|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一百二十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7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缴纳社保月数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林康钱
440823********6214
广东宏联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莞城天宝路22号
8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
郭技能
431027********3141
东莞国药仁济堂药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莞城金牛路45号
6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
闫帅
410503********0516
东莞市德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莞城东兴路107号
2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4
梁丕坤
452523********1979
东莞市莞城巨匠美发店
东莞市莞城街道安靖路10号二楼
8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
张玉超
420222********2919
东莞市悠悠美居家居制造有限公司
东莞市石排镇赤坎村
8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
范国清
362202********5517
东莞泰升音响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柏洲边社区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
文小红
430725********7720
东莞市御绿宫美容有限公司
东莞火炼树东银广场A座一楼2号
7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
张亮
421023********0413
横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堑头新业工业区
9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
周艳军
510183********0412
东莞华晶粉末冶金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伟丰路2号
10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
王群清
450922********3981
东莞市冠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堑头新业工业区第16栋厂房
8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
肖鑑洲
440582********0174
茂瑞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牛头村外经工业园火炼树管理区
7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2
段振兴
420117********551X
广东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新村石出水光明大道综合楼2楼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3
钟慧静
445224********3044
圣融生态幼儿园
东莞市东城区景湖名郡小区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4
任小青
432302********5832
东莞市鸿远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三兴路南
10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5
黎声田
362103********4810
东莞华晶粉末冶金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伟丰路2号
11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6
黄静怡
441900********5023
东莞市东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大道561号行政办公楼六楼
2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17
谢益耒
430621********5077
广东晖速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景观路
15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8
黎秀萍
441322********6060
东莞市创源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立新犬眠岭7巷12号
9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9
邵天美
440923********0604
东莞市友谊国际劳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育兴路恒生大厦2楼
6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0
杜三林
511321********8390
广东长天精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景盛路2号
8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1
马闯
411422********0314
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同沙科技工业园同振路33号
3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22
陈贞勇
500381********6216
东莞市和步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立新工业区九头村九龙路3街
6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3
谢世贵
440229********0713
东莞市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立新社区新源南路1号紫云龙庭2楼
10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4
潘秋月
441283********316X
东莞市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立新社区新源南路1号紫云龙庭2楼
6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5
潘秀秀
452228********506X
东莞市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立新社区新源南路1号紫云龙庭2楼
7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6
陶林
421127********3270
东莞市旗丰消声器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
7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7
郑秀娟
350783********2528
东莞所纳隆鞋业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纵一路1号
6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8
郑斌
431222********3420
创意鞋业设计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石井大道堃和居大厦C段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9
郭栋
362330********377X
东莞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新源南路
7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0
王玉华
430422********7715
东莞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新源南路
10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1
张琪
452402********1228
东莞高富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堑头新兴工业区
6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2
覃红
441825********1628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东源路9号
9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3
郑陆彬
440582********6111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东城大道380号
7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4
李惠
430725********1561
利丰采购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莞长路信鸿工业园
8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5
王瑞贤
412723********2960
利丰采购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莞长路信鸿工业园
6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6
陈波
612401********6174
东莞市海枫宝光学材料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景怡路
8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7
戴招灿
440582********0733
德科摩橡塑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周屋工业区银珠2号
5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一百二十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7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缴纳社保月数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林康钱
440823********6214
广东宏联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莞城天宝路22号
8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
郭技能
431027********3141
东莞国药仁济堂药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莞城金牛路45号
6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
闫帅
410503********0516
东莞市德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莞城东兴路107号
2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4
梁丕坤
452523********1979
东莞市莞城巨匠美发店
东莞市莞城街道安靖路10号二楼
8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
张玉超
420222********2919
东莞市悠悠美居家居制造有限公司
东莞市石排镇赤坎村
8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
范国清
362202********5517
东莞泰升音响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柏洲边社区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
文小红
430725********7720
东莞市御绿宫美容有限公司
东莞火炼树东银广场A座一楼2号
7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
张亮
421023********0413
横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堑头新业工业区
9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
周艳军
510183********0412
东莞华晶粉末冶金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伟丰路2号
10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
王群清
450922********3981
东莞市冠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堑头新业工业区第16栋厂房
8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
肖鑑洲
440582********0174
茂瑞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牛头村外经工业园火炼树管理区
7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2
段振兴
420117********551X
广东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新村石出水光明大道综合楼2楼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3
钟慧静
445224********3044
圣融生态幼儿园
东莞市东城区景湖名郡小区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4
任小青
432302********5832
东莞市鸿远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三兴路南
10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5
黎声田
362103********4810
东莞华晶粉末冶金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伟丰路2号
11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6
黄静怡
441900********5023
东莞市东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大道561号行政办公楼六楼
2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17
谢益耒
430621********5077
广东晖速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景观路
15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8
黎秀萍
441322********6060
东莞市创源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立新犬眠岭7巷12号
9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9
邵天美
440923********0604
东莞市友谊国际劳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育兴路恒生大厦2楼
6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0
杜三林
511321********8390
广东长天精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景盛路2号
8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1
马闯
411422********0314
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同沙科技工业园同振路33号
3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22
陈贞勇
500381********6216
东莞市和步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立新工业区九头村九龙路3街
6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3
谢世贵
440229********0713
东莞市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立新社区新源南路1号紫云龙庭2楼
10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4
潘秋月
441283********316X
东莞市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立新社区新源南路1号紫云龙庭2楼
6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5
潘秀秀
452228********506X
东莞市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立新社区新源南路1号紫云龙庭2楼
7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6
陶林
421127********3270
东莞市旗丰消声器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
7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7
郑秀娟
350783********2528
东莞所纳隆鞋业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纵一路1号
6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8
郑斌
431222********3420
创意鞋业设计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石井大道堃和居大厦C段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9
郭栋
362330********377X
东莞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新源南路
7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0
王玉华
430422********7715
东莞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新源南路
10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1
张琪
452402********1228
东莞高富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堑头新兴工业区
6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2
覃红
441825********1628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东源路9号
9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3
郑陆彬
440582********6111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东城大道380号
7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4
李惠
430725********1561
利丰采购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莞长路信鸿工业园
8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5
王瑞贤
412723********2960
利丰采购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莞长路信鸿工业园
6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6
陈波
612401********6174
东莞市海枫宝光学材料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景怡路
8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7
戴招灿
440582********0733
德科摩橡塑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周屋工业区银珠2号
5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
| 关于下达《LED光学组件精密模具设计制造技术研究与开发》等4个整改项目验收结论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管理办法(修订)》(东府办〔2016〕18号),我局于2016年12月组织开展了《LED光学组件精密模具设计制造技术研究与开发》、《东莞市水源水突发性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关键技术开发研究》、《食用菌生产废弃物热解制生物燃油及先进燃烧关键技术》和《EMVPC节能蒸汽洁净蒸发技术研发与应用》4个整改项目的验收工作。经专家验收意见及票据审核情况,现将整改项目的验收结论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LED光学组件精密模具设计制造技术研究与开发》等4个整改项目验收结论清单.pdf
关于下达《LED光学组件精密模具设计制造技术研究与开发》等4个整改项目验收结论的通知.pdf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2月17日
(联系人:谢炯良,联系电话:22831340) |
| 关于下达《LED光学组件精密模具设计制造技术研究与开发》等4个整改项目验收结论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管理办法(修订)》(东府办〔2016〕18号),我局于2016年12月组织开展了《LED光学组件精密模具设计制造技术研究与开发》、《东莞市水源水突发性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关键技术开发研究》、《食用菌生产废弃物热解制生物燃油及先进燃烧关键技术》和《EMVPC节能蒸汽洁净蒸发技术研发与应用》4个整改项目的验收工作。经专家验收意见及票据审核情况,现将整改项目的验收结论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LED光学组件精密模具设计制造技术研究与开发》等4个整改项目验收结论清单.pdf
关于下达《LED光学组件精密模具设计制造技术研究与开发》等4个整改项目验收结论的通知.pdf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2月17日
(联系人:谢炯良,联系电话:22831340) |
| 东莞12345政府服务热线招聘启事 | 东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是一个集话务、网络、掌上12345、微信等多位一体的政府服务平台,优化整合全市非紧急类咨询、投诉、举报热线,提供政务服务咨询、消费维权申诉、经济违法举报、行政效能投诉等一站式综合服务。
一、基本要求
(一)年龄30岁以下,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性别不限;
(二)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服务意识,热爱社会,关心公益,乐于为东莞市民服务;
(三)具备良好的工作态度及团队合作精神,心理承受能力较强;
(四)具备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文字组织能力和沟通协调技巧,具备较强的心理承受能力;
(五)能讲标准的国语或粤语,会粤语者优先;
(六)熟练操作电脑,熟悉Office等办公软件;
(七)有话务工作经验者优先。
二、工作待遇
(一)试用期1—3个月。试用期内接受上岗培训,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薪酬待遇根据不同职级以及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平均年薪水平约为4万—8万元(试用期除外),不提供住宿,公司饭堂可提供用餐,需自费;
(三)社保、公积金、福利待遇以及相关劳动保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每月可享受生活补贴和话费报销,高温季节享受高温津贴、节假日享受各类节日慰问金;免费年度体检;女员工每月享受女工劳保费;员工生日享受公司提供价值100元的生日蛋糕;
(五)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和带薪假期(婚假,产假,年假等);
(六)采用轮班制,节假日和夜间安排少量人员值班。
三、招聘岗位职责及要求
(一)热线咨询员(多名)
1、职责:
代表政府与群众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短信、网站、微信、微博、自助终端、移动终端等渠道,受理和反馈群众提出的咨询、诉求、投诉、举报、建议及其他各类政务服务请求,跟进各类政务服务请求的解决情况等;从事热线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2、要求
①年龄30岁以下,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性别不限;
②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服务意识,热爱社会,关心公益,乐于为东莞市民服务;
③具备良好的工作态度及团队合作精神,心理承受能力较强;
④具备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文字组织能力和沟通协调技巧,具备较强的心理承受能力;
⑤能讲标准的国话或粤语,会粤语者优先;
⑥熟练操作电脑,熟悉Office等办公软件;
⑦有话务工作经验者优先。
(二)培训师助理(1名)
1、职责
①协助培训师拟定培训课程与计划,负责各类培训教材的编写和课件制作;
②协助制订新员工岗前培训计划,指导计划实施,跟踪实施效果。
③根据热线服务质量情况,及时安排在岗培训课程,跟踪实施效果;
④负责每月月考试题的收集与编写,并组织实施,事后形成分析报告;
⑤协助热线中心做好内部培训师队伍的建立、管理,外部培训机构的甄选和管理工作;
⑥完成热线中心交待的其他事项;
2、要求
①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服务意识,热爱社会,关心公益,乐于为市民服务。
②乐于助人、有想法、有思路、有策略、具备良好的演讲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良好的沟通交流能力;
③具有亲和力和感染力,能够让受训者认同自己的情感和价值观,从而获得和实现他们的最高目标而努力;
④具备专业的培训知识以及培训能力,能根据培训者的需求进行分析,进行培训课程的设计,能制定策划方案;
⑤有话务培训经验或教育类专业毕业优先。
(三)材料分析员(1名)
1、职责
①负责提供各相关部门所需的数据分析报表制作和整理;各类报表的制作及数据统计汇总,及时提供各类报表和分析情况;
②负责提供有建设性的数据供相关部门进行相应的风险控制;
③负责对热线运营相关数据汇总,得出适用于热线改善和提高的结论;
④从事业务工作调研、数据分析和材料编撰等工作。
2、要求
①中文、统计学、法学、社会工作、新闻及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研究生学历优先;
②一年以上从事文秘工作相关经验,特殊人才可放宽条件;
③具有出色的写作能力和调研分析能力;
④有敏锐的数据分析能力,能够准确的分析业务的核心需求;
四、工作地点
东莞市南城鸿福电信局内
五、报名方式
1、关注微信公众号“东莞邮电人才”,可直接在公众号上投递简历。
2、直接发送邮件至12345@dg.gov.cn,邮件请注明“12345热线咨询员信息登记表”;
3、如有疑问,请拨打招聘咨询电话:0769-22337205(罗小姐);
4、面试需携带物品:笔、身份证和毕业证复印件,一寸彩照1张。 |
| 东莞12345政府服务热线招聘启事 | 东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是一个集话务、网络、掌上12345、微信等多位一体的政府服务平台,优化整合全市非紧急类咨询、投诉、举报热线,提供政务服务咨询、消费维权申诉、经济违法举报、行政效能投诉等一站式综合服务。
一、基本要求
(一)年龄30岁以下,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性别不限;
(二)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服务意识,热爱社会,关心公益,乐于为东莞市民服务;
(三)具备良好的工作态度及团队合作精神,心理承受能力较强;
(四)具备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文字组织能力和沟通协调技巧,具备较强的心理承受能力;
(五)能讲标准的国语或粤语,会粤语者优先;
(六)熟练操作电脑,熟悉Office等办公软件;
(七)有话务工作经验者优先。
二、工作待遇
(一)试用期1—3个月。试用期内接受上岗培训,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薪酬待遇根据不同职级以及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平均年薪水平约为4万—8万元(试用期除外),不提供住宿,公司饭堂可提供用餐,需自费;
(三)社保、公积金、福利待遇以及相关劳动保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每月可享受生活补贴和话费报销,高温季节享受高温津贴、节假日享受各类节日慰问金;免费年度体检;女员工每月享受女工劳保费;员工生日享受公司提供价值100元的生日蛋糕;
(五)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和带薪假期(婚假,产假,年假等);
(六)采用轮班制,节假日和夜间安排少量人员值班。
三、招聘岗位职责及要求
(一)热线咨询员(多名)
1、职责:
代表政府与群众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短信、网站、微信、微博、自助终端、移动终端等渠道,受理和反馈群众提出的咨询、诉求、投诉、举报、建议及其他各类政务服务请求,跟进各类政务服务请求的解决情况等;从事热线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2、要求
①年龄30岁以下,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性别不限;
②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服务意识,热爱社会,关心公益,乐于为东莞市民服务;
③具备良好的工作态度及团队合作精神,心理承受能力较强;
④具备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文字组织能力和沟通协调技巧,具备较强的心理承受能力;
⑤能讲标准的国话或粤语,会粤语者优先;
⑥熟练操作电脑,熟悉Office等办公软件;
⑦有话务工作经验者优先。
(二)培训师助理(1名)
1、职责
①协助培训师拟定培训课程与计划,负责各类培训教材的编写和课件制作;
②协助制订新员工岗前培训计划,指导计划实施,跟踪实施效果。
③根据热线服务质量情况,及时安排在岗培训课程,跟踪实施效果;
④负责每月月考试题的收集与编写,并组织实施,事后形成分析报告;
⑤协助热线中心做好内部培训师队伍的建立、管理,外部培训机构的甄选和管理工作;
⑥完成热线中心交待的其他事项;
2、要求
①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服务意识,热爱社会,关心公益,乐于为市民服务。
②乐于助人、有想法、有思路、有策略、具备良好的演讲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良好的沟通交流能力;
③具有亲和力和感染力,能够让受训者认同自己的情感和价值观,从而获得和实现他们的最高目标而努力;
④具备专业的培训知识以及培训能力,能根据培训者的需求进行分析,进行培训课程的设计,能制定策划方案;
⑤有话务培训经验或教育类专业毕业优先。
(三)材料分析员(1名)
1、职责
①负责提供各相关部门所需的数据分析报表制作和整理;各类报表的制作及数据统计汇总,及时提供各类报表和分析情况;
②负责提供有建设性的数据供相关部门进行相应的风险控制;
③负责对热线运营相关数据汇总,得出适用于热线改善和提高的结论;
④从事业务工作调研、数据分析和材料编撰等工作。
2、要求
①中文、统计学、法学、社会工作、新闻及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研究生学历优先;
②一年以上从事文秘工作相关经验,特殊人才可放宽条件;
③具有出色的写作能力和调研分析能力;
④有敏锐的数据分析能力,能够准确的分析业务的核心需求;
四、工作地点
东莞市南城鸿福电信局内
五、报名方式
1、关注微信公众号“东莞邮电人才”,可直接在公众号上投递简历。
2、直接发送邮件至12345@dg.gov.cn,邮件请注明“12345热线咨询员信息登记表”;
3、如有疑问,请拨打招聘咨询电话:0769-22337205(罗小姐);
4、面试需携带物品:笔、身份证和毕业证复印件,一寸彩照1张。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规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市交通局、海事局起草的《东莞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17年3月3日前向东莞市法制局提交。具体提交的途径如下:
1.登录东莞市法制局(http://sffzj.dg.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立规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2.邮寄至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规范性文件管理科(邮政编码:523888);
3.传真:(0769)22831351;
4.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东莞市法制局
2017年2月16日
附件:《东莞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规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市交通局、海事局起草的《东莞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17年3月3日前向东莞市法制局提交。具体提交的途径如下:
1.登录东莞市法制局(http://sffzj.dg.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立规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2.邮寄至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规范性文件管理科(邮政编码:523888);
3.传真:(0769)22831351;
4.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东莞市法制局
2017年2月16日
附件:《东莞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 关于公开征求《东莞市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意见的公告 |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规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起草的《东莞市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17年3月2日前向东莞市法制局提交。具体提交的途径如下:
1.登录东莞市法制局(http://sffzj.dg.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立规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2.邮寄至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规范性文件管理科(邮政编码:523888);
3.电话/传真:(0769)22831351;
4.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东莞市法制局
2017年2月15日
附件:《东莞市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
| 关于公开征求《东莞市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意见的公告 |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规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起草的《东莞市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17年3月2日前向东莞市法制局提交。具体提交的途径如下:
1.登录东莞市法制局(http://sffzj.dg.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立规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2.邮寄至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规范性文件管理科(邮政编码:523888);
3.电话/传真:(0769)22831351;
4.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东莞市法制局
2017年2月15日
附件:《东莞市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
| 关于东莞市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名单公示 | 根据《关于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全面提升产业集约发展水平的意见》(东府〔2017〕1号),我市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根据《关于组织申报东莞市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的通知》,经有关程序,遴选出200家试点企业名单,现予以公示。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企业名单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经信局提出,并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方式,提供反映的具体事项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公示企业证实存在不适宜纳入“倍增计划”情况的,其名额由评审分值排名其后的企业依次替换。
本次公示企业名单不含名誉试点企业(指年营业收入达50亿元及以上、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对我市经济发展影响重大、带动性强,将直接纳入“倍增计划”的企业)。名誉试点企业名单届时将直接通报。
公示时间:2017年2月7日至2017年2月9日
受理单位: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企业促进科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68号塞纳城市嘉园二楼
电话:0769—22220109
传真:0769—22223433
附件:东莞市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名单
东莞市“倍增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2月7日
附件:
东莞市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
试点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镇街
企业性质
1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虎门
外资企业
2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石龙
内资企业
3
广东都市丽人实业有限公司
凤岗
外资企业
4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常平
内资企业
5
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厚街
内资企业
6
广东瑞谷光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长安
内资企业
7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长安
内资企业
8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道滘
内资企业
9
广东新盟食品有限公司
茶山
内资企业
10
东莞市擎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横沥
内资企业
11
东莞市凯金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寮步
内资企业
12
东莞阿李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寮步
内资企业
13
中控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塘厦
内资企业
14
广东伯朗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大朗
内资企业
15
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道滘
内资企业
16
东莞立德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清溪
外资企业
17
东莞超盈纺织有限公司
麻涌
外资企业
18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大岭山
内资企业
19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清溪
内资企业
20
广东亨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松山湖
内资企业
21
东莞宇球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寮步
内资企业
22
东莞市嘉龙海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清溪
内资企业
23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石排
内资企业
24
广东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
清溪
内资企业
25
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
万江
内资企业
26
东莞市巨冈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厚街
内资企业
27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岭山
内资企业
28
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
长安
外资企业
29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清溪
内资企业
30
广东楚天龙智能卡有限公司
凤岗
外资企业
31
东莞百宏实业有限公司
沙田
外资企业
32
银禧工程塑料(东莞)有限公司
道滘
外资企业
33
康达新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寮步
内资企业
34
广东茵茵股份有限公司
茶山
外资企业
35
东莞市科隆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寮步
外资企业
36
广东晖速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东城
内资企业
37
东莞市盛雄激光设备有限公司
大朗
内资企业
38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长安
内资企业
39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长安
内资企业
40
东莞宇宙电路板设备有限公司
凤岗
外资企业
41
东莞市奕东电子有限公司
东城
内资企业
42
晶石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凤岗
内资企业
43
东莞市穗丰食品有限公司
麻涌
内资企业
44
广东凯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企石
内资企业
45
广东润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谢岗
内资企业
46
东莞市德瑞精密设备有限公司
东城
内资企业
47
东莞市瑞必达科技有限公司
寮步
内资企业
48
东莞天龙阿克达电子有限公司
石碣
外资企业
49
东莞盛翔精密金属有限公司
黄江
内资企业
50
东莞新能德科技有限公司
东坑
外资企业
51
长江超声智能装备(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长安
内资企业
52
老凤祥东莞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厚街
内资企业
53
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
厚街
内资企业
54
广东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企石
内资企业
55
东莞市三姆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长安
内资企业
56
东莞富兰地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长安
内资企业
57
东莞汇美模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长安
内资企业
58
东莞中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松山湖
内资企业
59
东莞市安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寮步
内资企业
60
龙正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松山湖
内资企业
61
广东长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
松山湖
内资企业
62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清溪
外资企业
63
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
大朗
内资企业
64
快捷达通信设备(东莞)有限公司
常平
外资企业
65
广东悠派智能展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茶山
内资企业
66
广东飞新达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寮步
内资企业
67
东莞优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岭山
外资企业
68
广东谷麦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石排
内资企业
69
东莞南玻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麻涌
内资企业
70
东莞市林氏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常平
内资企业
71
东莞台一盈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横沥
外资企业
72
东莞市海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洪梅
内资企业
73
东莞润信弹性织物有限公司
厚街
外资企业
74
东莞市沃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万江
内资企业
75
广东永强奥林宝国际消防汽车有限公司
寮步
内资企业
76
东莞市贝特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松山湖
内资企业
77
广东杰思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虎门
内资企业
78
广东侨盛防伪材料有限公司
望牛墩
内资企业
79
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大朗
内资企业
80
东莞市雄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道滘
外资企业
81
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东城
内资企业
82
广东每通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万江
内资企业
83
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东城
内资企业
84
东莞市贝司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
望牛墩
内资企业
85
广东广发制药有限公司
石碣
内资企业
86
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万江
内资企业
87
东莞市大忠电子有限公司
东城
内资企业
88
东莞市托普莱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桥头
内资企业
89
东莞正扬电子机械有限公司
黄江
外资企业
90
东莞信易电热机械有限公司
大朗
外资企业
91
信义玻璃工程(东莞)有限公司
虎门
外资企业
92
东莞市维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寮步
内资企业
93
东莞中探探针有限公司
虎门
外资企业
94
东莞市凯昶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塘厦
内资企业
95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企石
内资企业
96
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松山湖
内资企业
97
兴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虎门
内资企业
98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寮步
内资企业
99
东莞铭基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塘厦
内资企业
100
广东玉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莞城
内资企业
101
东莞健达照明有限公司
企石
外资企业
102
广东智通人才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莞城
内资企业
103
东莞市景曜防静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厚街
内资企业
104
广东凌康科技有限公司
南城
内资企业
105
东莞市唯美陶瓷工业园有限公司
高埗
内资企业
106
广东万里马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长安
内资企业
107
东莞市钜大电子有限公司
南城
内资企业
108
广东顺联动漫科技有限公司
万江
外资企业
109
广东宾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坑
内资企业
110
广东信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麻涌
内资企业
111
广东金霸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凤岗
内资企业
112
广东五星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万江
内资企业
113
广东豪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沙田
内资企业
114
东莞华晶粉末冶金有限公司
东城
内资企业
115
东莞康源电子有限公司
虎门
外资企业
116
广东葫芦堡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松山湖
内资企业
117
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塘厦
内资企业
118
广东唯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南城
内资企业
119
东莞市满贯包装有限公司
中堂
内资企业
120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莞城
国有企业
121
东莞环球经典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常平
外资企业
122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长安
内资企业
123
金龙机电(东莞)有限公司
寮步
内资企业
124
东莞市澳星视听器材有限公司
塘厦
内资企业
125
广东思谷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松山湖
内资企业
126
东莞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松山湖
内资企业
127
东莞市五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石碣
内资企业
128
东莞市海陆通实业有限公司
黄江
内资企业
129
东莞市奥海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塘厦
内资企业
130
东莞市怡合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虎门
内资企业
131
东莞嘉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寮步
外资企业
132
东莞市联臣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清溪
内资企业
133
广东汇嵘节能服务有限公司
东城
内资企业
134
广东尚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万江
内资企业
135
东莞波顿香料有限公司
寮步
外资企业
136
广东百味佳味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寮步
内资企业
137
广东爱瓦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松山湖
内资企业
138
东莞锂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高埗
内资企业
139
东莞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桥头
内资企业
140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沙田
内资企业
141
东莞市民兴电缆有限公司
凤岗
内资企业
142
东莞市永益食品有限公司
厚街
内资企业
143
广东佳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寮步
内资企业
144
东莞市天晖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黄江
内资企业
145
东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
虎门
内资企业
146
广东福德电子有限公司
虎门
内资企业
147
东莞市金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厚街
内资企业
148
广东汇兴精工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大岭山
内资企业
149
东莞市石龙富华电子有限公司
石龙
内资企业
150
东莞市誉鑫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凤岗
内资企业
151
广东裕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清溪
外资企业
152
广东顺力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高埗
内资企业
153
广东罗曼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樟木头
内资企业
154
东莞市中图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松山湖
内资企业
155
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松山湖
内资企业
156
东莞市永晟电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朗
内资企业
157
东莞正阳电子有限公司
塘厦
外资企业
158
东莞市瀛通电线有限公司
常平
内资企业
159
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大朗
内资企业
160
东莞兆舜有机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堂
内资企业
161
东莞博力威电池有限公司
东城
内资企业
162
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塘厦
内资企业
163
广东盛世商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南城
内资企业
164
东莞欧德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大朗
外资企业
165
广东阿尔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松山湖
内资企业
166
广东鼎泰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厚街
内资企业
167
东莞市巨星电池有限公司
塘厦
内资企业
168
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东城
内资企业
169
格雷斯海姆塑胶制品(东莞)有限公司
望牛墩
外资企业
170
东莞市天球实业有限公司
麻涌
内资企业
171
东莞市光志光电有限公司
长安
外资企业
172
广东气派科技有限公司
石排
内资企业
173
广东瑞恩科技有限公司
南城
内资企业
174
东莞市盈聚电源有限公司
石碣
内资企业
175
东莞市睿泰涂布科技有限公司
桥头
内资企业
176
东莞市华美食品有限公司
茶山
内资企业
177
广东天机工业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松山湖
内资企业
178
东莞石龙津威饮料食品有限公司
石龙
外资企业
179
广东盛元中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松山湖
内资企业
180
东莞万德电子制品有限公司
东城
外资企业
181
广东以诺通讯有限公司
大朗
内资企业
182
东莞市科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寮步
内资企业
183
东莞市振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凤岗
内资企业
184
广东省东莞电机有限公司
麻涌
内资企业
185
广东雅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大朗
内资企业
186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洪梅
内资企业
187
东莞市云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大朗
内资企业
188
东莞威信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厚街
外资企业
189
东莞市汇林包装有限公司
桥头
内资企业
190
东莞辰达电器有限公司
洪梅
外资企业
191
东莞领益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
黄江
内资企业
192
领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松山湖
内资企业
193
虎彩印艺股份有限公司
虎门
外资企业
194
米亚精密金属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凤岗
外资企业
195
富加宜连接器(东莞)有限公司
沙田
外资企业
196
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
黄江
外资企业
197
陆逊梯卡华宏(东莞)眼镜有限公司
高埗
外资企业
198
东莞市太粮米业有限公司
樟木头
内资企业
199
广东东阳光药业有限公司
松山湖
外资企业
200
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
南城
外资企业 |
| 关于东莞市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名单公示 | 根据《关于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全面提升产业集约发展水平的意见》(东府〔2017〕1号),我市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根据《关于组织申报东莞市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的通知》,经有关程序,遴选出200家试点企业名单,现予以公示。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企业名单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经信局提出,并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方式,提供反映的具体事项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公示企业证实存在不适宜纳入“倍增计划”情况的,其名额由评审分值排名其后的企业依次替换。
本次公示企业名单不含名誉试点企业(指年营业收入达50亿元及以上、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对我市经济发展影响重大、带动性强,将直接纳入“倍增计划”的企业)。名誉试点企业名单届时将直接通报。
公示时间:2017年2月7日至2017年2月9日
受理单位: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企业促进科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68号塞纳城市嘉园二楼
电话:0769—22220109
传真:0769—22223433
附件:东莞市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名单
东莞市“倍增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2月7日
附件:
东莞市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
试点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镇街
企业性质
1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虎门
外资企业
2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石龙
内资企业
3
广东都市丽人实业有限公司
凤岗
外资企业
4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常平
内资企业
5
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厚街
内资企业
6
广东瑞谷光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长安
内资企业
7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长安
内资企业
8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道滘
内资企业
9
广东新盟食品有限公司
茶山
内资企业
10
东莞市擎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横沥
内资企业
11
东莞市凯金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寮步
内资企业
12
东莞阿李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寮步
内资企业
13
中控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塘厦
内资企业
14
广东伯朗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大朗
内资企业
15
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道滘
内资企业
16
东莞立德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清溪
外资企业
17
东莞超盈纺织有限公司
麻涌
外资企业
18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大岭山
内资企业
19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清溪
内资企业
20
广东亨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松山湖
内资企业
21
东莞宇球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寮步
内资企业
22
东莞市嘉龙海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清溪
内资企业
23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石排
内资企业
24
广东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
清溪
内资企业
25
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
万江
内资企业
26
东莞市巨冈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厚街
内资企业
27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岭山
内资企业
28
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
长安
外资企业
29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清溪
内资企业
30
广东楚天龙智能卡有限公司
凤岗
外资企业
31
东莞百宏实业有限公司
沙田
外资企业
32
银禧工程塑料(东莞)有限公司
道滘
外资企业
33
康达新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寮步
内资企业
34
广东茵茵股份有限公司
茶山
外资企业
35
东莞市科隆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寮步
外资企业
36
广东晖速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东城
内资企业
37
东莞市盛雄激光设备有限公司
大朗
内资企业
38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长安
内资企业
39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长安
内资企业
40
东莞宇宙电路板设备有限公司
凤岗
外资企业
41
东莞市奕东电子有限公司
东城
内资企业
42
晶石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凤岗
内资企业
43
东莞市穗丰食品有限公司
麻涌
内资企业
44
广东凯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企石
内资企业
45
广东润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谢岗
内资企业
46
东莞市德瑞精密设备有限公司
东城
内资企业
47
东莞市瑞必达科技有限公司
寮步
内资企业
48
东莞天龙阿克达电子有限公司
石碣
外资企业
49
东莞盛翔精密金属有限公司
黄江
内资企业
50
东莞新能德科技有限公司
东坑
外资企业
51
长江超声智能装备(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长安
内资企业
52
老凤祥东莞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厚街
内资企业
53
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
厚街
内资企业
54
广东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企石
内资企业
55
东莞市三姆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长安
内资企业
56
东莞富兰地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长安
内资企业
57
东莞汇美模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长安
内资企业
58
东莞中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松山湖
内资企业
59
东莞市安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寮步
内资企业
60
龙正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松山湖
内资企业
61
广东长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
松山湖
内资企业
62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清溪
外资企业
63
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
大朗
内资企业
64
快捷达通信设备(东莞)有限公司
常平
外资企业
65
广东悠派智能展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茶山
内资企业
66
广东飞新达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寮步
内资企业
67
东莞优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岭山
外资企业
68
广东谷麦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石排
内资企业
69
东莞南玻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麻涌
内资企业
70
东莞市林氏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常平
内资企业
71
东莞台一盈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横沥
外资企业
72
东莞市海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洪梅
内资企业
73
东莞润信弹性织物有限公司
厚街
外资企业
74
东莞市沃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万江
内资企业
75
广东永强奥林宝国际消防汽车有限公司
寮步
内资企业
76
东莞市贝特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松山湖
内资企业
77
广东杰思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虎门
内资企业
78
广东侨盛防伪材料有限公司
望牛墩
内资企业
79
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大朗
内资企业
80
东莞市雄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道滘
外资企业
81
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东城
内资企业
82
广东每通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万江
内资企业
83
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东城
内资企业
84
东莞市贝司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
望牛墩
内资企业
85
广东广发制药有限公司
石碣
内资企业
86
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万江
内资企业
87
东莞市大忠电子有限公司
东城
内资企业
88
东莞市托普莱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桥头
内资企业
89
东莞正扬电子机械有限公司
黄江
外资企业
90
东莞信易电热机械有限公司
大朗
外资企业
91
信义玻璃工程(东莞)有限公司
虎门
外资企业
92
东莞市维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寮步
内资企业
93
东莞中探探针有限公司
虎门
外资企业
94
东莞市凯昶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塘厦
内资企业
95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企石
内资企业
96
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松山湖
内资企业
97
兴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虎门
内资企业
98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寮步
内资企业
99
东莞铭基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塘厦
内资企业
100
广东玉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莞城
内资企业
101
东莞健达照明有限公司
企石
外资企业
102
广东智通人才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莞城
内资企业
103
东莞市景曜防静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厚街
内资企业
104
广东凌康科技有限公司
南城
内资企业
105
东莞市唯美陶瓷工业园有限公司
高埗
内资企业
106
广东万里马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长安
内资企业
107
东莞市钜大电子有限公司
南城
内资企业
108
广东顺联动漫科技有限公司
万江
外资企业
109
广东宾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坑
内资企业
110
广东信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麻涌
内资企业
111
广东金霸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凤岗
内资企业
112
广东五星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万江
内资企业
113
广东豪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沙田
内资企业
114
东莞华晶粉末冶金有限公司
东城
内资企业
115
东莞康源电子有限公司
虎门
外资企业
116
广东葫芦堡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松山湖
内资企业
117
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塘厦
内资企业
118
广东唯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南城
内资企业
119
东莞市满贯包装有限公司
中堂
内资企业
120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莞城
国有企业
121
东莞环球经典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常平
外资企业
122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长安
内资企业
123
金龙机电(东莞)有限公司
寮步
内资企业
124
东莞市澳星视听器材有限公司
塘厦
内资企业
125
广东思谷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松山湖
内资企业
126
东莞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松山湖
内资企业
127
东莞市五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石碣
内资企业
128
东莞市海陆通实业有限公司
黄江
内资企业
129
东莞市奥海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塘厦
内资企业
130
东莞市怡合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虎门
内资企业
131
东莞嘉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寮步
外资企业
132
东莞市联臣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清溪
内资企业
133
广东汇嵘节能服务有限公司
东城
内资企业
134
广东尚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万江
内资企业
135
东莞波顿香料有限公司
寮步
外资企业
136
广东百味佳味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寮步
内资企业
137
广东爱瓦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松山湖
内资企业
138
东莞锂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高埗
内资企业
139
东莞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桥头
内资企业
140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沙田
内资企业
141
东莞市民兴电缆有限公司
凤岗
内资企业
142
东莞市永益食品有限公司
厚街
内资企业
143
广东佳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寮步
内资企业
144
东莞市天晖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黄江
内资企业
145
东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
虎门
内资企业
146
广东福德电子有限公司
虎门
内资企业
147
东莞市金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厚街
内资企业
148
广东汇兴精工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大岭山
内资企业
149
东莞市石龙富华电子有限公司
石龙
内资企业
150
东莞市誉鑫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凤岗
内资企业
151
广东裕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清溪
外资企业
152
广东顺力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高埗
内资企业
153
广东罗曼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樟木头
内资企业
154
东莞市中图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松山湖
内资企业
155
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松山湖
内资企业
156
东莞市永晟电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朗
内资企业
157
东莞正阳电子有限公司
塘厦
外资企业
158
东莞市瀛通电线有限公司
常平
内资企业
159
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大朗
内资企业
160
东莞兆舜有机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堂
内资企业
161
东莞博力威电池有限公司
东城
内资企业
162
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塘厦
内资企业
163
广东盛世商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南城
内资企业
164
东莞欧德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大朗
外资企业
165
广东阿尔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松山湖
内资企业
166
广东鼎泰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厚街
内资企业
167
东莞市巨星电池有限公司
塘厦
内资企业
168
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东城
内资企业
169
格雷斯海姆塑胶制品(东莞)有限公司
望牛墩
外资企业
170
东莞市天球实业有限公司
麻涌
内资企业
171
东莞市光志光电有限公司
长安
外资企业
172
广东气派科技有限公司
石排
内资企业
173
广东瑞恩科技有限公司
南城
内资企业
174
东莞市盈聚电源有限公司
石碣
内资企业
175
东莞市睿泰涂布科技有限公司
桥头
内资企业
176
东莞市华美食品有限公司
茶山
内资企业
177
广东天机工业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松山湖
内资企业
178
东莞石龙津威饮料食品有限公司
石龙
外资企业
179
广东盛元中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松山湖
内资企业
180
东莞万德电子制品有限公司
东城
外资企业
181
广东以诺通讯有限公司
大朗
内资企业
182
东莞市科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寮步
内资企业
183
东莞市振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凤岗
内资企业
184
广东省东莞电机有限公司
麻涌
内资企业
185
广东雅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大朗
内资企业
186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洪梅
内资企业
187
东莞市云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大朗
内资企业
188
东莞威信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厚街
外资企业
189
东莞市汇林包装有限公司
桥头
内资企业
190
东莞辰达电器有限公司
洪梅
外资企业
191
东莞领益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
黄江
内资企业
192
领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松山湖
内资企业
193
虎彩印艺股份有限公司
虎门
外资企业
194
米亚精密金属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凤岗
外资企业
195
富加宜连接器(东莞)有限公司
沙田
外资企业
196
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
黄江
外资企业
197
陆逊梯卡华宏(东莞)眼镜有限公司
高埗
外资企业
198
东莞市太粮米业有限公司
樟木头
内资企业
199
广东东阳光药业有限公司
松山湖
外资企业
200
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
南城
外资企业 |
| 2016年东莞经济稳中向好 | 2016年,面对复杂严峻的国内外经济环境,全市上下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统领,凝心聚力,锐意进取,攻坚克难,扎实推进“三去一降一补”行动计划、重大项目建设、外贸稳增长调结构等重点任务,推动经济运行呈现出稳中有进、进中向好的良好态势,实现了“十三五”的良好开局。经济领域取得了一连串可喜的新突破:GDP增速高于同期全国全省平均水平、首家营业收入“千亿企业”诞生、首条地铁开通、第二个国税收入突破千亿地级市、镇街400亿元“俱乐部”再添新成员。
初步测算,2016年,东莞实现地区生产总值6827.67亿元,按可比价计算,比上年增长8.1%,增速比前三季度提高0.2个百分点,高于同期全国(6.7%)、全省(7.5%)平均水平。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22.80亿元,下降0.3%;第二产业增加值3172.50亿元,增长7.2%;第三产业增加值3632.37亿元,增长8.9%。三大产业比重为0.3:46.5:53.2。
一、农业生产保持平稳
初步预计,2016年,全市农林牧渔业总产值37.24亿元,按可比价计算,比上年下降0.1%。其中农业产值23.94亿元,下降0.6%;林业产值0.35亿元,与上年同期持平;牧业产值4.32亿元,增长6.1%;渔业产值7.60亿元,下降0.3%。粮食播种面积下降1.0%,其中玉米播种面积下降12.5%,薯类播种面积增长11.9%;经济作物播种面积增长39.5%;蔬菜播种面积下降0.1%。全市生猪出栏量下降15.8%,期末生猪存栏量下降0.9%;家禽出栏数下降1.7%,家禽存栏数下降24.5%。水果总产量下降5.3%;其中,受年初寒潮及雨季影响,荔枝大幅下降51.0%,龙眼下降26.0%;番石榴增长65.0%,香蕉增长0.3%,其他特色水果增长61.4%。
二、工业生产平稳增长
2016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2878.23亿元,比上年增长7.0%,增速比前三季度提高0.5个百分点,增速在珠三角九市并列排第3位。按注册类型分,内资企业实现增加值1270.80亿元,增长17.2%;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实现增加值1011.11亿元,增长0.7%;外商投资企业实现增加值596.32亿元,下降0.1%。按控股类型分,民营企业实现增加值1118.97亿元,增长18.6%;其中私营企业实现增加值613.67亿元,增长23.5%。按规模类型分,大型企业实现增加值1358.36亿元,增长13.0%;中型企业实现增加值866.68亿元,增长1.5%;小微企业实现增加值653.19亿元,增长3.5%。先进制造业完成工业增加值1435.17亿元,增长15.2%,增速比全市平均水平高8.2个百分点,其中装备制造业增长16.0%;高技术制造业完成工业增加值1100.76亿元,增长17.6%,增速比全市平均水平高10.6个百分点。先进制造业和高技术制造业比重分别达到49.9%和38.2%,比重分别比上年提高2个和1个百分点。工业五大支柱产业实现增加值1952.24亿元,增长8.5%。在手机生产企业产量增长较快的带动下,占比最大的电子信息制造业实现增加值974.28亿元,增长19.2%,拉动全市规上工业增长5.7个百分点。2016年,全市规上工业企业数净增228家,年报规上工业企业总数超过5800家。全市诞生首家营业收入超千亿企业。
2016年,全市规上工业销售产值14197.51亿元,比上年增长10.6%;工业产品产销率97.6%,提高0.1个百分点。全市规上工业内外销比例58.6:41.4。1-11月,全市规上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5.4%,规上工业实现利润总额增长14.4%,全员劳动生产率提高11.8%。
三、投资增速略有回升
2016年,全市固定资产投资1557.46亿元,比上年增长7.7%,增速比前三季度提高0.8个百分点。按注册类型分,内资固定资产投资1264.32亿元,增长7.3%;外资固定资产投资293.14亿元,增长9.4%;其中,港澳台固定资产投资185.17亿元,增长37.8%。按控股类型分,民间投资1061.05亿元,增长12.0%,占固定资产投资比例68.1%。分产业看,第一产业投资1.17亿元,增长36.1%;第二产业投资566.06亿元,增长12.4%;第三产业投资990.23亿元,增长5.1%。全市工业投资增长12.4%,其中先进制造业投资增长31.0%,高技术制造业投资增长31.6%。
房地产开发投资642.76亿元,增长11.7%;房屋竣工面积232.68万平方米,下降28.5%;12月末,商品房屋建筑施工面积4408.65万平方米,增长12.4%。新建商品房网上签约销售面积1061.88万平方米,下降1.4%;新建商品房网上签约销售金额1459.43亿元,增长35.6%。12月末,全市商品房待售面积347.71万平方米,下降2.4%;其中,住宅待售面积179.12万平方米,增长1.7%。
2016年5月27日,全市首条地铁R2线正式投入使用,截止12月底,累计运营里程1210万车公里,累计输送旅客2132万人次,日最高客运量达到25.32万人次。同时,赣深高铁正式动工,途经东莞,设塘厦站。
四、消费市场稳步提速
2016年,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470.78亿元,比上年增长13.1%,增速比前三季度提高0.5个百分点,比全省平均增速高2.9个百分点,增速在珠三角九市排名第1,增速达到近5年新高。全市限上批发业销售额2380.81亿元,增长17.8%,与前三季度持平;在电子商务快速增长的带动下,限上零售业实现销售额1156.32亿元,增长20.8%,增速比前三季度提高1.7个百分点。从大宗商品销售看,汽车销售保持较快增长,全市汽车零售额增长17.2%。传统消费继续保持平稳,限上住宿和餐饮业实现营业额85.14亿元,增长3.3%,比前三季度提高1.4个百分点。
五、外贸进出口增速较快
按人民币计算,2016年,全市进出口总额11416亿元,比上年增长9.8%,增速比前三季度回升10个百分点。其中出口6556.8亿元,增长2%;进口4859.2亿元,增长22.4%。实际外资39.3亿美元。新签超千万美元项目22宗,同比减少10宗,涉及合同外资9.1亿美元,增长56.1%。
六、物价运行总体稳定
2016年,东莞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CPI)比上年上涨2.7%,涨幅与前三季度持平。八大类商品(服务)价格指数呈“七升一降”态势,食品烟酒类上涨6.3%;居住类上涨0.8%;生活用品及服务类上涨2.0%;教育文化和娱乐类上涨1.3%;医疗保健类上涨7.5%;交通和通信类下降1.4%;衣着类上涨1.2%;其他用品和服务类上涨0.5%。工业生产者价格指数下降0.1%。
七、财税收入增长稳健
2016年,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544.75亿元,比上年增长8.2%;其中,来源于税收收入增长12.9%,非税收入下降6.6%,收入结构进一步优化。一般公共预算支出601.23亿元,增长4.7%;其中,民生类支出增长较快,全市教育支出140.63亿元,增长25.6%;医疗卫生支出29.62亿元,增长15.9%;城乡社区事务支出61.45亿元,增长56.7%。全市税收总额1704.96亿元,增长20.7%。其中,国税总额1229.66亿元,增长28.7%,成为全国第二个国税收入突破千亿元的地级市。2016年,全市金融业实现增加值441.64亿元,增长8.2%。12月末,各项本外币存款余额11545.10亿元,增长15.8%,增速比9月末提高6.7个百分点;住户存款余额4943.56亿元,增长6.8%。各项本外币贷款余额6545.66亿元,增长9.4%,增速比9月末提高2.5个百分点。
八、商事改革成效显著
12月末,全市工商登记户数达到84.04万户,比上年增长17.8%;注册资金11811.85亿元,增长35.0%。其中私营企业29.60万户,增长30.7%,注册资金6669.92亿元,增长60.5%。从新登记注册情况看,2016年,全市工商新登记户数17.39万户,增长41.3%;其中,新登记企业8.22万户,增长49.7%;新登记个体户9.16万户,增长34.6%。市场主体数量保持较快增长,经济活力增强。
九、民营经济较快增长
民营工业实现增加值1118.97亿元,增长18.6%,增速比全市工业平均高11.6个百分点,民营工业占比达到38.9%。民间投资1061.05亿元,增长12.0%,增速比全市平均水平高4.3个百分点,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为68.1%。民营经济缴税总额1054.93亿元,增长19.0%,占全市税收总额的61.9%;其中私营企业缴税269.53亿元,增长37.6%。12月末,全市民营经济登记注册户数81.67万户,增长18.3%;个体工商户51.08万户,增长12.0%。
十、镇域经济进一步壮大
2016年,全市GDP超400亿元、300亿元和100亿元的俱乐部再添新成员,4个镇街经济总量实现新跨越,其中东城街道进入400亿元俱乐部,常平、松山湖进入300亿元俱乐部,茶山进入100亿元俱乐部。在全市33个镇街(含松山湖)中,经济总量达到400亿元以上有虎门、长安、东城3个镇街,300-400亿元有南城、厚街、塘厦、常平、松山湖5个镇街,200-300亿元有大朗、凤岗、寮步、清溪4个镇街,100-200亿元有12个镇街,50-100亿元有9个镇街,全部镇街经济规模均超50亿元。
总的来看,2016年东莞经济保持稳中向好,经济增速快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取得了一连串可喜的新突破,实现了年初制定的全年经济增长目标,成绩来之不易。但也要看到,国内外环境依然复杂严峻,新旧动能转换仍处在胶着的状态,全面深化改革任务艰巨。下一步,要认真贯彻中央和省的有关工作要求,全面落实市第十四次党代会和市“两会”各项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加速新旧动能转换为方向,以实施倍增计划、加强招商引资、强化创新驱动、提升城市承载力等为重点,努力推动东莞在更高起点上实现更高水平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
| 2016年东莞经济稳中向好 | 2016年,面对复杂严峻的国内外经济环境,全市上下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统领,凝心聚力,锐意进取,攻坚克难,扎实推进“三去一降一补”行动计划、重大项目建设、外贸稳增长调结构等重点任务,推动经济运行呈现出稳中有进、进中向好的良好态势,实现了“十三五”的良好开局。经济领域取得了一连串可喜的新突破:GDP增速高于同期全国全省平均水平、首家营业收入“千亿企业”诞生、首条地铁开通、第二个国税收入突破千亿地级市、镇街400亿元“俱乐部”再添新成员。
初步测算,2016年,东莞实现地区生产总值6827.67亿元,按可比价计算,比上年增长8.1%,增速比前三季度提高0.2个百分点,高于同期全国(6.7%)、全省(7.5%)平均水平。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22.80亿元,下降0.3%;第二产业增加值3172.50亿元,增长7.2%;第三产业增加值3632.37亿元,增长8.9%。三大产业比重为0.3:46.5:53.2。
一、农业生产保持平稳
初步预计,2016年,全市农林牧渔业总产值37.24亿元,按可比价计算,比上年下降0.1%。其中农业产值23.94亿元,下降0.6%;林业产值0.35亿元,与上年同期持平;牧业产值4.32亿元,增长6.1%;渔业产值7.60亿元,下降0.3%。粮食播种面积下降1.0%,其中玉米播种面积下降12.5%,薯类播种面积增长11.9%;经济作物播种面积增长39.5%;蔬菜播种面积下降0.1%。全市生猪出栏量下降15.8%,期末生猪存栏量下降0.9%;家禽出栏数下降1.7%,家禽存栏数下降24.5%。水果总产量下降5.3%;其中,受年初寒潮及雨季影响,荔枝大幅下降51.0%,龙眼下降26.0%;番石榴增长65.0%,香蕉增长0.3%,其他特色水果增长61.4%。
二、工业生产平稳增长
2016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2878.23亿元,比上年增长7.0%,增速比前三季度提高0.5个百分点,增速在珠三角九市并列排第3位。按注册类型分,内资企业实现增加值1270.80亿元,增长17.2%;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实现增加值1011.11亿元,增长0.7%;外商投资企业实现增加值596.32亿元,下降0.1%。按控股类型分,民营企业实现增加值1118.97亿元,增长18.6%;其中私营企业实现增加值613.67亿元,增长23.5%。按规模类型分,大型企业实现增加值1358.36亿元,增长13.0%;中型企业实现增加值866.68亿元,增长1.5%;小微企业实现增加值653.19亿元,增长3.5%。先进制造业完成工业增加值1435.17亿元,增长15.2%,增速比全市平均水平高8.2个百分点,其中装备制造业增长16.0%;高技术制造业完成工业增加值1100.76亿元,增长17.6%,增速比全市平均水平高10.6个百分点。先进制造业和高技术制造业比重分别达到49.9%和38.2%,比重分别比上年提高2个和1个百分点。工业五大支柱产业实现增加值1952.24亿元,增长8.5%。在手机生产企业产量增长较快的带动下,占比最大的电子信息制造业实现增加值974.28亿元,增长19.2%,拉动全市规上工业增长5.7个百分点。2016年,全市规上工业企业数净增228家,年报规上工业企业总数超过5800家。全市诞生首家营业收入超千亿企业。
2016年,全市规上工业销售产值14197.51亿元,比上年增长10.6%;工业产品产销率97.6%,提高0.1个百分点。全市规上工业内外销比例58.6:41.4。1-11月,全市规上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5.4%,规上工业实现利润总额增长14.4%,全员劳动生产率提高11.8%。
三、投资增速略有回升
2016年,全市固定资产投资1557.46亿元,比上年增长7.7%,增速比前三季度提高0.8个百分点。按注册类型分,内资固定资产投资1264.32亿元,增长7.3%;外资固定资产投资293.14亿元,增长9.4%;其中,港澳台固定资产投资185.17亿元,增长37.8%。按控股类型分,民间投资1061.05亿元,增长12.0%,占固定资产投资比例68.1%。分产业看,第一产业投资1.17亿元,增长36.1%;第二产业投资566.06亿元,增长12.4%;第三产业投资990.23亿元,增长5.1%。全市工业投资增长12.4%,其中先进制造业投资增长31.0%,高技术制造业投资增长31.6%。
房地产开发投资642.76亿元,增长11.7%;房屋竣工面积232.68万平方米,下降28.5%;12月末,商品房屋建筑施工面积4408.65万平方米,增长12.4%。新建商品房网上签约销售面积1061.88万平方米,下降1.4%;新建商品房网上签约销售金额1459.43亿元,增长35.6%。12月末,全市商品房待售面积347.71万平方米,下降2.4%;其中,住宅待售面积179.12万平方米,增长1.7%。
2016年5月27日,全市首条地铁R2线正式投入使用,截止12月底,累计运营里程1210万车公里,累计输送旅客2132万人次,日最高客运量达到25.32万人次。同时,赣深高铁正式动工,途经东莞,设塘厦站。
四、消费市场稳步提速
2016年,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470.78亿元,比上年增长13.1%,增速比前三季度提高0.5个百分点,比全省平均增速高2.9个百分点,增速在珠三角九市排名第1,增速达到近5年新高。全市限上批发业销售额2380.81亿元,增长17.8%,与前三季度持平;在电子商务快速增长的带动下,限上零售业实现销售额1156.32亿元,增长20.8%,增速比前三季度提高1.7个百分点。从大宗商品销售看,汽车销售保持较快增长,全市汽车零售额增长17.2%。传统消费继续保持平稳,限上住宿和餐饮业实现营业额85.14亿元,增长3.3%,比前三季度提高1.4个百分点。
五、外贸进出口增速较快
按人民币计算,2016年,全市进出口总额11416亿元,比上年增长9.8%,增速比前三季度回升10个百分点。其中出口6556.8亿元,增长2%;进口4859.2亿元,增长22.4%。实际外资39.3亿美元。新签超千万美元项目22宗,同比减少10宗,涉及合同外资9.1亿美元,增长56.1%。
六、物价运行总体稳定
2016年,东莞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CPI)比上年上涨2.7%,涨幅与前三季度持平。八大类商品(服务)价格指数呈“七升一降”态势,食品烟酒类上涨6.3%;居住类上涨0.8%;生活用品及服务类上涨2.0%;教育文化和娱乐类上涨1.3%;医疗保健类上涨7.5%;交通和通信类下降1.4%;衣着类上涨1.2%;其他用品和服务类上涨0.5%。工业生产者价格指数下降0.1%。
七、财税收入增长稳健
2016年,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544.75亿元,比上年增长8.2%;其中,来源于税收收入增长12.9%,非税收入下降6.6%,收入结构进一步优化。一般公共预算支出601.23亿元,增长4.7%;其中,民生类支出增长较快,全市教育支出140.63亿元,增长25.6%;医疗卫生支出29.62亿元,增长15.9%;城乡社区事务支出61.45亿元,增长56.7%。全市税收总额1704.96亿元,增长20.7%。其中,国税总额1229.66亿元,增长28.7%,成为全国第二个国税收入突破千亿元的地级市。2016年,全市金融业实现增加值441.64亿元,增长8.2%。12月末,各项本外币存款余额11545.10亿元,增长15.8%,增速比9月末提高6.7个百分点;住户存款余额4943.56亿元,增长6.8%。各项本外币贷款余额6545.66亿元,增长9.4%,增速比9月末提高2.5个百分点。
八、商事改革成效显著
12月末,全市工商登记户数达到84.04万户,比上年增长17.8%;注册资金11811.85亿元,增长35.0%。其中私营企业29.60万户,增长30.7%,注册资金6669.92亿元,增长60.5%。从新登记注册情况看,2016年,全市工商新登记户数17.39万户,增长41.3%;其中,新登记企业8.22万户,增长49.7%;新登记个体户9.16万户,增长34.6%。市场主体数量保持较快增长,经济活力增强。
九、民营经济较快增长
民营工业实现增加值1118.97亿元,增长18.6%,增速比全市工业平均高11.6个百分点,民营工业占比达到38.9%。民间投资1061.05亿元,增长12.0%,增速比全市平均水平高4.3个百分点,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为68.1%。民营经济缴税总额1054.93亿元,增长19.0%,占全市税收总额的61.9%;其中私营企业缴税269.53亿元,增长37.6%。12月末,全市民营经济登记注册户数81.67万户,增长18.3%;个体工商户51.08万户,增长12.0%。
十、镇域经济进一步壮大
2016年,全市GDP超400亿元、300亿元和100亿元的俱乐部再添新成员,4个镇街经济总量实现新跨越,其中东城街道进入400亿元俱乐部,常平、松山湖进入300亿元俱乐部,茶山进入100亿元俱乐部。在全市33个镇街(含松山湖)中,经济总量达到400亿元以上有虎门、长安、东城3个镇街,300-400亿元有南城、厚街、塘厦、常平、松山湖5个镇街,200-300亿元有大朗、凤岗、寮步、清溪4个镇街,100-200亿元有12个镇街,50-100亿元有9个镇街,全部镇街经济规模均超50亿元。
总的来看,2016年东莞经济保持稳中向好,经济增速快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取得了一连串可喜的新突破,实现了年初制定的全年经济增长目标,成绩来之不易。但也要看到,国内外环境依然复杂严峻,新旧动能转换仍处在胶着的状态,全面深化改革任务艰巨。下一步,要认真贯彻中央和省的有关工作要求,全面落实市第十四次党代会和市“两会”各项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加速新旧动能转换为方向,以实施倍增计划、加强招商引资、强化创新驱动、提升城市承载力等为重点,努力推动东莞在更高起点上实现更高水平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
| 《东莞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 |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
第146号
《东莞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2月13日市人民政府十五届第1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满足公众对知识、信息及相关文化活动的需求,实现与保障公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图书馆的设立、管理与服务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兴办,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收集、整理、保存、研究和利用文献信息资源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和社会教育设施。
前款所称文献信息资源包括图书、报纸、期刊、缩微制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信息资源等。
第三条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图书馆事业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事业的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人力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使财政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图书馆的服务人口、服务范围、服务需求、服务功能等相适应。公共图书馆的经费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逐年有所增加。
公共图书馆经费包括设施、设备、人员、文献信息资源、图书馆运行与维护等方面的费用。
公共图书馆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资金、文献、设施、设备或者其他形式支持公共图书馆的发展。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兴办公益性图书馆,与公共图书馆合作提供或者单独提供公益性阅读服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方式参与图书馆建设或者提供公益性阅读服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公共图书馆可以以捐赠人的名字命名或者以其他适当方式给予捐赠人相应荣誉。
第六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可以依法发起设立公共图书馆发展社会基金。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公共图书馆发展社会基金,或者向公共图书馆发展社会基金进行捐赠。
公共图书馆发展社会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推动公共图书馆建立和运行法人治理机制,建立和完善理事会等法人治理机构。理事会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共图书馆、专业人士、市民等有关方面代表组成。
第八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对为繁荣发展公共图书馆事业和公众阅读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扬或者奖励。
第九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共图书馆等单位应当通过各种形式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推广活动,每年举办东莞读书节。
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地区服务人口分布情况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需要,按照普遍均等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经市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公共图书馆专家委员会。对公共图书馆的发展规划、业务规范和涉及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征询公共图书馆专家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公共图书馆选址应当位于人口相对集中、交通便利、配套设施良好的区域,符合安全、卫生、环保标准和服务半径合理的要求。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建成或者已经开工建设的公共图书馆选址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逐步完善公共图书馆的配套公共交通、市政设施,并按照有关标准改善公共图书馆周边的安全、卫生和环境状况。
第十三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设立本级公共图书馆,建立市、镇(街)、村(社区)三级架构的公共图书馆总分馆体系。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东莞图书馆为全市公共图书馆总分馆体系的总馆,市总馆可以根据公共图书馆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按规定设立直属综合性分馆或者专业性分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设立的公共图书馆为全市公共图书馆总分馆体系的镇(街)分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村(社区)图书馆(室)或者服务网点的建设,可以在学校、企业、地铁站、火车站、汽车站等人口密集区域设立图书馆(室)或者服务网点。市、镇(街)公共图书馆所在地的村(社区)可以不设立图书馆(室)。
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图书馆(室)或者服务网点建设在场地、配套设施设备等方面提供必要支持。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少年儿童图书馆为市总馆的专业性分馆。
市、镇(街)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少年儿童服务区域,村(社区)图书馆(室)原则上应当设置少年儿童服务区域。
第十五条
市、镇(街)公共图书馆馆舍应当相对独立建设。村(社区)图书馆(室)可以与其他文化设施合建,或者利用其他现有建筑建设。
公共图书馆(室)与其他文化设施合建的,应当满足图书馆(室)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自成一区,设置单独出入口
。
第十六条
公共图书馆建设应当遵循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和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公共图书馆的建筑面积依据服务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并适当考虑人口增长因素确定。公共图书馆每千人建筑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级公共图书馆达到十平方米以上;
(二)镇(街)公共图书馆与村(社区)图书馆(室)合计达到三十平方米以上,市级公共图书馆所在地的镇(街)可以适当低于上述标准。
市、镇(街)公共图书馆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国家最低标准。
公共图书馆的少年儿童阅览区域面积应当不低于全馆借阅服务区域面积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图书馆(室)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用途。
经批准拆除公共图书馆(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完善相关手续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原址重建或者迁建。原址重建或者迁建的公共图书馆(室)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不得小于原有规模。公共图书馆(室)迁建应当在新馆(室)建成后再拆除旧馆(室)。
第十八条
全市公共图书馆实行统一标志,并纳入路标、路牌、公共交通等城市标志系统。
第十九条
市总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市公共图书馆业务的统筹、指导、管理和协调;
(二)根据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制订全市公共图书馆的具体发展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公共图书馆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服务规范;
(四)负责统筹全市公共图书馆通借通还服务网络、信息化管理系统和数字图书馆建设,实现全市的信息资源共享;
(五)负责组织全市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专业培训工作;
(六)开展公共图书馆领域的国内外业务交流与学术合作。
第二十条
镇(街)分馆在市总馆的业务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馆和村(社区)图书馆(室)或服务网点的统一管理;
(二)按照全市统一的业务标准,负责本馆和村(社区)图书馆(室)或服务网点文献信息资源的采购、编目和物流配送;
(三)按照全市统一的服务规范,负责组织开展本馆和村(社区)图书馆(室)或服务网点的服务工作;
(四)负责本馆和村(社区)图书馆(室)或服务网点工作人员的统筹调配。
第二十一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数字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市总馆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数字信息资源管理与服务平台,对数字信息资源与传统载体资源进行整合,为全市公共图书馆用户提供数字化、网络化服务。
在数字信息资源建设中应当注重信息技术的应用,根据数字信息资源的用途,确定相应的加工级别和保存期,优秀文化遗产应当长期保存。
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数字信息资源管理与服务,实现对数字信息资源的科学管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证数字信息资源的合法使用。
第二十二条
公共图书馆的藏书总量应当高于国家标准。以公共图书馆服务范围内常住人口为基数计算,全市人均图书藏书量达到1.6册以上,各级公共图书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市级公共图书馆人均图书藏书量达到0.6册以上;
(二)镇(街)公共图书馆与村(社区)图书馆(室)人均图书藏书量合计达到1册以上。
第二十三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不断完善、丰富馆藏信息资源,保证图书馆年入藏文献逐年增长。以公共图书馆服务范围内常住人口为基数计算,全市公共图书馆年人均入藏文献应当不少于0.06册,各级公共图书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市级公共图书馆年人均入藏文献不少于0.02册;
(二)镇(街)公共图书馆与村(社区)图书馆(室)年人均入藏文献合计不少于0.04册。
公共图书馆应当制定馆藏发展目标和年度采购计划,逐步构建科学合理的馆藏文献信息资源体系。
第二十四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提高图书馆空间和馆藏文献的利用率,定期对馆藏文献进行清点,对于有利用价值但利用率相对较低的文献,可以在图书馆之间调配使用,或者建立贮存图书馆进行收藏;对于破损严重或者陈旧等原因而无法使用的馆藏文献可以根据有关程序予以剔除。
公共图书馆应当制定与本馆馆藏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文献剔除规定,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做好文献信息资源的保存和保护工作,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有害生物、消毒等必要设施,建立应急预案,落实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
市总馆应当做好容灾备份工作,保证全市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遵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和合理使用各种类型的信息资源。
第二十七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对地方文献的搜集、整理和保护,逐步形成资料齐全、体系完整、具有地方特色的馆藏体系或者专题系列。
第二十八条
公共图书馆是地方文献资料呈缴本的收藏单位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渠道。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以及有关部门编印的主动公开的资料性出版物,应当在编印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公共图书馆呈缴四册(件)作为资料保存。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各种方式向公共图书馆捐赠其出版或者编印的各类出版物和资料。
受缴、受赠公共图书馆应当向出版、编印单位出具接受呈缴或者捐赠凭证,定期编制呈缴本、受赠本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免费向公众提供利用。
第二十九条
市级公共图书馆按照有关规定与国内外图书馆或文献资源单位开展文献信息资源的交换业务。
第三十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服务时间、馆舍规模、馆藏资源数量、用户服务量等因素,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并参考国家、省、市相关规范合理配备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可以多形式、多类型配备。
公共图书馆新进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学历和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市级图书馆要求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镇(街)公共图书馆要求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公开招聘,具体要求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图书馆事业发展和业务要求,建立和健全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公共图书馆实行馆长负责制。
市级公共图书馆的馆长应当具有相应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五年以上图书馆工作经验的相应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镇(街)公共图书馆的馆长应当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图书馆工作经验。
第三十二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常态化志愿服务机制,加强与志愿服务组织的合作,根据需要组织志愿者参与公共图书馆的日常运行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图书馆考核标准,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公共图书馆的设立、管理与服务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四条
鼓励建立公共图书馆行业组织,支持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服务、行业指导和行业协调作用。
公共图书馆行业组织的职责、议事规则等由其章程规定。
第三章 公共图书馆服务与用户权益
第三十五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坚持普遍、平等、免费、开放和便利的服务原则。
第三十六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为公众提供下列基本服务:
(一)文献信息资源的阅览、外借、查询、参考咨询等服务;
(二)政府公开信息的查询服务;
(三)开展全民阅读推广活动和信息素养教育,举办公益讲座、展览、培训等社会教育活动,为公众终身学习提供条件和支持;
(四)提供学习、交流和相关公共文化活动的空间、平台;
(五)其他基本服务。
第三十七条
公共图书馆提供文献复制、文本打印、即时付费数据库检索、科技查新、专题信息服务、文献信息资源开发等服务时,应坚持成本服务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收费标准向用户收取成本费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三十八条
公共图书馆除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供基本服务外,还应当根据自身的业务能力提供下列专项服务:
(一)为公众提供专题信息服务;
(二)为政府部门以及其他机构提供信息服务;
(三)为开展地方文献与地方历史文化研究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利用信息技术和各种媒体,通过新型公共电子阅览室、创意空间等为用户提供必要的数字公共空间服务和设施设备。
第四十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制定全民阅读计划,通过组织阅读活动、推荐优秀读物、开展阅读辅导等多种形式,向公众宣传和推荐优秀作品,开展阅读推广,最大限度地吸引公众利用图书馆。
公共图书馆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阅读辅导服务,培养其阅读兴趣和阅读习惯。
第四十一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通借通还,以及服务点、图书流动车、自助图书馆与图书自助服务站等服务方式,为不能到馆的用户提供延伸服务,为公众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
第四十二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为老年人士、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提供设施、设备、文献信息资源等方面的便利服务。
市级图书馆应当设置视障人士阅览室和残障人士专座,鼓励符合条件的镇(街)和村(社区)图书馆(室)设置视障人士阅览室和残障人士专座。
第四十三条
除国家规定禁止公开传播的文献信息资源外,公共图书馆不得限制文献信息资源的利用。
对于古籍和其他珍贵、易损文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保护措施,提供保护性使用。对于其他不宜外借的文献,用户可以在馆内阅览。
第四十四条
公共图书馆不得将馆内场地提供给第三方举办与公共图书馆功能和服务无关的商业性活动。经公共图书馆同意举办相关活动的,不得影响用户对公共图书馆的正常使用。
第四十五条 市级公共图书馆每周的开放时间不少于七十二小时,镇(街)公共图书馆每周的开放时间不少于五十六小时,村(社区)图书馆(室)每周的开放时间不少于三十六小时。
少年儿童图书馆(室)每周的开放时间不少于四十八小时,在学校寒暑假期间,每天开放时间应当适当延长。
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公共图书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开放时间。
第四十六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将本馆的服务范围、服务指南、开放时间等服务事项进行公示。除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外,因故变更开放时间或者闭馆的,应提前七天公示。
第四十七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组建图书馆联盟或者其他方式,加强与其他类型图书馆的交流与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与联合服务。
镇(街)公共图书馆与少年儿童图书馆应当推进与中小学校图书馆的合作,通过服务点、图书流动车等方式向中小学生提供服务。
鼓励学校图书馆、科学与专业图书馆及其他类型图书馆参与设立公共图书馆(室),提供公益性服务。
第四十八条
公共图书馆可以向社会购买服务,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的运营与管理。
公共图书馆购买服务应当有助于提升服务效能。
第四十九条
公共图书馆用户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获取信息和知识;
(二)免费获得公共图书馆基本服务;
(三)向公共图书馆或者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及时获得回复;
(四)依照有关规定获得公共图书馆提供的其他专项服务。
第五十条 公共图书馆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公共图书馆有关维护公共秩序的各项制度;
(二)合理利用并爱护公共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资源、公共设施设备;
(三)妥善保管并按规定日期归还所借文献信息资源。
第五十一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依法保护和使用用户信息,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披露或者泄露。
第五十二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在馆舍显著位置设立用户意见箱(簿),公开监督电话,开设网上投诉通道,组建社会监督员队伍,定期召开用户座谈会。
公共图书馆应当自收到意见或者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复意见或者处理情况向提出意见的人员或者投诉人反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挪用公共图书馆经费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编制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未制定考核标准,未定期对公共图书馆进行考核,或者未进行第三方评估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公共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做好文献信息资源的保存和保护工作,导致信息资源损毁或者灭失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向用户开放或者任意限定借阅范围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馆内场地提供给第三方举办与公共图书馆功能和服务无关的商业性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将有关事项进行公示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保护用户个人隐私的;
(六)其他不履行图书馆服务要求或者损害用户权益的。
公共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擅自向用户收取本办法规定以外费用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五条
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损毁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公共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赔偿;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五十条第(三)项规定,逾期未归还所借文献信息资源的,公共图书馆按照规定收取滞还费;经公共图书馆催告后仍不归还的,公共图书馆可以暂停其读者证的使用权限,并记入个人信用记录;丢失所借文献信息资源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公共图书馆(室)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用途,或者未按规定原址重建或者迁建公共图书馆(室)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
| 《东莞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 |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
第146号
《东莞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2月13日市人民政府十五届第1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满足公众对知识、信息及相关文化活动的需求,实现与保障公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图书馆的设立、管理与服务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兴办,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收集、整理、保存、研究和利用文献信息资源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和社会教育设施。
前款所称文献信息资源包括图书、报纸、期刊、缩微制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信息资源等。
第三条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图书馆事业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事业的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人力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使财政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图书馆的服务人口、服务范围、服务需求、服务功能等相适应。公共图书馆的经费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逐年有所增加。
公共图书馆经费包括设施、设备、人员、文献信息资源、图书馆运行与维护等方面的费用。
公共图书馆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资金、文献、设施、设备或者其他形式支持公共图书馆的发展。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兴办公益性图书馆,与公共图书馆合作提供或者单独提供公益性阅读服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方式参与图书馆建设或者提供公益性阅读服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公共图书馆可以以捐赠人的名字命名或者以其他适当方式给予捐赠人相应荣誉。
第六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可以依法发起设立公共图书馆发展社会基金。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公共图书馆发展社会基金,或者向公共图书馆发展社会基金进行捐赠。
公共图书馆发展社会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推动公共图书馆建立和运行法人治理机制,建立和完善理事会等法人治理机构。理事会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共图书馆、专业人士、市民等有关方面代表组成。
第八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对为繁荣发展公共图书馆事业和公众阅读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扬或者奖励。
第九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共图书馆等单位应当通过各种形式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推广活动,每年举办东莞读书节。
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地区服务人口分布情况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需要,按照普遍均等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经市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公共图书馆专家委员会。对公共图书馆的发展规划、业务规范和涉及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征询公共图书馆专家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公共图书馆选址应当位于人口相对集中、交通便利、配套设施良好的区域,符合安全、卫生、环保标准和服务半径合理的要求。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建成或者已经开工建设的公共图书馆选址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逐步完善公共图书馆的配套公共交通、市政设施,并按照有关标准改善公共图书馆周边的安全、卫生和环境状况。
第十三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设立本级公共图书馆,建立市、镇(街)、村(社区)三级架构的公共图书馆总分馆体系。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东莞图书馆为全市公共图书馆总分馆体系的总馆,市总馆可以根据公共图书馆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按规定设立直属综合性分馆或者专业性分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设立的公共图书馆为全市公共图书馆总分馆体系的镇(街)分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村(社区)图书馆(室)或者服务网点的建设,可以在学校、企业、地铁站、火车站、汽车站等人口密集区域设立图书馆(室)或者服务网点。市、镇(街)公共图书馆所在地的村(社区)可以不设立图书馆(室)。
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图书馆(室)或者服务网点建设在场地、配套设施设备等方面提供必要支持。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少年儿童图书馆为市总馆的专业性分馆。
市、镇(街)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少年儿童服务区域,村(社区)图书馆(室)原则上应当设置少年儿童服务区域。
第十五条
市、镇(街)公共图书馆馆舍应当相对独立建设。村(社区)图书馆(室)可以与其他文化设施合建,或者利用其他现有建筑建设。
公共图书馆(室)与其他文化设施合建的,应当满足图书馆(室)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自成一区,设置单独出入口
。
第十六条
公共图书馆建设应当遵循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和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公共图书馆的建筑面积依据服务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并适当考虑人口增长因素确定。公共图书馆每千人建筑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级公共图书馆达到十平方米以上;
(二)镇(街)公共图书馆与村(社区)图书馆(室)合计达到三十平方米以上,市级公共图书馆所在地的镇(街)可以适当低于上述标准。
市、镇(街)公共图书馆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国家最低标准。
公共图书馆的少年儿童阅览区域面积应当不低于全馆借阅服务区域面积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图书馆(室)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用途。
经批准拆除公共图书馆(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完善相关手续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原址重建或者迁建。原址重建或者迁建的公共图书馆(室)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不得小于原有规模。公共图书馆(室)迁建应当在新馆(室)建成后再拆除旧馆(室)。
第十八条
全市公共图书馆实行统一标志,并纳入路标、路牌、公共交通等城市标志系统。
第十九条
市总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市公共图书馆业务的统筹、指导、管理和协调;
(二)根据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制订全市公共图书馆的具体发展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公共图书馆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服务规范;
(四)负责统筹全市公共图书馆通借通还服务网络、信息化管理系统和数字图书馆建设,实现全市的信息资源共享;
(五)负责组织全市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专业培训工作;
(六)开展公共图书馆领域的国内外业务交流与学术合作。
第二十条
镇(街)分馆在市总馆的业务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馆和村(社区)图书馆(室)或服务网点的统一管理;
(二)按照全市统一的业务标准,负责本馆和村(社区)图书馆(室)或服务网点文献信息资源的采购、编目和物流配送;
(三)按照全市统一的服务规范,负责组织开展本馆和村(社区)图书馆(室)或服务网点的服务工作;
(四)负责本馆和村(社区)图书馆(室)或服务网点工作人员的统筹调配。
第二十一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数字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市总馆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数字信息资源管理与服务平台,对数字信息资源与传统载体资源进行整合,为全市公共图书馆用户提供数字化、网络化服务。
在数字信息资源建设中应当注重信息技术的应用,根据数字信息资源的用途,确定相应的加工级别和保存期,优秀文化遗产应当长期保存。
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数字信息资源管理与服务,实现对数字信息资源的科学管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证数字信息资源的合法使用。
第二十二条
公共图书馆的藏书总量应当高于国家标准。以公共图书馆服务范围内常住人口为基数计算,全市人均图书藏书量达到1.6册以上,各级公共图书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市级公共图书馆人均图书藏书量达到0.6册以上;
(二)镇(街)公共图书馆与村(社区)图书馆(室)人均图书藏书量合计达到1册以上。
第二十三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不断完善、丰富馆藏信息资源,保证图书馆年入藏文献逐年增长。以公共图书馆服务范围内常住人口为基数计算,全市公共图书馆年人均入藏文献应当不少于0.06册,各级公共图书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市级公共图书馆年人均入藏文献不少于0.02册;
(二)镇(街)公共图书馆与村(社区)图书馆(室)年人均入藏文献合计不少于0.04册。
公共图书馆应当制定馆藏发展目标和年度采购计划,逐步构建科学合理的馆藏文献信息资源体系。
第二十四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提高图书馆空间和馆藏文献的利用率,定期对馆藏文献进行清点,对于有利用价值但利用率相对较低的文献,可以在图书馆之间调配使用,或者建立贮存图书馆进行收藏;对于破损严重或者陈旧等原因而无法使用的馆藏文献可以根据有关程序予以剔除。
公共图书馆应当制定与本馆馆藏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文献剔除规定,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做好文献信息资源的保存和保护工作,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有害生物、消毒等必要设施,建立应急预案,落实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
市总馆应当做好容灾备份工作,保证全市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遵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和合理使用各种类型的信息资源。
第二十七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对地方文献的搜集、整理和保护,逐步形成资料齐全、体系完整、具有地方特色的馆藏体系或者专题系列。
第二十八条
公共图书馆是地方文献资料呈缴本的收藏单位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渠道。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以及有关部门编印的主动公开的资料性出版物,应当在编印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公共图书馆呈缴四册(件)作为资料保存。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各种方式向公共图书馆捐赠其出版或者编印的各类出版物和资料。
受缴、受赠公共图书馆应当向出版、编印单位出具接受呈缴或者捐赠凭证,定期编制呈缴本、受赠本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免费向公众提供利用。
第二十九条
市级公共图书馆按照有关规定与国内外图书馆或文献资源单位开展文献信息资源的交换业务。
第三十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服务时间、馆舍规模、馆藏资源数量、用户服务量等因素,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并参考国家、省、市相关规范合理配备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可以多形式、多类型配备。
公共图书馆新进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学历和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市级图书馆要求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镇(街)公共图书馆要求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公开招聘,具体要求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图书馆事业发展和业务要求,建立和健全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公共图书馆实行馆长负责制。
市级公共图书馆的馆长应当具有相应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五年以上图书馆工作经验的相应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镇(街)公共图书馆的馆长应当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图书馆工作经验。
第三十二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常态化志愿服务机制,加强与志愿服务组织的合作,根据需要组织志愿者参与公共图书馆的日常运行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图书馆考核标准,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公共图书馆的设立、管理与服务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四条
鼓励建立公共图书馆行业组织,支持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服务、行业指导和行业协调作用。
公共图书馆行业组织的职责、议事规则等由其章程规定。
第三章 公共图书馆服务与用户权益
第三十五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坚持普遍、平等、免费、开放和便利的服务原则。
第三十六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为公众提供下列基本服务:
(一)文献信息资源的阅览、外借、查询、参考咨询等服务;
(二)政府公开信息的查询服务;
(三)开展全民阅读推广活动和信息素养教育,举办公益讲座、展览、培训等社会教育活动,为公众终身学习提供条件和支持;
(四)提供学习、交流和相关公共文化活动的空间、平台;
(五)其他基本服务。
第三十七条
公共图书馆提供文献复制、文本打印、即时付费数据库检索、科技查新、专题信息服务、文献信息资源开发等服务时,应坚持成本服务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收费标准向用户收取成本费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三十八条
公共图书馆除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供基本服务外,还应当根据自身的业务能力提供下列专项服务:
(一)为公众提供专题信息服务;
(二)为政府部门以及其他机构提供信息服务;
(三)为开展地方文献与地方历史文化研究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利用信息技术和各种媒体,通过新型公共电子阅览室、创意空间等为用户提供必要的数字公共空间服务和设施设备。
第四十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制定全民阅读计划,通过组织阅读活动、推荐优秀读物、开展阅读辅导等多种形式,向公众宣传和推荐优秀作品,开展阅读推广,最大限度地吸引公众利用图书馆。
公共图书馆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阅读辅导服务,培养其阅读兴趣和阅读习惯。
第四十一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通借通还,以及服务点、图书流动车、自助图书馆与图书自助服务站等服务方式,为不能到馆的用户提供延伸服务,为公众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
第四十二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为老年人士、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提供设施、设备、文献信息资源等方面的便利服务。
市级图书馆应当设置视障人士阅览室和残障人士专座,鼓励符合条件的镇(街)和村(社区)图书馆(室)设置视障人士阅览室和残障人士专座。
第四十三条
除国家规定禁止公开传播的文献信息资源外,公共图书馆不得限制文献信息资源的利用。
对于古籍和其他珍贵、易损文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保护措施,提供保护性使用。对于其他不宜外借的文献,用户可以在馆内阅览。
第四十四条
公共图书馆不得将馆内场地提供给第三方举办与公共图书馆功能和服务无关的商业性活动。经公共图书馆同意举办相关活动的,不得影响用户对公共图书馆的正常使用。
第四十五条 市级公共图书馆每周的开放时间不少于七十二小时,镇(街)公共图书馆每周的开放时间不少于五十六小时,村(社区)图书馆(室)每周的开放时间不少于三十六小时。
少年儿童图书馆(室)每周的开放时间不少于四十八小时,在学校寒暑假期间,每天开放时间应当适当延长。
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公共图书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开放时间。
第四十六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将本馆的服务范围、服务指南、开放时间等服务事项进行公示。除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外,因故变更开放时间或者闭馆的,应提前七天公示。
第四十七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组建图书馆联盟或者其他方式,加强与其他类型图书馆的交流与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与联合服务。
镇(街)公共图书馆与少年儿童图书馆应当推进与中小学校图书馆的合作,通过服务点、图书流动车等方式向中小学生提供服务。
鼓励学校图书馆、科学与专业图书馆及其他类型图书馆参与设立公共图书馆(室),提供公益性服务。
第四十八条
公共图书馆可以向社会购买服务,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的运营与管理。
公共图书馆购买服务应当有助于提升服务效能。
第四十九条
公共图书馆用户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获取信息和知识;
(二)免费获得公共图书馆基本服务;
(三)向公共图书馆或者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及时获得回复;
(四)依照有关规定获得公共图书馆提供的其他专项服务。
第五十条 公共图书馆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公共图书馆有关维护公共秩序的各项制度;
(二)合理利用并爱护公共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资源、公共设施设备;
(三)妥善保管并按规定日期归还所借文献信息资源。
第五十一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依法保护和使用用户信息,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披露或者泄露。
第五十二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在馆舍显著位置设立用户意见箱(簿),公开监督电话,开设网上投诉通道,组建社会监督员队伍,定期召开用户座谈会。
公共图书馆应当自收到意见或者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复意见或者处理情况向提出意见的人员或者投诉人反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挪用公共图书馆经费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编制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未制定考核标准,未定期对公共图书馆进行考核,或者未进行第三方评估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公共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做好文献信息资源的保存和保护工作,导致信息资源损毁或者灭失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向用户开放或者任意限定借阅范围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馆内场地提供给第三方举办与公共图书馆功能和服务无关的商业性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将有关事项进行公示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保护用户个人隐私的;
(六)其他不履行图书馆服务要求或者损害用户权益的。
公共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擅自向用户收取本办法规定以外费用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五条
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损毁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公共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赔偿;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五十条第(三)项规定,逾期未归还所借文献信息资源的,公共图书馆按照规定收取滞还费;经公共图书馆催告后仍不归还的,公共图书馆可以暂停其读者证的使用权限,并记入个人信用记录;丢失所借文献信息资源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公共图书馆(室)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用途,或者未按规定原址重建或者迁建公共图书馆(室)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一百一十六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7年1月18日起至2017年2月1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缴纳社保月数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覃达明
450481********2214
东莞市蚬皇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南城区四环路景湖时代城麦当劳2楼
7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
杜克强
370883********1339
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高新技术开发区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
10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
朱彩英
360102********6344
东莞市联合储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南城雅园工业区
8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
李彬
362523********0039
东莞市高地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丰硕广场
10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
徐杰
612401********7210
东莞瑞云电气有限公司
广东东莞南城区第一国际4号楼511-512号
6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
叶有发
441229********4914
东莞市博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新基地科技产业园
6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
罗丹
440222********0029
广东优信无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车站路原鑫商业城二楼
7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
雷耀跃
422801********0312
东莞杜邦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周溪管理区
8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
陈仲伟
441881********315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胜和路段30号
12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
张彩英
441622********4467
广东中特建设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水濂山路联科国际信息产业园4栋602
9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
另华珍
429001********3125
东莞市金典家具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雅园工业区
10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2
孙玉俊
341222********1811
东莞市金典家具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雅园工业区
17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3
江雪芬
445281********4824
东莞市智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街道
11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4
杨碧方
522130********306X
东莞国际快件海关监管中心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周溪大道11号
7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5
叶新章
422326********0218
广东永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黄金路一号天安数码城B2栋606
7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6
林伟才
440882********4719
东莞团贷网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102号汇成大厦205号
6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7
陆泉昌
452131********001X
东莞励光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雅园工业区
7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8
陈俭安
440104********5313
东莞市悦东电器维修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新基华清路长生水公寓首层
6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9
杨善学
371522********7230
东莞市鹰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新基大道7-101
6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0
史万程
421022********5543
东莞致远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黄金路御泉山庄156-158
9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1
吴伟燕
440982********1025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东莞南城三元路6号
5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22
唐和平
432517********003X
东莞市耐恩西部商贸有限公司
南城区石竹路3号广发金融大厦
13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3
蓝秋静
452127********0023
东莞市会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白马路段383号
8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4
欧阳俊
452127********0023
东莞市会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白马路段383号
8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5
孙丽群
450503********1222
广东一真建设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第一国际汇一城2号楼三楼
6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6
杨晓明
445122********5062
东莞市鼎和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黄金路1号天安数码城A1栋814B
1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27
覃姣渝
452124********0325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第一国际5号楼7楼704室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8
田垒
421126********7526
东莞市才富盛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胜和广场D座
6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9
张智
421126********1735
东莞市滋韵电子乐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第一国际F座1707号
10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0
古文金
360734********4719
东莞市南城区会展国际大酒店
东莞市南城区新城市中心
6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1
张添杰
441900********1511
中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东莞市南城区南峰中心14楼
2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32
李健龙
441827********7954
广东集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102号汇成大厦17楼
10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3
丘伟东
441481********365X
东莞市恒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200号
8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4
王艳
430381********3683
东莞市答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南城百安中心
10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5
程海燕
441602********2227
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东骏路22号宏图科技中心1号楼
1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36
崔小凤
620302********0824
东莞市信鴻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南城分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周溪众利路86号
1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37
阳外姣
430424********464X
利威鞋业有限公司
东莞南城白马路段
6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8
李姝
362524********2040
东莞市高铁检测仪器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新科技开发区宏云路
7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9
何其兰
430423********2267
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分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石竹路3号广发金融街1001室
6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0
彭勇
511002********681X
东莞百利达健康器材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百利达健康器材材料有限公司
13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1
刘丹
362430********0029
东莞市信隆会计事务所
东莞市南城区三元里社区财津大厦
7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2
孙浩
411524********147X
东莞粤丰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水濂山路东莞粤丰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7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3
邹业
441324********461X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106号南峰中心3楼
9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4
冼广海
450981********4758
广东东慧律师事务所
东莞市南城西平东六路5号
1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45
奉继荣
431121********9070
泽冠塑服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厚街镇环岗第一工业区
11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6
陈喜梅
430922********1326
广州市南粤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2号鸿禧中心
6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7
柯涛
420281********6594
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元美路华凯广场C102103
8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8
詹午义
445122********0930
东莞市沃尔玛有限公司鸿福路分店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0号凯德广场
7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9
覃双双
421087********5920
东莞市瑞商辉腾鞋业咨询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财富广场B座3楼
6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0
罗兴杰
440922********5113
东莞市巴士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周溪大道9号
7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1
周杨喜
430703********982X
东莞市能康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雅园工业区广园路二楼
12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2
申定康
441421********2716
东莞市松盛物资供销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水濂山水濂山路2号
9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3
曾蕾蕾
350182********6125
东莞市开启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华凯广场B709-710
9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4
梁耀海
440921********1617
东莞巴士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周溪
9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5
李安
440924********3417
东莞巴士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周溪大道9号
9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6
叶源浩
441381********7814
东莞世联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华凯广场A座908
3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57
胡木堂
362502********2832
东莞市朗润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东莞南城胜和国际商会大厦13A-11室
7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8
张旭
411325********5532
广东智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周溪工业区众利路84号高盛科技园
11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9
郑大朋
342201********1652
东莞市春荷顾问有限公司
东莞市大岭山镇新塘工业区
5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60
郑淑琴
420682********0028
东莞市春荷顾问有限公司
东莞市大岭山镇新塘工业区
7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1
李源
441481********3858
东莞大宝化工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塘朗村湖畔工业园
9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2
张建英
440221********2525
东莞爱迪家私有限公司
东莞市大岭山镇旧飞鹅村
8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3
姜攀高
360124********123X
东莞市雄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村委会草塘街25号
7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4
杨启堂
522701********2218
东莞高富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堑头新兴工业区26座
10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5
刘小进
429001********7683
华润雪花啤酒(广东)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东城科技园
12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6
黄丽娟
430725********8329
东莞市所纳隆鞋业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径工业园纵一路1号
16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7
谢爱玲
430702********1548
利丰采购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东城牛山信鸿工业园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8
余澎润
445121********2651
广东东莞佳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纵大道138号盈锋广场一楼一号铺
3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69
李益友
512222********1970
茂瑞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牛山外经工业园区
21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0
黄勇
431281********3435
茂瑞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牛山外经工业园区
17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1
蒲栩泳
440682********3635
优比速包裹运送(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头村外经工业园富荣7号仓库
1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72
余君
413029********0027
东莞市贝比教育机构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新三杞
6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3
吴春标
362324********0356
东莞市神州视觉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金鸡岭兴华工业园F栋
10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4
彭小红
422202********7048
茂瑞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牛头村外经工业园火炼树管理区
12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5
戴海红
430528********1063
茂瑞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牛头村外经工业园火炼树管理区
11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6
严红菊
420703********2726
茂瑞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牛头村外经工业园火炼树管理区
14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7
高海峰
341281********7472
东莞市时尚电器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时尚电器配送中心
7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8
莫礼强
441221********499X
东莞市棠心鲍饮食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新世界花园御景台50-53号
9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9
尹少春
432831********2416
东莞麦仕鞋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光明村三路东6号
13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0
吴晓航
445221********6918
东莞市晟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涡岭工业园A1幢
3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81
赵晨
150922********6022
东莞市晟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涡岭工业园A1幢
5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82
潘慧
421125********0102
茂瑞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牛头村外经工业园火炼树管理区
14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3
杨鑫
430121********7318
广东中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中信东泰花园富华苑A2座2楼
9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4
罗智军
430224********0617
广东晖速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景观路
10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5
蔡宗光
411522********6015
东莞市森宝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上桥桥浪路88号
11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6
杨玉良
411524********2017
茂瑞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牛头村外经工业园火炼树管理区
11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7
肖睿丽
430304********3065
东莞市光明中学
东莞市光明路68号光明中学
2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88
肖健强
440203********2714
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街道东源路33号岭南园林大厦
3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89
何禹坤
430721********2217
华润雪花啤酒(广东)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科技工业园8号
2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90
扶明礼
522224********4618
东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石碣路口柏洲边路段206号
6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1
胡洪彬
510321********2038
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东城科技园广汇工业区5栋B区
7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2
刘丽英
430725********2369
东莞瑞辉鞋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光明大道
13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3
智振风
412825********5719
东莞市曙光布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新锡边村七巷二十八号
7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4
李尚忠
230102********1313
东莞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旗峰路广汇大厦
9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5
张伟东
440583********3513
东莞市公安局特警支队
东莞市东城区上桥莞龙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内特警支队
2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96
罗雁婵
441602********1222
东莞市晟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涡岭工业园A1栋
2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97
罗朝富
440823********2736
东莞市晟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涡岭工业园5号大院
5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98
杨帅林
410426********4558
东莞市晟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涡岭工业园A1栋
6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9
周土金
362321********7519
东莞市益民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科技园彩怡广场1号楼05号铺
8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0
张文昌
440222********0911
东莞市益民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科技园彩怡广场1号楼05号铺
9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1
鲁灵英
440804********1323
东莞市光大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东泰景湖花园光大办公楼首层
10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2
马之分
522125********2510
东城世家理发店
东城区岗贝社区世博广场F区F1103、F1105铺
6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3
甘馥铭
450881********0038
德科摩塑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东城周屋工业区银珠路2号
6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4
伍东东
350825********1325
东莞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南四环路景湖花园紫云龙庭A栋
7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5
李娟玉
440924********4344
东莞市广创混凝土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上山门村龙颈坑
10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6
王春红
445221********101X
东城醉竹轩饭店
东莞市东城区立新旧锡边96号
12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7
张耿平
440525********1014
东城醉竹轩饭店
东莞市东城区立新旧锡边96号
14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8
付新沅
430225********7518
茂瑞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
11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9
陈日辉
445321********0656
东莞市东城帝博宠物经营部
东莞市东城区景湖春晓46栋1号
3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110
孙丽
430722********3926
创意鞋业设计(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石井大道堃和大厦C段
11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1
韦国栋
452702********2077
东莞市高富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堑头新兴工业区
8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2
柯佳婉
445121********2042
东莞市鹏天数码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世博广场K区1401室
6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3
范小珊
440682********4341
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东源路33号岭南园林
9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4
肖海荣
432624********1514
东莞市奇力树脂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管理区奇力公司
19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5
谢景琳
432802********6334
东莞市绿江泡棉贴合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园区东海工业区
6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6
周芬
430623********5741
东莞市景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东泰社区南四环路紫龙云庭一楼
2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117
廖云
432622********0053
东莞高富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牛山堑头新型工业区26座
18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8
李清泉
513822********4834
东莞市太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外经工业园景盛路2号
6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9
莫文宇
440982********3479
东莞市晟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涡岭工业区A1幢
2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120
张丹
452324********2267
东莞瑞辉鞋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光明大道
7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21
李秀文
441881********7924
东莞市晟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涡岭工业区A1幢
3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122
胡高品
432325********2736
东莞瑞辉鞋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光明大道
7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23
陈丽敏
440902********0845
东莞市晟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涡岭工业区A1幢
3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124
潘志力
440105********0334
东城活力大班发廊
东莞市东城区东城南路新世界广场A1052
17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25
王春香
612322********3525
创意鞋业设计(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石井大道堃和大厦C段
14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26
刘辉
429006********1272
华润雪花啤酒(广东)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东城科技工业园
10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27
李凯
420801********4012
华润雪花啤酒(广东)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东城科技工业园
12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28
唐书茵
450481********3048
东莞市博睿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长泰路景湖花园四期会所
2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129
蒋帅
130803********2331
利丰采购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莞长路信鸿工业园
13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30
严丽
421022********3623
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周屋社区
8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31
王金龙
430682********2711
东莞市景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南四环路紫云龙庭A栋一楼
9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32
康柳
432522********6443
东莞市景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南四环路紫云龙庭A栋一楼
8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33
李宇
441781********4645
东莞市鹏天数码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世博广场K区1401室
8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34
张翠萍
445381********2845
东莞市太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外径工业园景盛路2号
7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35
莫凡
452421********3017
东莞市太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外径工业园景盛路2号
10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36
孙艺
440923********5413
东莞市晟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涡岭工业园A1幢
4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137
肖海艳
430426********6622
东莞所纳隆鞋业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东城区牛山外径工业园纵一路1号
12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38
李晓倩
440881********7248
东莞所纳隆鞋业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东城区牛山外径工业园纵一路1号
7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39
翦静
430725********1405
东莞所纳隆鞋业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东城区牛山外径工业园纵一路1号
7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一百一十六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7年1月18日起至2017年2月1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缴纳社保月数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覃达明
450481********2214
东莞市蚬皇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南城区四环路景湖时代城麦当劳2楼
7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
杜克强
370883********1339
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高新技术开发区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
10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
朱彩英
360102********6344
东莞市联合储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南城雅园工业区
8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
李彬
362523********0039
东莞市高地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丰硕广场
10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
徐杰
612401********7210
东莞瑞云电气有限公司
广东东莞南城区第一国际4号楼511-512号
6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
叶有发
441229********4914
东莞市博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新基地科技产业园
6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
罗丹
440222********0029
广东优信无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车站路原鑫商业城二楼
7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
雷耀跃
422801********0312
东莞杜邦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周溪管理区
8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
陈仲伟
441881********315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胜和路段30号
12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
张彩英
441622********4467
广东中特建设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水濂山路联科国际信息产业园4栋602
9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
另华珍
429001********3125
东莞市金典家具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雅园工业区
10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2
孙玉俊
341222********1811
东莞市金典家具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雅园工业区
17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3
江雪芬
445281********4824
东莞市智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街道
11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4
杨碧方
522130********306X
东莞国际快件海关监管中心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周溪大道11号
7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5
叶新章
422326********0218
广东永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黄金路一号天安数码城B2栋606
7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6
林伟才
440882********4719
东莞团贷网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102号汇成大厦205号
6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7
陆泉昌
452131********001X
东莞励光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雅园工业区
7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8
陈俭安
440104********5313
东莞市悦东电器维修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新基华清路长生水公寓首层
6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9
杨善学
371522********7230
东莞市鹰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新基大道7-101
6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0
史万程
421022********5543
东莞致远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黄金路御泉山庄156-158
9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1
吴伟燕
440982********1025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东莞南城三元路6号
5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22
唐和平
432517********003X
东莞市耐恩西部商贸有限公司
南城区石竹路3号广发金融大厦
13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3
蓝秋静
452127********0023
东莞市会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白马路段383号
8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4
欧阳俊
452127********0023
东莞市会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白马路段383号
8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5
孙丽群
450503********1222
广东一真建设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第一国际汇一城2号楼三楼
6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6
杨晓明
445122********5062
东莞市鼎和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黄金路1号天安数码城A1栋814B
1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27
覃姣渝
452124********0325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第一国际5号楼7楼704室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8
田垒
421126********7526
东莞市才富盛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胜和广场D座
6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9
张智
421126********1735
东莞市滋韵电子乐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第一国际F座1707号
10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0
古文金
360734********4719
东莞市南城区会展国际大酒店
东莞市南城区新城市中心
6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1
张添杰
441900********1511
中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东莞市南城区南峰中心14楼
2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32
李健龙
441827********7954
广东集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102号汇成大厦17楼
10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3
丘伟东
441481********365X
东莞市恒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200号
8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4
王艳
430381********3683
东莞市答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南城百安中心
10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5
程海燕
441602********2227
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东骏路22号宏图科技中心1号楼
1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36
崔小凤
620302********0824
东莞市信鴻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南城分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周溪众利路86号
1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37
阳外姣
430424********464X
利威鞋业有限公司
东莞南城白马路段
6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8
李姝
362524********2040
东莞市高铁检测仪器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新科技开发区宏云路
7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9
何其兰
430423********2267
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分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石竹路3号广发金融街1001室
6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0
彭勇
511002********681X
东莞百利达健康器材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百利达健康器材材料有限公司
13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1
刘丹
362430********0029
东莞市信隆会计事务所
东莞市南城区三元里社区财津大厦
7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2
孙浩
411524********147X
东莞粤丰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水濂山路东莞粤丰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7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3
邹业
441324********461X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106号南峰中心3楼
9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4
冼广海
450981********4758
广东东慧律师事务所
东莞市南城西平东六路5号
1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45
奉继荣
431121********9070
泽冠塑服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厚街镇环岗第一工业区
11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6
陈喜梅
430922********1326
广州市南粤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2号鸿禧中心
6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7
柯涛
420281********6594
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元美路华凯广场C102103
8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8
詹午义
445122********0930
东莞市沃尔玛有限公司鸿福路分店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0号凯德广场
7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9
覃双双
421087********5920
东莞市瑞商辉腾鞋业咨询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财富广场B座3楼
6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0
罗兴杰
440922********5113
东莞市巴士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周溪大道9号
7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1
周杨喜
430703********982X
东莞市能康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雅园工业区广园路二楼
12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2
申定康
441421********2716
东莞市松盛物资供销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水濂山水濂山路2号
9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3
曾蕾蕾
350182********6125
东莞市开启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华凯广场B709-710
9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4
梁耀海
440921********1617
东莞巴士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周溪
9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5
李安
440924********3417
东莞巴士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周溪大道9号
9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6
叶源浩
441381********7814
东莞世联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华凯广场A座908
3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57
胡木堂
362502********2832
东莞市朗润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东莞南城胜和国际商会大厦13A-11室
7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8
张旭
411325********5532
广东智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周溪工业区众利路84号高盛科技园
11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9
郑大朋
342201********1652
东莞市春荷顾问有限公司
东莞市大岭山镇新塘工业区
5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60
郑淑琴
420682********0028
东莞市春荷顾问有限公司
东莞市大岭山镇新塘工业区
7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1
李源
441481********3858
东莞大宝化工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塘朗村湖畔工业园
9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2
张建英
440221********2525
东莞爱迪家私有限公司
东莞市大岭山镇旧飞鹅村
8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3
姜攀高
360124********123X
东莞市雄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村委会草塘街25号
7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4
杨启堂
522701********2218
东莞高富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堑头新兴工业区26座
10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5
刘小进
429001********7683
华润雪花啤酒(广东)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东城科技园
12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6
黄丽娟
430725********8329
东莞市所纳隆鞋业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径工业园纵一路1号
16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7
谢爱玲
430702********1548
利丰采购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东城牛山信鸿工业园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8
余澎润
445121********2651
广东东莞佳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纵大道138号盈锋广场一楼一号铺
3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69
李益友
512222********1970
茂瑞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牛山外经工业园区
21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0
黄勇
431281********3435
茂瑞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牛山外经工业园区
17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1
蒲栩泳
440682********3635
优比速包裹运送(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头村外经工业园富荣7号仓库
1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72
余君
413029********0027
东莞市贝比教育机构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新三杞
6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3
吴春标
362324********0356
东莞市神州视觉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金鸡岭兴华工业园F栋
10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4
彭小红
422202********7048
茂瑞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牛头村外经工业园火炼树管理区
12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5
戴海红
430528********1063
茂瑞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牛头村外经工业园火炼树管理区
11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6
严红菊
420703********2726
茂瑞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牛头村外经工业园火炼树管理区
14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7
高海峰
341281********7472
东莞市时尚电器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时尚电器配送中心
7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8
莫礼强
441221********499X
东莞市棠心鲍饮食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新世界花园御景台50-53号
9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9
尹少春
432831********2416
东莞麦仕鞋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光明村三路东6号
13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0
吴晓航
445221********6918
东莞市晟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涡岭工业园A1幢
3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81
赵晨
150922********6022
东莞市晟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涡岭工业园A1幢
5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82
潘慧
421125********0102
茂瑞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牛头村外经工业园火炼树管理区
14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3
杨鑫
430121********7318
广东中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中信东泰花园富华苑A2座2楼
9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4
罗智军
430224********0617
广东晖速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景观路
10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5
蔡宗光
411522********6015
东莞市森宝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上桥桥浪路88号
11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6
杨玉良
411524********2017
茂瑞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牛头村外经工业园火炼树管理区
11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7
肖睿丽
430304********3065
东莞市光明中学
东莞市光明路68号光明中学
2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88
肖健强
440203********2714
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街道东源路33号岭南园林大厦
3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89
何禹坤
430721********2217
华润雪花啤酒(广东)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科技工业园8号
2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90
扶明礼
522224********4618
东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石碣路口柏洲边路段206号
6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1
胡洪彬
510321********2038
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东城科技园广汇工业区5栋B区
7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2
刘丽英
430725********2369
东莞瑞辉鞋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光明大道
13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3
智振风
412825********5719
东莞市曙光布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新锡边村七巷二十八号
7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4
李尚忠
230102********1313
东莞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旗峰路广汇大厦
9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5
张伟东
440583********3513
东莞市公安局特警支队
东莞市东城区上桥莞龙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内特警支队
2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96
罗雁婵
441602********1222
东莞市晟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涡岭工业园A1栋
2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97
罗朝富
440823********2736
东莞市晟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涡岭工业园5号大院
5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98
杨帅林
410426********4558
东莞市晟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涡岭工业园A1栋
6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9
周土金
362321********7519
东莞市益民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科技园彩怡广场1号楼05号铺
8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0
张文昌
440222********0911
东莞市益民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科技园彩怡广场1号楼05号铺
9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1
鲁灵英
440804********1323
东莞市光大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东泰景湖花园光大办公楼首层
10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2
马之分
522125********2510
东城世家理发店
东城区岗贝社区世博广场F区F1103、F1105铺
6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3
甘馥铭
450881********0038
德科摩塑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东城周屋工业区银珠路2号
6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4
伍东东
350825********1325
东莞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南四环路景湖花园紫云龙庭A栋
7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5
李娟玉
440924********4344
东莞市广创混凝土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上山门村龙颈坑
10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6
王春红
445221********101X
东城醉竹轩饭店
东莞市东城区立新旧锡边96号
12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7
张耿平
440525********1014
东城醉竹轩饭店
东莞市东城区立新旧锡边96号
14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8
付新沅
430225********7518
茂瑞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
11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9
陈日辉
445321********0656
东莞市东城帝博宠物经营部
东莞市东城区景湖春晓46栋1号
3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110
孙丽
430722********3926
创意鞋业设计(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石井大道堃和大厦C段
11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1
韦国栋
452702********2077
东莞市高富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堑头新兴工业区
8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2
柯佳婉
445121********2042
东莞市鹏天数码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世博广场K区1401室
6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3
范小珊
440682********4341
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东源路33号岭南园林
9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4
肖海荣
432624********1514
东莞市奇力树脂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管理区奇力公司
19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5
谢景琳
432802********6334
东莞市绿江泡棉贴合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园区东海工业区
6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6
周芬
430623********5741
东莞市景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东泰社区南四环路紫龙云庭一楼
2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117
廖云
432622********0053
东莞高富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牛山堑头新型工业区26座
18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8
李清泉
513822********4834
东莞市太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外经工业园景盛路2号
6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9
莫文宇
440982********3479
东莞市晟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涡岭工业区A1幢
2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120
张丹
452324********2267
东莞瑞辉鞋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光明大道
7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21
李秀文
441881********7924
东莞市晟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涡岭工业区A1幢
3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122
胡高品
432325********2736
东莞瑞辉鞋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光明大道
7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23
陈丽敏
440902********0845
东莞市晟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涡岭工业区A1幢
3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124
潘志力
440105********0334
东城活力大班发廊
东莞市东城区东城南路新世界广场A1052
17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25
王春香
612322********3525
创意鞋业设计(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石井大道堃和大厦C段
14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26
刘辉
429006********1272
华润雪花啤酒(广东)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东城科技工业园
10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27
李凯
420801********4012
华润雪花啤酒(广东)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东城科技工业园
12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28
唐书茵
450481********3048
东莞市博睿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长泰路景湖花园四期会所
2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129
蒋帅
130803********2331
利丰采购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莞长路信鸿工业园
13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30
严丽
421022********3623
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周屋社区
8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31
王金龙
430682********2711
东莞市景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南四环路紫云龙庭A栋一楼
9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32
康柳
432522********6443
东莞市景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南四环路紫云龙庭A栋一楼
8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33
李宇
441781********4645
东莞市鹏天数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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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全市活禽经营市场统一休市的公告 |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的防控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决定将全市活禽经营市场休市时间从原来的常规休市1月15日,延长为1月15日至1月21日。
休市期间,全市所有活禽批发、零售市场都不得进行活禽交易,清空存栏,切实做好市场的清洁消毒工作。对休市期间从事活禽经营交易的,按照《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休市期间,全市所有市场准许经营经集中屠宰企业供应的生鲜家禽产品。
东莞市防控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月15日 |
| 关于全市活禽经营市场统一休市的公告 |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的防控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决定将全市活禽经营市场休市时间从原来的常规休市1月15日,延长为1月15日至1月21日。
休市期间,全市所有活禽批发、零售市场都不得进行活禽交易,清空存栏,切实做好市场的清洁消毒工作。对休市期间从事活禽经营交易的,按照《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休市期间,全市所有市场准许经营经集中屠宰企业供应的生鲜家禽产品。
东莞市防控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月15日 |
| 2017年东莞市政府工作报告 | 2017年东莞市政府工作报告
——2017年1月10日在东莞市第十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东莞市人民政府市长 梁维东
各位代表:
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大会报告政府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过去五年回顾及2016年主要工作
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来的五年,是我市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的五年,是东莞加快建设国际制造名城、现代生态都市的五年。五年来,面对严峻复杂的宏观形势和改革发展稳定的艰巨任务,全市政府系统和社会各界一道,在上级和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强化“三个走在前列”的使命担当,凝心聚力,砥砺奋进,较好地完成了市十五届人大历次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
这五年,是东莞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推动高水平崛起、综合实力稳步提升的五年。紧紧扭住发展第一要务,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全力推动东莞经济行稳致远。经济实力稳中有进。全市生产总值相继突破5000亿元和6000亿元,预计达到6770亿元,比2011年增长46.6%,年均增长8%。来源于东莞的财政总收入、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分别达1569亿元、545亿元和11500亿元,是五年前的1.87倍、1.74倍和1.77倍。三次产业比例从0.4:50.7:48.9调整为0.3:46.5:53.2。东莞经济总量名列全国大中城市第21位。在中国社科院与联合国人居署联合发布的报告中,东莞城市竞争力排全球第154位、全国第10位(含港澳台)、广东第3位。园区实力持续提升。松山湖纳入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在全国国家高新区综合排名由第53位升至第29位。东莞港吞吐量从58万标箱增长到350万标箱,成为全国第十一大沿海港口、珠三角第二大内贸港口。松山湖与生态园、沙田镇与东莞港、长安镇与滨海湾开发区统筹整合,水乡经济区、大学创新城、银瓶创新区等“三大增长极”初具雏形。镇村实力继续壮大。镇街平均生产总值突破200亿元。300亿元以上镇街由1个增至7个,3个镇街进入400亿元俱乐部。村组两级总资产和经营纯收入分别达到1508亿元和124亿元,比2011年增长22.2%和57%;资产负债率17.4%,五年下降5.3个百分点。企业实力稳步增强。“三重”建设扎实推进,五年来累计引进重大产业项目268宗、完成投资1015亿元。全市市场主体增至84万户。主营收入1000亿元企业实现零的突破,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企业分别增至3家、11家和31家,超10亿元企业数位居全省地级市首位,拥有境内外上市企业33家。新三板挂牌企业168家,总量居全省地级市首位、全国地级市第三。“星月同辉”的格局逐步形成。城市影响力不断提升。东莞先后实现全国文明城市“三连冠”、全国双拥模范城“八连冠”,蝉联全国创新社会治理优秀城市、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秀市,荣获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国家森林城市、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等称号。
这五年,是东莞打造创新型经济、转型升级步伐加快、发展质量效益提高的五年。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技金融产业融合步伐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取得扎实成效。创新能力有效提升。全市R&D比重预计达2.4%,增速连续五年排全省第一位。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从413家增加到1500家,省级创新科研团队从9个增加到26个,总数均居全省地级市首位。新增新型研发机构17个、科技孵化器42个、博士后科研工作平台44个,总数分别达到32个、48个和68个。制造业转型升级加快。率先对接国家战略实施“东莞制造2025”战略,智能制造等“六大工程”全面推进,“机器换人”深入实施。先进制造业、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分别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48.5%和38%,比2011年提高6.6和9.3个百分点。服装、家具、五金模具等传统产业加速向“微笑”曲线两端延伸。新增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2个。省级专业镇达34个。省级以上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名牌名标达到247个和558个,分别增长165.6%和62.7%。“四新”经济蓬勃发展。智能手机产业成为经济新增长点,2016年出货量达到2.55亿台,约占全球20%。机器人及智能装备、电子商务、现代物流、文化创意等产业加快发展,为产业升级注入了新动力。内外源经济协调发展。预计全市进出口总额、出口总额分别达11000亿元和6500亿元,稳居全国大中城市第5位和第4位。“一带一路”战略扎实推进。加工贸易自主性、根植性增强。外资企业新设立研发机构1265个,总数达到1712个。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内销比重超过外销,民营工业占比提高17.8个百分点,民营经济税收与增加值贡献率逐年提高。
这五年,是东莞推进重要领域改革、体制机制活力增强、各项改革全面深化的五年。稳步推进国家和省50多项改革试点任务,全面推进330多项莞版改革措施,努力向改革要动力要红利,打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行政审批改革深化提速。项目审批流程再造和直接落地改革成效凸显。水陆口岸“三互”大通关改革减少企业一半以上手续和时间。“放管服”改革积极推进。五年精简行政审批项目512项,向镇街(园区)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546项,复制推广自贸区改革政策63项。市场活力有效激发。商事制度改革全面铺开,东莞商改模式成为全国样本,企业注册时间平均缩短60%以上,市场主体比2012年改革前增加29.9万户,增长55.2%。五年取消、下调或免征停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260多项。通过各种途径累计为企业减负近280亿元。东莞营商环境“加一”、综合成本“减一”的努力得到广泛认可。与此同时,土地生态利用制度、农村综合改革、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社区网格化管理和微治理等一大批特色改革扎实推进,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更多改革红利。
这五年,是东莞践行以人为本理念、城乡面貌不断改善、社会民生事业长足进步的五年。加快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步伐,加强公共安全管理,推进幸福东莞建设,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宜居的城市环境、更安定的社会环境、更优质的公共服务。城市功能日趋完善。东莞新火车站、地铁2号线、莞惠城际轨道常平至惠州段、沿江高速、博深高速等一批交通基础设施建成,市篮球中心、市民艺术中心等一批公共服务设施投入使用。生态环境持续优化。完成江库联网一期工程。茅洲河等跨界河和内河涌污染治理全面加强。空气质量明显改善。水乡地区“两高一低”企业加快退出。19.6万辆黄标车和老旧车顺利淘汰。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2800辆。超额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任务,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幅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量位居全省第一。新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17个,建成绿道956公里、休闲绿地1287处。社会治理水平提升。社会建设全面加强,创建全省创新社会管理引领区成效明显。“黄赌毒”现象得到铁腕整治,规模化、组织化“涉黄”犯罪强力清除,“两抢一盗”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步下降,全市破案数上升34.2%,命案数压减32.7%。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得到切实加强,劳资纠纷、群众信访等得到妥善处置,市民法治意识显著增强,社会文明程度持续提高。社会民生事业全面发展。坚持每年办好十件实事。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41782元,比2011年增加65.4%。文化名城战略扎实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日益完善,一大批艺术精品获国家级大奖,“音乐剧之都”的品牌更加响亮。连续五年提高基本养老金,城乡救助及福利水平逐步提高,在全国率先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险体系。成功创建广东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市。体育、医疗、就业、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武装和民兵预备役等工作全面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扎实推进,市内外对口帮扶任务进展顺利,群众在发展中得到更多实惠。
这五年,是东莞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依法行政全面推进、工作作风持续改进的五年。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民主法治和廉政建设,打造为民务实清廉政府。机关作风进一步优化。在政府系统相继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两学一做”等专题教育,撤并72.7%的考核检查评比表彰活动,压减47%的节庆、论坛、展会活动,“四风”问题、“不严不实”问题得到积极整改。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物价、商贸、卫生、计生等职能调整理顺。编制市镇两级政府权责清单,开展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梳理分类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1812项。市网上办事大厅初步建成,各镇街及园区办事站建设实现全覆盖,建成593个社区综合服务管理中心。12345政府服务热线开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不断完善。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深入推进。东莞正式获得地方立法权,城管、环保、交通、文化等领域地方立法工作有序铺开。“六五”普法顺利完成。在全省率先实现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全覆盖。主动接受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在中国政法大学近年发布的法治政府评估报告中,东莞总分均位居全国地级市前列。
刚刚过去的2016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全市政府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市委的决策部署,较好地完成了年度目标,205项具体任务高效落实,十件实事圆满完成,实现了“十三五”的良好开局。刚刚过去的2016年,也是东莞承前启后、深化改革发展的一年,全市政府系统按照市委的统一部署,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统领,以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为契机,开展八大专题调研,摸清了现状,找准了短板,理清了思路,不少调研成果正逐步转化为指导政府工作开展的系统方案。李克强总理莅莞考察时,对东莞在动能转换过程中保持较快发展速度、经济结构和动能不断优化表示了肯定,指出这一走势很好地说明新旧动能正在加速转换,希望东莞保持发展势头,让新动能逐步挑起大梁,旧动能不断焕发生机。一年来,我们突出抓了以下工作:
——着力保障经济稳中向好,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预计全市生产总值增长8.1%左右,快于全国、全省增速。进出口总额增长10%左右,增速在全国五大进出口城市中位居第一,其中出口增长2%左右。东莞成为全国第2个国税突破1000亿元的地级市。落实“三去一降一补”。全年为企业减负超200亿元。产业供给结构进一步优化,先进制造业、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分别增长15.1%和17.8%。新增主营收入超10亿元企业17家,总数达243家。新增500亿元企业2家。华为终端率先突破千亿元。全力抓好重大项目建设。全年完成投资439.4亿元,超过计划18.7个百分点,同比增长10.5%,完成情况近年最好。总投资99亿元的19个重大产业项目建成投产。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智能手机主营收入近3000亿元,增长40%以上。华为、OPPO、VIVO手机出货量均进入全球前六、稳居全国前三。在智能终端产业的带动下,电子信息制造业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长20%左右。全市新登记新兴产业市场主体6207户,增长113%。
——着力强化创新驱动,加快集聚创新要素。抓好高企培育“育苗造林”计划和孵化体系建设。全市新增高企761家、高企后备企业819家,总量均居全省地级市第一。用好相关政策,为高企减免税款32.3亿元,增长54.5%。新增新型研发机构6个、科技孵化器12个、国家级众创空间9个。促进科技金融产业紧密融合,新增上市企业2家、新三板挂牌企业105家。实施“机器换人”带动智能制造。全市申报“机器换人”项目577个,总投资72亿元,其中莞产设备占16%。项目数和总投资额均居全省第一,带动全市工业技改投资增长35%。加快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松山湖生产总值、税收分别增长16%和24.3%,综合实力在全省国家高新区中排名第三。全国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经验交流会、全省推进珠三角创新驱动发展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现场会、专业镇协同创新工作现场会在莞召开,东莞相关经验得到肯定和推广。
——着力优化对企服务,促进外资和民营经济协调发展。高规格召开非公经济工作会议,制定实施提升外经贸水平45条和民营“亲企清政”36条。扎实推进外贸稳增长调结构。推动加工贸易企业提质增效,加快广东(石龙)铁路国际物流基地和中俄贸易产业园建设,成功举办海丝博览会、加博会、智博会、台博会等展会。对“一带一路”国家出口超过1350亿元。跨境电商贸易增长迅速,国际邮包出口量突破7000万件,跃居全国第四。国际邮件互换局兼交换站落户东莞。实施“亲企清政”工程。建成“千干扶千企”网络平台,开展“问暖企业总部”系列活动。民营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8.3%,占全市比重达38.6%。民间投资增长13%,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70%。新登记非公经济市场主体17.1万户,增长41%。毫不松懈加强招商引资。主动加强与周边城市产业合作。组团赴欧美、日韩及全国各地招商。全市合同外资47.3亿美元、实际外资39.3亿美元,扣除不可比因素分别增长8.8%和3.1%。协议内资1174亿元。实际内资662亿元,增长20%。
——着力促进区域协作,积极推动优势互补、密切合作。主动对接广东自贸区,深莞惠3+2经济圈合作日益紧密,莞深产业合作不断强化。实施新一轮市内帮扶工作,落实帮扶专项资金1.8亿元,支持次发达村加快发展。对口帮扶韶关工作在全省考核中排名第三。推进韶关、揭阳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完成到村帮扶项目1026个,到户项目36218个。启动对口帮扶云南昭通工作。援疆工作进展顺利,兵团草湖广东纺织产业园首期30万锭项目建成投产。援藏援川工作成效明显。
——着力优化城市环境,加速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加快轨道交通等建设。地铁2号线开通运营,累计客流量2160多万人次。莞惠城际轨道常平至惠州段通车。启动地铁1号线工程前期工作。与深圳、广州加快研究地铁对接规划。从莞高速主线、粤晖大桥等项目建成。虎门二桥、深圳外环高速东莞段、莞番高速扎实推进。打通了南丫大桥等5条断头路。实施信息基础建设大会战和电网大会战,WIFI接入点建设规模全省第一,建成110千伏及以上电网工程项目15个。深入推进污水和固废治理。全面打响新一轮水污染治理攻坚战。加强茅洲河、石马河污染整治。建成260公里截污管网,完成4家污水处理厂扩建,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7万吨/日。试点推进麻涌、清溪的分散式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综合整治桥头大东洲等3个生活垃圾填埋场。完成厚街环保热电厂二期扩建工程,一批环保热电厂扩建工程扎实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连续两年全省考核第一。抓好节能减排和大气污染治理。全面完成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建设任务,推动水乡地区101家污染企业整治和退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持续下降。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5%以上。空气优良天数达到318天,同比增加11天。
——着力开展文明创建,全面实施“四大提升工程”和“十大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城市文明“补短板促提升”工作,集中整治户外广告、城市“牛皮癣”、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大力实施核心价值观融入提升、市民素质提升等行动,广泛开展“东莞好人”评选活动,着力打造“友善之城”,市、镇、村一体化文明创建取得阶段性成效。全市增设核心价值观等公益广告17.3万块,公益广告比例达到30%以上。实施文明创建工程项目311个、总投资额超过9.5亿元。镇容村貌更加整洁有序,清理卫生死角超过52万处、关停处理“牛皮癣”号码近1.3万个,签约“门前三包”责任书150多万份。城市精细化管理进一步加强,处理占道经营超过33万宗、违章建筑超过1万处。城市品位和城市形象有效提升。
——着力维护安定和谐,以“智网工程”等为抓手提升社会服务管理水平。全面启动“智网工程”。划分基础网格3201个,配置管理员9177人,首批推动公安等七个部门77个事项入格,在所有镇街(园区)全面铺开。全市实有人口公共基础信息平台上线试运行。努力提升群众安全感。深入开展“飓风2016”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突出违法犯罪,强化命案防范打击,开展“以案说防”活动,提升“全民创安”参与度。狠抓安全生产、消防和信访工作。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火灾隐患重点地区“百村挂牌”督办、“三小”场所和出租屋消防安全、建筑施工安全等领域的专项整治,整改各类风险隐患20多万处。加强信访源头防控和积案化解,妥善处置劳资纠纷、非法集资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社会大局保持和谐稳定。
——着力加强民生保障,全面发展文教体卫等社会事业。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推进国家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国家数字文化馆试点建设。开展“寻找最美家庭”活动。加强文艺精品创作。推出首部本土题材音乐剧《虎门销烟》,完成大型电视剧《袁崇焕》现场拍摄。提升教育公共服务水平。注重民办教育发展,新设6.5亿元民办教育专项资金,新创建义务教育阶段优质民办学校39所。重视解决随迁子女教育问题,铺开向民办学校购买学位政策,为随迁子女提供学位3.5万个,增长23.8%。在22所学校实施托管改革,推进莞式“慕课”教学试点。高考各项指标位居全省前列。东莞被认定为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市。扎实推动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推进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推行分级诊疗制度,方便群众就医。对8家市属公立医院给予2.05亿元补助,减轻医院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增加到30万元。有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建立危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网络。市社会福利中心改扩建项目投入使用。发放就业创业补贴3.68亿元。成功举办国际马拉松赛和亚欧男子乒乓球全明星对抗赛。出台住房限购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认真做好台风“妮妲”、“海马”防御工作。国防动员、统计审计、外事侨务、工青妇幼、民族宗教、档案方志、残疾人、红十字会、打私等工作有效推进。在2016中国地级市民生发展100强城市中,东莞名列第3位。
各位代表,过去五年,我们攻坚克难,锐意进取,迈出了转型升级的新步伐,谱写了改革发展的新篇章。这离不开上级和市委的正确领导,离不开历届党委政府打下的坚实基础,是全市人民共同奋斗的结果。在此,我代表东莞市人民政府,向全市干部群众,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向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社会各界人士,向各驻莞单位、驻莞部队和武警官兵,向所有参与和支持东莞建设发展的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国际友人,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与此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全市发展仍然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需要引起我们高度重视:一是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外部市场环境复杂严峻,高端制造回流和低端市场分流同时并存,引进的重大项目建成释放产能尚需时日,新的经济增长点仍较单一,稳增长的基础有待加强。二是新旧动能转换还处于胶着状态。传统的路径依赖尚未根本转变,集约发展水平有待提高,扩大优质供给和有效需求难度较大,一些企业和行业仍缺乏核心竞争力,转型升级任重道远。三是利益固化的藩篱制约了深层次改革的推进。随着改革步入深水区,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长期积累问题亟待攻坚破解。进一步解放思想的观念束缚、局部碎片化的土地利用状况、固化胶着的利益格局等,制约了全市改革向纵深推进,统筹发展、征地拆迁、城市更新、“两违”整治等工作仍需加大力度突破。四是环境污染治理任务艰巨。大气、土壤等污染治理以及垃圾处理问题亟待解决,特别是水环境整治历史欠账较多,深度治理刻不容缓。五是城市品质和内涵有待进一步提升。与优质企业和高端人才的需求相比,基础设施和城市配套还需完善,精细化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化解社会矛盾和消除安全隐患的能力有待提升,文化、教育、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仍待优化。六是作风建设和履职水平仍需改进。一些干部存在“顺其自然”的工作心态,攻坚克难的锐气和韧劲不够,甚至消极对待、无所作为,影响工作推进。对此,我们必须高度警醒,尽最大努力予以解决。
今后五年的奋斗目标和主要任务
今后五年,是东莞加快经济转型、实现动能转换的决胜时期,也是我市加速城市升级、促进和谐善治的关键时期。市第十四次党代会明确了“在更高起点上实现更高水平发展”的价值追求,提出了全市发展的主要目标:一是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迈上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二是跨越生产总值万亿元;三是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四是动能转换与经济转型取得根本性突破;五是社会和谐善治水平得到根本性提升。发展蓝图已经绘就,全市政府系统必须紧紧围绕市委决策部署,紧密结合东莞实际,以清晰的思路、有力的措施抓好工作落实,促进全市经济结构更优、发展动力更足、体制机制更活、城市环境更美、人民生活更好,奋力谱写东莞改革发展的新篇章。
今后五年,要在更高起点上实现更高水平发展,必须练好内功,率先突围,促进城市综合实力再上新台阶。从当前态势综合判断,今后几年总需求低迷和产能过剩并存的格局难以根本改变。国家正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动摆脱“粗放发展”,努力实现“内涵增长”。实践证明,这是适应新常态、应对下行压力的最佳途径。无论对一个企业、还是一座城市,今后几年都是练好内功、加快转型、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时期。我们必须保持定力,坚定转型,毫不动摇地强化创新驱动发展,加快转型升级步伐,切实优化产业供给结构,不断增强东莞先进制造业的核心竞争力;必须造好环境、打好基础,以提升城市品质和内涵为核心,沉下心来,更高水平地推进新一轮规划建设,加强精细化管理,增强综合承载力,把东莞打造成创新创业热土和宜居生态城市。力争未来五年,随着转型成效的逐步显现和新动能的逐步释放,全市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速达到8.3%以上,到2021年超过万亿元,东莞的综合实力与城市地位进一步提升,继续处在全国地级市前列。
今后五年,要在更高起点上实现更高水平发展,必须以最积极主动的态度集聚高端资源,强化创新驱动,实现新旧动能的转换和转型升级的突破。随着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珠三角城市群正处于区域分工格局调整的关键时期。周边中心城市作为产业高地和创新中心,辐射带动能力日益增强。东莞依托优越的区位优势和坚实的产业集群优势,正日益成为高端产业加速和产能扩张的首选之地,迎来了新一轮产业大发展的重大历史机遇。我们必须正视港珠澳大桥、深中通道开通后发展格局的变化,以强烈的使命感和紧迫感,抓住这3—5年的窗口期,努力在新一轮产业发展中占据先机、赢得主动。在产业增量上,以最积极主动的态度,腾挪发展空间,狠抓招商引资,集聚高端资源,引进一批支撑城市未来发展的重大优质项目和先进产业集群。同时,推动已列入“十三五”规划、总投资5779亿元的317项重大项目落地,最快速度释放产能。在产业存量上,出台实施倍增计划,市镇两级集中力量扶持一批存量优势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形成市镇联动、以点带面的良好态势,促进全市产业总量扩张和集约发展。在产业动力上,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培育高企2500家以上,新型研发机构50家以上,科技孵化器加速器100家以上,让东莞制造插上科技与金融两大翅膀。深入实施“东莞制造2025”战略,加快“机器换人”和智能化改造,不断提高东莞制造的自动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深入推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促进传统产业加快转型、加工贸易创新发展、民营经济提质增效,推动一般贸易占比提高到40%以上,规上工业企业内销比例55%以上。力争用五年左右时间,先进制造业、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占比分别达到52%和50%,初步建成国内领先的创新型城市,在全省建设国家科技产业创新中心中走在前列,动能转换与经济转型取得根本性突破,实现东莞制造向东莞智造、东莞速度向东莞质量的跨越。市场主体超过100万户,其中既有3—5家超千亿的大型企业、500多家上市企业和新三板挂牌企业,也有大量创新型、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智能手机、机器人及智能装备等超千亿元的新产业、新动能挑起大梁;新一代电子信息、半导体、新能源、高端装备、生物医药等产业形成气候;服装、家具、鞋业等传统制造业占据高端、不断焕发生机。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双轮驱动”、外资和民营“比翼齐飞”、出口和内销“两分天下”的格局全面形成,东莞作为国际制造名城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和提升。
今后五年,要在更高起点上实现更高水平发展,必须大力实施城市品质提升计划,全面提高城市承载力与核心竞争力。东莞是一个组团式的现代化城市,在后工业化时代,这种特殊格局很好地顺应了高端产业和人才向往魅力小城和美丽乡村的追求,是我们参与区域竞争的重要优势和基础。但东莞也是一个地处穗港深经济走廊的典型通道城市,只有把城市品质和承载力提升上来,才能发挥自身优势,产生先进制造业“洼地效应”,与周边中心城市形成分工明确、联动发展的良好格局。否则,高端产业和人才过境而不留,优质要素反倒因周边中心城市“虹吸效应”而流失。我们必须强化“有什么样的城市、就有什么样的产业、就有什么样的人才”的理念,坚定“产城人”融合的方向,力争通过三五年时间的努力,实现城市品质内涵的跨越,全面提升城市承载力和竞争力。首先是推动城市总体格局大优化。完善一中心多组团的城市结构。通过功能轴线打造、重点单元建设提升和城市更新改造,适度强化城市中心和组团中心的集聚度,提升城市集约发展水平。因地制宜推动各组团片区打造一批以“产城人”融合为特征的魅力小城。推动一大批村(社区)打造成为设施完善、整洁有序、和谐宜居的美丽幸福村居。其次是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大提升。抓紧推进地铁1号、2号等线路新建续建工程规划建设,配合推进穗莞深、佛莞惠等城际轨道以及赣深、深茂等铁路的规划建设,全面对接深圳、广州等城市的轨道交通,力争尽快形成网络。加快虎门二桥、深圳外环高速东莞段、莞番高速等建设,进一步完善“五纵四横六连”的高速路网。加快环莞快速路、桑茶快线等建设,形成“8”字形环城路网+多条放射状的市域快速路格局。加快打通与深圳、广州等城市及市内各镇街(园区)之间的断头路,大力推动东莞港建设,进一步强化内畅外联的交通网络。全面完善水、电、气、通信等基础设施网络。基本完成珠三角水资源配置工程东莞项目建设,科学推进江库联网工程,初步形成双水源保障新格局。第三是打好环境污染治理攻坚战。突出以水环境治理为核心,“十三五”完成不少于200条内河涌以及6公里海岸线的污染整治和生态修复,累计建成4500公里左右的截污管网,新建扩建15家集中污水处理厂及上百家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基本形成厂网一体化运营管理的截污治水格局。主要河流基本消除劣五类水体,力争四个国考断面水质达到考核要求。空气优良天数比例达92%以上,土壤污染得到有效控制。新增生活垃圾实现无害化全焚烧零填埋处理,存量垃圾逐步消化处理,垃圾分类处理稳步推进。第四是再造宜居生态环境新品质。从满足市民高品质生活的需求出发,充分发挥生态本底好的优势,着力加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体育公园、农业公园、滨海公园及现代渔港等建设,大力发展都市农业,切实完善城市配套,进一步彰显宜居生态之城的特色。力争经过三五年努力,体现东莞都市形象的大市区、体现魅力特色的各组团、体现基层活力的村容村貌都得到质的提升,“环莞一小时生活圈”基本实现,深莞惠3+2经济圈合作更加密切,东莞与穗港深一体化、同城化的态势更加明显。全市天更蓝、水更清,国际化、法治化、市场化的营商环境更加优越,对优质企业和高端人才的吸引力不断增强,东莞成为珠三角乃至全省全国最适宜创新创业的城市之一。
今后五年,要在更高起点上实现更高水平发展,必须坚持民生优先导向,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把执政为民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建设更加平安和谐、更加幸福美好的东莞。社会服务管理方面,突出以“智网工程”为主抓手,促进社会服务管理模式实现根本性变革,将网格化管理延伸到市域各个片区、拓展到社会治理各个层面,做到精准服务、精准管理、精准执法。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进友善之城和平安文化建设,进一步提升群众安全感。强化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全面排查整改各类安全隐患,妥善解决好群众的利益诉求,营造安定和谐的良好环境。公共服务配置方面,按照适度超前、循序渐进、实事求是的理念,提升优化公共服务的供给结构和质量,并根据组团格局优化资源配置,加大对次发达镇的扶持力度。建立健全非户籍常住人口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机制,稳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民生事业发展方面,坚持每年办好十件实事,带动民生事业全面发展。着力打造东莞“慧教育”,提升各类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水平,加快高等教育发展,推动职业教育创新发展,打造教育现代化强市。深入推进“健康东莞”建设,积极构建与居民健康需求相匹配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全民参保机制,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保体系。构建轨道交通、常规公交、慢行交通一体化的公共交通体系,让市民出行更加便捷。提升城市文明方面,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东莞城市精神,推进文化名城建设,全面提升市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把发展群众文化、群众体育作为基本方向,建设城市“十分钟健身圈”、镇村“十里文化圈”,承办好男篮世界杯、亚洲马拉松锦标赛,进一步打响篮球、莞香、音乐剧等品牌。深入改进作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和廉政建设,营造风清气正、政通人和的良好环境。力争用五年时间,全市社会服务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得到更好体现,在东莞工作生活的广大市民群众感到更加安全、舒适、开心和幸福。
2017年工作安排
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做好各项工作意义重大。今年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自觉践行“五大发展理念”,按照省委十一届七次、八次全会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市第十四次党代会和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的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统领,以加速新旧动能转换为方向,以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为契机,以“十大行动计划”为抓手,深化创新驱动,加快转型升级,强化执行落实,突出抓好实施倍增计划、加强招商引资、提升城市品质、优化民生保障等重点工作,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努力推动东莞在更高起点上实现更高水平发展。
今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为:生产总值增长8—8.5%,人均生产总值增长8%左右,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9.5%,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增长10%左右,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0%,进出口总额增长3%。先进制造业、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占比分别达到50%和40%,R&D比重提高至2.5%。全面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围绕上述目标和要求,突出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快创新驱动和转型升级步伐,打造智能制造新高地
以倍增计划带动集约化水平提升。按照“选好选优、培优培强”的原则,选取200家存量优势企业进行重点培育。支持企业通过科技创新、发展总部经济、推进兼并重组、加强产业链整合、强化资本运作等提升综合竞争力,力争用3—5年时间,推动试点企业实现规模和效益的倍增。同时,示范带动各镇街(园区)实施镇级倍增计划,引导全市存量优势企业全面提升产业集约、资源集约、空间集约水平。
实施精准服务企业行动。按“一企一策”方针,对龙头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方案,系统解决企业用地、人才保障房、员工子女入学、配套工厂落地及扩张等问题。深化“千干扶千企”服务,探索建立“企业十件实事”工作机制,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引才等共性问题。积极探索解决市属转制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着力加强高企培育和创新平台建设。落实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总体实施方案。深入实施高企“育苗造林”行动计划,力争年内高企达2000家,高企后备企业1000家。鼓励高企组建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引导规上企业设立研发机构。以发展科技产业为重点,加大产业加速器环节的培育扶持力度,推动科研成果加速成为产能。加强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估考核,加快大学创新城和高水平理工科大学建设。推进散裂中子源建设,力争9月出第一束试验束。启动建设先进高端材料研发实验基地。加快筹建名校研究生院,启动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打造国家知识产权强市。
推进“机器换人”和智能化改造。实施智能制造示范工程,完成100条示范线建设。完善“机器换人”资金管理,用好省市融资租赁资金,撬动技改融资20亿元以上。集聚一批智能化改造系统集成商和服务商。引进培育一批龙头企业,推动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产值增长20%以上。办好智博会与科技合作周。积极创建“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
培育壮大智能终端等高端产业和新兴产业。构建完整的智能终端产业生态系统,力争成为全球智能终端产业最重要的研发设计、生产配套、品牌聚集基地之一。扶持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生物医药、激光等产业加快发展。为1000家企业提供两化融合服务。大力推进“互联网+创新创业”。建设科技“四众”平台。支持企业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创新商业模式,开展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大力发展研发设计、会展物流、文化创意和新型旅游等现代服务业。
促进科技金融产业深度融合。发挥产业投资母基金作用,形成“1+N”产业投资基金体系。推动企业上市和挂牌新三板融资,推动东莞上市板块扩容。支持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等筹集资金。支持金融机构拓宽业务领域,积极申报各类金融牌照。探索创建贸易金融创新示范基地,在松山湖等条件成熟的园区和镇街大力引进和发展基金业,促进股权投资基金、融资租赁、消费金融等新型经济金融组织集聚发展。力争私募投资基金突破250家。
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强化“优秀企业家是经济发展脊梁”的理念,弘扬“厚德务实、敢为人先”的莞商精神,在全社会营造支持企业发展和推崇企业家精神的良好氛围。支持各大商协会及世界莞商联合会发展,推动企业家抱团发展。办好莞商学院,实施万名民营企业家培训计划。加强“创二代”的培养。鼓励有条件的民企引入现代管理模式。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弘扬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实施技能人才培养行动计划,提升东莞制造品质。
二、加强重大产业项目建设招商,增强经济发展后劲
抓好年度225个重大项目建设。坚持市政府主要领导每月督导协调制度。完善重大项目全链条服务管理机制。推动项目审批提速,着力破解征地拆迁、管线迁改等难题。力争年内完成重大项目投资430亿元,其中重大产业项目290亿元。推动23个重大产业项目建成投产,新开工43个、总投资337亿元的重大项目。
主动到位加强产业精准招商。加强全市产业布局的统筹规划和引导,完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统筹流转和利益分享机制。实行引资、引智、引技有机结合,实施面向广深港澳台和欧美先进地区(国家)招商合作计划,瞄准100家左右高端制造项目开展精准招商。打造专业化招商团队,推动国际经贸合作网点建设,与投资促进机构、商协会建立常态化合作机制。对重点增资项目实行市镇领导挂钩督导,支持企业通过“工改工”扩建扩产。推动外地企业将在莞分支机构转为法人企业,鼓励企业在莞设立总部。力争引进超亿元内资项目100宗、超千万美元外资项目90宗。
强化产业用地统筹保障。做好基本农田与耕地调整工作,解决一批涉农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分期用好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重大平台、重大项目、倍增计划、TOD开发的用地需求。加大对供而未用土地的处置力度,收回一批过期不动的项目用地指标。加强对镇街用地进度和产出效益的评估考核。处置闲置用地3000亩。探索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改进征地和拆迁补偿制度。完善镇村土地统筹利益分享机制。研究创新建筑工程招投标方式。开展被征地农民补偿款、征地留用地安置、农村土地“三乱”问题专项治理。加强土地收储整合,力争整合1000亩以上连片地块2—3块。
三、积极探索对外经贸合作新模式、新业态、新体制,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
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工作。制定年度行动计划。在探索对接国际经济管理新模式等六大方面,推进20项重点任务,力争年底前取得阶段性突破。在经济管理服务改革等五大方面,推进32项具体改革措施,力争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改革经验。积极向上争取第一批19项支持政策。
大力推动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制定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评价体系。建立鼓励加工贸易企业技术创新、品牌推广、营销培育、质量提升的四大机制。扶持港台企业转型升级。办好加博会和台博会。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在莞设立地区总部或与民营企业融合发展。推广以企业为单元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搭建“东莞制造”品牌推广服务平台,推动优势企业联合“走出去”。
深度对接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加快建设广东(石龙)铁路国际物流基地,常态化开通中亚、中欧国际班列。推动华南火车邮件物流枢纽建设。推进中俄贸易产业园先行启动区建设。实施“一港一铁”、“多式联运”工程,推动东莞港与日韩和东南亚国家沿线港口建立直航航线。探索创建滨海湾“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示范区。办好海丝博览会。推进广东海丝跨境商品展示交易中心、南非商品中国(东莞)展示交易中心、巴西中国经济贸易促进会总部基地、广东(东莞)珠宝玉石交易中心等建设。
大力发展跨境电商和保税物流。实施电子商务企业50强清单行动计划,抓好物流标准化等四大服务平台建设。加快建设电子商务统计系统。积极推动跨境电商通关模式改革。加快东莞跨境电商中心园区、京东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珠三角汽车博览中心等项目建设。建成东莞国际邮件互换局兼交换站。对接香港“超级中国干线”业务,为企业提供空陆多式联运服务。推进全国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试点。力争综合保税区早日获批。
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加强区域协作与对口帮扶。主动对接广东自贸区,推广出口退税无纸化等37项改革经验。推进深莞惠3+2经济圈建设,加强与深圳、广州在交通对接、产业互动、协同创新、环境治理等层面的全方位合作。打造莞港澳台创新创业基地。积极争取将水乡经济区、滨海湾开发区和东莞港纳入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区域重大平台。扎实推进对韶关、揭阳帮扶工作。落实援藏援疆任务,抓好巴宜区富民兴藏工作,推进兵团草湖工业园示范项目。深入开展与昭通市的扶贫协作。加强与四川雅江县、九龙县和重庆巫山县的对口联系。
四、构建园镇统筹发展新格局,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推动松山湖、水乡管委会与周边镇联动协同发展。用好松山湖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加速集聚创新要素,增强松山湖辐射带动能力。进一步明确水乡管委会职能定位,支持设立控股平台和开发基金,加快水乡新城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松山湖、水乡管委会与周边镇的统筹发展力度,实施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服务前移,高标准开发建设片区重点区域,探索建立园镇统筹发展的决策、规划、招商、投融资、项目布局等机制。启动一批一体化的交通、环境工程建设。
创新园区开发模式,“一园一策”加快园区发展。明确市与园区及相关统筹发展镇街的事权划分,加大市级权限下放园区力度。着力解决制约园区发展的行政管理、土地开发、投融资、交通连通等共性问题。理顺银瓶创新区政企合作关系,抓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加快粤海产业园和银山科技园建设与招商。推动东莞港发展,加快疏港交通快速通道建设,打造立沙岛、主港区、新沙南三大临港产业板块。加快滨海湾开发区建设,科学谋划发展定位,完成5000亩以上滩涂填土,加快围填海和基础设施建设,探索推进土地1.5级开发。启动原东部工业园企石辖区开发,解决土地遗留问题,建立利益平衡和投融资机制。
扶持镇村经济发展。推动专业镇从“一镇一品”向“一镇一品一特色服务”提升,促进五金模具、纺织服装等产业集群向价值链高端延伸。推进特色小镇建设。设立10亿元的扶持次发达镇产业发展资金池。用好三年6.4亿元市内帮扶资金,力争年内70%的次发达村经营性纯收入达到300万元。探索搭建集体经济与实业投资、金融信托等机构的合作平台,推动集体经济从单一的物业租赁向物业型、服务型和投资型多元化发展转变,探索建立“效益决定分配、盈利共享、风险共担、可增可减”的股东分红机制。
五、全面启动新一轮基础设施及城市配套规划建设,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和内涵
以强化中心城区功能为先导,统筹推进市域顶层设计。抓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国家住建部城市总体规划改革试点等契机,推进“多规融合”,力争中心城区土规、城规重合率达90%以上。探索组团规划编制和控规编制改革,开展城市密度分区和容积率专题研究,加强对中心城区、松山湖核心片区等开发强度的控制和引导。推进南城国际商务区等重点单元规划建设,探索对同沙生态公园周边片区、东江大桥至环城西路的滨水片区实施综合规划开发,研究推动东莞水道、厚街水道、汾溪河的综合改造。研究松山湖大道、环城路、东部快速路、新城大道、生态园大道等道路连接体系的综合改造提升。启动市中心主干道交通改造工程,新建和打通支线道路,研究缓解市区交通拥堵的系统改造和治理方案。
加快轨道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推进赣深客专东莞段建设。加快穗莞深、佛莞惠等城际轨道和地铁1号线建设。加快1号线南延线(对接深圳6号线支线)、西延线(对接广州5号线),2号线三期及南延线(对接深圳20号线),以及深圳13号线北延至松山湖的前期工作。优化协调莞番高速线位,加快虎门二桥、莞番高速、深圳外环高速东莞段、常虎高速虎门港支线二期、桑茶快线及延长线、中洪支线等建设改造。建成松山湖大道大朗段。推进环莞快速路建设,力争年内二期建成通车,加快推进三期建设。研究推动市区至松山湖第二通道的规划建设。加快疏港大道延长线建设,启动望沙路升级改造、水乡地区横向通道工程建设。推进东莞站配套工程、新沙港区二期工程等建设。试点推进海绵城市和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启动电网升级行动。
实施打通断头路行动计划。建成梨川大桥、东宝河新安大桥。加强穗深莞惠交通对接,加快东平东江大桥、龙江东江大桥、金龙路、恒心路、黄江生态路等建设。加快市内道路连通,抓好石龙南岸二桥改建、道滘大桥重建等工程。系统研究市际、市内、镇村等一批断头路的贯通方案,逐步启动实施。
加快城市更新连片改造和TOD开发建设。完善统筹协调城市更新工作的体制机制。出台连片改造专项政策。建立城市更新成效与新增用地指标分配挂钩制度。加快东城黄旗南、万江龙湾滨江等5个共约1.4万亩的片区改造。新启动南城东华、长安科技商务区等8个共约3万亩的片区改造。支持东城“33小镇”、鳒鱼洲、常平科技加速园、黄江裕元灵狮小镇等旧工业区活化更新。探索推进挂影洲围的统筹开发。每个次发达镇至少实施1个城市更新项目,其他镇街实施2—3个。启动虎门站、东莞西站、东莞火车站、东莞东站、松山湖北站、黄江北站等TOD开发试点,示范带动全市TOD开发。
推进魅力小城和美丽幸福村居建设。出台实施魅力小城建设三年行动计划,选择若干片区重点单元作为示范试点,切实加强产业指引、空间规划和资金支持,推进一批规划建设有品质、产业发展有特色的魅力小城建设。启动美丽乡村特色连片示范建设。力争完成100个村(社区)美丽幸福村居建设。推动麻涌、樟木头、清溪等镇创建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
按照“建管结合、重在管理”的思路,大力整治交通拥堵问题。完善多部门联动的交通工作机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完善提升枢纽站、换乘站的规划建设。做好轨道交通站点与公交的衔接。优化公交线路、班次和服务水平。试行政府购买公交服务运营模式。出台网约车管理细则。研究通过增设掉头立交等微治理手段,对交通拥堵路段实施系统改造。建设智能交通管理系统,提高交通管理信息化水平。
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建立城乡环境“六整治”长效机制。出台户外广告设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法规规章,建全城市管理考核评价机制。严格控制新增“两违”。对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摸清底数、建立台账,探索实施分类处理,修订产权补办手续办法,逐步消化存量违法建筑。
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编制中长期政府投融资规划。完善政府债务管理。推广应用PPP模式,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创新交通、环保、园区开发、民生项目的投融资模式。优化整合市属金融企业股权。进一步增强市属国有企业的融资能力。梳理盘活各类国有和集体闲置资产。深化市属国资国企改革,推进国有资产重组,增强在公益性、战略性领域的支撑保障作用。
六、加强污染治理和生态绿化,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全面打响水环境污染治理攻坚战。年内新建不少于500公里、两年新建1800公里截污次支管网,年内新建扩建10家集中污水处理厂。启动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落实四大重点流域河长制。加快茅洲河、石马河等跨界河流的综合治理。“一河一策”加快内河涌整治,确保两年内完成不少于100条内河涌污染整治和生态修复。完成年度黑臭水体达标整治任务。推进饮用水源保护工程建设。
加强固废、大气、土壤污染治理。完成麻涌、横沥、市区环保热电厂新建扩建工程,将日处理能力提升到1.2万吨,实现新增生活垃圾全部无害化焚烧处理。建成麻涌餐厨垃圾处理项目和谢岗飞灰填埋场项目。加快海心沙循环经济产业园和建筑垃圾堆场建设。做好绿色供应链环境管理试点工作。全面淘汰黄标车。加强臭氧污染防治,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推进燃煤工业锅炉整治和沙角电厂排放改造。加快中堂造纸基地等一批集中供热项目建设。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推进3个土壤污染修复治理试点,形成经验推广至全市。
实施森林公园分类提升工程。对大岭山等森林公园进行升级改造,启动银瓶山三期建设,完成清溪湖森林通道等项目。做好城市森林公园周边空间的开发利用、郊野森林公园周边旅游设施的规划建设。加强“小山小湖”保护与开发。推进同沙湿地公园、黄江农业公园等建设,建成植物园一期工程。推进水源涵养林、生物防火林带等改造和营建。加快森林小镇建设。
七、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全面推开“智网工程”。完成网格员队伍整编和指挥调度中心建设,加强队伍培训,建立科学的日常管理、考核奖惩制度。全面启用“智网工程”信息系统。推动基层市场网格化监管等更多服务管理事项入格,推动大数据在社会治理中的创新运用,做到横向打破信息孤岛、纵向联动政府社会,实现精准管理。
全面强化社会治安管理。重拳打击电信诈骗、网络金融犯罪、“两抢一盗”、黑恶势力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快建设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推动社会治安实现更加明显的好转。深入开展“以案说防”活动,大力推动“全民创安”。加快公安情报指挥中心升级改造。加强和改进公安派出所工作。推动出租屋管理地方立法。完善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的机制。创新基层劳资治理机制,实行兼职仲裁员办案制度。加强第三方调解组织建设,完善诉前联调机制,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
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工作。推动“智慧安监”二期建设,加强基层专职安全员队伍建设。狠抓危化行业安全监管,推进立沙岛整岛封闭式管理,加快建设危化品应急救援基地。深入开展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行动和建筑、轨道交通施工安全大检查。实施部门“分镇包干”督导消防工作制度,加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抓好省市挂牌督办重点镇村的集中整治。加强灾害性天气安全防范。打造50家食品安全示范市场,新建150家农贸市场快速检测室,建成市食品药品检测中心,铁腕查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落实粮食保障任务。建设以企业信用管理为核心的科学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八、优化公共服务供给,切实增进民生福祉
努力提供更多的优质教育资源。编制各镇街、园区公办学校建设规划,制定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新建扩建21所公办学校。实现民办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本全覆盖、优质学校比例提升到60%。大力发展公益普惠性幼儿园。推进高等教育发展。优化积分制入学办法。完善企业人才子女入学机制。购买民办义务教育学位同比增加20%。创新和推广委托管理等办学模式,完善学校绩效管理机制。推进教育信息化和“慕课”试点。引进德国、台湾等优秀职教教学团队,提升办学水平。争取成功创建省现代职业教育综合改革示范市。
全面推进卫生强市建设。优化整合医疗资源,推动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加快“一中心三平台”信息化建设。提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水平,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力争基层诊疗服务量占65%以上。建设市第九人民医院。鼓励市镇医院联合办医,推动部分公立医院向专科医院、医养结合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型。引进一批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加强“东莞名医”和省名中医药专家培养,推进中医药强市建设。
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落实房地产调控和住房限购政策。稳定房地产市场土地供应。加快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探索建立房地产用地招拍挂的创新机制。研究出台有利于长远发展包括保障房、人才房在内的、购租并举的住房保障体系政策。研究改善刚需部分村(居)民居住条件的政策。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建立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出台物业管理办法。稳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
着力加强文化体育建设和民生保障。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试点建设。实施“文物保护与利用”和“城市历史文化特色与价值强化”两大工程。挖掘工业遗产资源,推进文化创意改造。争取成功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争创全国版权示范城市。推动全民健身运动,办好亚洲马拉松锦标赛和市运会。继续办好十件实事。将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610元提高到720元。推广电子社保建设。新建25个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落实“8+1”社会救助制度。发展志愿服务、慈善、老龄和残疾人事业,新增养老床位500张以上,开展医养结合试点。加快市老年大学新校区建设。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积极帮助青少年成长成才。开展新一轮双拥模范城创建。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实施“巾帼关爱行动”。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九、强化法治意识和担当意识,提升与更高水平发展相适应的行政服务和履职能力
加强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完善政府法律顾问、经济顾问和决策咨询机制。全面公开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支出信息,推动镇街公开财政预决算信息。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实施“七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法治创建活动。扎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深化“一门式一网式”改革。组建市政务服务办和镇街(园区)政务服务中心。加快市镇实体办事大厅和网上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建设,实现“一窗通办”、“一网通办”。深化项目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推进以承诺制为核心的项目直接落地改革。完善商改“宽进严管”体系。加快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优化办事流程,推进数据共享和信息互认,让市民逐渐从“排队办事”变为“手机办事”、从“群众跑腿”变为“数据跑腿”。
提振敢于担当、主动作为的精气神。摒弃小富即安、“顺其自然”的工作心态,增强干事创业、克难奋进的攻坚锐气。加强工作督促考核,宽容改革创新失误,营造鼓励干事、支持改革、奖优罚劣的良好政风环境,进一步提振干部勇于担责、主动作为的精气神,务求高质高效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各位代表!新的征程已经开启,新的目标催人奋进。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与全市人民一道,务实创新、真抓实干、团结奋进,为推动东莞在更高起点上实现更高水平发展而不懈努力,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名词注解:
三个走在前列: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走在前列、对外开放合作走在前列、重点改革突破走在前列。
智能制造等“六大工程”: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创新制造、优质制造、集群制造、绿色制造“六大工程”。
四新经济:由“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构成的新型经济形态。
直接落地改革:东莞开展的以企业依法承诺制、备案制和事后监管制为主要内容,实行“先建后验、宽进严管”模式的投资项目审批改革。
“三互”大通关:强化跨部门、跨区域的内陆沿海沿边通关协作,完善口岸工作机制,实现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通关效率。
“放管服”改革:全国统一推进的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营商环境“加一”、综合成本“减一”:“加一”指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使东莞的营商环境比其他地区更胜一筹。“减一”指努力降低企业综合经营成本,使其享受到更为低廉的成本优势。
智能终端:具有多媒体、通讯、网络、数据管理等功能的智能设备,如智能手机。
智网工程:把辖区分成一个个“网格”,依托统一的信息系统,通过网格员每日巡查反馈工商信息、城市管理、公共安全等情况,实现精准执法、精准管理。
以案说防:公安等部门以分析典型案例为主题在社区开展的普法活动,旨在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安全防范技能。
民办教育专项资金:为支持我市民办教育各项事业发展,由市财政安排的、具有专项用途和绩效目标的公共预算资金。从2016年起至2020年,预计共投入6.5亿元。
托管改革:将部分公办、民办学校交由优质学校托管办学,进一步提升全市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水平。
慕课:英文“MOOC”的音译,指运用网络开放课程,进行大规模远程授课的教育模式。
分级诊疗制度:按照疾病的轻重缓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级,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承担不同疾病的治疗,实现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
两违:违法用地、违章建筑。
中等收入陷阱:指当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均收入达到中等水平后,由于不能顺利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导致经济增长动力不足,最终出现经济停滞的一种状态。
粤港澳大湾区:国家为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要求充分发挥广州、深圳在管理创新、科技进步、产业升级、绿色发展等方面的辐射带动和示范作用,携手港澳共同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世界级城市群。
深中通道:连接深圳市和中山市的大桥,全长24千米。计划2023年底或2024年上半年建成通车。
洼地效应:增创城市环境的比较优势,形成对各类生产要素的较强吸引力,促进外来资源向本地区汇聚。
虹吸效应:区域中心城市利用自身优势产生的强大吸引力,将其他地区的投资、消费或资源吸引过来,被吸引地区的发展因此而减缓。
五纵四横六连:我市“十三五”规划建设的高速公路网络。“五纵”指广深沿江高速、广深高速、增莞深高速、从莞高速、博深高速;“四横”指莞番高速—河惠莞高速、虎岗高速—惠常高速、龙林高速—从莞高速清溪支线、深圳外环高速;“六连”指莲花山通道、虎岗高速虎门港支线二期、虎门大桥、深茂铁路公路通道、龙大高速、清平高速。
“8”字形环城路网:指环莞快速路建成后与环城路形成的“8”字形路网。
双水源保障:指东江、西江双水源的东莞供水保障体系。
国考断面:指《广东省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国家对省地表水水质考核的断面。
慧教育:以引领学生智慧成长、促进教师生成教育智慧、引导家长智慧养育为根本目标,以智慧校园、智慧德育、智慧管理、智慧课堂、智慧评价等为重要内容,努力实现智慧育人、育智慧人。
十大行动计划:市委、市政府以党代会精神为指导,以八大调研成果转化为重点,出台了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统领、推动在更高起点上实现更高水平发展的十大行动计划。
产业加速器:以高成长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服务模式创新充分满足高成长企业对于空间、管理、服务、合作等方面个性化需求的新型平台载体。
融资租赁:指企业购买设备等实物时,由第三方出资,企业向第三方支付租金的新型融资方式。
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用易编程、易修改、易扩展的数控设备、软件控制代替刚性的生产设备和工序过程,使刚性生产线实现柔性化、个性化,快速响应市场需求,多快好省地完成多品种、中小批量的生产任务。
中期票据: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股权投资基金: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设立,对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进行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
TOD开发:Transit-Oriented-Development,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开发。
一港一铁:东莞港与广东(石龙)铁路国际物流基地。
多式联运:由两种及以上的交通工具相互衔接、转运而共同完成的运输过程。
超级中国干线:是向来往香港与东莞的国际物流提供班次式的空、陆联运服务和保税仓服务的一种国际物流仓储服务。
土地1.5级开发:根据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和土地开发时序,通过租赁或短期土地使用,建设可移动、可生长的建筑和设施,开展品牌推广,挖掘土地价值,形成滚动开发。
多规融合: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融合到可以明确边界线的市县域图上,实现一个市县一本规划、一张蓝图,解决现有各类规划自成体系、内容冲突、缺乏衔接协调等突出问题。
海绵城市:新一代城市雨洪管理概念,是指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雨水带来的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弹性”的城市。
城乡环境“六整治”:城乡环境卫生、道路设施、违章户外广告、违法建筑、城市“六乱”和打击“黑煤气”专项整治。
PPP模式:即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合作模式。
“一中心三平台”信息化建设:一中心指全市卫生计生数据中心,三平台指基本医疗、公共卫生、计生服务信息平台。
“8+1”社会救助制度:包括低保救助、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等九方面的社会救助制度。
一门式一网式:依托基层公共服务综合平台和网上办事大厅,整合部门分设的办事窗口和审批服务系统,建设政府综合服务窗口和网上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实现一门集中、一网受理、一窗通办。
一窗通办、一网通办:群众、企业、机构等在一个综合服务窗口或网上办事大厅,即可完成相关事项的申报办理。 |
| 2017年东莞市政府工作报告 | 2017年东莞市政府工作报告
——2017年1月10日在东莞市第十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东莞市人民政府市长 梁维东
各位代表:
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大会报告政府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过去五年回顾及2016年主要工作
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来的五年,是我市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的五年,是东莞加快建设国际制造名城、现代生态都市的五年。五年来,面对严峻复杂的宏观形势和改革发展稳定的艰巨任务,全市政府系统和社会各界一道,在上级和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强化“三个走在前列”的使命担当,凝心聚力,砥砺奋进,较好地完成了市十五届人大历次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
这五年,是东莞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推动高水平崛起、综合实力稳步提升的五年。紧紧扭住发展第一要务,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全力推动东莞经济行稳致远。经济实力稳中有进。全市生产总值相继突破5000亿元和6000亿元,预计达到6770亿元,比2011年增长46.6%,年均增长8%。来源于东莞的财政总收入、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分别达1569亿元、545亿元和11500亿元,是五年前的1.87倍、1.74倍和1.77倍。三次产业比例从0.4:50.7:48.9调整为0.3:46.5:53.2。东莞经济总量名列全国大中城市第21位。在中国社科院与联合国人居署联合发布的报告中,东莞城市竞争力排全球第154位、全国第10位(含港澳台)、广东第3位。园区实力持续提升。松山湖纳入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在全国国家高新区综合排名由第53位升至第29位。东莞港吞吐量从58万标箱增长到350万标箱,成为全国第十一大沿海港口、珠三角第二大内贸港口。松山湖与生态园、沙田镇与东莞港、长安镇与滨海湾开发区统筹整合,水乡经济区、大学创新城、银瓶创新区等“三大增长极”初具雏形。镇村实力继续壮大。镇街平均生产总值突破200亿元。300亿元以上镇街由1个增至7个,3个镇街进入400亿元俱乐部。村组两级总资产和经营纯收入分别达到1508亿元和124亿元,比2011年增长22.2%和57%;资产负债率17.4%,五年下降5.3个百分点。企业实力稳步增强。“三重”建设扎实推进,五年来累计引进重大产业项目268宗、完成投资1015亿元。全市市场主体增至84万户。主营收入1000亿元企业实现零的突破,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企业分别增至3家、11家和31家,超10亿元企业数位居全省地级市首位,拥有境内外上市企业33家。新三板挂牌企业168家,总量居全省地级市首位、全国地级市第三。“星月同辉”的格局逐步形成。城市影响力不断提升。东莞先后实现全国文明城市“三连冠”、全国双拥模范城“八连冠”,蝉联全国创新社会治理优秀城市、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秀市,荣获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国家森林城市、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等称号。
这五年,是东莞打造创新型经济、转型升级步伐加快、发展质量效益提高的五年。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技金融产业融合步伐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取得扎实成效。创新能力有效提升。全市R&D比重预计达2.4%,增速连续五年排全省第一位。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从413家增加到1500家,省级创新科研团队从9个增加到26个,总数均居全省地级市首位。新增新型研发机构17个、科技孵化器42个、博士后科研工作平台44个,总数分别达到32个、48个和68个。制造业转型升级加快。率先对接国家战略实施“东莞制造2025”战略,智能制造等“六大工程”全面推进,“机器换人”深入实施。先进制造业、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分别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48.5%和38%,比2011年提高6.6和9.3个百分点。服装、家具、五金模具等传统产业加速向“微笑”曲线两端延伸。新增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2个。省级专业镇达34个。省级以上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名牌名标达到247个和558个,分别增长165.6%和62.7%。“四新”经济蓬勃发展。智能手机产业成为经济新增长点,2016年出货量达到2.55亿台,约占全球20%。机器人及智能装备、电子商务、现代物流、文化创意等产业加快发展,为产业升级注入了新动力。内外源经济协调发展。预计全市进出口总额、出口总额分别达11000亿元和6500亿元,稳居全国大中城市第5位和第4位。“一带一路”战略扎实推进。加工贸易自主性、根植性增强。外资企业新设立研发机构1265个,总数达到1712个。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内销比重超过外销,民营工业占比提高17.8个百分点,民营经济税收与增加值贡献率逐年提高。
这五年,是东莞推进重要领域改革、体制机制活力增强、各项改革全面深化的五年。稳步推进国家和省50多项改革试点任务,全面推进330多项莞版改革措施,努力向改革要动力要红利,打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行政审批改革深化提速。项目审批流程再造和直接落地改革成效凸显。水陆口岸“三互”大通关改革减少企业一半以上手续和时间。“放管服”改革积极推进。五年精简行政审批项目512项,向镇街(园区)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546项,复制推广自贸区改革政策63项。市场活力有效激发。商事制度改革全面铺开,东莞商改模式成为全国样本,企业注册时间平均缩短60%以上,市场主体比2012年改革前增加29.9万户,增长55.2%。五年取消、下调或免征停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260多项。通过各种途径累计为企业减负近280亿元。东莞营商环境“加一”、综合成本“减一”的努力得到广泛认可。与此同时,土地生态利用制度、农村综合改革、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社区网格化管理和微治理等一大批特色改革扎实推进,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更多改革红利。
这五年,是东莞践行以人为本理念、城乡面貌不断改善、社会民生事业长足进步的五年。加快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步伐,加强公共安全管理,推进幸福东莞建设,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宜居的城市环境、更安定的社会环境、更优质的公共服务。城市功能日趋完善。东莞新火车站、地铁2号线、莞惠城际轨道常平至惠州段、沿江高速、博深高速等一批交通基础设施建成,市篮球中心、市民艺术中心等一批公共服务设施投入使用。生态环境持续优化。完成江库联网一期工程。茅洲河等跨界河和内河涌污染治理全面加强。空气质量明显改善。水乡地区“两高一低”企业加快退出。19.6万辆黄标车和老旧车顺利淘汰。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2800辆。超额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任务,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幅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量位居全省第一。新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17个,建成绿道956公里、休闲绿地1287处。社会治理水平提升。社会建设全面加强,创建全省创新社会管理引领区成效明显。“黄赌毒”现象得到铁腕整治,规模化、组织化“涉黄”犯罪强力清除,“两抢一盗”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步下降,全市破案数上升34.2%,命案数压减32.7%。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得到切实加强,劳资纠纷、群众信访等得到妥善处置,市民法治意识显著增强,社会文明程度持续提高。社会民生事业全面发展。坚持每年办好十件实事。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41782元,比2011年增加65.4%。文化名城战略扎实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日益完善,一大批艺术精品获国家级大奖,“音乐剧之都”的品牌更加响亮。连续五年提高基本养老金,城乡救助及福利水平逐步提高,在全国率先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险体系。成功创建广东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市。体育、医疗、就业、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武装和民兵预备役等工作全面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扎实推进,市内外对口帮扶任务进展顺利,群众在发展中得到更多实惠。
这五年,是东莞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依法行政全面推进、工作作风持续改进的五年。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民主法治和廉政建设,打造为民务实清廉政府。机关作风进一步优化。在政府系统相继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两学一做”等专题教育,撤并72.7%的考核检查评比表彰活动,压减47%的节庆、论坛、展会活动,“四风”问题、“不严不实”问题得到积极整改。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物价、商贸、卫生、计生等职能调整理顺。编制市镇两级政府权责清单,开展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梳理分类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1812项。市网上办事大厅初步建成,各镇街及园区办事站建设实现全覆盖,建成593个社区综合服务管理中心。12345政府服务热线开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不断完善。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深入推进。东莞正式获得地方立法权,城管、环保、交通、文化等领域地方立法工作有序铺开。“六五”普法顺利完成。在全省率先实现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全覆盖。主动接受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在中国政法大学近年发布的法治政府评估报告中,东莞总分均位居全国地级市前列。
刚刚过去的2016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全市政府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市委的决策部署,较好地完成了年度目标,205项具体任务高效落实,十件实事圆满完成,实现了“十三五”的良好开局。刚刚过去的2016年,也是东莞承前启后、深化改革发展的一年,全市政府系统按照市委的统一部署,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统领,以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为契机,开展八大专题调研,摸清了现状,找准了短板,理清了思路,不少调研成果正逐步转化为指导政府工作开展的系统方案。李克强总理莅莞考察时,对东莞在动能转换过程中保持较快发展速度、经济结构和动能不断优化表示了肯定,指出这一走势很好地说明新旧动能正在加速转换,希望东莞保持发展势头,让新动能逐步挑起大梁,旧动能不断焕发生机。一年来,我们突出抓了以下工作:
——着力保障经济稳中向好,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预计全市生产总值增长8.1%左右,快于全国、全省增速。进出口总额增长10%左右,增速在全国五大进出口城市中位居第一,其中出口增长2%左右。东莞成为全国第2个国税突破1000亿元的地级市。落实“三去一降一补”。全年为企业减负超200亿元。产业供给结构进一步优化,先进制造业、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分别增长15.1%和17.8%。新增主营收入超10亿元企业17家,总数达243家。新增500亿元企业2家。华为终端率先突破千亿元。全力抓好重大项目建设。全年完成投资439.4亿元,超过计划18.7个百分点,同比增长10.5%,完成情况近年最好。总投资99亿元的19个重大产业项目建成投产。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智能手机主营收入近3000亿元,增长40%以上。华为、OPPO、VIVO手机出货量均进入全球前六、稳居全国前三。在智能终端产业的带动下,电子信息制造业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长20%左右。全市新登记新兴产业市场主体6207户,增长113%。
——着力强化创新驱动,加快集聚创新要素。抓好高企培育“育苗造林”计划和孵化体系建设。全市新增高企761家、高企后备企业819家,总量均居全省地级市第一。用好相关政策,为高企减免税款32.3亿元,增长54.5%。新增新型研发机构6个、科技孵化器12个、国家级众创空间9个。促进科技金融产业紧密融合,新增上市企业2家、新三板挂牌企业105家。实施“机器换人”带动智能制造。全市申报“机器换人”项目577个,总投资72亿元,其中莞产设备占16%。项目数和总投资额均居全省第一,带动全市工业技改投资增长35%。加快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松山湖生产总值、税收分别增长16%和24.3%,综合实力在全省国家高新区中排名第三。全国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经验交流会、全省推进珠三角创新驱动发展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现场会、专业镇协同创新工作现场会在莞召开,东莞相关经验得到肯定和推广。
——着力优化对企服务,促进外资和民营经济协调发展。高规格召开非公经济工作会议,制定实施提升外经贸水平45条和民营“亲企清政”36条。扎实推进外贸稳增长调结构。推动加工贸易企业提质增效,加快广东(石龙)铁路国际物流基地和中俄贸易产业园建设,成功举办海丝博览会、加博会、智博会、台博会等展会。对“一带一路”国家出口超过1350亿元。跨境电商贸易增长迅速,国际邮包出口量突破7000万件,跃居全国第四。国际邮件互换局兼交换站落户东莞。实施“亲企清政”工程。建成“千干扶千企”网络平台,开展“问暖企业总部”系列活动。民营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8.3%,占全市比重达38.6%。民间投资增长13%,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70%。新登记非公经济市场主体17.1万户,增长41%。毫不松懈加强招商引资。主动加强与周边城市产业合作。组团赴欧美、日韩及全国各地招商。全市合同外资47.3亿美元、实际外资39.3亿美元,扣除不可比因素分别增长8.8%和3.1%。协议内资1174亿元。实际内资662亿元,增长20%。
——着力促进区域协作,积极推动优势互补、密切合作。主动对接广东自贸区,深莞惠3+2经济圈合作日益紧密,莞深产业合作不断强化。实施新一轮市内帮扶工作,落实帮扶专项资金1.8亿元,支持次发达村加快发展。对口帮扶韶关工作在全省考核中排名第三。推进韶关、揭阳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完成到村帮扶项目1026个,到户项目36218个。启动对口帮扶云南昭通工作。援疆工作进展顺利,兵团草湖广东纺织产业园首期30万锭项目建成投产。援藏援川工作成效明显。
——着力优化城市环境,加速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加快轨道交通等建设。地铁2号线开通运营,累计客流量2160多万人次。莞惠城际轨道常平至惠州段通车。启动地铁1号线工程前期工作。与深圳、广州加快研究地铁对接规划。从莞高速主线、粤晖大桥等项目建成。虎门二桥、深圳外环高速东莞段、莞番高速扎实推进。打通了南丫大桥等5条断头路。实施信息基础建设大会战和电网大会战,WIFI接入点建设规模全省第一,建成110千伏及以上电网工程项目15个。深入推进污水和固废治理。全面打响新一轮水污染治理攻坚战。加强茅洲河、石马河污染整治。建成260公里截污管网,完成4家污水处理厂扩建,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7万吨/日。试点推进麻涌、清溪的分散式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综合整治桥头大东洲等3个生活垃圾填埋场。完成厚街环保热电厂二期扩建工程,一批环保热电厂扩建工程扎实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连续两年全省考核第一。抓好节能减排和大气污染治理。全面完成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建设任务,推动水乡地区101家污染企业整治和退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持续下降。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5%以上。空气优良天数达到318天,同比增加11天。
——着力开展文明创建,全面实施“四大提升工程”和“十大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城市文明“补短板促提升”工作,集中整治户外广告、城市“牛皮癣”、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大力实施核心价值观融入提升、市民素质提升等行动,广泛开展“东莞好人”评选活动,着力打造“友善之城”,市、镇、村一体化文明创建取得阶段性成效。全市增设核心价值观等公益广告17.3万块,公益广告比例达到30%以上。实施文明创建工程项目311个、总投资额超过9.5亿元。镇容村貌更加整洁有序,清理卫生死角超过52万处、关停处理“牛皮癣”号码近1.3万个,签约“门前三包”责任书150多万份。城市精细化管理进一步加强,处理占道经营超过33万宗、违章建筑超过1万处。城市品位和城市形象有效提升。
——着力维护安定和谐,以“智网工程”等为抓手提升社会服务管理水平。全面启动“智网工程”。划分基础网格3201个,配置管理员9177人,首批推动公安等七个部门77个事项入格,在所有镇街(园区)全面铺开。全市实有人口公共基础信息平台上线试运行。努力提升群众安全感。深入开展“飓风2016”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突出违法犯罪,强化命案防范打击,开展“以案说防”活动,提升“全民创安”参与度。狠抓安全生产、消防和信访工作。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火灾隐患重点地区“百村挂牌”督办、“三小”场所和出租屋消防安全、建筑施工安全等领域的专项整治,整改各类风险隐患20多万处。加强信访源头防控和积案化解,妥善处置劳资纠纷、非法集资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社会大局保持和谐稳定。
——着力加强民生保障,全面发展文教体卫等社会事业。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推进国家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国家数字文化馆试点建设。开展“寻找最美家庭”活动。加强文艺精品创作。推出首部本土题材音乐剧《虎门销烟》,完成大型电视剧《袁崇焕》现场拍摄。提升教育公共服务水平。注重民办教育发展,新设6.5亿元民办教育专项资金,新创建义务教育阶段优质民办学校39所。重视解决随迁子女教育问题,铺开向民办学校购买学位政策,为随迁子女提供学位3.5万个,增长23.8%。在22所学校实施托管改革,推进莞式“慕课”教学试点。高考各项指标位居全省前列。东莞被认定为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市。扎实推动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推进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推行分级诊疗制度,方便群众就医。对8家市属公立医院给予2.05亿元补助,减轻医院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增加到30万元。有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建立危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网络。市社会福利中心改扩建项目投入使用。发放就业创业补贴3.68亿元。成功举办国际马拉松赛和亚欧男子乒乓球全明星对抗赛。出台住房限购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认真做好台风“妮妲”、“海马”防御工作。国防动员、统计审计、外事侨务、工青妇幼、民族宗教、档案方志、残疾人、红十字会、打私等工作有效推进。在2016中国地级市民生发展100强城市中,东莞名列第3位。
各位代表,过去五年,我们攻坚克难,锐意进取,迈出了转型升级的新步伐,谱写了改革发展的新篇章。这离不开上级和市委的正确领导,离不开历届党委政府打下的坚实基础,是全市人民共同奋斗的结果。在此,我代表东莞市人民政府,向全市干部群众,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向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社会各界人士,向各驻莞单位、驻莞部队和武警官兵,向所有参与和支持东莞建设发展的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国际友人,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与此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全市发展仍然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需要引起我们高度重视:一是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外部市场环境复杂严峻,高端制造回流和低端市场分流同时并存,引进的重大项目建成释放产能尚需时日,新的经济增长点仍较单一,稳增长的基础有待加强。二是新旧动能转换还处于胶着状态。传统的路径依赖尚未根本转变,集约发展水平有待提高,扩大优质供给和有效需求难度较大,一些企业和行业仍缺乏核心竞争力,转型升级任重道远。三是利益固化的藩篱制约了深层次改革的推进。随着改革步入深水区,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长期积累问题亟待攻坚破解。进一步解放思想的观念束缚、局部碎片化的土地利用状况、固化胶着的利益格局等,制约了全市改革向纵深推进,统筹发展、征地拆迁、城市更新、“两违”整治等工作仍需加大力度突破。四是环境污染治理任务艰巨。大气、土壤等污染治理以及垃圾处理问题亟待解决,特别是水环境整治历史欠账较多,深度治理刻不容缓。五是城市品质和内涵有待进一步提升。与优质企业和高端人才的需求相比,基础设施和城市配套还需完善,精细化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化解社会矛盾和消除安全隐患的能力有待提升,文化、教育、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仍待优化。六是作风建设和履职水平仍需改进。一些干部存在“顺其自然”的工作心态,攻坚克难的锐气和韧劲不够,甚至消极对待、无所作为,影响工作推进。对此,我们必须高度警醒,尽最大努力予以解决。
今后五年的奋斗目标和主要任务
今后五年,是东莞加快经济转型、实现动能转换的决胜时期,也是我市加速城市升级、促进和谐善治的关键时期。市第十四次党代会明确了“在更高起点上实现更高水平发展”的价值追求,提出了全市发展的主要目标:一是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迈上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二是跨越生产总值万亿元;三是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四是动能转换与经济转型取得根本性突破;五是社会和谐善治水平得到根本性提升。发展蓝图已经绘就,全市政府系统必须紧紧围绕市委决策部署,紧密结合东莞实际,以清晰的思路、有力的措施抓好工作落实,促进全市经济结构更优、发展动力更足、体制机制更活、城市环境更美、人民生活更好,奋力谱写东莞改革发展的新篇章。
今后五年,要在更高起点上实现更高水平发展,必须练好内功,率先突围,促进城市综合实力再上新台阶。从当前态势综合判断,今后几年总需求低迷和产能过剩并存的格局难以根本改变。国家正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动摆脱“粗放发展”,努力实现“内涵增长”。实践证明,这是适应新常态、应对下行压力的最佳途径。无论对一个企业、还是一座城市,今后几年都是练好内功、加快转型、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时期。我们必须保持定力,坚定转型,毫不动摇地强化创新驱动发展,加快转型升级步伐,切实优化产业供给结构,不断增强东莞先进制造业的核心竞争力;必须造好环境、打好基础,以提升城市品质和内涵为核心,沉下心来,更高水平地推进新一轮规划建设,加强精细化管理,增强综合承载力,把东莞打造成创新创业热土和宜居生态城市。力争未来五年,随着转型成效的逐步显现和新动能的逐步释放,全市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速达到8.3%以上,到2021年超过万亿元,东莞的综合实力与城市地位进一步提升,继续处在全国地级市前列。
今后五年,要在更高起点上实现更高水平发展,必须以最积极主动的态度集聚高端资源,强化创新驱动,实现新旧动能的转换和转型升级的突破。随着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珠三角城市群正处于区域分工格局调整的关键时期。周边中心城市作为产业高地和创新中心,辐射带动能力日益增强。东莞依托优越的区位优势和坚实的产业集群优势,正日益成为高端产业加速和产能扩张的首选之地,迎来了新一轮产业大发展的重大历史机遇。我们必须正视港珠澳大桥、深中通道开通后发展格局的变化,以强烈的使命感和紧迫感,抓住这3—5年的窗口期,努力在新一轮产业发展中占据先机、赢得主动。在产业增量上,以最积极主动的态度,腾挪发展空间,狠抓招商引资,集聚高端资源,引进一批支撑城市未来发展的重大优质项目和先进产业集群。同时,推动已列入“十三五”规划、总投资5779亿元的317项重大项目落地,最快速度释放产能。在产业存量上,出台实施倍增计划,市镇两级集中力量扶持一批存量优势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形成市镇联动、以点带面的良好态势,促进全市产业总量扩张和集约发展。在产业动力上,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培育高企2500家以上,新型研发机构50家以上,科技孵化器加速器100家以上,让东莞制造插上科技与金融两大翅膀。深入实施“东莞制造2025”战略,加快“机器换人”和智能化改造,不断提高东莞制造的自动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深入推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促进传统产业加快转型、加工贸易创新发展、民营经济提质增效,推动一般贸易占比提高到40%以上,规上工业企业内销比例55%以上。力争用五年左右时间,先进制造业、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占比分别达到52%和50%,初步建成国内领先的创新型城市,在全省建设国家科技产业创新中心中走在前列,动能转换与经济转型取得根本性突破,实现东莞制造向东莞智造、东莞速度向东莞质量的跨越。市场主体超过100万户,其中既有3—5家超千亿的大型企业、500多家上市企业和新三板挂牌企业,也有大量创新型、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智能手机、机器人及智能装备等超千亿元的新产业、新动能挑起大梁;新一代电子信息、半导体、新能源、高端装备、生物医药等产业形成气候;服装、家具、鞋业等传统制造业占据高端、不断焕发生机。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双轮驱动”、外资和民营“比翼齐飞”、出口和内销“两分天下”的格局全面形成,东莞作为国际制造名城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和提升。
今后五年,要在更高起点上实现更高水平发展,必须大力实施城市品质提升计划,全面提高城市承载力与核心竞争力。东莞是一个组团式的现代化城市,在后工业化时代,这种特殊格局很好地顺应了高端产业和人才向往魅力小城和美丽乡村的追求,是我们参与区域竞争的重要优势和基础。但东莞也是一个地处穗港深经济走廊的典型通道城市,只有把城市品质和承载力提升上来,才能发挥自身优势,产生先进制造业“洼地效应”,与周边中心城市形成分工明确、联动发展的良好格局。否则,高端产业和人才过境而不留,优质要素反倒因周边中心城市“虹吸效应”而流失。我们必须强化“有什么样的城市、就有什么样的产业、就有什么样的人才”的理念,坚定“产城人”融合的方向,力争通过三五年时间的努力,实现城市品质内涵的跨越,全面提升城市承载力和竞争力。首先是推动城市总体格局大优化。完善一中心多组团的城市结构。通过功能轴线打造、重点单元建设提升和城市更新改造,适度强化城市中心和组团中心的集聚度,提升城市集约发展水平。因地制宜推动各组团片区打造一批以“产城人”融合为特征的魅力小城。推动一大批村(社区)打造成为设施完善、整洁有序、和谐宜居的美丽幸福村居。其次是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大提升。抓紧推进地铁1号、2号等线路新建续建工程规划建设,配合推进穗莞深、佛莞惠等城际轨道以及赣深、深茂等铁路的规划建设,全面对接深圳、广州等城市的轨道交通,力争尽快形成网络。加快虎门二桥、深圳外环高速东莞段、莞番高速等建设,进一步完善“五纵四横六连”的高速路网。加快环莞快速路、桑茶快线等建设,形成“8”字形环城路网+多条放射状的市域快速路格局。加快打通与深圳、广州等城市及市内各镇街(园区)之间的断头路,大力推动东莞港建设,进一步强化内畅外联的交通网络。全面完善水、电、气、通信等基础设施网络。基本完成珠三角水资源配置工程东莞项目建设,科学推进江库联网工程,初步形成双水源保障新格局。第三是打好环境污染治理攻坚战。突出以水环境治理为核心,“十三五”完成不少于200条内河涌以及6公里海岸线的污染整治和生态修复,累计建成4500公里左右的截污管网,新建扩建15家集中污水处理厂及上百家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基本形成厂网一体化运营管理的截污治水格局。主要河流基本消除劣五类水体,力争四个国考断面水质达到考核要求。空气优良天数比例达92%以上,土壤污染得到有效控制。新增生活垃圾实现无害化全焚烧零填埋处理,存量垃圾逐步消化处理,垃圾分类处理稳步推进。第四是再造宜居生态环境新品质。从满足市民高品质生活的需求出发,充分发挥生态本底好的优势,着力加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体育公园、农业公园、滨海公园及现代渔港等建设,大力发展都市农业,切实完善城市配套,进一步彰显宜居生态之城的特色。力争经过三五年努力,体现东莞都市形象的大市区、体现魅力特色的各组团、体现基层活力的村容村貌都得到质的提升,“环莞一小时生活圈”基本实现,深莞惠3+2经济圈合作更加密切,东莞与穗港深一体化、同城化的态势更加明显。全市天更蓝、水更清,国际化、法治化、市场化的营商环境更加优越,对优质企业和高端人才的吸引力不断增强,东莞成为珠三角乃至全省全国最适宜创新创业的城市之一。
今后五年,要在更高起点上实现更高水平发展,必须坚持民生优先导向,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把执政为民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建设更加平安和谐、更加幸福美好的东莞。社会服务管理方面,突出以“智网工程”为主抓手,促进社会服务管理模式实现根本性变革,将网格化管理延伸到市域各个片区、拓展到社会治理各个层面,做到精准服务、精准管理、精准执法。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进友善之城和平安文化建设,进一步提升群众安全感。强化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全面排查整改各类安全隐患,妥善解决好群众的利益诉求,营造安定和谐的良好环境。公共服务配置方面,按照适度超前、循序渐进、实事求是的理念,提升优化公共服务的供给结构和质量,并根据组团格局优化资源配置,加大对次发达镇的扶持力度。建立健全非户籍常住人口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机制,稳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民生事业发展方面,坚持每年办好十件实事,带动民生事业全面发展。着力打造东莞“慧教育”,提升各类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水平,加快高等教育发展,推动职业教育创新发展,打造教育现代化强市。深入推进“健康东莞”建设,积极构建与居民健康需求相匹配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全民参保机制,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保体系。构建轨道交通、常规公交、慢行交通一体化的公共交通体系,让市民出行更加便捷。提升城市文明方面,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东莞城市精神,推进文化名城建设,全面提升市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把发展群众文化、群众体育作为基本方向,建设城市“十分钟健身圈”、镇村“十里文化圈”,承办好男篮世界杯、亚洲马拉松锦标赛,进一步打响篮球、莞香、音乐剧等品牌。深入改进作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和廉政建设,营造风清气正、政通人和的良好环境。力争用五年时间,全市社会服务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得到更好体现,在东莞工作生活的广大市民群众感到更加安全、舒适、开心和幸福。
2017年工作安排
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做好各项工作意义重大。今年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自觉践行“五大发展理念”,按照省委十一届七次、八次全会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市第十四次党代会和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的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统领,以加速新旧动能转换为方向,以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为契机,以“十大行动计划”为抓手,深化创新驱动,加快转型升级,强化执行落实,突出抓好实施倍增计划、加强招商引资、提升城市品质、优化民生保障等重点工作,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努力推动东莞在更高起点上实现更高水平发展。
今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为:生产总值增长8—8.5%,人均生产总值增长8%左右,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9.5%,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增长10%左右,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0%,进出口总额增长3%。先进制造业、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占比分别达到50%和40%,R&D比重提高至2.5%。全面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围绕上述目标和要求,突出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快创新驱动和转型升级步伐,打造智能制造新高地
以倍增计划带动集约化水平提升。按照“选好选优、培优培强”的原则,选取200家存量优势企业进行重点培育。支持企业通过科技创新、发展总部经济、推进兼并重组、加强产业链整合、强化资本运作等提升综合竞争力,力争用3—5年时间,推动试点企业实现规模和效益的倍增。同时,示范带动各镇街(园区)实施镇级倍增计划,引导全市存量优势企业全面提升产业集约、资源集约、空间集约水平。
实施精准服务企业行动。按“一企一策”方针,对龙头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方案,系统解决企业用地、人才保障房、员工子女入学、配套工厂落地及扩张等问题。深化“千干扶千企”服务,探索建立“企业十件实事”工作机制,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引才等共性问题。积极探索解决市属转制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着力加强高企培育和创新平台建设。落实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总体实施方案。深入实施高企“育苗造林”行动计划,力争年内高企达2000家,高企后备企业1000家。鼓励高企组建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引导规上企业设立研发机构。以发展科技产业为重点,加大产业加速器环节的培育扶持力度,推动科研成果加速成为产能。加强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估考核,加快大学创新城和高水平理工科大学建设。推进散裂中子源建设,力争9月出第一束试验束。启动建设先进高端材料研发实验基地。加快筹建名校研究生院,启动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打造国家知识产权强市。
推进“机器换人”和智能化改造。实施智能制造示范工程,完成100条示范线建设。完善“机器换人”资金管理,用好省市融资租赁资金,撬动技改融资20亿元以上。集聚一批智能化改造系统集成商和服务商。引进培育一批龙头企业,推动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产值增长20%以上。办好智博会与科技合作周。积极创建“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
培育壮大智能终端等高端产业和新兴产业。构建完整的智能终端产业生态系统,力争成为全球智能终端产业最重要的研发设计、生产配套、品牌聚集基地之一。扶持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生物医药、激光等产业加快发展。为1000家企业提供两化融合服务。大力推进“互联网+创新创业”。建设科技“四众”平台。支持企业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创新商业模式,开展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大力发展研发设计、会展物流、文化创意和新型旅游等现代服务业。
促进科技金融产业深度融合。发挥产业投资母基金作用,形成“1+N”产业投资基金体系。推动企业上市和挂牌新三板融资,推动东莞上市板块扩容。支持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等筹集资金。支持金融机构拓宽业务领域,积极申报各类金融牌照。探索创建贸易金融创新示范基地,在松山湖等条件成熟的园区和镇街大力引进和发展基金业,促进股权投资基金、融资租赁、消费金融等新型经济金融组织集聚发展。力争私募投资基金突破250家。
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强化“优秀企业家是经济发展脊梁”的理念,弘扬“厚德务实、敢为人先”的莞商精神,在全社会营造支持企业发展和推崇企业家精神的良好氛围。支持各大商协会及世界莞商联合会发展,推动企业家抱团发展。办好莞商学院,实施万名民营企业家培训计划。加强“创二代”的培养。鼓励有条件的民企引入现代管理模式。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弘扬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实施技能人才培养行动计划,提升东莞制造品质。
二、加强重大产业项目建设招商,增强经济发展后劲
抓好年度225个重大项目建设。坚持市政府主要领导每月督导协调制度。完善重大项目全链条服务管理机制。推动项目审批提速,着力破解征地拆迁、管线迁改等难题。力争年内完成重大项目投资430亿元,其中重大产业项目290亿元。推动23个重大产业项目建成投产,新开工43个、总投资337亿元的重大项目。
主动到位加强产业精准招商。加强全市产业布局的统筹规划和引导,完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统筹流转和利益分享机制。实行引资、引智、引技有机结合,实施面向广深港澳台和欧美先进地区(国家)招商合作计划,瞄准100家左右高端制造项目开展精准招商。打造专业化招商团队,推动国际经贸合作网点建设,与投资促进机构、商协会建立常态化合作机制。对重点增资项目实行市镇领导挂钩督导,支持企业通过“工改工”扩建扩产。推动外地企业将在莞分支机构转为法人企业,鼓励企业在莞设立总部。力争引进超亿元内资项目100宗、超千万美元外资项目90宗。
强化产业用地统筹保障。做好基本农田与耕地调整工作,解决一批涉农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分期用好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重大平台、重大项目、倍增计划、TOD开发的用地需求。加大对供而未用土地的处置力度,收回一批过期不动的项目用地指标。加强对镇街用地进度和产出效益的评估考核。处置闲置用地3000亩。探索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改进征地和拆迁补偿制度。完善镇村土地统筹利益分享机制。研究创新建筑工程招投标方式。开展被征地农民补偿款、征地留用地安置、农村土地“三乱”问题专项治理。加强土地收储整合,力争整合1000亩以上连片地块2—3块。
三、积极探索对外经贸合作新模式、新业态、新体制,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
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工作。制定年度行动计划。在探索对接国际经济管理新模式等六大方面,推进20项重点任务,力争年底前取得阶段性突破。在经济管理服务改革等五大方面,推进32项具体改革措施,力争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改革经验。积极向上争取第一批19项支持政策。
大力推动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制定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评价体系。建立鼓励加工贸易企业技术创新、品牌推广、营销培育、质量提升的四大机制。扶持港台企业转型升级。办好加博会和台博会。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在莞设立地区总部或与民营企业融合发展。推广以企业为单元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搭建“东莞制造”品牌推广服务平台,推动优势企业联合“走出去”。
深度对接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加快建设广东(石龙)铁路国际物流基地,常态化开通中亚、中欧国际班列。推动华南火车邮件物流枢纽建设。推进中俄贸易产业园先行启动区建设。实施“一港一铁”、“多式联运”工程,推动东莞港与日韩和东南亚国家沿线港口建立直航航线。探索创建滨海湾“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示范区。办好海丝博览会。推进广东海丝跨境商品展示交易中心、南非商品中国(东莞)展示交易中心、巴西中国经济贸易促进会总部基地、广东(东莞)珠宝玉石交易中心等建设。
大力发展跨境电商和保税物流。实施电子商务企业50强清单行动计划,抓好物流标准化等四大服务平台建设。加快建设电子商务统计系统。积极推动跨境电商通关模式改革。加快东莞跨境电商中心园区、京东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珠三角汽车博览中心等项目建设。建成东莞国际邮件互换局兼交换站。对接香港“超级中国干线”业务,为企业提供空陆多式联运服务。推进全国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试点。力争综合保税区早日获批。
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加强区域协作与对口帮扶。主动对接广东自贸区,推广出口退税无纸化等37项改革经验。推进深莞惠3+2经济圈建设,加强与深圳、广州在交通对接、产业互动、协同创新、环境治理等层面的全方位合作。打造莞港澳台创新创业基地。积极争取将水乡经济区、滨海湾开发区和东莞港纳入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区域重大平台。扎实推进对韶关、揭阳帮扶工作。落实援藏援疆任务,抓好巴宜区富民兴藏工作,推进兵团草湖工业园示范项目。深入开展与昭通市的扶贫协作。加强与四川雅江县、九龙县和重庆巫山县的对口联系。
四、构建园镇统筹发展新格局,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推动松山湖、水乡管委会与周边镇联动协同发展。用好松山湖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加速集聚创新要素,增强松山湖辐射带动能力。进一步明确水乡管委会职能定位,支持设立控股平台和开发基金,加快水乡新城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松山湖、水乡管委会与周边镇的统筹发展力度,实施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服务前移,高标准开发建设片区重点区域,探索建立园镇统筹发展的决策、规划、招商、投融资、项目布局等机制。启动一批一体化的交通、环境工程建设。
创新园区开发模式,“一园一策”加快园区发展。明确市与园区及相关统筹发展镇街的事权划分,加大市级权限下放园区力度。着力解决制约园区发展的行政管理、土地开发、投融资、交通连通等共性问题。理顺银瓶创新区政企合作关系,抓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加快粤海产业园和银山科技园建设与招商。推动东莞港发展,加快疏港交通快速通道建设,打造立沙岛、主港区、新沙南三大临港产业板块。加快滨海湾开发区建设,科学谋划发展定位,完成5000亩以上滩涂填土,加快围填海和基础设施建设,探索推进土地1.5级开发。启动原东部工业园企石辖区开发,解决土地遗留问题,建立利益平衡和投融资机制。
扶持镇村经济发展。推动专业镇从“一镇一品”向“一镇一品一特色服务”提升,促进五金模具、纺织服装等产业集群向价值链高端延伸。推进特色小镇建设。设立10亿元的扶持次发达镇产业发展资金池。用好三年6.4亿元市内帮扶资金,力争年内70%的次发达村经营性纯收入达到300万元。探索搭建集体经济与实业投资、金融信托等机构的合作平台,推动集体经济从单一的物业租赁向物业型、服务型和投资型多元化发展转变,探索建立“效益决定分配、盈利共享、风险共担、可增可减”的股东分红机制。
五、全面启动新一轮基础设施及城市配套规划建设,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和内涵
以强化中心城区功能为先导,统筹推进市域顶层设计。抓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国家住建部城市总体规划改革试点等契机,推进“多规融合”,力争中心城区土规、城规重合率达90%以上。探索组团规划编制和控规编制改革,开展城市密度分区和容积率专题研究,加强对中心城区、松山湖核心片区等开发强度的控制和引导。推进南城国际商务区等重点单元规划建设,探索对同沙生态公园周边片区、东江大桥至环城西路的滨水片区实施综合规划开发,研究推动东莞水道、厚街水道、汾溪河的综合改造。研究松山湖大道、环城路、东部快速路、新城大道、生态园大道等道路连接体系的综合改造提升。启动市中心主干道交通改造工程,新建和打通支线道路,研究缓解市区交通拥堵的系统改造和治理方案。
加快轨道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推进赣深客专东莞段建设。加快穗莞深、佛莞惠等城际轨道和地铁1号线建设。加快1号线南延线(对接深圳6号线支线)、西延线(对接广州5号线),2号线三期及南延线(对接深圳20号线),以及深圳13号线北延至松山湖的前期工作。优化协调莞番高速线位,加快虎门二桥、莞番高速、深圳外环高速东莞段、常虎高速虎门港支线二期、桑茶快线及延长线、中洪支线等建设改造。建成松山湖大道大朗段。推进环莞快速路建设,力争年内二期建成通车,加快推进三期建设。研究推动市区至松山湖第二通道的规划建设。加快疏港大道延长线建设,启动望沙路升级改造、水乡地区横向通道工程建设。推进东莞站配套工程、新沙港区二期工程等建设。试点推进海绵城市和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启动电网升级行动。
实施打通断头路行动计划。建成梨川大桥、东宝河新安大桥。加强穗深莞惠交通对接,加快东平东江大桥、龙江东江大桥、金龙路、恒心路、黄江生态路等建设。加快市内道路连通,抓好石龙南岸二桥改建、道滘大桥重建等工程。系统研究市际、市内、镇村等一批断头路的贯通方案,逐步启动实施。
加快城市更新连片改造和TOD开发建设。完善统筹协调城市更新工作的体制机制。出台连片改造专项政策。建立城市更新成效与新增用地指标分配挂钩制度。加快东城黄旗南、万江龙湾滨江等5个共约1.4万亩的片区改造。新启动南城东华、长安科技商务区等8个共约3万亩的片区改造。支持东城“33小镇”、鳒鱼洲、常平科技加速园、黄江裕元灵狮小镇等旧工业区活化更新。探索推进挂影洲围的统筹开发。每个次发达镇至少实施1个城市更新项目,其他镇街实施2—3个。启动虎门站、东莞西站、东莞火车站、东莞东站、松山湖北站、黄江北站等TOD开发试点,示范带动全市TOD开发。
推进魅力小城和美丽幸福村居建设。出台实施魅力小城建设三年行动计划,选择若干片区重点单元作为示范试点,切实加强产业指引、空间规划和资金支持,推进一批规划建设有品质、产业发展有特色的魅力小城建设。启动美丽乡村特色连片示范建设。力争完成100个村(社区)美丽幸福村居建设。推动麻涌、樟木头、清溪等镇创建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
按照“建管结合、重在管理”的思路,大力整治交通拥堵问题。完善多部门联动的交通工作机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完善提升枢纽站、换乘站的规划建设。做好轨道交通站点与公交的衔接。优化公交线路、班次和服务水平。试行政府购买公交服务运营模式。出台网约车管理细则。研究通过增设掉头立交等微治理手段,对交通拥堵路段实施系统改造。建设智能交通管理系统,提高交通管理信息化水平。
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建立城乡环境“六整治”长效机制。出台户外广告设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法规规章,建全城市管理考核评价机制。严格控制新增“两违”。对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摸清底数、建立台账,探索实施分类处理,修订产权补办手续办法,逐步消化存量违法建筑。
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编制中长期政府投融资规划。完善政府债务管理。推广应用PPP模式,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创新交通、环保、园区开发、民生项目的投融资模式。优化整合市属金融企业股权。进一步增强市属国有企业的融资能力。梳理盘活各类国有和集体闲置资产。深化市属国资国企改革,推进国有资产重组,增强在公益性、战略性领域的支撑保障作用。
六、加强污染治理和生态绿化,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全面打响水环境污染治理攻坚战。年内新建不少于500公里、两年新建1800公里截污次支管网,年内新建扩建10家集中污水处理厂。启动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落实四大重点流域河长制。加快茅洲河、石马河等跨界河流的综合治理。“一河一策”加快内河涌整治,确保两年内完成不少于100条内河涌污染整治和生态修复。完成年度黑臭水体达标整治任务。推进饮用水源保护工程建设。
加强固废、大气、土壤污染治理。完成麻涌、横沥、市区环保热电厂新建扩建工程,将日处理能力提升到1.2万吨,实现新增生活垃圾全部无害化焚烧处理。建成麻涌餐厨垃圾处理项目和谢岗飞灰填埋场项目。加快海心沙循环经济产业园和建筑垃圾堆场建设。做好绿色供应链环境管理试点工作。全面淘汰黄标车。加强臭氧污染防治,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推进燃煤工业锅炉整治和沙角电厂排放改造。加快中堂造纸基地等一批集中供热项目建设。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推进3个土壤污染修复治理试点,形成经验推广至全市。
实施森林公园分类提升工程。对大岭山等森林公园进行升级改造,启动银瓶山三期建设,完成清溪湖森林通道等项目。做好城市森林公园周边空间的开发利用、郊野森林公园周边旅游设施的规划建设。加强“小山小湖”保护与开发。推进同沙湿地公园、黄江农业公园等建设,建成植物园一期工程。推进水源涵养林、生物防火林带等改造和营建。加快森林小镇建设。
七、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全面推开“智网工程”。完成网格员队伍整编和指挥调度中心建设,加强队伍培训,建立科学的日常管理、考核奖惩制度。全面启用“智网工程”信息系统。推动基层市场网格化监管等更多服务管理事项入格,推动大数据在社会治理中的创新运用,做到横向打破信息孤岛、纵向联动政府社会,实现精准管理。
全面强化社会治安管理。重拳打击电信诈骗、网络金融犯罪、“两抢一盗”、黑恶势力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快建设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推动社会治安实现更加明显的好转。深入开展“以案说防”活动,大力推动“全民创安”。加快公安情报指挥中心升级改造。加强和改进公安派出所工作。推动出租屋管理地方立法。完善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的机制。创新基层劳资治理机制,实行兼职仲裁员办案制度。加强第三方调解组织建设,完善诉前联调机制,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
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工作。推动“智慧安监”二期建设,加强基层专职安全员队伍建设。狠抓危化行业安全监管,推进立沙岛整岛封闭式管理,加快建设危化品应急救援基地。深入开展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行动和建筑、轨道交通施工安全大检查。实施部门“分镇包干”督导消防工作制度,加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抓好省市挂牌督办重点镇村的集中整治。加强灾害性天气安全防范。打造50家食品安全示范市场,新建150家农贸市场快速检测室,建成市食品药品检测中心,铁腕查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落实粮食保障任务。建设以企业信用管理为核心的科学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八、优化公共服务供给,切实增进民生福祉
努力提供更多的优质教育资源。编制各镇街、园区公办学校建设规划,制定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新建扩建21所公办学校。实现民办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本全覆盖、优质学校比例提升到60%。大力发展公益普惠性幼儿园。推进高等教育发展。优化积分制入学办法。完善企业人才子女入学机制。购买民办义务教育学位同比增加20%。创新和推广委托管理等办学模式,完善学校绩效管理机制。推进教育信息化和“慕课”试点。引进德国、台湾等优秀职教教学团队,提升办学水平。争取成功创建省现代职业教育综合改革示范市。
全面推进卫生强市建设。优化整合医疗资源,推动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加快“一中心三平台”信息化建设。提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水平,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力争基层诊疗服务量占65%以上。建设市第九人民医院。鼓励市镇医院联合办医,推动部分公立医院向专科医院、医养结合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型。引进一批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加强“东莞名医”和省名中医药专家培养,推进中医药强市建设。
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落实房地产调控和住房限购政策。稳定房地产市场土地供应。加快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探索建立房地产用地招拍挂的创新机制。研究出台有利于长远发展包括保障房、人才房在内的、购租并举的住房保障体系政策。研究改善刚需部分村(居)民居住条件的政策。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建立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出台物业管理办法。稳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
着力加强文化体育建设和民生保障。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试点建设。实施“文物保护与利用”和“城市历史文化特色与价值强化”两大工程。挖掘工业遗产资源,推进文化创意改造。争取成功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争创全国版权示范城市。推动全民健身运动,办好亚洲马拉松锦标赛和市运会。继续办好十件实事。将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610元提高到720元。推广电子社保建设。新建25个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落实“8+1”社会救助制度。发展志愿服务、慈善、老龄和残疾人事业,新增养老床位500张以上,开展医养结合试点。加快市老年大学新校区建设。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积极帮助青少年成长成才。开展新一轮双拥模范城创建。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实施“巾帼关爱行动”。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九、强化法治意识和担当意识,提升与更高水平发展相适应的行政服务和履职能力
加强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完善政府法律顾问、经济顾问和决策咨询机制。全面公开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支出信息,推动镇街公开财政预决算信息。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实施“七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法治创建活动。扎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深化“一门式一网式”改革。组建市政务服务办和镇街(园区)政务服务中心。加快市镇实体办事大厅和网上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建设,实现“一窗通办”、“一网通办”。深化项目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推进以承诺制为核心的项目直接落地改革。完善商改“宽进严管”体系。加快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优化办事流程,推进数据共享和信息互认,让市民逐渐从“排队办事”变为“手机办事”、从“群众跑腿”变为“数据跑腿”。
提振敢于担当、主动作为的精气神。摒弃小富即安、“顺其自然”的工作心态,增强干事创业、克难奋进的攻坚锐气。加强工作督促考核,宽容改革创新失误,营造鼓励干事、支持改革、奖优罚劣的良好政风环境,进一步提振干部勇于担责、主动作为的精气神,务求高质高效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各位代表!新的征程已经开启,新的目标催人奋进。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与全市人民一道,务实创新、真抓实干、团结奋进,为推动东莞在更高起点上实现更高水平发展而不懈努力,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名词注解:
三个走在前列: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走在前列、对外开放合作走在前列、重点改革突破走在前列。
智能制造等“六大工程”: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创新制造、优质制造、集群制造、绿色制造“六大工程”。
四新经济:由“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构成的新型经济形态。
直接落地改革:东莞开展的以企业依法承诺制、备案制和事后监管制为主要内容,实行“先建后验、宽进严管”模式的投资项目审批改革。
“三互”大通关:强化跨部门、跨区域的内陆沿海沿边通关协作,完善口岸工作机制,实现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通关效率。
“放管服”改革:全国统一推进的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营商环境“加一”、综合成本“减一”:“加一”指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使东莞的营商环境比其他地区更胜一筹。“减一”指努力降低企业综合经营成本,使其享受到更为低廉的成本优势。
智能终端:具有多媒体、通讯、网络、数据管理等功能的智能设备,如智能手机。
智网工程:把辖区分成一个个“网格”,依托统一的信息系统,通过网格员每日巡查反馈工商信息、城市管理、公共安全等情况,实现精准执法、精准管理。
以案说防:公安等部门以分析典型案例为主题在社区开展的普法活动,旨在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安全防范技能。
民办教育专项资金:为支持我市民办教育各项事业发展,由市财政安排的、具有专项用途和绩效目标的公共预算资金。从2016年起至2020年,预计共投入6.5亿元。
托管改革:将部分公办、民办学校交由优质学校托管办学,进一步提升全市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水平。
慕课:英文“MOOC”的音译,指运用网络开放课程,进行大规模远程授课的教育模式。
分级诊疗制度:按照疾病的轻重缓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级,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承担不同疾病的治疗,实现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
两违:违法用地、违章建筑。
中等收入陷阱:指当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均收入达到中等水平后,由于不能顺利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导致经济增长动力不足,最终出现经济停滞的一种状态。
粤港澳大湾区:国家为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要求充分发挥广州、深圳在管理创新、科技进步、产业升级、绿色发展等方面的辐射带动和示范作用,携手港澳共同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世界级城市群。
深中通道:连接深圳市和中山市的大桥,全长24千米。计划2023年底或2024年上半年建成通车。
洼地效应:增创城市环境的比较优势,形成对各类生产要素的较强吸引力,促进外来资源向本地区汇聚。
虹吸效应:区域中心城市利用自身优势产生的强大吸引力,将其他地区的投资、消费或资源吸引过来,被吸引地区的发展因此而减缓。
五纵四横六连:我市“十三五”规划建设的高速公路网络。“五纵”指广深沿江高速、广深高速、增莞深高速、从莞高速、博深高速;“四横”指莞番高速—河惠莞高速、虎岗高速—惠常高速、龙林高速—从莞高速清溪支线、深圳外环高速;“六连”指莲花山通道、虎岗高速虎门港支线二期、虎门大桥、深茂铁路公路通道、龙大高速、清平高速。
“8”字形环城路网:指环莞快速路建成后与环城路形成的“8”字形路网。
双水源保障:指东江、西江双水源的东莞供水保障体系。
国考断面:指《广东省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国家对省地表水水质考核的断面。
慧教育:以引领学生智慧成长、促进教师生成教育智慧、引导家长智慧养育为根本目标,以智慧校园、智慧德育、智慧管理、智慧课堂、智慧评价等为重要内容,努力实现智慧育人、育智慧人。
十大行动计划:市委、市政府以党代会精神为指导,以八大调研成果转化为重点,出台了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统领、推动在更高起点上实现更高水平发展的十大行动计划。
产业加速器:以高成长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服务模式创新充分满足高成长企业对于空间、管理、服务、合作等方面个性化需求的新型平台载体。
融资租赁:指企业购买设备等实物时,由第三方出资,企业向第三方支付租金的新型融资方式。
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用易编程、易修改、易扩展的数控设备、软件控制代替刚性的生产设备和工序过程,使刚性生产线实现柔性化、个性化,快速响应市场需求,多快好省地完成多品种、中小批量的生产任务。
中期票据: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股权投资基金: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设立,对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进行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
TOD开发:Transit-Oriented-Development,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开发。
一港一铁:东莞港与广东(石龙)铁路国际物流基地。
多式联运:由两种及以上的交通工具相互衔接、转运而共同完成的运输过程。
超级中国干线:是向来往香港与东莞的国际物流提供班次式的空、陆联运服务和保税仓服务的一种国际物流仓储服务。
土地1.5级开发:根据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和土地开发时序,通过租赁或短期土地使用,建设可移动、可生长的建筑和设施,开展品牌推广,挖掘土地价值,形成滚动开发。
多规融合: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融合到可以明确边界线的市县域图上,实现一个市县一本规划、一张蓝图,解决现有各类规划自成体系、内容冲突、缺乏衔接协调等突出问题。
海绵城市:新一代城市雨洪管理概念,是指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雨水带来的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弹性”的城市。
城乡环境“六整治”:城乡环境卫生、道路设施、违章户外广告、违法建筑、城市“六乱”和打击“黑煤气”专项整治。
PPP模式:即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合作模式。
“一中心三平台”信息化建设:一中心指全市卫生计生数据中心,三平台指基本医疗、公共卫生、计生服务信息平台。
“8+1”社会救助制度:包括低保救助、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等九方面的社会救助制度。
一门式一网式:依托基层公共服务综合平台和网上办事大厅,整合部门分设的办事窗口和审批服务系统,建设政府综合服务窗口和网上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实现一门集中、一网受理、一窗通办。
一窗通办、一网通办:群众、企业、机构等在一个综合服务窗口或网上办事大厅,即可完成相关事项的申报办理。 |
| 中共东莞市委党校2017年引进高层次教研人员公告 | 中共东莞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市社会主义学院)是直属中共东莞市委、市政府管理的正处级事业单位,负责承担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因工作需要,现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和《东莞市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短缺专业人才试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决定公开引进4名教研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遵循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采用公开考试、择优聘用的办法招聘相关人员,确保聘用人员素质。
二、引进岗位和要求
本次引进岗位为专业技术岗位,共引进4名,具体岗位情况和要求见附件1。
三、薪酬待遇
按照国家、省市政策规定的事业类在编人员薪酬标准提供待遇。
四、引进程序
(一)报名
1、应聘者报名基本条件
(1)引进岗位要求(见附件1)。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思想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团队合作意识强。
(3)身体健康,能胜任应聘岗位的工作。
(4)有志于从事党校教研工作,专业对口,专业基础扎实,具有良好的教师素质和较强的科研能力。
(5)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无违法犯罪纪录和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或有其他不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人员,不得应聘。
2、报名方法
采用电子邮件网上报名方式。有意应聘者可登陆中共广东省委党校网站、中共东莞市委党校网站、智通人才网,在我校招聘公告附件中下载并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附件2),并将个人简历、公开发表论文或著作(独著和合著)、学历、学位、职称、外语水平证书等扫描件一并发到电子邮箱dgdx2008@163.com。每名应聘者只能报考一个职位。
3、报名时间
2017年1月14日至3月10日。
(二)资格审查
1、资格初审
我校于2017年3月13日至17日按照引进岗位要求,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初审。通过资格初审人员名单于2017年3月20日起在我校网站予以公告,报名者届时可登陆网站查询。
通过资格初审的应聘者由我校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本岗位的面试(试讲)题目,供应聘者进行试讲准备,同时告知面试(试讲)的具体时间。
2、资格复审
通过资格初审者须于面试(试讲)前一日,持有关资料到我校办公室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需提交的资料:
(1)身份证原件;
(2)户口簿原件;
(3)学校就业推荐表原件或学校在读证明(限应届毕业生);
(4)学历、学位、职称、外语资格证书原件;
(5)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张;
(6)公开发表的文章复印件和著作原件。
(三)岗位能力考察
1、考察方式
(1)组织应聘者进行面试(试讲);
(2)我校根据应聘者面试(试讲)和科研成果情况,在综合评定基础上确定考核推荐人员。
2、面试注意事项
(1)应聘者按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按时报到,参加面试(试讲),未按时报到或中途擅离考场视为放弃应聘资格。
(2)应聘者携带身份证参加面试(试讲)。
(四)其他工作
通过我校考核的应聘者,按照《东莞市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短缺人才试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体检、考察等工作。
五、有关问题说明
(一)往届毕业生最高学历、学位须于2016年7月31日前取得,应届毕业生应在2017年7月31日前取得,未能按时毕业并获得学历学位者或学历学位证书鉴定未通过者不予聘用。
(二)应聘者应符合公布岗位的资格条件,报名时提供的有关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且需与在《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中填写的内容一致。取得应聘资格的应聘者的学历、学位、职称须进行鉴定、登记,如有不符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考试资格和成绩,已签的聘用合同无效,必要时可追究个人法律或经济责任。
(三)年龄要求:教授(正高)45周岁以下、副教授(副高)40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40周岁以下。本次招聘应聘者年龄的计算以本人身份证记录的出生日期为准,年龄计算日期截止到2017年1月31日。
(四)有关招聘事项可登陆中共东莞市委党校网站查询(http://dx.dg.gov.cn/)查询。
咨询电话:0769-88987555;联系人:刘晓18926151206
中共东莞市委党校
2017年1月9日
附件1:中共东莞市委党校2017年引进高层次教研人员岗位表
附件2: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 |
| 中共东莞市委党校2017年引进高层次教研人员公告 | 中共东莞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市社会主义学院)是直属中共东莞市委、市政府管理的正处级事业单位,负责承担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因工作需要,现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和《东莞市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短缺专业人才试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决定公开引进4名教研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遵循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采用公开考试、择优聘用的办法招聘相关人员,确保聘用人员素质。
二、引进岗位和要求
本次引进岗位为专业技术岗位,共引进4名,具体岗位情况和要求见附件1。
三、薪酬待遇
按照国家、省市政策规定的事业类在编人员薪酬标准提供待遇。
四、引进程序
(一)报名
1、应聘者报名基本条件
(1)引进岗位要求(见附件1)。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思想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团队合作意识强。
(3)身体健康,能胜任应聘岗位的工作。
(4)有志于从事党校教研工作,专业对口,专业基础扎实,具有良好的教师素质和较强的科研能力。
(5)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无违法犯罪纪录和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或有其他不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人员,不得应聘。
2、报名方法
采用电子邮件网上报名方式。有意应聘者可登陆中共广东省委党校网站、中共东莞市委党校网站、智通人才网,在我校招聘公告附件中下载并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附件2),并将个人简历、公开发表论文或著作(独著和合著)、学历、学位、职称、外语水平证书等扫描件一并发到电子邮箱dgdx2008@163.com。每名应聘者只能报考一个职位。
3、报名时间
2017年1月14日至3月10日。
(二)资格审查
1、资格初审
我校于2017年3月13日至17日按照引进岗位要求,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初审。通过资格初审人员名单于2017年3月20日起在我校网站予以公告,报名者届时可登陆网站查询。
通过资格初审的应聘者由我校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本岗位的面试(试讲)题目,供应聘者进行试讲准备,同时告知面试(试讲)的具体时间。
2、资格复审
通过资格初审者须于面试(试讲)前一日,持有关资料到我校办公室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需提交的资料:
(1)身份证原件;
(2)户口簿原件;
(3)学校就业推荐表原件或学校在读证明(限应届毕业生);
(4)学历、学位、职称、外语资格证书原件;
(5)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张;
(6)公开发表的文章复印件和著作原件。
(三)岗位能力考察
1、考察方式
(1)组织应聘者进行面试(试讲);
(2)我校根据应聘者面试(试讲)和科研成果情况,在综合评定基础上确定考核推荐人员。
2、面试注意事项
(1)应聘者按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按时报到,参加面试(试讲),未按时报到或中途擅离考场视为放弃应聘资格。
(2)应聘者携带身份证参加面试(试讲)。
(四)其他工作
通过我校考核的应聘者,按照《东莞市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短缺人才试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体检、考察等工作。
五、有关问题说明
(一)往届毕业生最高学历、学位须于2016年7月31日前取得,应届毕业生应在2017年7月31日前取得,未能按时毕业并获得学历学位者或学历学位证书鉴定未通过者不予聘用。
(二)应聘者应符合公布岗位的资格条件,报名时提供的有关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且需与在《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中填写的内容一致。取得应聘资格的应聘者的学历、学位、职称须进行鉴定、登记,如有不符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考试资格和成绩,已签的聘用合同无效,必要时可追究个人法律或经济责任。
(三)年龄要求:教授(正高)45周岁以下、副教授(副高)40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40周岁以下。本次招聘应聘者年龄的计算以本人身份证记录的出生日期为准,年龄计算日期截止到2017年1月31日。
(四)有关招聘事项可登陆中共东莞市委党校网站查询(http://dx.dg.gov.cn/)查询。
咨询电话:0769-88987555;联系人:刘晓18926151206
中共东莞市委党校
2017年1月9日
附件1:中共东莞市委党校2017年引进高层次教研人员岗位表
附件2: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一百一十五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7年1月12日起至2017年1月26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吕柏林
530112********0537
常平
常平社区
3
0
0
1006.67
其他收入
廉租房
陈桂梅
441621********7026
其他收入
吕游
441621********2706
无
2
黄雪梅
442527********0429
莞城
北隅
2
无
无
440
退休
公租房
陈家乐
441900********8215
3
陈作良
442527********0211
莞城
西隅
3
无
无
2336
工资
公租房
梁占弟
441900********4144
陈译轩
441900********0692
4
周志芬
442527********0619
莞城
水上
2
无
无
1744
工资
经适房
张文茵
442527********042X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一百一十五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7年1月12日起至2017年1月26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吕柏林
530112********0537
常平
常平社区
3
0
0
1006.67
其他收入
廉租房
陈桂梅
441621********7026
其他收入
吕游
441621********2706
无
2
黄雪梅
442527********0429
莞城
北隅
2
无
无
440
退休
公租房
陈家乐
441900********8215
3
陈作良
442527********0211
莞城
西隅
3
无
无
2336
工资
公租房
梁占弟
441900********4144
陈译轩
441900********0692
4
周志芬
442527********0619
莞城
水上
2
无
无
1744
工资
经适房
张文茵
442527********042X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一百一十四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7年1月12日起至2017年1月26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缴纳社保月数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付翼
360421********501X
东莞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北部工业园
6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
陈焕新
421127********3235
东莞村田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石排镇沙角村万基工业园
10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
欧帅豪
441223********2311
东莞市俊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石排镇燕窝村大基围
1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4
刘旭鹏
432524********6141
东莞市康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石排镇太和路盘岭工业区
2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5
张守军
429006********011X
东莞皇冠螺丝有限公司
长安镇宏丰路13号
8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
王成岗
410224********1619
东莞市长安锦厦三洲水质净化有限公司
长安镇锦隆路1-1号
7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
赵林
411323********5352
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
长安镇振安西路307号
11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
任敏
411528********0049
东莞市长安高强消防器材经营部
长安镇莲峰路12号8楼
8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
陈昌兴
431226********4517
东莞市华晶粉末冶金有限公司
长安镇厦边银城一路7号
7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
王涛
430402********3017
东莞港集装箱港务有限公司
沙田镇港口大道虎门港2期综合楼
7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
陈家新
420626********4530
东莞市长城成套电控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沙田镇大泥工业区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2
万国荣
360102********4893
东莞市凤岗建筑工程公司
凤岗镇三联路88号
11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3
黄辉
412727********5139
北京华谊葭信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莞城区步步高小区荔苑1座4号
7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4
吴健润
445224********1814
东莞市竞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5号兆炫财富大厦2楼
1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15
何卓炜
441900********1535
东莞市南城重点工程办公室
东莞市南城区东骏路22号宏图科技中心
2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16
卢理明
441622********1858
东莞市南城区博苑日用品店
东莞市南城区广东科技学院
10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7
柯丽贞
440902********4842
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宏图科技中心一号楼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8
颜冬玲
441826********1724
东莞市杰伟思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希尔顿广场2栋609
9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9
邹福明
360781********4716
东莞佳村商贸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鸿福路口腾龙商务中心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0
陈奕成
440924********3852
东莞市新城区会展国际大酒店
东莞市新城区中心会展北路
16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1
杨加史
441423********1730
东莞市新城区会展国际大酒店
东莞市新城区中心会展北路
12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2
张甲有
440922********4459
东莞市新城区会展国际大酒店
东莞市新城区中心会展北路
11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3
梁国兴
440922********7215
东莞市新城区会展国际大酒店
东莞市新城区中心会展北路
12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4
张锦春
362135********5391
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宏图科技中心一号楼
6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5
王琦
210404********1820
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宏图科技中心一号楼
8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6
张嘉琪
460103********1227
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东骏路22号宏图科技中心
6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7
杨宏
430524********5755
东莞市南城思创培训中心
东莞市南城区汇一城二期二楼A214
3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28
邓隆文
432923********0319
东莞市惠诚税务师律师事务所
东莞市南城区胜和莞太大道6号时代广场天俊阁1105房
10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9
师银洋
410223********7019
东莞合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8路138号
6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0
侯建文
440221********1658
东莞市庆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东莞国际商务大厦1802室
15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1
林樟
440823********0013
东莞市南城区荣盛电脑网络经营部
东莞市南城区胜和簪花岭塘坑新村四巷8号1楼
10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2
饶家才
512927********0653
南城家才土家醬饼店
东莞市南城区蛤地管理区新南路70号瑞阳楼10号商铺
11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3
胡丹红
422123********7769
东莞市南城里程电子厂
东莞市南城区蛤地社区立新村73号103
14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4
雷五艳
432827********0061
东莞市南开实验学校
东莞市南城区水濂山路
6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5
刘艳霖
362101********0321
东莞市旭华饮水科技有限公司
南城区雅园工业区
12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6
陈海滨
430523********5856
广东工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第一国际百安中心21楼
6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7
段丹
421022********1840
东莞市康之件服装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第一国际3期4号11楼
7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8
郑月花
440882********5100
广东科技学院
东莞市南城区西湖路99号
11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9
李建荣
452528********5153
南城医院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55号
10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0
陈作波
352623********5514
东莞市南开实验学校
东莞市南城区水濂山路
7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1
邓承阳
431121********8738
东莞市华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白马路段北侧
7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2
关集文
441702********283X
广东科技学院
东莞市南城区西湖路99号
10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3
程小花
362424********6426
东莞市斯宇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蛤地新南路东一街2号
7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4
梁峰
450404********1237
东莞市斯宇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蛤地新南路东一街2号
12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5
邓圳宇
441301********3617
东莞市南开实验学校
东莞市南城区水濂山路
10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6
李晓晴
441521********2328
东莞市国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胜和鸿福西路81号国际商会大厦13A06
7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7
左战峰
610424********1138
东莞百利达健康器材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工业区百利达健康器材有限公司
20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8
潘颂宇
440183********5816
广东历维永盛律师事务所
东莞市南城区簪花路8号华凯活力中心501
1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49
黄华
522101********5439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胜和路6号联通新时空大厦
9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0
龚新文
422128********1735
东莞雀巢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123号雀巢咖啡厂
22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1
谢永正
431222********2518
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银丰路2号5楼
8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2
宾叶群
450324********5824
东莞时报
东莞市南城区三元里路8号报业大厦
7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3
蔡利娟
420222********322X
东莞松荣电器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鸿基大厦
7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4
许国强
420683********4617
天地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胜和路胜和商住广场B座10F
8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5
江小燕
511321********7480
东莞市大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黄金路天安数码城C2栋709号
7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6
蒋新生
432923********6310
东莞市声威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蛤地大新路25号
18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7
刘昕
430223********1567
东莞市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口鸿福广场A座2、3层
1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58
史松伟
412827********7514
深圳金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售票处
东莞市南城区第一国际百安居中心A座106铺
16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9
梅伟凤
511623********2670
东莞市励光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雅园工业区
8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0
刘超
360421********2032
东莞市新凯商贸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石鼓余庆西路18号
8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1
胡兴军
612422********5215
马尔软件技术开发(上海)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108号中盛商务大厦1404
9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2
邓志新
420281********4215
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商业中心T1012B号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3
杨耸耸
410426********7540
高铁检测仪器(东莞)有限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宏图高新科技开发区宏三路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4
王景彪
620422********1913
东莞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胜和广场C座9号楼A-C
1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65
陈荣旺
432902********7817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工业区百利达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工业区百利达健康器材有限公司
19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6
马利洁
230128********4462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168号
7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7
刘建平
362131********233X
东莞市泽旺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三元路万凯商务中心B28
6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8
刘春霞
430621********1849
东莞市大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黄金路天安数码城C2栋709号
11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9
陈振飞
440982********4975
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盛和广场C座13楼
2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70
谭卓聪
430223********4217
东莞市金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高盛科技园高盛大厦1606
6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1
孙庆华
422129********0056
东莞市南开实验学校
东莞市南城区水濂山大道
8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2
邹文丹
420583********1028
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东莞南城东骏路22号
6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3
杨国林
510304********5012
东莞百利达健康器材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宏图工业区
20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4
邓会元
431022********4961
东莞市南开实验学校
南城区水濂大道南开实验学校
6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5
朱丽香
362428********2723
东莞市南城区添迪五金电子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金丰南路八号
18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6
潘勇
441481********7039
东莞市东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元美东路第一国际C座1005
9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7
雷加坪
431024********2728
东莞市三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周溪隆溪路5号高盛科技大厦第二层15室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8
王贵华
411123********3564
东莞市鑫丰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
东莞市大朗镇黄草朗美景中路1066号
9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9
汪胜
422128********3811
东莞市明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大朗镇人和路163号
9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0
杜世钦
450981********5458
广东兆天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天安数码城A1415
1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81
穆文中
522132********5414
珠海兆天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天安数码城A1栋419
7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2
杨玉华
612423********0019
珠海兆天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天安数码城A1栋419
9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3
王志会
522131********592X
珠海兆天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天安数码城A1栋419
7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4
郑小骄
360730********0612
马尔软件技术开发(上海)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108号中盛商务大厦19楼
10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5
朱艺飞
440981********3547
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东骏路22号太阳神大厦
2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86
郑小荣
450512********0518
东莞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宏伟店
东莞市南城区宏伟路一号
6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7
徐艳娥
610526********4067
东莞市南城臻明眼镜店
东莞市南城区西平新中银花园BD座
10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8
张万亮
622225********0019
广东科技学院
东莞市南城区西湖路99号
2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89
邱海东
452424********0010
东莞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
东莞南城区宏图高新科技园
6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0
冯福林
441202********0011
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宏图科技中心一号楼
11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1
杨明俊
441226********1717
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宏图科技中心一号楼
7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2
谢小梅
450881********6844
东莞市精诚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鸿基大厦12楼1219室
7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3
何勇
440902********0015
广东广量测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黄金路1号东莞天安数码城B区2号803房
7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4
谌崇山
231083********5917
东莞市泰丰办公室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星辰大厦首层B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5
沈舜辉
350624********1058
广州峰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胜和广场D座
9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6
黄峰
431126********0812
东莞市彩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21号美佳大厦A座
6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7
陈阿勇
440281********6016
东莞市太龙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胜和体育路26号盛峰商务中心
7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8
黄坚灿
441282********5131
东莞市鸿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会展北路6号鴻发大厦
18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9
廖庆玲
441283********2780
东莞市诚丰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蛤地工业区
8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0
李捷
445381********1712
广州粤商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广东东莞市南城区鸿禧中心A901
6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1
廖瑞桂
452526********521X
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
南城区宏图路金霸王有限公司
19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2
蔡秋萍
440923********4442
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宏图科技中心一号楼
1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103
唐成
511023********0173
东莞市易维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新基路183号泰昇楼402
21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4
钟庆
360782********7069
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宏图科技中心一号楼
6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5
李火根
360124********0353
东莞市科峰自动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奥博科技园B栋202
10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6
李亚洲
412823********5637
东莞市金蝶管理软件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与元美路交汇处财富广场A座6楼
9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7
卢泽坚
450205********0713
东莞利威鞋业有限公司
广东东莞南城宏图路白马路段
7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8
邝泽民
440102********1011
东莞市会展国际大酒店
东莞市会展北路
11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9
叶茂全
440923********2198
东莞市合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路138号
7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0
李杜文
440803********035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东莞市南城区财富广场A座1208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1
张凌春
431224********8127
东莞市辉腾鞋业咨询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财富广场B座3楼
1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112
曹双艳
430903********5125
东莞市金达丰绿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簪花路8号华凯活力中心1802
10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一百一十四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7年1月12日起至2017年1月26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缴纳社保月数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付翼
360421********501X
东莞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北部工业园
6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
陈焕新
421127********3235
东莞村田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石排镇沙角村万基工业园
10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
欧帅豪
441223********2311
东莞市俊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石排镇燕窝村大基围
1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4
刘旭鹏
432524********6141
东莞市康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石排镇太和路盘岭工业区
2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5
张守军
429006********011X
东莞皇冠螺丝有限公司
长安镇宏丰路13号
8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
王成岗
410224********1619
东莞市长安锦厦三洲水质净化有限公司
长安镇锦隆路1-1号
7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
赵林
411323********5352
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
长安镇振安西路307号
11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
任敏
411528********0049
东莞市长安高强消防器材经营部
长安镇莲峰路12号8楼
8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
陈昌兴
431226********4517
东莞市华晶粉末冶金有限公司
长安镇厦边银城一路7号
7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
王涛
430402********3017
东莞港集装箱港务有限公司
沙田镇港口大道虎门港2期综合楼
7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
陈家新
420626********4530
东莞市长城成套电控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沙田镇大泥工业区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2
万国荣
360102********4893
东莞市凤岗建筑工程公司
凤岗镇三联路88号
11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3
黄辉
412727********5139
北京华谊葭信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莞城区步步高小区荔苑1座4号
7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4
吴健润
445224********1814
东莞市竞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5号兆炫财富大厦2楼
1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15
何卓炜
441900********1535
东莞市南城重点工程办公室
东莞市南城区东骏路22号宏图科技中心
2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16
卢理明
441622********1858
东莞市南城区博苑日用品店
东莞市南城区广东科技学院
10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7
柯丽贞
440902********4842
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宏图科技中心一号楼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8
颜冬玲
441826********1724
东莞市杰伟思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希尔顿广场2栋609
9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9
邹福明
360781********4716
东莞佳村商贸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鸿福路口腾龙商务中心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0
陈奕成
440924********3852
东莞市新城区会展国际大酒店
东莞市新城区中心会展北路
16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1
杨加史
441423********1730
东莞市新城区会展国际大酒店
东莞市新城区中心会展北路
12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2
张甲有
440922********4459
东莞市新城区会展国际大酒店
东莞市新城区中心会展北路
11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3
梁国兴
440922********7215
东莞市新城区会展国际大酒店
东莞市新城区中心会展北路
12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4
张锦春
362135********5391
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宏图科技中心一号楼
6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5
王琦
210404********1820
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宏图科技中心一号楼
8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6
张嘉琪
460103********1227
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东骏路22号宏图科技中心
6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7
杨宏
430524********5755
东莞市南城思创培训中心
东莞市南城区汇一城二期二楼A214
3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28
邓隆文
432923********0319
东莞市惠诚税务师律师事务所
东莞市南城区胜和莞太大道6号时代广场天俊阁1105房
10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9
师银洋
410223********7019
东莞合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8路138号
6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0
侯建文
440221********1658
东莞市庆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东莞国际商务大厦1802室
15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1
林樟
440823********0013
东莞市南城区荣盛电脑网络经营部
东莞市南城区胜和簪花岭塘坑新村四巷8号1楼
10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2
饶家才
512927********0653
南城家才土家醬饼店
东莞市南城区蛤地管理区新南路70号瑞阳楼10号商铺
11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3
胡丹红
422123********7769
东莞市南城里程电子厂
东莞市南城区蛤地社区立新村73号103
14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4
雷五艳
432827********0061
东莞市南开实验学校
东莞市南城区水濂山路
6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5
刘艳霖
362101********0321
东莞市旭华饮水科技有限公司
南城区雅园工业区
12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6
陈海滨
430523********5856
广东工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第一国际百安中心21楼
6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7
段丹
421022********1840
东莞市康之件服装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第一国际3期4号11楼
7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8
郑月花
440882********5100
广东科技学院
东莞市南城区西湖路99号
11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9
李建荣
452528********5153
南城医院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55号
10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0
陈作波
352623********5514
东莞市南开实验学校
东莞市南城区水濂山路
7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1
邓承阳
431121********8738
东莞市华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白马路段北侧
7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2
关集文
441702********283X
广东科技学院
东莞市南城区西湖路99号
10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3
程小花
362424********6426
东莞市斯宇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蛤地新南路东一街2号
7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4
梁峰
450404********1237
东莞市斯宇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蛤地新南路东一街2号
12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5
邓圳宇
441301********3617
东莞市南开实验学校
东莞市南城区水濂山路
10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6
李晓晴
441521********2328
东莞市国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胜和鸿福西路81号国际商会大厦13A06
7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7
左战峰
610424********1138
东莞百利达健康器材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工业区百利达健康器材有限公司
20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8
潘颂宇
440183********5816
广东历维永盛律师事务所
东莞市南城区簪花路8号华凯活力中心501
1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49
黄华
522101********5439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胜和路6号联通新时空大厦
9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0
龚新文
422128********1735
东莞雀巢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123号雀巢咖啡厂
22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1
谢永正
431222********2518
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银丰路2号5楼
8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2
宾叶群
450324********5824
东莞时报
东莞市南城区三元里路8号报业大厦
7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3
蔡利娟
420222********322X
东莞松荣电器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鸿基大厦
7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4
许国强
420683********4617
天地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胜和路胜和商住广场B座10F
8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5
江小燕
511321********7480
东莞市大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黄金路天安数码城C2栋709号
7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6
蒋新生
432923********6310
东莞市声威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蛤地大新路25号
18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7
刘昕
430223********1567
东莞市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口鸿福广场A座2、3层
1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58
史松伟
412827********7514
深圳金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售票处
东莞市南城区第一国际百安居中心A座106铺
16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9
梅伟凤
511623********2670
东莞市励光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雅园工业区
8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0
刘超
360421********2032
东莞市新凯商贸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石鼓余庆西路18号
8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1
胡兴军
612422********5215
马尔软件技术开发(上海)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108号中盛商务大厦1404
9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2
邓志新
420281********4215
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商业中心T1012B号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3
杨耸耸
410426********7540
高铁检测仪器(东莞)有限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宏图高新科技开发区宏三路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4
王景彪
620422********1913
东莞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胜和广场C座9号楼A-C
1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65
陈荣旺
432902********7817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工业区百利达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工业区百利达健康器材有限公司
19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6
马利洁
230128********4462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168号
7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7
刘建平
362131********233X
东莞市泽旺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三元路万凯商务中心B28
6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8
刘春霞
430621********1849
东莞市大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黄金路天安数码城C2栋709号
11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9
陈振飞
440982********4975
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盛和广场C座13楼
2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70
谭卓聪
430223********4217
东莞市金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高盛科技园高盛大厦1606
6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1
孙庆华
422129********0056
东莞市南开实验学校
东莞市南城区水濂山大道
8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2
邹文丹
420583********1028
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东莞南城东骏路22号
6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3
杨国林
510304********5012
东莞百利达健康器材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宏图工业区
20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4
邓会元
431022********4961
东莞市南开实验学校
南城区水濂大道南开实验学校
6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5
朱丽香
362428********2723
东莞市南城区添迪五金电子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金丰南路八号
18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6
潘勇
441481********7039
东莞市东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元美东路第一国际C座1005
9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7
雷加坪
431024********2728
东莞市三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周溪隆溪路5号高盛科技大厦第二层15室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8
王贵华
411123********3564
东莞市鑫丰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
东莞市大朗镇黄草朗美景中路1066号
9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9
汪胜
422128********3811
东莞市明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大朗镇人和路163号
9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0
杜世钦
450981********5458
广东兆天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天安数码城A1415
1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81
穆文中
522132********5414
珠海兆天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天安数码城A1栋419
7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2
杨玉华
612423********0019
珠海兆天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天安数码城A1栋419
9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3
王志会
522131********592X
珠海兆天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天安数码城A1栋419
7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4
郑小骄
360730********0612
马尔软件技术开发(上海)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108号中盛商务大厦19楼
10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5
朱艺飞
440981********3547
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东骏路22号太阳神大厦
2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86
郑小荣
450512********0518
东莞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宏伟店
东莞市南城区宏伟路一号
6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7
徐艳娥
610526********4067
东莞市南城臻明眼镜店
东莞市南城区西平新中银花园BD座
10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8
张万亮
622225********0019
广东科技学院
东莞市南城区西湖路99号
2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89
邱海东
452424********0010
东莞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
东莞南城区宏图高新科技园
6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0
冯福林
441202********0011
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宏图科技中心一号楼
11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1
杨明俊
441226********1717
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宏图科技中心一号楼
7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2
谢小梅
450881********6844
东莞市精诚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鸿基大厦12楼1219室
7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3
何勇
440902********0015
广东广量测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黄金路1号东莞天安数码城B区2号803房
7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4
谌崇山
231083********5917
东莞市泰丰办公室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星辰大厦首层B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5
沈舜辉
350624********1058
广州峰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胜和广场D座
9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6
黄峰
431126********0812
东莞市彩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21号美佳大厦A座
6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7
陈阿勇
440281********6016
东莞市太龙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胜和体育路26号盛峰商务中心
7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8
黄坚灿
441282********5131
东莞市鸿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会展北路6号鴻发大厦
18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9
廖庆玲
441283********2780
东莞市诚丰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蛤地工业区
8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0
李捷
445381********1712
广州粤商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广东东莞市南城区鸿禧中心A901
6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1
廖瑞桂
452526********521X
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
南城区宏图路金霸王有限公司
19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2
蔡秋萍
440923********4442
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宏图科技中心一号楼
1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103
唐成
511023********0173
东莞市易维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新基路183号泰昇楼402
21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4
钟庆
360782********7069
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宏图科技中心一号楼
6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5
李火根
360124********0353
东莞市科峰自动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奥博科技园B栋202
10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6
李亚洲
412823********5637
东莞市金蝶管理软件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与元美路交汇处财富广场A座6楼
9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7
卢泽坚
450205********0713
东莞利威鞋业有限公司
广东东莞南城宏图路白马路段
7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8
邝泽民
440102********1011
东莞市会展国际大酒店
东莞市会展北路
11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9
叶茂全
440923********2198
东莞市合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路138号
7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0
李杜文
440803********035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东莞市南城区财富广场A座1208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1
张凌春
431224********8127
东莞市辉腾鞋业咨询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财富广场B座3楼
1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112
曹双艳
430903********5125
东莞市金达丰绿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簪花路8号华凯活力中心1802
10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中共东莞市委党校 东莞市行政学院 东莞市社会主义学院 2017年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 中共东莞市委党校成立于1958年11月。2002年3月,新成立东莞市行政学院和东莞市社会主义学院,实行一校两院合署办学,统筹负责东莞市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现根据工作需要招聘7名行政和教辅部门工作人员,要求如下:
(1)年龄在28周岁以下(1989年2月28日后出生);
(2)学历和专业:详见附件1;
(3)身体健康,体检合格;
(4)中共党员、有驾驶证者优先考虑。
以上招聘人员薪酬待遇按照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聘员标准发放。
有意者请将个人简介(简历模板见附件2)、学历及专业资格证书等材料通过发电子邮件发送到dgdx2008@163.com(邮件请压缩发送,并以姓名命名)。报名截止日期2017年2月28日,报名截止后,我校将在3月中下旬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确定拟聘用人选。
通信地址:东莞市南城区绿色路111号。
邮政编码:523083
咨询电话:0769-88987777。联系人:吴先生。
附件1:中共东莞市委党校2017年工作人员招聘岗位及要求
附件2:中共东莞市委党校工作人员公开招聘报名表
中共东莞市委党校
2017年1月10日 |
| 中共东莞市委党校 东莞市行政学院 东莞市社会主义学院 2017年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 中共东莞市委党校成立于1958年11月。2002年3月,新成立东莞市行政学院和东莞市社会主义学院,实行一校两院合署办学,统筹负责东莞市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现根据工作需要招聘7名行政和教辅部门工作人员,要求如下:
(1)年龄在28周岁以下(1989年2月28日后出生);
(2)学历和专业:详见附件1;
(3)身体健康,体检合格;
(4)中共党员、有驾驶证者优先考虑。
以上招聘人员薪酬待遇按照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聘员标准发放。
有意者请将个人简介(简历模板见附件2)、学历及专业资格证书等材料通过发电子邮件发送到dgdx2008@163.com(邮件请压缩发送,并以姓名命名)。报名截止日期2017年2月28日,报名截止后,我校将在3月中下旬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确定拟聘用人选。
通信地址:东莞市南城区绿色路111号。
邮政编码:523083
咨询电话:0769-88987777。联系人:吴先生。
附件1:中共东莞市委党校2017年工作人员招聘岗位及要求
附件2:中共东莞市委党校工作人员公开招聘报名表
中共东莞市委党校
2017年1月10日 |
| 关于取消试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的通告 | 关于取消试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的通告
为贯彻中央和省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关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市定于2017年起取消试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从2017年1月1日零时起取消试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不再收取2017年及以后年度的年票费。
二、取消试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后,凡是在2017年1月1日前在我市注册登记的车辆,应当缴纳2016年及以前年度的年票费,缴费标准按2016年度的缴费标准执行。
三、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为路桥通行年票费集中补缴期,在补缴期内缴清欠费的,免交滞纳金。逾期将由收费部门采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加收滞纳金等措施。
四、机动车辆所有人凭《机动车辆行驶证》原件到全市各年票点、东莞银行或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各网点缴费。
五、本通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0日 |
| 关于取消试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的通告 | 关于取消试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的通告
为贯彻中央和省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关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市定于2017年起取消试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从2017年1月1日零时起取消试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不再收取2017年及以后年度的年票费。
二、取消试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后,凡是在2017年1月1日前在我市注册登记的车辆,应当缴纳2016年及以前年度的年票费,缴费标准按2016年度的缴费标准执行。
三、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为路桥通行年票费集中补缴期,在补缴期内缴清欠费的,免交滞纳金。逾期将由收费部门采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加收滞纳金等措施。
四、机动车辆所有人凭《机动车辆行驶证》原件到全市各年票点、东莞银行或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各网点缴费。
五、本通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0日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一百一十三期) | 根据《东莞市经适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租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1月12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莫润华
441900********2217
望牛墩
下漕村
5
0
0
1060
工资
公租房
陈金姐
441624********4426
望牛墩
下漕村
莫玉凤
441900********2224
望牛墩
下漕村
莫玉婷
441900********0724
望牛墩
下漕村
莫泽岗
441900********0679
望牛墩
下漕村
2
刘福和
442527********3068
道滘
新隆
1
0
0
1550
工资
经适房
3
张观辉
442527********1337
石龙
中山东
1
0
0
0
工资
廉租房
4
邓耀仔
441900********1331
石龙
石龙渡委会
2
0
0
1500
工资
经适房
邓均延
451425********3919
广西
天等县
5
何金芳
442527********3988
虎门
新湾
3
0
0
721
工资
廉租房
方炳森
440126********2112
方铭聪
441900********3973
6
李耀坤
441900********4012
虎门
新湾
4
0
0
1673
工资
经适房
吴带喜
441900********3985
李永宗
441900********3977
李伟杰
441900********3974
7
李木娟
440982********6309
莞城
北隅
2
无
无
1000
工资
廉租房
蔡志城
441900********0312
莞城
北隅
8
蓝丽平
442527********0460
莞城
北隅
1
无
无
913
工资
廉租房
9
林小敏
442527********0421
莞城
北隅
1
无
无
1794
工资
经适房
10
贾鲜花
450111********3324
莞城
博厦
1
无
无
1800
工资
经适房
11
张柏鸿
442527********0038
莞城
东正
4
无
无
1479
工资
经适房
郭剑芳
442525********4427
莞城
东正
张嘉雯
441625********4420
莞城
东正
张嘉璐
441625********4429
莞城
东正
12
袁茵仪
441900********0022
莞城
市桥
3
无
无
1687
工资
经适房
胡启超
441900********2016
莞城
市桥
胡炜坤
441900********0338
莞城
市桥
13
张鹤龄
441900********0099
莞城
东正
3
无
无
1688.89
工资
经适房
侯菲菲
460030********5427
莞城
东正
张力
441900********0452
莞城
东正
14
黄志君
442527********0468
莞城
北隅
3
无
无
1570
工资
经适房
李德威
441900********6951
莞城
北隅
李嘉威
441900********6936
莞城
北隅
15
古健明
441421********1112
莞城
凌高企业
4
无
无
1375
工资
公租房
超生处罚未满14周年,符合公租房条件
罗荣风
441611********4148
河源
古妍
441625********4120
古兆梵
441625********4114
16
叶志超
441900********0016
莞城
东正
3
无
无
2416
工资
公租房
白发琴
440225********6321
莞城
东正
叶伟杰
440281********6312
莞城
东正
17
仇晓东
620102********3318
莞城
西隅
3
无
无
2333.3
工资
公租房
马慧琴
654301********2629
莞城
西隅
仇梓涵
441900********0287
莞城
西隅
18
陈春蕾
442527********022X
莞城
西隅
1
无
无
2000
工资
公租房
19
林华
440621********3111
莞城
创业
1
无
无
2063.1
工资
公租房
20
叶万娣
442527********4584
莞城
北隅
1
无
无
2000
工资
公租房
21
叶淑娴
441900********002X
莞城
市桥
1
无
无
2000
工资
公租房
22
尹丽薇
442527********0028
莞城
市桥
1
无
无
2000
工资
公租房
23
何少芳
442527********0268
莞城
西隅
1
无
无
137
退休金
廉租房
24
徐秋丽
441624********2921
莞城
市桥
2
无
无
1155
工资
廉租房
何淑希
441900********018X
莞城
市桥
25
梁玉红
441900********0025
莞城
北隅
4
无
无
1275
工资
公租房
超生处罚未满14周年,符合公租房条件
白雪峰
441900********0054
莞城
北隅
白玮琳
441900********6949
莞城
北隅
白仲康
441900********0837
莞城
北隅
26
刘锦欣
441900********0022
莞城
兴塘
3
无
无
1600
工资
经适房
吕浩
441324********4636
莞城
兴塘
吕逸轩
441900*********0533
莞城
兴塘
27
李执欢
442527********3834
沙田
穗丰
1
无
无
650.33
工资+分红
廉租房
28
霍永康
441900********3813
沙田
穗丰
3
无
无
1349.24
工资+分红
经适房
麦清桃
441900********3380
沙田
霍思莹
441900********0100
沙田
29
陈炳坤
442527********3857
沙田
横流
1
无
无
1610
分红+抚养费
经适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一百一十三期) | 根据《东莞市经适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租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1月12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莫润华
441900********2217
望牛墩
下漕村
5
0
0
1060
工资
公租房
陈金姐
441624********4426
望牛墩
下漕村
莫玉凤
441900********2224
望牛墩
下漕村
莫玉婷
441900********0724
望牛墩
下漕村
莫泽岗
441900********0679
望牛墩
下漕村
2
刘福和
442527********3068
道滘
新隆
1
0
0
1550
工资
经适房
3
张观辉
442527********1337
石龙
中山东
1
0
0
0
工资
廉租房
4
邓耀仔
441900********1331
石龙
石龙渡委会
2
0
0
1500
工资
经适房
邓均延
451425********3919
广西
天等县
5
何金芳
442527********3988
虎门
新湾
3
0
0
721
工资
廉租房
方炳森
440126********2112
方铭聪
441900********3973
6
李耀坤
441900********4012
虎门
新湾
4
0
0
1673
工资
经适房
吴带喜
441900********3985
李永宗
441900********3977
李伟杰
441900********3974
7
李木娟
440982********6309
莞城
北隅
2
无
无
1000
工资
廉租房
蔡志城
441900********0312
莞城
北隅
8
蓝丽平
442527********0460
莞城
北隅
1
无
无
913
工资
廉租房
9
林小敏
442527********0421
莞城
北隅
1
无
无
1794
工资
经适房
10
贾鲜花
450111********3324
莞城
博厦
1
无
无
1800
工资
经适房
11
张柏鸿
442527********0038
莞城
东正
4
无
无
1479
工资
经适房
郭剑芳
442525********4427
莞城
东正
张嘉雯
441625********4420
莞城
东正
张嘉璐
441625********4429
莞城
东正
12
袁茵仪
441900********0022
莞城
市桥
3
无
无
1687
工资
经适房
胡启超
441900********2016
莞城
市桥
胡炜坤
441900********0338
莞城
市桥
13
张鹤龄
441900********0099
莞城
东正
3
无
无
1688.89
工资
经适房
侯菲菲
460030********5427
莞城
东正
张力
441900********0452
莞城
东正
14
黄志君
442527********0468
莞城
北隅
3
无
无
1570
工资
经适房
李德威
441900********6951
莞城
北隅
李嘉威
441900********6936
莞城
北隅
15
古健明
441421********1112
莞城
凌高企业
4
无
无
1375
工资
公租房
超生处罚未满14周年,符合公租房条件
罗荣风
441611********4148
河源
古妍
441625********4120
古兆梵
441625********4114
16
叶志超
441900********0016
莞城
东正
3
无
无
2416
工资
公租房
白发琴
440225********6321
莞城
东正
叶伟杰
440281********6312
莞城
东正
17
仇晓东
620102********3318
莞城
西隅
3
无
无
2333.3
工资
公租房
马慧琴
654301********2629
莞城
西隅
仇梓涵
441900********0287
莞城
西隅
18
陈春蕾
442527********022X
莞城
西隅
1
无
无
2000
工资
公租房
19
林华
440621********3111
莞城
创业
1
无
无
2063.1
工资
公租房
20
叶万娣
442527********4584
莞城
北隅
1
无
无
2000
工资
公租房
21
叶淑娴
441900********002X
莞城
市桥
1
无
无
2000
工资
公租房
22
尹丽薇
442527********0028
莞城
市桥
1
无
无
2000
工资
公租房
23
何少芳
442527********0268
莞城
西隅
1
无
无
137
退休金
廉租房
24
徐秋丽
441624********2921
莞城
市桥
2
无
无
1155
工资
廉租房
何淑希
441900********018X
莞城
市桥
25
梁玉红
441900********0025
莞城
北隅
4
无
无
1275
工资
公租房
超生处罚未满14周年,符合公租房条件
白雪峰
441900********0054
莞城
北隅
白玮琳
441900********6949
莞城
北隅
白仲康
441900********0837
莞城
北隅
26
刘锦欣
441900********0022
莞城
兴塘
3
无
无
1600
工资
经适房
吕浩
441324********4636
莞城
兴塘
吕逸轩
441900*********0533
莞城
兴塘
27
李执欢
442527********3834
沙田
穗丰
1
无
无
650.33
工资+分红
廉租房
28
霍永康
441900********3813
沙田
穗丰
3
无
无
1349.24
工资+分红
经适房
麦清桃
441900********3380
沙田
霍思莹
441900********0100
沙田
29
陈炳坤
442527********3857
沙田
横流
1
无
无
1610
分红+抚养费
经适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一百一十二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1月6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缴纳社保月数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黎丽华
450821********5243
丹标贸易(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大朗镇蔡边村白云前工业区南二街66号
7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
巫娟
441203********0746
东莞市海博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万江区汾溪一路292号
7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
江永芳
440923********1261
东莞市人民医院
东莞市万江区新谷涌万道路南3号
9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
徐丽
612326********3120
北京师范大学东莞石竹附属学校
东莞市桥头镇东深大道398号
6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
罗方华
430419********2339
广东百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三元里路2号粤丰大厦1201AB
6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
陈欢欢
430224********3928
萨摩亚一艺工作坊有限公司东莞代表处
南城区鸿福路200号第一国际3期4号楼17层
10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
曹礼先
432524********7015
东莞市南城区南方物流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雅园工业区泰元街2号南方物流有限公司
16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
罗诗宗
362203********043X
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东骏路22号宏图科技中心办公楼1号楼
9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
胡建波
429004********1013
广东瑞恩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5号健升大厦1502室
6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
田武林
432326********0754
励光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雅园工业区
8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
胡云辉
360124********3319
东莞市远东报关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稻花村13栋101-102号
13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2
蒋成
421023********6136
东莞报业传媒集团多维新媒体广告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三元路报业大厦
8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3
郑一先
441427********0617
东莞市哈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路138号
7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4
王树理
371422********7715
广东上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高盛科技园
7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5
张梦兰
440981********3528
南城中心小学
东莞南城区石竹路12号
1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16
周锋
411321********0719
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123号雀巢咖啡厂
9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7
赖洪
510303********0517
东莞真广关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胜和大朗街2号金朗大厦407
19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8
刘全高
362502********4233
广东世纪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南城西平绿色路2号
10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9
王凯
412823********1627
萨摩亚一艺工作坊有限公司东莞代表处
东莞市南城区第一国际3期4号17层
6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0
赖东兰
452701********2727
东莞市会展国际大酒店
东莞市新城区中心会展北路
11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1
李浩杰
440982********6692
东莞市粤丰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水濂大道东莞粤丰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7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2
周伦哲
420921********3052
马尔软件技术开发(上海)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南城区鸿福路108号中盛商务大厦1401-1404室
7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3
刘保剑
500240********2891
东莞市中升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81号亨美工贸大厦501室
8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4
卢耀星
441900********2212
东莞市地震局
东莞市南城街道新基社区城市风景街东莞市地震局
1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25
何芃萱
230604********4123
东莞市鑫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胜和联益村联益街
6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6
林速标
440524********6637
东莞市金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商业中心B座1102、1103号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7
覃少华
450104********1697
东莞市信成税务师事务所
东莞市南城区胜和银丰路21号三楼328室
12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8
张建兴
362301********4510
东莞鸿粤锐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石鼓盛佳汽车城1号
8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9
欧阳春华
362228********0013
东莞市昱凯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第一国际三期3号楼2507室
15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0
李晓晴
441521********2328
东莞市国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胜和鸿福西路81号国际商会大厦13A06
7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1
刘玲
430529********2264
东莞米切尔鞋样设计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水濂山澎峒工业区三栋四楼
9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2
刘玲
422432********0086
东莞市南城宜泰机械制造厂
东莞市南城蛤地工业区大新路
17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3
王志晨
410825********1557
广东科技学院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西湖路99号
2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34
钱雪梅
441225********4921
东莞市盈晖按揭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111号民间金融大厦1号24楼
9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5
李新健
450702********8418
东莞市宏盛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袁屋边车站北路恒正大厦12楼F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6
何立年
340826********0015
东莞市盛大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禧商业大厦十五层06
6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7
刘叶红
230828********642X
东莞粤丰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水濂大道市区环保热电厂
10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8
田丰
500241********3320
东莞优信无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南城车站附近优信大厦
8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9
陈亮
420123********141X
广东科技学院
东莞市南城区西湖路99号
4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40
黄敏
420703********4067
东莞北星源鞋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南城水濂山澎峒工业区三栋
11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1
徐雪芬
360421********1048
广东中赢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200号海德广场B栋12楼
6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2
王莉
510522********5948
东莞卡雷斯鞋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路白马路段
12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3
卢存现
610324********0510
东莞市南城伟绩汽车维修服务部
东莞市南城区雅园新村一栋一排一号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4
孙静静
152321********1827
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10号亨美商业大厦4楼408
12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5
陈细妹
440783********1548
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10号亨美商业大厦4楼408
10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6
王成
511622********671X
东莞东良浩廷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西平绿色路中孚商业中心13A03室
9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7
潘其俊
440923********3857
东莞市富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宏远路12号3楼A1
7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8
李希斌
431025********1236
东莞市彩蝶软件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中盛大厦1415
8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9
王洪波
510221********641X
雀巢(中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篁村工业区H1座
12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0
林显仲
441723********1116
东莞市彩蝶软件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中盛大厦1415
6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1
杨永旭
150102********4058
东莞卡雷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路白马路卡雷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16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2
银希刚
510722********807X
广东沃金律师事务所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108号中盛商务大厦19楼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3
段正华
420117********5511
广东华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西平绿色路28号南开实验学校学术交流中心第13层1301室
7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4
陆晓明
440804********1616
南城机关事务中心
东莞南城西平宏图科技中心
7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5
罗卡静
440204********3916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胜和路6号联通新时空大厦
12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6
李灿
430424********2739
广东顺杰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新城市中心区鸿福路200号第一国际三期三号2401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7
罗英咨
430626********1447
东莞市久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29号恒顺大厦403号
7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8
易顺良
430124********0413
东莞市久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29号恒顺大厦403号
9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9
郑少文
432901********1030
东莞新科技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远工业区
6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0
李申学
429021********4510
苏州华必信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南城区体育路2号鸿禧中心B1009
6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1
马义林
413026********3059
东莞市华妍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砖石世家大厦3楼302
6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2
石燕红
362322********6646
东莞和扬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第一国际百安中心B座2111室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3
周向安
452126********0619
东莞市巴士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周溪
6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4
林志高
452426********2113
东莞市篁电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西平三路
10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5
黄婷
452123********138X
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10号亨美商业大厦4楼408
6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6
翁永存
441424********4614
南城永存机电维修服务部
东莞市南城西平东三路2号
9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7
李伟常
441802********0511
东莞雀巢有限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123号
28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8
吴志广
441426********3256
广东德鴻档案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周溪宏图路88号福威大厦1305室
7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9
刘小霞
431126********5647
东莞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A座2.3层
6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0
徐运平
441427********0315
东莞市博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元美东路百安中心A610
9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1
郑卫贤
445122********5988
东莞市路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西平宏伟路3号
10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2
叶丽群
441324********0024
东莞市白蚁防治协会
东莞市南城区袁屋边车站北路恒正大厦6楼
13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3
孙爱国
412823********7236
东莞市青禾广告有限公司
南城区袁屋边大道艺展中心H2楼1楼
7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4
赖建鑫
362137********0014
东莞市绿洲印刷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水濂澎峒工业区3号
11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5
张荣发
352622********1512
东莞市南城九发五金电器经营部
东莞市南城区胜和红山路20巷4号前
7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6
廖志豪
433021********1612
东莞北星源鞋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水濂澎峒工业区3栋
6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7
余福华
360424********0356
东莞市博根司有限公司
东莞南城区水濂澎峒工业区3栋2楼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8
卫秀卿
412922********1319
东莞北星源鞋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南城水濂山澎峒工业区3栋2楼
10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9
谢运莲
441826********1743
东莞耐恩西部商贸有限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石竹路3号广发金融街大厦13楼
7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0
郭秀峰
500101********6216
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高新科技开发区
10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1
钟伟军
441622********2813
石龙公安分局辅警大队
石龙镇京瓷路2号
9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2
陈红
431023********5449
东莞所纳隆鞋业服务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纵一路1号
6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3
李建标
441900********0472
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东城西路92号通联大厦副楼五楼
1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84
韩先贵
512225********7131
广东红运家具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
10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5
岑国成
450881********1411
东莞市万里合众汽车经销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主山东宝路113号
7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6
张志斌
430703********8051
东莞市青昊空压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长泰路旧锡边工业区第三栋2楼
8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7
李文强
620524********2972
东莞美维电路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山湖路238号
7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8
吴芳
430321********3367
东莞市鹏天数码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世博广场K区1401
7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9
李溶
421281********2927
利丰采购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信鸿工业区
7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0
李敏
511324********6407
东莞市粤华学校
东莞市东城区同沙社区粤华路1号
7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1
郑祺源
441522********0097
广东中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中信东泰花园富华苑A2座2楼
8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2
张永
440981********2539
东莞市晟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涡岭工业区A1幢
2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93
宋金鸿
370104********2925
东莞市曙光布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新锡边村7巷28号
14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4
陈榕生
440921********7110
东莞市康复医院
东莞市东城区环城东路桑园路段
1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95
蒋英
432902********2426
东莞市东城区童爱幼儿园
东莞市东城区童爱幼儿园
9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6
赵昌华
362226********2711
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东源路33号
6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7
胡娟
430725********2547
广东晖速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景观路
8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8
蒋勤睦
441422********4013
东莞市热线家具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同沙科技园
6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9
鲁艳华
430703********2765
东莞瑞辉鞋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光明大道
8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0
陈冬粮
430426********7378
东莞印佳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光明管理区光明三路
13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1
谢巧玲
440785********3745
东莞市嘉虹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桑园裕高路3号
6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2
宋世豪
370103********8018
东莞市曙光布业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新锡边村7巷28号
14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3
张玲
421022********4822
东莞所纳隆鞋业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纵一路1号
7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4
陈理
450922********0872
东莞台心医院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台心路2号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5
陈艳
421087********5317
广东红运家具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
10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6
杨勉思
445221********5916
广东红运家具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
2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107
朱钦斌
362126********0218
长园高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景晖路2号
10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8
蔡湛
440823********7353
广东埃孚叉车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工业园三兴路5号
7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9
彭三荣
441822********8714
广东东莞市东华机械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周屋银珠路
16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0
王旭君
342123********0609
创意鞋业设计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石井大道堃
8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1
梁伟财
440785********4619
东莞美维电路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山湖路238号
9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2
黄柏安
452524********4011
东莞美维电路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山湖路238号
9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一百一十二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1月6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缴纳社保月数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黎丽华
450821********5243
丹标贸易(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大朗镇蔡边村白云前工业区南二街66号
7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
巫娟
441203********0746
东莞市海博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万江区汾溪一路292号
7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
江永芳
440923********1261
东莞市人民医院
东莞市万江区新谷涌万道路南3号
9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
徐丽
612326********3120
北京师范大学东莞石竹附属学校
东莞市桥头镇东深大道398号
6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
罗方华
430419********2339
广东百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三元里路2号粤丰大厦1201AB
6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
陈欢欢
430224********3928
萨摩亚一艺工作坊有限公司东莞代表处
南城区鸿福路200号第一国际3期4号楼17层
10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
曹礼先
432524********7015
东莞市南城区南方物流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雅园工业区泰元街2号南方物流有限公司
16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
罗诗宗
362203********043X
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东骏路22号宏图科技中心办公楼1号楼
9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
胡建波
429004********1013
广东瑞恩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5号健升大厦1502室
6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
田武林
432326********0754
励光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雅园工业区
8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
胡云辉
360124********3319
东莞市远东报关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稻花村13栋101-102号
13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2
蒋成
421023********6136
东莞报业传媒集团多维新媒体广告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三元路报业大厦
8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3
郑一先
441427********0617
东莞市哈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路138号
7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4
王树理
371422********7715
广东上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高盛科技园
7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5
张梦兰
440981********3528
南城中心小学
东莞南城区石竹路12号
1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16
周锋
411321********0719
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123号雀巢咖啡厂
9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7
赖洪
510303********0517
东莞真广关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胜和大朗街2号金朗大厦407
19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8
刘全高
362502********4233
广东世纪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南城西平绿色路2号
10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9
王凯
412823********1627
萨摩亚一艺工作坊有限公司东莞代表处
东莞市南城区第一国际3期4号17层
6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0
赖东兰
452701********2727
东莞市会展国际大酒店
东莞市新城区中心会展北路
11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1
李浩杰
440982********6692
东莞市粤丰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水濂大道东莞粤丰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7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2
周伦哲
420921********3052
马尔软件技术开发(上海)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南城区鸿福路108号中盛商务大厦1401-1404室
7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3
刘保剑
500240********2891
东莞市中升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81号亨美工贸大厦501室
8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4
卢耀星
441900********2212
东莞市地震局
东莞市南城街道新基社区城市风景街东莞市地震局
1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25
何芃萱
230604********4123
东莞市鑫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胜和联益村联益街
6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6
林速标
440524********6637
东莞市金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商业中心B座1102、1103号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7
覃少华
450104********1697
东莞市信成税务师事务所
东莞市南城区胜和银丰路21号三楼328室
12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8
张建兴
362301********4510
东莞鸿粤锐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石鼓盛佳汽车城1号
8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9
欧阳春华
362228********0013
东莞市昱凯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第一国际三期3号楼2507室
15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0
李晓晴
441521********2328
东莞市国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胜和鸿福西路81号国际商会大厦13A06
7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1
刘玲
430529********2264
东莞米切尔鞋样设计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水濂山澎峒工业区三栋四楼
9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2
刘玲
422432********0086
东莞市南城宜泰机械制造厂
东莞市南城蛤地工业区大新路
17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3
王志晨
410825********1557
广东科技学院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西湖路99号
2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34
钱雪梅
441225********4921
东莞市盈晖按揭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111号民间金融大厦1号24楼
9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5
李新健
450702********8418
东莞市宏盛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袁屋边车站北路恒正大厦12楼F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6
何立年
340826********0015
东莞市盛大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禧商业大厦十五层06
6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7
刘叶红
230828********642X
东莞粤丰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水濂大道市区环保热电厂
10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8
田丰
500241********3320
东莞优信无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南城车站附近优信大厦
8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9
陈亮
420123********141X
广东科技学院
东莞市南城区西湖路99号
4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40
黄敏
420703********4067
东莞北星源鞋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南城水濂山澎峒工业区三栋
11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1
徐雪芬
360421********1048
广东中赢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200号海德广场B栋12楼
6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2
王莉
510522********5948
东莞卡雷斯鞋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路白马路段
12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3
卢存现
610324********0510
东莞市南城伟绩汽车维修服务部
东莞市南城区雅园新村一栋一排一号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4
孙静静
152321********1827
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10号亨美商业大厦4楼408
12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5
陈细妹
440783********1548
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10号亨美商业大厦4楼408
10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6
王成
511622********671X
东莞东良浩廷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西平绿色路中孚商业中心13A03室
9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7
潘其俊
440923********3857
东莞市富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宏远路12号3楼A1
7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8
李希斌
431025********1236
东莞市彩蝶软件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中盛大厦1415
8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9
王洪波
510221********641X
雀巢(中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篁村工业区H1座
12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0
林显仲
441723********1116
东莞市彩蝶软件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中盛大厦1415
6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1
杨永旭
150102********4058
东莞卡雷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路白马路卡雷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16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2
银希刚
510722********807X
广东沃金律师事务所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108号中盛商务大厦19楼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3
段正华
420117********5511
广东华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西平绿色路28号南开实验学校学术交流中心第13层1301室
7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4
陆晓明
440804********1616
南城机关事务中心
东莞南城西平宏图科技中心
7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5
罗卡静
440204********3916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胜和路6号联通新时空大厦
12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6
李灿
430424********2739
广东顺杰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新城市中心区鸿福路200号第一国际三期三号2401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7
罗英咨
430626********1447
东莞市久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29号恒顺大厦403号
7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8
易顺良
430124********0413
东莞市久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29号恒顺大厦403号
9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9
郑少文
432901********1030
东莞新科技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远工业区
6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0
李申学
429021********4510
苏州华必信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南城区体育路2号鸿禧中心B1009
6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1
马义林
413026********3059
东莞市华妍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砖石世家大厦3楼302
6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2
石燕红
362322********6646
东莞和扬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第一国际百安中心B座2111室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3
周向安
452126********0619
东莞市巴士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周溪
6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4
林志高
452426********2113
东莞市篁电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西平三路
10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5
黄婷
452123********138X
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10号亨美商业大厦4楼408
6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6
翁永存
441424********4614
南城永存机电维修服务部
东莞市南城西平东三路2号
9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7
李伟常
441802********0511
东莞雀巢有限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123号
28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8
吴志广
441426********3256
广东德鴻档案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周溪宏图路88号福威大厦1305室
7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9
刘小霞
431126********5647
东莞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A座2.3层
6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0
徐运平
441427********0315
东莞市博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元美东路百安中心A610
9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1
郑卫贤
445122********5988
东莞市路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西平宏伟路3号
10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2
叶丽群
441324********0024
东莞市白蚁防治协会
东莞市南城区袁屋边车站北路恒正大厦6楼
13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3
孙爱国
412823********7236
东莞市青禾广告有限公司
南城区袁屋边大道艺展中心H2楼1楼
7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4
赖建鑫
362137********0014
东莞市绿洲印刷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水濂澎峒工业区3号
11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5
张荣发
352622********1512
东莞市南城九发五金电器经营部
东莞市南城区胜和红山路20巷4号前
7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6
廖志豪
433021********1612
东莞北星源鞋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水濂澎峒工业区3栋
6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7
余福华
360424********0356
东莞市博根司有限公司
东莞南城区水濂澎峒工业区3栋2楼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8
卫秀卿
412922********1319
东莞北星源鞋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南城水濂山澎峒工业区3栋2楼
10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9
谢运莲
441826********1743
东莞耐恩西部商贸有限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石竹路3号广发金融街大厦13楼
7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0
郭秀峰
500101********6216
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高新科技开发区
10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1
钟伟军
441622********2813
石龙公安分局辅警大队
石龙镇京瓷路2号
9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2
陈红
431023********5449
东莞所纳隆鞋业服务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纵一路1号
6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3
李建标
441900********0472
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东城西路92号通联大厦副楼五楼
1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84
韩先贵
512225********7131
广东红运家具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
10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5
岑国成
450881********1411
东莞市万里合众汽车经销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主山东宝路113号
7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6
张志斌
430703********8051
东莞市青昊空压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长泰路旧锡边工业区第三栋2楼
8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7
李文强
620524********2972
东莞美维电路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山湖路238号
7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8
吴芳
430321********3367
东莞市鹏天数码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世博广场K区1401
7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9
李溶
421281********2927
利丰采购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信鸿工业区
7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0
李敏
511324********6407
东莞市粤华学校
东莞市东城区同沙社区粤华路1号
7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1
郑祺源
441522********0097
广东中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中信东泰花园富华苑A2座2楼
8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2
张永
440981********2539
东莞市晟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涡岭工业区A1幢
2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93
宋金鸿
370104********2925
东莞市曙光布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新锡边村7巷28号
14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4
陈榕生
440921********7110
东莞市康复医院
东莞市东城区环城东路桑园路段
1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95
蒋英
432902********2426
东莞市东城区童爱幼儿园
东莞市东城区童爱幼儿园
9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6
赵昌华
362226********2711
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东源路33号
6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7
胡娟
430725********2547
广东晖速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景观路
8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8
蒋勤睦
441422********4013
东莞市热线家具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同沙科技园
6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9
鲁艳华
430703********2765
东莞瑞辉鞋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光明大道
8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0
陈冬粮
430426********7378
东莞印佳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光明管理区光明三路
13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1
谢巧玲
440785********3745
东莞市嘉虹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桑园裕高路3号
6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2
宋世豪
370103********8018
东莞市曙光布业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新锡边村7巷28号
14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3
张玲
421022********4822
东莞所纳隆鞋业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纵一路1号
7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4
陈理
450922********0872
东莞台心医院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台心路2号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5
陈艳
421087********5317
广东红运家具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
10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6
杨勉思
445221********5916
广东红运家具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
2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107
朱钦斌
362126********0218
长园高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景晖路2号
10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8
蔡湛
440823********7353
广东埃孚叉车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工业园三兴路5号
7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9
彭三荣
441822********8714
广东东莞市东华机械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周屋银珠路
16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0
王旭君
342123********0609
创意鞋业设计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石井大道堃
8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1
梁伟财
440785********4619
东莞美维电路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山湖路238号
9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2
黄柏安
452524********4011
东莞美维电路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山湖路238号
9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东莞市公安消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 东莞市公安消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
| 东莞市公安消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 东莞市公安消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一百一十一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年12月19日起至2017年1月1 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缴纳社保月数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刘吉阳
360733********3619
东莞市泛亚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寮步镇石大路石埗段91号
4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2
练小芳
441481********2504
东莞仁孚华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寮步镇国际汽车城二号路
17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
黄远花
441424********0980
广东华盈光达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工业北一路1号东莞市迅捷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综合楼二楼201室
9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
李淑波
430621********9434
西迪士质量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松山湖北部工业城中小科技园14栋1楼
12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
陈炳炳
430224********3637
东莞市绿洲鞋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厚街镇赤岭管理区
6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
肖荣
430402********2520
东莞市奥森鞋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厚街镇宝屯村北环路与莞太路交汇处汇景成品鞋批发中心
7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
梁柳飞
440982********1882
东莞柏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厚街镇三屯西环路西福街8号柏群电子
6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
詹斌斌
452512********1229
东莞扬翔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厚街镇寮厦村鸿骏国际15楼
8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
梁壮荣
450881********5314
深圳必维华法商品栓定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厚街镇莞太路34号
6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
王银刚
430821********2418
深圳永煦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厚街镇陈屋村旗鼓西街13号
8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
文鸣
430726********2517
东莞创机电业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厚街工业城创科路1号
7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2
姚晶
420682********102X
东莞创机电业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厚街工业城创科路1号
6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3
苏鲜花
411403********7860
东莞市普立万氯乙烯聚合体公司
东莞厚街赤岭工业区
8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4
王秀娟
370782********7421
东莞市洛朗蒂德涂料有限公司
东莞市厚街镇赤岭工业大道7号
6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5
陈建辉
441425********5897
东莞新世界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道滘镇蔡白村君汇丰岛花园物业管理处
8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一百一十一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年12月19日起至2017年1月1 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缴纳社保月数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刘吉阳
360733********3619
东莞市泛亚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寮步镇石大路石埗段91号
4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2
练小芳
441481********2504
东莞仁孚华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寮步镇国际汽车城二号路
17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
黄远花
441424********0980
广东华盈光达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工业北一路1号东莞市迅捷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综合楼二楼201室
9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
李淑波
430621********9434
西迪士质量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松山湖北部工业城中小科技园14栋1楼
12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
陈炳炳
430224********3637
东莞市绿洲鞋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厚街镇赤岭管理区
6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
肖荣
430402********2520
东莞市奥森鞋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厚街镇宝屯村北环路与莞太路交汇处汇景成品鞋批发中心
7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
梁柳飞
440982********1882
东莞柏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厚街镇三屯西环路西福街8号柏群电子
6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
詹斌斌
452512********1229
东莞扬翔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厚街镇寮厦村鸿骏国际15楼
8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
梁壮荣
450881********5314
深圳必维华法商品栓定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厚街镇莞太路34号
6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
王银刚
430821********2418
深圳永煦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厚街镇陈屋村旗鼓西街13号
8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
文鸣
430726********2517
东莞创机电业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厚街工业城创科路1号
7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2
姚晶
420682********102X
东莞创机电业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厚街工业城创科路1号
6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3
苏鲜花
411403********7860
东莞市普立万氯乙烯聚合体公司
东莞厚街赤岭工业区
8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4
王秀娟
370782********7421
东莞市洛朗蒂德涂料有限公司
东莞市厚街镇赤岭工业大道7号
6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5
陈建辉
441425********5897
东莞新世界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道滘镇蔡白村君汇丰岛花园物业管理处
8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民政府2017年规章立法计划》和《东莞市人民政府2017-2021年规章立法规划》的通知 | 东莞市人民政府文件
东府〔2016〕105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民政府2017年规章立法计划》和《东莞市
人民政府2017-2021年规章
立法规划》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人民政府2017年规章立法计划》和《东莞市人民政府2017-2021年规章立法规划》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
为切实加强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立法项目启动时起草单位应提请市政府成立由项目分管副市长任组长,起草单位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其他有关单位分管领导任成员、相关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立法过程中重大事项和意见的研究与协调,确保按时按质完成立法任务。立法工作结束后,相关立法工作领导小组自行终止。
二、健全工作机制
各起草单位要制定详细的起草工作方案,组织精干力量,确定专人负责,明确起草进度,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协调,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切实提高规章起草质量。
三、严格计划管理
各起草单位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东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要求,落实规章立法计划和立法规划。未纳入计划的项目,市法制局原则上不予审查,不提请市政府审议。纳入2017年规章立法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必须在2017年度内完成;不能按时完成的,要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纳入2017-2021年规章立法规划的项目要积极推进,立法条件成熟并符合法定程序规定的可纳入下年度规章立法计划提请审议。各起草单位要明确每个项目的牵头人和联系人,适时向市法制局报送起草工作进展情况。
四、加强督促落实
要增强规章立法计划、立法规划的严肃性,严格落实立法工作责任,按时完成起草任务,起草工作完成情况将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范围。市法制局要及时跟踪了解规章立法计划、立法规划的落实情况,加强对政府立法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督促指导。
附件:1.东莞市人民政府2017年规章立法计划
2.东莞市人民政府2017-2021年规章立法规划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2日
附件1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7年规章立法计划
序号
项目名称
起草单位
1
《东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2
《东莞市物业管理办法》
市房产管理局
3
《东莞市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市城乡规划局
附件2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7-2021年规章立法规划
序号
项目名称
起草单位
1
《东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2
《东莞市物业管理办法》
市房产管理局
3
《东莞市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市城乡规划局
4
《东莞市公园管理办法》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5
《东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6
《东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市城乡规划局
7
《东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市交通运输局
8
《东莞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市交通运输局
9
《东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市水务局
10
《东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1
《东莞市住房保障办法》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
《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3
《东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市城乡规划局 |
|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民政府2017年规章立法计划》和《东莞市人民政府2017-2021年规章立法规划》的通知 | 东莞市人民政府文件
东府〔2016〕105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民政府2017年规章立法计划》和《东莞市
人民政府2017-2021年规章
立法规划》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人民政府2017年规章立法计划》和《东莞市人民政府2017-2021年规章立法规划》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
为切实加强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立法项目启动时起草单位应提请市政府成立由项目分管副市长任组长,起草单位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其他有关单位分管领导任成员、相关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立法过程中重大事项和意见的研究与协调,确保按时按质完成立法任务。立法工作结束后,相关立法工作领导小组自行终止。
二、健全工作机制
各起草单位要制定详细的起草工作方案,组织精干力量,确定专人负责,明确起草进度,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协调,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切实提高规章起草质量。
三、严格计划管理
各起草单位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东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要求,落实规章立法计划和立法规划。未纳入计划的项目,市法制局原则上不予审查,不提请市政府审议。纳入2017年规章立法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必须在2017年度内完成;不能按时完成的,要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纳入2017-2021年规章立法规划的项目要积极推进,立法条件成熟并符合法定程序规定的可纳入下年度规章立法计划提请审议。各起草单位要明确每个项目的牵头人和联系人,适时向市法制局报送起草工作进展情况。
四、加强督促落实
要增强规章立法计划、立法规划的严肃性,严格落实立法工作责任,按时完成起草任务,起草工作完成情况将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范围。市法制局要及时跟踪了解规章立法计划、立法规划的落实情况,加强对政府立法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督促指导。
附件:1.东莞市人民政府2017年规章立法计划
2.东莞市人民政府2017-2021年规章立法规划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2日
附件1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7年规章立法计划
序号
项目名称
起草单位
1
《东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2
《东莞市物业管理办法》
市房产管理局
3
《东莞市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市城乡规划局
附件2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7-2021年规章立法规划
序号
项目名称
起草单位
1
《东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2
《东莞市物业管理办法》
市房产管理局
3
《东莞市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市城乡规划局
4
《东莞市公园管理办法》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5
《东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6
《东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市城乡规划局
7
《东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市交通运输局
8
《东莞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市交通运输局
9
《东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市水务局
10
《东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1
《东莞市住房保障办法》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
《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3
《东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市城乡规划局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一百一十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6年12月23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祁曙初
422121********1615
常平
常平社区
4
0
0
1571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祁瑞洁
421102********1620
祁瑞祥
421102********1644
罗小芳
362426********1340
2
谢铂婷
362201********062X
寮步
良平
1
0
0
2408
工资
公共租赁住房
3
高名云
360104********1969
南城
鸿福
3
0
0
1933
工资
公共租赁住房
高雁
421004********1251
湖北
江陵
高伟杰
421024********121X
南城
鸿福
4
韦秀芬
452729********0520
南城
鸿福
3
0
0
400
工资
廉租住房
曹越本
362401********1010
江西
曹越涛
360802********0512
江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一百一十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6年12月23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祁曙初
422121********1615
常平
常平社区
4
0
0
1571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祁瑞洁
421102********1620
祁瑞祥
421102********1644
罗小芳
362426********1340
2
谢铂婷
362201********062X
寮步
良平
1
0
0
2408
工资
公共租赁住房
3
高名云
360104********1969
南城
鸿福
3
0
0
1933
工资
公共租赁住房
高雁
421004********1251
湖北
江陵
高伟杰
421024********121X
南城
鸿福
4
韦秀芬
452729********0520
南城
鸿福
3
0
0
400
工资
廉租住房
曹越本
362401********1010
江西
曹越涛
360802********0512
江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一百零九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6年12月23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缴纳社保月数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宋平
510282********4394
成行精密部件(东莞)有限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平山三联路8号
16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
刘向阳
412828********5135
东莞铭基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塘厦镇平山188工业大道93号
6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
罗少山
445281********6314
品基垫子(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塘厦镇平山188工业区果岭路6号
6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
唐六梅
452501********1723
东莞市霈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塘厦镇清湖头清平路5号
18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
沈天会
413026********2122
东莞荣星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塘厦镇环市南路125号
17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
肖常春
430525********0020
东莞塘厦国泰五金螺丝有限公司
东莞市塘厦镇平山先锋路23A
16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
张新锋
412322********3913
东莞铭基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塘厦镇平山188工业区工业大道93号
8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
卢锦姿
452701********1943
东莞塘厦国泰五金螺丝有限公司
东莞市塘厦镇平山先锋路23A
6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
梁结芳
440683********0325
东莞塘厦国泰五金螺丝有限公司
东莞市塘厦镇平山先锋路24A
12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
田开鹏
433127********0318
东莞康贝童车玩具有限公司
东莞市塘厦镇蛟乙塘村宝石工业区
13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
蒋玉国
432901********6257
广东省新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塘厦镇平山188工业大道90号
10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2
陈政
432929********1045
协隆(东莞)塑胶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塘厦镇石鼓管理区布尾大道154号
14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3
廖翠然
441624********1743
东莞宝熊渔具有限公司
东莞市塘厦镇128工业区体育用品城
16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4
刘庆云
360428********1014
东莞旭科电子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塘厦镇林村新亚洲工业区62号
9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5
莫金莲
452423********3868
东莞怡彩涂料有限公司
东莞市望牛墩杜屋工业区
10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6
邓龙武
432326********1376
东莞市邦泽电子有限公司
沙田镇大泥村环保西路
11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7
李园哲
420682********1093
东莞市大朗镇富民中路688-25号
东莞杜博皮件有限公司
6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8
易雪琪
430581********078x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莞市石碣支行
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东风南路33号
1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19
刘忠洲
412829********8019
达创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银河北路174号
1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20
林文娟
441283********1023
东莞仁孚华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寮步镇国际汽车城二号路
7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1
张文锋
440783********2419
东莞美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寮步镇国际汽车城C0104号
11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2
蒋深禄
450329********173x
东莞市飞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寮步国际汽车城B-04-01地块
8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3
李伟
362228********2611
东莞美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寮步国际汽车城C-01-04号
7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4
张流兵
510722********2499
伟易达(东莞)通讯有限公司
东莞市寮步镇下岭贝百业路3号
13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5
周伟
362228********2611
广东永强奥林宝国际消防汽车有限公司
东莞市寮步镇塘唇工业区
2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26
王红梅
522122********7225
春讯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寮步镇西溪工业区
11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7
罗少军
431026********3830
速尔快递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金丰工业区C栋四楼
10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8
柯细艳
420281********1658
顺丰速运(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仁贵街19号
10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9
彭洁
441523********6810
东莞乐迪卡游戏机制造厂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龙眼社区工业大道38号
10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0
张志雄
362526********5536
东莞精恒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横沥镇神山工业区
6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1
张爽
220322********8864
广东科技学院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西湖路99号
1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32
汪晔
610402********080X
广东科技学院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西湖路99号
1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一百零九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6年12月23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缴纳社保月数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宋平
510282********4394
成行精密部件(东莞)有限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平山三联路8号
16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
刘向阳
412828********5135
东莞铭基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塘厦镇平山188工业大道93号
6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
罗少山
445281********6314
品基垫子(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塘厦镇平山188工业区果岭路6号
6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
唐六梅
452501********1723
东莞市霈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塘厦镇清湖头清平路5号
18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
沈天会
413026********2122
东莞荣星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塘厦镇环市南路125号
17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
肖常春
430525********0020
东莞塘厦国泰五金螺丝有限公司
东莞市塘厦镇平山先锋路23A
16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
张新锋
412322********3913
东莞铭基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塘厦镇平山188工业区工业大道93号
8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
卢锦姿
452701********1943
东莞塘厦国泰五金螺丝有限公司
东莞市塘厦镇平山先锋路23A
6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
梁结芳
440683********0325
东莞塘厦国泰五金螺丝有限公司
东莞市塘厦镇平山先锋路24A
12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
田开鹏
433127********0318
东莞康贝童车玩具有限公司
东莞市塘厦镇蛟乙塘村宝石工业区
13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
蒋玉国
432901********6257
广东省新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塘厦镇平山188工业大道90号
10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2
陈政
432929********1045
协隆(东莞)塑胶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塘厦镇石鼓管理区布尾大道154号
14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3
廖翠然
441624********1743
东莞宝熊渔具有限公司
东莞市塘厦镇128工业区体育用品城
16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4
刘庆云
360428********1014
东莞旭科电子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塘厦镇林村新亚洲工业区62号
9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5
莫金莲
452423********3868
东莞怡彩涂料有限公司
东莞市望牛墩杜屋工业区
10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6
邓龙武
432326********1376
东莞市邦泽电子有限公司
沙田镇大泥村环保西路
11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7
李园哲
420682********1093
东莞市大朗镇富民中路688-25号
东莞杜博皮件有限公司
6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8
易雪琪
430581********078x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莞市石碣支行
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东风南路33号
1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19
刘忠洲
412829********8019
达创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银河北路174号
1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20
林文娟
441283********1023
东莞仁孚华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寮步镇国际汽车城二号路
7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1
张文锋
440783********2419
东莞美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寮步镇国际汽车城C0104号
11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2
蒋深禄
450329********173x
东莞市飞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寮步国际汽车城B-04-01地块
8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3
李伟
362228********2611
东莞美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寮步国际汽车城C-01-04号
7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4
张流兵
510722********2499
伟易达(东莞)通讯有限公司
东莞市寮步镇下岭贝百业路3号
13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5
周伟
362228********2611
广东永强奥林宝国际消防汽车有限公司
东莞市寮步镇塘唇工业区
2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26
王红梅
522122********7225
春讯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寮步镇西溪工业区
11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7
罗少军
431026********3830
速尔快递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金丰工业区C栋四楼
10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8
柯细艳
420281********1658
顺丰速运(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仁贵街19号
10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9
彭洁
441523********6810
东莞乐迪卡游戏机制造厂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龙眼社区工业大道38号
10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0
张志雄
362526********5536
东莞精恒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横沥镇神山工业区
6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1
张爽
220322********8864
广东科技学院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西湖路99号
1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32
汪晔
610402********080X
广东科技学院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西湖路99号
1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
| 致全市人民的安全生产公开信 | 尊敬的市民朋友们:
生命高于一切,安全重于泰山。安全生产只有起点,没有终点。近期,全国连续发生多起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11月24日,江西丰城发电厂在建项目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致74人死亡;11月29日,黑龙江七台河景有煤矿瓦斯爆炸致21人死亡;12月2日,湖北鄂州重大交通事故致18人死亡;12月3日,内蒙古赤峰煤矿爆炸事故致32人死亡,教训极为惨痛。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深入开展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和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大检查,全市各镇街、各部门、各村(社区)、各企业要以“四个100%”为目标,全力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一是全市100%的镇街(园区)要全面深入开展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大检查,针对教训查、突出重点查、抓住问题查,全力排查安全隐患和整治薄弱环节;二是全市100%的行业领域监管部门要全面深入开展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逐一排查、分析和评估,确定风险点、危险源的等级,制定实施不同等级的管控措施;三是全市100%的村(社区)要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全覆盖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记录在案、跟踪督办,确保按期整改到位,强化一线安全监管把控;四是全市100%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依法接受各级各部门及全体员工的监督,切实做到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欢迎广大市民朋友拨打有奖举报电话12350积极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我们将及时依法严厉查处。
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重视安全、关注安全、宣传安全、参与安全,大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推动东莞在更高起点上实现更高水平发展!
东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6日 |
| 致全市人民的安全生产公开信 | 尊敬的市民朋友们:
生命高于一切,安全重于泰山。安全生产只有起点,没有终点。近期,全国连续发生多起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11月24日,江西丰城发电厂在建项目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致74人死亡;11月29日,黑龙江七台河景有煤矿瓦斯爆炸致21人死亡;12月2日,湖北鄂州重大交通事故致18人死亡;12月3日,内蒙古赤峰煤矿爆炸事故致32人死亡,教训极为惨痛。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深入开展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和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大检查,全市各镇街、各部门、各村(社区)、各企业要以“四个100%”为目标,全力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一是全市100%的镇街(园区)要全面深入开展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大检查,针对教训查、突出重点查、抓住问题查,全力排查安全隐患和整治薄弱环节;二是全市100%的行业领域监管部门要全面深入开展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逐一排查、分析和评估,确定风险点、危险源的等级,制定实施不同等级的管控措施;三是全市100%的村(社区)要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全覆盖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记录在案、跟踪督办,确保按期整改到位,强化一线安全监管把控;四是全市100%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依法接受各级各部门及全体员工的监督,切实做到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欢迎广大市民朋友拨打有奖举报电话12350积极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我们将及时依法严厉查处。
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重视安全、关注安全、宣传安全、参与安全,大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推动东莞在更高起点上实现更高水平发展!
东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6日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一百零八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6年12月14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周佩仪
442527********0441
莞城
市桥
4
0
0
131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欧锦坤
442527********0017
欧树雄
441900********0015
欧诗婷
441900********0062
2
梁见欢
442527********0424
莞城
北隅
4
0
0
1212
工资
廉租住房
李永波
442527********0419
李建军
441900********6978
李翠诗
441900********6940
3
罗志森
441900********0015
莞城
东正
3
0
0
155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尹润兴
441900********4126
罗梓晋
441900********0398
4
邓小燕
441900********0208
莞城
东正
3
0
0
1533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朱科敏
441602********0613
朱卓瑜
441900********0607
5
刘淑瑶
441900********0021
莞城
东正
2
0
0
1900
工资
公共租赁住房
江俊杰
441900********0171
6
李尹林
441900********6930
莞城
北隅
1
0
0
1900
工资
公共租赁住房
7
叶君仪
441900********022X
莞城
博厦
1
0
0
165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8
梁淑慧
441900********048X
莞城
罗沙
1
0
0
2066
工资
公共租赁住房
9
何荣溪
442527********041X
莞城
北隅
3
17.2
1
1079
工资
廉租住房
袁佐雄
442527********0429
何家伟
441900********6939
10
黄丽连
441900********0227
莞城
西隅
1
0
0
2241
工资
公共租赁住房
11
刘宪安
441900********1990
莞城
兴塘
3
0
0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刁桂芳
440125********4826
刘家僖
441900********0475
12
莫建强
441900********0093
莞城
市桥
3
0
0
227
退休金
廉租住房
陈丽南
442527********0741
莫晓君
441900********0723
13
尹丽芳
441900********6945
莞城
北隅
2
0
0
1825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王新
232103********7037
14
李浩华
441900********6939
莞城
北隅
2
0
0
2350
工资
公共租赁住房
伦燕红
441900********2246
15
黎兆澎
441900********0314
莞城
西隅
2
0
0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黎文超
442527********0214
16
邓礼君
441900********0022
莞城
兴塘
1
0
0
160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17
林燕玲
442527********0226
莞城
北隅
1
0
0
528
退休
廉租住房
18
黄惠琼
440127********7045
莞城
罗沙
1
0
0
952
退休
廉租住房
19
梁昌胜
442527********0417
莞城
北隅
4
2.9
1
1349
工资
公共租赁住房
梁凤鸾
442527********044X
梁国霖
441900********6938
梁智红
441900********6969
20
殷小敏
441900********0221
莞城
西隅
1
0
0
180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21
严火兰
442823********2027
莞城
市桥
3
0
0
1900
工资
公共租赁住房
李达彬
441223********2010
李达莹
441223********2022
22
卢惠芳
442527********0426
莞城
北隅
3
0
0
1735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莫树藩
442527********0432
莫晓静
441900********6943
23
黄惠玲
442527********0027
莞城
市桥
3
0
0
1850
工资
公共租赁住房
邓沛稳
442527********0013
邓国辉
441900********0011
24
梁志强
441900********0017
莞城
东正
3
0
0
2333
工资
公共租赁住房
刘淑霞
441900********2788
梁嘉伟
441900********0170
25
林淑仪
441900********0425
莞城
北隅
1
0
0
2000
工资
公共租赁住房
26
余晓东
441900********0084
莞城
西隅
3
0
0
1866
工资
公共租赁住房
张国富
440224********0533
张楚昕
441900********0263
27
梁见娣
442527********0261
莞城
西隅
3
0
0
1563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李认成
442821********4972
李晓莹
441900********0324
28
孔素英
442527********0042
莞城
市桥
1
0
0
180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29
苏葵章
441900********0026
莞城
西隅
2
0
0
1643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石盈
441900********708X
30
黎锦仪
441900********6969
莞城
北隅
1
0
0
2300
工资
公共租赁住房
31
张有帮
442527********0236
莞城
博厦
4
0
0
1182
工资
廉租住房
陈肖欢
442527********3523
张淑仪
441900********0326
张健聪
441900********0316
32
祁小灵
442527********0441
莞城
北隅
1
0
0
2221
工资
公共租赁住房
33
黄崇美
452128********0022
南城
鸿福
3
0
0
2076
工资
公共租赁住房
简云桥
441227********0318
简扬铭
445302********0313
34
陈远丽
440921********0826
南城
鸿福
4
0
0
625
工资
公共租赁住房
欧志江
441229********553X
欧润宇
440983********0821
欧润嵘
440983********0816
35
肖碧梅
430923********5720
南城
鸿福
4
0
0
1765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刘志坤
440224********0734
刘葳
440224********0744
刘果
440224********0743
36
黄丽芬
441900********0767
南城
鸿福
1
0
0
2100
工资
公共租赁住房
37
吴瑶琼
442527********1520
虎门
则徐
1
0
0
2364
退休金
公共租赁住房
38
吴志豪
441900********3973
虎门
新湾
3
0
0
1367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吴敏仪
441900********3982
吴善柔
441900********0464
39
邓江仔
442527********3978
虎门
新湾
2
0
0
1258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邹润翠
442527********3980
40
吴锦全
442527********3978
虎门
新湾
4
0
0
139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吴志豪
441900********3973
梁群娣
442527********3980
吴嘉荣
441900********3972
41
何志坚
441900********3970
虎门
新湾
4
0
0
930
工资
廉租住房
陈玉燕
441900********3989
何莉莎
441900********3984
何天羽
441900********0044
42
吴永洪
442527********3975
虎门
新湾
4
0
0
1175
工资
廉租住房
陈少娟
440126********3022
吴玉莹
440181********3022
吴玉婷
440181********3049
43
吴笑银
442527********398X
虎门
新湾
3
0
0
767
工资
廉租住房
毛龙豹
441424********631X
毛晓彬
441900********397X
44
何淦成
442527********3975
虎门
新湾
4
0
0
847.5
工资
廉租住房
谭美珍
440202********0924
何幕婷
440202********0920
何冠毅
440202********0915
45
黄显礼
441900********4561
大岭山
大岭山社区
4
0
0
1125
工资
廉租住房
陈祖华
342426********5922
黄圣玉
342426********5420
黄剑豪
34246********5419
46
王武
413026********1258
大岭山
大岭山社区
4
0
0
1253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武华裔
411502********4021
王檀溪
411525********1251
王柯
411525********014X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一百零八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6年12月14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周佩仪
442527********0441
莞城
市桥
4
0
0
131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欧锦坤
442527********0017
欧树雄
441900********0015
欧诗婷
441900********0062
2
梁见欢
442527********0424
莞城
北隅
4
0
0
1212
工资
廉租住房
李永波
442527********0419
李建军
441900********6978
李翠诗
441900********6940
3
罗志森
441900********0015
莞城
东正
3
0
0
155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尹润兴
441900********4126
罗梓晋
441900********0398
4
邓小燕
441900********0208
莞城
东正
3
0
0
1533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朱科敏
441602********0613
朱卓瑜
441900********0607
5
刘淑瑶
441900********0021
莞城
东正
2
0
0
1900
工资
公共租赁住房
江俊杰
441900********0171
6
李尹林
441900********6930
莞城
北隅
1
0
0
1900
工资
公共租赁住房
7
叶君仪
441900********022X
莞城
博厦
1
0
0
165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8
梁淑慧
441900********048X
莞城
罗沙
1
0
0
2066
工资
公共租赁住房
9
何荣溪
442527********041X
莞城
北隅
3
17.2
1
1079
工资
廉租住房
袁佐雄
442527********0429
何家伟
441900********6939
10
黄丽连
441900********0227
莞城
西隅
1
0
0
2241
工资
公共租赁住房
11
刘宪安
441900********1990
莞城
兴塘
3
0
0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刁桂芳
440125********4826
刘家僖
441900********0475
12
莫建强
441900********0093
莞城
市桥
3
0
0
227
退休金
廉租住房
陈丽南
442527********0741
莫晓君
441900********0723
13
尹丽芳
441900********6945
莞城
北隅
2
0
0
1825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王新
232103********7037
14
李浩华
441900********6939
莞城
北隅
2
0
0
2350
工资
公共租赁住房
伦燕红
441900********2246
15
黎兆澎
441900********0314
莞城
西隅
2
0
0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黎文超
442527********0214
16
邓礼君
441900********0022
莞城
兴塘
1
0
0
160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17
林燕玲
442527********0226
莞城
北隅
1
0
0
528
退休
廉租住房
18
黄惠琼
440127********7045
莞城
罗沙
1
0
0
952
退休
廉租住房
19
梁昌胜
442527********0417
莞城
北隅
4
2.9
1
1349
工资
公共租赁住房
梁凤鸾
442527********044X
梁国霖
441900********6938
梁智红
441900********6969
20
殷小敏
441900********0221
莞城
西隅
1
0
0
180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21
严火兰
442823********2027
莞城
市桥
3
0
0
1900
工资
公共租赁住房
李达彬
441223********2010
李达莹
441223********2022
22
卢惠芳
442527********0426
莞城
北隅
3
0
0
1735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莫树藩
442527********0432
莫晓静
441900********6943
23
黄惠玲
442527********0027
莞城
市桥
3
0
0
1850
工资
公共租赁住房
邓沛稳
442527********0013
邓国辉
441900********0011
24
梁志强
441900********0017
莞城
东正
3
0
0
2333
工资
公共租赁住房
刘淑霞
441900********2788
梁嘉伟
441900********0170
25
林淑仪
441900********0425
莞城
北隅
1
0
0
2000
工资
公共租赁住房
26
余晓东
441900********0084
莞城
西隅
3
0
0
1866
工资
公共租赁住房
张国富
440224********0533
张楚昕
441900********0263
27
梁见娣
442527********0261
莞城
西隅
3
0
0
1563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李认成
442821********4972
李晓莹
441900********0324
28
孔素英
442527********0042
莞城
市桥
1
0
0
180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29
苏葵章
441900********0026
莞城
西隅
2
0
0
1643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石盈
441900********708X
30
黎锦仪
441900********6969
莞城
北隅
1
0
0
2300
工资
公共租赁住房
31
张有帮
442527********0236
莞城
博厦
4
0
0
1182
工资
廉租住房
陈肖欢
442527********3523
张淑仪
441900********0326
张健聪
441900********0316
32
祁小灵
442527********0441
莞城
北隅
1
0
0
2221
工资
公共租赁住房
33
黄崇美
452128********0022
南城
鸿福
3
0
0
2076
工资
公共租赁住房
简云桥
441227********0318
简扬铭
445302********0313
34
陈远丽
440921********0826
南城
鸿福
4
0
0
625
工资
公共租赁住房
欧志江
441229********553X
欧润宇
440983********0821
欧润嵘
440983********0816
35
肖碧梅
430923********5720
南城
鸿福
4
0
0
1765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刘志坤
440224********0734
刘葳
440224********0744
刘果
440224********0743
36
黄丽芬
441900********0767
南城
鸿福
1
0
0
2100
工资
公共租赁住房
37
吴瑶琼
442527********1520
虎门
则徐
1
0
0
2364
退休金
公共租赁住房
38
吴志豪
441900********3973
虎门
新湾
3
0
0
1367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吴敏仪
441900********3982
吴善柔
441900********0464
39
邓江仔
442527********3978
虎门
新湾
2
0
0
1258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邹润翠
442527********3980
40
吴锦全
442527********3978
虎门
新湾
4
0
0
139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吴志豪
441900********3973
梁群娣
442527********3980
吴嘉荣
441900********3972
41
何志坚
441900********3970
虎门
新湾
4
0
0
930
工资
廉租住房
陈玉燕
441900********3989
何莉莎
441900********3984
何天羽
441900********0044
42
吴永洪
442527********3975
虎门
新湾
4
0
0
1175
工资
廉租住房
陈少娟
440126********3022
吴玉莹
440181********3022
吴玉婷
440181********3049
43
吴笑银
442527********398X
虎门
新湾
3
0
0
767
工资
廉租住房
毛龙豹
441424********631X
毛晓彬
441900********397X
44
何淦成
442527********3975
虎门
新湾
4
0
0
847.5
工资
廉租住房
谭美珍
440202********0924
何幕婷
440202********0920
何冠毅
440202********0915
45
黄显礼
441900********4561
大岭山
大岭山社区
4
0
0
1125
工资
廉租住房
陈祖华
342426********5922
黄圣玉
342426********5420
黄剑豪
34246********5419
46
王武
413026********1258
大岭山
大岭山社区
4
0
0
1253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武华裔
411502********4021
王檀溪
411525********1251
王柯
411525********014X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一百零七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6年12月14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缴纳社保月数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周智
320923********1813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松山湖工业北4路工业大厦207室
8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
柳荣涛
610122********4016
东莞弗兰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松山湖高新科技产业园工业东路24号
10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
向立宝
420527********001X
东莞记忆存储科技有限公司
松山湖工业东路32号
9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
罗军波
429006********0615
雪花啤酒(东莞)有限公司
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工业北三路1号
6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
邹凯
430421********6672
东莞宇龙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松山湖科技区工业西二路
7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
田守刚
372928********6313
东莞中国科学院云计算产业技术创新与育成中心
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松科苑14号楼
5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7
潘伯广
450802********1712
广东东健药品器械有限公司
松山湖高新科技产业开发区科技二路7号
1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8
庞龙彪
440825********4293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松山湖工业北四路工业大厦207
8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
王建平
610324********2516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西路5号
9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
李政
441781********3614
东莞市雅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常平镇
10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
陈艳霞
410211********1042
东莞金百升塑胶电子有限公司
常平镇司马村合和工业城
21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2
张忠城
511222********4418
东莞市煜光照明有限公司
常平镇横江厦勤上光电工业园
14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3
王红
650121********172X
东莞市社会发展研究中心
东莞市鸿福路99号
1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14
徐惠芬
441322********3628
东莞市社会发展研究中心
东莞市鸿福路99号
1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15
李柏坚
440223********5818
东莞市社会发展研究中心
东莞市鸿福路99号
1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16
贺鑫
362430********0012
东莞市南城欧之迈家具经营部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元美广场B2座402-11C
6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7
梁家英
441722********622X
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国际商会大厦3A06
8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8
王叶青
432325********0472
东莞市林格储物包包装有限公司
南城区雅园工业区
11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9
纪宁宇
441323********0041
东莞团贷网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102号A汇成大厦
1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20
尚红英
433130********9628
东莞海金杜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工业区
12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1
陆奕清
441822********4717
东莞市金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高盛科技大厦1606室
9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2
曹戈晔
430921********793X
东莞市立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奥博科技园B栋1楼
9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3
谭艳妍
362430********6632
东莞市立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奥博科技园B栋1楼
8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4
彭锡波
362322********8719
东莞市立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奥博科技园B栋1楼
8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5
徐金阶
422125********0830
广东科技学院
东莞市南城区西湖路99号
11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6
吴庆佳
440823********6516
友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第一国际200号汇一城3号楼911
7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7
刘仁春
210114********3778
东莞市南城伟绩汽车维修服务部
东莞市南城区雅园新村一栋一排一号
7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8
杨兰
412925********3225
东莞市东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白马梅园路67号
9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9
代树巍
420802********1611
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高新技术开发区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
10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0
马陈丽
332526********5125
东莞市银雁金融配套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新基路新基地科技创意园南区C座二楼
8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1
阳芳姣
430524********408X
东莞市爱瑪数控科技有限公司
南城高盛科技园F座101-103座
7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2
吴爱荣
440882********0327
东莞世联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东莞南城区元美路华凯广场A座908-915单元
6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3
李坤
430321********1239
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路高新技术开发区
8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4
周柳静
441481********340X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胜和路段30号
7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5
黄青平
441622********5475
东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水濂中心路南侧万科翡丽山
7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6
张祥英
362123********3320
东莞市绿洲印刷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水濂澎峒工业区3号
11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7
彭潜
432522********4578
东莞市爱瑪数控科技有限公司
南城区高盛科技园F座101-103
8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8
朱培元
620102********5810
东莞市青少年活动中心
东莞市南城区元美中路3号
13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9
田朋辉
430221********383X
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银丰路2号
8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0
苏桂英
441900********0720
东莞莞城少年宫
莞城区万寿路82号
1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41
蔡俊娜
445222********1826
东莞天林名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莞城东城大道75号
2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42
罗广萍
450981********5427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莞城区运河西二路33号
2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43
罗衡
130402********1532
东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东莞市东城区立新交通大厦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4
邓小英
350821********0040
东莞市缘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梨川路57号4楼
2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45
徐红玲
340823********5827
东莞瑞辉鞋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牛山工业区光明大道瑞辉鞋业有限公司
16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6
李小丹
441324********3044
友高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光明大道
7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7
莫广平
440881********3136
东莞市东地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东城南路39号美居中心G栋B18
2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48
汤艳瑶
441402********1086
东莞市技师学院
东莞市东城区莞龙路36号
1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49
张胜开
421126********3115
东莞市梅兰电器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伟民路1号集明科技园
13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0
何练
452502********2319
东莞市东城顺欣搬运服务部
东莞市东城区下桥银珠路112号
9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1
谭霞
431022********4920
东莞市榴花艺术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莞长路牛山堑头新业工业区
7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2
胡春兰
362302********0628
利丰采购管理(深圳)有限 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东城莞长路段牛山信鸿工业园
8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3
丁海艳
412724********7051
东莞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立新新源南路景湖明郡
8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4
黎华辉
440923********2938
东莞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立新新源南路景湖明郡
6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5
张强
510902********6515
东莞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立新新源南路景湖明郡
8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6
钟冬
429006********5511
东莞市冠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上山门堑头新兴工业区第16栋厂房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7
耿华丽
421122********1042
东莞市力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中路南16号新基地 360互联网产业园B栋二楼
3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58
李日新
452525********0014
好易发电子有限公司
东城牛山启翔工业园
10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9
黄伟宏
441302********2018
东莞市友谊国际劳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育兴路恒生大厦五楼
8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0
彭洋
500224********8235
东莞市友谊国际劳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育兴路恒生大厦五楼
3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61
付兴民
372922********7711
茂瑞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
7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2
张巧媚
440221********4326
利丰采购管理(深圳)有限 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莞长路信鸿工业园
9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3
江振澎
440182********0039
东莞市友谊国际劳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育兴路恒生大厦五楼
1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64
张喜红
412828********009X
东莞市黄旗山城市公园
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中路2号
13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5
凡丽艳
452127********2425
东莞市新祖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余屋工业区勿松6街23号
6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6
李惠平
441622********4674
东莞市佳信商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樟村华章大厦首层23号
7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7
付晓健
430527********5140
东莞市昱强机械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岗贝东城南路东阳花苑五栋2单元502号
6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8
陈水根
362204********8119
东莞市公安局
东莞市东城光明林政路1号
1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69
王秀祥
441423********3818
东莞市东城区顺欣搬运服务部
东莞市东城区下桥银珠路112号
8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0
陈海雄
445281********1833
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东城南路黄旗新村前一巷前一号
9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1
罗文先
440822********6929
东莞市长实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主山塘边头东区四巷2号楼下
16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2
王桂文
441481********5098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 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东城大道8-10号
9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3
张丽华
441625********3322
东莞市东城德商商用设备经营部
东莞市东城区温塘温增路100号
7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4
薛洪英
441424********0364
恒盛精密机械(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堑头新兴工业区
6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5
蔡德文
441223********6215
东莞茂瑞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茂瑞电子有限公司
9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6
姚建龙
440183********2134
广东晖速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牛山外经工业园景观路
8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7
江王兴
442525********7413
东莞市东城区桑园工业区春林百货店
东莞市东城区桑园工业区亨利厂对面春林百货店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8
唐克刚
412824********4312
利丰采购(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村信鸿工业园
19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9
蔡瑞杰
211302********3222
东莞市泰丰颜料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山头几新围村后
8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0
许卫平
440582********6955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镇口第二工业区镇业路16号
6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1
郭蓝晓
441625********7625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镇口第二
工业区镇业路17号
11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2
岑杰亮
440105********3030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镇口第二工业区镇业路18号
10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3
全钎荣
441226********2611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镇口第二工业区镇业路19号
8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4
赖平礼
440923********6851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镇口第二工业区镇业路20号
7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5
原紫雯
440181********5145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镇口第二工业区镇业路21号
7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6
谢灵威
441602********0417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镇口第二工业区镇业路22号
7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7
江巨波
440181********4216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镇口第二工业区镇业路23号
7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8
黄文兵
362203********3579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镇口第二工业区镇业路24号
6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9
江玉娟
441611********7623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镇口第二工业区镇业路25号
13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0
李冬
441602********2232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镇口第二工业区镇业路26号
7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1
胡丽云
441881********002X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镇口第二工业区镇业路27号
7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2
刘豪杰
440582********4575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镇口第二工业区镇业路28号
6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3
许东生
442525********7610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镇口第二工业区镇业路29号
14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4
黄海霞
440982********3242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镇口第二工业区镇业路30号
7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5
钟惠梅
441421********6227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镇口第二工业区镇业路31号
13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6
曾少群
441623********5229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镇口第二工业区镇业路32号
12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7
柳赟
430181********1672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镇口第二工业区镇业路33号
7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8
彭小明
440921********8677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镇口第二工业区镇业路34号
11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9
龙土弟
440883********3229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镇口第二工业区镇业路35号
9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0
胡琼
430122********0620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镇口第二工业区镇业路36号
10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1
李武
429006********5419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镇口第二工业区镇业路37号
7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2
许志鹏
362101********0612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镇口第二工业区镇业路38号
7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3
卢正伟
452701********1117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镇口第二工业区镇业路39号
9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4
郭润华
441625********7617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镇口第二工业区镇业路40号
8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5
赖伟婷
441611********1689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镇口第二工业区镇业路41号
13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6
阳锋
360702********2215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镇口第二工业区镇业路42号
6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7
夏志超
422302********651X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镇口第二工业区镇业路43号
7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8
陈进荣
440923********0791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镇口第二工业区镇业路44号
7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9
郑亚玲
431128********6882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镇口第二工业区镇业路45号
7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0
聂灵
360424********6920
广东筑奥园林有限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绿色路现代农业科技园内6号
7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1
张小龙
130406********2753
东莞市猎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高盛科技园北区B栋503
2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112
陈万宁
440982********5910
广东中汇认证检测有限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高盛科技园
1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113
顾成林
413026********0350
东莞市钜大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高盛科技园
19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4
任真萍
510103********3441
东莞市钜大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高盛科技园
20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5
王朝明
512224********7811
东莞市钜大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高盛科技园
7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6
孙国栋
142625********6013
东莞市钜大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高盛科技园
9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7
裴梦思
413026********5747
东莞市钜大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高盛科技园
10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8
袁仟威
440882********1154
深圳旺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 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胜和广场A座9E
2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119
宁慧慧
360321********1542
美国凤凰鞋业(集团)公司 东莞代表处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102号汇成大厦808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20
溫煌英
362137********0539
广东南博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西湖路99号
11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21
杜华
420111********4215
赫曼米勒(东莞)家具有限公司
广东省高埗镇建设路15号
15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22
夏梦雪
412722********8725
广东亚视演艺职业学院
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湖景路1号
2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123
周桂花
440823****07091423
东莞市塘厦水霖新幼儿园
东莞市塘厦镇高丽二路七号
9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24
邓国军
430425********6874
东莞世纪创造绝缘有限公司
东莞市高埗镇洗沙四二工业区
13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一百零七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6年12月14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缴纳社保月数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周智
320923********1813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松山湖工业北4路工业大厦207室
8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
柳荣涛
610122********4016
东莞弗兰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松山湖高新科技产业园工业东路24号
10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
向立宝
420527********001X
东莞记忆存储科技有限公司
松山湖工业东路32号
9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
罗军波
429006********0615
雪花啤酒(东莞)有限公司
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工业北三路1号
6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
邹凯
430421********6672
东莞宇龙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松山湖科技区工业西二路
7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
田守刚
372928********6313
东莞中国科学院云计算产业技术创新与育成中心
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松科苑14号楼
5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7
潘伯广
450802********1712
广东东健药品器械有限公司
松山湖高新科技产业开发区科技二路7号
1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8
庞龙彪
440825********4293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松山湖工业北四路工业大厦207
8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
王建平
610324********2516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西路5号
9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
李政
441781********3614
东莞市雅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常平镇
10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
陈艳霞
410211********1042
东莞金百升塑胶电子有限公司
常平镇司马村合和工业城
21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2
张忠城
511222********4418
东莞市煜光照明有限公司
常平镇横江厦勤上光电工业园
14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3
王红
650121********172X
东莞市社会发展研究中心
东莞市鸿福路99号
1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14
徐惠芬
441322********3628
东莞市社会发展研究中心
东莞市鸿福路99号
1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15
李柏坚
440223********5818
东莞市社会发展研究中心
东莞市鸿福路99号
1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16
贺鑫
362430********0012
东莞市南城欧之迈家具经营部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元美广场B2座402-11C
6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7
梁家英
441722********622X
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国际商会大厦3A06
8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8
王叶青
432325********0472
东莞市林格储物包包装有限公司
南城区雅园工业区
11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9
纪宁宇
441323********0041
东莞团贷网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102号A汇成大厦
1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20
尚红英
433130********9628
东莞海金杜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工业区
12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1
陆奕清
441822********4717
东莞市金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高盛科技大厦1606室
9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2
曹戈晔
430921********793X
东莞市立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奥博科技园B栋1楼
9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3
谭艳妍
362430********6632
东莞市立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奥博科技园B栋1楼
8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4
彭锡波
362322********8719
东莞市立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奥博科技园B栋1楼
8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5
徐金阶
422125********0830
广东科技学院
东莞市南城区西湖路99号
11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6
吴庆佳
440823********6516
友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第一国际200号汇一城3号楼911
7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7
刘仁春
210114********3778
东莞市南城伟绩汽车维修服务部
东莞市南城区雅园新村一栋一排一号
7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8
杨兰
412925********3225
东莞市东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白马梅园路67号
9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9
代树巍
420802********1611
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高新技术开发区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
10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0
马陈丽
332526********5125
东莞市银雁金融配套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新基路新基地科技创意园南区C座二楼
8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1
阳芳姣
430524********408X
东莞市爱瑪数控科技有限公司
南城高盛科技园F座101-103座
7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2
吴爱荣
440882********0327
东莞世联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东莞南城区元美路华凯广场A座908-915单元
6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3
李坤
430321********1239
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路高新技术开发区
8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4
周柳静
441481********340X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胜和路段30号
7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5
黄青平
441622********5475
东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水濂中心路南侧万科翡丽山
7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6
张祥英
362123********3320
东莞市绿洲印刷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水濂澎峒工业区3号
11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7
彭潜
432522********4578
东莞市爱瑪数控科技有限公司
南城区高盛科技园F座101-103
8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8
朱培元
620102********5810
东莞市青少年活动中心
东莞市南城区元美中路3号
13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9
田朋辉
430221********383X
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银丰路2号
8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0
苏桂英
441900********0720
东莞莞城少年宫
莞城区万寿路82号
1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41
蔡俊娜
445222********1826
东莞天林名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莞城东城大道75号
2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42
罗广萍
450981********5427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莞城区运河西二路33号
2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43
罗衡
130402********1532
东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东莞市东城区立新交通大厦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4
邓小英
350821********0040
东莞市缘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梨川路57号4楼
2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45
徐红玲
340823********5827
东莞瑞辉鞋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牛山工业区光明大道瑞辉鞋业有限公司
16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6
李小丹
441324********3044
友高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光明大道
7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7
莫广平
440881********3136
东莞市东地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东城南路39号美居中心G栋B18
2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48
汤艳瑶
441402********1086
东莞市技师学院
东莞市东城区莞龙路36号
1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49
张胜开
421126********3115
东莞市梅兰电器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伟民路1号集明科技园
13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0
何练
452502********2319
东莞市东城顺欣搬运服务部
东莞市东城区下桥银珠路112号
9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1
谭霞
431022********4920
东莞市榴花艺术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莞长路牛山堑头新业工业区
7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2
胡春兰
362302********0628
利丰采购管理(深圳)有限 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东城莞长路段牛山信鸿工业园
8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3
丁海艳
412724********7051
东莞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立新新源南路景湖明郡
8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4
黎华辉
440923********2938
东莞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立新新源南路景湖明郡
6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5
张强
510902********6515
东莞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立新新源南路景湖明郡
8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6
钟冬
429006********5511
东莞市冠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上山门堑头新兴工业区第16栋厂房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7
耿华丽
421122********1042
东莞市力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中路南16号新基地 360互联网产业园B栋二楼
3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58
李日新
452525********0014
好易发电子有限公司
东城牛山启翔工业园
10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9
黄伟宏
441302********2018
东莞市友谊国际劳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育兴路恒生大厦五楼
8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0
彭洋
500224********8235
东莞市友谊国际劳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育兴路恒生大厦五楼
3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61
付兴民
372922********7711
茂瑞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
7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2
张巧媚
440221********4326
利丰采购管理(深圳)有限 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莞长路信鸿工业园
9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3
江振澎
440182********0039
东莞市友谊国际劳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育兴路恒生大厦五楼
1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64
张喜红
412828********009X
东莞市黄旗山城市公园
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中路2号
13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5
凡丽艳
452127********2425
东莞市新祖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余屋工业区勿松6街23号
6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6
李惠平
441622********4674
东莞市佳信商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樟村华章大厦首层23号
7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7
付晓健
430527********5140
东莞市昱强机械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岗贝东城南路东阳花苑五栋2单元502号
6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8
陈水根
362204********8119
东莞市公安局
东莞市东城光明林政路1号
1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69
王秀祥
441423********3818
东莞市东城区顺欣搬运服务部
东莞市东城区下桥银珠路112号
8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0
陈海雄
445281********1833
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东城南路黄旗新村前一巷前一号
9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1
罗文先
440822********6929
东莞市长实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主山塘边头东区四巷2号楼下
16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2
王桂文
441481********5098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 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东城大道8-10号
9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3
张丽华
441625********3322
东莞市东城德商商用设备经营部
东莞市东城区温塘温增路100号
7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4
薛洪英
441424********0364
恒盛精密机械(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堑头新兴工业区
6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5
蔡德文
441223********6215
东莞茂瑞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茂瑞电子有限公司
9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6
姚建龙
440183********2134
广东晖速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牛山外经工业园景观路
8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7
江王兴
442525********7413
东莞市东城区桑园工业区春林百货店
东莞市东城区桑园工业区亨利厂对面春林百货店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8
唐克刚
412824********4312
利丰采购(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村信鸿工业园
19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9
蔡瑞杰
211302********3222
东莞市泰丰颜料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山头几新围村后
8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0
许卫平
440582********6955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镇口第二工业区镇业路16号
6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1
郭蓝晓
441625********7625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镇口第二
工业区镇业路17号
11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2
岑杰亮
440105********3030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镇口第二工业区镇业路18号
10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3
全钎荣
441226********2611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镇口第二工业区镇业路19号
8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4
赖平礼
440923********6851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镇口第二工业区镇业路20号
7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5
原紫雯
440181********5145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镇口第二工业区镇业路21号
7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6
谢灵威
441602********0417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镇口第二工业区镇业路22号
7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7
江巨波
440181********4216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镇口第二工业区镇业路23号
7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8
黄文兵
362203********3579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镇口第二工业区镇业路24号
6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9
江玉娟
441611********7623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镇口第二工业区镇业路25号
13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0
李冬
441602********2232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镇口第二工业区镇业路26号
7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1
胡丽云
441881********002X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镇口第二工业区镇业路27号
7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2
刘豪杰
440582********4575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镇口第二工业区镇业路28号
6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3
许东生
442525********7610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镇口第二工业区镇业路29号
14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4
黄海霞
440982********3242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镇口第二工业区镇业路30号
7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5
钟惠梅
441421********6227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镇口第二工业区镇业路31号
13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6
曾少群
441623********5229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镇口第二工业区镇业路32号
12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7
柳赟
430181********1672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镇口第二工业区镇业路33号
7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8
彭小明
440921********8677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镇口第二工业区镇业路34号
11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9
龙土弟
440883********3229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镇口第二工业区镇业路35号
9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0
胡琼
430122********0620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镇口第二工业区镇业路36号
10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1
李武
429006********5419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镇口第二工业区镇业路37号
7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2
许志鹏
362101********0612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镇口第二工业区镇业路38号
7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3
卢正伟
452701********1117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镇口第二工业区镇业路39号
9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4
郭润华
441625********7617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镇口第二工业区镇业路40号
8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5
赖伟婷
441611********1689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镇口第二工业区镇业路41号
13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6
阳锋
360702********2215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镇口第二工业区镇业路42号
6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7
夏志超
422302********651X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镇口第二工业区镇业路43号
7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8
陈进荣
440923********0791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镇口第二工业区镇业路44号
7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9
郑亚玲
431128********6882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镇口第二工业区镇业路45号
7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0
聂灵
360424********6920
广东筑奥园林有限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绿色路现代农业科技园内6号
7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1
张小龙
130406********2753
东莞市猎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高盛科技园北区B栋503
2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112
陈万宁
440982********5910
广东中汇认证检测有限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高盛科技园
1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113
顾成林
413026********0350
东莞市钜大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高盛科技园
19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4
任真萍
510103********3441
东莞市钜大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高盛科技园
20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5
王朝明
512224********7811
东莞市钜大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高盛科技园
7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6
孙国栋
142625********6013
东莞市钜大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高盛科技园
9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7
裴梦思
413026********5747
东莞市钜大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高盛科技园
10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8
袁仟威
440882********1154
深圳旺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 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胜和广场A座9E
2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119
宁慧慧
360321********1542
美国凤凰鞋业(集团)公司 东莞代表处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102号汇成大厦808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20
溫煌英
362137********0539
广东南博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西湖路99号
11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21
杜华
420111********4215
赫曼米勒(东莞)家具有限公司
广东省高埗镇建设路15号
15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22
夏梦雪
412722********8725
广东亚视演艺职业学院
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湖景路1号
2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123
周桂花
440823****07091423
东莞市塘厦水霖新幼儿园
东莞市塘厦镇高丽二路七号
9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24
邓国军
430425********6874
东莞世纪创造绝缘有限公司
东莞市高埗镇洗沙四二工业区
13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一百零四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16年11月29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缴纳社保月数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巫萍
441622********5480
东莞共乐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石排镇赤坎三路
3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职工
2
胡琼
430923********4720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东莞市石排分公司
东莞市石排镇石崇市民办事中心七号楼二楼中国联通
15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
李明
422421********6635
东莞市丰林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石排镇潭溪新村西路1号
10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
罗亚芳
431128********7628
东莞市吉宁镜业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石排镇向西村松园五路2号
6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
周亚云
430521********2629
丹标贸易(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大朗镇蔡边村白云前工业区南二街66号A1栋2楼
7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
黄宏雄
445224********0939
东莞创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莞城区旗峰路186号
8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
孙旭奎
422325********3275
东莞城巴运输有限公司
莞城区向阳路9号
16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
邹凤珍
440823********6228
东莞沸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莞城区智慧小镇创业园C316
7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
谭兴华
420621********0759
东莞城巴运输有限公司
莞城区向阳路9号
6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
马庆松
411381********3918
东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莞城区东城南路东升大厦11楼
9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
杨图强
440982********3656
东莞东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莞城区汇峰路1号
6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2
宋艳华
522230********0025
东莞踏力克鞋业服装设计有限公司
莞城区东城南路东升大厦406
14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3
甘玉英
440202********0041
东莞肯德基有限公司
东纵大道愉景威尼斯天虹商场
15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4
彭盼
429006********2440
前锦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莞城区汇峰路1号E701
9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5
李娟娣
440281********3846
东莞正行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莞城区东纵大道东湖花园8座5A
15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6
曾丹丹
441723********5225
东莞易达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莞城区莞龙路科技园
3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职工
17
蔡荣记
440781********7010
东莞建诚拍卖有限公司
莞城区东城大道金澳花园408
8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8
谢泽豪
440882********3778
东莞东江自来水有限公司
莞城区元岭路50号
8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9
魏志鹏
445281********6517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
3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职工
20
邱慧莲
350825********362X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南城区三元路6号
3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职工
21
徐刚
429001********8670
广州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香园路香园工业区23-24铺
9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2
鲁泉江
422130********1319
第一创业证券东莞营业部
南城区财富广场A座7楼706
7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3
梁卓银
441781********2230
.东莞海金杜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南城宏图工业园宏五路
15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4
徐妙
450481********3023
东莞市娃哈哈饮用水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水濂山森林公园旁边
6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5
张平
422406********0032
广州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香园路香园工业区23-24铺
9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6
李惠芬
452502********4629
东莞市丫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隆溪路10号金汇科技园
6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7
黄斌
452524********4019
东莞市第一国际恒生物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200号
8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8
胡民建
511027********3035
东莞市视界影视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102号汇一城1301
7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9
黄旺
440221********0616
广州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东莞分院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5号健升大厦18楼
1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职工
30
尹锐军
610421********5015
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宏图高新技术开发区
7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1
韩冬敏
360281********002
东莞市青年企业家协会
东莞市南城区第一国际F座805
8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2
范文灵
440225********6638
东莞佳村商贸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82号腾龙大厦901
9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3
罗君君
440785********581X
东莞市南城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东莞市南城区西平东骏路西平教师公寓一楼
6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4
徐小刚
441423********0033
东莞市南博职业技术学院
东莞南城区雅园
7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5
唐威信
441882********6632
东莞市东莞巴士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周溪大道9号
11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6
汪兵
421302********6117
东莞市林格储物包装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雅园工业区
6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7
郑金科
440823********6239
.东莞海金杜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南城宏图工业园宏五路
19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8
苏勇
340122********7971
东莞市先智橡塑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三元路三元里今日大厦328
6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9
符鸿标
460006********3112
东莞百利达健康器材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工业区
14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0
郑翠平
342901********1627
东莞市沃尔玛有限公司鸿福路分店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凯德广场沃尔玛
13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1
李政
430781********6017
东莞海大商贸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西平九天大厦7楼
7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2
刘孝法
422302********3915
东莞市大纵广告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国际商会大厦1102
6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3
连国婷
441422********3428
东莞市博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周溪
8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4
谢永浩
441481********1150
广东科技学院
南城区西湖路99号
1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职工
45
詹虹
511025********0649
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东莞业务部
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2号鸿禧中心B303
9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6
林旭生
445224********2457
东莞市德邦货运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袁屋边社区雍景大厦1楼9号
10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7
王安庆
610125********4312
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华凯广场B座405
6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8
卓双宝
441522********4111
东莞市南城勤必发汽修店
南城雅园朱六路1号勤必发汽修店
7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9
钟天盛
362102********6616
东莞达基纽扣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白马振兴工业区
10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0
巫丽萍
441881********0622
广东沃金律师事务所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108号中盛商务大厦19楼
9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1
古淑婉
445281********5824
东莞市保利玉兰大剧院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6号
6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2
罗立湘
430204********1019
珠海兆天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南城天安数码城A1栋415
7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3
范雪梅
511221********0703
珠海兆天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南城天安数码城A1栋415
8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4
黄水香
445321********1620
珠海兆天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南城天安数码城A1栋415
13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5
梁雪梅
341224********6821
珠海兆天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南城天安数码城A1栋415
6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6
吴勇波
442524********4113
珠海兆天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南城天安数码城A1栋415
19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7
李小英
510623********5420
珠海兆天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南城天安数码城A1栋415
11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8
杨昌碧
510223********2845
珠海兆天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南城天安数码城A1栋415
6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9
李东
412902********5918
珠海兆天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南城天安数码城A1栋415
8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0
帅宗胜
512224********6012
珠海兆天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南城天安数码城A1栋415
14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1
郑应冬
412902********2233
珠海兆天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南城天安数码城A1栋415
13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2
叶志
440922********2813
广东兆天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南城天安数码城A1栋415
11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3
张欢
430921********3968
广东兆天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南城天安数码城A1栋415
3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职工
64
梁静
440981********6163
珠海兆天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南城天安数码城A1栋415
8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5
蓝秋勤
452231********3545
广东兆天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南城天安数码城A1栋415
6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6
黎桂华
432326********3763
珠海兆天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南城天安数码城A1栋415
9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7
余六海
362201********2071
广东兆天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南城天安数码城A1栋415
9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一百零四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16年11月29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缴纳社保月数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巫萍
441622********5480
东莞共乐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石排镇赤坎三路
3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职工
2
胡琼
430923********4720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东莞市石排分公司
东莞市石排镇石崇市民办事中心七号楼二楼中国联通
15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
李明
422421********6635
东莞市丰林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石排镇潭溪新村西路1号
10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
罗亚芳
431128********7628
东莞市吉宁镜业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石排镇向西村松园五路2号
6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
周亚云
430521********2629
丹标贸易(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大朗镇蔡边村白云前工业区南二街66号A1栋2楼
7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
黄宏雄
445224********0939
东莞创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莞城区旗峰路186号
8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
孙旭奎
422325********3275
东莞城巴运输有限公司
莞城区向阳路9号
16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
邹凤珍
440823********6228
东莞沸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莞城区智慧小镇创业园C316
7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
谭兴华
420621********0759
东莞城巴运输有限公司
莞城区向阳路9号
6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
马庆松
411381********3918
东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莞城区东城南路东升大厦11楼
9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
杨图强
440982********3656
东莞东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莞城区汇峰路1号
6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2
宋艳华
522230********0025
东莞踏力克鞋业服装设计有限公司
莞城区东城南路东升大厦406
14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3
甘玉英
440202********0041
东莞肯德基有限公司
东纵大道愉景威尼斯天虹商场
15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4
彭盼
429006********2440
前锦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莞城区汇峰路1号E701
9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5
李娟娣
440281********3846
东莞正行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莞城区东纵大道东湖花园8座5A
15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6
曾丹丹
441723********5225
东莞易达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莞城区莞龙路科技园
3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职工
17
蔡荣记
440781********7010
东莞建诚拍卖有限公司
莞城区东城大道金澳花园408
8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8
谢泽豪
440882********3778
东莞东江自来水有限公司
莞城区元岭路50号
8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9
魏志鹏
445281********6517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
3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职工
20
邱慧莲
350825********362X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南城区三元路6号
3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职工
21
徐刚
429001********8670
广州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香园路香园工业区23-24铺
9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2
鲁泉江
422130********1319
第一创业证券东莞营业部
南城区财富广场A座7楼706
7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3
梁卓银
441781********2230
.东莞海金杜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南城宏图工业园宏五路
15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4
徐妙
450481********3023
东莞市娃哈哈饮用水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水濂山森林公园旁边
6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5
张平
422406********0032
广州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香园路香园工业区23-24铺
9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6
李惠芬
452502********4629
东莞市丫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隆溪路10号金汇科技园
6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7
黄斌
452524********4019
东莞市第一国际恒生物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200号
8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8
胡民建
511027********3035
东莞市视界影视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102号汇一城1301
7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9
黄旺
440221********0616
广州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东莞分院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5号健升大厦18楼
1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职工
30
尹锐军
610421********5015
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宏图高新技术开发区
7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1
韩冬敏
360281********002
东莞市青年企业家协会
东莞市南城区第一国际F座805
8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2
范文灵
440225********6638
东莞佳村商贸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82号腾龙大厦901
9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3
罗君君
440785********581X
东莞市南城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东莞市南城区西平东骏路西平教师公寓一楼
6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4
徐小刚
441423********0033
东莞市南博职业技术学院
东莞南城区雅园
7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5
唐威信
441882********6632
东莞市东莞巴士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周溪大道9号
11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6
汪兵
421302********6117
东莞市林格储物包装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雅园工业区
6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7
郑金科
440823********6239
.东莞海金杜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南城宏图工业园宏五路
19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8
苏勇
340122********7971
东莞市先智橡塑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三元路三元里今日大厦328
6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9
符鸿标
460006********3112
东莞百利达健康器材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工业区
14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0
郑翠平
342901********1627
东莞市沃尔玛有限公司鸿福路分店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凯德广场沃尔玛
13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1
李政
430781********6017
东莞海大商贸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西平九天大厦7楼
7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2
刘孝法
422302********3915
东莞市大纵广告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国际商会大厦1102
6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3
连国婷
441422********3428
东莞市博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周溪
8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4
谢永浩
441481********1150
广东科技学院
南城区西湖路99号
1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职工
45
詹虹
511025********0649
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东莞业务部
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2号鸿禧中心B303
9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6
林旭生
445224********2457
东莞市德邦货运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袁屋边社区雍景大厦1楼9号
10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7
王安庆
610125********4312
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华凯广场B座405
6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8
卓双宝
441522********4111
东莞市南城勤必发汽修店
南城雅园朱六路1号勤必发汽修店
7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9
钟天盛
362102********6616
东莞达基纽扣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白马振兴工业区
10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0
巫丽萍
441881********0622
广东沃金律师事务所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108号中盛商务大厦19楼
9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1
古淑婉
445281********5824
东莞市保利玉兰大剧院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6号
6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2
罗立湘
430204********1019
珠海兆天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南城天安数码城A1栋415
7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3
范雪梅
511221********0703
珠海兆天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南城天安数码城A1栋415
8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4
黄水香
445321********1620
珠海兆天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南城天安数码城A1栋415
13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5
梁雪梅
341224********6821
珠海兆天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南城天安数码城A1栋415
6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6
吴勇波
442524********4113
珠海兆天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南城天安数码城A1栋415
19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7
李小英
510623********5420
珠海兆天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南城天安数码城A1栋415
11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8
杨昌碧
510223********2845
珠海兆天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南城天安数码城A1栋415
6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9
李东
412902********5918
珠海兆天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南城天安数码城A1栋415
8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0
帅宗胜
512224********6012
珠海兆天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南城天安数码城A1栋415
14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1
郑应冬
412902********2233
珠海兆天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南城天安数码城A1栋415
13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2
叶志
440922********2813
广东兆天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南城天安数码城A1栋415
11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3
张欢
430921********3968
广东兆天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南城天安数码城A1栋415
3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职工
64
梁静
440981********6163
珠海兆天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南城天安数码城A1栋415
8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5
蓝秋勤
452231********3545
广东兆天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南城天安数码城A1栋415
6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6
黎桂华
432326********3763
珠海兆天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南城天安数码城A1栋415
9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7
余六海
362201********2071
广东兆天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南城天安数码城A1栋415
9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一百零三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24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朱花梅
360731********714X
南城
胜和
2
0
0
250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丁昕
360481********1021
南城
鸿福
1000
抚养费
2
陈锐
421121********4067
南城
鸿福
4
0
0
270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李友泉
430124********7136
湖南
宁乡
2200
工资
李湘媛
430124********7136
南城
鸿福
0
无
李子靖
430124********0150
南城
鸿福
0
无
3
张红英
441900********0729
南城
雅园
2
0
0
2197.5
工资、分红
经济适用住房
王浚懿
441900********0377
南城
雅园
0
无
4
翟巧敏
441900********0724
南城
周溪
2
0
0
206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李峰
412727********0013
南城
周溪
0
无
5
李妙玲
442527********0727
厚街
厚街
4
0
0
755
工资
廉租住房
王自有
441900********354X
厚街
赤岭
王家喜
441900********3521
厚街
赤岭
王淦康
442527********3514
厚街
赤岭
6
汤卫平
362430********1317
南城
雅园
3
0
0
1510
无业、失业补助
廉租房
谭红英
362430********6324
南城
雅园
1510
工资
汤明明
362430********6377
南城
雅园
0
无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一百零三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24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朱花梅
360731********714X
南城
胜和
2
0
0
250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丁昕
360481********1021
南城
鸿福
1000
抚养费
2
陈锐
421121********4067
南城
鸿福
4
0
0
270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李友泉
430124********7136
湖南
宁乡
2200
工资
李湘媛
430124********7136
南城
鸿福
0
无
李子靖
430124********0150
南城
鸿福
0
无
3
张红英
441900********0729
南城
雅园
2
0
0
2197.5
工资、分红
经济适用住房
王浚懿
441900********0377
南城
雅园
0
无
4
翟巧敏
441900********0724
南城
周溪
2
0
0
206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李峰
412727********0013
南城
周溪
0
无
5
李妙玲
442527********0727
厚街
厚街
4
0
0
755
工资
廉租住房
王自有
441900********354X
厚街
赤岭
王家喜
441900********3521
厚街
赤岭
王淦康
442527********3514
厚街
赤岭
6
汤卫平
362430********1317
南城
雅园
3
0
0
1510
无业、失业补助
廉租房
谭红英
362430********6324
南城
雅园
1510
工资
汤明明
362430********6377
南城
雅园
0
无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一百零二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24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缴纳社保月数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许秀锋
431081********3500
东莞昌明印刷有限公司
东莞市大岭山镇大沙村
14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
陈维北
450481********2616
东莞市机电工程教学
长安镇莲湖路1号
1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3
文岐飞
452327********0856
东莞市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安镇新安社区横增路145号
12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
吴付保
372922********5215
天讯瑞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博路电信分公司
东莞市万江区共联社区万道路通信科技大厦九楼
11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
魏麒乐
513030********062X
东莞市云宏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万江莫屋大塘尾11号
10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
牟全澎
612323********8317
东莞市绿雅家居电器有限公司
东莞市万江区新和社区创业工业园广耀路
6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
方亮
420528********0033
东莞市雄记帽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万江区大新南路48号
10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
李选明
532124********1710
东莞市西奥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万江区简沙洲龙通路6号5楼
6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
李磊
42620********0018
广东五星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万江区流涌尾湛汾溪三路五星太阳能有限公司
9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
杨照
440421********8124
东莞市翰林实验学校
东莞市万江区创业工业路5号
2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11
李永智
440923********4017
东莞市翰林实验学校
东莞市万江区创业工业路5号
2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12
唐建长
430526********6279
东莞市翰林实验学校
东莞市万江区创业工业路5号
9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3
何青
432831********3618
东莞百利达健康器材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工业区
20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4
曹长锦
452824********5399
广东科技学院
东莞市南城区西湖路99号
7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5
黎欣瑜
441900********0481
东莞公证处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2号鸿禧中心B区7楼
4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16
肖东强
430124********145X
东莞市中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胜和路段29号恒顺大厦
7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7
李绍宏
420625********3017
环球资源广告(深圳)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胜和路段31号兴业金融大厦601B
7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8
左丽娥
362202********1548
东莞市江西商会
东莞市南城区胜和路胜和广场
6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9
王海
510704********0017
金达丰绿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簪花路华凯活力中心1802号
6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0
余锦富
440723********0016
东莞市南城恩新电子产品经营部
东莞市南城区篁村松柏塘110号
6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1
王海
510623********0213
东莞市南城区第一国际恒生物业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200号
11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2
甘士兵
422426********6216
东莞市楚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0号星鹏大厦B-13A
6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3
严茂菊
510902********1546
广州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香园路香园工业区23-24铺
10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4
苏雅梦
360733********6721
东莞市南城区育瀚培训中心
东莞市南城区第一国际F座二楼
6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5
邝坚
440921********5113
派罗特克(东莞)高温材料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草塘工业区
9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6
唐银春
430526********4784
东莞市南城区水云峰饮用水厂
东莞市南城区雅园工业区水云峰饮用水厂
9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7
张燕君
441881********5360
广东品普茶叶连锁有限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西平东骏路东骏豪苑一期108号
7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8
罗政委
441624********1715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石竹路3号广发金融大厦301-1
7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9
黄发
440825********3975
广东莞货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莞太路111号民间金融大厦1号17
6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0
韦燕
452128********0046
东莞市宏远中英文幼儿园
东莞市南城区金丰花园
6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1
王建平
320622********6171
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银丰路2号4楼
8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2
罗鹏
610526********4311
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高新科技开发区
5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33
董栓紧
411325********861X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106号南峰中心三楼
8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4
雷雄峰
430426********827X
广东宝岛眼睛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233号
7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5
王文玉
421126********0127
东莞鹏林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中熙弥珍道3栋404
7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6
涂红平
420982********4313
(美国)精博家具集团(东莞代表处)
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华凯广场A座9楼02-03
11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7
匡翠荣
362428********1416
东莞励光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雅园工业园
16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8
黄华爱
441228********0624
广东今科道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鸿福路腾龙商务中心1811-12室
6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9
叶玲
430111********2842
东莞市中美佳家家居饰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蛤地草塘工业区中心路12号
10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0
余祯祥
430626********0078
东莞市中美佳家家居饰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蛤地草塘工业区中心路12号
9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1
李强贵
430482********8594
东莞市金庆五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蛤地社区蛤旺路2号
6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2
余菲
430721********1625
众环海华(东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第一国际汇一城4号楼701-707
6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3
周子豹
452133********2712
南城百利达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工业区百利达健康器材有限公司
16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4
林月妹
441881********5942
东莞市诚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部二部17号
2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45
郑永坚
440582********6150
东莞市裕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体育横路景泰轩
9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6
胡江龙
362204********6513
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高新科技开发区
4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47
王梓任
430421********8076
众环海华(东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新城鸿福路200号第一国际汇一城4号楼6楼
6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8
李新星
422302********2963
东莞市懿德投资有限公司
南城区石竹路3号广发金融大厦A1004室
6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9
尹国兵
430624********7716
南城公安分局篁村派出所
东莞市南城区宏远花园一街3号
16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0
李碧燕
440902********3303
广东新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0
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25号大院2号
9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1
胡祖成
429001********4850
广州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香园路香源工业区23-24铺
7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2
周春蓉
360321********7525
东莞市弘迪灯饰家具饰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袁屋边大道容大大厦4楼
9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3
何礼广
430481********565X
东莞市南博职业技术学院
东莞市南城区西湖路99号
10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4
梁普琴
441702******44258
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美佳大厦B座
3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55
毛丹霞
410222********4043
东莞市匠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元美社区长头巷村三巷一号
7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6
黄现强
452725********0216
东莞市百利达健康器材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宏图工业区
10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7
李嘉敏
440923********0595
东莞市赛格轻导航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隆溪路高盛科技园D座3楼
6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8
谢圣勇
452123********2551
东莞添迪电子五金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周溪金丰南路添迪制品厂
9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9
喻中尉
510522********9570
东莞市利威鞋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路白马路段105号
9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0
林超
452133********2738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工业区百利达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工业区百利达健康器材有限公司
18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1
徐建锋
440781********7216
东莞南城知美医疗美容门诊部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华凯广场C座4楼
6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2
张小花
431102********6384
东莞市南城区爱尔市场营销策划服务部
南城区东莞大道第一国际百安居中心A座1603
8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3
沈小林
512926********1014
东莞励光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南城雅园工业区
8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4
邝金美
431024********1266
东莞市鑫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新城市中心区鸿福路200号第一国际三期四号楼
6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5
曹站江
410928********5477
利威鞋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白马黄金路一路、利威鞋业有限公司
8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6
蔡家奇
445381********0451
东莞市德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南城海德广场B座8楼
4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67
周火龙
360101********6034
东莞市艾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与建设路交汇处福民大厦2楼016A
7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8
高清
360430********0369
东莞市康华医院
东莞市南城区康华医院住院部3区2楼
11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9
韦爱巧
452723********4422
东莞市福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路39号
10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0
刘平华
430726********0800
东莞来思影音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第一国际百安居中心A座1108
8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1
毛贵涛
432503********0094
东莞市海大商贸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西平宏伟路九天大厦705号
9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2
黄文体
441624********1114
东莞市华南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街道胜和路华凯大厦1401A
1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73
陈志华
440203********2425
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西平东骏路22号宏图科技中心1号楼
7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4
骆腾芳
440882********3058
广东烟草东莞市有限公司
南城区宏图路中国烟草物流配送中心
4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75
刘世飞
422101********5814
深圳市海劳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丰硕广场1506
9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6
陈红艳
430422********9829
东莞市捷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天安数码科技园A1栋521室
11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7
李康胜
440982********163X
东莞升业五金压铸制品有限公司
黄江镇黄牛埔工业区
6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8
崔小从
412327********5045
东莞正扬电子机械有限公司
黄江镇鸡啼岗村东环三街1号
14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9
黄小婷
440823********4380
东莞贯新幼童用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清溪镇新金山工业区罗马路11号
8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0
章琼
340825********5023
东莞玖龙置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麻涌镇麻二村
11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1
石梦辉
441425********2513
东莞市中堂南方水泵配件供应部
中堂镇一寸红锋社区
16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2
李芝华
440923*******2405
北京师范大学东莞石竹附属学校
桥头镇东深大道398号
4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83
刘贵文
452424*******1010
东莞市鸿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桥头镇鼎湖路1号
7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4
曾波
422325*******0033
东莞市华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桥头镇三正步行街1.2.3号
6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5
张光明
610502*******2811
北京师范大学东莞石竹附属学校
桥头镇东深大道398号
8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6
李万斌
362232*******1214
东莞满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桥头镇宏达工业区
6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7
高晓玲
440184********1827
广东快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袁屋边莞隐山路35号
11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8
潘亚东
330328********4216
广东广协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新基大道新基大厦5楼
1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89
陈伟锋
441481********0030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新城石竹路3号广发金融大厦17楼
2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90
刘亦辉
441424********3495
广东数夫家具软件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周溪路5号高盛科技园19楼
7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1
文春城
441823********1814
东莞佳村商贸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腾龙商务中心901号
1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92
康明
532501********0017
东莞海金杜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南城宏图工业园宏五路
12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3
刘金
360781********3615
东莞市加隆纸塑包装制品厂
沙田镇先锋村
1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94
杨春菊
420400********1028
广东上好便利店有限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石鼓大龙路8号
10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一百零二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24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缴纳社保月数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许秀锋
431081********3500
东莞昌明印刷有限公司
东莞市大岭山镇大沙村
14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
陈维北
450481********2616
东莞市机电工程教学
长安镇莲湖路1号
1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3
文岐飞
452327********0856
东莞市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安镇新安社区横增路145号
12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
吴付保
372922********5215
天讯瑞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博路电信分公司
东莞市万江区共联社区万道路通信科技大厦九楼
11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
魏麒乐
513030********062X
东莞市云宏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万江莫屋大塘尾11号
10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
牟全澎
612323********8317
东莞市绿雅家居电器有限公司
东莞市万江区新和社区创业工业园广耀路
6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
方亮
420528********0033
东莞市雄记帽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万江区大新南路48号
10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
李选明
532124********1710
东莞市西奥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万江区简沙洲龙通路6号5楼
6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
李磊
42620********0018
广东五星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万江区流涌尾湛汾溪三路五星太阳能有限公司
9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
杨照
440421********8124
东莞市翰林实验学校
东莞市万江区创业工业路5号
2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11
李永智
440923********4017
东莞市翰林实验学校
东莞市万江区创业工业路5号
2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12
唐建长
430526********6279
东莞市翰林实验学校
东莞市万江区创业工业路5号
9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3
何青
432831********3618
东莞百利达健康器材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工业区
20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4
曹长锦
452824********5399
广东科技学院
东莞市南城区西湖路99号
7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5
黎欣瑜
441900********0481
东莞公证处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2号鸿禧中心B区7楼
4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16
肖东强
430124********145X
东莞市中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胜和路段29号恒顺大厦
7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7
李绍宏
420625********3017
环球资源广告(深圳)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胜和路段31号兴业金融大厦601B
7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8
左丽娥
362202********1548
东莞市江西商会
东莞市南城区胜和路胜和广场
6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9
王海
510704********0017
金达丰绿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簪花路华凯活力中心1802号
6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0
余锦富
440723********0016
东莞市南城恩新电子产品经营部
东莞市南城区篁村松柏塘110号
6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1
王海
510623********0213
东莞市南城区第一国际恒生物业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200号
11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2
甘士兵
422426********6216
东莞市楚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0号星鹏大厦B-13A
6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3
严茂菊
510902********1546
广州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香园路香园工业区23-24铺
10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4
苏雅梦
360733********6721
东莞市南城区育瀚培训中心
东莞市南城区第一国际F座二楼
6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5
邝坚
440921********5113
派罗特克(东莞)高温材料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草塘工业区
9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6
唐银春
430526********4784
东莞市南城区水云峰饮用水厂
东莞市南城区雅园工业区水云峰饮用水厂
9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7
张燕君
441881********5360
广东品普茶叶连锁有限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西平东骏路东骏豪苑一期108号
7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8
罗政委
441624********1715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石竹路3号广发金融大厦301-1
7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9
黄发
440825********3975
广东莞货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莞太路111号民间金融大厦1号17
6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0
韦燕
452128********0046
东莞市宏远中英文幼儿园
东莞市南城区金丰花园
6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1
王建平
320622********6171
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银丰路2号4楼
8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2
罗鹏
610526********4311
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高新科技开发区
5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33
董栓紧
411325********861X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106号南峰中心三楼
8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4
雷雄峰
430426********827X
广东宝岛眼睛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233号
7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5
王文玉
421126********0127
东莞鹏林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中熙弥珍道3栋404
7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6
涂红平
420982********4313
(美国)精博家具集团(东莞代表处)
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华凯广场A座9楼02-03
11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7
匡翠荣
362428********1416
东莞励光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雅园工业园
16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8
黄华爱
441228********0624
广东今科道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鸿福路腾龙商务中心1811-12室
6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9
叶玲
430111********2842
东莞市中美佳家家居饰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蛤地草塘工业区中心路12号
10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0
余祯祥
430626********0078
东莞市中美佳家家居饰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蛤地草塘工业区中心路12号
9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1
李强贵
430482********8594
东莞市金庆五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蛤地社区蛤旺路2号
6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2
余菲
430721********1625
众环海华(东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第一国际汇一城4号楼701-707
6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3
周子豹
452133********2712
南城百利达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工业区百利达健康器材有限公司
16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4
林月妹
441881********5942
东莞市诚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部二部17号
2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45
郑永坚
440582********6150
东莞市裕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体育横路景泰轩
9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6
胡江龙
362204********6513
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高新科技开发区
4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47
王梓任
430421********8076
众环海华(东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新城鸿福路200号第一国际汇一城4号楼6楼
6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8
李新星
422302********2963
东莞市懿德投资有限公司
南城区石竹路3号广发金融大厦A1004室
6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9
尹国兵
430624********7716
南城公安分局篁村派出所
东莞市南城区宏远花园一街3号
16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0
李碧燕
440902********3303
广东新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0
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25号大院2号
9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1
胡祖成
429001********4850
广州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香园路香源工业区23-24铺
7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2
周春蓉
360321********7525
东莞市弘迪灯饰家具饰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袁屋边大道容大大厦4楼
9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3
何礼广
430481********565X
东莞市南博职业技术学院
东莞市南城区西湖路99号
10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4
梁普琴
441702******44258
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美佳大厦B座
3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55
毛丹霞
410222********4043
东莞市匠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元美社区长头巷村三巷一号
7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6
黄现强
452725********0216
东莞市百利达健康器材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宏图工业区
10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7
李嘉敏
440923********0595
东莞市赛格轻导航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隆溪路高盛科技园D座3楼
6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8
谢圣勇
452123********2551
东莞添迪电子五金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周溪金丰南路添迪制品厂
9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9
喻中尉
510522********9570
东莞市利威鞋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路白马路段105号
9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0
林超
452133********2738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工业区百利达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工业区百利达健康器材有限公司
18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1
徐建锋
440781********7216
东莞南城知美医疗美容门诊部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华凯广场C座4楼
6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2
张小花
431102********6384
东莞市南城区爱尔市场营销策划服务部
南城区东莞大道第一国际百安居中心A座1603
8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3
沈小林
512926********1014
东莞励光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南城雅园工业区
8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4
邝金美
431024********1266
东莞市鑫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新城市中心区鸿福路200号第一国际三期四号楼
6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5
曹站江
410928********5477
利威鞋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白马黄金路一路、利威鞋业有限公司
8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6
蔡家奇
445381********0451
东莞市德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南城海德广场B座8楼
4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67
周火龙
360101********6034
东莞市艾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与建设路交汇处福民大厦2楼016A
7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8
高清
360430********0369
东莞市康华医院
东莞市南城区康华医院住院部3区2楼
11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9
韦爱巧
452723********4422
东莞市福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路39号
10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0
刘平华
430726********0800
东莞来思影音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第一国际百安居中心A座1108
8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1
毛贵涛
432503********0094
东莞市海大商贸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西平宏伟路九天大厦705号
9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2
黄文体
441624********1114
东莞市华南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街道胜和路华凯大厦1401A
1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73
陈志华
440203********2425
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西平东骏路22号宏图科技中心1号楼
7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4
骆腾芳
440882********3058
广东烟草东莞市有限公司
南城区宏图路中国烟草物流配送中心
4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75
刘世飞
422101********5814
深圳市海劳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丰硕广场1506
9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6
陈红艳
430422********9829
东莞市捷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天安数码科技园A1栋521室
11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7
李康胜
440982********163X
东莞升业五金压铸制品有限公司
黄江镇黄牛埔工业区
6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8
崔小从
412327********5045
东莞正扬电子机械有限公司
黄江镇鸡啼岗村东环三街1号
14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9
黄小婷
440823********4380
东莞贯新幼童用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清溪镇新金山工业区罗马路11号
8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0
章琼
340825********5023
东莞玖龙置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麻涌镇麻二村
11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1
石梦辉
441425********2513
东莞市中堂南方水泵配件供应部
中堂镇一寸红锋社区
16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2
李芝华
440923*******2405
北京师范大学东莞石竹附属学校
桥头镇东深大道398号
4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83
刘贵文
452424*******1010
东莞市鸿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桥头镇鼎湖路1号
7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4
曾波
422325*******0033
东莞市华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桥头镇三正步行街1.2.3号
6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5
张光明
610502*******2811
北京师范大学东莞石竹附属学校
桥头镇东深大道398号
8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6
李万斌
362232*******1214
东莞满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桥头镇宏达工业区
6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7
高晓玲
440184********1827
广东快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袁屋边莞隐山路35号
11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8
潘亚东
330328********4216
广东广协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新基大道新基大厦5楼
1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89
陈伟锋
441481********0030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新城石竹路3号广发金融大厦17楼
2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90
刘亦辉
441424********3495
广东数夫家具软件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周溪路5号高盛科技园19楼
7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1
文春城
441823********1814
东莞佳村商贸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腾龙商务中心901号
1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92
康明
532501********0017
东莞海金杜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南城宏图工业园宏五路
12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3
刘金
360781********3615
东莞市加隆纸塑包装制品厂
沙田镇先锋村
1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94
杨春菊
420400********1028
广东上好便利店有限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石鼓大龙路8号
10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关于2016年第二季度拟认定东莞市特色人才名单公示 | 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15〕110号)的要求,经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市人才办复核等程序,2016年第二季度拟认定方滨兴等19名同志为东莞市特色人才。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即从11月9日至11月15日。
姓名
性别
拟认定人才类别
主要认定依据
方滨兴
男
特级人才
中国工程院院士
张海涛
男
一类人才
国家特支计划入选者
朱晓明
男
一类人才
中央“千人计划”特聘专家
吕 键
男
一类人才
“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领军人才
曾志刚
男
一类人才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
苏厚胜
男
一类人才
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
胡中骥
男
一类人才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技术负责人
黄 禹
男
一类人才
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
王 钧
男
一类人才
中央“千人计划”入选者、“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
蒋 杰
男
二类人才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技术负责人
原郭丰
男
二类人才
“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以外的核心成员、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技术负责人
葛俊锋
男
二类人才
“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以外的核心成员
赵 金
男
二类人才
“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以外的核心成员
肖 阳
男
二类人才
“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以外的核心成员
马 杰
男
二类人才
“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以外的核心成员
刘 洋
男
二类人才
“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以外的核心成员
徐 晔
男
三类人才
获得2项以上发明专利,其中2项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为申请人本人,并取得博士学位
黄明阳
男
四类人才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
孙志嘉
男
四类人才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
如对公示人选有异议,请在公示时间内将具体意见以实名方式来电、来函或来访反馈到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769—22836762
联系人:李汉杰
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9号
东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1月9日 |
| 关于2016年第二季度拟认定东莞市特色人才名单公示 | 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15〕110号)的要求,经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市人才办复核等程序,2016年第二季度拟认定方滨兴等19名同志为东莞市特色人才。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即从11月9日至11月15日。
姓名
性别
拟认定人才类别
主要认定依据
方滨兴
男
特级人才
中国工程院院士
张海涛
男
一类人才
国家特支计划入选者
朱晓明
男
一类人才
中央“千人计划”特聘专家
吕 键
男
一类人才
“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领军人才
曾志刚
男
一类人才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
苏厚胜
男
一类人才
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
胡中骥
男
一类人才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技术负责人
黄 禹
男
一类人才
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
王 钧
男
一类人才
中央“千人计划”入选者、“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
蒋 杰
男
二类人才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技术负责人
原郭丰
男
二类人才
“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以外的核心成员、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技术负责人
葛俊锋
男
二类人才
“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以外的核心成员
赵 金
男
二类人才
“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以外的核心成员
肖 阳
男
二类人才
“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以外的核心成员
马 杰
男
二类人才
“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以外的核心成员
刘 洋
男
二类人才
“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以外的核心成员
徐 晔
男
三类人才
获得2项以上发明专利,其中2项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为申请人本人,并取得博士学位
黄明阳
男
四类人才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
孙志嘉
男
四类人才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
如对公示人选有异议,请在公示时间内将具体意见以实名方式来电、来函或来访反馈到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769—22836762
联系人:李汉杰
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9号
东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1月9日 |
| 关于公开征求《东莞市门楼牌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规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市公安局起草的《东莞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16年11月21日前向东莞市法制局提交。具体提交的途径如下:
1.登录东莞市法制局(http://sffzj.dg.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立规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2.邮寄至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规范性文件管理科(邮政编码:523888);
3.电话/传真:(0769)22831351;
4.电子邮箱:sfzjgs@dg.gov.cn;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东莞市法制局
2016年11月7日
附件:东莞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 关于公开征求《东莞市门楼牌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规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市公安局起草的《东莞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16年11月21日前向东莞市法制局提交。具体提交的途径如下:
1.登录东莞市法制局(http://sffzj.dg.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立规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2.邮寄至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规范性文件管理科(邮政编码:523888);
3.电话/传真:(0769)22831351;
4.电子邮箱:sfzjgs@dg.gov.cn;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东莞市法制局
2016年11月7日
附件:东莞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一百零一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年11月3日起至2016年11月19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缴纳社保月数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黄存权
440881********5930
东莞市翰林实验学校
东莞市万江区创业工业路5号
6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
吕菲
230381********0022
东莞市翰林实验学校
东莞市万江区创业工业路5号
6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
黄敏
430726********1829
东莞市翰林实验学校
东莞市万江区创业工业路5号
1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4
周振悠
460033********4805
东莞市翰林实验学校
东莞市万江区创业工业路5号
2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5
黄炳焙
450802********1777
东莞市翰林实验学校
东莞市万江区创业工业路5号
1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6
蒋海霞
430624********4629
东莞市翰林实验学校
东莞市万江区创业工业路5号
2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7
莫娜
450702********4211
东莞市翰林实验学校
东莞市万江区创业工业路5号
2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8
周东平
431124********8117
东莞市翰林实验学校
东莞市万江区创业工业路5号
3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9
刘国强
141102********0056
东莞市翰林实验学校
东莞市万江区创业工业路5号
2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10
扶祥科
431027********2614
东莞市旭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万江区新和社区新华南路62号
8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
张尧
420114********0078
东莞市翰林实验学校
东莞市万江区创业工业路5号
2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12
吉飞航
441621********4831
天讯瑞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博路电信分公司
东莞市万江区共联社区万道路通信科技大厦九楼
17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3
胡华
510802********0418
东莞市冠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江南雅筑二期3-2-901
20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4
殷胜锋
420922********8658
东莞金鹰仓储有限公司
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大道6号华为终端园区内
15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5
董日明
440883********2219
华为机器有限公司
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新城大道2号
11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6
涂丹丹
362329********4549
东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北部工业园西路1号
8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7
吴华章
412924********4530
广东康菱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松山湖工业北路2号
11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8
鄢玉玲
420625********2566
东莞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旗峰路广汇大厦
8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9
黄水卜
440923********2175
东莞市东城公安分局
东莞市东城区翠峰路机动巡逻大队
9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0
刘运辉
441422********3114
广东益民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三兴路莞昌科技园第一栋
7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1
丁作招
430219********4078
广东益民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三兴路莞昌科技园第一栋
11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2
谢剑波
440224********0271
东莞市益民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东城科技园彩怡广场1号楼
2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23
杨涛
211121********0214
华润雪花啤酒(广东)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同沙科技工业园
11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4
王振朋
371525********3731
东莞市安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东四路188号
1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25
黄秀莲
441825********1025
东莞市汇都酒店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红荔路108号
11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6
周海峰
430681********7316
东莞市东城旗峰学校
东莞市东城区石井校园路1号
9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7
黄焯辉
440181********4239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东城大道8-10号
10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8
周鑫
421126********3116
东莞市东城区东华幼儿园
东莞市东城区莞长路33号
9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9
彭清华
430821********6514
广东鸿宝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温塘砖窑工业区
10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0
邓万鹏
500101********4754
广东鸿宝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温塘砖窑工业区
8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1
孟庆财
420683********4656
东莞市友谊国际劳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育兴路恒生大厦5楼
6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2
宋建强
411323********4430
东莞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立新新源南路
8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3
林远军
362122********6015
东莞美维电路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山湖路238号
10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4
李宏伟
370283********5237
广东中食营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同庆路6号
11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5
庄秋媚
445222********062X
东莞市隆城酒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街道鸿福东路560号黄旗印象三栋2号铺
7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6
李气忠
432826********0319
瑞讯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
15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7
黄美华
430721********5825
东莞市庆泓鞋材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立新九头村
9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8
林运强
441322********1754
东莞市大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四环路大兴汽车大楼
12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9
熊员菊
360621********2225
东莞市光明小学
东莞市东城区光明大道68号
8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0
阮巍巍
360481********2018
东莞市东城俊洁装饰材料经营部
东莞市东城区余屋莞龙路1号
6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1
吴海华
452132********0056
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
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东路5号东华大厦5楼
7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2
徐梦丹
421181********6327
东莞祥福眼镜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东莞大道17号汇业大厦23楼07号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3
成金花
222426********1720
东莞祥福眼镜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东莞大道17号汇业大厦23楼07号
8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4
王难
421023********5723
东莞市诚海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钟屋围商业街6号
6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5
王同文
370883********1234
东莞市欧博新材料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钟屋围商业街9号
6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6
罗旋
430722********4770
东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莞龙路柏洲边路段206号
7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7
孙斐
610502********3823
东莞市卓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街道东莞大道11号台商大厦1-1704号
9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8
陈凯旋
452527********2968
东莞市威锐广告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东莞大道11号2单元801室
9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9
洪泽伟
445224********0012
东莞市鹏天数码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世博广场K区1401
7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0
习文英
362201********6040
东莞市博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工业园
13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1
叶爱国
430626********201X
东莞市东城好易发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工业园
15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2
刘文峰
360731********5617
东莞演丰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周屋水岭工业园
7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3
林冬冬
450512********0600
东莞市恒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东莞大道19号鼎峰国际广场B栋612号
7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4
吴金霞
440923********1484
富声达(东莞)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东城科技园同跃路第一工业区A区3号
6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5
袁小东
360731********921X
东莞市德瑞精密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东城科技园同辉路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6
赖元贝
440527********6034
东莞杰士缝制用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主山大塘头工业区
21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7
周容
422202********4227
利丰采购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信鸿工业区
3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58
邱纲灿
441882********5419
东莞市坚翔铝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尚书苑商铺146号
2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59
莫日新
452524********2194
东莞力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桑园龙樟路25号
10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0
易香
510723********4828
东莞市卓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街道东莞大道11号台商大厦1-1704号
6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1
罗阳春
430426********8729
东莞市卓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街道东莞大道11号台商大厦1-1705号
11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2
尚玮
430822********7589
东莞市菱锐机械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柏洲边莞龙路段45号
7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3
秦孟喜
430621********7019
东莞众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立新旧锡边四环路旁
9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4
唐自升
430404********0019
东莞市东城东裕电子加工厂
东莞市东城区温塘联益工业园誉方科技园B栋4层
25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5
谢宁
430425********0443
锦湖光电(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高埗镇上江城工业区
15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6
叶志勇
441882********5414
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
东莞市高埗镇北王路草墩桥侧
4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67
彭晟
362429********0015
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
东莞市高埗镇北王路草墩桥侧
10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8
伍延菊
513032********3527
东莞宏大电器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企石镇上洞村东部工业园莞城园区
17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9
刘德太
432623********827X
东莞市虎门坤兴机电配件经营部
东莞市虎门镇白沙三村
18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0
李华林
362131********3613
东莞新创纪宠物用品制造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赤岗富马工业区
10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1
庞秋菊
440882********3329
东莞市日隆食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南栅五区
10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2
黄美霞
431027********1525
上海珂润箱包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南栅五区民昌路5巷2号仓库楼2楼
6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3
黄宇玲
441625********1922
广东新盟食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茶山镇增埗村卢屋鲤鱼山工业区
6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4
王贤国
422601********1276
东莞市光正实验学校
东莞市茶山镇增埗管理区
8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5
旷桂芳
430426********8264
立本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茶山镇南社工业区立本工业园
8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6
欧阳莹
430903********4223
欧利生东邦涂料(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茶山镇茶山工业园2B区
8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一百零一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年11月3日起至2016年11月19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缴纳社保月数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黄存权
440881********5930
东莞市翰林实验学校
东莞市万江区创业工业路5号
6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
吕菲
230381********0022
东莞市翰林实验学校
东莞市万江区创业工业路5号
6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
黄敏
430726********1829
东莞市翰林实验学校
东莞市万江区创业工业路5号
1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4
周振悠
460033********4805
东莞市翰林实验学校
东莞市万江区创业工业路5号
2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5
黄炳焙
450802********1777
东莞市翰林实验学校
东莞市万江区创业工业路5号
1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6
蒋海霞
430624********4629
东莞市翰林实验学校
东莞市万江区创业工业路5号
2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7
莫娜
450702********4211
东莞市翰林实验学校
东莞市万江区创业工业路5号
2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8
周东平
431124********8117
东莞市翰林实验学校
东莞市万江区创业工业路5号
3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9
刘国强
141102********0056
东莞市翰林实验学校
东莞市万江区创业工业路5号
2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10
扶祥科
431027********2614
东莞市旭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万江区新和社区新华南路62号
8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
张尧
420114********0078
东莞市翰林实验学校
东莞市万江区创业工业路5号
2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12
吉飞航
441621********4831
天讯瑞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博路电信分公司
东莞市万江区共联社区万道路通信科技大厦九楼
17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3
胡华
510802********0418
东莞市冠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江南雅筑二期3-2-901
20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4
殷胜锋
420922********8658
东莞金鹰仓储有限公司
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大道6号华为终端园区内
15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5
董日明
440883********2219
华为机器有限公司
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新城大道2号
11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6
涂丹丹
362329********4549
东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北部工业园西路1号
8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7
吴华章
412924********4530
广东康菱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松山湖工业北路2号
11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8
鄢玉玲
420625********2566
东莞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旗峰路广汇大厦
8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9
黄水卜
440923********2175
东莞市东城公安分局
东莞市东城区翠峰路机动巡逻大队
9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0
刘运辉
441422********3114
广东益民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三兴路莞昌科技园第一栋
7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1
丁作招
430219********4078
广东益民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三兴路莞昌科技园第一栋
11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2
谢剑波
440224********0271
东莞市益民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东城科技园彩怡广场1号楼
2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23
杨涛
211121********0214
华润雪花啤酒(广东)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同沙科技工业园
11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4
王振朋
371525********3731
东莞市安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东四路188号
1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25
黄秀莲
441825********1025
东莞市汇都酒店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红荔路108号
11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6
周海峰
430681********7316
东莞市东城旗峰学校
东莞市东城区石井校园路1号
9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7
黄焯辉
440181********4239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东城大道8-10号
10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8
周鑫
421126********3116
东莞市东城区东华幼儿园
东莞市东城区莞长路33号
9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9
彭清华
430821********6514
广东鸿宝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温塘砖窑工业区
10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0
邓万鹏
500101********4754
广东鸿宝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温塘砖窑工业区
8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1
孟庆财
420683********4656
东莞市友谊国际劳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育兴路恒生大厦5楼
6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2
宋建强
411323********4430
东莞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立新新源南路
8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3
林远军
362122********6015
东莞美维电路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山湖路238号
10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4
李宏伟
370283********5237
广东中食营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同庆路6号
11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5
庄秋媚
445222********062X
东莞市隆城酒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街道鸿福东路560号黄旗印象三栋2号铺
7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6
李气忠
432826********0319
瑞讯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
15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7
黄美华
430721********5825
东莞市庆泓鞋材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立新九头村
9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8
林运强
441322********1754
东莞市大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四环路大兴汽车大楼
12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9
熊员菊
360621********2225
东莞市光明小学
东莞市东城区光明大道68号
8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0
阮巍巍
360481********2018
东莞市东城俊洁装饰材料经营部
东莞市东城区余屋莞龙路1号
6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1
吴海华
452132********0056
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
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东路5号东华大厦5楼
7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2
徐梦丹
421181********6327
东莞祥福眼镜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东莞大道17号汇业大厦23楼07号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3
成金花
222426********1720
东莞祥福眼镜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东莞大道17号汇业大厦23楼07号
8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4
王难
421023********5723
东莞市诚海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钟屋围商业街6号
6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5
王同文
370883********1234
东莞市欧博新材料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钟屋围商业街9号
6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6
罗旋
430722********4770
东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莞龙路柏洲边路段206号
7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7
孙斐
610502********3823
东莞市卓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街道东莞大道11号台商大厦1-1704号
9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8
陈凯旋
452527********2968
东莞市威锐广告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东莞大道11号2单元801室
9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9
洪泽伟
445224********0012
东莞市鹏天数码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世博广场K区1401
7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0
习文英
362201********6040
东莞市博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工业园
13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1
叶爱国
430626********201X
东莞市东城好易发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工业园
15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2
刘文峰
360731********5617
东莞演丰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周屋水岭工业园
7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3
林冬冬
450512********0600
东莞市恒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东莞大道19号鼎峰国际广场B栋612号
7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4
吴金霞
440923********1484
富声达(东莞)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东城科技园同跃路第一工业区A区3号
6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5
袁小东
360731********921X
东莞市德瑞精密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东城科技园同辉路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6
赖元贝
440527********6034
东莞杰士缝制用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主山大塘头工业区
21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7
周容
422202********4227
利丰采购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信鸿工业区
3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58
邱纲灿
441882********5419
东莞市坚翔铝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尚书苑商铺146号
2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59
莫日新
452524********2194
东莞力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桑园龙樟路25号
10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0
易香
510723********4828
东莞市卓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街道东莞大道11号台商大厦1-1704号
6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1
罗阳春
430426********8729
东莞市卓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街道东莞大道11号台商大厦1-1705号
11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2
尚玮
430822********7589
东莞市菱锐机械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柏洲边莞龙路段45号
7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3
秦孟喜
430621********7019
东莞众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立新旧锡边四环路旁
9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4
唐自升
430404********0019
东莞市东城东裕电子加工厂
东莞市东城区温塘联益工业园誉方科技园B栋4层
25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5
谢宁
430425********0443
锦湖光电(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高埗镇上江城工业区
15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6
叶志勇
441882********5414
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
东莞市高埗镇北王路草墩桥侧
4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67
彭晟
362429********0015
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
东莞市高埗镇北王路草墩桥侧
10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8
伍延菊
513032********3527
东莞宏大电器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企石镇上洞村东部工业园莞城园区
17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9
刘德太
432623********827X
东莞市虎门坤兴机电配件经营部
东莞市虎门镇白沙三村
18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0
李华林
362131********3613
东莞新创纪宠物用品制造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赤岗富马工业区
10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1
庞秋菊
440882********3329
东莞市日隆食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南栅五区
10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2
黄美霞
431027********1525
上海珂润箱包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南栅五区民昌路5巷2号仓库楼2楼
6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3
黄宇玲
441625********1922
广东新盟食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茶山镇增埗村卢屋鲤鱼山工业区
6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4
王贤国
422601********1276
东莞市光正实验学校
东莞市茶山镇增埗管理区
8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5
旷桂芳
430426********8264
立本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茶山镇南社工业区立本工业园
8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6
欧阳莹
430903********4223
欧利生东邦涂料(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茶山镇茶山工业园2B区
8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一百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6年11月3日起至2016年11月19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邓笑媚
441900********0908
横沥
半仙山
3
0
0
1933
工资
公共租赁住房
张海锋
441225********1319
张钰珊
441900********0480
2
刘霜婷
441900********1685
横沥
恒泉
2
0
0
2275
工资
公共租赁住房
胡敏亚
432522********5755
3
骆志锋
441900********0497
东城
岗贝
3
0
0
1749
工资、分红
经济适用住房
陈雪茵
441900********0044
骆骏希
441900********0318
4
肖芳珍
360721********7226
东城
立新
2
0
0
1088.7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蔡玉莹
441900********0881
5
黄月萍
422103********8229
东城
东泰
3
0
0
833
工资
廉租住房
殷思强
421102********8215
殷思逸
421102********8214
6
温凤婵
442527********0886
东城
温塘
2
0
0
1000
工资
廉租住房
袁晓君
441900********0964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一百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6年11月3日起至2016年11月19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邓笑媚
441900********0908
横沥
半仙山
3
0
0
1933
工资
公共租赁住房
张海锋
441225********1319
张钰珊
441900********0480
2
刘霜婷
441900********1685
横沥
恒泉
2
0
0
2275
工资
公共租赁住房
胡敏亚
432522********5755
3
骆志锋
441900********0497
东城
岗贝
3
0
0
1749
工资、分红
经济适用住房
陈雪茵
441900********0044
骆骏希
441900********0318
4
肖芳珍
360721********7226
东城
立新
2
0
0
1088.7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蔡玉莹
441900********0881
5
黄月萍
422103********8229
东城
东泰
3
0
0
833
工资
廉租住房
殷思强
421102********8215
殷思逸
421102********8214
6
温凤婵
442527********0886
东城
温塘
2
0
0
1000
工资
廉租住房
袁晓君
441900********0964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九十九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16年11月14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缴纳社保月数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邓洪君
511323********1026
广东思威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望牛墩镇横沥村牛顿工业园
11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
吴忠文
422324********2830
广东长天精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区景盛路2号
10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
段超波
510231********5230
东莞市旗丰消声器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
9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
尹立兰
432624********8722
东城区下桥冠茂皮具厂
东城区下桥绿化路81号
18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
房志明
441826********053X
东莞市民特英电子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伟恒路5号
7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
曹阳标
432927********6031
东莞市巴士有限公司
南城区周曦大道9号
11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
冯光坤
522325********1619
东莞市旗丰消声器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区景盛路2号
11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
李爱军
362201********4010
罗门哈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山湖路236号
16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
何观娣
440881********0644
东莞市宜新贸易有限公司
东城区东莞大道17号汇业大厦1601
11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
刘远浩
441424********2555
东莞市东城医院
东城区南城路56号
2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11
李异湖
432822********4872
东莞市宜新贸易有限公司
东城区东莞大道17号汇业大厦1601
10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2
胡振威
429006********3692
诺盈咨询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城区立新社区犬眠岭工业区良信大厦2楼
8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3
张学平
429006********5165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
东城区东顺楼
8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4
李琳
511028********3241
东莞市当代草艺园景有限公司
东城区东城大道金月湾花园B区商铺二楼
9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5
丁燕
340302********0847
锡捷科技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城区东莞大道19号鼎峰国际广场2幢1316号
15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6
李浩
440981********615X
广东爱车小屋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东城区东莞大道17号台商大厦4801-4810室
2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17
黎莉莉
420802********1328
东莞市高品计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牛横工业区2号
11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8
陈少云
441811********6424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东城区东源路9号
9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9
黄燕凤
510215********7148
富声达(东莞)电机有限公司
东城区东城科技园同跃路第一工业区A区3座
20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0
刘娟
441425********054X
东莞市东城源记酒家
东城区商贸花园C1座
27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1
林勇
511304********063X
广东爱车小屋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东城区东莞大道17号台商大厦4801-4810室
7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2
叶美秀
430421********1860
广东爱车小屋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东城区东莞大道17号台商大厦4801-4810室
9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3
韦娟
450106********0546
创意鞋业设计(东莞)有限公司
东城区石井大道堃和居大厦C段
7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4
肖杨
430724********5037
东莞木荣纸业有限公司
东城区光明路27号千栩大厦315室
4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25
黄成志
440106********1850
东莞市一德电感器件制造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东海工业区
25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6
罗萍
430781********6524
创意鞋业设计(东莞)有限公司
东城区石井大道堃和居大厦C段
7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7
韦小捷
500226********5715
创意鞋业设计(东莞)有限公司
东城区石井大道堃和居大厦C段
7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8
吴南宏
441781********0311
广东荣光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东城新世纪大厦7楼A座
6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9
李君华
430821********5610
广东时捷物流有限公司
东城区桑园工业区狮龙路18号
8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0
范爽
230305********4349
广东爱车小屋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东城区东莞大道17号台商大厦4801-4810室
6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1
徐峥杰
422301********1092
东莞市浩通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东城区莞樟路石井路段157号
6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2
周志英
420621********0644
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城区主山上三杞工业大道立洲科技园2号楼308
6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3
罗利荣
430481********1698
东莞市交业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东城区立新交通大厦后院
11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4
潘海芳
422127********0042
富声达(东莞)电机有限公司
东城区东城科技园同跃路第一工业区A区3座
8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5
苏金英
440882********5463
创意鞋业设计(东莞)有限公司
东城区石井大道堃和居大厦C段
11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6
赵林英
422129********5543
东莞市纲弘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东城区同沙仿边工业区
6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7
李检华
431028********3616
东莞幸和家庭日用品有限公司
东城区桑园工业区狮长路
7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8
何志国
440982********5173
东莞市东城学大培训中心
东城区新源路镜湖春天41栋128-151铺
8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9
罗善莲
431021********7527
东莞市东城夏威儿幼儿园
东城区牛山社区文化中心旁
8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0
栗兰超
341227********235X
东莞市冠茂皮具手袋厂
东城区下桥绿化路81号
17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1
杨春霞
372321********6745
深圳前海融金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城区东莞大道环球经贸中心2003号
6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2
王大芳
440232********4112
东莞翊鹤贸易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余庆里二巷8号
6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3
卢运苟
440103********563X
东莞市港伟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东城区城育华路华润广场A座三楼
7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4
李福军
362125********3514
东莞市高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城区石井工业区莞樟路段26号第二栋厂房
7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5
冯晓荣
450924********7133
东莞市宜新贸易有限公司
东城区东莞大道17号汇业大厦1601
6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6
汪友东
452728********1832
东莞市人家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东城区东升路东城十三碗
8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7
康梅琳
360622********0021
东莞市东莞师范学校附属小学分校
东城区东辉路与迎宾路交叉口
1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48
周杰
360222********6711
创意鞋业设计(东莞)有限公司
东城区石井大道堃和居大厦C段
9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9
余煜东
445122********0052
东莞市交业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东城区立新交通大厦后院
1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50
赵聪亮
430524********2420
创意鞋业设计(东莞)有限公司
东城区石井大道堃和居大厦C段
10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1
庞诗敏
440804********1129
创意鞋业设计(东莞)有限公司
东城区石井大道堃和居大厦C段
6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2
王成凯
412822********2650
东莞市东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东城区下桥莞龙路水果批发市场对面
3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53
余潮松
440522********0056
东莞市交业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东城区立新交通大厦后院
11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4
张国庆
429004********6314
东莞市交业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东城区立新交通大厦后院
14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5
汤国涛
420114********1211
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城区东城南路广播电视大楼
7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6
张士艳
362124********0022
东莞市友谊国际劳务有限公司
东城区育兴路恒生大厦5楼
13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7
袁建新
430302********0074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
东城区东城大道东顺楼2-4楼
11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8
欧明宇
430302********0077
东莞市伟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东城区东城中路辉煌大厦7楼C01室
6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9
赵华
421081********3017
东莞美维电路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山湖路238号
7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0
钟国剑
430225********2018
东莞美维电路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山湖路238号
10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1
曾学胜
430426********8267
茂瑞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
13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2
周建
500222********8616
茂瑞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
9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3
彭永晴
441523********7573
广东光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南四环路光大集团
7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4
吴玉松
421022********363X
东莞市交业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东城区立新交通大厦后院
11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5
周继林
431028********1617
东莞市广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东城区莞樟路石井路段11-17号
12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6
叶恒青
445122********5949
东莞市公安消防局
东城区立新莞长路23号
7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7
黄志才
440982********1652
广东晖速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景观路
5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68
何小明
440222********001X
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东城区光明大道27号
7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9
谢伟
362422********1173
东莞市地理信息与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东城区东城中路规划局大楼5楼
3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70
陈翔
430626********5814
广东爱车小屋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东城区东莞大道17号台商大厦4801-4810室
7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1
付兴华
372922********7722
茂瑞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
10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2
周赛城
430422********0836
茂瑞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
13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3
杨伟梅
440923********296X
茂瑞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
9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4
唐理扬
441622********1793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城区旗峰路288号27号楼新世纪大厦5楼
8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5
刘伟松
360103********5433
东莞演丰电子有限公司
东城区周屋水岭工业园
9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6
刘凌洪
362132********7619
东莞市小巴运输有限公司
东城区同沙科技园彩怡广场
8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7
孙雨
231084********3627
东莞市火山湖电影放映有限公司
东城区东城中路世博广场G区三楼
14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8
庞海燕
440823********0046
东莞市辉华吸塑制品有限公司
东城区同沙科技园
11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9
宋元林
430726********181X
创意鞋业设计(东莞)有限公司
东城区石井大道堃和居大厦C段
8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0
陈益良
440105********5797
东莞市峰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城分公司
东城区东城中路涡岭路段加德士油站
13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1
邝旭俊
441502********2618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城区东城大道8-10号
9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2
刘顺新
420500********1318
东莞市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东城区立新新源南路1号紫云龙庭2楼
9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3
郭海乐
362423********5514
东莞市地理信息与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东城区东城中路规划局大楼5楼
2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84
刘福炳
362133********2416
广东裕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城区主山大井头莞温路204号汇众中心B栋2层
8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5
杜小华
362427********3611
广东益民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三兴路莞昌科技园第一栋
7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6
王阳
511027********5962
茂瑞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
9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7
李东平
440921********8031
茂瑞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
6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8
贺佳佳
430424********3148
东莞市保诚五金制品厂
东城区立新九头村工业区
7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9
易小容
450722********7328
东莞市银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城区立新新园路319号锦绣旗峰花园1-9栋商铺108号
6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0
罗满红
440224********2064
东莞市鹏天数码有限公司
东城区世博广场K区1401
9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1
林翔
362325********0015
东莞联阳切削工具有限公司
东城区温塘砖窑工业区四横路41号
9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2
李火龙
362422********0810
广东启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东城区岗贝旗峰路国泰大厦13楼07室
8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3
宋娜
420114********1248
东莞市同利节能项目投资有限公司
东城区立新九头村松仔林10巷1号
10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4
杨晓冬
445222********3532
东莞市同利节能项目投资有限公司
东城区立新九头村松仔林10巷1号
10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5
燕金华
430725********5020
东莞市百思特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东城区旗峰路国泰大厦809室
6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6
罗冬梅
430525********3320
东莞市巨松家具有限公司
大岭山镇连平村
6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7
吴惜
421081********0021
东莞市得利华钟表有限公司
大岭山镇马蹄岗第一工业区
3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98
李小鹏
432826********331X
东莞光顺电子有限公司
大岭山镇梅林村邝屋南街49号
10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9
张立
522125********0020
广东浩德作物科技有限公司
大岭山镇大岭村纵队路89号
7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0
刘桂华
430724********3929
东莞万诚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大岭山镇太公领村
14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1
马启元
421002********5038
东莞创慈磁性元件有限公司
石碣镇西南村西沙路3号
10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2
刘金丽
421003********0024
东莞市东诚电子有限公司
石碣四甲第三工业区
7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3
黄海才
452503********091X
东莞市中科冠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石碣镇东来路1号
10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4
王为民
429006********823X
东莞市荣兴纸业有限公司
石碣镇沙腰村永兴路5号
13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5
兰刚
452226********0018
旭丽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石碣镇横滘管理区科技中路269号
8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6
谢鸿斌
430124********3277
广东理文造纸有限公司
洪梅镇河西工业区
9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7
陈燕梅
440924********3667
东莞市辰达电器有限公司
洪梅镇第二工业区
10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8
杨文霞
421083********3889
三樱(东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洪梅镇洪屋涡村厚洪路
7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9
王永涛
413026********0617
三樱(东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洪梅镇洪屋涡村厚洪路
8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0
李清波
430611********4553
广东理文造纸有限公司
洪梅镇河西工业区
9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1
陈本富
512222********7199
洪梅镇新东宇鞋材有限公司
洪梅镇夏汇存洪夏路
8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2
陈本才
512222********7198
洪梅镇新东宇鞋材有限公司
洪梅镇夏汇存洪夏路
8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九十九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16年11月14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缴纳社保月数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邓洪君
511323********1026
广东思威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望牛墩镇横沥村牛顿工业园
11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
吴忠文
422324********2830
广东长天精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区景盛路2号
10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
段超波
510231********5230
东莞市旗丰消声器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
9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
尹立兰
432624********8722
东城区下桥冠茂皮具厂
东城区下桥绿化路81号
18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
房志明
441826********053X
东莞市民特英电子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伟恒路5号
7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
曹阳标
432927********6031
东莞市巴士有限公司
南城区周曦大道9号
11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
冯光坤
522325********1619
东莞市旗丰消声器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区景盛路2号
11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
李爱军
362201********4010
罗门哈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山湖路236号
16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
何观娣
440881********0644
东莞市宜新贸易有限公司
东城区东莞大道17号汇业大厦1601
11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
刘远浩
441424********2555
东莞市东城医院
东城区南城路56号
2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11
李异湖
432822********4872
东莞市宜新贸易有限公司
东城区东莞大道17号汇业大厦1601
10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2
胡振威
429006********3692
诺盈咨询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城区立新社区犬眠岭工业区良信大厦2楼
8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3
张学平
429006********5165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
东城区东顺楼
8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4
李琳
511028********3241
东莞市当代草艺园景有限公司
东城区东城大道金月湾花园B区商铺二楼
9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5
丁燕
340302********0847
锡捷科技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城区东莞大道19号鼎峰国际广场2幢1316号
15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6
李浩
440981********615X
广东爱车小屋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东城区东莞大道17号台商大厦4801-4810室
2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17
黎莉莉
420802********1328
东莞市高品计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牛横工业区2号
11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8
陈少云
441811********6424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东城区东源路9号
9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9
黄燕凤
510215********7148
富声达(东莞)电机有限公司
东城区东城科技园同跃路第一工业区A区3座
20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0
刘娟
441425********054X
东莞市东城源记酒家
东城区商贸花园C1座
27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1
林勇
511304********063X
广东爱车小屋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东城区东莞大道17号台商大厦4801-4810室
7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2
叶美秀
430421********1860
广东爱车小屋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东城区东莞大道17号台商大厦4801-4810室
9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3
韦娟
450106********0546
创意鞋业设计(东莞)有限公司
东城区石井大道堃和居大厦C段
7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4
肖杨
430724********5037
东莞木荣纸业有限公司
东城区光明路27号千栩大厦315室
4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25
黄成志
440106********1850
东莞市一德电感器件制造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东海工业区
25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6
罗萍
430781********6524
创意鞋业设计(东莞)有限公司
东城区石井大道堃和居大厦C段
7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7
韦小捷
500226********5715
创意鞋业设计(东莞)有限公司
东城区石井大道堃和居大厦C段
7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8
吴南宏
441781********0311
广东荣光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东城新世纪大厦7楼A座
6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9
李君华
430821********5610
广东时捷物流有限公司
东城区桑园工业区狮龙路18号
8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0
范爽
230305********4349
广东爱车小屋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东城区东莞大道17号台商大厦4801-4810室
6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1
徐峥杰
422301********1092
东莞市浩通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东城区莞樟路石井路段157号
6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2
周志英
420621********0644
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城区主山上三杞工业大道立洲科技园2号楼308
6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3
罗利荣
430481********1698
东莞市交业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东城区立新交通大厦后院
11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4
潘海芳
422127********0042
富声达(东莞)电机有限公司
东城区东城科技园同跃路第一工业区A区3座
8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5
苏金英
440882********5463
创意鞋业设计(东莞)有限公司
东城区石井大道堃和居大厦C段
11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6
赵林英
422129********5543
东莞市纲弘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东城区同沙仿边工业区
6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7
李检华
431028********3616
东莞幸和家庭日用品有限公司
东城区桑园工业区狮长路
7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8
何志国
440982********5173
东莞市东城学大培训中心
东城区新源路镜湖春天41栋128-151铺
8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9
罗善莲
431021********7527
东莞市东城夏威儿幼儿园
东城区牛山社区文化中心旁
8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0
栗兰超
341227********235X
东莞市冠茂皮具手袋厂
东城区下桥绿化路81号
17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1
杨春霞
372321********6745
深圳前海融金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城区东莞大道环球经贸中心2003号
6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2
王大芳
440232********4112
东莞翊鹤贸易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余庆里二巷8号
6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3
卢运苟
440103********563X
东莞市港伟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东城区城育华路华润广场A座三楼
7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4
李福军
362125********3514
东莞市高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城区石井工业区莞樟路段26号第二栋厂房
7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5
冯晓荣
450924********7133
东莞市宜新贸易有限公司
东城区东莞大道17号汇业大厦1601
6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6
汪友东
452728********1832
东莞市人家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东城区东升路东城十三碗
8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7
康梅琳
360622********0021
东莞市东莞师范学校附属小学分校
东城区东辉路与迎宾路交叉口
1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48
周杰
360222********6711
创意鞋业设计(东莞)有限公司
东城区石井大道堃和居大厦C段
9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9
余煜东
445122********0052
东莞市交业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东城区立新交通大厦后院
1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50
赵聪亮
430524********2420
创意鞋业设计(东莞)有限公司
东城区石井大道堃和居大厦C段
10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1
庞诗敏
440804********1129
创意鞋业设计(东莞)有限公司
东城区石井大道堃和居大厦C段
6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2
王成凯
412822********2650
东莞市东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东城区下桥莞龙路水果批发市场对面
3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53
余潮松
440522********0056
东莞市交业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东城区立新交通大厦后院
11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4
张国庆
429004********6314
东莞市交业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东城区立新交通大厦后院
14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5
汤国涛
420114********1211
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城区东城南路广播电视大楼
7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6
张士艳
362124********0022
东莞市友谊国际劳务有限公司
东城区育兴路恒生大厦5楼
13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7
袁建新
430302********0074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
东城区东城大道东顺楼2-4楼
11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8
欧明宇
430302********0077
东莞市伟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东城区东城中路辉煌大厦7楼C01室
6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9
赵华
421081********3017
东莞美维电路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山湖路238号
7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0
钟国剑
430225********2018
东莞美维电路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山湖路238号
10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1
曾学胜
430426********8267
茂瑞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
13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2
周建
500222********8616
茂瑞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
9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3
彭永晴
441523********7573
广东光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南四环路光大集团
7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4
吴玉松
421022********363X
东莞市交业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东城区立新交通大厦后院
11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5
周继林
431028********1617
东莞市广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东城区莞樟路石井路段11-17号
12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6
叶恒青
445122********5949
东莞市公安消防局
东城区立新莞长路23号
7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7
黄志才
440982********1652
广东晖速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景观路
5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68
何小明
440222********001X
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东城区光明大道27号
7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9
谢伟
362422********1173
东莞市地理信息与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东城区东城中路规划局大楼5楼
3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70
陈翔
430626********5814
广东爱车小屋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东城区东莞大道17号台商大厦4801-4810室
7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1
付兴华
372922********7722
茂瑞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
10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2
周赛城
430422********0836
茂瑞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
13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3
杨伟梅
440923********296X
茂瑞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
9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4
唐理扬
441622********1793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城区旗峰路288号27号楼新世纪大厦5楼
8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5
刘伟松
360103********5433
东莞演丰电子有限公司
东城区周屋水岭工业园
9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6
刘凌洪
362132********7619
东莞市小巴运输有限公司
东城区同沙科技园彩怡广场
8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7
孙雨
231084********3627
东莞市火山湖电影放映有限公司
东城区东城中路世博广场G区三楼
14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8
庞海燕
440823********0046
东莞市辉华吸塑制品有限公司
东城区同沙科技园
11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9
宋元林
430726********181X
创意鞋业设计(东莞)有限公司
东城区石井大道堃和居大厦C段
8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0
陈益良
440105********5797
东莞市峰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城分公司
东城区东城中路涡岭路段加德士油站
13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1
邝旭俊
441502********2618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城区东城大道8-10号
9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2
刘顺新
420500********1318
东莞市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东城区立新新源南路1号紫云龙庭2楼
9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3
郭海乐
362423********5514
东莞市地理信息与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东城区东城中路规划局大楼5楼
2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84
刘福炳
362133********2416
广东裕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城区主山大井头莞温路204号汇众中心B栋2层
8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5
杜小华
362427********3611
广东益民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三兴路莞昌科技园第一栋
7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6
王阳
511027********5962
茂瑞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
9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7
李东平
440921********8031
茂瑞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
6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8
贺佳佳
430424********3148
东莞市保诚五金制品厂
东城区立新九头村工业区
7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9
易小容
450722********7328
东莞市银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城区立新新园路319号锦绣旗峰花园1-9栋商铺108号
6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0
罗满红
440224********2064
东莞市鹏天数码有限公司
东城区世博广场K区1401
9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1
林翔
362325********0015
东莞联阳切削工具有限公司
东城区温塘砖窑工业区四横路41号
9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2
李火龙
362422********0810
广东启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东城区岗贝旗峰路国泰大厦13楼07室
8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3
宋娜
420114********1248
东莞市同利节能项目投资有限公司
东城区立新九头村松仔林10巷1号
10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4
杨晓冬
445222********3532
东莞市同利节能项目投资有限公司
东城区立新九头村松仔林10巷1号
10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5
燕金华
430725********5020
东莞市百思特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东城区旗峰路国泰大厦809室
6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6
罗冬梅
430525********3320
东莞市巨松家具有限公司
大岭山镇连平村
6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7
吴惜
421081********0021
东莞市得利华钟表有限公司
大岭山镇马蹄岗第一工业区
3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98
李小鹏
432826********331X
东莞光顺电子有限公司
大岭山镇梅林村邝屋南街49号
10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9
张立
522125********0020
广东浩德作物科技有限公司
大岭山镇大岭村纵队路89号
7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0
刘桂华
430724********3929
东莞万诚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大岭山镇太公领村
14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1
马启元
421002********5038
东莞创慈磁性元件有限公司
石碣镇西南村西沙路3号
10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2
刘金丽
421003********0024
东莞市东诚电子有限公司
石碣四甲第三工业区
7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3
黄海才
452503********091X
东莞市中科冠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石碣镇东来路1号
10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4
王为民
429006********823X
东莞市荣兴纸业有限公司
石碣镇沙腰村永兴路5号
13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5
兰刚
452226********0018
旭丽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石碣镇横滘管理区科技中路269号
8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6
谢鸿斌
430124********3277
广东理文造纸有限公司
洪梅镇河西工业区
9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7
陈燕梅
440924********3667
东莞市辰达电器有限公司
洪梅镇第二工业区
10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8
杨文霞
421083********3889
三樱(东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洪梅镇洪屋涡村厚洪路
7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9
王永涛
413026********0617
三樱(东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洪梅镇洪屋涡村厚洪路
8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0
李清波
430611********4553
广东理文造纸有限公司
洪梅镇河西工业区
9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1
陈本富
512222********7199
洪梅镇新东宇鞋材有限公司
洪梅镇夏汇存洪夏路
8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2
陈本才
512222********7198
洪梅镇新东宇鞋材有限公司
洪梅镇夏汇存洪夏路
8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九十八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缴纳社保月数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吴书文
440233********1516
广东科德(东莞)律师事务所
常平镇市场路1号百花时代广场7楼
9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
刘亮
510107********0039
东莞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
长安镇新安社区朗尾路1号泰宝大厦128号
14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
练斌
44532********0057
东莞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新民边防派出所
长安镇步步高大道南新民边防派出所
3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职工
4
李伙荣
420111********5569
东莞市新七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长安镇厦岗振安工业园ZF7C厂房新七甲宿舍
14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
杨庆锋
360124********5716
东莞市德立电梯有限公司
莞城区旗峰路168号中侨大厦B座901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
陈嘉正
441900********2810
广东省东莞市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东骏路22号宏图科技中心办公楼1号楼
2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职工
7
王谦
430122********4513
广东臻善律师事务所
东莞市南城区元美东路3号丰泰大厦1103室
2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职工
8
康叶舟
430523********7638
广东臻善律师事务所
东莞市南城区元美东路3号丰泰大厦1103室
3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职工
9
张颂甲
432623********5018
南城会展国际大酒店客房部
东莞市南城新城区会展北路
6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
杨光
510902********1275
东莞市佛尔盛智能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水濂澎峒工业区一栋一楼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
杨豪
340827********0124
东莞利威鞋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路白马路段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2
宋丽凤
372925********3566
东莞卡雷斯鞋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路白马路段
12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3
黄懿芳
430225********5523
东莞市东区企业顾问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周溪众利路聚大电商产业园E栋305室
9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4
段晓斌
432821********0917
东莞市东区企业顾问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周溪众利路聚大电商产业园E栋305室
9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5
韩淑平
410922********492X
东莞市东区企业顾问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周溪众利路聚大电商产业园E栋305室
6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6
骆羽群
441624********5248
东莞市旭达置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绿色路世贸城国际公馆三期商铺152、153号
8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7
刘炳坚
440183********1717
广东科技学院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西湖路99号
7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8
刘晓玉
420683********646X
利威鞋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白马黄金路一路、利威鞋业有限公司
14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9
殷志强
150429********1514
东莞市金蝶管理软件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与元美路交汇处财富广场A座6楼
6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0
黄荣叶
411522********5446
利威鞋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白马黄金路一路、利威鞋业有限公司
2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职工
21
张目
512226********2174
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高新技术开发区
19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2
赵润华
610421********0518
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高新技术开发区
22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3
初小敏
610528********0625
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高新技术开发区
8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4
张新征
362424********1117
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高新技术开发区
19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5
刘星
360430********3316
东莞富胜印刷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雅园工业区盛园街2号
8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6
陈胜旭
440923********0254
广东省东莞市南方物流有限公司
东莞南城区胜和大朗商业大厦四楼
9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7
周彬
440981********8631
广东奶盖食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街道方中元美广场A2座607
7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8
秦强
420528********4716
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高新技术开发区
14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9
孙发东
410926********1231
汤姆森公司
南城区科技路39号
18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0
邓玉婵
440811********2388
东莞市恺禾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南城街道元美东路东侧百安中心A座1203室
10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1
范书华
412922********1336
东莞市华仁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第一国际
15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2
林玉芝
360302********5023
东莞市信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周溪众利路86号5楼
7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3
邹志明
440203********2115
东莞佳村商贸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82号腾龙大厦901
3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职工
34
陈沛桓
445121********4816
东莞佳村商贸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82号腾龙大厦901
4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职工
35
韦梦圆
440921********2929
东莞市科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东站路奥博科技园4栋3楼301
8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6
谭献忠
441822********5375
东莞粤丰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南城区水濂大道东莞粤丰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11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7
黎键亨
445321********1634
富邦航运(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南城区鸿福西路国际商会1603室
4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职工
38
聂文鹏
362203********7338
世纪城休闲会所
东莞市南城区西平东莞大道世纪城
10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9
丁莎
430381********3040
惠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200号第一国际汇一城1号楼商铺311
6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0
刘季清
362429********4333
东莞市旭展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新基路新基地科技创意产业园D栋305-306
7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1
万长江
420324********1018
东莞市旭展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新基路新基地科技创意产业园D栋305-306
6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2
李莹萌
440883********3544
广东臻善律师事务所
东莞市南城区第一国际百安中心B座705、706
2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职工
43
陈土明
440902********3376
东莞市市东奥电梯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体育5号健升大厦16楼2号
11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4
望必涛
420626********3518
广东中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与五环路交汇处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5
尹彬
420114********1922
东莞市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华凯广场B栋510室
8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6
赵利平
430423********1912
广东科技学院
东莞市南城区西湖路99号
11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7
张慧莲
362124********2027
太阳电线(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白马黄金一路9号
16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8
肖巧芳
440229********1023
东莞市众信税务师事务所
东莞市南城区商业中心D座1307号B
6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9
沈宏彬
445222********4519
东莞团贷网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南城区鸿福路102号汇成大厦2056号
7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0
宋丹
450981********5042
东莞市南城区税务协管中心
东莞市南城区西平东骏路22号宏图科技中心2号楼
8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1
黄春鹏
440881********0228
东莞巴士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周溪大道9号
1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职工
52
黄雄志
430626********4812
东莞永嘉盛针织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石鼓花园路8号
6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3
杨桂兰
431222********0223
东莞市银丰花园酒店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银丰路
6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4
粟飞跃
432426********2711
东莞市南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西湖路99号
7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5
唐锐
152104********0325
中信国际旅行社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西平未来世界
3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职工
56
温胜龙
441421********1133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新城石竹路3号广发金融大厦17楼
5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职工
57
韦记深
410725********2050
东莞市南城区西湖大酒店
东莞市南城区西湖大酒店
17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8
杨锐平
440921********6575
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
东莞市南城区第一国际三期三号楼1007
1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职工
59
麦苗青
441723********3783
广东芭津莎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259号永利达科技园一栋三楼18号
10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0
王亚飞
410223********5515
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南城鸿福西路南城商务大厦1106
9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1
王求帅
410901********4511
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南城鸿福西路南城商务大厦1106
9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2
刘昌鑫
220284********0018
东莞佳村商贸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鸿福82号腾龙商务大厦901
2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职工
63
肖家明
362430********4514
东莞佳村商贸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鸿福82号腾龙商务大厦901
7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4
刘钊烽
445381********2118
东莞佳村商贸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鸿福82号腾龙商务大厦901
1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职工
65
凌小容
452523********198X
东莞市金达丰绿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簪花路华凯活力中心1802号
13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6
覃胜华
452421********2051
东莞市依仕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景湖湾畔
6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7
袁绍福
341221********2012
会展国际大酒店
东莞市南城区会展北路会展国际大酒店
7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8
刘勇
422424********0015
东莞市金达丰绿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簪花路华凯活力中心1802号
15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9
吴丽华
441283********1062
东莞市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西路华凯广场B座510室
7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0
赖福胜
440924********5179
东莞市南城胜丽化妆品店
东莞市南城区宏伟路1号景湖时代城21号楼NA41
8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1
姚祥林
429004********4274
东莞市商地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丰硕广场一楼
9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2
王勇
510802********0713
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高新技术开发区
18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3
廖德刚
511124********4937
东莞市雅舍家具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蛤地管理区
19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4
张坤明
441424********4012
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西平东骏路22号宏图科技中心1号楼
6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5
胥建峰
231085********2111
东莞来思影音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第一国际百安中心A座1107
7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6
李月媚
450821********0888
东莞市君科药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新中银花园一、二楼
9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7
邓倚天
430281********337X
广州中青金服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元美中路分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元美中路第一国际百安中心C座131号
17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8
谢景光
440982********5979
广东科技学院
东莞市南城区西湖路99号
8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9
丁娇
429001********5163
东莞市信昶会计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22号黄金花园丰硕广场1807室
12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0
蔡彬芳
441424********696X
东莞市海大商贸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西平九天大厦705号
6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1
杨蛟
430321********1210
湘潭市建筑设计院东莞设计分部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A座1608
11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2
孙利
511028********8012
东莞市海大商贸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西平宏伟路九天大厦7层9号
7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3
钟宝红
441622********0024
广东沃金律师事务所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108号中盛商务大厦19楼
4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职工
84
甘伟
429001********2358
南城区雅园联合储物有限公司
广东东莞市南城雅园工业区
6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5
陈园园
420582********3186
宏远中英文幼儿园
东莞市南城区宏远中英文幼儿园
9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6
李娓娓
431321********4600
东莞市南城区会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白马路段骏马山庄
6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7
杨青青
440105********1242
广东百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三元里2号粤丰大厦1201AB
9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8
陈玉秀
441723********3761
东莞市福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路39号
7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9
谢振兴
440801********2911
苏州华必信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2号鸿福中心B1009
2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职工
90
曾水连
362422********842X
沃尔玛
东莞南城区鸿福路凯德广场沃尔玛
8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1
张玉玲
440281********2848
东莞广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华凯广场B1010
3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职工
92
曹玲
441481********0205
深圳市华语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第一国际3期5号楼1505
6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3
周保珍
340323********442X
汤姆森广东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南城区科技路38号
7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4
彭清明
362426********6730
东莞市联合储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雅园工业区
10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5
杨超群
432321********5880
东莞市林格储物包装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雅园工业区
11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6
梁双养
441224********3736
东莞市华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鸿福中心B401
6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7
李永红
432522********8029
东莞绿洲印刷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水濂山澎峒工业区绿洲印刷
7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8
杨志鹏
440902********3853
东莞市君科药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新中银花园新苑阁一二楼
10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9
李富仓
610423********6416
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80号希尔顿广场1栋505室
6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0
魏焕兵
411023********603X
东莞市会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白马路段骏马山庄
11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1
罗明权
450203********0013
东莞市会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白马路段骏马山庄
7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2
王银果
411381********6770
东莞新科技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远工业园
11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3
王朝仓
410527********5036
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众利路聚大电商产业园微博楼6楼
9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4
陈娟玲
450921********4705
东莞市顺风山庄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绿色路右侧松山段
9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5
叶光宁
440982********4552
东莞市捷佳通讯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胜和路华凯大厦110号
10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6
曾元梅
360721********6864
东莞市微创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元盛科技园商务楼1614
7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7
杨暑妃
430527********8422
东莞市滋韵电子乐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200号第一国际财富中心F座1707号
12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8
朱章徽
441821********0235
东莞市南城思创培训中心
南城区西平津
2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职工
109
王军
362427********0837
东莞市联合储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雅园工业区
13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0
黄天华
440882********3112
东莞利威鞋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白马黄金一路2号
15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1
谢辉
441422********0017
广东烟草东莞市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西平东骏路22号宏图科技中心5号楼
12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2
张嘉欣
441900********0047
东莞市金蝶管理软件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财富广场A座602
1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职工
113
杨华金
440902********4178
众环海华(东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新城鸿福路200号第一国际财汇一城4栋6楼
8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4
王云
522526********3422
东莞市南城天慕服装店
南城区宏图路中信新天地3栋10号
7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5
董艺红
445302********1823
中域点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华凯广场B座19-20层
7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6
姚维维
522632********7069
广东沃金律师事务所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108号中盛商务大厦19楼
2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7
李芳
430426********886X
东莞市宏睿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袁屋边莞太路雍景大厦1108室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8
方晋
440528********1892
广东烟草东莞市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东骏路22号宏图科技中心办公楼5号楼
17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9
郑伟
500223********7575
东莞利威鞋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科技大道利威鞋业有限公司
9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20
陈木辉
362502********3411
东莞凯瑞纸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清溪镇松岗上元路
12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21
刘亮
510107********0039
东莞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
长安镇新安社区朗尾路1号泰宝大厦128号
14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22
练斌
445322********0057
东莞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新民边防派出所
长安镇步步高大道南新民边防派出所
3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职工
123
李伙荣
420111********5569
东莞市新七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长安镇厦岗振安工业园ZF7C厂房新七甲宿舍
14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九十八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缴纳社保月数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吴书文
440233********1516
广东科德(东莞)律师事务所
常平镇市场路1号百花时代广场7楼
9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
刘亮
510107********0039
东莞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
长安镇新安社区朗尾路1号泰宝大厦128号
14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
练斌
44532********0057
东莞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新民边防派出所
长安镇步步高大道南新民边防派出所
3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职工
4
李伙荣
420111********5569
东莞市新七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长安镇厦岗振安工业园ZF7C厂房新七甲宿舍
14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
杨庆锋
360124********5716
东莞市德立电梯有限公司
莞城区旗峰路168号中侨大厦B座901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
陈嘉正
441900********2810
广东省东莞市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东骏路22号宏图科技中心办公楼1号楼
2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职工
7
王谦
430122********4513
广东臻善律师事务所
东莞市南城区元美东路3号丰泰大厦1103室
2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职工
8
康叶舟
430523********7638
广东臻善律师事务所
东莞市南城区元美东路3号丰泰大厦1103室
3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职工
9
张颂甲
432623********5018
南城会展国际大酒店客房部
东莞市南城新城区会展北路
6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
杨光
510902********1275
东莞市佛尔盛智能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水濂澎峒工业区一栋一楼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
杨豪
340827********0124
东莞利威鞋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路白马路段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2
宋丽凤
372925********3566
东莞卡雷斯鞋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路白马路段
12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3
黄懿芳
430225********5523
东莞市东区企业顾问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周溪众利路聚大电商产业园E栋305室
9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4
段晓斌
432821********0917
东莞市东区企业顾问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周溪众利路聚大电商产业园E栋305室
9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5
韩淑平
410922********492X
东莞市东区企业顾问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周溪众利路聚大电商产业园E栋305室
6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6
骆羽群
441624********5248
东莞市旭达置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绿色路世贸城国际公馆三期商铺152、153号
8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7
刘炳坚
440183********1717
广东科技学院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西湖路99号
7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8
刘晓玉
420683********646X
利威鞋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白马黄金路一路、利威鞋业有限公司
14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9
殷志强
150429********1514
东莞市金蝶管理软件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与元美路交汇处财富广场A座6楼
6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0
黄荣叶
411522********5446
利威鞋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白马黄金路一路、利威鞋业有限公司
2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职工
21
张目
512226********2174
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高新技术开发区
19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2
赵润华
610421********0518
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高新技术开发区
22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3
初小敏
610528********0625
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高新技术开发区
8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4
张新征
362424********1117
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高新技术开发区
19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5
刘星
360430********3316
东莞富胜印刷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雅园工业区盛园街2号
8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6
陈胜旭
440923********0254
广东省东莞市南方物流有限公司
东莞南城区胜和大朗商业大厦四楼
9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7
周彬
440981********8631
广东奶盖食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街道方中元美广场A2座607
7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8
秦强
420528********4716
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高新技术开发区
14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9
孙发东
410926********1231
汤姆森公司
南城区科技路39号
18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0
邓玉婵
440811********2388
东莞市恺禾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南城街道元美东路东侧百安中心A座1203室
10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1
范书华
412922********1336
东莞市华仁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第一国际
15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2
林玉芝
360302********5023
东莞市信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周溪众利路86号5楼
7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3
邹志明
440203********2115
东莞佳村商贸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82号腾龙大厦901
3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职工
34
陈沛桓
445121********4816
东莞佳村商贸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82号腾龙大厦901
4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职工
35
韦梦圆
440921********2929
东莞市科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东站路奥博科技园4栋3楼301
8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6
谭献忠
441822********5375
东莞粤丰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南城区水濂大道东莞粤丰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11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7
黎键亨
445321********1634
富邦航运(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南城区鸿福西路国际商会1603室
4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职工
38
聂文鹏
362203********7338
世纪城休闲会所
东莞市南城区西平东莞大道世纪城
10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9
丁莎
430381********3040
惠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200号第一国际汇一城1号楼商铺311
6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0
刘季清
362429********4333
东莞市旭展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新基路新基地科技创意产业园D栋305-306
7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1
万长江
420324********1018
东莞市旭展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新基路新基地科技创意产业园D栋305-306
6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2
李莹萌
440883********3544
广东臻善律师事务所
东莞市南城区第一国际百安中心B座705、706
2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职工
43
陈土明
440902********3376
东莞市市东奥电梯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体育5号健升大厦16楼2号
11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4
望必涛
420626********3518
广东中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与五环路交汇处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5
尹彬
420114********1922
东莞市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华凯广场B栋510室
8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6
赵利平
430423********1912
广东科技学院
东莞市南城区西湖路99号
11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7
张慧莲
362124********2027
太阳电线(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白马黄金一路9号
16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8
肖巧芳
440229********1023
东莞市众信税务师事务所
东莞市南城区商业中心D座1307号B
6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9
沈宏彬
445222********4519
东莞团贷网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南城区鸿福路102号汇成大厦2056号
7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0
宋丹
450981********5042
东莞市南城区税务协管中心
东莞市南城区西平东骏路22号宏图科技中心2号楼
8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1
黄春鹏
440881********0228
东莞巴士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周溪大道9号
1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职工
52
黄雄志
430626********4812
东莞永嘉盛针织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石鼓花园路8号
6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3
杨桂兰
431222********0223
东莞市银丰花园酒店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银丰路
6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4
粟飞跃
432426********2711
东莞市南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西湖路99号
7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5
唐锐
152104********0325
中信国际旅行社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西平未来世界
3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职工
56
温胜龙
441421********1133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新城石竹路3号广发金融大厦17楼
5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职工
57
韦记深
410725********2050
东莞市南城区西湖大酒店
东莞市南城区西湖大酒店
17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8
杨锐平
440921********6575
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
东莞市南城区第一国际三期三号楼1007
1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职工
59
麦苗青
441723********3783
广东芭津莎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259号永利达科技园一栋三楼18号
10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0
王亚飞
410223********5515
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南城鸿福西路南城商务大厦1106
9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1
王求帅
410901********4511
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南城鸿福西路南城商务大厦1106
9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2
刘昌鑫
220284********0018
东莞佳村商贸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鸿福82号腾龙商务大厦901
2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职工
63
肖家明
362430********4514
东莞佳村商贸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鸿福82号腾龙商务大厦901
7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4
刘钊烽
445381********2118
东莞佳村商贸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鸿福82号腾龙商务大厦901
1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职工
65
凌小容
452523********198X
东莞市金达丰绿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簪花路华凯活力中心1802号
13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6
覃胜华
452421********2051
东莞市依仕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景湖湾畔
6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7
袁绍福
341221********2012
会展国际大酒店
东莞市南城区会展北路会展国际大酒店
7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8
刘勇
422424********0015
东莞市金达丰绿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簪花路华凯活力中心1802号
15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9
吴丽华
441283********1062
东莞市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西路华凯广场B座510室
7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0
赖福胜
440924********5179
东莞市南城胜丽化妆品店
东莞市南城区宏伟路1号景湖时代城21号楼NA41
8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1
姚祥林
429004********4274
东莞市商地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丰硕广场一楼
9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2
王勇
510802********0713
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高新技术开发区
18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3
廖德刚
511124********4937
东莞市雅舍家具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蛤地管理区
19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4
张坤明
441424********4012
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西平东骏路22号宏图科技中心1号楼
6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5
胥建峰
231085********2111
东莞来思影音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第一国际百安中心A座1107
7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6
李月媚
450821********0888
东莞市君科药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新中银花园一、二楼
9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7
邓倚天
430281********337X
广州中青金服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元美中路分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元美中路第一国际百安中心C座131号
17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8
谢景光
440982********5979
广东科技学院
东莞市南城区西湖路99号
8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9
丁娇
429001********5163
东莞市信昶会计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22号黄金花园丰硕广场1807室
12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0
蔡彬芳
441424********696X
东莞市海大商贸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西平九天大厦705号
6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1
杨蛟
430321********1210
湘潭市建筑设计院东莞设计分部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A座1608
11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2
孙利
511028********8012
东莞市海大商贸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西平宏伟路九天大厦7层9号
7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3
钟宝红
441622********0024
广东沃金律师事务所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108号中盛商务大厦19楼
4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职工
84
甘伟
429001********2358
南城区雅园联合储物有限公司
广东东莞市南城雅园工业区
6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5
陈园园
420582********3186
宏远中英文幼儿园
东莞市南城区宏远中英文幼儿园
9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6
李娓娓
431321********4600
东莞市南城区会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白马路段骏马山庄
6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7
杨青青
440105********1242
广东百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三元里2号粤丰大厦1201AB
9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8
陈玉秀
441723********3761
东莞市福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路39号
7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9
谢振兴
440801********2911
苏州华必信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2号鸿福中心B1009
2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职工
90
曾水连
362422********842X
沃尔玛
东莞南城区鸿福路凯德广场沃尔玛
8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1
张玉玲
440281********2848
东莞广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华凯广场B1010
3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职工
92
曹玲
441481********0205
深圳市华语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第一国际3期5号楼1505
6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3
周保珍
340323********442X
汤姆森广东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南城区科技路38号
7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4
彭清明
362426********6730
东莞市联合储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雅园工业区
10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5
杨超群
432321********5880
东莞市林格储物包装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雅园工业区
11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6
梁双养
441224********3736
东莞市华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鸿福中心B401
6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7
李永红
432522********8029
东莞绿洲印刷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水濂山澎峒工业区绿洲印刷
7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8
杨志鹏
440902********3853
东莞市君科药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新中银花园新苑阁一二楼
10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9
李富仓
610423********6416
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80号希尔顿广场1栋505室
6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0
魏焕兵
411023********603X
东莞市会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白马路段骏马山庄
11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1
罗明权
450203********0013
东莞市会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白马路段骏马山庄
7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2
王银果
411381********6770
东莞新科技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远工业园
11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3
王朝仓
410527********5036
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众利路聚大电商产业园微博楼6楼
9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4
陈娟玲
450921********4705
东莞市顺风山庄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绿色路右侧松山段
9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5
叶光宁
440982********4552
东莞市捷佳通讯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胜和路华凯大厦110号
10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6
曾元梅
360721********6864
东莞市微创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元盛科技园商务楼1614
7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7
杨暑妃
430527********8422
东莞市滋韵电子乐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200号第一国际财富中心F座1707号
12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8
朱章徽
441821********0235
东莞市南城思创培训中心
南城区西平津
2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职工
109
王军
362427********0837
东莞市联合储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雅园工业区
13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0
黄天华
440882********3112
东莞利威鞋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白马黄金一路2号
15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1
谢辉
441422********0017
广东烟草东莞市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西平东骏路22号宏图科技中心5号楼
12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2
张嘉欣
441900********0047
东莞市金蝶管理软件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财富广场A座602
1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职工
113
杨华金
440902********4178
众环海华(东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新城鸿福路200号第一国际财汇一城4栋6楼
8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4
王云
522526********3422
东莞市南城天慕服装店
南城区宏图路中信新天地3栋10号
7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5
董艺红
445302********1823
中域点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华凯广场B座19-20层
7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6
姚维维
522632********7069
广东沃金律师事务所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108号中盛商务大厦19楼
2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7
李芳
430426********886X
东莞市宏睿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袁屋边莞太路雍景大厦1108室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8
方晋
440528********1892
广东烟草东莞市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东骏路22号宏图科技中心办公楼5号楼
17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9
郑伟
500223********7575
东莞利威鞋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科技大道利威鞋业有限公司
9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20
陈木辉
362502********3411
东莞凯瑞纸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清溪镇松岗上元路
12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21
刘亮
510107********0039
东莞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
长安镇新安社区朗尾路1号泰宝大厦128号
14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22
练斌
445322********0057
东莞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新民边防派出所
长安镇步步高大道南新民边防派出所
3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职工
123
李伙荣
420111********5569
东莞市新七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长安镇厦岗振安工业园ZF7C厂房新七甲宿舍
14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九十七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邓锦洪
442527********399X
虎门
新湾
2
0
0
339.5
工资
廉租住房
谭金好
442527********3986
2
邓志军
441900********399X
虎门
虎门寨
3
0
0
150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蔡玲娟
441424********0329
邓宏轩
441900********3978
3
麦志强
441900********1672
虎门
新湾
3
0
0
1003
工资
廉租住房
赵伟儿
441900********2829
麦倬铖
441900********0472
4
李惠卒
441900********7644
虎门
沙角
3
0
0
600
工资
廉租住房
罗秋云
430521********8014
湖南邵东
罗心悦
441900********0085
虎门
5
李惠淑
441900********1702
虎门
沙角
3
0
0
1066
工资
廉租住房
苏文建
441224********4810
广东怀集
苏晓萍
441224********4842
广东怀集
6
黄月华
441900********1526
虎门
则徐
3
0
0
800
工资
廉租住房
陈国明
441900********1610
陈新一
441900********1514
7
唐雪梅
441900********2000
石龙
中山西
2
0
0
1605
工资
公共租赁住房
李俊豪
441900********2452
8
卢玉明
441900********301X
道滘
小河
3
0
0
1170
工资
廉租住房
黄静仪
441900********1988
卢海淇
441900********0022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九十七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邓锦洪
442527********399X
虎门
新湾
2
0
0
339.5
工资
廉租住房
谭金好
442527********3986
2
邓志军
441900********399X
虎门
虎门寨
3
0
0
150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蔡玲娟
441424********0329
邓宏轩
441900********3978
3
麦志强
441900********1672
虎门
新湾
3
0
0
1003
工资
廉租住房
赵伟儿
441900********2829
麦倬铖
441900********0472
4
李惠卒
441900********7644
虎门
沙角
3
0
0
600
工资
廉租住房
罗秋云
430521********8014
湖南邵东
罗心悦
441900********0085
虎门
5
李惠淑
441900********1702
虎门
沙角
3
0
0
1066
工资
廉租住房
苏文建
441224********4810
广东怀集
苏晓萍
441224********4842
广东怀集
6
黄月华
441900********1526
虎门
则徐
3
0
0
800
工资
廉租住房
陈国明
441900********1610
陈新一
441900********1514
7
唐雪梅
441900********2000
石龙
中山西
2
0
0
1605
工资
公共租赁住房
李俊豪
441900********2452
8
卢玉明
441900********301X
道滘
小河
3
0
0
1170
工资
廉租住房
黄静仪
441900********1988
卢海淇
441900********0022 |
| 关于公开征求《东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意见的公告 |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规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市交通运输局起草的《东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16年11月13日前向东莞市法制局提交。具体提交的途径如下:
1.登录东莞市法制局(http://sffzj.dg.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立规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2.邮寄至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规范性文件管理科(邮政编码:523888);
3.电话/传真:(0769)22831351;
4.电子邮箱:sfzjgs@dg.gov.cn;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东莞市法制局
2016年10月27日
附件:《东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doc |
| 关于公开征求《东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意见的公告 |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规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市交通运输局起草的《东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16年11月13日前向东莞市法制局提交。具体提交的途径如下:
1.登录东莞市法制局(http://sffzj.dg.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立规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2.邮寄至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规范性文件管理科(邮政编码:523888);
3.电话/传真:(0769)22831351;
4.电子邮箱:sfzjgs@dg.gov.cn;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东莞市法制局
2016年10月27日
附件:《东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doc |
| 关于东莞市省市共建发展中小企业设备融资租赁项目第一批申请企业名单公示 | 根据《东莞市省市共建发展中小企业设备融资租赁资金操作规程》(东府办〔2016〕40号),市经信局组织东莞市省市共建发展中小企业设备融资租赁项目申报。现对第一批申请企业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申请企业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经信局提出,并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方式,提供反映的具体事项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公示时间:2016年10月25日至2016年10月31日
受理单位: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企业促进科
地 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68号塞纳城市嘉园二楼
电 话:0769—22220109
传 真:0769—22223433
附件:东莞市省市共建发展中小企业设备融资租赁项目第一批申请企业名单.doc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6年10月25日 |
| 关于东莞市省市共建发展中小企业设备融资租赁项目第一批申请企业名单公示 | 根据《东莞市省市共建发展中小企业设备融资租赁资金操作规程》(东府办〔2016〕40号),市经信局组织东莞市省市共建发展中小企业设备融资租赁项目申报。现对第一批申请企业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申请企业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经信局提出,并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方式,提供反映的具体事项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公示时间:2016年10月25日至2016年10月31日
受理单位: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企业促进科
地 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68号塞纳城市嘉园二楼
电 话:0769—22220109
传 真:0769—22223433
附件:东莞市省市共建发展中小企业设备融资租赁项目第一批申请企业名单.doc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6年10月25日 |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优惠政策和主要信贷产品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我国唯一的一家农业政策性银行,成立于1994年11月,总行设在北京,辖属31个省级分行、300多个二级分行和1600多个县域营业机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资金,承担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成立于1995年3月。辖属21家二级分行(含省分行营业部和深圳市分行)、56家支行,分布在广东省21个地市(含广州市和深圳市)、56个县(区)。广东省分行成立以来,始终按照总行统一部署,围绕省委省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根植南粤大地,坚持政策属性、坚持服务“三农”、坚持按银行规律办事,全力服务国家粮食安全、服务农业现代化、服务城乡发展一体化、服务国家区域发展战略、服务扶贫攻坚,在广东农村金融体系中发挥了主体和骨干作用,为促进广东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莞市分行,是目前东莞市唯一一家农业政策性银行,现办公地址在东莞市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27-28楼,联系电话:22112962。
附件下载: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优惠政策和主要信贷产品 |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优惠政策和主要信贷产品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我国唯一的一家农业政策性银行,成立于1994年11月,总行设在北京,辖属31个省级分行、300多个二级分行和1600多个县域营业机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资金,承担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成立于1995年3月。辖属21家二级分行(含省分行营业部和深圳市分行)、56家支行,分布在广东省21个地市(含广州市和深圳市)、56个县(区)。广东省分行成立以来,始终按照总行统一部署,围绕省委省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根植南粤大地,坚持政策属性、坚持服务“三农”、坚持按银行规律办事,全力服务国家粮食安全、服务农业现代化、服务城乡发展一体化、服务国家区域发展战略、服务扶贫攻坚,在广东农村金融体系中发挥了主体和骨干作用,为促进广东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莞市分行,是目前东莞市唯一一家农业政策性银行,现办公地址在东莞市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27-28楼,联系电话:22112962。
附件下载: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优惠政策和主要信贷产品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九十六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6年11月9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缴纳社保月数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陈新华
440227********7037
东莞市凤岗建筑工程公司
东莞市凤岗三联路88号凤建大楼
10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
孙玉兴
433023********4615
广东滨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凤岗竹塘翡翠山湖商业街D12号
6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
刘海英
431024********3323
东莞市迅阳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石排镇赤坎南七路(赤坎村委会对面)
7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
郧岩
411302********3154
广东爱车小屋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石排镇赤坎南二路2号爱车小屋
7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
刘金艳
420528********1869
中名(东莞)电子有限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大宁村大板地工业区
6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
蒋佳
430525********7451
东莞乐迪卡游戏制造厂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龙眼村工业大道38号
11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
陈安
432524********8310
东莞市兆生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厚街双岗村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
祁佳洁
421003********0023
东莞翔禾鞋业技术有限公司
厚街陈屋村
15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
张一如
445224********0400
东莞电孑产品有限公司(伟易达)
厚街宝屯村
7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
万相松
420983********1756
东莞市富盈大厦房地产有限公司
厚街赤岭村
7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
魏玲
360502********1621
东莞市普立万氯乙烯聚合体公司
厚街赤岭村
10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2
雷春燕
360421********3224
东莞市普立万氯乙烯聚合体公司
厚街赤岭村
11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3
李俊
420683********428X
东莞市普立万氯乙烯聚合体公司
厚街赤岭村
8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4
刘建元
430426********7210
东莞市振科检测设备有限公司
厚街三屯村
8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5
叶川生
441900********3570
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厚街沙塘村
2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16
陈计话
440233********2035
东莞城巴客运有限公司
莞城区向阳路9号
8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7
李福松
452527********3173
东莞城巴客运有限公司
莞城区向阳路9号
11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8
李玉君
413028********3519
东莞市瑞宝城珠宝有限公司
莞城区西正路64号
7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9
杨金文
440902********5614
东莞多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莞城区东城西路39号鸿福大厦A1006
9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0
曹兰花
433022********532X
广东智通人才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莞城莞太大道79号
9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1
钟家印
412822********1170
东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莞城区东城南路东升大厦八楼
9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2
林自强
441702********4236
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莞城区旗峰路309号浩宇大厦8层
4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23
朱振业
422301********305X
东莞市宏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莞城区莞太路34号创意产业中心园区7号楼A座303室
7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4
谢小婷
450821********1940
东莞市宏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莞城区莞太路34号创意产业中心园区7号楼A座303室
6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5
贺洪武
430419********1212
东莞市伊爱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莞城区东兴路170号罗沙大厦702-703室
7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6
罗伟穗
441224********3248
东莞市伊爱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莞城区东兴路170号罗沙大厦702-703室
9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7
何保涛
412822********1570
东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东城中路东莞市经济贸易学校左侧
1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28
黄九金
440232********3615
东莞市红海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莞城区汇峰中心D区1002单元
6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9
吴大胜
441421********2711
东莞市华盛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莞城区天宝路23号A401室
13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0
刘明
431121********7315
东莞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
东城大道188号新华大厦1802
8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1
何勇锋
441322********0016
东莞市巨信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莞城区中侨大厦B座1007
16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2
覃献莉
450422********2128
莞城典雅美容中心
莞城区旗峰路100号
11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3
孔亮
500381********3722
东莞市派德鞋类设计有限公司
东城区东城中路麒麟大厦710室
6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4
邓娟
421087********7943
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南城区宏图大道21号万科金域华府
9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5
黎小波
441521********1130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莞城区旗峰路63号
7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6
郑伟
420881********8113
昆山硕量数控有限公司
东莞市万江区曲海社区十三层19号铺
13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7
许海东
362132********175X
东莞市万江禄东精密机械厂
东莞市万江区新村社区旧宁基工业区一路1号
11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8
张俊
420122********0011
东莞市西奥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万江区简沙洲龙通路6呈5楼
13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9
梁艳
430624********5060
东莞市雅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万江区万道路华南MALL A区首层
8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0
李兴祥
371122********0910
东莞现代建设有限公司
东莞市万江区石美社区磨间商业街一号楼202室
7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1
周兆珍
362133********2613
东莞宝成鞋业有限公司
高埗镇上江城村委会江城西路裕元工业区
10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2
雷诚诚
420684********3523
东莞市华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高埗镇卢溪华信工业区F栋
7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3
刘臣国
610102********2717
深南电(东莞)唯美电力有限公司
东莞市高埗镇塘厦村唯美工业园
13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4
张英尧
440982********5417
广东弘名律师事务所
东莞市塘厦镇塘龙路63号美华中心11楼
3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45
吴巍
420982********7225
东莞市和南圣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科技园11号楼2楼201
6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6
李保具
412728********4217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东莞松山湖工业北路6号
13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7
戴德林
440223********223X
东莞市桃源商住建造有限公司
东莞市松山湖西区
8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8
谢清建
362432********5514
东莞钜丰人造纤维有限公司
望牛墩镇朱平沙管理区
14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9
陈玉平
441426********0925
东莞市东历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望牛墩镇洲湾管理区
9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0
张春虎
532233********4614
东莞市寮步镇骏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寮步镇国际汽车城二号路
6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1
唐荣义
450327********0835
东莞市寮步镇华南城海益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东莞市寮步镇华南城
10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2
黄景扬
432823********781X
东莞市中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寮步镇上屯工业区百业城大道12-18号
18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3
郭红光
430602********3018
顺丰速运(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寮步镇竹园村竹园大道八号
9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4
黄敏
441882********0011
顺丰速运(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寮步镇竹园村竹园大道八号
13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5
黎峥
440923********0016
东莞光华医院
东莞市寮步镇上屯西南路171-175号
7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6
严岚清
441722********0329
东莞市弘佳百货贸易行
东莞市寮步镇新旧围村347号1楼
11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7
曾祥理
362133********2316
伟易达(东莞)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寮步镇下岭贝百业路3号
14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8
万利
362401********0517
东莞市瑞年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寮步镇泉塘村曲岭中路1号
12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9
江展鹏
440223********0010
中山市华润万家便利超市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寮步镇良平社区万科城市高尔花园橡树公寓01-06.09商铺
9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0
许晓雯
440510********0824
东莞市寮步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东莞市寮步镇大博街40号文广中心大楼
8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1
张鹏波
612522********1214
东莞现代产品整理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寮步镇新旧围村良平大道76号
6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2
吴传义
422427********2396
东莞市奇威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寮步镇横坑社区横西五路金银岭开发区金银岭大厦一楼
7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3
吴会芳
362204********2481
金圣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寮步横坑北门工业区
12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4
卢日英
452523********4166
东莞市寮步日升幼儿园
东莞市寮步镇向西村黄沙河东路160号
12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5
陈春娣
360729********322X
伟易达(东莞)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寮步镇下岭贝百业路3号
13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6
杨海斌
420103********5713
东莞汉莎产品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寮步镇陈家埔
6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7
王海花
440823********1022
伟易达(东莞)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寮步镇下岭贝百业路3号
13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8
唐媛媛
432923********0322
东莞市劳怡橡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寮步凫山长富工业区
10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9
罗爱玲
445302********2423
东莞市拓世基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寮步镇横坑横东二路2号力辰大厦4楼405-407号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0
崔群英
430623********6129
东莞现代产品整理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寮步镇新旧围村良平大道76号
15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1
赖金华
441881********191X
东莞金研精密研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东莞市寮步镇上屯第三工业区凼坑路7号
6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2
余月明
441822********1959
东莞金研精密研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东莞市寮步镇上屯第三工业区凼坑路7号
9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3
郑敏欢
440582********0041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东莞)中心
东莞市寮步镇小坑工业区莲塘小区168号
4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4
黄志华
450802********2045
东莞市三星电机有限公司
东莞市寮步镇横坑社区
7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5
张起林
362528********6558
东莞市圣东五金拉链有限公司
沙田镇民田村明珠路
6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6
钟丽华
360721********6844
东莞市九丰天然气储运有限公司
沙田镇立沙岛立沙大道
6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7
梁秋梅
445321********2545
东莞市九丰天然气储运有限公司
沙田镇立沙岛立沙大道
9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8
吴国聪
452826********3311
东莞市百安石化仓储有限公司
沙田镇立沙岛
6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9
凌明超
440982********1411
东莞市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企石镇铁岗村环镇路263号
8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0
龙跃建
430223********8713
东莞市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企石镇铁岗村环镇路263号
8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1
魏庆香
362226********0624
东莞市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企石镇铁岗村环镇路263号
23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九十六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6年11月9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缴纳社保月数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陈新华
440227********7037
东莞市凤岗建筑工程公司
东莞市凤岗三联路88号凤建大楼
10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
孙玉兴
433023********4615
广东滨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凤岗竹塘翡翠山湖商业街D12号
6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
刘海英
431024********3323
东莞市迅阳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石排镇赤坎南七路(赤坎村委会对面)
7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
郧岩
411302********3154
广东爱车小屋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石排镇赤坎南二路2号爱车小屋
7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
刘金艳
420528********1869
中名(东莞)电子有限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大宁村大板地工业区
6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
蒋佳
430525********7451
东莞乐迪卡游戏制造厂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龙眼村工业大道38号
11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
陈安
432524********8310
东莞市兆生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厚街双岗村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
祁佳洁
421003********0023
东莞翔禾鞋业技术有限公司
厚街陈屋村
15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
张一如
445224********0400
东莞电孑产品有限公司(伟易达)
厚街宝屯村
7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
万相松
420983********1756
东莞市富盈大厦房地产有限公司
厚街赤岭村
7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
魏玲
360502********1621
东莞市普立万氯乙烯聚合体公司
厚街赤岭村
10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2
雷春燕
360421********3224
东莞市普立万氯乙烯聚合体公司
厚街赤岭村
11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3
李俊
420683********428X
东莞市普立万氯乙烯聚合体公司
厚街赤岭村
8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4
刘建元
430426********7210
东莞市振科检测设备有限公司
厚街三屯村
8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5
叶川生
441900********3570
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厚街沙塘村
2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16
陈计话
440233********2035
东莞城巴客运有限公司
莞城区向阳路9号
8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7
李福松
452527********3173
东莞城巴客运有限公司
莞城区向阳路9号
11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8
李玉君
413028********3519
东莞市瑞宝城珠宝有限公司
莞城区西正路64号
7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9
杨金文
440902********5614
东莞多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莞城区东城西路39号鸿福大厦A1006
9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0
曹兰花
433022********532X
广东智通人才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莞城莞太大道79号
9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1
钟家印
412822********1170
东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莞城区东城南路东升大厦八楼
9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2
林自强
441702********4236
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莞城区旗峰路309号浩宇大厦8层
4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23
朱振业
422301********305X
东莞市宏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莞城区莞太路34号创意产业中心园区7号楼A座303室
7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4
谢小婷
450821********1940
东莞市宏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莞城区莞太路34号创意产业中心园区7号楼A座303室
6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5
贺洪武
430419********1212
东莞市伊爱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莞城区东兴路170号罗沙大厦702-703室
7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6
罗伟穗
441224********3248
东莞市伊爱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莞城区东兴路170号罗沙大厦702-703室
9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7
何保涛
412822********1570
东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东城中路东莞市经济贸易学校左侧
1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28
黄九金
440232********3615
东莞市红海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莞城区汇峰中心D区1002单元
6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9
吴大胜
441421********2711
东莞市华盛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莞城区天宝路23号A401室
13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0
刘明
431121********7315
东莞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
东城大道188号新华大厦1802
8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1
何勇锋
441322********0016
东莞市巨信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莞城区中侨大厦B座1007
16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2
覃献莉
450422********2128
莞城典雅美容中心
莞城区旗峰路100号
11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3
孔亮
500381********3722
东莞市派德鞋类设计有限公司
东城区东城中路麒麟大厦710室
6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4
邓娟
421087********7943
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南城区宏图大道21号万科金域华府
9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5
黎小波
441521********1130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莞城区旗峰路63号
7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6
郑伟
420881********8113
昆山硕量数控有限公司
东莞市万江区曲海社区十三层19号铺
13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7
许海东
362132********175X
东莞市万江禄东精密机械厂
东莞市万江区新村社区旧宁基工业区一路1号
11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8
张俊
420122********0011
东莞市西奥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万江区简沙洲龙通路6呈5楼
13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9
梁艳
430624********5060
东莞市雅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万江区万道路华南MALL A区首层
8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0
李兴祥
371122********0910
东莞现代建设有限公司
东莞市万江区石美社区磨间商业街一号楼202室
7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1
周兆珍
362133********2613
东莞宝成鞋业有限公司
高埗镇上江城村委会江城西路裕元工业区
10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2
雷诚诚
420684********3523
东莞市华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高埗镇卢溪华信工业区F栋
7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3
刘臣国
610102********2717
深南电(东莞)唯美电力有限公司
东莞市高埗镇塘厦村唯美工业园
13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4
张英尧
440982********5417
广东弘名律师事务所
东莞市塘厦镇塘龙路63号美华中心11楼
3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45
吴巍
420982********7225
东莞市和南圣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科技园11号楼2楼201
6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6
李保具
412728********4217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东莞松山湖工业北路6号
13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7
戴德林
440223********223X
东莞市桃源商住建造有限公司
东莞市松山湖西区
8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8
谢清建
362432********5514
东莞钜丰人造纤维有限公司
望牛墩镇朱平沙管理区
14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9
陈玉平
441426********0925
东莞市东历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望牛墩镇洲湾管理区
9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0
张春虎
532233********4614
东莞市寮步镇骏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寮步镇国际汽车城二号路
6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1
唐荣义
450327********0835
东莞市寮步镇华南城海益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东莞市寮步镇华南城
10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2
黄景扬
432823********781X
东莞市中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寮步镇上屯工业区百业城大道12-18号
18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3
郭红光
430602********3018
顺丰速运(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寮步镇竹园村竹园大道八号
9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4
黄敏
441882********0011
顺丰速运(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寮步镇竹园村竹园大道八号
13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5
黎峥
440923********0016
东莞光华医院
东莞市寮步镇上屯西南路171-175号
7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6
严岚清
441722********0329
东莞市弘佳百货贸易行
东莞市寮步镇新旧围村347号1楼
11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7
曾祥理
362133********2316
伟易达(东莞)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寮步镇下岭贝百业路3号
14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8
万利
362401********0517
东莞市瑞年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寮步镇泉塘村曲岭中路1号
12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9
江展鹏
440223********0010
中山市华润万家便利超市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寮步镇良平社区万科城市高尔花园橡树公寓01-06.09商铺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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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许晓雯
440510********0824
东莞市寮步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东莞市寮步镇大博街40号文广中心大楼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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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张鹏波
612522********1214
东莞现代产品整理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寮步镇新旧围村良平大道76号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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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吴传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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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奇威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寮步镇横坑社区横西五路金银岭开发区金银岭大厦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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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会芳
362204********2481
金圣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寮步横坑北门工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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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日英
452523********4166
东莞市寮步日升幼儿园
东莞市寮步镇向西村黄沙河东路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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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陈春娣
360729********322X
伟易达(东莞)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寮步镇下岭贝百业路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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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海斌
420103********5713
东莞汉莎产品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寮步镇陈家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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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花
440823********1022
伟易达(东莞)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寮步镇下岭贝百业路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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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媛媛
432923********0322
东莞市劳怡橡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寮步凫山长富工业区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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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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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拓世基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寮步镇横坑横东二路2号力辰大厦4楼405-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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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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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现代产品整理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寮步镇新旧围村良平大道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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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金华
441881********191X
东莞金研精密研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东莞市寮步镇上屯第三工业区凼坑路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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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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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金研精密研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东莞市寮步镇上屯第三工业区凼坑路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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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东莞)中心
东莞市寮步镇小坑工业区莲塘小区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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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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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三星电机有限公司
东莞市寮步镇横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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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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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圣东五金拉链有限公司
沙田镇民田村明珠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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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丽华
360721********6844
东莞市九丰天然气储运有限公司
沙田镇立沙岛立沙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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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321********2545
东莞市九丰天然气储运有限公司
沙田镇立沙岛立沙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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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百安石化仓储有限公司
沙田镇立沙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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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企石镇铁岗村环镇路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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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跃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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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企石镇铁岗村环镇路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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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庆香
362226********0624
东莞市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企石镇铁岗村环镇路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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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三批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名单公示 | 按照《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东府﹝2015﹞110号)、《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东人才办通﹝2016﹞6号)的相关规定,经公开申报、合规性审查、重复资助审查、三轮专家评审以及报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等程序,现将拟引进的东莞市第三批创新科研团队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1、云计算安全技术研发与示范应用团队。团队带头人方滨兴,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邮电大学教授,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名誉主任;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3项;在国内外期刊发表论文200余篇;承担了国家计委重大项目、973项目、863项目等20余项。团队核心成员包括哈尔滨工业大学张宏莉教授、张伟哲教授、余翔湛教授、李东教授,北京邮电大学刘川意副教授,分别为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云计算等方面的技术人才。团队研发项目为“云计算安全技术研发与示范应用”,旨在从增强云平台自身安全性、保障用户数据隐私性、提高云平台高效可信性等角度出发,通过面向商用云计算平台的高效通用虚拟机自省技术、面向数据即服务的数据安全搜索与隐私保护方法、云计算环境中多虚拟机物理资源的性能优化等关键技术研发,构建云安全防护原型系统,并积极推进成果转化。用人单位为电子科技大学广东电子信息工程研究院(原东莞市电子科技大学电子信息工程研究院)。
2、酶法生物柴油研究及产业化创新团队。团队带头人刘德华,清华大学化工系应化所所长,中国—巴西气候变化与能源技术创新研究中心发起人兼主任;获中国石油化工协会科技进步一等奖、中国技术市场协会金桥奖和日内瓦国际发明博览会金奖等奖项;在国内外期刊发表论文200多篇,其中SCI收录约100篇;承担了国家科技项目30多项,申请发明专利60多项,获中国授权51项;推动生物柴油和1,3-丙二醇均实现万吨级产业化示范,累计实现产值超过2亿元。团队核心成员包括清华大学杜伟副教授、陈振博士、赵雪冰博士,湖南海纳百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刘剑波董事长。团队研发项目为“酶法催化生物柴油研究及产业化”,旨在通过开发高效生物酶催化剂以及环境友好的先进生物转化关键技术及设备研发,将非食用油脂原料转化成生物能源和生物基材料,实现生物酶法制备生物柴油的产业链研发和年产20万吨酶法生物柴油产业化。用人单位为东莞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创新中心。
3、大功率工业级光纤激光器创新科研团队。团队带头人马修泉,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华中科技大学正教授级研究员,美国密歇根大学安娜堡分校电气工程学博士;在国内外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获得授权国际专利2件、待授权国际专利2件;曾在美国JDSU公司商用激光部出任主任工程师,领导和参与了多项公司内部项目的研发和商业化,实现直接经济效益高达2亿多美元。团队核心成员包括华中科技大学黄禹教授、龚时华教授、王春明教授、蒋平副教授,均为激光加工装备设计、控制、工艺、系统等方面的技术人才。团队研究项目为“高亮度大功率工业级光纤激光器研发与工程应用”,将开展高亮度单光纤激光器、高亮度保真激光功率合束器、工业级光纤激光器整机等关键核心技术和装备的研发,实现1万瓦以上高端大功率光纤激光器的自主研发和产业化,打破大功率光纤激光器长期被国外垄断的局面,同时起提升东莞现有制造产业、带动上游高端产业集群等作用。用人单位为广东省智能机器人研究院。
4、工业机器人控制系统应用研究与开发团队。带头人宋宝,华中科技大学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博士后,在国家数控系统工程研究中心负责伺服驱动、现场总线等技术和产品开发;获教育部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省技术发明奖一等奖1次,中国机械工业科技奖二等奖1项;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等10多项;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论文40余篇,其中获SCI收录15篇以上;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0多项,获软件著作权10多项,主持和参与国家标准制定5项。团队核心成员包括华中科技大学叶伯生副教授、陈冰副教授、张冈副教授、周新平副教授。团队研发项目为“智能机器人总线式控制及伺服驱动系统成套产品开发及产业化”,旨在面向东莞工业机器人产业需求,围绕基于智能感知的总线式机器人控制技术、高速、高精、高响应机器人伺服驱动技术及面向全流程的智能机器人信息管理技术等关键技术,研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智能机器人总线式控制及伺服驱动系统成套产品,并形成系列化产品,在家电、数控机床、汽车、3C等多行业实施产业化推广。用人单位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高性能3D打印金属新材料研发团队。团队带头人刘允中,华南理工大学教授,国家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入选者,曾担任金属新材料制备与成形广东重点实验室副主任,主要从事3D打印金属材料、粉末冶金研究;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00多篇,被SCI和EI收录80多篇;获美国MPIF杰出论文奖;承担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广东省产学研重大专项、中俄国际合作项目等近20项;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3项。团队核心成员包括华南理工大学李小强教授、屈盛官教授、刘仲武教授、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崔宁常务副主任。团队研发项目为“新型雾化法制备3D打印用金属粉末的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将以自主研发的层流气体雾化技术为基础,联合高压水雾化或旋转盘离心雾化技术,并针对3D打印用金属粉末的联合雾化制备关键技术进行集成攻关,推动微细均匀球形粉末收得率实现显著提升,从而高效率、低成本制备高质量的3D打印用金属粉末并实现产业化。用人单位为东莞市精研粉体科技有限公司。
6、智能配电网创新团队。团队带头人游大海,华中科技大学教授,长期专注于电力自动化产品的研发工作,承担了多项国家发改为产业化及国家863计划重点项目的研究工作,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00余篇,其中SCI收录20余篇;2000-2010年期间任武汉华工电气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领导公司完成了包括大亚湾核电站在内的全国两百多个电力自动化工程项目。团队核心成员包括华中科技大学李正天博士、崔小武高工、李德华高工、陈涛研究员。团队研发项目为“智能配电网核心装备研发及产业化”,主要开展智能配电网电能质量与通讯、智能配电网自愈合控制策略、分布式电源并网消纳、需求侧管理、基于大数据节能降损等关键技术研发,以及相关产品设备的产业化,并带动本地区装备制造业、新能源、工业节能、智能装备等产业集成发展。用人单位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新能源汽车甲醇水制氢燃料电池动力技术创新团队。团队带头人裴普成,清华大学汽车工程系车用动力研究所所长,在燃料电池领域和内燃机领域都有较好的科研积累;两次获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承担了863项目、973项目、国家自然基金项目等20余项;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00余篇,被SCI/EI收录70余篇,其中3篇燃料电池研究论文被意大利 Eni奖提名;获发明专利授权43项。团队核心成员包括北京建筑大学刘永峰教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杨振中教授、王丽君教授,天津大学高文志教授,分别为车用动力源优化、清洁能源发动机燃烧与优化控制、内燃机NVH及余热回收技术、机电系统等方面的专技术人才。团队研究项目为“新能源汽车移动制氢燃料电池动力系统与充电装置研发与产业化”,将基于前期在储能电源甲醇水重整制氢燃料电池基础上,研发甲醇水重整制氢燃料电池充电装置和移动制氢燃料电池汽车混合动力系统,并实现产业化,从而推进新能源汽车的研发与推广,促进可再生清洁能源的广泛应用。用人单位为广东合即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8、智慧型光蓄互补发电及其能源互联网技术开发与产业化创新团队。团队带头人薛家祥,华南理工大学教授,现任中国电工学会电焊机分会常务委员,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焊接分会机器人专委委员;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及省及科技项目40多项。获广东省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0件;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00余篇,其中被SCI、EI、ISTP收录100多篇。团队核心成员包括华南理工大学王振民教授、洪晓斌教授、石永华教授、晋刚副教授、曾敏副教授,均为机械电子工程和光机电一体化领域的技术人才。团队研发项目为“智慧型光蓄互补发电及其能源互联网技术开发与产业化”,旨在能源互联网技术融合到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中,通过开展内置IPv6的智能型光伏逆变器、储能系统和互联网运维系统等关键技术的研发和整合,实现智慧型光伏能源互联网系统平台搭建以及相关光伏发电逆变器发电系统研制,为用户提供远程“一站式”专业、安全、及时的技术支持。用人单位为东莞市钜大电子有限公司。
9、智能集装箱关键技术与全球运营平台研发及产业化团队。团队带头人赵玉龙,西安交通大学机械制造系统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国家杰青、长江学者,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主要从事MEMS技术、传感器技术、微纳制造及通信领域的研究工作;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教育部技术发明一等奖;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29篇,其中SCI/EI收录113篇;获发明专利授权78项;其成果在航空、航天、能源以及危化品储运领域等200多家企业得到推广应用。团队核心成员包括中集集团智能安全研究中心周受钦主任、香港亚太导航卫星公司张峥董事长、中国电子七研所桂振文高工、深圳中集智能技术中心吕洁印主任,分别为智能传感器、智能装备、卫星信息通讯、大数据处理等方面的技术人才。团队研发项目为“智能集装箱关键技术与全球运营平台研发及产业化”,将自主研发应用适用于全球装备运营的物联通信网基础设施,搭建大数据分析的营运平台、攻克多通信链路接入中间件技术、负载均衡技术和数据挖掘技术等关键技术,实现以智能集装箱为代表的全球移动装备运营的应用示范和商业化运作,为广大企业、行业和政府提供优质的智能集装箱服务。用人单位为东莞中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10、高附加值医用耗材的研究和产品开发团队。团队带头人石松庆,加州大学圣巴巴拉分校理学博士,现任美国碧迪公司临床诊断部高级研究员,兼任美国化学学会、临床化学学会等会员,有丰富的医疗器械、产品的研发经验。拥有美国发明专利授权58项,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6篇;近年来先后成功领导开发3项产品,部分产品获得美国FDA认证,累计创造收入过亿美元。团队核心成员包括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姜雪松博士、凌世长博士,美国碧迪公司冯立平博士,华南理工大学马文石研究员,分别为生物器材、医疗器械、高分子材料等领域的技术人才。团队研究项目为“高附加值医用耗材的研究和产业化”,将通过开展新型生物材料相关中试合成加工技术研发、快速止血/防粘连功能性人体临床试验,并针对新型生物材料作防粘连膜固体肿瘤的定点缓释化疗进行动物试验,从而开发一系列高附加值的体内植入医用耗材产品,实现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用人单位为华南协同创新研究院。
11、列车轮对智能检测及全寿命周期管理系统研发与产业化创新科研团队。团队带头人冯其波,北京交通大学教授,主要从事光电检测技术及仪器、铁路安全检测技术与设备等方面的研究工作,担任中国仪器仪表学会设备结构健康监测与预警分会副理事长、计量测试学会常务理事等;获教育部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兴检奖二等奖;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863项目等60余项;在国内外期刊发表论文150余篇,其中SCI/EI收录119篇;获发明专利授权31项。团队核心成员包括北京交通大学高瞻教授、邵双运教授、黄晓鸣副教授、崔建英高工、李家琨博士,分别为光电检测、机器视觉、数字图像处理、无损检测等领域的技术人才。团队项目为“列车轮对智能检测及全寿命周期管理系统研发与产业化”,旨在围绕我国轨道交通运行安全保障需要,研制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轮对几何参数智能检测与管理系统,实现轮对智能测量与管理,具备轮对识别、跟踪、预警等功能,以及提供轮对身份识别、超限预警、全寿命周期信息跟踪与管理等独特功能,进而通过推广应用实现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用人单位为东莞市诺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对上述创新科研团队,在公示期限内,社会各界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市科学技术局政策调研科或东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情况和问题。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本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签署或自报本人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和地址。反映公示对象的情况和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借机诽谤和诬告。
公示时间:从10月13日至10月19日止,共7天
联系方式: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政策调研科
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H座7楼
电话:0769-22831324
传真:0769-22831304
东莞市委组织部人才办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9号行政办事中心7楼
电话:0769-22836762
传真:0769-22836761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10月13日 |
| 东莞市第三批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名单公示 | 按照《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东府﹝2015﹞110号)、《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东人才办通﹝2016﹞6号)的相关规定,经公开申报、合规性审查、重复资助审查、三轮专家评审以及报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等程序,现将拟引进的东莞市第三批创新科研团队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1、云计算安全技术研发与示范应用团队。团队带头人方滨兴,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邮电大学教授,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名誉主任;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3项;在国内外期刊发表论文200余篇;承担了国家计委重大项目、973项目、863项目等20余项。团队核心成员包括哈尔滨工业大学张宏莉教授、张伟哲教授、余翔湛教授、李东教授,北京邮电大学刘川意副教授,分别为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云计算等方面的技术人才。团队研发项目为“云计算安全技术研发与示范应用”,旨在从增强云平台自身安全性、保障用户数据隐私性、提高云平台高效可信性等角度出发,通过面向商用云计算平台的高效通用虚拟机自省技术、面向数据即服务的数据安全搜索与隐私保护方法、云计算环境中多虚拟机物理资源的性能优化等关键技术研发,构建云安全防护原型系统,并积极推进成果转化。用人单位为电子科技大学广东电子信息工程研究院(原东莞市电子科技大学电子信息工程研究院)。
2、酶法生物柴油研究及产业化创新团队。团队带头人刘德华,清华大学化工系应化所所长,中国—巴西气候变化与能源技术创新研究中心发起人兼主任;获中国石油化工协会科技进步一等奖、中国技术市场协会金桥奖和日内瓦国际发明博览会金奖等奖项;在国内外期刊发表论文200多篇,其中SCI收录约100篇;承担了国家科技项目30多项,申请发明专利60多项,获中国授权51项;推动生物柴油和1,3-丙二醇均实现万吨级产业化示范,累计实现产值超过2亿元。团队核心成员包括清华大学杜伟副教授、陈振博士、赵雪冰博士,湖南海纳百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刘剑波董事长。团队研发项目为“酶法催化生物柴油研究及产业化”,旨在通过开发高效生物酶催化剂以及环境友好的先进生物转化关键技术及设备研发,将非食用油脂原料转化成生物能源和生物基材料,实现生物酶法制备生物柴油的产业链研发和年产20万吨酶法生物柴油产业化。用人单位为东莞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创新中心。
3、大功率工业级光纤激光器创新科研团队。团队带头人马修泉,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华中科技大学正教授级研究员,美国密歇根大学安娜堡分校电气工程学博士;在国内外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获得授权国际专利2件、待授权国际专利2件;曾在美国JDSU公司商用激光部出任主任工程师,领导和参与了多项公司内部项目的研发和商业化,实现直接经济效益高达2亿多美元。团队核心成员包括华中科技大学黄禹教授、龚时华教授、王春明教授、蒋平副教授,均为激光加工装备设计、控制、工艺、系统等方面的技术人才。团队研究项目为“高亮度大功率工业级光纤激光器研发与工程应用”,将开展高亮度单光纤激光器、高亮度保真激光功率合束器、工业级光纤激光器整机等关键核心技术和装备的研发,实现1万瓦以上高端大功率光纤激光器的自主研发和产业化,打破大功率光纤激光器长期被国外垄断的局面,同时起提升东莞现有制造产业、带动上游高端产业集群等作用。用人单位为广东省智能机器人研究院。
4、工业机器人控制系统应用研究与开发团队。带头人宋宝,华中科技大学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博士后,在国家数控系统工程研究中心负责伺服驱动、现场总线等技术和产品开发;获教育部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省技术发明奖一等奖1次,中国机械工业科技奖二等奖1项;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等10多项;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论文40余篇,其中获SCI收录15篇以上;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0多项,获软件著作权10多项,主持和参与国家标准制定5项。团队核心成员包括华中科技大学叶伯生副教授、陈冰副教授、张冈副教授、周新平副教授。团队研发项目为“智能机器人总线式控制及伺服驱动系统成套产品开发及产业化”,旨在面向东莞工业机器人产业需求,围绕基于智能感知的总线式机器人控制技术、高速、高精、高响应机器人伺服驱动技术及面向全流程的智能机器人信息管理技术等关键技术,研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智能机器人总线式控制及伺服驱动系统成套产品,并形成系列化产品,在家电、数控机床、汽车、3C等多行业实施产业化推广。用人单位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高性能3D打印金属新材料研发团队。团队带头人刘允中,华南理工大学教授,国家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入选者,曾担任金属新材料制备与成形广东重点实验室副主任,主要从事3D打印金属材料、粉末冶金研究;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00多篇,被SCI和EI收录80多篇;获美国MPIF杰出论文奖;承担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广东省产学研重大专项、中俄国际合作项目等近20项;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3项。团队核心成员包括华南理工大学李小强教授、屈盛官教授、刘仲武教授、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崔宁常务副主任。团队研发项目为“新型雾化法制备3D打印用金属粉末的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将以自主研发的层流气体雾化技术为基础,联合高压水雾化或旋转盘离心雾化技术,并针对3D打印用金属粉末的联合雾化制备关键技术进行集成攻关,推动微细均匀球形粉末收得率实现显著提升,从而高效率、低成本制备高质量的3D打印用金属粉末并实现产业化。用人单位为东莞市精研粉体科技有限公司。
6、智能配电网创新团队。团队带头人游大海,华中科技大学教授,长期专注于电力自动化产品的研发工作,承担了多项国家发改为产业化及国家863计划重点项目的研究工作,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00余篇,其中SCI收录20余篇;2000-2010年期间任武汉华工电气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领导公司完成了包括大亚湾核电站在内的全国两百多个电力自动化工程项目。团队核心成员包括华中科技大学李正天博士、崔小武高工、李德华高工、陈涛研究员。团队研发项目为“智能配电网核心装备研发及产业化”,主要开展智能配电网电能质量与通讯、智能配电网自愈合控制策略、分布式电源并网消纳、需求侧管理、基于大数据节能降损等关键技术研发,以及相关产品设备的产业化,并带动本地区装备制造业、新能源、工业节能、智能装备等产业集成发展。用人单位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新能源汽车甲醇水制氢燃料电池动力技术创新团队。团队带头人裴普成,清华大学汽车工程系车用动力研究所所长,在燃料电池领域和内燃机领域都有较好的科研积累;两次获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承担了863项目、973项目、国家自然基金项目等20余项;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00余篇,被SCI/EI收录70余篇,其中3篇燃料电池研究论文被意大利 Eni奖提名;获发明专利授权43项。团队核心成员包括北京建筑大学刘永峰教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杨振中教授、王丽君教授,天津大学高文志教授,分别为车用动力源优化、清洁能源发动机燃烧与优化控制、内燃机NVH及余热回收技术、机电系统等方面的专技术人才。团队研究项目为“新能源汽车移动制氢燃料电池动力系统与充电装置研发与产业化”,将基于前期在储能电源甲醇水重整制氢燃料电池基础上,研发甲醇水重整制氢燃料电池充电装置和移动制氢燃料电池汽车混合动力系统,并实现产业化,从而推进新能源汽车的研发与推广,促进可再生清洁能源的广泛应用。用人单位为广东合即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8、智慧型光蓄互补发电及其能源互联网技术开发与产业化创新团队。团队带头人薛家祥,华南理工大学教授,现任中国电工学会电焊机分会常务委员,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焊接分会机器人专委委员;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及省及科技项目40多项。获广东省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0件;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00余篇,其中被SCI、EI、ISTP收录100多篇。团队核心成员包括华南理工大学王振民教授、洪晓斌教授、石永华教授、晋刚副教授、曾敏副教授,均为机械电子工程和光机电一体化领域的技术人才。团队研发项目为“智慧型光蓄互补发电及其能源互联网技术开发与产业化”,旨在能源互联网技术融合到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中,通过开展内置IPv6的智能型光伏逆变器、储能系统和互联网运维系统等关键技术的研发和整合,实现智慧型光伏能源互联网系统平台搭建以及相关光伏发电逆变器发电系统研制,为用户提供远程“一站式”专业、安全、及时的技术支持。用人单位为东莞市钜大电子有限公司。
9、智能集装箱关键技术与全球运营平台研发及产业化团队。团队带头人赵玉龙,西安交通大学机械制造系统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国家杰青、长江学者,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主要从事MEMS技术、传感器技术、微纳制造及通信领域的研究工作;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教育部技术发明一等奖;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29篇,其中SCI/EI收录113篇;获发明专利授权78项;其成果在航空、航天、能源以及危化品储运领域等200多家企业得到推广应用。团队核心成员包括中集集团智能安全研究中心周受钦主任、香港亚太导航卫星公司张峥董事长、中国电子七研所桂振文高工、深圳中集智能技术中心吕洁印主任,分别为智能传感器、智能装备、卫星信息通讯、大数据处理等方面的技术人才。团队研发项目为“智能集装箱关键技术与全球运营平台研发及产业化”,将自主研发应用适用于全球装备运营的物联通信网基础设施,搭建大数据分析的营运平台、攻克多通信链路接入中间件技术、负载均衡技术和数据挖掘技术等关键技术,实现以智能集装箱为代表的全球移动装备运营的应用示范和商业化运作,为广大企业、行业和政府提供优质的智能集装箱服务。用人单位为东莞中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10、高附加值医用耗材的研究和产品开发团队。团队带头人石松庆,加州大学圣巴巴拉分校理学博士,现任美国碧迪公司临床诊断部高级研究员,兼任美国化学学会、临床化学学会等会员,有丰富的医疗器械、产品的研发经验。拥有美国发明专利授权58项,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6篇;近年来先后成功领导开发3项产品,部分产品获得美国FDA认证,累计创造收入过亿美元。团队核心成员包括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姜雪松博士、凌世长博士,美国碧迪公司冯立平博士,华南理工大学马文石研究员,分别为生物器材、医疗器械、高分子材料等领域的技术人才。团队研究项目为“高附加值医用耗材的研究和产业化”,将通过开展新型生物材料相关中试合成加工技术研发、快速止血/防粘连功能性人体临床试验,并针对新型生物材料作防粘连膜固体肿瘤的定点缓释化疗进行动物试验,从而开发一系列高附加值的体内植入医用耗材产品,实现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用人单位为华南协同创新研究院。
11、列车轮对智能检测及全寿命周期管理系统研发与产业化创新科研团队。团队带头人冯其波,北京交通大学教授,主要从事光电检测技术及仪器、铁路安全检测技术与设备等方面的研究工作,担任中国仪器仪表学会设备结构健康监测与预警分会副理事长、计量测试学会常务理事等;获教育部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兴检奖二等奖;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863项目等60余项;在国内外期刊发表论文150余篇,其中SCI/EI收录119篇;获发明专利授权31项。团队核心成员包括北京交通大学高瞻教授、邵双运教授、黄晓鸣副教授、崔建英高工、李家琨博士,分别为光电检测、机器视觉、数字图像处理、无损检测等领域的技术人才。团队项目为“列车轮对智能检测及全寿命周期管理系统研发与产业化”,旨在围绕我国轨道交通运行安全保障需要,研制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轮对几何参数智能检测与管理系统,实现轮对智能测量与管理,具备轮对识别、跟踪、预警等功能,以及提供轮对身份识别、超限预警、全寿命周期信息跟踪与管理等独特功能,进而通过推广应用实现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用人单位为东莞市诺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对上述创新科研团队,在公示期限内,社会各界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市科学技术局政策调研科或东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情况和问题。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本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签署或自报本人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和地址。反映公示对象的情况和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借机诽谤和诬告。
公示时间:从10月13日至10月19日止,共7天
联系方式: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政策调研科
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H座7楼
电话:0769-22831324
传真:0769-22831304
东莞市委组织部人才办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9号行政办事中心7楼
电话:0769-22836762
传真:0769-22836761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10月13日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燃气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为依法加强我市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起草了《东莞市燃气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东莞市燃气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2015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16年11月12日前向东莞市法制局提交。具体提交的途径如下:
1.登录东莞市法制局(http://sffzj.dg.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立规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2.邮寄至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法规科(邮政编码:523888);
3.传真:(0769)22831357;
4.电子邮箱:sfzjfg@dg.gov.cn;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东莞市法制局
2016年10月12日
附件:东莞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doc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燃气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为依法加强我市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起草了《东莞市燃气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东莞市燃气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2015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16年11月12日前向东莞市法制局提交。具体提交的途径如下:
1.登录东莞市法制局(http://sffzj.dg.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立规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2.邮寄至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法规科(邮政编码:523888);
3.传真:(0769)22831357;
4.电子邮箱:sfzjfg@dg.gov.cn;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东莞市法制局
2016年10月12日
附件:东莞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doc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九十五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年 9月30日起至2016年 10月14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缴纳社保月数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喻美娜
420822********4627
东莞市鹰江电子有限公司
黄江镇北岸一路10号
6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
郑静
230902********2124
东莞市鹰江电子有限公司
黄江镇北岸一路10号
14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
欧海英
431022********1062
东莞市嘉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黄江镇聚富路19号田美社区大厦5楼
6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
罗细华
432503********4673
东莞市时运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黄江镇田美村北区盛业路48号
6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
陈锡强
350521********751X
东莞市时运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黄江镇田美村北区盛业路48号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
陈海涛
420624********2233
东莞市时运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黄江镇田美村北区盛业路48号
9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
叶奇辉
362422********811X
东莞市时运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黄江镇田美村北区盛业路48号
9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
刘莉
640122********0049
东莞市时运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黄江镇田美村北区盛业路48号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
李克峰
422201********0455
东莞市时运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黄江镇田美村北区盛业路48号
10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
陈路宝
513029********6573
东莞市时运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黄江镇田美村北区盛业路48号
7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
胥勋章
510821********0010
东莞市时运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黄江镇田美村北区盛业路48号
13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2
李高招
362226********0910
东莞市时运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黄江镇田美村北区盛业路48号
9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3
黄常柏
430426********4219
东莞市时运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黄江镇田美村北区盛业路48号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4
胡凌峰
362428********4118
东莞市时运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黄江镇田美村北区盛业路48号
7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5
史仁春
431021********3961
东莞市光大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东泰景湖花园光大办公楼首层1号室
6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6
邓青香
452122********5449
东莞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立新新源南路
11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7
廖丽娇
441425********2320
东莞市骏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立新旧锡边大道A35
12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8
邓克包
452122********5457
东莞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立新新源南路
10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9
夏秋萍
430121********4540
东莞拓斯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牛横工业区B栋
10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0
盘善书
432929********0019
恒盛精密机械(东莞)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堑头新兴工业区
11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1
余自卫
421102********1613
恒盛精密机械(东莞)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堑头新兴工业区
13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2
王豪举
412722********1511
茂瑞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火炼树工业区
9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3
邹平洋
429006********035X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旗峰路1号国泰大厦1418
7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4
华志刚
360502********4638
东莞市德生通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莞长路189号
19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5
张路林
360702********0666
东莞市公安消防局
东城立新莞长路23号市公安消防局
8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6
徐俊锋
440221********471X
东莞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立新新源南路
9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7
杨长周
420983********4710
东莞高富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堑头新兴工业区25栋
13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8
刘智香
430224********5286
东莞市铭圣电机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景盛路2号
10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9
郑晓媚
441502********3024
东莞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立新新源南路
6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0
唐晓航
431103********0623
广东省业成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同沙科技园
6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1
胡晓慧
360321********1521
东莞瑞辉鞋业有限公司
东莞东城牛山新村光明大道
8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2
王春红
431230********1220
东莞瑞辉鞋业有限公司
东莞东城牛山新村光明大道
6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3
毛翠
430681********9341
东莞市长园高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景晖路2号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4
马伟君
220125********0614
东莞美维电路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山湖路238号
11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5
王瑞民
441422********0010
广东美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街道牛山牛头村景观路19号
8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6
周兆洪
440724********2851
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东城南路黄旗新村
10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7
肖正红
430225********2517
广东永正图书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东城路283号世博广场F区二楼
9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8
冯宇玲
440921********7722
东莞市成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新锡边莞长路旁3栋7号二楼
10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9
杨红岗
610324********4239
东莞市晟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涡岭工业园A1幢
11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0
王朝伟
512921********2617
东莞市东城区顺欣搬运服务部
东莞市东城区下桥银珠路112号
9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1
黄涛
420322********3318
东莞市同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光明二路宝顶科技园B栋2楼
8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2
陈文良
441284********6011
东莞市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南四环路景湖花园A栋2楼
7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3
费基国
513030********6713
东莞市力竣鞋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莞市东城区主山大井头平岗街35号
7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4
洪松坤
442530********1738
东莞市东城兴南副食店
东莞市东城区立新九头村综合市场2-5号铺
7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5
叶大红
421081********1877
东莞马利希清洁器材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同沙东城科技园广汇工业区2号A区
6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6
张子琳
441900********3821
仲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东莞大道11号台商大厦一单元3502号
2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47
曾天明
511524********2718
东莞马利希清洁器材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同沙东城科技园广汇工业区2号A区
10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8
陈昱
432503********4172
东莞巴士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周溪大道9号
11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9
张河华
441422********533X
东莞久林吉良净化用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科技园广汇工业区2#C区
11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0
龙国辉
430981********3533
东莞市宜新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莞大道17号汇业大厦1601号室
7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1
许波
440921********8072
东莞市宜新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莞大道17号汇业大厦1601号室
6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2
金腾
421181********1330
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周屋工业区徐记食品有限公司
9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3
徐小兵
340881********0811
东莞市宜新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莞大道17号汇业大厦1601号室
8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4
段平
622826********2111
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高新技术开发区
9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5
覃有武
452123********1077
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高新技术开发区
10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6
陈宁
430482********0099
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高新技术开发区
11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7
张彦伟
140227********4430
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高新技术开发区
6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8
刘有平
362427********2542
广东省东莞市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东骏路22号宏图科技中心办公楼1号楼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9
鲁安华
510226********9638
东莞宏翰鞋材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雅园工业区
18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0
王国清
430422********0032
东莞利威鞋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科技大道利威鞋业有限公司
14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1
胡毅
421126********0117
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高新技术开发区
9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2
邬小伟
440402********9117
东莞市德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200号海德广场2栋8楼
3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63
龙跃
452727********255X
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高新技术开发区
11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4
谢明德
431102********0010
东莞南城雅园宏翰鞋材厂
东莞南城雅园工业区
18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5
肖娟
140624********2523
东莞市宏俊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西平下手村三巷三十五号
7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6
郑虹
512926********1024
东莞市南城雅园励光电子有限公司
南城雅园工业区
10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7
陈浩
412824********6810
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高新技术开发区
8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8
张建华
430522********0614
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高新技术开发区
25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9
李宏
620523********5316
东莞社会建设研究院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绿色路111号市委党校
1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70
刘康生
413026********6015
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高新技术开发区
22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1
杨林周
441424********2039
麦克维尔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华凯广场A座1009室
8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2
王新羽
500234********243X
米亚精密金属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凤岗镇玉泉工业区
7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3
胡卫玲
360124********122X
东莞市雄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草塘新村工业区
9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九十五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年 9月30日起至2016年 10月14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缴纳社保月数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喻美娜
420822********4627
东莞市鹰江电子有限公司
黄江镇北岸一路10号
6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
郑静
230902********2124
东莞市鹰江电子有限公司
黄江镇北岸一路10号
14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
欧海英
431022********1062
东莞市嘉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黄江镇聚富路19号田美社区大厦5楼
6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
罗细华
432503********4673
东莞市时运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黄江镇田美村北区盛业路48号
6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
陈锡强
350521********751X
东莞市时运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黄江镇田美村北区盛业路48号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
陈海涛
420624********2233
东莞市时运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黄江镇田美村北区盛业路48号
9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
叶奇辉
362422********811X
东莞市时运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黄江镇田美村北区盛业路48号
9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
刘莉
640122********0049
东莞市时运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黄江镇田美村北区盛业路48号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
李克峰
422201********0455
东莞市时运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黄江镇田美村北区盛业路48号
10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
陈路宝
513029********6573
东莞市时运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黄江镇田美村北区盛业路48号
7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
胥勋章
510821********0010
东莞市时运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黄江镇田美村北区盛业路48号
13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2
李高招
362226********0910
东莞市时运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黄江镇田美村北区盛业路48号
9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3
黄常柏
430426********4219
东莞市时运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黄江镇田美村北区盛业路48号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4
胡凌峰
362428********4118
东莞市时运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黄江镇田美村北区盛业路48号
7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5
史仁春
431021********3961
东莞市光大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东泰景湖花园光大办公楼首层1号室
6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6
邓青香
452122********5449
东莞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立新新源南路
11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7
廖丽娇
441425********2320
东莞市骏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立新旧锡边大道A35
12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8
邓克包
452122********5457
东莞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立新新源南路
10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9
夏秋萍
430121********4540
东莞拓斯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牛横工业区B栋
10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0
盘善书
432929********0019
恒盛精密机械(东莞)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堑头新兴工业区
11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1
余自卫
421102********1613
恒盛精密机械(东莞)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堑头新兴工业区
13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2
王豪举
412722********1511
茂瑞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火炼树工业区
9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3
邹平洋
429006********035X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旗峰路1号国泰大厦1418
7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4
华志刚
360502********4638
东莞市德生通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莞长路189号
19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5
张路林
360702********0666
东莞市公安消防局
东城立新莞长路23号市公安消防局
8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6
徐俊锋
440221********471X
东莞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立新新源南路
9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7
杨长周
420983********4710
东莞高富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堑头新兴工业区25栋
13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8
刘智香
430224********5286
东莞市铭圣电机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景盛路2号
10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9
郑晓媚
441502********3024
东莞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立新新源南路
6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0
唐晓航
431103********0623
广东省业成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同沙科技园
6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1
胡晓慧
360321********1521
东莞瑞辉鞋业有限公司
东莞东城牛山新村光明大道
8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2
王春红
431230********1220
东莞瑞辉鞋业有限公司
东莞东城牛山新村光明大道
6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3
毛翠
430681********9341
东莞市长园高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景晖路2号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4
马伟君
220125********0614
东莞美维电路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山湖路238号
11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5
王瑞民
441422********0010
广东美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街道牛山牛头村景观路19号
8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6
周兆洪
440724********2851
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东城南路黄旗新村
10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7
肖正红
430225********2517
广东永正图书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东城路283号世博广场F区二楼
9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8
冯宇玲
440921********7722
东莞市成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新锡边莞长路旁3栋7号二楼
10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9
杨红岗
610324********4239
东莞市晟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涡岭工业园A1幢
11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0
王朝伟
512921********2617
东莞市东城区顺欣搬运服务部
东莞市东城区下桥银珠路112号
9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1
黄涛
420322********3318
东莞市同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光明二路宝顶科技园B栋2楼
8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2
陈文良
441284********6011
东莞市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南四环路景湖花园A栋2楼
7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3
费基国
513030********6713
东莞市力竣鞋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莞市东城区主山大井头平岗街35号
7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4
洪松坤
442530********1738
东莞市东城兴南副食店
东莞市东城区立新九头村综合市场2-5号铺
7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5
叶大红
421081********1877
东莞马利希清洁器材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同沙东城科技园广汇工业区2号A区
6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6
张子琳
441900********3821
仲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东莞大道11号台商大厦一单元3502号
2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47
曾天明
511524********2718
东莞马利希清洁器材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同沙东城科技园广汇工业区2号A区
10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8
陈昱
432503********4172
东莞巴士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周溪大道9号
11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9
张河华
441422********533X
东莞久林吉良净化用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科技园广汇工业区2#C区
11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0
龙国辉
430981********3533
东莞市宜新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莞大道17号汇业大厦1601号室
7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1
许波
440921********8072
东莞市宜新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莞大道17号汇业大厦1601号室
6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2
金腾
421181********1330
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周屋工业区徐记食品有限公司
9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3
徐小兵
340881********0811
东莞市宜新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莞大道17号汇业大厦1601号室
8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4
段平
622826********2111
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高新技术开发区
9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5
覃有武
452123********1077
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高新技术开发区
10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6
陈宁
430482********0099
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高新技术开发区
11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7
张彦伟
140227********4430
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高新技术开发区
6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8
刘有平
362427********2542
广东省东莞市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东骏路22号宏图科技中心办公楼1号楼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9
鲁安华
510226********9638
东莞宏翰鞋材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雅园工业区
18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0
王国清
430422********0032
东莞利威鞋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科技大道利威鞋业有限公司
14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1
胡毅
421126********0117
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高新技术开发区
9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2
邬小伟
440402********9117
东莞市德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200号海德广场2栋8楼
3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63
龙跃
452727********255X
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高新技术开发区
11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4
谢明德
431102********0010
东莞南城雅园宏翰鞋材厂
东莞南城雅园工业区
18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5
肖娟
140624********2523
东莞市宏俊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西平下手村三巷三十五号
7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6
郑虹
512926********1024
东莞市南城雅园励光电子有限公司
南城雅园工业区
10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7
陈浩
412824********6810
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高新技术开发区
8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8
张建华
430522********0614
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高新技术开发区
25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9
李宏
620523********5316
东莞社会建设研究院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绿色路111号市委党校
1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70
刘康生
413026********6015
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高新技术开发区
22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1
杨林周
441424********2039
麦克维尔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华凯广场A座1009室
8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2
王新羽
500234********243X
米亚精密金属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凤岗镇玉泉工业区
7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3
胡卫玲
360124********122X
东莞市雄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草塘新村工业区
9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关于对2016年广东省知识产权部分专项经费拟资助单位的公示 |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各企事业单位积极申请发明专利,今年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安排了专项资金用于奖励“获得首件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事业单位和“年授权发明专利达10件以上、增长率超过30%”的企事业单位。为保障资金准确、及时拨付,经过我局检索、镇街核实,我局确定了拟资助单位名单,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资助对象及资助额度
(一)资助对象
1、“获得首件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事业单位需符合如下条件:
(1)本市企事业单位;
(2)2012年至2014年获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量为零,2015年获得至少1件本市地址的国内授权发明专利。
2、“年授权发明专利达10件以上、增长率超过30%”的企事业单位需符合如下条件:
(1)本市企事业单位;
(2)2015年获得本市地址的国内授权发明专利10件以上(含10件),且与2014年本单位获得本市地址的国内授权发明专利量相比增长30%以上(含30%)。
上述两项受理范围中:企业名称变更的,以不同的企业名称作为专利权人获得的授权发明专利应被认定为同一家企业的专利;两个以上企事业单位作为共同专利权人获得的授权发明专利应被认定为每一个专利权人均曾获得过专利授权;发明专利授权时的专利权人为本项目认定的专利权人,专利授权后转让的不影响认定。
(二)资助额度
“获得首件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事业单位每家资助3400元;“年授权发明专利达10件以上、增长率超过30%”的企事业单位每家资助2万元。
二、有关要求
(一)符合上述资助范围但不在资助名单之列的企事业单位可填写《2016年广东省知识产权部分专项经费申报表》(附件3),并于10月12日(星期一)之前将表格盖章件扫描版和word版发送至邮箱dg426@qq.com。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对拟资助单位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否则恕不受理。
公示期限:2016年9月30日-10月11日,共5个工作日
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H座7楼东莞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促进科
邮编:523001
联系人及电话:唐静,22831343
附件:1、符合“获得首件发明专利授权”资金资助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清单
2、符合“年授权发明专利达10件以上、增长率超过30%”资金资助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清单
3、2016年广东省知识产权部分专项经费申报表
东莞市知识产权局
2016年9月29日 |
| 关于对2016年广东省知识产权部分专项经费拟资助单位的公示 |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各企事业单位积极申请发明专利,今年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安排了专项资金用于奖励“获得首件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事业单位和“年授权发明专利达10件以上、增长率超过30%”的企事业单位。为保障资金准确、及时拨付,经过我局检索、镇街核实,我局确定了拟资助单位名单,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资助对象及资助额度
(一)资助对象
1、“获得首件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事业单位需符合如下条件:
(1)本市企事业单位;
(2)2012年至2014年获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量为零,2015年获得至少1件本市地址的国内授权发明专利。
2、“年授权发明专利达10件以上、增长率超过30%”的企事业单位需符合如下条件:
(1)本市企事业单位;
(2)2015年获得本市地址的国内授权发明专利10件以上(含10件),且与2014年本单位获得本市地址的国内授权发明专利量相比增长30%以上(含30%)。
上述两项受理范围中:企业名称变更的,以不同的企业名称作为专利权人获得的授权发明专利应被认定为同一家企业的专利;两个以上企事业单位作为共同专利权人获得的授权发明专利应被认定为每一个专利权人均曾获得过专利授权;发明专利授权时的专利权人为本项目认定的专利权人,专利授权后转让的不影响认定。
(二)资助额度
“获得首件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事业单位每家资助3400元;“年授权发明专利达10件以上、增长率超过30%”的企事业单位每家资助2万元。
二、有关要求
(一)符合上述资助范围但不在资助名单之列的企事业单位可填写《2016年广东省知识产权部分专项经费申报表》(附件3),并于10月12日(星期一)之前将表格盖章件扫描版和word版发送至邮箱dg426@qq.com。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对拟资助单位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否则恕不受理。
公示期限:2016年9月30日-10月11日,共5个工作日
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H座7楼东莞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促进科
邮编:523001
联系人及电话:唐静,22831343
附件:1、符合“获得首件发明专利授权”资金资助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清单
2、符合“年授权发明专利达10件以上、增长率超过30%”资金资助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清单
3、2016年广东省知识产权部分专项经费申报表
东莞市知识产权局
2016年9月29日 |
|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大居住用地供应统筹力度 适度调整我市房地产用地供应结构,适当增加商品住房用地的供应规模。盘活各类存量房地产用地,从“三旧”等城市更新项目中挖掘开发增量,统筹平衡商业、居住、工业及新业态等改造项目规模,适当增加住房供应。优化住房供应结构,适当增加中小套型住房供应数量,支持刚性购房需求。优化土地供应模式,挂牌公开出让的商住用地,土地溢价率超过一定比例的,由竞价转为竞配人才住房或保障性住房面积,或竞装配式建筑比例。市国土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土地供应计划,充分发挥土地调节房地产市场的作用,稳定土地市场预期。二、实施房价备案制度 由市发改、住建、房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价格行为实行联动监管。从2016年10月7日起,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到住建部门办理预(现)售前,需先到发改部门办理销售价格备案,备案价格在网上公示,取得预售证(或现售备案证书)后,在房管部门办理建档时备案价格将被锁定,实际成交价格不得突破备案价,下浮幅度不得超过15%,房价一经备案两个月后方可调整。2016年1月1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的在售商品住房项目需于2016年10月20日前到发改部门补办未售出住房的房价备案手续。三、实行住房限购政策 自2016年10月7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对拥有1套住房、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以及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时间认定:新建商品住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住房限购政策视具体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四、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根据银发〔2015〕305号和银发〔2016〕26号文件规定,实施限购城市首次购房和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自2016年10月7日起,对我市相关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指从未购置过住房),按照国家政策,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二)对于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的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的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三)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四)对于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对于本意见实施之前已签订认购书且交付定金、或已交付首付款、未正式网签合同的居民家庭购房行为,如能提供认购书及定金电子进账单原件或首付款电子进账单原件,则最低首付款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东莞银监分局将继续加强监管并指导各商业银行分类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并进一步加强住房信贷风险控制。五、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投资理财、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加强商品房预售常态化检查,对存在违规销售、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及中介代理机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六、加强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市住建、国土、房管、工商、发改、金融、宣传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规范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和房地产销售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企业不得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非法金融业务,坚决打击“首付贷”、“众筹购房”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行为。加大房地产广告监督管理力度,严肃查处和曝光发布包含虚假、欺骗、诱导性质内容广告的企业、媒体和个人。人行、银监等金融监管部门配合住建、房管部门加强各类信贷资金监管力度,防止违规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七、创新住房保障方式,建立完善科学的住房保障体系 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逐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制定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措施,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形成先租后买、梯度消费、购租并举的住房消费模式。搭建住房租赁平台,发展规模化专业化住房租赁机构,提高房屋租赁市场的透明度和运行效率,拓展房屋租赁的新兴配套服务领域。研究完善公租房货币化的相关政策措施,提高公租房等保障方式的覆盖率和普惠度。鼓励和支持镇街、园区盘活存量资源,加强对人才住房的支持力度。加快建立人才住房供应和分配体系,规划建设一批人才公寓,形成面向人才量身定做且具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同时,通过制定相关配套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八、加强信息公开,正确引导舆论 市统计部门在继续做好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情况公布的基础上,定期公布全市及各镇街(园区)商品住房库存情况(即可售面积、套数),进一步提高透明度。宣传、住建、国土、房管、发改、工商等部门强化协作联络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及时通报信息,对不实报道要及时、主动澄清。相关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打击违法投机等方面的宣传解读,引导居民理性购房,为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九、加强部门联动,完善房地产调控联席会议制度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住建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东莞银监分局等部门参加的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协调、推进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分析和研判。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研究,及时完善相关监管措施。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全面监管,保障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6日 |
|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大居住用地供应统筹力度 适度调整我市房地产用地供应结构,适当增加商品住房用地的供应规模。盘活各类存量房地产用地,从“三旧”等城市更新项目中挖掘开发增量,统筹平衡商业、居住、工业及新业态等改造项目规模,适当增加住房供应。优化住房供应结构,适当增加中小套型住房供应数量,支持刚性购房需求。优化土地供应模式,挂牌公开出让的商住用地,土地溢价率超过一定比例的,由竞价转为竞配人才住房或保障性住房面积,或竞装配式建筑比例。市国土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土地供应计划,充分发挥土地调节房地产市场的作用,稳定土地市场预期。二、实施房价备案制度 由市发改、住建、房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价格行为实行联动监管。从2016年10月7日起,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到住建部门办理预(现)售前,需先到发改部门办理销售价格备案,备案价格在网上公示,取得预售证(或现售备案证书)后,在房管部门办理建档时备案价格将被锁定,实际成交价格不得突破备案价,下浮幅度不得超过15%,房价一经备案两个月后方可调整。2016年1月1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的在售商品住房项目需于2016年10月20日前到发改部门补办未售出住房的房价备案手续。三、实行住房限购政策 自2016年10月7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对拥有1套住房、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以及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时间认定:新建商品住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住房限购政策视具体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四、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根据银发〔2015〕305号和银发〔2016〕26号文件规定,实施限购城市首次购房和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自2016年10月7日起,对我市相关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指从未购置过住房),按照国家政策,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二)对于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的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的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三)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四)对于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对于本意见实施之前已签订认购书且交付定金、或已交付首付款、未正式网签合同的居民家庭购房行为,如能提供认购书及定金电子进账单原件或首付款电子进账单原件,则最低首付款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东莞银监分局将继续加强监管并指导各商业银行分类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并进一步加强住房信贷风险控制。五、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投资理财、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加强商品房预售常态化检查,对存在违规销售、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及中介代理机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六、加强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市住建、国土、房管、工商、发改、金融、宣传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规范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和房地产销售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企业不得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非法金融业务,坚决打击“首付贷”、“众筹购房”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行为。加大房地产广告监督管理力度,严肃查处和曝光发布包含虚假、欺骗、诱导性质内容广告的企业、媒体和个人。人行、银监等金融监管部门配合住建、房管部门加强各类信贷资金监管力度,防止违规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七、创新住房保障方式,建立完善科学的住房保障体系 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逐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制定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措施,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形成先租后买、梯度消费、购租并举的住房消费模式。搭建住房租赁平台,发展规模化专业化住房租赁机构,提高房屋租赁市场的透明度和运行效率,拓展房屋租赁的新兴配套服务领域。研究完善公租房货币化的相关政策措施,提高公租房等保障方式的覆盖率和普惠度。鼓励和支持镇街、园区盘活存量资源,加强对人才住房的支持力度。加快建立人才住房供应和分配体系,规划建设一批人才公寓,形成面向人才量身定做且具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同时,通过制定相关配套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八、加强信息公开,正确引导舆论 市统计部门在继续做好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情况公布的基础上,定期公布全市及各镇街(园区)商品住房库存情况(即可售面积、套数),进一步提高透明度。宣传、住建、国土、房管、发改、工商等部门强化协作联络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及时通报信息,对不实报道要及时、主动澄清。相关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打击违法投机等方面的宣传解读,引导居民理性购房,为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九、加强部门联动,完善房地产调控联席会议制度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住建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东莞银监分局等部门参加的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协调、推进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分析和研判。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研究,及时完善相关监管措施。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全面监管,保障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6日 |
|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大居住用地供应统筹力度 适度调整我市房地产用地供应结构,适当增加商品住房用地的供应规模。盘活各类存量房地产用地,从“三旧”等城市更新项目中挖掘开发增量,统筹平衡商业、居住、工业及新业态等改造项目规模,适当增加住房供应。优化住房供应结构,适当增加中小套型住房供应数量,支持刚性购房需求。优化土地供应模式,挂牌公开出让的商住用地,土地溢价率超过一定比例的,由竞价转为竞配人才住房或保障性住房面积,或竞装配式建筑比例。市国土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土地供应计划,充分发挥土地调节房地产市场的作用,稳定土地市场预期。二、实施房价备案制度 由市发改、住建、房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价格行为实行联动监管。从2016年10月7日起,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到住建部门办理预(现)售前,需先到发改部门办理销售价格备案,备案价格在网上公示,取得预售证(或现售备案证书)后,在房管部门办理建档时备案价格将被锁定,实际成交价格不得突破备案价,下浮幅度不得超过15%,房价一经备案两个月后方可调整。2016年1月1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的在售商品住房项目需于2016年10月20日前到发改部门补办未售出住房的房价备案手续。三、实行住房限购政策 自2016年10月7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对拥有1套住房、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以及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时间认定:新建商品住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住房限购政策视具体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四、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根据银发〔2015〕305号和银发〔2016〕26号文件规定,实施限购城市首次购房和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自2016年10月7日起,对我市相关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指从未购置过住房),按照国家政策,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二)对于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的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的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三)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四)对于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对于本意见实施之前已签订认购书且交付定金、或已交付首付款、未正式网签合同的居民家庭购房行为,如能提供认购书及定金电子进账单原件或首付款电子进账单原件,则最低首付款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东莞银监分局将继续加强监管并指导各商业银行分类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并进一步加强住房信贷风险控制。五、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投资理财、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加强商品房预售常态化检查,对存在违规销售、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及中介代理机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六、加强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市住建、国土、房管、工商、发改、金融、宣传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规范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和房地产销售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企业不得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非法金融业务,坚决打击“首付贷”、“众筹购房”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行为。加大房地产广告监督管理力度,严肃查处和曝光发布包含虚假、欺骗、诱导性质内容广告的企业、媒体和个人。人行、银监等金融监管部门配合住建、房管部门加强各类信贷资金监管力度,防止违规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七、创新住房保障方式,建立完善科学的住房保障体系 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逐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制定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措施,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形成先租后买、梯度消费、购租并举的住房消费模式。搭建住房租赁平台,发展规模化专业化住房租赁机构,提高房屋租赁市场的透明度和运行效率,拓展房屋租赁的新兴配套服务领域。研究完善公租房货币化的相关政策措施,提高公租房等保障方式的覆盖率和普惠度。鼓励和支持镇街、园区盘活存量资源,加强对人才住房的支持力度。加快建立人才住房供应和分配体系,规划建设一批人才公寓,形成面向人才量身定做且具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同时,通过制定相关配套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八、加强信息公开,正确引导舆论 市统计部门在继续做好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情况公布的基础上,定期公布全市及各镇街(园区)商品住房库存情况(即可售面积、套数),进一步提高透明度。宣传、住建、国土、房管、发改、工商等部门强化协作联络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及时通报信息,对不实报道要及时、主动澄清。相关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打击违法投机等方面的宣传解读,引导居民理性购房,为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九、加强部门联动,完善房地产调控联席会议制度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住建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东莞银监分局等部门参加的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协调、推进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分析和研判。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研究,及时完善相关监管措施。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全面监管,保障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6日 |
|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大居住用地供应统筹力度 适度调整我市房地产用地供应结构,适当增加商品住房用地的供应规模。盘活各类存量房地产用地,从“三旧”等城市更新项目中挖掘开发增量,统筹平衡商业、居住、工业及新业态等改造项目规模,适当增加住房供应。优化住房供应结构,适当增加中小套型住房供应数量,支持刚性购房需求。优化土地供应模式,挂牌公开出让的商住用地,土地溢价率超过一定比例的,由竞价转为竞配人才住房或保障性住房面积,或竞装配式建筑比例。市国土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土地供应计划,充分发挥土地调节房地产市场的作用,稳定土地市场预期。二、实施房价备案制度 由市发改、住建、房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价格行为实行联动监管。从2016年10月7日起,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到住建部门办理预(现)售前,需先到发改部门办理销售价格备案,备案价格在网上公示,取得预售证(或现售备案证书)后,在房管部门办理建档时备案价格将被锁定,实际成交价格不得突破备案价,下浮幅度不得超过15%,房价一经备案两个月后方可调整。2016年1月1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的在售商品住房项目需于2016年10月20日前到发改部门补办未售出住房的房价备案手续。三、实行住房限购政策 自2016年10月7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对拥有1套住房、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以及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时间认定:新建商品住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住房限购政策视具体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四、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根据银发〔2015〕305号和银发〔2016〕26号文件规定,实施限购城市首次购房和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自2016年10月7日起,对我市相关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指从未购置过住房),按照国家政策,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二)对于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的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的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三)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四)对于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对于本意见实施之前已签订认购书且交付定金、或已交付首付款、未正式网签合同的居民家庭购房行为,如能提供认购书及定金电子进账单原件或首付款电子进账单原件,则最低首付款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东莞银监分局将继续加强监管并指导各商业银行分类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并进一步加强住房信贷风险控制。五、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投资理财、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加强商品房预售常态化检查,对存在违规销售、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及中介代理机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六、加强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市住建、国土、房管、工商、发改、金融、宣传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规范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和房地产销售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企业不得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非法金融业务,坚决打击“首付贷”、“众筹购房”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行为。加大房地产广告监督管理力度,严肃查处和曝光发布包含虚假、欺骗、诱导性质内容广告的企业、媒体和个人。人行、银监等金融监管部门配合住建、房管部门加强各类信贷资金监管力度,防止违规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七、创新住房保障方式,建立完善科学的住房保障体系 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逐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制定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措施,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形成先租后买、梯度消费、购租并举的住房消费模式。搭建住房租赁平台,发展规模化专业化住房租赁机构,提高房屋租赁市场的透明度和运行效率,拓展房屋租赁的新兴配套服务领域。研究完善公租房货币化的相关政策措施,提高公租房等保障方式的覆盖率和普惠度。鼓励和支持镇街、园区盘活存量资源,加强对人才住房的支持力度。加快建立人才住房供应和分配体系,规划建设一批人才公寓,形成面向人才量身定做且具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同时,通过制定相关配套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八、加强信息公开,正确引导舆论 市统计部门在继续做好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情况公布的基础上,定期公布全市及各镇街(园区)商品住房库存情况(即可售面积、套数),进一步提高透明度。宣传、住建、国土、房管、发改、工商等部门强化协作联络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及时通报信息,对不实报道要及时、主动澄清。相关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打击违法投机等方面的宣传解读,引导居民理性购房,为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九、加强部门联动,完善房地产调控联席会议制度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住建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东莞银监分局等部门参加的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协调、推进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分析和研判。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研究,及时完善相关监管措施。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全面监管,保障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6日 |
| 关于申报东莞青年人才创新创业社区入住需求的通知 | 为进一步做好青年人才工作,厚植创新创业沃土,解决青年人才居住后顾之忧,激发创新创业活力,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联合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局、市住建局、市金融工作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将在南城区雅园新村小区打造东莞青年人才创新创业社区,提供给符合条件的青年人才居住,并拟在社区建设人才俱乐部、配套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等。现进行入住需求申报,相关情况如下:
一、社区简介
雅园新村小区位于环城路旁,南与东莞市第一中学和高级中学隔路相望,东面为台心医院和莞长汽车客运站(东城车站),北面和西面分别与东城立新社区九头村和南城雅园工业区相邻,地理位置优越。雅园新村公交路线较多,周边教育、医疗、生活等配套完善,生活方便。此次用于建设青年人才创新创业社区的房源,相对集中且独立,户型分为60平方米和80平方米两种。
二、申报对象范围
申请租住青年人才创新创业社区的人员,原则上需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40岁以下,近五年到东莞工作,未在东莞购买商品房,且在我市以下机构(单位)工作或创新创业:
①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企业;
③中央“千人计划”入选者、省市创新科研团队、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入选者创办或领办的企业;
④大型骨干企业;
⑤成长型中小企业;
⑥新型研发机构;
⑦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
⑧东莞辖内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及已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基金管理机构;
⑨在我市相关职能部门备案的人力资源机构;
⑩在我市相关职能部门备案的律师事务所;
⑪在我市相关职能部门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租金标准及租期
青年人才创新创业社区租金享受市财政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1. 租金:配套家私家电为13元/平方米;不配家私家电为8元/平方米。
2. 物业管理费:1.37元/平方米 。
3. 停车费:室外停车场180元/月;室内停车场300元/月。
4. 家私家电配套:空调、彩电、电冰箱、洗衣机、热水器、床、衣柜、沙发、茶几、晾衣架。水、电、气、网络入户。
5. 租期:租约设为1年1签,租期最长不超过3年。
四、申报方式
1.个人需求。以企业为单位进行需求申报。有入住需求的人才,请向人才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由企业汇总名单、户型选择等相关情况后进行单位申报。
2.单位申报。申请单位填报《东莞青年人才创新创业社区入住需求统计表》(即附件1),并反馈至相关受理部门。(具体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见附件2)
3.上述申报对象范围中①至⑥项机构(单位)(见附件3)的申请单位,由各镇街(园区)负责进行入住需求采集。
4.上述申报对象范围中第⑦项由市科技局负责采集。
5.上述申报对象范围中第⑧项由市府金融工作局负责采集。
6.上述申报对象范围中第⑨项由市人力资源局负责采集。
7.上述申报对象范围中第⑩项由市司法局负责采集。
8.上述申报对象范围中第⑪项由市财政局负责采集。
五、申报时间
本轮申报时间为即日起至10月21日。
六、其他事项
在10月21日之后申报的,由各相关部门、各镇街(园区)按照上述受理规则,并于每月15日之前填报汇总统计表(即附件1),反馈至各相关部门。
附件:1.东莞青年人才创新创业社区入住需求统计表
2. 各受理部门联系方式
3. 2016成长型企业名单
4. 雅园新村户型图
东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9月29日 |
| 关于申报东莞青年人才创新创业社区入住需求的通知 | 为进一步做好青年人才工作,厚植创新创业沃土,解决青年人才居住后顾之忧,激发创新创业活力,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联合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局、市住建局、市金融工作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将在南城区雅园新村小区打造东莞青年人才创新创业社区,提供给符合条件的青年人才居住,并拟在社区建设人才俱乐部、配套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等。现进行入住需求申报,相关情况如下:
一、社区简介
雅园新村小区位于环城路旁,南与东莞市第一中学和高级中学隔路相望,东面为台心医院和莞长汽车客运站(东城车站),北面和西面分别与东城立新社区九头村和南城雅园工业区相邻,地理位置优越。雅园新村公交路线较多,周边教育、医疗、生活等配套完善,生活方便。此次用于建设青年人才创新创业社区的房源,相对集中且独立,户型分为60平方米和80平方米两种。
二、申报对象范围
申请租住青年人才创新创业社区的人员,原则上需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40岁以下,近五年到东莞工作,未在东莞购买商品房,且在我市以下机构(单位)工作或创新创业:
①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企业;
③中央“千人计划”入选者、省市创新科研团队、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入选者创办或领办的企业;
④大型骨干企业;
⑤成长型中小企业;
⑥新型研发机构;
⑦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
⑧东莞辖内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及已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基金管理机构;
⑨在我市相关职能部门备案的人力资源机构;
⑩在我市相关职能部门备案的律师事务所;
⑪在我市相关职能部门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租金标准及租期
青年人才创新创业社区租金享受市财政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1. 租金:配套家私家电为13元/平方米;不配家私家电为8元/平方米。
2. 物业管理费:1.37元/平方米 。
3. 停车费:室外停车场180元/月;室内停车场300元/月。
4. 家私家电配套:空调、彩电、电冰箱、洗衣机、热水器、床、衣柜、沙发、茶几、晾衣架。水、电、气、网络入户。
5. 租期:租约设为1年1签,租期最长不超过3年。
四、申报方式
1.个人需求。以企业为单位进行需求申报。有入住需求的人才,请向人才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由企业汇总名单、户型选择等相关情况后进行单位申报。
2.单位申报。申请单位填报《东莞青年人才创新创业社区入住需求统计表》(即附件1),并反馈至相关受理部门。(具体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见附件2)
3.上述申报对象范围中①至⑥项机构(单位)(见附件3)的申请单位,由各镇街(园区)负责进行入住需求采集。
4.上述申报对象范围中第⑦项由市科技局负责采集。
5.上述申报对象范围中第⑧项由市府金融工作局负责采集。
6.上述申报对象范围中第⑨项由市人力资源局负责采集。
7.上述申报对象范围中第⑩项由市司法局负责采集。
8.上述申报对象范围中第⑪项由市财政局负责采集。
五、申报时间
本轮申报时间为即日起至10月21日。
六、其他事项
在10月21日之后申报的,由各相关部门、各镇街(园区)按照上述受理规则,并于每月15日之前填报汇总统计表(即附件1),反馈至各相关部门。
附件:1.东莞青年人才创新创业社区入住需求统计表
2. 各受理部门联系方式
3. 2016成长型企业名单
4. 雅园新村户型图
东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9月29日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九十四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6年9月28日起至2016年10月12 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汤应珍
441900********4561
大岭山
鸡翅岭
2
0
0
807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陈慧珊
441622********8262
2
唐勇
432322********4219
寮步
良平社区
4
0
0
936
工资
廉租住房
吴念
432321********9084
唐步蟾
430903********0085
唐锦源
430903********0106
3
区彩玉
441900********0349
莞城
西隅
2
0
0
1650
工资
经适房
令狐丞曦
441900********037X
4
徐映桃
441900********0227
莞城
北隅
1
0
0
1225
退休金
经适房
5
黎丽嫦
441900********0426
莞城
市桥
1
0
0
1510
工资
经适房
6
卢锦锋
441900********0354
莞城
博厦
3
0
0
1533
工资
经适房
朱永晓
440981********7826
卢梓杰
441900********0772
7
周建伟
441900********0610
莞城
水上
3
0
0
1433
工资
经适房
李彩萍
441900********1521
周佩嘉
441900********0307
8
王小蓉
513028********3561
莞城
北隅
3
0
0
1233
工资
经适房
罗国强
441900********5478
罗美琪
511923********3583
9
殷群英
442527********456X
莞城
北隅
2
0
0
1050
工资
廉租房
刘照明
442527********0438
10
黄秋凤
442527********0627
莞城
水上
4
0
0
1952.5
工资
公租房
黎达祥
442527********0416
黎韵心
441900********6947
黎钰榆
441900********6969
11
苏丽华
442527********0728
莞城
北隅
2
25.24
1
933.5
工资
廉租房
超面积危房
肖惠文
442527********0452
12
叶艳璋
441900********3040
道滘
兴隆
1
0
0
低保
廉租房
13
黄丽欢
442527********3082
道滘
兴隆
1
0
0
234.27
退休金
廉租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九十四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6年9月28日起至2016年10月12 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汤应珍
441900********4561
大岭山
鸡翅岭
2
0
0
807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陈慧珊
441622********8262
2
唐勇
432322********4219
寮步
良平社区
4
0
0
936
工资
廉租住房
吴念
432321********9084
唐步蟾
430903********0085
唐锦源
430903********0106
3
区彩玉
441900********0349
莞城
西隅
2
0
0
1650
工资
经适房
令狐丞曦
441900********037X
4
徐映桃
441900********0227
莞城
北隅
1
0
0
1225
退休金
经适房
5
黎丽嫦
441900********0426
莞城
市桥
1
0
0
1510
工资
经适房
6
卢锦锋
441900********0354
莞城
博厦
3
0
0
1533
工资
经适房
朱永晓
440981********7826
卢梓杰
441900********0772
7
周建伟
441900********0610
莞城
水上
3
0
0
1433
工资
经适房
李彩萍
441900********1521
周佩嘉
441900********0307
8
王小蓉
513028********3561
莞城
北隅
3
0
0
1233
工资
经适房
罗国强
441900********5478
罗美琪
511923********3583
9
殷群英
442527********456X
莞城
北隅
2
0
0
1050
工资
廉租房
刘照明
442527********0438
10
黄秋凤
442527********0627
莞城
水上
4
0
0
1952.5
工资
公租房
黎达祥
442527********0416
黎韵心
441900********6947
黎钰榆
441900********6969
11
苏丽华
442527********0728
莞城
北隅
2
25.24
1
933.5
工资
廉租房
超面积危房
肖惠文
442527********0452
12
叶艳璋
441900********3040
道滘
兴隆
1
0
0
低保
廉租房
13
黄丽欢
442527********3082
道滘
兴隆
1
0
0
234.27
退休金
廉租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九十三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年9月28日起至2016年10月12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缴纳社保月数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何情
420881********6523
东莞市老爷客栈酒店有限公司
东莞市长安镇德政西路44号
11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
刘建华
430981********2158
东莞富国橡塑工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大岭山镇湖畔工业园
12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
杨菲
440802********0822
东莞市桃源商住建造有限公司
东莞市松山湖西区
8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
谢小玲
432524********672X
东莞诚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凤岗雁田长塘工业区59号
3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5
费长江
513030********6738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东莞市寮步镇松山湖大道文昌路一号
1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6
张灿灿
431128********3729
顺丰速运(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寮步镇竹园村竹园大道八号
8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
黄建林
360721********2419
东莞市杭叉叉车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上山门村107国道旁B栋3-6号
4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8
刘社英
430422********306X
东莞东城凯旋城幼儿园
东莞东城凯旋城内
9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
向金辉
430723********0813
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光明大道27号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
吴国章
452132********1211
东莞城巴运输有限公司
东莞市城区向阳路9号
13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
黄元良
452423********1910
富思商业(深圳)有限公司 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莞城汇峰中心10层E单元
10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2
范进冬
340827********0034
广东省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莞城区天宝路22号
10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3
杨小平
362131********0013
东莞城巴运输有限公司
东莞市莞城区向阳路9号
11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4
戴惠玲
441424********2841
北京怡然居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莞城汇峰中心C区701单元
2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15
何建友
452428********0818
米亚精密金属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凤岗镇玉泉工业区北区10号
7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6
吴太干
360203********3530
米亚精密金属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凤岗镇玉泉工业区北区10号
9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7
罗乙香
432524********4920
东莞普立万氯乙烯聚合体有限公司
东莞市厚街赤岭工业区
6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8
曾亚波
431027********3436
东莞特品鞋业技术有限公司
东莞市厚街镇汀山村广场路
8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9
宾小青
432924********5019
广东欧工软装设计配套有限公司
东莞市厚街家具大道202号欧工软装
6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0
刘卫红
430526********0520
东莞电孑产品有限公司(伟易达)
伟易达(东莞)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11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1
陈谭琳
430223********7460
东莞电孑产品有限公司(伟易达)
东莞市厚街镇三屯村委会
10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2
刘少佳
445322********1613
东莞市鸿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厚街镇莞太路188号
6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3
魏志英
430524********2480
东莞普立万氯乙烯聚合体有限公司
东莞市厚街赤岭工业区
10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4
何涛
430424********2713
东莞市东成石材有限公司
东莞市厚街镇南五驰生工业村
7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5
李平
431026********8216
东莞特品鞋业技术有限公司
东莞市厚街镇汀山村广场路
8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6
温灵芝
360735********1625
东莞华威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大岭山镇马蹄岗村
7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7
杨武萍
452229********104X
东莞名将电机配件有限公司
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村杨朗路193号
7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8
郭有根
432829********007X
东莞市瑞德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大岭山镇大片美村
11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九十三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年9月28日起至2016年10月12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缴纳社保月数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何情
420881********6523
东莞市老爷客栈酒店有限公司
东莞市长安镇德政西路44号
11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
刘建华
430981********2158
东莞富国橡塑工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大岭山镇湖畔工业园
12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
杨菲
440802********0822
东莞市桃源商住建造有限公司
东莞市松山湖西区
8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
谢小玲
432524********672X
东莞诚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凤岗雁田长塘工业区59号
3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5
费长江
513030********6738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东莞市寮步镇松山湖大道文昌路一号
1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6
张灿灿
431128********3729
顺丰速运(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寮步镇竹园村竹园大道八号
8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
黄建林
360721********2419
东莞市杭叉叉车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上山门村107国道旁B栋3-6号
4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8
刘社英
430422********306X
东莞东城凯旋城幼儿园
东莞东城凯旋城内
9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
向金辉
430723********0813
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光明大道27号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
吴国章
452132********1211
东莞城巴运输有限公司
东莞市城区向阳路9号
13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
黄元良
452423********1910
富思商业(深圳)有限公司 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莞城汇峰中心10层E单元
10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2
范进冬
340827********0034
广东省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莞城区天宝路22号
10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3
杨小平
362131********0013
东莞城巴运输有限公司
东莞市莞城区向阳路9号
11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4
戴惠玲
441424********2841
北京怡然居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莞城汇峰中心C区701单元
2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15
何建友
452428********0818
米亚精密金属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凤岗镇玉泉工业区北区10号
7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6
吴太干
360203********3530
米亚精密金属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凤岗镇玉泉工业区北区10号
9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7
罗乙香
432524********4920
东莞普立万氯乙烯聚合体有限公司
东莞市厚街赤岭工业区
6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8
曾亚波
431027********3436
东莞特品鞋业技术有限公司
东莞市厚街镇汀山村广场路
8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9
宾小青
432924********5019
广东欧工软装设计配套有限公司
东莞市厚街家具大道202号欧工软装
6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0
刘卫红
430526********0520
东莞电孑产品有限公司(伟易达)
伟易达(东莞)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11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1
陈谭琳
430223********7460
东莞电孑产品有限公司(伟易达)
东莞市厚街镇三屯村委会
10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2
刘少佳
445322********1613
东莞市鸿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厚街镇莞太路188号
6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3
魏志英
430524********2480
东莞普立万氯乙烯聚合体有限公司
东莞市厚街赤岭工业区
10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4
何涛
430424********2713
东莞市东成石材有限公司
东莞市厚街镇南五驰生工业村
7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5
李平
431026********8216
东莞特品鞋业技术有限公司
东莞市厚街镇汀山村广场路
8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6
温灵芝
360735********1625
东莞华威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大岭山镇马蹄岗村
7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7
杨武萍
452229********104X
东莞名将电机配件有限公司
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村杨朗路193号
7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8
郭有根
432829********007X
东莞市瑞德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大岭山镇大片美村
11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2016年东莞市成长型企业人才扶持拟通过人员公示通告 | 根据《东莞市成长型企业人才扶持试行办法》(东府〔2015〕114号)和《2016年东莞市成长型企业人才扶持申报公告》有关规定,经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市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现对今年申报东莞市成长型企业人才扶持拟通过的陈晓聪等624名人员(详见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从2016年9月26日至2016年9 月30日止,共5天。
若对拟通过人员有异议的,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市人力资源局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情况和问题。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提倡签署或自报本人真实姓名。
受理反映情况部门:市人力资源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联系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行政办事中心东楼601室
联系电话:22836652 邮政编码:523888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2016年9月26日
附件:2016年东莞市成长型企业人才扶持拟通过人员公示名单(公示版本).xls |
| 2016年东莞市成长型企业人才扶持拟通过人员公示通告 | 根据《东莞市成长型企业人才扶持试行办法》(东府〔2015〕114号)和《2016年东莞市成长型企业人才扶持申报公告》有关规定,经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市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现对今年申报东莞市成长型企业人才扶持拟通过的陈晓聪等624名人员(详见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从2016年9月26日至2016年9 月30日止,共5天。
若对拟通过人员有异议的,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市人力资源局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情况和问题。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提倡签署或自报本人真实姓名。
受理反映情况部门:市人力资源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联系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行政办事中心东楼601室
联系电话:22836652 邮政编码:523888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2016年9月26日
附件:2016年东莞市成长型企业人才扶持拟通过人员公示名单(公示版本).xls |
| 2016年第二批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拟认定和评定名单公示 | 根据《东莞市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实施办法》(东府办〔2015〕84号),经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组织书面评审和现场考察,并经研究讨论,符合2016年第二批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的10家(详见附件1),符合评定条件的单位10家(详见附件2),现予以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认定评定的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
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汇峰路1号汇峯中心H区7楼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邮编:523001。
联系人:吴燕婷, 电话:22831334
传真:22831304
附件1:2016年第二批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拟认定名单.doc
附件2:2016年第二批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拟评定名单.doc |
| 2016年第二批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拟认定和评定名单公示 | 根据《东莞市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实施办法》(东府办〔2015〕84号),经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组织书面评审和现场考察,并经研究讨论,符合2016年第二批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的10家(详见附件1),符合评定条件的单位10家(详见附件2),现予以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认定评定的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
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汇峰路1号汇峯中心H区7楼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邮编:523001。
联系人:吴燕婷, 电话:22831334
传真:22831304
附件1:2016年第二批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拟认定名单.doc
附件2:2016年第二批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拟评定名单.doc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为加强对我市饮用水水源水质的保护,统一城市水源水质保护标准,确保饮用水安全,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环保局起草了《东莞市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东莞市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2015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16年10月21日前向东莞市法制局提交。具体提交的途径如下:
1.登录东莞市法制局(http://sffzj.dg.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立规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2.邮寄至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法规科(邮政编码:523888);
3.传真:(0769)22831357;
4.电子邮箱:sfzjfg@dg.gov.cn;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东莞市法制局
2016年9月20日
附件一:《东莞市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二: 起草说明.docx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为加强对我市饮用水水源水质的保护,统一城市水源水质保护标准,确保饮用水安全,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环保局起草了《东莞市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东莞市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2015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16年10月21日前向东莞市法制局提交。具体提交的途径如下:
1.登录东莞市法制局(http://sffzj.dg.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立规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2.邮寄至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法规科(邮政编码:523888);
3.传真:(0769)22831357;
4.电子邮箱:sfzjfg@dg.gov.cn;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东莞市法制局
2016年9月20日
附件一:《东莞市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二: 起草说明.docx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程序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为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规范我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程序,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现将市法制局起草的《东莞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程序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6年10月10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局。
2015具体提交的途径如下:
1.登录东莞市法制局(http://sffzj.dg.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立规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2.邮寄至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法规科(邮政编码:523888);
3.传真:(0769)22831357;
4.电子邮箱:sfzjfg@dg.gov.cn;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东莞市法制局
2016年9月18日
附件:东莞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程序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doc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程序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为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规范我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程序,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现将市法制局起草的《东莞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程序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6年10月10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局。
2015具体提交的途径如下:
1.登录东莞市法制局(http://sffzj.dg.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立规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2.邮寄至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法规科(邮政编码:523888);
3.传真:(0769)22831357;
4.电子邮箱:sfzjfg@dg.gov.cn;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东莞市法制局
2016年9月18日
附件:东莞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程序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doc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为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规范我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规章立法质量,现将市法制局起草的《东莞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6年9月23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局。
2015具体提交的途径如下:
1.登录东莞市法制局(http://sffzj.dg.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立规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2.邮寄至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法规科(邮政编码:523888);
3.传真:(0769)22831357;
4.电子邮箱:sfzjfg@dg.gov.cn;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东莞市法制局
2016年9月12日
附件:东莞市政府立法后评估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doc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为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规范我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规章立法质量,现将市法制局起草的《东莞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6年9月23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局。
2015具体提交的途径如下:
1.登录东莞市法制局(http://sffzj.dg.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立规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2.邮寄至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法规科(邮政编码:523888);
3.传真:(0769)22831357;
4.电子邮箱:sfzjfg@dg.gov.cn;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东莞市法制局
2016年9月12日
附件:东莞市政府立法后评估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doc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扶助残疾人办法》意见的公告 |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规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市残疾人联合会起草的《东莞市扶助残疾人办法》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16年9月28日前向东莞市法制局提交。具体提交的途径如下:
1.登录东莞市法制局(http://sffzj.dg.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立规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2.邮寄至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规范性文件管理科(邮政编码:523888);
3.传真:(0769)22831351;
4.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东莞市法制局
2016年9月12日
附件:东莞市扶助残疾人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扶助残疾人办法》意见的公告 |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规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市残疾人联合会起草的《东莞市扶助残疾人办法》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16年9月28日前向东莞市法制局提交。具体提交的途径如下:
1.登录东莞市法制局(http://sffzj.dg.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立规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2.邮寄至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规范性文件管理科(邮政编码:523888);
3.传真:(0769)22831351;
4.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东莞市法制局
2016年9月12日
附件:东莞市扶助残疾人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意见的公告 |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规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市民政局起草的《东莞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16年9月27日前向东莞市法制局提交。具体提交的途径如下:
1.登录东莞市法制局(http://sffzj.dg.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立规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2.邮寄至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规范性文件管理科(邮政编码:523888);
3.传真:(0769)22831351;
4.电子邮箱:sfzjgs@dg.gov.cn;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东莞市法制局
2016年9月12日
附件:东莞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意见的公告 |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规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市民政局起草的《东莞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16年9月27日前向东莞市法制局提交。具体提交的途径如下:
1.登录东莞市法制局(http://sffzj.dg.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立规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2.邮寄至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规范性文件管理科(邮政编码:523888);
3.传真:(0769)22831351;
4.电子邮箱:sfzjgs@dg.gov.cn;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东莞市法制局
2016年9月12日
附件:东莞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九十二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年9月9日起至2016年9月23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李婉芬
441900********1360
石龙
中山西区
4
0
0
994
工资
廉租住房
莫旭灿
441322********5518
莫豪嵘
441900********1330
莫淑澄
441900********134X
2
刘锐棠
442527********1317
石龙
中山东区
3
0
0
低保
廉租住房
刘梓青
441900********1369
孔顺
442527********1329
3
陈秀英
442527********1328
石龙
中山西区
1
0
0
1048
退休金
廉租住房
4
列永成
442527********1332
石龙
中山东区
3
0
0
1203
工资
廉租住房
黄秋龙
452122********5144
列立立
441900********698X
5
陈丽贤
442527********1381
石龙
兴龙区
1
0
0
964
退休金
廉租住房
6
黄玉军
441900********3036
道滘
南城
4
0
0
1668.5
工资
经适房
邵佩儿
441900********5863
黄欣妍
441900********304X
黄梓轩
441900********0016
7
陈小玉
442527********0029
莞城
西隅
1
0
0
504
退休金
廉租房
8
陈葵弟
442527********2080
莞城
博厦
1
0
0
457
退休金
廉租房
9
卢志明
441900********0013
莞城
市桥
1
0
0
1510
工资
经适房
10
李艺民
442527********0428
莞城
北隅
1
0
0
1800
工资
经适房
11
蔡丽娟
441900********0425
莞城
北隅
1
0
0
2380
工资
公租房
12
邓水英
452223********0522
莞城
兴塘
1
0
0
2300
工资
公租房
13
祁妙玲
441900********0020
莞城
市桥
1
0
0
1800
工资
经适房
14
余庆军
441900********6934
莞城
东正
1
0
0
1800
工资
经适房
15
李祝意
442527********026X
莞城
西隅
1
0
0
2267
退休金
公租房
16
陈巧珠
442527********0424
莞城
北隅
1
0
0
1510
工资
经适房
17
刘乐华
441900********0013
莞城
市桥
2
0
0
2400
工资
公租房
刘乐娴
441900********6948
18
苏伟青
442527********0243
莞城
西隅
2
0
0
2050
工资
公租房
陈达棠
441900********031X
19
王妙玲
442527********026X
莞城
罗沙
2
0
0
1798
工资
经适房
何建林
442527********0219
20
谢浩锋
441900********0470
莞城
罗沙
2
0
0
2300
工资
公租房
黄静然
441900********0328
21
叶润群
442527********4140
莞城
市桥
2
0
0
985
工资
廉租房
黄国东
441900********0012
22
刘凤清
441900********0326
莞城
北隅
2
0
0
950
工资
廉租房
赖子源
441900********059X
23
钟振威
441900********693X
莞城
北隅
3
0
0
1427
工资
经适房
钟沛权
442527********0233
李月明
442527********046X
24
刘毅姗
441900********0022
莞城
市桥
3
0
0
942
工资
廉租房
王庆阳
441900********6936
王思昊
441900********031X
25
祁浩深
442527********0412
莞城
北隅
3
12.39
1
1068.6
工资
公租房
超生处罚未满14周年
尹群弟
442527********0427
祁伟斌
441900********6956
26
张宝华
442527********022X
莞城
西隅
3
0
0
1052
工资
廉租房
陈伟雄
441900********0235
陈耀东
441900********0313
27
何树平
442527********0418
莞城
市桥
3
0
0
1670
工资
经适房
吴红秀
362201********4627
何安琪
362201********4621
28
张月明
442527********028X
莞城
博厦
3
0
0
1072
工资
廉租房
程胜才
440922********7535
程志田
441900********0312
29
张云开
442527********0300
莞城
博厦
3
0
0
1034
工资
廉租房
刘国鹏
441425********6476
刘紫东
441900********0319
30
邓丽容
442527********0423
莞城
东正
4
0
0
1807.5
工资
经适房
钱树明
442527********0417
钱换华
441900********0187
钱智贤
441900********0198
31
黄越超
440522********1712
莞城
兴塘
4
0
0
950
工资
廉租房
林幼叶
440522********1760
黄泽鸿
445122********1893
黄新泽
445122********1738
32
吴绮玲
442527********0449
莞城
北隅
1
0
0
1780
工资
经适房
33
李丽君
442527********0226
莞城
西隅
2
0
0
2400
工资
公租房
何朝胜
431127********6736
34
赖胜朋
441900********1074
万江
流涌尾
2
17
1
960
工资
廉租房
胡见好
442527********1103
35
苏丽华
442527********0728
莞城
北隅
2
25.24
1
933.5
工资
廉租房
超面积危房
肖惠文
442527********0452
36
周润平
442527********3813
沙田
民田
4
0
0
610
低保
廉租房
郭树彩
442527********3849
周惠芳
441900********3823
周紫微
441900********3827
37
梁福娣
442527********3821
沙田
西太隆
1
0
0
550
分红
廉租房
38
布福兴
442527********3815
沙田
穗丰年
9
6
1
1159
工资、分红
廉租房
陈带彩
442527********3821
布识文
441900********3837
布锦发
441900********3813
马玉珍
441900********2142
黄宝仪
441900********386X
陈九妹
442527********382X
布晓彤
441900********0044
布晓铃
441900********0126
39
黄锦全
441900********3837
沙田
穗丰年
1
0
0
1201
工资、分红
廉租房
40
霍培
442527********3816
沙田
穗丰年
7
7.7
1
1209
工资、分红
廉租房
李惠英
442527********3907
霍家昌
441900********3817
霍永康
441900********3813
麦清桃
441900********3380
霍思莹
441900********0100
李执欢
442527********3834
41
霍成就
441900********3817
沙田
穗丰年
5
0
0
983
工资、分红
廉租房
霍执有
442527********3817
冼群
442527********3829
方妙婵
442527********3569
霍俊焱
441900********0119
42
霍润明
442527********3816
沙田
穗丰年
5
22.4
1
1189
工资、分红
廉租房
超面积危房
郭金转
442527********3882
霍启航
441900********3812
霍雪君
441900********3820
高好
442527********3827
43
李红军
441230********4026
沙田
穗丰年
1
98
1
1704
工资
经适房
超面积危房
44
何桂乐
441900********3817
沙田
先锋
4
0
0
1000
工资、分红
廉租房
唐春香
450324********2520
何钰莹
441900********3821
何钰娆
441900********3848
45
梁柏森
442527********3976
沙田
先锋
8
4.4
1
1228
工资、分红
经适房
黄顺枝
442527********3981
梁伟光
441900********3818
梁志权
441900********3852
梁桂媚
441900********3849
吴晓霞
441423********0465
梁文浩
441900********0196
新生婴儿
-
46
梁见波
441900********3975
沙田
先锋
3
0
0
1370
工资、分红
经适房
叶燕瑜
441900********6044
梁咏施
441900********0303
47
梁伟贤
441900********3972
沙田
先锋
2
0
0
1000
工资、分红
廉租房
梁智豪
441900********3836
48
冯兴
442527********3848
沙田
穗丰年
1
25
1
1035
工资、分红
廉租房
超面积危房
49
尹笑共
441900********3622
沙田
福禄沙
2
0
0
610
低保
廉租房
霍启荣
441900********3810
50
蔡弟
442527********3817
沙田
福禄沙
5
9
1
610
低保
廉租房
黎妹
442527********3823
蔡德灶
442527********3851
蔡金胜
442527********3831
蔡德稳
442527********3855
51
曹丽芳
441900********3821
沙田
阇西
3
16.7
1
610
低保
廉租房
何柏霖
441900********3838
何柏臻
441900********3820
52
陈应华
441900********3818
沙田
稔洲
3
23.3
1
837
工资、分红
廉租房
超面积危房
万桂婵
441900********1720
陈沛杰
441900********3814
53
钟锦华
441900********3815
沙田
稔洲
3
11
1
1006
工资、分红
廉租房
匡宁芝
432924********0028
钟浩文
441900********3814
54
高小龙
441900********3814
沙田
齐沙
5
10
1
1120
工资、分红
廉租房
郭银平
441900********3828
高家俊
441900********053X
高志雄
442527********3815
周凤彩
442527********3822
55
霍兴贤
441900********3810
沙田
齐沙
4
13.8
1
1120
工资、分红
廉租房
陈深洪
441900********354X
霍雅文
441900********384X
霍建国
441900********0058
56
翟巧敏
441900********0724
南城
周溪
2
0
0
1030
工资、分红
廉租房
李峰
412727********0013
57
梁钰敏
441900********0724
南城
篁村
2
0
0
1607.5
工资、分红、抚养费
经适房
钱倩雯
441900********0547
58
李清如
441900********0880
东城
牛山
3
0
0
942
工资、分红
廉租房
丘考群
440229********4217
丘子聪
441900********0270
59
黄小燕
440223********0321
虎门
新湾
0
0
0
1350
工资
经适房
何树华
441900********413X
何熙蕾
441900********3988
60
周银开
442527********3982
虎门
新湾
0
0
0
388
养老金
廉租房
陈嘉明
445221********4570
61
李婉萍
441900********3986
虎门
新湾
0
0
0
666
工资
廉租房
李月茜
441900********3984
李志杰
452522********2510
62
李月明
442527********3985
虎门
新湾
0
0
0
1510
工资
经适房
63
殷见葵
442527********4567
大岭山
大塘
2
0
0
814
工资、分红
廉租房
殷添伟
441900********4555
64
马肖芳
452122********108X
莞城
北隅
3
0
0
1503.3
工资
经适房
张东军
442527********045X
莞城
北隅
张妮娜
452122********0921
莞城
北隅
65
陈彩玲
441900********2629
高埗
凌屋村
2
0
0
1208
工资、抚养费、分红
廉租房
何嘉怡
441900********2626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九十二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年9月9日起至2016年9月23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李婉芬
441900********1360
石龙
中山西区
4
0
0
994
工资
廉租住房
莫旭灿
441322********5518
莫豪嵘
441900********1330
莫淑澄
441900********134X
2
刘锐棠
442527********1317
石龙
中山东区
3
0
0
低保
廉租住房
刘梓青
441900********1369
孔顺
442527********1329
3
陈秀英
442527********1328
石龙
中山西区
1
0
0
1048
退休金
廉租住房
4
列永成
442527********1332
石龙
中山东区
3
0
0
1203
工资
廉租住房
黄秋龙
452122********5144
列立立
441900********698X
5
陈丽贤
442527********1381
石龙
兴龙区
1
0
0
964
退休金
廉租住房
6
黄玉军
441900********3036
道滘
南城
4
0
0
1668.5
工资
经适房
邵佩儿
441900********5863
黄欣妍
441900********304X
黄梓轩
441900********0016
7
陈小玉
442527********0029
莞城
西隅
1
0
0
504
退休金
廉租房
8
陈葵弟
442527********2080
莞城
博厦
1
0
0
457
退休金
廉租房
9
卢志明
441900********0013
莞城
市桥
1
0
0
1510
工资
经适房
10
李艺民
442527********0428
莞城
北隅
1
0
0
1800
工资
经适房
11
蔡丽娟
441900********0425
莞城
北隅
1
0
0
2380
工资
公租房
12
邓水英
452223********0522
莞城
兴塘
1
0
0
2300
工资
公租房
13
祁妙玲
441900********0020
莞城
市桥
1
0
0
1800
工资
经适房
14
余庆军
441900********6934
莞城
东正
1
0
0
1800
工资
经适房
15
李祝意
442527********026X
莞城
西隅
1
0
0
2267
退休金
公租房
16
陈巧珠
442527********0424
莞城
北隅
1
0
0
1510
工资
经适房
17
刘乐华
441900********0013
莞城
市桥
2
0
0
2400
工资
公租房
刘乐娴
441900********6948
18
苏伟青
442527********0243
莞城
西隅
2
0
0
2050
工资
公租房
陈达棠
441900********031X
19
王妙玲
442527********026X
莞城
罗沙
2
0
0
1798
工资
经适房
何建林
442527********0219
20
谢浩锋
441900********0470
莞城
罗沙
2
0
0
2300
工资
公租房
黄静然
441900********0328
21
叶润群
442527********4140
莞城
市桥
2
0
0
985
工资
廉租房
黄国东
441900********0012
22
刘凤清
441900********0326
莞城
北隅
2
0
0
950
工资
廉租房
赖子源
441900********059X
23
钟振威
441900********693X
莞城
北隅
3
0
0
1427
工资
经适房
钟沛权
442527********0233
李月明
442527********046X
24
刘毅姗
441900********0022
莞城
市桥
3
0
0
942
工资
廉租房
王庆阳
441900********6936
王思昊
441900********031X
25
祁浩深
442527********0412
莞城
北隅
3
12.39
1
1068.6
工资
公租房
超生处罚未满14周年
尹群弟
442527********0427
祁伟斌
441900********6956
26
张宝华
442527********022X
莞城
西隅
3
0
0
1052
工资
廉租房
陈伟雄
441900********0235
陈耀东
441900********0313
27
何树平
442527********0418
莞城
市桥
3
0
0
1670
工资
经适房
吴红秀
362201********4627
何安琪
362201********4621
28
张月明
442527********028X
莞城
博厦
3
0
0
1072
工资
廉租房
程胜才
440922********7535
程志田
441900********0312
29
张云开
442527********0300
莞城
博厦
3
0
0
1034
工资
廉租房
刘国鹏
441425********6476
刘紫东
441900********0319
30
邓丽容
442527********0423
莞城
东正
4
0
0
1807.5
工资
经适房
钱树明
442527********0417
钱换华
441900********0187
钱智贤
441900********0198
31
黄越超
440522********1712
莞城
兴塘
4
0
0
950
工资
廉租房
林幼叶
440522********1760
黄泽鸿
445122********1893
黄新泽
445122********1738
32
吴绮玲
442527********0449
莞城
北隅
1
0
0
1780
工资
经适房
33
李丽君
442527********0226
莞城
西隅
2
0
0
2400
工资
公租房
何朝胜
431127********6736
34
赖胜朋
441900********1074
万江
流涌尾
2
17
1
960
工资
廉租房
胡见好
442527********1103
35
苏丽华
442527********0728
莞城
北隅
2
25.24
1
933.5
工资
廉租房
超面积危房
肖惠文
442527********0452
36
周润平
442527********3813
沙田
民田
4
0
0
610
低保
廉租房
郭树彩
442527********3849
周惠芳
441900********3823
周紫微
441900********3827
37
梁福娣
442527********3821
沙田
西太隆
1
0
0
550
分红
廉租房
38
布福兴
442527********3815
沙田
穗丰年
9
6
1
1159
工资、分红
廉租房
陈带彩
442527********3821
布识文
441900********3837
布锦发
441900********3813
马玉珍
441900********2142
黄宝仪
441900********386X
陈九妹
442527********382X
布晓彤
441900********0044
布晓铃
441900********0126
39
黄锦全
441900********3837
沙田
穗丰年
1
0
0
1201
工资、分红
廉租房
40
霍培
442527********3816
沙田
穗丰年
7
7.7
1
1209
工资、分红
廉租房
李惠英
442527********3907
霍家昌
441900********3817
霍永康
441900********3813
麦清桃
441900********3380
霍思莹
441900********0100
李执欢
442527********3834
41
霍成就
441900********3817
沙田
穗丰年
5
0
0
983
工资、分红
廉租房
霍执有
442527********3817
冼群
442527********3829
方妙婵
442527********3569
霍俊焱
441900********0119
42
霍润明
442527********3816
沙田
穗丰年
5
22.4
1
1189
工资、分红
廉租房
超面积危房
郭金转
442527********3882
霍启航
441900********3812
霍雪君
441900********3820
高好
442527********3827
43
李红军
441230********4026
沙田
穗丰年
1
98
1
1704
工资
经适房
超面积危房
44
何桂乐
441900********3817
沙田
先锋
4
0
0
1000
工资、分红
廉租房
唐春香
450324********2520
何钰莹
441900********3821
何钰娆
441900********3848
45
梁柏森
442527********3976
沙田
先锋
8
4.4
1
1228
工资、分红
经适房
黄顺枝
442527********3981
梁伟光
441900********3818
梁志权
441900********3852
梁桂媚
441900********3849
吴晓霞
441423********0465
梁文浩
441900********0196
新生婴儿
-
46
梁见波
441900********3975
沙田
先锋
3
0
0
1370
工资、分红
经适房
叶燕瑜
441900********6044
梁咏施
441900********0303
47
梁伟贤
441900********3972
沙田
先锋
2
0
0
1000
工资、分红
廉租房
梁智豪
441900********3836
48
冯兴
442527********3848
沙田
穗丰年
1
25
1
1035
工资、分红
廉租房
超面积危房
49
尹笑共
441900********3622
沙田
福禄沙
2
0
0
610
低保
廉租房
霍启荣
441900********3810
50
蔡弟
442527********3817
沙田
福禄沙
5
9
1
610
低保
廉租房
黎妹
442527********3823
蔡德灶
442527********3851
蔡金胜
442527********3831
蔡德稳
442527********3855
51
曹丽芳
441900********3821
沙田
阇西
3
16.7
1
610
低保
廉租房
何柏霖
441900********3838
何柏臻
441900********3820
52
陈应华
441900********3818
沙田
稔洲
3
23.3
1
837
工资、分红
廉租房
超面积危房
万桂婵
441900********1720
陈沛杰
441900********3814
53
钟锦华
441900********3815
沙田
稔洲
3
11
1
1006
工资、分红
廉租房
匡宁芝
432924********0028
钟浩文
441900********3814
54
高小龙
441900********3814
沙田
齐沙
5
10
1
1120
工资、分红
廉租房
郭银平
441900********3828
高家俊
441900********053X
高志雄
442527********3815
周凤彩
442527********3822
55
霍兴贤
441900********3810
沙田
齐沙
4
13.8
1
1120
工资、分红
廉租房
陈深洪
441900********354X
霍雅文
441900********384X
霍建国
441900********0058
56
翟巧敏
441900********0724
南城
周溪
2
0
0
1030
工资、分红
廉租房
李峰
412727********0013
57
梁钰敏
441900********0724
南城
篁村
2
0
0
1607.5
工资、分红、抚养费
经适房
钱倩雯
441900********0547
58
李清如
441900********0880
东城
牛山
3
0
0
942
工资、分红
廉租房
丘考群
440229********4217
丘子聪
441900********0270
59
黄小燕
440223********0321
虎门
新湾
0
0
0
1350
工资
经适房
何树华
441900********413X
何熙蕾
441900********3988
60
周银开
442527********3982
虎门
新湾
0
0
0
388
养老金
廉租房
陈嘉明
445221********4570
61
李婉萍
441900********3986
虎门
新湾
0
0
0
666
工资
廉租房
李月茜
441900********3984
李志杰
452522********2510
62
李月明
442527********3985
虎门
新湾
0
0
0
1510
工资
经适房
63
殷见葵
442527********4567
大岭山
大塘
2
0
0
814
工资、分红
廉租房
殷添伟
441900********4555
64
马肖芳
452122********108X
莞城
北隅
3
0
0
1503.3
工资
经适房
张东军
442527********045X
莞城
北隅
张妮娜
452122********0921
莞城
北隅
65
陈彩玲
441900********2629
高埗
凌屋村
2
0
0
1208
工资、抚养费、分红
廉租房
何嘉怡
441900********2626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九十一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年9月9日起至2016年9月23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缴纳社保月数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尹丽平
430525********4125
励光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南城雅园工业区
68
无
公租房
2
郭利鹏
410724********5510
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南城东骏路22号宏图科技中心办公楼1号楼太阳神大厦
71
无
公租房
3
夏繁
421126********0011
东莞市开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水濂山澎峒工业区2号
72
无
公租房
4
白兴全
622301********3518
东莞市交通广告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第一国际财富中心F座1301室
83
无
公租房
5
秦宗贻
362401********2815
广东臻善律师事务所
东莞市南城区元美东路3号丰泰大厦1103室
23
无
公租房
新就业
6
蒋小荣
421087********5323
东莞耐恩西部商贸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石竹路3号广发金融大厦1005
64
无
公租房
7
唐好英
441824********6628
励光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雅园管理区广园街3号
71
无
公租房
8
王佳琳
222402********061X
东莞市中森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石鼓社区沿河西路1号
98
无
公租房
9
石深武
422301********1512
东莞城巴运输有限公司
莞城区向阳路9号
163
无
公租房
10
谢霖珍
433023********4220
广东省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
莞城区高第街1号
73
无
公租房
11
刘星均
510723********4499
东莞亘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莞城区达鑫创富中心1109
66
无
公租房
12
刘彩飞
441425********6993
东莞城巴运输有限公司
万江区汽车总站行车公寓
97
无
公租房
13
汪兴海
421126********3835
东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东城区东城南路东升大厦11F
62
无
公租房
14
郭华
432929********0045
东莞瑞辉鞋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工业区光明大道
101
无
公租房
15
翟春红
412828********6028
东莞市小四川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新基香园路35号
84
无
公租房
16
林益魁
452428********1813
东莞粤丰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水濂大道市区环保热电厂
74
无
公租房
17
贺博文
362429********5516
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高新科技开发区
61
无
公租房
18
钟朝军
420683********1872
东莞励光电子有限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雅园管理区
65
无
公租房
19
马澄翔
370983********4912
广东科技学院
东莞市南城区西湖路99号
94
无
公租房
20
尹绍文
445381********2132
众诚汽车保险服务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胜和路胜和广场B座9C
70
无
公租房
21
陈艮妹
430524********7148
东莞南城雅园永城食品厂
东莞市南城区雅园永城食品厂
74
无
公租房
22
李欣
410726********3411
众诚汽车保险服务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胜和路胜和广场B座9C
110
无
公租房
23
马伟团
441381********5624
东莞耐恩西部商贸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石竹路3号广发金融大厦1005
95
无
公租房
24
彭秋芳
452523********6523
东莞市会展国际大酒店
东莞市南城区会展北路会展国际大酒店
72
无
公租房
25
周刚
422406********0352
东莞市文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黄金路天安数码城C2栋11楼
144
无
公租房
26
廖俊毅
450702********6355
东莞市南方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
65
无
公租房
27
马雪梅
421381********522X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9号
84
无
公租房
28
刘文娟
440221********352X
东莞市瀚基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雅园中心12号5楼
62
无
公租房
29
陈琳
421182********5113
东莞市顺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东莞市麻涌镇东太村信鸿熙岸花园17栋1102
103
无
公租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九十一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年9月9日起至2016年9月23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缴纳社保月数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尹丽平
430525********4125
励光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南城雅园工业区
68
无
公租房
2
郭利鹏
410724********5510
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南城东骏路22号宏图科技中心办公楼1号楼太阳神大厦
71
无
公租房
3
夏繁
421126********0011
东莞市开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水濂山澎峒工业区2号
72
无
公租房
4
白兴全
622301********3518
东莞市交通广告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第一国际财富中心F座1301室
83
无
公租房
5
秦宗贻
362401********2815
广东臻善律师事务所
东莞市南城区元美东路3号丰泰大厦1103室
23
无
公租房
新就业
6
蒋小荣
421087********5323
东莞耐恩西部商贸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石竹路3号广发金融大厦1005
64
无
公租房
7
唐好英
441824********6628
励光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雅园管理区广园街3号
71
无
公租房
8
王佳琳
222402********061X
东莞市中森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石鼓社区沿河西路1号
98
无
公租房
9
石深武
422301********1512
东莞城巴运输有限公司
莞城区向阳路9号
163
无
公租房
10
谢霖珍
433023********4220
广东省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
莞城区高第街1号
73
无
公租房
11
刘星均
510723********4499
东莞亘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莞城区达鑫创富中心1109
66
无
公租房
12
刘彩飞
441425********6993
东莞城巴运输有限公司
万江区汽车总站行车公寓
97
无
公租房
13
汪兴海
421126********3835
东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东城区东城南路东升大厦11F
62
无
公租房
14
郭华
432929********0045
东莞瑞辉鞋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工业区光明大道
101
无
公租房
15
翟春红
412828********6028
东莞市小四川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新基香园路35号
84
无
公租房
16
林益魁
452428********1813
东莞粤丰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水濂大道市区环保热电厂
74
无
公租房
17
贺博文
362429********5516
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高新科技开发区
61
无
公租房
18
钟朝军
420683********1872
东莞励光电子有限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雅园管理区
65
无
公租房
19
马澄翔
370983********4912
广东科技学院
东莞市南城区西湖路99号
94
无
公租房
20
尹绍文
445381********2132
众诚汽车保险服务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胜和路胜和广场B座9C
70
无
公租房
21
陈艮妹
430524********7148
东莞南城雅园永城食品厂
东莞市南城区雅园永城食品厂
74
无
公租房
22
李欣
410726********3411
众诚汽车保险服务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胜和路胜和广场B座9C
110
无
公租房
23
马伟团
441381********5624
东莞耐恩西部商贸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石竹路3号广发金融大厦1005
95
无
公租房
24
彭秋芳
452523********6523
东莞市会展国际大酒店
东莞市南城区会展北路会展国际大酒店
72
无
公租房
25
周刚
422406********0352
东莞市文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黄金路天安数码城C2栋11楼
144
无
公租房
26
廖俊毅
450702********6355
东莞市南方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
65
无
公租房
27
马雪梅
421381********522X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9号
84
无
公租房
28
刘文娟
440221********352X
东莞市瀚基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雅园中心12号5楼
62
无
公租房
29
陈琳
421182********5113
东莞市顺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东莞市麻涌镇东太村信鸿熙岸花园17栋1102
103
无
公租房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企业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管理试行办法(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规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市工商局起草的《东莞市企业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管理试行办法(送审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6年9月18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局。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
邮政编码:523888
联系电话及传真:22831351
电子邮箱:sfzjgs@dg.gov.cn
东莞市法制局
2016年9月2日
附件:东莞市企业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管理(送审稿)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企业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管理试行办法(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规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市工商局起草的《东莞市企业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管理试行办法(送审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6年9月18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局。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
邮政编码:523888
联系电话及传真:22831351
电子邮箱:sfzjgs@dg.gov.cn
东莞市法制局
2016年9月2日
附件:东莞市企业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管理(送审稿) |
| 关于认定东莞市第十批上市后备企业公示的通告 | 经东莞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于2016年6月22日至30日评审通过,东莞市贝特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30家企业拟被认定为东莞市第十批上市后备企业(排名不分先后)。根据《东莞市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施细则》的规定,现予以公示: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企业注册地
东莞市贝特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韩 露
东莞松山湖
广东安尔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邓新文
东莞松山湖
广东泰通农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杨 玲
东莞松山湖
东莞市科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方旺华
东莞松山湖
广东世纪网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李 涛
东莞松山湖
东莞赋安实业有限公司
张 峰
东莞莞城区
广东福德电子有限公司
李稳根
东莞虎门镇
广东爱车小屋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姜海涛
东莞东城区
东莞市鸿铭机械有限公司
金 健
东莞东城区
广东唯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王宇杰
东莞南城区
广东省东莞电机有限公司
黄进安
东莞麻涌镇
东莞市天球实业有限公司
黄理博
东莞麻涌镇
广东信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郑日土
东莞麻涌镇
东莞市金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陈举纳
东莞厚街镇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陈金培
东莞沙田镇
东莞市泽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陈泽鹏
东莞长安镇
东莞市奥普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卢治临
东莞长安镇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张品光
东莞长安镇
东莞市安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刘 飞
东莞寮步镇
东莞市凯金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晏 荦
东莞寮步镇
东莞市豪顺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吕海鸥
东莞大岭山
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刘厚德
东莞大朗镇
东莞市太粮米业有限公司
王秩西
东莞樟木头
东莞宇宙电路板设备有限公司
陈德和
东莞凤岗镇
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李维海
东莞塘厦镇
东莞铭基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王彩晓
东莞塘厦镇
东莞市中控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车全宏
东莞塘厦镇
广东润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周文元
东莞谢岗镇
广东裕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冯俊荣
东莞清溪镇
广东石竹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张金胜
东莞桥头镇
公示时间5天。
受理单位:东莞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府金融工作局)。
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北楼三楼。
电话:22831582
邮政编码:523888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人、来电、来信等方式向受理单位反映公示对象不应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的情况和问题。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反映人必须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家庭地址或工作单位,以示负责。
东莞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
工作领导小组
2016年9月5日 |
| 关于认定东莞市第十批上市后备企业公示的通告 | 经东莞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于2016年6月22日至30日评审通过,东莞市贝特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30家企业拟被认定为东莞市第十批上市后备企业(排名不分先后)。根据《东莞市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施细则》的规定,现予以公示: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企业注册地
东莞市贝特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韩 露
东莞松山湖
广东安尔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邓新文
东莞松山湖
广东泰通农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杨 玲
东莞松山湖
东莞市科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方旺华
东莞松山湖
广东世纪网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李 涛
东莞松山湖
东莞赋安实业有限公司
张 峰
东莞莞城区
广东福德电子有限公司
李稳根
东莞虎门镇
广东爱车小屋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姜海涛
东莞东城区
东莞市鸿铭机械有限公司
金 健
东莞东城区
广东唯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王宇杰
东莞南城区
广东省东莞电机有限公司
黄进安
东莞麻涌镇
东莞市天球实业有限公司
黄理博
东莞麻涌镇
广东信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郑日土
东莞麻涌镇
东莞市金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陈举纳
东莞厚街镇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陈金培
东莞沙田镇
东莞市泽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陈泽鹏
东莞长安镇
东莞市奥普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卢治临
东莞长安镇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张品光
东莞长安镇
东莞市安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刘 飞
东莞寮步镇
东莞市凯金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晏 荦
东莞寮步镇
东莞市豪顺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吕海鸥
东莞大岭山
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刘厚德
东莞大朗镇
东莞市太粮米业有限公司
王秩西
东莞樟木头
东莞宇宙电路板设备有限公司
陈德和
东莞凤岗镇
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李维海
东莞塘厦镇
东莞铭基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王彩晓
东莞塘厦镇
东莞市中控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车全宏
东莞塘厦镇
广东润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周文元
东莞谢岗镇
广东裕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冯俊荣
东莞清溪镇
广东石竹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张金胜
东莞桥头镇
公示时间5天。
受理单位:东莞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府金融工作局)。
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北楼三楼。
电话:22831582
邮政编码:523888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人、来电、来信等方式向受理单位反映公示对象不应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的情况和问题。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反映人必须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家庭地址或工作单位,以示负责。
东莞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
工作领导小组
2016年9月5日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企业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管理试行办法(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规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市工商局起草的《东莞市企业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管理试行办法(送审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6年9月18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局。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
邮政编码:523888
联系电话及传真:22831351
电子邮箱:sfzjgs@dg.gov.cn
东莞市法制局
2016年9月2日
附件:东莞市企业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管理试行办法(送审稿)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企业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管理试行办法(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规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市工商局起草的《东莞市企业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管理试行办法(送审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6年9月18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局。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
邮政编码:523888
联系电话及传真:22831351
电子邮箱:sfzjgs@dg.gov.cn
东莞市法制局
2016年9月2日
附件:东莞市企业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管理试行办法(送审稿) |
| 关于2016年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资助情况的公示 | 根据《东莞市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实施办法》(东府办〔2015〕84号)的要求和规定,经市科协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共有32家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单位、178家在孵企业和1家创业投资机构符合资助条件,现将拟资助单位清单向社会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可在自公布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
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H座7楼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邮编:523001。
联系人:黄志立、吴燕婷 , 电话:22831334
附件1:孵化器运营单位拟资助清单.xlsx
附件2:孵化器在孵企业拟资助清单.xls
附件3:孵化器创投机构拟资助清单.xlsx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8月25日 |
| 关于2016年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资助情况的公示 | 根据《东莞市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实施办法》(东府办〔2015〕84号)的要求和规定,经市科协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共有32家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单位、178家在孵企业和1家创业投资机构符合资助条件,现将拟资助单位清单向社会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可在自公布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
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H座7楼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邮编:523001。
联系人:黄志立、吴燕婷 , 电话:22831334
附件1:孵化器运营单位拟资助清单.xlsx
附件2:孵化器在孵企业拟资助清单.xls
附件3:孵化器创投机构拟资助清单.xlsx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8月25日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九十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年8月24日起至2016年9月7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吴庆强
442527********3011
道滘
南城
4
0
0
110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梁爱好
442527********4323
吴清霞
441900********3024
吴家富
441900********3010
2
邝见辉
441900********4554
大岭山
太公岭
4
16.2
1
低保
廉租住房
李玉珍
441900********4560
邝伟聪
441900********4553
叶映洪
442527********4588
3
邝钜堂
442527********4592
大岭山
太公岭
3
16.7
1
低保
廉租住房
李巧弟
441900********4560
邝俊杰
441900********4550
4
李慧英
441900********0725
寮步
长坑村
1
0
0
1730
工资、分红
经济适用住房
5
张美娇
442527********1425
寮步
浮竹山
1
0
0
805
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6
赖友梅
441283********4007
长安
宵边
1
0
0
2250
工资
公共租赁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九十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年8月24日起至2016年9月7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吴庆强
442527********3011
道滘
南城
4
0
0
110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梁爱好
442527********4323
吴清霞
441900********3024
吴家富
441900********3010
2
邝见辉
441900********4554
大岭山
太公岭
4
16.2
1
低保
廉租住房
李玉珍
441900********4560
邝伟聪
441900********4553
叶映洪
442527********4588
3
邝钜堂
442527********4592
大岭山
太公岭
3
16.7
1
低保
廉租住房
李巧弟
441900********4560
邝俊杰
441900********4550
4
李慧英
441900********0725
寮步
长坑村
1
0
0
1730
工资、分红
经济适用住房
5
张美娇
442527********1425
寮步
浮竹山
1
0
0
805
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6
赖友梅
441283********4007
长安
宵边
1
0
0
2250
工资
公共租赁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八十九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年8月24日起至2016年9月7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缴纳社保月数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王裕
441481********0017
东莞市石碣镇物五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石碣镇刘屋科技中路161号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
杨汉
440921********3810
东莞市晟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涡岭工业园A11幢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
王康
320826********021X
罗门哈斯电子材料(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山湖路236号
6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
胡丽娟
431122********5120
东莞市凤岗嘉安塑胶五金有限公司
东莞市凤岗镇玉泉路玉泉工业区
7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
丁少兵
430523********0030
东莞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立新新源南路
7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
冯延军
452427********3510
东莞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立新新源南路
8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
陈祝平
440783********0925
恒盛精密机械(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牛山堑头新兴工业园
10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
胡金彩
429003********0018
茂瑞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火炼树管理区
10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
易斌
522627********1240
茂瑞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火炼树管理区
10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
莫裕易
430525********8780
东莞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立新新源南路
9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
劳春花
430320********4540
东莞市晟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涡岭工业园A11幢
7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2
钱新毅
522627********1420
东莞宜庆家具有限公司
东莞东城牛山上山门
14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3
余华芹
430525********0049
东莞宜庆家具有限公司
东莞东城牛山上山门
11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4
谢君香
430525********8780
东莞宜庆家具有限公司
东莞东城牛山上山门
8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5
彭利红
430320********4540
东莞宜庆家具有限公司
东莞东城牛山上山门
8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6
杨艳芝
522627********1420
东莞宜庆家具有限公司
东莞东城牛山上山门
18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7
谢菊香
430525********0049
东莞宜庆家具有限公司
东莞东城牛山上山门
9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8
谢承东
430426********9426
东莞大空包装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鳌峙塘工业区基东路2号
6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9
杨湘勇
431126********0015
东莞市光大新亚外国语学校
东莞市东城区景湖春晓光大新亚外国语学校
12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0
徐东明
232700********435X
东莞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立新新源南路376号
10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八十九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年8月24日起至2016年9月7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缴纳社保月数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王裕
441481********0017
东莞市石碣镇物五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石碣镇刘屋科技中路161号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
杨汉
440921********3810
东莞市晟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涡岭工业园A11幢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
王康
320826********021X
罗门哈斯电子材料(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山湖路236号
6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
胡丽娟
431122********5120
东莞市凤岗嘉安塑胶五金有限公司
东莞市凤岗镇玉泉路玉泉工业区
7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
丁少兵
430523********0030
东莞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立新新源南路
7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
冯延军
452427********3510
东莞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立新新源南路
8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
陈祝平
440783********0925
恒盛精密机械(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牛山堑头新兴工业园
10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
胡金彩
429003********0018
茂瑞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火炼树管理区
10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
易斌
522627********1240
茂瑞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火炼树管理区
10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
莫裕易
430525********8780
东莞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立新新源南路
9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
劳春花
430320********4540
东莞市晟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涡岭工业园A11幢
7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2
钱新毅
522627********1420
东莞宜庆家具有限公司
东莞东城牛山上山门
14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3
余华芹
430525********0049
东莞宜庆家具有限公司
东莞东城牛山上山门
11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4
谢君香
430525********8780
东莞宜庆家具有限公司
东莞东城牛山上山门
8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5
彭利红
430320********4540
东莞宜庆家具有限公司
东莞东城牛山上山门
8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6
杨艳芝
522627********1420
东莞宜庆家具有限公司
东莞东城牛山上山门
18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7
谢菊香
430525********0049
东莞宜庆家具有限公司
东莞东城牛山上山门
9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8
谢承东
430426********9426
东莞大空包装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鳌峙塘工业区基东路2号
6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9
杨湘勇
431126********0015
东莞市光大新亚外国语学校
东莞市东城区景湖春晓光大新亚外国语学校
12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0
徐东明
232700********435X
东莞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立新新源南路376号
10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绿道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规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起草的《东莞市绿道管理办法》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16年9月9日前向东莞市法制局提交。具体提交的途径如下:
1.登录东莞市法制局(http://sffzj.dg.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立规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2.邮寄至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规范性文件管理科(邮政编码:523888);
3.传真:(0769)22831351;
4.电子邮箱:sfzjgs@dg.gov.cn;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东莞市法制局
2016年8月24日
附件:东莞市绿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绿道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规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起草的《东莞市绿道管理办法》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16年9月9日前向东莞市法制局提交。具体提交的途径如下:
1.登录东莞市法制局(http://sffzj.dg.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立规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2.邮寄至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规范性文件管理科(邮政编码:523888);
3.传真:(0769)22831351;
4.电子邮箱:sfzjgs@dg.gov.cn;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东莞市法制局
2016年8月24日
附件:东莞市绿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
| 东莞市配套奖励2016年广东省专利奖、发明人奖拟资助项目公示 | 根据《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东府〔2015〕109号)和《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东科〔2015〕208号)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获得2016年广东省专利奖和发明人奖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套奖励,现对有关名单予以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可在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材料向东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所反映的问题要真实,异议材料上应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
地 址:东莞市莞城汇峰中心H座7楼#720市知识产权局促进科
邮 编:523000
联系人:陈嘉乐
电 话:22831346
附件:东莞市配套奖励2016年广东省专利奖、发明人奖拟资助项目名单
东莞市知识产权局
2016年8月19日 |
| 东莞市配套奖励2016年广东省专利奖、发明人奖拟资助项目公示 | 根据《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东府〔2015〕109号)和《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东科〔2015〕208号)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获得2016年广东省专利奖和发明人奖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套奖励,现对有关名单予以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可在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材料向东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所反映的问题要真实,异议材料上应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
地 址:东莞市莞城汇峰中心H座7楼#720市知识产权局促进科
邮 编:523000
联系人:陈嘉乐
电 话:22831346
附件:东莞市配套奖励2016年广东省专利奖、发明人奖拟资助项目名单
东莞市知识产权局
2016年8月19日 |
| 2016年度东莞市中央“千人计划”专家配套资助申报工作公告 | 为深入实施“人才东莞”战略,发挥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在我市创新创业的示范领导作用,进一步聚集国家级人才推动东莞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的通知》(东府〔2015〕110号)和《东莞市中央“千人计划”专家配套资助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东莞市中央“千人计划”专家配套资助申报工作公告如下:
一、总体要求
本细则所指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包括由我市推荐入选的和由市外引进的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其中由市外引进的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分创业类和聘任类进行资助。
二、申报条件
由我市推荐入选的和由市外引进的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均可申请资助,其中由市外引进的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分创业类和聘任类进行资助。本细则的配套资助不能重复申请。对象应具备以下申报条件:
(一)创业类:要求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在我市创办独立法人企业1年以上,申请人须在申报时已持续一年以上持有企业股份不少于20%且股值不少于200万元;通过企业间接持股的,申请人须在申报时已持续一年以上在该企业持有51%以上股份,并折合占在莞创办企业股份不少于20%且股值不少于200万元;
(二)聘任类:要求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在我市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个税证明为准),每年在莞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三、申报时间
2016年度申请截止日期为9月30日。
四、申报办法
本批次申报工作从即日起接受申请,符合条件的人才由所在单位推荐并提出资助申请,报所属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分局初审后,报送市人力资源局复审。不接受尚未有承接单位或未自主注册成立企业的人才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
1、《东莞市中央“千人计划”专家配套资助申报书》;(详见附件)
2、中央“千人计划”入选证书;
3、公司法人代码证、验资报告; (创业类提供)
4、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聘任类提供)
5.、社保部门加盖业务专用章的社保凭证、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在莞工作时间证明等资料。(聘任类提供)
各类证明材料复印件需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提供原件核对;外文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五、支持措施
获得中央“千人计划”专家配套资助的人才,按《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的通知》(东府〔2015〕110号)配套资助:
1、 由我市推荐入选的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可按中央财政资助的1:2比例配套资助;
2、 由市外引进的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属创业类的,按中央财政资助的1:1比例配套资助;
3、 由市外引进的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属聘任类的,按中央财政资助的1:0.5比例配套资助。
本公告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东莞市中央“千人计划”专家配套资助实施细则》
2.《东莞市中央“千人计划”专家配套资助申报表》
东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8月24日 |
| 2016年度东莞市中央“千人计划”专家配套资助申报工作公告 | 为深入实施“人才东莞”战略,发挥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在我市创新创业的示范领导作用,进一步聚集国家级人才推动东莞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的通知》(东府〔2015〕110号)和《东莞市中央“千人计划”专家配套资助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东莞市中央“千人计划”专家配套资助申报工作公告如下:
一、总体要求
本细则所指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包括由我市推荐入选的和由市外引进的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其中由市外引进的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分创业类和聘任类进行资助。
二、申报条件
由我市推荐入选的和由市外引进的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均可申请资助,其中由市外引进的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分创业类和聘任类进行资助。本细则的配套资助不能重复申请。对象应具备以下申报条件:
(一)创业类:要求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在我市创办独立法人企业1年以上,申请人须在申报时已持续一年以上持有企业股份不少于20%且股值不少于200万元;通过企业间接持股的,申请人须在申报时已持续一年以上在该企业持有51%以上股份,并折合占在莞创办企业股份不少于20%且股值不少于200万元;
(二)聘任类:要求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在我市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个税证明为准),每年在莞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三、申报时间
2016年度申请截止日期为9月30日。
四、申报办法
本批次申报工作从即日起接受申请,符合条件的人才由所在单位推荐并提出资助申请,报所属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分局初审后,报送市人力资源局复审。不接受尚未有承接单位或未自主注册成立企业的人才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
1、《东莞市中央“千人计划”专家配套资助申报书》;(详见附件)
2、中央“千人计划”入选证书;
3、公司法人代码证、验资报告; (创业类提供)
4、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聘任类提供)
5.、社保部门加盖业务专用章的社保凭证、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在莞工作时间证明等资料。(聘任类提供)
各类证明材料复印件需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提供原件核对;外文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五、支持措施
获得中央“千人计划”专家配套资助的人才,按《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的通知》(东府〔2015〕110号)配套资助:
1、 由我市推荐入选的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可按中央财政资助的1:2比例配套资助;
2、 由市外引进的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属创业类的,按中央财政资助的1:1比例配套资助;
3、 由市外引进的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属聘任类的,按中央财政资助的1:0.5比例配套资助。
本公告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东莞市中央“千人计划”专家配套资助实施细则》
2.《东莞市中央“千人计划”专家配套资助申报表》
东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8月24日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八十八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年8月15日起至2016年8月29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党国军
410302********0039
虎门
民泰
3
0
0
低保
工资
廉租住房
班美原
452727********1448
党科强
451223********1470
2
李伟文
441900********3976
虎门
新湾
3
0
0
1070
经营
廉租住房
周健芳
441900********4006
李卓军
441900********0710
3
李永东
441900********3976
虎门
新湾
3
0
0
1239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何凤嫦
441900********3987
李建新
441900********3970
4
邓韦山
441900********3991
虎门
新湾
4
0
0
1273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王小苗
441522********1042
邓家俊
441900********3974
5
吴美珍
442527********398X
虎门
新湾
2
0
0
151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邓罗辉
441827********7971
8
吴永强
442527********3970
虎门
新湾
3
0
0
1150
工资
廉租住房
林思
452123********0028
吴浩然
441424********6034
12
郭桂洪
442527********3973
虎门
新湾
3
0
0
1378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张秋梅
440128********3028
郭燕君
441900********3982
13
徐润洪
441900********3970
虎门
新湾
3
0
0
1133
工资
廉租住房
冯菊英
441722********3223
徐哲
441900********3978
14
吴锦兴
442527********3976
虎门
新湾
3
0
0
1606
其它
经济适用住房
李婵弟
442527********3987
吴永佳
441900********3970
16
周国荣
441900********3974
虎门
新湾
4
0
0
1003
工资
廉租住房
汪亚兰
440923********080X
周镓韵
441900********3988
周镓杰
441900********0211
19
吴银娣
442527********3985
虎门
新湾
2
0
0
109
养老金
廉租住房
练世荣
441900********6754
20
邓志军
441900********3976
虎门
新湾
3
0
0
1103
工资
廉租住房
陈佩玲
441900********3980
邓耀轩
441900********0316
22
陈振华
442527********3972
虎门
新湾
4
0
0
1128
工资
廉租住房
谭桂莲
441900********3982
陈庭钧
441900********3979
陈泽宏
441900********3979
23
王晓
430302********1022
南城
鸿福
2
0
0
680
养老金
廉租住房
何旦超
430302********0051
24
梁玉银
441900********0723
南城
白马
1
0
0
1403
工资、分红
经济适用住房
25
蔡新娴
442527********4864
樟木头
石新
3
0
0
1093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王康春
460028********3211
王宝仪
441900********4862
26
赖容梅
441221********3968
樟木头
裕丰
1
0
0
1580
工资、分红
经济适用住房
27
吴金梅
441900********486X
樟木头
金河
3
0
0
833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赖燕珊
441900********4867
赖振邦
441900********4855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八十八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年8月15日起至2016年8月29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党国军
410302********0039
虎门
民泰
3
0
0
低保
工资
廉租住房
班美原
452727********1448
党科强
451223********1470
2
李伟文
441900********3976
虎门
新湾
3
0
0
1070
经营
廉租住房
周健芳
441900********4006
李卓军
441900********0710
3
李永东
441900********3976
虎门
新湾
3
0
0
1239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何凤嫦
441900********3987
李建新
441900********3970
4
邓韦山
441900********3991
虎门
新湾
4
0
0
1273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王小苗
441522********1042
邓家俊
441900********3974
5
吴美珍
442527********398X
虎门
新湾
2
0
0
151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邓罗辉
441827********7971
8
吴永强
442527********3970
虎门
新湾
3
0
0
1150
工资
廉租住房
林思
452123********0028
吴浩然
441424********6034
12
郭桂洪
442527********3973
虎门
新湾
3
0
0
1378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张秋梅
440128********3028
郭燕君
441900********3982
13
徐润洪
441900********3970
虎门
新湾
3
0
0
1133
工资
廉租住房
冯菊英
441722********3223
徐哲
441900********3978
14
吴锦兴
442527********3976
虎门
新湾
3
0
0
1606
其它
经济适用住房
李婵弟
442527********3987
吴永佳
441900********3970
16
周国荣
441900********3974
虎门
新湾
4
0
0
1003
工资
廉租住房
汪亚兰
440923********080X
周镓韵
441900********3988
周镓杰
441900********0211
19
吴银娣
442527********3985
虎门
新湾
2
0
0
109
养老金
廉租住房
练世荣
441900********6754
20
邓志军
441900********3976
虎门
新湾
3
0
0
1103
工资
廉租住房
陈佩玲
441900********3980
邓耀轩
441900********0316
22
陈振华
442527********3972
虎门
新湾
4
0
0
1128
工资
廉租住房
谭桂莲
441900********3982
陈庭钧
441900********3979
陈泽宏
441900********3979
23
王晓
430302********1022
南城
鸿福
2
0
0
680
养老金
廉租住房
何旦超
430302********0051
24
梁玉银
441900********0723
南城
白马
1
0
0
1403
工资、分红
经济适用住房
25
蔡新娴
442527********4864
樟木头
石新
3
0
0
1093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王康春
460028********3211
王宝仪
441900********4862
26
赖容梅
441221********3968
樟木头
裕丰
1
0
0
1580
工资、分红
经济适用住房
27
吴金梅
441900********486X
樟木头
金河
3
0
0
833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赖燕珊
441900********4867
赖振邦
441900********4855 |
| 东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拟录用人员公示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广东省公务员录用办法(试行)》、《广东省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和《关于做好我省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体检、考察、审批等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东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经笔试、资格审核、面试、体检、考察等程序,现将拟录用人员名单(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如对拟录用人员有异议,请向东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反映。
公示时间:2016年8月15日至8月21日(共7天)
监督电话:0769-22830552
附件:东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拟录用人员名单
东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6年8月15日
附件
东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拟录用人员名单
序号
报考单位
报考职位
职位代码
录用人数
姓名
性别
准考证号码
考试总成绩
学历
毕业院校
1
东莞市机关
事务管理局
科员
11100180501001
1
傅彪
男
999110402922
66.328
本科
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
2
东莞市机关
事务管理局
科员
11100180501002
1
朱承德
男
999110502801
73.536
本科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 |
| 东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拟录用人员公示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广东省公务员录用办法(试行)》、《广东省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和《关于做好我省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体检、考察、审批等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东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经笔试、资格审核、面试、体检、考察等程序,现将拟录用人员名单(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如对拟录用人员有异议,请向东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反映。
公示时间:2016年8月15日至8月21日(共7天)
监督电话:0769-22830552
附件:东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拟录用人员名单
东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6年8月15日
附件
东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拟录用人员名单
序号
报考单位
报考职位
职位代码
录用人数
姓名
性别
准考证号码
考试总成绩
学历
毕业院校
1
东莞市机关
事务管理局
科员
11100180501001
1
傅彪
男
999110402922
66.328
本科
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
2
东莞市机关
事务管理局
科员
11100180501002
1
朱承德
男
999110502801
73.536
本科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八十七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年8月12日起至2016年8月26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范成健
450203********0011
凤岗
凤岗社区
3
0
0
1007
工资
廉租住房
付菊仙
522524********2023
范志东
450203********001X
2
邝广荣
441900********457X
大岭山
太公岭
6
6.6
1
879
工资、分红、退休金
廉租住房
黄汝娟
450702********5724
邝子成
442527********4552
陈秀琼
442527********4560
邝思源
441900********0206
邝思睿
441900********0072
3
邝闰轩
441900********4550
大岭山
太公岭
5
17.6
1
971
工资、分红、退休金
廉租住房
陈舒婷
450821********4921
邝嘉浚
441900********0493
邝炳堂
442527********4558
邝映珍
442527********4567
4
邝轩妹
442527********4598
大岭山
太公岭
3
16.6
1
1048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邝凤兰
442527********4620
邝启良
441900********4550
5
丁荐女
442527********4567
大岭山
杨屋
1
15
1
低保
退休金
廉租住房
6
何建兄
441900********4550
大岭山
杨屋
3
9
1
52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邝葵弟
441900********4560
何凯峰
441900********0838
7
陆沛文
441900********4578
大岭山
百花洞
4
4
1
962.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陈礼华
441900********4581
陆子涵
441900********4569
陆笑娴
441900********4560
8
叶妹敬
442527********4567
大岭山
大塘朗
1
17
1
低保
退休金
廉租住房
9
黎平寿
442527********4551
大岭山
大塘
5
15
1
77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叶桂开
442527********456X
黎懿财
441900********4599
黎倩甄
441900********4589
黎顺财
441900********4554
10
黎敬弟
442527********4581
大岭山
大塘
3
16.6
1
588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黄建辉
442527********4554
黄挥竣
442527********4556
11
黎兆平
441900********4554
大岭山
大塘
5
13
1
641
工资、分红、退休金
廉租住房
叶远娇
440900********4587
黎淑仪
441900********4563
黎镇荣
441900********4551
钟惠珍
442527********4561
12
黎树球
441900********4577
大岭山
大塘
5
13
1
1073
工资、分红、退休金
廉租住房
陈庆耀
450721********8205
黎兆华
442527********4577
黎大女
442527********456X
黎奕辰
441900********061X
13
黎仲华
441900********4576
大岭山
大塘
4
17
1
1139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黄秀香
441900********6548
黎海淋
441900********4564
黎政浩
441900********4556
14
黎惠光
441900********4618
大岭山
大塘
4
17
1
109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何玩媚
442527********4584
黎嘉俊
441900********4553
黎思晴
441900********4560
15
何碧云
441900********1107
万江
流涌尾
2
0
0
155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何泽枫
441900********1111
16
黄艳星
441900********0464
万江
蚬涌
2
0
0
925
工资
廉租住房
陈韵茹
441900********0480
17
袁美葵
441900********1102
万江
水蛇涌
2
0
0
1100
抚养费
廉租住房
叶沛仪
441900********0029
18
胡永常
532128********4339
南城
鸿福
3
0
0
903
工资
廉租住房
严亚梅
452402********1825
胡铃依
451102********1844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八十七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年8月12日起至2016年8月26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范成健
450203********0011
凤岗
凤岗社区
3
0
0
1007
工资
廉租住房
付菊仙
522524********2023
范志东
450203********001X
2
邝广荣
441900********457X
大岭山
太公岭
6
6.6
1
879
工资、分红、退休金
廉租住房
黄汝娟
450702********5724
邝子成
442527********4552
陈秀琼
442527********4560
邝思源
441900********0206
邝思睿
441900********0072
3
邝闰轩
441900********4550
大岭山
太公岭
5
17.6
1
971
工资、分红、退休金
廉租住房
陈舒婷
450821********4921
邝嘉浚
441900********0493
邝炳堂
442527********4558
邝映珍
442527********4567
4
邝轩妹
442527********4598
大岭山
太公岭
3
16.6
1
1048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邝凤兰
442527********4620
邝启良
441900********4550
5
丁荐女
442527********4567
大岭山
杨屋
1
15
1
低保
退休金
廉租住房
6
何建兄
441900********4550
大岭山
杨屋
3
9
1
52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邝葵弟
441900********4560
何凯峰
441900********0838
7
陆沛文
441900********4578
大岭山
百花洞
4
4
1
962.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陈礼华
441900********4581
陆子涵
441900********4569
陆笑娴
441900********4560
8
叶妹敬
442527********4567
大岭山
大塘朗
1
17
1
低保
退休金
廉租住房
9
黎平寿
442527********4551
大岭山
大塘
5
15
1
77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叶桂开
442527********456X
黎懿财
441900********4599
黎倩甄
441900********4589
黎顺财
441900********4554
10
黎敬弟
442527********4581
大岭山
大塘
3
16.6
1
588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黄建辉
442527********4554
黄挥竣
442527********4556
11
黎兆平
441900********4554
大岭山
大塘
5
13
1
641
工资、分红、退休金
廉租住房
叶远娇
440900********4587
黎淑仪
441900********4563
黎镇荣
441900********4551
钟惠珍
442527********4561
12
黎树球
441900********4577
大岭山
大塘
5
13
1
1073
工资、分红、退休金
廉租住房
陈庆耀
450721********8205
黎兆华
442527********4577
黎大女
442527********456X
黎奕辰
441900********061X
13
黎仲华
441900********4576
大岭山
大塘
4
17
1
1139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黄秀香
441900********6548
黎海淋
441900********4564
黎政浩
441900********4556
14
黎惠光
441900********4618
大岭山
大塘
4
17
1
109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何玩媚
442527********4584
黎嘉俊
441900********4553
黎思晴
441900********4560
15
何碧云
441900********1107
万江
流涌尾
2
0
0
155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何泽枫
441900********1111
16
黄艳星
441900********0464
万江
蚬涌
2
0
0
925
工资
廉租住房
陈韵茹
441900********0480
17
袁美葵
441900********1102
万江
水蛇涌
2
0
0
1100
抚养费
廉租住房
叶沛仪
441900********0029
18
胡永常
532128********4339
南城
鸿福
3
0
0
903
工资
廉租住房
严亚梅
452402********1825
胡铃依
451102********1844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八十六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年8月12日起至2016年8月26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缴纳社保月数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周少华
420528********0712
石碣镇东聚电子电讯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石碣镇刘屋工业区科技中路135号
9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
龙玲
430981********394X
东莞溢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长安镇锦厦河南工业区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
匡哲
430481********6695
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长安镇长青北路329号
6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
何月媚
440681********8027
东莞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立新新源南路
8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
唐建华
441822********0616
东莞市国营黄旗林场
东莞市东城中路东莞大道旁
16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
罗永羽
440881********1889
东莞耐恩西部商贸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石竹路3号广发金融大厦1005
6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
吴晓英
420802********7611
深圳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腾龙大厦二三层
14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
袁媛
441622********4480
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口92号中环财富广场603A
9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
朱丽群
432822********4882
上海高科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三元里财津大厦6楼
6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
苏达明
441322********6016
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
东莞市南城区西平绿色路28号中孚商业中心
3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11
戴宏传
440924********2577
广东臻善律师事务所
东莞市南城区元美东路3号丰泰大厦1103室
6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2
刘振芳
452523********3283
东莞南城雅园励光电子厂
东莞市南城雅园社区励光电子厂
18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3
税国菊
510922********4342
东莞市晓峰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雅园工业区
9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4
杨文成
430425********5596
广东华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车站路奥博科技园A栋四楼
6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5
刘世丹
410825********6519
东莞杜邦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周溪工业区环城西路侧
12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6
何君华
441424********3039
东莞市南城区三元大厦物业
东莞市南城区三元大厦物业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7
何月媚
440681********8027
东莞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立新新源南路
8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8
唐建华
441822********0616
东莞市国营黄旗林场
东莞市东城中路东莞大道旁
16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9
苏财亮
445121********3636
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
东莞市东城中路南81号辉煌大厦6楼
3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20
谭海燕
440825********0045
东莞瑞辉鞋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工业区光明大道
8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1
陈胜兵
421127********0013
东莞市九昌塑料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立新九头村
12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2
黄婷婷
440881********0428
东莞市晟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涡岭工业园A12幢
6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3
胡家勇
420528********1416
东莞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立新新源南路376号
12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4
丁满堂
610528********2119
罗门哈斯电子材料(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山湖路236号
11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5
周少凯
610424********4976
罗门哈斯电子材料(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山湖路237号
12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6
罗安
430181********226X
茂瑞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火炼树管理区
7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7
万建
430725********7412
东莞所纳隆鞋业外贸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纵一路1号
7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8
杜明贵
422422********085X
茂瑞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火炼树管理区
12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9
吴高荣
422422********791X
茂瑞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火炼树管理区
18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0
谢军华
430525********2113
茂瑞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火炼树管理区
17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1
王燕梅
422302********0042
东莞瑞辉鞋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工业区光明大道
8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2
唐海强
411082********6033
东莞市东城醉竹轩饭店
东莞市东城区立新旧锡边96号
7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3
曹宪江
432823********3917
东莞市绿江泡棉贴合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东海工业区
15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4
朱常桂
432823********3911
东莞市绿江泡棉贴合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东海工业区
13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八十六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年8月12日起至2016年8月26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缴纳社保月数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周少华
420528********0712
石碣镇东聚电子电讯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石碣镇刘屋工业区科技中路135号
9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
龙玲
430981********394X
东莞溢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长安镇锦厦河南工业区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
匡哲
430481********6695
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长安镇长青北路329号
6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
何月媚
440681********8027
东莞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立新新源南路
8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
唐建华
441822********0616
东莞市国营黄旗林场
东莞市东城中路东莞大道旁
16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
罗永羽
440881********1889
东莞耐恩西部商贸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石竹路3号广发金融大厦1005
6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
吴晓英
420802********7611
深圳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腾龙大厦二三层
14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
袁媛
441622********4480
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口92号中环财富广场603A
9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
朱丽群
432822********4882
上海高科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三元里财津大厦6楼
6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
苏达明
441322********6016
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
东莞市南城区西平绿色路28号中孚商业中心
3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11
戴宏传
440924********2577
广东臻善律师事务所
东莞市南城区元美东路3号丰泰大厦1103室
6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2
刘振芳
452523********3283
东莞南城雅园励光电子厂
东莞市南城雅园社区励光电子厂
18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3
税国菊
510922********4342
东莞市晓峰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雅园工业区
9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4
杨文成
430425********5596
广东华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车站路奥博科技园A栋四楼
6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5
刘世丹
410825********6519
东莞杜邦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周溪工业区环城西路侧
12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6
何君华
441424********3039
东莞市南城区三元大厦物业
东莞市南城区三元大厦物业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7
何月媚
440681********8027
东莞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立新新源南路
8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8
唐建华
441822********0616
东莞市国营黄旗林场
东莞市东城中路东莞大道旁
16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9
苏财亮
445121********3636
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
东莞市东城中路南81号辉煌大厦6楼
3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20
谭海燕
440825********0045
东莞瑞辉鞋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工业区光明大道
8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1
陈胜兵
421127********0013
东莞市九昌塑料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立新九头村
12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2
黄婷婷
440881********0428
东莞市晟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涡岭工业园A12幢
6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3
胡家勇
420528********1416
东莞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立新新源南路376号
12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4
丁满堂
610528********2119
罗门哈斯电子材料(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山湖路236号
11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5
周少凯
610424********4976
罗门哈斯电子材料(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山湖路237号
12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6
罗安
430181********226X
茂瑞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火炼树管理区
7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7
万建
430725********7412
东莞所纳隆鞋业外贸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纵一路1号
7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8
杜明贵
422422********085X
茂瑞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火炼树管理区
12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9
吴高荣
422422********791X
茂瑞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火炼树管理区
18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0
谢军华
430525********2113
茂瑞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火炼树管理区
17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1
王燕梅
422302********0042
东莞瑞辉鞋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工业区光明大道
8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2
唐海强
411082********6033
东莞市东城醉竹轩饭店
东莞市东城区立新旧锡边96号
7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3
曹宪江
432823********3917
东莞市绿江泡棉贴合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东海工业区
15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4
朱常桂
432823********3911
东莞市绿江泡棉贴合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东海工业区
13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关于东莞市2015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及培育入库企业奖励资助情况的公示 | 根据《东莞市高新技术企业“育苗造林”行动计划(2015-2017)》(东府办〔2015〕87号)的要求和规定,经征求各部门意见,共有62家通过认定(复审)的高企及92家高企培育入库企业符合资助条件。现将拟奖励资助企业清单向社会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对拟奖补项目有异议,可在自公布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
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H座7楼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邮编:523001。
联系人:何建忠、林锦俊 , 电话:22831332
附件:1、东莞市2015年第二批高企奖励资助企业清单.xlsx
2、东莞市2015年第二批高企培育入库拟奖励资助企业名单.xlsx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8月9日 |
| 关于东莞市2015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及培育入库企业奖励资助情况的公示 | 根据《东莞市高新技术企业“育苗造林”行动计划(2015-2017)》(东府办〔2015〕87号)的要求和规定,经征求各部门意见,共有62家通过认定(复审)的高企及92家高企培育入库企业符合资助条件。现将拟奖励资助企业清单向社会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对拟奖补项目有异议,可在自公布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
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H座7楼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邮编:523001。
联系人:何建忠、林锦俊 , 电话:22831332
附件:1、东莞市2015年第二批高企奖励资助企业清单.xlsx
2、东莞市2015年第二批高企培育入库拟奖励资助企业名单.xlsx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8月9日 |
| 2016年创新型企业拟奖励和补助名单公示 | 根据《东莞市创新型企业培育认定管理办法》(东府办〔2013〕90号)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受理对省、市创新型企业的奖励和补助工作,本次奖补主要包括对2015年获得认定的省级创新型企业进行奖励,对2015年获得认定的市第二批创新型企业进行税收奖励,对2014年获得认定的第一批、2015年获得认定的第二批创新型企业进行贷款贴息补助,其中,省级创新型企业认定奖励,拟奖励5家被认定为省级创新型企业的企业,每家企业拟奖励20万元,合计奖励100万元(名单见附件1);税收奖励,根据企业的申报情况和相关部门的核实情况,拟奖励6家符合税收奖励条件的企业,拟奖励金额159.40万元(名单见附件2);贷款贴息补助,经形式审查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拟补助18家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拟贴息补助金额1160.37万元(名单详见附件3)。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奖励和补助的企业有异议的,可在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否则恕不受理。
附件:1、省级创新型企业拟奖励名单.xls
2. 东莞市创新型企业拟税收奖励名单.xls
3. 东莞市创新型企业贷款贴息拟补助项目清单.xls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8月9日
(联系人:张媛,联系电话:22831332) |
| 2016年创新型企业拟奖励和补助名单公示 | 根据《东莞市创新型企业培育认定管理办法》(东府办〔2013〕90号)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受理对省、市创新型企业的奖励和补助工作,本次奖补主要包括对2015年获得认定的省级创新型企业进行奖励,对2015年获得认定的市第二批创新型企业进行税收奖励,对2014年获得认定的第一批、2015年获得认定的第二批创新型企业进行贷款贴息补助,其中,省级创新型企业认定奖励,拟奖励5家被认定为省级创新型企业的企业,每家企业拟奖励20万元,合计奖励100万元(名单见附件1);税收奖励,根据企业的申报情况和相关部门的核实情况,拟奖励6家符合税收奖励条件的企业,拟奖励金额159.40万元(名单见附件2);贷款贴息补助,经形式审查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拟补助18家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拟贴息补助金额1160.37万元(名单详见附件3)。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奖励和补助的企业有异议的,可在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否则恕不受理。
附件:1、省级创新型企业拟奖励名单.xls
2. 东莞市创新型企业拟税收奖励名单.xls
3. 东莞市创新型企业贷款贴息拟补助项目清单.xls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8月9日
(联系人:张媛,联系电话:22831332)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为促进东莞市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快速发展,构建覆盖城乡、普遍均等的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文广新局起草了《东莞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东莞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2015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16年9月10日前向东莞市法制局提交。具体提交的途径如下:
1.登录东莞市法制局(http://sffzj.dg.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立规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2.邮寄至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法规科(邮政编码:523888);
3.传真:(0769)22831357;
4.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东莞市法制局
2016年8月9日
附件:东莞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doc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为促进东莞市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快速发展,构建覆盖城乡、普遍均等的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文广新局起草了《东莞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东莞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2015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16年9月10日前向东莞市法制局提交。具体提交的途径如下:
1.登录东莞市法制局(http://sffzj.dg.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立规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2.邮寄至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法规科(邮政编码:523888);
3.传真:(0769)22831357;
4.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东莞市法制局
2016年8月9日
附件:东莞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doc |
| 关于拟补贴专利执行保险项目的公示 | 根据《东莞市促进科技金融发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受理并审查了2016年度专利保险保费补贴项目,现向社会予以公示拟补贴的如下企业:
补贴专利执行保险项目企业名单
序号
保费补贴单位
出保专利
补贴金额(元)
镇街
合计
8
13
37200
——
1
东莞市英芝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ZL02134967.3
4400
麻涌
2
广东华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ZL03140491.X
4400
石龙
3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ZL201010237529.7
4800
石龙
ZL200910215814.6
4
广东生命动力按摩器材有限公司
ZL200910041095.0
4400
石排
5
东莞市汉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ZL201010552926.3
4400
桥头
序号
保费补贴单位
出保专利
补贴金额(元)
镇街
6
东莞市丰远电器有限公司
ZL201010605323.5
4800
南城
ZL200710028634.8
7
东莞市永强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ZL200410033133.5
5600
寮步
ZL200610032778.6
ZL200910140074.4
ZL200520119426.5
8
东莞市中镓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ZL200410009840.0
4400
企石
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交异议材料、说明理由,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单位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并写明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
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H座7楼东莞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促进科)
邮编:523001
联系人及电话:罗梅莹 22831302
东莞市知识产权局
2016年8月3日 |
| 关于拟补贴专利执行保险项目的公示 | 根据《东莞市促进科技金融发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受理并审查了2016年度专利保险保费补贴项目,现向社会予以公示拟补贴的如下企业:
补贴专利执行保险项目企业名单
序号
保费补贴单位
出保专利
补贴金额(元)
镇街
合计
8
13
37200
——
1
东莞市英芝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ZL02134967.3
4400
麻涌
2
广东华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ZL03140491.X
4400
石龙
3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ZL201010237529.7
4800
石龙
ZL200910215814.6
4
广东生命动力按摩器材有限公司
ZL200910041095.0
4400
石排
5
东莞市汉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ZL201010552926.3
4400
桥头
序号
保费补贴单位
出保专利
补贴金额(元)
镇街
6
东莞市丰远电器有限公司
ZL201010605323.5
4800
南城
ZL200710028634.8
7
东莞市永强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ZL200410033133.5
5600
寮步
ZL200610032778.6
ZL200910140074.4
ZL200520119426.5
8
东莞市中镓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ZL200410009840.0
4400
企石
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交异议材料、说明理由,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单位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并写明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
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H座7楼东莞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促进科)
邮编:523001
联系人及电话:罗梅莹 22831302
东莞市知识产权局
2016年8月3日 |
| 东莞市教育局搬迁通告 | 2016年8月8日起,我局办公场地由东莞市南城区三元路8号搬迁至东莞市东城区八一路1号市机关二号大院(原东莞军分区大院,即东莞市网球中心后侧)。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16年8月8日起,东莞市教育局新办公场地正式对外办理相关业务。原在市报业大厦办公的所有科室将统一进驻市机关二号大院新办公场地,市教育信息中心、市教育装备中心、市语言文字水平测试站仍在莞城育兴路旧址办公。
二、在2016年8月4日至8月5日搬迁期间,停止现场对外办公,网上业务可照常办理。
三、市教育局搬迁至新址后,对外办公电话、传真号码不变。业务咨询电话详见东莞教育网(网址:http://www.dgjy.net)。
四、新办公大楼内设有临时停车场,提供临时停车服务。市民前往新址,目前可导航至东莞市网球中心。周边公交有待完善,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附件:东莞市机关二号大院周边示意图
东莞市教育局
2016年7月20日
附件:
东莞市机关二号大院周边示意图 |
| 东莞市教育局搬迁通告 | 2016年8月8日起,我局办公场地由东莞市南城区三元路8号搬迁至东莞市东城区八一路1号市机关二号大院(原东莞军分区大院,即东莞市网球中心后侧)。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16年8月8日起,东莞市教育局新办公场地正式对外办理相关业务。原在市报业大厦办公的所有科室将统一进驻市机关二号大院新办公场地,市教育信息中心、市教育装备中心、市语言文字水平测试站仍在莞城育兴路旧址办公。
二、在2016年8月4日至8月5日搬迁期间,停止现场对外办公,网上业务可照常办理。
三、市教育局搬迁至新址后,对外办公电话、传真号码不变。业务咨询电话详见东莞教育网(网址:http://www.dgjy.net)。
四、新办公大楼内设有临时停车场,提供临时停车服务。市民前往新址,目前可导航至东莞市网球中心。周边公交有待完善,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附件:东莞市机关二号大院周边示意图
东莞市教育局
2016年7月20日
附件:
东莞市机关二号大院周边示意图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八十五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年7月27日起至2016年8月 11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缴纳社保月数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周建涛
612323********2719
东莞劲胜精密组件有限公司
东莞市长安镇上角社区振安西路307号
8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
李文营
420321********2117
东莞市博泰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产力大厦207A室
6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
张建
362203********2055
三樱(东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东莞市洪梅镇洪屋涡村厚洪路
6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
宛建
421127********3017
宝利根(东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赤岗富马工业园赤马路3号
7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
谭秀润
441230********7524
珠海诚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怀德村雅瑶工业大道(厂房)
17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
姚会静
130521********6261
东莞市委依法治市办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9号
1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7
罗兴炎
440922********5119
东莞市巴士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周溪大道9号
9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
张小妞
410327********9621
东莞北星源鞋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南城区水濂山彭山峒工业区三栋三楼
8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
廖春霞
441625********5742
广东臻善律师事务所
东莞莞南城区元美东路3号丰泰大厦1103
2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10
沈松应
360430********0932
东莞市富胜印刷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雅园工业区盛园街2号
13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
谢自祥
430523********7611
南城石鼓龙骏物流中心
南城石鼓宝石东路1号
7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2
田正东
430626********2118
东莞市联合储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雅园工业区
7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3
莫以清
441229********4638
健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横沥镇甜头村环村路
11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八十五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年7月27日起至2016年8月 11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缴纳社保月数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周建涛
612323********2719
东莞劲胜精密组件有限公司
东莞市长安镇上角社区振安西路307号
8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
李文营
420321********2117
东莞市博泰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产力大厦207A室
6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
张建
362203********2055
三樱(东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东莞市洪梅镇洪屋涡村厚洪路
6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
宛建
421127********3017
宝利根(东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赤岗富马工业园赤马路3号
7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
谭秀润
441230********7524
珠海诚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怀德村雅瑶工业大道(厂房)
17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
姚会静
130521********6261
东莞市委依法治市办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9号
1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7
罗兴炎
440922********5119
东莞市巴士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周溪大道9号
9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
张小妞
410327********9621
东莞北星源鞋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南城区水濂山彭山峒工业区三栋三楼
8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
廖春霞
441625********5742
广东臻善律师事务所
东莞莞南城区元美东路3号丰泰大厦1103
2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10
沈松应
360430********0932
东莞市富胜印刷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雅园工业区盛园街2号
13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
谢自祥
430523********7611
南城石鼓龙骏物流中心
南城石鼓宝石东路1号
7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2
田正东
430626********2118
东莞市联合储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雅园工业区
7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3
莫以清
441229********4638
健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横沥镇甜头村环村路
11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八十四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 年7月27日起至2016年8月11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卢敬良
442527********1991
望牛墩
朱平沙
3
31.6
1
940
工资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李月苹
445381********7249
卢雅仪
441900********0386
2
魏少全
442527********2236
望牛墩
朱平沙
5
24
1
1174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陈兄弟
442527********2222
魏广达
441900********2211
魏炯威
441900********2215
魏志谦
441900********223X
3
魏贺坚
442527********2239
望牛墩
朱平沙
3
33
1
636.6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周大女
442527********2221
魏紫荧
441900********0146
4
龚肖凤
442527********2243
望牛墩
赤滘
2
21
1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胡东富
441900********2216
5
陈建成
442527********2219
望牛墩
望联
3
39.7
1
1066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黎凤珍
441900********2223
陈包桃
441900********2234
6
陈汉成
442527********2273
望牛墩
望联
5
30
1
1021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陈满章
442527********2224
陈巧怡
441900********2226
陈福怡
441900********2245
陈振怡
441900********2255
7
蔡胜全
442527********2235
望牛墩
望东
2
18.9
1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李锦凤
442527********2225
8
卢建怀
441900********2211
望牛墩
洲涡
4
19.6
1
103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袁彩英
442527********2306
卢淑君
441900********222X
卢嘉欣
441900********2222
9
伦泽全
442527********2218
望牛墩
洲涡
4
27
1
115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梁惠玲
442527********2244
伦锦添
441900********2232
伦晓欣
441900********2221
10
黄润洪
442527********2250
望牛墩
洲涡
4
19.23
1
103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庾婉芳
442527********1081
黄炽江
441900********2211
黄佩佩
441900********2221
12
莫庆仲
441900********2258
望牛墩
下漕
3
26.9
1
1206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莫锦成
442527********221X
叶凤葵
442527********2223
13
梁银兴
442527********2240
望牛墩
下漕
3
22.6
1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杨健康
441900********223X
杨健生
441900********2270
14
陈应球
442527********2218
望牛墩
下漕
2
30.65
1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陈广辉
441900********2239
15
黄贺权
442527********2210
望牛墩
扶涌
4
32.1
1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陈玩开
441900********2224
陈慧敏
441900********2227
陈兆谦
441900********2210
16
陈云芬
500234********1985
石碣
城中社区
2
0
0
755
工资
廉租住房
邓汀汭
441900********0251
17
蔡燕霞
442527********4866
樟木头
官仓
2
0
0
117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罗添娣
442527********4869
18
蔡雪如
441900********4866
樟木头
柏地
2
0
0
80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胡奕
441900********4860
19
谢福莲
441900********5068
清溪
渔梁围
3
0
0
105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朱意超
440781********8918
台山
台山
朱芷欣
441900********006X
清溪
渔梁围
20
曾喜红
441621********482X
清溪
清厦
2
0
0
1216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曾晓峰
441621********4819
21
傅全胜
442527********0612
莞城
兴塘
2
0
0
477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卢凤超
442527********0247
22
何桂用
442526********4924
万江
官桥滘
1
0
0
832
退休金、分红
廉租住房
23
莫梅英
441900********6366
企石
莫屋
1
17
1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24
莫苑笑
442527********6342
企石
铁炉坑
2
17.5
1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刘正祥
442527********6330
25
刘灿田
442527********6351
企石
铁炉坑
4
12.5
1
1085
工资
廉租住房
黄瑞娟
442527********6348
刘敏仪
441900********6367
刘永昌
441900********6357
26
刘仲荣
442527********6335
企石
铁炉坑
5
0
0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姚美欢
442527********6346
刘春兰
441900********6340
刘秀兰
441900********6386
刘树华
441900********6357
27
潘才稳
442527********6333
企石
清湖
3
12
1
870
工资
廉租住房
黄敬云
442527********6366
潘柱良
441900********6331
28
潘凤霞
441900********6341
企石
清湖
4
7.5
1
857.5
低保、工资
廉租住房
温永海
341222********6530
安徽太和
前温
温锦珍
441900********6341
企石
清湖
温志良
441900********0299
企石
清湖
29
潘锡乐
442527********6333
企石
清湖
1
24
1
800
老人金
廉租住房
超面积泥砖房
30
潘志球
442527********6331
企石
清湖
2
16
1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邓转娣
442527********6347
31
潘宁胜
442527********6332
企石
清湖
4
15
1
1177
工资
廉租住房
五世兰
452527********3967
潘晃深
441900********6332
潘丽晃
441900********6369
32
姚金祥
441900********637X
企石
下截
4
7
1
78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梁亚坚
440922********2547
姚洁如
440981********8625
姚剑锋
441900********6331
33
姚浩全
442527********633X
企石
上截
5
12
1
1152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黄月凤
442527********6366
姚炜聪
441900********6414
姚嘉欣
441900********6346
姚芷欣
441900********634X
34
黎妙玲
442527********0046
莞城
市桥
3
0
0
1503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祁沛钦
442527********0034
祁欣怡
441900********0028
35
赵志铭
442527********0450
莞城
北隅
3
0
0
770
工资
廉租住房
蔡小琴
441501********4043
翁凯舒
441501********4142
36
邓清霞
442527********0020
莞城
兴塘
3
0
0
1125
工资
廉租住房
梁碧茵
441900********0185
龙秋仪
441900********0187
37
彭虾女
442527********0085
莞城
市桥
2
0
0
725
养老金
廉租住房
彭铠璐
441900********018X
38
李梅君
442527********0243
莞城
西隅
3
0
0
1802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张嘉琪
441900********0341
张立斌
441900********0317
39
何树佳
442527********0415
莞城
市桥
4
0
0
1025
工资
廉租住房
陈红霞
422326********002X
何圆圆
422326********0024
何泽国
422326********0014
40
唐水英
430221********7869
横沥
恒泉
1
0
0
680
退休金
廉租住房
41
刘子愈
441900********6027
横沥
隔坑
3
0
0
1561
工资、分红
经济适用住房
刘华诚
441622********6116
广东河源
龙川
刘思源
441900********0053
横沥
隔坑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八十四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 年7月27日起至2016年8月11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卢敬良
442527********1991
望牛墩
朱平沙
3
31.6
1
940
工资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李月苹
445381********7249
卢雅仪
441900********0386
2
魏少全
442527********2236
望牛墩
朱平沙
5
24
1
1174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陈兄弟
442527********2222
魏广达
441900********2211
魏炯威
441900********2215
魏志谦
441900********223X
3
魏贺坚
442527********2239
望牛墩
朱平沙
3
33
1
636.6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周大女
442527********2221
魏紫荧
441900********0146
4
龚肖凤
442527********2243
望牛墩
赤滘
2
21
1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胡东富
441900********2216
5
陈建成
442527********2219
望牛墩
望联
3
39.7
1
1066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黎凤珍
441900********2223
陈包桃
441900********2234
6
陈汉成
442527********2273
望牛墩
望联
5
30
1
1021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陈满章
442527********2224
陈巧怡
441900********2226
陈福怡
441900********2245
陈振怡
441900********2255
7
蔡胜全
442527********2235
望牛墩
望东
2
18.9
1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李锦凤
442527********2225
8
卢建怀
441900********2211
望牛墩
洲涡
4
19.6
1
103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袁彩英
442527********2306
卢淑君
441900********222X
卢嘉欣
441900********2222
9
伦泽全
442527********2218
望牛墩
洲涡
4
27
1
115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梁惠玲
442527********2244
伦锦添
441900********2232
伦晓欣
441900********2221
10
黄润洪
442527********2250
望牛墩
洲涡
4
19.23
1
103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庾婉芳
442527********1081
黄炽江
441900********2211
黄佩佩
441900********2221
12
莫庆仲
441900********2258
望牛墩
下漕
3
26.9
1
1206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莫锦成
442527********221X
叶凤葵
442527********2223
13
梁银兴
442527********2240
望牛墩
下漕
3
22.6
1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杨健康
441900********223X
杨健生
441900********2270
14
陈应球
442527********2218
望牛墩
下漕
2
30.65
1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陈广辉
441900********2239
15
黄贺权
442527********2210
望牛墩
扶涌
4
32.1
1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陈玩开
441900********2224
陈慧敏
441900********2227
陈兆谦
441900********2210
16
陈云芬
500234********1985
石碣
城中社区
2
0
0
755
工资
廉租住房
邓汀汭
441900********0251
17
蔡燕霞
442527********4866
樟木头
官仓
2
0
0
117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罗添娣
442527********4869
18
蔡雪如
441900********4866
樟木头
柏地
2
0
0
80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胡奕
441900********4860
19
谢福莲
441900********5068
清溪
渔梁围
3
0
0
105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朱意超
440781********8918
台山
台山
朱芷欣
441900********006X
清溪
渔梁围
20
曾喜红
441621********482X
清溪
清厦
2
0
0
1216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曾晓峰
441621********4819
21
傅全胜
442527********0612
莞城
兴塘
2
0
0
477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卢凤超
442527********0247
22
何桂用
442526********4924
万江
官桥滘
1
0
0
832
退休金、分红
廉租住房
23
莫梅英
441900********6366
企石
莫屋
1
17
1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24
莫苑笑
442527********6342
企石
铁炉坑
2
17.5
1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刘正祥
442527********6330
25
刘灿田
442527********6351
企石
铁炉坑
4
12.5
1
1085
工资
廉租住房
黄瑞娟
442527********6348
刘敏仪
441900********6367
刘永昌
441900********6357
26
刘仲荣
442527********6335
企石
铁炉坑
5
0
0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姚美欢
442527********6346
刘春兰
441900********6340
刘秀兰
441900********6386
刘树华
441900********6357
27
潘才稳
442527********6333
企石
清湖
3
12
1
870
工资
廉租住房
黄敬云
442527********6366
潘柱良
441900********6331
28
潘凤霞
441900********6341
企石
清湖
4
7.5
1
857.5
低保、工资
廉租住房
温永海
341222********6530
安徽太和
前温
温锦珍
441900********6341
企石
清湖
温志良
441900********0299
企石
清湖
29
潘锡乐
442527********6333
企石
清湖
1
24
1
800
老人金
廉租住房
超面积泥砖房
30
潘志球
442527********6331
企石
清湖
2
16
1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邓转娣
442527********6347
31
潘宁胜
442527********6332
企石
清湖
4
15
1
1177
工资
廉租住房
五世兰
452527********3967
潘晃深
441900********6332
潘丽晃
441900********6369
32
姚金祥
441900********637X
企石
下截
4
7
1
78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梁亚坚
440922********2547
姚洁如
440981********8625
姚剑锋
441900********6331
33
姚浩全
442527********633X
企石
上截
5
12
1
1152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黄月凤
442527********6366
姚炜聪
441900********6414
姚嘉欣
441900********6346
姚芷欣
441900********634X
34
黎妙玲
442527********0046
莞城
市桥
3
0
0
1503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祁沛钦
442527********0034
祁欣怡
441900********0028
35
赵志铭
442527********0450
莞城
北隅
3
0
0
770
工资
廉租住房
蔡小琴
441501********4043
翁凯舒
441501********4142
36
邓清霞
442527********0020
莞城
兴塘
3
0
0
1125
工资
廉租住房
梁碧茵
441900********0185
龙秋仪
441900********0187
37
彭虾女
442527********0085
莞城
市桥
2
0
0
725
养老金
廉租住房
彭铠璐
441900********018X
38
李梅君
442527********0243
莞城
西隅
3
0
0
1802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张嘉琪
441900********0341
张立斌
441900********0317
39
何树佳
442527********0415
莞城
市桥
4
0
0
1025
工资
廉租住房
陈红霞
422326********002X
何圆圆
422326********0024
何泽国
422326********0014
40
唐水英
430221********7869
横沥
恒泉
1
0
0
680
退休金
廉租住房
41
刘子愈
441900********6027
横沥
隔坑
3
0
0
1561
工资、分红
经济适用住房
刘华诚
441622********6116
广东河源
龙川
刘思源
441900********0053
横沥
隔坑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八十三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 年7月11日起至2016年7月25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林闰强
442527********2797
麻涌
川槎
3
19.6
1
1092
工资+退休金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黎换有
442527********2788
林妙娟
441900********2808
2
江伟强
442527********2839
麻涌
漳澎
5
18..66
1
118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赵瑞锋
442527********2806
江明艳
441900********2788
江健华
441900********2798
讲明利
441900********2783
3
张转弟
442527********0420
莞城
北隅
1
无
无
916
养老金
廉租住房
4
陈转好
442527********0041
莞城
市桥
1
无
无
962
养老金
廉租住房
5
翟雪芬
441900********0242
莞城
创业
3
无
无
1433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袁焕槐
442527********301X
无
无
袁晓慧
441900********7086
无
无
6
苏凤仪
442527********0020
莞城
创业
3
无
无
985.8
工资
廉租住房
黄子愿
450121********3335
无
无
黄日嘉
441900********7106
无
无
7
余雪清
441900********0022
莞城
北隅
2
无
无
800
工资
廉租住房
余浠雯
441900********6940
无
无
8
张伟红
442527********0064
莞城
市桥
1
无
无
160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9
钟丽萍
441900********0420
莞城
北隅
1
无
无
180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10
林斓
441900********0062
莞城
广东右东实业
1
无
无
150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11
林煜森
441900********0010
莞城
广东右东实业
1
无
无
1100
父母供养
廉租住房
12
祁艳芬
441900********0427
莞城
北隅
2
无
无
1300
工资
公共租赁住房
超生处罚未满14周年
曾炜锜
441900********5034
13
郑月清
441900********0249
莞城
西隅
1
无
无
2000
工资
公共租赁住房
14
张志超
441900********0713
南城
雅园
3
无
无
1300
工资+分红
经济适用住房
张展豪
441900********0218
李芝莹
441324********232X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八十三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 年7月11日起至2016年7月25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林闰强
442527********2797
麻涌
川槎
3
19.6
1
1092
工资+退休金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黎换有
442527********2788
林妙娟
441900********2808
2
江伟强
442527********2839
麻涌
漳澎
5
18..66
1
118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赵瑞锋
442527********2806
江明艳
441900********2788
江健华
441900********2798
讲明利
441900********2783
3
张转弟
442527********0420
莞城
北隅
1
无
无
916
养老金
廉租住房
4
陈转好
442527********0041
莞城
市桥
1
无
无
962
养老金
廉租住房
5
翟雪芬
441900********0242
莞城
创业
3
无
无
1433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袁焕槐
442527********301X
无
无
袁晓慧
441900********7086
无
无
6
苏凤仪
442527********0020
莞城
创业
3
无
无
985.8
工资
廉租住房
黄子愿
450121********3335
无
无
黄日嘉
441900********7106
无
无
7
余雪清
441900********0022
莞城
北隅
2
无
无
800
工资
廉租住房
余浠雯
441900********6940
无
无
8
张伟红
442527********0064
莞城
市桥
1
无
无
160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9
钟丽萍
441900********0420
莞城
北隅
1
无
无
180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10
林斓
441900********0062
莞城
广东右东实业
1
无
无
150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11
林煜森
441900********0010
莞城
广东右东实业
1
无
无
1100
父母供养
廉租住房
12
祁艳芬
441900********0427
莞城
北隅
2
无
无
1300
工资
公共租赁住房
超生处罚未满14周年
曾炜锜
441900********5034
13
郑月清
441900********0249
莞城
西隅
1
无
无
2000
工资
公共租赁住房
14
张志超
441900********0713
南城
雅园
3
无
无
1300
工资+分红
经济适用住房
张展豪
441900********0218
李芝莹
441324********232X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八十二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年7月11日起至2016年7月25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缴纳社保月数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张士军
420623********2519
东莞凯迪鞋业有限公司
厚街宝塘村
10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
吕茂
452724********4016
东莞信彩电子有限公司
长安镇锦厦河南工业区锦平路7号
10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
罗明建
441624********2015
东莞市智联叉车有限公司
虎门镇南栅五区民昌路五巷一号中鹏公寓21号铺
14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
闫鹏
442501********3927
东莞瑞辉鞋业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工业区光明大道
13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
喻亮
510722********0658
瑞讯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
12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
江穆兰
152822********6325
广东埃孚叉车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工业区三兴路
6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
程万元
420502********1347
瑞讯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
8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
甘飞东
510921********2498
东莞美维电路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238号
10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
李鹏
420203********7218
瑞讯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
14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
赖六生
362124********0933
罗门哈斯电子材料(东莞)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山湖路236号
15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
覃之霖
452122********0678
利丰采购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牛山信鸿工业园
7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2
葛亚亮
440922********6436
罗门哈斯电子材料(东莞)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山湖路236号
19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3
马孝武
612324********6173
广东永正图书有限公司
东城区东城路283号世博广场
8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4
刘永锋
432925********6917
罗门哈斯电子材料(东莞)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山湖路236号
13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5
杨勇
522601********1213
罗门哈斯电子材料(东莞)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山湖路236号
18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6
邹宛云
452402********1586
东莞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城区立新新源南路
8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7
温利波
510303********0517
昆山欣鸿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城区同沙工业区同沙西路1号
6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8
谢海东
362131********0956
罗门哈斯电子材料(东莞)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山湖路236号
13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9
管有康
430426********6317
罗门哈斯电子材料(东莞)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山湖路236号
15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0
蓝淑萍
360723********1226
东莞市晟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涡岭工业园A1幢
9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1
夏特英
430511********4026
东莞瑞辉鞋业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工业区光明大道
6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2
李花坪
432926********4428
东莞瑞辉鞋业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工业区光明大道
13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3
彭宾
430781********6520
东莞市光大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东城区东泰景湖花园光大办公楼首层1号室
6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4
邓永宏
441322********4918
广东智华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东城区东莞大道11号台商大厦1单元办公1902号
6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5
钟辉环
441424********2836
东莞市小巴运输有限公司
东城区科技园彩怡广场
7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6
杜怡乐
440224********0527
东莞市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东城区南四环路景湖花园A栋
2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27
李冬梅
230306********5926
东莞市财政局东城分局
东城区东城大道561号东城街道办事处办事大楼4楼
2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28
王奎
511524********3970
古河汽车配件(东莞)有限公司
清溪镇青湖路西段(青湖工业区)
10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9
刘莉
220702********9742
东莞市篮球学校
东城区牛山涡岭工业园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0
吴杰
321024********4610
东莞市高地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南城区元美路22号丰硕广场一楼
7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1
刘华民
342921********0018
东莞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南城区元美东路石竹花园D座202A
9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2
王建林
420921********5001
东莞耐恩西部商贸有限公司
南城区石竹路3号广发金融大厦1301
7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3
李焕源
440721********5018
东莞市雅园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南城区雅园工业园中心路22号
11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4
林川
441623********1310
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
南城宏图高新技术开发区
7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5
刘成洋
360733********3638
派罗特克(东莞)高温材料有限公司
南城区蛤地社区草塘工业区
7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6
谭德辉
431022********4972
东莞百利达健康器材有限公司
南城区宏图工业区
9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7
陈雪姣
430725********8464
东莞市马丁优家家具有限公司
南城区新城市中心三期工程4号办公室1306-1307室
7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8
华银宝
360502********4636
东莞市信怀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南城区袁屋边莞太路华源大厦1301号
10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9
宋志安
440782********8016
广东润广律师事务所
南城区元美路10号亨美商业大厦708
2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40
李辉
440823********6217
东莞巴士有限公司
南城区周溪大道9号
8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1
向琴
422827********002X
东莞市马丁优家家具有限公司
南城街道周溪隆溪路5号高盛科技园二期之高盛商务楼14层01
7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2
袁寅君
360430********0027
东莞市马丁优家家具有限公司
南城街道周溪隆溪路5号高盛科技园二期之高盛商务楼14层01
7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3
林全志
440923********3413
广东信而力律师事务所
南城区鸿福路92号中环财富603A
3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44
时金河
413026********2135
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
南城宏图高新技术开发区
20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5
容荣进
440922********5437
东莞巴士有限公司
南城区周溪大道9号
9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6
张玉杰
420607********2419
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
南城宏图高新技术开发区
10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7
刘建明
431126********5611
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
南城宏图高新技术开发区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8
朱雄佳
442525********2417
东莞市南城卓美百货店
南城区胜和塘贝新村五巷19号
20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9
曾彩梅
441223********5326
东莞市酒客仓贸易有限公司
南城区三元里公寓2号楼A栋写字楼212室
6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0
张伟
500231********6039
东莞市小四川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南城街道新基香园路36号
9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1
萧文瑜
440981********1473
长城宽带网络东莞分公司
莞城东城中路天宝工业区28号创意谷三楼
7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2
梁国浩
452122********0338
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
莞城旗峰路309号浩宇九楼
9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3
李辉好
432924********6237
莞城市民广场服务中心
莞城高第街1号
10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4
龙明
452123********2811
东莞市城巴运输有限公司
莞城向阳路9号
12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八十二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年7月11日起至2016年7月25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缴纳社保月数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张士军
420623********2519
东莞凯迪鞋业有限公司
厚街宝塘村
10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
吕茂
452724********4016
东莞信彩电子有限公司
长安镇锦厦河南工业区锦平路7号
10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
罗明建
441624********2015
东莞市智联叉车有限公司
虎门镇南栅五区民昌路五巷一号中鹏公寓21号铺
14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
闫鹏
442501********3927
东莞瑞辉鞋业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工业区光明大道
13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
喻亮
510722********0658
瑞讯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
12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
江穆兰
152822********6325
广东埃孚叉车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工业区三兴路
6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
程万元
420502********1347
瑞讯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
8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
甘飞东
510921********2498
东莞美维电路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238号
10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
李鹏
420203********7218
瑞讯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
14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
赖六生
362124********0933
罗门哈斯电子材料(东莞)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山湖路236号
15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
覃之霖
452122********0678
利丰采购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牛山信鸿工业园
7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2
葛亚亮
440922********6436
罗门哈斯电子材料(东莞)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山湖路236号
19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3
马孝武
612324********6173
广东永正图书有限公司
东城区东城路283号世博广场
8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4
刘永锋
432925********6917
罗门哈斯电子材料(东莞)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山湖路236号
13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5
杨勇
522601********1213
罗门哈斯电子材料(东莞)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山湖路236号
18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6
邹宛云
452402********1586
东莞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城区立新新源南路
8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7
温利波
510303********0517
昆山欣鸿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城区同沙工业区同沙西路1号
6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8
谢海东
362131********0956
罗门哈斯电子材料(东莞)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山湖路236号
13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9
管有康
430426********6317
罗门哈斯电子材料(东莞)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山湖路236号
15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0
蓝淑萍
360723********1226
东莞市晟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涡岭工业园A1幢
9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1
夏特英
430511********4026
东莞瑞辉鞋业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工业区光明大道
6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2
李花坪
432926********4428
东莞瑞辉鞋业有限公司
东城区牛山工业区光明大道
13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3
彭宾
430781********6520
东莞市光大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东城区东泰景湖花园光大办公楼首层1号室
6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4
邓永宏
441322********4918
广东智华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东城区东莞大道11号台商大厦1单元办公1902号
6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5
钟辉环
441424********2836
东莞市小巴运输有限公司
东城区科技园彩怡广场
7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6
杜怡乐
440224********0527
东莞市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东城区南四环路景湖花园A栋
2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27
李冬梅
230306********5926
东莞市财政局东城分局
东城区东城大道561号东城街道办事处办事大楼4楼
2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28
王奎
511524********3970
古河汽车配件(东莞)有限公司
清溪镇青湖路西段(青湖工业区)
10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9
刘莉
220702********9742
东莞市篮球学校
东城区牛山涡岭工业园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0
吴杰
321024********4610
东莞市高地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南城区元美路22号丰硕广场一楼
7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1
刘华民
342921********0018
东莞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南城区元美东路石竹花园D座202A
9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2
王建林
420921********5001
东莞耐恩西部商贸有限公司
南城区石竹路3号广发金融大厦1301
7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3
李焕源
440721********5018
东莞市雅园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南城区雅园工业园中心路22号
11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4
林川
441623********1310
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
南城宏图高新技术开发区
7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5
刘成洋
360733********3638
派罗特克(东莞)高温材料有限公司
南城区蛤地社区草塘工业区
7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6
谭德辉
431022********4972
东莞百利达健康器材有限公司
南城区宏图工业区
9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7
陈雪姣
430725********8464
东莞市马丁优家家具有限公司
南城区新城市中心三期工程4号办公室1306-1307室
7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8
华银宝
360502********4636
东莞市信怀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南城区袁屋边莞太路华源大厦1301号
10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9
宋志安
440782********8016
广东润广律师事务所
南城区元美路10号亨美商业大厦708
2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40
李辉
440823********6217
东莞巴士有限公司
南城区周溪大道9号
8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1
向琴
422827********002X
东莞市马丁优家家具有限公司
南城街道周溪隆溪路5号高盛科技园二期之高盛商务楼14层01
7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2
袁寅君
360430********0027
东莞市马丁优家家具有限公司
南城街道周溪隆溪路5号高盛科技园二期之高盛商务楼14层01
7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3
林全志
440923********3413
广东信而力律师事务所
南城区鸿福路92号中环财富603A
3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44
时金河
413026********2135
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
南城宏图高新技术开发区
20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5
容荣进
440922********5437
东莞巴士有限公司
南城区周溪大道9号
9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6
张玉杰
420607********2419
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
南城宏图高新技术开发区
10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7
刘建明
431126********5611
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
南城宏图高新技术开发区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8
朱雄佳
442525********2417
东莞市南城卓美百货店
南城区胜和塘贝新村五巷19号
20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9
曾彩梅
441223********5326
东莞市酒客仓贸易有限公司
南城区三元里公寓2号楼A栋写字楼212室
6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0
张伟
500231********6039
东莞市小四川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南城街道新基香园路36号
9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1
萧文瑜
440981********1473
长城宽带网络东莞分公司
莞城东城中路天宝工业区28号创意谷三楼
7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2
梁国浩
452122********0338
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
莞城旗峰路309号浩宇九楼
9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3
李辉好
432924********6237
莞城市民广场服务中心
莞城高第街1号
10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4
龙明
452123********2811
东莞市城巴运输有限公司
莞城向阳路9号
12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意见的公告 |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规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市城管局起草的《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16年6月30日前向东莞市法制局提交。具体提交的途径如下:
1.登录东莞市法制局(http://sffzj.dg.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立规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2.邮寄至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规范性文件管理科(邮政编码:523888);
3.传真:(0769)22831351;
4.电子邮箱:sfzjgs@dg.gov.cn;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东莞市法制局
2016年6月15日
附件: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意见的公告 |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规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市城管局起草的《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16年6月30日前向东莞市法制局提交。具体提交的途径如下:
1.登录东莞市法制局(http://sffzj.dg.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立规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2.邮寄至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规范性文件管理科(邮政编码:523888);
3.传真:(0769)22831351;
4.电子邮箱:sfzjgs@dg.gov.cn;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东莞市法制局
2016年6月15日
附件: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八十一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 年6月29日起至2016年7月13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陈福萍
441900********2422
石碣
涌口
3
0
0
870
其他
廉租住房
何梓枫
441900********2426
何浠镟
441900********0665
2
陈锦全
441900********2411
石碣
唐洪
3
26.2
1
902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陈华
442527********2435
李顺
442527********2421
3
邝巧玲
442527********4128
寮步
塘边
3
0
0
1266
工资、分红
经济适用住房
石志锋
441900********4132
石海乐
441900********4165
4
黄炳河
442527********4138
寮步
石步
4
15.75
1
510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黄润葵
442527********4124
黄柏权
441900********4131
袁衬笑
441900********458X
5
刘沛芳
442527********4117
寮步
刘屋巷
3
18
1
82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刘海云
441900********4147
刘福亨
441900********411X
6
赖巧媚
442527********4129
寮步
寮步
3
0
0
2093
工资、其他
公共租赁住房
陈子锋
441900********4113
陈晓敏
441900********4128
7
刘见娣
441900********412X
寮步
刘屋巷
2
28.5
1
350
分红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刘伟豪
441900********4111
8
李美妹
442527********3983
虎门
新湾
1
0
0
167
养老金
廉租住房
9
石柱成
441900********0734
南城
元美
2
0
0
1200
工资
廉租住房
石伟豪
441900********0718
10
刘秋本
362429********0034
万江
新城
3
0
0
1503
工资
经适适用住房
刘文华
362429********0017
万江
新城
龙菊莲
362227********2525
江西
11
徐绮娟
442527********1991
厚街
溪头
3
0
0
803
工资、其他
廉租住房
方艺燕
441900********3529
方家栋
441900********0018
12
陈细伦
442527********3526
厚街
溪头
3
0
0
1136
工资、其他
廉租住房
方嘉玲
441900********3545
方俊杰
441900********3510
13
张衬多
441900********3545
厚街
溪头
3
0
0
1006
工资
廉租住房
廖根成
430419********3255
湖南来阳
湖南来阳
廖兴乐
441900********0137
厚街
溪头
14
陈近葵
442527********3566
厚街
溪头
1
0
0
950
退休金
廉租住房
15
方衬合
442527********3520
厚街
溪头
2
24.6
1
70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黄远辉
441900********3555
16
陈杰玲
442527********1991
常平
朗洲
4
0
0
995
工资
廉租住房
吴泳棋
441900********008X
常平
朗洲
吴福德
362124********0910
江西赣州
江西赣州
吴镇贤
441900********0157
常平
朗洲
17
周映红
442727********5686
常平
岗梓
4
0
0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车玉琴
441900********5647
常平
岗梓
车爵豪
441900********5657
常平
岗梓
车惠洪
441322********0832
广东博罗
广东博罗
18
莫秀兴
441900********5868
常平
漱旧村
3
0
0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陈柳娟
441900********5623
陈树勇
441900********561X
19
陈转有
441900********562X
常平
朗洲
3
6.7
1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李平
513029********6192
四川大竹
四川大竹
李少华
441900********5611
常平
朗洲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八十一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 年6月29日起至2016年7月13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陈福萍
441900********2422
石碣
涌口
3
0
0
870
其他
廉租住房
何梓枫
441900********2426
何浠镟
441900********0665
2
陈锦全
441900********2411
石碣
唐洪
3
26.2
1
902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陈华
442527********2435
李顺
442527********2421
3
邝巧玲
442527********4128
寮步
塘边
3
0
0
1266
工资、分红
经济适用住房
石志锋
441900********4132
石海乐
441900********4165
4
黄炳河
442527********4138
寮步
石步
4
15.75
1
510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黄润葵
442527********4124
黄柏权
441900********4131
袁衬笑
441900********458X
5
刘沛芳
442527********4117
寮步
刘屋巷
3
18
1
82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刘海云
441900********4147
刘福亨
441900********411X
6
赖巧媚
442527********4129
寮步
寮步
3
0
0
2093
工资、其他
公共租赁住房
陈子锋
441900********4113
陈晓敏
441900********4128
7
刘见娣
441900********412X
寮步
刘屋巷
2
28.5
1
350
分红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刘伟豪
441900********4111
8
李美妹
442527********3983
虎门
新湾
1
0
0
167
养老金
廉租住房
9
石柱成
441900********0734
南城
元美
2
0
0
1200
工资
廉租住房
石伟豪
441900********0718
10
刘秋本
362429********0034
万江
新城
3
0
0
1503
工资
经适适用住房
刘文华
362429********0017
万江
新城
龙菊莲
362227********2525
江西
11
徐绮娟
442527********1991
厚街
溪头
3
0
0
803
工资、其他
廉租住房
方艺燕
441900********3529
方家栋
441900********0018
12
陈细伦
442527********3526
厚街
溪头
3
0
0
1136
工资、其他
廉租住房
方嘉玲
441900********3545
方俊杰
441900********3510
13
张衬多
441900********3545
厚街
溪头
3
0
0
1006
工资
廉租住房
廖根成
430419********3255
湖南来阳
湖南来阳
廖兴乐
441900********0137
厚街
溪头
14
陈近葵
442527********3566
厚街
溪头
1
0
0
950
退休金
廉租住房
15
方衬合
442527********3520
厚街
溪头
2
24.6
1
70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黄远辉
441900********3555
16
陈杰玲
442527********1991
常平
朗洲
4
0
0
995
工资
廉租住房
吴泳棋
441900********008X
常平
朗洲
吴福德
362124********0910
江西赣州
江西赣州
吴镇贤
441900********0157
常平
朗洲
17
周映红
442727********5686
常平
岗梓
4
0
0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车玉琴
441900********5647
常平
岗梓
车爵豪
441900********5657
常平
岗梓
车惠洪
441322********0832
广东博罗
广东博罗
18
莫秀兴
441900********5868
常平
漱旧村
3
0
0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陈柳娟
441900********5623
陈树勇
441900********561X
19
陈转有
441900********562X
常平
朗洲
3
6.7
1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李平
513029********6192
四川大竹
四川大竹
李少华
441900********5611
常平
朗洲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八十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6年7月13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缴纳社保月数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王代斌
612328********0115
东莞市机电工程学校
东莞市长安镇莲湖路1号
10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
韦如一
452123********4314
东莞市机电工程学校
东莞市长安镇莲湖路1号
9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
杜鑫波
441421********1930
东莞市滨江体育公园管理所
东莞市万江区坝头滨江体育公园
7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
洪玉婷
441723********2023
东莞雄罐印铁制罐有限公司
东莞市寮步镇华南工业城
10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
陈茂祥
440923********175X
东莞光华医院
东莞市寮步镇上屯西南路171-175号
3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
关东杰
441781********025X
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寮步镇塘唇村金富二路聚慧e谷高新科技产业园
10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
桂芳
340821********0228
东莞卓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横沥镇田头管理区贝冲工业区
10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
姚晓成
513621********5891
东莞欧星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横沥镇六甲工业区
8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
李署文
430682********8210
米亚精密金属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凤岗镇黄洞玉泉工业区
9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
黄艺鹏
440582********6952
东莞市凤岗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东莞市凤岗镇金凤大道
2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11
邱文平
420684********1018
东莞市瑞德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大岭山镇大片美村美横街12号
18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2
吕周生
431028********7861
东莞市品悦餐饮有限公司
大岭山镇教育路2号
8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3
谭志强
441900********5611
东莞市正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新城市中心区元美东路东侧东莞市商业中心二期百安中心B栋208号
3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14
张建明
360730********2358
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宏图高新科技开发区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
9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5
程雪松
512929********2433
东莞市科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新基村捷成纺织大厦四楼
10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6
李基玲
441322********4923
东莞市泽科润滑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26号盈锋中心西区1208室
10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7
杨中保
430528********7359
广东臻善律师事务所
东莞市南城区元美东路3号丰泰大厦1103室
2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18
姚立凉
450512********0021
长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盈锋商务中心东区9楼14-16单元
2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19
廖洪保
432622********5215
东莞市南城区雅园工业区永诚食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雅园工业区翟生厂房
7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0
张小勇
421087********6815
东莞市汇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白马路段344号
9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1
黄明智
440881********7271
东莞市标奇广告有限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新城市中心元美东路第一国际百安中心B1305-1308
9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2
张爱仁
360311********4050
东莞市科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南城区新基村捷成纺织大厦三楼
6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3
李彩纯
441424********1832
东莞市南城大洋食品场
东莞市南城区雅园工业区A座3楼
12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4
张慧军
430702********0514
美国布莱恩家具有限公司东莞代表处
东莞市南城区凯华广场B座716室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5
陈义发
362137********0816
东莞TTi创科电业厂
厚街镇工业城创科路
13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6
李品兰
450881********418X
东莞扬翔贸易有限公司
厚街镇寮厦村围篱9巷5号
6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7
杨启富
512926********4954
厚街社会保障局
厚街镇厚街大道西13号
11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八十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6年7月13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缴纳社保月数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王代斌
612328********0115
东莞市机电工程学校
东莞市长安镇莲湖路1号
10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
韦如一
452123********4314
东莞市机电工程学校
东莞市长安镇莲湖路1号
9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
杜鑫波
441421********1930
东莞市滨江体育公园管理所
东莞市万江区坝头滨江体育公园
7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
洪玉婷
441723********2023
东莞雄罐印铁制罐有限公司
东莞市寮步镇华南工业城
10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
陈茂祥
440923********175X
东莞光华医院
东莞市寮步镇上屯西南路171-175号
3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
关东杰
441781********025X
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寮步镇塘唇村金富二路聚慧e谷高新科技产业园
10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
桂芳
340821********0228
东莞卓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横沥镇田头管理区贝冲工业区
10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
姚晓成
513621********5891
东莞欧星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横沥镇六甲工业区
8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
李署文
430682********8210
米亚精密金属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凤岗镇黄洞玉泉工业区
9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
黄艺鹏
440582********6952
东莞市凤岗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东莞市凤岗镇金凤大道
2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11
邱文平
420684********1018
东莞市瑞德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大岭山镇大片美村美横街12号
18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2
吕周生
431028********7861
东莞市品悦餐饮有限公司
大岭山镇教育路2号
8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3
谭志强
441900********5611
东莞市正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新城市中心区元美东路东侧东莞市商业中心二期百安中心B栋208号
3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14
张建明
360730********2358
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宏图高新科技开发区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
9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5
程雪松
512929********2433
东莞市科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新基村捷成纺织大厦四楼
10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6
李基玲
441322********4923
东莞市泽科润滑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26号盈锋中心西区1208室
10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7
杨中保
430528********7359
广东臻善律师事务所
东莞市南城区元美东路3号丰泰大厦1103室
2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18
姚立凉
450512********0021
长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盈锋商务中心东区9楼14-16单元
2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19
廖洪保
432622********5215
东莞市南城区雅园工业区永诚食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雅园工业区翟生厂房
7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0
张小勇
421087********6815
东莞市汇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白马路段344号
9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1
黄明智
440881********7271
东莞市标奇广告有限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新城市中心元美东路第一国际百安中心B1305-1308
9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2
张爱仁
360311********4050
东莞市科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南城区新基村捷成纺织大厦三楼
6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3
李彩纯
441424********1832
东莞市南城大洋食品场
东莞市南城区雅园工业区A座3楼
12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4
张慧军
430702********0514
美国布莱恩家具有限公司东莞代表处
东莞市南城区凯华广场B座716室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5
陈义发
362137********0816
东莞TTi创科电业厂
厚街镇工业城创科路
13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6
李品兰
450881********418X
东莞扬翔贸易有限公司
厚街镇寮厦村围篱9巷5号
6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7
杨启富
512926********4954
厚街社会保障局
厚街镇厚街大道西13号
11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关于公开征集我市2017年立法计划和2017年—2021年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建议的公告 | 为推进公开立法、民主立法,科学合理制定地方立法计划,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现向社会公开征集2017年立法计划和2017年—2021年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建议(含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征集范围为: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所提立法项目建议应以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环境保护等为重点,突出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和经济社会建设中急需立法规范的重大问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提出立法项目建议,立法项目建议应当包括立法项目名称、立法依据、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规范的事项等内容。
立法项目建议可以采用信件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提交,并请注明建议人单位、姓名及联系方式。
本次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8月30日。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法规科
邮政编码:523888
传真:(0769)22831357
电子邮箱:sfzjfg@dg.gov.cn
特此公告
东莞市法制局
2016年6月28日 |
| 关于公开征集我市2017年立法计划和2017年—2021年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建议的公告 | 为推进公开立法、民主立法,科学合理制定地方立法计划,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现向社会公开征集2017年立法计划和2017年—2021年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建议(含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征集范围为: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所提立法项目建议应以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环境保护等为重点,突出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和经济社会建设中急需立法规范的重大问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提出立法项目建议,立法项目建议应当包括立法项目名称、立法依据、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规范的事项等内容。
立法项目建议可以采用信件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提交,并请注明建议人单位、姓名及联系方式。
本次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8月30日。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法规科
邮政编码:523888
传真:(0769)22831357
电子邮箱:sfzjfg@dg.gov.cn
特此公告
东莞市法制局
2016年6月28日 |
|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第六阶段环保限行措施的通告 |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加快黄标车淘汰,切实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相关规定,本市定于2016年7月24日起将《关于实施东莞市进一步扩大环保标志限制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东府〔2014〕128号)中于2015年12月1日实施的第六阶段环保限行措施调整为:
全市范围内24小时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通行(过境高速公路除外)。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3日 |
|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第六阶段环保限行措施的通告 |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加快黄标车淘汰,切实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相关规定,本市定于2016年7月24日起将《关于实施东莞市进一步扩大环保标志限制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东府〔2014〕128号)中于2015年12月1日实施的第六阶段环保限行措施调整为:
全市范围内24小时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通行(过境高速公路除外)。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3日 |
| 2016年东莞市成长型企业人才扶持申报公告 |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成长型企业人才扶持试行办法》(东府〔2015〕114号,下称《办法》),加大我市成长型企业人才扶持力度,优化全市人才结构,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水平,现就2016年东莞市成长型企业人才扶持申报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
6月20日-7月31日
二、申报对象
个人
三、申报条件
(一)企业范围条件
所在企业为在东莞市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体包括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企业,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省市创新科研团队、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入选者创办或领办的企业,大型骨干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在我市注册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等,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申请人条件
1、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初级以上职称,或在莞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3万元(含);
2、2015年1月1日之后引进,与所在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企业工作时间满1年,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3、年龄不超过45周岁,其中硕士、中级职称人才不超过40周岁,本科、初级职称人才不超过30周岁(以引进年度的1月1日为判断时点);
4、已落户东莞。
四、受理方式和部门
各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分局,联系方式见附件2。
五、补贴标准
(一)本科或初级职称:6000元/人;
(二)硕士或中级职称,或上年度在莞纳税额超过3万元(含)的人才:1万元/人;
(三)博士或高级职称:2万元/人。
申请人凡已享受我市特色人才资助、高层次人才安家补贴、博士后培养工程资助、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资助、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的,须如实申报,并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扣除已享受的相关人才补贴资金。
六、申请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基本材料和资格材料,一式三份按顺序装订,申报材料中所有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无异”并加盖企业公章,提交时均须携带原件核验。
(一)基本材料
1、《东莞市成长型企业人才生活补贴申请审核表》(系统自动生成);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申请人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参保人险种缴费明细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4、申请人在莞开户银行存折账号复印件;
5、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资格材料(或一条件)
1、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提供材料: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证书须在“东莞市人力资源政务信息网”首页的“专业技术资格查询”栏目进行查验。不能在该栏目作出查验的,请按以下要求操作:(1)参加国家统一考试或各省自行组织考试取得的职称证书,可通过国家或各省官方网站核查,不能在官方网站核查的,申请人须提供原发证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2)在广东省内通过评审、认定取得的职称证书,可通过发证机关官方网站核查,不能在官方网站核查的,申请人应提供人事档案保存的与证书相对应的评审表、考核认定表或提供原发证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3)广东省外通过评审、认定取得的职称证书,须先到工作所在地人力资源分局办理资格确认)。
2、具备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
提供材料:本科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港澳台地区及国外院校须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在莞年缴个人所得税超过3万元(含):
提供材料:2015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复印件(由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出具)。
七、申报和审核流程
(一)网上申报。申报人及所在企业应在“东莞市专业技术人才服务管理系统”(网址:http://59.37.20.103/jsrc或在“东莞市人力资源政务信息网”首页左上方点击进入)分别注册个人、企业账户,并于7月31日前登陆提交申请材料。逾期申请将无法上报。
(二)单位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须于8月5日前登陆系统进行审核。
(三)分局初审。用人单位审核通过后,由所属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分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
(四)市局审核。市人力资源局按照相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在线审核。
(五)递交纸质材料。申请材料经审核通过后,由申请人登陆系统打印申报表格,连同其他附件材料加盖企业公章,报所在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局分局汇总。
(六)公示报批。市人力资源局将拟资助人才名单在部门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通过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七)资金发放。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补贴将于2017年拨付。
联系方式:东莞市鸿福路99号行政办事中心东楼6楼601室,联系电话:22836652。
附:1、2016年度东莞市成长型企业扶持范围名单(定稿)
2、各镇街(园区)受理窗口地址及联系方式一览表
3、东莞市成长型企业人才扶持补贴政策问答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2016年6月20日 |
| 2016年东莞市成长型企业人才扶持申报公告 |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成长型企业人才扶持试行办法》(东府〔2015〕114号,下称《办法》),加大我市成长型企业人才扶持力度,优化全市人才结构,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水平,现就2016年东莞市成长型企业人才扶持申报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
6月20日-7月31日
二、申报对象
个人
三、申报条件
(一)企业范围条件
所在企业为在东莞市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体包括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企业,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省市创新科研团队、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入选者创办或领办的企业,大型骨干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在我市注册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等,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申请人条件
1、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初级以上职称,或在莞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3万元(含);
2、2015年1月1日之后引进,与所在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企业工作时间满1年,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3、年龄不超过45周岁,其中硕士、中级职称人才不超过40周岁,本科、初级职称人才不超过30周岁(以引进年度的1月1日为判断时点);
4、已落户东莞。
四、受理方式和部门
各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分局,联系方式见附件2。
五、补贴标准
(一)本科或初级职称:6000元/人;
(二)硕士或中级职称,或上年度在莞纳税额超过3万元(含)的人才:1万元/人;
(三)博士或高级职称:2万元/人。
申请人凡已享受我市特色人才资助、高层次人才安家补贴、博士后培养工程资助、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资助、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的,须如实申报,并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扣除已享受的相关人才补贴资金。
六、申请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基本材料和资格材料,一式三份按顺序装订,申报材料中所有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无异”并加盖企业公章,提交时均须携带原件核验。
(一)基本材料
1、《东莞市成长型企业人才生活补贴申请审核表》(系统自动生成);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申请人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参保人险种缴费明细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4、申请人在莞开户银行存折账号复印件;
5、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资格材料(或一条件)
1、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提供材料: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证书须在“东莞市人力资源政务信息网”首页的“专业技术资格查询”栏目进行查验。不能在该栏目作出查验的,请按以下要求操作:(1)参加国家统一考试或各省自行组织考试取得的职称证书,可通过国家或各省官方网站核查,不能在官方网站核查的,申请人须提供原发证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2)在广东省内通过评审、认定取得的职称证书,可通过发证机关官方网站核查,不能在官方网站核查的,申请人应提供人事档案保存的与证书相对应的评审表、考核认定表或提供原发证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3)广东省外通过评审、认定取得的职称证书,须先到工作所在地人力资源分局办理资格确认)。
2、具备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
提供材料:本科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港澳台地区及国外院校须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在莞年缴个人所得税超过3万元(含):
提供材料:2015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复印件(由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出具)。
七、申报和审核流程
(一)网上申报。申报人及所在企业应在“东莞市专业技术人才服务管理系统”(网址:http://59.37.20.103/jsrc或在“东莞市人力资源政务信息网”首页左上方点击进入)分别注册个人、企业账户,并于7月31日前登陆提交申请材料。逾期申请将无法上报。
(二)单位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须于8月5日前登陆系统进行审核。
(三)分局初审。用人单位审核通过后,由所属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分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
(四)市局审核。市人力资源局按照相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在线审核。
(五)递交纸质材料。申请材料经审核通过后,由申请人登陆系统打印申报表格,连同其他附件材料加盖企业公章,报所在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局分局汇总。
(六)公示报批。市人力资源局将拟资助人才名单在部门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通过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七)资金发放。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补贴将于2017年拨付。
联系方式:东莞市鸿福路99号行政办事中心东楼6楼601室,联系电话:22836652。
附:1、2016年度东莞市成长型企业扶持范围名单(定稿)
2、各镇街(园区)受理窗口地址及联系方式一览表
3、东莞市成长型企业人才扶持补贴政策问答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2016年6月20日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七十九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 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陈秀如
442527********1991
桥头
田头角
3
0
0
85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邓汉林
341227********4033
桥头
田头角
邓子奕
441900********0491
桥头
田头角
2
邓烛仪
441900********5867
桥头
邓屋
4
0
0
658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张伦
510230********5433
桥头
邓屋
邓张敏
441900********0223
桥头
邓屋
邓张莉
441900********024X
桥头
邓屋
3
邓玉笑
441900********5863
桥头
邓屋
3
0
0
1044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黎洪富
452826********0814
桥头
邓屋
邓黎雅婷
441900********0164
桥头
邓屋
4
邓姗姗
441381********2927
桥头
邓屋
3
0
0
1077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赵新德
452324********1554
桥头
邓屋
赵淑微
450325********1529
桥头
邓屋
5
邓礼芬
441900********5868
桥头
邓屋
4
10
1
809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茹文安
441324********201X
桥头
邓屋
邓湘怡
441900********5864
桥头
邓屋
茹熠枫
441324********2013
桥头
邓屋
6
刘带欢
441900********5862
桥头
岗头
5
0
0
752.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薛和道
441322********6036
桥头
岗头
薛皓丰
441900********0232
桥头
岗头
薛皓文
441900********0259
桥头
岗头
7
莫天昔
442527********5898
桥头
石水口
1
0
0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8
莫镜华
441900********5859
桥头
石水口
6
0
0
106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叶美香
442527********5861
桥头
石水口
陈冬苗
452728********0625
桥头
石水口
莫凤兰
441900********5888
桥头
石水口
莫雨瑶
441900********0129
桥头
石水口
莫浩源
441900********0133
桥头
石水口
9
莫运宜
441900********5862
桥头
大洲
3
0
0
121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谢彦浩
445221********6815
桥头
大洲
谢佳栩
441900********0134
桥头
大洲
10
林淦兴
441900********5867
桥头
莲城
4
0
0
1318.72
工资+分红
经济适用住房
赖锋
452123********3759
桥头
莲城
赖艳玲
441900********5902
桥头
莲城
赖增浩
441900********0235
桥头
莲城
11
熊浩潮
441900********2777
麻涌
鸥涌
3
19.9
1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黄敬颜
440125********0340
麻涌
鸥涌
熊敏仪
441900********2802
麻涌
鸥涌
12
莫萧永
442527********2805
麻涌
新基
2
23.6
1
1152.25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曾家乐
441900********2777
麻涌
新基
13
萧星球
442527********2779
麻涌
麻四
3
27.3
1
795.3
分红+养老金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卢近安
442527********0909
麻涌
麻四
萧嘉怡
441900********2783
麻涌
麻四
14
莫丽冰
441900********2786
麻涌
华阳
3
22.56
1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苏幸瑶
441900********2783
麻涌
华阳
苏颖
441900********2824
麻涌
华阳
15
陈树康
442527********2775
麻涌
漳澎
3
51
2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丁顺连
442527********2802
麻涌
漳澎
陈少权
441900********2794
麻涌
漳澎
16
萧仲豪
442527********2816
麻涌
麻四
4
16.25
1
802.5
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陈丽群
442527********2786
麻涌
麻四
萧婉君
441900********2803
麻涌
麻四
萧镇驱
441900********2790
麻涌
麻四
17
袁庆球
442527********2778
麻涌
麻一
4
14.2
1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陈娉宜
442527********2780
麻涌
麻一
袁冠辉
441900********2779
麻涌
麻一
袁梓乐
441900********2783
麻涌
麻一
18
莫冠昌
442527********2798
麻涌
新基
4
11.08
1
1186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曾巧眉
442527********2808
麻涌
新基
莫建辉
441900********2792
麻涌
新基
莫建锋
441900********2795
麻涌
新基
19
徐胜威
442527********277X
麻涌
黎滘
5
13.36
1
1120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韦敬弟
442527********2787
麻涌
黎滘
徐永超
441900********2773
麻涌
黎滘
徐永亮
441900********2776
麻涌
黎滘
徐永峰
441900********279X
麻涌
黎滘
20
周树强
442527********2778
麻涌
麻二
4
14.9
1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郭银青
442527********2006
麻涌
麻二
周梓珊
441900********2780
麻涌
麻二
周子鑫
441900********2772
麻涌
麻二
21
李圆圆
441622********1024
麻涌
漳澎
1
0
0
1723
分红+其他
经适适用住房
22
萧婉眉
441900********2783
麻涌
麻四
2
0
0
815
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卢俊杰
441900********2773
麻涌
麻四
23
陈润齐
441900********2802
麻涌
麻四
3
0
0
650
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陆靖怡
441900********7560
麻涌
麻四
陆冰心
441900********8165
麻涌
麻四
24
陈珊珊
440183********3128
麻涌
鸥涌
2
0
0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韦振锋
440183********3132
麻涌
鸥涌
25
黎玉兰
441900********2781
麻涌
黎滘
2
0
0
1110
分红+抚养费+其他+
廉租住房
徐柏诗
441900********2788
麻涌
黎滘
26
陈婉华
441900********2826
麻涌
麻四
1
0
0
1775
工资+分红
经济适用住房
27
林镜豪
442527********2779
麻涌
漳澎
2
31.35
1
558
分红+养老金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刘赞桃
442527********2808
麻涌
漳澎
28
袁坤炽
442527********2775
麻涌
麻一
1
38.2
1
991.4
分红+养老金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29
张俊荣
441900********2816
麻涌
华阳
4
17.7
1
1200
工资+其他
廉租住房
张浩志
442527********2770
麻涌
华阳
黄玉求
442527********2787
麻涌
华阳
张婉莹
441900********2806
麻涌
华阳
30
林汝文
442527********2777
麻涌
漳澎
4
15.27
1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林素珠
442527********2784
麻涌
漳澎
林润明
441900********2816
麻涌
漳澎
林志聪
441900********2811
麻涌
漳澎
31
张兴勇
441900********2776
麻涌
漳澎
1
94.1
2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32
简肖娴
442527********3042
道滘
兴隆
2
32.95
1
925.435
养老金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徐淑妮
441900********3042
道滘
兴隆
33
李佩仪
441900********2624
高埗
新创
3
0
0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邹靖飞
441900********0523
高埗
新创
邹英均
452524********0832
广西
平南
34
吴柏森
442527********6056
横沥
隔坑
1
14
1
275
其他收入
廉租住房
35
苏国平
441900********601X
横沥
隔坑
4
44
1
1200
工资
廉租住房
邓彩娥
442527********1720
虎门
怀德
苏宇宏
441900********6017
横沥
隔坑
苏颖芝
441900********7503
虎门
怀德
36
香润当
442527********6048
横沥
长巷
1
无
0
300
其他收入
廉租住房
37
张淑贞
441900********6047
横沥
山厦
2
无
0
1200
工资
廉租住房
杨通跃
436626********0317
湖南
绥宁
38
张凤贞
442527********604X
横沥
山厦
3
无
0
1334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甘宝传
452123********3717
广西
宾阳
甘振裕
441900********6017
横沥
山厦
39
张葵凤
442527********6049
横沥
山厦
3
无
0
667
工资
廉租住房
李伟东
441322********3616
广东
博罗
李泽新
441900********6017
横沥
山厦
40
香柳娥
441900********6044
横沥
长巷
3
无
0
875
工资
廉租住房
黄炳荣
452124********2119
广西
上林
黄国宏
441900********6014
横沥
长巷
41
梁鸿志
442527********1991
望牛墩
芙蓉沙村
3
9.3
1
1200
工资
廉租住房
杜玉娟
441900********2221
望牛墩
芙蓉沙村
梁晓烨
441900********0085
望牛墩
芙蓉沙村
42
杜泽新
442527********2234
望牛墩
杜屋村
4
14.32
1
750
工资
廉租住房
伦桂枝
441900********2222
望牛墩
杜屋村
杜树祥
441900********2212
望牛墩
杜屋村
杜树标
441900********2237
望牛墩
杜屋村
43
谢菊芳
441900********2220
望牛墩
聚龙江村
2
15.97
1
1165
工资
廉租住房
江开源
441900********221X
望牛墩
聚龙江村
44
冯润华
441900********2216
望牛墩
洲涡村
3
16.53
1
800
工资
廉租住房
黎凤珍
441900********2223
望牛墩
洲涡村
陈包桃
441900********2234
望牛墩
洲涡村
45
陈柏坚
442527********2218
望牛墩
横沥村
4
15.3
1
1000
工资
廉租住房
李桂联
442527********2229
望牛墩
横沥村
陈琬蓉
441900********2246
望牛墩
横沥村
陈琬慈
441900********2228
望牛墩
横沥村
46
伦善沛
442527********2236
望牛墩
横沥村
6
13.65
1
925.3
工资+退休金
廉租住房
谭映兰
442527********2268
望牛墩
横沥村
伦海敏
441900********2284
望牛墩
横沥村
伦文慧
441900********2282
望牛墩
横沥村
伦淑珍
441900********2228
望牛墩
横沥村
伦建尧
441900********2216
望牛墩
横沥村
47
陈玉兴
441900********221X
望牛墩
横沥村
4
12.95
1
1178.5
工资
廉租住房
黄凤英
442527********2222
望牛墩
横沥村
陈文峰
441900********2235
望牛墩
横沥村
陈文静
441900********2286
望牛墩
横沥村
48
莫胜强
441900********2271
望牛墩
下漕村
4
16
1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魏桂莲
441900********2268
望牛墩
下漕村
莫伟轩
441900********2236
望牛墩
下漕村
莫伟斌
441900********2236
望牛墩
下漕村
49
杨德均
442527********2236
望牛墩
下漕村
3
10
1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杨增
442527********2210
望牛墩
下漕村
周瑞和
442527********200X
望牛墩
下漕村
50
李柏航
442527********2257
望牛墩
下漕村
7
15.5
1
817.1
工资
廉租住房
谭福安
441900********2258
望牛墩
下漕村
李嘉舒
441900********2249
望牛墩
下漕村
李嘉玉
441900********2228
望牛墩
下漕村
李婷焕
441900********2261
望牛墩
下漕村
李倩芳
441900********2268
望牛墩
下漕村
李灿辉
441900********2217
望牛墩
下漕村
51
伦仲方
442527********2218
望牛墩
横沥村
5
15.2
1
728
工资
廉租住房
黄见维
441900********2226
望牛墩
横沥村
伦芷晴
441900********2225
望牛墩
横沥村
伦芷兰
441900********2220
望牛墩
横沥村
伦子安
441900********2230
望牛墩
横沥村
52
陈建兴
442527********2210
望牛墩
横沥村
4
9.5
1
865
工资
廉租住房
李成好
442527********2266
望牛墩
横沥村
陈少文
441900********224X
望牛墩
横沥村
陈少君
441900********2220
望牛墩
横沥村
53
谢浩勤
441900********2254
望牛墩
锦涡村
4
13.5
1
1012.5
工资
廉租住房
李燕玲
442527********2221
望牛墩
锦涡村
谢淑军
441900********2220
望牛墩
锦涡村
谢淑婷
441900********2223
望牛墩
锦涡村
54
莫伟航
441900********2211
望牛墩
下漕村
3
0
0
1203.3
工资
廉租住房
李敏琴
441900********8945
望牛墩
下漕村
莫铠嘉
441900********0368
望牛墩
下漕村
55
陈惠银
441900********2229
望牛墩
洲涡村
4
0
0
72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戴文顺
442528********1015
望牛墩
洲涡村
戴梅好
441900********0284
望牛墩
洲涡村
戴诗芹
441900********0229
望牛墩
洲涡村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七十九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 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陈秀如
442527********1991
桥头
田头角
3
0
0
85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邓汉林
341227********4033
桥头
田头角
邓子奕
441900********0491
桥头
田头角
2
邓烛仪
441900********5867
桥头
邓屋
4
0
0
658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张伦
510230********5433
桥头
邓屋
邓张敏
441900********0223
桥头
邓屋
邓张莉
441900********024X
桥头
邓屋
3
邓玉笑
441900********5863
桥头
邓屋
3
0
0
1044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黎洪富
452826********0814
桥头
邓屋
邓黎雅婷
441900********0164
桥头
邓屋
4
邓姗姗
441381********2927
桥头
邓屋
3
0
0
1077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赵新德
452324********1554
桥头
邓屋
赵淑微
450325********1529
桥头
邓屋
5
邓礼芬
441900********5868
桥头
邓屋
4
10
1
809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茹文安
441324********201X
桥头
邓屋
邓湘怡
441900********5864
桥头
邓屋
茹熠枫
441324********2013
桥头
邓屋
6
刘带欢
441900********5862
桥头
岗头
5
0
0
752.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薛和道
441322********6036
桥头
岗头
薛皓丰
441900********0232
桥头
岗头
薛皓文
441900********0259
桥头
岗头
7
莫天昔
442527********5898
桥头
石水口
1
0
0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8
莫镜华
441900********5859
桥头
石水口
6
0
0
106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叶美香
442527********5861
桥头
石水口
陈冬苗
452728********0625
桥头
石水口
莫凤兰
441900********5888
桥头
石水口
莫雨瑶
441900********0129
桥头
石水口
莫浩源
441900********0133
桥头
石水口
9
莫运宜
441900********5862
桥头
大洲
3
0
0
121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谢彦浩
445221********6815
桥头
大洲
谢佳栩
441900********0134
桥头
大洲
10
林淦兴
441900********5867
桥头
莲城
4
0
0
1318.72
工资+分红
经济适用住房
赖锋
452123********3759
桥头
莲城
赖艳玲
441900********5902
桥头
莲城
赖增浩
441900********0235
桥头
莲城
11
熊浩潮
441900********2777
麻涌
鸥涌
3
19.9
1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黄敬颜
440125********0340
麻涌
鸥涌
熊敏仪
441900********2802
麻涌
鸥涌
12
莫萧永
442527********2805
麻涌
新基
2
23.6
1
1152.25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曾家乐
441900********2777
麻涌
新基
13
萧星球
442527********2779
麻涌
麻四
3
27.3
1
795.3
分红+养老金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卢近安
442527********0909
麻涌
麻四
萧嘉怡
441900********2783
麻涌
麻四
14
莫丽冰
441900********2786
麻涌
华阳
3
22.56
1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苏幸瑶
441900********2783
麻涌
华阳
苏颖
441900********2824
麻涌
华阳
15
陈树康
442527********2775
麻涌
漳澎
3
51
2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丁顺连
442527********2802
麻涌
漳澎
陈少权
441900********2794
麻涌
漳澎
16
萧仲豪
442527********2816
麻涌
麻四
4
16.25
1
802.5
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陈丽群
442527********2786
麻涌
麻四
萧婉君
441900********2803
麻涌
麻四
萧镇驱
441900********2790
麻涌
麻四
17
袁庆球
442527********2778
麻涌
麻一
4
14.2
1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陈娉宜
442527********2780
麻涌
麻一
袁冠辉
441900********2779
麻涌
麻一
袁梓乐
441900********2783
麻涌
麻一
18
莫冠昌
442527********2798
麻涌
新基
4
11.08
1
1186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曾巧眉
442527********2808
麻涌
新基
莫建辉
441900********2792
麻涌
新基
莫建锋
441900********2795
麻涌
新基
19
徐胜威
442527********277X
麻涌
黎滘
5
13.36
1
1120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韦敬弟
442527********2787
麻涌
黎滘
徐永超
441900********2773
麻涌
黎滘
徐永亮
441900********2776
麻涌
黎滘
徐永峰
441900********279X
麻涌
黎滘
20
周树强
442527********2778
麻涌
麻二
4
14.9
1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郭银青
442527********2006
麻涌
麻二
周梓珊
441900********2780
麻涌
麻二
周子鑫
441900********2772
麻涌
麻二
21
李圆圆
441622********1024
麻涌
漳澎
1
0
0
1723
分红+其他
经适适用住房
22
萧婉眉
441900********2783
麻涌
麻四
2
0
0
815
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卢俊杰
441900********2773
麻涌
麻四
23
陈润齐
441900********2802
麻涌
麻四
3
0
0
650
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陆靖怡
441900********7560
麻涌
麻四
陆冰心
441900********8165
麻涌
麻四
24
陈珊珊
440183********3128
麻涌
鸥涌
2
0
0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韦振锋
440183********3132
麻涌
鸥涌
25
黎玉兰
441900********2781
麻涌
黎滘
2
0
0
1110
分红+抚养费+其他+
廉租住房
徐柏诗
441900********2788
麻涌
黎滘
26
陈婉华
441900********2826
麻涌
麻四
1
0
0
1775
工资+分红
经济适用住房
27
林镜豪
442527********2779
麻涌
漳澎
2
31.35
1
558
分红+养老金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刘赞桃
442527********2808
麻涌
漳澎
28
袁坤炽
442527********2775
麻涌
麻一
1
38.2
1
991.4
分红+养老金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29
张俊荣
441900********2816
麻涌
华阳
4
17.7
1
1200
工资+其他
廉租住房
张浩志
442527********2770
麻涌
华阳
黄玉求
442527********2787
麻涌
华阳
张婉莹
441900********2806
麻涌
华阳
30
林汝文
442527********2777
麻涌
漳澎
4
15.27
1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林素珠
442527********2784
麻涌
漳澎
林润明
441900********2816
麻涌
漳澎
林志聪
441900********2811
麻涌
漳澎
31
张兴勇
441900********2776
麻涌
漳澎
1
94.1
2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32
简肖娴
442527********3042
道滘
兴隆
2
32.95
1
925.435
养老金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徐淑妮
441900********3042
道滘
兴隆
33
李佩仪
441900********2624
高埗
新创
3
0
0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邹靖飞
441900********0523
高埗
新创
邹英均
452524********0832
广西
平南
34
吴柏森
442527********6056
横沥
隔坑
1
14
1
275
其他收入
廉租住房
35
苏国平
441900********601X
横沥
隔坑
4
44
1
1200
工资
廉租住房
邓彩娥
442527********1720
虎门
怀德
苏宇宏
441900********6017
横沥
隔坑
苏颖芝
441900********7503
虎门
怀德
36
香润当
442527********6048
横沥
长巷
1
无
0
300
其他收入
廉租住房
37
张淑贞
441900********6047
横沥
山厦
2
无
0
1200
工资
廉租住房
杨通跃
436626********0317
湖南
绥宁
38
张凤贞
442527********604X
横沥
山厦
3
无
0
1334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甘宝传
452123********3717
广西
宾阳
甘振裕
441900********6017
横沥
山厦
39
张葵凤
442527********6049
横沥
山厦
3
无
0
667
工资
廉租住房
李伟东
441322********3616
广东
博罗
李泽新
441900********6017
横沥
山厦
40
香柳娥
441900********6044
横沥
长巷
3
无
0
875
工资
廉租住房
黄炳荣
452124********2119
广西
上林
黄国宏
441900********6014
横沥
长巷
41
梁鸿志
442527********1991
望牛墩
芙蓉沙村
3
9.3
1
1200
工资
廉租住房
杜玉娟
441900********2221
望牛墩
芙蓉沙村
梁晓烨
441900********0085
望牛墩
芙蓉沙村
42
杜泽新
442527********2234
望牛墩
杜屋村
4
14.32
1
750
工资
廉租住房
伦桂枝
441900********2222
望牛墩
杜屋村
杜树祥
441900********2212
望牛墩
杜屋村
杜树标
441900********2237
望牛墩
杜屋村
43
谢菊芳
441900********2220
望牛墩
聚龙江村
2
15.97
1
1165
工资
廉租住房
江开源
441900********221X
望牛墩
聚龙江村
44
冯润华
441900********2216
望牛墩
洲涡村
3
16.53
1
800
工资
廉租住房
黎凤珍
441900********2223
望牛墩
洲涡村
陈包桃
441900********2234
望牛墩
洲涡村
45
陈柏坚
442527********2218
望牛墩
横沥村
4
15.3
1
1000
工资
廉租住房
李桂联
442527********2229
望牛墩
横沥村
陈琬蓉
441900********2246
望牛墩
横沥村
陈琬慈
441900********2228
望牛墩
横沥村
46
伦善沛
442527********2236
望牛墩
横沥村
6
13.65
1
925.3
工资+退休金
廉租住房
谭映兰
442527********2268
望牛墩
横沥村
伦海敏
441900********2284
望牛墩
横沥村
伦文慧
441900********2282
望牛墩
横沥村
伦淑珍
441900********2228
望牛墩
横沥村
伦建尧
441900********2216
望牛墩
横沥村
47
陈玉兴
441900********221X
望牛墩
横沥村
4
12.95
1
1178.5
工资
廉租住房
黄凤英
442527********2222
望牛墩
横沥村
陈文峰
441900********2235
望牛墩
横沥村
陈文静
441900********2286
望牛墩
横沥村
48
莫胜强
441900********2271
望牛墩
下漕村
4
16
1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魏桂莲
441900********2268
望牛墩
下漕村
莫伟轩
441900********2236
望牛墩
下漕村
莫伟斌
441900********2236
望牛墩
下漕村
49
杨德均
442527********2236
望牛墩
下漕村
3
10
1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杨增
442527********2210
望牛墩
下漕村
周瑞和
442527********200X
望牛墩
下漕村
50
李柏航
442527********2257
望牛墩
下漕村
7
15.5
1
817.1
工资
廉租住房
谭福安
441900********2258
望牛墩
下漕村
李嘉舒
441900********2249
望牛墩
下漕村
李嘉玉
441900********2228
望牛墩
下漕村
李婷焕
441900********2261
望牛墩
下漕村
李倩芳
441900********2268
望牛墩
下漕村
李灿辉
441900********2217
望牛墩
下漕村
51
伦仲方
442527********2218
望牛墩
横沥村
5
15.2
1
728
工资
廉租住房
黄见维
441900********2226
望牛墩
横沥村
伦芷晴
441900********2225
望牛墩
横沥村
伦芷兰
441900********2220
望牛墩
横沥村
伦子安
441900********2230
望牛墩
横沥村
52
陈建兴
442527********2210
望牛墩
横沥村
4
9.5
1
865
工资
廉租住房
李成好
442527********2266
望牛墩
横沥村
陈少文
441900********224X
望牛墩
横沥村
陈少君
441900********2220
望牛墩
横沥村
53
谢浩勤
441900********2254
望牛墩
锦涡村
4
13.5
1
1012.5
工资
廉租住房
李燕玲
442527********2221
望牛墩
锦涡村
谢淑军
441900********2220
望牛墩
锦涡村
谢淑婷
441900********2223
望牛墩
锦涡村
54
莫伟航
441900********2211
望牛墩
下漕村
3
0
0
1203.3
工资
廉租住房
李敏琴
441900********8945
望牛墩
下漕村
莫铠嘉
441900********0368
望牛墩
下漕村
55
陈惠银
441900********2229
望牛墩
洲涡村
4
0
0
72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戴文顺
442528********1015
望牛墩
洲涡村
戴梅好
441900********0284
望牛墩
洲涡村
戴诗芹
441900********0229
望牛墩
洲涡村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七十八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缴纳社保月数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张森
430725********847X
东莞市盛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东升路石井3#综合楼309室
8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
严小花
360521********1064
东莞市东城海玮工艺制品厂
东莞市东城区同沙仿边工业区
9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
朱海燕
452525********2826
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东莞市东城区莞长路牛山路段
9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
雷清华
360730********2617
东莞市海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雅园工业区翟生厂房
6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
汤金刚
420682********1517
东莞宏尚律师事务所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A座22楼
6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
戴滋林
432424********6011
派罗特克冶金材料(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蛤地社区草塘工业区
13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
李友泉
430124********7136
东莞市南城康静堂药店
东莞市南城区雅园工业区B座6号铺
7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
谢玲珠
441322********1148
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东骏路22号宏图科技中心办公楼1号楼
6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
李方周
441721********3517
东莞市赛格轻导航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高盛科技园D座3楼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
朱贺鹏
412824********183X
北京科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东莞分所
东莞市南城区簪花路华凯活力中心1807
9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
邓财勇
440281********4215
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
东莞南城区宏图高新技术开发区
10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2
肖孝华
433124********591X
东莞市中天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113号中威大厦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3
陈冲
420222********5789
东莞市创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西平工业区创意园308室
9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4
王美
430626********5226
东莞滋韵电子乐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200号第一国际F座1707
8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5
何俊铭
441900********0611
东莞市粤丰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街道水濂山路市区热电厂
1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职工
16
廖业良
362137********2819
东莞市南城南方物流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雅园社区泰元街2号
10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7
李新宇
420683********4614
东莞市柯美检测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天雅阁
6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七十八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缴纳社保月数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张森
430725********847X
东莞市盛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东升路石井3#综合楼309室
8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
严小花
360521********1064
东莞市东城海玮工艺制品厂
东莞市东城区同沙仿边工业区
9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
朱海燕
452525********2826
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东莞市东城区莞长路牛山路段
9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
雷清华
360730********2617
东莞市海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雅园工业区翟生厂房
6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
汤金刚
420682********1517
东莞宏尚律师事务所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A座22楼
6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
戴滋林
432424********6011
派罗特克冶金材料(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蛤地社区草塘工业区
13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
李友泉
430124********7136
东莞市南城康静堂药店
东莞市南城区雅园工业区B座6号铺
7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
谢玲珠
441322********1148
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东骏路22号宏图科技中心办公楼1号楼
6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
李方周
441721********3517
东莞市赛格轻导航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高盛科技园D座3楼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
朱贺鹏
412824********183X
北京科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东莞分所
东莞市南城区簪花路华凯活力中心1807
9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
邓财勇
440281********4215
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
东莞南城区宏图高新技术开发区
10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2
肖孝华
433124********591X
东莞市中天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113号中威大厦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3
陈冲
420222********5789
东莞市创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西平工业区创意园308室
9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4
王美
430626********5226
东莞滋韵电子乐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200号第一国际F座1707
8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5
何俊铭
441900********0611
东莞市粤丰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街道水濂山路市区热电厂
1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职工
16
廖业良
362137********2819
东莞市南城南方物流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雅园社区泰元街2号
10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7
李新宇
420683********4614
东莞市柯美检测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天雅阁
6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公告 |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规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市发改局起草的《东莞市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16年6月27日前向东莞市法制局提交。具体提交的途径如下:
1.登录东莞市法制局(http://sffzj.dg.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立规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2.邮寄至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规范性文件管理科(邮政编码:523888);
3.传真:(0769)22831351;
4.电子邮箱:sfzjgs@dg.gov.cn;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东莞市法制局
2016年6月13日
附件:东莞市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公告 |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规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市发改局起草的《东莞市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16年6月27日前向东莞市法制局提交。具体提交的途径如下:
1.登录东莞市法制局(http://sffzj.dg.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立规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2.邮寄至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规范性文件管理科(邮政编码:523888);
3.传真:(0769)22831351;
4.电子邮箱:sfzjgs@dg.gov.cn;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东莞市法制局
2016年6月13日
附件:东莞市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
| 关于东莞市第五批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资格考核报名工作的公告 | 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28号),现就东莞市第五批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资格考核报名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申请人应是东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等经济发展重点产业领域,以及教育、文化、卫生、科技、社会管理等综合领域所需的专业人才,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无违法犯罪纪录;
(二)具有5年以上东莞户籍、3年以上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日期为2016年8月1日),具备全日制本科或以上学历的东莞居民;
(三)2014年11月1日以来被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著名大学(世界排名前300名)录取为硕士研究生(或以上),或被国内重点大学(“985工程”或“211工程”大学)录取为全脱产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二、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东莞市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申请书》;
(二)国内重点大学入学通知书,或国外著名大学入学通知书(外方邀请信)、留学国外语水平合格证明(前往英语国家的申请人要求参加国际通行标准化英语考试,学术类雅思成绩6.0分或以上,托福考试79分或以上;前往非英语国家的,要求达到该国院校录取要求的语言成绩证明或外方院校/导师出具的外语合格证明),以及具有资质的翻译服务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三)学历、学位证书,奖励证书及学术成果证明;
(四)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五)社保凭证(加具社保部门业务专用章)、劳动(聘用)合同;
(六)不属于东府办〔2013〕28号文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况的个人声明证明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验证原件)一式8份,合并装订成册,并提供电子版文件。其中申请书电子版为word格式,其他材料电子版为PDF格式。
三、申请截止时间和受理部门
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2016年8月1日,逾期不予受理。受理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行政办事中心东楼6楼601室,联系电话:22836652。
四、其他事项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申报人,请自行登录东莞市人力资源政务信息网“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计划”专栏下载相关申报书。
(二)通过考核并获得市政府东莞市专业人才进修补助资格的,其进修补助资格可保留1年。获得补助资格、并在1年内成功被认定的国内外著名大学录取的,享受东府办〔2013〕28号规定的资助,并凭相关材料办理支付手续;超过1年仍未入学的,自动取消补助资格。
(三)我市机关党政干部和公务员及其直属亲属原则上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资金补助。
(四)补助对象完成既定学业后须回莞服务满5年,与我市就业单位签订相关劳动(聘用)合同;不满5年的按每年20%比例返还培养经费。
(五)申请人应保证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因失实信息产生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2016年6月8日 |
| 关于东莞市第五批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资格考核报名工作的公告 | 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28号),现就东莞市第五批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资格考核报名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申请人应是东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等经济发展重点产业领域,以及教育、文化、卫生、科技、社会管理等综合领域所需的专业人才,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无违法犯罪纪录;
(二)具有5年以上东莞户籍、3年以上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日期为2016年8月1日),具备全日制本科或以上学历的东莞居民;
(三)2014年11月1日以来被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著名大学(世界排名前300名)录取为硕士研究生(或以上),或被国内重点大学(“985工程”或“211工程”大学)录取为全脱产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二、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东莞市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申请书》;
(二)国内重点大学入学通知书,或国外著名大学入学通知书(外方邀请信)、留学国外语水平合格证明(前往英语国家的申请人要求参加国际通行标准化英语考试,学术类雅思成绩6.0分或以上,托福考试79分或以上;前往非英语国家的,要求达到该国院校录取要求的语言成绩证明或外方院校/导师出具的外语合格证明),以及具有资质的翻译服务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三)学历、学位证书,奖励证书及学术成果证明;
(四)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五)社保凭证(加具社保部门业务专用章)、劳动(聘用)合同;
(六)不属于东府办〔2013〕28号文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况的个人声明证明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验证原件)一式8份,合并装订成册,并提供电子版文件。其中申请书电子版为word格式,其他材料电子版为PDF格式。
三、申请截止时间和受理部门
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2016年8月1日,逾期不予受理。受理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行政办事中心东楼6楼601室,联系电话:22836652。
四、其他事项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申报人,请自行登录东莞市人力资源政务信息网“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计划”专栏下载相关申报书。
(二)通过考核并获得市政府东莞市专业人才进修补助资格的,其进修补助资格可保留1年。获得补助资格、并在1年内成功被认定的国内外著名大学录取的,享受东府办〔2013〕28号规定的资助,并凭相关材料办理支付手续;超过1年仍未入学的,自动取消补助资格。
(三)我市机关党政干部和公务员及其直属亲属原则上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资金补助。
(四)补助对象完成既定学业后须回莞服务满5年,与我市就业单位签订相关劳动(聘用)合同;不满5年的按每年20%比例返还培养经费。
(五)申请人应保证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因失实信息产生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2016年6月8日 |
| 关于明确东莞市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 |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明确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交港函〔2012〕204号)规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于2016年5月27日签订了《关于明确东莞市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协议书》。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现承担的部分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移交给市交通运输局承接,具体包括:(一)新建、改建、扩建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不含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及配套的新建、改建、扩建储存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二)港区内仅与码头相连且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储存设施的安全监管。为统一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模式,对港区范围不明确的企业的仅与码头相连且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储存设施,亦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安全监管。(三)港区内陆上专门为港口企业的装卸设备、非营运车辆服务的加油站的安全监管。(四)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移交监管对象的重大危险源备案、从业人员培训、事故应急救援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根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情况以及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情况,目前我市港口内共有11家已投产的、从事仓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及5家在建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名单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上述已投产的企业应于2016年8月31日前到市交通运输局重新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并注销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期间安全监管部门密切配合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并加强综合监管。
特此公告
附件:我市港口已投产的、从事仓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以及在建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清单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27日 |
| 关于明确东莞市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 |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明确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交港函〔2012〕204号)规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于2016年5月27日签订了《关于明确东莞市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协议书》。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现承担的部分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移交给市交通运输局承接,具体包括:(一)新建、改建、扩建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不含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及配套的新建、改建、扩建储存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二)港区内仅与码头相连且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储存设施的安全监管。为统一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模式,对港区范围不明确的企业的仅与码头相连且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储存设施,亦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安全监管。(三)港区内陆上专门为港口企业的装卸设备、非营运车辆服务的加油站的安全监管。(四)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移交监管对象的重大危险源备案、从业人员培训、事故应急救援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根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情况以及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情况,目前我市港口内共有11家已投产的、从事仓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及5家在建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名单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上述已投产的企业应于2016年8月31日前到市交通运输局重新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并注销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期间安全监管部门密切配合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并加强综合监管。
特此公告
附件:我市港口已投产的、从事仓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以及在建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清单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27日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公园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规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市城管局起草的《东莞市公园管理办法》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16年6月13日前向东莞市法制局提交。具体提交的途径如下:
1.登录东莞市法制局(http://sffzj.dg.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立规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2.邮寄至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规范性文件管理科(邮政编码:523888);
3.传真:(0769)22831351;
4.电子邮箱:sfzjgs@dg.gov.cn;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东莞市法制局
2016年5月31日
附件:《东莞市公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公园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规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市城管局起草的《东莞市公园管理办法》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16年6月13日前向东莞市法制局提交。具体提交的途径如下:
1.登录东莞市法制局(http://sffzj.dg.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立规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2.邮寄至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规范性文件管理科(邮政编码:523888);
3.传真:(0769)22831351;
4.电子邮箱:sfzjgs@dg.gov.cn;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东莞市法制局
2016年5月31日
附件:《东莞市公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规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市城管局起草的《东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16年6月13日前向东莞市法制局提交。具体提交的途径如下:
1.登录东莞市法制局(http://sffzj.dg.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立规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2.邮寄至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规范性文件管理科(邮政编码:523888);
3.传真:(0769)22831351;
4.电子邮箱:sfzjgs@dg.gov.cn;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东莞市法制局
2016年5月31日
附件:《东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doc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规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市城管局起草的《东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16年6月13日前向东莞市法制局提交。具体提交的途径如下:
1.登录东莞市法制局(http://sffzj.dg.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立规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2.邮寄至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规范性文件管理科(邮政编码:523888);
3.传真:(0769)22831351;
4.电子邮箱:sfzjgs@dg.gov.cn;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东莞市法制局
2016年5月31日
附件:《东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doc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七十七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年5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13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缴纳社保月数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周新蓉
430402********2560
东莞正扬电子机械有限公司
东莞市黄江镇鸡啼岗村东环三街1号
9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七十七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年5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13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缴纳社保月数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周新蓉
430402********2560
东莞正扬电子机械有限公司
东莞市黄江镇鸡啼岗村东环三街1号
9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七十六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 年5 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13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罗嘉慧
342626********2661
石龙
中山西
3
0
0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罗小芳
342626********2666
罗子荏
342626********2698
2
黄少华
442527********1342
石龙
中山东
1
0
0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3
欧润欢
441900********1343
石龙
中山东
2
0
0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朱海琳
441900********1329
4
陈谭盛
442527********4713
黄江
梅塘
4
12.86
2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许霞
452822********366X
陈桂珍
441900********4746
陈桂燕
441900********4722
5
袁美平
441900********476X
黄江
梅塘
4
0
0
765
工资
廉租住房
张平
452523********8011
广西桂平市
张豪
441900********4713
黄江
梅塘
张巧茹
441900********4721
黄江
梅塘
6
张相余
441900********4723
黄江
长龙
4
0
0
1054.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陈林富
522321********7018
陈凤兰
441900********4762
陈凤钦
441900********0477
7
赖世银
442527********3032
道滘
长平
1
0
0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8
梁振星
441900********3051
道滘
南城
2
0
0
1545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张美淇
441900********0722
9
刘见贺
442527********2635
高埗
凌屋村
4
17
1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胡彩娇
442527********242X
刘颖琪
441900********2628
刘焕丰
441900********2675
10
黄寿如
442527********2630
高埗
朱磡
6
10.76
1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张转娣
442527********1083
黄佩君
441900********2626
黄佩婷
441900********2627
黄衬开
441900********2640
黄倩容
441900********6567
11
黎炳荣
442527********2616
高埗
保安围
4
16.25
1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熊美仙
441900********2625
黎伟彪
441900********2639
黎伟彬
441900********2612
12
黄福祥
442527********2617
高埗
朱磡
2
18.65
1
1100
工资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陈凤弟
442527********2642
13
凌维有
442527********2616
高埗
凌屋村
4
16.2
1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何兰桂
442527********2642
凌锦萍
441900********2629
凌金柱
441900********2637
14
刘凤联
441900********3048
高埗
高埗
1
0
0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15
莫娇
442527********2624
高埗
宝莲
1
35
1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16
梁南仔
442527********2613
高埗
塘厦
1
25.3
1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17
熊福兴
442527********2642
高埗
保安围
3
0
0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熊彬彬
441900********6559
熊建昌
441900********7097
18
熊浩田
441900********2612
高埗
低涌
4
17.5
1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李慧珍
441900********7088
熊绍冰
441900********0102
黎宝红
442527********2644
19
李沛林
442527********2619
高埗
上江城
1
45
1
460
养老金+分红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20
黎平
442527********1982
高埗
洗沙
2
17.5
1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叶黎建
441900********2650
21
赖玉燕
441900********1143
万江
流涌尾
1
0
0
1700
工资
经适房条件
22
胡旺蓉
441900********1086
万江
流涌尾
3
0
0
566
工资
廉租房条件
杨茵茵
441900********1088
流涌尾
杨康
441900********1091
上甲
23
黄带好
441900********5183
塘厦
凤凰岗
1
0
0
1816
工资+分红
经济适用住房
24
赵侃兰
441900********5186
塘厦
石潭埔
2
0
0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黄伦兵
441900********5170
25
黄艳妹
441900********5180
塘厦
石潭埔
3
0
0
1300
工资+分红
经济适用住房
陈云青
440924********5936
化州
黄韵诗
441900********518X
塘厦
石潭埔
26
韩汉英
441900********4122
寮步
坑口社区
1
0
0
180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27
叶笑芳
441900********4123
寮步
浮竹山
3
16.6
1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沈珊珊
441900********4125
沈裕峰
441900********4158
28
刘桂轩
442527********4128
寮步
向西
1
39.7
1
700
养老金+分红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29
梁稳祥
442527********4111
寮步
向西
5
11.6
1
948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彭雄秀
441322********6622
袁香
441900********4124
梁敏聪
441900********4148
梁乐淇
441900********766x
30
梁财旺
442527********4114
寮步
向西
2
19.45
1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卢焕娇
442527********4123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七十六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 年5 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13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罗嘉慧
342626********2661
石龙
中山西
3
0
0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罗小芳
342626********2666
罗子荏
342626********2698
2
黄少华
442527********1342
石龙
中山东
1
0
0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3
欧润欢
441900********1343
石龙
中山东
2
0
0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朱海琳
441900********1329
4
陈谭盛
442527********4713
黄江
梅塘
4
12.86
2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许霞
452822********366X
陈桂珍
441900********4746
陈桂燕
441900********4722
5
袁美平
441900********476X
黄江
梅塘
4
0
0
765
工资
廉租住房
张平
452523********8011
广西桂平市
张豪
441900********4713
黄江
梅塘
张巧茹
441900********4721
黄江
梅塘
6
张相余
441900********4723
黄江
长龙
4
0
0
1054.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陈林富
522321********7018
陈凤兰
441900********4762
陈凤钦
441900********0477
7
赖世银
442527********3032
道滘
长平
1
0
0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8
梁振星
441900********3051
道滘
南城
2
0
0
1545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张美淇
441900********0722
9
刘见贺
442527********2635
高埗
凌屋村
4
17
1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胡彩娇
442527********242X
刘颖琪
441900********2628
刘焕丰
441900********2675
10
黄寿如
442527********2630
高埗
朱磡
6
10.76
1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张转娣
442527********1083
黄佩君
441900********2626
黄佩婷
441900********2627
黄衬开
441900********2640
黄倩容
441900********6567
11
黎炳荣
442527********2616
高埗
保安围
4
16.25
1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熊美仙
441900********2625
黎伟彪
441900********2639
黎伟彬
441900********2612
12
黄福祥
442527********2617
高埗
朱磡
2
18.65
1
1100
工资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陈凤弟
442527********2642
13
凌维有
442527********2616
高埗
凌屋村
4
16.2
1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何兰桂
442527********2642
凌锦萍
441900********2629
凌金柱
441900********2637
14
刘凤联
441900********3048
高埗
高埗
1
0
0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15
莫娇
442527********2624
高埗
宝莲
1
35
1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16
梁南仔
442527********2613
高埗
塘厦
1
25.3
1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17
熊福兴
442527********2642
高埗
保安围
3
0
0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熊彬彬
441900********6559
熊建昌
441900********7097
18
熊浩田
441900********2612
高埗
低涌
4
17.5
1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李慧珍
441900********7088
熊绍冰
441900********0102
黎宝红
442527********2644
19
李沛林
442527********2619
高埗
上江城
1
45
1
460
养老金+分红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20
黎平
442527********1982
高埗
洗沙
2
17.5
1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叶黎建
441900********2650
21
赖玉燕
441900********1143
万江
流涌尾
1
0
0
1700
工资
经适房条件
22
胡旺蓉
441900********1086
万江
流涌尾
3
0
0
566
工资
廉租房条件
杨茵茵
441900********1088
流涌尾
杨康
441900********1091
上甲
23
黄带好
441900********5183
塘厦
凤凰岗
1
0
0
1816
工资+分红
经济适用住房
24
赵侃兰
441900********5186
塘厦
石潭埔
2
0
0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黄伦兵
441900********5170
25
黄艳妹
441900********5180
塘厦
石潭埔
3
0
0
1300
工资+分红
经济适用住房
陈云青
440924********5936
化州
黄韵诗
441900********518X
塘厦
石潭埔
26
韩汉英
441900********4122
寮步
坑口社区
1
0
0
180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27
叶笑芳
441900********4123
寮步
浮竹山
3
16.6
1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沈珊珊
441900********4125
沈裕峰
441900********4158
28
刘桂轩
442527********4128
寮步
向西
1
39.7
1
700
养老金+分红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29
梁稳祥
442527********4111
寮步
向西
5
11.6
1
948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彭雄秀
441322********6622
袁香
441900********4124
梁敏聪
441900********4148
梁乐淇
441900********766x
30
梁财旺
442527********4114
寮步
向西
2
19.45
1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卢焕娇
442527********4123 |
| 东莞市特色人才申报公告 | 为深入实施“人才东莞”战略,大力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莞创新创业,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委发〔2015〕110号)和《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配套实施细则及办理规程的通知》(东人才办通〔2016〕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东莞市特色人才申报工作公告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特色人才”包括在我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重点发展的行业、产业、领域紧缺急需或作出相应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共分为“特级人才”、“一类人才”、“二类人才”、“三类人才”、“四类人才”五大类。
(二)特色人才通过认定和评定两种方式产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的原则。
二、申报条件
(一)特色人才申报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学风正派,具有严谨求实、探索求知、崇尚真理的科学精神;
3、申报人为2013年3月13日后来莞工作或创业,且年龄应未满60周岁(年龄计算以申报当年1月1日为限)。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对于年龄超过60周岁的申请人,对照《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若在近5年内具有2项或以上达到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且其中1项是在近3年内达到的,列入“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多项条件同时达到的,取其最高一项认定为相应类别的特色人才),可认定为特色人才,年龄统一放宽至70岁;
4、近5年在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目前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专长、主要认定评定依据密切相关。
(二)特色人才认定评定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重点由在莞工作、科研或创业的优秀人才中认定评定产生。认定评定范围和标准详见《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认定评定细则》)中的《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附件1)及《东莞市特色人才申请受理部门目录》(附件2)。
三、申报时间
特色人才认定申请按季度进行受理,每季度的申请截止日期为2月15日、5月15日、8月15日、11月15日,逾期提交申请的,将在下一季度进行受理。其中2016年第二季度申请截止日期延迟至6月15日。
特色人才评定申请于每年6月份集中受理,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申报和评审。
四、申报材料
(一)《认定评定细则》中的《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附件3)一式两份,并附一份电子版;
(二)证明材料包括(递交申请时核对原件):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含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荣誉与奖励证书、专业技术资格或技术等级证书、主要任职证明、主要业绩成果(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成果鉴定)、来莞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作合同或意向性合同和社保证明、个税证明)等相关材料。以上资料一式两份,申请表与证明材料合并装订成册(加盖骑缝公章);
(三)近期大一寸免冠电子版照片。
五、申报办法
(一)个人申请。个人向在莞所属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填写《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推荐。申请人所属单位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在《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的“所在单位推荐意见”栏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根据《认定评定细则》中的《东莞市特色人才申请受理部门目录》(附件2)报市相关部门受理。
六、支持措施
评为东莞市特色人才可按《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委发〔2015〕110号),根据特色人才级别相应获得科研资金配套、创业资助、生活待遇配套等多种支持。
附件:1. 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实施细则
2. 2016年特色人才申请受理部门联系方式
东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5月26日 |
| 东莞市特色人才申报公告 | 为深入实施“人才东莞”战略,大力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莞创新创业,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委发〔2015〕110号)和《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配套实施细则及办理规程的通知》(东人才办通〔2016〕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东莞市特色人才申报工作公告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特色人才”包括在我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重点发展的行业、产业、领域紧缺急需或作出相应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共分为“特级人才”、“一类人才”、“二类人才”、“三类人才”、“四类人才”五大类。
(二)特色人才通过认定和评定两种方式产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的原则。
二、申报条件
(一)特色人才申报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学风正派,具有严谨求实、探索求知、崇尚真理的科学精神;
3、申报人为2013年3月13日后来莞工作或创业,且年龄应未满60周岁(年龄计算以申报当年1月1日为限)。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对于年龄超过60周岁的申请人,对照《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若在近5年内具有2项或以上达到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且其中1项是在近3年内达到的,列入“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多项条件同时达到的,取其最高一项认定为相应类别的特色人才),可认定为特色人才,年龄统一放宽至70岁;
4、近5年在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目前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专长、主要认定评定依据密切相关。
(二)特色人才认定评定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重点由在莞工作、科研或创业的优秀人才中认定评定产生。认定评定范围和标准详见《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认定评定细则》)中的《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附件1)及《东莞市特色人才申请受理部门目录》(附件2)。
三、申报时间
特色人才认定申请按季度进行受理,每季度的申请截止日期为2月15日、5月15日、8月15日、11月15日,逾期提交申请的,将在下一季度进行受理。其中2016年第二季度申请截止日期延迟至6月15日。
特色人才评定申请于每年6月份集中受理,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申报和评审。
四、申报材料
(一)《认定评定细则》中的《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附件3)一式两份,并附一份电子版;
(二)证明材料包括(递交申请时核对原件):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含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荣誉与奖励证书、专业技术资格或技术等级证书、主要任职证明、主要业绩成果(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成果鉴定)、来莞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作合同或意向性合同和社保证明、个税证明)等相关材料。以上资料一式两份,申请表与证明材料合并装订成册(加盖骑缝公章);
(三)近期大一寸免冠电子版照片。
五、申报办法
(一)个人申请。个人向在莞所属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填写《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推荐。申请人所属单位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在《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的“所在单位推荐意见”栏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根据《认定评定细则》中的《东莞市特色人才申请受理部门目录》(附件2)报市相关部门受理。
六、支持措施
评为东莞市特色人才可按《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委发〔2015〕110号),根据特色人才级别相应获得科研资金配套、创业资助、生活待遇配套等多种支持。
附件:1. 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实施细则
2. 2016年特色人才申请受理部门联系方式
东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5月26日 |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优惠政策和主要信贷产品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我国唯一的一家农业政策性银行,成立于1994年11月,总行设在北京,辖属31个省级分行、300多个二级分行和1600多个县域营业机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资金,承担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成立于1995年3月。辖属21家二级分行(含省分行营业部和深圳市分行)、56家支行,分布在广东省21个地市(含广州市和深圳市)、56个县(区)。广东省分行成立以来,始终按照总行统一部署,围绕省委省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根植南粤大地,坚持政策属性、坚持服务“三农”、坚持按银行规律办事,全力服务国家粮食安全、服务农业现代化、服务城乡发展一体化、服务国家区域发展战略、服务扶贫攻坚,在广东农村金融体系中发挥了主体和骨干作用,为促进广东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莞市分行,是目前东莞市唯一一家农业政策性银行,现办公地址在东莞市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27-28楼,联系电话:22112962。
附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优惠政策和主要信贷产品.docx |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优惠政策和主要信贷产品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我国唯一的一家农业政策性银行,成立于1994年11月,总行设在北京,辖属31个省级分行、300多个二级分行和1600多个县域营业机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资金,承担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成立于1995年3月。辖属21家二级分行(含省分行营业部和深圳市分行)、56家支行,分布在广东省21个地市(含广州市和深圳市)、56个县(区)。广东省分行成立以来,始终按照总行统一部署,围绕省委省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根植南粤大地,坚持政策属性、坚持服务“三农”、坚持按银行规律办事,全力服务国家粮食安全、服务农业现代化、服务城乡发展一体化、服务国家区域发展战略、服务扶贫攻坚,在广东农村金融体系中发挥了主体和骨干作用,为促进广东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莞市分行,是目前东莞市唯一一家农业政策性银行,现办公地址在东莞市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27-28楼,联系电话:22112962。
附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优惠政策和主要信贷产品.docx |
| 东莞市面向海内外引进第六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申报工作公告 | 为深入实施“人才东莞”战略,更好地汇聚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委发〔2015〕110号)和《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配套实施细则及办理规程的通知》(东人才办通〔2016〕6号)精神,现就东莞市面向海内外引进第六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申报工作公告如下:
一、重点扶持领域
着重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优势传统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产业领域取得先进创新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前景广阔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二、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拥有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科研技术水平应处于国内外行业领先地位,具有明显的持续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具备硕士以上学位、副高以上职称或跨国公司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及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其中:
(一)创新领军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意向性合同,引进后6个月内签订正式合同并到岗;如属于已签定正式聘用合同,需在提交申报日算起两周年以内。引进后需在莞连续工作时间5年以上,从国(境)外引进的每年在莞工作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科研技术成果对解决我市主导产业、支柱产业和重点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关键项目技术攻关和工艺操作难题起重大关键作用,有显著的效益前景;
2、在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或对某一专业(领域)的发展有重大贡献,其科研成果处于本行业(领域)学术前沿,为业内高度认可;
3、在我市担任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工程项目首席工程技术专家或管理专家,通过技术和管理创新,能够产生重大社会经济效益;
4、在国内外知名企业中担任高级职务的经营管理人才,精通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善于经营管理,有较丰富实践经验。
(二)创业领军人才应具有国内外自主创业或合作创业的成功经验,具有主持研发成果成功实施产业化的经历;或曾任国内外知名高校、企业、研发机构中高层职务,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且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主持的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与本人所从事的核心技术领域密切相关;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的核心技术成果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
3、拥有一支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新创业团队;
4、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为企业第一大股东,以领军人才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企业股份总额不低于30%。
5、拟建企业的领军人才自确定为资助对象后,需6个月内注册法人实体;已创办企业的,其成立时间需在5年以下。企业实际到位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16年6月24日。
四、申报办法
(一)网上注册。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及所在单位从即日起登录“东莞市专业技术人才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网址:http://59.37.20.103/jsrc/login2.jsp),或通过东莞市人力资源政务信息网链接进入系统,分别注册个人、单位帐号。
(二)在线申报(即日起至6月24日)。以个人帐号登陆系统,在线提交《东莞市引进创新领军人才申报书》或《东莞市引进创业领军人才申报书》,上传附件材料,并按系统要求提交用人单位审核。
(三)用人单位审核(6月27日前)。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在线审核,并按系统要求提交至归口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局分局。暂未创办企业的创业类领军人才申请人,可直接将申报材料提交至意向落地的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分局。
(四)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分局审核(7月5日前)。用人单位审核申报材料并提交给镇街(园区)归口管理部门后,由各人力资源分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五)市人力资源局形式审查(7月11日前)。通过形式审查的可正式打印装订申报材料;未通过形式审查的将申报材料与意见在线退回申报人。
(六)提交纸质申报材料(7月22日前)。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打印申报材料并按要求逐级加盖公章后提交至市人力资源局。申报材料包括:
《申报书》连同附件证明材料一式12份,编写目录,双面复印,合并装订成册,外文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附件材料应包括:
1、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国外学历学位需提供认证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国内外任职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或意向性合同;
3、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主持(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荣誉与奖励证书;
4、营业执照、股权构成、公司业绩和近年财务报表。
以上所有申报材料均需提供电子版文件。其中,附件电子版为PDF格式,《申报书》电子版PDF格式和Word格式各一份。
五、扶持政策
确定立项资助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签订相关协议后给予以下资助和扶持:
(一)创新启动资金。对我市引进的创新领军人才给予100 万元创新启动资金扶持,其中在领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合同并到岗后首次拨付50%,待项目实施一年并通过市人力资源局组织专家验收后,拨付余下50%。
(二)创业启动资金。对我市引进的创业领军人才给予200 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扶持,其中首次拨付50%,待项目实施一年并通过市人力资源局组织专家验收后,拨付余下50%。
(三)创新奖励资金。对已获立项支持的创新领军人才,项目实施期满并通过市人力资源局组织专家验收后,根据其营业额和税收、技术创新推进、行业带动、技术项目绩效等目标完成情况给予最高100 万元创新奖励经费。
(四)创业奖励资金。对已获立项支持的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实施期满并通过市人力资源局组织专家验收后,以其营业额和税收为主要指标,结合其高层次人才集聚、行业带动等目标完成情况给予最高300 万元创业奖励经费。
业务受理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东楼6楼市人力资源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电话:0769-22836652 网址:http://rlzyj.dg.gov.cn
东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5月20日 |
| 东莞市面向海内外引进第六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申报工作公告 | 为深入实施“人才东莞”战略,更好地汇聚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委发〔2015〕110号)和《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配套实施细则及办理规程的通知》(东人才办通〔2016〕6号)精神,现就东莞市面向海内外引进第六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申报工作公告如下:
一、重点扶持领域
着重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优势传统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产业领域取得先进创新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前景广阔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二、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拥有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科研技术水平应处于国内外行业领先地位,具有明显的持续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具备硕士以上学位、副高以上职称或跨国公司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及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其中:
(一)创新领军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意向性合同,引进后6个月内签订正式合同并到岗;如属于已签定正式聘用合同,需在提交申报日算起两周年以内。引进后需在莞连续工作时间5年以上,从国(境)外引进的每年在莞工作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科研技术成果对解决我市主导产业、支柱产业和重点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关键项目技术攻关和工艺操作难题起重大关键作用,有显著的效益前景;
2、在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或对某一专业(领域)的发展有重大贡献,其科研成果处于本行业(领域)学术前沿,为业内高度认可;
3、在我市担任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工程项目首席工程技术专家或管理专家,通过技术和管理创新,能够产生重大社会经济效益;
4、在国内外知名企业中担任高级职务的经营管理人才,精通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善于经营管理,有较丰富实践经验。
(二)创业领军人才应具有国内外自主创业或合作创业的成功经验,具有主持研发成果成功实施产业化的经历;或曾任国内外知名高校、企业、研发机构中高层职务,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且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主持的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与本人所从事的核心技术领域密切相关;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的核心技术成果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
3、拥有一支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新创业团队;
4、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为企业第一大股东,以领军人才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企业股份总额不低于30%。
5、拟建企业的领军人才自确定为资助对象后,需6个月内注册法人实体;已创办企业的,其成立时间需在5年以下。企业实际到位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16年6月24日。
四、申报办法
(一)网上注册。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及所在单位从即日起登录“东莞市专业技术人才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网址:http://59.37.20.103/jsrc/login2.jsp),或通过东莞市人力资源政务信息网链接进入系统,分别注册个人、单位帐号。
(二)在线申报(即日起至6月24日)。以个人帐号登陆系统,在线提交《东莞市引进创新领军人才申报书》或《东莞市引进创业领军人才申报书》,上传附件材料,并按系统要求提交用人单位审核。
(三)用人单位审核(6月27日前)。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在线审核,并按系统要求提交至归口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局分局。暂未创办企业的创业类领军人才申请人,可直接将申报材料提交至意向落地的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分局。
(四)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分局审核(7月5日前)。用人单位审核申报材料并提交给镇街(园区)归口管理部门后,由各人力资源分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五)市人力资源局形式审查(7月11日前)。通过形式审查的可正式打印装订申报材料;未通过形式审查的将申报材料与意见在线退回申报人。
(六)提交纸质申报材料(7月22日前)。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打印申报材料并按要求逐级加盖公章后提交至市人力资源局。申报材料包括:
《申报书》连同附件证明材料一式12份,编写目录,双面复印,合并装订成册,外文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附件材料应包括:
1、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国外学历学位需提供认证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国内外任职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或意向性合同;
3、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主持(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荣誉与奖励证书;
4、营业执照、股权构成、公司业绩和近年财务报表。
以上所有申报材料均需提供电子版文件。其中,附件电子版为PDF格式,《申报书》电子版PDF格式和Word格式各一份。
五、扶持政策
确定立项资助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签订相关协议后给予以下资助和扶持:
(一)创新启动资金。对我市引进的创新领军人才给予100 万元创新启动资金扶持,其中在领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合同并到岗后首次拨付50%,待项目实施一年并通过市人力资源局组织专家验收后,拨付余下50%。
(二)创业启动资金。对我市引进的创业领军人才给予200 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扶持,其中首次拨付50%,待项目实施一年并通过市人力资源局组织专家验收后,拨付余下50%。
(三)创新奖励资金。对已获立项支持的创新领军人才,项目实施期满并通过市人力资源局组织专家验收后,根据其营业额和税收、技术创新推进、行业带动、技术项目绩效等目标完成情况给予最高100 万元创新奖励经费。
(四)创业奖励资金。对已获立项支持的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实施期满并通过市人力资源局组织专家验收后,以其营业额和税收为主要指标,结合其高层次人才集聚、行业带动等目标完成情况给予最高300 万元创业奖励经费。
业务受理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东楼6楼市人力资源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电话:0769-22836652 网址:http://rlzyj.dg.gov.cn
东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5月20日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七十五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 年5 月17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张创枝
442527********021X
莞城
西隅
4
租住房屋
0
2180
工资
公共租赁住房
黄海燕
441900********0023
莞城
张嘉嘉
441900********0326
莞城
张文浩
441900********033X
莞城
2
张肖霞
442527********0248
莞城
博厦
2
租住房屋
0
2012.5
工资
公共租赁住房
刘启航
441900********0316
莞城
3
李雪仪
441900********0429
莞城
北隅
3
租住房屋
0
1587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李向荣
441900********0230
莞城
李慧筠
441900********694X
莞城
4
李业红
452526********1128
道滘
北水
4
租住房屋
0
1154.2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刘佩茵
450981********1125
道滘
刘佩敏
450981********1229
道滘
刘佩如
450981********1125
道滘
5
叶伟珊
441900********3046
道滘
南城
3
租住房屋
0
1181.67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张玉堂
460006********3439
湖南
红星
叶芷晴
441900********0069
道滘
南城
6
陈锦全
441900********2411
石碣
唐洪
3
26.2
1
902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陈华
442527********2435
石碣
李顺
442527********2421
石碣
7
张映华
441900********072X
南城
亨美
3
租住房屋
0
1715
工资、分红
经济适用房
潘忠正
440923********3472
广东江门
潘逸芯
441900********0607
南城
亨美
8
蔡锦嫦
442527********0740
南城
元美
2
租住房屋
0
1328.7
工资、分红
经济适用房
蔡全
441900********8071
南城
9
翟凤如
441900********0727
南城
周溪
2
租住房屋
0
1825
工资、分红
经济适用房
李少濠
441900********0693
南城
10
张秀珍
441900********0723
南城
西平
4
租住房屋
0
1345.6
工资、分红
经济适用房
罗文通
441421********2215
广东梅州
罗苇庭
441900********0726
南城
西平
罗振鹏
441900********0713
南城
西平
11
袁肖兰
441900********6763
茶山
上元
1
租住房屋
0
低保
廉租住房
12
徐婉琴
442527********6763
茶山
茶山
2
租住房屋
0
905
工资
廉租住房
徐美英
441900********6745
茶山
13
吴凯旋
441900********0031
茶山
茶山
1
租住房屋
0
低保
廉租住房
14
谢柱明
441900********6755
茶山
南社
3
租住房屋
0
746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叶巧怡
441900********6748
茶山
谢淑君
441900********0040
茶山
15
黎树华
441900********6778
茶山
粟边
2
租住房屋
0
97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黎杏颐
441900********6741
茶山
16
陈灿
442527********3518
厚街
桥头
2
46.5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陈谏云
441900********3565
厚街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七十五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 年5 月17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张创枝
442527********021X
莞城
西隅
4
租住房屋
0
2180
工资
公共租赁住房
黄海燕
441900********0023
莞城
张嘉嘉
441900********0326
莞城
张文浩
441900********033X
莞城
2
张肖霞
442527********0248
莞城
博厦
2
租住房屋
0
2012.5
工资
公共租赁住房
刘启航
441900********0316
莞城
3
李雪仪
441900********0429
莞城
北隅
3
租住房屋
0
1587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李向荣
441900********0230
莞城
李慧筠
441900********694X
莞城
4
李业红
452526********1128
道滘
北水
4
租住房屋
0
1154.2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刘佩茵
450981********1125
道滘
刘佩敏
450981********1229
道滘
刘佩如
450981********1125
道滘
5
叶伟珊
441900********3046
道滘
南城
3
租住房屋
0
1181.67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张玉堂
460006********3439
湖南
红星
叶芷晴
441900********0069
道滘
南城
6
陈锦全
441900********2411
石碣
唐洪
3
26.2
1
902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陈华
442527********2435
石碣
李顺
442527********2421
石碣
7
张映华
441900********072X
南城
亨美
3
租住房屋
0
1715
工资、分红
经济适用房
潘忠正
440923********3472
广东江门
潘逸芯
441900********0607
南城
亨美
8
蔡锦嫦
442527********0740
南城
元美
2
租住房屋
0
1328.7
工资、分红
经济适用房
蔡全
441900********8071
南城
9
翟凤如
441900********0727
南城
周溪
2
租住房屋
0
1825
工资、分红
经济适用房
李少濠
441900********0693
南城
10
张秀珍
441900********0723
南城
西平
4
租住房屋
0
1345.6
工资、分红
经济适用房
罗文通
441421********2215
广东梅州
罗苇庭
441900********0726
南城
西平
罗振鹏
441900********0713
南城
西平
11
袁肖兰
441900********6763
茶山
上元
1
租住房屋
0
低保
廉租住房
12
徐婉琴
442527********6763
茶山
茶山
2
租住房屋
0
905
工资
廉租住房
徐美英
441900********6745
茶山
13
吴凯旋
441900********0031
茶山
茶山
1
租住房屋
0
低保
廉租住房
14
谢柱明
441900********6755
茶山
南社
3
租住房屋
0
746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叶巧怡
441900********6748
茶山
谢淑君
441900********0040
茶山
15
黎树华
441900********6778
茶山
粟边
2
租住房屋
0
97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黎杏颐
441900********6741
茶山
16
陈灿
442527********3518
厚街
桥头
2
46.5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陈谏云
441900********3565
厚街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七十四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年5月17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缴纳社保月数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许定民
320819********2914
东莞市珠江啤酒有限公司
东莞市常平镇司马村路段
8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
赵磊
341227********3478
东莞市万磁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财富广场B座1404-1405
6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
李卫华
430611********153X
东莞阳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雅园工业区盛园街3号
9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
温辉涛
422101********0413
东莞市韩华道达尔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东莞市大岭山镇马蹄岗湖畔工业园
7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
林灿
441781********321X
东莞联丰科艺金属有限公司
东莞市凤岗镇玉泉工业区
7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
李凤青
430426********5005
立信杰(东莞)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东莞市凤岗镇玉泉工业区科技路1号
6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
陈小武
362301********4013
东莞市景宏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东莞市凤岗镇塘沥碧湖工业区
12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
罗幸浩
441481********5472
东莞市凤岗镇建筑工程公司
东莞市凤岗镇三联路88号凤建大楼7楼
1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9
邹斯伟
441502********111X
凤岗镇人民政府住房规划建设局
东莞市凤岗镇政通路1号行政办事中心2楼
8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七十四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年5月17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缴纳社保月数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许定民
320819********2914
东莞市珠江啤酒有限公司
东莞市常平镇司马村路段
8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
赵磊
341227********3478
东莞市万磁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财富广场B座1404-1405
6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
李卫华
430611********153X
东莞阳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雅园工业区盛园街3号
9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
温辉涛
422101********0413
东莞市韩华道达尔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东莞市大岭山镇马蹄岗湖畔工业园
7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
林灿
441781********321X
东莞联丰科艺金属有限公司
东莞市凤岗镇玉泉工业区
7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
李凤青
430426********5005
立信杰(东莞)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东莞市凤岗镇玉泉工业区科技路1号
6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
陈小武
362301********4013
东莞市景宏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东莞市凤岗镇塘沥碧湖工业区
12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
罗幸浩
441481********5472
东莞市凤岗镇建筑工程公司
东莞市凤岗镇三联路88号凤建大楼7楼
1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9
邹斯伟
441502********111X
凤岗镇人民政府住房规划建设局
东莞市凤岗镇政通路1号行政办事中心2楼
8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配套实施细则及办理规程的通知 | 各镇(街道)党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东府〔2015〕110号)配套实施细则及办理规程《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实施细则》、《东莞市中央“千人计划”专家配套资助实施细则》、《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东莞市财政配套经费管理办法》、《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管理实施细则》、《东莞市特色人才个人所得税补贴办理规程》、《东莞市引进特色人才奖励办理规程》、《东莞市特色人才创业贷款贴息办理规程》、《东莞市特色人才住房补贴申领实施细则》、《东莞市特色人才居留和出入境、落户等事项办理规程》、《东莞市特色人才子女入学办理规程》、《东莞市特色人才医疗服务办理规程》、《东莞市特色人才社会保险办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东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东莞市教育局东莞市科学技术局东莞市公安局东莞市财政局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5月11日
附件:《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配套实施细则及办理规程.pdf |
| 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配套实施细则及办理规程的通知 | 各镇(街道)党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东府〔2015〕110号)配套实施细则及办理规程《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实施细则》、《东莞市中央“千人计划”专家配套资助实施细则》、《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东莞市财政配套经费管理办法》、《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管理实施细则》、《东莞市特色人才个人所得税补贴办理规程》、《东莞市引进特色人才奖励办理规程》、《东莞市特色人才创业贷款贴息办理规程》、《东莞市特色人才住房补贴申领实施细则》、《东莞市特色人才居留和出入境、落户等事项办理规程》、《东莞市特色人才子女入学办理规程》、《东莞市特色人才医疗服务办理规程》、《东莞市特色人才社会保险办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东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东莞市教育局东莞市科学技术局东莞市公安局东莞市财政局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5月11日
附件:《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配套实施细则及办理规程.pdf |
|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公告 | 为加强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经研究,拟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选调8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单位基本情况
(一)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
公益一类正科级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全市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应用、网络和数据中心建设、信息网络安全保密和运行维护工作;承担全市工商信息化数据的安全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承担网络经营行为监管、工商业务档案管理的技术支持、政务内外网网站建设等工作。
(二)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12315投诉举报中心)
公益一类正科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开展消费维权宣传教育活动,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受理消费者生活消费领域的咨询、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调解;统计、分析投诉举报热点,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披露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协助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选调范围和对象
面向本市内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干部。
三、选调岗位和人数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专业技术岗位拟选调3名工作人员,市消费者委员会(12315投诉举报中心)管理岗位拟选调5名工作人员,具体岗位和人数详见附件1。
四、选调条件
1. 全日制高等院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2. 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1年5月1日以后出生);
3. 具有3年以上事业单位在编工作经历;
4.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5. 有较强的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
6. 历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7.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8. 选调岗位其他要求(详见附件1)。
五、选调程序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采取现场报名方式,由本人填写报名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 学历、学位验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 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资料(包括聘用合同、工作证);
6. 相关工作经历证明资料;
7. 近期2寸免冠正面证件照片3张。
报名者提供的信息和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或者选调资格。
根据选调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准考证。若拟选调人数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数达不到1:3比例,则相应减少拟选调人数或取消相应岗位选调。
报名日期:2016年5月19日至5月23日
报名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报名地址: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人事教育科(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与四环路交汇处)
咨询电话:26986817、26986818
(二)考试
采取面试和笔试方式,先面试后笔试,考试总成绩由面试成绩和笔试成绩按照4:6比例合成。
1. 面试
面试分述职演讲和提问答辩两个环节,述职演讲围绕工作经验、个人优势、工作打算等方面进行,时间为每人5分钟;提问答辩共设三个问题,内容为选调岗位所要求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时间为每人8分钟。
2. 笔试
根据面试成绩,按1:3的比例从高到低确定笔试对象。笔试主要是相关岗位业务技能和写作能力测试,实行闭卷考试,时间为3小时。
参加面试和笔试时,必须携带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面试和笔试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三)体检
根据考试总成绩高低,按岗位拟选调人数等额确定体检人选。若考试总成绩相同,则以面试成绩确定排名顺序;若出现体检不合格或者放弃体检,则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四)组织考察
对体检合格者进行组织考察,考察内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工作或学习表现等情况。
(五)确定拟选调人员和公示
根据组织考察情况,研究确定拟选调人员,同时在东莞红盾网上公示。
(六)办理调动手续
拟选调人员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调动手续。
附件1: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公开选调职位表.doc
附件2: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事业单位公开选调人员报名表.doc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5月4日 |
|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公告 | 为加强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经研究,拟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选调8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单位基本情况
(一)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
公益一类正科级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全市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应用、网络和数据中心建设、信息网络安全保密和运行维护工作;承担全市工商信息化数据的安全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承担网络经营行为监管、工商业务档案管理的技术支持、政务内外网网站建设等工作。
(二)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12315投诉举报中心)
公益一类正科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开展消费维权宣传教育活动,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受理消费者生活消费领域的咨询、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调解;统计、分析投诉举报热点,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披露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协助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选调范围和对象
面向本市内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干部。
三、选调岗位和人数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专业技术岗位拟选调3名工作人员,市消费者委员会(12315投诉举报中心)管理岗位拟选调5名工作人员,具体岗位和人数详见附件1。
四、选调条件
1. 全日制高等院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2. 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1年5月1日以后出生);
3. 具有3年以上事业单位在编工作经历;
4.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5. 有较强的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
6. 历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7.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8. 选调岗位其他要求(详见附件1)。
五、选调程序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采取现场报名方式,由本人填写报名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 学历、学位验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 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资料(包括聘用合同、工作证);
6. 相关工作经历证明资料;
7. 近期2寸免冠正面证件照片3张。
报名者提供的信息和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或者选调资格。
根据选调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准考证。若拟选调人数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数达不到1:3比例,则相应减少拟选调人数或取消相应岗位选调。
报名日期:2016年5月19日至5月23日
报名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报名地址: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人事教育科(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与四环路交汇处)
咨询电话:26986817、26986818
(二)考试
采取面试和笔试方式,先面试后笔试,考试总成绩由面试成绩和笔试成绩按照4:6比例合成。
1. 面试
面试分述职演讲和提问答辩两个环节,述职演讲围绕工作经验、个人优势、工作打算等方面进行,时间为每人5分钟;提问答辩共设三个问题,内容为选调岗位所要求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时间为每人8分钟。
2. 笔试
根据面试成绩,按1:3的比例从高到低确定笔试对象。笔试主要是相关岗位业务技能和写作能力测试,实行闭卷考试,时间为3小时。
参加面试和笔试时,必须携带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面试和笔试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三)体检
根据考试总成绩高低,按岗位拟选调人数等额确定体检人选。若考试总成绩相同,则以面试成绩确定排名顺序;若出现体检不合格或者放弃体检,则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四)组织考察
对体检合格者进行组织考察,考察内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工作或学习表现等情况。
(五)确定拟选调人员和公示
根据组织考察情况,研究确定拟选调人员,同时在东莞红盾网上公示。
(六)办理调动手续
拟选调人员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调动手续。
附件1: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公开选调职位表.doc
附件2: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事业单位公开选调人员报名表.doc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5月4日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七十三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年4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13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缴纳社保月数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郑伯鑫
4405821990****0419
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
东城西路39号鸿福大厦十楼A2
4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2
李玉玲
4408221978****3522
东莞亚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莞城区莞路智慧小镇工业园区
7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
高昆
1202251985****1160
东莞清溪旭福电脑
东莞清溪银湖工业区
7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
雍震
6123231981****0016
沃尔玛(东莞)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凤岗中心分店
东莞市凤岗镇永盛北路1号
6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七十三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年4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13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缴纳社保月数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郑伯鑫
4405821990****0419
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
东城西路39号鸿福大厦十楼A2
4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
2
李玉玲
4408221978****3522
东莞亚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莞城区莞路智慧小镇工业园区
7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
高昆
1202251985****1160
东莞清溪旭福电脑
东莞清溪银湖工业区
7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
雍震
6123231981****0016
沃尔玛(东莞)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凤岗中心分店
东莞市凤岗镇永盛北路1号
6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七十二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 年4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13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何灿坚
4425271964****0415
莞城
北隅
4
13.25平方
1
1268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张衬容
4425271962****0223
莞城
何兆均
4419001990****6931
莞城
何兆辉
4419001992****6935
莞城
2
庾巧华
4425271962****0428
莞城
北隅
3
租住房屋
0
136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叶秋景
4425271960****0419
莞城
叶梓炜
4419001992****6953
莞城
3
冯耀斌
4419001985****0333
莞城
博厦
3
借住房屋
0
170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周凤如
4419001985****1081
莞城
冯梓浩
4419002014****0337
莞城
4
钟爱容
4425271952****0724
莞城
市桥
2
借住房屋
0
1285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谢植槐
4425271953****0254
莞城
5
赵艳香
4523291978****1442
莞城
西隅
2
借住房屋
0
1200
工资
廉租住房
黄宇熙
4503292001****1438
莞城
6
邓月芳
4425271958****0423
莞城
市桥
1
借住房屋
0
1090
工资
廉租住房
7
方衬云
4425271969****0245
莞城
北隅
2
借住房屋
0
755
工资
廉租住房
何建忠
4419001994****0334
莞城
8
蔡志强
4419001980****0015
莞城
市桥
2
借住房屋
0
800
工资
廉租住房
蔡文泳
4419002004****0184
莞城
9
张德荣
4419001985****6931
莞城
创业
1
借住房屋
0
160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10
冯婷婷
4419001982****0049
莞城
市桥
1
借住房屋
0
155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11
温小青
4419001981****0021
莞城
东正
1
借住房屋
0
155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12
黄碧艳
4419001986****6965
莞城
北隅
3
借住房屋
0
1716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邓杰豪
4419001982****0612
莞城
邓皓文
4419002012****0033
莞城
13
缪苏妹
4425271969****0040
莞城
创业
3
15.96
1
0
低保
廉租住房
梁卫旗
4425261970****5610
莞城
梁耀东
4419001996****0473
莞城
14
李瑞卿
4419001977****002X
莞城
市桥
2
借住房屋
0
1083
工资
廉租住房
李熙杨
4419002002****0012
莞城
15
张炳南
4425271960****023X
莞城
博厦
3
借住房屋
0
1100
工资
廉租住房
易晓蓉
5130211971****5288
莞城
张雯雅
4419001988****0324
莞城
16
黄伟如
4425271945****4335
大朗
洋坑塘
6
7.5
1
930
工资
廉租住房
梁瑞群
4425271948****434X
大朗
黄耀波
4419001971****4310
大朗
叶锦风
4425271970****4325
大朗
黄颂玲
4419001995****4324
大朗
黄健锋
4419002000****4310
大朗
17
陈福萍
441900198010202422
石碣
涌口
3
0
0
870
工资,其它
廉租住房
何梓枫
441900200909212426
石碣
何浠镟
441900201206150665
石碣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七十二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 年4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13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何灿坚
4425271964****0415
莞城
北隅
4
13.25平方
1
1268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张衬容
4425271962****0223
莞城
何兆均
4419001990****6931
莞城
何兆辉
4419001992****6935
莞城
2
庾巧华
4425271962****0428
莞城
北隅
3
租住房屋
0
136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叶秋景
4425271960****0419
莞城
叶梓炜
4419001992****6953
莞城
3
冯耀斌
4419001985****0333
莞城
博厦
3
借住房屋
0
170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周凤如
4419001985****1081
莞城
冯梓浩
4419002014****0337
莞城
4
钟爱容
4425271952****0724
莞城
市桥
2
借住房屋
0
1285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谢植槐
4425271953****0254
莞城
5
赵艳香
4523291978****1442
莞城
西隅
2
借住房屋
0
1200
工资
廉租住房
黄宇熙
4503292001****1438
莞城
6
邓月芳
4425271958****0423
莞城
市桥
1
借住房屋
0
1090
工资
廉租住房
7
方衬云
4425271969****0245
莞城
北隅
2
借住房屋
0
755
工资
廉租住房
何建忠
4419001994****0334
莞城
8
蔡志强
4419001980****0015
莞城
市桥
2
借住房屋
0
800
工资
廉租住房
蔡文泳
4419002004****0184
莞城
9
张德荣
4419001985****6931
莞城
创业
1
借住房屋
0
160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10
冯婷婷
4419001982****0049
莞城
市桥
1
借住房屋
0
155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11
温小青
4419001981****0021
莞城
东正
1
借住房屋
0
155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12
黄碧艳
4419001986****6965
莞城
北隅
3
借住房屋
0
1716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邓杰豪
4419001982****0612
莞城
邓皓文
4419002012****0033
莞城
13
缪苏妹
4425271969****0040
莞城
创业
3
15.96
1
0
低保
廉租住房
梁卫旗
4425261970****5610
莞城
梁耀东
4419001996****0473
莞城
14
李瑞卿
4419001977****002X
莞城
市桥
2
借住房屋
0
1083
工资
廉租住房
李熙杨
4419002002****0012
莞城
15
张炳南
4425271960****023X
莞城
博厦
3
借住房屋
0
1100
工资
廉租住房
易晓蓉
5130211971****5288
莞城
张雯雅
4419001988****0324
莞城
16
黄伟如
4425271945****4335
大朗
洋坑塘
6
7.5
1
930
工资
廉租住房
梁瑞群
4425271948****434X
大朗
黄耀波
4419001971****4310
大朗
叶锦风
4425271970****4325
大朗
黄颂玲
4419001995****4324
大朗
黄健锋
4419002000****4310
大朗
17
陈福萍
441900198010202422
石碣
涌口
3
0
0
870
工资,其它
廉租住房
何梓枫
441900200909212426
石碣
何浠镟
441900201206150665
石碣 |
| 认领公告(2016年第6号) | 2016年4月10日,东莞市公安边防支队在长安镇高速公路出口处查获涉嫌走私的进口海鲜(鲍鱼)一批。限上述物品当事人或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上述执法单位进行认领,逾期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
2016年4月26日 |
| 认领公告(2016年第6号) | 2016年4月10日,东莞市公安边防支队在长安镇高速公路出口处查获涉嫌走私的进口海鲜(鲍鱼)一批。限上述物品当事人或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上述执法单位进行认领,逾期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
2016年4月26日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七十一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年4月25日起至2016年5月9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缴纳社保月数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刘英
4306261989****2421
东莞厚街昌健鞋厂
厚街镇汀山村汀坑路105号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
蒋云姣
4329221978****0020
东莞彩美金属制品厂
塘厦镇黄果塘路2号
10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七十一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年4月25日起至2016年5月9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缴纳社保月数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刘英
4306261989****2421
东莞厚街昌健鞋厂
厚街镇汀山村汀坑路105号
6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
蒋云姣
4329221978****0020
东莞彩美金属制品厂
塘厦镇黄果塘路2号
10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七十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 年4月25日起至2016 年5月9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卢满光
4419001983****17X
东坑镇
长安塘村
3
15.5
1
867
工资
廉租住房
苏英彩
4413221982****6047
东坑镇
卢嘉俊
4419002010****0274
东坑镇
2
李洪佑
4425271969****6195
东坑镇
坑美村
4
0
0
377.5
工资
廉租住房
李艳霞
4419001973****5626
东坑镇
李妙仪
4419001998****6182
东坑镇
李知聪
4419002012****0094
东坑镇
3
丁巧媚
4419001970****6225
东坑镇
丁屋村
4
0
0
977.5
工资
廉租住房
丁陈颖
4419002000****6181
东坑镇
丁陈聪
4419002011****0216
东坑镇
陈柳宗
4412301975****4037
东坑镇
4
谢惠胜
4413231968****0070
东坑镇
草塘社区
4
0
0
1259.75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吴宁
4130281977****794X
东坑镇
谢君睿
4419002010****0773
东坑镇
谢君维
4419002010****0757
东坑镇
5
方二葵
4425271957****3532
厚街镇
汀山社区
3
15.53
1
1006.6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刘婉婵
4419001971****3583
厚街镇
方有原
4419002003****3579
厚街镇
6
方沛容
4425271938****3535
厚街镇
汀山社区
2
24.45
1
75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方丽容
4425271943****3544
厚街镇
7
王爱当
4425271947****3526
厚街镇
双岗社区
3
25.5
1
886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陈玩莲
4419001974****3528
厚街镇
陈少莲
4425271970****3548
厚街镇
8
陈银有
4425271961****3527
厚街镇
双岗社区
4
0
0
692.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王开
4425271935****3553
厚街镇
王幸源
4419001995****3523
厚街镇
王颖希
4419002000****3522
厚街镇
9
黎汝光
4425271965****197X
中堂镇
四乡村
4
17.95
1
877.5
工资
廉租住房
吴少兰
4425271970****2242
中堂镇
黎瑞恩
4419002001****1981
中堂镇
黎瑞玲
4419002003****1981
中堂镇
10
冯锦沛
4425271962****2031
中堂镇
四乡村
5
12.12
1
1046
工资
廉租住房
杨彩炎
4525251966****2845
中堂镇
冯家淇
4509211998****2821
中堂镇
冯泽锋
4419001986****1977
中堂镇
冯海深
4419001994****1979
中堂镇
11
罗灿根
4419001972****2014
中堂镇
槎滘村
4
13.6
1
597.5
工资
廉租住房
何秀琼
4419001976****2826
中堂镇
罗芷菁
4419002002****1988
中堂镇
梁秀容
4425271941****2003
中堂镇
12
黎润枝
4425271963****199X
中堂镇
槎滘村
4
14.25
1
543.3
工资
廉租住房
袁顺欢
4419001972****2009
中堂镇
黎丽桢
4419001997****198X
中堂镇
黎盈莹
4419001999****1983
中堂镇
13
黎句
4425271942****1971
中堂镇
潢涌村
4
16.175
1
925
工资
廉租住房
黎艮好
4425271950****2629
中堂镇
黎顺如
4419001994****2047
中堂镇
黎子文
4419002000****1975
中堂镇
14
梁淦清
4419001982****1973
中堂镇
马沥村
4
13.95
1
670
退休金
廉租住房
梁敬波
4425271951****2016
中堂镇
黎丽勤
4425271955****2005
中堂镇
梁林清
4419001983****2010
中堂镇
15
何火金
4419001984****1973
中堂镇
东向村
2
0
0
880
工资
廉租住房
何孜正
4419002012****0439
中堂镇
16
霍艳红
4419001978****1987
中堂镇
中心社区
2
0
0
1150
工资
廉租住房
周海惠
4453232003****0927
中堂镇
17
邓明恩
4425271956****2034
中堂镇
中心社区
1
0
0
610
工资
廉租住房
18
黎映联
4425271965****1983
中堂镇
槎滘村
1
0
0
983.3
工资
廉租住房
19
黎柏潮
4425271965****1978
中堂镇
槎滘村
1
0
0
523
工资
廉租住房
20
黎沃坤
4425271946****197X
中堂镇
槎滘村
3
13.2
1
652.38
工资
廉租住房
罗群住
4425271948****2001
中堂镇
黎树强
4419001972****1991
中堂镇
21
黎振华
4425271925****1970
中堂镇
潢涌村
2
0
0
750
工资
廉租住房
黎逢就
442527194****01986
中堂镇
22
黎月清
4419001986****2065
中堂镇
潢涌村
3
0
0
816
工资
廉租住房
吴增强
4414221958****0034
中堂镇
吴富昌
4419002007****1971
中堂镇
23
黎毫
4425271953****1976
中堂镇
潢涌村
3
0
0
531.67
工资
廉租住房
万丽嫦
4425271970****1088
中堂镇
黎庆宝
4419002000****1971
中堂镇
24
邓球娣
4425271962****3026
道滘
南城
1
7.9
1
1101
工资、退休金、分红
廉租住房
黄金吐
4425271944****3018
道滘
南城
黄彩红
4419001987****3100
道滘
南城
黄嘉玲
4419001997****3024
道滘
南城
25
李建航
4425271965****3011
道滘
闸口
4
16.8
1
947.88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叶转弟
4425271966****302X
道滘
闸口
李小慧
4419001993****3045
道滘
闸口
李文浩
4419001997****3034
道滘
闸口
26
温转欢
4425271967****304X
道滘
小河
3
0
0
2292.67
工资
公共租赁住房
曾文婷
4419001992****302X
道滘
小河
曾文师
4419001997****3026
道滘
小河
27
刘秒锦
4425271969****3025
道滘
蔡白
4
0
0
968.7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黄杭生
4414221967****3736
广东省大埔县
光德
黄钰清
4419002013****0223
道滘
蔡白
黄爱婷
4419001999****3028
道滘
蔡白
28
丁周海
4419001973****0014
道滘
蔡白
2
0
0
低保家庭
低保
廉租住房
李婉群
4425271943****3025
道滘
蔡白
29
叶爱珍
442527196****24326
大朗
洋坑塘
3
14.3
1
760
工资
廉租住房
黄淑敏
4419001991****4327
大朗
洋坑塘
黄卓锋
4419002002****4313
大朗
洋坑塘
30
叶羡映
4425271936****4321
大朗
沙步
2
15
1
100
低保
廉租住房
邓凤琼
4419001971****4348
大朗
沙步
31
黄和好
4419001981****4326
大朗
沙步
4
8.7
1
900
工资
廉租住房
谢梓淇
4419002010****0144
大朗
沙步
谢梓欣
4419002012****0107
大朗
沙步
谢国良
4416221973****3712
广东省龙川县
满东村
32
叶妙如
4425271968****4322
大朗
蔡边
2
13.5
1
540
低保
廉租住房
钟运帮
4419001997****4318
大朗
蔡边
33
黄柳英
4419001977****4369
大朗
石厦
2
15
1
643
抚养费
廉租住房
黄秀娟
4419002000****4349
大朗
石厦
34
罗美新
4425271969****5471
谢岗
黎村
3
0
0
1216
工资
廉租住房
赵秀燕
4425241970****5509
谢岗
黎村
罗沛霖
4419002001****5471
谢岗
黎村
35
莫枢
4425271952****3211
洪梅
洪屋涡
5
63
1
1008
工资
廉租住房
江映雪
4425271954****3223
洪梅
洪屋涡
莫广全
4419001983****0892
洪梅
洪屋涡
黄宇媚
4408811989****0625
洪梅
洪屋涡
莫紫茵
4419002012****0046
洪梅
洪屋涡
36
翁日文
4425271964****3221
洪梅
洪屋涡
1
0
0
218
退休金
廉租住房
37
陈树强
4419001981****3234
洪梅
新庄
2
0
0
1111
工资
廉租住房
陈家锋
4419002012****0416
洪梅
新庄
38
叶玉芬
4419001993****3225
洪梅
新庄
3
0
0
1038
工资
廉租住房
王邦毅
5115281992****101X
洪梅
新庄
王紫涵
4419002014****0264
洪梅
新庄
39
梁洪贵
4419001973****3238
洪梅
梅沙
5
61.8
1
784
工资
廉租住房
赖瑞芬
4419001980****3026
洪梅
梅沙
梁汝君
4419001997****3223
洪梅
梅沙
梁胜鹏
4419002003****3215
洪梅
梅沙
梁胜轩
4419002010****0074
洪梅
梅沙
40
梁玉芳
4425271970****322X
洪梅
梅沙
2
0
0
1635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毛志友
4402271967****6416
洪梅
梅沙
41
吴转南
4419001976****3228
洪梅
梅沙
4
0
0
1377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陈学达
4416231977****311X
洪梅
梅沙
陈润彤
4419002011****0109
洪梅
梅沙
陈玥宇
4419002013****0060
洪梅
梅沙
42
梁见南
4419001972****3222
洪梅
梅沙
1
0
0
176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43
萧丽容
4425271964****2786
洪梅
夏汇
1
0
0
763
退休金
廉租住房
44
徐梅
4425271944****3233
洪梅
乌沙
2
56
1
266
低保
廉租住房
徐建明
4419001997****3219
洪梅
乌沙
45
黄冠良
4419001988****3211
洪梅
乌沙
4
71.4
1
1060
工资
廉租住房
何捷桃
4418211990****3327
洪梅
乌沙
黄学希
4419002012****0100
洪梅
乌沙
黄凯邦
4419002014****0575
洪梅
乌沙
46
陈雪香
4419001975****322X
洪梅
乌沙
3
0
0
1603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时俊
5129211971****8672
洪梅
乌沙
时慧萍
4419002011****0343
洪梅
乌沙
47
黄运通
4419001981****3218
洪梅
乌沙
4
0
0
1073
工资
廉租住房
蔡美
4409231987****0763
洪梅
乌沙
黄嘉惠
4419002011****0362
洪梅
乌沙
黄家乐
4419002013****0898
洪梅
乌沙
48
江见东
4419001990****3219
洪梅
洪屋涡
3
0
0
1172
工资
廉租住房
陈秀丽
4412241990****6024
洪梅
洪屋涡
江颖怡
4419002013****0100
洪梅
洪屋涡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七十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 年4月25日起至2016 年5月9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卢满光
4419001983****17X
东坑镇
长安塘村
3
15.5
1
867
工资
廉租住房
苏英彩
4413221982****6047
东坑镇
卢嘉俊
4419002010****0274
东坑镇
2
李洪佑
4425271969****6195
东坑镇
坑美村
4
0
0
377.5
工资
廉租住房
李艳霞
4419001973****5626
东坑镇
李妙仪
4419001998****6182
东坑镇
李知聪
4419002012****0094
东坑镇
3
丁巧媚
4419001970****6225
东坑镇
丁屋村
4
0
0
977.5
工资
廉租住房
丁陈颖
4419002000****6181
东坑镇
丁陈聪
4419002011****0216
东坑镇
陈柳宗
4412301975****4037
东坑镇
4
谢惠胜
4413231968****0070
东坑镇
草塘社区
4
0
0
1259.75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吴宁
4130281977****794X
东坑镇
谢君睿
4419002010****0773
东坑镇
谢君维
4419002010****0757
东坑镇
5
方二葵
4425271957****3532
厚街镇
汀山社区
3
15.53
1
1006.6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刘婉婵
4419001971****3583
厚街镇
方有原
4419002003****3579
厚街镇
6
方沛容
4425271938****3535
厚街镇
汀山社区
2
24.45
1
75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方丽容
4425271943****3544
厚街镇
7
王爱当
4425271947****3526
厚街镇
双岗社区
3
25.5
1
886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陈玩莲
4419001974****3528
厚街镇
陈少莲
4425271970****3548
厚街镇
8
陈银有
4425271961****3527
厚街镇
双岗社区
4
0
0
692.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王开
4425271935****3553
厚街镇
王幸源
4419001995****3523
厚街镇
王颖希
4419002000****3522
厚街镇
9
黎汝光
4425271965****197X
中堂镇
四乡村
4
17.95
1
877.5
工资
廉租住房
吴少兰
4425271970****2242
中堂镇
黎瑞恩
4419002001****1981
中堂镇
黎瑞玲
4419002003****1981
中堂镇
10
冯锦沛
4425271962****2031
中堂镇
四乡村
5
12.12
1
1046
工资
廉租住房
杨彩炎
4525251966****2845
中堂镇
冯家淇
4509211998****2821
中堂镇
冯泽锋
4419001986****1977
中堂镇
冯海深
4419001994****1979
中堂镇
11
罗灿根
4419001972****2014
中堂镇
槎滘村
4
13.6
1
597.5
工资
廉租住房
何秀琼
4419001976****2826
中堂镇
罗芷菁
4419002002****1988
中堂镇
梁秀容
4425271941****2003
中堂镇
12
黎润枝
4425271963****199X
中堂镇
槎滘村
4
14.25
1
543.3
工资
廉租住房
袁顺欢
4419001972****2009
中堂镇
黎丽桢
4419001997****198X
中堂镇
黎盈莹
4419001999****1983
中堂镇
13
黎句
4425271942****1971
中堂镇
潢涌村
4
16.175
1
925
工资
廉租住房
黎艮好
4425271950****2629
中堂镇
黎顺如
4419001994****2047
中堂镇
黎子文
4419002000****1975
中堂镇
14
梁淦清
4419001982****1973
中堂镇
马沥村
4
13.95
1
670
退休金
廉租住房
梁敬波
4425271951****2016
中堂镇
黎丽勤
4425271955****2005
中堂镇
梁林清
4419001983****2010
中堂镇
15
何火金
4419001984****1973
中堂镇
东向村
2
0
0
880
工资
廉租住房
何孜正
4419002012****0439
中堂镇
16
霍艳红
4419001978****1987
中堂镇
中心社区
2
0
0
1150
工资
廉租住房
周海惠
4453232003****0927
中堂镇
17
邓明恩
4425271956****2034
中堂镇
中心社区
1
0
0
610
工资
廉租住房
18
黎映联
4425271965****1983
中堂镇
槎滘村
1
0
0
983.3
工资
廉租住房
19
黎柏潮
4425271965****1978
中堂镇
槎滘村
1
0
0
523
工资
廉租住房
20
黎沃坤
4425271946****197X
中堂镇
槎滘村
3
13.2
1
652.38
工资
廉租住房
罗群住
4425271948****2001
中堂镇
黎树强
4419001972****1991
中堂镇
21
黎振华
4425271925****1970
中堂镇
潢涌村
2
0
0
750
工资
廉租住房
黎逢就
442527194****01986
中堂镇
22
黎月清
4419001986****2065
中堂镇
潢涌村
3
0
0
816
工资
廉租住房
吴增强
4414221958****0034
中堂镇
吴富昌
4419002007****1971
中堂镇
23
黎毫
4425271953****1976
中堂镇
潢涌村
3
0
0
531.67
工资
廉租住房
万丽嫦
4425271970****1088
中堂镇
黎庆宝
4419002000****1971
中堂镇
24
邓球娣
4425271962****3026
道滘
南城
1
7.9
1
1101
工资、退休金、分红
廉租住房
黄金吐
4425271944****3018
道滘
南城
黄彩红
4419001987****3100
道滘
南城
黄嘉玲
4419001997****3024
道滘
南城
25
李建航
4425271965****3011
道滘
闸口
4
16.8
1
947.88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叶转弟
4425271966****302X
道滘
闸口
李小慧
4419001993****3045
道滘
闸口
李文浩
4419001997****3034
道滘
闸口
26
温转欢
4425271967****304X
道滘
小河
3
0
0
2292.67
工资
公共租赁住房
曾文婷
4419001992****302X
道滘
小河
曾文师
4419001997****3026
道滘
小河
27
刘秒锦
4425271969****3025
道滘
蔡白
4
0
0
968.7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黄杭生
4414221967****3736
广东省大埔县
光德
黄钰清
4419002013****0223
道滘
蔡白
黄爱婷
4419001999****3028
道滘
蔡白
28
丁周海
4419001973****0014
道滘
蔡白
2
0
0
低保家庭
低保
廉租住房
李婉群
4425271943****3025
道滘
蔡白
29
叶爱珍
442527196****24326
大朗
洋坑塘
3
14.3
1
760
工资
廉租住房
黄淑敏
4419001991****4327
大朗
洋坑塘
黄卓锋
4419002002****4313
大朗
洋坑塘
30
叶羡映
4425271936****4321
大朗
沙步
2
15
1
100
低保
廉租住房
邓凤琼
4419001971****4348
大朗
沙步
31
黄和好
4419001981****4326
大朗
沙步
4
8.7
1
900
工资
廉租住房
谢梓淇
4419002010****0144
大朗
沙步
谢梓欣
4419002012****0107
大朗
沙步
谢国良
4416221973****3712
广东省龙川县
满东村
32
叶妙如
4425271968****4322
大朗
蔡边
2
13.5
1
540
低保
廉租住房
钟运帮
4419001997****4318
大朗
蔡边
33
黄柳英
4419001977****4369
大朗
石厦
2
15
1
643
抚养费
廉租住房
黄秀娟
4419002000****4349
大朗
石厦
34
罗美新
4425271969****5471
谢岗
黎村
3
0
0
1216
工资
廉租住房
赵秀燕
4425241970****5509
谢岗
黎村
罗沛霖
4419002001****5471
谢岗
黎村
35
莫枢
4425271952****3211
洪梅
洪屋涡
5
63
1
1008
工资
廉租住房
江映雪
4425271954****3223
洪梅
洪屋涡
莫广全
4419001983****0892
洪梅
洪屋涡
黄宇媚
4408811989****0625
洪梅
洪屋涡
莫紫茵
4419002012****0046
洪梅
洪屋涡
36
翁日文
4425271964****3221
洪梅
洪屋涡
1
0
0
218
退休金
廉租住房
37
陈树强
4419001981****3234
洪梅
新庄
2
0
0
1111
工资
廉租住房
陈家锋
4419002012****0416
洪梅
新庄
38
叶玉芬
4419001993****3225
洪梅
新庄
3
0
0
1038
工资
廉租住房
王邦毅
5115281992****101X
洪梅
新庄
王紫涵
4419002014****0264
洪梅
新庄
39
梁洪贵
4419001973****3238
洪梅
梅沙
5
61.8
1
784
工资
廉租住房
赖瑞芬
4419001980****3026
洪梅
梅沙
梁汝君
4419001997****3223
洪梅
梅沙
梁胜鹏
4419002003****3215
洪梅
梅沙
梁胜轩
4419002010****0074
洪梅
梅沙
40
梁玉芳
4425271970****322X
洪梅
梅沙
2
0
0
1635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毛志友
4402271967****6416
洪梅
梅沙
41
吴转南
4419001976****3228
洪梅
梅沙
4
0
0
1377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陈学达
4416231977****311X
洪梅
梅沙
陈润彤
4419002011****0109
洪梅
梅沙
陈玥宇
4419002013****0060
洪梅
梅沙
42
梁见南
4419001972****3222
洪梅
梅沙
1
0
0
176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43
萧丽容
4425271964****2786
洪梅
夏汇
1
0
0
763
退休金
廉租住房
44
徐梅
4425271944****3233
洪梅
乌沙
2
56
1
266
低保
廉租住房
徐建明
4419001997****3219
洪梅
乌沙
45
黄冠良
4419001988****3211
洪梅
乌沙
4
71.4
1
1060
工资
廉租住房
何捷桃
4418211990****3327
洪梅
乌沙
黄学希
4419002012****0100
洪梅
乌沙
黄凯邦
4419002014****0575
洪梅
乌沙
46
陈雪香
4419001975****322X
洪梅
乌沙
3
0
0
1603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时俊
5129211971****8672
洪梅
乌沙
时慧萍
4419002011****0343
洪梅
乌沙
47
黄运通
4419001981****3218
洪梅
乌沙
4
0
0
1073
工资
廉租住房
蔡美
4409231987****0763
洪梅
乌沙
黄嘉惠
4419002011****0362
洪梅
乌沙
黄家乐
4419002013****0898
洪梅
乌沙
48
江见东
4419001990****3219
洪梅
洪屋涡
3
0
0
1172
工资
廉租住房
陈秀丽
4412241990****6024
洪梅
洪屋涡
江颖怡
4419002013****0100
洪梅
洪屋涡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六十九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6年4月27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缴纳社保月数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梁英赞
4418241976****5110
东莞市冠坤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清溪大利银河工业区
6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
陈雄志
4127221981****8130
东莞市南城彩蝶软件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中盛大厦1415
12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
梁伊玲
4206831986****5844
东莞市南城铭达木器加工店
东莞市南城铭达木器加工店
6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
徐长青
3412261985****2917
东莞市万磁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财富广场B座1404-1405
8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
黄亮
4416021987****1000
东莞市金仙峰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国际商会大厦1301
8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
高军
4412231984****0091
东莞海太欧林家具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南城商务大厦13A05
6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六十九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6年4月27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缴纳社保月数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梁英赞
4418241976****5110
东莞市冠坤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清溪大利银河工业区
6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
陈雄志
4127221981****8130
东莞市南城彩蝶软件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中盛大厦1415
12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
梁伊玲
4206831986****5844
东莞市南城铭达木器加工店
东莞市南城铭达木器加工店
6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
徐长青
3412261985****2917
东莞市万磁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财富广场B座1404-1405
8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
黄亮
4416021987****1000
东莞市金仙峰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国际商会大厦1301
8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
高军
4412231984****0091
东莞海太欧林家具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南城商务大厦13A05
6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六十八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 年4月12日起至2016 年4月26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赖秀明
4425271964****3084
道滘
昌平
1
0
0
980.55
退休金、分红
廉租住房
2
张淑玲
4419001979****0722
南城
白马
2
0
0
739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李慧君
4419002005****074X
南城
白马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六十八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 年4月12日起至2016 年4月26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赖秀明
4425271964****3084
道滘
昌平
1
0
0
980.55
退休金、分红
廉租住房
2
张淑玲
4419001979****0722
南城
白马
2
0
0
739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李慧君
4419002005****074X
南城
白马 |
| 协助调查处理公告(2016年第5号) | 2016年4月10日,东莞市公安边防支队在长安镇高速公路出口处查获涉嫌走私的进口海鲜(鲍鱼)一批。根据有关规定,限当事人或者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查获单位(东莞市南城区宏图路58号)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逾期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警官 联系电话:0769-89069018
东莞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
2016年4月11日 |
| 协助调查处理公告(2016年第5号) | 2016年4月10日,东莞市公安边防支队在长安镇高速公路出口处查获涉嫌走私的进口海鲜(鲍鱼)一批。根据有关规定,限当事人或者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查获单位(东莞市南城区宏图路58号)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逾期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警官 联系电话:0769-89069018
东莞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
2016年4月11日 |
| 关于征求《调整第六阶段环保限行时间的通告》意见的公告 |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加快黄标车淘汰,切实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局制定了《关于调整第六阶段环保限行时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欢迎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对通告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一、意见反馈邮箱:hbjcqs@sina.com
二、意见反馈电话:23391068
三、意见反馈信函地址: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15号市环保局车气所收,邮政编码:523009。
四、意见反馈截止时间: 2016年4月19日。
关于调整第六阶段环保限行时间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
| 关于征求《调整第六阶段环保限行时间的通告》意见的公告 |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加快黄标车淘汰,切实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局制定了《关于调整第六阶段环保限行时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欢迎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对通告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一、意见反馈邮箱:hbjcqs@sina.com
二、意见反馈电话:23391068
三、意见反馈信函地址: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15号市环保局车气所收,邮政编码:523009。
四、意见反馈截止时间: 2016年4月19日。
关于调整第六阶段环保限行时间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水乡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为规范水乡地区生态文明建设,贯彻实施水乡发展总体规划,建设国家水乡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环境保护局起草了《东莞市水乡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东莞市水乡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16年5月6日前向东莞市法制局提交。具体提交的途径如下:
1.登录东莞市法制局(http://sffzj.dg.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立规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2.邮寄至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法规科(邮政编码:523888);
3.传真:(0769)22831357;
4.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东莞市法制局
2016年4月5日
附件:《东莞市水乡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doc
关于《东莞市水乡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水乡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为规范水乡地区生态文明建设,贯彻实施水乡发展总体规划,建设国家水乡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环境保护局起草了《东莞市水乡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东莞市水乡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16年5月6日前向东莞市法制局提交。具体提交的途径如下:
1.登录东莞市法制局(http://sffzj.dg.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立规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2.邮寄至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法规科(邮政编码:523888);
3.传真:(0769)22831357;
4.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东莞市法制局
2016年4月5日
附件:《东莞市水乡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doc
关于《东莞市水乡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 |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梁维东代理东莞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的决定 | (2016年4月1日东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东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东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梁维东代理东莞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 |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梁维东代理东莞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的决定 | (2016年4月1日东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东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东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梁维东代理东莞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 |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名单 | (2016年4月1日东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梁维东为东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名单 | (2016年4月1日东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梁维东为东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六十七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年3月29日起至2016年4月12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缴纳社保年限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郭善棕
3624261984****4838
东莞市省市弘扬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东城区莞樟路12号综合楼
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
覃美英
4526221985****3866
东莞金茂建造开发有限公司
东莞大道11号台商大厦
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
韦小平
5122221977****5116
东莞市优兴速快递有限公司
东城区立新九头村新莞悦商业街11号
1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六十七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年3月29日起至2016年4月12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缴纳社保年限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郭善棕
3624261984****4838
东莞市省市弘扬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东城区莞樟路12号综合楼
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
覃美英
4526221985****3866
东莞金茂建造开发有限公司
东莞大道11号台商大厦
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
韦小平
5122221977****5116
东莞市优兴速快递有限公司
东城区立新九头村新莞悦商业街11号
1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六十六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6年4月12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赖成坚
44128319808****3990
莞城
兴塘
2
0
0
135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赖坤
4419002008****0518
2
徐国根
4425271946****0875
东城
花园新村
6
0
否
1006
工资
廉租住房
杨婉霞
4425271950****0882
徐锦波
4425271970****0874
黄翠玲
4425271970****1108
徐韵诗
4419001994****1081
徐向锬
4419001999****1113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六十六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6年4月12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赖成坚
44128319808****3990
莞城
兴塘
2
0
0
135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赖坤
4419002008****0518
2
徐国根
4425271946****0875
东城
花园新村
6
0
否
1006
工资
廉租住房
杨婉霞
4425271950****0882
徐锦波
4425271970****0874
黄翠玲
4425271970****1108
徐韵诗
4419001994****1081
徐向锬
4419001999****1113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六十五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4月8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缴纳社保月数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刘美玲
3408271989****712X
东莞市同辉企业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寮步镇亭子边兴民路25号
7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
李华
4307251982****7429
东莞诠立鞋业公司
厚街镇汀山村汀坑路105号
8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
张治青
4326241965****9116
创机电业制品公司
厚街镇河田村创科路一号
19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
理中卫
4127221981****8130
东莞市顺源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鸿福广场A座2102
6.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
傅毓
4206831986****5844
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光支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16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7.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
张继全
3412261985****2917
(美国)布莱恩家具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华凯广场B座716室
8.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
林友风
4416021987****1752
东莞银行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200号海德广场1栋101
4.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
陈良文
3526221964****1526
东莞市盛畅五金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凤岗镇龙平西路沙岭段D28号铺
8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六十五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4月8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缴纳社保月数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刘美玲
3408271989****712X
东莞市同辉企业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寮步镇亭子边兴民路25号
7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
李华
4307251982****7429
东莞诠立鞋业公司
厚街镇汀山村汀坑路105号
8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
张治青
4326241965****9116
创机电业制品公司
厚街镇河田村创科路一号
19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
理中卫
4127221981****8130
东莞市顺源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鸿福广场A座2102
6.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
傅毓
4206831986****5844
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光支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16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7.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
张继全
3412261985****2917
(美国)布莱恩家具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华凯广场B座716室
8.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
林友风
4416021987****1752
东莞银行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200号海德广场1栋101
4.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
陈良文
3526221964****1526
东莞市盛畅五金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凤岗镇龙平西路沙岭段D28号铺
8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六十四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4月8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钟路彭
4425271938****4133
寮步
上屯村
2
15
1
低保
廉租住房
尹善珍
4425271929****4123
2
马建良
4408251974****4431
东城
东泰社区
1
0
0
低保
廉租住房
3
陈造明
4425271938****3511
厚街
下汴社区
1
0
0
低保
廉租住房
4
王衬开
4419001972****3547
厚街
赤岭社区
3
0
0
766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卢瑞怡
4419002000****3524
卢兆峰
4419002006****3536
5
方运兴
4419001971****3520
厚街
河田社区
2
0
0
82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方梓峰
4419002000****3559
6
方秀连
4419001978****3585
厚街
溪头社区
2
0
0
110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陈志超
4419001997****3534
7
方巧琴
4419001971****3548
厚街
溪头社区
3
0
0
1206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胡绍岚
5105211971****1472
胡家茹
4419002004****3549
8
陈仕和
4425271969****3592
厚街
下汴社区
2
0
0
低保
廉租住房
陈创祥
4425271928****3532
9
王艳芳
4419001983****3522
厚街
厚街社区
3
0
0
936.6
工资
廉租住房
巢冠群
3622291972****0630
巢嘉礼
4419002007****3552
10
方桂欢
4425271967****3567
厚街
沙塘社区
3
21.28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刘国祥
4419002002****351X
刘淑君
4419002001****3546
11
陈福见
4425271967****3511
厚街
双岗社区
4
9.4
1
95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欧小燕
4521231976****222X
陈帼英
4419001995****356X
陈嘉豪
4419001999****3510
12
王惠莲
4425271918****3549
厚街
汀山社区
1
34.3
1
900
退休金、分红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13
陈衬嫦
4425271968****3584
厚街
双岗社区
4
12.68
1
755
工资
廉租住房
王小刚
5129211970****4413
王泳怡
4419002003****3522
王卓英
4419002009****352X
14
黄金明
4409021968****0811
长安
沙头社区
4
0
0
72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朱丽芬
4413221974****1428
黄爱莹
4413221998****1425
黄桌成
4419002003****3359
15
黄五芝
4306211972****1080
长安
沙头社区
2
0
0
75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邓振辉
4306211995****1032
16
黄坚贞
4419001979****6540
石排
黄家壆
2
0
0
低保
廉租住房
黄玉妹
4419002004****6564
17
练奖兰
4413221976****6644
石排
水贝
5
11.5
1
低保
廉租住房
李嘉琦
4419001997****6547
李梓键
4419001999****6538
李柱仔
4425271947****6530
曾群喜
4425271947****6564
18
张秀珍
4425271966****0724
南城
元美
2
16.5
1
1650
工资
经适房
梁沛勤
4419001993****0716
19
石柱樑
4425271963****0737
南城
元美
3
无
无
1407
工资
经适房
莫丽荷
4425271969****2002
石志坚
4419001991****0717
20
苏润连
4425271970****0728
南城
胜和
3
0
0
892.2
工资
廉租住房
黄联合
4414221972****3714
广东梅州
砂坪村
黄晓枫
4419002005****0717
南城
胜和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六十四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4月8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钟路彭
4425271938****4133
寮步
上屯村
2
15
1
低保
廉租住房
尹善珍
4425271929****4123
2
马建良
4408251974****4431
东城
东泰社区
1
0
0
低保
廉租住房
3
陈造明
4425271938****3511
厚街
下汴社区
1
0
0
低保
廉租住房
4
王衬开
4419001972****3547
厚街
赤岭社区
3
0
0
766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卢瑞怡
4419002000****3524
卢兆峰
4419002006****3536
5
方运兴
4419001971****3520
厚街
河田社区
2
0
0
82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方梓峰
4419002000****3559
6
方秀连
4419001978****3585
厚街
溪头社区
2
0
0
110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陈志超
4419001997****3534
7
方巧琴
4419001971****3548
厚街
溪头社区
3
0
0
1206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胡绍岚
5105211971****1472
胡家茹
4419002004****3549
8
陈仕和
4425271969****3592
厚街
下汴社区
2
0
0
低保
廉租住房
陈创祥
4425271928****3532
9
王艳芳
4419001983****3522
厚街
厚街社区
3
0
0
936.6
工资
廉租住房
巢冠群
3622291972****0630
巢嘉礼
4419002007****3552
10
方桂欢
4425271967****3567
厚街
沙塘社区
3
21.28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刘国祥
4419002002****351X
刘淑君
4419002001****3546
11
陈福见
4425271967****3511
厚街
双岗社区
4
9.4
1
95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欧小燕
4521231976****222X
陈帼英
4419001995****356X
陈嘉豪
4419001999****3510
12
王惠莲
4425271918****3549
厚街
汀山社区
1
34.3
1
900
退休金、分红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13
陈衬嫦
4425271968****3584
厚街
双岗社区
4
12.68
1
755
工资
廉租住房
王小刚
5129211970****4413
王泳怡
4419002003****3522
王卓英
4419002009****352X
14
黄金明
4409021968****0811
长安
沙头社区
4
0
0
72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朱丽芬
4413221974****1428
黄爱莹
4413221998****1425
黄桌成
4419002003****3359
15
黄五芝
4306211972****1080
长安
沙头社区
2
0
0
75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邓振辉
4306211995****1032
16
黄坚贞
4419001979****6540
石排
黄家壆
2
0
0
低保
廉租住房
黄玉妹
4419002004****6564
17
练奖兰
4413221976****6644
石排
水贝
5
11.5
1
低保
廉租住房
李嘉琦
4419001997****6547
李梓键
4419001999****6538
李柱仔
4425271947****6530
曾群喜
4425271947****6564
18
张秀珍
4425271966****0724
南城
元美
2
16.5
1
1650
工资
经适房
梁沛勤
4419001993****0716
19
石柱樑
4425271963****0737
南城
元美
3
无
无
1407
工资
经适房
莫丽荷
4425271969****2002
石志坚
4419001991****0717
20
苏润连
4425271970****0728
南城
胜和
3
0
0
892.2
工资
廉租住房
黄联合
4414221972****3714
广东梅州
砂坪村
黄晓枫
4419002005****0717
南城
胜和 |
| 东莞市直属机关工委招聘普通聘员公告 | 因工作需要,中共东莞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普通聘员1名。根据《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作岗位
主要从事文件处理、公文写作、工作协调等综合性管理岗位。
二、招聘条件
(一)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应届或往届毕业生,专业不限;
(二)中共党员,年龄30岁以下;
(三)思想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
(四)能自行解决住宿,男性优先;
(五)身体健康。
三、薪酬待遇
根据东莞市财政局规定三类聘员薪酬和经费供给标准提供待遇。
四、报名办法
有意者请填写《东莞市直属机关工委招聘普通聘员报名登记表》,连同学历、学位及专业能力等证书或相关证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邮箱:dgszgw0769@163.com 。报名截止时间为2016年3月25日,应聘者择优通知面试。
通信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万寿路76号市直工委
联系电话:0769-22222811; 传真:22232392
附件:东莞市直属机关工委招聘普通聘员报名登记表.doc
中共东莞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2016年3月10日 |
| 东莞市直属机关工委招聘普通聘员公告 | 因工作需要,中共东莞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普通聘员1名。根据《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作岗位
主要从事文件处理、公文写作、工作协调等综合性管理岗位。
二、招聘条件
(一)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应届或往届毕业生,专业不限;
(二)中共党员,年龄30岁以下;
(三)思想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
(四)能自行解决住宿,男性优先;
(五)身体健康。
三、薪酬待遇
根据东莞市财政局规定三类聘员薪酬和经费供给标准提供待遇。
四、报名办法
有意者请填写《东莞市直属机关工委招聘普通聘员报名登记表》,连同学历、学位及专业能力等证书或相关证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邮箱:dgszgw0769@163.com 。报名截止时间为2016年3月25日,应聘者择优通知面试。
通信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万寿路76号市直工委
联系电话:0769-22222811; 传真:22232392
附件:东莞市直属机关工委招聘普通聘员报名登记表.doc
中共东莞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2016年3月10日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六十三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年3月7日起至2016年3月21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尹维雄
430202********3016
横沥
恒泉社区
3
0
无
600
工资
廉租住房
尹可菡
431129********0165
陈龙香
431129********2867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
2
李元清
441900********5012
清溪
九乡牛湖村
4
17.5
1
664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张辉云
441621********4845
李子彤
441900********5028
李子聪
441900********0333
3
梁锦全
442527********0033
莞城
市桥
4
0
0
1122
工资
廉租住房
欧海飞
452524********3068
梁灿辉
441900********0079
梁润锋
441900********0036
4
麦玉堂
442527********043X
莞城
北隅
4
0
0
1150
工资
廉租住房
梁雁
452421********1420
麦学礼
450481********1451
麦泽汉
450481********1439
5
尹满枝
442527********0233
莞城
北隅
4
0
0
689
工资
廉租住房
尹汉平
442527********0217
尹杰焱
440281********3816
尹钰莹
440281********3823
6
李大鹏
442527********0212
莞城
西隅
4
0
0
2021
工资
公共租赁住房
宋小群
442527********0747
李泳涵
441900********032X
李文昭
441900********0342
7
刘若仪
441900********0049
莞城
创业
3
0
0
150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卢树坤
441900********0874
卢韦锜
441900********0251
8
黄淦波
442527********0415
莞城
北隅
3
0
0
964
工资
廉租住房
叶湘云
442527********0027
黄颖菲
441900********0184
9
袁淑静
441900********0423
莞城
北隅
3
0
0
1100
工资
廉租住房
黎永强
441900********1975
黎嘉骏
441900********6957
10
陈转仪
441900********6969
莞城
北隅
3
0
0
733
工资
廉租住房
杨雨
211224********5430
杨晨琳
441900********0545
11
梁志锋
441900********0035
莞城
东正
3
0
0
917
工资
廉租住房
陈丽飞
441225********0026
梁家乐
441900********0267
12
赖官琼
440921********0829
莞城
创业
2
0
0
900
工资
廉租住房
黄雪莹
440802********0428
13
李德莲
452501********126X
莞城
西隅
2
0
0
1033
工资
廉租住房
廖志勇
452501********1212
14
卢秋生
441900********6930
莞城
北隅
2
0
0
886
工资
廉租住房
刘秀欢
442527********0488
15
吴婉琼
442527********0428
莞城
北隅
2
0
0
1431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吴嘉威
441900********6955
16
苏明刚
442527********0412
莞城
市桥
2
0
0
1050
工资
廉租住房
苏洁莹
441900********0902
17
江秋梅
440127********7048
莞城
市桥
2
0
0
898
工资
廉租住房
梁泳航
441900********0020
18
张凤莲
512925********3360
莞城
罗沙
2
0
0
1150
工资
廉租住房
祁雪莹
511602********3364
19
叶健文
441900********0035
莞城
东正
2
0
0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叶梓卉
441900********0184
20
区煜祥
442527********0215
莞城
西隅
2
0
0
1066
工资
廉租住房
陈月娥
442527********1107
21
何爱玲
442527********0026
莞城
罗沙
1
0
0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22
李良
441900********0178
莞城
东正
1
0
0
1000
工资
廉租住房
23
韩顺如
442527********0041
莞城
罗沙
1
0
0
296
退休金
廉租住房
24
王建都
360103********5031
莞城
东正
1
0
0
1235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25
陈瑞芬
441827********8921
莞城
北隅
4
0
0
1123
工资
廉租住房
殷应泉
441900********043X
殷苑盈
441827********8922
殷苑森
441827********893X
26
陈健坚
441900********0052
莞城
北隅
1
0
0
1737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六十三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年3月7日起至2016年3月21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尹维雄
430202********3016
横沥
恒泉社区
3
0
无
600
工资
廉租住房
尹可菡
431129********0165
陈龙香
431129********2867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
2
李元清
441900********5012
清溪
九乡牛湖村
4
17.5
1
664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张辉云
441621********4845
李子彤
441900********5028
李子聪
441900********0333
3
梁锦全
442527********0033
莞城
市桥
4
0
0
1122
工资
廉租住房
欧海飞
452524********3068
梁灿辉
441900********0079
梁润锋
441900********0036
4
麦玉堂
442527********043X
莞城
北隅
4
0
0
1150
工资
廉租住房
梁雁
452421********1420
麦学礼
450481********1451
麦泽汉
450481********1439
5
尹满枝
442527********0233
莞城
北隅
4
0
0
689
工资
廉租住房
尹汉平
442527********0217
尹杰焱
440281********3816
尹钰莹
440281********3823
6
李大鹏
442527********0212
莞城
西隅
4
0
0
2021
工资
公共租赁住房
宋小群
442527********0747
李泳涵
441900********032X
李文昭
441900********0342
7
刘若仪
441900********0049
莞城
创业
3
0
0
150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卢树坤
441900********0874
卢韦锜
441900********0251
8
黄淦波
442527********0415
莞城
北隅
3
0
0
964
工资
廉租住房
叶湘云
442527********0027
黄颖菲
441900********0184
9
袁淑静
441900********0423
莞城
北隅
3
0
0
1100
工资
廉租住房
黎永强
441900********1975
黎嘉骏
441900********6957
10
陈转仪
441900********6969
莞城
北隅
3
0
0
733
工资
廉租住房
杨雨
211224********5430
杨晨琳
441900********0545
11
梁志锋
441900********0035
莞城
东正
3
0
0
917
工资
廉租住房
陈丽飞
441225********0026
梁家乐
441900********0267
12
赖官琼
440921********0829
莞城
创业
2
0
0
900
工资
廉租住房
黄雪莹
440802********0428
13
李德莲
452501********126X
莞城
西隅
2
0
0
1033
工资
廉租住房
廖志勇
452501********1212
14
卢秋生
441900********6930
莞城
北隅
2
0
0
886
工资
廉租住房
刘秀欢
442527********0488
15
吴婉琼
442527********0428
莞城
北隅
2
0
0
1431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吴嘉威
441900********6955
16
苏明刚
442527********0412
莞城
市桥
2
0
0
1050
工资
廉租住房
苏洁莹
441900********0902
17
江秋梅
440127********7048
莞城
市桥
2
0
0
898
工资
廉租住房
梁泳航
441900********0020
18
张凤莲
512925********3360
莞城
罗沙
2
0
0
1150
工资
廉租住房
祁雪莹
511602********3364
19
叶健文
441900********0035
莞城
东正
2
0
0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叶梓卉
441900********0184
20
区煜祥
442527********0215
莞城
西隅
2
0
0
1066
工资
廉租住房
陈月娥
442527********1107
21
何爱玲
442527********0026
莞城
罗沙
1
0
0
低保
低保
廉租住房
22
李良
441900********0178
莞城
东正
1
0
0
1000
工资
廉租住房
23
韩顺如
442527********0041
莞城
罗沙
1
0
0
296
退休金
廉租住房
24
王建都
360103********5031
莞城
东正
1
0
0
1235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25
陈瑞芬
441827********8921
莞城
北隅
4
0
0
1123
工资
廉租住房
殷应泉
441900********043X
殷苑盈
441827********8922
殷苑森
441827********893X
26
陈健坚
441900********0052
莞城
北隅
1
0
0
1737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六十二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年2月23日起至2016年3月8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缴纳社保年限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邱慧君
362127********0020
东莞市光大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东泰景湖花园光大办公室
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
周锦梅
441229********4648
东莞高富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堑头新兴工业区
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六十二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年2月23日起至2016年3月8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缴纳社保年限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邱慧君
362127********0020
东莞市光大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东泰景湖花园光大办公室
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
周锦梅
441229********4648
东莞高富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堑头新兴工业区
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关于我市引进第五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人选名单的通知 | 各镇街(园区)、市直各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委发〔2013〕8号)有关规定,经评审,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陈广学等9人入选我市引进第五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名单如下:
一、7名创业领军人才
1、陈广学,男,中国国籍,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地图制图与地理信息专业博士,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主要从事城市智慧停车云平台建设研究。
2、李建军,男,中国国籍,北京理工大学含能材料专业博士,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主要从事电液复合精密节能二板直压式注塑机研究。
3、曹 淮,男,中国国籍,清华大学设计艺术学专业硕士,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品牌战略与整合设计、产品识别战略、工业与科技展示、新媒体与科技动画等。
4、杨 军,男,中国国籍,加拿大阿尔伯塔大学机械工程专业博士,美国佐治亚理工学院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为先进膜工艺技术在食品、医疗检测上的应用。
5、吴 荻,男,中国国籍,日本名古屋工业大学电子信息专业博士,专门从事射频电路及天线研发工作。
6、吕 键,男,中国国籍,美国加州理工学院生物工程专业博士、博士后,专业方向为三维成像技术领域研究。
7、蒋中林,男,中国国籍,挪威奥斯陆大学材料学专业博士,主要从事新材料在新能源领域中的开发与应用。
二、2名创新领军人才
8、卢 江,男,美国国籍,英国里丁大学植物遗传专业博士,美国康奈尔大学分子遗传博士后,中央“千人计划”专家,主要从事葡萄种质资源收集评价及创新利用、葡萄新品种选育、葡萄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
9、刘志刚,男,中国国籍,南京医科大学病原生物学专业博士,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主要从事高效HEPA网的研制及新一代空气净化器的研发。
东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2月5日 |
| 关于我市引进第五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人选名单的通知 | 各镇街(园区)、市直各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委发〔2013〕8号)有关规定,经评审,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陈广学等9人入选我市引进第五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名单如下:
一、7名创业领军人才
1、陈广学,男,中国国籍,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地图制图与地理信息专业博士,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主要从事城市智慧停车云平台建设研究。
2、李建军,男,中国国籍,北京理工大学含能材料专业博士,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主要从事电液复合精密节能二板直压式注塑机研究。
3、曹 淮,男,中国国籍,清华大学设计艺术学专业硕士,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品牌战略与整合设计、产品识别战略、工业与科技展示、新媒体与科技动画等。
4、杨 军,男,中国国籍,加拿大阿尔伯塔大学机械工程专业博士,美国佐治亚理工学院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为先进膜工艺技术在食品、医疗检测上的应用。
5、吴 荻,男,中国国籍,日本名古屋工业大学电子信息专业博士,专门从事射频电路及天线研发工作。
6、吕 键,男,中国国籍,美国加州理工学院生物工程专业博士、博士后,专业方向为三维成像技术领域研究。
7、蒋中林,男,中国国籍,挪威奥斯陆大学材料学专业博士,主要从事新材料在新能源领域中的开发与应用。
二、2名创新领军人才
8、卢 江,男,美国国籍,英国里丁大学植物遗传专业博士,美国康奈尔大学分子遗传博士后,中央“千人计划”专家,主要从事葡萄种质资源收集评价及创新利用、葡萄新品种选育、葡萄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
9、刘志刚,男,中国国籍,南京医科大学病原生物学专业博士,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主要从事高效HEPA网的研制及新一代空气净化器的研发。
东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2月5日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暂行规定》意见的公告 |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规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市名城办起草的《东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16年2月25日前向东莞市法制局提交。具体提交的途径如下:
1.登录东莞市法制局(http://sffzj.dg.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立规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2.邮寄至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规范性文件管理科(邮政编码:523888);
3.传真:(0769)22831351;
4.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东莞市法制局
2016年2月4日
附件:
东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
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东莞历史文化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其中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在各镇街(园区)从事有关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其他活动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东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坚持规划先行、保护优先、突出重点、合理利用、统筹协调的原则,正确处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条例,领导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建立保护联动制度,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房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族宗教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旅游局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根据相关政策,在市城乡规划局设立市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办公室,负责我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统筹、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之间的关系。
第六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纳入本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具有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等的修缮予以补助。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义务,并有权对各类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议,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投资、捐赠等形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利用。
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内容
第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范围:
(一)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以及具有历史特色和风貌的地段;
(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历史文化名城依法应当保护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历史城区保护内容包括:传统格局与肌理、历史街巷、历史风貌、历史环境要素、视线通廊等。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内容包括:保持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遗存真实性、传统风貌完整性与现有居民生活的延续性。
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保护内容包括: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以及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历史特色和风貌地段保护内容包括:历史风貌特色、地域文化特色、核心区的空间肌理、重要的历史文化资源要素等。
第十一条 对具有历史传统风貌或格局的街区、建筑群、村镇等,应当划定为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或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核心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的核心保护区范围,由市城乡规划局会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出,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十二条 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的核心保护区内的传统格局与肌理、历史河湖水系、传统街巷格局、视线通廊、建筑高度、城市景观线、街道对景、建筑色彩、历史构筑物等应予以保护。
第十三条 对反映一定时代特征、具有保护价值、承载真实和相对完整历史信息,但尚未列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应当认定为历史建筑。
历史建筑名单,由市城乡规划局提出,经规委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十四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内容为:经依法认定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管理,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规的规定负责保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内容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等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要求,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经批准公布后,所在地镇(街)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省政府审批。其中国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经批准后,需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
第十七条 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按照《东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规划按照《东莞市历史建筑保护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第二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原审批程序上报审批。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坚持整体保护的原则,针对不同区域和对象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保护。
第二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五)其他对历史建筑有破坏性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第二十五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定保护方案,经市城乡规划局会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二)在核心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核心保护区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第二十七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的核心保护区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的核心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市城乡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市国土资源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的核心保护区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城乡规划局会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批准。
第二十八条 审批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审批机关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举行听证。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的核心保护区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三十条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建筑的具体分类标准、保护和整治的具体要求,由市城乡规划局提出方案后,经规委会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三十一条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因保护的需要无法达到规定标准和规范的,由市公安消防局会同市城乡规划局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市城乡规划局应当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并由市城建档案馆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
(三)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城市建设中发现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确定为不可移动文物或历史建筑的建筑,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或市城乡规划局提出保护建议。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会同市城乡规划局初步确认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根据建筑物的保护级别分类管理和采取保护措施,对达到不可移动文物级别的,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实施管理和保护,并按有关程序申报确认为不可移动文物;对具有保护价值但尚达不到不可移动文物级别的,由市城乡规划局实施管理和保护,并按有关程序申报确认为历史建筑。
第三十四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保护规划的要求履行管理、维护、修缮的义务。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历史建筑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历史建筑的保护措施,应当按照《东莞市历史建筑保护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支持成立公益性的东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基金会组织。保护基金会组织的成立与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依法负有保护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擅自修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
(二)违法调整历史文化街区范围的;
(三)违反保护规划要求进行行政审批的;
(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市城乡规划局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批准,在历史城区和历史文化街区内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或未按批准方案实施的,由市城市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批准的建设项目,其批准文件无效,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责成原批准机关自行变更、撤销,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中的文物造成损毁的,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建、扩建和拆除历史建筑、工业遗产的,由市城乡规划局联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涂改、损毁、非法移动、拆除保护标志牌的,由市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局联合文广新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暂行规定》意见的公告 |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规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市名城办起草的《东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16年2月25日前向东莞市法制局提交。具体提交的途径如下:
1.登录东莞市法制局(http://sffzj.dg.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立规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2.邮寄至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规范性文件管理科(邮政编码:523888);
3.传真:(0769)22831351;
4.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东莞市法制局
2016年2月4日
附件:
东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
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东莞历史文化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其中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在各镇街(园区)从事有关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其他活动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东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坚持规划先行、保护优先、突出重点、合理利用、统筹协调的原则,正确处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条例,领导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建立保护联动制度,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房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族宗教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旅游局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根据相关政策,在市城乡规划局设立市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办公室,负责我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统筹、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之间的关系。
第六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纳入本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具有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等的修缮予以补助。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义务,并有权对各类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议,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投资、捐赠等形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利用。
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内容
第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范围:
(一)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以及具有历史特色和风貌的地段;
(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历史文化名城依法应当保护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历史城区保护内容包括:传统格局与肌理、历史街巷、历史风貌、历史环境要素、视线通廊等。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内容包括:保持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遗存真实性、传统风貌完整性与现有居民生活的延续性。
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保护内容包括: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以及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历史特色和风貌地段保护内容包括:历史风貌特色、地域文化特色、核心区的空间肌理、重要的历史文化资源要素等。
第十一条 对具有历史传统风貌或格局的街区、建筑群、村镇等,应当划定为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或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核心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的核心保护区范围,由市城乡规划局会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出,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十二条 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的核心保护区内的传统格局与肌理、历史河湖水系、传统街巷格局、视线通廊、建筑高度、城市景观线、街道对景、建筑色彩、历史构筑物等应予以保护。
第十三条 对反映一定时代特征、具有保护价值、承载真实和相对完整历史信息,但尚未列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应当认定为历史建筑。
历史建筑名单,由市城乡规划局提出,经规委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十四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内容为:经依法认定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管理,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规的规定负责保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内容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等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要求,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经批准公布后,所在地镇(街)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省政府审批。其中国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经批准后,需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
第十七条 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按照《东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规划按照《东莞市历史建筑保护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第二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原审批程序上报审批。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坚持整体保护的原则,针对不同区域和对象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保护。
第二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五)其他对历史建筑有破坏性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第二十五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定保护方案,经市城乡规划局会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二)在核心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核心保护区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第二十七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的核心保护区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的核心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市城乡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市国土资源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的核心保护区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城乡规划局会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批准。
第二十八条 审批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审批机关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举行听证。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的核心保护区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三十条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建筑的具体分类标准、保护和整治的具体要求,由市城乡规划局提出方案后,经规委会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三十一条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因保护的需要无法达到规定标准和规范的,由市公安消防局会同市城乡规划局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市城乡规划局应当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并由市城建档案馆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
(三)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城市建设中发现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确定为不可移动文物或历史建筑的建筑,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或市城乡规划局提出保护建议。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会同市城乡规划局初步确认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根据建筑物的保护级别分类管理和采取保护措施,对达到不可移动文物级别的,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实施管理和保护,并按有关程序申报确认为不可移动文物;对具有保护价值但尚达不到不可移动文物级别的,由市城乡规划局实施管理和保护,并按有关程序申报确认为历史建筑。
第三十四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保护规划的要求履行管理、维护、修缮的义务。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历史建筑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历史建筑的保护措施,应当按照《东莞市历史建筑保护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支持成立公益性的东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基金会组织。保护基金会组织的成立与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依法负有保护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擅自修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
(二)违法调整历史文化街区范围的;
(三)违反保护规划要求进行行政审批的;
(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市城乡规划局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批准,在历史城区和历史文化街区内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或未按批准方案实施的,由市城市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批准的建设项目,其批准文件无效,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责成原批准机关自行变更、撤销,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中的文物造成损毁的,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建、扩建和拆除历史建筑、工业遗产的,由市城乡规划局联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涂改、损毁、非法移动、拆除保护标志牌的,由市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局联合文广新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社会资金引入暂行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规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市名城办会同市城乡规划局起草的《东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社会资金引入暂行管理办法》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16年2月25日前向东莞市法制局提交。具体提交的途径如下:
1.登录东莞市法制局(http://sffzj.dg.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立规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2.邮寄至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规范性文件管理科(邮政编码:523888);
3.传真:(0769)22831351;
4.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东莞市法制局
2016年2月4日
附件: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社会资金引入暂行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规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市名城办会同市城乡规划局起草的《东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社会资金引入暂行管理办法》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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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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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4日
附件: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历史建筑保护暂行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doc |
| 认领公告(2016年第4号) | 2015年10月15至16日,我市相关部门在大岭山镇上高田村顺成冷冻仓储服务部冻库内查获无合法来源的进口冻肉一批。根据《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限上述冻品当事人或者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持合法有效证明手续到查获单位(大岭山镇食药监分局,地址:大岭山镇石大路月山路口)认领,逾期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林圳炼 联系电话:0769-82783882
东莞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
2016年2月4日 |
| 认领公告(2016年第4号) | 2015年10月15至16日,我市相关部门在大岭山镇上高田村顺成冷冻仓储服务部冻库内查获无合法来源的进口冻肉一批。根据《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限上述冻品当事人或者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持合法有效证明手续到查获单位(大岭山镇食药监分局,地址:大岭山镇石大路月山路口)认领,逾期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林圳炼 联系电话:0769-82783882
东莞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
2016年2月4日 |
| 认领公告(2016年第3号) | 2015年10月10日,我市相关部门在大岭山镇上高田村顺成冷冻仓储服务部停车场的4辆货柜车上查获无合法来源进口冻肉一批。根据《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限上述冻品当事人或者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持合法有效证明手续到查获单位(大岭山镇食药监分局,地址:大岭山镇石大路月山路口)认领,逾期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林圳炼 联系电话:0769-82783882
东莞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
2016年2月4日 |
| 认领公告(2016年第3号) | 2015年10月10日,我市相关部门在大岭山镇上高田村顺成冷冻仓储服务部停车场的4辆货柜车上查获无合法来源进口冻肉一批。根据《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限上述冻品当事人或者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持合法有效证明手续到查获单位(大岭山镇食药监分局,地址:大岭山镇石大路月山路口)认领,逾期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林圳炼 联系电话:0769-82783882
东莞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
2016年2月4日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五十九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年2月2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缴纳社保年限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李祖斌
422429********5830
东莞市科达环保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捷成纺织大厦三楼
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
杨香梅
430482********1527
湖南省建筑设计院(东莞分院)
东莞市南城区三元里财津商务大厦1501
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
周汉新
441424********0514
东莞市科达环保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捷成纺织大厦四楼
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
黄国俭
432927********3858
东莞市科达环保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捷成纺织大厦三楼
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五十九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年2月2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缴纳社保年限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李祖斌
422429********5830
东莞市科达环保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捷成纺织大厦三楼
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
杨香梅
430482********1527
湖南省建筑设计院(东莞分院)
东莞市南城区三元里财津商务大厦1501
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
周汉新
441424********0514
东莞市科达环保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捷成纺织大厦四楼
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
黄国俭
432927********3858
东莞市科达环保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捷成纺织大厦三楼
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及自动导向轨道系统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科学管理、规范服务、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市发改、公安、财政、住建、交通、安监、规划、城管、消防等部门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协调机制,解决重大运营管理事项。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对城市轨道交通实施运营监督管理。
市应急、发改、公安、民政、财政、环保、住建、卫计、质监、安监、规划、城管及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保护、应急抢险救援、综合开发保障及公众安全文明宣传教育等工作。
电力、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等有关单位,应当优先保障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建设和运营的需要。
第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主体责任,提供安全、有序、高效的运营服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妨碍运营服务或者扰乱运营秩序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服务管理规范及乘客守则,不得危害运营安全、扰乱运营秩序及损坏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
第二章 运营基本条件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实行特许经营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市人民政府通过与特许经营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
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进行项目工程验收。验收合格,且满足试运行条件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组织试运行。
第十条 试运行结束后,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开展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评审合格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投入试运营。
试运营期间,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试运营情况。
第十一条 试运营结束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向市发改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市发改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申报后,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投入正式运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正式运营情况。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与设施设备维护
第十二条 本市设立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控制保护区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
(四)城市轨道交通过江、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
在前款范围内设立特别保护区,具体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五米内;
(四)城市轨道交通过江、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因为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的,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提出,经市规划、住建等相关部门共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三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行为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许可时,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的意见。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二)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三)敷设或者搭架管线、吊装等架空作业;
(四)取土、采石、挖沙、疏浚河道;
(五)在城市轨道交通过江隧道控制保护区内的水域抛锚、拖锚;
(六)其他可能影响运营安全的作业行为。
进行前款所列活动不需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许可的,相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告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进行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行为时,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和监测方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作业影响区域的动态监测和现场巡查,认为上述行为可能对安全运营有较大影响的,应当要求相关组织或者个人对安全防护方案和监测方案进行专家论证,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
特别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市政、园林、环卫和人防工程等,以及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扩建并依法办理许可手续的建设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从事第十三条规定行为的过程中,出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结束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后,应当会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评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产生的影响,并将评估结果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评估认为影响运营安全的,相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第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控制保护区巡查制度,组织日常巡查,发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情形的,应当予以制止并要求相关责任组织或者个人采取措施消除妨害。情节严重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核实查处。
第十七条 建(构)筑物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危及运营安全的建(构)筑物采取措施,排除危险。
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的建(构)筑物和种植物,应当符合控制保护区安全要求,不应影响线路检修维护,不应妨碍行车瞭望,不应侵入线路限界。
使用城市轨道交通高架线路桥下空间不得危害运营安全,并预留桥梁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条件。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对存在设计、制造或者安装缺陷的,应当督促设备生产者、销售者或者安装者及设施设计、施工者消除缺陷。
第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设施设备检查和维修台账制度,定期检查和及时维修、更新,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各系统设施设备完好,设施设备运行符合保障运营安全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一)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护栏护网等设施;
(二)损坏列车或者干扰列车正常运行;
(三)损坏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等;
(四)擅自在高架桥梁上钻孔打眼,搭设电线或者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
(五)损坏安全标志、监测设施及安全防护设备;
(六)在通风口、出入口、高架桥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
(七)在出入口、通风亭、主变电所、冷却塔外侧范围内堆放和晾晒物品等行为;
(八)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运营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范,并制定年度运营安全管理目标。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年度运营安全管理目标编制实施方案,并报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运营安全责任体系,依照规定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安全培训计划,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人员开展培训教育,提升作业技能水平。
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线网开展运营安全评估工作。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年度运营安全管理目标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予以落实。
针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频发其他事故及故障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安全评估。
第二十五条 市公安机关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的监督管理,指导安检单位制定安全检查设备、检查人员等配备标准及操作规范。安检单位依法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害公共安全危险品的乘客,应责令出站;拒不出站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以及毒害品、腐蚀品等危险物品进站乘车;
(二)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三)擅自移动、遮盖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监测设施及安全防护设备;
(四)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城市轨道交通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等投掷物品;
(五)在车站或者列车内滋事斗殴;
(六)在城市轨道交通的地面线路轨道上擅自铺设平交道口、平交人行道;
(七)故意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
(八)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运营服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管理规范、乘客守则及年度运营服务目标。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年度运营服务目标作出年度运营服务承诺,向社会公布,并编制年度运营服务目标实施方案,报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时间、站点运营。不得无故暂停或者终止整条线路或者部分区段运营。
遭遇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重大疫情、恐怖袭击、刑事案件等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并且无法采取措施保证安全运营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暂停线路或者部分区段的运营,并报告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客运服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穿着服装、佩戴标识,礼貌待客,文明服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向残障乘客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三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设置导向、提示、警示、运营服务等标识。
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车厢、隧道、站前广场等范围内设置广告、商业设施,不得影响导向、提示、警示等客运服务标识的识别。
第三十一条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乘客无票、持无效车票的,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
城市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在十日内持有效车票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当次购票金额办理退款。
第三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车站、列车上向乘客提供运营信息服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轨道交通月度、年度运营管理信息。
第三十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接受乘客投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每季度将乘客投诉及处理情况报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客运服务、运营秩序、站台容貌、环境卫生、投诉处理、乘客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评估,并及时发布年度运营服务质量评估报告。
第三十五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一)在车站及出入口、通道内无照设点、乱摆卖;
(二)在车站、列车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许可悬挂、张贴宣传品;
(三)在车站、列车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四)携带充气气球或者宠物(导盲犬除外)、家禽等动物乘车;
(五)在禁止吸烟区域内吸烟,或者携带点燃的卷烟、雪茄、烟斗;
(六)在车站、列车或者轨道交通其他设施内乞讨、卖艺、捡拾垃圾;
(七)携带严重异味水果(食品)及其他妨碍公共卫生、影响车站或列车环境卫生的物品;
(八)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市政府批准的票价并予以公布,不得擅自调整。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出现政策性亏损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政策性亏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财政补贴额度。
第六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卫计、安监、消防等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各专项应急预案。
第三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制,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及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日常保养和维护。
第三十九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联合应急演练。
第四十条 市水务、国土、气象、地震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洪涝、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等信息的收集,及时告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能导致突发事件的信息。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对可能导致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时,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依照有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第四十一条 市应急办、相关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发布运营突发事件信息、救援信息及接驳换乘信息。
第四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发生运营突发事件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力量开展应急抢险救援,疏散乘客及信息发布工作,向市应急、公安、交通、安监、消防等相关部门报告。
市应急、公安、交通、安监、消防等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应急预案要求依法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六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妨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影响运营安全和秩序的,由市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七项和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由市城市综合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出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情况时,未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未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报告的,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并可对该组织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该组织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未建立控制保护区巡查制度的,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导致发生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情形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安排未经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未按有关标准和规定设置导向、提示、警示、运营服务等标识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定期检查和及时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影响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照安全管理目标编制实施方案、未编制年度运营服务目标实施方案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规定,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整条线路或者部分区段运营,遇到突发情况需暂停运营但未向社会公告和报告主管部门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未按有关规定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各专项应急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及演练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七项规定,存在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行为的,由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定价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损坏设施设备,破坏场所容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并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置;造成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有轨电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pdf |
| 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及自动导向轨道系统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科学管理、规范服务、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市发改、公安、财政、住建、交通、安监、规划、城管、消防等部门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协调机制,解决重大运营管理事项。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对城市轨道交通实施运营监督管理。
市应急、发改、公安、民政、财政、环保、住建、卫计、质监、安监、规划、城管及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保护、应急抢险救援、综合开发保障及公众安全文明宣传教育等工作。
电力、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等有关单位,应当优先保障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建设和运营的需要。
第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主体责任,提供安全、有序、高效的运营服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妨碍运营服务或者扰乱运营秩序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服务管理规范及乘客守则,不得危害运营安全、扰乱运营秩序及损坏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
第二章 运营基本条件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实行特许经营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市人民政府通过与特许经营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
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进行项目工程验收。验收合格,且满足试运行条件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组织试运行。
第十条 试运行结束后,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开展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评审合格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投入试运营。
试运营期间,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试运营情况。
第十一条 试运营结束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向市发改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市发改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申报后,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投入正式运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正式运营情况。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与设施设备维护
第十二条 本市设立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控制保护区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
(四)城市轨道交通过江、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
在前款范围内设立特别保护区,具体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五米内;
(四)城市轨道交通过江、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因为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的,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提出,经市规划、住建等相关部门共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三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行为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许可时,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的意见。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二)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三)敷设或者搭架管线、吊装等架空作业;
(四)取土、采石、挖沙、疏浚河道;
(五)在城市轨道交通过江隧道控制保护区内的水域抛锚、拖锚;
(六)其他可能影响运营安全的作业行为。
进行前款所列活动不需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许可的,相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告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进行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行为时,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和监测方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作业影响区域的动态监测和现场巡查,认为上述行为可能对安全运营有较大影响的,应当要求相关组织或者个人对安全防护方案和监测方案进行专家论证,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
特别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市政、园林、环卫和人防工程等,以及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扩建并依法办理许可手续的建设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从事第十三条规定行为的过程中,出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结束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后,应当会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评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产生的影响,并将评估结果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评估认为影响运营安全的,相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第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控制保护区巡查制度,组织日常巡查,发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情形的,应当予以制止并要求相关责任组织或者个人采取措施消除妨害。情节严重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核实查处。
第十七条 建(构)筑物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危及运营安全的建(构)筑物采取措施,排除危险。
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的建(构)筑物和种植物,应当符合控制保护区安全要求,不应影响线路检修维护,不应妨碍行车瞭望,不应侵入线路限界。
使用城市轨道交通高架线路桥下空间不得危害运营安全,并预留桥梁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条件。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对存在设计、制造或者安装缺陷的,应当督促设备生产者、销售者或者安装者及设施设计、施工者消除缺陷。
第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设施设备检查和维修台账制度,定期检查和及时维修、更新,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各系统设施设备完好,设施设备运行符合保障运营安全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一)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护栏护网等设施;
(二)损坏列车或者干扰列车正常运行;
(三)损坏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等;
(四)擅自在高架桥梁上钻孔打眼,搭设电线或者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
(五)损坏安全标志、监测设施及安全防护设备;
(六)在通风口、出入口、高架桥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
(七)在出入口、通风亭、主变电所、冷却塔外侧范围内堆放和晾晒物品等行为;
(八)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运营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范,并制定年度运营安全管理目标。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年度运营安全管理目标编制实施方案,并报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运营安全责任体系,依照规定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安全培训计划,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人员开展培训教育,提升作业技能水平。
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线网开展运营安全评估工作。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年度运营安全管理目标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予以落实。
针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频发其他事故及故障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安全评估。
第二十五条 市公安机关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的监督管理,指导安检单位制定安全检查设备、检查人员等配备标准及操作规范。安检单位依法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害公共安全危险品的乘客,应责令出站;拒不出站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以及毒害品、腐蚀品等危险物品进站乘车;
(二)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三)擅自移动、遮盖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监测设施及安全防护设备;
(四)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城市轨道交通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等投掷物品;
(五)在车站或者列车内滋事斗殴;
(六)在城市轨道交通的地面线路轨道上擅自铺设平交道口、平交人行道;
(七)故意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
(八)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运营服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管理规范、乘客守则及年度运营服务目标。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年度运营服务目标作出年度运营服务承诺,向社会公布,并编制年度运营服务目标实施方案,报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时间、站点运营。不得无故暂停或者终止整条线路或者部分区段运营。
遭遇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重大疫情、恐怖袭击、刑事案件等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并且无法采取措施保证安全运营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暂停线路或者部分区段的运营,并报告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客运服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穿着服装、佩戴标识,礼貌待客,文明服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向残障乘客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三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设置导向、提示、警示、运营服务等标识。
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车厢、隧道、站前广场等范围内设置广告、商业设施,不得影响导向、提示、警示等客运服务标识的识别。
第三十一条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乘客无票、持无效车票的,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
城市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在十日内持有效车票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当次购票金额办理退款。
第三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车站、列车上向乘客提供运营信息服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轨道交通月度、年度运营管理信息。
第三十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接受乘客投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每季度将乘客投诉及处理情况报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客运服务、运营秩序、站台容貌、环境卫生、投诉处理、乘客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评估,并及时发布年度运营服务质量评估报告。
第三十五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一)在车站及出入口、通道内无照设点、乱摆卖;
(二)在车站、列车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许可悬挂、张贴宣传品;
(三)在车站、列车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四)携带充气气球或者宠物(导盲犬除外)、家禽等动物乘车;
(五)在禁止吸烟区域内吸烟,或者携带点燃的卷烟、雪茄、烟斗;
(六)在车站、列车或者轨道交通其他设施内乞讨、卖艺、捡拾垃圾;
(七)携带严重异味水果(食品)及其他妨碍公共卫生、影响车站或列车环境卫生的物品;
(八)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市政府批准的票价并予以公布,不得擅自调整。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出现政策性亏损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政策性亏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财政补贴额度。
第六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卫计、安监、消防等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各专项应急预案。
第三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制,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及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日常保养和维护。
第三十九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联合应急演练。
第四十条 市水务、国土、气象、地震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洪涝、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等信息的收集,及时告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能导致突发事件的信息。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对可能导致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时,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依照有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第四十一条 市应急办、相关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发布运营突发事件信息、救援信息及接驳换乘信息。
第四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发生运营突发事件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力量开展应急抢险救援,疏散乘客及信息发布工作,向市应急、公安、交通、安监、消防等相关部门报告。
市应急、公安、交通、安监、消防等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应急预案要求依法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六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妨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影响运营安全和秩序的,由市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七项和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由市城市综合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出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情况时,未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未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报告的,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并可对该组织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该组织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未建立控制保护区巡查制度的,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导致发生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情形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安排未经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未按有关标准和规定设置导向、提示、警示、运营服务等标识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定期检查和及时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影响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照安全管理目标编制实施方案、未编制年度运营服务目标实施方案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规定,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整条线路或者部分区段运营,遇到突发情况需暂停运营但未向社会公告和报告主管部门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未按有关规定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各专项应急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及演练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七项规定,存在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行为的,由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定价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损坏设施设备,破坏场所容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并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置;造成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有轨电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pdf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五十八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年2月1日起至2016年2月15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缴纳社保年限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朱旭荣
36220419830908****
东莞台霖电子通讯有限公司
东莞市大岭山镇湖畔工业园
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五十八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年2月1日起至2016年2月15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缴纳社保年限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朱旭荣
36220419830908****
东莞台霖电子通讯有限公司
东莞市大岭山镇湖畔工业园
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协助调查处理公告(2016年第2号) | 2015年10月15至16日,我市相关部门在大岭镇上高田村顺成冷冻仓储服务部冻库内查获无合法来源的进口冻肉一批。根据有关规定,限当事人或者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到查获单位(大岭山镇食药监分局,地址:大岭山镇石大路月山路口)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逾期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林圳炼 联系电话:0769-82783882
东莞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
2016年1月29日 |
| 协助调查处理公告(2016年第2号) | 2015年10月15至16日,我市相关部门在大岭镇上高田村顺成冷冻仓储服务部冻库内查获无合法来源的进口冻肉一批。根据有关规定,限当事人或者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到查获单位(大岭山镇食药监分局,地址:大岭山镇石大路月山路口)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逾期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林圳炼 联系电话:0769-82783882
东莞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
2016年1月29日 |
| 协助调查处理公告(2016年第1号) | 2015年10月10日,我市相关部门在大岭山镇上高田村顺成冷冻仓储服务部停车场查获4辆涉嫌运输无合法来源进口冻品的货柜车及无合法来源进口冻肉一批。根据有关规定,限当事人或者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到查获单位(大岭山镇食药监分局,地址:大岭山镇石大路月山路口)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逾期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林圳炼 联系电话:0769-82783882
东莞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
2016年1月29日 |
| 协助调查处理公告(2016年第1号) | 2015年10月10日,我市相关部门在大岭山镇上高田村顺成冷冻仓储服务部停车场查获4辆涉嫌运输无合法来源进口冻品的货柜车及无合法来源进口冻肉一批。根据有关规定,限当事人或者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到查获单位(大岭山镇食药监分局,地址:大岭山镇石大路月山路口)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逾期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林圳炼 联系电话:0769-82783882
东莞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
2016年1月29日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五十七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4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缴纳社保年限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庞秀平
45051219840616****
广州隆华江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厚街镇桥头村广深高速边
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职工
2
陈立强
42080319770117****
东莞市文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200号第一国际财富中心写字楼C栋115-A单元
1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
胡基古
36212719810904****
东莞市文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200号第一国际财富中心写字楼C栋115-A单元
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
汪宏水
42098319791006****
东莞市文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200号第一国际财富中心写字楼C栋115-A单元
1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
许蔚林
44090219691208****
东莞基材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体育路2号鴻禧商务中心B座608室
1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
李永杰
15232119830910****
东莞市益民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科技园彩怡广场1号楼5号铺
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五十七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4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缴纳社保年限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庞秀平
45051219840616****
广州隆华江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厚街镇桥头村广深高速边
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职工
2
陈立强
42080319770117****
东莞市文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200号第一国际财富中心写字楼C栋115-A单元
1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
胡基古
36212719810904****
东莞市文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200号第一国际财富中心写字楼C栋115-A单元
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
汪宏水
42098319791006****
东莞市文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200号第一国际财富中心写字楼C栋115-A单元
1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
许蔚林
44090219691208****
东莞基材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体育路2号鴻禧商务中心B座608室
1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
李永杰
15232119830910****
东莞市益民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科技园彩怡广场1号楼5号铺
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五十六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4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邱应森
44252719641108****
道滘
兴隆
3
15
1
952
工资、其他
廉租住房
黄锦华
44252719600409****
道滘
兴隆
邱珊珊
44190020010419****
道滘
兴隆
2
黄远连
44190019790325****
东城
堑头
4
租住
0
1926
工资、分红
公共租赁住房
郑勇
44122919750826****
广东云浮
郑志豪
44532219981101****
广东云浮
郑志聪
44532220140131****
广东云浮
3
陈锦聪
44072319620922****
东城
星城
4
租住
0
1960
工资
公共租赁住房
池发华
41293219680406****
东城
星城
陈宝萍
44078519930904****
广东恩平
陈智强
44078519991127****
东城
星城
4
陈凤莲
44190019810427****
东城
立新
2
租住
0
1163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郑育阳
44162119830929****
广东紫金
5
李建群
44190019721027****
南城
白马
3
租住
0
956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张锦浩
44190020061027****
南城
白马
张洪
44092119761012****
广东信宜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五十六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4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邱应森
44252719641108****
道滘
兴隆
3
15
1
952
工资、其他
廉租住房
黄锦华
44252719600409****
道滘
兴隆
邱珊珊
44190020010419****
道滘
兴隆
2
黄远连
44190019790325****
东城
堑头
4
租住
0
1926
工资、分红
公共租赁住房
郑勇
44122919750826****
广东云浮
郑志豪
44532219981101****
广东云浮
郑志聪
44532220140131****
广东云浮
3
陈锦聪
44072319620922****
东城
星城
4
租住
0
1960
工资
公共租赁住房
池发华
41293219680406****
东城
星城
陈宝萍
44078519930904****
广东恩平
陈智强
44078519991127****
东城
星城
4
陈凤莲
44190019810427****
东城
立新
2
租住
0
1163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郑育阳
44162119830929****
广东紫金
5
李建群
44190019721027****
南城
白马
3
租住
0
956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张锦浩
44190020061027****
南城
白马
张洪
44092119761012****
广东信宜 |
| 中共东莞市委党校 东莞市社会主义学院 东莞市行政学院
招聘普通聘员公告 | 中共东莞市委党校成立于1958年11月。2002年3月,新成立东莞市行政学院和东莞市社会主义学院,实行一校两院合署办学,统筹负责东莞市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现根据工作需要招聘普通聘员1名,要求如下:
(1)东莞户籍;
(2)年龄在26周岁以下(1990年1月1日后出生);
(3)学历和专业: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应届或往届毕业生,专业不限;
(4)身体健康,体检合格;
(5)中共党员、有驾驶证者优先考虑。
以上招聘人员薪酬待遇按照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聘员标准发放。
有意者请将个人简介(简历模板见附件)、学历及专业能力等证书通过发电子邮件发送到dgdx2008@163.com(邮件请压缩发送,并以名字命名)。报名截止日期2016年2月29日,报名截止后,我校将在3月中下旬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确定聘用人选。
通信地址:东莞市南城区绿色路111号。
邮政编码:523083
咨询电话:0769-88987777。联系人:吴先生。
附件:普通聘员公开招聘报名表
中共东莞市委党校
2016年1月18日 |
| 中共东莞市委党校 东莞市社会主义学院 东莞市行政学院
招聘普通聘员公告 | 中共东莞市委党校成立于1958年11月。2002年3月,新成立东莞市行政学院和东莞市社会主义学院,实行一校两院合署办学,统筹负责东莞市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现根据工作需要招聘普通聘员1名,要求如下:
(1)东莞户籍;
(2)年龄在26周岁以下(1990年1月1日后出生);
(3)学历和专业: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应届或往届毕业生,专业不限;
(4)身体健康,体检合格;
(5)中共党员、有驾驶证者优先考虑。
以上招聘人员薪酬待遇按照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聘员标准发放。
有意者请将个人简介(简历模板见附件)、学历及专业能力等证书通过发电子邮件发送到dgdx2008@163.com(邮件请压缩发送,并以名字命名)。报名截止日期2016年2月29日,报名截止后,我校将在3月中下旬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确定聘用人选。
通信地址:东莞市南城区绿色路111号。
邮政编码:523083
咨询电话:0769-88987777。联系人:吴先生。
附件:普通聘员公开招聘报名表
中共东莞市委党校
2016年1月18日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五十五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年1月7日起至2016年1月21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缴纳社保年限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谢雪梅
45010419800729****
东莞市创机电业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厚街镇创科路1号
1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五十五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年1月7日起至2016年1月21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缴纳社保年限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谢雪梅
45010419800729****
东莞市创机电业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厚街镇创科路1号
1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五十四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年1月7日起至2016年1月21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吴瑞连
44252719680723****
道滘
兴隆
4
12.4
1
827
工资、其他
廉租住房
简汉驱
44252719680719****
道滘
兴隆
简嘉欣
44190019921018****
道滘
兴隆
简家豪
44190019940721****
道滘
兴隆
2
尹留合
44012519421114****
石龙
中山西
1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3
张葵弟
44252719690727****
南城
元美
4
租住
0
1001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黄小林
44252719650825****
南城
元美
黄展庭
44190019920423****
南城
元美
黄晓茵
44190019970805****
南城
元美
4
袁雪芳
44190019810122****
大岭山
水朗
2
租住
0
1454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黎慧琪
44190020070904****
大岭山
水朗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五十四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6年1月7日起至2016年1月21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吴瑞连
44252719680723****
道滘
兴隆
4
12.4
1
827
工资、其他
廉租住房
简汉驱
44252719680719****
道滘
兴隆
简嘉欣
44190019921018****
道滘
兴隆
简家豪
44190019940721****
道滘
兴隆
2
尹留合
44012519421114****
石龙
中山西
1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3
张葵弟
44252719690727****
南城
元美
4
租住
0
1001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黄小林
44252719650825****
南城
元美
黄展庭
44190019920423****
南城
元美
黄晓茵
44190019970805****
南城
元美
4
袁雪芳
44190019810122****
大岭山
水朗
2
租住
0
1454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黎慧琪
44190020070904****
大岭山
水朗 |
| 关于2015年度东莞市政府网站公共服务程度评测结果的通报 | 2015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市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各有关部门和镇街共同努力,切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一次全国政府网站的标准要求去改进、提升和管理,取得明显成效。2015年12月14至18日期间,市电子政务办公室联合市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对我市纳入网站普查的105个政府网站进行公共服务程度评测。经评测,上述105个政府网站均符合普查要求,全部达标合格。
在我市政府网站建设管理水平大幅提升的同时,一些政府网站仍存在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一)部分网站扣分比较多,仍存在空白栏目(有栏目无内容)、信息更新不及时、错链等问题;(二)部分网站互动功能缺失,政府与公众交流缺少有效途径;(三)一些网站便捷性、实用性仍有待提升。部分网站办事指南要素类别缺失,缺少可供下载的必要表格和文件,或无法下载。
希望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继续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政府网站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15〕15号)要求,切实加强对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网站监督检查长效机制,扎实推动政府网站持续健康发展。
东莞市电子政务办公室 东莞市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 |
| 关于2015年度东莞市政府网站公共服务程度评测结果的通报 | 2015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市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各有关部门和镇街共同努力,切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一次全国政府网站的标准要求去改进、提升和管理,取得明显成效。2015年12月14至18日期间,市电子政务办公室联合市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对我市纳入网站普查的105个政府网站进行公共服务程度评测。经评测,上述105个政府网站均符合普查要求,全部达标合格。
在我市政府网站建设管理水平大幅提升的同时,一些政府网站仍存在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一)部分网站扣分比较多,仍存在空白栏目(有栏目无内容)、信息更新不及时、错链等问题;(二)部分网站互动功能缺失,政府与公众交流缺少有效途径;(三)一些网站便捷性、实用性仍有待提升。部分网站办事指南要素类别缺失,缺少可供下载的必要表格和文件,或无法下载。
希望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继续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政府网站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15〕15号)要求,切实加强对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网站监督检查长效机制,扎实推动政府网站持续健康发展。
东莞市电子政务办公室 东莞市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 |
| 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首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服务机构的公告 | 为积极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作用,提高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开发、实施的质量和效率。我局于2015年11月18日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首批PPP咨询服务机构。经公开报名、资格审查、专家评选等程序,最终确定了入选机构名单(综合咨询机构10家、律师事务所5家、会计师事务所5家、资产评估机构5家),现予以公告。
机构库名单如下:
综合类机构
1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
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
上海济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7
广州市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3
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8
北京金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4
北京大岳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9
中国国际经济咨询有限公司
5
国融大通国际财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10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法律类机构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4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2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5
北京市资略律师事务所
3
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
会计类机构
1
广东中诚安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
广东天健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2
东莞市协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5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
3
东莞市德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资产评估类机构
1
广东国众联行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规划咨询有限公司
4
广东卓越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2
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5
广东业勤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3
东莞市东企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东莞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22日 |
| 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首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服务机构的公告 | 为积极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作用,提高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开发、实施的质量和效率。我局于2015年11月18日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首批PPP咨询服务机构。经公开报名、资格审查、专家评选等程序,最终确定了入选机构名单(综合咨询机构10家、律师事务所5家、会计师事务所5家、资产评估机构5家),现予以公告。
机构库名单如下:
综合类机构
1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
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
上海济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7
广州市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3
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8
北京金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4
北京大岳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9
中国国际经济咨询有限公司
5
国融大通国际财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10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法律类机构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4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2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5
北京市资略律师事务所
3
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
会计类机构
1
广东中诚安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
广东天健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2
东莞市协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5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
3
东莞市德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资产评估类机构
1
广东国众联行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规划咨询有限公司
4
广东卓越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2
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5
广东业勤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3
东莞市东企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东莞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22日 |
| 2015年第四季度拟认定东莞市特色人才名单公示 | 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部分配套实施细则及办理规程的通知》(东组通〔2013〕58号)的要求,经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认定评定资格审查、安全信用资格审查、市人才办复核等程序, 2015年第四季度拟认定张霁等47名同志为东莞市特色人才。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即从12月11日至12月17日。
姓名
性别
认定主要依据
人才类别
张霁
男
中央“千人计划”特聘专家
一类人才
徐景宏
男
中央“千人计划”特聘专家
一类人才
胡川
男
中央“千人计划”特聘专家
一类人才
刘志刚
男
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一类人才
欧阳洵
男
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二类人才
谢称石
男
中国专利奖优秀奖
二类人才
刘亚玮
女
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核心成员
二类人才
贾屹海
男
部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二类人才
汪俊
男
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核心成员
二类人才
蒋仕龙
男
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核心成员
二类人才
蔡立民
男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
二类人才
傅世年
男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
二类人才
唐靖宇
男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
二类人才
程贺
男
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已通过结题
三类人才
董明国
男
东莞市培养科技领军人才入选者
三类人才
黎松波
男
市(地级市及以上)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1完成人
三类人才
丁少波
女
东莞市培养科技领军人才入选者
三类人才
朱海鹏
男
市(地级市及以上)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1完成人
三类人才
刘燕燕
女
市(地级市及以上)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1完成人
三类人才
蒲荣
男
市(地级市及以上)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1完成人
三类人才
利民
男
市(地级市及以上)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1完成人
三类人才
兰军
男
东莞市培养科技领军人才入选者
三类人才
唐世龙
男
市(地级市及以上)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1完成人
三类人才
谭琦
女
市(地级市及以上)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1完成人
三类人才
肖厚勤
男
市(地级市及以上)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1完成人
三类人才
杜明辉
男
具有2项以上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应用专利的博士后人员
三类人才
汪青
女
具有2项以上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应用专利的博士后人员
三类人才
罗睿宏
男
具有2项以上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应用专利的博士后人员
三类人才
吴洁君
女
具有2项以上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应用专利的博士后人员
三类人才
王春梅
女
市(地级市及以上)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1完成人
三类人才
邓见光
男
市(地级市及以上)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1完成人
三类人才
郑愚
男
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已通过结题
三类人才
程万友
男
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已通过结题
三类人才
叶才果
男
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已通过结题
三类人才
梁一
女
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已通过结题
三类人才
黄国良
男
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已通过结题
三类人才
孔庆杰
男
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已通过结题、具有2项以上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应用专利的博士后人员
三类人才
李永涛
男
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已通过结题
三类人才
王旭珍
男
市(地级市及以上)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1完成人
三类人才
李本旺
男
市(地级市及以上)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1完成人
三类人才
刘明
男
在海外知名大学取得博士学位,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且在海外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研究的人员
三类人才
朱凤华
男
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已通过结题
三类人才
陈志忠
男
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已通过结题
三类人才
任青云
男
在海外知名大学取得博士学位,或在国内获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位,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且在海外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研究或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
三类人才
王仲清
男
在海外知名大学取得博士学位,或在国内获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位,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且在海外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研究或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
三类人才
余天柱
男
在海外知名大学取得博士学位,或在国内获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位,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且在海外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研究或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
三类人才
王晓军
男
在海外知名大学取得博士学位,或在国内获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位,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且在海外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研究或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
三类人才
如对公示人选有异议,请在公示时间内将具体意见以实名方式来电、来函或来访反馈到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769—22836761
联系人:张沛林 徐文鑫
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9号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2月11日 |
| 2015年第四季度拟认定东莞市特色人才名单公示 | 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部分配套实施细则及办理规程的通知》(东组通〔2013〕58号)的要求,经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认定评定资格审查、安全信用资格审查、市人才办复核等程序, 2015年第四季度拟认定张霁等47名同志为东莞市特色人才。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即从12月11日至12月17日。
姓名
性别
认定主要依据
人才类别
张霁
男
中央“千人计划”特聘专家
一类人才
徐景宏
男
中央“千人计划”特聘专家
一类人才
胡川
男
中央“千人计划”特聘专家
一类人才
刘志刚
男
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一类人才
欧阳洵
男
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二类人才
谢称石
男
中国专利奖优秀奖
二类人才
刘亚玮
女
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核心成员
二类人才
贾屹海
男
部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二类人才
汪俊
男
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核心成员
二类人才
蒋仕龙
男
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核心成员
二类人才
蔡立民
男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
二类人才
傅世年
男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
二类人才
唐靖宇
男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
二类人才
程贺
男
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已通过结题
三类人才
董明国
男
东莞市培养科技领军人才入选者
三类人才
黎松波
男
市(地级市及以上)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1完成人
三类人才
丁少波
女
东莞市培养科技领军人才入选者
三类人才
朱海鹏
男
市(地级市及以上)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1完成人
三类人才
刘燕燕
女
市(地级市及以上)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1完成人
三类人才
蒲荣
男
市(地级市及以上)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1完成人
三类人才
利民
男
市(地级市及以上)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1完成人
三类人才
兰军
男
东莞市培养科技领军人才入选者
三类人才
唐世龙
男
市(地级市及以上)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1完成人
三类人才
谭琦
女
市(地级市及以上)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1完成人
三类人才
肖厚勤
男
市(地级市及以上)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1完成人
三类人才
杜明辉
男
具有2项以上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应用专利的博士后人员
三类人才
汪青
女
具有2项以上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应用专利的博士后人员
三类人才
罗睿宏
男
具有2项以上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应用专利的博士后人员
三类人才
吴洁君
女
具有2项以上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应用专利的博士后人员
三类人才
王春梅
女
市(地级市及以上)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1完成人
三类人才
邓见光
男
市(地级市及以上)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1完成人
三类人才
郑愚
男
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已通过结题
三类人才
程万友
男
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已通过结题
三类人才
叶才果
男
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已通过结题
三类人才
梁一
女
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已通过结题
三类人才
黄国良
男
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已通过结题
三类人才
孔庆杰
男
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已通过结题、具有2项以上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应用专利的博士后人员
三类人才
李永涛
男
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已通过结题
三类人才
王旭珍
男
市(地级市及以上)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1完成人
三类人才
李本旺
男
市(地级市及以上)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1完成人
三类人才
刘明
男
在海外知名大学取得博士学位,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且在海外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研究的人员
三类人才
朱凤华
男
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已通过结题
三类人才
陈志忠
男
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已通过结题
三类人才
任青云
男
在海外知名大学取得博士学位,或在国内获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位,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且在海外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研究或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
三类人才
王仲清
男
在海外知名大学取得博士学位,或在国内获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位,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且在海外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研究或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
三类人才
余天柱
男
在海外知名大学取得博士学位,或在国内获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位,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且在海外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研究或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
三类人才
王晓军
男
在海外知名大学取得博士学位,或在国内获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位,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且在海外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研究或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
三类人才
如对公示人选有异议,请在公示时间内将具体意见以实名方式来电、来函或来访反馈到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769—22836761
联系人:张沛林 徐文鑫
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9号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2月11日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五十三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15年12月24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连续缴纳社保年限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姚旭翔
42108119870729****
派罗特克(东莞)高温材料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蛤地社区草塘工业区
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五十三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15年12月24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连续缴纳社保年限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姚旭翔
42108119870729****
派罗特克(东莞)高温材料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蛤地社区草塘工业区
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五十二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15年12月24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马艳芳
23040319790806****
南城
鸿福社区
2
租住
0
160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李卓
23040320041125****
南城
鸿福社区
2
张秀娟
44190019800727****
南城
亨美社区
2
租住
0
1732
工资、分红、其他
经济适用住房
黄子健
44190020050501****
南城
亨美社区
3
林小燕
44180219740306****
厚街
新围社区
1
租住
0
1950
工资、其他
公共租赁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五十二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15年12月24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马艳芳
23040319790806****
南城
鸿福社区
2
租住
0
160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李卓
23040320041125****
南城
鸿福社区
2
张秀娟
44190019800727****
南城
亨美社区
2
租住
0
1732
工资、分红、其他
经济适用住房
黄子健
44190020050501****
南城
亨美社区
3
林小燕
44180219740306****
厚街
新围社区
1
租住
0
1950
工资、其他
公共租赁住房 |
| 袁宝成市长参加省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畅谈科技创新 | 11月30日,我市袁宝成市长与佛山、中山的市政府主要领导一起上线省政府门户网站,就“加快科技创新”主题,接受了专访,与网友互动,并现场回答媒体观察员的提问。
据介绍,近年来,东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优化创新环境,推动科技体制改革,建设新型科技载体,集聚创新资源,努力建设创新型城市,取得了积极的成效。科技创新实力快速提升。2014年国内专利申请量28432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6913件、授权量1624件,分别增长7.1%和8.6%,在广东省排第4和第3位;今年1-9月,专利申请和授权量分别为26242件和17975件,同比分别增长37.7%和16.7%,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为7080件和1861件,同比增长75.7%和59.3%;2014年全社会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达2.16%,研发投入增幅连续三年居广东省前三名,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超过55%。创新主体不断增加。全市科技型企业超过5000家,其中国家高新技术985家(含今年已上报备案数),数量居全省第3,超额完成原定任务,全市申报广东省后备高企入库培育企业926家,位居全省第二位(不含深圳)。全市引进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数量在全省排第三位,约占全省总数1/4。创新体系不断完善。形成了以松山湖国家高新区为龙头,市属四大园区、各镇街特色园区、民营科技园、成果转化基地、公共创新平台、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企业技术创新平台等多个园区和平台综合发展的区域创新体系。与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建设了25个新型研发机构,全市建有30多家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其中国家级孵化器6家,数量位居全省全列。松山湖高新区获批纳入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氛围日益浓厚。产学研合作和国际科技交流合作深入开展,已与全国100多高校院所建立合作关系,组建31个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10个省部产学研创新联盟、25个省级以上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每年承办中国(东莞)国际科技合作周,为各类创新资源对接搭建国家级交流合作平台;科技金融快速发展,建立了产业转型升级及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种子基金、风险补偿资金、贷款贴息资金、风险投资补助金、科技保险补贴专项资金、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等一系列支持手段,科技金融服务优化,科技金融对接不断加强。东莞还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市”称号,连续9次被评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市,去年东莞在《福布斯》大陆创新能力最强城市评比中名列第11位。
今年以来,东莞确立了强化“两个支撑”、力争“三个走在前列”的目标,其中把“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摆在了首位,出台了《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意见》,提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七大工程”,打造以松山湖高新区(生态产业园)为龙头、重点镇街为支撑、带动各区域协调推进的创新格局,加快建成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国家创新型城市。在引导企业研发投入、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促进科技金融结合、发展科技服务业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的实施办法,形成了新一轮“1+N”科技政策。当前,东莞正加快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在强化企业创新主体、科技创新支撑引领、创新载体建设提升、科技金融结合提速、创新创业环境优化等方面重点推进,加快激发创新活力,推动经济社会的创新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 |
| 袁宝成市长参加省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畅谈科技创新 | 11月30日,我市袁宝成市长与佛山、中山的市政府主要领导一起上线省政府门户网站,就“加快科技创新”主题,接受了专访,与网友互动,并现场回答媒体观察员的提问。
据介绍,近年来,东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优化创新环境,推动科技体制改革,建设新型科技载体,集聚创新资源,努力建设创新型城市,取得了积极的成效。科技创新实力快速提升。2014年国内专利申请量28432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6913件、授权量1624件,分别增长7.1%和8.6%,在广东省排第4和第3位;今年1-9月,专利申请和授权量分别为26242件和17975件,同比分别增长37.7%和16.7%,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为7080件和1861件,同比增长75.7%和59.3%;2014年全社会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达2.16%,研发投入增幅连续三年居广东省前三名,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超过55%。创新主体不断增加。全市科技型企业超过5000家,其中国家高新技术985家(含今年已上报备案数),数量居全省第3,超额完成原定任务,全市申报广东省后备高企入库培育企业926家,位居全省第二位(不含深圳)。全市引进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数量在全省排第三位,约占全省总数1/4。创新体系不断完善。形成了以松山湖国家高新区为龙头,市属四大园区、各镇街特色园区、民营科技园、成果转化基地、公共创新平台、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企业技术创新平台等多个园区和平台综合发展的区域创新体系。与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建设了25个新型研发机构,全市建有30多家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其中国家级孵化器6家,数量位居全省全列。松山湖高新区获批纳入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氛围日益浓厚。产学研合作和国际科技交流合作深入开展,已与全国100多高校院所建立合作关系,组建31个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10个省部产学研创新联盟、25个省级以上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每年承办中国(东莞)国际科技合作周,为各类创新资源对接搭建国家级交流合作平台;科技金融快速发展,建立了产业转型升级及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种子基金、风险补偿资金、贷款贴息资金、风险投资补助金、科技保险补贴专项资金、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等一系列支持手段,科技金融服务优化,科技金融对接不断加强。东莞还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市”称号,连续9次被评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市,去年东莞在《福布斯》大陆创新能力最强城市评比中名列第11位。
今年以来,东莞确立了强化“两个支撑”、力争“三个走在前列”的目标,其中把“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摆在了首位,出台了《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意见》,提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七大工程”,打造以松山湖高新区(生态产业园)为龙头、重点镇街为支撑、带动各区域协调推进的创新格局,加快建成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国家创新型城市。在引导企业研发投入、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促进科技金融结合、发展科技服务业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的实施办法,形成了新一轮“1+N”科技政策。当前,东莞正加快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在强化企业创新主体、科技创新支撑引领、创新载体建设提升、科技金融结合提速、创新创业环境优化等方面重点推进,加快激发创新活力,推动经济社会的创新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 |
| 东莞市引进第三批创新科研团队申报公告 | 东莞市引进第三批创新科研团队申报公告.pdf |
| 东莞市引进第三批创新科研团队申报公告 | 东莞市引进第三批创新科研团队申报公告.pdf |
| 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公开征集首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服务机构的公告 | 根据《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为积极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作用,提高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开发、实施的质量和效率,我局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首批PPP咨询服务机构,并将通过专家评选建立东莞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 咨询服务机构库,各镇街、园区财政分局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采取竞争性磋商的方式,从PPP服务机构库中择优选定咨询服务机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首批征集PPP服务机构数量
综合服务类机构:10家
专业服务类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公司各5家。
二、PPP咨询服务机构入库资格
(一)综合服务类机构入库资格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即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熟悉PPP政策、项目运作程序及内容、项目监管和绩效评价方式方法,机构或机构多名核心骨干近5年有PPP(含BOT、TOT等模式)项目咨询的成功经验,如在供水、污水处理、垃圾焚烧、供暖、供气、地下综合管廊、水利、轨道交通、市政道路、环保、文体医疗和养老服务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具有较强的方案设计、财务咨询、管理咨询、合同制订、投融资规划等业务能力,成功操作PPP项目业绩不少于10个;
3、以投资管理、财务咨询为主业,拥有相关工程、法律、技术、金融、财务、环保等方面的专家或有稳定合作的外部顾问团队。
(二)专业服务类机构入库资格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即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成立5年以上,具有良好的专业服务业绩;
3、有良好信用,近5年没有违约记录;
4、机构或机构多名核心骨干近5年内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有PPP(含BOT、TOT等模式)项目服务的成功经验。
三、申报材料(应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并按以下顺序排列)
(1)咨询服务机构信息表(附件1);
(2)声明并保证(附件2);
(3)独立完成的PPP项目咨询服务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咨询服务合同复印件(封面、签字盖章页);
(4)主要人员(项目负责人及以上)简历;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机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7)其他资料;
(8)存有上述材料电子版的光盘。
四、报名方式及要求
1、报名截止时间:2015年12月9日(以收件日期为准)。
2、报名地址:东莞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东莞市鸿福路行政办事中心11楼),邮编:523000。
3、联系人:徐涛义 0769-22831152,22831172;传真:0769-22831005
4、报名材料应以中文为主,书面材料一式五份,加盖机构公章(寄件人请注明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我局视收到的上述材料为不涉密材料,必要时提交有咨询需求的相关机构。征集结果将于2015年12月下旬在东莞政府门户网(http://www.dg.gov.cn)、东莞财政网(http://czj.dg.gov.cn)和东莞日报面向社会公布。
附件1:咨询服务机构信息表.xls
附件2:声明并保证.DOC
东莞市财政局
2015年11月18日 |
| 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公开征集首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服务机构的公告 | 根据《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为积极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作用,提高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开发、实施的质量和效率,我局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首批PPP咨询服务机构,并将通过专家评选建立东莞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 咨询服务机构库,各镇街、园区财政分局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采取竞争性磋商的方式,从PPP服务机构库中择优选定咨询服务机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首批征集PPP服务机构数量
综合服务类机构:10家
专业服务类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公司各5家。
二、PPP咨询服务机构入库资格
(一)综合服务类机构入库资格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即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熟悉PPP政策、项目运作程序及内容、项目监管和绩效评价方式方法,机构或机构多名核心骨干近5年有PPP(含BOT、TOT等模式)项目咨询的成功经验,如在供水、污水处理、垃圾焚烧、供暖、供气、地下综合管廊、水利、轨道交通、市政道路、环保、文体医疗和养老服务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具有较强的方案设计、财务咨询、管理咨询、合同制订、投融资规划等业务能力,成功操作PPP项目业绩不少于10个;
3、以投资管理、财务咨询为主业,拥有相关工程、法律、技术、金融、财务、环保等方面的专家或有稳定合作的外部顾问团队。
(二)专业服务类机构入库资格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即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成立5年以上,具有良好的专业服务业绩;
3、有良好信用,近5年没有违约记录;
4、机构或机构多名核心骨干近5年内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有PPP(含BOT、TOT等模式)项目服务的成功经验。
三、申报材料(应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并按以下顺序排列)
(1)咨询服务机构信息表(附件1);
(2)声明并保证(附件2);
(3)独立完成的PPP项目咨询服务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咨询服务合同复印件(封面、签字盖章页);
(4)主要人员(项目负责人及以上)简历;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机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7)其他资料;
(8)存有上述材料电子版的光盘。
四、报名方式及要求
1、报名截止时间:2015年12月9日(以收件日期为准)。
2、报名地址:东莞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东莞市鸿福路行政办事中心11楼),邮编:523000。
3、联系人:徐涛义 0769-22831152,22831172;传真:0769-22831005
4、报名材料应以中文为主,书面材料一式五份,加盖机构公章(寄件人请注明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我局视收到的上述材料为不涉密材料,必要时提交有咨询需求的相关机构。征集结果将于2015年12月下旬在东莞政府门户网(http://www.dg.gov.cn)、东莞财政网(http://czj.dg.gov.cn)和东莞日报面向社会公布。
附件1:咨询服务机构信息表.xls
附件2:声明并保证.DOC
东莞市财政局
2015年11月18日 |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5年招录审判辅助人员的公告 | 为进一步充实审判力量,根据本院工作需要,现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审判辅助人员一批,主要从事审判辅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条件
1、全日制本科或以上学历,法学专业毕业,要求2015年8月前已取得学历、学位证书。
2、户籍不限,28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2015年11月15日;
3、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无违反计划生育;
4、有相关法院工作经历者优先。
二、报名办法
1、报名时间:2015年11月15日—22日;
2、报名要求:本次招录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请应聘人员下载并填写本公告附件《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招录审判辅助人员报名表》,发回我院报名邮箱dgdsfyzgk@qq.com。
三、考试方式
本次招录采取机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机试:11月24日上午9:30。
面试:11月25日上午9:30。
体检: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考试注意事项:
1、我院将于11月23日通知符合条件的考生到我院进行机试,请考生保持电话畅通。如果已报名但11月23日15点前尚未收到通知的考生,可以致电我院进行咨询确认。机试主要是打字测试,可选王码五笔、极点五笔、搜狗拼音、紫光拼音等四种输入法。
2、机试结束后,我院将根据机试结果,择优通知考生参加面试。
3、请报名者携带本人身份证参加本次招录考试。
四、其他事项
1、本次报考由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2、本次招录人员工资待遇参照我市聘员工资政策执行。
3、咨询电话:0769-89808605、89808871。
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地址:东莞市塘厦镇花园新街45号。
附件:《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招录审判辅助人员报名表》.doc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4日 |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5年招录审判辅助人员的公告 | 为进一步充实审判力量,根据本院工作需要,现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审判辅助人员一批,主要从事审判辅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条件
1、全日制本科或以上学历,法学专业毕业,要求2015年8月前已取得学历、学位证书。
2、户籍不限,28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2015年11月15日;
3、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无违反计划生育;
4、有相关法院工作经历者优先。
二、报名办法
1、报名时间:2015年11月15日—22日;
2、报名要求:本次招录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请应聘人员下载并填写本公告附件《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招录审判辅助人员报名表》,发回我院报名邮箱dgdsfyzgk@qq.com。
三、考试方式
本次招录采取机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机试:11月24日上午9:30。
面试:11月25日上午9:30。
体检: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考试注意事项:
1、我院将于11月23日通知符合条件的考生到我院进行机试,请考生保持电话畅通。如果已报名但11月23日15点前尚未收到通知的考生,可以致电我院进行咨询确认。机试主要是打字测试,可选王码五笔、极点五笔、搜狗拼音、紫光拼音等四种输入法。
2、机试结束后,我院将根据机试结果,择优通知考生参加面试。
3、请报名者携带本人身份证参加本次招录考试。
四、其他事项
1、本次报考由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2、本次招录人员工资待遇参照我市聘员工资政策执行。
3、咨询电话:0769-89808605、89808871。
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地址:东莞市塘厦镇花园新街45号。
附件:《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招录审判辅助人员报名表》.doc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4日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五十一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袁美葵
44190019760122****
东莞市万江
水蛇涌
2
0
0
850
工资
廉租住房
叶嘉仪
44190020100330****
东莞市万江
2
杜笑媚
44190019890803****
东莞市万江
新村
3
0
0
666
工资
廉租住房
朱广彰
44092319870715****
东莞市万江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五十一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袁美葵
44190019760122****
东莞市万江
水蛇涌
2
0
0
850
工资
廉租住房
叶嘉仪
44190020100330****
东莞市万江
2
杜笑媚
44190019890803****
东莞市万江
新村
3
0
0
666
工资
廉租住房
朱广彰
44092319870715****
东莞市万江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五十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连续缴纳社保年限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刘飞燕
51302319770121****
东莞市鸿大电脑刺绣有限公司
东城牛山社区外经工业园
1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
卢泽楚
44522419890311****
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
东城东莞大道11号环球经贸中心二单元701
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职工
3
候曼玉
43082119740824****
东莞市创照灯具有限公司
东城莞樟路石井路54号
1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五十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连续缴纳社保年限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刘飞燕
51302319770121****
东莞市鸿大电脑刺绣有限公司
东城牛山社区外经工业园
1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
卢泽楚
44522419890311****
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
东城东莞大道11号环球经贸中心二单元701
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职工
3
候曼玉
43082119740824****
东莞市创照灯具有限公司
东城莞樟路石井路54号
1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四十九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11月3日起至2015年11月17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邓菊
52272519790511****
南城
周溪
2
租住
0
901
工资、其他
廉租住房
梁煜培
44190020090903****
南城
周溪
2
钟金华
36052119760913****
南城
鸿福
1
租住
0
850
工资
廉租住房
残疾
3
李捷华
45242319720313****
南城
周溪
2
租住
0
1435
工资、分红、其他
经济适用住房
翟亦非
44190020060707****
南城
周溪
4
陈学勤
44252719660610****
莞城
创业
4
借住
0
850
工资
廉租住房
赖美凤
44252719660403****
莞城
创业
陈庆堂
44190019930915****
莞城
创业
陈桂娴
44190019960912****
莞城
创业
5
李富强
44252719671210****
莞城
西隅
2
租住
0
151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冉小兰
51092119760922****
莞城
西隅
6
叶映
44190019850423****
莞城
市桥
3
租住
0
170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朱水平
43102119820616****
湖南桂阳
黎栩炜
44190020080824****
莞城
市桥
7
卢伟堂
44252719700628****
莞城
市桥
3
借住
0
1419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钟葵笑
44252719690727****
莞城
市桥
卢学勤
44190019950622****
莞城
市桥
8
黄笑珍
44252719681022****
莞城
创业
3
借住
0
1272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吴建华
44252719690504****
莞城
创业
吴家瑶
44190019981116****
莞城
创业
9
叶敏玲
44190019870125****
莞城
罗沙
3
借住
0
181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万为科
36233019801009****
江西鄱阳
万子琪
44190020100323****
莞城
罗沙
10
张锡洪
44190019720223****
莞城
北隅
2
借住
0
755
工资
廉租住房
张志成
44190020130106****
莞城
北隅
11
潘俊钢
44190019870310****
莞城
北隅
2
借住
0
2050
工资
公共租赁住房
林素雪
44150119900604****
广东汕尾
12
陈桂珍
44252719660916****
莞城
北隅
2
借住
0
900
工资
廉租住房
袁慧君
44190019930504****
莞城
北隅
13
张凤鸣
44252719640416****
莞城
博厦
1
借住
0
965
工资
廉租住房
14
颜日红
44252719620528****
莞城
西隅
1
借住
0
965
工资
廉租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四十九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11月3日起至2015年11月17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邓菊
52272519790511****
南城
周溪
2
租住
0
901
工资、其他
廉租住房
梁煜培
44190020090903****
南城
周溪
2
钟金华
36052119760913****
南城
鸿福
1
租住
0
850
工资
廉租住房
残疾
3
李捷华
45242319720313****
南城
周溪
2
租住
0
1435
工资、分红、其他
经济适用住房
翟亦非
44190020060707****
南城
周溪
4
陈学勤
44252719660610****
莞城
创业
4
借住
0
850
工资
廉租住房
赖美凤
44252719660403****
莞城
创业
陈庆堂
44190019930915****
莞城
创业
陈桂娴
44190019960912****
莞城
创业
5
李富强
44252719671210****
莞城
西隅
2
租住
0
151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冉小兰
51092119760922****
莞城
西隅
6
叶映
44190019850423****
莞城
市桥
3
租住
0
170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朱水平
43102119820616****
湖南桂阳
黎栩炜
44190020080824****
莞城
市桥
7
卢伟堂
44252719700628****
莞城
市桥
3
借住
0
1419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钟葵笑
44252719690727****
莞城
市桥
卢学勤
44190019950622****
莞城
市桥
8
黄笑珍
44252719681022****
莞城
创业
3
借住
0
1272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吴建华
44252719690504****
莞城
创业
吴家瑶
44190019981116****
莞城
创业
9
叶敏玲
44190019870125****
莞城
罗沙
3
借住
0
181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万为科
36233019801009****
江西鄱阳
万子琪
44190020100323****
莞城
罗沙
10
张锡洪
44190019720223****
莞城
北隅
2
借住
0
755
工资
廉租住房
张志成
44190020130106****
莞城
北隅
11
潘俊钢
44190019870310****
莞城
北隅
2
借住
0
2050
工资
公共租赁住房
林素雪
44150119900604****
广东汕尾
12
陈桂珍
44252719660916****
莞城
北隅
2
借住
0
900
工资
廉租住房
袁慧君
44190019930504****
莞城
北隅
13
张凤鸣
44252719640416****
莞城
博厦
1
借住
0
965
工资
廉租住房
14
颜日红
44252719620528****
莞城
西隅
1
借住
0
965
工资
廉租住房 |
| 2015年东莞市大型骨干企业认定名单和奖励金额的公示通告 | 根据《东莞市大型骨干企业认定和扶持暂行办法》(东府办〔2015〕90号)的规定,经过企业申请、形式审查、资料核查、部门审议等有关程序,现将2015年东莞市大型骨干企业拟认定名单和奖励金额予以公示。
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访、来函、来电等形式反映情况,反映的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署实名。 公示时间:2015年10月30日至11月5日 受理单位:东莞市经信局产业政策与规划科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68号塞纳嘉园二楼 邮政编码:523888 电话:0769-22229720 传真:0769-26265005
2015年10月30日
(附件)公示名单.xls |
| 2015年东莞市大型骨干企业认定名单和奖励金额的公示通告 | 根据《东莞市大型骨干企业认定和扶持暂行办法》(东府办〔2015〕90号)的规定,经过企业申请、形式审查、资料核查、部门审议等有关程序,现将2015年东莞市大型骨干企业拟认定名单和奖励金额予以公示。
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访、来函、来电等形式反映情况,反映的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署实名。 公示时间:2015年10月30日至11月5日 受理单位:东莞市经信局产业政策与规划科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68号塞纳嘉园二楼 邮政编码:523888 电话:0769-22229720 传真:0769-26265005
2015年10月30日
(附件)公示名单.xls |
| 东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2014-2015年度全省、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候选名单的公示 | 按照粤人社函〔2015〕2163号省文明委、省人社厅《关于评选表彰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的通知》和东委办〔2015〕11号《中共东莞市委办公室、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东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了2014-2015年度全省、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择优确定了2014-2015年度全省、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候选名单。
为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现将2014-2015年度全省、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候选名单予以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接受广大群众监督。如有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信函、邮件、电话等方式从公示之日起向东莞市文明办反映。
公示时间:2015年10月29日—2015年11月2日
联系电话:0769-22836568;0769-22836572(传真)
电子邮箱:2307547516@qq.com
地址:南城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主楼8楼70号室
邮编:523888
东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2015年10月29日
(附件)2014-2015年度全省、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候选名单.doc |
| 东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2014-2015年度全省、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候选名单的公示 | 按照粤人社函〔2015〕2163号省文明委、省人社厅《关于评选表彰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的通知》和东委办〔2015〕11号《中共东莞市委办公室、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东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了2014-2015年度全省、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择优确定了2014-2015年度全省、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候选名单。
为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现将2014-2015年度全省、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候选名单予以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接受广大群众监督。如有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信函、邮件、电话等方式从公示之日起向东莞市文明办反映。
公示时间:2015年10月29日—2015年11月2日
联系电话:0769-22836568;0769-22836572(传真)
电子邮箱:2307547516@qq.com
地址:南城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主楼8楼70号室
邮编:523888
东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2015年10月29日
(附件)2014-2015年度全省、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候选名单.doc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四十八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15年11月5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连续缴纳社保年限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余永久
36233019880928****
东莞市金山电脑印刷纸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大岭山镇太公岭村莞长路(元塘仔)
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四十八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15年11月5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连续缴纳社保年限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余永久
36233019880928****
东莞市金山电脑印刷纸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大岭山镇太公岭村莞长路(元塘仔)
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四十七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15年11月5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贺祖苏
43042119700820****
南城
元美
2
租住
0
1090
工资
廉租住房
卢嘉慧
43042119980812****
南城
元美
2
陈发枝
44190019790319****
南城
胜和
2
租住
0
814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陈梓遥
44190020010717****
南城
胜和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四十七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15年11月5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贺祖苏
43042119700820****
南城
元美
2
租住
0
1090
工资
廉租住房
卢嘉慧
43042119980812****
南城
元美
2
陈发枝
44190019790319****
南城
胜和
2
租住
0
814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陈梓遥
44190020010717****
南城
胜和 |
| 关于第二批东莞市院士工作站拟建站单位名单的公示 | 根据《东莞市院士工作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东科协〔2014〕9号)的要求,市科协开展了第二批东莞市院士工作站的组织申报和评审工作。经东莞市院士工作站评审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确定了3家拟建站单位,现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2015年10月 21日至10月30日,共10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请通过书面形式向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科普部反映,并在材料中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方式。地址:东莞市莞城新芬路38号东莞科学馆5楼,联系人:梁浩华,联系电话:22119672。
附件:第二批东莞市院士工作站拟建站名单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5年10月21日
第二批东莞市院士工作站拟建站名单
序号
拟建站单位名称
所属行业
院士名称及单位
对接项目名称
1
广东光阵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光电通讯
庄松林 (上海理工大学)
智能感知型全景影像系统
2
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电池制造
窦士学 (澳大利亚伍伦贡大学超导和电子材料研究中心)
高功率、高安全、长寿命动力钛酸锂电池
3
广东明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电子信息
彼得.霍奇森 (澳大利亚迪肯大学)
高性能防雷材料研究 |
| 关于第二批东莞市院士工作站拟建站单位名单的公示 | 根据《东莞市院士工作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东科协〔2014〕9号)的要求,市科协开展了第二批东莞市院士工作站的组织申报和评审工作。经东莞市院士工作站评审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确定了3家拟建站单位,现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2015年10月 21日至10月30日,共10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请通过书面形式向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科普部反映,并在材料中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方式。地址:东莞市莞城新芬路38号东莞科学馆5楼,联系人:梁浩华,联系电话:22119672。
附件:第二批东莞市院士工作站拟建站名单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5年10月21日
第二批东莞市院士工作站拟建站名单
序号
拟建站单位名称
所属行业
院士名称及单位
对接项目名称
1
广东光阵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光电通讯
庄松林 (上海理工大学)
智能感知型全景影像系统
2
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电池制造
窦士学 (澳大利亚伍伦贡大学超导和电子材料研究中心)
高功率、高安全、长寿命动力钛酸锂电池
3
广东明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电子信息
彼得.霍奇森 (澳大利亚迪肯大学)
高性能防雷材料研究 |
| 认领公告(0605洋酒) | 公 告
2015年第5号
2015年6月5日,东莞市公安边防支队分别在南城区运河路宏远市场路口处查获一辆货厢车(粤A U6B98),载有涉嫌走私的进口洋酒“RED LABEL”、“ABSOLUT VODKA”等一批;南城区莞太路新基路口处查获一辆面包车(粤A 2CH34),载有涉嫌走私的进口洋酒“MARTELL VSOP”一批。限上述物品当事人或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上述执法单位(东莞市公安边防支队,地址:东莞市南城区宏图路58号)进行认领,逾期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
2015年10月20日 |
| 认领公告(0605洋酒) | 公 告
2015年第5号
2015年6月5日,东莞市公安边防支队分别在南城区运河路宏远市场路口处查获一辆货厢车(粤A U6B98),载有涉嫌走私的进口洋酒“RED LABEL”、“ABSOLUT VODKA”等一批;南城区莞太路新基路口处查获一辆面包车(粤A 2CH34),载有涉嫌走私的进口洋酒“MARTELL VSOP”一批。限上述物品当事人或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上述执法单位(东莞市公安边防支队,地址:东莞市南城区宏图路58号)进行认领,逾期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
2015年10月20日 |
| 认领公告(0428洋酒) | 公 告
2015年第4号
2015年4月28日,东莞市公安边防支队在万江区大莲塘综合市场旁一仓库内查获涉嫌走私的进口洋酒“RED LABEL”、“ABSOLUT VODKA”等一批。限上述物品当事人或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上述执法单位(东莞市公安边防支队,地址:东莞市南城区宏图路58号)进行认领,逾期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
2015年10月20日 |
| 认领公告(0428洋酒) | 公 告
2015年第4号
2015年4月28日,东莞市公安边防支队在万江区大莲塘综合市场旁一仓库内查获涉嫌走私的进口洋酒“RED LABEL”、“ABSOLUT VODKA”等一批。限上述物品当事人或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上述执法单位(东莞市公安边防支队,地址:东莞市南城区宏图路58号)进行认领,逾期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
2015年10月20日 |
| 认领公告(0325洋酒) | 公 告
2015年第3号
2015年3月25日,东莞市公安边防支队在万江区严屋村创新路1号一楼仓库内查获涉嫌走私的进口洋酒一批。限上述物品当事人或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上述执法单位(东莞市公安边防支队,地址:东莞市南城区宏图路58号)进行认领,逾期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
2015年10月20日 |
| 认领公告(0325洋酒) | 公 告
2015年第3号
2015年3月25日,东莞市公安边防支队在万江区严屋村创新路1号一楼仓库内查获涉嫌走私的进口洋酒一批。限上述物品当事人或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上述执法单位(东莞市公安边防支队,地址:东莞市南城区宏图路58号)进行认领,逾期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
2015年10月20日 |
| 认领公告(0319葡萄酒) | 公 告
2015年第2号
2015年3月19日,东莞市公安边防支队在南城区宏六路德记物流园A栋1楼仓库内查获涉嫌走私的进口葡萄酒、洋酒一批。限上述物品当事人或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上述执法单位(东莞市公安边防支队,地址:东莞市南城区宏图路58号)进行认领,逾期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
2015年10月20日 |
| 认领公告(0319葡萄酒) | 公 告
2015年第2号
2015年3月19日,东莞市公安边防支队在南城区宏六路德记物流园A栋1楼仓库内查获涉嫌走私的进口葡萄酒、洋酒一批。限上述物品当事人或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上述执法单位(东莞市公安边防支队,地址:东莞市南城区宏图路58号)进行认领,逾期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
2015年10月20日 |
| 认领公告(0117电子产品) | 公 告
2015年第1号
2015年1月17日,东莞市公安边防支队在大岭山镇颜屋村一仓库内查获涉嫌走私的进口电子产品一批,及一辆车(粤B U79J3)内载有进口摄像机和照相机一批。限上述物品当事人或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上述执法单位(东莞市公安边防支队,地址:东莞市南城区宏图路58号)进行认领,逾期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
2015年10月20日 |
| 认领公告(0117电子产品) | 公 告
2015年第1号
2015年1月17日,东莞市公安边防支队在大岭山镇颜屋村一仓库内查获涉嫌走私的进口电子产品一批,及一辆车(粤B U79J3)内载有进口摄像机和照相机一批。限上述物品当事人或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上述执法单位(东莞市公安边防支队,地址:东莞市南城区宏图路58号)进行认领,逾期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
2015年10月20日 |
| 关于认定东莞市第九批上市后备企业公示的通告 | 经东莞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于2015年7月28日至30日评审通过,广东楚天龙智能卡有限公司等13家企业被认定为东莞市第九批上市后备企业(排名不分先后)。根据《东莞市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施细则》的规定,现予以公示: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企业注册地
广东楚天龙智能卡有限公司
苏晨
东莞凤岗
广东葫芦堡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徐丽
东莞松山湖
广东瓦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罗文
东莞松山湖
广东龙正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何年生
东莞松山湖
广东远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余心远
东莞松山湖
东莞市奥海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刘蕾
东莞塘厦
东莞市新秀电子有限公司
文峰
东莞塘厦
广东欧科空调制冷有限公司
王存柱
东莞黄江
东莞市龙昕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廖良茂
东莞大朗
东莞市穗丰食品有限公司
陈茂玲
东莞麻涌
东莞市华兰海电子有限公司
伍敏
东莞麻涌
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
林望佐
东莞大岭山
东莞康华医院有限公司
陈旺枝
东莞南城
公示时间5天。
受理单位:东莞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府金融工作局)。
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北楼三楼。
电话:22831582
邮政编码:523888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人、来电、来信等方式向受理单位反映公示对象不应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的情况和问题。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反映人必须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家庭地址或工作单位,以示负责。
东莞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
工作领导小组
2015年10月14日 |
| 关于认定东莞市第九批上市后备企业公示的通告 | 经东莞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于2015年7月28日至30日评审通过,广东楚天龙智能卡有限公司等13家企业被认定为东莞市第九批上市后备企业(排名不分先后)。根据《东莞市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施细则》的规定,现予以公示: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企业注册地
广东楚天龙智能卡有限公司
苏晨
东莞凤岗
广东葫芦堡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徐丽
东莞松山湖
广东瓦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罗文
东莞松山湖
广东龙正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何年生
东莞松山湖
广东远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余心远
东莞松山湖
东莞市奥海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刘蕾
东莞塘厦
东莞市新秀电子有限公司
文峰
东莞塘厦
广东欧科空调制冷有限公司
王存柱
东莞黄江
东莞市龙昕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廖良茂
东莞大朗
东莞市穗丰食品有限公司
陈茂玲
东莞麻涌
东莞市华兰海电子有限公司
伍敏
东莞麻涌
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
林望佐
东莞大岭山
东莞康华医院有限公司
陈旺枝
东莞南城
公示时间5天。
受理单位:东莞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府金融工作局)。
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北楼三楼。
电话:22831582
邮政编码:523888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人、来电、来信等方式向受理单位反映公示对象不应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的情况和问题。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反映人必须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家庭地址或工作单位,以示负责。
东莞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
工作领导小组
2015年10月14日 |
| 协助调查处理公告(2015年第5号) | 2015年6月5日,东莞市公安边防支队分别在南城区运河路宏远市场路口处查获一辆货厢车(粤A U6B98),载有涉嫌走私的进口洋酒“RED LABEL”、“ABSOLUT VODKA”等一批;南城区莞太路新基路口处查获一辆面包车(粤A 2CH34),载有涉嫌走私的进口洋酒“MARTELL VSOP”一批。根据有关规定,限当事人或者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查获单位(东莞市公安边防支队,地址:东莞市南城区宏图路58号)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逾期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马健鑫 联系电话:0769-89069018
东莞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2015年10月12日 |
| 协助调查处理公告(2015年第5号) | 2015年6月5日,东莞市公安边防支队分别在南城区运河路宏远市场路口处查获一辆货厢车(粤A U6B98),载有涉嫌走私的进口洋酒“RED LABEL”、“ABSOLUT VODKA”等一批;南城区莞太路新基路口处查获一辆面包车(粤A 2CH34),载有涉嫌走私的进口洋酒“MARTELL VSOP”一批。根据有关规定,限当事人或者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查获单位(东莞市公安边防支队,地址:东莞市南城区宏图路58号)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逾期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马健鑫 联系电话:0769-89069018
东莞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2015年10月12日 |
| 协助调查处理公告(2015年第4号) | 2015年4月28日,东莞市公安边防支队在万江区大莲塘综合市场旁一仓库内查获涉嫌走私的进口洋酒“RED LABEL”、“ABSOLUT VODKA”等一批。根据有关规定,限当事人或者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查获单位(东莞市公安边防支队,地址:东莞市南城区宏图路58号)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逾期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马健鑫 联系电话:0769-89069018
东莞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2015年10月12日 |
| 协助调查处理公告(2015年第4号) | 2015年4月28日,东莞市公安边防支队在万江区大莲塘综合市场旁一仓库内查获涉嫌走私的进口洋酒“RED LABEL”、“ABSOLUT VODKA”等一批。根据有关规定,限当事人或者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查获单位(东莞市公安边防支队,地址:东莞市南城区宏图路58号)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逾期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马健鑫 联系电话:0769-89069018
东莞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2015年10月12日 |
| 协助调查处理公告(2015年第3号) | 2015年3月25日,东莞市公安边防支队在万江区严屋村创新路1号一楼仓库内查获涉嫌走私的进口洋酒一批。根据有关规定,限当事人或者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查获单位(东莞市公安边防支队,地址:东莞市南城区宏图路58号)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逾期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马健鑫 联系电话:0769-89069018
东莞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2015年10月12日 |
| 协助调查处理公告(2015年第3号) | 2015年3月25日,东莞市公安边防支队在万江区严屋村创新路1号一楼仓库内查获涉嫌走私的进口洋酒一批。根据有关规定,限当事人或者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查获单位(东莞市公安边防支队,地址:东莞市南城区宏图路58号)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逾期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马健鑫 联系电话:0769-89069018
东莞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2015年10月12日 |
| 协助调查处理公告(2015年第2号) | 2015年3月19日,东莞市公安边防支队在南城区宏六路德记物流园A栋1楼仓库内查获涉嫌走私的进口葡萄酒、洋酒一批。根据有关规定,限当事人或者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查获单位(东莞市公安边防支队,地址:东莞市南城区宏图路58号)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逾期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马健鑫 联系电话:0769-89069018
东莞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2015年10月12日 |
| 协助调查处理公告(2015年第2号) | 2015年3月19日,东莞市公安边防支队在南城区宏六路德记物流园A栋1楼仓库内查获涉嫌走私的进口葡萄酒、洋酒一批。根据有关规定,限当事人或者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查获单位(东莞市公安边防支队,地址:东莞市南城区宏图路58号)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逾期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马健鑫 联系电话:0769-89069018
东莞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2015年10月12日 |
| 协助调查处理公告(2015年第1号) | 2015年1月17日,东莞市公安边防支队在大岭山镇颜屋村一仓库内查获涉嫌走私的进口电子产品一批,及一部车(粤B U79J3)内载有进口摄像机和照相机一批。根据有关规定,限当事人或者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查获单位(东莞市公安边防支队,地址:东莞市南城区宏图路58号)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逾期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马健鑫 联系电话:0769-89069018
东莞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2015年10月12日 |
| 协助调查处理公告(2015年第1号) | 2015年1月17日,东莞市公安边防支队在大岭山镇颜屋村一仓库内查获涉嫌走私的进口电子产品一批,及一部车(粤B U79J3)内载有进口摄像机和照相机一批。根据有关规定,限当事人或者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查获单位(东莞市公安边防支队,地址:东莞市南城区宏图路58号)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逾期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马健鑫 联系电话:0769-89069018
东莞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2015年10月12日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为规范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明确各有关单位的职责和各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高效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交通运输局起草了《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15年10月30日前向东莞市法制局提交。具体提交的途径如下:
1.登录东莞市法制局(http://sffzj.dg.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立规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2.邮寄至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法规科(规范性文件管理科)(邮政编码:523888);
3.传真:(0769)22831352;
4.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东莞市法制局
2015年9月28日
(附件)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doc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为规范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明确各有关单位的职责和各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高效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交通运输局起草了《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15年10月30日前向东莞市法制局提交。具体提交的途径如下:
1.登录东莞市法制局(http://sffzj.dg.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立规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2.邮寄至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法规科(规范性文件管理科)(邮政编码:523888);
3.传真:(0769)22831352;
4.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东莞市法制局
2015年9月28日
(附件)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doc |
| 2015年东莞市国际科技合作(含港澳台)项目 拟资助项目及资金安排公示通告 | 根据《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办法》、《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形式审查、受理、组织第三方专家评审和市财政局复核,拟对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快速充电、高安全、长寿命动力钛酸锂电池”等7个项目进行立项资助,资助经费共计460万元,现予以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可在自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否则恕不受理。
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H座7楼市科学技术局科技合作与社会发展科
联系人:张玉辉、尹金宝
联系电话:0769-22831342
传真:0769-22831342
附件:2015年东莞市国际合作(含港澳台)项目拟资助项目及资金安排公示通知.pdf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15年9月28日 |
| 2015年东莞市国际科技合作(含港澳台)项目 拟资助项目及资金安排公示通告 | 根据《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办法》、《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形式审查、受理、组织第三方专家评审和市财政局复核,拟对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快速充电、高安全、长寿命动力钛酸锂电池”等7个项目进行立项资助,资助经费共计460万元,现予以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可在自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否则恕不受理。
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H座7楼市科学技术局科技合作与社会发展科
联系人:张玉辉、尹金宝
联系电话:0769-22831342
传真:0769-22831342
附件:2015年东莞市国际合作(含港澳台)项目拟资助项目及资金安排公示通知.pdf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15年9月28日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四十六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9月25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连续缴纳社保年限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刘伟城
44522219840412****
东莞当纳利印刷有限公司
东莞市寮步新旧围村黄沙西路28号
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
翟朝红
41290219791227****
东莞科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新基捷成大厦四楼
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四十六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9月25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连续缴纳社保年限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刘伟城
44522219840412****
东莞当纳利印刷有限公司
东莞市寮步新旧围村黄沙西路28号
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
翟朝红
41290219791227****
东莞科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新基捷成大厦四楼
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四十五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9月25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刘丽通
44190019721017****
寮步
良边
3
租住
0
117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黄海广
44132419760915****
广东龙门
黄浩铭
44190019990212****
寮步
良边
2
李佛法
44252719520909****
莞城
兴塘
2
租住
0
119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张凤英
44252719620311****
莞城
兴塘
3
吴月兴
44252719611103****
莞城
博夏
3
租住
0
133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黄锡佳
44252719671020****
莞城
博夏
黄栩
44190019911026****
莞城
博夏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四十五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9月25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刘丽通
44190019721017****
寮步
良边
3
租住
0
117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黄海广
44132419760915****
广东龙门
黄浩铭
44190019990212****
寮步
良边
2
李佛法
44252719520909****
莞城
兴塘
2
租住
0
119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张凤英
44252719620311****
莞城
兴塘
3
吴月兴
44252719611103****
莞城
博夏
3
租住
0
133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黄锡佳
44252719671020****
莞城
博夏
黄栩
44190019911026****
莞城
博夏 |
| 《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 按照《东莞市建设文化名城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东莞市建设全国现代文化产业名城实施意见(2011-2020年)》有关精神,为提高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我办在总结以往经验、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相关建议,请于10月3日(星期六)前发书面反馈意见至xcbmcb@163.com。
联系人:袁炜荣,电话:22836530。
市文化名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5年9月24日
(附件)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doc |
| 《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 按照《东莞市建设文化名城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东莞市建设全国现代文化产业名城实施意见(2011-2020年)》有关精神,为提高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我办在总结以往经验、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相关建议,请于10月3日(星期六)前发书面反馈意见至xcbmcb@163.com。
联系人:袁炜荣,电话:22836530。
市文化名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5年9月24日
(附件)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doc |
| 《东莞市文化精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 按照《东莞市建设文化名城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东莞市建设岭南文化精品名城实施意见(2011-2020年)》有关精神,为提高东莞市文化精品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我办在总结以往经验、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东莞市文化精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相关建议,请于10月3日(星期六)前发书面反馈意见至xcbmcb@163.com。
联系人:蔡益彬,电话:22836530。
市文化名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5年9月24日
(附件)东莞市文化精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
| 《东莞市文化精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 按照《东莞市建设文化名城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东莞市建设岭南文化精品名城实施意见(2011-2020年)》有关精神,为提高东莞市文化精品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我办在总结以往经验、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东莞市文化精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相关建议,请于10月3日(星期六)前发书面反馈意见至xcbmcb@163.com。
联系人:蔡益彬,电话:22836530。
市文化名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5年9月24日
(附件)东莞市文化精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四十四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9月9日起至2015年9月23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连续缴纳社保年限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赖少斌
44152119840102****
东莞东风南方大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莞龙路牛山上山门村
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四十四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9月9日起至2015年9月23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连续缴纳社保年限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赖少斌
44152119840102****
东莞东风南方大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莞龙路牛山上山门村
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四十三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9月9日起至2015年9月23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叶宇财
44252719570525****
大岭山
矮岭冚
4
15
1
918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叶树坤
44252719270805****
大岭山
矮岭冚
黎日崧
44252719541122****
大岭山
矮岭冚
叶见彬
44190019890623****
大岭山
矮岭冚
2
黄万林
44252719540719****
大岭山
百花洞
5
13
1
898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梁其珍
44252719550430****
大岭山
百花洞
黄博威
44190019810308****
大岭山
百花洞
文燕华
44128319880618****
大岭山
百花洞
黄诗静
36043020040816****
大岭山
百花洞
3
黎权坤
44190019740528****
大岭山
大塘
3
16.7
1
116
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残疾
黎爱英
44190020010521****
大岭山
大塘
黎许顺
44190020030731****
大岭山
大塘
4
黎灿光
44252719690523****
大岭山
大塘
6
12.5
1
111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黎顺欢
44252719691124****
大岭山
大塘
黎家田
44190019950520****
大岭山
大塘
黎淑婷
44190019970502****
大岭山
大塘
黎远勤
44190019990407****
大岭山
大塘
黎淑贞
44190019930907****
大岭山
大塘
5
黎日兴
44190019780330****
大岭山
大塘
5
16
1
1149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刘淦珍
44190019770115****
大岭山
大塘
黎世豪
44190020030709****
大岭山
大塘
黎玉和
44252719471125****
大岭山
大塘
黄运英
44252719571024****
大岭山
大塘
6
黎达均
44252719530807****
大岭山
大塘
5
16
1
964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残疾
萧月浓
44252719640210****
大岭山
大塘
黎少波
44190049860623****
大岭山
大塘
黎少聪
44190019890812****
大岭山
大塘
黎玉玲
44190019930813****
大岭山
大塘
7
黎汉良
44190019730118****
大岭山
大塘
4
16.5
1
90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刘国群
44190019730720****
大岭山
大塘
黎朋玲
44190019990501****
大岭山
大塘
黎英玮
44190020030423****
大岭山
大塘
8
汤文峰
44190019830101****
大岭山
鸡翅岭
4
17
1
110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何玉好
44190019851006****
大岭山
鸡翅岭
汤鸣龙
44190020100108****
大岭山
鸡翅岭
汤凤和
44190020100108****
大岭山
鸡翅岭
9
叶国和
44252719510727****
大岭山
金桔
4
15
1
961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陈丽香
44252719480922****
大岭山
金桔
叶润标
44190019781218****
大岭山
金桔
叶润球
44190019821023****
大岭山
金桔
10
叶国华
44252719660315****
大岭山
金桔
4
15
1
909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钟凤兰
44252719650614****
大岭山
金桔
叶昌祺
44190019921223****
大岭山
金桔
叶卓祺
44190019990119****
大岭山
金桔
11
黎连枝
44190019740508****
大岭山
水朗
4
10
1
867
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殷细妹
44190019780422****
大岭山
水朗
黎荣昌
44190020050807****
大岭山
水朗
黎荣安
44190020070625****
大岭山
水朗
12
黎标容
44190019780817****
大岭山
水朗
4
10
1
867
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黎玉兰
44190019800518****
大岭山
水朗
黎梓超
44190020050331****
大岭山
水朗
黎陆儿
44190020090705****
大岭山
水朗
13
李见欢
44252719500626****
大岭山
新塘
2
租住
0
893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李惠芳
44190019751005****
大岭山
新塘
14
何善洪
44190019820830****
大岭山
杨屋
5
12
1
796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何陈寿
44252719450426****
大岭山
杨屋
黎金爱
44252719460315****
大岭山
杨屋
崔宁
44128219830130****
大岭山
杨屋
何俊杰
44190020080905****
大岭山
杨屋
15
陈松深
44252719560717****
大岭山
杨屋
5
14
1
1021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何凤兰
44252719580417****
大岭山
杨屋
陈桂芳
44190019851205****
大岭山
杨屋
陈桂锋
44190019871227****
大岭山
杨屋
陈桂祺
44190019911209****
大岭山
杨屋
16
苏芬
45252619760480****
大岭山
杨屋
2
租住
0
1047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何慧芳
45098119970920****
大岭山
杨屋
17
邝霭新
44252719680416****
大岭山
太公岭
6
11.6
1
959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吴云珍
45250119720304****
大岭山
太公岭
邝景源
44190019900928****
大岭山
太公岭
邝妙君
44190019920716****
大岭山
太公岭
邝淑君
44190019940504****
大岭山
太公岭
叶笑琼
44252719400105****
大岭山
太公岭
18
何浩番
44190019730219****
大岭山
杨屋
4
16
1
1027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黎兰香
44190019731010****
大岭山
杨屋
何佩珊
44190019971213****
大岭山
杨屋
何嘉颖
44190020040801****
大岭山
杨屋
19
邝炫光
44190019720110****
大岭山
太公岭
5
10.6
1
797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邝惠球
44252719841005****
大岭山
太公岭
邝顺妹
44252719450727****
大岭山
太公岭
李景笑
44252719701120****
大岭山
太公岭
邝建豪
44190019980325****
大岭山
太公岭
20
邝锦平
44190019730223****
大岭山
太公岭
5
10.6
1
799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邝见本
44252719420905****
大岭山
太公岭
汤有轩
44252719460706****
大岭山
太公岭
邝欢娣
44190019720523****
大岭山
太公岭
邝仲枢
44190019970701****
大岭山
太公岭
21
杜凤娇
44190019781013****
南城
胜和
1
租住
0
1187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四十三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9月9日起至2015年9月23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叶宇财
44252719570525****
大岭山
矮岭冚
4
15
1
918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叶树坤
44252719270805****
大岭山
矮岭冚
黎日崧
44252719541122****
大岭山
矮岭冚
叶见彬
44190019890623****
大岭山
矮岭冚
2
黄万林
44252719540719****
大岭山
百花洞
5
13
1
898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梁其珍
44252719550430****
大岭山
百花洞
黄博威
44190019810308****
大岭山
百花洞
文燕华
44128319880618****
大岭山
百花洞
黄诗静
36043020040816****
大岭山
百花洞
3
黎权坤
44190019740528****
大岭山
大塘
3
16.7
1
116
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残疾
黎爱英
44190020010521****
大岭山
大塘
黎许顺
44190020030731****
大岭山
大塘
4
黎灿光
44252719690523****
大岭山
大塘
6
12.5
1
111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黎顺欢
44252719691124****
大岭山
大塘
黎家田
44190019950520****
大岭山
大塘
黎淑婷
44190019970502****
大岭山
大塘
黎远勤
44190019990407****
大岭山
大塘
黎淑贞
44190019930907****
大岭山
大塘
5
黎日兴
44190019780330****
大岭山
大塘
5
16
1
1149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刘淦珍
44190019770115****
大岭山
大塘
黎世豪
44190020030709****
大岭山
大塘
黎玉和
44252719471125****
大岭山
大塘
黄运英
44252719571024****
大岭山
大塘
6
黎达均
44252719530807****
大岭山
大塘
5
16
1
964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残疾
萧月浓
44252719640210****
大岭山
大塘
黎少波
44190049860623****
大岭山
大塘
黎少聪
44190019890812****
大岭山
大塘
黎玉玲
44190019930813****
大岭山
大塘
7
黎汉良
44190019730118****
大岭山
大塘
4
16.5
1
90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刘国群
44190019730720****
大岭山
大塘
黎朋玲
44190019990501****
大岭山
大塘
黎英玮
44190020030423****
大岭山
大塘
8
汤文峰
44190019830101****
大岭山
鸡翅岭
4
17
1
110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何玉好
44190019851006****
大岭山
鸡翅岭
汤鸣龙
44190020100108****
大岭山
鸡翅岭
汤凤和
44190020100108****
大岭山
鸡翅岭
9
叶国和
44252719510727****
大岭山
金桔
4
15
1
961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陈丽香
44252719480922****
大岭山
金桔
叶润标
44190019781218****
大岭山
金桔
叶润球
44190019821023****
大岭山
金桔
10
叶国华
44252719660315****
大岭山
金桔
4
15
1
909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钟凤兰
44252719650614****
大岭山
金桔
叶昌祺
44190019921223****
大岭山
金桔
叶卓祺
44190019990119****
大岭山
金桔
11
黎连枝
44190019740508****
大岭山
水朗
4
10
1
867
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殷细妹
44190019780422****
大岭山
水朗
黎荣昌
44190020050807****
大岭山
水朗
黎荣安
44190020070625****
大岭山
水朗
12
黎标容
44190019780817****
大岭山
水朗
4
10
1
867
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黎玉兰
44190019800518****
大岭山
水朗
黎梓超
44190020050331****
大岭山
水朗
黎陆儿
44190020090705****
大岭山
水朗
13
李见欢
44252719500626****
大岭山
新塘
2
租住
0
893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李惠芳
44190019751005****
大岭山
新塘
14
何善洪
44190019820830****
大岭山
杨屋
5
12
1
796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何陈寿
44252719450426****
大岭山
杨屋
黎金爱
44252719460315****
大岭山
杨屋
崔宁
44128219830130****
大岭山
杨屋
何俊杰
44190020080905****
大岭山
杨屋
15
陈松深
44252719560717****
大岭山
杨屋
5
14
1
1021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何凤兰
44252719580417****
大岭山
杨屋
陈桂芳
44190019851205****
大岭山
杨屋
陈桂锋
44190019871227****
大岭山
杨屋
陈桂祺
44190019911209****
大岭山
杨屋
16
苏芬
45252619760480****
大岭山
杨屋
2
租住
0
1047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何慧芳
45098119970920****
大岭山
杨屋
17
邝霭新
44252719680416****
大岭山
太公岭
6
11.6
1
959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吴云珍
45250119720304****
大岭山
太公岭
邝景源
44190019900928****
大岭山
太公岭
邝妙君
44190019920716****
大岭山
太公岭
邝淑君
44190019940504****
大岭山
太公岭
叶笑琼
44252719400105****
大岭山
太公岭
18
何浩番
44190019730219****
大岭山
杨屋
4
16
1
1027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黎兰香
44190019731010****
大岭山
杨屋
何佩珊
44190019971213****
大岭山
杨屋
何嘉颖
44190020040801****
大岭山
杨屋
19
邝炫光
44190019720110****
大岭山
太公岭
5
10.6
1
797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邝惠球
44252719841005****
大岭山
太公岭
邝顺妹
44252719450727****
大岭山
太公岭
李景笑
44252719701120****
大岭山
太公岭
邝建豪
44190019980325****
大岭山
太公岭
20
邝锦平
44190019730223****
大岭山
太公岭
5
10.6
1
799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邝见本
44252719420905****
大岭山
太公岭
汤有轩
44252719460706****
大岭山
太公岭
邝欢娣
44190019720523****
大岭山
太公岭
邝仲枢
44190019970701****
大岭山
太公岭
21
杜凤娇
44190019781013****
南城
胜和
1
租住
0
1187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招录审判辅助人员公告 | 为进一步充实审判力量,根据本院工作需要,现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审判辅助人员一批,主要从事审判辅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条件
1、全日制本科或以上学历,法学专业毕业,要求2015年8月前已取得学历、学位证书。
2、户籍不限,28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2015年9月2日;
3、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无违反计划生育;
4、有相关法院工作经历者优先。
二、报名办法
1、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15年9月13日;
2、报名要求:本次招录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请应聘人员下载并填写本公告附件《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招录审判辅助人员报名表》,发回我院报名邮箱dgdsfyzgk@qq.com。
三、考试方式
本次招录采取机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机试:9月15日上午9:30。
面试:9月16日上午9:30。
体检: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考试注意事项:
1、我院将于9月14日通知符合条件的考生到我院进行机试,请考生保持电话畅通。如果已报名但9月14日15点前尚未收到通知的考生,可以致电我院进行咨询确认。机试主要是打字测试,可选王码五笔、极点五笔、搜狗拼音、紫光拼音等四种输入法。
2、机试结束后,我院将根据机试结果,择优通知考生参加面试。
3、请报名者携带本人身份证参加本次招录考试。
四、其他事项
1、本次报考由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2、本次招录人员工资待遇参照我市聘员工资政策执行。
3、咨询电话:0769-89808301、89808610。
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地址:东莞市塘厦镇花园新街45号。
(附件)《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招录审判辅助人员报名表》.doc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5年9月6日 |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招录审判辅助人员公告 | 为进一步充实审判力量,根据本院工作需要,现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审判辅助人员一批,主要从事审判辅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条件
1、全日制本科或以上学历,法学专业毕业,要求2015年8月前已取得学历、学位证书。
2、户籍不限,28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2015年9月2日;
3、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无违反计划生育;
4、有相关法院工作经历者优先。
二、报名办法
1、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15年9月13日;
2、报名要求:本次招录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请应聘人员下载并填写本公告附件《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招录审判辅助人员报名表》,发回我院报名邮箱dgdsfyzgk@qq.com。
三、考试方式
本次招录采取机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机试:9月15日上午9:30。
面试:9月16日上午9:30。
体检: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考试注意事项:
1、我院将于9月14日通知符合条件的考生到我院进行机试,请考生保持电话畅通。如果已报名但9月14日15点前尚未收到通知的考生,可以致电我院进行咨询确认。机试主要是打字测试,可选王码五笔、极点五笔、搜狗拼音、紫光拼音等四种输入法。
2、机试结束后,我院将根据机试结果,择优通知考生参加面试。
3、请报名者携带本人身份证参加本次招录考试。
四、其他事项
1、本次报考由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2、本次招录人员工资待遇参照我市聘员工资政策执行。
3、咨询电话:0769-89808301、89808610。
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地址:东莞市塘厦镇花园新街45号。
(附件)《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招录审判辅助人员报名表》.doc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5年9月6日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四十二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9月2日起至2015年9月16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何瑞卿
44252719650508****
莞城
北隅
4
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王祖芬
44142519620209****
莞城
北隅
何伟健
44190019970120****
莞城
北隅
王国基
44190020021115****
莞城
北隅
2
温锡康
44252719591030****
莞城
市桥
3
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韦军飞
45252419700520****
莞城
市桥
温文杰
45082119990924****
莞城
市桥
3
莫淑芬
44190019790915****
莞城
西隅
3
借住
0
150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黄广镇
44512119790221****
莞城
西隅
黄钰凯
44190020070225****
莞城
西隅
4
梁少贞
44252719700820****
莞城
市桥
1
借住
0
1200
工资
廉租住房
5
吴礼婉
44252719680812****
莞城
市桥
3
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叶诗琪
44190019941127****
莞城
市桥
叶俊煦
44190019970317****
莞城
市桥
6
何丽芳
44252719621129****
莞城
市桥
3
借住
0
1093
工资
廉租住房
李小玲
44190019861216****
莞城
市桥
李嘉茵
44190019930515****
莞城
市桥
7
何转男
44190019810122****
莞城
北隅
4
租住
0
126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何利峰
44190019790723****
莞城
北隅
何凯冰
44190020051210****
莞城
北隅
何凯贤
44190020090517****
莞城
北隅
8
张建成
44252719701103****
莞城
市桥
4
11.7
2
890
工资
廉租住房
萧燕玲
44190019700804****
莞城
市桥
张烨韵
44190019930722****
莞城
市桥
张泳珊
44190019980518****
莞城
市桥
9
李月兰
44252719670202****
莞城
市桥
3
租住
0
933
工资
廉租住房
李斌
51102519711111****
莞城
市桥
李沅珊
44190019970712****
莞城
市桥
10
王维莹
44190019830131****
莞城
创业
2
借住
0
1200
工资
廉租住房
李美萱
44190020080925****
莞城
创业
11
袁德亮
44190019800901****
莞城
市桥
3
借住
0
160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张尔静
44188119830807****
莞城
市桥
袁咏洇
44190020060626****
莞城
市桥
12
卢大丰
44252719690729****
莞城
东正
3
借住
0
1286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杨凤芝
11010619680810****
莞城
东正
卢思祺
44190019930812****
莞城
东正
13
叶建萍
44252719670715****
莞城
西隅
4
借住
0
1205
工资
廉租住房
叶庆祥
44252719630103****
莞城
西隅
叶文捷
44190019911004****
莞城
西隅
叶可欣
44190019970219****
莞城
西隅
14
叶笑霞
44252719580108****
莞城
北隅
2
租住
0
2290
工资
公共租赁住房
朱永强
44190019860806****
莞城
北隅
15
刘婉华
44252719650816****
莞城
西隅
2
借住
0
755
工资
廉租住房
张嘉慧
44190019960130****
莞城
西隅
16
尹灿波
44252719660117****
莞城
东正
1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17
祁美媚
44252719660216****
莞城
北隅
1
借住
0
1186
工资
廉租住房
18
吕业基
44252719570127****
高埗
朱磡
3
17.7
1
109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熊瑞英
44252719621012****
高埗
朱磡
吕灿光
44190019920909****
高埗
朱磡
19
李容根
44252719560720****
高埗
卢溪
5
17.6
1
926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刘和香
44252719560910****
高埗
卢溪
李敏儿
44190019890709****
高埗
卢溪
李敏婷
44190019920118****
高埗
卢溪
李志圣
44190019960721****
高埗
卢溪
20
黄兆彭
44252719500120****
高埗
低涌
5
17.4
1
低保
廉租住房
黎连笑
44252719300712****
高埗
低涌
黄润多
44252719620407****
高埗
低涌
黄华新
44252719650121****
高埗
低涌
黄银浩
44190019970322****
高埗
低涌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四十二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9月2日起至2015年9月16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何瑞卿
44252719650508****
莞城
北隅
4
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王祖芬
44142519620209****
莞城
北隅
何伟健
44190019970120****
莞城
北隅
王国基
44190020021115****
莞城
北隅
2
温锡康
44252719591030****
莞城
市桥
3
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韦军飞
45252419700520****
莞城
市桥
温文杰
45082119990924****
莞城
市桥
3
莫淑芬
44190019790915****
莞城
西隅
3
借住
0
150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黄广镇
44512119790221****
莞城
西隅
黄钰凯
44190020070225****
莞城
西隅
4
梁少贞
44252719700820****
莞城
市桥
1
借住
0
1200
工资
廉租住房
5
吴礼婉
44252719680812****
莞城
市桥
3
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叶诗琪
44190019941127****
莞城
市桥
叶俊煦
44190019970317****
莞城
市桥
6
何丽芳
44252719621129****
莞城
市桥
3
借住
0
1093
工资
廉租住房
李小玲
44190019861216****
莞城
市桥
李嘉茵
44190019930515****
莞城
市桥
7
何转男
44190019810122****
莞城
北隅
4
租住
0
126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何利峰
44190019790723****
莞城
北隅
何凯冰
44190020051210****
莞城
北隅
何凯贤
44190020090517****
莞城
北隅
8
张建成
44252719701103****
莞城
市桥
4
11.7
2
890
工资
廉租住房
萧燕玲
44190019700804****
莞城
市桥
张烨韵
44190019930722****
莞城
市桥
张泳珊
44190019980518****
莞城
市桥
9
李月兰
44252719670202****
莞城
市桥
3
租住
0
933
工资
廉租住房
李斌
51102519711111****
莞城
市桥
李沅珊
44190019970712****
莞城
市桥
10
王维莹
44190019830131****
莞城
创业
2
借住
0
1200
工资
廉租住房
李美萱
44190020080925****
莞城
创业
11
袁德亮
44190019800901****
莞城
市桥
3
借住
0
160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张尔静
44188119830807****
莞城
市桥
袁咏洇
44190020060626****
莞城
市桥
12
卢大丰
44252719690729****
莞城
东正
3
借住
0
1286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杨凤芝
11010619680810****
莞城
东正
卢思祺
44190019930812****
莞城
东正
13
叶建萍
44252719670715****
莞城
西隅
4
借住
0
1205
工资
廉租住房
叶庆祥
44252719630103****
莞城
西隅
叶文捷
44190019911004****
莞城
西隅
叶可欣
44190019970219****
莞城
西隅
14
叶笑霞
44252719580108****
莞城
北隅
2
租住
0
2290
工资
公共租赁住房
朱永强
44190019860806****
莞城
北隅
15
刘婉华
44252719650816****
莞城
西隅
2
借住
0
755
工资
廉租住房
张嘉慧
44190019960130****
莞城
西隅
16
尹灿波
44252719660117****
莞城
东正
1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17
祁美媚
44252719660216****
莞城
北隅
1
借住
0
1186
工资
廉租住房
18
吕业基
44252719570127****
高埗
朱磡
3
17.7
1
109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熊瑞英
44252719621012****
高埗
朱磡
吕灿光
44190019920909****
高埗
朱磡
19
李容根
44252719560720****
高埗
卢溪
5
17.6
1
926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刘和香
44252719560910****
高埗
卢溪
李敏儿
44190019890709****
高埗
卢溪
李敏婷
44190019920118****
高埗
卢溪
李志圣
44190019960721****
高埗
卢溪
20
黄兆彭
44252719500120****
高埗
低涌
5
17.4
1
低保
廉租住房
黎连笑
44252719300712****
高埗
低涌
黄润多
44252719620407****
高埗
低涌
黄华新
44252719650121****
高埗
低涌
黄银浩
44190019970322****
高埗
低涌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四十一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8月31日起至2015年9月14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黄桂洪
44252719650913****
虎门
新湾
4
租住
0
1356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吴兰贵
44252719680405****
虎门
新湾
黄家乐
44190019920715****
虎门
新湾
黄家文
44190019961102****
虎门
新湾
2
周绍贤
44252719630819****
常平
苏坑
4
15
1
100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残疾
周伟钦
44190019910411****
常平
苏坑
陈丽嫦
44252719661031****
常平
苏坑
周伟宁
44190019960621****
常平
苏坑
3
袁友顺
44190019711004****
常平
百花沥
3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江家怡
44190020041028****
常平
百花沥
江鏊霖
44190020060906****
常平
百花沥
4
周柱安
44252719520606****
常平
常平社区
3
10.6
1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潘肖玲
44252719580113****
常平
常平社区
周焕森
44190019841208****
常平
常平社区
5
周月笑
44190019390731****
常平
常平社区
1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6
高兰芳
23082319681108****
常平
常平社区
2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王瑞
23012319940118****
常平
常平社区
7
李宝珠
44252719690708****
常平
常平社区
3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黄钰轩
44190019951109****
常平
常平社区
黄钰贵
44190019990516****
常平
常平社区
8
陈有
44190019431021****
常平
常平社区
1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9
刘细梅
44022919691210****
常平
常平社区
2
租住
0
650
工资
廉租住房
叶俊杰
44022919940927****
常平
常平社区
10
周志祥
44252719330906****
常平
岗梓
3
10.3
1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钟丽文
44252719390406****
常平
岗梓
周玉娥
44252719730124****
常平
岗梓
11
周效良
44190019751129****
常平
岗梓
3
6.7
1
691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残疾
欧阳秀芬
44188219800115****
常平
岗梓
周祯豪
44188220050812****
常平
岗梓
12
周智深
44190019750731****
常平
岗梓
1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13
周耀坤
44252719630308****
常平
岗梓
4
14.4
1
1125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卢肖娟
44252719631112****
常平
岗梓
周惠佳
44190019891218****
常平
岗梓
周惠敏
44190019950305****
常平
岗梓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四十一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8月31日起至2015年9月14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黄桂洪
44252719650913****
虎门
新湾
4
租住
0
1356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吴兰贵
44252719680405****
虎门
新湾
黄家乐
44190019920715****
虎门
新湾
黄家文
44190019961102****
虎门
新湾
2
周绍贤
44252719630819****
常平
苏坑
4
15
1
100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残疾
周伟钦
44190019910411****
常平
苏坑
陈丽嫦
44252719661031****
常平
苏坑
周伟宁
44190019960621****
常平
苏坑
3
袁友顺
44190019711004****
常平
百花沥
3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江家怡
44190020041028****
常平
百花沥
江鏊霖
44190020060906****
常平
百花沥
4
周柱安
44252719520606****
常平
常平社区
3
10.6
1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潘肖玲
44252719580113****
常平
常平社区
周焕森
44190019841208****
常平
常平社区
5
周月笑
44190019390731****
常平
常平社区
1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6
高兰芳
23082319681108****
常平
常平社区
2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王瑞
23012319940118****
常平
常平社区
7
李宝珠
44252719690708****
常平
常平社区
3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黄钰轩
44190019951109****
常平
常平社区
黄钰贵
44190019990516****
常平
常平社区
8
陈有
44190019431021****
常平
常平社区
1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9
刘细梅
44022919691210****
常平
常平社区
2
租住
0
650
工资
廉租住房
叶俊杰
44022919940927****
常平
常平社区
10
周志祥
44252719330906****
常平
岗梓
3
10.3
1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钟丽文
44252719390406****
常平
岗梓
周玉娥
44252719730124****
常平
岗梓
11
周效良
44190019751129****
常平
岗梓
3
6.7
1
691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残疾
欧阳秀芬
44188219800115****
常平
岗梓
周祯豪
44188220050812****
常平
岗梓
12
周智深
44190019750731****
常平
岗梓
1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13
周耀坤
44252719630308****
常平
岗梓
4
14.4
1
1125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卢肖娟
44252719631112****
常平
岗梓
周惠佳
44190019891218****
常平
岗梓
周惠敏
44190019950305****
常平
岗梓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四十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9月9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连续缴纳社保年限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唐珍姣
42100319811109****
东莞新科技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远工业区
1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
车小华
51080219761112****
东莞锦泰食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西平村
1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
曾朝露
43042119880418****
东莞市海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雅园工业区
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四十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9月9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连续缴纳社保年限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唐珍姣
42100319811109****
东莞新科技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宏远工业区
1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
车小华
51080219761112****
东莞锦泰食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西平村
1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
曾朝露
43042119880418****
东莞市海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雅园工业区
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三十九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9月9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邓顺敬
44252719440706****
虎门
新湾
1
租住
0
600
其它
廉租住房
2
黄玉清
44190019750421****
横沥
田饶
3
租住
0
140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黄金文
44162219720520****
广东龙川
黄嘉慧
44190020111012****
横沥
田饶
3
潘良好
44012519380110****
中堂
东向
4
14.5
1
992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何镜兴
44190019811128****
中堂
东向
王孝丽
61232819810721****
中堂
东向
何邓欢
44190020060516****
中堂
东向
4
黎柏潮
44252719650421****
中堂
槎滘
1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5
朱海池
44252719540909****
中堂
斗朗
1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6
钟梓华
44252719640802****
中堂
东向
3
9.3
1
78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钟俊东
44190020071011****
中堂
东向
黎见弟
44252719650824****
中堂
东向
7
黎汝光
44252719651217****
中堂
四乡
4
17.8
1
708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残疾
吴少兰
44252719701008****
中堂
四乡
黎瑞恩
44190020011116****
中堂
四乡
黎瑞玲
44190020030528****
中堂
四乡
8
黎炳佳
44252719700221****
中堂
槎滘
4
14.2
1
858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李雪葵
44252719690522****
中堂
槎滘
黎伟成
44190019960112****
中堂
槎滘
黎伟宝
44190019970319****
中堂
槎滘
9
黎日春
44252719620118****
中堂
槎滘
4
13.1
1
102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黎笑玲
44252719670120****
中堂
槎滘
黎展峰
44190019920507****
中堂
槎滘
黎雪丹
44190019960305****
中堂
槎滘
10
黎群弟
44252719581014****
中堂
槎滘
4
15
1
1050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黎敏君
44190019900315****
中堂
槎滘
黎婷婷
44190019911124****
中堂
槎滘
黎锐辉
44190019930624****
中堂
槎滘
11
霍德昌
44190019772000****
中堂
斗朗
4
6.8
1
87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庚小宁
44128219830826****
中堂
斗朗
霍健锋
44190020030523****
中堂
斗朗
霍健炜
44190020110329****
中堂
斗朗
12
袁燕飞
44190019810703****
中堂
袁家涌
3
11.5
1
1103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时云霞
45032719840613****
中堂
袁家涌
时梓扬
44190020120831****
中堂
袁家涌
13
黎桂芬
44190019760905****
中堂
潢涌
3
16
1
783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韦建民
44190020010602****
中堂
潢涌
郭自明
44252719360222****
中堂
潢涌
14
袁建锋
44190019870430****
中堂
袁家涌
3
租住
0
1124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袁玉欢
44190019800106****
中堂
袁家涌
袁紫瑶
44190020131221****
中堂
袁家涌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三十九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9月9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邓顺敬
44252719440706****
虎门
新湾
1
租住
0
600
其它
廉租住房
2
黄玉清
44190019750421****
横沥
田饶
3
租住
0
140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黄金文
44162219720520****
广东龙川
黄嘉慧
44190020111012****
横沥
田饶
3
潘良好
44012519380110****
中堂
东向
4
14.5
1
992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何镜兴
44190019811128****
中堂
东向
王孝丽
61232819810721****
中堂
东向
何邓欢
44190020060516****
中堂
东向
4
黎柏潮
44252719650421****
中堂
槎滘
1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5
朱海池
44252719540909****
中堂
斗朗
1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6
钟梓华
44252719640802****
中堂
东向
3
9.3
1
78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钟俊东
44190020071011****
中堂
东向
黎见弟
44252719650824****
中堂
东向
7
黎汝光
44252719651217****
中堂
四乡
4
17.8
1
708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残疾
吴少兰
44252719701008****
中堂
四乡
黎瑞恩
44190020011116****
中堂
四乡
黎瑞玲
44190020030528****
中堂
四乡
8
黎炳佳
44252719700221****
中堂
槎滘
4
14.2
1
858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李雪葵
44252719690522****
中堂
槎滘
黎伟成
44190019960112****
中堂
槎滘
黎伟宝
44190019970319****
中堂
槎滘
9
黎日春
44252719620118****
中堂
槎滘
4
13.1
1
102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黎笑玲
44252719670120****
中堂
槎滘
黎展峰
44190019920507****
中堂
槎滘
黎雪丹
44190019960305****
中堂
槎滘
10
黎群弟
44252719581014****
中堂
槎滘
4
15
1
1050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黎敏君
44190019900315****
中堂
槎滘
黎婷婷
44190019911124****
中堂
槎滘
黎锐辉
44190019930624****
中堂
槎滘
11
霍德昌
44190019772000****
中堂
斗朗
4
6.8
1
87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庚小宁
44128219830826****
中堂
斗朗
霍健锋
44190020030523****
中堂
斗朗
霍健炜
44190020110329****
中堂
斗朗
12
袁燕飞
44190019810703****
中堂
袁家涌
3
11.5
1
1103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时云霞
45032719840613****
中堂
袁家涌
时梓扬
44190020120831****
中堂
袁家涌
13
黎桂芬
44190019760905****
中堂
潢涌
3
16
1
783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韦建民
44190020010602****
中堂
潢涌
郭自明
44252719360222****
中堂
潢涌
14
袁建锋
44190019870430****
中堂
袁家涌
3
租住
0
1124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袁玉欢
44190019800106****
中堂
袁家涌
袁紫瑶
44190020131221****
中堂
袁家涌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三十八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8月25日起至2015年9月8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连续缴纳社保年限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熊敏
43122419850623****
东莞市同佳有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东莞市松山湖工业南路华科产业园二栋301室
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三十八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8月25日起至2015年9月8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连续缴纳社保年限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熊敏
43122419850623****
东莞市同佳有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东莞市松山湖工业南路华科产业园二栋301室
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三十七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8日25起至2015年9日8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李爱连
44190019751225****
黄江
宝山
4
租住
0
863
分红、经营
廉租住房
李汶
44190020061202****
李霞
44190020091030****
李仕清
44142519720504****
2
黄艳昌
44190019720206****
道滘
小河
1
14
1
96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3
张妙嫦
44190019770127****
洪梅
洪屋涡
2
租住
0
936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孔晓燊
44190019981222****
4
王万棠
44252719511124****
厚街
竹溪
3
25.3
1
1157
工资、其他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王巧华
44252719570114****
王锦笑
44190019830218****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三十七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8日25起至2015年9日8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李爱连
44190019751225****
黄江
宝山
4
租住
0
863
分红、经营
廉租住房
李汶
44190020061202****
李霞
44190020091030****
李仕清
44142519720504****
2
黄艳昌
44190019720206****
道滘
小河
1
14
1
96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3
张妙嫦
44190019770127****
洪梅
洪屋涡
2
租住
0
936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孔晓燊
44190019981222****
4
王万棠
44252719511124****
厚街
竹溪
3
25.3
1
1157
工资、其他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王巧华
44252719570114****
王锦笑
44190019830218****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三十六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8月12日起至2015年8月26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连续缴纳社保年限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刘晶
43092219900328****
东莞市同辉企业代理 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寮步镇亭 子边兴民路25号
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
梁权凤
44092119790801****
东莞市同辉企业代理 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寮步镇亭 子边兴民路25号
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三十六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8月12日起至2015年8月26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连续缴纳社保年限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刘晶
43092219900328****
东莞市同辉企业代理 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寮步镇亭 子边兴民路25号
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
梁权凤
44092119790801****
东莞市同辉企业代理 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寮步镇亭 子边兴民路25号
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三十五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8月12日起至2015年8月26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刘芬平
44190019880222****
寮步
缪边
3
0
0
1123
工资
廉租住房
欧沛权
44190019880701****
刘恩彤
暂未入户
2
刘淑如
44190019810704****
寮步
缪边
1
0
0
2010
工资
公共租赁住房
3
涂银
42110219820721****
南城
雅园
2
0
0
171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张可
44190020040217****
4
何江仔
44252719651213****
虎门
新湾
3
0
0
1310
经营性
经济适用住房
吴兴女
44252719671003****
何惠瑜
44190019890903****
5
邓卫雄
44252719671014****
虎门
新湾
4
0
0
1505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吴彩霞
44252719680902****
邓杰民
44190019910603****
邓民朗
44190019960727****
6
周柏洪
44252719680609****
虎门
新湾
4
0
0
1066
工资
廉租住房
黄焕章
44190019720404****
周淑妍
44190019980525****
周敏荧
44190020030211****
7
叶旭芬
44252719341028****
虎门
博涌
1
0
0
800
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残疾
8
欧伟明
44252719700612****
虎门
博涌
3
0
0
887
工资
廉租住房
黄冬冬
51302919660227****
欧国辉
51302919970113****
9
陈少英
44190019741115****
虎门
武山沙
4
0
0
973
工资
廉租住房
刘许树
44082219670714****
钟梓铭
44190019960127****
刘韵诗
44190020060121****
10
黄锦樟
44190019740221****
虎门
武山沙
4
0
0
949
工资
廉租住房
梅胜峰
42213019771206****
梅佳慧
44190020060206****
梅佳斌
44190020071209****
11
陈灿林
44252719611116****
虎门
武山沙
5
16.6
1
低保
工资
廉租住房
残疾
陈成
44252719310825****
杨燕冬
45252319701212****
陈敏斯
45088120000820****
陈伟明
45088120041018****
12
黄燕芳
44252719680815****
虎门
武山沙
3
0
0
1132
工资
廉租住房
黄敬椋
44190019930716****
黄雪燕
44190020000707****
13
陈灶妹
44190019731115****
虎门
武山沙
6
0
0
低保
工资
廉租住房
残疾
李柏成
44190019720305****
李俊超
44190019990706****
14
何转旺
44252719691009****
虎门
赤岗
2
0
0
1066
工资
廉租住房
何志立
44190019941003****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三十五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8月12日起至2015年8月26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刘芬平
44190019880222****
寮步
缪边
3
0
0
1123
工资
廉租住房
欧沛权
44190019880701****
刘恩彤
暂未入户
2
刘淑如
44190019810704****
寮步
缪边
1
0
0
2010
工资
公共租赁住房
3
涂银
42110219820721****
南城
雅园
2
0
0
171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张可
44190020040217****
4
何江仔
44252719651213****
虎门
新湾
3
0
0
1310
经营性
经济适用住房
吴兴女
44252719671003****
何惠瑜
44190019890903****
5
邓卫雄
44252719671014****
虎门
新湾
4
0
0
1505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吴彩霞
44252719680902****
邓杰民
44190019910603****
邓民朗
44190019960727****
6
周柏洪
44252719680609****
虎门
新湾
4
0
0
1066
工资
廉租住房
黄焕章
44190019720404****
周淑妍
44190019980525****
周敏荧
44190020030211****
7
叶旭芬
44252719341028****
虎门
博涌
1
0
0
800
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残疾
8
欧伟明
44252719700612****
虎门
博涌
3
0
0
887
工资
廉租住房
黄冬冬
51302919660227****
欧国辉
51302919970113****
9
陈少英
44190019741115****
虎门
武山沙
4
0
0
973
工资
廉租住房
刘许树
44082219670714****
钟梓铭
44190019960127****
刘韵诗
44190020060121****
10
黄锦樟
44190019740221****
虎门
武山沙
4
0
0
949
工资
廉租住房
梅胜峰
42213019771206****
梅佳慧
44190020060206****
梅佳斌
44190020071209****
11
陈灿林
44252719611116****
虎门
武山沙
5
16.6
1
低保
工资
廉租住房
残疾
陈成
44252719310825****
杨燕冬
45252319701212****
陈敏斯
45088120000820****
陈伟明
45088120041018****
12
黄燕芳
44252719680815****
虎门
武山沙
3
0
0
1132
工资
廉租住房
黄敬椋
44190019930716****
黄雪燕
44190020000707****
13
陈灶妹
44190019731115****
虎门
武山沙
6
0
0
低保
工资
廉租住房
残疾
李柏成
44190019720305****
李俊超
44190019990706****
14
何转旺
44252719691009****
虎门
赤岗
2
0
0
1066
工资
廉租住房
何志立
44190019941003**** |
| 关于2015年上半年镇村集体经济产业升级奖补专项资金拟奖补项目的公告 | 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镇村产业升级补贴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办〔2013〕104号)精神,经过镇村申报、镇街初审并公示、市集体经济发展办会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市镇村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审定,拟对石碣唐洪等9个项目进行奖补,奖补资金共402.5759万元,现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若有异议,可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集体经济发展办提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公告时间:2015年8月11日至2015年8月17日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城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H座8楼 联系电话 :22830820 联系人:陈先生
东莞市镇村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2015年8月11日
2015年上半年镇村集体经济产业升级
奖补专项资金拟奖补项目表
序号
镇村
项目类型
面积(平方米)
安排资金(万元)
项目概况
合计
9个
402.5759
1
石碣
唐洪
连片改造类
10324.9
41.2996
2012年5月8日取得《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10月12日,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2013年11月25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2月26日,取得市“三旧”改造批复(东三旧办〔2013〕210号)。项目首期改造面积10324.9平方米,申请连片改造类奖励资金412996元。
2
大朗
洋坑塘
回购类
5608
28.0400
项目位于大朗景富西路39、41号合力厂,集体土地证,2013年5月15日,村集体与原业主方签订回购合同,合同金额780万元,2014年2月14日,村集体回购厂房后与潘海文签订租赁合同。
3
黄江
长龙
回购类
8773
43.8650
项目位于黄江长龙村华裕1号基利光电公司,集体土地证,2014年6月11日,村集体与原业主方签订回购合同,合同金额1800万元,2014年7月18日,村集体回购厂房后与世纪松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4
凤岗
油甘埔虾公潭
回购类
1000
5.0000
项目位于油甘埔大窝工业一路21号伟利厂,集体土地证,2015年2月5日,村集体与原业主方签订回购合同,合同金额522.586万元,村集体回购厂房后继续承租给伟利厂。
5
凤岗
雁田
回购类
10000
50.0000
项目位于凤岗布龙工业区一横路4号新光厂,集体土地证,2014年5月8日,村集体与原业主方签订回购合同,合同金额5400万元2014年7月10日,村集体回购厂房后与韩官新签订租赁合同。
6
凤岗
官井头
回购类
4750
23.7500
项目位于凤岗水库工业二路1、3号黄小明厂房,土地权属清晰,2013年1月23日,村集体与万诚房地产公司签订合作合同,对项目进行“三旧”改造,2014年4月4日,村集体与原业主方签订回购合同,合同金额3364.01万元。
7
塘厦
沙湖
回购类
11539
57.6950
项目位于塘厦沙湖麒麟岭路12号毅达厂,土地权属清晰,2015年2月3日,村集体与原业主方签订回购合同,合同金额1500万元,2015年3月12日,村集体回购厂房后与毅达厂签订租赁合同。
8
石排
埔心
回购类
12127.1
60.6355
项目位于石排埔心大面沙一路东二环街内,土地权属清晰,2014年12月22日,村集体与原业主方签订回购合同,合同金额2888.5万元,2015年3月12日,村集体回购厂房后与星创颖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9
虎门
虎门寨
创新型经济类
——
92.2908
项目位于虎门寨太宝路139号第二工业区,已办理集体工业用地,2013年7月8日虎门镇党政联席会议第28次会议同意将该地块改造成电子商务基地,2014年1月15日,衣电园实业公司投资4500万元对原旧工业区进行改造升级。2014年6月20日,项目改造完成,改造前年项目年租金收入424.42万元,就业人数约500人,改造后项目年租金568.08万元,就业人数约3000人。2015年,获得商务部“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 ”称号。 |
| 关于2015年上半年镇村集体经济产业升级奖补专项资金拟奖补项目的公告 | 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镇村产业升级补贴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办〔2013〕104号)精神,经过镇村申报、镇街初审并公示、市集体经济发展办会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市镇村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审定,拟对石碣唐洪等9个项目进行奖补,奖补资金共402.5759万元,现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若有异议,可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集体经济发展办提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公告时间:2015年8月11日至2015年8月17日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城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H座8楼 联系电话 :22830820 联系人:陈先生
东莞市镇村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2015年8月11日
2015年上半年镇村集体经济产业升级
奖补专项资金拟奖补项目表
序号
镇村
项目类型
面积(平方米)
安排资金(万元)
项目概况
合计
9个
402.5759
1
石碣
唐洪
连片改造类
10324.9
41.2996
2012年5月8日取得《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10月12日,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2013年11月25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2月26日,取得市“三旧”改造批复(东三旧办〔2013〕210号)。项目首期改造面积10324.9平方米,申请连片改造类奖励资金412996元。
2
大朗
洋坑塘
回购类
5608
28.0400
项目位于大朗景富西路39、41号合力厂,集体土地证,2013年5月15日,村集体与原业主方签订回购合同,合同金额780万元,2014年2月14日,村集体回购厂房后与潘海文签订租赁合同。
3
黄江
长龙
回购类
8773
43.8650
项目位于黄江长龙村华裕1号基利光电公司,集体土地证,2014年6月11日,村集体与原业主方签订回购合同,合同金额1800万元,2014年7月18日,村集体回购厂房后与世纪松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4
凤岗
油甘埔虾公潭
回购类
1000
5.0000
项目位于油甘埔大窝工业一路21号伟利厂,集体土地证,2015年2月5日,村集体与原业主方签订回购合同,合同金额522.586万元,村集体回购厂房后继续承租给伟利厂。
5
凤岗
雁田
回购类
10000
50.0000
项目位于凤岗布龙工业区一横路4号新光厂,集体土地证,2014年5月8日,村集体与原业主方签订回购合同,合同金额5400万元2014年7月10日,村集体回购厂房后与韩官新签订租赁合同。
6
凤岗
官井头
回购类
4750
23.7500
项目位于凤岗水库工业二路1、3号黄小明厂房,土地权属清晰,2013年1月23日,村集体与万诚房地产公司签订合作合同,对项目进行“三旧”改造,2014年4月4日,村集体与原业主方签订回购合同,合同金额3364.01万元。
7
塘厦
沙湖
回购类
11539
57.6950
项目位于塘厦沙湖麒麟岭路12号毅达厂,土地权属清晰,2015年2月3日,村集体与原业主方签订回购合同,合同金额1500万元,2015年3月12日,村集体回购厂房后与毅达厂签订租赁合同。
8
石排
埔心
回购类
12127.1
60.6355
项目位于石排埔心大面沙一路东二环街内,土地权属清晰,2014年12月22日,村集体与原业主方签订回购合同,合同金额2888.5万元,2015年3月12日,村集体回购厂房后与星创颖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9
虎门
虎门寨
创新型经济类
——
92.2908
项目位于虎门寨太宝路139号第二工业区,已办理集体工业用地,2013年7月8日虎门镇党政联席会议第28次会议同意将该地块改造成电子商务基地,2014年1月15日,衣电园实业公司投资4500万元对原旧工业区进行改造升级。2014年6月20日,项目改造完成,改造前年项目年租金收入424.42万元,就业人数约500人,改造后项目年租金568.08万元,就业人数约3000人。2015年,获得商务部“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 ”称号。 |
| 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工贸易废料网上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加工贸易废料网上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30日
东莞市加工贸易废料网上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加工贸易废料管理,保障废料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及其监管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废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保税加工过程中产生、需内销处理的边角料。
第四条 在保证交易双方自由选择交易自主权的基础上,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应当通过东莞市加工贸易废料网上交易平台(下称“平台”)进行。
第五条 平台运营单位通过平台组织加工贸易废料交易,记录交易过程、提供相关服务、做好日常维护,协助相关管理部门进行交易技术监管。
第六条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与平台联网运作,并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平台数据及交易过程进行审核、查询、实时监控和在线监察。
第七条 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双方经相关管理部门依法确认交易资格后,方可在平台进行登记。
第八条 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双方应当遵守平台的管理要求和交易规则。
第九条 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双方申请交易加工贸易废料的,应当通过平台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照平台相关规则进行交易。
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双方通过平台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由平台运营单位发布交易公告,告示相关信息,并公开交易。平台运营单位应当将交易过程予以记录,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并出具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双方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提供交易保证金。
第十二条 在拍卖公平公开公正的前提下,海关以交易平台运营单位出具的鉴证报告所载的合同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第十三条 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平台运营单位违反平台的管理要求或者交易规则的,由市商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在平台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交易平台可予以划扣保证金、增加挂牌费用、提高保证金、停止交易、暂停交易资格等处理:
(一)以权属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加工贸易废料进行交易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
(三)恶意拖延订立书面合同的;
(四)买方企业在参与竞买的过程中违反规定或约定,扰乱竞价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的;
(五)其他破坏正常交易的行为
对恶意串标,商业贿赂,采取欺诈、胁迫手段妨碍公平交易等行为,交易平台一经发现,应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易平台可根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查处结果对违法行为方给予提高保证金、停止交易、暂停交易资格等处理。
第十六条 平台管理和交易细则等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由市商务部门负责解释。 |
| 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工贸易废料网上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加工贸易废料网上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30日
东莞市加工贸易废料网上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加工贸易废料管理,保障废料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及其监管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废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保税加工过程中产生、需内销处理的边角料。
第四条 在保证交易双方自由选择交易自主权的基础上,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应当通过东莞市加工贸易废料网上交易平台(下称“平台”)进行。
第五条 平台运营单位通过平台组织加工贸易废料交易,记录交易过程、提供相关服务、做好日常维护,协助相关管理部门进行交易技术监管。
第六条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与平台联网运作,并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平台数据及交易过程进行审核、查询、实时监控和在线监察。
第七条 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双方经相关管理部门依法确认交易资格后,方可在平台进行登记。
第八条 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双方应当遵守平台的管理要求和交易规则。
第九条 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双方申请交易加工贸易废料的,应当通过平台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照平台相关规则进行交易。
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双方通过平台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由平台运营单位发布交易公告,告示相关信息,并公开交易。平台运营单位应当将交易过程予以记录,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并出具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双方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提供交易保证金。
第十二条 在拍卖公平公开公正的前提下,海关以交易平台运营单位出具的鉴证报告所载的合同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第十三条 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平台运营单位违反平台的管理要求或者交易规则的,由市商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在平台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交易平台可予以划扣保证金、增加挂牌费用、提高保证金、停止交易、暂停交易资格等处理:
(一)以权属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加工贸易废料进行交易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
(三)恶意拖延订立书面合同的;
(四)买方企业在参与竞买的过程中违反规定或约定,扰乱竞价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的;
(五)其他破坏正常交易的行为
对恶意串标,商业贿赂,采取欺诈、胁迫手段妨碍公平交易等行为,交易平台一经发现,应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易平台可根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查处结果对违法行为方给予提高保证金、停止交易、暂停交易资格等处理。
第十六条 平台管理和交易细则等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由市商务部门负责解释。 |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招录聘用制书记员公告 | 根据工作需要,我院决定公开招录25名聘用制书记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1.品行良好,无刑事犯罪和被开除公职记录
2.年龄在32周岁以下(1983年7月31日以后出生)
3.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以上学历,法律(或法律文秘)专业优先
4.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者优先
5.身体健康
6.能自行解决住宿
7.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办公软件,打字速度需达到50字/分钟以上
二、 招录程序
1.报名
报考人员应提供报名登记表(双面打印,详见附件)、内地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学历(学位)证书或职称证书、驾驶证(持有驾照者提供)、已婚人员需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要求本人到现场报名,所有证件均要求原件及A4复印件各一份,对证件(证明)不全且不能按时补全的或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的,不予报名。
现场报名时间:2015年8月17日(星期一)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现场报名地点: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楼一楼档案室
2.打字测试
资格审核合格的,按要求参加打字测试。打字速度达到50字/分钟以上的,方可参加笔试及面试。
3.笔试
笔试内容为审判辅助人员应具备的技能知识。考试的具
体时间、地址另行通知。
4.面试
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顺序按拟聘用人数1:2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
5.体检和考察
面试结束后,笔试、面试按各占50%的比例折合计算总成绩,按照总成绩高低顺序按1:1比例确定参加体检名单。体检合格者确定拟录用考察人员,由我院组成考察组或采取书面政审的方式进行考察政审。对于不合格或放弃录用的,可依次递补。
6.福利待遇
体检、考察合格的,签订聘用合同。入职后,月收入约为4400元(含“五险一金”等相关福利),试用期为1个月。享受年休假及出差补助等(具体待遇以劳动合同约定为准,不安排住宿)。
三、 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处
联系电话: 89811568、89811687
(请下载)附件: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招考普通聘员报名登记表.doc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8月6日 |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招录聘用制书记员公告 | 根据工作需要,我院决定公开招录25名聘用制书记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1.品行良好,无刑事犯罪和被开除公职记录
2.年龄在32周岁以下(1983年7月31日以后出生)
3.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以上学历,法律(或法律文秘)专业优先
4.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者优先
5.身体健康
6.能自行解决住宿
7.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办公软件,打字速度需达到50字/分钟以上
二、 招录程序
1.报名
报考人员应提供报名登记表(双面打印,详见附件)、内地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学历(学位)证书或职称证书、驾驶证(持有驾照者提供)、已婚人员需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要求本人到现场报名,所有证件均要求原件及A4复印件各一份,对证件(证明)不全且不能按时补全的或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的,不予报名。
现场报名时间:2015年8月17日(星期一)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现场报名地点: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楼一楼档案室
2.打字测试
资格审核合格的,按要求参加打字测试。打字速度达到50字/分钟以上的,方可参加笔试及面试。
3.笔试
笔试内容为审判辅助人员应具备的技能知识。考试的具
体时间、地址另行通知。
4.面试
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顺序按拟聘用人数1:2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
5.体检和考察
面试结束后,笔试、面试按各占50%的比例折合计算总成绩,按照总成绩高低顺序按1:1比例确定参加体检名单。体检合格者确定拟录用考察人员,由我院组成考察组或采取书面政审的方式进行考察政审。对于不合格或放弃录用的,可依次递补。
6.福利待遇
体检、考察合格的,签订聘用合同。入职后,月收入约为4400元(含“五险一金”等相关福利),试用期为1个月。享受年休假及出差补助等(具体待遇以劳动合同约定为准,不安排住宿)。
三、 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处
联系电话: 89811568、89811687
(请下载)附件: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招考普通聘员报名登记表.doc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8月6日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三十四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8月4日起至2015年8月18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钟伟宁
442527194412094314
大朗
蔡边
1
38
1
600
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2
陈有祥
442527196804302257
望牛墩
横沥
4
29.5
1
950
工资、其他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黎见欢
442527196605221980
望牛墩
横沥
陈国谦
441900199501082212
望牛墩
横沥
陈国康
441900199612162258
望牛墩
横沥
3
袁亦坤
441900197311182213
望牛墩
横沥
4
28
1
1005
工资、其他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韦小红
452502197107283125
望牛墩
横沥
袁志强
441900199606082251
望牛墩
横沥
袁志军
441900199801242273
望牛墩
横沥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三十四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8月4日起至2015年8月18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钟伟宁
442527194412094314
大朗
蔡边
1
38
1
600
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2
陈有祥
442527196804302257
望牛墩
横沥
4
29.5
1
950
工资、其他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黎见欢
442527196605221980
望牛墩
横沥
陈国谦
441900199501082212
望牛墩
横沥
陈国康
441900199612162258
望牛墩
横沥
3
袁亦坤
441900197311182213
望牛墩
横沥
4
28
1
1005
工资、其他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韦小红
452502197107283125
望牛墩
横沥
袁志强
441900199606082251
望牛墩
横沥
袁志军
441900199801242273
望牛墩
横沥 |
| 2014年第四季度和2015年第一季度拟认定东莞市特色人才名单公示 | 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部分配套实施细则及办理规程的通知》(东组通〔2013〕58号)的要求,经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市人才办复核等程序,2014年第四季度和2015年第一季度拟认定季杰等28名同志为东莞市特色人才。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即从7月29日至8月4日。
季杰
男
一类人才
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国家级人选
施向东
男
一类人才
中央“千人计划”特聘专家
陈雷霆
男
一类人才
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国家级人选
胡建军
男
一类人才
中央“千人计划”特聘专家
朱建雄
男
二类人才
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黄彤元
男
二类人才
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李威
男
二类人才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
谢君
男
二类人才
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科研团队带头人
康香宁
女
二类人才
省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以外的核心成员
秦志新
男
二类人才
省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以外的核心成员
孙文正
男
二类人才
省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以外的核心成员
罗明
男
二类人才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周涛
男
二类人才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
熊冬青
男
二类人才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
刘鹏
男
二类人才
省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以外的核心成员
贾传宇
男
二类人才
省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以外的核心成员
张新河
男
二类人才
部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主任
刘新光
男
二类人才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
李民英
男
二类人才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
范海生
男
三类人才
在海外知名大学取得博士学位,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且在海外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研究
苏顺清
男
三类人才
市(地级市及以上)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1完成人
许星
男
三类人才
广东省技术能手
李中延
男
三类人才
荣誉类市长奖获奖者
邹曙
男
三类人才
市(地级市及以上)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1完成人
孙傲冰
男
三类人才
具有2项以上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应用专利的博士后人员
刘南柳
女
三类人才
具有2项以上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应用专利的博士后人员
付星星
男
三类人才
具有2项以上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应用专利的博士后人员
黎桂华
男
三类人才
市(地级市及以上)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1完成人
如对公示人选有异议,请在公示时间内将具体意见以实名方式来电、来函或来访反馈到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769—22836761
联系人:张沛林 徐文鑫
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9号
东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7月29日 |
| 2014年第四季度和2015年第一季度拟认定东莞市特色人才名单公示 | 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部分配套实施细则及办理规程的通知》(东组通〔2013〕58号)的要求,经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市人才办复核等程序,2014年第四季度和2015年第一季度拟认定季杰等28名同志为东莞市特色人才。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即从7月29日至8月4日。
季杰
男
一类人才
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国家级人选
施向东
男
一类人才
中央“千人计划”特聘专家
陈雷霆
男
一类人才
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国家级人选
胡建军
男
一类人才
中央“千人计划”特聘专家
朱建雄
男
二类人才
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黄彤元
男
二类人才
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李威
男
二类人才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
谢君
男
二类人才
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科研团队带头人
康香宁
女
二类人才
省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以外的核心成员
秦志新
男
二类人才
省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以外的核心成员
孙文正
男
二类人才
省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以外的核心成员
罗明
男
二类人才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周涛
男
二类人才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
熊冬青
男
二类人才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
刘鹏
男
二类人才
省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以外的核心成员
贾传宇
男
二类人才
省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以外的核心成员
张新河
男
二类人才
部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主任
刘新光
男
二类人才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
李民英
男
二类人才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
范海生
男
三类人才
在海外知名大学取得博士学位,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且在海外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研究
苏顺清
男
三类人才
市(地级市及以上)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1完成人
许星
男
三类人才
广东省技术能手
李中延
男
三类人才
荣誉类市长奖获奖者
邹曙
男
三类人才
市(地级市及以上)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1完成人
孙傲冰
男
三类人才
具有2项以上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应用专利的博士后人员
刘南柳
女
三类人才
具有2项以上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应用专利的博士后人员
付星星
男
三类人才
具有2项以上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应用专利的博士后人员
黎桂华
男
三类人才
市(地级市及以上)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1完成人
如对公示人选有异议,请在公示时间内将具体意见以实名方式来电、来函或来访反馈到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769—22836761
联系人:张沛林 徐文鑫
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9号
东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7月29日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三十三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2月27日起至2015年8月10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连续缴纳社保年限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蒙双明
45252419790909****
永佳(东莞)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东城区下桥村水果市场右侧
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
张良顺
43032219630115****
东莞市恒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第一国际汇一城5号楼401室
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三十三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2月27日起至2015年8月10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连续缴纳社保年限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蒙双明
45252419790909****
永佳(东莞)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东城区下桥村水果市场右侧
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
张良顺
43032219630115****
东莞市恒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第一国际汇一城5号楼401室
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三十二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7月27日起至2015年8月10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黄永昌
44190019840617****
沙田
齐沙
2
22.8
1
1218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冯伙妹
44252719560216****
沙田
齐沙
2
郭子扬
44190019820110****
沙田
阇西
3
租住
0
633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曾小花
44188119810128****
沙田
阇西
郭文宇
44190020140503****
沙田
阇西
3
梁润胜
44252719581002****
沙田
横流
3
16.7
1
低保
廉租租住
残疾
梁金发
44190019920102****
沙田
横流
梁笑群
44190019890617****
沙田
横流
4
陈金彩
44252719690619****
沙田
齐沙
3
19.8
1
904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何紫珊
44190019960815****
沙田
齐沙
何沛乾
44190020011027****
沙田
齐沙
5
黄锦明
44190019810731****
沙田
齐沙
3
20
1
879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吴丽娟
44190019800620****
沙田
齐沙
黄惠欣
44190020100129****
沙田
齐沙
6
梁炳华
44252719640905****
沙田
稔洲
3
40.3
1
873
工资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黄爱娣
44022819711022****
沙田
稔洲
梁子龙
44190019970517****
沙田
稔洲
7
李群娣
44190019750920****
沙田
大泥
1
租住
0
94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8
黄玉筠
44190019781114****
沙田
民田
1
租住
0
1194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9
赖淦光
44252719680726****
万江
流涌尾
4
22.7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残疾
曾惠珍
44161119720703****
万江
流涌尾
赖佩仪
44161119990115****
万江
流涌尾
赖炯新
44190020040320****
万江
流涌尾
10
黄双发
44022119620503****
万江
新城
4
12.2
2
914
工资
廉租住房
黄景聪
44022119990716****
万江
新城
陈容弟
44022819630426****
广东韶关
黄燕珍
44022119920213****
广东韶关
11
梁旭滔
44252719550116****
万江
新村
4
16.6
1
927.5
工资
廉租住房
残疾
黄惠南
44252795550718****
万江
新村
梁 文娟
44190019850520****
万江
新村
梁文仲
44190019870514****
万江
新村
12
肖建国
43230219780214****
万江
新城
2
租住
0
1596
工资、其他
经济适用住房
肖锦湘
43098120021229****
万江
新城
13
黄丽英
44252719670121****
万江
金泰
3
15.2
1
946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梁镜湘
44012519720509****
广东增城
梁沛敏
44190020000831****
万江
金泰
14
卢权胜
44252719591208****
大朗
黄草朗
3
18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残疾
李苑当
44252719630717****
大朗
黄草朗
卢惠深
44190019900816****
大朗
黄草朗
15
李吉轩
44252719650926****
大朗
沙步
1
25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残疾
16
张创业
44252719651201****
大朗
水口
3
13.5
1
低保
廉租住房
叶换颜
44190019710613****
大朗
水口
张冠良
44190019921215****
大朗
水口
17
刘四妹
44252719220901****
大朗
新马莲
2
17.5
1
低保
廉租住房
梁周润
44252719520508****
大朗
新马莲
18
何衬莲
44252719690628****
大朗
洋乌
4
15
2
921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何爱怡
44190019980716****
大朗
洋乌
李超洪
44072219700428****
广东台山
李嘉桦
44078120021116****
广东台山
19
曾映有
44252719631029****
麻涌
新基
2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莫锦彪
44190019891027****
麻涌
东太
20
莫楚凡
44252719670301****
麻涌
东太
5
21.2
1
883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曾丽航
44252719680515****
麻涌
东太
莫芷珊
44190019911104****
麻涌
东太
莫芷晴
44190019930228****
麻涌
东太
莫骏朗
44190019950309****
麻涌
东太
21
曾长兴
44252719310617****
麻涌
新基
2
38.1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陈凤维
44252719290506****
麻涌
新基
22
陈积维
44190019870731****
望牛墩
望联
4
8.6
1
935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曾海明
45082119870413****
望牛墩
望联
陈思颖
44190020090607****
望牛墩
望联
陈思霖
44190020121014****
望牛墩
望联
23
卢满堂
44252719641212****
望牛墩
望联
4
27.5
1
1188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袁葵欢
44252719630414****
望牛墩
望联
卢国藩
44190019920106****
望牛墩
望联
卢树藩
44190019931212****
望牛墩
望联
24
陈学奇
44190019711005****
南城
周溪
1
租住
0
1000
工资
廉租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三十二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7月27日起至2015年8月10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黄永昌
44190019840617****
沙田
齐沙
2
22.8
1
1218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冯伙妹
44252719560216****
沙田
齐沙
2
郭子扬
44190019820110****
沙田
阇西
3
租住
0
633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曾小花
44188119810128****
沙田
阇西
郭文宇
44190020140503****
沙田
阇西
3
梁润胜
44252719581002****
沙田
横流
3
16.7
1
低保
廉租租住
残疾
梁金发
44190019920102****
沙田
横流
梁笑群
44190019890617****
沙田
横流
4
陈金彩
44252719690619****
沙田
齐沙
3
19.8
1
904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何紫珊
44190019960815****
沙田
齐沙
何沛乾
44190020011027****
沙田
齐沙
5
黄锦明
44190019810731****
沙田
齐沙
3
20
1
879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吴丽娟
44190019800620****
沙田
齐沙
黄惠欣
44190020100129****
沙田
齐沙
6
梁炳华
44252719640905****
沙田
稔洲
3
40.3
1
873
工资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黄爱娣
44022819711022****
沙田
稔洲
梁子龙
44190019970517****
沙田
稔洲
7
李群娣
44190019750920****
沙田
大泥
1
租住
0
94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8
黄玉筠
44190019781114****
沙田
民田
1
租住
0
1194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9
赖淦光
44252719680726****
万江
流涌尾
4
22.7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残疾
曾惠珍
44161119720703****
万江
流涌尾
赖佩仪
44161119990115****
万江
流涌尾
赖炯新
44190020040320****
万江
流涌尾
10
黄双发
44022119620503****
万江
新城
4
12.2
2
914
工资
廉租住房
黄景聪
44022119990716****
万江
新城
陈容弟
44022819630426****
广东韶关
黄燕珍
44022119920213****
广东韶关
11
梁旭滔
44252719550116****
万江
新村
4
16.6
1
927.5
工资
廉租住房
残疾
黄惠南
44252795550718****
万江
新村
梁 文娟
44190019850520****
万江
新村
梁文仲
44190019870514****
万江
新村
12
肖建国
43230219780214****
万江
新城
2
租住
0
1596
工资、其他
经济适用住房
肖锦湘
43098120021229****
万江
新城
13
黄丽英
44252719670121****
万江
金泰
3
15.2
1
946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梁镜湘
44012519720509****
广东增城
梁沛敏
44190020000831****
万江
金泰
14
卢权胜
44252719591208****
大朗
黄草朗
3
18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残疾
李苑当
44252719630717****
大朗
黄草朗
卢惠深
44190019900816****
大朗
黄草朗
15
李吉轩
44252719650926****
大朗
沙步
1
25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残疾
16
张创业
44252719651201****
大朗
水口
3
13.5
1
低保
廉租住房
叶换颜
44190019710613****
大朗
水口
张冠良
44190019921215****
大朗
水口
17
刘四妹
44252719220901****
大朗
新马莲
2
17.5
1
低保
廉租住房
梁周润
44252719520508****
大朗
新马莲
18
何衬莲
44252719690628****
大朗
洋乌
4
15
2
921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何爱怡
44190019980716****
大朗
洋乌
李超洪
44072219700428****
广东台山
李嘉桦
44078120021116****
广东台山
19
曾映有
44252719631029****
麻涌
新基
2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莫锦彪
44190019891027****
麻涌
东太
20
莫楚凡
44252719670301****
麻涌
东太
5
21.2
1
883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曾丽航
44252719680515****
麻涌
东太
莫芷珊
44190019911104****
麻涌
东太
莫芷晴
44190019930228****
麻涌
东太
莫骏朗
44190019950309****
麻涌
东太
21
曾长兴
44252719310617****
麻涌
新基
2
38.1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陈凤维
44252719290506****
麻涌
新基
22
陈积维
44190019870731****
望牛墩
望联
4
8.6
1
935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曾海明
45082119870413****
望牛墩
望联
陈思颖
44190020090607****
望牛墩
望联
陈思霖
44190020121014****
望牛墩
望联
23
卢满堂
44252719641212****
望牛墩
望联
4
27.5
1
1188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袁葵欢
44252719630414****
望牛墩
望联
卢国藩
44190019920106****
望牛墩
望联
卢树藩
44190019931212****
望牛墩
望联
24
陈学奇
44190019711005****
南城
周溪
1
租住
0
1000
工资
廉租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三十一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7月14日起至2015年7月28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陈巧媚
44190019760405****
望牛墩
下漕
3
24.7
1
873
工资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杨俊宇
44190019960919****
望牛墩
下漕
杨俊华
44190019981009****
望牛墩
下漕
2
周润胜
44190019741104****
沙田
西太隆
2
租住
0
1155
工资
廉租租房
梁梅芝
44190019720216****
沙田
西太隆
3
曹根成
44190019771004****
沙田
福禄沙
4
13
1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傅坚毅
44252719700516****
沙田
福禄沙
曹嘉恩
44190020060808****
沙田
福禄沙
曹家辉
44190020100330****
沙田
福禄沙
4
冼焕彩
44012619670517****
沙田
齐沙
2
16.5
1
93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何润兰
44190019891211****
沙田
齐沙
5
王志成
44252719560711****
沙田
福禄沙
5
12.2
1
1087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霍群兴
44252719570826****
沙田
福禄沙
王家宝
44190019821024****
沙田
福禄沙
陈丽芬
44190019821025****
沙田
福禄沙
王家庆
44190019860921****
沙田
福禄沙
6
卢俊发
44190019921031****
沙田
横流
3
17
1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付细美
44023219650114****
沙田
横流
卢智发
44190019980914****
沙田
横流
7
何群弟
44252719760318****
沙田
齐沙
4
15.3
1
117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赖世伟
44161119700422****
沙田
齐沙
赖梏威
44190019981216****
沙田
齐沙
黄喜
44252719500418****
沙田
齐沙
8
梁建日
44190019820727****
沙田
齐沙
4
10.8
1
917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童俊仪
44152219840315****
沙田
齐沙
梁雨晴
44190020090530****
沙田
齐沙
梁雨婷
44190020131108****
沙田
齐沙
9
钟炳耀
44190019760226****
沙田
齐沙
4
10
1
1035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黄杏料
45262519770104****
沙田
齐沙
钟焱微
44190020031009****
沙田
齐沙
钟承志
44190020140120****
沙田
齐沙
10
黄建新
44190019800217****
沙田
齐沙
2
租住
0
933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黄嘉琪
44190020080722****
沙田
齐沙
11
陈旭华
44190019811015****
沙田
齐沙
3
租住
0
1176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周金玲
44190019810509****
沙田
齐沙
陈乐恒
44190020130915****
沙田
齐沙
12
陈九妹
44252719370410****
沙田
横流
3
17
1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陈炳坤
44252719631119****
沙田
横流
陈嘉伟
44190019930112****
沙田
横流
13
何寿
44252719521109****
沙田
西太隆
3
6.7
1
800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唐惠芬
44252719680416****
沙田
西太隆
吴婉怡
44098220020627****
沙田
西太隆
14
黄双发
44022119620503****
万江
新城
4
12.5
2
681
工资、其他
廉租住房
陈容娣
44022819630426****
万江
新城
黄燕珍
44022119920213****
万江
新城
黄景聪
44022119990716****
万江
新城
15
黄丽英
44252719670121****
万江
金泰
3
15.2
1
946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梁镜湘
44012519720509****
万江
金泰
梁沛敏
44190020000831****
万江
金泰
16
肖建国
43230219780214****
万江
新城
2
租住
0
1596
工资、其他
经济适用住房
肖锦湘
43098120021229****
万江
新城
17
梁旭滔
44252719550116****
万江
新村
4
16.6
1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黄惠南
44252719550718****
万江
新村
梁文娟
44190019850520****
万江
新村
梁文仲
44190019870514****
万江
新村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三十一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7月14日起至2015年7月28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陈巧媚
44190019760405****
望牛墩
下漕
3
24.7
1
873
工资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杨俊宇
44190019960919****
望牛墩
下漕
杨俊华
44190019981009****
望牛墩
下漕
2
周润胜
44190019741104****
沙田
西太隆
2
租住
0
1155
工资
廉租租房
梁梅芝
44190019720216****
沙田
西太隆
3
曹根成
44190019771004****
沙田
福禄沙
4
13
1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傅坚毅
44252719700516****
沙田
福禄沙
曹嘉恩
44190020060808****
沙田
福禄沙
曹家辉
44190020100330****
沙田
福禄沙
4
冼焕彩
44012619670517****
沙田
齐沙
2
16.5
1
93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何润兰
44190019891211****
沙田
齐沙
5
王志成
44252719560711****
沙田
福禄沙
5
12.2
1
1087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霍群兴
44252719570826****
沙田
福禄沙
王家宝
44190019821024****
沙田
福禄沙
陈丽芬
44190019821025****
沙田
福禄沙
王家庆
44190019860921****
沙田
福禄沙
6
卢俊发
44190019921031****
沙田
横流
3
17
1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付细美
44023219650114****
沙田
横流
卢智发
44190019980914****
沙田
横流
7
何群弟
44252719760318****
沙田
齐沙
4
15.3
1
117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赖世伟
44161119700422****
沙田
齐沙
赖梏威
44190019981216****
沙田
齐沙
黄喜
44252719500418****
沙田
齐沙
8
梁建日
44190019820727****
沙田
齐沙
4
10.8
1
917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童俊仪
44152219840315****
沙田
齐沙
梁雨晴
44190020090530****
沙田
齐沙
梁雨婷
44190020131108****
沙田
齐沙
9
钟炳耀
44190019760226****
沙田
齐沙
4
10
1
1035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黄杏料
45262519770104****
沙田
齐沙
钟焱微
44190020031009****
沙田
齐沙
钟承志
44190020140120****
沙田
齐沙
10
黄建新
44190019800217****
沙田
齐沙
2
租住
0
933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黄嘉琪
44190020080722****
沙田
齐沙
11
陈旭华
44190019811015****
沙田
齐沙
3
租住
0
1176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周金玲
44190019810509****
沙田
齐沙
陈乐恒
44190020130915****
沙田
齐沙
12
陈九妹
44252719370410****
沙田
横流
3
17
1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陈炳坤
44252719631119****
沙田
横流
陈嘉伟
44190019930112****
沙田
横流
13
何寿
44252719521109****
沙田
西太隆
3
6.7
1
800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唐惠芬
44252719680416****
沙田
西太隆
吴婉怡
44098220020627****
沙田
西太隆
14
黄双发
44022119620503****
万江
新城
4
12.5
2
681
工资、其他
廉租住房
陈容娣
44022819630426****
万江
新城
黄燕珍
44022119920213****
万江
新城
黄景聪
44022119990716****
万江
新城
15
黄丽英
44252719670121****
万江
金泰
3
15.2
1
946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梁镜湘
44012519720509****
万江
金泰
梁沛敏
44190020000831****
万江
金泰
16
肖建国
43230219780214****
万江
新城
2
租住
0
1596
工资、其他
经济适用住房
肖锦湘
43098120021229****
万江
新城
17
梁旭滔
44252719550116****
万江
新村
4
16.6
1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黄惠南
44252719550718****
万江
新村
梁文娟
44190019850520****
万江
新村
梁文仲
44190019870514****
万江
新村 |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选任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公告 | 为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促进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工作实际,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人数
1、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选任人数:13名。
2、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选任人数:37名。
3、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选任人数:42名。
二、资格条件:
1、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品行端正,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
(5) 年满二十三周岁(计算年龄截至2015年8月1日);
(6)具有东莞户籍或在东莞居住1年以上;
(7)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对于普通群众代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学历条件;
(8)热爱法院审判事业,能按时参加法院案件审判工作,认真履行人民陪审员工作职责。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者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报名办法
1、报名时间:从2015年7月14日起至2015年7月20日止(周六日除外),上午9:30-12:00,下午2:30-5:00接受报名。
2、报名方式
(1)个人申请方式:符合条件的公民,可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仅可选取其中一个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并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
(2)组织推荐方式:符合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该单位或基层组织所在地须在东莞),在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仅可选取其中一个法院)推荐,填写并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附件2)一式三份。
3、报名材料
(1)《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或者《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双面彩色打印,一式三份并提交电子版;
(2)公民身份证、户口簿(含地址页)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外地户籍的除身份证外,还需提交《居住证》或其他在莞居住满一年的相关证明材料;
(3)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4)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没有职称证书的可不提交);
(5)近期个人免冠大一寸彩色照片电子版;
(6)个人主要表现情况书面版及电子版(可包括简要经历,德、能、勤、廉及工作实绩等方面,800字左右),书面版须本人签名。
请报名人员根据上述要求,事先准备好相关材料。上述第(1)(5)(6)项要求提交的电子材料,请以压缩文件包的形式提交,压缩包命名为“陪审员人选:姓名+手机号码”,请在报名之前发至下列邮箱。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不收取相关报名材料。
4、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办公大楼6楼601办公室(东莞市石龙镇黄洲方正大道)。联系电话:86100125。联系人:吴小姐。电子邮箱:zgk8610@126.com。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办公大楼二楼1211会议室(东莞市长安镇莞长路158号)。联系电话:联系电话:89889477,联系人:许小姐。电子邮箱dg2fyzgk@sina.com。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办公大楼二楼大会议室(东莞市塘厦镇花园新街45号)。联系电话:89808301、89808610。联系人:曾先生、谭小姐。电子邮箱:dgdsfyzgk@qq.com。
四、资格审查
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会同东莞市司法局进行审查。
五、任前公示和任命
对经审查认为适合担任人民陪审员的预选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不影响任职的,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东莞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命,任期为五年,同时向社会公告。
人民陪审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履行职责所必备的审判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
六、权利和待遇
人民陪审员经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命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法院将根据规定,结合东莞市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补助。
详细情况也可查阅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http://www.dgcourt.gov.cn)、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官网(http://dyfy.dg.gov.cn/)、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官网(http://www.dgdefy.cn)、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官网(http://www.dsfy.dg.gov.cn), 《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和《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也可在上述网站上下载。
本公告未尽事宜,经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司法局授权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解释。
附件1: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doc
附件2: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doc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莞市司法局
二0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选任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公告 | 为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促进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工作实际,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人数
1、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选任人数:13名。
2、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选任人数:37名。
3、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选任人数:42名。
二、资格条件:
1、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品行端正,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
(5) 年满二十三周岁(计算年龄截至2015年8月1日);
(6)具有东莞户籍或在东莞居住1年以上;
(7)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对于普通群众代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学历条件;
(8)热爱法院审判事业,能按时参加法院案件审判工作,认真履行人民陪审员工作职责。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者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报名办法
1、报名时间:从2015年7月14日起至2015年7月20日止(周六日除外),上午9:30-12:00,下午2:30-5:00接受报名。
2、报名方式
(1)个人申请方式:符合条件的公民,可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仅可选取其中一个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并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
(2)组织推荐方式:符合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该单位或基层组织所在地须在东莞),在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仅可选取其中一个法院)推荐,填写并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附件2)一式三份。
3、报名材料
(1)《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或者《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双面彩色打印,一式三份并提交电子版;
(2)公民身份证、户口簿(含地址页)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外地户籍的除身份证外,还需提交《居住证》或其他在莞居住满一年的相关证明材料;
(3)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4)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没有职称证书的可不提交);
(5)近期个人免冠大一寸彩色照片电子版;
(6)个人主要表现情况书面版及电子版(可包括简要经历,德、能、勤、廉及工作实绩等方面,800字左右),书面版须本人签名。
请报名人员根据上述要求,事先准备好相关材料。上述第(1)(5)(6)项要求提交的电子材料,请以压缩文件包的形式提交,压缩包命名为“陪审员人选:姓名+手机号码”,请在报名之前发至下列邮箱。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不收取相关报名材料。
4、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办公大楼6楼601办公室(东莞市石龙镇黄洲方正大道)。联系电话:86100125。联系人:吴小姐。电子邮箱:zgk8610@126.com。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办公大楼二楼1211会议室(东莞市长安镇莞长路158号)。联系电话:联系电话:89889477,联系人:许小姐。电子邮箱dg2fyzgk@sina.com。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办公大楼二楼大会议室(东莞市塘厦镇花园新街45号)。联系电话:89808301、89808610。联系人:曾先生、谭小姐。电子邮箱:dgdsfyzgk@qq.com。
四、资格审查
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会同东莞市司法局进行审查。
五、任前公示和任命
对经审查认为适合担任人民陪审员的预选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不影响任职的,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东莞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命,任期为五年,同时向社会公告。
人民陪审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履行职责所必备的审判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
六、权利和待遇
人民陪审员经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命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法院将根据规定,结合东莞市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补助。
详细情况也可查阅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http://www.dgcourt.gov.cn)、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官网(http://dyfy.dg.gov.cn/)、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官网(http://www.dgdefy.cn)、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官网(http://www.dsfy.dg.gov.cn), 《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和《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也可在上述网站上下载。
本公告未尽事宜,经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司法局授权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解释。
附件1: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doc
附件2: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doc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莞市司法局
二0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奖励举报违法排放工业废水行为办法》意见的公告 |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规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市环境保护局起草的《东莞市奖励举报违法排放工业废水行为办法》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5年7月24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局。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
邮政编码:523888
传真:22831352
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附件:《东莞市奖励举报违法排放工业废水行为办法》征求意见公告.doc
东莞市法制局
2015年7月14日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奖励举报违法排放工业废水行为办法》意见的公告 |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规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市环境保护局起草的《东莞市奖励举报违法排放工业废水行为办法》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5年7月24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局。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
邮政编码:523888
传真:22831352
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附件:《东莞市奖励举报违法排放工业废水行为办法》征求意见公告.doc
东莞市法制局
2015年7月14日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三十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7月10日起至2015年7月24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黄带娣
44252719281110****
清溪
九乡
1
66.1
1
613
其它、分红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2
莫想欢
44252719680930****
桥头
石水口
3
租住
0
1076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黄伟权
44182119731009****
桥头
石水口
黄进江
44190019990616****
桥头
石水口
3
邓平森
44252719490420****
桥头
莲城
5
租住
0
570
工资、其他
廉租住房
邓焕笑
44252719481013****
桥头
莲城
邓灿明
44190019800930****
桥头
莲城
薛春玲
44132219770611****
桥头
莲城
邓泳茹
44190020060725****
桥头
莲城
4
赖美兰
44252719701015****
桥头
莲城
2
租住
0
650
工资
廉租住房
廖粤风
44190020000105****
桥头
莲城
5
莫瑞云
44190019860208****
桥头
石水口
3
租住
0
1172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杨梓晞
44190020130917****
桥头
石水口
杨小峰
36073219860826****
江西兴国
6
莫柱锋
44190019711006****
桥头
石水口
5
租住
0
1038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潘带娣
44190019721126****
桥头
石水口
莫巧婷
44190019940101****
桥头
石水口
莫考琪
44190019960424****
桥头
石水口
莫晓华
44190019990806****
桥头
石水口
7
莫灿权
44190019720921****
桥头
大洲
3
租住
0
1133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罗玉珍
44252719700208****
桥头
大洲
莫馥如
44190020030224****
桥头
大洲
8
祁映弟
44252719250405****
寮步
良边
1
租住
0
650
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9
梁建朋
44252719410406****
望牛墩
寮厦
3
4.1
1
320
其他
廉租住房
梁顺弟
44190019720314****
望牛墩
寮厦
卢婉芳
44252719450916****
望牛墩
寮厦
10
杜敬棠
44252719501125****
望牛墩
杜屋
5
14.24
1
1000
工资
廉租住房
杜丽琼
44252719511005****
望牛墩
杜屋
杜伟新
44190019780720****
望牛墩
杜屋
谢振香
45212919860830****
望牛墩
杜屋
杜靖衡
44190020131226****
望牛墩
杜屋
11
陈近森
44252719440710****
望牛墩
洲湾
2
32.85
1
946
工资、其他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胡英
44252719461110****
望牛墩
洲湾
12
陈云达
44252719551003****
望牛墩
洲湾
2
36.55
1
1119
工资、其他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袁衬心
44252719580310****
望牛墩
洲湾
13
黄锦辉
44190019740925****
望牛墩
扶涌
4
21.88
1
828
工资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梁少玲
44190019731217****
望牛墩
扶涌
黄建威
44190019990920****
望牛墩
扶涌
黄俊涛
44190020010528****
望牛墩
扶涌
14
陈灿洪
44252719690413****
望牛墩
洲涡
4
15.82
1
808
工资、其他
廉租住房
残疾
熊婉霞
44252719701125****
望牛墩
洲涡
陈健康
44190019960914****
望牛墩
洲涡
陈健朋
44190019991104****
望牛墩
洲涡
15
莫锦新
44252719670712****
望牛墩
下漕
4
39.9
1
990
工资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汪顺兴
44252719671030****
望牛墩
下漕
莫毅雍
44190019920714****
望牛墩
下漕
莫玉珍
44190019940514****
望牛墩
下漕
16
魏应东
44190019721217****
望牛墩
锦涡
4
20.55
1
858
工资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陈晓然
44190019770128****
望牛墩
锦涡
魏凯欣
44190019991025****
望牛墩
锦涡
魏梓职
44190020050814****
望牛墩
锦涡
17
陈志洪
44190019710814****
望牛墩
五涌
4
15.13
1
1075
工资
廉租住房
唐焕连
44252719701004****
望牛墩
五涌
陈沛尧
44190019951026****
望牛墩
五涌
陈沛荣
44190019970513****
望牛墩
五涌
18
莫志强
44190019720724****
望牛墩
下漕
4
43.25
1
827
工资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袁锦荷
44252719701224****
望牛墩
下漕
莫汉威
44190019950609****
望牛墩
下漕
莫汉锋
44190019961120****
望牛墩
下漕
19
陈日成
44252719600806****
望牛墩
望联
5
26.7
1
1169
工资、其他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李燕群
44252719640514****
望牛墩
望联
陈志锋
44190019881103****
望牛墩
望联
陈志辉
44190019900911****
望牛墩
望联
陈玉君
44190019940102****
望牛墩
望联
20
陈志东
44190019711230****
望牛墩
望联
4
25.85
1
951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陈玩开
44190019720617****
望牛墩
望联
陈慧敏
44190019950717****
望牛墩
望联
陈兆谦
44190019970527****
望牛墩
望联
21
舒锡坚
44252719560505****
望牛墩
上六坊
3
30.2
1
低保户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残疾
谭玉尧
44252719640716****
望牛墩
上六坊
舒倩晴
44190019920328****
望牛墩
上六坊
22
黎德贤
44252719631010****
望牛墩
横沥
5
24.94
1
1122
工资、其他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梁连欢
44252719610228****
望牛墩
横沥
黎润洪
44190019890922****
望牛墩
横沥
黎润球
44190019901216****
望牛墩
横沥
黎润培
44190019920715****
望牛墩
横沥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三十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7月10日起至2015年7月24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黄带娣
44252719281110****
清溪
九乡
1
66.1
1
613
其它、分红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2
莫想欢
44252719680930****
桥头
石水口
3
租住
0
1076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黄伟权
44182119731009****
桥头
石水口
黄进江
44190019990616****
桥头
石水口
3
邓平森
44252719490420****
桥头
莲城
5
租住
0
570
工资、其他
廉租住房
邓焕笑
44252719481013****
桥头
莲城
邓灿明
44190019800930****
桥头
莲城
薛春玲
44132219770611****
桥头
莲城
邓泳茹
44190020060725****
桥头
莲城
4
赖美兰
44252719701015****
桥头
莲城
2
租住
0
650
工资
廉租住房
廖粤风
44190020000105****
桥头
莲城
5
莫瑞云
44190019860208****
桥头
石水口
3
租住
0
1172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杨梓晞
44190020130917****
桥头
石水口
杨小峰
36073219860826****
江西兴国
6
莫柱锋
44190019711006****
桥头
石水口
5
租住
0
1038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潘带娣
44190019721126****
桥头
石水口
莫巧婷
44190019940101****
桥头
石水口
莫考琪
44190019960424****
桥头
石水口
莫晓华
44190019990806****
桥头
石水口
7
莫灿权
44190019720921****
桥头
大洲
3
租住
0
1133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罗玉珍
44252719700208****
桥头
大洲
莫馥如
44190020030224****
桥头
大洲
8
祁映弟
44252719250405****
寮步
良边
1
租住
0
650
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9
梁建朋
44252719410406****
望牛墩
寮厦
3
4.1
1
320
其他
廉租住房
梁顺弟
44190019720314****
望牛墩
寮厦
卢婉芳
44252719450916****
望牛墩
寮厦
10
杜敬棠
44252719501125****
望牛墩
杜屋
5
14.24
1
1000
工资
廉租住房
杜丽琼
44252719511005****
望牛墩
杜屋
杜伟新
44190019780720****
望牛墩
杜屋
谢振香
45212919860830****
望牛墩
杜屋
杜靖衡
44190020131226****
望牛墩
杜屋
11
陈近森
44252719440710****
望牛墩
洲湾
2
32.85
1
946
工资、其他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胡英
44252719461110****
望牛墩
洲湾
12
陈云达
44252719551003****
望牛墩
洲湾
2
36.55
1
1119
工资、其他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袁衬心
44252719580310****
望牛墩
洲湾
13
黄锦辉
44190019740925****
望牛墩
扶涌
4
21.88
1
828
工资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梁少玲
44190019731217****
望牛墩
扶涌
黄建威
44190019990920****
望牛墩
扶涌
黄俊涛
44190020010528****
望牛墩
扶涌
14
陈灿洪
44252719690413****
望牛墩
洲涡
4
15.82
1
808
工资、其他
廉租住房
残疾
熊婉霞
44252719701125****
望牛墩
洲涡
陈健康
44190019960914****
望牛墩
洲涡
陈健朋
44190019991104****
望牛墩
洲涡
15
莫锦新
44252719670712****
望牛墩
下漕
4
39.9
1
990
工资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汪顺兴
44252719671030****
望牛墩
下漕
莫毅雍
44190019920714****
望牛墩
下漕
莫玉珍
44190019940514****
望牛墩
下漕
16
魏应东
44190019721217****
望牛墩
锦涡
4
20.55
1
858
工资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陈晓然
44190019770128****
望牛墩
锦涡
魏凯欣
44190019991025****
望牛墩
锦涡
魏梓职
44190020050814****
望牛墩
锦涡
17
陈志洪
44190019710814****
望牛墩
五涌
4
15.13
1
1075
工资
廉租住房
唐焕连
44252719701004****
望牛墩
五涌
陈沛尧
44190019951026****
望牛墩
五涌
陈沛荣
44190019970513****
望牛墩
五涌
18
莫志强
44190019720724****
望牛墩
下漕
4
43.25
1
827
工资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袁锦荷
44252719701224****
望牛墩
下漕
莫汉威
44190019950609****
望牛墩
下漕
莫汉锋
44190019961120****
望牛墩
下漕
19
陈日成
44252719600806****
望牛墩
望联
5
26.7
1
1169
工资、其他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李燕群
44252719640514****
望牛墩
望联
陈志锋
44190019881103****
望牛墩
望联
陈志辉
44190019900911****
望牛墩
望联
陈玉君
44190019940102****
望牛墩
望联
20
陈志东
44190019711230****
望牛墩
望联
4
25.85
1
951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陈玩开
44190019720617****
望牛墩
望联
陈慧敏
44190019950717****
望牛墩
望联
陈兆谦
44190019970527****
望牛墩
望联
21
舒锡坚
44252719560505****
望牛墩
上六坊
3
30.2
1
低保户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残疾
谭玉尧
44252719640716****
望牛墩
上六坊
舒倩晴
44190019920328****
望牛墩
上六坊
22
黎德贤
44252719631010****
望牛墩
横沥
5
24.94
1
1122
工资、其他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梁连欢
44252719610228****
望牛墩
横沥
黎润洪
44190019890922****
望牛墩
横沥
黎润球
44190019901216****
望牛墩
横沥
黎润培
44190019920715****
望牛墩
横沥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规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市教育局起草的《东莞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送审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5年7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局。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
邮政编码:523888
传真:22831352
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附件:东莞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送审稿).doc
东莞市法制局
2015年7月9日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规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市教育局起草的《东莞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送审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5年7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局。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
邮政编码:523888
传真:22831352
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附件:东莞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送审稿).doc
东莞市法制局
2015年7月9日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二十九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7月3日起至2015年7月17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杜肖当
44252719640505****
望牛墩
望东村
2
35.3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李展兰
44190019930725****
望牛墩
望东村
2
陈建坤
44190019801113****
望牛墩
横沥村
4
13.5
1
1217
工资
廉租住房
陈连第
44190019790930****
望牛墩
横沥村
陈梓荣
44190020121222****
望牛墩
横沥村
陈可欣
44190020030922****
望牛墩
横沥村
3
唐福田
44252719600204****
望牛墩
官洲村
5
14.92
1
800
工资、其他
廉租住房
陈兰
44252719620420****
望牛墩
官洲村
唐丽琪
44190019931012****
望牛墩
官洲村
唐志和
44190020000202****
望牛墩
官洲村
唐少君
44190019910804****
望牛墩
官洲村
4
施文芳
44190019740521****
望牛墩
三坊五巷
4
14.75
1
1205
工资、经营性
廉租住房
李景艮
44190019711203****
望牛墩
三坊五巷
施胜祥
44190019970103****
望牛墩
三坊五巷
施志豪
44190019980619****
望牛墩
三坊五巷
5
陈成球
44252719440711****
望牛墩
洲涡村
2
租住
0
820
其他
廉租住房
卢陈连
44252719460810****
望牛墩
洲涡村
6
陈惠杰
44190019820418****
望牛墩
洲涡村
3
13
1
900
工资、其他
廉租住房
黎淑兰
44190019861203****
望牛墩
洲涡村
陈思颖
44190020120424****
望牛墩
洲涡村
7
陈进谦
44252719640512****
望牛墩
五涌村
4
13
1
1150
工资
廉租住房
残疾
袁就欢
44252719630329****
望牛墩
五涌村
陈德冰
44190019910411****
望牛墩
五涌村
陈润松
44190019930320****
望牛墩
五涌村
8
黄满强
44252719700910****
望牛墩
聚龙江村
5
12
1
低保
廉租住房
胡淑娟
44252719700712****
望牛墩
聚龙江村
黄晓莹
44190019961123****
望牛墩
聚龙江村
黄雪婷
44190019990208****
望牛墩
聚龙江村
黄志威
44190020000529****
望牛墩
聚龙江村
9
刘锦文
44190019840830****
望牛墩
下漕村
2
15
1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刘松套
44252719361020****
望牛墩
下漕村
10
莫积金
44190019730211****
望牛墩
下漕村
4
15.5
1
低保
廉租住房
周衬欢
44190019741122****
望牛墩
下漕村
莫志超
44190019961106****
望牛墩
下漕村
莫志森
44190019991230****
望牛墩
下漕村
11
陈凤仙
44190019780108****
望牛墩
下漕村
3
16.6
1
620
工资
廉租住房
黄紫莹
44190020050110****
望牛墩
下漕村
黄紫瑶
44190020121231****
望牛墩
下漕村
12
卢任林
44252719400729****
望牛墩
石排村
3
16.3
1
713
工资
廉租住房
残疾
梁满群
44252719571216****
望牛墩
石排村
卢见第
44190019901103****
望牛墩
石排村
13
苏创富
44252719630806****
望牛墩
锦涡村
4
7
1
1180
工资、其他
廉租住房
张玉东
44018419621110****
望牛墩
锦涡村
苏伟清
44190019910201****
望牛墩
锦涡村
苏伟杰
44190019950518****
望牛墩
锦涡村
14
陈锦平
44252719680816****
望牛墩
扶涌村
4
租住
0
875
工资、其他
廉租住房
李寿锋
44182419730423****
广东连州
李晓婷
44190020010116****
望牛墩
五涌村
李豪阳
44190019990826****
望牛墩
五涌村
15
卢秀欢
44190019730719****
望牛墩
望联村
2
租住
0
798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陈敏婷
44190019971122****
望牛墩
望联村
16
陈丽平
44190019831128****
望牛墩
上合村
4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林文庭
44188119840714****
望牛墩
上合村
林慧莹
44190020111110****
望牛墩
上合村
林锦煜
44190020121108****
望牛墩
上合村
17
麦国雄
44190019831009****
望牛墩
望东村
3
租住
0
1003
工资
廉租住房
梁佩珊
44092119840510****
望牛墩
望东村
麦靖熙
44190020101015****
望牛墩
望东村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二十九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7月3日起至2015年7月17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杜肖当
44252719640505****
望牛墩
望东村
2
35.3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李展兰
44190019930725****
望牛墩
望东村
2
陈建坤
44190019801113****
望牛墩
横沥村
4
13.5
1
1217
工资
廉租住房
陈连第
44190019790930****
望牛墩
横沥村
陈梓荣
44190020121222****
望牛墩
横沥村
陈可欣
44190020030922****
望牛墩
横沥村
3
唐福田
44252719600204****
望牛墩
官洲村
5
14.92
1
800
工资、其他
廉租住房
陈兰
44252719620420****
望牛墩
官洲村
唐丽琪
44190019931012****
望牛墩
官洲村
唐志和
44190020000202****
望牛墩
官洲村
唐少君
44190019910804****
望牛墩
官洲村
4
施文芳
44190019740521****
望牛墩
三坊五巷
4
14.75
1
1205
工资、经营性
廉租住房
李景艮
44190019711203****
望牛墩
三坊五巷
施胜祥
44190019970103****
望牛墩
三坊五巷
施志豪
44190019980619****
望牛墩
三坊五巷
5
陈成球
44252719440711****
望牛墩
洲涡村
2
租住
0
820
其他
廉租住房
卢陈连
44252719460810****
望牛墩
洲涡村
6
陈惠杰
44190019820418****
望牛墩
洲涡村
3
13
1
900
工资、其他
廉租住房
黎淑兰
44190019861203****
望牛墩
洲涡村
陈思颖
44190020120424****
望牛墩
洲涡村
7
陈进谦
44252719640512****
望牛墩
五涌村
4
13
1
1150
工资
廉租住房
残疾
袁就欢
44252719630329****
望牛墩
五涌村
陈德冰
44190019910411****
望牛墩
五涌村
陈润松
44190019930320****
望牛墩
五涌村
8
黄满强
44252719700910****
望牛墩
聚龙江村
5
12
1
低保
廉租住房
胡淑娟
44252719700712****
望牛墩
聚龙江村
黄晓莹
44190019961123****
望牛墩
聚龙江村
黄雪婷
44190019990208****
望牛墩
聚龙江村
黄志威
44190020000529****
望牛墩
聚龙江村
9
刘锦文
44190019840830****
望牛墩
下漕村
2
15
1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刘松套
44252719361020****
望牛墩
下漕村
10
莫积金
44190019730211****
望牛墩
下漕村
4
15.5
1
低保
廉租住房
周衬欢
44190019741122****
望牛墩
下漕村
莫志超
44190019961106****
望牛墩
下漕村
莫志森
44190019991230****
望牛墩
下漕村
11
陈凤仙
44190019780108****
望牛墩
下漕村
3
16.6
1
620
工资
廉租住房
黄紫莹
44190020050110****
望牛墩
下漕村
黄紫瑶
44190020121231****
望牛墩
下漕村
12
卢任林
44252719400729****
望牛墩
石排村
3
16.3
1
713
工资
廉租住房
残疾
梁满群
44252719571216****
望牛墩
石排村
卢见第
44190019901103****
望牛墩
石排村
13
苏创富
44252719630806****
望牛墩
锦涡村
4
7
1
1180
工资、其他
廉租住房
张玉东
44018419621110****
望牛墩
锦涡村
苏伟清
44190019910201****
望牛墩
锦涡村
苏伟杰
44190019950518****
望牛墩
锦涡村
14
陈锦平
44252719680816****
望牛墩
扶涌村
4
租住
0
875
工资、其他
廉租住房
李寿锋
44182419730423****
广东连州
李晓婷
44190020010116****
望牛墩
五涌村
李豪阳
44190019990826****
望牛墩
五涌村
15
卢秀欢
44190019730719****
望牛墩
望联村
2
租住
0
798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陈敏婷
44190019971122****
望牛墩
望联村
16
陈丽平
44190019831128****
望牛墩
上合村
4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林文庭
44188119840714****
望牛墩
上合村
林慧莹
44190020111110****
望牛墩
上合村
林锦煜
44190020121108****
望牛墩
上合村
17
麦国雄
44190019831009****
望牛墩
望东村
3
租住
0
1003
工资
廉租住房
梁佩珊
44092119840510****
望牛墩
望东村
麦靖熙
44190020101015****
望牛墩
望东村 |
| 关于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 东环〔2015〕125号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广东省提前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复函》(环函〔2014〕256号)和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提前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粤环〔2015〕16号)、《关于做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粤环〔2015〕28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 18352.5—2013)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Ⅴ阶段排放控制要求。
二、从即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为我市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过渡期,过渡期间车辆销售、新车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等仍可按原有标准执行。汽车销售商要做好过渡期内车辆切换,且应当书面告知购车者购置车辆须符合本通告规定。
三、2015年12月31日起,对在我市销售、注册和转入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应当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中的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标准中OBD系统NOx监测和OBD实际监测频率(IUPR)的相关要求;同时,停止销售、注册和转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
四、自2015年12月31日起,对在我市销售、注册和转入的公交、环卫、邮政行业重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应当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Ⅴ阶段排放控制要求;同时,停止销售、注册和转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
五、自上述标准正式开始实施时起,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不符合本通告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六、达到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型目录,可登录广东省环境保护公众网(http://gdep.gov.cn/)查询。
七、车用成品油供应企业及自备车用燃料企业应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V车用燃油的通知》(粤府函﹝2014﹞107号)的要求,按时保质供应国V车用燃油,并建立柴油车车用尿素溶液的供应体系,以适应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需要。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东莞市公安局
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东莞市商务局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东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邮政管理局
2015年6月11日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6月11日印发 |
| 关于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 东环〔2015〕125号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广东省提前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复函》(环函〔2014〕256号)和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提前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粤环〔2015〕16号)、《关于做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粤环〔2015〕28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 18352.5—2013)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Ⅴ阶段排放控制要求。
二、从即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为我市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过渡期,过渡期间车辆销售、新车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等仍可按原有标准执行。汽车销售商要做好过渡期内车辆切换,且应当书面告知购车者购置车辆须符合本通告规定。
三、2015年12月31日起,对在我市销售、注册和转入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应当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中的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标准中OBD系统NOx监测和OBD实际监测频率(IUPR)的相关要求;同时,停止销售、注册和转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
四、自2015年12月31日起,对在我市销售、注册和转入的公交、环卫、邮政行业重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应当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Ⅴ阶段排放控制要求;同时,停止销售、注册和转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
五、自上述标准正式开始实施时起,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不符合本通告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六、达到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型目录,可登录广东省环境保护公众网(http://gdep.gov.cn/)查询。
七、车用成品油供应企业及自备车用燃料企业应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V车用燃油的通知》(粤府函﹝2014﹞107号)的要求,按时保质供应国V车用燃油,并建立柴油车车用尿素溶液的供应体系,以适应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需要。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东莞市公安局
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东莞市商务局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东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邮政管理局
2015年6月11日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6月11日印发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二十八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6月24日起至2015年7月8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张丽娟
44190019721030****
南城
元美
3
租住
0
1203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张伟青
44190019710813****
莞城
北隅
张浩乐
44190020000501****
南城
元美
2
文君如
44190019900514****
长安
涌头
1
租住
0
900
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残疾
3
叶巧如
44190019800213****
横沥
天饶步
2
租住
0
900
工资
廉租住房
黄倩瑶
44190020071110****
横沥
天饶步
4
周仲霞
44252719640624****
横沥
新四
3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周嘉健
44190020080707****
横沥
新四
张贱明
36212919710212****
江西定南
5
叶良巧
44252719510907****
横沥
月塘
1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6
梁炳登
44190019780114****
道滘
小河
4
30.7
1
89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叶桂如
44190019790126****
道滘
小河
梁家辉
44190020130513****
道滘
小河
梁家慧
44190020130513****
道滘
小河
7
杨丽霞
44190019810702****
清溪
重河
3
租住
0
1176
工资、分红、其它
廉租住房
钟英菊
44190020071013****
清溪
重河
钟静莹
44190020120805****
清溪
重河
8
刘富贵
44190019810401****
清溪
重河
3
租住
0
117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唐秀英
51292619771120****
清溪
重河
刘焕婷
44190020041025****
清溪
重河
9
曾仲良
44190019790204****
清溪
清厦
4
租住
0
953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陈乾芳
44532219860306****
清溪
清厦
曾莉晴
44190020101118****
清溪
清厦
曾柏豪
44190020120822****
清溪
清厦
10
曾谭稳
44252719470822****
清溪
清厦
2
租住
0
834
分红 、其他
廉租住房
残疾
李容娣
44252719581001****
清溪
清厦
11
殷少青
44190019890817****
清溪
长山头
3
租住
0
1147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余光和
52212719830719****
贵州凤冈
余佩佩
44190020140526****
清溪
长山头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二十八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6月24日起至2015年7月8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张丽娟
44190019721030****
南城
元美
3
租住
0
1203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张伟青
44190019710813****
莞城
北隅
张浩乐
44190020000501****
南城
元美
2
文君如
44190019900514****
长安
涌头
1
租住
0
900
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残疾
3
叶巧如
44190019800213****
横沥
天饶步
2
租住
0
900
工资
廉租住房
黄倩瑶
44190020071110****
横沥
天饶步
4
周仲霞
44252719640624****
横沥
新四
3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周嘉健
44190020080707****
横沥
新四
张贱明
36212919710212****
江西定南
5
叶良巧
44252719510907****
横沥
月塘
1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6
梁炳登
44190019780114****
道滘
小河
4
30.7
1
89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叶桂如
44190019790126****
道滘
小河
梁家辉
44190020130513****
道滘
小河
梁家慧
44190020130513****
道滘
小河
7
杨丽霞
44190019810702****
清溪
重河
3
租住
0
1176
工资、分红、其它
廉租住房
钟英菊
44190020071013****
清溪
重河
钟静莹
44190020120805****
清溪
重河
8
刘富贵
44190019810401****
清溪
重河
3
租住
0
117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唐秀英
51292619771120****
清溪
重河
刘焕婷
44190020041025****
清溪
重河
9
曾仲良
44190019790204****
清溪
清厦
4
租住
0
953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陈乾芳
44532219860306****
清溪
清厦
曾莉晴
44190020101118****
清溪
清厦
曾柏豪
44190020120822****
清溪
清厦
10
曾谭稳
44252719470822****
清溪
清厦
2
租住
0
834
分红 、其他
廉租住房
残疾
李容娣
44252719581001****
清溪
清厦
11
殷少青
44190019890817****
清溪
长山头
3
租住
0
1147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余光和
52212719830719****
贵州凤冈
余佩佩
44190020140526****
清溪
长山头 |
| 关于2014年东莞市配套资助中央“千人计划”人才名单的公示 | 按照《东莞市中央“千人计划”配套资助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市人才办委托广东省技术经济研究发展中心开展配套评审工作,经书面评估、现场答辩和实地考察等程序,庄德津、刘靖峰、钱长庚、施向东、陈友斌、李琦、王兴军7位申报人获得建议推荐资助。经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审核,申报人及其企业并无违法违规情况。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即从2015年6月15日至23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由市人才办发文公布资助人选名单。
如对公示人选有异议,请在公示时间内将具体意见以实名方式来电、来函或来访反馈到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769-22836762
联系人:李汉杰
联系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9号行政办事中心主楼7楼79室
东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6月15日
2014年东莞市配套资助中央“千人计划”人才名单
序号
申报人
性别
申报单位
资助比例
拟配套金额
1
庄德津
男
广东盈动高科自动化有限公司
按中央财政资助的1:0.5配套
50万元
2
刘靖峰
男
广东云海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
按中央财政资助的1:0.5配套
50万元
3
钱长庚
男
东莞市真兴贝特医药技术有限公司
按中央财政资助的1:0.5配套
50万元
4
施向东
男
东莞水木动画衍生品发展有限公司
按中央财政资助的1:1配套
100万元
5
陈友斌
男
东莞市微模式软件有限公司
按中央财政资助的1:0.5配套
50万元
6
李 琦
男
鸿纳(东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按中央财政资助的1:0.5配套
50万元
7
王兴军
男
东莞见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按中央财政资助的1:0.5配套
50万元 |
| 关于2014年东莞市配套资助中央“千人计划”人才名单的公示 | 按照《东莞市中央“千人计划”配套资助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市人才办委托广东省技术经济研究发展中心开展配套评审工作,经书面评估、现场答辩和实地考察等程序,庄德津、刘靖峰、钱长庚、施向东、陈友斌、李琦、王兴军7位申报人获得建议推荐资助。经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审核,申报人及其企业并无违法违规情况。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即从2015年6月15日至23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由市人才办发文公布资助人选名单。
如对公示人选有异议,请在公示时间内将具体意见以实名方式来电、来函或来访反馈到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769-22836762
联系人:李汉杰
联系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9号行政办事中心主楼7楼79室
东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6月15日
2014年东莞市配套资助中央“千人计划”人才名单
序号
申报人
性别
申报单位
资助比例
拟配套金额
1
庄德津
男
广东盈动高科自动化有限公司
按中央财政资助的1:0.5配套
50万元
2
刘靖峰
男
广东云海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
按中央财政资助的1:0.5配套
50万元
3
钱长庚
男
东莞市真兴贝特医药技术有限公司
按中央财政资助的1:0.5配套
50万元
4
施向东
男
东莞水木动画衍生品发展有限公司
按中央财政资助的1:1配套
100万元
5
陈友斌
男
东莞市微模式软件有限公司
按中央财政资助的1:0.5配套
50万元
6
李 琦
男
鸿纳(东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按中央财政资助的1:0.5配套
50万元
7
王兴军
男
东莞见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按中央财政资助的1:0.5配套
50万元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二十七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5年6月25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6月11日
序号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彭玉兰
44190019891011****
麻涌
漳澎
3
租住
0
973
工资、其他
廉租住房
梁有迎
45012119800403****
广西南宁
梁德贤
44190020120513****
麻涌
漳澎
2
杜润康
44190019771120****
麻涌
漳澎
4
租住
0
1010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莫合兴
44190019810205****
麻涌
漳澎
杜嘉莹
44190020061212****
麻涌
漳澎
杜依娜
44190020141024****
麻涌
漳澎
3
卢灼银
44190019800319****
麻涌
漳澎
4
16
1
870
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吴巧
44162319820408****
麻涌
漳澎
卢锐雅
44190020070521****
麻涌
漳澎
卢泰莱
44190020110530****
麻涌
漳澎
4
曾德和
44252719540719****
麻涌
漳澎
4
17.5
1
1219
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胡何检
44252719620705****
麻涌
漳澎
曾浩伟
44190019871113****
麻涌
漳澎
曾浩坤
44190019890915****
麻涌
漳澎
5
梁沃流
44252719540504****
麻涌
麻二
4
16.4
1
605
其他
廉租住房
残疾
袁瑞印
44252719660114****
麻涌
麻二
梁思韵
44190019960324****
麻涌
麻二
梁子勇
44190019980517****
麻涌
麻二
6
袁锡强
44252719570227****
麻涌
麻一
4
29.6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残疾
蔡建娣
44132219770602****
麻涌
麻一
袁彩霞
44132219960323****
麻涌
麻一
袁景泰
44190019990516****
麻涌
麻一
7
萧孔德
44252719621123****
麻涌
麻三
4
26.8
1
1113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残疾
杨万青
45252419670301****
麻涌
麻三
萧鸿基
44190019931120****
麻涌
麻三
萧鸿昌
44190019900403****
麻涌
麻三
8
莫汉得
44252719611130****
麻涌
麻三
4
20.5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残疾
何海燕
44012419691009****
麻涌
麻三
莫建诚
44190019930312****
麻涌
麻三
莫建斌
44190019970330****
麻涌
麻三
9
莫丽勤
44252719620729****
麻涌
新基
5
24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莫永湘
44190019890109****
麻涌
新基
莫焕冰
44190019910316****
麻涌
新基
莫婉婷
44190019940502****
麻涌
新基
莫伟坤
44190019951122****
麻涌
新基
10
莫启兴
44252719650812****
麻涌
新基
5
18.7
1
877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祝燕堂
44252719600828****
麻涌
新基
莫思颖
44190019920622****
麻涌
新基
莫奕晴
44190019960613****
麻涌
新基
莫冠英
44190019980227****
麻涌
新基
11
莫伟波
44252719640102****
麻涌
新基
2
54.9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残疾
莫史信
44252719490927****
麻涌
新基
12
蔡梓建
44190019921011****
麻涌
鸥涌
3
26.3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何观兰
44012519650819****
麻涌
鸥涌
蔡梓晴
44190019941006****
麻涌
鸥涌
13
韦淦池
44252719621030****
麻涌
鸥涌
4
18.7
1
903.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陈爱红
44252719670202****
麻涌
鸥涌
韦满群
44190019950429****
麻涌
鸥涌
韦绮君
44190019970605****
麻涌
鸥涌
14
何元兴
44252719560503****
麻涌
大步
1
36.7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残疾
15
邓妹
44252719360108****
麻涌
华阳
2
18.1
1
905
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邓楚媚
44190019941211****
麻涌
华阳
16
萧子良
44252719650714****
麻涌
华阳
4
35.8
1
750
其他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杜位红
44252719660215****
麻涌
华阳
萧杰杨
44190019920902****
麻涌
华阳
萧敏姬
44190019940222****
麻涌
华阳
17
何伟健
44190019910505****
麻涌
华阳
4
21.5
1
1167
工资、其他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叶结英
44252719630815****
麻涌
华阳
何善文
44190019891106****
麻涌
华阳
何敏文
44190019880920****
麻涌
华阳
18
周沛佳
44252719470308****
麻涌
麻二
1
39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19
钟锡根
44252719610801****
麻涌
东太
4
18.7
1
908.5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残疾
曾焕池
44190019610611****
麻涌
东太
钟勇维
44190019920226****
麻涌
东太
钟笑婷
44190019931105****
麻涌
东太
20
殷松生
44252719590329****
麻涌
漳澎
4
23.7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残疾
梁葵弟
44252719560613****
麻涌
漳澎
殷冠东
44190019820906****
麻涌
漳澎
殷钰瑶
44190020080718****
麻涌
漳澎
21
萧允千
44252719420622****
麻涌
麻四
1
51.2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22
简佛林
44252719460901****
麻涌
漳澎
3
20.1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残疾
黄志娟
44252719500315****
麻涌
漳澎
黄建军
44190019811201****
麻涌
漳澎
23
萧永业
44190019920417****
麻涌
麻四
3
23.3
1
1203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萧泳佳
44190019900819****
麻涌
麻四
罗美莲
44012219550617****
广州从化
24
黄刘文
44252719481001****
麻涌
麻四
4
18.8
1
1197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陈水妹
44252719500301****
麻涌
麻四
黄庆全
44190019800506****
麻涌
麻四
萧凤婵
44190019821102****
麻涌
麻四
25
郭金木
44252719270505****
麻涌
麻四
5
18.8
1
1172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梁妹
44252719290422****
麻涌
麻四
谭卫红
44023319681119****
麻涌
麻四
郭建威
44190019890605****
麻涌
麻四
郭玉婷
44190019910817****
麻涌
麻四
26
萧柏均
44190019710512****
麻涌
麻四
4
21.6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残疾
萧瑞美
44252719691016****
麻涌
麻四
萧振成
44190019970827****
麻涌
麻四
萧锦珊
44190019980626****
麻涌
麻四
27
萧汉田
44252719430924****
麻涌
麻四
1
32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28
萧庆连
44252719660610****
麻涌
麻四
3
35.9
1
1200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残疾
周锦川
44190019891102****
麻涌
麻四
周映君
44190019910709****
麻涌
麻四
29
何肖媚
44252719660212****
石碣
城中
4
租住
0
655
工资
廉租住房
吴耀基
44252719670106****
石碣
城中
吴镇炜
44190019931227****
石碣
城中
吴佩婷
44190019901111****
石碣
城中
30
尹端
44252719270914****
石碣
鹤田厦
2
租住
0
670
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残疾
李满池
44252719530106****
石碣
鹤田厦
31
韩丹丹
22018219830311****
石碣
城中
2
租住
0
650
其他
廉租住房
残疾
崔立芬
22018219590317****
吉林榆树
32
唐沛枝
44252719620824****
石碣
唐洪
1
92.8
1
低保
超面积危房、残疾
33
陈淦波
44252719560902****
石碣
沙腰
4
19.5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残疾
单玉淦
44190019710209****
石碣
沙腰
陈炜坤
44190019930315****
石碣
沙腰
黎兴
44190019250206****
石碣
沙腰
34
陈少娜
44190019720322****
石碣
沙腰
2
61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残疾
叶合改
44252719410105****
石碣
沙腰
35
高葵笑
44190019721011****
石碣
沙腰
2
57.9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残疾
何月女
44252719461001****
石碣
沙腰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二十七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5年6月25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6月11日
序号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彭玉兰
44190019891011****
麻涌
漳澎
3
租住
0
973
工资、其他
廉租住房
梁有迎
45012119800403****
广西南宁
梁德贤
44190020120513****
麻涌
漳澎
2
杜润康
44190019771120****
麻涌
漳澎
4
租住
0
1010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莫合兴
44190019810205****
麻涌
漳澎
杜嘉莹
44190020061212****
麻涌
漳澎
杜依娜
44190020141024****
麻涌
漳澎
3
卢灼银
44190019800319****
麻涌
漳澎
4
16
1
870
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吴巧
44162319820408****
麻涌
漳澎
卢锐雅
44190020070521****
麻涌
漳澎
卢泰莱
44190020110530****
麻涌
漳澎
4
曾德和
44252719540719****
麻涌
漳澎
4
17.5
1
1219
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胡何检
44252719620705****
麻涌
漳澎
曾浩伟
44190019871113****
麻涌
漳澎
曾浩坤
44190019890915****
麻涌
漳澎
5
梁沃流
44252719540504****
麻涌
麻二
4
16.4
1
605
其他
廉租住房
残疾
袁瑞印
44252719660114****
麻涌
麻二
梁思韵
44190019960324****
麻涌
麻二
梁子勇
44190019980517****
麻涌
麻二
6
袁锡强
44252719570227****
麻涌
麻一
4
29.6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残疾
蔡建娣
44132219770602****
麻涌
麻一
袁彩霞
44132219960323****
麻涌
麻一
袁景泰
44190019990516****
麻涌
麻一
7
萧孔德
44252719621123****
麻涌
麻三
4
26.8
1
1113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残疾
杨万青
45252419670301****
麻涌
麻三
萧鸿基
44190019931120****
麻涌
麻三
萧鸿昌
44190019900403****
麻涌
麻三
8
莫汉得
44252719611130****
麻涌
麻三
4
20.5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残疾
何海燕
44012419691009****
麻涌
麻三
莫建诚
44190019930312****
麻涌
麻三
莫建斌
44190019970330****
麻涌
麻三
9
莫丽勤
44252719620729****
麻涌
新基
5
24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莫永湘
44190019890109****
麻涌
新基
莫焕冰
44190019910316****
麻涌
新基
莫婉婷
44190019940502****
麻涌
新基
莫伟坤
44190019951122****
麻涌
新基
10
莫启兴
44252719650812****
麻涌
新基
5
18.7
1
877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祝燕堂
44252719600828****
麻涌
新基
莫思颖
44190019920622****
麻涌
新基
莫奕晴
44190019960613****
麻涌
新基
莫冠英
44190019980227****
麻涌
新基
11
莫伟波
44252719640102****
麻涌
新基
2
54.9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残疾
莫史信
44252719490927****
麻涌
新基
12
蔡梓建
44190019921011****
麻涌
鸥涌
3
26.3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何观兰
44012519650819****
麻涌
鸥涌
蔡梓晴
44190019941006****
麻涌
鸥涌
13
韦淦池
44252719621030****
麻涌
鸥涌
4
18.7
1
903.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陈爱红
44252719670202****
麻涌
鸥涌
韦满群
44190019950429****
麻涌
鸥涌
韦绮君
44190019970605****
麻涌
鸥涌
14
何元兴
44252719560503****
麻涌
大步
1
36.7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残疾
15
邓妹
44252719360108****
麻涌
华阳
2
18.1
1
905
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邓楚媚
44190019941211****
麻涌
华阳
16
萧子良
44252719650714****
麻涌
华阳
4
35.8
1
750
其他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杜位红
44252719660215****
麻涌
华阳
萧杰杨
44190019920902****
麻涌
华阳
萧敏姬
44190019940222****
麻涌
华阳
17
何伟健
44190019910505****
麻涌
华阳
4
21.5
1
1167
工资、其他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叶结英
44252719630815****
麻涌
华阳
何善文
44190019891106****
麻涌
华阳
何敏文
44190019880920****
麻涌
华阳
18
周沛佳
44252719470308****
麻涌
麻二
1
39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19
钟锡根
44252719610801****
麻涌
东太
4
18.7
1
908.5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残疾
曾焕池
44190019610611****
麻涌
东太
钟勇维
44190019920226****
麻涌
东太
钟笑婷
44190019931105****
麻涌
东太
20
殷松生
44252719590329****
麻涌
漳澎
4
23.7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残疾
梁葵弟
44252719560613****
麻涌
漳澎
殷冠东
44190019820906****
麻涌
漳澎
殷钰瑶
44190020080718****
麻涌
漳澎
21
萧允千
44252719420622****
麻涌
麻四
1
51.2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22
简佛林
44252719460901****
麻涌
漳澎
3
20.1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残疾
黄志娟
44252719500315****
麻涌
漳澎
黄建军
44190019811201****
麻涌
漳澎
23
萧永业
44190019920417****
麻涌
麻四
3
23.3
1
1203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萧泳佳
44190019900819****
麻涌
麻四
罗美莲
44012219550617****
广州从化
24
黄刘文
44252719481001****
麻涌
麻四
4
18.8
1
1197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陈水妹
44252719500301****
麻涌
麻四
黄庆全
44190019800506****
麻涌
麻四
萧凤婵
44190019821102****
麻涌
麻四
25
郭金木
44252719270505****
麻涌
麻四
5
18.8
1
1172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梁妹
44252719290422****
麻涌
麻四
谭卫红
44023319681119****
麻涌
麻四
郭建威
44190019890605****
麻涌
麻四
郭玉婷
44190019910817****
麻涌
麻四
26
萧柏均
44190019710512****
麻涌
麻四
4
21.6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残疾
萧瑞美
44252719691016****
麻涌
麻四
萧振成
44190019970827****
麻涌
麻四
萧锦珊
44190019980626****
麻涌
麻四
27
萧汉田
44252719430924****
麻涌
麻四
1
32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28
萧庆连
44252719660610****
麻涌
麻四
3
35.9
1
1200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残疾
周锦川
44190019891102****
麻涌
麻四
周映君
44190019910709****
麻涌
麻四
29
何肖媚
44252719660212****
石碣
城中
4
租住
0
655
工资
廉租住房
吴耀基
44252719670106****
石碣
城中
吴镇炜
44190019931227****
石碣
城中
吴佩婷
44190019901111****
石碣
城中
30
尹端
44252719270914****
石碣
鹤田厦
2
租住
0
670
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残疾
李满池
44252719530106****
石碣
鹤田厦
31
韩丹丹
22018219830311****
石碣
城中
2
租住
0
650
其他
廉租住房
残疾
崔立芬
22018219590317****
吉林榆树
32
唐沛枝
44252719620824****
石碣
唐洪
1
92.8
1
低保
超面积危房、残疾
33
陈淦波
44252719560902****
石碣
沙腰
4
19.5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残疾
单玉淦
44190019710209****
石碣
沙腰
陈炜坤
44190019930315****
石碣
沙腰
黎兴
44190019250206****
石碣
沙腰
34
陈少娜
44190019720322****
石碣
沙腰
2
61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残疾
叶合改
44252719410105****
石碣
沙腰
35
高葵笑
44190019721011****
石碣
沙腰
2
57.9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残疾
何月女
44252719461001****
石碣
沙腰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二十六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6月3日起至2015年6月17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6月3日
序号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蒋社青
43292319610302****
虎门
民泰
1
租住
0
696
其它
廉租住房
2
叶银明
44252719470617****
道滘
厚德
6
15.6
2
1154
工资、其他
廉租住房
丁秀仙
44252719491212****
道滘
厚德
叶伟冲
44190019750619****
道滘
厚德
黄美兴
44190019720413****
道滘
厚德
叶淑彦
44190020001124****
道滘
厚德
叶灿琛
44190020110131****
道滘
厚德
3
温柏英
44252719681003****
道滘
兴隆
3
租住
0
873
经营性
廉租住房
叶祖田
44252719690520****
道滘
兴隆
叶润邦
44190019951020****
道滘
兴隆
4
石少爱
45212219681001****
塘厦
凤凰岗
1
租住
0
1100
工资
廉租住房
5
刘秀霞
44252719701101****
塘厦
振兴围
3
租住
0
1133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陈巧宜
44190020080611****
塘厦
振兴围
陈继珠
44182719641230****
广东清新
6
刘进福
44190019641230****
塘厦
振兴围
4
32.6
1
97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尹春兰
43300196502253****
塘厦
振兴围
刘智轩
44190020010310****
塘厦
振兴围
刘家轩
44190020010310****
塘厦
振兴围
7
刘子祥
44190019810212****
塘厦
振兴围
2
租住
0
1031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黄顺娣
44252719510718****
塘厦
振兴围
8
骆尚琴
44190019750624****
塘厦
林村
4
租住
0
102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邱楚美
44190020021023****
塘厦
林村
邱咏淇
44190020050122****
塘厦
林村
邱木生
44182719691105****
广东清新
9
黄连娣
44252719700922****
塘厦
石鼓
3
租住
0
1103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谢家圣
44190020050706****
塘厦
石鼓
谢西友
44172219720308****
广东阳春
10
王俐
46002819751005****
塘厦
塘新
1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二十六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6月3日起至2015年6月17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6月3日
序号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蒋社青
43292319610302****
虎门
民泰
1
租住
0
696
其它
廉租住房
2
叶银明
44252719470617****
道滘
厚德
6
15.6
2
1154
工资、其他
廉租住房
丁秀仙
44252719491212****
道滘
厚德
叶伟冲
44190019750619****
道滘
厚德
黄美兴
44190019720413****
道滘
厚德
叶淑彦
44190020001124****
道滘
厚德
叶灿琛
44190020110131****
道滘
厚德
3
温柏英
44252719681003****
道滘
兴隆
3
租住
0
873
经营性
廉租住房
叶祖田
44252719690520****
道滘
兴隆
叶润邦
44190019951020****
道滘
兴隆
4
石少爱
45212219681001****
塘厦
凤凰岗
1
租住
0
1100
工资
廉租住房
5
刘秀霞
44252719701101****
塘厦
振兴围
3
租住
0
1133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陈巧宜
44190020080611****
塘厦
振兴围
陈继珠
44182719641230****
广东清新
6
刘进福
44190019641230****
塘厦
振兴围
4
32.6
1
97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尹春兰
43300196502253****
塘厦
振兴围
刘智轩
44190020010310****
塘厦
振兴围
刘家轩
44190020010310****
塘厦
振兴围
7
刘子祥
44190019810212****
塘厦
振兴围
2
租住
0
1031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黄顺娣
44252719510718****
塘厦
振兴围
8
骆尚琴
44190019750624****
塘厦
林村
4
租住
0
102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邱楚美
44190020021023****
塘厦
林村
邱咏淇
44190020050122****
塘厦
林村
邱木生
44182719691105****
广东清新
9
黄连娣
44252719700922****
塘厦
石鼓
3
租住
0
1103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谢家圣
44190020050706****
塘厦
石鼓
谢西友
44172219720308****
广东阳春
10
王俐
46002819751005****
塘厦
塘新
1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
| 关于公开征集2015-2016年度地方立法项目建议的公告 | 为推进公开立法、民主立法,科学合理制定地方立法计划,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现向社会公开征集2015-2016年度地方立法项目建议(含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征集范围为: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所提立法项目建议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环境保护等为重点,突出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和经济社会建设中急需立法规范的重大问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提出立法项目建议,立法项目建议应当包括立法项目名称、立法依据、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规范的事项等内容。
立法项目建议可以采用信件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提交,并请注明建议人单位或姓名及联系方式。
本次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
邮政编码:523888
传真:(0769)22831352
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
| 关于公开征集2015-2016年度地方立法项目建议的公告 | 为推进公开立法、民主立法,科学合理制定地方立法计划,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现向社会公开征集2015-2016年度地方立法项目建议(含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征集范围为: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所提立法项目建议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环境保护等为重点,突出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和经济社会建设中急需立法规范的重大问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提出立法项目建议,立法项目建议应当包括立法项目名称、立法依据、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规范的事项等内容。
立法项目建议可以采用信件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提交,并请注明建议人单位或姓名及联系方式。
本次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
邮政编码:523888
传真:(0769)22831352
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二十五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5年6月11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05月28日
序号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詹肖仪
44252719640614****
万江
坝头
2
租住
0
54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詹金威
44190019980618****
万江
坝头
2
黄祝汝
44190019731122****
万江
上甲
2
租住
0
750
工资
廉租住房
谭礼莎
44190020050319****
万江
上甲
3
万柳款
44252719680923****
万江
小享
1
租住
0
98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4
李舜
34112619570602****
南城
鸿福
2
租住
0
655
其他
廉租住房
李家宝
34112619940515****
南城
鸿福
5
麦玉兰
44252719670613****
长安
夏岗
1
租住
0
620
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残疾
6
吴路
44252719460913****
长安
夏岗
1
租住
0
620
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7
姚针顺
44252719630823****
企石
上截
5
3.2
1
1199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邓闰金
44252719570615****
企石
上截
姚国茹
44190019880827****
企石
上截
姚国云
44190019891107****
企石
上截
姚国荣
44190019931213****
企石
上截
8
姚映清
44190019750126****
企石
上截
4
5
1
802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任大胜
41302819700507****
企石
上截
姚晓棋
44190020031023****
企石
上截
姚金福
44190020060417****
企石
上截
9
莫苑笑
44252719371008****
企石
铁炉
2
14.6
1
低保
廉租住房
刘正祥
44252719650915****
企石
铁炉
10
周国勤
44252719660813****
企石
宝石
3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何静雯
44190019970610****
企石
宝石
何 静仪
44190019960210****
企石
宝石
11
林艮
44252719310320****
企石
博夏
1
16
1
65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残疾
12
姚仲棋
44190019730419****
企石
下截
4
8.8
1
846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姚锐聪
43102419960608****
企石
下截
姚智聪
43102420000429****
企石
下截
李小婷
43282619721206****
企石
下截
13
谭清在
44252719590817****
企石
下截
2
13.5
1
916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姚志平
44190019870905****
企石
下截
14
潘宁胜
44252719501219****
企石
清湖
4
12
1
70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伍世兰
45252719670609****
企石
清湖
潘晃深
44190019810722****
企石
清湖
潘丽晃
44190019940551****
企石
清湖
15
潘凤霞
44190019840616****
企石
清湖
3
12
1
低保
廉租住房
温锦珍
44190020080108****
企石
清湖
温志良
44190020100517****
企石
清湖
16
潘锦华
44252719651103****
企石
清湖
1
16
1
75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17
吴润芳
44252719680809****
企石
江边
4
租住
0
1162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黄镇兴
44190019720205****
企石
江边
黄祖瑜
44190019950515****
企石
江边
黄志聪
44190020010503****
企石
江边
18
杨才好
44252719231114****
企石
上截
1
30
1
850
工资、其他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二十五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5年6月11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05月28日
序号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詹肖仪
44252719640614****
万江
坝头
2
租住
0
54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詹金威
44190019980618****
万江
坝头
2
黄祝汝
44190019731122****
万江
上甲
2
租住
0
750
工资
廉租住房
谭礼莎
44190020050319****
万江
上甲
3
万柳款
44252719680923****
万江
小享
1
租住
0
98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4
李舜
34112619570602****
南城
鸿福
2
租住
0
655
其他
廉租住房
李家宝
34112619940515****
南城
鸿福
5
麦玉兰
44252719670613****
长安
夏岗
1
租住
0
620
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残疾
6
吴路
44252719460913****
长安
夏岗
1
租住
0
620
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7
姚针顺
44252719630823****
企石
上截
5
3.2
1
1199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邓闰金
44252719570615****
企石
上截
姚国茹
44190019880827****
企石
上截
姚国云
44190019891107****
企石
上截
姚国荣
44190019931213****
企石
上截
8
姚映清
44190019750126****
企石
上截
4
5
1
802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任大胜
41302819700507****
企石
上截
姚晓棋
44190020031023****
企石
上截
姚金福
44190020060417****
企石
上截
9
莫苑笑
44252719371008****
企石
铁炉
2
14.6
1
低保
廉租住房
刘正祥
44252719650915****
企石
铁炉
10
周国勤
44252719660813****
企石
宝石
3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何静雯
44190019970610****
企石
宝石
何 静仪
44190019960210****
企石
宝石
11
林艮
44252719310320****
企石
博夏
1
16
1
65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残疾
12
姚仲棋
44190019730419****
企石
下截
4
8.8
1
846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姚锐聪
43102419960608****
企石
下截
姚智聪
43102420000429****
企石
下截
李小婷
43282619721206****
企石
下截
13
谭清在
44252719590817****
企石
下截
2
13.5
1
916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姚志平
44190019870905****
企石
下截
14
潘宁胜
44252719501219****
企石
清湖
4
12
1
70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伍世兰
45252719670609****
企石
清湖
潘晃深
44190019810722****
企石
清湖
潘丽晃
44190019940551****
企石
清湖
15
潘凤霞
44190019840616****
企石
清湖
3
12
1
低保
廉租住房
温锦珍
44190020080108****
企石
清湖
温志良
44190020100517****
企石
清湖
16
潘锦华
44252719651103****
企石
清湖
1
16
1
75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17
吴润芳
44252719680809****
企石
江边
4
租住
0
1162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黄镇兴
44190019720205****
企石
江边
黄祖瑜
44190019950515****
企石
江边
黄志聪
44190020010503****
企石
江边
18
杨才好
44252719231114****
企石
上截
1
30
1
850
工资、其他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二十四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5月25日起至2015年6月8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05月25日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连续缴纳社保年限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黄丽平
36210319830511****
东莞市同辉企业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寮步镇亭子边兴民路25号
1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
简重奇
43050219570517****
东莞市寮步镇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
东莞市寮步镇勤政路
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二十四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5月25日起至2015年6月8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05月25日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连续缴纳社保年限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黄丽平
36210319830511****
东莞市同辉企业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寮步镇亭子边兴民路25号
1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
简重奇
43050219570517****
东莞市寮步镇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
东莞市寮步镇勤政路
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二十三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5月25日起至2015年6月8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05月25日
序号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梁敏青
44190019730917****
厚街
新围
1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2
朱灿钦
44190019880630****
谢岗
曹乐
5
借住
0
720
工资
廉租住房
赵傍带
44252719650613****
谢岗
曹乐
胡诗驳
46002519910627****
谢岗
曹乐
朱悦婷
44190020120219****
谢岗
曹乐
朱梓杰
44190020140828****
谢岗
曹乐
3
罗伟文
44190019730416****
茶山
寒溪水
4
租住
0
1028
工资
廉租住房
曾雪霞
44023219731015****
茶山
寒溪水
罗嘉俊
44190020021003****
茶山
寒溪水
罗嘉敏
44190019971018****
茶山
寒溪水
4
梁汝群
44252719290115****
寮步
向西
1
44.6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残疾
5
祁巧群
44252719590205****
寮步
坑口
2
16.5
1
796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梁伟评
44190019960420****
寮步
坑口
6
尹照洪
44190019850108****
寮步
西溪
3
租住
0
1003
工资
廉租住房
残疾
邱善明
42230219800210****
寮步
西溪
邱子淇
44190020130305****
寮步
西溪
7
袁秀眉
44252719680618****
寮步
新旧围
3
10.6
1
1206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钟炯光
44190019891001****
寮步
新旧围
钟建麟
44190019931205****
寮步
新旧围
8
陈沛钦
44252719481028****
寮步
石步
2
16
1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陈扁女
44252719510106****
寮步
石步
9
陈柱亨
44252719400115****
寮步
石步
1
25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残疾
10
尹巧娥
44190019740706****
寮步
凫山
4
租住
0
850
工资
廉租住房
吴飞生
44172219780614****
寮步
凫山
吴楚盈
44190020060521****
寮步
凫山
吴健豪
44190020150121****
寮步
凫山
11
何玉云
44252719571026****
寮步
寮步
4
租住
0
1516
工资、分红、其他
经济适用住房
刘锡轩
44252719530309****
寮步
寮步
刘淑君
44190019840807****
寮步
寮步
刘泉坤
44190019920503****
寮步
寮步
12
卢锦风
44252719690918****
道滘
兴隆
3
租住
0
986
工资、其他
廉租住房
梁辉年
44162419690317****
河源和平
梁金莹
44190020070112****
道滘
兴隆
13
叶锦群
44190019901021****
道滘
大罗沙
4
租住
0
615
工资、其他
廉租住房
谢婷嫣
44190020120326****
道滘
大罗沙
谢晨诗
44190020130531****
道滘
大罗沙
谢永禄
52213119760823****
贵州赤水
14
卢志标
44190019710915****
道滘
蔡白
4
7.3
1
1122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罗焕珍
44190019791220****
道滘
蔡白
卢嘉杰
44190020050810****
道滘
蔡白
卢嘉曦
44190020091202****
道滘
蔡白
15
叶振杰
44190019850916****
道滘
永庆
3
12.9
1
1001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许亚梅
44092319850805****
道滘
永庆
叶智涛
44190020100401****
道滘
永庆
16
姚康明
44252719520124****
企石
东山
3
13.6
1
716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刘丽清
44252719620417****
企石
东山
姚敏仪
44190019950112****
企石
东山
17
刘玉想
44252719550510****
企石
东山
2
15.5
1
816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姚惠强
44190019880730****
企石
东山
18
梁锦坤
44252719440916****
道滘
小河
1
21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19
姚焕辉
44190019830707****
企石
深巷
3
12
1
101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黄莲娣
44178119830415****
企石
深巷
姚志豪
44190020051229****
企石
深巷
20
刘映崧
44252719690816****
企石
杨屋
3
13.3
1
97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刘太聪
36242119790103****
江西吉安
杨嘉俊
44190019950408****
企石
杨屋
21
潘有欢
44252719320910****
企石
上洞
1
16
1
65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22
黄志旺
44252719610815****
企石
江边
4
17.5
1
低保
廉租住房
莫婵敬
44252719620107****
企石
江边
黄金珠
44190019961008****
企石
江边
黄思敏
44190019781212****
企石
江边
23
姚群英
44190019710206****
企石
深巷
4
16.6
1
低保
廉租住房
李婉清
44098120010322****
企石
深巷
李浩锋
44190020051030****
企石
深巷
李伯全
44092219700709****
广东高州
24
姚炳余
44190019751101****
企石
上截
3
8
1
65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李彩凤
44132119751028****
企石
上截
姚嘉慧
44190020120420****
企石
上截
25
王柏球
44252719630612****
企石
南坑
3
14.4
1
1166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刘桂香
44252719671023****
企石
南坑
王洁敏
44190019900421****
企石
南坑
26
莫焕祥
44252719650902****
企石
莫屋
4
14.6
1
688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黄金英
44252719660916****
企石
莫屋
莫柏秋
44190019990813****
企石
莫屋
莫淑婷
44190019971109****
企石
莫屋
27
黄凤云
44252719651028****
企石
东山
3
11
1
108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姚志强
44190019950215****
企石
东山
姚雅当
44190019891104****
企石
东山
28
姚柳英
44190019750903****
企石
东山
4
7.6
1
886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姚志光
44190020001202****
企石
东山
姚慧敏
44190019930814****
企石
东山
姚慧仪
44190019950829****
企石
东山
29
刘占芳
44252719680713****
企石
东山
4
12.2
1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姚柳珍
44190019941220****
企石
东山
姚柳娥
44190019951020****
企石
东山
姚柳媚
44190019921223****
企石
东山
30
黄杞全
44190019450215****
企石
博夏
1
租住
0
300
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残疾
31
姚桂焕
44252719521203****
企石
深巷
4
9
1
792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蔡金兰
44252719620203****
企石
深巷
姚嘉柱
44190019970908****
企石
深巷
姚敏敏
44190019921026****
企石
深巷
32
黄贵嫦
44190019800812****
黄江
宝山
4
租住
0
78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陈丽蓓
44190020060424****
黄江
宝山
陈丽涵
44190020121126****
黄江
宝山
陈华
42242219760425****
湖北松滋
33
叶永明
44252719661012****
黄江
长龙
3
13
1
低保
廉租住房
黄春丽
41282119690614****
黄江
长龙
叶晓玲
41282119951009****
黄江
长龙
34
陈秀欢
44190019760509****
黄江
田心
4
租住
0
918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王加清
51302919730821****
四川大竹
王军
44190020111219****
黄江
田心
王申碧
51302919980811****
黄江
田心
35
任桂凤
44190019870907****
黄江
大冚
1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36
黎树森
44252719480816****
黄江
北岸
2
17.5
1
低保
廉租住房
刘敬
44252719270123****
黄江
北岸
37
叶朱球
44252719450129****
黄江
宝山
1
28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二十三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5月25日起至2015年6月8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05月25日
序号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梁敏青
44190019730917****
厚街
新围
1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2
朱灿钦
44190019880630****
谢岗
曹乐
5
借住
0
720
工资
廉租住房
赵傍带
44252719650613****
谢岗
曹乐
胡诗驳
46002519910627****
谢岗
曹乐
朱悦婷
44190020120219****
谢岗
曹乐
朱梓杰
44190020140828****
谢岗
曹乐
3
罗伟文
44190019730416****
茶山
寒溪水
4
租住
0
1028
工资
廉租住房
曾雪霞
44023219731015****
茶山
寒溪水
罗嘉俊
44190020021003****
茶山
寒溪水
罗嘉敏
44190019971018****
茶山
寒溪水
4
梁汝群
44252719290115****
寮步
向西
1
44.6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残疾
5
祁巧群
44252719590205****
寮步
坑口
2
16.5
1
796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梁伟评
44190019960420****
寮步
坑口
6
尹照洪
44190019850108****
寮步
西溪
3
租住
0
1003
工资
廉租住房
残疾
邱善明
42230219800210****
寮步
西溪
邱子淇
44190020130305****
寮步
西溪
7
袁秀眉
44252719680618****
寮步
新旧围
3
10.6
1
1206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钟炯光
44190019891001****
寮步
新旧围
钟建麟
44190019931205****
寮步
新旧围
8
陈沛钦
44252719481028****
寮步
石步
2
16
1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陈扁女
44252719510106****
寮步
石步
9
陈柱亨
44252719400115****
寮步
石步
1
25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残疾
10
尹巧娥
44190019740706****
寮步
凫山
4
租住
0
850
工资
廉租住房
吴飞生
44172219780614****
寮步
凫山
吴楚盈
44190020060521****
寮步
凫山
吴健豪
44190020150121****
寮步
凫山
11
何玉云
44252719571026****
寮步
寮步
4
租住
0
1516
工资、分红、其他
经济适用住房
刘锡轩
44252719530309****
寮步
寮步
刘淑君
44190019840807****
寮步
寮步
刘泉坤
44190019920503****
寮步
寮步
12
卢锦风
44252719690918****
道滘
兴隆
3
租住
0
986
工资、其他
廉租住房
梁辉年
44162419690317****
河源和平
梁金莹
44190020070112****
道滘
兴隆
13
叶锦群
44190019901021****
道滘
大罗沙
4
租住
0
615
工资、其他
廉租住房
谢婷嫣
44190020120326****
道滘
大罗沙
谢晨诗
44190020130531****
道滘
大罗沙
谢永禄
52213119760823****
贵州赤水
14
卢志标
44190019710915****
道滘
蔡白
4
7.3
1
1122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罗焕珍
44190019791220****
道滘
蔡白
卢嘉杰
44190020050810****
道滘
蔡白
卢嘉曦
44190020091202****
道滘
蔡白
15
叶振杰
44190019850916****
道滘
永庆
3
12.9
1
1001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许亚梅
44092319850805****
道滘
永庆
叶智涛
44190020100401****
道滘
永庆
16
姚康明
44252719520124****
企石
东山
3
13.6
1
716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刘丽清
44252719620417****
企石
东山
姚敏仪
44190019950112****
企石
东山
17
刘玉想
44252719550510****
企石
东山
2
15.5
1
816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姚惠强
44190019880730****
企石
东山
18
梁锦坤
44252719440916****
道滘
小河
1
21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19
姚焕辉
44190019830707****
企石
深巷
3
12
1
101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黄莲娣
44178119830415****
企石
深巷
姚志豪
44190020051229****
企石
深巷
20
刘映崧
44252719690816****
企石
杨屋
3
13.3
1
97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刘太聪
36242119790103****
江西吉安
杨嘉俊
44190019950408****
企石
杨屋
21
潘有欢
44252719320910****
企石
上洞
1
16
1
65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22
黄志旺
44252719610815****
企石
江边
4
17.5
1
低保
廉租住房
莫婵敬
44252719620107****
企石
江边
黄金珠
44190019961008****
企石
江边
黄思敏
44190019781212****
企石
江边
23
姚群英
44190019710206****
企石
深巷
4
16.6
1
低保
廉租住房
李婉清
44098120010322****
企石
深巷
李浩锋
44190020051030****
企石
深巷
李伯全
44092219700709****
广东高州
24
姚炳余
44190019751101****
企石
上截
3
8
1
65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李彩凤
44132119751028****
企石
上截
姚嘉慧
44190020120420****
企石
上截
25
王柏球
44252719630612****
企石
南坑
3
14.4
1
1166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刘桂香
44252719671023****
企石
南坑
王洁敏
44190019900421****
企石
南坑
26
莫焕祥
44252719650902****
企石
莫屋
4
14.6
1
688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黄金英
44252719660916****
企石
莫屋
莫柏秋
44190019990813****
企石
莫屋
莫淑婷
44190019971109****
企石
莫屋
27
黄凤云
44252719651028****
企石
东山
3
11
1
108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姚志强
44190019950215****
企石
东山
姚雅当
44190019891104****
企石
东山
28
姚柳英
44190019750903****
企石
东山
4
7.6
1
886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姚志光
44190020001202****
企石
东山
姚慧敏
44190019930814****
企石
东山
姚慧仪
44190019950829****
企石
东山
29
刘占芳
44252719680713****
企石
东山
4
12.2
1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姚柳珍
44190019941220****
企石
东山
姚柳娥
44190019951020****
企石
东山
姚柳媚
44190019921223****
企石
东山
30
黄杞全
44190019450215****
企石
博夏
1
租住
0
300
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残疾
31
姚桂焕
44252719521203****
企石
深巷
4
9
1
792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蔡金兰
44252719620203****
企石
深巷
姚嘉柱
44190019970908****
企石
深巷
姚敏敏
44190019921026****
企石
深巷
32
黄贵嫦
44190019800812****
黄江
宝山
4
租住
0
78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陈丽蓓
44190020060424****
黄江
宝山
陈丽涵
44190020121126****
黄江
宝山
陈华
42242219760425****
湖北松滋
33
叶永明
44252719661012****
黄江
长龙
3
13
1
低保
廉租住房
黄春丽
41282119690614****
黄江
长龙
叶晓玲
41282119951009****
黄江
长龙
34
陈秀欢
44190019760509****
黄江
田心
4
租住
0
918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王加清
51302919730821****
四川大竹
王军
44190020111219****
黄江
田心
王申碧
51302919980811****
黄江
田心
35
任桂凤
44190019870907****
黄江
大冚
1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36
黎树森
44252719480816****
黄江
北岸
2
17.5
1
低保
廉租住房
刘敬
44252719270123****
黄江
北岸
37
叶朱球
44252719450129****
黄江
宝山
1
28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二十二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5月7日起至2015年5月21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05月07日
序号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何耀楚
44190019870531****
麻涌
麻二
3
15.0
1
873
其他
廉租住房
陈淑仪
44190019900818****
麻涌
麻二
何梓桥
44190020120730****
麻涌
麻二
2
邹婉爱
44252719520517****
麻涌
麻四
4
10.8
1
低保
廉租住房
萧学鹏
44190019730713****
麻涌
麻四
罗玉琼
44252719681016****
麻涌
麻四
萧嘉俊
44190020010506****
麻涌
麻四
3
雷柳英
44190019780330****
麻涌
麻四
2
租住
0
1200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萧毅铭
44190019970114****
麻涌
麻四
4
黄满来
44252719470228****
麻涌
麻四
6
5.4
1
785
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残疾
梁带好
44252719481217****
麻涌
麻四
黄伟全
44190019780425****
麻涌
麻四
龚芹仙
44182119820416****
麻涌
麻四
黄嘉琪
44190020071010****
麻涌
麻四
黄智轩
44190020130916****
麻涌
麻四
5
袁玉琼
44190019741119****
麻涌
麻涌
2
租住
0
1015
工资、其他
廉租住房
吴泽熙
44190020020513****
麻涌
麻涌
6
莫树森
44252719560215****
麻涌
麻涌
4
11.9
1
1182
工资、其他
廉租住房
吴凤田
44252719510429****
麻涌
麻涌
莫智伟
44190019870706****
麻涌
麻涌
陈玉军
44190019900518****
大岭山
美旧
7
黄寿南
44252719510807****
麻涌
华阳
5
9.8
1
低保
廉租住房
谢锦嫦
44190019580520****
麻涌
华阳
黄金明
44190019930418****
麻涌
华阳
黄思明
44190019890208****
麻涌
华阳
黄家明
44190019910818****
麻涌
华阳
8
莫景恩
44252719440810****
麻涌
新基
2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陈福群
44252719431030****
麻涌
新基
9
莫孟嵩
44190019790502****
麻涌
新基
5
17.4
1
883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卢玉勤
44190019801106****
麻涌
新基
祝美珍
44252719481022****
麻涌
新基
莫杰烽
44190020130830****
麻涌
新基
莫恩彤
44190020041123****
麻涌
新基
10
刘进豪
44190019690211****
麻涌
漳澎
4
15.7
1
低保
廉租住房
林沛仪
44190019710825****
麻涌
漳澎
刘敏伶
44190019980926****
麻涌
漳澎
刘松炜
44190020010824****
麻涌
漳澎
11
洪志能
44252719680222****
麻涌
漳澎
3
租住
0
1053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吕健平
45250119740522****
麻涌
漳澎
洪健
45090219980316****
麻涌
漳澎
12
陈庆宜
44252719550707****
麻涌
漳澎
5
16.0
1
1030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郭洪有
44252719540128****
麻涌
漳澎
陈燕芬
44190019810208****
麻涌
漳澎
陈慧诗
44190019930510****
麻涌
漳澎
陈伟健
44190019910811****
麻涌
漳澎
13
徐柱平
44252719561217****
洪梅
乌沙
2
40.5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徐喜燕
44190019910412****
洪梅
乌沙
14
张容娣
44252719491014****
谢岗
南面
2
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刘孝贞
44190020060407****
谢岗
南面
15
谢永康
44190019780214****
谢岗
谢岗
4
5.8
1
1000
工资
廉租住房
曾铭菊
44532219841209****
谢岗
谢岗
谢钰莹
44190020110220****
谢岗
谢岗
谢子贤
44190020130722****
谢岗
谢岗
16
谢满枝
44252719371114****
厚街
桥头
1
69.0
1
1015
其他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17
陈炯真
44252719440815****
厚街
桥头
1
34.7
1
903
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18
尹应森
44252719481111****
厚街
厚街
4
11.1
1
977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王顺华
44252719650313****
厚街
厚街
尹嘉欣
44190019930713****
厚街
厚街
尹文辉
44190019940530****
厚街
厚街
19
谢卷
44252719260710****
厚街
涌口
1
36.2
1
1000
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20
李小环
44190019791002****
厚街
新围
4
租住
0
890
工资、其他
廉租住房
罗永同
44142319790130****
厚街
新围
罗玉荷
44142320040312****
厚街
新围
罗阳雄
44142320050919****
厚街
新围
21
方秋如
44190019730702****
厚街
河田
1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22
方旺弟
44190019720114****
厚街
宝塘
2
租住
0
905
其他
廉租住房
谭泳濠
暂未入户
厚街
宝塘
23
王卫斌
44252719661101****
厚街
涌口
4
租住
0
88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方美田
44252719690315****
厚街
涌口
王志聪
44190019920721****
厚街
涌口
王嘉达
44190019940623****
厚街
涌口
24
刘佛寿
44252719431227****
茶山
增埗
2
23.7
1
650
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李占娣
44252719440914****
茶山
增埗
25
刘应桃
44252719400911****
茶山
增埗
1
30.9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二十二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5月7日起至2015年5月21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05月07日
序号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何耀楚
44190019870531****
麻涌
麻二
3
15.0
1
873
其他
廉租住房
陈淑仪
44190019900818****
麻涌
麻二
何梓桥
44190020120730****
麻涌
麻二
2
邹婉爱
44252719520517****
麻涌
麻四
4
10.8
1
低保
廉租住房
萧学鹏
44190019730713****
麻涌
麻四
罗玉琼
44252719681016****
麻涌
麻四
萧嘉俊
44190020010506****
麻涌
麻四
3
雷柳英
44190019780330****
麻涌
麻四
2
租住
0
1200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萧毅铭
44190019970114****
麻涌
麻四
4
黄满来
44252719470228****
麻涌
麻四
6
5.4
1
785
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残疾
梁带好
44252719481217****
麻涌
麻四
黄伟全
44190019780425****
麻涌
麻四
龚芹仙
44182119820416****
麻涌
麻四
黄嘉琪
44190020071010****
麻涌
麻四
黄智轩
44190020130916****
麻涌
麻四
5
袁玉琼
44190019741119****
麻涌
麻涌
2
租住
0
1015
工资、其他
廉租住房
吴泽熙
44190020020513****
麻涌
麻涌
6
莫树森
44252719560215****
麻涌
麻涌
4
11.9
1
1182
工资、其他
廉租住房
吴凤田
44252719510429****
麻涌
麻涌
莫智伟
44190019870706****
麻涌
麻涌
陈玉军
44190019900518****
大岭山
美旧
7
黄寿南
44252719510807****
麻涌
华阳
5
9.8
1
低保
廉租住房
谢锦嫦
44190019580520****
麻涌
华阳
黄金明
44190019930418****
麻涌
华阳
黄思明
44190019890208****
麻涌
华阳
黄家明
44190019910818****
麻涌
华阳
8
莫景恩
44252719440810****
麻涌
新基
2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陈福群
44252719431030****
麻涌
新基
9
莫孟嵩
44190019790502****
麻涌
新基
5
17.4
1
883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卢玉勤
44190019801106****
麻涌
新基
祝美珍
44252719481022****
麻涌
新基
莫杰烽
44190020130830****
麻涌
新基
莫恩彤
44190020041123****
麻涌
新基
10
刘进豪
44190019690211****
麻涌
漳澎
4
15.7
1
低保
廉租住房
林沛仪
44190019710825****
麻涌
漳澎
刘敏伶
44190019980926****
麻涌
漳澎
刘松炜
44190020010824****
麻涌
漳澎
11
洪志能
44252719680222****
麻涌
漳澎
3
租住
0
1053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吕健平
45250119740522****
麻涌
漳澎
洪健
45090219980316****
麻涌
漳澎
12
陈庆宜
44252719550707****
麻涌
漳澎
5
16.0
1
1030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郭洪有
44252719540128****
麻涌
漳澎
陈燕芬
44190019810208****
麻涌
漳澎
陈慧诗
44190019930510****
麻涌
漳澎
陈伟健
44190019910811****
麻涌
漳澎
13
徐柱平
44252719561217****
洪梅
乌沙
2
40.5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徐喜燕
44190019910412****
洪梅
乌沙
14
张容娣
44252719491014****
谢岗
南面
2
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刘孝贞
44190020060407****
谢岗
南面
15
谢永康
44190019780214****
谢岗
谢岗
4
5.8
1
1000
工资
廉租住房
曾铭菊
44532219841209****
谢岗
谢岗
谢钰莹
44190020110220****
谢岗
谢岗
谢子贤
44190020130722****
谢岗
谢岗
16
谢满枝
44252719371114****
厚街
桥头
1
69.0
1
1015
其他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17
陈炯真
44252719440815****
厚街
桥头
1
34.7
1
903
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18
尹应森
44252719481111****
厚街
厚街
4
11.1
1
977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王顺华
44252719650313****
厚街
厚街
尹嘉欣
44190019930713****
厚街
厚街
尹文辉
44190019940530****
厚街
厚街
19
谢卷
44252719260710****
厚街
涌口
1
36.2
1
1000
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20
李小环
44190019791002****
厚街
新围
4
租住
0
890
工资、其他
廉租住房
罗永同
44142319790130****
厚街
新围
罗玉荷
44142320040312****
厚街
新围
罗阳雄
44142320050919****
厚街
新围
21
方秋如
44190019730702****
厚街
河田
1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22
方旺弟
44190019720114****
厚街
宝塘
2
租住
0
905
其他
廉租住房
谭泳濠
暂未入户
厚街
宝塘
23
王卫斌
44252719661101****
厚街
涌口
4
租住
0
88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方美田
44252719690315****
厚街
涌口
王志聪
44190019920721****
厚街
涌口
王嘉达
44190019940623****
厚街
涌口
24
刘佛寿
44252719431227****
茶山
增埗
2
23.7
1
650
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李占娣
44252719440914****
茶山
增埗
25
刘应桃
44252719400911****
茶山
增埗
1
30.9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二十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5年5月8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04月24日
序号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钟强
44023219660906****
莞城
北隅
4
借住
0
1438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唐桂兰
44190019720510****
莞城
北隅
钟书豪
44023219960215****
莞城
北隅
钟杰荣
44190020040605****
莞城
北隅
2
蔡景杨
44190019790717****
莞城
市桥
1
借住
0
1333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李桂珍
44190019820417****
莞城
市桥
蔡淑英
44190020060525****
莞城
市桥
3
潘映嫦
44252719660723****
莞城
北隅
3
借住
0
125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马汉彪
44190019621201****
莞城
北隅
马景升
44190019970405****
莞城
北隅
4
李淑玲
44190019811101****
莞城
北隅
3
借住
0
1267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谭柱荣
44018319801209****
广东增城
北隅
谭钲彬
44190020080617****
莞城
北隅
5
李日坤
44252719570906****
莞城
东正
1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6
何志强
44252719600703****
莞城
北隅
4
借住
0
1402.5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黄笑华
44252719640821****
莞城
北隅
何见晖
44190019900420****
莞城
北隅
何梓浩
44190019920723****
莞城
北隅
7
李东兴
44252719551113****
莞城
北隅
4
借住
0
1183
工资
廉租住房
李瑞兰
44252719630910****
莞城
北隅
李靖伟
44190019910117****
莞城
北隅
李伟斌
44190019940713****
莞城
北隅
8
陈国东
44190019870929****
莞城
西隅
3
借住
0
1166
工资
廉租住房
卫燕媚
44190019830428****
莞城
西隅
陈景天
44190020100115****
莞城
西隅
9
陈晓星
44190019830331****
莞城
北隅
3
借住
0
926.6
工资
廉租住房
叶新芳
44060219750225****
广东韶关
北隅
叶可圣
44190020060716****
莞城
北隅
10
梁耀辉
44252719511013****
莞城
西隅
2
租住
0
800
工资
廉租住房
温欢霞
44252719510604****
莞城
西隅
11
李秀英
44190019770830****
莞城
市桥
2
借住
0
800
工资
廉租住房
余璐
44190020100518****
莞城
市桥
12
张柱辉
44252719600119****
莞城
北隅
3
借住
0
900
工资
廉租住房
翟飞红
44161119770324****
广东河源
北隅
张敏儿
44162520030619****
莞城
北隅
13
黄燮鸿
44190019630808****
莞城
北隅
4
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周秀英
44252719660831****
莞城
北隅
黄炜珊
44190019921109****
莞城
北隅
黄晓玲
44190019951220****
莞城
北隅
14
谢伟强
44190019720526****
莞城
东正
3
借住
0
136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陈焕娣
44190019720912****
莞城
东正
谢嘉骏
44190020001202****
莞城
东正
15
邓钻爱
44252719651025****
莞城
博厦
4
借住
0
875
工资
廉租住房
欧锦棠
44252719630724****
莞城
博厦
欧智伟
44190019940318****
莞城
博厦
欧兆聪
44190019960524****
莞城
博厦
16
尹衬娣
44252719620205****
莞城
市桥
2
借住
0
607
工资
廉租住房
陈丽娟
44190019951210****
莞城
市桥
17
黄柳平
44252719631019****
莞城
博厦
4
借住
0
858
工资
廉租住房
麦加和
44252719680718****
莞城
博厦
麦锦堂
44190019910521****
莞城
博厦
麦惠琪
44190019930909****
莞城
博厦
18
莫自强
44252719650324****
莞城
北隅
4
16.86
1
762.5
工资
廉租住房
张美田
44252719650826****
莞城
北隅
莫俊杰
44190019930902****
莞城
北隅
莫俊祺
44190019971015****
莞城
北隅
19
吴志坚
44252719681102****
莞城
西隅
3
借住
0
1050
工资
廉租住房
何少贞
44252719681004****
莞城
西隅
吴雪莹
44190020000305****
莞城
西隅
20
张锦弟
44252719650225****
莞城
博厦
2
租住
0
775
工资
廉租住房
陈旺
44252719330509****
莞城
博厦
21
周慧清
44190019710321****
莞城
北隅
3
借住
0
900
工资
廉租住房
刘伟强
44190019710114****
莞城
北隅
刘思彤
44190020071204****
莞城
北隅
22
黎婉萍
44252719630516****
莞城
市桥
2
借住
0
1005.5
工资
廉租住房
卢善庆
44252719580127****
莞城
市桥
23
陈羡仪
44252719630618****
莞城
西隅
2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李娇
44252719360812****
莞城
西隅
24
张炯和
44252719691126****
莞城
博厦
4
借住
0
1152
工资
廉租住房
丁凤珍
44190019710310****
莞城
博厦
张茵仪
44190019990304****
莞城
博厦
张智军
44190020041228****
莞城
博厦
25
张绍文
44252719700903****
莞城
北隅
4
借住
0
977.5
工资
廉租住房
吴凤英
44190019720223****
莞城
北隅
张凯琳
44190019980422****
莞城
北隅
张凯伦
44190019980422****
莞城
北隅
26
周浩泉
44252719690626****
莞城
创业
2
租住
0
900
工资
廉租住房
周致逸
44190020010114****
莞城
创业
27
李小红
44252719661115****
莞城
东正
1
租住
0
1200
工资
廉租住房
28
陈艳清
44190019811207****
莞城
北隅
4
租住
0
1153.1
工资
廉租住房
徐志权
44190019791217****
莞城
北隅
吴善恒
44190020041112****
莞城
北隅
徐嘉康
44190020140815****
莞城
北隅
29
卢炳林
44190019830109****
莞城
博厦
3
租住
0
1166
工资
廉租住房
何巧云
44190019820915****
莞城
博厦
卢键扬
44190020131014****
莞城
博厦
30
苏淑文
44252719680417****
莞城
博厦
3
6.94
1
1100
工资
廉租住房
赵靖儿
44190019940119****
莞城
博厦
赵庭枫
44190019950802****
莞城
博厦
31
丁瑞娥
44252719600217****
道滘
兴隆
4
17.25
1
1082
工资、其他
廉租住房
李沛成
44252719640809****
道滘
兴隆
李爱铃
44190019881221****
道滘
兴隆
李仲平
44190019930410****
道滘
兴隆
32
丁玉琼
44252719640518****
道滘
兴隆
1
借住
0
633
其他
廉租住房
33
刘淑金
44190019761221****
长安
涌头
2
租住
0
750
工资
廉租住房
文恩慈
44190020070820****
长安
涌头
34
李淦明
44190019730701****
石排
水贝
4
14
1
低保
廉租住房
黄巧儿
44190019710522****
石排
水贝
李焱荣
44190019990825****
石排
水贝
李汝昌
44190019950429****
石排
水贝
35
何佩仪
44190019780720****
石排
福隆
2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张兆兴
44190020051205****
石排
福隆
36
邓耀和
44190019740430****
石排
福隆
3
租住
0
1128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张应芳
51362119811018****
石排
福隆
邓荣燊
44190020141003****
石排
福隆
37
叶运良
44190019711205****
大朗
大井头
4
10
2
593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张锦嫦
44252719440118****
大朗
大井头
黄贵嫦
44252719670102****
大朗
大井头
叶海光
44190019960527****
大朗
大井头
38
蔡万通
44252719700921****
大朗
杨涌
4
16.25
1
85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黄敬欢
44190019730301****
大朗
杨涌
蔡义恒
44190020000826****
大朗
杨涌
蔡义能
44190019990108****
大朗
杨涌
39
邓照辉
44190019830208****
大朗
沙步
5
11.8
1
1100
工资
廉租住房
曾艳玲
44190019800122****
大朗
沙步
邓雨琪
44190020100529****
大朗
沙步
邓庆培
44252719591103****
大朗
沙步
蔡自友
44252719571005****
大朗
沙步
40
邓锐权
44252719620118****
大朗
沙步
7
7.4
1
1071
工资
廉租住房
蔡良英
44252719620324****
大朗
沙步
邓进财
44190019861101****
大朗
沙步
邓凤怡
44190019940603****
大朗
沙步
林冰滢
45072219830730****
大朗
沙步
邓书瑶
44190020100126****
大朗
沙步
邓梓乔
44190020130516****
大朗
沙步
41
王淦明
44252719590604****
大朗
沙步
3
14
2
1100
工资
廉租住房
曾引弟
44252719581206****
大朗
沙步
王少淇
44190019931109****
大朗
沙步
42
刘昔求
44252719660930****
大朗
松柏朗
5
17
1
低保
廉租住房
黎爱英
44190019690712****
大朗
松柏朗
刘小芳
44190019950429****
大朗
松柏朗
刘慧聪
44190020010714****
大朗
松柏朗
叶拖娣
44252719250914****
大朗
松柏朗
43
刘群敬
44190019730919****
大朗
松柏朗
1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44
何占英
44190019721026****
大朗
洋乌
2
借住
0
1076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杨志涛
44190020020719****
大朗
洋乌
45
胡克佬
44252719530621****
洪梅
乌沙
6
13.7
1
1121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陈秀金
44252719560407****
洪梅
乌沙
胡沃明
44190019860830****
洪梅
乌沙
叶秋香
44190019860420****
洪梅
乌沙
胡霈昇
44190020120923****
洪梅
乌沙
胡沃标
44190019900711****
洪梅
乌沙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二十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5年5月8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04月24日
序号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钟强
44023219660906****
莞城
北隅
4
借住
0
1438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唐桂兰
44190019720510****
莞城
北隅
钟书豪
44023219960215****
莞城
北隅
钟杰荣
44190020040605****
莞城
北隅
2
蔡景杨
44190019790717****
莞城
市桥
1
借住
0
1333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李桂珍
44190019820417****
莞城
市桥
蔡淑英
44190020060525****
莞城
市桥
3
潘映嫦
44252719660723****
莞城
北隅
3
借住
0
125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马汉彪
44190019621201****
莞城
北隅
马景升
44190019970405****
莞城
北隅
4
李淑玲
44190019811101****
莞城
北隅
3
借住
0
1267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谭柱荣
44018319801209****
广东增城
北隅
谭钲彬
44190020080617****
莞城
北隅
5
李日坤
44252719570906****
莞城
东正
1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6
何志强
44252719600703****
莞城
北隅
4
借住
0
1402.5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黄笑华
44252719640821****
莞城
北隅
何见晖
44190019900420****
莞城
北隅
何梓浩
44190019920723****
莞城
北隅
7
李东兴
44252719551113****
莞城
北隅
4
借住
0
1183
工资
廉租住房
李瑞兰
44252719630910****
莞城
北隅
李靖伟
44190019910117****
莞城
北隅
李伟斌
44190019940713****
莞城
北隅
8
陈国东
44190019870929****
莞城
西隅
3
借住
0
1166
工资
廉租住房
卫燕媚
44190019830428****
莞城
西隅
陈景天
44190020100115****
莞城
西隅
9
陈晓星
44190019830331****
莞城
北隅
3
借住
0
926.6
工资
廉租住房
叶新芳
44060219750225****
广东韶关
北隅
叶可圣
44190020060716****
莞城
北隅
10
梁耀辉
44252719511013****
莞城
西隅
2
租住
0
800
工资
廉租住房
温欢霞
44252719510604****
莞城
西隅
11
李秀英
44190019770830****
莞城
市桥
2
借住
0
800
工资
廉租住房
余璐
44190020100518****
莞城
市桥
12
张柱辉
44252719600119****
莞城
北隅
3
借住
0
900
工资
廉租住房
翟飞红
44161119770324****
广东河源
北隅
张敏儿
44162520030619****
莞城
北隅
13
黄燮鸿
44190019630808****
莞城
北隅
4
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周秀英
44252719660831****
莞城
北隅
黄炜珊
44190019921109****
莞城
北隅
黄晓玲
44190019951220****
莞城
北隅
14
谢伟强
44190019720526****
莞城
东正
3
借住
0
136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陈焕娣
44190019720912****
莞城
东正
谢嘉骏
44190020001202****
莞城
东正
15
邓钻爱
44252719651025****
莞城
博厦
4
借住
0
875
工资
廉租住房
欧锦棠
44252719630724****
莞城
博厦
欧智伟
44190019940318****
莞城
博厦
欧兆聪
44190019960524****
莞城
博厦
16
尹衬娣
44252719620205****
莞城
市桥
2
借住
0
607
工资
廉租住房
陈丽娟
44190019951210****
莞城
市桥
17
黄柳平
44252719631019****
莞城
博厦
4
借住
0
858
工资
廉租住房
麦加和
44252719680718****
莞城
博厦
麦锦堂
44190019910521****
莞城
博厦
麦惠琪
44190019930909****
莞城
博厦
18
莫自强
44252719650324****
莞城
北隅
4
16.86
1
762.5
工资
廉租住房
张美田
44252719650826****
莞城
北隅
莫俊杰
44190019930902****
莞城
北隅
莫俊祺
44190019971015****
莞城
北隅
19
吴志坚
44252719681102****
莞城
西隅
3
借住
0
1050
工资
廉租住房
何少贞
44252719681004****
莞城
西隅
吴雪莹
44190020000305****
莞城
西隅
20
张锦弟
44252719650225****
莞城
博厦
2
租住
0
775
工资
廉租住房
陈旺
44252719330509****
莞城
博厦
21
周慧清
44190019710321****
莞城
北隅
3
借住
0
900
工资
廉租住房
刘伟强
44190019710114****
莞城
北隅
刘思彤
44190020071204****
莞城
北隅
22
黎婉萍
44252719630516****
莞城
市桥
2
借住
0
1005.5
工资
廉租住房
卢善庆
44252719580127****
莞城
市桥
23
陈羡仪
44252719630618****
莞城
西隅
2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李娇
44252719360812****
莞城
西隅
24
张炯和
44252719691126****
莞城
博厦
4
借住
0
1152
工资
廉租住房
丁凤珍
44190019710310****
莞城
博厦
张茵仪
44190019990304****
莞城
博厦
张智军
44190020041228****
莞城
博厦
25
张绍文
44252719700903****
莞城
北隅
4
借住
0
977.5
工资
廉租住房
吴凤英
44190019720223****
莞城
北隅
张凯琳
44190019980422****
莞城
北隅
张凯伦
44190019980422****
莞城
北隅
26
周浩泉
44252719690626****
莞城
创业
2
租住
0
900
工资
廉租住房
周致逸
44190020010114****
莞城
创业
27
李小红
44252719661115****
莞城
东正
1
租住
0
1200
工资
廉租住房
28
陈艳清
44190019811207****
莞城
北隅
4
租住
0
1153.1
工资
廉租住房
徐志权
44190019791217****
莞城
北隅
吴善恒
44190020041112****
莞城
北隅
徐嘉康
44190020140815****
莞城
北隅
29
卢炳林
44190019830109****
莞城
博厦
3
租住
0
1166
工资
廉租住房
何巧云
44190019820915****
莞城
博厦
卢键扬
44190020131014****
莞城
博厦
30
苏淑文
44252719680417****
莞城
博厦
3
6.94
1
1100
工资
廉租住房
赵靖儿
44190019940119****
莞城
博厦
赵庭枫
44190019950802****
莞城
博厦
31
丁瑞娥
44252719600217****
道滘
兴隆
4
17.25
1
1082
工资、其他
廉租住房
李沛成
44252719640809****
道滘
兴隆
李爱铃
44190019881221****
道滘
兴隆
李仲平
44190019930410****
道滘
兴隆
32
丁玉琼
44252719640518****
道滘
兴隆
1
借住
0
633
其他
廉租住房
33
刘淑金
44190019761221****
长安
涌头
2
租住
0
750
工资
廉租住房
文恩慈
44190020070820****
长安
涌头
34
李淦明
44190019730701****
石排
水贝
4
14
1
低保
廉租住房
黄巧儿
44190019710522****
石排
水贝
李焱荣
44190019990825****
石排
水贝
李汝昌
44190019950429****
石排
水贝
35
何佩仪
44190019780720****
石排
福隆
2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张兆兴
44190020051205****
石排
福隆
36
邓耀和
44190019740430****
石排
福隆
3
租住
0
1128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张应芳
51362119811018****
石排
福隆
邓荣燊
44190020141003****
石排
福隆
37
叶运良
44190019711205****
大朗
大井头
4
10
2
593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张锦嫦
44252719440118****
大朗
大井头
黄贵嫦
44252719670102****
大朗
大井头
叶海光
44190019960527****
大朗
大井头
38
蔡万通
44252719700921****
大朗
杨涌
4
16.25
1
85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黄敬欢
44190019730301****
大朗
杨涌
蔡义恒
44190020000826****
大朗
杨涌
蔡义能
44190019990108****
大朗
杨涌
39
邓照辉
44190019830208****
大朗
沙步
5
11.8
1
1100
工资
廉租住房
曾艳玲
44190019800122****
大朗
沙步
邓雨琪
44190020100529****
大朗
沙步
邓庆培
44252719591103****
大朗
沙步
蔡自友
44252719571005****
大朗
沙步
40
邓锐权
44252719620118****
大朗
沙步
7
7.4
1
1071
工资
廉租住房
蔡良英
44252719620324****
大朗
沙步
邓进财
44190019861101****
大朗
沙步
邓凤怡
44190019940603****
大朗
沙步
林冰滢
45072219830730****
大朗
沙步
邓书瑶
44190020100126****
大朗
沙步
邓梓乔
44190020130516****
大朗
沙步
41
王淦明
44252719590604****
大朗
沙步
3
14
2
1100
工资
廉租住房
曾引弟
44252719581206****
大朗
沙步
王少淇
44190019931109****
大朗
沙步
42
刘昔求
44252719660930****
大朗
松柏朗
5
17
1
低保
廉租住房
黎爱英
44190019690712****
大朗
松柏朗
刘小芳
44190019950429****
大朗
松柏朗
刘慧聪
44190020010714****
大朗
松柏朗
叶拖娣
44252719250914****
大朗
松柏朗
43
刘群敬
44190019730919****
大朗
松柏朗
1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44
何占英
44190019721026****
大朗
洋乌
2
借住
0
1076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杨志涛
44190020020719****
大朗
洋乌
45
胡克佬
44252719530621****
洪梅
乌沙
6
13.7
1
1121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陈秀金
44252719560407****
洪梅
乌沙
胡沃明
44190019860830****
洪梅
乌沙
叶秋香
44190019860420****
洪梅
乌沙
胡霈昇
44190020120923****
洪梅
乌沙
胡沃标
44190019900711****
洪梅
乌沙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二十一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5年5月8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04月24日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连续缴纳社保年限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吴再刚
51362219801125****
长安镇发利达电子厂
长安镇荣文路一号
1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二十一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5年5月8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04月24日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连续缴纳社保年限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吴再刚
51362219801125****
长安镇发利达电子厂
长安镇荣文路一号
15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十九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4月9日起至2015年4月23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4月9日
序号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伍志鑫
44190019900524****
洪梅
新庄村
2
16.3
1
752.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梁领南
44252719630614****
洪梅
新庄村
2
江成稳
44252719670321****
洪梅
新庄村
5
11.5
1
低保
廉租住房
何月兰
44011119680621****
洪梅
新庄村
江健平
44011119921112****
洪梅
新庄村
江彩莹
44011119980416****
洪梅
新庄村
吴丽
44190019360418****
洪梅
新庄村
3
李润兴
44252719630821****
洪梅
乌沙村
4
18.75
1
927.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徐玉妹
44252719641113****
洪梅
乌沙村
李建豪
44190019920318****
洪梅
乌沙村
李健维
44190019960812****
洪梅
乌沙村
4
梁雪贞
44190019800613****
洪梅
梅沙村
3
租住
0
1497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王胜利
52213119781101****
贵州赤水
梅沙村
王基缘
44190020140404****
洪梅
梅沙村
5
梁少英
44190019871022****
洪梅
梅沙村
2
租住
0
1091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梁梓音
44190020101219****
洪梅
梅沙村
6
蔡笑英
44190019730513****
洪梅
黎洲角
3
租住
0
1181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叶水明
44012519740710****
广州增城
黎洲角
叶嘉乐
44190020130325****
洪梅
黎洲角
7
蔡服莲
44190019770518****
洪梅
乌沙村
3
租住
0
973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徐立超
45041119740926****
洪梅
乌沙村
徐家炎
44190020011125****
洪梅
乌沙村
8
麦丽敏
44190019840429****
洪梅
乌沙村
2
租住
0
755
工资
廉租住房
梁颖炫
44190020120116****
洪梅
乌沙村
9
胡玩喜
44190019810801****
洪梅
乌沙村
2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袁凤安
44252719520318****
洪梅
乌沙村
10
孔婉笑
44252719630602****
洪梅
洪屋涡
1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11
黄少卿
44252719660910****
洪梅
洪屋涡
2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莫燕红
44190019950321****
洪梅
洪屋涡
12
袁汉林
44252719530515****
洪梅
洪屋涡
3
17
1
1088
工资
廉租住房
林群娣
44252719611007****
洪梅
洪屋涡
袁松胜
44190019890814****
洪梅
洪屋涡
13
卢炽安
44252719660510****
道滘
闸口村
4
11.84
1
991.3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赖月兰
44252719630409****
道滘
闸口村
卢嘉慧
44190019890903****
道滘
闸口村
卢慧聪
44190019931006****
道滘
闸口村
14
宋辉
43240219780718****
东城
星城社区
2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张梓茜
43078120041023****
东城
星城社区
15
罗雪娟
45252419780407****
虎门
树田社区
3
租住
0
1156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邓景球
44190019740224****
虎门
树田社区
邓文朗
44190019981031****
虎门
树田社区
16
莫建英
44252719650101****
麻涌
麻一村
4
12.9
1
1080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周爱棠
44252719650927****
麻涌
麻一村
莫佩倩
44190019901017****
麻涌
麻一村
莫晓秋
44190019940918****
麻涌
麻一村
17
袁伟强
44252719550301****
麻涌
麻一村
4
12.7
1
1212.3
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李华英
44190019570628****
麻涌
麻一村
袁巨文
44190019880706****
麻涌
麻一村
袁剑钟
44190019910312****
麻涌
麻一村
18
莫卫东
44252719630301****
麻涌
麻一村
4
10.2
1
919.8
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黄福容
44252719641021****
麻涌
麻一村
莫叙威
44190019910626****
麻涌
麻一村
莫欣欣
44190019891127****
麻涌
麻一村
19
黄有林
44252719600426****
麻涌
麻二村
4
10.88
1
1145
其他
廉租住房
袁肖玲
44252719621209****
麻涌
麻二村
黄燕娟
44190019870713****
麻涌
麻二村
黄家星
44190019910406****
麻涌
麻二村
20
萧满驱
44252719630212****
麻涌
麻四村
4
9.98
1
低保
廉租住房
黄锦兴
44252719600106****
麻涌
麻四村
萧楚健
44190019891104****
麻涌
麻四村
萧毅麟
44190019911214****
麻涌
麻四村
21
萧冠川
44252719681108****
麻涌
麻四村
4
17.9
1
低保
廉租住房
冼建华
44190019710425****
麻涌
麻四村
萧聖波
44190020010904****
麻涌
麻四村
萧月儿
44190019971001****
麻涌
麻四村
22
黄福祥
44252719610219****
麻涌
麻四村
4
11
1
1140
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陈燕群
44012519640928****
麻涌
麻四村
黄振杰
44190019890402****
麻涌
麻四村
黄振飞
44190019910118****
麻涌
麻四村
23
黄建威
44190019900606****
麻涌
麻四村
3
租住
0
1163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黄佩君
44190019950724****
麻涌
麻四村
黄耀荣
44252719620206****
麻涌
麻四村
24
李伟培
44190019771124****
麻涌
南洲村
5
12.02
1
1032
工资、其他
廉租住房
秦肖芬
44190019771005****
麻涌
南洲村
李晓晴
44190020080325****
麻涌
南洲村
李思诺
44190020101231****
麻涌
南洲村
李思昕
44190020101231****
麻涌
南洲村
25
黄炳棠
44252719681015****
麻涌
华阳村
3
13.8
1
低保
廉租住房
莫英梅
46002719680209****
麻涌
华阳村
黄月霞
44190019991217****
麻涌
华阳村
26
萧锐强
44190019680908****
麻涌
华阳村
4
12.05
1
1057.5
工资、其他
廉租住房
陈焕颜
44012519680320****
麻涌
华阳村
萧志明
44190019921024****
麻涌
华阳村
萧志健
44190019940902****
麻涌
华阳村
27
钟淦钊
44252719651228****
麻涌
新基村
4
13.05
1
低保
廉租住房
张艳兴
44252719681221****
麻涌
新基村
钟汝坤
44190019920720****
麻涌
新基村
钟汝城
44190019950614****
麻涌
新基村
28
莫焕仪
44190019720822****
麻涌
新基村
3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曾佩君
44190019971031****
麻涌
新基村
曾悦
44190020011119****
麻涌
新基村
29
梁伟彦
44190019731208****
麻涌
新基村
3
6.55
1
987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林玉娟
44190019791017****
麻涌
新基村
梁子健
44190020071025****
麻涌
新基村
30
丁浩辉
44252719701215****
麻涌
漳澎村
4
16.05
1
855
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刘慧娜
44252719681026****
麻涌
漳澎村
丁小倩
44190019920426****
麻涌
漳澎村
丁敬伦
44190019940106****
麻涌
漳澎村
31
赵润江
44252719511222****
麻涌
漳澎村
3
13.27
1
1217
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朱光金
44252719540105****
麻涌
漳澎村
赵荣坚
44190019800812****
麻涌
漳澎村
32
罗淦培
44190019670205****
麻涌
漳澎村
4
16.23
1
878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黄杰芬
45252419660720****
麻涌
漳澎村
罗锦超
44190019930710****
麻涌
漳澎村
罗绍强
44190019960907****
麻涌
漳澎村
33
李德恩
44190019830210****
麻涌
漳澎村
3
12.33
1
1123
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莫燕飞
44190019830914****
麻涌
漳澎村
李钰彤
44190020130512****
麻涌
漳澎村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十九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4月9日起至2015年4月23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4月9日
序号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伍志鑫
44190019900524****
洪梅
新庄村
2
16.3
1
752.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梁领南
44252719630614****
洪梅
新庄村
2
江成稳
44252719670321****
洪梅
新庄村
5
11.5
1
低保
廉租住房
何月兰
44011119680621****
洪梅
新庄村
江健平
44011119921112****
洪梅
新庄村
江彩莹
44011119980416****
洪梅
新庄村
吴丽
44190019360418****
洪梅
新庄村
3
李润兴
44252719630821****
洪梅
乌沙村
4
18.75
1
927.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徐玉妹
44252719641113****
洪梅
乌沙村
李建豪
44190019920318****
洪梅
乌沙村
李健维
44190019960812****
洪梅
乌沙村
4
梁雪贞
44190019800613****
洪梅
梅沙村
3
租住
0
1497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王胜利
52213119781101****
贵州赤水
梅沙村
王基缘
44190020140404****
洪梅
梅沙村
5
梁少英
44190019871022****
洪梅
梅沙村
2
租住
0
1091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梁梓音
44190020101219****
洪梅
梅沙村
6
蔡笑英
44190019730513****
洪梅
黎洲角
3
租住
0
1181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叶水明
44012519740710****
广州增城
黎洲角
叶嘉乐
44190020130325****
洪梅
黎洲角
7
蔡服莲
44190019770518****
洪梅
乌沙村
3
租住
0
973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徐立超
45041119740926****
洪梅
乌沙村
徐家炎
44190020011125****
洪梅
乌沙村
8
麦丽敏
44190019840429****
洪梅
乌沙村
2
租住
0
755
工资
廉租住房
梁颖炫
44190020120116****
洪梅
乌沙村
9
胡玩喜
44190019810801****
洪梅
乌沙村
2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袁凤安
44252719520318****
洪梅
乌沙村
10
孔婉笑
44252719630602****
洪梅
洪屋涡
1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11
黄少卿
44252719660910****
洪梅
洪屋涡
2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莫燕红
44190019950321****
洪梅
洪屋涡
12
袁汉林
44252719530515****
洪梅
洪屋涡
3
17
1
1088
工资
廉租住房
林群娣
44252719611007****
洪梅
洪屋涡
袁松胜
44190019890814****
洪梅
洪屋涡
13
卢炽安
44252719660510****
道滘
闸口村
4
11.84
1
991.3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赖月兰
44252719630409****
道滘
闸口村
卢嘉慧
44190019890903****
道滘
闸口村
卢慧聪
44190019931006****
道滘
闸口村
14
宋辉
43240219780718****
东城
星城社区
2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张梓茜
43078120041023****
东城
星城社区
15
罗雪娟
45252419780407****
虎门
树田社区
3
租住
0
1156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邓景球
44190019740224****
虎门
树田社区
邓文朗
44190019981031****
虎门
树田社区
16
莫建英
44252719650101****
麻涌
麻一村
4
12.9
1
1080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周爱棠
44252719650927****
麻涌
麻一村
莫佩倩
44190019901017****
麻涌
麻一村
莫晓秋
44190019940918****
麻涌
麻一村
17
袁伟强
44252719550301****
麻涌
麻一村
4
12.7
1
1212.3
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李华英
44190019570628****
麻涌
麻一村
袁巨文
44190019880706****
麻涌
麻一村
袁剑钟
44190019910312****
麻涌
麻一村
18
莫卫东
44252719630301****
麻涌
麻一村
4
10.2
1
919.8
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黄福容
44252719641021****
麻涌
麻一村
莫叙威
44190019910626****
麻涌
麻一村
莫欣欣
44190019891127****
麻涌
麻一村
19
黄有林
44252719600426****
麻涌
麻二村
4
10.88
1
1145
其他
廉租住房
袁肖玲
44252719621209****
麻涌
麻二村
黄燕娟
44190019870713****
麻涌
麻二村
黄家星
44190019910406****
麻涌
麻二村
20
萧满驱
44252719630212****
麻涌
麻四村
4
9.98
1
低保
廉租住房
黄锦兴
44252719600106****
麻涌
麻四村
萧楚健
44190019891104****
麻涌
麻四村
萧毅麟
44190019911214****
麻涌
麻四村
21
萧冠川
44252719681108****
麻涌
麻四村
4
17.9
1
低保
廉租住房
冼建华
44190019710425****
麻涌
麻四村
萧聖波
44190020010904****
麻涌
麻四村
萧月儿
44190019971001****
麻涌
麻四村
22
黄福祥
44252719610219****
麻涌
麻四村
4
11
1
1140
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陈燕群
44012519640928****
麻涌
麻四村
黄振杰
44190019890402****
麻涌
麻四村
黄振飞
44190019910118****
麻涌
麻四村
23
黄建威
44190019900606****
麻涌
麻四村
3
租住
0
1163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黄佩君
44190019950724****
麻涌
麻四村
黄耀荣
44252719620206****
麻涌
麻四村
24
李伟培
44190019771124****
麻涌
南洲村
5
12.02
1
1032
工资、其他
廉租住房
秦肖芬
44190019771005****
麻涌
南洲村
李晓晴
44190020080325****
麻涌
南洲村
李思诺
44190020101231****
麻涌
南洲村
李思昕
44190020101231****
麻涌
南洲村
25
黄炳棠
44252719681015****
麻涌
华阳村
3
13.8
1
低保
廉租住房
莫英梅
46002719680209****
麻涌
华阳村
黄月霞
44190019991217****
麻涌
华阳村
26
萧锐强
44190019680908****
麻涌
华阳村
4
12.05
1
1057.5
工资、其他
廉租住房
陈焕颜
44012519680320****
麻涌
华阳村
萧志明
44190019921024****
麻涌
华阳村
萧志健
44190019940902****
麻涌
华阳村
27
钟淦钊
44252719651228****
麻涌
新基村
4
13.05
1
低保
廉租住房
张艳兴
44252719681221****
麻涌
新基村
钟汝坤
44190019920720****
麻涌
新基村
钟汝城
44190019950614****
麻涌
新基村
28
莫焕仪
44190019720822****
麻涌
新基村
3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曾佩君
44190019971031****
麻涌
新基村
曾悦
44190020011119****
麻涌
新基村
29
梁伟彦
44190019731208****
麻涌
新基村
3
6.55
1
987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林玉娟
44190019791017****
麻涌
新基村
梁子健
44190020071025****
麻涌
新基村
30
丁浩辉
44252719701215****
麻涌
漳澎村
4
16.05
1
855
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刘慧娜
44252719681026****
麻涌
漳澎村
丁小倩
44190019920426****
麻涌
漳澎村
丁敬伦
44190019940106****
麻涌
漳澎村
31
赵润江
44252719511222****
麻涌
漳澎村
3
13.27
1
1217
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朱光金
44252719540105****
麻涌
漳澎村
赵荣坚
44190019800812****
麻涌
漳澎村
32
罗淦培
44190019670205****
麻涌
漳澎村
4
16.23
1
878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黄杰芬
45252419660720****
麻涌
漳澎村
罗锦超
44190019930710****
麻涌
漳澎村
罗绍强
44190019960907****
麻涌
漳澎村
33
李德恩
44190019830210****
麻涌
漳澎村
3
12.33
1
1123
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莫燕飞
44190019830914****
麻涌
漳澎村
李钰彤
44190020130512****
麻涌
漳澎村 |
| 东莞市面向海内外引进第五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申报工作公告 | 为深入实施“人才东莞”战略,更好地汇聚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委发〔2013〕8号)和《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管理实施细则》精神,现就东莞市面向海内外引进第五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申报工作公告如下:
一、重点扶持领域
围绕我市“三重”建设、园区建设、特色区域建设需求,着重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优势传统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产业领域取得先进创新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前景广阔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应拥有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科研技术水平应处于国内外行业领先地位,具有明显的持续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应具备硕士以上学位、副高以上职称或跨国公司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及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一)创新领军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意向性合同,引进后6个月内签订正式合同并到岗;如属于已签定正式聘用合同,需在提交申报日算起两周年以内。引进后需在莞连续工作时间5年以上,从国(境)外引进的每年在莞工作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从国内引进的人事关系原则上需调入我市的用人单位全职在莞工作。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科研技术成果对解决我市主导产业、支柱产业和重点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关键项目技术攻关和工艺操作难题起重大关键作用,有显著的效益前景;
2、在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或对某一专业(领域)的发展有重大贡献,其科研成果处于本行业(领域)学术前沿,为业内高度认可;
3、在我市担任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工程项目首席工程技术专家或管理专家,通过技术和管理创新,能够产生重大社会经济效益;
4、在国内外知名企业中担任高级职务的经营管理人才,精通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善于经营管理,有较丰富实践经验。
(二)创业领军人才。应具有国内外自主创业或合作创业的成功经验,具有主持研发成果成功实施产业化的经历;或曾任国内外知名高校、企业、研发机构中高层职务,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且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主持的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与本人所从事的核心技术领域密切相关;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的核心技术成果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
3、拥有一支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新创业团队;
4、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为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持企业股份总额不低于30%。
5、拟建企业的领军人才自确定为资助对象后,需6个月内注册法人实体,拟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创业企业需成立5年以下,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扶持政策和相关待遇
确定立项资助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签订相关协议后给予以下资助和扶持:
(一)创新启动资金。对我市引进的创新领军人才给予100万元创新启动资金扶持,其中首次拨付50%,待项目实施半年并通过市人力资源局组织专家验收后,拨付余下50%。
(二)创业启动资金。对我市引进的创业领军人才给予2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扶持,其中首次拨付50%,待项目实施半年并通过市人力资源局组织专家验收后,拨付余下50%。
(三)创新奖励资金。对已获立项支持的创新领军人才,项目实施2年后根据其营业额和税收、技术创新推进、行业带动、技术项目绩效等目标完成情况给予100万元创新奖励,具体奖励考核标准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四)创业奖励资金。对已获立项支持的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实施2年后以其营业额和税收为主要指标,结合其高层次人才集聚、行业带动等目标完成情况给予最高300万元创业奖励,具体奖励考核标准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五)其他资助。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住房、医疗、社保、税收、通关、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可申请认定二类特色人才并按东委发〔2013〕8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四、申报办法
(一)申报方式
本批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采取网上申报形式,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从即日起登录“东莞市专业技术人才服务系统”(http://zyjsry.dg.gov.cn/jsrc/index.jsp)(以下简称“系统”),或通过东莞市人力资源政务信息网链接进入系统在线填报并上传《东莞市引进创新领军人才申报书》或《东莞市引进创业领军人才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进行网上申报。
(二)申报流程和时间要求
1、申报人/单位帐号注册。申报人及所在单位登录系统注册个人/单位帐号。
2、申报人在线申报(即日起至2015年5月24日24时)。以个人帐号登陆系统,在线提交《申报书》,并按系统要求提交至用人单位审核。
3、用人单位审核(5月25日前)。用人单位对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系统要求提交至归口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局分局。用人单位需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符合条件但尚未有承接单位的申请人,可直接将申报材料提交至意向落地的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分局。
4、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分局审核(5月25日至27日)。用人单位审核申报材料并提交给镇街(园区)归口管理部门后,由各人力资源分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5、市人力资源局形式审查(5月25日至29日)。按照相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在线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可正式打印装订申报材料;未通过形式审查的将申报材料与意见在线退回申报人。
6、提交纸质版申报材料(6月1日至5日)。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打印申报材料并按要求逐级加盖公章后提交至市人力资源局(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东楼6楼市人力资源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电话:0769-22836652)。申报材料包括:
《东莞市引进创业领军人才申报书》或《东莞市引进创新领军人才申报书》一式20份,附件证明材料20份(递交申请时由各人力资源分局核对原件),申报书与附件材料合并装订成册,并编写页码和目录,外文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附件应包括以下材料并按顺序提供复印件: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需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在国内外任职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或意向性合同、荣誉与奖励证书、主要成果(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主持(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企业证明材料(营业执照、股权构成、公司业绩和近年财务报表)和商业计划书等。
所有申报材料均需提供电子版文件。其中,附件材料电子版为PDF格式,申报书电子版PDF格式和Word格式各一份。
本公告未尽事宜,可通过电话或电邮与东莞市领军人才引进培养办公室联系。
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东楼6楼市人力资源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电话:0769-22836652
Email:dgrc2@dg.cn
网址:http://rlzyj.dg.gov.cn
附件下载:东莞市引进创新领军人才申报书.doc
东莞市引进创业领军人才申报书.doc
东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4月7日 |
| 东莞市面向海内外引进第五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申报工作公告 | 为深入实施“人才东莞”战略,更好地汇聚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委发〔2013〕8号)和《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管理实施细则》精神,现就东莞市面向海内外引进第五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申报工作公告如下:
一、重点扶持领域
围绕我市“三重”建设、园区建设、特色区域建设需求,着重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优势传统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产业领域取得先进创新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前景广阔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应拥有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科研技术水平应处于国内外行业领先地位,具有明显的持续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应具备硕士以上学位、副高以上职称或跨国公司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及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一)创新领军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意向性合同,引进后6个月内签订正式合同并到岗;如属于已签定正式聘用合同,需在提交申报日算起两周年以内。引进后需在莞连续工作时间5年以上,从国(境)外引进的每年在莞工作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从国内引进的人事关系原则上需调入我市的用人单位全职在莞工作。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科研技术成果对解决我市主导产业、支柱产业和重点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关键项目技术攻关和工艺操作难题起重大关键作用,有显著的效益前景;
2、在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或对某一专业(领域)的发展有重大贡献,其科研成果处于本行业(领域)学术前沿,为业内高度认可;
3、在我市担任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工程项目首席工程技术专家或管理专家,通过技术和管理创新,能够产生重大社会经济效益;
4、在国内外知名企业中担任高级职务的经营管理人才,精通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善于经营管理,有较丰富实践经验。
(二)创业领军人才。应具有国内外自主创业或合作创业的成功经验,具有主持研发成果成功实施产业化的经历;或曾任国内外知名高校、企业、研发机构中高层职务,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且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主持的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与本人所从事的核心技术领域密切相关;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的核心技术成果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
3、拥有一支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新创业团队;
4、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为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持企业股份总额不低于30%。
5、拟建企业的领军人才自确定为资助对象后,需6个月内注册法人实体,拟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创业企业需成立5年以下,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扶持政策和相关待遇
确定立项资助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签订相关协议后给予以下资助和扶持:
(一)创新启动资金。对我市引进的创新领军人才给予100万元创新启动资金扶持,其中首次拨付50%,待项目实施半年并通过市人力资源局组织专家验收后,拨付余下50%。
(二)创业启动资金。对我市引进的创业领军人才给予2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扶持,其中首次拨付50%,待项目实施半年并通过市人力资源局组织专家验收后,拨付余下50%。
(三)创新奖励资金。对已获立项支持的创新领军人才,项目实施2年后根据其营业额和税收、技术创新推进、行业带动、技术项目绩效等目标完成情况给予100万元创新奖励,具体奖励考核标准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四)创业奖励资金。对已获立项支持的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实施2年后以其营业额和税收为主要指标,结合其高层次人才集聚、行业带动等目标完成情况给予最高300万元创业奖励,具体奖励考核标准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五)其他资助。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住房、医疗、社保、税收、通关、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可申请认定二类特色人才并按东委发〔2013〕8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四、申报办法
(一)申报方式
本批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采取网上申报形式,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从即日起登录“东莞市专业技术人才服务系统”(http://zyjsry.dg.gov.cn/jsrc/index.jsp)(以下简称“系统”),或通过东莞市人力资源政务信息网链接进入系统在线填报并上传《东莞市引进创新领军人才申报书》或《东莞市引进创业领军人才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进行网上申报。
(二)申报流程和时间要求
1、申报人/单位帐号注册。申报人及所在单位登录系统注册个人/单位帐号。
2、申报人在线申报(即日起至2015年5月24日24时)。以个人帐号登陆系统,在线提交《申报书》,并按系统要求提交至用人单位审核。
3、用人单位审核(5月25日前)。用人单位对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系统要求提交至归口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局分局。用人单位需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符合条件但尚未有承接单位的申请人,可直接将申报材料提交至意向落地的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分局。
4、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分局审核(5月25日至27日)。用人单位审核申报材料并提交给镇街(园区)归口管理部门后,由各人力资源分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5、市人力资源局形式审查(5月25日至29日)。按照相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在线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可正式打印装订申报材料;未通过形式审查的将申报材料与意见在线退回申报人。
6、提交纸质版申报材料(6月1日至5日)。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打印申报材料并按要求逐级加盖公章后提交至市人力资源局(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东楼6楼市人力资源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电话:0769-22836652)。申报材料包括:
《东莞市引进创业领军人才申报书》或《东莞市引进创新领军人才申报书》一式20份,附件证明材料20份(递交申请时由各人力资源分局核对原件),申报书与附件材料合并装订成册,并编写页码和目录,外文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附件应包括以下材料并按顺序提供复印件: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需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在国内外任职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或意向性合同、荣誉与奖励证书、主要成果(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主持(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企业证明材料(营业执照、股权构成、公司业绩和近年财务报表)和商业计划书等。
所有申报材料均需提供电子版文件。其中,附件材料电子版为PDF格式,申报书电子版PDF格式和Word格式各一份。
本公告未尽事宜,可通过电话或电邮与东莞市领军人才引进培养办公室联系。
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东楼6楼市人力资源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电话:0769-22836652
Email:dgrc2@dg.cn
网址:http://rlzyj.dg.gov.cn
附件下载:东莞市引进创新领军人才申报书.doc
东莞市引进创业领军人才申报书.doc
东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4月7日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十八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5年4月8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03月25日
序号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卢柳嫦
44252719600622****
东坑
草塘社区
5
9.5
1
低保
廉租住房
李根桃
44190019600310****
东坑
草塘社区
李淑明
44190019920404****
东坑
草塘社区
李淑仪
44190019961217****
东坑
草塘社区
李淑贤
44190019980327****
东坑
草塘社区
2
黄曼霞
44252719650411****
东坑
草塘社区
3
22.8
1
903.33
工资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张芳贤
44023319680910****
东坑
草塘社区
张婉南
44190019980427****
东坑
草塘社区
3
卢杏容
44252719650706****
东坑
寮边头村
3
8.6
1
1033.33
工资
廉租住房
李晓聪
44190019981215****
东坑
寮边头村
李伟星
44252119650920****
广东惠州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十八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5年4月8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03月25日
序号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卢柳嫦
44252719600622****
东坑
草塘社区
5
9.5
1
低保
廉租住房
李根桃
44190019600310****
东坑
草塘社区
李淑明
44190019920404****
东坑
草塘社区
李淑仪
44190019961217****
东坑
草塘社区
李淑贤
44190019980327****
东坑
草塘社区
2
黄曼霞
44252719650411****
东坑
草塘社区
3
22.8
1
903.33
工资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张芳贤
44023319680910****
东坑
草塘社区
张婉南
44190019980427****
东坑
草塘社区
3
卢杏容
44252719650706****
东坑
寮边头村
3
8.6
1
1033.33
工资
廉租住房
李晓聪
44190019981215****
东坑
寮边头村
李伟星
44252119650920****
广东惠州 |
| 东莞市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改革120问 | 目录
一、目标原则
1. 为什么要大力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改革?2. 如何理解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改革中"基层"的含义?3. "社会治理"与"社会管理"的含义有什么不同?4. 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改革的阶段性目标是什么?5. 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改革应遵循什么工作原则?6. 如何准确把握我市的特殊市情?7. 如何准确把握我市村(社区)发展现状?8. 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改革中如何把握存量、 增量、变量的关系?9. 如何处理好依法推进改革与先行先试的关系?10. 如何完善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改革中的风险评估机制?11. 为什么要完善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改革中的动态纠错机制?12.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改革有哪些重点任务?
二、重点任务
13. 为什么基层党建与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改革同步部署、同步实施?14. 如何把握"区域化共建、组团式服务"的具体要求?15. 近年来我市在村(社区)党工委建设方面有哪些务实举措?16. 为什么要完善村(社区)党工委对村(社区)各类组织相关负责人的推荐提名制度?17. 村(社区)党工委如何在重大事项协调运转中发挥主导作用?18. 什么是党工委决策组织权?19. 什么是村民(股东)大会或村民(股东)代表大会决策表决权?20. 什么是村(居)委会决策实施权?21. 我市全面实行镇街领导干部驻点普遍联系群众机制的主要内容有哪些?22. 为什么要在基层党员中开展"三融入"主题实践活动?23. 如何理解镇街党委、村(社区)党工委和基层支部的"三级联创"?24. 如何加快推进本地党组织和"两新"党组织的融合发展?25. 如何支持群团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26. 各级党组织如何统筹群团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 27. 为什么要实施社会治理人才万人计划?28. 村(社区)书记及其后备队伍建设有什么要求?29. 如何加强基层社会治理队伍制度建设?30. 为什么要继续完善基层集体经济体制机制?31. 如何继续探索适应我市特点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路径?32. 我市二轮延包成果有哪些?33. 为什么要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与股权信息联动机制?34. 为什么要优化集体土地统筹开发与利益平衡机制?35. 我市"三旧"改造有哪些政策?36. 为什么要推进我市农民住房管理制度改革?37. 我市农民住房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是什么?38. 为什么要推进集体经济股权制度改革?39. 我市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改革的原则是什么?40. 如何化解我市农村新增人员的集体股权诉求?41. 如何推进集体经济统筹管理改革?42. 如何探索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现代企业制度?43. 如何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两个平台"的运作?44. 村(社区)如何推进增资减债工作?45. 我市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哪些扶持政策?46. 如何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47. 如何加强农业公益性服务机构建设?48. 什么是政策性农业保险?49. 我市推动农村普惠金融建设的方向是什么?50. 什么是涉农产品抵押质押贷款?51. 加强基层民主治理的总体要求是什么?52. 我市村(居)委会的工作职责有哪些?53. 村(居)委会规范化建设有什么要求?54. 我市为减轻村(社区)经济负担实行"三统筹"的重点内容是什么?55. 为什么要建立村级公共开支年度预算制度?56. 村(社区)开展民主协商的内容包括哪些?57. 村(社区)民主协商有哪些方式?58. 业主委员会有哪些职责?59. 如何组建业主委员会?60. 《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主要有哪些要求?61. 如何发挥村(居)民小组长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62. 如何发挥好村级公益事业基金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63. 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有哪些?64. 如何探索"四社"联动新模式?65. 如何加强社会组织综合管理工作?66. 村(社区)应重点培育哪些社会组织?67. 我市对草根型、萌芽型社会组织有什么扶持措施?68. 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和备案各有什么规定?69. 为什么要创新探索镇级党委对村(社区)党工委的巡回监督机制?70. 我市拟如何探索建立镇级巡回监督机构?71. 目前我市在村(居)民自治范围内有哪些民主监督机制?72. 如何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73. 如何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74. 为什么要建立镇村文明程度指数测评长效机制?75. 为什么要建立村史记录?76. 如何发挥村(居)民理事会在村(居)民自治中的积极作用?77. 为什么要重视家庭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78. 基层依法治理的总体要求是什么?79. 推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有哪些重点举措?80. 村(社区)法律顾问有哪些职责任务?81. 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有哪些?82. 村(社区)如何做好日常调解工作?83. 如何在村(社区)开展道德法庭等宣传引导活动?84. 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要求是什么?85. 如何落实好"日排查、周研判、月分析"制度?86. 什么是阳光调解?87. 平安细胞创建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什么?88. 村(社区)如何有效协助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历史遗留问题?89. 如何分类完善群众工作预案?90. 如何健全群体性冲突处置机制?91. 我市推进社会融合有哪些举措?92. 什么是"同城共享"? 93. 如何推进社会融合示范区建设?94. 如何加强东莞公民意识宣传引导工作?95. 为什么要加强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组织建设?96. 优化提升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组织有什么要求?97. 如何强化出租屋管理?98. 如何创新出租屋信息化管理?99. 基层法治政府建设有什么要求?100. 明晰市镇两级政府治理权责体系的基本思路是什么?101. 如何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多元供给机制?102. 公共服务和基本公共服务有什么不同?103. 为什么要实施村(社区)协助政府工作清单制?104. 为什么要整合村级各类服务管理平台?105. 村(社区)综合服务管理中心是什么样的机构?106. 村(社区)综合服务管理中心的整合原则是什么?107.如何规范建设村(社区)综合服务管理中心?108. 村(社区)综合服务管理中心可以为居民提供哪些服务?109. 网上办事大厅如何向基层延伸?110. 为什么要创新和完善基层统筹治理体制机制?111. 如何落实美丽幸福村居建设专项规划?112.为什么要实行基层社会治理"一张网"机制?113. 什么是网格化治理?114. 如何科学划分网格?115. 网格管理员有哪些职责?116. 基层社会治理信息共享机制的总体要求是什么?117. 健全分级分类指导机制有哪些重点举措?118. 为什么要创新绩效评价机制?119. 基层社会治理重要指标月报表包含哪些方面的基本内容? 120. 如何有序推进公共服务政策、项目第三方评价工作?
一、目标原则
1.为什么要大力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改革?
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央明确提出,基层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基石。开展我市基层社会治理改革,主要有三方面重要意义:
(1)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改革是解决当前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随着经济社会转型节奏逐步加快,当前东莞基层社会形态发生深刻变化,新旧矛盾交织,问题错综复杂,社会治理领域的创新不够、措施不足,社会治安、新老居民融合、社会组织发展等问题仍然制约着基层发展,强力推进综合改革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2)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改革是巩固现有改革成果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们相继开展了全国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村级体制改革、基层党组织设置改革等多项改革行动,取得了系列显著成绩。创新基层社会治理,需要在系统盘点既往探索得失的基础上,在延续中深化,在扬弃中创新,在体制机制层面进行再探索、再提升,努力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3)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改革是深化社会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在深化社会体制改革各项任务中,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改革是多项改革任务的结合点和多个部门改革推进的落脚点。统筹推进基层治理综合改革,是保持相关改革推进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的重要一环,势必牵一发而动全身、布一子而活全局,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如何理解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改革中“基层”的含义?
从行政区划意义上讲,“基层”一般指县级及以下行政区域。就我市特殊行政架构而言,由于村(社区)一级组织承担了大量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任务,我市基层社会治理改革的重点要落在村(社区)。
3.“社会治理”与“社会管理”的含义有什么不同?
“社会治理”与“社会管理”虽只有一字之差,但还是有很大区别。“社会治理”与“社会管理”的区别集中在三个方面:
(1)覆盖的范围不同,“社会管理”在实践中往往被理解为无所不包,涵盖的领域过于宽泛,在实践中不容易把握、很难界定;“社会治理”则聚焦于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等。
(2)“社会治理”相比于“社会管理”,更突出地强调“鼓励和支持各方面的参与”,强调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而不是政府的管控。
(3)“社会治理”更加强调制度建设,特别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社会治理体系可以说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研究政府、市场、社会三者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与合作方式。
4. 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改革的阶段性目标是什么?
坚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优先方向,围绕城乡治理一张网、运转协调一核心、综合服务一站式、社区事务一同干、集体经济一盘棋、维权维稳一体化等“六个一”改革目标,深入推进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力争到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改革各项任务,实现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能力、村居自治水平显著提升,经济社会发展活力显著增强,社会治理体系更加科学有效,形成城乡居民安居乐业、基层社会安定有序的良好局面:
(1)实现“城乡治理一张网”。规范城乡基层治理基本单元,科学划分城乡网格,加大线上线下衔接、条块融合力度,形成全覆盖、无缝隙、规范统一的城乡基层治理网。
(2)实现“运转协调一核心”。充分发挥村(社区)党工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团结领导各类基层组织和干部群众协力推进基层社会治理。
(3)实现“综合服务一站式”。遵循“一门对外、方便群众,后台整合、集约资源”原则,打造统一的村(社区)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为居民提供一揽子服务。
(4)实现“社区事务一同干”。健全村(社区)重大事项提事、议事、定事、做事、督事、评事机制,关注群众“微心愿”,探索社区、社会组织、社工、社会力量“四社”联动新模式,努力实现协同善治。
(5)实现“集体经济一盘棋”。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统筹开发和利益平衡机制,深化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强化集体资产监管,加快农村集体经济转型升级,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实现农民持续增收。
(6)实现“维权维稳一体化”。推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大调解联动格局,健全重大矛盾隐患预防处置机制,引导居民群众依法反映诉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5.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改革应遵循什么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参与不参与”作为衡量改革成败的重要标准。
(2)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查摆我市基层公共资源配置不均衡、人户分离、集体经济对土地依附程度高、新居民总体文化素质偏低等突出问题,深入分析问题根源,有针对性地推进改革工作。
(3)坚持系统推进,牢牢把握“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总要求,坚持在全面深化改革整体布局中统筹推进并取得实效。
(4)坚持依法治理,深入推进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文化建设,引导基层干部依法管理基层事务,引导居民群众依法反映诉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确保在法治轨道上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6.如何准确把握我市的特殊市情?
东莞是改革开放前沿阵地,存在地理位置特殊、行政架构特殊、产业结构特殊、人口结构特殊的市情。
(1)从地理位置看,东莞位于广东省中南部、珠江三角洲东北部,与广州、深圳相接,毗邻港澳。近年来,东莞凭借优越的地理位置,乘着“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东风,全面加强对外开放合作,日益成为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支点。与此同时,地理位置带来的区域竞争,也使东莞面临着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方面的压力。
(2)从经济结构看,过去东莞以外资为主、以出口为主、以引进来为主,成就了开放型经济的特色和优势。近年来,东莞加快实施产业转型升级,外资和民营“比翼齐飞”、出口和内销“两分天下”、引进来和走出去“双轮并驱”的格局已经初步奠定。但是,外向依赖过高、经济风险过大的隐患仍然存在,特殊的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对社会发展带来巨大的影响。
(3)从人口结构看,东莞作为人口接近千万的城市,户籍人口180多万,外来人口600多万,比例高达1:3.8,是典型的本外二元城市,人口素质参差不齐、老龄化趋势明显等不利因素逐渐显现,既给我市带来了社会管理的巨大难题,也增加了公共服务的沉重压力。
(4)从行政架构看,东莞现辖32个镇街、597个村(社区),是全国为数不多的几个不设区(县)的地级市之一,曾经造就了东莞特殊的扁平化管理模式,形成了一支精干的管理队伍。时至今日,基于土地资源日益匮乏现状,我市提出了组团式发展战略,开启了区域化统筹发展之路,特殊的行政架构随之显得不相适应。与此同时,社会治理仅靠目前的队伍力量远远不够,迫切需要投入更多资源,引导更多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
7.如何准确把握我市村(社区)发展现状?
目前,东莞全市共有350个村,247个社区,分别存在传统农村、“村改居”社区、“城中村”和城市社区等不同类型。其中,传统农村以熟人社会为主;“村改居”社区完成了组织形态由农村向城市的形式上的转型,但是其管理理念、运作模式、经费开支体制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转型;“城中村”是城市的“夹缝地”,存在规划滞后、土地使用不规范、基础设施不完善、居住人员复杂等一系列突出问题;城市社区已经实现了政经完全分离,实行城市化管理服务。由于农村城市化程度不高,目前东莞仍然以农村社区、半城市化社区为主体,城乡“二元结构”和“半城市化”等问题依然突出,基层发展正面临一系列重大难题。
(1)经济增长难。后备土地资源十分紧缺,地租经济已难以为继,新的经济增长动力尚未形成,增创渠道偏窄,集体经济保值增值的有效途径还需进一步探索。
(2)人口管理难。人口流动性加强,新莞人难以完全融入当地,城乡二元户籍体制已不适应社会发展需求,传统的人口管理模式亟待重构。
(3)矛盾化解难。社会利益结构快速分化,新的利益群体、利益阶层不断出现,新老矛盾交织,各种利益诉求难以完全满足。
(4)安全防控难。治安形势严峻,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火灾安全隐患仍然较多,社会不稳定因素时有隐现。
(5)服务供给难。公共服务体系还不健全,政务服务水平仍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
8.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改革中如何把握存量、增量、变量的关系?
基层社会治理改革中,要整合存量、激活增量、引导变量。从推进改革的角度讲,我们要通过综合运用法制规定、行政管理、经济调节、社会协同、信息技术等手段,将整合现有资源力量和增加投入有机结合,尽最大可能转化影响改革的不确定因素,确保改革系统、整体、协同推进。从转化改革成果的角度讲,我们要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向,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现有的改革成果要加以巩固,对正在实施的要加强引导,尽快形成改革成果,既坚持做大“蛋糕”,也坚持分好“蛋糕”,最终目的是使改革红利惠及每一个人。
9.如何处理好依法推进改革与先行先试的关系?
改革创新既要坚持法治原则,也不能墨守成规。具体而言,一方面,要坚持把法治理念贯穿于改革全过程,在严格执行现有法律法规中推进改革。另一方面,针对社会治理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在法律法规无具体指引的情况下,可遵循“先规划后改革、先探索后实施、先试点后推广”步骤,加强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汇报,严格改革方案报批程序,先行先试,争取尽快形成改革成果。
10.如何完善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改革中的风险评估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强调:“对重大改革尤其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改革决策,要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基层社会治理改革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建立基层社会治理改革风险评估机制,就是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在出台前或审批前以及实施中可能出现的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进行先期预测、分析和评估,最大限度地减少可能出现的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从而从制度上预防和减少可能出现的社会矛盾,促进基层社会安定有序。
11.为什么要完善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改革中的动态纠错机制?
当前,社会发展瞬息万变,各种矛盾交织叠加、错综复杂,在改革推进过程中,难免出现制度设计有偏差、基层执行不到位以及新生问题难解决等问题。我们要有知错能改的胸怀和防微杜渐的意识,要坚持以群众利益为检验尺度,强化社会监督机制,将相关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确保改革沿着正确方向有序推进。
12. 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改革有哪些重点任务?
基层社会治理改革有六大重点任务、30项改革措施:
(1)创新和完善基层党建体制机制。具体措施有:巩固村(社区)党工委的领导核心地位,完善镇街领导干部直接联系服务群众机制、构建共驻共建区域化党建新格局,完善基层党建带群建机制,实施社会治理人才万人计划。
(2)创新完善基层集体经济和农业产业发展体制机制。具体措施有: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优化集体土地统筹开发与利益平衡机制、积极推进集体经济股权制度改革,深化集体经济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完善农业产业体制。
(3)创新和完善基层民主治理体制机制。具体措施有:推进村(居)委会规范化建设,健全村(社区)民主协商机制,创新村(居)民参与社区治理机制,探索“四社”协同发展机制,构建以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为枢纽的监督评价机制,推进农业人口市民化。
(4)创新和完善基层依法治理体制机制。具体措施有: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大调解联动格局,健全重大社会矛盾预防处置机制,加快推进社会融合。
(5)创新和完善基层综合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具体措施有:优化两级政府权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实施村(社区)协助政府工作清单制,组建村(社区)综合服务管理中心,推进网上办事大厅向基层延伸。
(6)创新和完善基层统筹治理体制机制。具体措施有:健全规划引领机制,实行基层社会治理“一张网”机制,完善基层治理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分级分类指导机制,创新绩效评价机制。
二、重点任务
(一)创新和完善基层党建体制机制
13.为什么基层党建与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改革同步部署、同步实施?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委要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是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改革的核心所在。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始终保持基层社会建设的正确方向,我们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把基层党建与基层治理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始终保持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改革的正确方向,真正把综合改革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14.如何把握“区域化共建、组团式服务”的具体要求?
区域化党建工作是以一定的区域为党建工作单元,按照区域统筹的理念,综合运用现代管理科学和信息科技手段,科学设置党的基层组织,统一管理党员干部队伍,整合使用党建资源阵地,统筹开展党的活动,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组织效能发挥最大化、教育管理效果最佳化、组织工作成本最低化和工作力量配备最强化的党建工作模式,具有地域性、整体性、开放性、系统性、整合性等特点。
组团式服务即党员抱团服务,根据区域划分,按照对等方式整合公共服务资源,组织服务团队,对区域内的居民进行多元化、精细化、个性化服务。“组团式服务”是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升基层党建工作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激发基层党员作用发挥的有效载体和抓手。
15.近年来我市在村(社区)党工委建设方面有哪些务实举措?
近年来,我市推行村(社区)书记主任“一肩挑”、提高“两委”委员交叉任职比例等做法,较好地发挥了党工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1)明晰定位属性。村(社区)党工委的基本定位、基本属性:①担负政治任务。担负贴近群众、团结群众、引导群众、赢得群众的任务,使党的执政基础深深植根于人民群众之中。②坚持政治属性。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任务的战斗堡垒。③彰显政治特征。有严肃的组织生活、严明的组织纪律、严密的组织体系,不能不受任何约束。④强化政治功能。充分发挥村(社区)党工委领导核心、政治核心等作用,把群众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筑牢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夯实党的执政根基。村(社区)党工委是村(社区)各种组织的领导核心,主要体现:①人事权。完善村(社区)党工委对村(居)民自治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公共服务组织班子成员以及“两新”组织中党组织负责人的推荐提名制度,班子换届时,村(社区)党工委书记担任选举委主任,村(社区)党工委对村(居)委会和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候选人提出建议名单报镇街党委审批,支持党员参选进入村(居)委会和集体经济组织班子;平时,村(社区)党工委负责选拔任用村(社区)工作人员。探索村(社区)党工委班子成员与其它基层组织负责人交叉任职的适当比例。②决策权。村(社区)党组织主导重点工作部署、发展规划、项目建设、资产资源、事项决策,负责组织事前协商、会议表决、事后落实。③监督权。村(社区)党组织负责监督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群团组织、志愿者组织、社会组织,负责对村(社区)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的管理监督。
(2)提升班子素质。建立健全村(社区)党组织班子培养选拔、责任监督、教育培训、激励保障等工作机制,着力培养精神状态好、能力素质好、团结协作好、服务群众好、廉洁自律好的“五好”班子。明确党组织班子选拔标准,注重把思想政治好、带富能力强的同志选拔到班子中来;注重拓宽选人渠道,改进选拔方式,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进一步创新锻炼培养模式,通过开展集中轮训、举办农村党组织书记学习论坛、实行结对帮扶、加强岗位锻炼、学历提升等措施,着力提升党组织书记能力。各镇街每年要制定党工委班子成员培训计划,扎实开展培训工作,督促加强学习。各村(社区)党工委每年要制定班子的学习计划,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提升。
(3)纯洁党员队伍。注重加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通过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纯洁党的队伍、发挥好党员作用,强化村(社区)党组织的核心地位。积极探索构建基于积分制与评议制的后进党员“出口”机制,科学界定后进党员评分认定办法,严格规范后进党员的处置程序,制订后进党员分类帮扶和教育转化措施。
(4)规范党组织生活。健全党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贯彻市委《关于在全市基层党组织开展主题式党的组织生活的意见》(东委发〔2011〕3号),坚持和落实以主题党会、主题党课、主题党日为主要内容的“主题式”基层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切实提高村(社区)党组织生活的质量。建立“一簿四册”,即党组织会议记录簿和党员花名册、入党积极分子花名册、流动党员花名册、党员参加支部活动考勤册,规范党的组织生活。继续办好“农村党组织书记论坛”和“周末党课”。建立健全党组织书记向党员述职、党员定期评议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等制度。探索建立“网络党支部”,使网络成为党组织生活的新平台。
16.为什么要完善村(社区)党工委对村(社区)各类组织相关负责人的推荐提名制度?
推荐提名权是党管干部原则的重要体现。完善村(社区)党工委对村(社区)各类组织相关负责人的推荐提名制度,是为了巩固村(社区)党工委的领导核心地位。
17.村(社区)党工委如何在重大事项协调运转中发挥主导作用?
将党工委决策组织权和党员干部监督权、村(居)委会决策实施权、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决策监督权有机结合起来,确保村(社区)党工委在重大事务协调运转中发挥主导作用。
18.什么是党工委决策组织权?
决策组织权是决策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村(社区)党工委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具体体现。党工委在行使决策组织权中,要和相关法律法规有效衔接,与村(居)民自治章程、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规定结合,在决策过程组织和关键环节把握中发挥主导作用,体现核心地位。
19.什么是村民(股东)大会或村民(股东)代表大会决策表决权?
村民(股东)大会或村民(股东)代表大会决策表决权,是指村级重大事务决策议案,由村级党组织指导村民(股东)或村民(股东)代表召开会议进行决策表决,形成决议,向全体村民(股东)负责,受全体村民(股东)监督。
20.什么是村(居)委会决策实施权?
村(居)委会决策实施权,就是村民(代表)会议做出决策后,村委会去执行的权力。村(居)委会对村(居)(代表)民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要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21.我市全面实行镇街领导干部驻点普遍联系群众机制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为了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架起干群沟通的“连心桥”,打通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方案》提出要实行镇街领导干部驻点普遍联系群众机制。
(1)宣传政策法规。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帮助群众领会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精神,指导、引导村(社区)和群众开展工作。
(2)掌握社情民意。全面掌握所驻村(社区)群众的基本情况和生产生活信息,做到真正了解基层实际情况、体验群众酸甜苦辣、感知工作利弊得失。
(3)听取群众意见。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整理群众意愿清单,沟通思想,增进理解,形成和谐融洽的党群干群关系。定期收集汇总、分析研判群众意见,作为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
(4)解决实际问题。群众反映的问题,必须遵守相关程序,依法依规解决,对能够现场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回答解决;对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并建立问题清单和工作台账,明确承办单位和责任人,协调督促镇街相关职能部门和村(社区)“两委”加以解决;对需要上级统筹协调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请上级或有关部门按程序办理。
22.为什么要在基层党员中开展“三融入”主题实践活动?
目前我市在全体市民中正在深入开展淡化新老莞人概念,强化东莞公民意识的教育引导活动,促进本外融合发展。以完善区域化党建格局为抓手,加快推进本地村(社区)党组织与辖区内其它党组织的融合发展,是加快社会融合步伐的重要举措。党员特别是“两新”组织党员更应率先带头、主动担当,通过“三融入”(融入组织、融入群众、融入社区)主题实践活动,为这座城市的融合发展作贡献。
23.如何理解镇街党委、村(社区)党工委和基层支部的“三级联创”?
党的建设“三级联创”活动是在基层支部、村(社区)党工委和镇街党委三级党组织中开展的以“五个好”基层支部、村党工委和基层组织建设先进镇街为主要内容的创建活动。
三级党组织要明确责任,增强联创意识,充分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创”上下功夫,在“联”上抓落实,确保活动取得实效,得到农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镇街党委主要负责创建活动的统筹规划、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村(社区)党工委要在抓好自身创建的同时,牵头负责抓好基层支部的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农村基层干部和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基层支部要主动抓好联创落实,要广泛动员党员、干部,积极投身到创建活动中来。
24.如何加快推进本地党组织和“两新”党组织的融合发展?
(1)区域整合。以统一聚居地为依托,区域化整合现有党建资源。建立由本地党组织和多个“两新”组织单建党支部组成的党的组织。切实形成“区域间无缝衔接、区域内全面覆盖”的“两新”组织党建新格局。
(2)工作集合。成立党建工作联络站,本地党组织与“两新”组织同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集合各类组织按照“行业建党、产业统筹”的党建模式,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共同落实。
(3)平台组合。支持各类组织成立行业协会,为各行业协会党组织和党员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行业功能提升搭建平台,切实形成了“共联共建、资源共享、共谋发展”的行业大党建工作格局。
25.如何支持群团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
工青妇等群团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也是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针对一些基层客观存在的对群团工作重视不够、保障不足、督促不力的问题,《方案》强调要探索建立政府委托群团组织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将更多直接联系服务群众的项目交由相关社会组织、社会机构承担。
26.各级党组织如何统筹群团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指出,加强党的领导是做好群团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要明确对群团工作的领导责任,健全组织制度,完善工作机制,从上到下形成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体系。支持群团组织参与创新社会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基层党组织也要行动起来,村(社区)党工委要通过联席会议、项目交办、听取汇报等方式,统筹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
27.为什么要实施社会治理人才万人计划?
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成效如何,基层社会治理人才是关键。目前,我市拥有一支数量庞大的基层社会治理队伍,为我市社会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通过调查、对比和分析,队伍建设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人才队伍总量小,社会认知度低;培训教育力量薄弱;行业、分类分布不均且缺乏规范的岗位设置等等。为加快人才队伍建设,确保基层社会治理改革顺利进行,《方案》提出要实施社会治理人才万人计划,大力培养集体经济管理人员、群团组织骨干、志愿者、社工人才、基层文化人才等。
28.村(社区)书记及其后备队伍建设有什么要求?
着力建设一支“党性观念强、服务本领强、致富能力强、化解矛盾能力强、廉洁履职意识强”的“五强”基层党组织书记及后备队伍。
29.如何加强基层社会治理队伍制度建设?
(1)完善教育培训制度。区分对象、划分层次,建立不同类别的培训规划,采取多种形式、各种渠道,抓好基础培训和专业培训,着力解决干部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的问题。
(2)完善选拔任用制度。一是优先使用。对优秀人才,要及时纳入人才库,在评先树优、提拔任用、教育培训等方面优先考虑。二是竞争上岗。三是严格执行任前公示。四是循环交流。
(3)加强党风廉政制度建设。根据上级党风廉政建设要求并结合基层实际,从基层工作人员八小时内外的日常行为入手加强微观制度设计,引导他们自觉加强主观世界改造,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已之心,注重保持纯朴的生活作风,培养健康积极的生活情趣。
(4)完善激励约束制度。要运用榜样力量引导激励,使全体干部的潜能转化为工作的动力。
(二)创新和完善基层集体经济和农业产业发展体制机制
30.为什么要继续完善基层集体经济体制机制?
2006年底,我市全面完成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任务, 成为继深圳市后全省第二个基本完成改革的地级市。多年来,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对优化农村资源配置,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保持农村大局稳定起到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市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和经济社会结构急剧转型,农村基层管理任务不断加重、公共开支日益膨胀、农村经济增长后劲乏力等问题逐渐显现,迫切要求我们继续创新完善深化集体经济体制发展管理模式,争创体制机制的新优势,为破解农村发展的困难和挑战提供体制保障。
31.如何继续探索适应我市特点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路径?
我市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二轮土地延包、股份制改革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梳理查明现有土地承包关系,查清承包土地的面积和空间位置,界定确权对象的条件要素,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向农户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中,对股份制改革落实到位及土地统筹经营程度高的村组,可按“确股确地”的方式进行确权;对具备条件确地的村组,可按“直接确地”的方式进行确权。同时,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股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相对应的信息登记和联动机制,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各镇村在开展确权工作中,需遵循“依法依规、保持稳定,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尊重群众、民主协商,上下协作、分级负责”等基本原则,正确把握和处理好确权、确股、确地三者关系,因地制宜,分类实施。
32.我市二轮延包成果有哪些?
1999年,我市按照中央和省的统一布置,贯彻落实土地二轮延包政策。土地延包工作以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为中心,通过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集体经济收益权证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明确农民享有30年不变的土地经营收益权,并针对不同类型采取了不同的延包方式。对于纯农比重大的地区,继续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向农户颁发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于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经济发达地区,采取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的办法,向农户发放由镇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集体经济股权证”(“集体经济收益权证”、“土地承包权收益证”)等证书。为此,我市在二轮土地延包中着重抓好“两证一书”即“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集体经济股权证”(“集体经济收益权证”、“土地承包权收益证”)、合同书的审核发放。据当时的统计,1999年底,全市66.3万亩耕地中,27.66万亩为分户承包经营,实行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38.64万亩已经流转,由集体实行统一经营或发包,根据省的意见,该部分耕地作为专业承包合同处理,不作为家庭承包延包30年。
33.为什么要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与股权信息联动机制?
我市已于2006年完成农村股份制改革,改革时以村民的户籍、承包责任田、享受集体分配和履行村民义务等情况作为集体经济组织股东资格确定的基本依据,以享受集体分配或在第二轮土地延包中分有责任田的本村农业户籍人员为集体经济组织股东的最基本构成成员。基于我市农村股份制改革的情况以及目前我市农民原承包的土地绝大部分已交由集体统筹经营的实际,农民二轮土地延包所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转变为在集体经济中的财产权和收益权。我市农村股份制改革确立的“生不增,死不减”股权固化原则,建立的“盈利共享、风险共担、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运作机制,实施的“同股同权、按股分红”分配政策,并无改变原有土地承包关系,而是在城镇化进程中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再次确认,已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和其他权利一次性彻底地打包固化给农民,从根本上消除了长期困扰农村集体利益的纷争根源,从制度上保障城镇化进程中农民的权益。现在,我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基本原则是依法依规、保持稳定,即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好历史与现实、新与旧的关系,以二轮土地延包、农村股份制改革集体经济组织股权配置和股东状况为基础,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坚持“确权、确股、确地”三者相互依托、相互统一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关系,不能打乱重分、另起炉灶。为此,要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与股权信息联动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34.为什么要优化集体土地统筹开发与利益平衡机制?
近年来,我市先后采取村改居、农村集体股份制改革、撤组并村、村组合并、“三旧”改造、简政强镇等改革措施,积极探索优化集体土地统筹开发和村组利益平衡机制,但尚未触及到东莞城市发展动力与乡村管理体制之间的核心矛盾,未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突出问题。连片改造、连片发展”,是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的内在要求。因此,《方案》提出,要稳步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自愿、有偿、有序流转,积极引导村(社区)在镇域、市域范围内参与土地和项目统筹开发,着力提高土地资源产出效益。《方案》明确,要兼顾农民近期利益和长远保障,明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范围、方式、主体和条件,同时着力推进农民住房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农民分类实现住房需求。
35.我市“三旧”改造有哪些政策?
2010年起,我市先后出台了《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三旧”改造实施细则》、《加快推进“三旧”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若干意见》、《建立健全常态化机制加快推进“三旧”改造的意见》等28份“三旧”改造配套政策性文件,涵盖财税、土地、规划、拆迁、审批等各方面。特别是市政府最新出台的《建立健全常态化机制 加快推进“三旧”改造的意见》、《关于加强“三旧”改造常态化全流程管理的方案》,建立起我市“三旧”改造常态化的制度机制,完善了申报、审批、实施、监管等全流程工作指引。在大力推动基层镇村集体经济发展方面,具体表现为:
(1)鼓励多模式参与改造。我市“三旧”改造政策支持镇、村通过政府主导、村集体自行改造或与其他单位合作改造等多种模式主动参与改造。
(2)鼓励旧厂房整合,实施“工改工”。鼓励整合改造集体旧厂房用地,建设产业集聚区、都市型工业园和高层工业楼宇,为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提供用地空间和优质发展平台,促进制造企业组团式、集约式发展。单个“工改工”项目纳入产业类改造计划的,可享受最高额1000万元补助。
(3)鼓励镇村探索成片更新改造。鼓励镇、村进行整体规划,探索成片改造,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生态修复、拆除重建等多种改造类型相结合,完善公共服务配套,推动成片更新改造,实现农村区域向城市区域转变,推动新型城镇化的形成,为居民创造更优美、便捷的生活环境。
(4)市政府主动让利于镇村。“三旧”改造中,市政府主动让利,实行土地出让金分成和税费返还:村集体在政府征收过程中除取得原有的补偿外,可以分享30%-60%的土地增值收益;原已征收土地改变用途补缴的出让金,原村集体可分成40%;镇街政府主导改造的项目,土地出让收益全额返还镇街;旧村庄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益全额返还村(社区);改造涉及13项土地税费实行先征后返。
36.为什么要推进我市农民住房管理制度改革?
我市农民住房建设主要存在三大问题:一是农民住房政策对农民住房保障性、改善性和投资性三类需求缺乏分类回应。二是农民住房建设普遍利用新增用地,旧村回收难以落实,建新拆旧比较困难,土地资源消耗严重;三是目前农民住房超前建设情况普遍,农民公寓分配成为变相分红,农村集体承受较重的经济负担。为此,要兼顾不同群体的住房需求,以系统的政策措施推动我市农村住房制度改革。
37.我市农民住房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是什么?
我市农民住房管理制度改革以“优先保障重点满足保障性需求、考虑条件适当满足改善性需求、有效抑制合理疏导投资性需求”为思路,以拆迁安置房、农民公寓、农民安居房、保障性住房为主要途径,差别化满足当前农民住房需求。改革主要坚持以下四大原则:
(1)坚持堵疏结合。既要严格控制农民公寓超前建设,抑制投资性需求,又要有效兼顾、重点满足农民保障性需求。
(2)坚持统分结合。既要坚持土地集约利用,推动拆迁安置房和农民公寓成片规模化建设,又要有效盘活闲置土地,推动个人建房和联户建房,分散满足个性化、小规模、紧迫性的农民住房需求。
(3)坚持建改结合。既要推进各种农民住房建设,又要加大旧村改造力度,坚持建新拆旧,有效抑制新增用地。
(4)坚持长短结合。既要着眼长远,稳步推进拆迁安置房和农民公寓建设,又要立足当前,加快推动农民安居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
38.为什么要推进集体经济股权制度改革?
我市实施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对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村稳定起到积极作用,但原有股权管理政策制度及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在当前社会转型升级加速面临的新形势、农村基层治理面对的新挑战下,农村集体经济转型发展、农民权益保护等,需要进一步完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近年来,中央和省出台系列政策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农民对集体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机制。我市出台的《中共东莞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东委发〔2014〕1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东莞市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东委办发〔2014〕17号),也提出推进集体经济股权制度改革。
39.我市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改革的原则是什么?
(1)坚持保障权益、维护稳定原则。群众利益与股权息息相关,处理不当易引发争议和矛盾。要以维护好群众的利益为依据,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稳妥推进,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和谐。
(2)坚持依法依规、尊重民意原则。以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以现有股份合作制为依据,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严格按照民主议事程序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3)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在股权固化的基础上,把深化股份合作改革与本地实际结合起来,鼓励各镇街积极探索,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40.如何化解我市农村新增人员的集体股权诉求?
(1)推动股权继承工作。全面推动股权继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对手续不完备、文书不规范的村组,敦促补充完善。
(2)探索股权内部转让、赠与。按照“依规循章、规范严谨,保障权益、自愿有偿”的原则,在村(社区)内探索股权内部转让和一定条件下的赠与,并规范办理手续。待条件成熟时,探索逐渐放宽股权流转的范围,建立股权合理流转机制,形成以市场为基础的产权交易制度,实现股权流转社会化。
(3)拓宽入股渠道。在坚持股权固化的基础上,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结合村情社况,探索有偿购股、项目入股等方式拓宽入股渠道,既募集集体发展资金,又化解疏导农村新增人员的集体经济利益诉求。同时,要指导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修订完善章程,进一步明确和理顺股权管理相关内容。
41.如何推进集体经济统筹管理改革?
农村集体经济统筹管理改革是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的部署要求,通过减少管理层级,转变发展方式,整合村组资源,集聚发展能力,节约管理成本,促进农村(社区)集体经济做大做强和持续健康发展的一次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体制改革。根据村组集体经济发展水平和资产资源差异,统筹集体经济可采用如下三种方式实施改革:
(1)直接撤并。组级经济发展基本平衡的村(社区),可撤销组级经济社,原经济社的资产、债权、债务、权益、股东全部并入经联社,村组两级经济直接改革为村一级经济。
(2)设置分社。组级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村(社区),可撤销组级经济社,在经联社相应设立若干个分社,原经济社的资产、债权、债务、权益、股东全部过渡到分社中,分社资产属原股份经济合作社全体股东所有,分社是经联社的下设部门,由经联社统筹管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公章和独立账户,对外不能独立开展经济业务。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撤销分社,实现完全合并。
(3)托管组级经济。如不具备合并条件,可保留组级经济社法人主体,由村组签订托管协议,实行“组财村管”。村组应根据市、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实际选取合适模式,稳步积极推进改革。
42.如何探索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现代企业制度?
(1)深化农村股份制改革,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治理架构。推行村级预算制度,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
(2)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位,逐步推进“政经分离”。加大对农村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逐步剥离农村集体经济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
(3)鼓励有条件的村组探索聘请职业经理人、专业运营团队负责集体资产经营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公司化改造。
43.如何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两个平台”的运作?
2013年4月,市府办印发《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和“三资”监管平台建设方案》,明确“两个平台”建设市镇两级目标任务、建设内容、工作要求、时间安排和保障措施等。2013年11月,市政府出台《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规范集体资产交易的范围、程序要求和责任追究等。此外,32个镇街全面出台了“两个平台”建设方案和集体资产交易办法,部分镇街还制定了详细的资产交易规程和“三资”监管平台应用细则。2014年8月,市农业局(市农资办)又根据交易平台实践经验制定了《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若干问题的工作指引》,进一步明晰细化了我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的范围、规则以及程序要求,提出了交易平台有关问题的解决思路和办法。下来,将开展集体资产网上交易,探索开发建设“三资”管理的移动端应用系统,进一步完善“两个平台”功能,加强农村“三资”监管。
44.村(社区)如何推进增资减债工作?
(1)进一步加大村组债权管理力度。集中开展村组债权集中催收行动,加强外部债权追收。按要求做好坏账核销,大力化解隐性坏帐。严格执行农村干部薪酬管理制度,落实好应收款收取情况与干部绩效工资挂钩的规定,提高村组干部追收债权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进一步减轻村组债务利息负担。在每年积累或土地转让收益中提留一定比例用于还债。做好土地物业产权登记,提高村组抵押借款的比例,降低借款利率。清理闲置资产,采取出租、转让、出售等方法变现还债。加强沟通协调,争取银行对符合条件的村组通过降低借款利率、转分期付息一次还本为分期还本付息、减免复息等方式,减轻村组利息负担。
(3)进一步防范村组隐性债务风险。对村组第三人身份对外提供担保等隐性债务进行彻底清查,完善担保档案,制定退出担保工作方案,逐步降低担保风险。加强对村组担保贷款的审查,严把村组对外担保关。
(4)进一步促进村组增收节支堵漏。充分利用现行优惠政策,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发展。加强监督指导,推动镇村用好治安、环卫和公共行政管理统筹资金。逐步改变集体对村民社保大包大揽的做法,从严控制干部薪酬、接待费等支出,从严控制股东分红和公益福利费增长。深入推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和“三资”监管平台建设,促进集体资产交易、财务管理、资金使用等进一步合理规范,实现增效堵漏。
45.我市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哪些扶持政策?
近年来我市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大。除了在土地流转、农机、科技等方面,对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家庭农场有一系列的扶持奖励政策和措施外,还有以下专门的扶持政策:
(1)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置专项扶持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建设,对列入扶持范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项目补助资金。认定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
(2)农业龙头企业:每年安排800万元-1500万元专项扶持资金,继续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进行贷款贴息。
此外,目前我市正研究制定对家庭农场的扶持政策措施。
46.如何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
随着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业务指导工作量不断增大,重点采取以下方式:
(1)培训指导,推动规范运作。加强宣传引导和培训交流,引导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盈余分配制度和社员个人账户,强化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在设立登记、建章立制、利益联结、统一服务、民主管理、年度报告等方面规范运作。
(2)示范带动,提高发展水平。通过每年重点建设一批影响大、效果好的示范合作社的形式,带动提升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水平。
(3)资金扶持,帮助发展壮大。组织合作社申报各级财政扶持项目,引导合作社扩大规模,促进标准化生产,加强品牌建设,加快建立质量安全体系。
47.如何加强农业公益性服务机构建设?
主要围绕农业科技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公共服务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农业公益性服务机构建设。
(1)加强科研及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建设,提高好基层农业科研及农技推广人员的服务技能,完善农业科技特派员制度,深入基层提供科技服务,促进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
(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建设,提升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能力,为从生产源头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有力、有效的支撑。
(3)培育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农业社会化公益性服务,推进服务来源多元化、形式多样化、运作市场化。
48.什么是政策性农业保险?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以保险公司市场化经营为依托,政府通过保费补贴等政策扶持,对种植业、养殖业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的直接物化成本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将财政手段与市场机制相对接,可以创新政府救灾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分散农业风险,促进农民收入可持续增长。
49.我市推动农村普惠金融建设的方向是什么?
根据《广东省开展农村普惠金融试点方案》的精神,我市将按照国家关于强农、惠农、富农的政策要求,坚持“政府推动、金融支持、试点带动、逐步推广”的原则,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为动力,大胆作为,主动探索,大力推进以建设镇级综合征信中心、信用村、乡村金融(保险)服务站、乡村助农取款点,推广农村产权抵押担保贷款、“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妇女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金融扶贫贷款等“八项行动”为主要内容的普惠金融建设,全面优化农村金融环境,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打通农村金融服务的“最后一公里”,切实解决农村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努力推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
50.什么是涉农产品抵押质押贷款?
涉农产品抵押质押贷款是指为拓宽“三农”领域的融资担保途径,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支持和创新力度,按照《担保法》规定的抵(质)押方式,以申请借款的涉农中小企业或第三方的产品(商品或半成品)作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
(三)创新和完善基层民主治理体制机制
51.加强基层民主治理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民主自治是法律赋予村(居)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活力源泉。《方案》提出在加强基层民主治理方面,要夯实基层基础,创新村(社区)自治的组织体系、行动载体和保障机制,在法治化框架下将政府管理与群众自治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民主的作用,落实好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一系列制度,推动基层群众依法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52.我市村(居)委会的工作职责有哪些?
根据《东莞市村(社区)各组织职责分工工目录》(东委办〔2013〕1号)的规定,我市村(居)委会的工作职责主要有以下四大类:
(一)民主自治类
(1)组织召开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商讨村(社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务,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2)尊重、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居)民、承包经营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3)支持和组织村(居)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社区)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本村(社区)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4)管理本村(社区)财务、政府拨款和捐赠资金,依照有关规定做好村(居)务财务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在银行开设基本账户,定期向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5)组织开展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建设,引导村(居)民合理建设住宅,整顿村容村貌,搞好公共卫生,组织村(居)民开展群防群治工作,改善居住环境。
(6)组织开展村(居)委会及村(居)民小组换届选举工作。
(7)支持和组织村(居)民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
(8)组织村(居)民对政府部门工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向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反映村(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9)排查、登记、调解村(社区)及村(居)民矛盾纠纷,维护村(居)民、妇女儿童、村(社区)工会组织、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处理村(居)民小组之间的关系,代表本村(社区)处理与邻村(社区)的纠纷,维护村(社区)之间的团结。
(二)宣传教育类
(10)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居)民履行纳税、服兵役、计划生育等依法应尽的义务,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遵守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11)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教育村(居)民爱护公共财产和设施,珍惜土地,提高村(居)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
(12)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居)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13)科普、气象、环保知识宣传。
(14)宣传计划生育、健康保健、疾病预防等知识,开展计生帮扶活动。
(15)开展村(社区)普法教育。
(16)协助开展消防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17)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与管理。
(18)开展“法轮功”等邪教防范、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村(社区)。
(三)社区服务类
(19)发展壮大社区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社区志愿服务。
(20)培育发展和管理社区社会组织,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21)为老年人(含退休人员)妇女、儿童、流动人员等服务对象提供便民利民服务。
(22)照顾、慰问村(社区)五保户、特困户、军烈属和现役军人家属。
(23)残疾人就业服务及事务管理。
(24)组织居民开展自助、互助服务。
(25)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四)协助管理类
(26)协助镇街团委做好团员登记、服务管理和团费收缴工作。
(27)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
(28)协助公安和司法部门安置、帮教刑释解教人员,排查、转化社区吸毒人员。
(29)协助卫生部门做好计划免疫、传播性疾病预防等工作。
(30)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文物与古树管理维护工作。
(31)协助整治城市“六乱”问题,监督除“四害”市场化作业。
(32)协助做好村(社区)道路、街巷绿化养护和环卫作业以及垃圾分类工作。
(33)协助管理辖区内水库、河涌等公共资源。
(34)督促、检查、上报落实“门前三包”责任情况。
(35)计生协会日常服务与管理。
(36)协助房管部门调处小区业委会、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物管纠纷。
(37)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
(38)依法维护异地务工人员就业、经商、居住等权利以及依法享受的公共服务权利和参与社区管理的权利。
53.村(居)委会规范化建设有什么要求?
(1)规范村(居)委会职能任务。认真落实村(居)民组织法赋予的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依法组织村(居)民自治、依法组织监督活动等基本职责和相应任务,扎实推进政社互动工作。
(2)完善村(居)委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基本制度健全、程序流程清晰、公开形式多样。
(3)规范村(居)委会队伍建设,做到村(居)委会依法产生、群众服务岗位科学设置、办公场所符合标准。
(4)明确经费保障。在完善市级“三统筹”的同时,建立村级公共开支年度预算制度,对村级公共开支和集体经济的收支情况实行分账核算。
54.我市为减轻村(社区)经济负担实行“三统筹”的重点内容是什么?
为减轻村(社区)经济负担,促进村(社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镇村集体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委发〔2012〕24号),从2013年起,我市从市镇(街)参与税收分成收入中切块5%,设立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补助村(社区)目前负担的治安、环卫、行政管理等基本公共服务开支。
55.为什么要建立村级公共开支年度预算制度?
实施预算制度是农村(社区)集体实现经营目标、强化管理、评价业绩的客观基础,对于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增资减债、增收节支、增效堵漏”具有重要作用,对于保障广大村民依规监管农村集体收支,更好地履行民主决策、民主监督职责,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意义重大。2014年,我市在各镇街146个村(社区)开展了村级预算试点工作。2015年,我市印发《全面推行农村(社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预算制度的指导意见》,在全市村级全面推行预算制度。
56.村(社区)开展民主协商的内容包括哪些?
(1)村(社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村庄(社区)建设整治和拆迁改造规划、计划的编制和调整。
(2)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和经济合作社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3)村级财务预决算,村级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招投标方案,集体经济大额资金的使用,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级收益分配。
(4)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和经济项目发包出租,宅基地安排使用,村(居)民承包土地变更调整、征用征收补偿分配使用等方案制订。
(5)兴修道路、桥梁、水利等村公益事业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
(6)国家和上级重大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本村(社区)的落实方案。
(7)其他涉及本村(社区)或多数村(居)民利益的村(社区)党组织认为需要进行协商的重大事项。
57.村(社区)民主协商有哪些方式?
(1)通过组织民主协商小组成员参加专题协商会来开展民主协商。
(2)围绕村(社区)重大公共事务,召开党员议事会、党群议事会、决策听证会或村(居)民小组议事协商会、自然村议事协商会,或以个别走访座谈、约请面谈、党员教育活动点(村民小组、自然村、某一利益群体)小范围民主恳谈会等征求意见和建议,供决策参考。这些协商活动也属于村(社区)民主协商的方式。
58.业主委员会有哪些职责?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主要有以下几项职责: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59.如何组建业主委员会?
根据《东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若干规定》(东府办〔2011〕160号)规定,组建业主委员会应按以下程序:
(1)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2)产生筹备组成员。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表和村(居)委会代表组成。
(3)公示筹备组成员名单。
(4)业主大会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5)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业主委员会委员为5至15人的单数。
(6)召开首届业主大会会议选举,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征求意见,并公告业主大会会议选举结果。
(7)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后,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8)业主委员会在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9)业主委员会备案后,持《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向公安部门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60.《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主要有哪些要求?
(1)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3)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4)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5)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6)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相关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7)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8)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9)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10)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费用时,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11)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1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13)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14)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15)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61.如何发挥村(居)民小组长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村民小组长承担着村级党组织、村(居)委会与村民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基层治理中要充分利用村(居)民小组长贴近群众、了解群众的特点和优势,充分发挥其在政策宣传、纠纷调解、经营致富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让其承担好“政策宣传员、网格信息员、矛盾调解员、民生协管员、村(居)务监督员”等五大职责,成为党和政府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改革的有力依托和骨干力量。
62.如何发挥好村级公益事业基金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村级公益事业基金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村级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并用于村级公益事业的资金。为发挥好村级公益事业基金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基金需用于村级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并接受公众监督。
63.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有哪些?
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制度,是指以村民民主决策、自愿出资出劳为前提,政府给予奖励补助,使政府投入和农民出资出劳相结合,共同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制度。制度有利于调动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民主议事积极性,运用民主方式解决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并不断完善民主议事机制,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有利于形成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多渠道投入的新机制,让农民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市按照《广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粤府办〔2011〕4号)的规定执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适用范围为:
(1)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村庄整治中的公共建设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2)对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补贴资金支持的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先以村级为基础议事,涉及的村所有议事通过后,报经镇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筹资筹劳范围。
(3)属于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所需费用和劳务,不得列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64.如何探索“四社”联动新模式?
以城乡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工人才为支撑、社会力量为补充,推动“四社”协同发展,是创新基层服务管理体系的客观要求。针对社会组织和社工人才“向下看”不够、“接地气”不足,以及社区服务专业化水平较低、精细化程度不高问题,《方案》提出要培育一批纠纷调解类、文体活动类、居民互助类社区社会组织,引进一批专业服务能力优、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鼓励支持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服务。《方案》强调,要引导社会组织、社工、社会力量以村(社区)综合服务管理中心为依托,以群众需求为导向,积极参与社区民主管理,大力开展特色服务,有效满足居民需求。
65.如何加强社会组织综合管理工作?
为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扎实推进全省构建社会组织综合管理体制试点任务,我市将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社会组织综合管理工作。
(1)务求全覆盖。依托村(居)委会和基层网格体系,借助专业团队力量,重点对已经登记、备案、核准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区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未登记、备案、核准但以社会组织名义实际开展活动的组织,在我市活动的境外组织及其市内合作组织,在我市活动的市外社会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在工商部门登记但业务与社会组织类似的组织和以社会组织名义方式开展活动、举办社会组织、参与策划社会组织相关活动、资助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企业,以及网络社群等,都纳入管理范围,根据所掌握的社会组织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将其分为规范类、风险类和危害类三种类型,分类建立基础信息库。
(2)确保管得住。建立健全以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三色”预警体系、预警运行机制等有机结合的风险防控体制,对社会组织分类实行全过程的差别化管理,确保底线守住、风险可控。在明确部门职责的基础上,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构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确保社会组织综合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3)激发新活力。从政治方向、发展环境、资金项目、治理能力和典型培树等方面加大对社会组织正面引导力度,有效激发其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内在动力。
66.村(社区)应重点培育哪些社会组织?
村(社区)应重点培育一批纠纷调解类、文体活动类、居民互助类、养老服务类社区社会组织。
67.我市对草根型、萌芽型社会组织有什么扶持措施?
(1)对草根型、萌芽型社会组织,通过登记和备案两种形式确认其合法地位。
(2)市镇两级成立孵化基地,优先安排草根型、萌芽型社会组织进驻。东莞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是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采取“政府资金资助、民间力量运作、民政部门管理、政府公众监督、社会民众受益”的运营模式,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努力打造成为社会效果明显、推广意义突出、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组织集聚基地和培育摇篮,充分发挥在创新社会管理方面的示范和引领作用。部分镇街也参照市的模式建设了一批镇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对于入驻的草根型、萌芽型社会组织,基地不仅免费提供办公环境、聘请专业团队辅导其策划项目和加强组织能力建设,市镇两级财政每月还安排小额补贴支持其开展活动。
(3)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创新培育扶持机制,市镇两级都设立了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包括草根型、萌芽型社会组织在内的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和社会组织公益宣传。
68.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和备案各有什么规定?
根据社区社会组织的性质和类别,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直接到市民政局(市社会组织管理局)进行登记;未达到登记条件,但在镇街、社区(村)范围内正常开展活动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社区社会组织,可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由镇街社会事务局(办)具体负责受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前置行政许可的,必须先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再进行登记或备案。从事经营性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须进行登记后方可开展经营性服务。
69.为什么要创新探索镇级党委对村(社区)党工委的巡回监督机制?
根据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关于“创新完善村(社区)监督方式”的要求,为形成上级组织监督与村民民主监督的合力,我市拟创新探索镇街党委对村(社区)党工委的巡回监督机制。主要负责加强对村(社区)党工委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干部选拔任用、集体经济“三资”管理、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使用等方面情况的监督,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在基层得到全面落实,促进村(社区)党工委在基层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促进村(社区)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70.我市拟如何探索建立镇级巡回监督机构?
我市拟在若干镇街党委成立巡回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镇街党委书记担任。巡回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镇街党委设立巡回监督工作组,在镇街纪检、组织人事、“三资”管理等力量的基础上,广泛吸纳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及优秀新老居民代表等有关人士组成。
71.目前我市在村(居)民自治范围内有哪些民主监督机制?
我市村(社区)内部现有的监督机构主要有集体经济监事会,专门监督集体“三资”管理情况。部分村(社区)还设有民主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主要负责监督村务公开落实情况和审核集体财务单据。
72.如何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应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为维护本村的社会秩序、社会公共道德、村风民俗、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而制定,是约束规范村民行为的一种规章制度。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自治的相关规定,主要应包含以下内容:
(1)鼓励村民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激发他们的社会主义积极性。
(2)学习、宣传、遵守并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各种规章制度,响应政府号召。
(3)树立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4)学习文化科学知识,提高村民的文化水平。
(5)开展体育运动,增强村民体质,提高村民健康水平。
(6)搞好计划生育,提高人口质量。
(7)搞好家庭、个人和环境清洁卫生。
(8)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扭转社会不良风气。
(9)维护农村正常的生产秩序,保护村民的正常收益。
73.如何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近年来,我市城镇化快速推进,但农业人口市民化明显滞后于城镇化进程。为了帮助更多农民“洗脚上田”、“洗脑进城”,享有更好的社会保障和更加文明的生活风尚,《方案》提出要完善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公共服务设施和项目由城市社区向农村社区、“村改居”社区覆盖,让农民“带着权益进城”。同时,要通过健全村规民约、建立镇村文明程度指数测评长效机制以及鼓励村(社区)建立村史记录和公布机制、发挥家庭教化作用等措施,不断提高农民素质,让农民“带着文明进城”。
74.为什么要建立镇村文明程度指数测评长效机制?
虽然我市实现了全国文明城市“三连冠”,但文明创建仍然存在着不平衡的问题。在历次全国文明城市复评的过程中,以四个街道为主的大城区作为重点迎检区域,各项测评指标完成相对较好、城市文明程度水平较高,但28个镇的文明程度参差不齐。同时,我市公共环境、公共秩序、公共关系处于动态发展之中,需要加强长效管理、长效创建。因此,有必要建立镇村文明程度指数测评长效机制,从整体上推动我市镇村文明水平进一步提升。
75.为什么要建立村史记录?
通过村史记录,真实反映村的建设过程,进一步总结改革发展中的经验教训,引导后人重温历史,继承先辈的光荣传统。通过积极挖掘、收集、整理本地的重要历史资料,充分发挥其在教育人、引导人、鼓舞人、激励人的积极作用,为提升村民素质和积极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作贡献。
76.如何发挥村(居)民理事会在村(居)民自治中的积极作用?
村(居)民理事会是经民主选举产生的,管理本村(社区)、小组各项事务的群众自治组织,接受村(社区)党工委、村(居)委会的领导,严格按照党的政策、方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循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前提下协助镇街、村(社区)开展工作。村(居)民理事会的作用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1)政策宣传。政府在通过公开栏、标语、明白纸等渠道进行政策宣传的同时,也积极利用村(居)民理事会扩展其宣传空间,保证宣传效果。首先对村(居)民理事会成员进行相关政策的讲解阐释,让他们熟悉并能够将政策“讲清楚”、“讲明白”;再由理事会成员分片包户,以聊天、拉家常等更为日常随意的语言,向村(居)民介绍。
这样一来,真正做到政策宣传入户,并且能够让农(居)民听得懂、听得明白,进而统一思想、激发热情,将大家参与基层治理改革的积极性调动起来。
(2)民意收集。村(居)民理事会在日常生活中能够广泛收集村(社区)情民意,及时将群众对基层治理改革的想法和需要向上反馈,确保了基层治理改革的群众参与,治理成果群众满意。
(3)表率引领。在基层治理改革过程中,不少项目先由村(居)民理事会成员带头执行,这为其他村(居)民起到了示范带头作用,使得他们学有榜样、干有标准,主动参与其中,推动改革顺利开展。
(4)纠纷调解。一方面,理事会成员多为村(社区)内老干部、老党员、致富能手等,在村(社区)中有一定的威望,且与村(居)民多有亲属关系,容易获得群众的认可和信任。另一方面,身在基层治理改革的第一线,理事会成员能够较快察觉矛盾的苗头,一旦发现立刻处理和上报,可以避免纠纷扩大化,既维护群众利益,也确保基层治理改革顺利进行。
(5)监督管理。在帮助政府推动改革的同时,理事会会对基层改革事项涉及的资金、进度、质量等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无缝隙的监督,做到公开、阳光、透明,确保群众认可。
77.为什么要重视家庭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在春节的讲话中提出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风相连成民风,家风起自家庭立足于家庭,其作用可以对社会的进步、人性的升华、民族的凝聚、文明的拓展,都产生巨大而深刻影响。在基层治理中,要紧密结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光大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培养良好家风,促进家庭和睦,促进亲人相亲相爱,促进下一代健康成长,促进老年人老有所养,使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
(四)创新和完善基层依法治理体制机制
78.基层依法治理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扎实推进基层法治政府建设,坚持依法行政,推进公正司法,引导基层干部依法管理基层事务,做到有权不可任性;引导基层群众依法表达诉求,做到有理也不任性。
79.推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有哪些重点举措?
推进“五项服务工程”:法制宣传育民服务工程、法律行业便民服务工程、人民调解和民服务工程、法律援助惠民服务工程、帮矫“两类人群”安民服务工程。
搭建“四个支撑平台”:搭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搭建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化网络平台、搭建法律服务资源配置平台、搭建规范标准平台。
80.村(社区)法律顾问有哪些职责任务?
(1)为村(社区)管理提供法律专业意见。协助起草、审核、修订村(社区)自治组织章程、村规民约以及其他管理规定。为村(社区)重大经济、民生和社会管理方面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引导村(社区)依法管理。协助村(社区)解决换届选举中的法律问题。
(2)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向群众解答日常生活中特别是在征地拆迁、土地权属、婚姻家庭、上学就医、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方面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协助村(社区)组织处理信访案件,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反映诉求,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经法律援助机构的审查同意,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3)开展法制宣传。定期举办法制讲座,通过“以案说法”、以群众身边事讲法说法等方式普及群众日常生活涉及的法律知识,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依法办事,依法解决矛盾纠纷。针对村(社区)企业在转型升级、知识产权、劳资纠纷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开展法律讲座等法律服务,为企业解惑释疑,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平稳发展。
(4)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担任兼职人民调解员,根据基层调解组织的安排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或为调解组织调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提供法律意见。协助村(社区)完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为调解员提供法律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基层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水平。
81.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有哪些?
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同时也是中国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法律援助通过向缺乏能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使他们能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离婚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9)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10)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1)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2)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提供法律援助。
(13)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82.村(社区)如何做好日常调解工作?
根据“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镇街”的目标要求,落实“日排查、周研判、月分析”制度,对家庭纠纷、邻里矛盾、小额债务、损害赔偿以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标的较小的借贷、借用、租赁等案件,明确一个主办方、若干个协办方,努力提高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率。对于土地承包、农田水利、劳资劳务、医患关系、征地拆迁、物业管理、环境保护等重大矛盾纠纷,坚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的联调联动机制,最大限度实现减纷息诉。
83.如何在村(社区)开展道德法庭等宣传引导活动?
道德法庭是指人民群众和公众舆论对有社会争议的行为或违背社会道德准则的行为进行道德评议和谴责的一种形象称谓。公众对不道德行为进行道德评价和谴责,能够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形成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对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有积极的作用。道德法庭以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为依据,可采取灵活多样的组织形式,围绕大力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对黄赌毒等丑恶现象、邻里纠纷等正反面典型开展评议。
84.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要求是什么?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城市以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农村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建立。加强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一方面要确保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调解人员,规范组织机构和人员,另一方面要规范工作制度、经费等保障措施。同时,结合基层实际,探索以社区草根力量就地化解矛盾的工作新路,充分发挥“和事佬”等调解能人的作用,使“和事佬”调解机制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85.如何落实好“日排查、周研判、月分析”制度?
每日对信访突出问题和不稳定因素进行排查,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内幕性的信访维稳信息;加强信息、舆情的收集,每周梳理、研判,完善工作台账,明晰责任主体,评估预测事态发展,提出化解措施;每月召开信访形势分析会议,加强信息沟通,分析问题、评估形势,共同商讨解决疑难信访问题。
86.什么是阳光调解?
“阳光调解”是指在矛盾纠纷案件中,让当事人选择自己信任和满意的调解员,进行阳光调解,缓和了他们在案件调解前的不安情绪,有利于调解员与矛盾双方之间的沟通,促使纠纷顺利化解。
87.平安细胞创建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推进条块结合的“平安细胞”创建,积小安成大安,实现平安东莞目标。主要内容有:
(1)平安区域。包括平安镇(街道、园区)、平安村、平安边界、平安山林。
(2)平安场所。包括平安市场、平安工地(厂矿)、平安景区、平安文化娱乐场所、平安宗教场所。
(3)平安单位。包括平安校园、平安医院、平安企业。
(4)平安行业。包括平安交通、平安公交、平安金融、平安餐饮、平安“电网”、平安文化市场。
(5)平安家庭。
88.村(社区)如何有效协助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历史遗留问题?
历史遗留的信访积案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化解信访积案,依法依规是准绳,灵活处理是“窍门”。
(1)分类定性、灵活化解。对于案情复杂的问题,可以组织司法、信访、人大代表、相关部门等参加的信访事项听证会,联合“把脉”。
(2)人文关怀、心理疏导。大多数的信访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需要社会对他们更多的关心、关爱。对部分信访人诉求不合理但家庭生活确实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和原责任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协助解决,让其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让广大群众切实分享到社会改革发展成果。
(3)强化基础,增进服务。基层是解决群众信访问题,减少信访积案产生的基础。要想从根本上化解信访积案,必须提高基层信访化解能力和工作水平。
(4)加强宣传,规范引导。将信访宣传工作融入日常业务办理之中,加强信访宣传,规范信访舆论导向。
(5)完善体制,依法打击。对信“上”不信“下”的,积极引导走复查、复核程序,完成三级终结,对的坚持,错的纠正。对久拖未决的信访事项要重新进行调查。对那些堵塞交通、非法聚会、冲击党政机关等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坚决依法处置并予以曝光。营造“保护合法、解决合理、教育无理、惩罚违法”的良好氛围。
89.如何分类完善群众工作预案?
针对服务群众的预案,重点是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建立直接联系服务群众机制,推动机关干部下基层常态化、长效化,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在联系服务群众中的带头、推动作用。
针对听取群众意见的预案,重点是注重方式方法,提高党员干部为群众办事的能力,特别是在群众来访时,要善于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信得过的方式,甚至用地方的土习惯土方法处理问题,要善于用民主协商、示范引导、说服教育的办法做群众工作。
针对重大社会矛盾预防化解、重大社会矛盾发酵的预案,重点是完善民意调查、社会公示、公众听证、专家论证、协商谈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制度,充分听取民意,广泛吸收民智、切实保障群众的切身利益。重大社会矛盾发酵时,要围绕全程关注、适时介入、果断处置等形成详尽的预案。
90.如何健全群体性冲突处置机制?
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机制是指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各个具体环节具有的运行模式和机制。健全群体性冲突处置机制,重点要围绕决策指挥、现场稳控、应急保障等环节,完善各类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协调做好法制宣传教育、群众情绪疏导、矛盾纠纷化解、善后问题处理等工作。
91.我市推进社会融合有哪些举措?
我市坚持共生共融理念,加大“五有”目标落实力度,使异地务工人员融入当地水平在全省领先。
(1)大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连续多年落实十件民生实事,进一步完善积分入户政策,探索建立以积分制入户与居住年限挂钩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机制,完善分层分类、有梯度有步骤的公共服务政策体系。
(2)持续开展东莞公民意识教育活动。利益共同体、事业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双向感恩的和谐理念逐步形成。
(3)优化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组织。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率先探索服务管理异地务工人员的新路径、新模式,得到了省委领导的肯定和有关专家的好评。
(4)拓宽异地务工人员参政议政渠道。鼓励异地务工人员参与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逐步扩大选拔优秀异地务工人员党员进入村(社区)、“两委”班子试点工作,逐步增加各级“两代表一委员”中异地务工人员的比例。
92.什么是“同城共享”?
“同城共享”指同一个城市的居民都能公平地获得大致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其核心是机会均等,而不是简单的平均化和无差异化。在承认地区、城乡、人群间存在差别的前提下,保障居民都享有一定标准之上的基本公共服务,确保全体公民在基本公共服务上的权利得到基本满足和维护。
93.如何推进社会融合示范区建设?
(1)政策示范。以常住人口市民化、城乡一体化为重点,着力破除一批障碍社会融合的体制机制,建立一系列务实、有效的制度体系,为个人融入企业、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群体融入社会创造条件,构建一个公平、普惠、和谐、包容的社会环境。
(2)载体示范。精心打造一批多元共治、示范引领的融合平台阵地,按照“镇一级整体示范,村一级特色示范、基层细胞微示范”的思路,把镇级社会融合示范区打造成全省创新社会管理引领区的重要板块,在村(社区)形成特色明显、各具亮点的不同示范展示,在住宅小区、楼宇家庭、工业园区等社会基层治理细胞形成一批不同的融合平台、阵地和抓手,形成示范效应。
(3)主体示范。广泛发动个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多元共治、共建共享、融合共进,培育奋发进取、理性平和、开放包容、知足常乐的社会心态,挖掘和培育一批响当当的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形成人人有希望、人人有机会、人人齐奋斗的社会氛围,常住人口市民意识得到充分显现,共生共融的活力社会基本形成。
94.如何加强东莞公民意识宣传引导工作?
(1)用东莞公民意识凝聚社会共识。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把树立东莞公民意识观念贯穿到日常形势宣传、成就宣传、主题宣传、典型宣传、热点引导和舆论监督中。大力宣传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需要新老居民都有双向感恩的心态。东莞户籍人口对于在本市创业、就业、教学、研究等外来人口应有包容的心态。东莞做好基础公共服务不是恩赐而是感谢,感谢异地务工人员在这片热土上和本地人一起打拼,共同托起了东莞的繁荣和稳定。异地务工人员也要感谢东莞以“海纳百川、厚德务实”的城市精神,吸纳人才,为大家搭建干事创业的舞台。
(2)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作用。多联系群众身边事例,多运用大众化语言,在生动活泼的宣传报道中引导淡化新老莞人意识,强化东莞公民意识,在莞所有人都应该爱护东莞,捍卫东莞的名誉,为东莞发展作出贡献。
95.为什么要加强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组织建设?
(1)从产业结构来看,我市劳动密集型企业众多,劳资矛盾比别的城市更加突出,劳资纠纷、欠薪逃匿等事件是我市经常遇到的问题。加强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组织建设,有利于营造良好的企业经营环境。
(2)从人口结构来看,我市人口结构复杂,有830多万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只有180多万,70%以上的常住人口是外来人口;在外来人口中,35岁以下的占了70%以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人口占了外来人口70%以上。常住人口的综合素质参差不齐。加强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组织建设,引导他们发挥好协助党委政府管理异地务工人人员、做好人口计生、基层矛盾排查和纠纷化解、信访维稳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3)从社会融合来看,充分发挥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组织的作用,以乡亲、亲情、友情为纽带,形成政府服务管理与异地务工人员自管自治的良性互动,促进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提高,是完善异地务工人员融入东莞的制度设计,探索异地务工人员参与社会治理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增强异地务工人员对城市的归属感,真正融入东莞。
96.优化提升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组织有什么要求?
(1)继续拓展在异地商会内部建立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组织工作。要为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组织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确保其能正常开展工作;积极争取市财政局、民政局等部门的支持,尽快获得相关财政资金,并配合做好后期的督导评估、考核验收等工作。加强与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的联系沟通,争取工作经费、组织建设、社工资源等方面的支持,合作开展相关服务项目,形成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组织建设合力。
(2)各镇街在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依托村(社区)、行业协会商会、工业园区、大型企业等建立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组织。争取2015年年底前每个镇街建立10个以上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组织。同时,各镇街对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组织提供扶持资金,加强业务指导。
97.如何强化出租屋管理?
(1)实行分类分层次管理。对集中型出租屋实行封闭、半封闭式管理;对分散型出租屋,实行“专人分管、专人负责”的旅业式管理,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对工厂集体宿舍,实行企业自管和纳入社区联防式管理;对物业式托管出租屋,督促物业公司及中介机构落实协管,并实行抽查式管理。
(2)明确责任主体。按照管理权和执法权分离原则,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属于统筹协调部门,协助各职能部门开展房屋租赁登记、信息采集等出租屋日常管理工作;各职能部门是出租屋相关业务的主管部门,依法行使执法权,对管理员巡查发现的问题实行执法处理。
(3)完善巡查、反馈和处理机制。一是加强日常巡查走访。推行出租屋网格化管理,按照“定格、定人、定责、定时、定量”标准对出租屋进行巡查走访,确保及时发现存在隐患出租屋。同时,稳步推行信息化管理,利用信息化移动终端和身份证读卡模式,实时采录出租屋动态信息。二是畅通信息反馈渠道。明确辖区出租屋隐患信息通报的内容要求、报告形式以及各职能部门的对接人员、签收要求、查处时限和逾期不处责任等标准,确保信息反馈工作有章可循,有制可依。三是充分发挥各级领导小组作用。由市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各级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召开的形式、频率、议题、议程等内容,充分发挥各级领导小组统筹组织、议事协调作用,尤其是利用领导小组会议,现场办公研究、处理长期被积压的出租屋问题隐患。四是完善执法查处程序。提请由公安、房管、法制部门共同牵头完善出租屋违规行为简易执法程序,甚至推行违规出租人当场处罚措施或成立联合执法队,对个别无视法律、违法出租房屋的人员,要抓住典型、严肃处理,坚决维护良好的房屋租赁秩序,防止其他人员恶意仿效违法现象。
98.如何创新出租屋信息化管理?
(1)建设综合信息系统。开发应用涵盖流动人员及出租屋信息采集管理、出租屋税费征管等功能的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按照“人、屋、企、业、证”关联的原则采集录入出租屋及流动人员信息,实现以屋管人、以业管人。
(2)推行出租屋网格化管理。利用信息化移动终端和身份证读卡模式,实时对出租屋及流动人员信息进行采集录入、查询、电子化派单等信息化管理。
(3)加强出租屋视频监控建设。引导群众采用自建、政府补贴及“运营商(东莞电信、东莞广电公司)全建全投、政府与业主租用”等三种模式建设出租屋视频监控系统
(4)积极推广流动人口自助申报平台,由屋主自主采集信息并通过网络上传。
(五)创新和完善基层综合服务管理体制机制
99.基层法治政府建设有什么要求?
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各级政府及部门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规定。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规章制度,推进行政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
100.明晰市镇两级政府治理权责体系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按照“行政事权能放则放,市级转移支付能增则增,镇级治理责任能负则负”的思路,进一步优化调整市、镇两级的治理权责。市级主要行使统筹协调权、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包括城乡总体布局、土地总体规划利用、财政体制事项、跨镇(街)事项和重大基础设施、重大产业布局、重大监管事项、全市综合平衡的社会民生事项,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或者专业技术组织实施的、需要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进行审定的行政许可等。其它事权原则上按照依法授权、委托放权、直接放权、调整内部管理权限放权等方式逐步调整给镇街。
101.如何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多元供给机制?
以实现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为目标,以提高群众满意度为核心,以增加总量、优化布局、改善结构为重点,加快完善政府主导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村(居)委会和集体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企业协同参与,居民通过互助服务、志愿服务等发挥主体作用的多元供给模式。规范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公共服务支出的方式,降低社会力量进入基层社会事业和治理领域的准入门槛,探索通过设施特许经营、委托经营和民办公助等模式,扩大社会组织和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内容,在宽进严管中稳步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质量,更好地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
102.公共服务和基本公共服务有什么不同?
公共服务是指导各级政府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具有非排它性、非竞争性的产品和服务的总称。
基本公共服务是指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各级政府为社会公众提供的,以满足“基本”生存和发展需要为目标的,具有非排它性的产品和服务的总称。2014年,广东省财政厅修编的《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纲要(2009—2020年)》,提出了5+5的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公共文化体育、公共交通、公共安全、生活保障(含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五保、残疾人保障)、住房保障、就业保障、医疗保障、生态环境保障。
103.为什么要实施村(社区)协助政府工作清单制?
在我国,村(居)委会既是自治组织,又是政权的延伸。基层实践证明,政府对村(居)委会既不能无限制地渗透,也不能无条件分离。通过实施村(社区)协助政府工作清单制,把原来交给村(居)委会的那些行政化责任变成协议,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执行,为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格局探索了有效途径。一是改变了政府把自治组织作为行政延伸的思维定势,社会主体间建立了平等协商的“伙伴”关系;二是改变了政府对自治组织“发号施令”的传统做法,促进了政府的自律、权力的约束和基层的减负;三是改变了自治组织习惯的“行政依赖”,促进了自治组织的职能定位和自治功能的回归。
104.为什么要整合村级各类服务管理平台?
我市以党政工作有效落地、群众诉求统一受理、服务管理一站提供、党务政务和村(居)务统筹推进为目标,整合规范党委政府各部门延伸到村(社区)的服务事项和现有管理服务平台载体,打造统一的村(社区)综合服务管理中心,主要原因有三方面:
(1)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的必然要求。
(2)解决当前政府部门延伸到村级的各类服务管理资源分散、各自为政、效能不高等问题的迫切需要。
(3)方便群众办事的务实举措。通过打造统一的村(社区)综合服务管理中心,为基层群众提供更为公平、优质、高效的服务,切实解决党委政府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105.村(社区)综合服务管理中心是什么样的机构?
村(社区)综合服务管理中心不是镇街党委政府(办事处)的派出机构,而是村(社区)党工委、村(居)委会协助镇街党委、政府(办事处)开展党务政务服务的基础平台,也是村(社区)“两委”联系服务群众的主平台,具有基层政权延伸和基层自治组织双重属性,对上接受由镇街党政办牵头的相关部门指导和监督,对下与基层网格无缝对接,并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
106.村(社区)综合服务管理中心的整合原则是什么?
遵循“一门对外、方便群众,后台整合、集约资源”原则,按照“职能分类、功能分区、优化布局、协调运作、集成服务”的思路,建设规范统一的村(社区)综合服务管理服务中心。
107.如何规范建设村(社区)综合服务管理中心?
各镇街要按照“服务窗口一门对外、服务后台有效整合”的原则,采取职能整合、平台整合、流程整合、人员整合等多种方式,将村(社区)现有党务政务服务中心(站)与综合服务中心、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站)、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劳动管理服务站、党员活动室、“一事一议”功能室等机构进行有效整合,打造统一的村(社区)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平台建设要统一名称、统一工作职责、统一服务项目、统一办事流程、统一工作制度。办公场所内窗口服务区要设置若干综合服务岗位,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提供便民服务手册。有条件的村(社区)可设置电子触摸屏和显示屏。所有服务岗位、服务内容、办理流程、收费标准、工作制度均上墙公示。
108.村(社区)综合服务管理中心可以为居民提供哪些服务?
村(社区)综合服务管理中心通过线上与线下、窗口服务与巡回服务相结合的方式,为居民提供一揽子服务:
(一)党务服务。按照共驻共建要求,为辖区内的基层党组织、党员提供党务服务。
1.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申请。
2.大学生入党政审。
3.流动党员登记、办证。
4.党员志愿服务协调落实。
(二)政务服务。协助政府各部门办理、处理延伸到村(社区)的管理服务事项。
5.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受理和调查申报。
6.户籍人口医疗救济基金申请受理。
7.非户籍人口医疗救济基金申请受理。
8.临时救济申请受理。
9.五保老人入住敬老院申请受理。
10.协助收集、转送自费入住敬老院申请资料。
1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读子女助学资助申请受理。
12.困难边缘家庭在读大学生助学资助申请受理。
13.廉租房、经适房申请受理。
14.参战涉核军人生活困难补贴申请受理。
15.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
16.地名命名申报(村镇街巷、门牌号、楼宇)受理。
17.地名更名、销名申报受理。
18.《东莞市敬老乘车IC卡》申领、补办受理。
19.7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申请受理。
20.居家养老服务申请受理。
21.残疾人《残疾证》申领及补换证受理。
22.市内困难残疾人专项补助申请受理。
23.困难残疾人教育资助申请受理。
24.协助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5.爱心乘车卡申领、补办受理。
26.优抚对象慰问、优抚金发放。
27.老龄人资料登记和动态管理。
28.精神病患者入院申请受理。
29.社区管理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录入。
30.创业资金小额贷款申请初审。
31.就业困难人员工资差额补助。
32.失业及求职登记、推荐就业。
33.接收企业转制职工与退休人员及其集体户口的家属人员。
34.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初审和灵活就业补助受理。
35.办理户籍无固定职业人员医疗保险业务。
36.办理户籍人口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灵活就业参保等社保业务。
37.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申请办理及社会化管理。
38.申领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办理。
39.就业和失业人员的基础调查、信息统计。
40.社区劳动组织和社保费补贴初审上报。
41.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申请初审。
42.医疗困难补助对象初审。
43.办理免费婚前健康检查。
44.办理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孕期健康检查。
45.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信息采集录入。
46.计生政策、生育知识咨询。
47.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咨询。
48.协助办理《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49.协助办理广东省流动人口“一孩生育登记”申请。
50.协助办理再生育申请审批。
51.协助办理病残儿医学鉴定。
52.协助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3.办理独生子女医疗保险。
54.办理计划生育养老保险资料审核、信息录入。
55.协助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6.核查办理户口迁移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57.查验流动人口已婚妇女计划生育证明。
58.协助办理新莞人积分入户计划生育证明。
59.协助办理新莞人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计划生育证明。
60.新莞人申请生育补助登记。
61.受理、收集流动人口节育奖申请,统计户籍人口落实节育措施情况。
62.协助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63.协助办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
64.统计育龄夫妻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补助发放情况。
65.协助征收社会抚养费。
66.积分制入户、入学申请初审。
67.办理居住证。
68.办理户籍迁移初审备案或注销,协助新生儿童入户登记。
69.出具户籍证明。
70.出具户籍关系证明。
71.协助统计年度户籍人口。
72.新莞人信息采集。
73.协助办理出租屋备案登记证明的办理、换证、变更、注销。
74.协助征收出租屋租赁税。
75.协助办理辖区危房维修改建申请。
76.接受群众食品药品许可事项的咨询以及投诉。
77.出具辖区个人或企业申办牌照经营使用场地证明,检查消防安全设施。
78.新莞人子女入读公办学校申请初审。
(三)综治维稳。依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协助党委政府开展治安接警、安全巡查、信访处理、人民调解等基层维稳工作。
79.治安接警。
80.治安安全巡查。
81.出租屋租赁登记。
82.流动人口登记。
83.信访接访。
84.人民调解。
(四)自治互助服务。为家庭、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专业化的社会服务。服务事项根据村(居)民的实际需求由各村(社区)自行设定。
85.建立社区居民健康档案。
86.疾病防控宣传和急救保健服务。
87.老年人(残疾人)精神关怀。
88.老年人(残疾人)日间照料。
89.妇女心理和法律知识培训。
90.妇女维权和家庭问题的调处服务。
91.心理健康咨询服务。
92.群众文体活动指导。
93.科普服务。
94.禁毒宣传服务。
95.社区矫正服务。
96.青少年自护和不良青少年帮教服务。
97.消防安全服务。
98.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服务。
99.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100.代收代缴服务。
109.网上办事大厅如何向基层延伸?
依托村(社区)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建设服务点,为群众提供个人申报申办事项的网上办理、网上查询和网上咨询服务,实现全市所有村(社区)网上办事大厅全覆盖。大力开发推广手机APP等自助服务终端,为群众提供不受时间地点限制、全方位、多内容的政务、社务和商务服务。网上办事项目成熟一项,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提供的服务就相应减少一项。
(六)创新和完善基层统筹治理体制机制
110.为什么要创新和完善基层统筹治理体制机制?
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改革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工作任务,关键问题涉及多领域、多部门、多主体,按照“规划发展一盘棋、管理服务一张网、社会协同一体化”的改革理念,必须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基层统筹治理体制机制,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必须优化顶层设计,加强规划整合、平台整合、网络整合、力量整合;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111.如何落实美丽幸福村居建设专项规划?
市级要强化统筹指导,规划、住建部门要制定落实美丽幸福村居规划指导意见;各镇街要落实在村居规划中的主体责任,围绕基层设施提升、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产业转型升级、不同类型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文明新风培育等重点内容,及时做好村(社区)规划修编工作;各村(社区)要积极配合参与,形成各具特色的美丽幸福村居规划。
112.为什么要实行基层社会治理“一张网”机制?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实行基层社会治理“一张网”机制,是快速反映和有序协调群众多样化利益诉求的社会治理方式,也是解决条块矛盾、条条协作的重要突破口,有利于提升精细化、常态化管理水平,进一步促进相关部门加大以发现和解决问题为核心的依法履职力度,有利于整合各类资源,进一步促进信息共享和联勤联动工作力度,有利于推动社会治理向法治、共治的积极转变,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和协同参与力度。
113.什么是网格化治理?
网格化治理是指一种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形成的社会治理方式,通过科学合理划分基本单元网格,推动移动通讯、呼叫中心、协同工作、地理编码、数字视频等先进技术的集成应用,建立社会管理与服务平台,有效整合各类服务管理资源,形成天上有云(云平台)、地上有格(网格)、中间有网(互联网)、手中有端(服务端)的网格化治理体系,实现对网格事件早发现、早处置,对网格内居民的主动管理、主动服务。
114.如何科学划分网格?
遵循“规模适度、无缝覆盖、动态调整”的原则,充分考虑历史沿革、辖区面积、人口规模、管理对象整体性、便于居民自治等因素,在村(社区)基础网区域内,以村(居)民小组、商品房住宅小区、工业园区、商贸区等为基本单元划定网格。同时兼顾单元格的管理属性,对以部门自主管理的特定区域,如大型院校、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区、单位住宅小区和城市主干道(国道、省道、高速路、快速路)等,可单独划分为基本单元格。
115.网格管理员有哪些职责?
按照“一专多能、一岗多责”的总体要求,网格管理员具体职责如下:
(1)信息采集。每日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各类问题、隐患和情况,准确了解网格内居民基本情况和信息变更情况,更新系统基础信息。
(2)联系群众。在日常工作中密切与群众联系,收集群众对基层治理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收集、上报涉及社会稳定等各类信息。
(3)综合管理。及时完成系统下发的各项服务管理工作任务,协助网格内居民办理民政、计生、社保、就业等事务,开展各类公共服务政策措施的宣传。
(4)调解矛盾。落实“日排查、周研判、月分析”工作制度,努力把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5)便民服务。引导村(居)民开展自助互助服务,联系志愿者开展结对帮扶等服务。
116.基层社会治理信息共享机制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按照纵向贯通、横向集成、共建共享、安全高效的要求,规范技术标准,完善数据端口、梳理数据通道、明确数据推送,与现有相关信息系统兼容互通,整合形成全市统一的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推进各职能部门业务工作平台数据与基础信息数据的共享。
117.健全分级分类指导机制有哪些重点举措?
(1)全面实行市领导联系点、镇街领导干部驻点机制。以镇街领导组团下基层为重点,健全“面对面、全覆盖、常态化、制度化”的直接联系指导机制。
(2)建立基层社会治理重要指标月报表制度,健全完善分类处理、分级预警、挂牌督办、定期通报、结案销号等制度,有效指导督导基层治理事务。
118.为什么要创新绩效评价机制?
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改革是一项艰巨性、复杂性、创新性的任务,必须配套创新绩效评价机制,建立健全纵向评价与横向评估相结合的立体化评价体系,完善镇村领导班子落实科学发展观年度工作考评范围,建立基层党员群众年度民主评议镇村领导班子制度,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
119.基层社会治理重要指标月报表包含哪些方面的基本内容?
社会事业、社会安全、社会公正、社会参与。
120.如何有序推进公共服务政策、项目第三方评价工作?
(1)选定评议对象。公共服务政策和项目评议以《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纲要(2009-2020)》规定的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公共文化体育、公共交通、公共安全、生活保障、住房保障、就业保障、医疗保障、生态保障保障为主要内容,以市、镇街出台的政策办法为主要范围,以社区群众关心的热点公共服务项目为工作重点,在试点辖区内开展评议。
(2)选定评议主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定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引导一批民间性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和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政策制定、公共服务提供和公共服务评议等环节。
(3)引导公众参与。独立第三方机构通过民情信息采集、舆情监测、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深入了解群众想法,引导民众发声,确保评议工作公开公正。
(4)发挥评议作用。将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促进相关职能部门完善政策和项目;以规范性专报形式在评议与决策间建立联系,为党委政府提供参考;建立督促机制,使评议结果形成人大、政协提案,推动政策和项目的完善和推广。
(5)加强监督指导。在调动社会参与公共服务政策评议积极性的同时,加强对第三方机构评议系统的监督指导。在机制设计方面,既保证体现群众的真实诉求,又符合现行行政管理体制要求;在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建设方面,既严格准入机制,又建立淘汰机制,在征询群众意见方面,既鼓励集思广思,又正确引导舆论方向;在完善政策方面,既促进相关部门提高公共服务政策制定水平,兼顾客观实际。 |
| 东莞市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改革120问 | 目录
一、目标原则
1. 为什么要大力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改革?2. 如何理解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改革中"基层"的含义?3. "社会治理"与"社会管理"的含义有什么不同?4. 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改革的阶段性目标是什么?5. 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改革应遵循什么工作原则?6. 如何准确把握我市的特殊市情?7. 如何准确把握我市村(社区)发展现状?8. 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改革中如何把握存量、 增量、变量的关系?9. 如何处理好依法推进改革与先行先试的关系?10. 如何完善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改革中的风险评估机制?11. 为什么要完善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改革中的动态纠错机制?12.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改革有哪些重点任务?
二、重点任务
13. 为什么基层党建与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改革同步部署、同步实施?14. 如何把握"区域化共建、组团式服务"的具体要求?15. 近年来我市在村(社区)党工委建设方面有哪些务实举措?16. 为什么要完善村(社区)党工委对村(社区)各类组织相关负责人的推荐提名制度?17. 村(社区)党工委如何在重大事项协调运转中发挥主导作用?18. 什么是党工委决策组织权?19. 什么是村民(股东)大会或村民(股东)代表大会决策表决权?20. 什么是村(居)委会决策实施权?21. 我市全面实行镇街领导干部驻点普遍联系群众机制的主要内容有哪些?22. 为什么要在基层党员中开展"三融入"主题实践活动?23. 如何理解镇街党委、村(社区)党工委和基层支部的"三级联创"?24. 如何加快推进本地党组织和"两新"党组织的融合发展?25. 如何支持群团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26. 各级党组织如何统筹群团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 27. 为什么要实施社会治理人才万人计划?28. 村(社区)书记及其后备队伍建设有什么要求?29. 如何加强基层社会治理队伍制度建设?30. 为什么要继续完善基层集体经济体制机制?31. 如何继续探索适应我市特点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路径?32. 我市二轮延包成果有哪些?33. 为什么要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与股权信息联动机制?34. 为什么要优化集体土地统筹开发与利益平衡机制?35. 我市"三旧"改造有哪些政策?36. 为什么要推进我市农民住房管理制度改革?37. 我市农民住房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是什么?38. 为什么要推进集体经济股权制度改革?39. 我市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改革的原则是什么?40. 如何化解我市农村新增人员的集体股权诉求?41. 如何推进集体经济统筹管理改革?42. 如何探索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现代企业制度?43. 如何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两个平台"的运作?44. 村(社区)如何推进增资减债工作?45. 我市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哪些扶持政策?46. 如何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47. 如何加强农业公益性服务机构建设?48. 什么是政策性农业保险?49. 我市推动农村普惠金融建设的方向是什么?50. 什么是涉农产品抵押质押贷款?51. 加强基层民主治理的总体要求是什么?52. 我市村(居)委会的工作职责有哪些?53. 村(居)委会规范化建设有什么要求?54. 我市为减轻村(社区)经济负担实行"三统筹"的重点内容是什么?55. 为什么要建立村级公共开支年度预算制度?56. 村(社区)开展民主协商的内容包括哪些?57. 村(社区)民主协商有哪些方式?58. 业主委员会有哪些职责?59. 如何组建业主委员会?60. 《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主要有哪些要求?61. 如何发挥村(居)民小组长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62. 如何发挥好村级公益事业基金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63. 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有哪些?64. 如何探索"四社"联动新模式?65. 如何加强社会组织综合管理工作?66. 村(社区)应重点培育哪些社会组织?67. 我市对草根型、萌芽型社会组织有什么扶持措施?68. 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和备案各有什么规定?69. 为什么要创新探索镇级党委对村(社区)党工委的巡回监督机制?70. 我市拟如何探索建立镇级巡回监督机构?71. 目前我市在村(居)民自治范围内有哪些民主监督机制?72. 如何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73. 如何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74. 为什么要建立镇村文明程度指数测评长效机制?75. 为什么要建立村史记录?76. 如何发挥村(居)民理事会在村(居)民自治中的积极作用?77. 为什么要重视家庭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78. 基层依法治理的总体要求是什么?79. 推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有哪些重点举措?80. 村(社区)法律顾问有哪些职责任务?81. 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有哪些?82. 村(社区)如何做好日常调解工作?83. 如何在村(社区)开展道德法庭等宣传引导活动?84. 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要求是什么?85. 如何落实好"日排查、周研判、月分析"制度?86. 什么是阳光调解?87. 平安细胞创建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什么?88. 村(社区)如何有效协助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历史遗留问题?89. 如何分类完善群众工作预案?90. 如何健全群体性冲突处置机制?91. 我市推进社会融合有哪些举措?92. 什么是"同城共享"? 93. 如何推进社会融合示范区建设?94. 如何加强东莞公民意识宣传引导工作?95. 为什么要加强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组织建设?96. 优化提升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组织有什么要求?97. 如何强化出租屋管理?98. 如何创新出租屋信息化管理?99. 基层法治政府建设有什么要求?100. 明晰市镇两级政府治理权责体系的基本思路是什么?101. 如何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多元供给机制?102. 公共服务和基本公共服务有什么不同?103. 为什么要实施村(社区)协助政府工作清单制?104. 为什么要整合村级各类服务管理平台?105. 村(社区)综合服务管理中心是什么样的机构?106. 村(社区)综合服务管理中心的整合原则是什么?107.如何规范建设村(社区)综合服务管理中心?108. 村(社区)综合服务管理中心可以为居民提供哪些服务?109. 网上办事大厅如何向基层延伸?110. 为什么要创新和完善基层统筹治理体制机制?111. 如何落实美丽幸福村居建设专项规划?112.为什么要实行基层社会治理"一张网"机制?113. 什么是网格化治理?114. 如何科学划分网格?115. 网格管理员有哪些职责?116. 基层社会治理信息共享机制的总体要求是什么?117. 健全分级分类指导机制有哪些重点举措?118. 为什么要创新绩效评价机制?119. 基层社会治理重要指标月报表包含哪些方面的基本内容? 120. 如何有序推进公共服务政策、项目第三方评价工作?
一、目标原则
1.为什么要大力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改革?
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央明确提出,基层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基石。开展我市基层社会治理改革,主要有三方面重要意义:
(1)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改革是解决当前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随着经济社会转型节奏逐步加快,当前东莞基层社会形态发生深刻变化,新旧矛盾交织,问题错综复杂,社会治理领域的创新不够、措施不足,社会治安、新老居民融合、社会组织发展等问题仍然制约着基层发展,强力推进综合改革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2)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改革是巩固现有改革成果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们相继开展了全国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村级体制改革、基层党组织设置改革等多项改革行动,取得了系列显著成绩。创新基层社会治理,需要在系统盘点既往探索得失的基础上,在延续中深化,在扬弃中创新,在体制机制层面进行再探索、再提升,努力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3)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改革是深化社会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在深化社会体制改革各项任务中,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改革是多项改革任务的结合点和多个部门改革推进的落脚点。统筹推进基层治理综合改革,是保持相关改革推进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的重要一环,势必牵一发而动全身、布一子而活全局,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如何理解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改革中“基层”的含义?
从行政区划意义上讲,“基层”一般指县级及以下行政区域。就我市特殊行政架构而言,由于村(社区)一级组织承担了大量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任务,我市基层社会治理改革的重点要落在村(社区)。
3.“社会治理”与“社会管理”的含义有什么不同?
“社会治理”与“社会管理”虽只有一字之差,但还是有很大区别。“社会治理”与“社会管理”的区别集中在三个方面:
(1)覆盖的范围不同,“社会管理”在实践中往往被理解为无所不包,涵盖的领域过于宽泛,在实践中不容易把握、很难界定;“社会治理”则聚焦于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等。
(2)“社会治理”相比于“社会管理”,更突出地强调“鼓励和支持各方面的参与”,强调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而不是政府的管控。
(3)“社会治理”更加强调制度建设,特别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社会治理体系可以说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研究政府、市场、社会三者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与合作方式。
4. 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改革的阶段性目标是什么?
坚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优先方向,围绕城乡治理一张网、运转协调一核心、综合服务一站式、社区事务一同干、集体经济一盘棋、维权维稳一体化等“六个一”改革目标,深入推进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力争到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改革各项任务,实现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能力、村居自治水平显著提升,经济社会发展活力显著增强,社会治理体系更加科学有效,形成城乡居民安居乐业、基层社会安定有序的良好局面:
(1)实现“城乡治理一张网”。规范城乡基层治理基本单元,科学划分城乡网格,加大线上线下衔接、条块融合力度,形成全覆盖、无缝隙、规范统一的城乡基层治理网。
(2)实现“运转协调一核心”。充分发挥村(社区)党工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团结领导各类基层组织和干部群众协力推进基层社会治理。
(3)实现“综合服务一站式”。遵循“一门对外、方便群众,后台整合、集约资源”原则,打造统一的村(社区)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为居民提供一揽子服务。
(4)实现“社区事务一同干”。健全村(社区)重大事项提事、议事、定事、做事、督事、评事机制,关注群众“微心愿”,探索社区、社会组织、社工、社会力量“四社”联动新模式,努力实现协同善治。
(5)实现“集体经济一盘棋”。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统筹开发和利益平衡机制,深化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强化集体资产监管,加快农村集体经济转型升级,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实现农民持续增收。
(6)实现“维权维稳一体化”。推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大调解联动格局,健全重大矛盾隐患预防处置机制,引导居民群众依法反映诉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5.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改革应遵循什么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参与不参与”作为衡量改革成败的重要标准。
(2)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查摆我市基层公共资源配置不均衡、人户分离、集体经济对土地依附程度高、新居民总体文化素质偏低等突出问题,深入分析问题根源,有针对性地推进改革工作。
(3)坚持系统推进,牢牢把握“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总要求,坚持在全面深化改革整体布局中统筹推进并取得实效。
(4)坚持依法治理,深入推进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文化建设,引导基层干部依法管理基层事务,引导居民群众依法反映诉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确保在法治轨道上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6.如何准确把握我市的特殊市情?
东莞是改革开放前沿阵地,存在地理位置特殊、行政架构特殊、产业结构特殊、人口结构特殊的市情。
(1)从地理位置看,东莞位于广东省中南部、珠江三角洲东北部,与广州、深圳相接,毗邻港澳。近年来,东莞凭借优越的地理位置,乘着“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东风,全面加强对外开放合作,日益成为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支点。与此同时,地理位置带来的区域竞争,也使东莞面临着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方面的压力。
(2)从经济结构看,过去东莞以外资为主、以出口为主、以引进来为主,成就了开放型经济的特色和优势。近年来,东莞加快实施产业转型升级,外资和民营“比翼齐飞”、出口和内销“两分天下”、引进来和走出去“双轮并驱”的格局已经初步奠定。但是,外向依赖过高、经济风险过大的隐患仍然存在,特殊的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对社会发展带来巨大的影响。
(3)从人口结构看,东莞作为人口接近千万的城市,户籍人口180多万,外来人口600多万,比例高达1:3.8,是典型的本外二元城市,人口素质参差不齐、老龄化趋势明显等不利因素逐渐显现,既给我市带来了社会管理的巨大难题,也增加了公共服务的沉重压力。
(4)从行政架构看,东莞现辖32个镇街、597个村(社区),是全国为数不多的几个不设区(县)的地级市之一,曾经造就了东莞特殊的扁平化管理模式,形成了一支精干的管理队伍。时至今日,基于土地资源日益匮乏现状,我市提出了组团式发展战略,开启了区域化统筹发展之路,特殊的行政架构随之显得不相适应。与此同时,社会治理仅靠目前的队伍力量远远不够,迫切需要投入更多资源,引导更多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
7.如何准确把握我市村(社区)发展现状?
目前,东莞全市共有350个村,247个社区,分别存在传统农村、“村改居”社区、“城中村”和城市社区等不同类型。其中,传统农村以熟人社会为主;“村改居”社区完成了组织形态由农村向城市的形式上的转型,但是其管理理念、运作模式、经费开支体制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转型;“城中村”是城市的“夹缝地”,存在规划滞后、土地使用不规范、基础设施不完善、居住人员复杂等一系列突出问题;城市社区已经实现了政经完全分离,实行城市化管理服务。由于农村城市化程度不高,目前东莞仍然以农村社区、半城市化社区为主体,城乡“二元结构”和“半城市化”等问题依然突出,基层发展正面临一系列重大难题。
(1)经济增长难。后备土地资源十分紧缺,地租经济已难以为继,新的经济增长动力尚未形成,增创渠道偏窄,集体经济保值增值的有效途径还需进一步探索。
(2)人口管理难。人口流动性加强,新莞人难以完全融入当地,城乡二元户籍体制已不适应社会发展需求,传统的人口管理模式亟待重构。
(3)矛盾化解难。社会利益结构快速分化,新的利益群体、利益阶层不断出现,新老矛盾交织,各种利益诉求难以完全满足。
(4)安全防控难。治安形势严峻,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火灾安全隐患仍然较多,社会不稳定因素时有隐现。
(5)服务供给难。公共服务体系还不健全,政务服务水平仍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
8.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改革中如何把握存量、增量、变量的关系?
基层社会治理改革中,要整合存量、激活增量、引导变量。从推进改革的角度讲,我们要通过综合运用法制规定、行政管理、经济调节、社会协同、信息技术等手段,将整合现有资源力量和增加投入有机结合,尽最大可能转化影响改革的不确定因素,确保改革系统、整体、协同推进。从转化改革成果的角度讲,我们要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向,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现有的改革成果要加以巩固,对正在实施的要加强引导,尽快形成改革成果,既坚持做大“蛋糕”,也坚持分好“蛋糕”,最终目的是使改革红利惠及每一个人。
9.如何处理好依法推进改革与先行先试的关系?
改革创新既要坚持法治原则,也不能墨守成规。具体而言,一方面,要坚持把法治理念贯穿于改革全过程,在严格执行现有法律法规中推进改革。另一方面,针对社会治理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在法律法规无具体指引的情况下,可遵循“先规划后改革、先探索后实施、先试点后推广”步骤,加强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汇报,严格改革方案报批程序,先行先试,争取尽快形成改革成果。
10.如何完善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改革中的风险评估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强调:“对重大改革尤其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改革决策,要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基层社会治理改革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建立基层社会治理改革风险评估机制,就是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在出台前或审批前以及实施中可能出现的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进行先期预测、分析和评估,最大限度地减少可能出现的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从而从制度上预防和减少可能出现的社会矛盾,促进基层社会安定有序。
11.为什么要完善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改革中的动态纠错机制?
当前,社会发展瞬息万变,各种矛盾交织叠加、错综复杂,在改革推进过程中,难免出现制度设计有偏差、基层执行不到位以及新生问题难解决等问题。我们要有知错能改的胸怀和防微杜渐的意识,要坚持以群众利益为检验尺度,强化社会监督机制,将相关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确保改革沿着正确方向有序推进。
12. 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改革有哪些重点任务?
基层社会治理改革有六大重点任务、30项改革措施:
(1)创新和完善基层党建体制机制。具体措施有:巩固村(社区)党工委的领导核心地位,完善镇街领导干部直接联系服务群众机制、构建共驻共建区域化党建新格局,完善基层党建带群建机制,实施社会治理人才万人计划。
(2)创新完善基层集体经济和农业产业发展体制机制。具体措施有: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优化集体土地统筹开发与利益平衡机制、积极推进集体经济股权制度改革,深化集体经济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完善农业产业体制。
(3)创新和完善基层民主治理体制机制。具体措施有:推进村(居)委会规范化建设,健全村(社区)民主协商机制,创新村(居)民参与社区治理机制,探索“四社”协同发展机制,构建以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为枢纽的监督评价机制,推进农业人口市民化。
(4)创新和完善基层依法治理体制机制。具体措施有: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大调解联动格局,健全重大社会矛盾预防处置机制,加快推进社会融合。
(5)创新和完善基层综合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具体措施有:优化两级政府权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实施村(社区)协助政府工作清单制,组建村(社区)综合服务管理中心,推进网上办事大厅向基层延伸。
(6)创新和完善基层统筹治理体制机制。具体措施有:健全规划引领机制,实行基层社会治理“一张网”机制,完善基层治理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分级分类指导机制,创新绩效评价机制。
二、重点任务
(一)创新和完善基层党建体制机制
13.为什么基层党建与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改革同步部署、同步实施?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委要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是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改革的核心所在。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始终保持基层社会建设的正确方向,我们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把基层党建与基层治理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始终保持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改革的正确方向,真正把综合改革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14.如何把握“区域化共建、组团式服务”的具体要求?
区域化党建工作是以一定的区域为党建工作单元,按照区域统筹的理念,综合运用现代管理科学和信息科技手段,科学设置党的基层组织,统一管理党员干部队伍,整合使用党建资源阵地,统筹开展党的活动,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组织效能发挥最大化、教育管理效果最佳化、组织工作成本最低化和工作力量配备最强化的党建工作模式,具有地域性、整体性、开放性、系统性、整合性等特点。
组团式服务即党员抱团服务,根据区域划分,按照对等方式整合公共服务资源,组织服务团队,对区域内的居民进行多元化、精细化、个性化服务。“组团式服务”是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升基层党建工作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激发基层党员作用发挥的有效载体和抓手。
15.近年来我市在村(社区)党工委建设方面有哪些务实举措?
近年来,我市推行村(社区)书记主任“一肩挑”、提高“两委”委员交叉任职比例等做法,较好地发挥了党工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1)明晰定位属性。村(社区)党工委的基本定位、基本属性:①担负政治任务。担负贴近群众、团结群众、引导群众、赢得群众的任务,使党的执政基础深深植根于人民群众之中。②坚持政治属性。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任务的战斗堡垒。③彰显政治特征。有严肃的组织生活、严明的组织纪律、严密的组织体系,不能不受任何约束。④强化政治功能。充分发挥村(社区)党工委领导核心、政治核心等作用,把群众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筑牢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夯实党的执政根基。村(社区)党工委是村(社区)各种组织的领导核心,主要体现:①人事权。完善村(社区)党工委对村(居)民自治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公共服务组织班子成员以及“两新”组织中党组织负责人的推荐提名制度,班子换届时,村(社区)党工委书记担任选举委主任,村(社区)党工委对村(居)委会和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候选人提出建议名单报镇街党委审批,支持党员参选进入村(居)委会和集体经济组织班子;平时,村(社区)党工委负责选拔任用村(社区)工作人员。探索村(社区)党工委班子成员与其它基层组织负责人交叉任职的适当比例。②决策权。村(社区)党组织主导重点工作部署、发展规划、项目建设、资产资源、事项决策,负责组织事前协商、会议表决、事后落实。③监督权。村(社区)党组织负责监督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群团组织、志愿者组织、社会组织,负责对村(社区)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的管理监督。
(2)提升班子素质。建立健全村(社区)党组织班子培养选拔、责任监督、教育培训、激励保障等工作机制,着力培养精神状态好、能力素质好、团结协作好、服务群众好、廉洁自律好的“五好”班子。明确党组织班子选拔标准,注重把思想政治好、带富能力强的同志选拔到班子中来;注重拓宽选人渠道,改进选拔方式,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进一步创新锻炼培养模式,通过开展集中轮训、举办农村党组织书记学习论坛、实行结对帮扶、加强岗位锻炼、学历提升等措施,着力提升党组织书记能力。各镇街每年要制定党工委班子成员培训计划,扎实开展培训工作,督促加强学习。各村(社区)党工委每年要制定班子的学习计划,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提升。
(3)纯洁党员队伍。注重加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通过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纯洁党的队伍、发挥好党员作用,强化村(社区)党组织的核心地位。积极探索构建基于积分制与评议制的后进党员“出口”机制,科学界定后进党员评分认定办法,严格规范后进党员的处置程序,制订后进党员分类帮扶和教育转化措施。
(4)规范党组织生活。健全党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贯彻市委《关于在全市基层党组织开展主题式党的组织生活的意见》(东委发〔2011〕3号),坚持和落实以主题党会、主题党课、主题党日为主要内容的“主题式”基层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切实提高村(社区)党组织生活的质量。建立“一簿四册”,即党组织会议记录簿和党员花名册、入党积极分子花名册、流动党员花名册、党员参加支部活动考勤册,规范党的组织生活。继续办好“农村党组织书记论坛”和“周末党课”。建立健全党组织书记向党员述职、党员定期评议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等制度。探索建立“网络党支部”,使网络成为党组织生活的新平台。
16.为什么要完善村(社区)党工委对村(社区)各类组织相关负责人的推荐提名制度?
推荐提名权是党管干部原则的重要体现。完善村(社区)党工委对村(社区)各类组织相关负责人的推荐提名制度,是为了巩固村(社区)党工委的领导核心地位。
17.村(社区)党工委如何在重大事项协调运转中发挥主导作用?
将党工委决策组织权和党员干部监督权、村(居)委会决策实施权、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决策监督权有机结合起来,确保村(社区)党工委在重大事务协调运转中发挥主导作用。
18.什么是党工委决策组织权?
决策组织权是决策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村(社区)党工委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具体体现。党工委在行使决策组织权中,要和相关法律法规有效衔接,与村(居)民自治章程、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规定结合,在决策过程组织和关键环节把握中发挥主导作用,体现核心地位。
19.什么是村民(股东)大会或村民(股东)代表大会决策表决权?
村民(股东)大会或村民(股东)代表大会决策表决权,是指村级重大事务决策议案,由村级党组织指导村民(股东)或村民(股东)代表召开会议进行决策表决,形成决议,向全体村民(股东)负责,受全体村民(股东)监督。
20.什么是村(居)委会决策实施权?
村(居)委会决策实施权,就是村民(代表)会议做出决策后,村委会去执行的权力。村(居)委会对村(居)(代表)民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要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21.我市全面实行镇街领导干部驻点普遍联系群众机制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为了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架起干群沟通的“连心桥”,打通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方案》提出要实行镇街领导干部驻点普遍联系群众机制。
(1)宣传政策法规。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帮助群众领会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精神,指导、引导村(社区)和群众开展工作。
(2)掌握社情民意。全面掌握所驻村(社区)群众的基本情况和生产生活信息,做到真正了解基层实际情况、体验群众酸甜苦辣、感知工作利弊得失。
(3)听取群众意见。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整理群众意愿清单,沟通思想,增进理解,形成和谐融洽的党群干群关系。定期收集汇总、分析研判群众意见,作为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
(4)解决实际问题。群众反映的问题,必须遵守相关程序,依法依规解决,对能够现场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回答解决;对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并建立问题清单和工作台账,明确承办单位和责任人,协调督促镇街相关职能部门和村(社区)“两委”加以解决;对需要上级统筹协调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请上级或有关部门按程序办理。
22.为什么要在基层党员中开展“三融入”主题实践活动?
目前我市在全体市民中正在深入开展淡化新老莞人概念,强化东莞公民意识的教育引导活动,促进本外融合发展。以完善区域化党建格局为抓手,加快推进本地村(社区)党组织与辖区内其它党组织的融合发展,是加快社会融合步伐的重要举措。党员特别是“两新”组织党员更应率先带头、主动担当,通过“三融入”(融入组织、融入群众、融入社区)主题实践活动,为这座城市的融合发展作贡献。
23.如何理解镇街党委、村(社区)党工委和基层支部的“三级联创”?
党的建设“三级联创”活动是在基层支部、村(社区)党工委和镇街党委三级党组织中开展的以“五个好”基层支部、村党工委和基层组织建设先进镇街为主要内容的创建活动。
三级党组织要明确责任,增强联创意识,充分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创”上下功夫,在“联”上抓落实,确保活动取得实效,得到农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镇街党委主要负责创建活动的统筹规划、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村(社区)党工委要在抓好自身创建的同时,牵头负责抓好基层支部的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农村基层干部和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基层支部要主动抓好联创落实,要广泛动员党员、干部,积极投身到创建活动中来。
24.如何加快推进本地党组织和“两新”党组织的融合发展?
(1)区域整合。以统一聚居地为依托,区域化整合现有党建资源。建立由本地党组织和多个“两新”组织单建党支部组成的党的组织。切实形成“区域间无缝衔接、区域内全面覆盖”的“两新”组织党建新格局。
(2)工作集合。成立党建工作联络站,本地党组织与“两新”组织同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集合各类组织按照“行业建党、产业统筹”的党建模式,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共同落实。
(3)平台组合。支持各类组织成立行业协会,为各行业协会党组织和党员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行业功能提升搭建平台,切实形成了“共联共建、资源共享、共谋发展”的行业大党建工作格局。
25.如何支持群团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
工青妇等群团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也是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针对一些基层客观存在的对群团工作重视不够、保障不足、督促不力的问题,《方案》强调要探索建立政府委托群团组织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将更多直接联系服务群众的项目交由相关社会组织、社会机构承担。
26.各级党组织如何统筹群团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指出,加强党的领导是做好群团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要明确对群团工作的领导责任,健全组织制度,完善工作机制,从上到下形成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体系。支持群团组织参与创新社会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基层党组织也要行动起来,村(社区)党工委要通过联席会议、项目交办、听取汇报等方式,统筹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
27.为什么要实施社会治理人才万人计划?
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成效如何,基层社会治理人才是关键。目前,我市拥有一支数量庞大的基层社会治理队伍,为我市社会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通过调查、对比和分析,队伍建设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人才队伍总量小,社会认知度低;培训教育力量薄弱;行业、分类分布不均且缺乏规范的岗位设置等等。为加快人才队伍建设,确保基层社会治理改革顺利进行,《方案》提出要实施社会治理人才万人计划,大力培养集体经济管理人员、群团组织骨干、志愿者、社工人才、基层文化人才等。
28.村(社区)书记及其后备队伍建设有什么要求?
着力建设一支“党性观念强、服务本领强、致富能力强、化解矛盾能力强、廉洁履职意识强”的“五强”基层党组织书记及后备队伍。
29.如何加强基层社会治理队伍制度建设?
(1)完善教育培训制度。区分对象、划分层次,建立不同类别的培训规划,采取多种形式、各种渠道,抓好基础培训和专业培训,着力解决干部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的问题。
(2)完善选拔任用制度。一是优先使用。对优秀人才,要及时纳入人才库,在评先树优、提拔任用、教育培训等方面优先考虑。二是竞争上岗。三是严格执行任前公示。四是循环交流。
(3)加强党风廉政制度建设。根据上级党风廉政建设要求并结合基层实际,从基层工作人员八小时内外的日常行为入手加强微观制度设计,引导他们自觉加强主观世界改造,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已之心,注重保持纯朴的生活作风,培养健康积极的生活情趣。
(4)完善激励约束制度。要运用榜样力量引导激励,使全体干部的潜能转化为工作的动力。
(二)创新和完善基层集体经济和农业产业发展体制机制
30.为什么要继续完善基层集体经济体制机制?
2006年底,我市全面完成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任务, 成为继深圳市后全省第二个基本完成改革的地级市。多年来,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对优化农村资源配置,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保持农村大局稳定起到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市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和经济社会结构急剧转型,农村基层管理任务不断加重、公共开支日益膨胀、农村经济增长后劲乏力等问题逐渐显现,迫切要求我们继续创新完善深化集体经济体制发展管理模式,争创体制机制的新优势,为破解农村发展的困难和挑战提供体制保障。
31.如何继续探索适应我市特点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路径?
我市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二轮土地延包、股份制改革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梳理查明现有土地承包关系,查清承包土地的面积和空间位置,界定确权对象的条件要素,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向农户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中,对股份制改革落实到位及土地统筹经营程度高的村组,可按“确股确地”的方式进行确权;对具备条件确地的村组,可按“直接确地”的方式进行确权。同时,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股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相对应的信息登记和联动机制,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各镇村在开展确权工作中,需遵循“依法依规、保持稳定,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尊重群众、民主协商,上下协作、分级负责”等基本原则,正确把握和处理好确权、确股、确地三者关系,因地制宜,分类实施。
32.我市二轮延包成果有哪些?
1999年,我市按照中央和省的统一布置,贯彻落实土地二轮延包政策。土地延包工作以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为中心,通过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集体经济收益权证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明确农民享有30年不变的土地经营收益权,并针对不同类型采取了不同的延包方式。对于纯农比重大的地区,继续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向农户颁发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于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经济发达地区,采取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的办法,向农户发放由镇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集体经济股权证”(“集体经济收益权证”、“土地承包权收益证”)等证书。为此,我市在二轮土地延包中着重抓好“两证一书”即“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集体经济股权证”(“集体经济收益权证”、“土地承包权收益证”)、合同书的审核发放。据当时的统计,1999年底,全市66.3万亩耕地中,27.66万亩为分户承包经营,实行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38.64万亩已经流转,由集体实行统一经营或发包,根据省的意见,该部分耕地作为专业承包合同处理,不作为家庭承包延包30年。
33.为什么要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与股权信息联动机制?
我市已于2006年完成农村股份制改革,改革时以村民的户籍、承包责任田、享受集体分配和履行村民义务等情况作为集体经济组织股东资格确定的基本依据,以享受集体分配或在第二轮土地延包中分有责任田的本村农业户籍人员为集体经济组织股东的最基本构成成员。基于我市农村股份制改革的情况以及目前我市农民原承包的土地绝大部分已交由集体统筹经营的实际,农民二轮土地延包所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转变为在集体经济中的财产权和收益权。我市农村股份制改革确立的“生不增,死不减”股权固化原则,建立的“盈利共享、风险共担、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运作机制,实施的“同股同权、按股分红”分配政策,并无改变原有土地承包关系,而是在城镇化进程中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再次确认,已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和其他权利一次性彻底地打包固化给农民,从根本上消除了长期困扰农村集体利益的纷争根源,从制度上保障城镇化进程中农民的权益。现在,我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基本原则是依法依规、保持稳定,即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好历史与现实、新与旧的关系,以二轮土地延包、农村股份制改革集体经济组织股权配置和股东状况为基础,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坚持“确权、确股、确地”三者相互依托、相互统一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关系,不能打乱重分、另起炉灶。为此,要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与股权信息联动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34.为什么要优化集体土地统筹开发与利益平衡机制?
近年来,我市先后采取村改居、农村集体股份制改革、撤组并村、村组合并、“三旧”改造、简政强镇等改革措施,积极探索优化集体土地统筹开发和村组利益平衡机制,但尚未触及到东莞城市发展动力与乡村管理体制之间的核心矛盾,未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突出问题。连片改造、连片发展”,是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的内在要求。因此,《方案》提出,要稳步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自愿、有偿、有序流转,积极引导村(社区)在镇域、市域范围内参与土地和项目统筹开发,着力提高土地资源产出效益。《方案》明确,要兼顾农民近期利益和长远保障,明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范围、方式、主体和条件,同时着力推进农民住房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农民分类实现住房需求。
35.我市“三旧”改造有哪些政策?
2010年起,我市先后出台了《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三旧”改造实施细则》、《加快推进“三旧”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若干意见》、《建立健全常态化机制加快推进“三旧”改造的意见》等28份“三旧”改造配套政策性文件,涵盖财税、土地、规划、拆迁、审批等各方面。特别是市政府最新出台的《建立健全常态化机制 加快推进“三旧”改造的意见》、《关于加强“三旧”改造常态化全流程管理的方案》,建立起我市“三旧”改造常态化的制度机制,完善了申报、审批、实施、监管等全流程工作指引。在大力推动基层镇村集体经济发展方面,具体表现为:
(1)鼓励多模式参与改造。我市“三旧”改造政策支持镇、村通过政府主导、村集体自行改造或与其他单位合作改造等多种模式主动参与改造。
(2)鼓励旧厂房整合,实施“工改工”。鼓励整合改造集体旧厂房用地,建设产业集聚区、都市型工业园和高层工业楼宇,为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提供用地空间和优质发展平台,促进制造企业组团式、集约式发展。单个“工改工”项目纳入产业类改造计划的,可享受最高额1000万元补助。
(3)鼓励镇村探索成片更新改造。鼓励镇、村进行整体规划,探索成片改造,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生态修复、拆除重建等多种改造类型相结合,完善公共服务配套,推动成片更新改造,实现农村区域向城市区域转变,推动新型城镇化的形成,为居民创造更优美、便捷的生活环境。
(4)市政府主动让利于镇村。“三旧”改造中,市政府主动让利,实行土地出让金分成和税费返还:村集体在政府征收过程中除取得原有的补偿外,可以分享30%-60%的土地增值收益;原已征收土地改变用途补缴的出让金,原村集体可分成40%;镇街政府主导改造的项目,土地出让收益全额返还镇街;旧村庄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益全额返还村(社区);改造涉及13项土地税费实行先征后返。
36.为什么要推进我市农民住房管理制度改革?
我市农民住房建设主要存在三大问题:一是农民住房政策对农民住房保障性、改善性和投资性三类需求缺乏分类回应。二是农民住房建设普遍利用新增用地,旧村回收难以落实,建新拆旧比较困难,土地资源消耗严重;三是目前农民住房超前建设情况普遍,农民公寓分配成为变相分红,农村集体承受较重的经济负担。为此,要兼顾不同群体的住房需求,以系统的政策措施推动我市农村住房制度改革。
37.我市农民住房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是什么?
我市农民住房管理制度改革以“优先保障重点满足保障性需求、考虑条件适当满足改善性需求、有效抑制合理疏导投资性需求”为思路,以拆迁安置房、农民公寓、农民安居房、保障性住房为主要途径,差别化满足当前农民住房需求。改革主要坚持以下四大原则:
(1)坚持堵疏结合。既要严格控制农民公寓超前建设,抑制投资性需求,又要有效兼顾、重点满足农民保障性需求。
(2)坚持统分结合。既要坚持土地集约利用,推动拆迁安置房和农民公寓成片规模化建设,又要有效盘活闲置土地,推动个人建房和联户建房,分散满足个性化、小规模、紧迫性的农民住房需求。
(3)坚持建改结合。既要推进各种农民住房建设,又要加大旧村改造力度,坚持建新拆旧,有效抑制新增用地。
(4)坚持长短结合。既要着眼长远,稳步推进拆迁安置房和农民公寓建设,又要立足当前,加快推动农民安居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
38.为什么要推进集体经济股权制度改革?
我市实施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对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村稳定起到积极作用,但原有股权管理政策制度及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在当前社会转型升级加速面临的新形势、农村基层治理面对的新挑战下,农村集体经济转型发展、农民权益保护等,需要进一步完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近年来,中央和省出台系列政策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农民对集体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机制。我市出台的《中共东莞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东委发〔2014〕1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东莞市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东委办发〔2014〕17号),也提出推进集体经济股权制度改革。
39.我市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改革的原则是什么?
(1)坚持保障权益、维护稳定原则。群众利益与股权息息相关,处理不当易引发争议和矛盾。要以维护好群众的利益为依据,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稳妥推进,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和谐。
(2)坚持依法依规、尊重民意原则。以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以现有股份合作制为依据,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严格按照民主议事程序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3)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在股权固化的基础上,把深化股份合作改革与本地实际结合起来,鼓励各镇街积极探索,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40.如何化解我市农村新增人员的集体股权诉求?
(1)推动股权继承工作。全面推动股权继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对手续不完备、文书不规范的村组,敦促补充完善。
(2)探索股权内部转让、赠与。按照“依规循章、规范严谨,保障权益、自愿有偿”的原则,在村(社区)内探索股权内部转让和一定条件下的赠与,并规范办理手续。待条件成熟时,探索逐渐放宽股权流转的范围,建立股权合理流转机制,形成以市场为基础的产权交易制度,实现股权流转社会化。
(3)拓宽入股渠道。在坚持股权固化的基础上,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结合村情社况,探索有偿购股、项目入股等方式拓宽入股渠道,既募集集体发展资金,又化解疏导农村新增人员的集体经济利益诉求。同时,要指导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修订完善章程,进一步明确和理顺股权管理相关内容。
41.如何推进集体经济统筹管理改革?
农村集体经济统筹管理改革是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的部署要求,通过减少管理层级,转变发展方式,整合村组资源,集聚发展能力,节约管理成本,促进农村(社区)集体经济做大做强和持续健康发展的一次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体制改革。根据村组集体经济发展水平和资产资源差异,统筹集体经济可采用如下三种方式实施改革:
(1)直接撤并。组级经济发展基本平衡的村(社区),可撤销组级经济社,原经济社的资产、债权、债务、权益、股东全部并入经联社,村组两级经济直接改革为村一级经济。
(2)设置分社。组级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村(社区),可撤销组级经济社,在经联社相应设立若干个分社,原经济社的资产、债权、债务、权益、股东全部过渡到分社中,分社资产属原股份经济合作社全体股东所有,分社是经联社的下设部门,由经联社统筹管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公章和独立账户,对外不能独立开展经济业务。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撤销分社,实现完全合并。
(3)托管组级经济。如不具备合并条件,可保留组级经济社法人主体,由村组签订托管协议,实行“组财村管”。村组应根据市、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实际选取合适模式,稳步积极推进改革。
42.如何探索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现代企业制度?
(1)深化农村股份制改革,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治理架构。推行村级预算制度,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
(2)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位,逐步推进“政经分离”。加大对农村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逐步剥离农村集体经济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
(3)鼓励有条件的村组探索聘请职业经理人、专业运营团队负责集体资产经营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公司化改造。
43.如何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两个平台”的运作?
2013年4月,市府办印发《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和“三资”监管平台建设方案》,明确“两个平台”建设市镇两级目标任务、建设内容、工作要求、时间安排和保障措施等。2013年11月,市政府出台《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规范集体资产交易的范围、程序要求和责任追究等。此外,32个镇街全面出台了“两个平台”建设方案和集体资产交易办法,部分镇街还制定了详细的资产交易规程和“三资”监管平台应用细则。2014年8月,市农业局(市农资办)又根据交易平台实践经验制定了《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若干问题的工作指引》,进一步明晰细化了我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的范围、规则以及程序要求,提出了交易平台有关问题的解决思路和办法。下来,将开展集体资产网上交易,探索开发建设“三资”管理的移动端应用系统,进一步完善“两个平台”功能,加强农村“三资”监管。
44.村(社区)如何推进增资减债工作?
(1)进一步加大村组债权管理力度。集中开展村组债权集中催收行动,加强外部债权追收。按要求做好坏账核销,大力化解隐性坏帐。严格执行农村干部薪酬管理制度,落实好应收款收取情况与干部绩效工资挂钩的规定,提高村组干部追收债权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进一步减轻村组债务利息负担。在每年积累或土地转让收益中提留一定比例用于还债。做好土地物业产权登记,提高村组抵押借款的比例,降低借款利率。清理闲置资产,采取出租、转让、出售等方法变现还债。加强沟通协调,争取银行对符合条件的村组通过降低借款利率、转分期付息一次还本为分期还本付息、减免复息等方式,减轻村组利息负担。
(3)进一步防范村组隐性债务风险。对村组第三人身份对外提供担保等隐性债务进行彻底清查,完善担保档案,制定退出担保工作方案,逐步降低担保风险。加强对村组担保贷款的审查,严把村组对外担保关。
(4)进一步促进村组增收节支堵漏。充分利用现行优惠政策,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发展。加强监督指导,推动镇村用好治安、环卫和公共行政管理统筹资金。逐步改变集体对村民社保大包大揽的做法,从严控制干部薪酬、接待费等支出,从严控制股东分红和公益福利费增长。深入推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和“三资”监管平台建设,促进集体资产交易、财务管理、资金使用等进一步合理规范,实现增效堵漏。
45.我市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哪些扶持政策?
近年来我市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大。除了在土地流转、农机、科技等方面,对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家庭农场有一系列的扶持奖励政策和措施外,还有以下专门的扶持政策:
(1)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置专项扶持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建设,对列入扶持范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项目补助资金。认定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
(2)农业龙头企业:每年安排800万元-1500万元专项扶持资金,继续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进行贷款贴息。
此外,目前我市正研究制定对家庭农场的扶持政策措施。
46.如何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
随着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业务指导工作量不断增大,重点采取以下方式:
(1)培训指导,推动规范运作。加强宣传引导和培训交流,引导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盈余分配制度和社员个人账户,强化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在设立登记、建章立制、利益联结、统一服务、民主管理、年度报告等方面规范运作。
(2)示范带动,提高发展水平。通过每年重点建设一批影响大、效果好的示范合作社的形式,带动提升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水平。
(3)资金扶持,帮助发展壮大。组织合作社申报各级财政扶持项目,引导合作社扩大规模,促进标准化生产,加强品牌建设,加快建立质量安全体系。
47.如何加强农业公益性服务机构建设?
主要围绕农业科技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公共服务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农业公益性服务机构建设。
(1)加强科研及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建设,提高好基层农业科研及农技推广人员的服务技能,完善农业科技特派员制度,深入基层提供科技服务,促进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
(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建设,提升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能力,为从生产源头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有力、有效的支撑。
(3)培育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农业社会化公益性服务,推进服务来源多元化、形式多样化、运作市场化。
48.什么是政策性农业保险?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以保险公司市场化经营为依托,政府通过保费补贴等政策扶持,对种植业、养殖业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的直接物化成本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将财政手段与市场机制相对接,可以创新政府救灾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分散农业风险,促进农民收入可持续增长。
49.我市推动农村普惠金融建设的方向是什么?
根据《广东省开展农村普惠金融试点方案》的精神,我市将按照国家关于强农、惠农、富农的政策要求,坚持“政府推动、金融支持、试点带动、逐步推广”的原则,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为动力,大胆作为,主动探索,大力推进以建设镇级综合征信中心、信用村、乡村金融(保险)服务站、乡村助农取款点,推广农村产权抵押担保贷款、“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妇女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金融扶贫贷款等“八项行动”为主要内容的普惠金融建设,全面优化农村金融环境,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打通农村金融服务的“最后一公里”,切实解决农村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努力推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
50.什么是涉农产品抵押质押贷款?
涉农产品抵押质押贷款是指为拓宽“三农”领域的融资担保途径,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支持和创新力度,按照《担保法》规定的抵(质)押方式,以申请借款的涉农中小企业或第三方的产品(商品或半成品)作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
(三)创新和完善基层民主治理体制机制
51.加强基层民主治理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民主自治是法律赋予村(居)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活力源泉。《方案》提出在加强基层民主治理方面,要夯实基层基础,创新村(社区)自治的组织体系、行动载体和保障机制,在法治化框架下将政府管理与群众自治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民主的作用,落实好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一系列制度,推动基层群众依法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52.我市村(居)委会的工作职责有哪些?
根据《东莞市村(社区)各组织职责分工工目录》(东委办〔2013〕1号)的规定,我市村(居)委会的工作职责主要有以下四大类:
(一)民主自治类
(1)组织召开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商讨村(社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务,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2)尊重、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居)民、承包经营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3)支持和组织村(居)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社区)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本村(社区)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4)管理本村(社区)财务、政府拨款和捐赠资金,依照有关规定做好村(居)务财务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在银行开设基本账户,定期向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5)组织开展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建设,引导村(居)民合理建设住宅,整顿村容村貌,搞好公共卫生,组织村(居)民开展群防群治工作,改善居住环境。
(6)组织开展村(居)委会及村(居)民小组换届选举工作。
(7)支持和组织村(居)民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
(8)组织村(居)民对政府部门工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向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反映村(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9)排查、登记、调解村(社区)及村(居)民矛盾纠纷,维护村(居)民、妇女儿童、村(社区)工会组织、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处理村(居)民小组之间的关系,代表本村(社区)处理与邻村(社区)的纠纷,维护村(社区)之间的团结。
(二)宣传教育类
(10)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居)民履行纳税、服兵役、计划生育等依法应尽的义务,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遵守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11)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教育村(居)民爱护公共财产和设施,珍惜土地,提高村(居)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
(12)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居)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13)科普、气象、环保知识宣传。
(14)宣传计划生育、健康保健、疾病预防等知识,开展计生帮扶活动。
(15)开展村(社区)普法教育。
(16)协助开展消防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17)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与管理。
(18)开展“法轮功”等邪教防范、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村(社区)。
(三)社区服务类
(19)发展壮大社区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社区志愿服务。
(20)培育发展和管理社区社会组织,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21)为老年人(含退休人员)妇女、儿童、流动人员等服务对象提供便民利民服务。
(22)照顾、慰问村(社区)五保户、特困户、军烈属和现役军人家属。
(23)残疾人就业服务及事务管理。
(24)组织居民开展自助、互助服务。
(25)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四)协助管理类
(26)协助镇街团委做好团员登记、服务管理和团费收缴工作。
(27)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
(28)协助公安和司法部门安置、帮教刑释解教人员,排查、转化社区吸毒人员。
(29)协助卫生部门做好计划免疫、传播性疾病预防等工作。
(30)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文物与古树管理维护工作。
(31)协助整治城市“六乱”问题,监督除“四害”市场化作业。
(32)协助做好村(社区)道路、街巷绿化养护和环卫作业以及垃圾分类工作。
(33)协助管理辖区内水库、河涌等公共资源。
(34)督促、检查、上报落实“门前三包”责任情况。
(35)计生协会日常服务与管理。
(36)协助房管部门调处小区业委会、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物管纠纷。
(37)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
(38)依法维护异地务工人员就业、经商、居住等权利以及依法享受的公共服务权利和参与社区管理的权利。
53.村(居)委会规范化建设有什么要求?
(1)规范村(居)委会职能任务。认真落实村(居)民组织法赋予的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依法组织村(居)民自治、依法组织监督活动等基本职责和相应任务,扎实推进政社互动工作。
(2)完善村(居)委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基本制度健全、程序流程清晰、公开形式多样。
(3)规范村(居)委会队伍建设,做到村(居)委会依法产生、群众服务岗位科学设置、办公场所符合标准。
(4)明确经费保障。在完善市级“三统筹”的同时,建立村级公共开支年度预算制度,对村级公共开支和集体经济的收支情况实行分账核算。
54.我市为减轻村(社区)经济负担实行“三统筹”的重点内容是什么?
为减轻村(社区)经济负担,促进村(社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镇村集体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委发〔2012〕24号),从2013年起,我市从市镇(街)参与税收分成收入中切块5%,设立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补助村(社区)目前负担的治安、环卫、行政管理等基本公共服务开支。
55.为什么要建立村级公共开支年度预算制度?
实施预算制度是农村(社区)集体实现经营目标、强化管理、评价业绩的客观基础,对于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增资减债、增收节支、增效堵漏”具有重要作用,对于保障广大村民依规监管农村集体收支,更好地履行民主决策、民主监督职责,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意义重大。2014年,我市在各镇街146个村(社区)开展了村级预算试点工作。2015年,我市印发《全面推行农村(社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预算制度的指导意见》,在全市村级全面推行预算制度。
56.村(社区)开展民主协商的内容包括哪些?
(1)村(社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村庄(社区)建设整治和拆迁改造规划、计划的编制和调整。
(2)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和经济合作社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3)村级财务预决算,村级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招投标方案,集体经济大额资金的使用,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级收益分配。
(4)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和经济项目发包出租,宅基地安排使用,村(居)民承包土地变更调整、征用征收补偿分配使用等方案制订。
(5)兴修道路、桥梁、水利等村公益事业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
(6)国家和上级重大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本村(社区)的落实方案。
(7)其他涉及本村(社区)或多数村(居)民利益的村(社区)党组织认为需要进行协商的重大事项。
57.村(社区)民主协商有哪些方式?
(1)通过组织民主协商小组成员参加专题协商会来开展民主协商。
(2)围绕村(社区)重大公共事务,召开党员议事会、党群议事会、决策听证会或村(居)民小组议事协商会、自然村议事协商会,或以个别走访座谈、约请面谈、党员教育活动点(村民小组、自然村、某一利益群体)小范围民主恳谈会等征求意见和建议,供决策参考。这些协商活动也属于村(社区)民主协商的方式。
58.业主委员会有哪些职责?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主要有以下几项职责: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59.如何组建业主委员会?
根据《东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若干规定》(东府办〔2011〕160号)规定,组建业主委员会应按以下程序:
(1)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2)产生筹备组成员。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表和村(居)委会代表组成。
(3)公示筹备组成员名单。
(4)业主大会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5)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业主委员会委员为5至15人的单数。
(6)召开首届业主大会会议选举,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征求意见,并公告业主大会会议选举结果。
(7)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后,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8)业主委员会在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9)业主委员会备案后,持《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向公安部门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60.《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主要有哪些要求?
(1)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3)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4)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5)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6)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相关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7)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8)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9)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10)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费用时,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11)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1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13)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14)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15)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61.如何发挥村(居)民小组长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村民小组长承担着村级党组织、村(居)委会与村民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基层治理中要充分利用村(居)民小组长贴近群众、了解群众的特点和优势,充分发挥其在政策宣传、纠纷调解、经营致富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让其承担好“政策宣传员、网格信息员、矛盾调解员、民生协管员、村(居)务监督员”等五大职责,成为党和政府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改革的有力依托和骨干力量。
62.如何发挥好村级公益事业基金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村级公益事业基金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村级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并用于村级公益事业的资金。为发挥好村级公益事业基金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基金需用于村级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并接受公众监督。
63.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有哪些?
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制度,是指以村民民主决策、自愿出资出劳为前提,政府给予奖励补助,使政府投入和农民出资出劳相结合,共同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制度。制度有利于调动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民主议事积极性,运用民主方式解决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并不断完善民主议事机制,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有利于形成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多渠道投入的新机制,让农民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市按照《广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粤府办〔2011〕4号)的规定执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适用范围为:
(1)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村庄整治中的公共建设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2)对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补贴资金支持的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先以村级为基础议事,涉及的村所有议事通过后,报经镇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筹资筹劳范围。
(3)属于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所需费用和劳务,不得列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64.如何探索“四社”联动新模式?
以城乡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工人才为支撑、社会力量为补充,推动“四社”协同发展,是创新基层服务管理体系的客观要求。针对社会组织和社工人才“向下看”不够、“接地气”不足,以及社区服务专业化水平较低、精细化程度不高问题,《方案》提出要培育一批纠纷调解类、文体活动类、居民互助类社区社会组织,引进一批专业服务能力优、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鼓励支持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服务。《方案》强调,要引导社会组织、社工、社会力量以村(社区)综合服务管理中心为依托,以群众需求为导向,积极参与社区民主管理,大力开展特色服务,有效满足居民需求。
65.如何加强社会组织综合管理工作?
为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扎实推进全省构建社会组织综合管理体制试点任务,我市将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社会组织综合管理工作。
(1)务求全覆盖。依托村(居)委会和基层网格体系,借助专业团队力量,重点对已经登记、备案、核准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区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未登记、备案、核准但以社会组织名义实际开展活动的组织,在我市活动的境外组织及其市内合作组织,在我市活动的市外社会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在工商部门登记但业务与社会组织类似的组织和以社会组织名义方式开展活动、举办社会组织、参与策划社会组织相关活动、资助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企业,以及网络社群等,都纳入管理范围,根据所掌握的社会组织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将其分为规范类、风险类和危害类三种类型,分类建立基础信息库。
(2)确保管得住。建立健全以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三色”预警体系、预警运行机制等有机结合的风险防控体制,对社会组织分类实行全过程的差别化管理,确保底线守住、风险可控。在明确部门职责的基础上,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构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确保社会组织综合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3)激发新活力。从政治方向、发展环境、资金项目、治理能力和典型培树等方面加大对社会组织正面引导力度,有效激发其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内在动力。
66.村(社区)应重点培育哪些社会组织?
村(社区)应重点培育一批纠纷调解类、文体活动类、居民互助类、养老服务类社区社会组织。
67.我市对草根型、萌芽型社会组织有什么扶持措施?
(1)对草根型、萌芽型社会组织,通过登记和备案两种形式确认其合法地位。
(2)市镇两级成立孵化基地,优先安排草根型、萌芽型社会组织进驻。东莞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是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采取“政府资金资助、民间力量运作、民政部门管理、政府公众监督、社会民众受益”的运营模式,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努力打造成为社会效果明显、推广意义突出、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组织集聚基地和培育摇篮,充分发挥在创新社会管理方面的示范和引领作用。部分镇街也参照市的模式建设了一批镇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对于入驻的草根型、萌芽型社会组织,基地不仅免费提供办公环境、聘请专业团队辅导其策划项目和加强组织能力建设,市镇两级财政每月还安排小额补贴支持其开展活动。
(3)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创新培育扶持机制,市镇两级都设立了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包括草根型、萌芽型社会组织在内的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和社会组织公益宣传。
68.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和备案各有什么规定?
根据社区社会组织的性质和类别,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直接到市民政局(市社会组织管理局)进行登记;未达到登记条件,但在镇街、社区(村)范围内正常开展活动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社区社会组织,可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由镇街社会事务局(办)具体负责受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前置行政许可的,必须先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再进行登记或备案。从事经营性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须进行登记后方可开展经营性服务。
69.为什么要创新探索镇级党委对村(社区)党工委的巡回监督机制?
根据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关于“创新完善村(社区)监督方式”的要求,为形成上级组织监督与村民民主监督的合力,我市拟创新探索镇街党委对村(社区)党工委的巡回监督机制。主要负责加强对村(社区)党工委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干部选拔任用、集体经济“三资”管理、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使用等方面情况的监督,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在基层得到全面落实,促进村(社区)党工委在基层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促进村(社区)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70.我市拟如何探索建立镇级巡回监督机构?
我市拟在若干镇街党委成立巡回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镇街党委书记担任。巡回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镇街党委设立巡回监督工作组,在镇街纪检、组织人事、“三资”管理等力量的基础上,广泛吸纳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及优秀新老居民代表等有关人士组成。
71.目前我市在村(居)民自治范围内有哪些民主监督机制?
我市村(社区)内部现有的监督机构主要有集体经济监事会,专门监督集体“三资”管理情况。部分村(社区)还设有民主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主要负责监督村务公开落实情况和审核集体财务单据。
72.如何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应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为维护本村的社会秩序、社会公共道德、村风民俗、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而制定,是约束规范村民行为的一种规章制度。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自治的相关规定,主要应包含以下内容:
(1)鼓励村民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激发他们的社会主义积极性。
(2)学习、宣传、遵守并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各种规章制度,响应政府号召。
(3)树立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4)学习文化科学知识,提高村民的文化水平。
(5)开展体育运动,增强村民体质,提高村民健康水平。
(6)搞好计划生育,提高人口质量。
(7)搞好家庭、个人和环境清洁卫生。
(8)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扭转社会不良风气。
(9)维护农村正常的生产秩序,保护村民的正常收益。
73.如何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近年来,我市城镇化快速推进,但农业人口市民化明显滞后于城镇化进程。为了帮助更多农民“洗脚上田”、“洗脑进城”,享有更好的社会保障和更加文明的生活风尚,《方案》提出要完善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公共服务设施和项目由城市社区向农村社区、“村改居”社区覆盖,让农民“带着权益进城”。同时,要通过健全村规民约、建立镇村文明程度指数测评长效机制以及鼓励村(社区)建立村史记录和公布机制、发挥家庭教化作用等措施,不断提高农民素质,让农民“带着文明进城”。
74.为什么要建立镇村文明程度指数测评长效机制?
虽然我市实现了全国文明城市“三连冠”,但文明创建仍然存在着不平衡的问题。在历次全国文明城市复评的过程中,以四个街道为主的大城区作为重点迎检区域,各项测评指标完成相对较好、城市文明程度水平较高,但28个镇的文明程度参差不齐。同时,我市公共环境、公共秩序、公共关系处于动态发展之中,需要加强长效管理、长效创建。因此,有必要建立镇村文明程度指数测评长效机制,从整体上推动我市镇村文明水平进一步提升。
75.为什么要建立村史记录?
通过村史记录,真实反映村的建设过程,进一步总结改革发展中的经验教训,引导后人重温历史,继承先辈的光荣传统。通过积极挖掘、收集、整理本地的重要历史资料,充分发挥其在教育人、引导人、鼓舞人、激励人的积极作用,为提升村民素质和积极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作贡献。
76.如何发挥村(居)民理事会在村(居)民自治中的积极作用?
村(居)民理事会是经民主选举产生的,管理本村(社区)、小组各项事务的群众自治组织,接受村(社区)党工委、村(居)委会的领导,严格按照党的政策、方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循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前提下协助镇街、村(社区)开展工作。村(居)民理事会的作用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1)政策宣传。政府在通过公开栏、标语、明白纸等渠道进行政策宣传的同时,也积极利用村(居)民理事会扩展其宣传空间,保证宣传效果。首先对村(居)民理事会成员进行相关政策的讲解阐释,让他们熟悉并能够将政策“讲清楚”、“讲明白”;再由理事会成员分片包户,以聊天、拉家常等更为日常随意的语言,向村(居)民介绍。
这样一来,真正做到政策宣传入户,并且能够让农(居)民听得懂、听得明白,进而统一思想、激发热情,将大家参与基层治理改革的积极性调动起来。
(2)民意收集。村(居)民理事会在日常生活中能够广泛收集村(社区)情民意,及时将群众对基层治理改革的想法和需要向上反馈,确保了基层治理改革的群众参与,治理成果群众满意。
(3)表率引领。在基层治理改革过程中,不少项目先由村(居)民理事会成员带头执行,这为其他村(居)民起到了示范带头作用,使得他们学有榜样、干有标准,主动参与其中,推动改革顺利开展。
(4)纠纷调解。一方面,理事会成员多为村(社区)内老干部、老党员、致富能手等,在村(社区)中有一定的威望,且与村(居)民多有亲属关系,容易获得群众的认可和信任。另一方面,身在基层治理改革的第一线,理事会成员能够较快察觉矛盾的苗头,一旦发现立刻处理和上报,可以避免纠纷扩大化,既维护群众利益,也确保基层治理改革顺利进行。
(5)监督管理。在帮助政府推动改革的同时,理事会会对基层改革事项涉及的资金、进度、质量等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无缝隙的监督,做到公开、阳光、透明,确保群众认可。
77.为什么要重视家庭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在春节的讲话中提出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风相连成民风,家风起自家庭立足于家庭,其作用可以对社会的进步、人性的升华、民族的凝聚、文明的拓展,都产生巨大而深刻影响。在基层治理中,要紧密结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光大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培养良好家风,促进家庭和睦,促进亲人相亲相爱,促进下一代健康成长,促进老年人老有所养,使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
(四)创新和完善基层依法治理体制机制
78.基层依法治理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扎实推进基层法治政府建设,坚持依法行政,推进公正司法,引导基层干部依法管理基层事务,做到有权不可任性;引导基层群众依法表达诉求,做到有理也不任性。
79.推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有哪些重点举措?
推进“五项服务工程”:法制宣传育民服务工程、法律行业便民服务工程、人民调解和民服务工程、法律援助惠民服务工程、帮矫“两类人群”安民服务工程。
搭建“四个支撑平台”:搭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搭建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化网络平台、搭建法律服务资源配置平台、搭建规范标准平台。
80.村(社区)法律顾问有哪些职责任务?
(1)为村(社区)管理提供法律专业意见。协助起草、审核、修订村(社区)自治组织章程、村规民约以及其他管理规定。为村(社区)重大经济、民生和社会管理方面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引导村(社区)依法管理。协助村(社区)解决换届选举中的法律问题。
(2)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向群众解答日常生活中特别是在征地拆迁、土地权属、婚姻家庭、上学就医、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方面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协助村(社区)组织处理信访案件,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反映诉求,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经法律援助机构的审查同意,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3)开展法制宣传。定期举办法制讲座,通过“以案说法”、以群众身边事讲法说法等方式普及群众日常生活涉及的法律知识,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依法办事,依法解决矛盾纠纷。针对村(社区)企业在转型升级、知识产权、劳资纠纷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开展法律讲座等法律服务,为企业解惑释疑,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平稳发展。
(4)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担任兼职人民调解员,根据基层调解组织的安排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或为调解组织调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提供法律意见。协助村(社区)完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为调解员提供法律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基层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水平。
81.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有哪些?
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同时也是中国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法律援助通过向缺乏能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使他们能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离婚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9)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10)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1)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2)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提供法律援助。
(13)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82.村(社区)如何做好日常调解工作?
根据“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镇街”的目标要求,落实“日排查、周研判、月分析”制度,对家庭纠纷、邻里矛盾、小额债务、损害赔偿以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标的较小的借贷、借用、租赁等案件,明确一个主办方、若干个协办方,努力提高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率。对于土地承包、农田水利、劳资劳务、医患关系、征地拆迁、物业管理、环境保护等重大矛盾纠纷,坚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的联调联动机制,最大限度实现减纷息诉。
83.如何在村(社区)开展道德法庭等宣传引导活动?
道德法庭是指人民群众和公众舆论对有社会争议的行为或违背社会道德准则的行为进行道德评议和谴责的一种形象称谓。公众对不道德行为进行道德评价和谴责,能够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形成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对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有积极的作用。道德法庭以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为依据,可采取灵活多样的组织形式,围绕大力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对黄赌毒等丑恶现象、邻里纠纷等正反面典型开展评议。
84.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要求是什么?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城市以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农村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建立。加强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一方面要确保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调解人员,规范组织机构和人员,另一方面要规范工作制度、经费等保障措施。同时,结合基层实际,探索以社区草根力量就地化解矛盾的工作新路,充分发挥“和事佬”等调解能人的作用,使“和事佬”调解机制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85.如何落实好“日排查、周研判、月分析”制度?
每日对信访突出问题和不稳定因素进行排查,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内幕性的信访维稳信息;加强信息、舆情的收集,每周梳理、研判,完善工作台账,明晰责任主体,评估预测事态发展,提出化解措施;每月召开信访形势分析会议,加强信息沟通,分析问题、评估形势,共同商讨解决疑难信访问题。
86.什么是阳光调解?
“阳光调解”是指在矛盾纠纷案件中,让当事人选择自己信任和满意的调解员,进行阳光调解,缓和了他们在案件调解前的不安情绪,有利于调解员与矛盾双方之间的沟通,促使纠纷顺利化解。
87.平安细胞创建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推进条块结合的“平安细胞”创建,积小安成大安,实现平安东莞目标。主要内容有:
(1)平安区域。包括平安镇(街道、园区)、平安村、平安边界、平安山林。
(2)平安场所。包括平安市场、平安工地(厂矿)、平安景区、平安文化娱乐场所、平安宗教场所。
(3)平安单位。包括平安校园、平安医院、平安企业。
(4)平安行业。包括平安交通、平安公交、平安金融、平安餐饮、平安“电网”、平安文化市场。
(5)平安家庭。
88.村(社区)如何有效协助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历史遗留问题?
历史遗留的信访积案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化解信访积案,依法依规是准绳,灵活处理是“窍门”。
(1)分类定性、灵活化解。对于案情复杂的问题,可以组织司法、信访、人大代表、相关部门等参加的信访事项听证会,联合“把脉”。
(2)人文关怀、心理疏导。大多数的信访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需要社会对他们更多的关心、关爱。对部分信访人诉求不合理但家庭生活确实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和原责任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协助解决,让其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让广大群众切实分享到社会改革发展成果。
(3)强化基础,增进服务。基层是解决群众信访问题,减少信访积案产生的基础。要想从根本上化解信访积案,必须提高基层信访化解能力和工作水平。
(4)加强宣传,规范引导。将信访宣传工作融入日常业务办理之中,加强信访宣传,规范信访舆论导向。
(5)完善体制,依法打击。对信“上”不信“下”的,积极引导走复查、复核程序,完成三级终结,对的坚持,错的纠正。对久拖未决的信访事项要重新进行调查。对那些堵塞交通、非法聚会、冲击党政机关等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坚决依法处置并予以曝光。营造“保护合法、解决合理、教育无理、惩罚违法”的良好氛围。
89.如何分类完善群众工作预案?
针对服务群众的预案,重点是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建立直接联系服务群众机制,推动机关干部下基层常态化、长效化,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在联系服务群众中的带头、推动作用。
针对听取群众意见的预案,重点是注重方式方法,提高党员干部为群众办事的能力,特别是在群众来访时,要善于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信得过的方式,甚至用地方的土习惯土方法处理问题,要善于用民主协商、示范引导、说服教育的办法做群众工作。
针对重大社会矛盾预防化解、重大社会矛盾发酵的预案,重点是完善民意调查、社会公示、公众听证、专家论证、协商谈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制度,充分听取民意,广泛吸收民智、切实保障群众的切身利益。重大社会矛盾发酵时,要围绕全程关注、适时介入、果断处置等形成详尽的预案。
90.如何健全群体性冲突处置机制?
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机制是指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各个具体环节具有的运行模式和机制。健全群体性冲突处置机制,重点要围绕决策指挥、现场稳控、应急保障等环节,完善各类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协调做好法制宣传教育、群众情绪疏导、矛盾纠纷化解、善后问题处理等工作。
91.我市推进社会融合有哪些举措?
我市坚持共生共融理念,加大“五有”目标落实力度,使异地务工人员融入当地水平在全省领先。
(1)大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连续多年落实十件民生实事,进一步完善积分入户政策,探索建立以积分制入户与居住年限挂钩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机制,完善分层分类、有梯度有步骤的公共服务政策体系。
(2)持续开展东莞公民意识教育活动。利益共同体、事业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双向感恩的和谐理念逐步形成。
(3)优化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组织。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率先探索服务管理异地务工人员的新路径、新模式,得到了省委领导的肯定和有关专家的好评。
(4)拓宽异地务工人员参政议政渠道。鼓励异地务工人员参与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逐步扩大选拔优秀异地务工人员党员进入村(社区)、“两委”班子试点工作,逐步增加各级“两代表一委员”中异地务工人员的比例。
92.什么是“同城共享”?
“同城共享”指同一个城市的居民都能公平地获得大致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其核心是机会均等,而不是简单的平均化和无差异化。在承认地区、城乡、人群间存在差别的前提下,保障居民都享有一定标准之上的基本公共服务,确保全体公民在基本公共服务上的权利得到基本满足和维护。
93.如何推进社会融合示范区建设?
(1)政策示范。以常住人口市民化、城乡一体化为重点,着力破除一批障碍社会融合的体制机制,建立一系列务实、有效的制度体系,为个人融入企业、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群体融入社会创造条件,构建一个公平、普惠、和谐、包容的社会环境。
(2)载体示范。精心打造一批多元共治、示范引领的融合平台阵地,按照“镇一级整体示范,村一级特色示范、基层细胞微示范”的思路,把镇级社会融合示范区打造成全省创新社会管理引领区的重要板块,在村(社区)形成特色明显、各具亮点的不同示范展示,在住宅小区、楼宇家庭、工业园区等社会基层治理细胞形成一批不同的融合平台、阵地和抓手,形成示范效应。
(3)主体示范。广泛发动个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多元共治、共建共享、融合共进,培育奋发进取、理性平和、开放包容、知足常乐的社会心态,挖掘和培育一批响当当的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形成人人有希望、人人有机会、人人齐奋斗的社会氛围,常住人口市民意识得到充分显现,共生共融的活力社会基本形成。
94.如何加强东莞公民意识宣传引导工作?
(1)用东莞公民意识凝聚社会共识。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把树立东莞公民意识观念贯穿到日常形势宣传、成就宣传、主题宣传、典型宣传、热点引导和舆论监督中。大力宣传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需要新老居民都有双向感恩的心态。东莞户籍人口对于在本市创业、就业、教学、研究等外来人口应有包容的心态。东莞做好基础公共服务不是恩赐而是感谢,感谢异地务工人员在这片热土上和本地人一起打拼,共同托起了东莞的繁荣和稳定。异地务工人员也要感谢东莞以“海纳百川、厚德务实”的城市精神,吸纳人才,为大家搭建干事创业的舞台。
(2)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作用。多联系群众身边事例,多运用大众化语言,在生动活泼的宣传报道中引导淡化新老莞人意识,强化东莞公民意识,在莞所有人都应该爱护东莞,捍卫东莞的名誉,为东莞发展作出贡献。
95.为什么要加强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组织建设?
(1)从产业结构来看,我市劳动密集型企业众多,劳资矛盾比别的城市更加突出,劳资纠纷、欠薪逃匿等事件是我市经常遇到的问题。加强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组织建设,有利于营造良好的企业经营环境。
(2)从人口结构来看,我市人口结构复杂,有830多万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只有180多万,70%以上的常住人口是外来人口;在外来人口中,35岁以下的占了70%以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人口占了外来人口70%以上。常住人口的综合素质参差不齐。加强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组织建设,引导他们发挥好协助党委政府管理异地务工人人员、做好人口计生、基层矛盾排查和纠纷化解、信访维稳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3)从社会融合来看,充分发挥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组织的作用,以乡亲、亲情、友情为纽带,形成政府服务管理与异地务工人员自管自治的良性互动,促进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提高,是完善异地务工人员融入东莞的制度设计,探索异地务工人员参与社会治理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增强异地务工人员对城市的归属感,真正融入东莞。
96.优化提升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组织有什么要求?
(1)继续拓展在异地商会内部建立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组织工作。要为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组织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确保其能正常开展工作;积极争取市财政局、民政局等部门的支持,尽快获得相关财政资金,并配合做好后期的督导评估、考核验收等工作。加强与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的联系沟通,争取工作经费、组织建设、社工资源等方面的支持,合作开展相关服务项目,形成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组织建设合力。
(2)各镇街在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依托村(社区)、行业协会商会、工业园区、大型企业等建立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组织。争取2015年年底前每个镇街建立10个以上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组织。同时,各镇街对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组织提供扶持资金,加强业务指导。
97.如何强化出租屋管理?
(1)实行分类分层次管理。对集中型出租屋实行封闭、半封闭式管理;对分散型出租屋,实行“专人分管、专人负责”的旅业式管理,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对工厂集体宿舍,实行企业自管和纳入社区联防式管理;对物业式托管出租屋,督促物业公司及中介机构落实协管,并实行抽查式管理。
(2)明确责任主体。按照管理权和执法权分离原则,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属于统筹协调部门,协助各职能部门开展房屋租赁登记、信息采集等出租屋日常管理工作;各职能部门是出租屋相关业务的主管部门,依法行使执法权,对管理员巡查发现的问题实行执法处理。
(3)完善巡查、反馈和处理机制。一是加强日常巡查走访。推行出租屋网格化管理,按照“定格、定人、定责、定时、定量”标准对出租屋进行巡查走访,确保及时发现存在隐患出租屋。同时,稳步推行信息化管理,利用信息化移动终端和身份证读卡模式,实时采录出租屋动态信息。二是畅通信息反馈渠道。明确辖区出租屋隐患信息通报的内容要求、报告形式以及各职能部门的对接人员、签收要求、查处时限和逾期不处责任等标准,确保信息反馈工作有章可循,有制可依。三是充分发挥各级领导小组作用。由市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各级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召开的形式、频率、议题、议程等内容,充分发挥各级领导小组统筹组织、议事协调作用,尤其是利用领导小组会议,现场办公研究、处理长期被积压的出租屋问题隐患。四是完善执法查处程序。提请由公安、房管、法制部门共同牵头完善出租屋违规行为简易执法程序,甚至推行违规出租人当场处罚措施或成立联合执法队,对个别无视法律、违法出租房屋的人员,要抓住典型、严肃处理,坚决维护良好的房屋租赁秩序,防止其他人员恶意仿效违法现象。
98.如何创新出租屋信息化管理?
(1)建设综合信息系统。开发应用涵盖流动人员及出租屋信息采集管理、出租屋税费征管等功能的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按照“人、屋、企、业、证”关联的原则采集录入出租屋及流动人员信息,实现以屋管人、以业管人。
(2)推行出租屋网格化管理。利用信息化移动终端和身份证读卡模式,实时对出租屋及流动人员信息进行采集录入、查询、电子化派单等信息化管理。
(3)加强出租屋视频监控建设。引导群众采用自建、政府补贴及“运营商(东莞电信、东莞广电公司)全建全投、政府与业主租用”等三种模式建设出租屋视频监控系统
(4)积极推广流动人口自助申报平台,由屋主自主采集信息并通过网络上传。
(五)创新和完善基层综合服务管理体制机制
99.基层法治政府建设有什么要求?
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各级政府及部门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规定。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规章制度,推进行政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
100.明晰市镇两级政府治理权责体系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按照“行政事权能放则放,市级转移支付能增则增,镇级治理责任能负则负”的思路,进一步优化调整市、镇两级的治理权责。市级主要行使统筹协调权、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包括城乡总体布局、土地总体规划利用、财政体制事项、跨镇(街)事项和重大基础设施、重大产业布局、重大监管事项、全市综合平衡的社会民生事项,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或者专业技术组织实施的、需要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进行审定的行政许可等。其它事权原则上按照依法授权、委托放权、直接放权、调整内部管理权限放权等方式逐步调整给镇街。
101.如何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多元供给机制?
以实现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为目标,以提高群众满意度为核心,以增加总量、优化布局、改善结构为重点,加快完善政府主导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村(居)委会和集体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企业协同参与,居民通过互助服务、志愿服务等发挥主体作用的多元供给模式。规范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公共服务支出的方式,降低社会力量进入基层社会事业和治理领域的准入门槛,探索通过设施特许经营、委托经营和民办公助等模式,扩大社会组织和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内容,在宽进严管中稳步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质量,更好地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
102.公共服务和基本公共服务有什么不同?
公共服务是指导各级政府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具有非排它性、非竞争性的产品和服务的总称。
基本公共服务是指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各级政府为社会公众提供的,以满足“基本”生存和发展需要为目标的,具有非排它性的产品和服务的总称。2014年,广东省财政厅修编的《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纲要(2009—2020年)》,提出了5+5的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公共文化体育、公共交通、公共安全、生活保障(含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五保、残疾人保障)、住房保障、就业保障、医疗保障、生态环境保障。
103.为什么要实施村(社区)协助政府工作清单制?
在我国,村(居)委会既是自治组织,又是政权的延伸。基层实践证明,政府对村(居)委会既不能无限制地渗透,也不能无条件分离。通过实施村(社区)协助政府工作清单制,把原来交给村(居)委会的那些行政化责任变成协议,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执行,为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格局探索了有效途径。一是改变了政府把自治组织作为行政延伸的思维定势,社会主体间建立了平等协商的“伙伴”关系;二是改变了政府对自治组织“发号施令”的传统做法,促进了政府的自律、权力的约束和基层的减负;三是改变了自治组织习惯的“行政依赖”,促进了自治组织的职能定位和自治功能的回归。
104.为什么要整合村级各类服务管理平台?
我市以党政工作有效落地、群众诉求统一受理、服务管理一站提供、党务政务和村(居)务统筹推进为目标,整合规范党委政府各部门延伸到村(社区)的服务事项和现有管理服务平台载体,打造统一的村(社区)综合服务管理中心,主要原因有三方面:
(1)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的必然要求。
(2)解决当前政府部门延伸到村级的各类服务管理资源分散、各自为政、效能不高等问题的迫切需要。
(3)方便群众办事的务实举措。通过打造统一的村(社区)综合服务管理中心,为基层群众提供更为公平、优质、高效的服务,切实解决党委政府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105.村(社区)综合服务管理中心是什么样的机构?
村(社区)综合服务管理中心不是镇街党委政府(办事处)的派出机构,而是村(社区)党工委、村(居)委会协助镇街党委、政府(办事处)开展党务政务服务的基础平台,也是村(社区)“两委”联系服务群众的主平台,具有基层政权延伸和基层自治组织双重属性,对上接受由镇街党政办牵头的相关部门指导和监督,对下与基层网格无缝对接,并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
106.村(社区)综合服务管理中心的整合原则是什么?
遵循“一门对外、方便群众,后台整合、集约资源”原则,按照“职能分类、功能分区、优化布局、协调运作、集成服务”的思路,建设规范统一的村(社区)综合服务管理服务中心。
107.如何规范建设村(社区)综合服务管理中心?
各镇街要按照“服务窗口一门对外、服务后台有效整合”的原则,采取职能整合、平台整合、流程整合、人员整合等多种方式,将村(社区)现有党务政务服务中心(站)与综合服务中心、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站)、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劳动管理服务站、党员活动室、“一事一议”功能室等机构进行有效整合,打造统一的村(社区)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平台建设要统一名称、统一工作职责、统一服务项目、统一办事流程、统一工作制度。办公场所内窗口服务区要设置若干综合服务岗位,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提供便民服务手册。有条件的村(社区)可设置电子触摸屏和显示屏。所有服务岗位、服务内容、办理流程、收费标准、工作制度均上墙公示。
108.村(社区)综合服务管理中心可以为居民提供哪些服务?
村(社区)综合服务管理中心通过线上与线下、窗口服务与巡回服务相结合的方式,为居民提供一揽子服务:
(一)党务服务。按照共驻共建要求,为辖区内的基层党组织、党员提供党务服务。
1.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申请。
2.大学生入党政审。
3.流动党员登记、办证。
4.党员志愿服务协调落实。
(二)政务服务。协助政府各部门办理、处理延伸到村(社区)的管理服务事项。
5.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受理和调查申报。
6.户籍人口医疗救济基金申请受理。
7.非户籍人口医疗救济基金申请受理。
8.临时救济申请受理。
9.五保老人入住敬老院申请受理。
10.协助收集、转送自费入住敬老院申请资料。
1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读子女助学资助申请受理。
12.困难边缘家庭在读大学生助学资助申请受理。
13.廉租房、经适房申请受理。
14.参战涉核军人生活困难补贴申请受理。
15.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
16.地名命名申报(村镇街巷、门牌号、楼宇)受理。
17.地名更名、销名申报受理。
18.《东莞市敬老乘车IC卡》申领、补办受理。
19.7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申请受理。
20.居家养老服务申请受理。
21.残疾人《残疾证》申领及补换证受理。
22.市内困难残疾人专项补助申请受理。
23.困难残疾人教育资助申请受理。
24.协助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5.爱心乘车卡申领、补办受理。
26.优抚对象慰问、优抚金发放。
27.老龄人资料登记和动态管理。
28.精神病患者入院申请受理。
29.社区管理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录入。
30.创业资金小额贷款申请初审。
31.就业困难人员工资差额补助。
32.失业及求职登记、推荐就业。
33.接收企业转制职工与退休人员及其集体户口的家属人员。
34.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初审和灵活就业补助受理。
35.办理户籍无固定职业人员医疗保险业务。
36.办理户籍人口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灵活就业参保等社保业务。
37.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申请办理及社会化管理。
38.申领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办理。
39.就业和失业人员的基础调查、信息统计。
40.社区劳动组织和社保费补贴初审上报。
41.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申请初审。
42.医疗困难补助对象初审。
43.办理免费婚前健康检查。
44.办理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孕期健康检查。
45.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信息采集录入。
46.计生政策、生育知识咨询。
47.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咨询。
48.协助办理《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49.协助办理广东省流动人口“一孩生育登记”申请。
50.协助办理再生育申请审批。
51.协助办理病残儿医学鉴定。
52.协助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3.办理独生子女医疗保险。
54.办理计划生育养老保险资料审核、信息录入。
55.协助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6.核查办理户口迁移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57.查验流动人口已婚妇女计划生育证明。
58.协助办理新莞人积分入户计划生育证明。
59.协助办理新莞人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计划生育证明。
60.新莞人申请生育补助登记。
61.受理、收集流动人口节育奖申请,统计户籍人口落实节育措施情况。
62.协助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63.协助办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
64.统计育龄夫妻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补助发放情况。
65.协助征收社会抚养费。
66.积分制入户、入学申请初审。
67.办理居住证。
68.办理户籍迁移初审备案或注销,协助新生儿童入户登记。
69.出具户籍证明。
70.出具户籍关系证明。
71.协助统计年度户籍人口。
72.新莞人信息采集。
73.协助办理出租屋备案登记证明的办理、换证、变更、注销。
74.协助征收出租屋租赁税。
75.协助办理辖区危房维修改建申请。
76.接受群众食品药品许可事项的咨询以及投诉。
77.出具辖区个人或企业申办牌照经营使用场地证明,检查消防安全设施。
78.新莞人子女入读公办学校申请初审。
(三)综治维稳。依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协助党委政府开展治安接警、安全巡查、信访处理、人民调解等基层维稳工作。
79.治安接警。
80.治安安全巡查。
81.出租屋租赁登记。
82.流动人口登记。
83.信访接访。
84.人民调解。
(四)自治互助服务。为家庭、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专业化的社会服务。服务事项根据村(居)民的实际需求由各村(社区)自行设定。
85.建立社区居民健康档案。
86.疾病防控宣传和急救保健服务。
87.老年人(残疾人)精神关怀。
88.老年人(残疾人)日间照料。
89.妇女心理和法律知识培训。
90.妇女维权和家庭问题的调处服务。
91.心理健康咨询服务。
92.群众文体活动指导。
93.科普服务。
94.禁毒宣传服务。
95.社区矫正服务。
96.青少年自护和不良青少年帮教服务。
97.消防安全服务。
98.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服务。
99.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100.代收代缴服务。
109.网上办事大厅如何向基层延伸?
依托村(社区)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建设服务点,为群众提供个人申报申办事项的网上办理、网上查询和网上咨询服务,实现全市所有村(社区)网上办事大厅全覆盖。大力开发推广手机APP等自助服务终端,为群众提供不受时间地点限制、全方位、多内容的政务、社务和商务服务。网上办事项目成熟一项,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提供的服务就相应减少一项。
(六)创新和完善基层统筹治理体制机制
110.为什么要创新和完善基层统筹治理体制机制?
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改革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工作任务,关键问题涉及多领域、多部门、多主体,按照“规划发展一盘棋、管理服务一张网、社会协同一体化”的改革理念,必须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基层统筹治理体制机制,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必须优化顶层设计,加强规划整合、平台整合、网络整合、力量整合;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111.如何落实美丽幸福村居建设专项规划?
市级要强化统筹指导,规划、住建部门要制定落实美丽幸福村居规划指导意见;各镇街要落实在村居规划中的主体责任,围绕基层设施提升、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产业转型升级、不同类型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文明新风培育等重点内容,及时做好村(社区)规划修编工作;各村(社区)要积极配合参与,形成各具特色的美丽幸福村居规划。
112.为什么要实行基层社会治理“一张网”机制?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实行基层社会治理“一张网”机制,是快速反映和有序协调群众多样化利益诉求的社会治理方式,也是解决条块矛盾、条条协作的重要突破口,有利于提升精细化、常态化管理水平,进一步促进相关部门加大以发现和解决问题为核心的依法履职力度,有利于整合各类资源,进一步促进信息共享和联勤联动工作力度,有利于推动社会治理向法治、共治的积极转变,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和协同参与力度。
113.什么是网格化治理?
网格化治理是指一种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形成的社会治理方式,通过科学合理划分基本单元网格,推动移动通讯、呼叫中心、协同工作、地理编码、数字视频等先进技术的集成应用,建立社会管理与服务平台,有效整合各类服务管理资源,形成天上有云(云平台)、地上有格(网格)、中间有网(互联网)、手中有端(服务端)的网格化治理体系,实现对网格事件早发现、早处置,对网格内居民的主动管理、主动服务。
114.如何科学划分网格?
遵循“规模适度、无缝覆盖、动态调整”的原则,充分考虑历史沿革、辖区面积、人口规模、管理对象整体性、便于居民自治等因素,在村(社区)基础网区域内,以村(居)民小组、商品房住宅小区、工业园区、商贸区等为基本单元划定网格。同时兼顾单元格的管理属性,对以部门自主管理的特定区域,如大型院校、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区、单位住宅小区和城市主干道(国道、省道、高速路、快速路)等,可单独划分为基本单元格。
115.网格管理员有哪些职责?
按照“一专多能、一岗多责”的总体要求,网格管理员具体职责如下:
(1)信息采集。每日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各类问题、隐患和情况,准确了解网格内居民基本情况和信息变更情况,更新系统基础信息。
(2)联系群众。在日常工作中密切与群众联系,收集群众对基层治理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收集、上报涉及社会稳定等各类信息。
(3)综合管理。及时完成系统下发的各项服务管理工作任务,协助网格内居民办理民政、计生、社保、就业等事务,开展各类公共服务政策措施的宣传。
(4)调解矛盾。落实“日排查、周研判、月分析”工作制度,努力把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5)便民服务。引导村(居)民开展自助互助服务,联系志愿者开展结对帮扶等服务。
116.基层社会治理信息共享机制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按照纵向贯通、横向集成、共建共享、安全高效的要求,规范技术标准,完善数据端口、梳理数据通道、明确数据推送,与现有相关信息系统兼容互通,整合形成全市统一的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推进各职能部门业务工作平台数据与基础信息数据的共享。
117.健全分级分类指导机制有哪些重点举措?
(1)全面实行市领导联系点、镇街领导干部驻点机制。以镇街领导组团下基层为重点,健全“面对面、全覆盖、常态化、制度化”的直接联系指导机制。
(2)建立基层社会治理重要指标月报表制度,健全完善分类处理、分级预警、挂牌督办、定期通报、结案销号等制度,有效指导督导基层治理事务。
118.为什么要创新绩效评价机制?
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改革是一项艰巨性、复杂性、创新性的任务,必须配套创新绩效评价机制,建立健全纵向评价与横向评估相结合的立体化评价体系,完善镇村领导班子落实科学发展观年度工作考评范围,建立基层党员群众年度民主评议镇村领导班子制度,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
119.基层社会治理重要指标月报表包含哪些方面的基本内容?
社会事业、社会安全、社会公正、社会参与。
120.如何有序推进公共服务政策、项目第三方评价工作?
(1)选定评议对象。公共服务政策和项目评议以《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纲要(2009-2020)》规定的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公共文化体育、公共交通、公共安全、生活保障、住房保障、就业保障、医疗保障、生态保障保障为主要内容,以市、镇街出台的政策办法为主要范围,以社区群众关心的热点公共服务项目为工作重点,在试点辖区内开展评议。
(2)选定评议主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定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引导一批民间性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和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政策制定、公共服务提供和公共服务评议等环节。
(3)引导公众参与。独立第三方机构通过民情信息采集、舆情监测、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深入了解群众想法,引导民众发声,确保评议工作公开公正。
(4)发挥评议作用。将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促进相关职能部门完善政策和项目;以规范性专报形式在评议与决策间建立联系,为党委政府提供参考;建立督促机制,使评议结果形成人大、政协提案,推动政策和项目的完善和推广。
(5)加强监督指导。在调动社会参与公共服务政策评议积极性的同时,加强对第三方机构评议系统的监督指导。在机制设计方面,既保证体现群众的真实诉求,又符合现行行政管理体制要求;在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建设方面,既严格准入机制,又建立淘汰机制,在征询群众意见方面,既鼓励集思广思,又正确引导舆论方向;在完善政策方面,既促进相关部门提高公共服务政策制定水平,兼顾客观实际。 |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5年招录临聘人员的公告 | 为进一步充实审判力量,根据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工作需要,现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临聘人员若干名,主要从事审判辅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条件
1、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法学专业毕业,要求2014年9月前已取得学历证书。
2、东莞户籍,30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2015年2月14日;
3、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无违反计划生育。
二、报名办法
1、报名时间:2015年2月15日—2月24日;
2、报名要求:本次招录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请应聘人员下载并填写本公告附件《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招录临聘人员报名表》,发回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报名邮箱dgdsfyzgk@qq.com。
三、考试方式
本次招录采取机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机试:2月26日上午9:30。
面试:2月27日上午9:30。
体检:3月上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考试注意事项:
1、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将于2月25日通知符合条件的考生到院进行机试,请考生保持电话畅通。如果已报名但当天15点前尚未收到通知的考生,可以致电进行咨询确认。机试主要是打字测试,可选王码五笔、极点五笔、搜狗拼音、紫光拼音等四种输入法。
2、机试结束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将根据机试结果,择优通知考生参加面试。
3、请报名者携带本人身份证参加本次招录考试。
四、其他事项
1、本次报考由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2、本次招录人员工资待遇参照我市聘员工资政策执行。
3、咨询电话:0769-89808301、89808610。
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地址:东莞市塘厦镇花园新街45号。
附件:《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招录临聘人员报名表》.doc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15年2月15日 |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5年招录临聘人员的公告 | 为进一步充实审判力量,根据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工作需要,现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临聘人员若干名,主要从事审判辅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条件
1、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法学专业毕业,要求2014年9月前已取得学历证书。
2、东莞户籍,30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2015年2月14日;
3、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无违反计划生育。
二、报名办法
1、报名时间:2015年2月15日—2月24日;
2、报名要求:本次招录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请应聘人员下载并填写本公告附件《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招录临聘人员报名表》,发回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报名邮箱dgdsfyzgk@qq.com。
三、考试方式
本次招录采取机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机试:2月26日上午9:30。
面试:2月27日上午9:30。
体检:3月上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考试注意事项:
1、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将于2月25日通知符合条件的考生到院进行机试,请考生保持电话畅通。如果已报名但当天15点前尚未收到通知的考生,可以致电进行咨询确认。机试主要是打字测试,可选王码五笔、极点五笔、搜狗拼音、紫光拼音等四种输入法。
2、机试结束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将根据机试结果,择优通知考生参加面试。
3、请报名者携带本人身份证参加本次招录考试。
四、其他事项
1、本次报考由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2、本次招录人员工资待遇参照我市聘员工资政策执行。
3、咨询电话:0769-89808301、89808610。
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地址:东莞市塘厦镇花园新街45号。
附件:《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招录临聘人员报名表》.doc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15年2月15日 |
| 关于专业镇创新服务平台拟立项的公示 | 根据《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办法》(东府办〔2013〕70号)和《东莞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办法》(东府办〔2012〕176号),我局受理了东莞市桥头镇创新发展服务中心申报的专业镇创新服务平台项目“东莞市桥头镇环保包装产业协同创新中心”,经形式审查及委托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组织专家论证后,拟立项为我市的专业镇服务创新平台,现予以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对上述项目有异议,可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东莞市科学技术局提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
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H区7楼东莞市市科技局产学研结合科。邮编:523001。
联系人:温丽娜,电话:22831317,传真:22831315。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15年2月10日 |
| 关于专业镇创新服务平台拟立项的公示 | 根据《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办法》(东府办〔2013〕70号)和《东莞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办法》(东府办〔2012〕176号),我局受理了东莞市桥头镇创新发展服务中心申报的专业镇创新服务平台项目“东莞市桥头镇环保包装产业协同创新中心”,经形式审查及委托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组织专家论证后,拟立项为我市的专业镇服务创新平台,现予以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对上述项目有异议,可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东莞市科学技术局提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
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H区7楼东莞市市科技局产学研结合科。邮编:523001。
联系人:温丽娜,电话:22831317,传真:22831315。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15年2月10日 |
| 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 |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 2015年1月28日在东莞市第十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东莞市人民政府市长 袁宝成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大会报告2014年政府工作,对2015年工作提出建议,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各位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14年工作回顾
“看似寻常最奇崛,成如容易却艰辛。”一年来,全市上下在上级和市委的正确领导下,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积极应对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聚力改革攻坚、项目攻坚、效能攻坚,扎实做好各项工作,较好地推进了市第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
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一年里,我们以多管齐下的积极举措,保障了经济发展稳中有进。面对外部需求不振、国家政策收紧、结构调整阵痛等因素的叠加,出台有力措施扶持实体经济、稳定外贸增长、促进商贸和房地产等产业健康发展,努力推动在平稳发展基础上加快转型升级。预计全市生产总值5881亿元,同比增长7.8%,快于全国平均水平0.4个百分点。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455.2亿元,增长11.2%。人民币存款余额突破9000亿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内销比重首次超过外销。海博会、加博会、国际科技合作周等重要活动成功举办。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电机能效提升、节能减排等工作得到上级高度肯定。在社科院发布的蓝皮书中,东莞城市综合经济竞争力排全国第12位。福布斯2014中国城市创新力排行榜上,东莞居第11位。
在改革发展任务艰巨的一年里,我们以先行先试的争先意识,实现了关键领域改革的良好开局。200多项改革陆续铺开,在全国率先形成系统化的商事制度后续监管模式,率先发出跨境电商货物通关第一票,率先推行外商投资“多证联办”,率先启动项目投资建设直接落地改革,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缩短三分之二。东莞获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城市,顺利通过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验收,争取了一批先行先试改革项目,争取了更多的政策红利。重大项目超过七成动工,一批项目建设速度创下新纪录,为城市经济发展注入了强大动能。在北京师范大学发布的2014中国地方政府效率排行榜上,我市在全国54个重点城市中排名第一。
在深层矛盾接连爆发的一年里,我们以及时果敢的应对处置,倒逼了社会治理水平提升。面对长期积累社会问题的集中凸显,我们痛定思痛,沉着应对,以“扫黄”歼灭战为抓手铲除不健康产业生态,以处置“裕元事件”为契机完善社保、公积金缴存机制,以应对“丐帮”失实报道为切入点加强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助,全方位改进城市管理、权益保护、公共安全等方面的不足,努力把问题暴露带来的压力,转化成倒逼整改、长效治理的动力,促进了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全面提升。
在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一年里,我们以对“四风”问题的坚决整治,促进了作风改进和民生改善。八项规定、三严三实等要求全面落实,一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问题得到集中整改,切实解决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密切联系群众日益成为机关新风尚。十件实事圆满完成,扶贫、公交等民生工程扎实推进,城市社区居家养老实现全覆盖,基本养老金连续提升,普通高考总录取率等四项高考指标实现全省“三连冠”,医保满意度居珠三角首位,村组资产负债率降至历史新低,群众在发展中得到更多实惠。
一年来,我们主要抓了以下工作:
——着力扶持以先进制造业为核心的实体经济发展。出台50条措施扶持实体经济。开展千干扶千企活动,积极缓解企业融资难、用工难等问题。先进制造业增加值增长13.9%,占规模以上工业的47%,比2013年提高2.4个百分点。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45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内销比重提高到52%。百亿元企业达10家,五百亿元企业实现零突破。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初具规模,智能手机年出货量2.3亿部,占全球的17.7%。从事云计算应用的企业超2000家。物联网及相关产业年产值680亿元。东莞成为第二个国家级两化深度融合暨智能制造试验区。新增境内外上市企业7家,总数达29家。新增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企业15家、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近200家,均居全省地级市第一。实体经济质量效益进一步提升。
——以超常规力度解决“三率”问题,促进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全面提速。坚持每月会诊督促重大项目建设,落实市领导包干、“五个一”、明白卡、销号制等制度,全力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全市新开工重大项目45个、总投资576亿元。截至2013年底的156个重大项目开工率从年初的42.9%提高至71.8%。一批项目建设投产速度创下新纪录,大朗三星项目从签约到投产仅用8个月,松山湖记忆科技总部提前7个月开工。累计24个项目建成投产,一批项目逐渐释放产能。组团赴东南亚、南美、日本、以色列、土耳其等地开拓市场、加强招商。新引进一批总投资558亿元的重大项目,发展后劲不断增强。
——加快重大平台和重要基础设施建设。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管委会获省批准成立,挂影洲中心涌等8个示范片区和基础项目开工,水乡大道改造等工程竣工。粤海银瓶合作创新区上升为省级战略,首个产业项目动工,总投资100亿元的环普工业园项目签约。东莞港区集装箱达288万标箱,增幅连续三年保持全国超百万标箱港口第一位。东莞保税物流中心(B区)进入全国B型保税区四强。松山湖高新区主要经济指标增长25%以上,辐射带动作用不断增强。生态产业园引资106亿元。长安新区完成总体规划编制。松山湖高新区与生态产业园、长安镇与长安新区实行统筹发展。省市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超额完成年度目标,带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427亿元,增长10%。地铁2号线车站全部封顶,隧道全线贯通。虎门二桥正式动工,东部快速改造完工。东莞篮球中心正式投入使用,市民艺术中心、工人文化宫完工。建成110千伏以上输变电工程15项。4G网络基本实现全覆盖。
——以新型研发机构、“机器换人”等为抓手,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大学创新城一期工程基本竣工。全市新型研发机构增至23家,居全省第三。启动“机器换人”行动计划,市财政连续三年、每年安排2亿元对企业进行资助。设立机器人产业基地和创投基金。成立新能源汽车联盟。新引进省创新科研团队7个,总数22个,在全省均排第三位。新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80家、企业研发机构657家,总数分别达755家和1593家。发明专利授权量居全省第三。350多家企业开展电机能效提升,年节电量超2.6亿千瓦时。散裂中子源首台设备安装成功。预计研发经费支出增长12%,占GDP比重2.1%,连续六年提升。
——深入推进商事制度、项目投资、外商服务管理等改革。积极探索电商集群注册、住所信息申报、加强协同监管等商改新举措,市场主体达63万户。大力推动项目投资审批体制改革,探索直接落地改革试点,社会投资项目落地时间从18个月压减至7个月。推行外商投资市场准入“多证联办”改革,企业仅用3、4个工作日即可领齐相关证照。深化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和日常管理事项累计压减幅度分别达68.1%、67.5%。深化政府机构改革,调整理顺物价、商贸、卫生、计生等职能,政府工作部门压缩调整为32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医疗、公交、户籍等民生领域改革进一步深化。
——成功举办海博会等大型展会,对外开放取得新成绩。圆满举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首届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博览会,开辟了广东及东莞与沿线国家交流合作的重要平台。加博会、漫博会、台博会、国际科技合作周等影响力不断扩大。构建开放型经济四大体系,实施加工贸易增效计划,出台稳定外贸增长37条措施。全市进出口总额1625.3亿美元,增长6.2%,增速在全国外贸总额前五名城市中排第一位。承办中国(广东)——马来西亚经贸合作交流会。推动成立中英低碳产业园。与罗马尼亚布里扎市、捷克奥帕瓦市和德国乌波塔尔市结为友好城市。
——扶持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发展。成功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全市电商主体达5.4万户,电商交易额增长26%,阿里巴巴网络收货量和发货量分别居全国第七和第二。与阿里巴巴牵头成立的菜鸟网络签约,建设中国智能骨干网节点项目和华南区域O2O体验式购物中心项目。四成多中小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在海关总署支持下,率先启用跨境电商服务平台、建设跨境电商公共监管仓,规划建设一批跨境电商园区,东莞速卖通跨境电商交易额升至全国第七。成立城市共同配送标准联盟,获准设立清溪保税物流中心(B型)。东城万达、长安万科等城市综合体相继开业,商业生态环境进一步完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615亿元,增长8.7%。
——加大节能减排与生态建设力度。推进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建设,全面启动三年总投资350亿元的示范项目建设计划。启动水乡“两高一低”企业整治与退出。推进土地生态利用,整合盘活土地近5万亩。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超额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环保限行范围进一步扩大。投放4547辆清洁能源公交车和出租车。PM2.5年均值比上年削减6.3%,优良空气天数占全年70.2%。推进8个污水处理厂扩容工程建设,在石马河、茅洲河等实施河长制。完成18条内河涌整治。东江水库联网一期工程基本完工。大力创建国家生态城市和国家森林城市,新建改建各类公园33个。
——铁腕整治涉黄涉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开展“扫黄”歼灭战,全面清剿涉黄违法行为,坚决铲除保护伞,加强娱乐场所长效管理,有效净化了社会风气。严打涉毒涉众型犯罪,开展“六大专项”及“两抢一盗”打击整治行动,刑事案件破案数上升11.8%。加强劳资纠纷处置,涉及30人以上的劳资突发事件、欠薪逃匿和劳资信访案件分别下降58.7%、73.2%和50%。完善医疗纠纷第三方化解机制,医闹事件下降38%。狠抓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专项整治,全年未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
——强化土地监管、财政绩效管理和政府性债务控制。进一步加强依法用地管理,积极配合开展土地审计,着力整改突出问题,规范耕地保护和土地出让管理。完善财政管理制度,加强财政绩效评价,首次公开市本级“三公”支出决算,全面公开300多个行政事业单位“三公”支出预算,试点公开64个市直部门“三公”支出决算。加强政府性债务管控,全面统计核查镇街政府性债务。全市村组资产负债率下降1.8个百分点。
——切实抓好社会民生建设和十件实事。投入252.3亿元发展民生事业,向社会承诺的十件实事圆满完成。开办东莞外国语学校。调增中职学校工科学位4000个。积分制入学公办学位增加11.6%。向民办学校学生发放补助6.7亿元。积极争创全国文明城市“三连冠”。成功入选国家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试点。音乐剧《妈妈再爱我一次》获全国“五个一工程”奖,莞产音乐剧影响力不断扩大。入围当当网评比的“非直辖城市图书消费十大城市”,超过13个省成为全国购书记录最多的地级市。亚运会、亚残运会东莞健儿再创夺金新纪录。连续第十年提高基本养老金标准。启动社保跨镇街双定点就医机制。台心医院正式开业。推行家庭医生式服务。发放就业补贴3.2亿元。创业贷款增长13倍。加强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综合救助保护。向困难群体发放各类补助金10.5亿元。市区内涝整治应急三期工程顺利完成。妥善应对“3·30”大暴雨、登革热等疫情灾害。
——加强对口帮扶与区域协作工作。推进市内“双到”帮扶,欠发达村年纯收入平均增长26%。携手共建深莞惠“3+2”经济圈。深入推进穗莞合作。东莞韶关帮扶合作进入新阶段,“一中心七组团”平台初步形成,引进125个总投资达317亿元项目。东莞揭阳“双到”扶贫工作顺利开展。援疆援藏、对口帮扶广西河池、重庆巫山等工作扎实开展。国防动员、统计审计、人口计生、外事侨务、工青妇幼、民族宗教、档案方志、科普法普、法制、气象、打私等工作有效推进。
——扎实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紧紧围绕“为民务实清廉”主题,针对排查出的31个方面问题和收集的1万多条意见建议,全面落实整改,构建长效机制,着力解决政府系统“四风”问题。聘请第三方明查暗访机关服务质量,试点推进社会评议科长活动。撤销56个市级议事协调机构。清理近九成创建达标活动。加强依法行政。村(社区)法律顾问实现全覆盖。扩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开通12345政府服务热线。加快网上办事大厅建设,新推动1599项事项上网办理,努力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全市上下负重前行,克难奋进,经受了严峻考验,迈出了坚实步伐。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正确领导,离不开市人大、市政协与各民主党派的监督支持,离不开全市人民、驻莞部队、武警官兵的实干奋进和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际友人的共同努力。在此,我代表市政府,向所有参与、支持和关心东莞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与此同时,我们也清醒看到,东莞资源环境约束趋紧、核心竞争力不强等深层次矛盾还未有效破解,仍然面临不少问题和隐忧:一是部分指标完成不理想。生产总值、消费等与年度增长目标有一定距离,工业投资等增长较慢。二是招商引资势头有所放缓,产能释放尚需时日。新引进重大项目还不够多,已投产项目释放产能的规模效应还不够强。三是公共安全问题仍较突出。各类治安案件及食品安全、生产消防等方面事故时有发生。四是民生热点问题有待加力解决。入学、入户、公交、医疗等公共服务与群众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五是政府效能还需进一步提高。一些干部干事创业激情减弱,一些部门审批手续仍较繁琐,提升行政效能还需付出更大努力。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将采取积极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新常态下的新东莞
在新一轮改革发展的关键时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重要论断,并深刻阐述了其内涵和特征。新常态是对中国经济新航道、新格局的科学阐释,外在表现为增速放缓与质量提升,实质是经济发展新旧增长动力的转换、新旧发展路径的替代、新旧竞争优势的演化、新旧空间组织的重构以及新旧产业结构的调整过程。这对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具有重大的现实指导意义。我市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精彩而生动的缩影,对外开放早、改革起步早、经济发展快,与此相应碰到各种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也比较早。可以说经济新常态的系列特征在东莞表现得更为深刻明显。具体体现在以下趋势性变化上:
从经济增速看,正逐步从高速增长切换为追求更有质量、效益和后劲的中高速新挡位。这个过程与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期、转型升级阵痛期等交叉叠加。近六年来我市有五年“个位数增长”。传统粗放的高速增长已无法再持续,而高效率、低成本、可持续的中速增长成为全市经济发展的新阶段、新目标。
从市场格局看,正逐步从高度外向依赖转为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并重。过去东莞以外资为主、以出口为主、以引进来为主,既成就了开放型经济的特色和优势,也带来了外向依赖过高、经济风险过大的隐患。经过多年努力,全市外向依存度从最高峰的433.8%下降到170.4%,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内销比重首次超过外销,民营企业纳税额超过六成,外资和民营“比翼齐飞”、出口和内销“两分天下”、引进来和走出去“双轮并驱”的格局已经初步奠定。
从区域协调看,正逐步从镇街小组团向区域大组团一体化发展。随着水乡统筹步伐加快和经济区整合力度加大,随着超3000亿重大项目的平衡布局和市内“双到”扶贫的深入推进,东莞以镇街为单元的小组团格局,正演变为以经济区为主导的大组团格局,行政区划限制被逐步打破,各自为政、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等问题将会有效破解,欠发达镇村的“造血”功能在持续增强,全市一盘棋和区域一体化的协调发展局面正加快形成。
从产业形态看,正逐步从简单的加工贸易向以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为特征的“四新”经济方向发展转变。作为东莞经济的发家之本和重要主体,加工贸易在企业形态、技术、品牌等方面的转型升级成效明显,服装、家具等传统优势产业的核心竞争力稳步增强。同时,更多生产要素向“四新”经济集聚,大量新技术广泛应用,智能手机、机器人等新产业初具规模,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新业态、新模式生机蓬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总数已稳居全省地级市第一位,经济发展正稳步迈入创新驱动的新阶段。
从发展路径看,正逐步从“多轮驱动”向市镇统筹转变。伴随着土地统筹和招商统筹力度的加大,以及利益分配机制的完善,尽管基层仍存在“卖土地、建厂房、收租金”的路径依赖和冲动,但统筹发展的共识不断强化。以往“村村点火”的放养式、多主体、低层次的传统模式,正逐步被“市镇统筹、三级分利”的新模式所替代,镇村集体经济也从以收租为主、存在债务风险的状况,朝着多元投资、增资减债的方向迈出坚实步伐。全市发展层次持续提升。
从改革红利看,正逐步从改革开放的“首创”红利向新一轮全面深化改革的“增创”红利转变。过去30多年,东莞能在没有太多优惠政策的情况下脱颖而出,凭借的是敢为人先精神和招商“一条龙服务”等首创举措。在以往红利衰减式微的新形势下,东莞以自我革命的勇气,又一次在商事制度、项目投资审批等改革中尝到了甜头。全市正掀起新一轮改革攻坚的热潮,不少莞版改革正在逐步增创和释放出新的红利。
从人力资源看,正逐步从“成本洼地”向“人才高地”转变。随着人口红利逐步消减,东莞早期在“孔雀东南飞”背景下形成的劳动力“洼地”效应已全面消退,“求工难”已演变为“招工难”,而且与周边中心城市相比,非但没有人才引进的成本优势,反倒会因为城市配套不完善、人文环境不理想等加重成本。种种新形势倒逼我们必须在政策扶持、工作环境、生活配套等方面下功夫,以待遇引人、以真情待人、以事业留人,努力建设“人才高地”。
从竞争优势看,正逐步从传统的区位和先发优势向激烈竞争下综合新优势转变。随着发展形势的不断变化,我市曾经引以为傲的地理区位等优势已逐步淡化甚至被超越。其他城市数倍于东莞的土地资源优势,北上广深等中心城市和自贸区的“磁吸效应”,制造订单的“去中国化”趋势等,都将是东莞“成长的烦恼”。同时,完善的产业配套成为当前东莞最大的优势,加上良好的经济基础、系统的产业扶持政策,以及近年来着力打造政府服务“加一”和综合成本“减一”的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东莞正在逐步形成一种新的综合竞争优势。
以上这些趋势性变化,既是东莞发展新常态的外在特征,又是内在动因。新常态为东莞创造了新机遇,也带来了新挑战。如果应对得好,东莞经济将步入平稳健康发展、质量效益提升的新轨道,一幅令人憧憬的新东莞蓝图将在不久的将来成为现实;如处理不好就可能掉入“城市发展陷阱”。我们必须趋利避害,扬长避短,顺势而为,乘势而上,更好地适应新常态、建设新东莞。
适应新常态、建设新东莞,要求我们树立新思维,把握新形势、凝聚新共识。新常态是提质增效的调整,是发展后劲的积蓄。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科学判断上来,深刻认识到东莞发展新常态不可逆转、不容回避。要看清并且承认新趋势、新情况、新问题,不能仍然想着过去铺摊子、卖土地、建厂房的粗放型高速发展模式,那样即使暂时把速度抬上去了也不会持久,相反会使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进一步积累、激发直至总爆发。要树立和强化新思维,更加注重创新驱动发展,更加注重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更加注重生态建设和富民强市,努力追求实实在在、质量效益提升的经济发展。尤其要通过锐意改革,破除路径依赖,破解发展难题,增创新的发展红利,同时运用法治手段,巩固和深化改革成效,把创新举措转化成工作常态和长效机制,防止体制复归。
适应新常态、建设新东莞,要求我们保持平常心,摒弃“换挡焦虑”、强化“底线意识”。不是经济增速高一点形势就“好得很”,也不是速度下来一点形势就“糟得很”。经济发展速度有升有降是正常的。要认清增速已经换挡的事实,彻底走出高速纠结,摆脱“经济何时才能恢复到危机前速度”等困惑,充分认识到突破资源瓶颈就是构建产业新格局的机遇,战胜复杂经济形势就是赢得城市竞争的机遇,化解深层矛盾就是提升发展水平的机遇,进一步坚定信心,增强发展定力。同时,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看到合理经济增速对于促进就业增收、保持投资信心、强化财力保障等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平稳增长,避免大起大落,努力实现化危为机、逆境突破,推动经济行稳致远。
适应新常态、建设新东莞,要求我们发扬钉钉子精神,坚持主动作为、注重踏实干事。新常态意味着固有发展路径和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伴随着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集中爆发,面临着项目引进和用地制约、产能扩张和节能减排、民间投资渠道窄与实体经济融资难等两难困境,一些改革难题亟待攻坚突破,一批重大项目亟需加速建设,招商引资、加工贸易转型、科技金融产业“三融合”等工作的每一步都必须付出巨大努力。必须提振与新常态相适应的干部作风和精神面貌,进一步增强钉钉子的实干精神,破除“乱作为、不作为”现象,抓好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抓好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通过一件一件的具体工作、一年一年的务实成效,久久为功,稳步实现长远发展目标,推动东莞在新常态轨道上坚定迈进。
2015年工作安排
2015年是“十二五”的收官之年。展望新的一年,世界部分地区经济增速会略有回升,但总体复苏疲弱态势难有明显改观,经济下行压力仍然很大,外部环境仍然错综复杂,诸多不确定因素将对东莞经济产生较大影响。与此同时,我国经济增长总体处于合理区间,依法治国方针、重大改革举措、“一带一路”战略、新型城镇化等,将创造新的发展红利,激发更多的内需动力,开拓更广阔的外部市场,为我市高水平崛起带来了新机遇。今年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和市委十三届五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建设“国际制造名城、现代生态都市”为目标,着力加强依法行政,推进重点领域改革,在加快转型升级、强化创新驱动上出实招,在做强制造产业、加速“三重”建设上下功夫,在深化开放型经济体系建设、提升对内对外开放水平上求突破,在创新社会治理、发展民生事业上求实效,注重防范化解风险,更好地适应新常态,努力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行稳致远。
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今年全市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生产总值增长8%左右,人均生产总值增长7.5%,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10%,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增长1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0%,进出口总额增长5%;先进制造业、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分别达47%和37%;研发经费支出占生产总值比重2.3%以上;发明专利授权量增长10%;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增长8%和8.5%,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3%左右;全面完成省“十二五”节能减排任务目标。
围绕以上目标要求,重点做好几方面工作:
一、以法治思维引领改革发展,提高依法行政和创新发展能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我们必须增强法治思维和创新意识,根据今年市委一号文的要求,将法治贯穿到改革发展的方方面面,使之成为政府工作的指南针和温度计,成为攻坚突破的助推器和保险杠。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提升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严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继续争取地方立法权。加强财政预决算、招投标、“三公”经费等重点领域的信息公开。加快建设企业信用系统。实行重点企业“一对一”挂钩服务,建立企业大数据综合服务平台,搭建“企业问题池”。深入落实系列减负政策,让东莞成为税费收取最透明、综合营商成本最低的城市之一。
深化重点领域改革,争创莞版改革更多亮点。推进外商投资管理服务改革,在所有企业实行“多证联办”。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继续在便利化登记和后续监管两端发力。落实项目投资改革举措,推广直接落地改革试点经验。稳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全面深化国企新一轮改革。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领域,加快实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动全国农村综合改革示范点建设,完善集体资产交易和监管机制,深化股权制度改革。推进城乡土地生态利用制度综合改革,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探索实施镇街排污总量指标有偿调配制度。
大力推进行政权力清单化、行政审批标准化。编制部门权责清单,实现审批事项一单尽收,赋予唯一代码,凡不在清单上的审批事项,一律不得保留。率先在项目投资领域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逐步覆盖所有审批领域,核减并明确每个审批事项所需资料、流程和办理时限。推动能上网审批事项尽可能上网,实行全程大数据管理,着力提高网上办理率和办结率。
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以问题为导向推动作风持续改善。巩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将改进会风文风、杜绝铺张浪费等经验做法制度化。针对居住证办理、户籍变更等常办事项,开展专项督查,解决擅自增设环节、中介变相收费等问题。积极开展第三方评估,扩大暗访和作风评议范围,深入整治“庸懒散拖”,倒逼机关作风改善。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加强政府系统廉政建设,打造为民务实清廉的法治政府。
二、实施东莞制造2025战略,建设中国制造样板城市
当前,全球制造业正在迈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新时代。我们必须坚定制造业强市方向,按照今年市政府一号文的要求,大力实施东莞制造2025战略,推进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创新制造、优质制造、集群制造、绿色制造“六大工程”,努力将东莞建设成为中国制造样板城市。
掀起制造业智能化改造热潮。加快实施“机器换人”计划,选择一批重点项目示范带动智能化改造。在模具、服装等传统行业推动数控一代机械产品运用。引导企业加快实施电机能效提升和注塑机节能伺服技术改造。预留用地指标,优先解决投资强度每亩5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对拆除重建、加层等符合条件的技改项目,新增建筑面积不再征收土地出让金。
推动制造业“扩链强链”。依托智能手机省市共建基地,推动全产业链集聚发展。依托机器人产业基地和“机器换人”庞大市场,引进培育机器人龙头企业,加快形成集群优势。依托省数控一代示范镇建设,整合科研机构、装备制造企业和应用单位资源,培育和完善数控产品产业链。依托服装、家具、五金模具等专业镇,用好专业市场、品牌展会、行业创新平台等资源,推动传统优势产业占据上下游高附加值链。
打造制造业的“东莞质量”和“东莞标准”。推进质量强市建设,推动检测和认证业创新发展,将东莞建成华南地区重要检测基地。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制定,规划重点行业标准路线图,抢占智能机械手、新能源汽车、智能手机等行业制高点。开展工业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加强质量监督抽查。加快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提高“东莞制造”的品牌含金量。
进一步加大对金融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推动民营资本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整合金融资源,通过境内外上市、股权融资等,扩大企业直接融资比例。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或设立产业基金、创投基金,投资制造业项目和技术。探索建立新型民营股权投资基金。建立先进制造业项目大数据资源库,定期举办对接活动,推动资本与项目在碰撞融合中迸发出制造业发展新活力。大力推行设备融资租赁,为急需设备更新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支持。
三、大力发展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增强创新驱动发展能力
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加快大学创新城二、三期工程建设。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国内外知名院校加强合作,进一步推动新型研发机构进驻并发挥作用。加快散裂中子源项目建设,发展关联配套产业。实施孵化器“双提升”与“全覆盖”行动,加快香市科技园等大型孵化器建设。促进科技创新服务业发展。鼓励开展各类股权众筹与创客路演活动。
加快发展电子商务、配送物流和港口经济。引导更多专业镇建立电商平台,鼓励企业用好第三方电商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鼓励企业收集用户需求,生产个性化产品,打造互联网工厂。全面推行电商企业集群注册。完善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功能,构筑跨境电商专业园区体系。推进全国城市共同配送试点。以虎门港为载体,打造保税加工、现代物流、临港产业三位一体的综合性开放平台。
促进城市商务商贸功能进一步完善。全面启动南城国际商务区北区开发,引进一批企业总部和高端服务业。结合轨道交通TOD开发,探索以空中连廊等方式促进商贸资源整合,推动中央商圈和各镇成熟商圈功能强化、布局优化。探索建立新型商业购销平台和物流集散中心。完善厚街作为全市会展核心镇的功能,提升会展产业集中度。
加快旅游业发展和酒店业转型升级。突出“项目强市、旅游富民”,出台旅游业发展规划,深入挖掘莞香旅游资源,重点打造虎门销烟、明清古村落、岭南水乡等精品线路,力争引进若干个旅游大项目,打响东莞古迹游、水乡游、会展游、工业游等“十大旅游”品牌。通过“异业同盟”等手段加快酒店业转型升级,提升东莞酒店业品牌形象。
四、构筑对内对外开放新格局,提高开放型经济核心竞争力
建设海上丝绸之路先行市。依托 “一带一路”战略,继续办好海博会,积极拓展与东盟、非洲、南美等地区的经贸文化合作,探索与沿线国家共建产业园区,推动企业加快走出去步伐。加快台湾高科技园、两岸生物产业基地、中以产业园、中英低碳产业园等建设。主动对接融入广东自贸区。
加快转变外经贸发展方式。推进国家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城市建设,深入实施加工贸易增效计划。探索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以区域通关一体化为契机,推动物流跨区域整合和功能延伸。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强化加博会、漫博会、台博会、国际科技合作周等品牌展会对产业转型升级的带动作用。
多层次、全方位、多渠道主动出击招商。建立招商引资“项目源”大数据。围绕机器人、智能手机、电子商务等产业,瞄准重点地区登门招商。充分发挥莞商和在莞商会作用,加强以商引商。鼓励和帮扶现有企业增资扩产。在美国硅谷建立商务代表处,探索设立国际合作引导基金,力争将东莞打造为“硅谷先进制造中心”。
集聚境内外优秀人才,营造进得来、留得下、用得好的最佳人才环境。进一步放宽人才入户限制,创新人才引进机制,探索实行企业自评人才入户。研究引进高端退休“银色人才”。加强技能人才培养,推行中职教育校企深度融合的现代学徒制,加强重点企业的订单式人才培养和引进。完善城市生活配套和公共服务供给,让人才更愿意留在东莞。
五、按照“建设一批、投产一批、储备一批”的要求,让重大项目成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强力引擎
落实“五个一”、明白卡、销号制等制度,加速重大产业项目落地开花结果。建立重大项目建设“问题池”,加大市镇领导挂钩督导力度。对征地拆迁难、管线迁改慢等共性问题进行集中会审,对个性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对推而不动、无法开工的坚决取消重大项目资格、收回土地指标。重点推动中集物流等总投资605.8亿元的项目动工,加快华为终端总部、步步高研发生产基地等建设,力争年内投产重大项目13个,新增产值346.4亿元。
全力加强土地等资源要素保障。力争统筹连片土地3万亩,盘活存量土地、处置闲置土地1.3万亩,形成“熟地”目录,强化招商用地保障。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项目的信贷投放力度。加快完善项目水电气等基础设施及周边生活配套,协助解决员工子女读书等问题,全方位优化投产项目的跟踪服务。
完善重大项目引进和管理机制,形成项目储备梯队。健全绩效考核与奖励机制,掀起重大项目引进新热潮。全市一盘棋优化重大项目布局,建立重大项目统筹流转和利益共享机制,实行镇街(园区)共建“飞地招商”税收分成。推广凤岗利用分散厂区承接重大项目的做法。对未完全满足既定条件、但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战略性意义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认定。
六、以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为契机,打造现代生态都市
强化“产城融合”理念,以重大平台引领“一中心四组团”格局完善。依托市区、松山湖、生态园打造中心组团,完善功能配套,强化城市中心区辐射带动。加快松山湖大道沿线开发。依托水乡打造西北组团,启动水乡新城建设,推进疏港大道延长线等路网工程。依托虎门、长安和长安新区打造西南组团,完善虎门港码头设施和航线,争取长安新区上升为省级战略,对接湾区经济。依托塘厦、清溪、凤岗等打造东南组团,建设现代产业发展集聚区。依托“一区一镇”打造东北组团,加快银瓶创新区建设和招商,强化常平镇辐射带动,建设产城融合发展示范区。
做好步入城市地铁时代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快轨道交通建设,全面建成2号线,开通运营莞惠城际轨道常平至惠州段,启动有轨电车试验段建设。完善地铁站点周边及东莞火车站、虎门白沙站、东莞东站等交通枢纽功能配套,统筹开发地上地下空间,建设一批高开发强度、多功能复合的城市综合体。加快城市更新改造,优先安排成片改造用地指标,抓好5个示范片区项目,鼓励“工改工”和新型工业楼宇建设。严格查处违法用地和违建行为。
加快电力设施、信息网络等基础建设。打好电网规划建设大会战,力争投产11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19项,进一步强化电力保障。超前建设光纤、基站等通信设施,实现重点公共区域WiFi全覆盖。启动深圳外环高速东莞段、环莞快速路三期等工程,加快虎门二桥等项目建设,推动石大公路大修等项目建成通车。圆满完成省下达我市的高速公路建设任务。
打造山清水秀的宜居城乡。积极创建国家生态市、森林城市、水生态文明城市。推进美丽幸福村居建设。加强“小山小湖”保护利用,建成不少于100个社区公园。发展现代农业,加快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推进植物园二期工程。完善森林公园配套。推进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建设。推广河长制、涌长制。加快挂影洲中心涌水环境综合整治。加快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及次支管网工程,力争石马河、茅洲河水质进一步改善。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把环保限行区域扩大到全市,淘汰全部黄标车。加快水乡“两高一低”企业整治和退出。加大环境监察执法力度。加强东江及联网水库水源保护,实施安全饮用水工程。
有序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加快制定人口发展规划,依法确定合理的人口迁入条件和规模。优化积分制入户政策。增加10%积分入学学位供给。建立与居住年限等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探索制定“同城共享”批次清单,让居住证持有人逐步享有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机制,为市民提供更好公共服务。
七、积极创新社会治理,营造安定和谐、文明有序的发展环境
严打各类违法犯罪,时刻绷紧“安全弦”。保持对涉黄涉赌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强化娱乐场所长效管理。严打涉毒涉黑、“两抢一盗”等犯罪。每个镇街完成1—2个治安重点区域或行业整治。加强刑事侦查队伍能力建设。加快公安指挥中心及情报平台、第二看守所第三监区配套工程建设。发挥视频监控在治安管理中的作用。深化出租屋及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强化隐患排查整改,加强应急救援演练,开展消防安全、食品安全、极端天气安全等专项整治,切实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创建工程,力争企业参与率达70%。健全工会律师团工作机制。完善劳资纠纷预警与应急处置机制,严厉打击欠薪逃匿犯罪行为。加强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
推进交通大整治和“微治理”。开展为期一年的交通大整治,抓好镇际村际公路等建设,完善路政管养,明晰行车指引,清拆标牌违建,做好绿化美化,改善过镇过村公路脏乱差堵现象。开展交通拥堵路段“微治理”,通过增划转弯车道、增设中间护栏、查处占道通行、优化路口交通组织等精细化手段,为市民提供安全顺畅的通行环境。
开展社区网格化管理试点,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整合村级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中心和综治信访维稳工作站等,打造统一的综合服务管理平台。选取若干镇村作为试点,划分网格作为基本治理单元,整合综治维稳、城市管理、公共安全、市场监管、自治管理等队伍,在网格内实行“一组多能、一员多职”。加强网格内信息采集和上传,推动网格管理员和各职能部门共享一个系统、一套数据,切实提高基层管理效能。
八、带着对群众的真挚感情,切实办好民生社会事业
着力解决医疗卫生、公共交通、垃圾处理等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加快市人民医院分院、市儿童医院等建设。在公立医院实行医药分开,所有药品零差价销售。优化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水平。整合跨镇公交资源,优化完善公交线网,提高群众公交满意度。加强出租车承包管理,严肃查处违规经营行为。推进“数字城管”建设。加快麻涌、横沥等环保热电厂改造建设,完善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加强内涝整治。推进家禽集中屠宰、生鲜上市。
办好十件实事,带动民生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创建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市。提高公办中学经费标准,对民办学校教师发放从教津贴。推进民办学校标准化建设。构建慕课创新教育平台,选取若干学校开展翻转课堂、在线教育等新型教学试点。完善异地中考政策,取消民办学校小升初考试。推进社保扩面征缴,争取让全市社会养老保险退休人员悉数进入全省统筹。低保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610元。为户籍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险。非莞籍老人纳入免费乘公交范围。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完善12345热线功能。促进就业创业。加大市内扶贫力度。加强对口帮扶韶关、揭阳和援疆援藏工作。加快深莞惠“3+2”经济圈建设。进一步深化穗莞合作。积极争创全国双拥模范城“八连冠”。
以贴近群众为宗旨,促进文化文艺事业百花齐放。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试点城市。大力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挖掘重大历史题材,推进电视剧《袁崇焕》拍摄。完善基层文化设施配套。设立专项资金扶持民办博物馆发展。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
以高水平承办苏迪曼杯为契机“办赛事、办城市”。努力办好我市承办的首个重要国际体育赛事。全力做好赛事接待、环境布置和绿化美化工作,展现整洁有序、清新亮丽的城市形象。以赛事宣传为切入点,进一步创新城市营销,运用更加符合网络新时代特点的各种渠道和手段,加强城市整体包装推广,全面改善和提升东莞城市形象。
各位代表,2015年是“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十三五”发展的谋划之年。“十三五”是我国实现第一个百年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东莞加快转型升级、实现高水平崛起的决胜时期,编制好“十三五”规划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级各部门必须强化全局意识,树立战略思维,准确把握东莞发展的阶段特征和时代要求,科学编制全市“十三五”规划纲要,以及科技、交通、教育等18项重点专项规划和各镇街、园区的“十三五”规划,确保各项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注重与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的融合,注重各级各类规划的无缝衔接,精心编制好全市未来五年发展的总纲领、路线图和时间表。
各位代表!我们正处在变革与奋进的时代。唯有积极投身新一轮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才能让东莞再立潮头、再谱新篇。让我们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在中共东莞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团结和带领全市人民,主动适应新常态,奋力建设新东莞,在高水平崛起的征程上阔步向前!
名词注解:
多证联办:指对企业登记注册类的多类证照实行网上联办,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信息登记、财政登记证、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等。
全国股转系统:是专门为国内非上市的中小企业股份转让提供的交易平台,主要解决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及融资问题。
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指为特定区域内的企业提供股权、债券的转让和融资服务的私募市场,俗称“四板”市场。
“五个一”、明白卡、销号制制度:指我市推出的重大项目引进和建设机制。“五个一”指“一个项目、一个领导、一个班子、一条龙服务、一个月检查”制度;明白卡、销号制指每个项目都办一个卡,存在问题逐条列出来,每解决一个问题打一个勾,所有问题解决了就销号。
电商集群注册:指以企业作为集群注册托管公司,允许多家电商企业将地址登记为该托管公司的住所,以托管公司出具的托管证明代替住所证明办理工商登记,组成企业集群。
中英低碳产业园:指东莞与英国共建的产业园,位于清溪镇,主要接纳英国科研机构和低碳企业项目落户。
速卖通:是阿里巴巴旗下面向全球市场打造的在线交易平台,被广大卖家称为国际版“淘宝”。
“两高一低”企业:指高污染、高能耗、低效益企业。
公安“六大专项”行动:指涉毒、涉黄赌、涉食药假、涉电信诈骗及银行卡、涉车、涉枪等六大打击整治行动。
深莞惠“3+2”经济圈:指深莞惠经济圈扩容,汕尾、河源两市加入经济圈,参与经济圈建设,承接经济圈辐射。
一中心七组团:“一中心”指在韶关主城区规划建设约5平方公里的莞韶城,做大做强韶关中心城区;“七组团”指东莞7个镇街与韶关7个县(市)“一对一”结对帮扶。
城市发展陷阱:根据“中等收入陷阱”引申出来的一个概念,是指当一座城市发展到一定程度,原有的发展红利就会逐步消减甚至消失,如果不能有效转变发展方式,就可能会面临掉入陷阱的危险,城市发展出现停滞甚至倒退。
2015年市委、市政府一号文:市委一号文指《中共东莞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法治东莞建设的实施意见》(东委发〔2015〕1号);市政府一号文《关于实施“东莞制造2025”战略的意见》(东府〔2015〕1号)。
PPP模式: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字母缩写,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或提供某种公共服务的模式。
融资租赁:指企业购买设备等实物时,由第三方金融机构出资,企业向第三方支付实物租金的新型融资方式。
孵化器“双提升”与“全覆盖”行动:“双提升”指提升孵化器的管理能力与盈利能力,“全覆盖”指每个镇街(园区)至少完成一个孵化器建设。
股权众筹:指募资人通过平台集合众多个人投资者小额投资,以支持其创业经营或其他社会事业的新型融资模式。
创客路演:指有创意的创业者,直接面对投资机构或投资者进行演示、争取投资的推介活动。
互联网工厂:指运用互联网连接生产消费环节,实现信息快速流通,具备大规模定制生产能力的新型工厂。
轨道交通TOD开发:即公共交通导向开发,指在站点周边步行5-10分钟半径内,建设集工作、商业、文化、教育、居住等为一体的高密度城区的土地开发模式。
空中连廊:指在地面以上,连接道路周边建筑物及其它城市设施,以步行为主要方式的公共交通系统。
“十大旅游”品牌:即会展游、体育游、乡村游、生态游、水乡游、古迹游、文化游、工业游、健康游、休闲游。
异业同盟:指为实现规模效应和增加额外收益,不同行业或同行业不同层次的商业主体进行资源共享的商业联合体或合作模式。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指建立一个大数据共享的政府信息平台,投资企业或进出境商品电子数据只需提交一次,就能达到所有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批要求。
银色人才:即已退休的高端人才。
熟地:指经过征地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投入,达到“七通一平”,可直接用于建设的土地。
“飞地招商”税收分成:指园区、镇街招引的项目落户在其他园区或镇街,项目产生的效益由招商主体与落户地共享的招商机制。
慕课教育:英文“MOOC”的音译,指运用网络开放课程,进行大规模远程授课的教育模式。
翻转课堂:指课堂外提前运用网络视频等进行授课,课堂上师生面对面交流和完成作业的教学模式。
2015年市政府十件实事
一、加强市民安全保障。投入40845万元,加强防范宣传和守法教育,建立健全医院救治绿色通道,加大刑事技术设备投入,组建刑事技术助理员队伍,提升现场证据发现和提取率,实现命案发案率同比下降5%,破案率达93%以上;加大重点区域及路面监控设备的投入,推动出租屋安防设施的安装,加强研判专班和基层技术队伍建设,提升批量破案效能,实现入室盗抢案件发案率同比下降3%,破案率同比上升3%以上。
二、均衡教育资源配置。投入119306万元,提高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财政补助标准(包含教科书补助),小学生每年每人补助金额从1050元提高到1250元,初中生每年每人补助金额从1730元提高到2130元;提供新莞人子女积分制入学(含符合优惠政策新莞人子女入学)学位23830个,同比增长10%;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加大民办教育扶持力度,提高民办教育教学质量。
三、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投入31150万元,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在全市80%以上的镇街和园区配备食品快检室,对问题食品进行快速抽样检测,及时发现和制止食品制假售假行为;对现有80%以上的食品安全量化C级中小学校食堂进行改造升级,提升食品安全量化等级至B级以上标准,推动我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整体提升;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提高食品抽检频次,全年抽检蔬菜生产环节不少于15万批次,生猪不少于53万批次,水产品样本不少于5580批次,生产环节不少于2000批次,流通环节不少于1800批次,餐饮服务环节不少于1000批次,定期发布不合格食品抽检信息;整合莞城、东城、南城、万江4街道的生猪定点屠宰场,建成市中心定点屠宰场,加快我市生猪定点屠宰现代化建设,提高肉食质量卫生安全水平。
四、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投入105398万元,实施6项大气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力争全市大气质量优于2014年。引导水乡经济区不少于33家“两高一低”造纸企业退出;对全市21个大型煤炭堆场和9个干散货码头的扬尘进行整治;基本完成全市“黄标车”淘汰工作任务;完成400家餐饮服务单位的油烟污染整治;强化对430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重点排放企业的监管;淘汰整治100台高污染禁燃区外高污染燃料锅炉;完成石龙镇、厚街镇及生态园3个空气质量监测子站的建设。
五、提升交通服务能力。投入33680万元,对女性满65周岁以上、男性满70周岁以上的非莞籍老年人实行免费乘公交政策,惠及约4.6万人;对东莞巴士公司投放运营的跨镇公交线路实行降低20%票价优惠,逐步推行城市公共交通低票价政策;新增和更新500辆清洁能源或新能源公交车,新开通跨镇公交里程达1000公里以上;实施莞深高速南段改造提速,实现全线提速至120公里/小时;整治市区繁忙路段,完成环城南路台心医院和光明隧道等11个路口或路段整治,改善交通秩序。
六、提高民生保障水平。投入24008万元,提高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510元/人/月提高至610元/人/月;提高全市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提高村(社区)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保障线至每人每月680元,与企业退休人员待遇水平持平,惠及约1.6万人;在全市所有公立医院实施医药分开,取消药品加成,实行全部药品零差价销售,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水平,实现全市开展家庭医生式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达40%以上。
七、优化公共文化服务。投入3489万元,开展文化演出,惠及约30万人;组织文化培训,惠及约1.2万人;组织放映公益电影9900场;扶持业余粤剧团队发展,活跃群众文化活动;举办东莞市千场家庭教育大讲堂进村(社区)活动,完成讲座1500场,惠及约30万人;进一步开展普及性应急救护培训,完成培训约5万人;开展“送法上门”活动6500次,增强群众守法意识和安全防范常识。
八、完善配套体育设施。投入9750万元,进一步打造全国篮球城市,全市每个镇街各选取3个篮球场共96个进行升级改造,免费对市民开放;在各镇街、村(社区)群众生活密集的公共场所,更换205套全民健身器材,方便群众参与体育锻炼;增加群众性体育场地,建成茶山镇体育馆。
九、打造便民服务平台。投入2013万元,实施教育信息惠民工程,完善和推广“微课掌上通”平台应用,为全市所有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家长提供免费公益性家校沟通服务;建成全市智能公交管理平台,实现市民实时查询公交路况信息;建成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微博、微信和手机智能终端等渠道,为公众提供突发事件实时预警信息;建成东莞市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为公众提供全市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信息;升级完善社保公共服务平台,为参保人提供网上、微信和手机社保服务,方便市民查询社保信息。
十、救助帮扶困难群众。投入15063万元,完成市社会福利中心的改扩建工程,为全市孤残儿童智慧康复增加900个床位;新增5000名符合条件的老人家庭安装使用“平安铃”,使全市享受居家养老“平安铃”服务的人群覆盖面达80%,惠及约1.2万人;实施“银龄安康行动”,为本市60周岁以上五保户、低保户老年人,以及75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购买2015年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惠及约8.7万人;推动和帮扶8000名登记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帮扶东莞生源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实现100%就业;为10000名残疾人免费体检,建立健全个人健康档案。 |
| 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 |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 2015年1月28日在东莞市第十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东莞市人民政府市长 袁宝成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大会报告2014年政府工作,对2015年工作提出建议,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各位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14年工作回顾
“看似寻常最奇崛,成如容易却艰辛。”一年来,全市上下在上级和市委的正确领导下,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积极应对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聚力改革攻坚、项目攻坚、效能攻坚,扎实做好各项工作,较好地推进了市第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
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一年里,我们以多管齐下的积极举措,保障了经济发展稳中有进。面对外部需求不振、国家政策收紧、结构调整阵痛等因素的叠加,出台有力措施扶持实体经济、稳定外贸增长、促进商贸和房地产等产业健康发展,努力推动在平稳发展基础上加快转型升级。预计全市生产总值5881亿元,同比增长7.8%,快于全国平均水平0.4个百分点。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455.2亿元,增长11.2%。人民币存款余额突破9000亿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内销比重首次超过外销。海博会、加博会、国际科技合作周等重要活动成功举办。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电机能效提升、节能减排等工作得到上级高度肯定。在社科院发布的蓝皮书中,东莞城市综合经济竞争力排全国第12位。福布斯2014中国城市创新力排行榜上,东莞居第11位。
在改革发展任务艰巨的一年里,我们以先行先试的争先意识,实现了关键领域改革的良好开局。200多项改革陆续铺开,在全国率先形成系统化的商事制度后续监管模式,率先发出跨境电商货物通关第一票,率先推行外商投资“多证联办”,率先启动项目投资建设直接落地改革,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缩短三分之二。东莞获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城市,顺利通过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验收,争取了一批先行先试改革项目,争取了更多的政策红利。重大项目超过七成动工,一批项目建设速度创下新纪录,为城市经济发展注入了强大动能。在北京师范大学发布的2014中国地方政府效率排行榜上,我市在全国54个重点城市中排名第一。
在深层矛盾接连爆发的一年里,我们以及时果敢的应对处置,倒逼了社会治理水平提升。面对长期积累社会问题的集中凸显,我们痛定思痛,沉着应对,以“扫黄”歼灭战为抓手铲除不健康产业生态,以处置“裕元事件”为契机完善社保、公积金缴存机制,以应对“丐帮”失实报道为切入点加强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助,全方位改进城市管理、权益保护、公共安全等方面的不足,努力把问题暴露带来的压力,转化成倒逼整改、长效治理的动力,促进了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全面提升。
在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一年里,我们以对“四风”问题的坚决整治,促进了作风改进和民生改善。八项规定、三严三实等要求全面落实,一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问题得到集中整改,切实解决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密切联系群众日益成为机关新风尚。十件实事圆满完成,扶贫、公交等民生工程扎实推进,城市社区居家养老实现全覆盖,基本养老金连续提升,普通高考总录取率等四项高考指标实现全省“三连冠”,医保满意度居珠三角首位,村组资产负债率降至历史新低,群众在发展中得到更多实惠。
一年来,我们主要抓了以下工作:
——着力扶持以先进制造业为核心的实体经济发展。出台50条措施扶持实体经济。开展千干扶千企活动,积极缓解企业融资难、用工难等问题。先进制造业增加值增长13.9%,占规模以上工业的47%,比2013年提高2.4个百分点。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45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内销比重提高到52%。百亿元企业达10家,五百亿元企业实现零突破。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初具规模,智能手机年出货量2.3亿部,占全球的17.7%。从事云计算应用的企业超2000家。物联网及相关产业年产值680亿元。东莞成为第二个国家级两化深度融合暨智能制造试验区。新增境内外上市企业7家,总数达29家。新增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企业15家、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近200家,均居全省地级市第一。实体经济质量效益进一步提升。
——以超常规力度解决“三率”问题,促进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全面提速。坚持每月会诊督促重大项目建设,落实市领导包干、“五个一”、明白卡、销号制等制度,全力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全市新开工重大项目45个、总投资576亿元。截至2013年底的156个重大项目开工率从年初的42.9%提高至71.8%。一批项目建设投产速度创下新纪录,大朗三星项目从签约到投产仅用8个月,松山湖记忆科技总部提前7个月开工。累计24个项目建成投产,一批项目逐渐释放产能。组团赴东南亚、南美、日本、以色列、土耳其等地开拓市场、加强招商。新引进一批总投资558亿元的重大项目,发展后劲不断增强。
——加快重大平台和重要基础设施建设。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管委会获省批准成立,挂影洲中心涌等8个示范片区和基础项目开工,水乡大道改造等工程竣工。粤海银瓶合作创新区上升为省级战略,首个产业项目动工,总投资100亿元的环普工业园项目签约。东莞港区集装箱达288万标箱,增幅连续三年保持全国超百万标箱港口第一位。东莞保税物流中心(B区)进入全国B型保税区四强。松山湖高新区主要经济指标增长25%以上,辐射带动作用不断增强。生态产业园引资106亿元。长安新区完成总体规划编制。松山湖高新区与生态产业园、长安镇与长安新区实行统筹发展。省市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超额完成年度目标,带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427亿元,增长10%。地铁2号线车站全部封顶,隧道全线贯通。虎门二桥正式动工,东部快速改造完工。东莞篮球中心正式投入使用,市民艺术中心、工人文化宫完工。建成110千伏以上输变电工程15项。4G网络基本实现全覆盖。
——以新型研发机构、“机器换人”等为抓手,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大学创新城一期工程基本竣工。全市新型研发机构增至23家,居全省第三。启动“机器换人”行动计划,市财政连续三年、每年安排2亿元对企业进行资助。设立机器人产业基地和创投基金。成立新能源汽车联盟。新引进省创新科研团队7个,总数22个,在全省均排第三位。新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80家、企业研发机构657家,总数分别达755家和1593家。发明专利授权量居全省第三。350多家企业开展电机能效提升,年节电量超2.6亿千瓦时。散裂中子源首台设备安装成功。预计研发经费支出增长12%,占GDP比重2.1%,连续六年提升。
——深入推进商事制度、项目投资、外商服务管理等改革。积极探索电商集群注册、住所信息申报、加强协同监管等商改新举措,市场主体达63万户。大力推动项目投资审批体制改革,探索直接落地改革试点,社会投资项目落地时间从18个月压减至7个月。推行外商投资市场准入“多证联办”改革,企业仅用3、4个工作日即可领齐相关证照。深化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和日常管理事项累计压减幅度分别达68.1%、67.5%。深化政府机构改革,调整理顺物价、商贸、卫生、计生等职能,政府工作部门压缩调整为32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医疗、公交、户籍等民生领域改革进一步深化。
——成功举办海博会等大型展会,对外开放取得新成绩。圆满举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首届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博览会,开辟了广东及东莞与沿线国家交流合作的重要平台。加博会、漫博会、台博会、国际科技合作周等影响力不断扩大。构建开放型经济四大体系,实施加工贸易增效计划,出台稳定外贸增长37条措施。全市进出口总额1625.3亿美元,增长6.2%,增速在全国外贸总额前五名城市中排第一位。承办中国(广东)——马来西亚经贸合作交流会。推动成立中英低碳产业园。与罗马尼亚布里扎市、捷克奥帕瓦市和德国乌波塔尔市结为友好城市。
——扶持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发展。成功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全市电商主体达5.4万户,电商交易额增长26%,阿里巴巴网络收货量和发货量分别居全国第七和第二。与阿里巴巴牵头成立的菜鸟网络签约,建设中国智能骨干网节点项目和华南区域O2O体验式购物中心项目。四成多中小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在海关总署支持下,率先启用跨境电商服务平台、建设跨境电商公共监管仓,规划建设一批跨境电商园区,东莞速卖通跨境电商交易额升至全国第七。成立城市共同配送标准联盟,获准设立清溪保税物流中心(B型)。东城万达、长安万科等城市综合体相继开业,商业生态环境进一步完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615亿元,增长8.7%。
——加大节能减排与生态建设力度。推进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建设,全面启动三年总投资350亿元的示范项目建设计划。启动水乡“两高一低”企业整治与退出。推进土地生态利用,整合盘活土地近5万亩。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超额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环保限行范围进一步扩大。投放4547辆清洁能源公交车和出租车。PM2.5年均值比上年削减6.3%,优良空气天数占全年70.2%。推进8个污水处理厂扩容工程建设,在石马河、茅洲河等实施河长制。完成18条内河涌整治。东江水库联网一期工程基本完工。大力创建国家生态城市和国家森林城市,新建改建各类公园33个。
——铁腕整治涉黄涉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开展“扫黄”歼灭战,全面清剿涉黄违法行为,坚决铲除保护伞,加强娱乐场所长效管理,有效净化了社会风气。严打涉毒涉众型犯罪,开展“六大专项”及“两抢一盗”打击整治行动,刑事案件破案数上升11.8%。加强劳资纠纷处置,涉及30人以上的劳资突发事件、欠薪逃匿和劳资信访案件分别下降58.7%、73.2%和50%。完善医疗纠纷第三方化解机制,医闹事件下降38%。狠抓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专项整治,全年未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
——强化土地监管、财政绩效管理和政府性债务控制。进一步加强依法用地管理,积极配合开展土地审计,着力整改突出问题,规范耕地保护和土地出让管理。完善财政管理制度,加强财政绩效评价,首次公开市本级“三公”支出决算,全面公开300多个行政事业单位“三公”支出预算,试点公开64个市直部门“三公”支出决算。加强政府性债务管控,全面统计核查镇街政府性债务。全市村组资产负债率下降1.8个百分点。
——切实抓好社会民生建设和十件实事。投入252.3亿元发展民生事业,向社会承诺的十件实事圆满完成。开办东莞外国语学校。调增中职学校工科学位4000个。积分制入学公办学位增加11.6%。向民办学校学生发放补助6.7亿元。积极争创全国文明城市“三连冠”。成功入选国家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试点。音乐剧《妈妈再爱我一次》获全国“五个一工程”奖,莞产音乐剧影响力不断扩大。入围当当网评比的“非直辖城市图书消费十大城市”,超过13个省成为全国购书记录最多的地级市。亚运会、亚残运会东莞健儿再创夺金新纪录。连续第十年提高基本养老金标准。启动社保跨镇街双定点就医机制。台心医院正式开业。推行家庭医生式服务。发放就业补贴3.2亿元。创业贷款增长13倍。加强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综合救助保护。向困难群体发放各类补助金10.5亿元。市区内涝整治应急三期工程顺利完成。妥善应对“3·30”大暴雨、登革热等疫情灾害。
——加强对口帮扶与区域协作工作。推进市内“双到”帮扶,欠发达村年纯收入平均增长26%。携手共建深莞惠“3+2”经济圈。深入推进穗莞合作。东莞韶关帮扶合作进入新阶段,“一中心七组团”平台初步形成,引进125个总投资达317亿元项目。东莞揭阳“双到”扶贫工作顺利开展。援疆援藏、对口帮扶广西河池、重庆巫山等工作扎实开展。国防动员、统计审计、人口计生、外事侨务、工青妇幼、民族宗教、档案方志、科普法普、法制、气象、打私等工作有效推进。
——扎实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紧紧围绕“为民务实清廉”主题,针对排查出的31个方面问题和收集的1万多条意见建议,全面落实整改,构建长效机制,着力解决政府系统“四风”问题。聘请第三方明查暗访机关服务质量,试点推进社会评议科长活动。撤销56个市级议事协调机构。清理近九成创建达标活动。加强依法行政。村(社区)法律顾问实现全覆盖。扩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开通12345政府服务热线。加快网上办事大厅建设,新推动1599项事项上网办理,努力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全市上下负重前行,克难奋进,经受了严峻考验,迈出了坚实步伐。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正确领导,离不开市人大、市政协与各民主党派的监督支持,离不开全市人民、驻莞部队、武警官兵的实干奋进和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际友人的共同努力。在此,我代表市政府,向所有参与、支持和关心东莞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与此同时,我们也清醒看到,东莞资源环境约束趋紧、核心竞争力不强等深层次矛盾还未有效破解,仍然面临不少问题和隐忧:一是部分指标完成不理想。生产总值、消费等与年度增长目标有一定距离,工业投资等增长较慢。二是招商引资势头有所放缓,产能释放尚需时日。新引进重大项目还不够多,已投产项目释放产能的规模效应还不够强。三是公共安全问题仍较突出。各类治安案件及食品安全、生产消防等方面事故时有发生。四是民生热点问题有待加力解决。入学、入户、公交、医疗等公共服务与群众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五是政府效能还需进一步提高。一些干部干事创业激情减弱,一些部门审批手续仍较繁琐,提升行政效能还需付出更大努力。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将采取积极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新常态下的新东莞
在新一轮改革发展的关键时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重要论断,并深刻阐述了其内涵和特征。新常态是对中国经济新航道、新格局的科学阐释,外在表现为增速放缓与质量提升,实质是经济发展新旧增长动力的转换、新旧发展路径的替代、新旧竞争优势的演化、新旧空间组织的重构以及新旧产业结构的调整过程。这对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具有重大的现实指导意义。我市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精彩而生动的缩影,对外开放早、改革起步早、经济发展快,与此相应碰到各种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也比较早。可以说经济新常态的系列特征在东莞表现得更为深刻明显。具体体现在以下趋势性变化上:
从经济增速看,正逐步从高速增长切换为追求更有质量、效益和后劲的中高速新挡位。这个过程与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期、转型升级阵痛期等交叉叠加。近六年来我市有五年“个位数增长”。传统粗放的高速增长已无法再持续,而高效率、低成本、可持续的中速增长成为全市经济发展的新阶段、新目标。
从市场格局看,正逐步从高度外向依赖转为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并重。过去东莞以外资为主、以出口为主、以引进来为主,既成就了开放型经济的特色和优势,也带来了外向依赖过高、经济风险过大的隐患。经过多年努力,全市外向依存度从最高峰的433.8%下降到170.4%,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内销比重首次超过外销,民营企业纳税额超过六成,外资和民营“比翼齐飞”、出口和内销“两分天下”、引进来和走出去“双轮并驱”的格局已经初步奠定。
从区域协调看,正逐步从镇街小组团向区域大组团一体化发展。随着水乡统筹步伐加快和经济区整合力度加大,随着超3000亿重大项目的平衡布局和市内“双到”扶贫的深入推进,东莞以镇街为单元的小组团格局,正演变为以经济区为主导的大组团格局,行政区划限制被逐步打破,各自为政、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等问题将会有效破解,欠发达镇村的“造血”功能在持续增强,全市一盘棋和区域一体化的协调发展局面正加快形成。
从产业形态看,正逐步从简单的加工贸易向以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为特征的“四新”经济方向发展转变。作为东莞经济的发家之本和重要主体,加工贸易在企业形态、技术、品牌等方面的转型升级成效明显,服装、家具等传统优势产业的核心竞争力稳步增强。同时,更多生产要素向“四新”经济集聚,大量新技术广泛应用,智能手机、机器人等新产业初具规模,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新业态、新模式生机蓬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总数已稳居全省地级市第一位,经济发展正稳步迈入创新驱动的新阶段。
从发展路径看,正逐步从“多轮驱动”向市镇统筹转变。伴随着土地统筹和招商统筹力度的加大,以及利益分配机制的完善,尽管基层仍存在“卖土地、建厂房、收租金”的路径依赖和冲动,但统筹发展的共识不断强化。以往“村村点火”的放养式、多主体、低层次的传统模式,正逐步被“市镇统筹、三级分利”的新模式所替代,镇村集体经济也从以收租为主、存在债务风险的状况,朝着多元投资、增资减债的方向迈出坚实步伐。全市发展层次持续提升。
从改革红利看,正逐步从改革开放的“首创”红利向新一轮全面深化改革的“增创”红利转变。过去30多年,东莞能在没有太多优惠政策的情况下脱颖而出,凭借的是敢为人先精神和招商“一条龙服务”等首创举措。在以往红利衰减式微的新形势下,东莞以自我革命的勇气,又一次在商事制度、项目投资审批等改革中尝到了甜头。全市正掀起新一轮改革攻坚的热潮,不少莞版改革正在逐步增创和释放出新的红利。
从人力资源看,正逐步从“成本洼地”向“人才高地”转变。随着人口红利逐步消减,东莞早期在“孔雀东南飞”背景下形成的劳动力“洼地”效应已全面消退,“求工难”已演变为“招工难”,而且与周边中心城市相比,非但没有人才引进的成本优势,反倒会因为城市配套不完善、人文环境不理想等加重成本。种种新形势倒逼我们必须在政策扶持、工作环境、生活配套等方面下功夫,以待遇引人、以真情待人、以事业留人,努力建设“人才高地”。
从竞争优势看,正逐步从传统的区位和先发优势向激烈竞争下综合新优势转变。随着发展形势的不断变化,我市曾经引以为傲的地理区位等优势已逐步淡化甚至被超越。其他城市数倍于东莞的土地资源优势,北上广深等中心城市和自贸区的“磁吸效应”,制造订单的“去中国化”趋势等,都将是东莞“成长的烦恼”。同时,完善的产业配套成为当前东莞最大的优势,加上良好的经济基础、系统的产业扶持政策,以及近年来着力打造政府服务“加一”和综合成本“减一”的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东莞正在逐步形成一种新的综合竞争优势。
以上这些趋势性变化,既是东莞发展新常态的外在特征,又是内在动因。新常态为东莞创造了新机遇,也带来了新挑战。如果应对得好,东莞经济将步入平稳健康发展、质量效益提升的新轨道,一幅令人憧憬的新东莞蓝图将在不久的将来成为现实;如处理不好就可能掉入“城市发展陷阱”。我们必须趋利避害,扬长避短,顺势而为,乘势而上,更好地适应新常态、建设新东莞。
适应新常态、建设新东莞,要求我们树立新思维,把握新形势、凝聚新共识。新常态是提质增效的调整,是发展后劲的积蓄。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科学判断上来,深刻认识到东莞发展新常态不可逆转、不容回避。要看清并且承认新趋势、新情况、新问题,不能仍然想着过去铺摊子、卖土地、建厂房的粗放型高速发展模式,那样即使暂时把速度抬上去了也不会持久,相反会使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进一步积累、激发直至总爆发。要树立和强化新思维,更加注重创新驱动发展,更加注重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更加注重生态建设和富民强市,努力追求实实在在、质量效益提升的经济发展。尤其要通过锐意改革,破除路径依赖,破解发展难题,增创新的发展红利,同时运用法治手段,巩固和深化改革成效,把创新举措转化成工作常态和长效机制,防止体制复归。
适应新常态、建设新东莞,要求我们保持平常心,摒弃“换挡焦虑”、强化“底线意识”。不是经济增速高一点形势就“好得很”,也不是速度下来一点形势就“糟得很”。经济发展速度有升有降是正常的。要认清增速已经换挡的事实,彻底走出高速纠结,摆脱“经济何时才能恢复到危机前速度”等困惑,充分认识到突破资源瓶颈就是构建产业新格局的机遇,战胜复杂经济形势就是赢得城市竞争的机遇,化解深层矛盾就是提升发展水平的机遇,进一步坚定信心,增强发展定力。同时,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看到合理经济增速对于促进就业增收、保持投资信心、强化财力保障等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平稳增长,避免大起大落,努力实现化危为机、逆境突破,推动经济行稳致远。
适应新常态、建设新东莞,要求我们发扬钉钉子精神,坚持主动作为、注重踏实干事。新常态意味着固有发展路径和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伴随着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集中爆发,面临着项目引进和用地制约、产能扩张和节能减排、民间投资渠道窄与实体经济融资难等两难困境,一些改革难题亟待攻坚突破,一批重大项目亟需加速建设,招商引资、加工贸易转型、科技金融产业“三融合”等工作的每一步都必须付出巨大努力。必须提振与新常态相适应的干部作风和精神面貌,进一步增强钉钉子的实干精神,破除“乱作为、不作为”现象,抓好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抓好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通过一件一件的具体工作、一年一年的务实成效,久久为功,稳步实现长远发展目标,推动东莞在新常态轨道上坚定迈进。
2015年工作安排
2015年是“十二五”的收官之年。展望新的一年,世界部分地区经济增速会略有回升,但总体复苏疲弱态势难有明显改观,经济下行压力仍然很大,外部环境仍然错综复杂,诸多不确定因素将对东莞经济产生较大影响。与此同时,我国经济增长总体处于合理区间,依法治国方针、重大改革举措、“一带一路”战略、新型城镇化等,将创造新的发展红利,激发更多的内需动力,开拓更广阔的外部市场,为我市高水平崛起带来了新机遇。今年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和市委十三届五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建设“国际制造名城、现代生态都市”为目标,着力加强依法行政,推进重点领域改革,在加快转型升级、强化创新驱动上出实招,在做强制造产业、加速“三重”建设上下功夫,在深化开放型经济体系建设、提升对内对外开放水平上求突破,在创新社会治理、发展民生事业上求实效,注重防范化解风险,更好地适应新常态,努力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行稳致远。
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今年全市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生产总值增长8%左右,人均生产总值增长7.5%,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10%,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增长1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0%,进出口总额增长5%;先进制造业、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分别达47%和37%;研发经费支出占生产总值比重2.3%以上;发明专利授权量增长10%;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增长8%和8.5%,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3%左右;全面完成省“十二五”节能减排任务目标。
围绕以上目标要求,重点做好几方面工作:
一、以法治思维引领改革发展,提高依法行政和创新发展能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我们必须增强法治思维和创新意识,根据今年市委一号文的要求,将法治贯穿到改革发展的方方面面,使之成为政府工作的指南针和温度计,成为攻坚突破的助推器和保险杠。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提升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严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继续争取地方立法权。加强财政预决算、招投标、“三公”经费等重点领域的信息公开。加快建设企业信用系统。实行重点企业“一对一”挂钩服务,建立企业大数据综合服务平台,搭建“企业问题池”。深入落实系列减负政策,让东莞成为税费收取最透明、综合营商成本最低的城市之一。
深化重点领域改革,争创莞版改革更多亮点。推进外商投资管理服务改革,在所有企业实行“多证联办”。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继续在便利化登记和后续监管两端发力。落实项目投资改革举措,推广直接落地改革试点经验。稳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全面深化国企新一轮改革。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领域,加快实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动全国农村综合改革示范点建设,完善集体资产交易和监管机制,深化股权制度改革。推进城乡土地生态利用制度综合改革,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探索实施镇街排污总量指标有偿调配制度。
大力推进行政权力清单化、行政审批标准化。编制部门权责清单,实现审批事项一单尽收,赋予唯一代码,凡不在清单上的审批事项,一律不得保留。率先在项目投资领域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逐步覆盖所有审批领域,核减并明确每个审批事项所需资料、流程和办理时限。推动能上网审批事项尽可能上网,实行全程大数据管理,着力提高网上办理率和办结率。
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以问题为导向推动作风持续改善。巩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将改进会风文风、杜绝铺张浪费等经验做法制度化。针对居住证办理、户籍变更等常办事项,开展专项督查,解决擅自增设环节、中介变相收费等问题。积极开展第三方评估,扩大暗访和作风评议范围,深入整治“庸懒散拖”,倒逼机关作风改善。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加强政府系统廉政建设,打造为民务实清廉的法治政府。
二、实施东莞制造2025战略,建设中国制造样板城市
当前,全球制造业正在迈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新时代。我们必须坚定制造业强市方向,按照今年市政府一号文的要求,大力实施东莞制造2025战略,推进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创新制造、优质制造、集群制造、绿色制造“六大工程”,努力将东莞建设成为中国制造样板城市。
掀起制造业智能化改造热潮。加快实施“机器换人”计划,选择一批重点项目示范带动智能化改造。在模具、服装等传统行业推动数控一代机械产品运用。引导企业加快实施电机能效提升和注塑机节能伺服技术改造。预留用地指标,优先解决投资强度每亩5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对拆除重建、加层等符合条件的技改项目,新增建筑面积不再征收土地出让金。
推动制造业“扩链强链”。依托智能手机省市共建基地,推动全产业链集聚发展。依托机器人产业基地和“机器换人”庞大市场,引进培育机器人龙头企业,加快形成集群优势。依托省数控一代示范镇建设,整合科研机构、装备制造企业和应用单位资源,培育和完善数控产品产业链。依托服装、家具、五金模具等专业镇,用好专业市场、品牌展会、行业创新平台等资源,推动传统优势产业占据上下游高附加值链。
打造制造业的“东莞质量”和“东莞标准”。推进质量强市建设,推动检测和认证业创新发展,将东莞建成华南地区重要检测基地。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制定,规划重点行业标准路线图,抢占智能机械手、新能源汽车、智能手机等行业制高点。开展工业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加强质量监督抽查。加快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提高“东莞制造”的品牌含金量。
进一步加大对金融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推动民营资本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整合金融资源,通过境内外上市、股权融资等,扩大企业直接融资比例。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或设立产业基金、创投基金,投资制造业项目和技术。探索建立新型民营股权投资基金。建立先进制造业项目大数据资源库,定期举办对接活动,推动资本与项目在碰撞融合中迸发出制造业发展新活力。大力推行设备融资租赁,为急需设备更新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支持。
三、大力发展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增强创新驱动发展能力
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加快大学创新城二、三期工程建设。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国内外知名院校加强合作,进一步推动新型研发机构进驻并发挥作用。加快散裂中子源项目建设,发展关联配套产业。实施孵化器“双提升”与“全覆盖”行动,加快香市科技园等大型孵化器建设。促进科技创新服务业发展。鼓励开展各类股权众筹与创客路演活动。
加快发展电子商务、配送物流和港口经济。引导更多专业镇建立电商平台,鼓励企业用好第三方电商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鼓励企业收集用户需求,生产个性化产品,打造互联网工厂。全面推行电商企业集群注册。完善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功能,构筑跨境电商专业园区体系。推进全国城市共同配送试点。以虎门港为载体,打造保税加工、现代物流、临港产业三位一体的综合性开放平台。
促进城市商务商贸功能进一步完善。全面启动南城国际商务区北区开发,引进一批企业总部和高端服务业。结合轨道交通TOD开发,探索以空中连廊等方式促进商贸资源整合,推动中央商圈和各镇成熟商圈功能强化、布局优化。探索建立新型商业购销平台和物流集散中心。完善厚街作为全市会展核心镇的功能,提升会展产业集中度。
加快旅游业发展和酒店业转型升级。突出“项目强市、旅游富民”,出台旅游业发展规划,深入挖掘莞香旅游资源,重点打造虎门销烟、明清古村落、岭南水乡等精品线路,力争引进若干个旅游大项目,打响东莞古迹游、水乡游、会展游、工业游等“十大旅游”品牌。通过“异业同盟”等手段加快酒店业转型升级,提升东莞酒店业品牌形象。
四、构筑对内对外开放新格局,提高开放型经济核心竞争力
建设海上丝绸之路先行市。依托 “一带一路”战略,继续办好海博会,积极拓展与东盟、非洲、南美等地区的经贸文化合作,探索与沿线国家共建产业园区,推动企业加快走出去步伐。加快台湾高科技园、两岸生物产业基地、中以产业园、中英低碳产业园等建设。主动对接融入广东自贸区。
加快转变外经贸发展方式。推进国家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城市建设,深入实施加工贸易增效计划。探索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以区域通关一体化为契机,推动物流跨区域整合和功能延伸。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强化加博会、漫博会、台博会、国际科技合作周等品牌展会对产业转型升级的带动作用。
多层次、全方位、多渠道主动出击招商。建立招商引资“项目源”大数据。围绕机器人、智能手机、电子商务等产业,瞄准重点地区登门招商。充分发挥莞商和在莞商会作用,加强以商引商。鼓励和帮扶现有企业增资扩产。在美国硅谷建立商务代表处,探索设立国际合作引导基金,力争将东莞打造为“硅谷先进制造中心”。
集聚境内外优秀人才,营造进得来、留得下、用得好的最佳人才环境。进一步放宽人才入户限制,创新人才引进机制,探索实行企业自评人才入户。研究引进高端退休“银色人才”。加强技能人才培养,推行中职教育校企深度融合的现代学徒制,加强重点企业的订单式人才培养和引进。完善城市生活配套和公共服务供给,让人才更愿意留在东莞。
五、按照“建设一批、投产一批、储备一批”的要求,让重大项目成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强力引擎
落实“五个一”、明白卡、销号制等制度,加速重大产业项目落地开花结果。建立重大项目建设“问题池”,加大市镇领导挂钩督导力度。对征地拆迁难、管线迁改慢等共性问题进行集中会审,对个性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对推而不动、无法开工的坚决取消重大项目资格、收回土地指标。重点推动中集物流等总投资605.8亿元的项目动工,加快华为终端总部、步步高研发生产基地等建设,力争年内投产重大项目13个,新增产值346.4亿元。
全力加强土地等资源要素保障。力争统筹连片土地3万亩,盘活存量土地、处置闲置土地1.3万亩,形成“熟地”目录,强化招商用地保障。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项目的信贷投放力度。加快完善项目水电气等基础设施及周边生活配套,协助解决员工子女读书等问题,全方位优化投产项目的跟踪服务。
完善重大项目引进和管理机制,形成项目储备梯队。健全绩效考核与奖励机制,掀起重大项目引进新热潮。全市一盘棋优化重大项目布局,建立重大项目统筹流转和利益共享机制,实行镇街(园区)共建“飞地招商”税收分成。推广凤岗利用分散厂区承接重大项目的做法。对未完全满足既定条件、但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战略性意义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认定。
六、以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为契机,打造现代生态都市
强化“产城融合”理念,以重大平台引领“一中心四组团”格局完善。依托市区、松山湖、生态园打造中心组团,完善功能配套,强化城市中心区辐射带动。加快松山湖大道沿线开发。依托水乡打造西北组团,启动水乡新城建设,推进疏港大道延长线等路网工程。依托虎门、长安和长安新区打造西南组团,完善虎门港码头设施和航线,争取长安新区上升为省级战略,对接湾区经济。依托塘厦、清溪、凤岗等打造东南组团,建设现代产业发展集聚区。依托“一区一镇”打造东北组团,加快银瓶创新区建设和招商,强化常平镇辐射带动,建设产城融合发展示范区。
做好步入城市地铁时代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快轨道交通建设,全面建成2号线,开通运营莞惠城际轨道常平至惠州段,启动有轨电车试验段建设。完善地铁站点周边及东莞火车站、虎门白沙站、东莞东站等交通枢纽功能配套,统筹开发地上地下空间,建设一批高开发强度、多功能复合的城市综合体。加快城市更新改造,优先安排成片改造用地指标,抓好5个示范片区项目,鼓励“工改工”和新型工业楼宇建设。严格查处违法用地和违建行为。
加快电力设施、信息网络等基础建设。打好电网规划建设大会战,力争投产11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19项,进一步强化电力保障。超前建设光纤、基站等通信设施,实现重点公共区域WiFi全覆盖。启动深圳外环高速东莞段、环莞快速路三期等工程,加快虎门二桥等项目建设,推动石大公路大修等项目建成通车。圆满完成省下达我市的高速公路建设任务。
打造山清水秀的宜居城乡。积极创建国家生态市、森林城市、水生态文明城市。推进美丽幸福村居建设。加强“小山小湖”保护利用,建成不少于100个社区公园。发展现代农业,加快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推进植物园二期工程。完善森林公园配套。推进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建设。推广河长制、涌长制。加快挂影洲中心涌水环境综合整治。加快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及次支管网工程,力争石马河、茅洲河水质进一步改善。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把环保限行区域扩大到全市,淘汰全部黄标车。加快水乡“两高一低”企业整治和退出。加大环境监察执法力度。加强东江及联网水库水源保护,实施安全饮用水工程。
有序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加快制定人口发展规划,依法确定合理的人口迁入条件和规模。优化积分制入户政策。增加10%积分入学学位供给。建立与居住年限等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探索制定“同城共享”批次清单,让居住证持有人逐步享有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机制,为市民提供更好公共服务。
七、积极创新社会治理,营造安定和谐、文明有序的发展环境
严打各类违法犯罪,时刻绷紧“安全弦”。保持对涉黄涉赌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强化娱乐场所长效管理。严打涉毒涉黑、“两抢一盗”等犯罪。每个镇街完成1—2个治安重点区域或行业整治。加强刑事侦查队伍能力建设。加快公安指挥中心及情报平台、第二看守所第三监区配套工程建设。发挥视频监控在治安管理中的作用。深化出租屋及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强化隐患排查整改,加强应急救援演练,开展消防安全、食品安全、极端天气安全等专项整治,切实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创建工程,力争企业参与率达70%。健全工会律师团工作机制。完善劳资纠纷预警与应急处置机制,严厉打击欠薪逃匿犯罪行为。加强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
推进交通大整治和“微治理”。开展为期一年的交通大整治,抓好镇际村际公路等建设,完善路政管养,明晰行车指引,清拆标牌违建,做好绿化美化,改善过镇过村公路脏乱差堵现象。开展交通拥堵路段“微治理”,通过增划转弯车道、增设中间护栏、查处占道通行、优化路口交通组织等精细化手段,为市民提供安全顺畅的通行环境。
开展社区网格化管理试点,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整合村级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中心和综治信访维稳工作站等,打造统一的综合服务管理平台。选取若干镇村作为试点,划分网格作为基本治理单元,整合综治维稳、城市管理、公共安全、市场监管、自治管理等队伍,在网格内实行“一组多能、一员多职”。加强网格内信息采集和上传,推动网格管理员和各职能部门共享一个系统、一套数据,切实提高基层管理效能。
八、带着对群众的真挚感情,切实办好民生社会事业
着力解决医疗卫生、公共交通、垃圾处理等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加快市人民医院分院、市儿童医院等建设。在公立医院实行医药分开,所有药品零差价销售。优化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水平。整合跨镇公交资源,优化完善公交线网,提高群众公交满意度。加强出租车承包管理,严肃查处违规经营行为。推进“数字城管”建设。加快麻涌、横沥等环保热电厂改造建设,完善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加强内涝整治。推进家禽集中屠宰、生鲜上市。
办好十件实事,带动民生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创建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市。提高公办中学经费标准,对民办学校教师发放从教津贴。推进民办学校标准化建设。构建慕课创新教育平台,选取若干学校开展翻转课堂、在线教育等新型教学试点。完善异地中考政策,取消民办学校小升初考试。推进社保扩面征缴,争取让全市社会养老保险退休人员悉数进入全省统筹。低保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610元。为户籍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险。非莞籍老人纳入免费乘公交范围。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完善12345热线功能。促进就业创业。加大市内扶贫力度。加强对口帮扶韶关、揭阳和援疆援藏工作。加快深莞惠“3+2”经济圈建设。进一步深化穗莞合作。积极争创全国双拥模范城“八连冠”。
以贴近群众为宗旨,促进文化文艺事业百花齐放。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试点城市。大力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挖掘重大历史题材,推进电视剧《袁崇焕》拍摄。完善基层文化设施配套。设立专项资金扶持民办博物馆发展。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
以高水平承办苏迪曼杯为契机“办赛事、办城市”。努力办好我市承办的首个重要国际体育赛事。全力做好赛事接待、环境布置和绿化美化工作,展现整洁有序、清新亮丽的城市形象。以赛事宣传为切入点,进一步创新城市营销,运用更加符合网络新时代特点的各种渠道和手段,加强城市整体包装推广,全面改善和提升东莞城市形象。
各位代表,2015年是“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十三五”发展的谋划之年。“十三五”是我国实现第一个百年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东莞加快转型升级、实现高水平崛起的决胜时期,编制好“十三五”规划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级各部门必须强化全局意识,树立战略思维,准确把握东莞发展的阶段特征和时代要求,科学编制全市“十三五”规划纲要,以及科技、交通、教育等18项重点专项规划和各镇街、园区的“十三五”规划,确保各项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注重与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的融合,注重各级各类规划的无缝衔接,精心编制好全市未来五年发展的总纲领、路线图和时间表。
各位代表!我们正处在变革与奋进的时代。唯有积极投身新一轮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才能让东莞再立潮头、再谱新篇。让我们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在中共东莞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团结和带领全市人民,主动适应新常态,奋力建设新东莞,在高水平崛起的征程上阔步向前!
名词注解:
多证联办:指对企业登记注册类的多类证照实行网上联办,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信息登记、财政登记证、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等。
全国股转系统:是专门为国内非上市的中小企业股份转让提供的交易平台,主要解决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及融资问题。
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指为特定区域内的企业提供股权、债券的转让和融资服务的私募市场,俗称“四板”市场。
“五个一”、明白卡、销号制制度:指我市推出的重大项目引进和建设机制。“五个一”指“一个项目、一个领导、一个班子、一条龙服务、一个月检查”制度;明白卡、销号制指每个项目都办一个卡,存在问题逐条列出来,每解决一个问题打一个勾,所有问题解决了就销号。
电商集群注册:指以企业作为集群注册托管公司,允许多家电商企业将地址登记为该托管公司的住所,以托管公司出具的托管证明代替住所证明办理工商登记,组成企业集群。
中英低碳产业园:指东莞与英国共建的产业园,位于清溪镇,主要接纳英国科研机构和低碳企业项目落户。
速卖通:是阿里巴巴旗下面向全球市场打造的在线交易平台,被广大卖家称为国际版“淘宝”。
“两高一低”企业:指高污染、高能耗、低效益企业。
公安“六大专项”行动:指涉毒、涉黄赌、涉食药假、涉电信诈骗及银行卡、涉车、涉枪等六大打击整治行动。
深莞惠“3+2”经济圈:指深莞惠经济圈扩容,汕尾、河源两市加入经济圈,参与经济圈建设,承接经济圈辐射。
一中心七组团:“一中心”指在韶关主城区规划建设约5平方公里的莞韶城,做大做强韶关中心城区;“七组团”指东莞7个镇街与韶关7个县(市)“一对一”结对帮扶。
城市发展陷阱:根据“中等收入陷阱”引申出来的一个概念,是指当一座城市发展到一定程度,原有的发展红利就会逐步消减甚至消失,如果不能有效转变发展方式,就可能会面临掉入陷阱的危险,城市发展出现停滞甚至倒退。
2015年市委、市政府一号文:市委一号文指《中共东莞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法治东莞建设的实施意见》(东委发〔2015〕1号);市政府一号文《关于实施“东莞制造2025”战略的意见》(东府〔2015〕1号)。
PPP模式: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字母缩写,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或提供某种公共服务的模式。
融资租赁:指企业购买设备等实物时,由第三方金融机构出资,企业向第三方支付实物租金的新型融资方式。
孵化器“双提升”与“全覆盖”行动:“双提升”指提升孵化器的管理能力与盈利能力,“全覆盖”指每个镇街(园区)至少完成一个孵化器建设。
股权众筹:指募资人通过平台集合众多个人投资者小额投资,以支持其创业经营或其他社会事业的新型融资模式。
创客路演:指有创意的创业者,直接面对投资机构或投资者进行演示、争取投资的推介活动。
互联网工厂:指运用互联网连接生产消费环节,实现信息快速流通,具备大规模定制生产能力的新型工厂。
轨道交通TOD开发:即公共交通导向开发,指在站点周边步行5-10分钟半径内,建设集工作、商业、文化、教育、居住等为一体的高密度城区的土地开发模式。
空中连廊:指在地面以上,连接道路周边建筑物及其它城市设施,以步行为主要方式的公共交通系统。
“十大旅游”品牌:即会展游、体育游、乡村游、生态游、水乡游、古迹游、文化游、工业游、健康游、休闲游。
异业同盟:指为实现规模效应和增加额外收益,不同行业或同行业不同层次的商业主体进行资源共享的商业联合体或合作模式。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指建立一个大数据共享的政府信息平台,投资企业或进出境商品电子数据只需提交一次,就能达到所有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批要求。
银色人才:即已退休的高端人才。
熟地:指经过征地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投入,达到“七通一平”,可直接用于建设的土地。
“飞地招商”税收分成:指园区、镇街招引的项目落户在其他园区或镇街,项目产生的效益由招商主体与落户地共享的招商机制。
慕课教育:英文“MOOC”的音译,指运用网络开放课程,进行大规模远程授课的教育模式。
翻转课堂:指课堂外提前运用网络视频等进行授课,课堂上师生面对面交流和完成作业的教学模式。
2015年市政府十件实事
一、加强市民安全保障。投入40845万元,加强防范宣传和守法教育,建立健全医院救治绿色通道,加大刑事技术设备投入,组建刑事技术助理员队伍,提升现场证据发现和提取率,实现命案发案率同比下降5%,破案率达93%以上;加大重点区域及路面监控设备的投入,推动出租屋安防设施的安装,加强研判专班和基层技术队伍建设,提升批量破案效能,实现入室盗抢案件发案率同比下降3%,破案率同比上升3%以上。
二、均衡教育资源配置。投入119306万元,提高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财政补助标准(包含教科书补助),小学生每年每人补助金额从1050元提高到1250元,初中生每年每人补助金额从1730元提高到2130元;提供新莞人子女积分制入学(含符合优惠政策新莞人子女入学)学位23830个,同比增长10%;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加大民办教育扶持力度,提高民办教育教学质量。
三、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投入31150万元,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在全市80%以上的镇街和园区配备食品快检室,对问题食品进行快速抽样检测,及时发现和制止食品制假售假行为;对现有80%以上的食品安全量化C级中小学校食堂进行改造升级,提升食品安全量化等级至B级以上标准,推动我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整体提升;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提高食品抽检频次,全年抽检蔬菜生产环节不少于15万批次,生猪不少于53万批次,水产品样本不少于5580批次,生产环节不少于2000批次,流通环节不少于1800批次,餐饮服务环节不少于1000批次,定期发布不合格食品抽检信息;整合莞城、东城、南城、万江4街道的生猪定点屠宰场,建成市中心定点屠宰场,加快我市生猪定点屠宰现代化建设,提高肉食质量卫生安全水平。
四、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投入105398万元,实施6项大气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力争全市大气质量优于2014年。引导水乡经济区不少于33家“两高一低”造纸企业退出;对全市21个大型煤炭堆场和9个干散货码头的扬尘进行整治;基本完成全市“黄标车”淘汰工作任务;完成400家餐饮服务单位的油烟污染整治;强化对430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重点排放企业的监管;淘汰整治100台高污染禁燃区外高污染燃料锅炉;完成石龙镇、厚街镇及生态园3个空气质量监测子站的建设。
五、提升交通服务能力。投入33680万元,对女性满65周岁以上、男性满70周岁以上的非莞籍老年人实行免费乘公交政策,惠及约4.6万人;对东莞巴士公司投放运营的跨镇公交线路实行降低20%票价优惠,逐步推行城市公共交通低票价政策;新增和更新500辆清洁能源或新能源公交车,新开通跨镇公交里程达1000公里以上;实施莞深高速南段改造提速,实现全线提速至120公里/小时;整治市区繁忙路段,完成环城南路台心医院和光明隧道等11个路口或路段整治,改善交通秩序。
六、提高民生保障水平。投入24008万元,提高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510元/人/月提高至610元/人/月;提高全市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提高村(社区)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保障线至每人每月680元,与企业退休人员待遇水平持平,惠及约1.6万人;在全市所有公立医院实施医药分开,取消药品加成,实行全部药品零差价销售,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水平,实现全市开展家庭医生式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达40%以上。
七、优化公共文化服务。投入3489万元,开展文化演出,惠及约30万人;组织文化培训,惠及约1.2万人;组织放映公益电影9900场;扶持业余粤剧团队发展,活跃群众文化活动;举办东莞市千场家庭教育大讲堂进村(社区)活动,完成讲座1500场,惠及约30万人;进一步开展普及性应急救护培训,完成培训约5万人;开展“送法上门”活动6500次,增强群众守法意识和安全防范常识。
八、完善配套体育设施。投入9750万元,进一步打造全国篮球城市,全市每个镇街各选取3个篮球场共96个进行升级改造,免费对市民开放;在各镇街、村(社区)群众生活密集的公共场所,更换205套全民健身器材,方便群众参与体育锻炼;增加群众性体育场地,建成茶山镇体育馆。
九、打造便民服务平台。投入2013万元,实施教育信息惠民工程,完善和推广“微课掌上通”平台应用,为全市所有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家长提供免费公益性家校沟通服务;建成全市智能公交管理平台,实现市民实时查询公交路况信息;建成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微博、微信和手机智能终端等渠道,为公众提供突发事件实时预警信息;建成东莞市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为公众提供全市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信息;升级完善社保公共服务平台,为参保人提供网上、微信和手机社保服务,方便市民查询社保信息。
十、救助帮扶困难群众。投入15063万元,完成市社会福利中心的改扩建工程,为全市孤残儿童智慧康复增加900个床位;新增5000名符合条件的老人家庭安装使用“平安铃”,使全市享受居家养老“平安铃”服务的人群覆盖面达80%,惠及约1.2万人;实施“银龄安康行动”,为本市60周岁以上五保户、低保户老年人,以及75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购买2015年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惠及约8.7万人;推动和帮扶8000名登记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帮扶东莞生源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实现100%就业;为10000名残疾人免费体检,建立健全个人健康档案。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十七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2月6日起至2015年2月20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02月06日
序号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刘海宏
44190019740127****
东城
东泰
2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刘建达
44152120061103****
东城
东泰
2
刘苑梅
44190019791006****
东城
黄旗林场
2
租住
0
1005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残疾
韦仲烨
44190020070911****
东城
黄旗林场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十七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2月6日起至2015年2月20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02月06日
序号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刘海宏
44190019740127****
东城
东泰
2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刘建达
44152120061103****
东城
东泰
2
刘苑梅
44190019791006****
东城
黄旗林场
2
租住
0
1005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残疾
韦仲烨
44190020070911****
东城
黄旗林场 |
| 东莞市引进第四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公示通告 | 按照《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委发〔2013〕8号)有关规定,经公开申报、资格审查、专家评审、重复资助审查、安全性审查和报批等程序,第四批拟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拟入选的创业领军人才
1、朱晓明,男,中国国籍,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电子工程和计算机科学专业博士,中央“千人计划”专家,主要研究方向为无线通讯和移动终端芯片设计和开发。
2、黄彤元,男,美国国籍,美国圣地亚哥州立大学计算机科学专业硕士,长期专注于智能化解决方案、云端计算、移动互联网、物联网技术研究。
3、章国豪,男,美国国籍,英国利兹大学大学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博士,射频及模拟芯片研发与产业化领域世界知名专家,长期从事射频、微波及毫米波单片电路及组件等方面的产品研发。
4、钱长庚,男,美国国籍,湖南医科大学药理学专业博士,教授,中央“千人计划”专家,拥有20多年药物研发和开发经验,主要从事靶点一类抗肿瘤新药的研发。
5、朱建雄,男,美国国籍,美国佛罗里达州立大学化学专业博士,从事生化制药的分析服务近30年,专门为生物制药和配方型产业开发分析方法和技术,致力于打造全分析生物检测及配方型产品研发平台。
6、庄德津,男,中国国籍,美国堪萨斯州立大学化学工程专业博士,中央“千人计划”专家,主要研究方向是运动控制编码器研发。
7、胡建军,男,中国国籍,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电气工程专业博士,中央“千人计划”专家,拥有多年机器人与现代控制系统技术方面的成功研究开发经验,主要研究方向为工业智能机器人系列产品研发及产业化。
8、陈耀龙,男,德国国籍,德国汉诺威大学生产技术与机床专业博士,中央“千人计划”专家,主要从事精密、超精密机床的设计与生产、激光、光电子理论、光学元件及薄膜材料科学的研究。
9、欧阳询,男,中国国籍,美国史蒂文斯理工学院化工材料专业博士,行业知名的燃料重整及燃料电池系统专家,主要研究方向为叉车动力及车载应急甲醇燃料电池的研制。
二、拟入选的创新领军人才
10、宋永明,男,中国国籍,东北林业大学生物材料工程博士,长期从事研究生物质聚合物复合材料的挤出成型加工、微孔发泡、阻燃、流变学与数值模拟研究,在莞研究方向为功能化木塑复合材料开发及产业化。
对上述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在公示期限内,社会各界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市领军人才引进培养办公室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情况和问题。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提倡签署或自报本人真实姓名。反映公示对象的情况和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借机诽谤和诬告。
公示时间:从1月28日至2月6日止,共10天
联系方式:东莞市领军人才引进培养办公室
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行政办事中心东楼6楼(邮编:523888)
电话:0769-22836652,传真:0769-22836685
东莞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15年1月28日 |
| 东莞市引进第四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公示通告 | 按照《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委发〔2013〕8号)有关规定,经公开申报、资格审查、专家评审、重复资助审查、安全性审查和报批等程序,第四批拟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拟入选的创业领军人才
1、朱晓明,男,中国国籍,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电子工程和计算机科学专业博士,中央“千人计划”专家,主要研究方向为无线通讯和移动终端芯片设计和开发。
2、黄彤元,男,美国国籍,美国圣地亚哥州立大学计算机科学专业硕士,长期专注于智能化解决方案、云端计算、移动互联网、物联网技术研究。
3、章国豪,男,美国国籍,英国利兹大学大学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博士,射频及模拟芯片研发与产业化领域世界知名专家,长期从事射频、微波及毫米波单片电路及组件等方面的产品研发。
4、钱长庚,男,美国国籍,湖南医科大学药理学专业博士,教授,中央“千人计划”专家,拥有20多年药物研发和开发经验,主要从事靶点一类抗肿瘤新药的研发。
5、朱建雄,男,美国国籍,美国佛罗里达州立大学化学专业博士,从事生化制药的分析服务近30年,专门为生物制药和配方型产业开发分析方法和技术,致力于打造全分析生物检测及配方型产品研发平台。
6、庄德津,男,中国国籍,美国堪萨斯州立大学化学工程专业博士,中央“千人计划”专家,主要研究方向是运动控制编码器研发。
7、胡建军,男,中国国籍,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电气工程专业博士,中央“千人计划”专家,拥有多年机器人与现代控制系统技术方面的成功研究开发经验,主要研究方向为工业智能机器人系列产品研发及产业化。
8、陈耀龙,男,德国国籍,德国汉诺威大学生产技术与机床专业博士,中央“千人计划”专家,主要从事精密、超精密机床的设计与生产、激光、光电子理论、光学元件及薄膜材料科学的研究。
9、欧阳询,男,中国国籍,美国史蒂文斯理工学院化工材料专业博士,行业知名的燃料重整及燃料电池系统专家,主要研究方向为叉车动力及车载应急甲醇燃料电池的研制。
二、拟入选的创新领军人才
10、宋永明,男,中国国籍,东北林业大学生物材料工程博士,长期从事研究生物质聚合物复合材料的挤出成型加工、微孔发泡、阻燃、流变学与数值模拟研究,在莞研究方向为功能化木塑复合材料开发及产业化。
对上述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在公示期限内,社会各界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市领军人才引进培养办公室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情况和问题。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提倡签署或自报本人真实姓名。反映公示对象的情况和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借机诽谤和诬告。
公示时间:从1月28日至2月6日止,共10天
联系方式:东莞市领军人才引进培养办公室
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行政办事中心东楼6楼(邮编:523888)
电话:0769-22836652,传真:0769-22836685
东莞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15年1月28日 |
| 关于开展2014年度东莞市文化精品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公告 | 根据《东莞市文化精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14年度东莞市文化精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2014年度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14年度专项资金的申报范围包括四大类11项,具体请查询《2014年度东莞市文化精品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附件1)。
二、材料报送
1、申报单位或个人根据申报项目类别填写相应的申报表格(可在东莞阳光网、东莞时间网上下载),并按照申报表格所注明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2、申报配套国家和省级文化精品项目、东莞文化精品贡献奖、文学艺术作品发表补贴、哲学社会科学作品发表补贴、社会办文艺表演团(队)扶持的,需提交纸质版材料一式两份(统一采用A4纸双面打印装订,并按顺序编写页码)、电子版光盘一份。申报其他类别的,需提交纸质版材料一式四份、电子版光盘一份(其中剧本和文稿需提供纸质版材料一式两份、电子版光盘2份)。
3、镇街所属的单位或个人将申报材料提交所在镇(街)宣传办(宣传科教文体局)进行审核,市属单位或个人将申报材料提交市直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各镇(街)宣传办(宣传科教文体局)或市直主管部门要按照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逐一对照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当场退回,符合要求的加盖公章后统一送市名城办。
4、提交申报材料时,需向审核单位出示相关证件原件,其中申请发表补贴的期刊原件、申请文化精品贡献奖的获奖证书原件必须随申报材料一并提交给市名城办,其他证件原件由审核单位验后退回,收复印件。市名城办将在评审工作结束后,退回上述证件原件。
三、截止时间
申报单位或个人应按要求备齐所有申报材料,于2015年1月31日前交到各镇(街)宣传办(宣传科教文体局)或市直各主管部门;各镇(街)宣传办(宣传科教文体局)、市直各主管部门于2015年2月10日前将审核盖章后的申报材料及申报一览表统一交到市名城办。逾期不予受理。
四、联系方式
市名城办联系电话:22836516、22836530。
地址:城区鸿福路99号行政办事中心主楼10楼67室、69室。
附件1:2014年度东莞市文化精品专项资金申报指南.doc
附件2:文学艺术创作项目扶持申报表.doc
附件3: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扶持申报表.doc
附件4:配套国家和省级文化精品项目扶持申报表.doc
附件5:新闻精品奖申报表.doc
附件6:出版补贴申报表.doc
附件7:文化精品贡献奖申报表.doc
附件8:发表补贴申报表.doc
附件9:专业文艺表演团体扶持申请表.doc
附件10:业余艺术团队扶持申请表.doc
附件11:2014年度东莞市文化精品专项资金申报一览表.doc
市文化名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 |
| 关于开展2014年度东莞市文化精品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公告 | 根据《东莞市文化精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14年度东莞市文化精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2014年度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14年度专项资金的申报范围包括四大类11项,具体请查询《2014年度东莞市文化精品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附件1)。
二、材料报送
1、申报单位或个人根据申报项目类别填写相应的申报表格(可在东莞阳光网、东莞时间网上下载),并按照申报表格所注明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2、申报配套国家和省级文化精品项目、东莞文化精品贡献奖、文学艺术作品发表补贴、哲学社会科学作品发表补贴、社会办文艺表演团(队)扶持的,需提交纸质版材料一式两份(统一采用A4纸双面打印装订,并按顺序编写页码)、电子版光盘一份。申报其他类别的,需提交纸质版材料一式四份、电子版光盘一份(其中剧本和文稿需提供纸质版材料一式两份、电子版光盘2份)。
3、镇街所属的单位或个人将申报材料提交所在镇(街)宣传办(宣传科教文体局)进行审核,市属单位或个人将申报材料提交市直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各镇(街)宣传办(宣传科教文体局)或市直主管部门要按照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逐一对照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当场退回,符合要求的加盖公章后统一送市名城办。
4、提交申报材料时,需向审核单位出示相关证件原件,其中申请发表补贴的期刊原件、申请文化精品贡献奖的获奖证书原件必须随申报材料一并提交给市名城办,其他证件原件由审核单位验后退回,收复印件。市名城办将在评审工作结束后,退回上述证件原件。
三、截止时间
申报单位或个人应按要求备齐所有申报材料,于2015年1月31日前交到各镇(街)宣传办(宣传科教文体局)或市直各主管部门;各镇(街)宣传办(宣传科教文体局)、市直各主管部门于2015年2月10日前将审核盖章后的申报材料及申报一览表统一交到市名城办。逾期不予受理。
四、联系方式
市名城办联系电话:22836516、22836530。
地址:城区鸿福路99号行政办事中心主楼10楼67室、69室。
附件1:2014年度东莞市文化精品专项资金申报指南.doc
附件2:文学艺术创作项目扶持申报表.doc
附件3: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扶持申报表.doc
附件4:配套国家和省级文化精品项目扶持申报表.doc
附件5:新闻精品奖申报表.doc
附件6:出版补贴申报表.doc
附件7:文化精品贡献奖申报表.doc
附件8:发表补贴申报表.doc
附件9:专业文艺表演团体扶持申请表.doc
附件10:业余艺术团队扶持申请表.doc
附件11:2014年度东莞市文化精品专项资金申报一览表.doc
市文化名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 |
| 关于开展2014年度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公告 |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建设文化名城规划纲要》和《东莞市建设全国现代文化产业名城实施意见(2011—2020年)》,推动全市文化产业发展,根据《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12〕157号)的相关规定,决定开展2014年度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2014年度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和受理
1、凡在东莞市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事业单位均可申报。所申报项目应符合《2014年度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有关规定(见附件1)。
2、2014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有关申请表格(见附件2)可在东莞阳光网、东莞时间网下载。《申报项目情况简表》请严格按格式填写,不得增加附页。
3、各镇(街)、市属园区宣传办(宣传科教文体局)负责受理在辖区内注册的文化企事业单位的申报工作。
4、市委宣传部负责本系统下属单位的申报工作。
5、市文广新局负责本部门主管的文化企事业单位的申报工作。
二、审核和报送
1、各镇(街)、市属园区宣传办(宣传科教文体局)负责受理在本地注册的文化企事业单位的初始申报、材料审查和项目遴选工作,会同同级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经贸以及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合法、合规和真实性审查,并与镇街财政部门共同出示评审意见;
2、市委宣传部负责本系统下属单位的初始申报、材料审查和项目遴选工作,会同同级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经贸以及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合法、合规和真实性审查;
3、市文广新局负责对本部门主管的文化企事业单位的初始申报、材料审查和项目遴选工作,会同同级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经贸以及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合法、合规和真实性审查;
4、各有关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项目遴选后,统一报送名城办。
5、市文化产业专项资金评选坚持“产业导向、市场运作、注重实效、公平公正”的原则。已经出台文化产业规划并设立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镇(街),每个镇(街)可报送项目不超过6个;松山湖(生态园)、沙田(虎门港)、长安(长安新区)报送项目不超过6个;其余镇(街)报送项目不超过3个。各企事业单位不得多头报送项目。(申报国家、省认定配套补助;文化产品市场流通补助;申请专利、版权登记、商标注册费用补助的不受名额限制)
三、绩效考核和实地考察
名城办将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和专家赴各镇(街)和市直有关单位,对拟进入2014年度专项资金评审程序的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为专家评审组和评委会提供评审依据。
四、工作要求
1、各镇(街)、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评审工作,认真做好组织发动,从严把握标准,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并对申报项目进行核查,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各级宣传、文化、财政、工商、税务、审计部门要认真配合做好审核和报送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审核报送任务。
2、各申报单位要按照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原则,认真填写相关表格,提供相应材料,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假申报。
3、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必须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受理部门公章,各有关单位在受理部门审查意见一栏需要加盖公章。受理部门存档一份,其余三份报送名城办。
4、申报单位要按要求备齐申报资料,于2015年1月31日前报送到各镇(街)宣传办(宣传科教文体局)或市直主管部门。各申报受理部门须将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和遴选项目汇总后于2月10日前统一报送:市名城办;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10楼67号(财务报表及年度审计报告可在2月15日前报送);联系电话:22836516、22836530。
附件一:2014年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doc
附件二:申报表格.doc
市文化名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 |
| 关于开展2014年度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公告 |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建设文化名城规划纲要》和《东莞市建设全国现代文化产业名城实施意见(2011—2020年)》,推动全市文化产业发展,根据《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12〕157号)的相关规定,决定开展2014年度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2014年度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和受理
1、凡在东莞市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事业单位均可申报。所申报项目应符合《2014年度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有关规定(见附件1)。
2、2014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有关申请表格(见附件2)可在东莞阳光网、东莞时间网下载。《申报项目情况简表》请严格按格式填写,不得增加附页。
3、各镇(街)、市属园区宣传办(宣传科教文体局)负责受理在辖区内注册的文化企事业单位的申报工作。
4、市委宣传部负责本系统下属单位的申报工作。
5、市文广新局负责本部门主管的文化企事业单位的申报工作。
二、审核和报送
1、各镇(街)、市属园区宣传办(宣传科教文体局)负责受理在本地注册的文化企事业单位的初始申报、材料审查和项目遴选工作,会同同级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经贸以及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合法、合规和真实性审查,并与镇街财政部门共同出示评审意见;
2、市委宣传部负责本系统下属单位的初始申报、材料审查和项目遴选工作,会同同级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经贸以及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合法、合规和真实性审查;
3、市文广新局负责对本部门主管的文化企事业单位的初始申报、材料审查和项目遴选工作,会同同级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经贸以及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合法、合规和真实性审查;
4、各有关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项目遴选后,统一报送名城办。
5、市文化产业专项资金评选坚持“产业导向、市场运作、注重实效、公平公正”的原则。已经出台文化产业规划并设立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镇(街),每个镇(街)可报送项目不超过6个;松山湖(生态园)、沙田(虎门港)、长安(长安新区)报送项目不超过6个;其余镇(街)报送项目不超过3个。各企事业单位不得多头报送项目。(申报国家、省认定配套补助;文化产品市场流通补助;申请专利、版权登记、商标注册费用补助的不受名额限制)
三、绩效考核和实地考察
名城办将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和专家赴各镇(街)和市直有关单位,对拟进入2014年度专项资金评审程序的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为专家评审组和评委会提供评审依据。
四、工作要求
1、各镇(街)、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评审工作,认真做好组织发动,从严把握标准,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并对申报项目进行核查,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各级宣传、文化、财政、工商、税务、审计部门要认真配合做好审核和报送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审核报送任务。
2、各申报单位要按照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原则,认真填写相关表格,提供相应材料,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假申报。
3、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必须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受理部门公章,各有关单位在受理部门审查意见一栏需要加盖公章。受理部门存档一份,其余三份报送名城办。
4、申报单位要按要求备齐申报资料,于2015年1月31日前报送到各镇(街)宣传办(宣传科教文体局)或市直主管部门。各申报受理部门须将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和遴选项目汇总后于2月10日前统一报送:市名城办;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10楼67号(财务报表及年度审计报告可在2月15日前报送);联系电话:22836516、22836530。
附件一:2014年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doc
附件二:申报表格.doc
市文化名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十六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5年2月2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1月19日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连续缴纳社保年限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袁长彪
36212219741021****
亚南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寮步镇新城工业区
1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
叶韵菁
44190019850811****
寮步镇人民政府政策调研室
寮步镇勤政路1号
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职工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十六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5年2月2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1月19日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连续缴纳社保年限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袁长彪
36212219741021****
亚南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寮步镇新城工业区
14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
叶韵菁
44190019850811****
寮步镇人民政府政策调研室
寮步镇勤政路1号
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职工 |
| 2014年东莞市促进小微工业企业发展资金拟扶持企业名单公示 | 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小微工业企业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办〔2014〕76号),市经信局于2014年10月印发资金申报通知(东经信函〔2014〕580号),组织2014年东莞市促进小微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申报,现公示有关企业名单。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经信局反映(联系人:黎晓红,联系电话:22220109)。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5年1月12日
附件:
2014年东莞市促进小微工业企业发展资金拟扶持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属镇街 (园区)
1
东莞市天利太阳能有限公司
莞城
2
昕芙旎雅机电(东莞)有限公司
石龙
3
东莞市光亮拉链机械有限公司
虎门
4
东莞市鸿金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虎门
5
东莞市锦华五金塑胶有限公司
虎门
6
东莞市巨辉服装有限公司
虎门
7
东莞威尔胜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虎门
8
艾迪乐家具(东莞)有限公司
虎门
9
东莞市竣邦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虎门
10
东莞市庆丰电工机械有限公司
虎门
11
东莞市中正电线电缆科技有限公司
虎门
12
东莞市斌威服饰有限公司
虎门
13
东莞市婉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虎门
14
斯克赛尔(东莞)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虎门
15
东莞市朝精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东城
16
东莞市每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万江
17
东莞市纡胜彩印有限公司
万江
18
东莞利扬微电子有限公司
万江
19
东莞市微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南城
20
东莞市同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中堂
21
东莞市京益食品有限公司
望牛墩
22
东莞市铭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望牛墩
23
广东比伦生活用纸有限公司
望牛墩
24
广东侨盛防伪材料有限公司
望牛墩
25
岭南油脂工业(东莞)有限公司
麻涌
26
东莞市国丰粮油有限公司
麻涌
27
东莞市建力纸品有限公司
麻涌
28
东莞市兴发电子有限公司
石碣
29
东莞市久旺电子有限公司
石碣
30
东莞市兆凯制衣有限公司
石碣
31
东莞市狮王五金电子有限公司
石碣
32
东莞锂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高埗
33
东莞宝成鞋业有限公司
高埗
34
东莞利盛线路板有限公司
高埗
35
东莞峨走电子有限公司
高埗
36
东莞裕元鞋业制品有限公司
高埗
37
东莞市中村绝缘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道滘
38
东莞市春祥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道滘
39
东莞市禾欣新材料有限公司
道滘
40
东莞市裕坤鞋业有限公司
厚街
41
东莞市丰树纺织品有限公司
厚街
42
东莞桐嘉实业有限公司
厚街
43
东莞市海塑实业有限公司
厚街
44
东莞市兴海印刷有限公司
厚街
45
东莞市亚威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厚街
46
东莞市雍宝实业有限公司
厚街
47
东莞市定鸿电子有限公司
厚街
48
东莞市轩凯鞋业有限公司
厚街
49
东莞市协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沙田
50
东莞市美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沙田
51
东莞市申印条码有限公司
沙田
52
东莞市坚华机械有限公司
沙田
53
东莞市信太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沙田
54
东莞市易初衬布有限公司
沙田
55
东莞市盈众家具有限公司
沙田
56
东莞市东晖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沙田
57
东莞长安厦岗兴年印刷有限公司
长安
58
东电化(东莞)科技有限公司
长安
59
东莞志峰手袋有限公司
寮步
60
东莞市航星针织机械有限公司
大岭山
61
东莞市捷科五金有限公司
大岭山
62
东莞市德誉隆真空科技有限公司
大朗
63
东莞市乐星电子有限公司
大朗
64
东莞市曲河针织制衣有限公司
大朗
65
东莞市聚成福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大朗
66
东莞志发织造有限公司
大朗
67
东莞豪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大朗
68
东莞市金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大朗
69
东莞市同华灏阳机电有限公司
大朗
70
东莞鼎安实业有限公司
黄江
71
东莞裕盛鞋业有限公司
黄江
72
东莞双瑞钛业有限公司
黄江
73
东莞市峰铧轩礼品服装有限公司
黄江
74
东友数码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黄江
75
东莞市嘉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黄江
76
东莞市康正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黄江
77
东莞市誉威实业有限公司
黄江
78
东莞勤百扬精密塑胶有限公司
凤岗
79
东莞市金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塘厦
80
东莞建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塘厦
81
东莞市霍而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塘厦
82
东莞创强威纸品有限公司
塘厦
83
乔奥华塑胶制品(东莞)有限公司
塘厦
84
广东恒顺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塘厦
85
东莞合志五金塑胶有限公司
谢岗
86
东莞永钜电子有限公司
清溪
87
东莞标高五金塑胶电子有限公司
清溪
88
东莞中荣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清溪
89
东莞港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清溪
90
东莞讯滔电子有限公司
清溪
91
金旺(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清溪
92
东莞清溪恒发吸塑制品有限公司
清溪
93
东莞先佳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清溪
94
东莞声亿电子有限公司
常平
95
东莞市富昌实业有限公司
常平
96
合昌实业(东莞)有限公司
常平
97
东莞市南鑫针织有限公司
常平
98
东莞市金弘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常平
99
东莞市金昱灯饰有限公司
常平
100
东莞丰威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常平
101
东莞市华赢电子塑胶有限公司
常平
102
东莞劲天荣昌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常平
103
东莞巴拉斯迪软管科技有限公司
常平
104
东莞红翔金属导体有限公司
常平
105
东莞盛美塑胶机械有限公司
常平
106
意尊家具(东莞)有限公司
桥头
107
东莞市壹豪纳米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横沥
108
东莞市耀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横沥
109
东莞市沃顿印刷有限公司
横沥
110
东莞市中镓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企石
111
东莞市慧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企石
112
东莞市泰典家具有限公司
企石
113
东莞启光动力钢结构有限公司
企石
114
东莞市群旺木业有限公司
企石
115
东莞市安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企石
116
东莞市瀚龙木制品有限公司
企石
117
东莞市卓先实业有限公司
企石
118
东莞市祥达手袋有限公司
茶山
119
东莞市德珀光电有限公司
茶山
120
广东葫芦堡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松山湖
121
东莞市凯欣电池材料有限公司
生态园 |
| 2014年东莞市促进小微工业企业发展资金拟扶持企业名单公示 | 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小微工业企业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办〔2014〕76号),市经信局于2014年10月印发资金申报通知(东经信函〔2014〕580号),组织2014年东莞市促进小微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申报,现公示有关企业名单。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经信局反映(联系人:黎晓红,联系电话:22220109)。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5年1月12日
附件:
2014年东莞市促进小微工业企业发展资金拟扶持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属镇街 (园区)
1
东莞市天利太阳能有限公司
莞城
2
昕芙旎雅机电(东莞)有限公司
石龙
3
东莞市光亮拉链机械有限公司
虎门
4
东莞市鸿金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虎门
5
东莞市锦华五金塑胶有限公司
虎门
6
东莞市巨辉服装有限公司
虎门
7
东莞威尔胜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虎门
8
艾迪乐家具(东莞)有限公司
虎门
9
东莞市竣邦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虎门
10
东莞市庆丰电工机械有限公司
虎门
11
东莞市中正电线电缆科技有限公司
虎门
12
东莞市斌威服饰有限公司
虎门
13
东莞市婉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虎门
14
斯克赛尔(东莞)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虎门
15
东莞市朝精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东城
16
东莞市每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万江
17
东莞市纡胜彩印有限公司
万江
18
东莞利扬微电子有限公司
万江
19
东莞市微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南城
20
东莞市同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中堂
21
东莞市京益食品有限公司
望牛墩
22
东莞市铭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望牛墩
23
广东比伦生活用纸有限公司
望牛墩
24
广东侨盛防伪材料有限公司
望牛墩
25
岭南油脂工业(东莞)有限公司
麻涌
26
东莞市国丰粮油有限公司
麻涌
27
东莞市建力纸品有限公司
麻涌
28
东莞市兴发电子有限公司
石碣
29
东莞市久旺电子有限公司
石碣
30
东莞市兆凯制衣有限公司
石碣
31
东莞市狮王五金电子有限公司
石碣
32
东莞锂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高埗
33
东莞宝成鞋业有限公司
高埗
34
东莞利盛线路板有限公司
高埗
35
东莞峨走电子有限公司
高埗
36
东莞裕元鞋业制品有限公司
高埗
37
东莞市中村绝缘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道滘
38
东莞市春祥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道滘
39
东莞市禾欣新材料有限公司
道滘
40
东莞市裕坤鞋业有限公司
厚街
41
东莞市丰树纺织品有限公司
厚街
42
东莞桐嘉实业有限公司
厚街
43
东莞市海塑实业有限公司
厚街
44
东莞市兴海印刷有限公司
厚街
45
东莞市亚威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厚街
46
东莞市雍宝实业有限公司
厚街
47
东莞市定鸿电子有限公司
厚街
48
东莞市轩凯鞋业有限公司
厚街
49
东莞市协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沙田
50
东莞市美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沙田
51
东莞市申印条码有限公司
沙田
52
东莞市坚华机械有限公司
沙田
53
东莞市信太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沙田
54
东莞市易初衬布有限公司
沙田
55
东莞市盈众家具有限公司
沙田
56
东莞市东晖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沙田
57
东莞长安厦岗兴年印刷有限公司
长安
58
东电化(东莞)科技有限公司
长安
59
东莞志峰手袋有限公司
寮步
60
东莞市航星针织机械有限公司
大岭山
61
东莞市捷科五金有限公司
大岭山
62
东莞市德誉隆真空科技有限公司
大朗
63
东莞市乐星电子有限公司
大朗
64
东莞市曲河针织制衣有限公司
大朗
65
东莞市聚成福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大朗
66
东莞志发织造有限公司
大朗
67
东莞豪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大朗
68
东莞市金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大朗
69
东莞市同华灏阳机电有限公司
大朗
70
东莞鼎安实业有限公司
黄江
71
东莞裕盛鞋业有限公司
黄江
72
东莞双瑞钛业有限公司
黄江
73
东莞市峰铧轩礼品服装有限公司
黄江
74
东友数码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黄江
75
东莞市嘉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黄江
76
东莞市康正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黄江
77
东莞市誉威实业有限公司
黄江
78
东莞勤百扬精密塑胶有限公司
凤岗
79
东莞市金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塘厦
80
东莞建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塘厦
81
东莞市霍而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塘厦
82
东莞创强威纸品有限公司
塘厦
83
乔奥华塑胶制品(东莞)有限公司
塘厦
84
广东恒顺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塘厦
85
东莞合志五金塑胶有限公司
谢岗
86
东莞永钜电子有限公司
清溪
87
东莞标高五金塑胶电子有限公司
清溪
88
东莞中荣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清溪
89
东莞港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清溪
90
东莞讯滔电子有限公司
清溪
91
金旺(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清溪
92
东莞清溪恒发吸塑制品有限公司
清溪
93
东莞先佳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清溪
94
东莞声亿电子有限公司
常平
95
东莞市富昌实业有限公司
常平
96
合昌实业(东莞)有限公司
常平
97
东莞市南鑫针织有限公司
常平
98
东莞市金弘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常平
99
东莞市金昱灯饰有限公司
常平
100
东莞丰威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常平
101
东莞市华赢电子塑胶有限公司
常平
102
东莞劲天荣昌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常平
103
东莞巴拉斯迪软管科技有限公司
常平
104
东莞红翔金属导体有限公司
常平
105
东莞盛美塑胶机械有限公司
常平
106
意尊家具(东莞)有限公司
桥头
107
东莞市壹豪纳米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横沥
108
东莞市耀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横沥
109
东莞市沃顿印刷有限公司
横沥
110
东莞市中镓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企石
111
东莞市慧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企石
112
东莞市泰典家具有限公司
企石
113
东莞启光动力钢结构有限公司
企石
114
东莞市群旺木业有限公司
企石
115
东莞市安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企石
116
东莞市瀚龙木制品有限公司
企石
117
东莞市卓先实业有限公司
企石
118
东莞市祥达手袋有限公司
茶山
119
东莞市德珀光电有限公司
茶山
120
广东葫芦堡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松山湖
121
东莞市凯欣电池材料有限公司
生态园 |
| 2014年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拟扶持企业名单公示 | 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161号),市经信局2014年7月印发资金申报通知(东经信函〔2014〕387号),组织2014年度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现公示有关企业名单。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经信局反映(联系人:黎晓红,联系电话:22220109)。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5年1月12日
附件1:
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转型升级项目)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1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高精度智能机械手研发和产业化
2
东莞市华星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高强度超薄手机视窗玻璃防护屏生产技术改造
3
东莞市铁生辉制罐有限公司
彩色马口铁包装罐自动化生产线开发及生产工艺优化技术创新
4
东莞市中泰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大型汽车多工位级进模生产转型升级项目
5
东莞市旭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500万像素手机摄像头自动化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
6
东莞市悠派智能展示科技有限公司
展览展示产品生产线升级项目
7
东莞市旭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镜头生产组装实现自动化转型升级项目
8
广东伯朗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大型自动化机械手臂高精度自动生产升级换代
9
东莞市富宝家居集团有限公司
PLC自动控制木材干燥房建设及配套
10
东莞市亿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航拍设备零组件生产线转型升级项目
11
东莞市力王切削工具有限公司
手机专用刀具CNC生产线技术改造
12
广东兴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彩色按键生产线转型升级
13
东莞市微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蓝玻璃滤光片生产线技术改造
14
东莞市华柏纸品有限公司
瓦楞纸箱自动化生产线技术改造
15
东莞市泰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小型化、多功能电连接器自动化生产线技术改造
16
东莞市国立科技有限公司
TPR环保改性材料及其制品项目
17
安姆科国际容器(广东)有限公司
高产能的绿色环保纸包装及印刷技术升级改造与产业化
18
东莞粤恒光学有限公司
超薄PC偏光镜片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19
东莞市凯昶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功率直接镀铜陶瓷基板(DPC)产业化
20
东莞市星河精密压铸模具有限公司
锌合金精密压铸件生产系统自动化改造
附件2:
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1
广汇科技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业务补助
2
东莞市纪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担保业务补助
3
东莞市隆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担保业务补助
4
广东聚融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担保业务补助
5
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担保业务补助
6
东莞市远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担保业务补助
7
东莞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担保业务补助
8
东莞市华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担保业务补助
附件3:
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企业名单
序号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一、机构(平台)建设项目
1.
松湖华科产业孵化服务平台
东莞松湖华科产业孵化有限公司
2.
东莞市人力知本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广东智通人才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3.
电子产品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
东莞市硕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4.
东莞市新基地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
广东新基地投资有限公司
5.
广东省电子电器检测公共服务平台
东莞市诺尔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6.
东莞启汇消费品检测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东莞启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7.
环境检测技术服务公共服务平台
东莞市大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8.
企业文化与营销信息化服务平台
东莞市永正电子图书科技有限公司
9.
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广东安标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10.
汇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一期建设项目
广东汇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1.
仪器仪表校准公共服务平台
广东银河计量检测有限公司
12.
东莞市民营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发展公共服务平台
东莞市科技创新企业协会
二、专项服务活动
1
信息化咨询助企转型升级项目
东莞市现代信息服务协会
2
2014 4G信息传输线缆新技术研讨会
东莞市电线电缆行业协会
3
2013东莞零售论坛
东莞市零售行业协会 |
| 2014年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拟扶持企业名单公示 | 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161号),市经信局2014年7月印发资金申报通知(东经信函〔2014〕387号),组织2014年度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现公示有关企业名单。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经信局反映(联系人:黎晓红,联系电话:22220109)。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5年1月12日
附件1:
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转型升级项目)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1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高精度智能机械手研发和产业化
2
东莞市华星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高强度超薄手机视窗玻璃防护屏生产技术改造
3
东莞市铁生辉制罐有限公司
彩色马口铁包装罐自动化生产线开发及生产工艺优化技术创新
4
东莞市中泰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大型汽车多工位级进模生产转型升级项目
5
东莞市旭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500万像素手机摄像头自动化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
6
东莞市悠派智能展示科技有限公司
展览展示产品生产线升级项目
7
东莞市旭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镜头生产组装实现自动化转型升级项目
8
广东伯朗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大型自动化机械手臂高精度自动生产升级换代
9
东莞市富宝家居集团有限公司
PLC自动控制木材干燥房建设及配套
10
东莞市亿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航拍设备零组件生产线转型升级项目
11
东莞市力王切削工具有限公司
手机专用刀具CNC生产线技术改造
12
广东兴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彩色按键生产线转型升级
13
东莞市微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蓝玻璃滤光片生产线技术改造
14
东莞市华柏纸品有限公司
瓦楞纸箱自动化生产线技术改造
15
东莞市泰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小型化、多功能电连接器自动化生产线技术改造
16
东莞市国立科技有限公司
TPR环保改性材料及其制品项目
17
安姆科国际容器(广东)有限公司
高产能的绿色环保纸包装及印刷技术升级改造与产业化
18
东莞粤恒光学有限公司
超薄PC偏光镜片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19
东莞市凯昶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功率直接镀铜陶瓷基板(DPC)产业化
20
东莞市星河精密压铸模具有限公司
锌合金精密压铸件生产系统自动化改造
附件2:
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1
广汇科技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业务补助
2
东莞市纪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担保业务补助
3
东莞市隆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担保业务补助
4
广东聚融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担保业务补助
5
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担保业务补助
6
东莞市远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担保业务补助
7
东莞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担保业务补助
8
东莞市华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担保业务补助
附件3:
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企业名单
序号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一、机构(平台)建设项目
1.
松湖华科产业孵化服务平台
东莞松湖华科产业孵化有限公司
2.
东莞市人力知本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广东智通人才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3.
电子产品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
东莞市硕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4.
东莞市新基地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
广东新基地投资有限公司
5.
广东省电子电器检测公共服务平台
东莞市诺尔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6.
东莞启汇消费品检测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东莞启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7.
环境检测技术服务公共服务平台
东莞市大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8.
企业文化与营销信息化服务平台
东莞市永正电子图书科技有限公司
9.
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广东安标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10.
汇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一期建设项目
广东汇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1.
仪器仪表校准公共服务平台
广东银河计量检测有限公司
12.
东莞市民营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发展公共服务平台
东莞市科技创新企业协会
二、专项服务活动
1
信息化咨询助企转型升级项目
东莞市现代信息服务协会
2
2014 4G信息传输线缆新技术研讨会
东莞市电线电缆行业协会
3
2013东莞零售论坛
东莞市零售行业协会 |
|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委托的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 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是指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具有资质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简称环检机构),按照规范对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进行定期检测。为切实加强定期检测委托管理,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依据
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通知》(粤府函〔2013〕35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委托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粤环〔2013〕35号),技术依据为《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5)、《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稳态工况法)》(DB44/592-2009)、《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加载减速工况法)》(DB44/593-2009)、《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简易瞬态工况法)》(DB44/632-2009)、《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GB14621-2011)及《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9758-2005)。
二、审批机关职责
(一)受理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申请。
(二)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组织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委托证书年审和监督检查。
(四)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放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委托证书。
(五)有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可申请从事定期检测的机构范围
本市辖区内所有具有法人资格、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的、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分为A、B两类。A类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是指具备实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具备较全面检测服务能力的机构,自动化和信息化程度较高,可以提供网络信息传输服务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B类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是指具备实施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具有基本检测服务能力的机构。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机构应获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资格证书。
(二)配备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要求的检测技术人员。每条检测线须配备2名以上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的检测人员。
(三)具有计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检测仪器设备经省级或地级市计量机构年度强制检定,符合技术规范。仪器的使用环境、量程范围、响应时间及精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具备实施国家和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相关检测技术规范规定要求的固定的检测场地和具有稳定的组织机构。
(五)能够与市环境保护局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时传输排气检测数据的设备。
(六)建立完整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悬挂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书、仪器鉴定合格证书、工作岗位责任制、工作人员守则、检测工作程序、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物价部门规定检测收费标准等。
(七)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管理制度和检测档案。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要建立与检测线相联系的数据库,并按照规范进行数据采集、分析、存档,定期将检测数据分别传输到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数据管理中心。
(八)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九)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五、申请材料
(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证复印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办公和检测场所证明(与委托有效期一致的有效土地租赁合同或所有权证明)。
(四)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申请表。
(五)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
(六)计量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地方计量部门对检测仪器检定证书。
(八)技术人员上岗培训证书复印件。
六、申报程序
(一)受理
申请单位登录东莞环境保护公众网下载(网址:http://dgepb.dg.gov.cn)《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委托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后与其他相关材料,到市环境保护局办事大厅办理。
市环境保护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是否齐全及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进行形式审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未齐备的,应当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事项。
(二)专家评审
市环境保护局应当在正式受理申请后,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评审。专家评审按照所规定的许可条件,对申请单位相关文件资料、技术设备、人员操作水平等进行评价,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3人,专家成员必须从广东省机动车环保专家库选取且属于省环保厅直属单位专家不得少于1人,原则上属于市环境保护局及其下属单位的专家不参与评审。
(三)审批发证
市环境保护局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规范要求的申请单位,依法发放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委托证书。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申请单位,退回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并书面告之理由。
七、审批时限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正式受理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委托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委托审批决定。对于初次提交申请材料未齐备需补充申请材料的,则从申请材料补充完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委托审批决定。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审批期限内。
八、核查要点
(一)申请材料核查要点
1. 营业执照。申请单位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是否有机动车检测相关内容。
2. 计量认证材料。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是否在有效期内,认证项目是否已包含机动车排放检测的所有内容。设备检定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3. 场地使用证明。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经营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或3年以上有效期的场地租赁证明。
4.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单位应当提供市环境保护局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申请单位实际拥有的检测线数量必须在环评批复的数量范围内。
5. 技术人员证明。每条检测线需提供2名以上检测技术人员的上岗证,所提供的上岗证必须在考核合格有效期内。
(二)现场核查要点
1. 仪器设备。对底盘测功机进行寄生功率滑行和加载滑行检查,过程数据变化和结果应该符合HJ/T291-2006的要求。对尾气分析仪进行标定检查,结果要满足仪器的允许误差范围要求。用标准滤光片对不透光烟度计进行检查,结果要符合误差2%范围内的要求。
2. 实际排放检测。使用相应车辆分别对各条检测线进行排放检测实验,检查检测人员操作是否规范,整个检测过程仪器设备和工控软件是否符合GB18285-2005(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3847-2005、DB44/592-2009(稳态工况法)、DB44/632-2009(简易瞬态工况法)、DB44/593-2009(加载减速工况法)和GB14621-2011(双怠速法)中的相应规范要求。打印检测结果,分析结果是否与检测过程数据吻合,是否存在异常。
3. 重复性实验。同一辆车在同一台设备上,由同一个操作驾驶员重复实验三次,分析结果重复性。如果同一个检测机构有多台设备,应在多台设备上进行重复性实验。
4. 数据联网。检查检测机构是否与市环境保护局进行了联网,是否具备将检测数据实时或定期上传到省、市机动车排气检测污染数据管理中心的能力。
九、委托证书有效期
委托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证书有效期开始日期以作出委托审批决定的时间为准。
十、委托证书变更
检测机构获得检测委托证书后,在法定代表人、检测方法、检测线数量、检测线类型和主要检测设备等资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审批变更事项前还需进行专家现场评审:
(一)对检测线进行迁移的;
(二)新增检测线的;
(三)变更检测线的类型或主要检测设备(含工控软件)的。
十一、委托证书续证
检测委托证书有效期届满,持证单位需继续从事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业务的,受委托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延期申请。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延期申请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换发新的委托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换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十二、标准文书
(一)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申请表(标准文书一)。
(二)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环保检验机构评审报告(标准文书二)。
(三)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证书(标准文书三)。
十三、对获得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市环境保护局应当加强对获得检测委托证书的检测机构进行监管,每季度至少监督性检查一次。省环保厅将对检测机构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性抽查。
获得检测委托证书的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的管理台账,如实记载检测车辆的类型、数量、检测结果等事项,并于每年1月30日前书面向市环境保护局报告上一年度的检测执行情况。主要内容为:
(一)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基本情况;
(二)机动车检测车型及其数量等检测业务开展情况;
(三)在用检测设备的变更情况和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情况;
(四)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及变更情况;
(五)投诉、异议处理情况;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市环境保护局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辖区内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的情况汇总后向省环保厅报告。
十四、受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定期检测;
(二)检测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按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申请计量检定;
(三)出具真实、准确的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结果;
(四)实时向市环境保护局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传递相关检测数据,并接受其监督;
(五)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档案;
(六)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
(七)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检测费用。
十五、对违反规定从事检测业务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从事检测业务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十六、审批的费用
对申请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的审批经费列入审批部门的预算,由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收取申请单位的审批费用。
十七、本办法自2014 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5月7日止。
(备注: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HBJ-2014-001)
表格下载:东环201452关于印发《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委托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
|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委托的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 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是指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具有资质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简称环检机构),按照规范对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进行定期检测。为切实加强定期检测委托管理,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依据
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通知》(粤府函〔2013〕35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委托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粤环〔2013〕35号),技术依据为《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5)、《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稳态工况法)》(DB44/592-2009)、《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加载减速工况法)》(DB44/593-2009)、《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简易瞬态工况法)》(DB44/632-2009)、《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GB14621-2011)及《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9758-2005)。
二、审批机关职责
(一)受理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申请。
(二)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组织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委托证书年审和监督检查。
(四)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放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委托证书。
(五)有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可申请从事定期检测的机构范围
本市辖区内所有具有法人资格、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的、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分为A、B两类。A类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是指具备实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具备较全面检测服务能力的机构,自动化和信息化程度较高,可以提供网络信息传输服务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B类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是指具备实施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具有基本检测服务能力的机构。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机构应获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资格证书。
(二)配备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要求的检测技术人员。每条检测线须配备2名以上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的检测人员。
(三)具有计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检测仪器设备经省级或地级市计量机构年度强制检定,符合技术规范。仪器的使用环境、量程范围、响应时间及精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具备实施国家和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相关检测技术规范规定要求的固定的检测场地和具有稳定的组织机构。
(五)能够与市环境保护局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时传输排气检测数据的设备。
(六)建立完整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悬挂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书、仪器鉴定合格证书、工作岗位责任制、工作人员守则、检测工作程序、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物价部门规定检测收费标准等。
(七)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管理制度和检测档案。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要建立与检测线相联系的数据库,并按照规范进行数据采集、分析、存档,定期将检测数据分别传输到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数据管理中心。
(八)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九)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五、申请材料
(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证复印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办公和检测场所证明(与委托有效期一致的有效土地租赁合同或所有权证明)。
(四)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申请表。
(五)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
(六)计量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地方计量部门对检测仪器检定证书。
(八)技术人员上岗培训证书复印件。
六、申报程序
(一)受理
申请单位登录东莞环境保护公众网下载(网址:http://dgepb.dg.gov.cn)《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委托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后与其他相关材料,到市环境保护局办事大厅办理。
市环境保护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是否齐全及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进行形式审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未齐备的,应当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事项。
(二)专家评审
市环境保护局应当在正式受理申请后,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评审。专家评审按照所规定的许可条件,对申请单位相关文件资料、技术设备、人员操作水平等进行评价,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3人,专家成员必须从广东省机动车环保专家库选取且属于省环保厅直属单位专家不得少于1人,原则上属于市环境保护局及其下属单位的专家不参与评审。
(三)审批发证
市环境保护局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规范要求的申请单位,依法发放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委托证书。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申请单位,退回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并书面告之理由。
七、审批时限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正式受理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委托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委托审批决定。对于初次提交申请材料未齐备需补充申请材料的,则从申请材料补充完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委托审批决定。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审批期限内。
八、核查要点
(一)申请材料核查要点
1. 营业执照。申请单位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是否有机动车检测相关内容。
2. 计量认证材料。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是否在有效期内,认证项目是否已包含机动车排放检测的所有内容。设备检定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3. 场地使用证明。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经营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或3年以上有效期的场地租赁证明。
4.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单位应当提供市环境保护局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申请单位实际拥有的检测线数量必须在环评批复的数量范围内。
5. 技术人员证明。每条检测线需提供2名以上检测技术人员的上岗证,所提供的上岗证必须在考核合格有效期内。
(二)现场核查要点
1. 仪器设备。对底盘测功机进行寄生功率滑行和加载滑行检查,过程数据变化和结果应该符合HJ/T291-2006的要求。对尾气分析仪进行标定检查,结果要满足仪器的允许误差范围要求。用标准滤光片对不透光烟度计进行检查,结果要符合误差2%范围内的要求。
2. 实际排放检测。使用相应车辆分别对各条检测线进行排放检测实验,检查检测人员操作是否规范,整个检测过程仪器设备和工控软件是否符合GB18285-2005(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3847-2005、DB44/592-2009(稳态工况法)、DB44/632-2009(简易瞬态工况法)、DB44/593-2009(加载减速工况法)和GB14621-2011(双怠速法)中的相应规范要求。打印检测结果,分析结果是否与检测过程数据吻合,是否存在异常。
3. 重复性实验。同一辆车在同一台设备上,由同一个操作驾驶员重复实验三次,分析结果重复性。如果同一个检测机构有多台设备,应在多台设备上进行重复性实验。
4. 数据联网。检查检测机构是否与市环境保护局进行了联网,是否具备将检测数据实时或定期上传到省、市机动车排气检测污染数据管理中心的能力。
九、委托证书有效期
委托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证书有效期开始日期以作出委托审批决定的时间为准。
十、委托证书变更
检测机构获得检测委托证书后,在法定代表人、检测方法、检测线数量、检测线类型和主要检测设备等资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审批变更事项前还需进行专家现场评审:
(一)对检测线进行迁移的;
(二)新增检测线的;
(三)变更检测线的类型或主要检测设备(含工控软件)的。
十一、委托证书续证
检测委托证书有效期届满,持证单位需继续从事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业务的,受委托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延期申请。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延期申请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换发新的委托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换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十二、标准文书
(一)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申请表(标准文书一)。
(二)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环保检验机构评审报告(标准文书二)。
(三)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证书(标准文书三)。
十三、对获得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市环境保护局应当加强对获得检测委托证书的检测机构进行监管,每季度至少监督性检查一次。省环保厅将对检测机构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性抽查。
获得检测委托证书的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的管理台账,如实记载检测车辆的类型、数量、检测结果等事项,并于每年1月30日前书面向市环境保护局报告上一年度的检测执行情况。主要内容为:
(一)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基本情况;
(二)机动车检测车型及其数量等检测业务开展情况;
(三)在用检测设备的变更情况和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情况;
(四)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及变更情况;
(五)投诉、异议处理情况;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市环境保护局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辖区内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的情况汇总后向省环保厅报告。
十四、受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定期检测;
(二)检测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按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申请计量检定;
(三)出具真实、准确的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结果;
(四)实时向市环境保护局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传递相关检测数据,并接受其监督;
(五)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档案;
(六)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
(七)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检测费用。
十五、对违反规定从事检测业务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从事检测业务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十六、审批的费用
对申请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的审批经费列入审批部门的预算,由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收取申请单位的审批费用。
十七、本办法自2014 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5月7日止。
(备注: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HBJ-201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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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十五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1月8日起至2015年1月22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01月08日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连续缴纳社保年限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毕延锋
23028119781112****
东莞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南城分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周溪大道九号
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十五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1月8日起至2015年1月22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01月08日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连续缴纳社保年限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毕延锋
23028119781112****
东莞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南城分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周溪大道九号
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十四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1月8日起至2015年1月22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01月08日
序号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冯丽嫦
44190019810717****
东城
石井
2
租住
0
1358
分红、其他
经济适用住房
李颖欣
44190020061101****
南城
石井
2
温玉燕
44190019821027****
东城
下桥
2
租住
0
1475
工资、分红、其他
经济适用住房
钱烨熙
44190020090105****
东城
下桥
3
凌冬莲
44142419700101****
东城
东泰
5
租住
0
786
工资、其他
廉租住房
谢碧娟
44142419900529****
东城
东泰
谢晓英
44142419920209****
东城
东泰
谢煜城
44142419940828****
东城
东泰
谢红彬
44142419661207****
五华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十四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5年1月8日起至2015年1月22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01月08日
序号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冯丽嫦
44190019810717****
东城
石井
2
租住
0
1358
分红、其他
经济适用住房
李颖欣
44190020061101****
南城
石井
2
温玉燕
44190019821027****
东城
下桥
2
租住
0
1475
工资、分红、其他
经济适用住房
钱烨熙
44190020090105****
东城
下桥
3
凌冬莲
44142419700101****
东城
东泰
5
租住
0
786
工资、其他
廉租住房
谢碧娟
44142419900529****
东城
东泰
谢晓英
44142419920209****
东城
东泰
谢煜城
44142419940828****
东城
东泰
谢红彬
44142419661207****
五华县 |
| 2014年东莞市社会科技发展项目拟资助项目及经费安排公示通告 | 根据《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办法》、《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形式审查、受理、组织第三方专家评审,拟对东莞理工学院承担的“基于超连续谱的高分辨率OCT系统的研究”等56个项目进行立项资助,资助经费共计1135万元,现予以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有异议,可在自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否则恕不受理。
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H座7楼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交流合作科
联系人及电话:吴毓红,覃逸,0769-22831341
传真:0769-22831342
附件:2014年东莞市社会科技发展项目拟资助项目及经费安排表.xls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15年1月6日 |
| 2014年东莞市社会科技发展项目拟资助项目及经费安排公示通告 | 根据《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办法》、《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形式审查、受理、组织第三方专家评审,拟对东莞理工学院承担的“基于超连续谱的高分辨率OCT系统的研究”等56个项目进行立项资助,资助经费共计1135万元,现予以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有异议,可在自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否则恕不受理。
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H座7楼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交流合作科
联系人及电话:吴毓红,覃逸,0769-22831341
传真:0769-22831342
附件:2014年东莞市社会科技发展项目拟资助项目及经费安排表.xls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15年1月6日 |
| 2014年拟评定东莞市特色人才名单公示 | 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部分配套实施细则及办理规程的通知》(东组通〔2013〕58号)的要求,经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初审、评委会评审等程序,2014年拟评定张国军等5名同志为东莞市特色人才。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即从2015年1月5日起至1月11日止。
如对公示人选有异议,请在公示时间内将具体意见以实名方式来电、来函或来访反馈到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769—22836761
联 系 人:张沛林 何庆钦
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9号
东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12月30日
2014年拟评定东莞市特色人才名单
姓 名
性别
工作单位
拟评定特色人才类别
张国军
男
东莞华中科技大学制造工程研究院
一类
梁 勇
男
东莞电子科技大学电子信息工程研究院
二类
林 星
女
东莞市西奥计算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三类
陈 亮
男
东莞人才发展研究院
三类
刘 佐
男
益海(东莞)油化工业有限公司
三类 |
| 2014年拟评定东莞市特色人才名单公示 | 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部分配套实施细则及办理规程的通知》(东组通〔2013〕58号)的要求,经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初审、评委会评审等程序,2014年拟评定张国军等5名同志为东莞市特色人才。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即从2015年1月5日起至1月11日止。
如对公示人选有异议,请在公示时间内将具体意见以实名方式来电、来函或来访反馈到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769—22836761
联 系 人:张沛林 何庆钦
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9号
东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12月30日
2014年拟评定东莞市特色人才名单
姓 名
性别
工作单位
拟评定特色人才类别
张国军
男
东莞华中科技大学制造工程研究院
一类
梁 勇
男
东莞电子科技大学电子信息工程研究院
二类
林 星
女
东莞市西奥计算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三类
陈 亮
男
东莞人才发展研究院
三类
刘 佐
男
益海(东莞)油化工业有限公司
三类 |
| 公告(2014年第6号) | 2014年4月,太平海关缉私分局在沙田镇斜西村银通路东莞东鸿运输有限公司停车场内查获涉嫌走私进口汽车零配件一批。限上述物品当事人或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上述执法单位进行认领,逾期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 |
| 公告(2014年第6号) | 2014年4月,太平海关缉私分局在沙田镇斜西村银通路东莞东鸿运输有限公司停车场内查获涉嫌走私进口汽车零配件一批。限上述物品当事人或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上述执法单位进行认领,逾期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 |
| 协助调查处理公告(2014年第5号) | 2014年4月,太平海关缉私分局在沙田镇斜西村银通路东莞东鸿运输有限公司停车场内查获涉嫌走私进口汽车零配件一批。根据有关规定,限当事人或者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查获单位(东莞市虎门镇金龙路67号)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逾期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赵涛
联系电话:13929204634
东莞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
2014年12月24日 |
| 协助调查处理公告(2014年第5号) | 2014年4月,太平海关缉私分局在沙田镇斜西村银通路东莞东鸿运输有限公司停车场内查获涉嫌走私进口汽车零配件一批。根据有关规定,限当事人或者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查获单位(东莞市虎门镇金龙路67号)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逾期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赵涛
联系电话:13929204634
东莞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
2014年12月24日 |
| 东莞市公安局城市配送车辆高峰时段通行若干规定 |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东莞市开展城市共同配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3〕158号)的有关要求,规范城市配送运输经营活动,改善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环境,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根据东莞市公安局《关于调整市区货车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精神,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配送车辆,是指属于城市配送车队,核定载质量为2吨级以下的厢式货车。本规定所称城市配送车队,是指按照东莞市开展城市共同配送试点工作的要求而组建,为满足城市居民生活和城市中心区商业经营提供货物配送服务的车队。
第三条 开展城市共同配送试点运营服务区域为南城、莞城、东城和万江四个街道。
第四条 高峰时段及限行区域。按东莞市公安局《关于调整市区货车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的要求,从2011年7月1日起,在市区东宝路—东城东路—翠峰路—新源路—G107—东江大道—东城中路—莞龙路—东宝路连接范围以内(不含上述道路)每天7:00—9:00、16:00—20:00禁止货车(含以上所述的城市配送车辆)通行。城市配送车队所属企业在制定配送计划时应尽量避开高峰时段,确因物流配送需要的,城市配送车辆可申请《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后在上述高峰时段及限行区域通行。
第五条 《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的发放原则。为缓解高峰时段试点运营服务区域的交通压力,保障城市配送车辆的通行便利,交警部门应当按照保证需求、便利通行、分类管理、适度调控的原则发放《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
第六条 已申请《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的城市配送车辆在高峰时段开展物流配送运输活动时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1、实行持证通行制度,城市配送车辆应当按规定张贴《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
2、在确保安全和不妨碍交通秩序的前提下可以通行市区禁行路段(不包括单行、禁左转、禁直行等路段);
3、确需在道路禁停地段(黄色网格标线和人行斑马线除外)停车作业的,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可临时停车,停车作业期间驾驶员不得离开驾驶室,若执勤交警因勤务等原因要求驶离的,城市配送车辆应当立即驶离;
4、严格控制装卸时间。所有城市配送车辆在高峰时段作业时,应将每车次装卸时间严格控制在20分钟内。城市配送车队所属企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完善物品外包装、加派装卸工等方式,尽量缩短装卸货时间,减少配送车辆排队等候装卸时间。
第七条 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城市配送车队所属企业必须根据配送点的具体需求情况制定合理的出车方案,合理调配物流配送车辆,尽量避免在高峰时段出现在同一时间、同一临时装卸点出现多辆配送车辆作业。对没有空间条件而有较大货运需求的公共建筑,如超市、商场、建筑工地等,需根据实际路况在其附近制定的停车位和装卸区进行停靠和装卸货物。
第八条 交警部门在实施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中,对从事生活必需品配送的企业、从事鲜活农产品和冷藏保鲜产品配送的企业、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从事配送业务的企业、开展共同(集中)配送的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为AAA级的企业以及规模较大的网络型零担运输和快递企业、自有大型配送中心的运输企业,可优先考虑给予其通行便利。
第九条 交警部门应当完善交通指挥中心功能,建立交通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准确向城市配送车队发布路况、流量、管制、拥堵、施工等信息,使城市配送车辆能够提前选择行驶路线、时间、区域,减少因交通延误降低运输效率。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公安交警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4年1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21日止。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GAJ-2014-032)) |
| 东莞市公安局城市配送车辆高峰时段通行若干规定 |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东莞市开展城市共同配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3〕158号)的有关要求,规范城市配送运输经营活动,改善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环境,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根据东莞市公安局《关于调整市区货车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精神,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配送车辆,是指属于城市配送车队,核定载质量为2吨级以下的厢式货车。本规定所称城市配送车队,是指按照东莞市开展城市共同配送试点工作的要求而组建,为满足城市居民生活和城市中心区商业经营提供货物配送服务的车队。
第三条 开展城市共同配送试点运营服务区域为南城、莞城、东城和万江四个街道。
第四条 高峰时段及限行区域。按东莞市公安局《关于调整市区货车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的要求,从2011年7月1日起,在市区东宝路—东城东路—翠峰路—新源路—G107—东江大道—东城中路—莞龙路—东宝路连接范围以内(不含上述道路)每天7:00—9:00、16:00—20:00禁止货车(含以上所述的城市配送车辆)通行。城市配送车队所属企业在制定配送计划时应尽量避开高峰时段,确因物流配送需要的,城市配送车辆可申请《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后在上述高峰时段及限行区域通行。
第五条 《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的发放原则。为缓解高峰时段试点运营服务区域的交通压力,保障城市配送车辆的通行便利,交警部门应当按照保证需求、便利通行、分类管理、适度调控的原则发放《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
第六条 已申请《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的城市配送车辆在高峰时段开展物流配送运输活动时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1、实行持证通行制度,城市配送车辆应当按规定张贴《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
2、在确保安全和不妨碍交通秩序的前提下可以通行市区禁行路段(不包括单行、禁左转、禁直行等路段);
3、确需在道路禁停地段(黄色网格标线和人行斑马线除外)停车作业的,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可临时停车,停车作业期间驾驶员不得离开驾驶室,若执勤交警因勤务等原因要求驶离的,城市配送车辆应当立即驶离;
4、严格控制装卸时间。所有城市配送车辆在高峰时段作业时,应将每车次装卸时间严格控制在20分钟内。城市配送车队所属企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完善物品外包装、加派装卸工等方式,尽量缩短装卸货时间,减少配送车辆排队等候装卸时间。
第七条 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城市配送车队所属企业必须根据配送点的具体需求情况制定合理的出车方案,合理调配物流配送车辆,尽量避免在高峰时段出现在同一时间、同一临时装卸点出现多辆配送车辆作业。对没有空间条件而有较大货运需求的公共建筑,如超市、商场、建筑工地等,需根据实际路况在其附近制定的停车位和装卸区进行停靠和装卸货物。
第八条 交警部门在实施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中,对从事生活必需品配送的企业、从事鲜活农产品和冷藏保鲜产品配送的企业、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从事配送业务的企业、开展共同(集中)配送的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为AAA级的企业以及规模较大的网络型零担运输和快递企业、自有大型配送中心的运输企业,可优先考虑给予其通行便利。
第九条 交警部门应当完善交通指挥中心功能,建立交通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准确向城市配送车队发布路况、流量、管制、拥堵、施工等信息,使城市配送车辆能够提前选择行驶路线、时间、区域,减少因交通延误降低运输效率。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公安交警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4年1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21日止。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GAJ-2014-032)) |
| 东莞市公安局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市配送车辆的管理,规范城市配送车辆在市中心区域道路上通行、停靠、装卸等作业行为,根据《转发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配送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交运函〔2013〕858号)以及《关于印发<东莞市开展城市共同配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3〕158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交通运输部门备案的城市配送车队试点企业,其城市配送车辆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
第三条 领取《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的车辆可享受以下便利:
(一)在确保安全和不妨碍交通秩序的前提下可以在我市南城、莞城、东城和万江四个街道试点运营服务区域的禁行路段(不包括单行、禁左转、禁直行等路段)通行、临时停靠装卸货物;
(二)确需在道路禁停地段(黄色网格标线和人行斑马线除外)停车作业的,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可临时停车不超过20分钟,停车作业期间驾驶员不得离开驾驶室,若执勤交警因勤务等原因要求驶离的,城市配送车辆应当立即驶离;
(三)交警部门对城市配送车辆发生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后即时放行;发生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应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损失后,通知驾驶人或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机动车。
第四条 《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由市交警支队负责核发和管理。市交通运输部门受理城市配送车队和城市配送车辆的申请和备案,并协同市交警部门根据试点企业的规模、网点数量、服务水平和道路交通资源状况等,对《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发放实行总量控制。
第二章 通行证的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 申领《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的车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批准同意组建东莞市城市配送车队企业的自有车辆;
(二)核定载质量2吨以下(含2吨)的厢式货车;
(三)取得东莞市尾气排放检测绿色环保标志;
(四)车辆整洁、外观完好,在驾驶室车门两侧显眼位置喷涂企业名称、服务电话,在车厢按规范喷涂“东莞城市共同配送统一标识”;
(五)车辆须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有效,按要求办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年审,无交通违法未处理记录;
(六)法规规定满足运输要求的其他安全技术条件。
第六条 企业申请《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出具意见的《东莞市城市配送车队组建申请表》和批复;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城市配送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副本的正反面均要复印);
(四)城市配送车辆环保标志信息复印件;
(五)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联系电话);
(六)城市配送车辆外部彩色相片4张(要求:车辆的前后左右各一张,相片能清晰反映 “城市配送专用标识” 的喷涂位置,车辆影像应占相片的三分之二,相片的规格按《机动车行驶证》相片标准,即:长度88mm±0.5mm,宽度60mm±0.5mm,圆角半径为4mm±0.1mm;4张相片按前后左右顺序粘贴在同一张A4上)。
第七条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西平交通管理服务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通行证管理
第八条 《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由市交警支队负责制作、发放。通行证发放应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通行证无效。
第九条 《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为一车一证,通行证应张贴在城市配送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下位置,便于路面执勤交警检查核实。
第十条 《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如到期换证的,城市配送车辆所属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前30日内到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提出申请,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提交材料办理。《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在有效期内因遗失、损毁需要补、换领的,企业可提交书面申请以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正副本的正反面均要复印)、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西平交通管理服务中心办理。
第十一条 《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仅限于城市物流配送活动使用,严禁伪造、倒卖、转借、转租、转让和用于其他目的。企业应当在《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到期后10日内将其交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西平交通管理服务中心。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已发放的《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
(一)城市配送车辆档案注销、报废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车辆所属企业被取消城市配送车队资格的;
(四)城市配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五)一个月内有两次以上(含两次)驾驶城市配送车辆超载、超速或闯红灯记录的;
(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配送车辆,是指属于城市配送车队,核定载质量为2吨级以下的厢式货车。本办法所称城市配送车队,是指按照东莞市开展城市共同配送试点工作的要求而组建,为满足城市居民生活和城市中心区商业经营提供货物配送服务的车队。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21日止。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GAJ-2014-032)) |
| 东莞市公安局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市配送车辆的管理,规范城市配送车辆在市中心区域道路上通行、停靠、装卸等作业行为,根据《转发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配送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交运函〔2013〕858号)以及《关于印发<东莞市开展城市共同配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3〕158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交通运输部门备案的城市配送车队试点企业,其城市配送车辆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
第三条 领取《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的车辆可享受以下便利:
(一)在确保安全和不妨碍交通秩序的前提下可以在我市南城、莞城、东城和万江四个街道试点运营服务区域的禁行路段(不包括单行、禁左转、禁直行等路段)通行、临时停靠装卸货物;
(二)确需在道路禁停地段(黄色网格标线和人行斑马线除外)停车作业的,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可临时停车不超过20分钟,停车作业期间驾驶员不得离开驾驶室,若执勤交警因勤务等原因要求驶离的,城市配送车辆应当立即驶离;
(三)交警部门对城市配送车辆发生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后即时放行;发生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应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损失后,通知驾驶人或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机动车。
第四条 《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由市交警支队负责核发和管理。市交通运输部门受理城市配送车队和城市配送车辆的申请和备案,并协同市交警部门根据试点企业的规模、网点数量、服务水平和道路交通资源状况等,对《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发放实行总量控制。
第二章 通行证的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 申领《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的车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批准同意组建东莞市城市配送车队企业的自有车辆;
(二)核定载质量2吨以下(含2吨)的厢式货车;
(三)取得东莞市尾气排放检测绿色环保标志;
(四)车辆整洁、外观完好,在驾驶室车门两侧显眼位置喷涂企业名称、服务电话,在车厢按规范喷涂“东莞城市共同配送统一标识”;
(五)车辆须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有效,按要求办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年审,无交通违法未处理记录;
(六)法规规定满足运输要求的其他安全技术条件。
第六条 企业申请《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出具意见的《东莞市城市配送车队组建申请表》和批复;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城市配送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副本的正反面均要复印);
(四)城市配送车辆环保标志信息复印件;
(五)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联系电话);
(六)城市配送车辆外部彩色相片4张(要求:车辆的前后左右各一张,相片能清晰反映 “城市配送专用标识” 的喷涂位置,车辆影像应占相片的三分之二,相片的规格按《机动车行驶证》相片标准,即:长度88mm±0.5mm,宽度60mm±0.5mm,圆角半径为4mm±0.1mm;4张相片按前后左右顺序粘贴在同一张A4上)。
第七条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西平交通管理服务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通行证管理
第八条 《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由市交警支队负责制作、发放。通行证发放应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通行证无效。
第九条 《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为一车一证,通行证应张贴在城市配送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下位置,便于路面执勤交警检查核实。
第十条 《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如到期换证的,城市配送车辆所属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前30日内到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提出申请,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提交材料办理。《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在有效期内因遗失、损毁需要补、换领的,企业可提交书面申请以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正副本的正反面均要复印)、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西平交通管理服务中心办理。
第十一条 《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仅限于城市物流配送活动使用,严禁伪造、倒卖、转借、转租、转让和用于其他目的。企业应当在《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到期后10日内将其交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西平交通管理服务中心。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已发放的《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
(一)城市配送车辆档案注销、报废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车辆所属企业被取消城市配送车队资格的;
(四)城市配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五)一个月内有两次以上(含两次)驾驶城市配送车辆超载、超速或闯红灯记录的;
(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配送车辆,是指属于城市配送车队,核定载质量为2吨级以下的厢式货车。本办法所称城市配送车队,是指按照东莞市开展城市共同配送试点工作的要求而组建,为满足城市居民生活和城市中心区商业经营提供货物配送服务的车队。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21日止。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GAJ-2014-032)) |
| 关于2014年东莞市重大科技项目拟立项项目公示 | 根据《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办法》(东府办〔2013〕70号)和《东莞市重大科技项目资助办法》(东府办〔2013〕94 号),经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组织书面评审和现场考察后,下列项目列为2014年度东莞市重大科技项目拟立项项目,现将项目名单予以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对拟立项的2014年度东莞市市重大科技项目有异议,可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东莞市科学技术局提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
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H区7楼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发展规划科。邮编:523001。
联系人:黄自强,电话:22831375,传真:22831304。
附件:2014年市重大科技项目拟立项项目名单.xls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14年11月26日 |
| 关于2014年东莞市重大科技项目拟立项项目公示 | 根据《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办法》(东府办〔2013〕70号)和《东莞市重大科技项目资助办法》(东府办〔2013〕94 号),经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组织书面评审和现场考察后,下列项目列为2014年度东莞市重大科技项目拟立项项目,现将项目名单予以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对拟立项的2014年度东莞市市重大科技项目有异议,可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东莞市科学技术局提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
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H区7楼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发展规划科。邮编:523001。
联系人:黄自强,电话:22831375,传真:22831304。
附件:2014年市重大科技项目拟立项项目名单.xls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14年11月26日 |
| 2014年第三季度拟认定东莞市特色人才名单公示 | 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部分配套实施细则及办理规程的通知》(东组通〔2013〕58号)的要求,经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市人才办复核等程序,今年第三季度拟认定习宁等26名同志为东莞市特色人才。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即从11月19日起至11月25日止。
如对公示人选有异议,请在公示时间内将具体意见以实名方式来电、来函或来访反馈到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769—22836761
联系人:张沛林、何庆钦
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9号
东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11月19日
2014年第三季度拟认定东莞市特色人才名单
姓名
性别
人才类别
认定依据
习宁
男
一类人才
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目录第二条(二)】
郑玉群
男
一类人才
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目录第二条(二)】
李琦
男
一类人才
中央“千人计划”入选者(目录第一条)
陈清明
男
一类人才
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政府特殊津贴(目录第一条)
刘国柱
男
二类人才
省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以外的核心成员【目录第六条(二)】
张霁
男
二类人才
省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以外的核心成员【目录第六条(二)】
谢俊杰
男
二类人才
省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以外的核心成员【目录第六条(二)】
蔡洪斌
男
二类人才
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5名完成人【目录第六条(一)】
程发良
男
二类人才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目录第七条(一)】
李卫荣
男
二类人才
部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主任【目录第七条(一)】
王庆华
男
二类人才
部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目录第六条(一)】(第二完成人)
张国义
男
二类人才
省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以外的核心成员【目录第六条(二)】在国内获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位,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且工作3年以上【目录第十一条(一)】
邵敬党
男
三类人才
高等院校教授【目录第十一条(二)】
张海鹰
男
三类人才
高等院校教授【目录第十一条(二)】
石文斌
男
三类人才
高等院校教授【目录第十一条(二)】
杨洋
男
三类人才
高等院校教授【目录第十一条(二)】
巩航军
男
三类人才
高等院校教授【目录第十一条(二)】
梁瑾
男
三类人才
具有2项以上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应用专利的博士后人员【目录第十一条(二)】
黄子锋
男
三类人才
市(地级市及以上)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1完成人【目录第十一条(一)】
王新强
男
三类人才
市(地级市及以上)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1完成人【目录第十一条(一)】
刘光华
男
三类人才
市(地级市及以上)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1完成人【目录第十一条(一)】
王琦
男
三类人才
在海外知名大学取得博士学位,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且在海外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研究【目录第十一条(一)】
邓春玉
男
三类人才
在生产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目录第十一条(二)】
叶永昌
男
三类人才
在生产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目录第十一条(二)】
刘延海
男
三类人才
在生产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目录第十一条(二)】
罗柱林
男
三类人才
在生产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目录第十一条(二)】 |
| 2014年第三季度拟认定东莞市特色人才名单公示 | 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部分配套实施细则及办理规程的通知》(东组通〔2013〕58号)的要求,经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市人才办复核等程序,今年第三季度拟认定习宁等26名同志为东莞市特色人才。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即从11月19日起至11月25日止。
如对公示人选有异议,请在公示时间内将具体意见以实名方式来电、来函或来访反馈到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769—22836761
联系人:张沛林、何庆钦
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9号
东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11月19日
2014年第三季度拟认定东莞市特色人才名单
姓名
性别
人才类别
认定依据
习宁
男
一类人才
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目录第二条(二)】
郑玉群
男
一类人才
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目录第二条(二)】
李琦
男
一类人才
中央“千人计划”入选者(目录第一条)
陈清明
男
一类人才
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政府特殊津贴(目录第一条)
刘国柱
男
二类人才
省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以外的核心成员【目录第六条(二)】
张霁
男
二类人才
省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以外的核心成员【目录第六条(二)】
谢俊杰
男
二类人才
省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以外的核心成员【目录第六条(二)】
蔡洪斌
男
二类人才
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5名完成人【目录第六条(一)】
程发良
男
二类人才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目录第七条(一)】
李卫荣
男
二类人才
部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主任【目录第七条(一)】
王庆华
男
二类人才
部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目录第六条(一)】(第二完成人)
张国义
男
二类人才
省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以外的核心成员【目录第六条(二)】在国内获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位,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且工作3年以上【目录第十一条(一)】
邵敬党
男
三类人才
高等院校教授【目录第十一条(二)】
张海鹰
男
三类人才
高等院校教授【目录第十一条(二)】
石文斌
男
三类人才
高等院校教授【目录第十一条(二)】
杨洋
男
三类人才
高等院校教授【目录第十一条(二)】
巩航军
男
三类人才
高等院校教授【目录第十一条(二)】
梁瑾
男
三类人才
具有2项以上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应用专利的博士后人员【目录第十一条(二)】
黄子锋
男
三类人才
市(地级市及以上)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1完成人【目录第十一条(一)】
王新强
男
三类人才
市(地级市及以上)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1完成人【目录第十一条(一)】
刘光华
男
三类人才
市(地级市及以上)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1完成人【目录第十一条(一)】
王琦
男
三类人才
在海外知名大学取得博士学位,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且在海外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研究【目录第十一条(一)】
邓春玉
男
三类人才
在生产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目录第十一条(二)】
叶永昌
男
三类人才
在生产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目录第十一条(二)】
刘延海
男
三类人才
在生产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目录第十一条(二)】
罗柱林
男
三类人才
在生产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目录第十一条(二)】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十二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4年12月2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 11月18日
序号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邢丽影
52010219661218****
莞城
创业
2
租住
0
1019
工资
廉租住房
残疾
吴不为
44190019990307****
莞城
创业
2
莫婉嫦
44190019740620****
莞城
博厦
2
借住
0
800
工资
廉租住房
蒋光玉
43292719721120****
莞城
博厦
3
卢河清
44190019810515****
莞城
创业
2
借住
0
675
工资
廉租住房
何榇均
44190020050725****
莞城
创业
4
何国标
44252719671031****
莞城
北隅
2
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何炽均
44190019930127****
莞城
北隅
5
陈汝峰
44190019790724****
莞城
北隅
3
借住
0
766
工资
廉租住房
黄小平
43042519650914****
莞城
北隅
黄颖锌
44190020061225****
莞城
北隅
6
陈皮
23010519301110****
莞城
北隅
2
租住
0
925
工资
廉租住房
王建萍
65252619650816****
莞城
北隅
7
苏巧儿
44190019830305****
莞城
北隅
2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梁家欣
44190020090715****
莞城
北隅
8
陈松柏
44252719620605****
莞城
北隅
4
租住
0
1000
工资
廉租住房
宋银娣
44252719640710****
莞城
北隅
陈晓茵
44190019890418****
莞城
北隅
陈子健
44190019930820****
莞城
北隅
9
莫锦芳
44252719640217****
莞城
西隅
2
借住
0
900
工资
廉租住房
陈永鑫
44190019961122****
莞城
西隅
10
罗燕玲
44252719650921****
莞城
西隅
4
租住
0
768
工资
廉租住房
董润洪
44252719640615****
莞城
西隅
董嘉欣
44190019911010****
莞城
西隅
董志威
44190019940414****
莞城
西隅
11
曾月仙
44252719700710****
莞城
东正
2
借住
0
950
工资
廉租住房
梁佩珊
44190019930422****
莞城
东正
12
黄秀葵
44252719690417****
莞城
罗沙
1
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13
区熙雯
44190019810907****
莞城
东正
2
租住
0
750
工资
廉租住房
区嘉琦
44190020050404****
莞城
东正
14
莫银欢
44252719570217****
莞城
东正
2
租住
0
1142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李国鸿
44252719560820****
莞城
东正
15
张兴钢
22072219790126****
莞城
北隅
3
借住
0
1163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叶莉莉
44190019811115****
莞城
北隅
张皓翔
44190020110924****
莞城
北隅
16
吴建平
44252719670626****
莞城
水上
3
租住
0
120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林新华
44252619670608****
莞城
水上
林镇轩
44190020020904****
莞城
水上
17
张惠霞
44252719670408****
莞城
北隅
2
借住
0
115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周正清
44190019940715****
莞城
北隅
18
卢凤珍
44252719650715****
莞城
博厦
2
租住
0
110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李毅峰
44010319550718****
莞城
博厦
19
李友友
42010219660615****
莞城
罗沙
3
租住
0
1166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杨虹
42010619660319****
莞城
罗沙
李娇娇
44190020000918****
莞城
罗沙
20
龚立强
44142519690721****
莞城
西隅
2
租住
0
1365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龚益
44148120051101****
莞城
西隅
21
欧惠英
44252719391017****
莞城
西隅
2
租住
0
125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欧莎莉
44190019970317****
莞城
西隅
22
李大成
44190019800229****
莞城
市桥
3
借住
0
1145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袁群娣
44190019780907****
莞城
市桥
李汉彦
44190020050507****
莞城
市桥
23
赖付文
44022819691128****
莞城
博厦
3
租住
0
816
工资
廉租住房
何淑仪
44190019720525****
莞城
博厦
赖智豪
44190019950913****
莞城
博厦
24
祁凤如
44252719640801****
莞城
博厦
3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尹健星
44190019930131****
莞城
博厦
尹健文
44190019940912****
莞城
博厦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十二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4年12月2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 11月18日
序号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邢丽影
52010219661218****
莞城
创业
2
租住
0
1019
工资
廉租住房
残疾
吴不为
44190019990307****
莞城
创业
2
莫婉嫦
44190019740620****
莞城
博厦
2
借住
0
800
工资
廉租住房
蒋光玉
43292719721120****
莞城
博厦
3
卢河清
44190019810515****
莞城
创业
2
借住
0
675
工资
廉租住房
何榇均
44190020050725****
莞城
创业
4
何国标
44252719671031****
莞城
北隅
2
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何炽均
44190019930127****
莞城
北隅
5
陈汝峰
44190019790724****
莞城
北隅
3
借住
0
766
工资
廉租住房
黄小平
43042519650914****
莞城
北隅
黄颖锌
44190020061225****
莞城
北隅
6
陈皮
23010519301110****
莞城
北隅
2
租住
0
925
工资
廉租住房
王建萍
65252619650816****
莞城
北隅
7
苏巧儿
44190019830305****
莞城
北隅
2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梁家欣
44190020090715****
莞城
北隅
8
陈松柏
44252719620605****
莞城
北隅
4
租住
0
1000
工资
廉租住房
宋银娣
44252719640710****
莞城
北隅
陈晓茵
44190019890418****
莞城
北隅
陈子健
44190019930820****
莞城
北隅
9
莫锦芳
44252719640217****
莞城
西隅
2
借住
0
900
工资
廉租住房
陈永鑫
44190019961122****
莞城
西隅
10
罗燕玲
44252719650921****
莞城
西隅
4
租住
0
768
工资
廉租住房
董润洪
44252719640615****
莞城
西隅
董嘉欣
44190019911010****
莞城
西隅
董志威
44190019940414****
莞城
西隅
11
曾月仙
44252719700710****
莞城
东正
2
借住
0
950
工资
廉租住房
梁佩珊
44190019930422****
莞城
东正
12
黄秀葵
44252719690417****
莞城
罗沙
1
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13
区熙雯
44190019810907****
莞城
东正
2
租住
0
750
工资
廉租住房
区嘉琦
44190020050404****
莞城
东正
14
莫银欢
44252719570217****
莞城
东正
2
租住
0
1142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李国鸿
44252719560820****
莞城
东正
15
张兴钢
22072219790126****
莞城
北隅
3
借住
0
1163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叶莉莉
44190019811115****
莞城
北隅
张皓翔
44190020110924****
莞城
北隅
16
吴建平
44252719670626****
莞城
水上
3
租住
0
120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林新华
44252619670608****
莞城
水上
林镇轩
44190020020904****
莞城
水上
17
张惠霞
44252719670408****
莞城
北隅
2
借住
0
115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周正清
44190019940715****
莞城
北隅
18
卢凤珍
44252719650715****
莞城
博厦
2
租住
0
110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李毅峰
44010319550718****
莞城
博厦
19
李友友
42010219660615****
莞城
罗沙
3
租住
0
1166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杨虹
42010619660319****
莞城
罗沙
李娇娇
44190020000918****
莞城
罗沙
20
龚立强
44142519690721****
莞城
西隅
2
租住
0
1365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龚益
44148120051101****
莞城
西隅
21
欧惠英
44252719391017****
莞城
西隅
2
租住
0
125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欧莎莉
44190019970317****
莞城
西隅
22
李大成
44190019800229****
莞城
市桥
3
借住
0
1145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袁群娣
44190019780907****
莞城
市桥
李汉彦
44190020050507****
莞城
市桥
23
赖付文
44022819691128****
莞城
博厦
3
租住
0
816
工资
廉租住房
何淑仪
44190019720525****
莞城
博厦
赖智豪
44190019950913****
莞城
博厦
24
祁凤如
44252719640801****
莞城
博厦
3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尹健星
44190019930131****
莞城
博厦
尹健文
44190019940912****
莞城
博厦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十三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4年12月2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11月18日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连续缴纳社保年限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叶安晏
36212519790530****
桥头新藤兴业
桥头镇桥常路桥新工业园1号
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十三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4年12月2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11月18日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连续缴纳社保年限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叶安晏
36212519790530****
桥头新藤兴业
桥头镇桥常路桥新工业园1号
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关于东莞市黄标车提前淘汰申领财政补贴有关事项的通告(2014-2015年) | 根据《东莞市黄标车提前淘汰鼓励补贴实施方案(2014-2015年)》(东府办〔2014〕81号)的精神,现就我市黄标车提前淘汰申领财政补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
(一)黄标车定义
“黄标车”是指达不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二)补贴范围
学生接送车补贴参照《东莞市校车财政补贴实施方案》(东教〔2012〕8号)有关规定实施补贴;公交车参照《公交车辆淘汰更新LNG车型和财政补贴方案》(东交〔2012〕533号)有关规定实施补贴;其他符合补贴条件的黄标车在规定期限内提前报废的,予以一定补贴。三轮汽车、摩托车不予补贴。补贴时间从本方案实施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分两阶段进行补贴,申报时间以《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交车时间为准。
(三)补贴条件
1. 属于淘汰补贴范围内的黄标车辆,需满足下列条件方可申请补贴:
(1)《东莞市黄标车辆淘汰更新实施方案》(东府办〔2012〕95号)实施前,在本市注册登记并申领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
(2)车辆强制报废时间必须比《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2012年第12号令)规定的车辆强制报废时间提前一年以上(含1年);
(3)无使用年限的车辆淘汰;
(4)已按《东莞市黄标车淘汰更新鼓励补贴实施方案》(东府办〔2013〕9号)标准申领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的,可按本方案第一阶段补贴标准申请追加补贴差额。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补贴:
(1)财政供养单位的黄标车;
(2)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两个周期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黄标车; (3)因自然原因、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直接报废,以及车辆办理提前淘汰手续时,未能保持车辆的完整性,或无故私自拆除车辆配件的黄标车。 (4)2016年1月1日后(含1月1日)报废的黄标车不予补贴,从2016年2月1日起,将不受理2015年12月31日前已报废的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申请。
二、补贴标准
(一)2015年6月30日前,对于符合补贴范围和条件的黄标车,实施第一阶段补贴标准。如下:
1. 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0元;
2. 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6000元;
3. 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0000元;
4. 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5. 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28000元;
6. 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3000元;
7. 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9000元;
8. 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9. 报废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8500元;
10. 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9000元;
11. 报废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12. 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二)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于符合补贴范围和条件的黄标车,实施第二阶段补贴标准。如下:
1. 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24000元;
2. 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2800元;
3. 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8000元;
4. 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5. 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22400元;
6. 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0400元;
7. 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7200元;
8. 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9. 报废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800元;
10. 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7200元;
11. 报废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800元;
12. 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三、补贴申请和流程
(一)申请所需资料
1. 车主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2. 报废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3.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三联原件、《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原件;
4. 车主的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复印件(验原件,要求在本市开户,需提供开户行及支行信息)。
备注:2005年底前在我市注册登记的营运黄标车(包括载客汽车和载货汽车)申领补贴,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 车辆所有者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人书面委托书;
2. 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或《机动车信息表》;
3. 《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4. 机动车黄色环保合格标志原件及复印件或《环保标志核发情况查询信息表》。
(二)提出申请
符合补贴条件的车主,将车辆交售给有资格的汽车报废回收企业报废处理,由汽车报废回收企业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办理交警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具体可咨询汽车报废回收企业,联系电话:22631483)。
车主(或代理人)携带《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有关资料,到东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办事中心(南城区体育路15号)领取并填写《东莞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申报表》(详见附件1),交办事中心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车主也可委托汽车报废回收企业代办上述补贴申领手续。
如属车主办理黄标车补贴追加申领的,到东莞市环保局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窗口填写《东莞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追加补贴申报表》(详见附件2),办理补贴追加申领手续。
(三)办事地点
1. 市环保局:南城区体育路15号东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办事中心;联系电话:23391369。
2. 东莞市有汽车报废回收资格的企业:目前仅有东莞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一家,如有增加同样可以办理报废补贴有关事宜。东莞市东城区莞温路温塘西路269号;
联系电话:22631483。
3. 办事窗口服务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5:30。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特此通告
附件:1. 东莞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申报表.docx
2. 东莞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追加补贴申报表.docx |
| 关于东莞市黄标车提前淘汰申领财政补贴有关事项的通告(2014-2015年) | 根据《东莞市黄标车提前淘汰鼓励补贴实施方案(2014-2015年)》(东府办〔2014〕81号)的精神,现就我市黄标车提前淘汰申领财政补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
(一)黄标车定义
“黄标车”是指达不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二)补贴范围
学生接送车补贴参照《东莞市校车财政补贴实施方案》(东教〔2012〕8号)有关规定实施补贴;公交车参照《公交车辆淘汰更新LNG车型和财政补贴方案》(东交〔2012〕533号)有关规定实施补贴;其他符合补贴条件的黄标车在规定期限内提前报废的,予以一定补贴。三轮汽车、摩托车不予补贴。补贴时间从本方案实施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分两阶段进行补贴,申报时间以《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交车时间为准。
(三)补贴条件
1. 属于淘汰补贴范围内的黄标车辆,需满足下列条件方可申请补贴:
(1)《东莞市黄标车辆淘汰更新实施方案》(东府办〔2012〕95号)实施前,在本市注册登记并申领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
(2)车辆强制报废时间必须比《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2012年第12号令)规定的车辆强制报废时间提前一年以上(含1年);
(3)无使用年限的车辆淘汰;
(4)已按《东莞市黄标车淘汰更新鼓励补贴实施方案》(东府办〔2013〕9号)标准申领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的,可按本方案第一阶段补贴标准申请追加补贴差额。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补贴:
(1)财政供养单位的黄标车;
(2)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两个周期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黄标车; (3)因自然原因、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直接报废,以及车辆办理提前淘汰手续时,未能保持车辆的完整性,或无故私自拆除车辆配件的黄标车。 (4)2016年1月1日后(含1月1日)报废的黄标车不予补贴,从2016年2月1日起,将不受理2015年12月31日前已报废的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申请。
二、补贴标准
(一)2015年6月30日前,对于符合补贴范围和条件的黄标车,实施第一阶段补贴标准。如下:
1. 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0元;
2. 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6000元;
3. 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0000元;
4. 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5. 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28000元;
6. 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3000元;
7. 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9000元;
8. 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9. 报废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8500元;
10. 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9000元;
11. 报废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12. 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二)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于符合补贴范围和条件的黄标车,实施第二阶段补贴标准。如下:
1. 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24000元;
2. 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2800元;
3. 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8000元;
4. 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5. 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22400元;
6. 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0400元;
7. 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7200元;
8. 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9. 报废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800元;
10. 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7200元;
11. 报废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800元;
12. 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三、补贴申请和流程
(一)申请所需资料
1. 车主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2. 报废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3.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三联原件、《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原件;
4. 车主的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复印件(验原件,要求在本市开户,需提供开户行及支行信息)。
备注:2005年底前在我市注册登记的营运黄标车(包括载客汽车和载货汽车)申领补贴,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 车辆所有者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人书面委托书;
2. 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或《机动车信息表》;
3. 《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4. 机动车黄色环保合格标志原件及复印件或《环保标志核发情况查询信息表》。
(二)提出申请
符合补贴条件的车主,将车辆交售给有资格的汽车报废回收企业报废处理,由汽车报废回收企业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办理交警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具体可咨询汽车报废回收企业,联系电话:22631483)。
车主(或代理人)携带《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有关资料,到东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办事中心(南城区体育路15号)领取并填写《东莞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申报表》(详见附件1),交办事中心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车主也可委托汽车报废回收企业代办上述补贴申领手续。
如属车主办理黄标车补贴追加申领的,到东莞市环保局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窗口填写《东莞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追加补贴申报表》(详见附件2),办理补贴追加申领手续。
(三)办事地点
1. 市环保局:南城区体育路15号东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办事中心;联系电话:23391369。
2. 东莞市有汽车报废回收资格的企业:目前仅有东莞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一家,如有增加同样可以办理报废补贴有关事宜。东莞市东城区莞温路温塘西路269号;
联系电话:22631483。
3. 办事窗口服务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5:30。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特此通告
附件:1. 东莞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申报表.docx
2. 东莞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追加补贴申报表.docx |
| 关于2014年度东莞市产学研合作项目拟立项项目公示 | errorJm5ic3A7 |
| 关于2014年度东莞市产学研合作项目拟立项项目公示 | errorJm5ic3A7 |
| 关于印发《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质量考核管理规定》的通知 | 东环〔2014〕196号
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
为加强东莞市环境监测工作,规范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行为,提高环境监测工作质量,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现印发《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质量考核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10月23日
(联系人:邓奕球;联系电话:23391883)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社会环境检测机构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莞市环境监测工作,规范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行为,提高其环境监测工作质量,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根据《广东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粤环〔2008〕10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在东莞市环境保护局进行信息采集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
第三条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是指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环境检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实行年度量化考核制度,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进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和考核,并对不符合质量管理要求的检测机构按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对本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负责,并按本规定开展质量管理工作,接受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的监督管理和考核,按整改通知要求完成相关整改。
第三章 工作内容与要求
第七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通过广东省计量认证,并在其承检能力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的合法有效。
第八条 从事监测、数据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考核认证,取得上岗合格证。所使用的环境监测仪器应由国家计量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按有关要求进行检定或按规定程序进行校准。所使用的标准物质应是有证标准物质或能够溯源到国家基准的物质。
第九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使质量管理工作程序化、文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第十条 环境监测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评价和综合报告、数据传输等全过程均应实施质量管理。
(一)监测点位的设置应根据监测对象、污染物性质和具体条件,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进行,保证监测信息的代表性和完整性。
(二)采样频次、时间和方法应根据监测对象和分析方法的要求,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执行,保证监测信息能准确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况、波动范围及变化规律。
(三)样品在采集、运输、保存、交接、制备和分析测试过程中,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执行,确保样品质量。
(四)现场测试和样品的分析测试,应优先采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方法;需要采用国际标准或其他国家的标准时,应进行等效性或适用性检验,检验结果应在本环境检测机构存档保存。
(五)监测数据和信息的评价及综合报告,应依照监测对象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标准或评价方法进行评价和分析。
(六)监测报告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规定的程序报出,报告内容和信息应符合计量认证/实验室认可要求。
(七)数据传输应保证所有信息的一致性和复现性。
第十一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积极开展和参加质量控制考核、能力验证、比对和方法验证等质量管理活动,并采取密码样、明码样、空白样、加标回收和平行样等方式进行内部质量控制。
第十二条 质量管理实行报告制度。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向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提交本机构当年的质量管理总结和下一年度的质量管理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对客户关于环境监测数据异议的核查、环境监测质量投诉事件的仲裁和环境监测质量事故的处理等工作,由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处理,进行调查和取证。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 不符合质量管理要求或质量考核不合格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在一个月内完成相应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在东莞市辖区内承担环境监测任务。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予以通报,两年内不得再次进行信息采集:
(一)出具监测报告超出计量认证证书规定范围的;
(二)向外报出的监测数据是由未取得上岗合格证人员完成的;
(三)整改期间在东莞市辖区内开展环境监测任务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四)质量考核累计三次不合格或客户有效投诉累计三次的;
(五)监测过程中编造数据、与客户串通故意影响监测的客观性,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七)未得到委托方授权向社会公布或泄露有关监测结果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在广东省内受环保部门撤销监测资格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东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1日。
(备注: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HBJ-2014-020。)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社会环境检测机构
环境监测质量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东莞市环境监测工作,规范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行为,提高其环境监测工作质量,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根据《广东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粤环〔2008〕10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在东莞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信息采集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
第三条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实施统一管理,实行年度量化考核制度,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进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和考核。
第四条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每年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和考核,方式如下:
(一)实验室检查
实验室检查是指根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实验室进行抽查,检查其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做好质控措施、监测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仪器试剂是否符合要求、相关记录是否规范等;
(二)盲样考核
盲样考核是指有证标准物质盲样考核;
(三)现场监督
现场监督是指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选取部分监测任务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人员操作、方法选择、仪器设备、环境条件、样品采集等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四)比对监测
比对监测是指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进行现场或实验室分析的比对,比对监测项目为其资质认定项目;
第五条 质量管理和考核中不符合要求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在一个月内完成相关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在东莞市辖区内承担环境监测任务,如超过整改期限仍达不到要求的,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取消其在东莞市辖区内开展环境监测的资格,并予以通报,两年内不得再次进行信息采集。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东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1日。
(备注: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HBJ-2014-021。) |
| 关于印发《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质量考核管理规定》的通知 | 东环〔2014〕196号
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
为加强东莞市环境监测工作,规范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行为,提高环境监测工作质量,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现印发《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质量考核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10月23日
(联系人:邓奕球;联系电话:23391883)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社会环境检测机构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莞市环境监测工作,规范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行为,提高其环境监测工作质量,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根据《广东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粤环〔2008〕10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在东莞市环境保护局进行信息采集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
第三条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是指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环境检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实行年度量化考核制度,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进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和考核,并对不符合质量管理要求的检测机构按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对本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负责,并按本规定开展质量管理工作,接受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的监督管理和考核,按整改通知要求完成相关整改。
第三章 工作内容与要求
第七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通过广东省计量认证,并在其承检能力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的合法有效。
第八条 从事监测、数据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考核认证,取得上岗合格证。所使用的环境监测仪器应由国家计量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按有关要求进行检定或按规定程序进行校准。所使用的标准物质应是有证标准物质或能够溯源到国家基准的物质。
第九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使质量管理工作程序化、文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第十条 环境监测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评价和综合报告、数据传输等全过程均应实施质量管理。
(一)监测点位的设置应根据监测对象、污染物性质和具体条件,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进行,保证监测信息的代表性和完整性。
(二)采样频次、时间和方法应根据监测对象和分析方法的要求,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执行,保证监测信息能准确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况、波动范围及变化规律。
(三)样品在采集、运输、保存、交接、制备和分析测试过程中,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执行,确保样品质量。
(四)现场测试和样品的分析测试,应优先采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方法;需要采用国际标准或其他国家的标准时,应进行等效性或适用性检验,检验结果应在本环境检测机构存档保存。
(五)监测数据和信息的评价及综合报告,应依照监测对象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标准或评价方法进行评价和分析。
(六)监测报告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规定的程序报出,报告内容和信息应符合计量认证/实验室认可要求。
(七)数据传输应保证所有信息的一致性和复现性。
第十一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积极开展和参加质量控制考核、能力验证、比对和方法验证等质量管理活动,并采取密码样、明码样、空白样、加标回收和平行样等方式进行内部质量控制。
第十二条 质量管理实行报告制度。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向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提交本机构当年的质量管理总结和下一年度的质量管理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对客户关于环境监测数据异议的核查、环境监测质量投诉事件的仲裁和环境监测质量事故的处理等工作,由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处理,进行调查和取证。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 不符合质量管理要求或质量考核不合格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在一个月内完成相应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在东莞市辖区内承担环境监测任务。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予以通报,两年内不得再次进行信息采集:
(一)出具监测报告超出计量认证证书规定范围的;
(二)向外报出的监测数据是由未取得上岗合格证人员完成的;
(三)整改期间在东莞市辖区内开展环境监测任务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四)质量考核累计三次不合格或客户有效投诉累计三次的;
(五)监测过程中编造数据、与客户串通故意影响监测的客观性,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七)未得到委托方授权向社会公布或泄露有关监测结果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在广东省内受环保部门撤销监测资格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东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1日。
(备注: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HBJ-2014-020。)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社会环境检测机构
环境监测质量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东莞市环境监测工作,规范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行为,提高其环境监测工作质量,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根据《广东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粤环〔2008〕10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在东莞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信息采集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
第三条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实施统一管理,实行年度量化考核制度,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进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和考核。
第四条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每年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和考核,方式如下:
(一)实验室检查
实验室检查是指根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实验室进行抽查,检查其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做好质控措施、监测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仪器试剂是否符合要求、相关记录是否规范等;
(二)盲样考核
盲样考核是指有证标准物质盲样考核;
(三)现场监督
现场监督是指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选取部分监测任务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人员操作、方法选择、仪器设备、环境条件、样品采集等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四)比对监测
比对监测是指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进行现场或实验室分析的比对,比对监测项目为其资质认定项目;
第五条 质量管理和考核中不符合要求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在一个月内完成相关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在东莞市辖区内承担环境监测任务,如超过整改期限仍达不到要求的,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取消其在东莞市辖区内开展环境监测的资格,并予以通报,两年内不得再次进行信息采集。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东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1日。
(备注: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HBJ-2014-021。) |
| 公告(2014年第4号) | 2014年6月7日、14日,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莞城分局在莞城区东门路花城广场牡丹苑一房内及和阳路和盛楼一房内查获涉嫌走私洋酒一批。限上述物品当事人或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上述执法单位进行认领,逾期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
2014年10月22日 |
| 公告(2014年第4号) | 2014年6月7日、14日,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莞城分局在莞城区东门路花城广场牡丹苑一房内及和阳路和盛楼一房内查获涉嫌走私洋酒一批。限上述物品当事人或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上述执法单位进行认领,逾期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
2014年10月22日 |
| 公告(2014年第3号) | 2014年2月11日,东莞市公安边防支队在桥头镇宏达路175号诚新批发商行、领头社区工业大道225号金蝴蝶海兴批发部和企石镇振兴路142号展兴百货店内查获涉嫌走私洋酒一批。限上述物品当事人或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上述执法单位进行认领,逾期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
2014年10月22日 |
| 公告(2014年第3号) | 2014年2月11日,东莞市公安边防支队在桥头镇宏达路175号诚新批发商行、领头社区工业大道225号金蝴蝶海兴批发部和企石镇振兴路142号展兴百货店内查获涉嫌走私洋酒一批。限上述物品当事人或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上述执法单位进行认领,逾期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
2014年10月22日 |
| 协助调查处理公告 | 2014年6月7日、14日,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莞城分局在莞城区东门路花城广场牡丹苑一房内及和阳路和盛楼一房内查获涉嫌走私洋酒一批。根据有关规定,限当事人或者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查获单位(东莞市莞城区细村洲面横街29号)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逾期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莫湛坚、陆冠锦
联系电话:22117903
东莞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
2014年10月15日 |
| 协助调查处理公告 | 2014年6月7日、14日,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莞城分局在莞城区东门路花城广场牡丹苑一房内及和阳路和盛楼一房内查获涉嫌走私洋酒一批。根据有关规定,限当事人或者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查获单位(东莞市莞城区细村洲面横街29号)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逾期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莫湛坚、陆冠锦
联系电话:22117903
东莞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
2014年10月15日 |
| 协助调查处理公告 | 2014年2月11日,东莞市公安边防支队在桥头镇宏达路175号诚新批发商行、领头社区工业大道225号金蝴蝶海兴批发部和企石镇振兴路142号展兴百货店内查获涉嫌走私“COURVOISIER”、“HENNESSY”等品牌洋酒一批。根据有关规定,限当事人或者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查获单位(东莞市南城区宏图路58号)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逾期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毛涵
联系电话:89069018
东莞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
2014年10月15日 |
| 协助调查处理公告 | 2014年2月11日,东莞市公安边防支队在桥头镇宏达路175号诚新批发商行、领头社区工业大道225号金蝴蝶海兴批发部和企石镇振兴路142号展兴百货店内查获涉嫌走私“COURVOISIER”、“HENNESSY”等品牌洋酒一批。根据有关规定,限当事人或者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查获单位(东莞市南城区宏图路58号)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逾期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毛涵
联系电话:89069018
东莞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
2014年10月15日 |
| 关于实施东莞市进一步扩大环保标志限制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 | 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使黄标车淘汰,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市政府发布的《东莞市进一步扩大环保限行管理实施方案》(东府办〔2014〕8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际,在已实施的三个阶段环保标志限制通行管理措施基础上,我市定于2014年11月1日起,逐步实施东莞市第四、五、六阶段环保标志分类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第四阶段限行(2014年11月1日实施),将环城路纳入限行范围,即:每天9:00-18:00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在我市环城路通行。
二、第五阶段限行(2015年1月1日实施),将各镇(街、园区)中心区纳入限行范围,即:每天9:00-18:00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在我市各镇街中心区域通行。
限行路段范围见下表:
序号
镇街
限行路段
1
莞城
全镇(街)辖区(已在前三阶段实施,按第三阶段限行措施管理)
2
石碣
保持前三阶段限行范围,按第三阶段限行措施管理
3
中堂
中麻路(槎滘桥底红绿灯路口至万和商场红绿灯路口)
滨江路至袁鹤路(合益酒店路口至滨江路与袁鶴路交叉口,滨江路与袁鶴路交叉口至顺盈钢材市场路口)
4
东城
东城区莞温路、东城区温周路、东城区莞龙路、东城区东堤路、东城区运河路、东城区莞长路、东城区运河东一路、东城区东江大道、东城区红川路
5
高埗
保持前三阶段限行范围,按第三阶段限行措施管理
6
寮步
香市路、蟠龙路
7
企石
振华路、宝石路
8
清溪
清凤路、清溪大道、清樟路、香芒路
9
石排
划定龙田路以西辖区范围为限行区域
10
塘厦
迎宾大道、塘福路、塘安路、环市西路
11
长安
东门路、德政中路、长盛路、莲峰北路——莲峰路、锦绣路---德政西路——荣文路段、长青北路——长青路、体育路、长中路段——长西路、霄边北路至霄边大街、西安路、横增路
12
麻涌
商业路、建设路、古梅路及其延长线、西环路、兴华路、八达路、中心大道、东环路、S120、麻涌大道、东兴路、新太路、太步路
13
谢岗
光明北路、谢常路(东惠广场起至赵林BP加油站段)、泰发路、谢岗南路
14
大岭山
教育路、广发路、振华路
15
常平
环常北路、环常西路、常朗路、常平大道、口岸大道
16
道滘
沿江路(东新路<马斯圹路口>至沿江路儿童乐园路口)、花园大街、振兴路(新大新至闸口上落站)
17
沙田、虎门港
滨江路、湖东路
18
生态园
西至茶石路,东至东部快速路,北至东园大道,南至铁路。其中,茶石路、东部快速路、生态园大道、东园大道开放通行。
19
松山湖
沁园路、红棉路
20
望牛墩
镇中路(上合路-高速公路)、金牛路、绿榕路 、五福路
21
樟木头
先威大道与新兴路、永隆街与莞樟路 、荔园大道与东深路、樟木头大道与南城大道
22
东坑
横东路、东坑大道南、即东坑大道莞樟路入口至东坑大道凤凰路交汇处
23
洪梅
梅新路、雍景步行街、规划四路
24
大朗
富华路(长富广场路段至大朗供电公司路段、美景中路(大朗供电公司路段至大朗职业中学路段)、金朗路(大朗职业中学路段至星光酒店旁工商银行路段)、长富东路(星光酒店旁工商银行路段至长富广场路段)
25
凤岗
凤清路(不含凤清路)-外环路(不含外环路)-碧湖大道-凤深大道-金凤凰大道-沿河西路-玉泉路-东深二路(不含东深二路)-凤清路(不含凤清路)
26
桥头
桥光大道、桥鸿路、宏达六街、工业大道为边界所含的区域
27
虎门
虎门大道(金色家园红绿灯至虎门镇政府红绿灯)、人民路(博头路口红绿灯至百家红绿灯)、太沙路(百家红绿灯至虎门镇政府红绿灯)、长德路虎门步行街路段、金龙路(旧龙泉天桥红绿灯至龙泉国际红绿灯)、银龙路全段。
28
厚街
南至南环路,西至西环路,北至北环路-S256省道-将军路连线,东至博览大道-富康路-S256省道连线。
29
黄江
黄江大道(从假日酒店路口至东环交界处)、环城路(从太子酒店路口至御宝酒店路口)
30
横沥
西环路恒泉路十字路口-南环路-东环路水厂红绿灯-育才路-东部快速路-骏马路-恒泉路-西环路恒泉路十字路口以内区域限行,不含上述道路。
31
茶山
安泰路 (即茶兴路至茶山路路段)、茶山路(即安泰路至莞龙路路段)
32
石龙
新城区文教办公居住集中区、西湖区城市公园及周边居住集中区、旧城区商住集中区
33
万江
保持前三阶段限行范围,按第三阶段限行措施管理
34
南城
全镇(街)辖区(前三阶段已执行的限行区域按第三阶段限行措施管理,其余范围按第四阶段限行管理)
镇街公交黄标车可给予1年时间过渡,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暂不在镇街中心区限行。
三、第六阶段限行(2015年12月1日实施),全市限行(过境高速公路除外),即:从2015年12月1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未持有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在东莞市内通行;全天24小时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在东莞大道、体育路、胜和路和石竹路通行;每天8:00-20:00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在我市通行(过境高速公路除外)。
四、镇街公交黄标车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暂不在镇街中心区限行(环城路以内(含)限行)。国II标准柴油车,指2004年9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注册登记的压燃式重型柴油车辆、2006年7月1日至2008年7月1日注册登记的第二类轻型燃烧柴油的车辆,经检测合格后,可领取“东莞市内不受限行”印章的黄色标志。已领取“东莞市内不受限行”印章的黄色标志的车辆,2014年12月31日(含)前暂不实施限行。
五、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所称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是指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和核发,证明汽车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凭证。
七、本通告所称的汽车指燃用汽油、柴油或气体燃料的载客、载货车辆和特殊用途车辆;
八、本通告所指汽车含本市籍和外市籍汽车。执行任务的军车、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30日 |
| 关于实施东莞市进一步扩大环保标志限制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 | 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使黄标车淘汰,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市政府发布的《东莞市进一步扩大环保限行管理实施方案》(东府办〔2014〕8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际,在已实施的三个阶段环保标志限制通行管理措施基础上,我市定于2014年11月1日起,逐步实施东莞市第四、五、六阶段环保标志分类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第四阶段限行(2014年11月1日实施),将环城路纳入限行范围,即:每天9:00-18:00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在我市环城路通行。
二、第五阶段限行(2015年1月1日实施),将各镇(街、园区)中心区纳入限行范围,即:每天9:00-18:00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在我市各镇街中心区域通行。
限行路段范围见下表:
序号
镇街
限行路段
1
莞城
全镇(街)辖区(已在前三阶段实施,按第三阶段限行措施管理)
2
石碣
保持前三阶段限行范围,按第三阶段限行措施管理
3
中堂
中麻路(槎滘桥底红绿灯路口至万和商场红绿灯路口)
滨江路至袁鹤路(合益酒店路口至滨江路与袁鶴路交叉口,滨江路与袁鶴路交叉口至顺盈钢材市场路口)
4
东城
东城区莞温路、东城区温周路、东城区莞龙路、东城区东堤路、东城区运河路、东城区莞长路、东城区运河东一路、东城区东江大道、东城区红川路
5
高埗
保持前三阶段限行范围,按第三阶段限行措施管理
6
寮步
香市路、蟠龙路
7
企石
振华路、宝石路
8
清溪
清凤路、清溪大道、清樟路、香芒路
9
石排
划定龙田路以西辖区范围为限行区域
10
塘厦
迎宾大道、塘福路、塘安路、环市西路
11
长安
东门路、德政中路、长盛路、莲峰北路——莲峰路、锦绣路---德政西路——荣文路段、长青北路——长青路、体育路、长中路段——长西路、霄边北路至霄边大街、西安路、横增路
12
麻涌
商业路、建设路、古梅路及其延长线、西环路、兴华路、八达路、中心大道、东环路、S120、麻涌大道、东兴路、新太路、太步路
13
谢岗
光明北路、谢常路(东惠广场起至赵林BP加油站段)、泰发路、谢岗南路
14
大岭山
教育路、广发路、振华路
15
常平
环常北路、环常西路、常朗路、常平大道、口岸大道
16
道滘
沿江路(东新路<马斯圹路口>至沿江路儿童乐园路口)、花园大街、振兴路(新大新至闸口上落站)
17
沙田、虎门港
滨江路、湖东路
18
生态园
西至茶石路,东至东部快速路,北至东园大道,南至铁路。其中,茶石路、东部快速路、生态园大道、东园大道开放通行。
19
松山湖
沁园路、红棉路
20
望牛墩
镇中路(上合路-高速公路)、金牛路、绿榕路 、五福路
21
樟木头
先威大道与新兴路、永隆街与莞樟路 、荔园大道与东深路、樟木头大道与南城大道
22
东坑
横东路、东坑大道南、即东坑大道莞樟路入口至东坑大道凤凰路交汇处
23
洪梅
梅新路、雍景步行街、规划四路
24
大朗
富华路(长富广场路段至大朗供电公司路段、美景中路(大朗供电公司路段至大朗职业中学路段)、金朗路(大朗职业中学路段至星光酒店旁工商银行路段)、长富东路(星光酒店旁工商银行路段至长富广场路段)
25
凤岗
凤清路(不含凤清路)-外环路(不含外环路)-碧湖大道-凤深大道-金凤凰大道-沿河西路-玉泉路-东深二路(不含东深二路)-凤清路(不含凤清路)
26
桥头
桥光大道、桥鸿路、宏达六街、工业大道为边界所含的区域
27
虎门
虎门大道(金色家园红绿灯至虎门镇政府红绿灯)、人民路(博头路口红绿灯至百家红绿灯)、太沙路(百家红绿灯至虎门镇政府红绿灯)、长德路虎门步行街路段、金龙路(旧龙泉天桥红绿灯至龙泉国际红绿灯)、银龙路全段。
28
厚街
南至南环路,西至西环路,北至北环路-S256省道-将军路连线,东至博览大道-富康路-S256省道连线。
29
黄江
黄江大道(从假日酒店路口至东环交界处)、环城路(从太子酒店路口至御宝酒店路口)
30
横沥
西环路恒泉路十字路口-南环路-东环路水厂红绿灯-育才路-东部快速路-骏马路-恒泉路-西环路恒泉路十字路口以内区域限行,不含上述道路。
31
茶山
安泰路 (即茶兴路至茶山路路段)、茶山路(即安泰路至莞龙路路段)
32
石龙
新城区文教办公居住集中区、西湖区城市公园及周边居住集中区、旧城区商住集中区
33
万江
保持前三阶段限行范围,按第三阶段限行措施管理
34
南城
全镇(街)辖区(前三阶段已执行的限行区域按第三阶段限行措施管理,其余范围按第四阶段限行管理)
镇街公交黄标车可给予1年时间过渡,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暂不在镇街中心区限行。
三、第六阶段限行(2015年12月1日实施),全市限行(过境高速公路除外),即:从2015年12月1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未持有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在东莞市内通行;全天24小时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在东莞大道、体育路、胜和路和石竹路通行;每天8:00-20:00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在我市通行(过境高速公路除外)。
四、镇街公交黄标车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暂不在镇街中心区限行(环城路以内(含)限行)。国II标准柴油车,指2004年9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注册登记的压燃式重型柴油车辆、2006年7月1日至2008年7月1日注册登记的第二类轻型燃烧柴油的车辆,经检测合格后,可领取“东莞市内不受限行”印章的黄色标志。已领取“东莞市内不受限行”印章的黄色标志的车辆,2014年12月31日(含)前暂不实施限行。
五、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所称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是指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和核发,证明汽车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凭证。
七、本通告所称的汽车指燃用汽油、柴油或气体燃料的载客、载货车辆和特殊用途车辆;
八、本通告所指汽车含本市籍和外市籍汽车。执行任务的军车、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30日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十一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4年10月1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09月17日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连续缴纳社保年限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陈艳辉
43010319681125****
可口可乐装瓶商生产(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石鼓工业区大龙路5号
1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十一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4年10月1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09月17日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连续缴纳社保年限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陈艳辉
43010319681125****
可口可乐装瓶商生产(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石鼓工业区大龙路5号
1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十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4年10月1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09月17日
序号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萧玉婵
44190019740825****
麻涌
麻四村
1
租住
0
929
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2
麦彩婵
44190019771202****
麻涌
麻三村
1
租住
0
1466
工资、分红
公共租赁住房
3
梁敬璋
44252719660507****
厚街
双岗社区
2
29.5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林松辉
44190019981228****
厚街
双岗社区
4
李国和
44142419680325****
东城
东泰社区
4
借住
0
777.5
工资、其他
廉租住房
李娴珍
44142419730522****
东城
广东五华
李志炜
44142419931015****
东城
东泰社区
李志康
44142419950518****
东城
东泰社区
5
罗伟洪
44252719350714****
东城
樟村社区
2
租住
0
918
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罗 棪
44190019720704****
东城
樟村社区
6
杨小莉
42212319740304****
东城
东泰社区
2
租住
0
900
其他
廉租住房
易晨蕾
44190020060213****
东城
东泰社区
7
骆国成
44252719671128****
东城
同沙社区
4
租住
0
952.5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吴继莲
45222319700215****
东城
同沙社区
骆诗韵
44190019940417****
东城
同沙社区
骆卓轩
45222320001013****
东城
同沙社区
8
陈瑞清
44190019731220****
东城
立新社区
3
租住
0
770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王光水
43018119740606****
东城
湖南浏阳
王宝怡
44190020060202****
东城
立新社区
9
钟旺兴
44190019760404****
南城
胜和社区
2
租住
0
850.8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钟婉洛
44190020060213****
南城
胜和社区
10
陈焕南
44252719650701****
南城
胜和社区
1
借住
0
1000
工资
廉租住房
11
梁焕章
44190019741002****
道滘
兴隆社区
2
租住
0
850
工资
廉租住房
詹世显
44190020070624****
道滘
兴隆社区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十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4年10月1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09月17日
序号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萧玉婵
44190019740825****
麻涌
麻四村
1
租住
0
929
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2
麦彩婵
44190019771202****
麻涌
麻三村
1
租住
0
1466
工资、分红
公共租赁住房
3
梁敬璋
44252719660507****
厚街
双岗社区
2
29.5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林松辉
44190019981228****
厚街
双岗社区
4
李国和
44142419680325****
东城
东泰社区
4
借住
0
777.5
工资、其他
廉租住房
李娴珍
44142419730522****
东城
广东五华
李志炜
44142419931015****
东城
东泰社区
李志康
44142419950518****
东城
东泰社区
5
罗伟洪
44252719350714****
东城
樟村社区
2
租住
0
918
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罗 棪
44190019720704****
东城
樟村社区
6
杨小莉
42212319740304****
东城
东泰社区
2
租住
0
900
其他
廉租住房
易晨蕾
44190020060213****
东城
东泰社区
7
骆国成
44252719671128****
东城
同沙社区
4
租住
0
952.5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吴继莲
45222319700215****
东城
同沙社区
骆诗韵
44190019940417****
东城
同沙社区
骆卓轩
45222320001013****
东城
同沙社区
8
陈瑞清
44190019731220****
东城
立新社区
3
租住
0
770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王光水
43018119740606****
东城
湖南浏阳
王宝怡
44190020060202****
东城
立新社区
9
钟旺兴
44190019760404****
南城
胜和社区
2
租住
0
850.8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钟婉洛
44190020060213****
南城
胜和社区
10
陈焕南
44252719650701****
南城
胜和社区
1
借住
0
1000
工资
廉租住房
11
梁焕章
44190019741002****
道滘
兴隆社区
2
租住
0
850
工资
廉租住房
詹世显
44190020070624****
道滘
兴隆社区 |
| 东莞市总部企业的公示 | 根据我市有关政策规定,经过企业自愿申报、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初审、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复核、联席会议会审等有关程序后,综合联席会议19个成员单位的意见,拟认定下列企业为东莞市总部企业。现予以公示,公示期5天。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通过来电来信等渠道向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反映,反映的情况必须真实,来信应署真实姓名。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68号塞纳嘉园二楼经济运行科(523000)。
联 系 人:李先生 13790220101 22237707
传真号码:22235544
东莞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东莞市总部企业公示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镇街
性质
认定类型
1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莞城
股份有限公司
高端服务业总部
2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莞城
国有控股
高端服务业总部 |
| 东莞市总部企业的公示 | 根据我市有关政策规定,经过企业自愿申报、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初审、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复核、联席会议会审等有关程序后,综合联席会议19个成员单位的意见,拟认定下列企业为东莞市总部企业。现予以公示,公示期5天。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通过来电来信等渠道向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反映,反映的情况必须真实,来信应署真实姓名。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68号塞纳嘉园二楼经济运行科(523000)。
联 系 人:李先生 13790220101 22237707
传真号码:22235544
东莞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东莞市总部企业公示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镇街
性质
认定类型
1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莞城
股份有限公司
高端服务业总部
2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莞城
国有控股
高端服务业总部 |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选任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公告 | 为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促进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工作实际,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人数
1、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选任人数:169名。
2、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选任人数:80名。
3、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选任人数:80名。
二、资格条件:
1、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品行端正,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
(5) 年满二十三周岁(计算年龄截至2014年9月1日);
(6)具有东莞户籍或在东莞居住1年以上;
(7)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对于普通群众代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学历条件;
(8)热爱法院审判事业,能按时参加法院案件审判工作,认真履行人民陪审员工作职责。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者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报名办法
1、报名时间:从2014年8月27日起至2014年9月5日止(周六日除外),上午9:30-12:00,下午2:30-5:00接受报名。
2、报名方式
(1)个人申请方式:符合条件的公民,可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仅可选取其中一个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并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
(2)组织推荐方式:符合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该单位或基层组织所在地须在东莞),在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仅可选取其中一个法院)推荐,填写并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附件2)一式三份。
3、报名材料
(1)《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或者《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双面彩色打印,一式三份并提交电子版;
(2)公民身份证、户口簿(含地址页)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外地户籍的除身份证外,还需提交《居住证》或其他在莞居住满一年的相关证明材料;
(3)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4)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没有职称证书的可不提交);
(5)近期个人免冠大一寸彩色照片电子版;
(6)个人主要表现情况书面版及电子版(可包括简要经历,德、能、勤、廉及工作实绩等方面,1000字左右),书面版须本人签名。
请报名人员根据上述要求,事先准备好相关材料。上述第(1)(5)(6)项要求提交的电子材料,请以压缩文件包的形式提交,压缩包命名为“陪审员人选:姓名+手机号码”,请在报名之前发至下列邮箱。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不收取相关报名材料。
本次报名以现场报名为准,所有报名人员均须现场提交报名材料
4、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报名地点:东莞市石龙镇黄洲方正大道东莞市第一法院办公大楼6楼601室。联系电话:86100125。联系人:吴小姐。电子邮箱:zgk8610@126.com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办公大楼二楼1211会议室(东莞市长安镇莞长路158号)。联系电话:89889313、89889300。联系人:李先生、王小姐。电子邮箱mailto:发送到dg2fyzgk@sina.com。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办公大楼二楼大会议室(东莞市塘厦镇花园新街45号)。联系电话:89808609。联系人:吴小姐。电子邮箱:dgdsfyzgk@qq.com。
5、说明
在2014年5月份首次选任人民陪审员时,已经向法院递交过报名材料的,无需再次提交报名材料。
四、资格审查
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会同东莞市司法局进行审查。
五、任前公示和任命
对经审查认为适合担任人民陪审员的预选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不影响任职的,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东莞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命,任期为五年,同时向社会公告。
人民陪审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履行职责所必备的审判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
六、权利和待遇
人民陪审员经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命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法院将根据规定,结合东莞市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补助。
详细情况也可查阅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http://http://www.dgcourt.gov.cn/)、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官网(http://dyfy.dg.gov.cn/)、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官网(http://http://www.dgdefy.cn/)、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官网(http://www.dgdsfy.org), 《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和《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也可在上述网站上下载。
本公告未尽事宜,经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司法局授权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解释。
附件1: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doc
附件2: 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doc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莞市司法局
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选任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公告 | 为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促进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工作实际,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人数
1、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选任人数:169名。
2、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选任人数:80名。
3、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选任人数:80名。
二、资格条件:
1、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品行端正,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
(5) 年满二十三周岁(计算年龄截至2014年9月1日);
(6)具有东莞户籍或在东莞居住1年以上;
(7)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对于普通群众代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学历条件;
(8)热爱法院审判事业,能按时参加法院案件审判工作,认真履行人民陪审员工作职责。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者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报名办法
1、报名时间:从2014年8月27日起至2014年9月5日止(周六日除外),上午9:30-12:00,下午2:30-5:00接受报名。
2、报名方式
(1)个人申请方式:符合条件的公民,可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仅可选取其中一个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并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
(2)组织推荐方式:符合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该单位或基层组织所在地须在东莞),在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仅可选取其中一个法院)推荐,填写并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附件2)一式三份。
3、报名材料
(1)《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或者《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双面彩色打印,一式三份并提交电子版;
(2)公民身份证、户口簿(含地址页)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外地户籍的除身份证外,还需提交《居住证》或其他在莞居住满一年的相关证明材料;
(3)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4)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没有职称证书的可不提交);
(5)近期个人免冠大一寸彩色照片电子版;
(6)个人主要表现情况书面版及电子版(可包括简要经历,德、能、勤、廉及工作实绩等方面,1000字左右),书面版须本人签名。
请报名人员根据上述要求,事先准备好相关材料。上述第(1)(5)(6)项要求提交的电子材料,请以压缩文件包的形式提交,压缩包命名为“陪审员人选:姓名+手机号码”,请在报名之前发至下列邮箱。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不收取相关报名材料。
本次报名以现场报名为准,所有报名人员均须现场提交报名材料
4、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报名地点:东莞市石龙镇黄洲方正大道东莞市第一法院办公大楼6楼601室。联系电话:86100125。联系人:吴小姐。电子邮箱:zgk8610@126.com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办公大楼二楼1211会议室(东莞市长安镇莞长路158号)。联系电话:89889313、89889300。联系人:李先生、王小姐。电子邮箱mailto:发送到dg2fyzgk@sina.com。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办公大楼二楼大会议室(东莞市塘厦镇花园新街45号)。联系电话:89808609。联系人:吴小姐。电子邮箱:dgdsfyzgk@qq.com。
5、说明
在2014年5月份首次选任人民陪审员时,已经向法院递交过报名材料的,无需再次提交报名材料。
四、资格审查
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会同东莞市司法局进行审查。
五、任前公示和任命
对经审查认为适合担任人民陪审员的预选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不影响任职的,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东莞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命,任期为五年,同时向社会公告。
人民陪审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履行职责所必备的审判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
六、权利和待遇
人民陪审员经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命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法院将根据规定,结合东莞市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补助。
详细情况也可查阅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http://http://www.dgcourt.gov.cn/)、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官网(http://dyfy.dg.gov.cn/)、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官网(http://http://www.dgdefy.cn/)、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官网(http://www.dgdsfy.org), 《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和《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也可在上述网站上下载。
本公告未尽事宜,经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司法局授权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解释。
附件1: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doc
附件2: 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doc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莞市司法局
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九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4年9月4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08月21日
序号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张锦衬
44252719660125****
南城
亨美社区
2
借住
0
1495
工资、分红
经济适用住房
罗文涛
44022419681017****
广东兴宁
2
张丽清
44190019710618****
南城
雅园社区
3
借住
0
1233
工资、分红
经济适用住房
黎志聪
44190020050624****
南城
雅园社区
黎明教
44182719700205****
广东清新
3
张葵崧
44252719681207****
南城
胜和社区
3
借住
0
1033
工资、分红
经济适用住房
梁雪怡
44190020061214****
南城
胜和社区
梁用全
44092119780925****
广东信宜
4
徐丽群
44252719651003****
寮步
寮步社区
3
租住
0
766
工资
廉租住房
林仲彬
44252719661201****
寮步
寮步社区
林俊杰
44190019921109****
寮步
寮步社区
5
游晓君
44190019851128****
寮步
寮步社区
3
租住
0
1783
工资
公共租赁住房
钟邦度
44188119820615****
广东英德
钟晋
44190020081225****
寮步
寮步社区
6
卢慧卿
44190019761004****
寮步
寮步社区
1
租住
0
1500
工资
公共租赁住房
7
刘柳齐
44190019841005****
寮步
缪边社区
2
租住
0
1050
工资、分红
经济适用住房
陈嘉慧
44190020100401****
寮步
缪边社区
8
游文清
44190019750212****
寮步
岭厦社区
2
租住
0
1781
工资、分红
公共租赁住房
钟梓轩
44190019970505****
寮步
岭厦社区
9
肖丹琪
62012119800308****
寮步
寮步社区
2
租住
0
2000
工资
公共租赁住房
雷富钦
44190020040824****
寮步
寮步社区
10
林浩钧
44190019720301****
寮步
寮步社区
1
租住
0
1500
工资
公共租赁住房
11
喻小丽
51052219720515****
道滘
镇兴隆社区
2
租住
0
750
工资
廉租住房
叶嘉雯
52213119930227****
道滘
镇兴隆社区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九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4年9月4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08月21日
序号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张锦衬
44252719660125****
南城
亨美社区
2
借住
0
1495
工资、分红
经济适用住房
罗文涛
44022419681017****
广东兴宁
2
张丽清
44190019710618****
南城
雅园社区
3
借住
0
1233
工资、分红
经济适用住房
黎志聪
44190020050624****
南城
雅园社区
黎明教
44182719700205****
广东清新
3
张葵崧
44252719681207****
南城
胜和社区
3
借住
0
1033
工资、分红
经济适用住房
梁雪怡
44190020061214****
南城
胜和社区
梁用全
44092119780925****
广东信宜
4
徐丽群
44252719651003****
寮步
寮步社区
3
租住
0
766
工资
廉租住房
林仲彬
44252719661201****
寮步
寮步社区
林俊杰
44190019921109****
寮步
寮步社区
5
游晓君
44190019851128****
寮步
寮步社区
3
租住
0
1783
工资
公共租赁住房
钟邦度
44188119820615****
广东英德
钟晋
44190020081225****
寮步
寮步社区
6
卢慧卿
44190019761004****
寮步
寮步社区
1
租住
0
1500
工资
公共租赁住房
7
刘柳齐
44190019841005****
寮步
缪边社区
2
租住
0
1050
工资、分红
经济适用住房
陈嘉慧
44190020100401****
寮步
缪边社区
8
游文清
44190019750212****
寮步
岭厦社区
2
租住
0
1781
工资、分红
公共租赁住房
钟梓轩
44190019970505****
寮步
岭厦社区
9
肖丹琪
62012119800308****
寮步
寮步社区
2
租住
0
2000
工资
公共租赁住房
雷富钦
44190020040824****
寮步
寮步社区
10
林浩钧
44190019720301****
寮步
寮步社区
1
租住
0
1500
工资
公共租赁住房
11
喻小丽
51052219720515****
道滘
镇兴隆社区
2
租住
0
750
工资
廉租住房
叶嘉雯
52213119930227****
道滘
镇兴隆社区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4033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在东江石龙河段进行石龙南二桥加固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4 年8月9日至2015年5月15日。
二、活动水域: 东江石龙南二桥上下游200米 水域范围内。
三、施工船舶: 粤惠州货2211。
四、注意事项
1 、施工期间,施工单位从黄洲岸至12#墩搭设临时施工平台 ,搭设的临时施工平台设有警示标志。
2 、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希望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4 年8月5日
注:该航行通告在东莞日报刊登,施工单位联系人:叶锡钧 13751772773。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4033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在东江石龙河段进行石龙南二桥加固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4 年8月9日至2015年5月15日。
二、活动水域: 东江石龙南二桥上下游200米 水域范围内。
三、施工船舶: 粤惠州货2211。
四、注意事项
1 、施工期间,施工单位从黄洲岸至12#墩搭设临时施工平台 ,搭设的临时施工平台设有警示标志。
2 、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希望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4 年8月5日
注:该航行通告在东莞日报刊登,施工单位联系人:叶锡钧 13751772773。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八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4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8月13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07月30日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王小爱
44252719681117****
莞城
西隅
3
借住
0
600
工资
廉租住房
2
卢成坚
44252719581124****
莞城
西隅
4
13.14
1
915
工资
廉租住房
3
王强
21082419761222****
莞城
创业
3
13.7
1
998.7
工资
廉租住房
4
曹根林
44252719530805****
莞城
北隅
4
借住
0
110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5
应芳仙
33082119680617****
莞城
北隅
3
租住
0
903
工资
廉租住房
6
卢满堂
44252719580802****
莞城
北隅
2
借住
0
750
工资
廉租住房
7
王丽莉
44252719610203****
莞城
东正
4
借住
0
1107.6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8
李建洪
44252719680829****
莞城
市桥
3
借住
0
984
工资
廉租住房
9
卢佩仪
44252719661004****
莞城
市桥
2
借住
0
950
工资
廉租住房
10
吴转
44252719581125****
莞城
市桥
3
借住
0
996
工资
廉租住房
11
李仲希
44190019780630****
莞城
东正
3
租住
0
873
工资
廉租住房
12
吴永欣
44190019870826****
莞城
水上
3
借住
0
709.2
工资、其他
廉租住房
13
颜锦玲
44252719591021****
莞城
北隅
1
借住
0
719
工资
廉租住房
14
梁光辉
44190019620801****
莞城
北隅
1
借住
0
800
工资
廉租住房
15
尹润林
44252719680809****
莞城
北隅
4
借住
0
742
工资
廉租住房
16
黄陈照
44252719561224****
莞城
北隅
4
9.6
1
920
工资
廉租住房
17
余亦珍
44252719321129****
凤岗
塘沥村
4
31.78
1
917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18
欧自秀
44252719630515****
虎门
博涌
3
租住
0
500
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19
叶丽霞
44252719680211****
虎门
博涌
4
租住
0
612
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20
叶丽娇
44252719680902****
虎门
博涌
3
租住
0
683
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21
郑赛娟
44252719660111****
虎门
东方
3
租住
0
770
工资
廉租住房
22
钟月葵
44252719690716****
虎门
沙角社区
3
租住
0
375
其他
廉租住房
23
李瑞波
44252719660113****
虎门
沙角社区
4
租住
0
682.5
工资
廉租住房
24
邓秋森
44032119540804****
虎门
树田
4
租住
0
75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25
万敬全
44252719361018****
虎门
树田
4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26
陈满洪
44190019720629****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0
975
工资
廉租住房
27
李灿通
44252719630303****
虎门
新湾社区
5
6.2
1
822
工资
廉租住房
28
班海涛
44252719631003****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0
500
工资
廉租住房
29
班海波
44252719570816****
虎门
新湾社区
2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30
吴柏林
44252719530512****
虎门
新湾社区
5
9.6
1
822
工资
廉租住房
31
周美
44252719700718****
虎门
新湾社区
4
1.13
1
600
工资
廉租住房
共有继承房产
32
吴仔
44252719610412****
虎门
新湾社区
4
8
1
572.5
工资、其他
廉租住房
33
邓乐仔
44252719650617****
虎门
新湾社区
4
1.5
1
600
工资
廉租住房
共有继承房产
34
吴永森
44252719720139****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0
960
工资
廉租住房
35
周满棠
44252719640827****
虎门
新湾社区
4
9.08
1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36
徐金水
44252719441005****
虎门
新湾社区
5
9.56
1
1020
工资
廉租住房
37
张笑仪
44190019800114****
虎门
镇口
3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八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4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8月13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07月30日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王小爱
44252719681117****
莞城
西隅
3
借住
0
600
工资
廉租住房
2
卢成坚
44252719581124****
莞城
西隅
4
13.14
1
915
工资
廉租住房
3
王强
21082419761222****
莞城
创业
3
13.7
1
998.7
工资
廉租住房
4
曹根林
44252719530805****
莞城
北隅
4
借住
0
110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5
应芳仙
33082119680617****
莞城
北隅
3
租住
0
903
工资
廉租住房
6
卢满堂
44252719580802****
莞城
北隅
2
借住
0
750
工资
廉租住房
7
王丽莉
44252719610203****
莞城
东正
4
借住
0
1107.6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8
李建洪
44252719680829****
莞城
市桥
3
借住
0
984
工资
廉租住房
9
卢佩仪
44252719661004****
莞城
市桥
2
借住
0
950
工资
廉租住房
10
吴转
44252719581125****
莞城
市桥
3
借住
0
996
工资
廉租住房
11
李仲希
44190019780630****
莞城
东正
3
租住
0
873
工资
廉租住房
12
吴永欣
44190019870826****
莞城
水上
3
借住
0
709.2
工资、其他
廉租住房
13
颜锦玲
44252719591021****
莞城
北隅
1
借住
0
719
工资
廉租住房
14
梁光辉
44190019620801****
莞城
北隅
1
借住
0
800
工资
廉租住房
15
尹润林
44252719680809****
莞城
北隅
4
借住
0
742
工资
廉租住房
16
黄陈照
44252719561224****
莞城
北隅
4
9.6
1
920
工资
廉租住房
17
余亦珍
44252719321129****
凤岗
塘沥村
4
31.78
1
917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18
欧自秀
44252719630515****
虎门
博涌
3
租住
0
500
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19
叶丽霞
44252719680211****
虎门
博涌
4
租住
0
612
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20
叶丽娇
44252719680902****
虎门
博涌
3
租住
0
683
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21
郑赛娟
44252719660111****
虎门
东方
3
租住
0
770
工资
廉租住房
22
钟月葵
44252719690716****
虎门
沙角社区
3
租住
0
375
其他
廉租住房
23
李瑞波
44252719660113****
虎门
沙角社区
4
租住
0
682.5
工资
廉租住房
24
邓秋森
44032119540804****
虎门
树田
4
租住
0
75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25
万敬全
44252719361018****
虎门
树田
4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26
陈满洪
44190019720629****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0
975
工资
廉租住房
27
李灿通
44252719630303****
虎门
新湾社区
5
6.2
1
822
工资
廉租住房
28
班海涛
44252719631003****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0
500
工资
廉租住房
29
班海波
44252719570816****
虎门
新湾社区
2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30
吴柏林
44252719530512****
虎门
新湾社区
5
9.6
1
822
工资
廉租住房
31
周美
44252719700718****
虎门
新湾社区
4
1.13
1
600
工资
廉租住房
共有继承房产
32
吴仔
44252719610412****
虎门
新湾社区
4
8
1
572.5
工资、其他
廉租住房
33
邓乐仔
44252719650617****
虎门
新湾社区
4
1.5
1
600
工资
廉租住房
共有继承房产
34
吴永森
44252719720139****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0
960
工资
廉租住房
35
周满棠
44252719640827****
虎门
新湾社区
4
9.08
1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36
徐金水
44252719441005****
虎门
新湾社区
5
9.56
1
1020
工资
廉租住房
37
张笑仪
44190019800114****
虎门
镇口
3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
| 关于2013年东莞市产学研合作项目拟立项项目公示 | 根据《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办法》(东府办〔2013〕70号)和《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管理办法》(东府办〔2013〕99号),经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组织书面评审和现场考察后,下列项目列为2013年东莞市产学研合作项目拟立项项目,现将项目名单予以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对拟立项的2013年东莞市产学研合作项目有异议,可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东莞市科学技术局提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
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H区7楼东莞市科学技术局产学研结合科。邮编:523001。
联系人:温丽娜,电话:22831315,传真:22831315。
附件:2013年东莞市产学研项目拟立项项目名单.xls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14年7月30日 |
| 关于2013年东莞市产学研合作项目拟立项项目公示 | 根据《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办法》(东府办〔2013〕70号)和《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管理办法》(东府办〔2013〕99号),经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组织书面评审和现场考察后,下列项目列为2013年东莞市产学研合作项目拟立项项目,现将项目名单予以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对拟立项的2013年东莞市产学研合作项目有异议,可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东莞市科学技术局提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
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H区7楼东莞市科学技术局产学研结合科。邮编:523001。
联系人:温丽娜,电话:22831315,传真:22831315。
附件:2013年东莞市产学研项目拟立项项目名单.xls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14年7月30日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4032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金锚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在麻涌河口段进行广东中远5#泊位港池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4年8月2日至2014年10月30日。
二、活动水域: 麻涌河口段广东中远5#泊位港池水域范围内。
三、施工船舶: 粤东莞浚0086、粤东莞浚 0128、粤东莞浚0138、粤华海 281、粤华海283、粤华海 261、粤华海262、粤华海 286。
四、注意事项
1 、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 、希望 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4 年7月29日
注:该航行通告在东莞日报刊登,施工单位联系人:陈柏陵 13809279273。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4032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金锚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在麻涌河口段进行广东中远5#泊位港池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4年8月2日至2014年10月30日。
二、活动水域: 麻涌河口段广东中远5#泊位港池水域范围内。
三、施工船舶: 粤东莞浚0086、粤东莞浚 0128、粤东莞浚0138、粤华海 281、粤华海283、粤华海 261、粤华海262、粤华海 286。
四、注意事项
1 、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 、希望 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4 年7月29日
注:该航行通告在东莞日报刊登,施工单位联系人:陈柏陵 13809279273。 |
| 市直机关工委招聘公告 | 因工作需要,中共东莞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普通聘员1名。根据《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作岗位
主要从事文件处理、公文写作、工作协调等综合性管理岗位。
二、招聘条件
(一)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
(二)专业:文史类、行政管理、计算机、金融、法律,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专业;
(三)中共党员,年龄30岁以下;
(四)能自行解决住宿,男性优先考虑;
(五)身体健康。
三、薪酬待遇
根据东莞市财政局规定三类聘员薪酬和经费供给标准提供待遇。
四、报名办法
有意者请将简历投递到邮箱:llanjton@sohu.com,邮件主题格式为:姓名、专业、院校、基本简历、联系方式。报名截止时间为2014年8月15日,应聘者择优通知面试。
报名地点:东莞市莞城区万寿路76号市直工委二楼办公室, 联系电话:22222811 传真:22232392
中共东莞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2014年7月28日 |
| 市直机关工委招聘公告 | 因工作需要,中共东莞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普通聘员1名。根据《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作岗位
主要从事文件处理、公文写作、工作协调等综合性管理岗位。
二、招聘条件
(一)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
(二)专业:文史类、行政管理、计算机、金融、法律,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专业;
(三)中共党员,年龄30岁以下;
(四)能自行解决住宿,男性优先考虑;
(五)身体健康。
三、薪酬待遇
根据东莞市财政局规定三类聘员薪酬和经费供给标准提供待遇。
四、报名办法
有意者请将简历投递到邮箱:llanjton@sohu.com,邮件主题格式为:姓名、专业、院校、基本简历、联系方式。报名截止时间为2014年8月15日,应聘者择优通知面试。
报名地点:东莞市莞城区万寿路76号市直工委二楼办公室, 联系电话:22222811 传真:22232392
中共东莞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2014年7月28日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4031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律涌水道水乡大道律涌大桥下游进行律涌河道附桥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活动 时间: 2014年7月30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二、活动水域: 律涌水道水乡大道律涌大桥下游约19 米处水域范围内。
三、注意事项
1 、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分别在两岸搭设临时施工栈桥,留下宽约60米为临时通航水域,搭设的临时施工栈桥设有警示标志。
2 、活动水域现场设有警戒船,使用VHF10 频道联系,禁止船舶在活动区水域范围追越、会船。希航经该水域的船舶加强瞭望 、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4年7月28日
注:该航行通告在东莞日报刊登,施工单位联系人:郭轶群 13712382828。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4031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律涌水道水乡大道律涌大桥下游进行律涌河道附桥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活动 时间: 2014年7月30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二、活动水域: 律涌水道水乡大道律涌大桥下游约19 米处水域范围内。
三、注意事项
1 、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分别在两岸搭设临时施工栈桥,留下宽约60米为临时通航水域,搭设的临时施工栈桥设有警示标志。
2 、活动水域现场设有警戒船,使用VHF10 频道联系,禁止船舶在活动区水域范围追越、会船。希航经该水域的船舶加强瞭望 、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4年7月28日
注:该航行通告在东莞日报刊登,施工单位联系人:郭轶群 13712382828。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4030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虎门港立沙岛作业区进行特勤消防站码头港池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4年7月28日至2014年9月30日。
二、活动水域:虎门港立沙岛作业区特勤消防站码头港池水域范围内。
三、施工船舶:粤新会工1022、粤新会货1280、粤广州货0218。
四、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望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4年7月24日
注:该航行通告在东莞日报刊登,施工单位联系人:谢冠流 13580810083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4030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虎门港立沙岛作业区进行特勤消防站码头港池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4年7月28日至2014年9月30日。
二、活动水域:虎门港立沙岛作业区特勤消防站码头港池水域范围内。
三、施工船舶:粤新会工1022、粤新会货1280、粤广州货0218。
四、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望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4年7月24日
注:该航行通告在东莞日报刊登,施工单位联系人:谢冠流 13580810083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4029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金锚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在倒运海水道进行海湾码头港池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4年7月28日至2014年10月30日。
二、活动水域:倒运海水道海湾码头港池水域范围内。
三、施工船舶:粤东莞浚0086、粤东莞浚0128、粤东莞浚0138、粤华海666、粤华海281、粤华海283、粤华海261、粤华海262、粤华海286。
四、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望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4年7月24日
注:该航行通告在南方日报刊登,施工单位联系人:陈柏陵 13809279273。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4029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金锚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在倒运海水道进行海湾码头港池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4年7月28日至2014年10月30日。
二、活动水域:倒运海水道海湾码头港池水域范围内。
三、施工船舶:粤东莞浚0086、粤东莞浚0128、粤东莞浚0138、粤华海666、粤华海281、粤华海283、粤华海261、粤华海262、粤华海286。
四、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望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4年7月24日
注:该航行通告在南方日报刊登,施工单位联系人:陈柏陵 13809279273。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4028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金锚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在虎门港沙田港区立沙岛作业区进行九丰码头港池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4年7月28日至2014年10月30日。
二、活动水域:九丰码头港池水域范围内。
三、施工船舶:粤东莞浚0086、粤东莞浚0128、粤东莞浚0138、粤华海666、粤华海281、粤华海283、粤华海261、粤华海262、粤华海286。
四、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望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4年7月24日
注:该航行通告在南方日报刊登,施工单位联系人:陈柏陵 13809279273。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4028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金锚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在虎门港沙田港区立沙岛作业区进行九丰码头港池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4年7月28日至2014年10月30日。
二、活动水域:九丰码头港池水域范围内。
三、施工船舶:粤东莞浚0086、粤东莞浚0128、粤东莞浚0138、粤华海666、粤华海281、粤华海283、粤华海261、粤华海262、粤华海286。
四、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望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4年7月24日
注:该航行通告在南方日报刊登,施工单位联系人:陈柏陵 13809279273。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4027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在南丫水道进行南丫大桥旧桥拆除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4年7月26日至2014年9月30日。
二、活动水域:南丫水道南丫大桥上下游上下游200米水域范围内为安全活动区域。
三、施工船舶:粤东莞工0032。
四、注意事项
1、活动期间,活动水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禁止船舶通航,无关船舶不得进入安全活动区。
2、现场设有警戒船,航经该水域的船舶应加强了望,服从警戒船指挥,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4年7月22日
注:该航行通告在东莞日报刊登,施工单位联系人:杨亮伟:13642947425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4027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在南丫水道进行南丫大桥旧桥拆除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4年7月26日至2014年9月30日。
二、活动水域:南丫水道南丫大桥上下游上下游200米水域范围内为安全活动区域。
三、施工船舶:粤东莞工0032。
四、注意事项
1、活动期间,活动水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禁止船舶通航,无关船舶不得进入安全活动区。
2、现场设有警戒船,航经该水域的船舶应加强了望,服从警戒船指挥,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4年7月22日
注:该航行通告在东莞日报刊登,施工单位联系人:杨亮伟:13642947425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4025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在虎门港沙田港区西大坦作业区进行7、8号泊位港池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4年7月17日至2014年9月30日。
二、活动水域:虎门港沙田港区西大坦作业区7、8号泊位港池水域范围内。
三、施工船舶:粤广海工0078、粤南海工2399、粤清远货3556、粤清远货3566、粤英德货1827。
四、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望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4年7月14日
注:该航行通告在南方日报刊登,施工单位联系人:张钰 15999701333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4025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在虎门港沙田港区西大坦作业区进行7、8号泊位港池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4年7月17日至2014年9月30日。
二、活动水域:虎门港沙田港区西大坦作业区7、8号泊位港池水域范围内。
三、施工船舶:粤广海工0078、粤南海工2399、粤清远货3556、粤清远货3566、粤英德货1827。
四、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望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4年7月14日
注:该航行通告在南方日报刊登,施工单位联系人:张钰 15999701333 |
| 关于“2014年配套资助国家、省商贸流通专项项目扶持计划”的公示 | 根据《东莞市国家、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配套资助管理办法》(东府办〔2013〕162号),我局组织开展资金申报。经镇街初审、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复核,我市2011-2013年获国家、省商贸流通业扶持、符合配套资助要求的项目共8项,拟安排2014年配套资助资金1113.74万元,项目公示如下:
序号
项目类别
企 业 名 称
项 目 名 称
拟安排市级配套资金(万元)
1
2011年省级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
东莞市搜于特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潮流前线品牌建设项目
45
2
东莞市启盈国际保税物流有限公司
东莞虎门港启盈生态物流项目
50
3
2012年省级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
东莞市时捷物流有限公司
城市配送系统升级改造项目
50
4
东莞深赤湾港务有限公司
大型现代粮仓建设项目
50
5
2012年中央财政广东省品牌促进体系试点项目
东莞市搜于特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潮流前线”服饰2012品牌营销建设项目
360
6
2013年国家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
高埗、横沥嘉荣购物商场项目(乡镇商贸中心)
100
7
2013年度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东莞市虎门服装创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广东休闲服装国际采购中心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250
8
东莞市大朗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毛织商品国际采购中心营销平台建设
208.74
合 计
1113.74
对于以上项目,我市将依照《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配套资助。如对以上项目有不同意见,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访、来函、来电等形式向市经信局贸易流通科反映。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以个人名义反映的,提供签署或自报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公示时间:2014年7月24日至2014年8月2日
受理单位:市经信局贸易流通科
地 址:南城区鸿福西路68号塞纳嘉园二楼
电 话:0769-22229410
传 真:0769-22220931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4年7月24日 |
| 关于“2014年配套资助国家、省商贸流通专项项目扶持计划”的公示 | 根据《东莞市国家、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配套资助管理办法》(东府办〔2013〕162号),我局组织开展资金申报。经镇街初审、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复核,我市2011-2013年获国家、省商贸流通业扶持、符合配套资助要求的项目共8项,拟安排2014年配套资助资金1113.74万元,项目公示如下:
序号
项目类别
企 业 名 称
项 目 名 称
拟安排市级配套资金(万元)
1
2011年省级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
东莞市搜于特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潮流前线品牌建设项目
45
2
东莞市启盈国际保税物流有限公司
东莞虎门港启盈生态物流项目
50
3
2012年省级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
东莞市时捷物流有限公司
城市配送系统升级改造项目
50
4
东莞深赤湾港务有限公司
大型现代粮仓建设项目
50
5
2012年中央财政广东省品牌促进体系试点项目
东莞市搜于特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潮流前线”服饰2012品牌营销建设项目
360
6
2013年国家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
高埗、横沥嘉荣购物商场项目(乡镇商贸中心)
100
7
2013年度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东莞市虎门服装创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广东休闲服装国际采购中心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250
8
东莞市大朗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毛织商品国际采购中心营销平台建设
208.74
合 计
1113.74
对于以上项目,我市将依照《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配套资助。如对以上项目有不同意见,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访、来函、来电等形式向市经信局贸易流通科反映。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以个人名义反映的,提供签署或自报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公示时间:2014年7月24日至2014年8月2日
受理单位:市经信局贸易流通科
地 址:南城区鸿福西路68号塞纳嘉园二楼
电 话:0769-22229410
传 真:0769-22220931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4年7月24日 |
| 关于2013年东莞市城市共同配送第二批试点项目验收情况的公示 | 根据《关于申报2013年东莞市城市共同配送试点项目的通知》(东经信〔2013〕371号)、《东莞市城市共同配送试点中央专项补助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在审核试点企业上报有关验收材料的基础上,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2013年东莞市城市共同配送第二批试点项目进行了现场验收,现将验收结果予以公示。
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名称
验收结果
拟扶持金额(万元)
东莞市信立实业有限公司
农副产品冷链配送体系建设
通过验收
500
如对以上项目验收情况有不同意见,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访、来函、来电等形式向市经信局贸易流通科反映。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以个人名义反映的,提供签署或自报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公示时间:2014年7月14日至7月18日
受理单位:市经信局贸易流通科
地 址:南城区鸿福西路68号塞纳嘉园二楼
电 话:0769-22229410
传 真:0769-22220931 |
| 关于2013年东莞市城市共同配送第二批试点项目验收情况的公示 | 根据《关于申报2013年东莞市城市共同配送试点项目的通知》(东经信〔2013〕371号)、《东莞市城市共同配送试点中央专项补助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在审核试点企业上报有关验收材料的基础上,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2013年东莞市城市共同配送第二批试点项目进行了现场验收,现将验收结果予以公示。
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名称
验收结果
拟扶持金额(万元)
东莞市信立实业有限公司
农副产品冷链配送体系建设
通过验收
500
如对以上项目验收情况有不同意见,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访、来函、来电等形式向市经信局贸易流通科反映。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以个人名义反映的,提供签署或自报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公示时间:2014年7月14日至7月18日
受理单位:市经信局贸易流通科
地 址:南城区鸿福西路68号塞纳嘉园二楼
电 话:0769-22229410
传 真:0769-22220931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七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4年7月10日起至2014年7月24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07月10日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谢四妹
44252719371115****
清溪
夏坭村
1
35.1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2
袁建明
44190019790128****
望牛墩
下漕村
3
49
1
950
工资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3
卢润淦
44252719490603****
望牛墩
石排村
4
8.25
1
低保
廉租住房
4
蔡玉容
44252719421112****
大岭山
下高田村
3
13.3
1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5
叶玉石
44252719690806****
大岭山
矮岭冚村
5
11
1
848
工资
廉租住房
6
李润水
44252719631014****
大岭山
新塘村
4
17.5
1
837
工资
廉租住房
残疾
7
邝见娣
44252719340208****
大岭山
新塘村
2
15
1
1000
工资
廉租住房
8
汤达轩
44252719490301****
大岭山
鸡翅岭村
5
8.8
1
909
工资
廉租住房
9
韩杨娣
44252719131101****
大岭山
大塘朗村
4
12.5
1
862
工资
廉租住房
10
黎日和
44190019730707****
大岭山
大塘村
4
15
1
878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11
黎佛林
44252719570827****
大岭山
大塘村
5
14
1
99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12
黎荣光
44190019791117****
大岭山
大塘村
4
7.5
1
991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13
李树英
44252719570425****
大岭山
大岭村
4
15.25
1
890
工资
廉租住房
14
何暧初
44190019731110****
大岭山
杨屋村
3
11.3
1
102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15
何茂祥
44252719680605****
大岭山
杨屋村
4
13.5
1
703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16
何满祥
44252719521222****
大岭山
杨屋村
3
16.7
1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17
何板贵
44252719651003****
大岭山
杨屋村
7
4.2
1
63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18
何桥就
44252719541222****
大岭山
杨屋村
4
15
1
1004
工资
廉租住房
残疾
19
刘付兴
44252719490812****
大岭山
大环村
5
租住
0
915
工资
廉租住房
自有宅基地
20
刘见
44190019780405****
大岭山
大环村
5
租住
0
642
工资
廉租住房
自有宅基地
21
邝通旺
44252719680509****
大岭山
大公岭村
4
12.5
1
727.5
工资
廉租住房
22
李春芳
44252719640222****
大岭山
大公岭村
4
15
1
952.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23
陆伟清
44252719700902****
大岭山
大公岭村
4
17
1
低保
廉租住房
24
邝汉安
44190019720728****
大岭山
大公岭村
4
17
1
79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25
邝耀南
44252719641015****
大岭山
大公岭村
4
17.5
1
100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26
叶焕弟
44252719550304****
大岭山
金桔村
1
15
1
低保
廉租住房
27
戴润兰
44252719440417****
大岭山
金桔村
2
16
1
825
工资
廉租住房
28
叶旺根
44252719520927****
大岭山
金桔村
4
15
1
864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残疾
29
叶远林
44190019811103****
大岭山
金桔村
4
16
1
645
工资、其他
廉租住房
30
叶满成
44252719650427****
大岭山
金桔村
4
16.5
1
75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31
叶国华
44252719660315****
大岭山
金桔村
4
15
1
75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32
叶润棠
44190019741203****
大岭山
金桔村
4
15
1
937
工资
廉租住房
33
黄同
44252719300801****
万江
小享
2
15.85
1
493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34
唐衬珍
44190019750420****
万江
小享
2
租住
0
750
工资
廉租住房
35
卢炳祥
44252719580616****
万江
新村
3
30.4
1
508
工资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36
赖权乐
44190019730302****
万江
新村
2
租住
0
1000
工资
廉租住房
自有宅基地
37
梁群丽
44252719680629****
万江
新村
3
租住
0
1000
工资
廉租住房
38
刘龙坤
44252719580527****
万江
大汾
3
26
1
700
工资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39
赵容检
44190019731022****
万江
胜利
2
19.6
1
750
工资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40
李华妹
44252719450422****
万江
胜利
2
30
1
655
工资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41
胡伟民
44252719580305****
万江
流涌尾
3
21
1
740
工资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42
杜友通
44252719480319****
万江
大莲塘
2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自有房屋已倒塌
43
杜少娴
44190019750905****
万江
大莲塘
2
租住
0
875
工资
廉租住房
44
李沛容
44252719400619****
万江
新和
2
19.5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45
方晓明
61242319660425****
万江
新和
1
租住
0
失业
廉租住房
非低保、失业
46
谭其科
36010419640314****
万江
新城
3
租住
0
522
工资
廉租住房
47
何肖君
44190019810924****
万江
新和社区
3
借住
0
595.9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48
刘柱新
44252719630713****
桥头
岗头
4
15.5
1
101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49
罗衬娇
44190019730724****
桥头
迳联
3
租住
0
1001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50
莫伴娥
44190019721001****
桥头
石水口
4
租住
0
854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51
莫壬计
44252719540410****
桥头
石水口
1
26.56
1
716
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52
莫淑英
44190019890922****
桥头
石水口
3
租住
0
80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53
莫兰桂
44190019750508****
桥头
石水口
2
租住
0
709
工资
廉租住房
54
莫礼休
44190019710810****
桥头
大洲
3
租住
0
1014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55
莫润笑
44190019761002****
桥头
石水口
3
租住
0
1008
工资
廉租住房
56
刘桂芬
44252719661024****
桥头
岗头
6
10
1
998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57
李福娣
44252719570815****
桥头
李屋
2
18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58
蔡计旺
44252719320816****
桥头
东江
1
48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59
甘群女
44190019380509****
企石
东平村
1
32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60
谢加乐
44252719620417****
沙田镇虎门港
杨公洲
2
17
1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61
何基
44252719561218****
沙田镇虎门港
杨公洲
2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62
黄胜有
44252719550206****
沙田镇虎门港
杨公洲
6
10
1
923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63
麦树华
44190019810220****
沙田镇虎门港
大泥
5
借住
0
100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64
陈桂芳
44190019760325****
沙田镇虎门港
大泥
4
借住
0
804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65
张淑女
44190019780929****
沙田镇虎门港
阇西
4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66
王桂勤
44252719350805****
沙田镇虎门港
义沙
3
10.3
1
低保
廉租住房
67
曹耀明
44252719670109****
沙田镇虎门港
福禄沙
6
10.5
1
751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68
曹根成
44190019771004****
沙田镇虎门港
福禄沙
4
13
1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69
冯金平
44190019750111****
沙田镇虎门港
齐沙
4
13
1
976.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70
冯炳基
44252719630816****
沙田镇虎门港
齐沙
4
12.5
1
679.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71
陈润森
44252719660424****
沙田镇虎门港
齐沙
4
9.5
1
91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72
王根堂
44252719471111****
沙田镇虎门港
齐沙
3
10.5
1
654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73
张日光
44190019771115****
沙田镇虎门港
齐沙
3
15.3
1
804.6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74
何炳
44252719591020****
沙田镇虎门港
齐沙
6
11.7
1
609.3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75
陈福
44252719330529****
沙田镇虎门港
齐沙
5
12.8
1
603.6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76
高金满
44252719540405****
沙田镇虎门港
齐沙
10
5
1
782.3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77
陈美
44252719530624****
沙田镇虎门港
齐沙
7
16.6
1
674.3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78
高堂
44252719341116****
沙田镇虎门港
齐沙
5
13.6
1
82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79
霍坤
44252719650218****
沙田镇虎门港
齐沙
4
17.4
1
97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80
樊树坤
44252719570829****
沙田镇虎门港
齐沙
6
15
1
1018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81
杜润洪
44190019751222****
沙田镇虎门港
齐沙
3
借住
0
63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82
梁笑微
44190019790218****
沙田镇虎门港
齐沙
2
租住
0
97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83
黄炳全
44190019820825****
沙田镇虎门港
西太隆
3
借住
0
90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84
冯应洪
44252719600223****
沙田镇虎门港
西太隆
5
8
1
93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85
黄克佬
44252719630729****
沙田镇虎门港
西太隆
5
借住
0
98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86
刘日兴
44252719451008****
沙田镇虎门港
西太隆
3
借住
0
90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87
梁灿
44252719471127****
沙田镇虎门港
西太隆
3
14
1
80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88
郭福仔
44252719560905****
沙田镇虎门港
西太隆
7
9
1
90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89
何志洪
44252719621218****
沙田镇虎门港
西太隆
1
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90
郑婉妍
44252719620119****
沙田镇虎门港
西太隆
2
15
1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91
梁佛兴
44252719420509****
沙田镇虎门港
西太隆
3
15
1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92
钟锦华
44190019810213****
沙田镇虎门港
稔洲
3
借住
0
873.3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七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4年7月10日起至2014年7月24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07月10日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谢四妹
44252719371115****
清溪
夏坭村
1
35.1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2
袁建明
44190019790128****
望牛墩
下漕村
3
49
1
950
工资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3
卢润淦
44252719490603****
望牛墩
石排村
4
8.25
1
低保
廉租住房
4
蔡玉容
44252719421112****
大岭山
下高田村
3
13.3
1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5
叶玉石
44252719690806****
大岭山
矮岭冚村
5
11
1
848
工资
廉租住房
6
李润水
44252719631014****
大岭山
新塘村
4
17.5
1
837
工资
廉租住房
残疾
7
邝见娣
44252719340208****
大岭山
新塘村
2
15
1
1000
工资
廉租住房
8
汤达轩
44252719490301****
大岭山
鸡翅岭村
5
8.8
1
909
工资
廉租住房
9
韩杨娣
44252719131101****
大岭山
大塘朗村
4
12.5
1
862
工资
廉租住房
10
黎日和
44190019730707****
大岭山
大塘村
4
15
1
878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11
黎佛林
44252719570827****
大岭山
大塘村
5
14
1
99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12
黎荣光
44190019791117****
大岭山
大塘村
4
7.5
1
991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13
李树英
44252719570425****
大岭山
大岭村
4
15.25
1
890
工资
廉租住房
14
何暧初
44190019731110****
大岭山
杨屋村
3
11.3
1
102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15
何茂祥
44252719680605****
大岭山
杨屋村
4
13.5
1
703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16
何满祥
44252719521222****
大岭山
杨屋村
3
16.7
1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17
何板贵
44252719651003****
大岭山
杨屋村
7
4.2
1
63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18
何桥就
44252719541222****
大岭山
杨屋村
4
15
1
1004
工资
廉租住房
残疾
19
刘付兴
44252719490812****
大岭山
大环村
5
租住
0
915
工资
廉租住房
自有宅基地
20
刘见
44190019780405****
大岭山
大环村
5
租住
0
642
工资
廉租住房
自有宅基地
21
邝通旺
44252719680509****
大岭山
大公岭村
4
12.5
1
727.5
工资
廉租住房
22
李春芳
44252719640222****
大岭山
大公岭村
4
15
1
952.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23
陆伟清
44252719700902****
大岭山
大公岭村
4
17
1
低保
廉租住房
24
邝汉安
44190019720728****
大岭山
大公岭村
4
17
1
79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25
邝耀南
44252719641015****
大岭山
大公岭村
4
17.5
1
100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26
叶焕弟
44252719550304****
大岭山
金桔村
1
15
1
低保
廉租住房
27
戴润兰
44252719440417****
大岭山
金桔村
2
16
1
825
工资
廉租住房
28
叶旺根
44252719520927****
大岭山
金桔村
4
15
1
864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残疾
29
叶远林
44190019811103****
大岭山
金桔村
4
16
1
645
工资、其他
廉租住房
30
叶满成
44252719650427****
大岭山
金桔村
4
16.5
1
75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31
叶国华
44252719660315****
大岭山
金桔村
4
15
1
75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32
叶润棠
44190019741203****
大岭山
金桔村
4
15
1
937
工资
廉租住房
33
黄同
44252719300801****
万江
小享
2
15.85
1
493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34
唐衬珍
44190019750420****
万江
小享
2
租住
0
750
工资
廉租住房
35
卢炳祥
44252719580616****
万江
新村
3
30.4
1
508
工资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36
赖权乐
44190019730302****
万江
新村
2
租住
0
1000
工资
廉租住房
自有宅基地
37
梁群丽
44252719680629****
万江
新村
3
租住
0
1000
工资
廉租住房
38
刘龙坤
44252719580527****
万江
大汾
3
26
1
700
工资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39
赵容检
44190019731022****
万江
胜利
2
19.6
1
750
工资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40
李华妹
44252719450422****
万江
胜利
2
30
1
655
工资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41
胡伟民
44252719580305****
万江
流涌尾
3
21
1
740
工资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42
杜友通
44252719480319****
万江
大莲塘
2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自有房屋已倒塌
43
杜少娴
44190019750905****
万江
大莲塘
2
租住
0
875
工资
廉租住房
44
李沛容
44252719400619****
万江
新和
2
19.5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45
方晓明
61242319660425****
万江
新和
1
租住
0
失业
廉租住房
非低保、失业
46
谭其科
36010419640314****
万江
新城
3
租住
0
522
工资
廉租住房
47
何肖君
44190019810924****
万江
新和社区
3
借住
0
595.9
工资、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48
刘柱新
44252719630713****
桥头
岗头
4
15.5
1
101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49
罗衬娇
44190019730724****
桥头
迳联
3
租住
0
1001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50
莫伴娥
44190019721001****
桥头
石水口
4
租住
0
854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51
莫壬计
44252719540410****
桥头
石水口
1
26.56
1
716
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52
莫淑英
44190019890922****
桥头
石水口
3
租住
0
80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53
莫兰桂
44190019750508****
桥头
石水口
2
租住
0
709
工资
廉租住房
54
莫礼休
44190019710810****
桥头
大洲
3
租住
0
1014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55
莫润笑
44190019761002****
桥头
石水口
3
租住
0
1008
工资
廉租住房
56
刘桂芬
44252719661024****
桥头
岗头
6
10
1
998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57
李福娣
44252719570815****
桥头
李屋
2
18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58
蔡计旺
44252719320816****
桥头
东江
1
48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59
甘群女
44190019380509****
企石
东平村
1
32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60
谢加乐
44252719620417****
沙田镇虎门港
杨公洲
2
17
1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61
何基
44252719561218****
沙田镇虎门港
杨公洲
2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62
黄胜有
44252719550206****
沙田镇虎门港
杨公洲
6
10
1
923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63
麦树华
44190019810220****
沙田镇虎门港
大泥
5
借住
0
100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64
陈桂芳
44190019760325****
沙田镇虎门港
大泥
4
借住
0
804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65
张淑女
44190019780929****
沙田镇虎门港
阇西
4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66
王桂勤
44252719350805****
沙田镇虎门港
义沙
3
10.3
1
低保
廉租住房
67
曹耀明
44252719670109****
沙田镇虎门港
福禄沙
6
10.5
1
751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68
曹根成
44190019771004****
沙田镇虎门港
福禄沙
4
13
1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69
冯金平
44190019750111****
沙田镇虎门港
齐沙
4
13
1
976.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70
冯炳基
44252719630816****
沙田镇虎门港
齐沙
4
12.5
1
679.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71
陈润森
44252719660424****
沙田镇虎门港
齐沙
4
9.5
1
91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72
王根堂
44252719471111****
沙田镇虎门港
齐沙
3
10.5
1
654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73
张日光
44190019771115****
沙田镇虎门港
齐沙
3
15.3
1
804.6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74
何炳
44252719591020****
沙田镇虎门港
齐沙
6
11.7
1
609.3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75
陈福
44252719330529****
沙田镇虎门港
齐沙
5
12.8
1
603.6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76
高金满
44252719540405****
沙田镇虎门港
齐沙
10
5
1
782.3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77
陈美
44252719530624****
沙田镇虎门港
齐沙
7
16.6
1
674.3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78
高堂
44252719341116****
沙田镇虎门港
齐沙
5
13.6
1
82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79
霍坤
44252719650218****
沙田镇虎门港
齐沙
4
17.4
1
97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80
樊树坤
44252719570829****
沙田镇虎门港
齐沙
6
15
1
1018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81
杜润洪
44190019751222****
沙田镇虎门港
齐沙
3
借住
0
63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82
梁笑微
44190019790218****
沙田镇虎门港
齐沙
2
租住
0
97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83
黄炳全
44190019820825****
沙田镇虎门港
西太隆
3
借住
0
90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84
冯应洪
44252719600223****
沙田镇虎门港
西太隆
5
8
1
93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85
黄克佬
44252719630729****
沙田镇虎门港
西太隆
5
借住
0
98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86
刘日兴
44252719451008****
沙田镇虎门港
西太隆
3
借住
0
90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87
梁灿
44252719471127****
沙田镇虎门港
西太隆
3
14
1
80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88
郭福仔
44252719560905****
沙田镇虎门港
西太隆
7
9
1
90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89
何志洪
44252719621218****
沙田镇虎门港
西太隆
1
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90
郑婉妍
44252719620119****
沙田镇虎门港
西太隆
2
15
1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91
梁佛兴
44252719420509****
沙田镇虎门港
西太隆
3
15
1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92
钟锦华
44190019810213****
沙田镇虎门港
稔洲
3
借住
0
873.3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
| 关于2014年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使用计划的公示 | 根据市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1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市经信局下发了《关于申报2014年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东经信〔2014〕16号)(以下简称《申报通知》),组织开展资金申报工作。经镇街经信部门初审、市经信局复核,市科协组织专家评审,征求了市工商局、质检局、地税局、国税局、人力资源局、社保局、人民银行、市中院、市法院等单位意见,并向税务部门核查企业税收,拟将顺丰速运(东莞)有限公司——一体化手持终端(PDA)软硬件升级应用项目等15个符合扶持要求的项目列入年度扶持计划,现将项目公示如下:
一、物流行业升级改造和业务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共5个,具体如下:
1、顺丰速运(东莞)有限公司——一体化手持终端(PDA)软硬件升级应用项目;
2、顺丰速运(东莞)有限公司——虎门新中转场升级改造项目;
3、广东时捷物流有限公司——物流管理体系优化升级项目;
4、东莞永得利仓储有限公司——现代化仓储设施建设项目;
5、广东九丰物流有限公司——低碳物流升级改造项目。
二、大型专业批发市场转型升级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共2个,具体如下:
1、东莞市樟木头塑胶原料市场——市场扩建工程项目;
2、东莞市迎海商贸城有限公司——市场软硬件升级改造工程项目。
三、大型批发、零售企业升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共4个,具体如下:
1、东莞市搜于特服装股份有限公司——“潮流前线”营销渠道升级改造项目;
2、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华南摩尔店业态升级改造项目;
3、中域电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零售连锁ERP软件开发项目;
4、广东上好便利店有限公司——物流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
四、餐饮企业食品卫生安全升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共4个,具体如下:
1、东莞市老饭店有限公司——餐饮食品卫生安全升级改造项目;
2、东莞市莞香楼饮食服务有限公司——餐饮食品卫生安全升级改造项目;
3、东莞市丰泰花园酒店有限公司——餐饮设施设备及食品安全升级改造项目;
4、东莞东海海都饮食有限公司——餐饮设施设备及食品安全升级改造项目。
对于以上项目,我市将依照《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补助。如对以上项目有不同意见,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访、来函、来电等形式向市经信局贸易流通科反映。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以个人名义反映的,提供签署或自报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公示时间:2014年7月9日至2014年7月15日
受理单位:市经信局贸易流通科
地 址:南城区鸿福西路68号塞纳嘉园二楼
电 话:0769-22229410
传 真:0769-22220931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4年7月9日 |
| 关于2014年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使用计划的公示 | 根据市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1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市经信局下发了《关于申报2014年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东经信〔2014〕16号)(以下简称《申报通知》),组织开展资金申报工作。经镇街经信部门初审、市经信局复核,市科协组织专家评审,征求了市工商局、质检局、地税局、国税局、人力资源局、社保局、人民银行、市中院、市法院等单位意见,并向税务部门核查企业税收,拟将顺丰速运(东莞)有限公司——一体化手持终端(PDA)软硬件升级应用项目等15个符合扶持要求的项目列入年度扶持计划,现将项目公示如下:
一、物流行业升级改造和业务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共5个,具体如下:
1、顺丰速运(东莞)有限公司——一体化手持终端(PDA)软硬件升级应用项目;
2、顺丰速运(东莞)有限公司——虎门新中转场升级改造项目;
3、广东时捷物流有限公司——物流管理体系优化升级项目;
4、东莞永得利仓储有限公司——现代化仓储设施建设项目;
5、广东九丰物流有限公司——低碳物流升级改造项目。
二、大型专业批发市场转型升级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共2个,具体如下:
1、东莞市樟木头塑胶原料市场——市场扩建工程项目;
2、东莞市迎海商贸城有限公司——市场软硬件升级改造工程项目。
三、大型批发、零售企业升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共4个,具体如下:
1、东莞市搜于特服装股份有限公司——“潮流前线”营销渠道升级改造项目;
2、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华南摩尔店业态升级改造项目;
3、中域电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零售连锁ERP软件开发项目;
4、广东上好便利店有限公司——物流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
四、餐饮企业食品卫生安全升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共4个,具体如下:
1、东莞市老饭店有限公司——餐饮食品卫生安全升级改造项目;
2、东莞市莞香楼饮食服务有限公司——餐饮食品卫生安全升级改造项目;
3、东莞市丰泰花园酒店有限公司——餐饮设施设备及食品安全升级改造项目;
4、东莞东海海都饮食有限公司——餐饮设施设备及食品安全升级改造项目。
对于以上项目,我市将依照《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补助。如对以上项目有不同意见,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访、来函、来电等形式向市经信局贸易流通科反映。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以个人名义反映的,提供签署或自报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公示时间:2014年7月9日至2014年7月15日
受理单位:市经信局贸易流通科
地 址:南城区鸿福西路68号塞纳嘉园二楼
电 话:0769-22229410
传 真:0769-22220931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4年7月9日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六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4年7月3日起至2014年7月17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07月03日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连续缴纳社保年限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李万卿
41148119840707****
东莞市广地农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凤岗镇玉泉工业区A厂房
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
吴卫强
44022819661124****
东莞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心
东莞市东城区上桥莞龙路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心
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
仵晓梅
61213319771120****
诺基亚通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南城周溪众利路
1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
李国礼
44020219801107****
东莞市成亚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高盛科技大厦三楼307-310室
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
刘正勇
52212119750521****
东莞明慧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寮步镇下岭贝工业区
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
黄绍才
36031319791223****
东莞传国塑胶有限公司
寮步镇西溪工业区金兴路423号
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
钟新良
43042119850627****
东莞市同辉企业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寮步镇坑口兴民路25号一楼
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
杨双阳
44018119800818****
东莞永大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东莞长安上沙合和区中南路48号
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
徐丽丽
42102319810706****
东莞欣昌电子元件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八一路立新工业区第五栋
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
范开忠
41302719620903****
东莞市如虹化工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怡丰路汇业大厦901室
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
席礼翠
51122719760927****
东莞市南城区康桥福地幼儿园
东莞市南城区周溪福地生活区
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2
曹振才
44162419650416****
东莞市信成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胜和银丰咱21号三楼313室
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3
邱思霞
44532219840703****
东莞市南城区办事处
东莞市莞太路51号
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六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4年7月3日起至2014年7月17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07月03日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连续缴纳社保年限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李万卿
41148119840707****
东莞市广地农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凤岗镇玉泉工业区A厂房
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
吴卫强
44022819661124****
东莞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心
东莞市东城区上桥莞龙路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心
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
仵晓梅
61213319771120****
诺基亚通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南城周溪众利路
1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
李国礼
44020219801107****
东莞市成亚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高盛科技大厦三楼307-310室
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
刘正勇
52212119750521****
东莞明慧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寮步镇下岭贝工业区
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
黄绍才
36031319791223****
东莞传国塑胶有限公司
寮步镇西溪工业区金兴路423号
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
钟新良
43042119850627****
东莞市同辉企业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寮步镇坑口兴民路25号一楼
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
杨双阳
44018119800818****
东莞永大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东莞长安上沙合和区中南路48号
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
徐丽丽
42102319810706****
东莞欣昌电子元件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八一路立新工业区第五栋
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
范开忠
41302719620903****
东莞市如虹化工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怡丰路汇业大厦901室
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
席礼翠
51122719760927****
东莞市南城区康桥福地幼儿园
东莞市南城区周溪福地生活区
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2
曹振才
44162419650416****
东莞市信成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胜和银丰咱21号三楼313室
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3
邱思霞
44532219840703****
东莞市南城区办事处
东莞市莞太路51号
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关于认定东莞市第八批上市后备企业公示的通告 | 经东莞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于2014年6月24日至26日评审通过,广东宏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被认定为东莞市第八批上市后备企业(排名不分先后)。根据《东莞市鼓励企业上市办法》和《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操作规程》的规定,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5天。
受理单位:东莞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府金融工作局)。
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北楼三楼。
电话:22831582
邮政编码:523888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人、来电、来信等方式向受理单位反映公示对象不应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的情况和问题。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反映人必须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家庭地址或工作单位,以示负责。
东莞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
2014年7月2日 |
| 关于认定东莞市第八批上市后备企业公示的通告 | 经东莞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于2014年6月24日至26日评审通过,广东宏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被认定为东莞市第八批上市后备企业(排名不分先后)。根据《东莞市鼓励企业上市办法》和《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操作规程》的规定,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5天。
受理单位:东莞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府金融工作局)。
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北楼三楼。
电话:22831582
邮政编码:523888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人、来电、来信等方式向受理单位反映公示对象不应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的情况和问题。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反映人必须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家庭地址或工作单位,以示负责。
东莞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
2014年7月2日 |
| 关于东莞市承担2013年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情况的公示 | 根据《广东省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规定,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对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承担的2013年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项目——“广东检测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进行了现场验收,经专家审核,同意项目通过验收。
现将验收结果予以公示,如对以上项目验收情况有不同意见,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访、来函、来电等形式向市经信局贸易流通科反映。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以个人名义反映的,提供签署或自报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公示时间:2014年6月23日至6月27日
受理单位:市经信局贸易流通科
地 址:南城区鸿福西路68号塞纳嘉园二楼
电 话:0769-22229410
传 真:0769-22220931 |
| 关于东莞市承担2013年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情况的公示 | 根据《广东省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规定,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对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承担的2013年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项目——“广东检测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进行了现场验收,经专家审核,同意项目通过验收。
现将验收结果予以公示,如对以上项目验收情况有不同意见,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访、来函、来电等形式向市经信局贸易流通科反映。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以个人名义反映的,提供签署或自报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公示时间:2014年6月23日至6月27日
受理单位:市经信局贸易流通科
地 址:南城区鸿福西路68号塞纳嘉园二楼
电 话:0769-22229410
传 真:0769-22220931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五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4年6月18日起至2014年7月2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李汉明
44252719500714****
望牛墩
李屋村
4
31.5
1
1014
工资、养老金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2
卢吴辉
44252719620615****
望牛墩
居委会
4
21.55
1
980
工资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3
陈文举
44252719611224****
望牛墩
洲湾村
5
19.74
1
857
工资、养老金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4
湛流兴
44252719690916****
望牛墩
洲湾村
4
28
1
950
工资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5
陈茂根
44252719551118****
望牛墩
洲湾村
3
39.3
1
667
工资、养老金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6
黄汗谋
44252719620615****
望牛墩
洲湾村
5
20.38
1
995.4
工资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7
徐国成
44252719530520****
望牛墩
望联
3
32.23
1
966.6
工资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8
莫汝安
44252719690804****
望牛墩
下漕村
4
19.53
1
662.5
工资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9
刘桂荣
44190019711223****
望牛墩
下漕村
4
20
1
962.5
工资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10
梁广球
44190019731025****
望牛墩
下漕村
4
24.9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11
莫建宁
44252719660928****
望牛墩
下漕村
6
29.1
1
811.6
工资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12
莫黄庄
44190019710513****
望牛墩
下漕村
3
30
1
976.6
工资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13
袁志维
44252719630930****
望牛墩
五涌村
4
18.55
1
850
工资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14
李锦洪
44252719701231****
望牛墩
朱平沙
4
23
1
760
工资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15
李意良
44190019750909****
望牛墩
赤滘村
4
25.5
1
675
工资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16
梁转有
44252719620606****
望牛墩
赤滘村
2
42.65
1
950
工资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17
陈锦波
44252719561026****
望牛墩
横沥村
2
26.9
1
1000
工资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18
伦梅钦
44252719620329****
望牛墩
横沥村
5
19
1
889
工资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19
杜任棠
44252719640117****
望牛墩
杜屋村
4
25.8
1
650
工资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20
杜沛和
44190019720515****
望牛墩
杜屋村
4
20.33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21
杜建芬
44190019791202****
望牛墩
杜屋村
4
22.35
1
550
工资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22
周锦波
44252719530723****
望牛墩
杜屋村
2
31.05
1
995
工资、养老金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23
黄月佳
44190019720416****
望牛墩
福安村
4
19.75
1
537.5
工资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24
吴淦坤
44252719520516****
望牛墩
居委会
5
12.4
1
低保
廉租住房
25
吴月欢
44190019840730****
望牛墩
居委会
2
租住
0
900
工资
廉租住房
26
朱淑英
44190019740923****
望牛墩
居委会
2
租住
0
680
工资
廉租住房
27
梁国强
44252719530504****
望牛墩
芙蓉沙
5
16.84
1
990
工资
廉租住房
28
黄良树
44252719700818****
望牛墩
洲湾村
4
17.5
1
837.5
工资
廉租住房
29
黄润高
44190019501012****
望牛墩
洲湾村
1
17
1
765
工资
廉租住房
残疾
30
黄献权
44252719620407****
望牛墩
洲湾村
5
13.68
1
529
工资
廉租住房
31
黄李顺
44252719491111****
望牛墩
洲湾村
1
租住
0
665
工资
廉租住房
残疾
32
杜义发
44252719630729****
望牛墩
杜屋村
4
14.5
1
600
工资
廉租住房
33
杜庆森
44252719630907****
望牛墩
杜屋村
5
10.58
1
550
工资
廉租住房
34
杜伟文
44190019910910****
望牛墩
杜屋村
3
11.3
1
566
工资
廉租住房
35
黄葵好
44190019731028****
望牛墩
望联村
3
租住
0
660
工资
廉租住房
36
陈丽嫦
44190019721009****
望牛墩
望联村
2
租住
0
903.3
工资
廉租住房
37
陈笑媚
44190019710429****
望牛墩
望联村
3
租住
0
733
工资
廉租住房
38
黎雅文
44190019860322****
望牛墩
扶涌村
2
租住
0
900
工资
廉租住房
39
袁炳滔
44252719650926****
望牛墩
下漕村
5
12.68
1
低保
廉租住房
40
杨德均
44252719690808****
望牛墩
下漕村
3
12.73
1
低保
廉租住房
41
周银瑞
44252719680526****
望牛墩
下漕村
2
租住
0
750
工资
廉租住房
42
黄柱文
44252719691021****
望牛墩
下漕村
4
17
1
667.5
工资
廉租住房
43
陈笑琼
44252719650610****
望牛墩
五涌村
6
8.95
1
966
工资
廉租住房
44
赵柱波
44252719570820****
望牛墩
五涌村
6
8.83
1
933
工资
廉租住房
45
陈志洪
44190019710814****
望牛墩
五涌村
4
16.77
1
602
工资
廉租住房
46
陈志华
44190019730910****
望牛墩
五涌村
2
6
1
900
工资
廉租住房
47
梁炳章
44252719631229****
望牛墩
五涌村
5
14
1
830
工资
廉租住房
48
卢仲辉
44252719630323****
望牛墩
朱平沙
7
8.91
1
666
工资
廉租住房
49
陈锦涛
44190019790513****
望牛墩
洲涡村
5
7.36
1
900
工资
廉租住房
50
李尧高
44252719670927****
望牛墩
赤滘村
4
17.5
1
957
工资
廉租住房
51
陈肖云
44252719601012****
望牛墩
赤滘村
4
15
1
867.5
工资
廉租住房
52
伦仲朋
44252719680902****
望牛墩
横沥村
4
16.25
1
700
工资
廉租住房
53
伦锦强
44190019710226****
望牛墩
横沥村
4
14.75
1
895
工资
廉租住房
54
陈树梅
44252719670415****
望牛墩
居委会
1
租住
0
1821
工资
公共租赁住房
55
翟映嫦
44190019750105****
东城
梨川社区
2
借住
0
100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56
李兰
44252719310612****
常平
白石岗村
1
15
1
低保
廉租住房
57
梁东贵
44252719451125****
常平
白石岗村
1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58
袁如红
44190019820609****
黄江
星光
2
租住
0
961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59
袁小容
44190019861011****
黄江
星光
3
租住
0
777
工资
廉租住房
60
陈谭盛
44252719571027****
黄江
田心
4
12.86
2
低保
廉租住房
61
陈庆广
44252719451026****
黄江
田心
1
23.45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62
易秀芳
44252719690813****
寮步
富竹山
2
17
1
960
工资
廉租住房
63
黄合意
44252719340924****
寮步
石步
1
17
1
低保
廉租住房
64
谢月嫦
44252719630709****
寮步
石步
5
11
1
640
工资
廉租住房
65
陈婉碧
44190019750713****
寮步
石步
1
租住
0
300
其他
廉租住房
残疾
66
袁映莲
44190019790503****
寮步
横坑
2
租住
0
75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67
尹进华
44252719670605****
寮步
凫山
4
租住
0
975
工资
廉租住房
68
尹志成
44190019860122****
寮步
凫山
4
租住
0
750
工资
廉租住房
69
尹钜九
44190019581110****
寮步
凫山
5
7.2
1
1020
工资
廉租住房
70
黎葵苏
44252719500929****
中堂
潢涌村
6
16.12
1
987
工资
廉租住房
71
黎润成
44252719391128****
中堂
潢涌村
6
5.5
1
970
工资
廉租住房
72
黎祖欢
44252719420104****
中堂
潢涌村
6
4.12
1
525
工资
廉租住房
残疾
73
黎达华
44252719620714****
中堂
潢涌村
4
租住
0
1000
工资
廉租住房
74
黎福弟
44190019830515****
中堂
潢涌村
3
租住
0
808
工资
廉租住房
75
黎福全
44252719520521****
中堂
潢涌村
6
14.08
1
1020
工资
廉租住房
残疾
76
黎柏荣
44252719441023****
中堂
潢涌村
4
15.75
1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77
黎转容
44252719640810****
中堂
潢涌村
2
租住
0
1012.5
工资
廉租住房
78
黎志安
44252719490815****
中堂
潢涌村
4
16.05
1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79
黎毫
44252719530223****
中堂
潢涌村
4
9.98
1
406
工资
廉租住房
残疾
80
徐丽锦
44252719640228****
中堂
袁家涌村
4
13.7
1
759.2
工资
廉租住房
81
胡景祥
44252719570807****
中堂
三涌村
4
14.9
1
870
工资
廉租住房
82
陈锐波
44252719530925****
中堂
马沥村
6
11
1
570
工资
廉租住房
83
梁艮寿
44252719420105****
中堂
马沥村
1
17
1
低保
廉租住房
84
郭淦森
44252719640227****
中堂
四乡村
4
17
1
787.5
工资
廉租住房
85
郭财兴
44252719410222****
中堂
四乡村
6
11.2
1
750
工资
廉租住房
86
王竟财
44252719491011****
中堂
四乡村
1
16
1
低保
廉租住房
87
洪银兴
44252719680302****
中堂
中堂村
4
16.1
1
低保
廉租住房
88
钟汉红
44252719550604****
中堂
东向村
5
13.8
1
925.8
工资
廉租住房
89
何志成
44190019720524****
中堂
东向村
4
17.5
1
低保
廉租住房
90
何张财
44252719460406****
中堂
东向村
5
12.4
1
785.4
工资
廉租住房
91
黎锦祥
44252719380915****
中堂
槎窖村
4
17.6
1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92
黎就波
44252719500516****
中堂
槎窖村
4
10.3
1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93
罗淦耀
44252719400329****
中堂
槎窖村
2
17.6
1
483
工资
廉租住房
94
黎耀权
44252719470812****
中堂
槎窖村
1
租住
0
550
工资
廉租住房
95
钟树祥
44252719530810****
中堂
江南社区
4
15.8
1
529
工资
廉租住房
96
钟柱熙
44252719561013****
中堂
江南社区
3
16.7
1
780
工资
廉租住房
97
袁婉贵
44190019710127****
中堂
湛翠村
3
14.5
1
低保
廉租住房
98
吴容均
44190019820305****
中堂
下芦村
3
13.3
1
880
工资
廉租住房
99
杨沃全
44252719391202****
中堂
下芦村
1
17.1
1
低保
廉租住房
100
张炯桃
44252719490718****
中堂
下芦村
3
17.9
1
497
工资
廉租住房
101
胡松森
44252719450512****
中堂
下芦村
4
9.7
1
低保
廉租住房
102
杨建明
44252719590727****
中堂
中心社区
1
租住
0
880
工资
廉租住房
103
袁金
44252719241113****
中堂
蕉利村
1
17
1
850
退休金
廉租住房
104
赖彩玉
44252719580712****
高埗
冼沙村
3
17.5
1
61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残疾
105
叶杞祥
44252719640116****
高埗
冼沙村
3
17.6
1
697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残疾
106
李普均
44252719530430****
高埗
卢溪村
4
15
1
580
工资
廉租住房
残疾
107
刘领嫦
44252719701122****
高埗
冼沙村
3
17.7
1
低保
廉租住房
108
郭镜容
44252719540524****
高埗
卢溪村
4
16.25
1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109
刘闫林
61232219650322****
高埗
新创社区
3
租住
0
130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110
赖胜英
36212919680401****
高埗
三联村
2
租住
0
655
工资
廉租住房
111
凌 细
44252719561013****
高埗
凌屋村
4
17
1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112
谢可文
44252719500319****
高埗
新联村
5
4.8
1
56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残疾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五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4年6月18日起至2014年7月2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李汉明
44252719500714****
望牛墩
李屋村
4
31.5
1
1014
工资、养老金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2
卢吴辉
44252719620615****
望牛墩
居委会
4
21.55
1
980
工资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3
陈文举
44252719611224****
望牛墩
洲湾村
5
19.74
1
857
工资、养老金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4
湛流兴
44252719690916****
望牛墩
洲湾村
4
28
1
950
工资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5
陈茂根
44252719551118****
望牛墩
洲湾村
3
39.3
1
667
工资、养老金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6
黄汗谋
44252719620615****
望牛墩
洲湾村
5
20.38
1
995.4
工资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7
徐国成
44252719530520****
望牛墩
望联
3
32.23
1
966.6
工资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8
莫汝安
44252719690804****
望牛墩
下漕村
4
19.53
1
662.5
工资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9
刘桂荣
44190019711223****
望牛墩
下漕村
4
20
1
962.5
工资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10
梁广球
44190019731025****
望牛墩
下漕村
4
24.9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11
莫建宁
44252719660928****
望牛墩
下漕村
6
29.1
1
811.6
工资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12
莫黄庄
44190019710513****
望牛墩
下漕村
3
30
1
976.6
工资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13
袁志维
44252719630930****
望牛墩
五涌村
4
18.55
1
850
工资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14
李锦洪
44252719701231****
望牛墩
朱平沙
4
23
1
760
工资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15
李意良
44190019750909****
望牛墩
赤滘村
4
25.5
1
675
工资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16
梁转有
44252719620606****
望牛墩
赤滘村
2
42.65
1
950
工资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17
陈锦波
44252719561026****
望牛墩
横沥村
2
26.9
1
1000
工资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18
伦梅钦
44252719620329****
望牛墩
横沥村
5
19
1
889
工资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19
杜任棠
44252719640117****
望牛墩
杜屋村
4
25.8
1
650
工资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20
杜沛和
44190019720515****
望牛墩
杜屋村
4
20.33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21
杜建芬
44190019791202****
望牛墩
杜屋村
4
22.35
1
550
工资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22
周锦波
44252719530723****
望牛墩
杜屋村
2
31.05
1
995
工资、养老金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23
黄月佳
44190019720416****
望牛墩
福安村
4
19.75
1
537.5
工资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24
吴淦坤
44252719520516****
望牛墩
居委会
5
12.4
1
低保
廉租住房
25
吴月欢
44190019840730****
望牛墩
居委会
2
租住
0
900
工资
廉租住房
26
朱淑英
44190019740923****
望牛墩
居委会
2
租住
0
680
工资
廉租住房
27
梁国强
44252719530504****
望牛墩
芙蓉沙
5
16.84
1
990
工资
廉租住房
28
黄良树
44252719700818****
望牛墩
洲湾村
4
17.5
1
837.5
工资
廉租住房
29
黄润高
44190019501012****
望牛墩
洲湾村
1
17
1
765
工资
廉租住房
残疾
30
黄献权
44252719620407****
望牛墩
洲湾村
5
13.68
1
529
工资
廉租住房
31
黄李顺
44252719491111****
望牛墩
洲湾村
1
租住
0
665
工资
廉租住房
残疾
32
杜义发
44252719630729****
望牛墩
杜屋村
4
14.5
1
600
工资
廉租住房
33
杜庆森
44252719630907****
望牛墩
杜屋村
5
10.58
1
550
工资
廉租住房
34
杜伟文
44190019910910****
望牛墩
杜屋村
3
11.3
1
566
工资
廉租住房
35
黄葵好
44190019731028****
望牛墩
望联村
3
租住
0
660
工资
廉租住房
36
陈丽嫦
44190019721009****
望牛墩
望联村
2
租住
0
903.3
工资
廉租住房
37
陈笑媚
44190019710429****
望牛墩
望联村
3
租住
0
733
工资
廉租住房
38
黎雅文
44190019860322****
望牛墩
扶涌村
2
租住
0
900
工资
廉租住房
39
袁炳滔
44252719650926****
望牛墩
下漕村
5
12.68
1
低保
廉租住房
40
杨德均
44252719690808****
望牛墩
下漕村
3
12.73
1
低保
廉租住房
41
周银瑞
44252719680526****
望牛墩
下漕村
2
租住
0
750
工资
廉租住房
42
黄柱文
44252719691021****
望牛墩
下漕村
4
17
1
667.5
工资
廉租住房
43
陈笑琼
44252719650610****
望牛墩
五涌村
6
8.95
1
966
工资
廉租住房
44
赵柱波
44252719570820****
望牛墩
五涌村
6
8.83
1
933
工资
廉租住房
45
陈志洪
44190019710814****
望牛墩
五涌村
4
16.77
1
602
工资
廉租住房
46
陈志华
44190019730910****
望牛墩
五涌村
2
6
1
900
工资
廉租住房
47
梁炳章
44252719631229****
望牛墩
五涌村
5
14
1
830
工资
廉租住房
48
卢仲辉
44252719630323****
望牛墩
朱平沙
7
8.91
1
666
工资
廉租住房
49
陈锦涛
44190019790513****
望牛墩
洲涡村
5
7.36
1
900
工资
廉租住房
50
李尧高
44252719670927****
望牛墩
赤滘村
4
17.5
1
957
工资
廉租住房
51
陈肖云
44252719601012****
望牛墩
赤滘村
4
15
1
867.5
工资
廉租住房
52
伦仲朋
44252719680902****
望牛墩
横沥村
4
16.25
1
700
工资
廉租住房
53
伦锦强
44190019710226****
望牛墩
横沥村
4
14.75
1
895
工资
廉租住房
54
陈树梅
44252719670415****
望牛墩
居委会
1
租住
0
1821
工资
公共租赁住房
55
翟映嫦
44190019750105****
东城
梨川社区
2
借住
0
100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56
李兰
44252719310612****
常平
白石岗村
1
15
1
低保
廉租住房
57
梁东贵
44252719451125****
常平
白石岗村
1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58
袁如红
44190019820609****
黄江
星光
2
租住
0
961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59
袁小容
44190019861011****
黄江
星光
3
租住
0
777
工资
廉租住房
60
陈谭盛
44252719571027****
黄江
田心
4
12.86
2
低保
廉租住房
61
陈庆广
44252719451026****
黄江
田心
1
23.45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62
易秀芳
44252719690813****
寮步
富竹山
2
17
1
960
工资
廉租住房
63
黄合意
44252719340924****
寮步
石步
1
17
1
低保
廉租住房
64
谢月嫦
44252719630709****
寮步
石步
5
11
1
640
工资
廉租住房
65
陈婉碧
44190019750713****
寮步
石步
1
租住
0
300
其他
廉租住房
残疾
66
袁映莲
44190019790503****
寮步
横坑
2
租住
0
75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67
尹进华
44252719670605****
寮步
凫山
4
租住
0
975
工资
廉租住房
68
尹志成
44190019860122****
寮步
凫山
4
租住
0
750
工资
廉租住房
69
尹钜九
44190019581110****
寮步
凫山
5
7.2
1
1020
工资
廉租住房
70
黎葵苏
44252719500929****
中堂
潢涌村
6
16.12
1
987
工资
廉租住房
71
黎润成
44252719391128****
中堂
潢涌村
6
5.5
1
970
工资
廉租住房
72
黎祖欢
44252719420104****
中堂
潢涌村
6
4.12
1
525
工资
廉租住房
残疾
73
黎达华
44252719620714****
中堂
潢涌村
4
租住
0
1000
工资
廉租住房
74
黎福弟
44190019830515****
中堂
潢涌村
3
租住
0
808
工资
廉租住房
75
黎福全
44252719520521****
中堂
潢涌村
6
14.08
1
1020
工资
廉租住房
残疾
76
黎柏荣
44252719441023****
中堂
潢涌村
4
15.75
1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77
黎转容
44252719640810****
中堂
潢涌村
2
租住
0
1012.5
工资
廉租住房
78
黎志安
44252719490815****
中堂
潢涌村
4
16.05
1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79
黎毫
44252719530223****
中堂
潢涌村
4
9.98
1
406
工资
廉租住房
残疾
80
徐丽锦
44252719640228****
中堂
袁家涌村
4
13.7
1
759.2
工资
廉租住房
81
胡景祥
44252719570807****
中堂
三涌村
4
14.9
1
870
工资
廉租住房
82
陈锐波
44252719530925****
中堂
马沥村
6
11
1
570
工资
廉租住房
83
梁艮寿
44252719420105****
中堂
马沥村
1
17
1
低保
廉租住房
84
郭淦森
44252719640227****
中堂
四乡村
4
17
1
787.5
工资
廉租住房
85
郭财兴
44252719410222****
中堂
四乡村
6
11.2
1
750
工资
廉租住房
86
王竟财
44252719491011****
中堂
四乡村
1
16
1
低保
廉租住房
87
洪银兴
44252719680302****
中堂
中堂村
4
16.1
1
低保
廉租住房
88
钟汉红
44252719550604****
中堂
东向村
5
13.8
1
925.8
工资
廉租住房
89
何志成
44190019720524****
中堂
东向村
4
17.5
1
低保
廉租住房
90
何张财
44252719460406****
中堂
东向村
5
12.4
1
785.4
工资
廉租住房
91
黎锦祥
44252719380915****
中堂
槎窖村
4
17.6
1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92
黎就波
44252719500516****
中堂
槎窖村
4
10.3
1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93
罗淦耀
44252719400329****
中堂
槎窖村
2
17.6
1
483
工资
廉租住房
94
黎耀权
44252719470812****
中堂
槎窖村
1
租住
0
550
工资
廉租住房
95
钟树祥
44252719530810****
中堂
江南社区
4
15.8
1
529
工资
廉租住房
96
钟柱熙
44252719561013****
中堂
江南社区
3
16.7
1
780
工资
廉租住房
97
袁婉贵
44190019710127****
中堂
湛翠村
3
14.5
1
低保
廉租住房
98
吴容均
44190019820305****
中堂
下芦村
3
13.3
1
880
工资
廉租住房
99
杨沃全
44252719391202****
中堂
下芦村
1
17.1
1
低保
廉租住房
100
张炯桃
44252719490718****
中堂
下芦村
3
17.9
1
497
工资
廉租住房
101
胡松森
44252719450512****
中堂
下芦村
4
9.7
1
低保
廉租住房
102
杨建明
44252719590727****
中堂
中心社区
1
租住
0
880
工资
廉租住房
103
袁金
44252719241113****
中堂
蕉利村
1
17
1
850
退休金
廉租住房
104
赖彩玉
44252719580712****
高埗
冼沙村
3
17.5
1
61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残疾
105
叶杞祥
44252719640116****
高埗
冼沙村
3
17.6
1
697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残疾
106
李普均
44252719530430****
高埗
卢溪村
4
15
1
580
工资
廉租住房
残疾
107
刘领嫦
44252719701122****
高埗
冼沙村
3
17.7
1
低保
廉租住房
108
郭镜容
44252719540524****
高埗
卢溪村
4
16.25
1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109
刘闫林
61232219650322****
高埗
新创社区
3
租住
0
1300
工资
经济适用住房
110
赖胜英
36212919680401****
高埗
三联村
2
租住
0
655
工资
廉租住房
111
凌 细
44252719561013****
高埗
凌屋村
4
17
1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112
谢可文
44252719500319****
高埗
新联村
5
4.8
1
56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残疾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4024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金锚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在东莞水道沙田河段进行飞虎石化码头港池疏浚施工作业,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4 年6月22日至 2014年12月31日。
二、活动水域: 东莞水道沙田河段飞虎石化码头港池 水域范围内。
三、施工船舶: 粤东莞浚0086、粤东莞浚 0138、粤华海666、粤华海 281、粤华海282、粤华海 261、粤华海262。
四、注意事项
1 、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 、希望 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海事局
2014 年6月16日
注:该航行通告在东莞日报刊登,施工单位联系人:陈柏陵 13809279273。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4024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金锚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在东莞水道沙田河段进行飞虎石化码头港池疏浚施工作业,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4 年6月22日至 2014年12月31日。
二、活动水域: 东莞水道沙田河段飞虎石化码头港池 水域范围内。
三、施工船舶: 粤东莞浚0086、粤东莞浚 0138、粤华海666、粤华海 281、粤华海282、粤华海 261、粤华海262。
四、注意事项
1 、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 、希望 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海事局
2014 年6月16日
注:该航行通告在东莞日报刊登,施工单位联系人:陈柏陵 13809279273。 |
| 2013年市中小工业企业新增增值税奖励资金企业名单公示 | 根据《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度东莞市中小工业企业新增增值税奖励资金的通知》(东经信〔2014〕70号),市经信局会同市国税局开展资金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企业名单予以公示。任何单位尤其财经、税收、安全生产、环保、社保等,或个人对名单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经信局反映(联系人:黎晓红,联系电话:22220109)。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4年6月13日
附件:
2013年市中小工业企业新增增值税奖励资金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属镇街(园区)
1
广东华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石龙
2
东莞市振惠通混凝土有限公司
虎门
3
东莞市平波电子有限公司
虎门
4
东莞市锐升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虎门
5
东莞市正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东城
6
东莞市德瑞精密设备有限公司
东城
7
东莞市广创混凝土有限公司
东城
8
东莞市鸿宝锂电科技有限公司
东城
9
东莞市华昌家具有限公司
东城
10
广东晖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东城
11
东莞市盈方制衣有限公司
东城
12
东莞市永强弹簧五金有限公司
东城
13
东莞市赛维印刷实业有限公司
东城
14
东莞市大益茶业科技有限公司
东城
15
东莞市合通电子有限公司
东城
16
东莞市津联制衣有限公司
万江
17
东莞市丽秀内衣限公司
万江
18
东莞市添翔服饰有限公司
万江
19
东莞市思齐橡胶技术有限公司
万江
20
东莞市华坤工贸有限公司
南城
21
东莞市华柏纸品有限公司
中堂
22
东莞市立顿洗涤用品实业有限公司
望牛墩
23
东莞市兴发电子有限公司
石碣
24
东莞广发制药有限公司
石碣
25
东莞市宝居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石碣
26
东莞市国立科技有限公司
道滘
27
东莞市顺通纸品有限公司
道滘
28
东莞市永益食品有限公司
厚街
29
东莞市裕坤鞋业有限公司
厚街
30
东莞市欧莉莎鞋业有限公司
厚街
31
东莞市珍宝鞋业有限公司
厚街
32
东莞市兆生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厚街
33
东莞市欧莱溅射靶材有限公司
厚街
34
东莞市东成石材有限公司
厚街
35
东莞市铨兴鞋材有限公司
厚街
36
东莞市浩成鞋业有限公司
厚街
37
东莞市亚威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厚街
38
东莞市艾慕寝室用品有限公司
厚街
39
东莞市楷模家居用品制造有限公司
厚街
40
东莞市三洋电梯有限公司
厚街
41
东莞市科迪实业有限公司
沙田
42
东莞市广正模具塑胶有限公司
长安
43
东莞市元昌电子有限公司
长安
44
东莞市奥普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长安
45
东莞市东茂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长安
46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长安
47
东莞市洲全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长安
48
东莞市龙芯光电有限公司
长安
49
东莞市金日模具有限公司
长安
50
广东永强奥林宝国际消防汽车有限公司
寮步
51
康达新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寮步
52
东莞市贝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寮步
53
东莞市瑞麟毛织有限公司
寮步
54
东莞市福轩针织有限公司
寮步
55
东莞市安石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寮步
56
东莞市三联机械有限公司
寮步
57
东莞市瑞必达科技有限公司
寮步
58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大岭山
59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岭山
60
东莞市晶晖针织有限公司
大朗
61
东莞市莞怡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大朗
62
东莞市都维尔服饰有限公司
大朗
63
东莞市厚威包装有限公司
大朗
64
广东伯朗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大朗
65
东莞市宝瑞电子有限公司
黄江
66
东莞市泓仁电子有限公司
黄江
67
东莞市威一霸涂料有限公司
黄江
68
东莞市海陆通实业有限公司
黄江
69
东莞市成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黄江
70
东莞市峰铧轩礼品服装有限公司
黄江
71
东莞市艺展电子有限公司
凤岗
72
东莞市科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凤岗
73
东莞市振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凤岗
74
东莞市誉鑫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凤岗
75
东莞市灿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塘厦
76
东莞市新力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塘厦
77
东莞市冠佳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塘厦
78
东莞市汇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塘厦
79
东莞市磊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塘厦
80
东莞轩朗实业有限公司
塘厦
81
东莞市钛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塘厦
82
东莞市湘华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清溪
83
东莞市清埔纸业有限公司
清溪
84
东莞市鸿德电池有限公司
清溪
85
广东天元印刷有限公司
清溪
86
东莞市和通电线有限公司
桥头
87
东莞市德曼木业有限公司
桥头
88
东莞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桥头
89
东莞市技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桥头
90
东莞市庆新安制冷设备配件有限公司
桥头
91
东莞市擎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横沥
92
东莞市安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横沥
93
广东天誉飞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横沥
94
东莞市联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横沥
95
东莞市托普莱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东坑
96
东莞市建升压铸科技有限公司
东坑
97
东莞市铁生辉制罐有限公司
企石
98
东莞市弗铼特塑胶电子制品有限公司
企石
99
东莞市老铁匠制罐有限公司
企石
100
东莞市盈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企石
101
东莞市方振塑胶电子制品有限公司
石排
102
东莞市德颖光电有限公司
石排
103
东莞市蓝欣实业有限公司
石排
104
广东星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石排
105
广东金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茶山
106
东莞市奥能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茶山 |
| 2013年市中小工业企业新增增值税奖励资金企业名单公示 | 根据《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度东莞市中小工业企业新增增值税奖励资金的通知》(东经信〔2014〕70号),市经信局会同市国税局开展资金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企业名单予以公示。任何单位尤其财经、税收、安全生产、环保、社保等,或个人对名单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经信局反映(联系人:黎晓红,联系电话:22220109)。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4年6月13日
附件:
2013年市中小工业企业新增增值税奖励资金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属镇街(园区)
1
广东华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石龙
2
东莞市振惠通混凝土有限公司
虎门
3
东莞市平波电子有限公司
虎门
4
东莞市锐升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虎门
5
东莞市正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东城
6
东莞市德瑞精密设备有限公司
东城
7
东莞市广创混凝土有限公司
东城
8
东莞市鸿宝锂电科技有限公司
东城
9
东莞市华昌家具有限公司
东城
10
广东晖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东城
11
东莞市盈方制衣有限公司
东城
12
东莞市永强弹簧五金有限公司
东城
13
东莞市赛维印刷实业有限公司
东城
14
东莞市大益茶业科技有限公司
东城
15
东莞市合通电子有限公司
东城
16
东莞市津联制衣有限公司
万江
17
东莞市丽秀内衣限公司
万江
18
东莞市添翔服饰有限公司
万江
19
东莞市思齐橡胶技术有限公司
万江
20
东莞市华坤工贸有限公司
南城
21
东莞市华柏纸品有限公司
中堂
22
东莞市立顿洗涤用品实业有限公司
望牛墩
23
东莞市兴发电子有限公司
石碣
24
东莞广发制药有限公司
石碣
25
东莞市宝居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石碣
26
东莞市国立科技有限公司
道滘
27
东莞市顺通纸品有限公司
道滘
28
东莞市永益食品有限公司
厚街
29
东莞市裕坤鞋业有限公司
厚街
30
东莞市欧莉莎鞋业有限公司
厚街
31
东莞市珍宝鞋业有限公司
厚街
32
东莞市兆生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厚街
33
东莞市欧莱溅射靶材有限公司
厚街
34
东莞市东成石材有限公司
厚街
35
东莞市铨兴鞋材有限公司
厚街
36
东莞市浩成鞋业有限公司
厚街
37
东莞市亚威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厚街
38
东莞市艾慕寝室用品有限公司
厚街
39
东莞市楷模家居用品制造有限公司
厚街
40
东莞市三洋电梯有限公司
厚街
41
东莞市科迪实业有限公司
沙田
42
东莞市广正模具塑胶有限公司
长安
43
东莞市元昌电子有限公司
长安
44
东莞市奥普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长安
45
东莞市东茂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长安
46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长安
47
东莞市洲全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长安
48
东莞市龙芯光电有限公司
长安
49
东莞市金日模具有限公司
长安
50
广东永强奥林宝国际消防汽车有限公司
寮步
51
康达新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寮步
52
东莞市贝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寮步
53
东莞市瑞麟毛织有限公司
寮步
54
东莞市福轩针织有限公司
寮步
55
东莞市安石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寮步
56
东莞市三联机械有限公司
寮步
57
东莞市瑞必达科技有限公司
寮步
58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大岭山
59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岭山
60
东莞市晶晖针织有限公司
大朗
61
东莞市莞怡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大朗
62
东莞市都维尔服饰有限公司
大朗
63
东莞市厚威包装有限公司
大朗
64
广东伯朗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大朗
65
东莞市宝瑞电子有限公司
黄江
66
东莞市泓仁电子有限公司
黄江
67
东莞市威一霸涂料有限公司
黄江
68
东莞市海陆通实业有限公司
黄江
69
东莞市成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黄江
70
东莞市峰铧轩礼品服装有限公司
黄江
71
东莞市艺展电子有限公司
凤岗
72
东莞市科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凤岗
73
东莞市振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凤岗
74
东莞市誉鑫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凤岗
75
东莞市灿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塘厦
76
东莞市新力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塘厦
77
东莞市冠佳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塘厦
78
东莞市汇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塘厦
79
东莞市磊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塘厦
80
东莞轩朗实业有限公司
塘厦
81
东莞市钛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塘厦
82
东莞市湘华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清溪
83
东莞市清埔纸业有限公司
清溪
84
东莞市鸿德电池有限公司
清溪
85
广东天元印刷有限公司
清溪
86
东莞市和通电线有限公司
桥头
87
东莞市德曼木业有限公司
桥头
88
东莞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桥头
89
东莞市技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桥头
90
东莞市庆新安制冷设备配件有限公司
桥头
91
东莞市擎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横沥
92
东莞市安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横沥
93
广东天誉飞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横沥
94
东莞市联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横沥
95
东莞市托普莱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东坑
96
东莞市建升压铸科技有限公司
东坑
97
东莞市铁生辉制罐有限公司
企石
98
东莞市弗铼特塑胶电子制品有限公司
企石
99
东莞市老铁匠制罐有限公司
企石
100
东莞市盈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企石
101
东莞市方振塑胶电子制品有限公司
石排
102
东莞市德颖光电有限公司
石排
103
东莞市蓝欣实业有限公司
石排
104
广东星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石排
105
广东金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茶山
106
东莞市奥能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茶山 |
| 东莞市引进第二批创新科研团队申报公告 | 为深入贯彻实施“人才东莞”战略和“科技东莞”工程,加快推进东莞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市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东莞市引进第二批创新科研团队申报工作公告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引才重点:引进在高端新型电子信息、智能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传统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特色农业取得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创新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前景广阔的创新科研人才团队。
(二)引才项目:设立科技创新、自主创业两类项目,暂不接受尚未有承接单位或未自主注册成立公司的创新科研团队申报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
二、申报项目及条件
申报的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必须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有特色鲜明的核心研究方向和明确的研究目标,符合东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带头人和不少于4名核心人员组成,在国内外科研机构或重大项目稳定合作3年以上,学术水平在本领域内具有明显优势,已取得突出成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有明确的产业化计划,能够在未来5年内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已入选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的单位或团队不得再以同一团队或项目申报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
申报团队成员需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具备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研究水平和成果居本领域、本行业前列,科研成果产业化前景好;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1954年12月31日之后出生),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诺贝尔奖等国际大奖获得者、发达国家院士等顶尖人才年龄不超过65周岁(1949年12月31日之后出生),计算年龄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团队成员平均年龄不超过55周岁。
(一)科技创新类团队项目
申报团队成员个人需与用人单位签订意向性合同,承诺入选后3个月内签订正式合同并到岗;如系已签订正式合同,首次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间在2012年1月1日之后;引进后需在莞连续工作时间5年以上,从境外引进的成员每年在莞工作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从国内引进的成员人事关系需调入我市的用人单位全职在莞工作。并符合以下条件:
1. 团队成员中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数占50%以上;
2. “创新药物领域”临床前研究申报团队须已完成中试工艺研究及药效学和安全性评价,并在团队项目实施3年内获得国家临床试验批件或2年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交药物临床试验申请;临床研究申报团队研究品种须已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临床试验批件;优先支持1.1类新药。
(二)自主创业类团队项目
申报团队掌握的核心技术所研究的产品已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2011年1月1日之后从市外来莞首次创业,创办的企业于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10日期间在莞注册成立。并符合以下条件:
1. 团队带头人或排名前五的核心成员之一为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或团队成员持企业股份总额不低于30%且成员之一担任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副总经理以上职务;
2. 团队成员中,具有创业经验丰富的人员或曾任国际知名企业中高层管理职位、拥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人员;
3. 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应全部由市外引进,并与创办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从境外引进的成员每年在莞工作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从国内引进的成员人事关系需调入该创办企业全职在莞工作;
4. 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5. “创新药物领域”申报团队研究品种须已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临床试验批件;优先支持1.1类新药。
三、申报办法
实行网络在线申报,登录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网址:http://59.36.14.9/ujet/),在线填报《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申报书》,并按系统要求提交相应部门审核。
四、申报材料
通过审核的团队,在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打印自动生成的《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申报书》,并按要求逐级加盖公章,申报书一式8份、附件一式2份、光盘一式2份。
申报材料应按照有关填写说明认真填写,不得空项、漏项。用人单位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信息真实、完整。
附件一般应包括以下材料并按以下顺序提供复印件: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在国内外任职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或意向性合同、荣誉与奖励证书、主要成果(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主持(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企业证明材料(营业执照、股权构成、公司业绩和近年财务报表)等。
五、支持措施
对通过专家评审并获得政府立项的创新科研团队,市财政视团队的层次给予相应经费资助。其中对于获评定为A类的创新科研团队,给予1000万的立项资助;对于获评定为B类的创新科研团队,给予800万的立项资助;对于获评为C类的创新科研团队,给予500万的立项资助。待项目实施完毕并通过验收后,将视团队的层次、项目的实施情况以及对经济产业发展贡献,再给予总额不高于其立项资助经费额度的奖励经费。
入选的团队成员,可按照《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申请特色人才认定,享受相应的居留和出入境、落户、住房、医疗、社保、税收、通关、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特定生活待遇。
如所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同时获省市两级人才团队项目立项,或以同一人才或项目承接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并申请市财政配套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处理,其资助或配套经费按照最高额度执行,重复资助部分将予以核减。
六、其他事项
(一)用人单位(创办企业)是引进和使用人才的主体,负责推荐拟引进人选,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等具体工作,并为团队项目研发及产业化提供所需的资金、场地等配套保障。
(二)入选的团队要切实履行合同,确保工作时间,在用人单位或创办企业专心工作。
(三)团队申报人及其用人单位(创办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科学合理填写申报层次和资助金额。经评审入选后,不得随意减少或更换团队成员,不得任意调整研究内容和项目目标。
(四)已入选的广东省前四批创新创业团队和东莞市第一批引进创新创业科研团队的成员,不在此次申报范围之列。
(五)各申报团队请密切关注东莞市科技局、东莞市科协相关网站发布的评审信息,并提前安排时间,做好参加现场评审(实地考察)的相关准备。
(六)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采取常年受理、每年集中评审一批的形式开展评审工作。本次申报自2014年6月10日开始,至2014年8月30止。团队申报应在2014年8月30日17:00前在线提交电子申报材料,并于9月5日17:00前完成镇街(园区)科技部门或组织部门在线审核提交。8月30日以后申报提交的,将安排在下一年度进行评审。
(七)《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申报书的电子文档,可在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http://59.36.14.9/ujet/)中下载。
联系方式:
1、市科技局科技业务受理大厅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元美中路2号东莞市技术博物馆1楼
联系人:谢凤娟 李桂雯
联系电话:0769-22830056、22830059
2、市科技局政策调研科
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H座7楼
联系人:王蓓
联系电话:0769-22831324
传真:0769-22831347
东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东莞市科技局
2014年6月12日 |
| 东莞市引进第二批创新科研团队申报公告 | 为深入贯彻实施“人才东莞”战略和“科技东莞”工程,加快推进东莞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市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东莞市引进第二批创新科研团队申报工作公告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引才重点:引进在高端新型电子信息、智能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传统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特色农业取得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创新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前景广阔的创新科研人才团队。
(二)引才项目:设立科技创新、自主创业两类项目,暂不接受尚未有承接单位或未自主注册成立公司的创新科研团队申报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
二、申报项目及条件
申报的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必须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有特色鲜明的核心研究方向和明确的研究目标,符合东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带头人和不少于4名核心人员组成,在国内外科研机构或重大项目稳定合作3年以上,学术水平在本领域内具有明显优势,已取得突出成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有明确的产业化计划,能够在未来5年内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已入选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的单位或团队不得再以同一团队或项目申报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
申报团队成员需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具备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研究水平和成果居本领域、本行业前列,科研成果产业化前景好;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1954年12月31日之后出生),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诺贝尔奖等国际大奖获得者、发达国家院士等顶尖人才年龄不超过65周岁(1949年12月31日之后出生),计算年龄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团队成员平均年龄不超过55周岁。
(一)科技创新类团队项目
申报团队成员个人需与用人单位签订意向性合同,承诺入选后3个月内签订正式合同并到岗;如系已签订正式合同,首次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间在2012年1月1日之后;引进后需在莞连续工作时间5年以上,从境外引进的成员每年在莞工作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从国内引进的成员人事关系需调入我市的用人单位全职在莞工作。并符合以下条件:
1. 团队成员中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数占50%以上;
2. “创新药物领域”临床前研究申报团队须已完成中试工艺研究及药效学和安全性评价,并在团队项目实施3年内获得国家临床试验批件或2年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交药物临床试验申请;临床研究申报团队研究品种须已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临床试验批件;优先支持1.1类新药。
(二)自主创业类团队项目
申报团队掌握的核心技术所研究的产品已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2011年1月1日之后从市外来莞首次创业,创办的企业于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10日期间在莞注册成立。并符合以下条件:
1. 团队带头人或排名前五的核心成员之一为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或团队成员持企业股份总额不低于30%且成员之一担任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副总经理以上职务;
2. 团队成员中,具有创业经验丰富的人员或曾任国际知名企业中高层管理职位、拥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人员;
3. 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应全部由市外引进,并与创办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从境外引进的成员每年在莞工作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从国内引进的成员人事关系需调入该创办企业全职在莞工作;
4. 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5. “创新药物领域”申报团队研究品种须已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临床试验批件;优先支持1.1类新药。
三、申报办法
实行网络在线申报,登录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网址:http://59.36.14.9/ujet/),在线填报《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申报书》,并按系统要求提交相应部门审核。
四、申报材料
通过审核的团队,在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打印自动生成的《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申报书》,并按要求逐级加盖公章,申报书一式8份、附件一式2份、光盘一式2份。
申报材料应按照有关填写说明认真填写,不得空项、漏项。用人单位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信息真实、完整。
附件一般应包括以下材料并按以下顺序提供复印件: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在国内外任职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或意向性合同、荣誉与奖励证书、主要成果(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主持(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企业证明材料(营业执照、股权构成、公司业绩和近年财务报表)等。
五、支持措施
对通过专家评审并获得政府立项的创新科研团队,市财政视团队的层次给予相应经费资助。其中对于获评定为A类的创新科研团队,给予1000万的立项资助;对于获评定为B类的创新科研团队,给予800万的立项资助;对于获评为C类的创新科研团队,给予500万的立项资助。待项目实施完毕并通过验收后,将视团队的层次、项目的实施情况以及对经济产业发展贡献,再给予总额不高于其立项资助经费额度的奖励经费。
入选的团队成员,可按照《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申请特色人才认定,享受相应的居留和出入境、落户、住房、医疗、社保、税收、通关、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特定生活待遇。
如所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同时获省市两级人才团队项目立项,或以同一人才或项目承接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并申请市财政配套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处理,其资助或配套经费按照最高额度执行,重复资助部分将予以核减。
六、其他事项
(一)用人单位(创办企业)是引进和使用人才的主体,负责推荐拟引进人选,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等具体工作,并为团队项目研发及产业化提供所需的资金、场地等配套保障。
(二)入选的团队要切实履行合同,确保工作时间,在用人单位或创办企业专心工作。
(三)团队申报人及其用人单位(创办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科学合理填写申报层次和资助金额。经评审入选后,不得随意减少或更换团队成员,不得任意调整研究内容和项目目标。
(四)已入选的广东省前四批创新创业团队和东莞市第一批引进创新创业科研团队的成员,不在此次申报范围之列。
(五)各申报团队请密切关注东莞市科技局、东莞市科协相关网站发布的评审信息,并提前安排时间,做好参加现场评审(实地考察)的相关准备。
(六)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采取常年受理、每年集中评审一批的形式开展评审工作。本次申报自2014年6月10日开始,至2014年8月30止。团队申报应在2014年8月30日17:00前在线提交电子申报材料,并于9月5日17:00前完成镇街(园区)科技部门或组织部门在线审核提交。8月30日以后申报提交的,将安排在下一年度进行评审。
(七)《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申报书的电子文档,可在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http://59.36.14.9/ujet/)中下载。
联系方式:
1、市科技局科技业务受理大厅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元美中路2号东莞市技术博物馆1楼
联系人:谢凤娟 李桂雯
联系电话:0769-22830056、22830059
2、市科技局政策调研科
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H座7楼
联系人:王蓓
联系电话:0769-22831324
传真:0769-22831347
东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东莞市科技局
2014年6月12日 |
| 关于2013年东莞市城市共同配送试点项目(第一批)验收情况的公示 | 根据《关于申报2013年东莞市城市共同配送试点项目的通知》(东经信〔2013〕371号)、《东莞市城市共同配送试点中央专项补助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在审核试点企业上报有关验收材料的基础上,委托广东省企业自主创新促进会组织有关专家对东莞嘉荣等第一批、共5个“2013年东莞市城市共同配送试点项目”进行了现场验收,现将验收结果予以公示。
序号
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名称
验收结果
1
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
仓储配送设施标准化管理与应用项目
通过验收
2
顺丰速运(东莞)有限公司
城市共同配送终端配送项目
通过验收
3
广东振东泰捷医药物流有限公司
放心药品共同配送工程项目
通过验收
4
东莞市澳洁贸易有限公司
社会消费品城市公共配送中心信息化技术应用项目
通过验收
5
广东省东莞国药集团药材有限公司
药品全过程标准化管理
通过验收
如对以上项目验收情况有不同意见,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访、来函、来电等形式向市经信局贸易流通科反映。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以个人名义反映的,提供签署或自报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公示时间:2014年6月11日至6月17日
受理单位:市经信局贸易流通科
地 址:南城区鸿福西路68号塞纳嘉园二楼
电 话:0769-22229410
传 真:0769-22220931 |
| 关于2013年东莞市城市共同配送试点项目(第一批)验收情况的公示 | 根据《关于申报2013年东莞市城市共同配送试点项目的通知》(东经信〔2013〕371号)、《东莞市城市共同配送试点中央专项补助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在审核试点企业上报有关验收材料的基础上,委托广东省企业自主创新促进会组织有关专家对东莞嘉荣等第一批、共5个“2013年东莞市城市共同配送试点项目”进行了现场验收,现将验收结果予以公示。
序号
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名称
验收结果
1
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
仓储配送设施标准化管理与应用项目
通过验收
2
顺丰速运(东莞)有限公司
城市共同配送终端配送项目
通过验收
3
广东振东泰捷医药物流有限公司
放心药品共同配送工程项目
通过验收
4
东莞市澳洁贸易有限公司
社会消费品城市公共配送中心信息化技术应用项目
通过验收
5
广东省东莞国药集团药材有限公司
药品全过程标准化管理
通过验收
如对以上项目验收情况有不同意见,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访、来函、来电等形式向市经信局贸易流通科反映。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以个人名义反映的,提供签署或自报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公示时间:2014年6月11日至6月17日
受理单位:市经信局贸易流通科
地 址:南城区鸿福西路68号塞纳嘉园二楼
电 话:0769-22229410
传 真:0769-22220931 |
| 2013年东莞市国际科技合作(含港澳台)项目拟资助名单公示通告 | 根据《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办法》、《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形式审查、受理、组织第三方专家评审和市财政局复核,拟对东莞理工学院“压力脉动固态发酵技术生产功能材料γ-聚谷氨酸的研究”等21个项目进行立项资助,资助经费共计500万元,现予以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可在自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否则恕不受理。
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H座7楼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交流合作科
联系人及电话:张玉辉,0769-22831342
传真:0769-22831342
附件:2013年东莞市国际科技合作(含港澳台)项目拟资助名单及经费资助安排表.doc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14年6月9日 |
| 2013年东莞市国际科技合作(含港澳台)项目拟资助名单公示通告 | 根据《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办法》、《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形式审查、受理、组织第三方专家评审和市财政局复核,拟对东莞理工学院“压力脉动固态发酵技术生产功能材料γ-聚谷氨酸的研究”等21个项目进行立项资助,资助经费共计500万元,现予以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可在自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否则恕不受理。
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H座7楼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交流合作科
联系人及电话:张玉辉,0769-22831342
传真:0769-22831342
附件:2013年东莞市国际科技合作(含港澳台)项目拟资助名单及经费资助安排表.doc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14年6月9日 |
| 2013年度东莞市软科学项目拟立项名单及经费安排公示 | 根据《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办法》、《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形式审查、受理、组织第三方专家评审和市财政局复核,拟对东莞华中科技大学制造工程研究院承担的“东莞市发展智能装备制造业的重点领域与路径研究”等6个项目进行立项资助,资助经费共计60万元,现予以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可在自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否则恕不受理。
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H座7楼市科学技术局政策调研科
联系人及电话:张媛,0769-22831324,柳景蛟,0769-22831319
传真:0769-22831347
附件:2013年东莞市软科学项目拟立项名单及经费安排表.docx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14年6月9日 |
| 2013年度东莞市软科学项目拟立项名单及经费安排公示 | 根据《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办法》、《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形式审查、受理、组织第三方专家评审和市财政局复核,拟对东莞华中科技大学制造工程研究院承担的“东莞市发展智能装备制造业的重点领域与路径研究”等6个项目进行立项资助,资助经费共计60万元,现予以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可在自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否则恕不受理。
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H座7楼市科学技术局政策调研科
联系人及电话:张媛,0769-22831324,柳景蛟,0769-22831319
传真:0769-22831347
附件:2013年东莞市软科学项目拟立项名单及经费安排表.docx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14年6月9日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4023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高埗镇人民政府在中堂水道第四水厂河段举行 2014年水上龙舟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活动期间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地点: 中堂水道第四自来水厂至安丰洲洲尾之间河段为安全活动区 。
二、活动时间: 2014 年6月12日09:00时至15:00时。
三、注意事项
1 、活动期间,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 、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4 年6月9日
注:该航行通告在东莞日报刊登,主办单位联系人,袁雪儿,电话 13713386006。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4023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高埗镇人民政府在中堂水道第四水厂河段举行 2014年水上龙舟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活动期间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地点: 中堂水道第四自来水厂至安丰洲洲尾之间河段为安全活动区 。
二、活动时间: 2014 年6月12日09:00时至15:00时。
三、注意事项
1 、活动期间,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 、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4 年6月9日
注:该航行通告在东莞日报刊登,主办单位联系人,袁雪儿,电话 13713386006。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4022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麻涌镇人民政府在麻涌河举行 2014年龙舟水上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活动期间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4年6月13日08:00时至15:00时。
二、活动地点: 麻涌河麻二水闸至麻涌大桥之间河段水域范围内为安全活动区。
三、注意事项
1 、活动期间,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不得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 、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海事局
2014 年6月5日
注:该航行通告在东莞日报刊登,主办单位联系人:李金,联系电话: 13694990989。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4022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麻涌镇人民政府在麻涌河举行 2014年龙舟水上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活动期间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4年6月13日08:00时至15:00时。
二、活动地点: 麻涌河麻二水闸至麻涌大桥之间河段水域范围内为安全活动区。
三、注意事项
1 、活动期间,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不得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 、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海事局
2014 年6月5日
注:该航行通告在东莞日报刊登,主办单位联系人:李金,联系电话: 13694990989。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4021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交四航局港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在倒运海水道进行宏川化工仓储码头水上水下地质钻探施工作业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 2014 年6月13日至 2014年6月30日。
二、作业水域: 倒运海水道三江码头上游水域 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 粤惠州货0820。
四、注意事项
1 、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 、施工期间,作业区附近设有警戒船舶,过往船舶驶经时应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海事局
2014 年6月5日
注:该航行通告在东莞日报刊登,施工单位联系人,梁琼,联系电话 13826107677。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4021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交四航局港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在倒运海水道进行宏川化工仓储码头水上水下地质钻探施工作业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 2014 年6月13日至 2014年6月30日。
二、作业水域: 倒运海水道三江码头上游水域 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 粤惠州货0820。
四、注意事项
1 、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 、施工期间,作业区附近设有警戒船舶,过往船舶驶经时应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海事局
2014 年6月5日
注:该航行通告在东莞日报刊登,施工单位联系人,梁琼,联系电话 13826107677。 |
| 2013年东莞市专利奖拟奖项目公示 | 根据《东莞市专利促进项目资助办法》(东府办〔2013〕100号)的有关要求,经我局对申报2013年东莞市专利奖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市科学技术协会组织对项目进行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以及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我局拟出2013年东莞市专利奖项目30项,其中专利金奖5项,专利优秀奖25项,现予以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对拟奖项目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供书面材料及有效证明,不能提供书面材料及有效证明的,恕不受理。
公示期限:2014年6月3日-6月12日,共10天 |
| 2013年东莞市专利奖拟奖项目公示 | 根据《东莞市专利促进项目资助办法》(东府办〔2013〕100号)的有关要求,经我局对申报2013年东莞市专利奖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市科学技术协会组织对项目进行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以及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我局拟出2013年东莞市专利奖项目30项,其中专利金奖5项,专利优秀奖25项,现予以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对拟奖项目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供书面材料及有效证明,不能提供书面材料及有效证明的,恕不受理。
公示期限:2014年6月3日-6月12日,共10天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4019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金锚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在东莞水道沙田河段华润水泥厂码头进行港池疏浚施工作业,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4 年6月6日至2014年10月31日。
二、活动水域: 东莞水道沙田河段华润水泥厂码头港池 水域范围内。
三、施工船舶: 粤东莞浚0086、粤东莞浚 0128、粤东莞浚0138、粤华海 666、粤华海281、粤华海 282、粤华海283、粤华海 286、粤华海261、粤华海 262。
四、注意事项
1 、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 、希望 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海事局
2014 年6月3日
注:该航行通告在东莞日报刊登,施工单位联系人:陈柏陵 13809279273。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4019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金锚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在东莞水道沙田河段华润水泥厂码头进行港池疏浚施工作业,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4 年6月6日至2014年10月31日。
二、活动水域: 东莞水道沙田河段华润水泥厂码头港池 水域范围内。
三、施工船舶: 粤东莞浚0086、粤东莞浚 0128、粤东莞浚0138、粤华海 666、粤华海281、粤华海 282、粤华海283、粤华海 286、粤华海261、粤华海 262。
四、注意事项
1 、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 、希望 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海事局
2014 年6月3日
注:该航行通告在东莞日报刊登,施工单位联系人:陈柏陵 13809279273。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4020号) | 各有关单位、有关船舶:
中堂镇在中堂水道中堂大桥河段举行水上龙舟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地点:中堂水道 中堂大桥河段 为安全活动区。
二、活动时间:2014 年6月10日09:30时至15:30时。
三、注意事项
1 、活动期间,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 、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海事局
2014 年6月3日
注:该航行通告在东莞日报刊登,主办单位联系人:林干,联系电话:13829119068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4020号) | 各有关单位、有关船舶:
中堂镇在中堂水道中堂大桥河段举行水上龙舟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地点:中堂水道 中堂大桥河段 为安全活动区。
二、活动时间:2014 年6月10日09:30时至15:30时。
三、注意事项
1 、活动期间,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 、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海事局
2014 年6月3日
注:该航行通告在东莞日报刊登,主办单位联系人:林干,联系电话:13829119068 |
| 2013年东莞市社会科技发展项目拟立项名单及经费安排公示通告 | 根据《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办法》、《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形式审查、受理、组织第三方专家评审和市财政局复核,拟对东莞职业技术学院承担的“基于多功能护理床的远程监测及康复系统的研究与开发”等62个项目进行立项资助,资助经费共计1110万元,现予以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可在自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否则恕不受理。
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H座7楼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交流合作科
联系人及电话:吴毓红,0769-22831341
传真:0769-22831342
附件:2013年东莞市社会科技发展项目拟立项名单及经费安排表.xls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14年6月3日 |
| 2013年东莞市社会科技发展项目拟立项名单及经费安排公示通告 | 根据《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办法》、《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形式审查、受理、组织第三方专家评审和市财政局复核,拟对东莞职业技术学院承担的“基于多功能护理床的远程监测及康复系统的研究与开发”等62个项目进行立项资助,资助经费共计1110万元,现予以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可在自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否则恕不受理。
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H座7楼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交流合作科
联系人及电话:吴毓红,0769-22831341
传真:0769-22831342
附件:2013年东莞市社会科技发展项目拟立项名单及经费安排表.xls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14年6月3日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四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4年5月30日起至2014年6月13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5月30日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张立基
44252719360909****
横沥
山厦村
1
17
1
低保
廉租住房
2
朱美娇
44252719321201****
横沥
山厦村
1
32.4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3
张灿根
44252719551207****
横沥
山厦村
4
14.25
1
902
工资
廉租住房
4
吴刘方
44252719371216****
横沥
水边村
1
17
1
521
其他
廉租住房
5
吴金旭
44252719451006****
横沥
水边村
2
14
1
632
其他
廉租住房
6
胡彩如
44190019860227****
洪梅
洪屋涡
2
31.4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7
李家诒
44252719570322****
洪梅
乌沙
5
16.6
1
764.8
工资
廉租住房
8
孔润全
44252719631214****
洪梅
洪屋涡
3
26.3
1
586.7
工资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9
孔达容
44252719650811****
洪梅
洪屋涡
3
17.3
1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10
黄锦宁
44190019760507****
洪梅
乌沙
3
3.2
1
774.7
工资
廉租住房
11
罗汝兴
44190019800302****
茶山
寒溪水村
4
租住
0
841.7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12
余丽珍
44190019761105****
茶山
孙屋村
2
租住
0
81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13
姚炳肖
45250219801210****
茶山
茶山圩社区
2
租住
0
675
工资
廉租住房
14
袁肖嫦
44190019771210****
茶山
南社村
2
租住
0
731.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15
李漪倩
44020219690802****
南城
新城社区
1
租住
0
600
其他
廉租住房
残疾
16
袁子宜
44252719480120****
麻涌
麻一村
4
租住
0
682
其他
廉租住房
残疾
17
袁细如
44252719501226****
麻涌
麻一村
4
17.6
1
850.6
其他
廉租住房
残疾
18
陈伟权
44252719700929****
麻涌
麻一村
4
10.8
1
900
工资
廉租住房
19
莫跃维
44190019850814****
麻涌
麻一村
6
9.7
1
982.7
工资
廉租住房
残疾
20
莫干广
44252719581218****
麻涌
麻一村
5
16.2
1
967.4
其他
廉租住房
21
梁柱成
44190019710122****
麻涌
麻二村
4
13.7
1
755
其他
廉租住房
22
梁柱申
44252719530718****
麻涌
麻二村
7
13
1
904
其他
廉租住房
23
袁国亮
44252719650121****
麻涌
麻三村
4
12.83
1
780
工资
廉租住房
24
袁国强
44190019821016****
麻涌
麻三村
2
12
1
840
工资
廉租住房
25
萧庆帮
44252719601116****
麻涌
麻三村
8
16.25
1
777.3
工资
廉租住房
26
袁健德
44190019541129****
麻涌
麻三村
2
租住
0
525
其他
廉租住房
27
黄锦洪
44190019710920****
麻涌
麻四村
3
12.7
1
997.6
工资
廉租住房
28
黄耀森
44252719670117****
麻涌
麻四村
5
9.58
1
705
其他
廉租住房
29
黄耀华
44252719640621****
麻涌
麻四村
4
10.25
1
1013
工资
廉租住房
30
黄福群
44252719610414****
麻涌
麻四村
5
7.2
1
1018
其他
廉租住房
31
邓转有
44252719380721****
麻涌
居委会
5
13.52
1
770
工资
廉租住房
残疾
32
梁少和
44252719620407****
麻涌
大盛村
1
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33
周燕冰
44252719680729****
麻涌
大盛村
1
借住
0
600
其他
廉租住房
34
李金成
44252719580929****
麻涌
南洲村
5
10.7
1
880.4
其他
廉租住房
35
李桂杨
44252719540904****
麻涌
南洲村
4
12.9
1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36
萧住兴
44252719690525****
麻涌
华阳村
5
12.6
1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37
陈炳培
44252719371120****
麻涌
华阳村
2
15.73
1
600
其他
廉租住房
残疾
38
陈展英
44252719680809****
麻涌
华阳村
3
15.67
1
低保
廉租住房
39
萧树球
44252719420327****
麻涌
华阳村
2
15.35
1
600
其他
廉租住房
40
刘燕群
44252719560324****
麻涌
华阳村
2
14.28
1
950
其他
廉租住房
41
陈灿辉
44190019600127****
麻涌
华阳村
4
9.95
1
750
其他
廉租住房
42
杜结棠
4425271956052****
麻涌
华阳村
5
10.78
1
1002
其他
廉租住房
43
冯燕为
44190019731013****
麻涌
华阳村
2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44
叶积成
44252719490906****
麻涌
黎滘村
5
15.32
1
1005.4
工资
廉租住房
45
吴玉满
44252719611211****
麻涌
黎滘村
5
13.04
1
低保
廉租住房
46
陈映如
44252719600115****
麻涌
新基村
4
14
1
940
工资
廉租住房
47
莫松兴
44252719690919****
麻涌
新基村
5
13.18
1
892
其他
廉租住房
48
莫伟基
44252719540428****
麻涌
新基村
5
11.12
1
988
其他
廉租住房
49
莫定邦
44252719511026****
麻涌
新基村
4
15.35
1
970.5
其他
廉租住房
50
莫锐合
44252719580628****
麻涌
新基村
3
16.1
1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51
李耀坤
44252719701015****
麻涌
新基村
5
16.7
1
742
其他
廉租住房
52
莫淦辉
44252719650324****
麻涌
新基村
5
7.76
1
942
工资
廉租住房
53
莫国辉
44252719580905****
麻涌
新基村
5
10.2
1
989.6
其他
廉租住房
54
陈均标
44190019780824****
麻涌
东太村
4
16.25
1
690
工资
廉租住房
55
陈启乐
44190019720816****
麻涌
东太村
5
11.44
1
900
工资
廉租住房
56
陈炳棠
44190019741211****
麻涌
东太村
5
16.08
1
767.2
工资
廉租住房
57
陈炽枝
44252719540314****
麻涌
东太村
6
14.07
1
955.5
工资
廉租住房
58
陈以潮
44252719360610****
麻涌
东太村
5
6.56
1
782
工资
廉租住房
59
黎汉文
44190019701013****
麻涌
东太村
4
11.48
1
732
工资
廉租住房
60
周妙齐
44190019710903****
麻涌
东太村
3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61
何应良
44252719661109****
麻涌
大步村
6
13.6
2
658.7
其它
廉租住房
62
曹铭恩
44190019780510****
麻涌
大步村
5
13.6
1
973
其它
廉租住房
63
卢耀辉
44252719540621****
麻涌
漳澎村
6
3
1
820
工资
廉租住房
64
陈杜兴
44252719401020****
麻涌
漳澎村
3
4.3
1
967
工资
廉租住房
65
陈婉荷
44252719690228****
麻涌
漳澎村
4
14.25
1
低保
廉租住房
66
郭子昌
44252719570723****
麻涌
漳澎村
8
12.15
1
888.8
其他
廉租住房
67
陈柏全
44252719650920****
麻涌
漳澎村
6
8.6
1
低保
廉租住房
68
袁扬兴
44252719520525****
麻涌
漳澎村
5
5.36
1
996
工资
廉租住房
69
李润珠
44252719630621****
麻涌
漳澎村
4
10.1
1
842.5
工资
廉租住房
70
陈建谋
44252719540812****
麻涌
漳澎村
3
17.37
1
773.7
工资
廉租住房
71
曾金伟
44252719590910****
麻涌
漳澎村
6
14.9
1
994
工资
廉租住房
72
刘应兆
44252719660629****
麻涌
漳澎村
5
11
1
900
工资
廉租住房
73
林润昌
44252719660721****
麻涌
漳澎村
4
16.65
1
950
工资
廉租住房
74
刘达程
44252719671224****
麻涌
漳澎村
5
15.62
1
996.8
工资
廉租住房
75
丁进盖
44252719461116****
麻涌
漳澎村
6
5.82
1
683
工资
廉租住房
76
林庆维
44190019781022****
麻涌
漳澎村
3
借住
0
913
工资
廉租住房
77
何佩君
44190019890522****
麻涌
麻二村
3
租住
0
655
其他
廉租住房
78
黄燕芬
44190019890613****
麻涌
麻二村
3
租住
0
655
其他
廉租住房
79
黄寿南
44252719510807****
麻涌
华阳村
5
9.81
1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四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4年5月30日起至2014年6月13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5月30日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张立基
44252719360909****
横沥
山厦村
1
17
1
低保
廉租住房
2
朱美娇
44252719321201****
横沥
山厦村
1
32.4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3
张灿根
44252719551207****
横沥
山厦村
4
14.25
1
902
工资
廉租住房
4
吴刘方
44252719371216****
横沥
水边村
1
17
1
521
其他
廉租住房
5
吴金旭
44252719451006****
横沥
水边村
2
14
1
632
其他
廉租住房
6
胡彩如
44190019860227****
洪梅
洪屋涡
2
31.4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7
李家诒
44252719570322****
洪梅
乌沙
5
16.6
1
764.8
工资
廉租住房
8
孔润全
44252719631214****
洪梅
洪屋涡
3
26.3
1
586.7
工资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9
孔达容
44252719650811****
洪梅
洪屋涡
3
17.3
1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10
黄锦宁
44190019760507****
洪梅
乌沙
3
3.2
1
774.7
工资
廉租住房
11
罗汝兴
44190019800302****
茶山
寒溪水村
4
租住
0
841.7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12
余丽珍
44190019761105****
茶山
孙屋村
2
租住
0
81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13
姚炳肖
45250219801210****
茶山
茶山圩社区
2
租住
0
675
工资
廉租住房
14
袁肖嫦
44190019771210****
茶山
南社村
2
租住
0
731.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15
李漪倩
44020219690802****
南城
新城社区
1
租住
0
600
其他
廉租住房
残疾
16
袁子宜
44252719480120****
麻涌
麻一村
4
租住
0
682
其他
廉租住房
残疾
17
袁细如
44252719501226****
麻涌
麻一村
4
17.6
1
850.6
其他
廉租住房
残疾
18
陈伟权
44252719700929****
麻涌
麻一村
4
10.8
1
900
工资
廉租住房
19
莫跃维
44190019850814****
麻涌
麻一村
6
9.7
1
982.7
工资
廉租住房
残疾
20
莫干广
44252719581218****
麻涌
麻一村
5
16.2
1
967.4
其他
廉租住房
21
梁柱成
44190019710122****
麻涌
麻二村
4
13.7
1
755
其他
廉租住房
22
梁柱申
44252719530718****
麻涌
麻二村
7
13
1
904
其他
廉租住房
23
袁国亮
44252719650121****
麻涌
麻三村
4
12.83
1
780
工资
廉租住房
24
袁国强
44190019821016****
麻涌
麻三村
2
12
1
840
工资
廉租住房
25
萧庆帮
44252719601116****
麻涌
麻三村
8
16.25
1
777.3
工资
廉租住房
26
袁健德
44190019541129****
麻涌
麻三村
2
租住
0
525
其他
廉租住房
27
黄锦洪
44190019710920****
麻涌
麻四村
3
12.7
1
997.6
工资
廉租住房
28
黄耀森
44252719670117****
麻涌
麻四村
5
9.58
1
705
其他
廉租住房
29
黄耀华
44252719640621****
麻涌
麻四村
4
10.25
1
1013
工资
廉租住房
30
黄福群
44252719610414****
麻涌
麻四村
5
7.2
1
1018
其他
廉租住房
31
邓转有
44252719380721****
麻涌
居委会
5
13.52
1
770
工资
廉租住房
残疾
32
梁少和
44252719620407****
麻涌
大盛村
1
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33
周燕冰
44252719680729****
麻涌
大盛村
1
借住
0
600
其他
廉租住房
34
李金成
44252719580929****
麻涌
南洲村
5
10.7
1
880.4
其他
廉租住房
35
李桂杨
44252719540904****
麻涌
南洲村
4
12.9
1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36
萧住兴
44252719690525****
麻涌
华阳村
5
12.6
1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37
陈炳培
44252719371120****
麻涌
华阳村
2
15.73
1
600
其他
廉租住房
残疾
38
陈展英
44252719680809****
麻涌
华阳村
3
15.67
1
低保
廉租住房
39
萧树球
44252719420327****
麻涌
华阳村
2
15.35
1
600
其他
廉租住房
40
刘燕群
44252719560324****
麻涌
华阳村
2
14.28
1
950
其他
廉租住房
41
陈灿辉
44190019600127****
麻涌
华阳村
4
9.95
1
750
其他
廉租住房
42
杜结棠
4425271956052****
麻涌
华阳村
5
10.78
1
1002
其他
廉租住房
43
冯燕为
44190019731013****
麻涌
华阳村
2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44
叶积成
44252719490906****
麻涌
黎滘村
5
15.32
1
1005.4
工资
廉租住房
45
吴玉满
44252719611211****
麻涌
黎滘村
5
13.04
1
低保
廉租住房
46
陈映如
44252719600115****
麻涌
新基村
4
14
1
940
工资
廉租住房
47
莫松兴
44252719690919****
麻涌
新基村
5
13.18
1
892
其他
廉租住房
48
莫伟基
44252719540428****
麻涌
新基村
5
11.12
1
988
其他
廉租住房
49
莫定邦
44252719511026****
麻涌
新基村
4
15.35
1
970.5
其他
廉租住房
50
莫锐合
44252719580628****
麻涌
新基村
3
16.1
1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51
李耀坤
44252719701015****
麻涌
新基村
5
16.7
1
742
其他
廉租住房
52
莫淦辉
44252719650324****
麻涌
新基村
5
7.76
1
942
工资
廉租住房
53
莫国辉
44252719580905****
麻涌
新基村
5
10.2
1
989.6
其他
廉租住房
54
陈均标
44190019780824****
麻涌
东太村
4
16.25
1
690
工资
廉租住房
55
陈启乐
44190019720816****
麻涌
东太村
5
11.44
1
900
工资
廉租住房
56
陈炳棠
44190019741211****
麻涌
东太村
5
16.08
1
767.2
工资
廉租住房
57
陈炽枝
44252719540314****
麻涌
东太村
6
14.07
1
955.5
工资
廉租住房
58
陈以潮
44252719360610****
麻涌
东太村
5
6.56
1
782
工资
廉租住房
59
黎汉文
44190019701013****
麻涌
东太村
4
11.48
1
732
工资
廉租住房
60
周妙齐
44190019710903****
麻涌
东太村
3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61
何应良
44252719661109****
麻涌
大步村
6
13.6
2
658.7
其它
廉租住房
62
曹铭恩
44190019780510****
麻涌
大步村
5
13.6
1
973
其它
廉租住房
63
卢耀辉
44252719540621****
麻涌
漳澎村
6
3
1
820
工资
廉租住房
64
陈杜兴
44252719401020****
麻涌
漳澎村
3
4.3
1
967
工资
廉租住房
65
陈婉荷
44252719690228****
麻涌
漳澎村
4
14.25
1
低保
廉租住房
66
郭子昌
44252719570723****
麻涌
漳澎村
8
12.15
1
888.8
其他
廉租住房
67
陈柏全
44252719650920****
麻涌
漳澎村
6
8.6
1
低保
廉租住房
68
袁扬兴
44252719520525****
麻涌
漳澎村
5
5.36
1
996
工资
廉租住房
69
李润珠
44252719630621****
麻涌
漳澎村
4
10.1
1
842.5
工资
廉租住房
70
陈建谋
44252719540812****
麻涌
漳澎村
3
17.37
1
773.7
工资
廉租住房
71
曾金伟
44252719590910****
麻涌
漳澎村
6
14.9
1
994
工资
廉租住房
72
刘应兆
44252719660629****
麻涌
漳澎村
5
11
1
900
工资
廉租住房
73
林润昌
44252719660721****
麻涌
漳澎村
4
16.65
1
950
工资
廉租住房
74
刘达程
44252719671224****
麻涌
漳澎村
5
15.62
1
996.8
工资
廉租住房
75
丁进盖
44252719461116****
麻涌
漳澎村
6
5.82
1
683
工资
廉租住房
76
林庆维
44190019781022****
麻涌
漳澎村
3
借住
0
913
工资
廉租住房
77
何佩君
44190019890522****
麻涌
麻二村
3
租住
0
655
其他
廉租住房
78
黄燕芬
44190019890613****
麻涌
麻二村
3
租住
0
655
其他
廉租住房
79
黄寿南
44252719510807****
麻涌
华阳村
5
9.81
1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4018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经纬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洪屋涡水道进行 望牛墩镇 横海大桥(左半幅)改造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活动 时间: 2014年 6月2日至2014年 12月31日。
二、活动水域: 洪屋涡水道横海村河段横海大桥上下游200 米水域范围内 。
三、注意事项
1 、施工期间,施工单位需在活动水域搭设临时施工平台,搭设的临时施工平台设有警示标志。
2 、活动水域现场设有警戒船, 航经该水域的船舶应服从警戒船指挥,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海事局
2014年5月27日
注:该航行通告在东莞日报刊登,施工单位联系人:高文军: 13580807538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4018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经纬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洪屋涡水道进行 望牛墩镇 横海大桥(左半幅)改造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活动 时间: 2014年 6月2日至2014年 12月31日。
二、活动水域: 洪屋涡水道横海村河段横海大桥上下游200 米水域范围内 。
三、注意事项
1 、施工期间,施工单位需在活动水域搭设临时施工平台,搭设的临时施工平台设有警示标志。
2 、活动水域现场设有警戒船, 航经该水域的船舶应服从警戒船指挥,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海事局
2014年5月27日
注:该航行通告在东莞日报刊登,施工单位联系人:高文军: 13580807538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4016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望牛墩镇人民政府在寮厦水道南、北桥河段举行 2014年水上龙舟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4年 6月2日09:00时至16:00时。
二、活动地点: 寮厦水道供水厂至寮厦村水泥厂河段 为安全活动区。
三、注意事项
1 、活动期间,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不得进入安全活动区。
2 、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下,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4 年5月23 日
注:该通告在东莞日报刊登,主办单位联系人:梁建仪, 13790592772 。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4016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望牛墩镇人民政府在寮厦水道南、北桥河段举行 2014年水上龙舟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4年 6月2日09:00时至16:00时。
二、活动地点: 寮厦水道供水厂至寮厦村水泥厂河段 为安全活动区。
三、注意事项
1 、活动期间,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不得进入安全活动区。
2 、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下,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4 年5月23 日
注:该通告在东莞日报刊登,主办单位联系人:梁建仪, 13790592772 。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4017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堂镇人民政府潢涌村委会在潢涌水道举行龙舟水上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4年 6月3日09:00时至17:00时。
二、活动地点: 潢涌水道潢涌大桥至潢涌下庙河段水域范围内为安全活动区域。
三、注意事项
1 、活动期间,活动水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 、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4 年 5月23日
注:该航行通告在东莞日报刊登,主办单位联系人:黎灿峰, 13809623072。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4017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堂镇人民政府潢涌村委会在潢涌水道举行龙舟水上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4年 6月3日09:00时至17:00时。
二、活动地点: 潢涌水道潢涌大桥至潢涌下庙河段水域范围内为安全活动区域。
三、注意事项
1 、活动期间,活动水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 、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4 年 5月23日
注:该航行通告在东莞日报刊登,主办单位联系人:黎灿峰, 13809623072。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4015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洪梅镇人民政府在洪屋涡水道举行 2014年水上龙舟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地点: 洪屋涡水道洪梅大桥至洪梅公安分局河段 水域范围内为安全活动区域。
二、活动时间: 2014年5月31日09:30时至14:00时 。
三、注意事项
1 、活动期间,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 、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4年5月23日
注:该通告在东莞日报刊登,主办单位联系人,丁鉴森, 18922918883。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4015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洪梅镇人民政府在洪屋涡水道举行 2014年水上龙舟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地点: 洪屋涡水道洪梅大桥至洪梅公安分局河段 水域范围内为安全活动区域。
二、活动时间: 2014年5月31日09:30时至14:00时 。
三、注意事项
1 、活动期间,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 、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4年5月23日
注:该通告在东莞日报刊登,主办单位联系人,丁鉴森, 18922918883。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三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4年5月20日起至2014年6月3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05月20日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杨春梅
44190019740310****
长安
长盛
2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2
黄丽欢
44252719701006****
塘厦
石鼓
3
租住
0
100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3
黄霞玲
44190019721101****
塘厦
石鼓
3
租住
0
100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4
黄美敬
44252719671212****
塘厦
石潭埔
3
租住
0
800
工资 、分红
廉租住房
5
黄寿兴
44252719660126****
塘厦
石潭埔
4
11.67
1
低保
廉租住房
6
刘碧兴
44252719600625****
清溪
重河
5
7.08
1
846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7
张丽梅
44190019760217****
清溪
松岗
2
租住
0
862.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8
聂建周
44252719670820****
清溪
三中
1
租住
0
780
分红
廉租住房
9
曹海霖
44088119820308****
清溪
长山头
4
租住
0
633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10
殷勤娣
44252719670814****
清溪
渔梁围
1
租住
0
583
分红
廉租住房
11
朱福娣
44252719681024****
清溪
渔梁围
1
租住
0
583
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12
朱玉英
44190019730127****
清溪
渔梁围
2
租住
0
592
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13
李广粦
44142419780726****
清溪
浮岗
2
租住
0
958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14
邓秀红
44252719651124****
清溪
罗马
4
租住
0
595.9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15
殷锦云
44190019731118****
清溪
长山头
3
租住
0
811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16
谢丽虾
44252719670609****
清溪
三中
3
租住
0
683.3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17
张美洪
44190019710923****
清溪
松岗
3
租住
0
80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18
蔡丽芳
44252719630816****
樟木头
官仓社区
2
租住
0
71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19
叶柏英
44252719531015****
道滘
厚德
3
16
1
99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20
叶茂洪
44252719580401****
道滘
厚德
5
9
1
999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21
黄见芳
44252719690420****
道滘
南城
2
租住
0
85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22
卢衬金
44252719640813****
道滘
南城
2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23
黄淦杨
44252719670929****
道滘
南城
2
借住
0
90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24
黄康明
44252719680505****
道滘
大鱼沙
2
25.8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25
黄成恩
44252719501125****
道滘
大鱼沙
5
13.4
1
829
工资.其它
廉租住房
26
黄松波
44252719530924****
道滘
大鱼沙
4
15.5
1
低保
廉租住房
27
杜有开
44252719690609****
道滘
北永
2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28
曾年
44252719651230****
道滘
蔡白
2
21
1
992
工资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29
胡肖兰
44252719640902****
道滘
兴隆社区
4
租住
0
895
工资、其它
廉租住房
30
刘淦标
44190019721115****
道滘
大罗沙
3
租住
0
92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31
温康宁
44252719551210****
道滘
大罗沙
4
借住
0
742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32
叶树森
44252719641018****
道滘
永庆
6
16.6
1
895
工资、分红、其它
廉租住房
33
叶向荣
44252719640308****
道滘
永庆
7
12.2
1
678
工资、分红、其它
廉租住房
34
李甲明
44252619641104****
厚街
新围
4
28.5
1
752.5
工资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35
陈草根
44252719680316****
厚街
桥头
3
19
1
600
工资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36
陈咸权
44252719370402****
厚街
桥头
1
61.5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37
李华
44252719260919****
厚街
桥头
1
27.2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38
刘应秋
44252719330518****
厚街
宝屯
1
50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39
刘泽森
44252719410214****
厚街
宝屯
1
25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40
陈权普
44252719361015****
厚街
新塘
1
40.2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41
王衬有
44252719681227****
厚街
涌口
2
租住
0
960
工资
廉租住房
42
王桂平
44252719620808****
厚街
涌口
4
6.98
1
785
工资
廉租住房
残疾
43
林衬容
44252719280922****
厚街
寮厦
5
12.8
1
982
工资
廉租住房
44
李碧有
44252719520506****
厚街
新围
2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自有宅基地、残疾
45
叶卫全
44252719500419****
厚街
沙塘
9
11.26
1
800
工资
廉租住房
46
谢金成
44190019540302****
洪梅
梅沙
3
13
1
790
工资
廉租住房
47
梁仲林
44252719530912****
洪梅
梅沙
5
13.98
1
620
工资
廉租住房
48
陈沃均
44252719670330****
洪梅
梅沙
4
9
1
720
工资
廉租住房
49
梁锡威
44252719630329****
洪梅
梅沙
5
13.46
1
800
工资
廉租住房
50
梁炽坚
44190019881231****
洪梅
梅沙
2
28.8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51
梁苏梅
44252719400214****
洪梅
梅沙
2
12.5
1
655
工资
廉租住房
52
梁克仁
44252719570615****
洪梅
梅沙
4
10
1
927.5
工资
廉租住房
53
梁炳容
44252719550907****
洪梅
梅沙
4
10.25
1
937.5
工资
廉租住房
54
梁满桃
44190019450107****
洪梅
梅沙
5
12.6
1
934
工资
廉租住房
55
梁瑞华
44190019851116****
洪梅
梅沙
3
租住
0
437
工资
廉租住房
56
谭燕华
44190019720806****
洪梅
梅沙
2
租住
0
800
工资
廉租住房
57
张志明
44132419721012****
洪梅
梅沙
3
租住
0
873
工资
廉租住房
58
黄灿和
44252719651110****
洪梅
金鳌沙
5
12.8
1
860
工资
廉租住房
59
李锡羌
44252719450212****
洪梅
金鳌沙
5
14.64
1
720
养老金、工资
廉租住房
残疾
60
李敬兴
44190019790302****
洪梅
金鳌沙
3
租住
0
983
工资
廉租住房
61
叶旺娣
44190019740626****
洪梅
金鳌沙
4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62
谭惠娟
44190019810114****
洪梅
黎洲角
3
租住
0
806
工资
廉租住房
63
李润香
44190019740626****
洪梅
黎洲角
3
租住
0
808
工资
廉租住房
64
陈庭辉
44252719550612****
洪梅
黎洲角
7
16
1
655
工资
廉租住房
65
吴庆修
44252719690413****
洪梅
氹涌
5
12
1
693.3
工资
廉租住房
66
张榕明
44190019790628****
洪梅
新庄
3
17.6
1
896
工资
廉租住房
67
梁淑英
44252719660318****
洪梅
新庄
6
11
1
低保
廉租住房
68
梁柱华
44252719680523****
洪梅
新庄
5
10
1
750
工资
廉租住房
残疾
69
梁广洪
44252719650605****
洪梅
洪屋涡
4
12
1
655
工资
廉租住房
70
陈锡其
44252719500725****
洪梅
洪屋涡
6
11
1
852
工资
廉租住房
71
吴映霞
44252719500813****
洪梅
洪屋涡
5
12
1
645
工资
廉租住房
72
叶景昌
44252719530923****
洪梅
洪屋涡
5
14.3
1
730
工资
廉租住房
73
吴有枝
44252719350512****
洪梅
洪屋涡
1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自有宅基地
74
阮少玲
44190019590528****
洪梅
洪屋涡
4
16.5
1
低保
廉租住房
75
陈伟英
44252719420214****
洪梅
洪屋涡
3
21.5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76
陈景华
44252719700808****
洪梅
洪屋涡
3
租住
0
873
工资
廉租住房
77
孔婉笑
44252719630602****
洪梅
洪屋涡
1
租住
0
690
工资
廉租住房
78
伦惠良
44190019810625****
洪梅
洪屋涡
4
租住
0
655
工资
廉租住房
79
叶凤娣
44190019730812****
洪梅
洪屋涡
4
租住
0
982.5
工资
廉租住房
80
梁康平
44190019801016****
洪梅
乌沙
3
租住
0
837
工资
廉租住房
残疾
81
梁炳求
44252719581125****
洪梅
乌沙
4
14.7
1
1014.5
工资
廉租住房
82
陈娇仲
44252719670917****
洪梅
乌沙
6
15.6
1
975
工资
廉租住房
83
江秋玉
44011119640121****
洪梅
乌沙
3
16.7
1
低保
廉租住房
84
曾澄波
44190019720102****
洪梅
乌沙
4
10
1
低保
廉租住房
85
李润扬
44252719670303****
洪梅
乌沙
5
14.2
1
648.3
工资
廉租住房
86
蔡卫文
44252719660616****
洪梅
乌沙
4
17.7
1
950
工资
廉租住房
87
徐洪枝
44252719540415****
洪梅
乌沙
4
17.7
1
低保
廉租住房
88
袁由
44252719421210****
洪梅
乌沙
3
17.5
1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89
胡创善
44190019680730****
洪梅
乌沙
5
17.4
1
972
工资
廉租住房
90
陈淦棠
44252719470928****
洪梅
乌沙
4
5
1
896
工资
廉租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三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4年5月20日起至2014年6月3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05月20日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月人均收入(元)
主要收入来源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杨春梅
44190019740310****
长安
长盛
2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2
黄丽欢
44252719701006****
塘厦
石鼓
3
租住
0
100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3
黄霞玲
44190019721101****
塘厦
石鼓
3
租住
0
100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4
黄美敬
44252719671212****
塘厦
石潭埔
3
租住
0
800
工资 、分红
廉租住房
5
黄寿兴
44252719660126****
塘厦
石潭埔
4
11.67
1
低保
廉租住房
6
刘碧兴
44252719600625****
清溪
重河
5
7.08
1
846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7
张丽梅
44190019760217****
清溪
松岗
2
租住
0
862.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8
聂建周
44252719670820****
清溪
三中
1
租住
0
780
分红
廉租住房
9
曹海霖
44088119820308****
清溪
长山头
4
租住
0
633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10
殷勤娣
44252719670814****
清溪
渔梁围
1
租住
0
583
分红
廉租住房
11
朱福娣
44252719681024****
清溪
渔梁围
1
租住
0
583
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12
朱玉英
44190019730127****
清溪
渔梁围
2
租住
0
592
分红、其他
廉租住房
13
李广粦
44142419780726****
清溪
浮岗
2
租住
0
958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14
邓秀红
44252719651124****
清溪
罗马
4
租住
0
595.9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15
殷锦云
44190019731118****
清溪
长山头
3
租住
0
811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16
谢丽虾
44252719670609****
清溪
三中
3
租住
0
683.3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17
张美洪
44190019710923****
清溪
松岗
3
租住
0
80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18
蔡丽芳
44252719630816****
樟木头
官仓社区
2
租住
0
71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19
叶柏英
44252719531015****
道滘
厚德
3
16
1
99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20
叶茂洪
44252719580401****
道滘
厚德
5
9
1
999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21
黄见芳
44252719690420****
道滘
南城
2
租住
0
85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22
卢衬金
44252719640813****
道滘
南城
2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23
黄淦杨
44252719670929****
道滘
南城
2
借住
0
900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24
黄康明
44252719680505****
道滘
大鱼沙
2
25.8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25
黄成恩
44252719501125****
道滘
大鱼沙
5
13.4
1
829
工资.其它
廉租住房
26
黄松波
44252719530924****
道滘
大鱼沙
4
15.5
1
低保
廉租住房
27
杜有开
44252719690609****
道滘
北永
2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28
曾年
44252719651230****
道滘
蔡白
2
21
1
992
工资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29
胡肖兰
44252719640902****
道滘
兴隆社区
4
租住
0
895
工资、其它
廉租住房
30
刘淦标
44190019721115****
道滘
大罗沙
3
租住
0
925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31
温康宁
44252719551210****
道滘
大罗沙
4
借住
0
742
工资、分红
廉租住房
32
叶树森
44252719641018****
道滘
永庆
6
16.6
1
895
工资、分红、其它
廉租住房
33
叶向荣
44252719640308****
道滘
永庆
7
12.2
1
678
工资、分红、其它
廉租住房
34
李甲明
44252619641104****
厚街
新围
4
28.5
1
752.5
工资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35
陈草根
44252719680316****
厚街
桥头
3
19
1
600
工资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36
陈咸权
44252719370402****
厚街
桥头
1
61.5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37
李华
44252719260919****
厚街
桥头
1
27.2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38
刘应秋
44252719330518****
厚街
宝屯
1
50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39
刘泽森
44252719410214****
厚街
宝屯
1
25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40
陈权普
44252719361015****
厚街
新塘
1
40.2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41
王衬有
44252719681227****
厚街
涌口
2
租住
0
960
工资
廉租住房
42
王桂平
44252719620808****
厚街
涌口
4
6.98
1
785
工资
廉租住房
残疾
43
林衬容
44252719280922****
厚街
寮厦
5
12.8
1
982
工资
廉租住房
44
李碧有
44252719520506****
厚街
新围
2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自有宅基地、残疾
45
叶卫全
44252719500419****
厚街
沙塘
9
11.26
1
800
工资
廉租住房
46
谢金成
44190019540302****
洪梅
梅沙
3
13
1
790
工资
廉租住房
47
梁仲林
44252719530912****
洪梅
梅沙
5
13.98
1
620
工资
廉租住房
48
陈沃均
44252719670330****
洪梅
梅沙
4
9
1
720
工资
廉租住房
49
梁锡威
44252719630329****
洪梅
梅沙
5
13.46
1
800
工资
廉租住房
50
梁炽坚
44190019881231****
洪梅
梅沙
2
28.8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51
梁苏梅
44252719400214****
洪梅
梅沙
2
12.5
1
655
工资
廉租住房
52
梁克仁
44252719570615****
洪梅
梅沙
4
10
1
927.5
工资
廉租住房
53
梁炳容
44252719550907****
洪梅
梅沙
4
10.25
1
937.5
工资
廉租住房
54
梁满桃
44190019450107****
洪梅
梅沙
5
12.6
1
934
工资
廉租住房
55
梁瑞华
44190019851116****
洪梅
梅沙
3
租住
0
437
工资
廉租住房
56
谭燕华
44190019720806****
洪梅
梅沙
2
租住
0
800
工资
廉租住房
57
张志明
44132419721012****
洪梅
梅沙
3
租住
0
873
工资
廉租住房
58
黄灿和
44252719651110****
洪梅
金鳌沙
5
12.8
1
860
工资
廉租住房
59
李锡羌
44252719450212****
洪梅
金鳌沙
5
14.64
1
720
养老金、工资
廉租住房
残疾
60
李敬兴
44190019790302****
洪梅
金鳌沙
3
租住
0
983
工资
廉租住房
61
叶旺娣
44190019740626****
洪梅
金鳌沙
4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62
谭惠娟
44190019810114****
洪梅
黎洲角
3
租住
0
806
工资
廉租住房
63
李润香
44190019740626****
洪梅
黎洲角
3
租住
0
808
工资
廉租住房
64
陈庭辉
44252719550612****
洪梅
黎洲角
7
16
1
655
工资
廉租住房
65
吴庆修
44252719690413****
洪梅
氹涌
5
12
1
693.3
工资
廉租住房
66
张榕明
44190019790628****
洪梅
新庄
3
17.6
1
896
工资
廉租住房
67
梁淑英
44252719660318****
洪梅
新庄
6
11
1
低保
廉租住房
68
梁柱华
44252719680523****
洪梅
新庄
5
10
1
750
工资
廉租住房
残疾
69
梁广洪
44252719650605****
洪梅
洪屋涡
4
12
1
655
工资
廉租住房
70
陈锡其
44252719500725****
洪梅
洪屋涡
6
11
1
852
工资
廉租住房
71
吴映霞
44252719500813****
洪梅
洪屋涡
5
12
1
645
工资
廉租住房
72
叶景昌
44252719530923****
洪梅
洪屋涡
5
14.3
1
730
工资
廉租住房
73
吴有枝
44252719350512****
洪梅
洪屋涡
1
租住
0
低保
廉租住房
自有宅基地
74
阮少玲
44190019590528****
洪梅
洪屋涡
4
16.5
1
低保
廉租住房
75
陈伟英
44252719420214****
洪梅
洪屋涡
3
21.5
1
低保
廉租住房
超面积危房
76
陈景华
44252719700808****
洪梅
洪屋涡
3
租住
0
873
工资
廉租住房
77
孔婉笑
44252719630602****
洪梅
洪屋涡
1
租住
0
690
工资
廉租住房
78
伦惠良
44190019810625****
洪梅
洪屋涡
4
租住
0
655
工资
廉租住房
79
叶凤娣
44190019730812****
洪梅
洪屋涡
4
租住
0
982.5
工资
廉租住房
80
梁康平
44190019801016****
洪梅
乌沙
3
租住
0
837
工资
廉租住房
残疾
81
梁炳求
44252719581125****
洪梅
乌沙
4
14.7
1
1014.5
工资
廉租住房
82
陈娇仲
44252719670917****
洪梅
乌沙
6
15.6
1
975
工资
廉租住房
83
江秋玉
44011119640121****
洪梅
乌沙
3
16.7
1
低保
廉租住房
84
曾澄波
44190019720102****
洪梅
乌沙
4
10
1
低保
廉租住房
85
李润扬
44252719670303****
洪梅
乌沙
5
14.2
1
648.3
工资
廉租住房
86
蔡卫文
44252719660616****
洪梅
乌沙
4
17.7
1
950
工资
廉租住房
87
徐洪枝
44252719540415****
洪梅
乌沙
4
17.7
1
低保
廉租住房
88
袁由
44252719421210****
洪梅
乌沙
3
17.5
1
低保
廉租住房
残疾
89
胡创善
44190019680730****
洪梅
乌沙
5
17.4
1
972
工资
廉租住房
90
陈淦棠
44252719470928****
洪梅
乌沙
4
5
1
896
工资
廉租住房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 2014014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石龙镇人民政府在东江石龙河段金沙湾水域举行 2014年水上龙舟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河段: 东江石龙河段金沙湾水域范围为安全活动区。
二、活动时间: 2014 年6月7日09:00时至14:00时。
三、注意事项
1 、 6月4日开始在活动河段靠岸水域布放龙舟赛道浮标,希过往船舶加强 瞭 望,谨慎驾驶,以策安全。
2 、活动期间,活动水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置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3 、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4 年5月19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池文 联系电话 13480029969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 2014014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石龙镇人民政府在东江石龙河段金沙湾水域举行 2014年水上龙舟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河段: 东江石龙河段金沙湾水域范围为安全活动区。
二、活动时间: 2014 年6月7日09:00时至14:00时。
三、注意事项
1 、 6月4日开始在活动河段靠岸水域布放龙舟赛道浮标,希过往船舶加强 瞭 望,谨慎驾驶,以策安全。
2 、活动期间,活动水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置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3 、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4 年5月19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池文 联系电话 13480029969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4013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万江区街道办事处在龙湾梓河举行 2014年东莞万江龙舟文化节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活动期间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地点: 龙湾梓河新村建材厂至新村社区办公楼前河段水域范围内为安全活动区。
二、活动时间: 2014 年6月11日08:00时至16:00时。
三、注意事项
1 、活动期间,活动水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 、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下,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4 年5月19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杨金福 13559783196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4013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万江区街道办事处在龙湾梓河举行 2014年东莞万江龙舟文化节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活动期间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地点: 龙湾梓河新村建材厂至新村社区办公楼前河段水域范围内为安全活动区。
二、活动时间: 2014 年6月11日08:00时至16:00时。
三、注意事项
1 、活动期间,活动水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 、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下,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4 年5月19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杨金福 13559783196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4012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万江区街道办事处在汾溪河举行 2014年东莞万江龙舟文化节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活动期间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地点: 汾溪河汾溪桥至蓬庙桥河段水域范围内为安全活动区。
二、活动时间: 2014 年6月7日08:00时至16:00时。
三、注意事项
1 、活动期间,活动水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 、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下,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4 年5月19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杨金福 13559783196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4012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万江区街道办事处在汾溪河举行 2014年东莞万江龙舟文化节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活动期间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地点: 汾溪河汾溪桥至蓬庙桥河段水域范围内为安全活动区。
二、活动时间: 2014 年6月7日08:00时至16:00时。
三、注意事项
1 、活动期间,活动水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 、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下,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4 年5月19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杨金福 13559783196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4011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万江区街道办事处在汾溪河举行 2014年东莞万江龙舟文化节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活动期间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地点 :汾溪河流涌尾至上甲河段水域范围内为安全活动区。
二、活动时间 :2014年6月1日08:00时至16:00 时。
三、注意事项
1 、活动期间,活动水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 、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下,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4 年5月19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杨金福 13559783196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4011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万江区街道办事处在汾溪河举行 2014年东莞万江龙舟文化节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活动期间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地点 :汾溪河流涌尾至上甲河段水域范围内为安全活动区。
二、活动时间 :2014年6月1日08:00时至16:00 时。
三、注意事项
1 、活动期间,活动水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 、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下,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4 年5月19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杨金福 13559783196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4010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万江区街道办事处在东莞水道举行 2014年东莞万江龙舟文化节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活动期间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地点: 东莞水道环城路桥至油九河段水域范围内为安全活动区。
二、活动时间: 2014 年5月29日08:00时至13:00时。
三、注意事项
1 、活动期间,活动水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 、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下,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4 年5月19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 杨金福 13559783196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4010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万江区街道办事处在东莞水道举行 2014年东莞万江龙舟文化节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活动期间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地点: 东莞水道环城路桥至油九河段水域范围内为安全活动区。
二、活动时间: 2014 年5月29日08:00时至13:00时。
三、注意事项
1 、活动期间,活动水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 、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下,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4 年5月19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 杨金福 13559783196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4009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道滘镇人民政府在东莞水道道滘大桥河段举行水上龙舟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活动期间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4年5月30日08:00时至15:00时。
二、活动地点: 东莞水道道滘大桥上游300米至6 号标(南丫水道口)水域范围内为安全活动区域。
三、注意事项
1 、活动期间,活动水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置警戒船,无关船舶不得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 、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下,保持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4 年5月16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吴靖民 13580802121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4009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道滘镇人民政府在东莞水道道滘大桥河段举行水上龙舟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活动期间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4年5月30日08:00时至15:00时。
二、活动地点: 东莞水道道滘大桥上游300米至6 号标(南丫水道口)水域范围内为安全活动区域。
三、注意事项
1 、活动期间,活动水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置警戒船,无关船舶不得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 、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下,保持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4 年5月16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吴靖民 13580802121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二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4年5月14日起至2014年5月28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05月14日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连续缴纳社保年限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林浩洲
36212119810926****
东莞欣昌电子元件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八一路立新工业区第五栋
1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
熊正茂
51082419750728****
德科摩橡塑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周屋工业区银珠路2号
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
邹安明
43042619681204****
东莞高富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东城牛山新兴工业区富达塑料厂(第25、26座)
1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
杨大安
61242519800124****
东莞高富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东城牛山新兴工业区富达塑料厂(第25、26座)
1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
杨建茂
36213219590623****
广东比而特动漫有限公司
东城区东城科技园东莞市比而特实业有限公司宿舍
1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
杨育春
45222719800301****
友高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光明大道22号
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
叶青
44080219800809****
东莞普恩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长安长青南路303号1区西门三楼301-302室
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
王兵
36220219830508****
东莞普恩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长安长青南路303号1区西门三楼301-302室
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
杨飞云
43028119720325****
东莞狮镆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蛤地新南路东三街2号B栋
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
吴敏胜
44142119750609****
东莞 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鸿福路分店
东莞市南城鸿福路90号
1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
张家宝
34242619721208****
东莞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西路华凯广场B515号
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2
尚世明
42061919740724****
东莞 市康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白马新能源科技园
1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3
张良顺
43032219630115****
东莞市商业中心发展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200号汇一城4楼号301室
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4
叶碧锋
44130219830708****
东莞市创实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发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34号软件园6栋1楼
1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5
曾财福
36212719740504****
广东科德(东莞)律师事务所
东莞市南城区胜和广场B栋11楼A
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6
罗礼明
35030219790809****
东莞市鑫发陶瓷材料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小捷滘村捷东南路14号
1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第二期)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4年5月14日起至2014年5月28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05月14日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连续缴纳社保年限
有无自有房屋
符合保障条件
备注
1
林浩洲
36212119810926****
东莞欣昌电子元件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八一路立新工业区第五栋
1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2
熊正茂
51082419750728****
德科摩橡塑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周屋工业区银珠路2号
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3
邹安明
43042619681204****
东莞高富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东城牛山新兴工业区富达塑料厂(第25、26座)
1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4
杨大安
61242519800124****
东莞高富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东城牛山新兴工业区富达塑料厂(第25、26座)
1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5
杨建茂
36213219590623****
广东比而特动漫有限公司
东城区东城科技园东莞市比而特实业有限公司宿舍
1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6
杨育春
45222719800301****
友高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光明大道22号
7
无
公共租赁住房
7
叶青
44080219800809****
东莞普恩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长安长青南路303号1区西门三楼301-302室
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8
王兵
36220219830508****
东莞普恩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长安长青南路303号1区西门三楼301-302室
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9
杨飞云
43028119720325****
东莞狮镆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蛤地新南路东三街2号B栋
9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0
吴敏胜
44142119750609****
东莞 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鸿福路分店
东莞市南城鸿福路90号
10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1
张家宝
34242619721208****
东莞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西路华凯广场B515号
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2
尚世明
42061919740724****
东莞 市康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白马新能源科技园
12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3
张良顺
43032219630115****
东莞市商业中心发展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200号汇一城4楼号301室
6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4
叶碧锋
44130219830708****
东莞市创实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发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34号软件园6栋1楼
11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5
曾财福
36212719740504****
广东科德(东莞)律师事务所
东莞市南城区胜和广场B栋11楼A
8
无
公共租赁住房
16
罗礼明
35030219790809****
东莞市鑫发陶瓷材料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小捷滘村捷东南路14号
13
无
公共租赁住房 |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选任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公告 | 根据工作实际,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人数
1、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选任人数:155名。
2、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选任人数:80名。
3、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选任人数:80名。
二、资格条件:
1、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品行端正,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
(5) 年满二十三周岁(计算年龄截至2014年6月1日);
(6)具有东莞户籍或在东莞居住1年以上;
(7)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对于普通群众代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学历条件;
(8)热爱法院审判事业,能按时参加法院案件审判工作,认真履行人民陪审员工作职责。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者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报名办法
1、报名时间:从2014年5月19日起至2014年5月28日止(周六日除外),上午9:30-12:00,下午2:30-5:00接受报名。
2、报名方式
(1)个人申请方式:符合条件的公民,可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仅可选取其中一个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并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一式三份。
(2)组织推荐方式:符合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该单位或基层组织所在地须在东莞),在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仅可选取其中一个法院)推荐,填写并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一式三份。
《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下载网站: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网址:http://www.dgcourt.gov.cn。
3、报名材料
(1)《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或者《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双面彩色打印,一式三份并提交电子版;
(2)公民身份证、户口簿(含地址页)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外地户籍的除身份证外,还需提交《居住证》或其他在莞居住满一年的相关证明材料;
(3)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4)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没有职称证书的可不提交);
(5)近期个人免冠大一寸彩色照片电子版;
(6)个人主要表现情况书面版及电子版(可包括简要经历,德、能、勤、廉及工作实绩等方面,1000字左右),书面版须本人签名。
请报名人员根据上述要求,事先准备好相关材料。上述第(1)(5)(6)项要求提交的电子材料,请以压缩文件包的形式提交,压缩包命名为“陪审员人选:姓名+手机号码”,请在报名之前发至下列邮箱。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不收取相关报名材料。
4、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办公大楼6楼609会议室(东莞市石龙镇黄洲方正大道)。联系电话:86100125。联系人:吴小姐。电子邮箱:zgk8610@126.com。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办公大楼二楼1211会议室(东莞市长安镇莞长路158号)。联系电话:89889313、89889300。联系人:李先生、王小姐。电子邮箱dg2fyzgk@sina.com。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办公大楼二楼大会议室(东莞市塘厦镇花园新街45号)。联系电话:89808609。联系人:吴小姐。电子邮箱:dgdsfyzgk@qq.com。
详细情况也可查阅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http://www.dgcourt.gov.cn)、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官网(http://dyfy.dg.gov.cn/)、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官网(http://www.dgdefy.cn)、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官网(http://www.dgdsfy.org)。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莞市司法局
二0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选任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公告 | 根据工作实际,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人数
1、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选任人数:155名。
2、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选任人数:80名。
3、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选任人数:80名。
二、资格条件:
1、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品行端正,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
(5) 年满二十三周岁(计算年龄截至2014年6月1日);
(6)具有东莞户籍或在东莞居住1年以上;
(7)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对于普通群众代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学历条件;
(8)热爱法院审判事业,能按时参加法院案件审判工作,认真履行人民陪审员工作职责。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者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报名办法
1、报名时间:从2014年5月19日起至2014年5月28日止(周六日除外),上午9:30-12:00,下午2:30-5:00接受报名。
2、报名方式
(1)个人申请方式:符合条件的公民,可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仅可选取其中一个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并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一式三份。
(2)组织推荐方式:符合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该单位或基层组织所在地须在东莞),在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仅可选取其中一个法院)推荐,填写并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一式三份。
《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下载网站: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网址:http://www.dgcourt.gov.cn。
3、报名材料
(1)《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或者《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双面彩色打印,一式三份并提交电子版;
(2)公民身份证、户口簿(含地址页)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外地户籍的除身份证外,还需提交《居住证》或其他在莞居住满一年的相关证明材料;
(3)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4)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没有职称证书的可不提交);
(5)近期个人免冠大一寸彩色照片电子版;
(6)个人主要表现情况书面版及电子版(可包括简要经历,德、能、勤、廉及工作实绩等方面,1000字左右),书面版须本人签名。
请报名人员根据上述要求,事先准备好相关材料。上述第(1)(5)(6)项要求提交的电子材料,请以压缩文件包的形式提交,压缩包命名为“陪审员人选:姓名+手机号码”,请在报名之前发至下列邮箱。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不收取相关报名材料。
4、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办公大楼6楼609会议室(东莞市石龙镇黄洲方正大道)。联系电话:86100125。联系人:吴小姐。电子邮箱:zgk8610@126.com。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办公大楼二楼1211会议室(东莞市长安镇莞长路158号)。联系电话:89889313、89889300。联系人:李先生、王小姐。电子邮箱dg2fyzgk@sina.com。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办公大楼二楼大会议室(东莞市塘厦镇花园新街45号)。联系电话:89808609。联系人:吴小姐。电子邮箱:dgdsfyzgk@qq.com。
详细情况也可查阅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http://www.dgcourt.gov.cn)、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官网(http://dyfy.dg.gov.cn/)、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官网(http://www.dgdefy.cn)、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官网(http://www.dgdsfy.org)。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莞市司法局
二0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
| 2014年莞城小学毕业生升初中实施办法 |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化招生制度改革,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根据我市教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目标和任务,结合莞城中小学布局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深入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以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目标,完善中小学招生制度,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二、招生对象
1.具有莞城户籍,在莞城小学就读的小学应届毕业生;
2.具有莞城户籍,在莞城外其他小学就读,需要回莞城升读初中的小学应届毕业生;
3.父母一方在莞城工作并持有效《东莞市特聘人才工作证》的非东莞市户籍小学应届毕业生(户籍已迁入东莞市的小学应届毕业生除外);
4.父母一方在莞城工作并持属于广东省人才引进签发的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在3年或以上)的非东莞市户籍小学应届毕业生(户籍已迁入东莞市的小学应届毕业生除外);
5.父母双方或一方户籍挂靠在市人才交流中心并在莞城工作的小学应届毕业生(其中,学生本人户籍也挂靠在市人才交流中心的,属于本方案的招生对象;学生本人户籍不是挂靠在市人才交流中心,但已迁入东莞市非莞城户籍的不属于本方案的招生对象);
6.父母在莞城工作的台湾籍小学应届毕业生;
7.属莞城安排解决的华侨华人小学应届毕业生;
三、招生办法
采取“电脑派位”的办法,将符合招生对象要求的小学应届毕业生分派到东莞中学初中部和东莞市可园中学就读。
四、报名方法
1.凡符合招生对象第1项的小学应届毕业生,由在读学校负责组织报名工作;
2.凡符合招生对象第2、3、4、5、6、7项情况之一的小学应届毕业生,请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领取或自行登录东莞教育网http://www.dgjy.net“莞城电脑派位”栏目下载《2014年莞城区小学毕业生升初中登记表》,认真如实填写。填写后,请于2014年5月12日—5月16日带齐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2室办理手续,逾期不再受理(办理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2:30—5:00,地址:南城三元路8号报业大厦5楼,咨询电话:23126112)。
五、实施细则
1.派位办法:将东莞中学初中部和东莞市可园中学的初一招生名额,按符合招生条件的毕业生人数比例分配到各小学,再通过“电脑派位”的办法把毕业生分派到东莞中学初中部和东莞市可园中学就读。
2.“电脑派位”时间:2014年7月4日上午9:00
“电脑派位”地点:东莞市可园中学
3.“电脑派位”具体操作:以小学为单位,通过电脑用随机的方法给每个待派位的小学毕业生产生一个“派位号”,并以此号码作为派位依据,然后通过摇珠机随机摇出“开始码”。根据“派位号”和“开始码”相结合的原则,按东莞中学初中部和东莞市可园中学分配到该小学的招生名额数,依次排定这两所中学录取的派位号码范围。整个派位过程由市教育局领导、莞城办事处领导、市公证处公证人员、新闻记者、中小学校长代表、家长代表进行现场监督。
4.为有利于初中招生名额安排的准确和合理,莞城户口的小学毕业生统计到2014年5月31日止,在此日期之后迁入莞城户口的小学毕业生,不参加“电脑派位”,只安排在有学位的初中就读。
六、有关非莞城户籍学生的升学问题
1.东莞中学初中部和东莞市可园中学原则上不招收我市非莞城户口的小学毕业生入学。在莞城街道小学就读的我市其他镇街户口小学毕业生,可以在原就读小学参加小学毕业考核,填写小学升初中登记表,由市教育局出具介绍信,在指定时间内到户口所在镇街教育部门办理入学登记手续。在莞城街道小学就读的我市其他镇街户口小学毕业生,需提前与户口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联系,了解回户籍地升读初中的报名时间和手续。
2.父母双方或一方是莞城户籍,小孩是非莞城户籍或未上户籍且在莞城街道小学就读的小学应届毕业生,如希望申请入读在莞城的市直属公办初中的,可于2014年5月27日—5月29日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2室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再受理。此类小学应届毕业生不参加“电脑派位”,待户籍学生注册后根据学位剩余情况优先统筹安排(办理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2:30—5:00,地址:南城三元路8号报业大厦5楼,咨询电话:23126112)。
3.有意通过积分制形式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新莞人子女,可以按照《2014年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新莞人子女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于2014年4月21日—6月20日到当地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进行申请。请新莞人家长登陆东莞教育网http://www.dgjy.net“新莞人子女入学”专栏,查阅信息和下载表格。
七、保障措施
1.加强宣传工作。初中招生工作是关系到能否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摆脱“应试教育”影响、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方向性问题,也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和教育部门、学校的形象,因此,各校必须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广泛深入地向社会、学生和家长宣传小学毕业生升初中改革的目的意义,以取得各方面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2.加强管理和监督。为了保证初中招生工作做到公平、公正,防止不正之风发生,实行层级负责制。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莞城教育办和各有关学校,要严格按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办事,加强对派位工作的检查监督。市教育局办公室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哪一级出了问题,就要追究哪一级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作纪律处分。
3.加强领导。成立莞城小学毕业生升初中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教育局杨靖波局长任组长,市教育局何炳基副调研员、莞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余海花同志任副组长,成员包括莞城教育办公室和教育局有关科(室)负责人等。领导小组着重研究和分析招生工作问题,制定相关措施,加强对小学毕业生升初中工作的领导和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何炳基同志担任,副主任由赵志军同志担任。
附件
招生对象
提供材料
第(2)项
1、 《2014年莞城街道小学毕业生升初中登记表》
2、 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含有户号和地址的一页,学生本人的一页,用A4纸)
3、 如学生在市外小学就读的,还需提供学生现就读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学校盖章)
第(3)项
1、 《2014年莞城街道小学毕业生升初中登记表》
2、 有效的《东莞市特聘人才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3、 特聘人才与申请入学学生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学生的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4、 特聘人才的单位证明(列明单位名称、地址、任职时间及职务等)以及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 如学生在市外小学就读的,还需提供学生现就读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学校盖章)
第(4)项
1、 《2014年莞城街道小学毕业生升初中登记表》
2、 有效的人才引进类《广东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广东省居住证》持有人与申请入学学生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学生的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4、 《广东省居住证》持有人的单位证明(列明单位名称、地址、任职时间及职务等)以及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 如学生在市外小学就读的,还需提供学生现就读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学校盖章)
第(5)项
1、《2014年莞城街道小学毕业生升初中登记表》
2、引进人才和学生的户口卡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学生的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市人才交流中心办公室出具关系挂靠证明
4、引进人才的工作单位证明(列明单位名称、地址、任职时间及职务等)以及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第(6)项
第(7)项
1、 《2014年莞城街道小学毕业生升初中登记表》
2、 市台湾事务局出具的《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或市侨务局出具的《东莞市华侨华人子女入学证明》
3、 台湾人士或华侨华人的单位证明(列明单位名称、地址、任职时间及职务等)以及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 如学生在市外小学就读的,还需提供学生现就读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学校盖章)
父母双方或一方是莞城户籍,小孩是非莞城户籍或未上户籍
1、个人申请书(个人基本情况以及入读需求)
2、父母双方及学生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学生的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未上户籍的必需提供莞城计生办出具的计生证明);
3、现就读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
4、如在莞城居住,提供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 2014年莞城小学毕业生升初中实施办法 |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化招生制度改革,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根据我市教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目标和任务,结合莞城中小学布局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深入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以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目标,完善中小学招生制度,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二、招生对象
1.具有莞城户籍,在莞城小学就读的小学应届毕业生;
2.具有莞城户籍,在莞城外其他小学就读,需要回莞城升读初中的小学应届毕业生;
3.父母一方在莞城工作并持有效《东莞市特聘人才工作证》的非东莞市户籍小学应届毕业生(户籍已迁入东莞市的小学应届毕业生除外);
4.父母一方在莞城工作并持属于广东省人才引进签发的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在3年或以上)的非东莞市户籍小学应届毕业生(户籍已迁入东莞市的小学应届毕业生除外);
5.父母双方或一方户籍挂靠在市人才交流中心并在莞城工作的小学应届毕业生(其中,学生本人户籍也挂靠在市人才交流中心的,属于本方案的招生对象;学生本人户籍不是挂靠在市人才交流中心,但已迁入东莞市非莞城户籍的不属于本方案的招生对象);
6.父母在莞城工作的台湾籍小学应届毕业生;
7.属莞城安排解决的华侨华人小学应届毕业生;
三、招生办法
采取“电脑派位”的办法,将符合招生对象要求的小学应届毕业生分派到东莞中学初中部和东莞市可园中学就读。
四、报名方法
1.凡符合招生对象第1项的小学应届毕业生,由在读学校负责组织报名工作;
2.凡符合招生对象第2、3、4、5、6、7项情况之一的小学应届毕业生,请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领取或自行登录东莞教育网http://www.dgjy.net“莞城电脑派位”栏目下载《2014年莞城区小学毕业生升初中登记表》,认真如实填写。填写后,请于2014年5月12日—5月16日带齐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2室办理手续,逾期不再受理(办理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2:30—5:00,地址:南城三元路8号报业大厦5楼,咨询电话:23126112)。
五、实施细则
1.派位办法:将东莞中学初中部和东莞市可园中学的初一招生名额,按符合招生条件的毕业生人数比例分配到各小学,再通过“电脑派位”的办法把毕业生分派到东莞中学初中部和东莞市可园中学就读。
2.“电脑派位”时间:2014年7月4日上午9:00
“电脑派位”地点:东莞市可园中学
3.“电脑派位”具体操作:以小学为单位,通过电脑用随机的方法给每个待派位的小学毕业生产生一个“派位号”,并以此号码作为派位依据,然后通过摇珠机随机摇出“开始码”。根据“派位号”和“开始码”相结合的原则,按东莞中学初中部和东莞市可园中学分配到该小学的招生名额数,依次排定这两所中学录取的派位号码范围。整个派位过程由市教育局领导、莞城办事处领导、市公证处公证人员、新闻记者、中小学校长代表、家长代表进行现场监督。
4.为有利于初中招生名额安排的准确和合理,莞城户口的小学毕业生统计到2014年5月31日止,在此日期之后迁入莞城户口的小学毕业生,不参加“电脑派位”,只安排在有学位的初中就读。
六、有关非莞城户籍学生的升学问题
1.东莞中学初中部和东莞市可园中学原则上不招收我市非莞城户口的小学毕业生入学。在莞城街道小学就读的我市其他镇街户口小学毕业生,可以在原就读小学参加小学毕业考核,填写小学升初中登记表,由市教育局出具介绍信,在指定时间内到户口所在镇街教育部门办理入学登记手续。在莞城街道小学就读的我市其他镇街户口小学毕业生,需提前与户口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联系,了解回户籍地升读初中的报名时间和手续。
2.父母双方或一方是莞城户籍,小孩是非莞城户籍或未上户籍且在莞城街道小学就读的小学应届毕业生,如希望申请入读在莞城的市直属公办初中的,可于2014年5月27日—5月29日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2室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再受理。此类小学应届毕业生不参加“电脑派位”,待户籍学生注册后根据学位剩余情况优先统筹安排(办理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2:30—5:00,地址:南城三元路8号报业大厦5楼,咨询电话:23126112)。
3.有意通过积分制形式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新莞人子女,可以按照《2014年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新莞人子女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于2014年4月21日—6月20日到当地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进行申请。请新莞人家长登陆东莞教育网http://www.dgjy.net“新莞人子女入学”专栏,查阅信息和下载表格。
七、保障措施
1.加强宣传工作。初中招生工作是关系到能否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摆脱“应试教育”影响、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方向性问题,也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和教育部门、学校的形象,因此,各校必须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广泛深入地向社会、学生和家长宣传小学毕业生升初中改革的目的意义,以取得各方面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2.加强管理和监督。为了保证初中招生工作做到公平、公正,防止不正之风发生,实行层级负责制。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莞城教育办和各有关学校,要严格按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办事,加强对派位工作的检查监督。市教育局办公室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哪一级出了问题,就要追究哪一级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作纪律处分。
3.加强领导。成立莞城小学毕业生升初中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教育局杨靖波局长任组长,市教育局何炳基副调研员、莞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余海花同志任副组长,成员包括莞城教育办公室和教育局有关科(室)负责人等。领导小组着重研究和分析招生工作问题,制定相关措施,加强对小学毕业生升初中工作的领导和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何炳基同志担任,副主任由赵志军同志担任。
附件
招生对象
提供材料
第(2)项
1、 《2014年莞城街道小学毕业生升初中登记表》
2、 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含有户号和地址的一页,学生本人的一页,用A4纸)
3、 如学生在市外小学就读的,还需提供学生现就读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学校盖章)
第(3)项
1、 《2014年莞城街道小学毕业生升初中登记表》
2、 有效的《东莞市特聘人才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3、 特聘人才与申请入学学生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学生的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4、 特聘人才的单位证明(列明单位名称、地址、任职时间及职务等)以及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 如学生在市外小学就读的,还需提供学生现就读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学校盖章)
第(4)项
1、 《2014年莞城街道小学毕业生升初中登记表》
2、 有效的人才引进类《广东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广东省居住证》持有人与申请入学学生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学生的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4、 《广东省居住证》持有人的单位证明(列明单位名称、地址、任职时间及职务等)以及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 如学生在市外小学就读的,还需提供学生现就读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学校盖章)
第(5)项
1、《2014年莞城街道小学毕业生升初中登记表》
2、引进人才和学生的户口卡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学生的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市人才交流中心办公室出具关系挂靠证明
4、引进人才的工作单位证明(列明单位名称、地址、任职时间及职务等)以及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第(6)项
第(7)项
1、 《2014年莞城街道小学毕业生升初中登记表》
2、 市台湾事务局出具的《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或市侨务局出具的《东莞市华侨华人子女入学证明》
3、 台湾人士或华侨华人的单位证明(列明单位名称、地址、任职时间及职务等)以及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 如学生在市外小学就读的,还需提供学生现就读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学校盖章)
父母双方或一方是莞城户籍,小孩是非莞城户籍或未上户籍
1、个人申请书(个人基本情况以及入读需求)
2、父母双方及学生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学生的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未上户籍的必需提供莞城计生办出具的计生证明);
3、现就读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
4、如在莞城居住,提供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4007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金锚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在倒运海水道河口段进行省粮码头驳船泊位前沿疏浚施工作业,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4 年5月10日至 2014年5月30日。
二、活动水域: 倒运海水道河口段省粮码头驳船泊位前沿 水域范围内。
三、施工船舶: 粤东莞浚0086、粤华海281 、粤华海282。
四、注意事项
1 、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 、希望 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4 年5月9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肖兴涛 13602312301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4007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金锚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在倒运海水道河口段进行省粮码头驳船泊位前沿疏浚施工作业,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4 年5月10日至 2014年5月30日。
二、活动水域: 倒运海水道河口段省粮码头驳船泊位前沿 水域范围内。
三、施工船舶: 粤东莞浚0086、粤华海281 、粤华海282。
四、注意事项
1 、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 、希望 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4 年5月9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肖兴涛 13602312301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4008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金锚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在虎门港立沙岛作业区进行同舟码头前沿疏浚施工作业,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4 年5月10日至 2014年6月30日。
二、活动水域: 虎门港立沙岛作业区同舟码头前沿 水域范围内。
三、施工船舶: 粤东莞浚0086、粤东莞浚 0128、粤华海281、粤华海 282、粤华海283、粤华海 286、粤韶关货0122、粤韶关货 2669。
四、注意事项
1 、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 、希望 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市海事局
2014 年5月9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肖兴涛 13602312301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4008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金锚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在虎门港立沙岛作业区进行同舟码头前沿疏浚施工作业,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4 年5月10日至 2014年6月30日。
二、活动水域: 虎门港立沙岛作业区同舟码头前沿 水域范围内。
三、施工船舶: 粤东莞浚0086、粤东莞浚 0128、粤华海281、粤华海 282、粤华海283、粤华海 286、粤韶关货0122、粤韶关货 2669。
四、注意事项
1 、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 、希望 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市海事局
2014 年5月9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肖兴涛 13602312301 |
| 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东莞市财政配套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东莞市财政配套经费的管理,根据《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关于“对入选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给予省资助经费1:0.5至1:1比例之间配套资助”的有关要求,结合《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东莞市财政配套经费”(以下简称“配套经费”),是指市财政用于配套资助落户东莞市的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的专项经费。按照《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的意见》要求,配套所需资金纳入“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市预留资金”部分的“配套国家和省项目专项资金”列支范围。
第三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配套经费的落实、使用和评估,研究解决配套经费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协调配套经费的申请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受理配套经费的申报,提请市政府安排配套经费,协助监管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实施,负责对配套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管,根据《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并视实际需要选择中介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配套经费的监理事务。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配套经费的预算安排,办理配套经费拨付手续,对配套经费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对配套经费进行重点绩效评价。
第六条 用人单位作为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承接主体和配套经费申请单位,负责制定配套经费使用计划,核查团队及其研究项目获市财政资助的情况,向主管部门提交配套经费申请,按有关规定规范使用配套经费,并配合省市主管部门开展考核审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资助对象与条件
第七条 配套经费的资助对象应为由我市推荐上报并获省立项资助的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或经省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迁驻我市并将用人单位变更为在我市注册成立的企事业单位的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
第八条 申请配套经费的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及用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团队成员到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属于国内引进的团队成员需将人事关系转入广东,国外引进的团队成员需承诺每年在莞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三)省财政专项资助经费拨付到账,其中对于外市迁驻的团队,需确保省资助经费以及使用省资助经费购买的设备和资产已转入我市的承接主体单位;
(四)用人单位已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五)我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配套资助额度与使用范围
第九条 对《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颁布出台后获立项的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视团队项目层次及对东莞经济社会贡献等情况,市财政按省财政资助额度的1:0.5至1:1比例给予配套经费资助。
第十条 配套经费分为立项配套经费和追加奖励经费。
(一)立项配套经费是指市财政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给予配套的资助经费。当团队与用人单位完成立项合同签订,且省财政资助经费已拨付到位后,可按省财政资助额度最高1:0.5比例一次性拨付立项配套经费。
(二)追加奖励经费是指市财政在已拨付立项配套经费的基础上给予额外追加的奖励资助经费。当团队项目通过省主管部门结题验收后,我市将从税收贡献、知识产权成果产出、项目资金投入、技术研发和产业化进程、人才引育等方面对团队项目的实施情况及经济产业发展贡献程度进行综合评价(生物医药类项目可适当调整评价内容),并按不超过省财政资助额度1:0.5比例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操作方案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我市对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的财政配套应遵循“用人单位投入为主,政府财政资助为辅”的原则,对于立项配套经费一般按照省有关规定比例进行拨付;对于追加奖励经费,市财政奖励额度加上国家、省财政资助经费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入预算总额的50%,对于超出部分我市按“科技东莞”工程有关办法规定予以核减。
第十二条 在团队项目实施周期内,对同一项目或相同人员获市财政立项资助或配套资助的,市财政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核减重复资助部分。
第十三条 配套经费采取专户专账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在指定科技支行设立专户,由银行根据合同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和使用计划拨付资金。团队和用人单位需按合同约定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进行费用列支,如需支付计划外费用,须报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变更事项由市科技局报市财政局备案。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照所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对项目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立项配套经费的使用按照《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实施<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以及项目合同书的约定执行。其中,人力资源成本费占立项配套经费总额比例不得超过30%。市财政立项配套经费开支范围中不得列支住房补贴。追加奖励经费应主要用于团队开发关联项目、提升技术指标及项目扩产等,不得用于与团队或项目无关的其它用途。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团队项目研发和产业化的融资保障,指导用人单位申报国家和省有关项目支持,引导银行和股权投资机构以跟进贷款和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解决团队项目产业化的后续资金问题。
第四章 配套资助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每年开展一次集中受理,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形式审查,并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单位进行重复资助审查。
第十七条 对申请立项配套经费的团队,由市科技局根据省立项情况拟定资助名单及配套经费;对于申请追加奖励经费的团队,由市科技局会同市科协按团队实施成效评价方案进行专家评审,并形成推荐资助意见。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立项配套经费和追加奖励经费的拟资助名单及资助金额进行审定,并由市科技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九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科技局提请市政府审议批准相应的配套经费,并联合市财政局下达配套经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视情节轻重作通报、撤销项目、追缴项目经费、5年内取消申请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引进计划资助项目的资格和将团队、用人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等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问责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不能通过省主管部门验收的团队项目应视情况进行分类处理。若项目因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或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等行为导致验收不通过的,可视情节轻重追回结余资金甚至追回全部已拨付资金;若项目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差劣的,须追回全部已拨付资金,并按照《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我市其他政策中涉及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东莞市配套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科技局组织开展事前、事中、事后绩效评价,具体按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
| 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东莞市财政配套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东莞市财政配套经费的管理,根据《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关于“对入选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给予省资助经费1:0.5至1:1比例之间配套资助”的有关要求,结合《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东莞市财政配套经费”(以下简称“配套经费”),是指市财政用于配套资助落户东莞市的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的专项经费。按照《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的意见》要求,配套所需资金纳入“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市预留资金”部分的“配套国家和省项目专项资金”列支范围。
第三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配套经费的落实、使用和评估,研究解决配套经费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协调配套经费的申请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受理配套经费的申报,提请市政府安排配套经费,协助监管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实施,负责对配套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管,根据《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并视实际需要选择中介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配套经费的监理事务。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配套经费的预算安排,办理配套经费拨付手续,对配套经费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对配套经费进行重点绩效评价。
第六条 用人单位作为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承接主体和配套经费申请单位,负责制定配套经费使用计划,核查团队及其研究项目获市财政资助的情况,向主管部门提交配套经费申请,按有关规定规范使用配套经费,并配合省市主管部门开展考核审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资助对象与条件
第七条 配套经费的资助对象应为由我市推荐上报并获省立项资助的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或经省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迁驻我市并将用人单位变更为在我市注册成立的企事业单位的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
第八条 申请配套经费的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及用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团队成员到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属于国内引进的团队成员需将人事关系转入广东,国外引进的团队成员需承诺每年在莞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三)省财政专项资助经费拨付到账,其中对于外市迁驻的团队,需确保省资助经费以及使用省资助经费购买的设备和资产已转入我市的承接主体单位;
(四)用人单位已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五)我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配套资助额度与使用范围
第九条 对《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颁布出台后获立项的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视团队项目层次及对东莞经济社会贡献等情况,市财政按省财政资助额度的1:0.5至1:1比例给予配套经费资助。
第十条 配套经费分为立项配套经费和追加奖励经费。
(一)立项配套经费是指市财政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给予配套的资助经费。当团队与用人单位完成立项合同签订,且省财政资助经费已拨付到位后,可按省财政资助额度最高1:0.5比例一次性拨付立项配套经费。
(二)追加奖励经费是指市财政在已拨付立项配套经费的基础上给予额外追加的奖励资助经费。当团队项目通过省主管部门结题验收后,我市将从税收贡献、知识产权成果产出、项目资金投入、技术研发和产业化进程、人才引育等方面对团队项目的实施情况及经济产业发展贡献程度进行综合评价(生物医药类项目可适当调整评价内容),并按不超过省财政资助额度1:0.5比例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操作方案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我市对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的财政配套应遵循“用人单位投入为主,政府财政资助为辅”的原则,对于立项配套经费一般按照省有关规定比例进行拨付;对于追加奖励经费,市财政奖励额度加上国家、省财政资助经费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入预算总额的50%,对于超出部分我市按“科技东莞”工程有关办法规定予以核减。
第十二条 在团队项目实施周期内,对同一项目或相同人员获市财政立项资助或配套资助的,市财政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核减重复资助部分。
第十三条 配套经费采取专户专账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在指定科技支行设立专户,由银行根据合同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和使用计划拨付资金。团队和用人单位需按合同约定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进行费用列支,如需支付计划外费用,须报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变更事项由市科技局报市财政局备案。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照所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对项目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立项配套经费的使用按照《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实施<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以及项目合同书的约定执行。其中,人力资源成本费占立项配套经费总额比例不得超过30%。市财政立项配套经费开支范围中不得列支住房补贴。追加奖励经费应主要用于团队开发关联项目、提升技术指标及项目扩产等,不得用于与团队或项目无关的其它用途。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团队项目研发和产业化的融资保障,指导用人单位申报国家和省有关项目支持,引导银行和股权投资机构以跟进贷款和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解决团队项目产业化的后续资金问题。
第四章 配套资助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每年开展一次集中受理,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形式审查,并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单位进行重复资助审查。
第十七条 对申请立项配套经费的团队,由市科技局根据省立项情况拟定资助名单及配套经费;对于申请追加奖励经费的团队,由市科技局会同市科协按团队实施成效评价方案进行专家评审,并形成推荐资助意见。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立项配套经费和追加奖励经费的拟资助名单及资助金额进行审定,并由市科技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九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科技局提请市政府审议批准相应的配套经费,并联合市财政局下达配套经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视情节轻重作通报、撤销项目、追缴项目经费、5年内取消申请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引进计划资助项目的资格和将团队、用人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等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问责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不能通过省主管部门验收的团队项目应视情况进行分类处理。若项目因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或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等行为导致验收不通过的,可视情节轻重追回结余资金甚至追回全部已拨付资金;若项目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差劣的,须追回全部已拨付资金,并按照《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我市其他政策中涉及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东莞市配套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科技局组织开展事前、事中、事后绩效评价,具体按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
| 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各类特色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根据《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有关精神,参照《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评审暂行办法》、《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机制
第二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统筹创新科研团队的引进工作,审定年度引进工作计划,确定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的层次、评审标准和资助标准,审定引进名单,研究解决引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指导协调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实施工作。
第三条 市科技局具体负责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的编制预算、发布公告、受理、公示、签约、监管、验收考核、资助奖励审核以及指导服务等工作,并根据《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的资金预算安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对专项资金进行重点绩效评价。
第五条 市科协负责按照《“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好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的项目评审工作。
第六条 各镇街(园区)负责辖区内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的组织推荐、日常管理和跟踪服务工作,配合市主管部门做好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的调研检查和专项资金监管等工作。
第七条 公告发布。市科技局每年制定创新科研团队引进目录和年度工作计划,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多渠道向外公布引进计划,并采取常年受理、集中评审的方式开展评审工作,一般每年组织一次评审。
第三章 引进对象和申报条件
第八条 引进对象。本办法所指的引进对象是指处于国内外先进水平、对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新科研团队。所引进创新科研团队按其层次、创新能力及项目先进性评定为A、B、C三个等级,并按照相应等级进行资助。
第九条 申报条件。申报评审的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必须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有特色鲜明的核心研究方向和明确的研究目标,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带头人和不少于4名核心人员组成,与国内外科研机构或重大项目稳定合作3年以上,学术水平在专业领域内具有明显优势,已取得突出成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已入选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的单位或团队不得再以同一团队或项目申报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
第十条 承接主体。用人单位是创新科研团队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推荐拟引进人选、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等具体工作,并为团队项目研发及产业化提供所需的资金、场地等配套保障。团队也可自主在我市注册成立公司作为申报主体,并自筹资金解决项目研发和产业化有关问题。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十一条 申报推荐。与用人单位签订初步引进协议或已落户东莞并自主注册成立公司的创新科研团队,经各镇街和园区的组织部门或科技部门审核推荐后,将申报材料提交市科技局审核。暂不接受尚未有承接主体或未自主注册成立公司的创新科研团队申报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的申报单位必须填报《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申报书》,并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形式审查。市科技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重点检查申报团队成员的身份学历、创新能力、合作基础,项目的专利成果和研发进展,以及用人单位注册信息、与团队合作意向和近三年财务报表等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重复资助情况进行审查,确保所受理项目符合政策要求。
第十四条 书面评审。市科协负责组织国内外同行技术专家对申报团队的书面申报材料进行评审,重点对申报团队的创新能力、项目先进性和产业化可行性进行评审。通过书面评审的申报团队可进入现场答辩阶段。
第十五条 现场答辩。市科协负责组织相关领域的技术、投资专家对通过书面评审的申报团队进行现场答辩,重点对申报团队的层次和创新能力、项目先进性以及产业化可行性进行评审。评审专家根据申报团队答辩情况进行独立打分和投票,通过汇审确定推荐名单及推荐等级。
第十六条 实地考察。市科协组织技术、投资、财务专家赴拟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的用人单位或其创办公司进行考察,重点考察承接主体的经营情况、配套能力等,并形成专家考察结果。
第五章 报批和公示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综合书面评审、现场答辩和实地考察的意见,形成推荐名单和资助等级建议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八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完成对资助名单及资助额度的审定后,以市科技局名义在市内媒体上对资助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九条 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拟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由市科技局提请市政府审议批准项目立项,并会同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下达专项资助经费。
第六章 合同签订及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用人单位以及市人才办、科技局等主管部门需共同签订为期5年的项目合同,明确引进团队成员、合作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知识产权归属以及实施预期目标等问题,并履行合同相关责任义务。
(一)引进人才在其发表、出版的与团队项目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中,以及在申报成果奖励、专利等技术成果中,均应标注“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计划资助”字样。专项经费资助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优先在东莞市内使用。
(二)引进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期限的工作合同。所引进国内团队成员应将人事关系转至我市用人单位并全职工作,所引进的海外团队成员应保证每年至少累计有6个月时间在用人单位工作。引进的创新科研团队完成约定的项目和任务后,可以由原单位续聘,也可以重新选择单位。
第二十一条 对获立项的创新科研团队,我市将视团队的层次给予相应经费资助。对于获评定为A类的创新科研团队,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的经费资助;对于获评定为B类的创新科研团队,一次性给予800万元的经费资助;对于获评定为C类的创新科研团队,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二十二条 在团队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我市将从税收贡献、知识产权成果产出、项目资金投入、技术研发和产业化进程、人才引育等方面对团队项目的实施情况及经济产业发展贡献程度进行综合评价(生物医药类项目评价内容可适当调整),并一次性给予不高于其立项资助经费额度的奖励经费。具体奖励操作方案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自筹资金配套保障。我市对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的财政资助应遵循“用人单位投入为主,政府财政资助为辅”的原则,要求用人单位具备良好的项目自筹资金配套能力,且当项目申请资助额度未获足额批准时,缺口部分由用人单位配套补足。
第二十四条 重复资助。如所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同时获省市两级人才团队项目立项,或以同一人才或项目承接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并申请市财政配套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处理,其资助或配套经费按照最高额度执行,重复资助部分将予以核减。
第二十五条 经费使用范围。
(一)创新科研团队及其用人单位负责专项资金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经费预算和合同规定支出范围使用专项资金。
(二)资助经费采取专户专账管理。项目用人单位在指定科技支行设立专户,由银行根据合同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和使用计划拨付资金。团队和用人单位需按合同规定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进行费用列支,如需支付计划外费用,须报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变更事项由市科技局报市财政局备案。项目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所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对项目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三)奖励经费原则上应用于加大项目后续研发投入、改善团队福利及项目扩产等,不得用于与团队或项目无关的其它用途。
(四)资助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烧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人员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单位管理费、外部协作费,其他等支出科目。
(五)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人员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外部协作费等七项支出纳入人力资源成本费支出,其支出总额占项目资助经费总额比例最高不超过30%,其中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三项支出的费用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总额的5%。
(六)用人单位计提管理费用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总额的1%,其他费用支出比例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总额的2%。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挪用资助经费。
第二十六条 融资引导。市科技局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团队项目研发和产业化的融资保障,指导用人单位申报国家和省有关项目支持,引导银行和股权投资机构以跟进贷款和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解决团队项目产业化的后续资金问题。
第七章 监管与服务
第二十七条 年度汇报。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及用人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情况信息上报,向市科技局提交《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实施信息采集表》;每年要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提交《东莞市创新科研团队引进计划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资助专项绩效评价自评报告》,报送市人才办、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
第二十八条 日常管理。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组织一次项目实地考察,主要了解创新科研团队的项目实施进度、项目管理、研究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存在问题等,形成调研报告上报市人才办。创新科研团队所属的镇街(园区)要加强跟踪服务,协助其解决项目实施和人才生活等相关问题。
第二十九条 项目变更。经评审入选后,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成员和用人单位以及研究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团队带头人发生变更时,资助计划自动终止。团队个别核心成员或部分项目研发内容目标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报市科技局备案,并经市人才办同意后方能实施。核心人员变更人数不得超过成员总人数的五分之一。
第三十条 中期检查。市科技局牵头组织专家对创新科研团队的项目实施、项目资金投入及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有关结果报市人才办备案。中期检查结果将作为项目结题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期满结题验收。项目期满后,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创新科研团队项目进行期满评估验收。项目引才育才、经费投入、研发、产业化、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达到或基本达到合同约定目标的,且财政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视为验收合格,具备享受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奖励的资格。对项目执行效果差,未达合同约定目标80%或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资助经费,且经整改后仍未满足结题要求的,视为验收不合格,追回除合理支出费用外的相关财政资助经费。对存在编报虚假预算,未单独核算专项资金,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虚假承诺等行为的,应追回全部已核拨的财政资助资金。
第三十二条 违约处理。对创新科研团队或用人单位存在未经批准同意擅自迁离东莞、以同一项目承担外市其他人才项目、或将使用项目资助经费取得的科研成果在外市产业化等情况,视作违约处理,有关单位须退还所获资助经费。
第三十三条 处罚措施。对在创新科研团队项目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及绩效评价的单位,市财政局将会同市科技局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对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以及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差劣的,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五年内申请市人才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实施本办法所涉及资助、奖励、管理等经费,从“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市预留资金部分中安排。
第三十五条 我市其他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
| 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各类特色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根据《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有关精神,参照《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评审暂行办法》、《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机制
第二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统筹创新科研团队的引进工作,审定年度引进工作计划,确定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的层次、评审标准和资助标准,审定引进名单,研究解决引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指导协调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实施工作。
第三条 市科技局具体负责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的编制预算、发布公告、受理、公示、签约、监管、验收考核、资助奖励审核以及指导服务等工作,并根据《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的资金预算安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对专项资金进行重点绩效评价。
第五条 市科协负责按照《“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好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的项目评审工作。
第六条 各镇街(园区)负责辖区内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的组织推荐、日常管理和跟踪服务工作,配合市主管部门做好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的调研检查和专项资金监管等工作。
第七条 公告发布。市科技局每年制定创新科研团队引进目录和年度工作计划,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多渠道向外公布引进计划,并采取常年受理、集中评审的方式开展评审工作,一般每年组织一次评审。
第三章 引进对象和申报条件
第八条 引进对象。本办法所指的引进对象是指处于国内外先进水平、对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新科研团队。所引进创新科研团队按其层次、创新能力及项目先进性评定为A、B、C三个等级,并按照相应等级进行资助。
第九条 申报条件。申报评审的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必须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有特色鲜明的核心研究方向和明确的研究目标,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带头人和不少于4名核心人员组成,与国内外科研机构或重大项目稳定合作3年以上,学术水平在专业领域内具有明显优势,已取得突出成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已入选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的单位或团队不得再以同一团队或项目申报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
第十条 承接主体。用人单位是创新科研团队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推荐拟引进人选、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等具体工作,并为团队项目研发及产业化提供所需的资金、场地等配套保障。团队也可自主在我市注册成立公司作为申报主体,并自筹资金解决项目研发和产业化有关问题。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十一条 申报推荐。与用人单位签订初步引进协议或已落户东莞并自主注册成立公司的创新科研团队,经各镇街和园区的组织部门或科技部门审核推荐后,将申报材料提交市科技局审核。暂不接受尚未有承接主体或未自主注册成立公司的创新科研团队申报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的申报单位必须填报《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申报书》,并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形式审查。市科技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重点检查申报团队成员的身份学历、创新能力、合作基础,项目的专利成果和研发进展,以及用人单位注册信息、与团队合作意向和近三年财务报表等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重复资助情况进行审查,确保所受理项目符合政策要求。
第十四条 书面评审。市科协负责组织国内外同行技术专家对申报团队的书面申报材料进行评审,重点对申报团队的创新能力、项目先进性和产业化可行性进行评审。通过书面评审的申报团队可进入现场答辩阶段。
第十五条 现场答辩。市科协负责组织相关领域的技术、投资专家对通过书面评审的申报团队进行现场答辩,重点对申报团队的层次和创新能力、项目先进性以及产业化可行性进行评审。评审专家根据申报团队答辩情况进行独立打分和投票,通过汇审确定推荐名单及推荐等级。
第十六条 实地考察。市科协组织技术、投资、财务专家赴拟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的用人单位或其创办公司进行考察,重点考察承接主体的经营情况、配套能力等,并形成专家考察结果。
第五章 报批和公示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综合书面评审、现场答辩和实地考察的意见,形成推荐名单和资助等级建议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八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完成对资助名单及资助额度的审定后,以市科技局名义在市内媒体上对资助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九条 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拟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由市科技局提请市政府审议批准项目立项,并会同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下达专项资助经费。
第六章 合同签订及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用人单位以及市人才办、科技局等主管部门需共同签订为期5年的项目合同,明确引进团队成员、合作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知识产权归属以及实施预期目标等问题,并履行合同相关责任义务。
(一)引进人才在其发表、出版的与团队项目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中,以及在申报成果奖励、专利等技术成果中,均应标注“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计划资助”字样。专项经费资助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优先在东莞市内使用。
(二)引进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期限的工作合同。所引进国内团队成员应将人事关系转至我市用人单位并全职工作,所引进的海外团队成员应保证每年至少累计有6个月时间在用人单位工作。引进的创新科研团队完成约定的项目和任务后,可以由原单位续聘,也可以重新选择单位。
第二十一条 对获立项的创新科研团队,我市将视团队的层次给予相应经费资助。对于获评定为A类的创新科研团队,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的经费资助;对于获评定为B类的创新科研团队,一次性给予800万元的经费资助;对于获评定为C类的创新科研团队,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二十二条 在团队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我市将从税收贡献、知识产权成果产出、项目资金投入、技术研发和产业化进程、人才引育等方面对团队项目的实施情况及经济产业发展贡献程度进行综合评价(生物医药类项目评价内容可适当调整),并一次性给予不高于其立项资助经费额度的奖励经费。具体奖励操作方案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自筹资金配套保障。我市对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的财政资助应遵循“用人单位投入为主,政府财政资助为辅”的原则,要求用人单位具备良好的项目自筹资金配套能力,且当项目申请资助额度未获足额批准时,缺口部分由用人单位配套补足。
第二十四条 重复资助。如所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同时获省市两级人才团队项目立项,或以同一人才或项目承接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并申请市财政配套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处理,其资助或配套经费按照最高额度执行,重复资助部分将予以核减。
第二十五条 经费使用范围。
(一)创新科研团队及其用人单位负责专项资金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经费预算和合同规定支出范围使用专项资金。
(二)资助经费采取专户专账管理。项目用人单位在指定科技支行设立专户,由银行根据合同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和使用计划拨付资金。团队和用人单位需按合同规定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进行费用列支,如需支付计划外费用,须报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变更事项由市科技局报市财政局备案。项目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所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对项目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三)奖励经费原则上应用于加大项目后续研发投入、改善团队福利及项目扩产等,不得用于与团队或项目无关的其它用途。
(四)资助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烧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人员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单位管理费、外部协作费,其他等支出科目。
(五)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人员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外部协作费等七项支出纳入人力资源成本费支出,其支出总额占项目资助经费总额比例最高不超过30%,其中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三项支出的费用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总额的5%。
(六)用人单位计提管理费用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总额的1%,其他费用支出比例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总额的2%。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挪用资助经费。
第二十六条 融资引导。市科技局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团队项目研发和产业化的融资保障,指导用人单位申报国家和省有关项目支持,引导银行和股权投资机构以跟进贷款和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解决团队项目产业化的后续资金问题。
第七章 监管与服务
第二十七条 年度汇报。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及用人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情况信息上报,向市科技局提交《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实施信息采集表》;每年要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提交《东莞市创新科研团队引进计划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资助专项绩效评价自评报告》,报送市人才办、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
第二十八条 日常管理。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组织一次项目实地考察,主要了解创新科研团队的项目实施进度、项目管理、研究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存在问题等,形成调研报告上报市人才办。创新科研团队所属的镇街(园区)要加强跟踪服务,协助其解决项目实施和人才生活等相关问题。
第二十九条 项目变更。经评审入选后,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成员和用人单位以及研究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团队带头人发生变更时,资助计划自动终止。团队个别核心成员或部分项目研发内容目标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报市科技局备案,并经市人才办同意后方能实施。核心人员变更人数不得超过成员总人数的五分之一。
第三十条 中期检查。市科技局牵头组织专家对创新科研团队的项目实施、项目资金投入及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有关结果报市人才办备案。中期检查结果将作为项目结题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期满结题验收。项目期满后,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创新科研团队项目进行期满评估验收。项目引才育才、经费投入、研发、产业化、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达到或基本达到合同约定目标的,且财政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视为验收合格,具备享受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奖励的资格。对项目执行效果差,未达合同约定目标80%或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资助经费,且经整改后仍未满足结题要求的,视为验收不合格,追回除合理支出费用外的相关财政资助经费。对存在编报虚假预算,未单独核算专项资金,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虚假承诺等行为的,应追回全部已核拨的财政资助资金。
第三十二条 违约处理。对创新科研团队或用人单位存在未经批准同意擅自迁离东莞、以同一项目承担外市其他人才项目、或将使用项目资助经费取得的科研成果在外市产业化等情况,视作违约处理,有关单位须退还所获资助经费。
第三十三条 处罚措施。对在创新科研团队项目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及绩效评价的单位,市财政局将会同市科技局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对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以及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差劣的,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五年内申请市人才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实施本办法所涉及资助、奖励、管理等经费,从“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市预留资金部分中安排。
第三十五条 我市其他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
| 东莞市第一批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名单公示 | 按照《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公开申报、合规性审查、征求市直部门意见以及通过专家书面材料评审、现场答辩评审、实地考察和报批等程序,拟引进的东莞市第一批创新科研团队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1.新型高速低功耗非易失铁电存储器研发与产业化团队。带头人刘俊杰,国际上新型存储器件建模和抗静电领域的权威专家,现任美国中佛罗里达大学飞马奖杰出教授,获美国政府杰出青年科学家奖,国家教育部长江学者,入选2010年中组部“千人计划”。担任IEEE Fellow(美国电气电子工程师学会会士),获IEEE杰出成就奖,发表SCI论文229篇,出版专著9部,美国授权专利7项。核心成员李威教授、李平教授、刘洋研究员、陆虹高级工程师、伍荣翔博士均为国内著名研究机构微电子专家。拥有与集成电路相关的44项发明专利,600篇以上论文,79项成果,具有丰富的产业化经验。团队研究方向为铁电薄膜材料、低功耗铁电存储器,铁电IP在嵌入式系统中的应用。曾获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1项,省部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1项、二等奖3项,成功研制出512Kbit铁电存储器产品。团队研究内容包括先进材料、工艺集成、低功耗产品、嵌入式IP及SoC应用。近五年已形成6亿元产值,推动消费类电子、新能源汽车、物联网等电子信息领域的产业发展。本项目围绕新型高速低功耗非易失铁电存储器研发与产业化目标,基于团队在前期项目中积累的经验和成果,开展铁电薄膜材料、低功耗铁电存储器、铁电IP在嵌入式系统中的应用研究与产业化。用人单位:东莞市茂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新型工业节能电机及其控制系统创新团队。带头人王雪帆,华中科技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电机及控制领域著名专家,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2项,863、973等国家科技项目10余项,拥有国家发明专利23项,实用新型专利18项,获国家发明二等奖、国家专利发明金奖及湖北省、教育部科技成果技术发明奖、进步奖多项。团队核心成员韦忠朝副教授、孙剑波副教授、王晋博士后、熊飞博士后在新型特种电机研究、技术开发、电力电子应用及新能源技术领域拥有丰富研究经验,合作承担了多项国家863、973、自然科学基金及国防等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在新型特种电机设计、在无刷双馈电机发电系统、无刷双馈电动机变频调速系统及其在风力发电、船舶轴带发电、舰船直联推进等方面取得了较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科研成果,并得到广泛推广应用,产业化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本项目主要开展“绕线转子无刷双馈风力发电系统、高压大容量绕线转子无刷双馈电机变频调速系统”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工作。用人单位: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3.新型生物质炭土壤改良剂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王海龙,新西兰皇家研究院林业研究所资深研究员,土壤改良和生物质炭领域的国际知名专家,国际生物质炭联盟咨询委员会全球华人唯一入选委员。多年来一直从事有机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承担项目31项,发表50多篇SCI论文,主编了18部国际性会议论文集。研发蚯蚓堆肥处理污泥、高温干燥污泥颗粒肥等新技术5项,在废弃物生物质处理技术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核心成员包括Hongjie Di教授、吴劳生教授、袁国栋教授、赵红挺高级研究员和Robert Flanagan研究顾问,共申请专利5项,发表论文300多篇。在生物质炭化工艺研发、生物质炭化炉应用、生物质炭产品开发等基础研究方面取得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具备学科内世界一流的研发水平。团队先后获得新西兰国家基金、新西兰科技部、美国国家环保署和农业部等项目的支持。本项目将在生物质废弃物制炭及其土壤改良剂的研发领域进行技术攻关,主要研究内容包括生物质废弃物定向热解炭化技术研发、炭基土壤高效修复剂修复重金属和有机物污染土壤技术研发、炭基土壤专用改良剂的研发与产业化应用三个方面。用人单位:广东大众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高性能碳纤维复合材料在精密结构件上的应用及产业化创新创业科研团队。带头人黄启忠教授,中南大学粉末冶金研究院副院长,教育部新型飞行器联合研究中心副主任兼轻质耐高温材料分中心主任,轻质耐高温材料分中心主任,中国科学院炭材料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炭材料专家,2004年凭“高性能炭/炭航空制动材料的制备技术”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团队核心成员由杜勇教授、雷霆教授、谢志勇副研究员、陈建勋研究员等4位均有留学经历、正高职称和博士学位的专家组成,在新材料领域平均拥有10年以上的丰富研究经验。团队迄今为止,累计主持过相关科研项目20项,累计申请专利25项,其中发明专利25项,授权专利10项。获得各级科研奖励15项,其中国家级2项。团队主要研究方向是高性能碳纤维复合材料的产业化应用。本项目主要针对碳纤维增强树脂基复合材料和碳纤维增强铝基复合材料两个主要方向开展研发和产业化应用。用人单位: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
5.菊叶薯蓣资源综合利用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谢君,华南农业大学新能源与新材料研究所副所长,农业部能源植物资源与利用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广东省高校生物质能源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国内菊叶薯蓣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权威专家。谢教授长期潜心于能源植物、天然产物等方面研究,发表相关论文60余篇,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1件。开发出菊叶薯蓣乙醇、生物柴油,以及菊叶薯蓣皂素、活性茶多酚、活性白藜芦醇等新产品,销售额约2.5亿元,在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经验丰富。李永涛教授、黄少伟教授、邱声祥教授、陶冶教授、王玉琪副教授、张爱萍教授等6位核心成员分别在土壤学、遗传育种、天然产物、农业机械和生物化工等领域颇有建树,组成年富力强、专业优势互补、稳定的创新团队。团队共获得20项发明专利授权,发表论文450篇(其中SCI论文145篇,在《自然》和《科学》上发表论文1篇),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1项,研发出新产品10项,其中7项已实现产业化推向市场。本项目利用边际土地规模化种植菊叶薯蓣,培育能源与药用植物资源,开发薯蓣皂素联产生物乙醇的高效转化技术和废物资源化利用的清洁技术,提高生物质资源综合利用程度,实现清洁化生产,破解生物燃料乙醇和薯蓣皂素产业所面临的困局,为生物质能源和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用人单位:东莞市景园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6.硅微机电系统(MEMS)振荡器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国际创新团队。带头人李昕欣,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中科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研究员,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传感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国际著名的MEMS技术领域专家,也是国内MEMS技术成果最多的研究带头人之一。李昕欣研究员从事MEMS技术研究25年,主持和参与了超过25项重大科研项目,拥有授权专利30多项,发表SCI期刊论文约130篇。曾获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上海市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类)一等奖和上海市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团队核心成员包括邝国华研究员、杨恒研究员、董靓副研究员、周志健副研究员、陈永康高级工程师、许国辉高级工程师等6位,在MEMS及芯片设计领域有非常深入的研究。平均具有15年以上丰富的研究与开发经验,团队成员间专业优势互补,目前均任职于境外一流大学或全球知名企业。团队近年来在MEMS振荡器产品研发方面取得了很多成就,拥有多项核心技术,并发表论文276篇,申请专利92项,已获授权发明专利39项。本项目主要研究方向为基于硅微机电系统(MEMS)振荡器技术的研发及产业化,开发高精度、高稳定性、高可靠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国际领先水平的产品。用人单位:广东合微集成电路技术有限公司。
7.先进材料设计与制造团队。带头人曹庆在,美国德克萨斯州大学达拉斯分校终身教授,英国物理学会会士,长期潜心于新能源技术领域研究,拥有5项发明专利,发表SCI论文161篇,被引用7500余次。曹教授于2003年在美国加州硅谷创办了Nanostellar公司并担任首席技术官,开发了一系列应用于汽车尾气净化的催化剂材料。并将其中的钯-金合金催化剂成功推向欧洲市场,被多家大型汽车公司如菲亚特(Fiat)所商用。锰基金属氧化物催化剂是曹教授团队的又一个重大发现。目前该材料已通过中试生产,正在为工业化量产作准备。5名团队核心成员中熊卡研究员、张灿研究员、单斌教授等3位来自国内外知名学府,具有较高的学术和科研水平,另外2名成员王卫超高级工程师、杰伏瑞·迈可库尔高级科学家是美国相关领域公司的高级工程师,具有丰富的科研和产业化经验。本项目将在已获国际专利的新型锰基混相氧化物催化技术基础上,完成用于柴油机尾气净化的催化材料和催化装置的研发和产业化。用人单位:东莞诺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8.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综合利用技术创新团队。带头人季杰,现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工程学院副院长,中国科学院太阳能光热综合利用研究示范中心执行主任。国家863先进能源技术领域主题专家,入选国家级“百千万人才工程”。核心成员由裴刚教授、赵旭东教授、徐刚研究员、何伟副教授等4名成员组成。团队长期从事太阳能光伏光热综合利用技术研究,在能源工程领域国际权威期刊发表论文150余篇,两篇发表在《Applied Energy》的文章曾进入该期刊引用前十。5项技术通过省级科技成果鉴定,1项通过国家验收。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两项,中国科学院优秀教育成果二等奖。团队拥有47项授权发明专利,主要研发太阳能光伏和光热相结合、光热和空调相结合、采暖和热水相结合的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综合利用技术,目前部分技术已攻克,部分产品已开展小试或示范。本项目重点研发太阳能光伏和光热相结合、光热和空调相结合、采暖和热水相结合的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综合利用技术,并实现产业化。用人单位:广东五星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对上述创新科研团队,在公示期限内,社会各界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市科学技术局政策调研科或东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情况和问题。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本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提倡签署或自报本人真实姓名。反映公示对象的情况和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借机诽谤和诬告。
公示时间:从5月5日至5月11日止,共7天
联系方式:东莞市科学技术局政策调研科
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汇峰路汇峰中心H座七楼(邮编:523001)
电话:22831324
传真:22831347
东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邮编:523888)
电话:22836762
传真:22836753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14年5月5日 |
| 东莞市第一批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名单公示 | 按照《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公开申报、合规性审查、征求市直部门意见以及通过专家书面材料评审、现场答辩评审、实地考察和报批等程序,拟引进的东莞市第一批创新科研团队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1.新型高速低功耗非易失铁电存储器研发与产业化团队。带头人刘俊杰,国际上新型存储器件建模和抗静电领域的权威专家,现任美国中佛罗里达大学飞马奖杰出教授,获美国政府杰出青年科学家奖,国家教育部长江学者,入选2010年中组部“千人计划”。担任IEEE Fellow(美国电气电子工程师学会会士),获IEEE杰出成就奖,发表SCI论文229篇,出版专著9部,美国授权专利7项。核心成员李威教授、李平教授、刘洋研究员、陆虹高级工程师、伍荣翔博士均为国内著名研究机构微电子专家。拥有与集成电路相关的44项发明专利,600篇以上论文,79项成果,具有丰富的产业化经验。团队研究方向为铁电薄膜材料、低功耗铁电存储器,铁电IP在嵌入式系统中的应用。曾获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1项,省部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1项、二等奖3项,成功研制出512Kbit铁电存储器产品。团队研究内容包括先进材料、工艺集成、低功耗产品、嵌入式IP及SoC应用。近五年已形成6亿元产值,推动消费类电子、新能源汽车、物联网等电子信息领域的产业发展。本项目围绕新型高速低功耗非易失铁电存储器研发与产业化目标,基于团队在前期项目中积累的经验和成果,开展铁电薄膜材料、低功耗铁电存储器、铁电IP在嵌入式系统中的应用研究与产业化。用人单位:东莞市茂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新型工业节能电机及其控制系统创新团队。带头人王雪帆,华中科技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电机及控制领域著名专家,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2项,863、973等国家科技项目10余项,拥有国家发明专利23项,实用新型专利18项,获国家发明二等奖、国家专利发明金奖及湖北省、教育部科技成果技术发明奖、进步奖多项。团队核心成员韦忠朝副教授、孙剑波副教授、王晋博士后、熊飞博士后在新型特种电机研究、技术开发、电力电子应用及新能源技术领域拥有丰富研究经验,合作承担了多项国家863、973、自然科学基金及国防等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在新型特种电机设计、在无刷双馈电机发电系统、无刷双馈电动机变频调速系统及其在风力发电、船舶轴带发电、舰船直联推进等方面取得了较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科研成果,并得到广泛推广应用,产业化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本项目主要开展“绕线转子无刷双馈风力发电系统、高压大容量绕线转子无刷双馈电机变频调速系统”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工作。用人单位: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3.新型生物质炭土壤改良剂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王海龙,新西兰皇家研究院林业研究所资深研究员,土壤改良和生物质炭领域的国际知名专家,国际生物质炭联盟咨询委员会全球华人唯一入选委员。多年来一直从事有机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承担项目31项,发表50多篇SCI论文,主编了18部国际性会议论文集。研发蚯蚓堆肥处理污泥、高温干燥污泥颗粒肥等新技术5项,在废弃物生物质处理技术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核心成员包括Hongjie Di教授、吴劳生教授、袁国栋教授、赵红挺高级研究员和Robert Flanagan研究顾问,共申请专利5项,发表论文300多篇。在生物质炭化工艺研发、生物质炭化炉应用、生物质炭产品开发等基础研究方面取得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具备学科内世界一流的研发水平。团队先后获得新西兰国家基金、新西兰科技部、美国国家环保署和农业部等项目的支持。本项目将在生物质废弃物制炭及其土壤改良剂的研发领域进行技术攻关,主要研究内容包括生物质废弃物定向热解炭化技术研发、炭基土壤高效修复剂修复重金属和有机物污染土壤技术研发、炭基土壤专用改良剂的研发与产业化应用三个方面。用人单位:广东大众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高性能碳纤维复合材料在精密结构件上的应用及产业化创新创业科研团队。带头人黄启忠教授,中南大学粉末冶金研究院副院长,教育部新型飞行器联合研究中心副主任兼轻质耐高温材料分中心主任,轻质耐高温材料分中心主任,中国科学院炭材料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炭材料专家,2004年凭“高性能炭/炭航空制动材料的制备技术”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团队核心成员由杜勇教授、雷霆教授、谢志勇副研究员、陈建勋研究员等4位均有留学经历、正高职称和博士学位的专家组成,在新材料领域平均拥有10年以上的丰富研究经验。团队迄今为止,累计主持过相关科研项目20项,累计申请专利25项,其中发明专利25项,授权专利10项。获得各级科研奖励15项,其中国家级2项。团队主要研究方向是高性能碳纤维复合材料的产业化应用。本项目主要针对碳纤维增强树脂基复合材料和碳纤维增强铝基复合材料两个主要方向开展研发和产业化应用。用人单位: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
5.菊叶薯蓣资源综合利用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谢君,华南农业大学新能源与新材料研究所副所长,农业部能源植物资源与利用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广东省高校生物质能源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国内菊叶薯蓣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权威专家。谢教授长期潜心于能源植物、天然产物等方面研究,发表相关论文60余篇,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1件。开发出菊叶薯蓣乙醇、生物柴油,以及菊叶薯蓣皂素、活性茶多酚、活性白藜芦醇等新产品,销售额约2.5亿元,在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经验丰富。李永涛教授、黄少伟教授、邱声祥教授、陶冶教授、王玉琪副教授、张爱萍教授等6位核心成员分别在土壤学、遗传育种、天然产物、农业机械和生物化工等领域颇有建树,组成年富力强、专业优势互补、稳定的创新团队。团队共获得20项发明专利授权,发表论文450篇(其中SCI论文145篇,在《自然》和《科学》上发表论文1篇),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1项,研发出新产品10项,其中7项已实现产业化推向市场。本项目利用边际土地规模化种植菊叶薯蓣,培育能源与药用植物资源,开发薯蓣皂素联产生物乙醇的高效转化技术和废物资源化利用的清洁技术,提高生物质资源综合利用程度,实现清洁化生产,破解生物燃料乙醇和薯蓣皂素产业所面临的困局,为生物质能源和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用人单位:东莞市景园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6.硅微机电系统(MEMS)振荡器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国际创新团队。带头人李昕欣,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中科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研究员,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传感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国际著名的MEMS技术领域专家,也是国内MEMS技术成果最多的研究带头人之一。李昕欣研究员从事MEMS技术研究25年,主持和参与了超过25项重大科研项目,拥有授权专利30多项,发表SCI期刊论文约130篇。曾获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上海市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类)一等奖和上海市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团队核心成员包括邝国华研究员、杨恒研究员、董靓副研究员、周志健副研究员、陈永康高级工程师、许国辉高级工程师等6位,在MEMS及芯片设计领域有非常深入的研究。平均具有15年以上丰富的研究与开发经验,团队成员间专业优势互补,目前均任职于境外一流大学或全球知名企业。团队近年来在MEMS振荡器产品研发方面取得了很多成就,拥有多项核心技术,并发表论文276篇,申请专利92项,已获授权发明专利39项。本项目主要研究方向为基于硅微机电系统(MEMS)振荡器技术的研发及产业化,开发高精度、高稳定性、高可靠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国际领先水平的产品。用人单位:广东合微集成电路技术有限公司。
7.先进材料设计与制造团队。带头人曹庆在,美国德克萨斯州大学达拉斯分校终身教授,英国物理学会会士,长期潜心于新能源技术领域研究,拥有5项发明专利,发表SCI论文161篇,被引用7500余次。曹教授于2003年在美国加州硅谷创办了Nanostellar公司并担任首席技术官,开发了一系列应用于汽车尾气净化的催化剂材料。并将其中的钯-金合金催化剂成功推向欧洲市场,被多家大型汽车公司如菲亚特(Fiat)所商用。锰基金属氧化物催化剂是曹教授团队的又一个重大发现。目前该材料已通过中试生产,正在为工业化量产作准备。5名团队核心成员中熊卡研究员、张灿研究员、单斌教授等3位来自国内外知名学府,具有较高的学术和科研水平,另外2名成员王卫超高级工程师、杰伏瑞·迈可库尔高级科学家是美国相关领域公司的高级工程师,具有丰富的科研和产业化经验。本项目将在已获国际专利的新型锰基混相氧化物催化技术基础上,完成用于柴油机尾气净化的催化材料和催化装置的研发和产业化。用人单位:东莞诺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8.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综合利用技术创新团队。带头人季杰,现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工程学院副院长,中国科学院太阳能光热综合利用研究示范中心执行主任。国家863先进能源技术领域主题专家,入选国家级“百千万人才工程”。核心成员由裴刚教授、赵旭东教授、徐刚研究员、何伟副教授等4名成员组成。团队长期从事太阳能光伏光热综合利用技术研究,在能源工程领域国际权威期刊发表论文150余篇,两篇发表在《Applied Energy》的文章曾进入该期刊引用前十。5项技术通过省级科技成果鉴定,1项通过国家验收。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两项,中国科学院优秀教育成果二等奖。团队拥有47项授权发明专利,主要研发太阳能光伏和光热相结合、光热和空调相结合、采暖和热水相结合的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综合利用技术,目前部分技术已攻克,部分产品已开展小试或示范。本项目重点研发太阳能光伏和光热相结合、光热和空调相结合、采暖和热水相结合的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综合利用技术,并实现产业化。用人单位:广东五星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对上述创新科研团队,在公示期限内,社会各界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市科学技术局政策调研科或东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情况和问题。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本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提倡签署或自报本人真实姓名。反映公示对象的情况和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借机诽谤和诬告。
公示时间:从5月5日至5月11日止,共7天
联系方式:东莞市科学技术局政策调研科
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汇峰路汇峰中心H座七楼(邮编:523001)
电话:22831324
传真:22831347
东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邮编:523888)
电话:22836762
传真:22836753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14年5月5日 |
| 2014年度东莞市中央“千人计划”人才配套资助申报工作公告 | 为深入实施“人才东莞”战略,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委发〔2013〕8号)和《东莞市中央“千人计划”配套资助实施细则》精神,现就东莞市中央“千人计划”配套资助申报工作公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由我市推荐评审入选或由市外引进的中央“千人计划”人才,具体分“千人计划”创业人才和创新人才两类。
二、申报条件
(一)创业人才。在我市创办企业,企业总部及研发机构设立在我市,个人持有的企业股份不少于20%或股值不少于200万元,所创办企业需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所掌握技术处于国内外先进水平、对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创新人才。已在我市工作满3年以上或引进后在我市工作满1年以上(以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记录为准),其所掌握的技术或研究的领域需符合我市产业及社会发展的需要,且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
三、扶持政策
“千人计划”人才的配套资助资金标准如下:
(一)由我市推荐评审入选“千人计划”的创业人才,可按中央财政资助的1:2比例配套资助;
(二)由市外引进的“千人计划”创业人才,其创办企业年产值(或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及以上,或年上缴利税150万元以上(限三年内达到),按中央财政资助的1:1比例配套资助;其创办企业年产值(或销售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或年上缴利税100万元及以上(限三年内达到),按中央财政资助的1:0.8比例配套资助;其创办企业年产值(或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或年上缴利税50万元及以上(限三年内达到),按中央财政资助的1:0.5比例配套资助;
(三)由我市推荐评审入选“千人计划”的创新人才,按中央财政资助的1:1比例配套资助;
(四)由市外引进的“千人计划”创新人才,按中央财政资助的1:0.5比例配套资助。
四、申报办法
(一)申报材料要求
1、《东莞市中央“千人计划”人才配套资助申报书》;
2、“千人计划”入选人证书;
3、学术及专利发明证书材料;
4、公司法人代码证、验资报告、完税证明(创业人才需提供);
5、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的社保凭证、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创新人才需提供)。
申报书与附件材料合并装订成册,编写页码和目录,一式十份;外文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申报材料均需提供电子版文件,其中附件材料电子版为PDF格式,申报书电子版PDF格式和Word格式各一份;各类证明材料复印件需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提供原件核对。
(二)申报截止时间和方式。本批次申报工作从即日起接受申请,受理截止时间至2014年6月30日。符合条件的人才由所在单位推荐并提出资助申请,报所属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分局初审后,报送市人力资源局复审。不接受尚未有承接单位或未自主注册成立企业的人才申请。申报书的电子文档,可登录东莞市人力资源政务信息网(http://rlzyj.dg.gov.cn)下载。
申报受理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东楼6楼市人力资源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电话:0769-22836652 传真:0769-22836685
Email:dgrc2@dg.cn
东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5月5日 |
| 2014年度东莞市中央“千人计划”人才配套资助申报工作公告 | 为深入实施“人才东莞”战略,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委发〔2013〕8号)和《东莞市中央“千人计划”配套资助实施细则》精神,现就东莞市中央“千人计划”配套资助申报工作公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由我市推荐评审入选或由市外引进的中央“千人计划”人才,具体分“千人计划”创业人才和创新人才两类。
二、申报条件
(一)创业人才。在我市创办企业,企业总部及研发机构设立在我市,个人持有的企业股份不少于20%或股值不少于200万元,所创办企业需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所掌握技术处于国内外先进水平、对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创新人才。已在我市工作满3年以上或引进后在我市工作满1年以上(以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记录为准),其所掌握的技术或研究的领域需符合我市产业及社会发展的需要,且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
三、扶持政策
“千人计划”人才的配套资助资金标准如下:
(一)由我市推荐评审入选“千人计划”的创业人才,可按中央财政资助的1:2比例配套资助;
(二)由市外引进的“千人计划”创业人才,其创办企业年产值(或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及以上,或年上缴利税150万元以上(限三年内达到),按中央财政资助的1:1比例配套资助;其创办企业年产值(或销售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或年上缴利税100万元及以上(限三年内达到),按中央财政资助的1:0.8比例配套资助;其创办企业年产值(或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或年上缴利税50万元及以上(限三年内达到),按中央财政资助的1:0.5比例配套资助;
(三)由我市推荐评审入选“千人计划”的创新人才,按中央财政资助的1:1比例配套资助;
(四)由市外引进的“千人计划”创新人才,按中央财政资助的1:0.5比例配套资助。
四、申报办法
(一)申报材料要求
1、《东莞市中央“千人计划”人才配套资助申报书》;
2、“千人计划”入选人证书;
3、学术及专利发明证书材料;
4、公司法人代码证、验资报告、完税证明(创业人才需提供);
5、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的社保凭证、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创新人才需提供)。
申报书与附件材料合并装订成册,编写页码和目录,一式十份;外文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申报材料均需提供电子版文件,其中附件材料电子版为PDF格式,申报书电子版PDF格式和Word格式各一份;各类证明材料复印件需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提供原件核对。
(二)申报截止时间和方式。本批次申报工作从即日起接受申请,受理截止时间至2014年6月30日。符合条件的人才由所在单位推荐并提出资助申请,报所属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分局初审后,报送市人力资源局复审。不接受尚未有承接单位或未自主注册成立企业的人才申请。申报书的电子文档,可登录东莞市人力资源政务信息网(http://rlzyj.dg.gov.cn)下载。
申报受理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东楼6楼市人力资源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电话:0769-22836652 传真:0769-22836685
Email:dgrc2@dg.cn
东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5月5日 |
| 申请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一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东莞市共145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4年5月4日起至2014年5月18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熊真友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05月04日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符合保障条件
月人均收入(元)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许月媚
44190020020818****
虎门
武山沙社区
2
廉租住房
850
租住
0
工资、分红
2
林彩兴
44190019790803****
谢岗
南面村
4
廉租住房
800
7.24
1
工资
3
林石松
44252719491020****
谢岗
南面村
4
廉租住房
712.5
14
1
工资
4
刘育光
44190019730913****
谢岗
南面村
4
廉租住房
837.5
租住
0
工资
5
刘群
44252719350514****
谢岗
南面村
4
廉租住房
低保
13
1
6
罗锡铭
44252719570620****
谢岗
黎村
3
廉租住房
860
14.5
1
工资
7
林燕枚
44190019791005****
谢岗
谢岗村
2
廉租住房
926
租住
0
工资
8
张玉国
44190019741018****
谢岗
大龙村
3
廉租住房
973
租住
0
工资
9
丁爱群
44190019770605****
东坑
初坑
2
廉租住房
793
14.9
1
工资
10
丁贺平
44190019790927****
东坑
初坑
4
廉租住房
850
7.93
1
工资
残疾
11
卢占顺
44190019831027****
东坑
寮边头
2
廉租住房
900
12.1
1
工资
12
李玉娇
44190019710116****
东坑
坑美
4
廉租住房
低保
租住
0
13
黄聘光
44252719520916****
东坑
草塘社区
1
廉租住房
低保
租住
0
14
李国龙
45242319661225****
东坑
草塘社区
3
廉租住房
436.7
租住
0
工资
15
叶锦洪
44252719670430****
石排
赤坎
4
廉租住房
低保
17.5
1
残疾
16
黄焯森
44252719650205****
石排
黄家壆
5
廉租住房
667
12.4
1
工资、分红
17
黄佛女
44252719620618****
石排
黄家壆
1
廉租住房
低保
租住
0
残疾
18
李日校
44190019720502****
石排
水贝
4
廉租住房
600
17
1
工资、分红
19
黄见平
44190019710226****
石排
水贝
4
廉租住房
低保
17.5
1
20
王丽婵
44252719481012****
石排
塘尾
1
廉租住房
低保
30
1
超面积危房
21
黄黎仔
44252719491120****
东城
岗贝
1
廉租住房
低保
租住
0
22
谢成厚
44252719490310****
东城
主山
2
廉租住房
949
租住
0
分红
23
李香琼
44190019870422****
东城
牛山
3
廉租住房
1016
借住
0
工资
24
余广田
44252719541220****
东城
余屋
5
廉租住房
635
14.4
1
分红
25
叶林进
44252719440228****
东城
同沙
1
廉租住房
800
62
1
分红
超面积危房
26
孔丽云
44190019750228****
东城
桑园
1
廉租住房
860
租住
0
分红
27
袁凤平
44252719620711****
东城
桑园
2
廉租住房
681
15
1
分红
28
钱敬球
44252719620923****
莞城
市桥
3
廉租住房
低保
租住
0
残疾
29
尹镜波
44252719540917****
莞城
市桥
4
廉租住房
低保
租住
0
30
卫柱安
44190019710220****
莞城
市桥
4
廉租住房
600
租住
0
工资
31
邓庆秋
44252719640909****
莞城
市桥
4
廉租住房
875
租住
0
工资
32
庾衬香
44252719700311****
莞城
市桥
3
廉租住房
937
租住
0
工资
33
赵焕嫦
44252719670104****
莞城
市桥
4
廉租住房
985
租住
0
工资
34
张汉荣
44252719450626****
莞城
市桥
4
廉租住房
低保
租住
0
残疾
35
劳胜
44252719660601****
莞城
东正
3
廉租住房
540
17
1
工资
36
方耀朋
44252719650301****
莞城
东正
2
廉租住房
低保
租住
0
残疾
37
黄惠麟
44170219791107****
莞城
东正
2
廉租住房
955
借住
0
工资
38
张少君
44190019760912****
莞城
罗沙
2
廉租住房
1000
借住
0
工资
39
梁英连
44252719591130****
莞城
西隅
3
廉租住房
990
租住
0
工资
40
何永康
44252719550223****
莞城
西隅
1
廉租住房
800
租住
0
工资
41
王峻岩
44252719650729****
莞城
西隅
1
廉租住房
1000
租住
0
工资
42
尹树容
44252719490504****
莞城
西隅
1
廉租住房
697
借住
0
退休金
残疾
43
钟建雄
44190019750709****
莞城
西隅
2
廉租住房
950
借住
0
工资
44
容伟超
44252719690821****
莞城
北隅
3
廉租住房
低保
借住
0
残疾
45
李玉婵
44252719681019****
莞城
北隅
3
廉租住房
低保
借住
0
残疾
46
尹烔康
44252719610130****
莞城
北隅
4
廉租住房
975
借住
0
工资
47
张苹
44142119741004****
莞城
北隅
2
廉租住房
1000
租住
0
工资
48
卢伟强
44252719700131****
莞城
北隅
4
廉租住房
875
借住
0
工资
49
梁满深
44252719470912****
莞城
北隅
2
廉租住房
950
借住
0
退休金
残疾
50
舒四平
43282219780816****
莞城
北隅
2
廉租住房
925
借住
0
工资
51
何淑萍
44252719610828****
莞城
北隅
1
廉租住房
959
借住
0
退休金
52
张镜东
44252719571210****
莞城
博厦
4
廉租住房
700
借住
0
工资
残疾
53
张瑞平
42527196206110****
莞城
博厦
1
廉租住房
989
借住
0
退休金
54
陈智华
44252719650610****
莞城
市桥
1
廉租住房
1000
借住
0
工资
55
陈志锋
44190019711222****
莞城
市桥
3
廉租住房
991
借住
0
工资
56
赖秀芳
44252719651005****
莞城
市桥
3
廉租住房
低保
16.6
1
残疾
57
章菊芳
33082119711125****
莞城
东正
3
廉租住房
566
借住
0
工资
58
缪玉燕
44190019711119****
莞城
东正
3
廉租住房
1000
借住
0
工资
59
邓伟均
44252719631227****
莞城
北隅
2
廉租住房
900
借住
0
工资
60
袁进民
44252719570609****
莞城
北隅
3
廉租住房
860
借住
0
工资
残疾
61
莫汉全
44252719590227****
莞城
北隅
2
廉租住房
750
借住
0
工资
62
凌亮照
44190019870328****
莞城
北隅
3
廉租住房
733
租住
0
工资
63
阮润平
44252719600414****
莞城
北隅
4
廉租住房
762
租住
0
工资
64
陈柱新
44190019780411****
莞城
北隅
3
廉租住房
972
租住
0
工资
65
梁建萍
44252719630119****
莞城
北隅
1
廉租住房
700
借住
0
退休金
66
张丽芳
44252719640101****
莞城
北隅
2
廉租住房
1005
借住
0
工资
67
尹伟忠
44252719680324****
莞城
莞城
3
廉租住房
945
借住
0
工资
68
陈润辉
44252719600809****
莞城
博厦
4
廉租住房
985
租住
0
工资
69
曾宪强
44012719410628****
莞城
创业
3
廉租住房
917
租住
0
工资
残疾
70
朱凤莲
44252719650716****
莞城
创业
2
廉租住房
1010
借住
0
工资
71
袁满枝
44252719590621****
莞城
莞城
1
廉租住房
1000
租住
0
工资
残疾
72
董启成
44252719641006****
莞城
市桥
4
经济适用住房
1213.6
租住
0
工资
73
何佩华
44252719561026****
莞城
市桥
3
经济适用住房
1166
租住
0
工资
74
张家全
44190019831226****
莞城
市桥
3
经济适用住房
1366
租住
0
工资
75
麦锦娣
44252719591222****
莞城
东正
2
经济适用住房
1450
借住
0
工资
76
赵启明
44252719510408****
莞城
北隅
4
经济适用住房
1084
租住
0
工资
77
李佛法
44252719520909****
莞城
兴塘
2
经济适用住房
1486
租住
0
退休金
残疾
78
林根源
44252719531015****
莞城
北隅
4
经济适用住房
1000
租住
0
工资
79
李艺民
44252719690803****
莞城
北隅
1
公共租赁住房
1080
租住
0
工资
80
周妙玲
44252719591206****
莞城
北隅
1
公共租赁住房
1095
租住
0
工资
81
赵启明
44252719510408****
莞城
北隅
3
廉租住房
1006
租住
0
工资
82
李庆宏
44142419640616****
石碣
城中社区
8
廉租住房
400
租住
0
工资
残疾
83
胡隐媚
44252719690415****
石碣
横滘
3
廉租住房
664.4
租住
0
工资
84
梁浩傍
44252719381026****
石碣
石碣
3
廉租住房
866
13.2
1
工资
85
何笑梅
44252719670125****
石碣
城中社区
3
廉租住房
700
租住
0
工资、其他
86
熊胡仔
44252719560428****
石碣
刘屋
1
廉租住房
低保
租住
0
残疾
87
李群
44252719300907****
石碣
刘屋
1
廉租住房
低保
租住
0
残疾
88
陈秀婵
44190019770908****
石碣
横滘
2
廉租住房
800
租住
0
工资
89
简妙玲
44190019840601****
石碣
城中社区
2
廉租住房
750
租住
0
工资
90
翟由
44252719321110****
石碣
刘屋
3
廉租住房
低保
18.6
1
残疾、超面积危房
91
唐笑芳
44252719620808****
石碣
刘屋
3
廉租住房
低保
租住
0
自有宅基地
92
谭福
44252719351020****
石碣
唐洪
4
廉租住房
685.7
27
1
工资
超面积危房
93
梁桂贤
44252719430417****
石碣
梁家村
3
廉租住房
低保
32.9
1
残疾、超面积危房
94
刘景浩
44252719340408****
石碣
鹤田厦
3
廉租住房
低保
39.3
1
残疾、超面积危房
95
宋妹
44252719520630****
石碣
梁家村
3
廉租住房
低保
20.4
1
残疾、超面积危房
96
陈焕梅
44190019610417****
石碣
唐洪
3
廉租住房
低保
36.3
1
超面积危房
97
梁银弟
44252719630405****
石碣
黄泗围
5
廉租住房
688
19.4
1
工资
超面积危房
98
何广成
44190019730613****
石碣
黄泗围
3
廉租住房
873
17
1
工资
残疾
99
林伟帮
44252719680622****
石龙
中山东社区
5
廉租住房
496
租住
0
工资
残疾
100
谢永祺
44252749521030****
石龙
中山东社区
1
廉租住房
低保
租住
0
101
吴叠祥
44252719550618****
石龙
中山东社区
4
廉租住房
低保
租住
0
102
谭春梅
44190019760116****
石龙
中山西社区
3
廉租住房
936
借住
0
工资
103
罗月女
44252719691116****
石龙
中山西社区
2
廉租住房
700
租住
0
工资
104
简佛根
44252719640108****
石龙
中山东社区
2
廉租住房
低保
16.5
1
105
叶永辉
44190019630519****
大朗
长塘社区
5
廉租住房
844
4
1
工资
106
梁和暖
44252719620329****
大朗
新马莲村
6
廉租住房
951.7
6.2
1
工资
107
黄柱堂
44190019770129****
大朗
洋坑塘村
6
廉租住房
750
8
2
工资
108
叶婉娇
44252719631225****
大朗
洋坑塘村
4
廉租住房
625
6
1
工资
109
邓桂南
44190019730530****
大朗
沙步村
4
廉租住房
655
6.6
1
工资
110
李日开
44190019820722****
大朗
沙步村
3
廉租住房
低保
9.6
1
111
邓创志
44252719691204****
大朗
沙步村
4
廉租住房
983
7.5
1
工资
112
邓淦全
44252719690312****
大朗
沙步村
4
廉租住房
低保
5
1
113
周永棠
44252719470112****
大朗
石厦村
4
廉租住房
775
15
1
工资
114
黄国辉
44190019730713****
大朗
石厦村
5
廉租住房
846
8
1
工资
115
周汝坤
44252719551015****
大朗
石厦村
4
廉租住房
904
14
1
工资
残疾
116
黄永华
44252719630129****
大朗
石厦村
4
廉租住房
960
12
1
工资
117
麦英群
44068319800215****
南城
市人才中心
1
廉租住房
600
借住
0
其他
残疾
118
黄见群
44190019730723****
企石
博夏村
3
廉租住房
低保
17.3
1
119
黄惠伦
44252719691027****
企石
博夏村
4
廉租住房
低保
9.1
1
120
黄雅当
44190019710406****
企石
博夏村
4
廉租住房
低保
10
1
121
黄桂珊
44252719630520****
企石
博夏村
3
廉租住房
低保
租住
0
122
黄转娣
44190019720816****
企石
博夏村
3
廉租住房
750
租住
0
工资
123
黄秀欢
44252719700221****
企石
博夏村
3
廉租住房
1000
租住
0
工资
124
黄笑春
44190019741108****
企石
博夏村
3
廉租住房
680
租住
0
工资
125
黄映笑
44190019810825****
企石
博夏村
3
廉租住房
700
租住
0
工资
126
王卓棠
44190019641119****
企石
南坑村
5
廉租住房
低保
15
1
127
姚玉怡
44252719660619****
企石
下截村
5
廉租住房
766
15.3
1
工资
128
姚耀辉
44252719551004****
企石
下截村
5
廉租住房
低保
8.1
1
129
李锦英
44252119620727****
企石
下截村
2
廉租住房
991
15.6
1
工资
130
姚焕区
44252719700412****
企石
下截村
4
廉租住房
916
8.4
1
工资
131
姚容亮
44252719650830****
企石
下截村
4
廉租住房
766
10.4
1
工资
132
姚志光
44190019710202****
企石
下截村
4
廉租住房
1016
14.7
1
工资
133
刘珠女
44252719550922****
企石
铁炉坑村
6
廉租住房
633
6.6
1
工资
134
刘树桥
44252719501028****
企石
铁炉坑村
3
廉租住房
550
租住
0
工资
135
莫照方
44252719580226****
企石
莫屋村
3
廉租住房
735
14.4
1
工资
136
莫林方
44252719550624****
企石
莫屋村
4
廉租住房
589
11.5
1
工资
137
徐映金
44252719401127****
企石
上截村
4
廉租住房
887
15
1
工资
138
姚焕深
44252719640225****
企石
深巷村
4
廉租住房
867.5
16.8
1
工资
139
姚树球
44252719480922****
企石
东山村
3
廉租住房
582
10.7
1
工资
140
杨柳婵
44252719690627****
企石
东山村
3
廉租住房
低保
12.9
1
141
杨少基
44252719411102****
企石
新南村
2
廉租住房
低保
15.6
1
142
姚礼全
44252719331213****
企石
上洞村
2
廉租住房
580
4.15
1
养老金
143
姚焕深
44252719390729****
企石
上洞村
1
廉租住房
低保
24
1
超面积危房
144
杨丽云
44190019731008****
企石
宝石社区
2
廉租住房
低保
租住
0
145
香肖连
44252719690601****
企石
宝石社区
3
廉租住房
低保
17.3
1 |
| 申请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一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现对东莞市共145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 2014年5月4日起至2014年5月18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熊真友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05月04日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符合保障条件
月人均收入(元)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有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许月媚
44190020020818****
虎门
武山沙社区
2
廉租住房
850
租住
0
工资、分红
2
林彩兴
44190019790803****
谢岗
南面村
4
廉租住房
800
7.24
1
工资
3
林石松
44252719491020****
谢岗
南面村
4
廉租住房
712.5
14
1
工资
4
刘育光
44190019730913****
谢岗
南面村
4
廉租住房
837.5
租住
0
工资
5
刘群
44252719350514****
谢岗
南面村
4
廉租住房
低保
13
1
6
罗锡铭
44252719570620****
谢岗
黎村
3
廉租住房
860
14.5
1
工资
7
林燕枚
44190019791005****
谢岗
谢岗村
2
廉租住房
926
租住
0
工资
8
张玉国
44190019741018****
谢岗
大龙村
3
廉租住房
973
租住
0
工资
9
丁爱群
44190019770605****
东坑
初坑
2
廉租住房
793
14.9
1
工资
10
丁贺平
44190019790927****
东坑
初坑
4
廉租住房
850
7.93
1
工资
残疾
11
卢占顺
44190019831027****
东坑
寮边头
2
廉租住房
900
12.1
1
工资
12
李玉娇
44190019710116****
东坑
坑美
4
廉租住房
低保
租住
0
13
黄聘光
44252719520916****
东坑
草塘社区
1
廉租住房
低保
租住
0
14
李国龙
45242319661225****
东坑
草塘社区
3
廉租住房
436.7
租住
0
工资
15
叶锦洪
44252719670430****
石排
赤坎
4
廉租住房
低保
17.5
1
残疾
16
黄焯森
44252719650205****
石排
黄家壆
5
廉租住房
667
12.4
1
工资、分红
17
黄佛女
44252719620618****
石排
黄家壆
1
廉租住房
低保
租住
0
残疾
18
李日校
44190019720502****
石排
水贝
4
廉租住房
600
17
1
工资、分红
19
黄见平
44190019710226****
石排
水贝
4
廉租住房
低保
17.5
1
20
王丽婵
44252719481012****
石排
塘尾
1
廉租住房
低保
30
1
超面积危房
21
黄黎仔
44252719491120****
东城
岗贝
1
廉租住房
低保
租住
0
22
谢成厚
44252719490310****
东城
主山
2
廉租住房
949
租住
0
分红
23
李香琼
44190019870422****
东城
牛山
3
廉租住房
1016
借住
0
工资
24
余广田
44252719541220****
东城
余屋
5
廉租住房
635
14.4
1
分红
25
叶林进
44252719440228****
东城
同沙
1
廉租住房
800
62
1
分红
超面积危房
26
孔丽云
44190019750228****
东城
桑园
1
廉租住房
860
租住
0
分红
27
袁凤平
44252719620711****
东城
桑园
2
廉租住房
681
15
1
分红
28
钱敬球
44252719620923****
莞城
市桥
3
廉租住房
低保
租住
0
残疾
29
尹镜波
44252719540917****
莞城
市桥
4
廉租住房
低保
租住
0
30
卫柱安
44190019710220****
莞城
市桥
4
廉租住房
600
租住
0
工资
31
邓庆秋
44252719640909****
莞城
市桥
4
廉租住房
875
租住
0
工资
32
庾衬香
44252719700311****
莞城
市桥
3
廉租住房
937
租住
0
工资
33
赵焕嫦
44252719670104****
莞城
市桥
4
廉租住房
985
租住
0
工资
34
张汉荣
44252719450626****
莞城
市桥
4
廉租住房
低保
租住
0
残疾
35
劳胜
44252719660601****
莞城
东正
3
廉租住房
540
17
1
工资
36
方耀朋
44252719650301****
莞城
东正
2
廉租住房
低保
租住
0
残疾
37
黄惠麟
44170219791107****
莞城
东正
2
廉租住房
955
借住
0
工资
38
张少君
44190019760912****
莞城
罗沙
2
廉租住房
1000
借住
0
工资
39
梁英连
44252719591130****
莞城
西隅
3
廉租住房
990
租住
0
工资
40
何永康
44252719550223****
莞城
西隅
1
廉租住房
800
租住
0
工资
41
王峻岩
44252719650729****
莞城
西隅
1
廉租住房
1000
租住
0
工资
42
尹树容
44252719490504****
莞城
西隅
1
廉租住房
697
借住
0
退休金
残疾
43
钟建雄
44190019750709****
莞城
西隅
2
廉租住房
950
借住
0
工资
44
容伟超
44252719690821****
莞城
北隅
3
廉租住房
低保
借住
0
残疾
45
李玉婵
44252719681019****
莞城
北隅
3
廉租住房
低保
借住
0
残疾
46
尹烔康
44252719610130****
莞城
北隅
4
廉租住房
975
借住
0
工资
47
张苹
44142119741004****
莞城
北隅
2
廉租住房
1000
租住
0
工资
48
卢伟强
44252719700131****
莞城
北隅
4
廉租住房
875
借住
0
工资
49
梁满深
44252719470912****
莞城
北隅
2
廉租住房
950
借住
0
退休金
残疾
50
舒四平
43282219780816****
莞城
北隅
2
廉租住房
925
借住
0
工资
51
何淑萍
44252719610828****
莞城
北隅
1
廉租住房
959
借住
0
退休金
52
张镜东
44252719571210****
莞城
博厦
4
廉租住房
700
借住
0
工资
残疾
53
张瑞平
42527196206110****
莞城
博厦
1
廉租住房
989
借住
0
退休金
54
陈智华
44252719650610****
莞城
市桥
1
廉租住房
1000
借住
0
工资
55
陈志锋
44190019711222****
莞城
市桥
3
廉租住房
991
借住
0
工资
56
赖秀芳
44252719651005****
莞城
市桥
3
廉租住房
低保
16.6
1
残疾
57
章菊芳
33082119711125****
莞城
东正
3
廉租住房
566
借住
0
工资
58
缪玉燕
44190019711119****
莞城
东正
3
廉租住房
1000
借住
0
工资
59
邓伟均
44252719631227****
莞城
北隅
2
廉租住房
900
借住
0
工资
60
袁进民
44252719570609****
莞城
北隅
3
廉租住房
860
借住
0
工资
残疾
61
莫汉全
44252719590227****
莞城
北隅
2
廉租住房
750
借住
0
工资
62
凌亮照
44190019870328****
莞城
北隅
3
廉租住房
733
租住
0
工资
63
阮润平
44252719600414****
莞城
北隅
4
廉租住房
762
租住
0
工资
64
陈柱新
44190019780411****
莞城
北隅
3
廉租住房
972
租住
0
工资
65
梁建萍
44252719630119****
莞城
北隅
1
廉租住房
700
借住
0
退休金
66
张丽芳
44252719640101****
莞城
北隅
2
廉租住房
1005
借住
0
工资
67
尹伟忠
44252719680324****
莞城
莞城
3
廉租住房
945
借住
0
工资
68
陈润辉
44252719600809****
莞城
博厦
4
廉租住房
985
租住
0
工资
69
曾宪强
44012719410628****
莞城
创业
3
廉租住房
917
租住
0
工资
残疾
70
朱凤莲
44252719650716****
莞城
创业
2
廉租住房
1010
借住
0
工资
71
袁满枝
44252719590621****
莞城
莞城
1
廉租住房
1000
租住
0
工资
残疾
72
董启成
44252719641006****
莞城
市桥
4
经济适用住房
1213.6
租住
0
工资
73
何佩华
44252719561026****
莞城
市桥
3
经济适用住房
1166
租住
0
工资
74
张家全
44190019831226****
莞城
市桥
3
经济适用住房
1366
租住
0
工资
75
麦锦娣
44252719591222****
莞城
东正
2
经济适用住房
1450
借住
0
工资
76
赵启明
44252719510408****
莞城
北隅
4
经济适用住房
1084
租住
0
工资
77
李佛法
44252719520909****
莞城
兴塘
2
经济适用住房
1486
租住
0
退休金
残疾
78
林根源
44252719531015****
莞城
北隅
4
经济适用住房
1000
租住
0
工资
79
李艺民
44252719690803****
莞城
北隅
1
公共租赁住房
1080
租住
0
工资
80
周妙玲
44252719591206****
莞城
北隅
1
公共租赁住房
1095
租住
0
工资
81
赵启明
44252719510408****
莞城
北隅
3
廉租住房
1006
租住
0
工资
82
李庆宏
44142419640616****
石碣
城中社区
8
廉租住房
400
租住
0
工资
残疾
83
胡隐媚
44252719690415****
石碣
横滘
3
廉租住房
664.4
租住
0
工资
84
梁浩傍
44252719381026****
石碣
石碣
3
廉租住房
866
13.2
1
工资
85
何笑梅
44252719670125****
石碣
城中社区
3
廉租住房
700
租住
0
工资、其他
86
熊胡仔
44252719560428****
石碣
刘屋
1
廉租住房
低保
租住
0
残疾
87
李群
44252719300907****
石碣
刘屋
1
廉租住房
低保
租住
0
残疾
88
陈秀婵
44190019770908****
石碣
横滘
2
廉租住房
800
租住
0
工资
89
简妙玲
44190019840601****
石碣
城中社区
2
廉租住房
750
租住
0
工资
90
翟由
44252719321110****
石碣
刘屋
3
廉租住房
低保
18.6
1
残疾、超面积危房
91
唐笑芳
44252719620808****
石碣
刘屋
3
廉租住房
低保
租住
0
自有宅基地
92
谭福
44252719351020****
石碣
唐洪
4
廉租住房
685.7
27
1
工资
超面积危房
93
梁桂贤
44252719430417****
石碣
梁家村
3
廉租住房
低保
32.9
1
残疾、超面积危房
94
刘景浩
44252719340408****
石碣
鹤田厦
3
廉租住房
低保
39.3
1
残疾、超面积危房
95
宋妹
44252719520630****
石碣
梁家村
3
廉租住房
低保
20.4
1
残疾、超面积危房
96
陈焕梅
44190019610417****
石碣
唐洪
3
廉租住房
低保
36.3
1
超面积危房
97
梁银弟
44252719630405****
石碣
黄泗围
5
廉租住房
688
19.4
1
工资
超面积危房
98
何广成
44190019730613****
石碣
黄泗围
3
廉租住房
873
17
1
工资
残疾
99
林伟帮
44252719680622****
石龙
中山东社区
5
廉租住房
496
租住
0
工资
残疾
100
谢永祺
44252749521030****
石龙
中山东社区
1
廉租住房
低保
租住
0
101
吴叠祥
44252719550618****
石龙
中山东社区
4
廉租住房
低保
租住
0
102
谭春梅
44190019760116****
石龙
中山西社区
3
廉租住房
936
借住
0
工资
103
罗月女
44252719691116****
石龙
中山西社区
2
廉租住房
700
租住
0
工资
104
简佛根
44252719640108****
石龙
中山东社区
2
廉租住房
低保
16.5
1
105
叶永辉
44190019630519****
大朗
长塘社区
5
廉租住房
844
4
1
工资
106
梁和暖
44252719620329****
大朗
新马莲村
6
廉租住房
951.7
6.2
1
工资
107
黄柱堂
44190019770129****
大朗
洋坑塘村
6
廉租住房
750
8
2
工资
108
叶婉娇
44252719631225****
大朗
洋坑塘村
4
廉租住房
625
6
1
工资
109
邓桂南
44190019730530****
大朗
沙步村
4
廉租住房
655
6.6
1
工资
110
李日开
44190019820722****
大朗
沙步村
3
廉租住房
低保
9.6
1
111
邓创志
44252719691204****
大朗
沙步村
4
廉租住房
983
7.5
1
工资
112
邓淦全
44252719690312****
大朗
沙步村
4
廉租住房
低保
5
1
113
周永棠
44252719470112****
大朗
石厦村
4
廉租住房
775
15
1
工资
114
黄国辉
44190019730713****
大朗
石厦村
5
廉租住房
846
8
1
工资
115
周汝坤
44252719551015****
大朗
石厦村
4
廉租住房
904
14
1
工资
残疾
116
黄永华
44252719630129****
大朗
石厦村
4
廉租住房
960
12
1
工资
117
麦英群
44068319800215****
南城
市人才中心
1
廉租住房
600
借住
0
其他
残疾
118
黄见群
44190019730723****
企石
博夏村
3
廉租住房
低保
17.3
1
119
黄惠伦
44252719691027****
企石
博夏村
4
廉租住房
低保
9.1
1
120
黄雅当
44190019710406****
企石
博夏村
4
廉租住房
低保
10
1
121
黄桂珊
44252719630520****
企石
博夏村
3
廉租住房
低保
租住
0
122
黄转娣
44190019720816****
企石
博夏村
3
廉租住房
750
租住
0
工资
123
黄秀欢
44252719700221****
企石
博夏村
3
廉租住房
1000
租住
0
工资
124
黄笑春
44190019741108****
企石
博夏村
3
廉租住房
680
租住
0
工资
125
黄映笑
44190019810825****
企石
博夏村
3
廉租住房
700
租住
0
工资
126
王卓棠
44190019641119****
企石
南坑村
5
廉租住房
低保
15
1
127
姚玉怡
44252719660619****
企石
下截村
5
廉租住房
766
15.3
1
工资
128
姚耀辉
44252719551004****
企石
下截村
5
廉租住房
低保
8.1
1
129
李锦英
44252119620727****
企石
下截村
2
廉租住房
991
15.6
1
工资
130
姚焕区
44252719700412****
企石
下截村
4
廉租住房
916
8.4
1
工资
131
姚容亮
44252719650830****
企石
下截村
4
廉租住房
766
10.4
1
工资
132
姚志光
44190019710202****
企石
下截村
4
廉租住房
1016
14.7
1
工资
133
刘珠女
44252719550922****
企石
铁炉坑村
6
廉租住房
633
6.6
1
工资
134
刘树桥
44252719501028****
企石
铁炉坑村
3
廉租住房
550
租住
0
工资
135
莫照方
44252719580226****
企石
莫屋村
3
廉租住房
735
14.4
1
工资
136
莫林方
44252719550624****
企石
莫屋村
4
廉租住房
589
11.5
1
工资
137
徐映金
44252719401127****
企石
上截村
4
廉租住房
887
15
1
工资
138
姚焕深
44252719640225****
企石
深巷村
4
廉租住房
867.5
16.8
1
工资
139
姚树球
44252719480922****
企石
东山村
3
廉租住房
582
10.7
1
工资
140
杨柳婵
44252719690627****
企石
东山村
3
廉租住房
低保
12.9
1
141
杨少基
44252719411102****
企石
新南村
2
廉租住房
低保
15.6
1
142
姚礼全
44252719331213****
企石
上洞村
2
廉租住房
580
4.15
1
养老金
143
姚焕深
44252719390729****
企石
上洞村
1
廉租住房
低保
24
1
超面积危房
144
杨丽云
44190019731008****
企石
宝石社区
2
廉租住房
低保
租住
0
145
香肖连
44252719690601****
企石
宝石社区
3
廉租住房
低保
17.3
1 |
| 关于我市部分镇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告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的规定,现将部分镇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予以公布。以后,将根据市场租金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东莞市物价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财政局
2014年4月14日
序号
镇街
项目名称
地址
房源套数
租金标准(元/平方米)
超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1
常平
新城市花园
常平镇东兴路
23
8
11
2
大朗
德丰花园
东莞市大朗镇人和路198号
22
18
24
3
东坑
政德路产业服务区1号楼
东莞市东坑镇政德路产业服务区
70
10.5
14
4
凤岗
汇商花苑
凤岗镇东深路塘沥村段
14
10.5
14
5
东城
新世纪星城单身公寓
东城区学星路76号
19
15
20
6
南城
香树丽舍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大道 62号
21
18.5
25
7
南城
嘉盛广场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466号
16
18
24
8
寮步
香缤雅苑
寮步镇蟠龙路
31
12
16
9
虎门
凯蓝公馆
东莞市虎门镇长德路81号
31
23
31
10
大岭山
新世纪领居
莞长路与大岭山大道交界
19
13.5
18
11
黄江
雍雅山庄城中区商住小区
黄江镇环城路雍雅山庄23座401
15
15
20
12
石碣
骏隆君悦天城
石碣镇彩虹西路
10
15
20
13
万江
欧景城
东莞市万江区港口大道南3号
19
13.5
18
14
清溪
嘉利豪庭
大利科技路
13
12
16 |
| 关于我市部分镇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告 |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的规定,现将部分镇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予以公布。以后,将根据市场租金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东莞市物价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财政局
2014年4月14日
序号
镇街
项目名称
地址
房源套数
租金标准(元/平方米)
超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1
常平
新城市花园
常平镇东兴路
23
8
11
2
大朗
德丰花园
东莞市大朗镇人和路198号
22
18
24
3
东坑
政德路产业服务区1号楼
东莞市东坑镇政德路产业服务区
70
10.5
14
4
凤岗
汇商花苑
凤岗镇东深路塘沥村段
14
10.5
14
5
东城
新世纪星城单身公寓
东城区学星路76号
19
15
20
6
南城
香树丽舍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大道 62号
21
18.5
25
7
南城
嘉盛广场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466号
16
18
24
8
寮步
香缤雅苑
寮步镇蟠龙路
31
12
16
9
虎门
凯蓝公馆
东莞市虎门镇长德路81号
31
23
31
10
大岭山
新世纪领居
莞长路与大岭山大道交界
19
13.5
18
11
黄江
雍雅山庄城中区商住小区
黄江镇环城路雍雅山庄23座401
15
15
20
12
石碣
骏隆君悦天城
石碣镇彩虹西路
10
15
20
13
万江
欧景城
东莞市万江区港口大道南3号
19
13.5
18
14
清溪
嘉利豪庭
大利科技路
13
12
16 |
| 2014年第一季度拟认定东莞市特色人才名单公示 | 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部分配套实施细则及办理规程的通知》(东组通〔2013〕58号)的要求,经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市人才办复核等程序,今年第一季度拟认定钱长庚等18名同志为东莞市特色人才。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即从4月16日至4月24日。
钱长庚
男
一类人才
中央“千人计划”特聘专家
王瑜辉
男
一类人才
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
李国民
男
一类人才
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
赖小平
男
一类人才
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陈雷霆
男
二类人才
2011年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排名第一)
李 静
男
二类人才
省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以外的核心成员
贺知明
男
二类人才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
郗 旻
男
二类人才
东莞市第二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创业B类)
石西增
男
二类人才
东莞市第二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创业A类)
傅 轶
男
二类人才
广东省企业技术中心主任
李朝林
男
二类人才
东莞市第二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创业A类)
苏爱国
男
三类人才
市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1完成人
付文金
男
三类人才
市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1完成人
阮建波
男
三类人才
市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1完成人
陈小新
男
三类人才
具有2项以上发明专利的博士后人员
吴 涛
男
三类人才
具有2项以上发明专利的博士后人员
肖建民
男
三类人才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第1完成人东莞市第二批培养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刘 基
男
三类人才
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如对公示人选有异议,请在公示时间内将具体意见以实名方式来电、来函或来访反馈到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769—22836761
联系人:张沛林 何庆钦
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9号
东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4月16日 |
| 2014年第一季度拟认定东莞市特色人才名单公示 | 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部分配套实施细则及办理规程的通知》(东组通〔2013〕58号)的要求,经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市人才办复核等程序,今年第一季度拟认定钱长庚等18名同志为东莞市特色人才。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即从4月16日至4月24日。
钱长庚
男
一类人才
中央“千人计划”特聘专家
王瑜辉
男
一类人才
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
李国民
男
一类人才
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
赖小平
男
一类人才
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陈雷霆
男
二类人才
2011年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排名第一)
李 静
男
二类人才
省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以外的核心成员
贺知明
男
二类人才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
郗 旻
男
二类人才
东莞市第二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创业B类)
石西增
男
二类人才
东莞市第二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创业A类)
傅 轶
男
二类人才
广东省企业技术中心主任
李朝林
男
二类人才
东莞市第二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创业A类)
苏爱国
男
三类人才
市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1完成人
付文金
男
三类人才
市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1完成人
阮建波
男
三类人才
市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1完成人
陈小新
男
三类人才
具有2项以上发明专利的博士后人员
吴 涛
男
三类人才
具有2项以上发明专利的博士后人员
肖建民
男
三类人才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第1完成人东莞市第二批培养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刘 基
男
三类人才
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如对公示人选有异议,请在公示时间内将具体意见以实名方式来电、来函或来访反馈到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769—22836761
联系人:张沛林 何庆钦
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9号
东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4月16日 |
| 关于《东莞市积分制人才入户实施细则》的通知 | 为统一和规范全市人才积分制入户工作,加快人才入户办理,根据《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对象
(一)基本条件。申请入户我市,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经商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2.无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超生的,夫妻双方必须接受处理完毕满5年;其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妻双方必须接受处理完毕。
3.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4.在广东省内参加社会保险。
5.持我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
(二)积分条件。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建立积分指标体系,对申请人申请入户的条件进行量化评分,当申请人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100分时,经公示无异议的,获得入户资格。
二、申请积分制入户所需资料
申请人申请时,应一次性提交所需资料(属本人持有证件证明的收取复印件核验原件,属专为本次申报出具的证明材料收取原件,下同)。需随迁人员的,应在申请时一并提出。
(一)基本资料。申请人提出积分制入户申请时,应完整提交以下基本资料:
1.申请人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
2.申请人本人有效《广东省居住证》。
3.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4.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的声明(现场填报)。
5.在莞就业、经商证明材料。(1)就业的,提供以下任一种材料:劳动合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单位证明;(2)以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等形式在莞工作的,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3)经商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4)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通过核查其在莞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情况作为在莞从业的依据。
6.目前在我市参加社保的,提供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目前在省内其他城市参加社保的,提供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
(二)积分材料。申请人应按照《东莞市积分制人才入户计分标准》,提供相应积分项的证明资料,不能提供有效证明资料的不得通过审核或加分。《东莞市积分制人才入户计分标准》各积分项目提交材料要求如下:
1.文化程度。申请人提供学历证书。其中,提供大专及以上学历证书必须是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毕业证书,且需出具《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教育部学信网或广东省人力资源部门技工教育网站上查询到个人学历情况的,可不用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但必须在递交申请当日,向受理点提交以上网站有效的验证查询码。
2.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或行业注册执业资格。申请人提供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行业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3.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在我市参加社保的,提供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在省内其他城市参加社保的,提供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
4.工作时间。选择以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年限计分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号码由社保部门直接核实;选择以工作年限计分的,提供劳动合同(2008年前的劳动合同须办理鉴证),由人力资源部门审核;选择以在我市经商营业年限计分的,提供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由工商部门审核(以上三种计分方式三选一)。
5.年龄情况。由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自动评分。
6.居住时间。选择以居(暂)住证核定的,提供历年流动人口居(暂)住证;选择以在莞工作时间核定的,由系统根据在莞工作时间核定结果自动计算;选择以新莞人信息服务管理系统核定的,提供身份证(以上三种计分方式三选一)。
7.居所情况。提供自有居所的房地产权证或已办理合同备案的购房合同(非住宅类房产、自有居所所在镇街与申请入户镇街不一致的均不加分)。
8.参加我市社区志愿服务、志愿者服务。参加我市志愿者服务的,提供由镇街团委、志愿者服务中心开具的其在本镇街内参与志愿服务的时数证明;参加我市社区志愿服务的,提交《社区志愿者服务积分入户审核表》。
9.参加义务献血。提供东莞市中心血站出具的《无偿献血证》。
10.慈善捐赠。提供慈善组织捐赠证明。
11.表彰奖励。提供荣誉证书。
12.个人投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13.纳税情况。填报《纳税情况登记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缴税凭证。
14.科技方面。提供发明专利或优秀科技成果相关证书。
15.技能竞赛。提供参加国家、广东省及我市人力资源部门(或原劳动部门)主办或与部门、行业组织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奖项相关证书。
16.纳入我市计划生育属地管理。由本人申报《东莞市积分制人才入户计划生育证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已上环的,提交上环证明或现居住地计生服务所出具的半年内的查环查孕证明;已结扎的,提交结扎证明。
17.地区引导。由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自动评分。
18.企业引导。由受理部门在受理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或者工作证明在系统上勾选企业名称及机构代码;由社保部门核实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与工作单位一致及缴纳时限。
19.对口帮扶。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
20.选拔考试。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由镇街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局提供的详细名单核实评分。
三、积分制入户申请办理程序
申请积分制入户的,按照“一口受理、并联审核”的要求,由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相关职能部门和机构负责审核、评分。
(一)申请受理。申请人原则上向自有居所所在镇街的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申请入户;无自有居所的,向工作单位所在镇街的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申请入户。申请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到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受理窗口申请;二是登录新莞人服务管理局网站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成功后,须到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确认报名。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后,窗口工作人员应将申请人基本信息录入积分制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积分档案,现场打印受理回执,同时对申请人提交的各类纸质资料归档处理。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应于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资料移交相应职能部门或机构审核。
(二)资料初审。在收到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移交的资料后,初审职能部门和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登录积分制信息管理系统对审查资料所涉及的指标内容进行评分。申请人可登陆东莞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网站查询审核进度。
(三)资料复审。资料初审完成后,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于当天确定入户候选人员名单(积分达到100分),并提交辖区计生部门、公安部门核查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是否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是否有刑事犯罪记录,核查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查询公示。申请人可在提交申请资料10个工作日之后,登陆东莞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网站查询复审结果和最终积分。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根据申请人资料审核情况,将符合入户基本条件且积分达到100分的申请人列为入户候选人员,在新莞人服务管理局网站动态实时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受理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于当天发放《东莞市人才入户卡》,加盖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公章有效。
(五)复核核查。申请人对入户资格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受理部门告知审核结果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受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档案激活。对于未获得入户资格的申请人,纳入积分制档案管理。积分情况如有调整并达到入户规定分数的,可向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重新提出入户申请,补交相关证明材料,激活积分管理档案,避免反复提交资料的现象出现。
四、户口迁移
(一)申请入户。申请人可在6个月内,持《东莞市人才入户卡》到拟入户地公安分局填写《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公安部门根据人口信息采集要求制订)和《入户申请审批表》,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入户手续的,视为放弃入户资格。
(二)入户资料。申请人办理入户手续时,除提交《东莞市人才入户卡》外,还需根据自身实际按如下情况提交相应证件、证明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广东省居住证。
2.已婚、再婚申请人需提供结婚证,离异、再婚人员须收取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非婚生育的未婚申请人需收取未婚证明;申请人丧偶的,另收取配偶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材料;因丧偶再婚的,除收取前配偶死亡证明文书外,如户口簿不能反映与前配偶夫妻关系,还应收取与前配偶结婚证或当地公安、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3.随迁人员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可不用提供)、户口簿、广东省居住证(16周岁以下可不用提供)。入户人属未成年人的,需提供《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随迁子女属收养的,以《收养登记证》代替《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人属离婚或再婚,随迁与前配偶所生未成年子女(或属非婚生育的),需提供子女抚养归属法律文书。
4.迁入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或已办理合同备案的购房合同。
(三)入户办理
公安部门自受理户籍迁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人口信息、户籍资料审核,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户口准迁证明。申请人持户口准迁证明及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回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及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石龙、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任何镇街、部门、社区不得增设额外的入户条件和程序,任何组织、机构及社区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误具有入户资格的申请人入户,不能向入户人员收取工本费之外的任何费用。
(四)入户通报。公安部门要及时将户籍迁入人员情况通报辖区社区居委会,并每月定期将人才积分制入户办理情况汇总报至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
五、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4月2日起实施,实施机关需要对本实施细则内容进行修订的,应当根据《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和细则实施情况报市政府批准。
六、本实施细则由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附件:东莞市积分制人才入户积分标准.docx |
| 关于《东莞市积分制人才入户实施细则》的通知 | 为统一和规范全市人才积分制入户工作,加快人才入户办理,根据《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对象
(一)基本条件。申请入户我市,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经商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2.无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超生的,夫妻双方必须接受处理完毕满5年;其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妻双方必须接受处理完毕。
3.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4.在广东省内参加社会保险。
5.持我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
(二)积分条件。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建立积分指标体系,对申请人申请入户的条件进行量化评分,当申请人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100分时,经公示无异议的,获得入户资格。
二、申请积分制入户所需资料
申请人申请时,应一次性提交所需资料(属本人持有证件证明的收取复印件核验原件,属专为本次申报出具的证明材料收取原件,下同)。需随迁人员的,应在申请时一并提出。
(一)基本资料。申请人提出积分制入户申请时,应完整提交以下基本资料:
1.申请人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
2.申请人本人有效《广东省居住证》。
3.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4.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的声明(现场填报)。
5.在莞就业、经商证明材料。(1)就业的,提供以下任一种材料:劳动合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单位证明;(2)以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等形式在莞工作的,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3)经商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4)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通过核查其在莞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情况作为在莞从业的依据。
6.目前在我市参加社保的,提供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目前在省内其他城市参加社保的,提供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
(二)积分材料。申请人应按照《东莞市积分制人才入户计分标准》,提供相应积分项的证明资料,不能提供有效证明资料的不得通过审核或加分。《东莞市积分制人才入户计分标准》各积分项目提交材料要求如下:
1.文化程度。申请人提供学历证书。其中,提供大专及以上学历证书必须是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毕业证书,且需出具《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教育部学信网或广东省人力资源部门技工教育网站上查询到个人学历情况的,可不用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但必须在递交申请当日,向受理点提交以上网站有效的验证查询码。
2.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或行业注册执业资格。申请人提供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行业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3.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在我市参加社保的,提供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在省内其他城市参加社保的,提供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
4.工作时间。选择以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年限计分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号码由社保部门直接核实;选择以工作年限计分的,提供劳动合同(2008年前的劳动合同须办理鉴证),由人力资源部门审核;选择以在我市经商营业年限计分的,提供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由工商部门审核(以上三种计分方式三选一)。
5.年龄情况。由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自动评分。
6.居住时间。选择以居(暂)住证核定的,提供历年流动人口居(暂)住证;选择以在莞工作时间核定的,由系统根据在莞工作时间核定结果自动计算;选择以新莞人信息服务管理系统核定的,提供身份证(以上三种计分方式三选一)。
7.居所情况。提供自有居所的房地产权证或已办理合同备案的购房合同(非住宅类房产、自有居所所在镇街与申请入户镇街不一致的均不加分)。
8.参加我市社区志愿服务、志愿者服务。参加我市志愿者服务的,提供由镇街团委、志愿者服务中心开具的其在本镇街内参与志愿服务的时数证明;参加我市社区志愿服务的,提交《社区志愿者服务积分入户审核表》。
9.参加义务献血。提供东莞市中心血站出具的《无偿献血证》。
10.慈善捐赠。提供慈善组织捐赠证明。
11.表彰奖励。提供荣誉证书。
12.个人投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13.纳税情况。填报《纳税情况登记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缴税凭证。
14.科技方面。提供发明专利或优秀科技成果相关证书。
15.技能竞赛。提供参加国家、广东省及我市人力资源部门(或原劳动部门)主办或与部门、行业组织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奖项相关证书。
16.纳入我市计划生育属地管理。由本人申报《东莞市积分制人才入户计划生育证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已上环的,提交上环证明或现居住地计生服务所出具的半年内的查环查孕证明;已结扎的,提交结扎证明。
17.地区引导。由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自动评分。
18.企业引导。由受理部门在受理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或者工作证明在系统上勾选企业名称及机构代码;由社保部门核实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与工作单位一致及缴纳时限。
19.对口帮扶。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
20.选拔考试。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由镇街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局提供的详细名单核实评分。
三、积分制入户申请办理程序
申请积分制入户的,按照“一口受理、并联审核”的要求,由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相关职能部门和机构负责审核、评分。
(一)申请受理。申请人原则上向自有居所所在镇街的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申请入户;无自有居所的,向工作单位所在镇街的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申请入户。申请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到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受理窗口申请;二是登录新莞人服务管理局网站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成功后,须到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确认报名。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后,窗口工作人员应将申请人基本信息录入积分制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积分档案,现场打印受理回执,同时对申请人提交的各类纸质资料归档处理。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应于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资料移交相应职能部门或机构审核。
(二)资料初审。在收到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移交的资料后,初审职能部门和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登录积分制信息管理系统对审查资料所涉及的指标内容进行评分。申请人可登陆东莞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网站查询审核进度。
(三)资料复审。资料初审完成后,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于当天确定入户候选人员名单(积分达到100分),并提交辖区计生部门、公安部门核查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是否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是否有刑事犯罪记录,核查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查询公示。申请人可在提交申请资料10个工作日之后,登陆东莞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网站查询复审结果和最终积分。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根据申请人资料审核情况,将符合入户基本条件且积分达到100分的申请人列为入户候选人员,在新莞人服务管理局网站动态实时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受理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于当天发放《东莞市人才入户卡》,加盖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公章有效。
(五)复核核查。申请人对入户资格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受理部门告知审核结果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受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档案激活。对于未获得入户资格的申请人,纳入积分制档案管理。积分情况如有调整并达到入户规定分数的,可向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重新提出入户申请,补交相关证明材料,激活积分管理档案,避免反复提交资料的现象出现。
四、户口迁移
(一)申请入户。申请人可在6个月内,持《东莞市人才入户卡》到拟入户地公安分局填写《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公安部门根据人口信息采集要求制订)和《入户申请审批表》,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入户手续的,视为放弃入户资格。
(二)入户资料。申请人办理入户手续时,除提交《东莞市人才入户卡》外,还需根据自身实际按如下情况提交相应证件、证明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广东省居住证。
2.已婚、再婚申请人需提供结婚证,离异、再婚人员须收取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非婚生育的未婚申请人需收取未婚证明;申请人丧偶的,另收取配偶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材料;因丧偶再婚的,除收取前配偶死亡证明文书外,如户口簿不能反映与前配偶夫妻关系,还应收取与前配偶结婚证或当地公安、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3.随迁人员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可不用提供)、户口簿、广东省居住证(16周岁以下可不用提供)。入户人属未成年人的,需提供《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随迁子女属收养的,以《收养登记证》代替《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人属离婚或再婚,随迁与前配偶所生未成年子女(或属非婚生育的),需提供子女抚养归属法律文书。
4.迁入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或已办理合同备案的购房合同。
(三)入户办理
公安部门自受理户籍迁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人口信息、户籍资料审核,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户口准迁证明。申请人持户口准迁证明及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回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及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石龙、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任何镇街、部门、社区不得增设额外的入户条件和程序,任何组织、机构及社区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误具有入户资格的申请人入户,不能向入户人员收取工本费之外的任何费用。
(四)入户通报。公安部门要及时将户籍迁入人员情况通报辖区社区居委会,并每月定期将人才积分制入户办理情况汇总报至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
五、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4月2日起实施,实施机关需要对本实施细则内容进行修订的,应当根据《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和细则实施情况报市政府批准。
六、本实施细则由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附件:东莞市积分制人才入户积分标准.docx |
| 关于《东莞市条件准入类人才入户实施细则》的通知 | 为规范全市条件准入类人才入户工作,加快人才入户办理,根据《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对象
(一)基本条件。申请入户我市,须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经商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2.无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超生的,夫妻双方必须接受处理完毕满5年;其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妻双方必须接受处理完毕。
3.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二)人才准入条件。符合基本条件,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的人才、留学人员,年龄在50周岁以下;符合条件准入的表彰奖励类人才,不作年龄限制),达到以下准入条件之一的,可提出入户申请。
1.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2.具备国家注册执业资格;
3.具备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4.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
5.受聘于我市社会工作岗位的社工人才;
6.具备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或国家承认的非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专学历的人才,且在莞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
7.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专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
8.本市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具备中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学制教育应届毕业生;
9.来莞创业、就业,且未在国(境)外入籍或定居的留学人员;
10.符合条件准入的表彰奖励类人才。
本细则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均包含本数。
经认定评选的东莞市特色人才,按照《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规定,直接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
二、申请方式和地点
条件准入类人才入户的资格申请,由入户地所在镇街的人力资源分局负责具体受理审核,市人力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复核复查。
通过条件准入方式申请入户,申请人有自有房产的,可申请迁入自有产权居所单独立户;无自有房产的,可申请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工作单位所在镇街的新型社区。
三、资格申请所需资料
申请人申请时,应一次性提交所需资料(属本人持有证件证明的收取复印件核验原件,属专为本次申报出具的证明材料收取原件,下同)。需随迁人员的,应在申请时一并提出。
(一)基本资料。申请人提交入户资格审核申请时,应完整提交以下基本资料:
1.申请人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广东省居住证(引进人才可不提供广东省居住证)。
2.计划生育证明(由申请人提交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并经入户地镇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
3.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的声明。
4.在莞就业、经商证明材料。(1)就业的,提供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且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在莞登记注册(用人单位在莞登记注册情况通过信息系统对接口直接查询审核);(2)以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等形式在莞工作的,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3)经商的,提供设立组织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4)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通过核查其在莞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情况作为在莞从业的依据。
5.选择入户地依据材料:(1)迁入自有房产立户的,提供《房产证》(未办房产证的则须提供有效期内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2)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集体户口簿扉页复印件,单位同意入户证明(盖单位公章);(3)迁入镇街新型社区集体户,免交本项依据材料。
6.保证提交资料真实性的声明书。
(二)资格资料。申请人须按达到的准入条件类别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证书须在“市人力资源局专业技术资格查询系统”作出查验,未能作出有效查验的,需先到工作所在地人力资源分局办理资格确认)。
2.国家行业注册执业资格证书(证书须在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作出查验,未能作出有效查验的,需提供原发证机关开具证书验证证明;国家注册执业资格名录、证书查验办法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
3.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证书须在“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或“东莞市职业技能鉴定办公室证书查询网”作出查验,未能作出有效查验的,需提供原发证机关开具证书验证证明)。
4.本科以上学历证书、学历鉴定机构出具的验证证明(能够在教育部学信网查询个人学历情况的,不需提供学历验证证明,只需提供学信网有效的验证码)。
5.社会工作者资格证书、聘任书(由民政部门定期提供在莞上岗的社工名单核对查验)。
6.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或非全日制本科、全日制大专学历证书(相应证书须对照上述第1、3或4点要求作出查验;缴纳3年以上社会养老保险情况,由人力资源部门通过与社保部门建立的信息系统接口直接查询审核)。
7.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学历证书、学历鉴定机构出具的验证证明(相应证书须对照上述第4点要求作出查验)。
8.中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本市职校、技校毕业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须对照上述第3点要求作出查验,本市职校、技校毕业证书通过应届毕业生名册查验,其中本市职校应届毕业生名册由教育部门提供)。
9.留学人员资格审查证明(留学人员到工作地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出具)。
10.符合条件准入的表彰奖励类人才及其提交的资格资料。符合条件准入的表彰奖励类人才包括以下五类,并对应提交相应的资格资料:
(1)获得省(广东省委、省政府)部级以上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提交荣誉证书、证书真实性证明材料(能够通过部门提供的名单目录查验的,无需提供荣誉证书真实性的证明材料;荣誉证书名单目录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提供)。
(2)获得东莞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且按规定予以入户奖励(包括优秀新莞人、“两新”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两新”组织优秀党组织书记、见义勇为好市民)的,提交荣誉证书(由人力资源部门结合相关政府部门提供的荣誉证书名单目录作出查验)。
(3)在驻莞部队服役期间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退役后在莞连续工作满1年、在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1年的,提交立功表现证书、在莞工作时间证明(由人力资源部门结合民政部门提供的立功名单目录作出查验;在莞工作时间证明须提供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且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在莞登记注册;在莞购买社保情况由人力资源部门通过与社保部门建立的信息系统接口直接查询审核)。
(4)在驻莞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退役后在莞连续工作满2年、在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2年的,对照上述第(3)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作出查验。
(5)在驻莞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退役后在莞连续工作满3年、在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的,对照上述第(3)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作出查验。
四、资格申请办理程序
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即来即办”要求办理条件准入类人才入户资格申请:
(一)受理建档。收到申请资料,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当场予以受理建档,确认原件与复印件信息一致后,向申请人退还原件;申请资料不齐全的,退回申请资料,告知需要补正的资料。
(二)资格审核。经现场审核,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入户条件的,当场发放《东莞市人才入户卡》。不能当场作出审核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审核结果。
(三)复议核查。申请人在知道审核结果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的,受理部门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人事关系(档案)转移办理。获得入户资格的申请人,需要转移人事关系(档案)的,可向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人事关系(档案)转移。
(五)归档备查。各受理部门应当完善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对人才入户资格申请、审核资料进行归档。
五、户口迁移
(一)申请入户。申请人可在6个月内,持《东莞市人才入户卡》到拟入户地公安分局填写《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和《入户申请审批表》,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入户手续的,视为放弃入户资格。
(二)入户资料。申请人办理入户手续时,除提交《东莞市人才入户卡》外,还需根据自身实际按如下情况提交相应证件、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广东省居住证。
2.婚育证明材料:已婚、再婚申请人的结婚证,离异、再婚人员须收取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非婚生育的未婚申请人需收取未婚证明;申请人丧偶的,另收取配偶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材料;因丧偶再婚的,除收取前配偶死亡证明文书外,如户口簿不能反映与前配偶夫妻关系,还应收取与前配偶结婚证或当地公安、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3.随迁人员相关材料:随迁人员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可不用提供)、户口簿、广东省居住证(16周岁以下可不用提供),随迁子女且户口簿不能直接反映该子女与父母双方亲子关系的提供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随迁子女属收养的,以《收养登记证》代替《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人属离婚或再婚,随迁与前配偶所生未成年子女(或属非婚生育的),需提供子女抚养归属法律文书。
4.选择入户地的依据材料:本细则“资格申请所需资料”中“基本资料”的“选择入户地依据材料”。
(三)入户办理
1.按规定需要核发户口准迁证明的。公安部门自受理户籍迁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人口信息、户籍资料审核,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户口准迁证明。申请人持户口准迁证明及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回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及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石龙、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2.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按《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办理入户的,按以下两种情况提供材料:
(1)属本市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且户口已迁入本市的,凭《东莞市人才入户卡》、居民身份证以及“选择入户地的依据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手续。
(2)属本市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但户口未迁入本市的,或属非本市大专院校毕业生,凭《东莞市人才入户卡》、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以及“选择入户地的依据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理。
3.留学人才按《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办理入户的,按以下两种情况提供材料:
(1)未注销常住户口的,凭“入户资料”规定的资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理。
(2)已注销常住户口的,凭《东莞市人才入户卡》、《办理户口通知》(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核发)、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原注销户口底册或户口注销证明以及“选择入户地的依据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申请,市公安局审核后为留学人才办理落户手续。
(四)入户通报。公安部门要及时将户籍迁入人员情况通报辖区社区居委会,并每月定期将人才入户办理情况汇总报至属地人力资源部门。
六、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4月2日起实施,实施机关需要对本实施细则内容进行修订的,应当根据《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和细则实施情况报市政府批准。
七、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局、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
| 关于《东莞市条件准入类人才入户实施细则》的通知 | 为规范全市条件准入类人才入户工作,加快人才入户办理,根据《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对象
(一)基本条件。申请入户我市,须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经商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2.无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超生的,夫妻双方必须接受处理完毕满5年;其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妻双方必须接受处理完毕。
3.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二)人才准入条件。符合基本条件,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的人才、留学人员,年龄在50周岁以下;符合条件准入的表彰奖励类人才,不作年龄限制),达到以下准入条件之一的,可提出入户申请。
1.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2.具备国家注册执业资格;
3.具备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4.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
5.受聘于我市社会工作岗位的社工人才;
6.具备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或国家承认的非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专学历的人才,且在莞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
7.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专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
8.本市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具备中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学制教育应届毕业生;
9.来莞创业、就业,且未在国(境)外入籍或定居的留学人员;
10.符合条件准入的表彰奖励类人才。
本细则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均包含本数。
经认定评选的东莞市特色人才,按照《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规定,直接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
二、申请方式和地点
条件准入类人才入户的资格申请,由入户地所在镇街的人力资源分局负责具体受理审核,市人力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复核复查。
通过条件准入方式申请入户,申请人有自有房产的,可申请迁入自有产权居所单独立户;无自有房产的,可申请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工作单位所在镇街的新型社区。
三、资格申请所需资料
申请人申请时,应一次性提交所需资料(属本人持有证件证明的收取复印件核验原件,属专为本次申报出具的证明材料收取原件,下同)。需随迁人员的,应在申请时一并提出。
(一)基本资料。申请人提交入户资格审核申请时,应完整提交以下基本资料:
1.申请人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广东省居住证(引进人才可不提供广东省居住证)。
2.计划生育证明(由申请人提交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并经入户地镇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
3.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的声明。
4.在莞就业、经商证明材料。(1)就业的,提供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且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在莞登记注册(用人单位在莞登记注册情况通过信息系统对接口直接查询审核);(2)以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等形式在莞工作的,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3)经商的,提供设立组织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4)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通过核查其在莞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情况作为在莞从业的依据。
5.选择入户地依据材料:(1)迁入自有房产立户的,提供《房产证》(未办房产证的则须提供有效期内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2)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集体户口簿扉页复印件,单位同意入户证明(盖单位公章);(3)迁入镇街新型社区集体户,免交本项依据材料。
6.保证提交资料真实性的声明书。
(二)资格资料。申请人须按达到的准入条件类别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证书须在“市人力资源局专业技术资格查询系统”作出查验,未能作出有效查验的,需先到工作所在地人力资源分局办理资格确认)。
2.国家行业注册执业资格证书(证书须在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作出查验,未能作出有效查验的,需提供原发证机关开具证书验证证明;国家注册执业资格名录、证书查验办法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
3.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证书须在“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或“东莞市职业技能鉴定办公室证书查询网”作出查验,未能作出有效查验的,需提供原发证机关开具证书验证证明)。
4.本科以上学历证书、学历鉴定机构出具的验证证明(能够在教育部学信网查询个人学历情况的,不需提供学历验证证明,只需提供学信网有效的验证码)。
5.社会工作者资格证书、聘任书(由民政部门定期提供在莞上岗的社工名单核对查验)。
6.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或非全日制本科、全日制大专学历证书(相应证书须对照上述第1、3或4点要求作出查验;缴纳3年以上社会养老保险情况,由人力资源部门通过与社保部门建立的信息系统接口直接查询审核)。
7.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学历证书、学历鉴定机构出具的验证证明(相应证书须对照上述第4点要求作出查验)。
8.中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本市职校、技校毕业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须对照上述第3点要求作出查验,本市职校、技校毕业证书通过应届毕业生名册查验,其中本市职校应届毕业生名册由教育部门提供)。
9.留学人员资格审查证明(留学人员到工作地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出具)。
10.符合条件准入的表彰奖励类人才及其提交的资格资料。符合条件准入的表彰奖励类人才包括以下五类,并对应提交相应的资格资料:
(1)获得省(广东省委、省政府)部级以上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提交荣誉证书、证书真实性证明材料(能够通过部门提供的名单目录查验的,无需提供荣誉证书真实性的证明材料;荣誉证书名单目录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提供)。
(2)获得东莞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且按规定予以入户奖励(包括优秀新莞人、“两新”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两新”组织优秀党组织书记、见义勇为好市民)的,提交荣誉证书(由人力资源部门结合相关政府部门提供的荣誉证书名单目录作出查验)。
(3)在驻莞部队服役期间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退役后在莞连续工作满1年、在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1年的,提交立功表现证书、在莞工作时间证明(由人力资源部门结合民政部门提供的立功名单目录作出查验;在莞工作时间证明须提供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且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在莞登记注册;在莞购买社保情况由人力资源部门通过与社保部门建立的信息系统接口直接查询审核)。
(4)在驻莞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退役后在莞连续工作满2年、在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2年的,对照上述第(3)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作出查验。
(5)在驻莞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退役后在莞连续工作满3年、在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的,对照上述第(3)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作出查验。
四、资格申请办理程序
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即来即办”要求办理条件准入类人才入户资格申请:
(一)受理建档。收到申请资料,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当场予以受理建档,确认原件与复印件信息一致后,向申请人退还原件;申请资料不齐全的,退回申请资料,告知需要补正的资料。
(二)资格审核。经现场审核,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入户条件的,当场发放《东莞市人才入户卡》。不能当场作出审核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审核结果。
(三)复议核查。申请人在知道审核结果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的,受理部门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人事关系(档案)转移办理。获得入户资格的申请人,需要转移人事关系(档案)的,可向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人事关系(档案)转移。
(五)归档备查。各受理部门应当完善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对人才入户资格申请、审核资料进行归档。
五、户口迁移
(一)申请入户。申请人可在6个月内,持《东莞市人才入户卡》到拟入户地公安分局填写《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和《入户申请审批表》,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入户手续的,视为放弃入户资格。
(二)入户资料。申请人办理入户手续时,除提交《东莞市人才入户卡》外,还需根据自身实际按如下情况提交相应证件、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广东省居住证。
2.婚育证明材料:已婚、再婚申请人的结婚证,离异、再婚人员须收取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非婚生育的未婚申请人需收取未婚证明;申请人丧偶的,另收取配偶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材料;因丧偶再婚的,除收取前配偶死亡证明文书外,如户口簿不能反映与前配偶夫妻关系,还应收取与前配偶结婚证或当地公安、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3.随迁人员相关材料:随迁人员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可不用提供)、户口簿、广东省居住证(16周岁以下可不用提供),随迁子女且户口簿不能直接反映该子女与父母双方亲子关系的提供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随迁子女属收养的,以《收养登记证》代替《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人属离婚或再婚,随迁与前配偶所生未成年子女(或属非婚生育的),需提供子女抚养归属法律文书。
4.选择入户地的依据材料:本细则“资格申请所需资料”中“基本资料”的“选择入户地依据材料”。
(三)入户办理
1.按规定需要核发户口准迁证明的。公安部门自受理户籍迁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人口信息、户籍资料审核,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户口准迁证明。申请人持户口准迁证明及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回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及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石龙、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2.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按《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办理入户的,按以下两种情况提供材料:
(1)属本市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且户口已迁入本市的,凭《东莞市人才入户卡》、居民身份证以及“选择入户地的依据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手续。
(2)属本市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但户口未迁入本市的,或属非本市大专院校毕业生,凭《东莞市人才入户卡》、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以及“选择入户地的依据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理。
3.留学人才按《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办理入户的,按以下两种情况提供材料:
(1)未注销常住户口的,凭“入户资料”规定的资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理。
(2)已注销常住户口的,凭《东莞市人才入户卡》、《办理户口通知》(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核发)、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原注销户口底册或户口注销证明以及“选择入户地的依据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申请,市公安局审核后为留学人才办理落户手续。
(四)入户通报。公安部门要及时将户籍迁入人员情况通报辖区社区居委会,并每月定期将人才入户办理情况汇总报至属地人力资源部门。
六、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4月2日起实施,实施机关需要对本实施细则内容进行修订的,应当根据《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和细则实施情况报市政府批准。
七、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局、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
| 关于《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我市人口结构,提升城市竞争力,加强人才引进工作,畅通入户渠道,规范入户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非莞户籍人才申请入户我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人才入户,包括条件准入和积分制入户。条件准入,是指按市政府公布的准入条件申请办理入户;积分制入户,是指按市政府公布的积分制入户综合评价指标进行量化评分,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申请办理入户。
第四条 市政府统筹全市人才入户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全市人才入户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解决。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将全市人才入户纳入计划管理。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受理条件准入类人才入户的资格申请,建立统一的资格审核信息平台,审核入户资格。
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积分制入户的资格申请,建立统一的积分制入户资格审核信息平台。
计生部门负责审核拟入户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
公安部门负责办理迁户手续,审查守法情况。
各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提出入户资格审核的要求和标准,对接入户资格审核信息平台,负责做好入户有关事项的资料审核,并协助解决日常审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五条 人才入户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评价、程序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入户对象
第六条 申请入户我市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经商;
(二)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
(三)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非莞户籍人才,符合准入条件或累计积分达到100分的,可申请获取入户资格。
第三章 资格申请和审核
第八条 通过条件准入方式提出入户申请的,由入户地所在镇街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受理。通过积分制方式提出入户申请的,由入户地所在镇街的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受理。需随迁人员的,应在申请时一并提出。
第九条 申请人提出入户资格申请,应当一次性提交所需的全部资料,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申请条件准入的,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即来即办”要求予以办理:
(一)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入户条件的,当场核发《东莞市人才入户卡》;
(二)申请资料不齐全的,退回申请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资料;
(三)不符合入户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告知理由;
(四)不能当场作出审核的,应予以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一条 申请积分制入户的,按照“一口受理、并联审核”的要求,由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进行审核评分。
(一)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负责接收申请人提供的各类资料,当场出具受理回执,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资料移交相应职能部门或机构初审。
(二)负责初审的职能部门或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在部门完成初审后,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当天确定入户候选人员名单,提交辖区计生部门、公安部门分别对计划生育情况和守法情况进行审核,复审工作在 |
| 关于《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我市人口结构,提升城市竞争力,加强人才引进工作,畅通入户渠道,规范入户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非莞户籍人才申请入户我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人才入户,包括条件准入和积分制入户。条件准入,是指按市政府公布的准入条件申请办理入户;积分制入户,是指按市政府公布的积分制入户综合评价指标进行量化评分,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申请办理入户。
第四条 市政府统筹全市人才入户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全市人才入户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解决。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将全市人才入户纳入计划管理。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受理条件准入类人才入户的资格申请,建立统一的资格审核信息平台,审核入户资格。
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积分制入户的资格申请,建立统一的积分制入户资格审核信息平台。
计生部门负责审核拟入户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
公安部门负责办理迁户手续,审查守法情况。
各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提出入户资格审核的要求和标准,对接入户资格审核信息平台,负责做好入户有关事项的资料审核,并协助解决日常审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五条 人才入户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评价、程序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入户对象
第六条 申请入户我市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经商;
(二)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
(三)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非莞户籍人才,符合准入条件或累计积分达到100分的,可申请获取入户资格。
第三章 资格申请和审核
第八条 通过条件准入方式提出入户申请的,由入户地所在镇街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受理。通过积分制方式提出入户申请的,由入户地所在镇街的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受理。需随迁人员的,应在申请时一并提出。
第九条 申请人提出入户资格申请,应当一次性提交所需的全部资料,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申请条件准入的,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即来即办”要求予以办理:
(一)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入户条件的,当场核发《东莞市人才入户卡》;
(二)申请资料不齐全的,退回申请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资料;
(三)不符合入户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告知理由;
(四)不能当场作出审核的,应予以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一条 申请积分制入户的,按照“一口受理、并联审核”的要求,由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进行审核评分。
(一)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负责接收申请人提供的各类资料,当场出具受理回执,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资料移交相应职能部门或机构初审。
(二)负责初审的职能部门或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在部门完成初审后,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当天确定入户候选人员名单,提交辖区计生部门、公安部门分别对计划生育情况和守法情况进行审核,复审工作在 |
| 东莞市志愿者联合会招聘普通聘员公告 | 一、招考职位
东莞市志愿者联合会秘书处专职秘书:2名
二、招考条件
1、全日制本科或以上学历,专业不限,社工专业或具有社工资格证者优先考虑;
2、年龄在32周岁(1982年4月1日以后出生)以下,具有东莞户籍;
3、身体健康,无违法违纪行为,无违反计划生育;
4、善于沟通协调,有良好的团队合作意识,有较强的活动策划和组织能力;
5、热心志愿服务事业,对志愿服务有一定的认识和参与经历,有青年社团工作经历的优先考虑;
6、具有较强的计算机操作能力,熟悉网站运作、新媒体应用者优先;
7、文字功底扎实,有较好的公文写作基础。
三、报名方法
1、报名时间:4月9日至4月16日,上午9:00-11:30,下午2:30-5:00。
2、报名地点:东莞市志愿者联合会招聘工作办公室(东莞市莞城万寿路76号中心楼团市委1F-17)。
3、报名要求:
本次招聘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报考者须按照报考条件和要求,填写并打印《东莞市志愿者联合会2014年招考聘用人员报名登记表》,持本人身份证、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3张(附电子版)报名。
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按招聘人数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进入面试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携带以下材料、证件原件到我单位进行资格审核:身份证、户口簿、学历、学位证明、个人简历及其他所需相关证件。
四、其他事项
1、聘员薪酬按有关规定执行,薪酬按月发放,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2、咨询电话:0769-22221408。
附件:东莞市志愿者联合会2014年招考聘用人员报名登记表.doc |
| 东莞市志愿者联合会招聘普通聘员公告 | 一、招考职位
东莞市志愿者联合会秘书处专职秘书:2名
二、招考条件
1、全日制本科或以上学历,专业不限,社工专业或具有社工资格证者优先考虑;
2、年龄在32周岁(1982年4月1日以后出生)以下,具有东莞户籍;
3、身体健康,无违法违纪行为,无违反计划生育;
4、善于沟通协调,有良好的团队合作意识,有较强的活动策划和组织能力;
5、热心志愿服务事业,对志愿服务有一定的认识和参与经历,有青年社团工作经历的优先考虑;
6、具有较强的计算机操作能力,熟悉网站运作、新媒体应用者优先;
7、文字功底扎实,有较好的公文写作基础。
三、报名方法
1、报名时间:4月9日至4月16日,上午9:00-11:30,下午2:30-5:00。
2、报名地点:东莞市志愿者联合会招聘工作办公室(东莞市莞城万寿路76号中心楼团市委1F-17)。
3、报名要求:
本次招聘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报考者须按照报考条件和要求,填写并打印《东莞市志愿者联合会2014年招考聘用人员报名登记表》,持本人身份证、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3张(附电子版)报名。
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按招聘人数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进入面试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携带以下材料、证件原件到我单位进行资格审核:身份证、户口簿、学历、学位证明、个人简历及其他所需相关证件。
四、其他事项
1、聘员薪酬按有关规定执行,薪酬按月发放,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2、咨询电话:0769-22221408。
附件:东莞市志愿者联合会2014年招考聘用人员报名登记表.doc |
| 关于雅园新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告 | 东莞市物价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财政局
关于雅园新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告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我市雅园新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问题通告如下:
一、租金标准:超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标准为12元/平方米。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租金标准为16元/平方米。
二、以上租金标准从公告之日起执行。以后,将根据市场租金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东莞市物价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财政局
2014年4月2日 |
| 关于雅园新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告 | 东莞市物价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财政局
关于雅园新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告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我市雅园新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问题通告如下:
一、租金标准:超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标准为12元/平方米。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租金标准为16元/平方米。
二、以上租金标准从公告之日起执行。以后,将根据市场租金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东莞市物价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财政局
2014年4月2日 |
| 2013年度东莞市LED产业发展拟资助项目的公示 |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东莞市促进LED产业发展实施办法》和《2013年度东莞市LED产业发展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经形式审查、部门审查和财政复核等环节,2013年度东莞市LED产业发展项目共有134个LED产品检测认证项目(详见附件1)和1个LED专业技术人才培训项目通过审查(详见附件2),拟进行资助,现予以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可在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否则恕不受理。
联系人:张婉婷,联系电话:22831375;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汇峰路1号汇峯中心H区7楼市科技局发展规划科。
附件:
1、2013年东莞市LED产品检测和认证项目拟资助清单 |
| 2013年度东莞市LED产业发展拟资助项目的公示 |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东莞市促进LED产业发展实施办法》和《2013年度东莞市LED产业发展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经形式审查、部门审查和财政复核等环节,2013年度东莞市LED产业发展项目共有134个LED产品检测认证项目(详见附件1)和1个LED专业技术人才培训项目通过审查(详见附件2),拟进行资助,现予以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可在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否则恕不受理。
联系人:张婉婷,联系电话:22831375;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汇峰路1号汇峯中心H区7楼市科技局发展规划科。
附件:
1、2013年东莞市LED产品检测和认证项目拟资助清单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人民政府201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我市行政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东莞市转变政府职能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草拟了《东莞市人民政府201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对拟取消、转移、委托的行政管理事项的意见和建议。请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于2014年3月24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办。
意见反馈方式:
1、邮寄至东莞市行政办事中心西楼8楼17号转职办(邮政编码:523888)
2、电话至22836626
3、传真至22836616
4、发电子邮件至dgjbb@dg.gov.cn。
东莞市转变政府职能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3月17日
附件:东莞市人民政府201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征求意见稿)
附件1.拟取消事项(征求意见稿).xls
附件2.拟转移事项(征求意见稿).xls
附件3.拟委托管理事项(征求意见稿).xls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人民政府201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我市行政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东莞市转变政府职能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草拟了《东莞市人民政府201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对拟取消、转移、委托的行政管理事项的意见和建议。请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于2014年3月24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办。
意见反馈方式:
1、邮寄至东莞市行政办事中心西楼8楼17号转职办(邮政编码:523888)
2、电话至22836626
3、传真至22836616
4、发电子邮件至dgjbb@dg.gov.cn。
东莞市转变政府职能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3月17日
附件:东莞市人民政府201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征求意见稿)
附件1.拟取消事项(征求意见稿).xls
附件2.拟转移事项(征求意见稿).xls
附件3.拟委托管理事项(征求意见稿).xls |
|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评估市场秩序的规定》 | 自《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关于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7号)实施以来,我市土地估价行业基本已走上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独立公正、自主发展的道路,为我市的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各注册土地估价机构在我市开展土地评估业务时,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质量参差不齐,土地评估结果也相差较大,个别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估价师不遵循行业管理规范,高评低估、出具虚假或失实的估价报告,扰乱了土地市场秩序。为规范我市土地评估市场秩序,保证土地评估价格的公正、合理,根据《关于加强土地价格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187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2〕101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3〕12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土地价格管理,规范土地评估工作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加快完善执业机构信息公开化制度
注册土地估价机构应在每年广东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执业注册、执业备案年检通过后的次月10日向我局土地利用科报送有关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注册信息等相关材料,以便我局向社会公开。报送的相关材料如下:
1、注册土地估价机构简介;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支机构还需提供分支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法人代表身份证;
4、《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分支机构还需提供《土地估价机构分公司备案表》);
5、土地估价师资质证书;
6、土地估价机构资信等级证明;
7、三年内无不良记录证明(“省协会”出具);
8、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须提供原件、复印件(须加盖本估价机构公章)和原件电子扫描件。
二、遵循市场准入规则,为中介机构提供公平竞争环境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地产市场中的交易行为进行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各相关单位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抵押、收回(收购)和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等相关手续需要委托开展土地价格评估的,须遵循市场准入规则, 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取经“省协会”备案且由我局公开的注册评估机构,不得指定评估机构或者设置不合理门槛。
三、完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选聘机制
(一)属下列情况的,应当委托市财政局公开招标的注册土地估价机构:
1、改变土地使用条件;
2、政府协议收回(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
3、政府或收储机构涉及划拨或出让的;
4、公有资产处置的。
(二)除涉及保密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其他经常性宗地评估项目须在经我局公开的注册土地估价机构中选定。
(三)采用摇珠、抽签等方式选聘注册土地估价机构的,中签结果应在现场及公共媒体上予以公布。
四、保障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不得干预中介机构独立、客观发表专业意见
注册土地估价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内部审核机制,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根据土地估价相关的估价规程及技术规范,在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干预和影响,和不因土地估价师个人好恶或主观偏见以及委托单位的不合理要求的情况下,出具科学、客观、公开的评估报告。注册土地估价机构对土地评估结果独立承担责任。
土地评估报告的权利人或使用人对土地评估报告存在异议的,可向出具报告的机构提出复议,仍有异议的可向“省协会”申请技术审裁。
委托土地评估过程中发生纠纷又无法协商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对评估活动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格执行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制度
注册土地估价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一律实行电子化备案制度。在向委托方提交土地估价报告之前,注册土地估价机构应登录国土资源部网站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通过“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进行报告备案,取得电子备案号。未经电子备案或土地估价报告内容与电子备案内容不一致的,不能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依据。
六、加强对土地估价机构及土地估价师的管理
(一)注册土地估价机构或土地估价师经查实存在以下行为的,列入“黑名单”:
1、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未经部系统备案且未取得电子备案号;
2、不按注册规定的范围和要求执业;
3、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4、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针对统一估价对象执业;
5、恶意压价、行贿、诋毁排挤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6、迎合利害关系人出具失实估价报告;
7、执业过程中弄虚作假,编造虚假案例、数据或估价报告存在重大差错的;
8、包庇、隐瞒本机构土地估价师执业过错的;
9、违反土地市场及招标管理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行为;
10、经“省协会”认定,一年内出现两次高评低估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对于注册土地估价机构或土地估价师的违规、违法行为,可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省协会”投诉、举报。对查实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土地估价机构实行“黑名单”。
(二)列入“黑名单”的处理意见
1、在我局网站上进行通报,抄送“省协会”,由其作出相应的行业自律处罚;
2、我局停止受理纳入“黑名单”之日起的注册土地估价机构一年内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
3、通知相关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禁入条件之一;
4、列入“黑名单”之日起,注册土地估价机构禁入政府及相关部门土地委托评估业务一年;
5、不受理注册土地估价师签署的土地估价报告一年。
七、坚持集体决策,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注册土地估价机构在接受政府或政府机构委托时,委托方若对注册土地估价机构的评估结果存在异议的,可采用摇珠、抽签等方式重新委托另一注册土地估价机构进行核实评估。我局或市土地审批委员会根据土地评估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最终结果。
本规定自2014年4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4月2日止。
(备注: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GTJ-2014-004。) |
|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评估市场秩序的规定》 | 自《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关于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7号)实施以来,我市土地估价行业基本已走上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独立公正、自主发展的道路,为我市的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各注册土地估价机构在我市开展土地评估业务时,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质量参差不齐,土地评估结果也相差较大,个别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估价师不遵循行业管理规范,高评低估、出具虚假或失实的估价报告,扰乱了土地市场秩序。为规范我市土地评估市场秩序,保证土地评估价格的公正、合理,根据《关于加强土地价格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187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2〕101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3〕12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土地价格管理,规范土地评估工作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加快完善执业机构信息公开化制度
注册土地估价机构应在每年广东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执业注册、执业备案年检通过后的次月10日向我局土地利用科报送有关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注册信息等相关材料,以便我局向社会公开。报送的相关材料如下:
1、注册土地估价机构简介;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支机构还需提供分支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法人代表身份证;
4、《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分支机构还需提供《土地估价机构分公司备案表》);
5、土地估价师资质证书;
6、土地估价机构资信等级证明;
7、三年内无不良记录证明(“省协会”出具);
8、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须提供原件、复印件(须加盖本估价机构公章)和原件电子扫描件。
二、遵循市场准入规则,为中介机构提供公平竞争环境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地产市场中的交易行为进行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各相关单位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抵押、收回(收购)和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等相关手续需要委托开展土地价格评估的,须遵循市场准入规则, 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取经“省协会”备案且由我局公开的注册评估机构,不得指定评估机构或者设置不合理门槛。
三、完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选聘机制
(一)属下列情况的,应当委托市财政局公开招标的注册土地估价机构:
1、改变土地使用条件;
2、政府协议收回(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
3、政府或收储机构涉及划拨或出让的;
4、公有资产处置的。
(二)除涉及保密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其他经常性宗地评估项目须在经我局公开的注册土地估价机构中选定。
(三)采用摇珠、抽签等方式选聘注册土地估价机构的,中签结果应在现场及公共媒体上予以公布。
四、保障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不得干预中介机构独立、客观发表专业意见
注册土地估价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内部审核机制,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根据土地估价相关的估价规程及技术规范,在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干预和影响,和不因土地估价师个人好恶或主观偏见以及委托单位的不合理要求的情况下,出具科学、客观、公开的评估报告。注册土地估价机构对土地评估结果独立承担责任。
土地评估报告的权利人或使用人对土地评估报告存在异议的,可向出具报告的机构提出复议,仍有异议的可向“省协会”申请技术审裁。
委托土地评估过程中发生纠纷又无法协商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对评估活动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格执行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制度
注册土地估价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一律实行电子化备案制度。在向委托方提交土地估价报告之前,注册土地估价机构应登录国土资源部网站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通过“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进行报告备案,取得电子备案号。未经电子备案或土地估价报告内容与电子备案内容不一致的,不能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依据。
六、加强对土地估价机构及土地估价师的管理
(一)注册土地估价机构或土地估价师经查实存在以下行为的,列入“黑名单”:
1、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未经部系统备案且未取得电子备案号;
2、不按注册规定的范围和要求执业;
3、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4、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针对统一估价对象执业;
5、恶意压价、行贿、诋毁排挤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6、迎合利害关系人出具失实估价报告;
7、执业过程中弄虚作假,编造虚假案例、数据或估价报告存在重大差错的;
8、包庇、隐瞒本机构土地估价师执业过错的;
9、违反土地市场及招标管理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行为;
10、经“省协会”认定,一年内出现两次高评低估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对于注册土地估价机构或土地估价师的违规、违法行为,可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省协会”投诉、举报。对查实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土地估价机构实行“黑名单”。
(二)列入“黑名单”的处理意见
1、在我局网站上进行通报,抄送“省协会”,由其作出相应的行业自律处罚;
2、我局停止受理纳入“黑名单”之日起的注册土地估价机构一年内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
3、通知相关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禁入条件之一;
4、列入“黑名单”之日起,注册土地估价机构禁入政府及相关部门土地委托评估业务一年;
5、不受理注册土地估价师签署的土地估价报告一年。
七、坚持集体决策,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注册土地估价机构在接受政府或政府机构委托时,委托方若对注册土地估价机构的评估结果存在异议的,可采用摇珠、抽签等方式重新委托另一注册土地估价机构进行核实评估。我局或市土地审批委员会根据土地评估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最终结果。
本规定自2014年4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4月2日止。
(备注: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GTJ-2014-004。) |
| 2013年全市依法行政考评结果的通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属各有关部门: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省府令第184号),切实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全市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和《2013年东莞市依法行政考评方案》(东依法行政〔2013〕1号)的要求,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对全市32个镇街和37个市府属行使外部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2013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考评。经综合评定,石龙镇人民政府、市农业局等14个考评对象被评定为优秀等次,虎门镇人民政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等55个考评对象被评定为良好等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总结经验,发扬成绩,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为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2013年度全市依法行政考评结果.doc
东莞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
2014年 3月14日 |
| 2013年全市依法行政考评结果的通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属各有关部门: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省府令第184号),切实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全市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和《2013年东莞市依法行政考评方案》(东依法行政〔2013〕1号)的要求,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对全市32个镇街和37个市府属行使外部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2013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考评。经综合评定,石龙镇人民政府、市农业局等14个考评对象被评定为优秀等次,虎门镇人民政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等55个考评对象被评定为良好等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总结经验,发扬成绩,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为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2013年度全市依法行政考评结果.doc
东莞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
2014年 3月14日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4006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洪屋涡水道水乡大道大桥下游进行穗莞深城际轨道洪屋涡特大桥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活动 时间: 2014年 3月18日至2014 年12月31日。
二、活动水域: 洪屋涡水道水乡大道大桥下游约38米处水域范围内。
三、施工船舶: 粤河源货1625 。
四、注意事项
1 、施工期间, 施工单位分别在两岸搭设临时施工栈桥, 在水乡大道洪屋涡水道大桥留下一个通航孔临时通航 。 搭设的临时施工 栈 桥设有警示标志。
2 、活动水域现场设有警戒船,使用VHF10 频道联系,禁止船舶在活动区水域范围追越、会船。希 航经该水域的船舶加强 瞭 望 、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4年 3月13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帅德安 13751222382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4006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洪屋涡水道水乡大道大桥下游进行穗莞深城际轨道洪屋涡特大桥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活动 时间: 2014年 3月18日至2014 年12月31日。
二、活动水域: 洪屋涡水道水乡大道大桥下游约38米处水域范围内。
三、施工船舶: 粤河源货1625 。
四、注意事项
1 、施工期间, 施工单位分别在两岸搭设临时施工栈桥, 在水乡大道洪屋涡水道大桥留下一个通航孔临时通航 。 搭设的临时施工 栈 桥设有警示标志。
2 、活动水域现场设有警戒船,使用VHF10 频道联系,禁止船舶在活动区水域范围追越、会船。希 航经该水域的船舶加强 瞭 望 、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4年 3月13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帅德安 13751222382 |
| 关于运河东一路封闭施工的通告 | 经有关部门批准,莞城区运河东一路部分道路将进行封闭施工。为保证施工期间的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于2014年3月17日起运河东一路北门桥至经贸大厦禁止通行。机动车可按现场道路交通指示牌绕行。
特此通告
莞城交警大队
莞城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2014年3月12日 |
| 关于运河东一路封闭施工的通告 | 经有关部门批准,莞城区运河东一路部分道路将进行封闭施工。为保证施工期间的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于2014年3月17日起运河东一路北门桥至经贸大厦禁止通行。机动车可按现场道路交通指示牌绕行。
特此通告
莞城交警大队
莞城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2014年3月12日 |
|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委托的管理实施办法 | 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是指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具有资质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简称环检机构),按照规范对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进行定期检测。为切实加强定期检测委托管理,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依据
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通知》(粤府函〔2013〕35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委托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粤环〔2013〕35号),技术依据为《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5)、《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稳态工况法)》(DB44/592-2009)、《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加载减速工况法)》(DB44/593-2009)、《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简易瞬态工况法)》(DB44/632-2009)、《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GB14621-2011)及《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9758-2005)。
二、审批机关职责
(一)受理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申请。
(二)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组织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委托证书年审和监督检查。
(四)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放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委托证书。
(五)有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可申请从事定期检测的机构范围
本市辖区内所有具有法人资格、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的、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分为A、B两类。A类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是指具备实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具备较全面检测服务能力的机构,自动化和信息化程度较高,可以提供网络信息传输服务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B类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是指具备实施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具有基本检测服务能力的机构。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机构应获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资格证书。
(二)配备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要求的检测技术人员。每条检测线须配备2名以上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的检测人员。
(三)具有计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检测仪器设备经省级或地级市计量机构年度强制检定,符合技术规范。仪器的使用环境、量程范围、响应时间及精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具备实施国家和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相关检测技术规范规定要求的固定的检测场地和具有稳定的组织机构。
(五)能够与市环境保护局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时传输排气检测数据的设备。
(六)建立完整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悬挂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书、仪器鉴定合格证书、工作岗位责任制、工作人员守则、检测工作程序、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物价部门规定检测收费标准等。
(七)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管理制度和检测档案。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要建立与检测线相联系的数据库,并按照规范进行数据采集、分析、存档,定期将检测数据分别传输到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数据管理中心。
(八)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九)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五、申请材料
(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证复印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办公和检测场所证明(与委托有效期一致的有效土地租赁合同或所有权证明)。
(四)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申请表。
(五)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
(六)计量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地方计量部门对检测仪器检定证书。
(八)技术人员上岗培训证书复印件。
六、申报程序
(一)受理
申请单位登录东莞环境保护公众网下载(网址:http://dgepb.dg.gov.cn)《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委托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后与其他相关材料,到市环境保护局办事大厅办理。
市环境保护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是否齐全及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进行形式审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未齐备的,应当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事项。
(二)专家评审
市环境保护局应当在正式受理申请后,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评审。专家评审按照所规定的许可条件,对申请单位相关文件资料、技术设备、人员操作水平等进行评价,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3人,专家成员必须从广东省机动车环保专家库选取且属于省环保厅直属单位专家不得少于1人,原则上属于市环境保护局及其下属单位的专家不参与评审。
(三)审批发证
市环境保护局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规范要求的申请单位,依法发放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委托证书。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申请单位,退回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并书面告之理由。
七、审批时限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正式受理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委托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委托审批决定。对于初次提交申请材料未齐备需补充申请材料的,则从申请材料补充完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委托审批决定。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审批期限内。
八、核查要点
(一)申请材料核查要点
1. 营业执照。申请单位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是否有机动车检测相关内容。
2. 计量认证材料。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是否在有效期内,认证项目是否已包含机动车排放检测的所有内容。设备检定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3. 场地使用证明。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经营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或3年以上有效期的场地租赁证明。
4.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单位应当提供市环境保护局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申请单位实际拥有的检测线数量必须在环评批复的数量范围内。
5. 技术人员证明。每条检测线需提供2名以上检测技术人员的上岗证,所提供的上岗证必须在考核合格有效期内。
(二)现场核查要点
1. 仪器设备。对底盘测功机进行寄生功率滑行和加载滑行检查,过程数据变化和结果应该符合HJ/T291-2006的要求。对尾气分析仪进行标定检查,结果要满足仪器的允许误差范围要求。用标准滤光片对不透光烟度计进行检查,结果要符合误差2%范围内的要求。
2. 实际排放检测。使用相应车辆分别对各条检测线进行排放检测实验,检查检测人员操作是否规范,整个检测过程仪器设备和工控软件是否符合GB18285-2005(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3847-2005、DB44/592-2009(稳态工况法)、DB44/632-2009(简易瞬态工况法)、DB44/593-2009(加载减速工况法)和GB14621-2011(双怠速法)中的相应规范要求。打印检测结果,分析结果是否与检测过程数据吻合,是否存在异常。
3. 重复性实验。同一辆车在同一台设备上,由同一个操作驾驶员重复实验三次,分析结果重复性。如果同一个检测机构有多台设备,应在多台设备上进行重复性实验。
4. 数据联网。检查检测机构是否与市环境保护局进行了联网,是否具备将检测数据实时或定期上传到省、市机动车排气检测污染数据管理中心的能力。
九、委托证书有效期
委托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证书有效期开始日期以作出委托审批决定的时间为准。
十、委托证书变更
检测机构获得检测委托证书后,在法定代表人、检测方法、检测线数量、检测线类型和主要检测设备等资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审批变更事项前还需进行专家现场评审:
(一)对检测线进行迁移的;
(二)新增检测线的;
(三)变更检测线的类型或主要检测设备(含工控软件)的。
十一、委托证书续证
检测委托证书有效期届满,持证单位需继续从事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业务的,受委托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延期申请。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延期申请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换发新的委托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换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十二、标准文书
(一)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申请表(标准文书一)。
(二)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环保检验机构评审报告(标准文书二)。
(三)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证书(标准文书三)。
十三、对获得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市环境保护局应当加强对获得检测委托证书的检测机构进行监管,每季度至少监督性检查一次。省环保厅将对检测机构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性抽查。
获得检测委托证书的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的管理台账,如实记载检测车辆的类型、数量、检测结果等事项,并于每年1月30日前书面向市环境保护局报告上一年度的检测执行情况。主要内容为:
(一)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基本情况;
(二)机动车检测车型及其数量等检测业务开展情况;
(三)在用检测设备的变更情况和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情况;
(四)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及变更情况;
(五)投诉、异议处理情况;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市环境保护局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辖区内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的情况汇总后向省环保厅报告。
十四、受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定期检测;
(二)检测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按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申请计量检定;
(三)出具真实、准确的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结果;
(四)实时向市环境保护局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传递相关检测数据,并接受其监督;
(五)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档案;
(六)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
(七)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检测费用。
十五、对违反规定从事检测业务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从事检测业务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十六、审批的费用
对申请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的审批经费列入审批部门的预算,由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收取申请单位的审批费用。
十七、本办法自2014 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5月7日止。 |
|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委托的管理实施办法 | 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是指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具有资质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简称环检机构),按照规范对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进行定期检测。为切实加强定期检测委托管理,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依据
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通知》(粤府函〔2013〕35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委托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粤环〔2013〕35号),技术依据为《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5)、《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稳态工况法)》(DB44/592-2009)、《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加载减速工况法)》(DB44/593-2009)、《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简易瞬态工况法)》(DB44/632-2009)、《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GB14621-2011)及《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9758-2005)。
二、审批机关职责
(一)受理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申请。
(二)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组织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委托证书年审和监督检查。
(四)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放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委托证书。
(五)有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可申请从事定期检测的机构范围
本市辖区内所有具有法人资格、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的、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分为A、B两类。A类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是指具备实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具备较全面检测服务能力的机构,自动化和信息化程度较高,可以提供网络信息传输服务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B类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是指具备实施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具有基本检测服务能力的机构。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机构应获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资格证书。
(二)配备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要求的检测技术人员。每条检测线须配备2名以上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的检测人员。
(三)具有计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检测仪器设备经省级或地级市计量机构年度强制检定,符合技术规范。仪器的使用环境、量程范围、响应时间及精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具备实施国家和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相关检测技术规范规定要求的固定的检测场地和具有稳定的组织机构。
(五)能够与市环境保护局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时传输排气检测数据的设备。
(六)建立完整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悬挂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书、仪器鉴定合格证书、工作岗位责任制、工作人员守则、检测工作程序、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物价部门规定检测收费标准等。
(七)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管理制度和检测档案。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要建立与检测线相联系的数据库,并按照规范进行数据采集、分析、存档,定期将检测数据分别传输到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数据管理中心。
(八)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九)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五、申请材料
(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证复印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办公和检测场所证明(与委托有效期一致的有效土地租赁合同或所有权证明)。
(四)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申请表。
(五)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
(六)计量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地方计量部门对检测仪器检定证书。
(八)技术人员上岗培训证书复印件。
六、申报程序
(一)受理
申请单位登录东莞环境保护公众网下载(网址:http://dgepb.dg.gov.cn)《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委托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后与其他相关材料,到市环境保护局办事大厅办理。
市环境保护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是否齐全及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进行形式审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未齐备的,应当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事项。
(二)专家评审
市环境保护局应当在正式受理申请后,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评审。专家评审按照所规定的许可条件,对申请单位相关文件资料、技术设备、人员操作水平等进行评价,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3人,专家成员必须从广东省机动车环保专家库选取且属于省环保厅直属单位专家不得少于1人,原则上属于市环境保护局及其下属单位的专家不参与评审。
(三)审批发证
市环境保护局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规范要求的申请单位,依法发放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委托证书。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申请单位,退回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并书面告之理由。
七、审批时限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正式受理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委托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委托审批决定。对于初次提交申请材料未齐备需补充申请材料的,则从申请材料补充完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委托审批决定。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审批期限内。
八、核查要点
(一)申请材料核查要点
1. 营业执照。申请单位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是否有机动车检测相关内容。
2. 计量认证材料。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是否在有效期内,认证项目是否已包含机动车排放检测的所有内容。设备检定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3. 场地使用证明。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经营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或3年以上有效期的场地租赁证明。
4.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单位应当提供市环境保护局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申请单位实际拥有的检测线数量必须在环评批复的数量范围内。
5. 技术人员证明。每条检测线需提供2名以上检测技术人员的上岗证,所提供的上岗证必须在考核合格有效期内。
(二)现场核查要点
1. 仪器设备。对底盘测功机进行寄生功率滑行和加载滑行检查,过程数据变化和结果应该符合HJ/T291-2006的要求。对尾气分析仪进行标定检查,结果要满足仪器的允许误差范围要求。用标准滤光片对不透光烟度计进行检查,结果要符合误差2%范围内的要求。
2. 实际排放检测。使用相应车辆分别对各条检测线进行排放检测实验,检查检测人员操作是否规范,整个检测过程仪器设备和工控软件是否符合GB18285-2005(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3847-2005、DB44/592-2009(稳态工况法)、DB44/632-2009(简易瞬态工况法)、DB44/593-2009(加载减速工况法)和GB14621-2011(双怠速法)中的相应规范要求。打印检测结果,分析结果是否与检测过程数据吻合,是否存在异常。
3. 重复性实验。同一辆车在同一台设备上,由同一个操作驾驶员重复实验三次,分析结果重复性。如果同一个检测机构有多台设备,应在多台设备上进行重复性实验。
4. 数据联网。检查检测机构是否与市环境保护局进行了联网,是否具备将检测数据实时或定期上传到省、市机动车排气检测污染数据管理中心的能力。
九、委托证书有效期
委托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证书有效期开始日期以作出委托审批决定的时间为准。
十、委托证书变更
检测机构获得检测委托证书后,在法定代表人、检测方法、检测线数量、检测线类型和主要检测设备等资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审批变更事项前还需进行专家现场评审:
(一)对检测线进行迁移的;
(二)新增检测线的;
(三)变更检测线的类型或主要检测设备(含工控软件)的。
十一、委托证书续证
检测委托证书有效期届满,持证单位需继续从事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业务的,受委托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延期申请。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延期申请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换发新的委托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换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十二、标准文书
(一)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申请表(标准文书一)。
(二)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环保检验机构评审报告(标准文书二)。
(三)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证书(标准文书三)。
十三、对获得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市环境保护局应当加强对获得检测委托证书的检测机构进行监管,每季度至少监督性检查一次。省环保厅将对检测机构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性抽查。
获得检测委托证书的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的管理台账,如实记载检测车辆的类型、数量、检测结果等事项,并于每年1月30日前书面向市环境保护局报告上一年度的检测执行情况。主要内容为:
(一)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基本情况;
(二)机动车检测车型及其数量等检测业务开展情况;
(三)在用检测设备的变更情况和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情况;
(四)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及变更情况;
(五)投诉、异议处理情况;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市环境保护局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辖区内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的情况汇总后向省环保厅报告。
十四、受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定期检测;
(二)检测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按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申请计量检定;
(三)出具真实、准确的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结果;
(四)实时向市环境保护局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传递相关检测数据,并接受其监督;
(五)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档案;
(六)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
(七)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检测费用。
十五、对违反规定从事检测业务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从事检测业务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十六、审批的费用
对申请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的审批经费列入审批部门的预算,由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收取申请单位的审批费用。
十七、本办法自2014 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5月7日止。 |
| 中共东莞市委党校招聘普通聘员公告 | 中共东莞市委党校成立于1958年11月。2002年3月,新成立东莞市行政学院和东莞市社会主义学院,实行一校两院合署办学,统筹负责东莞市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现根据工作需要招聘以下普通聘员:
1、教务科教务员一名,要求:
(1)东莞户籍;
(2)年龄在25周岁以下(1989年4月1日后出生);
(3)学历和职称: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或本科以上应届或往届毕业生,具有哲学、文学、法学、管理学、经济学、历史学、教育学等文科专业学历;
(4)身体健康,体检合格。
2、网络教研室网络技术员1名,要求:
(1)东莞户籍;
(2)年龄在28周岁以下(1986年4月1日后出生);
(3)学历和职称要求: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或本科以上应届或往届毕业生,具有计算机相关专业学历;
(4)身体健康,体检合格。
以上招聘人员薪酬待遇按照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聘员标准发放。
有意者请将个人简介(简历模板见附件)、学历及专业能力等证书通过发电子邮件发送到dgdx2008@163.com。报名截止日期2014年3月20日,报名截止后,我校将在4月上旬组织面谈考核,并根据面谈考核情况确定聘用人选。
通信地址:东莞市南城区绿色路111号。
邮政编码:523083
咨询电话:0769-88987777。联系人:吴先生。
附件:市委党校普通聘员公开招聘报名表.DOC
中共东莞市委党校
2014年3月6日 |
| 中共东莞市委党校招聘普通聘员公告 | 中共东莞市委党校成立于1958年11月。2002年3月,新成立东莞市行政学院和东莞市社会主义学院,实行一校两院合署办学,统筹负责东莞市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现根据工作需要招聘以下普通聘员:
1、教务科教务员一名,要求:
(1)东莞户籍;
(2)年龄在25周岁以下(1989年4月1日后出生);
(3)学历和职称: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或本科以上应届或往届毕业生,具有哲学、文学、法学、管理学、经济学、历史学、教育学等文科专业学历;
(4)身体健康,体检合格。
2、网络教研室网络技术员1名,要求:
(1)东莞户籍;
(2)年龄在28周岁以下(1986年4月1日后出生);
(3)学历和职称要求: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或本科以上应届或往届毕业生,具有计算机相关专业学历;
(4)身体健康,体检合格。
以上招聘人员薪酬待遇按照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聘员标准发放。
有意者请将个人简介(简历模板见附件)、学历及专业能力等证书通过发电子邮件发送到dgdx2008@163.com。报名截止日期2014年3月20日,报名截止后,我校将在4月上旬组织面谈考核,并根据面谈考核情况确定聘用人选。
通信地址:东莞市南城区绿色路111号。
邮政编码:523083
咨询电话:0769-88987777。联系人:吴先生。
附件:市委党校普通聘员公开招聘报名表.DOC
中共东莞市委党校
2014年3月6日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4005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虎门镇威远岛虎门大桥下游进行虎门港(太平)客运口岸搬迁工程水上水下地质钻探施工作业,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 2014 年3月15日至 2014年4月5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 虎门镇威远岛西南侧虎门大桥下游 水域范围。
三、作业船舶: 粤河源货2006、粤河源货 2038、粤河源货2192。
四、注意事项
1 、施工期间,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 、希过往船舶驶经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4 年3月6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戴武林 18820615768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4005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虎门镇威远岛虎门大桥下游进行虎门港(太平)客运口岸搬迁工程水上水下地质钻探施工作业,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 2014 年3月15日至 2014年4月5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 虎门镇威远岛西南侧虎门大桥下游 水域范围。
三、作业船舶: 粤河源货2006、粤河源货 2038、粤河源货2192。
四、注意事项
1 、施工期间,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 、希过往船舶驶经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4 年3月6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戴武林 18820615768 |
| 关于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编号:DGSHBZ-2014-003) |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卫生局 东莞市财政局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平稳运行,提高使用效率,加强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精神,以及《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和<东莞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东府〔2013〕11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险。
第三条 本办法明确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含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定点门诊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之间的医药费用结算和相关管理。
第四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做好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有关工作,完善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的制度和办法。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市定点医药机构医疗费用结算及管理。市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将执行本办法规定纳入定点医疗机构综合目标管理的考核内容。
第五条 本市定点医药机构医药费用结算,实行以“总额预付”为主,辅以其他多种结算方式,同时加强病种费用管理等方式探索。
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平台医疗费用结算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以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基金预算为基础,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可分配至各定点医药机构的总额。
第二章 周转金
第七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向定点医药机构预付周转金,用于定点医药机构为参保人提供医药服务的资金周转。周转金按结算周期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定点医药机构金额的80%计算。
(一)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隔一年清理收回、调整定点医药机构周转金,并对已拨付周转金的定点医药机构的收入等情况进行监控。
(二)定点医药机构应按规定使用周转金,及时清理返还。定点医药机构被暂停服务、暂停或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后的10个工作日内,应返还周转金。
(三)对未按规定及时返还周转金的定点医药机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停向该定点医药机构拨付相关费用。
第三章 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第八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医疗费用结算方式,具体以协议形式约定执行。
(一)与市内定点医院按总额预付方式结算参保人住院医疗费用,按月拨付,年终清算,原则上超支不补。
(二)与异地定点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适当方式结算参保人住院医疗费用。
第九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以协议形式确定医疗保险购买参保人住院基本医疗年度服务总额(以下简称“年度服务总额”)、参保人住院医疗费用总量、年度服务总额使用率和参保人住院实际报销比例(以下简称“实际报销比例”)等年度总额控制目标,并将有关指标报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年度服务总额是指年度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定点医院用于参保人住院医疗服务的最大费用额度。
第十条 各定点医院年度服务总额之和原则上不高于当年多层次医疗保险住院统筹收入按规定提取风险金及其他支出后的余额。
其他支出是指除总额预付外的其他结算方式支付的费用,以及零星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特定门诊医疗费用等待遇支出的费用。
第十一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不同类别、不同级别定点医院,对年度服务总额实行总额差别分配,优先支持基层医院开展基本医疗服务,鼓励三级医院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定点医院年度服务总额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年初核定,年中调整,年终清算。
年初核定以各定点医院上年度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实际情况为基础,结合上年度定点医院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质量综合评价(以下简称“综合评价”)结果、级别、类别、定点服务范围、有效服务量以及承担的首诊、转诊任务等不同,制定各定点医院的年度服务总额目标。
年中调整根据医疗保险基金实际收支情况、政策变化等因素调整各定点医院年度服务总额和实际报销比例目标。
第十二条 定点医院应将年度服务总额合理分配至各月使用,月结算额度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生效。
(一)各定点医院应当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参保人就医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的月报表等资料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的住院统筹支付费用按月拨付。
(二)每月发生的住院统筹支付费用在本月结算额度内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据实结算,合理结余部分结转下月使用;超出月结算额度(含上月结余结转)的,先按月结算额度(含上月结余结转)结算,超出部分年终再按规定清算。
第十三条 年终清算时,对实行总额预付结算方式的定点医院,年度服务总额实际使用率小于65%的,结余部分不予支付;使用率在65%至100%之间(不含100%)的,结余部分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偿付;使用率大于100%的,超过年度服务总额的部分不予支付。
第十四条 实行总额预付结算办法的定点医院,年度服务总额实际使用率在65%至100%之间(不含100%)且当年综合评价得分≥850分的,年度服务总额结余部分按下列方法偿付:
(一)市内定点医院
1.65%≤年度服务总额实际使用率<90%时,实际报销比例达到年初下达目标的,一、二、三级定点医院偿付总额分别为年度服务总额的3%、2%、1%;实际报销比例低于下达目标的,每低1个百分点,在上述偿付金额基础上扣减5%。
2.90%≤年度服务总额实际使用率<100%时,年度服务总额使用率和实际报销比例达到年初下达目标的,年度服务总额结余全额偿付。年度服务总额实际使用率低于下达目标的,每低1个百分点,年度服务总额结余部分扣减10%后偿付;实际报销比例低于下达目标的,每低1个百分点,年度服务总额结余部分扣减5%后偿付。
(二)市外定点医院
1.65%≤年度服务总额实际使用率<95%时,实际报销比例达到年初下达目标的,偿付金额为年度服务总额的2%;实际报销比例低于下达目标的,每低1个百分点,在上述偿付金额基础上扣减5%。
2.95%≤年度服务总额实际使用率<100%时,年度服务总额使用率和实际报销比例达到年初下达目标的,年度服务总额结余全额偿付。年度服务总额实际使用率低于下达目标的,每低1个百分点,年度服务总额结余扣减10%后偿付;实际报销比例低于下达目标的,每低1个百分点,年度服务总额结余部分扣减5%后偿付。
符合年度服务总额结余偿付条件的定点医院,在年度综合评价结果送达后1个月内,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偿付申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相关情况审核后,按规定偿付年度服务总额结余费用。
第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因重大流行性疾病等突发事件导致住院统筹支付费用大幅度增加而超过年度服务总额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相关情况审核后,按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六条转院医疗费用的结算:
(一)市内定点医院间采用双向转诊转院制度,定点医院有责任和义务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分级医疗等有关规定,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属本等级医院诊疗能力范围内的参保人不得办理转院。对无充分理由把本医院有条件和能力诊治的参保人推转到其他医院的,转出参保人发生医疗费用由转出定点医院承担。对突发事件、急危重病例、特殊疑难病例等,应视情况救治或转院,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市内定点医院参保人转院率规定:一、二级医院控制在4.5%以下(含本数),三级医院控制在3.5%以下(含本数),对年度内参保人住院人次不足60人的市内定点医院,转院指标为3人以下(含本数)。
(二)市内一、二级医院及未定级医院对超出本院诊疗能力范围的参保人,原则上应转市内上级医院处理;确属本市无法确诊或无条件诊治的危重患者,未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直接经门诊转往市外定点医院的,不计算医院转院指标。对超出本市诊疗能力范围且未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的危重患者,市内三级医院可直接经门诊转往市外定点医院的,不计算医院转院指标。
市内定点医院在参保人未达出院标准的情况下,将其转至本院及其他定点医院进行门诊转院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计算原住院医院的转院指标。
(三)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及相关转院情况进行复核,并按以下办法分担医疗费用:
1.在规定的转院率以内的转院,其医疗费用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偿付。
2.超出规定转院率的转院,其医疗费用由转出医院与医疗保险基金分担:转到定点医院的,由转出医院与医疗保险基金各负担50%;转到非定点医院的,由转出医院负担60%,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0%。
第四章 社区门诊医疗费用结算
第十七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人头付费、按月核定、年终清算、超支不补”方式结算参保人社区门诊及社区门诊转诊医疗费用。
第十八条 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照“低水平提取,公平合理使用”原则建立风险储备金,每月按社区门诊基金实际征收金额一定比例计提,计提比例从1%起步,并视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各镇(街)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的年度总额(以下简称“人头包干费用”),以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辖区内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覆盖参保人数及门诊缴费金额为基础,综合考虑风险储备金、上年度综合评价结果、人口负担以及参保险种等情况综合确定。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比例内调整各镇(街)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门诊统筹人头包干费用的分配系数。
第二十条 各定点医院社区门诊转诊统筹支付年度总额等指标,以各定点医院接收社区门诊转诊的参保人门诊历史数据为基础,结合上年度定点医院综合评价结果、社区门诊统筹基金预算收入、全市总体情况等综合确定。
第二十一条 定点门诊部按服务项目方式结算参保人社区门诊转诊医疗费用。
第二十二条 各镇(街)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统筹人头包干费用用于支付参保人符合规定的门诊、门诊抢救、转诊、急诊等基本医疗费用中统筹支付部分。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在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社区门诊医疗费用中,按规定属个人支付的部分由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现场收取,属于社区门诊统筹支付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与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结算;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其辖区内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覆盖参保人数及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等情况对社区门诊统筹人头包干费用进行调剂使用。
第二十四条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医院、定点门诊部应当于每月20日前,将上月参保人就医发生社区门诊医疗费用的月报表等资料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后按月拨付费用。
(一)每月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社区门诊统筹支付金额在本月人头包干费用内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据实结算,结余部分结转下月使用;超出当月人头包干费用(含上月结余结转)的,先按当月人头包干费用(含上月结余结转)结算,年终再按规定清算。
(二)每月在定点医院发生社区门诊转诊统筹支付金额在年度总额内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据实结算,结余部分结转下月使用;超出年度总额的,参保人发生的社区门诊转诊统筹支付费用不予支付。
第二十五条 年终清算时,定点医院实际发生的社区门诊转诊统筹支付总额不超过年度总额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结算。
第二十六条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规范社区转诊管理合理控制参保人转诊率,转诊率与医疗保险基金偿付挂钩。
第二十七条 年终清算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际发生的统筹支付总额少于年度人头包干费用的,结余部分的费用结合综合评价结果按以下办法偿付:
(一)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评价得分≥850分,在该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年度人头包干费用25%范围内的合理结余部分全额偿付(合理结余部分=年度人头包干费用结余费用×<综合评价得分÷1000>)。实际偿付费用中50%以上应作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高参保人医疗服务质量使用,该款项须专款专用,余下部分结转下一年,作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费用补充。
(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评价得分<850分,年度人头包干费用结余部分不予偿付。
第五章 特定门诊医疗费用结算
第二十八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可采取按病种、总额控制、服务项目等方式结算参保人特定门诊医疗费用,逐步完善特定门诊费用与医疗服务挂钩机制。
第二十九条各定点医药机构应当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参保人就医、购药发生特定门诊医疗费用的月报表等资料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六章 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结算
第三十条 参保人通过POS机等自助终端设备在定点医药机构进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消费,由自助终端设备的签约银行向定点医药机构提供消费明细清单并拨付有关款项,具体操作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并接受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 结算办理
第三十一条定点医药机构每月25日前将有关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分析统计报表等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逾期须于次月送交。
第三十二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定点医药机构报送结算资料截止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予以偿付。
第三十三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结算,相关费用与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质量挂钩,操作事项另行确定。年终根据各定点医药机构综合评价结果及全市总体情况清算:
(一)定点医院和定点门诊部
1.综合评价得分≥850分且总控指标得分满200分:与综合评价挂钩的费用全额偿付;
2.综合评价得分≥650分且总控指标得分≥180分:每降低10分,与综合评价挂钩的费用扣减3%偿付;
3.综合评价得分<650分或总控指标得分低于180分:与综合评价挂钩的费用不予偿付。
(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1.综合评价得分≥850分且总控指标得分满300分:与综合评价挂钩的费用全额偿付;
2.综合评价得分≥650分且总控指标得分≥250分:每降低10分,与综合评价挂钩的费用扣减3%偿付;
3.综合评价得分<650分或总控指标得分低于250分:与综合评价挂钩的费用不予偿付。
(三)定点零售药店
1.综合评价得分≥850分:与综合评价挂钩的费用全额偿付;
2.650分≤综合评价得分<850分:每降低10分,与综合评价挂钩的费用扣减3%偿付;
3.综合评价得分<650分:与综合评价挂钩的费用全部不予偿付。
第三十四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支付定点医药机构申报结算的医疗费用,对其中属违规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第三十五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结算医疗费用,以每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含当日)为一个年度周期,当月1日至当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度周期。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六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措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本市其他医疗费用结算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
| 关于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编号:DGSHBZ-2014-003) |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卫生局 东莞市财政局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平稳运行,提高使用效率,加强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精神,以及《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和<东莞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东府〔2013〕11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险。
第三条 本办法明确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含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定点门诊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之间的医药费用结算和相关管理。
第四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做好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有关工作,完善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的制度和办法。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市定点医药机构医疗费用结算及管理。市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将执行本办法规定纳入定点医疗机构综合目标管理的考核内容。
第五条 本市定点医药机构医药费用结算,实行以“总额预付”为主,辅以其他多种结算方式,同时加强病种费用管理等方式探索。
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平台医疗费用结算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以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基金预算为基础,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可分配至各定点医药机构的总额。
第二章 周转金
第七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向定点医药机构预付周转金,用于定点医药机构为参保人提供医药服务的资金周转。周转金按结算周期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定点医药机构金额的80%计算。
(一)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隔一年清理收回、调整定点医药机构周转金,并对已拨付周转金的定点医药机构的收入等情况进行监控。
(二)定点医药机构应按规定使用周转金,及时清理返还。定点医药机构被暂停服务、暂停或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后的10个工作日内,应返还周转金。
(三)对未按规定及时返还周转金的定点医药机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停向该定点医药机构拨付相关费用。
第三章 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第八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医疗费用结算方式,具体以协议形式约定执行。
(一)与市内定点医院按总额预付方式结算参保人住院医疗费用,按月拨付,年终清算,原则上超支不补。
(二)与异地定点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适当方式结算参保人住院医疗费用。
第九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以协议形式确定医疗保险购买参保人住院基本医疗年度服务总额(以下简称“年度服务总额”)、参保人住院医疗费用总量、年度服务总额使用率和参保人住院实际报销比例(以下简称“实际报销比例”)等年度总额控制目标,并将有关指标报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年度服务总额是指年度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定点医院用于参保人住院医疗服务的最大费用额度。
第十条 各定点医院年度服务总额之和原则上不高于当年多层次医疗保险住院统筹收入按规定提取风险金及其他支出后的余额。
其他支出是指除总额预付外的其他结算方式支付的费用,以及零星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特定门诊医疗费用等待遇支出的费用。
第十一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不同类别、不同级别定点医院,对年度服务总额实行总额差别分配,优先支持基层医院开展基本医疗服务,鼓励三级医院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定点医院年度服务总额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年初核定,年中调整,年终清算。
年初核定以各定点医院上年度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实际情况为基础,结合上年度定点医院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质量综合评价(以下简称“综合评价”)结果、级别、类别、定点服务范围、有效服务量以及承担的首诊、转诊任务等不同,制定各定点医院的年度服务总额目标。
年中调整根据医疗保险基金实际收支情况、政策变化等因素调整各定点医院年度服务总额和实际报销比例目标。
第十二条 定点医院应将年度服务总额合理分配至各月使用,月结算额度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生效。
(一)各定点医院应当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参保人就医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的月报表等资料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的住院统筹支付费用按月拨付。
(二)每月发生的住院统筹支付费用在本月结算额度内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据实结算,合理结余部分结转下月使用;超出月结算额度(含上月结余结转)的,先按月结算额度(含上月结余结转)结算,超出部分年终再按规定清算。
第十三条 年终清算时,对实行总额预付结算方式的定点医院,年度服务总额实际使用率小于65%的,结余部分不予支付;使用率在65%至100%之间(不含100%)的,结余部分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偿付;使用率大于100%的,超过年度服务总额的部分不予支付。
第十四条 实行总额预付结算办法的定点医院,年度服务总额实际使用率在65%至100%之间(不含100%)且当年综合评价得分≥850分的,年度服务总额结余部分按下列方法偿付:
(一)市内定点医院
1.65%≤年度服务总额实际使用率<90%时,实际报销比例达到年初下达目标的,一、二、三级定点医院偿付总额分别为年度服务总额的3%、2%、1%;实际报销比例低于下达目标的,每低1个百分点,在上述偿付金额基础上扣减5%。
2.90%≤年度服务总额实际使用率<100%时,年度服务总额使用率和实际报销比例达到年初下达目标的,年度服务总额结余全额偿付。年度服务总额实际使用率低于下达目标的,每低1个百分点,年度服务总额结余部分扣减10%后偿付;实际报销比例低于下达目标的,每低1个百分点,年度服务总额结余部分扣减5%后偿付。
(二)市外定点医院
1.65%≤年度服务总额实际使用率<95%时,实际报销比例达到年初下达目标的,偿付金额为年度服务总额的2%;实际报销比例低于下达目标的,每低1个百分点,在上述偿付金额基础上扣减5%。
2.95%≤年度服务总额实际使用率<100%时,年度服务总额使用率和实际报销比例达到年初下达目标的,年度服务总额结余全额偿付。年度服务总额实际使用率低于下达目标的,每低1个百分点,年度服务总额结余扣减10%后偿付;实际报销比例低于下达目标的,每低1个百分点,年度服务总额结余部分扣减5%后偿付。
符合年度服务总额结余偿付条件的定点医院,在年度综合评价结果送达后1个月内,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偿付申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相关情况审核后,按规定偿付年度服务总额结余费用。
第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因重大流行性疾病等突发事件导致住院统筹支付费用大幅度增加而超过年度服务总额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相关情况审核后,按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六条转院医疗费用的结算:
(一)市内定点医院间采用双向转诊转院制度,定点医院有责任和义务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分级医疗等有关规定,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属本等级医院诊疗能力范围内的参保人不得办理转院。对无充分理由把本医院有条件和能力诊治的参保人推转到其他医院的,转出参保人发生医疗费用由转出定点医院承担。对突发事件、急危重病例、特殊疑难病例等,应视情况救治或转院,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市内定点医院参保人转院率规定:一、二级医院控制在4.5%以下(含本数),三级医院控制在3.5%以下(含本数),对年度内参保人住院人次不足60人的市内定点医院,转院指标为3人以下(含本数)。
(二)市内一、二级医院及未定级医院对超出本院诊疗能力范围的参保人,原则上应转市内上级医院处理;确属本市无法确诊或无条件诊治的危重患者,未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直接经门诊转往市外定点医院的,不计算医院转院指标。对超出本市诊疗能力范围且未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的危重患者,市内三级医院可直接经门诊转往市外定点医院的,不计算医院转院指标。
市内定点医院在参保人未达出院标准的情况下,将其转至本院及其他定点医院进行门诊转院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计算原住院医院的转院指标。
(三)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及相关转院情况进行复核,并按以下办法分担医疗费用:
1.在规定的转院率以内的转院,其医疗费用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偿付。
2.超出规定转院率的转院,其医疗费用由转出医院与医疗保险基金分担:转到定点医院的,由转出医院与医疗保险基金各负担50%;转到非定点医院的,由转出医院负担60%,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0%。
第四章 社区门诊医疗费用结算
第十七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人头付费、按月核定、年终清算、超支不补”方式结算参保人社区门诊及社区门诊转诊医疗费用。
第十八条 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照“低水平提取,公平合理使用”原则建立风险储备金,每月按社区门诊基金实际征收金额一定比例计提,计提比例从1%起步,并视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各镇(街)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的年度总额(以下简称“人头包干费用”),以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辖区内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覆盖参保人数及门诊缴费金额为基础,综合考虑风险储备金、上年度综合评价结果、人口负担以及参保险种等情况综合确定。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比例内调整各镇(街)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门诊统筹人头包干费用的分配系数。
第二十条 各定点医院社区门诊转诊统筹支付年度总额等指标,以各定点医院接收社区门诊转诊的参保人门诊历史数据为基础,结合上年度定点医院综合评价结果、社区门诊统筹基金预算收入、全市总体情况等综合确定。
第二十一条 定点门诊部按服务项目方式结算参保人社区门诊转诊医疗费用。
第二十二条 各镇(街)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统筹人头包干费用用于支付参保人符合规定的门诊、门诊抢救、转诊、急诊等基本医疗费用中统筹支付部分。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在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社区门诊医疗费用中,按规定属个人支付的部分由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现场收取,属于社区门诊统筹支付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与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结算;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其辖区内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覆盖参保人数及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等情况对社区门诊统筹人头包干费用进行调剂使用。
第二十四条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医院、定点门诊部应当于每月20日前,将上月参保人就医发生社区门诊医疗费用的月报表等资料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后按月拨付费用。
(一)每月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社区门诊统筹支付金额在本月人头包干费用内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据实结算,结余部分结转下月使用;超出当月人头包干费用(含上月结余结转)的,先按当月人头包干费用(含上月结余结转)结算,年终再按规定清算。
(二)每月在定点医院发生社区门诊转诊统筹支付金额在年度总额内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据实结算,结余部分结转下月使用;超出年度总额的,参保人发生的社区门诊转诊统筹支付费用不予支付。
第二十五条 年终清算时,定点医院实际发生的社区门诊转诊统筹支付总额不超过年度总额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结算。
第二十六条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规范社区转诊管理合理控制参保人转诊率,转诊率与医疗保险基金偿付挂钩。
第二十七条 年终清算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际发生的统筹支付总额少于年度人头包干费用的,结余部分的费用结合综合评价结果按以下办法偿付:
(一)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评价得分≥850分,在该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年度人头包干费用25%范围内的合理结余部分全额偿付(合理结余部分=年度人头包干费用结余费用×<综合评价得分÷1000>)。实际偿付费用中50%以上应作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高参保人医疗服务质量使用,该款项须专款专用,余下部分结转下一年,作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费用补充。
(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评价得分<850分,年度人头包干费用结余部分不予偿付。
第五章 特定门诊医疗费用结算
第二十八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可采取按病种、总额控制、服务项目等方式结算参保人特定门诊医疗费用,逐步完善特定门诊费用与医疗服务挂钩机制。
第二十九条各定点医药机构应当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参保人就医、购药发生特定门诊医疗费用的月报表等资料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六章 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结算
第三十条 参保人通过POS机等自助终端设备在定点医药机构进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消费,由自助终端设备的签约银行向定点医药机构提供消费明细清单并拨付有关款项,具体操作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并接受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 结算办理
第三十一条定点医药机构每月25日前将有关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分析统计报表等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逾期须于次月送交。
第三十二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定点医药机构报送结算资料截止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予以偿付。
第三十三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结算,相关费用与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质量挂钩,操作事项另行确定。年终根据各定点医药机构综合评价结果及全市总体情况清算:
(一)定点医院和定点门诊部
1.综合评价得分≥850分且总控指标得分满200分:与综合评价挂钩的费用全额偿付;
2.综合评价得分≥650分且总控指标得分≥180分:每降低10分,与综合评价挂钩的费用扣减3%偿付;
3.综合评价得分<650分或总控指标得分低于180分:与综合评价挂钩的费用不予偿付。
(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1.综合评价得分≥850分且总控指标得分满300分:与综合评价挂钩的费用全额偿付;
2.综合评价得分≥650分且总控指标得分≥250分:每降低10分,与综合评价挂钩的费用扣减3%偿付;
3.综合评价得分<650分或总控指标得分低于250分:与综合评价挂钩的费用不予偿付。
(三)定点零售药店
1.综合评价得分≥850分:与综合评价挂钩的费用全额偿付;
2.650分≤综合评价得分<850分:每降低10分,与综合评价挂钩的费用扣减3%偿付;
3.综合评价得分<650分:与综合评价挂钩的费用全部不予偿付。
第三十四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支付定点医药机构申报结算的医疗费用,对其中属违规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第三十五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结算医疗费用,以每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含当日)为一个年度周期,当月1日至当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度周期。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六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措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本市其他医疗费用结算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
|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 DGSHBZ-2014-001”。 并在“中国东莞”网站相应栏目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我市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加强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本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与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提供售药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定点零售药店的政策制定、规划设置、资格审查、监督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定点零售药店社会保险服务的日常管理、参保人购药费用的审核结算等工作。
第二章 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第五条 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的原则:符合社会保险区域定点规划,合理布局;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购药,便于管理。
第六条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除具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的基本资质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定点零售药店区域设置规划;
2.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必需证照,并经相关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3.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已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GSP认证),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诚信经营;
4.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药品价格的政策,并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5.药品零售企业的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药师资质必须符合国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配备至少两名药师或以上药学技术人员,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6.在申报地址开业时间1年以上,且无因违规经营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7.与其它定点零售药店直线距离200米以上(以广东省电子地图测量为准);
8.营业面积达到80平方米以上;
9.经营药品品种原则上达到1500种以上;
10.服务质量良好,有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其中设在商场内的零售药店不少于12小时);
11.符合社会保险管理要求,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具有同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联网结算的条件;
12.零售药店按规定办理社保登记、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药师须在零售药店递交申报定点材料前已在该零售药店连续参保缴费6个月以上;
13.按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应提交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原件不装订,提交时备查):
1.要求成为定点零售药店的书面申请(附件一);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GSP认证证书,上述证件的正、副本复印件(以上资料原件备查);
3.按社会保险药品目录分类的药品总目录(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本,目录需注明药品通用名、剂型、产地、规格、价格等)及上一年度纳税证明(或购销情况);
4.药师或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营业人员的培训合格证明材料、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资料原件备查);
5.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员工社会保险参保凭证复印件(以上资料原件备查);
6.零售药店全体员工花名册(以提交申请资料之日的在册人员为准),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以上资料原件备查);
7.零售药店营业用房的房地产权证或证明其权属的其他有效证件,租赁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8.零售药店所处的地理位置、与最近定点零售药店的直线距离材料(以广东省电子地图测量为准,需标注GPS坐标信息);
9.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受理及审查程序:
1.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于每年9月前根据参保人数及区域分布等情况,制定本年度新增定点零售药店规划、评选要求及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2.达到申报定点零售药店条件并愿意承担社会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可于每年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当年新增定点零售药店规划后,在规定的受理时间内向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申请资料。其他时间提出申请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3.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提出申请的零售药店有关资料进行初审,以择优选择为原则,按新增规划数量1:3比例进入复审程序。初审中如出现某新增定点零售药店规划有多家零售药点申报且彼此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择其中最优者进入复审。
4.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进入复审的零售药店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定点零售药店。
5.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向审查确定的新增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发放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质凭证,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受理其定点资格申请:
1.提交虚假申请资料的,取消当事零售药店及其企业负责人开办的其他零售药店当年申报资格;当事零售药店之后3年内,不得申报本市定点零售药店;
2.因违规、监督评价被取消定点资格未满3年者;
3.有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调查处理;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定点零售药店管理
第十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取得定点资格并符合社会保险管理及结算条件的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方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等,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为参保人提供优质的售药服务:
1.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有关政策法规,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
2.所售医药用品不能高于国家、省市物价部门有关价格标准。
3.参保人在定点零售药店使用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不能用于支付除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材料、试剂等医药用品以外的物品。
4.参保人购买处方药品的,必须要求其出示由医疗机构医师签名开具的有效外配处方,由药师审核签字后配售,并保存2年以上备检。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换或代用。
5.确保所售医药用品质量合格,做到药品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严格掌握用药剂量。
第十二条 定点零售药店必须配备1名以上专(兼)职管理人员,做好各项管理工作,保证社会保险有关业务的正常开展。
定点零售药店必须具备必要的计算机系统、POS机及电话网络等实现信息化操作及管理的设备。
定点零售药店应加强工作人员管理及社会保险业务培训,主动向参保人宣传社会保险政策、法规。
第十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对参保人的外配处方要单独管理、单独建帐。
第十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违反服务协议的,应承担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定点零售药店违反社会保险有关政策法规而造成医药费用浪费或参保人投诉情况过多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视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直至终止服务协议,情节严重者,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 对参保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所发生的药事纠纷,按国家有关药事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定点零售药店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等变更的,应在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一个月内持相关资料到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定点零售药店变更营业地址的,应当在变更地址之前,持相关资料到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核定,变更后地址直线距离200米内不存在零售药店并符合有关条件的予以保留定点资格,继续履行协议;变更后地址直线距离200米内存在零售药店的暂停定点资格,待当年确定新增的定点零售药店后再根据有关条件重新进行资格审查。
定点零售药店变更营业地址的,不得影响当年度定点零售药店区域设置规划的执行。
第十九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定期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物价等部门,对定点零售药店执行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定点零售药店须积极配合,及时提供药品帐目、清单等资料。
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全面或专项的评价工作,对连续两次年度监督评价结果排名在全市定点零售药店最后5%的定点零售药店,取消其定点资格(具体监督评价内容见附件二)。
第二十条 被取消资格的定点零售药店,须完成社会保险各项帐目清理,同时解除签订的服务协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后,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做好与原定点零售药店的有关政策衔接过渡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确定为定点零售药店的,必须符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否则,取消其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印发〈东莞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东社保〔2000〕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东莞市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东社保函〔2009〕258号)及《关于调整东莞市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东社保函〔2011〕232号)同时废止。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我市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加强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本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与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提供售药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定点零售药店的政策制定、规划设置、资格审查、监督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定点零售药店社会保险服务的日常管理、参保人购药费用的审核结算等工作。
第二章 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第五条 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的原则:符合社会保险区域定点规划,合理布局;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购药,便于管理。
第六条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除具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的基本资质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定点零售药店区域设置规划;
2.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必需证照,并经相关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3.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已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GSP认证),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诚信经营;
4.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药品价格的政策,并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5.药品零售企业的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药师资质必须符合国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配备至少两名药师或以上药学技术人员,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6.在申报地址开业时间1年以上,且无因违规经营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7.与其它定点零售药店直线距离200米以上(以广东省电子地图测量为准);
8.营业面积达到80平方米以上;
9.经营药品品种原则上达到1500种以上;
10.服务质量良好,有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其中设在商场内的零售药店不少于12小时);
11.符合社会保险管理要求,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具有同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联网结算的条件;
12.零售药店按规定办理社保登记、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药师须在零售药店递交申报定点材料前已在该零售药店连续参保缴费6个月以上;
13.按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应提交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原件不装订,提交时备查):
1.要求成为定点零售药店的书面申请(附件一);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GSP认证证书,上述证件的正、副本复印件(以上资料原件备查);
3.按社会保险药品目录分类的药品总目录(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本,目录需注明药品通用名、剂型、产地、规格、价格等)及上一年度纳税证明(或购销情况);
4.药师或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营业人员的培训合格证明材料、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资料原件备查);
5.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员工社会保险参保凭证复印件(以上资料原件备查);
6.零售药店全体员工花名册(以提交申请资料之日的在册人员为准),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以上资料原件备查);
7.零售药店营业用房的房地产权证或证明其权属的其他有效证件,租赁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8.零售药店所处的地理位置、与最近定点零售药店的直线距离材料(以广东省电子地图测量为准,需标注GPS坐标信息);
9.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受理及审查程序:
1.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于每年9月前根据参保人数及区域分布等情况,制定本年度新增定点零售药店规划、评选要求及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2.达到申报定点零售药店条件并愿意承担社会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可于每年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当年新增定点零售药店规划后,在规定的受理时间内向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申请资料。其他时间提出申请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3.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提出申请的零售药店有关资料进行初审,以择优选择为原则,按新增规划数量1:3比例进入复审程序。初审中如出现某新增定点零售药店规划有多家零售药点申报且彼此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择其中最优者进入复审。
4.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进入复审的零售药店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定点零售药店。
5.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向审查确定的新增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发放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质凭证,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受理其定点资格申请:
1.提交虚假申请资料的,取消当事零售药店及其企业负责人开办的其他零售药店当年申报资格;当事零售药店之后3年内,不得申报本市定点零售药店;
2.因违规、监督评价被取消定点资格未满3年者;
3.有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调查处理;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定点零售药店管理
第十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取得定点资格并符合社会保险管理及结算条件的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方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等,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为参保人提供优质的售药服务:
1.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有关政策法规,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
2.所售医药用品不能高于国家、省市物价部门有关价格标准。
3.参保人在定点零售药店使用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不能用于支付除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材料、试剂等医药用品以外的物品。
4.参保人购买处方药品的,必须要求其出示由医疗机构医师签名开具的有效外配处方,由药师审核签字后配售,并保存2年以上备检。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换或代用。
5.确保所售医药用品质量合格,做到药品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严格掌握用药剂量。
第十二条 定点零售药店必须配备1名以上专(兼)职管理人员,做好各项管理工作,保证社会保险有关业务的正常开展。
定点零售药店必须具备必要的计算机系统、POS机及电话网络等实现信息化操作及管理的设备。
定点零售药店应加强工作人员管理及社会保险业务培训,主动向参保人宣传社会保险政策、法规。
第十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对参保人的外配处方要单独管理、单独建帐。
第十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违反服务协议的,应承担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定点零售药店违反社会保险有关政策法规而造成医药费用浪费或参保人投诉情况过多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视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直至终止服务协议,情节严重者,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 对参保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所发生的药事纠纷,按国家有关药事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定点零售药店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等变更的,应在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一个月内持相关资料到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定点零售药店变更营业地址的,应当在变更地址之前,持相关资料到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核定,变更后地址直线距离200米内不存在零售药店并符合有关条件的予以保留定点资格,继续履行协议;变更后地址直线距离200米内存在零售药店的暂停定点资格,待当年确定新增的定点零售药店后再根据有关条件重新进行资格审查。
定点零售药店变更营业地址的,不得影响当年度定点零售药店区域设置规划的执行。
第十九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定期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物价等部门,对定点零售药店执行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定点零售药店须积极配合,及时提供药品帐目、清单等资料。
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全面或专项的评价工作,对连续两次年度监督评价结果排名在全市定点零售药店最后5%的定点零售药店,取消其定点资格(具体监督评价内容见附件二)。
第二十条 被取消资格的定点零售药店,须完成社会保险各项帐目清理,同时解除签订的服务协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后,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做好与原定点零售药店的有关政策衔接过渡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确定为定点零售药店的,必须符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否则,取消其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印发〈东莞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东社保〔2000〕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东莞市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东社保函〔2009〕258号)及《关于调整东莞市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东社保函〔2011〕23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表单.doc
1.东莞市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式样)
2.东莞市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监督评价项目
3.东莞市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式样) |
|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 DGSHBZ-2014-001”。 并在“中国东莞”网站相应栏目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我市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加强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本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与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提供售药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定点零售药店的政策制定、规划设置、资格审查、监督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定点零售药店社会保险服务的日常管理、参保人购药费用的审核结算等工作。
第二章 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第五条 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的原则:符合社会保险区域定点规划,合理布局;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购药,便于管理。
第六条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除具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的基本资质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定点零售药店区域设置规划;
2.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必需证照,并经相关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3.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已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GSP认证),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诚信经营;
4.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药品价格的政策,并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5.药品零售企业的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药师资质必须符合国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配备至少两名药师或以上药学技术人员,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6.在申报地址开业时间1年以上,且无因违规经营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7.与其它定点零售药店直线距离200米以上(以广东省电子地图测量为准);
8.营业面积达到80平方米以上;
9.经营药品品种原则上达到1500种以上;
10.服务质量良好,有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其中设在商场内的零售药店不少于12小时);
11.符合社会保险管理要求,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具有同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联网结算的条件;
12.零售药店按规定办理社保登记、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药师须在零售药店递交申报定点材料前已在该零售药店连续参保缴费6个月以上;
13.按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应提交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原件不装订,提交时备查):
1.要求成为定点零售药店的书面申请(附件一);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GSP认证证书,上述证件的正、副本复印件(以上资料原件备查);
3.按社会保险药品目录分类的药品总目录(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本,目录需注明药品通用名、剂型、产地、规格、价格等)及上一年度纳税证明(或购销情况);
4.药师或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营业人员的培训合格证明材料、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资料原件备查);
5.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员工社会保险参保凭证复印件(以上资料原件备查);
6.零售药店全体员工花名册(以提交申请资料之日的在册人员为准),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以上资料原件备查);
7.零售药店营业用房的房地产权证或证明其权属的其他有效证件,租赁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8.零售药店所处的地理位置、与最近定点零售药店的直线距离材料(以广东省电子地图测量为准,需标注GPS坐标信息);
9.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受理及审查程序:
1.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于每年9月前根据参保人数及区域分布等情况,制定本年度新增定点零售药店规划、评选要求及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2.达到申报定点零售药店条件并愿意承担社会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可于每年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当年新增定点零售药店规划后,在规定的受理时间内向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申请资料。其他时间提出申请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3.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提出申请的零售药店有关资料进行初审,以择优选择为原则,按新增规划数量1:3比例进入复审程序。初审中如出现某新增定点零售药店规划有多家零售药点申报且彼此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择其中最优者进入复审。
4.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进入复审的零售药店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定点零售药店。
5.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向审查确定的新增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发放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质凭证,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受理其定点资格申请:
1.提交虚假申请资料的,取消当事零售药店及其企业负责人开办的其他零售药店当年申报资格;当事零售药店之后3年内,不得申报本市定点零售药店;
2.因违规、监督评价被取消定点资格未满3年者;
3.有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调查处理;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定点零售药店管理
第十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取得定点资格并符合社会保险管理及结算条件的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方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等,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为参保人提供优质的售药服务:
1.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有关政策法规,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
2.所售医药用品不能高于国家、省市物价部门有关价格标准。
3.参保人在定点零售药店使用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不能用于支付除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材料、试剂等医药用品以外的物品。
4.参保人购买处方药品的,必须要求其出示由医疗机构医师签名开具的有效外配处方,由药师审核签字后配售,并保存2年以上备检。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换或代用。
5.确保所售医药用品质量合格,做到药品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严格掌握用药剂量。
第十二条 定点零售药店必须配备1名以上专(兼)职管理人员,做好各项管理工作,保证社会保险有关业务的正常开展。
定点零售药店必须具备必要的计算机系统、POS机及电话网络等实现信息化操作及管理的设备。
定点零售药店应加强工作人员管理及社会保险业务培训,主动向参保人宣传社会保险政策、法规。
第十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对参保人的外配处方要单独管理、单独建帐。
第十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违反服务协议的,应承担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定点零售药店违反社会保险有关政策法规而造成医药费用浪费或参保人投诉情况过多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视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直至终止服务协议,情节严重者,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 对参保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所发生的药事纠纷,按国家有关药事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定点零售药店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等变更的,应在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一个月内持相关资料到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定点零售药店变更营业地址的,应当在变更地址之前,持相关资料到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核定,变更后地址直线距离200米内不存在零售药店并符合有关条件的予以保留定点资格,继续履行协议;变更后地址直线距离200米内存在零售药店的暂停定点资格,待当年确定新增的定点零售药店后再根据有关条件重新进行资格审查。
定点零售药店变更营业地址的,不得影响当年度定点零售药店区域设置规划的执行。
第十九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定期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物价等部门,对定点零售药店执行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定点零售药店须积极配合,及时提供药品帐目、清单等资料。
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全面或专项的评价工作,对连续两次年度监督评价结果排名在全市定点零售药店最后5%的定点零售药店,取消其定点资格(具体监督评价内容见附件二)。
第二十条 被取消资格的定点零售药店,须完成社会保险各项帐目清理,同时解除签订的服务协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后,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做好与原定点零售药店的有关政策衔接过渡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确定为定点零售药店的,必须符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否则,取消其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印发〈东莞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东社保〔2000〕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东莞市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东社保函〔2009〕258号)及《关于调整东莞市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东社保函〔2011〕232号)同时废止。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我市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加强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本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与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提供售药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定点零售药店的政策制定、规划设置、资格审查、监督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定点零售药店社会保险服务的日常管理、参保人购药费用的审核结算等工作。
第二章 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第五条 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的原则:符合社会保险区域定点规划,合理布局;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购药,便于管理。
第六条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除具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的基本资质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定点零售药店区域设置规划;
2.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必需证照,并经相关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3.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已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GSP认证),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诚信经营;
4.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药品价格的政策,并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5.药品零售企业的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药师资质必须符合国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配备至少两名药师或以上药学技术人员,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6.在申报地址开业时间1年以上,且无因违规经营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7.与其它定点零售药店直线距离200米以上(以广东省电子地图测量为准);
8.营业面积达到80平方米以上;
9.经营药品品种原则上达到1500种以上;
10.服务质量良好,有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其中设在商场内的零售药店不少于12小时);
11.符合社会保险管理要求,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具有同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联网结算的条件;
12.零售药店按规定办理社保登记、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药师须在零售药店递交申报定点材料前已在该零售药店连续参保缴费6个月以上;
13.按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应提交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原件不装订,提交时备查):
1.要求成为定点零售药店的书面申请(附件一);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GSP认证证书,上述证件的正、副本复印件(以上资料原件备查);
3.按社会保险药品目录分类的药品总目录(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本,目录需注明药品通用名、剂型、产地、规格、价格等)及上一年度纳税证明(或购销情况);
4.药师或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营业人员的培训合格证明材料、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资料原件备查);
5.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员工社会保险参保凭证复印件(以上资料原件备查);
6.零售药店全体员工花名册(以提交申请资料之日的在册人员为准),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以上资料原件备查);
7.零售药店营业用房的房地产权证或证明其权属的其他有效证件,租赁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8.零售药店所处的地理位置、与最近定点零售药店的直线距离材料(以广东省电子地图测量为准,需标注GPS坐标信息);
9.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受理及审查程序:
1.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于每年9月前根据参保人数及区域分布等情况,制定本年度新增定点零售药店规划、评选要求及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2.达到申报定点零售药店条件并愿意承担社会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可于每年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当年新增定点零售药店规划后,在规定的受理时间内向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申请资料。其他时间提出申请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3.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提出申请的零售药店有关资料进行初审,以择优选择为原则,按新增规划数量1:3比例进入复审程序。初审中如出现某新增定点零售药店规划有多家零售药点申报且彼此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择其中最优者进入复审。
4.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进入复审的零售药店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定点零售药店。
5.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向审查确定的新增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发放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质凭证,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受理其定点资格申请:
1.提交虚假申请资料的,取消当事零售药店及其企业负责人开办的其他零售药店当年申报资格;当事零售药店之后3年内,不得申报本市定点零售药店;
2.因违规、监督评价被取消定点资格未满3年者;
3.有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调查处理;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定点零售药店管理
第十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取得定点资格并符合社会保险管理及结算条件的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方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等,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为参保人提供优质的售药服务:
1.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有关政策法规,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
2.所售医药用品不能高于国家、省市物价部门有关价格标准。
3.参保人在定点零售药店使用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不能用于支付除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材料、试剂等医药用品以外的物品。
4.参保人购买处方药品的,必须要求其出示由医疗机构医师签名开具的有效外配处方,由药师审核签字后配售,并保存2年以上备检。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换或代用。
5.确保所售医药用品质量合格,做到药品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严格掌握用药剂量。
第十二条 定点零售药店必须配备1名以上专(兼)职管理人员,做好各项管理工作,保证社会保险有关业务的正常开展。
定点零售药店必须具备必要的计算机系统、POS机及电话网络等实现信息化操作及管理的设备。
定点零售药店应加强工作人员管理及社会保险业务培训,主动向参保人宣传社会保险政策、法规。
第十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对参保人的外配处方要单独管理、单独建帐。
第十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违反服务协议的,应承担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定点零售药店违反社会保险有关政策法规而造成医药费用浪费或参保人投诉情况过多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视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直至终止服务协议,情节严重者,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 对参保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所发生的药事纠纷,按国家有关药事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定点零售药店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等变更的,应在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一个月内持相关资料到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定点零售药店变更营业地址的,应当在变更地址之前,持相关资料到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核定,变更后地址直线距离200米内不存在零售药店并符合有关条件的予以保留定点资格,继续履行协议;变更后地址直线距离200米内存在零售药店的暂停定点资格,待当年确定新增的定点零售药店后再根据有关条件重新进行资格审查。
定点零售药店变更营业地址的,不得影响当年度定点零售药店区域设置规划的执行。
第十九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定期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物价等部门,对定点零售药店执行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定点零售药店须积极配合,及时提供药品帐目、清单等资料。
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全面或专项的评价工作,对连续两次年度监督评价结果排名在全市定点零售药店最后5%的定点零售药店,取消其定点资格(具体监督评价内容见附件二)。
第二十条 被取消资格的定点零售药店,须完成社会保险各项帐目清理,同时解除签订的服务协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后,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做好与原定点零售药店的有关政策衔接过渡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确定为定点零售药店的,必须符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否则,取消其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印发〈东莞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东社保〔2000〕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东莞市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东社保函〔2009〕258号)及《关于调整东莞市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东社保函〔2011〕23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表单.doc
1.东莞市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式样)
2.东莞市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监督评价项目
3.东莞市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式样)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4004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虎门港麻涌港区新沙南作业区进行东莞深赤湾 4、5号泊位港池疏浚施工作业,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4 年2月23日至 2014年4月30日。
二、活动水域: 虎门港麻涌港区新沙南作业区东莞深赤湾 4、5号泊位 港池 水域范围内。
三、施工船舶: 湛江1、 防城1、穗富航022、榄机 338、粤新会货8101、粤新会货 8235。
四、注意事项
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 希望 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4 年2月21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胡少文 13822082339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4004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虎门港麻涌港区新沙南作业区进行东莞深赤湾 4、5号泊位港池疏浚施工作业,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4 年2月23日至 2014年4月30日。
二、活动水域: 虎门港麻涌港区新沙南作业区东莞深赤湾 4、5号泊位 港池 水域范围内。
三、施工船舶: 湛江1、 防城1、穗富航022、榄机 338、粤新会货8101、粤新会货 8235。
四、注意事项
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 希望 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4 年2月21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胡少文 13822082339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4003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在倒运海水道广深高速公路川槎大桥上游进行穗莞深城际轨道横涌海特大桥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活动 时间: 2014年 2月18日至2014 年12月31日。
二、活动水域: 倒运海水道广深高速公路川槎大桥上游1 公里处水域范围内。
三、施工船舶: 粤河源货1610。
四、注意事项
1 、施工期间, 施工单位分别从两岸搭设临时施工便桥, 留下宽约150米为临时孔通水域 。 搭设的临时施工便桥设有警示标志。
2 、活动水域现场设有警戒船,使用VHF10 频道联系,禁止船舶在活动区水域范围追越、会船。希 航经该水域的船舶加强 瞭 望 、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4年 2月14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帅德安 13751222382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4003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在倒运海水道广深高速公路川槎大桥上游进行穗莞深城际轨道横涌海特大桥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活动 时间: 2014年 2月18日至2014 年12月31日。
二、活动水域: 倒运海水道广深高速公路川槎大桥上游1 公里处水域范围内。
三、施工船舶: 粤河源货1610。
四、注意事项
1 、施工期间, 施工单位分别从两岸搭设临时施工便桥, 留下宽约150米为临时孔通水域 。 搭设的临时施工便桥设有警示标志。
2 、活动水域现场设有警戒船,使用VHF10 频道联系,禁止船舶在活动区水域范围追越、会船。希 航经该水域的船舶加强 瞭 望 、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4年 2月14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帅德安 13751222382 |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年招考聘用人员的公告 | 根据工作需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面向社会公开招录聘用人员若干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职位及条件
(一)业务辅助人员A 2名
1、具有中级职称或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2、法学专业毕业。
(二)业务辅助人员B 若干名
1、具有初级职称或取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
2、法学专业毕业。
(三)电话接线员 2名
1、大专以上学历,专业不限;
2、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3、具有电话接线工作经验者优先。
(四)文印室工作人员 1名
1、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
2、熟悉电脑排版等相关操作。
以上职位应聘人员均还需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东莞户籍;2、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二、报名办法
1、报名时间:2014年1月27日至2月20日。
2、报名要求: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请报名者填写《报名登记表》(见附表,以“姓名+应聘职位名称”进行命名)发送到dg2fyzgk@sina.com(电子邮箱),我院接受报名后将联系报名者提交相关材料并组织考试(简历中请留本地手机号码)。
3、招考咨询电话:0769-89889300。
附件: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年招考聘用人员报名登记表.doc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年招考聘用人员的公告 | 根据工作需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面向社会公开招录聘用人员若干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职位及条件
(一)业务辅助人员A 2名
1、具有中级职称或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2、法学专业毕业。
(二)业务辅助人员B 若干名
1、具有初级职称或取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
2、法学专业毕业。
(三)电话接线员 2名
1、大专以上学历,专业不限;
2、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3、具有电话接线工作经验者优先。
(四)文印室工作人员 1名
1、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
2、熟悉电脑排版等相关操作。
以上职位应聘人员均还需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东莞户籍;2、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二、报名办法
1、报名时间:2014年1月27日至2月20日。
2、报名要求: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请报名者填写《报名登记表》(见附表,以“姓名+应聘职位名称”进行命名)发送到dg2fyzgk@sina.com(电子邮箱),我院接受报名后将联系报名者提交相关材料并组织考试(简历中请留本地手机号码)。
3、招考咨询电话:0769-89889300。
附件: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年招考聘用人员报名登记表.doc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4002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玉林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处在虎门镇威远岛西南侧凹处岸边进行海岸景观综合整治工程施工作业,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4 年2月10日至 2014年12月31日。
二、活动水域: 虎门镇威远岛西南侧凹处岸边,距离虎门大桥下游约 1.1公里处水域范围。
三、注意事项
搭设的 临时 施工平台 设有警示标志。施工前期阶段, 作业区附近设有警戒船舶, 请过 往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4 年1月27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庄岳洪 18029031366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4002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玉林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处在虎门镇威远岛西南侧凹处岸边进行海岸景观综合整治工程施工作业,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4 年2月10日至 2014年12月31日。
二、活动水域: 虎门镇威远岛西南侧凹处岸边,距离虎门大桥下游约 1.1公里处水域范围。
三、注意事项
搭设的 临时 施工平台 设有警示标志。施工前期阶段, 作业区附近设有警戒船舶, 请过 往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4 年1月27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庄岳洪 18029031366 |
| 关于2013年东莞市城市共同配送试点项目的公示 | 根据《东莞市城市共同配送试点中央专项补助资金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管理办法》),市经信局下发了《关于申报2013年东莞市城市共同配送试点项目的通知》(东经信〔2013〕371号,下称《申报通知》),组织开展试点项目的申报工作。经镇街初审、材料审查、专家评审等环节,按照商务部城市共同配送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的要求,择优确定7个项目列入2013年城市共同配送试点项目。现公示如下:
一、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仓储配送设施设备标准化应用与管理项目。
二、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广东时捷物流有限公司:商贸物流“两业”信息对接与共享项目。
三、东莞市信立实业有限公司:农副产品冷链配送体系建设项目。
四、顺丰速运(东莞)有限公司:城市共同配送终端配送项目。
五、广东振东泰捷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放心药品共同配送工程项目。
六、东莞市澳洁贸易有限公司:社会消费品城市公共配送中心信息化技术应用项目。
七、广东省东莞国药集团药材有限公司:药品全过程标准化管理。
以上项目按《申报通知》要求通过验收后,将依照《暂行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补助。如对以上项目有不同意见,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访、来函、来电等形式向市经信局贸易流通科反映。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以个人名义反映的,提供签署或自报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公示时间:2014年1月23日至2014年1月28日
受理单位:市经信局贸易流通科
地 址:南城区鸿福西路68号塞纳嘉园二楼
电 话:0769-22229410
传 真:0769-22220931 |
| 关于2013年东莞市城市共同配送试点项目的公示 | 根据《东莞市城市共同配送试点中央专项补助资金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管理办法》),市经信局下发了《关于申报2013年东莞市城市共同配送试点项目的通知》(东经信〔2013〕371号,下称《申报通知》),组织开展试点项目的申报工作。经镇街初审、材料审查、专家评审等环节,按照商务部城市共同配送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的要求,择优确定7个项目列入2013年城市共同配送试点项目。现公示如下:
一、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仓储配送设施设备标准化应用与管理项目。
二、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广东时捷物流有限公司:商贸物流“两业”信息对接与共享项目。
三、东莞市信立实业有限公司:农副产品冷链配送体系建设项目。
四、顺丰速运(东莞)有限公司:城市共同配送终端配送项目。
五、广东振东泰捷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放心药品共同配送工程项目。
六、东莞市澳洁贸易有限公司:社会消费品城市公共配送中心信息化技术应用项目。
七、广东省东莞国药集团药材有限公司:药品全过程标准化管理。
以上项目按《申报通知》要求通过验收后,将依照《暂行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补助。如对以上项目有不同意见,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访、来函、来电等形式向市经信局贸易流通科反映。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以个人名义反映的,提供签署或自报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公示时间:2014年1月23日至2014年1月28日
受理单位:市经信局贸易流通科
地 址:南城区鸿福西路68号塞纳嘉园二楼
电 话:0769-22229410
传 真:0769-22220931 |
| 2013年度展会知识产权(专利)保护示范单位拟认定名单公示 | 根据《东莞市专利促进项目资助办法》(东府办〔2013〕100号),我局于2013年8月15日-9月15日组织申报了2013年度东莞市展会知识产权(专利)保护示范单位认定项目,共受理项目申报1项。经过我局形式审查、审核及市财政局复核,本次拟认定东莞市展会知识产权(专利)保护示范单位1家,现对拟认定名单予以公示。
任何单位或个人若对拟认定名单有异议的,可于公布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
附件:2013年度展会知识产权(专利)保护示范单位拟认定名单 2013年度展会示范单位认定公示.pdf
东莞市知识产权局
2014年1月16日
(联系人:唐静,电话:22831345。 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H座721室,邮编:523001) |
| 2013年度展会知识产权(专利)保护示范单位拟认定名单公示 | 根据《东莞市专利促进项目资助办法》(东府办〔2013〕100号),我局于2013年8月15日-9月15日组织申报了2013年度东莞市展会知识产权(专利)保护示范单位认定项目,共受理项目申报1项。经过我局形式审查、审核及市财政局复核,本次拟认定东莞市展会知识产权(专利)保护示范单位1家,现对拟认定名单予以公示。
任何单位或个人若对拟认定名单有异议的,可于公布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
附件:2013年度展会知识产权(专利)保护示范单位拟认定名单 2013年度展会示范单位认定公示.pdf
东莞市知识产权局
2014年1月16日
(联系人:唐静,电话:22831345。 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H座721室,邮编:523001) |
| 关于申报2014年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 各镇(街)经贸办、经济科技信息局,松山湖、生态园经发局,虎门港经济发展促进中心,各商贸流通业行业协会(商会),各有关商贸流通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145号,下称《管理办法》),现就申报2014年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凡申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申报单位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已办理税务登记,符合商贸流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的商贸流通企业,或服务于商贸流通业的本市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商贸流通企业是指商品流通及为商品流通提供服务的企业(不包括生产环节的企业)。本次企业类别主要包括批发、零售、物流、餐饮、会展等企业。
申报单位或项目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二、申报项目范围
根据我局工作重点和资金使用安排,纳入2014年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范围为《管理办法》中以下条款规定的项目:
(一)第二章产业优化专项:第十二条
(二)第三章物流专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三)第四章商贸服务专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上述申报项目,原则上须于2014年1月31日前完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三、申报时间
从本通知发文之日至2014年2月14日,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报材料内容
项目申报单位须按要求编制《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申报材料不规范或不完整的不予受理。申请书内容包括:
(一)《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封面)》(详见附件1)。
(二)材料目录清单。
(三)《项目申报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2)。
(四)《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详见附件3至13)。
(五)《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详见附件14)。《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项目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报项目主要内容和经济指标、申报项目符合规定的情况及申请资助额度、资助款项使用途径、资助款项使用拟达效果以及其它需补充的情况说明。
(六)对照规定提交的相关材料:
1.申报企业实施资源整合和战略重组项目(第十二条):
(1)成功控股、兼并、收购商贸流通类企业的合同文件;
(2)提供银行贷款合同、2011年至2013年期间任意两年度的利息支付凭证。
2.申报物流行业升级改造和业务创新项目(第十七条):
(1)项目可行性报告;
(2)项目实施方案;
(3)项目支出情况表(详见附件15,每项明细后附上相应的发票编号);
(4)申请补助的项目提供2012年至2013年期间的项目开支发票(复印件),申请贴息的项目提供银行贷款合同、2012年至2013年期间的利息支付凭证。
3.申报海关监管场所建设项目(第十八条)
(1)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设立海关监管场所的申报材料;
(2)有关政府部门同意设立海关监管场所的批准文件;
(3)海关监管场所的建设(或改造)方案;
(4)项目支出情况表(详见附件15,每项明细后附上相应的发票编号);
(5)2012年至2013年期间的项目开支发票(复印件);
(6)提供银行贷款合同、2012年至2013年期间的利息支付凭证。
4.申报区域配送中心项目(第十九条)
(1)项目实施方案;
(2)区域性物流中心服务范围及相关功能的证明材料。
5.申报农产品和冷链物流新建或升级改造项目(第二十条)
(1)项目可行性报告;
(2)项目实施方案;
(3)项目支出情况表(详见附件15,每项明细后附上相应的发票编号);
(4)2012年至2013年期间的项目开支发票(复印件)。
6.申报批发、零售、品牌代理企业实施升级改造项目(第二十三条)
(1)项目可行性报告;
(2)项目实施方案;
(3)项目支出情况表(详见附件15,每项明细后附上相应的发票编号);
(4)申请补助的项目提供2012年至2013年期间的项目开支发票(复印件),申请贴息的项目提供银行贷款合同、2012年至2013年期间的利息支付凭证。
7.申报餐饮企业食品卫生安全升级改造项目(第二十四条)
(1)国家级酒家及认定文件;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等级认定文件;
(3)项目实施方案;
(4)项目支出情况表(详见附件15,每项明细后附上相应的发票编号);
(5)2010年至2013年期间的项目开支发票(复印件)。
(七)资格证明材料:
1.项目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依法登记注册的证明材料。
2.项目申请单位的2013年度会计报表(须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人代表和财务负责人签名确认),按规定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须提供相关审计报告。
3.凡申报条款中规定有营业总额或纳税金额标准的项目,提交税务部门(国税、地税)开具的对应的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补贴项目提交2013年度完税证明,贴息项目提交申请贴息年度的年度完税证明)。
4.其他证明材料。
(八)《资金拨款印鉴表》(见附件16)
(九)申报单位对申请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具单位法人签字和单位公章(详见附件17)
五、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项目类型不同,编制好《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一式3份,连同电子文档一并提交。其中:
(一)所有申报材料(包括复印件)须统一使用A4规格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编制目录,胶装装订成册(请勿使用非纸类封皮和夹套、金属装订)。
(二)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发现有严重的造假行为,一律取消申报资格。
(三)如部分提交资料无法提供电子版的,可在文件目录上备注说明。
(四)申报材料未按要求装订、资料不全或逾期申报的,将不予受理。
六、申报程序
(一)各镇街、园区经信主管部门按照文件要求,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申报项目,填写《申请表》及准备相关材料,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经信局;
(二)申报项目经材料规范性审查、现场核查、征求部门意见、专家评审、社会公示、上报市政府审定等程序后,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通知。
七、其他事项
(一)企业实际缴纳的各项税金,具体包括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相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和堤围费;但不包括关税、预提所得税、资源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零星税种。。
(二)本通知和《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详见市经信局网站http://www.dgetb.gov.cn,企业可在网上查询相关信息和下载申报表格。
八、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朱炜强、黄 强
联系电话:22229410
电子邮箱:dgmyltk@126.com
联系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68号塞纳城市嘉园二楼贸易流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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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申报2014年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 各镇(街)经贸办、经济科技信息局,松山湖、生态园经发局,虎门港经济发展促进中心,各商贸流通业行业协会(商会),各有关商贸流通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145号,下称《管理办法》),现就申报2014年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凡申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申报单位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已办理税务登记,符合商贸流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的商贸流通企业,或服务于商贸流通业的本市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商贸流通企业是指商品流通及为商品流通提供服务的企业(不包括生产环节的企业)。本次企业类别主要包括批发、零售、物流、餐饮、会展等企业。
申报单位或项目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二、申报项目范围
根据我局工作重点和资金使用安排,纳入2014年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范围为《管理办法》中以下条款规定的项目:
(一)第二章产业优化专项:第十二条
(二)第三章物流专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三)第四章商贸服务专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上述申报项目,原则上须于2014年1月31日前完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三、申报时间
从本通知发文之日至2014年2月14日,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报材料内容
项目申报单位须按要求编制《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申报材料不规范或不完整的不予受理。申请书内容包括:
(一)《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封面)》(详见附件1)。
(二)材料目录清单。
(三)《项目申报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2)。
(四)《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详见附件3至13)。
(五)《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详见附件14)。《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项目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报项目主要内容和经济指标、申报项目符合规定的情况及申请资助额度、资助款项使用途径、资助款项使用拟达效果以及其它需补充的情况说明。
(六)对照规定提交的相关材料:
1.申报企业实施资源整合和战略重组项目(第十二条):
(1)成功控股、兼并、收购商贸流通类企业的合同文件;
(2)提供银行贷款合同、2011年至2013年期间任意两年度的利息支付凭证。
2.申报物流行业升级改造和业务创新项目(第十七条):
(1)项目可行性报告;
(2)项目实施方案;
(3)项目支出情况表(详见附件15,每项明细后附上相应的发票编号);
(4)申请补助的项目提供2012年至2013年期间的项目开支发票(复印件),申请贴息的项目提供银行贷款合同、2012年至2013年期间的利息支付凭证。
3.申报海关监管场所建设项目(第十八条)
(1)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设立海关监管场所的申报材料;
(2)有关政府部门同意设立海关监管场所的批准文件;
(3)海关监管场所的建设(或改造)方案;
(4)项目支出情况表(详见附件15,每项明细后附上相应的发票编号);
(5)2012年至2013年期间的项目开支发票(复印件);
(6)提供银行贷款合同、2012年至2013年期间的利息支付凭证。
4.申报区域配送中心项目(第十九条)
(1)项目实施方案;
(2)区域性物流中心服务范围及相关功能的证明材料。
5.申报农产品和冷链物流新建或升级改造项目(第二十条)
(1)项目可行性报告;
(2)项目实施方案;
(3)项目支出情况表(详见附件15,每项明细后附上相应的发票编号);
(4)2012年至2013年期间的项目开支发票(复印件)。
6.申报批发、零售、品牌代理企业实施升级改造项目(第二十三条)
(1)项目可行性报告;
(2)项目实施方案;
(3)项目支出情况表(详见附件15,每项明细后附上相应的发票编号);
(4)申请补助的项目提供2012年至2013年期间的项目开支发票(复印件),申请贴息的项目提供银行贷款合同、2012年至2013年期间的利息支付凭证。
7.申报餐饮企业食品卫生安全升级改造项目(第二十四条)
(1)国家级酒家及认定文件;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等级认定文件;
(3)项目实施方案;
(4)项目支出情况表(详见附件15,每项明细后附上相应的发票编号);
(5)2010年至2013年期间的项目开支发票(复印件)。
(七)资格证明材料:
1.项目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依法登记注册的证明材料。
2.项目申请单位的2013年度会计报表(须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人代表和财务负责人签名确认),按规定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须提供相关审计报告。
3.凡申报条款中规定有营业总额或纳税金额标准的项目,提交税务部门(国税、地税)开具的对应的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补贴项目提交2013年度完税证明,贴息项目提交申请贴息年度的年度完税证明)。
4.其他证明材料。
(八)《资金拨款印鉴表》(见附件16)
(九)申报单位对申请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具单位法人签字和单位公章(详见附件17)
五、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项目类型不同,编制好《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一式3份,连同电子文档一并提交。其中:
(一)所有申报材料(包括复印件)须统一使用A4规格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编制目录,胶装装订成册(请勿使用非纸类封皮和夹套、金属装订)。
(二)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发现有严重的造假行为,一律取消申报资格。
(三)如部分提交资料无法提供电子版的,可在文件目录上备注说明。
(四)申报材料未按要求装订、资料不全或逾期申报的,将不予受理。
六、申报程序
(一)各镇街、园区经信主管部门按照文件要求,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申报项目,填写《申请表》及准备相关材料,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经信局;
(二)申报项目经材料规范性审查、现场核查、征求部门意见、专家评审、社会公示、上报市政府审定等程序后,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通知。
七、其他事项
(一)企业实际缴纳的各项税金,具体包括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相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和堤围费;但不包括关税、预提所得税、资源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零星税种。。
(二)本通知和《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详见市经信局网站http://www.dgetb.gov.cn,企业可在网上查询相关信息和下载申报表格。
八、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朱炜强、黄 强
联系电话:22229410
电子邮箱:dgmyltk@126.com
联系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68号塞纳城市嘉园二楼贸易流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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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4001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在东莞市虎门港麻涌港区海昌煤炭码头下游进行海昌码头(三期)后方道路堆场及软基处理工程施工作业,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4 年1月20日至 2014年8月31日。
二、活动水域: 东莞市虎门港麻涌港区新沙南作业区 海昌煤炭码头下游在建码头 (三期)旁边 水域范围。
三、施工船舶: 湘汉寿工0066、粤清远货 3789、粤德庆货8268。
四、注意事项
1 、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 、希望 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4 年1月16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华乐谊 13971145867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4001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在东莞市虎门港麻涌港区海昌煤炭码头下游进行海昌码头(三期)后方道路堆场及软基处理工程施工作业,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4 年1月20日至 2014年8月31日。
二、活动水域: 东莞市虎门港麻涌港区新沙南作业区 海昌煤炭码头下游在建码头 (三期)旁边 水域范围。
三、施工船舶: 湘汉寿工0066、粤清远货 3789、粤德庆货8268。
四、注意事项
1 、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 、希望 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4 年1月16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华乐谊 13971145867 |
| 东莞市招商引资及服务企业政策汇编 | 东莞市招商引资及服务企业政策汇编 |
| 东莞市招商引资及服务企业政策汇编 | 东莞市招商引资及服务企业政策汇编 |
| 关于进一步扶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 东府〔2014〕1号
关于进一步扶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相关部署,加快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进一步优化实体经济环境,促进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推动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现就扶持实体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扶持实体经济力度,把发展先进制造业作为发展实体经济的主要任务
实体经济直接创造物质财富,是社会财富的根本源泉。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东莞坚持打基础、办实业、走正道,大力扶持实体经济发展,逐步积累了雄厚的经济实力,奠定了如今的城市地位。以制造业为核心的实体经济,已经成为东莞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近年来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警示我们,一个地方只有将发展建立在实体经济之上,才能有效抵御外部风险,才能保持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当前,国际经济形势复杂多变,世界经济深度调整,发达国家推进“再工业化”和“制造业回归”,全球制造业高端化竞争趋势日益明显。东莞制造业遇到较大的压力和挑战,不少中小微企业面临着融资难、用工难、投资难、盈利难、转型难等问题。十八大报告提出,要牢牢把握发展实体经济这一坚实基础,实行更加有利于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实体经济是东莞经济发展之本。东莞要加快转型升级、实现高水平崛起,就必须把以制造业为核心的实体经济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发展先进制造业作为发展实体经济的主要任务,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体系和发展环境,引导各类资源要素向实业领域聚集,促进产业升级,全力扶持实体经济发展壮大。
二、全面提高我市实体经济发展水平的思路与目标
总体思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引,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要求部署,坚定不移扶持实体经济发展,把发展先进制造业作为发展实体经济的主要任务,坚持稳增长与调结构并进,加快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大力实施“扶企强企、造月揽月、引擎换装”三大行动,全面强化“金融、商务、资源”三大支撑,着力优化实体经济存量,做大实体经济增量,提升实体经济质量,打造“东莞制造”升级版,全面提高东莞实体经济实力。
发展目标:实施科学有效的产业政策,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撬动作用,强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努力建设具有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的现代制造业名城。力争到2017年,全市制造业水平明显提升,实体经济实力明显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明显提高,实现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超过3000亿元,年均增长12%左右,先进制造业、高技术制造业、民营制造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分别达47%、37%、27%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超过2600亿元,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占生产总值比例超过2.42%,千亿元产业达到3个,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超50亿元企业47家以上,其中超100亿元企业24家以上,全市产业结构、创新能力、综合实力迈上新台阶,使东莞从制造业大市成为制造业强市。
三、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形成有利于实体经济发展的“大环境”和“小气候”
(一)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强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在依法强化政府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促进市场机制有效调节经济活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根据不同镇街、园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发育程度,因地制宜发挥政府统筹引导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有针对性地推动地方发展。(市发改局、经信局、外经贸局、物价局、工商局、有关职能部门和各镇街、园区负责)
(二)打造综合营商成本最低的城市之一。进一步减轻企业和基层负担,继续阶段性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下调政策,暂缓调升社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维持11%的费率至2014年12月),逐步扩大“营改增”改革试点行业范围,堤围防护费按现行征收标准下调20%,对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免征堤围防护费,实行“封顶”征收堤围防护费,落实国家、省取消、免征、降低3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一步巩固城市产业配套、物流展会、生活居住等综合营商成本优势,为实体经济发展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市物价局、财政局、社保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三)大力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完善“宽进严管”准入体系,梳理压减前置审批事项,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建立和完善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平台,推广应用电子营业执照,推动后续监管部门加快发证进度,打造后续监管“东莞模式”,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市商改办、工商局、电子政务办、有关职能部门和各镇街、园区负责)
(四)大幅度提高投资项目审批效率。以规划审批程序改革优化为突破,大力实施项目投资建设审批流程再造,大幅压缩项目审批时间。全面梳理和规范审批办理时限、申报材料、收费标准等,编制审批目录和流程图,未列入的一律无须提交,推动投资项目审批大提速。(市委政研室、市编办、发改局、行政服务管理办、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五)加快建设全国一流的网上办事大厅。抓紧完善网上办事大厅各项功能,逐步把涉密事项外的所有审批事项都在网上办理,把所有单位网上办事平台整合到统一平台,让企业和群众足不出户就能享受到高效的政府服务。(市电子政务办、行政服务管理办、有关职能部门和各镇街、园区负责)
(六)进一步优化开放型经济通关环境。加快推进“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三个一”快速通关模式,完善“集中申报,信息化监管”的海关监管方式,推进检验监管模式改革,推行无纸化报检、通关。深化以“属地管理模式”为重点的全程分类监管纵深改革,适用口岸担保验放、审单环节“绿色通道”信任审核、较低查验率、“报关单证暂存”、合同报核前申报单耗等监管和服务的便利措施。(驻莞各海关、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外经贸局、口岸局、打私办负责)
(七)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围绕信贷、纳税、社保等重点领域,依法记录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建设覆盖全市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用信息互通共享,对失信行为进行联动惩处。开通“信用东莞网”,建立统一的对外发布查询平台。推行以诚信为基础的企业分类风险管理机制,整合外经贸、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的综合管理信息,逐步形成企业诚信经营数据库和信用评价分级标准,客观评估企业诚信经营状况,构建更加全面、科学、公正的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市发改局、工商局、外经贸局、社保局、国税局、地税局、电子政务办、人民银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八)完善加工贸易模式创新的服务体系。深入推进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城市建设,全面实施加工贸易增效计划,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关键环节率先建设中小企业产业提升综合服务体系、内销服务体系、管理服务体系和开放型监管体系。加快建立完善加工贸易管理服务平台,将联网管理业务范围逐步扩展到外资项目管理、生产能力证明管理、外汇管理、工商管理、税务管理、企业诚信管理等,实现企业一次性在线申报,各部门依次审核、备案和结果互认,信息资源实时共享,提升政府服务效能。(市外经贸局、驻莞各海关、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商局、外汇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负责)
四、实施扶企强企行动,推动现有产业向微笑曲线两端拓展提升
(九)资助企业推行“机器换人”。提高产业自动化水平,鼓励劳动密集型企业利用机器手、自动化控制设备或流水线自动化进行智能技术改造。对企业购买符合条件的先进设备和技术给予资助,对研发投入总额较大的工业企业给予奖励。积极为企业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市经信局、科技局、外经贸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十)促进信息化工业化“两化”融合。加快推进“智慧东莞”建设,实施信息服务企业与传统制造企业牵手工程,推广云计算、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支持企业在生产管理主要领域、主要环节应用信息技术,带动研发设计创新、业务流程优化、商业模式创新,全面提升企业工业化水平。(市经信局、科技局、电信局负责)
(十一)帮助企业推进品牌兴企和质量强企。围绕优势产业、重点企业、特色产品,明确重点培育对象,支持一批企业创建自主品牌、名牌名标,加快实现从OEM向ODM、OBM的转变。以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为契机,加强质量标准体系建设,推广应用国际先进标准。发挥各类技术平台作用,为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技术攻关、产品测试等服务,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市经信局、外经贸局、科技局、质监局、工商局负责)
(十二)打造加工贸易内外销售平台。设立“东莞加工贸易创品牌拓内销平台”专项扶持资金,完善和提升“大麦客”商业模式,培育产品内销代理商,搭建政府、商贸企业、商协会以及企业“四位一体”的创品牌、拓内销平台,帮助企业扩大内销。进一步探索加博会市场化运作模式,推广“加博汇”等网上展会发展模式,推动加工贸易产品“全球行”。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鼓励和引导企业投保,减少收汇和投资风险。鼓励市内优质企业开拓南美、非洲、俄罗斯以及中东、东盟等新兴市场,探索建立东莞产品的境外展销中心,并给予资助。(市外经贸局、经信局、财政局、台湾事务局负责)
(十三)推广外贸综合服务模式。从通关、退税、融资等方面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为中小微企业出口提供供应链管理服务。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升海关类别,适用与其管理类别相适应的管理模式。支持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出口视同生产性企业出口,准予适用相应的出口退税政策。(市外经贸局、国税局、驻莞各海关、金融工作局、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十四)提升传统产业的集群优势。支持各镇街集中精力发展1—2个特色产业,推动专业镇全覆盖,做强加工制造、专业市场、品牌会展、现代物流、公共平台等全链条环节,打响区域品牌和行业品牌。以现有产业集群为基础,推动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壮大发展,支持基地内产品设计、试验检测、技术研发、标准查询、认证、质量追溯、营销服务、展示培训等公共平台建设,争取上级政策支持传统产业集群发展壮大。(市经信局、外经贸局、质监局和各镇街负责)
(十五)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用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落实对小微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和上规模扶持措施,加力扶持一批“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推动每年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300 家以上。高水平办好莞商学院,构建企业家终身学习平台,促进能力素质不断提高。(市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金融工作局负责)
五、实施造月揽月行动,以新增产能再造一个新的东莞经济
(十六)完善重大项目统筹招商“一站通”机制。对重大项目提供从信息收集、招商洽谈、拍板签约到项目落地 “一站式”、高质量的全程服务。探索实施重大项目招商信息共享、布局统筹、选址流转等利益分享机制,提高镇村统筹招商的积极性。落实招商引资优惠奖励和招商引资队伍建设相关政策,重奖项目引荐团队和个人,对促成重大项目落地的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市发改局、经信局、外经贸局、财政局和各镇街、园区负责)
(十七)积极构筑水乡经济区、粤海产业园、珠江口东岸现代产业集聚区等重大平台。探索实行产业统一规划、基础设施统一布局、重大项目统一招选政策。全面启动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建设,大力推进粤海产业园建设,稳步推进珠江口东岸现代产业集聚区、台湾高科技园、两岸生物产业基地、中以产业园等规划建设,以大平台建设承载大产业、大项目。(市水乡办、粤海办、松山湖管委会、东实公司、经信局、外经贸局、国土局、规划局负责)
(十八)全力以赴推动重大项目落地动工建设投产。落实领导干部挂钩督导和集中会商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征地拆迁、管线迁改等难题。督促在建项目加快进度,增加项目考核权重系数,对考评中服务保障、建设管理先进的部门、镇街、园区给予用地指标等奖励,推动已签约项目加快落地投产、释放产能。(市发改局、国土局、规划局、住建局和各镇街、园区负责)
(十九)加力扶持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依托完善产业配套和重大产业平台,发挥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作用,大力发展电气机械、汽车装备、通信设备、新能源和专用设备等先进制造业,以及智能终端、物联网、云计算、太阳能光伏、3D打印、生物医药、节能环保、半导体照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实体经济发展层次。进一步巩固完善制造业产业链优势,促进产业链向上下游延伸,形成互相配套、互相支撑的产业生态。(市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外经贸局、财政局和各镇街、园区负责)
(二十)支持“双百”等大型骨干企业做大做强。深入实施百家企业、百亿企业“双百”工程,落实用地保障、财税支持、能源倾斜、挂点服务等扶持措施,鼓励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壮大规模增强实力,培育一批超百亿、超50亿的大企业、大集团。(市经信局、外经贸局、金融工作局、国资委、国土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负责)
(二十一)鼓励企业实行兼并重组和增资扩产。出台大型骨干企业兼并重组扶持政策,解决审批流程繁琐、税费成本较高、优惠政策受损等问题。筛选扶持一批重点企业,引导对内整合生产、采购、销售、物流、财务等环节,对外兼并重组上下游优势企业资源,打造行业龙头企业。以百家加工贸易龙头企业为重点,实施“企业困难大排解”和“企业总部大走访”等活动,推动企业增资扩产,增加企业总部要素,提升企业发展质量。(市经信局、外经贸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有关职能部门和各镇街、园区负责)
(二十二)探索建立优质企业镇街间产能扩张及利益共享机制。针对部分镇街无法满足优质企业扩张所需用地等生产要素的情况,建立镇街间的统筹协调和利益平衡机制,鼓励企业扩张性产能在市内镇街布局。(市经信局、外经贸局、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和各镇街负责)
六、实施引擎换装行动,使创新驱动成为产业升级的新引擎
(二十三)把大学创新城打造成为城市创新源。推动松山湖大学创新城基础设施建设提速,加强与著名院校合作建设以技术成果、知识产权为核心资产的应用型科研机构,集聚国内外更多的创新资源。发挥北京大学东莞光电研究院、华南协同创新研究院等公共创新平台作用,支持企业破解技术难关、实现产品升级。(市科技局、松山湖管委会、东实公司负责)
(二十四)以散裂中子源为依托探索规划建设东莞科学城。加快散裂中子源项目建设,探索规划建设东莞科学城,引进和吸纳一批高水平的实验机构、科学家,集聚发展电子、控制、医疗等关联产业,带动全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市发改局、规划局、国土局、科技局、大朗镇负责)
(二十五)构建政产学研资合作联盟。整合部门扶持资源,联合研发、设计、创意等生产力辅导机构和研发机构,对接产业和企业需求,搭建政、产、学、研、资合作联盟,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产品研发、工业设计、检验检测、品牌创建、融资创投、生产力提升辅导等“一站式”支援服务。(市科技局、经信局、外经贸局、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二十六)支持企业设立研发机构。激发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引导企业建设各类研发机构,集聚创新人才。在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基础上,对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按投入经费的25%给予资助,最高资助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和100万元。对企业新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分别资助150万元和100万元。(市科技局、经信局、人力资源局、科协、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二十七)鼓励技术合作与技术转移,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发挥中国(东莞)国际科技合作周国家级平台作用,加强与海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园区、科技创新平台、科技企业、创新创业人才的合作对接。扶持科技服务业发展,探索建立技术转移中心,推进产业联盟体制机制创新。依托“东莞国际技术转移联盟”,加强与国内外技术转移机构的交流,组织开展技术转移论坛及项目对接。对技术成果采用作价入股或转让交易方式进行产业化的,市财政给予相关资助。(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
(二十八)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建设。支持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一次性资助投资总额的25%、最高1000万元。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允许其将部分产业用房通过产权分割转让的方式,销售给在孵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科技局、财政局、房管局负责)
(二十九)落实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扶持政策。用好中央财政综合示范奖励资金,加大市财政节能减排资金投入,支持企业实施节能减排示范性项目,推动产业低碳化发展。(市财政局、发改局、经信局、环保局、交通局负责)
(三十)优化财政扶持科技创新的方式方法。以提升研发支出占生产总值的占比效益为主要指标,优化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对科技创新的扶持方式。调整改革以项目直接拨款为主的经费支持方式,逐步建立以基金、贴息等金融手段支持研发和产业化的财政支持机制,提高财政资金对产业的扶持绩效。(市财政局、科技局、经信局、外经贸局负责)
七、强化金融支撑,引导更多民间资本进入制造业领域
(三十一)帮助企业上市和到全国股转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培育上市后备企业队伍,大力支持企业上市,对成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注册地在我市的企业,按其新增对我市地方财政的贡献额度,给予连续两年的专项资助,资助总额最高2200万元。支持企业到全国股转系统( 新三板)挂牌融资,对成功挂牌、转板的企业给予奖励。积极推动企业到前海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四板)挂牌融资,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例。(市金融工作局、财政局负责)
(三十二)鼓励企业发行私募债、开展专利质押等多种方式融资。积极推进中小企业发行私募债,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新渠道。支持企业以专利质押、商标质押、股权质押、仓单质押、融资租赁等方式融资,促进存量资产转化为发展资金。(市金融工作局、科技局负责)
(三十三)依托民间金融街等载体吸引金融服务机构进驻。加快推进民间金融街、松山湖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集聚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股权投资机构等民间融资机构,打造新型经济金融业态的试验区和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创新平台。支持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融资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和经济组织。(市金融工作局、银监局、松山湖管委会、南城街道负责)
(三十四)引导银行信贷更多投向制造业。推进银行信贷主要投向实体经济特别是制造业,确保制造业年度贷款增速不低于全市贷款的平均增速。将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年度考核。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引导相关行业协会推进联合增信,强化对制造业企业的增信服务和信息服务。(市金融工作局、银监局、人民银行负责)
(三十五)积极推动互联网金融等金融服务创新。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新工具,不断创新网络金融服务模式。大力发展产业链融资、商业圈融资和企业群融资,引导金融机构将金融服务渗透到电子商务全流程中,为价值链的各方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市金融工作局负责)
(三十六)用好20亿元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鼓励发展风投创投等股权投资。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以参股和跟进投资方式出资,培育引进风投创投等股权投资企业,引导其把资金投向高科技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探索组建天使投资基金,对初创期小微企业提供权益性资本。鼓励民间资本成立风投创投机构,搭建创新团队、创业项目与民营资本融合平台,实现科技资源与民间资本的有机融合。(市金融工作局、财政局、科技局、发改局、经信局负责)
(三十七)打破民营经济投资透明天花板。放宽社会投资领域限制,除国家明令禁止以外,所有领域一律对民间资本开放。除需报上级核准的投资项目外,市管权限内不涉及公共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一律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对交通、能源、城建、社会事业等涉及公共资源的领域并且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项目,实行公共资源竞争性配置,为社会资本进入相关行业和领域创造条件。(市发改局、经信局、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三十八)鼓励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制造业。制定新的民间投资产业导向目录,编制重点扶持项目规划,引导更多民间资本和房地产资金投资制造业。(市经信局、发改局、财政局负责)
八、强化商务支撑,推进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互动发展
(三十九)高标准开发建设南城国际商务区。制定出台引导企业进驻的相关配套政策,着力引进一批生产性服务业优质企业,为企业转型升级提供完善的配套服务,努力将其打造成东莞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市有关职能部门、南城街道、东实公司负责)
(四十)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挥总部经济奖励扶持专项资金作用,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增加总部经济要素,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5年内予以补助奖励,最高奖励2000万元。鼓励发展楼宇经济,建设和培育一批高品质商务楼宇,吸引一批企业总部进驻。加大力度引进和培育一批2.5产业优质项目,服务东莞制造转型升级。(市经信局、财政局、规划局、国土局负责)
(四十一)以电子商务企业集群注册和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为抓手,促进电子商务业集聚发展。依托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平台,试点推行电子商务企业集群注册,允许多家电商企业将地址登记为托管公司的住所,吸引各地电商在莞集聚发展。大力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创造条件先行先试国家有关支持政策,支持建设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产业园,支持中小微企业利用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拓展海外市场、建立自主品牌。以成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为契机,设立每年1.5亿元电子商务专项资金,进一步扶持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鼓励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对经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基地,按其地方税收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支持专业镇和专业市场建立电子商务营销配送网络。(市经信局、外经贸、工商局、财政局和各镇街、园区负责)
(四十二)促进检测与认证业创新发展。进一步加强检测资源联盟建设,整合政府、商业检测机构和院校、企业实验室优质质量技术服务资源,促进不同所有制企业进入检测与认证行业,推动检测和认证业创新与规范发展。(市质监局负责)
(四十三)加快发展城市共同配送等现代物流业。以创建全国城市共同配送试点为契机,完善城市末端配送设施,引导物流企业优化配送方式和应用现代物流技术。依托珠江口东岸现代产业集聚区,引进和培育一批物流龙头企业,大力发展第三方、第四方物流,建设现代物流业的华南枢纽。加快申报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创新保税物流功能,推动保税物流监管场所功能整合提升,建立适应新业态发展的监管服务体系。大力推进物流信息化和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市经信局、外经贸局负责)
(四十四)提升会展业水平助推制造业发展。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的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重点展会发展壮大。坚持发展工业类展览为主,认真办好加博会、国际科技合作周、漫博会、虎门服交会、厚街名家具展等重点展会,提升品牌化和影响力。整合主题相同、行业密切相关的展会,实施强强联合、强弱兼并,打造品牌展会。(市经信局、外经贸局、科技局、财政局、有关职能部门和各镇街负责)
(四十五)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探索设立专项资金扶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利用制造业优势,大力引进一批国内外知名服务外包企业,加快培育一批本地服务外包企业。引导服务外包企业积极为本地制造业服务,降低企业成本、优化产业链条。(市发改局、经信局、外经贸局、财政局负责)
(四十六)积极发展文化创意产业为制造业注入时尚元素。用好每年文化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扶持动漫游戏、创意设计、网络服务等文化产业园区和重点文化企业发展,推动文化创意元素与制造企业融合,提升制造业的附加值和竞争力。(市文广新局、经信局、财政局负责)
九、强化资源支撑,全力保障实体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四十七)大力帮助企业招才引智。用好人才东莞工程专项资金,加强职业教育发展,资助开展技能培训,帮助企业引进培育创新人才和技术人才。规范劳动力市场,打击劳务中介不法行为。放宽企业人才入户标准,凡符合条件的中高职称以上人才、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本市职校技校毕业生等人才均可直接入户。(市人力资源局、公安局、新莞人服务管理局负责)
(四十八)强化企业发展用地保障。统筹管理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证70%指标用于重大项目。在每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预留一定比例优先解决大企业增资扩产需求。优先安排重点企业发展规划中的后续用地,支持重点企业在省立项,争取省配置“增资扩产项目专项用地指标”。(市发改局、国土局、规划局负责)
(四十九)鼓励“工改工”和建设工业大厦。设立“三旧”改造和镇村产业补贴奖励专项资金补助“工改工”,符合条件的项目最高补助1400万元。“工改工”项目可适当提高容积率,容积率调整按控规微调处理。鼓励建设工业大厦,支持符合条件的多层、高层工业大厦分割销售、单独办理产权证书,吸引更多社会资金参与工业用地的二次开发。(市国土局、规划局、房管局、财政局、农业局负责)
(五十)科学做好用电调度供应。加快电网工程建设,积极向上争取更多用电指标,最大限度保障工业用电。优化保用电政策,重点保障重点工业企业用电。适时启动用电企业参与竞争性电力电量交易试点,通过市场机制推动用电资源更科学配置。(市经信局、供电局负责)
十、加强实体经济发展组织保障
要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督促检查,制定考核办法,推动扶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抓好财政资金使用管理,严格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价,确保合理高效使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政策宣传,让广大企业了解政策、善用政策,实现企业发展壮大。(市府办、市政府督查室、市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新闻办公室)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日 |
| 关于进一步扶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 东府〔2014〕1号
关于进一步扶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相关部署,加快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进一步优化实体经济环境,促进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推动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现就扶持实体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扶持实体经济力度,把发展先进制造业作为发展实体经济的主要任务
实体经济直接创造物质财富,是社会财富的根本源泉。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东莞坚持打基础、办实业、走正道,大力扶持实体经济发展,逐步积累了雄厚的经济实力,奠定了如今的城市地位。以制造业为核心的实体经济,已经成为东莞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近年来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警示我们,一个地方只有将发展建立在实体经济之上,才能有效抵御外部风险,才能保持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当前,国际经济形势复杂多变,世界经济深度调整,发达国家推进“再工业化”和“制造业回归”,全球制造业高端化竞争趋势日益明显。东莞制造业遇到较大的压力和挑战,不少中小微企业面临着融资难、用工难、投资难、盈利难、转型难等问题。十八大报告提出,要牢牢把握发展实体经济这一坚实基础,实行更加有利于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实体经济是东莞经济发展之本。东莞要加快转型升级、实现高水平崛起,就必须把以制造业为核心的实体经济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发展先进制造业作为发展实体经济的主要任务,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体系和发展环境,引导各类资源要素向实业领域聚集,促进产业升级,全力扶持实体经济发展壮大。
二、全面提高我市实体经济发展水平的思路与目标
总体思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引,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要求部署,坚定不移扶持实体经济发展,把发展先进制造业作为发展实体经济的主要任务,坚持稳增长与调结构并进,加快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大力实施“扶企强企、造月揽月、引擎换装”三大行动,全面强化“金融、商务、资源”三大支撑,着力优化实体经济存量,做大实体经济增量,提升实体经济质量,打造“东莞制造”升级版,全面提高东莞实体经济实力。
发展目标:实施科学有效的产业政策,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撬动作用,强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努力建设具有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的现代制造业名城。力争到2017年,全市制造业水平明显提升,实体经济实力明显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明显提高,实现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超过3000亿元,年均增长12%左右,先进制造业、高技术制造业、民营制造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分别达47%、37%、27%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超过2600亿元,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占生产总值比例超过2.42%,千亿元产业达到3个,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超50亿元企业47家以上,其中超100亿元企业24家以上,全市产业结构、创新能力、综合实力迈上新台阶,使东莞从制造业大市成为制造业强市。
三、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形成有利于实体经济发展的“大环境”和“小气候”
(一)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强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在依法强化政府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促进市场机制有效调节经济活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根据不同镇街、园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发育程度,因地制宜发挥政府统筹引导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有针对性地推动地方发展。(市发改局、经信局、外经贸局、物价局、工商局、有关职能部门和各镇街、园区负责)
(二)打造综合营商成本最低的城市之一。进一步减轻企业和基层负担,继续阶段性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下调政策,暂缓调升社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维持11%的费率至2014年12月),逐步扩大“营改增”改革试点行业范围,堤围防护费按现行征收标准下调20%,对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免征堤围防护费,实行“封顶”征收堤围防护费,落实国家、省取消、免征、降低3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一步巩固城市产业配套、物流展会、生活居住等综合营商成本优势,为实体经济发展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市物价局、财政局、社保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三)大力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完善“宽进严管”准入体系,梳理压减前置审批事项,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建立和完善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平台,推广应用电子营业执照,推动后续监管部门加快发证进度,打造后续监管“东莞模式”,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市商改办、工商局、电子政务办、有关职能部门和各镇街、园区负责)
(四)大幅度提高投资项目审批效率。以规划审批程序改革优化为突破,大力实施项目投资建设审批流程再造,大幅压缩项目审批时间。全面梳理和规范审批办理时限、申报材料、收费标准等,编制审批目录和流程图,未列入的一律无须提交,推动投资项目审批大提速。(市委政研室、市编办、发改局、行政服务管理办、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五)加快建设全国一流的网上办事大厅。抓紧完善网上办事大厅各项功能,逐步把涉密事项外的所有审批事项都在网上办理,把所有单位网上办事平台整合到统一平台,让企业和群众足不出户就能享受到高效的政府服务。(市电子政务办、行政服务管理办、有关职能部门和各镇街、园区负责)
(六)进一步优化开放型经济通关环境。加快推进“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三个一”快速通关模式,完善“集中申报,信息化监管”的海关监管方式,推进检验监管模式改革,推行无纸化报检、通关。深化以“属地管理模式”为重点的全程分类监管纵深改革,适用口岸担保验放、审单环节“绿色通道”信任审核、较低查验率、“报关单证暂存”、合同报核前申报单耗等监管和服务的便利措施。(驻莞各海关、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外经贸局、口岸局、打私办负责)
(七)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围绕信贷、纳税、社保等重点领域,依法记录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建设覆盖全市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用信息互通共享,对失信行为进行联动惩处。开通“信用东莞网”,建立统一的对外发布查询平台。推行以诚信为基础的企业分类风险管理机制,整合外经贸、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的综合管理信息,逐步形成企业诚信经营数据库和信用评价分级标准,客观评估企业诚信经营状况,构建更加全面、科学、公正的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市发改局、工商局、外经贸局、社保局、国税局、地税局、电子政务办、人民银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八)完善加工贸易模式创新的服务体系。深入推进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城市建设,全面实施加工贸易增效计划,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关键环节率先建设中小企业产业提升综合服务体系、内销服务体系、管理服务体系和开放型监管体系。加快建立完善加工贸易管理服务平台,将联网管理业务范围逐步扩展到外资项目管理、生产能力证明管理、外汇管理、工商管理、税务管理、企业诚信管理等,实现企业一次性在线申报,各部门依次审核、备案和结果互认,信息资源实时共享,提升政府服务效能。(市外经贸局、驻莞各海关、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商局、外汇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负责)
四、实施扶企强企行动,推动现有产业向微笑曲线两端拓展提升
(九)资助企业推行“机器换人”。提高产业自动化水平,鼓励劳动密集型企业利用机器手、自动化控制设备或流水线自动化进行智能技术改造。对企业购买符合条件的先进设备和技术给予资助,对研发投入总额较大的工业企业给予奖励。积极为企业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市经信局、科技局、外经贸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十)促进信息化工业化“两化”融合。加快推进“智慧东莞”建设,实施信息服务企业与传统制造企业牵手工程,推广云计算、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支持企业在生产管理主要领域、主要环节应用信息技术,带动研发设计创新、业务流程优化、商业模式创新,全面提升企业工业化水平。(市经信局、科技局、电信局负责)
(十一)帮助企业推进品牌兴企和质量强企。围绕优势产业、重点企业、特色产品,明确重点培育对象,支持一批企业创建自主品牌、名牌名标,加快实现从OEM向ODM、OBM的转变。以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为契机,加强质量标准体系建设,推广应用国际先进标准。发挥各类技术平台作用,为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技术攻关、产品测试等服务,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市经信局、外经贸局、科技局、质监局、工商局负责)
(十二)打造加工贸易内外销售平台。设立“东莞加工贸易创品牌拓内销平台”专项扶持资金,完善和提升“大麦客”商业模式,培育产品内销代理商,搭建政府、商贸企业、商协会以及企业“四位一体”的创品牌、拓内销平台,帮助企业扩大内销。进一步探索加博会市场化运作模式,推广“加博汇”等网上展会发展模式,推动加工贸易产品“全球行”。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鼓励和引导企业投保,减少收汇和投资风险。鼓励市内优质企业开拓南美、非洲、俄罗斯以及中东、东盟等新兴市场,探索建立东莞产品的境外展销中心,并给予资助。(市外经贸局、经信局、财政局、台湾事务局负责)
(十三)推广外贸综合服务模式。从通关、退税、融资等方面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为中小微企业出口提供供应链管理服务。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升海关类别,适用与其管理类别相适应的管理模式。支持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出口视同生产性企业出口,准予适用相应的出口退税政策。(市外经贸局、国税局、驻莞各海关、金融工作局、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十四)提升传统产业的集群优势。支持各镇街集中精力发展1—2个特色产业,推动专业镇全覆盖,做强加工制造、专业市场、品牌会展、现代物流、公共平台等全链条环节,打响区域品牌和行业品牌。以现有产业集群为基础,推动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壮大发展,支持基地内产品设计、试验检测、技术研发、标准查询、认证、质量追溯、营销服务、展示培训等公共平台建设,争取上级政策支持传统产业集群发展壮大。(市经信局、外经贸局、质监局和各镇街负责)
(十五)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用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落实对小微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和上规模扶持措施,加力扶持一批“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推动每年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300 家以上。高水平办好莞商学院,构建企业家终身学习平台,促进能力素质不断提高。(市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金融工作局负责)
五、实施造月揽月行动,以新增产能再造一个新的东莞经济
(十六)完善重大项目统筹招商“一站通”机制。对重大项目提供从信息收集、招商洽谈、拍板签约到项目落地 “一站式”、高质量的全程服务。探索实施重大项目招商信息共享、布局统筹、选址流转等利益分享机制,提高镇村统筹招商的积极性。落实招商引资优惠奖励和招商引资队伍建设相关政策,重奖项目引荐团队和个人,对促成重大项目落地的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市发改局、经信局、外经贸局、财政局和各镇街、园区负责)
(十七)积极构筑水乡经济区、粤海产业园、珠江口东岸现代产业集聚区等重大平台。探索实行产业统一规划、基础设施统一布局、重大项目统一招选政策。全面启动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建设,大力推进粤海产业园建设,稳步推进珠江口东岸现代产业集聚区、台湾高科技园、两岸生物产业基地、中以产业园等规划建设,以大平台建设承载大产业、大项目。(市水乡办、粤海办、松山湖管委会、东实公司、经信局、外经贸局、国土局、规划局负责)
(十八)全力以赴推动重大项目落地动工建设投产。落实领导干部挂钩督导和集中会商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征地拆迁、管线迁改等难题。督促在建项目加快进度,增加项目考核权重系数,对考评中服务保障、建设管理先进的部门、镇街、园区给予用地指标等奖励,推动已签约项目加快落地投产、释放产能。(市发改局、国土局、规划局、住建局和各镇街、园区负责)
(十九)加力扶持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依托完善产业配套和重大产业平台,发挥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作用,大力发展电气机械、汽车装备、通信设备、新能源和专用设备等先进制造业,以及智能终端、物联网、云计算、太阳能光伏、3D打印、生物医药、节能环保、半导体照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实体经济发展层次。进一步巩固完善制造业产业链优势,促进产业链向上下游延伸,形成互相配套、互相支撑的产业生态。(市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外经贸局、财政局和各镇街、园区负责)
(二十)支持“双百”等大型骨干企业做大做强。深入实施百家企业、百亿企业“双百”工程,落实用地保障、财税支持、能源倾斜、挂点服务等扶持措施,鼓励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壮大规模增强实力,培育一批超百亿、超50亿的大企业、大集团。(市经信局、外经贸局、金融工作局、国资委、国土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负责)
(二十一)鼓励企业实行兼并重组和增资扩产。出台大型骨干企业兼并重组扶持政策,解决审批流程繁琐、税费成本较高、优惠政策受损等问题。筛选扶持一批重点企业,引导对内整合生产、采购、销售、物流、财务等环节,对外兼并重组上下游优势企业资源,打造行业龙头企业。以百家加工贸易龙头企业为重点,实施“企业困难大排解”和“企业总部大走访”等活动,推动企业增资扩产,增加企业总部要素,提升企业发展质量。(市经信局、外经贸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有关职能部门和各镇街、园区负责)
(二十二)探索建立优质企业镇街间产能扩张及利益共享机制。针对部分镇街无法满足优质企业扩张所需用地等生产要素的情况,建立镇街间的统筹协调和利益平衡机制,鼓励企业扩张性产能在市内镇街布局。(市经信局、外经贸局、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和各镇街负责)
六、实施引擎换装行动,使创新驱动成为产业升级的新引擎
(二十三)把大学创新城打造成为城市创新源。推动松山湖大学创新城基础设施建设提速,加强与著名院校合作建设以技术成果、知识产权为核心资产的应用型科研机构,集聚国内外更多的创新资源。发挥北京大学东莞光电研究院、华南协同创新研究院等公共创新平台作用,支持企业破解技术难关、实现产品升级。(市科技局、松山湖管委会、东实公司负责)
(二十四)以散裂中子源为依托探索规划建设东莞科学城。加快散裂中子源项目建设,探索规划建设东莞科学城,引进和吸纳一批高水平的实验机构、科学家,集聚发展电子、控制、医疗等关联产业,带动全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市发改局、规划局、国土局、科技局、大朗镇负责)
(二十五)构建政产学研资合作联盟。整合部门扶持资源,联合研发、设计、创意等生产力辅导机构和研发机构,对接产业和企业需求,搭建政、产、学、研、资合作联盟,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产品研发、工业设计、检验检测、品牌创建、融资创投、生产力提升辅导等“一站式”支援服务。(市科技局、经信局、外经贸局、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二十六)支持企业设立研发机构。激发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引导企业建设各类研发机构,集聚创新人才。在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基础上,对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按投入经费的25%给予资助,最高资助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和100万元。对企业新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分别资助150万元和100万元。(市科技局、经信局、人力资源局、科协、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二十七)鼓励技术合作与技术转移,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发挥中国(东莞)国际科技合作周国家级平台作用,加强与海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园区、科技创新平台、科技企业、创新创业人才的合作对接。扶持科技服务业发展,探索建立技术转移中心,推进产业联盟体制机制创新。依托“东莞国际技术转移联盟”,加强与国内外技术转移机构的交流,组织开展技术转移论坛及项目对接。对技术成果采用作价入股或转让交易方式进行产业化的,市财政给予相关资助。(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
(二十八)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建设。支持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一次性资助投资总额的25%、最高1000万元。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允许其将部分产业用房通过产权分割转让的方式,销售给在孵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科技局、财政局、房管局负责)
(二十九)落实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扶持政策。用好中央财政综合示范奖励资金,加大市财政节能减排资金投入,支持企业实施节能减排示范性项目,推动产业低碳化发展。(市财政局、发改局、经信局、环保局、交通局负责)
(三十)优化财政扶持科技创新的方式方法。以提升研发支出占生产总值的占比效益为主要指标,优化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对科技创新的扶持方式。调整改革以项目直接拨款为主的经费支持方式,逐步建立以基金、贴息等金融手段支持研发和产业化的财政支持机制,提高财政资金对产业的扶持绩效。(市财政局、科技局、经信局、外经贸局负责)
七、强化金融支撑,引导更多民间资本进入制造业领域
(三十一)帮助企业上市和到全国股转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培育上市后备企业队伍,大力支持企业上市,对成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注册地在我市的企业,按其新增对我市地方财政的贡献额度,给予连续两年的专项资助,资助总额最高2200万元。支持企业到全国股转系统( 新三板)挂牌融资,对成功挂牌、转板的企业给予奖励。积极推动企业到前海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四板)挂牌融资,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例。(市金融工作局、财政局负责)
(三十二)鼓励企业发行私募债、开展专利质押等多种方式融资。积极推进中小企业发行私募债,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新渠道。支持企业以专利质押、商标质押、股权质押、仓单质押、融资租赁等方式融资,促进存量资产转化为发展资金。(市金融工作局、科技局负责)
(三十三)依托民间金融街等载体吸引金融服务机构进驻。加快推进民间金融街、松山湖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集聚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股权投资机构等民间融资机构,打造新型经济金融业态的试验区和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创新平台。支持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融资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和经济组织。(市金融工作局、银监局、松山湖管委会、南城街道负责)
(三十四)引导银行信贷更多投向制造业。推进银行信贷主要投向实体经济特别是制造业,确保制造业年度贷款增速不低于全市贷款的平均增速。将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年度考核。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引导相关行业协会推进联合增信,强化对制造业企业的增信服务和信息服务。(市金融工作局、银监局、人民银行负责)
(三十五)积极推动互联网金融等金融服务创新。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新工具,不断创新网络金融服务模式。大力发展产业链融资、商业圈融资和企业群融资,引导金融机构将金融服务渗透到电子商务全流程中,为价值链的各方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市金融工作局负责)
(三十六)用好20亿元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鼓励发展风投创投等股权投资。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以参股和跟进投资方式出资,培育引进风投创投等股权投资企业,引导其把资金投向高科技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探索组建天使投资基金,对初创期小微企业提供权益性资本。鼓励民间资本成立风投创投机构,搭建创新团队、创业项目与民营资本融合平台,实现科技资源与民间资本的有机融合。(市金融工作局、财政局、科技局、发改局、经信局负责)
(三十七)打破民营经济投资透明天花板。放宽社会投资领域限制,除国家明令禁止以外,所有领域一律对民间资本开放。除需报上级核准的投资项目外,市管权限内不涉及公共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一律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对交通、能源、城建、社会事业等涉及公共资源的领域并且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项目,实行公共资源竞争性配置,为社会资本进入相关行业和领域创造条件。(市发改局、经信局、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三十八)鼓励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制造业。制定新的民间投资产业导向目录,编制重点扶持项目规划,引导更多民间资本和房地产资金投资制造业。(市经信局、发改局、财政局负责)
八、强化商务支撑,推进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互动发展
(三十九)高标准开发建设南城国际商务区。制定出台引导企业进驻的相关配套政策,着力引进一批生产性服务业优质企业,为企业转型升级提供完善的配套服务,努力将其打造成东莞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市有关职能部门、南城街道、东实公司负责)
(四十)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挥总部经济奖励扶持专项资金作用,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增加总部经济要素,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5年内予以补助奖励,最高奖励2000万元。鼓励发展楼宇经济,建设和培育一批高品质商务楼宇,吸引一批企业总部进驻。加大力度引进和培育一批2.5产业优质项目,服务东莞制造转型升级。(市经信局、财政局、规划局、国土局负责)
(四十一)以电子商务企业集群注册和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为抓手,促进电子商务业集聚发展。依托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平台,试点推行电子商务企业集群注册,允许多家电商企业将地址登记为托管公司的住所,吸引各地电商在莞集聚发展。大力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创造条件先行先试国家有关支持政策,支持建设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产业园,支持中小微企业利用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拓展海外市场、建立自主品牌。以成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为契机,设立每年1.5亿元电子商务专项资金,进一步扶持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鼓励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对经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基地,按其地方税收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支持专业镇和专业市场建立电子商务营销配送网络。(市经信局、外经贸、工商局、财政局和各镇街、园区负责)
(四十二)促进检测与认证业创新发展。进一步加强检测资源联盟建设,整合政府、商业检测机构和院校、企业实验室优质质量技术服务资源,促进不同所有制企业进入检测与认证行业,推动检测和认证业创新与规范发展。(市质监局负责)
(四十三)加快发展城市共同配送等现代物流业。以创建全国城市共同配送试点为契机,完善城市末端配送设施,引导物流企业优化配送方式和应用现代物流技术。依托珠江口东岸现代产业集聚区,引进和培育一批物流龙头企业,大力发展第三方、第四方物流,建设现代物流业的华南枢纽。加快申报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创新保税物流功能,推动保税物流监管场所功能整合提升,建立适应新业态发展的监管服务体系。大力推进物流信息化和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市经信局、外经贸局负责)
(四十四)提升会展业水平助推制造业发展。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的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重点展会发展壮大。坚持发展工业类展览为主,认真办好加博会、国际科技合作周、漫博会、虎门服交会、厚街名家具展等重点展会,提升品牌化和影响力。整合主题相同、行业密切相关的展会,实施强强联合、强弱兼并,打造品牌展会。(市经信局、外经贸局、科技局、财政局、有关职能部门和各镇街负责)
(四十五)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探索设立专项资金扶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利用制造业优势,大力引进一批国内外知名服务外包企业,加快培育一批本地服务外包企业。引导服务外包企业积极为本地制造业服务,降低企业成本、优化产业链条。(市发改局、经信局、外经贸局、财政局负责)
(四十六)积极发展文化创意产业为制造业注入时尚元素。用好每年文化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扶持动漫游戏、创意设计、网络服务等文化产业园区和重点文化企业发展,推动文化创意元素与制造企业融合,提升制造业的附加值和竞争力。(市文广新局、经信局、财政局负责)
九、强化资源支撑,全力保障实体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四十七)大力帮助企业招才引智。用好人才东莞工程专项资金,加强职业教育发展,资助开展技能培训,帮助企业引进培育创新人才和技术人才。规范劳动力市场,打击劳务中介不法行为。放宽企业人才入户标准,凡符合条件的中高职称以上人才、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本市职校技校毕业生等人才均可直接入户。(市人力资源局、公安局、新莞人服务管理局负责)
(四十八)强化企业发展用地保障。统筹管理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证70%指标用于重大项目。在每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预留一定比例优先解决大企业增资扩产需求。优先安排重点企业发展规划中的后续用地,支持重点企业在省立项,争取省配置“增资扩产项目专项用地指标”。(市发改局、国土局、规划局负责)
(四十九)鼓励“工改工”和建设工业大厦。设立“三旧”改造和镇村产业补贴奖励专项资金补助“工改工”,符合条件的项目最高补助1400万元。“工改工”项目可适当提高容积率,容积率调整按控规微调处理。鼓励建设工业大厦,支持符合条件的多层、高层工业大厦分割销售、单独办理产权证书,吸引更多社会资金参与工业用地的二次开发。(市国土局、规划局、房管局、财政局、农业局负责)
(五十)科学做好用电调度供应。加快电网工程建设,积极向上争取更多用电指标,最大限度保障工业用电。优化保用电政策,重点保障重点工业企业用电。适时启动用电企业参与竞争性电力电量交易试点,通过市场机制推动用电资源更科学配置。(市经信局、供电局负责)
十、加强实体经济发展组织保障
要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督促检查,制定考核办法,推动扶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抓好财政资金使用管理,严格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价,确保合理高效使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政策宣传,让广大企业了解政策、善用政策,实现企业发展壮大。(市府办、市政府督查室、市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新闻办公室)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日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85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东省地质物探工程勘察院在虎门港麻涌港区新沙南作业区进行玖龙码头水上水下地质钻探施工作业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 2013 年12月31日至 2014年1月20日。
二、作业水域: 虎门港麻涌港区新沙南作业区玖龙码头前沿 水域 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 藤县太平423。
四、注意事项
1 、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 、在钻探施工期间,作业区附近设有警戒船舶,过往船舶驶经时应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 年12月26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黄鹏飞 联系电话: 13632235951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85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东省地质物探工程勘察院在虎门港麻涌港区新沙南作业区进行玖龙码头水上水下地质钻探施工作业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 2013 年12月31日至 2014年1月20日。
二、作业水域: 虎门港麻涌港区新沙南作业区玖龙码头前沿 水域 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 藤县太平423。
四、注意事项
1 、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 、在钻探施工期间,作业区附近设有警戒船舶,过往船舶驶经时应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 年12月26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黄鹏飞 联系电话: 13632235951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84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金锚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在虎门港沙田港区西大坦作业区进行 5#、6#泊位港池水域疏浚施工作业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 2013 年12月30日至 2014年3月31日。
二、作业水域: 虎门港沙田港区西大坦作业区5#、 6#泊位港池 水域 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 粤东莞浚0086、粤东莞浚 0168、顺宏海工15、粤华海 281、粤华海283、粤韶关货 0122、粤韶关货2669。
四、注意事项
1 、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 、希望航经作业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 年12月26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肖兴涛、联系电话: 13602312301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84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金锚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在虎门港沙田港区西大坦作业区进行 5#、6#泊位港池水域疏浚施工作业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 2013 年12月30日至 2014年3月31日。
二、作业水域: 虎门港沙田港区西大坦作业区5#、 6#泊位港池 水域 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 粤东莞浚0086、粤东莞浚 0168、顺宏海工15、粤华海 281、粤华海283、粤韶关货 0122、粤韶关货2669。
四、注意事项
1 、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 、希望航经作业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 年12月26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肖兴涛、联系电话: 13602312301 |
| 2012年第一批东莞市配套国家、省科技计划拟资助项目公示 | 根据《东莞市配套国家、省科技(专利)计划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受理2012年第一批东莞市配套国家、省科技项目的申报,本次申报受理时间为2012年5月14日,截止2012年6月27日共受理申请项目77项,经过形式审查、财务材料审核以及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复核,本批符合配套资助条件的项目共16项,现予以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可在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否则恕不受理。
附件:2012年第一批东莞市配套资助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审核情况表.xlsx |
| 2012年第一批东莞市配套国家、省科技计划拟资助项目公示 | 根据《东莞市配套国家、省科技(专利)计划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受理2012年第一批东莞市配套国家、省科技项目的申报,本次申报受理时间为2012年5月14日,截止2012年6月27日共受理申请项目77项,经过形式审查、财务材料审核以及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复核,本批符合配套资助条件的项目共16项,现予以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可在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否则恕不受理。
附件:2012年第一批东莞市配套资助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审核情况表.xlsx |
| 关于开展2013年度东莞市文化精品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 各镇(街)宣教办(局)、市直副处以上各单位:
根据《东莞市文化精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13年度东莞市文化精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2013年度专项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13年度专项资金的申报范围包括三大类9项,具体请查询《2013年度东莞市文化精品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附件1)。
二、材料报送
1、申报单位或个人根据申报项目类别填写相应的申报表格(可在东莞阳光网、东莞时间网上下载),并按照申报表格所注明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2、剧本和文稿需提交纸质版一式两份、电子版光盘2份;其他申报材料要求提交纸质版一式四份(统一采用A4纸双面打印装订,并按顺序编写页码)、电子版光盘一份。
3、镇街所属的单位或个人将申报材料提交所在镇(街)宣传办(宣传科教文体局)进行审核,市属单位或个人将申报材料提交市直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各镇(街)宣传办(宣传科教文体局)或市直主管部门要按照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逐一对照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当场退回,符合要求的加盖公章后统一送市名城办。
4、提交申报材料时,需向审核单位出示相关证件原件,其中申请发表补贴的期刊原件、申请文化精品贡献奖的获奖证书原件必须随申报材料一并提交给市名城办,其他证件原件由审核单位验后退回,收复印件。市名城办将在评审工作结束后,退回上述证件原件。
三、截止时间
申报单位或个人应按要求备齐所有申报材料,于2014年1月15日前交到各镇(街)宣传办(宣传科教文体局)或市直各主管部门;各镇(街)宣传办(宣传科教文体局)、市直各主管部门于2014年1月28日前将审核盖章后的申报材料及申报一览表统一交到市名城办。逾期不予受理。
四、联系方式
市名城办联系电话:22836516、22836530。
地址:城区鸿福路99号行政办事中心主楼10楼67室、69室。
请将此通知转给相关单位及个人,并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申报。在审核材料时,请认真把关,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执行,对明显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要及时退回并通知相关单位或个人修改后再报。
附件:精品通知附件(申报指南、表格).rar
市文化名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12月20日 |
| 关于开展2013年度东莞市文化精品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 各镇(街)宣教办(局)、市直副处以上各单位:
根据《东莞市文化精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13年度东莞市文化精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2013年度专项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13年度专项资金的申报范围包括三大类9项,具体请查询《2013年度东莞市文化精品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附件1)。
二、材料报送
1、申报单位或个人根据申报项目类别填写相应的申报表格(可在东莞阳光网、东莞时间网上下载),并按照申报表格所注明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2、剧本和文稿需提交纸质版一式两份、电子版光盘2份;其他申报材料要求提交纸质版一式四份(统一采用A4纸双面打印装订,并按顺序编写页码)、电子版光盘一份。
3、镇街所属的单位或个人将申报材料提交所在镇(街)宣传办(宣传科教文体局)进行审核,市属单位或个人将申报材料提交市直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各镇(街)宣传办(宣传科教文体局)或市直主管部门要按照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逐一对照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当场退回,符合要求的加盖公章后统一送市名城办。
4、提交申报材料时,需向审核单位出示相关证件原件,其中申请发表补贴的期刊原件、申请文化精品贡献奖的获奖证书原件必须随申报材料一并提交给市名城办,其他证件原件由审核单位验后退回,收复印件。市名城办将在评审工作结束后,退回上述证件原件。
三、截止时间
申报单位或个人应按要求备齐所有申报材料,于2014年1月15日前交到各镇(街)宣传办(宣传科教文体局)或市直各主管部门;各镇(街)宣传办(宣传科教文体局)、市直各主管部门于2014年1月28日前将审核盖章后的申报材料及申报一览表统一交到市名城办。逾期不予受理。
四、联系方式
市名城办联系电话:22836516、22836530。
地址:城区鸿福路99号行政办事中心主楼10楼67室、69室。
请将此通知转给相关单位及个人,并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申报。在审核材料时,请认真把关,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执行,对明显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要及时退回并通知相关单位或个人修改后再报。
附件:精品通知附件(申报指南、表格).rar
市文化名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12月20日 |
| 关于开展2013年度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 市直副处以上各单位、各镇(街)宣教办(局)、市属园区: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建设文化名城规划纲要》和《东莞市建设全国现代文化产业名城实施意见(2011—2020年)》,推动全市文化产业发展,根据《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12]157号)的相关规定,决定开展2013年度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2013年度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和受理
1、凡在东莞市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事业单位均可申报。所申报项目应符合《2013年度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有关规定(见附件1)。
2、2013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有关申请表格(见附件2)可在东莞阳光网、东莞时间网下载。《申报项目情况简表》请严格按格式填写,不得增加附页。
3、各镇(街)、市属园区宣传办(宣传科教文体局)负责受理在辖区内注册的文化企事业单位的申报工作。
4、市委宣传部负责本系统下属单位的申报工作。
5、市文广新局负责本部门主管的文化企事业单位的申报工作。
二、审核和报送
1、各镇(街)、市属园区宣传办(宣传科教文体局)负责受理在本地注册的文化企事业单位的初始申报、材料审查和项目遴选工作,会同同级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经贸以及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合法、合规和真实性审查,并与镇街财政部门共同出示评审意见;
2、市委宣传部负责本系统下属单位的初始申报、材料审查和项目遴选工作,会同同级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经贸以及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合法、合规和真实性审查;
3、市文广新局负责对本部门主管的文化企事业单位的初始申报、材料审查和项目遴选工作,会同同级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经贸以及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合法、合规和真实性审查;
4、各有关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项目遴选后,统一报送名城办。
5、市文化产业专项资金评选坚持“产业导向、市场运作、注重实效、公平公正”的原则。已经出台文化产业规划并设立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镇(街),每个镇(街)可报送项目不超过6个;其余镇(街),报送项目不超过3个;市属园区(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长安新区)报送项目不超过6个。各企事业单位不得多头报送项目。(申报国家、省认定配套补助;文化产品市场流通补助;申请专利、版权登记、商标注册费用补助的不受名额限制)
三、绩效考核和实地考察
名城办将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和专家赴各镇(街)和市直有关单位,对拟进入2013年度专项资金评审程序的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为专家评审组和评委会提供评审依据。
四、工作要求
1、各镇(街)、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评审工作,认真做好组织发动,从严把握标准,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并对申报项目进行核查,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各级宣传、文化、财政、工商、税务、审计部门要认真配合做好审核和报送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审核报送任务。
2、各申报单位要按照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原则,认真填写相关表格,提供相应材料,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假申报。
3、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必须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受理部门公章,各有关单位在受理部门审查意见一栏需要加盖公章。受理部门存档一份,其余三份报送名城办。
4、各申报受理部门须将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和遴选项目汇总后于2014年1月28日前统一报送:市名城办;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10楼67号(财务报表及年度审计报告可在2月10日前直接报名城办)。
联系人:蔡一帆、蔡益彬
电话:22836516。
特此通知。
附件:产业通知附件(申报指南、表格).doc
市文化名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12月20日 |
| 关于开展2013年度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 市直副处以上各单位、各镇(街)宣教办(局)、市属园区: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建设文化名城规划纲要》和《东莞市建设全国现代文化产业名城实施意见(2011—2020年)》,推动全市文化产业发展,根据《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12]157号)的相关规定,决定开展2013年度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2013年度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和受理
1、凡在东莞市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事业单位均可申报。所申报项目应符合《2013年度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有关规定(见附件1)。
2、2013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有关申请表格(见附件2)可在东莞阳光网、东莞时间网下载。《申报项目情况简表》请严格按格式填写,不得增加附页。
3、各镇(街)、市属园区宣传办(宣传科教文体局)负责受理在辖区内注册的文化企事业单位的申报工作。
4、市委宣传部负责本系统下属单位的申报工作。
5、市文广新局负责本部门主管的文化企事业单位的申报工作。
二、审核和报送
1、各镇(街)、市属园区宣传办(宣传科教文体局)负责受理在本地注册的文化企事业单位的初始申报、材料审查和项目遴选工作,会同同级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经贸以及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合法、合规和真实性审查,并与镇街财政部门共同出示评审意见;
2、市委宣传部负责本系统下属单位的初始申报、材料审查和项目遴选工作,会同同级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经贸以及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合法、合规和真实性审查;
3、市文广新局负责对本部门主管的文化企事业单位的初始申报、材料审查和项目遴选工作,会同同级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经贸以及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合法、合规和真实性审查;
4、各有关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项目遴选后,统一报送名城办。
5、市文化产业专项资金评选坚持“产业导向、市场运作、注重实效、公平公正”的原则。已经出台文化产业规划并设立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镇(街),每个镇(街)可报送项目不超过6个;其余镇(街),报送项目不超过3个;市属园区(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长安新区)报送项目不超过6个。各企事业单位不得多头报送项目。(申报国家、省认定配套补助;文化产品市场流通补助;申请专利、版权登记、商标注册费用补助的不受名额限制)
三、绩效考核和实地考察
名城办将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和专家赴各镇(街)和市直有关单位,对拟进入2013年度专项资金评审程序的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为专家评审组和评委会提供评审依据。
四、工作要求
1、各镇(街)、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评审工作,认真做好组织发动,从严把握标准,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并对申报项目进行核查,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各级宣传、文化、财政、工商、税务、审计部门要认真配合做好审核和报送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审核报送任务。
2、各申报单位要按照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原则,认真填写相关表格,提供相应材料,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假申报。
3、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必须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受理部门公章,各有关单位在受理部门审查意见一栏需要加盖公章。受理部门存档一份,其余三份报送名城办。
4、各申报受理部门须将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和遴选项目汇总后于2014年1月28日前统一报送:市名城办;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10楼67号(财务报表及年度审计报告可在2月10日前直接报名城办)。
联系人:蔡一帆、蔡益彬
电话:22836516。
特此通知。
附件:产业通知附件(申报指南、表格).doc
市文化名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12月20日 |
| 关于2013年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使用计划的公示 | 根据市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1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市经信局下发了《关于申报2013年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东经信〔2013〕339号)(以下简称《申报通知》),组织开展资金申报工作。经市经信局审核,符合要求的项目共27项,共安排资金462万元,项目公示如下:
一、国际化管理体系认证奖励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14个,拟安排项目使用资金42万元,具体如下:
ISO9001认证企业10个:东莞市润丰果菜有限公司、东莞市信立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润盛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广东宏川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宏川化工供应链有限公司、东莞市德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莞市瑞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莞三江港口储罐有限公司、广东现代会展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澳洋顺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ISO14001认证企业3个:广东润盛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东莞三江港口储罐有限公司、广东澳洋顺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ISO18001认证企业1个:东莞三江港口储罐有限公司。
二、商贸荣誉称号奖励项目6个(《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拟安排项目使用资金110万元,具体如下:
流通领域节能环保“百城千店”示范工程企业1个:东莞市天虹商场有限公司。
“广东老字号”企业3个:东莞市食品有限公司、东莞市东糖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金燕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东莞老字号”企业2个:东莞市华利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电机有限公司。
三、全国10强、30强流通企业奖励项目7个(《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拟安排项目使用资金310万元,具体如下:
全国10强企业5个: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东莞市信立国际农产品贸易城、东莞市华南塑胶城、东莞市大京九塑胶原料市场、东莞市樟木头塑胶原料市场。
全国30强企业2个:东莞市金铭国际机械模具城、东莞市迎海商贸城。
对于以上项目,我市将依照《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奖励或补助。如对以上项目有不同意见,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访、来函、来电等形式向市经信局贸易流通科反映。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以个人名义反映的,提供签署或自报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公示时间:2013年12月19日至2013年12月25日
受理单位:市经信局贸易流通科
地 址:南城区鸿福西路68号塞纳嘉园二楼
电 话:0769-22244255
传 真:0769-22220931 |
| 关于2013年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使用计划的公示 | 根据市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1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市经信局下发了《关于申报2013年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东经信〔2013〕339号)(以下简称《申报通知》),组织开展资金申报工作。经市经信局审核,符合要求的项目共27项,共安排资金462万元,项目公示如下:
一、国际化管理体系认证奖励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14个,拟安排项目使用资金42万元,具体如下:
ISO9001认证企业10个:东莞市润丰果菜有限公司、东莞市信立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润盛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广东宏川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宏川化工供应链有限公司、东莞市德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莞市瑞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莞三江港口储罐有限公司、广东现代会展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澳洋顺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ISO14001认证企业3个:广东润盛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东莞三江港口储罐有限公司、广东澳洋顺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ISO18001认证企业1个:东莞三江港口储罐有限公司。
二、商贸荣誉称号奖励项目6个(《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拟安排项目使用资金110万元,具体如下:
流通领域节能环保“百城千店”示范工程企业1个:东莞市天虹商场有限公司。
“广东老字号”企业3个:东莞市食品有限公司、东莞市东糖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金燕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东莞老字号”企业2个:东莞市华利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电机有限公司。
三、全国10强、30强流通企业奖励项目7个(《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拟安排项目使用资金310万元,具体如下:
全国10强企业5个: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东莞市信立国际农产品贸易城、东莞市华南塑胶城、东莞市大京九塑胶原料市场、东莞市樟木头塑胶原料市场。
全国30强企业2个:东莞市金铭国际机械模具城、东莞市迎海商贸城。
对于以上项目,我市将依照《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奖励或补助。如对以上项目有不同意见,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访、来函、来电等形式向市经信局贸易流通科反映。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以个人名义反映的,提供签署或自报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公示时间:2013年12月19日至2013年12月25日
受理单位:市经信局贸易流通科
地 址:南城区鸿福西路68号塞纳嘉园二楼
电 话:0769-22244255
传 真:0769-22220931 |
| 关于公开征求对我市入户政策系列文件意见的公告 | 为了贯彻科学民主决策原则,让社会公众充分参与政府立规工作,提高立规质量,现将我市入户政策系列文件《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东莞市条件准入类人才入户实施细则》和《东莞市积分制人才入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请于2013年12月25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我们。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
邮政编码:523888
传真:22831352
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附件1:《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东莞市条件准入类人才入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3:《东莞市积分制人才入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东莞市法制局
2013年12月17日
附件1:
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政策目的】为优化我市人口结构,提升城市竞争力,加强人才引进工作,畅通入户渠道,规范入户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符合规定条件的非莞户籍人才申请入户我市城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入户方式】本办法所指人才入户,包括条件准入和积分制入户。条件准入,是指按市政府公布的准入条件申请办理入户;积分制入户,是指按市政府公布的积分制入户综合评价指标进行量化评分,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申请办理入户。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政府统筹全市人才入户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全市人才入户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解决。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将全市人才入户纳入计划管理。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受理条件准入类人才入户的资格申请,建立统一的资格审核信息平台,审核入户资格。
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积分制入户的资格申请,建立统一的积分制入户资格审核信息平台。
计生部门负责审核拟入户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
公安部门负责办理迁户手续,审查守法情况。
各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提出入户资格审核的要求和标准,对接入户资格审核信息平台,负责做好入户有关事项的资料审核,并协助解决日常审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五条【工作原则】人才入户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评价、程序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入户对象
第六条【基本条件】申请入户我市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经商;
(二)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
(三)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七条【具体条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非莞户籍人才,符合准入条件或累计积分达到100分的,可申请获取入户资格。
第三章 资格申请和审核
第八条【提出申请】通过条件准入方式提出入户申请的,由入户地所在镇街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受理。通过积分制方式提出入户申请的,由入户地所在镇街的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受理。需随迁人员的,应在申请时一并提出。
第九条【统一规范】申请人提出入户资格申请,应当一次性提交所需的全部资料,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条件准入资格审核】申请条件准入的,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即来即办”要求予以办理:
(一)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入户条件的,当场核发《东莞市人才入户卡》;
(二)申请资料不齐全的,退回申请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资料;
(三)不符合入户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告知理由;
(四)不能当场作出审核的,应予以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一条【积分制资格审核】申请积分制入户的,按照“一口受理、并联审核”的要求,由相关职能部门和机构进行审核评分。
(一)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负责接收申请人提供的各类资料,当场出具受理回执,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资料移交相应职能部门或机构初审。
(二)负责初审的职能部门或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在部门完成初审后,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当天确定入户候选人员名单,提交辖区计生部门、公安部门分别对计划生育情况和守法情况进行审核,复审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积分达到100分且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在新莞人服务管理局网站动态实时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发放《东莞市人才入户卡》。
第十二条【简化要求】申请人应提交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并经入户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申请人守法情况由公安部门通过申请人基本身份信息实行网上核查,不需申请人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复核核查】申请人对入户资格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受理部门告知审核结果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受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入户办理
第十四条【入户地选择】通过本办法申请入户,申请人有自有房产的,可申请迁入自有产权居所单独立户;无自有房产的,可申请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工作单位所在镇街的新型社区。
第十五条【迁户申请】获得入户资格的人才,可在6个月内持《东莞市人才入户卡》及相关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籍窗口提出户籍迁入申请。逾期未提出户籍迁入申请的,视为放弃入户资格。
第十六条【办理时限】公安部门自受理户籍迁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人口信息、户籍资料审核,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户口准迁证明。
第十七条【户籍管理】户籍迁入辖区社区居委会管理,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公安部门要及时将户籍迁入人员情况报备辖区社区居委会。
任何组织、机构、社区居委会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误获得入户资格的人员办理入户,不得收取工本费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家属随迁】获得入户资格的人员,随其生活、居住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随迁人员须迁入同一个户口。其父母符合投靠子女入户基本条件的,自入户3年后可向入户地公安部门提出入户申请。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明确责任】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的,一经部门审查发现,不予纳入入户管理;已获得入户资格的,直接取消其入户资格,且自该申请人被发现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之日起,5年内不接收其申请入户;获得入户资格已办理迁户手续的,按户口管理有关规定,将户口退回原户口迁出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举报投诉】对各镇街、有关部门实施入户政策过程中有异议的,可向受理部门申诉或提出异议,由相关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明确职责】各镇街、各部门要完善人才入户工作机制,加强内部审核监督,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保证办事效率。工作人员要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认真履行职责,不能违反客观事实审核评分。市政府将定期抽查和综合评定各镇街及部门人才入户管理工作情况,依法处理各类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政策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报到、接收,按现行有关政策办理。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就读的学生按相关政策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二十三条【依照办理】本市市属园区的人才入户工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实施细则】市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人才入户实施细则,提出人才准入条件和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明确细化办理流程及资料规范。
第二十五条【政策关系】《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东莞市事业单位聘用人才迁户暂行规定》、《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实施方案》以及其他人才入户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我市原发布实施的积分制入户政策文件停止执行。
第二十六条【实施期限】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解释说明】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局、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附件2:
东莞市条件准入类人才入户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全市条件准入类人才入户工作,加快人才入户办理,根据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对象
(一)基本条件。申请入户我市城镇,须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经商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2.无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超生的,夫妻双方必须接受处理完毕满5年;其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妻双方必须接受处理完毕。
3.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二)人才准入条件。符合基本条件,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的人才、留学人员,年龄在50周岁以下;符合条件准入的表彰奖励类人才,不作年龄限制),达到以下准入条件之一的,可提出入户申请。
1.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2.具备国家注册执业资格;
3.具备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4.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
5.受聘于我市社会工作岗位的社工人才;
6.具备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或国家承认的非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专学历的人才,且在莞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
7.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专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
8.本市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具备中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学制教育应届毕业生;
9.来莞创业、就业,且未在国(境)外入籍或定居的留学人员。
10.符合条件准入的表彰奖励类人才。
本细则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均包含本数。
经认定评选的东莞市特色人才,按照《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规定,直接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
二、申请方式和地点
条件准入类人才入户的资格申请,由入户地所在镇街的人力资源分局负责具体受理审核,市人力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复核复查。
通过条件准入方式申请入户,申请人有自有房产的,可申请迁入自有产权居所单独立户;无自有房产的,可申请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工作单位所在镇街的新型社区。
三、资格申请所需资料
申请人申请时,应一次性提交所需资料(属本人持有证件证明的收取复印件核验原件,属专为本次申报出具的证明材料收取原件,下同)。需随迁人员的,应在申请时一并提出。
(一)基本资料。申请人提交入户资格审核申请时,应完整提交以下基本资料:
1.申请人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广东省居住证(引进人才可不提供广东省居住证)。
2.计划生育证明(由申请人提交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并经入户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
3.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的声明。
4.在莞就业、经商证明材料。(1)就业的,提供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且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在莞登记注册;(2)以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等形式在莞工作的,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3)经商的,提供设立组织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5.选择入户地依据材料:(1)迁入自有房产立户的,提供《房产证》(未办房产证的则须提供有效期内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2)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集体户口簿扉页复印件,单位同意入户证明(盖单位公章);(3)迁入镇街新型社区集体户,免交本项依据材料。
6.保证提交资料真实性的声明书。
(二)资格资料。申请人须按达到的准入条件类别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证书须在“市人力资源局专业技术资格查询系统”作出查验,未能作出有效查验的,需先到工作所在地人力资源分局办理资格确认)。
2.国家行业注册执业资格证书(证书须在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作出查验,未能作出有效查验的,需提供原发证机关开具证书验证证明;国家注册执业资格名录、证书查验办法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
3.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证书须在“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或“东莞市职业技能鉴定办公室证书查询网”作出查验,未能作出有效查验的,需提供原发证机关开具证书验证证明)。
4.本科以上学历证书、学历鉴定机构出具的验证证明(能够在教育部学信网查询个人学历情况的,不需提供学历验证证明,只需提供学信网未使用过的验证查询码)。
5.社会工作者资格证书、聘任书(由民政部门定期提供在莞上岗的社工名单核对查验)。
6.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或非全日制本科、全日制大专学历证书,(相应证书须对照上述第1、3或4点要求作出查验;缴纳3年以上社会养老保险情况,由人力资源部门通过与社保部门建立的信息系统接口直接查询审核)。
7.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学历证书、学历鉴定机构出具的验证证明(相应证书须对照上述第4点要求作出查验)。
8.中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本市职校、技校毕业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须对照上述第3点要求作出查验,本市职校、技校毕业证书通过应届毕业生名册查验,其中本市职校应届毕业生名册由教育部门提供)。
9.留学人员资格审查证明(留学人员到工作地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出具)。
10.符合条件准入的表彰奖励类人才及其提交的资格资料。符合条件准入的表彰奖励类人才包括以下五类,并对应提交相应的资格资料:
(1)获得省(广东省委、省政府)部级以上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提交荣誉证书、证书真实性证明材料(能够通过部门提供的名单目录查验的,无需提供荣誉证书真实性的证明材料;荣誉证书名单目录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提供)。
(2)获得东莞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且按规定予以入户奖励(包括优秀新莞人、“两新”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两新”组织优秀党组织书记、见义勇为好市民)的,提交荣誉证书(由人力资源部门结合相关政府部门提供的荣誉证书名单目录作出查验)。
(3)在驻莞部队服役期间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退役后在莞连续工作满1年、在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1年的,提交立功表现证书、在莞工作时间证明(由人力资源部门结合民政部门提供的立功名单目录作出查验;在莞工作时间证明须提供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且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在莞登记注册;在莞购买社保情况由人力资源部门通过与社保部门建立的信息系统接口直接查询审核)。
(4)在驻莞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退役后在莞连续工作满2年、在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2年的,对照上述第(3)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作出查验。
(5)在驻莞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退役后在莞连续工作满3年、在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的,对照上述第(3)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作出查验。
四、资格申请办理程序
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即来即办”要求办理条件准入类人才入户资格申请:
(一)受理建档。收到申请资料,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当场予以受理建档,确认原件与复印件信息一致后,向申请人退还原件;申请资料不齐全的,退回申请资料,告知需要补正的资料。
(二)资格审核。经现场审核,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入户条件的,当场发放《东莞市人才入户卡》。不能当场作出审核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审核结果。
(三)复议核查。申请人在知道审核结果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的,受理部门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人事关系(档案)转移办理。获得入户资格的申请人,需要转移人事关系(档案)的,可向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人事关系(档案)转移。
(五)归档备查。各受理部门应当完善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对人才入户资格申请、审核资料进行归档。
五、户口迁移
(一)申请入户。申请人可在6个月内,持《东莞市人才入户卡》到拟入户地公安分局填写《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和《入户申请审批表》,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入户手续的,视为放弃入户资格。
(二)入户资料。申请人办理入户手续时,不需社区或居委会开具户口同意迁入证明,除提交《东莞市人才入户卡》外,还需根据自身实际按如下情况提交相应证件、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广东省居住证。
2.婚育证明材料:已婚、再婚申请人的结婚证,离异、再婚人员须收取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非婚生育的未婚申请人需收取未婚证明;申请人丧偶的,另收取配偶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材料;因丧偶再婚的,除收取前配偶死亡证明文书外,如户口簿不能反映与前配偶夫妻关系,还应收取与前配偶结婚证或当地公安、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3.随迁人员相关材料:随迁人员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可不用提供)、户口簿、广东省居住证(16周岁以下可不用提供),随迁子女且户口簿不能直接反映该子女与父母双方亲子关系的提供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随迁子女属收养的,以《收养登记证》代替《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人属离婚或再婚,随迁与前配偶所生未成年子女(或属非婚生育的),需提供子女抚养归属法律文书。
4.选择入户地的依据材料:本细则“资格申请所需资料”中“基本资料”的“选择入户地依据材料”。
(三)入户办理。
1.按规定需要核发户口准迁证明的。公安部门自受理户籍迁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人口信息、户籍资料审核,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户口准迁证明。申请人持户口准迁证明及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回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及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石龙、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2.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按《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办理入户的,按以下两种情况提供材料:
(1)属本市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且户口已迁入本市的,凭《东莞市人才入户卡》、居民身份证以及“选择入户地的依据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手续。
(2)属本市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但户口未迁入本市的,或属非本市大专院校毕业生,凭《东莞市人才入户卡》、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以及“选择入户地的依据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理。
3.留学人才按《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办理入户的,按以下两种情况提供材料:
(1)未注销常住户口的,凭“入户资料”规定的资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理。
(2)已注销常住户口的,凭《东莞市人才入户卡》、《办理户口通知》(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核发)、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原注销户口底册或户口注销证明以及“选择入户地的依据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申请,市公安局审核后为留学人才办理落户手续。
(四)入户通报。公安部门要及时将户籍迁入人员情况通报辖区社区居委会,并每月定期将人才入户办理情况汇总报至属地人力资源部门。
附件3
东莞市积分制人才入户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统一和规范全市人才积分制入户工作,加快人才入户办理,根据《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对象
(一)基本条件。申请入户我市城镇,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经商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2、无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超生的,夫妻双方必须接受处理完毕满5年;其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妻双方必须接受处理完毕。
3、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4、在广东省内参加社会保险。
5、持我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
(二)积分条件。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建立积分指标体系,对申请人申请入户的条件进行量化评分,当申请人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100分时,经公示无异议的,获得入户资格。
二、申请积分制入户所需资料
申请人申请时,应一次性提交所需资料(属本人持有证件证明的收取复印件核验原件,属专为本次申报出具的证明材料收取原件,下同)。需随迁人员的,应在申请时一并提出。
(一)基本资料。申请人提出积分制入户申请时,应完整提交以下基本资料:
1、申请人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
2、申请人本人有效《广东省居住证》。
3、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4、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的声明(现场填报)。
5、在莞就业、经商证明材料。(1)就业的,提供以下任一一种材料:劳动合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单位证明;(2)以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等形式在莞工作的,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3)经商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6、目前在我市参加社保的,提供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目前在省内其他城市参加社保的,提供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
(二)积分材料。申请人应按照《东莞市积分制人才入户计分标准》,提供相应积分项的证明资料,不能提供有效证明资料的不得通过审核或加分。《东莞市积分制人才入户计分标准》各积分项目提交材料要求如下。
1、文化程度。申请人提供学历证书。其中,提供大专及以上学历证书必须是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毕业证书,且需出具《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教育部学信网或广东省人力资源部门技工教育网站上查询到个人学历情况的,可不用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但必须在递交申请当日,向受理点提交以上网站未使用过的网上验证查询码。
2、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或行业注册执业资格。申请人提供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行业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3、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在我市参加社保的,提供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在省内其他城市参加社保的,提供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
4、工作时间。选择以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年限计分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号码由社保部门直接核实;选择以工作年限计分的,提供劳动合同(2008年前的劳动合同须办理鉴证),由人力资源部门审核;选择以在我市经商营业年限计分的,提供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由工商部门审核(以上三种计分方式三选一)。
5、年龄情况。由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自动评分。
6、居住时间。选择以居(暂)住证核定的,提供历年流动人口居(暂)住证;选择以在莞工作时间核定的,由系统根据在莞工作时间核定结果自动计算;选择以新莞人信息服务管理系统核定的,提供身份证(以上三种计分方式三选一)。
7、居所情况。提供自有居所的房地产权证或已办理合同备案的购房合同(非住宅类房产、自有居所所在镇街与申请入户镇街不一致的均不加分)。
8、参加我市社区志愿服务、志愿者服务。参加我市志愿者服务的,提供由镇街团委、志愿者服务中心开具的其在本镇街内参与志愿服务的时数证明;参加我市社区志愿服务的,提交《社区志愿者服务积分入户审核表》。
9、参加义务献血。提供东莞市中心血站出具的《无偿献血证》。
10、慈善捐赠。提供慈善组织捐赠证明。
11、表彰奖励。提供荣誉证书。
12、个人投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13、纳税情况。填报《纳税情况登记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缴税凭证。
14、科技方面。提供发明专利或优秀科技成果相关证书。
15、技能竞赛。提供参加国家、广东省及我市人力资源部门(或原劳动部门)主办或与部门、行业组织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奖项相关证书。
16、纳入我市计划生育属地管理。由本人申报《东莞市积分制人才入户计划生育证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已上环的,提交上环证明或现居住地计生服务所出具的半年内的查环查孕证明;已结扎的,提交结扎证明。
17、地区引导。由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自动评分。
18、企业引导。由受理部门在受理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或者工作证明在系统上勾选企业名称及机构代码;由社保部门核实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与工作单位一致及缴纳时限。
19、对口帮扶。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
20、选拔考试。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由镇街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局提供的详细名单核实评分。
三、积分制入户申请办理程序
申请积分制入户的,按照“一口受理、并联审核”的要求,由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相关职能部门和机构负责审核、评分。
(一)申请受理。申请人原则上向自有居所所在镇街的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申请入户;无自有居所的,向工作单位所在镇街的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申请入户。申请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到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受理窗口申请;二是登录新莞人服务管理局网站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成功后,须到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确认报名。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后,窗口工作人员应将申请人基本信息录入积分制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积分档案,现场打印受理回执,同时对申请人提交的各类纸质资料归档处理。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应于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资料移交相应职能部门或机构审核。
(二)资料初审。在收到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移交的资料后,初审职能部门和机构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登录积分制信息管理系统对审查资料所涉及的指标内容进行评分。申请人可登陆东莞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网站查询审核进度。
(三)资料复审。资料初审完成后,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于当天确定入户候选人员名单(积分达到100),并提交辖区计生部门、公安部门核查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是否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是否有刑事犯罪记录,核查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查询公示。申请人可在提交申请资料10个工作日之后,登陆东莞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网站查询复审结果和最终积分。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根据申请人资料审核情况,将符合入户基本条件且积分达到100分的申请人列为入户候选人员,在新莞人服务管理局网站动态实时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受理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于当天发放《东莞市人才入户卡》,加盖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公章有效。
(五)复核核查。申请人对入户资格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受理部门告知审核结果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受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档案激活。对于未获得入户资格的申请人,纳入积分制档案管理。积分情况如有调整并达到入户规定分数的,可向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重新提出入户申请,补交相关证明材料,激活积分管理档案,避免反复提交资料的现象出现。
四、户口迁移
(一)申请入户。申请人可在6个月内,持《东莞市人才入户卡》到拟入户地公安分局填写《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公安部门根据人口信息采集要求制订)和《入户申请审批表》,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入户手续的,视为放弃入户资格。
(二)入户资料。申请人办理入户手续时,除提交《东莞市人才入户卡》外,还需根据自身实际按如下情况提交相应证件、证明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广东省居住证。
2、已婚、再婚申请人需提供结婚证,离异、再婚人员须收取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非婚生育的未婚申请人需收取未婚证明;申请人丧偶的,另收取配偶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材料;因丧偶再婚的,除收取前配偶死亡证明文书外,如户口簿不能反映与前配偶夫妻关系,还应收取与前配偶结婚证或当地公安、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3、随迁人员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可不用提供)、户口簿、广东省居住证(16周岁以下可不用提供)。入户人属未成年人的,需提供《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随迁子女属收养的,以《收养登记证》代替《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人属离婚或再婚,随迁与前配偶所生未成年子女(或属非婚生育的),需提供子女抚养归属法律文书。
4、迁入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或已办理合同备案的购房合同。
(三)入户办理。
公安部门自受理户籍迁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人的人口信息、户籍资料审核,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户口准迁证明。申请人持户口准迁证明及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回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及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石龙、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任何镇街、部门、社区不得增设额外的入户条件和程序,任何组织、机构及社区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误具有入户资格的申请人入户,不能向入户人员收取工本费之外的任何费用。
(四)入户通报。公安部门要及时将户籍迁入人员情况通报辖区社区、居委会,并每月定期将人才积分制入户办理情况汇总报至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
东莞市积分制人才入户计分标准(送审稿)
一级指标
二级
指标①
三级指标
指标分值
所需资料及有关说明
个人素质
个人素质
文化
程度
本科及以上
80分
1、由本人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若申请人提供大专及以上学历证书的,必须是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毕业证书,且需出具《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教育部学信网或广东省人力资源部门技工教育网站上查询到个人学历情况的,可不用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但必须在递交申请当日,向受理点提交以上网站未使用过的网上验证查询码,查询码可写在毕业证复印件的右上角)。
3、高中学历层次包括:普高、中专、职高、中技。
4、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分别参照大专、本科学历积分。
5、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毕业证书、验证证明或查询码进行文化程度核查和评分。
6、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分,不累计加分。
大专
60分
高中
20分
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
高级职称、高级技师
100分
1、由本人提供技能等级或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分,不累计加分。
3、具体目录见我市公布的《适用于积分制业务的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名录》、《适用于积分制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分类表》。
4、职业资格证书由人力资源部门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作出查验。职称证书由人力资源部门通过“市人力资源局专业技术资格查询系统”作出查验,不能在该系统作出查验的,须先到工作所在地人力资源分局办理资格确认。
中级职称、技师
90分
高级工
80分
初级职称、中级工
60分
初级工
30分
执业
资格
取得国家行业注册执业
资格
50分
1、由本人提供注册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具体目录见我市公布的《适用于积分制业务的执业资格名录》。
参保情况
参加
社会
保险
情况
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
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每累计满1年积1.5分。
1、在我市参加社保的,提供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2、在省内其他城市参加社保的,提供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就业情况
工作
时间
在莞工作时间
在莞工作1-2年的,每累计满1年积1分;工作3-5年的,每累计满1年积2分;工作6年及以上的,每累计满1年积3分。
以下三种方式,申请人任选一种计分:
1、选择以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年限计分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号码由社保部门直接核实。
2、选择以工作年限计分的,提供劳动合同(2008年前的劳动合同须办理鉴证)原件及复印件。
3、选择以在我市经商营业年限计分的,提供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年龄情况
实际年龄情况
18-35周岁
5分
由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自动评分,以申请时实际年龄为准。
36-45周岁
1分
46周岁及以上
每增长1岁减3分
居住 情况
居住
时间
在莞居住时间
在莞居住1-2年的,每满1年积1分;居住3-5年的,每满1年积2分;居住6年及以上的,每满1年积3分。
以下三种方式,申请人任选一种计分:
1、选择以居(暂)住证核定的,提供历年流动人口居(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选择以在莞工作时间核定的,由系统根据在莞工作时间核定结果自动计算。
3、选择以新莞人信息服务管理系统核定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居所
情况
在我市拥有自有居所并且产权清晰,申请人家庭人均(含随迁人员)住房面积不能低于我市家庭人均保障面积,即18平方米。
设有抵押权的20分;未设抵押权的30分。
1、提供自有居所的房地产权证或已办理合同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以下两种情况不加分:申请人自有居所所在镇街与申请入户的镇街不一致的;非住宅类房产。
社会贡献
社会服务(近五年内)
参加我市社区志愿服务、志愿者服务
服务每满50小时积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1、参加我市志愿者服务的,提供镇街团委、妇联、志愿者服务中心开具的其在本镇街内参与志愿服务的时数证明。
2、参加我市社区志愿服务的,提交《社区志愿者服务积分入户审核表》。
参加义务献血
每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由本人提供东莞市中心血站开具的《无偿献血证》原件及复印件。
慈善捐赠,接受捐赠的单位必须是政府认定的慈善组织
每千元积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由本人提供捐赠证明。
表彰奖励
近5年获得东莞市委、市政府或广东省厅级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每次积50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由本人提供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减分指标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不符合政策生育
违反政策生育子女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第二胎及以上子女的、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扣60分。
1、由本人提供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2、对原已提交户籍地计生证明的,则无需重新办理户籍地计生证明,需提交现居住地计生服务所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从户籍地计生证明办理之日起,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3、超生的,夫妻双方必须接受处理完毕满5年;其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妻双方必须接受处理完毕。
违法(非刑事犯罪)行为
经公安部门核实的违法(非刑事犯罪)行为
每条扣80分
由公安部门通过部门联网系统核查。现场填报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的声明。
在莞投资纳税情况
在莞投资纳税情况
个人投资
个人投资
个人投资(以工商登记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为依据)满10万元积4分,可累计,最高不超过100分。
由本人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情况
纳税情况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款达6000元以上(含6000元),积60分,不累计加分。
1、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积缴纳;
2、由本人填报《纳税情况登记表》。
除工资薪金外的其他个人所得税
每满1千元积1分,可累计,最高不超过100分。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纳税
每满1千元积1分,可累计,最高不超过100分。
我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纳税
每满10万元积10分,可累计,最高不超过100分。
1、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积缴纳;
2、由本人填报《纳税情况登记表》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缴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比例以工商登记为准;
4、该两种方式只能任选其中一种进行积分,不叠加计分。
我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
每满3万元积10分,可累计,最高不超过100分。
激励条件
激励条件
科技
方面
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或作为优秀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
60分
1、由本人提供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发明专利、获得国家或省部级奖励的优秀科技成果可累计加分;其他优秀科技成果不累计加分。
技能竞赛
近5年由市人力资源局(原劳动部门)推荐参加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办或联合部门、行业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奖项。
100分
1、由本人提供职业技能竞赛获奖证书。
2、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分,不累计加分。
近5年由市人力资源局(原劳动部门)推荐参加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办或联合部门、行业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奖项。
90分
近5年参加市人力资源局(原劳动部门)主办或联合部门、行业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奖项。
70分
计划
生育
已纳入东莞市计划生育属地管理
1、在东莞现居住地所在村(社区)计生办申报计生信息的加5分。
2、按规定落实“一孩上环、二孩结扎”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及接受查环查孕服务的加5分。
1、由本人申报《东莞市积分制人才入户计划生育证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已上环的,提交上环证明或现居住地计生服务所出具的半年内的查环查孕证明;已结扎的,提交结扎证明。
地区
引导
在乙类、丙类镇街提出积分制入户申请
在乙类镇街提出积分制入户申请的,加10分;在丙类镇街提出积分制入户申请的,加20分。
1、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自动评分。
2、乙类镇街包括石龙、石碣、寮步、大岭山、大朗、黄江、樟木头、清溪、凤岗、桥头;丙类镇街包括中堂、望牛墩、麻涌、高埗、道滘、洪梅、沙田、谢岗、横沥、东坑、企石、石排、茶山;其他为甲类镇街。
企业
引导
我市“中国驰名商标”企业;我市近5年获得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的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纳税各前10名。
10分
1、申请人在该企业累计工作满3年且目前在岗,多项不累加。
2、受理部门在受理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或者工作证明在系统上勾选企业名称及机构代码;由社保部门核实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与工作单位一致及缴纳时限。
对口
帮扶
属我市对口帮扶地区安排在我市就读的中职、技校毕业生。
30分
本人提供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选拔
考试
参加我市从优秀工人、农民中选拔基层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员等选拔性考试,所考职位(组)成绩在规定名次内。
30分
1、本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由镇街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局提供的详细名单核实评分。
注:①二级指标中没有标明年限的,无年限限制。②申请人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经查实的,受理单位5年内不得接受其入户申请。③新莞人申请积分制人才入户时,如系统无居住情况记录的,需填写《新莞人信息采集表》建立积分档案。④正向加分项目中,不能提供有效的相应资料者不得分。 |
| 关于公开征求对我市入户政策系列文件意见的公告 | 为了贯彻科学民主决策原则,让社会公众充分参与政府立规工作,提高立规质量,现将我市入户政策系列文件《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东莞市条件准入类人才入户实施细则》和《东莞市积分制人才入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请于2013年12月25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我们。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
邮政编码:523888
传真:22831352
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附件1:《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东莞市条件准入类人才入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3:《东莞市积分制人才入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东莞市法制局
2013年12月17日
附件1:
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政策目的】为优化我市人口结构,提升城市竞争力,加强人才引进工作,畅通入户渠道,规范入户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符合规定条件的非莞户籍人才申请入户我市城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入户方式】本办法所指人才入户,包括条件准入和积分制入户。条件准入,是指按市政府公布的准入条件申请办理入户;积分制入户,是指按市政府公布的积分制入户综合评价指标进行量化评分,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申请办理入户。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政府统筹全市人才入户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全市人才入户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解决。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将全市人才入户纳入计划管理。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受理条件准入类人才入户的资格申请,建立统一的资格审核信息平台,审核入户资格。
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积分制入户的资格申请,建立统一的积分制入户资格审核信息平台。
计生部门负责审核拟入户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
公安部门负责办理迁户手续,审查守法情况。
各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提出入户资格审核的要求和标准,对接入户资格审核信息平台,负责做好入户有关事项的资料审核,并协助解决日常审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五条【工作原则】人才入户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评价、程序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入户对象
第六条【基本条件】申请入户我市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经商;
(二)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
(三)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七条【具体条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非莞户籍人才,符合准入条件或累计积分达到100分的,可申请获取入户资格。
第三章 资格申请和审核
第八条【提出申请】通过条件准入方式提出入户申请的,由入户地所在镇街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受理。通过积分制方式提出入户申请的,由入户地所在镇街的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受理。需随迁人员的,应在申请时一并提出。
第九条【统一规范】申请人提出入户资格申请,应当一次性提交所需的全部资料,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条件准入资格审核】申请条件准入的,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即来即办”要求予以办理:
(一)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入户条件的,当场核发《东莞市人才入户卡》;
(二)申请资料不齐全的,退回申请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资料;
(三)不符合入户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告知理由;
(四)不能当场作出审核的,应予以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一条【积分制资格审核】申请积分制入户的,按照“一口受理、并联审核”的要求,由相关职能部门和机构进行审核评分。
(一)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负责接收申请人提供的各类资料,当场出具受理回执,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资料移交相应职能部门或机构初审。
(二)负责初审的职能部门或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在部门完成初审后,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当天确定入户候选人员名单,提交辖区计生部门、公安部门分别对计划生育情况和守法情况进行审核,复审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积分达到100分且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在新莞人服务管理局网站动态实时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发放《东莞市人才入户卡》。
第十二条【简化要求】申请人应提交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并经入户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申请人守法情况由公安部门通过申请人基本身份信息实行网上核查,不需申请人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复核核查】申请人对入户资格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受理部门告知审核结果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受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入户办理
第十四条【入户地选择】通过本办法申请入户,申请人有自有房产的,可申请迁入自有产权居所单独立户;无自有房产的,可申请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工作单位所在镇街的新型社区。
第十五条【迁户申请】获得入户资格的人才,可在6个月内持《东莞市人才入户卡》及相关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籍窗口提出户籍迁入申请。逾期未提出户籍迁入申请的,视为放弃入户资格。
第十六条【办理时限】公安部门自受理户籍迁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人口信息、户籍资料审核,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户口准迁证明。
第十七条【户籍管理】户籍迁入辖区社区居委会管理,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公安部门要及时将户籍迁入人员情况报备辖区社区居委会。
任何组织、机构、社区居委会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误获得入户资格的人员办理入户,不得收取工本费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家属随迁】获得入户资格的人员,随其生活、居住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随迁人员须迁入同一个户口。其父母符合投靠子女入户基本条件的,自入户3年后可向入户地公安部门提出入户申请。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明确责任】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的,一经部门审查发现,不予纳入入户管理;已获得入户资格的,直接取消其入户资格,且自该申请人被发现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之日起,5年内不接收其申请入户;获得入户资格已办理迁户手续的,按户口管理有关规定,将户口退回原户口迁出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举报投诉】对各镇街、有关部门实施入户政策过程中有异议的,可向受理部门申诉或提出异议,由相关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明确职责】各镇街、各部门要完善人才入户工作机制,加强内部审核监督,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保证办事效率。工作人员要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认真履行职责,不能违反客观事实审核评分。市政府将定期抽查和综合评定各镇街及部门人才入户管理工作情况,依法处理各类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政策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报到、接收,按现行有关政策办理。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就读的学生按相关政策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二十三条【依照办理】本市市属园区的人才入户工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实施细则】市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人才入户实施细则,提出人才准入条件和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明确细化办理流程及资料规范。
第二十五条【政策关系】《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东莞市事业单位聘用人才迁户暂行规定》、《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实施方案》以及其他人才入户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我市原发布实施的积分制入户政策文件停止执行。
第二十六条【实施期限】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解释说明】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局、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附件2:
东莞市条件准入类人才入户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全市条件准入类人才入户工作,加快人才入户办理,根据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对象
(一)基本条件。申请入户我市城镇,须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经商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2.无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超生的,夫妻双方必须接受处理完毕满5年;其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妻双方必须接受处理完毕。
3.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二)人才准入条件。符合基本条件,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的人才、留学人员,年龄在50周岁以下;符合条件准入的表彰奖励类人才,不作年龄限制),达到以下准入条件之一的,可提出入户申请。
1.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2.具备国家注册执业资格;
3.具备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4.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
5.受聘于我市社会工作岗位的社工人才;
6.具备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或国家承认的非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专学历的人才,且在莞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
7.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专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
8.本市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具备中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学制教育应届毕业生;
9.来莞创业、就业,且未在国(境)外入籍或定居的留学人员。
10.符合条件准入的表彰奖励类人才。
本细则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均包含本数。
经认定评选的东莞市特色人才,按照《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规定,直接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
二、申请方式和地点
条件准入类人才入户的资格申请,由入户地所在镇街的人力资源分局负责具体受理审核,市人力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复核复查。
通过条件准入方式申请入户,申请人有自有房产的,可申请迁入自有产权居所单独立户;无自有房产的,可申请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工作单位所在镇街的新型社区。
三、资格申请所需资料
申请人申请时,应一次性提交所需资料(属本人持有证件证明的收取复印件核验原件,属专为本次申报出具的证明材料收取原件,下同)。需随迁人员的,应在申请时一并提出。
(一)基本资料。申请人提交入户资格审核申请时,应完整提交以下基本资料:
1.申请人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广东省居住证(引进人才可不提供广东省居住证)。
2.计划生育证明(由申请人提交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并经入户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
3.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的声明。
4.在莞就业、经商证明材料。(1)就业的,提供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且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在莞登记注册;(2)以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等形式在莞工作的,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3)经商的,提供设立组织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5.选择入户地依据材料:(1)迁入自有房产立户的,提供《房产证》(未办房产证的则须提供有效期内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2)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集体户口簿扉页复印件,单位同意入户证明(盖单位公章);(3)迁入镇街新型社区集体户,免交本项依据材料。
6.保证提交资料真实性的声明书。
(二)资格资料。申请人须按达到的准入条件类别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证书须在“市人力资源局专业技术资格查询系统”作出查验,未能作出有效查验的,需先到工作所在地人力资源分局办理资格确认)。
2.国家行业注册执业资格证书(证书须在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作出查验,未能作出有效查验的,需提供原发证机关开具证书验证证明;国家注册执业资格名录、证书查验办法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
3.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证书须在“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或“东莞市职业技能鉴定办公室证书查询网”作出查验,未能作出有效查验的,需提供原发证机关开具证书验证证明)。
4.本科以上学历证书、学历鉴定机构出具的验证证明(能够在教育部学信网查询个人学历情况的,不需提供学历验证证明,只需提供学信网未使用过的验证查询码)。
5.社会工作者资格证书、聘任书(由民政部门定期提供在莞上岗的社工名单核对查验)。
6.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或非全日制本科、全日制大专学历证书,(相应证书须对照上述第1、3或4点要求作出查验;缴纳3年以上社会养老保险情况,由人力资源部门通过与社保部门建立的信息系统接口直接查询审核)。
7.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学历证书、学历鉴定机构出具的验证证明(相应证书须对照上述第4点要求作出查验)。
8.中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本市职校、技校毕业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须对照上述第3点要求作出查验,本市职校、技校毕业证书通过应届毕业生名册查验,其中本市职校应届毕业生名册由教育部门提供)。
9.留学人员资格审查证明(留学人员到工作地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出具)。
10.符合条件准入的表彰奖励类人才及其提交的资格资料。符合条件准入的表彰奖励类人才包括以下五类,并对应提交相应的资格资料:
(1)获得省(广东省委、省政府)部级以上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提交荣誉证书、证书真实性证明材料(能够通过部门提供的名单目录查验的,无需提供荣誉证书真实性的证明材料;荣誉证书名单目录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提供)。
(2)获得东莞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且按规定予以入户奖励(包括优秀新莞人、“两新”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两新”组织优秀党组织书记、见义勇为好市民)的,提交荣誉证书(由人力资源部门结合相关政府部门提供的荣誉证书名单目录作出查验)。
(3)在驻莞部队服役期间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退役后在莞连续工作满1年、在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1年的,提交立功表现证书、在莞工作时间证明(由人力资源部门结合民政部门提供的立功名单目录作出查验;在莞工作时间证明须提供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且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在莞登记注册;在莞购买社保情况由人力资源部门通过与社保部门建立的信息系统接口直接查询审核)。
(4)在驻莞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退役后在莞连续工作满2年、在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2年的,对照上述第(3)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作出查验。
(5)在驻莞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退役后在莞连续工作满3年、在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的,对照上述第(3)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作出查验。
四、资格申请办理程序
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即来即办”要求办理条件准入类人才入户资格申请:
(一)受理建档。收到申请资料,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当场予以受理建档,确认原件与复印件信息一致后,向申请人退还原件;申请资料不齐全的,退回申请资料,告知需要补正的资料。
(二)资格审核。经现场审核,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入户条件的,当场发放《东莞市人才入户卡》。不能当场作出审核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审核结果。
(三)复议核查。申请人在知道审核结果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的,受理部门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人事关系(档案)转移办理。获得入户资格的申请人,需要转移人事关系(档案)的,可向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人事关系(档案)转移。
(五)归档备查。各受理部门应当完善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对人才入户资格申请、审核资料进行归档。
五、户口迁移
(一)申请入户。申请人可在6个月内,持《东莞市人才入户卡》到拟入户地公安分局填写《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和《入户申请审批表》,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入户手续的,视为放弃入户资格。
(二)入户资料。申请人办理入户手续时,不需社区或居委会开具户口同意迁入证明,除提交《东莞市人才入户卡》外,还需根据自身实际按如下情况提交相应证件、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广东省居住证。
2.婚育证明材料:已婚、再婚申请人的结婚证,离异、再婚人员须收取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非婚生育的未婚申请人需收取未婚证明;申请人丧偶的,另收取配偶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材料;因丧偶再婚的,除收取前配偶死亡证明文书外,如户口簿不能反映与前配偶夫妻关系,还应收取与前配偶结婚证或当地公安、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3.随迁人员相关材料:随迁人员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可不用提供)、户口簿、广东省居住证(16周岁以下可不用提供),随迁子女且户口簿不能直接反映该子女与父母双方亲子关系的提供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随迁子女属收养的,以《收养登记证》代替《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人属离婚或再婚,随迁与前配偶所生未成年子女(或属非婚生育的),需提供子女抚养归属法律文书。
4.选择入户地的依据材料:本细则“资格申请所需资料”中“基本资料”的“选择入户地依据材料”。
(三)入户办理。
1.按规定需要核发户口准迁证明的。公安部门自受理户籍迁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人口信息、户籍资料审核,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户口准迁证明。申请人持户口准迁证明及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回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及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石龙、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2.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按《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办理入户的,按以下两种情况提供材料:
(1)属本市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且户口已迁入本市的,凭《东莞市人才入户卡》、居民身份证以及“选择入户地的依据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手续。
(2)属本市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但户口未迁入本市的,或属非本市大专院校毕业生,凭《东莞市人才入户卡》、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以及“选择入户地的依据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理。
3.留学人才按《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办理入户的,按以下两种情况提供材料:
(1)未注销常住户口的,凭“入户资料”规定的资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理。
(2)已注销常住户口的,凭《东莞市人才入户卡》、《办理户口通知》(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核发)、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原注销户口底册或户口注销证明以及“选择入户地的依据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申请,市公安局审核后为留学人才办理落户手续。
(四)入户通报。公安部门要及时将户籍迁入人员情况通报辖区社区居委会,并每月定期将人才入户办理情况汇总报至属地人力资源部门。
附件3
东莞市积分制人才入户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统一和规范全市人才积分制入户工作,加快人才入户办理,根据《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对象
(一)基本条件。申请入户我市城镇,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经商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2、无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超生的,夫妻双方必须接受处理完毕满5年;其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妻双方必须接受处理完毕。
3、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4、在广东省内参加社会保险。
5、持我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
(二)积分条件。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建立积分指标体系,对申请人申请入户的条件进行量化评分,当申请人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100分时,经公示无异议的,获得入户资格。
二、申请积分制入户所需资料
申请人申请时,应一次性提交所需资料(属本人持有证件证明的收取复印件核验原件,属专为本次申报出具的证明材料收取原件,下同)。需随迁人员的,应在申请时一并提出。
(一)基本资料。申请人提出积分制入户申请时,应完整提交以下基本资料:
1、申请人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
2、申请人本人有效《广东省居住证》。
3、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4、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的声明(现场填报)。
5、在莞就业、经商证明材料。(1)就业的,提供以下任一一种材料:劳动合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单位证明;(2)以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等形式在莞工作的,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3)经商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6、目前在我市参加社保的,提供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目前在省内其他城市参加社保的,提供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
(二)积分材料。申请人应按照《东莞市积分制人才入户计分标准》,提供相应积分项的证明资料,不能提供有效证明资料的不得通过审核或加分。《东莞市积分制人才入户计分标准》各积分项目提交材料要求如下。
1、文化程度。申请人提供学历证书。其中,提供大专及以上学历证书必须是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毕业证书,且需出具《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教育部学信网或广东省人力资源部门技工教育网站上查询到个人学历情况的,可不用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但必须在递交申请当日,向受理点提交以上网站未使用过的网上验证查询码。
2、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或行业注册执业资格。申请人提供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行业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3、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在我市参加社保的,提供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在省内其他城市参加社保的,提供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
4、工作时间。选择以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年限计分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号码由社保部门直接核实;选择以工作年限计分的,提供劳动合同(2008年前的劳动合同须办理鉴证),由人力资源部门审核;选择以在我市经商营业年限计分的,提供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由工商部门审核(以上三种计分方式三选一)。
5、年龄情况。由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自动评分。
6、居住时间。选择以居(暂)住证核定的,提供历年流动人口居(暂)住证;选择以在莞工作时间核定的,由系统根据在莞工作时间核定结果自动计算;选择以新莞人信息服务管理系统核定的,提供身份证(以上三种计分方式三选一)。
7、居所情况。提供自有居所的房地产权证或已办理合同备案的购房合同(非住宅类房产、自有居所所在镇街与申请入户镇街不一致的均不加分)。
8、参加我市社区志愿服务、志愿者服务。参加我市志愿者服务的,提供由镇街团委、志愿者服务中心开具的其在本镇街内参与志愿服务的时数证明;参加我市社区志愿服务的,提交《社区志愿者服务积分入户审核表》。
9、参加义务献血。提供东莞市中心血站出具的《无偿献血证》。
10、慈善捐赠。提供慈善组织捐赠证明。
11、表彰奖励。提供荣誉证书。
12、个人投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13、纳税情况。填报《纳税情况登记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缴税凭证。
14、科技方面。提供发明专利或优秀科技成果相关证书。
15、技能竞赛。提供参加国家、广东省及我市人力资源部门(或原劳动部门)主办或与部门、行业组织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奖项相关证书。
16、纳入我市计划生育属地管理。由本人申报《东莞市积分制人才入户计划生育证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已上环的,提交上环证明或现居住地计生服务所出具的半年内的查环查孕证明;已结扎的,提交结扎证明。
17、地区引导。由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自动评分。
18、企业引导。由受理部门在受理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或者工作证明在系统上勾选企业名称及机构代码;由社保部门核实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与工作单位一致及缴纳时限。
19、对口帮扶。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
20、选拔考试。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由镇街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局提供的详细名单核实评分。
三、积分制入户申请办理程序
申请积分制入户的,按照“一口受理、并联审核”的要求,由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相关职能部门和机构负责审核、评分。
(一)申请受理。申请人原则上向自有居所所在镇街的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申请入户;无自有居所的,向工作单位所在镇街的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申请入户。申请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到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受理窗口申请;二是登录新莞人服务管理局网站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成功后,须到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确认报名。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后,窗口工作人员应将申请人基本信息录入积分制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积分档案,现场打印受理回执,同时对申请人提交的各类纸质资料归档处理。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应于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资料移交相应职能部门或机构审核。
(二)资料初审。在收到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移交的资料后,初审职能部门和机构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登录积分制信息管理系统对审查资料所涉及的指标内容进行评分。申请人可登陆东莞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网站查询审核进度。
(三)资料复审。资料初审完成后,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于当天确定入户候选人员名单(积分达到100),并提交辖区计生部门、公安部门核查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是否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是否有刑事犯罪记录,核查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查询公示。申请人可在提交申请资料10个工作日之后,登陆东莞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网站查询复审结果和最终积分。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根据申请人资料审核情况,将符合入户基本条件且积分达到100分的申请人列为入户候选人员,在新莞人服务管理局网站动态实时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受理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于当天发放《东莞市人才入户卡》,加盖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公章有效。
(五)复核核查。申请人对入户资格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受理部门告知审核结果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受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档案激活。对于未获得入户资格的申请人,纳入积分制档案管理。积分情况如有调整并达到入户规定分数的,可向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重新提出入户申请,补交相关证明材料,激活积分管理档案,避免反复提交资料的现象出现。
四、户口迁移
(一)申请入户。申请人可在6个月内,持《东莞市人才入户卡》到拟入户地公安分局填写《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公安部门根据人口信息采集要求制订)和《入户申请审批表》,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入户手续的,视为放弃入户资格。
(二)入户资料。申请人办理入户手续时,除提交《东莞市人才入户卡》外,还需根据自身实际按如下情况提交相应证件、证明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广东省居住证。
2、已婚、再婚申请人需提供结婚证,离异、再婚人员须收取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非婚生育的未婚申请人需收取未婚证明;申请人丧偶的,另收取配偶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材料;因丧偶再婚的,除收取前配偶死亡证明文书外,如户口簿不能反映与前配偶夫妻关系,还应收取与前配偶结婚证或当地公安、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3、随迁人员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可不用提供)、户口簿、广东省居住证(16周岁以下可不用提供)。入户人属未成年人的,需提供《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随迁子女属收养的,以《收养登记证》代替《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人属离婚或再婚,随迁与前配偶所生未成年子女(或属非婚生育的),需提供子女抚养归属法律文书。
4、迁入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或已办理合同备案的购房合同。
(三)入户办理。
公安部门自受理户籍迁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人的人口信息、户籍资料审核,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户口准迁证明。申请人持户口准迁证明及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回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及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石龙、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任何镇街、部门、社区不得增设额外的入户条件和程序,任何组织、机构及社区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误具有入户资格的申请人入户,不能向入户人员收取工本费之外的任何费用。
(四)入户通报。公安部门要及时将户籍迁入人员情况通报辖区社区、居委会,并每月定期将人才积分制入户办理情况汇总报至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
东莞市积分制人才入户计分标准(送审稿)
一级指标
二级
指标①
三级指标
指标分值
所需资料及有关说明
个人素质
个人素质
文化
程度
本科及以上
80分
1、由本人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若申请人提供大专及以上学历证书的,必须是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毕业证书,且需出具《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教育部学信网或广东省人力资源部门技工教育网站上查询到个人学历情况的,可不用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但必须在递交申请当日,向受理点提交以上网站未使用过的网上验证查询码,查询码可写在毕业证复印件的右上角)。
3、高中学历层次包括:普高、中专、职高、中技。
4、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分别参照大专、本科学历积分。
5、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毕业证书、验证证明或查询码进行文化程度核查和评分。
6、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分,不累计加分。
大专
60分
高中
20分
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
高级职称、高级技师
100分
1、由本人提供技能等级或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分,不累计加分。
3、具体目录见我市公布的《适用于积分制业务的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名录》、《适用于积分制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分类表》。
4、职业资格证书由人力资源部门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作出查验。职称证书由人力资源部门通过“市人力资源局专业技术资格查询系统”作出查验,不能在该系统作出查验的,须先到工作所在地人力资源分局办理资格确认。
中级职称、技师
90分
高级工
80分
初级职称、中级工
60分
初级工
30分
执业
资格
取得国家行业注册执业
资格
50分
1、由本人提供注册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具体目录见我市公布的《适用于积分制业务的执业资格名录》。
参保情况
参加
社会
保险
情况
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
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每累计满1年积1.5分。
1、在我市参加社保的,提供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2、在省内其他城市参加社保的,提供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就业情况
工作
时间
在莞工作时间
在莞工作1-2年的,每累计满1年积1分;工作3-5年的,每累计满1年积2分;工作6年及以上的,每累计满1年积3分。
以下三种方式,申请人任选一种计分:
1、选择以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年限计分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号码由社保部门直接核实。
2、选择以工作年限计分的,提供劳动合同(2008年前的劳动合同须办理鉴证)原件及复印件。
3、选择以在我市经商营业年限计分的,提供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年龄情况
实际年龄情况
18-35周岁
5分
由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自动评分,以申请时实际年龄为准。
36-45周岁
1分
46周岁及以上
每增长1岁减3分
居住 情况
居住
时间
在莞居住时间
在莞居住1-2年的,每满1年积1分;居住3-5年的,每满1年积2分;居住6年及以上的,每满1年积3分。
以下三种方式,申请人任选一种计分:
1、选择以居(暂)住证核定的,提供历年流动人口居(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选择以在莞工作时间核定的,由系统根据在莞工作时间核定结果自动计算。
3、选择以新莞人信息服务管理系统核定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居所
情况
在我市拥有自有居所并且产权清晰,申请人家庭人均(含随迁人员)住房面积不能低于我市家庭人均保障面积,即18平方米。
设有抵押权的20分;未设抵押权的30分。
1、提供自有居所的房地产权证或已办理合同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以下两种情况不加分:申请人自有居所所在镇街与申请入户的镇街不一致的;非住宅类房产。
社会贡献
社会服务(近五年内)
参加我市社区志愿服务、志愿者服务
服务每满50小时积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1、参加我市志愿者服务的,提供镇街团委、妇联、志愿者服务中心开具的其在本镇街内参与志愿服务的时数证明。
2、参加我市社区志愿服务的,提交《社区志愿者服务积分入户审核表》。
参加义务献血
每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由本人提供东莞市中心血站开具的《无偿献血证》原件及复印件。
慈善捐赠,接受捐赠的单位必须是政府认定的慈善组织
每千元积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由本人提供捐赠证明。
表彰奖励
近5年获得东莞市委、市政府或广东省厅级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每次积50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由本人提供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减分指标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不符合政策生育
违反政策生育子女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第二胎及以上子女的、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扣60分。
1、由本人提供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2、对原已提交户籍地计生证明的,则无需重新办理户籍地计生证明,需提交现居住地计生服务所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从户籍地计生证明办理之日起,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3、超生的,夫妻双方必须接受处理完毕满5年;其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妻双方必须接受处理完毕。
违法(非刑事犯罪)行为
经公安部门核实的违法(非刑事犯罪)行为
每条扣80分
由公安部门通过部门联网系统核查。现场填报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的声明。
在莞投资纳税情况
在莞投资纳税情况
个人投资
个人投资
个人投资(以工商登记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为依据)满10万元积4分,可累计,最高不超过100分。
由本人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情况
纳税情况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款达6000元以上(含6000元),积60分,不累计加分。
1、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积缴纳;
2、由本人填报《纳税情况登记表》。
除工资薪金外的其他个人所得税
每满1千元积1分,可累计,最高不超过100分。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纳税
每满1千元积1分,可累计,最高不超过100分。
我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纳税
每满10万元积10分,可累计,最高不超过100分。
1、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积缴纳;
2、由本人填报《纳税情况登记表》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缴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比例以工商登记为准;
4、该两种方式只能任选其中一种进行积分,不叠加计分。
我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
每满3万元积10分,可累计,最高不超过100分。
激励条件
激励条件
科技
方面
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或作为优秀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
60分
1、由本人提供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发明专利、获得国家或省部级奖励的优秀科技成果可累计加分;其他优秀科技成果不累计加分。
技能竞赛
近5年由市人力资源局(原劳动部门)推荐参加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办或联合部门、行业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奖项。
100分
1、由本人提供职业技能竞赛获奖证书。
2、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分,不累计加分。
近5年由市人力资源局(原劳动部门)推荐参加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办或联合部门、行业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奖项。
90分
近5年参加市人力资源局(原劳动部门)主办或联合部门、行业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奖项。
70分
计划
生育
已纳入东莞市计划生育属地管理
1、在东莞现居住地所在村(社区)计生办申报计生信息的加5分。
2、按规定落实“一孩上环、二孩结扎”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及接受查环查孕服务的加5分。
1、由本人申报《东莞市积分制人才入户计划生育证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已上环的,提交上环证明或现居住地计生服务所出具的半年内的查环查孕证明;已结扎的,提交结扎证明。
地区
引导
在乙类、丙类镇街提出积分制入户申请
在乙类镇街提出积分制入户申请的,加10分;在丙类镇街提出积分制入户申请的,加20分。
1、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自动评分。
2、乙类镇街包括石龙、石碣、寮步、大岭山、大朗、黄江、樟木头、清溪、凤岗、桥头;丙类镇街包括中堂、望牛墩、麻涌、高埗、道滘、洪梅、沙田、谢岗、横沥、东坑、企石、石排、茶山;其他为甲类镇街。
企业
引导
我市“中国驰名商标”企业;我市近5年获得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的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纳税各前10名。
10分
1、申请人在该企业累计工作满3年且目前在岗,多项不累加。
2、受理部门在受理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或者工作证明在系统上勾选企业名称及机构代码;由社保部门核实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与工作单位一致及缴纳时限。
对口
帮扶
属我市对口帮扶地区安排在我市就读的中职、技校毕业生。
30分
本人提供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选拔
考试
参加我市从优秀工人、农民中选拔基层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员等选拔性考试,所考职位(组)成绩在规定名次内。
30分
1、本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由镇街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局提供的详细名单核实评分。
注:①二级指标中没有标明年限的,无年限限制。②申请人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经查实的,受理单位5年内不得接受其入户申请。③新莞人申请积分制人才入户时,如系统无居住情况记录的,需填写《新莞人信息采集表》建立积分档案。④正向加分项目中,不能提供有效的相应资料者不得分。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83号) | 广东省输变电工程公司在东莞水道荣轩货柜码头河段进行沙田 10KV F12大流架空线路修复工程施工作业 ,为了保障工程顺利进行及过往船舶的航行安全,届时 我局将对作业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航时间: 2013 年12月23日, 0800时至1200、1300 时至1700时止。工程提前或延迟完成不再另行通告。
二、封航水域: 东莞水道荣轩货柜码头河段。
三、注意事项:
1 、施工期间,施工水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禁止船舶通航。现场设有警戒船,过往船舶应加强了望,听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
2 、封航解除后, 船舶必须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 保持慢速、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 年12月17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杨海东 13710350842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83号) | 广东省输变电工程公司在东莞水道荣轩货柜码头河段进行沙田 10KV F12大流架空线路修复工程施工作业 ,为了保障工程顺利进行及过往船舶的航行安全,届时 我局将对作业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航时间: 2013 年12月23日, 0800时至1200、1300 时至1700时止。工程提前或延迟完成不再另行通告。
二、封航水域: 东莞水道荣轩货柜码头河段。
三、注意事项:
1 、施工期间,施工水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禁止船舶通航。现场设有警戒船,过往船舶应加强了望,听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
2 、封航解除后, 船舶必须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 保持慢速、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 年12月17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杨海东 13710350842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82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金锚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在虎门港麻涌港区新沙南作业区进行东莞深赤湾 2、3号泊位港池疏浚施工作业,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3 年12月19日至 2014年3月1日。
二、活动水域: 虎门港麻涌港区新沙南作业区东莞深赤湾 2、3号泊位港 池 水域范围。
三、施工船舶: 粤东莞浚0086、粤东莞浚 0128、粤华海281、粤华海 282、粤华海283、粤华海 286、粤华海666。
四、注意事项
1 、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 、希望 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 年12月16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肖兴涛 13602312301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82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金锚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在虎门港麻涌港区新沙南作业区进行东莞深赤湾 2、3号泊位港池疏浚施工作业,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3 年12月19日至 2014年3月1日。
二、活动水域: 虎门港麻涌港区新沙南作业区东莞深赤湾 2、3号泊位港 池 水域范围。
三、施工船舶: 粤东莞浚0086、粤东莞浚 0128、粤华海281、粤华海 282、粤华海283、粤华海 286、粤华海666。
四、注意事项
1 、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 、希望 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 年12月16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肖兴涛 13602312301 |
| 关于拟命名东莞市望牛墩镇、洪梅镇等五镇为“国家卫生乡镇”的公示 | 按照《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全国爱卫办组织专家对2011-2013年度创建国家卫生乡镇(县城)工作进行了综合审定。评审组认为,东莞市望牛墩镇、洪梅镇、谢岗镇、东坑镇、沙田镇通过多年坚持不懈地开展创建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活动,加强和创新了社会管理,推动了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了环境卫生面貌,强化了卫生防病工作,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文明卫生意识,整体卫生水平达到了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的要求。
为了保证创建国家卫生乡镇(县城)工作的质量,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现对东莞市望牛墩镇、洪梅镇、谢岗镇、东坑镇、沙田镇创建国家卫生乡镇工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周。
如有不同意见,可于2013年12月24日前,以信函形式向全国爱卫办举报,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举报内容要求真实。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南路1号 全国爱卫办
邮 编:100044
全国爱卫办
2013年12月13日 |
| 关于拟命名东莞市望牛墩镇、洪梅镇等五镇为“国家卫生乡镇”的公示 | 按照《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全国爱卫办组织专家对2011-2013年度创建国家卫生乡镇(县城)工作进行了综合审定。评审组认为,东莞市望牛墩镇、洪梅镇、谢岗镇、东坑镇、沙田镇通过多年坚持不懈地开展创建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活动,加强和创新了社会管理,推动了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了环境卫生面貌,强化了卫生防病工作,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文明卫生意识,整体卫生水平达到了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的要求。
为了保证创建国家卫生乡镇(县城)工作的质量,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现对东莞市望牛墩镇、洪梅镇、谢岗镇、东坑镇、沙田镇创建国家卫生乡镇工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周。
如有不同意见,可于2013年12月24日前,以信函形式向全国爱卫办举报,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举报内容要求真实。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南路1号 全国爱卫办
邮 编:100044
全国爱卫办
2013年12月13日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81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虎门港立沙岛作业区进行联兴化工码头港池与莲花山东航道东侧连接水域疏浚施工作业,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3 年12月13日至 2014年1月25日。
二、活动水域: 虎门港立沙岛作业区联兴化工码头港池 与莲花山东航道东侧约300米(南北向长)× 150米(东西向长)连接水域。
三、施工船舶: 粤广州工0062、顺宏1 、顺宏2、顺宏18 。
四、注意事项
1 、施工期间, 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作业水域上下游设有警戒船舶,采取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
2 、往船舶驶经时应加强了望,服从警戒船指挥,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 年12月11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陈显乐 13580847440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81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虎门港立沙岛作业区进行联兴化工码头港池与莲花山东航道东侧连接水域疏浚施工作业,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3 年12月13日至 2014年1月25日。
二、活动水域: 虎门港立沙岛作业区联兴化工码头港池 与莲花山东航道东侧约300米(南北向长)× 150米(东西向长)连接水域。
三、施工船舶: 粤广州工0062、顺宏1 、顺宏2、顺宏18 。
四、注意事项
1 、施工期间, 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作业水域上下游设有警戒船舶,采取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
2 、往船舶驶经时应加强了望,服从警戒船指挥,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 年12月11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陈显乐 13580847440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80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金锚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在东莞水道沙田河段振华码头进行码头港池疏浚施工作业,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3 年12月9日至 2014年1月31日。
二、活动水域: 东莞水道沙田河段振华码头港池 水域范围内。
三、施工船舶: 粤东莞浚0086、顺宏海15 、粤华海281、粤华海283 、粤韶关货2669、粤韶关货 0122。
四、注意事项
1 、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 、希望 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市海事局
2013 年12月6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陈柏陵 13809279273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80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金锚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在东莞水道沙田河段振华码头进行码头港池疏浚施工作业,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3 年12月9日至 2014年1月31日。
二、活动水域: 东莞水道沙田河段振华码头港池 水域范围内。
三、施工船舶: 粤东莞浚0086、顺宏海15 、粤华海281、粤华海283 、粤韶关货2669、粤韶关货 0122。
四、注意事项
1 、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 、希望 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市海事局
2013 年12月6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陈柏陵 13809279273 |
| 关于接受2014年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通知 | 为了解决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我市2014年廉租住房保障从即日起接受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包括租赁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和房屋修葺,困难家庭可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来选择保障方式。
二、申请条件
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年满30周年的未婚人员可视为一个家庭。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的子女未满18周岁且户籍不在本市的,若与申请人共同生活和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020元(含1020元)之下;
3、家庭人均资产在61200元(含61200元)之下;
4、无自有住房,或者现自有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5、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超生家庭,在有关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满14周年,并落实结扎措施后方可提出申请。
三、申请资料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和户籍地镇(街)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房屋产权证明材料或村(居)委会、工作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4、家庭资产情况相关证明材料;
5、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
6、申请人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户籍不在本市但在本市居住和生活的,应提供与申请人共同居住和生活的相关证明;
7、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家庭需提交有关证明;
8、属低保家庭的,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保障证》,且免交第3、4项材料;
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属证件、证书、合同类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属证明类的提供原件。
四、登记地点
符合条件的人员,请带齐身份证和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的规划建设办(局)进行登记并领取申请表。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12月6日 |
| 关于接受2014年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通知 | 为了解决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我市2014年廉租住房保障从即日起接受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包括租赁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和房屋修葺,困难家庭可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来选择保障方式。
二、申请条件
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年满30周年的未婚人员可视为一个家庭。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的子女未满18周岁且户籍不在本市的,若与申请人共同生活和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020元(含1020元)之下;
3、家庭人均资产在61200元(含61200元)之下;
4、无自有住房,或者现自有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5、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超生家庭,在有关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满14周年,并落实结扎措施后方可提出申请。
三、申请资料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和户籍地镇(街)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房屋产权证明材料或村(居)委会、工作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4、家庭资产情况相关证明材料;
5、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
6、申请人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户籍不在本市但在本市居住和生活的,应提供与申请人共同居住和生活的相关证明;
7、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家庭需提交有关证明;
8、属低保家庭的,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保障证》,且免交第3、4项材料;
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属证件、证书、合同类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属证明类的提供原件。
四、登记地点
符合条件的人员,请带齐身份证和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的规划建设办(局)进行登记并领取申请表。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12月6日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79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金锚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在东莞水道沙田河段国际货柜码头进行码头港池疏浚施工作业,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3 年12月9日至 2014年1月31日。
二、活动水域: 东莞水道沙田河段国际货柜码头港池 水域范围内。
三、施工船舶: 粤东莞浚0086、粤东莞浚 0128、顺宏海15、粤华海 281、粤华海283、粤华海 286、粤韶关货2669、粤韶关货 0122。
四、注意事项
1 、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 、希望 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市海事局
2013 年12月6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陈柏陵 13809279273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79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金锚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在东莞水道沙田河段国际货柜码头进行码头港池疏浚施工作业,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3 年12月9日至 2014年1月31日。
二、活动水域: 东莞水道沙田河段国际货柜码头港池 水域范围内。
三、施工船舶: 粤东莞浚0086、粤东莞浚 0128、顺宏海15、粤华海 281、粤华海283、粤华海 286、粤韶关货2669、粤韶关货 0122。
四、注意事项
1 、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 、希望 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市海事局
2013 年12月6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陈柏陵 13809279273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78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金锚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在东莞水道沙田河段金明码头进行码头港池疏浚施工作业,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3 年12月9日至 2014年1月31日。
二、活动水域: 东莞水道沙田河段金明码头港池 水域范围内。
三、施工船舶: 粤东莞浚0086、粤东莞浚 0128、顺宏海15、粤华海 281、粤华海283、粤华海 286、粤韶关货2669、粤韶关货 0122。
四、注意事项
1 、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 、希望 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市海事局
2013 年12月6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陈柏陵 13809279273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78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金锚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在东莞水道沙田河段金明码头进行码头港池疏浚施工作业,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3 年12月9日至 2014年1月31日。
二、活动水域: 东莞水道沙田河段金明码头港池 水域范围内。
三、施工船舶: 粤东莞浚0086、粤东莞浚 0128、顺宏海15、粤华海 281、粤华海283、粤华海 286、粤韶关货2669、粤韶关货 0122。
四、注意事项
1 、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 、希望 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市海事局
2013 年12月6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陈柏陵 13809279273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77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东省公路勘察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在东江石龙南岸二桥加固工程进行水上水下地质钻探施工作业,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 2013 年12月9日至 2013年12月25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 东江石龙南岸二桥上下游100米水域范围
三、作业船舶: 粤惠州货0820。
四、注意事项
1 、施工期间,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 、希过往船舶驶经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市海事局
2013 年12月6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严 鹏 15013056904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77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东省公路勘察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在东江石龙南岸二桥加固工程进行水上水下地质钻探施工作业,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 2013 年12月9日至 2013年12月25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 东江石龙南岸二桥上下游100米水域范围
三、作业船舶: 粤惠州货0820。
四、注意事项
1 、施工期间,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 、希过往船舶驶经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市海事局
2013 年12月6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严 鹏 15013056904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76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深圳市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虎门港沙田港区进行飞虎石油化工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施工作业,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3 年12月10日至 2014年7月31日。
二、活动水域: 虎门港沙田港区 飞虎石油化工码头 前沿及后方水域范围。
三、注意事项:
施工期间按规定显示相应的信号, 希望 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市海事局
2013 年12月2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胡红才13538607404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76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深圳市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虎门港沙田港区进行飞虎石油化工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施工作业,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3 年12月10日至 2014年7月31日。
二、活动水域: 虎门港沙田港区 飞虎石油化工码头 前沿及后方水域范围。
三、注意事项:
施工期间按规定显示相应的信号, 希望 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市海事局
2013 年12月2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胡红才13538607404 |
| 东莞市卫生局违法违规执业医疗机构公示制度(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推进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健全医疗机构综合评价体系,促进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的持续提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东莞市违法违规执业医疗机构公示制度,是指市卫生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及日常监督管理,将违法违规执业的医疗机构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向社会公示,并对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许可取得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四条 医疗机构“黑名单”应当按照依法依规、客观及时、公平公正的原则予以公示。
第五条 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医疗机构“黑名单”公示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各中心镇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黑名单”的统计及公示。
第二章 公示对象
第六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黑名单”予以公示:
(一)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
(二)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擅自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
(三)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四)一年内受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两次或以上的;
(五)一次行政处罚中包含三项或以上违法事实的;
(六)一个记分周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超过12分的;
(七)一年内被投诉并经查实违法行为两次或以上的;
(八)发生医疗事故,经鉴定医疗机构负完全责任的;
(九)存在医疗欺诈行为的;
(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十一)因违法违规执业行为被上级有关部门及媒体暗访曝光或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
(十二)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执法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第七条 医疗机构“黑名单”公示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名称、登记地址、登记号、被公示原因、处理结果等。公示期限为1年。公示期限内再次被列入“黑名单”的,按照最新列入时间重新计算公示期限。
第三章 公示与解除
第八条 医疗机构“黑名单”每月统计并更新1次。市卫生监督所、中心镇(园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非中心镇(街)卫生监督机构应做好管辖范围内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情况统计工作,将拟列入“黑名单”的医疗机构于每月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报市卫生监督所初审,市卫生监督所核对全市情况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卫生局审核。
第九条 各监管机构在上报“黑名单”前,需告知当事人拟纳入“黑名单”公示,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理由充分的,需采纳并将情况一并上报。
第十条 审核通过后,市卫生局在其政务网站对外公示全市医疗机构“黑名单”,市卫生监督所、中心镇(园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非中心镇(街)卫生监督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宜的方式公示管辖范围内的医疗机构“黑名单”。
第十一条 被纳入“黑名单”的医疗机构,公示期内没有再出现本制度第六条所列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公示期满后将自动退出“黑名单”。医疗机构退出“黑名单”公示后,各监管机构应保留相关记录归档。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十二条 被纳入“黑名单”的医疗机构应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认真整改,并于被告知后7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相应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应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并将整改报告和复核记录存入该医疗机构的监管档案。
第十三条 各级监管机构应对被纳入“黑名单”的医疗机构进行重点监督,加大监督频次,除专项行动监督外每年不少于4次;若发现医疗机构在被纳入“黑名单”期间仍存在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应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四条 被纳入“黑名单”的医疗机构不得参加全市卫生系统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有关内容由东莞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备注: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WSJ-2013-010。 |
| 东莞市卫生局违法违规执业医疗机构公示制度(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推进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健全医疗机构综合评价体系,促进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的持续提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东莞市违法违规执业医疗机构公示制度,是指市卫生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及日常监督管理,将违法违规执业的医疗机构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向社会公示,并对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许可取得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四条 医疗机构“黑名单”应当按照依法依规、客观及时、公平公正的原则予以公示。
第五条 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医疗机构“黑名单”公示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各中心镇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黑名单”的统计及公示。
第二章 公示对象
第六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黑名单”予以公示:
(一)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
(二)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擅自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
(三)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四)一年内受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两次或以上的;
(五)一次行政处罚中包含三项或以上违法事实的;
(六)一个记分周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超过12分的;
(七)一年内被投诉并经查实违法行为两次或以上的;
(八)发生医疗事故,经鉴定医疗机构负完全责任的;
(九)存在医疗欺诈行为的;
(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十一)因违法违规执业行为被上级有关部门及媒体暗访曝光或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
(十二)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执法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第七条 医疗机构“黑名单”公示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名称、登记地址、登记号、被公示原因、处理结果等。公示期限为1年。公示期限内再次被列入“黑名单”的,按照最新列入时间重新计算公示期限。
第三章 公示与解除
第八条 医疗机构“黑名单”每月统计并更新1次。市卫生监督所、中心镇(园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非中心镇(街)卫生监督机构应做好管辖范围内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情况统计工作,将拟列入“黑名单”的医疗机构于每月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报市卫生监督所初审,市卫生监督所核对全市情况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卫生局审核。
第九条 各监管机构在上报“黑名单”前,需告知当事人拟纳入“黑名单”公示,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理由充分的,需采纳并将情况一并上报。
第十条 审核通过后,市卫生局在其政务网站对外公示全市医疗机构“黑名单”,市卫生监督所、中心镇(园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非中心镇(街)卫生监督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宜的方式公示管辖范围内的医疗机构“黑名单”。
第十一条 被纳入“黑名单”的医疗机构,公示期内没有再出现本制度第六条所列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公示期满后将自动退出“黑名单”。医疗机构退出“黑名单”公示后,各监管机构应保留相关记录归档。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十二条 被纳入“黑名单”的医疗机构应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认真整改,并于被告知后7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相应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应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并将整改报告和复核记录存入该医疗机构的监管档案。
第十三条 各级监管机构应对被纳入“黑名单”的医疗机构进行重点监督,加大监督频次,除专项行动监督外每年不少于4次;若发现医疗机构在被纳入“黑名单”期间仍存在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应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四条 被纳入“黑名单”的医疗机构不得参加全市卫生系统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有关内容由东莞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备注: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WSJ-2013-010。 |
| 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公示名单(第二批公示) | 根据《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12〕22号)规定,经过企业申报、镇街推荐、数据考评、专家评审、部门征求意见、综合评选等程序,东莞高伟光学电子有限公司等34家加工贸易企业拟获第二批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称号。现将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的拟获市示范企业的名单予以公示。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对名单内企业有异议的,自公示之日起10天内可通过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反映(联系人:杨小平、赵朝阳,电话:22817150,22817565,传真:22819565)。
附件: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公示名单 |
| 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公示名单(第二批公示) | 根据《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12〕22号)规定,经过企业申报、镇街推荐、数据考评、专家评审、部门征求意见、综合评选等程序,东莞高伟光学电子有限公司等34家加工贸易企业拟获第二批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称号。现将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的拟获市示范企业的名单予以公示。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对名单内企业有异议的,自公示之日起10天内可通过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反映(联系人:杨小平、赵朝阳,电话:22817150,22817565,传真:22819565)。
附件: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公示名单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75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虎门港西大坦作业区规划建设的 9#、10#泊位北端进行综合客运码头主体工程施工作业,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3 年12月2日至 2014年8月31日。
二、活动水域: 虎门港西大坦作业区规划建设的9#、 10#泊位北端 ,距离坭洲水道以东边沿线约300米 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施工船舶: 粤云浮货8366 。
四、注意事项
1 、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 、希望 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 年11月28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陈显乐 13580847440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75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虎门港西大坦作业区规划建设的 9#、10#泊位北端进行综合客运码头主体工程施工作业,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3 年12月2日至 2014年8月31日。
二、活动水域: 虎门港西大坦作业区规划建设的9#、 10#泊位北端 ,距离坭洲水道以东边沿线约300米 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施工船舶: 粤云浮货8366 。
四、注意事项
1 、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 、希望 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 年11月28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陈显乐 13580847440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74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盛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太平水道埝洲河段进行沙田镇培厚围水闸工程施工作业,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3 年11月29日至 2014年3月31日。
二、活动水域: 太平水道埝洲河段。
三、施工船舶: 粤清远货6268、粤封开货 8868。
四、注意事项
施工期间, 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 临时设置的施工围堰设有警示标志,请过 往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 年11月26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雷遵鉴 13713063706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74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盛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太平水道埝洲河段进行沙田镇培厚围水闸工程施工作业,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3 年11月29日至 2014年3月31日。
二、活动水域: 太平水道埝洲河段。
三、施工船舶: 粤清远货6268、粤封开货 8868。
四、注意事项
施工期间, 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 临时设置的施工围堰设有警示标志,请过 往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 年11月26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雷遵鉴 13713063706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73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江门市新会区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太平水道埝洲河段进行沙田镇埝洲旧围水闸工程施工作业,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3 年11月29日至 2014年3月31日。
二、活动水域: 太平水道埝洲河段。
三、施工船舶: 粤清远货6268、粤封开货 8868。
四、注意事项
施工期间, 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 临时设置的施工围堰设有警示标志,请过 往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 年11月26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雷遵鉴 13713063706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73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江门市新会区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太平水道埝洲河段进行沙田镇埝洲旧围水闸工程施工作业,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3 年11月29日至 2014年3月31日。
二、活动水域: 太平水道埝洲河段。
三、施工船舶: 粤清远货6268、粤封开货 8868。
四、注意事项
施工期间, 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 临时设置的施工围堰设有警示标志,请过 往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 年11月26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雷遵鉴 13713063706 |
| 2011-2012年度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和
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候选企业、东莞市优秀
民营企业家候选人公示通告 | 根据《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和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认定暂行办法》(东府办〔2013〕140号)和《东莞市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暂行办法》(东府办〔2012〕2号)的规定,现将2011—2012年度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和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候选企业、东莞市优秀民营企业家候选人名单予以公示。
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访、来函、来电等形式向认定(评选)工作小组反映候选企业、候选人情况,反映的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署实名。
公示时间:2013年11月14 日至11月20日
受理单位:东莞市中小企业局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68号塞纳嘉园二楼
邮政编码:523888
电话:0769-22220191
传真:0769-22220130
附:
2011-2012年度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
候选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1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2
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3
东莞市搜于特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4
都市丽人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5
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
6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7
东莞宇龙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8
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9
东莞市东糖集团有限公司
10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11
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12
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
13
东莞市盈聚电子有限公司
14
虎彩印艺股份有限公司
15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6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17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18
东莞市南兴家具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19
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
20
东莞市瑞德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1
东莞市大忠电子有限公司
22
东莞宇球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3
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4
东莞市金田纸业有限公司
25
东莞市嘉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6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7
广东中德电缆有限公司
28
东莞市盛和化工有限公司
29
东莞市百味佳食品有限公司
30
广东华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31
东莞市铭丰包装品制造有限公司
32
广东玉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33
康达新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34
领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5
东莞市奕东电子有限公司
36
东莞市金达照明有限公司
37
东莞市澳星视听器材有限公司
38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39
东莞市石龙富华电子有限公司
40
东莞市龙腾实业有限公司
41
广东明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2
东莞市杉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
43
东莞市圣旗路时装有限公司
44
东莞光润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45
东莞市华美食品有限公司
46
长园高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47
广东永强奥林宝国际消防汽车有限公司
48
东莞市凯晟灯头实业有限公司
49
东莞市莎米特箱包有限公司
50
东莞市华轩幕墙材料有限公司
51
东莞市日新传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2
东莞市三友联众电器有限公司
53
广东百顺纸品有限公司
54
东莞市雄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55
东莞市凯昶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2012年度东莞市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
候选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1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东莞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
东莞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4
广东中天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
广东丰泰集团有限公司
6
东莞市富之源饲料蛋白开发有限公司
7
东莞市宏川化工供应链有限公司
8
东莞市金叶珠宝有限公司
9
广东名冠集团有限公司
10
东莞市同舟化工有限公司
11
广东大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12
东莞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3
东莞市世纪城商住开发有限公司
14
中域电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
广东嘉宏集团有限公司
16
广东南峰集团有限公司
17
东莞市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8
东莞市九丰能源有限公司
19
顺丰速运(东莞)有限公司
20
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
21
东莞市三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2
广东省东莞丝绸进出口有限公司
23
广东省东莞轻工业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24
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5
广东宏远集团有限公司
26
广东汇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7
东莞东风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8
东莞市穗丰食品有限公司
29
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
30
东莞市时尚电器有限公司
31
广东大地通讯连锁服务有限公司
32
东长集团有限公司
33
东莞市龙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34
广东奥威斯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5
广东智通人才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36
广东省东莞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
37
广东上好便利店有限公司
38
广东文一朝阳集团有限公司
39
东莞市商业中心发展有限公司
40
大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41
东莞市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2
东莞市雅路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43
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44
东莞市德邦货运有限公司
45
广东宏达工贸集团
46
东莞市百安石化仓储有限公司
47
东莞市华发纸张有限公司
48
东莞市万顺花园建造有限公司
49
东莞市东物剧毒化学物品有限公司
50
东莞市信立实业有限公司
51
东莞市金众房地产有限公司
52
东莞市利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53
东莞市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
54
东莞市太粮米业有限公司
55
东莞市东孚商贸有限公司
2011—2012年度东莞市优秀民营企业家
候选人名单
序号
姓名
职务
1
陈 林
广东宏远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2
郭东林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3
李锦生
东莞市东糖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4
莫浩棠
广东三正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5
张玉其
东莞市振兴造纸有限公司董事长
6
张绍日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7
黄建平
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董事长
8
马 鸿
东莞市搜于特服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9
林海川
广东宏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10
郑耀南
都市丽人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11
李旭亮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12
梁耀辉
广东奥威斯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13
林志伟
广东日之泉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14
谭颂斌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15
谭金荣
广东南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16
王文城
大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17
黄创基
新文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18
尹成枝
广东现代会展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19
王志伟
东莞市金叶珠宝有限公司董事长
20
卢淦波
东莞市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21
陈健民
东莞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22
方广华
广东汇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23
莫冠良
广东名冠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24
袁 斌
广东宏达工贸集团董事长
25
陈甘玲
广东永强奥林宝国际消防汽车有限公司总经理
26
谢德强
广东恒亿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27
叶 菁
广东智通人才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8
何志鹏
广东嘉宏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29
赵文发
东莞市澳星视听器材有限公司董事长
30
刘 森
广东永正图书有限公司董事长
31
李建明
中域电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32
刘伯权
东莞市建汇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33
罗锦耀
东莞市耀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34
赵星宝
东莞市盈聚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
35
任作辉
东莞市元宗家具有限公司董事长
36
梁少龙
东莞市隆泰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37
邝华仔
东莞市银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38
杨 璐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39
卢汝滔
东莞市圣心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40
高汉光
东莞光润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41
陈成稳
虎彩印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42
王志光
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董事长
43
邓志华
东莞市仙津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44
叶运寿
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45
李铸诚
东莞市时尚电器有限公司董事长
46
黄志辉
东莞市鸿信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47
黄普兆
东莞市华伟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48
王振勇
东莞市沙田兆康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
49
李正中
东莞市大忠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
50
余发波
东莞市奥达铝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51
许文宝
东莞市莎米特箱包有限公司总经理
52
赖沛铭
东莞市铭丰包装品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
53
黄子田
东莞市石龙富华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
54
田永超
广东粤林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55
吴育能
东长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
| 2011-2012年度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和
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候选企业、东莞市优秀
民营企业家候选人公示通告 | 根据《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和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认定暂行办法》(东府办〔2013〕140号)和《东莞市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暂行办法》(东府办〔2012〕2号)的规定,现将2011—2012年度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和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候选企业、东莞市优秀民营企业家候选人名单予以公示。
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访、来函、来电等形式向认定(评选)工作小组反映候选企业、候选人情况,反映的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署实名。
公示时间:2013年11月14 日至11月20日
受理单位:东莞市中小企业局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68号塞纳嘉园二楼
邮政编码:523888
电话:0769-22220191
传真:0769-22220130
附:
2011-2012年度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
候选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1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2
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3
东莞市搜于特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4
都市丽人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5
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
6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7
东莞宇龙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8
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9
东莞市东糖集团有限公司
10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11
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12
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
13
东莞市盈聚电子有限公司
14
虎彩印艺股份有限公司
15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6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17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18
东莞市南兴家具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19
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
20
东莞市瑞德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1
东莞市大忠电子有限公司
22
东莞宇球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3
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4
东莞市金田纸业有限公司
25
东莞市嘉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6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7
广东中德电缆有限公司
28
东莞市盛和化工有限公司
29
东莞市百味佳食品有限公司
30
广东华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31
东莞市铭丰包装品制造有限公司
32
广东玉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33
康达新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34
领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5
东莞市奕东电子有限公司
36
东莞市金达照明有限公司
37
东莞市澳星视听器材有限公司
38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39
东莞市石龙富华电子有限公司
40
东莞市龙腾实业有限公司
41
广东明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2
东莞市杉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
43
东莞市圣旗路时装有限公司
44
东莞光润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45
东莞市华美食品有限公司
46
长园高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47
广东永强奥林宝国际消防汽车有限公司
48
东莞市凯晟灯头实业有限公司
49
东莞市莎米特箱包有限公司
50
东莞市华轩幕墙材料有限公司
51
东莞市日新传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2
东莞市三友联众电器有限公司
53
广东百顺纸品有限公司
54
东莞市雄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55
东莞市凯昶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2012年度东莞市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
候选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1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东莞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
东莞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4
广东中天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
广东丰泰集团有限公司
6
东莞市富之源饲料蛋白开发有限公司
7
东莞市宏川化工供应链有限公司
8
东莞市金叶珠宝有限公司
9
广东名冠集团有限公司
10
东莞市同舟化工有限公司
11
广东大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12
东莞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3
东莞市世纪城商住开发有限公司
14
中域电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
广东嘉宏集团有限公司
16
广东南峰集团有限公司
17
东莞市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8
东莞市九丰能源有限公司
19
顺丰速运(东莞)有限公司
20
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
21
东莞市三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2
广东省东莞丝绸进出口有限公司
23
广东省东莞轻工业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24
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5
广东宏远集团有限公司
26
广东汇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7
东莞东风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8
东莞市穗丰食品有限公司
29
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
30
东莞市时尚电器有限公司
31
广东大地通讯连锁服务有限公司
32
东长集团有限公司
33
东莞市龙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34
广东奥威斯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5
广东智通人才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36
广东省东莞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
37
广东上好便利店有限公司
38
广东文一朝阳集团有限公司
39
东莞市商业中心发展有限公司
40
大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41
东莞市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2
东莞市雅路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43
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44
东莞市德邦货运有限公司
45
广东宏达工贸集团
46
东莞市百安石化仓储有限公司
47
东莞市华发纸张有限公司
48
东莞市万顺花园建造有限公司
49
东莞市东物剧毒化学物品有限公司
50
东莞市信立实业有限公司
51
东莞市金众房地产有限公司
52
东莞市利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53
东莞市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
54
东莞市太粮米业有限公司
55
东莞市东孚商贸有限公司
2011—2012年度东莞市优秀民营企业家
候选人名单
序号
姓名
职务
1
陈 林
广东宏远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2
郭东林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3
李锦生
东莞市东糖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4
莫浩棠
广东三正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5
张玉其
东莞市振兴造纸有限公司董事长
6
张绍日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7
黄建平
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董事长
8
马 鸿
东莞市搜于特服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9
林海川
广东宏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10
郑耀南
都市丽人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11
李旭亮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12
梁耀辉
广东奥威斯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13
林志伟
广东日之泉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14
谭颂斌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15
谭金荣
广东南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16
王文城
大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17
黄创基
新文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18
尹成枝
广东现代会展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19
王志伟
东莞市金叶珠宝有限公司董事长
20
卢淦波
东莞市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21
陈健民
东莞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22
方广华
广东汇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23
莫冠良
广东名冠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24
袁 斌
广东宏达工贸集团董事长
25
陈甘玲
广东永强奥林宝国际消防汽车有限公司总经理
26
谢德强
广东恒亿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27
叶 菁
广东智通人才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8
何志鹏
广东嘉宏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29
赵文发
东莞市澳星视听器材有限公司董事长
30
刘 森
广东永正图书有限公司董事长
31
李建明
中域电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32
刘伯权
东莞市建汇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33
罗锦耀
东莞市耀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34
赵星宝
东莞市盈聚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
35
任作辉
东莞市元宗家具有限公司董事长
36
梁少龙
东莞市隆泰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37
邝华仔
东莞市银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38
杨 璐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39
卢汝滔
东莞市圣心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40
高汉光
东莞光润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41
陈成稳
虎彩印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42
王志光
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董事长
43
邓志华
东莞市仙津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44
叶运寿
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45
李铸诚
东莞市时尚电器有限公司董事长
46
黄志辉
东莞市鸿信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47
黄普兆
东莞市华伟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48
王振勇
东莞市沙田兆康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
49
李正中
东莞市大忠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
50
余发波
东莞市奥达铝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51
许文宝
东莞市莎米特箱包有限公司总经理
52
赖沛铭
东莞市铭丰包装品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
53
黄子田
东莞市石龙富华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
54
田永超
广东粤林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55
吴育能
东长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72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麻涌镇人民政府在华阳湖举办2013年中华龙舟大赛总决赛,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活动期间我局将对活动水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3年11月14-17日,每天的08:30时至12:00时。 二、活动水域:麻涌镇华阳湖水域。 三、注意事项
1、活动期间,活动水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不得进入活动区域。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下,保持安全、有序离开,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年11月12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李金 13694990989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72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麻涌镇人民政府在华阳湖举办2013年中华龙舟大赛总决赛,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活动期间我局将对活动水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3年11月14-17日,每天的08:30时至12:00时。 二、活动水域:麻涌镇华阳湖水域。 三、注意事项
1、活动期间,活动水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不得进入活动区域。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下,保持安全、有序离开,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年11月12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李金 13694990989 |
| 关于申报2013年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 各镇(街)经贸办、经济科技信息局,松山湖、生态园经发局,虎门港经济发展促进中心,各商贸流通业行业协会(商会),各<有关商贸流通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145 号,下称《管理办法》),现就申报 2013 年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凡申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申请单位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已办理税务登记,符合商贸流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的商贸流通企业,或服务于商贸流通业的本市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商贸流通企业是指商品流通及为商品流通提供服务的企业(不包括生产环节的企业),主要包括批发、零售、物流、餐饮、会展等企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补助或奖励对象不要求适用此条款)
申请单位或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一)已经列入市其他同类性质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或已获市政府优惠待遇的项目
(二)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劳动、社保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四)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相关行政部门调查的,或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外贸、海关、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 3 年的;
(五)有拖欠银行债务、欠缴税费、偷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的,或者涉及重大经济诉讼纠纷的;
(六)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二、项目申报范围
根据我局工作重点和资金使用安排,申报纳入 2013 年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范围为《管理办法》中以下条款规定的项目:
(一)“第二章 产业优化专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二)“第三章 物流专项”:第二十一条
(三)“第四章 商贸服务专项”:第二十五条
三、申报时间
本批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申报时间为本通知发文之日至2013 年 11 月 19 日(星期二),逾期将不予受理。
四、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要求编制《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进行申报,申请书内容包括:
(一)《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封面)》(详见附件 1)。
(二)材料目录清单。
(三)《项目申报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 2)。
(四)《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详见附件 3 至 7)。
(五)《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详见附件 8)。《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项目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报项目主要内容和经济指标、申报项目符合规定的情况及申请资助额度、资助款项使用途径、资助款项使用拟达效果以及其它需补充的情况说明。
(六)资格证明材料:
1.项目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依法登记注册的证明材料。
2.项目申请单位的 2012 年度会计报表,按规定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须提供相关审计报告。
3.凡申报条款中规定有营业总额或纳税金额标准的项目,提交税务部门的 2012 年度完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七)对照规定提交的相关材料:
1.申报国际化管理体系认证奖励项目(第十三条)
相关认证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提交申报材料时提供原件核实)。
2.申报商贸荣誉称号奖励项目(第十四条)
相关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或老字号行业协会颁发的认定文件及牌匾复印件。
3.申报全国 10 强、30 强流通企业奖励项目(第十五条)
相关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或国家级行业协会颁发的认定文件及牌匾复印件。
4.申报物流企业等级认定奖励项目(第二十一条)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颁发的认定证书复印件(提交申报材料时提供原件核实)。
5.申报百货店等级评定奖励项目(第二十五条)
全国和全省百货店等级评定委员会的认定证书复印件(提交申报材料时提供原件核实)。
(八)《资金拨款印鉴表》(见附件 9)
五、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项目类型不同,编制好《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连同电子文档一起上报。其中:
1.所有申报材料(包括复印件)请统一使用 A4 规格纸,并按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
2.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发现有严重的造假行为,一律取消申报资格。
3.如部分提交资料无法提供电子版的,可在文件目录上备注说明。
(二)申报材料未按要求装订、资料不全或逾期申报的,将不予受理。
六、申报程序
(一)各镇街、园区经信主管部门按照文件要求,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申报项目,填写《申请表》及准备相关材料,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经信局;市属企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的申报项目直接报市经信局,由市经信局负责初审;
(二)经公示等有关审批程序后,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通知。
七、其他事项
(一)企业实际缴纳的各项税金,具体包括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相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和堤围费;但不包括关税、预提所得税、资源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零星税种。税款所属时间要求为 2012 年度,汇算清缴纳税只计入 2013 年补缴 2012 年的税金,2012 年补缴 2011 年的税金不计入 2012 年度实际缴纳税金内。
(二)本通知和《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在市经信局网站http://www.dgetb.gov.cn,企业可在网上查询相关信息和下载申报表格。
八、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朱炜强、王彩霞
联系电话:22229410、22244255
电子邮箱:dgmyltk@126.com
联系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 68 号塞纳城市嘉园二楼贸易流通科。
附件:1.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封面).doc
2.项目申报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xls
3.产业优化专项—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第十三条).xls
4.产业优化专项—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第十四条).xls
5.产业优化专项—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第十五条).xls
6.物流专项—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第二十一条).xls
7.商贸服务专项—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第二十五条).xls
8.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范本).doc
9.资金拨款印鉴表.doc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13 年 11 月 11 日 |
| 关于申报2013年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 各镇(街)经贸办、经济科技信息局,松山湖、生态园经发局,虎门港经济发展促进中心,各商贸流通业行业协会(商会),各<有关商贸流通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145 号,下称《管理办法》),现就申报 2013 年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凡申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申请单位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已办理税务登记,符合商贸流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的商贸流通企业,或服务于商贸流通业的本市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商贸流通企业是指商品流通及为商品流通提供服务的企业(不包括生产环节的企业),主要包括批发、零售、物流、餐饮、会展等企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补助或奖励对象不要求适用此条款)
申请单位或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一)已经列入市其他同类性质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或已获市政府优惠待遇的项目
(二)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劳动、社保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四)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相关行政部门调查的,或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外贸、海关、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 3 年的;
(五)有拖欠银行债务、欠缴税费、偷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的,或者涉及重大经济诉讼纠纷的;
(六)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二、项目申报范围
根据我局工作重点和资金使用安排,申报纳入 2013 年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范围为《管理办法》中以下条款规定的项目:
(一)“第二章 产业优化专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二)“第三章 物流专项”:第二十一条
(三)“第四章 商贸服务专项”:第二十五条
三、申报时间
本批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申报时间为本通知发文之日至2013 年 11 月 19 日(星期二),逾期将不予受理。
四、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要求编制《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进行申报,申请书内容包括:
(一)《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封面)》(详见附件 1)。
(二)材料目录清单。
(三)《项目申报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 2)。
(四)《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详见附件 3 至 7)。
(五)《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详见附件 8)。《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项目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报项目主要内容和经济指标、申报项目符合规定的情况及申请资助额度、资助款项使用途径、资助款项使用拟达效果以及其它需补充的情况说明。
(六)资格证明材料:
1.项目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依法登记注册的证明材料。
2.项目申请单位的 2012 年度会计报表,按规定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须提供相关审计报告。
3.凡申报条款中规定有营业总额或纳税金额标准的项目,提交税务部门的 2012 年度完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七)对照规定提交的相关材料:
1.申报国际化管理体系认证奖励项目(第十三条)
相关认证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提交申报材料时提供原件核实)。
2.申报商贸荣誉称号奖励项目(第十四条)
相关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或老字号行业协会颁发的认定文件及牌匾复印件。
3.申报全国 10 强、30 强流通企业奖励项目(第十五条)
相关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或国家级行业协会颁发的认定文件及牌匾复印件。
4.申报物流企业等级认定奖励项目(第二十一条)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颁发的认定证书复印件(提交申报材料时提供原件核实)。
5.申报百货店等级评定奖励项目(第二十五条)
全国和全省百货店等级评定委员会的认定证书复印件(提交申报材料时提供原件核实)。
(八)《资金拨款印鉴表》(见附件 9)
五、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项目类型不同,编制好《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连同电子文档一起上报。其中:
1.所有申报材料(包括复印件)请统一使用 A4 规格纸,并按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
2.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发现有严重的造假行为,一律取消申报资格。
3.如部分提交资料无法提供电子版的,可在文件目录上备注说明。
(二)申报材料未按要求装订、资料不全或逾期申报的,将不予受理。
六、申报程序
(一)各镇街、园区经信主管部门按照文件要求,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申报项目,填写《申请表》及准备相关材料,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经信局;市属企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的申报项目直接报市经信局,由市经信局负责初审;
(二)经公示等有关审批程序后,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通知。
七、其他事项
(一)企业实际缴纳的各项税金,具体包括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相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和堤围费;但不包括关税、预提所得税、资源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零星税种。税款所属时间要求为 2012 年度,汇算清缴纳税只计入 2013 年补缴 2012 年的税金,2012 年补缴 2011 年的税金不计入 2012 年度实际缴纳税金内。
(二)本通知和《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在市经信局网站http://www.dgetb.gov.cn,企业可在网上查询相关信息和下载申报表格。
八、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朱炜强、王彩霞
联系电话:22229410、22244255
电子邮箱:dgmyltk@126.com
联系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 68 号塞纳城市嘉园二楼贸易流通科。
附件:1.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封面).doc
2.项目申报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xls
3.产业优化专项—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第十三条).xls
4.产业优化专项—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第十四条).xls
5.产业优化专项—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第十五条).xls
6.物流专项—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第二十一条).xls
7.商贸服务专项—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第二十五条).xls
8.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范本).doc
9.资金拨款印鉴表.doc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13 年 11 月 11 日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71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在虎门港麻涌港区进行省粮东莞直属库码头港池与莲花山东航道连接水域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3年11月12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二、活动水域:虎门港麻涌港区新沙南作业区深赤湾2#、3#泊位下游,省粮东莞直属库码头港池与莲花山东航道连接水域。
三、施工船舶:粤广州工0122、宏大广航工11、穗富航022、粤信和663、岭南28、圃机377、榄机338、粤新会货8261、粤新会货1782、东盛1008。
四、注意事项
1、施工期间,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作业水域上下游设有警戒船舶,采取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
2、往船舶驶经时应加强了望,服从警戒船指挥,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年11月7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杜国联 13600342112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71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在虎门港麻涌港区进行省粮东莞直属库码头港池与莲花山东航道连接水域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3年11月12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二、活动水域:虎门港麻涌港区新沙南作业区深赤湾2#、3#泊位下游,省粮东莞直属库码头港池与莲花山东航道连接水域。
三、施工船舶:粤广州工0122、宏大广航工11、穗富航022、粤信和663、岭南28、圃机377、榄机338、粤新会货8261、粤新会货1782、东盛1008。
四、注意事项
1、施工期间,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作业水域上下游设有警戒船舶,采取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
2、往船舶驶经时应加强了望,服从警戒船指挥,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年11月7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杜国联 13600342112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70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沙角A电厂煤码头进行港池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3年11月12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二、活动水域:沙角A电厂煤码头港池水域范围内。 三、施工船舶:粤南海工2399、粤信和832。 四、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望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2013年11月7日施工单位联系人:魏文标 13798732524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70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沙角A电厂煤码头进行港池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3年11月12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二、活动水域:沙角A电厂煤码头港池水域范围内。 三、施工船舶:粤南海工2399、粤信和832。 四、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望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2013年11月7日施工单位联系人:魏文标 13798732524 |
| 关于省绿色照明示范城市项目第一批补贴申请拟资助项目公示 | 根据《东莞市促进LED产业发展实施办法》(东府办(2013)89号)的要求和规定程序,我局对已申请的第一批省绿色照明示范城市项目进行审核,经形式审查和产品质量一致性核查,共有8个项目合计6643盏LED路灯初步符合本次补贴条件,拟进行补贴,现予以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可在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否则恕不受理。
附件:第一批省绿色照明示范城市项目公示.pdf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13年11月6日
(经办人:发展规划科崔智诚,电话:22831356) |
| 关于省绿色照明示范城市项目第一批补贴申请拟资助项目公示 | 根据《东莞市促进LED产业发展实施办法》(东府办(2013)89号)的要求和规定程序,我局对已申请的第一批省绿色照明示范城市项目进行审核,经形式审查和产品质量一致性核查,共有8个项目合计6643盏LED路灯初步符合本次补贴条件,拟进行补贴,现予以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可在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否则恕不受理。
附件:第一批省绿色照明示范城市项目公示.pdf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13年11月6日
(经办人:发展规划科崔智诚,电话:22831356)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69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输变电工程公司在寒溪河余屋河段进行220KV寒板甲乙(AN32、AN33)改造线路工程施工作业,为了保障工程顺利进行及过往船舶的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作业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航时间:2013年11月6至8日,每天的0900时至1200、1330时至1730时止。工程提前或延迟完成不再另行通告。 二、封航水域:寒溪河余屋河段。 三、注意事项: 1、施工期间,施工水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禁止船舶通航。现场设有警戒船,过往船舶应加强了望,听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 2、封航解除后,船舶必须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保持慢速、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市海事局
2013年11月5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张国英 13902605385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69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输变电工程公司在寒溪河余屋河段进行220KV寒板甲乙(AN32、AN33)改造线路工程施工作业,为了保障工程顺利进行及过往船舶的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作业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航时间:2013年11月6至8日,每天的0900时至1200、1330时至1730时止。工程提前或延迟完成不再另行通告。 二、封航水域:寒溪河余屋河段。 三、注意事项: 1、施工期间,施工水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禁止船舶通航。现场设有警戒船,过往船舶应加强了望,听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 2、封航解除后,船舶必须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保持慢速、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市海事局
2013年11月5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张国英 13902605385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68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东兆鑫海湾工程有限公司在倒运海水道进行东莞三江储罐有限公司码头进港航道河口段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3年11月8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二、活动水域:倒运海水道河口段水域范围内。 三、施工船舶:粤广州工0078、粤清远货3540。 四、注意事项 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希望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2013年11月5日施工单位联系人:章镇波 13829129170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68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东兆鑫海湾工程有限公司在倒运海水道进行东莞三江储罐有限公司码头进港航道河口段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3年11月8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二、活动水域:倒运海水道河口段水域范围内。 三、施工船舶:粤广州工0078、粤清远货3540。 四、注意事项 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希望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2013年11月5日施工单位联系人:章镇波 13829129170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67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在东莞水道沙田口岸联检码头对开水域进行军警民海上联防演练活动,为了演练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过往船舶的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该演练活动河段采取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航时间:2013年11月1日0900时至1200时。活动提前结束或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封航水域:东莞水道沿江高速大桥河段。 三、注意事项: 1、活动期间,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置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作业水域。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下,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年10月30日
活动主办单位联系人:谢禹祺 0769-22833316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67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在东莞水道沙田口岸联检码头对开水域进行军警民海上联防演练活动,为了演练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过往船舶的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该演练活动河段采取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航时间:2013年11月1日0900时至1200时。活动提前结束或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封航水域:东莞水道沿江高速大桥河段。 三、注意事项: 1、活动期间,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置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作业水域。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下,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年10月30日
活动主办单位联系人:谢禹祺 0769-22833316 |
|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遴选市级清洁生产企业认定职能转移承接单位的通告 | 根据《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方案》(粤机编〔2012〕22号)及《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意见》(东委发〔2012〕14号)等有关规定,为确保“市级清洁生产企业认定”职能转移工作有序、规范、顺利地进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拟遴选市级清洁生产企业认定职能转移承接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接事项
东莞市清洁生产企业认定
二、承接工作内容
承担市级清洁生产企业认定工作。包括发布申报通知、汇总申报材料、资格审查、申报情况公示、专家评审、拟认定企业名单公示、公布,证书、牌匾的印制和发证,以及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的复审换证等。
三、承接单位遴选方式
自愿报名,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组织评选组,听取竞选单位的陈述和答辩,择优确定承接单位。
四、报名条件
(一)东莞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
(四)具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应工作条件,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
(五)拥有一支熟悉国家和省清洁生产有关政策、透彻了解评价指标体系、能准确开展评价的工作团队。
(六)具有5 名以上经国家或广东省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师。
(七)社会信誉良好,3年内年检合格。
(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报材料
(一)报名单位概况(含单位机构设置情况、人员基本情况、工作经验及业绩等),承接此项职能工作的自身优势;
(二)市级清洁生产企业认定评价工作初步方案;
(三)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相关资质证书和证明等材料复印件。报名材料须加盖报名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六、报名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3年10月28日-2013年11月8日;
地点: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节能与循环经济科(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68号塞纳城市嘉园二楼)。
(联系人:湛得安,联系电话:0769-26988212,传真:0769-21689015)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3年10月28日 |
|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遴选市级清洁生产企业认定职能转移承接单位的通告 | 根据《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方案》(粤机编〔2012〕22号)及《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意见》(东委发〔2012〕14号)等有关规定,为确保“市级清洁生产企业认定”职能转移工作有序、规范、顺利地进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拟遴选市级清洁生产企业认定职能转移承接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接事项
东莞市清洁生产企业认定
二、承接工作内容
承担市级清洁生产企业认定工作。包括发布申报通知、汇总申报材料、资格审查、申报情况公示、专家评审、拟认定企业名单公示、公布,证书、牌匾的印制和发证,以及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的复审换证等。
三、承接单位遴选方式
自愿报名,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组织评选组,听取竞选单位的陈述和答辩,择优确定承接单位。
四、报名条件
(一)东莞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
(四)具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应工作条件,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
(五)拥有一支熟悉国家和省清洁生产有关政策、透彻了解评价指标体系、能准确开展评价的工作团队。
(六)具有5 名以上经国家或广东省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师。
(七)社会信誉良好,3年内年检合格。
(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报材料
(一)报名单位概况(含单位机构设置情况、人员基本情况、工作经验及业绩等),承接此项职能工作的自身优势;
(二)市级清洁生产企业认定评价工作初步方案;
(三)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相关资质证书和证明等材料复印件。报名材料须加盖报名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六、报名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3年10月28日-2013年11月8日;
地点: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节能与循环经济科(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68号塞纳城市嘉园二楼)。
(联系人:湛得安,联系电话:0769-26988212,传真:0769-21689015)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3年10月28日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66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黄河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寒溪河峡口大桥河段进行峡口管线桥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3年10月3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二、活动水域:寒溪河峡口大桥下游约240米处水域范围内。 三、注意事项: 1、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分别在两岸搭设临时施工平台,留下宽约32米为临时通航水域。搭设的临时施工平台设有警示标志。 2、活动水域现场设有警戒船,使用VHF10频道联系,禁止船舶在活动区水域范围追越、会船。希航经该水域的船舶加强瞭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2013年10月28日施工单位联系人:关天云 13798880249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66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黄河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寒溪河峡口大桥河段进行峡口管线桥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3年10月3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二、活动水域:寒溪河峡口大桥下游约240米处水域范围内。 三、注意事项: 1、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分别在两岸搭设临时施工平台,留下宽约32米为临时通航水域。搭设的临时施工平台设有警示标志。 2、活动水域现场设有警戒船,使用VHF10频道联系,禁止船舶在活动区水域范围追越、会船。希航经该水域的船舶加强瞭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2013年10月28日施工单位联系人:关天云 13798880249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65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金锚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在太平水道新湾渔政码头进行码头港池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3年10月3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二、活动水域:太平水道新湾渔政码头港池水域范围内。 三、施工船舶:粤东莞浚0086、粤三水工0401、粤华海281、粤华海283、粤清远货3341。 四、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望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2013年10月28日施工单位联系人:陈柏陵 13809279273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65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金锚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在太平水道新湾渔政码头进行码头港池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3年10月3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二、活动水域:太平水道新湾渔政码头港池水域范围内。 三、施工船舶:粤东莞浚0086、粤三水工0401、粤华海281、粤华海283、粤清远货3341。 四、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望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2013年10月28日施工单位联系人:陈柏陵 13809279273 |
| 关于发布2013年度社会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新增计划的通告 | 各有关医药机构:
根据《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及《东莞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东府〔2013〕117号)等文件的要求,我局制定2013年度社会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新增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择优定点的原则,从本市医疗保险制度发展的实际出发确定今年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的类型、数量及分布区域,以较好地满足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
(一)定点医院
拟新增定点医院4家,其中:在全市范围内新增1家市级综合性医院、1家二级及以上的康复专科医院;在松山湖新增1家二级及以上的综合性医院;在塘厦、东城、厚街范围内新增1家综合性医院。
(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按照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将符合我市参保人的需求及分布情况的新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定点范围。
(三)定点专科门诊
拟在南城、万江范围内新增定点专科门诊(限口腔或眼科)2家。
(四)定点零售药店
拟新增定点零售药店27家,其中莞城、万江、中堂、望牛墩、麻涌、高埗、道滘、洪梅、厚街、沙田、长安、寮步、大岭山、黄江、茶山、樟木头、塘厦、谢岗、清溪、横沥、东坑各新增1家,东城、南城、松山湖各新增2家。
二、符合申报定点医药机构资格与条件的机构,可于《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3年11月8日前按要求向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其他时间提出申请的,社保部门不予受理。申报定点医药机构的条件及所需提供的申请资料可登陆我局网站(http://www.dgsi.gov.cn)查阅。
三、对提出申请并符合条件的机构,社保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及标准进行综合评定,并在受理截止时间后30个工作日内公布结果。
特此通告。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2013年10月22日 |
| 关于发布2013年度社会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新增计划的通告 | 各有关医药机构:
根据《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及《东莞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东府〔2013〕117号)等文件的要求,我局制定2013年度社会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新增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择优定点的原则,从本市医疗保险制度发展的实际出发确定今年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的类型、数量及分布区域,以较好地满足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
(一)定点医院
拟新增定点医院4家,其中:在全市范围内新增1家市级综合性医院、1家二级及以上的康复专科医院;在松山湖新增1家二级及以上的综合性医院;在塘厦、东城、厚街范围内新增1家综合性医院。
(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按照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将符合我市参保人的需求及分布情况的新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定点范围。
(三)定点专科门诊
拟在南城、万江范围内新增定点专科门诊(限口腔或眼科)2家。
(四)定点零售药店
拟新增定点零售药店27家,其中莞城、万江、中堂、望牛墩、麻涌、高埗、道滘、洪梅、厚街、沙田、长安、寮步、大岭山、黄江、茶山、樟木头、塘厦、谢岗、清溪、横沥、东坑各新增1家,东城、南城、松山湖各新增2家。
二、符合申报定点医药机构资格与条件的机构,可于《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3年11月8日前按要求向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其他时间提出申请的,社保部门不予受理。申报定点医药机构的条件及所需提供的申请资料可登陆我局网站(http://www.dgsi.gov.cn)查阅。
三、对提出申请并符合条件的机构,社保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及标准进行综合评定,并在受理截止时间后30个工作日内公布结果。
特此通告。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2013年10月22日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六十三期) | 根据《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现对东莞市共7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13年11月5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罗丽娜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 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钟耀明
茶山
超郎村
1
0
766
1
工资、分红
残疾、因灾倒塌
2
陈香琼
茶山
超郎村
1
0
低保
1
残疾、因灾倒塌
3
刘多焕
大朗
竹山社区
2
0
低保
1
因灾倒塌
4
彭应田
清溪
浮岗村
1
0
767
1
工资
因灾倒塌
5
麦丽颖
沙田
横流社区
2
租住
655
0
工资
6
霍耀炳
沙田
横流社区
4
13.5
975
1
工资
7
李创志
沙田
横流社区
4
租住
975
0
工资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六十三期) | 根据《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现对东莞市共7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13年11月5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罗丽娜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 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钟耀明
茶山
超郎村
1
0
766
1
工资、分红
残疾、因灾倒塌
2
陈香琼
茶山
超郎村
1
0
低保
1
残疾、因灾倒塌
3
刘多焕
大朗
竹山社区
2
0
低保
1
因灾倒塌
4
彭应田
清溪
浮岗村
1
0
767
1
工资
因灾倒塌
5
麦丽颖
沙田
横流社区
2
租住
655
0
工资
6
霍耀炳
沙田
横流社区
4
13.5
975
1
工资
7
李创志
沙田
横流社区
4
租住
975
0
工资 |
|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十九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现对东莞市共9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13年11月5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1.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 罗丽娜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户籍人数
人均居住 建筑面积 (平方米)
有无宅基地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张惠芳
南城
元美
3
3
借住
无
1063
0
工资、分红
租赁
2
李捷华
南城
周溪
2
2
租住
无
1305
0
工资、分红
租赁
3
刘锋
莞城
市桥
3
3
借住
无
1033
0
工资
租赁
4
谭任平
莞城
创业
3
3
租住
无
1216
0
工资
租赁
5
钱苏虾
莞城
市桥
4
4
借住
无
1190
0
工资
租赁
6
李红霞
莞城
市桥
3
3
借住
无
1100
0
工资
租赁
7
陈钰锋
莞城
东正
4
4
租住
无
1212
0
工资
租赁
8
谢育麟
莞城
西隅
2
2
借住
无
1225
0
工资
租赁
9
袁秀英
莞城
北隅
2
2
租住
无
1275
0
工资
租赁 |
|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十九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现对东莞市共9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13年11月5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1.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 罗丽娜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户籍人数
人均居住 建筑面积 (平方米)
有无宅基地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张惠芳
南城
元美
3
3
借住
无
1063
0
工资、分红
租赁
2
李捷华
南城
周溪
2
2
租住
无
1305
0
工资、分红
租赁
3
刘锋
莞城
市桥
3
3
借住
无
1033
0
工资
租赁
4
谭任平
莞城
创业
3
3
租住
无
1216
0
工资
租赁
5
钱苏虾
莞城
市桥
4
4
借住
无
1190
0
工资
租赁
6
李红霞
莞城
市桥
3
3
借住
无
1100
0
工资
租赁
7
陈钰锋
莞城
东正
4
4
租住
无
1212
0
工资
租赁
8
谢育麟
莞城
西隅
2
2
借住
无
1225
0
工资
租赁
9
袁秀英
莞城
北隅
2
2
租住
无
1275
0
工资
租赁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64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沙角A电厂煤码头二号泊位进行结构加固改造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3年10月24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二、活动水域:沙角A电厂煤码头二号泊位前沿及后方水域范围内。 三、施工船舶:粤航工208。 四、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望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2013年10月21日施工单位联系人:魏文标 13798732524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64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沙角A电厂煤码头二号泊位进行结构加固改造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3年10月24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二、活动水域:沙角A电厂煤码头二号泊位前沿及后方水域范围内。 三、施工船舶:粤航工208。 四、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望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2013年10月21日施工单位联系人:魏文标 13798732524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63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金锚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在民田涌水道沿江高速公路桥河段进行洪梅华平电子商务华南总部项目吹填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3年10月22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二、活动水域:民田涌水道沿江高速公路桥附近水域范围内。 三、施工船舶:粤东莞浚0666。 四、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望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2013年10月18日施工单位联系人:陈柏陵 13809279273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63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金锚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在民田涌水道沿江高速公路桥河段进行洪梅华平电子商务华南总部项目吹填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3年10月22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二、活动水域:民田涌水道沿江高速公路桥附近水域范围内。 三、施工船舶:粤东莞浚0666。 四、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望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2013年10月18日施工单位联系人:陈柏陵 13809279273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62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州打捞局在虎门港立沙岛作业区进行中海油码头前沿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3年10月18日至2013年11月30日。 二、活动水域:虎门港立沙岛作业区中海油码头内侧及前沿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施工船舶:粤东莞浚0128、粤东莞浚0086、粤华海281、粤华海282、粤华海283、粤华海286。 四、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望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年10月16日施工单位联系人:肖兴涛 13602312301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62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州打捞局在虎门港立沙岛作业区进行中海油码头前沿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3年10月18日至2013年11月30日。 二、活动水域:虎门港立沙岛作业区中海油码头内侧及前沿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施工船舶:粤东莞浚0128、粤东莞浚0086、粤华海281、粤华海282、粤华海283、粤华海286。 四、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望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年10月16日施工单位联系人:肖兴涛 13602312301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61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金锚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在虎门港立沙岛作业区进行九丰码头港池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3年9月30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二、活动水域:虎门港立沙岛作业区九丰码头港池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施工船舶:粤东莞浚0128、粤东莞浚0086、粤华海281、粤华海282、粤华海283、粤华海286。
四、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望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市海事局
2013年9月27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陈柏陵 13809279273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61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金锚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在虎门港立沙岛作业区进行九丰码头港池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3年9月30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二、活动水域:虎门港立沙岛作业区九丰码头港池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施工船舶:粤东莞浚0128、粤东莞浚0086、粤华海281、粤华海282、粤华海283、粤华海286。
四、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望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市海事局
2013年9月27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陈柏陵 13809279273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六十二期) | 根据《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现对东莞市共44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3年9月24日起至2013年10月8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罗丽娜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序号
申请人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 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欧检有
虎门
博涌
2
租住
910
0
工资
2
卢莲兴
虎门
博涌
4
租住
925
0
工资
3
黄玉田
虎门
博涌
2
租住
691
0
分红
4
方肖君
虎门
东方
1
租住
残疾津贴
0
5
方桂珍
虎门
东方
4
租住
975
0
工资
6
陈企能
虎门
东风
1
租住
900
0
工资
7
麦云开
虎门
东风
1
租住
800
0
工资
8
何瑞兰
虎门
东风
2
租住
850
0
工资
9
陈燕玲
虎门
东风
3
租住
低保
0
10
蒋振洪
虎门
东风
3
6.3
942
1
工资
11
王德恩
虎门
怀德
4
租住
973
0
工资
12
陈福奴
虎门
沙角
6
14
412
1
工资
13
黄少娟
虎门
沙角
4
租住
低保
0
14
郭燕霞
虎门
沙角
4
租住
778
0
工资
15
卢傍兴
虎门
沙角
4
14.1
675
1
工资
16
何景华
虎门
沙角
4
11
525
1
工资
17
陈润明
虎门
沙角
2
11.5
550
1
工资
18
陈桂林
虎门
沙角
5
11.8
500
1
工资
19
何丽霞
虎门
新湾
2
租住
600
0
工资
20
周福仔
虎门
新湾
2
租住
550
0
退休金
21
吴转娣
虎门
新湾
4
8.2
625
1
工资
22
李祥
虎门
新湾
4
7.9
825
1
工资
23
周本华
虎门
新湾
4
9
700
1
工资
24
周本钦
虎门
新湾
4
9
700
1
工资
25
吴润钊
虎门
新湾
4
8.5
750
1
工资
26
周润海
虎门
新湾
4
8.5
750
1
工资
27
吴树金
虎门
新湾
3
租住
1000
0
工资
28
吴树辉
虎门
新湾
3
租住
900
0
工资
29
吴志华
虎门
新湾
4
11.1
625
1
工资
30
吴建军
虎门
新湾
3
租住
833
0
工资
31
李炳坤
虎门
新湾
4
9.3
750
1
工资、经营
32
周牛佬
虎门
新湾
3
租住
933
0
工资
33
吴木兴
虎门
新湾
5
租住
800
0
工资
34
陈伟雄
虎门
新湾
4
15
700
1
工资
35
何惠玲
虎门
新湾
1
租住
800
0
工资
36
吴沛容
虎门
新湾
5
13.8
580
1
工资
37
邓文光
虎门
新湾
5
7.1
990
1
工资
38
邓伙有
虎门
新湾
4
8.3
675
1
工资
39
吴伟芬
虎门
新湾
4
租住
702
0
工资
40
谭锦华
虎门
新湾
1
租住
低保
0
残疾
41
邓焕文
虎门
新湾
2
租住
1000
0
工资
42
姚香泰
企石
东山村
2
15
低保
1
43
张焯华
石龙
中山东
1
租住
低保
0
残疾
44
张丽云
石龙
中山东
2
租住
低保
0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六十二期) | 根据《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现对东莞市共44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3年9月24日起至2013年10月8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罗丽娜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序号
申请人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 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欧检有
虎门
博涌
2
租住
910
0
工资
2
卢莲兴
虎门
博涌
4
租住
925
0
工资
3
黄玉田
虎门
博涌
2
租住
691
0
分红
4
方肖君
虎门
东方
1
租住
残疾津贴
0
5
方桂珍
虎门
东方
4
租住
975
0
工资
6
陈企能
虎门
东风
1
租住
900
0
工资
7
麦云开
虎门
东风
1
租住
800
0
工资
8
何瑞兰
虎门
东风
2
租住
850
0
工资
9
陈燕玲
虎门
东风
3
租住
低保
0
10
蒋振洪
虎门
东风
3
6.3
942
1
工资
11
王德恩
虎门
怀德
4
租住
973
0
工资
12
陈福奴
虎门
沙角
6
14
412
1
工资
13
黄少娟
虎门
沙角
4
租住
低保
0
14
郭燕霞
虎门
沙角
4
租住
778
0
工资
15
卢傍兴
虎门
沙角
4
14.1
675
1
工资
16
何景华
虎门
沙角
4
11
525
1
工资
17
陈润明
虎门
沙角
2
11.5
550
1
工资
18
陈桂林
虎门
沙角
5
11.8
500
1
工资
19
何丽霞
虎门
新湾
2
租住
600
0
工资
20
周福仔
虎门
新湾
2
租住
550
0
退休金
21
吴转娣
虎门
新湾
4
8.2
625
1
工资
22
李祥
虎门
新湾
4
7.9
825
1
工资
23
周本华
虎门
新湾
4
9
700
1
工资
24
周本钦
虎门
新湾
4
9
700
1
工资
25
吴润钊
虎门
新湾
4
8.5
750
1
工资
26
周润海
虎门
新湾
4
8.5
750
1
工资
27
吴树金
虎门
新湾
3
租住
1000
0
工资
28
吴树辉
虎门
新湾
3
租住
900
0
工资
29
吴志华
虎门
新湾
4
11.1
625
1
工资
30
吴建军
虎门
新湾
3
租住
833
0
工资
31
李炳坤
虎门
新湾
4
9.3
750
1
工资、经营
32
周牛佬
虎门
新湾
3
租住
933
0
工资
33
吴木兴
虎门
新湾
5
租住
800
0
工资
34
陈伟雄
虎门
新湾
4
15
700
1
工资
35
何惠玲
虎门
新湾
1
租住
800
0
工资
36
吴沛容
虎门
新湾
5
13.8
580
1
工资
37
邓文光
虎门
新湾
5
7.1
990
1
工资
38
邓伙有
虎门
新湾
4
8.3
675
1
工资
39
吴伟芬
虎门
新湾
4
租住
702
0
工资
40
谭锦华
虎门
新湾
1
租住
低保
0
残疾
41
邓焕文
虎门
新湾
2
租住
1000
0
工资
42
姚香泰
企石
东山村
2
15
低保
1
43
张焯华
石龙
中山东
1
租住
低保
0
残疾
44
张丽云
石龙
中山东
2
租住
低保
0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60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东集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大汾北水道水蛇涌河段进行110KV美道线拆除工程施工作业,为了保障工程顺利进行及过往船舶的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作业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航时间:2013年9月25日09:00时至12:00时止。工程提前或延迟完成不再另行通告。
二、封航水域:大汾北水道水蛇涌河段。
三、注意事项:
1、施工期间,施工水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禁止船舶通航。现场设有警戒船,过往船舶应加强了望,听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
2、封航解除后,船舶必须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保持慢速、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市海事局
2013年9月23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毛伟新 13922949267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60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东集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大汾北水道水蛇涌河段进行110KV美道线拆除工程施工作业,为了保障工程顺利进行及过往船舶的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作业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航时间:2013年9月25日09:00时至12:00时止。工程提前或延迟完成不再另行通告。
二、封航水域:大汾北水道水蛇涌河段。
三、注意事项:
1、施工期间,施工水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禁止船舶通航。现场设有警戒船,过往船舶应加强了望,听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
2、封航解除后,船舶必须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保持慢速、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市海事局
2013年9月23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毛伟新 13922949267 |
| 关于表彰东莞市第四届道德模范的决定(2013年9月23日) |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各镇(街)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涌现出了一大批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的先进人物,为全社会树立了学习的榜样。为集中展示东莞公民道德建设的丰硕成果,更广泛地动员人民群众参与支持道德建设,市文明委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东莞市第四届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经过群众推荐、征求意见、实地考察、投票评选、部门审核、媒体公示等程序,东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决定授予黄莲开等10名同志“东莞市第四届道德模范”荣誉称号,授予黄丹等15名同志“东莞市第四届道德模范提名奖”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同志,珍惜荣誉,谦虚谨慎,再接再厉,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作出更大贡献。各镇(街)、各部门、各行各业,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和方法,大力宣传道德模范的先进事迹和高尚品德,充分发挥道德模范在引领社会风尚中的示范作用,在全社会掀起崇尚道德模范、学习道德模范和争做道德模范的热潮。希望全市干部群众以道德模范为榜样,见贤思齐、择善而从,从小事做起,从身边事做起,奋发有为,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一:
东莞市第四届道德模范名单
(10名)
一、助人为乐道德模范
黄莲开 东莞市黄江镇宝山社区鸡啼岗村村民
罗勇强 东莞市慢性病防治院呼吸内科门诊副主任
二、见义勇为道德模范
朱桂权 东莞市莞城街道北隅社区居民
司和平 东莞市博格达纺织品有限公司经理
三、诚实守信道德模范
张扬锦 东莞市横沥镇牛行牛经纪
陈锦球 东莞市润丰果菜有限公司董事长
四、敬业奉献道德模范
方建中 东莞市财政局副调研员
李皓平 东莞市公安消防支队大岭山中队特勤班班长五、孝老爱亲道德模范
周转好 东莞市沙田镇福禄沙村村民
钟修重 东莞市道滘镇中心小学教师
附件二:
东莞市第四届道德模范提名奖名单
(15名)
一、助人为乐道德模范提名奖
黄 丹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望牛墩税务分局协税员
唐巧云 东莞市大朗镇大朗医院儿科主任
姚锦柱 东莞市展能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社工
叶翠君 东莞市公安局大岭山分局民警
二、见义勇为道德模范提名奖
杨益华 东莞市华麟贸易公司保安员
谭灿辉 东莞市道滘镇兴隆社区居民
三、诚实守信道德模范提名奖
陈什根 东莞市鑫源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骆玉莲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职员
四、敬业奉献道德模范提名奖
叶茂和 东莞市长安镇实验中学校长
曾香桂 东莞市瑞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
黄锦文 东莞航道局东莞航标与测绘所粤道政1303船船长
解 琼 东莞市厚街医院儿科护士长
五、孝老爱亲道德模范提名奖
欧阳炎和 万宝至马达(东莞)有限公司员工
余雪梅 东莞供电局石龙供电分局员工
李元芳 东莞市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中心特教教师 |
| 关于表彰东莞市第四届道德模范的决定(2013年9月23日) |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各镇(街)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涌现出了一大批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的先进人物,为全社会树立了学习的榜样。为集中展示东莞公民道德建设的丰硕成果,更广泛地动员人民群众参与支持道德建设,市文明委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东莞市第四届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经过群众推荐、征求意见、实地考察、投票评选、部门审核、媒体公示等程序,东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决定授予黄莲开等10名同志“东莞市第四届道德模范”荣誉称号,授予黄丹等15名同志“东莞市第四届道德模范提名奖”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同志,珍惜荣誉,谦虚谨慎,再接再厉,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作出更大贡献。各镇(街)、各部门、各行各业,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和方法,大力宣传道德模范的先进事迹和高尚品德,充分发挥道德模范在引领社会风尚中的示范作用,在全社会掀起崇尚道德模范、学习道德模范和争做道德模范的热潮。希望全市干部群众以道德模范为榜样,见贤思齐、择善而从,从小事做起,从身边事做起,奋发有为,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一:
东莞市第四届道德模范名单
(10名)
一、助人为乐道德模范
黄莲开 东莞市黄江镇宝山社区鸡啼岗村村民
罗勇强 东莞市慢性病防治院呼吸内科门诊副主任
二、见义勇为道德模范
朱桂权 东莞市莞城街道北隅社区居民
司和平 东莞市博格达纺织品有限公司经理
三、诚实守信道德模范
张扬锦 东莞市横沥镇牛行牛经纪
陈锦球 东莞市润丰果菜有限公司董事长
四、敬业奉献道德模范
方建中 东莞市财政局副调研员
李皓平 东莞市公安消防支队大岭山中队特勤班班长五、孝老爱亲道德模范
周转好 东莞市沙田镇福禄沙村村民
钟修重 东莞市道滘镇中心小学教师
附件二:
东莞市第四届道德模范提名奖名单
(15名)
一、助人为乐道德模范提名奖
黄 丹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望牛墩税务分局协税员
唐巧云 东莞市大朗镇大朗医院儿科主任
姚锦柱 东莞市展能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社工
叶翠君 东莞市公安局大岭山分局民警
二、见义勇为道德模范提名奖
杨益华 东莞市华麟贸易公司保安员
谭灿辉 东莞市道滘镇兴隆社区居民
三、诚实守信道德模范提名奖
陈什根 东莞市鑫源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骆玉莲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职员
四、敬业奉献道德模范提名奖
叶茂和 东莞市长安镇实验中学校长
曾香桂 东莞市瑞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
黄锦文 东莞航道局东莞航标与测绘所粤道政1303船船长
解 琼 东莞市厚街医院儿科护士长
五、孝老爱亲道德模范提名奖
欧阳炎和 万宝至马达(东莞)有限公司员工
余雪梅 东莞供电局石龙供电分局员工
李元芳 东莞市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中心特教教师 |
| 关于柴油车和重型汽油车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 根据环保部《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2011年第92号)和《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标准的公告》(2012年第46号)的有关要求,我市决定对压燃式发动机汽车(简称“柴油车”)和重型汽油发动机汽车(简称“重型汽油车”)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Ⅳ排放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3年12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必须符合国Ⅳ排放标准的要求,相关企业应及时调整生产、进口和销售计划。
二、对不符合国Ⅳ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和转入登记手续,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三、在2013年10月31日前已购买的符合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和重型汽油车,机动车所有人可在12月31日前凭购车正式发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四、在2013年10月31日前已从外地转出的符合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和重型汽油车,机动车所有人可在12月31日前凭转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签注的转出记录,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手续。
五、采用发动机机外尾气后处理技术的机动车制造企业应当同时在本市建立消耗性还原剂供应体系,以确保机动车产品的正常使用。
六、环境保护部公告的符合国Ⅳ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和重型汽油车车型可通过“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sepa.org.cn)”查询。
七、本通告所称国Ⅳ排放标准包括:《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和《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4762-2008)中的第Ⅳ阶段排放控制要求。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东莞市公安局
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13年9月22日 |
| 关于柴油车和重型汽油车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 根据环保部《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2011年第92号)和《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标准的公告》(2012年第46号)的有关要求,我市决定对压燃式发动机汽车(简称“柴油车”)和重型汽油发动机汽车(简称“重型汽油车”)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Ⅳ排放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3年12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必须符合国Ⅳ排放标准的要求,相关企业应及时调整生产、进口和销售计划。
二、对不符合国Ⅳ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和转入登记手续,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三、在2013年10月31日前已购买的符合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和重型汽油车,机动车所有人可在12月31日前凭购车正式发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四、在2013年10月31日前已从外地转出的符合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和重型汽油车,机动车所有人可在12月31日前凭转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签注的转出记录,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手续。
五、采用发动机机外尾气后处理技术的机动车制造企业应当同时在本市建立消耗性还原剂供应体系,以确保机动车产品的正常使用。
六、环境保护部公告的符合国Ⅳ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和重型汽油车车型可通过“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sepa.org.cn)”查询。
七、本通告所称国Ⅳ排放标准包括:《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和《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4762-2008)中的第Ⅳ阶段排放控制要求。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东莞市公安局
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13年9月22日 |
| 关于东莞市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服务单位备案名单的公示 | 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万台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3〕114号)和《关于公开甄选东莞市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服务单位的通知》(东经信函〔2013〕437号)要求,2013年9月17日,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质监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按照“自愿申报、公平公开、择优甄选、动态管理”的原则,提出了东莞市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服务单位备案名单,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间,任何个人和单位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市经信局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以个人名义反映的要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本单位印章。
公示时间:从2013年9月18日至2013年9月26日止。
受理单位:市经信局(节能与循环经济科)
地 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68号塞纳城市嘉园二楼
邮政编码:523888
附件:关于伺服节能改造服务单位名单的公示.pdf
东莞市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服务单位备案名单
广东汇嵘节能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台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华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四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迪奥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3年9月18日
(联系人:湛得安,联系电话:26988212,传真:21689015) |
| 关于东莞市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服务单位备案名单的公示 | 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万台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3〕114号)和《关于公开甄选东莞市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服务单位的通知》(东经信函〔2013〕437号)要求,2013年9月17日,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质监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按照“自愿申报、公平公开、择优甄选、动态管理”的原则,提出了东莞市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服务单位备案名单,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间,任何个人和单位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市经信局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以个人名义反映的要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本单位印章。
公示时间:从2013年9月18日至2013年9月26日止。
受理单位:市经信局(节能与循环经济科)
地 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68号塞纳城市嘉园二楼
邮政编码:523888
附件:关于伺服节能改造服务单位名单的公示.pdf
东莞市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服务单位备案名单
广东汇嵘节能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台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华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四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迪奥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3年9月18日
(联系人:湛得安,联系电话:26988212,传真:21689015)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59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在虎门港沙田港区西大坦作业区进行7、8号泊位港池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3年9月14日至2013年11月30日。
二、活动水域:虎门港沙田港区西大坦作业区进行7、8号泊位港池水域范围内。
三、施工船舶:粤广海工0028、粤南海工2399、粤广海货3248、粤韶关货2276、粤清远货3717、粤新会货1710。
四、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望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市海事局
2013年9月13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林伟锐 13925046195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59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在虎门港沙田港区西大坦作业区进行7、8号泊位港池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3年9月14日至2013年11月30日。
二、活动水域:虎门港沙田港区西大坦作业区进行7、8号泊位港池水域范围内。
三、施工船舶:粤广海工0028、粤南海工2399、粤广海货3248、粤韶关货2276、粤清远货3717、粤新会货1710。
四、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望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市海事局
2013年9月13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林伟锐 13925046195 |
| 关于公开甄选东莞市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服务单位的通知 | 各镇(街)经贸办、经济科技信息局,松山湖、生态园经发局,虎门港经济发展促进中心,有关节能服务单位:
为推进我市万台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试点工作,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万台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3〕114 号),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公开择优甄选一批节能服务单位,参与推动我市的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试点工作。经征求有关节能服务单位意见,现将公开甄选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与甄选原则
坚持以重点用能单位为主体,以市场为基础,加大市财政资金扶持力度,鼓励第三方节能服务公司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等新机制、新模式积极参与,确保完成我市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试点目标。
甄选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服务单位遵循“自愿申报、公平公开、择优甄选、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申报的基本条件
申报的节能服务单位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以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节能服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50%以上)的企业或技术机构;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融资能力不低于1 亿元人民币;
(三)有不少于8 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从事节能相关工作2 年以上并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 名;具有2年以上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
(四)近三年完成的节能服务项目不少于10个,或近三年节能服务营业总收入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熟悉我市注塑机的能耗状况,并已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成功实施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项目5个以上或已成功实施伺服节能改造的注塑机超过100台,且总体节能率不低于35%,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需提供项目合同、验收报告、银行支付回单等有关证明资料;
(五)配备与节能技术服务内容相关的热能、电能等检测仪器或设备;具有较强的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的技术能力;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三、申报资料要求
节能服务单位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正文,内容应包括四个部分:一是企业基本情况、管理状况、财务状况、融资能力介绍;二是主要技术人员、设备仪器、产品和技术介绍;三是已开展的节能服务、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业务情况以及典型案例简介;四是在分析自身的优势和劣势的基础上,提出未来几年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的推广计划和目标,并详细论述在产品、技术、融资、服务、商业模式等方面需采取的保障措施;
(二)服务单位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1);
(三)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四)主要节能专职技术人员汇总表及具有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经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2、3);
(五)专职节能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及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或社保证明;
(六)应用的主要伺服节能技术产品及技术情况表(各单位根据自身情况自行编制);
(七)近两年单位财务报表(包括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以及银行信用文件;
(八)在东莞市辖区内成功实施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项目的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4)、项目完成后节能效果以及用户反馈意见证明文件;
(九)办公场地、工作设施的证明文件;
(十)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对所提交材料和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文件。
有关申报材料要求以A4格式装订成册,双面打印,加装封面和目录,纸质版一式3份,附完整的电子版。
四、公开、择优甄选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单位,请于2013年9月13日(星期五)下午5时前向我局提交有关申报材料,逾期不再受理。我局对资料进行初审后,将组织专家组对申报的节能服务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并出具专家审核意见。评价结果经我局审定后,择优甄选出一批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的节能服务单位(原则上不少于3个),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备案,向社会公告,并颁发东莞市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服务单位备案证书。
五、动态管理
(一)根据《东莞市万台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试点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按照我市试点推广进度目标,我局将在补贴资金不超过总额限制的情况下,结合我市注塑机调研的实际情况以及各通过备案节能服务单位的素质能力,将推广的指标任务进行科学分解,具体下达至各节能服务单位。通过备案的节能服务单位可在不超过推广指标的范围内,按有关规定享受市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专项补贴资金。
(二)通过备案的节能服务单位应积极配合市、镇(街)节能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我市万台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试点工作,及时制定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推广计划,每季度上报推广情况,努力完成下达的推广任务,并依法接受社会监督。我局将根据各服务单位推广注塑机改造的实际进展情况对推广指标进行动态调整。
(三)我局将委托第三方节能效果认证机构对每个伺服节能改造项目的节能效果进行严格评估,核实项目的真实性及节能效果,确保公平公开,并委托市节能监察中心对各节能服务单位实施专项节能监察。
(四)我局对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服务单位备案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各节能服务单位应积极参与我市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试点工作,不断提高技术和服务水平,主动申请加入备案名单。
附件:1.东莞市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服务单位基本情况表
2.专职节能技术人员情况汇总表
3.主要节能专职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表
4.近三年已完成的注塑机伺服改造项目汇总表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13年9月3日
(联系人:王森、翟俊杰,联系电话:22239982)
附件下载 |
| 关于公开甄选东莞市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服务单位的通知 | 各镇(街)经贸办、经济科技信息局,松山湖、生态园经发局,虎门港经济发展促进中心,有关节能服务单位:
为推进我市万台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试点工作,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万台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3〕114 号),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公开择优甄选一批节能服务单位,参与推动我市的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试点工作。经征求有关节能服务单位意见,现将公开甄选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与甄选原则
坚持以重点用能单位为主体,以市场为基础,加大市财政资金扶持力度,鼓励第三方节能服务公司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等新机制、新模式积极参与,确保完成我市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试点目标。
甄选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服务单位遵循“自愿申报、公平公开、择优甄选、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申报的基本条件
申报的节能服务单位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以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节能服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50%以上)的企业或技术机构;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融资能力不低于1 亿元人民币;
(三)有不少于8 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从事节能相关工作2 年以上并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 名;具有2年以上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
(四)近三年完成的节能服务项目不少于10个,或近三年节能服务营业总收入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熟悉我市注塑机的能耗状况,并已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成功实施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项目5个以上或已成功实施伺服节能改造的注塑机超过100台,且总体节能率不低于35%,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需提供项目合同、验收报告、银行支付回单等有关证明资料;
(五)配备与节能技术服务内容相关的热能、电能等检测仪器或设备;具有较强的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的技术能力;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三、申报资料要求
节能服务单位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正文,内容应包括四个部分:一是企业基本情况、管理状况、财务状况、融资能力介绍;二是主要技术人员、设备仪器、产品和技术介绍;三是已开展的节能服务、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业务情况以及典型案例简介;四是在分析自身的优势和劣势的基础上,提出未来几年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的推广计划和目标,并详细论述在产品、技术、融资、服务、商业模式等方面需采取的保障措施;
(二)服务单位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1);
(三)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四)主要节能专职技术人员汇总表及具有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经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2、3);
(五)专职节能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及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或社保证明;
(六)应用的主要伺服节能技术产品及技术情况表(各单位根据自身情况自行编制);
(七)近两年单位财务报表(包括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以及银行信用文件;
(八)在东莞市辖区内成功实施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项目的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4)、项目完成后节能效果以及用户反馈意见证明文件;
(九)办公场地、工作设施的证明文件;
(十)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对所提交材料和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文件。
有关申报材料要求以A4格式装订成册,双面打印,加装封面和目录,纸质版一式3份,附完整的电子版。
四、公开、择优甄选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单位,请于2013年9月13日(星期五)下午5时前向我局提交有关申报材料,逾期不再受理。我局对资料进行初审后,将组织专家组对申报的节能服务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并出具专家审核意见。评价结果经我局审定后,择优甄选出一批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的节能服务单位(原则上不少于3个),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备案,向社会公告,并颁发东莞市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服务单位备案证书。
五、动态管理
(一)根据《东莞市万台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试点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按照我市试点推广进度目标,我局将在补贴资金不超过总额限制的情况下,结合我市注塑机调研的实际情况以及各通过备案节能服务单位的素质能力,将推广的指标任务进行科学分解,具体下达至各节能服务单位。通过备案的节能服务单位可在不超过推广指标的范围内,按有关规定享受市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专项补贴资金。
(二)通过备案的节能服务单位应积极配合市、镇(街)节能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我市万台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试点工作,及时制定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推广计划,每季度上报推广情况,努力完成下达的推广任务,并依法接受社会监督。我局将根据各服务单位推广注塑机改造的实际进展情况对推广指标进行动态调整。
(三)我局将委托第三方节能效果认证机构对每个伺服节能改造项目的节能效果进行严格评估,核实项目的真实性及节能效果,确保公平公开,并委托市节能监察中心对各节能服务单位实施专项节能监察。
(四)我局对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服务单位备案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各节能服务单位应积极参与我市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试点工作,不断提高技术和服务水平,主动申请加入备案名单。
附件:1.东莞市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服务单位基本情况表
2.专职节能技术人员情况汇总表
3.主要节能专职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表
4.近三年已完成的注塑机伺服改造项目汇总表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13年9月3日
(联系人:王森、翟俊杰,联系电话:22239982)
附件下载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58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南祥造船有限公司在太平水道蛇头湾河段进行新建造船舶的首部吸沙系统安装需临时占用航道,为了施工作业的顺利进行,保障过往船舶的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该作业河段采取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航时间:2013年9月7日05:00时至8日11:00时。工程提前完成或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封航水域:太平水道虎门轮渡口至北面八围村河段。
三、注意事项:
1、施工作业期间,作业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置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作业水域。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下,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年9月4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李汝洪 18926859204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58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南祥造船有限公司在太平水道蛇头湾河段进行新建造船舶的首部吸沙系统安装需临时占用航道,为了施工作业的顺利进行,保障过往船舶的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该作业河段采取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航时间:2013年9月7日05:00时至8日11:00时。工程提前完成或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封航水域:太平水道虎门轮渡口至北面八围村河段。
三、注意事项:
1、施工作业期间,作业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置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作业水域。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下,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年9月4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李汝洪 18926859204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六十一期) | 根据《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现对东莞市共72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3年8月29日起至2013年9月12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罗丽娜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 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何福明
沙田
先锋村
4
6.3
650
1
工资
2
何旺兴
沙田
先锋村
1
租住
800
0
工资
3
林欢有
沙田
先锋村
6
4.2
633
1
工资
4
郭贤棠
沙田
先锋村
4
6.3
550
1
工资
5
吴淦培
沙田
先锋村
5
7.4
760
1
工资
6
周兴妹
沙田
先锋村
3
8.3
900
1
工资
7
何牛容
沙田
先锋村
4
9.3
低保
1
8
吴有水
沙田
先锋村
3
12.3
900
1
工资
9
吴锦坤
沙田
先锋村
2
12.5
750
1
工资
10
何金木
沙田
先锋村
7
12.9
770
1
工资
11
何堂满
沙田
先锋村
7
12.9
700
1
工资
12
林锦培
沙田
先锋村
2
租住
550
0
经营
13
梁群好
沙田
先锋村
3
租住
733
0
工资
14
吴炳有
沙田
先锋村
4
8
825
1
工资
15
何沛坤
沙田
先锋村
3
10.7
733
1
工资
16
叶沛雄
沙田
民田村
6
21.3
低保
1
超面积危房
17
布胜
沙田
穗丰年村
3
17.6
低保
1
18
韩有弟
寮步
泉塘围仔村
2
21
低保
1
超面积危房
19
吴合妹
寮步
坑东门
3
25
低保
1
超面积危房
20
李润华
大朗
新马莲村
4
18.7
983
1
工资
超面积危房
21
黄胜森
樟木头
圩镇社区
2
租住
低保
0
22
何柏海
麻涌
黎滘村
2
29.7
700
1
务农
超面积危房
23
萧锡明
麻涌
麻一村
4
20
550
1
工资、养老金
超面积危房
24
莫接丰
麻涌
麻一村
4
18.9
965
1
工资、养老金
超面积危房
25
莫见友
麻涌
麻一村
2
29
低保
1
超面积危房
26
莫仲仁
麻涌
麻一村
1
60.4
低保
1
超面积危房
27
莫汉标
麻涌
麻三村
4
20.1
875
1
工资、务农
超面积危房
28
莫富略
麻涌
麻三村
3
24
884
1
工资、养老金
超面积危房
29
陈锡全
麻涌
麻三村
4
20.4
875
1
工资、养老金
超面积危房
30
萧淦明
麻涌
麻三村
3
29
667
1
工资、务农
超面积危房
31
莫汉林
麻涌
麻三村
3
21
834
1
工资、养老金
超面积危房
32
萧湛潮
麻涌
麻三村
1
20
700
1
养老金
超面积危房
33
杨湛新
麻涌
麻三村
4
34.3
725
1
工资
超面积危房
34
莫润祥
麻涌
麻三村
3
32.9
1000
1
工资
超面积危房
35
莫海祥
麻涌
新基
3
23.6
666
1
工资
超面积危房
36
莫志培
麻涌
新基
4
21.1
850
1
工资
超面积危房
37
莫伟才
麻涌
新基
5
20.1
893
1
工资、养老金
超面积危房
38
周燮明
麻涌
南洲村
2
30.4
750
1
工资、养老金
超面积危房
39
杨骈
麻涌
居委会
5
20
827
1
工资
超面积危房
40
陈定邦
麻涌
居委会
5
25
660
1
工资、养老金
超面积危房
41
陈国钦
麻涌
东太村
4
24.5
538
1
养老金、其它
超面积危房
42
莫炳林
麻涌
东太村
2
29.6
512
1
养老金
超面积危房
43
梁树坤
麻涌
东太村
3
26.4
583
1
工资、残疾补贴、养老金
残疾、超面积危房
44
萧袁太
麻涌
麻四村
1
106.5
515
1
养老金
超面积危房
45
黄锦明
麻涌
麻四村
2
23.5
594
1
养老金
超面积危房
46
陈肖珍
麻涌
麻四村
3
20
911
1
工资、务农
超面积危房
47
黄权东
麻涌
麻四村
3
21.4
低保
1
残疾、超面积危房
48
施雪霞
麻涌
麻二社区
3
64.2
883
1
工资
超面积危房
49
梁活好
麻涌
麻二社区
3
26
966
1
工资、务农
超面积危房
50
莫款平
麻涌
麻二社区
3
29.9
946
1
工资
超面积危房
51
莫丽贞
麻涌
麻二社区
1
68.1
低保
1
超面积危房
52
苏茂云
麻涌
漳澎村
2
43.2
600
1
养老金
超面积危房
53
赵炽尧
麻涌
漳澎村
2
31
590
1
养老金
超面积危房
54
胡自兴
麻涌
漳澎村
1
94.9
低保
1
超面积危房
55
陈月明
麻涌
漳澎村
3
19
600
1
工资
超面积危房
56
袁如永
麻涌
漳澎村
3
21
600
1
养老金
超面积危房
57
刘和
麻涌
漳澎村
1
79.2
550
1
养老金
超面积危房
58
唐凤仙
麻涌
漳澎村
2
38.2
低保
1
超面积危房
59
林艳琼
麻涌
漳澎村
1
28.4
580
1
养老金
超面积危房
60
叶集洪
麻涌
漳澎村
2
29
520
1
养老金
超面积危房
61
郭杨满
麻涌
漳澎村
3
25.6
低保
1
超面积危房
62
刘敏娟
麻涌
漳澎村
2
33.6
570
1
工资
超面积危房
63
陈志棠
麻涌
漳澎村
3
24.9
700
1
工资
超面积危房
64
张伯伦
麻涌
漳澎村
3
21
610
1
工资、养老金
超面积危房
65
黎镜坤
麻涌
鸥涌村
4
25.4
938
1
工资
超面积危房
66
周荷妹
麻涌
鸥涌村
2
28.9
586
1
工资
超面积危房
67
何健雄
麻涌
华阳村
4
23.7
650
1
务农、残疾补贴
残疾、超面积危房
68
梁德志
麻涌
华阳村
4
18.9
825
1
务农、残疾补贴
残疾、超面积危房
69
冯锦棠
麻涌
漳澎村
3
26.8
低保
1
超面积危房
70
莫淑芬
石碣
刘屋
2
28.3
低保
1
超面积危房
71
林映云
莞城
市桥
3
借住
900
0
工资
72
陈进其
望牛墩
洲湾村
5
19.6
880
1
工资
超面积危房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六十一期) | 根据《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现对东莞市共72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3年8月29日起至2013年9月12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罗丽娜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 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何福明
沙田
先锋村
4
6.3
650
1
工资
2
何旺兴
沙田
先锋村
1
租住
800
0
工资
3
林欢有
沙田
先锋村
6
4.2
633
1
工资
4
郭贤棠
沙田
先锋村
4
6.3
550
1
工资
5
吴淦培
沙田
先锋村
5
7.4
760
1
工资
6
周兴妹
沙田
先锋村
3
8.3
900
1
工资
7
何牛容
沙田
先锋村
4
9.3
低保
1
8
吴有水
沙田
先锋村
3
12.3
900
1
工资
9
吴锦坤
沙田
先锋村
2
12.5
750
1
工资
10
何金木
沙田
先锋村
7
12.9
770
1
工资
11
何堂满
沙田
先锋村
7
12.9
700
1
工资
12
林锦培
沙田
先锋村
2
租住
550
0
经营
13
梁群好
沙田
先锋村
3
租住
733
0
工资
14
吴炳有
沙田
先锋村
4
8
825
1
工资
15
何沛坤
沙田
先锋村
3
10.7
733
1
工资
16
叶沛雄
沙田
民田村
6
21.3
低保
1
超面积危房
17
布胜
沙田
穗丰年村
3
17.6
低保
1
18
韩有弟
寮步
泉塘围仔村
2
21
低保
1
超面积危房
19
吴合妹
寮步
坑东门
3
25
低保
1
超面积危房
20
李润华
大朗
新马莲村
4
18.7
983
1
工资
超面积危房
21
黄胜森
樟木头
圩镇社区
2
租住
低保
0
22
何柏海
麻涌
黎滘村
2
29.7
700
1
务农
超面积危房
23
萧锡明
麻涌
麻一村
4
20
550
1
工资、养老金
超面积危房
24
莫接丰
麻涌
麻一村
4
18.9
965
1
工资、养老金
超面积危房
25
莫见友
麻涌
麻一村
2
29
低保
1
超面积危房
26
莫仲仁
麻涌
麻一村
1
60.4
低保
1
超面积危房
27
莫汉标
麻涌
麻三村
4
20.1
875
1
工资、务农
超面积危房
28
莫富略
麻涌
麻三村
3
24
884
1
工资、养老金
超面积危房
29
陈锡全
麻涌
麻三村
4
20.4
875
1
工资、养老金
超面积危房
30
萧淦明
麻涌
麻三村
3
29
667
1
工资、务农
超面积危房
31
莫汉林
麻涌
麻三村
3
21
834
1
工资、养老金
超面积危房
32
萧湛潮
麻涌
麻三村
1
20
700
1
养老金
超面积危房
33
杨湛新
麻涌
麻三村
4
34.3
725
1
工资
超面积危房
34
莫润祥
麻涌
麻三村
3
32.9
1000
1
工资
超面积危房
35
莫海祥
麻涌
新基
3
23.6
666
1
工资
超面积危房
36
莫志培
麻涌
新基
4
21.1
850
1
工资
超面积危房
37
莫伟才
麻涌
新基
5
20.1
893
1
工资、养老金
超面积危房
38
周燮明
麻涌
南洲村
2
30.4
750
1
工资、养老金
超面积危房
39
杨骈
麻涌
居委会
5
20
827
1
工资
超面积危房
40
陈定邦
麻涌
居委会
5
25
660
1
工资、养老金
超面积危房
41
陈国钦
麻涌
东太村
4
24.5
538
1
养老金、其它
超面积危房
42
莫炳林
麻涌
东太村
2
29.6
512
1
养老金
超面积危房
43
梁树坤
麻涌
东太村
3
26.4
583
1
工资、残疾补贴、养老金
残疾、超面积危房
44
萧袁太
麻涌
麻四村
1
106.5
515
1
养老金
超面积危房
45
黄锦明
麻涌
麻四村
2
23.5
594
1
养老金
超面积危房
46
陈肖珍
麻涌
麻四村
3
20
911
1
工资、务农
超面积危房
47
黄权东
麻涌
麻四村
3
21.4
低保
1
残疾、超面积危房
48
施雪霞
麻涌
麻二社区
3
64.2
883
1
工资
超面积危房
49
梁活好
麻涌
麻二社区
3
26
966
1
工资、务农
超面积危房
50
莫款平
麻涌
麻二社区
3
29.9
946
1
工资
超面积危房
51
莫丽贞
麻涌
麻二社区
1
68.1
低保
1
超面积危房
52
苏茂云
麻涌
漳澎村
2
43.2
600
1
养老金
超面积危房
53
赵炽尧
麻涌
漳澎村
2
31
590
1
养老金
超面积危房
54
胡自兴
麻涌
漳澎村
1
94.9
低保
1
超面积危房
55
陈月明
麻涌
漳澎村
3
19
600
1
工资
超面积危房
56
袁如永
麻涌
漳澎村
3
21
600
1
养老金
超面积危房
57
刘和
麻涌
漳澎村
1
79.2
550
1
养老金
超面积危房
58
唐凤仙
麻涌
漳澎村
2
38.2
低保
1
超面积危房
59
林艳琼
麻涌
漳澎村
1
28.4
580
1
养老金
超面积危房
60
叶集洪
麻涌
漳澎村
2
29
520
1
养老金
超面积危房
61
郭杨满
麻涌
漳澎村
3
25.6
低保
1
超面积危房
62
刘敏娟
麻涌
漳澎村
2
33.6
570
1
工资
超面积危房
63
陈志棠
麻涌
漳澎村
3
24.9
700
1
工资
超面积危房
64
张伯伦
麻涌
漳澎村
3
21
610
1
工资、养老金
超面积危房
65
黎镜坤
麻涌
鸥涌村
4
25.4
938
1
工资
超面积危房
66
周荷妹
麻涌
鸥涌村
2
28.9
586
1
工资
超面积危房
67
何健雄
麻涌
华阳村
4
23.7
650
1
务农、残疾补贴
残疾、超面积危房
68
梁德志
麻涌
华阳村
4
18.9
825
1
务农、残疾补贴
残疾、超面积危房
69
冯锦棠
麻涌
漳澎村
3
26.8
低保
1
超面积危房
70
莫淑芬
石碣
刘屋
2
28.3
低保
1
超面积危房
71
林映云
莞城
市桥
3
借住
900
0
工资
72
陈进其
望牛墩
洲湾村
5
19.6
880
1
工资
超面积危房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57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州市江顺船舶运输有限公司在虎门港麻涌港区新沙南作业区进行东莞深赤湾2、3号泊位港池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3年9月2日至2013年11月30日。
二、活动水域:虎门港麻涌港区新沙南作业区东莞深赤湾2、3号泊位港池水域范围内。
三、施工船舶:湛江1。
四、注意事项
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希望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年8月30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邹日坤 13829234222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57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州市江顺船舶运输有限公司在虎门港麻涌港区新沙南作业区进行东莞深赤湾2、3号泊位港池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3年9月2日至2013年11月30日。
二、活动水域:虎门港麻涌港区新沙南作业区东莞深赤湾2、3号泊位港池水域范围内。
三、施工船舶:湛江1。
四、注意事项
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希望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年8月30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邹日坤 13829234222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56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金锚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在东莞水道沙田河段进行南粤佳富储运有限公司码头港池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3年8月30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二、活动水域:东莞水道沙田河段南粤佳富储运有限公司码头港池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施工船舶:粤东莞浚0128、粤东莞浚0086、粤华海281、粤华海282、粤华海283、粤华海286。
四、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望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年8月28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肖兴涛 13602312301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56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金锚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在东莞水道沙田河段进行南粤佳富储运有限公司码头港池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3年8月30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二、活动水域:东莞水道沙田河段南粤佳富储运有限公司码头港池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施工船舶:粤东莞浚0128、粤东莞浚0086、粤华海281、粤华海282、粤华海283、粤华海286。
四、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望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年8月28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肖兴涛 13602312301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55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深圳市岩土综合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在淡水河紧邻水乡大道大桥进行佛莞城际轨道交通水上水下地质钻探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3年8月29日至2013年9月30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淡水河水乡大道大桥水下游200米水域范围。
三、作业船舶:藤县太平478、粤河源货2121。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在钻探施工期间,作业区附近设有警戒船舶,过往船舶驶经时应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年8月23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杨志明 13928461590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55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深圳市岩土综合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在淡水河紧邻水乡大道大桥进行佛莞城际轨道交通水上水下地质钻探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3年8月29日至2013年9月30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淡水河水乡大道大桥水下游200米水域范围。
三、作业船舶:藤县太平478、粤河源货2121。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在钻探施工期间,作业区附近设有警戒船舶,过往船舶驶经时应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年8月23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杨志明 13928461590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54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深圳市岩土综合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在洪屋涡水道紧邻水乡大道大桥进行佛莞城际轨道交通水上水下地质钻探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3年8月29日至2013年9月30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洪屋涡水道水乡大道大桥水下游200米水域范围。
三、作业船舶:藤县太平478、粤河源货2121。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在钻探施工期间,作业区附近设有警戒船舶,过往船舶驶经时应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年8月23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杨志明 13928461590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54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深圳市岩土综合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在洪屋涡水道紧邻水乡大道大桥进行佛莞城际轨道交通水上水下地质钻探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3年8月29日至2013年9月30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洪屋涡水道水乡大道大桥水下游200米水域范围。
三、作业船舶:藤县太平478、粤河源货2121。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在钻探施工期间,作业区附近设有警戒船舶,过往船舶驶经时应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年8月23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杨志明 13928461590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53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在大汾北水道紧邻水乡大道桥进行莞惠城际轨道交通赤窖口河大桥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3年8月26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二、活动水域:大汾北水道水乡大道大桥上下游200米水域范围内。
三、施工船舶:粤河源货1610。
四、注意事项
1、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分别在两岸搭设临时施工便桥,在水乡大道大桥留下一个通航孔临时通航。搭设的临时施工便桥设有警示标志。
2、活动水域现场设有警戒船,使用VHF10频道联系,禁止船舶在活动区水域范围追越、会船。希航经该水域的船舶加强瞭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年8月22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帅德安 13751222382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53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在大汾北水道紧邻水乡大道桥进行莞惠城际轨道交通赤窖口河大桥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3年8月26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二、活动水域:大汾北水道水乡大道大桥上下游200米水域范围内。
三、施工船舶:粤河源货1610。
四、注意事项
1、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分别在两岸搭设临时施工便桥,在水乡大道大桥留下一个通航孔临时通航。搭设的临时施工便桥设有警示标志。
2、活动水域现场设有警戒船,使用VHF10频道联系,禁止船舶在活动区水域范围追越、会船。希航经该水域的船舶加强瞭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年8月22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帅德安 13751222382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航通字2013052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经纬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洪屋涡水道进行望牛墩镇横海大桥(右半幅)改造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3年8月23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二、活动水域:洪屋涡水道横海村河段横海大桥上下游200米水域范围内。
三、注意事项
1、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在旧桥(左半幅)通航孔两侧搭设施工平台(即5#桥墩、6#桥墩),保留原来通航孔通行。搭设的临时施工平台设有警示标志。
2、活动水域现场设有警戒船,禁止船舶在活动区水域范围追越、会船。希航经该水域的船舶加强瞭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3、如果需要封航施工,我局另行发布航行通告。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年8月21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高文军 13580807538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航通字2013052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经纬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洪屋涡水道进行望牛墩镇横海大桥(右半幅)改造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3年8月23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二、活动水域:洪屋涡水道横海村河段横海大桥上下游200米水域范围内。
三、注意事项
1、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在旧桥(左半幅)通航孔两侧搭设施工平台(即5#桥墩、6#桥墩),保留原来通航孔通行。搭设的临时施工平台设有警示标志。
2、活动水域现场设有警戒船,禁止船舶在活动区水域范围追越、会船。希航经该水域的船舶加强瞭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3、如果需要封航施工,我局另行发布航行通告。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年8月21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高文军 13580807538 |
|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具体包括:
(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变更、注销;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变更、转移、封存、启封、注销;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的核定;
(四)住房公积金的汇缴、缓缴;
(五)住房公积金的对账、查询、计息;
(六)监督、处罚。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当按属地管理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含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社会团体。
第四条 在职职工是指在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从业人员(不包括港、澳、台及外籍人员)。
第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二章 缴存登记、账户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 单位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并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新设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设立单位账户,并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每个单位原则只能设立一个单位账户,每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七条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外籍的,提供护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港、澳、台的,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经办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还应当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书。
第八条 缴存单位名称、地址等登记信息,以及职工姓名、身份证等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或职工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或开户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第九条 单位改制、合并、分立、重组、撤销、解散、破产的,应当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公积金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缴存和单位为职工缴存两部分组成,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第十二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
新开户缴存或转入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
职工的工资具体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不得低于本市职工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由公积金中心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只能调整一次,不符合规定范围的,应当调整至规定范围内。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规定的范围内可由单位自行提高。
第十四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20%。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缴存比例。
单位可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在规定范围内确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的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省、市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
第十五条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需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须向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
(一)单位在规定范围内申请降低单位缴存比例,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
2、由具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反映单位上一年度及至申请前一个月利润明显下降的会计报表;
3、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已在单位公告栏公示7日的会议决议书。
(二)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
2、由具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反映单位上一年度及至申请前一个月持续亏损的会计报表;
3、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已在单位公告栏公示7日的会议决议书。
第十六条 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到期需继续缓缴的,单位应当在到期前30日内按照首次申请程序办理续延手续。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在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公积金中心指定银行专户,并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第十八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九条 未达到国家税务机关规定应征税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职工退休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无需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章 封存、转移和启封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
(一)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待业的;
(二)变动工作单位且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三)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
(四)其他需办理封存手续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将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入新单位:
(一)职工变动工作单位的;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处于封存状态下重新就业的;
(三)单位改制、合并、分立、重组的;
(四)单位撤销、解散、破产后,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转移、启封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公积金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职工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
第五章 对账、查询、计息
第二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五条 单位有权查询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公积金中心应予配合。
第二十六条 单位、职工对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复核。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七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按年结息,每年的6月30日为计息日。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六章监 督
第二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职工人数及工资、奖金、补贴等相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积金中心投诉、举报。公积金中心应当受理,并及时予以核查和处理。
第三十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市财政局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开。
公积金中心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单位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可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单位的处罚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8年8月31 日。 |
|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具体包括:
(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变更、注销;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变更、转移、封存、启封、注销;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的核定;
(四)住房公积金的汇缴、缓缴;
(五)住房公积金的对账、查询、计息;
(六)监督、处罚。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当按属地管理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含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社会团体。
第四条 在职职工是指在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从业人员(不包括港、澳、台及外籍人员)。
第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二章 缴存登记、账户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 单位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并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新设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设立单位账户,并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每个单位原则只能设立一个单位账户,每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七条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外籍的,提供护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港、澳、台的,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经办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还应当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书。
第八条 缴存单位名称、地址等登记信息,以及职工姓名、身份证等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或职工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或开户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第九条 单位改制、合并、分立、重组、撤销、解散、破产的,应当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公积金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缴存和单位为职工缴存两部分组成,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第十二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
新开户缴存或转入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
职工的工资具体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不得低于本市职工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由公积金中心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只能调整一次,不符合规定范围的,应当调整至规定范围内。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规定的范围内可由单位自行提高。
第十四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20%。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缴存比例。
单位可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在规定范围内确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的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省、市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
第十五条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需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须向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
(一)单位在规定范围内申请降低单位缴存比例,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
2、由具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反映单位上一年度及至申请前一个月利润明显下降的会计报表;
3、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已在单位公告栏公示7日的会议决议书。
(二)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
2、由具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反映单位上一年度及至申请前一个月持续亏损的会计报表;
3、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已在单位公告栏公示7日的会议决议书。
第十六条 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到期需继续缓缴的,单位应当在到期前30日内按照首次申请程序办理续延手续。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在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公积金中心指定银行专户,并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第十八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九条 未达到国家税务机关规定应征税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职工退休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无需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章 封存、转移和启封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
(一)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待业的;
(二)变动工作单位且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三)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
(四)其他需办理封存手续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将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入新单位:
(一)职工变动工作单位的;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处于封存状态下重新就业的;
(三)单位改制、合并、分立、重组的;
(四)单位撤销、解散、破产后,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转移、启封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公积金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职工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
第五章 对账、查询、计息
第二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五条 单位有权查询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公积金中心应予配合。
第二十六条 单位、职工对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复核。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七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按年结息,每年的6月30日为计息日。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六章监 督
第二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职工人数及工资、奖金、补贴等相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积金中心投诉、举报。公积金中心应当受理,并及时予以核查和处理。
第三十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市财政局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开。
公积金中心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单位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可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单位的处罚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8年8月31 日。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51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在东莞市虎门港麻涌港区海昌煤炭码头下游进行海昌煤炭码头(三期)主体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3年8月22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二、活动水域:海昌煤炭码头下游约300米处、距离莲花山东航道以东边沿线约300米、长约500米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施工船舶:交工80、起锚艇12号、信达工6、半潜驳3号、粤河源工1009、粤珠海1308。
四、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望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年8月19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刁其华13516681080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51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在东莞市虎门港麻涌港区海昌煤炭码头下游进行海昌煤炭码头(三期)主体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3年8月22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二、活动水域:海昌煤炭码头下游约300米处、距离莲花山东航道以东边沿线约300米、长约500米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施工船舶:交工80、起锚艇12号、信达工6、半潜驳3号、粤河源工1009、粤珠海1308。
四、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望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年8月19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刁其华13516681080 |
| 东莞市公安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和一次性困难救助具体实施操作的有关规定 | 为了妥善、及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救助问题,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及《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予以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以及对因交通事故致经济困难的家庭给予一次性困难救助的具体救助范围及办理流程作出如下规定:
一、救助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二、抢救、丧葬费用垫付规定
1、垫付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2、申请规定:
(1)致人受伤且机动车肇事后逃逸未侦破的道路交通事故,伤者的抢救费用由基金垫付,抢救费用自案发之日起可以申请。
(2)致人受伤且机动车肇事后逃逸至伤者出院仍未侦破的道路交通事故,伤者的抢救治疗费用经审核符合《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基金垫付,抢救治疗费用自出院之日起可以申请。
(3)致人受伤且肇事车辆仍暂扣在办案单位,伤者经抢救治疗伤愈出院,但抢救治疗费用无人支付且经法院审结并终止执行的(或下达执行困难通知书),伤者的抢救治疗费用由基金垫付,抢救治疗费用自法院审结并终止执行或下达执行困难通知书之日起可以申请。
(4)致人死亡且机动车肇事后逃逸未侦破的道路交通事故,死者的丧葬费用由基金垫付,丧葬费用自鉴定部门出具尸体检验鉴定结论之日起可以申请。
上述所有由基金垫付的费用必须经过市卫生局或市民政局审核把关,对部分案情复杂、垫付期间较长或者垫付金额较大的,基金应当提请市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核,审核前可以组织基金专家组提供审查意见。联席会议审核同意的,应当报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备案,最后送报市财政局划账支付。
对于垫付的费用,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3、办理流程
(1)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向办案单位(交警大队)提出申请;受害者无行为能力或其他情况没有及时申请,但办案单位认为受害者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办案单位告知受害者家属申请;无法联系家属的,由办案单位代为申请。
(2)办案单位受理窗口审查申请资料,并审核盖章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垫付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连同案卷呈送基金办公室审批。
(3)基金办公室审核后,符合条件的, 在2个工作日内,送达同意垫付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送达不同意垫付通知书。
三、一次性困难救助的规定
1、救助条件。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逃逸未侦破的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及其家属经济困难,难以维持正常生活,且受害人为该家庭唯一生活来源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可以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
2、救助规定:
(1)伤者治愈出院后,经有资格的鉴定部门鉴定为伤残的,依据伤者伤残等级和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按照表格一、表格二所列情形进行救助,一次性困难救助自鉴定部门出具伤残鉴定结论之日起可以申请。
(2)经鉴定达到重伤但达不到伤残的,其一次性困难救助标准按照十级伤残的救助标准进行救助,一次性困难救助自鉴定部门出具重伤鉴定结论之日起可以申请。
(3)致人死亡的逃逸未侦破道路交通事故,死者的一次性困难救助,根据死者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按照表格一、表格二所列情形进行救助,一次性困难救助自案发之日起三个月后可以申请。
表格一:
表格二:
(每个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的一次性救助不得超过人民币十万元,救助费用确需超出十万元的,应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联席会议批准)
3、办理流程:
(1)伤者、死伤者家属或其代理人向办案单位(交警大队)提出申请。
(2)办案单位受理窗口审查申请资料,办案单位审核盖章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垫付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必须到户籍所在地公证处公证),连同案卷呈送基金办公室审批。
(3)基金办公室审核后,符合条件的, 在2个工作日内,送达同意给予一次性困难救助告知书,不符合条件的送达不同意给予一次性困难救助告知书。
四、事故责任人到案且在事故中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案件,经法院审结并终止执行(或下达执行困难通知书的),事故责任人确实没有赔偿能力,受害方提出一次性困难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根据受害方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按照表格一、二所列情形进行救助。
五、肇事车辆有购买保险、驾驶人未逃逸,车主、驾驶人、保险公司未履行垫付、赔偿义务的,不属于垫付范畴的,基金不予以救助,按照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六、基金只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产生的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对于受害人属工伤社会保障范围的,基金不予以一次性困难救助。
七、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已垫付的救助基金应当予以追偿。经法院审结并终止执行(或下达执行困难通知书的),事故责任人确实没有赔偿能力的,由基金向市公安局提出核销申请,市公安局应当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审核同意后核销。核销后,基金仍保留追偿的权利,追偿时间为2年。垫付资金在核销后重新追回的,归入基金专户。
八、农业机械、专业运输机械、电动自行车或其他非机动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路外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需要救助的,参照以上规定实施。
九、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限期至2018年2月28日。
备注: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GAJ-2013-004。 |
| 东莞市公安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和一次性困难救助具体实施操作的有关规定 | 为了妥善、及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救助问题,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及《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予以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以及对因交通事故致经济困难的家庭给予一次性困难救助的具体救助范围及办理流程作出如下规定:
一、救助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二、抢救、丧葬费用垫付规定
1、垫付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2、申请规定:
(1)致人受伤且机动车肇事后逃逸未侦破的道路交通事故,伤者的抢救费用由基金垫付,抢救费用自案发之日起可以申请。
(2)致人受伤且机动车肇事后逃逸至伤者出院仍未侦破的道路交通事故,伤者的抢救治疗费用经审核符合《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基金垫付,抢救治疗费用自出院之日起可以申请。
(3)致人受伤且肇事车辆仍暂扣在办案单位,伤者经抢救治疗伤愈出院,但抢救治疗费用无人支付且经法院审结并终止执行的(或下达执行困难通知书),伤者的抢救治疗费用由基金垫付,抢救治疗费用自法院审结并终止执行或下达执行困难通知书之日起可以申请。
(4)致人死亡且机动车肇事后逃逸未侦破的道路交通事故,死者的丧葬费用由基金垫付,丧葬费用自鉴定部门出具尸体检验鉴定结论之日起可以申请。
上述所有由基金垫付的费用必须经过市卫生局或市民政局审核把关,对部分案情复杂、垫付期间较长或者垫付金额较大的,基金应当提请市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核,审核前可以组织基金专家组提供审查意见。联席会议审核同意的,应当报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备案,最后送报市财政局划账支付。
对于垫付的费用,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3、办理流程
(1)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向办案单位(交警大队)提出申请;受害者无行为能力或其他情况没有及时申请,但办案单位认为受害者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办案单位告知受害者家属申请;无法联系家属的,由办案单位代为申请。
(2)办案单位受理窗口审查申请资料,并审核盖章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垫付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连同案卷呈送基金办公室审批。
(3)基金办公室审核后,符合条件的, 在2个工作日内,送达同意垫付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送达不同意垫付通知书。
三、一次性困难救助的规定
1、救助条件。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逃逸未侦破的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及其家属经济困难,难以维持正常生活,且受害人为该家庭唯一生活来源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可以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
2、救助规定:
(1)伤者治愈出院后,经有资格的鉴定部门鉴定为伤残的,依据伤者伤残等级和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按照表格一、表格二所列情形进行救助,一次性困难救助自鉴定部门出具伤残鉴定结论之日起可以申请。
(2)经鉴定达到重伤但达不到伤残的,其一次性困难救助标准按照十级伤残的救助标准进行救助,一次性困难救助自鉴定部门出具重伤鉴定结论之日起可以申请。
(3)致人死亡的逃逸未侦破道路交通事故,死者的一次性困难救助,根据死者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按照表格一、表格二所列情形进行救助,一次性困难救助自案发之日起三个月后可以申请。
表格一:
表格二:
(每个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的一次性救助不得超过人民币十万元,救助费用确需超出十万元的,应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联席会议批准)
3、办理流程:
(1)伤者、死伤者家属或其代理人向办案单位(交警大队)提出申请。
(2)办案单位受理窗口审查申请资料,办案单位审核盖章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垫付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必须到户籍所在地公证处公证),连同案卷呈送基金办公室审批。
(3)基金办公室审核后,符合条件的, 在2个工作日内,送达同意给予一次性困难救助告知书,不符合条件的送达不同意给予一次性困难救助告知书。
四、事故责任人到案且在事故中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案件,经法院审结并终止执行(或下达执行困难通知书的),事故责任人确实没有赔偿能力,受害方提出一次性困难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根据受害方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按照表格一、二所列情形进行救助。
五、肇事车辆有购买保险、驾驶人未逃逸,车主、驾驶人、保险公司未履行垫付、赔偿义务的,不属于垫付范畴的,基金不予以救助,按照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六、基金只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产生的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对于受害人属工伤社会保障范围的,基金不予以一次性困难救助。
七、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已垫付的救助基金应当予以追偿。经法院审结并终止执行(或下达执行困难通知书的),事故责任人确实没有赔偿能力的,由基金向市公安局提出核销申请,市公安局应当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审核同意后核销。核销后,基金仍保留追偿的权利,追偿时间为2年。垫付资金在核销后重新追回的,归入基金专户。
八、农业机械、专业运输机械、电动自行车或其他非机动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路外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需要救助的,参照以上规定实施。
九、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限期至2018年2月28日。
备注: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GAJ-2013-004。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50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金锚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在东莞水道沙田河段进行海腾码头港池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3年8月8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二、活动水域:东莞水道沙田河段华润码头港池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施工船舶:粤东莞浚0128、粤东莞浚0086、粤华海281、粤华海282、粤华海283、粤华海286、顺宏海103。
四、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望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年8月2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肖兴涛 13602312301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50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金锚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在东莞水道沙田河段进行海腾码头港池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3年8月8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二、活动水域:东莞水道沙田河段华润码头港池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施工船舶:粤东莞浚0128、粤东莞浚0086、粤华海281、粤华海282、粤华海283、粤华海286、顺宏海103。
四、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望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年8月2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肖兴涛 13602312301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六十期) | 根据《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现对东莞市共89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3年8月2日起至2013年8月16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罗丽娜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 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梁娣
石碣
单屋村
2
11
低保
1
残疾
2
叶培森
寮步
上底村
3
租住
低保
0
3
关衬香
寮步
富竹山村
1
50
800
1
其它
超面积危房
4
卢沛林
寮步
井巷村
2
20
600
1
分红
超面积危房
5
韩顺好
寮步
西溪村
2
31.5
550
1
分红
超面积危房
6
钟礼梅
寮步
新旧围
1
46
600
1
分红
超面积危房
7
殷为衡
清溪
长山头
3
租住
972
0
工资
8
尹振亿
清溪
大埔
2
租住
1000
0
工资
9
殷建英
清溪
浮岗
2
租住
842
0
工资
10
曾月俄
清溪
九乡
3
租住
600
0
分红
11
黄泽源
清溪
罗马
6
租住
661
0
工资
12
曾学强
清溪
清厦
4
4.3
904
1
工资
13
李皇云
清溪
清厦
3
租住
816
0
工资
14
曾康文
清溪
清厦
2
租住
883
0
工资
15
张红友
清溪
清厦
2
租住
650
0
工资
16
曾永茂
清溪
清厦
4
9.3
800
1
工资
17
曾小红
清溪
清厦
4
租住
600
0
工资
18
黄素珍
清溪
三星
4
租住
900
0
工资
19
刘建彪
清溪
松岗
5
租住
700
0
工资
20
李佑昌
清溪
铁松
3
租住
850
0
工资
21
刘小珍
清溪
厦泥
2
租住
616
0
分红
22
钟玉友
清溪
厦泥
2
租住
低保
0
23
谢琴
清溪
厦泥
2
租住
700
0
分红
24
朱春花
清溪
渔樑围
2
租住
850
0
工资
25
谢淑芬
清溪
渔樑围
3
租住
750
0
工资
26
杨小容
清溪
重河
2
租住
900
0
工资
27
杨志明
清溪
重河
5
租住
980
0
工资
28
曾碧霞
清溪
重河
4
租住
865
0
工资
29
吴月英
塘厦
塘新
2
租住
950
0
工资
30
黄祥仔
沙田
西太隆村
4
6
735
1
其它
31
何满棠
沙田
西太隆村
4
5.5
980
1
工资
32
梁细佬
沙田
西太隆村
4
15.8
900
1
其它
33
冯庆华
沙田
西太隆村
5
5
900
1
工资
34
曾恒秀
沙田
西太隆村
3
租住
低保
0
35
黄炳光
沙田
西太隆村
5
5.2
低保
1
36
陈福剑
沙田
西太隆村
7
11
900
1
其它
37
陈满成
沙田
西太隆村
1
借住
低保
0
残疾
38
梁润金
沙田
杨公洲村
2
租住
612
0
分红、务农
39
何燕娟
沙田
杨公洲村
3
租住
750
0
工资、分红
40
何灿兴
沙田
杨公洲村
2
租住
低保
0
41
高炳华
沙田
稔洲村
6
11.6
873
1
工资
42
黄学民
沙田
稔洲村
4
租住
655
0
工资
43
高金满
沙田
齐沙村
6
10
546
1
工资、分红
44
何润坤
沙田
义沙村
5
13.4
900
1
工资、分红、其它
45
冯有强
沙田
义沙村
3
14.3
956
1
工资、分红、其它
残疾
46
霍执有
沙田
穗丰年村
8
10.3
787
1
工资、分红
47
陈伟棠
沙田
穗丰年村
5
15.6
低保
1
48
何婵香
沙田
民田村
4
10
425
1
工资、分红
49
周润平
沙田
民田村
5
17.6
低保
1
50
袁锦嫦
沙田
民田村
1
11
低保
1
51
黄素贞
莞城
市桥
2
借住
750
0
工资
52
陈树成
莞城
市桥
3
借住
766
0
工资
53
赵丽章
莞城
市桥
4
借住
999
0
工资
54
徐发枝
莞城
市桥
4
11.7
875
1
工资
55
祁少平
莞城
东正
5
借住
540
0
工资
56
马柏强
莞城
罗沙
4
租住
974
0
工资
57
曾锦田
莞城
西隅
4
借住
1009
0
工资
58
陈照堂
莞城
西隅
3
17.4
低保
1
59
钟桂英
莞城
北隅
3
租住
717
0
工资
60
邓润萍
莞城
北隅
3
租住
1000
0
工资
61
黄子祺
莞城
北隅
4
借住
952
0
工资
残疾
62
袁月娥
莞城
北隅
1
借住
1000
0
工资
63
莫秀珍
莞城
北隅
2
借住
850
0
工资
64
何少瑛
莞城
北隅
1
租住
985
0
养老金
65
张素云
莞城
博厦
2
借住
574
0
低保
残疾
66
陈智萍
莞城
创业
2
借住
650
0
工资
67
莫焕贤
桥头
大洲
2
租住
767
0
工资、分红
68
黄见和
桥头
大洲
2
24.4
低保
2
超面积危房
69
徐容盛
桥头
桥头
4
17.5
733
2
工资、分红
70
莫煜兴
桥头
大洲
1
租住
877
0
工资、分红
71
杨 妹
桥头
东江
3
36.6
低保
1
超面积危房
72
罗杨寿
桥头
田新
3
10.5
低保
2
73
罗焕球
桥头
莲城
3
租住
872
0
工资、分红
74
莫洪昌
桥头
石水口
3
6.5
880
1
工资、分红
75
韩有弟
寮步
泉塘
2
21
低保
1
超面积危房
76
吴合妹
寮步
石龙坑
3
25
低保
1
超面积危房
77
温日森
高埗
凌屋村
6
12.6
850
1
工资
78
林钻笑
高埗
保安围村
4
17.5
低保
1
79
李叶琴
高埗
护安围村
1
16
400
1
养老金
80
黎惠良
高埗
护安围村
2
17
500
1
养老金
81
黎洪满
高埗
护安围村
2
17
500
1
养老金
82
莫月胡
高埗
高埗村
1
租住
低保
0
83
莫靓洪
高埗
高埗村
2
租住
500
0
工资
84
刘葵有
高埗
高埗村
1
租住
500
0
工资
85
赵银弟
高埗
高埗村
2
租住
500
0
工资
86
江农英
东城
东泰
3
租住
低保
0
87
蒋长平
东城
东泰
3
租住
933
0
工资
88
李罗丽
东城
牛山
2
借住
775
0
工资
残疾
89
郭枚英
东城
牛山
2
租住
700
0
工资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六十期) | 根据《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现对东莞市共89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3年8月2日起至2013年8月16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罗丽娜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 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梁娣
石碣
单屋村
2
11
低保
1
残疾
2
叶培森
寮步
上底村
3
租住
低保
0
3
关衬香
寮步
富竹山村
1
50
800
1
其它
超面积危房
4
卢沛林
寮步
井巷村
2
20
600
1
分红
超面积危房
5
韩顺好
寮步
西溪村
2
31.5
550
1
分红
超面积危房
6
钟礼梅
寮步
新旧围
1
46
600
1
分红
超面积危房
7
殷为衡
清溪
长山头
3
租住
972
0
工资
8
尹振亿
清溪
大埔
2
租住
1000
0
工资
9
殷建英
清溪
浮岗
2
租住
842
0
工资
10
曾月俄
清溪
九乡
3
租住
600
0
分红
11
黄泽源
清溪
罗马
6
租住
661
0
工资
12
曾学强
清溪
清厦
4
4.3
904
1
工资
13
李皇云
清溪
清厦
3
租住
816
0
工资
14
曾康文
清溪
清厦
2
租住
883
0
工资
15
张红友
清溪
清厦
2
租住
650
0
工资
16
曾永茂
清溪
清厦
4
9.3
800
1
工资
17
曾小红
清溪
清厦
4
租住
600
0
工资
18
黄素珍
清溪
三星
4
租住
900
0
工资
19
刘建彪
清溪
松岗
5
租住
700
0
工资
20
李佑昌
清溪
铁松
3
租住
850
0
工资
21
刘小珍
清溪
厦泥
2
租住
616
0
分红
22
钟玉友
清溪
厦泥
2
租住
低保
0
23
谢琴
清溪
厦泥
2
租住
700
0
分红
24
朱春花
清溪
渔樑围
2
租住
850
0
工资
25
谢淑芬
清溪
渔樑围
3
租住
750
0
工资
26
杨小容
清溪
重河
2
租住
900
0
工资
27
杨志明
清溪
重河
5
租住
980
0
工资
28
曾碧霞
清溪
重河
4
租住
865
0
工资
29
吴月英
塘厦
塘新
2
租住
950
0
工资
30
黄祥仔
沙田
西太隆村
4
6
735
1
其它
31
何满棠
沙田
西太隆村
4
5.5
980
1
工资
32
梁细佬
沙田
西太隆村
4
15.8
900
1
其它
33
冯庆华
沙田
西太隆村
5
5
900
1
工资
34
曾恒秀
沙田
西太隆村
3
租住
低保
0
35
黄炳光
沙田
西太隆村
5
5.2
低保
1
36
陈福剑
沙田
西太隆村
7
11
900
1
其它
37
陈满成
沙田
西太隆村
1
借住
低保
0
残疾
38
梁润金
沙田
杨公洲村
2
租住
612
0
分红、务农
39
何燕娟
沙田
杨公洲村
3
租住
750
0
工资、分红
40
何灿兴
沙田
杨公洲村
2
租住
低保
0
41
高炳华
沙田
稔洲村
6
11.6
873
1
工资
42
黄学民
沙田
稔洲村
4
租住
655
0
工资
43
高金满
沙田
齐沙村
6
10
546
1
工资、分红
44
何润坤
沙田
义沙村
5
13.4
900
1
工资、分红、其它
45
冯有强
沙田
义沙村
3
14.3
956
1
工资、分红、其它
残疾
46
霍执有
沙田
穗丰年村
8
10.3
787
1
工资、分红
47
陈伟棠
沙田
穗丰年村
5
15.6
低保
1
48
何婵香
沙田
民田村
4
10
425
1
工资、分红
49
周润平
沙田
民田村
5
17.6
低保
1
50
袁锦嫦
沙田
民田村
1
11
低保
1
51
黄素贞
莞城
市桥
2
借住
750
0
工资
52
陈树成
莞城
市桥
3
借住
766
0
工资
53
赵丽章
莞城
市桥
4
借住
999
0
工资
54
徐发枝
莞城
市桥
4
11.7
875
1
工资
55
祁少平
莞城
东正
5
借住
540
0
工资
56
马柏强
莞城
罗沙
4
租住
974
0
工资
57
曾锦田
莞城
西隅
4
借住
1009
0
工资
58
陈照堂
莞城
西隅
3
17.4
低保
1
59
钟桂英
莞城
北隅
3
租住
717
0
工资
60
邓润萍
莞城
北隅
3
租住
1000
0
工资
61
黄子祺
莞城
北隅
4
借住
952
0
工资
残疾
62
袁月娥
莞城
北隅
1
借住
1000
0
工资
63
莫秀珍
莞城
北隅
2
借住
850
0
工资
64
何少瑛
莞城
北隅
1
租住
985
0
养老金
65
张素云
莞城
博厦
2
借住
574
0
低保
残疾
66
陈智萍
莞城
创业
2
借住
650
0
工资
67
莫焕贤
桥头
大洲
2
租住
767
0
工资、分红
68
黄见和
桥头
大洲
2
24.4
低保
2
超面积危房
69
徐容盛
桥头
桥头
4
17.5
733
2
工资、分红
70
莫煜兴
桥头
大洲
1
租住
877
0
工资、分红
71
杨 妹
桥头
东江
3
36.6
低保
1
超面积危房
72
罗杨寿
桥头
田新
3
10.5
低保
2
73
罗焕球
桥头
莲城
3
租住
872
0
工资、分红
74
莫洪昌
桥头
石水口
3
6.5
880
1
工资、分红
75
韩有弟
寮步
泉塘
2
21
低保
1
超面积危房
76
吴合妹
寮步
石龙坑
3
25
低保
1
超面积危房
77
温日森
高埗
凌屋村
6
12.6
850
1
工资
78
林钻笑
高埗
保安围村
4
17.5
低保
1
79
李叶琴
高埗
护安围村
1
16
400
1
养老金
80
黎惠良
高埗
护安围村
2
17
500
1
养老金
81
黎洪满
高埗
护安围村
2
17
500
1
养老金
82
莫月胡
高埗
高埗村
1
租住
低保
0
83
莫靓洪
高埗
高埗村
2
租住
500
0
工资
84
刘葵有
高埗
高埗村
1
租住
500
0
工资
85
赵银弟
高埗
高埗村
2
租住
500
0
工资
86
江农英
东城
东泰
3
租住
低保
0
87
蒋长平
东城
东泰
3
租住
933
0
工资
88
李罗丽
东城
牛山
2
借住
775
0
工资
残疾
89
郭枚英
东城
牛山
2
租住
700
0
工资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49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河源市明源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在沙角C电厂煤码头附近水域进行码头改造工程钻探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3年8月2日至2013年8月15日。
二、活动水域:沙角C电厂煤码头附近水域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粤惠州货0820。
四、注意事项
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希航经该水域的船舶加强瞭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年7月31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涂伟:13826295739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49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河源市明源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在沙角C电厂煤码头附近水域进行码头改造工程钻探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3年8月2日至2013年8月15日。
二、活动水域:沙角C电厂煤码头附近水域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粤惠州货0820。
四、注意事项
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希航经该水域的船舶加强瞭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年7月31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涂伟:13826295739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48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安阳市恒达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大汾北水道进行粤晖大桥工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需延期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施工时间:延期至2013年12月30日。
二、施工范围:大汾北水道富之源码头下游河段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注意事项:
1、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分别从两岸搭设施工便桥,留下宽约90米为临时通航水域,搭设的临时便桥设有警示标志。
2、作业区水域附近设有警戒船及临时助航标志,使用VHF10频道联系。禁止船舶在施工作业水域范围追越、会船。希航经该水域的船舶加强瞭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2013年7月29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陈 坚 13725745422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48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安阳市恒达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大汾北水道进行粤晖大桥工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需延期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施工时间:延期至2013年12月30日。
二、施工范围:大汾北水道富之源码头下游河段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注意事项:
1、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分别从两岸搭设施工便桥,留下宽约90米为临时通航水域,搭设的临时便桥设有警示标志。
2、作业区水域附近设有警戒船及临时助航标志,使用VHF10频道联系。禁止船舶在施工作业水域范围追越、会船。希航经该水域的船舶加强瞭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2013年7月29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陈 坚 13725745422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47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麻涌镇第二涌华阳村河段进行湿地公园疏浚清淤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 2013年7月29日至2013年9月30日。
二、作业水域:麻涌镇第二涌华阳村河段水域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粤广州工0003、粤三水货0062、粤韶关货0750、粤清远货1028。
四、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望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年7月25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谢冠流:13580810083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47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麻涌镇第二涌华阳村河段进行湿地公园疏浚清淤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 2013年7月29日至2013年9月30日。
二、作业水域:麻涌镇第二涌华阳村河段水域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粤广州工0003、粤三水货0062、粤韶关货0750、粤清远货1028。
四、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望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年7月25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谢冠流:13580810083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45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建材广州地质工程勘察院分别在东莞水道东莞大道延长线大桥和南丫水道南丫大桥及南大大桥右岸靠岸水域进行水乡地区横向通道南线工程项目钻探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3年7月30日至2013年8月31日。
二、活动水域:东莞水道东莞大道延长线大桥和南丫水道南丫大桥及南大大桥右岸靠岸水域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粤河源货2121、藤县太平478。
四、注意事项
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希航经该水域的船舶加强瞭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年7月25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乔海涛 13829214078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45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建材广州地质工程勘察院分别在东莞水道东莞大道延长线大桥和南丫水道南丫大桥及南大大桥右岸靠岸水域进行水乡地区横向通道南线工程项目钻探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3年7月30日至2013年8月31日。
二、活动水域:东莞水道东莞大道延长线大桥和南丫水道南丫大桥及南大大桥右岸靠岸水域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粤河源货2121、藤县太平478。
四、注意事项
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希航经该水域的船舶加强瞭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年7月25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乔海涛 13829214078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46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在东莞水道大王洲岛河段进行梨川大桥东莞水道桥(第2标段)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 2013年7月30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二、作业水域:东莞水道大王洲岛河段与新开河的汇流口约200米处水域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粤兆鑫工56、粤清远货6168、粤河源货1319。
四、注意事项
1、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分别在两岸搭设临时施工平台,留下宽约81米为通航水域,搭设的临时施工平台设有警示标志。
2、现场设有警戒船,使用VHF10频道联系,禁止船舶在施工作业水域范围追越、会船。希航经该水域的船舶加强瞭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市海事局
2013年7月25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章镇波:13829129170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46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在东莞水道大王洲岛河段进行梨川大桥东莞水道桥(第2标段)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 2013年7月30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二、作业水域:东莞水道大王洲岛河段与新开河的汇流口约200米处水域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粤兆鑫工56、粤清远货6168、粤河源货1319。
四、注意事项
1、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分别在两岸搭设临时施工平台,留下宽约81米为通航水域,搭设的临时施工平台设有警示标志。
2、现场设有警戒船,使用VHF10频道联系,禁止船舶在施工作业水域范围追越、会船。希航经该水域的船舶加强瞭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市海事局
2013年7月25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章镇波:13829129170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44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深圳市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在虎门镇威远岛西南侧进行海岸景观综合整治工程钻探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3年7月30日至2013年8月31日。
二、活动水域:虎门镇威远岛西南侧海岸水域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粤惠州货0820。
四、注意事项
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希航经该水域的船舶加强瞭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市海事局
2013年7月23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伍观福 13902915848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44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深圳市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在虎门镇威远岛西南侧进行海岸景观综合整治工程钻探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3年7月30日至2013年8月31日。
二、活动水域:虎门镇威远岛西南侧海岸水域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粤惠州货0820。
四、注意事项
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希航经该水域的船舶加强瞭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市海事局
2013年7月23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伍观福 13902915848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43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金锚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在虎门港沙田港区西大坦作业区进行5#、6#泊位港池水域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3年7月15日至2013年10月31日。
二、作业水域:虎门港沙田港区西大坦作业区5#、6#泊位港池水域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粤东莞浚0086、粤东莞浚0128、粤华海281、粤华海282、粤华海283、粤华海286。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望航经作业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2013年7月11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肖兴涛、联系电话:13602312301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43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金锚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在虎门港沙田港区西大坦作业区进行5#、6#泊位港池水域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3年7月15日至2013年10月31日。
二、作业水域:虎门港沙田港区西大坦作业区5#、6#泊位港池水域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粤东莞浚0086、粤东莞浚0128、粤华海281、粤华海282、粤华海283、粤华海286。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望航经作业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2013年7月11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肖兴涛、联系电话:13602312301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五十九期) | 根据《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现对东莞市共126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3年7 月10日起至2013年7月24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罗丽娜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 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邓景洪
厚街
涌口
5
16.4
1016
1
工资、分红
2
陈顺
茶山
京山村
1
89.7
792
1
退休金
超面积危房
3
罗锡汝
茶山
寒溪水
3
26.2
803
1
工资
超面积危房
4
袁志波
麻涌
麻一
5
12.6
676
1
工资、养老金
5
袁广志
麻涌
麻一
5
17.4
704
1
工资、养老金、其它
残疾
6
袁炳强
麻涌
麻三
5
8.7
600
1
工资、养老金
7
伍桃欢
麻涌
麻四
4
17.5
791
1
工资
8
黄锦明
麻涌
麻四
5
10.8
745
1
养老金、分红、其它
残疾
9
黄伟标
麻涌
麻四
4
12.3
566
1
工资、分红、其它
10
曾笑娴
麻涌
麻四
4
11.3
1015
1
工资
11
萧志扬
麻涌
麻四
4
12.3
938
1
工资、其它
12
萧国华
麻涌
麻四
5
14.9
798
1
工资、养老金、分红
13
张金和
麻涌
华阳
3
借住
800
0
工资、其它
14
梁松森
麻涌
华阳
6
10.9
783
1
其它
15
杨焕成
麻涌
鸥涌
5
11.6
940
1
工资、其它
残疾
16
蔡其焕
麻涌
鸥涌
2
10.2
600
1
养老金
17
黎志强
麻涌
鸥涌
5
17.9
953
1
工资、其它
18
曾得通
麻涌
新基
4
12
808
1
工资
19
曾敬群
麻涌
新基
7
15.6
700
1
工资
残疾
20
钟汝林
麻涌
新基
5
14
984
1
工资、其它
残疾
21
莫伟堂
麻涌
新基
7
7.1
726
1
工资、养老金
22
莫玉眉
麻涌
东太
4
13.7
低保
1
23
陈均标
麻涌
东太
4
15
880
1
工资
24
李楚志
麻涌
大步
4
13.2
575
1
工资
25
李灼伟
麻涌
大步
4
9.4
613
1
工资、其它
26
黄栋能
麻涌
漳澎
3
7.7
645
1
工资、养老金
27
陈敬才
麻涌
漳澎
5
14.6
912
1
工资、养老金、其它
28
曾金伟
麻涌
漳澎
6
12.8
942
1
工资
29
林润坤
麻涌
漳澎
4
17.2
948
1
其它
30
简顺年
麻涌
漳澎
4
15.5
700
1
工资、其它
31
赵炳贤
麻涌
漳澎
4
12.5
750
1
工资
32
徐自华
麻涌
漳澎
4
15.6
925
1
工资
33
张灼坚
麻涌
漳澎
4
17.2
800
1
工资
34
曾巧芬
麻涌
漳澎
7
5
730
1
工资、养老金
35
林池亮
麻涌
漳澎
5
租住
550
0
工资、养老金
36
莫跃维
麻涌
麻一
6
9.7
953
1
工资、养老金、其它
残疾
37
莫日昌
麻涌
麻一
3
17.3
960
1
工资、养老金
38
莫炫昆
麻涌
麻一
3
7
低保
1
残疾
39
莫启明
麻涌
麻一
5
9.8
884
1
工资、养老金
40
袁永德
麻涌
麻一
3
17.3
低保
1
41
袁柱烽
麻涌
麻一
7
6.6
839
1
工资、养老金
42
袁子垣
麻涌
麻一
6
9.3
530
1
工资
43
袁淦全
麻涌
麻一
5
17.3
964
1
工资、养老金
44
陈培福
麻涌
麻一
6
13.4
915
1
工资、养老金
45
梁成举
麻涌
麻二
5
16
905
1
工资、养老金
46
黄柱才
麻涌
麻二
6
借住
924
0
工资、养老金
47
何汝枢
麻涌
麻二
4
16
681
1
工资
48
雷建文
麻涌
麻二
5
16
766
1
工资、养老金
49
雷庆祥
麻涌
麻二
4
17.1
837
1
工资
50
梁庆超
麻涌
麻二
2
12
低保
1
51
黄仲辉
麻涌
麻二
3
8.9
800
1
工资
52
周树强
麻涌
麻二
4
9.6
低保
1
53
周家务
麻涌
麻二
5
9.7
581
1
工资、其它
残疾
54
黄子容
麻涌
麻三
6
9.6
700
1
工资、养老金、其它
残疾
55
莫汉枢
麻涌
麻三
4
15.3
800
1
工资、养老金
56
袁富权
麻涌
麻三
5
13
998
1
工资、其它
57
袁国亮
麻涌
麻三
4
12.8
600
1
工资
58
莫润芳
麻涌
麻三
4
13.1
770
1
工资、养老金
59
莫桂梅
麻涌
麻三
2
借住
550
0
工资
60
萧渭其
麻涌
麻三
4
16.5
850
1
工资
61
萧醒锡
麻涌
麻三
5
15
720
1
工资、养老金
62
袁汝海
麻涌
麻三
5
9.5
低保
1
残疾
63
萧善文
麻涌
麻四
5
13.9
762
1
养老金、其它
64
周福恩
麻涌
麻四
8
10
809
1
工资、养老金、分红
65
萧福玲
麻涌
麻四
2
租住
650
0
工资、分红
66
萧镜洪
麻涌
麻四
4
租住
806
0
工资、其它
残疾
67
萧炯谦
麻涌
麻四
7
5.3
977
1
工资、分红、其它
68
陈润平
麻涌
麻四
4
租住
902
0
工资、其它
69
何少珍
麻涌
麻四
3
17
低保
1
70
麦彩红
麻涌
麻四
2
租住
982
0
工资、分红
71
戴月娥
麻涌
麻四
3
租住
850
0
工资、分红
72
萧淦文
麻涌
麻四
4
14.7
840
1
工资、养老金、分红
73
莫树昌
麻涌
麻四
4
12
950
1
工资
74
张浩志
麻涌
华阳
4
17.7
425
1
其它
残疾
75
黄炳棠
麻涌
华阳
3
13.8
低保
1
残疾
76
蔡汝坚
麻涌
华阳
4
17.8
900
1
其它
77
黄少弟
麻涌
华阳
4
12.9
995
1
其它
78
张冠亮
麻涌
华阳
4
13.9
875
1
其它
残疾
79
陈润兴
麻涌
华阳
3
借住
633
0
其它
80
赖健科
麻涌
华阳
3
17.6
933
1
其它
81
韦瑞平
麻涌
华阳
5
16.3
790
1
其它
82
萧树球
麻涌
华阳
2
借住
300
0
其它
83
萧怀德
麻涌
华阳
4
14
低保
1
残疾
84
谢加利
麻涌
鸥涌
6
8.2
990
1
工资、经营、其它
85
韦沛焕
麻涌
鸥涌
5
11.9
933
1
工资、其它
86
韦树源
麻涌
鸥涌
5
11.5
低保
1
87
林伟强
麻涌
鸥涌
4
17.2
937
1
工资、其它
88
梁忠文
麻涌
鸥涌
5
16
992
1
工资、养老金、其它
残疾
89
韦耀基
麻涌
鸥涌
6
13.6
1003
1
工资、养老金、其它
90
萧美容
麻涌
鸥涌
2
租住
590
0
其它
91
黎翠霞
麻涌
黎滘
2
租住
700
0
工资
92
徐永安
麻涌
黎滘
2
16
660
1
其它
残疾
93
陈桂垣
麻涌
新基
3
13
800
1
工资
94
袁淑演
麻涌
新基
1
借住
600
0
养老金
95
莫伟高
麻涌
新基
5
14.5
1006
1
工资、养老金
96
莫焕兴
麻涌
新基
2
借住
950
0
工资
97
莫树柏
麻涌
新基
7
8.5
926
1
工资、养老金
98
莫敬全
麻涌
新基
3
借住
600
0
养老金、其它
残疾
99
钟德财
麻涌
新基
4
15.3
615
1
工资
100
莫燕平
麻涌
新基
1
借住
600
0
养老金
101
曾焕枢
麻涌
新基
4
10.9
865
1
工资
102
刘彩平
麻涌
新基
6
9.3
968
1
工资
103
莫耀基
麻涌
新基
5
16.1
762
1
工资
104
曹广强
麻涌
新基
4
17.2
928
1
工资、养老金、其它
残疾
105
钟汝洪
麻涌
新基
3
16.6
860
1
工资
106
陈史巨
麻涌
东太
5
14.2
628
1
工资、养老金
107
陈祖辉
麻涌
东太
4
17
620
1
工资
108
萧燕桃
麻涌
东太
3
15
1000
1
工资、其它
109
孔镜忠
麻涌
大步
5
12.5
630
1
工资
110
刘庆平
麻涌
大步
4
12.3
575
1
工资、其它
111
赖树春
麻涌
大步
4
10.2
638
1
其它
112
赖炯威
麻涌
大步
5
12.5
660
1
工资、其它
113
史升栋
麻涌
大步
5
15.6
640
1
工资、其它
残疾
114
陶炽权
麻涌
大步
4
11.5
975
1
工资、其它
115
麦美欢
麻涌
大步
5
10.5
826
1
工资、其它
116
姚月明
麻涌
大步
2
借住
550
0
工资
117
李金培
麻涌
大步
4
13
675
1
工资
118
刘灼兴
麻涌
漳澎
3
15.3
600
1
工资
119
黄润牛
麻涌
漳澎
8
8
918
1
工资、养老金
120
赖加仔
麻涌
漳澎
3
14
676
1
工资、养老金、其它
残疾
121
陈柏超
麻涌
漳澎
5
16.4
712
1
工资、养老金、其它
残疾
122
叶创球
麻涌
漳澎
4
16.4
667
1
工资
123
林炳枢
麻涌
漳澎
2
12
低保
1
残疾
124
陈文伟
麻涌
漳澎
5
12
820
1
工资、其它
残疾
125
刘志泉
麻涌
漳澎
4
14.4
750
1
工资、养老金
126
袁国华
麻涌
漳澎
5
14.2
768
1
工资、养老金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五十九期) | 根据《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现对东莞市共126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3年7 月10日起至2013年7月24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罗丽娜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 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邓景洪
厚街
涌口
5
16.4
1016
1
工资、分红
2
陈顺
茶山
京山村
1
89.7
792
1
退休金
超面积危房
3
罗锡汝
茶山
寒溪水
3
26.2
803
1
工资
超面积危房
4
袁志波
麻涌
麻一
5
12.6
676
1
工资、养老金
5
袁广志
麻涌
麻一
5
17.4
704
1
工资、养老金、其它
残疾
6
袁炳强
麻涌
麻三
5
8.7
600
1
工资、养老金
7
伍桃欢
麻涌
麻四
4
17.5
791
1
工资
8
黄锦明
麻涌
麻四
5
10.8
745
1
养老金、分红、其它
残疾
9
黄伟标
麻涌
麻四
4
12.3
566
1
工资、分红、其它
10
曾笑娴
麻涌
麻四
4
11.3
1015
1
工资
11
萧志扬
麻涌
麻四
4
12.3
938
1
工资、其它
12
萧国华
麻涌
麻四
5
14.9
798
1
工资、养老金、分红
13
张金和
麻涌
华阳
3
借住
800
0
工资、其它
14
梁松森
麻涌
华阳
6
10.9
783
1
其它
15
杨焕成
麻涌
鸥涌
5
11.6
940
1
工资、其它
残疾
16
蔡其焕
麻涌
鸥涌
2
10.2
600
1
养老金
17
黎志强
麻涌
鸥涌
5
17.9
953
1
工资、其它
18
曾得通
麻涌
新基
4
12
808
1
工资
19
曾敬群
麻涌
新基
7
15.6
700
1
工资
残疾
20
钟汝林
麻涌
新基
5
14
984
1
工资、其它
残疾
21
莫伟堂
麻涌
新基
7
7.1
726
1
工资、养老金
22
莫玉眉
麻涌
东太
4
13.7
低保
1
23
陈均标
麻涌
东太
4
15
880
1
工资
24
李楚志
麻涌
大步
4
13.2
575
1
工资
25
李灼伟
麻涌
大步
4
9.4
613
1
工资、其它
26
黄栋能
麻涌
漳澎
3
7.7
645
1
工资、养老金
27
陈敬才
麻涌
漳澎
5
14.6
912
1
工资、养老金、其它
28
曾金伟
麻涌
漳澎
6
12.8
942
1
工资
29
林润坤
麻涌
漳澎
4
17.2
948
1
其它
30
简顺年
麻涌
漳澎
4
15.5
700
1
工资、其它
31
赵炳贤
麻涌
漳澎
4
12.5
750
1
工资
32
徐自华
麻涌
漳澎
4
15.6
925
1
工资
33
张灼坚
麻涌
漳澎
4
17.2
800
1
工资
34
曾巧芬
麻涌
漳澎
7
5
730
1
工资、养老金
35
林池亮
麻涌
漳澎
5
租住
550
0
工资、养老金
36
莫跃维
麻涌
麻一
6
9.7
953
1
工资、养老金、其它
残疾
37
莫日昌
麻涌
麻一
3
17.3
960
1
工资、养老金
38
莫炫昆
麻涌
麻一
3
7
低保
1
残疾
39
莫启明
麻涌
麻一
5
9.8
884
1
工资、养老金
40
袁永德
麻涌
麻一
3
17.3
低保
1
41
袁柱烽
麻涌
麻一
7
6.6
839
1
工资、养老金
42
袁子垣
麻涌
麻一
6
9.3
530
1
工资
43
袁淦全
麻涌
麻一
5
17.3
964
1
工资、养老金
44
陈培福
麻涌
麻一
6
13.4
915
1
工资、养老金
45
梁成举
麻涌
麻二
5
16
905
1
工资、养老金
46
黄柱才
麻涌
麻二
6
借住
924
0
工资、养老金
47
何汝枢
麻涌
麻二
4
16
681
1
工资
48
雷建文
麻涌
麻二
5
16
766
1
工资、养老金
49
雷庆祥
麻涌
麻二
4
17.1
837
1
工资
50
梁庆超
麻涌
麻二
2
12
低保
1
51
黄仲辉
麻涌
麻二
3
8.9
800
1
工资
52
周树强
麻涌
麻二
4
9.6
低保
1
53
周家务
麻涌
麻二
5
9.7
581
1
工资、其它
残疾
54
黄子容
麻涌
麻三
6
9.6
700
1
工资、养老金、其它
残疾
55
莫汉枢
麻涌
麻三
4
15.3
800
1
工资、养老金
56
袁富权
麻涌
麻三
5
13
998
1
工资、其它
57
袁国亮
麻涌
麻三
4
12.8
600
1
工资
58
莫润芳
麻涌
麻三
4
13.1
770
1
工资、养老金
59
莫桂梅
麻涌
麻三
2
借住
550
0
工资
60
萧渭其
麻涌
麻三
4
16.5
850
1
工资
61
萧醒锡
麻涌
麻三
5
15
720
1
工资、养老金
62
袁汝海
麻涌
麻三
5
9.5
低保
1
残疾
63
萧善文
麻涌
麻四
5
13.9
762
1
养老金、其它
64
周福恩
麻涌
麻四
8
10
809
1
工资、养老金、分红
65
萧福玲
麻涌
麻四
2
租住
650
0
工资、分红
66
萧镜洪
麻涌
麻四
4
租住
806
0
工资、其它
残疾
67
萧炯谦
麻涌
麻四
7
5.3
977
1
工资、分红、其它
68
陈润平
麻涌
麻四
4
租住
902
0
工资、其它
69
何少珍
麻涌
麻四
3
17
低保
1
70
麦彩红
麻涌
麻四
2
租住
982
0
工资、分红
71
戴月娥
麻涌
麻四
3
租住
850
0
工资、分红
72
萧淦文
麻涌
麻四
4
14.7
840
1
工资、养老金、分红
73
莫树昌
麻涌
麻四
4
12
950
1
工资
74
张浩志
麻涌
华阳
4
17.7
425
1
其它
残疾
75
黄炳棠
麻涌
华阳
3
13.8
低保
1
残疾
76
蔡汝坚
麻涌
华阳
4
17.8
900
1
其它
77
黄少弟
麻涌
华阳
4
12.9
995
1
其它
78
张冠亮
麻涌
华阳
4
13.9
875
1
其它
残疾
79
陈润兴
麻涌
华阳
3
借住
633
0
其它
80
赖健科
麻涌
华阳
3
17.6
933
1
其它
81
韦瑞平
麻涌
华阳
5
16.3
790
1
其它
82
萧树球
麻涌
华阳
2
借住
300
0
其它
83
萧怀德
麻涌
华阳
4
14
低保
1
残疾
84
谢加利
麻涌
鸥涌
6
8.2
990
1
工资、经营、其它
85
韦沛焕
麻涌
鸥涌
5
11.9
933
1
工资、其它
86
韦树源
麻涌
鸥涌
5
11.5
低保
1
87
林伟强
麻涌
鸥涌
4
17.2
937
1
工资、其它
88
梁忠文
麻涌
鸥涌
5
16
992
1
工资、养老金、其它
残疾
89
韦耀基
麻涌
鸥涌
6
13.6
1003
1
工资、养老金、其它
90
萧美容
麻涌
鸥涌
2
租住
590
0
其它
91
黎翠霞
麻涌
黎滘
2
租住
700
0
工资
92
徐永安
麻涌
黎滘
2
16
660
1
其它
残疾
93
陈桂垣
麻涌
新基
3
13
800
1
工资
94
袁淑演
麻涌
新基
1
借住
600
0
养老金
95
莫伟高
麻涌
新基
5
14.5
1006
1
工资、养老金
96
莫焕兴
麻涌
新基
2
借住
950
0
工资
97
莫树柏
麻涌
新基
7
8.5
926
1
工资、养老金
98
莫敬全
麻涌
新基
3
借住
600
0
养老金、其它
残疾
99
钟德财
麻涌
新基
4
15.3
615
1
工资
100
莫燕平
麻涌
新基
1
借住
600
0
养老金
101
曾焕枢
麻涌
新基
4
10.9
865
1
工资
102
刘彩平
麻涌
新基
6
9.3
968
1
工资
103
莫耀基
麻涌
新基
5
16.1
762
1
工资
104
曹广强
麻涌
新基
4
17.2
928
1
工资、养老金、其它
残疾
105
钟汝洪
麻涌
新基
3
16.6
860
1
工资
106
陈史巨
麻涌
东太
5
14.2
628
1
工资、养老金
107
陈祖辉
麻涌
东太
4
17
620
1
工资
108
萧燕桃
麻涌
东太
3
15
1000
1
工资、其它
109
孔镜忠
麻涌
大步
5
12.5
630
1
工资
110
刘庆平
麻涌
大步
4
12.3
575
1
工资、其它
111
赖树春
麻涌
大步
4
10.2
638
1
其它
112
赖炯威
麻涌
大步
5
12.5
660
1
工资、其它
113
史升栋
麻涌
大步
5
15.6
640
1
工资、其它
残疾
114
陶炽权
麻涌
大步
4
11.5
975
1
工资、其它
115
麦美欢
麻涌
大步
5
10.5
826
1
工资、其它
116
姚月明
麻涌
大步
2
借住
550
0
工资
117
李金培
麻涌
大步
4
13
675
1
工资
118
刘灼兴
麻涌
漳澎
3
15.3
600
1
工资
119
黄润牛
麻涌
漳澎
8
8
918
1
工资、养老金
120
赖加仔
麻涌
漳澎
3
14
676
1
工资、养老金、其它
残疾
121
陈柏超
麻涌
漳澎
5
16.4
712
1
工资、养老金、其它
残疾
122
叶创球
麻涌
漳澎
4
16.4
667
1
工资
123
林炳枢
麻涌
漳澎
2
12
低保
1
残疾
124
陈文伟
麻涌
漳澎
5
12
820
1
工资、其它
残疾
125
刘志泉
麻涌
漳澎
4
14.4
750
1
工资、养老金
126
袁国华
麻涌
漳澎
5
14.2
768
1
工资、养老金 |
| 关于认定东莞市第七批上市后备企业公示的通告 | 经东莞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于2013年6月19日、20日和6月24日、25日评审通过,东莞市中泰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等16家企业被认定为东莞市第七批上市后备企业(排名不分先后)。根据《东莞市鼓励企业上市办法》和《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操作规程》的规定,现予以公示: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企业注册地
东莞市中泰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姚小春 东莞横沥
东莞市邦臣光电有限公司 徐朝丰 东莞东城
东莞市保得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张新雄 东莞南城
东莞超盈纺织有限公司 卢煜光 东莞麻涌
东莞康特尔云终端系统有限公司 王成群 东莞高埗
东莞市国立科技有限公司 邵鑑堂 东莞道滘
捷荣模具工业(东莞)有限公司 赵晓群 东莞长安
东莞市拓斯普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吴丰礼 东莞大岭山
东莞市嘉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赖少忠 东莞凤岗
东莞市雅路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林旭生 东莞凤岗
东莞市鑫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蔡文珍 东莞塘厦
东莞誉铭新工业有限公司 康文春 东莞塘厦
广东百顺纸品有限公司 利 莉 东莞茶山
广东阿尔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兰桂刚 东莞松山湖
东莞泛亚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王耀辉 东莞松山湖
东莞瑞柯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杨 琪 东莞松山湖
公示时间5天。
受理单位:东莞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府金融工作局)。
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北楼三楼。
电话:22831549、22831553.
邮政编码:523888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人、来电、来信等方式向受理单位反映公示对象不应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的情况和问题。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反映人必须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家庭地址或工作单位,以示负责。
东莞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
2013年7月1日 |
| 关于认定东莞市第七批上市后备企业公示的通告 | 经东莞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于2013年6月19日、20日和6月24日、25日评审通过,东莞市中泰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等16家企业被认定为东莞市第七批上市后备企业(排名不分先后)。根据《东莞市鼓励企业上市办法》和《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操作规程》的规定,现予以公示: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企业注册地
东莞市中泰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姚小春 东莞横沥
东莞市邦臣光电有限公司 徐朝丰 东莞东城
东莞市保得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张新雄 东莞南城
东莞超盈纺织有限公司 卢煜光 东莞麻涌
东莞康特尔云终端系统有限公司 王成群 东莞高埗
东莞市国立科技有限公司 邵鑑堂 东莞道滘
捷荣模具工业(东莞)有限公司 赵晓群 东莞长安
东莞市拓斯普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吴丰礼 东莞大岭山
东莞市嘉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赖少忠 东莞凤岗
东莞市雅路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林旭生 东莞凤岗
东莞市鑫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蔡文珍 东莞塘厦
东莞誉铭新工业有限公司 康文春 东莞塘厦
广东百顺纸品有限公司 利 莉 东莞茶山
广东阿尔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兰桂刚 东莞松山湖
东莞泛亚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王耀辉 东莞松山湖
东莞瑞柯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杨 琪 东莞松山湖
公示时间5天。
受理单位:东莞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府金融工作局)。
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北楼三楼。
电话:22831549、22831553.
邮政编码:523888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人、来电、来信等方式向受理单位反映公示对象不应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的情况和问题。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反映人必须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家庭地址或工作单位,以示负责。
东莞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
2013年7月1日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42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东省公路勘察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在洪屋涡水道尧均河段进行疏港大道延长线水上水下地质钻探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3年7月5日至2013年7月20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洪屋涡水道尧均桥河段。
三、作业船舶:藤县太平423。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在钻探施工期间,作业区附近设有警戒船舶,希过往船舶驶经时应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年7月1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赵 刚 13380017618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42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东省公路勘察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在洪屋涡水道尧均河段进行疏港大道延长线水上水下地质钻探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3年7月5日至2013年7月20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洪屋涡水道尧均桥河段。
三、作业船舶:藤县太平423。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在钻探施工期间,作业区附近设有警戒船舶,希过往船舶驶经时应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年7月1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赵 刚 13380017618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41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东省公路勘察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在南丫水道南大大桥河段进行疏港大道延长线水上水下地质钻探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3年7月8日至2013年7月25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南丫水道南大大桥河段。
三、作业船舶:藤县太平423。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在钻探施工期间,作业区附近设有警戒船舶,希过往船舶驶经时应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年7月1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赵 刚 13380017618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41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东省公路勘察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在南丫水道南大大桥河段进行疏港大道延长线水上水下地质钻探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3年7月8日至2013年7月25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南丫水道南大大桥河段。
三、作业船舶:藤县太平423。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在钻探施工期间,作业区附近设有警戒船舶,希过往船舶驶经时应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年7月1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赵 刚 13380017618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40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东省公路勘察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在东莞水道南阁大桥河段进行疏港大道延长线水上水下地质钻探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3年7月12日至2013年7月25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东莞水道南阁桥河段。
三、作业船舶:藤县太平423。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在钻探施工期间,作业区附近设有警戒船舶,希过往船舶驶经时应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年7月1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赵 刚 13380017618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40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东省公路勘察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在东莞水道南阁大桥河段进行疏港大道延长线水上水下地质钻探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3年7月12日至2013年7月25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东莞水道南阁桥河段。
三、作业船舶:藤县太平423。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在钻探施工期间,作业区附近设有警戒船舶,希过往船舶驶经时应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年7月1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赵 刚 13380017618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五十八期) | 根据《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现对东莞市共91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3年6月28日起至2013年7月12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罗丽娜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2013年06月28日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赵小玲
南城
三元里村
2
32.5
795
1
工资
超面积危房
2
张秉榆
南城
恬甲一村
3
25
667
1
分红、养老金
超面积危房、残疾
3
黄林
南城
坡头村
1
35
低保
1
超面积危房
4
宋火贵
南城
大雁塘村
1
34
775
1
分红、养老金
超面积危房、残疾
5
黄钱有
东城
石井
3
租住
800
0
工资
6
萧见秋
东城
石井
2
租住
905
0
工资
7
袁净宜
东城
桑园
2
租住
1000
0
工资
8
莫国华
东城
同沙
2
租住
512
0
工资
9
方锦榕
东城
岗贝
4
租住
600
0
工资
10
袁钱敬
东城
桑园
6
15.8
868
1
工资
残疾
11
温耀昌
东城
光明
4
12.2
523
1
工资、分红
残疾
12
麦葵芳
长安
霄边
3
租住
886
0
工资、分红
13
文佛恩
长安
长盛
1
租住
782
0
分红
14
许建芳
长安
涌头
3
租住
低保
0
残疾
15
陈焕章
长安
沙头
3
租住
793
0
工资、分红
残疾
16
陈惠英
长安
沙头
3
租住
627
0
工资、分红
残疾
17
麦海全
长安
咸西
1
租住
900
0
分红
18
黄旭章
万江
新村社区
4
19.1
低保
1
超面积危房、残疾
19
卢葵兴
万江
新村社区
3
20
低保
1
超面积危房、残疾
20
赖女
万江
新和社区
2
20
515
1
分红
超面积危房
21
何胜求
万江
新和社区
1
30
440
1
分红
超面积危房
22
刘卫均
万江
新和社区
1
45
413
1
分红
超面积危房
23
胡应康
万江
新和社区
1
30
450
1
分红
超面积危房
24
胡寿康
万江
新和社区
1
40
500
1
分红
超面积危房
25
杜仲谋
望牛墩
杜屋村
2
30
600
1
其它
超面积危房
26
赵柱恒
望牛墩
五涌村
2
30.6
1005
1
工资
超面积危房
27
刘婵
望牛墩
五涌村
1
32
550
1
其它
超面积危房
28
施妹
望牛墩
五涌村
1
35
550
1
其它
超面积危房
29
郭丽容
望牛墩
洲涡村
1
45
600
1
养老金
超面积危房
30
莫满堂
望牛墩
下漕村
4
24.5
725
1
工资、其它
超面积危房
31
李仲杨
望牛墩
下漕村
4
18.9
775
1
工资、其它
超面积危房
32
梁广球
望牛墩
下漕村
4
24.9
低保
1
超面积危房、残疾
33
莫锦全
望牛墩
下漕村
4
23.7
932
1
工资
超面积危房
34
莫炳坤
望牛墩
下漕村
1
71.2
低保
1
超面积危房
35
莫建松
望牛墩
下漕村
4
29.1
800
1
工资
超面积危房
36
莫财源
望牛墩
下漕村
4
38.8
650
1
工资
超面积危房
37
陈坤
望牛墩
五涌村
3
18.6
930
1
工资
超面积危房
38
杜锡勤
望牛墩
杜屋村
1
44
630
1
其它
超面积危房
39
陈见杨
望牛墩
洲涡村
5
39.8
665
1
工资
超面积危房
40
陈顺娣
望牛墩
望东村
2
45.9
750
1
工资
超面积危房
41
钟映莲
望牛墩
洲湾村
4
23.2
低保
1
超面积危房
42
陈志棠
望牛墩
洲湾村
6
19.3
758
1
工资、养老金
超面积危房
43
陈两进
望牛墩
洲湾村
3
29.5
760
1
养老金
超面积危房
44
赵成就
望牛墩
洲湾村
3
49.6
653
1
工资、养老金
超面积危房
45
黄玉怀
望牛墩
洲湾村
3
27.6
933
1
其它
超面积危房
46
陈润款
望牛墩
洲湾村
3
30.7
543
1
其它
超面积危房
47
陈善广
望牛墩
洲湾村
4
24.5
875
1
其它
超面积危房
48
钟胜全
望牛墩
朱平沙
3
27
767
1
工资
超面积危房
49
梁女
望牛墩
望联村
1
30
520
1
其它
超面积危房
50
麦丽华
望牛墩
赤滘村
3
43
990
1
工资
超面积危房
51
李映笑
望牛墩
杜屋村
4
21
806
1
工资
超面积危房
52
杜自丽
望牛墩
杜屋村
2
31.5
1000
1
工资
超面积危房
53
陈伟森
望牛墩
洲涡村
3
26.67
770
1
工资
超面积危房
54
梁赵明
望牛墩
寮厦村
4
19.6
575
1
工资
超面积危房
55
周锦波
望牛墩
望东村
2
31.1
低保
1
超面积危房
56
杨成清
望牛墩
锦涡村
1
租住
800
0
工资
57
黄婉容
望牛墩
望牛墩社区
3
租住
低保
0
58
黄葵弟
望牛墩
扶涌村
2
租住
550
0
工资
59
黎玉婵
望牛墩
扶涌村
1
租住
950
0
工资
60
陈小平
望牛墩
扶涌村
2
租住
550
0
工资
61
黄志明
望牛墩
洲湾村
5
租住
900
0
工资
62
黄敬英
望牛墩
洲涡村
7
13.4
561
1
工资、其它
63
杜勤有
望牛墩
杜屋村
7
7.6
600
1
工资
64
陈伟洪
望牛墩
洲湾村
3
10.8
666
1
其它
65
魏旭哈
望牛墩
朱平沙
5
12.9
650
2
工资、分红
66
李锡联
望牛墩
朱平沙
5
13
640
1
分红、其它
67
杜志勤
望牛墩
杜屋村
6
14.4
691
1
工资
68
杜官有
望牛墩
杜屋村
6
10.5
630
1
工资
69
周刘寿
望牛墩
下漕村
6
16.3
916
2
工资、其它
70
周锦光
望牛墩
下漕村
4
17.7
650
1
工资、其它
71
周焕耀
望牛墩
下漕村
5
13.5
840
1
工资、其它
72
莫景发
望牛墩
下漕村
4
16.7
875
1
工资、其它
73
陈国荣
望牛墩
下漕村
4
17.5
650
1
工资、其它
74
陈汉针
望牛墩
洲涡村
6
13.5
516
1
工资
75
梁庆年
望牛墩
锦涡村
5
5.8
520
1
工资
76
陈贺权
望牛墩
洲湾村
6
11.7
低保
1
77
陈叙昌
望牛墩
洲湾村
4
14.4
865
1
其它
78
陈礼先
望牛墩
洲湾村
5
17.9
低保
1
79
苏敬早
望牛墩
洲湾村
5
13.1
576
1
其它
80
陈善培
望牛墩
洲湾村
3
12.4
866
1
其它
81
李茂祥
望牛墩
朱平沙
4
15
875
1
工资
82
卢志钦
望牛墩
望牛墩社区
4
17.5
550
1
工资
83
陈志祥
望牛墩
望联村
5
12.6
低保
1
残疾
84
陈润生
望牛墩
望牛墩社区
4
14.2
580
1
其它
85
杜庆森
望牛墩
杜屋村
5
10.6
929
1
工资
残疾
86
杜德辉
望牛墩
杜屋村
5
14
820
1
工资
87
伦敬辉
望牛墩
横沥村
5
15
620
1
工资
88
黎德兴
望牛墩
横沥村
4
15.8
670
1
工资
89
陈沛时
望牛墩
横沥村
5
17.2
700
1
工资
90
罗桂初
望牛墩
锦涡村
4
12.8
842
1
工资
残疾
91
陈锦涛
望牛墩
洲涡村
5
7.4
568
1
工资、其它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五十八期) | 根据《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现对东莞市共91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3年6月28日起至2013年7月12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罗丽娜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2013年06月28日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赵小玲
南城
三元里村
2
32.5
795
1
工资
超面积危房
2
张秉榆
南城
恬甲一村
3
25
667
1
分红、养老金
超面积危房、残疾
3
黄林
南城
坡头村
1
35
低保
1
超面积危房
4
宋火贵
南城
大雁塘村
1
34
775
1
分红、养老金
超面积危房、残疾
5
黄钱有
东城
石井
3
租住
800
0
工资
6
萧见秋
东城
石井
2
租住
905
0
工资
7
袁净宜
东城
桑园
2
租住
1000
0
工资
8
莫国华
东城
同沙
2
租住
512
0
工资
9
方锦榕
东城
岗贝
4
租住
600
0
工资
10
袁钱敬
东城
桑园
6
15.8
868
1
工资
残疾
11
温耀昌
东城
光明
4
12.2
523
1
工资、分红
残疾
12
麦葵芳
长安
霄边
3
租住
886
0
工资、分红
13
文佛恩
长安
长盛
1
租住
782
0
分红
14
许建芳
长安
涌头
3
租住
低保
0
残疾
15
陈焕章
长安
沙头
3
租住
793
0
工资、分红
残疾
16
陈惠英
长安
沙头
3
租住
627
0
工资、分红
残疾
17
麦海全
长安
咸西
1
租住
900
0
分红
18
黄旭章
万江
新村社区
4
19.1
低保
1
超面积危房、残疾
19
卢葵兴
万江
新村社区
3
20
低保
1
超面积危房、残疾
20
赖女
万江
新和社区
2
20
515
1
分红
超面积危房
21
何胜求
万江
新和社区
1
30
440
1
分红
超面积危房
22
刘卫均
万江
新和社区
1
45
413
1
分红
超面积危房
23
胡应康
万江
新和社区
1
30
450
1
分红
超面积危房
24
胡寿康
万江
新和社区
1
40
500
1
分红
超面积危房
25
杜仲谋
望牛墩
杜屋村
2
30
600
1
其它
超面积危房
26
赵柱恒
望牛墩
五涌村
2
30.6
1005
1
工资
超面积危房
27
刘婵
望牛墩
五涌村
1
32
550
1
其它
超面积危房
28
施妹
望牛墩
五涌村
1
35
550
1
其它
超面积危房
29
郭丽容
望牛墩
洲涡村
1
45
600
1
养老金
超面积危房
30
莫满堂
望牛墩
下漕村
4
24.5
725
1
工资、其它
超面积危房
31
李仲杨
望牛墩
下漕村
4
18.9
775
1
工资、其它
超面积危房
32
梁广球
望牛墩
下漕村
4
24.9
低保
1
超面积危房、残疾
33
莫锦全
望牛墩
下漕村
4
23.7
932
1
工资
超面积危房
34
莫炳坤
望牛墩
下漕村
1
71.2
低保
1
超面积危房
35
莫建松
望牛墩
下漕村
4
29.1
800
1
工资
超面积危房
36
莫财源
望牛墩
下漕村
4
38.8
650
1
工资
超面积危房
37
陈坤
望牛墩
五涌村
3
18.6
930
1
工资
超面积危房
38
杜锡勤
望牛墩
杜屋村
1
44
630
1
其它
超面积危房
39
陈见杨
望牛墩
洲涡村
5
39.8
665
1
工资
超面积危房
40
陈顺娣
望牛墩
望东村
2
45.9
750
1
工资
超面积危房
41
钟映莲
望牛墩
洲湾村
4
23.2
低保
1
超面积危房
42
陈志棠
望牛墩
洲湾村
6
19.3
758
1
工资、养老金
超面积危房
43
陈两进
望牛墩
洲湾村
3
29.5
760
1
养老金
超面积危房
44
赵成就
望牛墩
洲湾村
3
49.6
653
1
工资、养老金
超面积危房
45
黄玉怀
望牛墩
洲湾村
3
27.6
933
1
其它
超面积危房
46
陈润款
望牛墩
洲湾村
3
30.7
543
1
其它
超面积危房
47
陈善广
望牛墩
洲湾村
4
24.5
875
1
其它
超面积危房
48
钟胜全
望牛墩
朱平沙
3
27
767
1
工资
超面积危房
49
梁女
望牛墩
望联村
1
30
520
1
其它
超面积危房
50
麦丽华
望牛墩
赤滘村
3
43
990
1
工资
超面积危房
51
李映笑
望牛墩
杜屋村
4
21
806
1
工资
超面积危房
52
杜自丽
望牛墩
杜屋村
2
31.5
1000
1
工资
超面积危房
53
陈伟森
望牛墩
洲涡村
3
26.67
770
1
工资
超面积危房
54
梁赵明
望牛墩
寮厦村
4
19.6
575
1
工资
超面积危房
55
周锦波
望牛墩
望东村
2
31.1
低保
1
超面积危房
56
杨成清
望牛墩
锦涡村
1
租住
800
0
工资
57
黄婉容
望牛墩
望牛墩社区
3
租住
低保
0
58
黄葵弟
望牛墩
扶涌村
2
租住
550
0
工资
59
黎玉婵
望牛墩
扶涌村
1
租住
950
0
工资
60
陈小平
望牛墩
扶涌村
2
租住
550
0
工资
61
黄志明
望牛墩
洲湾村
5
租住
900
0
工资
62
黄敬英
望牛墩
洲涡村
7
13.4
561
1
工资、其它
63
杜勤有
望牛墩
杜屋村
7
7.6
600
1
工资
64
陈伟洪
望牛墩
洲湾村
3
10.8
666
1
其它
65
魏旭哈
望牛墩
朱平沙
5
12.9
650
2
工资、分红
66
李锡联
望牛墩
朱平沙
5
13
640
1
分红、其它
67
杜志勤
望牛墩
杜屋村
6
14.4
691
1
工资
68
杜官有
望牛墩
杜屋村
6
10.5
630
1
工资
69
周刘寿
望牛墩
下漕村
6
16.3
916
2
工资、其它
70
周锦光
望牛墩
下漕村
4
17.7
650
1
工资、其它
71
周焕耀
望牛墩
下漕村
5
13.5
840
1
工资、其它
72
莫景发
望牛墩
下漕村
4
16.7
875
1
工资、其它
73
陈国荣
望牛墩
下漕村
4
17.5
650
1
工资、其它
74
陈汉针
望牛墩
洲涡村
6
13.5
516
1
工资
75
梁庆年
望牛墩
锦涡村
5
5.8
520
1
工资
76
陈贺权
望牛墩
洲湾村
6
11.7
低保
1
77
陈叙昌
望牛墩
洲湾村
4
14.4
865
1
其它
78
陈礼先
望牛墩
洲湾村
5
17.9
低保
1
79
苏敬早
望牛墩
洲湾村
5
13.1
576
1
其它
80
陈善培
望牛墩
洲湾村
3
12.4
866
1
其它
81
李茂祥
望牛墩
朱平沙
4
15
875
1
工资
82
卢志钦
望牛墩
望牛墩社区
4
17.5
550
1
工资
83
陈志祥
望牛墩
望联村
5
12.6
低保
1
残疾
84
陈润生
望牛墩
望牛墩社区
4
14.2
580
1
其它
85
杜庆森
望牛墩
杜屋村
5
10.6
929
1
工资
残疾
86
杜德辉
望牛墩
杜屋村
5
14
820
1
工资
87
伦敬辉
望牛墩
横沥村
5
15
620
1
工资
88
黎德兴
望牛墩
横沥村
4
15.8
670
1
工资
89
陈沛时
望牛墩
横沥村
5
17.2
700
1
工资
90
罗桂初
望牛墩
锦涡村
4
12.8
842
1
工资
残疾
91
陈锦涛
望牛墩
洲涡村
5
7.4
568
1
工资、其它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五十七期) | 根据《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现对东莞市共105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3年6月14日起至2013年6月28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罗丽娜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2013年06月14日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杨满就
石排
石排
3
租住
低保
0
2
叶成宗
石排
向西
2
13
低保
1
残疾
3
王积庆
石排
横山
3
租住
580
0
工资、分红
残疾
4
郑福云
石排
横山
3
租住
995
0
工资、分红
5
李傍沛
石排
水贝
5
11.2
低保
1
6
李松枝
石排
水贝
5
12.8
555
1
工资、分红
7
廖齐兴
石排
田寮
3
16.7
低保
1
8
韩少娟
寮步
寮步社区
2
租住
670
0
工资
9
袁国辉
寮步
寮步社区
2
租住
1000
0
其它
10
尹润田
寮步
塘边社区
8
6.2
512
1
工资
11
尹雪苹
寮步
西溪村
3
租住
低保
0
12
刘庆华
寮步
富竹山村
4
14.5
925
1
工资
13
尹善娇
寮步
富竹山村
3
17
667
1
工资
14
叶苏仔
寮步
上底村
3
16.1
925
1
工资
15
叶宁安
寮步
小坑村
4
13.3
725
1
分红
16
韩苑平
寮步
竹园村
2
租住
600
0
工资
17
胡应环
寮步
石步村
7
12
607
1
工资
18
尹玉霞
寮步
凫山村
1
租住
低保
0
19
尹暖林
寮步
凫山村
4
12
637
1
工资
20
尹暖登
寮步
凫山村
5
8
790
1
工资
21
陈灼林
洪梅
洪屋涡
4
10
低保
1
22
陈见好
洪梅
尧均村
5
17
低保
1
23
李增华
樟木头
百果洞村
3
13.3
低保
1
24
王映婵
厚街
厚街
3
租住
800
0
工资
25
王卫青
厚街
竹溪
2
租住
760
0
工资
26
李新有
厚街
汀山
3
13.3
933
1
工资
27
李润平
厚街
汀山
1
租住
520
0
工资
28
李长娣
厚街
大迳
1
租住
750
0
养老金
29
方咸妹
厚街
桥头
1
17
765
1
养老金
30
陈德宜
厚街
桥头
1
42
低保
1
超面积危房
31
陈映笑
厚街
桥头
1
27
低保
1
超面积危房
32
陈培仔
厚街
桥头
1
65
低保
1
超面积危房
33
陈见弟
厚街
桥头
1
租住
850
0
工资
34
陈当开
厚街
桥头
1
租住
950
0
分红
35
陈润兴
厚街
桥头
1
租住
890
0
工资
36
刘福弟
厚街
南五
2
17.5
低保
1
残疾
37
林永安
厚街
双岗
1
73
低保
1
超面积危房
38
李礼英
厚街
涌口
3
11
1000
1
工资
39
王柳趣
厚街
涌口
3
租住
低保
0
残疾
40
王锦耀
厚街
涌口
4
租住
930
0
工资
41
周继元
厚街
涌口
5
租住
805
0
工资
42
王文彦
厚街
涌口
1
租住
430
0
分红
43
王泽如
厚街
涌口
4
7
785
1
工资
44
王桂平
厚街
涌口
4
租住
705
0
工资
残疾
45
郭金满
厚街
涌口
4
17.5
880
1
工资
46
叶惠全
厚街
沙塘
4
13.5
700
1
工资
47
卢润河
厚街
白濠
3
租住
低保
0
残疾
48
卢树仔
厚街
白濠
5
14.4
低保
1
49
孙少静
厚街
白濠
2
17.5
800
1
工资
50
戴锦财
厚街
新围
5
16
844
1
工资
51
戴镜明
厚街
新围
6
17
低保
1
52
欧阳满球
厚街
新围
5
16
772
1
工资
53
李瑞生
厚街
新围
4
16
950
1
工资
残疾
54
李文风
厚街
新围
3
租住
888
0
工资
55
李启林
厚街
新围
4
租住
798
0
工资
56
方咸润
厚街
河田
1
35
450
1
养老金
超面积危房
57
王佩肪
厚街
宝屯
2
33.5
低保
1
超面积危房、残疾
58
叶玉祺
大岭山
矮岭冚村
6
10.3
600
1
工资
59
叶润明
大岭山
矮岭冚村
5
10.4
650
1
工资
60
叶容昌
大岭山
矮岭冚村
5
6.4
700
1
工资
61
叶玉鹏
大岭山
矮岭冚村
4
10
600
1
工资
62
叶玉扳
大岭山
矮岭冚村
4
10.5
600
1
工资
63
叶照平
大岭山
矮岭冚村
5
12
650
1
工资
64
刘新强
大岭山
大环
3
13.3
630
1
工资
65
黄长福
大岭山
大环
3
15
866
1
工资
66
李月英
大岭山
大岭村
2
11.8
低保
1
67
刘加威
大岭山
大岭村
3
14
584
1
工资
68
张新发
大岭山
大岭村
3
12
625
1
工资
69
叶见祥
大岭山
大片美村
5
14
706
1
工资
70
殷桂民
大岭山
大沙村
4
15
低保
1
残疾
71
黎后强
大岭山
大塘村
5
17
625
1
工资
72
黎惠文
大岭山
大塘村
5
17.6
700
1
工资
73
黎沛林
大岭山
大塘村
4
16
716
1
工资
74
黎国和
大岭山
大塘村
4
16.3
733
1
工资
75
黎佛林
大岭山
大塘村
5
16
893
1
工资
76
黎仲轩
大岭山
大塘村
3
17
833
1
工资
77
汤贵祥
大岭山
鸡翅岭村
5
8
750
1
工资
78
汤晃荣
大岭山
鸡翅岭村
3
11.6
866
1
工资
79
汤文锋
大岭山
鸡翅岭村
4
17.5
低保
1
80
汤焯文
大岭山
鸡翅岭村
3
16.6
867
1
工资
81
汤放球
大岭山
鸡翅岭村
4
15
665
1
工资
82
叶润辉
大岭山
金桔村
4
10.5
650
1
工资
83
邓锡莲
大岭山
金桔村
4
15.7
低保
1
84
叶克仔
大岭山
金桔村
6
5
700
1
工资
85
叶旺容
大岭山
金桔村
4
8.8
800
1
工资
86
陈秀贤
大岭山
金桔村
3
12.7
600
1
工资
87
叶炯华
大岭山
金桔村
5
9.5
725
1
工资
88
叶惠强
大岭山
金桔村
3
租住
900
0
工资
89
叶启标
大岭山
金桔村
4
9.3
975
1
工资
90
叶柳琼
大岭山
金桔村
5
12
980
1
工资
91
李自福
大岭山
金桔村
4
10.5
845
1
工资
92
李婉常
大岭山
马蹄岗村
3
借住
低保
0
93
邝寿春
大岭山
太公岭村
4
16.3
795
1
工资
94
何日好
大岭山
太公岭村
4
16.8
850
1
工资
95
李润渠
大岭山
新塘村
5
13
640
1
工资
96
李炳坤
大岭山
新塘村
1
借住
600
0
养老金
97
李子桂
大岭山
新塘村
4
15
700
1
工资
98
李钦渠
大岭山
新塘村
5
10
低保
1
99
李耀文
大岭山
新塘村
4
17
低保
1
残疾
100
李顺轩
大岭山
新塘村
6
11
750
1
工资
101
邱满同
大岭山
杨屋村
4
7.5
975
1
工资
102
何炳光
大岭山
杨屋村
3
13.3
低保
1
残疾
103
何绍祺
大岭山
杨屋村
4
17
760
1
工资
104
陈进开
大岭山
杨屋村
4
11.3
884
1
工资
残疾
105
何志文
大岭山
杨屋村
4
15
1000
1
工资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五十七期) | 根据《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现对东莞市共105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3年6月14日起至2013年6月28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罗丽娜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2013年06月14日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杨满就
石排
石排
3
租住
低保
0
2
叶成宗
石排
向西
2
13
低保
1
残疾
3
王积庆
石排
横山
3
租住
580
0
工资、分红
残疾
4
郑福云
石排
横山
3
租住
995
0
工资、分红
5
李傍沛
石排
水贝
5
11.2
低保
1
6
李松枝
石排
水贝
5
12.8
555
1
工资、分红
7
廖齐兴
石排
田寮
3
16.7
低保
1
8
韩少娟
寮步
寮步社区
2
租住
670
0
工资
9
袁国辉
寮步
寮步社区
2
租住
1000
0
其它
10
尹润田
寮步
塘边社区
8
6.2
512
1
工资
11
尹雪苹
寮步
西溪村
3
租住
低保
0
12
刘庆华
寮步
富竹山村
4
14.5
925
1
工资
13
尹善娇
寮步
富竹山村
3
17
667
1
工资
14
叶苏仔
寮步
上底村
3
16.1
925
1
工资
15
叶宁安
寮步
小坑村
4
13.3
725
1
分红
16
韩苑平
寮步
竹园村
2
租住
600
0
工资
17
胡应环
寮步
石步村
7
12
607
1
工资
18
尹玉霞
寮步
凫山村
1
租住
低保
0
19
尹暖林
寮步
凫山村
4
12
637
1
工资
20
尹暖登
寮步
凫山村
5
8
790
1
工资
21
陈灼林
洪梅
洪屋涡
4
10
低保
1
22
陈见好
洪梅
尧均村
5
17
低保
1
23
李增华
樟木头
百果洞村
3
13.3
低保
1
24
王映婵
厚街
厚街
3
租住
800
0
工资
25
王卫青
厚街
竹溪
2
租住
760
0
工资
26
李新有
厚街
汀山
3
13.3
933
1
工资
27
李润平
厚街
汀山
1
租住
520
0
工资
28
李长娣
厚街
大迳
1
租住
750
0
养老金
29
方咸妹
厚街
桥头
1
17
765
1
养老金
30
陈德宜
厚街
桥头
1
42
低保
1
超面积危房
31
陈映笑
厚街
桥头
1
27
低保
1
超面积危房
32
陈培仔
厚街
桥头
1
65
低保
1
超面积危房
33
陈见弟
厚街
桥头
1
租住
850
0
工资
34
陈当开
厚街
桥头
1
租住
950
0
分红
35
陈润兴
厚街
桥头
1
租住
890
0
工资
36
刘福弟
厚街
南五
2
17.5
低保
1
残疾
37
林永安
厚街
双岗
1
73
低保
1
超面积危房
38
李礼英
厚街
涌口
3
11
1000
1
工资
39
王柳趣
厚街
涌口
3
租住
低保
0
残疾
40
王锦耀
厚街
涌口
4
租住
930
0
工资
41
周继元
厚街
涌口
5
租住
805
0
工资
42
王文彦
厚街
涌口
1
租住
430
0
分红
43
王泽如
厚街
涌口
4
7
785
1
工资
44
王桂平
厚街
涌口
4
租住
705
0
工资
残疾
45
郭金满
厚街
涌口
4
17.5
880
1
工资
46
叶惠全
厚街
沙塘
4
13.5
700
1
工资
47
卢润河
厚街
白濠
3
租住
低保
0
残疾
48
卢树仔
厚街
白濠
5
14.4
低保
1
49
孙少静
厚街
白濠
2
17.5
800
1
工资
50
戴锦财
厚街
新围
5
16
844
1
工资
51
戴镜明
厚街
新围
6
17
低保
1
52
欧阳满球
厚街
新围
5
16
772
1
工资
53
李瑞生
厚街
新围
4
16
950
1
工资
残疾
54
李文风
厚街
新围
3
租住
888
0
工资
55
李启林
厚街
新围
4
租住
798
0
工资
56
方咸润
厚街
河田
1
35
450
1
养老金
超面积危房
57
王佩肪
厚街
宝屯
2
33.5
低保
1
超面积危房、残疾
58
叶玉祺
大岭山
矮岭冚村
6
10.3
600
1
工资
59
叶润明
大岭山
矮岭冚村
5
10.4
650
1
工资
60
叶容昌
大岭山
矮岭冚村
5
6.4
700
1
工资
61
叶玉鹏
大岭山
矮岭冚村
4
10
600
1
工资
62
叶玉扳
大岭山
矮岭冚村
4
10.5
600
1
工资
63
叶照平
大岭山
矮岭冚村
5
12
650
1
工资
64
刘新强
大岭山
大环
3
13.3
630
1
工资
65
黄长福
大岭山
大环
3
15
866
1
工资
66
李月英
大岭山
大岭村
2
11.8
低保
1
67
刘加威
大岭山
大岭村
3
14
584
1
工资
68
张新发
大岭山
大岭村
3
12
625
1
工资
69
叶见祥
大岭山
大片美村
5
14
706
1
工资
70
殷桂民
大岭山
大沙村
4
15
低保
1
残疾
71
黎后强
大岭山
大塘村
5
17
625
1
工资
72
黎惠文
大岭山
大塘村
5
17.6
700
1
工资
73
黎沛林
大岭山
大塘村
4
16
716
1
工资
74
黎国和
大岭山
大塘村
4
16.3
733
1
工资
75
黎佛林
大岭山
大塘村
5
16
893
1
工资
76
黎仲轩
大岭山
大塘村
3
17
833
1
工资
77
汤贵祥
大岭山
鸡翅岭村
5
8
750
1
工资
78
汤晃荣
大岭山
鸡翅岭村
3
11.6
866
1
工资
79
汤文锋
大岭山
鸡翅岭村
4
17.5
低保
1
80
汤焯文
大岭山
鸡翅岭村
3
16.6
867
1
工资
81
汤放球
大岭山
鸡翅岭村
4
15
665
1
工资
82
叶润辉
大岭山
金桔村
4
10.5
650
1
工资
83
邓锡莲
大岭山
金桔村
4
15.7
低保
1
84
叶克仔
大岭山
金桔村
6
5
700
1
工资
85
叶旺容
大岭山
金桔村
4
8.8
800
1
工资
86
陈秀贤
大岭山
金桔村
3
12.7
600
1
工资
87
叶炯华
大岭山
金桔村
5
9.5
725
1
工资
88
叶惠强
大岭山
金桔村
3
租住
900
0
工资
89
叶启标
大岭山
金桔村
4
9.3
975
1
工资
90
叶柳琼
大岭山
金桔村
5
12
980
1
工资
91
李自福
大岭山
金桔村
4
10.5
845
1
工资
92
李婉常
大岭山
马蹄岗村
3
借住
低保
0
93
邝寿春
大岭山
太公岭村
4
16.3
795
1
工资
94
何日好
大岭山
太公岭村
4
16.8
850
1
工资
95
李润渠
大岭山
新塘村
5
13
640
1
工资
96
李炳坤
大岭山
新塘村
1
借住
600
0
养老金
97
李子桂
大岭山
新塘村
4
15
700
1
工资
98
李钦渠
大岭山
新塘村
5
10
低保
1
99
李耀文
大岭山
新塘村
4
17
低保
1
残疾
100
李顺轩
大岭山
新塘村
6
11
750
1
工资
101
邱满同
大岭山
杨屋村
4
7.5
975
1
工资
102
何炳光
大岭山
杨屋村
3
13.3
低保
1
残疾
103
何绍祺
大岭山
杨屋村
4
17
760
1
工资
104
陈进开
大岭山
杨屋村
4
11.3
884
1
工资
残疾
105
何志文
大岭山
杨屋村
4
15
1000
1
工资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39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高埗镇在中堂水道第四水厂河段举行2013年水上龙舟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地点:中堂水道第四自来水厂至安丰洲洲尾之间河段为安全活动区。
二、活动时间:2013年6月22日09:00时至15:00时。
三、注意事项
1、活动期间,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年6月14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刘志坚 联系电话:13509824728
谢乙荣 联系电话:13712712571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39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高埗镇在中堂水道第四水厂河段举行2013年水上龙舟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地点:中堂水道第四自来水厂至安丰洲洲尾之间河段为安全活动区。
二、活动时间:2013年6月22日09:00时至15:00时。
三、注意事项
1、活动期间,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年6月14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刘志坚 联系电话:13509824728
谢乙荣 联系电话:13712712571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38号) | 各有关单位、有关船舶:
中堂镇在中堂水道中堂大桥河段举行水上龙舟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地点:中堂水道中堂大桥河段为安全活动区。
二、活动时间:2013年6月20日08:00时至15:30时。
三、注意事项
1、活动期间,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听从现场工作人员船指挥,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年6月13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林 干 联系电话:13829119068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38号) | 各有关单位、有关船舶:
中堂镇在中堂水道中堂大桥河段举行水上龙舟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地点:中堂水道中堂大桥河段为安全活动区。
二、活动时间:2013年6月20日08:00时至15:30时。
三、注意事项
1、活动期间,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听从现场工作人员船指挥,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年6月13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林 干 联系电话:13829119068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37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麻涌镇人民政府在麻涌河举行2013年龙舟水上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活动期间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3年6月23日的08:00时至13:00时;25日的08:00时至18:00时。
二、活动地点:麻涌河麻二水闸至麻涌大桥之间水域范围内为安全活动区。
三、注意事项
1、活动期间,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不得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下,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年6月9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李金 13694990989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37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麻涌镇人民政府在麻涌河举行2013年龙舟水上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活动期间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3年6月23日的08:00时至13:00时;25日的08:00时至18:00时。
二、活动地点:麻涌河麻二水闸至麻涌大桥之间水域范围内为安全活动区。
三、注意事项
1、活动期间,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不得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下,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年6月9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李金 13694990989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36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倒运海水道川槎大桥抢修加固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施工时间:2013年6月21日至2013年7月20日。
二、施工范围:倒运海水道川槎大桥上下游各100米水域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注意事项:
1、桥梁T梁更换施工期间,双孔通航临时改为单孔通航,不得在桥区水域追越、会船。
2、桥梁抢修加固期间,施工单位在大桥防撞栏安装简易挂篮底部超出原来T梁底部有0.2米,使大桥通航净高降低了0.2米。
3、在该大桥水域附近设有警戒船,施工平台设有警示标志。希航经该河段的船舶加强瞭望,保持船舶富裕净空高度,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谨慎驾驶,慢速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二○一三年六月八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黄胜强 13829256620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36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倒运海水道川槎大桥抢修加固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施工时间:2013年6月21日至2013年7月20日。
二、施工范围:倒运海水道川槎大桥上下游各100米水域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注意事项:
1、桥梁T梁更换施工期间,双孔通航临时改为单孔通航,不得在桥区水域追越、会船。
2、桥梁抢修加固期间,施工单位在大桥防撞栏安装简易挂篮底部超出原来T梁底部有0.2米,使大桥通航净高降低了0.2米。
3、在该大桥水域附近设有警戒船,施工平台设有警示标志。希航经该河段的船舶加强瞭望,保持船舶富裕净空高度,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谨慎驾驶,慢速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二○一三年六月八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黄胜强 13829256620 |
| 关于印发《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企业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文件东环〔2013〕73号 |
| 关于印发《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企业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文件东环〔2013〕73号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35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金锚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在东江南支流沙田河段进行华润码头港池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3年6月8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二、活动水域:东江南支流沙田河段华润码头港池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施工船舶:粤东莞浚0168、粤东莞浚0086、粤华海282、粤华海283、粤华海286。
四、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望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年6月6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肖兴涛 13602312301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35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金锚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在东江南支流沙田河段进行华润码头港池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3年6月8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二、活动水域:东江南支流沙田河段华润码头港池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施工船舶:粤东莞浚0168、粤东莞浚0086、粤华海282、粤华海283、粤华海286。
四、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望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年6月6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肖兴涛 13602312301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34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望牛墩镇在寮厦水道南北桥河段举行2013年水上龙舟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3年6月12日09:00时至16:00时。
二、活动地点:寮厦水道供水厂至寮厦村水泥厂河段为安全活动区。
三、注意事项
1、活动期间,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不得进入安全活动区。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下,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卢广新 13802372087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34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望牛墩镇在寮厦水道南北桥河段举行2013年水上龙舟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3年6月12日09:00时至16:00时。
二、活动地点:寮厦水道供水厂至寮厦村水泥厂河段为安全活动区。
三、注意事项
1、活动期间,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不得进入安全活动区。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下,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卢广新 13802372087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33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石龙镇在东江石龙河段金沙湾水域举行2013年水上龙舟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河段:东江石龙河段金沙湾水域范围为安全活动区。
二、活动时间:2013年6月15日09:00时至14:00时。
三、注意事项
1、6月12日开始在活动河段靠岸水域布放龙舟赛道浮标,希过往船舶加强瞭望,谨慎驾驶,以策安全。
2、活动期间,活动水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置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3、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年5月31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池文 联系电话 13480029969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33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石龙镇在东江石龙河段金沙湾水域举行2013年水上龙舟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河段:东江石龙河段金沙湾水域范围为安全活动区。
二、活动时间:2013年6月15日09:00时至14:00时。
三、注意事项
1、6月12日开始在活动河段靠岸水域布放龙舟赛道浮标,希过往船舶加强瞭望,谨慎驾驶,以策安全。
2、活动期间,活动水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置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3、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年5月31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池文 联系电话 13480029969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32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洪梅镇人民政府在洪屋涡水道举行2013年水上龙舟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地点:洪屋涡水道洪梅大桥至洪梅公安分局河段水域范围内为安全活动区域。
二、活动时间:2013年6月10日09;30时至14;00时。
三、注意事项
1、活动期间,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年5月31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丁鉴森 联系电话18922918883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32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洪梅镇人民政府在洪屋涡水道举行2013年水上龙舟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地点:洪屋涡水道洪梅大桥至洪梅公安分局河段水域范围内为安全活动区域。
二、活动时间:2013年6月10日09;30时至14;00时。
三、注意事项
1、活动期间,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年5月31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丁鉴森 联系电话18922918883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31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金锚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在东江北干流大盛河段进行海洋地质专用码头港池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3年6月4日至2013年9月30日。
二、活动水域:东江北干流大盛河段海洋地质专用码头港池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施工船舶:粤东莞浚0128、粤华海282、粤华海283、粤华海286。
四、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望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年5月31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肖兴涛 13602312301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31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金锚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在东江北干流大盛河段进行海洋地质专用码头港池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3年6月4日至2013年9月30日。
二、活动水域:东江北干流大盛河段海洋地质专用码头港池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施工船舶:粤东莞浚0128、粤华海282、粤华海283、粤华海286。
四、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望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年5月31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肖兴涛 13602312301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五十六期) | 根据《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现对东莞市共76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3年5月31日起至2013年6月14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罗丽娜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张志玲
横沥
山厦村
3
租住
536
0
工资
2
张桐旺
横沥
山厦村
4
17.5
低保
1
残疾
3
吴群有
横沥
山厦村
1
17.5
低保
1
残疾
4
黄映凤
横沥
田饶步村
3
17
低保
1
5
吴惠洪
横沥
水边村
4
11.3
550
1
工资
6
吴润棠
横沥
水边村
4
20.3
667
1
工资
超面积危房
7
丁惠珠
横沥
恒泉社区
3
26.7
低保
1
超面积危房
8
谭群占
横沥
田坑村
4
11.5
低保
1
9
姚映笑
横沥
张坑村
2
17.9
791
1
工资
10
郭胜祥
中堂
三涌村
4
16
650
1
工资、分红
11
黄华
中堂
蕉利村
1
17.5
低保
1
12
钟志杨
中堂
江南社区
4
16.1
740
1
分红
13
钟沃标
中堂
江南社区
2
12
低保
1
14
钟建威
中堂
江南社区
4
17
740
1
工资、分红
15
黎锐棠
中堂
槎滘村
3
16.5
650
1
工资、分红、其它
16
麦建坤
中堂
槎滘村
4
11.2
758
1
工资、分红、其它
17
黎沃良
中堂
槎滘村
5
12.4
533
1
工资、分红、其它
18
黎培森
中堂
槎滘村
4
9.4
766
1
工资、分红
19
刘玉媚
中堂
槎滘村
3
9.9
950
1
工资、分红、其它
20
黎艳明
中堂
槎滘村
3
16.5
875
1
工资、分红、其它
21
黎松均
中堂
槎滘村
1
租住
低保
0
22
黎锡培
中堂
槎滘村
1
租住
低保
0
23
陈润棠
中堂
一村村
4
13.5
775
1
工资、分红
24
陈淦池
中堂
一村村
5
11
680
1
工资、分红
25
邓笑玲
中堂
中堂村
4
租住
737.5
0
工资、分红
26
刘展鹏
中堂
居委会
3
租住
867
0
工资
27
胡景祥
中堂
下芦村
4
17.8
650
1
工资
28
胡建宁
中堂
下芦村
4
16.8
低保
1
29
陈有强
中堂
下芦村
4
8.2
850
1
工资、其它
30
刘志聪
中堂
下芦村
4
14.2
775
1
工资
31
张建新
中堂
下芦村
4
14.7
725
1
工资
32
梁贺枢
中堂
马沥村
4
9.8
975
1
工资
33
李意兴
中堂
四乡村
2
租住
低保
0
残疾
34
吴锦明
中堂
四乡村
5
9
520
1
工资、分红
35
黎柏然
中堂
四乡村
4
15
750
1
工资
36
谢咸初
中堂
四乡村
4
14
低保
1
残疾
37
陈眉初
中堂
四乡村
4
16.7
750
1
工资
38
黎容基
中堂
四乡村
5
8.5
640
1
工资
39
姚灿辉
企石
深巷村
5
13.4
690
1
工资
40
姚焕深
企石
深巷村
5
13
1000
1
工资
41
姚润根
企石
深巷村
5
10.4
710
1
工资
42
姚麦容
企石
深巷村
4
7
900
1
工资
43
黄桂祥
企石
旧围村
4
10
687
1
工资
44
黄昌稳
企石
旧围村
4
12.8
754
1
工资
45
姚进如
企石
下截村
4
10
低保
1
46
王锦全
企石
南坑村
4
17
904
1
工资
47
姚锦祥
企石
上洞村
1
13
620
1
分红
48
姚秋满
企石
上洞村
2
17
590
1
分红
49
姚敬金
企石
南坑村
3
租住
低保
0
50
李河顺
企石
东平村
5
15
600
1
工资
51
陈洪森
企石
东平村
4
11
750
1
工资
52
徐包稳
企石
湖美村
2
11.9
580
1
分红
53
徐锦洪
企石
湖美村
4
12
875
1
工资
54
徐志坚
企石
湖美村
4
12
1000
1
工资
55
徐杰洪
企石
湖美村
3
14
900
1
工资
56
黄志荣
企石
宝石社区
3
租住
866
0
工资
57
黄进英
企石
江边村
2
17
525
1
分红
58
黄锦洪
企石
江边村
4
17
530
1
工资
59
黄兆云
企石
江边村
5
6.6
530
1
工资
60
姚敬欢
塘厦
林村
1
租住
低保
0
61
黄寿兴
塘厦
石潭埔
4
11.7
低保
1
62
肖成龙
塘厦
塘新
5
租住
660
0
工资
63
邱平
塘厦
塘新
2
租住
750
0
工资
64
黄带好
塘厦
凤凰岗
2
租住
800
0
工资、分红
65
黄占洪
塘厦
凤凰岗
3
租住
675
0
工资、分红
66
黄笑银
塘厦
凤凰岗
3
租住
939
0
工资、分红
67
唐燕芬
万江
新村社区
2
租住
低保
0
68
卢健萍
万江
新村社区
3
租住
733
0
工资
69
叶青
万江
石美社区
3
18
400
1
工资
超面积危房、残疾
70
何沛文
万江
大汾社区
5
11
低保
1
71
李庆慈
黄江
鸡啼岗
4
借住
600
0
工资、分红
72
曾九仔
黄江
北岸
3
3.9
666
1
工资、分红
73
钟瑞霞
黄江
新市
1
租住
低保
0
残疾
74
谢梅红
黄江
新市
5
12
低保
1
残疾
75
曾伟财
黄江
长龙
4
5.3
530
1
工资、分红
76
曾基娣
黄江
田美
4
14.7
低保
1
残疾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五十六期) | 根据《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现对东莞市共76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3年5月31日起至2013年6月14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罗丽娜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张志玲
横沥
山厦村
3
租住
536
0
工资
2
张桐旺
横沥
山厦村
4
17.5
低保
1
残疾
3
吴群有
横沥
山厦村
1
17.5
低保
1
残疾
4
黄映凤
横沥
田饶步村
3
17
低保
1
5
吴惠洪
横沥
水边村
4
11.3
550
1
工资
6
吴润棠
横沥
水边村
4
20.3
667
1
工资
超面积危房
7
丁惠珠
横沥
恒泉社区
3
26.7
低保
1
超面积危房
8
谭群占
横沥
田坑村
4
11.5
低保
1
9
姚映笑
横沥
张坑村
2
17.9
791
1
工资
10
郭胜祥
中堂
三涌村
4
16
650
1
工资、分红
11
黄华
中堂
蕉利村
1
17.5
低保
1
12
钟志杨
中堂
江南社区
4
16.1
740
1
分红
13
钟沃标
中堂
江南社区
2
12
低保
1
14
钟建威
中堂
江南社区
4
17
740
1
工资、分红
15
黎锐棠
中堂
槎滘村
3
16.5
650
1
工资、分红、其它
16
麦建坤
中堂
槎滘村
4
11.2
758
1
工资、分红、其它
17
黎沃良
中堂
槎滘村
5
12.4
533
1
工资、分红、其它
18
黎培森
中堂
槎滘村
4
9.4
766
1
工资、分红
19
刘玉媚
中堂
槎滘村
3
9.9
950
1
工资、分红、其它
20
黎艳明
中堂
槎滘村
3
16.5
875
1
工资、分红、其它
21
黎松均
中堂
槎滘村
1
租住
低保
0
22
黎锡培
中堂
槎滘村
1
租住
低保
0
23
陈润棠
中堂
一村村
4
13.5
775
1
工资、分红
24
陈淦池
中堂
一村村
5
11
680
1
工资、分红
25
邓笑玲
中堂
中堂村
4
租住
737.5
0
工资、分红
26
刘展鹏
中堂
居委会
3
租住
867
0
工资
27
胡景祥
中堂
下芦村
4
17.8
650
1
工资
28
胡建宁
中堂
下芦村
4
16.8
低保
1
29
陈有强
中堂
下芦村
4
8.2
850
1
工资、其它
30
刘志聪
中堂
下芦村
4
14.2
775
1
工资
31
张建新
中堂
下芦村
4
14.7
725
1
工资
32
梁贺枢
中堂
马沥村
4
9.8
975
1
工资
33
李意兴
中堂
四乡村
2
租住
低保
0
残疾
34
吴锦明
中堂
四乡村
5
9
520
1
工资、分红
35
黎柏然
中堂
四乡村
4
15
750
1
工资
36
谢咸初
中堂
四乡村
4
14
低保
1
残疾
37
陈眉初
中堂
四乡村
4
16.7
750
1
工资
38
黎容基
中堂
四乡村
5
8.5
640
1
工资
39
姚灿辉
企石
深巷村
5
13.4
690
1
工资
40
姚焕深
企石
深巷村
5
13
1000
1
工资
41
姚润根
企石
深巷村
5
10.4
710
1
工资
42
姚麦容
企石
深巷村
4
7
900
1
工资
43
黄桂祥
企石
旧围村
4
10
687
1
工资
44
黄昌稳
企石
旧围村
4
12.8
754
1
工资
45
姚进如
企石
下截村
4
10
低保
1
46
王锦全
企石
南坑村
4
17
904
1
工资
47
姚锦祥
企石
上洞村
1
13
620
1
分红
48
姚秋满
企石
上洞村
2
17
590
1
分红
49
姚敬金
企石
南坑村
3
租住
低保
0
50
李河顺
企石
东平村
5
15
600
1
工资
51
陈洪森
企石
东平村
4
11
750
1
工资
52
徐包稳
企石
湖美村
2
11.9
580
1
分红
53
徐锦洪
企石
湖美村
4
12
875
1
工资
54
徐志坚
企石
湖美村
4
12
1000
1
工资
55
徐杰洪
企石
湖美村
3
14
900
1
工资
56
黄志荣
企石
宝石社区
3
租住
866
0
工资
57
黄进英
企石
江边村
2
17
525
1
分红
58
黄锦洪
企石
江边村
4
17
530
1
工资
59
黄兆云
企石
江边村
5
6.6
530
1
工资
60
姚敬欢
塘厦
林村
1
租住
低保
0
61
黄寿兴
塘厦
石潭埔
4
11.7
低保
1
62
肖成龙
塘厦
塘新
5
租住
660
0
工资
63
邱平
塘厦
塘新
2
租住
750
0
工资
64
黄带好
塘厦
凤凰岗
2
租住
800
0
工资、分红
65
黄占洪
塘厦
凤凰岗
3
租住
675
0
工资、分红
66
黄笑银
塘厦
凤凰岗
3
租住
939
0
工资、分红
67
唐燕芬
万江
新村社区
2
租住
低保
0
68
卢健萍
万江
新村社区
3
租住
733
0
工资
69
叶青
万江
石美社区
3
18
400
1
工资
超面积危房、残疾
70
何沛文
万江
大汾社区
5
11
低保
1
71
李庆慈
黄江
鸡啼岗
4
借住
600
0
工资、分红
72
曾九仔
黄江
北岸
3
3.9
666
1
工资、分红
73
钟瑞霞
黄江
新市
1
租住
低保
0
残疾
74
谢梅红
黄江
新市
5
12
低保
1
残疾
75
曾伟财
黄江
长龙
4
5.3
530
1
工资、分红
76
曾基娣
黄江
田美
4
14.7
低保
1
残疾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30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虎门港西大坦作业区规划建设的9#、10#泊位北端进行综合客运码头工程疏浚吹填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3年6月5日至2013年8月31日。
二、活动水域:虎门港西大坦作业区规划建设的9#、10#泊位北端,距离坭洲水道以东边沿线约400米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施工船舶:粤东莞浚0051。
四、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望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年5月30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应云李 13826971055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30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虎门港西大坦作业区规划建设的9#、10#泊位北端进行综合客运码头工程疏浚吹填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3年6月5日至2013年8月31日。
二、活动水域:虎门港西大坦作业区规划建设的9#、10#泊位北端,距离坭洲水道以东边沿线约400米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施工船舶:粤东莞浚0051。
四、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望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年5月30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应云李 13826971055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29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堂镇潢涌村委会在潢涌水道举行龙舟水上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3年6月13日09:00时至17:00时。
二、活动地点:潢涌水道潢涌大桥至潢涌下庙河段水域范围内为安全活动区域。
三、注意事项
1、活动期间,活动水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年5月30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黎锡钦 联系电话 13809638126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29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堂镇潢涌村委会在潢涌水道举行龙舟水上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3年6月13日09:00时至17:00时。
二、活动地点:潢涌水道潢涌大桥至潢涌下庙河段水域范围内为安全活动区域。
三、注意事项
1、活动期间,活动水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年5月30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黎锡钦 联系电话 13809638126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28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大汾北水道钢材城码头上游进行港珠澳大桥东莞预制场墩台出运坞坑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3年6月3日至2013年6月30日。
二、活动水域:大汾北水道钢材城码头上游附近水域为安全作业区。
三、施工船舶:粤新会工1099、粤河源货2215、粤清远货1358。
四、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望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年5月29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郑锦秋 13532745177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28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大汾北水道钢材城码头上游进行港珠澳大桥东莞预制场墩台出运坞坑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3年6月3日至2013年6月30日。
二、活动水域:大汾北水道钢材城码头上游附近水域为安全作业区。
三、施工船舶:粤新会工1099、粤河源货2215、粤清远货1358。
四、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望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年5月29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郑锦秋 13532745177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27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道滘镇人民政府在东莞水道道滘大桥河段举行水上龙舟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活动期间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3年6月9日08:00时至15:00时。
二、活动地点:东莞水道道滘大桥上游300米至6号标(南丫水道口)水域范围内为安全活动区域。
三、注意事项
1、活动期间,活动水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置警戒船,无关船舶不得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下,保持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年5月29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吴靖民 13580802121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27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道滘镇人民政府在东莞水道道滘大桥河段举行水上龙舟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活动期间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3年6月9日08:00时至15:00时。
二、活动地点:东莞水道道滘大桥上游300米至6号标(南丫水道口)水域范围内为安全活动区域。
三、注意事项
1、活动期间,活动水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置警戒船,无关船舶不得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下,保持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年5月29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吴靖民 13580802121 |
| 2012年市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资金拟奖励企业名单公示 | 根据《关于申报2012年市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资金的通知》(东经信〔2013〕24号),市经信局会同市国税局开展资金申报工作,对申报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征求了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拟定2012年市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资金拟奖励企业名单,现予以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奖励企业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经信局反映(联系人:黎晓红,联系电话:22220109)。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3年5月29日
2012年市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资金拟奖励企业名单 |
| 2012年市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资金拟奖励企业名单公示 | 根据《关于申报2012年市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资金的通知》(东经信〔2013〕24号),市经信局会同市国税局开展资金申报工作,对申报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征求了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拟定2012年市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资金拟奖励企业名单,现予以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奖励企业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经信局反映(联系人:黎晓红,联系电话:22220109)。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3年5月29日
2012年市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资金拟奖励企业名单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26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万江区办事处在龙湾梓河举行2013年东莞万江龙舟文化节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活动期间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地点:龙湾梓河新村建材厂至新村社区办公楼前河段水域范围内为安全活动区。
二、活动时间: 2013年6月21日08:00时至16:00时。
三、注意事项
1、活动期间,活动水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下,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年5月27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杨金福 13559783196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26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万江区办事处在龙湾梓河举行2013年东莞万江龙舟文化节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活动期间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地点:龙湾梓河新村建材厂至新村社区办公楼前河段水域范围内为安全活动区。
二、活动时间: 2013年6月21日08:00时至16:00时。
三、注意事项
1、活动期间,活动水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下,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年5月27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杨金福 13559783196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25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万江区办事处在汾溪河举行2013年东莞万江龙舟文化节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活动期间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地点:汾溪河汾溪桥至蓬庙桥河段水域范围内为安全活动区。
二、活动时间: 2013年6月17日08:00时至16:00时。
三、注意事项
1、活动期间,活动水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下,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年5月27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杨金福 13559783196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25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万江区办事处在汾溪河举行2013年东莞万江龙舟文化节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活动期间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地点:汾溪河汾溪桥至蓬庙桥河段水域范围内为安全活动区。
二、活动时间: 2013年6月17日08:00时至16:00时。
三、注意事项
1、活动期间,活动水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下,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年5月27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杨金福 13559783196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24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万江区办事处在汾溪河举行2013年东莞万江龙舟文化节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活动期间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地点:汾溪河流涌尾至上甲河段水域范围内为安全活动区。
二、活动时间:2013年6月11日08:00时至16:00时。
三、注意事项
1、活动期间,活动水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下,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年5月27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杨金福 13559783196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24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万江区办事处在汾溪河举行2013年东莞万江龙舟文化节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活动期间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地点:汾溪河流涌尾至上甲河段水域范围内为安全活动区。
二、活动时间:2013年6月11日08:00时至16:00时。
三、注意事项
1、活动期间,活动水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下,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年5月27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杨金福 13559783196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23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万江区办事处在东莞水道举行2013年东莞万江龙舟文化节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活动期间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地点:东莞水道村头至曲海大桥河段水域范围内为安全活动区。
二、活动时间:2013年6月8日04:00时至16:00时。
三、注意事项
1、6月7日开始在活动河段靠岸水域布放龙舟赛道浮标,希过往船舶加强瞭望,谨慎驾驶,以策安全。
2、活动期间,活动水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3、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下,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年5月27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 杨金福 13559783196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23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万江区办事处在东莞水道举行2013年东莞万江龙舟文化节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活动期间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地点:东莞水道村头至曲海大桥河段水域范围内为安全活动区。
二、活动时间:2013年6月8日04:00时至16:00时。
三、注意事项
1、6月7日开始在活动河段靠岸水域布放龙舟赛道浮标,希过往船舶加强瞭望,谨慎驾驶,以策安全。
2、活动期间,活动水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3、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下,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2013年5月27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 杨金福 13559783196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22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东航达工程有限公司在东莞市虎门港沙田港区立沙岛作业区阳鸿码头下游进行鸿源航空油品码头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3年5月27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二、活动水域:虎门港沙田港区立沙岛作业区阳鸿码头下游与东洲国际码头之间水域为安全作业区。
三、施工船舶:粤航工208、藤县金海8388、粤河源货3080。
四、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望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2013年5月23日
东莞海事局
施工单位联系人:薛福荣 13609704770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22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东航达工程有限公司在东莞市虎门港沙田港区立沙岛作业区阳鸿码头下游进行鸿源航空油品码头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3年5月27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二、活动水域:虎门港沙田港区立沙岛作业区阳鸿码头下游与东洲国际码头之间水域为安全作业区。
三、施工船舶:粤航工208、藤县金海8388、粤河源货3080。
四、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望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2013年5月23日
东莞海事局
施工单位联系人:薛福荣 13609704770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五十五期) | 根据《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现对东莞市共66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3年5月23日起至2013年6月6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 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罗丽娜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五十五期) | 根据《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现对东莞市共66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3年5月23日起至2013年6月6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 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罗丽娜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21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在东莞水道南丫河段施工作业的莞惠城际轨道东莞水道大桥工程因下放挂篮需临时占用航道,为了施工的顺利进行,保障过往船舶的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作业河段采取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航时间:2013年5月23日0900时-1800时。工程提前完成或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封航水域:东莞水道南丫河段莞惠城际轨道大桥上下游200米水域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粤河源货1026、粤惠州货9308。
四、注意事项:
1、施工期间,作业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置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作业水域。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下,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2013年5月20日
东莞海事局
施工单位联系人:帅德安 13751222382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21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在东莞水道南丫河段施工作业的莞惠城际轨道东莞水道大桥工程因下放挂篮需临时占用航道,为了施工的顺利进行,保障过往船舶的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作业河段采取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航时间:2013年5月23日0900时-1800时。工程提前完成或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封航水域:东莞水道南丫河段莞惠城际轨道大桥上下游200米水域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粤河源货1026、粤惠州货9308。
四、注意事项:
1、施工期间,作业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置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作业水域。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下,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2013年5月20日
东莞海事局
施工单位联系人:帅德安 13751222382 |
| 2013年东莞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公告 | 为了进一步培养适应经济社会转型发展要求的基层干部后备人才,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引导大学生到基层就业创业,2013年我市计划选聘96名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数量
2013年我市共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96名,其中东城街道5名,万江街道10名,南城街道5名,中堂镇9名,望牛墩镇20名,麻涌镇3名,大朗镇6名,樟木头镇2名,清溪镇10名,常平镇8名,桥头镇2名,横沥镇3名,东坑镇6名,企石镇7名。
二、选聘对象及条件
选聘对象为东莞户籍或生源、30周岁以下(1983年4月30日后出生)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应届或往届毕业生。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年龄放宽至35周岁以下(1978年4月30日后出生)。高校毕业生只能参加户籍或生源地所在镇街的选聘。
选聘对象同时还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踏实,吃苦耐劳,组织纪律观念强,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学习成绩良好;热爱农村工作,自愿到农村基层工作,具备一定农村工作的知识和能力;身体健康;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以及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不得选聘的其他人员,不得报名。
三、报名办法
(一)报名时间:2013年5月13日至15日。
(二)报名地点:高校毕业生户籍或生源所在镇街组织人事办。
(三)报名要求:参加选聘者报名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应提供本人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大一寸正面半身免冠彩照3张。
四、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
1、内容和方式。笔试全市统一命题,采取闭卷考试形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试者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素质能力。
2、考试时间。全市统一于6月1日(星期六)上午10:00~11:30进行笔试。
3、考试地点。以镇街为单位分别设立笔试考场,具体地点由各镇街另行通知。
考生可凭身份证号和准考证号登录东莞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dg.gov.cn)和阳光党园网(http://dy.sun0769.com)查询笔试成绩。根据考生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各镇街选聘职位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
(二)面试
面试工作由各镇街负责组织,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考试综合成绩按笔试40%、面试60%的比例计算。根据综合成绩由高到低(如最后两名或以上综合成绩相同则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确定)按应选聘职位数1:1等额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五、体检和考察
体检工作参照公务员招考体检办法进行,具体由各镇街组织实施。根据体检结果确定拟录用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考察。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者考生本人放弃录用的,可按考试综合成绩依次递补体检、考察人选。体检、考察合格的,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六、办理录用
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一般担任村(居)委会主任助理,在村(社区)工作期限一般为2年,由各镇街人才服务站与高校毕业生签订聘任合同。工作期满后,经组织考核合格、本人自愿的,在征求村(社区)党组织同意后,可继续聘任。
本公告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市委组织部联系电话:22836713
附:各镇街选聘人数及咨询电话.doc
中共东莞市委组织部
2013年5月6日 |
| 2013年东莞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公告 | 为了进一步培养适应经济社会转型发展要求的基层干部后备人才,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引导大学生到基层就业创业,2013年我市计划选聘96名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数量
2013年我市共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96名,其中东城街道5名,万江街道10名,南城街道5名,中堂镇9名,望牛墩镇20名,麻涌镇3名,大朗镇6名,樟木头镇2名,清溪镇10名,常平镇8名,桥头镇2名,横沥镇3名,东坑镇6名,企石镇7名。
二、选聘对象及条件
选聘对象为东莞户籍或生源、30周岁以下(1983年4月30日后出生)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应届或往届毕业生。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年龄放宽至35周岁以下(1978年4月30日后出生)。高校毕业生只能参加户籍或生源地所在镇街的选聘。
选聘对象同时还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踏实,吃苦耐劳,组织纪律观念强,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学习成绩良好;热爱农村工作,自愿到农村基层工作,具备一定农村工作的知识和能力;身体健康;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以及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不得选聘的其他人员,不得报名。
三、报名办法
(一)报名时间:2013年5月13日至15日。
(二)报名地点:高校毕业生户籍或生源所在镇街组织人事办。
(三)报名要求:参加选聘者报名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应提供本人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大一寸正面半身免冠彩照3张。
四、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
1、内容和方式。笔试全市统一命题,采取闭卷考试形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试者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素质能力。
2、考试时间。全市统一于6月1日(星期六)上午10:00~11:30进行笔试。
3、考试地点。以镇街为单位分别设立笔试考场,具体地点由各镇街另行通知。
考生可凭身份证号和准考证号登录东莞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dg.gov.cn)和阳光党园网(http://dy.sun0769.com)查询笔试成绩。根据考生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各镇街选聘职位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
(二)面试
面试工作由各镇街负责组织,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考试综合成绩按笔试40%、面试60%的比例计算。根据综合成绩由高到低(如最后两名或以上综合成绩相同则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确定)按应选聘职位数1:1等额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五、体检和考察
体检工作参照公务员招考体检办法进行,具体由各镇街组织实施。根据体检结果确定拟录用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考察。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者考生本人放弃录用的,可按考试综合成绩依次递补体检、考察人选。体检、考察合格的,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六、办理录用
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一般担任村(居)委会主任助理,在村(社区)工作期限一般为2年,由各镇街人才服务站与高校毕业生签订聘任合同。工作期满后,经组织考核合格、本人自愿的,在征求村(社区)党组织同意后,可继续聘任。
本公告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市委组织部联系电话:22836713
附:各镇街选聘人数及咨询电话.doc
中共东莞市委组织部
2013年5月6日 |
| 广东粤海装备技术产业园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告(第一次) | 一、规划名称及概要
规划名称:广东粤海装备技术产业园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委托单位:粤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规划范围:规划区位于谢岗镇的北部,广梅汕铁路以北,莞惠城际轨道穿越规划区。规划区东为黎村,西为乐园工业区,北为农保用地,总用地17.73平方公里。
规划概况:广东粤海装备技术产业园将规划建设成为一个集生产、工作、休闲、生活与一体的领先都市型现代产业园,辐射广、佛、深、惠等地区,集聚了汽车零部件、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汽车商贸展销等产业,为广东省的装备技术产业提供强有力的支撑的产业园。重点吸引汽车装备制造等高端制造业,形成产业集聚效应,进一步完善珠三角地区汽车产业链,加速形成东莞新的战略性新兴主导产业。
规划结构:依托镇区、一体两翼。一轴三心三片五带、水绿交融、产城结合。一轴:东西向城市发展轴,以工业大道和铁路之间的发展轴,将各功能区东西向串联起来。三心:东侧区域节点、中部城市节点、西侧人文节点、东侧临近高速出入口,以商贸展示、综合商业为主; 中部结合城际轨道站设置商务办公区;西侧人文节点结合谢岗古村发展文化创意及民俗旅游。三片:东、中、西三个片区,东、西两侧以产业为主,中部与镇区协调,发展居住、商贸等综合功能。五带:一横四纵五条生态景观带。一横即规划区北侧的农保区,四纵为四条南北向的河流及绿化带。
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与主要内容
工作程序:启动环评工作(规划资料、社会经济、环境质量等资料的收集分析);环境现状调查与监测;公众调查;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写;报告书内部审核;专家评审;报告书修改报批。
主要工作内容:环境资料和气象水文资料收集与监测调查、监测结果等资料分析、规划分析、模型预测计算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写等。
报告书主要编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规划分析;2、评价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调查评价;3、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指标体系;4、规划协调性分析;5、规划环境影响分析(包括水、大气、噪声、固废、生态和社会影响分析);6、环境容量及总量控制分析;7、专家咨询与公众参与;8、环境保护措施;9、环境管理和监测制度;10、评价结论等。
三、公众参与方式和期限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想详细了解本项目涉及环境影响的有关情况,即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致电、致函、致邮至本项目的委托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
关注本规划和周边环境的居民、单位等公众,可针对规划周边环境质量现状、规划带来的环境影响及可接受程度、该规划应采取的环保措施以及其他方面提出建议和要求。
五、委托单位及联系方式
委托单位:粤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08号粤海天河城大厦45楼
联系人:李永进
电 话:020-37283150 13902950275
E-mail:liyongjingdh@163.com
六、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及联系方式
环评单位: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西街七号大院(邮编:510655)
联系人:江工
电 话:020-85524452
E- mail:yhghgzdc@163.com
粤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2013年04月24日 |
| 广东粤海装备技术产业园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告(第一次) | 一、规划名称及概要
规划名称:广东粤海装备技术产业园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委托单位:粤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规划范围:规划区位于谢岗镇的北部,广梅汕铁路以北,莞惠城际轨道穿越规划区。规划区东为黎村,西为乐园工业区,北为农保用地,总用地17.73平方公里。
规划概况:广东粤海装备技术产业园将规划建设成为一个集生产、工作、休闲、生活与一体的领先都市型现代产业园,辐射广、佛、深、惠等地区,集聚了汽车零部件、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汽车商贸展销等产业,为广东省的装备技术产业提供强有力的支撑的产业园。重点吸引汽车装备制造等高端制造业,形成产业集聚效应,进一步完善珠三角地区汽车产业链,加速形成东莞新的战略性新兴主导产业。
规划结构:依托镇区、一体两翼。一轴三心三片五带、水绿交融、产城结合。一轴:东西向城市发展轴,以工业大道和铁路之间的发展轴,将各功能区东西向串联起来。三心:东侧区域节点、中部城市节点、西侧人文节点、东侧临近高速出入口,以商贸展示、综合商业为主; 中部结合城际轨道站设置商务办公区;西侧人文节点结合谢岗古村发展文化创意及民俗旅游。三片:东、中、西三个片区,东、西两侧以产业为主,中部与镇区协调,发展居住、商贸等综合功能。五带:一横四纵五条生态景观带。一横即规划区北侧的农保区,四纵为四条南北向的河流及绿化带。
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与主要内容
工作程序:启动环评工作(规划资料、社会经济、环境质量等资料的收集分析);环境现状调查与监测;公众调查;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写;报告书内部审核;专家评审;报告书修改报批。
主要工作内容:环境资料和气象水文资料收集与监测调查、监测结果等资料分析、规划分析、模型预测计算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写等。
报告书主要编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规划分析;2、评价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调查评价;3、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指标体系;4、规划协调性分析;5、规划环境影响分析(包括水、大气、噪声、固废、生态和社会影响分析);6、环境容量及总量控制分析;7、专家咨询与公众参与;8、环境保护措施;9、环境管理和监测制度;10、评价结论等。
三、公众参与方式和期限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想详细了解本项目涉及环境影响的有关情况,即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致电、致函、致邮至本项目的委托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
关注本规划和周边环境的居民、单位等公众,可针对规划周边环境质量现状、规划带来的环境影响及可接受程度、该规划应采取的环保措施以及其他方面提出建议和要求。
五、委托单位及联系方式
委托单位:粤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08号粤海天河城大厦45楼
联系人:李永进
电 话:020-37283150 13902950275
E-mail:liyongjingdh@163.com
六、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及联系方式
环评单位: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西街七号大院(邮编:510655)
联系人:江工
电 话:020-85524452
E- mail:yhghgzdc@163.com
粤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2013年04月24日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20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东航达工程有限公司在东莞市虎门港沙田港区立沙岛作业区阳鸿码头下游进行鸿源航空油品码头工程试桩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3年4月26日至2013年5月31日。
二、活动水域:虎门港沙田港区立沙岛作业区阳鸿码头下游与东洲国际码头之间水域为安全作业区。
三、施工船舶:粤航工208、藤县金海8388。
四、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望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2013年4月23日
东莞海事局
施工单位联系人:薛福荣 13609704770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20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东航达工程有限公司在东莞市虎门港沙田港区立沙岛作业区阳鸿码头下游进行鸿源航空油品码头工程试桩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3年4月26日至2013年5月31日。
二、活动水域:虎门港沙田港区立沙岛作业区阳鸿码头下游与东洲国际码头之间水域为安全作业区。
三、施工船舶:粤航工208、藤县金海8388。
四、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望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2013年4月23日
东莞海事局
施工单位联系人:薛福荣 13609704770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五十四期) | 根据《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现对东莞市共59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3年4月22日起至2013年5月6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罗丽娜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张爱何
东城
下桥
3
借住
866
0
工资、分红
2
姚衬兰
企石
上洞
4
借住
600
0
工资,其它
3
翟晃文
南城
周溪
2
借住
低保
0
残疾
4
陈色通
洪梅
乌沙
4
16.9
592
1
工资
5
陈松波
洪梅
乌沙
5
17.5
628
1
工资
6
陈仔
洪梅
乌沙
4
12.8
低保
1
残疾
7
林富钱
洪梅
金鳌沙
4
10.3
650
1
工资
8
陈炳尧
洪梅
金鳌沙
5
11.2
750
1
工资
9
钟圣强
石龙
中山东
4
租住
970
0
工资
10
陈锦禧
洪梅
洪屋涡
4
5.5
低保
1
残疾
11
莫许华
洪梅
洪屋涡
5
15.6
950
1
工资
12
梁 佳
洪梅
洪屋涡
4
10
766
1
工资
13
苏业联
洪梅
洪屋涡
3
13.3
850
1
工资
14
廖卫娴
洪梅
洪屋涡
3
13.3
860
1
工资
15
张映君
石龙
中山西
2
租住
900
0
工资
16
叶细霞
莞城
市桥
1
租住
778
0
退休金
17
谭近光
洪梅
梅沙
5
12.0
低保
1
残疾
18
梁满祥
洪梅
梅沙
4
6.1
608
1
工资
19
梁凤群
洪梅
梅沙
3
5
600
1
工资
20
谢效祺
茶山
南社
4
租住
550
0
工资
21
伍秀香
洪梅
新庄
3
5
低保
1
22
招香
洪梅
洪屋涡
1
25
580
其他
超面积危房
23
谢锐坚
茶山
南社
4
租住
520
0
残疾补贴
残疾
24
夏卫玲
石龙
中山西
3
8
低保
1
25
吴丽文
莞城
西隅
3
租住
759
0
工资
26
唐照
石龙
中山东
1
租住
低保
0
27
谭耀辉
石龙
中山东
3
租住
866
0
工资
28
孙妙佳
茶山
孙屋
1
租住
低保
0
残疾
29
莫有欢
洪梅
洪屋涡
2
租住
低保
0
30
梁厚明
石龙
中山西
3
7
780
1
工资
31
莫润钱
洪梅
洪屋涡
3
租住
760
0
工资
32
麦桂兴
石碣
刘屋
3
租住
600
0
工资、分红
33
罗添库
石龙
中山西
5
租住
低保
0
残疾
34
罗润华
石碣
鹤田厦
2
租住
975
0
工资、分红
35
唐志强
石碣
唐洪
4
借住
625
0
工资、分红
36
陈惠胜
石碣
唐洪
4
借住
871
0
工资、分红
37
刘淑仪
石龙
中山西
2
租住
800
0
工资
38
李为勤
洪梅
梅沙
2
租住
660
0
工资
39
刘远辉
石碣
城中
4
6
530
1
工资
40
李丽娟
石龙
中山西
3
租住
低保
0
41
李爱群
洪梅
金鳌沙
2
租住
750
0
工资
42
何丽霞
石龙
中山西
3
租住
843
0
工资
43
何丽欢
石龙
中山西
2
租住
855
0
工资
44
尹惠玲
莞城
市桥
3
借住
800
0
工资
45
叶妙葵
莞城
东正
2
借住
787
0
退休金
46
骆惠勤
莞城
北隅
2
14.8
650
1
工资
残疾
47
陈锡辉
莞城
北隅
4
14.1
低保
1
残疾
48
陈润华
莞城
北隅
4
借住
580
0
工资
49
何彩英
莞城
北隅
2
借住
750
0
工资
50
郭小玲
莞城
西隅
3
租住
600
0
工资
残疾
51
单旺秋
茶山
刘黄
3
租住
710
0
工资
52
陈杏连
石龙
铁路公司
3
租住
低保
0
残疾
53
谢丽娴
茶山
南社
3
12.2
600
1
工资、分红
54
谢应全
茶山
南社
3
8.3
800
1
工资
55
陈丽容
茶山
卢边
2
租住
700
0
工资
56
陈见球
茶山
粟边
4
11.3
992
1
工资
57
陈松辉
茶山
粟边
6
6.5
876
1
工资
58
陈焕容
石碣
城中
2
租住
800
0
工资
59
陈凤如
茶山
粟边
2
租住
967
0
工资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五十四期) | 根据《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现对东莞市共59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3年4月22日起至2013年5月6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罗丽娜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张爱何
东城
下桥
3
借住
866
0
工资、分红
2
姚衬兰
企石
上洞
4
借住
600
0
工资,其它
3
翟晃文
南城
周溪
2
借住
低保
0
残疾
4
陈色通
洪梅
乌沙
4
16.9
592
1
工资
5
陈松波
洪梅
乌沙
5
17.5
628
1
工资
6
陈仔
洪梅
乌沙
4
12.8
低保
1
残疾
7
林富钱
洪梅
金鳌沙
4
10.3
650
1
工资
8
陈炳尧
洪梅
金鳌沙
5
11.2
750
1
工资
9
钟圣强
石龙
中山东
4
租住
970
0
工资
10
陈锦禧
洪梅
洪屋涡
4
5.5
低保
1
残疾
11
莫许华
洪梅
洪屋涡
5
15.6
950
1
工资
12
梁 佳
洪梅
洪屋涡
4
10
766
1
工资
13
苏业联
洪梅
洪屋涡
3
13.3
850
1
工资
14
廖卫娴
洪梅
洪屋涡
3
13.3
860
1
工资
15
张映君
石龙
中山西
2
租住
900
0
工资
16
叶细霞
莞城
市桥
1
租住
778
0
退休金
17
谭近光
洪梅
梅沙
5
12.0
低保
1
残疾
18
梁满祥
洪梅
梅沙
4
6.1
608
1
工资
19
梁凤群
洪梅
梅沙
3
5
600
1
工资
20
谢效祺
茶山
南社
4
租住
550
0
工资
21
伍秀香
洪梅
新庄
3
5
低保
1
22
招香
洪梅
洪屋涡
1
25
580
其他
超面积危房
23
谢锐坚
茶山
南社
4
租住
520
0
残疾补贴
残疾
24
夏卫玲
石龙
中山西
3
8
低保
1
25
吴丽文
莞城
西隅
3
租住
759
0
工资
26
唐照
石龙
中山东
1
租住
低保
0
27
谭耀辉
石龙
中山东
3
租住
866
0
工资
28
孙妙佳
茶山
孙屋
1
租住
低保
0
残疾
29
莫有欢
洪梅
洪屋涡
2
租住
低保
0
30
梁厚明
石龙
中山西
3
7
780
1
工资
31
莫润钱
洪梅
洪屋涡
3
租住
760
0
工资
32
麦桂兴
石碣
刘屋
3
租住
600
0
工资、分红
33
罗添库
石龙
中山西
5
租住
低保
0
残疾
34
罗润华
石碣
鹤田厦
2
租住
975
0
工资、分红
35
唐志强
石碣
唐洪
4
借住
625
0
工资、分红
36
陈惠胜
石碣
唐洪
4
借住
871
0
工资、分红
37
刘淑仪
石龙
中山西
2
租住
800
0
工资
38
李为勤
洪梅
梅沙
2
租住
660
0
工资
39
刘远辉
石碣
城中
4
6
530
1
工资
40
李丽娟
石龙
中山西
3
租住
低保
0
41
李爱群
洪梅
金鳌沙
2
租住
750
0
工资
42
何丽霞
石龙
中山西
3
租住
843
0
工资
43
何丽欢
石龙
中山西
2
租住
855
0
工资
44
尹惠玲
莞城
市桥
3
借住
800
0
工资
45
叶妙葵
莞城
东正
2
借住
787
0
退休金
46
骆惠勤
莞城
北隅
2
14.8
650
1
工资
残疾
47
陈锡辉
莞城
北隅
4
14.1
低保
1
残疾
48
陈润华
莞城
北隅
4
借住
580
0
工资
49
何彩英
莞城
北隅
2
借住
750
0
工资
50
郭小玲
莞城
西隅
3
租住
600
0
工资
残疾
51
单旺秋
茶山
刘黄
3
租住
710
0
工资
52
陈杏连
石龙
铁路公司
3
租住
低保
0
残疾
53
谢丽娴
茶山
南社
3
12.2
600
1
工资、分红
54
谢应全
茶山
南社
3
8.3
800
1
工资
55
陈丽容
茶山
卢边
2
租住
700
0
工资
56
陈见球
茶山
粟边
4
11.3
992
1
工资
57
陈松辉
茶山
粟边
6
6.5
876
1
工资
58
陈焕容
石碣
城中
2
租住
800
0
工资
59
陈凤如
茶山
粟边
2
租住
967
0
工资 |
| 广东省机构编制核查公告 | 根据中央编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机构编制核查工作的部署,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正会同省纪委(监察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计厅等部门开展核查工作,并将于近期赴东莞市进行抽查。各机关事业单位已按要求采取网络、公示栏等方式公示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为全面核准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信息,欢迎大家监督我们的工作和反映公示信息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将对您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对您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感谢对我省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大力支持!
联系电话:020-12310(省编办);12310(当地编办)
来信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9号广东大厦 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监督检查处(收),邮编:510045
电子邮件:gdsbbjdjcc@163.com
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4月15日
机构编制管理中可能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吃空饷”;
二、超出编制限额录用、调任、转任人员;
三、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四、违规增加编制或设置机构;
五、擅自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加挂牌子等;
六、混合使用行政、事业编制;
七、上级部门违规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
八、违规挪用下级编制;
九、工勤人员占用行政、政法专项编制;
十、其他:①人员编制与工资关系不一致;②自定机构并使用相应级别非领导职务人员管理;③人员结构不合理。
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吃空饷”的主要表现形式
通过占用编制采取以无报有、以少报多,重复报领等方式冒用、冒领、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俗称“吃空饷”,它既是机构编制违纪行为,也是组织人事和财经违纪行为。“空饷”被单位吃了,属于单位“吃空饷”,“空饷”被个人吃了,属于个人“吃空饷”。主要表现形式有:
一、在编不在岗,个人仍然领取、他人冒名领取或单位截留财政拨付工资的,包括擅自离岗、长期旷工、停(带)薪留职、雇佣他人顶岗而在外从业、以借用为由长期不上岗、在外进修学习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非组织选派离岗学习、未经批准提前退养或长期病事假不上班等。
二、退休、开除、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失踪、死亡却仍骗报为在编在职人员,由个人领取或单位截留财政拨付工资的。
三、到龄不办理退休(经组织批准的除外),仍按在编在职人员领取财政拨付工资的。
四、受党纪、政纪、法纪处分未按规定进行相应工资调整的。
五、已经调出却在原单位和现单位领取双份工资,或跨单位、跨系统借用后双重或多重领取工资的。
六、虚报人员骗取财政资金的。 |
| 广东省机构编制核查公告 | 根据中央编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机构编制核查工作的部署,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正会同省纪委(监察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计厅等部门开展核查工作,并将于近期赴东莞市进行抽查。各机关事业单位已按要求采取网络、公示栏等方式公示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为全面核准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信息,欢迎大家监督我们的工作和反映公示信息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将对您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对您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感谢对我省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大力支持!
联系电话:020-12310(省编办);12310(当地编办)
来信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9号广东大厦 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监督检查处(收),邮编:510045
电子邮件:gdsbbjdjcc@163.com
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4月15日
机构编制管理中可能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吃空饷”;
二、超出编制限额录用、调任、转任人员;
三、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四、违规增加编制或设置机构;
五、擅自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加挂牌子等;
六、混合使用行政、事业编制;
七、上级部门违规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
八、违规挪用下级编制;
九、工勤人员占用行政、政法专项编制;
十、其他:①人员编制与工资关系不一致;②自定机构并使用相应级别非领导职务人员管理;③人员结构不合理。
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吃空饷”的主要表现形式
通过占用编制采取以无报有、以少报多,重复报领等方式冒用、冒领、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俗称“吃空饷”,它既是机构编制违纪行为,也是组织人事和财经违纪行为。“空饷”被单位吃了,属于单位“吃空饷”,“空饷”被个人吃了,属于个人“吃空饷”。主要表现形式有:
一、在编不在岗,个人仍然领取、他人冒名领取或单位截留财政拨付工资的,包括擅自离岗、长期旷工、停(带)薪留职、雇佣他人顶岗而在外从业、以借用为由长期不上岗、在外进修学习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非组织选派离岗学习、未经批准提前退养或长期病事假不上班等。
二、退休、开除、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失踪、死亡却仍骗报为在编在职人员,由个人领取或单位截留财政拨付工资的。
三、到龄不办理退休(经组织批准的除外),仍按在编在职人员领取财政拨付工资的。
四、受党纪、政纪、法纪处分未按规定进行相应工资调整的。
五、已经调出却在原单位和现单位领取双份工资,或跨单位、跨系统借用后双重或多重领取工资的。
六、虚报人员骗取财政资金的。 |
| 关于2013年东莞市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资格考核报名工作的公告 | 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28号),现就2013年东莞市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资格考核报名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申请人应是东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等经济发展重点产业领域,以及教育、文化、卫生、科技、社会管理等综合领域所需的专业人才,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无违法犯罪纪录;
(二)具有5年以上东莞户籍、3年以上工作经历(工作时间可累计,计算截止日期为2013年8月31日),具备全日制本科或以上学历的东莞居民;
(三)2011年7月1日以来被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著名大学(见附件1)录取为硕士研究生以上(含硕士研究生),或被国内重点大学(见附件2)录取为全脱产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二、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东莞市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申请书》(附件3);
(二)国内重点大学入学通知书,或国外著名大学入学通知书(外方邀请信)、留学国外语水平合格证明(前往英语国家的申请人要求参加国际通行标准化英语考试,学术类雅思成绩6.0分或以上,托福考试79分或以上;前往非英语国家的,要求达到该国院校录取要求的语言成绩证明或外方院校/导师出具的外语合格证明)及相关中文译本;
(三)学历、学位证书(需提供验证证明),奖励证书及学术成果证明;
(四)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五)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的社保凭证、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等其他工作年限证明材料;
(六)不属于东府办〔2013〕28号文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验证原件)一式十份,合并装订成册,并提供电子版文件。其中申请书电子版为word格式,其他材料电子版为PDF格式。
三、申请截止时间和受理部门
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2013年6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受理部门:东莞市人力资源局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区(地址: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B3栋一楼)。
四、其他事项
(一)符合申请条件并有意申请本项目资助的专业人才,请自行登录东莞市人力资源政务信息网(http://rlzyj.dg.gov.cn)下载相关表格。
(二)通过考核并获得市政府东莞市专业人才进修补助资格的,其进修补助资格可保留1年。获得补助资格、并在1年内成功被认定的国内外著名大学录取的,享受东府办〔2013〕28号规定的资助,凭学校缴款通知书办理支付手续;超过1年仍未入学的,自动取消补助资格。
(三)补助对象完成既定学业后须回莞服务满5年,与我市就业单位签订相关劳动(聘用)合同;不满5年的按每年20%比例返还培养经费。
(四)申请人应保证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因失实信息产生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五、联系方式
(一)东莞市人力资源局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区
电话:22898831,麦小姐;22898835,尹先生
Email:dgrc1@dg.cn
(二)东莞市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管理办公室
电话:22836652,刘先生
附件:
1、国外著名大学名录.DOC
2、国内重点大学名录.DOC
3、东莞市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申请书.DOC
东莞市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管理办公室
2013年4月2日 |
| 关于2013年东莞市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资格考核报名工作的公告 | 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28号),现就2013年东莞市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资格考核报名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申请人应是东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等经济发展重点产业领域,以及教育、文化、卫生、科技、社会管理等综合领域所需的专业人才,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无违法犯罪纪录;
(二)具有5年以上东莞户籍、3年以上工作经历(工作时间可累计,计算截止日期为2013年8月31日),具备全日制本科或以上学历的东莞居民;
(三)2011年7月1日以来被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著名大学(见附件1)录取为硕士研究生以上(含硕士研究生),或被国内重点大学(见附件2)录取为全脱产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二、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东莞市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申请书》(附件3);
(二)国内重点大学入学通知书,或国外著名大学入学通知书(外方邀请信)、留学国外语水平合格证明(前往英语国家的申请人要求参加国际通行标准化英语考试,学术类雅思成绩6.0分或以上,托福考试79分或以上;前往非英语国家的,要求达到该国院校录取要求的语言成绩证明或外方院校/导师出具的外语合格证明)及相关中文译本;
(三)学历、学位证书(需提供验证证明),奖励证书及学术成果证明;
(四)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五)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的社保凭证、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等其他工作年限证明材料;
(六)不属于东府办〔2013〕28号文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验证原件)一式十份,合并装订成册,并提供电子版文件。其中申请书电子版为word格式,其他材料电子版为PDF格式。
三、申请截止时间和受理部门
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2013年6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受理部门:东莞市人力资源局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区(地址: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B3栋一楼)。
四、其他事项
(一)符合申请条件并有意申请本项目资助的专业人才,请自行登录东莞市人力资源政务信息网(http://rlzyj.dg.gov.cn)下载相关表格。
(二)通过考核并获得市政府东莞市专业人才进修补助资格的,其进修补助资格可保留1年。获得补助资格、并在1年内成功被认定的国内外著名大学录取的,享受东府办〔2013〕28号规定的资助,凭学校缴款通知书办理支付手续;超过1年仍未入学的,自动取消补助资格。
(三)补助对象完成既定学业后须回莞服务满5年,与我市就业单位签订相关劳动(聘用)合同;不满5年的按每年20%比例返还培养经费。
(四)申请人应保证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因失实信息产生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五、联系方式
(一)东莞市人力资源局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区
电话:22898831,麦小姐;22898835,尹先生
Email:dgrc1@dg.cn
(二)东莞市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管理办公室
电话:22836652,刘先生
附件:
1、国外著名大学名录.DOC
2、国内重点大学名录.DOC
3、东莞市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申请书.DOC
东莞市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管理办公室
2013年4月2日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19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在东莞市虎门港麻涌港区海昌煤炭码头下游进行海昌散货码头基槽挖泥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3年4月18日至2013年10月31日。
二、活动水域:莲花山东航道以海昌码头下游约300米处,长约500米、距离莲花山东航道以东边沿线约300米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施工船舶:粤南海工7611。
四、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望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2013年4月12日
东莞海事局
施工单位联系人:夏金志:13997689901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19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在东莞市虎门港麻涌港区海昌煤炭码头下游进行海昌散货码头基槽挖泥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3年4月18日至2013年10月31日。
二、活动水域:莲花山东航道以海昌码头下游约300米处,长约500米、距离莲花山东航道以东边沿线约300米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施工船舶:粤南海工7611。
四、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望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2013年4月12日
东莞海事局
施工单位联系人:夏金志:13997689901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18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安阳市恒达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大汾北水道进行粤晖大桥工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施工时间:2013年4月19日至2013年5月30日。
二、施工范围:大汾北水道富之源码头下游河段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注意事项:
1、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分别从两岸搭设施工便桥,洪梅方向搭设至7#桥墩,道滘方向搭设至9#桥墩。搭设的临时便桥设有警示标志。
2、现场设有警戒船,禁止船舶在施工作业水域范围追越、会船。希航经该水域的船舶加强瞭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2013年4月12日
东莞海事局
施工单位联系人:陈 坚 13725745422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18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安阳市恒达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大汾北水道进行粤晖大桥工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施工时间:2013年4月19日至2013年5月30日。
二、施工范围:大汾北水道富之源码头下游河段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注意事项:
1、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分别从两岸搭设施工便桥,洪梅方向搭设至7#桥墩,道滘方向搭设至9#桥墩。搭设的临时便桥设有警示标志。
2、现场设有警戒船,禁止船舶在施工作业水域范围追越、会船。希航经该水域的船舶加强瞭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2013年4月12日
东莞海事局
施工单位联系人:陈 坚 13725745422 |
| 关于印发《东莞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高中阶段升学考试办法》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高中阶段升学考试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3日
东莞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高中阶段升学考试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地逐步推进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高中阶段升学考试工作,促使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37号)要求,结合随迁子女升学的需求和我市城市资源特别是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的实际,坚持量力而为、报考从宽、逐年安排、考录分开、择优录取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初中应届毕业且要求在我市参加高中阶段升学考试的随迁子女。
第三条 本办法的随迁子女指因其父母在我市进城务工而在我市初中阶段学校就读的非东莞市户籍人员。港、澳、台及外籍人员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在我市初中应届毕业的随迁子女,均可在我市报名参加高中阶段升学考试,该学业考试成绩作为高中阶段学校录取的依据,报名办法与本市户籍考生相同。
第五条 在我市报名参加高中阶段学校升学考试的随迁子女,在填报志愿时,均可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需报考普通高中的,于每年3月到居住地所在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有关部门负责审核确认报考普通高中资格,具体认定细则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与市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 随迁子女报考我市普通高中需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我市初中阶段三年完整学籍,其父母双方或一方经我市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并连续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满三年或以上、按国家规定在我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三年或以上。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可以填报相应的志愿,录取时根据其填报的志愿及学业考试成绩择优录取。未被我市高中阶段学校录取的随迁子女,可凭市中招办开具的《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证明》,回户籍所在地招生部门申请升学。
第八条 市教育部门根据我市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特别是当年高中阶段学位情况确定招收随迁子女的招生名额,于每年4月底前向社会统一公布。
第九条 申请人提供的证件、证书及相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被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及当年参加高中阶段升学考试的资格。入学后被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学籍。
第十条 因父母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需随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就读的随迁子女,其他法定监护人须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监护证明,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各镇街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完善保障措施,密切协作配合,抓好工作落实,确保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平稳实施;要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健全经费保障,加大建设投入,切实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充分挖掘办学潜力,提高教育资源承载能力;要建立健全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管理和服务制度,加强管理和服务工作;要根据进城务工人员变动和随迁子女就学等实际情况,深入细致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市教育部门要合理调配资源,做好招生计划编制、考生报名组织、考试实施以及招生录取等工作,并负责随迁子女在我市连续就读年限和学籍的审核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将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高中阶段升学考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公安部门要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服务管理,及时提供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子女的居住等信息,并负责进城务工人员居住证的审核工作。
市财政部门要建立随迁子女就读高中的经费保障机制,负责统筹解决随迁子女就读高中学校所需经费,切实保障随迁子女接受高中教育的权利。
市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进城务工人员合法稳定职业的审核工作。
市工商部门负责进城务工人员在莞经商以及投资情况的审核工作。
市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进城务工人员在我市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的审核工作。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进城务工人员自有居所权属情况的审核工作。
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制定配套用地政策,落实随迁子女在我市接受教育所需要的建校用地指标。
市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开发和维护网上受理及审核信息管理系统,指导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进行申请受理、信息录入和资料分类送审,以及对进城务工人员合法租住情况的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各镇街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对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升学考试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及时处理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
| 关于印发《东莞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高中阶段升学考试办法》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高中阶段升学考试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3日
东莞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高中阶段升学考试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地逐步推进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高中阶段升学考试工作,促使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37号)要求,结合随迁子女升学的需求和我市城市资源特别是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的实际,坚持量力而为、报考从宽、逐年安排、考录分开、择优录取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初中应届毕业且要求在我市参加高中阶段升学考试的随迁子女。
第三条 本办法的随迁子女指因其父母在我市进城务工而在我市初中阶段学校就读的非东莞市户籍人员。港、澳、台及外籍人员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在我市初中应届毕业的随迁子女,均可在我市报名参加高中阶段升学考试,该学业考试成绩作为高中阶段学校录取的依据,报名办法与本市户籍考生相同。
第五条 在我市报名参加高中阶段学校升学考试的随迁子女,在填报志愿时,均可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需报考普通高中的,于每年3月到居住地所在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有关部门负责审核确认报考普通高中资格,具体认定细则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与市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 随迁子女报考我市普通高中需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我市初中阶段三年完整学籍,其父母双方或一方经我市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并连续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满三年或以上、按国家规定在我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三年或以上。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可以填报相应的志愿,录取时根据其填报的志愿及学业考试成绩择优录取。未被我市高中阶段学校录取的随迁子女,可凭市中招办开具的《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证明》,回户籍所在地招生部门申请升学。
第八条 市教育部门根据我市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特别是当年高中阶段学位情况确定招收随迁子女的招生名额,于每年4月底前向社会统一公布。
第九条 申请人提供的证件、证书及相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被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及当年参加高中阶段升学考试的资格。入学后被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学籍。
第十条 因父母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需随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就读的随迁子女,其他法定监护人须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监护证明,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各镇街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完善保障措施,密切协作配合,抓好工作落实,确保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平稳实施;要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健全经费保障,加大建设投入,切实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充分挖掘办学潜力,提高教育资源承载能力;要建立健全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管理和服务制度,加强管理和服务工作;要根据进城务工人员变动和随迁子女就学等实际情况,深入细致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市教育部门要合理调配资源,做好招生计划编制、考生报名组织、考试实施以及招生录取等工作,并负责随迁子女在我市连续就读年限和学籍的审核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将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高中阶段升学考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公安部门要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服务管理,及时提供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子女的居住等信息,并负责进城务工人员居住证的审核工作。
市财政部门要建立随迁子女就读高中的经费保障机制,负责统筹解决随迁子女就读高中学校所需经费,切实保障随迁子女接受高中教育的权利。
市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进城务工人员合法稳定职业的审核工作。
市工商部门负责进城务工人员在莞经商以及投资情况的审核工作。
市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进城务工人员在我市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的审核工作。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进城务工人员自有居所权属情况的审核工作。
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制定配套用地政策,落实随迁子女在我市接受教育所需要的建校用地指标。
市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开发和维护网上受理及审核信息管理系统,指导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进行申请受理、信息录入和资料分类送审,以及对进城务工人员合法租住情况的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各镇街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对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升学考试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及时处理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
| 关于2012年度民办培训机构年度检查结果的通报(东教职〔2013〕4号) | 各镇(街)宣教办(局),各民办培训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和省教育厅《关于实行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的通知》(粤教策〔2007〕37号)精神,我局于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对2012年6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民办高等非学历教育机构、成人培训机构、中小学生课外辅导机构及幼儿早教辅导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进行了年度检查。现将检查结果通报如下:
2012年度,应参加年检的培训机构共278家,其中年检合格的269家,未参加年检的2家,停办7家(详见附件)。
各镇(街)宣教办(局)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各培训机构的管理,促使其依法依规办学,对本年度不参加年检的培训机构要重点跟进、限时整改;各培训机构要以年检为契机,不断完善内部管理,进一步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为我市打造“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市”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东莞市民办培训机构2012年度检查结果.xls
东莞市教育局
2013年3月29日 |
| 关于2012年度民办培训机构年度检查结果的通报(东教职〔2013〕4号) | 各镇(街)宣教办(局),各民办培训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和省教育厅《关于实行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的通知》(粤教策〔2007〕37号)精神,我局于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对2012年6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民办高等非学历教育机构、成人培训机构、中小学生课外辅导机构及幼儿早教辅导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进行了年度检查。现将检查结果通报如下:
2012年度,应参加年检的培训机构共278家,其中年检合格的269家,未参加年检的2家,停办7家(详见附件)。
各镇(街)宣教办(局)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各培训机构的管理,促使其依法依规办学,对本年度不参加年检的培训机构要重点跟进、限时整改;各培训机构要以年检为契机,不断完善内部管理,进一步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为我市打造“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市”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东莞市民办培训机构2012年度检查结果.xls
东莞市教育局
2013年3月29日 |
| 东莞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高中阶段升学考试办法 |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地逐步推进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高中阶段升学考试工作,促使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37号)要求,结合随迁子女升学的需求和我市城市资源特别是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的实际,坚持量力而为、报考从宽、逐年安排、考录分开、择优录取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初中应届毕业且要求在我市参加高中阶段升学考试的随迁子女。
第三条 本办法的随迁子女指因其父母在我市进城务工而在我市初中阶段学校就读的非东莞市户籍人员。港、澳、台及外籍人员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在我市初中应届毕业的随迁子女,均可在我市报名参加高中阶段升学考试,该学业考试成绩作为高中阶段学校录取的依据,报名办法与本市户籍考生相同。
第五条 在我市报名参加高中阶段学校升学考试的随迁子女,在填报志愿时,均可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需报考普通高中的,于每年3月到居住地所在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有关部门负责审核确认报考普通高中资格,具体认定细则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与市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 随迁子女报考我市普通高中需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我市初中阶段三年完整学籍,其父母双方或一方经我市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并连续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满三年或以上、按国家规定在我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三年或以上。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可以填报相应的志愿,录取时根据其填报的志愿及学业考试成绩择优录取。未被我市高中阶段学校录取的随迁子女,可凭市中招办开具的《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证明》,回户籍所在地招生部门申请升学。
第八条 市教育部门根据我市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特别是当年高中阶段学位情况确定招收随迁子女的招生名额,于每年4月底前向社会统一公布。
第九条 申请人提供的证件、证书及相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被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及当年参加高中阶段升学考试的资格。入学后被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学籍。
第十条 因父母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需随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就读的随迁子女,其他法定监护人须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监护证明,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各镇街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完善保障措施,密切协作配合,抓好工作落实,确保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平稳实施;要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健全经费保障,加大建设投入,切实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充分挖掘办学潜力,提高教育资源承载能力;要建立健全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管理和服务制度,加强管理和服务工作;要根据进城务工人员变动和随迁子女就学等实际情况,深入细致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市教育部门要合理调配资源,做好招生计划编制、考生报名组织、考试实施以及招生录取等工作,并负责随迁子女在我市连续就读年限和学籍的审核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将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高中阶段升学考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公安部门要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服务管理,及时提供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子女的居住等信息,并负责进城务工人员居住证的审核工作。
市财政部门要建立随迁子女就读高中的经费保障机制,负责统筹解决随迁子女就读高中学校所需经费,切实保障随迁子女接受高中教育的权利。
市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进城务工人员合法稳定职业的审核工作。
市工商部门负责进城务工人员在莞经商以及投资情况的审核工作。
市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进城务工人员在我市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的审核工作。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进城务工人员自有居所权属情况的审核工作。
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制定配套用地政策,落实随迁子女在我市接受教育所需要的建校用地指标。
市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开发和维护网上受理及审核信息管理系统,指导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进行申请受理、信息录入和资料分类送审,以及对进城务工人员合法租住情况的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各镇街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对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升学考试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及时处理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
| 东莞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高中阶段升学考试办法 |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地逐步推进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高中阶段升学考试工作,促使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37号)要求,结合随迁子女升学的需求和我市城市资源特别是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的实际,坚持量力而为、报考从宽、逐年安排、考录分开、择优录取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初中应届毕业且要求在我市参加高中阶段升学考试的随迁子女。
第三条 本办法的随迁子女指因其父母在我市进城务工而在我市初中阶段学校就读的非东莞市户籍人员。港、澳、台及外籍人员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在我市初中应届毕业的随迁子女,均可在我市报名参加高中阶段升学考试,该学业考试成绩作为高中阶段学校录取的依据,报名办法与本市户籍考生相同。
第五条 在我市报名参加高中阶段学校升学考试的随迁子女,在填报志愿时,均可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需报考普通高中的,于每年3月到居住地所在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有关部门负责审核确认报考普通高中资格,具体认定细则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与市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 随迁子女报考我市普通高中需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我市初中阶段三年完整学籍,其父母双方或一方经我市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并连续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满三年或以上、按国家规定在我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三年或以上。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可以填报相应的志愿,录取时根据其填报的志愿及学业考试成绩择优录取。未被我市高中阶段学校录取的随迁子女,可凭市中招办开具的《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证明》,回户籍所在地招生部门申请升学。
第八条 市教育部门根据我市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特别是当年高中阶段学位情况确定招收随迁子女的招生名额,于每年4月底前向社会统一公布。
第九条 申请人提供的证件、证书及相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被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及当年参加高中阶段升学考试的资格。入学后被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学籍。
第十条 因父母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需随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就读的随迁子女,其他法定监护人须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监护证明,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各镇街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完善保障措施,密切协作配合,抓好工作落实,确保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平稳实施;要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健全经费保障,加大建设投入,切实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充分挖掘办学潜力,提高教育资源承载能力;要建立健全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管理和服务制度,加强管理和服务工作;要根据进城务工人员变动和随迁子女就学等实际情况,深入细致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市教育部门要合理调配资源,做好招生计划编制、考生报名组织、考试实施以及招生录取等工作,并负责随迁子女在我市连续就读年限和学籍的审核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将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高中阶段升学考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公安部门要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服务管理,及时提供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子女的居住等信息,并负责进城务工人员居住证的审核工作。
市财政部门要建立随迁子女就读高中的经费保障机制,负责统筹解决随迁子女就读高中学校所需经费,切实保障随迁子女接受高中教育的权利。
市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进城务工人员合法稳定职业的审核工作。
市工商部门负责进城务工人员在莞经商以及投资情况的审核工作。
市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进城务工人员在我市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的审核工作。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进城务工人员自有居所权属情况的审核工作。
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制定配套用地政策,落实随迁子女在我市接受教育所需要的建校用地指标。
市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开发和维护网上受理及审核信息管理系统,指导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进行申请受理、信息录入和资料分类送审,以及对进城务工人员合法租住情况的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各镇街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对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升学考试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及时处理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17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在大汾北水道钢材城码头河段进行沿海公路水上水下地质钻探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3年4月7日至2013年4月20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大汾北水道钢材城河段。
三、作业船舶:粤河源货2121。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在钻探施工期间,作业区附近设有警戒船舶,希过往船舶驶经时应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三年四月二日
东莞海事局
施工单位联系人: 吴胜仓 15911080862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17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在大汾北水道钢材城码头河段进行沿海公路水上水下地质钻探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3年4月7日至2013年4月20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大汾北水道钢材城河段。
三、作业船舶:粤河源货2121。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在钻探施工期间,作业区附近设有警戒船舶,希过往船舶驶经时应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三年四月二日
东莞海事局
施工单位联系人: 吴胜仓 15911080862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16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在东莞水道杨公洲河段进行沿海公路水上水下地质钻探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3年4月7日至2013年4月20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东莞水道杨公洲河段。
三、作业船舶:粤河源货2121。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在钻探施工期间,作业区附近设有警戒船舶,希过往船舶驶经时应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三年四月二日
东莞海事局
施工单位联系人: 吴胜仓 15911080862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16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在东莞水道杨公洲河段进行沿海公路水上水下地质钻探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3年4月7日至2013年4月20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东莞水道杨公洲河段。
三、作业船舶:粤河源货2121。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在钻探施工期间,作业区附近设有警戒船舶,希过往船舶驶经时应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三年四月二日
东莞海事局
施工单位联系人: 吴胜仓 15911080862 |
| 关于东莞市营运黄标车提前淘汰申领财政补贴有关事项的通告 | 根据《东莞市黄标车淘汰更新实施方案》(东府办〔2012〕95号)、《东莞市黄标车淘汰更新鼓励补贴方案》(东府办〔2013〕9号)的精神,现就我市营运黄标车提前淘汰申领财政补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
(一)黄标车定义
“黄标车”是指达不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二)补贴时间
从2012年7月13日市政府下发实施《东莞市黄标车淘汰更新实施方案》(东府办〔2012〕95号)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申报时间以《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为准。
(三)补贴条件 属于淘汰补贴范围内的营运黄标车辆,需满足下列条件方可申请补贴:
1. 《东莞市黄标车淘汰更新实施方案》实施前,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营运黄标车辆;
2. 《东莞市黄标车淘汰更新实施方案》实施前,已办理道路运输证的;
3. 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政府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4. 按时年审(包括道路运输证按时年审),并申领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
5. 车辆提前淘汰的,必须距强制注销年限1年以上(含1年),且非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
6. 汽车办理提前淘汰手续时,应保持车辆的完整性,不得无故私自拆除车辆配件。
(四)车型划分
对提前报废补贴车型划分如下:
重型汽车:载客汽车:标记客位>30座。
载货汽车:标记吨位>4吨。
中型汽车:载客汽车:16座≤标记客位≤30座。
载货汽车:2吨<标记吨位≤4吨。
轻型汽车:载客汽车:标记客位≤15座。
载货汽车:标记吨位≤2吨。
二、补贴标准
(一)营运货运黄标车补贴标准
对2008年登记注册的重、中、轻型营运货运黄标车提前报废执行补贴最高标准分别为1.8、1.3、0.9万元,登记注册日期每提前1年,补贴标准递减500元(如2007.1.1-2007.12.31登记注册的重、中、轻型营运货运黄标车分别补贴1.75、1.25、0.85万元,以此类推)。
(二)营运客运黄标车补贴标准
对2008年登记注册的重、中型营运客运黄标车提前报废执行补贴最高标准分别为1.8、1.1万元,登记注册日期每提前1年,补贴标准递减500元(如2007.1.1-2007.12.31登记注册的重、中型营运客运黄标车分别补贴1.75、1.05万元,以此类推),对1999年以前登记注册(必须距强制注销年限1年以上(含1年))的黄标车不分年限统一执行1999年登记注册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三)不按计划淘汰的营运黄标车补贴标准
在《东莞市黄标车辆淘汰更新实施方案》规定时间内或提前淘汰的,按上述标准予以奖励补贴。不按规定年限淘汰的(按《东莞市黄标车辆淘汰更新实施方案》要求,2012年底前,淘汰2003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客运黄标车,1999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货运黄标车;2013年底前,淘汰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注册登记的客运黄标车,2000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注册登记的货运黄标车;2014年底前,淘汰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注册登记的客运黄标车,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注册登记的货运黄标车;2015年底前,淘汰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注册登记的货运黄标车),每延迟1年补贴标准减少500元(因补贴标准未下发,计划2012年淘汰的营运黄标车,延迟到2013年淘汰的,不予减少),以此类推。
三、补贴程序
(一)补贴流程
1 . 符合补贴条件的车主,将车辆交售给有资格的汽车报废回收企业报废处理,由汽车报废回收企业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办理交警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2. 车主(或代理人)携带《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书》等有关资料,到东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办事中心(南城区体育路15号)领取并填写《东莞市营运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申报表》,交办事中心服务窗口统一受理,每5个工作日市环保局派工作人员将资料集中送至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市交通部门审核该车辆是否属营运车辆且道路运输证按时年审;市交警部门车管所审核该报废车辆是否属于提前1年以上(含1年)报废注销车辆(市外报废处理的要审核该车注销有效性),是否非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市环保部门审核该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并拟定金额;市财政部门审核该车辆是否同意补贴并审定金额。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后,按要求拨付补贴资金。如审核不通过,由市环保相关部门通知车主并将有关资料返还。
(二)所需资料
符合补贴规定的营运“黄标车”所有人(或代理人)申请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东莞市营运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申报表》原件;
2. 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代理人需提交本人及车主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3.《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三联原件、《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原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
4. 车主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企业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明复印件1份;
5.如在外地报废的车辆,车主需提供由所在地有资格的汽车报废回收企业开具的非因交通事故导致报废的有关资料或证明。
(三)办事地点
1. 市环保局:南城区体育路15号东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办事中心;联系电话:23391369。
2. 东莞市有汽车报废回收资格的企业:目前仅有东莞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一家,如有增加同样可以办理报废补贴有关事宜。东莞市东城区莞温路温塘西路269号;联系电话:22631483。
3. 办事窗口服务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5:30。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特此通告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东莞市公安局
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13年4月3日 |
| 关于东莞市营运黄标车提前淘汰申领财政补贴有关事项的通告 | 根据《东莞市黄标车淘汰更新实施方案》(东府办〔2012〕95号)、《东莞市黄标车淘汰更新鼓励补贴方案》(东府办〔2013〕9号)的精神,现就我市营运黄标车提前淘汰申领财政补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
(一)黄标车定义
“黄标车”是指达不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二)补贴时间
从2012年7月13日市政府下发实施《东莞市黄标车淘汰更新实施方案》(东府办〔2012〕95号)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申报时间以《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为准。
(三)补贴条件 属于淘汰补贴范围内的营运黄标车辆,需满足下列条件方可申请补贴:
1. 《东莞市黄标车淘汰更新实施方案》实施前,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营运黄标车辆;
2. 《东莞市黄标车淘汰更新实施方案》实施前,已办理道路运输证的;
3. 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政府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4. 按时年审(包括道路运输证按时年审),并申领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
5. 车辆提前淘汰的,必须距强制注销年限1年以上(含1年),且非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
6. 汽车办理提前淘汰手续时,应保持车辆的完整性,不得无故私自拆除车辆配件。
(四)车型划分
对提前报废补贴车型划分如下:
重型汽车:载客汽车:标记客位>30座。
载货汽车:标记吨位>4吨。
中型汽车:载客汽车:16座≤标记客位≤30座。
载货汽车:2吨<标记吨位≤4吨。
轻型汽车:载客汽车:标记客位≤15座。
载货汽车:标记吨位≤2吨。
二、补贴标准
(一)营运货运黄标车补贴标准
对2008年登记注册的重、中、轻型营运货运黄标车提前报废执行补贴最高标准分别为1.8、1.3、0.9万元,登记注册日期每提前1年,补贴标准递减500元(如2007.1.1-2007.12.31登记注册的重、中、轻型营运货运黄标车分别补贴1.75、1.25、0.85万元,以此类推)。
(二)营运客运黄标车补贴标准
对2008年登记注册的重、中型营运客运黄标车提前报废执行补贴最高标准分别为1.8、1.1万元,登记注册日期每提前1年,补贴标准递减500元(如2007.1.1-2007.12.31登记注册的重、中型营运客运黄标车分别补贴1.75、1.05万元,以此类推),对1999年以前登记注册(必须距强制注销年限1年以上(含1年))的黄标车不分年限统一执行1999年登记注册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三)不按计划淘汰的营运黄标车补贴标准
在《东莞市黄标车辆淘汰更新实施方案》规定时间内或提前淘汰的,按上述标准予以奖励补贴。不按规定年限淘汰的(按《东莞市黄标车辆淘汰更新实施方案》要求,2012年底前,淘汰2003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客运黄标车,1999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货运黄标车;2013年底前,淘汰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注册登记的客运黄标车,2000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注册登记的货运黄标车;2014年底前,淘汰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注册登记的客运黄标车,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注册登记的货运黄标车;2015年底前,淘汰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注册登记的货运黄标车),每延迟1年补贴标准减少500元(因补贴标准未下发,计划2012年淘汰的营运黄标车,延迟到2013年淘汰的,不予减少),以此类推。
三、补贴程序
(一)补贴流程
1 . 符合补贴条件的车主,将车辆交售给有资格的汽车报废回收企业报废处理,由汽车报废回收企业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办理交警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2. 车主(或代理人)携带《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书》等有关资料,到东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办事中心(南城区体育路15号)领取并填写《东莞市营运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申报表》,交办事中心服务窗口统一受理,每5个工作日市环保局派工作人员将资料集中送至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市交通部门审核该车辆是否属营运车辆且道路运输证按时年审;市交警部门车管所审核该报废车辆是否属于提前1年以上(含1年)报废注销车辆(市外报废处理的要审核该车注销有效性),是否非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市环保部门审核该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并拟定金额;市财政部门审核该车辆是否同意补贴并审定金额。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后,按要求拨付补贴资金。如审核不通过,由市环保相关部门通知车主并将有关资料返还。
(二)所需资料
符合补贴规定的营运“黄标车”所有人(或代理人)申请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东莞市营运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申报表》原件;
2. 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代理人需提交本人及车主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3.《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三联原件、《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原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
4. 车主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企业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明复印件1份;
5.如在外地报废的车辆,车主需提供由所在地有资格的汽车报废回收企业开具的非因交通事故导致报废的有关资料或证明。
(三)办事地点
1. 市环保局:南城区体育路15号东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办事中心;联系电话:23391369。
2. 东莞市有汽车报废回收资格的企业:目前仅有东莞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一家,如有增加同样可以办理报废补贴有关事宜。东莞市东城区莞温路温塘西路269号;联系电话:22631483。
3. 办事窗口服务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5:30。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特此通告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东莞市公安局
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13年4月3日 |
| 关于临时调整城巴49路线的通告(东道运〔2013〕63号) | 鉴于黄沙南路与松山湖大道交汇路段实施了交通管制,城巴49路线的下行方向无法经黄沙南路进入松山湖大道,为保障公交正常运营,经研究,决定从2013年4月1日起临时调整路线。现就线路临时调整的情况通告如下:
一、临时调整城巴49路线“市第六中学至市中医院分院” (斜粗体字为单行站点):
上行:市第六中学、城市学院正门、城市学院北门、同欢路、园区二站、园区一站、市中医院(院内)、黄沙南路、万科高尔夫花园、石井支路口、汽车东站、汽车东站西、嘉湖花园、宝城花园南、石井、蓢基湖市场、宝城花园北、上三杞、市妇幼保健院、华生商场、塘边头、实验中学南、大塘头西街、高田坊路口、理工分校、学院路东、城院莞城校区、步步高北、东门广场、市中医院分院
下行:市中医院分院、东门广场、步步高北、城院莞城校区、学院路东、理工分校、高田坊路口、大塘头西街、实验中学南、塘边头、华生商场、市妇幼保健院、上三杞、宝城花园北、蓢基湖市场、宝城花园南、嘉湖花园、汽车东站路口、汽车东站、莞樟路口、汽车东站西、石井支路口、万科高尔夫花园、市中医院、园区一站、园区二站、同欢路、城市学院北门、城市学院正门、市第六中学
说明:上行临时取消停靠“古村”站,临时在“黄沙南路”、市中医院内的“市中医院”站停靠。
二、待黄沙南路与松山湖大道交汇路段完成施工,解除交通管制,并符合线路运营条件后,城巴49路线按原途经的道路和站点运营。
东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3年3月29日 |
| 关于临时调整城巴49路线的通告(东道运〔2013〕63号) | 鉴于黄沙南路与松山湖大道交汇路段实施了交通管制,城巴49路线的下行方向无法经黄沙南路进入松山湖大道,为保障公交正常运营,经研究,决定从2013年4月1日起临时调整路线。现就线路临时调整的情况通告如下:
一、临时调整城巴49路线“市第六中学至市中医院分院” (斜粗体字为单行站点):
上行:市第六中学、城市学院正门、城市学院北门、同欢路、园区二站、园区一站、市中医院(院内)、黄沙南路、万科高尔夫花园、石井支路口、汽车东站、汽车东站西、嘉湖花园、宝城花园南、石井、蓢基湖市场、宝城花园北、上三杞、市妇幼保健院、华生商场、塘边头、实验中学南、大塘头西街、高田坊路口、理工分校、学院路东、城院莞城校区、步步高北、东门广场、市中医院分院
下行:市中医院分院、东门广场、步步高北、城院莞城校区、学院路东、理工分校、高田坊路口、大塘头西街、实验中学南、塘边头、华生商场、市妇幼保健院、上三杞、宝城花园北、蓢基湖市场、宝城花园南、嘉湖花园、汽车东站路口、汽车东站、莞樟路口、汽车东站西、石井支路口、万科高尔夫花园、市中医院、园区一站、园区二站、同欢路、城市学院北门、城市学院正门、市第六中学
说明:上行临时取消停靠“古村”站,临时在“黄沙南路”、市中医院内的“市中医院”站停靠。
二、待黄沙南路与松山湖大道交汇路段完成施工,解除交通管制,并符合线路运营条件后,城巴49路线按原途经的道路和站点运营。
东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3年3月29日 |
| 关于临时调整小巴X2、X13路线的通告(东道运〔2013〕62号) | 鉴于黄沙南路与松山湖大道交汇路段实施了交通管制,小巴X2、X13路线的下行方向无法经黄沙南路进入松山湖大道,为保障公交正常运营,经研究,决定从2013年4月1日起临时调整小巴X2、X13路线。现就线路临时调整的情况通告如下:
一、临时调整小巴X2路线“汽车东站至鸭形岭” (斜粗体字为单行站点):
上行:汽车东站、汽车东站西、莞樟路口、石井支路口、万科高尔夫花园、市中医院、园区一站、园区二站、东城科技园、甘屋村、新园商业街、同沙、等水岭、同沙光明、光明中学、普济分院(石出水)、东华中学、犬眠岭工业区、景湖花园、景湖花园北、下手村口、计生中心、南城体育公园西、南城体育公园南、东骏豪苑、东骏豪苑西、东八路口、鸭形岭
下行:鸭形岭、东八路口、东骏豪苑西、东骏豪苑、南城体育公园南、南城体育公园西、计生中心、下手村口、景湖花园北、景湖花园、犬眠岭工业区、同沙路口、普济分院 (石出水)、光明中学、同沙光明、等水岭、新园商业街、甘屋村、东城科技园、园区二站、园区一站、市中医院(院内)、万科高尔夫花园、石井支路口、汽车东站
说明:下行临时取消停靠“古村”站,临时在市中医院内的“市中医院”站停靠。
二、临时调整小巴X13路线“庆丰墩至市第六中学” (斜粗体字为单行站点):
上行:庆丰墩、万江社区、黄昌街、黄龙街、万江交通分局南、万江交通分局、牌楼基、理想0769、滨江体育公园、霸螺围、上边甲、电信局、会展中心、新世纪豪园西、火炼树、黄旗印象、鸿福东路东、军分区、光明村口、同沙村口、市中医院、园区一站、园区二站、东城科技园、同欢路、城市学院北门、城市学院正门、市第六中学
下行:市第六中学、城市学院正门、城市学院北门、同欢路、东城科技园、园区二站、园区一站、市中医院(院内)、同沙村口、光明村口、军分区、鸿福东路东、黄旗印象、火炼树、新世纪豪园西、会展中心、电信局、上边甲、霸螺围、滨江体育公园、理想0769、牌楼基、万江交通分局、万江交通分局南、黄龙街、黄昌街、万江社区、庆丰墩
说明:下行临时取消停靠“古村”站,临时在市中医院内的“市中医院”站停靠。
三、待黄沙南路与松山湖大道交汇路段完成施工,解除交通管制,并符合线路运营条件后,上述小巴路线按原途经的道路和站点运营。
东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3年3月29日 |
| 关于临时调整小巴X2、X13路线的通告(东道运〔2013〕62号) | 鉴于黄沙南路与松山湖大道交汇路段实施了交通管制,小巴X2、X13路线的下行方向无法经黄沙南路进入松山湖大道,为保障公交正常运营,经研究,决定从2013年4月1日起临时调整小巴X2、X13路线。现就线路临时调整的情况通告如下:
一、临时调整小巴X2路线“汽车东站至鸭形岭” (斜粗体字为单行站点):
上行:汽车东站、汽车东站西、莞樟路口、石井支路口、万科高尔夫花园、市中医院、园区一站、园区二站、东城科技园、甘屋村、新园商业街、同沙、等水岭、同沙光明、光明中学、普济分院(石出水)、东华中学、犬眠岭工业区、景湖花园、景湖花园北、下手村口、计生中心、南城体育公园西、南城体育公园南、东骏豪苑、东骏豪苑西、东八路口、鸭形岭
下行:鸭形岭、东八路口、东骏豪苑西、东骏豪苑、南城体育公园南、南城体育公园西、计生中心、下手村口、景湖花园北、景湖花园、犬眠岭工业区、同沙路口、普济分院 (石出水)、光明中学、同沙光明、等水岭、新园商业街、甘屋村、东城科技园、园区二站、园区一站、市中医院(院内)、万科高尔夫花园、石井支路口、汽车东站
说明:下行临时取消停靠“古村”站,临时在市中医院内的“市中医院”站停靠。
二、临时调整小巴X13路线“庆丰墩至市第六中学” (斜粗体字为单行站点):
上行:庆丰墩、万江社区、黄昌街、黄龙街、万江交通分局南、万江交通分局、牌楼基、理想0769、滨江体育公园、霸螺围、上边甲、电信局、会展中心、新世纪豪园西、火炼树、黄旗印象、鸿福东路东、军分区、光明村口、同沙村口、市中医院、园区一站、园区二站、东城科技园、同欢路、城市学院北门、城市学院正门、市第六中学
下行:市第六中学、城市学院正门、城市学院北门、同欢路、东城科技园、园区二站、园区一站、市中医院(院内)、同沙村口、光明村口、军分区、鸿福东路东、黄旗印象、火炼树、新世纪豪园西、会展中心、电信局、上边甲、霸螺围、滨江体育公园、理想0769、牌楼基、万江交通分局、万江交通分局南、黄龙街、黄昌街、万江社区、庆丰墩
说明:下行临时取消停靠“古村”站,临时在市中医院内的“市中医院”站停靠。
三、待黄沙南路与松山湖大道交汇路段完成施工,解除交通管制,并符合线路运营条件后,上述小巴路线按原途经的道路和站点运营。
东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3年3月29日 |
| 关于临时调整小巴X9、X19路线的通告(东道运〔2013〕61号) | 鉴于东纵路的部分路段行车道被围蔽施工,对小巴X9、X19路线的正常运营构成了较大影响,为保障公交运营效率,经研究,决定从2013年4月1日起临时调整小巴X9、X19路线。现就线路临时调整的情况通告如下:
一、临时调整小巴X9路线“上桥市场至景湖名郡北” (斜粗体字为单行站点):
上行:上桥市场、松浪街口、水果批发市场、下桥、技校、金桥市场、万佳花园、劳动局、教育信息中心、步步高北、罗沙市场、岗贝市场、岭南学校、戙船澳、方中电脑城、天源电脑城、簪花路、第一国际北、百安中心、格林小城南、未来世界、计生中心、景湖花园南、景湖名郡北
下行:景湖名郡北、景湖花园南、计生中心、未来世界、金地格林小城、百安中心、第一国际北、簪花路、天源电脑城、方中电脑城、戙船澳、岭南学校、岗贝市场、罗沙市场、步步高北、教育信息中心、劳动局、万佳花园、金桥市场、技校、下桥、水果批发市场、松浪街口、上桥市场
说明:上、下行临时取消停靠“步步高东”、“中国人寿”、“东湖花园”站,临时增加停靠“步步高北”、“罗沙市场”站。
二、临时调整小巴X19路线“汽车东站至下桥工业区(银竹路)” (斜粗体字为单行站点):
上行:汽车东站、嘉湖花园、宝城花园南、石井、石井路口、东华医院、东城枢纽、主山市场、威尼斯广场、罗沙装饰城、中国人寿、步步高东、步步高北、东门广场、市中医院分院、堑头市场、瑞龙路、吉之岛、樟村、荣华大厦、下桥气站、下桥工业区(银竹路)
下行:下桥工业区(银竹路)、下桥气站、荣华大厦、樟村、吉之岛、瑞龙路、堑头市场、市中医院分院、东门广场、步步高北、步步高东、中国人寿、罗沙装饰城、威尼斯广场、主山市场、东城枢纽、东华医院、石井、宝城花园南、嘉湖花园、汽车东站路口、汽车东站
说明:上、下行临时取消停靠“东湖花园”、“罗沙市场”站;上、下行临时增加“中国人寿”、“步步高东”、“步步高北”站。
三、待东纵路完成施工,解除交通管制,并符合线路运营条件后,上述小巴路线按原途经的道路和站点运营。
东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3年3月29日 |
| 关于临时调整小巴X9、X19路线的通告(东道运〔2013〕61号) | 鉴于东纵路的部分路段行车道被围蔽施工,对小巴X9、X19路线的正常运营构成了较大影响,为保障公交运营效率,经研究,决定从2013年4月1日起临时调整小巴X9、X19路线。现就线路临时调整的情况通告如下:
一、临时调整小巴X9路线“上桥市场至景湖名郡北” (斜粗体字为单行站点):
上行:上桥市场、松浪街口、水果批发市场、下桥、技校、金桥市场、万佳花园、劳动局、教育信息中心、步步高北、罗沙市场、岗贝市场、岭南学校、戙船澳、方中电脑城、天源电脑城、簪花路、第一国际北、百安中心、格林小城南、未来世界、计生中心、景湖花园南、景湖名郡北
下行:景湖名郡北、景湖花园南、计生中心、未来世界、金地格林小城、百安中心、第一国际北、簪花路、天源电脑城、方中电脑城、戙船澳、岭南学校、岗贝市场、罗沙市场、步步高北、教育信息中心、劳动局、万佳花园、金桥市场、技校、下桥、水果批发市场、松浪街口、上桥市场
说明:上、下行临时取消停靠“步步高东”、“中国人寿”、“东湖花园”站,临时增加停靠“步步高北”、“罗沙市场”站。
二、临时调整小巴X19路线“汽车东站至下桥工业区(银竹路)” (斜粗体字为单行站点):
上行:汽车东站、嘉湖花园、宝城花园南、石井、石井路口、东华医院、东城枢纽、主山市场、威尼斯广场、罗沙装饰城、中国人寿、步步高东、步步高北、东门广场、市中医院分院、堑头市场、瑞龙路、吉之岛、樟村、荣华大厦、下桥气站、下桥工业区(银竹路)
下行:下桥工业区(银竹路)、下桥气站、荣华大厦、樟村、吉之岛、瑞龙路、堑头市场、市中医院分院、东门广场、步步高北、步步高东、中国人寿、罗沙装饰城、威尼斯广场、主山市场、东城枢纽、东华医院、石井、宝城花园南、嘉湖花园、汽车东站路口、汽车东站
说明:上、下行临时取消停靠“东湖花园”、“罗沙市场”站;上、下行临时增加“中国人寿”、“步步高东”、“步步高北”站。
三、待东纵路完成施工,解除交通管制,并符合线路运营条件后,上述小巴路线按原途经的道路和站点运营。
东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3年3月29日 |
| 关于2013年清明节期间临时调整部分公交线路的通告(东道运〔2013〕59号) | 为加强清明节期间的公交保障,满足广大市民的祭祀出行需求,现决定在2013年4月4日至6日三天期间临时调整部分公交线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4月4日至6日每天8:00至17:00期间调整部分公交线路,具体如下:
(一)临时调整城巴37路线“牛山工业区至樟村”(因道路围蔽施工,37路线已临时调整为“水濂山路东至樟村”)双向线路和K2路线“汽车总站至松山湖”上行(往大岭山方向)线路的途经站点,在市殡仪馆正门增设临时上落客点。
(二)临时调整小巴X12路线“牛山至众利路”双向线路的途经站点,在茶园山公墓增设临时上落客点。
二、4月4日至6日期间,由市小巴运输有限公司临时开设两条扫墓专线,具体如下:
(一)扫墓专线1“文化广场至殡仪馆”。线路途经站点为国旅、智通人才市场、东莞山庄、体育路口、南城医院、鸿福路口、东泰花园南、景湖花园、犬眠岭工业区、新锡边、茶园山公墓。
(二)扫墓专线2“东门广场至殡仪馆”。线路途经站点为罗沙市场、东湖花园、白沙塘、雍华庭、供电公司、东城中心西、火炼树、东城职中、光大花园、犬眠岭工业区、新锡边、茶园山公墓。
说明:上述两条扫墓专线上、下行运行路线相同,运行时间分别为上行7:30至15:30和下行8:30至17:30;发班间隔为15至20分钟;为保证班次密度,两条专线只在上述所列出的站点停靠。
三、上述线路的临时调整自4月7日起恢复原线路行驶。
特此通告。
东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3年3月27日 |
| 关于2013年清明节期间临时调整部分公交线路的通告(东道运〔2013〕59号) | 为加强清明节期间的公交保障,满足广大市民的祭祀出行需求,现决定在2013年4月4日至6日三天期间临时调整部分公交线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4月4日至6日每天8:00至17:00期间调整部分公交线路,具体如下:
(一)临时调整城巴37路线“牛山工业区至樟村”(因道路围蔽施工,37路线已临时调整为“水濂山路东至樟村”)双向线路和K2路线“汽车总站至松山湖”上行(往大岭山方向)线路的途经站点,在市殡仪馆正门增设临时上落客点。
(二)临时调整小巴X12路线“牛山至众利路”双向线路的途经站点,在茶园山公墓增设临时上落客点。
二、4月4日至6日期间,由市小巴运输有限公司临时开设两条扫墓专线,具体如下:
(一)扫墓专线1“文化广场至殡仪馆”。线路途经站点为国旅、智通人才市场、东莞山庄、体育路口、南城医院、鸿福路口、东泰花园南、景湖花园、犬眠岭工业区、新锡边、茶园山公墓。
(二)扫墓专线2“东门广场至殡仪馆”。线路途经站点为罗沙市场、东湖花园、白沙塘、雍华庭、供电公司、东城中心西、火炼树、东城职中、光大花园、犬眠岭工业区、新锡边、茶园山公墓。
说明:上述两条扫墓专线上、下行运行路线相同,运行时间分别为上行7:30至15:30和下行8:30至17:30;发班间隔为15至20分钟;为保证班次密度,两条专线只在上述所列出的站点停靠。
三、上述线路的临时调整自4月7日起恢复原线路行驶。
特此通告。
东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3年3月27日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15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东省公路勘察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在南丫水道南大大桥河段进行疏港大道延长线水上水下地质钻探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3年4月15日至2013年4月25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南丫水道南大大桥河段。
三、作业船舶:藤县太平423。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在钻探施工期间,作业区附近设有警戒船舶,希过往船舶驶经时应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三年四月一日
东莞海事局
施工单位联系人: 赵 刚 13380017618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15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东省公路勘察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在南丫水道南大大桥河段进行疏港大道延长线水上水下地质钻探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3年4月15日至2013年4月25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南丫水道南大大桥河段。
三、作业船舶:藤县太平423。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在钻探施工期间,作业区附近设有警戒船舶,希过往船舶驶经时应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三年四月一日
东莞海事局
施工单位联系人: 赵 刚 13380017618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14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东省公路勘察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在洪屋涡水道尧均河段进行疏港大道延长线水上水下地质钻探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3年4月10日至2013年4月20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东莞水道南阁桥河段。
三、作业船舶:藤县太平423。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在钻探施工期间,作业区附近设有警戒船舶,希过往船舶驶经时应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三年四月一日
东莞海事局
施工单位联系人: 赵 刚 13380017618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14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东省公路勘察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在洪屋涡水道尧均河段进行疏港大道延长线水上水下地质钻探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3年4月10日至2013年4月20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东莞水道南阁桥河段。
三、作业船舶:藤县太平423。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在钻探施工期间,作业区附近设有警戒船舶,希过往船舶驶经时应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三年四月一日
东莞海事局
施工单位联系人: 赵 刚 13380017618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13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东省公路勘察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在东莞水道南阁大桥河段进行疏港大道延长线水上水下地质钻探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3年4月4日至2013年4月15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东莞水道南阁桥河段。
三、作业船舶:藤县太平423。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在钻探施工期间,作业区附近设有警戒船舶,希过往船舶驶经时应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三年四月一日
东莞海事局
施工单位联系人: 赵 刚 13380017618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13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东省公路勘察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在东莞水道南阁大桥河段进行疏港大道延长线水上水下地质钻探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3年4月4日至2013年4月15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东莞水道南阁桥河段。
三、作业船舶:藤县太平423。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在钻探施工期间,作业区附近设有警戒船舶,希过往船舶驶经时应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三年四月一日
东莞海事局
施工单位联系人: 赵 刚 13380017618 |
| 关于临时调整部分城巴线路的通告(东道运〔2013〕44号) | 鉴于东纵路东城西路路口至人民公园东门路段的部分行车道被围蔽施工,对城巴多条线路的正常运营构成了较大影响,为保障公交运营效率,经研究,决定从2013年3月17日起临时调整城巴16路、23路、39路、46路线,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临时调整城巴16路线“汽车东站至高埗上江城”(斜粗体字为单行站点):
上行:汽车东站、玉兰中学、石井支路、愉景花园、莞翠村、星河传说、新世界花园、东城中心、供电公司、雍华庭、金澳花园、岭南学校、人民公园、文化广场、可园北路、万江桥、万江小学、东堤、蟹地市场、油九村、万江社区、黄昌街、黄龙街、万江交通分局南、高埗桥、下江城、惠福商场、上江城
下行:上江城、惠福商场、下江城、高埗桥、万江交通分局南、黄龙街、黄昌街、万江社区、油九村、蟹地市场、东堤、万江小学、万江桥、可园北路、文化广场、向阳路、人民公园、岭南学校、金澳花园、雍华庭、供电公司、东城中心、新世界花园、星河传说、莞翠村、愉景花园、石井支路、玉兰中学、汽车东站
说明:线路的上、下行临时取消白沙塘站、东湖花园(沃尔玛)站、岗贝市场站3个站点,临时增加金澳花园站、岭南学校站2个站点。
二、临时调整城巴23路线“东城枢纽至东城车站” (斜粗体字为单行站点):
上行:东城枢纽、东城中心、美好集团、威尼斯广场、罗沙装饰城、白沙塘、金澳花园、戙船澳、方中电脑城、浩宇大厦、旗峰公园、新世纪豪园、旗峰路南、横岭村、立新、交通大厦、东华中学、新锡边、东城车站
下行:东城车站、新锡边、东华中学、交通大厦、立新、横岭村、旗峰路南、新世纪豪园、旗峰公园、浩宇大厦、方中电脑城、戙船澳、金澳花园、白沙塘、罗沙装饰城、威尼斯广场、主山市场、东城枢纽
说明:线路的上、下行临时取消岭南学校站、岗贝市场站、东湖花园(沃尔玛)站3个站点,临时增加白沙塘站、金澳花园站2个站点。
三、临时调整城巴39路线“赤岭至花园新村” (斜粗体字为单行站点):
上行:赤岭公园、赤岭、石鼓、黄金路中、康华医院北、家居装饰城(华美乐)、南城车站南、南城车站、诺基亚、福地、石竹新花园、报业大厦、中心人才市场、鸿福路口、南城医院、体育路口、东莞山庄、智通人才市场、消防支队、东豪广场、岭南学校、岗贝市场、罗沙市场、步步高北、教育信息中心、市劳动局、吉之岛、富怡花园、花园新村
下行:花园新村、富怡花园、吉之岛、市劳动局、教育信息中心、步步高北、罗沙市场、岗贝市场、岭南学校、东豪广场、消防支队、智通人才市场、东莞山庄、体育路口、南城医院、鸿福路口、中心人才市场、报业大厦、石竹新花园、福地、诺基亚、南城车站、南城车站南、家居装饰城(华美乐)、康华医院北、一横北路、赤岭公园
说明:线路的上、下行临时取消东湖花园站、中国人寿站、步步高东站3个站点,临时增加罗沙市场站、步步高北站2个站点。
四、临时调整城巴46路线“万江黄粘洲至立新光大花园” (斜粗体字为单行站点):
上行:第四检测站、黄粘洲、莫屋新桥街、莫屋村委、莫屋路口、石美枢纽、石美路口、高埗路口、万江广场、万江桥、可园、文化广场、戴屋庄、草塘、岭南学校、元岭路、体育馆东、行政中心东、会展中心、新世纪豪园西、火炼树村、怡丰都市、东泰花园东、景湖花园、光大花园、立新光大路、立新公园
下行:立新公园、立新光大路、光大花园、景湖花园、东泰花园东、怡丰都市、火炼树村、新世纪豪园西、会展中心、行政中心东、体育馆东、元岭路、岭南学校、草塘、戴屋庄、文化广场、邮政局、可园、万江桥、万江广场、高埗路口、石美路口、石美枢纽、莫屋路口、莫屋村委、莫屋新桥街、黄粘洲、第四检测站
说明:上下行临时取消岗贝市场站、东湖花园站、白沙塘站、金澳花园站4个站点,临时增加岭南学校站1个站点。
五、待东纵路东城西路路口至人民公园东门路段,影响线路运营的施工行车道解除围蔽并具备行车条件后,上述线路恢复原线路的途经道路和站点运营。
特此通告
东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3年3月14日 |
| 关于临时调整部分城巴线路的通告(东道运〔2013〕44号) | 鉴于东纵路东城西路路口至人民公园东门路段的部分行车道被围蔽施工,对城巴多条线路的正常运营构成了较大影响,为保障公交运营效率,经研究,决定从2013年3月17日起临时调整城巴16路、23路、39路、46路线,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临时调整城巴16路线“汽车东站至高埗上江城”(斜粗体字为单行站点):
上行:汽车东站、玉兰中学、石井支路、愉景花园、莞翠村、星河传说、新世界花园、东城中心、供电公司、雍华庭、金澳花园、岭南学校、人民公园、文化广场、可园北路、万江桥、万江小学、东堤、蟹地市场、油九村、万江社区、黄昌街、黄龙街、万江交通分局南、高埗桥、下江城、惠福商场、上江城
下行:上江城、惠福商场、下江城、高埗桥、万江交通分局南、黄龙街、黄昌街、万江社区、油九村、蟹地市场、东堤、万江小学、万江桥、可园北路、文化广场、向阳路、人民公园、岭南学校、金澳花园、雍华庭、供电公司、东城中心、新世界花园、星河传说、莞翠村、愉景花园、石井支路、玉兰中学、汽车东站
说明:线路的上、下行临时取消白沙塘站、东湖花园(沃尔玛)站、岗贝市场站3个站点,临时增加金澳花园站、岭南学校站2个站点。
二、临时调整城巴23路线“东城枢纽至东城车站” (斜粗体字为单行站点):
上行:东城枢纽、东城中心、美好集团、威尼斯广场、罗沙装饰城、白沙塘、金澳花园、戙船澳、方中电脑城、浩宇大厦、旗峰公园、新世纪豪园、旗峰路南、横岭村、立新、交通大厦、东华中学、新锡边、东城车站
下行:东城车站、新锡边、东华中学、交通大厦、立新、横岭村、旗峰路南、新世纪豪园、旗峰公园、浩宇大厦、方中电脑城、戙船澳、金澳花园、白沙塘、罗沙装饰城、威尼斯广场、主山市场、东城枢纽
说明:线路的上、下行临时取消岭南学校站、岗贝市场站、东湖花园(沃尔玛)站3个站点,临时增加白沙塘站、金澳花园站2个站点。
三、临时调整城巴39路线“赤岭至花园新村” (斜粗体字为单行站点):
上行:赤岭公园、赤岭、石鼓、黄金路中、康华医院北、家居装饰城(华美乐)、南城车站南、南城车站、诺基亚、福地、石竹新花园、报业大厦、中心人才市场、鸿福路口、南城医院、体育路口、东莞山庄、智通人才市场、消防支队、东豪广场、岭南学校、岗贝市场、罗沙市场、步步高北、教育信息中心、市劳动局、吉之岛、富怡花园、花园新村
下行:花园新村、富怡花园、吉之岛、市劳动局、教育信息中心、步步高北、罗沙市场、岗贝市场、岭南学校、东豪广场、消防支队、智通人才市场、东莞山庄、体育路口、南城医院、鸿福路口、中心人才市场、报业大厦、石竹新花园、福地、诺基亚、南城车站、南城车站南、家居装饰城(华美乐)、康华医院北、一横北路、赤岭公园
说明:线路的上、下行临时取消东湖花园站、中国人寿站、步步高东站3个站点,临时增加罗沙市场站、步步高北站2个站点。
四、临时调整城巴46路线“万江黄粘洲至立新光大花园” (斜粗体字为单行站点):
上行:第四检测站、黄粘洲、莫屋新桥街、莫屋村委、莫屋路口、石美枢纽、石美路口、高埗路口、万江广场、万江桥、可园、文化广场、戴屋庄、草塘、岭南学校、元岭路、体育馆东、行政中心东、会展中心、新世纪豪园西、火炼树村、怡丰都市、东泰花园东、景湖花园、光大花园、立新光大路、立新公园
下行:立新公园、立新光大路、光大花园、景湖花园、东泰花园东、怡丰都市、火炼树村、新世纪豪园西、会展中心、行政中心东、体育馆东、元岭路、岭南学校、草塘、戴屋庄、文化广场、邮政局、可园、万江桥、万江广场、高埗路口、石美路口、石美枢纽、莫屋路口、莫屋村委、莫屋新桥街、黄粘洲、第四检测站
说明:上下行临时取消岗贝市场站、东湖花园站、白沙塘站、金澳花园站4个站点,临时增加岭南学校站1个站点。
五、待东纵路东城西路路口至人民公园东门路段,影响线路运营的施工行车道解除围蔽并具备行车条件后,上述线路恢复原线路的途经道路和站点运营。
特此通告
东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3年3月14日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12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经纬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洪屋涡水道进行望牛墩镇横海大桥(右半幅)拆除施工作业,在大桥拆除期间,为了施工的顺利进行,保障过往船舶的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作业河段采取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航时间:2013年3月15日至2013年4月20日。
二、封航水域:洪屋涡水道横海村河段横海大桥上下游400米水域范围内。
三、注意事项
1、横海大桥拆除期间,作业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禁止船舶通航。
2、横海大桥上下游设有警戒船,请过往船舶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绕道航行,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高文军 13580807538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12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经纬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洪屋涡水道进行望牛墩镇横海大桥(右半幅)拆除施工作业,在大桥拆除期间,为了施工的顺利进行,保障过往船舶的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作业河段采取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航时间:2013年3月15日至2013年4月20日。
二、封航水域:洪屋涡水道横海村河段横海大桥上下游400米水域范围内。
三、注意事项
1、横海大桥拆除期间,作业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禁止船舶通航。
2、横海大桥上下游设有警戒船,请过往船舶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绕道航行,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高文军 13580807538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11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太平水道沙角河段进行虎门宏业货柜码头基槽吹填及码头主体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3年3月12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二、作业水域:太平水道沙角河段口岸查验码头下游约100米处,顺岸长约400米、宽约100米水域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粤珠海浚1663、长大23、长大29、长大36。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望航经作业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三年三月五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陈洪波 13500001708
李云峰 13724405955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11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太平水道沙角河段进行虎门宏业货柜码头基槽吹填及码头主体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3年3月12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二、作业水域:太平水道沙角河段口岸查验码头下游约100米处,顺岸长约400米、宽约100米水域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粤珠海浚1663、长大23、长大29、长大36。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望航经作业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三年三月五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陈洪波 13500001708
李云峰 13724405955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10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州河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大汾北水道乌沙河段进行嘉荣件杂货码头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3年3月8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二、作业水域:大汾北水道乌沙河段拟建码头上下游50米、距现有岸堤60米水域范围为安全作业区。
三、注意事项
1、施工水域设有临时助航标志,搭设的临时施工平台设有警示标志。
2、希航经该水域的船舶加强瞭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叶达春 18620047601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10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州河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大汾北水道乌沙河段进行嘉荣件杂货码头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3年3月8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二、作业水域:大汾北水道乌沙河段拟建码头上下游50米、距现有岸堤60米水域范围为安全作业区。
三、注意事项
1、施工水域设有临时助航标志,搭设的临时施工平台设有警示标志。
2、希航经该水域的船舶加强瞭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叶达春 18620047601 |
| 东莞社会建设研究院招聘公告 | 东莞社会建设研究院是东莞市委市政府领导下以从事社会建设研究为主要内容的研究和决策咨询机构,是依托中共东莞市委党校成立的枢纽型社会组织,是在东莞市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现根据工作需要招聘以下工作人员:
1.科研项目管理员1名。要求: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公共管理、政治学、社会学、汉语言文学等专业;年龄在35周岁以下,熟悉office等办公软件操作,有工作经验者优先。
2.杂志编辑1名。要求: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公共管理、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法学、汉语言文学等专业;年龄在35周岁以下,熟悉office等办公软件操作,有工作经验者优先。
3.文员2名。要求: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公共管理、政治学、法学、汉语言文学、会计等专业;年龄在30周岁以下,熟悉office等办公软件操作。有驾驶证者优先。
以上招聘人员薪酬待遇参照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聘员标准发放。
有意者请将个人简介、学历及专业能力等证书寄东莞社会建设研究院综合协调部(市委党校办公室),或发电子邮件到dgdx2008@163.com。报名截止日期2013年3月10日。招聘方收到资料后将组织面试,按有关规定对聘用人员经考核和试用期后正式聘用。
通信地址:东莞市南城区绿色路111号。
邮政编码:523083
咨询电话:0769-88987777。联系人:齐女士。
东莞社会建设研究院
2013年2月27日 |
| 东莞社会建设研究院招聘公告 | 东莞社会建设研究院是东莞市委市政府领导下以从事社会建设研究为主要内容的研究和决策咨询机构,是依托中共东莞市委党校成立的枢纽型社会组织,是在东莞市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现根据工作需要招聘以下工作人员:
1.科研项目管理员1名。要求: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公共管理、政治学、社会学、汉语言文学等专业;年龄在35周岁以下,熟悉office等办公软件操作,有工作经验者优先。
2.杂志编辑1名。要求: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公共管理、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法学、汉语言文学等专业;年龄在35周岁以下,熟悉office等办公软件操作,有工作经验者优先。
3.文员2名。要求: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公共管理、政治学、法学、汉语言文学、会计等专业;年龄在30周岁以下,熟悉office等办公软件操作。有驾驶证者优先。
以上招聘人员薪酬待遇参照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聘员标准发放。
有意者请将个人简介、学历及专业能力等证书寄东莞社会建设研究院综合协调部(市委党校办公室),或发电子邮件到dgdx2008@163.com。报名截止日期2013年3月10日。招聘方收到资料后将组织面试,按有关规定对聘用人员经考核和试用期后正式聘用。
通信地址:东莞市南城区绿色路111号。
邮政编码:523083
咨询电话:0769-88987777。联系人:齐女士。
东莞社会建设研究院
2013年2月27日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09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金锚港口有限公司在东江北干流大盛河段进行中远船务翠华山船坞水域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3年2月28日至2013年4月30日。
二、作业水域:东江北干流大盛河段中远船务翠华山船坞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粤东莞浚0128、粤东莞浚0168、粤华海281、粤华海282、粤华海283、粤华海286、粤新会货1730、粤新会货8132。
四、注意事项
施工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需航经作业区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陈柏陵 13809279273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09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金锚港口有限公司在东江北干流大盛河段进行中远船务翠华山船坞水域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3年2月28日至2013年4月30日。
二、作业水域:东江北干流大盛河段中远船务翠华山船坞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粤东莞浚0128、粤东莞浚0168、粤华海281、粤华海282、粤华海283、粤华海286、粤新会货1730、粤新会货8132。
四、注意事项
施工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需航经作业区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陈柏陵 13809279273 |
| 关于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若干意见 | 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若干意见
(2013年2月20日) |
| 关于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若干意见 | 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若干意见
(2013年2月20日) |
|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 | 各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
根据2012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继续坚持房地产调控政策不动摇”的精神,结合当前实际,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作用,更好地帮助有需求的家庭购买自住住房,进一步促进住房合理消费,有效减低贷款风险,经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调整如下:
一、职工必须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不超过原有最高限额的同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高于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倍。
(二)购买首套住房的,不高于房屋总价的70%。
(三)购买二手房的,应由申请人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取购房合同价与评估价的较低值作为计算可贷款额度的房屋总价。
三、职工所有贷款月供合计不得高于其家庭月收入的55%,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月收入按如下方式计算:
家庭月收入=申请人月收入+配偶月收入
申请人月收入=申请当月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汇缴额(含个人和单位缴存的,下同)÷(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配偶月收入=申请当月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汇缴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四、购买“双拼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认定;购买“多拼房”的,不予贷款。
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如再次购买该套住房的毗邻房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提前收回该笔贷款。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以职工的诚信记录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之一。申请人及其配偶出现下列情况的,限制贷款或不予贷款:
(一)个人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逾期累计满10次,且未结清或结清未满两年的,不予贷款。
(二)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隐瞒或虚报婚姻状况、直系亲属关系、购房行为、住房数量等情况的,自该行为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予贷款。
(三)虚构提取条件,或持伪造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该行为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予贷款。
(四)购买“双拼房”、“多拼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如实说明,隐瞒不报的,不予贷款。
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20年。
七、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停缴住房公积金达12个月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提前收回该笔贷款。
八、我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3年2月8日 |
|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 | 各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
根据2012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继续坚持房地产调控政策不动摇”的精神,结合当前实际,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作用,更好地帮助有需求的家庭购买自住住房,进一步促进住房合理消费,有效减低贷款风险,经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调整如下:
一、职工必须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不超过原有最高限额的同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高于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倍。
(二)购买首套住房的,不高于房屋总价的70%。
(三)购买二手房的,应由申请人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取购房合同价与评估价的较低值作为计算可贷款额度的房屋总价。
三、职工所有贷款月供合计不得高于其家庭月收入的55%,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月收入按如下方式计算:
家庭月收入=申请人月收入+配偶月收入
申请人月收入=申请当月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汇缴额(含个人和单位缴存的,下同)÷(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配偶月收入=申请当月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汇缴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四、购买“双拼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认定;购买“多拼房”的,不予贷款。
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如再次购买该套住房的毗邻房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提前收回该笔贷款。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以职工的诚信记录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之一。申请人及其配偶出现下列情况的,限制贷款或不予贷款:
(一)个人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逾期累计满10次,且未结清或结清未满两年的,不予贷款。
(二)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隐瞒或虚报婚姻状况、直系亲属关系、购房行为、住房数量等情况的,自该行为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予贷款。
(三)虚构提取条件,或持伪造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该行为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予贷款。
(四)购买“双拼房”、“多拼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如实说明,隐瞒不报的,不予贷款。
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20年。
七、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停缴住房公积金达12个月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提前收回该笔贷款。
八、我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3年2月8日 |
| 东莞市商事登记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汇编(第一版) | 各有关部门:
根据市领导指示和有关会议精神,要求各部门尽快制定本部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后续监管实施办法,现将《关于制定部门后续监管实施办法的指引》(详见附件)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指引》要求认真组织起草。
附件下载:东莞市商事登记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汇编(第一版).doc
东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 东莞市商事登记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汇编(第一版) | 各有关部门:
根据市领导指示和有关会议精神,要求各部门尽快制定本部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后续监管实施办法,现将《关于制定部门后续监管实施办法的指引》(详见附件)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指引》要求认真组织起草。
附件下载:东莞市商事登记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汇编(第一版).doc
东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 东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时限表汇编(第一版) | 附件下载:东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时限表汇编(第一版).doc |
| 东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时限表汇编(第一版) | 附件下载:东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时限表汇编(第一版).doc |
| 商事登记相关须知 | 根据《东莞市商事登记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凡在我市登记注册的相关市场主体应注意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自身实际情况办理相关后续审批手续,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类事项,现将有关规定辑录如下,特此告知。
附件下载:商事登记相关须知.doc |
| 商事登记相关须知 | 根据《东莞市商事登记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凡在我市登记注册的相关市场主体应注意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自身实际情况办理相关后续审批手续,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类事项,现将有关规定辑录如下,特此告知。
附件下载:商事登记相关须知.doc |
| 关于市民政局等单位搬迁办公新址的启事 | 自2013年2月4日起,市民政局、计生局、水务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统计局、科技局等7个单位将搬迁至东莞市莞城区汇峰路一号汇峰中心H座办公。为方便群众办事,现将上述单位新址信息通报如下:
一、市民政局
地址:汇峰中心H座四、五楼
邮编:523001
联系电话:(0769)22832507
传真:(0769)22832555
二、市计生局
地址:汇峰中心H座五楼
邮编:523001
联系电话:(0769)22830508
传真:(0769)22830510
三、市水务局
地址:汇峰中心H座六楼
邮编:523001
联系电话:(0769)22830700
传真:(0769)22830706
四、市农业局
地址:汇峰中心H座八楼
邮编:523001
联系电话:(0769)22830801
传真:(0769)22830800
五、市海洋与渔业局
地址:汇峰中心H座七楼
邮编:523001
联系电话:(0769)22832712
传真:(0769)22832709
六、市统计局
地址:汇峰中心H座九楼
邮编:523001
联系电话:(0769)22831227
传真:(0769)22831234-1200
七、市科技局
地址:汇峰中心H座七楼
邮编:523001
联系电话:(0769)22831309
传真:(0769)22831304
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 |
| 关于市民政局等单位搬迁办公新址的启事 | 自2013年2月4日起,市民政局、计生局、水务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统计局、科技局等7个单位将搬迁至东莞市莞城区汇峰路一号汇峰中心H座办公。为方便群众办事,现将上述单位新址信息通报如下:
一、市民政局
地址:汇峰中心H座四、五楼
邮编:523001
联系电话:(0769)22832507
传真:(0769)22832555
二、市计生局
地址:汇峰中心H座五楼
邮编:523001
联系电话:(0769)22830508
传真:(0769)22830510
三、市水务局
地址:汇峰中心H座六楼
邮编:523001
联系电话:(0769)22830700
传真:(0769)22830706
四、市农业局
地址:汇峰中心H座八楼
邮编:523001
联系电话:(0769)22830801
传真:(0769)22830800
五、市海洋与渔业局
地址:汇峰中心H座七楼
邮编:523001
联系电话:(0769)22832712
传真:(0769)22832709
六、市统计局
地址:汇峰中心H座九楼
邮编:523001
联系电话:(0769)22831227
传真:(0769)22831234-1200
七、市科技局
地址:汇峰中心H座七楼
邮编:523001
联系电话:(0769)22831309
传真:(0769)22831304
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08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福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堂水道江城河段进行梨川大桥中堂水道桥(第1标段)施工作业需延期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 延期至2013年12月31日。
二、作业水域:中堂水道江城河段与新开河的汇流口下游约150米处水域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粤东莞工0015、粤英德货1162、粤东莞交0005。
四、注意事项
1、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分别在两岸搭设临时施工便桥,留下宽约150米为通航水域,搭设的临时便桥设有警示标志。
2、禁止船舶在施工作业水域范围追越、会船。希航经该水域的船舶加强瞭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李镇城:13713183389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08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福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堂水道江城河段进行梨川大桥中堂水道桥(第1标段)施工作业需延期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 延期至2013年12月31日。
二、作业水域:中堂水道江城河段与新开河的汇流口下游约150米处水域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粤东莞工0015、粤英德货1162、粤东莞交0005。
四、注意事项
1、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分别在两岸搭设临时施工便桥,留下宽约150米为通航水域,搭设的临时便桥设有警示标志。
2、禁止船舶在施工作业水域范围追越、会船。希航经该水域的船舶加强瞭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李镇城:13713183389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06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三检测所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堂水道高埗大桥(新桥)河段进行高埗大桥(新桥)检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3年1月22、23日,工程提前完成或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中堂水道高埗大桥(新桥)河段水域。
三、注意事项
1、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在高埗大桥桥梁底搭设临时挂蓝作为施工平台,施工平台距桥梁底有0.5米,使该桥梁的通航净高降低了0.5米 。
2、搭设的临时施工平台设有警示标志。希航经该河段的船舶加强瞭望,保持足够的富裕净空高度,谨慎驾驶,慢速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宋群 18675599903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06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三检测所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堂水道高埗大桥(新桥)河段进行高埗大桥(新桥)检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3年1月22、23日,工程提前完成或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中堂水道高埗大桥(新桥)河段水域。
三、注意事项
1、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在高埗大桥桥梁底搭设临时挂蓝作为施工平台,施工平台距桥梁底有0.5米,使该桥梁的通航净高降低了0.5米 。
2、搭设的临时施工平台设有警示标志。希航经该河段的船舶加强瞭望,保持足够的富裕净空高度,谨慎驾驶,慢速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宋群 18675599903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07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东莞水道南丫河段进行东莞大道延长线东莞水道大桥工程水中钢管桩拔除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3年1月28日至2013年3月31日。
二、作业范围:东莞水道南丫河段东莞大道延长线东莞水道大桥水下游100米水域范围内。
三、施工船舶:粤东莞捞0001。
四、注意事项:
施工期间,施工水域附近设有警戒船,希航经该水域的船舶加强瞭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张锡辉 13929413286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07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东莞水道南丫河段进行东莞大道延长线东莞水道大桥工程水中钢管桩拔除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3年1月28日至2013年3月31日。
二、作业范围:东莞水道南丫河段东莞大道延长线东莞水道大桥水下游100米水域范围内。
三、施工船舶:粤东莞捞0001。
四、注意事项:
施工期间,施工水域附近设有警戒船,希航经该水域的船舶加强瞭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张锡辉 13929413286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05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倒运海水道河口段进行航道水域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3年1月20日至2013年3月31日。
二、作业水域:倒运海水道河口段航道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顺宏海103。
四、注意事项
施工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需航经作业区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陈柏陵 13809279273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05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倒运海水道河口段进行航道水域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3年1月20日至2013年3月31日。
二、作业水域:倒运海水道河口段航道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顺宏海103。
四、注意事项
施工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需航经作业区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陈柏陵 13809279273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04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在东莞水道南丫河段施工作业的莞惠城际轨道东莞水道大桥工程因下放挂篮需临时占用航道,为了施工的顺利进行,保障过往船舶的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作业河段采取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航时间:2013年1月19日0900时-1700时。工程提前完成或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封航水域:东莞水道南丫河段莞惠城际轨道大桥上下游200米水域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粤河源货1516。
四、注意事项:
1、施工期间,作业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置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作业水域。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下,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帅德安 13751222382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04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在东莞水道南丫河段施工作业的莞惠城际轨道东莞水道大桥工程因下放挂篮需临时占用航道,为了施工的顺利进行,保障过往船舶的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作业河段采取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航时间:2013年1月19日0900时-1700时。工程提前完成或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封航水域:东莞水道南丫河段莞惠城际轨道大桥上下游200米水域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粤河源货1516。
四、注意事项:
1、施工期间,作业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置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作业水域。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下,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帅德安 13751222382 |
| 东莞政府工作报告 | 政府工作报告
——2013年1月8日在东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东莞市人民政府市长 袁宝成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大会报告2012年政府工作,对2013年工作提出建议,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各位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12年工作回顾
刚刚过去的2012年,是东莞承前启后、加快转型的关键一年。一年来,在上级和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全市各级各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确立的“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的战略目标,按照优化发展、好中求进的方针,从容应对复杂严峻的发展形势,经济增长稳步回升,社会保持和谐稳定,市第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基本完成。预计全市实现生产总值5010亿元,同比增长6.1%。人均生产总值6万元,增长4.9%。来源于东莞的财政收入845.6亿元,其中市公共财政预算收入356.3亿元,增长13.8%。进出口总额增长6.8%左右,出口增长8.5%左右。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872元,农民人均纯收入24898元,分别增长8.5%和9%。
过去一年,是高水平崛起谋篇开局、凝心聚力的一年。紧紧围绕市委决策部署,提质提效提精神,强力强势抓执行。大力推进“六个东莞”建设,紧盯“三重一大”建设、科技金融产业融合、水乡地区统筹发展、镇村集体经济转型等突破口,出台实施一系列新举措,抓出了工作实效,实现了良好开局。
过去一年,是创新型经济扬帆起步、坚实推进的一年。一批关系城市未来的战略性、创新型产业项目纷纷落户,众多著名高校院所与创新团队竞相进驻,科技孵化和风投创投机构迅速增长,为新一轮产业大发展积蓄了较大后劲。东莞在《福布斯》中文杂志大陆创新能力最强城市的评比中名列第十三位。
过去一年,是城市形象不断提升、工作亮点纷呈的一年。生产总值突破五千亿元大关,工业投资、服务业吸引外资逆势增长,财政收入、利用外资等多项指标位居全省前列。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作为我市首次举办的国家级重大展会,为东莞增添了一张亮丽的城市名片。全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现场会、世界莞商大会、中国图书馆年会等重大活动成功举办,“三打两建”、广深高速沿线景观整治等专项行动强力实施,商事登记、行政审批等重大改革锐意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全国双拥模范城市、中国制造业最优投资环境城市、中国十佳宜业城市等荣誉称号的蝉联获取,进一步彰显了东莞创新活力的经济形象、宜居生态的城市形象、安定和谐的社会形象。
一年来,我们主要抓了以下工作:
——突出推进“三重一大”建设,以产业增量扩张促进存量调整。集全市之力开展重大项目招商。制定实施“1+5”政策,实行“一站通”工作机制,开展日韩台招商活动,赴以色列、德国进行经贸考察,到京拜访央企总部,落实土地资源保障,引进了投资超600亿元的粤海装备技术产业园、123亿元的中粮集团粮油食品加工园区、100亿元的华为终端总部等项目。全市共引进重大项目81宗,投资总额达1972亿元,为下一阶段发展注入了新的强大动力。扎实推进重大平台和重大项目建设。松山湖启动中以国际科技合作产业园、两岸生物技术产业合作基地的建设,台湾高科技园升格为省级平台。虎门港成功跨入百万标箱港口行列。生态园基础设施建设加快。长安新区用海规划通过国家评审。市属重大项目完成投资278.3亿元,增长18.6%,带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178亿元,增长9.1%。切实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步伐。推进外经贸“十个100”计划,全年新增来料加工转法人企业536家,外资企业新设研发机构220家,总数达到670家。外资企业产品内销总额增长15.1%,省级以上名牌名标达580个。主营业务超百亿元企业增至3家。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省两化融合“4个100”示范工程标杆企业增至37家。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9.2%,服务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超过50%。
——力促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增强经济创新驱动力。
积极实施招科引智战略。组团拜访商务部、科技部、教育部等部委及北大、中科院等高校院所,达成50多项合作意向。与北大共建光电研究院,与华南理工共建协同创新研究院,与中科院共建云计算中心,推进散裂中子源项目建设。全市公共创新平台增至13家。启动松山湖大学创新城规划建设。引进省创新科研团队5个,总数达14家,排名全省第三。科技合作周暨招才引智大会升格为部省共同举办。完善激励创新政策体系。制定实施科技金融产业融合“1+4”政策,完善“科技东莞”政策,引导更多社会资金投入科技创新。全市R&D占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1.58%。先进制造业、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分别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42.7%和32.3%。专利申请量、授权量位居全省第三。发挥金融创新引领作用。设立20亿元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成功引进深创投、中科招商等企业,风投创投等股权投资类企业增至98家。上市企业增至12家。加快金融商务区规划,推进松山湖科技金融产业融合试点。新设和引进金融机构15家,跨境人民币结算突破1000亿元。我市成为粤台金融合作试点城市,台湾玉山银行东莞分行正式开业。
——加大水乡统筹与集体经济转型力度,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作出统筹水乡地区发展的重大决策。出台实施方案,全面铺开十镇一港规划编制工作,启动了龙湾滨江片区、水乡大道改造提升工程等12个总投资额307亿元的先期项目。水乡发展已被纳入省幸福导向型产业体系行动计划。推进镇村集体经济改革发展。出台了一系列含金量高、操作性强的政策,加大力度破解集体经济发展难题。开展清产核资,建成集体资产交易试点平台,严控一般性支出和超前分配。镇街平均可支配收入8.3亿元;村组两级纯收入增长9.4%,其中欠发达村纯收入增长15%。镇村债务负担有所减轻,收不抵支的村(社区)减少34个。强化深莞惠等区域合作与对接。深莞惠规划衔接、产业融合、交通对接等日益加强,石马河联合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效。主动加强穗莞战略合作。加快莞韶、莞惠产业转移园建设。认真抓好援疆援藏工作,圆满完成对韶关、云浮的帮扶开发“双到”任务,对口援助广西河池、重庆巫山工作扎实推进。与韩国牙山市结为友好城市。
——打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增创政府服务“加一”和综合成本“减一”优势。力推商事登记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大朗进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企业注册时间平均缩短60%以上,市场主体同比增长79.3%,成为全省发证最快、同期发证最多的试点地区。去年12月份起在全市铺开该项改革,市本级不再保留任何涉及市场准入的前置审批事项。东莞被国家工商总局确定为全国商事登记改革试点城市。大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第一批取消和转移行政审批事项296项,减幅41.3%。积极帮助企业减负和解决实际问题。开展市镇领导“访企业、送服务、促转型”大走访。全面取消个体工商户和工商企业治安联防费,减半收取流动人员调配费,为企业年减负3.8亿元。海关、检验检疫等口岸单位主动为企业减免收费近2亿元。进一步规范镇村收费。实施新10亿元融资支持计划。深入开展“三打两建”行动。以罕见力度严查大要案、斩断利益链、深挖保护伞,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累计查办欺行霸市、制假售假及商业贿赂案件3万多宗,查处保护伞233人,促进形成风清气正的政务环境、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不断创新提升政府服务。在全国率先推出加工贸易管理服务平台,实现了外经贸、海关、检验检疫和企业“四方联网”。推进依法行政,开展“市民评机关”活动,对服务窗口进行明查暗访,着力解决推诿扯皮、办事拖拉、效率低下等问题,优化了政府服务,提高了行政效率。
——深入推进城乡环境整治,提升城市建设管理水平。高效完成广深高速、虎门大桥东莞段景观综合整治。用短短五个月时间,清理广告标牌1333块,清拆违法和临时建筑44.7万平方米,沿线脏乱差的面貌有较大改观。以对城市未来发展高度负责的态度,强力开展在建违法建筑清理专项行动。加快轨道交通等重大基础建设。组建东实集团,推进轨道交通融资。地铁R2线工程进展顺利,3个站点完成主体封顶。新火车站等15项重点工程竣工,市民艺术中心等21项重点工程加快推进。新建改造高速路、国省道、镇村联网路147.7公里,建成一批水电气管网和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加快“三旧”改造步伐。新增和更新公交车、出租车近千辆。加强环境生态保护。划定27个重点饮用水源保护区,启动水源保护隔离工程。推进生态景观林带和森林公园建设,植树造林2226公顷,新建绿道324公里。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5.2%。深化运河综合整治,落实节能减排任务,加强环境执法和污染企业监管。
——加强社会建设与管理创新,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积极创建全省创新社会管理引领区。成立社会建设研究院。完成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出台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稳步推进村级体制改革。加强网上信访大厅建设,全省率先实现视频信访系统镇街全覆盖。建立全市统一的劳动关系预警系统。强化综治信访维稳平台建设,做好矛盾隐患排查化解,引导民众理性表达个人意愿与爱国诉求。切实强化社会安全管理。推进“四化五警”建设,开展警务前移、出租屋治安管理等试点,推广执法办案格式化,启动智能综合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两抢一盗”立案下降9.6%,老虎机赌博现象基本绝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推进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试点,深入开展校车隐患等专项整治行动,强化食品药品监管,全市未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大力发展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事业。市财政全年共投入205亿元用于民生事业。基本完成向社会承诺的十件实事。落实幼儿园财政补助,上调镇街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全市高考录取率、每万户籍人口升重点人数等四项主要高考指标均居全省第一。深入实施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工程,健全文化产业、文化精品扶持政策,一批优秀文艺作品获省级以上重大奖项。成功举办漫博会。出台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全面启用市中医院新院。建设十分钟体育圈,莞籍运动员首获残奥会金牌。发行新社保卡,上调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标准。加强劳动力培训和就业援助。向困难群众发放临时救助金和物价补贴。国防人防、统计审计、人口计生、外事侨务、工青妇幼、民族宗教、档案方志、科普法普、气象、打私等工作扎实推进。
各位代表!一年来,全市上下凝心聚力,提振精神,以强烈的使命感克难前行,以高效的执行力扎实推进,朝着高水平崛起的道路迈出了坚实的步伐。在此,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向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各界人士,向各驻莞单位、驻莞部队,以及参与、支持和关心东莞建设发展的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与此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东莞还处于转型攻坚期和矛盾凸显期,资源环境瓶颈约束加剧、产业结构不尽合理、自主创新能力不强、体制机制不够完善等深层次问题仍然存在,需要长期不懈努力破解。从当前来看,也有不少困难和问题值得我们高度重视:一是经济企稳回升的基础仍需巩固。尽管全市经济呈现出回暖向好的态势,但由于受国际经济环境影响,生产总值、工业、消费等指标与年度目标任务仍有一定距离。企业生产经营也面临着不少困难。二是重大项目的带动效应尚未真正显现。一大批“三重”项目虽已签约启动,但要真正落地动工、建成投产、发挥效益,还需付出艰辛努力。三是统筹发展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集体经济转型困难不小,区域发展不够协调,镇村债务负担仍然较重,水乡地区统筹发展等工作仍需深入推进,对土地资源的整合力度亟待加大。四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城市顶层设计相对缺乏,经营管理需要创新理念,违法建筑等问题不容忽视。五是惠及民生的工作仍待加大力度。十件实事涉及的52项具体工作中,有2项未能完成年度目标。群众对物价上涨、公交出行、人才入户等问题反映依然较多,治安管理、教育公平、医疗改革等任务比较艰巨。六是机关作风建设仍需加强。一些干部的精神状态与高水平崛起的要求仍有一定的差距,办事效率、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以强烈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寻求破解之策。
2013年工作安排
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东莞加快推动高水平崛起的奋进之年,机遇与挑战并存。世界经济正在经历新一轮的再平衡过程,低速增长态势仍将延续,总需求不足和产能相对过剩的矛盾有所上升,企业经营成本增加和创新能力不足的问题并存,经济发展和资源环境硬约束的矛盾有所加剧。与此同时,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为今后发展指明了方向,跨国公司和大型央企民企酝酿着新一轮生产布局调整,第三次工业革命雏形初现,国内城镇化、工业化、信息化融合步伐不断加快,新兴产业和重大项目进驻东莞势头强劲,为我市经济稳健回暖与产业加速升级提供了良好契机。今年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和市委十三届三次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和胡春华书记莅莞调研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推动转型升级,脚踏实地推进改革发展,把握好稳中求进的主基调,以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打造创新型经济为主攻方向,着力优环境、上项目、强统筹、抓改革,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不断开创新局面。
具体来讲,优环境,就是要加大力度降低综合成本,提升政府服务,提高城市承载力,推动东莞成为综合营商环境最优越的城市之一。上项目,就是要坚定不移地抓产业、盯项目,全力谋求重大项目招商与建设的新突破,加快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强统筹,就是要按照主体功能定位和产业转型升级的要求,下更大力气推动水乡统筹、土地统筹、招商统筹,以此为突破口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协调发展,提升发展层次。抓改革,就是要以自我革命的勇气和决心,大刀阔斧地推进行政体制、社会管理等重点领域改革,坚决破除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约束,不断增创新的制度红利。
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今年全市发展的预期目标是:生产总值增长7%,人均生产总值增长6%,市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增长10%,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增长10%,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0%,出口总额增长7%;服务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50%,先进制造业、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分别达到42.5%和33.8%,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增长15%和60%;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8.5%,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9%,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4.86%,城镇登记失业率、居民消费价格涨幅分别控制在3%以内和3%左右。
围绕以上目标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加快转型升级、推进发展方式转变不动摇,矢志不渝地把转型升级作为东莞践行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任务,继续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以“工作落实年”为主题,切实抓好转型升级各项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抓好重大项目的跟踪落实,抓好市委1号文和市政府1号文等政策措施的细化落实。重点做好几方面工作:
一、打造最佳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
争做综合营商成本最具竞争力的城市。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全面放开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建立统一交易平台,全年为企业减轻行政收费、中介服务收费、中间环节成本35亿元以上。办好一年一度的加博会,发挥台博会、漫博会等平台作用,推广“一达通”、“大麦客”等商业模式,探索规划和申报综合保税区,增加车检场保税物流相关功能,推进省市共建物联网产业基地,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业,帮助企业降低渠道成本和物流成本。落实领导走访、专人跟进和跨部门服务等机制,开展竞争性高峰电力电量交易试点,帮助企业解决用工、用电、融资等困难以及物业产权等历史遗留问题。巩固“三打两建”成果,加大打击力度,总结石龙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食品行业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等试点经验,在全市铺开“两建”工作。
增强城市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全面梳理和改革人才入户政策,进一步降低门槛和简化程序。大力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领军人才、紧缺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妥善解决人才住房问题,出台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办法,做好家属安置工作,营造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人才的软硬环境。推进留学人员创业园、博士后工作站等载体建设。打造大学生入户快速通道。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松山湖大学创新城等平台建设,发挥现有平台作用,促进与专业镇和产业集群对接。用好财政引导资金,继续引进风投创投机构,加大金融创新和企业上市培育力度。扶持高端电子、生物技术、新一代互联网、3D打印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与省共建云计算应用产业基地。实施高成长型中小企业培育计划,支持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积极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办好科技合作周活动。
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出台扶持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专业镇和专业市场搭建电子商务营销配送网络,带动产业集群整合升级,助推传统产业向价值链高端延伸。深入开展“莞货网上行”等活动。加力引进和培育电子商务企业,对在莞设立总部的电商予以奖励。探索实行“零门槛”的电子商务企业网上注册登记制度,吸引各地电商在莞集聚。
深化加工贸易转型与内外开放合作。用好国家赋予的先行先试政策,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外包供应链管理,向研发设计、品牌营销、物流配送转型。抓好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建设,扩大设备及先进技术进口,提高一般贸易占比,促进对外贸易多元平衡发展。推动两岸生物技术产业合作基地建设,用好专项投资基金,铺开基础设施及首期项目。推进粤台金融合作试点。加快台湾高科技园详细性规划编制和招商工作,推进中以国际科技合作产业园建设。落实珠三角规划纲要,加强深莞惠在规划、交通、产业等方面的对接,推进穗莞和莞港澳合作。
二、深入实施“揽月行动”,构建“星月同辉”的产业格局
建立统筹有力的招商机制。认真落实“1+5”招商政策,建立重大项目招商信息共享、布局统筹、选址流转和利益分享机制,将镇街、园区和部门跟踪接洽的重大项目全部纳入统一数据库,避免过度竞争和无序引进。建立项目评估准入、比选和约束机制,制定投资强度、单位产出、产业链配套等项目评价体系,健全企业失信惩戒和享受优惠政策的退出机制,强化对重大项目招商工作的指导。
以高效服务推动粤海等重大项目动工建设。进一步强化与粤海集团的战略合作,尽快完成粤海园区概念性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力争项目于今年动工。加快启动“三纵三横”配套路网一期工程建设。推动华为终端总部项目年内动工。对所有重大项目实行挂钩督导、部门联审、“六个一”包干等制度,提供从立项审批到办证开工“一条龙”服务。
科学从容推进园区开发建设。完善松山湖功能配套,严格筛选项目,提升产出效益,争创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加快生态园征地拆迁和土地平整,完善产业规划和招商指引,积极申报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加快长安新区围填海工程与基础设施建设。深化虎门港与沙田镇统筹发展,突出产业链招商,推进集装箱码头和保税物流中心建设,做大增值服务,做旺港口经济。
争创全国城乡土地生态利用制度综合改革试点城市,为产业发展进一步拓展空间。推进土地统筹整合,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未来三年力争腾挪拼接出1000亩以上地块50块、面积10万亩,强化重大项目用地保障。探索实行土地规划发展权和开发建设权分离,试行闲置土地置换、项目分期供地、土地绩效评估等制度。落实土地未开发收回政策。加快“三旧”改造步伐。创建全国节约集约用地模范市。对新增用地指标实行分类比例控制和差别化管理。
三、强力统筹水乡地区十镇一港发展,打造全省幸福导向型产业发展示范区
建立健全规划体系和统筹开发机制。高标准编制水乡地区统筹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一盘棋考虑城乡建设、生态保护和产业布局。加快完善投融资、利益平衡、项目把关等机制,强化统筹发展的制度保障。推动农村管理体制、土地统筹机制等改革在水乡地区先行先试。
完善一体化的水乡交通体系。市财政安排20亿元,加快水乡大道、疏港大道粤晖大桥、望牛墩横海大桥、石龙红海大桥等先期项目建设,迅速启动中洪路、望万路等干线联网工程。统筹推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探索道路建设与统筹开发沿线土地相结合的城建投融资新模式。
打造具有水乡特色的标志性片区。提前启动望洪枢纽站周边15平方公里土地统筹和建设,致力打造东莞城市次中心、水乡核心片区。加快建设总投资超百亿元的龙湾滨江片区,促进商住休闲旅游综合开发。加快推进中堂、望牛墩10.5平方公里的水乡风情区规划,实行整体招商,成片开发。加快建设麻涌4平方公里世界农场项目,打造集都市农业、观光旅游、创意休闲等于一体的新型农场。启动挂影洲中心涌沿线片区更新改造,促进污染治理、环境美化与产业发展有机结合。
逐步构建亲水宜居的优质生活圈。通过生物净化、湿地生态改造等手段,积极推进水环境治理,改善水体质量和生态景观。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行动,不断改善村容村貌,加强土地管理,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进亲水环境建设,打造具有岭南水乡特色的区域景观。
四、力推重点领域综合改革,增创新的制度红利
东莞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成功经验,很关键的一条就是以敢为人先的精神和改革创新的锐气,不断推进体制机制上的众多首创改革,从而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破解了瓶颈制约,赢得了发展先机。我们要拿出前几代东莞人破釜沉舟、筚路蓝缕的勇气,向改革要方法、要动力,冲破束缚发展的思想观念和路径依赖,冲破利益固化的藩篱,攻坚克难,在转型升级上杀出一条新的血路,形成各项改革协同推进的正能量。
以商事登记为突破口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按照宽进严管原则,完善商事登记改革配套政策,推行网上年检,强化后续监管,优化后续审批,进一步发挥商事登记改革的综合影响力,推动与商事主体改革相关的其他改革向纵深发展。完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配套工作,推行并联审批、网上审批和“一站式”服务。今后未经市政府批准一概不许增设审批事项。适时扩大简政强镇改革范围。探索推进大部门体制改革。
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和转型发展。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各项任务。市镇财政加大投入,逐步统筹承接村一级的治安、环卫和行政管理开支。推进社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完善和落实欠发达镇村扶持政策。通过税收分成、生态补偿、结对帮扶等途径,让基层分享土地统筹、“三重”建设等带来的实惠。引导基层通过集中统租、稳妥投资等方式,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推进省市共建全省创新社会管理引领区。深化警务机制改革,在现有基础上再推动公安市局10%、分局20%的警力下沉。整合全市治安联防队伍。加力整治治安重点场所和黄赌毒现象,严打各类犯罪活动。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抓好危险化学品、消防、交通安全等专项整治,创新食品药品和农产品安全监管模式,推进应急管理综合一期平台建设,落实领导接访下访、信访包案等制度,打造平安东莞。培育和规范社会组织发展,新建10个市级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示范点。
抓好医疗、公交、水务等领域的改革。按照公益化方向加快公立医院改革步伐,组建市属公立医院管理中心。启动公交公益化改革,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整治公交不准点、冒黑烟及车内治安等群众关注的问题。深化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推进镇街水务一体化,实现市镇村三级水务分级管理。
五、切实加强经济调节,夯实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保障
加强财政资金及财政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全面强化财政专项资金、财政投资重大基建、重大民生支出和政府融资项目的绩效评价,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反馈与应用机制,实行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相结合。加强审计监督。严肃查处非法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行为。
进一步规范镇村经济管理。建立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和“三资”管理信息监控平台。加强对大额开支和敏感性开支的监控,严控非生产性支出。强化债权债务管理,推进镇村已到期债务清偿。今后凡镇村借债,必须经上一级政府批准。
完善与国有资产规模相适应的监管机制。全面调查摸底和分类梳理,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人事、审计、工资、业绩考核等监管机制,强化国资管理部门对市属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做优做强做活国有企业,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经济命脉的行业和领域。摸清财政投资建设的场馆、医院、学校等国有资产底数,探索构建新型监管模式。
六、提升城市承载力,建设更具生态文明的美丽东莞
优化城市顶层设计。以新一轮总体规划修编为契机,构建疏密有致的城市格局。以轨道交通建设为纽带,加强沿线土地统筹开发,拓展和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加快南城国际商务区、中央商圈、生态休闲区和松山湖大道两侧区域的规划建设,提高城市首位度。推进从莞高速东莞段、东江梨川大桥、松山湖大道延长线等建设,完善城市基础网络和配套功能。
加强环境综合治理。推广广深高速景观综合整治经验,切实加强全市公路沿路景观和广告标牌管理。推进四大环保行动计划,加快环保产业基地建设,创建国家生态市。加强东江水保护,深化运河与内河涌整治,加快截污次支管网铺设。加快垃圾处理厂建设,整治垃圾填埋场,推广垃圾分类处理。严格落实节能减排责任,抓好国家级工业能耗在线监测试点工作。逐步淘汰黄标车。大力植树造林,加快森林公园、镇村公园、慢行道等建设,提高绿道使用效益。深入创建宜居社区。
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建设“智慧城市”和“数字城管”,在大市区率先推行网格化管理,将绿化环卫、城市照明、户外广告等纳入监管范围。全面清理在建违法建筑,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推进“智慧交通”建设,大力整治交通拥堵,加快主要堵塞点的改造和分流。统筹市政地下管线铺设,在新开发区域推广管线集中统一铺设的共同沟建设。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保证市场公平与工程质量。
创新投融资平台建设。发挥好新组建的东莞实业等投融资平台作用,强化建设及监督管理,有效整合多种资源,创新投融资机制,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建设和发展。重点抓好轨道交通融资,探索通过发行市政债券、利用股权信托资金等方式,筹集资金加快建设。
七、在改善民生中加强社会建设,努力让市民过上美好生活
完善保障有力的社保体系。认真办好十件实事。加大就业创业扶持力度,重点解决大学毕业生、困难家庭等群体的就业问题。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标准。扩建市社会福利中心,将居家养老服务扩大至120个社区。发行300万张新社保卡,加大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障力度。加强平价商店和价格调节基金运营管理,减少物价上涨对群众的影响。
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全面推进文化名城建设,继续实施“百千万文化惠民”工程,建好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加大文化产业和文化精品扶持力度,办好“我们的节日”、读书节等活动,加强非物质遗产和历史文物的保护与开发利用,实施文化人才“三个100”工程。
努力办好群众满意的教育。新建5所公办幼儿园,给予民办学校在校生公用经费和教科书补助。增加新莞人子女积分入学学位。统一全市初中公用经费标准,加强民办学校规范化建设,推进免费中职教育。启用东莞理工学校新校区、技师学院和高技能公共实训中心,开设市外国语学校,扩建市特殊教育学校。加强在莞高校学科建设,提高服务地方发展能力。
全面发展体育卫生人口计生等各项事业。大力发展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增加社区体育设施,提升篮球、羽毛球等品牌。推进市人民医院分院、儿童医院、台心医院等建设。发挥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为市民提供优质价廉的医疗服务。探索设立市国医馆,推进中医药进社区。实施优生健康惠民工程和妇女两癌免费筛查。稳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落实好新疆兵团农三师的对口支援计划,推进支援西藏林芝的项目建设。继续帮扶韶关、云浮、广西河池、重庆巫山等地发展。
八、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塑造高效廉洁的政府形象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深入改进工作作风。精简会议和文件,改进会风文风,力戒形式主义、文牍主义。严格控制各类庆典、多重检查、评比及达标创建活动。加强调查研究,推广现场办公。开展明查暗访,落实首问责任、限时办结等制度。加强政府执行力建设,着力治庸治懒治散治奢,整治“吃拿卡要”等行为,推动机关作风进一步好转。
推进“大数据”战略,加快电子政务建设。运用云技术集成企业登记、信用监管、数据统计等功能,构建全市信息共享和内部监管平台。拓展加工贸易“四方联网”,打造地方电子口岸。优化提升网上办事平台,推动90%的行政审批事项、80%的公共服务事项上网,打造全国一流的网上办事大厅。推进数据开放工程,在财政、环保、招投标等领域开展数据公开试点。
强化内外监督,打造为民务实清廉的政府。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和廉政责任制,强化政府内部监督,坚决惩治腐败行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和政务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监督,重视和发挥网络媒体监督作用,促进形成清廉高效、务实为民的良好政风。
各位代表!九万里风鹏正举,党的十八大绘就了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宏伟蓝图,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已越来越接近,得改革开放风气之先的东莞没有理由不认真把握这一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站在新的起跑线上,我们将牢记使命,勤勉进取,在中共东莞市委的坚强领导下,与全市人民一道,同心同德,攻坚克难,朝着高水平崛起的目标奋勇前进,用实干托起我们的东莞梦和伟大的中国梦!
名词注解
六个东莞:市委市政府制定了《关于建设“六个东莞”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提出打造平安东莞、法治东莞、信用东莞、效率东莞、活力东莞、开放东莞。
三重一大:“三重”指重大项目、重大产业集聚区、重大科技专项;“一大”指重大项目招商。
风投创投:即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一种投入到高新技术领域具有巨大潜力和风险的投资方式。
“1+5”招商政策:“1”指《关于加强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5”指东莞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重大项目招商引资“一站通”工作机制》、《招商引资队伍建设管理办法》、《招商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一站通”工作机制:指由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形成一条从项目信息收集、招商洽谈、拍板签约到后期服务的快速反应通道。
粤海装备技术产业园:位于谢岗镇,计划投资超600亿元,为东莞建市以来投资规模最大的项目。重点引进汽车装备制造等高端制造业。
中粮集团粮油食品加工园区:位于麻涌镇,总投资123亿元。项目建成投产后,预计年产值达200亿元。
华为终端总部项目:位于松山湖,总投资100亿元,主要发展与手机等所有终端关联的研发、销售和增值业务。
中以国际科技合作产业园:位于松山湖,被国家科技部授予“国际科技创新园”称号,主要承接和引进以色列及欧美等国家和地区的水处理技术。
两岸生物技术产业合作基地:位于松山湖,主要承接两岸在新药中药研发、医疗器械制造、基因产业和健康产业等方面的合作项目。
外经贸“十个100”计划:即培育百家总部形态企业、壮大百家内销龙头企业、扶持百家自主品牌企业、发展百家高新技术企业、打造百家“升转”示范企业、锻造百名外经贸“专才”、拜访百家目标企业总部、落实百家千万美元项目、引进百家新兴产业项目、帮扶百家民企“走出去”。
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4个100”示范工程:指我省2009年起在生产流程、装备制造数字化改造及节能减排、清洁生产信息技术应用等四方面评选标杆企业各100家,促进“两化”融合。
云计算:一种基于互联网的计算方式,可将大量用网络连接的计算资源统一管理和调度,将共享的软硬件资源和信息,按需提供给终端计算机和其他设备。
科技金融产业融合“1+4”政策:“1”指《关于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的意见》,“4”指东莞市《产业升级转型及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金融创新奖评选暂行办法》、《金融招商奖励办法》。
R&D:即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
十镇一港:指统筹水乡地区发展涉及范围,包括中堂、望牛墩、麻涌、洪梅、道滘、石龙、万江、石碣、高埗、沙田等10个镇街,以及虎门港。
四方联网:东莞、黄埔海关、广东检验检疫局、省外经贸厅四方共同搭建的加工贸易管理服务平台,在全国第一个做到了企业联网申报、外经贸联网审批、海关联网备案、检验检疫联网共享数据。
四化五警:“四化”即治安管理网格化、治安巡逻常态化、治安监控全面化、治安打击精确化;“五警”即科技兴警、人才强警、动态布警、从严治警、从优待警。
“一达通”商业模式:指整合所有企业进出口环节所需银行、海关、物流、税务、保险、外汇等机构或供应商,实现在线业务申报办理。
“大麦客”商业模式:指我市部分台商企业以“大麦客”统一品牌,打造集内销仓储批发为一体的大卖场经营模式。
3D打印:指通过电脑软件对设计出的产品按三维空间分层切片,由3D打印机对粉末状金属或塑料等原材料进行层叠式粘合,直接构造形成零件或成品,多应用于模具制造、工业设计领域。目前正在向规模化生产、生物器官打印等方向发展。
“六个一”包干制度:即“一个重大项目、一名领导挂帅、一个部门牵头、一笔专门经费、一个责任目标、实行一抓到底”的工作制度。
望洪枢纽站:穗莞深城际轨道、莞惠城际轨道、市域轨道R1线的接驳换乘站,规划设在望牛墩镇和洪梅镇交界处。
四大环保行动计划:包括空气清洁、重点流域整治、重金属污染整治和农村环境保护等四项行动。
智慧城市:指用信息通信技术手段,感测、分析、整合城市运行核心系统的各项关键信息,对民生、公共安全、城市服务等各种需求做出智能响应,实现城市智慧式管理和运行。
数字城管:指用信息化和移动通信技术手段来处理、分析和管理整个城市的所有城管部件和城管事件信息。
智慧交通:综合运用先进的资讯、通信、网络、自动控制等技术,改善交通运输状况,提高运输效率和安全性。
我们的节日:是我市开展的系列文化活动,从镇街精选出一批项目进行创新整合,包括东坑卖身节、桥头荷花节等。
文化人才“三个100”工程:即从全市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选拔100名优秀人才充实文化人才队伍,从文化系统中选拔100名优秀干部到先进地区挂职锻炼,在全国范围内公开招聘100名各艺术门类专业优秀人才。
“大数据”战略:大数据是一种对信息爆炸时代产生的海量数据的描述,是对利用云计算等互联网信息技术,对经济、商业、政府管理等进行数据化、电子化变革的统称。 |
| 东莞政府工作报告 | 政府工作报告
——2013年1月8日在东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东莞市人民政府市长 袁宝成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大会报告2012年政府工作,对2013年工作提出建议,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各位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12年工作回顾
刚刚过去的2012年,是东莞承前启后、加快转型的关键一年。一年来,在上级和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全市各级各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确立的“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的战略目标,按照优化发展、好中求进的方针,从容应对复杂严峻的发展形势,经济增长稳步回升,社会保持和谐稳定,市第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基本完成。预计全市实现生产总值5010亿元,同比增长6.1%。人均生产总值6万元,增长4.9%。来源于东莞的财政收入845.6亿元,其中市公共财政预算收入356.3亿元,增长13.8%。进出口总额增长6.8%左右,出口增长8.5%左右。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872元,农民人均纯收入24898元,分别增长8.5%和9%。
过去一年,是高水平崛起谋篇开局、凝心聚力的一年。紧紧围绕市委决策部署,提质提效提精神,强力强势抓执行。大力推进“六个东莞”建设,紧盯“三重一大”建设、科技金融产业融合、水乡地区统筹发展、镇村集体经济转型等突破口,出台实施一系列新举措,抓出了工作实效,实现了良好开局。
过去一年,是创新型经济扬帆起步、坚实推进的一年。一批关系城市未来的战略性、创新型产业项目纷纷落户,众多著名高校院所与创新团队竞相进驻,科技孵化和风投创投机构迅速增长,为新一轮产业大发展积蓄了较大后劲。东莞在《福布斯》中文杂志大陆创新能力最强城市的评比中名列第十三位。
过去一年,是城市形象不断提升、工作亮点纷呈的一年。生产总值突破五千亿元大关,工业投资、服务业吸引外资逆势增长,财政收入、利用外资等多项指标位居全省前列。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作为我市首次举办的国家级重大展会,为东莞增添了一张亮丽的城市名片。全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现场会、世界莞商大会、中国图书馆年会等重大活动成功举办,“三打两建”、广深高速沿线景观整治等专项行动强力实施,商事登记、行政审批等重大改革锐意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全国双拥模范城市、中国制造业最优投资环境城市、中国十佳宜业城市等荣誉称号的蝉联获取,进一步彰显了东莞创新活力的经济形象、宜居生态的城市形象、安定和谐的社会形象。
一年来,我们主要抓了以下工作:
——突出推进“三重一大”建设,以产业增量扩张促进存量调整。集全市之力开展重大项目招商。制定实施“1+5”政策,实行“一站通”工作机制,开展日韩台招商活动,赴以色列、德国进行经贸考察,到京拜访央企总部,落实土地资源保障,引进了投资超600亿元的粤海装备技术产业园、123亿元的中粮集团粮油食品加工园区、100亿元的华为终端总部等项目。全市共引进重大项目81宗,投资总额达1972亿元,为下一阶段发展注入了新的强大动力。扎实推进重大平台和重大项目建设。松山湖启动中以国际科技合作产业园、两岸生物技术产业合作基地的建设,台湾高科技园升格为省级平台。虎门港成功跨入百万标箱港口行列。生态园基础设施建设加快。长安新区用海规划通过国家评审。市属重大项目完成投资278.3亿元,增长18.6%,带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178亿元,增长9.1%。切实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步伐。推进外经贸“十个100”计划,全年新增来料加工转法人企业536家,外资企业新设研发机构220家,总数达到670家。外资企业产品内销总额增长15.1%,省级以上名牌名标达580个。主营业务超百亿元企业增至3家。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省两化融合“4个100”示范工程标杆企业增至37家。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9.2%,服务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超过50%。
——力促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增强经济创新驱动力。
积极实施招科引智战略。组团拜访商务部、科技部、教育部等部委及北大、中科院等高校院所,达成50多项合作意向。与北大共建光电研究院,与华南理工共建协同创新研究院,与中科院共建云计算中心,推进散裂中子源项目建设。全市公共创新平台增至13家。启动松山湖大学创新城规划建设。引进省创新科研团队5个,总数达14家,排名全省第三。科技合作周暨招才引智大会升格为部省共同举办。完善激励创新政策体系。制定实施科技金融产业融合“1+4”政策,完善“科技东莞”政策,引导更多社会资金投入科技创新。全市R&D占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1.58%。先进制造业、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分别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42.7%和32.3%。专利申请量、授权量位居全省第三。发挥金融创新引领作用。设立20亿元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成功引进深创投、中科招商等企业,风投创投等股权投资类企业增至98家。上市企业增至12家。加快金融商务区规划,推进松山湖科技金融产业融合试点。新设和引进金融机构15家,跨境人民币结算突破1000亿元。我市成为粤台金融合作试点城市,台湾玉山银行东莞分行正式开业。
——加大水乡统筹与集体经济转型力度,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作出统筹水乡地区发展的重大决策。出台实施方案,全面铺开十镇一港规划编制工作,启动了龙湾滨江片区、水乡大道改造提升工程等12个总投资额307亿元的先期项目。水乡发展已被纳入省幸福导向型产业体系行动计划。推进镇村集体经济改革发展。出台了一系列含金量高、操作性强的政策,加大力度破解集体经济发展难题。开展清产核资,建成集体资产交易试点平台,严控一般性支出和超前分配。镇街平均可支配收入8.3亿元;村组两级纯收入增长9.4%,其中欠发达村纯收入增长15%。镇村债务负担有所减轻,收不抵支的村(社区)减少34个。强化深莞惠等区域合作与对接。深莞惠规划衔接、产业融合、交通对接等日益加强,石马河联合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效。主动加强穗莞战略合作。加快莞韶、莞惠产业转移园建设。认真抓好援疆援藏工作,圆满完成对韶关、云浮的帮扶开发“双到”任务,对口援助广西河池、重庆巫山工作扎实推进。与韩国牙山市结为友好城市。
——打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增创政府服务“加一”和综合成本“减一”优势。力推商事登记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大朗进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企业注册时间平均缩短60%以上,市场主体同比增长79.3%,成为全省发证最快、同期发证最多的试点地区。去年12月份起在全市铺开该项改革,市本级不再保留任何涉及市场准入的前置审批事项。东莞被国家工商总局确定为全国商事登记改革试点城市。大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第一批取消和转移行政审批事项296项,减幅41.3%。积极帮助企业减负和解决实际问题。开展市镇领导“访企业、送服务、促转型”大走访。全面取消个体工商户和工商企业治安联防费,减半收取流动人员调配费,为企业年减负3.8亿元。海关、检验检疫等口岸单位主动为企业减免收费近2亿元。进一步规范镇村收费。实施新10亿元融资支持计划。深入开展“三打两建”行动。以罕见力度严查大要案、斩断利益链、深挖保护伞,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累计查办欺行霸市、制假售假及商业贿赂案件3万多宗,查处保护伞233人,促进形成风清气正的政务环境、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不断创新提升政府服务。在全国率先推出加工贸易管理服务平台,实现了外经贸、海关、检验检疫和企业“四方联网”。推进依法行政,开展“市民评机关”活动,对服务窗口进行明查暗访,着力解决推诿扯皮、办事拖拉、效率低下等问题,优化了政府服务,提高了行政效率。
——深入推进城乡环境整治,提升城市建设管理水平。高效完成广深高速、虎门大桥东莞段景观综合整治。用短短五个月时间,清理广告标牌1333块,清拆违法和临时建筑44.7万平方米,沿线脏乱差的面貌有较大改观。以对城市未来发展高度负责的态度,强力开展在建违法建筑清理专项行动。加快轨道交通等重大基础建设。组建东实集团,推进轨道交通融资。地铁R2线工程进展顺利,3个站点完成主体封顶。新火车站等15项重点工程竣工,市民艺术中心等21项重点工程加快推进。新建改造高速路、国省道、镇村联网路147.7公里,建成一批水电气管网和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加快“三旧”改造步伐。新增和更新公交车、出租车近千辆。加强环境生态保护。划定27个重点饮用水源保护区,启动水源保护隔离工程。推进生态景观林带和森林公园建设,植树造林2226公顷,新建绿道324公里。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5.2%。深化运河综合整治,落实节能减排任务,加强环境执法和污染企业监管。
——加强社会建设与管理创新,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积极创建全省创新社会管理引领区。成立社会建设研究院。完成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出台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稳步推进村级体制改革。加强网上信访大厅建设,全省率先实现视频信访系统镇街全覆盖。建立全市统一的劳动关系预警系统。强化综治信访维稳平台建设,做好矛盾隐患排查化解,引导民众理性表达个人意愿与爱国诉求。切实强化社会安全管理。推进“四化五警”建设,开展警务前移、出租屋治安管理等试点,推广执法办案格式化,启动智能综合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两抢一盗”立案下降9.6%,老虎机赌博现象基本绝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推进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试点,深入开展校车隐患等专项整治行动,强化食品药品监管,全市未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大力发展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事业。市财政全年共投入205亿元用于民生事业。基本完成向社会承诺的十件实事。落实幼儿园财政补助,上调镇街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全市高考录取率、每万户籍人口升重点人数等四项主要高考指标均居全省第一。深入实施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工程,健全文化产业、文化精品扶持政策,一批优秀文艺作品获省级以上重大奖项。成功举办漫博会。出台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全面启用市中医院新院。建设十分钟体育圈,莞籍运动员首获残奥会金牌。发行新社保卡,上调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标准。加强劳动力培训和就业援助。向困难群众发放临时救助金和物价补贴。国防人防、统计审计、人口计生、外事侨务、工青妇幼、民族宗教、档案方志、科普法普、气象、打私等工作扎实推进。
各位代表!一年来,全市上下凝心聚力,提振精神,以强烈的使命感克难前行,以高效的执行力扎实推进,朝着高水平崛起的道路迈出了坚实的步伐。在此,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向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各界人士,向各驻莞单位、驻莞部队,以及参与、支持和关心东莞建设发展的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与此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东莞还处于转型攻坚期和矛盾凸显期,资源环境瓶颈约束加剧、产业结构不尽合理、自主创新能力不强、体制机制不够完善等深层次问题仍然存在,需要长期不懈努力破解。从当前来看,也有不少困难和问题值得我们高度重视:一是经济企稳回升的基础仍需巩固。尽管全市经济呈现出回暖向好的态势,但由于受国际经济环境影响,生产总值、工业、消费等指标与年度目标任务仍有一定距离。企业生产经营也面临着不少困难。二是重大项目的带动效应尚未真正显现。一大批“三重”项目虽已签约启动,但要真正落地动工、建成投产、发挥效益,还需付出艰辛努力。三是统筹发展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集体经济转型困难不小,区域发展不够协调,镇村债务负担仍然较重,水乡地区统筹发展等工作仍需深入推进,对土地资源的整合力度亟待加大。四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城市顶层设计相对缺乏,经营管理需要创新理念,违法建筑等问题不容忽视。五是惠及民生的工作仍待加大力度。十件实事涉及的52项具体工作中,有2项未能完成年度目标。群众对物价上涨、公交出行、人才入户等问题反映依然较多,治安管理、教育公平、医疗改革等任务比较艰巨。六是机关作风建设仍需加强。一些干部的精神状态与高水平崛起的要求仍有一定的差距,办事效率、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以强烈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寻求破解之策。
2013年工作安排
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东莞加快推动高水平崛起的奋进之年,机遇与挑战并存。世界经济正在经历新一轮的再平衡过程,低速增长态势仍将延续,总需求不足和产能相对过剩的矛盾有所上升,企业经营成本增加和创新能力不足的问题并存,经济发展和资源环境硬约束的矛盾有所加剧。与此同时,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为今后发展指明了方向,跨国公司和大型央企民企酝酿着新一轮生产布局调整,第三次工业革命雏形初现,国内城镇化、工业化、信息化融合步伐不断加快,新兴产业和重大项目进驻东莞势头强劲,为我市经济稳健回暖与产业加速升级提供了良好契机。今年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和市委十三届三次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和胡春华书记莅莞调研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推动转型升级,脚踏实地推进改革发展,把握好稳中求进的主基调,以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打造创新型经济为主攻方向,着力优环境、上项目、强统筹、抓改革,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不断开创新局面。
具体来讲,优环境,就是要加大力度降低综合成本,提升政府服务,提高城市承载力,推动东莞成为综合营商环境最优越的城市之一。上项目,就是要坚定不移地抓产业、盯项目,全力谋求重大项目招商与建设的新突破,加快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强统筹,就是要按照主体功能定位和产业转型升级的要求,下更大力气推动水乡统筹、土地统筹、招商统筹,以此为突破口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协调发展,提升发展层次。抓改革,就是要以自我革命的勇气和决心,大刀阔斧地推进行政体制、社会管理等重点领域改革,坚决破除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约束,不断增创新的制度红利。
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今年全市发展的预期目标是:生产总值增长7%,人均生产总值增长6%,市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增长10%,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增长10%,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0%,出口总额增长7%;服务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50%,先进制造业、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分别达到42.5%和33.8%,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增长15%和60%;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8.5%,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9%,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4.86%,城镇登记失业率、居民消费价格涨幅分别控制在3%以内和3%左右。
围绕以上目标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加快转型升级、推进发展方式转变不动摇,矢志不渝地把转型升级作为东莞践行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任务,继续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以“工作落实年”为主题,切实抓好转型升级各项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抓好重大项目的跟踪落实,抓好市委1号文和市政府1号文等政策措施的细化落实。重点做好几方面工作:
一、打造最佳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
争做综合营商成本最具竞争力的城市。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全面放开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建立统一交易平台,全年为企业减轻行政收费、中介服务收费、中间环节成本35亿元以上。办好一年一度的加博会,发挥台博会、漫博会等平台作用,推广“一达通”、“大麦客”等商业模式,探索规划和申报综合保税区,增加车检场保税物流相关功能,推进省市共建物联网产业基地,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业,帮助企业降低渠道成本和物流成本。落实领导走访、专人跟进和跨部门服务等机制,开展竞争性高峰电力电量交易试点,帮助企业解决用工、用电、融资等困难以及物业产权等历史遗留问题。巩固“三打两建”成果,加大打击力度,总结石龙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食品行业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等试点经验,在全市铺开“两建”工作。
增强城市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全面梳理和改革人才入户政策,进一步降低门槛和简化程序。大力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领军人才、紧缺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妥善解决人才住房问题,出台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办法,做好家属安置工作,营造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人才的软硬环境。推进留学人员创业园、博士后工作站等载体建设。打造大学生入户快速通道。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松山湖大学创新城等平台建设,发挥现有平台作用,促进与专业镇和产业集群对接。用好财政引导资金,继续引进风投创投机构,加大金融创新和企业上市培育力度。扶持高端电子、生物技术、新一代互联网、3D打印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与省共建云计算应用产业基地。实施高成长型中小企业培育计划,支持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积极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办好科技合作周活动。
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出台扶持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专业镇和专业市场搭建电子商务营销配送网络,带动产业集群整合升级,助推传统产业向价值链高端延伸。深入开展“莞货网上行”等活动。加力引进和培育电子商务企业,对在莞设立总部的电商予以奖励。探索实行“零门槛”的电子商务企业网上注册登记制度,吸引各地电商在莞集聚。
深化加工贸易转型与内外开放合作。用好国家赋予的先行先试政策,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外包供应链管理,向研发设计、品牌营销、物流配送转型。抓好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建设,扩大设备及先进技术进口,提高一般贸易占比,促进对外贸易多元平衡发展。推动两岸生物技术产业合作基地建设,用好专项投资基金,铺开基础设施及首期项目。推进粤台金融合作试点。加快台湾高科技园详细性规划编制和招商工作,推进中以国际科技合作产业园建设。落实珠三角规划纲要,加强深莞惠在规划、交通、产业等方面的对接,推进穗莞和莞港澳合作。
二、深入实施“揽月行动”,构建“星月同辉”的产业格局
建立统筹有力的招商机制。认真落实“1+5”招商政策,建立重大项目招商信息共享、布局统筹、选址流转和利益分享机制,将镇街、园区和部门跟踪接洽的重大项目全部纳入统一数据库,避免过度竞争和无序引进。建立项目评估准入、比选和约束机制,制定投资强度、单位产出、产业链配套等项目评价体系,健全企业失信惩戒和享受优惠政策的退出机制,强化对重大项目招商工作的指导。
以高效服务推动粤海等重大项目动工建设。进一步强化与粤海集团的战略合作,尽快完成粤海园区概念性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力争项目于今年动工。加快启动“三纵三横”配套路网一期工程建设。推动华为终端总部项目年内动工。对所有重大项目实行挂钩督导、部门联审、“六个一”包干等制度,提供从立项审批到办证开工“一条龙”服务。
科学从容推进园区开发建设。完善松山湖功能配套,严格筛选项目,提升产出效益,争创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加快生态园征地拆迁和土地平整,完善产业规划和招商指引,积极申报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加快长安新区围填海工程与基础设施建设。深化虎门港与沙田镇统筹发展,突出产业链招商,推进集装箱码头和保税物流中心建设,做大增值服务,做旺港口经济。
争创全国城乡土地生态利用制度综合改革试点城市,为产业发展进一步拓展空间。推进土地统筹整合,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未来三年力争腾挪拼接出1000亩以上地块50块、面积10万亩,强化重大项目用地保障。探索实行土地规划发展权和开发建设权分离,试行闲置土地置换、项目分期供地、土地绩效评估等制度。落实土地未开发收回政策。加快“三旧”改造步伐。创建全国节约集约用地模范市。对新增用地指标实行分类比例控制和差别化管理。
三、强力统筹水乡地区十镇一港发展,打造全省幸福导向型产业发展示范区
建立健全规划体系和统筹开发机制。高标准编制水乡地区统筹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一盘棋考虑城乡建设、生态保护和产业布局。加快完善投融资、利益平衡、项目把关等机制,强化统筹发展的制度保障。推动农村管理体制、土地统筹机制等改革在水乡地区先行先试。
完善一体化的水乡交通体系。市财政安排20亿元,加快水乡大道、疏港大道粤晖大桥、望牛墩横海大桥、石龙红海大桥等先期项目建设,迅速启动中洪路、望万路等干线联网工程。统筹推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探索道路建设与统筹开发沿线土地相结合的城建投融资新模式。
打造具有水乡特色的标志性片区。提前启动望洪枢纽站周边15平方公里土地统筹和建设,致力打造东莞城市次中心、水乡核心片区。加快建设总投资超百亿元的龙湾滨江片区,促进商住休闲旅游综合开发。加快推进中堂、望牛墩10.5平方公里的水乡风情区规划,实行整体招商,成片开发。加快建设麻涌4平方公里世界农场项目,打造集都市农业、观光旅游、创意休闲等于一体的新型农场。启动挂影洲中心涌沿线片区更新改造,促进污染治理、环境美化与产业发展有机结合。
逐步构建亲水宜居的优质生活圈。通过生物净化、湿地生态改造等手段,积极推进水环境治理,改善水体质量和生态景观。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行动,不断改善村容村貌,加强土地管理,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进亲水环境建设,打造具有岭南水乡特色的区域景观。
四、力推重点领域综合改革,增创新的制度红利
东莞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成功经验,很关键的一条就是以敢为人先的精神和改革创新的锐气,不断推进体制机制上的众多首创改革,从而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破解了瓶颈制约,赢得了发展先机。我们要拿出前几代东莞人破釜沉舟、筚路蓝缕的勇气,向改革要方法、要动力,冲破束缚发展的思想观念和路径依赖,冲破利益固化的藩篱,攻坚克难,在转型升级上杀出一条新的血路,形成各项改革协同推进的正能量。
以商事登记为突破口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按照宽进严管原则,完善商事登记改革配套政策,推行网上年检,强化后续监管,优化后续审批,进一步发挥商事登记改革的综合影响力,推动与商事主体改革相关的其他改革向纵深发展。完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配套工作,推行并联审批、网上审批和“一站式”服务。今后未经市政府批准一概不许增设审批事项。适时扩大简政强镇改革范围。探索推进大部门体制改革。
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和转型发展。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各项任务。市镇财政加大投入,逐步统筹承接村一级的治安、环卫和行政管理开支。推进社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完善和落实欠发达镇村扶持政策。通过税收分成、生态补偿、结对帮扶等途径,让基层分享土地统筹、“三重”建设等带来的实惠。引导基层通过集中统租、稳妥投资等方式,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推进省市共建全省创新社会管理引领区。深化警务机制改革,在现有基础上再推动公安市局10%、分局20%的警力下沉。整合全市治安联防队伍。加力整治治安重点场所和黄赌毒现象,严打各类犯罪活动。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抓好危险化学品、消防、交通安全等专项整治,创新食品药品和农产品安全监管模式,推进应急管理综合一期平台建设,落实领导接访下访、信访包案等制度,打造平安东莞。培育和规范社会组织发展,新建10个市级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示范点。
抓好医疗、公交、水务等领域的改革。按照公益化方向加快公立医院改革步伐,组建市属公立医院管理中心。启动公交公益化改革,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整治公交不准点、冒黑烟及车内治安等群众关注的问题。深化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推进镇街水务一体化,实现市镇村三级水务分级管理。
五、切实加强经济调节,夯实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保障
加强财政资金及财政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全面强化财政专项资金、财政投资重大基建、重大民生支出和政府融资项目的绩效评价,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反馈与应用机制,实行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相结合。加强审计监督。严肃查处非法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行为。
进一步规范镇村经济管理。建立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和“三资”管理信息监控平台。加强对大额开支和敏感性开支的监控,严控非生产性支出。强化债权债务管理,推进镇村已到期债务清偿。今后凡镇村借债,必须经上一级政府批准。
完善与国有资产规模相适应的监管机制。全面调查摸底和分类梳理,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人事、审计、工资、业绩考核等监管机制,强化国资管理部门对市属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做优做强做活国有企业,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经济命脉的行业和领域。摸清财政投资建设的场馆、医院、学校等国有资产底数,探索构建新型监管模式。
六、提升城市承载力,建设更具生态文明的美丽东莞
优化城市顶层设计。以新一轮总体规划修编为契机,构建疏密有致的城市格局。以轨道交通建设为纽带,加强沿线土地统筹开发,拓展和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加快南城国际商务区、中央商圈、生态休闲区和松山湖大道两侧区域的规划建设,提高城市首位度。推进从莞高速东莞段、东江梨川大桥、松山湖大道延长线等建设,完善城市基础网络和配套功能。
加强环境综合治理。推广广深高速景观综合整治经验,切实加强全市公路沿路景观和广告标牌管理。推进四大环保行动计划,加快环保产业基地建设,创建国家生态市。加强东江水保护,深化运河与内河涌整治,加快截污次支管网铺设。加快垃圾处理厂建设,整治垃圾填埋场,推广垃圾分类处理。严格落实节能减排责任,抓好国家级工业能耗在线监测试点工作。逐步淘汰黄标车。大力植树造林,加快森林公园、镇村公园、慢行道等建设,提高绿道使用效益。深入创建宜居社区。
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建设“智慧城市”和“数字城管”,在大市区率先推行网格化管理,将绿化环卫、城市照明、户外广告等纳入监管范围。全面清理在建违法建筑,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推进“智慧交通”建设,大力整治交通拥堵,加快主要堵塞点的改造和分流。统筹市政地下管线铺设,在新开发区域推广管线集中统一铺设的共同沟建设。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保证市场公平与工程质量。
创新投融资平台建设。发挥好新组建的东莞实业等投融资平台作用,强化建设及监督管理,有效整合多种资源,创新投融资机制,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建设和发展。重点抓好轨道交通融资,探索通过发行市政债券、利用股权信托资金等方式,筹集资金加快建设。
七、在改善民生中加强社会建设,努力让市民过上美好生活
完善保障有力的社保体系。认真办好十件实事。加大就业创业扶持力度,重点解决大学毕业生、困难家庭等群体的就业问题。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标准。扩建市社会福利中心,将居家养老服务扩大至120个社区。发行300万张新社保卡,加大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障力度。加强平价商店和价格调节基金运营管理,减少物价上涨对群众的影响。
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全面推进文化名城建设,继续实施“百千万文化惠民”工程,建好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加大文化产业和文化精品扶持力度,办好“我们的节日”、读书节等活动,加强非物质遗产和历史文物的保护与开发利用,实施文化人才“三个100”工程。
努力办好群众满意的教育。新建5所公办幼儿园,给予民办学校在校生公用经费和教科书补助。增加新莞人子女积分入学学位。统一全市初中公用经费标准,加强民办学校规范化建设,推进免费中职教育。启用东莞理工学校新校区、技师学院和高技能公共实训中心,开设市外国语学校,扩建市特殊教育学校。加强在莞高校学科建设,提高服务地方发展能力。
全面发展体育卫生人口计生等各项事业。大力发展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增加社区体育设施,提升篮球、羽毛球等品牌。推进市人民医院分院、儿童医院、台心医院等建设。发挥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为市民提供优质价廉的医疗服务。探索设立市国医馆,推进中医药进社区。实施优生健康惠民工程和妇女两癌免费筛查。稳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落实好新疆兵团农三师的对口支援计划,推进支援西藏林芝的项目建设。继续帮扶韶关、云浮、广西河池、重庆巫山等地发展。
八、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塑造高效廉洁的政府形象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深入改进工作作风。精简会议和文件,改进会风文风,力戒形式主义、文牍主义。严格控制各类庆典、多重检查、评比及达标创建活动。加强调查研究,推广现场办公。开展明查暗访,落实首问责任、限时办结等制度。加强政府执行力建设,着力治庸治懒治散治奢,整治“吃拿卡要”等行为,推动机关作风进一步好转。
推进“大数据”战略,加快电子政务建设。运用云技术集成企业登记、信用监管、数据统计等功能,构建全市信息共享和内部监管平台。拓展加工贸易“四方联网”,打造地方电子口岸。优化提升网上办事平台,推动90%的行政审批事项、80%的公共服务事项上网,打造全国一流的网上办事大厅。推进数据开放工程,在财政、环保、招投标等领域开展数据公开试点。
强化内外监督,打造为民务实清廉的政府。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和廉政责任制,强化政府内部监督,坚决惩治腐败行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和政务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监督,重视和发挥网络媒体监督作用,促进形成清廉高效、务实为民的良好政风。
各位代表!九万里风鹏正举,党的十八大绘就了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宏伟蓝图,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已越来越接近,得改革开放风气之先的东莞没有理由不认真把握这一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站在新的起跑线上,我们将牢记使命,勤勉进取,在中共东莞市委的坚强领导下,与全市人民一道,同心同德,攻坚克难,朝着高水平崛起的目标奋勇前进,用实干托起我们的东莞梦和伟大的中国梦!
名词注解
六个东莞:市委市政府制定了《关于建设“六个东莞”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提出打造平安东莞、法治东莞、信用东莞、效率东莞、活力东莞、开放东莞。
三重一大:“三重”指重大项目、重大产业集聚区、重大科技专项;“一大”指重大项目招商。
风投创投:即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一种投入到高新技术领域具有巨大潜力和风险的投资方式。
“1+5”招商政策:“1”指《关于加强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5”指东莞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重大项目招商引资“一站通”工作机制》、《招商引资队伍建设管理办法》、《招商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一站通”工作机制:指由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形成一条从项目信息收集、招商洽谈、拍板签约到后期服务的快速反应通道。
粤海装备技术产业园:位于谢岗镇,计划投资超600亿元,为东莞建市以来投资规模最大的项目。重点引进汽车装备制造等高端制造业。
中粮集团粮油食品加工园区:位于麻涌镇,总投资123亿元。项目建成投产后,预计年产值达200亿元。
华为终端总部项目:位于松山湖,总投资100亿元,主要发展与手机等所有终端关联的研发、销售和增值业务。
中以国际科技合作产业园:位于松山湖,被国家科技部授予“国际科技创新园”称号,主要承接和引进以色列及欧美等国家和地区的水处理技术。
两岸生物技术产业合作基地:位于松山湖,主要承接两岸在新药中药研发、医疗器械制造、基因产业和健康产业等方面的合作项目。
外经贸“十个100”计划:即培育百家总部形态企业、壮大百家内销龙头企业、扶持百家自主品牌企业、发展百家高新技术企业、打造百家“升转”示范企业、锻造百名外经贸“专才”、拜访百家目标企业总部、落实百家千万美元项目、引进百家新兴产业项目、帮扶百家民企“走出去”。
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4个100”示范工程:指我省2009年起在生产流程、装备制造数字化改造及节能减排、清洁生产信息技术应用等四方面评选标杆企业各100家,促进“两化”融合。
云计算:一种基于互联网的计算方式,可将大量用网络连接的计算资源统一管理和调度,将共享的软硬件资源和信息,按需提供给终端计算机和其他设备。
科技金融产业融合“1+4”政策:“1”指《关于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的意见》,“4”指东莞市《产业升级转型及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金融创新奖评选暂行办法》、《金融招商奖励办法》。
R&D:即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
十镇一港:指统筹水乡地区发展涉及范围,包括中堂、望牛墩、麻涌、洪梅、道滘、石龙、万江、石碣、高埗、沙田等10个镇街,以及虎门港。
四方联网:东莞、黄埔海关、广东检验检疫局、省外经贸厅四方共同搭建的加工贸易管理服务平台,在全国第一个做到了企业联网申报、外经贸联网审批、海关联网备案、检验检疫联网共享数据。
四化五警:“四化”即治安管理网格化、治安巡逻常态化、治安监控全面化、治安打击精确化;“五警”即科技兴警、人才强警、动态布警、从严治警、从优待警。
“一达通”商业模式:指整合所有企业进出口环节所需银行、海关、物流、税务、保险、外汇等机构或供应商,实现在线业务申报办理。
“大麦客”商业模式:指我市部分台商企业以“大麦客”统一品牌,打造集内销仓储批发为一体的大卖场经营模式。
3D打印:指通过电脑软件对设计出的产品按三维空间分层切片,由3D打印机对粉末状金属或塑料等原材料进行层叠式粘合,直接构造形成零件或成品,多应用于模具制造、工业设计领域。目前正在向规模化生产、生物器官打印等方向发展。
“六个一”包干制度:即“一个重大项目、一名领导挂帅、一个部门牵头、一笔专门经费、一个责任目标、实行一抓到底”的工作制度。
望洪枢纽站:穗莞深城际轨道、莞惠城际轨道、市域轨道R1线的接驳换乘站,规划设在望牛墩镇和洪梅镇交界处。
四大环保行动计划:包括空气清洁、重点流域整治、重金属污染整治和农村环境保护等四项行动。
智慧城市:指用信息通信技术手段,感测、分析、整合城市运行核心系统的各项关键信息,对民生、公共安全、城市服务等各种需求做出智能响应,实现城市智慧式管理和运行。
数字城管:指用信息化和移动通信技术手段来处理、分析和管理整个城市的所有城管部件和城管事件信息。
智慧交通:综合运用先进的资讯、通信、网络、自动控制等技术,改善交通运输状况,提高运输效率和安全性。
我们的节日:是我市开展的系列文化活动,从镇街精选出一批项目进行创新整合,包括东坑卖身节、桥头荷花节等。
文化人才“三个100”工程:即从全市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选拔100名优秀人才充实文化人才队伍,从文化系统中选拔100名优秀干部到先进地区挂职锻炼,在全国范围内公开招聘100名各艺术门类专业优秀人才。
“大数据”战略:大数据是一种对信息爆炸时代产生的海量数据的描述,是对利用云计算等互联网信息技术,对经济、商业、政府管理等进行数据化、电子化变革的统称。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03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虎门港沙田港区永安码头至荣轩码头之间河段进行航道水域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3年1月11日至2013年3月31日。
二、作业水域:东莞水道永安码头至荣轩码头之间航道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顺宏海103。
四、注意事项
施工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需航经作业区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三年一月八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陈柏陵 13809279273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03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虎门港沙田港区永安码头至荣轩码头之间河段进行航道水域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3年1月11日至2013年3月31日。
二、作业水域:东莞水道永安码头至荣轩码头之间航道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顺宏海103。
四、注意事项
施工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需航经作业区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三年一月八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陈柏陵 13809279273 |
| 东莞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营商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推动全市经济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在2012年减免56项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基础上,就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着力减免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一条 为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对全市企业免征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市人力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和各镇街负责)
第二条 除有特殊规定的企业外,堤围防护费按省规定的费率下限1‰计征,外贸企业按0.7‰的优惠费率计征,从事批发、零售的商业企业按0.5‰计征,维持我市对有关企业的其他优惠政策。(市水务局、财政局、物价局、地税局负责)
第三条 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中,维持我市对有关企业的优惠政策。(市残联负责)
第四条 加大生态林认建认养等工作的动员力度,进一步增强企业参与绿化的主动性和实效性,对企业免征绿化费。(市林业局、财政局、物价局和各镇街负责)
第五条 免征林权证工本费、林权勘测费、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市林业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六条 免征国内植物检疫费、农机监理费。(市农业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七条 免征海岸电台无线电报电话费、油污水化验费、河道采砂管理费。(东莞海事局,市水务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八条 对企业发生的卫生监测费、委托性防疫服务费,市有关单位按现行收费标准90%收取。综合性酒店等企业同时从事餐饮服务和经营性公共场所服务的,卫生部门和食药监部门在办理相关卫生许可证时,互认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和各镇街负责)
第九条 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财综〔2012〕262号)相关规定,继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停征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劳动合同文本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土地登记费。(市交通运输局、人力资源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贸促会、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十条 免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采矿登记费。(市国土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十一条 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市工商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十二条 免征因公护照费(含加急费)、户口簿工本费、户口迁移证、准迁证工本费。(市外事局、公安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十三条 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ATA单证册调整费、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签注费、海关监管手续费。(市外事局、财政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驻莞各海关负责)
第十四条 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882号)相关规定,降低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市人力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十五条 简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收费方式。将货物检验检疫费中的品质检验、动物临床检疫、植物现场检疫、动植物产品检疫、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验、卫生检疫(不收费)合并为货物检验检疫费一项,取消累计收费。同时取消以下规定:1、同批货物检验检疫费超过5000元,超过部分按80%计收;2、边境口岸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收费,按70%计收;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收费,按50%计收。(东莞出入境检验检验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十六条 降低货物检验检疫费收费标准。1、货物检验检疫费由原来的分别按货物总值1.5‰、1.2‰分别计收,降为按货物总值的0.8‰一次性收取;其中,介质土、植物油由按货物总值的0.67‰降为0.3‰收取;小批量食品由按货物总值的4‰降为0.8‰收取。2、边境口岸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边境小额贸易、对台小额贸易货物检验检疫费收费标准,统一降为按每批次30元收取。3、仅实施卫生检疫的,不收费。(东莞出入境检验检验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十七条 资源类商品,即《出入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第二十六章(矿沙、矿渣和矿灰)的所有商品和液化天然气(商品编码2711110000)、气态天然气(商品编码2711210000)、石油原油(商品编码2709000000)的货物检验检疫费,由从价计征改为从量定额收取。其中第二十六章(矿沙、矿渣和矿灰)的所有商品按每吨0.6元收取;液化天然气(商品编码2711110000)、气态天然气(商品编码2711210000)和石油原油(商品编码2709000000)按每吨0.08元收取。(东莞出入境检验检验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十八条 继续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口农产品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其中,对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动物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其他出口农产品减半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东莞出入境检验检验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十九条 暂停对进出口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加倍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有效期至2015年7月31日止。(东莞出入境检验检验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二十条 我市对市内企业生产的食品、重要工业产品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测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不向企业收取。对强制抽检的产品,市有关单位根据企业要求免费提供检测报告。(市质监局、财政局负责)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法对食品进行检验、检测需要抽取样品的,一般应当付费;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由被检查企业无偿提供的,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对同一批次产品按规定作出的检验、检测结论或鉴定结果,有关行政机关在符合检测标准的前提下予以接纳确认。(东莞出入境检验检验局,市质监局、农业局、经信局、工商局负责)
二、着力减免涉企的中介服务收费
第二十二条 停止向企业收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报送单结汇联)、进口付汇单(进口报送单付汇联)、出口报送单退税联打印费。(驻莞各海关、市物价局负责)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按现行收费标准50%收取。(市国土局、物价局负责)
第二十四条 环境影响咨询服务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均按不高于现行收费标准80%收取。(市环保局、住建局、规划局、物价局负责)
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中介服务费、防雷设施检测费、建筑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费,均按现行收费标准90%收取。(市住建局、气象局、物价局负责)
第二十六条 东莞市三家公证处向企业收取的各类公证收费、采购中心收取的招标书工本费,均按现行收费标准80%执行;市住建局施工合同公证收费封顶10万元,有偿取得的二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公证收费封顶5万元。(市司法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二十七条 企业计量校准、特种设备委托性检验检测收费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市质监局、物价局负责)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审计服务,以计时收费为主,计件收费为辅。凡收费标准规定有浮动幅度的,均按原计费标准下限执行,即计时收费下浮40%,计件收费下浮30%。(市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二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对中小微企业提供涉税鉴证服务且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在省有关部门未出台新规定前,凡收费标准规定有浮动幅度的,一律按原计费标准下限执行,即计件收费下浮30%,计时收费下浮40%。(市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负责)
三、着力规范涉企的镇(街)、村(社区)协议收费
第三十条 将镇(街)、村(社区)向“三来一补”企业收取的“外汇留成”统一为“‘三来一补’企业来料加工工缴款”,将向企业收取的“综合服务费”统一为“协作服务款”,将向企业收取的“土地管理费”统一为“土地使用补偿款”。双方已按原有收费项目签订了合作协议、合同的,由镇(街)、村(社区)与企业根据实际协商解决。除国家、省定收费和以上三类协议收费外,各镇(街)、村(社区)不得再向企业收取证明费、盖章费、管理费、服务费等各种其他费用。(各镇街,市物价局、财政局、法制局、农资办、地税局负责)
第三十一条 对“三来一补”企业来料加工工缴款、协作服务款,各镇(街)应按照“不新增企业负担”的原则制定最高收费标准,可在此基础下浮收费,不得突破;土地使用补偿款按合同双方协议的标准收取。(各镇街,市物价局、财政局、法制局、农资办、地税局负责)
第三十二条 各镇(街)、村(社区)对2013年1月1日起新落户本地的企业,不应再收取以上三类协议收费,经与镇(街)、村(社区)协商一致的企业,直接承接原有土地或厂房的企业,以及故意变更名称或法人但实际控制人不变的企业除外。(各镇街,市物价局、财政局、法制局、农资办负责)
第三十三条 积极推进“一费制”,镇(街)、村(社区)原附着在土地出让、厂房出租之上的合作收益,可以根据实际并入土地出让金、租金等解决。(各镇街,市物价局、财政局、法制局、农资办负责)
第三十四条 镇(街)收费可由“一个窗口收费处”收取,也可以推行银行代收;村级收费由各村(社区)指定窗口收取,使用全镇(街)统一的票据。(各镇街,市物价局、财政局、法制局、农资办、地税局负责)
第三十五条 各镇(街)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规范涉企协议收费的方案,于2013年1月30日前报市物价局汇总,由市物价局会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各镇街,市物价局、财政局、法制局、农资办负责)
四、着力强化企业减负的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的全面放开、自由交易,取消地域垄断,鼓励集中交易、进场竞价、供需对接。(市经信局、供销社、监察局负责)
第三十七条 企业员工的宿舍用电按居民生活用电标准计价,相关企业可向供电部门提出申请,供电部门应主动告知并协助企业及时做好用电分表计量工作。(东莞供电局负责)
第三十八条 围绕建设“好政府、大社会”的总体目标,启动新一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压减工作,大力推进审批事项的“减、简、优、并、转”,凡是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政府不再审批。(市转变政府职能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九条 缩短部分行政审批的时限,切实降低企业在时间等方面的隐性成本。通过优化服务流程,推广网上办事,提高工作效率等措施,环评文件(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批分别从原来法定的60天、30天、15天缩短为20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7个工作日,重点项目缩短为5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从原来20个工作日缩短到5个工作日,市重点项目缩短到3个工作日;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登记表备案的办理时限分别控制在15天、7天和5天内;交通影响分析报告的审批从原来5天缩短到3天;日照分析报告的审批从原来5天缩短到3天。(市发改局、水务局、环保局、规划局、市地税局负责)
第四十条 各镇街、各部门要对照本意见及近几年涉企收费清理的有关规定,全面认真开展清理工作。对于超越法律、行政法规收费规定自设执业资质、资格、业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或指(限)定当事人接受垄断性中介机构强制服务并收费的,一律予以取消。(各镇街,市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四十一条 社会团体依法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社会团体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的服务收费依政府定价目录和市场化竞争状况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市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负责)
第四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将政府职能范围内的事项转移至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或社会团体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与其业务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社会团体、非企业组织获得费用或分成收入。(市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四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行政权力、管理职能或垄断地位,强制企业参加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和接受不必要的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资格评审、质量(计量)认证等并收取费用。(市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四十四条 继续严格实行涉企检查备案制度,凡确有工作需要进行的检查,应经市减负办统筹和备案。涉及环境保护、节能降耗、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税收及计划生育等必须的检查,实行“履职不收费”的原则。(市减负办、监察局、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四十五条 市物价、财政部门要切实抓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从制度和源头上严格规范涉企收费行为,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确保各级收费执收主体不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年限、随意变动执收主体和改变资金管理方式,严防涉企收费负担转嫁、反弹,巩固治理成果。(市物价局、财政局负责)
第四十六条 市减负办、纠风办要加大企业减负工作的监督力度,建立和完善长效、协同监管机制,确保惠企政策落实到位。积极开展企业负担情况调研,认真受理企业反映的不合理负担的投诉,严肃查处各类增加企业负担和侵害企业合法权益违纪违规行为。(市减负办、纠风办、效能办、监察局负责)
第四十七条 工商等各市场监管职能部门要切实提升服务意识,结合当前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积极构建标准化、规范化的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能。市监察局、效能办要结合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明察暗访活动,重点查处一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影响企业发展的典型案件,并公开曝光,切实端正政风。(市工商局、监察局、效能办和市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四十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此次专项清理收费所涉及的经费保障问题,市、镇(街)财政部门应按照公共财政、分级负担、平稳过渡、规范管理的原则,研究制定并落实相应的解决办法和措施,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相关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市财政局、各镇街负责)
第四十九条 各镇街、各部门应结合实际,依法调整收费项目标准,及时变更或重新核发收费许可证,防止发生“以证代文”、“以证批费”等违规行为,尽快更新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并向社会公示。同时,要抓好政务公开,明确办事指引,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多角度、多方面、多环节提示并推介各种可以减省企业成本的措施或渠道,引导、帮助企业更有效地用好相关减负政策,提高综合竞争力。(市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五十条 本意见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第二至十一条、第二十三至二十九条收费减免期限为两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11日 |
| 东莞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营商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推动全市经济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在2012年减免56项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基础上,就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着力减免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一条 为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对全市企业免征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市人力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和各镇街负责)
第二条 除有特殊规定的企业外,堤围防护费按省规定的费率下限1‰计征,外贸企业按0.7‰的优惠费率计征,从事批发、零售的商业企业按0.5‰计征,维持我市对有关企业的其他优惠政策。(市水务局、财政局、物价局、地税局负责)
第三条 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中,维持我市对有关企业的优惠政策。(市残联负责)
第四条 加大生态林认建认养等工作的动员力度,进一步增强企业参与绿化的主动性和实效性,对企业免征绿化费。(市林业局、财政局、物价局和各镇街负责)
第五条 免征林权证工本费、林权勘测费、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市林业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六条 免征国内植物检疫费、农机监理费。(市农业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七条 免征海岸电台无线电报电话费、油污水化验费、河道采砂管理费。(东莞海事局,市水务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八条 对企业发生的卫生监测费、委托性防疫服务费,市有关单位按现行收费标准90%收取。综合性酒店等企业同时从事餐饮服务和经营性公共场所服务的,卫生部门和食药监部门在办理相关卫生许可证时,互认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和各镇街负责)
第九条 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财综〔2012〕262号)相关规定,继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停征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劳动合同文本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土地登记费。(市交通运输局、人力资源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贸促会、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十条 免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采矿登记费。(市国土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十一条 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市工商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十二条 免征因公护照费(含加急费)、户口簿工本费、户口迁移证、准迁证工本费。(市外事局、公安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十三条 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ATA单证册调整费、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签注费、海关监管手续费。(市外事局、财政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驻莞各海关负责)
第十四条 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882号)相关规定,降低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市人力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十五条 简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收费方式。将货物检验检疫费中的品质检验、动物临床检疫、植物现场检疫、动植物产品检疫、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验、卫生检疫(不收费)合并为货物检验检疫费一项,取消累计收费。同时取消以下规定:1、同批货物检验检疫费超过5000元,超过部分按80%计收;2、边境口岸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收费,按70%计收;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收费,按50%计收。(东莞出入境检验检验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十六条 降低货物检验检疫费收费标准。1、货物检验检疫费由原来的分别按货物总值1.5‰、1.2‰分别计收,降为按货物总值的0.8‰一次性收取;其中,介质土、植物油由按货物总值的0.67‰降为0.3‰收取;小批量食品由按货物总值的4‰降为0.8‰收取。2、边境口岸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边境小额贸易、对台小额贸易货物检验检疫费收费标准,统一降为按每批次30元收取。3、仅实施卫生检疫的,不收费。(东莞出入境检验检验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十七条 资源类商品,即《出入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第二十六章(矿沙、矿渣和矿灰)的所有商品和液化天然气(商品编码2711110000)、气态天然气(商品编码2711210000)、石油原油(商品编码2709000000)的货物检验检疫费,由从价计征改为从量定额收取。其中第二十六章(矿沙、矿渣和矿灰)的所有商品按每吨0.6元收取;液化天然气(商品编码2711110000)、气态天然气(商品编码2711210000)和石油原油(商品编码2709000000)按每吨0.08元收取。(东莞出入境检验检验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十八条 继续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口农产品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其中,对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动物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其他出口农产品减半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东莞出入境检验检验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十九条 暂停对进出口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加倍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有效期至2015年7月31日止。(东莞出入境检验检验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二十条 我市对市内企业生产的食品、重要工业产品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测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不向企业收取。对强制抽检的产品,市有关单位根据企业要求免费提供检测报告。(市质监局、财政局负责)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法对食品进行检验、检测需要抽取样品的,一般应当付费;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由被检查企业无偿提供的,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对同一批次产品按规定作出的检验、检测结论或鉴定结果,有关行政机关在符合检测标准的前提下予以接纳确认。(东莞出入境检验检验局,市质监局、农业局、经信局、工商局负责)
二、着力减免涉企的中介服务收费
第二十二条 停止向企业收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报送单结汇联)、进口付汇单(进口报送单付汇联)、出口报送单退税联打印费。(驻莞各海关、市物价局负责)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按现行收费标准50%收取。(市国土局、物价局负责)
第二十四条 环境影响咨询服务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均按不高于现行收费标准80%收取。(市环保局、住建局、规划局、物价局负责)
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中介服务费、防雷设施检测费、建筑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费,均按现行收费标准90%收取。(市住建局、气象局、物价局负责)
第二十六条 东莞市三家公证处向企业收取的各类公证收费、采购中心收取的招标书工本费,均按现行收费标准80%执行;市住建局施工合同公证收费封顶10万元,有偿取得的二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公证收费封顶5万元。(市司法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二十七条 企业计量校准、特种设备委托性检验检测收费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市质监局、物价局负责)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审计服务,以计时收费为主,计件收费为辅。凡收费标准规定有浮动幅度的,均按原计费标准下限执行,即计时收费下浮40%,计件收费下浮30%。(市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二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对中小微企业提供涉税鉴证服务且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在省有关部门未出台新规定前,凡收费标准规定有浮动幅度的,一律按原计费标准下限执行,即计件收费下浮30%,计时收费下浮40%。(市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负责)
三、着力规范涉企的镇(街)、村(社区)协议收费
第三十条 将镇(街)、村(社区)向“三来一补”企业收取的“外汇留成”统一为“‘三来一补’企业来料加工工缴款”,将向企业收取的“综合服务费”统一为“协作服务款”,将向企业收取的“土地管理费”统一为“土地使用补偿款”。双方已按原有收费项目签订了合作协议、合同的,由镇(街)、村(社区)与企业根据实际协商解决。除国家、省定收费和以上三类协议收费外,各镇(街)、村(社区)不得再向企业收取证明费、盖章费、管理费、服务费等各种其他费用。(各镇街,市物价局、财政局、法制局、农资办、地税局负责)
第三十一条 对“三来一补”企业来料加工工缴款、协作服务款,各镇(街)应按照“不新增企业负担”的原则制定最高收费标准,可在此基础下浮收费,不得突破;土地使用补偿款按合同双方协议的标准收取。(各镇街,市物价局、财政局、法制局、农资办、地税局负责)
第三十二条 各镇(街)、村(社区)对2013年1月1日起新落户本地的企业,不应再收取以上三类协议收费,经与镇(街)、村(社区)协商一致的企业,直接承接原有土地或厂房的企业,以及故意变更名称或法人但实际控制人不变的企业除外。(各镇街,市物价局、财政局、法制局、农资办负责)
第三十三条 积极推进“一费制”,镇(街)、村(社区)原附着在土地出让、厂房出租之上的合作收益,可以根据实际并入土地出让金、租金等解决。(各镇街,市物价局、财政局、法制局、农资办负责)
第三十四条 镇(街)收费可由“一个窗口收费处”收取,也可以推行银行代收;村级收费由各村(社区)指定窗口收取,使用全镇(街)统一的票据。(各镇街,市物价局、财政局、法制局、农资办、地税局负责)
第三十五条 各镇(街)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规范涉企协议收费的方案,于2013年1月30日前报市物价局汇总,由市物价局会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各镇街,市物价局、财政局、法制局、农资办负责)
四、着力强化企业减负的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的全面放开、自由交易,取消地域垄断,鼓励集中交易、进场竞价、供需对接。(市经信局、供销社、监察局负责)
第三十七条 企业员工的宿舍用电按居民生活用电标准计价,相关企业可向供电部门提出申请,供电部门应主动告知并协助企业及时做好用电分表计量工作。(东莞供电局负责)
第三十八条 围绕建设“好政府、大社会”的总体目标,启动新一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压减工作,大力推进审批事项的“减、简、优、并、转”,凡是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政府不再审批。(市转变政府职能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九条 缩短部分行政审批的时限,切实降低企业在时间等方面的隐性成本。通过优化服务流程,推广网上办事,提高工作效率等措施,环评文件(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批分别从原来法定的60天、30天、15天缩短为20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7个工作日,重点项目缩短为5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从原来20个工作日缩短到5个工作日,市重点项目缩短到3个工作日;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登记表备案的办理时限分别控制在15天、7天和5天内;交通影响分析报告的审批从原来5天缩短到3天;日照分析报告的审批从原来5天缩短到3天。(市发改局、水务局、环保局、规划局、市地税局负责)
第四十条 各镇街、各部门要对照本意见及近几年涉企收费清理的有关规定,全面认真开展清理工作。对于超越法律、行政法规收费规定自设执业资质、资格、业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或指(限)定当事人接受垄断性中介机构强制服务并收费的,一律予以取消。(各镇街,市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四十一条 社会团体依法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社会团体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的服务收费依政府定价目录和市场化竞争状况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市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负责)
第四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将政府职能范围内的事项转移至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或社会团体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与其业务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社会团体、非企业组织获得费用或分成收入。(市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四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行政权力、管理职能或垄断地位,强制企业参加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和接受不必要的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资格评审、质量(计量)认证等并收取费用。(市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四十四条 继续严格实行涉企检查备案制度,凡确有工作需要进行的检查,应经市减负办统筹和备案。涉及环境保护、节能降耗、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税收及计划生育等必须的检查,实行“履职不收费”的原则。(市减负办、监察局、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四十五条 市物价、财政部门要切实抓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从制度和源头上严格规范涉企收费行为,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确保各级收费执收主体不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年限、随意变动执收主体和改变资金管理方式,严防涉企收费负担转嫁、反弹,巩固治理成果。(市物价局、财政局负责)
第四十六条 市减负办、纠风办要加大企业减负工作的监督力度,建立和完善长效、协同监管机制,确保惠企政策落实到位。积极开展企业负担情况调研,认真受理企业反映的不合理负担的投诉,严肃查处各类增加企业负担和侵害企业合法权益违纪违规行为。(市减负办、纠风办、效能办、监察局负责)
第四十七条 工商等各市场监管职能部门要切实提升服务意识,结合当前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积极构建标准化、规范化的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能。市监察局、效能办要结合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明察暗访活动,重点查处一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影响企业发展的典型案件,并公开曝光,切实端正政风。(市工商局、监察局、效能办和市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四十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此次专项清理收费所涉及的经费保障问题,市、镇(街)财政部门应按照公共财政、分级负担、平稳过渡、规范管理的原则,研究制定并落实相应的解决办法和措施,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相关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市财政局、各镇街负责)
第四十九条 各镇街、各部门应结合实际,依法调整收费项目标准,及时变更或重新核发收费许可证,防止发生“以证代文”、“以证批费”等违规行为,尽快更新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并向社会公示。同时,要抓好政务公开,明确办事指引,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多角度、多方面、多环节提示并推介各种可以减省企业成本的措施或渠道,引导、帮助企业更有效地用好相关减负政策,提高综合竞争力。(市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五十条 本意见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第二至十一条、第二十三至二十九条收费减免期限为两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11日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01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在虎门港麻涌港区新沙南作业区淡水河口进行广东省储备粮东莞直属库粮食专用码头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3年1月10日至2013年6月30日。
二、活动水域:虎门港麻涌港区新沙南作业区淡水河口深赤湾2#、3#泊位下游,长约300米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施工船舶:四航南沙、粤工拖35、粤工拖42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3001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在虎门港麻涌港区新沙南作业区淡水河口进行广东省储备粮东莞直属库粮食专用码头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3年1月10日至2013年6月30日。
二、活动水域:虎门港麻涌港区新沙南作业区淡水河口深赤湾2#、3#泊位下游,长约300米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施工船舶:四航南沙、粤工拖35、粤工拖42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2058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金锚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在虎门港沙田港区立沙岛作业区进行鸿源码头前沿水域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3年1月4日至2013年3月31日。
二、作业水域:虎门港沙田港区立沙岛作业区东洲国际码头上游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粤东莞浚0128、粤东莞浚0168、粤华海281、粤华海282、粤华海283。
四、注意事项
1、施工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航经作业区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陈柏陵 13809279273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2058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金锚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在虎门港沙田港区立沙岛作业区进行鸿源码头前沿水域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3年1月4日至2013年3月31日。
二、作业水域:虎门港沙田港区立沙岛作业区东洲国际码头上游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粤东莞浚0128、粤东莞浚0168、粤华海281、粤华海282、粤华海283。
四、注意事项
1、施工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航经作业区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陈柏陵 13809279273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2057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金锚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在倒运海水道进行国丰粮油码头港池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3年1月4日至2013年3月31日。
二、作业水域:倒运海水道国丰粮油码头港池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粤新会工8018、粤新会货8001、粤新会货8199。
四、注意事项
1、施工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航经作业区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陈柏陵 13809279273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2057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金锚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在倒运海水道进行国丰粮油码头港池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3年1月4日至2013年3月31日。
二、作业水域:倒运海水道国丰粮油码头港池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粤新会工8018、粤新会货8001、粤新会货8199。
四、注意事项
1、施工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航经作业区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陈柏陵 13809279273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2056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在东江北干流进行石龙红海大桥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施工时间:2012年12月27日至2013年12月30日。
二、施工范围:东江北干流铁路桥河段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注意事项:
1、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分别在两岸搭设施工便桥,留下宽约110米为临时通航水域,搭设的临时便桥设有警示标志。
2、现场设有警戒船,禁止船舶在施工作业水域范围追越、会船。希航经该水域的船舶加强瞭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陈文演 13609672561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2056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在东江北干流进行石龙红海大桥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施工时间:2012年12月27日至2013年12月30日。
二、施工范围:东江北干流铁路桥河段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注意事项:
1、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分别在两岸搭设施工便桥,留下宽约110米为临时通航水域,搭设的临时便桥设有警示标志。
2、现场设有警戒船,禁止船舶在施工作业水域范围追越、会船。希航经该水域的船舶加强瞭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陈文演 13609672561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2055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海通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在洪屋涡水道右汊河河口段进行道滘镇南城村沉力洲岛吹填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二、作业水域:洪屋涡水道右汊河河口段,离岸堤约50米占用水域面积为300×80米水域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粤东莞浚0062。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排泥管在管头和管尾并每隔50米距离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
2、希航经该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肖兴涛 13602312301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2055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海通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在洪屋涡水道右汊河河口段进行道滘镇南城村沉力洲岛吹填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二、作业水域:洪屋涡水道右汊河河口段,离岸堤约50米占用水域面积为300×80米水域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粤东莞浚0062。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排泥管在管头和管尾并每隔50米距离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
2、希航经该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肖兴涛 13602312301 |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招聘服务员公告 | 为进一步提高机关后勤服务质量,充实后勤保障力量,我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名服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和条件
招聘服务员2名,招聘条件如下:
1、女性,年龄18-35岁;
2、具有一定的餐饮服务员工作经验;
3、身体健康,品行端正,热爱本职工作,无违法违纪行为,无违反计划生育。
二、福利待遇
1、月工资1600元左右,按公职人员标准购买社保和缴存住房公积金;
2、工作日包吃住;
3、享受双休和法定公休假期待遇。
三、报名办法
1、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13年1月4日
2、报名方式:报名人员下载《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招聘服务员报名登记表》,详细填写报名事项,将报名表连同本人近期彩照发送至 dgzyzzc@126.com邮箱。
3、我院将根据报名情况组织面试,具体安排另行通知。联系电话:89811366。
报名登记表下载: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招聘服务员报名登记表.doc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25日 |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招聘服务员公告 | 为进一步提高机关后勤服务质量,充实后勤保障力量,我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名服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和条件
招聘服务员2名,招聘条件如下:
1、女性,年龄18-35岁;
2、具有一定的餐饮服务员工作经验;
3、身体健康,品行端正,热爱本职工作,无违法违纪行为,无违反计划生育。
二、福利待遇
1、月工资1600元左右,按公职人员标准购买社保和缴存住房公积金;
2、工作日包吃住;
3、享受双休和法定公休假期待遇。
三、报名办法
1、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13年1月4日
2、报名方式:报名人员下载《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招聘服务员报名登记表》,详细填写报名事项,将报名表连同本人近期彩照发送至 dgzyzzc@126.com邮箱。
3、我院将根据报名情况组织面试,具体安排另行通知。联系电话:89811366。
报名登记表下载: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招聘服务员报名登记表.doc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25日 |
| 关于201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和上级有关通知精神,现将2013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调休,共3天。1月5日(星期六)、1月6日(星期日)上班。
二、春节:2月9日至15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16日(星期六)、2月17日(星期日)上班。
三、清明节:4月4日至6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7日(星期日)上班。
四、劳动节:4月29日至5月1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27日(星期六)、4月28日(星期日)上班。
五、端午节:6月10日至12日放假调休,共3天。6月8日(星期六)、6月9日(星期日)上班。
六、中秋节:9月19日至21日放假调休,共3天。9月22日(星期日)上班。
七、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9月29日(星期日)、10月12日(星期六)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镇(街道)、各单位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1日 |
| 关于201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和上级有关通知精神,现将2013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调休,共3天。1月5日(星期六)、1月6日(星期日)上班。
二、春节:2月9日至15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16日(星期六)、2月17日(星期日)上班。
三、清明节:4月4日至6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7日(星期日)上班。
四、劳动节:4月29日至5月1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27日(星期六)、4月28日(星期日)上班。
五、端午节:6月10日至12日放假调休,共3天。6月8日(星期六)、6月9日(星期日)上班。
六、中秋节:9月19日至21日放假调休,共3天。9月22日(星期日)上班。
七、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9月29日(星期日)、10月12日(星期六)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镇(街道)、各单位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1日 |
|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十八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现对东莞市共22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2年12月19日起至2013年1月2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1.dg.gov.cn) 。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 罗丽娜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第十八期) |
|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十八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现对东莞市共22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2年12月19日起至2013年1月2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1.dg.gov.cn) 。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 罗丽娜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第十八期)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五十三期) | 根据《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现对东莞市共8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2年12月19日起至2013年1月2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罗丽娜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第五十三期)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五十三期) | 根据《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现对东莞市共8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2年12月19日起至2013年1月2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罗丽娜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第五十三期) |
| 关于接受2013年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通知 | 为了解决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我市2013年廉租住房保障从即日起接受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包括租赁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和房屋修葺,困难家庭可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来选择保障方式。
二、申请条件
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年满30周年的未婚人员可视为一个家庭。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的子女未满18周岁且户籍不在本市的,若与申请人共同生活和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020元(含1020元)之下;
3、家庭人均资产在61200元(含61200元)之下;
4、无自有住房,或者现自有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5、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超生家庭,在有关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满14周年,并落实结扎措施后方可提出申请。
三、申请资料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和户籍地镇(街)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房屋产权证明材料或村(居)委会、工作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4、家庭资产情况相关证明材料;
5、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
6、申请人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户籍不在本市但在本市居住和生活的,应提供与申请人共同居住和生活的相关证明;
7、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家庭需提交有关证明;
8、属低保家庭的,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保障证》,且免交第3、4项材料;
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属证件、证书、合同类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属证明类的提供原件。
四、登记地点
符合条件的人员,请带齐身份证和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的规划建设办(局)进行登记并领取申请表。
2012年12月14日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关于接受2013年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通知 | 为了解决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我市2013年廉租住房保障从即日起接受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包括租赁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和房屋修葺,困难家庭可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来选择保障方式。
二、申请条件
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年满30周年的未婚人员可视为一个家庭。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的子女未满18周岁且户籍不在本市的,若与申请人共同生活和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020元(含1020元)之下;
3、家庭人均资产在61200元(含61200元)之下;
4、无自有住房,或者现自有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5、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超生家庭,在有关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满14周年,并落实结扎措施后方可提出申请。
三、申请资料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和户籍地镇(街)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房屋产权证明材料或村(居)委会、工作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4、家庭资产情况相关证明材料;
5、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
6、申请人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户籍不在本市但在本市居住和生活的,应提供与申请人共同居住和生活的相关证明;
7、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家庭需提交有关证明;
8、属低保家庭的,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保障证》,且免交第3、4项材料;
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属证件、证书、合同类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属证明类的提供原件。
四、登记地点
符合条件的人员,请带齐身份证和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的规划建设办(局)进行登记并领取申请表。
2012年12月14日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2054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东省冶金建筑设计研究院分别在倒运海水道马沥河段和倒运海南水道川马大桥河段进行东莞沿海公路中洪线A3标段工程水上水下地质钻探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2年12月13日至2012年12月31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倒运海水道马沥河段和倒运海南水道川马大桥河段。
三、作业船舶:粤河源货2192。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在钻探施工期间,作业区附近设有警戒船舶,希过往船舶驶经时应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陈业荣 13503068982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2054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东省冶金建筑设计研究院分别在倒运海水道马沥河段和倒运海南水道川马大桥河段进行东莞沿海公路中洪线A3标段工程水上水下地质钻探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2年12月13日至2012年12月31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倒运海水道马沥河段和倒运海南水道川马大桥河段。
三、作业船舶:粤河源货2192。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在钻探施工期间,作业区附近设有警戒船舶,希过往船舶驶经时应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陈业荣 13503068982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2053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金锚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在虎门港九丰能源有限公司码头进行码头港池水域疏浚清淤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2年12月12日至2013年4月30日。
二、作业水域:虎门港九丰能源有有限公司码头港池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粤东莞浚0168、粤东莞浚0128、粤华海281、粤华海282、粤华海283、粤华海286。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航经作业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陈柏陵 13809279273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2053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金锚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在虎门港九丰能源有限公司码头进行码头港池水域疏浚清淤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2年12月12日至2013年4月30日。
二、作业水域:虎门港九丰能源有有限公司码头港池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粤东莞浚0168、粤东莞浚0128、粤华海281、粤华海282、粤华海283、粤华海286。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航经作业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陈柏陵 13809279273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2052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航生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在倒运海水道沿江高速公路淡水河大桥下游进行虎门港立沙岛作业区南粤石化仓储码头港池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2年12月13日至2013年3月31日。
二、作业水域:倒运海水道沿江高速公路淡水河大桥下游约500米处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粤东莞浚0038、惠丰年8668、粤惠州货8678、粤三水货1268、粤石龙货0143。
四、注意事项
1、施工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航经作业水域附近的船舶应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莫庆坤 13802399338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2052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航生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在倒运海水道沿江高速公路淡水河大桥下游进行虎门港立沙岛作业区南粤石化仓储码头港池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2年12月13日至2013年3月31日。
二、作业水域:倒运海水道沿江高速公路淡水河大桥下游约500米处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粤东莞浚0038、惠丰年8668、粤惠州货8678、粤三水货1268、粤石龙货0143。
四、注意事项
1、施工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航经作业水域附近的船舶应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莫庆坤 13802399338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2051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金锚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在沙角C电厂煤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码头港池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2年11月29日至2013年3月31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沙角C电厂煤码头前沿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粤东莞浚0128、粤东莞浚0168、粤东莞浚0086、粤华海281、粤华海282、粤华海283、粤新会货8132、粤新会货1730。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航经作业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陈柏陵 13809279273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2051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金锚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在沙角C电厂煤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码头港池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2年11月29日至2013年3月31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沙角C电厂煤码头前沿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粤东莞浚0128、粤东莞浚0168、粤东莞浚0086、粤华海281、粤华海282、粤华海283、粤新会货8132、粤新会货1730。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航经作业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陈柏陵 13809279273 |
|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招聘公告 | 因工作需要,我局拟招聘普通聘员4名。根据《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作岗位
主要从事文件处理、公文写作、工作协调等综合性管理岗位。
二、招聘条件
(一)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
(二)信用管理专业、中文专业、计算机专业、金融专业、法律专业,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专业;
(三)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在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者优先;
(四)年龄35岁以下;
(五)东莞户籍优先,特别优秀的,可不限户籍;
(六)身体健康。
三、薪酬待遇
按照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聘员薪酬和经费供给标准提供待遇。
四、报名办法
应聘者请提供个人简历,邮寄到市行政办事中心主楼9楼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电子邮件发送fgjbgs@dg.gov.cn。报名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20日。
联系电话:22830913 传真:22830921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2年11月27日 |
|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招聘公告 | 因工作需要,我局拟招聘普通聘员4名。根据《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作岗位
主要从事文件处理、公文写作、工作协调等综合性管理岗位。
二、招聘条件
(一)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
(二)信用管理专业、中文专业、计算机专业、金融专业、法律专业,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专业;
(三)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在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者优先;
(四)年龄35岁以下;
(五)东莞户籍优先,特别优秀的,可不限户籍;
(六)身体健康。
三、薪酬待遇
按照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聘员薪酬和经费供给标准提供待遇。
四、报名办法
应聘者请提供个人简历,邮寄到市行政办事中心主楼9楼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电子邮件发送fgjbgs@dg.gov.cn。报名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20日。
联系电话:22830913 传真:22830921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2年11月27日 |
| 关于征集松山湖园区党员服务中心名称的启事 | 为响应党的十八大号召,建设服务型党组织、创新服务载体,努力建设园区党建示范区,服务高新区党员群众,让党员群众感受到党组织延伸服务,体现党的贴心关怀,拟在松山湖园区党员和员工集中居住区建立党员服务中心,现面向社会各界征集党员服务中心名称。
一、命名要求
1、文字简洁、形象、上口。名称格式为“XXXX党员服务中心”;
2、名称在全市有推广价值;
3、名称应具东莞特色和党味;
4、名称富有时代气息。
二、有关事项
1、征集时间:
即日起至2012年11月30日(邮寄以邮戳日期为准)。
2、应征须知:
应征者可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等形式递交征集名称,并附200字内的文字说明。电子邮箱:dgqygw@163.com。邮寄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东楼七楼市企业工委综合科,邮编:523888,电话:0769-22836781。
3、奖励办法:
所有应征稿,将邀请相关专家进行综合评定。一经采用,奖励作者5000元。
竭诚欢迎各界人士充分发挥聪明才智,关注、支持、参与中心命名工作。
中共东莞市企业工作委员会
2012年11月22日 |
| 关于征集松山湖园区党员服务中心名称的启事 | 为响应党的十八大号召,建设服务型党组织、创新服务载体,努力建设园区党建示范区,服务高新区党员群众,让党员群众感受到党组织延伸服务,体现党的贴心关怀,拟在松山湖园区党员和员工集中居住区建立党员服务中心,现面向社会各界征集党员服务中心名称。
一、命名要求
1、文字简洁、形象、上口。名称格式为“XXXX党员服务中心”;
2、名称在全市有推广价值;
3、名称应具东莞特色和党味;
4、名称富有时代气息。
二、有关事项
1、征集时间:
即日起至2012年11月30日(邮寄以邮戳日期为准)。
2、应征须知:
应征者可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等形式递交征集名称,并附200字内的文字说明。电子邮箱:dgqygw@163.com。邮寄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东楼七楼市企业工委综合科,邮编:523888,电话:0769-22836781。
3、奖励办法:
所有应征稿,将邀请相关专家进行综合评定。一经采用,奖励作者5000元。
竭诚欢迎各界人士充分发挥聪明才智,关注、支持、参与中心命名工作。
中共东莞市企业工作委员会
2012年11月22日 |
|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市容环境卫生机动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容环境卫生机动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保证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和垃圾、粪便清运规范有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市容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市容环境卫生专用车辆是指我市从事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用于生活垃圾(餐厨垃圾)、余泥渣土、粪便清运和道路清扫保洁、冲洗、洒水以及水域水面、建筑物外立面清洁等配套使用的车辆。
第三条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是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各镇(街)、松山湖、虎门港和东莞生态园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使用”的原则,落实专项经费,完善市容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发展计划,规范市容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
第二章 职能责任
第四条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市容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我市市容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计划;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标准制定市容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统一管理我市市容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技术工作,指导相关单位使用的环卫机动车辆的技术工作,负责监督检查、考核指导市容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状况;
(四)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市容环境卫生专用车辆作业人员技术培训、岗位培训工作。
第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专用车辆产权所有单位具体负责车辆的运营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各类工种人员的岗位责任制,落实持证上岗;
(二)建立和完善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及检验、监督、安全、节油、备品备件等各项内部制度,保持车辆的完好状态,完成各项技术经济定额;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车辆运营计划,负责统计、考核和检查工作;
(四)建立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档案;
(五)采用先进科技成果,改进机具和工艺,提高车辆保养、修理的机械化水平;
(六)组织开展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第三章 车辆及配套设施配置
第六条 购置市容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应当根据技术服务和配件供应的情况,并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坚固耐用、便于维修的原则。
第七条 道路清扫、冲洗、洒水车辆的配备,可参照下列因素确定:
(一)道路的长度及车道数量;
(二)垃圾收集点位置、洒水车辆取水点位置;
(三)单班车辆作业次数;
(四)车辆完好率。
第八条 道路清扫、冲洗、洒水车辆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第九条 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粪便清运车辆的配备,可以参照下列因素确定:
(一)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粪便年平均日产量及高峰期日产量;
(二)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粪便清运方式;
(三)车辆定额吨位;
(四)单班日清运次数;
(五)车辆完好率。
第十条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规划选择适当位置设置市容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停车场,停车场内应配备配套设施。
市容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停车场的占地面积根据《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2005)确定。
第十一条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设定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行车通道,行车通道要满足市容环境卫生专用车辆进出通行和作业的需要,相关标准参照《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
第四章 车辆作业
第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专用机动车辆车身应喷涂统一功能标识以及作业范围和单位名称。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餐厨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车辆应完好,车容整洁,车体无垃圾污迹;
(二)生活垃圾(餐厨垃圾)装载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有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压缩运输车应具有防渗沥液滴漏或污水收集装置;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车辆作业时应遵守交通法规,有专用道路的应按道行驶。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餐厨垃圾)转运车辆必须密闭,转运时应选择车流量较少的路段及时段,并应配合垃圾转运站以及垃圾热电厂的运营时间,清扫、保洁过程中产生的渣土不能与一般垃圾同时处理。
第十五条 粪便运输车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辆应完好、整洁,车体无粪迹污物;
(二)装载容器应密闭性好。放粪闸阀、进粪口应严实,并有防滴漏措施;运输过程中应无滴漏、洒落,车走后场地应清理干净;
(三)装载应适量,无外溢;装载的粪便,应及时卸清,不得将粪便长时间存留在车罐内;
(四)应按指定地点及时卸粪,不得任意排放;
(五)运输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洗车辆和辅助设施,不得留有粪迹污物。
第十六条 扫路车、洒水车的使用及保养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作业车辆应及时清洗,确保车容车貌干净整洁。出车前必须进行检查,确保车况良好;
(二)清扫、洒水车辆必须在指定路线工作,严禁超范围行驶,严禁公车私用。每日工作结束后,必须将各自保管的车辆停放到指定场所;
(三)对扫路车不能清除的大件垃圾或硬物,应及时下车人工清除,确保清扫质量和设备不受损坏;要根据路面状况调整好扫路车侧刷和吸口,具备喷淋的车辆必须喷淋作业,避免二次扬尘。洒水车必须定点取水,严禁违规取水。
第十七条 扫路车、洒水车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清扫、冲洗作业后的路面必须达到路见本色,没有明显废弃物,没有明显灰砂带;
(二)机动车辆由专人驾驶,责任到人。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
(三)在天气条件符合要求的前提下,要保证所有扫路车上路作业,不得闲置;
(四)清扫作业时应按规定车速作业,扫路车正常清扫作业里程5-8公里/小时、保洁作业里程8-15公里/小时。一般冲洗(洗地)作业,洒水车作业里程为6-8公里/小时;高压冲洗、洒水作业,洒水车作业里程为8-10公里/小时。
(五)道路清扫及洒水、冲洗车辆要文明作业,严格遵守交通规则,24时至7时作业应闪信号灯,严禁鸣笛扰民。洒水、冲洗作业应控制适当的水压和行速,避免妨碍路人和行车安全,清扫、洒水作业尽量避开人流、交通高峰时段,白天要播放提示音乐,夜间要开启示宽灯,文明作业,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六)清扫、洒水车辆驾驶员、随车的人工辅助清扫人员作业时要着统一的工作服(夜间穿反光背心),并保持着装干净、整洁,按规定统一佩带证件。
第十八条 道路洒水、冲洗应每日日7时前、10时至11时、14时至17时三个时间段内进行。
清扫保洁范围内每日至少一次普扫,具体次数根据需要而定,每日首次普扫在7时前完成。
第十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和运营,应当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车辆具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并通过年审。
第二十条 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单位应针对相应的机动车辆,建立台账制度,真实、完整记录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和粪便收集、运输的数量、去向等情况以及道路清扫保洁、冲洗、洒水次数等情况。同时完善技术档案,记录运行、保养、修理和车辆事故等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机动车辆,应当遵循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从事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粪便、余泥渣土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证,才能实施相关作业。
第二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制定市容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应用的应急预案,确保市容环境卫生作业的顺利进行,相关应急预案应报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对单位或个人投诉和举报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经查实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镇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市容环境卫生专用机动车辆整治行动,对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及交通运输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CG-2012-012) |
|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市容环境卫生机动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容环境卫生机动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保证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和垃圾、粪便清运规范有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市容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市容环境卫生专用车辆是指我市从事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用于生活垃圾(餐厨垃圾)、余泥渣土、粪便清运和道路清扫保洁、冲洗、洒水以及水域水面、建筑物外立面清洁等配套使用的车辆。
第三条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是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各镇(街)、松山湖、虎门港和东莞生态园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使用”的原则,落实专项经费,完善市容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发展计划,规范市容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
第二章 职能责任
第四条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市容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我市市容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计划;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标准制定市容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统一管理我市市容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技术工作,指导相关单位使用的环卫机动车辆的技术工作,负责监督检查、考核指导市容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状况;
(四)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市容环境卫生专用车辆作业人员技术培训、岗位培训工作。
第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专用车辆产权所有单位具体负责车辆的运营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各类工种人员的岗位责任制,落实持证上岗;
(二)建立和完善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及检验、监督、安全、节油、备品备件等各项内部制度,保持车辆的完好状态,完成各项技术经济定额;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车辆运营计划,负责统计、考核和检查工作;
(四)建立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档案;
(五)采用先进科技成果,改进机具和工艺,提高车辆保养、修理的机械化水平;
(六)组织开展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第三章 车辆及配套设施配置
第六条 购置市容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应当根据技术服务和配件供应的情况,并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坚固耐用、便于维修的原则。
第七条 道路清扫、冲洗、洒水车辆的配备,可参照下列因素确定:
(一)道路的长度及车道数量;
(二)垃圾收集点位置、洒水车辆取水点位置;
(三)单班车辆作业次数;
(四)车辆完好率。
第八条 道路清扫、冲洗、洒水车辆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第九条 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粪便清运车辆的配备,可以参照下列因素确定:
(一)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粪便年平均日产量及高峰期日产量;
(二)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粪便清运方式;
(三)车辆定额吨位;
(四)单班日清运次数;
(五)车辆完好率。
第十条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规划选择适当位置设置市容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停车场,停车场内应配备配套设施。
市容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停车场的占地面积根据《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2005)确定。
第十一条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设定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行车通道,行车通道要满足市容环境卫生专用车辆进出通行和作业的需要,相关标准参照《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
第四章 车辆作业
第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专用机动车辆车身应喷涂统一功能标识以及作业范围和单位名称。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餐厨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车辆应完好,车容整洁,车体无垃圾污迹;
(二)生活垃圾(餐厨垃圾)装载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有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压缩运输车应具有防渗沥液滴漏或污水收集装置;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车辆作业时应遵守交通法规,有专用道路的应按道行驶。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餐厨垃圾)转运车辆必须密闭,转运时应选择车流量较少的路段及时段,并应配合垃圾转运站以及垃圾热电厂的运营时间,清扫、保洁过程中产生的渣土不能与一般垃圾同时处理。
第十五条 粪便运输车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辆应完好、整洁,车体无粪迹污物;
(二)装载容器应密闭性好。放粪闸阀、进粪口应严实,并有防滴漏措施;运输过程中应无滴漏、洒落,车走后场地应清理干净;
(三)装载应适量,无外溢;装载的粪便,应及时卸清,不得将粪便长时间存留在车罐内;
(四)应按指定地点及时卸粪,不得任意排放;
(五)运输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洗车辆和辅助设施,不得留有粪迹污物。
第十六条 扫路车、洒水车的使用及保养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作业车辆应及时清洗,确保车容车貌干净整洁。出车前必须进行检查,确保车况良好;
(二)清扫、洒水车辆必须在指定路线工作,严禁超范围行驶,严禁公车私用。每日工作结束后,必须将各自保管的车辆停放到指定场所;
(三)对扫路车不能清除的大件垃圾或硬物,应及时下车人工清除,确保清扫质量和设备不受损坏;要根据路面状况调整好扫路车侧刷和吸口,具备喷淋的车辆必须喷淋作业,避免二次扬尘。洒水车必须定点取水,严禁违规取水。
第十七条 扫路车、洒水车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清扫、冲洗作业后的路面必须达到路见本色,没有明显废弃物,没有明显灰砂带;
(二)机动车辆由专人驾驶,责任到人。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
(三)在天气条件符合要求的前提下,要保证所有扫路车上路作业,不得闲置;
(四)清扫作业时应按规定车速作业,扫路车正常清扫作业里程5-8公里/小时、保洁作业里程8-15公里/小时。一般冲洗(洗地)作业,洒水车作业里程为6-8公里/小时;高压冲洗、洒水作业,洒水车作业里程为8-10公里/小时。
(五)道路清扫及洒水、冲洗车辆要文明作业,严格遵守交通规则,24时至7时作业应闪信号灯,严禁鸣笛扰民。洒水、冲洗作业应控制适当的水压和行速,避免妨碍路人和行车安全,清扫、洒水作业尽量避开人流、交通高峰时段,白天要播放提示音乐,夜间要开启示宽灯,文明作业,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六)清扫、洒水车辆驾驶员、随车的人工辅助清扫人员作业时要着统一的工作服(夜间穿反光背心),并保持着装干净、整洁,按规定统一佩带证件。
第十八条 道路洒水、冲洗应每日日7时前、10时至11时、14时至17时三个时间段内进行。
清扫保洁范围内每日至少一次普扫,具体次数根据需要而定,每日首次普扫在7时前完成。
第十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和运营,应当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车辆具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并通过年审。
第二十条 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单位应针对相应的机动车辆,建立台账制度,真实、完整记录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和粪便收集、运输的数量、去向等情况以及道路清扫保洁、冲洗、洒水次数等情况。同时完善技术档案,记录运行、保养、修理和车辆事故等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机动车辆,应当遵循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从事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粪便、余泥渣土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证,才能实施相关作业。
第二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制定市容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应用的应急预案,确保市容环境卫生作业的顺利进行,相关应急预案应报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对单位或个人投诉和举报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经查实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镇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市容环境卫生专用机动车辆整治行动,对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及交通运输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CG-2012-012) |
| 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完善市场监管体系的若干规定 | 为深入推进全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细化工作配套措施,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加快打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十八大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高水平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全面深入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同时着力完善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平台、部门协同机制、后续监管手段与行政审批体系,着力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新活力,着力增强创新驱动发展新动力,着力培育开放型经济发展新优势。
第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商事主体资格设立登记必须报经批准之外,其经营范围涉及的其他行政审批,一律不作为该主体登记的前置条件。
第三条 除一人公司和特定经营活动有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规定之外,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有限公司,采取分期缴纳的方式出资时,首期出资可以为零;无严重失信和违法行为的有限公司,2年内首期出资额达20%的,分期缴纳出资时间可再延长2年。
第四条 在各职能部门大力推广应用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技术,鼓励商事主体以电子文档形式在网上提交登记申请及年检资料,逐步实行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和年检。最大限度减少商事主体年检验照提交的资料,商事主体只需每年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和备案主体资格相关事项变动情况,并对所备案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放宽商事登记对住所产权证明的限制,凡经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出具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由房东和商事主体提交承诺书,分别承诺对该场所承担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免予提交经营场所的场地产权证明。
第六条 市电子政务办牵头建设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商事登记数据为基础,对各职能部门涉及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执法监管、行政审批等信息,实现集中汇整、有序共享与综合利用,并根据实际开放数据接口供公众查询、使用。
第七条 工商部门要建立市场主体基准信息库,推广经营范围规范用语,提高信息规范性,为其他职能部门进行信息查阅、实施后续监管提供基础。工商部门会电子政务办和各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总结工作实践,梳理工作联系,做好基准信息的精细分类与定向推送。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实际定期登录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及时提取商事登记的相关信息数据,有针对性地实施相应的市场监管,对需行政审批及涉及公共安全等事项进行重点监控。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在提取基准信息后,必须在工作时限内开展审批、监管工作,并及时将审批结果、监管记录等信息上传至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各职能部门自行设定信息目录范围,有责任确保上传信息真实、完整、不涉密。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及时将涉及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执法监管、行政审批等信息录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并对所提供的共享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和实时更新,尚不具备实时更新条件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天或每周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批量数据更新。在此基础上,建立部门相关数据比对机制,对涉及市场监管的部门数据进行分类匹配与交叉核对,对市场主体需要办理的相应行政审批进行有效查核,及时发现部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缺失与漏洞,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 建立职能部门协同联动机制,每个部门在对任一市场主体进行现场检查时,对与本部门监管直接相关的各项行政审批办理情况,均应做好核查与登记,一旦发现相关行政审批未办理、有效期届满或已被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要在监管记录中注明,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方便其他相关监管部门跟进核查处置。
第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部门共享信息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监管工作机制,利用不同监管部门开放共享的监管记录,及时汇整相应市场主体的有关信息,实施有针对性和预见性的现场核查,并及时上传相应记录,促进各职能部门共同提高监管和执法效率。
第十三条 今后凡由市财政投资建设的各部门信息系统,必须在设计阶段增加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连通的模块,在建设阶段实现提交数据、交换信息的功能。该项功能作为审批部门信息系统投资的重要依据,及该信息系统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建立权责一致的市场监管机制,除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事项之外,对法律法规或地方政府已明晰相关行业主管责任的,相应职能部门在行政审批或牵头管理的同时,必须牵头监管和有效查处该行业的违法经营行为。
第十五条 涉及行政审批的行业,由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涉及多个行政审批部门的,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审批部门依法负责查处,工商部门依法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无须办理营业执照,但应当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取得,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以及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负责行使在授权范围内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
第十六条 不涉及行政审批的一般性经营行业,由行业主管部门依各自职责进行日常监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部门依法负责查处:依法无须取得许可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但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十七条 市、镇两级政府应充分发挥统揽全局的作用,指导、协调和督促各职能部门牵头落实主管领域的市场监管工作;应切实加强对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领导,将清理无证无照工作纳入年度专项考核,组织有关部门加大查处清理力度。
第十八条 各镇街(园区)要根据工作职能和辖区实际,确定清理无证无照的重点领域、区域和各阶段工作重点,探索多部门、跨地区联合执法,整合执法力量,优化执法资源,提升执法效率,增强清理无证无照经营行动的针对性、主动性和系统性。
第十九条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当遵循疏导与制止、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文明执法。各有关职能部门处罚无证无照经营者时,应当告知其办理登记注册和行政审批,引导其领取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职能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等各类违法经营行为,有关职能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及时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各职能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行政审批部门查处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行政审批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行政审批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工商部门查处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商事登记主体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商事登记的,由工商部门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商事登记主体未按规定申报年检验照的,由工商部门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职能部门对商事主体作出的处罚结果须依限期纳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企业因违法行为受到一个部门行政处罚的,其他部门应视其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对其许可业务进行限制,形成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机制,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
第二十六条 行政审批由上级部门作出,我市对应部门无权限对辖区内违法违规的商事主体进行查处的,按照以下原则实施后续监管:告知并督促商事主体及时办理相关许可;报请及协助上级行政审批部门跟进监管,并可根据实际争取上级部门委托放权,落实后续监管职责;将掌握的信息主动上传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对市其他职能部门进行风险预警。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要坚持简政放权原则,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压减行政审批事项、向下级政府下放事权、推动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推动政府购买服务,着力解决政府职能越位、缺位、错位问题,着力建设精简、高效、廉洁的政府。
第二十八条 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便民高效原则,加快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最大限度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创新行政审批方式,同时要加快推进网上办事大厅建设,逐步实现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社会事务网上办理、公共决策网上互动和政府效能网上监察,严格履行审批时限的承诺,接受公众和电子监察监督,逐步建立起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行政审批服务体系。
第二十九条 市编办要牵头组织、指导、审核各部门审批制度改革事宜,研究制定并督促落实全市精简审批事项及简政放权具体方案。市工商局应据此细化办事指引,在办理商事登记的同时,告知相关主体办理相应行政审批的主管部门、时限要求等信息。市经信局要牵头会有关部门根据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及时修订、发布职能部门后续监管责任分工方案,市行政服务管理办要牵头做好政务公开。各职能部门要及时修订本部门监管工作实施细则。市商改办要牵头抓好改革的综合协调、任务分工和督促落实。
第三十条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协调配合,完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高质、高效、持续推进。 |
| 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完善市场监管体系的若干规定 | 为深入推进全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细化工作配套措施,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加快打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十八大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高水平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全面深入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同时着力完善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平台、部门协同机制、后续监管手段与行政审批体系,着力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新活力,着力增强创新驱动发展新动力,着力培育开放型经济发展新优势。
第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商事主体资格设立登记必须报经批准之外,其经营范围涉及的其他行政审批,一律不作为该主体登记的前置条件。
第三条 除一人公司和特定经营活动有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规定之外,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有限公司,采取分期缴纳的方式出资时,首期出资可以为零;无严重失信和违法行为的有限公司,2年内首期出资额达20%的,分期缴纳出资时间可再延长2年。
第四条 在各职能部门大力推广应用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技术,鼓励商事主体以电子文档形式在网上提交登记申请及年检资料,逐步实行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和年检。最大限度减少商事主体年检验照提交的资料,商事主体只需每年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和备案主体资格相关事项变动情况,并对所备案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放宽商事登记对住所产权证明的限制,凡经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出具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由房东和商事主体提交承诺书,分别承诺对该场所承担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免予提交经营场所的场地产权证明。
第六条 市电子政务办牵头建设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商事登记数据为基础,对各职能部门涉及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执法监管、行政审批等信息,实现集中汇整、有序共享与综合利用,并根据实际开放数据接口供公众查询、使用。
第七条 工商部门要建立市场主体基准信息库,推广经营范围规范用语,提高信息规范性,为其他职能部门进行信息查阅、实施后续监管提供基础。工商部门会电子政务办和各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总结工作实践,梳理工作联系,做好基准信息的精细分类与定向推送。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实际定期登录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及时提取商事登记的相关信息数据,有针对性地实施相应的市场监管,对需行政审批及涉及公共安全等事项进行重点监控。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在提取基准信息后,必须在工作时限内开展审批、监管工作,并及时将审批结果、监管记录等信息上传至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各职能部门自行设定信息目录范围,有责任确保上传信息真实、完整、不涉密。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及时将涉及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执法监管、行政审批等信息录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并对所提供的共享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和实时更新,尚不具备实时更新条件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天或每周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批量数据更新。在此基础上,建立部门相关数据比对机制,对涉及市场监管的部门数据进行分类匹配与交叉核对,对市场主体需要办理的相应行政审批进行有效查核,及时发现部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缺失与漏洞,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 建立职能部门协同联动机制,每个部门在对任一市场主体进行现场检查时,对与本部门监管直接相关的各项行政审批办理情况,均应做好核查与登记,一旦发现相关行政审批未办理、有效期届满或已被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要在监管记录中注明,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方便其他相关监管部门跟进核查处置。
第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部门共享信息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监管工作机制,利用不同监管部门开放共享的监管记录,及时汇整相应市场主体的有关信息,实施有针对性和预见性的现场核查,并及时上传相应记录,促进各职能部门共同提高监管和执法效率。
第十三条 今后凡由市财政投资建设的各部门信息系统,必须在设计阶段增加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连通的模块,在建设阶段实现提交数据、交换信息的功能。该项功能作为审批部门信息系统投资的重要依据,及该信息系统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建立权责一致的市场监管机制,除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事项之外,对法律法规或地方政府已明晰相关行业主管责任的,相应职能部门在行政审批或牵头管理的同时,必须牵头监管和有效查处该行业的违法经营行为。
第十五条 涉及行政审批的行业,由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涉及多个行政审批部门的,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审批部门依法负责查处,工商部门依法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无须办理营业执照,但应当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取得,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以及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负责行使在授权范围内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
第十六条 不涉及行政审批的一般性经营行业,由行业主管部门依各自职责进行日常监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部门依法负责查处:依法无须取得许可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但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十七条 市、镇两级政府应充分发挥统揽全局的作用,指导、协调和督促各职能部门牵头落实主管领域的市场监管工作;应切实加强对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领导,将清理无证无照工作纳入年度专项考核,组织有关部门加大查处清理力度。
第十八条 各镇街(园区)要根据工作职能和辖区实际,确定清理无证无照的重点领域、区域和各阶段工作重点,探索多部门、跨地区联合执法,整合执法力量,优化执法资源,提升执法效率,增强清理无证无照经营行动的针对性、主动性和系统性。
第十九条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当遵循疏导与制止、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文明执法。各有关职能部门处罚无证无照经营者时,应当告知其办理登记注册和行政审批,引导其领取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职能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等各类违法经营行为,有关职能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及时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各职能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行政审批部门查处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行政审批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行政审批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工商部门查处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商事登记主体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商事登记的,由工商部门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商事登记主体未按规定申报年检验照的,由工商部门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职能部门对商事主体作出的处罚结果须依限期纳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企业因违法行为受到一个部门行政处罚的,其他部门应视其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对其许可业务进行限制,形成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机制,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
第二十六条 行政审批由上级部门作出,我市对应部门无权限对辖区内违法违规的商事主体进行查处的,按照以下原则实施后续监管:告知并督促商事主体及时办理相关许可;报请及协助上级行政审批部门跟进监管,并可根据实际争取上级部门委托放权,落实后续监管职责;将掌握的信息主动上传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对市其他职能部门进行风险预警。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要坚持简政放权原则,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压减行政审批事项、向下级政府下放事权、推动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推动政府购买服务,着力解决政府职能越位、缺位、错位问题,着力建设精简、高效、廉洁的政府。
第二十八条 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便民高效原则,加快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最大限度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创新行政审批方式,同时要加快推进网上办事大厅建设,逐步实现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社会事务网上办理、公共决策网上互动和政府效能网上监察,严格履行审批时限的承诺,接受公众和电子监察监督,逐步建立起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行政审批服务体系。
第二十九条 市编办要牵头组织、指导、审核各部门审批制度改革事宜,研究制定并督促落实全市精简审批事项及简政放权具体方案。市工商局应据此细化办事指引,在办理商事登记的同时,告知相关主体办理相应行政审批的主管部门、时限要求等信息。市经信局要牵头会有关部门根据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及时修订、发布职能部门后续监管责任分工方案,市行政服务管理办要牵头做好政务公开。各职能部门要及时修订本部门监管工作实施细则。市商改办要牵头抓好改革的综合协调、任务分工和督促落实。
第三十条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协调配合,完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高质、高效、持续推进。 |
| 关于对2006年12月31日前预缴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工程项目限期办理基金返退的通知 | 各镇街(园区)规划建设办(局),各镇街(园区)财政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管理,经研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市财政局决定对2003年6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预缴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进行清理和结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03年6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预缴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且已完成主体分部工程验收但未办理专项基金返退的工程项目。
二、办理时间
从发文之日起至2013年3月31日,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事窗口办理专项基金返退手续,逾期将不再受理。
三、提交资料
申请办理专项基金返退手续,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东莞市建设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东莞市建设工程使用墙体材料情况检查记录表》(凡没有原始记录的不补办);
(三)专项基金预收款通用票据(原件);
(四)购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全部原始凭证(发票,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五)主体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六)建设单位关于逾期办理专项基金核退的说明(写明逾期的原因,加盖公章)。
四、在办理专项基金返退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咨询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联系电话:22671680。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九月十九日 |
| 关于对2006年12月31日前预缴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工程项目限期办理基金返退的通知 | 各镇街(园区)规划建设办(局),各镇街(园区)财政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管理,经研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市财政局决定对2003年6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预缴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进行清理和结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03年6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预缴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且已完成主体分部工程验收但未办理专项基金返退的工程项目。
二、办理时间
从发文之日起至2013年3月31日,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事窗口办理专项基金返退手续,逾期将不再受理。
三、提交资料
申请办理专项基金返退手续,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东莞市建设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东莞市建设工程使用墙体材料情况检查记录表》(凡没有原始记录的不补办);
(三)专项基金预收款通用票据(原件);
(四)购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全部原始凭证(发票,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五)主体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六)建设单位关于逾期办理专项基金核退的说明(写明逾期的原因,加盖公章)。
四、在办理专项基金返退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咨询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联系电话:22671680。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九月十九日 |
| 关于2013年度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续审工作的通告 | 各参保单位、各参保人:
为确保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按规定享受特定门诊待遇,现将2013年度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续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续审对象
(一)需到社保部门办理续审手续的参保人:
1.已批复特定门诊病种中含“慢性病毒性肝炎(伴肝功能损害)”的。
2.持特定门诊卡的(其中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除外)。
3.需变更选定医药机构等特定门诊信息的。
4.2012年新批复为特定门诊的。(其中“泌尿系结石体外碎石治疗”病种除外)
(二)除上述人员外,其他人员无需到社保部门办理2013年度特定门诊续审手续,市社保局按有关规定统一批量续审,有效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原《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批复意见》仍可继续作为特定门诊就医凭证。
二、续审时间、地点
上述第一条第(一)项第1点参保人于2012年11月15日至2012年11月23日到市社保局医疗工伤待遇科办理;第2、3点参保人于2012年12月3日至2012年12月31日到就近镇(街)社保分局办理;第4点参保人于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到就近镇(街)社保分局办理。
三、续审方式
(一)上述第一条第(一)项第1点参保人,于2012年11月23日前持《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批复意见》原件、本人身份证及社保卡,到市社保局医疗工伤待遇科领取《2013年度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续审通知书》。领取通知书后于2012年11月26日至2012年12月7日到本人选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采样检查,社保部门将依据检查结果办理下年度特定门诊续审。
(二)上述第一条第(一)项第2点参保人,于2012年12月3日至2012年12月31日持《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批复意见》原件、门诊或住院病历、相关确诊的检查和化验报告、本人身份证及社保卡等资料到就近的社保分局办理续审。
(三)上述第一条第(一)项第3点参保人,于2012年12月3日至2012年12月31日持《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批复意见》原件、近期门诊病历、相关检查和化验报告、本人身份证及社保卡等资料到就近的社保分局办理续审。
(四)上述第一条第(一)项第4点参保人,由市社保局批量续审其特定门诊有效期至2013年3月31日。参保人于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持原《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批复意见》原件、近期门诊病历、相关检查和化验报告、本人身份证及社保卡等资料到就近的社保分局办理续审,有效期续审至2013年12月31日。
四、其他事项
(一)批复为二类特定门诊病种合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的一类特定门诊病种的参保人(其中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除外),需到参保地镇(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换领2013年度《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批复意见》。市社保局对该类人员统一批量续审,其一类特定门诊病种按社区普通门诊就诊管理办法和标准享受待遇,不再设病种费用限额,只保留二类特定门诊病种。
一类特定门诊病种:慢性肾小球肾炎、冠心病(缺血性心肌病型、反复发作的心绞痛或心肌梗塞型)、心脏瓣膜替换术后、各种心脏疾病导致的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及以上)、糖尿病、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并反复肺感染、慢性病毒性肝炎(伴肝功能损害)、高血压2级及以上(伴有心、脑、肾或血管损害)、脑血管疾病(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血栓形成、脑栓塞)及脑占位性病变后遗症期。
二类特定门诊病种:慢性化脓性骨髓炎、高危性心律失常、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精神分裂症、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非放、化疗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的透析治疗)、肾脏及骨髓移植术后药物治疗、泌尿系结石(体外碎石治疗)。
(二)免办续审手续的参保人,其2013年度的特定门诊待遇相关信息(包括定点医院及定点零售药店、特定门诊病种、基本医疗费限额等),将根据原特定门诊批复及参保缴费情况确定。
病种为“恶性肿瘤(放疗、化疗)”的,续审后病种统一变更为“恶性肿瘤(非放、化疗治疗)”。需再行门诊放、化疗治疗的,可凭2013年1月1日后的有关诊治资料到就近的社保分局办理变更。
(三)参保人需变更选定医药机构的,须在2012年12月3日至2012年12月31日内凭原使用的《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批复意见》原件、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相关检查和化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及社保卡等资料到就近的社保分局办理。
特此通告。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二О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
| 关于2013年度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续审工作的通告 | 各参保单位、各参保人:
为确保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按规定享受特定门诊待遇,现将2013年度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续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续审对象
(一)需到社保部门办理续审手续的参保人:
1.已批复特定门诊病种中含“慢性病毒性肝炎(伴肝功能损害)”的。
2.持特定门诊卡的(其中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除外)。
3.需变更选定医药机构等特定门诊信息的。
4.2012年新批复为特定门诊的。(其中“泌尿系结石体外碎石治疗”病种除外)
(二)除上述人员外,其他人员无需到社保部门办理2013年度特定门诊续审手续,市社保局按有关规定统一批量续审,有效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原《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批复意见》仍可继续作为特定门诊就医凭证。
二、续审时间、地点
上述第一条第(一)项第1点参保人于2012年11月15日至2012年11月23日到市社保局医疗工伤待遇科办理;第2、3点参保人于2012年12月3日至2012年12月31日到就近镇(街)社保分局办理;第4点参保人于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到就近镇(街)社保分局办理。
三、续审方式
(一)上述第一条第(一)项第1点参保人,于2012年11月23日前持《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批复意见》原件、本人身份证及社保卡,到市社保局医疗工伤待遇科领取《2013年度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续审通知书》。领取通知书后于2012年11月26日至2012年12月7日到本人选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采样检查,社保部门将依据检查结果办理下年度特定门诊续审。
(二)上述第一条第(一)项第2点参保人,于2012年12月3日至2012年12月31日持《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批复意见》原件、门诊或住院病历、相关确诊的检查和化验报告、本人身份证及社保卡等资料到就近的社保分局办理续审。
(三)上述第一条第(一)项第3点参保人,于2012年12月3日至2012年12月31日持《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批复意见》原件、近期门诊病历、相关检查和化验报告、本人身份证及社保卡等资料到就近的社保分局办理续审。
(四)上述第一条第(一)项第4点参保人,由市社保局批量续审其特定门诊有效期至2013年3月31日。参保人于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持原《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批复意见》原件、近期门诊病历、相关检查和化验报告、本人身份证及社保卡等资料到就近的社保分局办理续审,有效期续审至2013年12月31日。
四、其他事项
(一)批复为二类特定门诊病种合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的一类特定门诊病种的参保人(其中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除外),需到参保地镇(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换领2013年度《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批复意见》。市社保局对该类人员统一批量续审,其一类特定门诊病种按社区普通门诊就诊管理办法和标准享受待遇,不再设病种费用限额,只保留二类特定门诊病种。
一类特定门诊病种:慢性肾小球肾炎、冠心病(缺血性心肌病型、反复发作的心绞痛或心肌梗塞型)、心脏瓣膜替换术后、各种心脏疾病导致的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及以上)、糖尿病、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并反复肺感染、慢性病毒性肝炎(伴肝功能损害)、高血压2级及以上(伴有心、脑、肾或血管损害)、脑血管疾病(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血栓形成、脑栓塞)及脑占位性病变后遗症期。
二类特定门诊病种:慢性化脓性骨髓炎、高危性心律失常、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精神分裂症、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非放、化疗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的透析治疗)、肾脏及骨髓移植术后药物治疗、泌尿系结石(体外碎石治疗)。
(二)免办续审手续的参保人,其2013年度的特定门诊待遇相关信息(包括定点医院及定点零售药店、特定门诊病种、基本医疗费限额等),将根据原特定门诊批复及参保缴费情况确定。
病种为“恶性肿瘤(放疗、化疗)”的,续审后病种统一变更为“恶性肿瘤(非放、化疗治疗)”。需再行门诊放、化疗治疗的,可凭2013年1月1日后的有关诊治资料到就近的社保分局办理变更。
(三)参保人需变更选定医药机构的,须在2012年12月3日至2012年12月31日内凭原使用的《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批复意见》原件、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相关检查和化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及社保卡等资料到就近的社保分局办理。
特此通告。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二О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2049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在东莞市虎门港新沙南作业区淡水河口进行广东省储备粮东莞直属库粮食专用码头基槽挖泥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2年11月10日至2012年12月30日。
二、活动水域:虎门港新沙南作业区深赤湾2#、3#泊位下游,长约280米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施工船舶:粤顺德工1238、粤广州工0128。
四、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望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0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夏晓聪:13650909677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2049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在东莞市虎门港新沙南作业区淡水河口进行广东省储备粮东莞直属库粮食专用码头基槽挖泥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2年11月10日至2012年12月30日。
二、活动水域:虎门港新沙南作业区深赤湾2#、3#泊位下游,长约280米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施工船舶:粤顺德工1238、粤广州工0128。
四、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望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0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夏晓聪:13650909677 |
| 东莞市2012年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公告 |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力度,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吸纳优秀领导干部人才,东莞市委决定面向全国、全市公开选拔6名处级领导干部。现公告如下:
一、选拔职位、范围
公开选拔的职位共有6个,具体为:
(一)面向全国党政群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含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干部公选的职位(2个):
1、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副处级)(1名)
2、东莞生态产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副处级)(1名)
(二)面向东莞市党政群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莞单位、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干部公选的职位(4个):
1、团市委书记(1名)
2、市社会保障局副局长(1名)
3、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1名)
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副处级)(1名)
二、报名资格条件
报考人员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近3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身体健康,符合任职回避和不连续破格提拔的有关规定。同时,还应符合选拔职位的年龄、学历(学位)要求以及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要求(详见《东莞市2012年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职位及资格条件一览表》)。
年龄和任职年限计算截止至2012年11月30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其报名:①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②正在党纪、政纪处分所规定的提任使用限制期内的;③受过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④其他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任的。
三、选拔程序
按照发布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笔试、确定面试人员和资格复审、面试、确定考察对象和组织考察、决定任职人选、任前公示、试用与任命等程序进行。
四、报名方式
报名采取组织推荐或个人自荐的方式进行。在市公选办设立报名点,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个人可直接到市公选办现场报名,也可以以信函、传真和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名;组织推荐的,由本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直接推荐报名。(东莞市公选办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东楼7楼市委组织部干部一科,邮政编码:523888,联系电话:0769-22836732,传真号码:0769-22836770,电子邮箱:dgzzbgx@163.com)
报名时间:2012年11月5日至11月15日。邮寄资料报名的截止时间,以收到报名材料的邮戳时间为准。
每名报考者只能报考一个职位。报名时须填写《东莞市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报名表》一式两份,并提交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证书、现任职务证明材料和大一寸正面半身免冠彩色近照5张及电子版。现场报名者应提供原件,其他方式报名者可先提供复印件,待资格复审时再补充提供原件。报名表可在东莞市政府门户网(http://www.dg.gov.cn)或阳光党园网(http://dy.sun0769.com)下载。
由市公选办统一组织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报名条件的,发给笔试通知书和准考证。报名材料存在不实内容者,可随时终止其公选资格。
本公告由东莞市公选办负责解释。
附:1、东莞市2012年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职位及资格条件一览表
2、东莞市2012年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报名表
广东省东莞市公开选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2年11月5日 |
| 东莞市2012年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公告 |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力度,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吸纳优秀领导干部人才,东莞市委决定面向全国、全市公开选拔6名处级领导干部。现公告如下:
一、选拔职位、范围
公开选拔的职位共有6个,具体为:
(一)面向全国党政群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含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干部公选的职位(2个):
1、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副处级)(1名)
2、东莞生态产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副处级)(1名)
(二)面向东莞市党政群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莞单位、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干部公选的职位(4个):
1、团市委书记(1名)
2、市社会保障局副局长(1名)
3、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1名)
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副处级)(1名)
二、报名资格条件
报考人员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近3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身体健康,符合任职回避和不连续破格提拔的有关规定。同时,还应符合选拔职位的年龄、学历(学位)要求以及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要求(详见《东莞市2012年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职位及资格条件一览表》)。
年龄和任职年限计算截止至2012年11月30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其报名:①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②正在党纪、政纪处分所规定的提任使用限制期内的;③受过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④其他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任的。
三、选拔程序
按照发布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笔试、确定面试人员和资格复审、面试、确定考察对象和组织考察、决定任职人选、任前公示、试用与任命等程序进行。
四、报名方式
报名采取组织推荐或个人自荐的方式进行。在市公选办设立报名点,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个人可直接到市公选办现场报名,也可以以信函、传真和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名;组织推荐的,由本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直接推荐报名。(东莞市公选办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东楼7楼市委组织部干部一科,邮政编码:523888,联系电话:0769-22836732,传真号码:0769-22836770,电子邮箱:dgzzbgx@163.com)
报名时间:2012年11月5日至11月15日。邮寄资料报名的截止时间,以收到报名材料的邮戳时间为准。
每名报考者只能报考一个职位。报名时须填写《东莞市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报名表》一式两份,并提交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证书、现任职务证明材料和大一寸正面半身免冠彩色近照5张及电子版。现场报名者应提供原件,其他方式报名者可先提供复印件,待资格复审时再补充提供原件。报名表可在东莞市政府门户网(http://www.dg.gov.cn)或阳光党园网(http://dy.sun0769.com)下载。
由市公选办统一组织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报名条件的,发给笔试通知书和准考证。报名材料存在不实内容者,可随时终止其公选资格。
本公告由东莞市公选办负责解释。
附:1、东莞市2012年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职位及资格条件一览表
2、东莞市2012年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报名表
广东省东莞市公开选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2年11月5日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204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海事局
航 行 通 告
莞航通字2012048号
各有关单位、船舶:
长江航道局在东莞市虎门港新沙南作业区海昌码头下游进行东莞玖龙散货码头基槽挖泥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2年11月1日至2012年12月30日。
二、活动水域:莲花山东航道以海昌码头下游约600米处,长约550米、距离莲花山东航道以东边沿线约360米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施工船舶:长鳄3号。
四、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望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夏金志:13997689901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204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海事局
航 行 通 告
莞航通字2012048号
各有关单位、船舶:
长江航道局在东莞市虎门港新沙南作业区海昌码头下游进行东莞玖龙散货码头基槽挖泥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2年11月1日至2012年12月30日。
二、活动水域:莲花山东航道以海昌码头下游约600米处,长约550米、距离莲花山东航道以东边沿线约360米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施工船舶:长鳄3号。
四、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望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夏金志:13997689901 |
| 关于重阳节期间临时调整部分公交线路的通告 | 为加强重阳节期间的公交保障,满足广大市民的祭祀出行需求,根据以往的做法,决定在2012年10月20日、21日、23日三天期间临时调整部分公交线路,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10月20日、21日、23日每天8:00至17:00期间调整部分公交线路,具体如下:
(一)临时调整城巴37路线“牛山工业区至樟村”下行线路和K2路线“汽车总站至松山湖”上行线路的途经站点,在市殡仪馆正门增设临时上落客点。
(二)临时调整小巴X12路线“牛山至众利路”下行线路的途经站点,在茶园山公墓及殡仪馆正门增设临时上落客点。
二、10月20日、21日、23日期间,由市小巴运输有限公司临时开设两条扫墓专线,具体如下:
(一)扫墓专线1“文化广场至殡仪馆”。线路途经站点为国旅、智通人才市场、东莞山庄、体育路口、南城医院、鸿福路口、东泰花园南、景湖花园、犬眠岭工业区、新锡边、水濂山路(茶园山公墓)。
(二)扫墓专线2“东门广场至殡仪馆”。线路途经站点为罗沙市场、东湖花园、白沙塘、雍华庭、供电公司、东城中心西、火炼树、东城职中、光大花园、犬眠岭工业区、新锡边、水濂山路(茶园山公墓)。
说明:上述两条扫墓专线上、下行运行路线相同,运行时间分别为上行7:30至15:30和下行8:30至17:30;发班间隔为15至20分钟;为保证班次密度,两条专线只在上述所列出的站点停靠。
三、上述线路的临时调整上述线路的临时调整在10月22日和自10月24日起按原线路行驶。
特此通告。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
| 关于重阳节期间临时调整部分公交线路的通告 | 为加强重阳节期间的公交保障,满足广大市民的祭祀出行需求,根据以往的做法,决定在2012年10月20日、21日、23日三天期间临时调整部分公交线路,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10月20日、21日、23日每天8:00至17:00期间调整部分公交线路,具体如下:
(一)临时调整城巴37路线“牛山工业区至樟村”下行线路和K2路线“汽车总站至松山湖”上行线路的途经站点,在市殡仪馆正门增设临时上落客点。
(二)临时调整小巴X12路线“牛山至众利路”下行线路的途经站点,在茶园山公墓及殡仪馆正门增设临时上落客点。
二、10月20日、21日、23日期间,由市小巴运输有限公司临时开设两条扫墓专线,具体如下:
(一)扫墓专线1“文化广场至殡仪馆”。线路途经站点为国旅、智通人才市场、东莞山庄、体育路口、南城医院、鸿福路口、东泰花园南、景湖花园、犬眠岭工业区、新锡边、水濂山路(茶园山公墓)。
(二)扫墓专线2“东门广场至殡仪馆”。线路途经站点为罗沙市场、东湖花园、白沙塘、雍华庭、供电公司、东城中心西、火炼树、东城职中、光大花园、犬眠岭工业区、新锡边、水濂山路(茶园山公墓)。
说明:上述两条扫墓专线上、下行运行路线相同,运行时间分别为上行7:30至15:30和下行8:30至17:30;发班间隔为15至20分钟;为保证班次密度,两条专线只在上述所列出的站点停靠。
三、上述线路的临时调整上述线路的临时调整在10月22日和自10月24日起按原线路行驶。
特此通告。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
| 关于我市2012年工业行业需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的公告 | 根据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下达2012年我省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任务的通知》(粤经信材料〔2012〕373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2012年工业行业需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予以公告。
附件:东莞市2012年度工业行业需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O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
东莞市2012年度工业行业需淘汰
落后产能企业名单
单位:万吨
序号
企业名称
淘汰生产线(设备)型号及数量(台、套)或发电机组编号
产能
计划淘汰年份
1
东莞市东长水泥有限公司
Φ2.6*13m粉磨机组2套
40
2012年
2
东莞市东田粉磨站
Φ2.6*13m粉磨机组1套
20
2012年
3
东莞市新洲水泥有限公司
Φ2.6*13m粉磨机组2套
40
2012年
4
东莞市茶山和兴粉磨站
Φ2.2*6.5m粉磨机组1套
Φ2.6*13m粉磨机组1套
Φ2.4*11m粉磨机组1套
45
2012年
合计
145 |
| 关于我市2012年工业行业需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的公告 | 根据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下达2012年我省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任务的通知》(粤经信材料〔2012〕373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2012年工业行业需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予以公告。
附件:东莞市2012年度工业行业需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O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
东莞市2012年度工业行业需淘汰
落后产能企业名单
单位:万吨
序号
企业名称
淘汰生产线(设备)型号及数量(台、套)或发电机组编号
产能
计划淘汰年份
1
东莞市东长水泥有限公司
Φ2.6*13m粉磨机组2套
40
2012年
2
东莞市东田粉磨站
Φ2.6*13m粉磨机组1套
20
2012年
3
东莞市新洲水泥有限公司
Φ2.6*13m粉磨机组2套
40
2012年
4
东莞市茶山和兴粉磨站
Φ2.2*6.5m粉磨机组1套
Φ2.6*13m粉磨机组1套
Φ2.4*11m粉磨机组1套
45
2012年
合计
145 |
|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十七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现对东莞市共17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2年10月18日起至2012年11月1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1.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 罗丽娜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户籍人数
人均居住 建筑面积 (平方米)
有无宅基地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黄焕珍
万江
上甲
2
2
租住
无
600
0
工资
2
梁银波
万江
共联
3
3
租住
无
833
0
工资
3
胡丽华
万江
流涌尾
3
3
租住
无
1250
0
工资
4
张浩超
南城
胜和
3
3
借住
无
1100
0
工资、分红
5
李瑞兰
南城
白马
3
3
借住
无
568
0
工资、分红
6
黄丽芳
南城
篁村
4
4
借住
无
938
0
分红、经营
7
洪广文
莞城
东正
4
3
借住
无
1000
0
工资
8
谭洁莹
莞城
东正
2
2
借住
无
1308
0
工资
9
莫海燕
莞城
罗沙
3
2
借住
无
1183
0
工资
10
陈伟东
莞城
西隅
3
3
借住
无
766
0
工资
11
张凤娇
莞城
西隅
3
3
租住
无
1316
0
养老金
12
李锦池
莞城
西隅
4
4
借住
无
852
0
工资
13
谭锦球
莞城
北隅
3
3
借住
无
900
0
工资
14
袁衬芳
莞城
博厦
3
3
借住
无
1083
0
工资
15
江炳炎
东城
东泰
2
2
租住
无
300
0
工资
16
郭清华
望牛墩
望牛墩
4
4
租住
无
1125
0
工资
17
李森妹
南城
白马
3
3
借住
无
500
0
工资、分红 |
|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十七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现对东莞市共17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2年10月18日起至2012年11月1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1.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 罗丽娜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户籍人数
人均居住 建筑面积 (平方米)
有无宅基地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黄焕珍
万江
上甲
2
2
租住
无
600
0
工资
2
梁银波
万江
共联
3
3
租住
无
833
0
工资
3
胡丽华
万江
流涌尾
3
3
租住
无
1250
0
工资
4
张浩超
南城
胜和
3
3
借住
无
1100
0
工资、分红
5
李瑞兰
南城
白马
3
3
借住
无
568
0
工资、分红
6
黄丽芳
南城
篁村
4
4
借住
无
938
0
分红、经营
7
洪广文
莞城
东正
4
3
借住
无
1000
0
工资
8
谭洁莹
莞城
东正
2
2
借住
无
1308
0
工资
9
莫海燕
莞城
罗沙
3
2
借住
无
1183
0
工资
10
陈伟东
莞城
西隅
3
3
借住
无
766
0
工资
11
张凤娇
莞城
西隅
3
3
租住
无
1316
0
养老金
12
李锦池
莞城
西隅
4
4
借住
无
852
0
工资
13
谭锦球
莞城
北隅
3
3
借住
无
900
0
工资
14
袁衬芳
莞城
博厦
3
3
借住
无
1083
0
工资
15
江炳炎
东城
东泰
2
2
租住
无
300
0
工资
16
郭清华
望牛墩
望牛墩
4
4
租住
无
1125
0
工资
17
李森妹
南城
白马
3
3
借住
无
500
0
工资、分红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五十二期) | 根据《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现对东莞市共14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2年10月18日起至2012年11月1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罗丽娜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李应祺
道滘
闸口村
4
12.5
834
1
工资、分红
残疾
2
尹满娣
寮步
西溪村
3
租住
300
0
工资、分红
3
梁浩明
寮步
塘唇村
4
15
875
1
工资、分红
4
李小玲
莞城
东正
2
借住
750
0
工资
5
袁锦泉
莞城
西隅
1
借住
500
0
工资
6
罗玉清
莞城
北隅
3
借住
800
0
工资
7
阮丽英
莞城
北隅
3
借住
767
0
工资
8
吴国权
莞城
北隅
1
借住
低保
0
残疾
9
黄月敬
莞城
北隅
3
借住
600
0
养老金
残疾
10
罗治平
莞城
创业
2
借住
低保
0
残疾
11
张志容
企石
铁岗
4
17
750
1
工资
12
姚丽云
企石
上洞
3
租住
541
0
工资
13
黎秀梅
高埗
新创
2
租住
低保
0
14
张银笑
东城
立新
2
租住
725
0
工资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五十二期) | 根据《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现对东莞市共14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2年10月18日起至2012年11月1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罗丽娜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李应祺
道滘
闸口村
4
12.5
834
1
工资、分红
残疾
2
尹满娣
寮步
西溪村
3
租住
300
0
工资、分红
3
梁浩明
寮步
塘唇村
4
15
875
1
工资、分红
4
李小玲
莞城
东正
2
借住
750
0
工资
5
袁锦泉
莞城
西隅
1
借住
500
0
工资
6
罗玉清
莞城
北隅
3
借住
800
0
工资
7
阮丽英
莞城
北隅
3
借住
767
0
工资
8
吴国权
莞城
北隅
1
借住
低保
0
残疾
9
黄月敬
莞城
北隅
3
借住
600
0
养老金
残疾
10
罗治平
莞城
创业
2
借住
低保
0
残疾
11
张志容
企石
铁岗
4
17
750
1
工资
12
姚丽云
企石
上洞
3
租住
541
0
工资
13
黎秀梅
高埗
新创
2
租住
低保
0
14
张银笑
东城
立新
2
租住
725
0
工资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2045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在倒运海南水道广深高速公路桥河段进行穗莞深城际轨道工程水上水下地质钻探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2年8月31日至2012年9月10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倒运海南水道广深高速公路桥河段。
三、作业船舶:增航269。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在钻探施工期间,作业区附近设有警戒船舶,希过往船舶驶经时应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宁建军 13657335259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2045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在倒运海南水道广深高速公路桥河段进行穗莞深城际轨道工程水上水下地质钻探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2年8月31日至2012年9月10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倒运海南水道广深高速公路桥河段。
三、作业船舶:增航269。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在钻探施工期间,作业区附近设有警戒船舶,希过往船舶驶经时应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宁建军 13657335259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的公告 |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规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务局起草的《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2年10月12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局。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
邮政编码:523888
传真:22831352
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东莞市法制局
2012年9月28日
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我市环境质量,加大污水治理力度,促进污水处理产业化的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征收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全市辖区范围内使用自来水或自备水源排放污水、废水的用户,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均按本办法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三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排水户免征污水处理费:
(一)消防救火性质用水的。
(二)本市户籍的残疾军人、革命烈士(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本市户籍的在乡孤老优抚对象、五保户、低保对象等。
(三)自备有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的污水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标准,且不使用市政排水设施而直接排入珠江口或狮子洋的。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第二款所列条件的排水户,凭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办理免征手续,并由代收部门(供水企业)报市水务局备案;符合第三条第三款所列条件的排水户(具体区域范围由市环保局、水务局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界定,并报市财政局、物价局备案),先由市环保局、市水务局提出意见,经市财政局、物价局审批后可免征污水处理费。
第三章 分类与计量
第五条 各类排水户的污水处理量按如下方法计量:
(一)使用自来水的排水户按用水量的90%计取污水处理量。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排水户,按如下三类情况计量:
1、安装有取水量实时监控系统的,按取水量的90%计取污水处理量。
2、未安装取水量实时监控系统,但安装有合格取水计量设施的,按水务部门根据计量设施核实取水量的90%计取污水处理量。
3、既未安装有取水量实时监控系统,也未安装有合格取水计量设施的,按日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水量的90%计取污水处理量。
(三)产品以水为原料(如饮料、啤酒、纯净水等企业)和生产过程中水蒸发量大的,其排水量的具体核定方法由市水务局会市物价局另行制定。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物价局负责制定和调整全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以及污水处理企业的污水处理补偿标准;对市内污水处理企业的运营成本进行监审。市财政局负责全市污水处理费的资金和票据管理。
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业务指导和稽查工作;对排水户的污水水质、水量进行核准和监督;核定全市自备水源排水户所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全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专项使用与监管。
各镇(街)、各园区水务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稽查工作。
第五章 征收使用
第七条 污水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第八条 全市的污水处理费由市水务局及各镇街水务管理部门委托供水企业按月随水费一并征收;全市自备水源排水户所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由市水务局负责核定,各镇(街)、各园区水务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自备水源排水户的征收工作,并按月发出《缴款通知书》,排水户可到所属地的供水企业缴交或到银行办理自动托收手续。
第九条 市水务局及各镇(街)、各园区水务管理部门为污水处理费的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必须填写《东莞市污水处理费收费申请表》,经当地物价管理部门加具意见,到市物价局申领有关收费证明。代收单位应当先取得执收单位的书面委托,再按照上述程序申领收费证明。执收单位或代收单位必须实行亮证收费和收费公示。
第十条 污水处理费须严格按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
第十一条 征收污水处理费后,凡在排水环节征收的各种建设费、运行费、增容费和建设性基金等收费一律取消,市水务局和各镇(街)、各园区水务管理部门不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再收取污水排污费(超标排污的除外)。
第十二条 污水处理费实行统一征收,全额上缴,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维护和项目建设等,严禁截留、挪用。市水务局应根据各污水处理厂的年污水处理量和中标基价或市物价局按照保本微利原则核定的污水处理补偿标准,编制污水处理费的年度收支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编入当年预算,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市、镇财政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费用的支付方式:
(一)对市区(含莞城、东城、南城、万江)、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虎门港开发区以及东莞生态园征收的污水处理费,由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专项全额用于上述区域的污水处理设施(不含排水户自备的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网维护和项目建设等支出。
(二)对其他镇街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实行全额上缴,市、镇五五分成,市分成部分由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统筹安排,专项用于全市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网维护、项目建设等支出;各镇街分成部分的污水处理费由镇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镇污水处理设施(不含排水户自备的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网维护、项目建设等支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对欠缴污水处理费的排水户,每日按欠缴总额的0.5%加收滞纳金。对拖欠污水处理费的排水户应加大依法清欠力度,征收部门有权采用建立并公布信用记录、媒体曝光、重点监察等措施依法追缴。
第十五条 污水处理费统一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收费票据,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各供水企业具体缴款时间、缴款模式以及相关资料报送等操作流程,由市水务局会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代收单位在收取污水处理费过程中,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代收单位在代收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市财政局会市水务局核拨。
第十七条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按核准的年度预算执行,并接受市财政局、物价局、审计局的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务局根据各自职能,依法进行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08年11月20日印发的《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东莞市人民政府令107号)同时废止。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的公告 |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规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务局起草的《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2年10月12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局。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
邮政编码:523888
传真:22831352
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东莞市法制局
2012年9月28日
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我市环境质量,加大污水治理力度,促进污水处理产业化的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征收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全市辖区范围内使用自来水或自备水源排放污水、废水的用户,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均按本办法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三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排水户免征污水处理费:
(一)消防救火性质用水的。
(二)本市户籍的残疾军人、革命烈士(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本市户籍的在乡孤老优抚对象、五保户、低保对象等。
(三)自备有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的污水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标准,且不使用市政排水设施而直接排入珠江口或狮子洋的。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第二款所列条件的排水户,凭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办理免征手续,并由代收部门(供水企业)报市水务局备案;符合第三条第三款所列条件的排水户(具体区域范围由市环保局、水务局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界定,并报市财政局、物价局备案),先由市环保局、市水务局提出意见,经市财政局、物价局审批后可免征污水处理费。
第三章 分类与计量
第五条 各类排水户的污水处理量按如下方法计量:
(一)使用自来水的排水户按用水量的90%计取污水处理量。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排水户,按如下三类情况计量:
1、安装有取水量实时监控系统的,按取水量的90%计取污水处理量。
2、未安装取水量实时监控系统,但安装有合格取水计量设施的,按水务部门根据计量设施核实取水量的90%计取污水处理量。
3、既未安装有取水量实时监控系统,也未安装有合格取水计量设施的,按日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水量的90%计取污水处理量。
(三)产品以水为原料(如饮料、啤酒、纯净水等企业)和生产过程中水蒸发量大的,其排水量的具体核定方法由市水务局会市物价局另行制定。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物价局负责制定和调整全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以及污水处理企业的污水处理补偿标准;对市内污水处理企业的运营成本进行监审。市财政局负责全市污水处理费的资金和票据管理。
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业务指导和稽查工作;对排水户的污水水质、水量进行核准和监督;核定全市自备水源排水户所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全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专项使用与监管。
各镇(街)、各园区水务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稽查工作。
第五章 征收使用
第七条 污水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第八条 全市的污水处理费由市水务局及各镇街水务管理部门委托供水企业按月随水费一并征收;全市自备水源排水户所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由市水务局负责核定,各镇(街)、各园区水务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自备水源排水户的征收工作,并按月发出《缴款通知书》,排水户可到所属地的供水企业缴交或到银行办理自动托收手续。
第九条 市水务局及各镇(街)、各园区水务管理部门为污水处理费的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必须填写《东莞市污水处理费收费申请表》,经当地物价管理部门加具意见,到市物价局申领有关收费证明。代收单位应当先取得执收单位的书面委托,再按照上述程序申领收费证明。执收单位或代收单位必须实行亮证收费和收费公示。
第十条 污水处理费须严格按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
第十一条 征收污水处理费后,凡在排水环节征收的各种建设费、运行费、增容费和建设性基金等收费一律取消,市水务局和各镇(街)、各园区水务管理部门不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再收取污水排污费(超标排污的除外)。
第十二条 污水处理费实行统一征收,全额上缴,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维护和项目建设等,严禁截留、挪用。市水务局应根据各污水处理厂的年污水处理量和中标基价或市物价局按照保本微利原则核定的污水处理补偿标准,编制污水处理费的年度收支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编入当年预算,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市、镇财政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费用的支付方式:
(一)对市区(含莞城、东城、南城、万江)、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虎门港开发区以及东莞生态园征收的污水处理费,由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专项全额用于上述区域的污水处理设施(不含排水户自备的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网维护和项目建设等支出。
(二)对其他镇街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实行全额上缴,市、镇五五分成,市分成部分由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统筹安排,专项用于全市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网维护、项目建设等支出;各镇街分成部分的污水处理费由镇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镇污水处理设施(不含排水户自备的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网维护、项目建设等支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对欠缴污水处理费的排水户,每日按欠缴总额的0.5%加收滞纳金。对拖欠污水处理费的排水户应加大依法清欠力度,征收部门有权采用建立并公布信用记录、媒体曝光、重点监察等措施依法追缴。
第十五条 污水处理费统一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收费票据,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各供水企业具体缴款时间、缴款模式以及相关资料报送等操作流程,由市水务局会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代收单位在收取污水处理费过程中,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代收单位在代收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市财政局会市水务局核拨。
第十七条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按核准的年度预算执行,并接受市财政局、物价局、审计局的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务局根据各自职能,依法进行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08年11月20日印发的《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东莞市人民政府令107号)同时废止。 |
| 东莞市“南粤幸福活动周”活动安排 | 东莞市“南粤幸福活动周”活动项目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活动内容
活动时间
活动地点
举办单位(部门)
1
东莞市“南粤幸福活动周” 启动仪式及东莞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
(1)启动仪式
2012年9月29日上午9:30
莞城文化广场(向阳路)
市文广新局
(2)东莞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
2
广场排舞展示
组织、挑选东莞市各镇街优秀队伍在广场集中展示
2012年9月29日上午10:00
莞城文化广场(向阳路)
市文广新局
3
“迎中秋 庆国庆——南粤幸福活动周”首场文艺晚会(莞城)
组织新莞人金韵台艺术团的节目,结合国庆主题,策划一台综合性文艺晚会。
9月30日晚
莞城文化广场
市文广新局
4
第一届东莞市新莞人美术大赛
以“凝聚人文交融、促进共享共建”为主题,新莞人通过美术作品,展现新莞人心目中的美好河山、和谐家园,表达对新莞人对东莞这片生活热土的融入和热爱。
2012年9月30日至10月4日
东莞市艺展中心C1座美协南城分会综合展馆
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
5
幸福生活展影
A、 线上活动:在东莞主要门户网站上发起幸福生活展影活动,由网友们发送自己的各种幸福生活照,可以是与家人的,与爱人的等等。同时,开通幸福微博,不断更新、互动。B、 线下活动:在东莞体育中心附近搭建“幸福墙”,将广大网友的幸福照片、幸福瞬间在幸福墙上展出。
9月30日—10月5日
线上+体育中心广场
东莞报业传媒集团
6
朝阳快乐营
以“1名大学生志愿者+2名农民工子女”的结对方式,组织大学生志愿者与农民工子弟学校中品学兼优的农民工子女手拉手,走进城市开阔视野、走进大学树立远大理想、走进文化科技感受知识力量。通过选拔快乐营营员参与活动,扩大受益人群,在全社会营造关爱农民工子女的氛围,让更多的农民工子女融入城市生活,激励他们健康、快乐地成长。包括:开营仪式、感受历史、感受科技、感受大学等内容。
9月30日
石碣镇
团市委、市志愿者协会
7
“寻找莞城记忆”越野活动
为了使农民工子女了解莞城的传统文化,更好的融入这座城市。希望通过开展“寻找莞城记忆”越野活动,采用寻宝、抢答等轻松而有效的形式让青少年体验和感悟东莞这座城市的文化魅力。
9月29日—9月30日
人民公园、西城楼、光明路、万寿路、可园
团市委
8
普及青少年安全知识
通过开营仪式,宣传学习安全知识的重要性和“南粤幸福活动周”的主旨及意义。随后在莞香花青少年服务中心课业辅导区组织大家玩“烽火台”游戏,让大家尽快彼此熟悉,融合到一起,成为朋友。
9月30日
莞香花青少年服务中心
团市委
9
“成长的足迹”故事汇
暑期孩子们卸下了沉重的书包,有了更多的时间来总结回望自己的故事,为了给孩子们提供一个倾诉的渠道,让每个孩子在成长的道路上小憩一刻,带着憧憬继续前行,以积极的姿态对待生活,莞香花青少年服务中心拟开展“成长的足迹”故事汇活动。通过故事(生活感悟,成长的故事等)的分享及影视欣赏,培养青少年表达能力以及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环境。
10月13日
莞香花青少年服务中心
团市委
10
“幸福悦读”知识讲座
含市民学堂、市民学习网、市民空间公益讲座平台。围绕幸福价值观、幸福与阅读、幸福与知识等话题,邀请相关学者举办公益讲座。
国庆期间
东莞图书馆
市文广新局
11
“爱我中华”少年儿童(未成年人)系列知识活动
围绕“爱我中华”主题,立足少年儿童(未成年人)特点,举办知识竞赛、电影展播、玩具、故事会、创意绘画比赛及书目推荐活动。
国庆期间
东莞图书馆及少儿分馆
市文广新局
12
东莞市首届器乐大赛颁奖晚会
东莞市首届器乐大赛颁奖及获奖节目展演。
2012年9月29日 晚19:30
东莞市中心广场“都市彩虹”
市文广新局
13
花好月圆迎佳节 国泰民安庆华诞
2012年东莞市迎国庆贺中秋音乐晚会,各镇街根据自己的实际在各镇举办“南粤幸福活动周”迎国庆贺中秋文艺晚会。
2012年9月30日 晚19:30
东莞市中心广场、各镇街文化广场
市文广新局
14
每天绽放新精彩百姓大舞台—2012东莞市文化惠民千场文艺演出进基层活动
分别在市中心广场“都市彩虹”及企业、社区演出主题鲜明,艺术种类丰富,反映百姓生活的综艺类晚会。
2012年10月1日—3日晚19:30
东莞中心广场“都市彩虹”
市文广新局
15
“迎中秋 庆国庆——南粤幸福活动周”系列专场文艺晚会(莞城)
举办曲艺、舞蹈、戏曲、粤韵金声等专场晚会,推广传统文化。
10月1、2、3、6日晚
莞城文化广场
市文广新局
16
每天绽放新精彩 百姓大舞台——2012年东莞市文化惠民千场文艺演出
文艺演出
2012.9.30-10.7
东城区有关社区
市文广新局
17
体育进社区健身项目展演活动
展演项目包括太极拳、太极剑、功夫扇、武术、时尚健身操、广场集体舞等。
10月10日晚
厚街镇广场
市体育局
18
国民体质监测服务
计划为600名群众提供义务监测服务
10月10-15日
东城、厚街、塘厦
市体育局
19
健康知识讲座
邀请专家教授讲课,计划组织不少于600名群众进场听讲
10月10-15日
南城、莞城、万江
市体育局
20
绿道自行车赛
在绿道开展自行车赛,让群众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
10月13日
麻涌镇
市体育局
21
社区服务行动
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司法、卫生、教育、残联、妇联等有关部门、村(居)委会和社区工作者及社工,开展社会暖流行动,走访慰问辖区内居民代表、新莞人代表、孤寡空巢老人、残疾人、优抚对象、社区矫正对象、刑释解教人员、困难家庭等帮助群众办实事;开展社区共建行动。
10月8日至15日
东莞市每个村(社区)、白玉兰服务中心
市民政局、团市委、市妇联
22
社区共建行动
各社区(村)组织社区居民,特别是曾经享受政府资助有劳动能力的个人,参加义务环保、治安巡逻、交通协管等社区公益服务,以实际行动参与社区共建行动,回馈社会的关爱。鼓励社区居民为社区做一件实事,召集社会组织、社区志愿者和公益活动热心人士为社区设计一项公益主题活动,提高群众参与公益事业的积极性,引导社会各界成为社区服务的行动者和公益文化的倡导者。
10月8日至15日
东莞市镇街各社区(村)
民政局、团市委
23
邻里互融行动
37个新型社区组织入户新莞人和本地老居民,开展公共聚餐、子女联欢、公益讲座等不同形式的联谊活动,加强新型社区居民间的联系与沟通,使新莞人真正融入社区、扎根社区和服务社区。
10月11日,集中一天开展
民政局、新莞人服务管理局、团市委
24
邻里互助系列活动
一是通过组织“传递图书•分享爱”、太极表演赛、“关爱长者”敬老活动、社区探访行动、产后抑郁健康知识讲座等活动,营造社区互助共融的友好氛围,动员全体居民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整体上提高社区的凝聚力。
2012年10月12-14日
东城东泰花园会所广场、东泰花园商业步行街、沙田镇敬老院
市妇联
二是开展“关爱互助·双节慰问”活动。发动全市50个“妇女之家”示范点在中秋、国庆双节期间,走访所在辖区单亲特困母亲家庭、困境儿童家庭等,为其送上慰问金或慰问品。
2012年9月30日-10月15日
50个东莞市 “妇女之家”示范点所在的村社区
25
和谐家园促进行动
通过开展挑战自我『show』出精彩、“我的宝贝,生日快乐”、“我爱我的家”茶话会、户外踏青活动、家庭趣味运动会、和谐家庭户外宣传等分享活动、历奇活动,融洽夫妻、亲子关系,促生家庭正向能量,巩固及发展家庭正功能。
2012年9月30日-10月14日
虎英公园、寮步社工中心、东莞市妇联白玉兰家庭服务中心、沙田镇阇西山公园、大岭山农场社区、大朗镇中心小学、东莞市科技馆
市妇联
26
惠民政策、便民措施集中宣传
集中发布市直各部门的惠民政策、便民举措,重点帮扶弱势群体和免费开放公共服务设施。
9月30日开始
市社工委
27
幸福齐参与
设置趣味性与参与性很强的体育游艺项目,以创关的模式,参与者可以逐步挑战冲关,并能获得相对等的奖品,关数越高,奖品越为丰厚。在环节设置中,将注重东莞元素,如篮球元素——趣味篮球机,水乡元素——陆地龙舟,世界工厂元素——趣味流水线,等等。除了趣味运动,主持人还将现场考考参与者对东莞的了解程度,对幸福的理解,问答环节必不可少。这将成为幸福文化节中最为欢乐刺激的活动。
9月30日—10月5日
体育中心广场
东莞报业传媒集团
28
2012南城欢乐消费节
1、举行南城百店促销大联盟,2、开展百万大抽奖活动,3、品味南城·品位艺术——南城家居文化艺术联展活动,4、2012年第十一届东莞美食节
2012年9月29日—10月31日
南城区内汽车经销商、百货、电器、家居装饰商场、餐饮酒店、娱乐场所、大型手机店等
东莞市经信局、南城区办事处
29
“幸福指数报告”调查活动
组织一次“幸福莞”幸福指数问卷调查活动,通过对各方群众的广泛问卷调查、结果分析、专家点评等方式,了解群众的幸福感状况、幸福期望等,发布媒体版的“幸福指数报告”,为“幸福东莞”造势的同时,也看看还有哪些方面有待提升,给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2012年9月底
东莞报业传媒集团
30
幸福在东莞
全面深入总结我市全力加快推进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的经验做法及突出成效。全面宣传全市范围内开展的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群众文化体育活动。通过深入宣传,为形成美好社会共同建设、幸福生活共同创造、发展成果共同分享的生动局面,努力提升社会的程度度和群众的幸福感,营造浓厚的宣传舆论氛围。
2012年9月至10月
市委宣传部、东莞日报社 |
| 东莞市“南粤幸福活动周”活动安排 | 东莞市“南粤幸福活动周”活动项目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活动内容
活动时间
活动地点
举办单位(部门)
1
东莞市“南粤幸福活动周” 启动仪式及东莞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
(1)启动仪式
2012年9月29日上午9:30
莞城文化广场(向阳路)
市文广新局
(2)东莞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
2
广场排舞展示
组织、挑选东莞市各镇街优秀队伍在广场集中展示
2012年9月29日上午10:00
莞城文化广场(向阳路)
市文广新局
3
“迎中秋 庆国庆——南粤幸福活动周”首场文艺晚会(莞城)
组织新莞人金韵台艺术团的节目,结合国庆主题,策划一台综合性文艺晚会。
9月30日晚
莞城文化广场
市文广新局
4
第一届东莞市新莞人美术大赛
以“凝聚人文交融、促进共享共建”为主题,新莞人通过美术作品,展现新莞人心目中的美好河山、和谐家园,表达对新莞人对东莞这片生活热土的融入和热爱。
2012年9月30日至10月4日
东莞市艺展中心C1座美协南城分会综合展馆
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
5
幸福生活展影
A、 线上活动:在东莞主要门户网站上发起幸福生活展影活动,由网友们发送自己的各种幸福生活照,可以是与家人的,与爱人的等等。同时,开通幸福微博,不断更新、互动。B、 线下活动:在东莞体育中心附近搭建“幸福墙”,将广大网友的幸福照片、幸福瞬间在幸福墙上展出。
9月30日—10月5日
线上+体育中心广场
东莞报业传媒集团
6
朝阳快乐营
以“1名大学生志愿者+2名农民工子女”的结对方式,组织大学生志愿者与农民工子弟学校中品学兼优的农民工子女手拉手,走进城市开阔视野、走进大学树立远大理想、走进文化科技感受知识力量。通过选拔快乐营营员参与活动,扩大受益人群,在全社会营造关爱农民工子女的氛围,让更多的农民工子女融入城市生活,激励他们健康、快乐地成长。包括:开营仪式、感受历史、感受科技、感受大学等内容。
9月30日
石碣镇
团市委、市志愿者协会
7
“寻找莞城记忆”越野活动
为了使农民工子女了解莞城的传统文化,更好的融入这座城市。希望通过开展“寻找莞城记忆”越野活动,采用寻宝、抢答等轻松而有效的形式让青少年体验和感悟东莞这座城市的文化魅力。
9月29日—9月30日
人民公园、西城楼、光明路、万寿路、可园
团市委
8
普及青少年安全知识
通过开营仪式,宣传学习安全知识的重要性和“南粤幸福活动周”的主旨及意义。随后在莞香花青少年服务中心课业辅导区组织大家玩“烽火台”游戏,让大家尽快彼此熟悉,融合到一起,成为朋友。
9月30日
莞香花青少年服务中心
团市委
9
“成长的足迹”故事汇
暑期孩子们卸下了沉重的书包,有了更多的时间来总结回望自己的故事,为了给孩子们提供一个倾诉的渠道,让每个孩子在成长的道路上小憩一刻,带着憧憬继续前行,以积极的姿态对待生活,莞香花青少年服务中心拟开展“成长的足迹”故事汇活动。通过故事(生活感悟,成长的故事等)的分享及影视欣赏,培养青少年表达能力以及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环境。
10月13日
莞香花青少年服务中心
团市委
10
“幸福悦读”知识讲座
含市民学堂、市民学习网、市民空间公益讲座平台。围绕幸福价值观、幸福与阅读、幸福与知识等话题,邀请相关学者举办公益讲座。
国庆期间
东莞图书馆
市文广新局
11
“爱我中华”少年儿童(未成年人)系列知识活动
围绕“爱我中华”主题,立足少年儿童(未成年人)特点,举办知识竞赛、电影展播、玩具、故事会、创意绘画比赛及书目推荐活动。
国庆期间
东莞图书馆及少儿分馆
市文广新局
12
东莞市首届器乐大赛颁奖晚会
东莞市首届器乐大赛颁奖及获奖节目展演。
2012年9月29日 晚19:30
东莞市中心广场“都市彩虹”
市文广新局
13
花好月圆迎佳节 国泰民安庆华诞
2012年东莞市迎国庆贺中秋音乐晚会,各镇街根据自己的实际在各镇举办“南粤幸福活动周”迎国庆贺中秋文艺晚会。
2012年9月30日 晚19:30
东莞市中心广场、各镇街文化广场
市文广新局
14
每天绽放新精彩百姓大舞台—2012东莞市文化惠民千场文艺演出进基层活动
分别在市中心广场“都市彩虹”及企业、社区演出主题鲜明,艺术种类丰富,反映百姓生活的综艺类晚会。
2012年10月1日—3日晚19:30
东莞中心广场“都市彩虹”
市文广新局
15
“迎中秋 庆国庆——南粤幸福活动周”系列专场文艺晚会(莞城)
举办曲艺、舞蹈、戏曲、粤韵金声等专场晚会,推广传统文化。
10月1、2、3、6日晚
莞城文化广场
市文广新局
16
每天绽放新精彩 百姓大舞台——2012年东莞市文化惠民千场文艺演出
文艺演出
2012.9.30-10.7
东城区有关社区
市文广新局
17
体育进社区健身项目展演活动
展演项目包括太极拳、太极剑、功夫扇、武术、时尚健身操、广场集体舞等。
10月10日晚
厚街镇广场
市体育局
18
国民体质监测服务
计划为600名群众提供义务监测服务
10月10-15日
东城、厚街、塘厦
市体育局
19
健康知识讲座
邀请专家教授讲课,计划组织不少于600名群众进场听讲
10月10-15日
南城、莞城、万江
市体育局
20
绿道自行车赛
在绿道开展自行车赛,让群众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
10月13日
麻涌镇
市体育局
21
社区服务行动
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司法、卫生、教育、残联、妇联等有关部门、村(居)委会和社区工作者及社工,开展社会暖流行动,走访慰问辖区内居民代表、新莞人代表、孤寡空巢老人、残疾人、优抚对象、社区矫正对象、刑释解教人员、困难家庭等帮助群众办实事;开展社区共建行动。
10月8日至15日
东莞市每个村(社区)、白玉兰服务中心
市民政局、团市委、市妇联
22
社区共建行动
各社区(村)组织社区居民,特别是曾经享受政府资助有劳动能力的个人,参加义务环保、治安巡逻、交通协管等社区公益服务,以实际行动参与社区共建行动,回馈社会的关爱。鼓励社区居民为社区做一件实事,召集社会组织、社区志愿者和公益活动热心人士为社区设计一项公益主题活动,提高群众参与公益事业的积极性,引导社会各界成为社区服务的行动者和公益文化的倡导者。
10月8日至15日
东莞市镇街各社区(村)
民政局、团市委
23
邻里互融行动
37个新型社区组织入户新莞人和本地老居民,开展公共聚餐、子女联欢、公益讲座等不同形式的联谊活动,加强新型社区居民间的联系与沟通,使新莞人真正融入社区、扎根社区和服务社区。
10月11日,集中一天开展
民政局、新莞人服务管理局、团市委
24
邻里互助系列活动
一是通过组织“传递图书•分享爱”、太极表演赛、“关爱长者”敬老活动、社区探访行动、产后抑郁健康知识讲座等活动,营造社区互助共融的友好氛围,动员全体居民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整体上提高社区的凝聚力。
2012年10月12-14日
东城东泰花园会所广场、东泰花园商业步行街、沙田镇敬老院
市妇联
二是开展“关爱互助·双节慰问”活动。发动全市50个“妇女之家”示范点在中秋、国庆双节期间,走访所在辖区单亲特困母亲家庭、困境儿童家庭等,为其送上慰问金或慰问品。
2012年9月30日-10月15日
50个东莞市 “妇女之家”示范点所在的村社区
25
和谐家园促进行动
通过开展挑战自我『show』出精彩、“我的宝贝,生日快乐”、“我爱我的家”茶话会、户外踏青活动、家庭趣味运动会、和谐家庭户外宣传等分享活动、历奇活动,融洽夫妻、亲子关系,促生家庭正向能量,巩固及发展家庭正功能。
2012年9月30日-10月14日
虎英公园、寮步社工中心、东莞市妇联白玉兰家庭服务中心、沙田镇阇西山公园、大岭山农场社区、大朗镇中心小学、东莞市科技馆
市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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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政策、便民措施集中宣传
集中发布市直各部门的惠民政策、便民举措,重点帮扶弱势群体和免费开放公共服务设施。
9月30日开始
市社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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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齐参与
设置趣味性与参与性很强的体育游艺项目,以创关的模式,参与者可以逐步挑战冲关,并能获得相对等的奖品,关数越高,奖品越为丰厚。在环节设置中,将注重东莞元素,如篮球元素——趣味篮球机,水乡元素——陆地龙舟,世界工厂元素——趣味流水线,等等。除了趣味运动,主持人还将现场考考参与者对东莞的了解程度,对幸福的理解,问答环节必不可少。这将成为幸福文化节中最为欢乐刺激的活动。
9月30日—10月5日
体育中心广场
东莞报业传媒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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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城欢乐消费节
1、举行南城百店促销大联盟,2、开展百万大抽奖活动,3、品味南城·品位艺术——南城家居文化艺术联展活动,4、2012年第十一届东莞美食节
2012年9月29日—10月31日
南城区内汽车经销商、百货、电器、家居装饰商场、餐饮酒店、娱乐场所、大型手机店等
东莞市经信局、南城区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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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指数报告”调查活动
组织一次“幸福莞”幸福指数问卷调查活动,通过对各方群众的广泛问卷调查、结果分析、专家点评等方式,了解群众的幸福感状况、幸福期望等,发布媒体版的“幸福指数报告”,为“幸福东莞”造势的同时,也看看还有哪些方面有待提升,给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2012年9月底
东莞报业传媒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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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在东莞
全面深入总结我市全力加快推进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的经验做法及突出成效。全面宣传全市范围内开展的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群众文化体育活动。通过深入宣传,为形成美好社会共同建设、幸福生活共同创造、发展成果共同分享的生动局面,努力提升社会的程度度和群众的幸福感,营造浓厚的宣传舆论氛围。
2012年9月至10月
市委宣传部、东莞日报社 |
| 2012年东莞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单位科技计划拟资助项目通告 | 根据《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及《东莞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单位研发经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要求和规定程序,经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集中答辩和市财政局复核,拟定2012年东莞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单位科技计划资助项目共112项,拟资助经费1500万元,其中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重点项目22项、一般项目58项,医疗卫生单位重点项目32项,现予以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可在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否则恕不受理。
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十三楼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交流合作科
邮编:523888
联系人及电话:李晟,0769-22831342
传真:0769-22831342
附件:2012年东莞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单位科技计划拟资助项目名单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
| 2012年东莞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单位科技计划拟资助项目通告 | 根据《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及《东莞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单位研发经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要求和规定程序,经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集中答辩和市财政局复核,拟定2012年东莞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单位科技计划资助项目共112项,拟资助经费1500万元,其中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重点项目22项、一般项目58项,医疗卫生单位重点项目32项,现予以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可在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否则恕不受理。
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十三楼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交流合作科
邮编:523888
联系人及电话:李晟,0769-22831342
传真:0769-22831342
附件:2012年东莞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单位科技计划拟资助项目名单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
|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告、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告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长 袁宝成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4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告、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保障依法行政,推动建设“六个”东莞,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广东省
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东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省法制办有关
清理工作通知要求,市政府决定对《东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7〕69号)等 205
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对《东莞市机动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实施细则》(东府办〔2008〕27号)等 72件规
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我市清理整顿砖厂工作实施方案》(东府〔2000〕36号)等 26件规范性文件宣告失
效,对《东莞市燃气管理办法》(2002年东府令 49号)等 4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为198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实施的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
政强制措施及行政收费等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凡属此范围内而
未列入拟保留或拟修订目录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予以保
留的文件在有效期内继续实施,予以修订的文件由实施机关评估修改后报市政府另行发布,被废止、宣告失
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现将有关文件公布如下:
一、决定予以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1.东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7〕69号);
2.东莞市新莞人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7〕133号);
3.关于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告(东府〔2007〕77号);
4.“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东府办〔2007〕33号);
5.东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07〕54号);
6.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征收有关政策的通知(东府办〔2008〕73号);
7.关于设立自然灾害人身保障专项资金的通知(东府办〔2010〕119号);
8.关于调整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2010〕27号);
9.东莞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2002年东府令 48号);
10.东莞市市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2003年东府令 73号);
11.东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10年东府令 117号);
12.东莞市公园管理办法(2010年东府令 118号);
13.东莞市市政公共事业特许经营办法(东府〔2005〕3号);
14.东莞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2008年东府令 101号);
15.东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2002年东府令 61号);
16.东莞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3年东府令 67号);
17.东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2005年东府令 87号);
18.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06年东府令 85号);
19.东莞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2007年东府令 97号);
20.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10年东府令 116号);
21.东莞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东府〔2007〕102号);
22.东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办法(东府〔2010〕64号);
23.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工作的通知(东府办〔2010〕109号);
24.东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8年东府令 4号);
25.东莞市房地产转让税收征收管理办法(1999年东府令 22号);
26.东莞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东府〔1997〕45号);
27.东莞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2〕93号);
28.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监管若干规定(东府〔2008〕134号);
29.东莞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有关规定(东府〔2008〕67号);
30.东莞市禁止在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东府〔2003〕13号);
31.关于严厉打击盗卖和非法收购公用设施及其废旧金属材料的通告(东府〔2004〕151号);
32.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东府〔2000〕41号);
3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东府〔2004〕28号);
34.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东府〔2007〕115号);
35.东莞市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2009年东府令 112号);
36.东莞市信报箱设置管理办法(东府办〔2010〕79号);
37.东莞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2001年东府令 39号);
38.东莞市石矿资源采矿权拍卖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东府令 59号);
39.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东府令 80号);
40.东莞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3月 10日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41.关于清理整顿砖厂和采石场的通知(东府〔2000〕32号);
42.关于建立东莞市土地收购储备机制的通知(东府〔2001〕84号);
43.东莞市土地管理规定(东府〔2002〕12号);
44.东莞市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若干规定(东府〔2008〕2号);
45.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东府〔2009〕144号);
46.关于规范临时用地审批管理的通知(东府〔2009〕85号);
47.东莞市采石场整治复绿规划(东府办〔2003〕7号);
48.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府办〔2008〕128号);
49.关于全面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点治理工作的通知(东府办〔2009〕127号);
50.东莞市采石场复绿工作验收方案(东府办〔2009〕78号);
51.东莞市采石场整治复绿工程实施意见(东府办〔2010〕43号);
52.东莞市企业产权交易管理规定(1999年东府令 11号);
53.东莞市市属资产经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东府〔1998〕93号);
54.东莞市民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试行办法(东府〔2002〕77号);
55.东莞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8〕13号);
56.东莞市市属转制、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02〕45号);
57.东莞市市属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东府办〔2007〕130号);
58.东莞市市属关停、破产企业原在册在职固定职工移交社区管理办法(东府办〔2008〕144号);
59.东莞市实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暂行办法(东府〔2003〕56号);
60.关于设立黄唇鱼市级自然保护区的通告(东府〔2005〕67号);
61.东莞市虎门港港口管理办法(东府〔2002〕127号);
62.关于限期整治畜禽养殖业污染的通告(东府〔2005〕69号);
63.东莞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方案(东府〔2005〕70号);
64.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管理工作的通知(东府〔2006〕78号);
65.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东府〔2007〕135号);
66.东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规定(东府〔2009〕124号);
67.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东府办〔2008〕96号);
68.东莞市计划生育节育奖管理办法(2009年东府令 108号);
69.关于限制非粤 S号牌摩托车在我市道路行驶的通告(东府〔2004〕171号);
70.关于加强我市“电子警察”监控系统管理问题的通知(东府〔2005〕61号);
71.东莞市整治本地摩托车工作实施方案(东府〔2007〕70号);
72.关于限制摩托车在我市部分区域路段行驶的通告(东府〔2007〕75号);
73.东莞市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不准上路行驶实施方案(东府〔2007〕83号);
74.东莞市中心市区“禁摩”实施方案(东府〔2008〕136号);
75.东莞市校车管理办法(东府办〔2007〕92号);
76.东莞市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2003年东府令 72号);
77.东莞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东府办〔2009〕105号);
78.关于进一步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2009〕125号);
79.东莞市民办学校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东府办〔2010〕70号);
80.东莞市各地政府驻莞办事机构管理规定(东府〔2009〕93号);
81.外地政府部门、非经营性事业单位驻莞办事机构备案办法(东府办〔2004〕120号);
82.东莞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款资金使用办法(试行)(东府办〔2010〕149号);
83.东莞市牲畜屠宰和肉品经营管理办法(2001年东府令 40号);
84.东莞市生猪及其肉品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东府令 84号);
85.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电力设施的通告(东府〔1998〕10号);
86.东莞市新建加油站管理办法(东府〔2006〕6号);
87.东莞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东府〔2007〕67号);
88.东莞工厂直销中心实施方案(附:东莞工厂直销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东府〔2009〕131号);
89.东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东府办〔2005〕34号);
90.东莞市保障生猪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实施方案(东府办〔2006〕39号);
91.关于加强我市大型商业设施项目选址管理的意见(东府办〔2006〕88号);
92.市人民政府作为展会主办单位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07〕75号);
93.关于促进创意产业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附:东莞市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东府办〔2008〕83号);
94、东莞市推广天然气汽车加气项目实施方案(东府办〔2008〕87号);
95.东莞市培育发展自有品牌企业实施细则(东府办〔2009〕160号);
96.东莞市创建名牌奖励实施办法(东府办〔2009〕161号);
97.东莞市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东府办〔2009〕4号);
98.东莞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东府办〔2009〕85号);
99.东莞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实施办法(东府办〔2010〕152号);
100.东莞市扶持“东莞老字号”企业发展实施办法(东府办〔2010〕165号);
101.关于促进“东莞老字号”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附《东莞老字号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东府办〔2010〕62号);
102.东莞市重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5〕8号);
103.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东府〔2008〕76号);
104.东莞市促进 LED产业发展及应用示范的若干规定(东府〔2010〕108号);
105.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东府办〔2008〕65号);
106.东莞市 LED照明应用示范工程补贴暂行办法(东府办〔2010〕37号);
107.东莞市科技金融结合试点市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10〕75号);
108.东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东府办〔2010〕76号);
109.东莞市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03年东府令 68号);
110.东莞市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03年东府令 69号);
111.东莞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实施办法(东府〔2007〕131号);
112.东莞市地名管理办法(2003年东府令 70号);
113.东莞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东府〔1993〕27号);
114.东莞市殡葬管理规定(东府〔1996〕21号);
115.东莞市五保供养暂行办法(东府〔2005〕131号);
116.东莞市深化退役士兵改革实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实施方案(东府〔2006〕112号);
117.东莞市社区建设管理办法(东府〔2006〕122号);
118.东莞市城乡特殊困难人员基本医疗救助办法(东府〔2007〕68号);
119.东莞市自然灾害救济办法(东府〔2008〕58号);
120.东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东府办〔2007〕72号);
121.东莞市退役士兵住房困难补助办法(东府办〔2009〕80号);
122.东莞市 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方案(东府办〔2010〕46号);
123.东莞市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试行)(东府办〔2010〕72号);
124.东莞市学生接送站管理办法(东府令 2009年 110号);
125.东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东府令 2009年 115号);
126.东莞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东府〔2003〕12号);
127.东莞市扶贫开发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东府〔2003〕1号);
128.东莞市扶持经济欠发达村借款实施办法(东府〔2007〕90号);
129.东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收入款项管理若干规定(东府〔2008〕114号);
130.东莞市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东府办〔2009〕89号);
131.东莞市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东府令 2003年 77号);
132.东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东府〔2004〕29号);
133.东莞市企业博士后管理及资助暂行办法(东府〔2005〕71号);
134.东莞市创业资金小额贷款实施办法(东府〔2006〕76号);
135.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7〕104号);
136.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东莞市企业博士后管理及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7〕116号);
137.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东府〔2007〕45号);
138.东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莞工作的若干规定(东府〔2007〕46号);
139.东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博士创业园管理办法(东府〔2008〕3号);
140.关于加快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东府〔2009〕58号);
141.关于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东府〔2009〕59号);
142.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东府办〔2010〕16号);
143.东莞市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暂行办法(东府办〔2010〕17号);
144.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东府〔1999〕118号);
145.关于贯彻《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2000〕52号);
146.关于贯彻《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东府〔2003〕28号);
147.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的通知(东府〔2003〕75号);
148.东莞市社会保险待遇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东府〔2005〕194号);
149.东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东府〔2007〕137号);
150.东莞市地方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东府〔2007〕13号);
151.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东府〔2007〕3号);
152.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东府〔2007〕5号);
153.关于提高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东府〔2008〕145号);
154.关于建立全市城乡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东府〔2009〕132号);
155.关于整合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制度的通知(东府〔2009〕57号);
156.关于我市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2009〕65号);
157.关于对密切接触甲型 H1N1流感确诊或疑似病例患者的参保人医学观察期间门诊预防用药等医药费用进行全额补助的通知(东府〔2009〕75号);
158.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的通知(东府〔2010〕107号);
159.关于调整社会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的通知(东府〔2010〕16号);
160.关于调整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典型肺炎患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东府办〔2003〕31号);
161.关于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典型肺炎患者(含疑似患者)医疗费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通知(东府办〔2003〕32号);
162.关于理顺我市企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东府办〔2003〕4号);
163.东莞市财政供给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管理办法(东府办〔2005〕61号);
164.关于建立东莞市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东府办〔2007〕82号);
165.关于调整我市手足口病(EV71感染)参保患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东府办〔2008〕47号);
166.关于我市手足口病(EV71感染)等重大突发流行性疾病参保患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问题的通知(东府办〔2009〕83号);
167.东莞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规定(东府办〔2010〕96号);
168.东莞市网上行政审批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8〕121号);
169.东莞市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东府〔2009〕7号);
170.转发省政府颁布《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东府〔1996〕35号);
171.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东府〔2001〕7号);
172.东莞市堤围防护费征收和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03〕15号);
173.东莞市河道堤防管理规定(东府〔2006〕14号);
174.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工作的意见(东府办〔2010〕161号);
175.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定( 2005年 3月 25日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76.东莞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引进项目优惠暂行办法(东府〔2010〕95号);
177.东莞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村(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办法(试行)(东府〔2006〕29号);
178.东莞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镇(街道)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办法(试行)(东府〔2006〕50号);
179.东莞市引进高水平体育人才实施办法(东府〔2006〕52号);
180.东莞市统计管理办法(2002年东府令 50号);
181.东莞市基层统计单位基础工作标准化建设实施办法(东府办〔2008〕20号);
182.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8〕126号);
183.东莞市引进重大及关键投资项目奖励办法(东府〔2009〕53号);
184.东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试行) 2004年东府令78号);
185.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设置和发布烟草广告的通告(东府〔2005〕184号);
186.东莞市桑拿服务行业管理办法(东府〔2009〕115号);
187.东莞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2006年东府令83号);
188.东莞市歌舞娱乐场所审批管理办法(东府办〔2009〕68号);
189.东莞市价格管理规定(2000年东府令 27号);
190.东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8年东府令 104号);
191.东莞市明码标价管理规定(东府〔1996〕103号);
192.东莞市收费管理规定(东府〔1997〕98号);
193.东莞市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东府〔2002〕129号);
194.东莞市餐饮业明码标价实施办法(东府办〔2003〕11号);
195.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东府办〔2009〕46号);
196.东莞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2009年东府令 113号);
197.《东莞市出租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东莞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东莞市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程序规定》、《东莞市个人出租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东莞市出租屋租住人员计 划剩余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规费财务收支管理实施细则》(东府办〔2010〕53号);
198.东莞市盐业市场管理规定(东府〔1997〕70号);
199.东莞市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1年东府令 43号);
200.东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东府令 106号);
201.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府〔2003〕103号);
202.东莞市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暂行办法(东府〔2005〕57号);
203.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东府〔2008〕86号);
204.关于进一步规范镇街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东府办〔2009〕119号);
205.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2008年东府令 99号)。
二、决定予以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1.东莞市机动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实施细则(东府办〔2008〕27号);
2.东莞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2001年东府令34号);
3.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的通知(东府〔2004〕146号);
4.东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东府令 64号);
5.东莞市粮食经营管理办法(2003年东府令 75号);
6.东莞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1998年东府令 10号);
7.东莞市加强贷款抵押物管理的暂行规定(东府〔1998〕27号);
8.东莞市民营企业人员申办出国护照或往返港澳通行证暂行办法(东府〔2002〕68号);
9.东莞市出租屋租住人员办理<暂住证>操作办法(试行)(东府办〔2004〕45号);
10.东莞市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规定(1999年东府令 18号);
11.东莞市流动人员信息申报登记管理办法;
12.东莞市市区建筑立面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东府令 17号);
13.关于加强旧城改造中“退二进三”地块转经营性用途管理的通知(东府办〔2005〕74号);
14.东莞市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办法(东府〔2000〕47号);
15.东莞市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东府〔1992〕62号);
16.东莞市控制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管理办法(东府〔1995〕99号);
17.东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东府〔1997〕64号);
18.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1999年东府令 24号);
19.东莞市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规定(1999年东府令 19号);
20.东莞市公路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办法(2000年东府令 26号);
21.东莞市小汽车营运车牌有偿使用竞投办法(2000年东府令 31号);
22.东莞市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试行办法(2001年东府令 42号);
23.东莞市营运客车客运线路标志牌有偿使用竞投办法(东府〔2002〕14号);
24.关于禁止摩托车非法营运载客的通告(东府〔2007〕76号);
25.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04〕78号);
26.东莞市培育发展自有品牌企业实施细则(东府办〔2005〕36号);
27.关于修改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05〕98号);
28.东莞市调峰电力认购暂行办法(东府办〔2006〕10号);
29.东莞市节能节电实施细则、东莞市推进清洁生产实施细则(东府办〔2007〕25号);
30.东莞市创建名牌奖励实施办法(东府办〔2008〕119号);
31.东莞市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实施办法(2000年东府令 29号);
32.东莞市处理专利纠纷办法(2000年东府令 30号);
33.修改《东莞市技术引进中专利管理暂行办法》等 3项科技类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1年东府令 35号);
34.东莞市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暂行规定(东府〔1995〕87号);
35.东莞市专利奖励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三个配套实施细则(东莞市专利申请资助细则、东莞市专利奖与工业设计奖评奖细则、东莞市专利计划项目实施细则)(东府〔2005〕36号);
36.东莞市科技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5〕27号);
37.东莞市旅游安全管理办法(东府〔2003〕36号);
38.东莞市“一日游”管理办法(东府〔2003〕37号);
39.关于做好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东府〔2005〕146号);
40.东莞市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东府令56号);
41.东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东府令 57号);
42.东莞市职工失业保险实施办法(东府〔1996〕119号);
43.东莞市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全市统筹实施办法(试行)(东府〔1997〕59号);
44.东莞市社会养老保险共济金征收目标责任制办法(试行)(东府〔1997〕60号);
45.关于实行社会保险年检制度的通知(东府〔1997〕90号);
46.关于贯彻《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1999〕15号);
47.东莞市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帮助扶持试行办法(东府〔2002〕44号);
48.东莞市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东府〔2004〕2号);
49.关于调整我市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东府〔2005〕113号);
50.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东府〔2006〕57号);
51.关于调整企事业单位退休基金统筹办法的通知(东府办〔1988〕72号);
52.东莞市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办法(东府办〔1999〕158号);
53.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的通知(东府办〔2000〕61号);
54.关于提高我市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水平有关费用分担的通知(东府办〔2005〕28号);
55.关于印发《广东省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02〕62号);
56.东莞市河道采砂收费管理暂行规定(东府〔1994〕33号);
57.关于设立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东府办〔1998〕66号);
58.关于调整对外来料加工收取工缴费标准的通知(东府〔1989〕113号);
59.关于调整我市来料加工工缴费结算方式的通知(东府办〔1994〕8号);
60.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我市足浴及足部穴位按摩服务行业管理意见的请示的通知(东府办〔1998〕12号);
61.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制定我市桑拿康复服务行业管理办法的请示的通知(东府办〔1998〕6号);
62.东莞市“黑网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东府〔2006〕79号);
63.东莞市广播电视管理规定(1999年东府令 15号);
64.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东府令 76号);
65.关于加强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的通告(东府〔2003〕135号);
66.东莞市流动人员管理规定(东府〔2004〕104号);
67.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办理证件缴纳税费等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东府办〔2004〕95号);
68.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9〕141号);
69.东莞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2002年东府令 58号);
70.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东府令 62号);
71.东莞市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行为暂行规定(东府〔2005〕56号);
72.关于限期拆除各类违法搭建物的通告(东府〔2005〕58号)。
三、决定宣告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1.我市清理整顿砖厂工作实施方案(东府〔2000〕36号);
2.加快处置闲置土地工作方案(东府〔2005〕187号);
3.转发市国土局关于在全市开展 1:500数字化地形(地籍)测量工作请示的通知(东府办〔1999〕118号);
4.东莞市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3〕19号);
5.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工业园区的紧急通知(东府办〔2004〕33号);
6.关于加快收回闲置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的通知(东府办〔2005〕93号);
7.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东府办〔2006〕36号);
8.关于土地闲置费征收问题的处理意见(东府办〔2006〕79号);
9.关于调整报市农地转用审批程序的通知(东府办〔2009〕129号);
10.东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暂行办法(东府办〔2008〕138号);
11.关于补贴异地摩托车离莞托运费的通知(东府办〔2006〕66号);
12.东莞市摩托车提前报废或迁出补偿实施细则(东府办〔2007〕14号);
13.东莞市普及高中教育暂行规定(东府〔1996〕11号);
14.关于实施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融资支持计划的通知(东府〔2008〕132号);
15.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东府办〔2008〕137号);
16.关于调整养老保险共济基金征集比例的补充通知(东府〔1995〕36号);
17.贯彻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东府〔1998〕37号);
18.关于我市所有事业单位及其全部职工纳入失业保险实施范围的通知(东府〔1999〕54号);
19.关于调整我市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东府〔2002〕3号);
20.关于调整市属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费率的通知(东府〔2002〕40号);
21.关于推行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东府〔2003〕123号);
22.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的通知(东府〔2003〕30号);
23.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东府〔2004〕112号);
24.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东府〔2005〕185号);
25.关于调整我市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东府〔2006〕8号);
26.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东府〔2007〕60号)。
四、决定予以修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1.东莞市燃气管理办法(2002年东府令 49号);
2.东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2002年东府令 66号);
3.东莞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2001年东府令 35号);
4.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998年东府令 6号);
5.东莞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2001年东府令 41号);
6.东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1999年东府令 20号);
7.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规定(东府办〔2009〕99号);
8.东莞市国有市属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3〕87号);
9.东莞市虎门港开发区管理办法(东府〔2002〕127号);
10.东莞市虎门港岸线管理办法(东府〔2002〕127号);
11.东莞市虎门港开发区沙田产业区征地拆迁暂行规定(东府〔2003〕31号);
12.东莞市畜禽养殖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02年东府令 46号);
13.东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规定(东府〔1992〕18号);
14.东莞市东引运河水质污染防治办法(东府〔1999〕92号);
15.东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2003年东府令 71号);
16.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修订)东府〔2005〕199号);
17.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修订)实施细则(东府办〔2006〕17号);
18.东莞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2005年东府令 79号);
19.东莞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东府〔2002〕118号);
20.东莞市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投诉处理办法(东府〔2002〕56号);
21.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方案(附《东莞市总部企业认定暂行办法》)(东府〔2009〕68号);
22.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东莞市工业商贸龙头企业实施细则(东府办〔2008〕48号);
23.东莞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09〕151号);
24.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09〕19号);
25.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贸)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东府办〔2010〕105号);
26.东莞市商贸流通重点企业(项目)认定办法(东府办〔2010〕114号);
27.东莞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大企业(集团)实施方案(东府办〔2010〕167号);
28.东莞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试行)东府办〔2010〕47号);
29.东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5〕103号);
30.关于印发科技东莞工程第一批实施办法的通知(《东莞市创新财政科技投入管理机制实施办法》、《东莞市科技创新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实施办法》、《东莞市自主创新型企业资助试行办法》、《东莞市建 设科技投融资体系实施办法》、《东莞市鼓励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实施办法》、《东莞市促进产学研合作实施办法》、《东莞市专利促进实施办法》、《东莞市促进工业设计实施办法》、《东莞市加强科普工作实施办法》、《东莞市促进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实施办法》、《东莞市加强产业技术创新推进产业技术和集群发展实施办法》)(东府〔2007〕85号);
31.东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东府〔2007〕41号);
32.东莞市城乡低保家庭收入核定办法(东府办〔2009〕108号);
33.东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施保暂行办法(东府办〔2009〕136号);
34.东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8年东府令 2号);
35.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1999年东府令 21号);
36.关于建立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东府〔2008〕51号;
37.东莞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东府办〔1999〕157号);
38.关于东莞市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东府办〔2000〕28号);
39.关于做好全市莞籍原农(居)民的农(居)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东府办〔2005〕51号);
40.东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2007年东府令 96号);
41.东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东府令 105号);
42.关于我市水利工程水费收费管理的规定(东府〔1993〕96号);
43.东莞市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规定(东府〔1996〕99号);
44.东莞市城市供水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4〕23号);
45.东莞市截污次支管网工程实施办法(东府办〔2009〕135号);
46.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08年东府令 107号);
47.东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东府〔1996〕120号);
48.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东府〔2009〕138号)。 |
|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告、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告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长 袁宝成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4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告、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保障依法行政,推动建设“六个”东莞,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广东省
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东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省法制办有关
清理工作通知要求,市政府决定对《东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7〕69号)等 205
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对《东莞市机动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实施细则》(东府办〔2008〕27号)等 72件规
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我市清理整顿砖厂工作实施方案》(东府〔2000〕36号)等 26件规范性文件宣告失
效,对《东莞市燃气管理办法》(2002年东府令 49号)等 4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为198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实施的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
政强制措施及行政收费等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凡属此范围内而
未列入拟保留或拟修订目录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予以保
留的文件在有效期内继续实施,予以修订的文件由实施机关评估修改后报市政府另行发布,被废止、宣告失
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现将有关文件公布如下:
一、决定予以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1.东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7〕69号);
2.东莞市新莞人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7〕133号);
3.关于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告(东府〔2007〕77号);
4.“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东府办〔2007〕33号);
5.东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07〕54号);
6.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征收有关政策的通知(东府办〔2008〕73号);
7.关于设立自然灾害人身保障专项资金的通知(东府办〔2010〕119号);
8.关于调整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2010〕27号);
9.东莞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2002年东府令 48号);
10.东莞市市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2003年东府令 73号);
11.东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10年东府令 117号);
12.东莞市公园管理办法(2010年东府令 118号);
13.东莞市市政公共事业特许经营办法(东府〔2005〕3号);
14.东莞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2008年东府令 101号);
15.东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2002年东府令 61号);
16.东莞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3年东府令 67号);
17.东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2005年东府令 87号);
18.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06年东府令 85号);
19.东莞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2007年东府令 97号);
20.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10年东府令 116号);
21.东莞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东府〔2007〕102号);
22.东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办法(东府〔2010〕64号);
23.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工作的通知(东府办〔2010〕109号);
24.东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8年东府令 4号);
25.东莞市房地产转让税收征收管理办法(1999年东府令 22号);
26.东莞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东府〔1997〕45号);
27.东莞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2〕93号);
28.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监管若干规定(东府〔2008〕134号);
29.东莞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有关规定(东府〔2008〕67号);
30.东莞市禁止在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东府〔2003〕13号);
31.关于严厉打击盗卖和非法收购公用设施及其废旧金属材料的通告(东府〔2004〕151号);
32.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东府〔2000〕41号);
3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东府〔2004〕28号);
34.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东府〔2007〕115号);
35.东莞市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2009年东府令 112号);
36.东莞市信报箱设置管理办法(东府办〔2010〕79号);
37.东莞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2001年东府令 39号);
38.东莞市石矿资源采矿权拍卖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东府令 59号);
39.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东府令 80号);
40.东莞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3月 10日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41.关于清理整顿砖厂和采石场的通知(东府〔2000〕32号);
42.关于建立东莞市土地收购储备机制的通知(东府〔2001〕84号);
43.东莞市土地管理规定(东府〔2002〕12号);
44.东莞市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若干规定(东府〔2008〕2号);
45.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东府〔2009〕144号);
46.关于规范临时用地审批管理的通知(东府〔2009〕85号);
47.东莞市采石场整治复绿规划(东府办〔2003〕7号);
48.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府办〔2008〕128号);
49.关于全面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点治理工作的通知(东府办〔2009〕127号);
50.东莞市采石场复绿工作验收方案(东府办〔2009〕78号);
51.东莞市采石场整治复绿工程实施意见(东府办〔2010〕43号);
52.东莞市企业产权交易管理规定(1999年东府令 11号);
53.东莞市市属资产经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东府〔1998〕93号);
54.东莞市民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试行办法(东府〔2002〕77号);
55.东莞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8〕13号);
56.东莞市市属转制、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02〕45号);
57.东莞市市属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东府办〔2007〕130号);
58.东莞市市属关停、破产企业原在册在职固定职工移交社区管理办法(东府办〔2008〕144号);
59.东莞市实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暂行办法(东府〔2003〕56号);
60.关于设立黄唇鱼市级自然保护区的通告(东府〔2005〕67号);
61.东莞市虎门港港口管理办法(东府〔2002〕127号);
62.关于限期整治畜禽养殖业污染的通告(东府〔2005〕69号);
63.东莞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方案(东府〔2005〕70号);
64.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管理工作的通知(东府〔2006〕78号);
65.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东府〔2007〕135号);
66.东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规定(东府〔2009〕124号);
67.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东府办〔2008〕96号);
68.东莞市计划生育节育奖管理办法(2009年东府令 108号);
69.关于限制非粤 S号牌摩托车在我市道路行驶的通告(东府〔2004〕171号);
70.关于加强我市“电子警察”监控系统管理问题的通知(东府〔2005〕61号);
71.东莞市整治本地摩托车工作实施方案(东府〔2007〕70号);
72.关于限制摩托车在我市部分区域路段行驶的通告(东府〔2007〕75号);
73.东莞市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不准上路行驶实施方案(东府〔2007〕83号);
74.东莞市中心市区“禁摩”实施方案(东府〔2008〕136号);
75.东莞市校车管理办法(东府办〔2007〕92号);
76.东莞市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2003年东府令 72号);
77.东莞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东府办〔2009〕105号);
78.关于进一步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2009〕125号);
79.东莞市民办学校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东府办〔2010〕70号);
80.东莞市各地政府驻莞办事机构管理规定(东府〔2009〕93号);
81.外地政府部门、非经营性事业单位驻莞办事机构备案办法(东府办〔2004〕120号);
82.东莞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款资金使用办法(试行)(东府办〔2010〕149号);
83.东莞市牲畜屠宰和肉品经营管理办法(2001年东府令 40号);
84.东莞市生猪及其肉品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东府令 84号);
85.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电力设施的通告(东府〔1998〕10号);
86.东莞市新建加油站管理办法(东府〔2006〕6号);
87.东莞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东府〔2007〕67号);
88.东莞工厂直销中心实施方案(附:东莞工厂直销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东府〔2009〕131号);
89.东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东府办〔2005〕34号);
90.东莞市保障生猪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实施方案(东府办〔2006〕39号);
91.关于加强我市大型商业设施项目选址管理的意见(东府办〔2006〕88号);
92.市人民政府作为展会主办单位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07〕75号);
93.关于促进创意产业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附:东莞市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东府办〔2008〕83号);
94、东莞市推广天然气汽车加气项目实施方案(东府办〔2008〕87号);
95.东莞市培育发展自有品牌企业实施细则(东府办〔2009〕160号);
96.东莞市创建名牌奖励实施办法(东府办〔2009〕161号);
97.东莞市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东府办〔2009〕4号);
98.东莞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东府办〔2009〕85号);
99.东莞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实施办法(东府办〔2010〕152号);
100.东莞市扶持“东莞老字号”企业发展实施办法(东府办〔2010〕165号);
101.关于促进“东莞老字号”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附《东莞老字号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东府办〔2010〕62号);
102.东莞市重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5〕8号);
103.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东府〔2008〕76号);
104.东莞市促进 LED产业发展及应用示范的若干规定(东府〔2010〕108号);
105.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东府办〔2008〕65号);
106.东莞市 LED照明应用示范工程补贴暂行办法(东府办〔2010〕37号);
107.东莞市科技金融结合试点市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10〕75号);
108.东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东府办〔2010〕76号);
109.东莞市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03年东府令 68号);
110.东莞市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03年东府令 69号);
111.东莞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实施办法(东府〔2007〕131号);
112.东莞市地名管理办法(2003年东府令 70号);
113.东莞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东府〔1993〕27号);
114.东莞市殡葬管理规定(东府〔1996〕21号);
115.东莞市五保供养暂行办法(东府〔2005〕131号);
116.东莞市深化退役士兵改革实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实施方案(东府〔2006〕112号);
117.东莞市社区建设管理办法(东府〔2006〕122号);
118.东莞市城乡特殊困难人员基本医疗救助办法(东府〔2007〕68号);
119.东莞市自然灾害救济办法(东府〔2008〕58号);
120.东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东府办〔2007〕72号);
121.东莞市退役士兵住房困难补助办法(东府办〔2009〕80号);
122.东莞市 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方案(东府办〔2010〕46号);
123.东莞市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试行)(东府办〔2010〕72号);
124.东莞市学生接送站管理办法(东府令 2009年 110号);
125.东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东府令 2009年 115号);
126.东莞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东府〔2003〕12号);
127.东莞市扶贫开发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东府〔2003〕1号);
128.东莞市扶持经济欠发达村借款实施办法(东府〔2007〕90号);
129.东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收入款项管理若干规定(东府〔2008〕114号);
130.东莞市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东府办〔2009〕89号);
131.东莞市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东府令 2003年 77号);
132.东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东府〔2004〕29号);
133.东莞市企业博士后管理及资助暂行办法(东府〔2005〕71号);
134.东莞市创业资金小额贷款实施办法(东府〔2006〕76号);
135.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7〕104号);
136.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东莞市企业博士后管理及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7〕116号);
137.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东府〔2007〕45号);
138.东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莞工作的若干规定(东府〔2007〕46号);
139.东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博士创业园管理办法(东府〔2008〕3号);
140.关于加快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东府〔2009〕58号);
141.关于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东府〔2009〕59号);
142.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东府办〔2010〕16号);
143.东莞市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暂行办法(东府办〔2010〕17号);
144.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东府〔1999〕118号);
145.关于贯彻《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2000〕52号);
146.关于贯彻《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东府〔2003〕28号);
147.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的通知(东府〔2003〕75号);
148.东莞市社会保险待遇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东府〔2005〕194号);
149.东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东府〔2007〕137号);
150.东莞市地方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东府〔2007〕13号);
151.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东府〔2007〕3号);
152.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东府〔2007〕5号);
153.关于提高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东府〔2008〕145号);
154.关于建立全市城乡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东府〔2009〕132号);
155.关于整合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制度的通知(东府〔2009〕57号);
156.关于我市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2009〕65号);
157.关于对密切接触甲型 H1N1流感确诊或疑似病例患者的参保人医学观察期间门诊预防用药等医药费用进行全额补助的通知(东府〔2009〕75号);
158.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的通知(东府〔2010〕107号);
159.关于调整社会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的通知(东府〔2010〕16号);
160.关于调整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典型肺炎患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东府办〔2003〕31号);
161.关于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典型肺炎患者(含疑似患者)医疗费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通知(东府办〔2003〕32号);
162.关于理顺我市企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东府办〔2003〕4号);
163.东莞市财政供给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管理办法(东府办〔2005〕61号);
164.关于建立东莞市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东府办〔2007〕82号);
165.关于调整我市手足口病(EV71感染)参保患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东府办〔2008〕47号);
166.关于我市手足口病(EV71感染)等重大突发流行性疾病参保患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问题的通知(东府办〔2009〕83号);
167.东莞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规定(东府办〔2010〕96号);
168.东莞市网上行政审批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8〕121号);
169.东莞市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东府〔2009〕7号);
170.转发省政府颁布《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东府〔1996〕35号);
171.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东府〔2001〕7号);
172.东莞市堤围防护费征收和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03〕15号);
173.东莞市河道堤防管理规定(东府〔2006〕14号);
174.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工作的意见(东府办〔2010〕161号);
175.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定( 2005年 3月 25日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76.东莞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引进项目优惠暂行办法(东府〔2010〕95号);
177.东莞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村(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办法(试行)(东府〔2006〕29号);
178.东莞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镇(街道)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办法(试行)(东府〔2006〕50号);
179.东莞市引进高水平体育人才实施办法(东府〔2006〕52号);
180.东莞市统计管理办法(2002年东府令 50号);
181.东莞市基层统计单位基础工作标准化建设实施办法(东府办〔2008〕20号);
182.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8〕126号);
183.东莞市引进重大及关键投资项目奖励办法(东府〔2009〕53号);
184.东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试行) 2004年东府令78号);
185.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设置和发布烟草广告的通告(东府〔2005〕184号);
186.东莞市桑拿服务行业管理办法(东府〔2009〕115号);
187.东莞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2006年东府令83号);
188.东莞市歌舞娱乐场所审批管理办法(东府办〔2009〕68号);
189.东莞市价格管理规定(2000年东府令 27号);
190.东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8年东府令 104号);
191.东莞市明码标价管理规定(东府〔1996〕103号);
192.东莞市收费管理规定(东府〔1997〕98号);
193.东莞市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东府〔2002〕129号);
194.东莞市餐饮业明码标价实施办法(东府办〔2003〕11号);
195.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东府办〔2009〕46号);
196.东莞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2009年东府令 113号);
197.《东莞市出租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东莞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东莞市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程序规定》、《东莞市个人出租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东莞市出租屋租住人员计 划剩余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规费财务收支管理实施细则》(东府办〔2010〕53号);
198.东莞市盐业市场管理规定(东府〔1997〕70号);
199.东莞市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1年东府令 43号);
200.东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东府令 106号);
201.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府〔2003〕103号);
202.东莞市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暂行办法(东府〔2005〕57号);
203.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东府〔2008〕86号);
204.关于进一步规范镇街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东府办〔2009〕119号);
205.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2008年东府令 99号)。
二、决定予以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1.东莞市机动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实施细则(东府办〔2008〕27号);
2.东莞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2001年东府令34号);
3.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的通知(东府〔2004〕146号);
4.东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东府令 64号);
5.东莞市粮食经营管理办法(2003年东府令 75号);
6.东莞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1998年东府令 10号);
7.东莞市加强贷款抵押物管理的暂行规定(东府〔1998〕27号);
8.东莞市民营企业人员申办出国护照或往返港澳通行证暂行办法(东府〔2002〕68号);
9.东莞市出租屋租住人员办理<暂住证>操作办法(试行)(东府办〔2004〕45号);
10.东莞市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规定(1999年东府令 18号);
11.东莞市流动人员信息申报登记管理办法;
12.东莞市市区建筑立面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东府令 17号);
13.关于加强旧城改造中“退二进三”地块转经营性用途管理的通知(东府办〔2005〕74号);
14.东莞市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办法(东府〔2000〕47号);
15.东莞市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东府〔1992〕62号);
16.东莞市控制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管理办法(东府〔1995〕99号);
17.东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东府〔1997〕64号);
18.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1999年东府令 24号);
19.东莞市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规定(1999年东府令 19号);
20.东莞市公路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办法(2000年东府令 26号);
21.东莞市小汽车营运车牌有偿使用竞投办法(2000年东府令 31号);
22.东莞市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试行办法(2001年东府令 42号);
23.东莞市营运客车客运线路标志牌有偿使用竞投办法(东府〔2002〕14号);
24.关于禁止摩托车非法营运载客的通告(东府〔2007〕76号);
25.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04〕78号);
26.东莞市培育发展自有品牌企业实施细则(东府办〔2005〕36号);
27.关于修改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05〕98号);
28.东莞市调峰电力认购暂行办法(东府办〔2006〕10号);
29.东莞市节能节电实施细则、东莞市推进清洁生产实施细则(东府办〔2007〕25号);
30.东莞市创建名牌奖励实施办法(东府办〔2008〕119号);
31.东莞市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实施办法(2000年东府令 29号);
32.东莞市处理专利纠纷办法(2000年东府令 30号);
33.修改《东莞市技术引进中专利管理暂行办法》等 3项科技类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1年东府令 35号);
34.东莞市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暂行规定(东府〔1995〕87号);
35.东莞市专利奖励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三个配套实施细则(东莞市专利申请资助细则、东莞市专利奖与工业设计奖评奖细则、东莞市专利计划项目实施细则)(东府〔2005〕36号);
36.东莞市科技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5〕27号);
37.东莞市旅游安全管理办法(东府〔2003〕36号);
38.东莞市“一日游”管理办法(东府〔2003〕37号);
39.关于做好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东府〔2005〕146号);
40.东莞市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东府令56号);
41.东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东府令 57号);
42.东莞市职工失业保险实施办法(东府〔1996〕119号);
43.东莞市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全市统筹实施办法(试行)(东府〔1997〕59号);
44.东莞市社会养老保险共济金征收目标责任制办法(试行)(东府〔1997〕60号);
45.关于实行社会保险年检制度的通知(东府〔1997〕90号);
46.关于贯彻《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1999〕15号);
47.东莞市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帮助扶持试行办法(东府〔2002〕44号);
48.东莞市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东府〔2004〕2号);
49.关于调整我市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东府〔2005〕113号);
50.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东府〔2006〕57号);
51.关于调整企事业单位退休基金统筹办法的通知(东府办〔1988〕72号);
52.东莞市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办法(东府办〔1999〕158号);
53.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的通知(东府办〔2000〕61号);
54.关于提高我市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水平有关费用分担的通知(东府办〔2005〕28号);
55.关于印发《广东省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02〕62号);
56.东莞市河道采砂收费管理暂行规定(东府〔1994〕33号);
57.关于设立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东府办〔1998〕66号);
58.关于调整对外来料加工收取工缴费标准的通知(东府〔1989〕113号);
59.关于调整我市来料加工工缴费结算方式的通知(东府办〔1994〕8号);
60.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我市足浴及足部穴位按摩服务行业管理意见的请示的通知(东府办〔1998〕12号);
61.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制定我市桑拿康复服务行业管理办法的请示的通知(东府办〔1998〕6号);
62.东莞市“黑网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东府〔2006〕79号);
63.东莞市广播电视管理规定(1999年东府令 15号);
64.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东府令 76号);
65.关于加强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的通告(东府〔2003〕135号);
66.东莞市流动人员管理规定(东府〔2004〕104号);
67.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办理证件缴纳税费等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东府办〔2004〕95号);
68.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9〕141号);
69.东莞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2002年东府令 58号);
70.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东府令 62号);
71.东莞市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行为暂行规定(东府〔2005〕56号);
72.关于限期拆除各类违法搭建物的通告(东府〔2005〕58号)。
三、决定宣告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1.我市清理整顿砖厂工作实施方案(东府〔2000〕36号);
2.加快处置闲置土地工作方案(东府〔2005〕187号);
3.转发市国土局关于在全市开展 1:500数字化地形(地籍)测量工作请示的通知(东府办〔1999〕118号);
4.东莞市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3〕19号);
5.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工业园区的紧急通知(东府办〔2004〕33号);
6.关于加快收回闲置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的通知(东府办〔2005〕93号);
7.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东府办〔2006〕36号);
8.关于土地闲置费征收问题的处理意见(东府办〔2006〕79号);
9.关于调整报市农地转用审批程序的通知(东府办〔2009〕129号);
10.东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暂行办法(东府办〔2008〕138号);
11.关于补贴异地摩托车离莞托运费的通知(东府办〔2006〕66号);
12.东莞市摩托车提前报废或迁出补偿实施细则(东府办〔2007〕14号);
13.东莞市普及高中教育暂行规定(东府〔1996〕11号);
14.关于实施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融资支持计划的通知(东府〔2008〕132号);
15.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东府办〔2008〕137号);
16.关于调整养老保险共济基金征集比例的补充通知(东府〔1995〕36号);
17.贯彻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东府〔1998〕37号);
18.关于我市所有事业单位及其全部职工纳入失业保险实施范围的通知(东府〔1999〕54号);
19.关于调整我市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东府〔2002〕3号);
20.关于调整市属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费率的通知(东府〔2002〕40号);
21.关于推行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东府〔2003〕123号);
22.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的通知(东府〔2003〕30号);
23.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东府〔2004〕112号);
24.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东府〔2005〕185号);
25.关于调整我市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东府〔2006〕8号);
26.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东府〔2007〕60号)。
四、决定予以修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1.东莞市燃气管理办法(2002年东府令 49号);
2.东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2002年东府令 66号);
3.东莞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2001年东府令 35号);
4.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998年东府令 6号);
5.东莞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2001年东府令 41号);
6.东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1999年东府令 20号);
7.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规定(东府办〔2009〕99号);
8.东莞市国有市属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3〕87号);
9.东莞市虎门港开发区管理办法(东府〔2002〕127号);
10.东莞市虎门港岸线管理办法(东府〔2002〕127号);
11.东莞市虎门港开发区沙田产业区征地拆迁暂行规定(东府〔2003〕31号);
12.东莞市畜禽养殖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02年东府令 46号);
13.东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规定(东府〔1992〕18号);
14.东莞市东引运河水质污染防治办法(东府〔1999〕92号);
15.东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2003年东府令 71号);
16.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修订)东府〔2005〕199号);
17.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修订)实施细则(东府办〔2006〕17号);
18.东莞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2005年东府令 79号);
19.东莞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东府〔2002〕118号);
20.东莞市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投诉处理办法(东府〔2002〕56号);
21.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方案(附《东莞市总部企业认定暂行办法》)(东府〔2009〕68号);
22.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东莞市工业商贸龙头企业实施细则(东府办〔2008〕48号);
23.东莞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09〕151号);
24.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09〕19号);
25.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贸)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东府办〔2010〕105号);
26.东莞市商贸流通重点企业(项目)认定办法(东府办〔2010〕114号);
27.东莞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大企业(集团)实施方案(东府办〔2010〕167号);
28.东莞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试行)东府办〔2010〕47号);
29.东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5〕103号);
30.关于印发科技东莞工程第一批实施办法的通知(《东莞市创新财政科技投入管理机制实施办法》、《东莞市科技创新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实施办法》、《东莞市自主创新型企业资助试行办法》、《东莞市建 设科技投融资体系实施办法》、《东莞市鼓励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实施办法》、《东莞市促进产学研合作实施办法》、《东莞市专利促进实施办法》、《东莞市促进工业设计实施办法》、《东莞市加强科普工作实施办法》、《东莞市促进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实施办法》、《东莞市加强产业技术创新推进产业技术和集群发展实施办法》)(东府〔2007〕85号);
31.东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东府〔2007〕41号);
32.东莞市城乡低保家庭收入核定办法(东府办〔2009〕108号);
33.东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施保暂行办法(东府办〔2009〕136号);
34.东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8年东府令 2号);
35.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1999年东府令 21号);
36.关于建立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东府〔2008〕51号;
37.东莞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东府办〔1999〕157号);
38.关于东莞市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东府办〔2000〕28号);
39.关于做好全市莞籍原农(居)民的农(居)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东府办〔2005〕51号);
40.东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2007年东府令 96号);
41.东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东府令 105号);
42.关于我市水利工程水费收费管理的规定(东府〔1993〕96号);
43.东莞市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规定(东府〔1996〕99号);
44.东莞市城市供水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4〕23号);
45.东莞市截污次支管网工程实施办法(东府办〔2009〕135号);
46.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08年东府令 107号);
47.东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东府〔1996〕120号);
48.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东府〔2009〕138号)。 |
| 关于印发《东莞市妇女宫颈癌、乳腺癌筛查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各中心镇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各镇街财政分局、妇联,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东莞市妇女宫颈癌、乳腺癌筛查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市妇女联合会
二 0 一 二 年 七 月 二 十 三 日
东莞市妇女宫颈癌、乳腺癌筛查项目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有关要求,加强我市妇女宫颈癌、乳腺癌(以下简称“两癌”)筛查工作,提高妇女“两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提高广大妇女健康水平,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妇联《关于印发广东省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2009〕127号)和《广东省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妇幼卫生项目管理方案》(粤卫函〔2010〕77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一)项目通过对我市妇女进行宣传、健康教育和“两癌”定期检查等方式,提高“两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努力降低“两癌”对我市妇女健康的威胁;探索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多部门协作,区域医疗资源整合,全社会参与的妇女“两癌”防治模式和协作机制,提高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逐步提高我市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健康水平。
(二)2012-2014年为我市35-59岁户籍妇女进行“两癌”筛查(2012年完成15万)。
(三)提高筛查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到2014年承担妇女“两癌”筛查人员培训覆盖率达到90%以上。
(四)使我市妇女“两癌”防治知识知晓率逐年提高。
(五)进一步探索适合基层的“两癌”筛查服务模式和优化方案,逐步形成定期为妇女进行“两癌”筛查的制度化、规范化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服务对象
35—59岁东莞市户籍妇女。
三、项目内容
(一)宫颈癌筛查项目
1、妇科检查
2、宫颈液基细胞检查(LCT)
3、人乳头瘤病毒(HPV)基因分型检测
(二)乳腺癌筛查项目
1、临床检查:乳腺的视诊、触诊。
2、乳腺彩超检查。
四、实施单位
全市38家市属及镇(街)医院(见附件1)。
五、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妇联负责全市妇女“两癌”筛查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项目办公室设在市妇幼保健院。
(二)部门职责
1、市卫生局
负责组织制订全市妇女“两癌”筛查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组织成立东莞市“两癌”筛查项目专家技术指导组,为项目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组织开展项目培训和宣传工作,对相关信息进行管理,负责组织项目质控及效果评估等工作。
2、市财政局
负责将东莞市妇女“两癌”筛查项目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明确经费使用范围及拨付流程,定期开展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效果评估。
3、市妇联
协助卫生部门推进妇女“两癌”筛查项目的实施。建立密切合作、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项目的组织动员工作,充分利用和发挥各级妇联优势,主动地向服务对象传播核心信息,协助开展妇女“两癌”筛查项目相关政策和妇女健康知识宣传,扩大活动的覆盖面和社会影响力。
4、各镇街政府及相关部门
要充分认识“两癌”筛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将“两癌”筛查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范畴,及时落实项目配套资金。要参照市的宣传形式,印制相关宣传资料,广泛开展“两癌”筛查的宣传、咨询活动,将有关宣传资料派发到各家各户,扩大“两癌”筛查的知识覆盖面,提高“两癌”防治知识的知晓率。各级妇联要配合卫生部门,动员适龄妇女主动接受“两癌”筛查服务,并协助医院做好跟踪随访工作。
(三)专业机构职责
1、市妇幼保健院
承担项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提供健康教育、咨询和“两癌”筛查技术服务,负责全市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指导制作健康教育宣传材料,组织专家技术指导组对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进行培训考核和对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做好上送病人的确诊和异常病例的随访。
2、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制作全市统一的健康教育宣传材料,负责全市“两癌”筛查的健康教育指导和管理工作。
3、市属及镇街医院
组织成立“两癌”筛查工作小组,设立专门接诊办理窗口和项目筛查的医疗技术人员,按要求制定筛查流程,与当地妇联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协调统筹安排筛查时间和工作进度,实行专门档案管理;负责提供健康教育、咨询和“两癌”筛查技术服务;接受市项目专家组的技术指导、培训、监督、管理,及时上报相关数据;建立转诊制度,指导可疑病例接受进一步诊治并进行随访,做到及时诊断、及时治疗。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负责妇女“两癌”防治知识宣传,提供健康教育,为受检者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纳入专档管理,并协调医院做好受检者的检查预约安排。
5、专家技术指导组
专家技术指导组按照方案的统一要求,负责对承担妇女“两癌”筛查工作的各类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协助制作健康教育宣传材料,指导完成全市“两癌”筛查的质量控制工作。
六、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妇联、健康教育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要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如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海报、小册子等,开展主题明确、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两癌”防治知识,充分利用每年4月份的“抗癌宣传周”,普及癌症预防与早诊早治知识,将健康教育、癌症预防、临床诊治及康复指导有机地结合起来,营造有利于保护妇女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提高妇女预防“两癌”知识的知晓率和参与率。
(二)组织培训
1、采取全员培训的方式进行,组织专家指导组负责对实施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和医疗技术人员进行统一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参加项目的实施工作。
2、培训内容:
2.1管理人员培训内容。
项目管理方法、项目实施方案(包括本项目的项目管理制度和具体要求,如项目工作计划、信息上报和相关要求,财务管理的要求等)。
2.2医疗技术人员培训内容。
2.2.1宫颈癌的相关专业知识(流行病学、病理、临床检查方法及诊断标准等)。
2.2.2 HPV基因分型检测和宫颈液基细胞检查的方法、要点,阴道镜等检查的操作方法、注意事项、诊断标准及组织病理学的诊断标准、检查报告填写要求等。
2.2.3乳腺癌的相关专业知识(流行病学、病理、临床检查方法及诊断标准等)。
2.2.4彩超检查、乳腺钼靶摄影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影像标准、检查报告填写要求等。
(三)申请登记
各医疗卫生机构和妇联要组织动员辖区内符合筛查条件的适龄妇女参加“两癌”筛查。受检对象签署《自愿免费筛查知情同意书》(附件2),填写好《东莞市妇女“两癌”免费筛查申请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中国东莞网站(http://www1.dg.gov.cn)、东莞市卫生局公共网站(http://www.dgwsj.gov.cn)、东莞女性网(http://dgwomen.dg.gov.cn)和各镇街政府网站下载),并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户籍所在村(居)委或所在工作单位审核。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后,由村(居)委或所在单位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公章。受检对象持《申请表》,原则上就近到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健康档案,并预约到医院集中检查的时间。
(四)实施筛查
各实施单位应对受检对象同时完成“两癌”的筛查项目,包括宫颈癌筛查项目:妇科检查、HPV基因分型检测及宫颈液基细胞检查。乳腺癌检查项目:乳腺临床检查及乳腺彩超检查。并进行相关登记,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给妇女本人,并提出相关诊疗建议。
1、宫颈癌筛查流程(附件4)
各实施单位通过 “东莞市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系统” 对受检妇女进行登记,并填写宫颈癌筛查个案登记表(附件5),进行妇科检查、HPV基因分型检测和宫颈液基细胞检查,检查后完成个案登记表,填写检查反馈卡(附件6),将检查结果反馈给受检对象所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将检查结果反馈给辖区内受检者,并通知可疑和异常者到实施单位作进一步诊治。各实施单位要对可疑和异常者进行追访,并将追访结果记录在个案登记表内。
2、乳腺癌筛查流程(附件7)
各实施单位通过 “东莞市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系统” 对受检妇女进行登记,并填写乳腺癌筛查个案登记表(附件8),由检诊医师对受检妇女进行乳腺的视诊和触诊,记录乳腺大小和硬度,特别应当注意乳腺出现的一些不被重视的轻微异常症状和体征,由检诊医师填写《乳腺临床检查表》,并进行乳腺彩超检查,检查后完成个案登记表,填写检查反馈卡(附件6),将检查结果反馈给受检对象所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将检查结果反馈给辖区内受检者,并通知可疑和异常者到实施单位作进一步诊治。各实施单位要对可疑和异常者进行追访,并将追访结果记录在个案登记表内。
(五)信息上报
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妥善保存个人检查资料,做好保密工作,将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数据按月、按季度(见附件9-11)分别报送市妇幼保健院,市妇幼保健院按要求收集相应的信息数据,经汇总后上报市卫生局,同时抄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慢性病防治院。市级接受季报时间要求:每季度首月5日前上报上一季度报表,接收月报时间要求:每月23日前上报本月报表。(每月统计时限为上月20日至本月19日;每季统计时限为上一季度未月的20日至本季度未月19日。)
(六)质量控制。
1、市卫生局定期组织对项目实施单位所承担的“两癌”筛查任务进行质控,规范操作流程,复核检查结果;定期召开质控工作会议,对检查质量进行通报并提出改进措施,尽量避免误诊和漏诊。
2、质控标准及方法。
宫颈细胞学质控:阳性涂片按20%抽查,阴性涂片按5%-10%抽查,抽取涂片全部由专家复核。
妇科质控:检查现场的消毒隔离状况,观察所有妇科检查人员的操作程序及卡册填写情况,现场复核5%-10%的检查妇女,诊断结果符合率达到80%。
乳腺手诊检查和B超检查的质量控制,所有的检查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并测试合格。
乳腺彩超质控:观察所有超声检查医生的操作,专家抽取质控当日5%-10%的检查妇女现场复核,诊断结果符合率达到80%。
可疑病例追访:对检查中发现的可疑病例进行追访,追访率达到90%。
数据质控:随机抽取上月1%-5%的各类表册进行检查及复核,错漏项小于5%,完整率要达到95%。
七、经费管理
(一)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市、镇财政按比例分担。市、镇财政应设立户籍妇女“两癌”筛查专项经费,并纳入年度预算。各项目实施单位按月向市妇幼保健院报送检查人数和检测项目等情况,由市妇幼保健院审核汇总各实施单位报送资料,分别统计市财政及各镇财政应负担项目经费,并按季度填写经费申请汇总表(附件12)报送市卫生局审批。经卫生、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将专项补助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按工作量直接拨付给相应医疗卫生机构。市财政局对市卫生局核定的各镇街财政应负担资金经由镇街核对无误后,由市财政统一垫付到相应医疗卫生机构,并在镇街税收分成中与各镇街财政统一结算。
(二)专项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对故意虚报有关数字和情况骗取专项补助资金,或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除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外,还要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八、监督评估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妇联将定期组织检查,对项目的管理、资金运转、实施情况、质量控制及效果进行督导和评估,并建立例会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如期完成。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我市妇女宫颈癌、乳腺癌筛查工作,提高妇女“两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保障广大妇女的身体健康意义重大,各镇街、各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切实加强领导,共同配合,确保“两癌”筛查工作顺利实施。
(二)各实施单位必须要求参加“两癌”筛查的受检对象签署知情同意书。
(三)项目实施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向接受筛查的妇女收取免费检查项目的任何费用。
(四)“两癌”筛查应充分尊重受检者的隐私和意愿,项目实施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受检者的检查结果一律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十、实施时间
自方案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⒈东莞市妇女“两癌”筛查项目实施单位.doc
⒉东莞市妇女“两癌”自愿免费筛查知情同意书.doc
⒊东莞市妇女“两癌”免费筛查申请表.doc
⒋宫颈癌筛查流程图.doc
⒌宫颈癌筛查个案登记表.doc
⒍东莞市妇女“两癌”自愿免费筛查反馈卡.doc
⒎乳腺癌筛查流程图.doc
⒏乳腺癌筛查个案登记表.doc
⒐东莞市妇女宫颈癌筛查项目季度统计表和⒑东莞市妇女乳腺癌筛查项目季度统计表.doc
⒒东莞市妇女“两癌”筛查项目月报表.doc
⒓东莞市妇女“两癌”筛查项目经费申请汇总表.doc |
| 关于印发《东莞市妇女宫颈癌、乳腺癌筛查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各中心镇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各镇街财政分局、妇联,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东莞市妇女宫颈癌、乳腺癌筛查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市妇女联合会
二 0 一 二 年 七 月 二 十 三 日
东莞市妇女宫颈癌、乳腺癌筛查项目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有关要求,加强我市妇女宫颈癌、乳腺癌(以下简称“两癌”)筛查工作,提高妇女“两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提高广大妇女健康水平,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妇联《关于印发广东省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2009〕127号)和《广东省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妇幼卫生项目管理方案》(粤卫函〔2010〕77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一)项目通过对我市妇女进行宣传、健康教育和“两癌”定期检查等方式,提高“两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努力降低“两癌”对我市妇女健康的威胁;探索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多部门协作,区域医疗资源整合,全社会参与的妇女“两癌”防治模式和协作机制,提高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逐步提高我市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健康水平。
(二)2012-2014年为我市35-59岁户籍妇女进行“两癌”筛查(2012年完成15万)。
(三)提高筛查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到2014年承担妇女“两癌”筛查人员培训覆盖率达到90%以上。
(四)使我市妇女“两癌”防治知识知晓率逐年提高。
(五)进一步探索适合基层的“两癌”筛查服务模式和优化方案,逐步形成定期为妇女进行“两癌”筛查的制度化、规范化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服务对象
35—59岁东莞市户籍妇女。
三、项目内容
(一)宫颈癌筛查项目
1、妇科检查
2、宫颈液基细胞检查(LCT)
3、人乳头瘤病毒(HPV)基因分型检测
(二)乳腺癌筛查项目
1、临床检查:乳腺的视诊、触诊。
2、乳腺彩超检查。
四、实施单位
全市38家市属及镇(街)医院(见附件1)。
五、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妇联负责全市妇女“两癌”筛查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项目办公室设在市妇幼保健院。
(二)部门职责
1、市卫生局
负责组织制订全市妇女“两癌”筛查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组织成立东莞市“两癌”筛查项目专家技术指导组,为项目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组织开展项目培训和宣传工作,对相关信息进行管理,负责组织项目质控及效果评估等工作。
2、市财政局
负责将东莞市妇女“两癌”筛查项目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明确经费使用范围及拨付流程,定期开展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效果评估。
3、市妇联
协助卫生部门推进妇女“两癌”筛查项目的实施。建立密切合作、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项目的组织动员工作,充分利用和发挥各级妇联优势,主动地向服务对象传播核心信息,协助开展妇女“两癌”筛查项目相关政策和妇女健康知识宣传,扩大活动的覆盖面和社会影响力。
4、各镇街政府及相关部门
要充分认识“两癌”筛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将“两癌”筛查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范畴,及时落实项目配套资金。要参照市的宣传形式,印制相关宣传资料,广泛开展“两癌”筛查的宣传、咨询活动,将有关宣传资料派发到各家各户,扩大“两癌”筛查的知识覆盖面,提高“两癌”防治知识的知晓率。各级妇联要配合卫生部门,动员适龄妇女主动接受“两癌”筛查服务,并协助医院做好跟踪随访工作。
(三)专业机构职责
1、市妇幼保健院
承担项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提供健康教育、咨询和“两癌”筛查技术服务,负责全市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指导制作健康教育宣传材料,组织专家技术指导组对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进行培训考核和对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做好上送病人的确诊和异常病例的随访。
2、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制作全市统一的健康教育宣传材料,负责全市“两癌”筛查的健康教育指导和管理工作。
3、市属及镇街医院
组织成立“两癌”筛查工作小组,设立专门接诊办理窗口和项目筛查的医疗技术人员,按要求制定筛查流程,与当地妇联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协调统筹安排筛查时间和工作进度,实行专门档案管理;负责提供健康教育、咨询和“两癌”筛查技术服务;接受市项目专家组的技术指导、培训、监督、管理,及时上报相关数据;建立转诊制度,指导可疑病例接受进一步诊治并进行随访,做到及时诊断、及时治疗。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负责妇女“两癌”防治知识宣传,提供健康教育,为受检者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纳入专档管理,并协调医院做好受检者的检查预约安排。
5、专家技术指导组
专家技术指导组按照方案的统一要求,负责对承担妇女“两癌”筛查工作的各类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协助制作健康教育宣传材料,指导完成全市“两癌”筛查的质量控制工作。
六、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妇联、健康教育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要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如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海报、小册子等,开展主题明确、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两癌”防治知识,充分利用每年4月份的“抗癌宣传周”,普及癌症预防与早诊早治知识,将健康教育、癌症预防、临床诊治及康复指导有机地结合起来,营造有利于保护妇女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提高妇女预防“两癌”知识的知晓率和参与率。
(二)组织培训
1、采取全员培训的方式进行,组织专家指导组负责对实施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和医疗技术人员进行统一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参加项目的实施工作。
2、培训内容:
2.1管理人员培训内容。
项目管理方法、项目实施方案(包括本项目的项目管理制度和具体要求,如项目工作计划、信息上报和相关要求,财务管理的要求等)。
2.2医疗技术人员培训内容。
2.2.1宫颈癌的相关专业知识(流行病学、病理、临床检查方法及诊断标准等)。
2.2.2 HPV基因分型检测和宫颈液基细胞检查的方法、要点,阴道镜等检查的操作方法、注意事项、诊断标准及组织病理学的诊断标准、检查报告填写要求等。
2.2.3乳腺癌的相关专业知识(流行病学、病理、临床检查方法及诊断标准等)。
2.2.4彩超检查、乳腺钼靶摄影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影像标准、检查报告填写要求等。
(三)申请登记
各医疗卫生机构和妇联要组织动员辖区内符合筛查条件的适龄妇女参加“两癌”筛查。受检对象签署《自愿免费筛查知情同意书》(附件2),填写好《东莞市妇女“两癌”免费筛查申请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中国东莞网站(http://www1.dg.gov.cn)、东莞市卫生局公共网站(http://www.dgwsj.gov.cn)、东莞女性网(http://dgwomen.dg.gov.cn)和各镇街政府网站下载),并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户籍所在村(居)委或所在工作单位审核。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后,由村(居)委或所在单位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公章。受检对象持《申请表》,原则上就近到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健康档案,并预约到医院集中检查的时间。
(四)实施筛查
各实施单位应对受检对象同时完成“两癌”的筛查项目,包括宫颈癌筛查项目:妇科检查、HPV基因分型检测及宫颈液基细胞检查。乳腺癌检查项目:乳腺临床检查及乳腺彩超检查。并进行相关登记,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给妇女本人,并提出相关诊疗建议。
1、宫颈癌筛查流程(附件4)
各实施单位通过 “东莞市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系统” 对受检妇女进行登记,并填写宫颈癌筛查个案登记表(附件5),进行妇科检查、HPV基因分型检测和宫颈液基细胞检查,检查后完成个案登记表,填写检查反馈卡(附件6),将检查结果反馈给受检对象所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将检查结果反馈给辖区内受检者,并通知可疑和异常者到实施单位作进一步诊治。各实施单位要对可疑和异常者进行追访,并将追访结果记录在个案登记表内。
2、乳腺癌筛查流程(附件7)
各实施单位通过 “东莞市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系统” 对受检妇女进行登记,并填写乳腺癌筛查个案登记表(附件8),由检诊医师对受检妇女进行乳腺的视诊和触诊,记录乳腺大小和硬度,特别应当注意乳腺出现的一些不被重视的轻微异常症状和体征,由检诊医师填写《乳腺临床检查表》,并进行乳腺彩超检查,检查后完成个案登记表,填写检查反馈卡(附件6),将检查结果反馈给受检对象所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将检查结果反馈给辖区内受检者,并通知可疑和异常者到实施单位作进一步诊治。各实施单位要对可疑和异常者进行追访,并将追访结果记录在个案登记表内。
(五)信息上报
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妥善保存个人检查资料,做好保密工作,将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数据按月、按季度(见附件9-11)分别报送市妇幼保健院,市妇幼保健院按要求收集相应的信息数据,经汇总后上报市卫生局,同时抄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慢性病防治院。市级接受季报时间要求:每季度首月5日前上报上一季度报表,接收月报时间要求:每月23日前上报本月报表。(每月统计时限为上月20日至本月19日;每季统计时限为上一季度未月的20日至本季度未月19日。)
(六)质量控制。
1、市卫生局定期组织对项目实施单位所承担的“两癌”筛查任务进行质控,规范操作流程,复核检查结果;定期召开质控工作会议,对检查质量进行通报并提出改进措施,尽量避免误诊和漏诊。
2、质控标准及方法。
宫颈细胞学质控:阳性涂片按20%抽查,阴性涂片按5%-10%抽查,抽取涂片全部由专家复核。
妇科质控:检查现场的消毒隔离状况,观察所有妇科检查人员的操作程序及卡册填写情况,现场复核5%-10%的检查妇女,诊断结果符合率达到80%。
乳腺手诊检查和B超检查的质量控制,所有的检查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并测试合格。
乳腺彩超质控:观察所有超声检查医生的操作,专家抽取质控当日5%-10%的检查妇女现场复核,诊断结果符合率达到80%。
可疑病例追访:对检查中发现的可疑病例进行追访,追访率达到90%。
数据质控:随机抽取上月1%-5%的各类表册进行检查及复核,错漏项小于5%,完整率要达到95%。
七、经费管理
(一)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市、镇财政按比例分担。市、镇财政应设立户籍妇女“两癌”筛查专项经费,并纳入年度预算。各项目实施单位按月向市妇幼保健院报送检查人数和检测项目等情况,由市妇幼保健院审核汇总各实施单位报送资料,分别统计市财政及各镇财政应负担项目经费,并按季度填写经费申请汇总表(附件12)报送市卫生局审批。经卫生、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将专项补助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按工作量直接拨付给相应医疗卫生机构。市财政局对市卫生局核定的各镇街财政应负担资金经由镇街核对无误后,由市财政统一垫付到相应医疗卫生机构,并在镇街税收分成中与各镇街财政统一结算。
(二)专项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对故意虚报有关数字和情况骗取专项补助资金,或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除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外,还要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八、监督评估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妇联将定期组织检查,对项目的管理、资金运转、实施情况、质量控制及效果进行督导和评估,并建立例会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如期完成。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我市妇女宫颈癌、乳腺癌筛查工作,提高妇女“两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保障广大妇女的身体健康意义重大,各镇街、各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切实加强领导,共同配合,确保“两癌”筛查工作顺利实施。
(二)各实施单位必须要求参加“两癌”筛查的受检对象签署知情同意书。
(三)项目实施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向接受筛查的妇女收取免费检查项目的任何费用。
(四)“两癌”筛查应充分尊重受检者的隐私和意愿,项目实施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受检者的检查结果一律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十、实施时间
自方案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⒈东莞市妇女“两癌”筛查项目实施单位.doc
⒉东莞市妇女“两癌”自愿免费筛查知情同意书.doc
⒊东莞市妇女“两癌”免费筛查申请表.doc
⒋宫颈癌筛查流程图.doc
⒌宫颈癌筛查个案登记表.doc
⒍东莞市妇女“两癌”自愿免费筛查反馈卡.doc
⒎乳腺癌筛查流程图.doc
⒏乳腺癌筛查个案登记表.doc
⒐东莞市妇女宫颈癌筛查项目季度统计表和⒑东莞市妇女乳腺癌筛查项目季度统计表.doc
⒒东莞市妇女“两癌”筛查项目月报表.doc
⒓东莞市妇女“两癌”筛查项目经费申请汇总表.doc |
| 关于东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 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简化办事流程,强化服务职能,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公安部消防局的统一部署,根据省公安消防总队《广东省推行建立消防“三制”试点工作方案》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我市将于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行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提升行政审批效率
依法应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或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建筑工程(军事设施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用的3层及3层以下住宅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除外),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由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进行行政审批,并按照比例进行抽查。
(一)公安消防机构仅对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阶段消防设计文件进行行政审批。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和《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要点》对建筑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全面技术审查。
(三)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或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时,在原申报要求基础上,还应当提交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并在消防设计文件上加盖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专用印章。
(四)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批时限由原规定的最长30个工作日压缩为10个工作日。
(五)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6号令)第十六条规定需组织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凭专家评审意见将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办理消防设计行政审批手续。
二、严格依法实施审查,确保图纸审查的质量
(一)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对存在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和《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要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
(二)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消防设计确须变更的,涉及安全和强制性条文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变更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三)施工图审查不合格,建设单位不得变更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机构不得承接经其它审查机构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复审任务。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应如实出具审查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审查要点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检查监督,强化消防部门服务职能
(一)施工图审查机构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各级住建部门、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建设单位强制指定、推荐审查机构,不得干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果。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消防设计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公安消防局提出申请复核。市公安消防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进行复核,必要时报请市消防技术专家委员会研究解决。
(三)住建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34号)等有关规定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的消防设计审查工作实施监督,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对违反消防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审查要点的,按照“黑名单”等制度规定对审查机构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处理。
(四)公安消防机构抽查发现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审查要点问题的,由市公安消防局核实后统一抄送市住建局按规定处理。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终身负责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主管部门实施检查时,被检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要求提供施工图审查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公安消防机构对已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设计备案的工程,定期组织对施工现场实施消防监督抽查。
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质量责任,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确保我市施工图消防设计专项审查工作顺利实施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安全。
四、相关事项说明
(一)试点工作有关问题,具体解释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消防局负责。
(二)向市公安消防局申请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按此通知执行,向各消防大队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或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建筑工程暂按原规定执行。在试点过程中,如有需要调整或增加的工作内容,将另行通知。
(三)试点工作结束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模式根据上级的要求确定后另行通知。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XFJ-2012-008。
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专项审查及消防设计审核、设计备案流程图
东莞市消防局
二 〇 一 二 年 九 月 十 七 日 |
| 关于东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 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简化办事流程,强化服务职能,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公安部消防局的统一部署,根据省公安消防总队《广东省推行建立消防“三制”试点工作方案》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我市将于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行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提升行政审批效率
依法应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或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建筑工程(军事设施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用的3层及3层以下住宅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除外),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由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进行行政审批,并按照比例进行抽查。
(一)公安消防机构仅对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阶段消防设计文件进行行政审批。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和《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要点》对建筑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全面技术审查。
(三)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或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时,在原申报要求基础上,还应当提交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并在消防设计文件上加盖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专用印章。
(四)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批时限由原规定的最长30个工作日压缩为10个工作日。
(五)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6号令)第十六条规定需组织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凭专家评审意见将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办理消防设计行政审批手续。
二、严格依法实施审查,确保图纸审查的质量
(一)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对存在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和《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要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
(二)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消防设计确须变更的,涉及安全和强制性条文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变更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三)施工图审查不合格,建设单位不得变更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机构不得承接经其它审查机构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复审任务。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应如实出具审查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审查要点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检查监督,强化消防部门服务职能
(一)施工图审查机构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各级住建部门、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建设单位强制指定、推荐审查机构,不得干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果。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消防设计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公安消防局提出申请复核。市公安消防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进行复核,必要时报请市消防技术专家委员会研究解决。
(三)住建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34号)等有关规定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的消防设计审查工作实施监督,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对违反消防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审查要点的,按照“黑名单”等制度规定对审查机构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处理。
(四)公安消防机构抽查发现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审查要点问题的,由市公安消防局核实后统一抄送市住建局按规定处理。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终身负责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主管部门实施检查时,被检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要求提供施工图审查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公安消防机构对已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设计备案的工程,定期组织对施工现场实施消防监督抽查。
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质量责任,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确保我市施工图消防设计专项审查工作顺利实施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安全。
四、相关事项说明
(一)试点工作有关问题,具体解释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消防局负责。
(二)向市公安消防局申请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按此通知执行,向各消防大队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或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建筑工程暂按原规定执行。在试点过程中,如有需要调整或增加的工作内容,将另行通知。
(三)试点工作结束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模式根据上级的要求确定后另行通知。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XFJ-2012-008。
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专项审查及消防设计审核、设计备案流程图
东莞市消防局
二 〇 一 二 年 九 月 十 七 日 |
| 关于征集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评审专家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各位专家:
根据《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的意见》(东委发〔2012〕16号)文件,要求完善“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及管理办法,设立全市统一的专家库,现向市内外征集专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条件
评审专家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审意见;
(二)熟悉被评审项目所属领域或产业的最新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本领域或产业的发展特点与规律;
(三)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的在职人员(两院院士不受年龄限制,长江学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等有较大贡献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征集方式
1、采取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的方式面向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征集。
2、被推荐或自荐的专家须网上填写个人相关信息,经资格审查通过后登记入库进行动态管理。
三、申请流程
1、网上填写个人信息。登录“东莞科普网”网站(http://www.dgkp.gov.cn/),进行个人信息注册并如实填写登记表中各项内容,各项栏目不得空缺。有*标注的表示为必填项,无内容时请填“无”。证件号码应填写“身份证号码”。
2、个人信息填写完毕确认无误后,连同最高学位、最高职称和身份证的原件扫描件进行网上提交,等待资格审核。
3、资格审查通过后,申请人可自行网上打印《科技东莞工程项目评审专家库候选专家简况表》,送所在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4、申请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包括:
(1)《科技东莞工程项目评审专家库候选专家简况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
(4)职称证书复印件;
(5)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大1寸免冠红底彩色相片1张(背面标注姓名);
(7)其它材料(包括:同等专业水平申请者还需提供能够证明个人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的履历以及工作成果等复印件)。
5、申请人将以上申请材料提交(或邮寄)东莞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审核后将被正式录入专家库。
经审核、批准后,由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聘为项目评审专家,按《“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参加“科技东莞”工程项目的评审活动,享受应有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专家评审报酬参照有关规定支付。
四、征集时间
本次统一征集截止时间为2012年10月31日。截止时间后,申请人可进行个别申请。
五、其他事项
(一)请有关单位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网上填报。
(二)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燕筠 何仲斌
电话:22119670 22119610
邮寄地址:东莞市莞城新芬路38号东莞科学馆一楼东莞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邮编:523007。
Email:dgkp219@126.com
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九月四日 |
| 关于征集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评审专家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各位专家:
根据《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的意见》(东委发〔2012〕16号)文件,要求完善“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及管理办法,设立全市统一的专家库,现向市内外征集专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条件
评审专家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审意见;
(二)熟悉被评审项目所属领域或产业的最新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本领域或产业的发展特点与规律;
(三)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的在职人员(两院院士不受年龄限制,长江学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等有较大贡献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征集方式
1、采取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的方式面向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征集。
2、被推荐或自荐的专家须网上填写个人相关信息,经资格审查通过后登记入库进行动态管理。
三、申请流程
1、网上填写个人信息。登录“东莞科普网”网站(http://www.dgkp.gov.cn/),进行个人信息注册并如实填写登记表中各项内容,各项栏目不得空缺。有*标注的表示为必填项,无内容时请填“无”。证件号码应填写“身份证号码”。
2、个人信息填写完毕确认无误后,连同最高学位、最高职称和身份证的原件扫描件进行网上提交,等待资格审核。
3、资格审查通过后,申请人可自行网上打印《科技东莞工程项目评审专家库候选专家简况表》,送所在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4、申请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包括:
(1)《科技东莞工程项目评审专家库候选专家简况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
(4)职称证书复印件;
(5)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大1寸免冠红底彩色相片1张(背面标注姓名);
(7)其它材料(包括:同等专业水平申请者还需提供能够证明个人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的履历以及工作成果等复印件)。
5、申请人将以上申请材料提交(或邮寄)东莞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审核后将被正式录入专家库。
经审核、批准后,由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聘为项目评审专家,按《“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参加“科技东莞”工程项目的评审活动,享受应有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专家评审报酬参照有关规定支付。
四、征集时间
本次统一征集截止时间为2012年10月31日。截止时间后,申请人可进行个别申请。
五、其他事项
(一)请有关单位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网上填报。
(二)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燕筠 何仲斌
电话:22119670 22119610
邮寄地址:东莞市莞城新芬路38号东莞科学馆一楼东莞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邮编:523007。
Email:dgkp219@126.com
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九月四日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五十一期) | 根据《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现对东莞市共204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2年9月5日起至2012年9月19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罗丽娜
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陈彩领
东城
温塘社区
2
租住
500
0
分红
2
唐培强
石龙
铁路社区
2
租住
低保
0
3
吴仔
石龙
放运队社区
3
租住
低保
0
4
罗丽嫦
石龙
中山东社区
3
租住
低保
0
残疾
5
陈秀好
横沥
横沥村
2
15.6
390
1
养老金
6
梁爱嫦
横沥
田头村
4
8
600
1
工资
7
陈耀辉
横沥
田头村
4
15
450
1
工资
8
陈胡崧
横沥
田头村
3
13
460
1
工资
9
陈轩有
横沥
田头村
4
13
550
1
工资
10
谭美彩
横沥
村尾村
2
15.3
600
1
养老金
11
吴柱林
横沥
水边村
2
15.5
370
1
养老金
12
吴进权
横沥
水边村
5
14.6
621
1
工资
13
吴创新
横沥
水边村
2
15
370
1
养老金
14
吴容仔
横沥
水边村
2
14
342
1
养老金
15
杨锦尚
横沥
水边村
6
14.3
844
2
工资
16
吴锦权
横沥
水边村
5
13.6
802
1
工资
17
李永华
横沥
水边村
4
13
767
1
工资
18
吴善辉
横沥
水边村
4
9
866
1
工资
19
吴旭芬
横沥
水边村
4
11.5
616
1
工资
20
吴基绍
横沥
水边村
4
10
466
1
工资
21
吴惠洪
横沥
水边村
4
6.5
446
1
工资
22
吴桂嫦
横沥
水边村
7
4.8
594
1
工资
23
吴秋稳
横沥
水边村
4
16
476
1
工资
24
吴金旭
横沥
水边村
2
17
296
1
养老金
25
吴焕余
横沥
水边村
6
10
499
1
工资
26
吴荏祥
横沥
水边村
5
5.6
456
1
工资
27
吴沛余
横沥
水边村
4
16.5
591
1
工资
28
吴养枢
横沥
水边村
2
14
266
1
养老金
29
香姚祥
横沥
长巷村
1
租住
低保
0
30
黄柱根
横沥
田饶步村
4
17.5
低保
1
31
叶根妹
横沥
田饶步村
2
13.5
469
1
工资
32
吴丽娟
横沥
田饶步村
3
16.7
低保
1
33
梁少芬
横沥
田饶步村
2
17.5
低保
1
34
黄淦明
横沥
田饶步村
4
17
592
1
工资
35
李巧玲
横沥
田饶步村
4
6.3
低保
1
36
叶杨田
横沥
田饶步村
5
10
600
2
工资
37
黄旭轩
横沥
田饶步村
4
12.5
600
2
工资
38
黄有芳
横沥
田饶步村
4
7.5
538
1
工资
39
张敬芳
横沥
山厦村
3
租住
504
0
工资
40
张陈妹
横沥
山厦村
5
17.2
低保
1
41
谭坚强
横沥
恒泉社区
3
租住
767
0
工资
42
李运华
东城
牛山社区
1
危房
400
1
分红、养老金
43
吴润斌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500
0
工资
44
吴润芳
虎门
新湾社区
2
租住
600
0
工资
45
吴桂香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600
0
工资
46
何帝有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733
0
工资
47
陈英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750
0
工资
48
何永冬
虎门
新湾社区
2
租住
750
0
工资
49
何江仔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700
0
工资
50
吴永泉
虎门
新湾社区
2
租住
750
0
工资
51
吴海辉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500
0
工资
52
徐金树
虎门
新湾社区
5
9.2
640
1
退休金
53
吴福仔
虎门
新湾社区
4
11.6
800
1
其它
54
梁福娣
虎门
新湾社区
5
租住
678
0
退休金
55
邓汝就
虎门
新湾社区
4
11.6
650
1
其它
56
谭牛仔
虎门
新湾社区
5
9.3
730
1
退休金
57
谭锦辉
虎门
新湾社区
3
15.3
700
1
工资
58
陈苏
虎门
新湾社区
4
12.3
760
1
退休金
59
何淦波
虎门
新湾社区
6
7.3
695
1
其它
60
梁细华
虎门
新湾社区
5
9.4
680
1
工资
61
吴美顺
虎门
新湾社区
1
租住
800
0
工资
62
周桂香
虎门
新湾社区
1
租住
800
0
工资
63
李炳卓
虎门
新湾社区
2
租住
750
0
工资
64
李永宗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800
0
工资
65
周燕群
虎门
新湾社区
1
租住
800
0
工资
66
吴包桥
虎门
新湾社区
5
租住
612
0
退休金
67
李水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750
0
其它
残疾
68
邓球仔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667
0
其它
69
邓金妹
虎门
新湾社区
1
租住
500
0
工资
70
周柏洪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753
0
工资
71
周波仔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850
0
工资
72
李灿森
虎门
新湾社区
2
租住
525
0
退休金
73
李淦森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667
0
工资
74
李灿球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838
0
其它
75
李水波
虎门
新湾社区
5
9.9
874
1
退休金
残疾
76
李智锐
虎门
新湾社区
4
13.3
750
1
工资
77
黄娣
虎门
新湾社区
1
租住
250
0
退休金
78
吴执女
虎门
新湾社区
2
租住
750
0
工资
79
李淦荣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475
0
工资
80
李丽嫦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700
0
工资
81
吴林安
虎门
新湾社区
6
10.8
817
1
工资
82
邓茂铭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633
0
工资
83
邓焕文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500
0
其它
84
吴海勇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700
0
工资
85
吴志东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800
0
工资
86
李有娣
虎门
新湾社区
1
租住
550
0
退休金
87
吴志标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600
0
工资
88
吴锐良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834
0
工资
89
邓国华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700
0
工资
90
邓赞辉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817
0
其它
91
邓赞彪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784
0
其它
92
宋澄亮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750
0
工资
93
麦志斌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867
0
其它
94
邓卫雄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800
0
工资
95
邓敏聪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833
0
工资
96
邓志华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833
0
工资
97
吴锦坤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600
0
工资
98
吴景耀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600
0
工资
99
李润鹏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684
0
工资
100
李有兴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625
0
工资
101
郭丽清
虎门
新湾社区
2
租住
550
0
工资
102
郭桂洪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600
0
工资
103
梁松柏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590
0
工资
104
吴锦欢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586
0
退休金
105
李耀坤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520
0
工资
残疾
106
梁群胜
虎门
新湾社区
3
10.1
686
1
工资
107
梁星波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600
0
工资
108
谭玉珍
虎门
新湾社区
2
租住
600
0
工资
109
梁金胜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650
0
工资
110
梁国超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650
0
工资
111
梁志海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550
0
工资
112
周美泉
虎门
新湾社区
4
10.8
692
1
工资
113
马福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633
0
工资
114
吴牛仔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650
0
工资
115
何树根
虎门
新湾社区
5
租住
600
0
工资
116
邓少弟
虎门
新湾社区
2
租住
700
0
工资
117
吴淦坤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600
0
工资
118
谭建明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550
0
工资
119
吴炳华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450
0
工资
120
谭金树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800
0
工资
121
吴卫权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600
0
工资
122
吴耀光
虎门
新湾社区
4
11.8
800
1
工资
123
谭润弟
虎门
新湾社区
4
10
600
1
工资
124
邓洪滔
虎门
新湾社区
5
9.8
700
1
工资
125
吴金贵
虎门
新湾社区
6
7.1
700
1
工资
126
吴顺兴
虎门
新湾社区
5
8
700
1
工资
127
邓根
虎门
新湾社区
7
10.3
800
1
工资
残疾
128
吴金福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800
0
工资
残疾
129
邓金满
虎门
新湾社区
7
6.3
550
1
工资
残疾
130
吴美财
虎门
新湾社区
9
6.3
550
1
工资
残疾
131
吴伙根
虎门
新湾社区
8
6.2
800
1
工资
132
何金水
虎门
新湾社区
5
9.9
600
1
工资
133
何伙根
虎门
新湾社区
5
租住
600
0
工资
134
邓锦洪
虎门
新湾社区
7
租住
700
0
工资
135
吴灼贤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600
0
工资
136
黄顺华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700
0
工资
137
陈美女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450
0
工资
138
吴银发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500
0
工资
139
何业财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700
0
工资
140
刘带娣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低保
0
残疾
141
黄佬
虎门
新湾社区
7
5.7
550
1
工资
142
邓金基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500
0
工资
143
周捡其
虎门
新湾社区
4
8.3
600
1
工资
144
张基球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833
0
退休金
145
周志伟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875
0
工资
146
周伟锋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800
0
工资
147
李金有
虎门
新湾社区
2
16.5
450
1
退休金
残疾
148
李寿
虎门
新湾社区
2
租住
450
0
退休金
149
何王始
虎门
新湾社区
1
租住
600
0
退休金
150
吴美好
虎门
新湾社区
1
租住
450
0
退休金
151
吴笑兴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500
0
工资
152
梁弟
虎门
新湾社区
1
租住
450
0
退休金
153
李敬
虎门
新湾社区
2
租住
低保
0
残疾
154
吴灿林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666
0
工资
155
邓转
虎门
新湾社区
1
租住
750
0
退休金
156
周牛
虎门
新湾社区
1
租住
450
0
退休金
157
周润葵
虎门
新湾社区
1
租住
500
0
退休金
158
周容喜
虎门
新湾社区
9
8.7
444
1
工资
159
吴金树
虎门
新湾社区
4
8.3
562
1
工资
160
吴仔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450
0
工资
161
霍群喜
虎门
新湾社区
2
租住
500
0
工资
162
吴其
虎门
新湾社区
4
8
800
1
工资
163
周炳
虎门
新湾社区
4
8.3
475
1
工资
164
秦志德
虎门
虎门寨社区
4
租住
450
0
工资
165
钟召清
虎门
虎门寨社区
4
租住
450
0
工资
166
翟秀华
虎门
虎门寨社区
4
租住
850
0
工资
167
何润凤
虎门
虎门寨社区
3
12.2
660
1
工资
168
梁玉珍
虎门
虎门寨社区
3
租住
766
0
工资
169
杨伟琪
虎门
虎门寨社区
3
租住
700
0
工资
170
苏国仁
虎门
虎门寨社区
3
10.8
440
1
工资
残疾
171
刘敬容
虎门
虎门寨社区
3
租住
733
0
工资
172
欧健松
虎门
虎门寨社区
4
租住
525
0
工资
173
欧炽辉
虎门
虎门寨社区
4
租住
575
0
工资
174
王汉文
虎门
虎门寨社区
5
7.7
790
1
工资
175
陈炳权
虎门
虎门寨社区
4
租住
575
0
工资
残疾
176
张勤仔
虎门
虎门寨社区
5
租住
700
0
工资
177
刘冬梅
虎门
虎门寨社区
2
租住
750
0
工资
178
陈伟樑
虎门
虎门寨社区
7
11.4
733
1
工资
残疾
179
梁肖梅
虎门
虎门寨社区
3
租住
400
0
工资
180
卢婉笑
虎门
虎门寨社区
3
租住
833
0
工资
181
詹妙玲
虎门
虎门寨社区
3
租住
833
0
工资
182
陈杏婵
虎门
东方社区
4
12.5
820
1
工资
183
陈志良
虎门
东方社区
5
11.1
870
1
工资
184
曾运娣
虎门
东方社区
3
租住
767
0
工资
185
邓桂有
虎门
东方社区
4
租住
800
0
工资
186
郑桂英
虎门
东方社区
1
租住
568
0
养老金
187
卢植铭
虎门
东方社区
3
租住
866
0
工资
残疾
188
苏永洪
虎门
东方社区
3
租住
687
0
工资
189
何爱顺
虎门
东方社区
1
租住
350
0
养老金
190
谭炳敬
虎门
东方社区
4
租住
825
0
工资
191
王秀玲
虎门
东方社区
1
租住
低保
0
192
何瑞华
虎门
东方社区
2
租住
650
0
工资
残疾
193
叶映凤
虎门
沙角社区
3
租住
低保
0
194
郭少媚
虎门
沙角社区
4
3.6
700
1
工资
195
陈银娣
虎门
沙角社区
3
租住
333
0
工资
196
陈锦棠
虎门
沙角社区
4
11.6
700
1
工资
197
曾国容
虎门
北栅社区
2
租住
600
0
工资
198
陈树忠
虎门
北栅社区
4
租住
800
0
工资
199
陈炳枢
虎门
南面社区
1
租住
低保
0
200
陈保福
虎门
南面社区
1
租住
低保
0
201
吴力嘉
虎门
则徐社区
2
租住
650
0
工资
202
万凤群
虎门
镇口社区
3
租住
394
0
工资
203
邵华
虎门
民泰社区
3
租住
775
0
工资
204
叶婉平
大岭山
鸡翅村
4
15
498
1
工资、分红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五十一期) | 根据《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现对东莞市共204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2年9月5日起至2012年9月19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罗丽娜
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陈彩领
东城
温塘社区
2
租住
500
0
分红
2
唐培强
石龙
铁路社区
2
租住
低保
0
3
吴仔
石龙
放运队社区
3
租住
低保
0
4
罗丽嫦
石龙
中山东社区
3
租住
低保
0
残疾
5
陈秀好
横沥
横沥村
2
15.6
390
1
养老金
6
梁爱嫦
横沥
田头村
4
8
600
1
工资
7
陈耀辉
横沥
田头村
4
15
450
1
工资
8
陈胡崧
横沥
田头村
3
13
460
1
工资
9
陈轩有
横沥
田头村
4
13
550
1
工资
10
谭美彩
横沥
村尾村
2
15.3
600
1
养老金
11
吴柱林
横沥
水边村
2
15.5
370
1
养老金
12
吴进权
横沥
水边村
5
14.6
621
1
工资
13
吴创新
横沥
水边村
2
15
370
1
养老金
14
吴容仔
横沥
水边村
2
14
342
1
养老金
15
杨锦尚
横沥
水边村
6
14.3
844
2
工资
16
吴锦权
横沥
水边村
5
13.6
802
1
工资
17
李永华
横沥
水边村
4
13
767
1
工资
18
吴善辉
横沥
水边村
4
9
866
1
工资
19
吴旭芬
横沥
水边村
4
11.5
616
1
工资
20
吴基绍
横沥
水边村
4
10
466
1
工资
21
吴惠洪
横沥
水边村
4
6.5
446
1
工资
22
吴桂嫦
横沥
水边村
7
4.8
594
1
工资
23
吴秋稳
横沥
水边村
4
16
476
1
工资
24
吴金旭
横沥
水边村
2
17
296
1
养老金
25
吴焕余
横沥
水边村
6
10
499
1
工资
26
吴荏祥
横沥
水边村
5
5.6
456
1
工资
27
吴沛余
横沥
水边村
4
16.5
591
1
工资
28
吴养枢
横沥
水边村
2
14
266
1
养老金
29
香姚祥
横沥
长巷村
1
租住
低保
0
30
黄柱根
横沥
田饶步村
4
17.5
低保
1
31
叶根妹
横沥
田饶步村
2
13.5
469
1
工资
32
吴丽娟
横沥
田饶步村
3
16.7
低保
1
33
梁少芬
横沥
田饶步村
2
17.5
低保
1
34
黄淦明
横沥
田饶步村
4
17
592
1
工资
35
李巧玲
横沥
田饶步村
4
6.3
低保
1
36
叶杨田
横沥
田饶步村
5
10
600
2
工资
37
黄旭轩
横沥
田饶步村
4
12.5
600
2
工资
38
黄有芳
横沥
田饶步村
4
7.5
538
1
工资
39
张敬芳
横沥
山厦村
3
租住
504
0
工资
40
张陈妹
横沥
山厦村
5
17.2
低保
1
41
谭坚强
横沥
恒泉社区
3
租住
767
0
工资
42
李运华
东城
牛山社区
1
危房
400
1
分红、养老金
43
吴润斌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500
0
工资
44
吴润芳
虎门
新湾社区
2
租住
600
0
工资
45
吴桂香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600
0
工资
46
何帝有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733
0
工资
47
陈英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750
0
工资
48
何永冬
虎门
新湾社区
2
租住
750
0
工资
49
何江仔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700
0
工资
50
吴永泉
虎门
新湾社区
2
租住
750
0
工资
51
吴海辉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500
0
工资
52
徐金树
虎门
新湾社区
5
9.2
640
1
退休金
53
吴福仔
虎门
新湾社区
4
11.6
800
1
其它
54
梁福娣
虎门
新湾社区
5
租住
678
0
退休金
55
邓汝就
虎门
新湾社区
4
11.6
650
1
其它
56
谭牛仔
虎门
新湾社区
5
9.3
730
1
退休金
57
谭锦辉
虎门
新湾社区
3
15.3
700
1
工资
58
陈苏
虎门
新湾社区
4
12.3
760
1
退休金
59
何淦波
虎门
新湾社区
6
7.3
695
1
其它
60
梁细华
虎门
新湾社区
5
9.4
680
1
工资
61
吴美顺
虎门
新湾社区
1
租住
800
0
工资
62
周桂香
虎门
新湾社区
1
租住
800
0
工资
63
李炳卓
虎门
新湾社区
2
租住
750
0
工资
64
李永宗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800
0
工资
65
周燕群
虎门
新湾社区
1
租住
800
0
工资
66
吴包桥
虎门
新湾社区
5
租住
612
0
退休金
67
李水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750
0
其它
残疾
68
邓球仔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667
0
其它
69
邓金妹
虎门
新湾社区
1
租住
500
0
工资
70
周柏洪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753
0
工资
71
周波仔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850
0
工资
72
李灿森
虎门
新湾社区
2
租住
525
0
退休金
73
李淦森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667
0
工资
74
李灿球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838
0
其它
75
李水波
虎门
新湾社区
5
9.9
874
1
退休金
残疾
76
李智锐
虎门
新湾社区
4
13.3
750
1
工资
77
黄娣
虎门
新湾社区
1
租住
250
0
退休金
78
吴执女
虎门
新湾社区
2
租住
750
0
工资
79
李淦荣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475
0
工资
80
李丽嫦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700
0
工资
81
吴林安
虎门
新湾社区
6
10.8
817
1
工资
82
邓茂铭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633
0
工资
83
邓焕文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500
0
其它
84
吴海勇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700
0
工资
85
吴志东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800
0
工资
86
李有娣
虎门
新湾社区
1
租住
550
0
退休金
87
吴志标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600
0
工资
88
吴锐良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834
0
工资
89
邓国华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700
0
工资
90
邓赞辉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817
0
其它
91
邓赞彪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784
0
其它
92
宋澄亮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750
0
工资
93
麦志斌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867
0
其它
94
邓卫雄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800
0
工资
95
邓敏聪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833
0
工资
96
邓志华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833
0
工资
97
吴锦坤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600
0
工资
98
吴景耀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600
0
工资
99
李润鹏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684
0
工资
100
李有兴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625
0
工资
101
郭丽清
虎门
新湾社区
2
租住
550
0
工资
102
郭桂洪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600
0
工资
103
梁松柏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590
0
工资
104
吴锦欢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586
0
退休金
105
李耀坤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520
0
工资
残疾
106
梁群胜
虎门
新湾社区
3
10.1
686
1
工资
107
梁星波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600
0
工资
108
谭玉珍
虎门
新湾社区
2
租住
600
0
工资
109
梁金胜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650
0
工资
110
梁国超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650
0
工资
111
梁志海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550
0
工资
112
周美泉
虎门
新湾社区
4
10.8
692
1
工资
113
马福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633
0
工资
114
吴牛仔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650
0
工资
115
何树根
虎门
新湾社区
5
租住
600
0
工资
116
邓少弟
虎门
新湾社区
2
租住
700
0
工资
117
吴淦坤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600
0
工资
118
谭建明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550
0
工资
119
吴炳华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450
0
工资
120
谭金树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800
0
工资
121
吴卫权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600
0
工资
122
吴耀光
虎门
新湾社区
4
11.8
800
1
工资
123
谭润弟
虎门
新湾社区
4
10
600
1
工资
124
邓洪滔
虎门
新湾社区
5
9.8
700
1
工资
125
吴金贵
虎门
新湾社区
6
7.1
700
1
工资
126
吴顺兴
虎门
新湾社区
5
8
700
1
工资
127
邓根
虎门
新湾社区
7
10.3
800
1
工资
残疾
128
吴金福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800
0
工资
残疾
129
邓金满
虎门
新湾社区
7
6.3
550
1
工资
残疾
130
吴美财
虎门
新湾社区
9
6.3
550
1
工资
残疾
131
吴伙根
虎门
新湾社区
8
6.2
800
1
工资
132
何金水
虎门
新湾社区
5
9.9
600
1
工资
133
何伙根
虎门
新湾社区
5
租住
600
0
工资
134
邓锦洪
虎门
新湾社区
7
租住
700
0
工资
135
吴灼贤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600
0
工资
136
黄顺华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700
0
工资
137
陈美女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450
0
工资
138
吴银发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500
0
工资
139
何业财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700
0
工资
140
刘带娣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低保
0
残疾
141
黄佬
虎门
新湾社区
7
5.7
550
1
工资
142
邓金基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500
0
工资
143
周捡其
虎门
新湾社区
4
8.3
600
1
工资
144
张基球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833
0
退休金
145
周志伟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875
0
工资
146
周伟锋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800
0
工资
147
李金有
虎门
新湾社区
2
16.5
450
1
退休金
残疾
148
李寿
虎门
新湾社区
2
租住
450
0
退休金
149
何王始
虎门
新湾社区
1
租住
600
0
退休金
150
吴美好
虎门
新湾社区
1
租住
450
0
退休金
151
吴笑兴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500
0
工资
152
梁弟
虎门
新湾社区
1
租住
450
0
退休金
153
李敬
虎门
新湾社区
2
租住
低保
0
残疾
154
吴灿林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666
0
工资
155
邓转
虎门
新湾社区
1
租住
750
0
退休金
156
周牛
虎门
新湾社区
1
租住
450
0
退休金
157
周润葵
虎门
新湾社区
1
租住
500
0
退休金
158
周容喜
虎门
新湾社区
9
8.7
444
1
工资
159
吴金树
虎门
新湾社区
4
8.3
562
1
工资
160
吴仔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450
0
工资
161
霍群喜
虎门
新湾社区
2
租住
500
0
工资
162
吴其
虎门
新湾社区
4
8
800
1
工资
163
周炳
虎门
新湾社区
4
8.3
475
1
工资
164
秦志德
虎门
虎门寨社区
4
租住
450
0
工资
165
钟召清
虎门
虎门寨社区
4
租住
450
0
工资
166
翟秀华
虎门
虎门寨社区
4
租住
850
0
工资
167
何润凤
虎门
虎门寨社区
3
12.2
660
1
工资
168
梁玉珍
虎门
虎门寨社区
3
租住
766
0
工资
169
杨伟琪
虎门
虎门寨社区
3
租住
700
0
工资
170
苏国仁
虎门
虎门寨社区
3
10.8
440
1
工资
残疾
171
刘敬容
虎门
虎门寨社区
3
租住
733
0
工资
172
欧健松
虎门
虎门寨社区
4
租住
525
0
工资
173
欧炽辉
虎门
虎门寨社区
4
租住
575
0
工资
174
王汉文
虎门
虎门寨社区
5
7.7
790
1
工资
175
陈炳权
虎门
虎门寨社区
4
租住
575
0
工资
残疾
176
张勤仔
虎门
虎门寨社区
5
租住
700
0
工资
177
刘冬梅
虎门
虎门寨社区
2
租住
750
0
工资
178
陈伟樑
虎门
虎门寨社区
7
11.4
733
1
工资
残疾
179
梁肖梅
虎门
虎门寨社区
3
租住
400
0
工资
180
卢婉笑
虎门
虎门寨社区
3
租住
833
0
工资
181
詹妙玲
虎门
虎门寨社区
3
租住
833
0
工资
182
陈杏婵
虎门
东方社区
4
12.5
820
1
工资
183
陈志良
虎门
东方社区
5
11.1
870
1
工资
184
曾运娣
虎门
东方社区
3
租住
767
0
工资
185
邓桂有
虎门
东方社区
4
租住
800
0
工资
186
郑桂英
虎门
东方社区
1
租住
568
0
养老金
187
卢植铭
虎门
东方社区
3
租住
866
0
工资
残疾
188
苏永洪
虎门
东方社区
3
租住
687
0
工资
189
何爱顺
虎门
东方社区
1
租住
350
0
养老金
190
谭炳敬
虎门
东方社区
4
租住
825
0
工资
191
王秀玲
虎门
东方社区
1
租住
低保
0
192
何瑞华
虎门
东方社区
2
租住
650
0
工资
残疾
193
叶映凤
虎门
沙角社区
3
租住
低保
0
194
郭少媚
虎门
沙角社区
4
3.6
700
1
工资
195
陈银娣
虎门
沙角社区
3
租住
333
0
工资
196
陈锦棠
虎门
沙角社区
4
11.6
700
1
工资
197
曾国容
虎门
北栅社区
2
租住
600
0
工资
198
陈树忠
虎门
北栅社区
4
租住
800
0
工资
199
陈炳枢
虎门
南面社区
1
租住
低保
0
200
陈保福
虎门
南面社区
1
租住
低保
0
201
吴力嘉
虎门
则徐社区
2
租住
650
0
工资
202
万凤群
虎门
镇口社区
3
租住
394
0
工资
203
邵华
虎门
民泰社区
3
租住
775
0
工资
204
叶婉平
大岭山
鸡翅村
4
15
498
1
工资、分红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2046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在大汾北水道西部干道赤窖口桥河段进行莞惠城际轨道工程水上水下地质钻探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2年9月3日至2012年9月15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大汾北水道西部干道赤窖口桥河段。
三、作业船舶:粤广州货0493。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在钻探施工期间,作业区附近设有警戒船舶,希过往船舶驶经时应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宁建军 13657335259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2046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在大汾北水道西部干道赤窖口桥河段进行莞惠城际轨道工程水上水下地质钻探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2年9月3日至2012年9月15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大汾北水道西部干道赤窖口桥河段。
三、作业船舶:粤广州货0493。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在钻探施工期间,作业区附近设有警戒船舶,希过往船舶驶经时应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宁建军 13657335259 |
| 2012年东莞招才引智大会邀请函 | 尊敬的省内外重点高校(科研院所)人事处、科研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领导,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博士毕业生:
由东莞市人民政府、国家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主办,东莞市人力资源局、科学技术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松山湖管委会等部门承办的“2012年中国东莞国际科技合作周暨招才引智大会”将于2012年11月初在广东省东莞市举行。作为合作周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2012年招才引智大会拟邀请30所国内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在大会现场设立展位,与我市重点企业在高端人才引进培养、博士后平台搭建和产学研合作等方面进行对接洽谈;同时邀请100名博士后、博士人员到会,与我市博士后设站单位及重点企业就博士(后)人才招收及项目合作进行洽谈。诚邀贵高校领导及高层次人才出席大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2年11月初,时间1天(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地点:东莞国际会展中心(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
二、活动主要内容
招才引智大会将同时举办以下三场洽谈会:
1、高校(科研所)与企业对接洽谈会,将重点安排30所国内著名高校(科研院所)现场设立展位,邀请人事处、科研处相关负责人来莞,重点就高端科技人才引进、人才培养合作,以及科研攻关、平台建设等方面,与我市科技企业进行深入对接洽谈,进一步深化高校与企业的人才和产学研合作,推动成果转化。
2、博士后人才交流与项目洽谈会,将根据我市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和相关企业提出的高层次人才需求,有针对性地邀请100名博士、博士后来莞就博士后招收、博士后项目合作、博士人才引进等方面进行对接洽谈,推动高校与企业建立长期的高层次人才培养输送机制。
3、海外高层次人才东莞交流合作会,拟邀请30名海外高层次人才来莞与企业进行对接洽谈。
三、邀请人员
省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人事处、科研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领导,博士生导师;意向来莞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应届及往届博士毕业生;意向来莞工作或开展项目合作的博士后、博士人员。
四、报名方式
拟参会的高校(科研院所)请填写《高校(科研院所)参会报名表》(附件1);拟参会的博士、博士后请填写《博士后人才交流与项目洽谈会报名表》(附件2),并于2012年9月17日(星期一)前发送至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联系方式: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地 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行政办事中心
联系人:周凤霞,刘耀国
电 话:0769-22836690,22836652
邮 箱:dgrc1@dg.cn(注:邮件标题格式为“省市+高校/单位+姓名”)。
五、对接邀请
为确保大会办出成效,会议组织方将以适当的形式对外公布人才与项目信息,组织参会人才与我市企业单位进行前期意向性对接,并在对接沟通的基础上于10月中旬前向高校和人才发出参会邀请函。
六、其他事项
(一)对获邀参加本次招才引智大会高校(科研院所)的设展、布展等费用由会议组织方负责;为做好相关布展工作,请参会单位提供1-2张高像素单位宣传图片和主要的宣传信息文本。
(二)对获邀参会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才的交通费用,会议组织方将凭票据实给予交通费用补贴(国外最高5000元人民币、国内最高3000元人民币),会议期间食宿等费用由会议组织方负责。
附件:1、高校(科研院所)参会报名表
2、博士后人才交流与项目洽谈会报名表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
| 2012年东莞招才引智大会邀请函 | 尊敬的省内外重点高校(科研院所)人事处、科研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领导,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博士毕业生:
由东莞市人民政府、国家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主办,东莞市人力资源局、科学技术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松山湖管委会等部门承办的“2012年中国东莞国际科技合作周暨招才引智大会”将于2012年11月初在广东省东莞市举行。作为合作周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2012年招才引智大会拟邀请30所国内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在大会现场设立展位,与我市重点企业在高端人才引进培养、博士后平台搭建和产学研合作等方面进行对接洽谈;同时邀请100名博士后、博士人员到会,与我市博士后设站单位及重点企业就博士(后)人才招收及项目合作进行洽谈。诚邀贵高校领导及高层次人才出席大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2年11月初,时间1天(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地点:东莞国际会展中心(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
二、活动主要内容
招才引智大会将同时举办以下三场洽谈会:
1、高校(科研所)与企业对接洽谈会,将重点安排30所国内著名高校(科研院所)现场设立展位,邀请人事处、科研处相关负责人来莞,重点就高端科技人才引进、人才培养合作,以及科研攻关、平台建设等方面,与我市科技企业进行深入对接洽谈,进一步深化高校与企业的人才和产学研合作,推动成果转化。
2、博士后人才交流与项目洽谈会,将根据我市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和相关企业提出的高层次人才需求,有针对性地邀请100名博士、博士后来莞就博士后招收、博士后项目合作、博士人才引进等方面进行对接洽谈,推动高校与企业建立长期的高层次人才培养输送机制。
3、海外高层次人才东莞交流合作会,拟邀请30名海外高层次人才来莞与企业进行对接洽谈。
三、邀请人员
省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人事处、科研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领导,博士生导师;意向来莞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应届及往届博士毕业生;意向来莞工作或开展项目合作的博士后、博士人员。
四、报名方式
拟参会的高校(科研院所)请填写《高校(科研院所)参会报名表》(附件1);拟参会的博士、博士后请填写《博士后人才交流与项目洽谈会报名表》(附件2),并于2012年9月17日(星期一)前发送至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联系方式: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地 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行政办事中心
联系人:周凤霞,刘耀国
电 话:0769-22836690,22836652
邮 箱:dgrc1@dg.cn(注:邮件标题格式为“省市+高校/单位+姓名”)。
五、对接邀请
为确保大会办出成效,会议组织方将以适当的形式对外公布人才与项目信息,组织参会人才与我市企业单位进行前期意向性对接,并在对接沟通的基础上于10月中旬前向高校和人才发出参会邀请函。
六、其他事项
(一)对获邀参加本次招才引智大会高校(科研院所)的设展、布展等费用由会议组织方负责;为做好相关布展工作,请参会单位提供1-2张高像素单位宣传图片和主要的宣传信息文本。
(二)对获邀参会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才的交通费用,会议组织方将凭票据实给予交通费用补贴(国外最高5000元人民币、国内最高3000元人民币),会议期间食宿等费用由会议组织方负责。
附件:1、高校(科研院所)参会报名表
2、博士后人才交流与项目洽谈会报名表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意见的公告 |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规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东莞市公安局起草的《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2年9月8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局。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
邮政编码:523888
传真:22831352
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东莞市法制局
2012年8月27日
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先行垫付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以及一次性困难救助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适用范围)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依据《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需要先行垫付丧葬或者抢救费用的,适用本细则。
电动自行车或其他非机动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需要垫付抢救或丧葬费用的,参照本细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和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管理机构
第四条(机构构成及职责)市人民政府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审议本市救助基金的工作管理规范、工作报告及本市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提交的讨论事项。
第五条(机构构成及职责)市人民政府设立救助基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农业局、保险行业协会为成员单位。牵头部门可根据会议议题,召集全部或者部分成员单位召开会议。
第六条(机构构成及职责)市人民政府成立“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救助基金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基金构成相关单位职责)救助基金办公室负责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制定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政策、措施,对我市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财政局负责督促有关部门按时将资金划入救助基金专用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收支核算工作,按时将垫付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拨付到医疗、殡葬机构,定期将该账户的收支情况送救助基金办公室。
市保险行业协会督促各保险公司及时足额向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划拨应缴款项,督促各保险公司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及时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依法督促行业协会和各保险公司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供车辆保险的资料,或者提供车辆保险资料信息核查平台或服务端口,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使用。
市农业局指导农机部门协助救助基金办公室,向农业机械交通事故的农业机械方责任人追偿。
市卫生局指导、督促各地方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的要求,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
市民政局指导各殡葬机构积极协助交通事故当事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殡葬事宜。
第三章 救助基金的资金筹集
第八条(资金来源)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
(一)按省规定从市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
(二)按省规定从我市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的营业税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
(三)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救助基金办公室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垫付资金。
(六)市机动车号牌拍卖资金扣除相关费用后全额纳入市救助基金。
(七)社会捐款,按照捐款人的意愿办理。
(八)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
市政府从全市公安交通违法罚款中按照3%的比例提取资金,交市救助基金代管,用于对本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交通事故伤亡人员和交通事故困难群体救助。
第四章 救助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救助范围)市救助基金对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丧葬费用依法进行垫付。交通事故发生地不明确的,由交通事故处理部门所在地的救助基金垫付。港口等非地方管辖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其抢救、丧葬费用由抢救和殡葬机构所在地的救助基金垫付。
第十条(抢救费用的垫付和追偿)交通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履行抢救义务。抢救费用垫付前,医疗机构不得停止或延误抢救工作。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超过责任限额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十一条(抢救费用垫付程序)发生交通事故后,因抢救伤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预(垫)付交通事故抢救费用通知书》(以下简称《抢救费用通知书》)送达承保保险公司(异地投保的,可以送达至承保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地的同一公司分支机构)和交通事故肇事方,并抄送实施抢救治疗的医疗机构。
《抢救费用通知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垫付原因等,并加盖处理机关印章。
第十二条(抢救费用垫付程序)肇事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公司应在收到《抢救费用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医疗机构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交通事故责任未明确的,保险公司可以按照无责赔付的限额,先予支付或者垫付部分抢救费用,但应当在交通事故责任明确后3日内足额支付剩余款项。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前,救助基金已经垫付并结算全部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其赔付限额内,向救助基金支付抢救费用。
保险公司不及时足额预付抢救费用的,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当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或建议上级保监部门予以处罚。保险公司多次不及时足额支付、结算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办公室应当在定期公布救助基金资金使用情况时,一并将该保险公司拖延支付抢救费用的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抢救费用垫付程序)机动车肇事逃逸,或者肇事机动车没有参加交强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受害人或其亲属,向救助基金办公室申请垫付抢救费用,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抢救费用通知书》送救助基金办公室,并抄送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
第十四条(抢救费用垫付程序)受害人及其亲属提出垫付申请的,应当与救助基金办公室签订协议,约定受害人在获得损害赔偿后,优先偿还垫付款项及救助基金办公室在垫付金额范围内取得向保险公司或交通事故责任方代位追偿的权利。救助基金办公室接到受害人及其亲属提出的抢救费用垫付申请后应当予以审核,符合垫付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及医疗机构发出《同意垫付抢救费用通知书》。
交通事故受害人没有行为能力且没有亲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救助基金办公室对交通事故情况进行审核,符合垫付条件的,按上款规定向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发出《同意垫付抢救费用通知书》。
抢救完成后,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应持《同意垫付抢救费用通知书》、抢救费用清单、保险公司或交通事故责任方支付抢救费用的凭证,向救助基金办公室申领抢救费用。
第十五条(抢救费用垫付程序)救助基金办公室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本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对医疗机构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用审核表》及《同意垫付抢救费用通知书》、抢救费用清单、保险公司或交通事故责任方支付抢救费用的凭证等相关资料一并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垫付费用划拨至医疗机构指定账户。
救助基金办公室在审核医疗机构申领抢救费用的申请时,应当扣除车辆交强险承保公司和交通事故当事人已经预付的抢救费用金额。
第十六条(抢救垫付费用计算)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日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受伤人员经抢救在72小时内病情稳定的,病情稳定后的治疗费用应按照正常的渠道解决。抢救时间超过72小时但不超过7日、个人抢救费用不超过6万元的,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在申请结算抢救费用前,应当先将费用申领资料报请市卫生局审核。抢救时间超过7日或者个人抢救费用超过6万元的,抢救费用结算申请应当经市卫生局审核后由救助基金办公室提请市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核,审核前可以组织专业人员提供审查意见。联席会议审核同意的,应当报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备案。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时间较长或者数额较大的,经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可在一年内分期结算已经发生的抢救费用。
第十七条(丧葬费用垫付范围及申请垫付程序)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且肇事机动车逃逸或未参加交强险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尸体检验完毕后出具《尸体处理通知书》,并告知交通事故受害人亲属,向救助基金办公室申请垫付丧葬费用。《尸体处理通知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和垫付原因,并加盖处理机关印章。
第十八条(丧葬费用垫付范围及申请垫付程序)受害人亲属向救助基金办公室提出丧葬费用垫付申请的,应当出具《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救助基金办公室应当对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垫付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受害人亲属和殡葬机构发出《同意垫付丧葬费用通知书》。对不符合垫付条件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救助基金办公室同意垫付丧葬费用的,应当与受害人亲属签订协议,约定受害人方在获得损害赔偿后,优先偿还垫付款项及救助基金办公室在丧葬费用垫付金额范围内,取得向保险公司或交通事故责任方代位追偿的权利。
第十九条(丧葬费用垫付范围及申请垫付程序)殡葬机构在尸体处理完结后,持《同意垫付丧葬费用通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及丧葬费用清单向救助基金办公室申请支付丧葬费用。救助基金办公室应当对殡葬机构提供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核,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道路交通事故丧葬费用审核表》及《同意垫付丧葬费用通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丧葬费用清单等相关资料一并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丧葬费用划拨至殡葬机构指定账户。
对身份无法确认或者没有亲属的交通事故死亡人员,其遗体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丧葬费用参照以上规定,由办理丧葬事宜的殡葬机构提出申请,由救助基金办公室审核后垫付。
第二十条(丧葬费用垫付计算标准)救助基金垫付的丧葬费用项目,限于《广东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含遗体运送、火化、冷藏防腐等),不包括殡葬特需服务费用和公墓费用。丧葬费用的垫付期间一般限于交通事故发生后60日内产生的费用,因尸体检验需要超过60日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交证明文件。非因尸体检验原因尸体存放时间超过60日的,救助基金不予垫付逾期存放的费用。
交通事故受害人亲属应在收到《尸体处理通知书》后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处理尸体,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救助基金不予垫付。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尸体存放时间较长没有处理的,殡葬机构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救助基金办公室核实是否符合丧葬费垫付条件。符合垫付条件但因检验鉴定等原因暂时不能处理尸体的,殡葬机构可以参照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逐月申报尸体存放等丧葬费用。
第二十一条(基金办公室审核材料的权利)救助基金办公室在审核医疗机构、殡葬机构提供的申请材料时,可以向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和殡葬机构查阅资料、核实情况,有关部门及医疗、殡葬机构应当配合。
救助基金办公室应当邀请医学、法律、交通工程、事故处理、社会及医疗保险、物价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成立专家组,对部分案情复杂、垫付期间较长或者垫付金额较大,或者当事人或医疗、殡葬机构对垫付申请、费用支付申请的审核结论有异议的案件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基金垫付审批复核规定)救助基金办公室认为医疗、殡葬机构或者交通事故受害人方的费用结算或垫付申请不符合垫付条件的,应不予垫付相关费用,并书面说明理由。
医疗、殡葬机构或交通事故受害人对救助基金办公室的不予支付、垫付抢救费用或丧葬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后5日内,向市公安局申请复核。
市公安局应当组织专家组人员对复核申请进行审核,并向市卫生局或民政局征求意见后,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三条(非机动车事故垫付规定)电动自行车或其他非机动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需要垫付抢救或丧葬费用的,其申请、审批参照机动车事故办理.
第二十四条(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规定)对生活困难,且符合以下条件的群体实施一次性救助,所需资金由全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罚款提取代管金支付:
(一)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受伤严重,因肇事方逃逸,死者(伤者)方得不到法定赔偿的;
(二)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受伤严重,因肇事方经济困难,完全无赔偿能力,死者(伤者)方得不到法定赔偿的;
(三)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受伤严重,因肇事方经济困难,只履行了部分赔偿义务,死者(伤者)方仍有部分赔偿无法取得的;
(四)其他特别需要救助的情况;
一次性困难救助的标准由市公安局制定,但每个交通事故伤者(死者)不得超过十万元,确需要超出上述标准进行救助的,应报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联席会议批准。
一次性救助必需由交通事故当事方本人或其直系近亲属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方可受理,申请人不通晓文字的可口述并委托他人记录,记录后申请人签名(或捺指纹)。
第二十五条 (救助基金办公室经费开支来源)救助基金办公室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由市公安局编列年度预算,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从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五章 垫付费用的追偿、核销
第二十六条(交通肇事事故办案单位通知义务)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后,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被侦破或者交通事故责任人明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救助基金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垫付费用追偿)救助基金办公室履行垫付义务后,就所垫付金额行使向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方追偿的权利。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肇事人确认后,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丧葬或抢救费用的,车辆投保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方,应当在其赔偿责任范围内向救助基金支付丧葬或抢救费用。
救助基金办公室向车辆投保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方追偿时,受伤人员或其亲属、公安机关、农机部门应予协助。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方不支付垫付费用的,救助基金办公室可以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垫付费用追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在车辆发还前应当通知救助基金办公室。救助基金代为垫付抢救或丧葬费用的,救助基金办公室可以与交通事故责任方协商,约定在交通事故责任方结算垫付费用前,由救助基金办公室留置交通事故车辆或者由交通事故责任方提供担保;救助基金办公室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扣留肇事车辆直至责任方结算垫付费用。
第二十九条(垫付费用核销)救助基金办公室对已垫付的救助基金应当予以追偿。追偿时间超过2年。义务人没有支付能力的,由救助基金办公室向市公安局提出核销申请,市公安局应当召集财政、公安、卫生、农业、保险行业协会审核同意后核销。核销后,救助基金办公室仍保留追偿的权利。垫付资金在核销后重新追回的,归入市救助基金专户。
第六章 救助基金管理
第三十条(救助基金账户管理)救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全额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职责备案)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救助基金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二条(垫付费用的清理及审核)救助基金办公室应当依法保管救助基金的财务档案和有关资料,并定期对垫付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进行清理审核。
第三十三条(救助基金财务监督及审查)救助基金办公室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市公安、财政部门和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并接受市财政局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救助基金的审计及公告)救助基金办公室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将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业务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报送至市公安局和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同级救助基金的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于每年2月1日前将经审计确认的业务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告,同时报送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和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救助基金不足时的补充)救助基金专户上年度出现收支缺口时,救助基金办公室应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具体意见,确保救助基金的充足。
第三十六条(救助基金的审计清算)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变更或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审计、清算,剩余财产上缴市财政。
第三十七条(基金垫付案件的抽查)市公安局应当会同市财政、卫生和民政部门加强对救助基金的检查监督,并按季度对垫付案件进行抽查,每季度抽查的案件数量不低于垫付案件总量的15%。
第三十八条(违规处理)对于在救助基金管理、运作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解释权)本细则由市公安局解释。
第四十条(效力规定)本细则如与国家或省制定的有关法律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或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办法颁布后在东莞行政区范围内发生的全部道路交通事故。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意见的公告 |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规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东莞市公安局起草的《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2年9月8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局。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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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法制局
2012年8月27日
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先行垫付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以及一次性困难救助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适用范围)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依据《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需要先行垫付丧葬或者抢救费用的,适用本细则。
电动自行车或其他非机动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需要垫付抢救或丧葬费用的,参照本细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和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管理机构
第四条(机构构成及职责)市人民政府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审议本市救助基金的工作管理规范、工作报告及本市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提交的讨论事项。
第五条(机构构成及职责)市人民政府设立救助基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农业局、保险行业协会为成员单位。牵头部门可根据会议议题,召集全部或者部分成员单位召开会议。
第六条(机构构成及职责)市人民政府成立“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救助基金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基金构成相关单位职责)救助基金办公室负责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制定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政策、措施,对我市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财政局负责督促有关部门按时将资金划入救助基金专用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收支核算工作,按时将垫付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拨付到医疗、殡葬机构,定期将该账户的收支情况送救助基金办公室。
市保险行业协会督促各保险公司及时足额向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划拨应缴款项,督促各保险公司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及时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依法督促行业协会和各保险公司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供车辆保险的资料,或者提供车辆保险资料信息核查平台或服务端口,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使用。
市农业局指导农机部门协助救助基金办公室,向农业机械交通事故的农业机械方责任人追偿。
市卫生局指导、督促各地方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的要求,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
市民政局指导各殡葬机构积极协助交通事故当事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殡葬事宜。
第三章 救助基金的资金筹集
第八条(资金来源)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
(一)按省规定从市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
(二)按省规定从我市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的营业税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
(三)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救助基金办公室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垫付资金。
(六)市机动车号牌拍卖资金扣除相关费用后全额纳入市救助基金。
(七)社会捐款,按照捐款人的意愿办理。
(八)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
市政府从全市公安交通违法罚款中按照3%的比例提取资金,交市救助基金代管,用于对本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交通事故伤亡人员和交通事故困难群体救助。
第四章 救助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救助范围)市救助基金对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丧葬费用依法进行垫付。交通事故发生地不明确的,由交通事故处理部门所在地的救助基金垫付。港口等非地方管辖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其抢救、丧葬费用由抢救和殡葬机构所在地的救助基金垫付。
第十条(抢救费用的垫付和追偿)交通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履行抢救义务。抢救费用垫付前,医疗机构不得停止或延误抢救工作。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超过责任限额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十一条(抢救费用垫付程序)发生交通事故后,因抢救伤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预(垫)付交通事故抢救费用通知书》(以下简称《抢救费用通知书》)送达承保保险公司(异地投保的,可以送达至承保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地的同一公司分支机构)和交通事故肇事方,并抄送实施抢救治疗的医疗机构。
《抢救费用通知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垫付原因等,并加盖处理机关印章。
第十二条(抢救费用垫付程序)肇事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公司应在收到《抢救费用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医疗机构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交通事故责任未明确的,保险公司可以按照无责赔付的限额,先予支付或者垫付部分抢救费用,但应当在交通事故责任明确后3日内足额支付剩余款项。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前,救助基金已经垫付并结算全部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其赔付限额内,向救助基金支付抢救费用。
保险公司不及时足额预付抢救费用的,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当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或建议上级保监部门予以处罚。保险公司多次不及时足额支付、结算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办公室应当在定期公布救助基金资金使用情况时,一并将该保险公司拖延支付抢救费用的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抢救费用垫付程序)机动车肇事逃逸,或者肇事机动车没有参加交强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受害人或其亲属,向救助基金办公室申请垫付抢救费用,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抢救费用通知书》送救助基金办公室,并抄送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
第十四条(抢救费用垫付程序)受害人及其亲属提出垫付申请的,应当与救助基金办公室签订协议,约定受害人在获得损害赔偿后,优先偿还垫付款项及救助基金办公室在垫付金额范围内取得向保险公司或交通事故责任方代位追偿的权利。救助基金办公室接到受害人及其亲属提出的抢救费用垫付申请后应当予以审核,符合垫付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及医疗机构发出《同意垫付抢救费用通知书》。
交通事故受害人没有行为能力且没有亲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救助基金办公室对交通事故情况进行审核,符合垫付条件的,按上款规定向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发出《同意垫付抢救费用通知书》。
抢救完成后,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应持《同意垫付抢救费用通知书》、抢救费用清单、保险公司或交通事故责任方支付抢救费用的凭证,向救助基金办公室申领抢救费用。
第十五条(抢救费用垫付程序)救助基金办公室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本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对医疗机构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用审核表》及《同意垫付抢救费用通知书》、抢救费用清单、保险公司或交通事故责任方支付抢救费用的凭证等相关资料一并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垫付费用划拨至医疗机构指定账户。
救助基金办公室在审核医疗机构申领抢救费用的申请时,应当扣除车辆交强险承保公司和交通事故当事人已经预付的抢救费用金额。
第十六条(抢救垫付费用计算)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日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受伤人员经抢救在72小时内病情稳定的,病情稳定后的治疗费用应按照正常的渠道解决。抢救时间超过72小时但不超过7日、个人抢救费用不超过6万元的,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在申请结算抢救费用前,应当先将费用申领资料报请市卫生局审核。抢救时间超过7日或者个人抢救费用超过6万元的,抢救费用结算申请应当经市卫生局审核后由救助基金办公室提请市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核,审核前可以组织专业人员提供审查意见。联席会议审核同意的,应当报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备案。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时间较长或者数额较大的,经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可在一年内分期结算已经发生的抢救费用。
第十七条(丧葬费用垫付范围及申请垫付程序)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且肇事机动车逃逸或未参加交强险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尸体检验完毕后出具《尸体处理通知书》,并告知交通事故受害人亲属,向救助基金办公室申请垫付丧葬费用。《尸体处理通知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和垫付原因,并加盖处理机关印章。
第十八条(丧葬费用垫付范围及申请垫付程序)受害人亲属向救助基金办公室提出丧葬费用垫付申请的,应当出具《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救助基金办公室应当对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垫付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受害人亲属和殡葬机构发出《同意垫付丧葬费用通知书》。对不符合垫付条件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救助基金办公室同意垫付丧葬费用的,应当与受害人亲属签订协议,约定受害人方在获得损害赔偿后,优先偿还垫付款项及救助基金办公室在丧葬费用垫付金额范围内,取得向保险公司或交通事故责任方代位追偿的权利。
第十九条(丧葬费用垫付范围及申请垫付程序)殡葬机构在尸体处理完结后,持《同意垫付丧葬费用通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及丧葬费用清单向救助基金办公室申请支付丧葬费用。救助基金办公室应当对殡葬机构提供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核,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道路交通事故丧葬费用审核表》及《同意垫付丧葬费用通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丧葬费用清单等相关资料一并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丧葬费用划拨至殡葬机构指定账户。
对身份无法确认或者没有亲属的交通事故死亡人员,其遗体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丧葬费用参照以上规定,由办理丧葬事宜的殡葬机构提出申请,由救助基金办公室审核后垫付。
第二十条(丧葬费用垫付计算标准)救助基金垫付的丧葬费用项目,限于《广东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含遗体运送、火化、冷藏防腐等),不包括殡葬特需服务费用和公墓费用。丧葬费用的垫付期间一般限于交通事故发生后60日内产生的费用,因尸体检验需要超过60日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交证明文件。非因尸体检验原因尸体存放时间超过60日的,救助基金不予垫付逾期存放的费用。
交通事故受害人亲属应在收到《尸体处理通知书》后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处理尸体,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救助基金不予垫付。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尸体存放时间较长没有处理的,殡葬机构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救助基金办公室核实是否符合丧葬费垫付条件。符合垫付条件但因检验鉴定等原因暂时不能处理尸体的,殡葬机构可以参照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逐月申报尸体存放等丧葬费用。
第二十一条(基金办公室审核材料的权利)救助基金办公室在审核医疗机构、殡葬机构提供的申请材料时,可以向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和殡葬机构查阅资料、核实情况,有关部门及医疗、殡葬机构应当配合。
救助基金办公室应当邀请医学、法律、交通工程、事故处理、社会及医疗保险、物价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成立专家组,对部分案情复杂、垫付期间较长或者垫付金额较大,或者当事人或医疗、殡葬机构对垫付申请、费用支付申请的审核结论有异议的案件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基金垫付审批复核规定)救助基金办公室认为医疗、殡葬机构或者交通事故受害人方的费用结算或垫付申请不符合垫付条件的,应不予垫付相关费用,并书面说明理由。
医疗、殡葬机构或交通事故受害人对救助基金办公室的不予支付、垫付抢救费用或丧葬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后5日内,向市公安局申请复核。
市公安局应当组织专家组人员对复核申请进行审核,并向市卫生局或民政局征求意见后,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三条(非机动车事故垫付规定)电动自行车或其他非机动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需要垫付抢救或丧葬费用的,其申请、审批参照机动车事故办理.
第二十四条(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规定)对生活困难,且符合以下条件的群体实施一次性救助,所需资金由全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罚款提取代管金支付:
(一)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受伤严重,因肇事方逃逸,死者(伤者)方得不到法定赔偿的;
(二)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受伤严重,因肇事方经济困难,完全无赔偿能力,死者(伤者)方得不到法定赔偿的;
(三)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受伤严重,因肇事方经济困难,只履行了部分赔偿义务,死者(伤者)方仍有部分赔偿无法取得的;
(四)其他特别需要救助的情况;
一次性困难救助的标准由市公安局制定,但每个交通事故伤者(死者)不得超过十万元,确需要超出上述标准进行救助的,应报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联席会议批准。
一次性救助必需由交通事故当事方本人或其直系近亲属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方可受理,申请人不通晓文字的可口述并委托他人记录,记录后申请人签名(或捺指纹)。
第二十五条 (救助基金办公室经费开支来源)救助基金办公室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由市公安局编列年度预算,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从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五章 垫付费用的追偿、核销
第二十六条(交通肇事事故办案单位通知义务)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后,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被侦破或者交通事故责任人明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救助基金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垫付费用追偿)救助基金办公室履行垫付义务后,就所垫付金额行使向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方追偿的权利。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肇事人确认后,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丧葬或抢救费用的,车辆投保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方,应当在其赔偿责任范围内向救助基金支付丧葬或抢救费用。
救助基金办公室向车辆投保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方追偿时,受伤人员或其亲属、公安机关、农机部门应予协助。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方不支付垫付费用的,救助基金办公室可以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垫付费用追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在车辆发还前应当通知救助基金办公室。救助基金代为垫付抢救或丧葬费用的,救助基金办公室可以与交通事故责任方协商,约定在交通事故责任方结算垫付费用前,由救助基金办公室留置交通事故车辆或者由交通事故责任方提供担保;救助基金办公室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扣留肇事车辆直至责任方结算垫付费用。
第二十九条(垫付费用核销)救助基金办公室对已垫付的救助基金应当予以追偿。追偿时间超过2年。义务人没有支付能力的,由救助基金办公室向市公安局提出核销申请,市公安局应当召集财政、公安、卫生、农业、保险行业协会审核同意后核销。核销后,救助基金办公室仍保留追偿的权利。垫付资金在核销后重新追回的,归入市救助基金专户。
第六章 救助基金管理
第三十条(救助基金账户管理)救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全额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职责备案)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救助基金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二条(垫付费用的清理及审核)救助基金办公室应当依法保管救助基金的财务档案和有关资料,并定期对垫付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进行清理审核。
第三十三条(救助基金财务监督及审查)救助基金办公室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市公安、财政部门和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并接受市财政局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救助基金的审计及公告)救助基金办公室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将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业务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报送至市公安局和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同级救助基金的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于每年2月1日前将经审计确认的业务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告,同时报送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和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救助基金不足时的补充)救助基金专户上年度出现收支缺口时,救助基金办公室应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具体意见,确保救助基金的充足。
第三十六条(救助基金的审计清算)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变更或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审计、清算,剩余财产上缴市财政。
第三十七条(基金垫付案件的抽查)市公安局应当会同市财政、卫生和民政部门加强对救助基金的检查监督,并按季度对垫付案件进行抽查,每季度抽查的案件数量不低于垫付案件总量的15%。
第三十八条(违规处理)对于在救助基金管理、运作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解释权)本细则由市公安局解释。
第四十条(效力规定)本细则如与国家或省制定的有关法律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或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办法颁布后在东莞行政区范围内发生的全部道路交通事故。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意见的公告 |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规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东莞市物价局起草的《东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2年9月8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局。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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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法制局
2012年8月27日
东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规范我市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充分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10 〕9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基金概念)本规定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法征集,用于平抑、调节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基本原则)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兼顾、公开透明、公平与效率相统一、以收定支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部门职责)市物价局是政府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机关,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政策制定、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资金管理;市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使用原则)市级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全市性的市场价格调控,列入年度预算管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年度预算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征集
第七条 (征集方式)市人民政府主要通过向社会征收的方式,征集价格调节基金。
第八条 (项目和标准的设立)市级价格调节基金项目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价格调节基金征集规模应当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市场价格调控需要相适应,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九条 (代征要求)价格调节基金由市地方税务部门统一代征,纳入地税“大集中”系统同征同管,可在企业扣缴地税税款账户中扣缴应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
第十条 (缴纳义务)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义务由经营者承担,不得直接对消费者个人征收。
第十一条 (征收程序)价格调节基金可实行按次、月、季、年申报征收,缴纳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物价局提交《东莞市价格调节基金申报表》,申报应缴基金数额,并如实报送销售(经营)情况明细表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征收程序)市物价局对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汇总的价格调节基金应征数据传送给市地方税务部门;市地方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代征价格调节基金,并在规定时间内足额解缴到指定的价格调节基金专户。
市地方税务部门应于每月20日前,汇总上月价格调节基金实际征收数额,编制价格调节基金实收情况月报表送交市物价局和财政局。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逾期不申报或者不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的,市物价局可以根据有关财务资料核算其应缴数额。
第十三条 (退还程序)多征重征价格调节基金,由缴纳义务人填报《东莞市价格调节基金入户退还申请表》,并附缴费凭证等相关资料,向市物价局提出申请,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程序办理退还手续。对多征重征部分,缴纳义务人也可以选择申请抵扣下一期应缴费款。
第十四条 (减缴、免缴或者缓缴范围)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
(一)因遭受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减缴、免缴或者缓缴申请程序)申请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开始申报起始日期的30个工作日前向市物价局提出。申请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东莞市价格调节基金减缴\免缴\缓缴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四)相关财务报表;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减缴、免缴或者缓缴受理程序)市物价局应当在收到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并限期补正,逾期仍不补正的,可以不予受理。
受理申请的,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地税部门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各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未经批准,不得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
批准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最长期限为90天,缓缴期内不计征滞纳金。缴纳义务人应在缓缴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缓缴期间应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缴足。
第十七条 (基金的核查)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缴纳数额进行定期核查,于次年5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价格调节基金实缴数额的核查;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应积极配合核查,如实提交有关资料。经核查,如缴纳义务人少报价格调节基金的,应按规定补足少缴的部分。
第三章 使用
第十八条 (使用范围)价格调节基金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对因执行政府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而受到经济损失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二)为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异常波动而给予相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适当价格补贴、贷款贴息等;
(三)对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价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临时价格补贴;
(四)对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严重影响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生产者、经营者,给予临时补贴;
(五)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的储备和生产基地建设,给予补贴、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六)对承担东莞市场定向供应任务的种养基地、冷储基地和实行产销对接、农超对接的平价商店(专区、市场),给予补贴、补助或贷款贴息;
(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相关业务支出;
(八)市人民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批准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审批程序)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提出,或者由需要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向市物价局提出申请,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应当明确具体的使用对象、使用途径等。
第二十条 (申请材料)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东莞市价格调节基金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人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人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受理程序)市物价局应当在收到使用价格调节基金项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并限期补正,补正期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受理时限内;申请人超过规定期限仍不补正的,可以不予受理。
受理申请的,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各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拨付程序)市物价局应当在市人民政府批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向市财政局请拨资金。市财政局应当及时拨付;需要分期分批拨付的,按分期的时间拨付。
第二十三条 (情况报告)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如实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报告使用情况,并及时提交价格调节基金绩效评价报告。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账户管理)市地方税务部门应在每月终后5个工作日内将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足额划缴市财政局开设的价格调节基金专户。市财政局核算价格调节基金收支情况时,收入科目列“其他收入-价格调节基金”,支出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支出科目列“其他支出-价格调节基金”。
价格调节基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征集要求)市地方税务部门代征价格调节基金统一使用税收票证。市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委托依法代扣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以及受委托扣缴税款的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一并代扣代缴价格调节基金,也可以委托符合代征条件的单位代征价格调节基金。
第二十六条 (经费管理)市人民政府从价格调节基金中提取2%作为市地方税务部门的代征业务经费。其他部门的管理费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部门预算,从价格调节基金中列支。管理费用主要用于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包括基金调研、宣传、培训、评估、评审、咨询、核定、核查、跟踪管理、绩效评价、设备购置、系统开发、运行维护以及设备更新等相关费用支出。
第二十七条 (部门职责)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市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市物价局应当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情况定期开展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八条 (应尽义务)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义务人、使用单位等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提供或者虚报、瞒报、谎报。
第二十九条 (公开及申诉)市物价局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或控告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认为在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市物价、财政、监察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办法、投诉电话和通讯地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法律责任)缴纳义务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市地方税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责令限期缴纳的期限为15天;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每日处应缴纳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仍拒不缴纳的,由市物价局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法律责任)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批准机关应当撤销减缴、免缴或者缓缴决定,并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责令其限期补缴,可以给予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法律责任)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监察部门终止拨款,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在三年内取消其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法律责任)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终止拨款,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法律责任)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使用单位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由市物价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法律责任)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权限擅自设立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或者改变征收范围的;
(二)超越权限或者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制定、调整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的;
(三)超越权限或者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多征、减征、免征或者缓征价格调节基金的;
(四)违反规定改变价格调节基金用途或者有其他违规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行为的;
(五)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
(六)截留、挪用、侵占价格调节基金的。
第三十六条 (法律责任)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解释权)本规定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效力规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颁发<东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东府〔1996〕120号)同时废止。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意见的公告 |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规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东莞市物价局起草的《东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2年9月8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局。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
邮政编码:523888
传真:22831352
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东莞市法制局
2012年8月27日
东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规范我市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充分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10 〕9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基金概念)本规定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法征集,用于平抑、调节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基本原则)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兼顾、公开透明、公平与效率相统一、以收定支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部门职责)市物价局是政府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机关,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政策制定、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资金管理;市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使用原则)市级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全市性的市场价格调控,列入年度预算管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年度预算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征集
第七条 (征集方式)市人民政府主要通过向社会征收的方式,征集价格调节基金。
第八条 (项目和标准的设立)市级价格调节基金项目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价格调节基金征集规模应当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市场价格调控需要相适应,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九条 (代征要求)价格调节基金由市地方税务部门统一代征,纳入地税“大集中”系统同征同管,可在企业扣缴地税税款账户中扣缴应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
第十条 (缴纳义务)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义务由经营者承担,不得直接对消费者个人征收。
第十一条 (征收程序)价格调节基金可实行按次、月、季、年申报征收,缴纳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物价局提交《东莞市价格调节基金申报表》,申报应缴基金数额,并如实报送销售(经营)情况明细表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征收程序)市物价局对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汇总的价格调节基金应征数据传送给市地方税务部门;市地方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代征价格调节基金,并在规定时间内足额解缴到指定的价格调节基金专户。
市地方税务部门应于每月20日前,汇总上月价格调节基金实际征收数额,编制价格调节基金实收情况月报表送交市物价局和财政局。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逾期不申报或者不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的,市物价局可以根据有关财务资料核算其应缴数额。
第十三条 (退还程序)多征重征价格调节基金,由缴纳义务人填报《东莞市价格调节基金入户退还申请表》,并附缴费凭证等相关资料,向市物价局提出申请,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程序办理退还手续。对多征重征部分,缴纳义务人也可以选择申请抵扣下一期应缴费款。
第十四条 (减缴、免缴或者缓缴范围)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
(一)因遭受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减缴、免缴或者缓缴申请程序)申请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开始申报起始日期的30个工作日前向市物价局提出。申请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东莞市价格调节基金减缴\免缴\缓缴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四)相关财务报表;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减缴、免缴或者缓缴受理程序)市物价局应当在收到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并限期补正,逾期仍不补正的,可以不予受理。
受理申请的,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地税部门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各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未经批准,不得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
批准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最长期限为90天,缓缴期内不计征滞纳金。缴纳义务人应在缓缴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缓缴期间应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缴足。
第十七条 (基金的核查)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缴纳数额进行定期核查,于次年5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价格调节基金实缴数额的核查;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应积极配合核查,如实提交有关资料。经核查,如缴纳义务人少报价格调节基金的,应按规定补足少缴的部分。
第三章 使用
第十八条 (使用范围)价格调节基金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对因执行政府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而受到经济损失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二)为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异常波动而给予相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适当价格补贴、贷款贴息等;
(三)对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价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临时价格补贴;
(四)对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严重影响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生产者、经营者,给予临时补贴;
(五)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的储备和生产基地建设,给予补贴、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六)对承担东莞市场定向供应任务的种养基地、冷储基地和实行产销对接、农超对接的平价商店(专区、市场),给予补贴、补助或贷款贴息;
(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相关业务支出;
(八)市人民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批准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审批程序)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提出,或者由需要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向市物价局提出申请,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应当明确具体的使用对象、使用途径等。
第二十条 (申请材料)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东莞市价格调节基金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人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人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受理程序)市物价局应当在收到使用价格调节基金项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并限期补正,补正期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受理时限内;申请人超过规定期限仍不补正的,可以不予受理。
受理申请的,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各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拨付程序)市物价局应当在市人民政府批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向市财政局请拨资金。市财政局应当及时拨付;需要分期分批拨付的,按分期的时间拨付。
第二十三条 (情况报告)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如实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报告使用情况,并及时提交价格调节基金绩效评价报告。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账户管理)市地方税务部门应在每月终后5个工作日内将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足额划缴市财政局开设的价格调节基金专户。市财政局核算价格调节基金收支情况时,收入科目列“其他收入-价格调节基金”,支出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支出科目列“其他支出-价格调节基金”。
价格调节基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征集要求)市地方税务部门代征价格调节基金统一使用税收票证。市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委托依法代扣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以及受委托扣缴税款的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一并代扣代缴价格调节基金,也可以委托符合代征条件的单位代征价格调节基金。
第二十六条 (经费管理)市人民政府从价格调节基金中提取2%作为市地方税务部门的代征业务经费。其他部门的管理费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部门预算,从价格调节基金中列支。管理费用主要用于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包括基金调研、宣传、培训、评估、评审、咨询、核定、核查、跟踪管理、绩效评价、设备购置、系统开发、运行维护以及设备更新等相关费用支出。
第二十七条 (部门职责)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市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市物价局应当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情况定期开展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八条 (应尽义务)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义务人、使用单位等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提供或者虚报、瞒报、谎报。
第二十九条 (公开及申诉)市物价局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或控告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认为在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市物价、财政、监察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办法、投诉电话和通讯地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法律责任)缴纳义务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市地方税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责令限期缴纳的期限为15天;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每日处应缴纳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仍拒不缴纳的,由市物价局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法律责任)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批准机关应当撤销减缴、免缴或者缓缴决定,并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责令其限期补缴,可以给予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法律责任)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监察部门终止拨款,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在三年内取消其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法律责任)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终止拨款,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法律责任)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使用单位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由市物价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法律责任)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权限擅自设立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或者改变征收范围的;
(二)超越权限或者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制定、调整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的;
(三)超越权限或者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多征、减征、免征或者缓征价格调节基金的;
(四)违反规定改变价格调节基金用途或者有其他违规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行为的;
(五)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
(六)截留、挪用、侵占价格调节基金的。
第三十六条 (法律责任)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解释权)本规定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效力规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颁发<东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东府〔1996〕120号)同时废止。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2044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东莞水道南丫河段施工作业的东莞大道延长线东莞水道大桥工程因下放挂篮需临时占用航道,为了施工的顺利进行,保障过往船舶的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作业河段采取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航时间:2012年8月29日0930时-1630时。工程提前完成或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封航水域:东莞水道南丫河段东莞大道延长线大桥上下游200米水域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粤英德货8526。
四、注意事项:
1、施工作业期间,作业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置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作业水域。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下,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张锡辉 13929413286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2044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东莞水道南丫河段施工作业的东莞大道延长线东莞水道大桥工程因下放挂篮需临时占用航道,为了施工的顺利进行,保障过往船舶的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作业河段采取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航时间:2012年8月29日0930时-1630时。工程提前完成或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封航水域:东莞水道南丫河段东莞大道延长线大桥上下游200米水域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粤英德货8526。
四、注意事项:
1、施工作业期间,作业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置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作业水域。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下,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张锡辉 13929413286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2043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金锚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在太平水道进行新湾渔政执法船码头前沿水域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2年8月28日至2012年9月15日。
二、作业水域:太平水道新湾渔政执法船码头前沿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粤东莞浚0086、粤新会货1730、粤新会货8132。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航经作业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陈柏陵 13809279273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2043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金锚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在太平水道进行新湾渔政执法船码头前沿水域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2年8月28日至2012年9月15日。
二、作业水域:太平水道新湾渔政执法船码头前沿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粤东莞浚0086、粤新会货1730、粤新会货8132。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航经作业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陈柏陵 13809279273 |
| 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的通知 | 各镇(街)经贸办、经济科技信息局,松山湖、生态园经发局,虎门港经济发展促进中心:
为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推动现代服务业健康发展,省经信委和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申报2012年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的通知》(粤经信生产〔2012〕621号,下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积极发动辖区內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按《通知》要求认真准备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后一式五份连同电子版,于8月22日(星期三)前统一报送至市经信局贸易流通科,逾期不予受理。
联 系 人:朱炜强
联系电话:22229410
电子邮箱:dgmyltk@126.com
附件:关于申报2012年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的通知.pdf
附件:广东省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申报表.doc
二O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
| 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的通知 | 各镇(街)经贸办、经济科技信息局,松山湖、生态园经发局,虎门港经济发展促进中心:
为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推动现代服务业健康发展,省经信委和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申报2012年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的通知》(粤经信生产〔2012〕621号,下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积极发动辖区內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按《通知》要求认真准备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后一式五份连同电子版,于8月22日(星期三)前统一报送至市经信局贸易流通科,逾期不予受理。
联 系 人:朱炜强
联系电话:22229410
电子邮箱:dgmyltk@126.com
附件:关于申报2012年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的通知.pdf
附件:广东省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申报表.doc
二O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招考普通聘员公告 | 为进一步推进各项工作开展,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面向社会公开招录普通聘员9人(其中诉前联调工作岗位3人),主要从事审判辅助或诉前联调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普通聘员(招录人数:6人)
招考对象及报考条件如下:
1、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应届毕业生;
2、专业要求:法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会计学、统计学专业,取得学士学位;
3、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无违反计划生育;
4、具有东莞市户籍,能自行解决住宿。
(二)诉前联调工作岗位聘员(招录人数:3人)
招考对象及报考条件如下:
1、具有初级职称的人员或取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
2、专业不限;
3、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
4、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无违反计划生育;
5、具有东莞市户籍,能自行解决住宿。
二、报名办法
1、 报名时间:2012年8月24日(周五)上午9:00-12:00。
2、报名地点: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负一楼调解室,地址:东莞市东城西路187号。
3、报名所需资料:
报考人员应提供报名登记表(双面打印,详见附件)、内地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学位证、报考诉前联调工作岗位人员需提供工作经历证明、具备初级职称的人员提供有效职称证书、已婚人员需提供计划生育证明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要求本人到现场报名,不得代报名。所有证件均要求原件及A4复印件各一份,对证件(证明)不全且不能按时补全或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的,不得报名。
三、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
笔试时间:2012年8月24日(周五)下午2:30-4:00
考试地点: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九楼会议室。
(二)面试
笔试结束后,根据考试的总成绩按高低顺序,按1:2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的人员。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面试地点: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九楼会议室。
四、体检
面试结束后,笔试、面试按6:4的比例折合计算总成绩,按照总成绩高低顺序确定参加体检的人选,体检合格者才有资格作为拟聘用人员。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五、政审及录用审批
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从考试成绩、体检结果都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招聘人员,并对拟招聘人员进行政审。政审合格的,正式确定为普通聘员,将名单报市人力资源局审核同意后,签订聘用合同。
(报考查询电话: 89811706、89811366)
附件: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招考普通聘员报名登记表.doc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政 治 处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招考普通聘员公告 | 为进一步推进各项工作开展,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面向社会公开招录普通聘员9人(其中诉前联调工作岗位3人),主要从事审判辅助或诉前联调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普通聘员(招录人数:6人)
招考对象及报考条件如下:
1、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应届毕业生;
2、专业要求:法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会计学、统计学专业,取得学士学位;
3、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无违反计划生育;
4、具有东莞市户籍,能自行解决住宿。
(二)诉前联调工作岗位聘员(招录人数:3人)
招考对象及报考条件如下:
1、具有初级职称的人员或取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
2、专业不限;
3、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
4、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无违反计划生育;
5、具有东莞市户籍,能自行解决住宿。
二、报名办法
1、 报名时间:2012年8月24日(周五)上午9:00-12:00。
2、报名地点: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负一楼调解室,地址:东莞市东城西路187号。
3、报名所需资料:
报考人员应提供报名登记表(双面打印,详见附件)、内地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学位证、报考诉前联调工作岗位人员需提供工作经历证明、具备初级职称的人员提供有效职称证书、已婚人员需提供计划生育证明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要求本人到现场报名,不得代报名。所有证件均要求原件及A4复印件各一份,对证件(证明)不全且不能按时补全或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的,不得报名。
三、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
笔试时间:2012年8月24日(周五)下午2:30-4:00
考试地点: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九楼会议室。
(二)面试
笔试结束后,根据考试的总成绩按高低顺序,按1:2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的人员。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面试地点: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九楼会议室。
四、体检
面试结束后,笔试、面试按6:4的比例折合计算总成绩,按照总成绩高低顺序确定参加体检的人选,体检合格者才有资格作为拟聘用人员。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五、政审及录用审批
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从考试成绩、体检结果都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招聘人员,并对拟招聘人员进行政审。政审合格的,正式确定为普通聘员,将名单报市人力资源局审核同意后,签订聘用合同。
(报考查询电话: 89811706、89811366)
附件: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招考普通聘员报名登记表.doc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政 治 处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
| 关于开展“智慧东莞年度评选活动(2012 年) ”的通知 | 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镇(街)经贸办(民营办)、科技办、经济科技信息局,松山湖、生态因经发局,虎门港经济发展促进中心,有关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集中展示我市物联网产业和智慧、城市建设的成果,进一步推广物联网技术大规模应用,全面推进智慧东莞建设,大力促进省市共建东莞物联网产业基地发展,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物联网建设智慧广东的实施意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加快发展物联网建设智慧广东的实施方案( 2011-2015 年)的通知》的工作要求,结合已经基本编制完成的《东莞市加快发展物联网建设智慧、东莞规划(2012-2015 年)》中的重点领域,特组织开展“智慧东莞年度评选活动(2012年)”。
通过评选,我市将树立一批物联网企业标杆,强化标杆企业的龙头带动作用;挖掘一批物联网技术的成功应用,彰显"智慧东莞"按钮工程的示范作用,整体打造"智慧东莞"品牌形象。现将活动安排通知如下:
1.本次活动是由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局和市科技局联合主办,市物联网产业促进会承办,面向全市征集评选优秀物联网企业和优秀示范案例。活动具体时间与程序安排详见附件。
2. 请各镇街经信、科技部门认真做好评选活动的征集组织工作,积极发动辖区内物联网企业与应用案例参与评选,并汇总参评资料,初步审核后将纸质材料于9 月7 日前送至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电子版于9 月14 日前发送至评选委员会办公室邮箱dgiot@189.cn 。
3. 参评资料具体要求:
( 1 )参评单位需提交"物联网产业优秀企业"或"物联网和智慧城市优秀示范案例"参评表格;
( 2 )参评单位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3 )参评"物联网产业优秀企业"的单位必须提交2009-2011年财务审计报告,其他参评类别不作要求;
( 4 )其他相关证明或说明文件;
( 5 ) "智慧东莞年度评选活动( 2012 年) "参评声明函。
( 6 )所有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4. 如对评选活动有任何疑问,可直接与评选委员会联系:
( 1 )市经信局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任梁, 22381538 邓玉珊, 21689006 传真22229589
( 2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方式 联系人:林丽霞, 21680000,18925569918 陈俊星, 21680719,18925569992 传真21680077
地址:东莞市莞城区莞太路34 号创意产业园8 栋206东莞市物联网产业促进会
附件:“智慧东莞年度评选活动(2012年)”方案.pdf
附件1-4.doc |
| 关于开展“智慧东莞年度评选活动(2012 年) ”的通知 | 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镇(街)经贸办(民营办)、科技办、经济科技信息局,松山湖、生态因经发局,虎门港经济发展促进中心,有关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集中展示我市物联网产业和智慧、城市建设的成果,进一步推广物联网技术大规模应用,全面推进智慧东莞建设,大力促进省市共建东莞物联网产业基地发展,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物联网建设智慧广东的实施意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加快发展物联网建设智慧广东的实施方案( 2011-2015 年)的通知》的工作要求,结合已经基本编制完成的《东莞市加快发展物联网建设智慧、东莞规划(2012-2015 年)》中的重点领域,特组织开展“智慧东莞年度评选活动(2012年)”。
通过评选,我市将树立一批物联网企业标杆,强化标杆企业的龙头带动作用;挖掘一批物联网技术的成功应用,彰显"智慧东莞"按钮工程的示范作用,整体打造"智慧东莞"品牌形象。现将活动安排通知如下:
1.本次活动是由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局和市科技局联合主办,市物联网产业促进会承办,面向全市征集评选优秀物联网企业和优秀示范案例。活动具体时间与程序安排详见附件。
2. 请各镇街经信、科技部门认真做好评选活动的征集组织工作,积极发动辖区内物联网企业与应用案例参与评选,并汇总参评资料,初步审核后将纸质材料于9 月7 日前送至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电子版于9 月14 日前发送至评选委员会办公室邮箱dgiot@189.cn 。
3. 参评资料具体要求:
( 1 )参评单位需提交"物联网产业优秀企业"或"物联网和智慧城市优秀示范案例"参评表格;
( 2 )参评单位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3 )参评"物联网产业优秀企业"的单位必须提交2009-2011年财务审计报告,其他参评类别不作要求;
( 4 )其他相关证明或说明文件;
( 5 ) "智慧东莞年度评选活动( 2012 年) "参评声明函。
( 6 )所有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4. 如对评选活动有任何疑问,可直接与评选委员会联系:
( 1 )市经信局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任梁, 22381538 邓玉珊, 21689006 传真22229589
( 2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方式 联系人:林丽霞, 21680000,18925569918 陈俊星, 21680719,18925569992 传真21680077
地址:东莞市莞城区莞太路34 号创意产业园8 栋206东莞市物联网产业促进会
附件:“智慧东莞年度评选活动(2012年)”方案.pdf
附件1-4.doc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为了民主立规、科学决策,现将东莞市民政局起草的《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2年8月23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我们。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
邮政编码:523888
传真:22831352
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东莞市法制局
2012年8月13日
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户籍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的城乡居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
第四条 低保制度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鼓励劳动自救;
(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四)政府保障与法定赡养、抚养、扶养相结合;
(五)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第五条 低保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市民政局是本市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和实施全市低保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在市民政局的指导下负责所辖区域内低保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管、东莞调查队、物价、公积金管理、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和机构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低保工作,为民政部门提供所需信息资料,协助民政部门解决低保制度执行中的重要问题。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市民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市低保相关政策;
(二)按时向市财政部门编报全市低保救助金市级负担的年度预算,会同财政部门下拨低保救助金;
(三)对各镇(街道)的低保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对低保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五)负责全市低保对象的备案和低保工作的报表统计;
(六)组织、协调、指导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帮困工作。
第八条 镇(街道)民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低保的审批工作;
(二)按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本级低保救助金的年度预算,会同财政部门发放低保救助金;
(三)查处低保对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四)对村(居)委会的低保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五)负责本辖区低保工作的报表统计和档案管理;
(六)组织、协调、指导社会力量进行社会帮困活动。
第九条 村(居)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村(居)民的低保申请,组织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生活困难情况进行调查初审;
(二)在村(居)务公布栏对低保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公示;
(三)负责对低保对象的定期核实;
(四)依法调查骗取、冒领低保金的违规行为,并负责追回骗取、冒领的低保金;
(五)负责本辖区低保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负责本辖区低保工作的报表统计和档案管理。
第十条 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民政部门制定低保标准;
(二)负责落实和检查本级低保救助金的预算和筹集;
(三)对本级民政部门提出的下一年度低保救助金的预算进行审核,按用款计划保证拨付;
(四)会同民政部门按时将低保救助金通过银行拨付到低保对象个人帐户;
(五)检查、监督低保救助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低保救助金财务制度。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法定劳动年龄内并具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提供资助性就业培训,并为其提供就业援助服务;
(二)配合民政部门做好低保对象就业服务和就业情况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审核低保申请人和低保对象计划生育情况。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委托,为低保对象代发低保救助金等,不收取低保帐户的年费和管理费等费用。
第十四条 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社会保障、房管、公积金管理、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和机构配合低保管理审批机关核查低保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为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五条 农业部门对有一定生产自救能力的农村低保对象,优先给予生产项目扶持,帮助其发展生产。
第十六条 监察、审计部门对低保救助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供排水、供电、供气、电信、广播电视、殡葬等其他单位和部门对低保家庭和低保对象相关费用给予减免等优惠。
第三章 低保标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低保标准,是指政府为帮助收入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社会成员而制定的社会救助标准。
第十九条 根据本市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在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政增长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东莞调查队、市物价等部门根据当时全市城乡居民收入情况以及市、镇(街道)财政承受能力,适时对低保标准作出适当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章 低保对象和低保家庭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低保对象,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并纳入低保救助的城乡居民。主要有以下四类人员:
(一)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以下简称“三无”人员)的城乡居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的城乡居民;
(三)在职和下(待)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以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本市低保标准的城乡居民;
(四)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的城乡居民(不包括五保对象)。
纳入低保救助的家庭为低保家庭。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依法形成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六)市、镇(街道)民政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章 家庭收入认定和家庭财产核算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一定期限内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总和,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第二十三条 家庭收入包括: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报酬性收入;
(二)自谋职业收入;
(三)因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获得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四)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
(五)生活补助费、抚恤金;
(六)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保险给付金收入;
(七)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八)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应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或扶养费;
(九)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
(十)由市、镇(街道)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实物收入按市场价计算。
第二十四条 家庭收入不包括:
(一)转业士官及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二)高龄津贴、困难老党员补助。
(三)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见义勇为人员一次性奖励金、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
(四)在校学生获得的助学贷款和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勤工俭学收入等。
(五)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
(六)基础养老金(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基础部分)。
(七)丧葬费。
(八)计划生育奖励费。
(九)残疾人困难补助。
(十)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本市最低缴费标准计算。
(十一)由市、镇(街道)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二十五条 在认定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时,对下列特定家庭成员的部分收入予以豁免,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对法定抚养人达到60周岁以上或退休,有重度残疾人的家庭,豁免法定抚养人个人收入中不高于低保标准150%的金额;
(二)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豁免其退休金(养老金)不高于低保标准100%的金额;
(三)被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豁免其个人收入中不高于低保标准50%的金额。
(四)申请国家或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毕业后就业的,在还贷期间,豁免其工资收入40%的金额。
第二十六条 法定就业年龄范围内且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在获得低保救助期间就业上岗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按原标准给予该家庭12个月的低保救助。
第二十七条 从事个体经营及其他有劳动报酬工作的,其收入无法界定或本人提供不出相关收入证明的,按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00%计算。
第二十八条 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城镇居民或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全日制高等院校或普通高中、职中就读和服兵役者除外),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劳动部门就业推荐的,其收入按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00%计算。
第二十九条 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视为无力提供赡养(抚养、扶养)费;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赡养(抚养、扶养)费的计算标准为:
(一)赡养费: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超出部分的30%为赡养费。被赡养人不在同一家庭的,将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给付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二)抚养费:夫妻离异不与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一起生活的,应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只有一个子女的,抚养费按给付方月总收入的20%给付;有多个子女的,每增加一名子女,按给付方总收入的10%递增,最高不超过其月总收入的50%。
(三)扶养费:扶养费按给付方月总收入的10%计算,有多个被扶养人的,每增加一名被扶养人,按给付方总收入的5%递增,最高不超过其月总收入的30%。
(四)赡养(抚养、扶养)费协议生效的,实际给付额高于上述计算标准的,按实际给付额计算;实际给付额低于上述计算标准的,按上述计算标准计算。
赡养(抚养、扶养)费经法院判决、裁决的,按照判决、裁决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包括现金、存款、股票、各类基金、债券、汽车、非自住房屋,以及字画、古币、瓷器等古董和黄金、白银等贵重金属,邮票、货币等收藏品。
第三十一条 不计入家庭财产范围包括:
(一)家庭自住房屋(限1套);
(二)生产用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
(三)由市、镇(街道)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应计入的家庭财产。
第三十二条 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
家庭人均收入的计算要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为基础,按照上6个月的平均数计算;家庭收入不稳定时,按申请时前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家庭收入属一次性收入时,将其分摊到6个月计算。人均收入高于本市低保标准的,不予救助;低于本市低保标准的,实行差额救助。
第三十三条 核实家庭收入的工作方法:
(一)入户调查。直接到救助对象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二)走访单位、邻里。通过走访社区居民、到申请对象工作单位了解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
(三)村(居)民代表评议。对有隐性收入和家庭生活水平较高或能够自行维持家庭最低生活,而又无法核实的特殊对象家庭,采取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的办法,决定是否予以救助。
(四)村(居)委会均设置公示栏进行公示。将申请人的情况向户籍地或居住地群众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和评议。
(五)部门协查。由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管、公积金管理、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和机构配合提供所需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比对核查。
第六章 申请和审批
第三十四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低保: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前6个月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且申请当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本市低保标准的;
(三)家庭财产符合本办法第七章相关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申请低保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东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根据申请人家庭成员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收入材料:
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凭证;从事农业生产的,应提供土地(山林、水塘)承包或租赁合同,以及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农渔业收入和其他收入证明。
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应提供失业证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失业登记证明。
学生在读证明、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残疾人证。
(二)家庭财产材料: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财产证明材料;本市范围内但居住地不在户籍地的,应提供现居住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证明书。
(三)家庭支出材料:前2个月的衣食、住房、教育、医疗支出材料、银行出具的助学还贷凭证、水电费缴费单、家庭成员通讯费缴费单等。
(四)其他材料: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疾病证明书、离婚协议书及法院判决书等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
第三十六条 家庭成员户籍在本市但不在同一镇(街道)的,可以选择向其中之一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其各成员收入都计入家庭总收入。户籍不在本市的家庭成员,原则上应申请享受其户籍所在地的低保待遇,特殊情况也可随户主一起申请享受居住地的低保待遇。申请享受居住地的低保待遇的,应由其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委会出具未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其收入计入家庭总收入。
第三十七条 对申请人提交的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的,村(居)委会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家庭财产和收入情况相关材料,并配合调查;不配合调查或拒绝接受调查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三十八条 村(居)委会应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后初步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村(居)委会应对异议进行核实,在公示期满后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不在同一镇(街道)辖区内的,受理申请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委托申请人现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调查。受委托协助调查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0日内完成调查。
第三十九条 村(居)委会应组织村(居)民代表组成不少于五人的评议小组,对低保申请进行民主评议,按五分之三以上成员意见一致的原则提出审查意见,并接受群众监督。参加民主评议小组村(居)民代表可采取抽签方式产生。
符合申请条件的,村(居)委会应当自民主评议完毕之日起2日内签署意见报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村(居)委会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 镇(街道)民政部门应自接到村(居)委会递送的审核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签发《东莞市低保救助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确定低保家庭规模系数和低保对象类别,计算出救助金数额及期限;决定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镇(街道)民政部门完成审批后,将《申请表》一份留存归档,其余一份送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存档。
第四十一条 申请低保的家庭应当授权市、镇(街道)民政部门和村(居)委会对家庭成员的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管、公积金管理、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和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不予批准;已批准享受低保救助的,从查实的次月起取消其家庭的低保救助,并追回已发放的救助金:
(一)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未依法接受处理或依法接受处理(包括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和缴交社会抚养费)未满5年的,生育双方及其超生子女不可申请低保待遇;
(二)家庭成员申请前6个月或申请当月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三)人均持有家庭财产价值总额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0倍的;
(四)家庭连续两个月通讯费、水费、电费月人均支出超过低保标准20%的;
(五)超过社会平均消费水平,享受价值相当或超过全部家庭成员5个月低保救助金总额的高档消费项目或购买高档消费品的;
(六)子女在十二年免费教育期间转入收费学校就读、安排子女付费择校就读、进入私立学校非公办班就读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七)家庭成员有证券投资行为的;
(八)除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外,购买商品房、自建房未满5年且没有出现重大疾病或重大变故的;
(九)家庭成员自费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学习的;
(十)申请低保救助前6个月内放弃、转移个人或家庭财产的;
(十一)家庭成员中有法定就业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经两次介绍就业,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按规定两次以上不参加社会公益性劳动,农村低保对象有承包土地(山林、水塘)无正当理由不劳作的;
(十二)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且有赡养、抚养或扶养能力,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支取保障金的(保障金少于100元的除外);
(十四)家庭成员有违法收养、赌博、吸毒等行为造成家庭困难而不采取措施或屡教不改的;
(十五)正在劳教和服刑的人员,不享受低保待遇;
(十六)离开户籍所在地,举家迁往市外三个月以上的(特殊情况除外);
(十七)违反第八章规定的相关义务的;
(十八)经市、镇(街道)民政部门认定不应纳入的。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低保对象的待遇和义务
第四十三条 低保对象按规定获得下列待遇:
(一)低保救助金;
(二)低保各项专项救助;
(三)依相关规定享受的优惠扶助待遇。
第四十四条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符合专项救助标准的低保家庭,给予教育、医疗、住房、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专项救助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低保对象自申请被批准的次月起获得低保待遇,次年仍需低保救助的,应重新办理申请和审批手续,获得批准的,次年继续保留低保待遇;未获批准的,由村(居)委会收回申请人的《低保证》,并由镇(街道)民政部门注销。
第四十六条 低保对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家庭收入或家庭财产情况发生变化,应在10日内通过村(居)委会告知镇(街道)民政部门,并办理调整低保救助金发放数额或停发低保救助金的手续;享受专项救助的低保对象,还应及时告知相关专项救助主管部门,办理专项救助调整或停发的手续。
(二)户籍发生迁移或家庭人口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低保救助变更或领取转移手续。
(三)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应主动就业,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就业培训,接受有关部门推荐就业。
(四)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或参加生产的,应参加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居住地与户籍地不在同一区域内的低保对象,应参加居住地组织的公益性劳动;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公益性劳动的,须凭本市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
(五)配合低保管理部门进行有关低保工作的调查研究、统计等工作。
第八章 分类施保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分类施保,是指按照本市城乡低保对象身体状况、劳动能力及低保家庭成员构成的情况实行多层次的保障标准和多种类的保障措施,对低保对象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给予特别照顾。
第四十八条 分类施保参照低保标准,依照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同步进行调整。
第四十九条 低保对象中的下列人员,可在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础上,享受按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增发的分类救助金:
(一)城乡“三无”人员(未申请享受五保待遇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每人每月按低保标准的50%增发分类救助金。
(二)低保对象中的学龄前儿童(即未满7周岁且未就读小学的儿童),每人每月按低保标准的100%增发分类救助金。
(三)低保对象中年满65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按低保标准的10%增发分类救助金。
(四)子女未成年或未完成高中(中专、中技)学业的单亲家庭,其父或母每月增发低保标准50%的分类救助金。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或两个以上补助条件的分类施保对象,只享受符合的补助标准中最高的一种。
第九章 低保金的管理和发放
第五十条 实施低保制度所需资金,实行分级负责的办法,按照分担比例由市、镇(街道)列入财政预算安排,据实列支;低保制度的各项救助金应当按照预算内专项救助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十一条 市财政、民政部门每季度根据各镇(街道)财政、民政部门核实的低保人数及低保救助金安排情况核定市财政负担部分,市财政部门以转移支付方式将市财政负担部分拨付各镇(街道)国库或低保救助金财政专户。各镇(街道)财政部门收到市负担的低保金连同本级应负担的配套资金于每月5日前通过银行足额拨付到低保对象帐户。
第五十二条 建立低保工作信息平台,利用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管、公积金管理、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和机构的资料数据,实现信息共享。
第五十三条 镇(街道)民政部门、村(居)委会应依照档案管理规范化的有关规定建立、管理低保档案。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低保对象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救助的,停止发放低保救助金,并由镇(街道)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回骗取的低保救助金,计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情节严重的,处以骗取金额三倍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低保对象有前款规定行为,三年内不给予低保救助。
第五十五条 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或家庭财产状况发生变化,未申请低保救助变更的,由镇(街道)民政部门做出调整低保救助的决定,并责令其退回多领的低保救助金。
第五十六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委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及其他有关情况的,由市、镇(街道)民政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计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第五十七条 从事低保工作的相关部门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镇(街道)民政部门提请上级机关、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低保救助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理由的;
(二)对符合低保救助条件的申请拒不签署同意意见,或对不符合低保救助条件的申请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扣压、拖欠、虚报低保救助款物,擅自提高或降低低保救助水平的。
第五十八条 市、镇(街道)民政部门及村(居)委会应当将低保政策、办事程序、低保救助金发放情况向社会公示,并设立低保工作投诉、举报电话。受理单位自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30日内调查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市民政局设立举报电话:22832536(市民政局救灾和社会救助科),22832508(市民政局人事监察科)。凡发现不符合低保条件获得低保救助的,或低保经办人员不依照本办法办事的,可随时拨打举报电话。
第五十九条 低保申请人或低保对象对不受理低保申请、不批准低保救助或调整、停发低保救助金的决定以及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日为工作日。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至XX年XX月XX日。《东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东府〔2007〕41号)、《东莞市城乡低保家庭收入核定办法》(东府办〔2009〕108号)、《东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施保暂行办法》(东府办〔2009〕136号)同时废止。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为了民主立规、科学决策,现将东莞市民政局起草的《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2年8月23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我们。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
邮政编码:523888
传真:22831352
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东莞市法制局
2012年8月13日
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户籍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的城乡居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
第四条 低保制度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鼓励劳动自救;
(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四)政府保障与法定赡养、抚养、扶养相结合;
(五)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第五条 低保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市民政局是本市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和实施全市低保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在市民政局的指导下负责所辖区域内低保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管、东莞调查队、物价、公积金管理、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和机构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低保工作,为民政部门提供所需信息资料,协助民政部门解决低保制度执行中的重要问题。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市民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市低保相关政策;
(二)按时向市财政部门编报全市低保救助金市级负担的年度预算,会同财政部门下拨低保救助金;
(三)对各镇(街道)的低保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对低保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五)负责全市低保对象的备案和低保工作的报表统计;
(六)组织、协调、指导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帮困工作。
第八条 镇(街道)民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低保的审批工作;
(二)按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本级低保救助金的年度预算,会同财政部门发放低保救助金;
(三)查处低保对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四)对村(居)委会的低保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五)负责本辖区低保工作的报表统计和档案管理;
(六)组织、协调、指导社会力量进行社会帮困活动。
第九条 村(居)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村(居)民的低保申请,组织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生活困难情况进行调查初审;
(二)在村(居)务公布栏对低保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公示;
(三)负责对低保对象的定期核实;
(四)依法调查骗取、冒领低保金的违规行为,并负责追回骗取、冒领的低保金;
(五)负责本辖区低保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负责本辖区低保工作的报表统计和档案管理。
第十条 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民政部门制定低保标准;
(二)负责落实和检查本级低保救助金的预算和筹集;
(三)对本级民政部门提出的下一年度低保救助金的预算进行审核,按用款计划保证拨付;
(四)会同民政部门按时将低保救助金通过银行拨付到低保对象个人帐户;
(五)检查、监督低保救助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低保救助金财务制度。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法定劳动年龄内并具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提供资助性就业培训,并为其提供就业援助服务;
(二)配合民政部门做好低保对象就业服务和就业情况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审核低保申请人和低保对象计划生育情况。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委托,为低保对象代发低保救助金等,不收取低保帐户的年费和管理费等费用。
第十四条 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社会保障、房管、公积金管理、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和机构配合低保管理审批机关核查低保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为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五条 农业部门对有一定生产自救能力的农村低保对象,优先给予生产项目扶持,帮助其发展生产。
第十六条 监察、审计部门对低保救助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供排水、供电、供气、电信、广播电视、殡葬等其他单位和部门对低保家庭和低保对象相关费用给予减免等优惠。
第三章 低保标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低保标准,是指政府为帮助收入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社会成员而制定的社会救助标准。
第十九条 根据本市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在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政增长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东莞调查队、市物价等部门根据当时全市城乡居民收入情况以及市、镇(街道)财政承受能力,适时对低保标准作出适当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章 低保对象和低保家庭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低保对象,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并纳入低保救助的城乡居民。主要有以下四类人员:
(一)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以下简称“三无”人员)的城乡居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的城乡居民;
(三)在职和下(待)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以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本市低保标准的城乡居民;
(四)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的城乡居民(不包括五保对象)。
纳入低保救助的家庭为低保家庭。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依法形成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六)市、镇(街道)民政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章 家庭收入认定和家庭财产核算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一定期限内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总和,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第二十三条 家庭收入包括: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报酬性收入;
(二)自谋职业收入;
(三)因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获得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四)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
(五)生活补助费、抚恤金;
(六)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保险给付金收入;
(七)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八)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应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或扶养费;
(九)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
(十)由市、镇(街道)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实物收入按市场价计算。
第二十四条 家庭收入不包括:
(一)转业士官及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二)高龄津贴、困难老党员补助。
(三)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见义勇为人员一次性奖励金、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
(四)在校学生获得的助学贷款和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勤工俭学收入等。
(五)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
(六)基础养老金(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基础部分)。
(七)丧葬费。
(八)计划生育奖励费。
(九)残疾人困难补助。
(十)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本市最低缴费标准计算。
(十一)由市、镇(街道)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二十五条 在认定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时,对下列特定家庭成员的部分收入予以豁免,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对法定抚养人达到60周岁以上或退休,有重度残疾人的家庭,豁免法定抚养人个人收入中不高于低保标准150%的金额;
(二)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豁免其退休金(养老金)不高于低保标准100%的金额;
(三)被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豁免其个人收入中不高于低保标准50%的金额。
(四)申请国家或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毕业后就业的,在还贷期间,豁免其工资收入40%的金额。
第二十六条 法定就业年龄范围内且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在获得低保救助期间就业上岗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按原标准给予该家庭12个月的低保救助。
第二十七条 从事个体经营及其他有劳动报酬工作的,其收入无法界定或本人提供不出相关收入证明的,按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00%计算。
第二十八条 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城镇居民或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全日制高等院校或普通高中、职中就读和服兵役者除外),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劳动部门就业推荐的,其收入按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00%计算。
第二十九条 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视为无力提供赡养(抚养、扶养)费;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赡养(抚养、扶养)费的计算标准为:
(一)赡养费: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超出部分的30%为赡养费。被赡养人不在同一家庭的,将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给付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二)抚养费:夫妻离异不与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一起生活的,应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只有一个子女的,抚养费按给付方月总收入的20%给付;有多个子女的,每增加一名子女,按给付方总收入的10%递增,最高不超过其月总收入的50%。
(三)扶养费:扶养费按给付方月总收入的10%计算,有多个被扶养人的,每增加一名被扶养人,按给付方总收入的5%递增,最高不超过其月总收入的30%。
(四)赡养(抚养、扶养)费协议生效的,实际给付额高于上述计算标准的,按实际给付额计算;实际给付额低于上述计算标准的,按上述计算标准计算。
赡养(抚养、扶养)费经法院判决、裁决的,按照判决、裁决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包括现金、存款、股票、各类基金、债券、汽车、非自住房屋,以及字画、古币、瓷器等古董和黄金、白银等贵重金属,邮票、货币等收藏品。
第三十一条 不计入家庭财产范围包括:
(一)家庭自住房屋(限1套);
(二)生产用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
(三)由市、镇(街道)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应计入的家庭财产。
第三十二条 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
家庭人均收入的计算要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为基础,按照上6个月的平均数计算;家庭收入不稳定时,按申请时前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家庭收入属一次性收入时,将其分摊到6个月计算。人均收入高于本市低保标准的,不予救助;低于本市低保标准的,实行差额救助。
第三十三条 核实家庭收入的工作方法:
(一)入户调查。直接到救助对象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二)走访单位、邻里。通过走访社区居民、到申请对象工作单位了解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
(三)村(居)民代表评议。对有隐性收入和家庭生活水平较高或能够自行维持家庭最低生活,而又无法核实的特殊对象家庭,采取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的办法,决定是否予以救助。
(四)村(居)委会均设置公示栏进行公示。将申请人的情况向户籍地或居住地群众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和评议。
(五)部门协查。由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管、公积金管理、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和机构配合提供所需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比对核查。
第六章 申请和审批
第三十四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低保: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前6个月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且申请当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本市低保标准的;
(三)家庭财产符合本办法第七章相关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申请低保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东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根据申请人家庭成员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收入材料:
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凭证;从事农业生产的,应提供土地(山林、水塘)承包或租赁合同,以及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农渔业收入和其他收入证明。
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应提供失业证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失业登记证明。
学生在读证明、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残疾人证。
(二)家庭财产材料: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财产证明材料;本市范围内但居住地不在户籍地的,应提供现居住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证明书。
(三)家庭支出材料:前2个月的衣食、住房、教育、医疗支出材料、银行出具的助学还贷凭证、水电费缴费单、家庭成员通讯费缴费单等。
(四)其他材料: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疾病证明书、离婚协议书及法院判决书等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
第三十六条 家庭成员户籍在本市但不在同一镇(街道)的,可以选择向其中之一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其各成员收入都计入家庭总收入。户籍不在本市的家庭成员,原则上应申请享受其户籍所在地的低保待遇,特殊情况也可随户主一起申请享受居住地的低保待遇。申请享受居住地的低保待遇的,应由其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委会出具未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其收入计入家庭总收入。
第三十七条 对申请人提交的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的,村(居)委会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家庭财产和收入情况相关材料,并配合调查;不配合调查或拒绝接受调查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三十八条 村(居)委会应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后初步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村(居)委会应对异议进行核实,在公示期满后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不在同一镇(街道)辖区内的,受理申请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委托申请人现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调查。受委托协助调查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0日内完成调查。
第三十九条 村(居)委会应组织村(居)民代表组成不少于五人的评议小组,对低保申请进行民主评议,按五分之三以上成员意见一致的原则提出审查意见,并接受群众监督。参加民主评议小组村(居)民代表可采取抽签方式产生。
符合申请条件的,村(居)委会应当自民主评议完毕之日起2日内签署意见报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村(居)委会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 镇(街道)民政部门应自接到村(居)委会递送的审核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签发《东莞市低保救助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确定低保家庭规模系数和低保对象类别,计算出救助金数额及期限;决定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镇(街道)民政部门完成审批后,将《申请表》一份留存归档,其余一份送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存档。
第四十一条 申请低保的家庭应当授权市、镇(街道)民政部门和村(居)委会对家庭成员的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管、公积金管理、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和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不予批准;已批准享受低保救助的,从查实的次月起取消其家庭的低保救助,并追回已发放的救助金:
(一)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未依法接受处理或依法接受处理(包括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和缴交社会抚养费)未满5年的,生育双方及其超生子女不可申请低保待遇;
(二)家庭成员申请前6个月或申请当月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三)人均持有家庭财产价值总额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0倍的;
(四)家庭连续两个月通讯费、水费、电费月人均支出超过低保标准20%的;
(五)超过社会平均消费水平,享受价值相当或超过全部家庭成员5个月低保救助金总额的高档消费项目或购买高档消费品的;
(六)子女在十二年免费教育期间转入收费学校就读、安排子女付费择校就读、进入私立学校非公办班就读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七)家庭成员有证券投资行为的;
(八)除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外,购买商品房、自建房未满5年且没有出现重大疾病或重大变故的;
(九)家庭成员自费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学习的;
(十)申请低保救助前6个月内放弃、转移个人或家庭财产的;
(十一)家庭成员中有法定就业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经两次介绍就业,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按规定两次以上不参加社会公益性劳动,农村低保对象有承包土地(山林、水塘)无正当理由不劳作的;
(十二)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且有赡养、抚养或扶养能力,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支取保障金的(保障金少于100元的除外);
(十四)家庭成员有违法收养、赌博、吸毒等行为造成家庭困难而不采取措施或屡教不改的;
(十五)正在劳教和服刑的人员,不享受低保待遇;
(十六)离开户籍所在地,举家迁往市外三个月以上的(特殊情况除外);
(十七)违反第八章规定的相关义务的;
(十八)经市、镇(街道)民政部门认定不应纳入的。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低保对象的待遇和义务
第四十三条 低保对象按规定获得下列待遇:
(一)低保救助金;
(二)低保各项专项救助;
(三)依相关规定享受的优惠扶助待遇。
第四十四条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符合专项救助标准的低保家庭,给予教育、医疗、住房、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专项救助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低保对象自申请被批准的次月起获得低保待遇,次年仍需低保救助的,应重新办理申请和审批手续,获得批准的,次年继续保留低保待遇;未获批准的,由村(居)委会收回申请人的《低保证》,并由镇(街道)民政部门注销。
第四十六条 低保对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家庭收入或家庭财产情况发生变化,应在10日内通过村(居)委会告知镇(街道)民政部门,并办理调整低保救助金发放数额或停发低保救助金的手续;享受专项救助的低保对象,还应及时告知相关专项救助主管部门,办理专项救助调整或停发的手续。
(二)户籍发生迁移或家庭人口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低保救助变更或领取转移手续。
(三)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应主动就业,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就业培训,接受有关部门推荐就业。
(四)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或参加生产的,应参加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居住地与户籍地不在同一区域内的低保对象,应参加居住地组织的公益性劳动;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公益性劳动的,须凭本市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
(五)配合低保管理部门进行有关低保工作的调查研究、统计等工作。
第八章 分类施保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分类施保,是指按照本市城乡低保对象身体状况、劳动能力及低保家庭成员构成的情况实行多层次的保障标准和多种类的保障措施,对低保对象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给予特别照顾。
第四十八条 分类施保参照低保标准,依照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同步进行调整。
第四十九条 低保对象中的下列人员,可在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础上,享受按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增发的分类救助金:
(一)城乡“三无”人员(未申请享受五保待遇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每人每月按低保标准的50%增发分类救助金。
(二)低保对象中的学龄前儿童(即未满7周岁且未就读小学的儿童),每人每月按低保标准的100%增发分类救助金。
(三)低保对象中年满65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按低保标准的10%增发分类救助金。
(四)子女未成年或未完成高中(中专、中技)学业的单亲家庭,其父或母每月增发低保标准50%的分类救助金。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或两个以上补助条件的分类施保对象,只享受符合的补助标准中最高的一种。
第九章 低保金的管理和发放
第五十条 实施低保制度所需资金,实行分级负责的办法,按照分担比例由市、镇(街道)列入财政预算安排,据实列支;低保制度的各项救助金应当按照预算内专项救助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十一条 市财政、民政部门每季度根据各镇(街道)财政、民政部门核实的低保人数及低保救助金安排情况核定市财政负担部分,市财政部门以转移支付方式将市财政负担部分拨付各镇(街道)国库或低保救助金财政专户。各镇(街道)财政部门收到市负担的低保金连同本级应负担的配套资金于每月5日前通过银行足额拨付到低保对象帐户。
第五十二条 建立低保工作信息平台,利用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管、公积金管理、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和机构的资料数据,实现信息共享。
第五十三条 镇(街道)民政部门、村(居)委会应依照档案管理规范化的有关规定建立、管理低保档案。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低保对象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救助的,停止发放低保救助金,并由镇(街道)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回骗取的低保救助金,计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情节严重的,处以骗取金额三倍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低保对象有前款规定行为,三年内不给予低保救助。
第五十五条 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或家庭财产状况发生变化,未申请低保救助变更的,由镇(街道)民政部门做出调整低保救助的决定,并责令其退回多领的低保救助金。
第五十六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委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及其他有关情况的,由市、镇(街道)民政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计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第五十七条 从事低保工作的相关部门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镇(街道)民政部门提请上级机关、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低保救助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理由的;
(二)对符合低保救助条件的申请拒不签署同意意见,或对不符合低保救助条件的申请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扣压、拖欠、虚报低保救助款物,擅自提高或降低低保救助水平的。
第五十八条 市、镇(街道)民政部门及村(居)委会应当将低保政策、办事程序、低保救助金发放情况向社会公示,并设立低保工作投诉、举报电话。受理单位自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30日内调查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市民政局设立举报电话:22832536(市民政局救灾和社会救助科),22832508(市民政局人事监察科)。凡发现不符合低保条件获得低保救助的,或低保经办人员不依照本办法办事的,可随时拨打举报电话。
第五十九条 低保申请人或低保对象对不受理低保申请、不批准低保救助或调整、停发低保救助金的决定以及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日为工作日。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至XX年XX月XX日。《东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东府〔2007〕41号)、《东莞市城乡低保家庭收入核定办法》(东府办〔2009〕108号)、《东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施保暂行办法》(东府办〔2009〕136号)同时废止。 |
| 关于组织申报中央财政商贸流通服务业“品牌促进体系项目”的通知 | 各镇(街)经贸办、经济科技信息局,松山湖、生态园经发局,虎门港经济发展促进中心,各有关企业:
为做好申报中央财政商贸流通服务业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现根据省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转发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支持酒类追溯体系建设等商贸流通服务业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工〔2012〕32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项目申报申报范围及条件
根据《通知》要求,我市只限申报“品牌促进体系”项目。具体内容包括:
(一)品牌营销公共服务平台
项目单位须在东莞市行政区域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具有3年以上从业背景,项目实施地及其产生的税收必须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要求是有较强品牌运营、策划、招商、销售能力的大型企业或第三方机构;原则上要求采购商全部源于国内(则申报企业为全内销,不涉及出口);申报项目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支持标准不超过500万元。
(二)品牌商品营销网络体系
项目单位须依法首次在东莞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项目实施地及其产生的税收必须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主要零部件在广东生产;总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具有3年以上从业背景;在国内有较强影响力和社会知名度的全国知名品牌;产品在全国同类商品中销售份额的20%以上;原则上要求采购商全部源于国内(则申报企业为全内销,不涉及出口);在全国有一定的营销体系和销售终端网络;申报项目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支持标准不超过500万元。
(三)品牌推介、培育保护和信息服务等工作
项目单位须依法首次在东莞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项目实施地及其产生的税收必须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原则上要求有3年以上从业背景;具有相关部门及机构资质认证;有策划设计、品牌孵化、市场开拓、推广促销、人才培训、产权保护、法律咨询等经验的企业或第三方机构;申报项目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支持标准不超过500万元。
二、申报程序
(一)各镇(街)经信主管部门根据通知要求,组织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编写项目材料。
(二)各镇(街)经信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严格审查项目的前期基础和建设条件,对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进行认真核实,并择优向我局推荐。
(三)请于2012年8月15日(星期三)下午下班前将项目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5份,电子文档光盘一张,请用Word格式制作)报送至市经信局贸易流通科。
三、其他事项和要求
(一)项目建设条件已经具备或者已经开工建设,资金筹措到位或有确定资金来源的,项目建设原则上要求在2012年底前完工。
(二)项目验收工作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公共组织实施。
(三)成功获得中央财政本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经省、市两级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拨付补助资金。
(四)各镇(街)经信主管部门要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要采取必要的方式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验证有关申报材料。
特此通知。
附件:项目申请表.pdf
二O一二年八月十日
(联系人:黄 强,联系电话:22244255,传真号码:22220931) |
| 关于组织申报中央财政商贸流通服务业“品牌促进体系项目”的通知 | 各镇(街)经贸办、经济科技信息局,松山湖、生态园经发局,虎门港经济发展促进中心,各有关企业:
为做好申报中央财政商贸流通服务业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现根据省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转发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支持酒类追溯体系建设等商贸流通服务业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工〔2012〕32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项目申报申报范围及条件
根据《通知》要求,我市只限申报“品牌促进体系”项目。具体内容包括:
(一)品牌营销公共服务平台
项目单位须在东莞市行政区域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具有3年以上从业背景,项目实施地及其产生的税收必须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要求是有较强品牌运营、策划、招商、销售能力的大型企业或第三方机构;原则上要求采购商全部源于国内(则申报企业为全内销,不涉及出口);申报项目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支持标准不超过500万元。
(二)品牌商品营销网络体系
项目单位须依法首次在东莞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项目实施地及其产生的税收必须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主要零部件在广东生产;总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具有3年以上从业背景;在国内有较强影响力和社会知名度的全国知名品牌;产品在全国同类商品中销售份额的20%以上;原则上要求采购商全部源于国内(则申报企业为全内销,不涉及出口);在全国有一定的营销体系和销售终端网络;申报项目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支持标准不超过500万元。
(三)品牌推介、培育保护和信息服务等工作
项目单位须依法首次在东莞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项目实施地及其产生的税收必须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原则上要求有3年以上从业背景;具有相关部门及机构资质认证;有策划设计、品牌孵化、市场开拓、推广促销、人才培训、产权保护、法律咨询等经验的企业或第三方机构;申报项目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支持标准不超过500万元。
二、申报程序
(一)各镇(街)经信主管部门根据通知要求,组织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编写项目材料。
(二)各镇(街)经信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严格审查项目的前期基础和建设条件,对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进行认真核实,并择优向我局推荐。
(三)请于2012年8月15日(星期三)下午下班前将项目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5份,电子文档光盘一张,请用Word格式制作)报送至市经信局贸易流通科。
三、其他事项和要求
(一)项目建设条件已经具备或者已经开工建设,资金筹措到位或有确定资金来源的,项目建设原则上要求在2012年底前完工。
(二)项目验收工作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公共组织实施。
(三)成功获得中央财政本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经省、市两级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拨付补助资金。
(四)各镇(街)经信主管部门要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要采取必要的方式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验证有关申报材料。
特此通知。
附件:项目申请表.pdf
二O一二年八月十日
(联系人:黄 强,联系电话:22244255,传真号码:22220931) |
| 樟木头镇永宁路“8.11”事件情况通告 | 肇事者当场被依法控制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市镇两级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全力开展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2012年8月11日晚20时54分许,肇事者黄某(男,1986年8月生,广东电白人)驾驶粤SLS628 小汽车由莞惠公路往樟木头永宁路博华学校方向行驶时,发生撞人事件,造成3人当场死亡,4人受伤,其中1名伤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肇事车辆及另外2辆车辆严重损毁。
据悉,市公安局相关部门与樟木头公安分局已联合成立“8.11”事件专案组。目前,肇事者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控制接受调查,初步鉴定肇事者无酒驾、毒驾。据调查及肇事者供述,肇事者曾于2011年4月28日在广东省人民医院惠福精神心理科门诊诊治。事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和处理中。
事件发生后,樟木头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接警后迅速出警处置,抢救受伤人员,并立即进行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控制肇事者。东莞市委、市政府和樟木头镇委、镇政府高度重视,市府副秘书长黎达潮,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梁建柱,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李灼华,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支队长张绍培,市公安局刑警支队长温颂钧,市安监局副局长符基英和镇有关领导立即前往事件现场,并分别前往樟木头医院、石新医院探望伤者,要求医疗部门尽全力抢救受伤人员。
当天晚上23时40分,有关部门组织召开事件处理紧急会议,黎达潮副秘书长作出四点指示,一是不惜任何代价抢救伤者;二是做好死者伤者家属安抚慰问工作;三是及时收集信息向媒体发布;四是尽快查清事件原因,举一反三防止同类事件发生。
据了解,此外,樟木头镇委、镇政府已在第一时间迅速成立“8.11”事件处理小组,分六个处理工作组,一是医疗救援组,负责协调樟木头医院、石新医院全力做好伤员救治工作;二是事件调查组,全面开展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尽快查明事件原因;三是家属安置组,迅速开展死者伤者家属安抚工作;四是信息发布组,及时向社会发布事件最新情况及处理情况;五是安全检查组,在全镇范围内集中开展道路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六是统筹协调组,统筹协调有关人力、物力保障善后处理工作正常开展。
8月12日,樟木头镇再次召开“8.11”事件善后处理紧急协调会,该镇公安、宣传、交通、交警等十多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该镇镇委书记李满堂在会上强调,相关部门要迅速、及时、有效地开展善后工作,切实做好抢救伤员、安置家属等。李满堂在协调会上指出,“8.11”事件的善后工作要迅速开展,相关部门要全力以赴迅速做好安抚家属等善后工作,确保伤者安全,尽快落实死、伤者的身份与家庭关系,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及时主动向媒体发布信息。他还要求,在处理善后工作过程中,工作上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并将准确的信息及时、快速地上报党委办公室,便于办公室信息汇总,为接下来的善后工作作指导;对受伤人员指派专人进行精心护理照顾,对家属给予最大的人文关怀。
随后,以该镇主要领导组成的慰问团前往医院、社区探望伤者,为伤者送上慰问金。“年轻人,一定要坚强,安心养伤,争取早日出院。”李满堂慰问伤者时说。据了解,“8.11”事件发生后,樟木头镇委、镇政府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成立指挥部,以该镇镇领导组成医疗救援、事件调查、家属安抚、信息发布、安全检查等工作小组,全力以赴做好应对和善后工作。“各工作组人员决不能掉以轻心,特别是善后工作的进度绝不能出现拖延,要以强烈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市、镇相关指示,落实职责,提高效率,妥善处理善后工作。”李满堂说。. |
| 樟木头镇永宁路“8.11”事件情况通告 | 肇事者当场被依法控制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市镇两级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全力开展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2012年8月11日晚20时54分许,肇事者黄某(男,1986年8月生,广东电白人)驾驶粤SLS628 小汽车由莞惠公路往樟木头永宁路博华学校方向行驶时,发生撞人事件,造成3人当场死亡,4人受伤,其中1名伤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肇事车辆及另外2辆车辆严重损毁。
据悉,市公安局相关部门与樟木头公安分局已联合成立“8.11”事件专案组。目前,肇事者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控制接受调查,初步鉴定肇事者无酒驾、毒驾。据调查及肇事者供述,肇事者曾于2011年4月28日在广东省人民医院惠福精神心理科门诊诊治。事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和处理中。
事件发生后,樟木头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接警后迅速出警处置,抢救受伤人员,并立即进行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控制肇事者。东莞市委、市政府和樟木头镇委、镇政府高度重视,市府副秘书长黎达潮,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梁建柱,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李灼华,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支队长张绍培,市公安局刑警支队长温颂钧,市安监局副局长符基英和镇有关领导立即前往事件现场,并分别前往樟木头医院、石新医院探望伤者,要求医疗部门尽全力抢救受伤人员。
当天晚上23时40分,有关部门组织召开事件处理紧急会议,黎达潮副秘书长作出四点指示,一是不惜任何代价抢救伤者;二是做好死者伤者家属安抚慰问工作;三是及时收集信息向媒体发布;四是尽快查清事件原因,举一反三防止同类事件发生。
据了解,此外,樟木头镇委、镇政府已在第一时间迅速成立“8.11”事件处理小组,分六个处理工作组,一是医疗救援组,负责协调樟木头医院、石新医院全力做好伤员救治工作;二是事件调查组,全面开展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尽快查明事件原因;三是家属安置组,迅速开展死者伤者家属安抚工作;四是信息发布组,及时向社会发布事件最新情况及处理情况;五是安全检查组,在全镇范围内集中开展道路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六是统筹协调组,统筹协调有关人力、物力保障善后处理工作正常开展。
8月12日,樟木头镇再次召开“8.11”事件善后处理紧急协调会,该镇公安、宣传、交通、交警等十多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该镇镇委书记李满堂在会上强调,相关部门要迅速、及时、有效地开展善后工作,切实做好抢救伤员、安置家属等。李满堂在协调会上指出,“8.11”事件的善后工作要迅速开展,相关部门要全力以赴迅速做好安抚家属等善后工作,确保伤者安全,尽快落实死、伤者的身份与家庭关系,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及时主动向媒体发布信息。他还要求,在处理善后工作过程中,工作上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并将准确的信息及时、快速地上报党委办公室,便于办公室信息汇总,为接下来的善后工作作指导;对受伤人员指派专人进行精心护理照顾,对家属给予最大的人文关怀。
随后,以该镇主要领导组成的慰问团前往医院、社区探望伤者,为伤者送上慰问金。“年轻人,一定要坚强,安心养伤,争取早日出院。”李满堂慰问伤者时说。据了解,“8.11”事件发生后,樟木头镇委、镇政府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成立指挥部,以该镇镇领导组成医疗救援、事件调查、家属安抚、信息发布、安全检查等工作小组,全力以赴做好应对和善后工作。“各工作组人员决不能掉以轻心,特别是善后工作的进度绝不能出现拖延,要以强烈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市、镇相关指示,落实职责,提高效率,妥善处理善后工作。”李满堂说。. |
| 关于认定东莞市首批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稳增长、调结构、促平衡"的工作要求,有效加快"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城市"建设步伐,经企业申报、镇街推荐、数据考评、部门征求意见、专家考评、综合评选、审议公示等程序,市政府决定认定京瓷美达办公设备(东莞)有限公司等69家加工贸易企业为东莞市首批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
各镇街、各单位要认真贯彻《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12〕22号)精神,加大对示范企业的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全面优化政务服务,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努力打造国际化法制化营商环境。同时,希望获得认定的首批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突出示范带动作用,加快转型升级步伐,进一步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为我市全面实施"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战略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一二年八月九日
附件: |
| 关于认定东莞市首批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稳增长、调结构、促平衡"的工作要求,有效加快"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城市"建设步伐,经企业申报、镇街推荐、数据考评、部门征求意见、专家考评、综合评选、审议公示等程序,市政府决定认定京瓷美达办公设备(东莞)有限公司等69家加工贸易企业为东莞市首批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
各镇街、各单位要认真贯彻《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12〕22号)精神,加大对示范企业的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全面优化政务服务,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努力打造国际化法制化营商环境。同时,希望获得认定的首批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突出示范带动作用,加快转型升级步伐,进一步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为我市全面实施"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战略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一二年八月九日
附件: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三旧”改造安置房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公告 |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规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东莞市公安局起草的《东莞市“三旧”改造安置房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2年8月24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局。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
邮政编码:523888
传真:22831352
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东莞市法制局
2012年8月9日
东莞市“三旧”改造安置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三旧”改造安置房管理工作,保障被安置人的居住条件,推进 “三旧”改造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因“三旧”改造实施土地和房屋的征收、收回或收购,保障被征收、收回或收购房屋所有权人(下简称被安置人)的居住需要而建设的安置保障用房。
“三旧”改造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照本办法建设安置房用于被安置人的安置:
(一)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中涉及个人住宅,以房屋进行补偿的;
(二)政府征收国有土地上的个人住宅,以房屋进行补偿的;
(三)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本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住宅,以房屋进行补偿的;
(四)改造主体收购个人住宅用于改造,协议以房屋进行补偿的;
(五)其他经审核可以安置房进行补偿安置的。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安置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对口负责全市安置房建设推进工作的综合协调。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安置房的管理。
市发改、监察、财政、国土、住建、规划、综合执法、房管、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安置房建设、供应、分配、监管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辖区内“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改造项目安置需求、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编制安置房建设计划,纳入“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安置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报市“三旧”办备案后组织实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安置房应严格遵循统一规划、合理设计、综合配套、统筹分配的原则,可采取政府统建、改造主体配建、村集体自建或与其他单位合建的方式进行建设。
第二章 用地管理
第七条 安置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市人民政府每年预留用于“三旧”改造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供应安置房建设。
第八条 安置房建设项目选址用地及建设规模必须符合已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选址用地在规划上必须是居住用地,原则上建设多层住宅或中高层住宅,相关配套设施及规划设计方案应符合《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 根据不同建设主体和建设方式,采取不同的供地方式:
(一)政府统建的安置房:应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用途为居住用地,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协议方式出让给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安置房管理实施机构。
协议出让价格按基准地价确定,按现行规定扣除相关税费后,余额由市财政返拨镇(街道),专项用于安置房建设。
(二)改造主体配建的安置房:安置房用地应作为改造项目用地的一部分,按经批准的改造方案确定的供地方式供地。
(三)村集体自建或与其他单位合建的安置房:可以使用村集体或合建单位名下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以集体自用方式供地。
第十条 安置房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条件和出让合同中应明确该宗地用于或部分用于“三旧”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出让结果应向社会公告。
安置房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应明确该宗地用于 “三旧”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批准结果应向土地所属村集体公告。
第十一条 对安置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安置对象、户数、分配办法等事项,政府统建安置房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核实;改造主体配建安置房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村集体自建或与其他单位合建安置房的,由村集体根据具体项目征收补偿方案或房屋补偿协议拟定建设方案记载上述内容,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并备案。
安置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等事项均应由市规划部门在规划批准书中、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批准书中予以明确记载。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应同时在土地出让条件和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记载,并列明建设标准、安置对象、户数、分配办法等事项。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安置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被安置人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三条 安置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
第十四条 政府统建的安置房,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管理;也可以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安置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五条 安置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安置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被安置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安置房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建设。
安置房工程建设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相关制度,保证工程质量,确保按时竣工交房。
第十七条 安置房建设项目参照市属重点工程纳入绿色审批通道,特事特办。使用原有建设用地的安置房项目,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先行动工。
第十八条 安置房项目工程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验项目落实开发建设协议、配套设施建设要求等内容,经核验符合要求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章 供应管理
第十九条 开发单位不得将安置房作商品房对外销售。
第二十条 政府统建的安置房,应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和“三旧”改造项目落实情况,编制安置房年度供应计划,统筹供应房源,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实施。
政府统建的安置房优先供应本辖区内政府主导“三旧”改造项目的安置。本辖区内其他“三旧”改造项目需以安置房进行安置的,由改造主体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用房申请,经批准后应支付相应价款。
供应价格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市价格管理部门,在综合考虑土地、建设和管理成本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改造主体配建的安置房,应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安置对象、户数等事项进行供应。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自建或与其他单位合建的安置房,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可供应本村“三旧”改造项目的安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只能供应本村“三旧”改造项目中本市户籍被安置人的安置。
第二十三条 政府统建的安置房,因区域内“三旧”改造项目调整造成部分安置房无供应对象的,可作如下使用:
(一)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可作政府保障性住房或人才公寓,只租不售;
(二)经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同意后,调剂用于其他镇(街道)“三旧”改造项目的安置。
第二十四条 改造主体配建、村集体自建或与其他单位合建的安置房,部分无供应对象的,可申请属地镇(街道)按成本评估价回购,回购后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处理。
第五章 分配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置房分配的指导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房屋管理部门制定安置房分配合同范本,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制定拆迁补偿协议书范本、安置房申请表、安置房分配通知书等文书的统一样式。
第二十七条 “三旧”改造过程中,依法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补偿协议或房屋补偿协议中明确以房屋补偿方式进行安置的被安置人,方可参与安置房分配。
选择以其他安置方式解决安置住房的被安置人,不得再分配安置房。
第二十八条 安置房分配原则:
(一)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原则上按与房屋产权登记载明的面积等面积分配;未经批准改建、扩建的,超出登记发证面积的部分原则上不纳入安置房补偿,仅按建筑成本给予货币补偿。
(二)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宗地面积150平方米以下、层高不超过4层的部分,原则上按核定建筑面积等面积分配;超出部分原则上不纳入安置房补偿,仅按建筑成本给予货币补偿。
实际分配的住宅总面积超出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交房款;面积不足的,由改造主体按改造方案公示补偿标准以货币形式补偿。
第二十九条 安置房分配前,改造主体制定安置房的分配方案,通过摇珠、抽签等方式确定各户安置房。分配方案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改造主体组织实施,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实施。
第六章 产权管理
第三十条市国土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安置房的土地登记和房屋产权登记。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中均应备注 “三旧”改造安置房。
被安置人凭安置房分配合同或拆迁补偿协议书等相关材料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三十一条 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安置房,办理土地登记和房屋产权登记后可依法转让、抵押。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安置房,办理土地登记和房屋产权登记后如需转让的,仅可依法转让给本市户籍村(居)民,但不可抵押。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二条 安置房交付被安置人之前的物业管理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落实,物业管理经费从项目建设费用中列支。
安置房交付被安置人后的物业管理依照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属于“三旧”成片拆迁改造的安置房项目,待土地出让后,可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市财政申请返还属市收入部分的土地税费,具体按东府〔2009〕144号文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开设安置房建设资金专户,改造主体和开发建设单位筹措用于安置房项目建设的资金应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三十五条 监察部门对安置房项目的建设、管理和分配工作全过程进行监察。严格查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安置房项目的建设、管理和分配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三旧”改造安置房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公告 |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规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东莞市公安局起草的《东莞市“三旧”改造安置房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2年8月24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局。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
邮政编码:523888
传真:22831352
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东莞市法制局
2012年8月9日
东莞市“三旧”改造安置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三旧”改造安置房管理工作,保障被安置人的居住条件,推进 “三旧”改造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因“三旧”改造实施土地和房屋的征收、收回或收购,保障被征收、收回或收购房屋所有权人(下简称被安置人)的居住需要而建设的安置保障用房。
“三旧”改造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照本办法建设安置房用于被安置人的安置:
(一)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中涉及个人住宅,以房屋进行补偿的;
(二)政府征收国有土地上的个人住宅,以房屋进行补偿的;
(三)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本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住宅,以房屋进行补偿的;
(四)改造主体收购个人住宅用于改造,协议以房屋进行补偿的;
(五)其他经审核可以安置房进行补偿安置的。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安置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对口负责全市安置房建设推进工作的综合协调。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安置房的管理。
市发改、监察、财政、国土、住建、规划、综合执法、房管、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安置房建设、供应、分配、监管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辖区内“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改造项目安置需求、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编制安置房建设计划,纳入“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安置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报市“三旧”办备案后组织实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安置房应严格遵循统一规划、合理设计、综合配套、统筹分配的原则,可采取政府统建、改造主体配建、村集体自建或与其他单位合建的方式进行建设。
第二章 用地管理
第七条 安置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市人民政府每年预留用于“三旧”改造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供应安置房建设。
第八条 安置房建设项目选址用地及建设规模必须符合已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选址用地在规划上必须是居住用地,原则上建设多层住宅或中高层住宅,相关配套设施及规划设计方案应符合《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 根据不同建设主体和建设方式,采取不同的供地方式:
(一)政府统建的安置房:应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用途为居住用地,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协议方式出让给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安置房管理实施机构。
协议出让价格按基准地价确定,按现行规定扣除相关税费后,余额由市财政返拨镇(街道),专项用于安置房建设。
(二)改造主体配建的安置房:安置房用地应作为改造项目用地的一部分,按经批准的改造方案确定的供地方式供地。
(三)村集体自建或与其他单位合建的安置房:可以使用村集体或合建单位名下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以集体自用方式供地。
第十条 安置房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条件和出让合同中应明确该宗地用于或部分用于“三旧”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出让结果应向社会公告。
安置房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应明确该宗地用于 “三旧”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批准结果应向土地所属村集体公告。
第十一条 对安置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安置对象、户数、分配办法等事项,政府统建安置房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核实;改造主体配建安置房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村集体自建或与其他单位合建安置房的,由村集体根据具体项目征收补偿方案或房屋补偿协议拟定建设方案记载上述内容,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并备案。
安置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等事项均应由市规划部门在规划批准书中、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批准书中予以明确记载。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应同时在土地出让条件和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记载,并列明建设标准、安置对象、户数、分配办法等事项。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安置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被安置人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三条 安置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
第十四条 政府统建的安置房,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管理;也可以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安置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五条 安置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安置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被安置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安置房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建设。
安置房工程建设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相关制度,保证工程质量,确保按时竣工交房。
第十七条 安置房建设项目参照市属重点工程纳入绿色审批通道,特事特办。使用原有建设用地的安置房项目,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先行动工。
第十八条 安置房项目工程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验项目落实开发建设协议、配套设施建设要求等内容,经核验符合要求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章 供应管理
第十九条 开发单位不得将安置房作商品房对外销售。
第二十条 政府统建的安置房,应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和“三旧”改造项目落实情况,编制安置房年度供应计划,统筹供应房源,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实施。
政府统建的安置房优先供应本辖区内政府主导“三旧”改造项目的安置。本辖区内其他“三旧”改造项目需以安置房进行安置的,由改造主体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用房申请,经批准后应支付相应价款。
供应价格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市价格管理部门,在综合考虑土地、建设和管理成本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改造主体配建的安置房,应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安置对象、户数等事项进行供应。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自建或与其他单位合建的安置房,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可供应本村“三旧”改造项目的安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只能供应本村“三旧”改造项目中本市户籍被安置人的安置。
第二十三条 政府统建的安置房,因区域内“三旧”改造项目调整造成部分安置房无供应对象的,可作如下使用:
(一)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可作政府保障性住房或人才公寓,只租不售;
(二)经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同意后,调剂用于其他镇(街道)“三旧”改造项目的安置。
第二十四条 改造主体配建、村集体自建或与其他单位合建的安置房,部分无供应对象的,可申请属地镇(街道)按成本评估价回购,回购后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处理。
第五章 分配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置房分配的指导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房屋管理部门制定安置房分配合同范本,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制定拆迁补偿协议书范本、安置房申请表、安置房分配通知书等文书的统一样式。
第二十七条 “三旧”改造过程中,依法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补偿协议或房屋补偿协议中明确以房屋补偿方式进行安置的被安置人,方可参与安置房分配。
选择以其他安置方式解决安置住房的被安置人,不得再分配安置房。
第二十八条 安置房分配原则:
(一)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原则上按与房屋产权登记载明的面积等面积分配;未经批准改建、扩建的,超出登记发证面积的部分原则上不纳入安置房补偿,仅按建筑成本给予货币补偿。
(二)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宗地面积150平方米以下、层高不超过4层的部分,原则上按核定建筑面积等面积分配;超出部分原则上不纳入安置房补偿,仅按建筑成本给予货币补偿。
实际分配的住宅总面积超出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交房款;面积不足的,由改造主体按改造方案公示补偿标准以货币形式补偿。
第二十九条 安置房分配前,改造主体制定安置房的分配方案,通过摇珠、抽签等方式确定各户安置房。分配方案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改造主体组织实施,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实施。
第六章 产权管理
第三十条市国土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安置房的土地登记和房屋产权登记。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中均应备注 “三旧”改造安置房。
被安置人凭安置房分配合同或拆迁补偿协议书等相关材料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三十一条 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安置房,办理土地登记和房屋产权登记后可依法转让、抵押。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安置房,办理土地登记和房屋产权登记后如需转让的,仅可依法转让给本市户籍村(居)民,但不可抵押。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二条 安置房交付被安置人之前的物业管理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落实,物业管理经费从项目建设费用中列支。
安置房交付被安置人后的物业管理依照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属于“三旧”成片拆迁改造的安置房项目,待土地出让后,可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市财政申请返还属市收入部分的土地税费,具体按东府〔2009〕144号文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开设安置房建设资金专户,改造主体和开发建设单位筹措用于安置房项目建设的资金应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三十五条 监察部门对安置房项目的建设、管理和分配工作全过程进行监察。严格查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安置房项目的建设、管理和分配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五十期) | 根据《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现对东莞市共121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2年8月8日起至2012年8月22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罗丽娜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陈瑞珍
石碣镇
水南
2
租住
550
0
工资
2
胡金玉
石碣镇
横滘
4
13.2
525
1
工资、分红
残疾
3
何树祥
石碣镇
四甲
2
租住
708
0
工资、分红
残疾
4
梁锦波
石碣镇
梁家村
4
11.9
低保
1
5
梁松水
石碣镇
梁家村
4
10.7
750
1
工资、 分红
6
单黎钊
石碣镇
梁家村
3
17.2
低保
1
7
单黎锐
石碣镇
梁家村
4
14
850
1
工资、分红
残疾
8
古祥安
高埗镇
塘厦村
2
16
450
1
务农
9
陈旭波
高埗镇
冼沙村
5
12.8
低保
1
10
黎映兰
高埗镇
冼沙村
3
12.7
666
1
工资
11
赖景南
高埗镇
冼沙村
4
16.3
763
1
工资
残疾
12
李锵豪
高埗镇
冼沙村
3
17.9
低保
1
13
李衬容
高埗镇
冼沙村
3
15
640
1
工资
14
钟 傍
高埗镇
冼沙村
1
租住
825
0
分红
15
叶银顺
高埗镇
冼沙村
4
租住
531
0
工资
16
林美福
高埗镇
上江城村
5
9.6
780
1
工资
17
李景根
高埗镇
上江城村
2
14.4
400
1
分红
残疾
18
黎秀梅
高埗镇
新创社区
2
租住
低保
0
19
莫伟球
麻涌镇
居委会
5
11
440
1
工资
20
郭柏汝
麻涌镇
漳澎
4
14.8
875
1
工资
21
黄盛水
塘厦
塘新
4
租住
650
0
工资
22
邱远东
塘厦
塘新
3
租住
867
0
工资
23
张岳忠
塘厦
塘新
3
租住
700
0
工资
24
叶伟英
塘厦
龙背岭
2
租住
540
0
工资、村分红
25
叶汉洪
塘厦
龙背岭
2
租住
572
0
工资、村分红
26
叶雪珍
塘厦
龙背岭
2
租住
610
0
工资、村分红
27
叶伟青
塘厦
龙背岭
1
租住
低保
0
28
叶春生
塘厦
龙背岭
1
租住
低保
0
29
叶天送
塘厦
龙背岭
1
租住
低保
0
30
叶素连
塘厦
龙背岭
2
租住
低保
0
31
叶志强
塘厦
龙背岭
3
租住
572
0
工资、村分红
32
叶伟良
塘厦
龙背岭
2
租住
646
0
工资、村分红
残疾
33
张秀强
塘厦
龙背岭
4
租住
725
0
工资、村分红
34
刘群英
塘厦
振兴围
2
租住
734
0
工资、村分红
35
李效帮
塘厦
林村
1
租住
847
0
工资、村分红
36
陈秋容
望牛墩镇
洲湾
4
17.5
666
1
工资
37
陈坐怀
望牛墩镇
洲湾
4
10.2
527
1
工资
38
陈见欢
望牛墩镇
洲湾
3
租住
450
0
工资
39
卢就芹
望牛墩镇
石排
5
14
832
1
工资
40
卢欢女
望牛墩镇
石排
1
17
200
1
退休金
41
莫柱亮
望牛墩镇
石排
5
15.2
454
1
工资
42
蔡广荣
望牛墩镇
望东
5
12.2
381.7
1
工资
43
蔡志坚
望牛墩镇
望东
5
11.4
661.7
1
工资
44
李进泉
望牛墩镇
居民
6
11.6
830
1
工资
45
杜伟建
望牛墩镇
杜屋
5
14.1
790
1
工资
46
杜炳耀
望牛墩镇
杜屋
4
13.5
620
1
工资
47
杜勤有
望牛墩镇
杜屋
7
7.6
658
1
工资
48
李少君
望牛墩镇
福安
5
12.6
586
1
工资
49
梁培寿
望牛墩镇
福安
2
16
320
1
老人金
50
吴建芳
望牛墩镇
福安
4
14.5
685
1
工资
51
梁玉佳
望牛墩镇
福安
4
15.7
712.5
1
工资
52
陈暖
望牛墩镇
洲涡
6
10.8
657
1
工资、退休金
53
卢少雄
望牛墩镇
洲涡
6
15.7
697
1
工资、退休金
54
卢近红
望牛墩镇
洲涡
5
13.6
490
1
工资
55
陈淦安
望牛墩镇
洲涡
7
13.7
575
1
工资、退休金
56
陈泽辉
望牛墩镇
洲涡
4
17
675
1
工资、退休金
57
黄润田
望牛墩镇
洲涡
6
15.7
625
1
工资
58
黄文锋
望牛墩镇
洲涡
4
17
520
1
工资
59
陈敬乐
望牛墩镇
洲涡
5
9.4
480
1
工资
60
陈天培
望牛墩镇
洲涡
4
13.8
655
1
工资、退休金
61
陈培中
望牛墩镇
洲涡
4
16.3
630
1
工资
62
陈志培
望牛墩镇
洲涡
4
13.8
672.5
1
工资
63
叶瑞明
望牛墩镇
洲涡
3
租住
698
0
工资
64
黄文珍
望牛墩镇
聚龙江
2
14
656
1
分红
65
李志能
望牛墩镇
赤滘
6
17.7
600
1
工资
66
赵汉宗
望牛墩镇
五涌
5
14.4
500
1
工资
67
赵汉文
望牛墩镇
五涌
6
11.7
575
1
工资
68
魏松森
望牛墩镇
朱平沙
6
13.3
666
1
工资
69
梁玉霞
望牛墩镇
朱平沙
3
17.7
733
1
工资
70
李咸艮
望牛墩镇
朱平沙
5
15
740
1
工资
71
李志强
望牛墩镇
朱平沙
3
17.2
750
1
工资
72
黎志强
望牛墩镇
朱平沙
4
11.7
700
1
工资
73
卢玉明
望牛墩镇
朱平沙
2
13.5
700
1
分红
74
魏哲能
望牛墩镇
朱平沙
4
13
640
1
工资
75
魏柱辉
望牛墩镇
朱平沙
3
17.7
766
1
工资
76
魏润来
望牛墩镇
朱平沙
4
14
625
1
工资
77
莫锦灵(东)
望牛墩镇
下漕
4
15
550
1
工资
78
莫沃坚
望牛墩镇
下漕
4
17.5
808.8
1
工资
79
莫进堂
望牛墩镇
下漕
5
17
532
1
工资
80
莫黄旭
望牛墩镇
下漕
4
16
750
1
工资
81
莫锦灵(南)
望牛墩镇
下漕
4
17.5
650
1
工资
82
莫建坤
望牛墩镇
下漕
5
17.2
440
1
工资
83
周建康
望牛墩镇
下漕
6
9.1
600
1
工资
84
周锦明
望牛墩镇
下漕
5
14.6
480
1
工资
85
周锦玲
望牛墩镇
下漕
5
17.4
540
1
工资
86
刘柱堂
望牛墩镇
下漕
5
13
540
1
工资
87
袁瑞银
望牛墩镇
下漕
6
17.2
700
1
工资
88
袁汝胜
望牛墩镇
下漕
4
15.6
275
1
工资
89
袁耀均
望牛墩镇
下漕
5
14.1
612
1
工资
90
黄琴
望牛墩镇
下漕
2
租住
550
0
工资
91
周桂祥
望牛墩镇
下漕
3
租住
733
0
工资
92
梁锦兰
望牛墩镇
下漕
2
租住
700
0
工资
93
伦永全
望牛墩镇
横沥
5
12.7
524
1
工资
94
伦汉新
望牛墩镇
横沥
5
13.8
340
1
工资
95
伦秩恩
望牛墩镇
横沥
5
11.4
283
1
工资
96
陈顺基
望牛墩镇
横沥
6
17.5
556
1
工资
97
唐乾永
望牛墩镇
锦涡
3
租住
700
0
工资
98
罗锡松
望牛墩镇
锦涡
7
10.3
857
1
工资
99
卢汝强
望牛墩镇
望联
5
12.5
430
1
工资
100
卢胡强
望牛墩镇
望联
6
14.9
366.7
1
工资
101
陈月明
望牛墩镇
望联
4
租住
750
0
工资
102
邹润强
望牛墩镇
望联
6
14.1
366.7
1
工资
103
戴福成
望牛墩镇
望联
3
14.8
400
1
工资
104
卢志远
望牛墩镇
望联
4
15.8
337.5
1
工资
105
梁容新
望牛墩镇
寮厦
3
租住
517
0
工资
106
黎见平
望牛墩镇
扶涌
1
租住
850
0
工资
107
黄容娇
望牛墩镇
扶涌
1
租住
850
0
工资
108
黎应良
大岭山
大塘村
5
14.2
567
1
工资
109
卢炳祥
万江区
新村村
4
13
300
1
工资
110
黄锦成
万江区
新村村
4
16
500
1
工资
111
梁梅裕
万江区
新村村
4
13.5
50
1
分红
残疾
112
赖锦华
万江区
新村村
2
租住
500
0
工资
113
胡伟民
万江区
流涌尾村
4
15.93
477
1
工资
114
胡见东
万江区
流涌尾村
2
17.5
390
1
分红
115
何善球
万江区
大汾村
4
13
725
1
工资
116
何善权
万江区
大汾村
5
16
495
1
工资
117
陈婉傍
万江区
谷涌村
4
9.37
800
1
工资
118
陈润祺
万江区
小享村
4
15.8
625
1
工资
119
黎顺水
万江区
小享村
4
租住
696
0
工资
120
陈全兴
万江区
新谷涌村
1
13.2
550
1
分红
121
徐碧容
万江区
官桥滘
1
租住
877
0
工资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五十期) | 根据《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现对东莞市共121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2年8月8日起至2012年8月22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罗丽娜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陈瑞珍
石碣镇
水南
2
租住
550
0
工资
2
胡金玉
石碣镇
横滘
4
13.2
525
1
工资、分红
残疾
3
何树祥
石碣镇
四甲
2
租住
708
0
工资、分红
残疾
4
梁锦波
石碣镇
梁家村
4
11.9
低保
1
5
梁松水
石碣镇
梁家村
4
10.7
750
1
工资、 分红
6
单黎钊
石碣镇
梁家村
3
17.2
低保
1
7
单黎锐
石碣镇
梁家村
4
14
850
1
工资、分红
残疾
8
古祥安
高埗镇
塘厦村
2
16
450
1
务农
9
陈旭波
高埗镇
冼沙村
5
12.8
低保
1
10
黎映兰
高埗镇
冼沙村
3
12.7
666
1
工资
11
赖景南
高埗镇
冼沙村
4
16.3
763
1
工资
残疾
12
李锵豪
高埗镇
冼沙村
3
17.9
低保
1
13
李衬容
高埗镇
冼沙村
3
15
640
1
工资
14
钟 傍
高埗镇
冼沙村
1
租住
825
0
分红
15
叶银顺
高埗镇
冼沙村
4
租住
531
0
工资
16
林美福
高埗镇
上江城村
5
9.6
780
1
工资
17
李景根
高埗镇
上江城村
2
14.4
400
1
分红
残疾
18
黎秀梅
高埗镇
新创社区
2
租住
低保
0
19
莫伟球
麻涌镇
居委会
5
11
440
1
工资
20
郭柏汝
麻涌镇
漳澎
4
14.8
875
1
工资
21
黄盛水
塘厦
塘新
4
租住
650
0
工资
22
邱远东
塘厦
塘新
3
租住
867
0
工资
23
张岳忠
塘厦
塘新
3
租住
700
0
工资
24
叶伟英
塘厦
龙背岭
2
租住
540
0
工资、村分红
25
叶汉洪
塘厦
龙背岭
2
租住
572
0
工资、村分红
26
叶雪珍
塘厦
龙背岭
2
租住
610
0
工资、村分红
27
叶伟青
塘厦
龙背岭
1
租住
低保
0
28
叶春生
塘厦
龙背岭
1
租住
低保
0
29
叶天送
塘厦
龙背岭
1
租住
低保
0
30
叶素连
塘厦
龙背岭
2
租住
低保
0
31
叶志强
塘厦
龙背岭
3
租住
572
0
工资、村分红
32
叶伟良
塘厦
龙背岭
2
租住
646
0
工资、村分红
残疾
33
张秀强
塘厦
龙背岭
4
租住
725
0
工资、村分红
34
刘群英
塘厦
振兴围
2
租住
734
0
工资、村分红
35
李效帮
塘厦
林村
1
租住
847
0
工资、村分红
36
陈秋容
望牛墩镇
洲湾
4
17.5
666
1
工资
37
陈坐怀
望牛墩镇
洲湾
4
10.2
527
1
工资
38
陈见欢
望牛墩镇
洲湾
3
租住
450
0
工资
39
卢就芹
望牛墩镇
石排
5
14
832
1
工资
40
卢欢女
望牛墩镇
石排
1
17
200
1
退休金
41
莫柱亮
望牛墩镇
石排
5
15.2
454
1
工资
42
蔡广荣
望牛墩镇
望东
5
12.2
381.7
1
工资
43
蔡志坚
望牛墩镇
望东
5
11.4
661.7
1
工资
44
李进泉
望牛墩镇
居民
6
11.6
830
1
工资
45
杜伟建
望牛墩镇
杜屋
5
14.1
790
1
工资
46
杜炳耀
望牛墩镇
杜屋
4
13.5
620
1
工资
47
杜勤有
望牛墩镇
杜屋
7
7.6
658
1
工资
48
李少君
望牛墩镇
福安
5
12.6
586
1
工资
49
梁培寿
望牛墩镇
福安
2
16
320
1
老人金
50
吴建芳
望牛墩镇
福安
4
14.5
685
1
工资
51
梁玉佳
望牛墩镇
福安
4
15.7
712.5
1
工资
52
陈暖
望牛墩镇
洲涡
6
10.8
657
1
工资、退休金
53
卢少雄
望牛墩镇
洲涡
6
15.7
697
1
工资、退休金
54
卢近红
望牛墩镇
洲涡
5
13.6
490
1
工资
55
陈淦安
望牛墩镇
洲涡
7
13.7
575
1
工资、退休金
56
陈泽辉
望牛墩镇
洲涡
4
17
675
1
工资、退休金
57
黄润田
望牛墩镇
洲涡
6
15.7
625
1
工资
58
黄文锋
望牛墩镇
洲涡
4
17
520
1
工资
59
陈敬乐
望牛墩镇
洲涡
5
9.4
480
1
工资
60
陈天培
望牛墩镇
洲涡
4
13.8
655
1
工资、退休金
61
陈培中
望牛墩镇
洲涡
4
16.3
630
1
工资
62
陈志培
望牛墩镇
洲涡
4
13.8
672.5
1
工资
63
叶瑞明
望牛墩镇
洲涡
3
租住
698
0
工资
64
黄文珍
望牛墩镇
聚龙江
2
14
656
1
分红
65
李志能
望牛墩镇
赤滘
6
17.7
600
1
工资
66
赵汉宗
望牛墩镇
五涌
5
14.4
500
1
工资
67
赵汉文
望牛墩镇
五涌
6
11.7
575
1
工资
68
魏松森
望牛墩镇
朱平沙
6
13.3
666
1
工资
69
梁玉霞
望牛墩镇
朱平沙
3
17.7
733
1
工资
70
李咸艮
望牛墩镇
朱平沙
5
15
740
1
工资
71
李志强
望牛墩镇
朱平沙
3
17.2
750
1
工资
72
黎志强
望牛墩镇
朱平沙
4
11.7
700
1
工资
73
卢玉明
望牛墩镇
朱平沙
2
13.5
700
1
分红
74
魏哲能
望牛墩镇
朱平沙
4
13
640
1
工资
75
魏柱辉
望牛墩镇
朱平沙
3
17.7
766
1
工资
76
魏润来
望牛墩镇
朱平沙
4
14
625
1
工资
77
莫锦灵(东)
望牛墩镇
下漕
4
15
550
1
工资
78
莫沃坚
望牛墩镇
下漕
4
17.5
808.8
1
工资
79
莫进堂
望牛墩镇
下漕
5
17
532
1
工资
80
莫黄旭
望牛墩镇
下漕
4
16
750
1
工资
81
莫锦灵(南)
望牛墩镇
下漕
4
17.5
650
1
工资
82
莫建坤
望牛墩镇
下漕
5
17.2
440
1
工资
83
周建康
望牛墩镇
下漕
6
9.1
600
1
工资
84
周锦明
望牛墩镇
下漕
5
14.6
480
1
工资
85
周锦玲
望牛墩镇
下漕
5
17.4
540
1
工资
86
刘柱堂
望牛墩镇
下漕
5
13
540
1
工资
87
袁瑞银
望牛墩镇
下漕
6
17.2
700
1
工资
88
袁汝胜
望牛墩镇
下漕
4
15.6
275
1
工资
89
袁耀均
望牛墩镇
下漕
5
14.1
612
1
工资
90
黄琴
望牛墩镇
下漕
2
租住
550
0
工资
91
周桂祥
望牛墩镇
下漕
3
租住
733
0
工资
92
梁锦兰
望牛墩镇
下漕
2
租住
700
0
工资
93
伦永全
望牛墩镇
横沥
5
12.7
524
1
工资
94
伦汉新
望牛墩镇
横沥
5
13.8
340
1
工资
95
伦秩恩
望牛墩镇
横沥
5
11.4
283
1
工资
96
陈顺基
望牛墩镇
横沥
6
17.5
556
1
工资
97
唐乾永
望牛墩镇
锦涡
3
租住
700
0
工资
98
罗锡松
望牛墩镇
锦涡
7
10.3
857
1
工资
99
卢汝强
望牛墩镇
望联
5
12.5
430
1
工资
100
卢胡强
望牛墩镇
望联
6
14.9
366.7
1
工资
101
陈月明
望牛墩镇
望联
4
租住
750
0
工资
102
邹润强
望牛墩镇
望联
6
14.1
366.7
1
工资
103
戴福成
望牛墩镇
望联
3
14.8
400
1
工资
104
卢志远
望牛墩镇
望联
4
15.8
337.5
1
工资
105
梁容新
望牛墩镇
寮厦
3
租住
517
0
工资
106
黎见平
望牛墩镇
扶涌
1
租住
850
0
工资
107
黄容娇
望牛墩镇
扶涌
1
租住
850
0
工资
108
黎应良
大岭山
大塘村
5
14.2
567
1
工资
109
卢炳祥
万江区
新村村
4
13
300
1
工资
110
黄锦成
万江区
新村村
4
16
500
1
工资
111
梁梅裕
万江区
新村村
4
13.5
50
1
分红
残疾
112
赖锦华
万江区
新村村
2
租住
500
0
工资
113
胡伟民
万江区
流涌尾村
4
15.93
477
1
工资
114
胡见东
万江区
流涌尾村
2
17.5
390
1
分红
115
何善球
万江区
大汾村
4
13
725
1
工资
116
何善权
万江区
大汾村
5
16
495
1
工资
117
陈婉傍
万江区
谷涌村
4
9.37
800
1
工资
118
陈润祺
万江区
小享村
4
15.8
625
1
工资
119
黎顺水
万江区
小享村
4
租住
696
0
工资
120
陈全兴
万江区
新谷涌村
1
13.2
550
1
分红
121
徐碧容
万江区
官桥滘
1
租住
877
0
工资 |
| 关于印发《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奖励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 关于印发《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奖励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 关于公开征求《东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为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更好调动各方参与节能的积极主动性,参照国家、省及其他地市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市节能工作实际,经认真总结研究,我局对《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东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欢迎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2年8月10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等方式反馈我局。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西路68号塞纳城市嘉园二楼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节能与循环经济科
邮政编码:523888
电 话:22239982
传 真:21689015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O 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东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节能与循环经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的意见》(东委发〔2012〕16 号)和《关于印发<东莞市进一步加大节能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任务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2012〕16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励节能先进地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支持企业及有关单位开展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合同能源管理以及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示范项目等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节能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效益优先、加强监督的原则,并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和政府决策。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节能资金的统筹管理,提出年度预算建议;制定和发布项目年度资金申报指南、组织申报及评审工作,提出资金资助计划;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资助计划,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节能资金预算管理,审核节能资金预算建议;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下达资金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助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节能资金的资助对象: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二)在我市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三)我市从事节能、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工作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节能资金根据不同资助内容采取以奖代补、事后报销等资助方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资金资助总额不超过预算的情况下,对各项目资助资金实施实行竞争性分配,具体资助范围和方式包括:
(一)年度节能量奖励项目:对持续推进节能工作,取得较好节能效果的工业和商贸企业按其实现的年度节能量进行奖励。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节能量进行奖励。
(三)清洁生产项目:对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获得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企业予以奖励。
(四)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示范项目:对具有示范意义的循环经济发展项目、水煤浆锅炉改造项目、能源管理中心项目、节能产品和技术推广应用项目等予以资助。
(五)节能先进奖励项目:对获得年度节能先进地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称号的地区、单位以及个人予以奖励。
(六)市政府决定资助的其他项目:按市政府决定执行。
第七条 节能资金安排组织管理工作经费,用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国家、省和市相关节能扶持资金项目进行评审、验收、鉴定等所发生的场地租赁费、专家劳务费、交通费、食宿费、中介机构服务费以及宣传节能资金扶持政策、发布资金申报指南,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价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章 资助条件和标准
第八条 企业申请节能资金,除符合第六条规定外,还应配备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资金不予资助:
(一)上年度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市重点用能单位;
(二)近两年因违反有关财经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四)已享受相关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重复资助;
(五)其他不应给予资助的情形。
第十条 申报年度节能量奖励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范;
(二)企业要有较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并已按要求落实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设置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员;
(三)企业单位产品(或单位产值)能耗近两年连续下降;
(四)工业企业年度节能量在3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节能量占当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及以上,商贸企业年度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及以上;
(五)节能量要有相应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和节能管理措施支撑,已经获得国家、省或市相关财政扶持资金的项目,不得作为节能量奖励项目的申请依据。
年度节能量奖励项目的奖励标准为400元/吨标准煤,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申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施项目的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必须是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通过市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二)项目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实施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节能技术服务单位投资占项目总投资额的70%及以上;
(三)项目已经完成并正常运行3个月及以上,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及以上(工业项目年节能量需在300吨标准煤及以上);
(四)项目边界清晰,计量器具完备,项目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奖励标准为400元/吨标准煤,最高奖励额150万元,奖励对象为节能技术服务单位。
获资助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得作为年度节能量奖励项目的申请依据;已获得国家、省和市相关财政扶持资金的项目,不重复资助。
第十二条 对通过市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被认定为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市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省经信委组织的审查,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三条 申报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示范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循环经济发展项目。对具有示范意义,在建或已建,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要内容的循环经济项目、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按项目实际已实现投资额的20%对项目投资方予以补贴,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次,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150万元。对循环经济发展项目,每年资助总数不超过8个。
(二)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建成通过市节能主管部门验收,达到甲、乙、丙级标准的,分别予以一次性资助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已经获得资金补助的乙级、丙级能源管理中心继续完善后,可申请再次验收,验收后提升等级的,按提升后的等级补足奖金差额。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的具体评级和验收标准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另行制定,每年资助总数不超过40个。
(三)水煤浆锅炉改造项目。对新上、更换或改造使用水煤浆锅炉的企业,按锅炉改造投入的20%比例给予资助,单个锅炉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50万元。其使用的锅炉应由具备国家规定的生产制造水煤浆锅炉资质的企业生产,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达标排放。对水煤浆锅炉改造项目,每年资助总数不超过8个。对已经享受市小功率燃煤锅炉淘汰或改造项目财政补贴的,不重复资助。
(四)节能产品和技术宣传、推广项目。对宣传、推广先进节能技术、设备和产品的镇街、行业协会或有关单位予以一次性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推广活动总费用的50%,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推广的主要节能技术应属于我市重点节能领域的关键或共性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能起到典型的示范作用。节能产品和技术宣传推广项目,每年资助总数不超过20个。
第十四条 对节能先进地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奖励:
(一)节能先进地区。对年度节能考核综合评分位居前3名且考核结果为完成等级及以上的镇街(园区),由市政府授予节能先进地区奖,每个镇街(园区)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节能先进单位。对积极开展节能工作、节能成效突出的单位,由市政府授予节能先进单位奖,每个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节能先进单位奖励名额每年设40名。
(三)节能先进个人。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由市政府授予节能先进个人奖,每人一次性奖励5千元。节能先进个人名额每年设80个。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工作经费原则上控制在节能资金额度的2%以内,支出预算经市财政局核定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安排使用,据实列支。
第五章 申报和审核
第十六条 申报程序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每年全市节能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制订和发布每年度节能资金申报指南。
(二)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编制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经所在镇街(园区)经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镇部门申报节能先进单位的,由市直部门、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直接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
(三)申报项目涉及节能率、节能量和投资额的,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审核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并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审核程序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申报项目进行书面评审,包括形式审查和技术审查。
(二)对年度节能量奖励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示范项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三)经评审,在预算安排额度内, 经公示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拟定资金安排计划并报市政府审定。
第六章 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十八条 资金安排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九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单独列账,独立核算,确保专项资金用于节能和循环经济工作相关支出。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严禁以任何形式变相谋取私利。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资助款后,要按照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七章 检查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获得节能资金资助的单位和项目在部门网站和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公开,公开期限为6个月。
第二十一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发生的各项费用进行审核和确认。受资助单位要接受并主动配合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受资助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资助并依法追回已拨付资助款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纳入不诚信企业“黑名单”,在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信息平台及其他媒体上公开通报,并抄送市内金融机构,3年内不得申报相关资金资助。违反财政法规的,由市财政局按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申报材料不实的;
(二)虚假申报、重复申报、多头申报,恶意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
(四)不配合评审和验收,或在评审及验收过程中造假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第三方审核机构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管。对审核报告严重失真或与申报单位串通,以虚假材料骗取节能资金的审核机构,通报批评,取消审核资格,3年内不得参与相关审核业务;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市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参与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的专家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再聘用,同时向专家所在单位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人员违反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的,由市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与相关人员串通,骗取专项资金,以及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逐步将建筑节能、交通节能、公共机构节能、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纳入节能资金的资助范围,并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制订具体操作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止。 |
| 关于公开征求《东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为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更好调动各方参与节能的积极主动性,参照国家、省及其他地市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市节能工作实际,经认真总结研究,我局对《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东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欢迎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2年8月10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等方式反馈我局。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西路68号塞纳城市嘉园二楼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节能与循环经济科
邮政编码:523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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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21689015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O 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东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节能与循环经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的意见》(东委发〔2012〕16 号)和《关于印发<东莞市进一步加大节能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任务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2012〕16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励节能先进地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支持企业及有关单位开展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合同能源管理以及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示范项目等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节能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效益优先、加强监督的原则,并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和政府决策。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节能资金的统筹管理,提出年度预算建议;制定和发布项目年度资金申报指南、组织申报及评审工作,提出资金资助计划;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资助计划,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节能资金预算管理,审核节能资金预算建议;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下达资金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助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节能资金的资助对象: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二)在我市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三)我市从事节能、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工作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节能资金根据不同资助内容采取以奖代补、事后报销等资助方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资金资助总额不超过预算的情况下,对各项目资助资金实施实行竞争性分配,具体资助范围和方式包括:
(一)年度节能量奖励项目:对持续推进节能工作,取得较好节能效果的工业和商贸企业按其实现的年度节能量进行奖励。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节能量进行奖励。
(三)清洁生产项目:对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获得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企业予以奖励。
(四)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示范项目:对具有示范意义的循环经济发展项目、水煤浆锅炉改造项目、能源管理中心项目、节能产品和技术推广应用项目等予以资助。
(五)节能先进奖励项目:对获得年度节能先进地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称号的地区、单位以及个人予以奖励。
(六)市政府决定资助的其他项目:按市政府决定执行。
第七条 节能资金安排组织管理工作经费,用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国家、省和市相关节能扶持资金项目进行评审、验收、鉴定等所发生的场地租赁费、专家劳务费、交通费、食宿费、中介机构服务费以及宣传节能资金扶持政策、发布资金申报指南,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价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章 资助条件和标准
第八条 企业申请节能资金,除符合第六条规定外,还应配备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资金不予资助:
(一)上年度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市重点用能单位;
(二)近两年因违反有关财经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四)已享受相关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重复资助;
(五)其他不应给予资助的情形。
第十条 申报年度节能量奖励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范;
(二)企业要有较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并已按要求落实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设置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员;
(三)企业单位产品(或单位产值)能耗近两年连续下降;
(四)工业企业年度节能量在3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节能量占当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及以上,商贸企业年度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及以上;
(五)节能量要有相应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和节能管理措施支撑,已经获得国家、省或市相关财政扶持资金的项目,不得作为节能量奖励项目的申请依据。
年度节能量奖励项目的奖励标准为400元/吨标准煤,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申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施项目的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必须是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通过市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二)项目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实施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节能技术服务单位投资占项目总投资额的70%及以上;
(三)项目已经完成并正常运行3个月及以上,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及以上(工业项目年节能量需在300吨标准煤及以上);
(四)项目边界清晰,计量器具完备,项目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奖励标准为400元/吨标准煤,最高奖励额150万元,奖励对象为节能技术服务单位。
获资助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得作为年度节能量奖励项目的申请依据;已获得国家、省和市相关财政扶持资金的项目,不重复资助。
第十二条 对通过市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被认定为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市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省经信委组织的审查,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三条 申报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示范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循环经济发展项目。对具有示范意义,在建或已建,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要内容的循环经济项目、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按项目实际已实现投资额的20%对项目投资方予以补贴,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次,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150万元。对循环经济发展项目,每年资助总数不超过8个。
(二)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建成通过市节能主管部门验收,达到甲、乙、丙级标准的,分别予以一次性资助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已经获得资金补助的乙级、丙级能源管理中心继续完善后,可申请再次验收,验收后提升等级的,按提升后的等级补足奖金差额。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的具体评级和验收标准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另行制定,每年资助总数不超过40个。
(三)水煤浆锅炉改造项目。对新上、更换或改造使用水煤浆锅炉的企业,按锅炉改造投入的20%比例给予资助,单个锅炉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50万元。其使用的锅炉应由具备国家规定的生产制造水煤浆锅炉资质的企业生产,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达标排放。对水煤浆锅炉改造项目,每年资助总数不超过8个。对已经享受市小功率燃煤锅炉淘汰或改造项目财政补贴的,不重复资助。
(四)节能产品和技术宣传、推广项目。对宣传、推广先进节能技术、设备和产品的镇街、行业协会或有关单位予以一次性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推广活动总费用的50%,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推广的主要节能技术应属于我市重点节能领域的关键或共性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能起到典型的示范作用。节能产品和技术宣传推广项目,每年资助总数不超过20个。
第十四条 对节能先进地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奖励:
(一)节能先进地区。对年度节能考核综合评分位居前3名且考核结果为完成等级及以上的镇街(园区),由市政府授予节能先进地区奖,每个镇街(园区)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节能先进单位。对积极开展节能工作、节能成效突出的单位,由市政府授予节能先进单位奖,每个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节能先进单位奖励名额每年设40名。
(三)节能先进个人。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由市政府授予节能先进个人奖,每人一次性奖励5千元。节能先进个人名额每年设80个。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工作经费原则上控制在节能资金额度的2%以内,支出预算经市财政局核定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安排使用,据实列支。
第五章 申报和审核
第十六条 申报程序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每年全市节能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制订和发布每年度节能资金申报指南。
(二)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编制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经所在镇街(园区)经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镇部门申报节能先进单位的,由市直部门、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直接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
(三)申报项目涉及节能率、节能量和投资额的,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审核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并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审核程序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申报项目进行书面评审,包括形式审查和技术审查。
(二)对年度节能量奖励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示范项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三)经评审,在预算安排额度内, 经公示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拟定资金安排计划并报市政府审定。
第六章 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十八条 资金安排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九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单独列账,独立核算,确保专项资金用于节能和循环经济工作相关支出。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严禁以任何形式变相谋取私利。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资助款后,要按照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七章 检查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获得节能资金资助的单位和项目在部门网站和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公开,公开期限为6个月。
第二十一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发生的各项费用进行审核和确认。受资助单位要接受并主动配合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受资助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资助并依法追回已拨付资助款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纳入不诚信企业“黑名单”,在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信息平台及其他媒体上公开通报,并抄送市内金融机构,3年内不得申报相关资金资助。违反财政法规的,由市财政局按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申报材料不实的;
(二)虚假申报、重复申报、多头申报,恶意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
(四)不配合评审和验收,或在评审及验收过程中造假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第三方审核机构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管。对审核报告严重失真或与申报单位串通,以虚假材料骗取节能资金的审核机构,通报批评,取消审核资格,3年内不得参与相关审核业务;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市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参与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的专家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再聘用,同时向专家所在单位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人员违反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的,由市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与相关人员串通,骗取专项资金,以及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逐步将建筑节能、交通节能、公共机构节能、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纳入节能资金的资助范围,并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制订具体操作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止。 |
| 关于印发《东莞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东莞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改善和保障民生,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从保障和改善民生出发,推进住房保障制度创新。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适度保障的原则,按照问需于民、以需定建、分步实施、轮候解决的思路,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积极探索符合东莞实际的新型住房保障模式,建立以公租房为主体,覆盖中低收入户籍人口并惠及新莞人的住房保障体系。到“十二五”期末,力争使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要保障方式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
(一)保障性住房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
把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合并管理,统一归类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为公租房),通过建立以公租房为主要保障方式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解决住房保障对象基本居住需求,公租房只租不售。暂停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将其供应对象纳入公租房供应范围。
(二)合理确定供应对象
公租房的供应对象为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本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线标准按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4倍以下确定;低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线标准按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3倍以下确定,住房困难标准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确定。
(三)实行分类保障
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主要通过申请轮候公租房解决基本居住需求。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优先予以保障,应保尽保。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还可向政府申请房屋修葺、租赁补贴、租金核减等保障方式解决基本居住需求。
各类产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租房主要面向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
(四)合理确定户型和租金标准
新建的成套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租房,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公租房租金按住房保障对象的不同实行分档收取,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建局、财政局参考市场租金水平合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以需定建,轮候保障
根据确定的保障对象、方式和标准,开展需求调查和申报,制定建设规划,定点建设,轮候分配。
1、开展需求调查和申报。适时在全市范围开展公租房需求调查,掌握公租房需求信息。符合规定申报条件的本市户籍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建设部门申报住房保障需求。外来务工人员由其所在工作单位统一向所在地建设部门申报。
2、制定建设规划。根据需求对象申报情况,结合财政承受能力,按照定期轮候、分步解决的原则,制定公租房建设规划。
3、定点登记需求。按照公租房建设规划,向社会公布项目选址地点和建设方案,接受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定点需求登记,并按照登记情况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定点需求登记结果在《东莞日报》和东莞政府网上公示。
4、实行轮候分配。根据公租房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定点需求登记情况,对保障对象实行轮候分配。
(六)创新筹建模式
1、政府投资建设。即由政府通过划拨土地并投资建设和管理公租房。政府也可通过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公租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项目应按城市规划设计要求配建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经营管理,租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收入用于公租房建设。
2、开发项目配建。即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及“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中按一定的比例配套建设公租房。公租房配建比例一般不低于规划住宅建筑总面积的10%,并应在新的土地招拍挂或“三旧”改造项目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时,增加配建公租房的出让条件,明确配套建设的公租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和比例、建设标准、房屋权属等事项。配建的公租房应与所在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和同步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租房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社会投资建设。即由政府有偿提供土地并给予优惠政策支持,由房地产开发等各类企业或其他投资机构出资建设公租房。鼓励房地产开发等各类企业和其他投资机构以独资、集资或股份制的方式投资、建设和运营公租房,并给予享受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4、单位自筹建设。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企事业单位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公租房,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由该单位自行管理。
5、产业园区和重点产业镇(街)集中建设。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产业园区和重点产业镇(街),应统筹规划,按照集约用地、集中建设的原则,由政府直接配建或引导投资主体建设公租房。集中配建的公租房主要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镇街)就业人员出租。
6、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即按照控制规模、优化布局、只租不售、权属不变的原则,经批准可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民经济发展留用地建设公租房。建成后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也可以由政府向村集体组织团租后,再向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公租房应该以自建形式办理初始登记,不得拆分。
利用此模式建设公租房需先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7、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在产业园区和重点产业镇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建设人才公寓。由市政府出台人才公寓的相关政策,规范人才公寓的建设和管理。部分安排高层次人才居住的人才公寓的建设标准可适当提高。
8、进行公租房租赁补贴试点。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公租房供应对象提供住房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房屋居住。
(七)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
1、严格准入管理。根据不同类型的供应对象,分别制订相应的准入条件,强化准入管理。建立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加强部门联动,实现信息共享,提高资格审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2、规范分配管理。加强对公租房分配方案的审核和监督,实行登记结果、分配过程、分配结果三公开,确保公租房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3、健全退出机制。通过鼓励群众举报、不定期检查、入户调查、信函索证、委托第三方调查取证等方式,加强住房保障资格监管和住房使用情况巡查,强化合同管理,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取消其保障资格。
三、落实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
1、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将公租房建设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对公租房的投入。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公租房建设的比例不低于10%。
2、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公租房建设。同等条件下,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优先承租公租房。
3、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公租房建设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公租房建设、购买、运营等环节符合税收减免税的,按照相关减免税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单位对公租房适当减收入网、管网增容的费用。
(二)用地保障
1、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将公租房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公租房建设。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租房项目,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采取租赁方式的,可按年缴纳土地租金。
2、确保用地供应。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公租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做到应保尽保。对需要办理公租房建设用地手续的,要简化程序,加快办理。
(三)规划保障
1、定期编制规划。合理组织编制公租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公租房的选址要尽量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配套区域,并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
2、适当提高容积率。在符合城市规划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公租房项目容积率可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的上限掌握,并适当预留公共绿地,为今后改造提升预留空间。公租房项目规划设计要遵循建筑节能要求。
(四)报建保障
由政府投资建设或企事业单位自筹建设的公租房项目由镇街(园区)报市政府审定后,即纳入前期手续审批“绿色通道”,按照市重点工程项目审批的有关规定,在办理了项目批复(核准)手续并领取《施工报建证明》后开工建设。
(五)体制保障
1、设立住房保障委员会。研究设立住房保障委员会,成员由政府部门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群众代表等人员组成。住房保障委员会行使住房保障工作的决策权和监督权,其具体职责由委员会章程规定。
2、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全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拟订住房保障政策,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设立住房保障具体实施机构。研究设立非营利性专业化的住房保障具体实施机构或通过建立法定机构,采取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等方式,负责承办公租房的需求调查、登记、建设、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等事务。
四、加强组织领导
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研究部署和指导实施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工作。市住建局要会同市机编办、监察局、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等部门,加强对全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
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园区管委会要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确保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工作顺利推进。 |
| 关于印发《东莞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东莞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改善和保障民生,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从保障和改善民生出发,推进住房保障制度创新。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适度保障的原则,按照问需于民、以需定建、分步实施、轮候解决的思路,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积极探索符合东莞实际的新型住房保障模式,建立以公租房为主体,覆盖中低收入户籍人口并惠及新莞人的住房保障体系。到“十二五”期末,力争使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要保障方式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
(一)保障性住房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
把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合并管理,统一归类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为公租房),通过建立以公租房为主要保障方式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解决住房保障对象基本居住需求,公租房只租不售。暂停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将其供应对象纳入公租房供应范围。
(二)合理确定供应对象
公租房的供应对象为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本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线标准按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4倍以下确定;低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线标准按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3倍以下确定,住房困难标准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确定。
(三)实行分类保障
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主要通过申请轮候公租房解决基本居住需求。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优先予以保障,应保尽保。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还可向政府申请房屋修葺、租赁补贴、租金核减等保障方式解决基本居住需求。
各类产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租房主要面向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
(四)合理确定户型和租金标准
新建的成套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租房,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公租房租金按住房保障对象的不同实行分档收取,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建局、财政局参考市场租金水平合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以需定建,轮候保障
根据确定的保障对象、方式和标准,开展需求调查和申报,制定建设规划,定点建设,轮候分配。
1、开展需求调查和申报。适时在全市范围开展公租房需求调查,掌握公租房需求信息。符合规定申报条件的本市户籍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建设部门申报住房保障需求。外来务工人员由其所在工作单位统一向所在地建设部门申报。
2、制定建设规划。根据需求对象申报情况,结合财政承受能力,按照定期轮候、分步解决的原则,制定公租房建设规划。
3、定点登记需求。按照公租房建设规划,向社会公布项目选址地点和建设方案,接受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定点需求登记,并按照登记情况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定点需求登记结果在《东莞日报》和东莞政府网上公示。
4、实行轮候分配。根据公租房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定点需求登记情况,对保障对象实行轮候分配。
(六)创新筹建模式
1、政府投资建设。即由政府通过划拨土地并投资建设和管理公租房。政府也可通过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公租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项目应按城市规划设计要求配建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经营管理,租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收入用于公租房建设。
2、开发项目配建。即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及“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中按一定的比例配套建设公租房。公租房配建比例一般不低于规划住宅建筑总面积的10%,并应在新的土地招拍挂或“三旧”改造项目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时,增加配建公租房的出让条件,明确配套建设的公租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和比例、建设标准、房屋权属等事项。配建的公租房应与所在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和同步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租房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社会投资建设。即由政府有偿提供土地并给予优惠政策支持,由房地产开发等各类企业或其他投资机构出资建设公租房。鼓励房地产开发等各类企业和其他投资机构以独资、集资或股份制的方式投资、建设和运营公租房,并给予享受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4、单位自筹建设。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企事业单位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公租房,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由该单位自行管理。
5、产业园区和重点产业镇(街)集中建设。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产业园区和重点产业镇(街),应统筹规划,按照集约用地、集中建设的原则,由政府直接配建或引导投资主体建设公租房。集中配建的公租房主要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镇街)就业人员出租。
6、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即按照控制规模、优化布局、只租不售、权属不变的原则,经批准可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民经济发展留用地建设公租房。建成后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也可以由政府向村集体组织团租后,再向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公租房应该以自建形式办理初始登记,不得拆分。
利用此模式建设公租房需先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7、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在产业园区和重点产业镇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建设人才公寓。由市政府出台人才公寓的相关政策,规范人才公寓的建设和管理。部分安排高层次人才居住的人才公寓的建设标准可适当提高。
8、进行公租房租赁补贴试点。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公租房供应对象提供住房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房屋居住。
(七)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
1、严格准入管理。根据不同类型的供应对象,分别制订相应的准入条件,强化准入管理。建立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加强部门联动,实现信息共享,提高资格审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2、规范分配管理。加强对公租房分配方案的审核和监督,实行登记结果、分配过程、分配结果三公开,确保公租房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3、健全退出机制。通过鼓励群众举报、不定期检查、入户调查、信函索证、委托第三方调查取证等方式,加强住房保障资格监管和住房使用情况巡查,强化合同管理,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取消其保障资格。
三、落实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
1、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将公租房建设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对公租房的投入。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公租房建设的比例不低于10%。
2、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公租房建设。同等条件下,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优先承租公租房。
3、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公租房建设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公租房建设、购买、运营等环节符合税收减免税的,按照相关减免税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单位对公租房适当减收入网、管网增容的费用。
(二)用地保障
1、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将公租房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公租房建设。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租房项目,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采取租赁方式的,可按年缴纳土地租金。
2、确保用地供应。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公租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做到应保尽保。对需要办理公租房建设用地手续的,要简化程序,加快办理。
(三)规划保障
1、定期编制规划。合理组织编制公租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公租房的选址要尽量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配套区域,并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
2、适当提高容积率。在符合城市规划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公租房项目容积率可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的上限掌握,并适当预留公共绿地,为今后改造提升预留空间。公租房项目规划设计要遵循建筑节能要求。
(四)报建保障
由政府投资建设或企事业单位自筹建设的公租房项目由镇街(园区)报市政府审定后,即纳入前期手续审批“绿色通道”,按照市重点工程项目审批的有关规定,在办理了项目批复(核准)手续并领取《施工报建证明》后开工建设。
(五)体制保障
1、设立住房保障委员会。研究设立住房保障委员会,成员由政府部门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群众代表等人员组成。住房保障委员会行使住房保障工作的决策权和监督权,其具体职责由委员会章程规定。
2、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全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拟订住房保障政策,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设立住房保障具体实施机构。研究设立非营利性专业化的住房保障具体实施机构或通过建立法定机构,采取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等方式,负责承办公租房的需求调查、登记、建设、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等事务。
四、加强组织领导
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研究部署和指导实施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工作。市住建局要会同市机编办、监察局、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等部门,加强对全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
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园区管委会要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确保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工作顺利推进。 |
| 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公示名单(第一批公示) | 根据《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12〕22号)规定,经过企业
申报、镇街推荐、数据考评、专家评审、部门征求意见、综合评选等程序,东莞玖龙纸业有限公司等17家加
工贸易企业拟获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称号。现将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的拟获市示范企业的名单
予以公示(已经获得商务部、省外经贸厅等部门评定的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直接认定为市转型升级示
范企业,名单不再公示)。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对名单内企业有异议的,自公示之日起10天内可通过书面
形式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反映(联系人:杨小平、阮剑平,电话:22817150、23304739)。
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评审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
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公示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镇街
1
东莞玖龙纸业有限公司
麻涌
2
东莞宇球电子有限公司
寮步
3
广东楚天龙智能卡有限公司
凤岗
4
泓凯电子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黄江
5
东莞华宝鞋业有限公司
南城
6
东莞石龙京瓷有限公司
石龙
7
东莞信浓马达有限公司
凤岗
8
东莞联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虎门
9
达创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石碣
10
东莞歌乐东方电子有限公司
东坑
11
信义汽车玻璃(东莞)有限公司
虎门
12
东莞正阳电子有限公司
塘厦
13
台达电子电源(东莞)有限公司
石碣
14
东莞健达照明有限公司
企石
15
东莞台霖电子通讯有限公司
大岭山
16
宏达光电玻璃(东莞)有限公司
大岭山
17
东莞技研新阳电子有限公司
桥头 |
| 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公示名单(第一批公示) | 根据《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12〕22号)规定,经过企业
申报、镇街推荐、数据考评、专家评审、部门征求意见、综合评选等程序,东莞玖龙纸业有限公司等17家加
工贸易企业拟获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称号。现将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的拟获市示范企业的名单
予以公示(已经获得商务部、省外经贸厅等部门评定的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直接认定为市转型升级示
范企业,名单不再公示)。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对名单内企业有异议的,自公示之日起10天内可通过书面
形式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反映(联系人:杨小平、阮剑平,电话:22817150、23304739)。
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评审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
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公示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镇街
1
东莞玖龙纸业有限公司
麻涌
2
东莞宇球电子有限公司
寮步
3
广东楚天龙智能卡有限公司
凤岗
4
泓凯电子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黄江
5
东莞华宝鞋业有限公司
南城
6
东莞石龙京瓷有限公司
石龙
7
东莞信浓马达有限公司
凤岗
8
东莞联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虎门
9
达创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石碣
10
东莞歌乐东方电子有限公司
东坑
11
信义汽车玻璃(东莞)有限公司
虎门
12
东莞正阳电子有限公司
塘厦
13
台达电子电源(东莞)有限公司
石碣
14
东莞健达照明有限公司
企石
15
东莞台霖电子通讯有限公司
大岭山
16
宏达光电玻璃(东莞)有限公司
大岭山
17
东莞技研新阳电子有限公司
桥头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2038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宁夏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寒溪河进行石大公路改造工程寒溪河大桥项目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2年7月24日至2012年12月30日。
二、作业水域:寒溪河石大公路旧寒溪河大桥下游100米水域范围内。
三、注意事项
1、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分别在两岸搭设施工便桥,留下宽约40米为临时通航水域,搭设的临时便桥设有警示标志。
2、现场设有警戒船,使用VHF16频道联系,禁止船舶在施工作业水域范围追越、会船。希航经该水域的船舶加强瞭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何 冲 13559771609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2038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宁夏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寒溪河进行石大公路改造工程寒溪河大桥项目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2年7月24日至2012年12月30日。
二、作业水域:寒溪河石大公路旧寒溪河大桥下游100米水域范围内。
三、注意事项
1、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分别在两岸搭设施工便桥,留下宽约40米为临时通航水域,搭设的临时便桥设有警示标志。
2、现场设有警戒船,使用VHF16频道联系,禁止船舶在施工作业水域范围追越、会船。希航经该水域的船舶加强瞭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何 冲 13559771609 |
| 2012年东莞市面向海内外引进创新创业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申报工作公告 | 为加快东莞市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更好地汇聚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深入实施“人才东莞”战略,根据《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市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东委发〔2011〕10号)、《关于加快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东府〔2009〕58号)精神,现就2012年东莞市面向海内外引进创新创业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申报工作公告如下:
一、重点扶持领域
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重点引进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特色农业和文化创意产业等紧缺急需人才,特别是高端新型电子信息、LED产业、新能源汽车、太阳能光伏、生物产业、新材料、节能环保等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新创业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
申报创新创业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意向性合同,入选后6个月内签订正式合同并到岗;如系已签订正式合同,首次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间原则上在2010年1月1日之后。创新创业科研团队或领军人才的自主创业企业需成立5年以下;拟建企业的领军人才自确定为资助对象后,需6个月内注册法人实体。
团队成员和领军人才需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两院院士等顶尖人才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经引进后,需在莞连续工作时间5年以上,从国(境)外引进的外国籍居民和港澳台永久居民,或从国内引进的两院院士需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保证每年在莞工作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从国内引进的团队成员和领军人才,原则上人事关系要求调入我市的用人单位全职在莞工作。
(一)创新创业科研团队。创新创业科研团队的申报对象,应由1名带头人和不少于4名核心成员组成(核心成员是指团队中承担主要创新科研任务的引进成员,不包括用人单位为团队提供的原有配套人员和已在莞工作人员),团队成员中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数占50%以上,平均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并具备以下条件:
1、团队应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在国内外科研机构或重大项目稳定合作3年以上,团队成员结构合理,具有丰富创业经验的经营管理专家、丰富创新能力的技术专家、完备的技术骨干和后备人才队伍;
2、团队研究方向和项目目标属国内重大科技、重大基础理论、重大应用研究问题前沿,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在国际同行中处于先进水平,拥有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明晰;具有良好的持续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拥有良好的创新基础、产业化准备以及较为广阔的市场前景;有明确的产业化计划,能够在未来三年内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3、团队的主要承接单位原则上为已注册成立的企事业单位,具备良好的融资能力和生产配套能力,能确保团队项目研发和产业化所需的经费,能为团队项目研发和产业化提供相应的实验设备、场地、生产能力、市场推广、科研人员等配套。
(二)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申报对象应具备硕士以上学位、副高以上职称或跨国公司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及经历,其中:
1、创业领军人才。创业领军人才是指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来莞创办科技型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其项目需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与申报人所从事的核心技术领域密切相关,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其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以上,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并能够进行产业化开发;
(2)具有海内外成功创业经验,或曾在海内外知名高校、企业、研发机构担任中高层职务3年以上,具有主持研发成果成功实施产业化的经历;
(3)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并拥有一支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新创业团队。
2、创新领军人才。创新领军人才是指在我市企事业单位从事技术研发、科研创新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拥有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具有明显的持续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对解决我市主导产业、支柱产业和重点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关键项目技术攻关和工艺操作难题起关键作用;
(2)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或对某一专业(领域)的发展有重大贡献,其成果处于本行业(领域)学术前沿,为业内普遍认可;
(3)在我市担任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工程项目首席工程技术专家或管理专家,通过技术和管理创新,能够产生重大社会经济效益;
(4)在国内外知名企业中担任高级职务的经营管理人才,精通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善于经营管理,有较丰富实践经验。
三、扶持政策和相关待遇
(一)对引进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创新创业科研团队,市财政给予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的研发经费资助;给予创新创业科研团队带头人一次性最高100万元的税后生活补贴。
(二)创业领军人才可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
2、给予创业领军人才100平方米办公场地租金补贴,补助期限不超过5年;
3、给予创业领军人才每人每月2000元的租房补贴,补助期限不超过5年;
4、创业领军人才购买仪器设备等有关科研支出,可获得50%的财政资助,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三)创新领军人才可享受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的创新资助资金扶持;
(四)对落户定居东莞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给予20万元的安家补贴。
四、申报办法
(一)申报材料与要求。申报创新创业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者提交《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科研团队申报书》、《东莞市引进创业领军人才申报书》或《东莞市引进创新领军人才申报书》一式20份,附件证明材料20份(递交申请时核对原件),申报书与附件材料合并装订成册,并编写页码和目录,外文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附件一般应包括以下材料并按以下顺序提供复印件: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在国内外任职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或意向性合同、荣誉与奖励证书、主要成果(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主持(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企业证明材料(营业执照、股权构成、公司业绩和近年财务报表)和商业计划书等。
所有申报材料均需提供电子版文件。其中,申报书电子版为word格式,附件材料电子版为PDF格式。
(二)申报方式。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工作实行常年受理,原则上每半年集中评审一次,对特别突出的重大项目可随时启动评审程序。已落实承接(用人)单位的团队和领军人才,其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各镇街、园区组织人事部门或市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市领军人才引进培养办公室受理。符合条件但尚未有承接单位的团队和领军人才,可采取自荐方式直接申报。申报书的电子文档,可登录东莞市人力资源政务信息网(http://rlzyj.dg.gov.cn),进入“领军人才引进培养工程”专栏下载。
五、其他事项
(一)各团队和领军人才申报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科学合理填写申报资助金额。经评审入选后,不得随意减少或更换团队成员,不得任意调整研究内容和项目目标。
(二)已入选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成员和领军人才不再重复申报。
(三)为进一步提高评审的科学合理性,创新创业科研团队评审增加实地考察评审环节。
(四)入选的创新创业科研团队、领军人才,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一次我市人才专项资金最高额度的资金资助。
(五)本年度的团队和领军人才申报工作以本公告为准,下一年度将重新发布申报公告并设定相应的申报条件。
本公告未尽事宜,可通过电话或电邮与东莞市领军人才引进培养办公室联系。
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东楼6楼市人力资源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邮编:523888)
电话:0769-22836652 传真:0769-22836685
Email:dgrc@dg.cn 网址:http://rlzyj.dg.gov.cn
中共东莞市委组织部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12年7月13日 |
| 2012年东莞市面向海内外引进创新创业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申报工作公告 | 为加快东莞市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更好地汇聚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深入实施“人才东莞”战略,根据《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市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东委发〔2011〕10号)、《关于加快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东府〔2009〕58号)精神,现就2012年东莞市面向海内外引进创新创业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申报工作公告如下:
一、重点扶持领域
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重点引进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特色农业和文化创意产业等紧缺急需人才,特别是高端新型电子信息、LED产业、新能源汽车、太阳能光伏、生物产业、新材料、节能环保等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新创业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
申报创新创业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意向性合同,入选后6个月内签订正式合同并到岗;如系已签订正式合同,首次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间原则上在2010年1月1日之后。创新创业科研团队或领军人才的自主创业企业需成立5年以下;拟建企业的领军人才自确定为资助对象后,需6个月内注册法人实体。
团队成员和领军人才需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两院院士等顶尖人才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经引进后,需在莞连续工作时间5年以上,从国(境)外引进的外国籍居民和港澳台永久居民,或从国内引进的两院院士需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保证每年在莞工作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从国内引进的团队成员和领军人才,原则上人事关系要求调入我市的用人单位全职在莞工作。
(一)创新创业科研团队。创新创业科研团队的申报对象,应由1名带头人和不少于4名核心成员组成(核心成员是指团队中承担主要创新科研任务的引进成员,不包括用人单位为团队提供的原有配套人员和已在莞工作人员),团队成员中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数占50%以上,平均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并具备以下条件:
1、团队应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在国内外科研机构或重大项目稳定合作3年以上,团队成员结构合理,具有丰富创业经验的经营管理专家、丰富创新能力的技术专家、完备的技术骨干和后备人才队伍;
2、团队研究方向和项目目标属国内重大科技、重大基础理论、重大应用研究问题前沿,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在国际同行中处于先进水平,拥有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明晰;具有良好的持续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拥有良好的创新基础、产业化准备以及较为广阔的市场前景;有明确的产业化计划,能够在未来三年内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3、团队的主要承接单位原则上为已注册成立的企事业单位,具备良好的融资能力和生产配套能力,能确保团队项目研发和产业化所需的经费,能为团队项目研发和产业化提供相应的实验设备、场地、生产能力、市场推广、科研人员等配套。
(二)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申报对象应具备硕士以上学位、副高以上职称或跨国公司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及经历,其中:
1、创业领军人才。创业领军人才是指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来莞创办科技型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其项目需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与申报人所从事的核心技术领域密切相关,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其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以上,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并能够进行产业化开发;
(2)具有海内外成功创业经验,或曾在海内外知名高校、企业、研发机构担任中高层职务3年以上,具有主持研发成果成功实施产业化的经历;
(3)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并拥有一支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新创业团队。
2、创新领军人才。创新领军人才是指在我市企事业单位从事技术研发、科研创新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拥有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具有明显的持续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对解决我市主导产业、支柱产业和重点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关键项目技术攻关和工艺操作难题起关键作用;
(2)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或对某一专业(领域)的发展有重大贡献,其成果处于本行业(领域)学术前沿,为业内普遍认可;
(3)在我市担任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工程项目首席工程技术专家或管理专家,通过技术和管理创新,能够产生重大社会经济效益;
(4)在国内外知名企业中担任高级职务的经营管理人才,精通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善于经营管理,有较丰富实践经验。
三、扶持政策和相关待遇
(一)对引进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创新创业科研团队,市财政给予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的研发经费资助;给予创新创业科研团队带头人一次性最高100万元的税后生活补贴。
(二)创业领军人才可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
2、给予创业领军人才100平方米办公场地租金补贴,补助期限不超过5年;
3、给予创业领军人才每人每月2000元的租房补贴,补助期限不超过5年;
4、创业领军人才购买仪器设备等有关科研支出,可获得50%的财政资助,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三)创新领军人才可享受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的创新资助资金扶持;
(四)对落户定居东莞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给予20万元的安家补贴。
四、申报办法
(一)申报材料与要求。申报创新创业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者提交《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科研团队申报书》、《东莞市引进创业领军人才申报书》或《东莞市引进创新领军人才申报书》一式20份,附件证明材料20份(递交申请时核对原件),申报书与附件材料合并装订成册,并编写页码和目录,外文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附件一般应包括以下材料并按以下顺序提供复印件: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在国内外任职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或意向性合同、荣誉与奖励证书、主要成果(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主持(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企业证明材料(营业执照、股权构成、公司业绩和近年财务报表)和商业计划书等。
所有申报材料均需提供电子版文件。其中,申报书电子版为word格式,附件材料电子版为PDF格式。
(二)申报方式。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工作实行常年受理,原则上每半年集中评审一次,对特别突出的重大项目可随时启动评审程序。已落实承接(用人)单位的团队和领军人才,其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各镇街、园区组织人事部门或市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市领军人才引进培养办公室受理。符合条件但尚未有承接单位的团队和领军人才,可采取自荐方式直接申报。申报书的电子文档,可登录东莞市人力资源政务信息网(http://rlzyj.dg.gov.cn),进入“领军人才引进培养工程”专栏下载。
五、其他事项
(一)各团队和领军人才申报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科学合理填写申报资助金额。经评审入选后,不得随意减少或更换团队成员,不得任意调整研究内容和项目目标。
(二)已入选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成员和领军人才不再重复申报。
(三)为进一步提高评审的科学合理性,创新创业科研团队评审增加实地考察评审环节。
(四)入选的创新创业科研团队、领军人才,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一次我市人才专项资金最高额度的资金资助。
(五)本年度的团队和领军人才申报工作以本公告为准,下一年度将重新发布申报公告并设定相应的申报条件。
本公告未尽事宜,可通过电话或电邮与东莞市领军人才引进培养办公室联系。
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东楼6楼市人力资源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邮编:523888)
电话:0769-22836652 传真:0769-22836685
Email:dgrc@dg.cn 网址:http://rlzyj.dg.gov.cn
中共东莞市委组织部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12年7月13日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2037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东五华一建工程有限公司在横沥涌进行横杜大桥建设施工作业需延期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延期至2012年8月31日。
二、作业水域:横沥涌出口处河段水域范围内。
三、注意事项:
1、大桥建期间,作业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禁止船舶通航。
2、作业河段上下游设有警戒船,请过往船舶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绕道航行,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宋民康 13712609238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2037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东五华一建工程有限公司在横沥涌进行横杜大桥建设施工作业需延期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延期至2012年8月31日。
二、作业水域:横沥涌出口处河段水域范围内。
三、注意事项:
1、大桥建期间,作业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禁止船舶通航。
2、作业河段上下游设有警戒船,请过往船舶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绕道航行,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宋民康 13712609238 |
| 关于认定东莞市第六批上市后备企业公示的通告 | 经东莞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于2012年6月27日、28日和7月11日、12日举行评审会通过,东莞市盈聚电子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被认定为东莞市第六批上市后备企业(排名不分先后)。根据《东莞市鼓励企业上市办法》和《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操作规程》的规定,现予公示: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企业注册地
东莞市盈聚电子有限公司 赵星宝 东莞石碣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卢开平 东莞寮步
东莞市百味佳食品有限公司 钟沛江 东莞寮步
东莞市蒙自源饮食有限公司 李红伟 东莞寮步
东莞宇隆电工材料有限公司 林福群 东莞茶山
东莞市旭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林肖怡 东莞石排
东莞市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 汪小龙 东莞松山湖
广东康菱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赵 敏 东莞松山湖
广东玉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万庆棠 东莞莞城
东莞市三友联众电器有限公司 宋朝阳 东莞塘厦
东莞市祥鑫汽车模具制品有限公司 陈 荣 东莞长安
广东侨盛防伪材料有限公司 黎罡辉 东莞望牛墩
东莞市晖速天线技术有限公司 陈 晖 东莞东城
东莞市华轩幕墙材料有限公司 蓝 轩 东莞谢岗
东莞矽德半导体有限公司 邱贤德 东莞清溪
公示时间5天。
受理单位:东莞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府金融工作局)。
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北楼三楼。
电话:22831549、22831553.
邮政编码:523888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人、来电、来信等方式向受理单位反映公示对象不应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的情况和问题。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反映人必须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家庭地址或工作单位,以示负责。
东莞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
| 关于认定东莞市第六批上市后备企业公示的通告 | 经东莞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于2012年6月27日、28日和7月11日、12日举行评审会通过,东莞市盈聚电子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被认定为东莞市第六批上市后备企业(排名不分先后)。根据《东莞市鼓励企业上市办法》和《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操作规程》的规定,现予公示: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企业注册地
东莞市盈聚电子有限公司 赵星宝 东莞石碣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卢开平 东莞寮步
东莞市百味佳食品有限公司 钟沛江 东莞寮步
东莞市蒙自源饮食有限公司 李红伟 东莞寮步
东莞宇隆电工材料有限公司 林福群 东莞茶山
东莞市旭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林肖怡 东莞石排
东莞市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 汪小龙 东莞松山湖
广东康菱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赵 敏 东莞松山湖
广东玉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万庆棠 东莞莞城
东莞市三友联众电器有限公司 宋朝阳 东莞塘厦
东莞市祥鑫汽车模具制品有限公司 陈 荣 东莞长安
广东侨盛防伪材料有限公司 黎罡辉 东莞望牛墩
东莞市晖速天线技术有限公司 陈 晖 东莞东城
东莞市华轩幕墙材料有限公司 蓝 轩 东莞谢岗
东莞矽德半导体有限公司 邱贤德 东莞清溪
公示时间5天。
受理单位:东莞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府金融工作局)。
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北楼三楼。
电话:22831549、22831553.
邮政编码:523888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人、来电、来信等方式向受理单位反映公示对象不应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的情况和问题。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反映人必须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家庭地址或工作单位,以示负责。
东莞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
|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十六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现对东莞市共26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2年7月12日起至2012年7月26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1.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 罗丽娜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序号
申请人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户籍人数
人均居住 建筑面积 (平方米)
有无宅基地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张运银
黄江
三新社区
2
1
租住
无
1046
0
工资、分红
残疾
2
刘梁华
东城
星城社区
2
2
租住
无
550
0
工资
3
温宝荣
东城
光明社区
3
3
借住
无
850
0
工资、分红
4
谢国有
东城
同沙社区
4
4
租住
无
850
0
工资、分红
5
袁柳开
东城
温塘社区
3
3
借住
无
833
0
工资、分红
6
王远忠
中堂
中堂居委会
4
4
租住
无
1300
0
工资
7
谢永忠
樟木头
圩镇社区
3
3
租住
无
1045
0
工资
8
翟伟贤
南城
周溪社区
3
3
借住
无
828
0
工资、分红
9
张春梅
清溪
铁松
2
2
租住
无
633
0
工资
10
施伟芳
莞城
市桥社区
2
2
借住
无
1250
0
工资
11
吴燕芳
莞城
西隅社区
3
3
借住
无
895
0
工资
12
梁沛棠
莞城
西隅社区
4
4
借住
无
1065
0
工资
13
黄丽华
莞城
西隅社区
2
2
借住
无
750
0
工资
14
胡沛贤
莞城
北隅社区
3
3
借住
无
1200
0
工资
15
祁建强
莞城
北隅社区
3
3
借住
无
980
0
工资
16
房顺荣
莞城
北隅社区
4
4
借住
无
1255
0
工资
17
黄佩婷
莞城
北隅社区
2
1
租住
无
1100
0
工资
18
黎宝珠
莞城
北隅社区
3
2
借住
无
1100
0
工资
残疾
19
黄润棠
莞城
北隅社区
4
4
借住
无
1111
0
工资
20
陈淑娟
莞城
北隅社区
2
2
租住
无
1200
0
工资
21
程 刚
莞城
北隅社区
4
4
租住
无
718
0
工资
22
洪建明
莞城
北隅社区
3
3
借住
无
1194
0
工资
23
石巧玲
莞城
博厦社区
2
2
借住
无
750
0
工资
24
杨秀兰
莞城
博厦社区
4
4
借住
无
797
0
工资
25
陈 海
莞城
创业社区
2
2
租住
无
1035
0
工资
26
刘长玲
莞城
创业社区
2
2
借住
无
800
0
工资 |
|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十六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现对东莞市共26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2年7月12日起至2012年7月26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1.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 罗丽娜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序号
申请人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户籍人数
人均居住 建筑面积 (平方米)
有无宅基地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张运银
黄江
三新社区
2
1
租住
无
1046
0
工资、分红
残疾
2
刘梁华
东城
星城社区
2
2
租住
无
550
0
工资
3
温宝荣
东城
光明社区
3
3
借住
无
850
0
工资、分红
4
谢国有
东城
同沙社区
4
4
租住
无
850
0
工资、分红
5
袁柳开
东城
温塘社区
3
3
借住
无
833
0
工资、分红
6
王远忠
中堂
中堂居委会
4
4
租住
无
1300
0
工资
7
谢永忠
樟木头
圩镇社区
3
3
租住
无
1045
0
工资
8
翟伟贤
南城
周溪社区
3
3
借住
无
828
0
工资、分红
9
张春梅
清溪
铁松
2
2
租住
无
633
0
工资
10
施伟芳
莞城
市桥社区
2
2
借住
无
1250
0
工资
11
吴燕芳
莞城
西隅社区
3
3
借住
无
895
0
工资
12
梁沛棠
莞城
西隅社区
4
4
借住
无
1065
0
工资
13
黄丽华
莞城
西隅社区
2
2
借住
无
750
0
工资
14
胡沛贤
莞城
北隅社区
3
3
借住
无
1200
0
工资
15
祁建强
莞城
北隅社区
3
3
借住
无
980
0
工资
16
房顺荣
莞城
北隅社区
4
4
借住
无
1255
0
工资
17
黄佩婷
莞城
北隅社区
2
1
租住
无
1100
0
工资
18
黎宝珠
莞城
北隅社区
3
2
借住
无
1100
0
工资
残疾
19
黄润棠
莞城
北隅社区
4
4
借住
无
1111
0
工资
20
陈淑娟
莞城
北隅社区
2
2
租住
无
1200
0
工资
21
程 刚
莞城
北隅社区
4
4
租住
无
718
0
工资
22
洪建明
莞城
北隅社区
3
3
借住
无
1194
0
工资
23
石巧玲
莞城
博厦社区
2
2
借住
无
750
0
工资
24
杨秀兰
莞城
博厦社区
4
4
借住
无
797
0
工资
25
陈 海
莞城
创业社区
2
2
租住
无
1035
0
工资
26
刘长玲
莞城
创业社区
2
2
借住
无
800
0
工资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四十九期) | 根据《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现对东莞市共382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2年7月12日起至2012年7月26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罗丽娜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谢肖婵
东坑
凤大村
3
17.1
2
低保
2
黄浩明
东坑
凤大村
6
14.8
708
4
工资
3
黄惠广
东坑
凤大村
4
13.7
875
1
工资
4
谢英志
东坑
新门楼
1
6.7
798
1
退休金
5
谢计昌
东坑
新门楼
6
8.1
614
2
工资
6
苏沃田
东坑
角社村
3
16.4
775
1
工资
7
钟润葵
东坑
角社村
2
租住
575
0
工资
8
邓群笑
东坑
角社村
4
15.8
700
2
工资
9
苏国良
东坑
角社村
3
15
680
2
工资
10
苏庆杨
东坑
角社村
4
12
700
1
工资
11
谢许贻
东坑
黄麻岭
5
17
653
3
工资
12
谢培旺
东坑
黄麻岭
6
11.4
633
3
工资
13
卢淑侦
东坑
寮边头
2
租住
557
0
工资
14
卢庆辉
东坑
寮边头
5
超面积危房
2
低保
15
卢杏容
东坑
寮边头
3
8.6
1
低保
16
谢灿容
东坑
寮边头
4
17.7
814
2
工资
17
卢巧珠
东坑
寮边头
4
租住
655
0
工资
18
丁顺有
东坑
初坑村
2
租住
613
0
工资
19
何凤娇
东坑
初坑村
4
17.6
441
1
工资
20
李志容
东坑
坑美村
5
11
740
2
工资
21
李淦昌
东坑
坑美村
7
12.1
3
低保
22
卢雪娥
东坑
坑美村
2
租住
0
低保
23
卢秀英
东坑
草塘社区
1
租住
0
低保
24
周 换
东坑
东坑村
4
13.5
871
2
工资
25
彭映河
东坑
井美村
3
租住
761
0
工资
26
谢伟华
东坑
井美村
4
10.8
855
2
工资
27
丁国勋
东坑
井美村
3
9
442
1
工资
28
钟有莲
东坑
井美村
1
超面积危房
2
低保
29
彭应茂
东坑
彭屋村
1
超面积危房
1
低保
30
何美妮
清溪
大利
2
租住
125
0
分红
31
曾仕强
清溪
大利
4
租住
550
0
工资
32
谢东伦
清溪
大埔
4
租住
358
0
工资
33
张辉云
清溪
九乡
3
租住
268
0
分红
34
孙金凤
清溪
罗马
3
租住
795
0
工资
35
邓金娇
清溪
罗马
2
租住
784
0
工资
36
刘伟春
清溪
青皇
3
租住
741
0
工资
37
陈趁欢
清溪
青皇
2
租住
675
0
工资
38
刘玉媚
清溪
清厦
3
租住
644
0
工资
39
罗炳祥
清溪
清厦
4
8.7
650
1
分红
40
钟国生
清溪
清厦
4
租住
813
0
工资
41
罗玉和
清溪
清厦
4
17.5
800
1
工资
42
曾元福
清溪
清厦
3
10
766
1
工资
43
陈福裕
清溪
三中
2
租住
250
0
分红
44
巫汉强
清溪
三中
2
租住
766
0
工资
45
张思云
清溪
松岗
2
租住
675
0
工资
46
张茂嫦
清溪
松岗
3
租住
416
0
工资
47
张红梅
清溪
松岗
2
租住
612
0
工资
48
张梅芳
清溪
松岗
3
租住
450
0
工资
49
韩仲星
清溪
铁场
2
15
240
1
分红
50
梁雪花
清溪
铁松
4
租住
533
0
工资
51
张玉娣
清溪
铁松
2
租住
787
0
工资
52
罗艳芳
清溪
谢坑
3
租住
455
0
工资
53
朱洪笑
清溪
渔樑围
2
租住
633
0
工资
54
彭月兰
清溪
渔樑围
4
租住
500
0
工资
55
谢福珍
清溪
渔樑围
3
租住
589
0
工资
56
朱春花
清溪
渔樑围
1
租住
750
0
工资
57
杨春兰
清溪
重河
4
租住
687
0
工资
58
李伟荣
清溪
重河
2
租住
750
0
工资
59
谢柳和
寮步
寮步社区
3
租住
533
0
工资
60
尹有平
寮步
西溪村
3
租住
500
0
工资
61
叶苏仔
寮步
上底村
3
15
830
1
工资
62
刘汉彬
寮步
缪边社区
5
10
860
1
工资
63
叶尹荣
寮步
小坑村
4
13.3
650
1
工资
残疾
64
叶柱桥
寮步
浮竹山村
4
13
1
低保
65
叶李始
寮步
浮竹山村
3
8
833
1
工资
66
钟映霞
寮步
新旧围社区
3
租住
0
低保
67
钟柏坤
寮步
新旧围社区
4
15.5
658
1
工资
68
温娆燕
寮步
石步村
2
租住
625
0
工资
残疾
69
殷苑芳
寮步
石步村
2
租住
650
0
工资
70
卢映霞
寮步
石步村
2
租住
400
0
工资
71
陈连欢
寮步
石步村
3
租住
450
0
工资
72
卢柳琴
寮步
石步村
2
15
700
1
工资
73
陈柱明
寮步
石步村
7
8
621
1
工资
74
梁笑珍
寮步
塘唇村
3
租住
650
0
工资
75
梁妙芳
寮步
塘唇村
4
租住
450
0
分红
76
刘盛国
寮步
塘唇村
3
租住
650
0
工资
77
梁沃坤
寮步
塘唇村
1
租住
550
0
分红
78
梁美欢
寮步
塘唇村
2
租住
400
0
分红
79
梁树华
寮步
塘唇村
3
租住
550
0
工资
80
梁美欢
寮步
塘唇村
3
租住
522
0
分红
81
刘柱春
寮步
富竹山村
3
17
866
1
工资
82
刘仲朱
寮步
富竹山村
4
15
850
1
工资
83
叶艳芳
寮步
良边村
2
租住
600
0
分红
84
刘旭文
寮步
良边村
4
15
750
1
工资
85
尹柱棠
寮步
凫山村
4
租住
700
0
工资
86
尹丽娇
寮步
凫山村
3
17
600
1
工资
87
尹绍玲
寮步
凫山村
1
15
550
1
其它
88
尹暖根
寮步
凫山村
2
15
1
低保
89
谭锐燊
寮步
凫山村
4
10
1
低保
90
丁惠欢
东城
桑园
2
租住
425
0
分红、其它
91
农英兰
东城
温塘
2
租住
500
0
分红
92
卢丽娟
东城
堑头
4
租住
775
0
工资 、分红
93
何连就
中堂
东向村
1
超面积危房
450
1
工资
94
万耀明
中堂
马沥村
4
超面积危房
625
1
工资
95
梁志威
石龙
中山东社区
4
租住
0
低保
96
吴志豪
石龙
中山东社区
3
租住
0
低保
97
黄颂新
石龙
中山东社区
3
租住
0
低保
98
莫永亮
麻涌
麻一
4
16.5
760
1
工资
99
黄国明
麻涌
麻一
4
17.8
832
1
工资
100
袁永洪
麻涌
麻一
4
11
612
1
工资
101
陈志洪
麻涌
麻一
3
17.97
733
1
工资
残疾
102
莫汉文
麻涌
麻一
4
17.2
670
1
工资
103
陈跻
麻涌
麻一
3
14.1
733
1
工资
104
陈伟权
麻涌
麻一
4
10.8
550
1
工资
105
陈绮敏
麻涌
麻一
3
借住
350
0
工资
106
莫艳湘
麻涌
麻一
1
17.9
1
低保、残疾
107
莫干广
麻涌
麻一
5
17.4
860
1
工资
108
莫仲华
麻涌
麻一
1
借住
0
低保
109
莫国才
麻涌
麻一
5
15.6
1
低保、残疾
110
莫卫文
麻涌
麻一
4
17.5
1
低保、残疾
111
莫建祥
麻涌
麻一
3
17.1
800
1
工资
112
莫准程
麻涌
麻一
4
11.7
700
1
工资
113
莫茂中
麻涌
麻一
4
10
550
1
工资
114
莫建华
麻涌
麻一
1
借住
0
低保、残疾
115
莫柏凌
麻涌
麻一
3
13.2
730
1
工资
116
莫成佳
麻涌
麻一
5
11
752
1
工资
117
莫锦权
麻涌
麻一
3
12.7
733
1
工资
118
莫炽中
麻涌
麻一
3
借住
0
低保
119
袁树全
麻涌
麻一
5
15.4
750
1
工资
残疾
120
袁志荣
麻涌
麻一
5
11.2
520
1
工资
121
袁日辉
麻涌
麻一
9
10.3
657
1
工资
122
李海明
麻涌
麻一
4
13.4
840
1
工资
123
殷桂英
麻涌
麻一
3
10.4
450
1
工资
124
袁柱流
麻涌
麻一
3
16.7
656
1
工资
125
袁清林
麻涌
麻一
3
17.97
733
1
工资
126
袁加润
麻涌
麻一
4
11.5
550
1
务农
127
袁锡良
麻涌
麻一
9
6.5
687
1
工资
残疾
128
叶见芳
麻涌
麻一
3
16.7
1
低保
129
袁子明
麻涌
麻一
6
15
460
1
工资
130
袁永强
麻涌
麻一
7
12.6
650
1
工资
131
梁国杨
麻涌
麻二
5
16.2
560
1
工资
132
叶玉强
麻涌
麻二
6
13
666
1
工资
133
黄淦坤
麻涌
麻二
5
15.7
540
1
工资
134
何文德
麻涌
麻二
5
15.9
660
1
工资
135
梁志维
麻涌
麻二
4
11.2
825
1
工资
残疾
136
梁泽文
麻涌
麻二
4
14.6
475
1
工资
137
周平洋
麻涌
麻二
3
租住
630
0
工资
138
冯建秋
麻涌
麻二
5
12.8
520
1
工资
139
雷远兴
麻涌
麻二
5
10.2
640
1
工资
140
梁锡球
麻涌
麻二
5
14.9
800
1
工资
141
黄镜昌
麻涌
麻二
7
11
686
1
工资
142
何家强
麻涌
麻二
5
11.9
688
1
工资
143
雷汉宏
麻涌
麻二
5
10.4
660
1
工资
144
梁成举
麻涌
麻二
5
16
780
1
工资
145
雷灿华
麻涌
麻二
7
8.7
842
1
工资
146
周沛贤
麻涌
麻二
4
11.3
825
1
工资
147
周灼球
麻涌
麻二
4
10.3
650
1
工资
148
梁花
麻涌
麻二
3
借住
200
0
养老金
149
黄满华
麻涌
麻二
6
13.1
550
1
工资
150
何广坚
麻涌
麻二
3
15.7
600
1
工资
151
何汝枢
麻涌
麻二
4
15.8
650
1
工资
152
董国亮
麻涌
麻二
4
7.5
700
1
工资
153
梁艳
麻涌
麻二
3
4.2
730
1
工资
154
梁海标
麻涌
麻二
1
借住
0
低保、残疾
155
周照亮
麻涌
麻二
4
10.3
650
1
工资
156
周秋富
麻涌
麻二
6
13
550
1
工资
157
叶玉森
麻涌
麻二
4
11.4
830
1
工资
158
梁汉球
麻涌
麻二
4
16.9
520
1
工资
159
萧广礼
麻涌
麻三
6
17.5
645
1
工资
160
黄子容
麻涌
麻三
6
9.67
433
1
工资
残疾
161
萧灼成
麻涌
麻三
4
17.5
745
1
工资
162
袁坤池
麻涌
麻三
3
14
566
1
工资
163
莫沃流
麻涌
麻三
5
16
820
1
工资
164
莫妙宜
麻涌
麻三
1
借住
750
0
工资
165
萧沃和
麻涌
麻三
6
13.6
500
1
工资
166
萧灼鹏
麻涌
麻三
4
15
659
1
工资
167
关福权
麻涌
麻三
4
10.7
725
1
工资
168
萧美敬
麻涌
麻三
4
12.3
725
1
工资
169
萧金潮
麻涌
麻三
4
15
625
1
工资
170
黄锦华
麻涌
麻三
6
6.7
430
1
工资
171
莫炽强
麻涌
麻三
3
16.7
700
1
工资
172
萧灼禧
麻涌
麻三
4
12.9
525
1
工资
173
萧醒锡
麻涌
麻三
5
15.2
480
1
工资
174
萧庆科
麻涌
麻三
4
13.1
475
1
工资
175
莫元叙
麻涌
麻三
1
17
460
1
政府补助
176
萧渭其
麻涌
麻三
5
13.2
750
1
工资
177
袁汝佳
麻涌
麻三
4
13.6
775
1
工资
178
萧湛全
麻涌
麻四
5
6.5
1
低保
179
萧汝华
麻涌
麻四
4
7.5
1
低保
180
萧炳华
麻涌
麻四
3
12.9
580
1
工资
残疾
181
吴彩凤
麻涌
麻四
6
13.1
1
低保
182
萧海江
麻涌
麻四
5
13.3
600
1
工资
183
萧广志
麻涌
麻四
6
11.2
300
1
工资
184
莫凤如
麻涌
麻四
7
14.6
486
1
工资
185
莫沃能
麻涌
麻四
4
11.3
1
低保
186
萧桂康
麻涌
麻四
3
14.1
400
1
工资
187
萧炳强
麻涌
麻四
5
9
608
1
工资
188
周满权
麻涌
麻四
5
9
580
1
工资
189
黄细文
麻涌
麻四
4
7.3
750
1
工资
190
黄锦洪
麻涌
麻四
3
13.3
636
1
工资
191
郭灿明
麻涌
麻四
4
15
850
1
工资
192
萧灼贤
麻涌
麻四
4
12.3
750
1
工资
193
萧柏田
麻涌
麻四
5
8.6
1
低保、优抚
194
萧李柱
麻涌
麻四
4
11.5
650
1
工资
195
萧沛森
麻涌
麻四
4
7.8
600
1
工资
196
黄闰胜
麻涌
麻四
4
16.5
600
1
工资
197
黄怀根
麻涌
麻四
5
9.5
520
1
工资
198
萧志扬
麻涌
麻四
4
12.3
420
1
工资
199
萧冠川
麻涌
麻四
5
14.3
1
低保
200
萧淦辉
麻涌
麻四
4
9.5
1
低保
201
黄金明
麻涌
麻四
4
11.3
1
低保
202
黄伟标
麻涌
麻四
4
12.3
275
1
工资
203
萧莫红
麻涌
麻四
4
借住
400
0
工资
204
萧燕华
麻涌
麻四
3
借住
828
0
工资
205
李苏妹
麻涌
麻四
1
借住
800
0
工资
206
萧广能
麻涌
麻四
1
借住
0
低保、残疾
207
袁志鸿
麻涌
居委会
5
10.1
550
1
工资
208
萧艾镠
麻涌
居委会
6
15
832
1
退休金
209
钟树辉
麻涌
居委会
3
16
733
1
工资
210
莫厚
麻涌
居委会
5
10.4
1
低保
211
萧佑明
麻涌
华阳
3
8.5
1
低保
212
张锡奇
麻涌
华阳
4
16.1
560
1
工资
213
黎柱成
麻涌
华阳
4
17.8
840
1
工资
214
黎银友
麻涌
华阳
5
12.4
548
1
工资
215
黄凤佳
麻涌
华阳
2
租住
0
低保、残疾
216
黄炳堂
麻涌
华阳
3
13.5
1
低保、残疾
217
黄永兴
麻涌
华阳
6
15.9
1
低保
218
冯启户
麻涌
华阳
6
11.6
500
1
工资
219
冯佐桃
麻涌
华阳
3
8.3
1
低保、残疾
220
何沃权
麻涌
华阳
4
13.9
840
1
工资
221
梁瑞全
麻涌
华阳
3
11.5
746
1
工资
222
赖少艾
麻涌
华阳
3
9.1
746
1
工资
223
张浩明
麻涌
华阳
4
15.3
840
1
工资
224
萧庆东
麻涌
华阳
4
17.3
1
低保
225
萧炳堂
麻涌
华阳
4
12.3
1
低保、残疾
226
吴沛连
麻涌
大盛
1
借住
700
0
分红、工资
227
钟柳芹
麻涌
大盛
4
借住
729
0
分红、工资
228
韦浩佳
麻涌
欧涌
5
13.3
720
1
工资
229
姚群英
麻涌
欧涌
5
17.6
748
1
工资
230
黎庆棠
麻涌
欧涌
5
7.6
600
1
工资
231
陈新生
麻涌
欧涌
2
租住
550
0
工资
232
李灼培
麻涌
欧涌
5
12.5
448
1
工资
233
熊细款
麻涌
欧涌
4
16.1
850
1
工资
234
黎国均
麻涌
欧涌
5
13.9
680
1
工资
235
韦耀槐
麻涌
欧涌
4
15.8
600
1
工资
236
吕风仪
麻涌
欧涌
2
17.1
250
1
退休金
残疾
237
蔡镜洪
麻涌
欧涌
4
16.5
600
1
工资
238
蔡淦辉
麻涌
欧涌
4
9
800
1
经营
239
何细强
麻涌
欧涌
5
10.5
680
1
工资
240
韦锦均
麻涌
欧涌
4
15.8
665
1
工资
241
韦焱文
麻涌
欧涌
4
14.4
850
1
工资
242
谢景轩
麻涌
欧涌
5
14.5
1
低保
243
韦进光
麻涌
欧涌
4
15.7
800
1
工资
残疾
244
陈沛焕
麻涌
欧涌
7
9
700
1
工资
245
韦任棠
麻涌
欧涌
4
17.6
756
1
工资
246
韦有财
麻涌
欧涌
4
16
845
1
工资
247
黎水娣
麻涌
欧涌
1
14
450
1
退休金
248
谢湛良
麻涌
欧涌
1
16
1
低保
249
韦锐强
麻涌
欧涌
3
14
800
1
工资
250
韦敬齐
麻涌
欧涌
5
13.5
500
1
经营
251
莫焕南
麻涌
欧涌
1
租住
500
0
退休金
252
吴细丑
麻涌
黎滘
4
8
450
1
工资
253
徐胜光
麻涌
黎滘
6
17.3
750
1
工资
254
何柏海
麻涌
黎滘
3
17.7
700
1
工资
255
徐海淦
麻涌
黎滘
8
14
688
1
工资
256
叶浩祥
麻涌
新基
4
17.5
640
1
工资
257
莫植强
麻涌
新基
5
12
750
2
工资
258
莫裕伟
麻涌
新基
4
9
640
1
工资
259
叶应池
麻涌
新基
5
11.4
1
低保
260
莫淦兴
麻涌
新基
6
10.1
823
1
工资
261
曾淦英
麻涌
新基
4
16.4
618
1
工资
262
何娇
麻涌
新基
1
借住
0
低保、残疾
263
莫永春
麻涌
新基
4
14.7
640
1
工资
264
莫子春
麻涌
新基
4
借住
665
0
工资
265
韩旺丽
麻涌
新基
4
13.8
742
1
工资
残疾
266
李润科
麻涌
新基
4
15.7
740
1
经营
残疾
267
莫怀根
麻涌
新基
5
13.7
750
1
工资
268
罗巨枝
麻涌
新基
4
借住
695
0
工资
269
莫沃基
麻涌
新基
4
16.2
640
1
工资
270
李进希
麻涌
新基
4
5.6
765
1
工资
残疾
271
莫亦坤
麻涌
新基
7
13.9
564
1
工资
残疾
272
李永娣
麻涌
新基
5
10.3
592
1
工资
273
姜文仔
麻涌
东太
7
6.9
832
1
工资
274
陈启钊
麻涌
东太
4
16.7
725
1
工资
275
莫浩波
麻涌
东太
6
12.8
645
1
工资
276
钟炽亮
麻涌
东太
6
8.6
367
2
务农
277
莫汝峰
麻涌
东太
6
13.8
500
1
工资
278
梁锐发
麻涌
东太
5
10.7
533
1
工资
279
陈树辉
麻涌
东太
3
17.3
767
1
工资
280
姚锐辉
麻涌
大步
3
11
648
1
工资
281
姚仲彪
麻涌
大步
4
8.8
825
1
工资
282
祝艺超
麻涌
大步
6
9.5
1
低保、残疾
283
何建强
麻涌
大步
3
11
381
1
退休金
284
梁汉棋
麻涌
大步
4
13
675
1
工资
285
李灼权
麻涌
大步
4
15
600
1
工资
286
赖位富
麻涌
大步
4
13.9
550
1
工资
287
李艳庭
麻涌
大步
5
6.4
500
1
工资
288
祝广辉
麻涌
大步
4
16.2
570
1
工资
289
祝炳南
麻涌
大步
5
14.5
800
1
工资
290
祝建辉
麻涌
大步
5
12.2
600
1
工资
291
祝锡均
麻涌
大步
2
15.2
1
低保、残疾
292
李七根
麻涌
大步
4
17.3
725
1
工资
293
刘月景
麻涌
大步
4
14.2
698
1
工资
294
刘耀景
麻涌
大步
6
7.1
817
1
工资
295
李湛泉
麻涌
大步
4
16.7
550
1
工资
296
李伟均
麻涌
大步
4
10.3
600
1
工资
297
陶艺文
麻涌
大步
6
10.8
550
1
工资
298
陶汉波
麻涌
大步
5
17.7
550
1
工资
299
李灼荣
麻涌
大步
4
8.5
1
低保
300
陶渭权
麻涌
大步
4
13.9
758
1
工资
301
曹炽祥
麻涌
大步
4
12.8
575
1
工资
302
麦沛图
麻涌
大步
3
租住
630
0
退休金
303
彭柱登
麻涌
大步
4
16.6
675
1
工资
304
陈权超
麻涌
大步
5
10.7
620
1
工资
305
麦妙田
麻涌
大步
4
借住
550
1
工资
306
何汝棠
麻涌
大步
3
17.8
866
1
工资
307
何灼然
麻涌
大步
3
12.9
366
1
工资
308
何美然
麻涌
大步
4
14
575
1
工资
309
何国良
麻涌
大步
4
13.8
650
1
工资
310
赖润欢
麻涌
大步
2
借住
380
0
退休金
311
何锡柱
麻涌
大步
4
9.4
400
1
工资
312
何志文
麻涌
大步
4
15.1
575
1
工资
313
陈国财
麻涌
大步
5
7.4
800
1
工资
残疾
314
任永波
麻涌
大步
4
17.5
600
1
工资
315
布伟峰
麻涌
漳澎
4
8.3
550
1
工资
残疾
316
简庆钦
麻涌
漳澎
3
12.7
687
1
务农
残疾
317
李穗峰
麻涌
漳澎
4
15.4
500
1
工资
318
陈崇
麻涌
漳澎
2
17.5
300
1
务农
319
黄滔
麻涌
漳澎
2
17
400
1
务农
残疾
320
张浩贤
麻涌
漳澎
4
12.3
725
1
工资
321
曾羡玲
麻涌
漳澎
1
17
550
1
务农
残疾
322
徐大达
麻涌
漳澎
4
17.8
550
1
工资
323
何女
麻涌
漳澎
4
5.8
613
1
工资
324
胡润明
麻涌
漳澎
4
14.5
750
1
工资
325
李松淦
麻涌
漳澎
3
16.7
733
1
工资
残疾
326
黄松根
麻涌
漳澎
4
6.5
1
低保、残疾
327
徐其景
麻涌
漳澎
5
13.2
660
1
工资
328
张策女
麻涌
漳澎
8
7.6
581
1
工资
329
陈田
麻涌
漳澎
2
15
1
低保
330
吴志鹏
麻涌
漳澎
3
16.3
600
1
务农
331
丁耀昌
麻涌
漳澎
2
17
1
低保
332
刘国锋
麻涌
漳澎
4
13
550
1
工资
333
张卓威
麻涌
漳澎
4
13.7
550
1
工资
334
叶炽康
麻涌
漳澎
4
17.5
1
低保、残疾
335
陈剑辉
麻涌
漳澎
4
15.1
550
1
工资
336
陈启基
麻涌
漳澎
5
11.4
425
1
工资
337
陈加炽
麻涌
漳澎
5
14.5
580
1
工资
残疾
338
李润田
麻涌
漳澎
4
17.2
550
1
务农
339
罗子发
麻涌
漳澎
4
11.7
675
1
务农
340
林旺业
麻涌
漳澎
2
12
350
1
务农
341
赵敬文
麻涌
漳澎
7
8.3
529
1
工资
342
陈庆均
麻涌
漳澎
4
14.8
1
低保
343
林树华
麻涌
漳澎
7
10.8
1
低保
344
刘慧文
麻涌
漳澎
5
16
735
1
工资
残疾
345
林寿诺
麻涌
漳澎
3
13
1
低保、残疾
346
林炳昌
麻涌
漳澎
4
14
825
1
工资
347
陈海标
麻涌
漳澎
4
13.5
600
1
工资
348
林汉成
麻涌
漳澎
2
15.5
1
低保、残疾
349
朱应坤
麻涌
漳澎
2
15.4
1
低保
350
刘灼豪
麻涌
漳澎
3
13.8
1
务农
351
卢灼广
麻涌
漳澎
6
17.4
440
1
工资
352
徐大强
麻涌
漳澎
3
租住
733
1
工资
353
陈润枢
麻涌
漳澎
6
11.6
856
1
工资
354
莫雪丽
麻涌
漳澎
2
租住
550
0
工资
355
郭子昌
麻涌
漳澎
8
12.1
550
1
工资
356
李宇良
麻涌
漳澎
6
11.9
560
1
工资
357
杜林胜
麻涌
漳澎
6
15.2
583
1
工资
358
叶任葵
麻涌
漳澎
4
15
825
1
工资
359
钟柏浩
麻涌
漳澎
6
8.1
733
1
工资
360
苏早辉
麻涌
漳澎
8
8
681
1
工资
361
罗金成
麻涌
漳澎
4
13.8
625
1
务农
362
曾胜祥
麻涌
川槎
1
租住
310
0
老人金、村分红
363
曾合池
麻涌
川槎
3
租住
797
0
老人金、村分红
364
袁碧霞
莞城
市桥
1
借住
830
0
工资
365
张月婵
莞城
市桥
3
租住
766
0
工资
366
袁映霞
莞城
市桥
2
租住
800
0
工资
367
洪健华
莞城
市桥
5
借住
527
0
工资
368
齐燕燕
莞城
市桥
3
租住
0
低保
369
梁志成
莞城
东正
3
5.4
600
1
工资
370
李锡玲
莞城
罗沙
3
借住
733
0
工资
371
甘婉眉
莞城
西隅
3
借住
450
0
工资
372
陈笑萍
莞城
西隅
1
借住
800
0
工资
373
叶添发
莞城
西隅
4
借住
866
0
工资
374
张进全
莞城
北隅
3
借住
733
0
工资
375
王伟棠
莞城
北隅
4
11.9
825
1
工资
376
陈学洪
莞城
北隅
4
16.5
562
1
工资
残疾
377
王婉嫦
莞城
北隅
4
租住
700
0
工资
378
郭彩萍
莞城
北隅
3
借住
806
0
工资
379
张炳林
莞城
博厦
3
借住
750
0
工资
380
梁庆枢
莞城
兴塘
4
借住
800
0
工资
381
陈群笑
莞城
创业
3
15
800
1
工资
382
尹柳琼
寮步
寮步社区
3
16.3
466
1
工资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四十九期) | 根据《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现对东莞市共382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2年7月12日起至2012年7月26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罗丽娜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谢肖婵
东坑
凤大村
3
17.1
2
低保
2
黄浩明
东坑
凤大村
6
14.8
708
4
工资
3
黄惠广
东坑
凤大村
4
13.7
875
1
工资
4
谢英志
东坑
新门楼
1
6.7
798
1
退休金
5
谢计昌
东坑
新门楼
6
8.1
614
2
工资
6
苏沃田
东坑
角社村
3
16.4
775
1
工资
7
钟润葵
东坑
角社村
2
租住
575
0
工资
8
邓群笑
东坑
角社村
4
15.8
700
2
工资
9
苏国良
东坑
角社村
3
15
680
2
工资
10
苏庆杨
东坑
角社村
4
12
700
1
工资
11
谢许贻
东坑
黄麻岭
5
17
653
3
工资
12
谢培旺
东坑
黄麻岭
6
11.4
633
3
工资
13
卢淑侦
东坑
寮边头
2
租住
557
0
工资
14
卢庆辉
东坑
寮边头
5
超面积危房
2
低保
15
卢杏容
东坑
寮边头
3
8.6
1
低保
16
谢灿容
东坑
寮边头
4
17.7
814
2
工资
17
卢巧珠
东坑
寮边头
4
租住
655
0
工资
18
丁顺有
东坑
初坑村
2
租住
613
0
工资
19
何凤娇
东坑
初坑村
4
17.6
441
1
工资
20
李志容
东坑
坑美村
5
11
740
2
工资
21
李淦昌
东坑
坑美村
7
12.1
3
低保
22
卢雪娥
东坑
坑美村
2
租住
0
低保
23
卢秀英
东坑
草塘社区
1
租住
0
低保
24
周 换
东坑
东坑村
4
13.5
871
2
工资
25
彭映河
东坑
井美村
3
租住
761
0
工资
26
谢伟华
东坑
井美村
4
10.8
855
2
工资
27
丁国勋
东坑
井美村
3
9
442
1
工资
28
钟有莲
东坑
井美村
1
超面积危房
2
低保
29
彭应茂
东坑
彭屋村
1
超面积危房
1
低保
30
何美妮
清溪
大利
2
租住
125
0
分红
31
曾仕强
清溪
大利
4
租住
550
0
工资
32
谢东伦
清溪
大埔
4
租住
358
0
工资
33
张辉云
清溪
九乡
3
租住
268
0
分红
34
孙金凤
清溪
罗马
3
租住
795
0
工资
35
邓金娇
清溪
罗马
2
租住
784
0
工资
36
刘伟春
清溪
青皇
3
租住
741
0
工资
37
陈趁欢
清溪
青皇
2
租住
675
0
工资
38
刘玉媚
清溪
清厦
3
租住
644
0
工资
39
罗炳祥
清溪
清厦
4
8.7
650
1
分红
40
钟国生
清溪
清厦
4
租住
813
0
工资
41
罗玉和
清溪
清厦
4
17.5
800
1
工资
42
曾元福
清溪
清厦
3
10
766
1
工资
43
陈福裕
清溪
三中
2
租住
250
0
分红
44
巫汉强
清溪
三中
2
租住
766
0
工资
45
张思云
清溪
松岗
2
租住
675
0
工资
46
张茂嫦
清溪
松岗
3
租住
416
0
工资
47
张红梅
清溪
松岗
2
租住
612
0
工资
48
张梅芳
清溪
松岗
3
租住
450
0
工资
49
韩仲星
清溪
铁场
2
15
240
1
分红
50
梁雪花
清溪
铁松
4
租住
533
0
工资
51
张玉娣
清溪
铁松
2
租住
787
0
工资
52
罗艳芳
清溪
谢坑
3
租住
455
0
工资
53
朱洪笑
清溪
渔樑围
2
租住
633
0
工资
54
彭月兰
清溪
渔樑围
4
租住
500
0
工资
55
谢福珍
清溪
渔樑围
3
租住
589
0
工资
56
朱春花
清溪
渔樑围
1
租住
750
0
工资
57
杨春兰
清溪
重河
4
租住
687
0
工资
58
李伟荣
清溪
重河
2
租住
750
0
工资
59
谢柳和
寮步
寮步社区
3
租住
533
0
工资
60
尹有平
寮步
西溪村
3
租住
500
0
工资
61
叶苏仔
寮步
上底村
3
15
830
1
工资
62
刘汉彬
寮步
缪边社区
5
10
860
1
工资
63
叶尹荣
寮步
小坑村
4
13.3
650
1
工资
残疾
64
叶柱桥
寮步
浮竹山村
4
13
1
低保
65
叶李始
寮步
浮竹山村
3
8
833
1
工资
66
钟映霞
寮步
新旧围社区
3
租住
0
低保
67
钟柏坤
寮步
新旧围社区
4
15.5
658
1
工资
68
温娆燕
寮步
石步村
2
租住
625
0
工资
残疾
69
殷苑芳
寮步
石步村
2
租住
650
0
工资
70
卢映霞
寮步
石步村
2
租住
400
0
工资
71
陈连欢
寮步
石步村
3
租住
450
0
工资
72
卢柳琴
寮步
石步村
2
15
700
1
工资
73
陈柱明
寮步
石步村
7
8
621
1
工资
74
梁笑珍
寮步
塘唇村
3
租住
650
0
工资
75
梁妙芳
寮步
塘唇村
4
租住
450
0
分红
76
刘盛国
寮步
塘唇村
3
租住
650
0
工资
77
梁沃坤
寮步
塘唇村
1
租住
550
0
分红
78
梁美欢
寮步
塘唇村
2
租住
400
0
分红
79
梁树华
寮步
塘唇村
3
租住
550
0
工资
80
梁美欢
寮步
塘唇村
3
租住
522
0
分红
81
刘柱春
寮步
富竹山村
3
17
866
1
工资
82
刘仲朱
寮步
富竹山村
4
15
850
1
工资
83
叶艳芳
寮步
良边村
2
租住
600
0
分红
84
刘旭文
寮步
良边村
4
15
750
1
工资
85
尹柱棠
寮步
凫山村
4
租住
700
0
工资
86
尹丽娇
寮步
凫山村
3
17
600
1
工资
87
尹绍玲
寮步
凫山村
1
15
550
1
其它
88
尹暖根
寮步
凫山村
2
15
1
低保
89
谭锐燊
寮步
凫山村
4
10
1
低保
90
丁惠欢
东城
桑园
2
租住
425
0
分红、其它
91
农英兰
东城
温塘
2
租住
500
0
分红
92
卢丽娟
东城
堑头
4
租住
775
0
工资 、分红
93
何连就
中堂
东向村
1
超面积危房
450
1
工资
94
万耀明
中堂
马沥村
4
超面积危房
625
1
工资
95
梁志威
石龙
中山东社区
4
租住
0
低保
96
吴志豪
石龙
中山东社区
3
租住
0
低保
97
黄颂新
石龙
中山东社区
3
租住
0
低保
98
莫永亮
麻涌
麻一
4
16.5
760
1
工资
99
黄国明
麻涌
麻一
4
17.8
832
1
工资
100
袁永洪
麻涌
麻一
4
11
612
1
工资
101
陈志洪
麻涌
麻一
3
17.97
733
1
工资
残疾
102
莫汉文
麻涌
麻一
4
17.2
670
1
工资
103
陈跻
麻涌
麻一
3
14.1
733
1
工资
104
陈伟权
麻涌
麻一
4
10.8
550
1
工资
105
陈绮敏
麻涌
麻一
3
借住
350
0
工资
106
莫艳湘
麻涌
麻一
1
17.9
1
低保、残疾
107
莫干广
麻涌
麻一
5
17.4
860
1
工资
108
莫仲华
麻涌
麻一
1
借住
0
低保
109
莫国才
麻涌
麻一
5
15.6
1
低保、残疾
110
莫卫文
麻涌
麻一
4
17.5
1
低保、残疾
111
莫建祥
麻涌
麻一
3
17.1
800
1
工资
112
莫准程
麻涌
麻一
4
11.7
700
1
工资
113
莫茂中
麻涌
麻一
4
10
550
1
工资
114
莫建华
麻涌
麻一
1
借住
0
低保、残疾
115
莫柏凌
麻涌
麻一
3
13.2
730
1
工资
116
莫成佳
麻涌
麻一
5
11
752
1
工资
117
莫锦权
麻涌
麻一
3
12.7
733
1
工资
118
莫炽中
麻涌
麻一
3
借住
0
低保
119
袁树全
麻涌
麻一
5
15.4
750
1
工资
残疾
120
袁志荣
麻涌
麻一
5
11.2
520
1
工资
121
袁日辉
麻涌
麻一
9
10.3
657
1
工资
122
李海明
麻涌
麻一
4
13.4
840
1
工资
123
殷桂英
麻涌
麻一
3
10.4
450
1
工资
124
袁柱流
麻涌
麻一
3
16.7
656
1
工资
125
袁清林
麻涌
麻一
3
17.97
733
1
工资
126
袁加润
麻涌
麻一
4
11.5
550
1
务农
127
袁锡良
麻涌
麻一
9
6.5
687
1
工资
残疾
128
叶见芳
麻涌
麻一
3
16.7
1
低保
129
袁子明
麻涌
麻一
6
15
460
1
工资
130
袁永强
麻涌
麻一
7
12.6
650
1
工资
131
梁国杨
麻涌
麻二
5
16.2
560
1
工资
132
叶玉强
麻涌
麻二
6
13
666
1
工资
133
黄淦坤
麻涌
麻二
5
15.7
540
1
工资
134
何文德
麻涌
麻二
5
15.9
660
1
工资
135
梁志维
麻涌
麻二
4
11.2
825
1
工资
残疾
136
梁泽文
麻涌
麻二
4
14.6
475
1
工资
137
周平洋
麻涌
麻二
3
租住
630
0
工资
138
冯建秋
麻涌
麻二
5
12.8
520
1
工资
139
雷远兴
麻涌
麻二
5
10.2
640
1
工资
140
梁锡球
麻涌
麻二
5
14.9
800
1
工资
141
黄镜昌
麻涌
麻二
7
11
686
1
工资
142
何家强
麻涌
麻二
5
11.9
688
1
工资
143
雷汉宏
麻涌
麻二
5
10.4
660
1
工资
144
梁成举
麻涌
麻二
5
16
780
1
工资
145
雷灿华
麻涌
麻二
7
8.7
842
1
工资
146
周沛贤
麻涌
麻二
4
11.3
825
1
工资
147
周灼球
麻涌
麻二
4
10.3
650
1
工资
148
梁花
麻涌
麻二
3
借住
200
0
养老金
149
黄满华
麻涌
麻二
6
13.1
550
1
工资
150
何广坚
麻涌
麻二
3
15.7
600
1
工资
151
何汝枢
麻涌
麻二
4
15.8
650
1
工资
152
董国亮
麻涌
麻二
4
7.5
700
1
工资
153
梁艳
麻涌
麻二
3
4.2
730
1
工资
154
梁海标
麻涌
麻二
1
借住
0
低保、残疾
155
周照亮
麻涌
麻二
4
10.3
650
1
工资
156
周秋富
麻涌
麻二
6
13
550
1
工资
157
叶玉森
麻涌
麻二
4
11.4
830
1
工资
158
梁汉球
麻涌
麻二
4
16.9
520
1
工资
159
萧广礼
麻涌
麻三
6
17.5
645
1
工资
160
黄子容
麻涌
麻三
6
9.67
433
1
工资
残疾
161
萧灼成
麻涌
麻三
4
17.5
745
1
工资
162
袁坤池
麻涌
麻三
3
14
566
1
工资
163
莫沃流
麻涌
麻三
5
16
820
1
工资
164
莫妙宜
麻涌
麻三
1
借住
750
0
工资
165
萧沃和
麻涌
麻三
6
13.6
500
1
工资
166
萧灼鹏
麻涌
麻三
4
15
659
1
工资
167
关福权
麻涌
麻三
4
10.7
725
1
工资
168
萧美敬
麻涌
麻三
4
12.3
725
1
工资
169
萧金潮
麻涌
麻三
4
15
625
1
工资
170
黄锦华
麻涌
麻三
6
6.7
430
1
工资
171
莫炽强
麻涌
麻三
3
16.7
700
1
工资
172
萧灼禧
麻涌
麻三
4
12.9
525
1
工资
173
萧醒锡
麻涌
麻三
5
15.2
480
1
工资
174
萧庆科
麻涌
麻三
4
13.1
475
1
工资
175
莫元叙
麻涌
麻三
1
17
460
1
政府补助
176
萧渭其
麻涌
麻三
5
13.2
750
1
工资
177
袁汝佳
麻涌
麻三
4
13.6
775
1
工资
178
萧湛全
麻涌
麻四
5
6.5
1
低保
179
萧汝华
麻涌
麻四
4
7.5
1
低保
180
萧炳华
麻涌
麻四
3
12.9
580
1
工资
残疾
181
吴彩凤
麻涌
麻四
6
13.1
1
低保
182
萧海江
麻涌
麻四
5
13.3
600
1
工资
183
萧广志
麻涌
麻四
6
11.2
300
1
工资
184
莫凤如
麻涌
麻四
7
14.6
486
1
工资
185
莫沃能
麻涌
麻四
4
11.3
1
低保
186
萧桂康
麻涌
麻四
3
14.1
400
1
工资
187
萧炳强
麻涌
麻四
5
9
608
1
工资
188
周满权
麻涌
麻四
5
9
580
1
工资
189
黄细文
麻涌
麻四
4
7.3
750
1
工资
190
黄锦洪
麻涌
麻四
3
13.3
636
1
工资
191
郭灿明
麻涌
麻四
4
15
850
1
工资
192
萧灼贤
麻涌
麻四
4
12.3
750
1
工资
193
萧柏田
麻涌
麻四
5
8.6
1
低保、优抚
194
萧李柱
麻涌
麻四
4
11.5
650
1
工资
195
萧沛森
麻涌
麻四
4
7.8
600
1
工资
196
黄闰胜
麻涌
麻四
4
16.5
600
1
工资
197
黄怀根
麻涌
麻四
5
9.5
520
1
工资
198
萧志扬
麻涌
麻四
4
12.3
420
1
工资
199
萧冠川
麻涌
麻四
5
14.3
1
低保
200
萧淦辉
麻涌
麻四
4
9.5
1
低保
201
黄金明
麻涌
麻四
4
11.3
1
低保
202
黄伟标
麻涌
麻四
4
12.3
275
1
工资
203
萧莫红
麻涌
麻四
4
借住
400
0
工资
204
萧燕华
麻涌
麻四
3
借住
828
0
工资
205
李苏妹
麻涌
麻四
1
借住
800
0
工资
206
萧广能
麻涌
麻四
1
借住
0
低保、残疾
207
袁志鸿
麻涌
居委会
5
10.1
550
1
工资
208
萧艾镠
麻涌
居委会
6
15
832
1
退休金
209
钟树辉
麻涌
居委会
3
16
733
1
工资
210
莫厚
麻涌
居委会
5
10.4
1
低保
211
萧佑明
麻涌
华阳
3
8.5
1
低保
212
张锡奇
麻涌
华阳
4
16.1
560
1
工资
213
黎柱成
麻涌
华阳
4
17.8
840
1
工资
214
黎银友
麻涌
华阳
5
12.4
548
1
工资
215
黄凤佳
麻涌
华阳
2
租住
0
低保、残疾
216
黄炳堂
麻涌
华阳
3
13.5
1
低保、残疾
217
黄永兴
麻涌
华阳
6
15.9
1
低保
218
冯启户
麻涌
华阳
6
11.6
500
1
工资
219
冯佐桃
麻涌
华阳
3
8.3
1
低保、残疾
220
何沃权
麻涌
华阳
4
13.9
840
1
工资
221
梁瑞全
麻涌
华阳
3
11.5
746
1
工资
222
赖少艾
麻涌
华阳
3
9.1
746
1
工资
223
张浩明
麻涌
华阳
4
15.3
840
1
工资
224
萧庆东
麻涌
华阳
4
17.3
1
低保
225
萧炳堂
麻涌
华阳
4
12.3
1
低保、残疾
226
吴沛连
麻涌
大盛
1
借住
700
0
分红、工资
227
钟柳芹
麻涌
大盛
4
借住
729
0
分红、工资
228
韦浩佳
麻涌
欧涌
5
13.3
720
1
工资
229
姚群英
麻涌
欧涌
5
17.6
748
1
工资
230
黎庆棠
麻涌
欧涌
5
7.6
600
1
工资
231
陈新生
麻涌
欧涌
2
租住
550
0
工资
232
李灼培
麻涌
欧涌
5
12.5
448
1
工资
233
熊细款
麻涌
欧涌
4
16.1
850
1
工资
234
黎国均
麻涌
欧涌
5
13.9
680
1
工资
235
韦耀槐
麻涌
欧涌
4
15.8
600
1
工资
236
吕风仪
麻涌
欧涌
2
17.1
250
1
退休金
残疾
237
蔡镜洪
麻涌
欧涌
4
16.5
600
1
工资
238
蔡淦辉
麻涌
欧涌
4
9
800
1
经营
239
何细强
麻涌
欧涌
5
10.5
680
1
工资
240
韦锦均
麻涌
欧涌
4
15.8
665
1
工资
241
韦焱文
麻涌
欧涌
4
14.4
850
1
工资
242
谢景轩
麻涌
欧涌
5
14.5
1
低保
243
韦进光
麻涌
欧涌
4
15.7
800
1
工资
残疾
244
陈沛焕
麻涌
欧涌
7
9
700
1
工资
245
韦任棠
麻涌
欧涌
4
17.6
756
1
工资
246
韦有财
麻涌
欧涌
4
16
845
1
工资
247
黎水娣
麻涌
欧涌
1
14
450
1
退休金
248
谢湛良
麻涌
欧涌
1
16
1
低保
249
韦锐强
麻涌
欧涌
3
14
800
1
工资
250
韦敬齐
麻涌
欧涌
5
13.5
500
1
经营
251
莫焕南
麻涌
欧涌
1
租住
500
0
退休金
252
吴细丑
麻涌
黎滘
4
8
450
1
工资
253
徐胜光
麻涌
黎滘
6
17.3
750
1
工资
254
何柏海
麻涌
黎滘
3
17.7
700
1
工资
255
徐海淦
麻涌
黎滘
8
14
688
1
工资
256
叶浩祥
麻涌
新基
4
17.5
640
1
工资
257
莫植强
麻涌
新基
5
12
750
2
工资
258
莫裕伟
麻涌
新基
4
9
640
1
工资
259
叶应池
麻涌
新基
5
11.4
1
低保
260
莫淦兴
麻涌
新基
6
10.1
823
1
工资
261
曾淦英
麻涌
新基
4
16.4
618
1
工资
262
何娇
麻涌
新基
1
借住
0
低保、残疾
263
莫永春
麻涌
新基
4
14.7
640
1
工资
264
莫子春
麻涌
新基
4
借住
665
0
工资
265
韩旺丽
麻涌
新基
4
13.8
742
1
工资
残疾
266
李润科
麻涌
新基
4
15.7
740
1
经营
残疾
267
莫怀根
麻涌
新基
5
13.7
750
1
工资
268
罗巨枝
麻涌
新基
4
借住
695
0
工资
269
莫沃基
麻涌
新基
4
16.2
640
1
工资
270
李进希
麻涌
新基
4
5.6
765
1
工资
残疾
271
莫亦坤
麻涌
新基
7
13.9
564
1
工资
残疾
272
李永娣
麻涌
新基
5
10.3
592
1
工资
273
姜文仔
麻涌
东太
7
6.9
832
1
工资
274
陈启钊
麻涌
东太
4
16.7
725
1
工资
275
莫浩波
麻涌
东太
6
12.8
645
1
工资
276
钟炽亮
麻涌
东太
6
8.6
367
2
务农
277
莫汝峰
麻涌
东太
6
13.8
500
1
工资
278
梁锐发
麻涌
东太
5
10.7
533
1
工资
279
陈树辉
麻涌
东太
3
17.3
767
1
工资
280
姚锐辉
麻涌
大步
3
11
648
1
工资
281
姚仲彪
麻涌
大步
4
8.8
825
1
工资
282
祝艺超
麻涌
大步
6
9.5
1
低保、残疾
283
何建强
麻涌
大步
3
11
381
1
退休金
284
梁汉棋
麻涌
大步
4
13
675
1
工资
285
李灼权
麻涌
大步
4
15
600
1
工资
286
赖位富
麻涌
大步
4
13.9
550
1
工资
287
李艳庭
麻涌
大步
5
6.4
500
1
工资
288
祝广辉
麻涌
大步
4
16.2
570
1
工资
289
祝炳南
麻涌
大步
5
14.5
800
1
工资
290
祝建辉
麻涌
大步
5
12.2
600
1
工资
291
祝锡均
麻涌
大步
2
15.2
1
低保、残疾
292
李七根
麻涌
大步
4
17.3
725
1
工资
293
刘月景
麻涌
大步
4
14.2
698
1
工资
294
刘耀景
麻涌
大步
6
7.1
817
1
工资
295
李湛泉
麻涌
大步
4
16.7
550
1
工资
296
李伟均
麻涌
大步
4
10.3
600
1
工资
297
陶艺文
麻涌
大步
6
10.8
550
1
工资
298
陶汉波
麻涌
大步
5
17.7
550
1
工资
299
李灼荣
麻涌
大步
4
8.5
1
低保
300
陶渭权
麻涌
大步
4
13.9
758
1
工资
301
曹炽祥
麻涌
大步
4
12.8
575
1
工资
302
麦沛图
麻涌
大步
3
租住
630
0
退休金
303
彭柱登
麻涌
大步
4
16.6
675
1
工资
304
陈权超
麻涌
大步
5
10.7
620
1
工资
305
麦妙田
麻涌
大步
4
借住
550
1
工资
306
何汝棠
麻涌
大步
3
17.8
866
1
工资
307
何灼然
麻涌
大步
3
12.9
366
1
工资
308
何美然
麻涌
大步
4
14
575
1
工资
309
何国良
麻涌
大步
4
13.8
650
1
工资
310
赖润欢
麻涌
大步
2
借住
380
0
退休金
311
何锡柱
麻涌
大步
4
9.4
400
1
工资
312
何志文
麻涌
大步
4
15.1
575
1
工资
313
陈国财
麻涌
大步
5
7.4
800
1
工资
残疾
314
任永波
麻涌
大步
4
17.5
600
1
工资
315
布伟峰
麻涌
漳澎
4
8.3
550
1
工资
残疾
316
简庆钦
麻涌
漳澎
3
12.7
687
1
务农
残疾
317
李穗峰
麻涌
漳澎
4
15.4
500
1
工资
318
陈崇
麻涌
漳澎
2
17.5
300
1
务农
319
黄滔
麻涌
漳澎
2
17
400
1
务农
残疾
320
张浩贤
麻涌
漳澎
4
12.3
725
1
工资
321
曾羡玲
麻涌
漳澎
1
17
550
1
务农
残疾
322
徐大达
麻涌
漳澎
4
17.8
550
1
工资
323
何女
麻涌
漳澎
4
5.8
613
1
工资
324
胡润明
麻涌
漳澎
4
14.5
750
1
工资
325
李松淦
麻涌
漳澎
3
16.7
733
1
工资
残疾
326
黄松根
麻涌
漳澎
4
6.5
1
低保、残疾
327
徐其景
麻涌
漳澎
5
13.2
660
1
工资
328
张策女
麻涌
漳澎
8
7.6
581
1
工资
329
陈田
麻涌
漳澎
2
15
1
低保
330
吴志鹏
麻涌
漳澎
3
16.3
600
1
务农
331
丁耀昌
麻涌
漳澎
2
17
1
低保
332
刘国锋
麻涌
漳澎
4
13
550
1
工资
333
张卓威
麻涌
漳澎
4
13.7
550
1
工资
334
叶炽康
麻涌
漳澎
4
17.5
1
低保、残疾
335
陈剑辉
麻涌
漳澎
4
15.1
550
1
工资
336
陈启基
麻涌
漳澎
5
11.4
425
1
工资
337
陈加炽
麻涌
漳澎
5
14.5
580
1
工资
残疾
338
李润田
麻涌
漳澎
4
17.2
550
1
务农
339
罗子发
麻涌
漳澎
4
11.7
675
1
务农
340
林旺业
麻涌
漳澎
2
12
350
1
务农
341
赵敬文
麻涌
漳澎
7
8.3
529
1
工资
342
陈庆均
麻涌
漳澎
4
14.8
1
低保
343
林树华
麻涌
漳澎
7
10.8
1
低保
344
刘慧文
麻涌
漳澎
5
16
735
1
工资
残疾
345
林寿诺
麻涌
漳澎
3
13
1
低保、残疾
346
林炳昌
麻涌
漳澎
4
14
825
1
工资
347
陈海标
麻涌
漳澎
4
13.5
600
1
工资
348
林汉成
麻涌
漳澎
2
15.5
1
低保、残疾
349
朱应坤
麻涌
漳澎
2
15.4
1
低保
350
刘灼豪
麻涌
漳澎
3
13.8
1
务农
351
卢灼广
麻涌
漳澎
6
17.4
440
1
工资
352
徐大强
麻涌
漳澎
3
租住
733
1
工资
353
陈润枢
麻涌
漳澎
6
11.6
856
1
工资
354
莫雪丽
麻涌
漳澎
2
租住
550
0
工资
355
郭子昌
麻涌
漳澎
8
12.1
550
1
工资
356
李宇良
麻涌
漳澎
6
11.9
560
1
工资
357
杜林胜
麻涌
漳澎
6
15.2
583
1
工资
358
叶任葵
麻涌
漳澎
4
15
825
1
工资
359
钟柏浩
麻涌
漳澎
6
8.1
733
1
工资
360
苏早辉
麻涌
漳澎
8
8
681
1
工资
361
罗金成
麻涌
漳澎
4
13.8
625
1
务农
362
曾胜祥
麻涌
川槎
1
租住
310
0
老人金、村分红
363
曾合池
麻涌
川槎
3
租住
797
0
老人金、村分红
364
袁碧霞
莞城
市桥
1
借住
830
0
工资
365
张月婵
莞城
市桥
3
租住
766
0
工资
366
袁映霞
莞城
市桥
2
租住
800
0
工资
367
洪健华
莞城
市桥
5
借住
527
0
工资
368
齐燕燕
莞城
市桥
3
租住
0
低保
369
梁志成
莞城
东正
3
5.4
600
1
工资
370
李锡玲
莞城
罗沙
3
借住
733
0
工资
371
甘婉眉
莞城
西隅
3
借住
450
0
工资
372
陈笑萍
莞城
西隅
1
借住
800
0
工资
373
叶添发
莞城
西隅
4
借住
866
0
工资
374
张进全
莞城
北隅
3
借住
733
0
工资
375
王伟棠
莞城
北隅
4
11.9
825
1
工资
376
陈学洪
莞城
北隅
4
16.5
562
1
工资
残疾
377
王婉嫦
莞城
北隅
4
租住
700
0
工资
378
郭彩萍
莞城
北隅
3
借住
806
0
工资
379
张炳林
莞城
博厦
3
借住
750
0
工资
380
梁庆枢
莞城
兴塘
4
借住
800
0
工资
381
陈群笑
莞城
创业
3
15
800
1
工资
382
尹柳琼
寮步
寮步社区
3
16.3
466
1
工资 |
| 全市各镇街“三打”专项行动举报方式 | 镇街
类 别
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
举报信箱
洪梅镇
镇(街道)“三打”办
88430628
13559793002
hmzsdb@126.com
洪梅镇府前街16号洪梅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三打”办),邮编523160
打击欺行霸市专项
88841574 15217365995
hmei_dqb@163.com
东莞市洪梅公安分局打击欺行霸市办公室,邮编523160
打击制假售假专项
88436368 15015133371
1716198975@qq.com
洪梅镇桥东路1号洪梅镇质监站(打击制假售假办公室),邮编523160
打击商业贿赂专项
88849900
hmjjb@dg.gov.cn
洪梅镇府前街1号洪梅镇纪检办(打击商业贿赂办公室),邮编523160
网络举报方式
http://www.hongmei.dg.gov.cn/ 洪梅镇政府网
石龙镇
镇(街道)“三打”办
82299122
shilong3daban@126.com
石龙镇黄洲区金沙湾广场2号石龙镇“三打两建”办公室
打击欺行霸市专项
81733123
Sldqb111@163.com
石龙镇黄洲区公安分局大楼7楼
打击制假售假专项
86117728
sl_djb@qq.com
石龙镇黄洲区人民政府大楼3经信局
打击商业贿赂专项
86116835
sljjb@126.com
石龙镇黄洲区人民政府大楼5楼纪检监察办
网络举报方式
http://www.e-town.cn
望牛墩镇
镇(街道)“三打”办
13559777447
wndsdb@163.com
望牛墩镇金牛路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二楼“三打”办
打击欺行霸市专项
88856574
—
望牛墩镇金牛路公安分局刑警大队
打击制假售假专项
88856978
wndjmb@163.com
望牛墩镇人民政府经贸办
打击商业贿赂专项
88851001
—
望牛墩镇人民政府纪检办
网络举报方式
http://wnd.dg.gov.cn http://wnd.sun0769.com
沙田镇
镇(街道)“三打”办
88867792
88660355
st_wwb@dg.gov.cn
沙田镇站前路沙田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三楼“三打”办
打击欺行霸市专项
23088061
88868110
dgstdqb@163.com
东莞市沙田镇站前路沙田公安分局
打击制假售假专项
88861005
88863706@163.com
沙田镇横流大街46号沙田镇人民政府大楼五楼505室经贸办
打击商业贿赂专项
88862677
st_jjb@dg.gov.cn
东莞市沙田镇横流大街46号政府大楼纪检办
网络举报方式
http://www.shatian.gov.cn/ http://weibo.com/shatiangov
凤岗镇
镇(街道)“三打”办
82197995
15015409124
fgsdb523690@163.com
凤岗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三打”办
打击欺行霸市专项
87751353
15876468145
—
凤岗镇公安分局“打欺办”
打击制假售假专项
87776889
fgjmb@163.com
凤岗镇人民政府经济科技信息局3室
打击商业贿赂专项
87757727
fgjjb@126.com
凤岗镇行政办事中心三楼纪检监察办
网络举报方式
http://www.fenggang.gov.cn/
镇街
类 别
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
举报信箱
东坑镇
镇(街道)“三打”办
83866789
13549480022
dgdksdb@163.com
东坑镇政府北楼三楼“三打”办,邮编523450
打击欺行霸市专项
110
23087110
83383268
dkgafjbgs@163.com
东坑镇文阁路28号,邮码523451
打击制假售假专项
83889008
18926819201
dkjmb@163.com
东坑镇政府南楼四楼经贸办二室,邮编523450
打击商业贿赂专项
83861033
dkjjjcbgs@163.com
东坑镇政府主楼三楼纪检监察办,邮编523450
网络举报方式
http://dk.sun0769.com/
桥头镇
镇(街道)“三打”办
82551166
13537130403
qtsandaban@163.com
东莞市桥头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转“三打”办收
打击欺行霸市专项
82363201
13537158071
qtxjdd@163.com
打击制假售假专项
83348307
13544877635
jmb3455878@126.com
打击商业贿赂专项
83431309 13537347951
QTzwb@126.com
网络举报方式
http://weibo.com/heyunqiaotou(微博)
东城区
镇(街道)“三打”办
23368282
dc23368282@163.com
东城区文化广场康体楼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三楼
打击欺行霸市专项
22383163
522549152@QQ.com
东城公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四楼
打击制假售假专项
22331601
20363825@qq.com
东莞市东城区府办公大楼6楼经贸办
打击商业贿赂专项
22331318
dcjw@gov.cn
东城大道东城区办事处8楼纪检办公室
网络举报方式
dc23368282@163.com
厚街镇
镇(街道)“三打”办
81717882
15019182521
HJzsdbgs@163.com
厚街镇S256省道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三打办
打击欺行霸市专项
23085719
HJzdqb@163.com
厚街镇公安分局刑警大队
打击制假售假专项
85881222
HJzqts@163.com
厚街镇政府经信局
打击商业贿赂专项
85581097
HJzjhb@163.com
厚街镇政府纪检办
网络举报方式
会展名镇厚街微博网址:http://weibo.com/u/2619151777
万江区
镇(街道)“三打”办
28055775
wjssdb@163.com
万江区万福路83号“三打”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打击欺行霸市专项
22187901
wjssdb@163.com
万江区爱民路2号万江公安分局刑侦大队
打击制假售假专项
22271128
wjssdb@163.com
万江区万福路83号经济贸易办公室
打击商业贿赂专项
22278829
wjssdb@163.com
万江区万福路83号纪检监察办
网络举报方式
http://www.wanjiang.dg.gov.cn/zhuanti/sdlj_index.asp
镇街
类 别
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
举报信箱
黄江镇
镇(街道)“三打”办
82330255
dghjzzb@126.com
东莞市黄江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三楼“三打”办
打击欺行霸市专项
83362448
dghjdqb@163.com
黄江镇黄江大道18号公安分局打欺办
打击制假售假专项
83361332
hjzj@dg.gov.cn
黄江镇西进路23号政府大楼一楼打假办
打击商业贿赂专项
83366602
hjdhjb@163.com
黄江镇政府一楼纪检办
网络举报方式
http://hj.sun0769.com/mail.asp?id=2
石碣镇
镇(街道)“三打”办
86322112
18002998112
dgsjsdb@126.com
石碣镇政文西路文化大楼一楼三打办
打击欺行霸市专项
23082932
sjgaxjd@163.com
石碣镇崇路中路33号公安分局
打击制假售假专项
18024466101
dgsjdjb@126.com
石碣镇政文路1号四楼经信科技信息局
打击商业贿赂专项
86309318
sjjjb@dg.gov.cn
石碣镇政文路1号纪检监察办
网络举报方式
http://shijie.dg.gov.cn/web/shijiev2/zfrx/sdlj_mails.42.aspx
高埗镇
镇(街道)“三打”办
81133398
gbzsdb@163.com
高埗镇高龙中路1号综治信访维稳中心2楼“三打”办 邮编:523270
打击欺行霸市专项
88875110
gbdqb2012@sohu.com
高埗镇中心路1号,高埗公安分局欺行霸市办公室 邮编:523270
打击制假售假专项
88871004
gbzjz@sohu.com
高埗镇高龙中路1号六楼,打击制假售假专项行动小组办公室 邮编:523270
打击商业贿赂专项
81136977
gaobujw@126.com
高埗镇高龙中路1号研发中心七楼纪检监察办 邮编:523270
网络举报方式
http://gb.sun0769.com/ask.asp (阳光高埗—社情民意)
谢岗镇
镇(街道)“三打”办
82732928
Xgzzb888@163.com
谢岗镇镇政府大楼二楼“三打”办
打击欺行霸市专项
87761871
xgdqb2012@163.com
谢岗镇振兴大道108号谢岗公安分局刑侦大队
打击制假售假专项
87633313
xiegangdjb@163.com
谢岗镇镇政府大楼四楼“打假”办
打击商业贿赂专项
87765398
xgjubao@126.com
谢岗镇镇政府大楼八楼纪检办
网络举报方式
http://www.xiegang.gov.cn/cn/fuwu/fuwu.php
寮步镇
镇(街道)“三打”办
83233000
Lb83233000@163.com
寮步镇鸿图广场B6栋10-13铺位 寮步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三打办”(邮编523406)
打击欺行霸市专项
83321116
寮步镇教育路108号 寮步公安分局打击欺行霸市办公室(邮编523430)
打击制假售假专项
83300292
寮步镇寮城西路168号 寮步镇质量技术监督站打击制假售假办办公室(邮编523430)
打击商业贿赂专项
83321662
寮步镇勤政路1号 寮步镇政府纪检办公室(邮编523430)
网络举报方式
http://liaobu.dg.gov.cn/zwgk.asp?lm=20
镇街
类 别
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
举报信箱
大岭山
镇(街道)“三打”办
0769-83350570
18922502460
dlssdb@163.com
东莞市大岭山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大楼“三打”办公室
打击欺行霸市专项
0769-85613482
dlsdqb@163.com
东莞市大岭山镇公安分局打欺专项办公室
打击制假售假专项
0769-83353368
18002682606
Dlsjmb2012@sina.com
东莞市大岭山镇人民政府602打击制假售假专项办公室
打击商业贿赂专项
0769-85789398
dlsjjjc@126.com
东莞市大岭山镇政府504打击商业贿赂专项办公室
网络举报方式
长安镇
镇(街道)“三打”办
85311165
dgcasdb@163.com
长安镇德政中路218号长安镇人民政府办公大楼一楼205室“三打”办公室,邮政编码523846
打击欺行霸市专项
23085259
ca_qhbs@sina.cn
长安公安分局办公楼六楼打击欺行霸市专项行动办公室
打击制假售假专项
85391717
cazj12365@126.com
长安镇长中路141号(长安财政分局大院内质量技术监督站)
打击商业贿赂专项
81762269
cadjsyhl@163.com
长安镇德政中路218号长安镇打击商业贿赂专项行动小组办公室(715室)
网络举报方式
dgcasdb@163.com
常平镇
镇(街道)“三打”办
83551131、13580736701
cpzsdb@163.com
常平镇中元街61号政府大院二楼三打办
打击欺行霸市专项
83336677、13592733371
cpdqb2012@163.com
打击制假售假专项
83333625、15014863292
cpjkxj@qq.com
常平镇中元街61号政府大院打击制假售假专项行动小组办公室(镇经科信局)
打击商业贿赂专项
83335577、18024440681
cpzsdb@163.com
常平镇中元街61号政府大院打击商业贿赂小组办公室(纪检监察办)
网络举报方式
http://www.cp.gov.cn
大朗镇
镇(街道)“三打”办
82816600、15015336337
sdban@dalang.gov.cn
东莞市大朗镇行政服务中心一楼“三打”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邮政编码:523770
打击欺行霸市专项
83313113、
83310001、
15812852123
dldqb@sina.com
东莞市大朗镇富民大道538号大朗公安分局打击欺行霸市专项行动小组办公室,邮政编码:523770
打击制假售假专项
82816277、13712377011
dgdlzj@163.com
东莞市大朗镇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打击制假售假专项行动小组办公室,邮政编码:523770
打击商业贿赂专项
83183012、13650295063
dljjb@dalang.gov.cn
东莞市大朗镇美景路1号人民政府五楼打击商业贿赂专项行动小组办公室,邮政编码:523770
网络举报方式
大朗网络问政平台举报:http://www.dalang.gov.cn/wenzheng/
横沥镇
镇(街道)“三打”办
83711226
2504865744@qq.com
东莞市横沥镇中山路人民政府四楼三打办
打击欺行霸市专项
23087006
hengligongan@sina.cn
东莞市横沥镇横沥公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
打击制假售假专项
83726898
hljmb@126.com
东莞市横沥镇沿江边发展中心四楼经贸办
打击商业贿赂专项
83722892
hl_jw@163.com
东莞市横沥镇中山路419号政府大楼5楼纪检监察办
网络举报方式
镇街
类 别
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
举报信箱
塘厦镇
镇(街道)“三打”办
82862131
13712411116
txsdb@sina.com
塘厦镇润塘西街19号综治信访维稳中心
打击欺行霸市专项
87723079
87727999
13922952671
Txdqb@sina.cn
塘厦镇迎宾路11号塘厦公安分局打击欺行霸市专项办
打击制假售假专项
87900988
txeto@21cn.com
塘厦镇迎宾大道9号行政中心五楼503
打击商业贿赂专项
82012666
18928263777
txdhb@sina.cn
塘厦镇 迎宾大道9号人民政府407室
网络举报方式
新浪网塘厦镇官方微博:@魅力塘厦 腾讯网塘厦镇官方微博:@魅力塘厦
茶山镇
镇(街道)“三打”办
86865166
chashansdb@163.com
地址:茶山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二楼茶山镇“三打”领导小组办公室
邮政编码:523380
打击欺行霸市专项
86643703
155135@gaj.dgs.gd
地址:茶山镇爱国路95号茶山公安分局打击欺行霸市专项行动小组办公室
邮政编码:523380
打击制假售假专项
86640969
cszzjz@163.com
地址:茶山镇人民政府办公大楼六楼经贸办 邮政编码:523380
打击商业贿赂专项
86643490
csjjjc@126.com
地址:茶山镇人民政府办公大楼五楼纪检监察办 邮政编码:523380
网络举报方式
http://chashan.dg.gov.cn/
莞城区
镇(街道)“三打”办
22102768
gcsdb2012@163.com
莞城区创业横街3号综治信访维稳中心1楼
打击欺行霸市专项
22222324
gcdgjb@163.com
莞城高第街3号莞城公安分局1楼信箱
打击制假售假专项
22102878
gcmyb@21cn.com
莞城高第街1号市民广场南楼大堂内
打击商业贿赂专项
22102733
22102733@21cn.com
莞城高第街1号市民广场南楼大堂内
网络举报方式
东莞市莞城公共信息网、新浪微博和腾讯微博的“文化莞城”
麻涌镇
镇(街道)“三打”办
81903003/13549484057
mcwwzz@126.com
麻涌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406室
打击欺行霸市专项
13642881244
mcdqxdb@163.com
东莞市麻涌公安分局刑侦大队
打击制假售假专项
88821320
mcdajia@126.com
麻涌镇行政办事中心209室经信局
打击商业贿赂专项
88230138
mcjijian@sohu.com
麻涌镇行政办事中心302室纪检办
网络举报方式
http://machong.dg.gov.cn/Government/Letter/LetterWriter.aspx
道滘镇
镇(街道)“三打”办
81332062
88334628@163.com
道滘镇花园大街4号 邮编:523170
打击欺行霸市专项
88835593
dgdjxjd@163.com
道滘公安分局刑警大队邮编:523170
打击制假售假专项
81332411
philipjun@126.com
道滘镇花园大街1号镇府四楼打假办邮编:523170
打击商业贿赂专项
81332441
dj_dhb@163.com
道滘镇花园大街1号镇府四楼纪检监察办邮编:523170
网络举报方式
http://app.daojiao.gov.cn/3d2j
镇街
类 别
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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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排镇
镇(街道)“三打”办
86530669
dgspsdb@163.com
石排镇公园南路石排镇“三打”办
打击欺行霸市专项
86651439
spzdqb@163.com
石排大道490号石排公安分局
打击制假售假专项
86651420
sp86651420@163.com
石排镇石崇办事中心经贸办
打击商业贿赂专项
86555013
spjwdhb@163.com
石排镇行政办事中心三楼纪检监察办公室
网络举报方式
http://sp.sun0769.com/sp_subjectc.asp?id=750
南城区
镇(街道)“三打”办
23198716
dgncsdb@163.com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51号南城区三打办
523071
打击欺行霸市专项
23082252、22403811
dgncdqb@163.com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158号南城区打欺办
打击制假售假专项
22413917
dgncjmb@163.com
东莞市南城区西平东骏路南城体育公园行政服务中心3楼经贸办 523079
打击商业贿赂专项
22422899
dgncjjb@126.com
网络举报方式
http://nancheng.dg.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dgnc/s32538/index.htm
中堂镇
镇(街道)“三打”办
13414399552
ztsdb88897922@163.com
地址:中堂镇新兴路98号三打办
邮编:523221
打击欺行霸市专项
88882110
打击制假售假专项
88126111
打击商业贿赂专项
88819882
网络举报方式
http://www.zhongtang.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zhongtang/sdljzt/index.htm
企石镇
镇(街道)“三打”办
86737338
qssdb2012@163.com
企石镇江滨路5号综治办信访维稳中心“三打”办(邮编523500)
打击欺行霸市专项
86665478
企石镇振兴路1号公安分局(邮编523500)
打击制假售假专项
86666665
qsgsfj@yahoo.com.cn
企石镇振兴路128号工商分局门卫室信箱(邮编523500)
打击商业贿赂专项
86783228
qsjjjc@163.com
企石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邮编523500)
网络举报方式
东莞市企石镇人民政府网“领导信箱”栏目(http://www.qishi.gov.cn)
清溪镇
镇(街道)“三打”办
82773339
15916715918
15916784668
qxsdbgs@163.com
清溪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3楼“三打”办公室
打击欺行霸市专项
0769-110、87735110
qxsdbgs@163.com
清溪镇清凤大道99号
打击制假售假专项
87733119
qxdjb0769@126.com
清溪镇人民政府大楼1楼109室清溪镇质监站
打击商业贿赂专项
87362871
qingxijw@163.com
清溪镇香芒东路222号行政办事中心601室纪检监察办
网络举报方式
清溪镇人民政府网页“三打两建”专栏举报邮箱
镇街
类 别
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
举报信箱
虎门镇
镇(街道)“三打”办
82881116
Hmzsdbgs@163.com
虎门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三打办) 邮编:523900
打击欺行霸市专项
85111400
dghm110@126.com
虎门镇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打击欺行霸市办公室) 邮编:523900
打击制假售假专项
85523401
Hmjmb@163.com
虎门镇政府经信局(打击制假售假办公室)邮编:523900
打击商业贿赂专项
85527836
jjb85527836@163.com
虎门镇政府纪委办公室 523900
网络举报方式
樟木头镇
镇(街道)“三打”办
82690051
zmtzsdb@163.com
樟木头镇银河北路1号镇政府一楼镇“三打”办(邮编:523000)
打击欺行霸市专项
87710110
Gjxj008@163.com
樟木头镇柏地银河北路10号樟木头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办公室(邮编:523633)
打击制假售假专项
82122299
zmtsab@163.com
樟木头镇银河北路1号行政办事中心4楼-经济科技信息局(邮编:523628)
打击商业贿赂专项
87799233
zmt87799233@163.com
樟木头镇银河北路1号镇政府五楼纪检办公室(邮编:523000)
网络举报方式
http://www.dgzmt.gov.cn/business/htmlfiles/dgzmt/s33180/list.htm
东莞市
市“三打”办
22839070
15016924763
dgsdbgs@163.com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中心广场市会议大厦一楼西南侧1-3号市“三打”办,邮编523888
市打击欺行霸市专项
110,22223830
dgdqb@dg.gov.cn
东莞市东城南路3号,邮编523008
市打击制假售假专项
12365,23109831
dgqts@dg.gov.cn
东莞市东城区主山社区莞温路178号,邮编523120
市打击商业贿赂专项
12388
dgjwdhb@163.com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9号主楼14楼市纪委信访室,邮编523888
网络举报方式
http://www.dg.gov.cn/
http://www.sun0769.com/
http://t.sina.com.cn/guanxianghuakai |
| 全市各镇街“三打”专项行动举报方式 | 镇街
类 别
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
举报信箱
洪梅镇
镇(街道)“三打”办
88430628
13559793002
hmzsdb@126.com
洪梅镇府前街16号洪梅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三打”办),邮编523160
打击欺行霸市专项
88841574 15217365995
hmei_dqb@163.com
东莞市洪梅公安分局打击欺行霸市办公室,邮编523160
打击制假售假专项
88436368 15015133371
1716198975@qq.com
洪梅镇桥东路1号洪梅镇质监站(打击制假售假办公室),邮编523160
打击商业贿赂专项
88849900
hmjjb@dg.gov.cn
洪梅镇府前街1号洪梅镇纪检办(打击商业贿赂办公室),邮编523160
网络举报方式
http://www.hongmei.dg.gov.cn/ 洪梅镇政府网
石龙镇
镇(街道)“三打”办
82299122
shilong3daban@126.com
石龙镇黄洲区金沙湾广场2号石龙镇“三打两建”办公室
打击欺行霸市专项
81733123
Sldqb111@163.com
石龙镇黄洲区公安分局大楼7楼
打击制假售假专项
86117728
sl_djb@qq.com
石龙镇黄洲区人民政府大楼3经信局
打击商业贿赂专项
86116835
sljjb@126.com
石龙镇黄洲区人民政府大楼5楼纪检监察办
网络举报方式
http://www.e-town.cn
望牛墩镇
镇(街道)“三打”办
13559777447
wndsdb@163.com
望牛墩镇金牛路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二楼“三打”办
打击欺行霸市专项
88856574
—
望牛墩镇金牛路公安分局刑警大队
打击制假售假专项
88856978
wndjmb@163.com
望牛墩镇人民政府经贸办
打击商业贿赂专项
88851001
—
望牛墩镇人民政府纪检办
网络举报方式
http://wnd.dg.gov.cn http://wnd.sun0769.com
沙田镇
镇(街道)“三打”办
88867792
88660355
st_wwb@dg.gov.cn
沙田镇站前路沙田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三楼“三打”办
打击欺行霸市专项
23088061
88868110
dgstdqb@163.com
东莞市沙田镇站前路沙田公安分局
打击制假售假专项
88861005
88863706@163.com
沙田镇横流大街46号沙田镇人民政府大楼五楼505室经贸办
打击商业贿赂专项
88862677
st_jjb@dg.gov.cn
东莞市沙田镇横流大街46号政府大楼纪检办
网络举报方式
http://www.shatian.gov.cn/ http://weibo.com/shatiangov
凤岗镇
镇(街道)“三打”办
82197995
15015409124
fgsdb523690@163.com
凤岗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三打”办
打击欺行霸市专项
87751353
15876468145
—
凤岗镇公安分局“打欺办”
打击制假售假专项
87776889
fgjmb@163.com
凤岗镇人民政府经济科技信息局3室
打击商业贿赂专项
87757727
fgjjb@126.com
凤岗镇行政办事中心三楼纪检监察办
网络举报方式
http://www.fenggang.gov.cn/
镇街
类 别
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
举报信箱
东坑镇
镇(街道)“三打”办
83866789
13549480022
dgdksdb@163.com
东坑镇政府北楼三楼“三打”办,邮编523450
打击欺行霸市专项
110
23087110
83383268
dkgafjbgs@163.com
东坑镇文阁路28号,邮码523451
打击制假售假专项
83889008
18926819201
dkjmb@163.com
东坑镇政府南楼四楼经贸办二室,邮编523450
打击商业贿赂专项
83861033
dkjjjcbgs@163.com
东坑镇政府主楼三楼纪检监察办,邮编523450
网络举报方式
http://dk.sun0769.com/
桥头镇
镇(街道)“三打”办
82551166
13537130403
qtsandaban@163.com
东莞市桥头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转“三打”办收
打击欺行霸市专项
82363201
13537158071
qtxjdd@163.com
打击制假售假专项
83348307
13544877635
jmb3455878@126.com
打击商业贿赂专项
83431309 13537347951
QTzwb@126.com
网络举报方式
http://weibo.com/heyunqiaotou(微博)
东城区
镇(街道)“三打”办
23368282
dc23368282@163.com
东城区文化广场康体楼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三楼
打击欺行霸市专项
22383163
522549152@QQ.com
东城公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四楼
打击制假售假专项
22331601
20363825@qq.com
东莞市东城区府办公大楼6楼经贸办
打击商业贿赂专项
22331318
dcjw@gov.cn
东城大道东城区办事处8楼纪检办公室
网络举报方式
dc23368282@163.com
厚街镇
镇(街道)“三打”办
81717882
15019182521
HJzsdbgs@163.com
厚街镇S256省道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三打办
打击欺行霸市专项
23085719
HJzdqb@163.com
厚街镇公安分局刑警大队
打击制假售假专项
85881222
HJzqts@163.com
厚街镇政府经信局
打击商业贿赂专项
85581097
HJzjhb@163.com
厚街镇政府纪检办
网络举报方式
会展名镇厚街微博网址:http://weibo.com/u/2619151777
万江区
镇(街道)“三打”办
28055775
wjssdb@163.com
万江区万福路83号“三打”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打击欺行霸市专项
22187901
wjssdb@163.com
万江区爱民路2号万江公安分局刑侦大队
打击制假售假专项
22271128
wjssdb@163.com
万江区万福路83号经济贸易办公室
打击商业贿赂专项
22278829
wjssdb@163.com
万江区万福路83号纪检监察办
网络举报方式
http://www.wanjiang.dg.gov.cn/zhuanti/sdlj_index.asp
镇街
类 别
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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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江镇
镇(街道)“三打”办
82330255
dghjzzb@126.com
东莞市黄江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三楼“三打”办
打击欺行霸市专项
83362448
dghjdqb@163.com
黄江镇黄江大道18号公安分局打欺办
打击制假售假专项
83361332
hjzj@dg.gov.cn
黄江镇西进路23号政府大楼一楼打假办
打击商业贿赂专项
83366602
hjdhjb@163.com
黄江镇政府一楼纪检办
网络举报方式
http://hj.sun0769.com/mail.asp?id=2
石碣镇
镇(街道)“三打”办
86322112
18002998112
dgsjsdb@126.com
石碣镇政文西路文化大楼一楼三打办
打击欺行霸市专项
23082932
sjgaxjd@163.com
石碣镇崇路中路33号公安分局
打击制假售假专项
18024466101
dgsjdjb@126.com
石碣镇政文路1号四楼经信科技信息局
打击商业贿赂专项
86309318
sjjjb@dg.gov.cn
石碣镇政文路1号纪检监察办
网络举报方式
http://shijie.dg.gov.cn/web/shijiev2/zfrx/sdlj_mails.42.aspx
高埗镇
镇(街道)“三打”办
81133398
gbzsdb@163.com
高埗镇高龙中路1号综治信访维稳中心2楼“三打”办 邮编:523270
打击欺行霸市专项
88875110
gbdqb2012@sohu.com
高埗镇中心路1号,高埗公安分局欺行霸市办公室 邮编:523270
打击制假售假专项
88871004
gbzjz@sohu.com
高埗镇高龙中路1号六楼,打击制假售假专项行动小组办公室 邮编:523270
打击商业贿赂专项
81136977
gaobujw@126.com
高埗镇高龙中路1号研发中心七楼纪检监察办 邮编:523270
网络举报方式
http://gb.sun0769.com/ask.asp (阳光高埗—社情民意)
谢岗镇
镇(街道)“三打”办
82732928
Xgzzb888@163.com
谢岗镇镇政府大楼二楼“三打”办
打击欺行霸市专项
87761871
xgdqb2012@163.com
谢岗镇振兴大道108号谢岗公安分局刑侦大队
打击制假售假专项
87633313
xiegangdjb@163.com
谢岗镇镇政府大楼四楼“打假”办
打击商业贿赂专项
87765398
xgjubao@126.com
谢岗镇镇政府大楼八楼纪检办
网络举报方式
http://www.xiegang.gov.cn/cn/fuwu/fuwu.php
寮步镇
镇(街道)“三打”办
83233000
Lb83233000@163.com
寮步镇鸿图广场B6栋10-13铺位 寮步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三打办”(邮编523406)
打击欺行霸市专项
83321116
寮步镇教育路108号 寮步公安分局打击欺行霸市办公室(邮编523430)
打击制假售假专项
83300292
寮步镇寮城西路168号 寮步镇质量技术监督站打击制假售假办办公室(邮编523430)
打击商业贿赂专项
83321662
寮步镇勤政路1号 寮步镇政府纪检办公室(邮编523430)
网络举报方式
http://liaobu.dg.gov.cn/zwgk.asp?lm=20
镇街
类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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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岭山
镇(街道)“三打”办
0769-83350570
18922502460
dlssdb@163.com
东莞市大岭山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大楼“三打”办公室
打击欺行霸市专项
0769-85613482
dlsdqb@163.com
东莞市大岭山镇公安分局打欺专项办公室
打击制假售假专项
0769-83353368
18002682606
Dlsjmb2012@sina.com
东莞市大岭山镇人民政府602打击制假售假专项办公室
打击商业贿赂专项
0769-85789398
dlsjjjc@126.com
东莞市大岭山镇政府504打击商业贿赂专项办公室
网络举报方式
长安镇
镇(街道)“三打”办
85311165
dgcasdb@163.com
长安镇德政中路218号长安镇人民政府办公大楼一楼205室“三打”办公室,邮政编码523846
打击欺行霸市专项
23085259
ca_qhbs@sina.cn
长安公安分局办公楼六楼打击欺行霸市专项行动办公室
打击制假售假专项
85391717
cazj12365@126.com
长安镇长中路141号(长安财政分局大院内质量技术监督站)
打击商业贿赂专项
81762269
cadjsyhl@163.com
长安镇德政中路218号长安镇打击商业贿赂专项行动小组办公室(715室)
网络举报方式
dgcasdb@163.com
常平镇
镇(街道)“三打”办
83551131、13580736701
cpzsdb@163.com
常平镇中元街61号政府大院二楼三打办
打击欺行霸市专项
83336677、13592733371
cpdqb2012@163.com
打击制假售假专项
83333625、15014863292
cpjkxj@qq.com
常平镇中元街61号政府大院打击制假售假专项行动小组办公室(镇经科信局)
打击商业贿赂专项
83335577、18024440681
cpzsdb@163.com
常平镇中元街61号政府大院打击商业贿赂小组办公室(纪检监察办)
网络举报方式
http://www.cp.gov.cn
大朗镇
镇(街道)“三打”办
82816600、15015336337
sdban@dalang.gov.cn
东莞市大朗镇行政服务中心一楼“三打”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邮政编码:523770
打击欺行霸市专项
83313113、
83310001、
15812852123
dldqb@sina.com
东莞市大朗镇富民大道538号大朗公安分局打击欺行霸市专项行动小组办公室,邮政编码:523770
打击制假售假专项
82816277、13712377011
dgdlzj@163.com
东莞市大朗镇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打击制假售假专项行动小组办公室,邮政编码:523770
打击商业贿赂专项
83183012、13650295063
dljjb@dalang.gov.cn
东莞市大朗镇美景路1号人民政府五楼打击商业贿赂专项行动小组办公室,邮政编码:523770
网络举报方式
大朗网络问政平台举报:http://www.dalang.gov.cn/wenzheng/
横沥镇
镇(街道)“三打”办
83711226
2504865744@qq.com
东莞市横沥镇中山路人民政府四楼三打办
打击欺行霸市专项
23087006
hengligongan@sina.cn
东莞市横沥镇横沥公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
打击制假售假专项
83726898
hljmb@126.com
东莞市横沥镇沿江边发展中心四楼经贸办
打击商业贿赂专项
83722892
hl_jw@163.com
东莞市横沥镇中山路419号政府大楼5楼纪检监察办
网络举报方式
镇街
类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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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厦镇
镇(街道)“三打”办
82862131
13712411116
txsdb@sina.com
塘厦镇润塘西街19号综治信访维稳中心
打击欺行霸市专项
87723079
87727999
13922952671
Txdqb@sina.cn
塘厦镇迎宾路11号塘厦公安分局打击欺行霸市专项办
打击制假售假专项
87900988
txeto@21cn.com
塘厦镇迎宾大道9号行政中心五楼503
打击商业贿赂专项
82012666
18928263777
txdhb@sina.cn
塘厦镇 迎宾大道9号人民政府4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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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网塘厦镇官方微博:@魅力塘厦 腾讯网塘厦镇官方微博:@魅力塘厦
茶山镇
镇(街道)“三打”办
86865166
chashansdb@163.com
地址:茶山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二楼茶山镇“三打”领导小组办公室
邮政编码:523380
打击欺行霸市专项
86643703
155135@gaj.dgs.gd
地址:茶山镇爱国路95号茶山公安分局打击欺行霸市专项行动小组办公室
邮政编码:523380
打击制假售假专项
86640969
cszzjz@163.com
地址:茶山镇人民政府办公大楼六楼经贸办 邮政编码:523380
打击商业贿赂专项
86643490
csjjjc@126.com
地址:茶山镇人民政府办公大楼五楼纪检监察办 邮政编码:523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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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hashan.dg.gov.cn/
莞城区
镇(街道)“三打”办
22102768
gcsdb2012@163.com
莞城区创业横街3号综治信访维稳中心1楼
打击欺行霸市专项
22222324
gcdgjb@163.com
莞城高第街3号莞城公安分局1楼信箱
打击制假售假专项
22102878
gcmyb@21cn.com
莞城高第街1号市民广场南楼大堂内
打击商业贿赂专项
22102733
22102733@21cn.com
莞城高第街1号市民广场南楼大堂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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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溪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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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门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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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2年招录聘员的公告 | 为进一步推动诉前联调工作的开展,根据本院工作需要,现面向社会公开招录聘员15名,从事诉前联调等审判执行辅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条件
1、具有东莞市户籍;
2、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学历,法学专业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
3、年龄在28周岁以下;
4、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无违反计划生育。
二、报名办法
1、报名时间:2012年7月6日—7月20日;
2、报名要求:本次招录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请应聘人员在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网站http://www.dgdsfy.org/首页下载并填写《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聘员报名表》,连同本人有关简历一并发到我院邮箱dg3fyzgk@sohu.com,以收到我院邮箱自动回复为准。如未收到自动回复,请简历材料发至备用邮箱1462717001@qq.com。我院接受报名后另行通知组织考试。
三、其他事项
1、聘员薪酬按市有关规定执行,薪酬按月发放,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2、咨询电话:0769-89808301、89808609。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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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
| 关于印发《东莞市水资源保护与水环境治理“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水资源保护与水环境治理“十二五”规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东莞市水资源保护与水环境治理“十二五”规划
《水资源保护与水环境治理“十二五”规划》是水务管理工作的基础和依据,是有效保护水资源、治理水环境、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基础,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顺利实施的重要支撑。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一体化规划(2009-2020年)》等规划,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保护提出的新要求,缓解我市水环境污染问题,促进城市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水环境治理回顾
(一)水资源保护及水环境治理建设成就
“十一五”期间,我市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治理工作成效显著。水资源供给与保护体系日趋完善、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全面推进、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截污主干管网建设基本完成、水政水资源管理水平不断提升、管理体制改革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进一步加快。
1、水资源供给与保护体系日趋完善。为确保我市中部及沿海片区的供水安全,我市于2008年启动了东江与水库联网供水水源工程(以下简称“江库联网工程”)建设,充分利用当地水资源,最大限度发挥现有水库的调蓄作用。目前,联网水源一期工程已完成75%以上,计划2012年将东江与境内的松木山、马尾、五点梅、芦花坑水库连通,实现工程向大朗、长安、虎门等镇域通水的目标,同时启动了联网水源二期工程的前期研究工作。为全面提升我市供水水质安全,我市开展了联网水库的水源保护工作。目前,与水源配置工程配套的8座水库水源保护工程规划及可研均已完成,其中,同沙水库部分水源保护工程已进入实施阶段。下一步将逐步启动联网水库水源保护工程的设计及建设。
2、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全面推进。水环境综合整治以水功能区管理为核心,重点开展河流主干道扩河疏浚工程、内河涌与湖库水体综合整治工程。其中,东引运河及寒溪水流域、石马河流域、挂影洲中心涌综合整治工程正开展前期设计工作,清淤和活源工作已正式启动,其余各项工作也正有序推进。
3、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截污主干管网建设基本完成。截至2010年12月底,我市已建及在建污水处理厂共38座,除樟村水质净化厂外,其余37座均为二级污水处理厂;37座污水处理厂设计总处理能力为255.5万吨/天,其中正式投入运行的共有32座,处理能力为193.5万吨/天;我市已建污水管道总长约838公里,污水处理厂配套主干管网工程建设完成设计总量的84%,管网工程建设总费用约74.9亿元。
4、水政水资源管理水平不断提升。我市完成了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为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保护、节约与管理提供了科学依据,对指导我市水资源开发利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编制城市供水规划等专业规划奠定了基础。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对水事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全面完成全市取水户基本情况的普查,为建立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了数据支撑。加大了水利规费征收力度,规费有一定幅度增长。
5、管理体制改革深入推进。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和部门分割管理体制的影响,我市在水资源保护的管理上存在“多龙管水”现象:城市的供水、排水和生活污水处理以及用水、节水由城建部门或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工业污水、畜牧养殖业污水等由环保部门管理;城乡防洪、排涝、蓄水、农业灌溉用水由水利部门管理;此外,涉及水事务的管理部门还有环卫、卫生防疫、航道管理等多个部门。多个部门之间缺乏相应的协调机制,管理职责交叉。2009年我市开展水务体制改革,实施城乡一体化的水务管理和以流域为单元的水资源统一管理,成立了东莞市水务局,将涉水事务统一管理,为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奠定了必要基础。
6、节水型社会建设进一步加快。2008年11月,我市被水利部批准为第三批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城市,这是我市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重大契机。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相关工作要求,以“开源、节流、治污”为指导,通过加强规划、建立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改造、加大水污染治理等措施,全面启动了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我市组织编制了《东莞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和《东莞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实施方案》,并于2010年得到省政府批准。
(二)存在问题
1、水资源供需矛盾尖锐。当前我市水资源所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全市多年平均天然径流量为20.52亿立方米/年,人均水资源量只有333立方米,约为全国人均水资源量的14%,只相当于全省人均水资源量的17%。我市人均水资源量不仅低于国际公认的每人1700立方米的国际用水紧张线,而且低于500立方米的严重缺水线,水资源供需矛盾十分尖锐。
2、水质较差。目前东江南支流以下河段、三角洲河网区河段水质较差,部分河段水质劣于Ⅳ类;51座具有饮用水功能的水库中,除个别外,大部分水质普遍较差,水质劣于Ⅳ类,不能达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要求。其中,参与联网供水的8座水库均不能达到水源地水质要求。
3、水源保护工作相对滞后。“十一五”期间,江库联网工程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相对于水源配置工程建设,联网水库水源保护工作略显滞后。除同沙水库外,其余水库的水源保护工程仍处于项目前期研究设计阶段。2010年全市有32座二级污水处理厂运行,全市污水处理率仅为68%,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的2015年污水处理率达到85%的目标尚有较大差距。污水处理厂及截污管网建设的滞后,进一步加重了水污染负荷。
二、指导思想、原则及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一体化规划(2009-2020年)》的要求,坚持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以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环境建设为重点,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建设、保护和管理,加快水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解决跨界水域水污染问题,整治并修复水生态环境,为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提供安全的水资源和良好的水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共建共享,重点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和水环境问题,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水资源供给安全的需求。
2、人与自然和谐。要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科学规划、统筹兼顾、慎重决策,努力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的水资源安全供给保障体系和水环境安全保障体系。
3、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针对不同片区的水资源特点和水环境问题,重点对水污染严重和水资源短缺的流域或区域,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切实可行的规划方案。
4、持续协调发展。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积极推进分期建设发展目标,同时探索市场化的水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新途径,推进城市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建设,实现我市城市建设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5、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要充分利用我市已有的水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及节约等规划相关成果,通过分析评估纳入本规划。
(三)总体目标
到2015年,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强化治污,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不断改善城市河系生态功能和环境景观功能,努力建设功能设施与自然和谐共处的优美人居环境;通过加大污水治理力度和水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配置,东引运河、石马河、寒溪水水质得到初步改善,基本达到不黑不臭的要求。到2020年,通过进一步加大治理力度和投入,逐步恢复境内河湖环境,增加环境用水,具有饮用功能的水功能区水质基本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东引运河、石马河、寒溪水水质进一步改善,基本达到景观用水的要求;力争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
三、主要任务
“十二五”时期是我市认真总结发展历程、开创发展新局面及承上启下的五年,我市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治理工作要抓住机遇、与时俱进,通过开展饮用水源保护、河涌治理、污水处理及截污管网建设等工作,确保我市水安全,改善城市水景观,促进民生和谐。
(一)饮用水源保护
确保饮用水源水质良好是当前至关重要的任务,是保证供水安全、保证我市人民健康的需要,也是保证社会和谐稳定、经济持续发展的需要。开展水源保护工作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是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治理工作的首要任务。“十二五”期间,主要完成水源保护区区划和联网水库水源保护工程建设。
1、水源保护区区划。我市小(一)型以上水库共53座,其中51座具有饮用功能。水源保护工作中,重点管理措施之一就是划定水源保护区,并制定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各级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办法和规定等文件,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既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全市人民饮用水安全,规范饮用水水源地建设,改善水源地环境的迫切需要,也是规范水库周边开发活动的需要,为水行政主管部门今后的水源保护提供法律依据。目前,联网8座水库已基本完成了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十二五”期间将逐步开展其它重要水库的水源保护区区划工作。
2、联网水库水源保护工程。江库联网工程是我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一项战略措施,是市政府督办的重点民生项目。工程由水源配置工程、水源保护工程、水源利用工程三部分组成,其中,水源保护工程是江库联网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江库联网工程供水之前,必须首先确保水库水质达到国家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十二五”期间将逐步推动联网水库的清淤、截污、人工湿地等水源保护工程建设。
3、水源利用规划。启动全市水源利用工程规划及有关实施方案的研究工作,为优化全市水厂布局、合理确定水厂规模提供依据。
(二)内河涌治理
我市内河涌水环境整治工作包括境内河涌治理、跨界河流综合治理以及水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其核心任务是“治污、整河、育水”。
1、境内河涌治理。在“十二五”期间,继续开展以有效削减排放负荷为基础的河涌水污染控制工程。按照流域划分,主要对石马河和东引运河、寒溪水进行水环境治理。根据不同河涌的特点,因地制宜,适时对河涌进行截污,并同步完善整个河涌截污系统的管网建设,加强养护,使截污管道贯通,将合流污水引入截污管道,并输送到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最大限度地确保污水不直接排入河涌;逐步改造雨污合流排水系统,实现雨污分流,提高污水处理系统的效率;对河涌同步进行河道清淤,削减内源污染;在全面完成河涌截污的基础上,对河涌两岸进行绿化景观建设。
2、跨界河流综合治理。根据深圳市、东莞市、惠州市签订的《界河及跨界河综合治理工作协议》(2010年),三市将切实加大界河及跨界河流综合治理工作力度,确保治河工作按期取得预期实效。观澜河位于东江一级支流石马河的上游,跨深圳、东莞、惠州三市。当前,深圳市正在进行观澜河干流污染治理工程,通过“截流治污、调蓄处理、引水补源、环保疏浚”等措施,确保观澜河干流旱季污水全部得到有效处理,雨季最大可能削减污染负荷,实现“十二五”期末交接断面水质基本满足Ⅴ类水体要求。目前该项目已经完成了截污、补水、岸坡恢复等工作。“十二五”期间我市的工作重点是通过截污、疏浚、滨水景观建设对石马河中下游进行综合治理。
3、水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十二五”期间,制定《东莞市内河涌生态修复实施方案》,按照正本清源的思路,以镇街为责任主体,全面启动市域内中小河涌(市统筹的除外)整治和生态修复工程,每年整治一条流域内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的内河涌;完成桥头小海河生态修复工程,并进行水库水质保护,推广供水水库富营养化与蓝藻水华生物控制技术,开展同沙、松木山等联网水库水生态修复工程建设。
(三)污水处理厂及截污管网工程
尽快完成已建污水主干管网的竣工验收工作,并开展评估工作,以推进有关管网的整改工程,进一步完善全市污水主管网。随着截污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的提高,进厂污水量逐步增大,部分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负荷已超过设计能力,还有一部分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不能满足排放标准的要求。“十二五”期间,重点针对石马河流域、中南部重要镇街,通过完善截污次支管网建设,进一步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对全市16座污水处理厂进行扩建,对现有6座二级污水处理厂进行升级改造。
(四)节水减排
“十二五”期间是我市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关键时期。通过节水型社会建设,构建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的经济结构体系以及与水资源优化配置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体系,切实转变对水资源利用的粗放型方式,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促进人与水和谐相处,改善水生态环境,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工作重点是开展节水试点建设,选择各行业内已有较好节水基础的企业或部门,通过更新设备、提高工艺、加强监督管理等措施进一步促使其节约用水,并将其经验推广。
(五)水资源保护监测
我市除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国家质量认证的单位对地表水水源地水质进行不定期监测外,还有多个部门也对河流、水库等地表水体进行水质常规监测,目前全市共布设有22个省控水质监测站点。“十二五”期间,计划对现有水质监测站点进行优化布局并适当增加水质监测断面。
四、重点工程
重点工程是实施水资源保护与水环境治理规划的重要载体,也是实现水资源保护与水环境治理总体目标的重要支撑。“十二五”期间,规划实施以下重点工程。
(一)水源保护区区划
“十二五”期间,完成19座重要水库(除联网水库外)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中型水库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小型水库一般不设准保护区,只划分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二)联网水库水源保护工程
“十二五”期间,本着“先做重点、外源为先、内源最后”的原则,针对水库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新增截污工程、人工湿地治污工程、清淤疏浚工程等工程措施,削减外源和内源污染负荷,改善水库水质,使联网水库水源真正得到保护。
1、松木山水库水源保护工程。实施内容包括人工湿地工程和疏浚工程。杨屋、颜屋人工湿地处理规模8000吨/天,月山人工湿地处理规模4000吨/天,金多港人工湿地处理规模4000吨/天;疏浚淤泥175.36万立方米。
2、马尾水库水源保护工程。实施内容包括截污工程和疏浚工程。截污工程设计截流污水总量10634.4吨/天;疏浚淤泥25.33万立方米。
3、五点梅水库水源保护工程。实施内容包括人工湿地工程和疏浚工程。人工湿地处理规模2000吨/天;疏浚淤泥59.75万立方米。
4、芦花坑水库水源保护工程。实施内容包括截污工程和疏浚工程。截污工程设计截流污水总量18510.24吨/天;疏浚淤泥58.32万立方米。
5、同沙水库水源保护工程。实施内容包括人工湿地工程、尾水截排工程、疏浚工程和垃圾填埋场工程。大沙河人工湿地处理规模4.4万吨/天;牛山溪沟人工湿地处理规模1.3万吨/天;东城牛山污水处理厂尾水截污管长度4.24公里,大岭山连马污水处理厂尾水截污管长度3.54公里,合并排放管长度3.9公里;水库疏浚规模295万立方米;牛山垃圾卫生填埋场设计填埋库容240万立方米,并设一座处理能力200吨/天的渗滤液处理站;旧飞鹅垃圾卫生填埋场设计填埋库容为350万立方米,并设一座处理能力约250吨/天的渗滤液处理站。
6、白坑水库水源保护工程。实施内容主要为疏浚工程,疏浚淤泥为39.2万立方米。
7、水濂山水库水源保护工程。实施内容包括人工湿地工程和疏浚工程。人工湿地处理规模2400吨/天;疏浚淤泥22.28万立方米。
8、横岗水库水源保护工程。实施内容包括人工湿地工程、疏浚工程。新围人工湿地处理规模4000吨/天;大迳人工湿地处理规模1600吨/天;疏浚淤泥413.8万立方米。
(三)水源利用规划
水源利用规划是优化全市水厂布局、合理确定水厂规模的依据,更是确保江库联网水库尽快发挥工程效益的关键。“十二五”期间,结合全市城镇供水专项规划,编制全市水源利用规划,并开展有关实施方案的研究工作。
(四)东引运河、寒溪水水环境整治工程
遵循“内外源控制结合、以外源控制为主、内外兼治”的河道治污方针,新增底泥疏浚、复氧曝气与人工湿地等工程措施,对东引运河、寒溪水进行综合整治。
1、底泥疏浚工程。计划从2010年起,对东引运河、寒溪水分段开展疏浚工程。疏浚工程需与废污水控制排放工程、河道生态修复工程同时进行,疏浚后进行景观设计与修复。东引运河及寒溪水干流疏浚的河段长度共计111.37公里,其中东引运河干流102.67公里,寒溪水干流8.7公里,疏浚总量394.86万立方米;另需对淤泥进行固化处理。
2、复氧曝气与人工湿地工程。通过建设人工湿地、人工复氧曝气等工程,进一步改善河道水质。“十二五”期间配备20艘复氧曝气船,每艘船的服务河长约5公里,复氧曝气船来回进行复氧曝气,增加河道溶氧量,提高污染物降解速度。
(五)石马河水环境整治工程
在充分考虑污水处理效果基础上,根据石马河利用现状以及周边环境,新增底泥疏浚、闸坝和复氧曝气等工程措施,对石马河进行综合整治。
1、底泥疏浚工程。针对河道底泥受污染严重的情况,结合河道整治,对污染底泥进行环保疏浚。石马河干流(含雁田水)疏浚规模133.9万立方米;另需对部分淤泥进行固化处理。
2、闸坝工程。兴建拦河闸,营造水景观,同时提高河道的自净能力。共规划建设自动翻板坝8座,总坝长240米。
3、复氧曝气。通过人工复氧曝气工程,增加河道水体溶解氧浓度,提高水体对污染物的降解能力。以各拦河节制闸为节点,分成6个河段,每个河段配备1艘复氧曝气船。
4、石马河雨洪调污工程。将石马河小洪水或降雨初期的高浓度雨水通过东引运河排出,减轻石马河泄洪对东江水源的影响。石马河调污工程位于石马河东江河口,工程设计调污水流量50立方米/秒。
(六)节水减排工程
到 2015年,建立起水量分配机制,明晰初始用水权;建立水资源的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体系;完善有利于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的水价形成机制,建成与水资源优化配置相适应的水利工程体系。力争总用水量不超过23.5亿立方米,单位GDP用水量降低到51.2立方米/万元以下。初步遏制水环境恶化趋势,饮用水源地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城区河涌、东引运河、寒溪水、黄沙河基本消除黑臭现象,水质优于Ⅴ类,城区水体景观得以改善。
2010-2012年是我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的构建时期。试点期内选取东莞市香蕉蔬菜研究所示范基地为农业节水示范工程,选取麻涌豪峰环保产业园、洪梅镇理文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金威啤酒(东莞)有限公司等六个项目为工业节水示范工程,此外还包括城镇生活和第三产业节水示范工程、雨水集蓄利用等非常规水源利用示范工程。同时开展非工程措施建设,包括节水制度建设、专题研究和节水宣传教育。
(七)污水处理及管网建设工程
东莞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通过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
1、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2012-2015 年,规划对桥头污水处理厂二期、谢岗污水处理厂二期等16 座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扩建,扩建总规模为81万吨/天;新建1 座污水处理厂,即东城温塘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为5万吨/天;至2015年全市38座二级污水处理厂设计总处理能力达341.5万吨/天。
2、城镇污水管网建设项目。尽快完成已建污水主干管网的竣工验收工作,并开展评估工作,以推进有关管网的整改工程,进一步完善全市污水主管网。2011-2015年,完善石马河流域、中南部重要镇街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新建管网总长约1037公里,其中主管长度约35公里,支管长度约1002公里。污水处理厂及截污管网工程的具体工程规模及安排已列入《东莞市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专项“十二五”规划》,本规划对该部分内容不再赘述。
(八)监测与管理系统示范建设
1、水环境监测站网建设。水源地监测站水量(水位)、水质监测站点(断面)的设置能充分反映水源地水量(水位)、水质时空变化情况,依据《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98)要求,尽量与水文站结合布置。根据水质实时监测的需要,结合原有的22个监测站点,增加8个河流监测站点,并成立专门机构负责东江取水口的监测管理。具有饮用水功能的水库应布设水质监测点或水质自动监测站。市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水情及开采利用情况动态监测选取6个地下水井监测点,结合地下水应急水源地设置,建立水质自动监测站。
2、咸潮上溯监测。东江下游及三角洲地区,潮水涨退对供水水质产生很大影响,为更好掌握咸潮规律,及时预测咸潮位置,为水厂避咸取水提前作出预报,规划在下游三角洲布设咸潮监测系统,共布设两排12个监测点。
3、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信息管理系统。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信息管理系统与三防指挥系统结合,建立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监控信息管理系统、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数据库系统、监控数据采集和传输系统、监控管理系统及监控(管)中心等。对城市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编号、数据采集、处理,掌握其动态变化情况,利用现有的公共信息政府网站,定期向市民公布监测情况。
五、“十三五”远景规划
“十三五”期间,继续遵循“内外源控制结合、以外源控制为主、内外兼治”的河道治污方针,对重点流域进行综合整治。
1、东引运河、寒溪水小箱涵工程。在运河两岸修建小型截污箱涵,作为运河防污的最后一道防线,基本实现枯水季节完全截污,防止运河污染事件的发生。小箱涵工程共布设截污箱涵221.1公里。该工程对进一步改善运河水质有重要作用,规划在2016-2020年期间实施。
2、东引运河、寒溪水人工湿地工程。在梅塘水和松木山水交汇处,规划建设江子埔人工湿地,其现状主要为江心洲,规划建设人工湿地处理系统,湿地总占地面积约为0.55平方公里。
3、石马河人工湿地工程。石马河人工湿地主要接纳和处理清污分流箱涵所截流的污水及过境污水,改善石马河的水质、水生态环境及水景观,具有较高的环境综合效益。“十三五”期间,规划在桥头镇开口湖村、石马河谢岗涌河口、牛埔石马河右岸、马滩水闸上游、环市东路桥上游、雁田水左岸、东湖山庄对面、雁田水右岸及GLH15-16断面河段分别建设人工湿地,共占地436万平方米。
4、水库生态修复工程。“十二五”期间完成联网水库水源保护工程后,规划在2016-2020开展联网水库的生态修复工程建设。
六、规划实施保障
“十二五”期间,需加强政府的政策引导、资金投入和监管力度,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水资源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和跨界污染联防机制,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推行清洁生产,广泛调动公众保护环境的积极性,保证水资源保护与水环境治理任务的实现。
(一)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1、以总量控制为核心,抓好水资源配置。一要进一步落实我市水资源综合规划以及节约、保护等专项规划;二要按照省下达的约束性指标制定我市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全面推行取水总量控制;三要实行严格的取用水管理;四要推进水权制度建设;五要切实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增强水资源管理在政府宏观决策中的主动性和有效性;六要严格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足额征收、足额上缴、规范使用;七要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健全调度机制和手段,保障城乡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需求。
2、以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为中心,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重点抓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引导和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节水型社会建设,倡导文明的生产和消费方式,逐步形成节约用水的行为规范和社会风尚;二是各镇街要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不断深化和完善试点模式;三是推广试点“提补水价机制”经验,围绕水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这一核心,全面推动我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进程。
3、以水功能区管理为载体,进一步加强水资源保护。一要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强化饮用水源保护监督管理,完善水源地水质监测和信息通报制度;二要强化水功能区监督管理,科学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加强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强化入河排污总量的监控,逐步实施对全市所有入河排污口的实时监控;三要加强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抓紧建立生态用水及河流健康指标体系,尽快开展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试点示范,加快各流域综合整治工程进度,保障我市水环境治理的顺利实施。
(二)提供充足资金保障
要将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治理的部分重点项目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从资金上予以落实和保证。多渠道筹集资金,包括社会投资、利用外资和世行贷款等方式,建立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治理工作多方投入机制。同时,改革水价,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水价机制。
(三)建立完善水资源保护规范性文件
贯彻落实省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和近期珠江综合整治工作会议精神,清理和关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法规的水污染企业。在已有法规基础上继续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配套制度、管理办法。依法治水,建立勤政、务实、高效的水政策法规执行机制。在现有水政执法队伍基础上,进一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要求,完善相关职能,加强水资源保护监督管理,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四)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
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在改造原有产业方面,达到多数企业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的目标。对我市纺织业、非金属矿物业、食品加工业、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制造业、医药等产业,要在保持现有发展模式的同时,确保环保投入力度;对金属制品业、造纸及纸制品业、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皮革制品业等产业,要加强技术革新,增加环保投入,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五)推行清洁生产
在新建项目审批中,突出对生产工艺的清洁生产审核,鼓励企业对废水的回收利用,提高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排放。全面实施清洁生产技术与工艺,利用最新技术进步成果,对全市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改造,淘汰落后的设备、工艺和技术,进一步降低工业污染物产生量。
(六)建立水资源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在《东莞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水资源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建立特殊干旱期供水应急预案及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
1、特殊干旱期供水应急预案。在特殊干旱期,供水初期减少供水量,提前采取节水或限制用水措施,及时抽取东江水冲蓄当地水库,储存部分洪水,以备枯季用水,即采用特别的应急调度措施,充分利用水库调节库容,首先保证生活供水,适当限制工业、农业用水。
在特旱年份,为提高我市供水保证程度,减小对生态环境影响,东江上游“三大”水库要加大泄放流量,博罗站的最小流量不小于400立方米/秒。此外,考虑海水利用、城市雨水利用等非常规水源的开发,提高特殊干旱期的供水保证率。
2、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在东江建立突发性水污染事故预警系统和事故处理预案,明确污染应急监测原则和处理原则,对事故进行分级、分类,明确长期影响污染指标的监控和评估原则,建立突发性事故政府投入机制,制订受害居民救助和损失补偿办法。在科技支持方面,建立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计算机辅助决策系统,建立基于地理信息系统平台应急指挥数据库,应用在线水质监测技术和移动式水质监测技术,以及加强沿河工厂企业普查,制定运载危险有毒物质车辆和船舶管理办法等。
(七)建立跨界污染联防机制
在《深圳市东莞市惠州市界河及跨界河综合治理计划》的基础上,以观澜河(石马河)等水体污染严重的跨界河流为突破口,深莞惠联动,齐防共治,集中力量,治理跨界污染。
重点提升污水集中处理水平,治理面源污染。2012年年底前,完成流域内干流与重要支流的截污,强化脱氮除磷功能,污水截排率和集中处理率达到80%,石马河口的交接断面水质优于地表水Ⅴ类标准;茅洲河水质基本达到地表水Ⅴ类标准。对于截排范围外的污废水进行分散处理,确保出水达到一级A标准。分阶段清除流域内干流和大小支流河道两岸1000米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堆和工业垃圾堆,清除河道污染底泥并妥善处置。对流域内非供水水库进行调度,增加枯水期的清洁基流。
根据流域水功能区划,生态控制红线内禁止新增土地开发面积,敏感区域实行退工还林、退农还林,逐步恢复流域的自然下垫面。对未纳入截污范围的区域实行禁批,对重污染行业实行禁批,对耗水型和劳动密集型项目实行限批。清退流域内重污染型和劳动密集型产业,造纸与化肥企业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一级标准,不达标企业搬迁或关停。重点污染源、污水处理厂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加强监控,杜绝违法排污。到2020年,观澜河(石马河)跨界断面水质达Ⅲ类标准。
(八)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是落实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治理的重要保障。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我市开展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公众自觉践行可持续利用水资源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身边做起,节约用水,监督举报偷排、乱排、向河道倾倒垃圾等。加强我市现阶段基本水情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附件:关于印发《东莞市水资源保护与水环境治理“十二五”规划》的通知.doc |
| 关于印发《东莞市水资源保护与水环境治理“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水资源保护与水环境治理“十二五”规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东莞市水资源保护与水环境治理“十二五”规划
《水资源保护与水环境治理“十二五”规划》是水务管理工作的基础和依据,是有效保护水资源、治理水环境、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基础,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顺利实施的重要支撑。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一体化规划(2009-2020年)》等规划,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保护提出的新要求,缓解我市水环境污染问题,促进城市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水环境治理回顾
(一)水资源保护及水环境治理建设成就
“十一五”期间,我市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治理工作成效显著。水资源供给与保护体系日趋完善、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全面推进、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截污主干管网建设基本完成、水政水资源管理水平不断提升、管理体制改革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进一步加快。
1、水资源供给与保护体系日趋完善。为确保我市中部及沿海片区的供水安全,我市于2008年启动了东江与水库联网供水水源工程(以下简称“江库联网工程”)建设,充分利用当地水资源,最大限度发挥现有水库的调蓄作用。目前,联网水源一期工程已完成75%以上,计划2012年将东江与境内的松木山、马尾、五点梅、芦花坑水库连通,实现工程向大朗、长安、虎门等镇域通水的目标,同时启动了联网水源二期工程的前期研究工作。为全面提升我市供水水质安全,我市开展了联网水库的水源保护工作。目前,与水源配置工程配套的8座水库水源保护工程规划及可研均已完成,其中,同沙水库部分水源保护工程已进入实施阶段。下一步将逐步启动联网水库水源保护工程的设计及建设。
2、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全面推进。水环境综合整治以水功能区管理为核心,重点开展河流主干道扩河疏浚工程、内河涌与湖库水体综合整治工程。其中,东引运河及寒溪水流域、石马河流域、挂影洲中心涌综合整治工程正开展前期设计工作,清淤和活源工作已正式启动,其余各项工作也正有序推进。
3、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截污主干管网建设基本完成。截至2010年12月底,我市已建及在建污水处理厂共38座,除樟村水质净化厂外,其余37座均为二级污水处理厂;37座污水处理厂设计总处理能力为255.5万吨/天,其中正式投入运行的共有32座,处理能力为193.5万吨/天;我市已建污水管道总长约838公里,污水处理厂配套主干管网工程建设完成设计总量的84%,管网工程建设总费用约74.9亿元。
4、水政水资源管理水平不断提升。我市完成了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为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保护、节约与管理提供了科学依据,对指导我市水资源开发利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编制城市供水规划等专业规划奠定了基础。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对水事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全面完成全市取水户基本情况的普查,为建立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了数据支撑。加大了水利规费征收力度,规费有一定幅度增长。
5、管理体制改革深入推进。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和部门分割管理体制的影响,我市在水资源保护的管理上存在“多龙管水”现象:城市的供水、排水和生活污水处理以及用水、节水由城建部门或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工业污水、畜牧养殖业污水等由环保部门管理;城乡防洪、排涝、蓄水、农业灌溉用水由水利部门管理;此外,涉及水事务的管理部门还有环卫、卫生防疫、航道管理等多个部门。多个部门之间缺乏相应的协调机制,管理职责交叉。2009年我市开展水务体制改革,实施城乡一体化的水务管理和以流域为单元的水资源统一管理,成立了东莞市水务局,将涉水事务统一管理,为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奠定了必要基础。
6、节水型社会建设进一步加快。2008年11月,我市被水利部批准为第三批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城市,这是我市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重大契机。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相关工作要求,以“开源、节流、治污”为指导,通过加强规划、建立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改造、加大水污染治理等措施,全面启动了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我市组织编制了《东莞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和《东莞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实施方案》,并于2010年得到省政府批准。
(二)存在问题
1、水资源供需矛盾尖锐。当前我市水资源所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全市多年平均天然径流量为20.52亿立方米/年,人均水资源量只有333立方米,约为全国人均水资源量的14%,只相当于全省人均水资源量的17%。我市人均水资源量不仅低于国际公认的每人1700立方米的国际用水紧张线,而且低于500立方米的严重缺水线,水资源供需矛盾十分尖锐。
2、水质较差。目前东江南支流以下河段、三角洲河网区河段水质较差,部分河段水质劣于Ⅳ类;51座具有饮用水功能的水库中,除个别外,大部分水质普遍较差,水质劣于Ⅳ类,不能达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要求。其中,参与联网供水的8座水库均不能达到水源地水质要求。
3、水源保护工作相对滞后。“十一五”期间,江库联网工程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相对于水源配置工程建设,联网水库水源保护工作略显滞后。除同沙水库外,其余水库的水源保护工程仍处于项目前期研究设计阶段。2010年全市有32座二级污水处理厂运行,全市污水处理率仅为68%,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的2015年污水处理率达到85%的目标尚有较大差距。污水处理厂及截污管网建设的滞后,进一步加重了水污染负荷。
二、指导思想、原则及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一体化规划(2009-2020年)》的要求,坚持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以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环境建设为重点,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建设、保护和管理,加快水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解决跨界水域水污染问题,整治并修复水生态环境,为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提供安全的水资源和良好的水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共建共享,重点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和水环境问题,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水资源供给安全的需求。
2、人与自然和谐。要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科学规划、统筹兼顾、慎重决策,努力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的水资源安全供给保障体系和水环境安全保障体系。
3、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针对不同片区的水资源特点和水环境问题,重点对水污染严重和水资源短缺的流域或区域,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切实可行的规划方案。
4、持续协调发展。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积极推进分期建设发展目标,同时探索市场化的水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新途径,推进城市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建设,实现我市城市建设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5、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要充分利用我市已有的水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及节约等规划相关成果,通过分析评估纳入本规划。
(三)总体目标
到2015年,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强化治污,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不断改善城市河系生态功能和环境景观功能,努力建设功能设施与自然和谐共处的优美人居环境;通过加大污水治理力度和水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配置,东引运河、石马河、寒溪水水质得到初步改善,基本达到不黑不臭的要求。到2020年,通过进一步加大治理力度和投入,逐步恢复境内河湖环境,增加环境用水,具有饮用功能的水功能区水质基本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东引运河、石马河、寒溪水水质进一步改善,基本达到景观用水的要求;力争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
三、主要任务
“十二五”时期是我市认真总结发展历程、开创发展新局面及承上启下的五年,我市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治理工作要抓住机遇、与时俱进,通过开展饮用水源保护、河涌治理、污水处理及截污管网建设等工作,确保我市水安全,改善城市水景观,促进民生和谐。
(一)饮用水源保护
确保饮用水源水质良好是当前至关重要的任务,是保证供水安全、保证我市人民健康的需要,也是保证社会和谐稳定、经济持续发展的需要。开展水源保护工作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是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治理工作的首要任务。“十二五”期间,主要完成水源保护区区划和联网水库水源保护工程建设。
1、水源保护区区划。我市小(一)型以上水库共53座,其中51座具有饮用功能。水源保护工作中,重点管理措施之一就是划定水源保护区,并制定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各级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办法和规定等文件,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既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全市人民饮用水安全,规范饮用水水源地建设,改善水源地环境的迫切需要,也是规范水库周边开发活动的需要,为水行政主管部门今后的水源保护提供法律依据。目前,联网8座水库已基本完成了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十二五”期间将逐步开展其它重要水库的水源保护区区划工作。
2、联网水库水源保护工程。江库联网工程是我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一项战略措施,是市政府督办的重点民生项目。工程由水源配置工程、水源保护工程、水源利用工程三部分组成,其中,水源保护工程是江库联网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江库联网工程供水之前,必须首先确保水库水质达到国家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十二五”期间将逐步推动联网水库的清淤、截污、人工湿地等水源保护工程建设。
3、水源利用规划。启动全市水源利用工程规划及有关实施方案的研究工作,为优化全市水厂布局、合理确定水厂规模提供依据。
(二)内河涌治理
我市内河涌水环境整治工作包括境内河涌治理、跨界河流综合治理以及水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其核心任务是“治污、整河、育水”。
1、境内河涌治理。在“十二五”期间,继续开展以有效削减排放负荷为基础的河涌水污染控制工程。按照流域划分,主要对石马河和东引运河、寒溪水进行水环境治理。根据不同河涌的特点,因地制宜,适时对河涌进行截污,并同步完善整个河涌截污系统的管网建设,加强养护,使截污管道贯通,将合流污水引入截污管道,并输送到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最大限度地确保污水不直接排入河涌;逐步改造雨污合流排水系统,实现雨污分流,提高污水处理系统的效率;对河涌同步进行河道清淤,削减内源污染;在全面完成河涌截污的基础上,对河涌两岸进行绿化景观建设。
2、跨界河流综合治理。根据深圳市、东莞市、惠州市签订的《界河及跨界河综合治理工作协议》(2010年),三市将切实加大界河及跨界河流综合治理工作力度,确保治河工作按期取得预期实效。观澜河位于东江一级支流石马河的上游,跨深圳、东莞、惠州三市。当前,深圳市正在进行观澜河干流污染治理工程,通过“截流治污、调蓄处理、引水补源、环保疏浚”等措施,确保观澜河干流旱季污水全部得到有效处理,雨季最大可能削减污染负荷,实现“十二五”期末交接断面水质基本满足Ⅴ类水体要求。目前该项目已经完成了截污、补水、岸坡恢复等工作。“十二五”期间我市的工作重点是通过截污、疏浚、滨水景观建设对石马河中下游进行综合治理。
3、水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十二五”期间,制定《东莞市内河涌生态修复实施方案》,按照正本清源的思路,以镇街为责任主体,全面启动市域内中小河涌(市统筹的除外)整治和生态修复工程,每年整治一条流域内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的内河涌;完成桥头小海河生态修复工程,并进行水库水质保护,推广供水水库富营养化与蓝藻水华生物控制技术,开展同沙、松木山等联网水库水生态修复工程建设。
(三)污水处理厂及截污管网工程
尽快完成已建污水主干管网的竣工验收工作,并开展评估工作,以推进有关管网的整改工程,进一步完善全市污水主管网。随着截污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的提高,进厂污水量逐步增大,部分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负荷已超过设计能力,还有一部分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不能满足排放标准的要求。“十二五”期间,重点针对石马河流域、中南部重要镇街,通过完善截污次支管网建设,进一步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对全市16座污水处理厂进行扩建,对现有6座二级污水处理厂进行升级改造。
(四)节水减排
“十二五”期间是我市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关键时期。通过节水型社会建设,构建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的经济结构体系以及与水资源优化配置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体系,切实转变对水资源利用的粗放型方式,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促进人与水和谐相处,改善水生态环境,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工作重点是开展节水试点建设,选择各行业内已有较好节水基础的企业或部门,通过更新设备、提高工艺、加强监督管理等措施进一步促使其节约用水,并将其经验推广。
(五)水资源保护监测
我市除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国家质量认证的单位对地表水水源地水质进行不定期监测外,还有多个部门也对河流、水库等地表水体进行水质常规监测,目前全市共布设有22个省控水质监测站点。“十二五”期间,计划对现有水质监测站点进行优化布局并适当增加水质监测断面。
四、重点工程
重点工程是实施水资源保护与水环境治理规划的重要载体,也是实现水资源保护与水环境治理总体目标的重要支撑。“十二五”期间,规划实施以下重点工程。
(一)水源保护区区划
“十二五”期间,完成19座重要水库(除联网水库外)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中型水库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小型水库一般不设准保护区,只划分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二)联网水库水源保护工程
“十二五”期间,本着“先做重点、外源为先、内源最后”的原则,针对水库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新增截污工程、人工湿地治污工程、清淤疏浚工程等工程措施,削减外源和内源污染负荷,改善水库水质,使联网水库水源真正得到保护。
1、松木山水库水源保护工程。实施内容包括人工湿地工程和疏浚工程。杨屋、颜屋人工湿地处理规模8000吨/天,月山人工湿地处理规模4000吨/天,金多港人工湿地处理规模4000吨/天;疏浚淤泥175.36万立方米。
2、马尾水库水源保护工程。实施内容包括截污工程和疏浚工程。截污工程设计截流污水总量10634.4吨/天;疏浚淤泥25.33万立方米。
3、五点梅水库水源保护工程。实施内容包括人工湿地工程和疏浚工程。人工湿地处理规模2000吨/天;疏浚淤泥59.75万立方米。
4、芦花坑水库水源保护工程。实施内容包括截污工程和疏浚工程。截污工程设计截流污水总量18510.24吨/天;疏浚淤泥58.32万立方米。
5、同沙水库水源保护工程。实施内容包括人工湿地工程、尾水截排工程、疏浚工程和垃圾填埋场工程。大沙河人工湿地处理规模4.4万吨/天;牛山溪沟人工湿地处理规模1.3万吨/天;东城牛山污水处理厂尾水截污管长度4.24公里,大岭山连马污水处理厂尾水截污管长度3.54公里,合并排放管长度3.9公里;水库疏浚规模295万立方米;牛山垃圾卫生填埋场设计填埋库容240万立方米,并设一座处理能力200吨/天的渗滤液处理站;旧飞鹅垃圾卫生填埋场设计填埋库容为350万立方米,并设一座处理能力约250吨/天的渗滤液处理站。
6、白坑水库水源保护工程。实施内容主要为疏浚工程,疏浚淤泥为39.2万立方米。
7、水濂山水库水源保护工程。实施内容包括人工湿地工程和疏浚工程。人工湿地处理规模2400吨/天;疏浚淤泥22.28万立方米。
8、横岗水库水源保护工程。实施内容包括人工湿地工程、疏浚工程。新围人工湿地处理规模4000吨/天;大迳人工湿地处理规模1600吨/天;疏浚淤泥413.8万立方米。
(三)水源利用规划
水源利用规划是优化全市水厂布局、合理确定水厂规模的依据,更是确保江库联网水库尽快发挥工程效益的关键。“十二五”期间,结合全市城镇供水专项规划,编制全市水源利用规划,并开展有关实施方案的研究工作。
(四)东引运河、寒溪水水环境整治工程
遵循“内外源控制结合、以外源控制为主、内外兼治”的河道治污方针,新增底泥疏浚、复氧曝气与人工湿地等工程措施,对东引运河、寒溪水进行综合整治。
1、底泥疏浚工程。计划从2010年起,对东引运河、寒溪水分段开展疏浚工程。疏浚工程需与废污水控制排放工程、河道生态修复工程同时进行,疏浚后进行景观设计与修复。东引运河及寒溪水干流疏浚的河段长度共计111.37公里,其中东引运河干流102.67公里,寒溪水干流8.7公里,疏浚总量394.86万立方米;另需对淤泥进行固化处理。
2、复氧曝气与人工湿地工程。通过建设人工湿地、人工复氧曝气等工程,进一步改善河道水质。“十二五”期间配备20艘复氧曝气船,每艘船的服务河长约5公里,复氧曝气船来回进行复氧曝气,增加河道溶氧量,提高污染物降解速度。
(五)石马河水环境整治工程
在充分考虑污水处理效果基础上,根据石马河利用现状以及周边环境,新增底泥疏浚、闸坝和复氧曝气等工程措施,对石马河进行综合整治。
1、底泥疏浚工程。针对河道底泥受污染严重的情况,结合河道整治,对污染底泥进行环保疏浚。石马河干流(含雁田水)疏浚规模133.9万立方米;另需对部分淤泥进行固化处理。
2、闸坝工程。兴建拦河闸,营造水景观,同时提高河道的自净能力。共规划建设自动翻板坝8座,总坝长240米。
3、复氧曝气。通过人工复氧曝气工程,增加河道水体溶解氧浓度,提高水体对污染物的降解能力。以各拦河节制闸为节点,分成6个河段,每个河段配备1艘复氧曝气船。
4、石马河雨洪调污工程。将石马河小洪水或降雨初期的高浓度雨水通过东引运河排出,减轻石马河泄洪对东江水源的影响。石马河调污工程位于石马河东江河口,工程设计调污水流量50立方米/秒。
(六)节水减排工程
到 2015年,建立起水量分配机制,明晰初始用水权;建立水资源的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体系;完善有利于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的水价形成机制,建成与水资源优化配置相适应的水利工程体系。力争总用水量不超过23.5亿立方米,单位GDP用水量降低到51.2立方米/万元以下。初步遏制水环境恶化趋势,饮用水源地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城区河涌、东引运河、寒溪水、黄沙河基本消除黑臭现象,水质优于Ⅴ类,城区水体景观得以改善。
2010-2012年是我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的构建时期。试点期内选取东莞市香蕉蔬菜研究所示范基地为农业节水示范工程,选取麻涌豪峰环保产业园、洪梅镇理文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金威啤酒(东莞)有限公司等六个项目为工业节水示范工程,此外还包括城镇生活和第三产业节水示范工程、雨水集蓄利用等非常规水源利用示范工程。同时开展非工程措施建设,包括节水制度建设、专题研究和节水宣传教育。
(七)污水处理及管网建设工程
东莞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通过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
1、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2012-2015 年,规划对桥头污水处理厂二期、谢岗污水处理厂二期等16 座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扩建,扩建总规模为81万吨/天;新建1 座污水处理厂,即东城温塘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为5万吨/天;至2015年全市38座二级污水处理厂设计总处理能力达341.5万吨/天。
2、城镇污水管网建设项目。尽快完成已建污水主干管网的竣工验收工作,并开展评估工作,以推进有关管网的整改工程,进一步完善全市污水主管网。2011-2015年,完善石马河流域、中南部重要镇街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新建管网总长约1037公里,其中主管长度约35公里,支管长度约1002公里。污水处理厂及截污管网工程的具体工程规模及安排已列入《东莞市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专项“十二五”规划》,本规划对该部分内容不再赘述。
(八)监测与管理系统示范建设
1、水环境监测站网建设。水源地监测站水量(水位)、水质监测站点(断面)的设置能充分反映水源地水量(水位)、水质时空变化情况,依据《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98)要求,尽量与水文站结合布置。根据水质实时监测的需要,结合原有的22个监测站点,增加8个河流监测站点,并成立专门机构负责东江取水口的监测管理。具有饮用水功能的水库应布设水质监测点或水质自动监测站。市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水情及开采利用情况动态监测选取6个地下水井监测点,结合地下水应急水源地设置,建立水质自动监测站。
2、咸潮上溯监测。东江下游及三角洲地区,潮水涨退对供水水质产生很大影响,为更好掌握咸潮规律,及时预测咸潮位置,为水厂避咸取水提前作出预报,规划在下游三角洲布设咸潮监测系统,共布设两排12个监测点。
3、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信息管理系统。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信息管理系统与三防指挥系统结合,建立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监控信息管理系统、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数据库系统、监控数据采集和传输系统、监控管理系统及监控(管)中心等。对城市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编号、数据采集、处理,掌握其动态变化情况,利用现有的公共信息政府网站,定期向市民公布监测情况。
五、“十三五”远景规划
“十三五”期间,继续遵循“内外源控制结合、以外源控制为主、内外兼治”的河道治污方针,对重点流域进行综合整治。
1、东引运河、寒溪水小箱涵工程。在运河两岸修建小型截污箱涵,作为运河防污的最后一道防线,基本实现枯水季节完全截污,防止运河污染事件的发生。小箱涵工程共布设截污箱涵221.1公里。该工程对进一步改善运河水质有重要作用,规划在2016-2020年期间实施。
2、东引运河、寒溪水人工湿地工程。在梅塘水和松木山水交汇处,规划建设江子埔人工湿地,其现状主要为江心洲,规划建设人工湿地处理系统,湿地总占地面积约为0.55平方公里。
3、石马河人工湿地工程。石马河人工湿地主要接纳和处理清污分流箱涵所截流的污水及过境污水,改善石马河的水质、水生态环境及水景观,具有较高的环境综合效益。“十三五”期间,规划在桥头镇开口湖村、石马河谢岗涌河口、牛埔石马河右岸、马滩水闸上游、环市东路桥上游、雁田水左岸、东湖山庄对面、雁田水右岸及GLH15-16断面河段分别建设人工湿地,共占地436万平方米。
4、水库生态修复工程。“十二五”期间完成联网水库水源保护工程后,规划在2016-2020开展联网水库的生态修复工程建设。
六、规划实施保障
“十二五”期间,需加强政府的政策引导、资金投入和监管力度,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水资源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和跨界污染联防机制,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推行清洁生产,广泛调动公众保护环境的积极性,保证水资源保护与水环境治理任务的实现。
(一)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1、以总量控制为核心,抓好水资源配置。一要进一步落实我市水资源综合规划以及节约、保护等专项规划;二要按照省下达的约束性指标制定我市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全面推行取水总量控制;三要实行严格的取用水管理;四要推进水权制度建设;五要切实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增强水资源管理在政府宏观决策中的主动性和有效性;六要严格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足额征收、足额上缴、规范使用;七要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健全调度机制和手段,保障城乡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需求。
2、以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为中心,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重点抓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引导和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节水型社会建设,倡导文明的生产和消费方式,逐步形成节约用水的行为规范和社会风尚;二是各镇街要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不断深化和完善试点模式;三是推广试点“提补水价机制”经验,围绕水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这一核心,全面推动我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进程。
3、以水功能区管理为载体,进一步加强水资源保护。一要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强化饮用水源保护监督管理,完善水源地水质监测和信息通报制度;二要强化水功能区监督管理,科学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加强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强化入河排污总量的监控,逐步实施对全市所有入河排污口的实时监控;三要加强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抓紧建立生态用水及河流健康指标体系,尽快开展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试点示范,加快各流域综合整治工程进度,保障我市水环境治理的顺利实施。
(二)提供充足资金保障
要将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治理的部分重点项目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从资金上予以落实和保证。多渠道筹集资金,包括社会投资、利用外资和世行贷款等方式,建立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治理工作多方投入机制。同时,改革水价,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水价机制。
(三)建立完善水资源保护规范性文件
贯彻落实省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和近期珠江综合整治工作会议精神,清理和关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法规的水污染企业。在已有法规基础上继续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配套制度、管理办法。依法治水,建立勤政、务实、高效的水政策法规执行机制。在现有水政执法队伍基础上,进一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要求,完善相关职能,加强水资源保护监督管理,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四)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
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在改造原有产业方面,达到多数企业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的目标。对我市纺织业、非金属矿物业、食品加工业、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制造业、医药等产业,要在保持现有发展模式的同时,确保环保投入力度;对金属制品业、造纸及纸制品业、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皮革制品业等产业,要加强技术革新,增加环保投入,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五)推行清洁生产
在新建项目审批中,突出对生产工艺的清洁生产审核,鼓励企业对废水的回收利用,提高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排放。全面实施清洁生产技术与工艺,利用最新技术进步成果,对全市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改造,淘汰落后的设备、工艺和技术,进一步降低工业污染物产生量。
(六)建立水资源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在《东莞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水资源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建立特殊干旱期供水应急预案及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
1、特殊干旱期供水应急预案。在特殊干旱期,供水初期减少供水量,提前采取节水或限制用水措施,及时抽取东江水冲蓄当地水库,储存部分洪水,以备枯季用水,即采用特别的应急调度措施,充分利用水库调节库容,首先保证生活供水,适当限制工业、农业用水。
在特旱年份,为提高我市供水保证程度,减小对生态环境影响,东江上游“三大”水库要加大泄放流量,博罗站的最小流量不小于400立方米/秒。此外,考虑海水利用、城市雨水利用等非常规水源的开发,提高特殊干旱期的供水保证率。
2、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在东江建立突发性水污染事故预警系统和事故处理预案,明确污染应急监测原则和处理原则,对事故进行分级、分类,明确长期影响污染指标的监控和评估原则,建立突发性事故政府投入机制,制订受害居民救助和损失补偿办法。在科技支持方面,建立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计算机辅助决策系统,建立基于地理信息系统平台应急指挥数据库,应用在线水质监测技术和移动式水质监测技术,以及加强沿河工厂企业普查,制定运载危险有毒物质车辆和船舶管理办法等。
(七)建立跨界污染联防机制
在《深圳市东莞市惠州市界河及跨界河综合治理计划》的基础上,以观澜河(石马河)等水体污染严重的跨界河流为突破口,深莞惠联动,齐防共治,集中力量,治理跨界污染。
重点提升污水集中处理水平,治理面源污染。2012年年底前,完成流域内干流与重要支流的截污,强化脱氮除磷功能,污水截排率和集中处理率达到80%,石马河口的交接断面水质优于地表水Ⅴ类标准;茅洲河水质基本达到地表水Ⅴ类标准。对于截排范围外的污废水进行分散处理,确保出水达到一级A标准。分阶段清除流域内干流和大小支流河道两岸1000米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堆和工业垃圾堆,清除河道污染底泥并妥善处置。对流域内非供水水库进行调度,增加枯水期的清洁基流。
根据流域水功能区划,生态控制红线内禁止新增土地开发面积,敏感区域实行退工还林、退农还林,逐步恢复流域的自然下垫面。对未纳入截污范围的区域实行禁批,对重污染行业实行禁批,对耗水型和劳动密集型项目实行限批。清退流域内重污染型和劳动密集型产业,造纸与化肥企业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一级标准,不达标企业搬迁或关停。重点污染源、污水处理厂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加强监控,杜绝违法排污。到2020年,观澜河(石马河)跨界断面水质达Ⅲ类标准。
(八)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是落实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治理的重要保障。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我市开展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公众自觉践行可持续利用水资源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身边做起,节约用水,监督举报偷排、乱排、向河道倾倒垃圾等。加强我市现阶段基本水情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附件:关于印发《东莞市水资源保护与水环境治理“十二五”规划》的通知.doc |
| 东莞市司法局关于通过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的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法律职业资格有关事项的通告 | 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通过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的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法律职业资格相关事宜的公告》规定,现就申请人在东莞市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分为四档,其中:西藏自治区合格分数线为280分;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4个自治区,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的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合格分数线为305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所辖的县(市、区)合格分数线为310分;除上述10省(区)外,全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二、申请办法
申请程序包括网上提出申请和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一)网上提出申请
参加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应于2012年7月5日9时至15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从网上提交(无需自行打印)。申请人可以选择在居住地、户籍地或工作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户籍在我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和连南瑶族自治县的申请人,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315分的,须选择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申请人大学毕业后户口已迁回原籍,且原籍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比照上述规定,直接前往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不在网上填报信息。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人自行选择内地的地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
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二)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于7月23日至27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本人前往东莞市司法局三楼司考法制室,提交下列材料:
1、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2份,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网上填报信息现场打印)。
2、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可由司法行政机关打印)。
3、身份证及复印件(2份)。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需按报名时的材料要求提交相关身份证件及证明材料。
4、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报名人员因助学贷款尚未还清、毕业证书被暂扣的,必须提交毕业证书原件以供审验。
申请人毕业证书遗失的,须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补办毕业证明。
5、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
6、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xlcx/lscx.jsp)查询并打印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结果》(打印件2份),无法取得查询结果的,需提交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2份。
7、特殊情况下资格申请人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毕业证书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出生日期与身份证件不符的,须由公安机关或毕业院校出具相关证明。
(2)学信网学历查询结果或教育部《学历认证报告》上的姓名、毕业证编号、出生日期等主要信息与毕业证不符的,应另行提交毕业院校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3)申请人姓名、证件号码经公安机关合法变更的,须由本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居民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
8、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现场提交的申请材料复印件要求统一用A4纸复印,材料原件审验后退回。 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领取事宜另行通知。咨询电话:0769-22480222。
东莞市司法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
| 东莞市司法局关于通过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的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法律职业资格有关事项的通告 | 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通过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的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法律职业资格相关事宜的公告》规定,现就申请人在东莞市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分为四档,其中:西藏自治区合格分数线为280分;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4个自治区,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的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合格分数线为305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所辖的县(市、区)合格分数线为310分;除上述10省(区)外,全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二、申请办法
申请程序包括网上提出申请和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一)网上提出申请
参加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应于2012年7月5日9时至15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从网上提交(无需自行打印)。申请人可以选择在居住地、户籍地或工作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户籍在我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和连南瑶族自治县的申请人,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315分的,须选择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申请人大学毕业后户口已迁回原籍,且原籍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比照上述规定,直接前往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不在网上填报信息。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人自行选择内地的地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
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二)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于7月23日至27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本人前往东莞市司法局三楼司考法制室,提交下列材料:
1、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2份,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网上填报信息现场打印)。
2、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可由司法行政机关打印)。
3、身份证及复印件(2份)。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需按报名时的材料要求提交相关身份证件及证明材料。
4、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报名人员因助学贷款尚未还清、毕业证书被暂扣的,必须提交毕业证书原件以供审验。
申请人毕业证书遗失的,须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补办毕业证明。
5、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
6、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xlcx/lscx.jsp)查询并打印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结果》(打印件2份),无法取得查询结果的,需提交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2份。
7、特殊情况下资格申请人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毕业证书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出生日期与身份证件不符的,须由公安机关或毕业院校出具相关证明。
(2)学信网学历查询结果或教育部《学历认证报告》上的姓名、毕业证编号、出生日期等主要信息与毕业证不符的,应另行提交毕业院校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3)申请人姓名、证件号码经公安机关合法变更的,须由本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居民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
8、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现场提交的申请材料复印件要求统一用A4纸复印,材料原件审验后退回。 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领取事宜另行通知。咨询电话:0769-22480222。
东莞市司法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意见的公告 | 为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增强政府立规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现将东莞市农业局起草的《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2年7月13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局。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
邮政编码:523888
传真:22831352
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东莞市法制局
2012年7月4日
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和《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社区)集体资产是指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
本办法所称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包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或称股份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经联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或称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济社)。
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属全体股东所有。
第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居)党组织的领导和村(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平调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不得向其乱摊派。
第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自觉接受上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市将其作为镇(街)领导班子、镇(街)将其作为村(居)民委员会及理事会成员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是本市经联社、经济社两级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核算、会计人员管理和会计电算化,组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产权交易,开展农村审计、财务公开、民主管理,进行集体经济运行情况统计等工作。
第六条 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负责本镇(街)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收益分配统计、农村审计、财务公开、民主管理以及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产权交易等工作,并对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查。
第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成立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管理机构。
第八条 股东大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至少每届召开一次。经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通过、修改本组织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股东代表;
(三)审议、决定本组织的合并、分立和解散;
(四)审议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九条 股东代表大会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经联社股东人数在500人以下的股东代表占5%左右,不得少于20人;股东人数500-1500人的股东代表占4%左右,不得少于30人;股东人数1500人以上的股东代表占3%左右,不得少于50人,可按比例由各经济社选举产生。经济社股东代表可由各户推举一名股东组成,但不得少于20人。股东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选举、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表决通过预算和收益分配决算方案、土地流转、借入款项、应收款项减免、坏账核销等;
(四)表决通过大额资产发包、出租、变卖、出让等交易项目;
(五)表决通过超出理事会决策权限的项目投资、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非生产性开支等事项;
(六)其他重要经营管理事项。
第十条 理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在当地党组织的指导下,由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负责集体经济组织日常资产营运和管理,成员3-7人。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二)制订本组织的预算和决算方案;
(三)代表本组织聘任和解雇下属经营机构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签订经济合同,监督承(发)包者履行合同;
(四)管理本组织集体资产,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提出本组织重大经济事项的处理方案;
(五)依法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决定出资额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下同)的生产性项目投资,资产原值50万元以下的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购建1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投资,审批1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开支等;
(七)法律、法规和股东(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经股东代表大会授权,并报镇(街)审查同意,可提高理事会在项目投资、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非生产性开支等事项的决策权限。
第十一条 监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监督机构,在当地党组织的指导下,由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成员不少于3人。村(居)两委、理事会成员、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应当回避,不得参加同级监事会。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二)检查本组织及下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对重大承包、转让、经营合同及执行情况作出说明,对大额或敏感开支作出解释。发现疑问又不能得到合理解释时,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三)享有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对不合规开支否决权,未经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原始凭证,不准会计员入账,未经监事会审核同意的财务公布表,不准上墙公布;
(四)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验收及土地面积丈量,对土地流转、集体资产发包、出租、变卖、出让等交易、大额固定资产购建、对外投资、大额财产报废等经营管理事项进行民主监督;
(五)列席有关会议,向理事会反映群众意见,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六)做好活动记录,每年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对监事会反映的问题,理事会和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作出回复。
第十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股东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出决定必须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才能有效。股东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参加会议,并获得到会股东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能有效。
第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换届可与村(居)民委员会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与村(居)民委员会错开选举,每届任期可延长至六年。
第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股东代表联名,可以提请村(居)党组织在60天内组织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大会,表决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
第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法律、法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参照示范章程订立本组织章程,明确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管理人员的产生与罢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其议事、办事、表决规则,收益分配制度,组织章程修改程序等事项。
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由市农业局另行制定。集体经济组织订立的章程应报镇(街)审核和备案,并同时报市农业局备案。
第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刻制公章的,须提交书面申请,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送市农业局核实,由市公安局核发《刻章许可证》后方可刻制。公章由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专人保管,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能保管公章。严格公章的使用程序,发生土地款使用以及资产交易、土地流转、新增借款、项目投资等重要合同签订需要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公章的,须报镇(街)审查后方能盖章。集体经济组织公章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各镇(街)结合实际制定。
第三章 财会人员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经济规模和业务量设置财会机构,分别配备会计和出纳人员。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实行委派制,出纳实行委派制或聘任制。会计与出纳人员各司其职,不得互相兼任。
第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要接受市、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的管理、培训和考核。财会人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
委派会计应列席集体经济组织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每3-5年进行一次轮岗。
第十九条 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要支持财会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对于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并取得显著成绩的财会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依照国家、省、市相关法规进行财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伪造、变造凭证、账簿和其他财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第二十条 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由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派人会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进行监交,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报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存档。未办妥交接手续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四章 预决算和收益分配管理
第二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按照量入为出、保障运转、促进发展的原则,合理编制年度预算和做好决算。
第二十二条 年度预算包括经营收支、收益分配、管理费、公益福利费、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借款、投资、专项资金使用等。
年度预算的制定要充分发扬民主,由理事会召集有关财务人员、监事会人员参与。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经镇(街)审查同意后,集体经济组织要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才能实施。
第二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年度预算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前完成。年终或专项预算实施后要及时做好决算。
第二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收益总额=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 管理费用-其他支出。
第二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要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当年收益应当先予弥补上年亏损,提取不少于20%的公积金、公益金后,再根据不同的股权设置形式进行分配。
集体经济组织提取的公积公益金,用于发展生产和集体公益设施建设,可转增股本和弥补亏损,但不能用于福利分配。
第二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本可划分为集体股和个人股,也可根据需要扩股,用于解决特定人员享受股份权益或募集发展资金等问题。
股东分红按股东的股权份额进行分配。股东的股权可以继承,但不得用于抵押,不得抽资退股,以保持集体经济的相对稳定。股东死亡的,其股份的继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办理;没有法定或指定继承人的,被继承人的股份划入集体股或公积金。
股权实行固化量化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收益按照集体股和个人股的比例分配。集体股的收益主要用于集体的公益和福利支出,个人股的收益主要用于股东分红。股权实行固化暂不量化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股的收益也可用于股东分红。
第二十七条 农村干部薪酬坚持与集体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当地居民收入水平相联系、与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相挂钩的原则,具体按照《东莞市农村干部薪酬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采取分厂房、铺位等形式进行变相分配,严禁借款分配。未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村(居)两委会和理事会成员不得用公款到国外、省外参观考察。
第二十九条 市、镇两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机构要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预算执行和收益分配情况的跟踪和监督。经联社、经济社每月后10日内将经济运行情况统计报表及分析报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经镇(街)汇总后,每月后15日内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第五章 开支审批和重大事项审查
第三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开支由理事会研究指定一名理事负责审批,确定开支审批权限。在规定审批权限内的开支,由指定的审批人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在理事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做好会议记录和表决签名的基础上,由指定的审批人签字后执行。财务审批应当坚持回避原则,指定审批人经手的开支应选定一名理事审批,不得自用自批。
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支出单据要注明开支用途,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名,属购物的还要有验收人签名,经指定审批人审批后方可报销。外来支出凭证应当统一使用和加盖背书章。对不合手续的开支,出纳不得报销入账。
第三十一条 接待费开支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就餐标准控制在每人每餐100元以内。上年收益总额超过100万元的经联社,接待费要严格控制在上年收益总额5%以内;上年收益总额不足100万元的经联社,接待费不得超过5万元。
第三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事项须报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具体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的章程;
(二)年度预算和收益分配决算方案;
(三)集体土地款的使用;
(四)大额和重要资产的交易事项;
(五)土地流转、新增借款、坏账核销、大额项目投资、大额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的民主决策程序;
(六)农村干部薪酬;
(七)超过控制标准的接待费开支;
(八)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大额和重要资产、大额项目投资、大额长期及固定资产的标准由镇(街)根据实际确定。
民主决策程序是指集体经济组织的决策机构根据设定的决策权限进行层级决策的程序。在理事会决策权限之内的事项,由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超过理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由理事会制定方案,提请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对外发生经济活动,除即时结清者外,应以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委托人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签订前要按民主决策程序要求做好表决,重要合同还应当征询专业人士的意见,做好鉴证或公证,报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并加盖骑缝章。
重要合同是指涉及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的合同。
第三十四条 合同条款应当规范、清晰。对已有指导性示范文本的合同,应参照使用示范文本。
合同对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同要盖有该单位、组织的公章,同时要有法定代表人或书面授权人的签章、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对方为个人的,合同要有个人的签章、盖指模印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多页合同要盖甲乙双方骑缝章。
第三十五条 需变更合同时,理事会要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要求及时与对方签订补充合同或重新签订合同,不能在原合同涂改、添加内容。合同期满需续约的,按新签订合同的要求进行。
第三十六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签订人员要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交档案员保管,做好移交登记。档案员在收到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复印一份合同副本交会计备查。
第三十七条 会计员要及时做好合同及合同兑现的登记,定期与对方书面核对债权债务,并每月汇总合同兑现情况报告理事会。
第七章 资产和负债管理
第三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现金管理规定,集体款项必须存入开设的银行账户,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库存过夜现金不得超过5000元。
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支票、印章等应当实行专人保管,并做好使用登记。银行账户不得设立电子银行功能,支付款项的印章应当由两人以上分别保管,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套取银行信用。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的开设和撤销应经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机构审查。
集体经济组织要开设银行专户,用于管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收支。收到财政支农资金要即时转入银行专户,需转出财政支农资金要按程序做好审批。计划使用但未实际开支的财政支农资金不得转出。
第三十九条 因公事暂借款,必须由会计填写借领款单,按程序审批后领取。业务终结应当及时清还,超过30天由会计入账。出差借用款,回单位3天内结清。原则上不得出借公款,股东确因特殊生活困难需要借用的,必须经理事会批准,所借出款必须明确归还日期。
第四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与债务人核对债权数额,确保债权余额准确。对逾期一个季度以上的债权,要每季度向债务人发送催收欠款通知书并取得债务人的书面确认。若债务人拒绝进行书面确认,可在债权诉讼时效内,以挂号信形式将欠款通知书寄送债务人并保留挂号信的存根,确保诉讼有效。必要时,应当通过司法程序追讨。
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有关责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要设账登记,入账价值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每年应对全部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实地盘点,核对账实,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由集体购买、干部个人保管使用的财物,做好登记,落实责任,核定费用标准,定额使用。干部离任应当及时将所使用集体物品交回集体处理。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预算。超过10万元的建设工程,应当经理事会集体讨论,按市、镇(街)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并在招投标前五天贴出公告,投标结果应当及时向群众公布。严禁对工程建设项目肢解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预算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公开招投标、签订合同等程序处理。
在建工程应当有专人监管,付款时应当填写付款呈批表,根据进度支付工程款。建设工程完工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并进行工程决算,验收工作由理事会、监事会、工程主管等人员参加。验收通过后将有关资料交会计进行结转固定资产等账务处理。
第四十五条 用于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固定资产须提取折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每年按不动产5%、动产10%的综合折旧率每月计提折旧,计入当年有关费用。
第四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自有土地作价入账、购入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支付的水电报装增容费、自用土地办证费和开发费等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列为无形资产。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或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自取得当月起在合同或有关制度规定的使用年限内按月平均摊销。
第四十七条 集体资产所有权的出让和使用权的出租等资产交易行为,必须遵守公开、公平的原则,实现阳光交易。各镇(街)要建立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规范制定交易的类型、准入标准和交易程序。集体资产交易必须通过镇(街)资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登记、招标公告、投标和交易结果公示。
第四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负债率应当控制在50%以内。对于资产负债率超出控制标准的,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要进行风险提示。
凡有借款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每年积累或土地转让收益中提留一定比例用于还债,逐步减少集体债务。镇(街)应对借款资金实际流向、减债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追踪监控,确保借款合规使用、如期偿还。
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向个人或非金融机构的企业借款,不得为外单位和个人的贷款提供担保。
第八章 土地款管理
第四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由土地资源产生的收入,必须纳入土地款专户管理:
(一)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征用所得的补偿费,但由征地方直接支付给村民的补偿费除外;
(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的收入;
(三)合同约定在2年内收齐的、租赁期限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土地出租收入。
第五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款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和社会保障,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政策规定应当补偿给被征地村(居)民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等;
(二)按规定应当由集体承担的养老保险、计划生育养老保险、五保户供养等农民社会保障、救济和优抚费用支出;
(三)土地办证税费;
(四)土地开发费用;
(五)对外投资和1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购建;
(六)偿还贷款本金或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与利息,但不得专门用于偿还贷款利息;
(七)治安、环卫、教育三项政策性公益支出。
第五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土地款专户资金的,由理事会提出使用意见。属于使用范围第五十条(一)至(三)项、将土地款转存定期存款和支取土地款专户利息的,使用前应持有关项目证明资料报镇(街)审查;属于(四)至(七)项、购买金融理财产品的,应先将用款方案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将表决证明材料和有关项目证明资料一并报镇(街)审查。
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款专户资金转存定期存款的,该定期存款账户应开设于土地款专户所在的同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定期存款或购买金融理财产品期满后,应立即将本金划回土地款专户,需要续存或再次购买的,应当重新启动审批程序。
第五十二条 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应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土地款专户管理协议,确保经镇(街)审查同意后集体经济组织才能支取或划拨土地款。应加强对土地款专户资金使用的后续跟踪,对每单资金的使用都要有支出证明材料复印件存档。批出使用的款项有结余的,应督促集体经济组织将其重新纳入土地款专户。
第九章 财务公开和民主监督
第五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集体经济组织每月后15日内,按照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专栏橱窗化、公布版式标准化、公布内容通俗化、公布程序规范化、热点问题专项化的要求上墙公布。
财务公布栏旁设立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统一的版式进行上墙公布。公布表要有单位负责人、监事会成员及有关财务人员签名。
除上墙公布外,集体经济组织每年春节前应当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公布本组织年度预决算情况,听取群众意见。有条件的地方,应当积极采取广播电视、印发财务资料、电脑触摸屏、网络等多种形式进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上墙公布的财务资料应当及时做好归档工作。
第五十五条 经联社、经济社监事会每月至少活动一次,监督、检查本组织的财务经济活动,向理事会反映群众意见和建议。
监事会人员的报酬,可按当地情况实行误工补贴。
第五十六条 各镇(街)应当建立和健全监事会集中活动和学习交流制度,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集中活动,加强对监事会的指导培训,提高监事会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理事会应当积极支持配合监事会执行其职责。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自觉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和当地党组织的领导,根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民主监督活动。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复印或带走财务资料;不得借审查财务之机,隐匿、删改、毁损财务资料;不得散布未经证实的财务信息。
监事会在行使监督权、否决权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当由当地党组织调解;调解不了的,可将争议事项书面报请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协调或裁决;如有必要,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可建议当地党组织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五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对财务账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有怀疑的,可由10人以上(含10人)的股东联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联名委托书委托监事会或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股东联名提出申请委托中介机构审计集体经济组织账目的,应当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监事会或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30日内完成查阅审核工作,并将查阅审核的情况和结果在公布栏张榜公布。
第十章 会计核算和财务档案
第五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使用统一的财会软件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每项经济业务都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严格控制自制原始凭证的使用范围,在确实无法取得外来凭证时才能自制凭证。支出证明单、借领款单、发放款项的签收单等自制原始凭证必须由会计填制,注明款项的用途和未能取得外来凭证的原因,由经办人或收款人、证明人和指定的审批人签章。
第六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实现资金收入时,应当使用发票或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并建立健全票据领用、使用、核销和稽查制度。
收入票据必须由会计填写,交出纳收款。开出的收入票据当月无法收到款项的,出纳要将未收款的收入票据交回会计作废并办理核销。会计每月要填报收入票据的领用、使用和核销情况,交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或有关机构稽核。
第六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出纳每月1日前要结清上月账目,编制一式两联的现金、存款报告单,并连同分类整理好的上月收支单据、库存现金、借领款单及复印件、银行对账单及其他相关资料向会计报账。
第六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档案包括各种产权所有证、合同、预算和决算方案、重大事项审批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会人员交接清单、财会档案销毁清单以及电算化备份数据等。
第六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各种产权所有证、经济合同等档案的原件,应在取得时立即将原件交单位档案室保管,财会人员须同时留存复印件备查。
当年形成的预算和决算方案、重大事项审批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会人员交接清单、财会档案销毁清单等档案,平时可暂由财会人员保管,但必须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的1年内,移交单位档案室保管,移交时须编制移交清册。
电算化财会数据,必须定期以光盘或移动存储设备等介质进行备份,并按季度报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保存的财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不得在会计档案上涂划、拆封和抽换。
第六十六条 财会档案的保存期限:月份和季度会计报表保存5年,各种会计凭证、账簿、合同兑现登记簿、财会人员交接清册保存15年,产权所有证、合同、年度会计报表、财会档案销毁清单永久保存。
第六十七条 各种财会档案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开列会计档案销毁清单,报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批准,并由上一级派人逐项清点核对,监督销毁,由监督人在清单上盖章证明并归档。
第十一章 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
第六十八条 市、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每年要组织财务检查。财务检查的内容包括: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情况,执行财经法规、制度的情况,财务公开民主管理情况,上一次财务检查整改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六十九条 各镇(街)要建立健全财务检查报告和整改制度。财务检查结束后,将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等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并及时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报送全镇(街)检查总结。被检查单位要根据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及时向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上报整改情况。
第七十条 市、镇(街)农村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实际情况,确定审计任务,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年度审计、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债权债务、合同、基建工程、土地款等专项审计,审查和评价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协助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
第七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觉接受上级的审计监督。经联社一级要配备一名兼职的审计人员,配合镇(街)农村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村(社区)“两委”成员,经联社、经济社理事会成员,村(居)民小组组长、副组长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东莞市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七十三条 对于以下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监事会成员,建议依法撤换;造成集体财产、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在群众中散布不真实的财务、合同情况或由此造成群体性上访的;
(二)超越审核、监督权限造成财务管理秩序混乱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集体理财的;
(四)对集体合理性开支拒不理财签名或抵制理财的;
(五)严重失职引起群众不满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十四条 对于违反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财务人员,予以警告、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调离财务工作岗位;造成集体财产、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市、镇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集体资产损失、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侵占、挪用、截留、私分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摊派,强迫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对检举揭发侵占、损害农村集体资产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居)民自治组织分账核算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小组,村(居)民自治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集体经济组织下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七十九条 各镇(街)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镇(街)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将本办法和实施意见向群众公布。
第八十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并于2012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月*日。2008年10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114号文印发的《东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收入款项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意见的公告 | 为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增强政府立规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现将东莞市农业局起草的《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2年7月13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局。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
邮政编码:523888
传真:22831352
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东莞市法制局
2012年7月4日
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和《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社区)集体资产是指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
本办法所称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包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或称股份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经联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或称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济社)。
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属全体股东所有。
第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居)党组织的领导和村(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平调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不得向其乱摊派。
第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自觉接受上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市将其作为镇(街)领导班子、镇(街)将其作为村(居)民委员会及理事会成员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是本市经联社、经济社两级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核算、会计人员管理和会计电算化,组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产权交易,开展农村审计、财务公开、民主管理,进行集体经济运行情况统计等工作。
第六条 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负责本镇(街)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收益分配统计、农村审计、财务公开、民主管理以及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产权交易等工作,并对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查。
第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成立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管理机构。
第八条 股东大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至少每届召开一次。经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通过、修改本组织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股东代表;
(三)审议、决定本组织的合并、分立和解散;
(四)审议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九条 股东代表大会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经联社股东人数在500人以下的股东代表占5%左右,不得少于20人;股东人数500-1500人的股东代表占4%左右,不得少于30人;股东人数1500人以上的股东代表占3%左右,不得少于50人,可按比例由各经济社选举产生。经济社股东代表可由各户推举一名股东组成,但不得少于20人。股东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选举、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表决通过预算和收益分配决算方案、土地流转、借入款项、应收款项减免、坏账核销等;
(四)表决通过大额资产发包、出租、变卖、出让等交易项目;
(五)表决通过超出理事会决策权限的项目投资、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非生产性开支等事项;
(六)其他重要经营管理事项。
第十条 理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在当地党组织的指导下,由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负责集体经济组织日常资产营运和管理,成员3-7人。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二)制订本组织的预算和决算方案;
(三)代表本组织聘任和解雇下属经营机构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签订经济合同,监督承(发)包者履行合同;
(四)管理本组织集体资产,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提出本组织重大经济事项的处理方案;
(五)依法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决定出资额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下同)的生产性项目投资,资产原值50万元以下的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购建1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投资,审批1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开支等;
(七)法律、法规和股东(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经股东代表大会授权,并报镇(街)审查同意,可提高理事会在项目投资、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非生产性开支等事项的决策权限。
第十一条 监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监督机构,在当地党组织的指导下,由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成员不少于3人。村(居)两委、理事会成员、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应当回避,不得参加同级监事会。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二)检查本组织及下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对重大承包、转让、经营合同及执行情况作出说明,对大额或敏感开支作出解释。发现疑问又不能得到合理解释时,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三)享有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对不合规开支否决权,未经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原始凭证,不准会计员入账,未经监事会审核同意的财务公布表,不准上墙公布;
(四)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验收及土地面积丈量,对土地流转、集体资产发包、出租、变卖、出让等交易、大额固定资产购建、对外投资、大额财产报废等经营管理事项进行民主监督;
(五)列席有关会议,向理事会反映群众意见,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六)做好活动记录,每年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对监事会反映的问题,理事会和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作出回复。
第十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股东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出决定必须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才能有效。股东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参加会议,并获得到会股东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能有效。
第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换届可与村(居)民委员会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与村(居)民委员会错开选举,每届任期可延长至六年。
第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股东代表联名,可以提请村(居)党组织在60天内组织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大会,表决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
第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法律、法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参照示范章程订立本组织章程,明确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管理人员的产生与罢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其议事、办事、表决规则,收益分配制度,组织章程修改程序等事项。
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由市农业局另行制定。集体经济组织订立的章程应报镇(街)审核和备案,并同时报市农业局备案。
第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刻制公章的,须提交书面申请,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送市农业局核实,由市公安局核发《刻章许可证》后方可刻制。公章由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专人保管,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能保管公章。严格公章的使用程序,发生土地款使用以及资产交易、土地流转、新增借款、项目投资等重要合同签订需要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公章的,须报镇(街)审查后方能盖章。集体经济组织公章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各镇(街)结合实际制定。
第三章 财会人员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经济规模和业务量设置财会机构,分别配备会计和出纳人员。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实行委派制,出纳实行委派制或聘任制。会计与出纳人员各司其职,不得互相兼任。
第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要接受市、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的管理、培训和考核。财会人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
委派会计应列席集体经济组织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每3-5年进行一次轮岗。
第十九条 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要支持财会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对于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并取得显著成绩的财会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依照国家、省、市相关法规进行财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伪造、变造凭证、账簿和其他财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第二十条 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由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派人会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进行监交,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报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存档。未办妥交接手续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四章 预决算和收益分配管理
第二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按照量入为出、保障运转、促进发展的原则,合理编制年度预算和做好决算。
第二十二条 年度预算包括经营收支、收益分配、管理费、公益福利费、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借款、投资、专项资金使用等。
年度预算的制定要充分发扬民主,由理事会召集有关财务人员、监事会人员参与。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经镇(街)审查同意后,集体经济组织要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才能实施。
第二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年度预算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前完成。年终或专项预算实施后要及时做好决算。
第二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收益总额=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 管理费用-其他支出。
第二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要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当年收益应当先予弥补上年亏损,提取不少于20%的公积金、公益金后,再根据不同的股权设置形式进行分配。
集体经济组织提取的公积公益金,用于发展生产和集体公益设施建设,可转增股本和弥补亏损,但不能用于福利分配。
第二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本可划分为集体股和个人股,也可根据需要扩股,用于解决特定人员享受股份权益或募集发展资金等问题。
股东分红按股东的股权份额进行分配。股东的股权可以继承,但不得用于抵押,不得抽资退股,以保持集体经济的相对稳定。股东死亡的,其股份的继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办理;没有法定或指定继承人的,被继承人的股份划入集体股或公积金。
股权实行固化量化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收益按照集体股和个人股的比例分配。集体股的收益主要用于集体的公益和福利支出,个人股的收益主要用于股东分红。股权实行固化暂不量化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股的收益也可用于股东分红。
第二十七条 农村干部薪酬坚持与集体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当地居民收入水平相联系、与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相挂钩的原则,具体按照《东莞市农村干部薪酬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采取分厂房、铺位等形式进行变相分配,严禁借款分配。未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村(居)两委会和理事会成员不得用公款到国外、省外参观考察。
第二十九条 市、镇两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机构要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预算执行和收益分配情况的跟踪和监督。经联社、经济社每月后10日内将经济运行情况统计报表及分析报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经镇(街)汇总后,每月后15日内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第五章 开支审批和重大事项审查
第三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开支由理事会研究指定一名理事负责审批,确定开支审批权限。在规定审批权限内的开支,由指定的审批人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在理事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做好会议记录和表决签名的基础上,由指定的审批人签字后执行。财务审批应当坚持回避原则,指定审批人经手的开支应选定一名理事审批,不得自用自批。
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支出单据要注明开支用途,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名,属购物的还要有验收人签名,经指定审批人审批后方可报销。外来支出凭证应当统一使用和加盖背书章。对不合手续的开支,出纳不得报销入账。
第三十一条 接待费开支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就餐标准控制在每人每餐100元以内。上年收益总额超过100万元的经联社,接待费要严格控制在上年收益总额5%以内;上年收益总额不足100万元的经联社,接待费不得超过5万元。
第三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事项须报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具体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的章程;
(二)年度预算和收益分配决算方案;
(三)集体土地款的使用;
(四)大额和重要资产的交易事项;
(五)土地流转、新增借款、坏账核销、大额项目投资、大额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的民主决策程序;
(六)农村干部薪酬;
(七)超过控制标准的接待费开支;
(八)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大额和重要资产、大额项目投资、大额长期及固定资产的标准由镇(街)根据实际确定。
民主决策程序是指集体经济组织的决策机构根据设定的决策权限进行层级决策的程序。在理事会决策权限之内的事项,由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超过理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由理事会制定方案,提请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对外发生经济活动,除即时结清者外,应以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委托人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签订前要按民主决策程序要求做好表决,重要合同还应当征询专业人士的意见,做好鉴证或公证,报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并加盖骑缝章。
重要合同是指涉及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的合同。
第三十四条 合同条款应当规范、清晰。对已有指导性示范文本的合同,应参照使用示范文本。
合同对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同要盖有该单位、组织的公章,同时要有法定代表人或书面授权人的签章、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对方为个人的,合同要有个人的签章、盖指模印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多页合同要盖甲乙双方骑缝章。
第三十五条 需变更合同时,理事会要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要求及时与对方签订补充合同或重新签订合同,不能在原合同涂改、添加内容。合同期满需续约的,按新签订合同的要求进行。
第三十六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签订人员要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交档案员保管,做好移交登记。档案员在收到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复印一份合同副本交会计备查。
第三十七条 会计员要及时做好合同及合同兑现的登记,定期与对方书面核对债权债务,并每月汇总合同兑现情况报告理事会。
第七章 资产和负债管理
第三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现金管理规定,集体款项必须存入开设的银行账户,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库存过夜现金不得超过5000元。
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支票、印章等应当实行专人保管,并做好使用登记。银行账户不得设立电子银行功能,支付款项的印章应当由两人以上分别保管,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套取银行信用。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的开设和撤销应经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机构审查。
集体经济组织要开设银行专户,用于管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收支。收到财政支农资金要即时转入银行专户,需转出财政支农资金要按程序做好审批。计划使用但未实际开支的财政支农资金不得转出。
第三十九条 因公事暂借款,必须由会计填写借领款单,按程序审批后领取。业务终结应当及时清还,超过30天由会计入账。出差借用款,回单位3天内结清。原则上不得出借公款,股东确因特殊生活困难需要借用的,必须经理事会批准,所借出款必须明确归还日期。
第四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与债务人核对债权数额,确保债权余额准确。对逾期一个季度以上的债权,要每季度向债务人发送催收欠款通知书并取得债务人的书面确认。若债务人拒绝进行书面确认,可在债权诉讼时效内,以挂号信形式将欠款通知书寄送债务人并保留挂号信的存根,确保诉讼有效。必要时,应当通过司法程序追讨。
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有关责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要设账登记,入账价值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每年应对全部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实地盘点,核对账实,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由集体购买、干部个人保管使用的财物,做好登记,落实责任,核定费用标准,定额使用。干部离任应当及时将所使用集体物品交回集体处理。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预算。超过10万元的建设工程,应当经理事会集体讨论,按市、镇(街)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并在招投标前五天贴出公告,投标结果应当及时向群众公布。严禁对工程建设项目肢解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预算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公开招投标、签订合同等程序处理。
在建工程应当有专人监管,付款时应当填写付款呈批表,根据进度支付工程款。建设工程完工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并进行工程决算,验收工作由理事会、监事会、工程主管等人员参加。验收通过后将有关资料交会计进行结转固定资产等账务处理。
第四十五条 用于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固定资产须提取折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每年按不动产5%、动产10%的综合折旧率每月计提折旧,计入当年有关费用。
第四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自有土地作价入账、购入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支付的水电报装增容费、自用土地办证费和开发费等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列为无形资产。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或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自取得当月起在合同或有关制度规定的使用年限内按月平均摊销。
第四十七条 集体资产所有权的出让和使用权的出租等资产交易行为,必须遵守公开、公平的原则,实现阳光交易。各镇(街)要建立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规范制定交易的类型、准入标准和交易程序。集体资产交易必须通过镇(街)资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登记、招标公告、投标和交易结果公示。
第四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负债率应当控制在50%以内。对于资产负债率超出控制标准的,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要进行风险提示。
凡有借款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每年积累或土地转让收益中提留一定比例用于还债,逐步减少集体债务。镇(街)应对借款资金实际流向、减债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追踪监控,确保借款合规使用、如期偿还。
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向个人或非金融机构的企业借款,不得为外单位和个人的贷款提供担保。
第八章 土地款管理
第四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由土地资源产生的收入,必须纳入土地款专户管理:
(一)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征用所得的补偿费,但由征地方直接支付给村民的补偿费除外;
(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的收入;
(三)合同约定在2年内收齐的、租赁期限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土地出租收入。
第五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款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和社会保障,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政策规定应当补偿给被征地村(居)民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等;
(二)按规定应当由集体承担的养老保险、计划生育养老保险、五保户供养等农民社会保障、救济和优抚费用支出;
(三)土地办证税费;
(四)土地开发费用;
(五)对外投资和1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购建;
(六)偿还贷款本金或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与利息,但不得专门用于偿还贷款利息;
(七)治安、环卫、教育三项政策性公益支出。
第五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土地款专户资金的,由理事会提出使用意见。属于使用范围第五十条(一)至(三)项、将土地款转存定期存款和支取土地款专户利息的,使用前应持有关项目证明资料报镇(街)审查;属于(四)至(七)项、购买金融理财产品的,应先将用款方案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将表决证明材料和有关项目证明资料一并报镇(街)审查。
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款专户资金转存定期存款的,该定期存款账户应开设于土地款专户所在的同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定期存款或购买金融理财产品期满后,应立即将本金划回土地款专户,需要续存或再次购买的,应当重新启动审批程序。
第五十二条 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应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土地款专户管理协议,确保经镇(街)审查同意后集体经济组织才能支取或划拨土地款。应加强对土地款专户资金使用的后续跟踪,对每单资金的使用都要有支出证明材料复印件存档。批出使用的款项有结余的,应督促集体经济组织将其重新纳入土地款专户。
第九章 财务公开和民主监督
第五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集体经济组织每月后15日内,按照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专栏橱窗化、公布版式标准化、公布内容通俗化、公布程序规范化、热点问题专项化的要求上墙公布。
财务公布栏旁设立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统一的版式进行上墙公布。公布表要有单位负责人、监事会成员及有关财务人员签名。
除上墙公布外,集体经济组织每年春节前应当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公布本组织年度预决算情况,听取群众意见。有条件的地方,应当积极采取广播电视、印发财务资料、电脑触摸屏、网络等多种形式进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上墙公布的财务资料应当及时做好归档工作。
第五十五条 经联社、经济社监事会每月至少活动一次,监督、检查本组织的财务经济活动,向理事会反映群众意见和建议。
监事会人员的报酬,可按当地情况实行误工补贴。
第五十六条 各镇(街)应当建立和健全监事会集中活动和学习交流制度,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集中活动,加强对监事会的指导培训,提高监事会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理事会应当积极支持配合监事会执行其职责。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自觉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和当地党组织的领导,根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民主监督活动。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复印或带走财务资料;不得借审查财务之机,隐匿、删改、毁损财务资料;不得散布未经证实的财务信息。
监事会在行使监督权、否决权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当由当地党组织调解;调解不了的,可将争议事项书面报请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协调或裁决;如有必要,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可建议当地党组织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五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对财务账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有怀疑的,可由10人以上(含10人)的股东联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联名委托书委托监事会或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股东联名提出申请委托中介机构审计集体经济组织账目的,应当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监事会或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30日内完成查阅审核工作,并将查阅审核的情况和结果在公布栏张榜公布。
第十章 会计核算和财务档案
第五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使用统一的财会软件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每项经济业务都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严格控制自制原始凭证的使用范围,在确实无法取得外来凭证时才能自制凭证。支出证明单、借领款单、发放款项的签收单等自制原始凭证必须由会计填制,注明款项的用途和未能取得外来凭证的原因,由经办人或收款人、证明人和指定的审批人签章。
第六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实现资金收入时,应当使用发票或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并建立健全票据领用、使用、核销和稽查制度。
收入票据必须由会计填写,交出纳收款。开出的收入票据当月无法收到款项的,出纳要将未收款的收入票据交回会计作废并办理核销。会计每月要填报收入票据的领用、使用和核销情况,交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或有关机构稽核。
第六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出纳每月1日前要结清上月账目,编制一式两联的现金、存款报告单,并连同分类整理好的上月收支单据、库存现金、借领款单及复印件、银行对账单及其他相关资料向会计报账。
第六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档案包括各种产权所有证、合同、预算和决算方案、重大事项审批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会人员交接清单、财会档案销毁清单以及电算化备份数据等。
第六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各种产权所有证、经济合同等档案的原件,应在取得时立即将原件交单位档案室保管,财会人员须同时留存复印件备查。
当年形成的预算和决算方案、重大事项审批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会人员交接清单、财会档案销毁清单等档案,平时可暂由财会人员保管,但必须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的1年内,移交单位档案室保管,移交时须编制移交清册。
电算化财会数据,必须定期以光盘或移动存储设备等介质进行备份,并按季度报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保存的财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不得在会计档案上涂划、拆封和抽换。
第六十六条 财会档案的保存期限:月份和季度会计报表保存5年,各种会计凭证、账簿、合同兑现登记簿、财会人员交接清册保存15年,产权所有证、合同、年度会计报表、财会档案销毁清单永久保存。
第六十七条 各种财会档案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开列会计档案销毁清单,报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批准,并由上一级派人逐项清点核对,监督销毁,由监督人在清单上盖章证明并归档。
第十一章 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
第六十八条 市、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每年要组织财务检查。财务检查的内容包括: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情况,执行财经法规、制度的情况,财务公开民主管理情况,上一次财务检查整改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六十九条 各镇(街)要建立健全财务检查报告和整改制度。财务检查结束后,将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等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并及时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报送全镇(街)检查总结。被检查单位要根据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及时向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上报整改情况。
第七十条 市、镇(街)农村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实际情况,确定审计任务,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年度审计、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债权债务、合同、基建工程、土地款等专项审计,审查和评价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协助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
第七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觉接受上级的审计监督。经联社一级要配备一名兼职的审计人员,配合镇(街)农村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村(社区)“两委”成员,经联社、经济社理事会成员,村(居)民小组组长、副组长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东莞市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七十三条 对于以下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监事会成员,建议依法撤换;造成集体财产、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在群众中散布不真实的财务、合同情况或由此造成群体性上访的;
(二)超越审核、监督权限造成财务管理秩序混乱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集体理财的;
(四)对集体合理性开支拒不理财签名或抵制理财的;
(五)严重失职引起群众不满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十四条 对于违反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财务人员,予以警告、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调离财务工作岗位;造成集体财产、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市、镇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集体资产损失、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侵占、挪用、截留、私分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摊派,强迫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对检举揭发侵占、损害农村集体资产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居)民自治组织分账核算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小组,村(居)民自治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集体经济组织下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七十九条 各镇(街)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镇(街)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将本办法和实施意见向群众公布。
第八十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并于2012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月*日。2008年10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114号文印发的《东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收入款项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
| 关于印发《东莞市水利防灾减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水利防灾减灾“十二五”规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东莞市水利防灾减灾“十二五”规划
“十二五”时期,是我市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双转型的关键时期,是深入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重要时期,也是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务、可持续发展水务转变的战略时期。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粤发〔2011〕9号)、《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水务改革发展的决定》(东委发〔2011〕17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水利防灾减灾基础设施体系建设,深化水务改革、提高防灾减灾保安全能力,特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水利防灾减灾发展回顾
(一)“十一五”水利防灾减灾成就
“十一五”期间,我市积极践行可持续发展治水新思路,开展了大规模的水利防灾减灾建设,完成投资44.7亿元,占全市累计完成水务建设投资190.3亿元的23.5%。初步建成了较高标准的防洪减灾体系,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居环境改善提供了有力支撑和保障。
1、堤防、水闸达标加固工程。“十一五”期间,全市共投入20.96亿元对现有堤防和水闸进行达标加固建设,达标堤防长度达701.45公里,包括Ⅱ级堤防78.33公里,III级堤防623.12公里;新建、扩建、加固水闸143座。重点完成了东莞大堤、挂影洲围、万江围、三角洲堤围等堤防达标加固,使东莞大堤达到100年一遇(堤库结合)防洪标准;挂影洲围、潢新围部分、万江堤围等135.49公里达到50年一遇防洪标准;沿海海堤中沉州围等127.85公里达到50年一遇防洪(潮)标准;其余堤段基本达到或接近20年一遇防洪标准。
2、除涝工程。“十一五”期间,全市共投入22.64亿元,排涝总面积达231.1平方公里,完成新建、续建电排站工程122座,整治河道233.44公里,超额完成预期任务。“十一五”期间,重点整治了东引运河、石马河及常平围、潢新围、挂影洲围、大圳埔南畲塱涝区等4处万亩以上涝区,完成了市区内涝整治一、二期工程,使东江片、东江三角洲及沿海片排涝能力基本达到10年一遇24小时设计暴雨1天排干;石马河流域(含潼湖围涝区)塘厦镇基本达到20年一遇24小时设计暴雨1天排干,其余镇街达到10年一遇24小时设计暴雨1天排干。通过工程的实施,进一步提高了涝区的排涝能力。
3、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十一五”期间,共投入资金6774万元,完成了虾公岩水库、同沙水库、松木山水库等病险水库的坝体加固、溢洪道改建、排洪道闸门改造等工程建设,保障了水库运行安全。
4、三防系统建设及应急预案编制。目前,全市三防指挥系统基本建设完成。系统基本可覆盖全市范围,与防洪工程措施及其它非工程措施一起共同发挥防灾减灾作用,为决策提供及时、准确、可靠的信息支持。全市市区防洪、防汛、防风、抗旱应急预案已编制完成,应急预案标准分为四级应急响应机制,在此基础上,各镇街三防指挥部门制定相应应急预案,提高了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5、水利前期工作。“十一五”期间,在水利前期工作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基本完成我市流域综合规划修编、石马河流域综合整治规划、寒溪水流域综合规划、石马河干流河道整治工程可研以及各镇街防洪排涝规划等。水利前期工作研究,为水利发展建设决策提供了科学的依据,为实现全市水利发展目标和任务提供了基本保障。
6、健全水利工程管理制度。近年来,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不断深化,水利工程基本建设实行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基本实行持证上岗,实行“一库制、一堤制、一闸制”工程管理制度。堤防维护费征收管理工作也取得一定成效。
(二)水务发展主要经验
总结我市水利防灾减灾建设发展,重点结合“十一五”期间水利防灾减灾工作情况分析,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经验:
1、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是前提条件。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水务工作,将水务工作摆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经常深入水务一线调查研究,协调解决水务实际问题,现场指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特别是在2010年抗击特大暴雨洪水灾害中,精心组织,靠前指挥,及时安全转移群众,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夺取了防洪排涝斗争的胜利。
2、持续加大财政投入支持是有力支撑。“十一五”期间,水利防灾减灾投入取得了较大幅度增长,并逐渐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市、镇、村三级水利防灾减灾建设投资新格局,为全市水利防灾减灾建设奠定了经济基础。
3、坚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基本要求。近年来,在治水实践中努力把握自然规律和水务发展规律,不断转变水资源开发利用方式,积极探索促进人水和谐相处的途径。“十一五”期间,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治水思路,遵循“水安全、水资源、水环境、水管理”四位一体的新治水理念,转变治水手段,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基础功能、综合功能、市政功能和产业功能,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4、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内在动力。我市一切水务工作的目标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全市人民的根本利益,让全市人民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十一五”期间,通过实施堤防建设、内河涌综合整治、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降低了洪涝灾害造成的损失,改善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得到了市民的普遍认可。实践证明,只有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保障民生推进水利防灾减灾建设,紧紧依靠水利防灾减灾建设促进民生改善,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水利防灾减灾建设成果,水利防灾减灾建设工作才能受到群众拥护,吸引群众参与,得到群众支持。
5、建立和完善良性运行的水利管理体制机制是基础保障。市水务局组建后,积极推进水利建设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完善水资源统一管理机制,制约水务发展的机制和体制性障碍得到很好解决,“双定”、“双费”得到了全面落实。
6、坚持依法治水与科学治水是根本保障。为规范各种涉水行为,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法律法规的同时,根据实际先后制定了《东莞市河道堤防管理规定》、《东莞市堤防防护费征收和管理实施办法》、《东莞市河道采砂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等一系列规定,并不断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占用河道、乱采砂等现象得到了很好的整治。
7、建设高素质水务队伍是重要保证。“十一五”期间,大力实施水务人才战略,重点抓好党政干部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4支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狠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努力实现“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生产安全”;着力加强水务系统行风建设和干部作风建设,不断提升水务系统良好形象,广大水务干部职工在历次抗洪抢险的危急时刻和应对突发灾害的紧要关头,不畏艰险,勇挑重担,顽强拼搏,无私奉献,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了“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务行业精神。
(三)水利防灾减灾发展存在问题
随着我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我市水利防灾减灾体系存在的一些问题也暴露出来,主要有:
1、水利防灾减灾能力尚需加强。我市防灾减灾工程始建于20世纪60-70年代,到“十一五”期间,全市已投入大量资金进行了大规模的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建设,标准较高的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体系基本建成,但是部分工程标准还偏低,部分堤段防御差,特别是沿海段大部分堤段为20年一遇标准、甚至低于20年一遇防御标准。堤身单薄、稳定性差,工程隐患较多。排水工程由于历史原因,缺乏统一规划,渠道建设与排站工程建设不同步,或存在标准、规模不配套,现有工程难以统一调度,造成城市内涝问题频发。总体来看,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防洪除涝建设仍略显滞后。
2、人类活动影响严重,加重了防洪除涝压力。由于经济发展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控制与引导,加剧了洪涝灾害发生的频率,加重了防洪除涝压力,主要表现为:人类活动与水争地现象比较严重,削弱了河流行洪能力;大规模城市化、硬底化,透水面积减少,导致降雨产流增加、洪水汇集时间缩短;阻水建筑物多,涌容减小,影响河渠过流排水;河涌排渠污染严重,雨污混合,排泄困难;部分水库防洪库容被占用,影响防洪效果等。
3、人才不足、工程管理薄弱,不利于防灾减灾效益发挥。我市水利人才资源总量不足,整体文化水平不高,高学历、高职称人才较少,既有理论知识又具有实际动手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多,管理队伍人才拥有量不足,人才的总体素质、科技创新能力、科技成果转化力度与水利现代化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目前全市防灾减灾工程大多采取分割管理方式,各工程归口属地管理。由于各行政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区域堤防、水闸等工程建设差距较大,且行政区划过细,协调难度较大,给工程管理带来较大的困难。在管理力度上,普遍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的问题,缺乏强有力的管理规程和制度,各涉水相关部门的协调机制尚未建立,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
4、非工程措施有待进一步完善。多年来我市在紧抓防灾减灾工程建设的同时,也非常重视非工程措施的建设。至2010年,全市三防指挥系统建设基本完成,基本可覆盖全市范围,与防洪工程措施和其它非工程措施共同发挥防灾减灾作用,为领导进行决策提供及时、准确、可靠的信息支持。全市非工程措施建设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工程安全信息库不够完善,监测站网密度不足,尤其是工情信息采集站网密度较小,寒溪水流域内重点排涝站基本均无自动化工情监测系统,工情、水情、灾情联合分析及统一调度系统有待进一步完善,以满足高标准下防灾减灾决策需求。
21世纪我市进入发展转型期,重点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力争继续保持经济发展的领先优势,继续当好排头兵,而作为全市社会经济现代化重要支撑的防洪除涝防风暴潮体系,应当超前建设。
二、“十二五”水利防灾减灾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一)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对水利防灾减灾的新要求
“十二五”时期,既是东莞在新的发展平台上实现高水平崛起的机遇期,也是产业转型升级的决胜期,更是国内外竞争加剧、社会建设和管理任务加重的矛盾攻坚期。经济社会发展对水利防灾减灾的要求将越来越高,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功能也日渐扩增。这一时期,防灾减灾工程建设要坚持“水安全、水资源、水环境、水管理”四位一体的新治水理念,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不断完善综合防灾减灾体系。同时,要坚持防汛抗旱并举,给洪水谋出路,逐步实现由控制洪水向管理洪水方向转变,开发利用好洪水资源,减害增利,以更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水安全保障和水资源支撑。
(二)珠江三角洲水利现代化建设对水务发展的要求
珠三角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总体目标是要建设人水协调的防洪排涝与防风暴潮减灾体系、持续优化的水资源配置体系、高质和谐的水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体系、统一高效的水管理体系、完善健全的水政策法规体系和创新务实的科技与人才队伍建设体系。“十二五”时期是实现珠三角水利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我市处于珠三角的核心区域,水务现代化建设程度直接关系到珠三角水利现代化建设目标的实现。因此,我市在“十二五”期间必须进一步加大防灾减灾建设的投入力度,健全水利防灾减灾工程体系,确保防洪安全和生态安全。
三、水利防灾减灾发展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要求,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水利防灾减灾建设思路,秉承人水和谐的治水理念,通过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进一步完善全市水利防灾减灾体系,努力形成保障民生、服务民生、改善民生的水利防灾减灾新格局,为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提供强有力的水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
1、科学发展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妥善处理好水利防灾减灾建设与社会经济建设发展改革的各种关系,按照统筹兼顾原则,制定长远目标与近期实施计划,实现水务行业各方面的协调发展与有机统一。
2、有效衔接原则。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坚持统筹兼顾,推动协调发展。坚持处理好阶段性和连续性的关系,认真总结我市“十一五”防灾减灾的经验成果,认真做好“十二五”水利防灾减灾规划,与水务发展“十二五”规划其它专项规划的衔接,为我市水务“十二五”规划提供可靠的支撑。
3、坚持技术创新,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原则。规划中引进经济可行、技术合理的防灾减灾新思维、新方式,将防治水灾与美化环境有机结合起来,建立人水和谐的防洪除涝减灾体系以及高质和谐的水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体系。
4、坚持水利现代化原则。坚持现代化方向,推进科技进步,将水务信息化促进防灾减灾建设现代化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用现代的治水理念、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的基础设施、科学的管理制度武装和改造传统防灾减灾工程体系。积极构建与现代水务相适应的水务信息化综合保障体系,以水务信息化带动水利防灾减灾现代化。
(三)总体思路
统筹城市防洪排涝安排,加快防洪排涝、防风暴潮工程建设。以沿海防洪(潮)工程和东江干堤防洪工程为核心、以联围水闸为基础,构建高标准的城市防洪工程体系。实施重点河流治理和市区内涝整治,全面完成重点水库除险加固和堤围达标加固工程建设任务,加强洪涝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能力建设,完善防洪抗旱防潮指挥系统,制定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城市内涝抢险应急预案和城市突发性应急供水预案,提高灾害防御能力。
(四)发展重点
“十二五”期间我市防灾减灾重点是进一步完善全市水利防灾减灾体系,努力形成保障民生、服务民生、改善民生的水利防灾减灾新格局,主要内容包括:大力推进省“千宗治洪治涝保安工程”中我市相关工程项目建设,进一步完善江海堤防体系,加快东引运河、寒溪水、石马河等主干河道的治理,加快推进深莞惠界河、堤防达标整治;逐步推进全市内涝整治工程建设,分期分批对排涝标准低、排涝能力严重不足的排水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率先完成鸿福河、新开河等市区重要排水河道的综合整治;加强三防指挥系统和应急管理体系的建设。
四、水利防灾减灾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一)发展目标
1、总体目标。“十二五”是我市基本实现水务现代化的关键5年,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我市“十二五”规划和“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的战略部署,加快实现“防汛安全可靠、供水水质优良、河湖环境友好、水务管理高效”,努力打造“民生水务、安全水务、生态水务、法治水务、高效水务”,为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以经济建设长期目标为基础,结合东莞市水务发展“十二五”规划目标与指标体系,提出本次规划防灾减灾建设的总体目标为:到2015年,全市防洪(潮)除涝工程达标率达到100%(预期性指标),洪涝灾害损失率不大于1.25%(约束性指标),三防指挥系统覆盖率达到100%(预期性指标)。
2、分项目标。为实现总体目标,“十二五”水利防灾减灾规划具体目标是:(1)工程建设。争取到2015年,市区防洪能力达到100年一遇防洪标准,各镇街(园区)基本达到20-50年一遇防洪标准,全市排涝标准达到10-20年一遇最大24小时设计暴雨不致灾,完善东江干流防洪排涝工程体系,基本建成石马河、东引运河、寒溪水以及茅洲河干流防洪排涝工程、达标加固沿海堤防工程体系;中型及重要小(一)型水库和重要病险水闸隐患基本消除。(2)非工程措施建设。编制内涝整治规划;进行已建工程系统的科学调度研究工作;完善防汛指挥综合系统;制定应急预案;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二)总体布局
“十二五”期间,在防洪方面,以现有防洪设施为基础,继续巩固完善城乡江海堤防防洪排涝体系,逐步构筑“体系完备、标准适合、安全可靠”的城乡防洪安全格局。石马河片和中部及沿海片按照“堤库结合、以泄为主、泄蓄兼施”的治理方针,构建“上蓄、中防、下排”的防洪体系;水乡片区按照“以防为主,筑闸联围”的治理方针,构建“协调联防”的防洪格局。在治涝方面,建立健全联合调度体系,进一步推进区内河库闸站联合调度和城乡防洪排涝系统化建设,按照“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思路,构建全市“蓄排结合、河网配套”的治涝布局。同时,稳步推进防灾减灾非工程措施建设,加强水情监测和防洪调度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特大洪水的协商与预警机制,编制具有可操作性的洪水预案,完善防洪区风险管理、防洪工程设施管理,确保汛期水文、气象站网、防汛通信系统、防汛指挥决策支持系统与洪水调度系统的正常运行,逐步实现我市防汛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
五、水利防灾减灾建设的主要任务
按照水利防灾减灾发展的思路和目标,“十二五”期间我市防灾减灾的主要任务是:实施石马河、寒溪水、茅洲河等河流两岸堤防工程建设、城镇内涝点整治以及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等措施,基本建成标准较高的防洪抗旱减灾体系。
(一)重点工程建设
1、完善重点河流防洪除涝工程建设。(1)石马河流域综合整治工程。石马河是东江一级支流,发源于深圳宝安大脑壳山,全长73.5公里,集雨面积1249平方公里,其中东莞市境内河长48公里,集雨面积601平方公里。现状石马河大多数堤段防洪标准偏低,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河道普遍淤积严重,泄洪能力不足;阻水建筑物多,严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针对存在的问题,规划在“十二五”期间,按照先易后难、先下游后上游的原则,通过堤防达标、清障、河道整治等工程,对石马河流域进行综合整治,以提高流域防洪排涝能力。主要措施有:①堤防达标建设。石马河现状除下游左岸的东莞大堤已建成达标外,其余基本无堤防或已建堤防标准较低,不满足50年一遇设计防洪标准。本次规划按50年一遇设计防洪标准对清溪、樟木头、塘厦、常平及凤岗段等91.7公里堤防进行加高培厚。②河道整治、清淤疏浚。现状石马河河道淤积严重,过流断面显著变小,需对石马河全线进行清淤疏浚,增加过流断面。部分河段扩宽难度较大,为满足行洪要求需进行挖深处理,保障行洪能力。本次规划河道整治、清淤疏浚长度58.5公里,其中旧石马河段5.9公里河道整治属“十一五”续建工程。③扩建河道内阻水严重的水闸。石马河恢复天然河道后,原东深供水工程建设中用于逆向输水的梯级闸坝由于过流能力不足,成为河道内主要的阻水建筑物,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下高标准的防洪要求。规划2012年对旗岭、马滩、塘厦、竹塘、沙岭等5座水闸进行安全鉴定,并根据安全鉴定结论规划水闸后期工程建设。④非工程措施。石马河流域现状仅有雁田、上村、司马、茅輋及虾公岩水库等5个雨量站,本次规划增设5座水闸、1座排站及调污站的自动化监控系统、防汛指挥系统。(2)东引运河、寒溪水流域综合整治工程。东引运河建成于1970年,为人工河道与天然河道相连而成,上游引水口位于桥头镇建塘口,破东江堤筑坝,无坝引水入企石镇小海河,经由长安镇出珠江口,全长102.6公里。寒溪水上游为梅塘水,发源于大屏障的观音山,干流全长54.3公里,流域面积734.3平方公里。流域内现有工程基本可以发挥防洪、排涝作用,但距离省、市定标准还有一定距离,部分堤段堤身单薄,堤顶高程不满足要求,并存在渗漏等影响堤防安全的问题;现状局部河道存在卡口,沿程水闸过流能力不足,影响行洪排涝安全。规划“十二五”期间对东引运河、寒溪水流域进行综合整治,完善流域防洪体系。依据《东莞市东引运河、寒溪水流域综合整治规划》,东引运河防洪标准为:城区段(黄沙河河口~石鼓)100年一遇,非城区段、寒溪水及镇街中心区主要河涌50年一遇防洪标准;排涝标准为20年一遇24小时暴雨一天排干。流域综合整治工程主要措施包括河道整治、堤防建设、水闸建设等,其中,“十二五”期间主要完成项目为:河道整治工程,主要包括莞龙桥-峡口、峡口-樟村、樟村-石鼓、合浦市陂-梅溏水、石鼓-长安排站堤防及扩河工程、合浦市陂-神山桥、建塘-横沥入口河道整治工程;水闸工程,包括扩建峡口水闸、新建峡口节制闸。(3)挂影洲围主干河涌综合整治工程。挂影洲围地处东江三角洲河网上中游区,三面由东江北干流、潢涌水道、东江南支流包围,主要内河涌有中心涌、南排涌、北排涌以及其它与三大涌连通的河涌和挂影洲围各闸站的排水渠。现有河涌(渠)近一半过流能力不足,一半以上桥梁阻水,河涌淤积严重,局部河涌建房填塞,部分河涌内有大量垃圾阻水;局部闸站、河涌布局不合理,部分机电设备残旧,排站土建结构简陋。为保障围内防洪、排涝安全,规划“十二五”期间对中心涌、南排涌及北排涌干流河道进行整治,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岸线整治、河道清淤疏浚等。(4)茅洲河界河综合整治工程。茅洲河又称东宝河,发源于深圳市境内的羊台山北麓,干流全长41.61公里,其中广深公路-茅洲河河口段是深圳与东莞的界河(河长10.2公里,左岸属深圳,右岸属东莞)。现状茅洲河堤右岸,从涌头至狮子洋一段,全长11.5公里,堤顶高程在4.5米(85高程)左右,防洪标准仅为5年一遇,难以满足防洪(潮)要求。规划按照100年一遇防洪(潮)标准对其进行达标加固,“十二五”期间全部完成。(5)潼湖围堤防工程。潼湖围位于惠州市惠城区西南部的潼湖镇上村至东莞市桥头镇一带,地处东江中下游与石马河交汇处,横跨惠州、东莞两市,围内总控制集雨面积494平方公里。潼湖围是一宗以防洪排涝为主,结合灌溉等的综合性工程。干堤全长13.6公里,其中东江段长3.34公里(惠州段1.68公里,东莞段1.66公里),石马河段长10.26公里。工程建成运行至今,有力地促进了潼湖地区工农业发展,为该地区人民正常生活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随着运行时间的增长,工程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主要表现为:干堤局部堤段高度不足,仍存在部分险工险段;围内河涌过水能力略有不足,存在部分淤积情况,导致围内汛期洪涝灾害时有发生。为保障围内工农业生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发挥工程效益,规划在“十二五”期间,按照天然20年一遇,堤库结合50年一遇设计防洪标准,对潼湖围进行局部取直和扩宽,并按同样标准改造穿堤建筑物,建设堤防总长11.16公里。
2、水库加固工程。我市水库多建于解放初期,随着运行时间加长,部分水库出现各种安全隐患,为保证水库安全,规划在“十二五”期间,重点对我市12座供水水库进行除险加固,包括松木山、同沙、横岗、水濂山、白坑、芦花坑、马尾、五点梅8座联网水库和契爷石、茅輋、虾公岩、黄牛埔等4宗中型水库,并对其余106座小型水库进行安全排查和必要的达标加固。
3、市区内涝整治工程。市区内涝整治工程共分为三期,目前,一期工程已完成;二期工程已基本完工;三期工程新开河系统内涝整治工程稳步推进。规划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鸿福河、新开河、新基河、石鼓河的整治,整治渠道总长27.78公里,新建、扩建排站4座,设计排水流量277.1立方米/秒。
4、万亩以上江海堤围达标加固工程。沿海和东江三角洲重要堤围现有堤围工程建设标准偏低,大部分堤段仅能防御10-20年一遇洪潮,难以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规划在“十二五”期间,对长安镇、虎门港等重要海堤按100年一遇防御标准,其余各镇街海堤和江堤按50年一遇防洪(潮)标准进行达标加固。加固及新建堤防总长度226.34公里,其中长安海堤达标加固工程6.58公里纳入“十三五”储备项目,“十二五”期间规划建设江堤58.64公里、海堤161.12公里,配套重建、加固水闸67座,总净宽497.3米。
(二)一般工程
“十二五”期间,除完成上述工程外,规划针对各镇街防洪排涝存在的问题,按轻重缓急,继续完善全市城乡防灾减灾工程建设,新增装机17870千瓦,新建、改建水闸29座,改善治涝面积583.05万亩。一般工程已得到市政府批复,作为2011-2013年市城乡防灾减灾工程。
(三)非工程措施
1、增设水情监测系统及泵站信息系统。全市现状小(一)型及以上水库水位监测系统已基本完善,规划“十二五”期间在关键河段布置水情观测断面,并逐步完善闸、站监测系统。(1)水情监测系统。石马河流域现状仅有雁田、上村、司马、茅輋及虾公岩水库等5个正规雨量站,没有水位、流量监测系统,不利于流域内现有防洪除涝工程设施联合调度,不能完全发挥其效益。本规划对5座水闸、1座排站及调污站增设自动化监控系统、防汛指挥系统。(2)泵站信息系统。泵站信息系统计划完成泵站数据采集点249个、信息中心1个。
2、加强管理。(1)防洪区风险管理。防洪保护区管理:建立防洪风险评价体系,研究、提出保护区的洪水风险评估方法,编制具有实用精度的分区风险图,指导区域内的经济社会活动;同时,加强保护区内防洪设施管理,强化洪水风险意识,加强洪水保险政策研究,最大限度地降低洪水风险,减小洪水灾害损失。蓄滞洪区管理:可利用人工湿地共3处。一是位于常平镇寒溪水干流上部,梅塘水和松木山水交汇处的江子埔湿地;二是《东莞市生态园水系及水环境整治综合规划说明书》中规划位于寮步河口的湿地,即生态园三角洲湿地公园景区;三是位于中北部的东莞生态园,共设有3处人工湿地和2处集中景观水面,常水位水体面积3.6平方公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加强管理蓄滞洪区,特别是对土地利用的管理;根据蓄滞洪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安全建设;制定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办法以及对蓄滞洪区的扶持和补偿、救助办法。防洪教育: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防洪知识,提高洪患意识,使防洪区内的单位与居民了解自身的防洪责任,自觉履行防洪义务。(2)河湖管理。为保障河道、河口泄洪功能的正常发挥,必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珠江河口管理办法》、《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基本依据,加强对河道、河口和湖泊的管理。(3)防洪工程设施管理。防洪工程设施(包括防洪工程的附属水文、气象观测设施,通讯、交通、防汛抢险设施,生产、生活及其他维护设施等)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必须严格管理。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在划定的范围内禁止危害防洪工程安全的活动。合理划分管理事权,明晰工程管理机制,明确工程管理任务,确保工程管理经费的投入,提高管理水平。(4)防汛抢险及超标准洪水防御方案。防汛抢险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必须健全防汛指挥机构,不断改进防汛抢险装备,提高防汛抢险的科技水平;做好救灾和灾后恢复工作,逐步实现防汛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5)以人为本,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人才是我市水务发展的关键,加强人才建设,一要提高认识,增强人才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注重人才结构性问题,抓紧制定人才规划,将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健康有序的轨道,明确人才培养目标、选拔方向、使用思路、评价标准,同时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努力做到人尽其才、人尽其用;二要突出重点,促进各层次人才的协调发展;三要不断创新新机制,提高人才队伍的能力建设;四要树立科学的人才观,推进人才竞争机制、激励机制。
六、项目安排及效益分析
(一)项目安排
按照“合理布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分期实施”的原则,将主要任务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重点项目基本是指在“十二五”期间必须实施的项目,在资金安排上要首先保证重点项目的需要,该类项目的实施对提高防洪安全保障能力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一般项目是指在资金情况允许的前提下,为保证规划指标的实现应尽可能实施的项目。
(二)效益评价
1、经济效益评价。“十二五”期间,水利防灾减灾规划实施后,我市将形成较完整的以堤防为基础,水库、水闸、河渠整治相配套,以防汛抗旱指挥系统为信息化核心的综合防灾减灾体系,全市总体防洪除涝能力将明显提高。城乡防洪安全保障能力明显提高,市区防洪能力基本达到 100 年一遇,各镇街防洪能力基本达到 20-50年一遇。
2、社会效益评价。规划防灾减灾工程项目实施后,将为我市提供更高的防洪(潮)安全保障,为避免洪涝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区域性疾病的传播等带来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规划非工程措施实施后,改进和完善洪水预报准确度和预报期,迅速传输洪水预报和汛情分析、灾情预估等决策支持信息,将显著提高洪涝灾害防治工作现代化水平,为指挥中心在指挥调度防汛抢险工作时提供准确参考,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洪灾防治方面提供全面、科学、准确及时的决策依据。
3、生态环境效益评价。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虽然对生态造成了一定破坏,但是施工后基本进行了恢复,对生态环境影响降到最低。
七、保障措施
(一)领导重视,组织到位
领导重视和组织到位是开展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的保证。水利工程建设时间紧、规模大、资金投放多、建设任务繁重,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程建设总负责人、各项工作的具体负责人,成立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协调工作,做到层层有人抓、项项有人管的工作机制。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树立全局观念
我市防灾减灾“十二五”规划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积极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坚持五个“统筹”的发展方向,树立全局观念,科学治水。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我市水务发展,必需满足经济发展对水务保障的要求,同时均衡各镇街的水务发展水平,确保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三)强化依法规划,确保规划实施
要充分认识规划编制和实施对实现我市战略目标、促进人水和谐发展具有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加强规划实施的检查监督,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对执行情况及时开展评估工作,对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要有针对性地解决,从而保障本规划的顺利实现。
(四)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通过采取各种各样富有实效的形式,密切联系水利防灾减灾实际,加强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对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的深入了解,增强水务干部职工自觉践行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大对现阶段我市基本水情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水危机意识。
附件:东莞市水利防灾减灾“十二五”规划项目表.docx |
| 关于印发《东莞市水利防灾减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水利防灾减灾“十二五”规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东莞市水利防灾减灾“十二五”规划
“十二五”时期,是我市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双转型的关键时期,是深入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重要时期,也是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务、可持续发展水务转变的战略时期。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粤发〔2011〕9号)、《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水务改革发展的决定》(东委发〔2011〕17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水利防灾减灾基础设施体系建设,深化水务改革、提高防灾减灾保安全能力,特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水利防灾减灾发展回顾
(一)“十一五”水利防灾减灾成就
“十一五”期间,我市积极践行可持续发展治水新思路,开展了大规模的水利防灾减灾建设,完成投资44.7亿元,占全市累计完成水务建设投资190.3亿元的23.5%。初步建成了较高标准的防洪减灾体系,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居环境改善提供了有力支撑和保障。
1、堤防、水闸达标加固工程。“十一五”期间,全市共投入20.96亿元对现有堤防和水闸进行达标加固建设,达标堤防长度达701.45公里,包括Ⅱ级堤防78.33公里,III级堤防623.12公里;新建、扩建、加固水闸143座。重点完成了东莞大堤、挂影洲围、万江围、三角洲堤围等堤防达标加固,使东莞大堤达到100年一遇(堤库结合)防洪标准;挂影洲围、潢新围部分、万江堤围等135.49公里达到50年一遇防洪标准;沿海海堤中沉州围等127.85公里达到50年一遇防洪(潮)标准;其余堤段基本达到或接近20年一遇防洪标准。
2、除涝工程。“十一五”期间,全市共投入22.64亿元,排涝总面积达231.1平方公里,完成新建、续建电排站工程122座,整治河道233.44公里,超额完成预期任务。“十一五”期间,重点整治了东引运河、石马河及常平围、潢新围、挂影洲围、大圳埔南畲塱涝区等4处万亩以上涝区,完成了市区内涝整治一、二期工程,使东江片、东江三角洲及沿海片排涝能力基本达到10年一遇24小时设计暴雨1天排干;石马河流域(含潼湖围涝区)塘厦镇基本达到20年一遇24小时设计暴雨1天排干,其余镇街达到10年一遇24小时设计暴雨1天排干。通过工程的实施,进一步提高了涝区的排涝能力。
3、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十一五”期间,共投入资金6774万元,完成了虾公岩水库、同沙水库、松木山水库等病险水库的坝体加固、溢洪道改建、排洪道闸门改造等工程建设,保障了水库运行安全。
4、三防系统建设及应急预案编制。目前,全市三防指挥系统基本建设完成。系统基本可覆盖全市范围,与防洪工程措施及其它非工程措施一起共同发挥防灾减灾作用,为决策提供及时、准确、可靠的信息支持。全市市区防洪、防汛、防风、抗旱应急预案已编制完成,应急预案标准分为四级应急响应机制,在此基础上,各镇街三防指挥部门制定相应应急预案,提高了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5、水利前期工作。“十一五”期间,在水利前期工作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基本完成我市流域综合规划修编、石马河流域综合整治规划、寒溪水流域综合规划、石马河干流河道整治工程可研以及各镇街防洪排涝规划等。水利前期工作研究,为水利发展建设决策提供了科学的依据,为实现全市水利发展目标和任务提供了基本保障。
6、健全水利工程管理制度。近年来,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不断深化,水利工程基本建设实行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基本实行持证上岗,实行“一库制、一堤制、一闸制”工程管理制度。堤防维护费征收管理工作也取得一定成效。
(二)水务发展主要经验
总结我市水利防灾减灾建设发展,重点结合“十一五”期间水利防灾减灾工作情况分析,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经验:
1、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是前提条件。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水务工作,将水务工作摆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经常深入水务一线调查研究,协调解决水务实际问题,现场指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特别是在2010年抗击特大暴雨洪水灾害中,精心组织,靠前指挥,及时安全转移群众,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夺取了防洪排涝斗争的胜利。
2、持续加大财政投入支持是有力支撑。“十一五”期间,水利防灾减灾投入取得了较大幅度增长,并逐渐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市、镇、村三级水利防灾减灾建设投资新格局,为全市水利防灾减灾建设奠定了经济基础。
3、坚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基本要求。近年来,在治水实践中努力把握自然规律和水务发展规律,不断转变水资源开发利用方式,积极探索促进人水和谐相处的途径。“十一五”期间,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治水思路,遵循“水安全、水资源、水环境、水管理”四位一体的新治水理念,转变治水手段,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基础功能、综合功能、市政功能和产业功能,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4、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内在动力。我市一切水务工作的目标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全市人民的根本利益,让全市人民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十一五”期间,通过实施堤防建设、内河涌综合整治、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降低了洪涝灾害造成的损失,改善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得到了市民的普遍认可。实践证明,只有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保障民生推进水利防灾减灾建设,紧紧依靠水利防灾减灾建设促进民生改善,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水利防灾减灾建设成果,水利防灾减灾建设工作才能受到群众拥护,吸引群众参与,得到群众支持。
5、建立和完善良性运行的水利管理体制机制是基础保障。市水务局组建后,积极推进水利建设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完善水资源统一管理机制,制约水务发展的机制和体制性障碍得到很好解决,“双定”、“双费”得到了全面落实。
6、坚持依法治水与科学治水是根本保障。为规范各种涉水行为,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法律法规的同时,根据实际先后制定了《东莞市河道堤防管理规定》、《东莞市堤防防护费征收和管理实施办法》、《东莞市河道采砂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等一系列规定,并不断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占用河道、乱采砂等现象得到了很好的整治。
7、建设高素质水务队伍是重要保证。“十一五”期间,大力实施水务人才战略,重点抓好党政干部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4支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狠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努力实现“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生产安全”;着力加强水务系统行风建设和干部作风建设,不断提升水务系统良好形象,广大水务干部职工在历次抗洪抢险的危急时刻和应对突发灾害的紧要关头,不畏艰险,勇挑重担,顽强拼搏,无私奉献,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了“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务行业精神。
(三)水利防灾减灾发展存在问题
随着我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我市水利防灾减灾体系存在的一些问题也暴露出来,主要有:
1、水利防灾减灾能力尚需加强。我市防灾减灾工程始建于20世纪60-70年代,到“十一五”期间,全市已投入大量资金进行了大规模的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建设,标准较高的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体系基本建成,但是部分工程标准还偏低,部分堤段防御差,特别是沿海段大部分堤段为20年一遇标准、甚至低于20年一遇防御标准。堤身单薄、稳定性差,工程隐患较多。排水工程由于历史原因,缺乏统一规划,渠道建设与排站工程建设不同步,或存在标准、规模不配套,现有工程难以统一调度,造成城市内涝问题频发。总体来看,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防洪除涝建设仍略显滞后。
2、人类活动影响严重,加重了防洪除涝压力。由于经济发展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控制与引导,加剧了洪涝灾害发生的频率,加重了防洪除涝压力,主要表现为:人类活动与水争地现象比较严重,削弱了河流行洪能力;大规模城市化、硬底化,透水面积减少,导致降雨产流增加、洪水汇集时间缩短;阻水建筑物多,涌容减小,影响河渠过流排水;河涌排渠污染严重,雨污混合,排泄困难;部分水库防洪库容被占用,影响防洪效果等。
3、人才不足、工程管理薄弱,不利于防灾减灾效益发挥。我市水利人才资源总量不足,整体文化水平不高,高学历、高职称人才较少,既有理论知识又具有实际动手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多,管理队伍人才拥有量不足,人才的总体素质、科技创新能力、科技成果转化力度与水利现代化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目前全市防灾减灾工程大多采取分割管理方式,各工程归口属地管理。由于各行政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区域堤防、水闸等工程建设差距较大,且行政区划过细,协调难度较大,给工程管理带来较大的困难。在管理力度上,普遍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的问题,缺乏强有力的管理规程和制度,各涉水相关部门的协调机制尚未建立,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
4、非工程措施有待进一步完善。多年来我市在紧抓防灾减灾工程建设的同时,也非常重视非工程措施的建设。至2010年,全市三防指挥系统建设基本完成,基本可覆盖全市范围,与防洪工程措施和其它非工程措施共同发挥防灾减灾作用,为领导进行决策提供及时、准确、可靠的信息支持。全市非工程措施建设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工程安全信息库不够完善,监测站网密度不足,尤其是工情信息采集站网密度较小,寒溪水流域内重点排涝站基本均无自动化工情监测系统,工情、水情、灾情联合分析及统一调度系统有待进一步完善,以满足高标准下防灾减灾决策需求。
21世纪我市进入发展转型期,重点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力争继续保持经济发展的领先优势,继续当好排头兵,而作为全市社会经济现代化重要支撑的防洪除涝防风暴潮体系,应当超前建设。
二、“十二五”水利防灾减灾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一)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对水利防灾减灾的新要求
“十二五”时期,既是东莞在新的发展平台上实现高水平崛起的机遇期,也是产业转型升级的决胜期,更是国内外竞争加剧、社会建设和管理任务加重的矛盾攻坚期。经济社会发展对水利防灾减灾的要求将越来越高,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功能也日渐扩增。这一时期,防灾减灾工程建设要坚持“水安全、水资源、水环境、水管理”四位一体的新治水理念,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不断完善综合防灾减灾体系。同时,要坚持防汛抗旱并举,给洪水谋出路,逐步实现由控制洪水向管理洪水方向转变,开发利用好洪水资源,减害增利,以更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水安全保障和水资源支撑。
(二)珠江三角洲水利现代化建设对水务发展的要求
珠三角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总体目标是要建设人水协调的防洪排涝与防风暴潮减灾体系、持续优化的水资源配置体系、高质和谐的水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体系、统一高效的水管理体系、完善健全的水政策法规体系和创新务实的科技与人才队伍建设体系。“十二五”时期是实现珠三角水利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我市处于珠三角的核心区域,水务现代化建设程度直接关系到珠三角水利现代化建设目标的实现。因此,我市在“十二五”期间必须进一步加大防灾减灾建设的投入力度,健全水利防灾减灾工程体系,确保防洪安全和生态安全。
三、水利防灾减灾发展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要求,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水利防灾减灾建设思路,秉承人水和谐的治水理念,通过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进一步完善全市水利防灾减灾体系,努力形成保障民生、服务民生、改善民生的水利防灾减灾新格局,为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提供强有力的水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
1、科学发展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妥善处理好水利防灾减灾建设与社会经济建设发展改革的各种关系,按照统筹兼顾原则,制定长远目标与近期实施计划,实现水务行业各方面的协调发展与有机统一。
2、有效衔接原则。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坚持统筹兼顾,推动协调发展。坚持处理好阶段性和连续性的关系,认真总结我市“十一五”防灾减灾的经验成果,认真做好“十二五”水利防灾减灾规划,与水务发展“十二五”规划其它专项规划的衔接,为我市水务“十二五”规划提供可靠的支撑。
3、坚持技术创新,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原则。规划中引进经济可行、技术合理的防灾减灾新思维、新方式,将防治水灾与美化环境有机结合起来,建立人水和谐的防洪除涝减灾体系以及高质和谐的水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体系。
4、坚持水利现代化原则。坚持现代化方向,推进科技进步,将水务信息化促进防灾减灾建设现代化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用现代的治水理念、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的基础设施、科学的管理制度武装和改造传统防灾减灾工程体系。积极构建与现代水务相适应的水务信息化综合保障体系,以水务信息化带动水利防灾减灾现代化。
(三)总体思路
统筹城市防洪排涝安排,加快防洪排涝、防风暴潮工程建设。以沿海防洪(潮)工程和东江干堤防洪工程为核心、以联围水闸为基础,构建高标准的城市防洪工程体系。实施重点河流治理和市区内涝整治,全面完成重点水库除险加固和堤围达标加固工程建设任务,加强洪涝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能力建设,完善防洪抗旱防潮指挥系统,制定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城市内涝抢险应急预案和城市突发性应急供水预案,提高灾害防御能力。
(四)发展重点
“十二五”期间我市防灾减灾重点是进一步完善全市水利防灾减灾体系,努力形成保障民生、服务民生、改善民生的水利防灾减灾新格局,主要内容包括:大力推进省“千宗治洪治涝保安工程”中我市相关工程项目建设,进一步完善江海堤防体系,加快东引运河、寒溪水、石马河等主干河道的治理,加快推进深莞惠界河、堤防达标整治;逐步推进全市内涝整治工程建设,分期分批对排涝标准低、排涝能力严重不足的排水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率先完成鸿福河、新开河等市区重要排水河道的综合整治;加强三防指挥系统和应急管理体系的建设。
四、水利防灾减灾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一)发展目标
1、总体目标。“十二五”是我市基本实现水务现代化的关键5年,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我市“十二五”规划和“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的战略部署,加快实现“防汛安全可靠、供水水质优良、河湖环境友好、水务管理高效”,努力打造“民生水务、安全水务、生态水务、法治水务、高效水务”,为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以经济建设长期目标为基础,结合东莞市水务发展“十二五”规划目标与指标体系,提出本次规划防灾减灾建设的总体目标为:到2015年,全市防洪(潮)除涝工程达标率达到100%(预期性指标),洪涝灾害损失率不大于1.25%(约束性指标),三防指挥系统覆盖率达到100%(预期性指标)。
2、分项目标。为实现总体目标,“十二五”水利防灾减灾规划具体目标是:(1)工程建设。争取到2015年,市区防洪能力达到100年一遇防洪标准,各镇街(园区)基本达到20-50年一遇防洪标准,全市排涝标准达到10-20年一遇最大24小时设计暴雨不致灾,完善东江干流防洪排涝工程体系,基本建成石马河、东引运河、寒溪水以及茅洲河干流防洪排涝工程、达标加固沿海堤防工程体系;中型及重要小(一)型水库和重要病险水闸隐患基本消除。(2)非工程措施建设。编制内涝整治规划;进行已建工程系统的科学调度研究工作;完善防汛指挥综合系统;制定应急预案;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二)总体布局
“十二五”期间,在防洪方面,以现有防洪设施为基础,继续巩固完善城乡江海堤防防洪排涝体系,逐步构筑“体系完备、标准适合、安全可靠”的城乡防洪安全格局。石马河片和中部及沿海片按照“堤库结合、以泄为主、泄蓄兼施”的治理方针,构建“上蓄、中防、下排”的防洪体系;水乡片区按照“以防为主,筑闸联围”的治理方针,构建“协调联防”的防洪格局。在治涝方面,建立健全联合调度体系,进一步推进区内河库闸站联合调度和城乡防洪排涝系统化建设,按照“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思路,构建全市“蓄排结合、河网配套”的治涝布局。同时,稳步推进防灾减灾非工程措施建设,加强水情监测和防洪调度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特大洪水的协商与预警机制,编制具有可操作性的洪水预案,完善防洪区风险管理、防洪工程设施管理,确保汛期水文、气象站网、防汛通信系统、防汛指挥决策支持系统与洪水调度系统的正常运行,逐步实现我市防汛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
五、水利防灾减灾建设的主要任务
按照水利防灾减灾发展的思路和目标,“十二五”期间我市防灾减灾的主要任务是:实施石马河、寒溪水、茅洲河等河流两岸堤防工程建设、城镇内涝点整治以及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等措施,基本建成标准较高的防洪抗旱减灾体系。
(一)重点工程建设
1、完善重点河流防洪除涝工程建设。(1)石马河流域综合整治工程。石马河是东江一级支流,发源于深圳宝安大脑壳山,全长73.5公里,集雨面积1249平方公里,其中东莞市境内河长48公里,集雨面积601平方公里。现状石马河大多数堤段防洪标准偏低,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河道普遍淤积严重,泄洪能力不足;阻水建筑物多,严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针对存在的问题,规划在“十二五”期间,按照先易后难、先下游后上游的原则,通过堤防达标、清障、河道整治等工程,对石马河流域进行综合整治,以提高流域防洪排涝能力。主要措施有:①堤防达标建设。石马河现状除下游左岸的东莞大堤已建成达标外,其余基本无堤防或已建堤防标准较低,不满足50年一遇设计防洪标准。本次规划按50年一遇设计防洪标准对清溪、樟木头、塘厦、常平及凤岗段等91.7公里堤防进行加高培厚。②河道整治、清淤疏浚。现状石马河河道淤积严重,过流断面显著变小,需对石马河全线进行清淤疏浚,增加过流断面。部分河段扩宽难度较大,为满足行洪要求需进行挖深处理,保障行洪能力。本次规划河道整治、清淤疏浚长度58.5公里,其中旧石马河段5.9公里河道整治属“十一五”续建工程。③扩建河道内阻水严重的水闸。石马河恢复天然河道后,原东深供水工程建设中用于逆向输水的梯级闸坝由于过流能力不足,成为河道内主要的阻水建筑物,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下高标准的防洪要求。规划2012年对旗岭、马滩、塘厦、竹塘、沙岭等5座水闸进行安全鉴定,并根据安全鉴定结论规划水闸后期工程建设。④非工程措施。石马河流域现状仅有雁田、上村、司马、茅輋及虾公岩水库等5个雨量站,本次规划增设5座水闸、1座排站及调污站的自动化监控系统、防汛指挥系统。(2)东引运河、寒溪水流域综合整治工程。东引运河建成于1970年,为人工河道与天然河道相连而成,上游引水口位于桥头镇建塘口,破东江堤筑坝,无坝引水入企石镇小海河,经由长安镇出珠江口,全长102.6公里。寒溪水上游为梅塘水,发源于大屏障的观音山,干流全长54.3公里,流域面积734.3平方公里。流域内现有工程基本可以发挥防洪、排涝作用,但距离省、市定标准还有一定距离,部分堤段堤身单薄,堤顶高程不满足要求,并存在渗漏等影响堤防安全的问题;现状局部河道存在卡口,沿程水闸过流能力不足,影响行洪排涝安全。规划“十二五”期间对东引运河、寒溪水流域进行综合整治,完善流域防洪体系。依据《东莞市东引运河、寒溪水流域综合整治规划》,东引运河防洪标准为:城区段(黄沙河河口~石鼓)100年一遇,非城区段、寒溪水及镇街中心区主要河涌50年一遇防洪标准;排涝标准为20年一遇24小时暴雨一天排干。流域综合整治工程主要措施包括河道整治、堤防建设、水闸建设等,其中,“十二五”期间主要完成项目为:河道整治工程,主要包括莞龙桥-峡口、峡口-樟村、樟村-石鼓、合浦市陂-梅溏水、石鼓-长安排站堤防及扩河工程、合浦市陂-神山桥、建塘-横沥入口河道整治工程;水闸工程,包括扩建峡口水闸、新建峡口节制闸。(3)挂影洲围主干河涌综合整治工程。挂影洲围地处东江三角洲河网上中游区,三面由东江北干流、潢涌水道、东江南支流包围,主要内河涌有中心涌、南排涌、北排涌以及其它与三大涌连通的河涌和挂影洲围各闸站的排水渠。现有河涌(渠)近一半过流能力不足,一半以上桥梁阻水,河涌淤积严重,局部河涌建房填塞,部分河涌内有大量垃圾阻水;局部闸站、河涌布局不合理,部分机电设备残旧,排站土建结构简陋。为保障围内防洪、排涝安全,规划“十二五”期间对中心涌、南排涌及北排涌干流河道进行整治,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岸线整治、河道清淤疏浚等。(4)茅洲河界河综合整治工程。茅洲河又称东宝河,发源于深圳市境内的羊台山北麓,干流全长41.61公里,其中广深公路-茅洲河河口段是深圳与东莞的界河(河长10.2公里,左岸属深圳,右岸属东莞)。现状茅洲河堤右岸,从涌头至狮子洋一段,全长11.5公里,堤顶高程在4.5米(85高程)左右,防洪标准仅为5年一遇,难以满足防洪(潮)要求。规划按照100年一遇防洪(潮)标准对其进行达标加固,“十二五”期间全部完成。(5)潼湖围堤防工程。潼湖围位于惠州市惠城区西南部的潼湖镇上村至东莞市桥头镇一带,地处东江中下游与石马河交汇处,横跨惠州、东莞两市,围内总控制集雨面积494平方公里。潼湖围是一宗以防洪排涝为主,结合灌溉等的综合性工程。干堤全长13.6公里,其中东江段长3.34公里(惠州段1.68公里,东莞段1.66公里),石马河段长10.26公里。工程建成运行至今,有力地促进了潼湖地区工农业发展,为该地区人民正常生活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随着运行时间的增长,工程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主要表现为:干堤局部堤段高度不足,仍存在部分险工险段;围内河涌过水能力略有不足,存在部分淤积情况,导致围内汛期洪涝灾害时有发生。为保障围内工农业生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发挥工程效益,规划在“十二五”期间,按照天然20年一遇,堤库结合50年一遇设计防洪标准,对潼湖围进行局部取直和扩宽,并按同样标准改造穿堤建筑物,建设堤防总长11.16公里。
2、水库加固工程。我市水库多建于解放初期,随着运行时间加长,部分水库出现各种安全隐患,为保证水库安全,规划在“十二五”期间,重点对我市12座供水水库进行除险加固,包括松木山、同沙、横岗、水濂山、白坑、芦花坑、马尾、五点梅8座联网水库和契爷石、茅輋、虾公岩、黄牛埔等4宗中型水库,并对其余106座小型水库进行安全排查和必要的达标加固。
3、市区内涝整治工程。市区内涝整治工程共分为三期,目前,一期工程已完成;二期工程已基本完工;三期工程新开河系统内涝整治工程稳步推进。规划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鸿福河、新开河、新基河、石鼓河的整治,整治渠道总长27.78公里,新建、扩建排站4座,设计排水流量277.1立方米/秒。
4、万亩以上江海堤围达标加固工程。沿海和东江三角洲重要堤围现有堤围工程建设标准偏低,大部分堤段仅能防御10-20年一遇洪潮,难以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规划在“十二五”期间,对长安镇、虎门港等重要海堤按100年一遇防御标准,其余各镇街海堤和江堤按50年一遇防洪(潮)标准进行达标加固。加固及新建堤防总长度226.34公里,其中长安海堤达标加固工程6.58公里纳入“十三五”储备项目,“十二五”期间规划建设江堤58.64公里、海堤161.12公里,配套重建、加固水闸67座,总净宽497.3米。
(二)一般工程
“十二五”期间,除完成上述工程外,规划针对各镇街防洪排涝存在的问题,按轻重缓急,继续完善全市城乡防灾减灾工程建设,新增装机17870千瓦,新建、改建水闸29座,改善治涝面积583.05万亩。一般工程已得到市政府批复,作为2011-2013年市城乡防灾减灾工程。
(三)非工程措施
1、增设水情监测系统及泵站信息系统。全市现状小(一)型及以上水库水位监测系统已基本完善,规划“十二五”期间在关键河段布置水情观测断面,并逐步完善闸、站监测系统。(1)水情监测系统。石马河流域现状仅有雁田、上村、司马、茅輋及虾公岩水库等5个正规雨量站,没有水位、流量监测系统,不利于流域内现有防洪除涝工程设施联合调度,不能完全发挥其效益。本规划对5座水闸、1座排站及调污站增设自动化监控系统、防汛指挥系统。(2)泵站信息系统。泵站信息系统计划完成泵站数据采集点249个、信息中心1个。
2、加强管理。(1)防洪区风险管理。防洪保护区管理:建立防洪风险评价体系,研究、提出保护区的洪水风险评估方法,编制具有实用精度的分区风险图,指导区域内的经济社会活动;同时,加强保护区内防洪设施管理,强化洪水风险意识,加强洪水保险政策研究,最大限度地降低洪水风险,减小洪水灾害损失。蓄滞洪区管理:可利用人工湿地共3处。一是位于常平镇寒溪水干流上部,梅塘水和松木山水交汇处的江子埔湿地;二是《东莞市生态园水系及水环境整治综合规划说明书》中规划位于寮步河口的湿地,即生态园三角洲湿地公园景区;三是位于中北部的东莞生态园,共设有3处人工湿地和2处集中景观水面,常水位水体面积3.6平方公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加强管理蓄滞洪区,特别是对土地利用的管理;根据蓄滞洪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安全建设;制定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办法以及对蓄滞洪区的扶持和补偿、救助办法。防洪教育: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防洪知识,提高洪患意识,使防洪区内的单位与居民了解自身的防洪责任,自觉履行防洪义务。(2)河湖管理。为保障河道、河口泄洪功能的正常发挥,必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珠江河口管理办法》、《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基本依据,加强对河道、河口和湖泊的管理。(3)防洪工程设施管理。防洪工程设施(包括防洪工程的附属水文、气象观测设施,通讯、交通、防汛抢险设施,生产、生活及其他维护设施等)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必须严格管理。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在划定的范围内禁止危害防洪工程安全的活动。合理划分管理事权,明晰工程管理机制,明确工程管理任务,确保工程管理经费的投入,提高管理水平。(4)防汛抢险及超标准洪水防御方案。防汛抢险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必须健全防汛指挥机构,不断改进防汛抢险装备,提高防汛抢险的科技水平;做好救灾和灾后恢复工作,逐步实现防汛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5)以人为本,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人才是我市水务发展的关键,加强人才建设,一要提高认识,增强人才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注重人才结构性问题,抓紧制定人才规划,将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健康有序的轨道,明确人才培养目标、选拔方向、使用思路、评价标准,同时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努力做到人尽其才、人尽其用;二要突出重点,促进各层次人才的协调发展;三要不断创新新机制,提高人才队伍的能力建设;四要树立科学的人才观,推进人才竞争机制、激励机制。
六、项目安排及效益分析
(一)项目安排
按照“合理布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分期实施”的原则,将主要任务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重点项目基本是指在“十二五”期间必须实施的项目,在资金安排上要首先保证重点项目的需要,该类项目的实施对提高防洪安全保障能力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一般项目是指在资金情况允许的前提下,为保证规划指标的实现应尽可能实施的项目。
(二)效益评价
1、经济效益评价。“十二五”期间,水利防灾减灾规划实施后,我市将形成较完整的以堤防为基础,水库、水闸、河渠整治相配套,以防汛抗旱指挥系统为信息化核心的综合防灾减灾体系,全市总体防洪除涝能力将明显提高。城乡防洪安全保障能力明显提高,市区防洪能力基本达到 100 年一遇,各镇街防洪能力基本达到 20-50年一遇。
2、社会效益评价。规划防灾减灾工程项目实施后,将为我市提供更高的防洪(潮)安全保障,为避免洪涝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区域性疾病的传播等带来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规划非工程措施实施后,改进和完善洪水预报准确度和预报期,迅速传输洪水预报和汛情分析、灾情预估等决策支持信息,将显著提高洪涝灾害防治工作现代化水平,为指挥中心在指挥调度防汛抢险工作时提供准确参考,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洪灾防治方面提供全面、科学、准确及时的决策依据。
3、生态环境效益评价。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虽然对生态造成了一定破坏,但是施工后基本进行了恢复,对生态环境影响降到最低。
七、保障措施
(一)领导重视,组织到位
领导重视和组织到位是开展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的保证。水利工程建设时间紧、规模大、资金投放多、建设任务繁重,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程建设总负责人、各项工作的具体负责人,成立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协调工作,做到层层有人抓、项项有人管的工作机制。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树立全局观念
我市防灾减灾“十二五”规划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积极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坚持五个“统筹”的发展方向,树立全局观念,科学治水。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我市水务发展,必需满足经济发展对水务保障的要求,同时均衡各镇街的水务发展水平,确保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三)强化依法规划,确保规划实施
要充分认识规划编制和实施对实现我市战略目标、促进人水和谐发展具有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加强规划实施的检查监督,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对执行情况及时开展评估工作,对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要有针对性地解决,从而保障本规划的顺利实现。
(四)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通过采取各种各样富有实效的形式,密切联系水利防灾减灾实际,加强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对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的深入了解,增强水务干部职工自觉践行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大对现阶段我市基本水情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水危机意识。
附件:东莞市水利防灾减灾“十二五”规划项目表.docx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为了民主立规、科学决策,现将东莞市民政局起草的《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2年7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我们。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
邮政编码:523888
传真:22831352
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东莞市法制局
2012年7月3日
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基本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原则) 为完善我市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帮助我市低保对象解决“看病难”问题,保障低保对象的基本医疗权利,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对我市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的基本医疗救助。
第三条(管理机构) 市民政局是我市低保对象基本医疗救助(以下简称低保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和实施全市低保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制订本市低保医疗救助相关政策,会同市财政部门编制低保医疗救助金年度预算并划拨低保医疗救助金,对全市低保医疗救助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市民政局做好本辖区低保医疗救助工作,按规定筹集本级低保医疗救助金,指导各村(居)委会为无工作单位的低保对象购买基本医疗保险,相关业务工作由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局)承担。
市财政、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和检查全市低保医疗救助金的预算和筹集;负责低保医疗救助金的复核,并会同民政部门拨付低保医疗救助金;检查、监督低保医疗救助金的使用管理。市社会保障局负责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待遇的核付以及医疗救助金结算等经办工作。市卫生局负责指导、督促相关医疗机构按本办法规定实施医疗救助,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第四条(资金筹集) 低保医疗救助金按低保标准的14%和低保对象的人数安排,市、镇(街道)财政按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四档分担比例分担,列入年度预算。
第五条(资金管理) 无工作单位低保对象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将市级负担的部分下拨到各镇(街道),各镇(街道)配套本级应负担部分再下拨给各村(居)委会,由村(居)委会为无工作单位低保对象缴纳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
对低保对象医疗费用的补助,统一由社保局与市财政局结算,市财政先行垫付,再按四档分担比例与各镇(街道)结算。
第六条(资金管理) 低保医疗救助金按照低保医疗救助的实际需要列支,当年未用完的预算额度作预算收回,不作结转。
低保医疗救助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资金管理) 低保医疗救助金应当全部用于低保对象的医疗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救助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等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补助范围) 低保医疗救助金用于支付无工作单位的低保对象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对低保对象住院、普通门诊和特定门诊就医发生医疗费以及生育医疗费进行补助。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不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就医就诊行为,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低保医疗救助范围。
第九条(补助标准1) 低保对象住院、普通门诊和特定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中享受社保医疗保险待遇后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不含住院起付金),扣除因违反医保规定而下调报销比例的部分和纯自费项目后,由低保医疗救助金支付90%;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金由市低保医疗救助金全额支付;符合规定享受社保生育医疗待遇后,由低保医疗救助金按社保生育医疗待遇标准的50%进行一次性补助。
第十条(补助标准2) 低保对象每人每年累计享受低保医疗救助的最高限额为8万元(不含支付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
第十一条(申领手续) 社保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低保对象名单,进行低保医疗救助待遇核付工作,并在社保定点医疗机构或社保部门进行医疗保险待遇核付的同时完成。
市民政部门及时将低保对象名单传至市社保部门,社保部门自确认接收低保对象名单的次月起,按规定核付此类人员的低保医疗救助待遇。
第十二条(经办流程) 市社会保障局设立“低保医疗救助金支出户”,各市内定点医院对低保对象实施医疗救助所需费用(不含支付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从“低保医疗救助金支出户”中支出。市财政局年初将一定额度的低保医疗救助金预先拨到市社保“低保医疗救助金支出户”,每结算周期由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救助金额将低保医疗救助金拨付给市社会保障局。每年年底,“低保医疗救助金支出户”清空,结余资金退回市财政国库。
第十三条(经办责任) 从事低保医疗救助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受理低保医疗救助申请;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故意签署不同意低保医疗救助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故意签署同意低保医疗救助意见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挪用、扣压、拖欠救助金的。
第十四条(申领者责任) 低保医疗救助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医疗救助金的,由发放单位追回其已领取的救助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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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原则) 为完善我市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帮助我市低保对象解决“看病难”问题,保障低保对象的基本医疗权利,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对我市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的基本医疗救助。
第三条(管理机构) 市民政局是我市低保对象基本医疗救助(以下简称低保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和实施全市低保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制订本市低保医疗救助相关政策,会同市财政部门编制低保医疗救助金年度预算并划拨低保医疗救助金,对全市低保医疗救助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市民政局做好本辖区低保医疗救助工作,按规定筹集本级低保医疗救助金,指导各村(居)委会为无工作单位的低保对象购买基本医疗保险,相关业务工作由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局)承担。
市财政、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和检查全市低保医疗救助金的预算和筹集;负责低保医疗救助金的复核,并会同民政部门拨付低保医疗救助金;检查、监督低保医疗救助金的使用管理。市社会保障局负责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待遇的核付以及医疗救助金结算等经办工作。市卫生局负责指导、督促相关医疗机构按本办法规定实施医疗救助,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第四条(资金筹集) 低保医疗救助金按低保标准的14%和低保对象的人数安排,市、镇(街道)财政按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四档分担比例分担,列入年度预算。
第五条(资金管理) 无工作单位低保对象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将市级负担的部分下拨到各镇(街道),各镇(街道)配套本级应负担部分再下拨给各村(居)委会,由村(居)委会为无工作单位低保对象缴纳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
对低保对象医疗费用的补助,统一由社保局与市财政局结算,市财政先行垫付,再按四档分担比例与各镇(街道)结算。
第六条(资金管理) 低保医疗救助金按照低保医疗救助的实际需要列支,当年未用完的预算额度作预算收回,不作结转。
低保医疗救助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资金管理) 低保医疗救助金应当全部用于低保对象的医疗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救助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等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补助范围) 低保医疗救助金用于支付无工作单位的低保对象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对低保对象住院、普通门诊和特定门诊就医发生医疗费以及生育医疗费进行补助。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不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就医就诊行为,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低保医疗救助范围。
第九条(补助标准1) 低保对象住院、普通门诊和特定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中享受社保医疗保险待遇后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不含住院起付金),扣除因违反医保规定而下调报销比例的部分和纯自费项目后,由低保医疗救助金支付90%;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金由市低保医疗救助金全额支付;符合规定享受社保生育医疗待遇后,由低保医疗救助金按社保生育医疗待遇标准的50%进行一次性补助。
第十条(补助标准2) 低保对象每人每年累计享受低保医疗救助的最高限额为8万元(不含支付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
第十一条(申领手续) 社保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低保对象名单,进行低保医疗救助待遇核付工作,并在社保定点医疗机构或社保部门进行医疗保险待遇核付的同时完成。
市民政部门及时将低保对象名单传至市社保部门,社保部门自确认接收低保对象名单的次月起,按规定核付此类人员的低保医疗救助待遇。
第十二条(经办流程) 市社会保障局设立“低保医疗救助金支出户”,各市内定点医院对低保对象实施医疗救助所需费用(不含支付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从“低保医疗救助金支出户”中支出。市财政局年初将一定额度的低保医疗救助金预先拨到市社保“低保医疗救助金支出户”,每结算周期由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救助金额将低保医疗救助金拨付给市社会保障局。每年年底,“低保医疗救助金支出户”清空,结余资金退回市财政国库。
第十三条(经办责任) 从事低保医疗救助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受理低保医疗救助申请;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故意签署不同意低保医疗救助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故意签署同意低保医疗救助意见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挪用、扣压、拖欠救助金的。
第十四条(申领者责任) 低保医疗救助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医疗救助金的,由发放单位追回其已领取的救助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推进标准化工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为了贯彻科学民主决策原则,让社会公众充分参与政府立规工作,提高立规质量,现将《东莞市推进标准化工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请于2012年7月8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我们。
邮寄地址:东莞市东城区莞温路178号标准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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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23109500
电子邮箱:dgbzhk@126.com
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东莞市推进标准化工程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实施方案》(东府办〔2010〕57号)及《东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十二五”规划》(东府办〔2011〕94号)中关于积极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推进我市标准化工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化是指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通过制定、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的过程。标准化工程就是将标准化引入到经济发展中,从而推动科技和产业进步、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保证可持续发展,规范市场经济运行秩序,促进贸易发展。
第三条 标准化工程经费在科技东莞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推进制造业、农业和服务业标准化工程。
第四条 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和市经信局是推进我市标准化工程的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资助范围:
(一)制定技术标准;
(二)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
(三)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
(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五)研究技术标准;
(六)承担标准化示范企业、示范镇(区);
(七)建设技术标准平台;
(八)培养标准化人才;
(九)其它经市政府批准的技术标准项目。
第六条 资助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在我市境内依法设立的,在我市税务部门纳税的法人单位(企业、行业协会、科研单位、检测机构、大专院校等)。
(二)符合我市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全市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相关科技成果的标准化、产业化。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增强我市的核心竞争力。
(四)有利于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及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五)有利于提升我市产品、服务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六)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加强环境保护、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
(七)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因违反有关财经、安全生产和环保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有欠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
第三章 获得标准化成果的鼓励和扶持
第七条 制定技术标准的资助额度:
(一)每主导制定一项联盟标准,奖励5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一项省级地方标准,奖励1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5万元。
(三)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奖励3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10万元。
(四)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奖励5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15万元。
(五)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奖励10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20万元。
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应是经法定部门正式批准发布的。联盟标准是指联盟协议在我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后由联盟企业实施的标准。
第八条 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同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联盟标准的,原则上只对参与程度最高的一个单位进行资助。
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协助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联盟标准的起草,并且是唯一起草单位或者是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为主导制定单位,其余的参与标准制定单位为协助制定单位。参与程度最高的单位是指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最前的起草单位。
第九条 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资助额度:
(一)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 万元。
(二)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条 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的资助额度:
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 级证书的企业奖励5万元,“标准化良好行为”AAA级证书的企业奖励3万元。
第十一条 采用国际标准的资助额度:
对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每取得一个采标证书,奖励2000元。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将向社会公告,受理时间为每年的第二季度,具体时间以公告为准。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须提交(一)、(二)和项目对应证明材料一式三份(A4 纸)及电子文档:
(一)依托单位营业执照、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东莞市标准化工程项目资助申请表》;
(三)经国际、国内批准发布技术标准的文本复印件(核对原件),《技术标准简介表》;
(四)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同意设立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核对原件);
(五)《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六)《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将资料提交到市质监局,由市质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由市质监局告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和市经信局确定本年度拟资助的单位名单和额度,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质监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十六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财政局、市质监局联合下达资助拨付通知。
第四章 研究技术标准的鼓励和扶持
第十七条 研究技术标准的资助额度:
承担省级或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的单位,分别按省财政和市财政资助经费1:0.5,国家财政和市财政资助经费1:1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获得各级财政经费的总额不超过该项目研制费用总额的50%。通过项目招标的形式,对承担我市节能减排、环境生态保护、清洁生产、循环经济、重点消费品质量安全、社会公共事业等标准体系建设项目研究的单位给予资助,每个项目资助不超过30万元,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90万元,具体项目立项、申报、审批和验收办法由市质监局、科技局、经信局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项目申请将向社会公告,受理时间为每年的第二季度,具体时间以公告为准。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须提交相关材料一式三份(A4 纸)及电子文档:
(一)依托单位营业执照、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东莞市标准化工程项目资助申请表》;
(三)技术标准研究项目任务书;
(四)标准化奖励证明材料。
申请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按相关办法提交材料。
第二十条 申请省级或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的单位将资料提交到市质监局,由市质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由市质监局告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的单位将资料提交到市质监局,由市质监局按相关办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审查合格的,市质监局核实申请单位的项目实际经费支出情况后,会同市科技局和市经信局确定本年度拟资助的单位名单和额度,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质监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二十二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财政局、市质监局联合下达资助拨付通知。
第五章 承担技术标准示范的鼓励和扶持
第二十三条 技术标准示范区(镇)和示范(试点)企业的资助额度:
每年资助2-4个技术标准示范区(镇),每个示范区(镇)资助20万元;每年资助10家技术标准示范(试点)企业,每个示范(试点)企业资助5万元。
第二十四条 技术标准示范区(镇)应是国家、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具备以下条件:
(一)市质监局批准设立;
(二)我市重大产业集聚区或基础较好、标准化工作较成熟的制造业、农业、服务业示范区(镇);
(三)示范区(镇)所在地政府对标准化有较高的认识,对示范区建设有总体规划安排、具体目标要求、相应的措施和经费保证。
第二十五条 技术标准示范(试点)企业应是国家、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承担设立的标准化示范(试点)企业或具备以下条件:
(一)市质监局批准设立;
(二)我市具有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三)有一定的经营规模,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新产品开发能力,企业重视专利技术产业化的制造业企业;或者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标准化生产管理基础,有集约化、产业化发展优势的农业企业;或者能够体现行业特色,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位于行业前列的服务业企业;或者我市承担重大项目、重大科技专项的企业;
(四)有开展标准化工作的意识,设有标准化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标准化工作人员,对示范工作有总体规划安排、具体目标要求、相应的措施和经费保证。
第二十六条 项目申请将向社会公告,受理时间为每年的第二季度,具体时间以公告为准。
第二十七条 申请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A4 纸)及电子文档:
(一)依托单位营业执照、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东莞市标准化工程项目资助申请表》;
(三)示范区(镇)和技术标准示范(试点)企业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实施计划和开支预算;
(四)获国家、省、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第二十八条 申请单位将资料提交到市质监局,由市质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由市质监局告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十九条 对示范区(镇)和示范(试点)企业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市质监局会同市科技局、市经信局组织评审和考察后,确定本年度拟资助的单位和额度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质监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三十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财政局、市质监局联合下达资助拨付通知。
第六章 建设技术标准平台及培养标准化人才的鼓励和扶持
第三十一条 建设技术标准平台、技术贸易措施预警平台和培养技术标准人才的资助额度:
每年在专项经费预算中安排一定的额度,用于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我市技术标准平台,建立技术贸易措施预警平台,开展标准化专业人才培养和标准化基础知识普及、国家强制性标准和重要标准的宣贯,以及实施评审奖励、资助项目监督检查的工作经费。具体由市质监局按已批准的项目经费开支预算安排使用。
第七章 资金拨付、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将资助资金拨付到有关单位。
第三十三条 获得立项的单位应制定严格的项目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政资金专款专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应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对项目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收到资助款后,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
第三十四条 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按照市科技东莞工程资金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标准化工程经费进行监督管理。对于申请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有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和市经信局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受资助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和市经信局根据《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东府办〔2006〕60 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获得资助的单位进行绩效评估。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重点项目实施抽查评价。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推进标准化工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为了贯彻科学民主决策原则,让社会公众充分参与政府立规工作,提高立规质量,现将《东莞市推进标准化工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请于2012年7月8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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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东莞市推进标准化工程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实施方案》(东府办〔2010〕57号)及《东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十二五”规划》(东府办〔2011〕94号)中关于积极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推进我市标准化工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化是指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通过制定、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的过程。标准化工程就是将标准化引入到经济发展中,从而推动科技和产业进步、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保证可持续发展,规范市场经济运行秩序,促进贸易发展。
第三条 标准化工程经费在科技东莞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推进制造业、农业和服务业标准化工程。
第四条 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和市经信局是推进我市标准化工程的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资助范围:
(一)制定技术标准;
(二)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
(三)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
(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五)研究技术标准;
(六)承担标准化示范企业、示范镇(区);
(七)建设技术标准平台;
(八)培养标准化人才;
(九)其它经市政府批准的技术标准项目。
第六条 资助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在我市境内依法设立的,在我市税务部门纳税的法人单位(企业、行业协会、科研单位、检测机构、大专院校等)。
(二)符合我市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全市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相关科技成果的标准化、产业化。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增强我市的核心竞争力。
(四)有利于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及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五)有利于提升我市产品、服务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六)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加强环境保护、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
(七)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因违反有关财经、安全生产和环保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有欠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
第三章 获得标准化成果的鼓励和扶持
第七条 制定技术标准的资助额度:
(一)每主导制定一项联盟标准,奖励5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一项省级地方标准,奖励1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5万元。
(三)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奖励3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10万元。
(四)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奖励5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15万元。
(五)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奖励10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20万元。
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应是经法定部门正式批准发布的。联盟标准是指联盟协议在我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后由联盟企业实施的标准。
第八条 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同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联盟标准的,原则上只对参与程度最高的一个单位进行资助。
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协助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联盟标准的起草,并且是唯一起草单位或者是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为主导制定单位,其余的参与标准制定单位为协助制定单位。参与程度最高的单位是指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最前的起草单位。
第九条 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资助额度:
(一)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 万元。
(二)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条 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的资助额度:
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 级证书的企业奖励5万元,“标准化良好行为”AAA级证书的企业奖励3万元。
第十一条 采用国际标准的资助额度:
对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每取得一个采标证书,奖励2000元。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将向社会公告,受理时间为每年的第二季度,具体时间以公告为准。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须提交(一)、(二)和项目对应证明材料一式三份(A4 纸)及电子文档:
(一)依托单位营业执照、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东莞市标准化工程项目资助申请表》;
(三)经国际、国内批准发布技术标准的文本复印件(核对原件),《技术标准简介表》;
(四)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同意设立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核对原件);
(五)《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六)《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将资料提交到市质监局,由市质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由市质监局告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和市经信局确定本年度拟资助的单位名单和额度,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质监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十六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财政局、市质监局联合下达资助拨付通知。
第四章 研究技术标准的鼓励和扶持
第十七条 研究技术标准的资助额度:
承担省级或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的单位,分别按省财政和市财政资助经费1:0.5,国家财政和市财政资助经费1:1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获得各级财政经费的总额不超过该项目研制费用总额的50%。通过项目招标的形式,对承担我市节能减排、环境生态保护、清洁生产、循环经济、重点消费品质量安全、社会公共事业等标准体系建设项目研究的单位给予资助,每个项目资助不超过30万元,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90万元,具体项目立项、申报、审批和验收办法由市质监局、科技局、经信局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项目申请将向社会公告,受理时间为每年的第二季度,具体时间以公告为准。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须提交相关材料一式三份(A4 纸)及电子文档:
(一)依托单位营业执照、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东莞市标准化工程项目资助申请表》;
(三)技术标准研究项目任务书;
(四)标准化奖励证明材料。
申请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按相关办法提交材料。
第二十条 申请省级或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的单位将资料提交到市质监局,由市质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由市质监局告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的单位将资料提交到市质监局,由市质监局按相关办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审查合格的,市质监局核实申请单位的项目实际经费支出情况后,会同市科技局和市经信局确定本年度拟资助的单位名单和额度,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质监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二十二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财政局、市质监局联合下达资助拨付通知。
第五章 承担技术标准示范的鼓励和扶持
第二十三条 技术标准示范区(镇)和示范(试点)企业的资助额度:
每年资助2-4个技术标准示范区(镇),每个示范区(镇)资助20万元;每年资助10家技术标准示范(试点)企业,每个示范(试点)企业资助5万元。
第二十四条 技术标准示范区(镇)应是国家、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具备以下条件:
(一)市质监局批准设立;
(二)我市重大产业集聚区或基础较好、标准化工作较成熟的制造业、农业、服务业示范区(镇);
(三)示范区(镇)所在地政府对标准化有较高的认识,对示范区建设有总体规划安排、具体目标要求、相应的措施和经费保证。
第二十五条 技术标准示范(试点)企业应是国家、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承担设立的标准化示范(试点)企业或具备以下条件:
(一)市质监局批准设立;
(二)我市具有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三)有一定的经营规模,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新产品开发能力,企业重视专利技术产业化的制造业企业;或者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标准化生产管理基础,有集约化、产业化发展优势的农业企业;或者能够体现行业特色,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位于行业前列的服务业企业;或者我市承担重大项目、重大科技专项的企业;
(四)有开展标准化工作的意识,设有标准化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标准化工作人员,对示范工作有总体规划安排、具体目标要求、相应的措施和经费保证。
第二十六条 项目申请将向社会公告,受理时间为每年的第二季度,具体时间以公告为准。
第二十七条 申请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A4 纸)及电子文档:
(一)依托单位营业执照、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东莞市标准化工程项目资助申请表》;
(三)示范区(镇)和技术标准示范(试点)企业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实施计划和开支预算;
(四)获国家、省、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第二十八条 申请单位将资料提交到市质监局,由市质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由市质监局告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十九条 对示范区(镇)和示范(试点)企业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市质监局会同市科技局、市经信局组织评审和考察后,确定本年度拟资助的单位和额度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质监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三十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财政局、市质监局联合下达资助拨付通知。
第六章 建设技术标准平台及培养标准化人才的鼓励和扶持
第三十一条 建设技术标准平台、技术贸易措施预警平台和培养技术标准人才的资助额度:
每年在专项经费预算中安排一定的额度,用于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我市技术标准平台,建立技术贸易措施预警平台,开展标准化专业人才培养和标准化基础知识普及、国家强制性标准和重要标准的宣贯,以及实施评审奖励、资助项目监督检查的工作经费。具体由市质监局按已批准的项目经费开支预算安排使用。
第七章 资金拨付、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将资助资金拨付到有关单位。
第三十三条 获得立项的单位应制定严格的项目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政资金专款专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应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对项目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收到资助款后,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
第三十四条 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按照市科技东莞工程资金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标准化工程经费进行监督管理。对于申请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有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和市经信局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受资助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和市经信局根据《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东府办〔2006〕60 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获得资助的单位进行绩效评估。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重点项目实施抽查评价。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2036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高埗镇在中堂水道第四水厂河段举行2012年水上龙舟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地点:东莞市第四自来水厂至安丰洲洲尾之间河段为安全活动区。
二、活动时间:2012年7月3日0900时至16日1500时。
三、注意事项
1、活动期间,活动水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2036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高埗镇在中堂水道第四水厂河段举行2012年水上龙舟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地点:东莞市第四自来水厂至安丰洲洲尾之间河段为安全活动区。
二、活动时间:2012年7月3日0900时至16日1500时。
三、注意事项
1、活动期间,活动水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
| 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保障事业“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社会保障事业“十二五”规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东莞市社会保障事业“十二五”规划
做好“十二五”时期的社会保障工作,对于推动经济社会全面进步,构建和谐幸福东莞,促进东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做好东莞市“十二五”时期社会保障工作,推动东莞市社会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东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特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奠定的发展基础和发展环境
“十一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市出台了一系列的重要社会保障政策措施,推动了我市社会保障事业快速健康发展,基本建成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现全覆盖、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指标列居全国地级市前列,为深化改革、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为“十二五”时期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具体表现在:
(一)社会保障覆盖面持续扩大
通过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农居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制度不断健全,社会保障覆盖面持续扩大。截至2010年底,全市五大险种参保达到2350.27万人次,其中社会养老保险达到416.75万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达到592.27万人,生育保险达592.27万人,工伤保险达到469.08万人,失业保险达279.9万人,分别比“十五”期末增长81.09%、97.94%、2871.75%、99.52%、57.44%。
(二)以城乡统筹为主的社保体制改革逐步深化
坚持把社会保障与改善民生紧密结合起来,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东莞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的要求,在率先建立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双转型的需要,坚持突出社会保障的公平性,进一步缩小城乡差距,统筹城乡社会保障资源,重点抓好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发展,逐步向全社会“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基金调剂使用”的统一保障制度过渡。医疗保险改革方面,在不断提高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的基础上,于2008年7月实施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并轨统筹,建立了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生育保险改革方面,从2009年6月1日起,在保证参保人应有待遇水平基本不降低的情况下,整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制度,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缴费、统一发放待遇,促进两个险种的协同发展,并通过制度整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以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养老保险方面,从2010年1月起,开始实行城乡一体社会养老保险体系,采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通过财政投入和个人缴费,使原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在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年限等方面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规定,解决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历史遗留问题,在此基础上,全面整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个制度。
(三)社会保障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
不断改进工作方式,采取宣传和巡查并举的工作手段,完善社保核定、地税代征的征收模式,落实社保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坚持不懈地推进业务规范运行,打造“内部控制、群众参与、部门协同”三位一体的管理机制,确保了社保基金的应收尽收和社保基金规模的持续扩大。近年来,我市社保费征缴率均保持在99%左右,位居全省前列。据统计,到2010年底,保险基金结余363.29亿元,比“十五”期末增加119.98亿元,增长202.8%,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
在完善社保体系建设和强化基金征缴的基础上,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群众利益和维护社会公平的“稳定器”作用,不断提高保障待遇。“十一五”期间,我市累计核付各项保险待遇233.94亿元,比“十五”期间的84.24亿元增长177.69%。其中,核付社会养老保险待遇127.52亿元,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83.65亿元(含生育保险待遇0.64亿元),失业保险待遇5.82亿元,工伤保险待遇16.95亿元,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四)社保管理服务水平有了新的提高
“十一五”期间,社保行政机构继续独立运作,并建立和完善了集行政、业务经办于一体的管理体制,实现了管理服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信息化。发起新一轮的规范业务管理活动,进一步明确了业务办理环节、业务流程、岗位职责、政策依据等,为工作人员向参保对象提供规范、优质、高效服务提供了指引。经过优化和升级改造,社保“5+2”管理与服务信息化系统更加完善,实现了网上申报功能,形成了业务经办、数据处理、统计分析、内部审核、决策分析、基金和财务管理为一体的强大信息化系统,为社保经办业务水平的提升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二、“十二五”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十二五”时期是东莞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的关键五年,我市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既面临难得的机遇,也经受严峻的考验。
(一)面临机遇
1、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工作,为我市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支持。市委、市政府明确提出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坚持保基本、广覆盖,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生活,认真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现实问题,使和谐社会建设的成效真正体现到为群众排忧解难上来,体现到实现和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上来。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政策体系,增加资金投入,为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提供了政治保证和强大动力。
2、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为社会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内在动力。经过“十一五”期间的经济社会转型,“十二五”期间,我市的经济结构将进一步优化,运行质量进一步提升,经济将保持良性增长的发展势头,这将进一步推动地方财政收入的大幅度增加和公共财政体系的建设,为进一步将财力保障的重点向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倾斜创造了重要的条件。“十二五”期间,我市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从而推动社会保障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3、我市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为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十一五”期间,我市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健全,社会保障待遇稳步增长,社会保障经办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认同感不断增强。体制机制建设的成效及广大市民保障理念的转变,将进一步推进“十二五”时期我市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面临挑战
虽然我市的社会保障事业已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又面临着较为有利的发展环境,但也存在许多不可忽视的问题,面临许多不确定因素,这将对“十二五”期间的社会保障事业带来挑战。
1、面临的发展环境日趋复杂。我市经济在经历快速发展后,如何妥善处理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的各种问题和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考验着执政能力。《珠三角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珠三角一体化融合建设,加快了我市与珠三角东岸两市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接的进度,且珠三角各城市间、粤港间合作对接提上议事日程;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将继续推动我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在城乡一体、全面覆盖的基础上深化;简政强镇的行政体制改革对社会保险经办系统及行政架构、管理模式产生一定影响;大部制机构改革,需要我们更好地发挥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独立运行的特色和作用;国家提出的“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将对社保费的征收、社保待遇水平的确定带来更多新问题;我市经济社会转型战略带来参保人的人口数量、质量和结构变化;计划生育政策继续影响着我市的人口结构,并带来人口老龄化问题;医改新政与医疗保险制度的相互影响,对我们提出更高的要求,也为我们探索医疗保险制度发展方向提出了新的课题。上述的诸多外部因素,将为“十二五”期间的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带来更多的挑战。
2、社保事业内生因素的影响和风险评估。经过近几年的规范化建设及城乡一体化制度建设,社会保障工作已经取得了较好的发展,理顺了工作思路,明确了工作方向,解决了大量管理服务方面的问题,社保体系基本完善,行政效能全面提升,但是要发挥社保在民生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对照2011年1月1日国务院新修订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以及配套规章,我市在社保工作和社保制度方面还有以下问题和困难需要加以解决。
一是参保扩面方面。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对照822万常住人口的现实情况,社保的参保率有待提高;户籍农居民,特别是购房入户和随迁家属还没有全部进入社保体制内参保缴费。
二是养老保险方面。按照省级统筹的工作进度及目标设定,我市养老保险的单位费率还须提高,要充分评估,掌握节奏;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与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问题,以及因历史原因造成的基本养老金“倒挂”问题,有必要提前做出应对。启动“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员工总量不多,需要加强对企业年金制度的宣传解释及政策引导;2010年初养老保险关系全国转移政策的出台,考验着全市养老保险基金运行安全。
三是医疗保险方面。贯彻《社会保险法》后现收现付的医保政策有所调整,对医保基金收支造成压力;医疗保险政策向大病倾斜不够,需要进行补充医疗等新的政策设计;挂靠企业参保骗取医保待遇的案件、对参保人的过度医疗事件时有发生,需要加强监察,并积极行使参保人“代理人”角色,参与监督医疗机构的服务;随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与完善,社区门诊医保的管理与服务水平还有提升空间;针对大规模流行性疾病,需要有科学完善和响应及时的应对机制。
四是工伤保险方面。“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架构已经建立,但是,“三位一体”工伤保险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尚未得到全社会的理解,企业员工监督企业参保、抓预防、抓康复的积极作用没有很好发挥;工伤预防和康复费用的财政预算机制不够健全,预防和康复工作仍处在发展阶段,离参保职工的需求还有距离;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对缴费工资申报、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等提出新的要求。
五是失业保险方面。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进度不够理想,基金用于支持培训职工、提高职工技能的投入力度还应进一步增强。今后失业保险将向“防失业、保生活、促就业”的“三位一体”功能探索,发挥失业保险的积极作用。
六是经办能力建设方面。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加强社会保障能力建设还有相当的空间,街道社区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社会化管理服务层次等还滞后于全市的社保制度建设;简政强镇工作全面开展后,为全市社保队伍的建设提出了新课题;监督、监察、养老金申领资格年审等手段还需要持续创新。
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幸福东莞为导向,围绕贯彻实施《珠三角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社会保险法》,坚持以人为本,突出人文关怀,尊重公平公正,进一步完善社保制度及体系,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努力实现“制度设计科学、管理服务高效、人人享有保障”的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目标,为深化东莞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原则。坚持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根据群众实际需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履行政府对社会保障工作的职责,在行政资源许可的前提下不断改善社保事业发展环境和人民群众基本生活。
2、保基本原则。社会保障工作要适应经济发展水平,根据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和基本生活需求,合理制订基本社会保障的保障内容和待遇水平,尽可能为参保对象提供满足基本生活保障的服务。
3、人人保障原则。在不断扩大覆盖面的同时,坚持制度创新,加大监管力度,将更多的人民群众纳入基本社会保障,重点解决弱势群体、困难群众和保障外群体的社会基本保障问题。
4、兼顾重点原则。主要是通过制度的设计和调整,发挥社会保障的“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实现保障制度对重点保障对象的倾斜,使有限的基金产出最大的社会效益。
5、城乡一体化原则。城市化是“十二五”时期的必经阶段,城乡一体化也是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重要任务。实现社会保障的城乡一体化,就是要打破城乡壁垒,以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覆盖城乡居民,实现城乡居民同等保障待遇,促进劳动力资源在城乡的合理流动。
6、可持续发展原则。社会保障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安定团结。要通过政府主导,调动单位、个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构建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要结合市情,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建设。要提高社会保障在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加大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形成社会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的稳定财力支撑。要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运行的公开透明和稳健安全。
(三)主要目标
“十二五”期间,全市社会保障事业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及运行机制,建立覆盖城乡、保障均等的社会保险体系,保障范围全面充分,保障水平合理提高,经办管理服务规范高效。“十二五”期间,全市社会保障工作主要任务集中体现在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和基本保障的均等化。
1、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完善。结合贯彻实施《珠三角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到2015年,初步形成科学发展的社会保障事业体制机制,各项社保制度基本完善,完成构建“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水平多层次、覆盖全市城乡居民、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全市社保体系。
2、社会保险覆盖面持续扩大。通过落实扩面征缴手段,加强监察、宣传,提高全民参保意识,扩大社保覆盖面,落实对人民群众的维权责任,到2015年底,全市企业职工工伤、医疗、养老、失业保险参保率明显提高,户籍城乡农居民应保尽保。
3、社会保障水平全面提高。拓宽社保资金筹措渠道,加强基金征收和监管,注重基金的保值增值,在此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一步改善待遇结构,逐步提高参保人待遇水平。“十二五”期间,力争社会养老保险人均养老金增长保持与GDP(地区生产总值)增长速度相当,让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医疗保障水平继续保持在全国前列水平。
4、经办服务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在思维方式、管理方式和服务方式上全面创新,加强社保队伍建设,优化组织架构、岗位职能、业务流程、运行机制、信息系统和内控体系。“十二五”期间,信息化、社会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珠三角区域合作全面完善,参保人社保关系的接续转移基本顺畅。
四、“十二五”社保发展的重点任务
(一)挖掘扩面潜力,扩大社保参保面
根据“保基本、广覆盖”的要求、“人人保障”的原则以及“人人享有”的发展方向,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探索创新,将体制机制的完善与稳妥解决遗留问题紧密结合起来,将制度完善与人民群众实际需要结合起来,扩大社保参保面,让广大市民享受改革发展成果。
1、提高外来从业人员参保率。稳步推进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工伤、医疗(生育)、养老和失业保险制度,逐年提升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参保比例,并探索包括外来从业人员在内的自由职业者的参保制度。主要是加强调研,深入了解企业员工的保障需求,合理把握扩面工作节奏和力度,用“各镇街年度社保扩面计划”的形式,加强工作落实。
2、完成户籍居民社保全覆盖。正确评估社会各方面的各种利益诉求,不断突破固有体制机制和政策的束缚,重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制定并实施针对无工作单位的购房入户、随迁(婚迁)、引进等人员以及集体户的合理可行参保政策和财政补贴政策。
3、完善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在“十一五”完成全市大中专在校学生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成功实践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探索面向全市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的住院、门诊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考虑到医疗保险已经基本覆盖户籍学生,“十二五”的重点是将参保新莞人在莞在校就读子女纳入到基本医疗保险体系。
(二)认清发展方向,完善社保制度建设
兼顾全社会各利益群体的诉求,综合考虑“十二五”国家、省社保发展的规划,以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为重点,以实现社保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针对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断修正社会保险制度和具体政策。
1、真正实现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完成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并轨后,在制度上实现了两者的对接,但在缴费水平和待遇水平方面还有一定的差距。“十二五”期间,逐步统一企业职工和城乡农居民的缴费政策,主要调整地方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在提高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同时,逐年提高农居民缴费基数和比例;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内实行统一的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政策,逐步统一农居民和职工的养老金调整基数和比例;提高新增退休农居民的养老金最低标准,逐步向职工退休最低标准看齐。
2、推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深化。制定鼓励政策,积极发展企业年金制度,建立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商业保险构成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形成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总体水平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在用工形式等方面改革的安排,稳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特别是要逐步对接机关养老保险制度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3、调整医疗保险待遇结构。“十二五”作为新医改方案落实的关键时期,社保工作要围绕新医改方案的总体思路,在支持全市医疗卫生事业和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等方面多做文章。围绕“支持一级、二级医院做大,三级医院做强”这一目标,培养参保人逐级就诊意识和习惯,节约医保和医疗资源,健全医保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医疗保险在“救穷、救困、救大(病)、救急”的作用,体现医保“保基本”的理念,“十二五”期间要根据基金收支状况和“十一五”医保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适当调整好待遇结构。一是改变大医院看病难问题,医保政策要适当向基层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倾斜;二是适时调整各级医院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调整分段支付比例,通过更科学合理的待遇结构,引导参保人小病进基层,大病转诊到大医院;三是根据国家、省基本医疗保险社会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东莞市社会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简称三大目录),并在落实过程中根据医疗卫生部门的意见与建议,根据百姓就医实际需要,进行及时的调整与适当的补充,确保基本医疗原则真正能落到实处。
4、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既是基本医疗保险必要与有益的补充,也是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参保人积极应对重大疾病,消除“因病返贫”,改善政府工作,“十二五”期间要根据社会各方面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增长趋势,在建立东莞特色的多层次医保体系方面进行探索,适时推出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5、继续完善“三位一体”工伤保险体系。在保障工伤职工基本生活的同时,继续将工伤保险工作的重点转到工伤预防和康复上。一是进一步完善行业差别费率、费率浮动机制,创新完善工伤事故预防预案,做好工伤预防职能的日常化运作,完善工伤预防工作的信息化平台;二是进一步做好工伤预防培训,做好工伤预防职业健康体检等方面的工作;三是深化部门联合,加强对高危行业和领域的监控,并加大对职业病预防的宣传力度;四是探索对重点行业的工伤预防标准化建设,建立行业工伤预防标准体系;五是继续加大对职业康复事业的投入,加大工伤康复对外合作交流,做强做大虎门、桥头两个工伤康复中心,不断扩大工伤康复面。
6、积极探索“三位一体”失业保险体系建设。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工作“保障生活、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的“三位一体”功能,提高失业保险基金对再就业工作的支持力度。一是加强与人力资源部门的合作,做好失业动态监测,有针对性地开展失业保险对全市重点行业和企业的支持力度;二是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积极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做好失业人员的培训就业相关工作;三是继续做好外来就业人员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申领工作;四是加强失业保险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五是调整失业保障思路,提高对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力度,制定鼓励企业优先聘用职业受训人员的政策。
五、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事业发展的协调机制
1、明确政府职责,突出社会保险这一民生工作重点。随着社会大转变和社会大分化,社会保险的作用与功能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它不仅只是“稳定器”和“调节器”,而且正在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操作系统”,直接影响经济社会秩序,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将成为拉动内需和转变增长方式的一个重要制度保证。建设和谐的现代化城市,政府必须在政策、规划、财政计划等的制定过程中,将社会保险作为重要方面加以考量,并将社会保险工作作为考核政府职能落实的重要标准。在配合做好简政强镇过程中,形成社会保险全市统一的决策机制,市级政府主要是完善政策规定、基金征缴政策、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等,镇街要统一事权与财权,明确对社保投入的责任和建设镇街公共服务体系的责任。“十二五”期间要通过政府鲜明的社保工作思路和实事求是的社保制度改革方向,给人民群众创造均等的社会保障,让社保工作充分体现其价值所在,体现其对生产力的促进作用,体现其改善人生存能力和生存方式的保障作用。
2、坚持全局规划,逐步理顺“大社保”运行机制。加强涉及社会保障各方面政策的统筹,社会保险政策的出台要坚持与财政政策、民政救济和福利政策、新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政策等相协调。“十二五”期间,重点做好医疗保险制度建设与新医改政策的联系,通过不断调整医保待遇结构,行使社保管理机关作为参保者“经纪人”的职责,合理规范医疗机构对病人救治和用药的行为。
3、开展区域合作,逐步对接社会保险的省级统筹。在探索与深圳、惠州城市间的医疗保险异地转移、结算问题,定点医疗机构互认互通,以及异地定居养老保险待遇身份核定等工作基础上,“十二五”期间,实现珠三角地区养老保险关系无障碍转移,建立与珠三角地区城市间的社会保障监察协作机制,并根据广东省关于省级统筹的部署,统一社保相关险种的征缴费基、费率,建设数据信息交换平台,确保保险关系清晰、社保基金收支通畅。
4、加强宣传解释,营造良好的社保工作舆论氛围。坚持正确的宣传理念,充分利用媒体、网络和户外主题宣传活动等宣传资源,加强与人民群众的互动沟通。通过宣传解释,让全社会关心社保、关注社保,积极为社保事业建言献策,同时提高人民群众的保障意识,坚定做好社保工作的信心和决心,营造社保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的财政投入机制和监管机制
1、明确公共财政责任,加大财政对社保的投入力度。在完善社保体系,发挥社保作用的同时,转变政府职能意识,建立市镇两级财政对社保的投入机制和风险预防机制,完善公共财政制度,明确公共财政对社保应承担的责任,并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逐步加大财政对社保的投入,以保障社保制度的良性运转。“十二五”期间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提高后,财政负担明显增加,市镇两级要做好预算管理。
2、坚持内审内控为主,加大对社保基金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业务管理和监督管理机构,构筑一个分工明确、相互协调、彼此制约的社会保险管理框架,并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要求,发挥市社保局稽核和基金监督部门,以及省市审计的作用,着力加强制度建设,把依法管理、严格监督、透明运行贯穿于各类社会保障资金运作的全过程、各环节;依法主动向社会公布各类社会保障资金运行情况,提升市社保基金监督委和市人大、政协对社保基金管理运行的监督职能;严格执行社保基金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坚持财政专户管理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从而真正形成行政监督、专门监督、社会监督、内部控制相结合的社会保障资金监督体系,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和保值增值。
(三)提高社会保障经办管理服务水平
1、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与财政、税务、金融、医药卫生等机构的协作,继续提高社保基金征收、待遇发放的社会化服务水平;加强与镇街的合作,建设好社区服务机构等软硬件设施,争取全面铺开镇街退管中心建设,并逐步将养老金资格认定,社保政策查询和指导,企业退休和工伤退休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参保人健康教育、疾病预防、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等职能下放社区平台。
2、完善管理服务的信息化建设。继续完善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险体系条件下的“社保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建设,搭建更安全、稳定、快速的网上业务实施环境,开发功能更强大的网上办事大厅,同时扩展和完善信息相关管理功能,包括社保档案的电子化、财务管理的实时化以及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工作等。“十二五”期间还要根据全国“金保工程”进展情况,做好信息系统与全省、全国网络的联网和对接工作。
3、优化政策法规的咨询服务。加强咨询服务规划,利用媒体对重大改革和政策出台进行广泛宣传,发挥12333咨询热线电话、社保网站、阳光网等现代咨询手段的优势,打造宣传“博客”,做好“网络志愿者信箱”,全方位开展咨询服务,提高社会对社保机关和社保业务的认识,助推社保管理服务职能的发挥。
4、提升社保经办管理水平。开展社保核心价值观讨论,开展社保先进文化建设,继续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干部职工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大人才培养;利用社保局机关单独设置和全社会重视社保的有利时机,根据实际工作量化指标,扩大人员编制,从临时工队伍中将更多的优秀人才吸收到队伍中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问责制,提高执行力,并做好对干部职工的关心和保护,促进干部职工的身心健康。进一步严格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推进社保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实现整个经办机构管理服务水平的全面提升。
(四)建立规划的落实、监测与评估机制
1、明确规划的约束力。本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要纳入全市各镇街、各有关部门以及全市社保系统的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市社保局要加强对本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各镇街和有关部门也要根据本规划的内容,对民生领域的相关规划和政策作出调整。
2、制定具体的执行计划。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等,市社保局要制定“十二五”年度工作实施计划,确保各项规划内容能落到实处。
3、开展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在本规划实施的中期阶段和结束阶段,要分别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全面分析检查规划实施效果和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 |
| 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保障事业“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社会保障事业“十二五”规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东莞市社会保障事业“十二五”规划
做好“十二五”时期的社会保障工作,对于推动经济社会全面进步,构建和谐幸福东莞,促进东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做好东莞市“十二五”时期社会保障工作,推动东莞市社会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东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特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奠定的发展基础和发展环境
“十一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市出台了一系列的重要社会保障政策措施,推动了我市社会保障事业快速健康发展,基本建成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现全覆盖、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指标列居全国地级市前列,为深化改革、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为“十二五”时期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具体表现在:
(一)社会保障覆盖面持续扩大
通过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农居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制度不断健全,社会保障覆盖面持续扩大。截至2010年底,全市五大险种参保达到2350.27万人次,其中社会养老保险达到416.75万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达到592.27万人,生育保险达592.27万人,工伤保险达到469.08万人,失业保险达279.9万人,分别比“十五”期末增长81.09%、97.94%、2871.75%、99.52%、57.44%。
(二)以城乡统筹为主的社保体制改革逐步深化
坚持把社会保障与改善民生紧密结合起来,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东莞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的要求,在率先建立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双转型的需要,坚持突出社会保障的公平性,进一步缩小城乡差距,统筹城乡社会保障资源,重点抓好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发展,逐步向全社会“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基金调剂使用”的统一保障制度过渡。医疗保险改革方面,在不断提高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的基础上,于2008年7月实施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并轨统筹,建立了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生育保险改革方面,从2009年6月1日起,在保证参保人应有待遇水平基本不降低的情况下,整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制度,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缴费、统一发放待遇,促进两个险种的协同发展,并通过制度整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以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养老保险方面,从2010年1月起,开始实行城乡一体社会养老保险体系,采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通过财政投入和个人缴费,使原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在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年限等方面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规定,解决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历史遗留问题,在此基础上,全面整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个制度。
(三)社会保障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
不断改进工作方式,采取宣传和巡查并举的工作手段,完善社保核定、地税代征的征收模式,落实社保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坚持不懈地推进业务规范运行,打造“内部控制、群众参与、部门协同”三位一体的管理机制,确保了社保基金的应收尽收和社保基金规模的持续扩大。近年来,我市社保费征缴率均保持在99%左右,位居全省前列。据统计,到2010年底,保险基金结余363.29亿元,比“十五”期末增加119.98亿元,增长202.8%,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
在完善社保体系建设和强化基金征缴的基础上,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群众利益和维护社会公平的“稳定器”作用,不断提高保障待遇。“十一五”期间,我市累计核付各项保险待遇233.94亿元,比“十五”期间的84.24亿元增长177.69%。其中,核付社会养老保险待遇127.52亿元,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83.65亿元(含生育保险待遇0.64亿元),失业保险待遇5.82亿元,工伤保险待遇16.95亿元,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四)社保管理服务水平有了新的提高
“十一五”期间,社保行政机构继续独立运作,并建立和完善了集行政、业务经办于一体的管理体制,实现了管理服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信息化。发起新一轮的规范业务管理活动,进一步明确了业务办理环节、业务流程、岗位职责、政策依据等,为工作人员向参保对象提供规范、优质、高效服务提供了指引。经过优化和升级改造,社保“5+2”管理与服务信息化系统更加完善,实现了网上申报功能,形成了业务经办、数据处理、统计分析、内部审核、决策分析、基金和财务管理为一体的强大信息化系统,为社保经办业务水平的提升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二、“十二五”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十二五”时期是东莞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的关键五年,我市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既面临难得的机遇,也经受严峻的考验。
(一)面临机遇
1、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工作,为我市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支持。市委、市政府明确提出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坚持保基本、广覆盖,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生活,认真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现实问题,使和谐社会建设的成效真正体现到为群众排忧解难上来,体现到实现和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上来。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政策体系,增加资金投入,为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提供了政治保证和强大动力。
2、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为社会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内在动力。经过“十一五”期间的经济社会转型,“十二五”期间,我市的经济结构将进一步优化,运行质量进一步提升,经济将保持良性增长的发展势头,这将进一步推动地方财政收入的大幅度增加和公共财政体系的建设,为进一步将财力保障的重点向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倾斜创造了重要的条件。“十二五”期间,我市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从而推动社会保障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3、我市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为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十一五”期间,我市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健全,社会保障待遇稳步增长,社会保障经办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认同感不断增强。体制机制建设的成效及广大市民保障理念的转变,将进一步推进“十二五”时期我市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面临挑战
虽然我市的社会保障事业已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又面临着较为有利的发展环境,但也存在许多不可忽视的问题,面临许多不确定因素,这将对“十二五”期间的社会保障事业带来挑战。
1、面临的发展环境日趋复杂。我市经济在经历快速发展后,如何妥善处理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的各种问题和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考验着执政能力。《珠三角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珠三角一体化融合建设,加快了我市与珠三角东岸两市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接的进度,且珠三角各城市间、粤港间合作对接提上议事日程;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将继续推动我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在城乡一体、全面覆盖的基础上深化;简政强镇的行政体制改革对社会保险经办系统及行政架构、管理模式产生一定影响;大部制机构改革,需要我们更好地发挥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独立运行的特色和作用;国家提出的“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将对社保费的征收、社保待遇水平的确定带来更多新问题;我市经济社会转型战略带来参保人的人口数量、质量和结构变化;计划生育政策继续影响着我市的人口结构,并带来人口老龄化问题;医改新政与医疗保险制度的相互影响,对我们提出更高的要求,也为我们探索医疗保险制度发展方向提出了新的课题。上述的诸多外部因素,将为“十二五”期间的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带来更多的挑战。
2、社保事业内生因素的影响和风险评估。经过近几年的规范化建设及城乡一体化制度建设,社会保障工作已经取得了较好的发展,理顺了工作思路,明确了工作方向,解决了大量管理服务方面的问题,社保体系基本完善,行政效能全面提升,但是要发挥社保在民生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对照2011年1月1日国务院新修订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以及配套规章,我市在社保工作和社保制度方面还有以下问题和困难需要加以解决。
一是参保扩面方面。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对照822万常住人口的现实情况,社保的参保率有待提高;户籍农居民,特别是购房入户和随迁家属还没有全部进入社保体制内参保缴费。
二是养老保险方面。按照省级统筹的工作进度及目标设定,我市养老保险的单位费率还须提高,要充分评估,掌握节奏;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与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问题,以及因历史原因造成的基本养老金“倒挂”问题,有必要提前做出应对。启动“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员工总量不多,需要加强对企业年金制度的宣传解释及政策引导;2010年初养老保险关系全国转移政策的出台,考验着全市养老保险基金运行安全。
三是医疗保险方面。贯彻《社会保险法》后现收现付的医保政策有所调整,对医保基金收支造成压力;医疗保险政策向大病倾斜不够,需要进行补充医疗等新的政策设计;挂靠企业参保骗取医保待遇的案件、对参保人的过度医疗事件时有发生,需要加强监察,并积极行使参保人“代理人”角色,参与监督医疗机构的服务;随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与完善,社区门诊医保的管理与服务水平还有提升空间;针对大规模流行性疾病,需要有科学完善和响应及时的应对机制。
四是工伤保险方面。“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架构已经建立,但是,“三位一体”工伤保险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尚未得到全社会的理解,企业员工监督企业参保、抓预防、抓康复的积极作用没有很好发挥;工伤预防和康复费用的财政预算机制不够健全,预防和康复工作仍处在发展阶段,离参保职工的需求还有距离;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对缴费工资申报、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等提出新的要求。
五是失业保险方面。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进度不够理想,基金用于支持培训职工、提高职工技能的投入力度还应进一步增强。今后失业保险将向“防失业、保生活、促就业”的“三位一体”功能探索,发挥失业保险的积极作用。
六是经办能力建设方面。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加强社会保障能力建设还有相当的空间,街道社区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社会化管理服务层次等还滞后于全市的社保制度建设;简政强镇工作全面开展后,为全市社保队伍的建设提出了新课题;监督、监察、养老金申领资格年审等手段还需要持续创新。
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幸福东莞为导向,围绕贯彻实施《珠三角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社会保险法》,坚持以人为本,突出人文关怀,尊重公平公正,进一步完善社保制度及体系,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努力实现“制度设计科学、管理服务高效、人人享有保障”的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目标,为深化东莞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原则。坚持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根据群众实际需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履行政府对社会保障工作的职责,在行政资源许可的前提下不断改善社保事业发展环境和人民群众基本生活。
2、保基本原则。社会保障工作要适应经济发展水平,根据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和基本生活需求,合理制订基本社会保障的保障内容和待遇水平,尽可能为参保对象提供满足基本生活保障的服务。
3、人人保障原则。在不断扩大覆盖面的同时,坚持制度创新,加大监管力度,将更多的人民群众纳入基本社会保障,重点解决弱势群体、困难群众和保障外群体的社会基本保障问题。
4、兼顾重点原则。主要是通过制度的设计和调整,发挥社会保障的“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实现保障制度对重点保障对象的倾斜,使有限的基金产出最大的社会效益。
5、城乡一体化原则。城市化是“十二五”时期的必经阶段,城乡一体化也是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重要任务。实现社会保障的城乡一体化,就是要打破城乡壁垒,以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覆盖城乡居民,实现城乡居民同等保障待遇,促进劳动力资源在城乡的合理流动。
6、可持续发展原则。社会保障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安定团结。要通过政府主导,调动单位、个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构建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要结合市情,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建设。要提高社会保障在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加大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形成社会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的稳定财力支撑。要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运行的公开透明和稳健安全。
(三)主要目标
“十二五”期间,全市社会保障事业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及运行机制,建立覆盖城乡、保障均等的社会保险体系,保障范围全面充分,保障水平合理提高,经办管理服务规范高效。“十二五”期间,全市社会保障工作主要任务集中体现在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和基本保障的均等化。
1、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完善。结合贯彻实施《珠三角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到2015年,初步形成科学发展的社会保障事业体制机制,各项社保制度基本完善,完成构建“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水平多层次、覆盖全市城乡居民、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全市社保体系。
2、社会保险覆盖面持续扩大。通过落实扩面征缴手段,加强监察、宣传,提高全民参保意识,扩大社保覆盖面,落实对人民群众的维权责任,到2015年底,全市企业职工工伤、医疗、养老、失业保险参保率明显提高,户籍城乡农居民应保尽保。
3、社会保障水平全面提高。拓宽社保资金筹措渠道,加强基金征收和监管,注重基金的保值增值,在此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一步改善待遇结构,逐步提高参保人待遇水平。“十二五”期间,力争社会养老保险人均养老金增长保持与GDP(地区生产总值)增长速度相当,让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医疗保障水平继续保持在全国前列水平。
4、经办服务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在思维方式、管理方式和服务方式上全面创新,加强社保队伍建设,优化组织架构、岗位职能、业务流程、运行机制、信息系统和内控体系。“十二五”期间,信息化、社会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珠三角区域合作全面完善,参保人社保关系的接续转移基本顺畅。
四、“十二五”社保发展的重点任务
(一)挖掘扩面潜力,扩大社保参保面
根据“保基本、广覆盖”的要求、“人人保障”的原则以及“人人享有”的发展方向,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探索创新,将体制机制的完善与稳妥解决遗留问题紧密结合起来,将制度完善与人民群众实际需要结合起来,扩大社保参保面,让广大市民享受改革发展成果。
1、提高外来从业人员参保率。稳步推进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工伤、医疗(生育)、养老和失业保险制度,逐年提升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参保比例,并探索包括外来从业人员在内的自由职业者的参保制度。主要是加强调研,深入了解企业员工的保障需求,合理把握扩面工作节奏和力度,用“各镇街年度社保扩面计划”的形式,加强工作落实。
2、完成户籍居民社保全覆盖。正确评估社会各方面的各种利益诉求,不断突破固有体制机制和政策的束缚,重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制定并实施针对无工作单位的购房入户、随迁(婚迁)、引进等人员以及集体户的合理可行参保政策和财政补贴政策。
3、完善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在“十一五”完成全市大中专在校学生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成功实践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探索面向全市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的住院、门诊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考虑到医疗保险已经基本覆盖户籍学生,“十二五”的重点是将参保新莞人在莞在校就读子女纳入到基本医疗保险体系。
(二)认清发展方向,完善社保制度建设
兼顾全社会各利益群体的诉求,综合考虑“十二五”国家、省社保发展的规划,以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为重点,以实现社保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针对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断修正社会保险制度和具体政策。
1、真正实现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完成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并轨后,在制度上实现了两者的对接,但在缴费水平和待遇水平方面还有一定的差距。“十二五”期间,逐步统一企业职工和城乡农居民的缴费政策,主要调整地方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在提高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同时,逐年提高农居民缴费基数和比例;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内实行统一的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政策,逐步统一农居民和职工的养老金调整基数和比例;提高新增退休农居民的养老金最低标准,逐步向职工退休最低标准看齐。
2、推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深化。制定鼓励政策,积极发展企业年金制度,建立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商业保险构成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形成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总体水平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在用工形式等方面改革的安排,稳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特别是要逐步对接机关养老保险制度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3、调整医疗保险待遇结构。“十二五”作为新医改方案落实的关键时期,社保工作要围绕新医改方案的总体思路,在支持全市医疗卫生事业和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等方面多做文章。围绕“支持一级、二级医院做大,三级医院做强”这一目标,培养参保人逐级就诊意识和习惯,节约医保和医疗资源,健全医保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医疗保险在“救穷、救困、救大(病)、救急”的作用,体现医保“保基本”的理念,“十二五”期间要根据基金收支状况和“十一五”医保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适当调整好待遇结构。一是改变大医院看病难问题,医保政策要适当向基层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倾斜;二是适时调整各级医院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调整分段支付比例,通过更科学合理的待遇结构,引导参保人小病进基层,大病转诊到大医院;三是根据国家、省基本医疗保险社会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东莞市社会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简称三大目录),并在落实过程中根据医疗卫生部门的意见与建议,根据百姓就医实际需要,进行及时的调整与适当的补充,确保基本医疗原则真正能落到实处。
4、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既是基本医疗保险必要与有益的补充,也是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参保人积极应对重大疾病,消除“因病返贫”,改善政府工作,“十二五”期间要根据社会各方面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增长趋势,在建立东莞特色的多层次医保体系方面进行探索,适时推出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5、继续完善“三位一体”工伤保险体系。在保障工伤职工基本生活的同时,继续将工伤保险工作的重点转到工伤预防和康复上。一是进一步完善行业差别费率、费率浮动机制,创新完善工伤事故预防预案,做好工伤预防职能的日常化运作,完善工伤预防工作的信息化平台;二是进一步做好工伤预防培训,做好工伤预防职业健康体检等方面的工作;三是深化部门联合,加强对高危行业和领域的监控,并加大对职业病预防的宣传力度;四是探索对重点行业的工伤预防标准化建设,建立行业工伤预防标准体系;五是继续加大对职业康复事业的投入,加大工伤康复对外合作交流,做强做大虎门、桥头两个工伤康复中心,不断扩大工伤康复面。
6、积极探索“三位一体”失业保险体系建设。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工作“保障生活、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的“三位一体”功能,提高失业保险基金对再就业工作的支持力度。一是加强与人力资源部门的合作,做好失业动态监测,有针对性地开展失业保险对全市重点行业和企业的支持力度;二是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积极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做好失业人员的培训就业相关工作;三是继续做好外来就业人员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申领工作;四是加强失业保险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五是调整失业保障思路,提高对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力度,制定鼓励企业优先聘用职业受训人员的政策。
五、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事业发展的协调机制
1、明确政府职责,突出社会保险这一民生工作重点。随着社会大转变和社会大分化,社会保险的作用与功能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它不仅只是“稳定器”和“调节器”,而且正在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操作系统”,直接影响经济社会秩序,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将成为拉动内需和转变增长方式的一个重要制度保证。建设和谐的现代化城市,政府必须在政策、规划、财政计划等的制定过程中,将社会保险作为重要方面加以考量,并将社会保险工作作为考核政府职能落实的重要标准。在配合做好简政强镇过程中,形成社会保险全市统一的决策机制,市级政府主要是完善政策规定、基金征缴政策、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等,镇街要统一事权与财权,明确对社保投入的责任和建设镇街公共服务体系的责任。“十二五”期间要通过政府鲜明的社保工作思路和实事求是的社保制度改革方向,给人民群众创造均等的社会保障,让社保工作充分体现其价值所在,体现其对生产力的促进作用,体现其改善人生存能力和生存方式的保障作用。
2、坚持全局规划,逐步理顺“大社保”运行机制。加强涉及社会保障各方面政策的统筹,社会保险政策的出台要坚持与财政政策、民政救济和福利政策、新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政策等相协调。“十二五”期间,重点做好医疗保险制度建设与新医改政策的联系,通过不断调整医保待遇结构,行使社保管理机关作为参保者“经纪人”的职责,合理规范医疗机构对病人救治和用药的行为。
3、开展区域合作,逐步对接社会保险的省级统筹。在探索与深圳、惠州城市间的医疗保险异地转移、结算问题,定点医疗机构互认互通,以及异地定居养老保险待遇身份核定等工作基础上,“十二五”期间,实现珠三角地区养老保险关系无障碍转移,建立与珠三角地区城市间的社会保障监察协作机制,并根据广东省关于省级统筹的部署,统一社保相关险种的征缴费基、费率,建设数据信息交换平台,确保保险关系清晰、社保基金收支通畅。
4、加强宣传解释,营造良好的社保工作舆论氛围。坚持正确的宣传理念,充分利用媒体、网络和户外主题宣传活动等宣传资源,加强与人民群众的互动沟通。通过宣传解释,让全社会关心社保、关注社保,积极为社保事业建言献策,同时提高人民群众的保障意识,坚定做好社保工作的信心和决心,营造社保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的财政投入机制和监管机制
1、明确公共财政责任,加大财政对社保的投入力度。在完善社保体系,发挥社保作用的同时,转变政府职能意识,建立市镇两级财政对社保的投入机制和风险预防机制,完善公共财政制度,明确公共财政对社保应承担的责任,并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逐步加大财政对社保的投入,以保障社保制度的良性运转。“十二五”期间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提高后,财政负担明显增加,市镇两级要做好预算管理。
2、坚持内审内控为主,加大对社保基金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业务管理和监督管理机构,构筑一个分工明确、相互协调、彼此制约的社会保险管理框架,并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要求,发挥市社保局稽核和基金监督部门,以及省市审计的作用,着力加强制度建设,把依法管理、严格监督、透明运行贯穿于各类社会保障资金运作的全过程、各环节;依法主动向社会公布各类社会保障资金运行情况,提升市社保基金监督委和市人大、政协对社保基金管理运行的监督职能;严格执行社保基金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坚持财政专户管理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从而真正形成行政监督、专门监督、社会监督、内部控制相结合的社会保障资金监督体系,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和保值增值。
(三)提高社会保障经办管理服务水平
1、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与财政、税务、金融、医药卫生等机构的协作,继续提高社保基金征收、待遇发放的社会化服务水平;加强与镇街的合作,建设好社区服务机构等软硬件设施,争取全面铺开镇街退管中心建设,并逐步将养老金资格认定,社保政策查询和指导,企业退休和工伤退休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参保人健康教育、疾病预防、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等职能下放社区平台。
2、完善管理服务的信息化建设。继续完善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险体系条件下的“社保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建设,搭建更安全、稳定、快速的网上业务实施环境,开发功能更强大的网上办事大厅,同时扩展和完善信息相关管理功能,包括社保档案的电子化、财务管理的实时化以及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工作等。“十二五”期间还要根据全国“金保工程”进展情况,做好信息系统与全省、全国网络的联网和对接工作。
3、优化政策法规的咨询服务。加强咨询服务规划,利用媒体对重大改革和政策出台进行广泛宣传,发挥12333咨询热线电话、社保网站、阳光网等现代咨询手段的优势,打造宣传“博客”,做好“网络志愿者信箱”,全方位开展咨询服务,提高社会对社保机关和社保业务的认识,助推社保管理服务职能的发挥。
4、提升社保经办管理水平。开展社保核心价值观讨论,开展社保先进文化建设,继续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干部职工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大人才培养;利用社保局机关单独设置和全社会重视社保的有利时机,根据实际工作量化指标,扩大人员编制,从临时工队伍中将更多的优秀人才吸收到队伍中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问责制,提高执行力,并做好对干部职工的关心和保护,促进干部职工的身心健康。进一步严格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推进社保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实现整个经办机构管理服务水平的全面提升。
(四)建立规划的落实、监测与评估机制
1、明确规划的约束力。本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要纳入全市各镇街、各有关部门以及全市社保系统的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市社保局要加强对本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各镇街和有关部门也要根据本规划的内容,对民生领域的相关规划和政策作出调整。
2、制定具体的执行计划。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等,市社保局要制定“十二五”年度工作实施计划,确保各项规划内容能落到实处。
3、开展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在本规划实施的中期阶段和结束阶段,要分别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全面分析检查规划实施效果和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 |
| 东莞市中医院整体搬迁、新院正式启用有关事宜的通告 | 东莞市中医院于2012年6月28日进行整体搬迁,正式启用新院,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中医院新院地址:东莞市中医院新院位于松山湖大道22号(市救助站旁、同沙立交往松山湖大道约300米处);
公共交通:49路公交车往来东莞市中医院新院与旧院之间,乘坐21路、22路、X1路、X2路公交车均可到新院;。
自驾车地图:
二、由于该次整体搬迁工作时间紧迫,任务繁重,需调配和动用大量的救护车、大巴和货车,为保障搬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从2012年6月27日下午5时至6月28日晚12时,除搬迁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旧院区;
三、2012年6月28日东莞市中医院新院正式启用后,旧院更名为东莞市中医院分院,旧院区不再提供住院服务,但仍继续提供门诊、急诊、康复服务;
四、搬迁期间给广大市民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东莞市中医院 |
| 东莞市中医院整体搬迁、新院正式启用有关事宜的通告 | 东莞市中医院于2012年6月28日进行整体搬迁,正式启用新院,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中医院新院地址:东莞市中医院新院位于松山湖大道22号(市救助站旁、同沙立交往松山湖大道约300米处);
公共交通:49路公交车往来东莞市中医院新院与旧院之间,乘坐21路、22路、X1路、X2路公交车均可到新院;。
自驾车地图:
二、由于该次整体搬迁工作时间紧迫,任务繁重,需调配和动用大量的救护车、大巴和货车,为保障搬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从2012年6月27日下午5时至6月28日晚12时,除搬迁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旧院区;
三、2012年6月28日东莞市中医院新院正式启用后,旧院更名为东莞市中医院分院,旧院区不再提供住院服务,但仍继续提供门诊、急诊、康复服务;
四、搬迁期间给广大市民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东莞市中医院 |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梁佳沂同志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 (2012年6月21日东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东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接受梁佳沂同志提出的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
该决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梁佳沂同志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 (2012年6月21日东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东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接受梁佳沂同志提出的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
该决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名单 | (2012年6月21日东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张 科为东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罗军文为东莞市财政局局长;
梁佳沂为东莞市统计局局长。
决定免去:
成洪波的东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
詹文光的东莞市财政局局长职务;
陈锡稳的东莞市统计局局长职务。 |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名单 | (2012年6月21日东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张 科为东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罗军文为东莞市财政局局长;
梁佳沂为东莞市统计局局长。
决定免去:
成洪波的东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
詹文光的东莞市财政局局长职务;
陈锡稳的东莞市统计局局长职务。 |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补选一名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定 | (2012年6月21日东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东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在市第220选区(横沥镇)补选一名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2012年7月3日前依法选出。 |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补选一名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定 | (2012年6月21日东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东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在市第220选区(横沥镇)补选一名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2012年7月3日前依法选出。 |
| 关于印发《东莞市能源保障“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能源保障“十二五”规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印发《东莞市能源保障“十二五”规划》的通知.pdf |
| 关于印发《东莞市能源保障“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能源保障“十二五”规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印发《东莞市能源保障“十二五”规划》的通知.pdf |
| 东莞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探索社会组织枢纽式服务管理模式,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粤发〔2012〕7号)和《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的意见》(东委办发〔2010〕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莞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是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采取“政府资金支持、民间力量兴办、专业团队管理、政府公众监督、社会民众受益”的运营模式,打造成我市培育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类和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的基地,发挥其在社会管理创新方面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第二章 功能及服务
第三条 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
(一)公益理念普及:以孵化基地为平台,通过组织面向群众的公益普及教育活动和引导入驻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为群众提供一个接触公益、体验公益和参与公益的窗口。
(二)社会组织孵化培育:通过入壳孵化模式,提供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对处在成长过程中的社会组织进行系统地培育和扶持,促进其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三)社会组织能力建设:邀请专家教授和社会组织管理资深人士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提供系统培训,帮助社会组织改善管理,提升能力和组织绩效,提高社会组织整体水平。
(四)社会组织评估:结合政府相关部门对于社会组织规范性建设的具体要求,借助社会组织评估中心,完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和社会组织诚信自律规范等标准,开展社会组织管理政策调研。
(五)社会组织信息交流:建立社会组织电子信息网络,公布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事项,发布社会组织活动信息,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间的无缝对接。
(六)社会工作人才实践:为社会工作人才提供参与社会实践的机会和载体,帮助其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实践能力。
(七)社会组织成果展示:展示不同领域、不同类型、不同时期的社会组织工作成果,为我市社会组织树精品、创品牌提供平台。
(八)公益资源共享:为社会组织牵线搭桥,对各社会组织的公益资源进行合理高效的配置,引导社会组织之间开展公益项目合作。
(九)社会组织政策咨询:集中发布、解读与社会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促进社会组织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
(十)社会组织集中监督:为社会组织提供集中、开放、透明的办公平台,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把握社会组织动态,便于监督管理。
第四条 孵化基地提供的服务形式:
(一)专项服务:通过聘请社工及专家,为入驻社会组织提供个性化辅导和培训,在项目申报、项目策划、活动举办、财务托管等方面,给予协助。
(二)硬件服务:对入驻社会组织提供免费的办公、会议场地,电话网络等一般办公所需要的基础服务设备。
(三)后勤服务:提供公共水电、公共环境卫生和物业管理等工作所需的后勤服务。
(四)小额活动补贴:用于资助已入驻孵化基地、发展较好的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项目,资金来源于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社会捐赠、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和其它合理合法的资金来源。
以上服务所需费用,均从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五条 孵化基地着力在社会管理领域、社会公益事务领域培育、扶持和孵化有行业影响力、有发展潜力、社会急需的社会组织,并重点定位于四类社会组织。
(一)孕育型社会组织:符合政府培育扶持的重点和导向,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惠及民生需要的社会组织。
(二)萌芽型社会组织:宗旨方向正确、公益服务性质鲜明、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处于酝酿筹备阶段的社会组织。
(三)初创型社会组织:刚成立登记、人员经费场地不足、管理服务经验欠缺,但社会需求度高、发展前景好、服务潜力大的社会组织。
(四)支持型社会组织:资源广、实力强、发展较为成熟,能够直接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起到榜样、示范和带动作用的枢纽型社会组织。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六条 市民政局为孵化基地的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1、审定入驻社会组织名单;
2、协助财政部门管理孵化基地运营经费;
3、审定入驻社会组织对运营、指导和管理单位的投诉。
第七条 市民间组织管理局为孵化基地的具体指导单位。具体负责:
1、研究制定孵化基地的发展规划,对入驻组织进行孵化期间的综合管理和考察评估;
2、孵化基地的对外宣传和工作交流;
3、协调入驻组织与政府相关部门等各方面的联系;
4、加强对孵化基地的监督和管理,跟踪调查孵化基地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分析评估孵化基地的社会效益。
第八条 东莞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为孵化基地的运营单位。具体负责:
1、对入驻组织进行孵化期间的日常管理;
2、协助入驻组织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协调有关部门为入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技能培训,为入驻组织提供经营办公、成果展示、会议洽谈场所,为入驻组织提供税务、人事、劳动和相关咨询等一站式配套服务;
3、按照有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对孵化基地运营经费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做好资金使用文件材料的建档和保存,自觉接受民政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4、每年对入驻社会组织孵化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评估,按季度对孵化基地的运营情况进行总结,按要求报市民政局;
5、完成相关职能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 孵化基地聘请专家团队为入驻社会组织提供专业指导服务。具体负责:
1、为入驻组织提供信息资讯服务,帮助其拓展资源,建立公益资源网络;
2、为入驻组织提供战略规划、项目设计与管理、筹资等专业指导,提升其项目及组织运营能力;
3、帮助入驻组织建立自我学习、互帮互助、自我管理的网络;
4、为入驻组织提供贴身的日常咨询和陪伴成长服务。
第四章 管理规则
第十条 申请入驻孵化基地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惠及民生的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适应社会建设需要的公益慈善类、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支柱产业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和公益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均可申请入驻。
(二)未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有明确的项目负责人与明确的组织目标,有较成熟的社会服务项目,有较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有项目运营的资金和人员,能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行,发展前景好、服务潜力大,且已通过社会组织名称核准的单位也可申请入驻。
第十一条 已登记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入驻申请:
(一)申请前三年中曾受过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申请前三年中出现年检不合格或未按期参加年检的;
(三)违法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无独立帐户、管理混乱的;
(五)未办理税务登记或未按票据管理规定使用票据的;
(六)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七)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处或出现影响该社会组织诚信危机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意向进驻孵化基地的社会组织,应向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东莞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入驻申请书》,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驻申请时间
每年6月30日前提交下一年度入驻申请,每年6月30日后提交的入驻申请视同下一年度提交。每年7-8月为评审时间,评审结果将公示1周左右,公示期过后无异议,下一年度1月即可入驻。
(二)已登记的社会组织应提交的材料
1、入驻申请书,包括申请使用面积、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及入驻后作用发挥的预期等情况;
2、组织概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金、类型、业务范围、组织机构等;
3、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人员名单;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介,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5、财务年度报表;
6、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三)未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应提交的材料
1、入驻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使用面积、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及入驻后作用发挥的预期等情况;
2、组织发展规划及孵化可行性报告;
3、发起人的基本情况、简介及从业人员概况;
4、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
5、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入驻孵化基地的审定分为受理、初审、评审和公示四个环节。综合评审由市民政局牵头,会同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及专家团队组成综合评审小组,综合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一)受理。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负责受理社会组织提交的入驻申请,按规定收取有关证明材料,在申请日期截止后,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二)初审。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对社会组织的入驻申请进行初审,主要对其社会效益、发展前景、组织资质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论证,并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报综合评审小组。
(三)评审。综合评审小组在15个工作日内审定同意入驻社会组织名单及场地使用面积,对于不予批准进驻孵化基地的,由市民间组
织管理局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四)公示。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将评审通过的拟入驻名单在市级媒体和东莞民间组织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对拟入驻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提出。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接到异议材料后,应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后报综合评审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 对于同意入驻孵化基地的社会组织,由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向其发出入驻通知书,东莞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与其签订孵化协议书,办理相关入驻手续,并将相关资料报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签订合作协议后,社会组织应于3个月内完成进驻,并按照协议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孵化基地实行“进驻—孵化—评估—出壳”的工作模式,确保孵化基地的综合使用效益和培育、扶持、孵化社会组织形成良性循环。
第十六条 已入驻的社会组织需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东莞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及《孵化基地入驻协议》,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孵化基地的各项工作;
(二)不得从事培育模式以外的活动,不得利用孵化基地进行其它营利性经营活动;
(三)爱护孵化基地公共设施,注意维持公共卫生和办公场所的整洁,做好用水用电、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四)每年开展不少于6次活动,并将每次活动的计划、总结及相关影像材料报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五)涉及到机构变更、注销行为的,除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外,应报送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备案;
(六)凡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入驻组织,孵化基地有权按《孵化基地入驻协议》的相关条款处理或终止孵化。
第十七条 入驻的社会组织孵化期原则为2年,在孵化期内,接受市民政局和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管理。对于确需重点培育扶持的社会组织,可在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适当延长孵化时间,但延长期最长不超过1年,孵化协议约定的履行期终止后1个月内,接受孵化的社会组织应向综合评审小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孵化情况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 需要继续进驻的社会组织应重新提出申请,东莞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负责对社会组织进驻期间履行协议的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是否延续合作协议的意见,报综合评审小组决定。在同等条件下,原进驻社会组织享有进驻优先权。
第十九条 入驻孵化基地的社会组织经孵化评估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后,按入驻协议的约定办理相关“出壳”手续:
(一) 孵化协议期满而未能续约的,社会组织应按照协议约定“出壳”;
(二)入驻的社会组织提出主动“出壳”的其他情形。
各政府部门对经孵化“出壳”后的社会组织,应继续给予其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条 社会组织在入驻期间与东莞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签订管理协议,入驻期间不得违反协议内容,出现以下情形者即终止协议,并在限期内搬出孵化基地:
(一)入驻通知发出后未正常进驻的;
(二)出勤率和活动次数达不到要求的;
(三)被服务对象投拆,并经有关部门核实,情节严重的;
(四)年检不合格或未按期参加年检的;
(五)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孵化基地的资金主要用于孵化基地公共设施建设和扶持社会组织孵化项目的培育经费,孵化基地资金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合理合规、严格监控。
第二十二条 孵化基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孵化基地成立之日起试行,执行至2014年12月31日,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
| 东莞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探索社会组织枢纽式服务管理模式,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粤发〔2012〕7号)和《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的意见》(东委办发〔2010〕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莞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是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采取“政府资金支持、民间力量兴办、专业团队管理、政府公众监督、社会民众受益”的运营模式,打造成我市培育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类和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的基地,发挥其在社会管理创新方面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第二章 功能及服务
第三条 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
(一)公益理念普及:以孵化基地为平台,通过组织面向群众的公益普及教育活动和引导入驻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为群众提供一个接触公益、体验公益和参与公益的窗口。
(二)社会组织孵化培育:通过入壳孵化模式,提供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对处在成长过程中的社会组织进行系统地培育和扶持,促进其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三)社会组织能力建设:邀请专家教授和社会组织管理资深人士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提供系统培训,帮助社会组织改善管理,提升能力和组织绩效,提高社会组织整体水平。
(四)社会组织评估:结合政府相关部门对于社会组织规范性建设的具体要求,借助社会组织评估中心,完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和社会组织诚信自律规范等标准,开展社会组织管理政策调研。
(五)社会组织信息交流:建立社会组织电子信息网络,公布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事项,发布社会组织活动信息,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间的无缝对接。
(六)社会工作人才实践:为社会工作人才提供参与社会实践的机会和载体,帮助其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实践能力。
(七)社会组织成果展示:展示不同领域、不同类型、不同时期的社会组织工作成果,为我市社会组织树精品、创品牌提供平台。
(八)公益资源共享:为社会组织牵线搭桥,对各社会组织的公益资源进行合理高效的配置,引导社会组织之间开展公益项目合作。
(九)社会组织政策咨询:集中发布、解读与社会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促进社会组织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
(十)社会组织集中监督:为社会组织提供集中、开放、透明的办公平台,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把握社会组织动态,便于监督管理。
第四条 孵化基地提供的服务形式:
(一)专项服务:通过聘请社工及专家,为入驻社会组织提供个性化辅导和培训,在项目申报、项目策划、活动举办、财务托管等方面,给予协助。
(二)硬件服务:对入驻社会组织提供免费的办公、会议场地,电话网络等一般办公所需要的基础服务设备。
(三)后勤服务:提供公共水电、公共环境卫生和物业管理等工作所需的后勤服务。
(四)小额活动补贴:用于资助已入驻孵化基地、发展较好的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项目,资金来源于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社会捐赠、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和其它合理合法的资金来源。
以上服务所需费用,均从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五条 孵化基地着力在社会管理领域、社会公益事务领域培育、扶持和孵化有行业影响力、有发展潜力、社会急需的社会组织,并重点定位于四类社会组织。
(一)孕育型社会组织:符合政府培育扶持的重点和导向,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惠及民生需要的社会组织。
(二)萌芽型社会组织:宗旨方向正确、公益服务性质鲜明、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处于酝酿筹备阶段的社会组织。
(三)初创型社会组织:刚成立登记、人员经费场地不足、管理服务经验欠缺,但社会需求度高、发展前景好、服务潜力大的社会组织。
(四)支持型社会组织:资源广、实力强、发展较为成熟,能够直接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起到榜样、示范和带动作用的枢纽型社会组织。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六条 市民政局为孵化基地的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1、审定入驻社会组织名单;
2、协助财政部门管理孵化基地运营经费;
3、审定入驻社会组织对运营、指导和管理单位的投诉。
第七条 市民间组织管理局为孵化基地的具体指导单位。具体负责:
1、研究制定孵化基地的发展规划,对入驻组织进行孵化期间的综合管理和考察评估;
2、孵化基地的对外宣传和工作交流;
3、协调入驻组织与政府相关部门等各方面的联系;
4、加强对孵化基地的监督和管理,跟踪调查孵化基地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分析评估孵化基地的社会效益。
第八条 东莞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为孵化基地的运营单位。具体负责:
1、对入驻组织进行孵化期间的日常管理;
2、协助入驻组织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协调有关部门为入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技能培训,为入驻组织提供经营办公、成果展示、会议洽谈场所,为入驻组织提供税务、人事、劳动和相关咨询等一站式配套服务;
3、按照有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对孵化基地运营经费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做好资金使用文件材料的建档和保存,自觉接受民政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4、每年对入驻社会组织孵化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评估,按季度对孵化基地的运营情况进行总结,按要求报市民政局;
5、完成相关职能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 孵化基地聘请专家团队为入驻社会组织提供专业指导服务。具体负责:
1、为入驻组织提供信息资讯服务,帮助其拓展资源,建立公益资源网络;
2、为入驻组织提供战略规划、项目设计与管理、筹资等专业指导,提升其项目及组织运营能力;
3、帮助入驻组织建立自我学习、互帮互助、自我管理的网络;
4、为入驻组织提供贴身的日常咨询和陪伴成长服务。
第四章 管理规则
第十条 申请入驻孵化基地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惠及民生的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适应社会建设需要的公益慈善类、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支柱产业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和公益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均可申请入驻。
(二)未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有明确的项目负责人与明确的组织目标,有较成熟的社会服务项目,有较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有项目运营的资金和人员,能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行,发展前景好、服务潜力大,且已通过社会组织名称核准的单位也可申请入驻。
第十一条 已登记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入驻申请:
(一)申请前三年中曾受过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申请前三年中出现年检不合格或未按期参加年检的;
(三)违法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无独立帐户、管理混乱的;
(五)未办理税务登记或未按票据管理规定使用票据的;
(六)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七)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处或出现影响该社会组织诚信危机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意向进驻孵化基地的社会组织,应向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东莞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入驻申请书》,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驻申请时间
每年6月30日前提交下一年度入驻申请,每年6月30日后提交的入驻申请视同下一年度提交。每年7-8月为评审时间,评审结果将公示1周左右,公示期过后无异议,下一年度1月即可入驻。
(二)已登记的社会组织应提交的材料
1、入驻申请书,包括申请使用面积、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及入驻后作用发挥的预期等情况;
2、组织概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金、类型、业务范围、组织机构等;
3、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人员名单;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介,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5、财务年度报表;
6、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三)未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应提交的材料
1、入驻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使用面积、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及入驻后作用发挥的预期等情况;
2、组织发展规划及孵化可行性报告;
3、发起人的基本情况、简介及从业人员概况;
4、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
5、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入驻孵化基地的审定分为受理、初审、评审和公示四个环节。综合评审由市民政局牵头,会同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及专家团队组成综合评审小组,综合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一)受理。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负责受理社会组织提交的入驻申请,按规定收取有关证明材料,在申请日期截止后,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二)初审。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对社会组织的入驻申请进行初审,主要对其社会效益、发展前景、组织资质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论证,并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报综合评审小组。
(三)评审。综合评审小组在15个工作日内审定同意入驻社会组织名单及场地使用面积,对于不予批准进驻孵化基地的,由市民间组
织管理局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四)公示。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将评审通过的拟入驻名单在市级媒体和东莞民间组织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对拟入驻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提出。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接到异议材料后,应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后报综合评审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 对于同意入驻孵化基地的社会组织,由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向其发出入驻通知书,东莞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与其签订孵化协议书,办理相关入驻手续,并将相关资料报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签订合作协议后,社会组织应于3个月内完成进驻,并按照协议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孵化基地实行“进驻—孵化—评估—出壳”的工作模式,确保孵化基地的综合使用效益和培育、扶持、孵化社会组织形成良性循环。
第十六条 已入驻的社会组织需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东莞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及《孵化基地入驻协议》,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孵化基地的各项工作;
(二)不得从事培育模式以外的活动,不得利用孵化基地进行其它营利性经营活动;
(三)爱护孵化基地公共设施,注意维持公共卫生和办公场所的整洁,做好用水用电、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四)每年开展不少于6次活动,并将每次活动的计划、总结及相关影像材料报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五)涉及到机构变更、注销行为的,除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外,应报送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备案;
(六)凡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入驻组织,孵化基地有权按《孵化基地入驻协议》的相关条款处理或终止孵化。
第十七条 入驻的社会组织孵化期原则为2年,在孵化期内,接受市民政局和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管理。对于确需重点培育扶持的社会组织,可在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适当延长孵化时间,但延长期最长不超过1年,孵化协议约定的履行期终止后1个月内,接受孵化的社会组织应向综合评审小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孵化情况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 需要继续进驻的社会组织应重新提出申请,东莞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负责对社会组织进驻期间履行协议的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是否延续合作协议的意见,报综合评审小组决定。在同等条件下,原进驻社会组织享有进驻优先权。
第十九条 入驻孵化基地的社会组织经孵化评估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后,按入驻协议的约定办理相关“出壳”手续:
(一) 孵化协议期满而未能续约的,社会组织应按照协议约定“出壳”;
(二)入驻的社会组织提出主动“出壳”的其他情形。
各政府部门对经孵化“出壳”后的社会组织,应继续给予其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条 社会组织在入驻期间与东莞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签订管理协议,入驻期间不得违反协议内容,出现以下情形者即终止协议,并在限期内搬出孵化基地:
(一)入驻通知发出后未正常进驻的;
(二)出勤率和活动次数达不到要求的;
(三)被服务对象投拆,并经有关部门核实,情节严重的;
(四)年检不合格或未按期参加年检的;
(五)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孵化基地的资金主要用于孵化基地公共设施建设和扶持社会组织孵化项目的培育经费,孵化基地资金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合理合规、严格监控。
第二十二条 孵化基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孵化基地成立之日起试行,执行至2014年12月31日,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2035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麻涌镇在麻涌河举行2012年龙舟水上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活动期间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2年7月4日0800时至1500时。
二、活动地点:麻涌河麻二水闸至麻涌大桥之间河段水域范围内为安全活动区。
三、注意事项
1、活动期间,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不得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下,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2035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麻涌镇在麻涌河举行2012年龙舟水上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活动期间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2年7月4日0800时至1500时。
二、活动地点:麻涌河麻二水闸至麻涌大桥之间河段水域范围内为安全活动区。
三、注意事项
1、活动期间,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不得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下,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招考普通聘员的公告 | 为促进诉前联调工作的开展,根据我院工作的需要,现向社会公开招录普通聘员36人,从事诉前联调等审判辅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对象及条件
(一)招考对象
1、男性20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
2、女性16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
(二)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或犯罪记录;
2、具有东莞市户籍;本院辖区内的东莞户籍优先,我院辖区包括:莞城街道、东城街道、南城街道、万江街道、道滘镇、洪梅镇、望牛墩镇、麻涌镇、中堂镇、高埗镇、石碣镇、石排镇、企石镇、石龙镇、茶山镇、寮步镇和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
3、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学历,获学士学位,法学专业优先。
4、年龄在28周岁以下(1983年7月1日后出生);
5、身体健康,无违反计划生育。
二、报名办法
1、报名时间:2012年6月21日至7月5日。
2、报名要求: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请报名者填好《招录聘员报名登记表》(附照片)连同个人有关简介等发送到zgk8610@126.com(电子邮箱),我院接受报名后将联系报名者提交相关材料并组织考试(简历中请留本地手机号码)。
三、其他事项
1、聘员薪酬按有关规定执行,薪酬按月发放,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2、咨询电话:0769-86103936,86101779。
招录聘员报名登记表.doc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招考普通聘员的公告 | 为促进诉前联调工作的开展,根据我院工作的需要,现向社会公开招录普通聘员36人,从事诉前联调等审判辅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对象及条件
(一)招考对象
1、男性20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
2、女性16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
(二)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或犯罪记录;
2、具有东莞市户籍;本院辖区内的东莞户籍优先,我院辖区包括:莞城街道、东城街道、南城街道、万江街道、道滘镇、洪梅镇、望牛墩镇、麻涌镇、中堂镇、高埗镇、石碣镇、石排镇、企石镇、石龙镇、茶山镇、寮步镇和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
3、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学历,获学士学位,法学专业优先。
4、年龄在28周岁以下(1983年7月1日后出生);
5、身体健康,无违反计划生育。
二、报名办法
1、报名时间:2012年6月21日至7月5日。
2、报名要求: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请报名者填好《招录聘员报名登记表》(附照片)连同个人有关简介等发送到zgk8610@126.com(电子邮箱),我院接受报名后将联系报名者提交相关材料并组织考试(简历中请留本地手机号码)。
三、其他事项
1、聘员薪酬按有关规定执行,薪酬按月发放,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2、咨询电话:0769-86103936,86101779。
招录聘员报名登记表.doc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2034号) | 各有关单位、有关船舶:
东莞市中堂镇在中堂水道中堂大桥河段举行水上龙舟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地点:中堂水道中堂大桥河段为安全活动区。
二、活动时间:2012年7月1日0500时至1630时。
三、注意事项
1、6月30日开始在活动水域布放龙舟赛道浮标,希过往船舶加强瞭望,谨慎驾驶,以策安全。
2、活动期间,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3、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听从现场工作人员船指挥,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2034号) | 各有关单位、有关船舶:
东莞市中堂镇在中堂水道中堂大桥河段举行水上龙舟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地点:中堂水道中堂大桥河段为安全活动区。
二、活动时间:2012年7月1日0500时至1630时。
三、注意事项
1、6月30日开始在活动水域布放龙舟赛道浮标,希过往船舶加强瞭望,谨慎驾驶,以策安全。
2、活动期间,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3、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听从现场工作人员船指挥,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2033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石碣镇横滘村村民委员会在东莞水道石碣大桥河段举行2012年水上龙舟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地点:东莞水道石碣大桥至大王洲大桥之间河段为安全活动区。
二、活动时间:2012年6月24日1200时至1600时。
三、注意事项
1、活动期间,活动水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胡用能 联系电话13728218388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2033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石碣镇横滘村村民委员会在东莞水道石碣大桥河段举行2012年水上龙舟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地点:东莞水道石碣大桥至大王洲大桥之间河段为安全活动区。
二、活动时间:2012年6月24日1200时至1600时。
三、注意事项
1、活动期间,活动水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胡用能 联系电话13728218388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2032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石龙镇在东江石龙河段金沙湾水域举行2012年水上龙舟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河段:东江石龙河段金沙湾水域范围为安全活动区。
二、活动时间:2012年6月30日0900时至1400时。
三、注意事项
1、6月28日开始在活动河段左岸250米水域布放龙舟赛道浮标,希过往船舶加强瞭望,谨慎驾驶,以策安全。
2、活动期间,活动水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置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3、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池文 联系电话 13480029969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2032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石龙镇在东江石龙河段金沙湾水域举行2012年水上龙舟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河段:东江石龙河段金沙湾水域范围为安全活动区。
二、活动时间:2012年6月30日0900时至1400时。
三、注意事项
1、6月28日开始在活动河段左岸250米水域布放龙舟赛道浮标,希过往船舶加强瞭望,谨慎驾驶,以策安全。
2、活动期间,活动水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置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3、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池文 联系电话 13480029969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2031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望牛墩镇在寮厦水道南北桥河段举行2012年水上龙舟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2年6月23日0900时至1600时。
二、活动地点:寮厦水道供水厂至寮厦村水泥厂河段为安全活动区。
三、注意事项
1、活动期间,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不得进入安全活动区。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下,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杜汉雄 13600265558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2031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望牛墩镇在寮厦水道南北桥河段举行2012年水上龙舟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2年6月23日0900时至1600时。
二、活动地点:寮厦水道供水厂至寮厦村水泥厂河段为安全活动区。
三、注意事项
1、活动期间,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不得进入安全活动区。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下,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杜汉雄 13600265558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2030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中堂镇潢涌村委会在潢涌水道举行龙舟水上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2年6月24日0900时至1700时。
二、活动地点:潢涌水道潢涌大桥至潢涌下庙河段水域范围内为安全活动区域。
三、注意事项
1、活动期间,活动水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黎锡钦 联系电话 13809638126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2030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中堂镇潢涌村委会在潢涌水道举行龙舟水上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2年6月24日0900时至1700时。
二、活动地点:潢涌水道潢涌大桥至潢涌下庙河段水域范围内为安全活动区域。
三、注意事项
1、活动期间,活动水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黎锡钦 联系电话 13809638126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2029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洪梅镇人民政府在洪屋涡水道举行2012年水上龙舟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地点:洪屋涡水道洪梅大桥至洪梅公安分局河段水域范围内为安全活动区域。
二、活动时间:2012年6月21日0900时至1400时。
三、注意事项
1、活动期间,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丁鉴森 联系电话13686006163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2029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洪梅镇人民政府在洪屋涡水道举行2012年水上龙舟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地点:洪屋涡水道洪梅大桥至洪梅公安分局河段水域范围内为安全活动区域。
二、活动时间:2012年6月21日0900时至1400时。
三、注意事项
1、活动期间,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丁鉴森 联系电话13686006163 |
| 东莞市农业局供莞蔬菜生产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莞蔬菜生产基地的建设与管理,保障东莞市蔬菜质量安全及有效供应,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莞市农业局负责供莞蔬菜生产基地(以下简称“生产基地”)的认定、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生产基地具有一定的组织化程度,生产经营主体明确,生产经营连续稳定,并承诺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 第四条 生产基地在东莞市内的,规模应在连片50亩以上;生产基地在外地的,规模应在连片200亩以上,且交通便利。蔬菜品种以叶菜、瓜果类为主,产地环境(包括水、土)指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条件要求。
第五条 生产基地应该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在生产过程中要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程,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所产蔬菜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六条 生产基地应当配置必要的检测人员和设施,对产出的蔬菜产品进行自检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同时自觉接受和配合农业主管部门及其指定检测机构的检测监督,按相关规定处理不合格产品,确保蔬菜产品安全产出。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具备条件的东莞市内生产基地向当地镇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异地生产基地向当地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东莞市农业局推荐,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东莞市供莞蔬菜生产基地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可在东莞市农业局网站下载)。
(二)申报单位有关组织证明: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2、合作社(协会):合作社(协会)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成员(会员)名单;3、其他单位:有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单位的产地和产品检测证明:县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三年产地环境及产品有效质量检验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1、生产基地土地经营权证明;2、内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3、其他相关资格(认证)证书复印件;4、合作社(协会)为申报单位的,需提供合作社(协会)与成员(会员)签订的质量安全协议书。
(五)产品在东莞销售或有意向在东莞销售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认定申请表》填写情况要真实、准确,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应当齐全。特殊情况无法填写的内容,需要提交书面材料说明。
第九条 东莞市农业局组织相关专家、技术人员对申报的生产基地进行考察。凡经当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且能提供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的生产基地或获备案资格的出口蔬菜种植基地、省级以上标准化示范基地的原则上不再对其进行认定前的考察,若确有必要,东莞市农业局可以组织现场考察。
第十条 生产基地的考察包括下列内容: (一)核实申请认定生产基地的相关材料,包括生产基地的土地经营权证明、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机构登记证明、生产销售证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出口蔬菜种植基地备案资格以及省级以上标准化示范基地等证明材料。 (二)考察生产基地生产环境质量,按照农业环境监测要求抽取水土样品进行检测。 (三)核实生产基地生产规模及供应能力,检查生产基地的生产技术、管理措施和投入品使用记录。 (四)检查生产基地的蔬菜质量安全,随机抽取样品进行检测。 第十一条 东莞市农业局召开市蔬菜产销联建工作会议,对申报的基地进行审议,确定拟认定为供莞蔬菜生产基地名单。
第十二条 拟认定供莞蔬菜生产基地名单由东莞市农业局在局网站以及政务公开触摸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正式认定为东莞市供莞蔬菜生产基地。 第十三条 东莞市农业局公布供莞蔬菜生产基地名单,向生产基地发放证书。
第十四条 东莞市农业局会同产地农业部门组织东莞农业科研部门、流通企业与供莞蔬菜生产基地洽谈对接,引导推广蔬菜良种、安全生产和产销合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生产基地生产的产品应当优先保证东莞市场的需求。
第十六条 生产基地实施动态管理,供莞蔬菜生产基地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须提出复评申请,经东莞市农业局审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保留供莞蔬菜生产基地资格。具体程序包括:
(一)生产单位填报《东莞市供莞蔬菜生产基地复评申请表》(复评表可在东莞市农业局网站下载),并附上本办法第七条(二)至(四)点中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交东莞市农业局。
(二)东莞市农业局召开市蔬菜产销联建工作会议,对申报复评的生产基地进行审议,确定拟通过复评的供莞蔬菜生产基地名单。
(三)拟通过复评的供莞蔬菜生产基地名单由东莞市农业局在局网站以及政务公开触摸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正式保留为东莞市供莞蔬菜生产基地。
(四)东莞市农业局公布通过复评供莞蔬菜生产基地名单,向生产基地重新发放证书。
第十七条 生产基地生产的蔬菜应当符合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生产基地在与东莞市农业局签订《供莞蔬菜标志使用协议》后,其供应东莞市场的蔬菜产品可使用“供莞蔬菜”标志。
第十八条 东莞市农业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生产基地进行检查并抽检,生产基地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检测样品。
第十九条 生产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东莞市农业局将按有关程序取消其资格: (一)申请材料不真实,或有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产地环境发生变化达不到认定要求的。 (三)不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的。 (四)蔬菜质量出现问题,并引起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供莞蔬菜标志使用协议》使用 “供莞蔬菜”标志的。
(六)抽检产品达不到质量安全要求,整改期满后检测仍不合格的。
(七)拒绝由东莞市农业局指定或委托具备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的抽检或不配合抽检的。
(八)生产基地生产规模发生变化,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九)生产基地复评不符合条件的。 (十)生产基地不按规定时间报送复评材料或自愿提出取消资格的。 第二十条 因第十九条第(一)至第(九)款而被取消资格的生产基地及其法人代表,在3年内不受理其再次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备注: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NY-2012-006。 |
| 东莞市农业局供莞蔬菜生产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莞蔬菜生产基地的建设与管理,保障东莞市蔬菜质量安全及有效供应,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莞市农业局负责供莞蔬菜生产基地(以下简称“生产基地”)的认定、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生产基地具有一定的组织化程度,生产经营主体明确,生产经营连续稳定,并承诺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 第四条 生产基地在东莞市内的,规模应在连片50亩以上;生产基地在外地的,规模应在连片200亩以上,且交通便利。蔬菜品种以叶菜、瓜果类为主,产地环境(包括水、土)指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条件要求。
第五条 生产基地应该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在生产过程中要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程,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所产蔬菜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六条 生产基地应当配置必要的检测人员和设施,对产出的蔬菜产品进行自检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同时自觉接受和配合农业主管部门及其指定检测机构的检测监督,按相关规定处理不合格产品,确保蔬菜产品安全产出。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具备条件的东莞市内生产基地向当地镇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异地生产基地向当地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东莞市农业局推荐,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东莞市供莞蔬菜生产基地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可在东莞市农业局网站下载)。
(二)申报单位有关组织证明: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2、合作社(协会):合作社(协会)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成员(会员)名单;3、其他单位:有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单位的产地和产品检测证明:县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三年产地环境及产品有效质量检验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1、生产基地土地经营权证明;2、内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3、其他相关资格(认证)证书复印件;4、合作社(协会)为申报单位的,需提供合作社(协会)与成员(会员)签订的质量安全协议书。
(五)产品在东莞销售或有意向在东莞销售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认定申请表》填写情况要真实、准确,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应当齐全。特殊情况无法填写的内容,需要提交书面材料说明。
第九条 东莞市农业局组织相关专家、技术人员对申报的生产基地进行考察。凡经当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且能提供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的生产基地或获备案资格的出口蔬菜种植基地、省级以上标准化示范基地的原则上不再对其进行认定前的考察,若确有必要,东莞市农业局可以组织现场考察。
第十条 生产基地的考察包括下列内容: (一)核实申请认定生产基地的相关材料,包括生产基地的土地经营权证明、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机构登记证明、生产销售证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出口蔬菜种植基地备案资格以及省级以上标准化示范基地等证明材料。 (二)考察生产基地生产环境质量,按照农业环境监测要求抽取水土样品进行检测。 (三)核实生产基地生产规模及供应能力,检查生产基地的生产技术、管理措施和投入品使用记录。 (四)检查生产基地的蔬菜质量安全,随机抽取样品进行检测。 第十一条 东莞市农业局召开市蔬菜产销联建工作会议,对申报的基地进行审议,确定拟认定为供莞蔬菜生产基地名单。
第十二条 拟认定供莞蔬菜生产基地名单由东莞市农业局在局网站以及政务公开触摸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正式认定为东莞市供莞蔬菜生产基地。 第十三条 东莞市农业局公布供莞蔬菜生产基地名单,向生产基地发放证书。
第十四条 东莞市农业局会同产地农业部门组织东莞农业科研部门、流通企业与供莞蔬菜生产基地洽谈对接,引导推广蔬菜良种、安全生产和产销合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生产基地生产的产品应当优先保证东莞市场的需求。
第十六条 生产基地实施动态管理,供莞蔬菜生产基地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须提出复评申请,经东莞市农业局审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保留供莞蔬菜生产基地资格。具体程序包括:
(一)生产单位填报《东莞市供莞蔬菜生产基地复评申请表》(复评表可在东莞市农业局网站下载),并附上本办法第七条(二)至(四)点中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交东莞市农业局。
(二)东莞市农业局召开市蔬菜产销联建工作会议,对申报复评的生产基地进行审议,确定拟通过复评的供莞蔬菜生产基地名单。
(三)拟通过复评的供莞蔬菜生产基地名单由东莞市农业局在局网站以及政务公开触摸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正式保留为东莞市供莞蔬菜生产基地。
(四)东莞市农业局公布通过复评供莞蔬菜生产基地名单,向生产基地重新发放证书。
第十七条 生产基地生产的蔬菜应当符合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生产基地在与东莞市农业局签订《供莞蔬菜标志使用协议》后,其供应东莞市场的蔬菜产品可使用“供莞蔬菜”标志。
第十八条 东莞市农业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生产基地进行检查并抽检,生产基地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检测样品。
第十九条 生产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东莞市农业局将按有关程序取消其资格: (一)申请材料不真实,或有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产地环境发生变化达不到认定要求的。 (三)不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的。 (四)蔬菜质量出现问题,并引起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供莞蔬菜标志使用协议》使用 “供莞蔬菜”标志的。
(六)抽检产品达不到质量安全要求,整改期满后检测仍不合格的。
(七)拒绝由东莞市农业局指定或委托具备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的抽检或不配合抽检的。
(八)生产基地生产规模发生变化,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九)生产基地复评不符合条件的。 (十)生产基地不按规定时间报送复评材料或自愿提出取消资格的。 第二十条 因第十九条第(一)至第(九)款而被取消资格的生产基地及其法人代表,在3年内不受理其再次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备注: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NY-2012-006。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2028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博罗县园洲镇在东江石洲大桥河段举行2012年水上龙舟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河段:东江石洲大桥上游2000米水域范围为安全活动区。
二、活动时间:2012年6月24日1300时至1600时。
三、注意事项
1、活动水域布放龙舟赛道浮标设有临时助航标志,希过往船舶加强瞭望,谨慎驾驶,以策安全。
2、活动期间,活动区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置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3、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朱浩强 联系电话 13502206978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2028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博罗县园洲镇在东江石洲大桥河段举行2012年水上龙舟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河段:东江石洲大桥上游2000米水域范围为安全活动区。
二、活动时间:2012年6月24日1300时至1600时。
三、注意事项
1、活动水域布放龙舟赛道浮标设有临时助航标志,希过往船舶加强瞭望,谨慎驾驶,以策安全。
2、活动期间,活动区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置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3、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朱浩强 联系电话 13502206978 |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招考诉前联调工作室聘用人员的公告 | 为进一步推进和完善诉前联调工作,市第二人民法院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十八名诉前联调工作室聘用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条件
1、具有东莞户籍;
2、本科学历、取得学士学位或具有助理级职称;
3、法学专业毕业;
4、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无违反计划生育。
二、报名办法
1、报名时间:2012年6月18日至7月5日。
2、报名要求: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请报名者将个人简历发送到dg2fyzgk@sina.com(电子邮箱),我院接受报名后将联系报名者提交相关材料并组织考试(简历中请留本地手机号码)。
三、其他有关事项
1、本次招考诉前联调工作室聘用人员参照市普通聘员管理,专职负责诉前联调工作。
2、招考咨询电话:0769-89889300。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招考诉前联调工作室聘用人员的公告 | 为进一步推进和完善诉前联调工作,市第二人民法院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十八名诉前联调工作室聘用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条件
1、具有东莞户籍;
2、本科学历、取得学士学位或具有助理级职称;
3、法学专业毕业;
4、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无违反计划生育。
二、报名办法
1、报名时间:2012年6月18日至7月5日。
2、报名要求: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请报名者将个人简历发送到dg2fyzgk@sina.com(电子邮箱),我院接受报名后将联系报名者提交相关材料并组织考试(简历中请留本地手机号码)。
三、其他有关事项
1、本次招考诉前联调工作室聘用人员参照市普通聘员管理,专职负责诉前联调工作。
2、招考咨询电话:0769-89889300。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
|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2012年聘用人员招聘公告 | 因工作需要,我局拟招聘普通聘用人员1名。根据《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确保聘用人员素质。
二、工作岗位
主要从事文件写作工作。
三、薪酬待遇
按照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聘员薪酬和经费供给标准提供待遇(工资及福利55000元/年,其中试用期2个月,月薪2500元)。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条件
(1)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汉语言文学(中文)类专业,文字功底扎实者专业不限;
(2)年龄35岁以下;
(3)广东户籍(东莞户籍优先);
(4)身体健康。
2、报名办法
应聘者将个人简历电子版发送到dg_fgj@163.com,或传真到0769-22830975。
3、报名时间:截至2012年6月30日。
(二)资格审查
根据应聘者条件,我局确定拟招聘对象(由我局另行通知),并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提交的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学历、学位证书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5)计划生育证明。
(三)体检
组织应聘者到指定的三级甲等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体检费用由应聘者自理。
(四)确定聘用人员并办理聘用手续
根据工作岗位需要,择优录用。经确定的聘用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咨询电话:22830962 联系人:何步生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
|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2012年聘用人员招聘公告 | 因工作需要,我局拟招聘普通聘用人员1名。根据《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确保聘用人员素质。
二、工作岗位
主要从事文件写作工作。
三、薪酬待遇
按照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聘员薪酬和经费供给标准提供待遇(工资及福利55000元/年,其中试用期2个月,月薪2500元)。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条件
(1)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汉语言文学(中文)类专业,文字功底扎实者专业不限;
(2)年龄35岁以下;
(3)广东户籍(东莞户籍优先);
(4)身体健康。
2、报名办法
应聘者将个人简历电子版发送到dg_fgj@163.com,或传真到0769-22830975。
3、报名时间:截至2012年6月30日。
(二)资格审查
根据应聘者条件,我局确定拟招聘对象(由我局另行通知),并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提交的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学历、学位证书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5)计划生育证明。
(三)体检
组织应聘者到指定的三级甲等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体检费用由应聘者自理。
(四)确定聘用人员并办理聘用手续
根据工作岗位需要,择优录用。经确定的聘用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咨询电话:22830962 联系人:何步生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四十八期) | 根据《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现对东莞市共316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2年6月13日起至2012年6月27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罗丽娜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袁亮明
大岭山
大塘朗村
3
13.3
466
1
工资、保障金
残疾
2
袁文杰
大岭山
大塘朗村
4
15
620
1
工资
3
叶沛衿
大岭山
大沙村
3
13
546
1
工资
4
汤耀坤
大岭山
鸡翅岭村
3
8
1
低保、残疾
5
汤淦仔
大岭山
鸡翅岭村
2
15
650
1
工资
6
汤贵如
大岭山
鸡翅岭村
3
10
850
1
工资
7
汤伟光
大岭山
鸡翅岭村
3
16.7
874
1
工资
8
叶亮兴
大岭山
金桔村
4
17.5
775
1
工资
9
叶国洪
大岭山
金桔村
4
16
525
1
工资
10
叶茂枝
大岭山
金桔村
3
17
566
1
工资
11
叶锦文
大岭山
金桔村
4
17.5
600
1
工资
12
叶妹师
大岭山
金桔村
4
16
650
1
工资
13
叶卓华
大岭山
金桔村
4
17
725
1
工资
14
叶维凡
大岭山
金桔村
5
16
500
1
工资
15
叶举芳
大岭山
金桔村
4
17
550
1
工资
16
叶润棠
大岭山
金桔村
4
17.5
600
1
工资
17
叶洪发
大岭山
金桔村
5
16
620
1
工资
18
叶志勤
大岭山
金桔村
4
16
650
1
工资
19
叶满枝
大岭山
金桔村
4
17.5
725
1
工资
20
李秋东
大岭山
连平村
5
16
680
1
工资
21
邝大彩
大岭山
太公岭村
4
17
650
1
工资
22
李兰有
大岭山
太公岭村
3
10
1
低保
23
邝换弟
大岭山
太公岭村
1
16
1
低保、残疾
24
邝子容
大岭山
太公岭村
1
15
1
低保、残疾
25
邝绍彬
大岭山
太公岭村
3
17.5
1
低保、残疾
26
邝息林
大岭山
太公岭村
5
16
540
1
工资
残疾
27
刘志强
大岭山
大环村
3
16.7
1
低保、残疾
28
黄流明
大岭山
大环村
5
13
1
低保、残疾
29
刘伟明
大岭山
大环村
3
15
580
1
工资
30
刘付兴
大岭山
大环村
5
16
520
1
工资
31
刘群生
大岭山
大环村
4
12.5
780
1
工资
32
蔡玉平
大岭山
大片美村
3
17
600
1
工资
33
张秋福
大岭山
大岭村
6
13
527
1
工资、保障金
34
刘观寿
大岭山
大岭村
3
15
608
1
工资、保障金
35
张伟东
大岭山
大岭村
3
17
508
1
工资
36
刘金龙
大岭山
大岭村
3
16
680
1
工资、保障金
37
张裕标
大岭山
大岭村
4
16
400
1
工资
38
张佰仁
大岭山
大岭村
3
17
871
1
工资、保障金
39
张树先
大岭山
大岭村
4
16
800
1
工资、保障金
40
黎应良
大岭山
大塘村
4
14.2
567
1
工资
41
黎伟平
大岭山
大塘村
3
16.35
787
1
工资
42
何葵窝
大岭山
大塘村
4
17
500
1
工资
43
黎耀芹
大岭山
大塘村
7
10.8
561
1
工资
44
黎进德
大岭山
大塘村
4
12
700
1
工资
45
何炳仲
大岭山
杨屋村
5
14.4
1
低保
46
何灼英
大岭山
杨屋村
3
14
508
1
工资
47
何远华
大岭山
杨屋村
4
6.25
513
1
工资
48
何东林
大岭山
杨屋村
4
5
700
1
工资
49
何笑娣
大岭山
杨屋村
3
10
875
1
工资
50
邱满同
大岭山
杨屋村
4
7.5
688
1
工资
51
何求妹
大岭山
杨屋村
3
14
1
低保
52
陆蔡喜
大岭山
百花洞村
7
15
649
1
工资
53
李应通
大岭山
新塘村
4
16
525
1
工资
54
李伟强
大岭山
新塘村
4
3
657
1
工资
55
李彦和
大岭山
新塘村
4
7
550
1
工资
56
李加女
大岭山
新塘村
1
15
500
1
工资
57
李庆华
大岭山
新塘村
2
15
500
1
工资
58
李锦森
大岭山
新塘村
2
13
500
1
工资
59
缪定培
塘厦
塘厦社区
4
8
625
1
工资、分红
60
黎洪欢
塘厦
莲湖社区
3
5
510
1
工资、分红
61
刘润和
塘厦
莲湖社区
4
10.8
625
1
工资、分红
62
林东伟
塘厦
莲湖社区
4
租住
688
0
工资、分红
63
林东胜
塘厦
莲湖社区
3
租住
650
0
工资、分红
64
林志明
塘厦
莲湖社区
4
租住
691
0
工资、分红
65
刘桂兴
塘厦
四村社区
4
租住
820
0
工资、分红
66
刘丽嫦
塘厦
四村社区
3
租住
740
0
工资、分红
67
冯月光
塘厦
四村社区
4
租住
800
0
工资、分红
68
李秀莲
塘厦
四村社区
1
租住
0
低保
69
冯秀英
塘厦
四村社区
1
租住
0
低保
70
黄稳金
塘厦
石鼓社区
2
租住
725
0
工资、分红
71
黄爱贤
塘厦
石鼓社区
2
租住
800
0
工资、分红
72
黄映笑
塘厦
凤凰岗
2
10.9
683
1
工资、分红
73
黄伴兴
塘厦
凤凰岗
3
租住
833
0
工资、分红
74
黄笑金
塘厦
凤凰岗
3
租住
825
0
工资、分红
75
黄尚娇
塘厦
凤凰岗
3
租住
858
0
工资、分红
76
翟绍英
塘厦
莆心湖
3
租住
0
残疾、低保
77
叶雪媚
塘厦
龙背岭
2
租住
508
0
工资、分红
78
杨永通
企石
新南村
5
10
721
1
工资
79
陈瑞妹
企石
新南村
1
租住
500
0
分红
80
黄礼娟
企石
新南村
4
租住
408
0
工资
81
蔡秀梅
企石
新南村
2
租住
550
0
工资
82
龚勤香
企石
新南村
3
12
773
1
工资
83
姚秀兰
企石
新南村
4
13.8
710
1
工资、分红
84
姚锦松
企石
新南村
5
7.2
480
1
工资、分红
残疾
85
姚淦光
企石
新南村
5
10.2
550
1
工资、分红
86
谢姚宇
企石
新南村
2
10.2
1
低保
87
黄琼辉
企石
新南村
4
11.25
1
低保、残疾
88
刘沛洪
企石
新南村
4
16.6
300
1
分红、工资
89
莫焕林
企石
新南村
4
11.8
571
1
分红、工资
90
莫照方
企石
新南村
4
16.5
786
1
分红、工资
91
王凤美
企石
新南村
2
租住
571
0
分红、工资
92
黄菜
企石
新南村
2
17.5
296
1
分红、保障金
残疾
93
刘兰英
企石
新南村
2
17.5
771
1
分红、工资
94
莫富成
企石
新南村
4
9.8
703
1
分红、工资
95
陈姚锦
企石
新南村
8
11.4
834
1
分红、工资
96
邓柱深
企石
新南村
4
7.7
760
1
分红、工资
97
杨青香
企石
新南村
2
租住
825
0
分红、工资
98
李才兴
企石
新南村
2
16
1
低保
99
潘应太
企石
新南村
2
16
500
1
分红
100
潘诺连
企石
新南村
5
10.2
560
1
分红、工资
101
潘根深
企石
新南村
2
13.8
1
低保
102
刘瑞英
企石
新南村
5
11.78
580
1
分红、工资
103
曾满顺
黄江
社贝
1
借住
600
0
分红 其它
104
曾见英
黄江
社贝
2
借住
654
0
工资
105
黄桂连
黄江
鸡啼岗
2
租住
0
低保
106
李稳暖
黄江
北岸
1
借住
0
低保
107
李运满
黄江
黄牛埔
3
15.45
642
2
工资
108
陈运娣
黄江
黄京坑
4
13.7
290
1
工资
109
苏见运
黄江
田心
2
12
1
低保
110
翟婉仪
黄江
大冚
1
租住
650
0
工资
111
黄玉明
道滘
永庆村
5
12
481
1
工资、其它
残疾
112
叶应辉
道滘
永庆村
5
10.8
1
残疾,低保
113
叶艮吐
道滘
永庆村
3
10
1
低保
114
李日光
道滘
永庆村
4
12.5
616
1
工资、分红
115
叶福来
道滘
永庆村
2
租住
469
0
分红、其它
116
刘凤华
道滘
兴隆居委会
3
17.5
1
低保
117
丁爱群
道滘
南城村
4
15
700
1
工资、分红
118
丁淦堂
道滘
南城村
4
11.55
712
1
工资、分红
119
吴伟林
道滘
南城村
3
10.9
800
1
工资、分红
120
叶应昌
道滘
南城村
4
10
850
1
工资、分红
残疾
121
叶淦林
道滘
南城村
3
15.3
860
1
工资、分红
122
邓少兴
道滘
南城村
3
租住
766
0
工资、分红
123
黄沛坤
道滘
南城村
4
13
800
1
工资、分红
124
叶丽华
道滘
南城村
5
9.4
700
1
工资、分红
125
黄创业
道滘
南城村
6
10.8
650
1
工资、分红
126
黄明照
道滘
大鱼沙
5
14.6
1
残疾,低保
127
陈景森
道滘
闸口村
4
12.5
1
低保
128
刘梅根
道滘
闸口村
7
5.28
685
1
工资、其它
129
刘大娣
道滘
闸口村
5
8.4
790
1
工资、分红
130
黄丽仙
道滘
闸口村
3
9.3
843
1
工资、分红.其它
131
杜银喜
道滘
大岭丫村
5
11.4
726
1
分红、其它
132
叶炯森
道滘
厚德村
6
8
653
1
工资、分红.其它
133
叶培容
道滘
厚德村
4
13.25
585
1
工资、分红.其它
134
王添新
道滘
蔡白村
4
15.5
1
残疾,低保
135
刘柳航
道滘
蔡白村
2
租住
500
0
工资
136
何少怀
道滘
蔡白村
3
租住
0
残疾,低保
137
刘润标
道滘
蔡白村
4
12.5
500
1
工资
138
林自开
道滘
大罗沙村
2
15
600
1
分红、其它
139
温少林
道滘
大罗沙村
4
16.7
1
残疾,低保
140
叶锦兰
道滘
大罗沙村
1
租住
750
0
工资、分红
141
万惠芬
道滘
北永村
2
租住
750
0
工资、分红
142
叶丽娟
道滘
北永村
2
租住
750
0
工资、分红
143
叶淑贞
道滘
北永村
3
租住
600
0
工资、分红
144
叶锦波
道滘
北永村
4
租住
500
0
工资、分红
145
邓荷玉
石排
水贝
2
借住
0
低保
146
李黄暖
石排
水贝
5
11.2
520
1
工资
147
陈月欢
石排
水贝
3
16
1
低保
148
邓锦文
石排
水贝
2
借住
416
0
其它
残疾
149
叶映行
石排
赤坎
2
租住
0
低保
150
邓柳敬
石排
横山
3
租住
416
0
工资
151
黄林满
石排
沙角
3
租住
0
低保
152
黎兰
石排
塘尾
2
租住
0
低保
153
李计成
石排
塘尾
2
租住
550
0
分红
154
李植荏
石排
塘尾
2
租住
500
0
分红
155
陈汉财
石排
田寮
5
15
600
1
工资
156
罗伟文
茶山
寒溪水村
4
租住
533
0
工资
157
李爱章
茶山
居委会
3
租住
733
0
工资
158
朱淦钦
茶山
居委会
5
租住
0
低保
159
杨丽霞
茶山
上元村
3
租住
493
0
工资
160
杨柏桃
茶山
上元 村
6
16.6
1
低保
161
孙顺堆
茶山
孙屋村
4
17.2
482
1
工资
162
孙暖光
茶山
孙屋村
5
12.6
636
1
工资
163
孙钜坤
茶山
孙屋村
5
8.1
472
1
工资
164
谢庆堂
茶山
南社村
4
借住
675
0
工资
165
刘英娥
茶山
南社村
2
16.25
800
1
工资
166
陈礼基
茶山
粟边村
4
10
750
1
工资
167
陈凤如
茶山
粟边村
2
借住
0
低保
168
钟美
茶山
京山村
1
17.6
800
1
分红
169
卢锡坤
茶山
增埗村
3
借住
450
0
分红
170
戴锦财
厚街
新围
5
17.2
1
低保
171
戴镜明
厚街
新围
6
13
1
低保
172
欧阳树荣
厚街
新围
4
16.3
875
1
工资
残疾
173
欧阳东桂
厚街
新围
6
10.6
632
1
工资
174
欧阳志良
厚街
新围
4
租住
875
0
工资
175
李荣光
厚街
新围
4
15.4
728
1
工资
残疾
176
李改先
厚街
新围
3
14
1
低保、残疾
177
李洪稳
厚街
新围
4
17
530
1
工资
178
刘 满
厚街
新围
5
12.2
650
1
工资
残疾
179
陈万良
厚街
新围
4
17.2
875
1
工资
残疾
180
李玉思
厚街
新围
3
17
500
1
工资
181
陈年生
厚街
新围
4
17.4
768
1
工资
182
叶启亨
厚街
赤岭
4
17.5
1
低保、残疾
183
林春绒
厚街
赤岭
3
15.2
1
低保
184
黄寿山
厚街
大迳
5
13.4
793
1
工资
185
黄立冰
厚街
大迳
3
15.3
650
1
工资
186
黄文生
厚街
大迳
6
12
678
1
工资
187
温兰召
厚街
大迳
2
17.5
550
1
工资
188
李小见
厚街
大迳
5
9.2
420
1
工资
189
李汉尧
厚街
大迳
4
17.5
550
1
工资
190
李运来
厚街
大迳
6
17.5
660
1
工资
191
李汉林
厚街
大迳
4
17.5
550
1
工资
192
李凤生
厚街
大迳
3
17.7
623
1
工资
193
谭汉良
厚街
河田
3
租住
716
0
工资
残疾
194
尹善立
厚街
环冈
4
11.3
1
低保
195
陈沛粦
厚街
南五
4
15
1
低保
196
陈炳维
厚街
南五
5
17
1
低保
197
文雪娇
厚街
桥头
4
16.3
668
1
工资
198
陈咸根
厚街
桥头
1
17
1
低保、残疾
199
方咸妹
厚街
桥头
1
9
660
1
其它
200
陈寿田
厚街
桥头
3
15
1
低保、残疾
201
叶德祥
厚街
沙塘
4
11
775
1
工资
202
叶润仔
厚街
沙塘
4
12
777
1
工资
203
叶美金
厚街
沙塘
3
16
1
低保
204
李沛祥
厚街
双岗
4
12.5
550
1
工资
205
李剑威
厚街
双岗
4
12.6
550
1
工资
206
王玩娣
厚街
下汴
3
17.6
762
1
工资
207
陈沛合
厚街
新塘
3
11.6
1
低保
208
王金平
厚街
涌口
5
租住
0
低保、残疾
209
张丽娟
厚街
新围
2
租住
675
0
工资
210
李春容
厚街
新围
3
租住
600
0
工资
211
戴银娣
厚街
新围
3
租住
563
0
工资
212
陆 松
厚街
宝屯
1
租住
650
0
分 红
213
刘积善
厚街
宝屯
1
租住
650
0
分 红
214
叶丽梅
厚街
赤岭
3
租住
550
0
工资
215
叶凤群
厚街
赤岭
3
租住
600
0
工资
216
李笑平
厚街
赤岭
2
租住
575
0
工资
217
陈艳球
厚街
河田
2
租住
600
0
工资
218
王燕仙
厚街
厚街
4
租住
700
0
工资
219
尹彩云
厚街
环冈
3
租住
572
0
工作、分红
220
陈玉莲
厚街
环冈
2
租住
550
0
工作、分红
221
陈惠青
厚街
桥头
2
租住
670
0
工资
222
陈肖芳
厚街
桥头
1
租住
680
0
工资
223
尹翠玲
厚街
珊美
2
租住
475
0
工资
224
方顺齐
厚街
珊美
2
租住
700
0
工资
225
王杏珍
厚街
涌口
4
租住
700
0
工资
226
王笑媚
厚街
涌口
3
租住
0
低保
227
刘细梅
常平
居民
2
借住
550
0
工资
228
袁月兰
常平
居民
3
借住
433
0
工资
残疾
229
莫妹仔
常平
居民
4
借住
700
0
工资
230
尹良英
常平
居民
1
借住
0
残疾、低保
231
温雪如
常平
居民
2
借住
0
残疾、低保
232
郑洪忠
常平
居民
3
借住
0
残疾、低保
233
邵衍英
桥头
莲城
2
租住
550
0
工资
234
郭锦平
桥头
东江
7
4.2
300
1
工资
残疾
235
魏炳贵
桥头
东江
4
17.5
788
2
工资
残疾
236
罗改章
桥头
田新
2
租住
275
0
分红
237
罗锦香
桥头
田新
3
租住
800
0
工资
238
莫桂芬
桥头
石水口
3
租住
600
0
工资
239
莫多好
桥头
石水口
3
租住
620
0
工资
240
莫淑婷
桥头
石水口
3
租住
640
0
工资
241
李丽珍
桥头
山和
4
租住
433
0
工资
242
刘月玲
桥头
岗头
4
租住
750
0
工资
243
李焕兰
桥头
桥头
4
租住
483
0
工资
244
陈桂芳
桥头
田头角
3
租住
605
0
工资
245
邓锦明
桥头
邓屋
4
17
608
1
工资
246
邓淡洪
桥头
邓屋
5
11.8
528
1
工资
247
邓灿全
桥头
邓屋
6
10.5
672
1
工资
248
邓炳辉
桥头
邓屋
6
12
856
1
工资
249
赖焕深
桥头
岭头
2
租住
463
0
分红
残疾
250
赖朱德
桥头
岭头
2
租住
400
0
分红
残疾
251
赖金昔
桥头
岭头
2
租住
356
0
分红
残疾
252
莫秀欢
桥头
岭头
2
租住
250
0
分红
残疾
253
黄章娣
桥头
岭头
1
租住
444
0
分红
残疾
254
莫财发
桥头
莲城
1
12
750
1
军人补贴
255
莫灿权
桥头
大洲
3
9.28
755
1
工资
256
莫银顺
桥头
大洲
3
租住
702
0
工资
257
莫根喜
桥头
大洲
3
租住
486
0
工资
258
李秀云
桥头
李屋
4
租住
613
0
工资
259
黄见和
桥头
大洲
2
租住
350
0
分红
260
杨妹
桥头
东江
2
租住
316
0
分红
261
黄成达
东城
主山社区
3
租住
533
0
工资
262
袁东成
中堂
湛翠村
2
16.5
584
1
其它
263
陈祥胜
中堂
凤冲村
2
7.3
625
1
其它
264
陈钊群
中堂
凤冲村
4
租住
725
0
工资
265
袁志坤
中堂
袁家涌村
4
17.3
850
1
工资、其它
266
李金连
中堂
袁家涌村
4
17
744
1
工资、其它
267
袁拾根
中堂
袁家涌村
5
14
840
1
工资、其它
268
莫庆桂
中堂
袁家涌村
2
17.5
450
1
其它
269
吴旭堂
中堂
吴家涌村
2
11.4
484
1
分红、其它
270
周炽根
中堂
蕉利村
2
16.8
1
低保
271
钟建威
中堂
江南社区
4
14.8
500
1
工资、分红
272
黎凤霞
中堂
江南社区
5
14.8
560
1
工资、分红
273
钟演彭
中堂
江南社区
4
16.3
750
1
工资、分红
274
钟汝辉
中堂
江南社区
4
16.1
700
1
工资、分红
275
钟志标
中堂
江南社区
7
11.7
530
1
工资、分红
276
钟炽良
中堂
江南社区
5
12.1
500
1
工资、分红
277
霍荣谓
中堂
斗朗社区
4
15.1
845
1
工资、其它
278
霍淦垣
中堂
斗朗社区
2
10.4
333
1
保障金
279
李苏女
中堂
斗朗社区
1
租住
517
0
其它
280
尹均泰
中堂
斗朗社区
2
16.5
456
1
其它
281
吴锦太
中堂
斗朗社区
3
16.1
866
1
工资、其它
282
霍会宁
中堂
斗朗社区
4
10.4
658
1
工资、其它
283
霍炯潮
中堂
斗朗社区
4
11.1
683
1
工资、其它
284
霍浩文
中堂
斗朗社区
5
16.6
603
1
工资、其它
285
霍柱安
中堂
斗朗社区
1
租住
0
低保
286
黎汝怀
中堂
槎滘村
5
16.1
1
低保
287
罗伟洪
中堂
槎滘村
4
11.4
620
1
工资、分红
288
罗常
中堂
槎滘村
1
租住
0
低保
289
黎会钦
中堂
槎滘村
4
13.7
800
1
工资、分红
290
黎炳森
中堂
槎滘村
1
租住
0
低保
291
黎润枝
中堂
槎滘村
4
13.6
1
低保
292
黎宝娟
中堂
槎滘村
1
租住
325
0
工资、分红
293
黎汝明
中堂
槎滘村
1
租住
0
低保
294
黎权波
中堂
槎滘村
7
9.1
642
1
工资、分红
295
陈炽均
中堂
槎滘村
6
5.8
669
1
工资、分红
296
邓有群
中堂
东向村
3
17.6
440
1
工资、其它
297
陈镜桃
中堂
一村村
4
12.7
700
1
工资、分红
298
陈日光
中堂
一村村
4
9.8
750
1
工资、分红
299
陈庆联
中堂
一村村
4
13.2
650
1
工资、分红
300
陈锐强
中堂
一村村
5
17.6
840
1
工资、分红
301
廖宇基
中堂
中堂
1
租住
0
残疾、低保
302
钟锐强
中堂
中堂
1
租住
0
残疾、低保
303
霍燕文
中堂
中堂
2
租住
650
0
工资
304
袁寿锋
中堂
中堂
4
租住
470
0
工资
305
钟松柏
中堂
中堂村
4
17.6
692
1
工资、分红
306
翁福钦
中堂
中堂村
3
17.4
650
1
工资、分红
307
黄德富
中堂
下芦村
5
15.9
800
1
工资
308
胡焕成
中堂
下芦村
4
17.1
550
1
工资
309
张万坤
中堂
下芦村
4
10.4
750
1
工资
310
邓汉明
中堂
下芦村
3
12.8
866
1
工资
311
张淦枢
中堂
下芦村
5
8.4
840
1
工资、其它
312
张淦潮
中堂
下芦村
1
租住
440
0
工资
313
梁梅根
中堂
马沥村
2
17.5
460
1
工资、其它
314
梁玉文
中堂
马沥村
4
12.6
550
1
工资
315
郭孔照
中堂
四乡村
5
16
772
1
工资
316
王日坤
中堂
四乡村
4
13.1
600
1
工资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四十八期) | 根据《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现对东莞市共316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2年6月13日起至2012年6月27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罗丽娜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袁亮明
大岭山
大塘朗村
3
13.3
466
1
工资、保障金
残疾
2
袁文杰
大岭山
大塘朗村
4
15
620
1
工资
3
叶沛衿
大岭山
大沙村
3
13
546
1
工资
4
汤耀坤
大岭山
鸡翅岭村
3
8
1
低保、残疾
5
汤淦仔
大岭山
鸡翅岭村
2
15
650
1
工资
6
汤贵如
大岭山
鸡翅岭村
3
10
850
1
工资
7
汤伟光
大岭山
鸡翅岭村
3
16.7
874
1
工资
8
叶亮兴
大岭山
金桔村
4
17.5
775
1
工资
9
叶国洪
大岭山
金桔村
4
16
525
1
工资
10
叶茂枝
大岭山
金桔村
3
17
566
1
工资
11
叶锦文
大岭山
金桔村
4
17.5
600
1
工资
12
叶妹师
大岭山
金桔村
4
16
650
1
工资
13
叶卓华
大岭山
金桔村
4
17
725
1
工资
14
叶维凡
大岭山
金桔村
5
16
500
1
工资
15
叶举芳
大岭山
金桔村
4
17
550
1
工资
16
叶润棠
大岭山
金桔村
4
17.5
600
1
工资
17
叶洪发
大岭山
金桔村
5
16
620
1
工资
18
叶志勤
大岭山
金桔村
4
16
650
1
工资
19
叶满枝
大岭山
金桔村
4
17.5
725
1
工资
20
李秋东
大岭山
连平村
5
16
680
1
工资
21
邝大彩
大岭山
太公岭村
4
17
650
1
工资
22
李兰有
大岭山
太公岭村
3
10
1
低保
23
邝换弟
大岭山
太公岭村
1
16
1
低保、残疾
24
邝子容
大岭山
太公岭村
1
15
1
低保、残疾
25
邝绍彬
大岭山
太公岭村
3
17.5
1
低保、残疾
26
邝息林
大岭山
太公岭村
5
16
540
1
工资
残疾
27
刘志强
大岭山
大环村
3
16.7
1
低保、残疾
28
黄流明
大岭山
大环村
5
13
1
低保、残疾
29
刘伟明
大岭山
大环村
3
15
580
1
工资
30
刘付兴
大岭山
大环村
5
16
520
1
工资
31
刘群生
大岭山
大环村
4
12.5
780
1
工资
32
蔡玉平
大岭山
大片美村
3
17
600
1
工资
33
张秋福
大岭山
大岭村
6
13
527
1
工资、保障金
34
刘观寿
大岭山
大岭村
3
15
608
1
工资、保障金
35
张伟东
大岭山
大岭村
3
17
508
1
工资
36
刘金龙
大岭山
大岭村
3
16
680
1
工资、保障金
37
张裕标
大岭山
大岭村
4
16
400
1
工资
38
张佰仁
大岭山
大岭村
3
17
871
1
工资、保障金
39
张树先
大岭山
大岭村
4
16
800
1
工资、保障金
40
黎应良
大岭山
大塘村
4
14.2
567
1
工资
41
黎伟平
大岭山
大塘村
3
16.35
787
1
工资
42
何葵窝
大岭山
大塘村
4
17
500
1
工资
43
黎耀芹
大岭山
大塘村
7
10.8
561
1
工资
44
黎进德
大岭山
大塘村
4
12
700
1
工资
45
何炳仲
大岭山
杨屋村
5
14.4
1
低保
46
何灼英
大岭山
杨屋村
3
14
508
1
工资
47
何远华
大岭山
杨屋村
4
6.25
513
1
工资
48
何东林
大岭山
杨屋村
4
5
700
1
工资
49
何笑娣
大岭山
杨屋村
3
10
875
1
工资
50
邱满同
大岭山
杨屋村
4
7.5
688
1
工资
51
何求妹
大岭山
杨屋村
3
14
1
低保
52
陆蔡喜
大岭山
百花洞村
7
15
649
1
工资
53
李应通
大岭山
新塘村
4
16
525
1
工资
54
李伟强
大岭山
新塘村
4
3
657
1
工资
55
李彦和
大岭山
新塘村
4
7
550
1
工资
56
李加女
大岭山
新塘村
1
15
500
1
工资
57
李庆华
大岭山
新塘村
2
15
500
1
工资
58
李锦森
大岭山
新塘村
2
13
500
1
工资
59
缪定培
塘厦
塘厦社区
4
8
625
1
工资、分红
60
黎洪欢
塘厦
莲湖社区
3
5
510
1
工资、分红
61
刘润和
塘厦
莲湖社区
4
10.8
625
1
工资、分红
62
林东伟
塘厦
莲湖社区
4
租住
688
0
工资、分红
63
林东胜
塘厦
莲湖社区
3
租住
650
0
工资、分红
64
林志明
塘厦
莲湖社区
4
租住
691
0
工资、分红
65
刘桂兴
塘厦
四村社区
4
租住
820
0
工资、分红
66
刘丽嫦
塘厦
四村社区
3
租住
740
0
工资、分红
67
冯月光
塘厦
四村社区
4
租住
800
0
工资、分红
68
李秀莲
塘厦
四村社区
1
租住
0
低保
69
冯秀英
塘厦
四村社区
1
租住
0
低保
70
黄稳金
塘厦
石鼓社区
2
租住
725
0
工资、分红
71
黄爱贤
塘厦
石鼓社区
2
租住
800
0
工资、分红
72
黄映笑
塘厦
凤凰岗
2
10.9
683
1
工资、分红
73
黄伴兴
塘厦
凤凰岗
3
租住
833
0
工资、分红
74
黄笑金
塘厦
凤凰岗
3
租住
825
0
工资、分红
75
黄尚娇
塘厦
凤凰岗
3
租住
858
0
工资、分红
76
翟绍英
塘厦
莆心湖
3
租住
0
残疾、低保
77
叶雪媚
塘厦
龙背岭
2
租住
508
0
工资、分红
78
杨永通
企石
新南村
5
10
721
1
工资
79
陈瑞妹
企石
新南村
1
租住
500
0
分红
80
黄礼娟
企石
新南村
4
租住
408
0
工资
81
蔡秀梅
企石
新南村
2
租住
550
0
工资
82
龚勤香
企石
新南村
3
12
773
1
工资
83
姚秀兰
企石
新南村
4
13.8
710
1
工资、分红
84
姚锦松
企石
新南村
5
7.2
480
1
工资、分红
残疾
85
姚淦光
企石
新南村
5
10.2
550
1
工资、分红
86
谢姚宇
企石
新南村
2
10.2
1
低保
87
黄琼辉
企石
新南村
4
11.25
1
低保、残疾
88
刘沛洪
企石
新南村
4
16.6
300
1
分红、工资
89
莫焕林
企石
新南村
4
11.8
571
1
分红、工资
90
莫照方
企石
新南村
4
16.5
786
1
分红、工资
91
王凤美
企石
新南村
2
租住
571
0
分红、工资
92
黄菜
企石
新南村
2
17.5
296
1
分红、保障金
残疾
93
刘兰英
企石
新南村
2
17.5
771
1
分红、工资
94
莫富成
企石
新南村
4
9.8
703
1
分红、工资
95
陈姚锦
企石
新南村
8
11.4
834
1
分红、工资
96
邓柱深
企石
新南村
4
7.7
760
1
分红、工资
97
杨青香
企石
新南村
2
租住
825
0
分红、工资
98
李才兴
企石
新南村
2
16
1
低保
99
潘应太
企石
新南村
2
16
500
1
分红
100
潘诺连
企石
新南村
5
10.2
560
1
分红、工资
101
潘根深
企石
新南村
2
13.8
1
低保
102
刘瑞英
企石
新南村
5
11.78
580
1
分红、工资
103
曾满顺
黄江
社贝
1
借住
600
0
分红 其它
104
曾见英
黄江
社贝
2
借住
654
0
工资
105
黄桂连
黄江
鸡啼岗
2
租住
0
低保
106
李稳暖
黄江
北岸
1
借住
0
低保
107
李运满
黄江
黄牛埔
3
15.45
642
2
工资
108
陈运娣
黄江
黄京坑
4
13.7
290
1
工资
109
苏见运
黄江
田心
2
12
1
低保
110
翟婉仪
黄江
大冚
1
租住
650
0
工资
111
黄玉明
道滘
永庆村
5
12
481
1
工资、其它
残疾
112
叶应辉
道滘
永庆村
5
10.8
1
残疾,低保
113
叶艮吐
道滘
永庆村
3
10
1
低保
114
李日光
道滘
永庆村
4
12.5
616
1
工资、分红
115
叶福来
道滘
永庆村
2
租住
469
0
分红、其它
116
刘凤华
道滘
兴隆居委会
3
17.5
1
低保
117
丁爱群
道滘
南城村
4
15
700
1
工资、分红
118
丁淦堂
道滘
南城村
4
11.55
712
1
工资、分红
119
吴伟林
道滘
南城村
3
10.9
800
1
工资、分红
120
叶应昌
道滘
南城村
4
10
850
1
工资、分红
残疾
121
叶淦林
道滘
南城村
3
15.3
860
1
工资、分红
122
邓少兴
道滘
南城村
3
租住
766
0
工资、分红
123
黄沛坤
道滘
南城村
4
13
800
1
工资、分红
124
叶丽华
道滘
南城村
5
9.4
700
1
工资、分红
125
黄创业
道滘
南城村
6
10.8
650
1
工资、分红
126
黄明照
道滘
大鱼沙
5
14.6
1
残疾,低保
127
陈景森
道滘
闸口村
4
12.5
1
低保
128
刘梅根
道滘
闸口村
7
5.28
685
1
工资、其它
129
刘大娣
道滘
闸口村
5
8.4
790
1
工资、分红
130
黄丽仙
道滘
闸口村
3
9.3
843
1
工资、分红.其它
131
杜银喜
道滘
大岭丫村
5
11.4
726
1
分红、其它
132
叶炯森
道滘
厚德村
6
8
653
1
工资、分红.其它
133
叶培容
道滘
厚德村
4
13.25
585
1
工资、分红.其它
134
王添新
道滘
蔡白村
4
15.5
1
残疾,低保
135
刘柳航
道滘
蔡白村
2
租住
500
0
工资
136
何少怀
道滘
蔡白村
3
租住
0
残疾,低保
137
刘润标
道滘
蔡白村
4
12.5
500
1
工资
138
林自开
道滘
大罗沙村
2
15
600
1
分红、其它
139
温少林
道滘
大罗沙村
4
16.7
1
残疾,低保
140
叶锦兰
道滘
大罗沙村
1
租住
750
0
工资、分红
141
万惠芬
道滘
北永村
2
租住
750
0
工资、分红
142
叶丽娟
道滘
北永村
2
租住
750
0
工资、分红
143
叶淑贞
道滘
北永村
3
租住
600
0
工资、分红
144
叶锦波
道滘
北永村
4
租住
500
0
工资、分红
145
邓荷玉
石排
水贝
2
借住
0
低保
146
李黄暖
石排
水贝
5
11.2
520
1
工资
147
陈月欢
石排
水贝
3
16
1
低保
148
邓锦文
石排
水贝
2
借住
416
0
其它
残疾
149
叶映行
石排
赤坎
2
租住
0
低保
150
邓柳敬
石排
横山
3
租住
416
0
工资
151
黄林满
石排
沙角
3
租住
0
低保
152
黎兰
石排
塘尾
2
租住
0
低保
153
李计成
石排
塘尾
2
租住
550
0
分红
154
李植荏
石排
塘尾
2
租住
500
0
分红
155
陈汉财
石排
田寮
5
15
600
1
工资
156
罗伟文
茶山
寒溪水村
4
租住
533
0
工资
157
李爱章
茶山
居委会
3
租住
733
0
工资
158
朱淦钦
茶山
居委会
5
租住
0
低保
159
杨丽霞
茶山
上元村
3
租住
493
0
工资
160
杨柏桃
茶山
上元 村
6
16.6
1
低保
161
孙顺堆
茶山
孙屋村
4
17.2
482
1
工资
162
孙暖光
茶山
孙屋村
5
12.6
636
1
工资
163
孙钜坤
茶山
孙屋村
5
8.1
472
1
工资
164
谢庆堂
茶山
南社村
4
借住
675
0
工资
165
刘英娥
茶山
南社村
2
16.25
800
1
工资
166
陈礼基
茶山
粟边村
4
10
750
1
工资
167
陈凤如
茶山
粟边村
2
借住
0
低保
168
钟美
茶山
京山村
1
17.6
800
1
分红
169
卢锡坤
茶山
增埗村
3
借住
450
0
分红
170
戴锦财
厚街
新围
5
17.2
1
低保
171
戴镜明
厚街
新围
6
13
1
低保
172
欧阳树荣
厚街
新围
4
16.3
875
1
工资
残疾
173
欧阳东桂
厚街
新围
6
10.6
632
1
工资
174
欧阳志良
厚街
新围
4
租住
875
0
工资
175
李荣光
厚街
新围
4
15.4
728
1
工资
残疾
176
李改先
厚街
新围
3
14
1
低保、残疾
177
李洪稳
厚街
新围
4
17
530
1
工资
178
刘 满
厚街
新围
5
12.2
650
1
工资
残疾
179
陈万良
厚街
新围
4
17.2
875
1
工资
残疾
180
李玉思
厚街
新围
3
17
500
1
工资
181
陈年生
厚街
新围
4
17.4
768
1
工资
182
叶启亨
厚街
赤岭
4
17.5
1
低保、残疾
183
林春绒
厚街
赤岭
3
15.2
1
低保
184
黄寿山
厚街
大迳
5
13.4
793
1
工资
185
黄立冰
厚街
大迳
3
15.3
650
1
工资
186
黄文生
厚街
大迳
6
12
678
1
工资
187
温兰召
厚街
大迳
2
17.5
550
1
工资
188
李小见
厚街
大迳
5
9.2
420
1
工资
189
李汉尧
厚街
大迳
4
17.5
550
1
工资
190
李运来
厚街
大迳
6
17.5
660
1
工资
191
李汉林
厚街
大迳
4
17.5
550
1
工资
192
李凤生
厚街
大迳
3
17.7
623
1
工资
193
谭汉良
厚街
河田
3
租住
716
0
工资
残疾
194
尹善立
厚街
环冈
4
11.3
1
低保
195
陈沛粦
厚街
南五
4
15
1
低保
196
陈炳维
厚街
南五
5
17
1
低保
197
文雪娇
厚街
桥头
4
16.3
668
1
工资
198
陈咸根
厚街
桥头
1
17
1
低保、残疾
199
方咸妹
厚街
桥头
1
9
660
1
其它
200
陈寿田
厚街
桥头
3
15
1
低保、残疾
201
叶德祥
厚街
沙塘
4
11
775
1
工资
202
叶润仔
厚街
沙塘
4
12
777
1
工资
203
叶美金
厚街
沙塘
3
16
1
低保
204
李沛祥
厚街
双岗
4
12.5
550
1
工资
205
李剑威
厚街
双岗
4
12.6
550
1
工资
206
王玩娣
厚街
下汴
3
17.6
762
1
工资
207
陈沛合
厚街
新塘
3
11.6
1
低保
208
王金平
厚街
涌口
5
租住
0
低保、残疾
209
张丽娟
厚街
新围
2
租住
675
0
工资
210
李春容
厚街
新围
3
租住
600
0
工资
211
戴银娣
厚街
新围
3
租住
563
0
工资
212
陆 松
厚街
宝屯
1
租住
650
0
分 红
213
刘积善
厚街
宝屯
1
租住
650
0
分 红
214
叶丽梅
厚街
赤岭
3
租住
550
0
工资
215
叶凤群
厚街
赤岭
3
租住
600
0
工资
216
李笑平
厚街
赤岭
2
租住
575
0
工资
217
陈艳球
厚街
河田
2
租住
600
0
工资
218
王燕仙
厚街
厚街
4
租住
700
0
工资
219
尹彩云
厚街
环冈
3
租住
572
0
工作、分红
220
陈玉莲
厚街
环冈
2
租住
550
0
工作、分红
221
陈惠青
厚街
桥头
2
租住
670
0
工资
222
陈肖芳
厚街
桥头
1
租住
680
0
工资
223
尹翠玲
厚街
珊美
2
租住
475
0
工资
224
方顺齐
厚街
珊美
2
租住
700
0
工资
225
王杏珍
厚街
涌口
4
租住
700
0
工资
226
王笑媚
厚街
涌口
3
租住
0
低保
227
刘细梅
常平
居民
2
借住
550
0
工资
228
袁月兰
常平
居民
3
借住
433
0
工资
残疾
229
莫妹仔
常平
居民
4
借住
700
0
工资
230
尹良英
常平
居民
1
借住
0
残疾、低保
231
温雪如
常平
居民
2
借住
0
残疾、低保
232
郑洪忠
常平
居民
3
借住
0
残疾、低保
233
邵衍英
桥头
莲城
2
租住
550
0
工资
234
郭锦平
桥头
东江
7
4.2
300
1
工资
残疾
235
魏炳贵
桥头
东江
4
17.5
788
2
工资
残疾
236
罗改章
桥头
田新
2
租住
275
0
分红
237
罗锦香
桥头
田新
3
租住
800
0
工资
238
莫桂芬
桥头
石水口
3
租住
600
0
工资
239
莫多好
桥头
石水口
3
租住
620
0
工资
240
莫淑婷
桥头
石水口
3
租住
640
0
工资
241
李丽珍
桥头
山和
4
租住
433
0
工资
242
刘月玲
桥头
岗头
4
租住
750
0
工资
243
李焕兰
桥头
桥头
4
租住
483
0
工资
244
陈桂芳
桥头
田头角
3
租住
605
0
工资
245
邓锦明
桥头
邓屋
4
17
608
1
工资
246
邓淡洪
桥头
邓屋
5
11.8
528
1
工资
247
邓灿全
桥头
邓屋
6
10.5
672
1
工资
248
邓炳辉
桥头
邓屋
6
12
856
1
工资
249
赖焕深
桥头
岭头
2
租住
463
0
分红
残疾
250
赖朱德
桥头
岭头
2
租住
400
0
分红
残疾
251
赖金昔
桥头
岭头
2
租住
356
0
分红
残疾
252
莫秀欢
桥头
岭头
2
租住
250
0
分红
残疾
253
黄章娣
桥头
岭头
1
租住
444
0
分红
残疾
254
莫财发
桥头
莲城
1
12
750
1
军人补贴
255
莫灿权
桥头
大洲
3
9.28
755
1
工资
256
莫银顺
桥头
大洲
3
租住
702
0
工资
257
莫根喜
桥头
大洲
3
租住
486
0
工资
258
李秀云
桥头
李屋
4
租住
613
0
工资
259
黄见和
桥头
大洲
2
租住
350
0
分红
260
杨妹
桥头
东江
2
租住
316
0
分红
261
黄成达
东城
主山社区
3
租住
533
0
工资
262
袁东成
中堂
湛翠村
2
16.5
584
1
其它
263
陈祥胜
中堂
凤冲村
2
7.3
625
1
其它
264
陈钊群
中堂
凤冲村
4
租住
725
0
工资
265
袁志坤
中堂
袁家涌村
4
17.3
850
1
工资、其它
266
李金连
中堂
袁家涌村
4
17
744
1
工资、其它
267
袁拾根
中堂
袁家涌村
5
14
840
1
工资、其它
268
莫庆桂
中堂
袁家涌村
2
17.5
450
1
其它
269
吴旭堂
中堂
吴家涌村
2
11.4
484
1
分红、其它
270
周炽根
中堂
蕉利村
2
16.8
1
低保
271
钟建威
中堂
江南社区
4
14.8
500
1
工资、分红
272
黎凤霞
中堂
江南社区
5
14.8
560
1
工资、分红
273
钟演彭
中堂
江南社区
4
16.3
750
1
工资、分红
274
钟汝辉
中堂
江南社区
4
16.1
700
1
工资、分红
275
钟志标
中堂
江南社区
7
11.7
530
1
工资、分红
276
钟炽良
中堂
江南社区
5
12.1
500
1
工资、分红
277
霍荣谓
中堂
斗朗社区
4
15.1
845
1
工资、其它
278
霍淦垣
中堂
斗朗社区
2
10.4
333
1
保障金
279
李苏女
中堂
斗朗社区
1
租住
517
0
其它
280
尹均泰
中堂
斗朗社区
2
16.5
456
1
其它
281
吴锦太
中堂
斗朗社区
3
16.1
866
1
工资、其它
282
霍会宁
中堂
斗朗社区
4
10.4
658
1
工资、其它
283
霍炯潮
中堂
斗朗社区
4
11.1
683
1
工资、其它
284
霍浩文
中堂
斗朗社区
5
16.6
603
1
工资、其它
285
霍柱安
中堂
斗朗社区
1
租住
0
低保
286
黎汝怀
中堂
槎滘村
5
16.1
1
低保
287
罗伟洪
中堂
槎滘村
4
11.4
620
1
工资、分红
288
罗常
中堂
槎滘村
1
租住
0
低保
289
黎会钦
中堂
槎滘村
4
13.7
800
1
工资、分红
290
黎炳森
中堂
槎滘村
1
租住
0
低保
291
黎润枝
中堂
槎滘村
4
13.6
1
低保
292
黎宝娟
中堂
槎滘村
1
租住
325
0
工资、分红
293
黎汝明
中堂
槎滘村
1
租住
0
低保
294
黎权波
中堂
槎滘村
7
9.1
642
1
工资、分红
295
陈炽均
中堂
槎滘村
6
5.8
669
1
工资、分红
296
邓有群
中堂
东向村
3
17.6
440
1
工资、其它
297
陈镜桃
中堂
一村村
4
12.7
700
1
工资、分红
298
陈日光
中堂
一村村
4
9.8
750
1
工资、分红
299
陈庆联
中堂
一村村
4
13.2
650
1
工资、分红
300
陈锐强
中堂
一村村
5
17.6
840
1
工资、分红
301
廖宇基
中堂
中堂
1
租住
0
残疾、低保
302
钟锐强
中堂
中堂
1
租住
0
残疾、低保
303
霍燕文
中堂
中堂
2
租住
650
0
工资
304
袁寿锋
中堂
中堂
4
租住
470
0
工资
305
钟松柏
中堂
中堂村
4
17.6
692
1
工资、分红
306
翁福钦
中堂
中堂村
3
17.4
650
1
工资、分红
307
黄德富
中堂
下芦村
5
15.9
800
1
工资
308
胡焕成
中堂
下芦村
4
17.1
550
1
工资
309
张万坤
中堂
下芦村
4
10.4
750
1
工资
310
邓汉明
中堂
下芦村
3
12.8
866
1
工资
311
张淦枢
中堂
下芦村
5
8.4
840
1
工资、其它
312
张淦潮
中堂
下芦村
1
租住
440
0
工资
313
梁梅根
中堂
马沥村
2
17.5
460
1
工资、其它
314
梁玉文
中堂
马沥村
4
12.6
550
1
工资
315
郭孔照
中堂
四乡村
5
16
772
1
工资
316
王日坤
中堂
四乡村
4
13.1
600
1
工资 |
| 东莞市司法局关于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通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17号),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9月22日、23日举行。经司法部同意,今年广东省作为试点之一,实行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全程网络化管理,不再进行报名现场确认。现就东莞市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名方式、时间和流程
(一)报名方式和时间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广东实行报名全程网络化管理,不再进行报名现场确认。我省报名人员必须在2012年6月11日0时至6月25日24时登录司法部报名网站(http://www.moj.gov.cn)进入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结束后,不予补报。
(二)报名流程
考生进行网上报名前,应登陆广东省司法厅门户网站(http://www.gdsf.gov.cn)查看司法部、广东省司法厅、东莞市司法局三级部门关于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相关公告或通告。
网上报名流程操作:
1.阅读报名公告、报名须知、报名条件和报名流程。
报名人员进入报名网站后,应仔细阅读“报名须知”、“报名条件”和“报名流程”,了解掌握报名政策和具体要求,做好各项报名资料准备工作,真实、准确填写报名信息。
2.填写报名信息并作出信息确认承诺。
报名人员进入报名信息填报程序后,应当由本人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报名信息,并加以信息确认、做出相关承诺。同时,应当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做好相关证明材料准备工作,凡填写、提供虚假、不实信息或证明材料骗取报名的,一经查实,视为报名无效、考试成绩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必要时将向报名人员所在单位、院校予以通报。
3.上传报名电子照片。
报名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和报名系统提示上传本人近期(近三个月)正面、蓝底、无妆、免冠2寸证件电子照片,照片类型为jpg格式,参考尺寸为413像素(宽)×626像素(高),40KB≤文件大小≤60KB。照片应当清晰完整,不得进行PS处理。
报名人员上传的电子证件照片将作为本人报名表、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的照片,请务必妥善保管。
凡在报名截止时间前,上传非证件照片、他人照片或照片不符合规定要求,并不能及时进行更新的,将无法下载准考证。
4.网上交纳考务费。
根据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司法考试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1]555号),2012年我省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定为每人人民币340元。
报名人员须在网上报名截止时间内,使用可以网上支付的银行卡通过网上报名系统交纳考务费,我省不再接受现场交费。
报名人员交纳考务费后,网上报名才真正完成。
报名人员网上支付成功后,报名系统会给予提示信息,报名人员必须牢记自己设置的密码,以便进行报名信息查询、信息修改、下载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单。
报名人员交纳考务费后,因不符合报名条件或个人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交纳的考务费不予退还。
交纳考务费需开具财政票据的,可在10月22日至31日(双休日除外)期间,到东莞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凭身份证和准考证申领。
5.网上下载准考证。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我省不实行准考证主副证制。凡在我省报名人员,网上报名成功后,可在8月20日至9月23日登录司法部报名网站自行下载准考证(彩色、黑白打印均可)。
二、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十四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市、区)(不属于国家或者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区所辖县(市、区);重庆、陕西省(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适用以户籍为准,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
5.品行良好。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已经领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三)关于报名身份条件的具体要求
1.报名人员须使用第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报名。现役军人报名时,已领取第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的,应当使用第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报名,未领取第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的,可使用军官证或士兵证报名。
2.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是指:依法设立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全日制本科层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是指: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毕业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件: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在校本科学生且2013年应届毕业。
普通高等学校做出延长学籍决定至2013年应届毕业的本科毕业生,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报名。
就读香港、澳门、台湾大学或国外大学的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属于“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范围。
3.2012年毕业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电视大学、网络教育高等院校的本科毕业生,网上报名时已修完全部课程但因毕业手续办理中、尚未领取毕业证书的,可以报名,学历统一填写“本科毕业”,并说明原因。考试成绩合格,在司法部规定的2012年法律职业资格申请阶段,必须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xlcx/lscx.jsp)学历查询报告或教育部中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否则报名无效。
4.报名人员户籍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报名。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适用以报名人员现户籍所在地为准,填写的户籍代码信息应当与户籍所在地相一致。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及法律专业的范围可在司法部网站查询。
我省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为:乳源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
放宽法律专业的范围:法律、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学、商法、刑事司法、律师、监所管理、民商法、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务、法律事务、书记官、刑事执行、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刑事侦查技术、司法鉴定技术、安全防范技术、司法信息技术、司法信息安全、海关国际法律条约与公约、检察事务、经济法律事务、监狱管理、劳教管理、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司法会计、涉毒人员矫治、法律服务管理、社区矫正、应用法制心理技术、职务犯罪预防与控制、安全技术与文秘和监狱信息技术与应用等37个专业。(参照《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
报名人员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提交学历为本科以上的,网上报名时,必须对“是否选择(或者放弃)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选项进行选择。选择享受或放弃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考试成绩达到一般合格分数线的,不影响在报名所在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A类法律职业资格;但选择放弃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如考试成绩仅达到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的,则不得申请授予C类法律职业资格。
现役军人不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报名时户籍统一选择“解放军”。
5.无中国居民身份证单持中国护照报名人员,报名时除提交有效护照外,须同时提交本人户籍证明,并出具“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证明。
6.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的报名人员,可选择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和吉林省报名,我省不受理报名。
(四)关于报名学历条件的具体要求
1、对于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学历文凭的认可、管理和解释,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为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可以报名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证书包括:
(1)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2)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
(3)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事院校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
(4)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
(5)符合教育部、解放军总参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报名人员在进行网上报名前,须先行登录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对本人学历进行查询,并打印出查询结果2份,以备资格申请时提交。不能取得查询结果的,报名人员应立即向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申请学历认证(我省授权的代理机构为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地址:广州市农林下路72号,相关认证信息可查阅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因受各种因素影响,认证所需时间可能较长,请务必及时申请认证,以免考试成绩合格后延误资格申请。
凡在本年度资格申领阶段不能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学历查询结果或学历认证报告的,视为不符合报名条件,已经报名参加考试的报名无效,考试成绩无效。
2.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必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经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完成学业由于学制原因目前尚未领取毕业证书的,可凭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学位)认证,经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但必须按照要求做出相关承诺。
学历(学位)认证具体办理方法,可查阅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有关认证系统网站。教育部留学认证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http://renzheng-gat.cscse.edu.cn。教育部留学认证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http://renzheng.cscse.edu.cn。
三、考试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22日、23日。
试卷一:9月22日上午08:30——11:30。
试卷二:9月22日下午14:00——17:00。
试卷三:9月23日上午08:30——11:30。
试卷四:9月23日下午14:00——17:30。
考试内容、方式、科目等具体事项以司法部公告为准,报名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查询。
四、考试纪律和要求
应试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粘贴条形码和填涂作答;应试人员应当遵照《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为严肃考风考纪,切实防止违纪作弊行为,今年我省各考区将采取多项防范替考和作弊的措施,对考试违纪行为进行严厉处理,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请各位考生予以配合。
应试人员必须凭准考证、与网上报名信息一致的有效身份证参加考试。携带的身份证件种类或所载信息与网上报名信息不一致的,不得入场参加考试。
应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应试违纪人员的处理情况,将通报其所在单位或居所地基层组织。
广东省司法厅将按年度建立考试违纪人员及处理结果档案,该档案将在广东省司法厅门户网站(www.gdsf.gov.cn)提供给公众查询,并抄送有关部门。
五、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一)成绩查询及成绩单打印
考试成绩公布后,凡在我省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可在司法部报名网站自行查询并下载《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另行寄发书面成绩通知单。
(二)资格申请
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应当在司法部规定本年度资格申请期限截止前,本人到东莞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提出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同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
2.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3.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需按报名时的材料要求提交相关身份证件及证明材料。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网上报名时要求享受放宽地方政策、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打印版,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4.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报名人员因助学贷款尚未还清、毕业证书被毕业学校暂扣的,必须在资格申请时提交毕业证书原件以供审验;
申请人毕业证书遗失的,须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补办毕业证明;
5.与上传至报名系统同一底片的2寸(46mm×32mm)免冠蓝底证件照片;
6.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学历查询结果或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毕业证书的,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7.特殊情况下资格申请人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 报名人员毕业证书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出生年月日与身份证件不符的,须由公安机关或毕业院校出具相关证明;
(2)学信网学历查询结果或教育部《学历认证报告》上的姓名、毕业证编号、出生日期等主要信息与毕业证本身不符的,应另行提交毕业院校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3)对于报名人员姓名、证件号码经公安机关合法变更的,必须由本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居民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
8.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已经取得B、C类法律职业资格的申请人,现应申领A类资格证书的,应在提交上述材料的同时,一并交回原B、C证正副本。
不能提交上述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不符合报名条件,当年报名无效、考试成绩无效。
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2013年应届毕业生,且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授予申请法律职业资格具体时间、地点和要求,将于2013年7月31日前,在广东省司法厅门户网站(www.gdsf.gov.cn)另行公告。
六、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考试有关事项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事宜,可以登录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查阅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公告以及《广东省司法厅关于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七、其他事项
(一)涉及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具体政策事项,可向东莞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咨询,电话:0769-22480222、0769-22489999转分机308(工作日:08:30-12:00,14:00-5:30)。
(二)涉及网上报名系统操作问题,可向信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电话咨询:(010)88177421;(010)88177422;咨询服务时间:每天(08:00—22:00)。
(三)涉及网上交纳考务费事项,可向深圳发展银行咨询,电话95501(24小时),0755-22168376、22168125、22166365(工作日9:00-12:00,14:00-17:30)。
东莞市司法局
二O一二年六月八日 |
| 东莞市司法局关于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通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17号),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9月22日、23日举行。经司法部同意,今年广东省作为试点之一,实行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全程网络化管理,不再进行报名现场确认。现就东莞市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名方式、时间和流程
(一)报名方式和时间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广东实行报名全程网络化管理,不再进行报名现场确认。我省报名人员必须在2012年6月11日0时至6月25日24时登录司法部报名网站(http://www.moj.gov.cn)进入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结束后,不予补报。
(二)报名流程
考生进行网上报名前,应登陆广东省司法厅门户网站(http://www.gdsf.gov.cn)查看司法部、广东省司法厅、东莞市司法局三级部门关于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相关公告或通告。
网上报名流程操作:
1.阅读报名公告、报名须知、报名条件和报名流程。
报名人员进入报名网站后,应仔细阅读“报名须知”、“报名条件”和“报名流程”,了解掌握报名政策和具体要求,做好各项报名资料准备工作,真实、准确填写报名信息。
2.填写报名信息并作出信息确认承诺。
报名人员进入报名信息填报程序后,应当由本人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报名信息,并加以信息确认、做出相关承诺。同时,应当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做好相关证明材料准备工作,凡填写、提供虚假、不实信息或证明材料骗取报名的,一经查实,视为报名无效、考试成绩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必要时将向报名人员所在单位、院校予以通报。
3.上传报名电子照片。
报名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和报名系统提示上传本人近期(近三个月)正面、蓝底、无妆、免冠2寸证件电子照片,照片类型为jpg格式,参考尺寸为413像素(宽)×626像素(高),40KB≤文件大小≤60KB。照片应当清晰完整,不得进行PS处理。
报名人员上传的电子证件照片将作为本人报名表、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的照片,请务必妥善保管。
凡在报名截止时间前,上传非证件照片、他人照片或照片不符合规定要求,并不能及时进行更新的,将无法下载准考证。
4.网上交纳考务费。
根据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司法考试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1]555号),2012年我省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定为每人人民币340元。
报名人员须在网上报名截止时间内,使用可以网上支付的银行卡通过网上报名系统交纳考务费,我省不再接受现场交费。
报名人员交纳考务费后,网上报名才真正完成。
报名人员网上支付成功后,报名系统会给予提示信息,报名人员必须牢记自己设置的密码,以便进行报名信息查询、信息修改、下载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单。
报名人员交纳考务费后,因不符合报名条件或个人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交纳的考务费不予退还。
交纳考务费需开具财政票据的,可在10月22日至31日(双休日除外)期间,到东莞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凭身份证和准考证申领。
5.网上下载准考证。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我省不实行准考证主副证制。凡在我省报名人员,网上报名成功后,可在8月20日至9月23日登录司法部报名网站自行下载准考证(彩色、黑白打印均可)。
二、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十四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市、区)(不属于国家或者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区所辖县(市、区);重庆、陕西省(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适用以户籍为准,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
5.品行良好。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已经领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三)关于报名身份条件的具体要求
1.报名人员须使用第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报名。现役军人报名时,已领取第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的,应当使用第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报名,未领取第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的,可使用军官证或士兵证报名。
2.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是指:依法设立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全日制本科层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是指: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毕业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件: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在校本科学生且2013年应届毕业。
普通高等学校做出延长学籍决定至2013年应届毕业的本科毕业生,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报名。
就读香港、澳门、台湾大学或国外大学的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属于“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范围。
3.2012年毕业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电视大学、网络教育高等院校的本科毕业生,网上报名时已修完全部课程但因毕业手续办理中、尚未领取毕业证书的,可以报名,学历统一填写“本科毕业”,并说明原因。考试成绩合格,在司法部规定的2012年法律职业资格申请阶段,必须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xlcx/lscx.jsp)学历查询报告或教育部中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否则报名无效。
4.报名人员户籍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报名。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适用以报名人员现户籍所在地为准,填写的户籍代码信息应当与户籍所在地相一致。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及法律专业的范围可在司法部网站查询。
我省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为:乳源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
放宽法律专业的范围:法律、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学、商法、刑事司法、律师、监所管理、民商法、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务、法律事务、书记官、刑事执行、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刑事侦查技术、司法鉴定技术、安全防范技术、司法信息技术、司法信息安全、海关国际法律条约与公约、检察事务、经济法律事务、监狱管理、劳教管理、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司法会计、涉毒人员矫治、法律服务管理、社区矫正、应用法制心理技术、职务犯罪预防与控制、安全技术与文秘和监狱信息技术与应用等37个专业。(参照《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
报名人员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提交学历为本科以上的,网上报名时,必须对“是否选择(或者放弃)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选项进行选择。选择享受或放弃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考试成绩达到一般合格分数线的,不影响在报名所在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A类法律职业资格;但选择放弃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如考试成绩仅达到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的,则不得申请授予C类法律职业资格。
现役军人不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报名时户籍统一选择“解放军”。
5.无中国居民身份证单持中国护照报名人员,报名时除提交有效护照外,须同时提交本人户籍证明,并出具“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证明。
6.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的报名人员,可选择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和吉林省报名,我省不受理报名。
(四)关于报名学历条件的具体要求
1、对于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学历文凭的认可、管理和解释,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为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可以报名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证书包括:
(1)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2)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
(3)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事院校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
(4)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
(5)符合教育部、解放军总参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报名人员在进行网上报名前,须先行登录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对本人学历进行查询,并打印出查询结果2份,以备资格申请时提交。不能取得查询结果的,报名人员应立即向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申请学历认证(我省授权的代理机构为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地址:广州市农林下路72号,相关认证信息可查阅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因受各种因素影响,认证所需时间可能较长,请务必及时申请认证,以免考试成绩合格后延误资格申请。
凡在本年度资格申领阶段不能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学历查询结果或学历认证报告的,视为不符合报名条件,已经报名参加考试的报名无效,考试成绩无效。
2.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必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经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完成学业由于学制原因目前尚未领取毕业证书的,可凭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学位)认证,经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但必须按照要求做出相关承诺。
学历(学位)认证具体办理方法,可查阅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有关认证系统网站。教育部留学认证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http://renzheng-gat.cscse.edu.cn。教育部留学认证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http://renzheng.cscse.edu.cn。
三、考试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22日、23日。
试卷一:9月22日上午08:30——11:30。
试卷二:9月22日下午14:00——17:00。
试卷三:9月23日上午08:30——11:30。
试卷四:9月23日下午14:00——17:30。
考试内容、方式、科目等具体事项以司法部公告为准,报名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查询。
四、考试纪律和要求
应试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粘贴条形码和填涂作答;应试人员应当遵照《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为严肃考风考纪,切实防止违纪作弊行为,今年我省各考区将采取多项防范替考和作弊的措施,对考试违纪行为进行严厉处理,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请各位考生予以配合。
应试人员必须凭准考证、与网上报名信息一致的有效身份证参加考试。携带的身份证件种类或所载信息与网上报名信息不一致的,不得入场参加考试。
应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应试违纪人员的处理情况,将通报其所在单位或居所地基层组织。
广东省司法厅将按年度建立考试违纪人员及处理结果档案,该档案将在广东省司法厅门户网站(www.gdsf.gov.cn)提供给公众查询,并抄送有关部门。
五、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一)成绩查询及成绩单打印
考试成绩公布后,凡在我省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可在司法部报名网站自行查询并下载《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另行寄发书面成绩通知单。
(二)资格申请
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应当在司法部规定本年度资格申请期限截止前,本人到东莞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提出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同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
2.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3.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需按报名时的材料要求提交相关身份证件及证明材料。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网上报名时要求享受放宽地方政策、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打印版,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4.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报名人员因助学贷款尚未还清、毕业证书被毕业学校暂扣的,必须在资格申请时提交毕业证书原件以供审验;
申请人毕业证书遗失的,须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补办毕业证明;
5.与上传至报名系统同一底片的2寸(46mm×32mm)免冠蓝底证件照片;
6.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学历查询结果或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毕业证书的,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7.特殊情况下资格申请人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 报名人员毕业证书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出生年月日与身份证件不符的,须由公安机关或毕业院校出具相关证明;
(2)学信网学历查询结果或教育部《学历认证报告》上的姓名、毕业证编号、出生日期等主要信息与毕业证本身不符的,应另行提交毕业院校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3)对于报名人员姓名、证件号码经公安机关合法变更的,必须由本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居民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
8.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已经取得B、C类法律职业资格的申请人,现应申领A类资格证书的,应在提交上述材料的同时,一并交回原B、C证正副本。
不能提交上述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不符合报名条件,当年报名无效、考试成绩无效。
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2013年应届毕业生,且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授予申请法律职业资格具体时间、地点和要求,将于2013年7月31日前,在广东省司法厅门户网站(www.gdsf.gov.cn)另行公告。
六、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考试有关事项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事宜,可以登录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查阅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公告以及《广东省司法厅关于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七、其他事项
(一)涉及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具体政策事项,可向东莞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咨询,电话:0769-22480222、0769-22489999转分机308(工作日:08:30-12:00,14:00-5:30)。
(二)涉及网上报名系统操作问题,可向信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电话咨询:(010)88177421;(010)88177422;咨询服务时间:每天(08:00—22:00)。
(三)涉及网上交纳考务费事项,可向深圳发展银行咨询,电话95501(24小时),0755-22168376、22168125、22166365(工作日9:00-12:00,14:00-17:30)。
东莞市司法局
二O一二年六月八日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测绘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为了民主立规、科学决策,现将东莞市国土资源局起草的《东莞市测绘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2年6月21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我们。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
邮政编码:523888
传真:22831352
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东莞市法制局
2012年6月11日
东莞市测绘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为,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广东省测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海洋测绘、互联网地图服务,不含军事测绘)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镇(街)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镇(街)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四条 市、镇(街)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市、镇(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测绘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第五条 市、镇(街)人民政府应当将测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下列用途:
(一)基础测绘;
(二)测量标志维护和管理;
(三)测绘成果汇交、提供和管理;
(四)公共地图服务建设;
(五)应急测绘及其他公益性测绘项目。
第六条 市、镇(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测绘应急保障工作机制,制定基础测绘应急保障预案,内容包括:应急保障组织体系、应急装备和器材配备、应急响应机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急测绘和更新等。
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系统
第七条 本市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测绘系统采用国家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第八条 本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相联系,并将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转换参数汇交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执行国家、省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省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本市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本部门专业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应当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基础测绘
第十条 本市基础测绘包括:
(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连续运行卫星定位服务系统的建立、更新与维护;
(二)基础地理信息的航空摄影和航天遥感测绘资料的获取;
(三)相应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专题地图的测制与更新以及相应深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四) 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五)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事项。
第十一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发改、规划、住建、交通、房管、环保、水务、海洋和林业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政府批准的基础测绘规划,逐年编制下一年度基础测绘计划,并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市财政局根据基础测绘年度计划,负责审核年度基础测绘经费预算,安排落实基础测绘专项经费,并检查、监督基础测绘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基础测绘项目的实施、验收、成果汇交和共享。
镇(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市基础测绘成果更新机制:
(一)平面坐标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及连续运行卫星定位服务系统应当至少3年维护、监测一次。
(二)1:500地形图每年更新一次;1:2000地形图至少每2年更新一次。对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三)定期更新市、镇(街)行政区域地图,市级地图每2年更新一次;镇(街)级地图每3年更新一次。
(四)0.5米以上高分辨率卫星影像数据每年采购1次。根据需要,应当及时开展航空摄影和数字正射影像图制作工作。
第十三条 本市基础地形图测制的基本比例尺系列为1:2000至1:500,分幅标准为50cm×50cm;各行业可按专业需要,地形图测制分幅标准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标准建立本市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标准。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建立与地理信息系统有关的其他信息系统,应当采用本市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标准。
财政投资建立的地理信息系统、涉及电子政务地理信息基础平台或者含有地理信息系统模块的信息系统,应当利用数字东莞地理空间框架成果。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数字东莞地理空间框架为基础,开发各类地理信息系统。
第四章 其它测绘
第十五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编制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房产测绘、工程测量(竣工及变形监测)等专业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测量土地、地面和地下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市、镇(街)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登记申请人、房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具备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
(一)申请预告登记的;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
(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房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
房产管理中需要的房产测绘,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备房产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测绘。
第十八条 下列工程应当按照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竣工测量:
(一)新建、改建、扩建、加建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其他附着物;
(二)敷设、更新城市地下管线、地铁、人防等地下隐蔽性设施;
(三)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公路、桥梁、码头、航道;
(四)其它依法需竣工测量的。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中需要的竣工测量,由业主单位委托具备相应专业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测绘,并承担相关的测绘费用。
第十九条 下列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变形监测:
(一) 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阶段;
(二) 地下工程施工阶段;
(三) 桥梁施工阶段。
第五章 测绘市场
第二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务院(省级、市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测绘资质,并在《测绘资质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资质丙、丁级由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甲、乙级由省级以上(含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一条 本市基础测绘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专业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应急测绘项目可由本市具备相应专业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测绘外业作业人员和需要持测绘作业证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
测绘作业证由测绘人员所在单位统一申领。测绘单位应当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 省外测绘单位进入本市承接测绘任务,应当先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再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省内测绘单位进入本市承接测绘任务的,应当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到本市登记备案的测绘单位应当信用记录良好,在本市五年内无违法违规作业记录。
省内、外测绘单位须持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本市开展测绘工作的函件,方可在本市区域内承接测绘任务。
第二十四条 使用80万元以上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应当委托经计量认证评审合格的省级以上(含省级)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查验收,并出具质量鉴定(验收)报告。
第二十五条 测绘单位承担测绘项目,应当使用检验合格的测绘仪器、设备和工具。
第二十六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生产单位信用档案,并在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测绘单位的下列信息:
(一)测绘资质等级;
(二)业务范围;
(三)测绘成果质量、服务质量情况;
(四)测绘人员执业资格情况;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和投诉处理情况;
(六)其他需要公布的事项。
第六章 测绘成果
第二十七条 本市财政投资的测绘项目,测绘单位应当在成果验收合格后60日内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测绘成果副本。其他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测绘成果目录。
测绘单位或者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对其提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市、镇(街)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或安排财政资金前应当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测绘成果可供利用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第二十九条 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测绘成果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收费统一上缴财政。
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测绘成果。
使用基础测绘成果,使用人应当签订《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保密协议》和《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
第三十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测绘成果的汇交、整理、统计、保管等工作,配备必要的设施,确保测绘成果的安全和完整,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并提供利用。
第三十一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单位进行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注册、资质升降级和换发资质证书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质量保证体系,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进行检查验收。测绘成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
第三十三条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应认定为不合格:
(一)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检查所需材料的;
(二)测绘成果及档案严重缺失或者管理混乱的;
(三)测绘项目资料不归档或者归档不全且拒绝改正的;
(四)弄虚作假或者伪造测绘成果及档案的。
第七章 测量标志
第三十四条 本市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测量标志建成后30日内,将记载永久性测量标志点位情况的资料提交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部门应当委托有关单位保管永久性测量标志,并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委托人应当每年向市、镇(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永久性测量标志保管情况。
第三十六条 需要拆迁本市建立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该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经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同意,并经镇(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向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或市、镇(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支付迁建费用。
第三十七条 市、镇(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市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档案和建立永久性测量标志日常巡查制度。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经营活动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具体分以下四种情形:
(一)及时自行停止违法行为,未生产测绘成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罚款;
(二)取得非法收入1万元以上3.5万元以内的,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1.2倍罚款;
(三)取得非法收入3.5万元以上5万元以内的,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1.4倍罚款;
(四)取得非法收入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1.6倍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本市承接测绘项目的省内外测绘单位,不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其5个工作日内登记备案,逾期不改的,将违法情况列入测绘单位信用信息库。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测绘单位或者测绘项目出资人未按规定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测绘成果目录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提交;逾期不提交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测绘法》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经检查不合格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给用户造成损失或者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测绘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测绘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1987年10月19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东莞市测绘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东府[1987]112号)同时废止。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测绘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为了民主立规、科学决策,现将东莞市国土资源局起草的《东莞市测绘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2年6月21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我们。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
邮政编码:523888
传真:22831352
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东莞市法制局
2012年6月11日
东莞市测绘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为,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广东省测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海洋测绘、互联网地图服务,不含军事测绘)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镇(街)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镇(街)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四条 市、镇(街)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市、镇(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测绘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第五条 市、镇(街)人民政府应当将测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下列用途:
(一)基础测绘;
(二)测量标志维护和管理;
(三)测绘成果汇交、提供和管理;
(四)公共地图服务建设;
(五)应急测绘及其他公益性测绘项目。
第六条 市、镇(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测绘应急保障工作机制,制定基础测绘应急保障预案,内容包括:应急保障组织体系、应急装备和器材配备、应急响应机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急测绘和更新等。
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系统
第七条 本市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测绘系统采用国家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第八条 本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相联系,并将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转换参数汇交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执行国家、省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省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本市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本部门专业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应当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基础测绘
第十条 本市基础测绘包括:
(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连续运行卫星定位服务系统的建立、更新与维护;
(二)基础地理信息的航空摄影和航天遥感测绘资料的获取;
(三)相应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专题地图的测制与更新以及相应深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四) 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五)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事项。
第十一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发改、规划、住建、交通、房管、环保、水务、海洋和林业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政府批准的基础测绘规划,逐年编制下一年度基础测绘计划,并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市财政局根据基础测绘年度计划,负责审核年度基础测绘经费预算,安排落实基础测绘专项经费,并检查、监督基础测绘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基础测绘项目的实施、验收、成果汇交和共享。
镇(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市基础测绘成果更新机制:
(一)平面坐标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及连续运行卫星定位服务系统应当至少3年维护、监测一次。
(二)1:500地形图每年更新一次;1:2000地形图至少每2年更新一次。对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三)定期更新市、镇(街)行政区域地图,市级地图每2年更新一次;镇(街)级地图每3年更新一次。
(四)0.5米以上高分辨率卫星影像数据每年采购1次。根据需要,应当及时开展航空摄影和数字正射影像图制作工作。
第十三条 本市基础地形图测制的基本比例尺系列为1:2000至1:500,分幅标准为50cm×50cm;各行业可按专业需要,地形图测制分幅标准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标准建立本市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标准。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建立与地理信息系统有关的其他信息系统,应当采用本市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标准。
财政投资建立的地理信息系统、涉及电子政务地理信息基础平台或者含有地理信息系统模块的信息系统,应当利用数字东莞地理空间框架成果。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数字东莞地理空间框架为基础,开发各类地理信息系统。
第四章 其它测绘
第十五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编制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房产测绘、工程测量(竣工及变形监测)等专业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测量土地、地面和地下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市、镇(街)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登记申请人、房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具备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
(一)申请预告登记的;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
(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房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
房产管理中需要的房产测绘,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备房产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测绘。
第十八条 下列工程应当按照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竣工测量:
(一)新建、改建、扩建、加建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其他附着物;
(二)敷设、更新城市地下管线、地铁、人防等地下隐蔽性设施;
(三)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公路、桥梁、码头、航道;
(四)其它依法需竣工测量的。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中需要的竣工测量,由业主单位委托具备相应专业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测绘,并承担相关的测绘费用。
第十九条 下列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变形监测:
(一) 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阶段;
(二) 地下工程施工阶段;
(三) 桥梁施工阶段。
第五章 测绘市场
第二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务院(省级、市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测绘资质,并在《测绘资质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资质丙、丁级由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甲、乙级由省级以上(含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一条 本市基础测绘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专业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应急测绘项目可由本市具备相应专业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测绘外业作业人员和需要持测绘作业证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
测绘作业证由测绘人员所在单位统一申领。测绘单位应当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 省外测绘单位进入本市承接测绘任务,应当先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再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省内测绘单位进入本市承接测绘任务的,应当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到本市登记备案的测绘单位应当信用记录良好,在本市五年内无违法违规作业记录。
省内、外测绘单位须持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本市开展测绘工作的函件,方可在本市区域内承接测绘任务。
第二十四条 使用80万元以上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应当委托经计量认证评审合格的省级以上(含省级)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查验收,并出具质量鉴定(验收)报告。
第二十五条 测绘单位承担测绘项目,应当使用检验合格的测绘仪器、设备和工具。
第二十六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生产单位信用档案,并在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测绘单位的下列信息:
(一)测绘资质等级;
(二)业务范围;
(三)测绘成果质量、服务质量情况;
(四)测绘人员执业资格情况;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和投诉处理情况;
(六)其他需要公布的事项。
第六章 测绘成果
第二十七条 本市财政投资的测绘项目,测绘单位应当在成果验收合格后60日内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测绘成果副本。其他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测绘成果目录。
测绘单位或者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对其提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市、镇(街)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或安排财政资金前应当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测绘成果可供利用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第二十九条 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测绘成果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收费统一上缴财政。
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测绘成果。
使用基础测绘成果,使用人应当签订《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保密协议》和《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
第三十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测绘成果的汇交、整理、统计、保管等工作,配备必要的设施,确保测绘成果的安全和完整,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并提供利用。
第三十一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单位进行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注册、资质升降级和换发资质证书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质量保证体系,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进行检查验收。测绘成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
第三十三条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应认定为不合格:
(一)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检查所需材料的;
(二)测绘成果及档案严重缺失或者管理混乱的;
(三)测绘项目资料不归档或者归档不全且拒绝改正的;
(四)弄虚作假或者伪造测绘成果及档案的。
第七章 测量标志
第三十四条 本市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测量标志建成后30日内,将记载永久性测量标志点位情况的资料提交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部门应当委托有关单位保管永久性测量标志,并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委托人应当每年向市、镇(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永久性测量标志保管情况。
第三十六条 需要拆迁本市建立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该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经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同意,并经镇(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向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或市、镇(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支付迁建费用。
第三十七条 市、镇(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市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档案和建立永久性测量标志日常巡查制度。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经营活动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具体分以下四种情形:
(一)及时自行停止违法行为,未生产测绘成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罚款;
(二)取得非法收入1万元以上3.5万元以内的,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1.2倍罚款;
(三)取得非法收入3.5万元以上5万元以内的,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1.4倍罚款;
(四)取得非法收入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1.6倍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本市承接测绘项目的省内外测绘单位,不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其5个工作日内登记备案,逾期不改的,将违法情况列入测绘单位信用信息库。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测绘单位或者测绘项目出资人未按规定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测绘成果目录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提交;逾期不提交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测绘法》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经检查不合格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给用户造成损失或者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测绘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测绘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1987年10月19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东莞市测绘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东府[1987]112号)同时废止。 |
| 省委巡视督导公告 | 根据广东省委的工作部署,省委巡视督导组第三组定于2012年6月7 日至2012年8月下旬到东莞市开展巡视督导第一阶段工作。这次巡视督导的任务:一是了解各地区党政领导班子是否对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高度重视,自觉将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开展“三打两建”工作的重大决策上来。二是了解各地区党政领导班子能否深入发动群众、广泛宣传,形成全民动员、全民参与、全民支持的“三打两建”工作局面。三是了解各地区党政领导班子能否根据本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突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好问题。四是了解各地区党政领导班子能否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排除干扰、扫除阻力,落实责任、强化问责。五是了解各地区党政领导班子能否在“三打两建”工作中既坚持严厉打击整治,又坚持依法办事办案,实现政治效果、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六是了解各地区党政领导班子在“三打两建”工作中采取的措施、取得的阶段成效是否真正让人民群众满意。七是了解各地区党政领导班子能否通过“三打两建”工作,完善制度和机制,推动本地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上新台阶。八是参照省“三打”办制定的综合督导检查方案,开展巡视督导工作。 巡视督导期间,设情况反映电话:15975530473(工作时间受理);情况反映电子邮箱:xsdd20123@163.com;情况反映信箱设在东莞市南城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一楼;也可以邮寄,邮寄地址:东莞市南城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一楼市委值班室转省委巡视督导组情况反映信箱,邮编:523888。欢迎广大干部群众来电、来信反映情况。 巡视督导工作结束时间另行确定。
中共广东省委巡视督导组第三组2012年6月7日 |
| 省委巡视督导公告 | 根据广东省委的工作部署,省委巡视督导组第三组定于2012年6月7 日至2012年8月下旬到东莞市开展巡视督导第一阶段工作。这次巡视督导的任务:一是了解各地区党政领导班子是否对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高度重视,自觉将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开展“三打两建”工作的重大决策上来。二是了解各地区党政领导班子能否深入发动群众、广泛宣传,形成全民动员、全民参与、全民支持的“三打两建”工作局面。三是了解各地区党政领导班子能否根据本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突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好问题。四是了解各地区党政领导班子能否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排除干扰、扫除阻力,落实责任、强化问责。五是了解各地区党政领导班子能否在“三打两建”工作中既坚持严厉打击整治,又坚持依法办事办案,实现政治效果、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六是了解各地区党政领导班子在“三打两建”工作中采取的措施、取得的阶段成效是否真正让人民群众满意。七是了解各地区党政领导班子能否通过“三打两建”工作,完善制度和机制,推动本地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上新台阶。八是参照省“三打”办制定的综合督导检查方案,开展巡视督导工作。 巡视督导期间,设情况反映电话:15975530473(工作时间受理);情况反映电子邮箱:xsdd20123@163.com;情况反映信箱设在东莞市南城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一楼;也可以邮寄,邮寄地址:东莞市南城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一楼市委值班室转省委巡视督导组情况反映信箱,邮编:523888。欢迎广大干部群众来电、来信反映情况。 巡视督导工作结束时间另行确定。
中共广东省委巡视督导组第三组2012年6月7日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井盖设施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为了贯彻科学民主决策原则,让社会公众充分参与政府立规工作,提高立规质量,现将《东莞市井盖设施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请于2012年6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我们。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
邮政编码:523888
传真:22831352
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东莞市法制局
2012年6月5日
东莞市井盖设施管理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订目的】为加强我市井盖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维护城市基础设施的完好,确保行人和车辆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全市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广场铺装的电力、通讯、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照明、燃气、供水、排水等各种地下设施检查井、阀门井、消火栓、雨污排水井等的井盖、井箅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统称井盖设施)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职责】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协调、监督、考核街道和相关部门对井盖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督促、检查井盖设施权属单位履行井盖设施维护管理职责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直管路段市政管线的维护管理和应急处置。
市水务局负责协调和监督供水、排水井盖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督促、检查相关单位履行井盖设施维护管理职责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各镇街、园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按行政辖区划分负责辖区内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井盖设施权属单位落实维护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市政管线井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应急处置。
市规划、城管综合执法、公安、供销、电力、广播电视、通信部门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井盖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井盖设施管养原则】井盖设施由其权属单位负责巡查、养护、维修和改造等维护管理工作。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多家管线权属单位共用同一井盖设施的,由各权属单位协商确定一家权属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未确定维护单位的,由井盖设施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维护管理费用由各管线权属单位共同承担。
涉及地下管线的施工工地、拆迁区域以及未经竣工验收确定责任管护单位的井盖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变更管护责任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井盖质量及施工原则】井盖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产品质量标准。
井盖安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有关的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井盖安装工程竣工,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井盖设施应当完好无翻盖,井体顶面与周围路面要齐平,井盖相对高差要符合有关行业技术规范,确保行人和车辆通过时无响动、不移位、不损坏。
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及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的井盖,由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施工单位维修和更换。
第六条【井盖标注】井盖必须标明检查井的使用性质、产权单位和报修电话。没有标志的,应当由井盖权属单位负责更换。
禁止不同类别的井盖混用。
第七条【权属单位维护要求】井盖设施权属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井盖设施管理档案,并将现有井盖设施位置、规格、材质、数量以及新建、改建、废弃井盖设施等资料,报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建立井盖设施的巡查管理制度和维护责任制度,巡查人员应当每日不少于一次对所属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并对巡查、养护、维修、改造等登记造册。发现井盖缺失、损毁、移位、震响,应在两小时内到达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即予以补装、更换、维修;发现井盖设施下沉、塌陷,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排险措施,及时进行维修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三)接到投诉或者维修通知后,应当在2小时以内到达现场。对缺失、损毁的井盖,立即予以补装、更换;对下沉、塌陷的井盖设施,立即采取排险措施,及时进行维修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四)在道路施工或地下设施施工等过程中,如施工范围中有涉及的其他地下设施井,工程建设单位应提前知会井盖设施权属单位,并在施工过程中,做好地下设施及井盖的维护工作。
第八条【联动机制】井盖权属单位应当公布24小时服务电话,建立联动机制。巡查中发现不属于本单位维护管理的井盖缺失、损毁的,应当即设立警示标志,并通知相关权属单位及时进行补装、更换或者维修,并在该权属单位工作人员未到达现场之前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第九条【部门职责】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市水务部门及其管护单位应当加强井盖的监督管理。发现井盖缺失、损毁或接到举报电话,应当立即通知权属单位及时进行补装、更换或者维修。
第十条【井盖维护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圈占、圈压井盖。
巡查、维修人员打开井盖进行检查、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应当按规定在井口周围设置护栏、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施工结束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盗窃、损毁、圈占、违法收购井盖的行为,都有权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举报。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二条【井盖回收】碎、裂、废、旧井盖的回收,应当由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供销部门指定井盖定点回收单位,禁止个人、非定点单位收购井盖设施。
第十三条【管养单位责任】违反本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通报批评,并提请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且次数超过二次的,将井盖养护单位列入黑名单,停止该企业项目一个季度申报审批件资格;再逾期未改且次数超过两次的,停止该企业项目全年申报审批件资格。
第十四条【权属单位责任】因井盖丢失、损坏、移位或擅自移动井盖而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井盖权属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井盖权属单位依法赔偿损失后,有权向造成井盖丢失、损坏和擅自移动井盖的直接责任人追偿。
赔偿或者追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申请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对调解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法律责任】井盖行政管理部门、市政设施管理机构、产权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严格实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_年_月_日起施行,有效期至_年_月_日。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井盖设施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为了贯彻科学民主决策原则,让社会公众充分参与政府立规工作,提高立规质量,现将《东莞市井盖设施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请于2012年6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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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5日
东莞市井盖设施管理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订目的】为加强我市井盖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维护城市基础设施的完好,确保行人和车辆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全市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广场铺装的电力、通讯、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照明、燃气、供水、排水等各种地下设施检查井、阀门井、消火栓、雨污排水井等的井盖、井箅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统称井盖设施)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职责】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协调、监督、考核街道和相关部门对井盖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督促、检查井盖设施权属单位履行井盖设施维护管理职责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直管路段市政管线的维护管理和应急处置。
市水务局负责协调和监督供水、排水井盖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督促、检查相关单位履行井盖设施维护管理职责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各镇街、园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按行政辖区划分负责辖区内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井盖设施权属单位落实维护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市政管线井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应急处置。
市规划、城管综合执法、公安、供销、电力、广播电视、通信部门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井盖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井盖设施管养原则】井盖设施由其权属单位负责巡查、养护、维修和改造等维护管理工作。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多家管线权属单位共用同一井盖设施的,由各权属单位协商确定一家权属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未确定维护单位的,由井盖设施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维护管理费用由各管线权属单位共同承担。
涉及地下管线的施工工地、拆迁区域以及未经竣工验收确定责任管护单位的井盖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变更管护责任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井盖质量及施工原则】井盖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产品质量标准。
井盖安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有关的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井盖安装工程竣工,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井盖设施应当完好无翻盖,井体顶面与周围路面要齐平,井盖相对高差要符合有关行业技术规范,确保行人和车辆通过时无响动、不移位、不损坏。
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及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的井盖,由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施工单位维修和更换。
第六条【井盖标注】井盖必须标明检查井的使用性质、产权单位和报修电话。没有标志的,应当由井盖权属单位负责更换。
禁止不同类别的井盖混用。
第七条【权属单位维护要求】井盖设施权属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井盖设施管理档案,并将现有井盖设施位置、规格、材质、数量以及新建、改建、废弃井盖设施等资料,报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建立井盖设施的巡查管理制度和维护责任制度,巡查人员应当每日不少于一次对所属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并对巡查、养护、维修、改造等登记造册。发现井盖缺失、损毁、移位、震响,应在两小时内到达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即予以补装、更换、维修;发现井盖设施下沉、塌陷,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排险措施,及时进行维修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三)接到投诉或者维修通知后,应当在2小时以内到达现场。对缺失、损毁的井盖,立即予以补装、更换;对下沉、塌陷的井盖设施,立即采取排险措施,及时进行维修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四)在道路施工或地下设施施工等过程中,如施工范围中有涉及的其他地下设施井,工程建设单位应提前知会井盖设施权属单位,并在施工过程中,做好地下设施及井盖的维护工作。
第八条【联动机制】井盖权属单位应当公布24小时服务电话,建立联动机制。巡查中发现不属于本单位维护管理的井盖缺失、损毁的,应当即设立警示标志,并通知相关权属单位及时进行补装、更换或者维修,并在该权属单位工作人员未到达现场之前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第九条【部门职责】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市水务部门及其管护单位应当加强井盖的监督管理。发现井盖缺失、损毁或接到举报电话,应当立即通知权属单位及时进行补装、更换或者维修。
第十条【井盖维护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圈占、圈压井盖。
巡查、维修人员打开井盖进行检查、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应当按规定在井口周围设置护栏、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施工结束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盗窃、损毁、圈占、违法收购井盖的行为,都有权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举报。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二条【井盖回收】碎、裂、废、旧井盖的回收,应当由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供销部门指定井盖定点回收单位,禁止个人、非定点单位收购井盖设施。
第十三条【管养单位责任】违反本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通报批评,并提请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且次数超过二次的,将井盖养护单位列入黑名单,停止该企业项目一个季度申报审批件资格;再逾期未改且次数超过两次的,停止该企业项目全年申报审批件资格。
第十四条【权属单位责任】因井盖丢失、损坏、移位或擅自移动井盖而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井盖权属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井盖权属单位依法赔偿损失后,有权向造成井盖丢失、损坏和擅自移动井盖的直接责任人追偿。
赔偿或者追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申请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对调解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法律责任】井盖行政管理部门、市政设施管理机构、产权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严格实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_年_月_日起施行,有效期至_年_月_日。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举报违法犯罪奖励办法》意见的公告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举报违法犯罪奖励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规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东莞市公安局起草的《东莞市举报违法犯罪奖励办法》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2年6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局。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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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22831352
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东莞市法制局
2012年6月5日
东莞市举报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打击违法犯罪,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违法犯罪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举报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或线索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提供本市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刑事案件、查处的治安案件涉及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线索或有关证据;
(二)举报尚未立案侦查、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
(三)举报公安机关发布的在逃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匿藏处所;
(四)提供其他有助于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线索或证据。
第四条 举报人的举报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予以奖励:
(一)举报的内容是违法犯罪案件的关键线索或直接证据,对公安机关成功破获案件或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起直接作用的;
(二)举报的内容为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提供相关线索或信息,对公安机关成功破获案件或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起间接作用的。
第五条 市公安局设立全市统一的举报专用电话、电子邮箱;市公安局及下属的交警支队、基层分局分别设立举报中心。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社会发布需要提供线索或证据的案件基本情况及对应的奖励金额;
(二)受理违法犯罪举报;
(三)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转递、督办、回告、统计等工作;
(四)办理举报人奖励手续。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举报人拨打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二)邮件举报,举报人发送电子邮件到《东莞警察网》举报邮箱进行举报;
(三)信函举报,举报人寄送信函到举报中心进行举报;
(四)当面举报,举报人直接到公安机关举报中心进行举报。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采用公开或匿名方式举报。公开举报的,举报人应向公安机关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以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可使用不超过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
第八条 公安机关建立举报材料管理保密制度,对举报人的身份、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密码、举报内容、奖金发放等情况严格保密,保障举报人的安全。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举报中心统一受理举报,不得推诿拖延,并按照“归口办理、分级查证”原则及时将举报线索转递相关部门查证办理。举报反映的违法犯罪事实,属市公安局侦办的案件的,转市公安局有关业务警种查证办理;属公安分局或交警大队侦办的案件的,转该公安分局或交警大队查证办理;不属于本市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的,要及时转递有管辖权的部门或单位办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十条 一般案件,查证办理部门应在收到举报中心转递的举报信息之日起10日内查证反馈;重大复杂案件,应当在30日内查证反馈。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的,要及时向举报中心说明情况,查证完成后迅速将查证结果反馈举报中心。
第十一条 举报线索查证情况,按照“谁受理、谁回告”原则,由受理举报的举报中心回告举报人。
第十二条 经公安机关查证,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由市公安局举报中心审批,由受理举报的举报中心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或公安机关发布奖励公告之日起30内日凭有效证件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如有特殊情况,举报人可向举报中心申请其它领取方式。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所需资金全部由市财政解决,市财政设立举报奖励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举报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举报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奖励标准:
1.造成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逃逸案件,起直接作用的奖励1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500元;
2.造成1人或者2人死亡的交通事故逃逸案件,起直接作用的奖励2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1000元;
3.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交通事故逃逸案件,起直接作用的奖励5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2500元。
(二)举报经济犯罪案件的奖励标准:
1.一般经济犯罪案件,起直接作用的奖励1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500元;
2.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在本市造成重大影响或由市公安局督办的经济犯罪案件,起直接作用的奖励4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2000元;
3.特大经济犯罪案件、在本市造成严重影响或由省公安厅督办的经济犯罪案件,起直接作用的奖励10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5000元;
4.特别巨大经济犯罪案件、在本市造成恶劣影响或由公安部督办的经济犯罪案件,起直接作用的奖励30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15000元;
5.举报的案件有财政罚没返还的(如地下钱庄等),按照查获没收上缴财政部分5%以下给予奖励,但奖金不高于10万元;如果应奖励金额低于按前述四种情形标准计算的金额,则按前述四种标准给予奖励;
6.其他职能部门(如烟草专卖部门等)对举报人有特别奖励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其标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三)举报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案件的奖励标准:
1.涉爆涉枪涉刀案件:
(1)查获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烟火药3000克,雷管30枚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或者枪支1支、仿真枪10支,管制刀具10把以上的涉爆涉枪涉刀案件,起直接作用的奖励1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500元;
(2)破获非法制贩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窝点的涉爆涉枪涉刀案件,起直接作用的奖励10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5000元;
2.严重暴力案件:
(1)危害较大并在本市造成较大影响或由市公安局挂牌督办的严重暴力案件,起直接作用的奖励10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5000元;
(2)危害极大、影响极其恶劣并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挂牌督办的严重暴力案件,起直接作用的奖励20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10000元。
3.恐怖案件:
(1)一般恐怖案件,起直接作用的奖励20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10000元;
(2)危害较大、在本市影响严重并由市公安局挂牌督办的恐怖案件,起直接作用的奖励50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25000元;
(3)危害极大、影响极其恶劣并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挂牌督办的恐怖案件,起直接作用的奖励100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50000元。
(四)举报其它刑事犯罪案件的奖励标准:
1.一般刑事案件,起直接作用的奖励1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500元;抢夺、抢劫、入室盗窃及盗窃机动车案件,起直接作用的奖励15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1000元;
2.重大刑事案件或由市公安局挂牌督办的刑事案件,起直接作用的奖励2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1000元;
3.特大刑事案件或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挂牌督办的刑事案件,起直接作用的奖励10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5000元;涉及命案、涉黑、盗抢机动车等特大案件,起直接作用的奖励30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15000元。
(五)举报制造、销售、使用假牌假证汽车违法犯罪行为的奖励标准:
1.使用伪造、变造汽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案件,经查实后,每辆奖励300元,累计奖励不超过2000元;
2.出售伪造、变造的汽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案件,经查实,出售不足30副的,奖励1000元;出售30副以上的,奖励2000元;
3.伪造、变造汽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案件,经查实,缴获不足100副假牌假证的,奖励2000元;缴获100副以上不足300副假牌假证的,奖励10000元;缴获300副以上的,奖励20000元;
4.举报非法代办上牌点的,经查实,奖励300到2000元。
(六)对符合《广东省对举报“黄赌毒”案件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广东省对举报赌场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广东省对举报重大毒品犯罪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广东省举报“私彩”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和《广东省奖励举报非法光盘生产线和音像领域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暂行办法》的举报人,按上述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有效线索奖励。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的有效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根据同一举报线索破获两宗或以上案件的,只按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举报的;
(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侦查、审查、审判过程中先于举报人发现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先于举报人交代了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的;
(三)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检举属其义务范围的违法犯罪事实、证据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
(四)相关法律规定的不作奖励的情形。
第十九条 严禁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违者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严禁办案人员泄漏线索给他人举报,违者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举报违法犯罪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举报违法犯罪奖励办法》意见的公告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举报违法犯罪奖励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规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东莞市公安局起草的《东莞市举报违法犯罪奖励办法》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2年6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局。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
邮政编码:523888
传真:22831352
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东莞市法制局
2012年6月5日
东莞市举报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打击违法犯罪,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违法犯罪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举报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或线索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提供本市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刑事案件、查处的治安案件涉及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线索或有关证据;
(二)举报尚未立案侦查、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
(三)举报公安机关发布的在逃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匿藏处所;
(四)提供其他有助于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线索或证据。
第四条 举报人的举报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予以奖励:
(一)举报的内容是违法犯罪案件的关键线索或直接证据,对公安机关成功破获案件或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起直接作用的;
(二)举报的内容为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提供相关线索或信息,对公安机关成功破获案件或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起间接作用的。
第五条 市公安局设立全市统一的举报专用电话、电子邮箱;市公安局及下属的交警支队、基层分局分别设立举报中心。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社会发布需要提供线索或证据的案件基本情况及对应的奖励金额;
(二)受理违法犯罪举报;
(三)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转递、督办、回告、统计等工作;
(四)办理举报人奖励手续。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举报人拨打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二)邮件举报,举报人发送电子邮件到《东莞警察网》举报邮箱进行举报;
(三)信函举报,举报人寄送信函到举报中心进行举报;
(四)当面举报,举报人直接到公安机关举报中心进行举报。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采用公开或匿名方式举报。公开举报的,举报人应向公安机关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以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可使用不超过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
第八条 公安机关建立举报材料管理保密制度,对举报人的身份、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密码、举报内容、奖金发放等情况严格保密,保障举报人的安全。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举报中心统一受理举报,不得推诿拖延,并按照“归口办理、分级查证”原则及时将举报线索转递相关部门查证办理。举报反映的违法犯罪事实,属市公安局侦办的案件的,转市公安局有关业务警种查证办理;属公安分局或交警大队侦办的案件的,转该公安分局或交警大队查证办理;不属于本市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的,要及时转递有管辖权的部门或单位办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十条 一般案件,查证办理部门应在收到举报中心转递的举报信息之日起10日内查证反馈;重大复杂案件,应当在30日内查证反馈。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的,要及时向举报中心说明情况,查证完成后迅速将查证结果反馈举报中心。
第十一条 举报线索查证情况,按照“谁受理、谁回告”原则,由受理举报的举报中心回告举报人。
第十二条 经公安机关查证,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由市公安局举报中心审批,由受理举报的举报中心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或公安机关发布奖励公告之日起30内日凭有效证件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如有特殊情况,举报人可向举报中心申请其它领取方式。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所需资金全部由市财政解决,市财政设立举报奖励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举报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举报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奖励标准:
1.造成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逃逸案件,起直接作用的奖励1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500元;
2.造成1人或者2人死亡的交通事故逃逸案件,起直接作用的奖励2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1000元;
3.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交通事故逃逸案件,起直接作用的奖励5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2500元。
(二)举报经济犯罪案件的奖励标准:
1.一般经济犯罪案件,起直接作用的奖励1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500元;
2.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在本市造成重大影响或由市公安局督办的经济犯罪案件,起直接作用的奖励4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2000元;
3.特大经济犯罪案件、在本市造成严重影响或由省公安厅督办的经济犯罪案件,起直接作用的奖励10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5000元;
4.特别巨大经济犯罪案件、在本市造成恶劣影响或由公安部督办的经济犯罪案件,起直接作用的奖励30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15000元;
5.举报的案件有财政罚没返还的(如地下钱庄等),按照查获没收上缴财政部分5%以下给予奖励,但奖金不高于10万元;如果应奖励金额低于按前述四种情形标准计算的金额,则按前述四种标准给予奖励;
6.其他职能部门(如烟草专卖部门等)对举报人有特别奖励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其标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三)举报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案件的奖励标准:
1.涉爆涉枪涉刀案件:
(1)查获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烟火药3000克,雷管30枚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或者枪支1支、仿真枪10支,管制刀具10把以上的涉爆涉枪涉刀案件,起直接作用的奖励1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500元;
(2)破获非法制贩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窝点的涉爆涉枪涉刀案件,起直接作用的奖励10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5000元;
2.严重暴力案件:
(1)危害较大并在本市造成较大影响或由市公安局挂牌督办的严重暴力案件,起直接作用的奖励10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5000元;
(2)危害极大、影响极其恶劣并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挂牌督办的严重暴力案件,起直接作用的奖励20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10000元。
3.恐怖案件:
(1)一般恐怖案件,起直接作用的奖励20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10000元;
(2)危害较大、在本市影响严重并由市公安局挂牌督办的恐怖案件,起直接作用的奖励50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25000元;
(3)危害极大、影响极其恶劣并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挂牌督办的恐怖案件,起直接作用的奖励100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50000元。
(四)举报其它刑事犯罪案件的奖励标准:
1.一般刑事案件,起直接作用的奖励1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500元;抢夺、抢劫、入室盗窃及盗窃机动车案件,起直接作用的奖励15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1000元;
2.重大刑事案件或由市公安局挂牌督办的刑事案件,起直接作用的奖励2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1000元;
3.特大刑事案件或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挂牌督办的刑事案件,起直接作用的奖励10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5000元;涉及命案、涉黑、盗抢机动车等特大案件,起直接作用的奖励30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15000元。
(五)举报制造、销售、使用假牌假证汽车违法犯罪行为的奖励标准:
1.使用伪造、变造汽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案件,经查实后,每辆奖励300元,累计奖励不超过2000元;
2.出售伪造、变造的汽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案件,经查实,出售不足30副的,奖励1000元;出售30副以上的,奖励2000元;
3.伪造、变造汽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案件,经查实,缴获不足100副假牌假证的,奖励2000元;缴获100副以上不足300副假牌假证的,奖励10000元;缴获300副以上的,奖励20000元;
4.举报非法代办上牌点的,经查实,奖励300到2000元。
(六)对符合《广东省对举报“黄赌毒”案件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广东省对举报赌场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广东省对举报重大毒品犯罪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广东省举报“私彩”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和《广东省奖励举报非法光盘生产线和音像领域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暂行办法》的举报人,按上述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有效线索奖励。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的有效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根据同一举报线索破获两宗或以上案件的,只按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举报的;
(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侦查、审查、审判过程中先于举报人发现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先于举报人交代了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的;
(三)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检举属其义务范围的违法犯罪事实、证据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
(四)相关法律规定的不作奖励的情形。
第十九条 严禁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违者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严禁办案人员泄漏线索给他人举报,违者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举报违法犯罪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 关于印发《违法建设商品房处理程序》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违法建设商品房处理程序》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违法建设商品房处理程序
针对商品房建设出现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兼顾原则性和操作性的指导思想,特制订《违法建设商品房处理程序》。
一、本程序所指违法建设商品房是指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住建局通过日常巡查、接受投诉举报或受理申请实地查勘等方式发现的,不存在违法用地情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等主要规划施工报建手续不完整的商品房建设项目。
二、市城管综合执法局(或市住建局)发现违法建设商品房项目的,应发出停工通知书,责令项目立即停工。同时查清项目已办手续情况,将项目违法情况通报市规划局、住建局,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违法的具体环节,分别到相关报建审批部门申请补办建设手续。
三、市规划局、住建局接到关于违法建设商品房项目的情况通报和项目建设单位的补办手续申请后,分别按各自流程,受理并开展补办手续。
四、市住建局接到项目建设单位补办手续申请后,按以下流程处理:(一)按规定对违法施工部分进行行政处罚,对相关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处罚。(二)由市质监站对已建部分工程资料进行审查,并责令项目建设单位制定工程质量验证检测工作方案,经批准后实施。(三)对工程基桩、天然地基和人工处理地基承载力、基础承台和地下室底板、主体结构、钢筋原材和接头强度等项目进行试验、检测、处理,形成质量检测处理报告。
五、市规划局接到项目建设单位补办手续申请后,按以下流程处理:
(一)根据项目已办手续实际情况,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用地规划许可、总规图报审、建筑设计方案、工程规划许可等报建资料(此前项目已办理的审批手续不再重复申办)。
(二)市规划局对相关报建资料和建筑现状进行查证、审核,如符合城市规划、控规等要求,根据市住建局出具的《质量检测处理报告》证明现状建筑也符合安全要求,则将项目规划方案、现状说明连同质量检测处理报告,按程序提交市委、市政府审批(或报市城建领导小组讨论);如相关报建资料和建筑现状不符合城市规划、控规等要求,但可采取整改措施的,则提出初步整改方案,并会同市住建局对初步整改方案进行安全评估,综合形成符合城市规划、控规和安全要求的整改方案,再连同相关报建资料、现状说明、安全评估报告、质量检测处理报告等,提交市委、市政府审批(或报市城建领导小组讨论)。
六、项目规划方案经市委、市政府审批(或市城建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由市规划局告知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违法建设项目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项目建设单位处罚并将处罚结果书面告知市规划局、住建局。
七、市规划局、住建局接到市城管综合执法局的违法商品房项目已接受处罚告知书后,对项目进行如下后续处理:(一)项目已建部分不需要整改的,由市规划局按程序办理相关规划报建手续。(二)项目已建部分需要整改的,由市规划局通知项目业主自行组织整改;由市住建局对整改工作实施安全监督,并形成整改报告,再由市规划局根据整改报告按程序办理相关规划报建手续。
八、市住建局根据已完成的相关规划报建手续、质量检测处理报告(涉及整改的包括整改报告),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作出承担相应商品房安全责任、民事责任等各种后续责任的书面承诺后,将工程纳入正常质监、安监范围,按程序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手续。
九、项目完成规划报建手续,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及市住建局通知项目复工。
十、项目涉及的立项、环评、消防等报批手续,应结合项目规划、建设手续的办理情况,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程序向市有关部门申请办理。 |
| 关于印发《违法建设商品房处理程序》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违法建设商品房处理程序》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违法建设商品房处理程序
针对商品房建设出现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兼顾原则性和操作性的指导思想,特制订《违法建设商品房处理程序》。
一、本程序所指违法建设商品房是指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住建局通过日常巡查、接受投诉举报或受理申请实地查勘等方式发现的,不存在违法用地情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等主要规划施工报建手续不完整的商品房建设项目。
二、市城管综合执法局(或市住建局)发现违法建设商品房项目的,应发出停工通知书,责令项目立即停工。同时查清项目已办手续情况,将项目违法情况通报市规划局、住建局,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违法的具体环节,分别到相关报建审批部门申请补办建设手续。
三、市规划局、住建局接到关于违法建设商品房项目的情况通报和项目建设单位的补办手续申请后,分别按各自流程,受理并开展补办手续。
四、市住建局接到项目建设单位补办手续申请后,按以下流程处理:(一)按规定对违法施工部分进行行政处罚,对相关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处罚。(二)由市质监站对已建部分工程资料进行审查,并责令项目建设单位制定工程质量验证检测工作方案,经批准后实施。(三)对工程基桩、天然地基和人工处理地基承载力、基础承台和地下室底板、主体结构、钢筋原材和接头强度等项目进行试验、检测、处理,形成质量检测处理报告。
五、市规划局接到项目建设单位补办手续申请后,按以下流程处理:
(一)根据项目已办手续实际情况,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用地规划许可、总规图报审、建筑设计方案、工程规划许可等报建资料(此前项目已办理的审批手续不再重复申办)。
(二)市规划局对相关报建资料和建筑现状进行查证、审核,如符合城市规划、控规等要求,根据市住建局出具的《质量检测处理报告》证明现状建筑也符合安全要求,则将项目规划方案、现状说明连同质量检测处理报告,按程序提交市委、市政府审批(或报市城建领导小组讨论);如相关报建资料和建筑现状不符合城市规划、控规等要求,但可采取整改措施的,则提出初步整改方案,并会同市住建局对初步整改方案进行安全评估,综合形成符合城市规划、控规和安全要求的整改方案,再连同相关报建资料、现状说明、安全评估报告、质量检测处理报告等,提交市委、市政府审批(或报市城建领导小组讨论)。
六、项目规划方案经市委、市政府审批(或市城建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由市规划局告知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违法建设项目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项目建设单位处罚并将处罚结果书面告知市规划局、住建局。
七、市规划局、住建局接到市城管综合执法局的违法商品房项目已接受处罚告知书后,对项目进行如下后续处理:(一)项目已建部分不需要整改的,由市规划局按程序办理相关规划报建手续。(二)项目已建部分需要整改的,由市规划局通知项目业主自行组织整改;由市住建局对整改工作实施安全监督,并形成整改报告,再由市规划局根据整改报告按程序办理相关规划报建手续。
八、市住建局根据已完成的相关规划报建手续、质量检测处理报告(涉及整改的包括整改报告),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作出承担相应商品房安全责任、民事责任等各种后续责任的书面承诺后,将工程纳入正常质监、安监范围,按程序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手续。
九、项目完成规划报建手续,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及市住建局通知项目复工。
十、项目涉及的立项、环评、消防等报批手续,应结合项目规划、建设手续的办理情况,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程序向市有关部门申请办理。 |
| 关于举办东莞市第十一届老年人运动会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第三次全国老龄工作会议、第三次全省老龄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颁布的《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组织老年人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科学、文明的体育健身活动,提高老年人体育竞技运动水平,推动全市老年体育运动的广泛开展,市政府决定举办东莞市第十一届老年人运动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2年10月23日开幕,2012年12月20日闭幕。
二、活动地点
开幕式在市体育馆举行,闭幕式由组委会组织安排,项目比赛安排在镇(街)举行。
三、比赛项目
设门球,男、女子篮球定点投准,男、女子足球定点(运球过杆)射门,男、女子乒乓球,男、女子实心球定点投准,中国象棋,太极柔力球,太极拳,太极剑,太极扇,健身操,健身球操,健身秧歌操,飞镖,游泳,钓鱼,自行车竞慢,共17个比赛项目。
四、有关事项
(一)运动会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承办,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老龄办(联系电话:22832512、22832513、22832515;地址:市行政办事中心主楼五楼)。
(二)请各镇(街)、市属各单位认真做好组团和有关准备工作,年龄50周岁以上者均可报名参加。每个项目非本市户籍的运动员比例不得超过20%,各项目非本市户籍老年人参加比例规定详见比赛规程总则。
(三)运动会总则、各项目比赛规程、时间、地点、报名办法、奖励办法由组委会办公室另行通知。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
| 关于举办东莞市第十一届老年人运动会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第三次全国老龄工作会议、第三次全省老龄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颁布的《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组织老年人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科学、文明的体育健身活动,提高老年人体育竞技运动水平,推动全市老年体育运动的广泛开展,市政府决定举办东莞市第十一届老年人运动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2年10月23日开幕,2012年12月20日闭幕。
二、活动地点
开幕式在市体育馆举行,闭幕式由组委会组织安排,项目比赛安排在镇(街)举行。
三、比赛项目
设门球,男、女子篮球定点投准,男、女子足球定点(运球过杆)射门,男、女子乒乓球,男、女子实心球定点投准,中国象棋,太极柔力球,太极拳,太极剑,太极扇,健身操,健身球操,健身秧歌操,飞镖,游泳,钓鱼,自行车竞慢,共17个比赛项目。
四、有关事项
(一)运动会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承办,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老龄办(联系电话:22832512、22832513、22832515;地址:市行政办事中心主楼五楼)。
(二)请各镇(街)、市属各单位认真做好组团和有关准备工作,年龄50周岁以上者均可报名参加。每个项目非本市户籍的运动员比例不得超过20%,各项目非本市户籍老年人参加比例规定详见比赛规程总则。
(三)运动会总则、各项目比赛规程、时间、地点、报名办法、奖励办法由组委会办公室另行通知。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2021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在倒运海水道进行国丰粮食项目配套码头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2年6月6日至2012年12月30日。
二、作业水域:倒运海水道新沙港淡水河码头上游约150米处,顺岸连接长约320米、宽约100米水域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粤航工208、桂藤县货0589。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航经作业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黄建军 13922260330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2021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在倒运海水道进行国丰粮食项目配套码头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2年6月6日至2012年12月30日。
二、作业水域:倒运海水道新沙港淡水河码头上游约150米处,顺岸连接长约320米、宽约100米水域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粤航工208、桂藤县货0589。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航经作业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黄建军 13922260330 |
| 关于征求对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意见的公告 |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高效,市政府统一部署开展政府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市安监局等56个市直行政部门对由其制定实施、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已形成共计381份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总目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请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于2012年6月11日前反馈给我局。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
邮政编码:523888
传真:22831352
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附:
一、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拟保留目录
二、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拟废止目录
三、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拟宣布失效目录
四、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拟修订目录
东莞市法制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拟保留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有效日期
清理单位
1
东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东府〔2007〕69号
无设置
安监局
2
东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东府令2007年91号
无设置
安监局
3
东莞市新莞人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东府[2007]133号
无设置
财政局
4
关于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告
东府[2007]77号
无设置
财政局
5
东莞市鼓励莞籍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东府[2010]32号
无设置
财政局
6
“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东府办[2006]33号
无设置
财政局
7
东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办法
东府办[2007]54号
无设置
财政局
8
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征收有关政策的通知
东府办[2008]73号
无设置
财政局
9
关于设立自然灾害人身保障专项资金的通知
东府办[2010]119号
无设置
财政局
10
东莞市鼓励产业转移补助暂行办法
东府办[2010]162号
2011年12月29日-2013年12月31日
财政局
11
关于调整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府[2010]27号
无设置
残联
12
东莞市扶助残疾人办法
东府[2010]92号
2012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残联
13
东莞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东府令2002年48号
无设置
城管局
14
东莞市市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
东府令2003年73号
无设置
城管局
15
东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东府令2010年117号
2010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
城管局
16
东莞市公园管理办法
东府令2010年118号
2010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
城管局
17
东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东府令2011年121号
2011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
城管局
18
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
东府令2008年99号
2008年3月1日-2013年2月28日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9
东莞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
东府令2008年101号
无设置
档案局
20
东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办法
东府〔2010〕64号
无设置
法制局
21
东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东府令2002年61号
无设置
法制局
22
东莞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东府令2003年67号
无设置
法制局
23
东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
东府令2005年87号
无设置
法制局
24
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东府令2006年85号
无设置
法制局
25
东莞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东府令2007年97号
无设置
法制局
26
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东府令2010年116号
无设置
法制局
27
东莞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东府[2002]93号
无设置
房管局
28
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监管若干规定
东府[2008]134号
2009年1月1日-2013年13月31日
房管局
29
东莞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有关规定
东府[2008]67号
2008年7月1日-2013年6月30日
房管局
30
东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若干规定
东府办[2011]160号
2012年1月15日-2017年1月17日
房管局
31
东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东府令1998年4号
无设置
房管局
32
东莞市房地产转让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东府令1999年22号
无设置
房管局
33
东莞市禁止在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东府[2003]13号
无设置
公安局
34
关于严厉打击盗卖和非法收购公用设施及其废旧金属材料的通告
东府[2004]151号
无设置
公安局
35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东府〔2004〕28号
无设置
公积金中心
36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05
无设置
规划局
37
东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东府[2003]52号
无设置
规划局
38
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东府[2011]3号
无设置
规划局
39
东莞市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
东府令2009年112号
2009年8月1日-2014年7月31日
规划局
40
东莞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东常[2009]3号
无设置
国土局
41
东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东常[2011]17号
无设置
国土局
42
关于清理整顿砖厂和采石场的通知
东府[2000]32号
无设置
国土局
43
关于建立东莞市土地收购储备机制的通知
东府[2001]84号
无设置
国土局
44
东莞市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若干规定
东府[2008]2号
2008年2月1日-2013年1月31日
国土局
45
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
东府[2009]144号
无设置
国土局
46
关于规范临时用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东府[2009]85号
无设置
国土局
47
东莞市土地管理规定
东府办[2002]12号
无设置
国土局
48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闲置土地处置有关工作的通知
东府办[2007]11号
无设置
国土局
49
关于印发东莞市采石场整治复绿规划的通知
东府办[2008]128号
无设置
国土局
50
东莞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使用管理办法
东府办〔2011〕157号
2011年12月28日施行,有效期五年
国土局
51
东莞市国土资源网上交易规则
东府办〔2011〕159号
2012年1月30日-2015年1月29日
国土局
52
东莞市石矿资源采矿权拍卖管理暂行办法
东府令2002年59号
无设置
国土局
53
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
东府令2005年80号
无设置
国土局
54
东莞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
市长令2001年39号
无设置
国土局
55
东莞市市属资产经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东府〔1998〕93号
无设置
国资委
56
东莞市民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实行办法
东府〔2002〕77号
无设置
国资委
57
东莞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东府〔2008〕13号
无设置
国资委
58
东莞市市属转制、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暂行办法
东府办〔2002〕45号
无设置
国资委
59
东莞市市属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东府办〔2007〕130号
无设置
国资委
60
东莞市市属关停、破产企业原在册在职固定职工移交社区管理办法
东府办〔2008〕144号
2009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月14 日
国资委
61
东莞市企业产权交易管理规定
东府令1999年11号
无设置
国资委
62
关于东莞市实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2003]56号
无设置
海洋与渔业局
63
关于设立黄唇鱼市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
东府[2005]67号
无设置
海洋与渔业局
64
东莞市虎门港港口管理办法
东府〔2002〕127号
无设置
虎门港
65
关于限期整治畜禽养殖业污染的通告
东府[2005]69号
无设置
环保局
66
东莞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方案
东府[2005]70号
无设置
环保局
67
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管理工作的通知
东府[2006]78号
无设置
环保局
68
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
东府[2007]135号
无设置
环保局
69
东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规定
东府〔2009〕124号
2010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
环保局
70
东莞市污泥集中处置管理暂行规定
东府〔2011〕62号
2011年6月1日-2016年5月31日
环保局
71
东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办法
东府〔2011〕75号
2011年9月1日-2016年8月31日
环保局
72
东莞市奖励举报违法排放工业废水行为办法
东府令2011年120号
2011年2月1日—2016年1月31日
环保局
73
东莞市新莞人计划生育优待扶助暂行办法
东府〔2011〕83号
2011年10月1日-2016年9月30日
计生局
74
东莞市计划生育节育奖管理办法
东府令2009年108号
无设置
计生局
75
关于限制非粤S号牌摩托车在我市道路行驶的通告
东府〔2004〕171号
无设置
交警
76
关于加强我市“电子警察”监控系统管理问题的通知
东府〔2005〕61号
无设置
交警
77
关于印发东莞市整治本地摩托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府〔2007〕70号
无设置
交警
78
关于限制摩托车在我市部分区域路段行驶的通告
东府〔2007〕75号
无设置
交警
79
关于印发东莞市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不准上路行驶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府〔2007〕83号
无设置
交警
80
东莞市中心区“禁摩”实施方案
东府〔2008〕136号
无设置
交警
81
东莞市校车管理办法
东府办〔2007〕92号
无设置
交警
82
东莞市机动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实施细则
东府办〔2008〕27号
无设置
交警
83
东莞市区货车交通管制调整方案
东府办〔2011〕
无设置
交警
84
东莞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东府办[2009]105号
2009年9月1日-2012年8月31日
交通局
85
东莞市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
东府令2003年72号
无设置
交通局
86
关于进一步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东府〔2009〕125号
无设置
教育局
87
东莞市民办学校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东府办[2010]70号
无设置
教育局
88
东莞市各地政府驻莞办事机构管理规定
东府〔2009〕93号
无设置
经协办
89
东莞市外地政府部门、非经营性事业单位驻莞办事机构备案办法
东府办〔2004〕120号
无设置
经协办
90
东莞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款资金使用办法(试行)
东府办〔2010〕149号
无设置
经协办
91
关于保护电力设施的通告
东府〔2006〕10号
无设置
经信局
92
东莞市新建加油站管理办法
东府〔2006〕6号
无设置
经信局
93
东莞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东府〔2007〕67号
无设置
经信局
94
东莞市镇村引进投资项目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东府〔2009〕10号
无设置
经信局
95
东莞工厂直销中心实施方案(附《东莞工厂直销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东府〔2009〕131号
无设置
经信局
96
东莞市引进重大及关键投资项目奖励办法
东府〔2009〕53号
无设置
经信局
97
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暂行办法
东府〔2012〕23号
2012年3月1日-2017年2月28日
经信局
98
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东府办[2009]19号
无设置
经信局
99
东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东府办〔2005〕34号
无设置
经信局
100
关于促进创意产业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附:《东莞市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东府办〔2008〕83号
无设置
经信局
101
东莞市推广天然气汽车加气项目实施方案
东府办〔2008〕87号
无设置
经信局
102
东莞市培育发展自有品牌企业实施细则
东府办〔2009〕160号
无设置
经信局
103
东莞市创建名牌奖励实施办法
东府办〔2009〕161号
无设置
经信局
104
东莞市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东府办〔2009〕4号
无设置
经信局
105
东莞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
东府办〔2009〕85号
无设置
经信局
106
东莞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实施办法
东府办〔2010〕152号
无设置
经信局
107
东莞市扶持“东莞老字号”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东府办〔2010〕165号
无设置
经信局
108
关于促进“东莞老字号”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附《东莞老字号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东府办〔2010〕62号
无设置
经信局
109
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和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东府办〔2011〕123号
经信局
110
东莞市牲畜屠宰和肉品经营管理办法
东府令2001年40号
无设置
经信局
111
东莞市生猪及其肉品管理暂行办法
东府令2006年84号
无设置
经信局
112
东莞市重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东府[2005]8号
无设置
科技局
113
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东府[2008]76号
2008年7月15日—2012年12月31日
科技局
114
东莞市促进LED产业发展及应用示范的若干规定
东府〔2010〕108号
2010年12月13日-2015年12月31日
科技局
115
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东府办〔2008〕65号
2008年7月15日-2012年12月31日
科技局
116
东莞市LED照明应用示范工程补贴暂行办法
东府办〔2010〕37号
无设置
科技局
117
东莞市科技金融结合试点市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
东府办〔2010〕75号
无设置
科技局
118
东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东府办〔2010〕76号
无设置
科技局
119
东莞市促进工业设计实施办法
科技局
120
东莞市专利促进实施办法
科技局
121
东莞市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东府令2003年68号
无设置
林业局
122
东莞市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东府令2003年69号
无设置
林业局
123
东莞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实施办法
东府〔2007〕131号
未设置
路桥总
124
东莞市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东府〔2003〕36号
无设置
旅游局
125
东莞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东府〔2003〕37号
无设置
旅游局
126
东莞市旅游管理规定
东府〔2003〕59号
无设置
旅游局
127
东莞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
东府〔1993〕27号
无设置
民政局
128
东莞市殡葬管理规定
东府〔1996〕21号
无设置
民政局
129
东莞市五保供养暂行办法
东府〔2005〕131号
无设置
民政局
130
东莞市社区建设管理办法
东府〔2006〕122号
无设置
民政局
131
东莞市深化退役士兵改革实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实施方案
东府〔2006〕12号
无设置
民政局
132
东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东府〔2007〕41号
2007年5月1日-2012年4月30日
民政局
133
东莞市城乡特殊困难人员基本医疗救助办法
东府〔2007〕68号
2007年8月1日-2012年7月31日
民政局
134
东莞市自然灾害救济办法
东府〔2008〕58号
2008年6月1日-2013年5月31日
民政局
135
东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办法
东府办〔2007〕54号
无设置
民政局
136
东莞市城乡低保家庭收入核定办法
东府办〔2009〕108号
无设置
民政局
137
东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施保暂行办法
东府办〔2009〕136号
无设置
民政局
138
东莞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方案知
东府办〔2010〕46号
无设置
民政局
139
东莞市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试行)
东府办〔2010〕72号
无设置
民政局
140
东莞市孤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东府办〔2011〕109号
自2011年8月29日起试行3年
民政局
141
关于印发东莞市免除低收入群体和其他特殊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府办〔2011〕120号
无设置
民政局
142
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优抚对象乘坐城市公共汽车优待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府办〔2011〕121号
无设置
民政局
143
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试行)、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考核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东府办〔2011〕21号
2011年3月1日起试行2年
民政局
144
东莞市地名管理办法
东府令2003年70号
无设置
民政局
145
东莞市学生接送站管理办法
东府令2009年110号
2009年7月1日-2014年6月30日
民政局
146
东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
东府令2009年115号
无设置
民政局
147
东莞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
东府[2003]12号
无设置
农业局
148
东莞市扶贫开发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东府[2003]1号
无设置
农业局
149
东莞市扶持经济欠发达村借款实施办法
东府[2007]90号
无设置
农业局
150
东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收入款项管理若干规定
东府[2008]114号
2008年12月1日-2013年11月30日
农业局
151
东莞市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东府办[2009]89号
2009年8月1日-2014年7月31日
农业局
152
东莞市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东府令2003年77号
无设置
农业局
153
东莞市突发气象灾害防御规定
东府令2012年122号
2012年6月1日-2017年5月31日
气象局
154
东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
东府〔2004〕29号
无设置
人防办
155
东莞市企业博士后管理及资助暂行办法
东府〔2005〕71号
无设置
人力资源局
156
东莞市创业资金小额贷款实施办法
东府〔2006〕76号
无设置
人力资源局
157
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东府〔2007〕104号
2007年10月1日-2012年9月30日
人力资源局
158
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东莞市企业博士后管理及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2007〕116号
无设置
人力资源局
159
东莞市新莞人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东府〔2007〕133号
2008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
人力资源局
160
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
东府〔2007〕45号
无设置
人力资源局
161
东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莞工作的若干规定
东府〔2007〕46号
无设置
人力资源局
162
东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博士创业园管理办法
东府〔2008〕3号
无设置
人力资源局
163
关于加快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
东府〔2009〕58号
无设置
人力资源局
164
关于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
东府〔2009〕59号
无设置
人力资源局
165
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
东府办〔2010〕16号
无设置
人力资源局
166
东莞市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暂行办法
东府办〔2010〕17号
无设置
人力资源局
167
东莞市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奖励试行办法
东府[2012]62号
2012年7月1日-2015年6月30日
人力资源局
168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
东府[2007]3号
无设置
社保局
169
关于提高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东府[2008]145号
无设置
社保局
170
关于建立全市城乡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东府[2009]132号
无设置
社保局
171
关于整合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制度的通知
东府[2009]57号
无设置
社保局
172
关于我市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府[2009]65号
无设置
社保局
173
关于对密切接触甲型H1N1流感确诊或疑似病例患者的参保人医学观察期间门诊预防用药等医药费用进行全额补助的通知
东府[2009]75号
无设置
社保局
174
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的通知
东府[2010]107号
无设置
社保局
175
关于调整社会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的通知
东府[2010]16号
无设置
社保局
176
东莞市社会保险待遇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东府〔2005〕194号
无设置
社保局
177
东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方案
东府〔2007〕137号
无设置
社保局
178
东莞市地方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东府〔2007〕13号
无设置
社保局
179
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供给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05]61号
无设置
社保局
180
关于建立东莞市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
东府办[2007]82号
无设置
社保局
181
关于调整我市手足口病(EV71感染)参保患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东府办[2008]47号
无设置
社保局
182
关于我市手足口病(EV71感染)等重大突发流行性疾病参保患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问题的通知
东府办[2009]83号
无设置
社保局
183
关于调整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典型肺炎患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东府办〔2003〕31号
无设置
社保局
184
关于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典型肺炎患者(含疑似患者)医疗费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通知
东府办〔2003〕32号
无设置
社保局
185
印发关于理顺我市企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东府办〔2003〕4号
无设置
社保局
186
东莞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规定
东府办〔2010〕96号
无设置
社保局
187
关于本市户籍无固定职业人员以村(社区)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东府办〔2011〕115号
无设置
社保局
188
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东府办〔2011〕78号
无设置
社保局
189
东莞市网上行政审批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东府〔2008〕121号
无设置
审改办
190
东莞市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
东府〔2009〕7号
无设置
审改办
191
东莞市歌舞娱乐场所审批管理办法
东府办[2009]68号
2009年5月8日-2014年5月7日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192
东莞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东府令2006年83号
无设置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193
关于我市水利工程水费收费管理的规定
东府[1993]96号
无设置
水务局
194
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
东府[2001]7号
无设置
水务局
195
东莞市堤围防护费征收和管理实施办法
东府[2003]15号
水务局
196
东莞市河道堤防管理规定
东府[2006]14号
无设置
水务局
197
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工作的意见
东府办[2010]161号
无设置
水务局
198
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定
2005年3月25日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无设置
松山湖
199
东莞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引进项目优惠暂行办法
东府[2010]95号
无设置
松山湖
200
东莞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村(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办法(试行)
东府[2006]29号
无设置
体育局
201
东莞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镇(街道)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办法(试行)
东府[2006]50号
无设置
体育局
202
东莞市引进高水平体育人才实施办法
东府[2006]52号
无设置
体育局
203
东莞市基层统计单位基础工作标准化建设实施办法
东府办〔2008〕20号
无设置
统计局
204
东莞市统计管理办法
东府令2002年50号
无设置
统计局
205
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东府 [2008]126号
无设置
外经贸
206
东莞市引进重大及关键投资项目奖励办法
东府 [2009]53号
无设置
外经贸
207
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设置和发布烟草广告的通告
东府[2005]184号
无设置
卫生局
208
东莞市桑拿服务行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东府办[2010]8号
无设置
卫生局
209
东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试行)
东府令2004年78号
无设置
卫生局
210
东莞市明码标价管理规定
东府[1996]103号
无设置
物价局
211
东莞市收费管理规定
东府[1997]98号
无设置
物价局
212
东莞市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东府[2002]129号
无设置
物价局
213
东莞市餐饮业明码标价实施办法
东府办[2003]11号
无设置
物价局
214
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东府办[2009]46号
无设置
物价局
215
东莞市价格管理规定
东府令2000年27号
无设置
物价局
216
东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东府令2008年104号
无设置
物价局
217
东莞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
东府令2009年113号
2009年9月1日-2014年8月31日
消防局
218
东莞市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东府〔2012〕66号
2012年7月1日-2015年6月30日
消防局
219
《东莞市出租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东莞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东莞市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程序规定》、《东莞市个人出租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东莞市出租屋租住人员计划剩余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规费财务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东府办〔2010〕53号
2010年7月1日-2015年6月30日
新莞人局
220
东莞市市政公共事业特许经营办法
东府〔2005〕3号
无设置
221
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
东府[2008]86号
无设置
住建局
222
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东府〔2003〕103号
无设置
住建局
223
东莞市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暂行办法
东府〔2005〕57号
无设置
住建局
224
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东府〔2012〕11号
2012年2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住建局
225
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东府〔2012〕12号
2012年2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住建局
226
关于进一步规范镇街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东府办[2009]119号
无设置
住建局
227
东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东府令2009年106号
无设置
住建局
228
东莞市盐业市场管理规定
东府〔1997〕70号
无设置
附件二: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拟废止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废止理由
清理单位
1
东莞市机动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实施细则
东府办〔2008〕27号
由于省公安厅、省监察厅和省财政厅2009年联合下发了粤公通字〔2009〕10号文对号牌竞价发放做了修改,我市已严格按粤公通字〔2009〕10号文规定执行,建议废止该文。
财政局
2
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的通知
东府〔1997〕29号
主要内容已被《关于调整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2010〕27号)替代。
残联
3
东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东府令2002年64号
主要内容已被《东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东府令〔2011〕121号)代替。
城管局
4
东莞市粮食经营管理办法
东府令2003年75号
我市的粮食流通管理体制已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办法》也与国家、省之后出台的有关粮食流通管理的法律法规存在相悖之处,因此建议给予废止。
发改局
5
东莞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东府[2003]77号
国家已于2004年7月20日讨论并通过《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30号)。
房管局
6
东莞市加强贷款抵押物管理的暂行规定
东府[1998]27号
已有《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作新的行政依据。
房管局
7
东莞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市府令1998年10号
与2011年1月20日发布、于2011年4月1日实施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内容有冲突。
房管局
8
东莞市出租屋租住人员办理<暂住证>操作办法(试行)
东府办[2004]45号
2010年1月1日起全省实施《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即自动废止,暂住证失去了法律依据。
公安局
9
东莞市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规定
市府令1999年18号
文件要求流动人员办理暂住证,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居住证制度相抵触,建议予以清理。
公安局
10
关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出国护照或往返港澳通行证的暂行办法(《东莞市民营企业人员申办出国护照或往返港澳通行证暂行办法》)
东府〔2002〕68号
文件中办理商务签注的相关规定与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广公境字〔2006〕274号)不符,建议清理。
公安局
11
东莞市流动人员信息申报登记管理办法
文件要求流动人员办理暂住证,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居住证制度相抵触,建议予以清理。
公安局
12
东莞市市区建筑立面管理暂行办法
东府令1999年17号
已不适应现时发展形势,不符合规划管理要求。
规划局
13
关于加强旧城改造中“退二进三”地块转经营性用途管理的通知
东府办[2005]74号
主要内容已由“三旧”改造政策替代。
国土局
14
东莞市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办法
东府〔2000〕47号
制定此法的法律依据《广东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保护管理规定》,已在2010年12月2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第153号令中废止。
海洋渔业局
15
东莞市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东府令2007年95号
拟废止,已出台《东莞市奖励举报违法排放工业废水行为办法》。
环保局
16
东莞市控制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管理办法
东府〔1995〕99号
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不一致。
环保局
17
东莞市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
东府〔1992〕62号
主要内容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不一致。
环保局
18
东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
东府〔1997〕64号
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不一致。
环保局
19
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东府令1999年24号。
主要内容与《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不一致。
环保局
20
关于补贴异地摩托车离莞托运费的通知
东府办[2006]66号
该项工作已完成。
交警
21
东莞市摩托车提前报废或迁出补偿实施细则
东府办[2007]14号
该项工作已完成。
交警
22
东莞市小汽车营运车牌有偿使用竞投办法
东府令2000年31号
与《广东省出租车管理办法》相冲突。
交通局
23
东莞市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规定
东府令1999年19号
该规范性文件为多年前颁布,内容与现行政策有抵触,与实际管理不相适应。
交通局
24
东莞市公路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办法
东府令2000年26号
该规范性文件为多年前颁布,内容与现行政策有抵触,与实际管理不相适应。
交通局
25
东莞市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试行办法
东府令2001年42号
该规范性文件为多年前颁布,内容与现行政策有抵触,与实际管理不相适应。
交通局
26
东莞市营运客车客运线路标志牌有偿使用竞投办法
东府〔2002〕14号
该规范性文件为多年前颁布,内容与现行政策有抵触,与实际管理不相适应。
交通局
27
关于禁止摩托车非法营运载客的通告
东府〔2007〕76号
该规范性文件为多年前颁布,内容与现行政策有抵触,与实际管理不相适应。
交通局
28
东莞市创建名牌奖励实施办法
东府办[2008]119号
2009年新出台《东莞市创建名牌奖励实施办法》(东府办[2009]161号)。
经信局
29
关于修改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05]98号
已被《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09]19号)取代。
经信局
30
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东府办[2004]78号
主要内容已被《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9)替代。
经信局
31
东莞市培育发展自有品牌企业实施细则
东府办〔2005〕36号
已被2009年11月25日印发的《东莞市培育发展自有品牌企业实施细则》(东府办〔2009〕160号)替代。
经信局
32
东莞市调峰电力认购暂行办法
东府办〔2006〕10号
《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时收取燃气燃油加工费的通知》(东府〔2008〕38号)中明确规定暂停执行。
经信局
33
东莞市节能节电实施细则,东莞市推进清洁生产实施细则
东府办〔2007〕25号
已被《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12〕23号)和《东莞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东经贸〔2008〕178号)取代。
经信局
34
东莞市专利奖励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三个配套实施细则(东莞市专利申请资助细则、东莞市专利奖与工业设计奖评奖细则、东莞市专利计划项目实施细则)
东府〔2005〕36号
已出台《东莞市促进工业设计实施办法》、《东莞市专利促进实施办法》。
科技局
35
东莞市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东府〔1995〕87号
已被《东莞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东科〔2010〕127号)替代。
科技局
36
东莞市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实施办法
东府令2000年29号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科技局
37
东莞市处理专利纠纷办法
东府令2000年30号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科技局
38
修改《东莞市技术引进中专利管理暂行办法》等3项科技类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东府令2001年35号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科技局
39
东莞市科技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东府〔2005〕27号
已出台《关于修订<科技东莞工程第一批配套实施办法的操作规程>的通知》。
科技局、财政局
40
东莞市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东府令2002年56号
主要内容已被《东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东府〔2004〕29号)替代。
人防办
41
东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东府令2002年57号
主要内容已被《东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东府〔2004〕29号)替代。
人防办
42
关于调整企事业单位退休基金统筹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1988〕72号
主要内容与《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东府〔2007〕5号)相抵触
社保局
43
东莞市职工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东府〔1996〕119号
主要内容已被《关于贯彻〈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东府〔2003〕28号)替代
社保局
44
东莞市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全市统筹实施办法(试行)
东府〔1997〕59号
主要内容已被《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东府〔2007〕5号)替代
社保局
45
东莞市社会养老保险共济金征收目标责任制办法(试行)
东府〔1997〕60号
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取消征收共济金,2000年1月1日起取消向企业征收共济金
社保局
46
关于实行社会保险年检制度的通知
东府〔1997〕90号
实行社会保险年检制度于2001年被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制度取代。目前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号)执行。
社保局
47
关于贯彻《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府〔1999〕15号
主要内容已被《关于贯彻〈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东府〔2003〕28号)替代
社保局
48
东莞市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办法
东府办[1999]158号
主要内容已被《关于东莞市职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东社保[2011]47号)替代。
社保局
49
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的通知
东府办〔2000〕61号
目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实施。
社保局
50
东莞市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帮助扶持试行办法
东府〔2002〕44号
政策上已经不执行。
社保局
51
东莞市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2004.01.09东府[2004]2号
主要内容已被《关于建立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东府[2008]51号)替代。
社保局
52
关于提高我市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水平有关费用分担的通知
东府办〔2005〕28号
文件的标准已全部更新,现在执行《关于最低生活保障金等经费标准调整及分担有关问题的复函》。
社保局
53
关于调整我市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东府[2005]113号
主要内容已被《关于建立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东府[2008]51号)替代。
社保局
54
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东府〔2006〕57号
主要内容与《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号)相抵触,已被《关于建立全市城乡一体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东府〔2009〕132号)替代。
社保局
55
关于设立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东府办[1998]66号
报废止,该规定已经被《关于同意从路桥车通行费中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复函》(东府办复[2003]474号)所修改,目前我市水利建设基金的管理按照《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号)和《关于同意从路桥车通行费中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复函》(东府办复[2003]474号)执行。
水务局
56
东莞市河道采砂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东府[1994]33号
一是《东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整治河道违法采砂确保水利安全的通知》中禁止所有在我市进内河道水域范围的采砂活动;二是05年省出台了《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有关河道采砂的行为遵照执行。
水务局
57
关于调整对外来料加工收取工缴费标准的通知
东府 [1989]113号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规定,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均无权审批收费项目。
外经贸
58
关于调整我市来料加工工缴费结算方式的通知
东府办[1994]8号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规定,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均无权审批收费项目。
外经贸
59
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制定我市桑拿康复服务行业管理办法的请示的通知
东府办(1998)0006号
已被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代替
卫生局
60
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我市足浴及足部穴位按摩服务行业管理意见的请示的通知
东府办(1998)0012号
卫生行政部门已取消对足浴及足部穴位按摩服务行业的行政许可
卫生局
61
东莞市整治“黑网吧”工作实施方案
东府〔2006〕79号
我市“黑网吧”整治工作已建立长效机制,该文件已与实际执法工作不相适应。
文广新局
62
关于加强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的通告
东府〔2003〕135号
1、责任(解释)单位“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办公室”现已更名;2、主要内容已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3、暂住证与我省推行的居住证政策相抵触。
新莞人局
63
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东府令2003年76号
1、责任(解释)单位“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办公室”现已更名;2、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3、部分内容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于2006年3月1日被废止;4、暂住证内容与我省推行的居住证政策相抵触。
新莞人局
64
东莞市流动人员管理规定
东府〔2004〕104号
依据的《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已于2009年修正为《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新莞人局
65
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办理证件缴纳税费等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东府办〔2004〕95号
1、责任(解释)单位“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办公室”现已更名;2、主要内容已被《关于印发〈东莞市出租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六份文件的通知》(东府办〔2010〕53号)替代。
新莞人局
66
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东府令2002年62号
该文件所依据“《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1991年7月9日发布)”已被建设部于2007年行文明确废止,且其内容与现行管理不适应。
住建局
67
东莞市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行为暂行规定
东府〔2005〕5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试行)》(东建函〔2007〕191号),《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工程实行年度固定投标保证金制度的通知》(东建市〔2008〕15号),《关于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会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建市〔2008〕5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程序及定标方式的通知(试行)》(东建市〔2009〕36号),《关于调整投标会有效投标人家数的相关通知》(东建市〔2010〕17号)等五份文件对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行为作出了调整。
住建局
68
关于限期拆除各类违法搭建物的通告
东府〔2005〕58号
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为临时机构,已撤销。相关职能已移交市综合执法局。
住建局
69
东莞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东府令2002年58号
已被新制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东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替代,不适应现行管理要求。
住建局
附件三: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拟宣布失效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失效理由
清理单位
1
转发市国土局关于在全市开展1:500数字化地形(地籍)测量工作请示的通知
东府办[1999]118号
该工作于2004年已结束。
国土局
2
关于印发我市清理整顿砖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府[2000]36号
该工作于2002年已结束。
国土局
3
东莞市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府办[2003]19号
2003年经省验收后,相关工作结束。
国土局
4
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工业园区的紧急通知
东府办[2004]33号
2004年经省验收后,相关工作结束。
国土局
5
关于印发《加快处置闲置土地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府〔2005〕187号
闲置土地专项处置工作已完成;适用期为2006年12月31日前,为事项已完成。
国土局
6
关于加快收回闲置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的通知
东府办〔2005〕93号
闲置土地专项处置工作已完成;适用期为2006年12月31日前,事项已完成。
国土局
7
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东府办〔2006〕36号
闲置土地专项处置工作已完成;适用期为2006年12月31日前,事项已完成。
国土局
8
关于土地闲置费征收问题的处理意见
东府办〔2006〕79号
闲置土地专项处置工作已完成,申请不纳入闲置费征收范围的联合会审已结束;适用期为2007年6月15日前,事项已完成。
国土局
9
关于调整报市农地转用审批程序的通知
东府办[2009]129号
该文件规定仅适用于2009年12月31日前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的报市农转材料,事项已完成。
国土局
10
东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暂行办法
东府办〔2008〕138号
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经完成。
环保局
11
东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暂行办法
东府办〔2008〕138号
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经完成。
环保局
12
东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暂行办法
东府办〔2008〕138号
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经完成。
环保局
13
东莞市普及高中教育暂行规定
东府[1996]11号
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经完成。
教育局
14
关于实施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融资支持计划的通知
东府[2008]132号
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经完成。
经信局
15
关于做好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
东府〔2005〕146号
已出台《东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2009年市政府令第115号)。
民政局
16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东府办[2008]137号
规定的工作目标是截至2010年,已完成任务。
农业局
17
《关于我市所有事业单位及其全部职工纳入失业保险实施范围的通知》
东府〔1999〕54号
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经完成。
社保局
18
《关于调整养老保险共济基金征集比例的补充通知》
东府〔1995〕36号
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经完成。
社保局
19
《贯彻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
东府〔1998〕37号
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经完成。
社保局
20
《关于调整我市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东府〔2002〕3号
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经完成。
社保局
21
《关于调整市属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费率的通知》
东府〔2002〕40号
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经完成。
社保局
22
《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的通知》
东府〔2003〕30号
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经完成。
社保局
23
《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东府〔2004〕112号
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经完成。
社保局
24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东府〔2005〕185号
适用期已届满。
社保局
25
《关于调整我市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
东府〔2006〕8号
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经完成。
社保局
26
《关于推行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
东府[2003]123号
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经完成。
社保局
27
《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东府[2007]60号
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经完成。
社保局
附件四: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拟修订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修改理由及修改意见
清理单位
1
东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
东府令2002年66号
该办法有些条款已不适应我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实际情况和城市管理水平提升的需要。
城管局
2
东莞市燃气管理办法
东府令2002年49号
部分内容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施行)、《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10年9月1日施行)等上位法不符,建议修订。
城管局
3
东莞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
东府令2001年35号
东莞位于东南沿海地震带,地震基本烈度Ⅵ度和Ⅶ度区,潜在震源区震级上限为5.5级,是国家确定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应当高度重视重点做好抗震设防工作。国务院发布《国家防震减灾规划(2006-2020年)》,提出总体目标:“到2020年,我国基本具备综合抗御6.0级左右、相当于各地区地震基本烈度的地震的能力,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的防震减灾能力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东莞市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市政府119号令),2010年7月29日发布,将我市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列为非行政许可的行
地震局
4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东府[2000]41号
与现行政策出入较大,需修订并设定有效期。
公积金中心
5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东府〔2007〕115号
该文件有效期5年。
公积金中心
6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东府令1998年6号
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与国家、省的政策不适应;部分内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省草拟的《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已进入审议阶段,待该《条例》实施后再进行修改。
规划局
7
东莞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
东府令2001年41号
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与国家、省的政策不适应;部分内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省草拟的《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已进入审议阶段,待该《条例》实施后再进行修改。
规划局
8
东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东府令1999年20号
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与国家政策不一致,建议修改成与《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所列标准一致: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
国土局
9
东莞市国有市属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东府〔2003〕87号
为理顺管理关系,已上报修订。
国资委
10
东莞市虎门港开发区管理办法
东府〔2002〕127号
“虎门港开发区”、 “虎门港开发区管委会”、“虎门港开发区有限公司”、“市级投资区”、“镇级投资区”称谓已废止,建议修改为“虎门港”、“虎门港管委会”、“虎门港集团”,建议删除“市级投资区”、“镇级投资区”并对应修改第四章第五章的相应条款。
虎门港
11
东莞市虎门港岸线管理办法
东府〔2002〕127号
根据《关于东莞市国丰粮油项目码头岸线使用问题的复函》(东府办复〔2011〕16号)中所确定的“今后虎门港码头岸线使用费收费标准,采用岸线资源使用权与相应土地捆绑评估的方法”,因此,建议修改岸线使用金的相关条款。
虎门港
12
东莞市虎门港开发区沙田产业区征地拆迁暂行规定
东府〔2003〕31号
同《东莞市虎门港开发区管理办法》修改意见。
虎门港
13
东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规定
东府〔1992〕18号
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与国家、省的政策不适应。
环保局
14
东莞市东引运河水质污染防治办法
东府〔1999〕92号
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与国家、省的政策不适应。
环保局
15
东莞市畜禽养殖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东府令2002年46号
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
环保局
16
东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东府令2003年71号
部分内容与《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号,于2009年1月1日实施)的规定不适应。
计生局
17
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修订)
东府[2005]199号
部分内容与《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粤府办〔2009〕129号,于2009年12月31日发布并实施)的规定不适应。
计生局
18
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修订)实施细则
东府办[2006]17号
部分内容与《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粤府办〔2009〕129号,于2009年12月31日发布并实施)的规定不适应。
计生局
19
东莞市渡口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东府令2007年94号
操作性不强及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
交通局
20
东莞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无有效期
一、执法局成立以后,路政执法职能部门已经改变;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相关规定有所改变。
交通局
21
东莞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
东府[2002]118号
管理办法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前制定的,部分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国家、省的相关政策不相符,需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修改、完善。
教育局
22
东莞市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投诉处理办法
东府〔2002〕56号
此《办法》部分制定依据文件、负责部门和具体细则需要更新,需作修改。
经信局
23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东莞市工业商贸龙头企业实施细则
东府办〔2008〕48号
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
经信局
24
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方案(附《东莞市总部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东府〔2009〕68号
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
经信局
25
东莞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东府办〔2009〕151号
计划与相关政策进行整合。
经信局
26
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贸)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东府办〔2010〕105号
可操作性不强,其中的部分条款需要进一步根据本年度专项资金的实际实施情况来进行细化,完善。
经信局
27
东莞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大企业(集团)实施方案
东府办〔2010〕167号
部分内容需修改完善。
经信局
28
东莞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东府办〔2010〕47号
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
经信局
29
东莞市商贸流通重点企业(项目)认定办法
东府办〔2010〕114号
计划与相关政策进行整合。
经信局
30
东莞市促进薄膜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实施细则(试行)
东府办〔2011〕11号
市府办正牵头对科技东莞专项进行调整、整合,我局计划对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经信局
31
东莞市加强产业技术创新推进产业技术和集群发展实施办法
东府〔2007〕85号
由于该项内容今年有可能会撤并或调整,故不建议纳入《东莞市规范性文件汇编》。
经信局
32
东莞市科技创新基础条件平台管理办法
2008
科技局
33
东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东府〔2005〕103号
资助内容、资助标准变更。
科技局
34
关于印发科技东莞工程第一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府〔2007〕85号
为适应新形势和全市科技工作发展的要求,要对资助条件、程序等内容进行调整。
科技局
35
东莞市重点实验室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东府办〔2008〕102号
为扶持一些规模较大,检测能力强,能为行业提供检测服务的实验室,需提高资助条件。对资助条件、程序等内容进行调整。
科技局
36
东莞市重大科技专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东府办[2009]98号
操作规程中部分条款不合理,且难以执行。对规程中不合理的条款进行完善和修订。
科技局
37
东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东府办〔2007〕72号
有效期至2012年8月31日。
民政局
38
东莞市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东府〔2007〕63号
有效期至2012年6月30日。
民政局
39
东莞市退役士兵住房困难补助办法
东府办〔2009〕80号
省有关文件正在调研修改。
民政局
40
东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东府令1998年2号
部分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社保局
41
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东府令1999年21号
部分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社保局
42
东莞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东府办[1999]157号
部分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社保局
43
关于东莞市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东府办〔2000〕28号
部分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社保局
44
关于做好全市莞籍原农(居)民的农(居)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东府办〔2005〕51号
文件的部分条款已更新。
社保局
45
关于建立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
东府[2008]51号
部分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社保局
46
东莞市建立“黑网吧”整治长效机制工作方案
东府2008年1号
东莞市整治黑网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已过时,部分成员名单需更新。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47
东莞市广播电视管理规定
东府令1999年15号
东莞市广播电视管理规定的条款内容与我市广播电视发展不相适应,已过时,不再适用。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48
东莞市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规定
东府[1996]99号
该规定与国务院颁布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9]62号)部分内容不一致,需要修改。目前《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正在修改当中,《东莞市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规定》待省法律法规修改颁布后再进行修改。
水务局
49
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东府令2004年107号
原文涉及的征收主体等情况已改变,自2012年1月1日起污水处理费征收稽查工作职能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移交至市水务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结合征收职能归口水务局的实际情况,需重新修订《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水务局
50
东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东府令2007年9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2号《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我市制定了《东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并于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全面实行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制度。现我市成立了东莞市水务局,城市排水许可管理部门由城管局转为水务局,因此需要对该《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水务局
51
东莞市截污次支管网工程实施办法
东府办[2009]135号
报修改。修改原因:机构改革后原环保产业促进中心已改建成市污水治理中心,并纳入了市水务局,原文涉及的业主主体及贷款主体等相关情况已有所改变。
水务局
52
东莞市城市供水管理暂行办法
东府[2004]23号
根据《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42条的有关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自动终止。而《东莞市城市供水管理暂行办法》于2004年4月1日颁布施行,起已超过了有效的使用年限。拟重新修编《东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指导全市供水管理工作,为供水管理提供强而有力的、完善的法律支持。
水务局
53
东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暂行办法
东府令2008年105号
2008年,我市为了响应创建文明城市的要求,出台了《东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暂行办法》。由于编制时间较为仓促,暂行办法的内容比较粗略,欠缺实际可操作性。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市二次供水设施数量剧增,二次供水管理问题日益突出,原暂行办法已无法满足管理需求。我局拟重新修编《东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暂行办法》,并制定《东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实施细则》,为我市二次供水管理提供更完善的法律依据,为二次供水单位提供更为细化的指导和规范。
水务局
54
东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
东府[1996]120号
根据《广东省价格调节管理规定》等法律条文已修改。
物价局
55
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实施办法
东府令2008年107号
1、部分职能管理部门名次改变;2、部分条款已不适应现阶段的发展需要。
物价局
56
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
东府〔2009〕138号
原先的责任制规定和考核办法已滞后于实际管理需要。
消防局
57
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规定
东府办[2009]99号
由于上位法律法规的变更,有关内容须作相应修改。 |
| 关于征求对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意见的公告 |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高效,市政府统一部署开展政府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市安监局等56个市直行政部门对由其制定实施、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已形成共计381份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总目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请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于2012年6月11日前反馈给我局。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
邮政编码:523888
传真:22831352
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附:
一、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拟保留目录
二、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拟废止目录
三、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拟宣布失效目录
四、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拟修订目录
东莞市法制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拟保留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有效日期
清理单位
1
东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东府〔2007〕69号
无设置
安监局
2
东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东府令2007年91号
无设置
安监局
3
东莞市新莞人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东府[2007]133号
无设置
财政局
4
关于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告
东府[2007]77号
无设置
财政局
5
东莞市鼓励莞籍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东府[2010]32号
无设置
财政局
6
“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东府办[2006]33号
无设置
财政局
7
东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办法
东府办[2007]54号
无设置
财政局
8
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征收有关政策的通知
东府办[2008]73号
无设置
财政局
9
关于设立自然灾害人身保障专项资金的通知
东府办[2010]119号
无设置
财政局
10
东莞市鼓励产业转移补助暂行办法
东府办[2010]162号
2011年12月29日-2013年12月31日
财政局
11
关于调整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府[2010]27号
无设置
残联
12
东莞市扶助残疾人办法
东府[2010]92号
2012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残联
13
东莞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东府令2002年48号
无设置
城管局
14
东莞市市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
东府令2003年73号
无设置
城管局
15
东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东府令2010年117号
2010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
城管局
16
东莞市公园管理办法
东府令2010年118号
2010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
城管局
17
东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东府令2011年121号
2011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
城管局
18
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
东府令2008年99号
2008年3月1日-2013年2月28日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9
东莞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
东府令2008年101号
无设置
档案局
20
东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办法
东府〔2010〕64号
无设置
法制局
21
东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东府令2002年61号
无设置
法制局
22
东莞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东府令2003年67号
无设置
法制局
23
东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
东府令2005年87号
无设置
法制局
24
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东府令2006年85号
无设置
法制局
25
东莞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东府令2007年97号
无设置
法制局
26
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东府令2010年116号
无设置
法制局
27
东莞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东府[2002]93号
无设置
房管局
28
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监管若干规定
东府[2008]134号
2009年1月1日-2013年13月31日
房管局
29
东莞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有关规定
东府[2008]67号
2008年7月1日-2013年6月30日
房管局
30
东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若干规定
东府办[2011]160号
2012年1月15日-2017年1月17日
房管局
31
东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东府令1998年4号
无设置
房管局
32
东莞市房地产转让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东府令1999年22号
无设置
房管局
33
东莞市禁止在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东府[2003]13号
无设置
公安局
34
关于严厉打击盗卖和非法收购公用设施及其废旧金属材料的通告
东府[2004]151号
无设置
公安局
35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东府〔2004〕28号
无设置
公积金中心
36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05
无设置
规划局
37
东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东府[2003]52号
无设置
规划局
38
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东府[2011]3号
无设置
规划局
39
东莞市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
东府令2009年112号
2009年8月1日-2014年7月31日
规划局
40
东莞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东常[2009]3号
无设置
国土局
41
东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东常[2011]17号
无设置
国土局
42
关于清理整顿砖厂和采石场的通知
东府[2000]32号
无设置
国土局
43
关于建立东莞市土地收购储备机制的通知
东府[2001]84号
无设置
国土局
44
东莞市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若干规定
东府[2008]2号
2008年2月1日-2013年1月31日
国土局
45
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
东府[2009]144号
无设置
国土局
46
关于规范临时用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东府[2009]85号
无设置
国土局
47
东莞市土地管理规定
东府办[2002]12号
无设置
国土局
48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闲置土地处置有关工作的通知
东府办[2007]11号
无设置
国土局
49
关于印发东莞市采石场整治复绿规划的通知
东府办[2008]128号
无设置
国土局
50
东莞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使用管理办法
东府办〔2011〕157号
2011年12月28日施行,有效期五年
国土局
51
东莞市国土资源网上交易规则
东府办〔2011〕159号
2012年1月30日-2015年1月29日
国土局
52
东莞市石矿资源采矿权拍卖管理暂行办法
东府令2002年59号
无设置
国土局
53
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
东府令2005年80号
无设置
国土局
54
东莞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
市长令2001年39号
无设置
国土局
55
东莞市市属资产经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东府〔1998〕93号
无设置
国资委
56
东莞市民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实行办法
东府〔2002〕77号
无设置
国资委
57
东莞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东府〔2008〕13号
无设置
国资委
58
东莞市市属转制、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暂行办法
东府办〔2002〕45号
无设置
国资委
59
东莞市市属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东府办〔2007〕130号
无设置
国资委
60
东莞市市属关停、破产企业原在册在职固定职工移交社区管理办法
东府办〔2008〕144号
2009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月14 日
国资委
61
东莞市企业产权交易管理规定
东府令1999年11号
无设置
国资委
62
关于东莞市实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2003]56号
无设置
海洋与渔业局
63
关于设立黄唇鱼市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
东府[2005]67号
无设置
海洋与渔业局
64
东莞市虎门港港口管理办法
东府〔2002〕127号
无设置
虎门港
65
关于限期整治畜禽养殖业污染的通告
东府[2005]69号
无设置
环保局
66
东莞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方案
东府[2005]70号
无设置
环保局
67
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管理工作的通知
东府[2006]78号
无设置
环保局
68
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
东府[2007]135号
无设置
环保局
69
东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规定
东府〔2009〕124号
2010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
环保局
70
东莞市污泥集中处置管理暂行规定
东府〔2011〕62号
2011年6月1日-2016年5月31日
环保局
71
东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办法
东府〔2011〕75号
2011年9月1日-2016年8月31日
环保局
72
东莞市奖励举报违法排放工业废水行为办法
东府令2011年120号
2011年2月1日—2016年1月31日
环保局
73
东莞市新莞人计划生育优待扶助暂行办法
东府〔2011〕83号
2011年10月1日-2016年9月30日
计生局
74
东莞市计划生育节育奖管理办法
东府令2009年108号
无设置
计生局
75
关于限制非粤S号牌摩托车在我市道路行驶的通告
东府〔2004〕171号
无设置
交警
76
关于加强我市“电子警察”监控系统管理问题的通知
东府〔2005〕61号
无设置
交警
77
关于印发东莞市整治本地摩托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府〔2007〕70号
无设置
交警
78
关于限制摩托车在我市部分区域路段行驶的通告
东府〔2007〕75号
无设置
交警
79
关于印发东莞市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不准上路行驶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府〔2007〕83号
无设置
交警
80
东莞市中心区“禁摩”实施方案
东府〔2008〕136号
无设置
交警
81
东莞市校车管理办法
东府办〔2007〕92号
无设置
交警
82
东莞市机动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实施细则
东府办〔2008〕27号
无设置
交警
83
东莞市区货车交通管制调整方案
东府办〔2011〕
无设置
交警
84
东莞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东府办[2009]105号
2009年9月1日-2012年8月31日
交通局
85
东莞市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
东府令2003年72号
无设置
交通局
86
关于进一步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东府〔2009〕125号
无设置
教育局
87
东莞市民办学校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东府办[2010]70号
无设置
教育局
88
东莞市各地政府驻莞办事机构管理规定
东府〔2009〕93号
无设置
经协办
89
东莞市外地政府部门、非经营性事业单位驻莞办事机构备案办法
东府办〔2004〕120号
无设置
经协办
90
东莞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款资金使用办法(试行)
东府办〔2010〕149号
无设置
经协办
91
关于保护电力设施的通告
东府〔2006〕10号
无设置
经信局
92
东莞市新建加油站管理办法
东府〔2006〕6号
无设置
经信局
93
东莞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东府〔2007〕67号
无设置
经信局
94
东莞市镇村引进投资项目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东府〔2009〕10号
无设置
经信局
95
东莞工厂直销中心实施方案(附《东莞工厂直销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东府〔2009〕131号
无设置
经信局
96
东莞市引进重大及关键投资项目奖励办法
东府〔2009〕53号
无设置
经信局
97
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暂行办法
东府〔2012〕23号
2012年3月1日-2017年2月28日
经信局
98
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东府办[2009]19号
无设置
经信局
99
东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东府办〔2005〕34号
无设置
经信局
100
关于促进创意产业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附:《东莞市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东府办〔2008〕83号
无设置
经信局
101
东莞市推广天然气汽车加气项目实施方案
东府办〔2008〕87号
无设置
经信局
102
东莞市培育发展自有品牌企业实施细则
东府办〔2009〕160号
无设置
经信局
103
东莞市创建名牌奖励实施办法
东府办〔2009〕161号
无设置
经信局
104
东莞市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东府办〔2009〕4号
无设置
经信局
105
东莞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
东府办〔2009〕85号
无设置
经信局
106
东莞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实施办法
东府办〔2010〕152号
无设置
经信局
107
东莞市扶持“东莞老字号”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东府办〔2010〕165号
无设置
经信局
108
关于促进“东莞老字号”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附《东莞老字号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东府办〔2010〕62号
无设置
经信局
109
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和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东府办〔2011〕123号
经信局
110
东莞市牲畜屠宰和肉品经营管理办法
东府令2001年40号
无设置
经信局
111
东莞市生猪及其肉品管理暂行办法
东府令2006年84号
无设置
经信局
112
东莞市重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东府[2005]8号
无设置
科技局
113
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东府[2008]76号
2008年7月15日—2012年12月31日
科技局
114
东莞市促进LED产业发展及应用示范的若干规定
东府〔2010〕108号
2010年12月13日-2015年12月31日
科技局
115
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东府办〔2008〕65号
2008年7月15日-2012年12月31日
科技局
116
东莞市LED照明应用示范工程补贴暂行办法
东府办〔2010〕37号
无设置
科技局
117
东莞市科技金融结合试点市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
东府办〔2010〕75号
无设置
科技局
118
东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东府办〔2010〕76号
无设置
科技局
119
东莞市促进工业设计实施办法
科技局
120
东莞市专利促进实施办法
科技局
121
东莞市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东府令2003年68号
无设置
林业局
122
东莞市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东府令2003年69号
无设置
林业局
123
东莞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实施办法
东府〔2007〕131号
未设置
路桥总
124
东莞市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东府〔2003〕36号
无设置
旅游局
125
东莞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东府〔2003〕37号
无设置
旅游局
126
东莞市旅游管理规定
东府〔2003〕59号
无设置
旅游局
127
东莞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
东府〔1993〕27号
无设置
民政局
128
东莞市殡葬管理规定
东府〔1996〕21号
无设置
民政局
129
东莞市五保供养暂行办法
东府〔2005〕131号
无设置
民政局
130
东莞市社区建设管理办法
东府〔2006〕122号
无设置
民政局
131
东莞市深化退役士兵改革实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实施方案
东府〔2006〕12号
无设置
民政局
132
东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东府〔2007〕41号
2007年5月1日-2012年4月30日
民政局
133
东莞市城乡特殊困难人员基本医疗救助办法
东府〔2007〕68号
2007年8月1日-2012年7月31日
民政局
134
东莞市自然灾害救济办法
东府〔2008〕58号
2008年6月1日-2013年5月31日
民政局
135
东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办法
东府办〔2007〕54号
无设置
民政局
136
东莞市城乡低保家庭收入核定办法
东府办〔2009〕108号
无设置
民政局
137
东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施保暂行办法
东府办〔2009〕136号
无设置
民政局
138
东莞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方案知
东府办〔2010〕46号
无设置
民政局
139
东莞市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试行)
东府办〔2010〕72号
无设置
民政局
140
东莞市孤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东府办〔2011〕109号
自2011年8月29日起试行3年
民政局
141
关于印发东莞市免除低收入群体和其他特殊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府办〔2011〕120号
无设置
民政局
142
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优抚对象乘坐城市公共汽车优待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府办〔2011〕121号
无设置
民政局
143
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试行)、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考核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东府办〔2011〕21号
2011年3月1日起试行2年
民政局
144
东莞市地名管理办法
东府令2003年70号
无设置
民政局
145
东莞市学生接送站管理办法
东府令2009年110号
2009年7月1日-2014年6月30日
民政局
146
东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
东府令2009年115号
无设置
民政局
147
东莞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
东府[2003]12号
无设置
农业局
148
东莞市扶贫开发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东府[2003]1号
无设置
农业局
149
东莞市扶持经济欠发达村借款实施办法
东府[2007]90号
无设置
农业局
150
东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收入款项管理若干规定
东府[2008]114号
2008年12月1日-2013年11月30日
农业局
151
东莞市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东府办[2009]89号
2009年8月1日-2014年7月31日
农业局
152
东莞市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东府令2003年77号
无设置
农业局
153
东莞市突发气象灾害防御规定
东府令2012年122号
2012年6月1日-2017年5月31日
气象局
154
东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
东府〔2004〕29号
无设置
人防办
155
东莞市企业博士后管理及资助暂行办法
东府〔2005〕71号
无设置
人力资源局
156
东莞市创业资金小额贷款实施办法
东府〔2006〕76号
无设置
人力资源局
157
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东府〔2007〕104号
2007年10月1日-2012年9月30日
人力资源局
158
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东莞市企业博士后管理及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2007〕116号
无设置
人力资源局
159
东莞市新莞人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东府〔2007〕133号
2008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
人力资源局
160
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
东府〔2007〕45号
无设置
人力资源局
161
东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莞工作的若干规定
东府〔2007〕46号
无设置
人力资源局
162
东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博士创业园管理办法
东府〔2008〕3号
无设置
人力资源局
163
关于加快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
东府〔2009〕58号
无设置
人力资源局
164
关于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
东府〔2009〕59号
无设置
人力资源局
165
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
东府办〔2010〕16号
无设置
人力资源局
166
东莞市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暂行办法
东府办〔2010〕17号
无设置
人力资源局
167
东莞市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奖励试行办法
东府[2012]62号
2012年7月1日-2015年6月30日
人力资源局
168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
东府[2007]3号
无设置
社保局
169
关于提高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东府[2008]145号
无设置
社保局
170
关于建立全市城乡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东府[2009]132号
无设置
社保局
171
关于整合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制度的通知
东府[2009]57号
无设置
社保局
172
关于我市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府[2009]65号
无设置
社保局
173
关于对密切接触甲型H1N1流感确诊或疑似病例患者的参保人医学观察期间门诊预防用药等医药费用进行全额补助的通知
东府[2009]75号
无设置
社保局
174
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的通知
东府[2010]107号
无设置
社保局
175
关于调整社会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的通知
东府[2010]16号
无设置
社保局
176
东莞市社会保险待遇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东府〔2005〕194号
无设置
社保局
177
东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方案
东府〔2007〕137号
无设置
社保局
178
东莞市地方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东府〔2007〕13号
无设置
社保局
179
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供给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05]61号
无设置
社保局
180
关于建立东莞市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
东府办[2007]82号
无设置
社保局
181
关于调整我市手足口病(EV71感染)参保患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东府办[2008]47号
无设置
社保局
182
关于我市手足口病(EV71感染)等重大突发流行性疾病参保患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问题的通知
东府办[2009]83号
无设置
社保局
183
关于调整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典型肺炎患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东府办〔2003〕31号
无设置
社保局
184
关于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典型肺炎患者(含疑似患者)医疗费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通知
东府办〔2003〕32号
无设置
社保局
185
印发关于理顺我市企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东府办〔2003〕4号
无设置
社保局
186
东莞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规定
东府办〔2010〕96号
无设置
社保局
187
关于本市户籍无固定职业人员以村(社区)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东府办〔2011〕115号
无设置
社保局
188
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东府办〔2011〕78号
无设置
社保局
189
东莞市网上行政审批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东府〔2008〕121号
无设置
审改办
190
东莞市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
东府〔2009〕7号
无设置
审改办
191
东莞市歌舞娱乐场所审批管理办法
东府办[2009]68号
2009年5月8日-2014年5月7日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192
东莞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东府令2006年83号
无设置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193
关于我市水利工程水费收费管理的规定
东府[1993]96号
无设置
水务局
194
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
东府[2001]7号
无设置
水务局
195
东莞市堤围防护费征收和管理实施办法
东府[2003]15号
水务局
196
东莞市河道堤防管理规定
东府[2006]14号
无设置
水务局
197
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工作的意见
东府办[2010]161号
无设置
水务局
198
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定
2005年3月25日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无设置
松山湖
199
东莞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引进项目优惠暂行办法
东府[2010]95号
无设置
松山湖
200
东莞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村(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办法(试行)
东府[2006]29号
无设置
体育局
201
东莞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镇(街道)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办法(试行)
东府[2006]50号
无设置
体育局
202
东莞市引进高水平体育人才实施办法
东府[2006]52号
无设置
体育局
203
东莞市基层统计单位基础工作标准化建设实施办法
东府办〔2008〕20号
无设置
统计局
204
东莞市统计管理办法
东府令2002年50号
无设置
统计局
205
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东府 [2008]126号
无设置
外经贸
206
东莞市引进重大及关键投资项目奖励办法
东府 [2009]53号
无设置
外经贸
207
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设置和发布烟草广告的通告
东府[2005]184号
无设置
卫生局
208
东莞市桑拿服务行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东府办[2010]8号
无设置
卫生局
209
东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试行)
东府令2004年78号
无设置
卫生局
210
东莞市明码标价管理规定
东府[1996]103号
无设置
物价局
211
东莞市收费管理规定
东府[1997]98号
无设置
物价局
212
东莞市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东府[2002]129号
无设置
物价局
213
东莞市餐饮业明码标价实施办法
东府办[2003]11号
无设置
物价局
214
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东府办[2009]46号
无设置
物价局
215
东莞市价格管理规定
东府令2000年27号
无设置
物价局
216
东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东府令2008年104号
无设置
物价局
217
东莞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
东府令2009年113号
2009年9月1日-2014年8月31日
消防局
218
东莞市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东府〔2012〕66号
2012年7月1日-2015年6月30日
消防局
219
《东莞市出租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东莞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东莞市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程序规定》、《东莞市个人出租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东莞市出租屋租住人员计划剩余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规费财务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东府办〔2010〕53号
2010年7月1日-2015年6月30日
新莞人局
220
东莞市市政公共事业特许经营办法
东府〔2005〕3号
无设置
221
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
东府[2008]86号
无设置
住建局
222
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东府〔2003〕103号
无设置
住建局
223
东莞市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暂行办法
东府〔2005〕57号
无设置
住建局
224
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东府〔2012〕11号
2012年2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住建局
225
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东府〔2012〕12号
2012年2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住建局
226
关于进一步规范镇街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东府办[2009]119号
无设置
住建局
227
东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东府令2009年106号
无设置
住建局
228
东莞市盐业市场管理规定
东府〔1997〕70号
无设置
附件二: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拟废止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废止理由
清理单位
1
东莞市机动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实施细则
东府办〔2008〕27号
由于省公安厅、省监察厅和省财政厅2009年联合下发了粤公通字〔2009〕10号文对号牌竞价发放做了修改,我市已严格按粤公通字〔2009〕10号文规定执行,建议废止该文。
财政局
2
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的通知
东府〔1997〕29号
主要内容已被《关于调整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2010〕27号)替代。
残联
3
东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东府令2002年64号
主要内容已被《东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东府令〔2011〕121号)代替。
城管局
4
东莞市粮食经营管理办法
东府令2003年75号
我市的粮食流通管理体制已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办法》也与国家、省之后出台的有关粮食流通管理的法律法规存在相悖之处,因此建议给予废止。
发改局
5
东莞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东府[2003]77号
国家已于2004年7月20日讨论并通过《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30号)。
房管局
6
东莞市加强贷款抵押物管理的暂行规定
东府[1998]27号
已有《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作新的行政依据。
房管局
7
东莞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市府令1998年10号
与2011年1月20日发布、于2011年4月1日实施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内容有冲突。
房管局
8
东莞市出租屋租住人员办理<暂住证>操作办法(试行)
东府办[2004]45号
2010年1月1日起全省实施《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即自动废止,暂住证失去了法律依据。
公安局
9
东莞市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规定
市府令1999年18号
文件要求流动人员办理暂住证,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居住证制度相抵触,建议予以清理。
公安局
10
关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出国护照或往返港澳通行证的暂行办法(《东莞市民营企业人员申办出国护照或往返港澳通行证暂行办法》)
东府〔2002〕68号
文件中办理商务签注的相关规定与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广公境字〔2006〕274号)不符,建议清理。
公安局
11
东莞市流动人员信息申报登记管理办法
文件要求流动人员办理暂住证,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居住证制度相抵触,建议予以清理。
公安局
12
东莞市市区建筑立面管理暂行办法
东府令1999年17号
已不适应现时发展形势,不符合规划管理要求。
规划局
13
关于加强旧城改造中“退二进三”地块转经营性用途管理的通知
东府办[2005]74号
主要内容已由“三旧”改造政策替代。
国土局
14
东莞市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办法
东府〔2000〕47号
制定此法的法律依据《广东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保护管理规定》,已在2010年12月2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第153号令中废止。
海洋渔业局
15
东莞市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东府令2007年95号
拟废止,已出台《东莞市奖励举报违法排放工业废水行为办法》。
环保局
16
东莞市控制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管理办法
东府〔1995〕99号
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不一致。
环保局
17
东莞市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
东府〔1992〕62号
主要内容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不一致。
环保局
18
东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
东府〔1997〕64号
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不一致。
环保局
19
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东府令1999年24号。
主要内容与《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不一致。
环保局
20
关于补贴异地摩托车离莞托运费的通知
东府办[2006]66号
该项工作已完成。
交警
21
东莞市摩托车提前报废或迁出补偿实施细则
东府办[2007]14号
该项工作已完成。
交警
22
东莞市小汽车营运车牌有偿使用竞投办法
东府令2000年31号
与《广东省出租车管理办法》相冲突。
交通局
23
东莞市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规定
东府令1999年19号
该规范性文件为多年前颁布,内容与现行政策有抵触,与实际管理不相适应。
交通局
24
东莞市公路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办法
东府令2000年26号
该规范性文件为多年前颁布,内容与现行政策有抵触,与实际管理不相适应。
交通局
25
东莞市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试行办法
东府令2001年42号
该规范性文件为多年前颁布,内容与现行政策有抵触,与实际管理不相适应。
交通局
26
东莞市营运客车客运线路标志牌有偿使用竞投办法
东府〔2002〕14号
该规范性文件为多年前颁布,内容与现行政策有抵触,与实际管理不相适应。
交通局
27
关于禁止摩托车非法营运载客的通告
东府〔2007〕76号
该规范性文件为多年前颁布,内容与现行政策有抵触,与实际管理不相适应。
交通局
28
东莞市创建名牌奖励实施办法
东府办[2008]119号
2009年新出台《东莞市创建名牌奖励实施办法》(东府办[2009]161号)。
经信局
29
关于修改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05]98号
已被《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09]19号)取代。
经信局
30
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东府办[2004]78号
主要内容已被《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9)替代。
经信局
31
东莞市培育发展自有品牌企业实施细则
东府办〔2005〕36号
已被2009年11月25日印发的《东莞市培育发展自有品牌企业实施细则》(东府办〔2009〕160号)替代。
经信局
32
东莞市调峰电力认购暂行办法
东府办〔2006〕10号
《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时收取燃气燃油加工费的通知》(东府〔2008〕38号)中明确规定暂停执行。
经信局
33
东莞市节能节电实施细则,东莞市推进清洁生产实施细则
东府办〔2007〕25号
已被《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12〕23号)和《东莞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东经贸〔2008〕178号)取代。
经信局
34
东莞市专利奖励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三个配套实施细则(东莞市专利申请资助细则、东莞市专利奖与工业设计奖评奖细则、东莞市专利计划项目实施细则)
东府〔2005〕36号
已出台《东莞市促进工业设计实施办法》、《东莞市专利促进实施办法》。
科技局
35
东莞市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东府〔1995〕87号
已被《东莞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东科〔2010〕127号)替代。
科技局
36
东莞市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实施办法
东府令2000年29号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科技局
37
东莞市处理专利纠纷办法
东府令2000年30号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科技局
38
修改《东莞市技术引进中专利管理暂行办法》等3项科技类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东府令2001年35号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科技局
39
东莞市科技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东府〔2005〕27号
已出台《关于修订<科技东莞工程第一批配套实施办法的操作规程>的通知》。
科技局、财政局
40
东莞市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东府令2002年56号
主要内容已被《东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东府〔2004〕29号)替代。
人防办
41
东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东府令2002年57号
主要内容已被《东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东府〔2004〕29号)替代。
人防办
42
关于调整企事业单位退休基金统筹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1988〕72号
主要内容与《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东府〔2007〕5号)相抵触
社保局
43
东莞市职工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东府〔1996〕119号
主要内容已被《关于贯彻〈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东府〔2003〕28号)替代
社保局
44
东莞市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全市统筹实施办法(试行)
东府〔1997〕59号
主要内容已被《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东府〔2007〕5号)替代
社保局
45
东莞市社会养老保险共济金征收目标责任制办法(试行)
东府〔1997〕60号
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取消征收共济金,2000年1月1日起取消向企业征收共济金
社保局
46
关于实行社会保险年检制度的通知
东府〔1997〕90号
实行社会保险年检制度于2001年被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制度取代。目前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号)执行。
社保局
47
关于贯彻《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府〔1999〕15号
主要内容已被《关于贯彻〈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东府〔2003〕28号)替代
社保局
48
东莞市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办法
东府办[1999]158号
主要内容已被《关于东莞市职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东社保[2011]47号)替代。
社保局
49
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的通知
东府办〔2000〕61号
目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实施。
社保局
50
东莞市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帮助扶持试行办法
东府〔2002〕44号
政策上已经不执行。
社保局
51
东莞市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2004.01.09东府[2004]2号
主要内容已被《关于建立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东府[2008]51号)替代。
社保局
52
关于提高我市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水平有关费用分担的通知
东府办〔2005〕28号
文件的标准已全部更新,现在执行《关于最低生活保障金等经费标准调整及分担有关问题的复函》。
社保局
53
关于调整我市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东府[2005]113号
主要内容已被《关于建立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东府[2008]51号)替代。
社保局
54
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东府〔2006〕57号
主要内容与《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号)相抵触,已被《关于建立全市城乡一体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东府〔2009〕132号)替代。
社保局
55
关于设立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东府办[1998]66号
报废止,该规定已经被《关于同意从路桥车通行费中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复函》(东府办复[2003]474号)所修改,目前我市水利建设基金的管理按照《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号)和《关于同意从路桥车通行费中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复函》(东府办复[2003]474号)执行。
水务局
56
东莞市河道采砂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东府[1994]33号
一是《东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整治河道违法采砂确保水利安全的通知》中禁止所有在我市进内河道水域范围的采砂活动;二是05年省出台了《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有关河道采砂的行为遵照执行。
水务局
57
关于调整对外来料加工收取工缴费标准的通知
东府 [1989]113号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规定,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均无权审批收费项目。
外经贸
58
关于调整我市来料加工工缴费结算方式的通知
东府办[1994]8号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规定,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均无权审批收费项目。
外经贸
59
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制定我市桑拿康复服务行业管理办法的请示的通知
东府办(1998)0006号
已被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代替
卫生局
60
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我市足浴及足部穴位按摩服务行业管理意见的请示的通知
东府办(1998)0012号
卫生行政部门已取消对足浴及足部穴位按摩服务行业的行政许可
卫生局
61
东莞市整治“黑网吧”工作实施方案
东府〔2006〕79号
我市“黑网吧”整治工作已建立长效机制,该文件已与实际执法工作不相适应。
文广新局
62
关于加强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的通告
东府〔2003〕135号
1、责任(解释)单位“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办公室”现已更名;2、主要内容已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3、暂住证与我省推行的居住证政策相抵触。
新莞人局
63
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东府令2003年76号
1、责任(解释)单位“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办公室”现已更名;2、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3、部分内容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于2006年3月1日被废止;4、暂住证内容与我省推行的居住证政策相抵触。
新莞人局
64
东莞市流动人员管理规定
东府〔2004〕104号
依据的《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已于2009年修正为《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新莞人局
65
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办理证件缴纳税费等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东府办〔2004〕95号
1、责任(解释)单位“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办公室”现已更名;2、主要内容已被《关于印发〈东莞市出租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六份文件的通知》(东府办〔2010〕53号)替代。
新莞人局
66
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东府令2002年62号
该文件所依据“《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1991年7月9日发布)”已被建设部于2007年行文明确废止,且其内容与现行管理不适应。
住建局
67
东莞市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行为暂行规定
东府〔2005〕5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试行)》(东建函〔2007〕191号),《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工程实行年度固定投标保证金制度的通知》(东建市〔2008〕15号),《关于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会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建市〔2008〕5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程序及定标方式的通知(试行)》(东建市〔2009〕36号),《关于调整投标会有效投标人家数的相关通知》(东建市〔2010〕17号)等五份文件对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行为作出了调整。
住建局
68
关于限期拆除各类违法搭建物的通告
东府〔2005〕58号
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为临时机构,已撤销。相关职能已移交市综合执法局。
住建局
69
东莞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东府令2002年58号
已被新制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东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替代,不适应现行管理要求。
住建局
附件三: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拟宣布失效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失效理由
清理单位
1
转发市国土局关于在全市开展1:500数字化地形(地籍)测量工作请示的通知
东府办[1999]118号
该工作于2004年已结束。
国土局
2
关于印发我市清理整顿砖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府[2000]36号
该工作于2002年已结束。
国土局
3
东莞市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府办[2003]19号
2003年经省验收后,相关工作结束。
国土局
4
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工业园区的紧急通知
东府办[2004]33号
2004年经省验收后,相关工作结束。
国土局
5
关于印发《加快处置闲置土地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府〔2005〕187号
闲置土地专项处置工作已完成;适用期为2006年12月31日前,为事项已完成。
国土局
6
关于加快收回闲置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的通知
东府办〔2005〕93号
闲置土地专项处置工作已完成;适用期为2006年12月31日前,事项已完成。
国土局
7
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东府办〔2006〕36号
闲置土地专项处置工作已完成;适用期为2006年12月31日前,事项已完成。
国土局
8
关于土地闲置费征收问题的处理意见
东府办〔2006〕79号
闲置土地专项处置工作已完成,申请不纳入闲置费征收范围的联合会审已结束;适用期为2007年6月15日前,事项已完成。
国土局
9
关于调整报市农地转用审批程序的通知
东府办[2009]129号
该文件规定仅适用于2009年12月31日前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的报市农转材料,事项已完成。
国土局
10
东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暂行办法
东府办〔2008〕138号
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经完成。
环保局
11
东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暂行办法
东府办〔2008〕138号
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经完成。
环保局
12
东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暂行办法
东府办〔2008〕138号
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经完成。
环保局
13
东莞市普及高中教育暂行规定
东府[1996]11号
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经完成。
教育局
14
关于实施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融资支持计划的通知
东府[2008]132号
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经完成。
经信局
15
关于做好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
东府〔2005〕146号
已出台《东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2009年市政府令第115号)。
民政局
16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东府办[2008]137号
规定的工作目标是截至2010年,已完成任务。
农业局
17
《关于我市所有事业单位及其全部职工纳入失业保险实施范围的通知》
东府〔1999〕54号
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经完成。
社保局
18
《关于调整养老保险共济基金征集比例的补充通知》
东府〔1995〕36号
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经完成。
社保局
19
《贯彻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
东府〔1998〕37号
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经完成。
社保局
20
《关于调整我市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东府〔2002〕3号
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经完成。
社保局
21
《关于调整市属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费率的通知》
东府〔2002〕40号
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经完成。
社保局
22
《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的通知》
东府〔2003〕30号
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经完成。
社保局
23
《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东府〔2004〕112号
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经完成。
社保局
24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东府〔2005〕185号
适用期已届满。
社保局
25
《关于调整我市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
东府〔2006〕8号
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经完成。
社保局
26
《关于推行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
东府[2003]123号
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经完成。
社保局
27
《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东府[2007]60号
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经完成。
社保局
附件四: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拟修订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修改理由及修改意见
清理单位
1
东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
东府令2002年66号
该办法有些条款已不适应我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实际情况和城市管理水平提升的需要。
城管局
2
东莞市燃气管理办法
东府令2002年49号
部分内容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施行)、《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10年9月1日施行)等上位法不符,建议修订。
城管局
3
东莞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
东府令2001年35号
东莞位于东南沿海地震带,地震基本烈度Ⅵ度和Ⅶ度区,潜在震源区震级上限为5.5级,是国家确定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应当高度重视重点做好抗震设防工作。国务院发布《国家防震减灾规划(2006-2020年)》,提出总体目标:“到2020年,我国基本具备综合抗御6.0级左右、相当于各地区地震基本烈度的地震的能力,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的防震减灾能力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东莞市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市政府119号令),2010年7月29日发布,将我市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列为非行政许可的行
地震局
4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东府[2000]41号
与现行政策出入较大,需修订并设定有效期。
公积金中心
5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东府〔2007〕115号
该文件有效期5年。
公积金中心
6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东府令1998年6号
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与国家、省的政策不适应;部分内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省草拟的《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已进入审议阶段,待该《条例》实施后再进行修改。
规划局
7
东莞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
东府令2001年41号
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与国家、省的政策不适应;部分内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省草拟的《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已进入审议阶段,待该《条例》实施后再进行修改。
规划局
8
东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东府令1999年20号
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与国家政策不一致,建议修改成与《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所列标准一致: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
国土局
9
东莞市国有市属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东府〔2003〕87号
为理顺管理关系,已上报修订。
国资委
10
东莞市虎门港开发区管理办法
东府〔2002〕127号
“虎门港开发区”、 “虎门港开发区管委会”、“虎门港开发区有限公司”、“市级投资区”、“镇级投资区”称谓已废止,建议修改为“虎门港”、“虎门港管委会”、“虎门港集团”,建议删除“市级投资区”、“镇级投资区”并对应修改第四章第五章的相应条款。
虎门港
11
东莞市虎门港岸线管理办法
东府〔2002〕127号
根据《关于东莞市国丰粮油项目码头岸线使用问题的复函》(东府办复〔2011〕16号)中所确定的“今后虎门港码头岸线使用费收费标准,采用岸线资源使用权与相应土地捆绑评估的方法”,因此,建议修改岸线使用金的相关条款。
虎门港
12
东莞市虎门港开发区沙田产业区征地拆迁暂行规定
东府〔2003〕31号
同《东莞市虎门港开发区管理办法》修改意见。
虎门港
13
东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规定
东府〔1992〕18号
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与国家、省的政策不适应。
环保局
14
东莞市东引运河水质污染防治办法
东府〔1999〕92号
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与国家、省的政策不适应。
环保局
15
东莞市畜禽养殖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东府令2002年46号
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
环保局
16
东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东府令2003年71号
部分内容与《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号,于2009年1月1日实施)的规定不适应。
计生局
17
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修订)
东府[2005]199号
部分内容与《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粤府办〔2009〕129号,于2009年12月31日发布并实施)的规定不适应。
计生局
18
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修订)实施细则
东府办[2006]17号
部分内容与《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粤府办〔2009〕129号,于2009年12月31日发布并实施)的规定不适应。
计生局
19
东莞市渡口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东府令2007年94号
操作性不强及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
交通局
20
东莞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无有效期
一、执法局成立以后,路政执法职能部门已经改变;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相关规定有所改变。
交通局
21
东莞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
东府[2002]118号
管理办法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前制定的,部分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国家、省的相关政策不相符,需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修改、完善。
教育局
22
东莞市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投诉处理办法
东府〔2002〕56号
此《办法》部分制定依据文件、负责部门和具体细则需要更新,需作修改。
经信局
23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东莞市工业商贸龙头企业实施细则
东府办〔2008〕48号
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
经信局
24
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方案(附《东莞市总部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东府〔2009〕68号
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
经信局
25
东莞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东府办〔2009〕151号
计划与相关政策进行整合。
经信局
26
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贸)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东府办〔2010〕105号
可操作性不强,其中的部分条款需要进一步根据本年度专项资金的实际实施情况来进行细化,完善。
经信局
27
东莞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大企业(集团)实施方案
东府办〔2010〕167号
部分内容需修改完善。
经信局
28
东莞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东府办〔2010〕47号
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
经信局
29
东莞市商贸流通重点企业(项目)认定办法
东府办〔2010〕114号
计划与相关政策进行整合。
经信局
30
东莞市促进薄膜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实施细则(试行)
东府办〔2011〕11号
市府办正牵头对科技东莞专项进行调整、整合,我局计划对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经信局
31
东莞市加强产业技术创新推进产业技术和集群发展实施办法
东府〔2007〕85号
由于该项内容今年有可能会撤并或调整,故不建议纳入《东莞市规范性文件汇编》。
经信局
32
东莞市科技创新基础条件平台管理办法
2008
科技局
33
东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东府〔2005〕103号
资助内容、资助标准变更。
科技局
34
关于印发科技东莞工程第一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府〔2007〕85号
为适应新形势和全市科技工作发展的要求,要对资助条件、程序等内容进行调整。
科技局
35
东莞市重点实验室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东府办〔2008〕102号
为扶持一些规模较大,检测能力强,能为行业提供检测服务的实验室,需提高资助条件。对资助条件、程序等内容进行调整。
科技局
36
东莞市重大科技专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东府办[2009]98号
操作规程中部分条款不合理,且难以执行。对规程中不合理的条款进行完善和修订。
科技局
37
东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东府办〔2007〕72号
有效期至2012年8月31日。
民政局
38
东莞市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东府〔2007〕63号
有效期至2012年6月30日。
民政局
39
东莞市退役士兵住房困难补助办法
东府办〔2009〕80号
省有关文件正在调研修改。
民政局
40
东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东府令1998年2号
部分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社保局
41
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东府令1999年21号
部分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社保局
42
东莞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东府办[1999]157号
部分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社保局
43
关于东莞市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东府办〔2000〕28号
部分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社保局
44
关于做好全市莞籍原农(居)民的农(居)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东府办〔2005〕51号
文件的部分条款已更新。
社保局
45
关于建立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
东府[2008]51号
部分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社保局
46
东莞市建立“黑网吧”整治长效机制工作方案
东府2008年1号
东莞市整治黑网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已过时,部分成员名单需更新。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47
东莞市广播电视管理规定
东府令1999年15号
东莞市广播电视管理规定的条款内容与我市广播电视发展不相适应,已过时,不再适用。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48
东莞市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规定
东府[1996]99号
该规定与国务院颁布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9]62号)部分内容不一致,需要修改。目前《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正在修改当中,《东莞市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规定》待省法律法规修改颁布后再进行修改。
水务局
49
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东府令2004年107号
原文涉及的征收主体等情况已改变,自2012年1月1日起污水处理费征收稽查工作职能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移交至市水务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结合征收职能归口水务局的实际情况,需重新修订《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水务局
50
东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东府令2007年9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2号《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我市制定了《东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并于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全面实行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制度。现我市成立了东莞市水务局,城市排水许可管理部门由城管局转为水务局,因此需要对该《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水务局
51
东莞市截污次支管网工程实施办法
东府办[2009]135号
报修改。修改原因:机构改革后原环保产业促进中心已改建成市污水治理中心,并纳入了市水务局,原文涉及的业主主体及贷款主体等相关情况已有所改变。
水务局
52
东莞市城市供水管理暂行办法
东府[2004]23号
根据《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42条的有关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自动终止。而《东莞市城市供水管理暂行办法》于2004年4月1日颁布施行,起已超过了有效的使用年限。拟重新修编《东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指导全市供水管理工作,为供水管理提供强而有力的、完善的法律支持。
水务局
53
东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暂行办法
东府令2008年105号
2008年,我市为了响应创建文明城市的要求,出台了《东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暂行办法》。由于编制时间较为仓促,暂行办法的内容比较粗略,欠缺实际可操作性。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市二次供水设施数量剧增,二次供水管理问题日益突出,原暂行办法已无法满足管理需求。我局拟重新修编《东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暂行办法》,并制定《东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实施细则》,为我市二次供水管理提供更完善的法律依据,为二次供水单位提供更为细化的指导和规范。
水务局
54
东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
东府[1996]120号
根据《广东省价格调节管理规定》等法律条文已修改。
物价局
55
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实施办法
东府令2008年107号
1、部分职能管理部门名次改变;2、部分条款已不适应现阶段的发展需要。
物价局
56
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
东府〔2009〕138号
原先的责任制规定和考核办法已滞后于实际管理需要。
消防局
57
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规定
东府办[2009]99号
由于上位法律法规的变更,有关内容须作相应修改。 |
| 关于公布《在建违法商品房建筑质量检测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 各镇街(园区)规划建设办(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建设工程企业:
经市法制部门审查同意,现将《在建违法商品房建筑质量检测和处理办法》予以公布,请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在建违法商品房建筑质量检测和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遏制房地产项目违法开工,确保商品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维护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用于处理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取得施工许可已擅自违法施工至基础和主体等结构实体的各类商品房工程。
第三条 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介入工程质量监督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纳入施工许可一并办理),发现该类商品房工程已违法提前施工至基础或主体等部位时,应立即签发工程停工通知书,并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扣分等不良行为记录。
停工期间市质监站将对已建部分工程资料进行审查,并责令建设单位组织对该部位实体质量进行验证检测,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处理。
第四条 在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和处理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工程各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单位工程对已建部分制定检测方案,并报市镇质监机构,具体部位检测和处理不得低于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所规定的要求。若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质量控制资料缺失或不足,除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内容处理外,尚应根据资料缺失或不足程度加大检测数量。
第五条 若该类工程基础采用基桩形式,原则上应在工程建筑物周边重新进行同类基桩施工和验证检测,基桩施工和验证检测方案应经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此基础上再依据验证检测报告和现有工程施工资料进行比对,且不得低于以下要求:
1、验证检测的基桩数量和检测方法。对于符合《关于加强东莞市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管理的通知》(东建质安〔2010〕102号)要求需要进行相应检测的基桩工程,原则上以静载检测为主,但由于桩型和场地等条件限制时可考虑抽芯和高应变等方法。验证检测的数量不应少于该批工程桩按该方法进行验收时所需检测的比例和数量。
2、验证检测的基桩施工要求。验证检测的基桩施工应与实际工程桩尽可能接近,做到分布均匀、不同桩长应覆盖与已建部分基桩相对应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各类土(岩)层、不同桩长(或桩径)应包含全部承载力、与已建建筑物距离原则上不超过10m(同时应避免打桩和钻桩等成孔时挤土或塌孔对建筑物的影响)。施工前,可通过补充勘察确定具体桩位。
若整个场地地质条件比较均匀,在已建建筑物周边存在由同一施工单位同批施工且基桩类型、桩长、入土(岩)层、承载力等各项指标与已建建筑物基桩基本接近的工程桩时,可从这些工程桩中选取有代表性的基桩进行验证检测,不必再另外进行用于验证检测的基桩施工。
对于采用人工挖孔桩时,需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使用人工挖孔桩审查指南》进行报批。
3、验证检测结果处理。当验证检测结果满足设计要求时,可进行下一步工作;当验证检测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由设计单位对工程桩出具处理意见,并由工程各方跟进落实。
4、专家评审。基桩工程经上述验证检测和处理后,由建设单位再次组织专家依据验证检测报告和现有工程施工资料进行评审,给出桩基施工质量评审意见,质监机构参与评审过程,并督促相关单位对评审意见进行落实。
第六条 若该类工程基础采用天然地基或人工处理地基形式,应在建筑物内和周边按原工艺施工至承台持力层,再补做触探和压板检测,检测方案应经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且不得低于以下要求:
1、补做检测数量。补做触探和压板检测的数量不应少于《关于加强东莞市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管理的通知》中规定的比例和数量,具体检测点位应做到分布均匀、覆盖全部承载力和地质条件、与已建建筑物距离原则上不超过10m。
2、检测结果处理。当承载力检测结果满足设计要求时,可进行下一步工作;当检测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由设计单位出具处理意见,并由工程各方跟进落实。
3、专家评审。天然地基或人工处理地基经上述补做检测和处理后,由建设单位再次组织专家依据补做检测报告和现有工程施工资料进行评审,给出地基质量评审意见,质监机构参与评审过程,并督促相关单位对评审意见进行落实。
第七条 基础承台和地下室底板质量检测和处理依照下列要求进行:
1、检测数量。基础承台和地下室底板分别按《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规定的检测批样本最小容量B类数量进行开挖和检测。
2、检测项目和方法。
(1)混凝土强度:采用钻芯法,承台应在侧面进行检测、每个承台抽取3个芯样;地下室底板每个构件抽取1个芯样,选取的构件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强度检测结果原则上应给出推定区间上限值和下限值,条件不满足时应给出单个构件强度值。
(2)受力钢筋分布和保护层厚度:采用钢筋扫描仪进行检测;
(3)构件尺寸偏差;
3、检测结果处理。当上述检测结果满足设计要求时,可进行下一步工作;当检测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由设计单位进行复核验算,对于验算仍不满足要求的出具加固补强方案,再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加固补强。
第八条 主体结构质量检测和处理依照下列要求进行:
1、检测数量。
(1)柱、剪力墙等竖向受力构件:混凝土强度检测依据《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02-2005),按每层进行批量评定,即每层抽取同类构件总数量的30%且不少于10个构件;受力钢筋分布和保护层厚度依据《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规定的检测批样本最小容量B类数量,按每层进行检测,选取的构件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2)梁、板等受弯构件:混凝土强度、楼板厚度、受力钢筋分布和保护层厚度等项目全部依据《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规定的检测批样本最小容量B类数量,按每层进行检测,选取的构件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2、检测项目和方法。
(1)混凝土强度:对柱、剪力墙采用钻芯法校正的超声-回弹综合法进行检测,并给出批量评定值;对楼板采用钻芯法进行检测,每个构件抽取1个芯样,原则上应给出推定区间上限值和下限值,条件不满足时应给出单个构件强度值。
(2)楼板厚度:采用楼板测厚仪进行检测;
(3)受力钢筋分布和保护层厚度:对混凝土柱、剪力墙、梁和楼板分别进行检测,采用钢筋扫描仪进行检测;
3、检测结果处理。当上述检测结果满足设计要求时,可进行下一步工作;当检测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由设计单位进行复核验算,对于验算仍不满足要求的出具加固补强方案,再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加固补强。
4、地下室工程柱、剪力墙等竖向受力构件以及多层地下室工程梁、板(顶板除外)等受弯构件检测项目和方法也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第九条 对于该类工程基础或主体结构中在建外露部分钢筋原材或接头,按不同规格抽取后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对于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由设计单位对同批次钢材或接头使用部位进行复核验算,对于验算仍不满足要求的出具加固补强方案,再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加固补强。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检测全部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完成,检测流程依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行专项检测要求执行。检测费用除施工合同约定外,全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该类工程已建部位检测及相关问题按上述要求处理完成后,应结合现有工程资料,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各方进行质量认定,市质监站对认定过程进行监督。质量认定通过后,市质监站方可签发复工通知书并将后续工程施工纳入正常监督。
第十二条 对于该类工程,建设单位应依据《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变形监测工作管理的通知》(东建质安〔2011〕161号)要求全部委托第三方进行变形监测,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仍应至少在2年内继续进行第三方监测,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对于该类商品房工程,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进行行政处罚后,按照现行《建筑工程(新建和既有建筑加层、扩建、改建)施工许可指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 市质监站签发复工通知书后,建设单位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行《商品房预售许可指南》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
第十五条 该类工程竣工验收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流程正常进行,市质监站在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时应对违法提前施工部分进度、相关部位检测和处理情况予以说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依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31日。
(注: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ZJ-2012-003) |
| 关于公布《在建违法商品房建筑质量检测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 各镇街(园区)规划建设办(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建设工程企业:
经市法制部门审查同意,现将《在建违法商品房建筑质量检测和处理办法》予以公布,请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在建违法商品房建筑质量检测和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遏制房地产项目违法开工,确保商品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维护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用于处理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取得施工许可已擅自违法施工至基础和主体等结构实体的各类商品房工程。
第三条 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介入工程质量监督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纳入施工许可一并办理),发现该类商品房工程已违法提前施工至基础或主体等部位时,应立即签发工程停工通知书,并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扣分等不良行为记录。
停工期间市质监站将对已建部分工程资料进行审查,并责令建设单位组织对该部位实体质量进行验证检测,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处理。
第四条 在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和处理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工程各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单位工程对已建部分制定检测方案,并报市镇质监机构,具体部位检测和处理不得低于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所规定的要求。若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质量控制资料缺失或不足,除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内容处理外,尚应根据资料缺失或不足程度加大检测数量。
第五条 若该类工程基础采用基桩形式,原则上应在工程建筑物周边重新进行同类基桩施工和验证检测,基桩施工和验证检测方案应经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此基础上再依据验证检测报告和现有工程施工资料进行比对,且不得低于以下要求:
1、验证检测的基桩数量和检测方法。对于符合《关于加强东莞市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管理的通知》(东建质安〔2010〕102号)要求需要进行相应检测的基桩工程,原则上以静载检测为主,但由于桩型和场地等条件限制时可考虑抽芯和高应变等方法。验证检测的数量不应少于该批工程桩按该方法进行验收时所需检测的比例和数量。
2、验证检测的基桩施工要求。验证检测的基桩施工应与实际工程桩尽可能接近,做到分布均匀、不同桩长应覆盖与已建部分基桩相对应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各类土(岩)层、不同桩长(或桩径)应包含全部承载力、与已建建筑物距离原则上不超过10m(同时应避免打桩和钻桩等成孔时挤土或塌孔对建筑物的影响)。施工前,可通过补充勘察确定具体桩位。
若整个场地地质条件比较均匀,在已建建筑物周边存在由同一施工单位同批施工且基桩类型、桩长、入土(岩)层、承载力等各项指标与已建建筑物基桩基本接近的工程桩时,可从这些工程桩中选取有代表性的基桩进行验证检测,不必再另外进行用于验证检测的基桩施工。
对于采用人工挖孔桩时,需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使用人工挖孔桩审查指南》进行报批。
3、验证检测结果处理。当验证检测结果满足设计要求时,可进行下一步工作;当验证检测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由设计单位对工程桩出具处理意见,并由工程各方跟进落实。
4、专家评审。基桩工程经上述验证检测和处理后,由建设单位再次组织专家依据验证检测报告和现有工程施工资料进行评审,给出桩基施工质量评审意见,质监机构参与评审过程,并督促相关单位对评审意见进行落实。
第六条 若该类工程基础采用天然地基或人工处理地基形式,应在建筑物内和周边按原工艺施工至承台持力层,再补做触探和压板检测,检测方案应经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且不得低于以下要求:
1、补做检测数量。补做触探和压板检测的数量不应少于《关于加强东莞市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管理的通知》中规定的比例和数量,具体检测点位应做到分布均匀、覆盖全部承载力和地质条件、与已建建筑物距离原则上不超过10m。
2、检测结果处理。当承载力检测结果满足设计要求时,可进行下一步工作;当检测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由设计单位出具处理意见,并由工程各方跟进落实。
3、专家评审。天然地基或人工处理地基经上述补做检测和处理后,由建设单位再次组织专家依据补做检测报告和现有工程施工资料进行评审,给出地基质量评审意见,质监机构参与评审过程,并督促相关单位对评审意见进行落实。
第七条 基础承台和地下室底板质量检测和处理依照下列要求进行:
1、检测数量。基础承台和地下室底板分别按《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规定的检测批样本最小容量B类数量进行开挖和检测。
2、检测项目和方法。
(1)混凝土强度:采用钻芯法,承台应在侧面进行检测、每个承台抽取3个芯样;地下室底板每个构件抽取1个芯样,选取的构件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强度检测结果原则上应给出推定区间上限值和下限值,条件不满足时应给出单个构件强度值。
(2)受力钢筋分布和保护层厚度:采用钢筋扫描仪进行检测;
(3)构件尺寸偏差;
3、检测结果处理。当上述检测结果满足设计要求时,可进行下一步工作;当检测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由设计单位进行复核验算,对于验算仍不满足要求的出具加固补强方案,再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加固补强。
第八条 主体结构质量检测和处理依照下列要求进行:
1、检测数量。
(1)柱、剪力墙等竖向受力构件:混凝土强度检测依据《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02-2005),按每层进行批量评定,即每层抽取同类构件总数量的30%且不少于10个构件;受力钢筋分布和保护层厚度依据《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规定的检测批样本最小容量B类数量,按每层进行检测,选取的构件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2)梁、板等受弯构件:混凝土强度、楼板厚度、受力钢筋分布和保护层厚度等项目全部依据《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规定的检测批样本最小容量B类数量,按每层进行检测,选取的构件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2、检测项目和方法。
(1)混凝土强度:对柱、剪力墙采用钻芯法校正的超声-回弹综合法进行检测,并给出批量评定值;对楼板采用钻芯法进行检测,每个构件抽取1个芯样,原则上应给出推定区间上限值和下限值,条件不满足时应给出单个构件强度值。
(2)楼板厚度:采用楼板测厚仪进行检测;
(3)受力钢筋分布和保护层厚度:对混凝土柱、剪力墙、梁和楼板分别进行检测,采用钢筋扫描仪进行检测;
3、检测结果处理。当上述检测结果满足设计要求时,可进行下一步工作;当检测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由设计单位进行复核验算,对于验算仍不满足要求的出具加固补强方案,再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加固补强。
4、地下室工程柱、剪力墙等竖向受力构件以及多层地下室工程梁、板(顶板除外)等受弯构件检测项目和方法也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第九条 对于该类工程基础或主体结构中在建外露部分钢筋原材或接头,按不同规格抽取后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对于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由设计单位对同批次钢材或接头使用部位进行复核验算,对于验算仍不满足要求的出具加固补强方案,再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加固补强。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检测全部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完成,检测流程依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行专项检测要求执行。检测费用除施工合同约定外,全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该类工程已建部位检测及相关问题按上述要求处理完成后,应结合现有工程资料,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各方进行质量认定,市质监站对认定过程进行监督。质量认定通过后,市质监站方可签发复工通知书并将后续工程施工纳入正常监督。
第十二条 对于该类工程,建设单位应依据《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变形监测工作管理的通知》(东建质安〔2011〕161号)要求全部委托第三方进行变形监测,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仍应至少在2年内继续进行第三方监测,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对于该类商品房工程,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进行行政处罚后,按照现行《建筑工程(新建和既有建筑加层、扩建、改建)施工许可指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 市质监站签发复工通知书后,建设单位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行《商品房预售许可指南》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
第十五条 该类工程竣工验收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流程正常进行,市质监站在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时应对违法提前施工部分进度、相关部位检测和处理情况予以说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依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31日。
(注: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ZJ-2012-003) |
| 关于印发《东莞市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东莞市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公安部《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全市火灾隐患举报的受理、指导、监督和奖金发放工作。
第三条 市公安消防局设立火灾隐患举报中心,举报人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邮件等形式举报投诉火灾隐患。举报电话号码为96119,受理时段为全天24小时;举报信箱地址为:东莞市莞长路立新路段23号东莞市公安消防局;举报邮箱地址为:dghzyhjb@sina.com。
举报奖励的有关情况每年应向社会公示不少于一次。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东莞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火灾隐患进行举报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生产、储存其他物品的企业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
(二)单位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擅自拆除、停用的;
(三)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的。
第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罚款金额的50%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六条 同一火灾隐患被多次举报的,以首次举报时间为准,奖励第一举报人;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由联名人共同领取奖励金。
举报人是公安机关从事消防工作人员、镇(街)、村(社区)的消防巡查服务队员、消防专职队员等负有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不予奖励。
第七条 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的只反馈查处结果,不发放奖励金。
第八条 举报人的举报事项应当真实有效,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单位名称和地址,有具体的举报内容和有关证据,且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公安消防机关掌握。举报的火灾隐患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原因。
第九条 举报人在举报时应表明或者注明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详细说明发现火灾隐患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情形,或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重要证据。
举报中心受理举报后,应将举报信息登记在案并转各镇(街、园区)公安消防大队按规定核查,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应及时上报并依法立案处罚,处罚结案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火灾隐患举报中心备案。举报中心应在受理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人。
第十条 市公安消防局应当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市公安消防局火灾隐患举报中心核实身份后办理审批手续领取举报奖金,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火灾隐患举报行为受法律保护。公安消防机关和各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举报内容等相关信息。
工作人员因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励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从事消防工作人员、镇(街)、村(社区)的消防巡查服务队员、消防专职队员等负有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的人员为谋求利益,将应当立案查处的消防隐患讯息泄露给他人进行举报,内外勾结骗取奖励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被举报违法行为的罚没收入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在市消防违法罚没收入中列支。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 |
| 关于印发《东莞市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东莞市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公安部《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全市火灾隐患举报的受理、指导、监督和奖金发放工作。
第三条 市公安消防局设立火灾隐患举报中心,举报人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邮件等形式举报投诉火灾隐患。举报电话号码为96119,受理时段为全天24小时;举报信箱地址为:东莞市莞长路立新路段23号东莞市公安消防局;举报邮箱地址为:dghzyhjb@sina.com。
举报奖励的有关情况每年应向社会公示不少于一次。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东莞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火灾隐患进行举报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生产、储存其他物品的企业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
(二)单位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擅自拆除、停用的;
(三)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的。
第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罚款金额的50%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六条 同一火灾隐患被多次举报的,以首次举报时间为准,奖励第一举报人;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由联名人共同领取奖励金。
举报人是公安机关从事消防工作人员、镇(街)、村(社区)的消防巡查服务队员、消防专职队员等负有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不予奖励。
第七条 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的只反馈查处结果,不发放奖励金。
第八条 举报人的举报事项应当真实有效,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单位名称和地址,有具体的举报内容和有关证据,且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公安消防机关掌握。举报的火灾隐患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原因。
第九条 举报人在举报时应表明或者注明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详细说明发现火灾隐患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情形,或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重要证据。
举报中心受理举报后,应将举报信息登记在案并转各镇(街、园区)公安消防大队按规定核查,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应及时上报并依法立案处罚,处罚结案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火灾隐患举报中心备案。举报中心应在受理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人。
第十条 市公安消防局应当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市公安消防局火灾隐患举报中心核实身份后办理审批手续领取举报奖金,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火灾隐患举报行为受法律保护。公安消防机关和各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举报内容等相关信息。
工作人员因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励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从事消防工作人员、镇(街)、村(社区)的消防巡查服务队员、消防专职队员等负有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的人员为谋求利益,将应当立案查处的消防隐患讯息泄露给他人进行举报,内外勾结骗取奖励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被举报违法行为的罚没收入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在市消防违法罚没收入中列支。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 |
| 关于印发《东莞市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东莞市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公众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规范全市劳动用工秩序,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是指举报人主动将发现的介绍、使用童工的具体违法事实、证据和违法嫌疑人,向人力资源部门揭发、报告或提供线索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介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人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一)被举报的单位是本市范围内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介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
(三)举报的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尚未被人力资源部门立案;
(四)举报的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
(五)不存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
本条所指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等。
第四条 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一)介绍、使用童工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举报自身违法行为的;
(二)举报人为童工本人、童工的监护人以及近亲属的;
(三)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举报属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的;
(四)举报人的举报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五)被举报的违法行为已终止超过2年的。
本条所指的“近亲属”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第五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举报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的,实施一案一奖原则,按查实使用童工的人数每一名奖励举报人5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二)举报单位和个人非法介绍童工的,经查证属实,每宗奖励1000元。
第六条 举报的受理和奖励:
(一)市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受理本市范围内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的举报,通过设立举报窗口(市人力资源部门信访、劳动监察接访窗口)、举报电话(“12333”服务热线)和举报信箱,接受举报;
(二)举报人举报时,应准确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被举报单位(个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址)以及童工的姓名、性别等有关具体情况和违法事实;
(三)市人力资源部门接到举报后,填写《举报奖励受理登记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调查举报案件;
(四)举报查证属实且符合奖励条件的,市人力资源部门应在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保密的方式通知举报人办理领奖手续。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资料,到指定地点办理申领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该权利;
(五)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市人力资源部门应书面通知举报人。
举报人提供的资料不详,致使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或举报人不协助、不配合,导致查处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视为无效举报。
第七条 奖励方式实行首报奖励。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联名举报的,举报人应推举1名代表办理举报登记及领奖等相关手续,奖励金额由举报人自行分配。
第八条 举报奖励专项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申报、专项核拨,并接受市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财政及相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为举报人保密:
(一)对举报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身份资料及举报内容必须保密,举报材料实行专人保管;
(二)禁止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三)核实情况时,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
(四)宣传报道或奖励举报人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或公开举报人的身份。
第十条 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受法律保护。打击报复举报人或泄密致使举报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财政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或与举报人串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奖励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或者违法等手段获取奖励的,由人力资源部门取消其领取奖励的资格;已领取奖励的,由人力资源部门责令退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 |
| 关于印发《东莞市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东莞市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公众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规范全市劳动用工秩序,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是指举报人主动将发现的介绍、使用童工的具体违法事实、证据和违法嫌疑人,向人力资源部门揭发、报告或提供线索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介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人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一)被举报的单位是本市范围内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介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
(三)举报的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尚未被人力资源部门立案;
(四)举报的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
(五)不存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
本条所指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等。
第四条 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一)介绍、使用童工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举报自身违法行为的;
(二)举报人为童工本人、童工的监护人以及近亲属的;
(三)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举报属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的;
(四)举报人的举报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五)被举报的违法行为已终止超过2年的。
本条所指的“近亲属”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第五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举报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的,实施一案一奖原则,按查实使用童工的人数每一名奖励举报人5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二)举报单位和个人非法介绍童工的,经查证属实,每宗奖励1000元。
第六条 举报的受理和奖励:
(一)市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受理本市范围内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的举报,通过设立举报窗口(市人力资源部门信访、劳动监察接访窗口)、举报电话(“12333”服务热线)和举报信箱,接受举报;
(二)举报人举报时,应准确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被举报单位(个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址)以及童工的姓名、性别等有关具体情况和违法事实;
(三)市人力资源部门接到举报后,填写《举报奖励受理登记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调查举报案件;
(四)举报查证属实且符合奖励条件的,市人力资源部门应在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保密的方式通知举报人办理领奖手续。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资料,到指定地点办理申领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该权利;
(五)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市人力资源部门应书面通知举报人。
举报人提供的资料不详,致使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或举报人不协助、不配合,导致查处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视为无效举报。
第七条 奖励方式实行首报奖励。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联名举报的,举报人应推举1名代表办理举报登记及领奖等相关手续,奖励金额由举报人自行分配。
第八条 举报奖励专项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申报、专项核拨,并接受市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财政及相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为举报人保密:
(一)对举报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身份资料及举报内容必须保密,举报材料实行专人保管;
(二)禁止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三)核实情况时,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
(四)宣传报道或奖励举报人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或公开举报人的身份。
第十条 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受法律保护。打击报复举报人或泄密致使举报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财政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或与举报人串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奖励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或者违法等手段获取奖励的,由人力资源部门取消其领取奖励的资格;已领取奖励的,由人力资源部门责令退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四十七期) | 根据《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现对东莞市共56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2年5月18日起至2012年6月1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1.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区莞龙路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罗丽娜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林新慧
樟木头
圩镇
3
租住
400
0
工资、福利
低保
2
周琦璋
樟木头
圩镇
1
租住
440
0
工资、福利
残疾
3
连云华
樟木头
樟罗
4
租住
550
0
工资
4
蔡王才
樟木头
柏地
4
9.5
550
1
工资、福利
5
蔡小琼
樟木头
金河
4
租住
580
0
工资、福利
6
林伟强
谢岗镇
南面村
4
11.55
675
1
工资
7
张玉粼
谢岗镇
大龙村
5
10.74
676
1
工资
8
赵玉梅
谢岗镇
谢岗村
2
15
600
1
工资
9
谢焕容
谢岗镇
谢岗村
5
11
520
1
工资
10
谢国笑
谢岗镇
谢岗村
2
16.6
550
1
工资
11
朱云英
谢岗镇
曹乐村
3
租住
833
0
工资、分红
12
覃凤宜
谢岗镇
稔子园村
2
租住
550
0
务工
13
韩立新
谢岗镇
泰园社区
4
10
675
1
务工
14
罗柱钦
谢岗镇
黎村
5
10
454
1
工资
低保
15
罗国胜
谢岗镇
黎村
6
13.3
438
2
工资
低保
16
罗国新
谢岗镇
黎村
4
15
580
1
工资
17
罗树怀
谢岗镇
黎村
4
14.5
795
2
工资
18
莫锡太
谢岗镇
黎村
3
17
610
1
工资
19
罗灿辉
谢岗镇
黎村
6
5.4
591
1
工资
20
罗计培
谢岗镇
黎村
3
17
596
1
工资
21
张来好
谢岗镇
黎村
5
11.7
754
2
工资
22
罗坚胜
谢岗镇
黎村
3
租住
743
0
工资
23
罗满容
谢岗镇
黎村
5
12.8
614
1
工资
24
黄容娇
谢岗镇
黎村
4
8.5
640
1
工资
25
罗连方
谢岗镇
黎村
6
13
696
1
工资
26
罗炳林
谢岗镇
黎村
6
8.3
820
1
工资
27
郭淑茹
长安
新民
3
租住
616
0
工资、分红
28
梁艳梅
长安
新民
2
租住
720
0
工资、分红
29
麦银凤
长安
新民
3
租住
515
0
工资、分红
30
邓淦桃
长安
新安
4
16
400
1
分红
31
麦桃欢
长安
新安
1
租住
800
0
分红、养老金
32
陈旺娣
长安
新安
2
租住
800
0
分红、养老金
33
陈伟钧
长安
沙头
3
租住
833
0
工资、分红
34
叶多敬
长安
厦岗
3
12.6
716
1
工资、分红、经营性
35
陈桂娟
长安
厦边
4
租住
412
0
工资、分红
36
莫淦海
长安
厦边
1
租住
750
0
分红
37
莫本根
长安
厦边
1
租住
750
0
分红
38
江笑凤
洪梅
洪屋涡
3
租住
366
0
工资
39
吴济昌
洪梅
洪屋涡
4
9.6
442
1
工资
40
陈桂芬
洪梅
洪屋涡
2
租住
550
0
工资
41
叶弄全
洪梅
洪屋涡
5
14.4
596
1
工资
42
江勤学
洪梅
洪屋涡
4
13.7
550
1
工资
43
吴应康
洪梅
洪屋涡
3
15.8
626
1
工资
低保、优抚
44
孔对欢
洪梅
洪屋涡
1
17.49
380
1
其他
45
吴润光
洪梅
洪屋涡
4
16
550
1
工资
46
李锦辉
洪梅
洪屋涡
4
13.75
550
1
工资
47
吴汝球
洪梅
洪屋涡
4
9.5
550
1
工资
48
吴少院
洪梅
洪屋涡
2
16
425
1
低保
低保、残疾
49
叶汉坚
洪梅
洪屋涡
3
14
486
1
工资
50
刘细梅
常平
常平社区
2
借住
550
0
工资
51
袁月兰
常平
常平社区
3
借住
433
0
工资
残疾
52
莫妹仔
常平
常平社区
4
借住
700
0
工资
53
尹良英
常平
常平社区
1
借住
640
0
其他
低保、残疾
54
温雪如
常平
常平社区
2
借住
550
0
其他
低保、残疾
55
郑洪忠
常平
常平社区
3
借住
540
0
经营、其他
低保、残疾
56
黄成达
东城
主山社区
3
租住
533
0
分红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四十七期) | 根据《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现对东莞市共56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2年5月18日起至2012年6月1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1.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区莞龙路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罗丽娜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林新慧
樟木头
圩镇
3
租住
400
0
工资、福利
低保
2
周琦璋
樟木头
圩镇
1
租住
440
0
工资、福利
残疾
3
连云华
樟木头
樟罗
4
租住
550
0
工资
4
蔡王才
樟木头
柏地
4
9.5
550
1
工资、福利
5
蔡小琼
樟木头
金河
4
租住
580
0
工资、福利
6
林伟强
谢岗镇
南面村
4
11.55
675
1
工资
7
张玉粼
谢岗镇
大龙村
5
10.74
676
1
工资
8
赵玉梅
谢岗镇
谢岗村
2
15
600
1
工资
9
谢焕容
谢岗镇
谢岗村
5
11
520
1
工资
10
谢国笑
谢岗镇
谢岗村
2
16.6
550
1
工资
11
朱云英
谢岗镇
曹乐村
3
租住
833
0
工资、分红
12
覃凤宜
谢岗镇
稔子园村
2
租住
550
0
务工
13
韩立新
谢岗镇
泰园社区
4
10
675
1
务工
14
罗柱钦
谢岗镇
黎村
5
10
454
1
工资
低保
15
罗国胜
谢岗镇
黎村
6
13.3
438
2
工资
低保
16
罗国新
谢岗镇
黎村
4
15
580
1
工资
17
罗树怀
谢岗镇
黎村
4
14.5
795
2
工资
18
莫锡太
谢岗镇
黎村
3
17
610
1
工资
19
罗灿辉
谢岗镇
黎村
6
5.4
591
1
工资
20
罗计培
谢岗镇
黎村
3
17
596
1
工资
21
张来好
谢岗镇
黎村
5
11.7
754
2
工资
22
罗坚胜
谢岗镇
黎村
3
租住
743
0
工资
23
罗满容
谢岗镇
黎村
5
12.8
614
1
工资
24
黄容娇
谢岗镇
黎村
4
8.5
640
1
工资
25
罗连方
谢岗镇
黎村
6
13
696
1
工资
26
罗炳林
谢岗镇
黎村
6
8.3
820
1
工资
27
郭淑茹
长安
新民
3
租住
616
0
工资、分红
28
梁艳梅
长安
新民
2
租住
720
0
工资、分红
29
麦银凤
长安
新民
3
租住
515
0
工资、分红
30
邓淦桃
长安
新安
4
16
400
1
分红
31
麦桃欢
长安
新安
1
租住
800
0
分红、养老金
32
陈旺娣
长安
新安
2
租住
800
0
分红、养老金
33
陈伟钧
长安
沙头
3
租住
833
0
工资、分红
34
叶多敬
长安
厦岗
3
12.6
716
1
工资、分红、经营性
35
陈桂娟
长安
厦边
4
租住
412
0
工资、分红
36
莫淦海
长安
厦边
1
租住
750
0
分红
37
莫本根
长安
厦边
1
租住
750
0
分红
38
江笑凤
洪梅
洪屋涡
3
租住
366
0
工资
39
吴济昌
洪梅
洪屋涡
4
9.6
442
1
工资
40
陈桂芬
洪梅
洪屋涡
2
租住
550
0
工资
41
叶弄全
洪梅
洪屋涡
5
14.4
596
1
工资
42
江勤学
洪梅
洪屋涡
4
13.7
550
1
工资
43
吴应康
洪梅
洪屋涡
3
15.8
626
1
工资
低保、优抚
44
孔对欢
洪梅
洪屋涡
1
17.49
380
1
其他
45
吴润光
洪梅
洪屋涡
4
16
550
1
工资
46
李锦辉
洪梅
洪屋涡
4
13.75
550
1
工资
47
吴汝球
洪梅
洪屋涡
4
9.5
550
1
工资
48
吴少院
洪梅
洪屋涡
2
16
425
1
低保
低保、残疾
49
叶汉坚
洪梅
洪屋涡
3
14
486
1
工资
50
刘细梅
常平
常平社区
2
借住
550
0
工资
51
袁月兰
常平
常平社区
3
借住
433
0
工资
残疾
52
莫妹仔
常平
常平社区
4
借住
700
0
工资
53
尹良英
常平
常平社区
1
借住
640
0
其他
低保、残疾
54
温雪如
常平
常平社区
2
借住
550
0
其他
低保、残疾
55
郑洪忠
常平
常平社区
3
借住
540
0
经营、其他
低保、残疾
56
黄成达
东城
主山社区
3
租住
533
0
分红 |
| 关于印发《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的认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项目分为外资重大项目(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资企业)和内资重大项目(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民营企业),由“东莞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认定。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重大项目必须符合东莞产业发展导向,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企业总部要素,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大投资规模(项目注册资本不能低于投资总额三分之一):
1、新引进外资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内资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
2、现有外资项目自2012年起投资总额累计增资不低于1亿美元,内资项目自2012年起投资总额累计增资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较高综合效益,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投资强度(投资总额/占地面积):外资项目不低于100万美元/亩,内资项目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亩;
2、产出比(年度工业总产值/占地面积):外资项目不低于200万美元/亩,内资项目不低于1200万元人民币/亩;
3、税收贡献(年度应缴纳税收总额/占地面积):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亩;
4、工业项目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符合市、落户镇街(园区)“十二五规划”期末能耗标准。
(三)具有较强综合实力,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属于我市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2、母公司属于行业龙头企业的项目;
3、母公司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
上述条件中,主营业务属于房地产、酒店等行业的项目另行规定。
第四条 其他未满足上述条件,但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战略性和决定性作用的重大项目,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由领导小组认定。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五条 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申报。镇街、园区以及各类招商中介组织按项目性质分别向外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或内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申报。
(二)合规性审查。外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或内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认定基本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并形成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报送“东莞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三)审议认定。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审议项目合作条件,做出“拍板决策”,并进行认定。
(四)项目备案。外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或内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根据认定情况对重大项目进行备案。
第六条 重大项目经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项目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重大项目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通过复审的,有效期延长2年。
第七条 重大项目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外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或内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重大项目资格。重大项目更名的,由领导小组确认并经公示后重新备案。
第四章 罚 则
第八条 已认定的重大项目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重大项目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项目2年内注册资本到位不足投资总额三分之一的。
被取消资格的企业,相关扶持措施相应取消,已发放的扶持资金予以追回。
第九条 参与重大项目认定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满后,经认定的重大项目在资格存续期间,继续享受相关优惠和奖励措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内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外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有效期3年。新引进重大项目经认定后,按照《东莞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给予奖励;其他项目,符合现行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其奖励政策继续执行。 |
| 关于印发《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的认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项目分为外资重大项目(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资企业)和内资重大项目(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民营企业),由“东莞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认定。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重大项目必须符合东莞产业发展导向,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企业总部要素,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大投资规模(项目注册资本不能低于投资总额三分之一):
1、新引进外资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内资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
2、现有外资项目自2012年起投资总额累计增资不低于1亿美元,内资项目自2012年起投资总额累计增资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较高综合效益,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投资强度(投资总额/占地面积):外资项目不低于100万美元/亩,内资项目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亩;
2、产出比(年度工业总产值/占地面积):外资项目不低于200万美元/亩,内资项目不低于1200万元人民币/亩;
3、税收贡献(年度应缴纳税收总额/占地面积):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亩;
4、工业项目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符合市、落户镇街(园区)“十二五规划”期末能耗标准。
(三)具有较强综合实力,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属于我市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2、母公司属于行业龙头企业的项目;
3、母公司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
上述条件中,主营业务属于房地产、酒店等行业的项目另行规定。
第四条 其他未满足上述条件,但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战略性和决定性作用的重大项目,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由领导小组认定。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五条 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申报。镇街、园区以及各类招商中介组织按项目性质分别向外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或内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申报。
(二)合规性审查。外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或内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认定基本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并形成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报送“东莞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三)审议认定。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审议项目合作条件,做出“拍板决策”,并进行认定。
(四)项目备案。外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或内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根据认定情况对重大项目进行备案。
第六条 重大项目经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项目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重大项目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通过复审的,有效期延长2年。
第七条 重大项目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外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或内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重大项目资格。重大项目更名的,由领导小组确认并经公示后重新备案。
第四章 罚 则
第八条 已认定的重大项目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重大项目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项目2年内注册资本到位不足投资总额三分之一的。
被取消资格的企业,相关扶持措施相应取消,已发放的扶持资金予以追回。
第九条 参与重大项目认定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满后,经认定的重大项目在资格存续期间,继续享受相关优惠和奖励措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内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外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有效期3年。新引进重大项目经认定后,按照《东莞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给予奖励;其他项目,符合现行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其奖励政策继续执行。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2020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州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在虎门港麻涌港区新沙南作业区进行广东省储备粮东莞直属粮库码头工程水上水下地质钻探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2年5月21日至2012年6月20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虎门港麻涌港区新沙南作业区淡水河口广东省储备粮东莞直属粮库码头前沿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藤县太平234。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在接近莲花山东航道附近水域钻探施工期间,作业区附近设有警戒船舶,希过往船舶驶经时应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叶百安 13802778973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2020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州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在虎门港麻涌港区新沙南作业区进行广东省储备粮东莞直属粮库码头工程水上水下地质钻探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2年5月21日至2012年6月20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虎门港麻涌港区新沙南作业区淡水河口广东省储备粮东莞直属粮库码头前沿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藤县太平234。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在接近莲花山东航道附近水域钻探施工期间,作业区附近设有警戒船舶,希过往船舶驶经时应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叶百安 13802778973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2019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东莞市沙角A电厂煤码头前沿水域及循环水池进行疏浚清淤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2年5月17日至2012年8月30日。
二、作业范围:沙角A电厂煤码头前沿水域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粤中山工2271、粤广州货0523、粤清远货1392、圃机356。
四、注意事项:
施工期间,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希航经施工作业区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减速慢行,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黄忠炽 13763226033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2019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东莞市沙角A电厂煤码头前沿水域及循环水池进行疏浚清淤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2年5月17日至2012年8月30日。
二、作业范围:沙角A电厂煤码头前沿水域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粤中山工2271、粤广州货0523、粤清远货1392、圃机356。
四、注意事项:
施工期间,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希航经施工作业区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减速慢行,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黄忠炽 13763226033 |
| 关于鼓励举报欺行霸市、制假售假、商业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 一、为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制假售假、商业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简称“三打两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
二、本通告所称的欺行霸市、制假售假、商业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是:
交通运输,废品回收、二手机动车和二手手机交易、机动车维修、典当等行业,河沙及矿产开采,工程建设,文化市场,商品批发以及土地征用和房屋征收等活动中,涉及黑恶势力等欺行霸市的违法犯罪行为;
食品、药品和日化用品、酒类产品、食盐、烟草、建材、箱包皮具、通讯产品、汽车配件、证照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制假售假行为;
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暗中给予有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或欺行霸市、制假贩假人员的“保护伞”,收受贿赂后失职渎职等危害民生后果的行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或利用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索贿受贿的行为。
三、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市“三打”办、打击欺行霸市专项行动小组办公室、打击制假售假专项行动小组办公室、打击商业贿赂专项行动小组办公室进行举报。
鼓励实名进行举报。
四、举报违法犯罪线索或情况,应尽可能提供违法犯罪人员姓名、身份、地址、违法犯罪事实以及有关证据等情况。
五、举报查实后,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举报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六、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依法保护举报人,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举报人和举报情况、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纪律或法律责任。
七、举报应实事求是,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有关单位、企业和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1、奖励标准摘录
2、举报方式
东莞市“三打”领导小组办公室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附件一
奖励标准摘录
★举报欺行霸市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侦破一般刑事案件,奖励人民币2000元;侦破重大刑事案件,奖励人民币5000元;侦破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奖励人民币10000元;侦破跨行业、跨区域、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最高可奖励人民币5万元。
★举报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线索的,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500元的奖励。举报案件依法查处后,按每宗案件实际罚没款的下列比例分别给予奖励:罚没款不足1万元的部分,为罚没款的10%;罚没款超过1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为罚没款的9%;罚没款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为罚没款的7%;罚没款超过10万元至15万元的部分,为罚没款的5%;罚没款超过15万元的部分,为罚没款的3%。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酌情给予5万元以下奖励。
★举报商业贿赂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对举报经济案件的有功人员,根据没收或追缴违纪违法金额的情况,给予3万元以下的奖励。对举报非经济案件的有功人员,按被举报人所受党政纪处分档次,给予3000—10000元的奖励。
以上奖励标准和奖励的认定由发文单位负责解释。
附件二
举报方式
市“三打”办 举报热线电话:22839070。工作手机: 15016924763。电子邮箱:dgsdbgs@163.com 。信箱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中心广场市会议大厦一楼西南侧1-3号市“三打”办,邮编523888。
第一督导组 负责片区:城镇片(莞城、石龙、虎门、东城、万江、南城)。组长:梁志振。单位:市公安局。工作手机15016924751。
第二督导组 负责片区:水乡片(中堂、望牛墩、麻涌、石碣、高埗)。组长:钟耀棠。单位:市卫生局。工作手机:15016924705。
第三督导组 负责片区:沿海片(洪梅、道滘、厚街、沙田、长安)。组长:温晓红。单位:市纪委。工作手机:15016924745。
第四督导组 负责片区:埔田片(常平、桥头、横沥、东坑、企石、石排、茶山)。组长:杨玉马。单位:市工商局。工作手机:15016924712。
第五督导组 负责片区:山区片(樟木头、凤岗、塘厦、谢岗、清溪)。组长:王伟南。单位:市委政法委。工作手机:15016924971。
第六督导组 负责片区:丘陵片(寮步、大岭山、大朗、黄江)。组长:卢波。单位:市质监局。工作手机:15016924812。
市打击欺行霸市专项行动小组办公室 举报热线电话:110,22223830。电子邮箱:dgdqb@dg.gov.cn。信箱地址:东莞市东城南路3号,邮编523008。
市打击制假售假专项行动小组办公室 举报热线电话:12365,23109831。电子邮箱:dgqts@dg.gov.cn。信箱地址:东莞市东城区主山社区莞温路178号,邮编523120。
市打击商业贿赂专项行动小组办公室 举报热线电话:12388。电子邮箱:dgjwdhb@163.com。信箱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9号主楼14楼市纪委信访室,邮编523888。 |
| 关于鼓励举报欺行霸市、制假售假、商业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 一、为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制假售假、商业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简称“三打两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
二、本通告所称的欺行霸市、制假售假、商业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是:
交通运输,废品回收、二手机动车和二手手机交易、机动车维修、典当等行业,河沙及矿产开采,工程建设,文化市场,商品批发以及土地征用和房屋征收等活动中,涉及黑恶势力等欺行霸市的违法犯罪行为;
食品、药品和日化用品、酒类产品、食盐、烟草、建材、箱包皮具、通讯产品、汽车配件、证照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制假售假行为;
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暗中给予有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或欺行霸市、制假贩假人员的“保护伞”,收受贿赂后失职渎职等危害民生后果的行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或利用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索贿受贿的行为。
三、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市“三打”办、打击欺行霸市专项行动小组办公室、打击制假售假专项行动小组办公室、打击商业贿赂专项行动小组办公室进行举报。
鼓励实名进行举报。
四、举报违法犯罪线索或情况,应尽可能提供违法犯罪人员姓名、身份、地址、违法犯罪事实以及有关证据等情况。
五、举报查实后,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举报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六、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依法保护举报人,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举报人和举报情况、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纪律或法律责任。
七、举报应实事求是,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有关单位、企业和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1、奖励标准摘录
2、举报方式
东莞市“三打”领导小组办公室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附件一
奖励标准摘录
★举报欺行霸市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侦破一般刑事案件,奖励人民币2000元;侦破重大刑事案件,奖励人民币5000元;侦破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奖励人民币10000元;侦破跨行业、跨区域、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最高可奖励人民币5万元。
★举报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线索的,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500元的奖励。举报案件依法查处后,按每宗案件实际罚没款的下列比例分别给予奖励:罚没款不足1万元的部分,为罚没款的10%;罚没款超过1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为罚没款的9%;罚没款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为罚没款的7%;罚没款超过10万元至15万元的部分,为罚没款的5%;罚没款超过15万元的部分,为罚没款的3%。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酌情给予5万元以下奖励。
★举报商业贿赂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对举报经济案件的有功人员,根据没收或追缴违纪违法金额的情况,给予3万元以下的奖励。对举报非经济案件的有功人员,按被举报人所受党政纪处分档次,给予3000—10000元的奖励。
以上奖励标准和奖励的认定由发文单位负责解释。
附件二
举报方式
市“三打”办 举报热线电话:22839070。工作手机: 15016924763。电子邮箱:dgsdbgs@163.com 。信箱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中心广场市会议大厦一楼西南侧1-3号市“三打”办,邮编523888。
第一督导组 负责片区:城镇片(莞城、石龙、虎门、东城、万江、南城)。组长:梁志振。单位:市公安局。工作手机15016924751。
第二督导组 负责片区:水乡片(中堂、望牛墩、麻涌、石碣、高埗)。组长:钟耀棠。单位:市卫生局。工作手机:15016924705。
第三督导组 负责片区:沿海片(洪梅、道滘、厚街、沙田、长安)。组长:温晓红。单位:市纪委。工作手机:15016924745。
第四督导组 负责片区:埔田片(常平、桥头、横沥、东坑、企石、石排、茶山)。组长:杨玉马。单位:市工商局。工作手机:15016924712。
第五督导组 负责片区:山区片(樟木头、凤岗、塘厦、谢岗、清溪)。组长:王伟南。单位:市委政法委。工作手机:15016924971。
第六督导组 负责片区:丘陵片(寮步、大岭山、大朗、黄江)。组长:卢波。单位:市质监局。工作手机:15016924812。
市打击欺行霸市专项行动小组办公室 举报热线电话:110,22223830。电子邮箱:dgdqb@dg.gov.cn。信箱地址:东莞市东城南路3号,邮编523008。
市打击制假售假专项行动小组办公室 举报热线电话:12365,23109831。电子邮箱:dgqts@dg.gov.cn。信箱地址:东莞市东城区主山社区莞温路178号,邮编523120。
市打击商业贿赂专项行动小组办公室 举报热线电话:12388。电子邮箱:dgjwdhb@163.com。信箱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9号主楼14楼市纪委信访室,邮编523888。 |
| 2011年东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 东莞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东莞调查队
2011年,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市上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深入推进经济社会双转型,切实抓好结构调整等工作,确保了东莞经济平稳增长,呈现出城市综合实力稳步增强、产业结构持续优化、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的良好局面。
一、经济发展
经济总量
初步核算,2011年东莞生产总值(GDP)4735.39亿元,比上年增长8.0%。分产业看,第一产业增加值17.71亿元,下降0.4%;第二产业增加值2377.40亿元,增长6.8%;第三产业增加值2340.28亿元,增长9.3%。三大产业比例为0.4:50.2:49.4。从经济类型看,公有制经济增加值1171.94亿元,增长4.1%,占全市生产总值的24.7%;民营经济增加值1773.48亿元,增长10.8%,占37.5%;外资经济增加值1789.98亿元,增长7.9%,占37.8%。在第三产业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增长14.5%,批发和零售业增长8.0%,住宿和餐饮业增长6.1%,金融业下降0.8%,房地产业增长6.6%,其他服务业增长12.8%。人均地区生产总值57470元,增长5.4%。 |
| 2011年东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 东莞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东莞调查队
2011年,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市上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深入推进经济社会双转型,切实抓好结构调整等工作,确保了东莞经济平稳增长,呈现出城市综合实力稳步增强、产业结构持续优化、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的良好局面。
一、经济发展
经济总量
初步核算,2011年东莞生产总值(GDP)4735.39亿元,比上年增长8.0%。分产业看,第一产业增加值17.71亿元,下降0.4%;第二产业增加值2377.40亿元,增长6.8%;第三产业增加值2340.28亿元,增长9.3%。三大产业比例为0.4:50.2:49.4。从经济类型看,公有制经济增加值1171.94亿元,增长4.1%,占全市生产总值的24.7%;民营经济增加值1773.48亿元,增长10.8%,占37.5%;外资经济增加值1789.98亿元,增长7.9%,占37.8%。在第三产业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增长14.5%,批发和零售业增长8.0%,住宿和餐饮业增长6.1%,金融业下降0.8%,房地产业增长6.6%,其他服务业增长12.8%。人均地区生产总值57470元,增长5.4%。 |
|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十五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现对东莞市共7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2年4月28日起至2012年5月12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1.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区下桥路段79号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 罗丽娜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2012-4 -28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 建筑面积 (平方米)
有无宅基地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陈世金
南城
宏远
5
租住
无
850
0
工资
2
张彩清
南城
雅园
3
租住
无
600
0
其它
3
张红霞
南城
雅园
3
租住
无
633
0
工资、其它
4
陈彩荷
南城
周溪
1
租住
无
400
0
其它
5
胡自娇
南城
周溪
4
租住
无
428
0
工资、其它
6
翟肖玲
南城
周溪
3
租住
无
635
0
工资、其它
7
刘映萍
南城
元美
2
租住
无
600
0
工资 |
|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十五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现对东莞市共7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2年4月28日起至2012年5月12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1.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区下桥路段79号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 罗丽娜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2012-4 -28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 建筑面积 (平方米)
有无宅基地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陈世金
南城
宏远
5
租住
无
850
0
工资
2
张彩清
南城
雅园
3
租住
无
600
0
其它
3
张红霞
南城
雅园
3
租住
无
633
0
工资、其它
4
陈彩荷
南城
周溪
1
租住
无
400
0
其它
5
胡自娇
南城
周溪
4
租住
无
428
0
工资、其它
6
翟肖玲
南城
周溪
3
租住
无
635
0
工资、其它
7
刘映萍
南城
元美
2
租住
无
600
0
工资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四十六期) | 根据《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现对东莞市共119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2年4月28日起至2012年5月12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1.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区莞龙路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罗丽娜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吴志军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500
0
工资
2
吴志波
虎门
新湾社区
2
租住
550
0
工资
3
吴顺
虎门
新湾社区
4
8.1
400
1
工资
残疾,低保
4
吴福树
虎门
新湾社区
2
租住
500
0
工资
5
吴灿坤
虎门
新湾社区
4
8.5
300
1
工资
残疾、低保
6
吴就坤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550
0
工资
7
吴炳华
虎门
新湾社区
4
8.5
600
1
工资
残疾
8
吴灿棠
虎门
新湾社区
5
8.55
476
1
工资
9
吴锦明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600
0
工资
10
吴转兰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533
0
工资
11
吴转花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511
0
工资
12
吴伟球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500
0
工资
13
李群英
虎门
新湾社区
3
11
600
1
工资
14
周树根
虎门
新湾社区
9
5.4
648
1
工资
15
李丽华
虎门
新湾社区
4
8.55
500
1
工资
16
李福弟
虎门
新湾社区
4
10.47
600
1
工资
17
李根
虎门
新湾社区
2
租住
570
0
工资
残疾,低保
18
李胜棠
虎门
新湾社区
2
租住
550
0
工资
19
李松森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600
0
工资
20
李惠耀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466.66
0
工资
残疾
21
吴泳超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533.33
0
工资
22
邓执喜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600
0
工资
23
李水波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633.33
0
工资
24
吴树和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500
0
工资
25
李柱林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475
0
工资
26
周流文
虎门
新湾社区
6
租住
457.83
0
工资
27
黄桂洪
虎门
新湾社区
5
租住
510
0
工资,其它
28
吴志基
虎门
新湾社区
7
13.8
557.14
1
工资
29
何树
虎门
新湾社区
5
16
540
1
工资
30
吴炳球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600
0
工资
31
何金女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655
0
工资,其它
32
吴建新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550
0
工资
33
吴杰进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313
0
工资
残疾
34
吴金水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375
0
工资
残疾
35
吴锦全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525
0
工资
36
吴转有
虎门
新湾社区
4
16.5
550
1
工资
37
吴淦池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625
0
工资
38
何福兴
虎门
新湾社区
6
租住
500
0
工资
39
邓美好
虎门
新湾社区
5
租住
600
0
工资
40
杜水有
虎门
新湾社区
3
10.15
600
1
工资,其它
41
徐金树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600
0
工资
42
吴润贵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600
0
工资
43
吴润球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325
0
工资
44
吴包
虎门
新湾社区
6
租住
566
0
工资
45
何皮容
虎门
新湾社区
5
12.6
580
2
工资
46
邓怀顺
虎门
新湾社区
2
租住
600
0
工资
47
杜柏根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580
0
工资
48
吴树兰
虎门
新湾社区
2
租住
450
0
工资
49
吴淦枝
虎门
新湾社区
4
15.1
479
2
工资
50
周树容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500
0
工资
51
周容江
虎门
新湾社区
4
8.4
650
1
工资
52
李灿明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633
0
工资
53
李耀强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645
0
工资
54
黄庆堆
大朗
洋坑塘
4
15.75
250
1
分红
低保
55
黄德林
大朗
洋坑塘
4
9.3
250
1
分红
56
黄柱深
大朗
洋坑塘
3
16.3
250
2
分红
低保
57
黄淦波
大朗
洋坑塘
3
9.33
250
1
分红
58
叶德全
大朗
大井头
5
7
563.33
1
工资
59
邓九亮
大朗
沙步
6
10.3
500
1
工资
60
黄康仔
大朗
石厦
3
10
450
1
工资
61
黄浩强
大朗
石厦
5
9.6
500
2
工资
62
陈沛钦
大朗
巷尾
4
租住
500
0
工资
63
黄嫦女
大朗
新马莲
5
11
430
2
工资
低保
64
邓柳娇
大朗
新马莲
2
12.5
400
1
工资
低保
65
刘志成
洪梅
凼涌
3
16.6
566
1
工资
低保
66
吴炳光
洪梅
凼涌
3
12
730
1
工资
低保
67
吴锦桃
洪梅
洪屋涡
4
16.2
550
1
工资
68
吴院金
洪梅
洪屋涡
4
17
525
1
工资
69
叶满洪
洪梅
洪屋涡
5
13.8
600
1
工资
70
胡锦英
洪梅
洪屋涡
4
17.7
450
1
工资
低保
71
梁永春
洪梅
梅沙
4
租住
500
0
工资
72
陈许艳
洪梅
梅沙
2
租住
500
0
工资
73
谢敬叶
洪梅
梅沙
2
15
378
1
养老金
残疾
74
梁德胜
洪梅
梅沙
7
8
515
1
工资
75
孔群兴
洪梅
梅沙
5
15.3
600
1
工资
76
梁振发
洪梅
梅沙
3
租住
800
0
工资
77
梁福弟
洪梅
梅沙
4
租住
525
0
工资
78
陈灿培
洪梅
梅沙
2
7
300
1
养老金
79
梁炳辉
洪梅
梅沙
2
租住
600
0
工资
80
谭银仙
洪梅
梅沙
3
租住
460
0
工资
81
谭锦桃
洪梅
梅沙
2
8
440
1
养老金
82
梁玩媚
洪梅
梅沙
2
租住
100
0
其他
83
莫庆嫦
洪梅
梅沙
2
租住
550
0
工资
84
梁瑞朋
洪梅
梅沙
4
10
300
1
工资
85
梁文志
洪梅
梅沙
4
14.8
362
1
工资
86
梁玉其
洪梅
梅沙
4
14
500
1
工资
87
梁国强
洪梅
梅沙
3
9.4
430
1
工资
88
梁泽成
洪梅
梅沙
2
16.5
210
1
养老金
低保
89
蔡广成
洪梅
乌沙
4
11
692
1
工资
90
吴润发
洪梅
乌沙
7
14.3
527
1
工资
91
梁浩全
洪梅
新庄
5
10
850
1
工资
92
伍聘豪
洪梅
新庄
5
13
860
1
工资
93
魏容安
洪梅
新庄
4
7.5
840
1
工资
94
梁金全
洪梅
尧均
6
10
483
1
工资
95
黄金弟
洪梅
尧均
5
10
480
1
工资
96
何日光
洪梅
尧均
5
14.8
480
1
工资
97
陈汝女
洪梅
尧均
2
16.2
629
1
养老金
98
蔡运通
洪梅
尧均
1
16.4
630
1
工资
99
叶国平
莞城
罗沙
1
租住
700
0
工资
100
温友莲
莞城
北隅
3
租住
550
0
工资
101
黎玉艮
莞城
北隅
1
租住
800
0
工资
102
祁巧玲
莞城
北隅
2
租住
200
0
工资
残疾
103
卢小玲
莞城
北隅
2
租住
500
0
其它
104
温柏娟
莞城
北隅
5
租住
700
0
工资
105
张凤萍
莞城
北隅
3
租住
766
0
工资
106
罗敬银
莞城
西隅
1
租住
500
0
工资
107
黎瑞联
莞城
博厦
2
租住
500
0
其它
108
梁桂柱
莞城
创业
3
租住
666
0
工资
109
方展朋
莞城
东正
4
租住
650
0
工资
110
张锦凤
南城
亨美
3
租住
503
0
工资
111
苏爱齐
南城
胜和
3
租住
410
0
工资
112
曾丽娟
南城
胜和
4
租住
625
0
工资
113
张见友
南城
雅园
4
租住
625
0
工资
114
张凤明
南城
篁村
1
租住
300
0
分红
低保,残疾
115
陈丽娟
南城
篁村
3
租住
583
0
工资
116
刘秋
南城
篁村
4
租住
275
0
工资
低保
117
黄少玲
南城
胜和
2
租住
875
0
分红
118
陈艮妹
南城
周溪
2
租住
875
0
工资、分红
119
张粤云
南城
雅园
4
租住
307.5
0
工资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四十六期) | 根据《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现对东莞市共119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2年4月28日起至2012年5月12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1.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区莞龙路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罗丽娜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吴志军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500
0
工资
2
吴志波
虎门
新湾社区
2
租住
550
0
工资
3
吴顺
虎门
新湾社区
4
8.1
400
1
工资
残疾,低保
4
吴福树
虎门
新湾社区
2
租住
500
0
工资
5
吴灿坤
虎门
新湾社区
4
8.5
300
1
工资
残疾、低保
6
吴就坤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550
0
工资
7
吴炳华
虎门
新湾社区
4
8.5
600
1
工资
残疾
8
吴灿棠
虎门
新湾社区
5
8.55
476
1
工资
9
吴锦明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600
0
工资
10
吴转兰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533
0
工资
11
吴转花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511
0
工资
12
吴伟球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500
0
工资
13
李群英
虎门
新湾社区
3
11
600
1
工资
14
周树根
虎门
新湾社区
9
5.4
648
1
工资
15
李丽华
虎门
新湾社区
4
8.55
500
1
工资
16
李福弟
虎门
新湾社区
4
10.47
600
1
工资
17
李根
虎门
新湾社区
2
租住
570
0
工资
残疾,低保
18
李胜棠
虎门
新湾社区
2
租住
550
0
工资
19
李松森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600
0
工资
20
李惠耀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466.66
0
工资
残疾
21
吴泳超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533.33
0
工资
22
邓执喜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600
0
工资
23
李水波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633.33
0
工资
24
吴树和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500
0
工资
25
李柱林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475
0
工资
26
周流文
虎门
新湾社区
6
租住
457.83
0
工资
27
黄桂洪
虎门
新湾社区
5
租住
510
0
工资,其它
28
吴志基
虎门
新湾社区
7
13.8
557.14
1
工资
29
何树
虎门
新湾社区
5
16
540
1
工资
30
吴炳球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600
0
工资
31
何金女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655
0
工资,其它
32
吴建新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550
0
工资
33
吴杰进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313
0
工资
残疾
34
吴金水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375
0
工资
残疾
35
吴锦全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525
0
工资
36
吴转有
虎门
新湾社区
4
16.5
550
1
工资
37
吴淦池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625
0
工资
38
何福兴
虎门
新湾社区
6
租住
500
0
工资
39
邓美好
虎门
新湾社区
5
租住
600
0
工资
40
杜水有
虎门
新湾社区
3
10.15
600
1
工资,其它
41
徐金树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600
0
工资
42
吴润贵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600
0
工资
43
吴润球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325
0
工资
44
吴包
虎门
新湾社区
6
租住
566
0
工资
45
何皮容
虎门
新湾社区
5
12.6
580
2
工资
46
邓怀顺
虎门
新湾社区
2
租住
600
0
工资
47
杜柏根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580
0
工资
48
吴树兰
虎门
新湾社区
2
租住
450
0
工资
49
吴淦枝
虎门
新湾社区
4
15.1
479
2
工资
50
周树容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500
0
工资
51
周容江
虎门
新湾社区
4
8.4
650
1
工资
52
李灿明
虎门
新湾社区
3
租住
633
0
工资
53
李耀强
虎门
新湾社区
4
租住
645
0
工资
54
黄庆堆
大朗
洋坑塘
4
15.75
250
1
分红
低保
55
黄德林
大朗
洋坑塘
4
9.3
250
1
分红
56
黄柱深
大朗
洋坑塘
3
16.3
250
2
分红
低保
57
黄淦波
大朗
洋坑塘
3
9.33
250
1
分红
58
叶德全
大朗
大井头
5
7
563.33
1
工资
59
邓九亮
大朗
沙步
6
10.3
500
1
工资
60
黄康仔
大朗
石厦
3
10
450
1
工资
61
黄浩强
大朗
石厦
5
9.6
500
2
工资
62
陈沛钦
大朗
巷尾
4
租住
500
0
工资
63
黄嫦女
大朗
新马莲
5
11
430
2
工资
低保
64
邓柳娇
大朗
新马莲
2
12.5
400
1
工资
低保
65
刘志成
洪梅
凼涌
3
16.6
566
1
工资
低保
66
吴炳光
洪梅
凼涌
3
12
730
1
工资
低保
67
吴锦桃
洪梅
洪屋涡
4
16.2
550
1
工资
68
吴院金
洪梅
洪屋涡
4
17
525
1
工资
69
叶满洪
洪梅
洪屋涡
5
13.8
600
1
工资
70
胡锦英
洪梅
洪屋涡
4
17.7
450
1
工资
低保
71
梁永春
洪梅
梅沙
4
租住
500
0
工资
72
陈许艳
洪梅
梅沙
2
租住
500
0
工资
73
谢敬叶
洪梅
梅沙
2
15
378
1
养老金
残疾
74
梁德胜
洪梅
梅沙
7
8
515
1
工资
75
孔群兴
洪梅
梅沙
5
15.3
600
1
工资
76
梁振发
洪梅
梅沙
3
租住
800
0
工资
77
梁福弟
洪梅
梅沙
4
租住
525
0
工资
78
陈灿培
洪梅
梅沙
2
7
300
1
养老金
79
梁炳辉
洪梅
梅沙
2
租住
600
0
工资
80
谭银仙
洪梅
梅沙
3
租住
460
0
工资
81
谭锦桃
洪梅
梅沙
2
8
440
1
养老金
82
梁玩媚
洪梅
梅沙
2
租住
100
0
其他
83
莫庆嫦
洪梅
梅沙
2
租住
550
0
工资
84
梁瑞朋
洪梅
梅沙
4
10
300
1
工资
85
梁文志
洪梅
梅沙
4
14.8
362
1
工资
86
梁玉其
洪梅
梅沙
4
14
500
1
工资
87
梁国强
洪梅
梅沙
3
9.4
430
1
工资
88
梁泽成
洪梅
梅沙
2
16.5
210
1
养老金
低保
89
蔡广成
洪梅
乌沙
4
11
692
1
工资
90
吴润发
洪梅
乌沙
7
14.3
527
1
工资
91
梁浩全
洪梅
新庄
5
10
850
1
工资
92
伍聘豪
洪梅
新庄
5
13
860
1
工资
93
魏容安
洪梅
新庄
4
7.5
840
1
工资
94
梁金全
洪梅
尧均
6
10
483
1
工资
95
黄金弟
洪梅
尧均
5
10
480
1
工资
96
何日光
洪梅
尧均
5
14.8
480
1
工资
97
陈汝女
洪梅
尧均
2
16.2
629
1
养老金
98
蔡运通
洪梅
尧均
1
16.4
630
1
工资
99
叶国平
莞城
罗沙
1
租住
700
0
工资
100
温友莲
莞城
北隅
3
租住
550
0
工资
101
黎玉艮
莞城
北隅
1
租住
800
0
工资
102
祁巧玲
莞城
北隅
2
租住
200
0
工资
残疾
103
卢小玲
莞城
北隅
2
租住
500
0
其它
104
温柏娟
莞城
北隅
5
租住
700
0
工资
105
张凤萍
莞城
北隅
3
租住
766
0
工资
106
罗敬银
莞城
西隅
1
租住
500
0
工资
107
黎瑞联
莞城
博厦
2
租住
500
0
其它
108
梁桂柱
莞城
创业
3
租住
666
0
工资
109
方展朋
莞城
东正
4
租住
650
0
工资
110
张锦凤
南城
亨美
3
租住
503
0
工资
111
苏爱齐
南城
胜和
3
租住
410
0
工资
112
曾丽娟
南城
胜和
4
租住
625
0
工资
113
张见友
南城
雅园
4
租住
625
0
工资
114
张凤明
南城
篁村
1
租住
300
0
分红
低保,残疾
115
陈丽娟
南城
篁村
3
租住
583
0
工资
116
刘秋
南城
篁村
4
租住
275
0
工资
低保
117
黄少玲
南城
胜和
2
租住
875
0
分红
118
陈艮妹
南城
周溪
2
租住
875
0
工资、分红
119
张粤云
南城
雅园
4
租住
307.5
0
工资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2018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东五华一建工程有限公司在横沥涌进行横杜大桥建设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2年4月23日至2012年6月30日。
二、作业水域:横沥涌出口处河段水域范围内。
三、注意事项:
1、大桥建设期间,作业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禁止船舶通航。
2、作业河段上下游设有警戒船,请过往船舶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绕道航行,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宋民康 13712609238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2018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东五华一建工程有限公司在横沥涌进行横杜大桥建设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2年4月23日至2012年6月30日。
二、作业水域:横沥涌出口处河段水域范围内。
三、注意事项:
1、大桥建设期间,作业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禁止船舶通航。
2、作业河段上下游设有警戒船,请过往船舶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绕道航行,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宋民康 13712609238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2017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州河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虎门港沙田港区海腾码头至鸿辉码头之间河段进行航道水域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2年4月25日至2012年6月30日。
二、作业水域:虎门港沙田港区海腾码头至鸿辉码头之间进港航道河段水域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顺宏海103。
四、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在上述河段进行自航耙吸式疏浚作业,并按规定在明显处昼夜显示信号。
2、希航经作业区河段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陈柏陵 13809279273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2017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州河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虎门港沙田港区海腾码头至鸿辉码头之间河段进行航道水域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2年4月25日至2012年6月30日。
二、作业水域:虎门港沙田港区海腾码头至鸿辉码头之间进港航道河段水域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顺宏海103。
四、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在上述河段进行自航耙吸式疏浚作业,并按规定在明显处昼夜显示信号。
2、希航经作业区河段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陈柏陵 13809279273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为了民主立规、科学决策,现将我局起草的《东莞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2年4月26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我们。
邮寄地址:东莞市育兴路101号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邮政编码:523106
电话兼传真:22203619
电子邮箱:dgsldjpxk@163.com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2012年4月18日
东莞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工作,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6号)及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加强高技能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函〔2007〕175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竞赛是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或职业规范以及行业企业特有职业(工种)有关规范要求,结合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实际而开展的,以突出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为重点的,有组织的群众性职业技术技能比赛活动。
第三条 竞赛应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竞赛分类
第四条 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我市竞赛分为市、镇(街)两级,每级分为两类。市级一类竞赛,由市人力资源部门举办或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及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单位联合举办。市级二类竞赛,由市有关职能部门、行业组织举办或联合企业、职业院校举办。
第五条 市级一类竞赛的职业(工种)为技术要求高、覆盖面广、通用性较强的职业(工种)或新兴职业(工种)。市级二类竞赛按照行业发展需求,确定竞赛项目。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竞赛规程、规则和规划的制定,并对竞赛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明确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协作单位及各自职责。
第八条 举办竞赛活动,必须成立竞赛组委会,全面负责竞赛的组织工作,同时设立组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 竞赛可邀请公证部门公证或聘请社会监督员对竞赛过程予以监督。
第四章 申报备案
第十条 凡举办需要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需要政府财政支持并纳入政府直接监管的竞赛,应于举办竞赛前1个月将竞赛方案和技术文件报市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计划下一年度举办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相关竞赛的各行政部门、行业组织、企业、学校等有关单位,应于本年度9月底前将竞赛计划报市人力资源局备案,市人力资源局将竞赛计划汇总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级一类竞赛每年至少举办1次,同一职业(工种)的竞赛可2至3年举办1次。市级二类竞赛由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自行确定竞赛的职业(工种)和时间。
第十三条 市级一、二类竞赛每一职业(工种)的初始参赛选手不得少于30人,如少于30人,竞赛自行取消。
第十四条 参赛选手应符合竞赛举办单位规定的参赛年龄、技能等级等条件要求。
第十五条 需要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竞赛赛题由市人力资源部门组织专家按照该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编制,每一竞赛职业(工种)至少准备3套备选赛题,经市职业技能鉴定办公室审定后重新组卷产生,也可以从职业技能鉴定题库中抽取试题进行补充。竞赛题目由理论、实操两部分构成,理论成绩占总成绩20%至30%,实操成绩占总成绩70%至80%。
第十六条 举办竞赛应具备与竞赛职业(工种)相应的经费、设备、场地和评定成绩所需的检测手段,配备熟悉本职业(工种)竞赛工作的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举办竞赛应聘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技能水平的裁判员和仲裁员,裁判员应在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中聘任,如竞赛项目暂无具备资格的考评员,也可在高于竞赛等级标准的专业技术或职业资格的人员中聘任。需要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竞赛的裁判员须报市职业技能鉴定办公室审核备案后才能聘任。每个竞赛职业(工种)不少于3名裁判员,每次竞赛应选择来自不同单位的裁判员和仲裁员,并实行裁判员、仲裁员与参赛人员回避制度。
第六章 奖励措施
第十八条 市级竞赛设一、二、三等奖,各奖项按竞赛规模设置奖励名额。参赛人数在80人以上(含80人)的竞赛奖励前8名(其中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5名);参赛人数在50至79人之间,奖励前5名(其中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三等奖3名);参赛人数在30至49人之间,奖励前3名(其中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三等奖1名)。同时,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优胜选手由竞赛主办单位颁发获奖证书,给予适当的奖金或奖品,并进行表彰。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三级以上(含三级)为竞赛标准举办的市级一类竞赛,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名额同第十八条)同时由市人力资源部门授予“东莞市技术能手”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竞赛标准在国家职业标准四级以下(含四级)和学生组竞赛不颁发“东莞市技术能手”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 凡经市人力资源部门备案的竞赛,理论和实操成绩均合格的选手,由市人力资源部门免费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对精心组织赛前培训、岗位练兵、竞赛选拔和积极参赛、表现突出的单位,可由竞赛主办单位颁发优秀组织奖。
第二十二条 参加省、国家及国际竞赛的选手,从市级竞赛的优胜选手中选派或推荐。对在省、国家及国际竞赛中获奖的东莞市选手,市财政按1:1安排配套奖金。对同一项目在省、国家及国际竞赛中同时获奖的东莞市选手,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市政府奖励其中一项,按1:1发放奖金。
第七章 竞赛经费
第二十三条 竞赛经费可从以下途径筹措:
(一)政府财政支持;
(二)主办、承办及协办等单位共同出资;
(三)适当收取参赛选手和参赛单位的报名费、参赛费等;
(四)引入市场运作机制,如收取冠名费、赞助费等;
(五)其他途径的社会赞助和资助。
第二十四条 市级一类竞赛的工作经费和奖金、奖品、证书费等,由市人力资源局根据各单位申报备案的竞赛计划情况作出下一年度的竞赛经费预算,并编入年度部门预算,向市财政局申请核拨。市人力资源局根据市财政局预算审核情况向承办单位划拨竞赛组织经费。市级二类竞赛的相关经费由主办单位自行解决。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全市性职业院校师生技能竞赛由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局共同举办,也可联合其他部门和行业协会举办,每年1次,纳入市级一类竞赛,参照本办法实施。每年由市教育局编入年度预算,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解决。
第二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的竞赛,可参照本办法实施,所需经费自行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30日。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为了民主立规、科学决策,现将我局起草的《东莞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2年4月26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我们。
邮寄地址:东莞市育兴路101号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邮政编码:52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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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2012年4月18日
东莞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工作,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6号)及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加强高技能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函〔2007〕175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竞赛是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或职业规范以及行业企业特有职业(工种)有关规范要求,结合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实际而开展的,以突出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为重点的,有组织的群众性职业技术技能比赛活动。
第三条 竞赛应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竞赛分类
第四条 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我市竞赛分为市、镇(街)两级,每级分为两类。市级一类竞赛,由市人力资源部门举办或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及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单位联合举办。市级二类竞赛,由市有关职能部门、行业组织举办或联合企业、职业院校举办。
第五条 市级一类竞赛的职业(工种)为技术要求高、覆盖面广、通用性较强的职业(工种)或新兴职业(工种)。市级二类竞赛按照行业发展需求,确定竞赛项目。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竞赛规程、规则和规划的制定,并对竞赛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明确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协作单位及各自职责。
第八条 举办竞赛活动,必须成立竞赛组委会,全面负责竞赛的组织工作,同时设立组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 竞赛可邀请公证部门公证或聘请社会监督员对竞赛过程予以监督。
第四章 申报备案
第十条 凡举办需要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需要政府财政支持并纳入政府直接监管的竞赛,应于举办竞赛前1个月将竞赛方案和技术文件报市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计划下一年度举办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相关竞赛的各行政部门、行业组织、企业、学校等有关单位,应于本年度9月底前将竞赛计划报市人力资源局备案,市人力资源局将竞赛计划汇总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级一类竞赛每年至少举办1次,同一职业(工种)的竞赛可2至3年举办1次。市级二类竞赛由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自行确定竞赛的职业(工种)和时间。
第十三条 市级一、二类竞赛每一职业(工种)的初始参赛选手不得少于30人,如少于30人,竞赛自行取消。
第十四条 参赛选手应符合竞赛举办单位规定的参赛年龄、技能等级等条件要求。
第十五条 需要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竞赛赛题由市人力资源部门组织专家按照该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编制,每一竞赛职业(工种)至少准备3套备选赛题,经市职业技能鉴定办公室审定后重新组卷产生,也可以从职业技能鉴定题库中抽取试题进行补充。竞赛题目由理论、实操两部分构成,理论成绩占总成绩20%至30%,实操成绩占总成绩70%至80%。
第十六条 举办竞赛应具备与竞赛职业(工种)相应的经费、设备、场地和评定成绩所需的检测手段,配备熟悉本职业(工种)竞赛工作的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举办竞赛应聘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技能水平的裁判员和仲裁员,裁判员应在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中聘任,如竞赛项目暂无具备资格的考评员,也可在高于竞赛等级标准的专业技术或职业资格的人员中聘任。需要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竞赛的裁判员须报市职业技能鉴定办公室审核备案后才能聘任。每个竞赛职业(工种)不少于3名裁判员,每次竞赛应选择来自不同单位的裁判员和仲裁员,并实行裁判员、仲裁员与参赛人员回避制度。
第六章 奖励措施
第十八条 市级竞赛设一、二、三等奖,各奖项按竞赛规模设置奖励名额。参赛人数在80人以上(含80人)的竞赛奖励前8名(其中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5名);参赛人数在50至79人之间,奖励前5名(其中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三等奖3名);参赛人数在30至49人之间,奖励前3名(其中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三等奖1名)。同时,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优胜选手由竞赛主办单位颁发获奖证书,给予适当的奖金或奖品,并进行表彰。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三级以上(含三级)为竞赛标准举办的市级一类竞赛,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名额同第十八条)同时由市人力资源部门授予“东莞市技术能手”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竞赛标准在国家职业标准四级以下(含四级)和学生组竞赛不颁发“东莞市技术能手”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 凡经市人力资源部门备案的竞赛,理论和实操成绩均合格的选手,由市人力资源部门免费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对精心组织赛前培训、岗位练兵、竞赛选拔和积极参赛、表现突出的单位,可由竞赛主办单位颁发优秀组织奖。
第二十二条 参加省、国家及国际竞赛的选手,从市级竞赛的优胜选手中选派或推荐。对在省、国家及国际竞赛中获奖的东莞市选手,市财政按1:1安排配套奖金。对同一项目在省、国家及国际竞赛中同时获奖的东莞市选手,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市政府奖励其中一项,按1:1发放奖金。
第七章 竞赛经费
第二十三条 竞赛经费可从以下途径筹措:
(一)政府财政支持;
(二)主办、承办及协办等单位共同出资;
(三)适当收取参赛选手和参赛单位的报名费、参赛费等;
(四)引入市场运作机制,如收取冠名费、赞助费等;
(五)其他途径的社会赞助和资助。
第二十四条 市级一类竞赛的工作经费和奖金、奖品、证书费等,由市人力资源局根据各单位申报备案的竞赛计划情况作出下一年度的竞赛经费预算,并编入年度部门预算,向市财政局申请核拨。市人力资源局根据市财政局预算审核情况向承办单位划拨竞赛组织经费。市级二类竞赛的相关经费由主办单位自行解决。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全市性职业院校师生技能竞赛由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局共同举办,也可联合其他部门和行业协会举办,每年1次,纳入市级一类竞赛,参照本办法实施。每年由市教育局编入年度预算,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解决。
第二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的竞赛,可参照本办法实施,所需经费自行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30日。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奖励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为了民主立规、科学决策,现将我局起草的《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奖励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2年4月26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我们。
邮寄地址:东莞市育兴路101号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邮政编码:523106
电话兼传真:22203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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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2012年4月18日
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奖励暂行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才东莞”战略,加快全市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步伐,提高劳动者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06〕29号)以及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东委发〔2011〕1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秀技能人才是指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中华技能大奖、南粤技术能手奖、全国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和东莞市技术能手获得者。
第三条 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评选奖励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由市人力资源、财政、教育、经信、外经贸、科技、总工会等部门工作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我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工作。
第五条 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局,具体承担日常工作。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东莞市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凡是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本市工作一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申报参加优秀技能人才评选。
一、已取得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一等奖”的评选。
(一)已获得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
(二)职业技能处于国内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科研中高难度技术问题或者有绝技绝活,并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在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方面成绩突出,在全国有较大影响;
(四)在培养高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在全国有较大影响。
二、已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二等奖”的评选。
(一)已获得南粤技术能手奖或省级以上技术能手称号;
(二)职业技能处于省内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科研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在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方面成绩突出,在全省有较大影响;
(四)在培养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在全省有较大影响;
(五)在省级职业技能竞赛高级以上类别职工组决赛中获奖的优胜选手。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三等奖”的评选。
(一)已获得东莞市技术能手或省级以上技术能手称号;
(二)已取得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并且职业技能处于市内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科研中的技术问题,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已取得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并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方面成绩突出,在全市有较大影响;
(四)在市级职业技能竞赛高级类职工组决赛中获奖的优胜选手。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参加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由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经镇街人力资源分局初审出具书面意见后,应将全部申报材料统一报送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上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申报表》;
二、申报单位提供1000字左右的典型事迹材料;
三、相关的证明材料。技能水平要有职业资格证书,奖励要有荣誉证书,经济效益要有单位证明,科研成果要有科技部门评价。
第九条 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人上报的材料进行评审;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后需在东莞市人力资源政务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受表彰的优秀技能人才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
第五章 奖励
第十条 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每2年评选、表彰一次,总数不超过30人,其中“一等奖”不超过5人、“二等奖”不超过10人、“三等奖”不超过15人。
第十一条 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一等奖”获得者,享受政府一次性奖励50000元;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二等奖”获得者,享受政府一次性奖励30000元;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三等奖”获得者,享受政府一次性奖励10000元。
第十二条 获得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奖励者,可作为市劳动模范、市五一劳动奖章的提名,由市人力资源局向市评模办推荐,市评模办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后,提交市评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时,可优先推荐申报南粤技术能手奖、广东省技术能手和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
第十三条 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和奖励的相关经费由市人力资源局编入年度部门预算,报市财政局核拨。
第十四条 各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建立积极的工资、补贴、奖金等激励机制,支持和鼓励技能人才不断提升业务素质及技能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局应建立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库,并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六条 获得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奖励后,不得以同一条件重复参加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
第十七条 获得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奖励后,被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经查明属实,撤销其荣誉称号并追回奖金,今后不得参加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4月30日。
附件: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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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地址:东莞市育兴路101号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邮政编码:523106
电话兼传真:22203619
电子邮箱:dgsldjpxk@163.com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2012年4月18日
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奖励暂行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才东莞”战略,加快全市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步伐,提高劳动者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06〕29号)以及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东委发〔2011〕1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秀技能人才是指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中华技能大奖、南粤技术能手奖、全国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和东莞市技术能手获得者。
第三条 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评选奖励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由市人力资源、财政、教育、经信、外经贸、科技、总工会等部门工作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我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工作。
第五条 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局,具体承担日常工作。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东莞市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凡是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本市工作一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申报参加优秀技能人才评选。
一、已取得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一等奖”的评选。
(一)已获得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
(二)职业技能处于国内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科研中高难度技术问题或者有绝技绝活,并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在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方面成绩突出,在全国有较大影响;
(四)在培养高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在全国有较大影响。
二、已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二等奖”的评选。
(一)已获得南粤技术能手奖或省级以上技术能手称号;
(二)职业技能处于省内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科研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在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方面成绩突出,在全省有较大影响;
(四)在培养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在全省有较大影响;
(五)在省级职业技能竞赛高级以上类别职工组决赛中获奖的优胜选手。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三等奖”的评选。
(一)已获得东莞市技术能手或省级以上技术能手称号;
(二)已取得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并且职业技能处于市内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科研中的技术问题,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已取得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并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方面成绩突出,在全市有较大影响;
(四)在市级职业技能竞赛高级类职工组决赛中获奖的优胜选手。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参加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由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经镇街人力资源分局初审出具书面意见后,应将全部申报材料统一报送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上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申报表》;
二、申报单位提供1000字左右的典型事迹材料;
三、相关的证明材料。技能水平要有职业资格证书,奖励要有荣誉证书,经济效益要有单位证明,科研成果要有科技部门评价。
第九条 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人上报的材料进行评审;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后需在东莞市人力资源政务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受表彰的优秀技能人才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
第五章 奖励
第十条 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每2年评选、表彰一次,总数不超过30人,其中“一等奖”不超过5人、“二等奖”不超过10人、“三等奖”不超过15人。
第十一条 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一等奖”获得者,享受政府一次性奖励50000元;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二等奖”获得者,享受政府一次性奖励30000元;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三等奖”获得者,享受政府一次性奖励10000元。
第十二条 获得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奖励者,可作为市劳动模范、市五一劳动奖章的提名,由市人力资源局向市评模办推荐,市评模办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后,提交市评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时,可优先推荐申报南粤技术能手奖、广东省技术能手和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
第十三条 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和奖励的相关经费由市人力资源局编入年度部门预算,报市财政局核拨。
第十四条 各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建立积极的工资、补贴、奖金等激励机制,支持和鼓励技能人才不断提升业务素质及技能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局应建立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库,并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六条 获得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奖励后,不得以同一条件重复参加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
第十七条 获得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奖励后,被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经查明属实,撤销其荣誉称号并追回奖金,今后不得参加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4月30日。
附件: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申报表 |
| 关于印发东莞市体育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 关于印发东莞市体育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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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住建局关于违法提前开工商品房工程预售许可和竣工验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为了民主立规、科学决策,现将东莞市住建局起草的《东莞市住建局关于违法提前开工商品房工程预售许可和竣工验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2年4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我们。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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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东莞市法制局
2012年4月13日
东莞市住建局关于违法提前开工商品房工程
预售许可和竣工验收实施方案
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关于实施商品住宅工程交楼标准样板房制度的通知》(东建房〔2009〕2号)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遏制房地产项目违法开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维护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工程范围
本方案用于处理未取得施工许可已擅自违法施工至基础和主体等结构实体,要求办理预售许可证对外销售的各类商品房工程。
二、施工许可办理
我局对于该类商品房工程的施工许可依据现行《建筑工程(新建和既有建筑加层、扩建、改建)施工许可指南》正常办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对已违法施工部分按比例进行行政处罚。
三、工程停工和不良行为记录
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介入工程质量监督后(我局已将建设工程监督登记纳入施工许可一并办理),发现该类商品房工程已违法提前施工至基础或主体等部位时,应立即签发工程停工通知书,并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扣分等不良行为记录。停工期间市质监站将对已建部分工程资料进行审查,并责令建设单位组织对该部位实体质量进行验证检测,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处理。
四、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和处理
在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和处理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工程各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单位工程对已建部分制定检测方案,并报市质监站确认。市质监站确认后方可按方案实施,具体部位检测和处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工程基桩质量检测和处理
若该类工程基础采用基桩形式,应在工程建筑物周边重新进行同类基桩施工和验证检测,再依据验证检测报告和现有工程施工资料进行比对,具体要求如下:
1、验证检测的基桩数量和检测方法。对于符合《关于加强东莞市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管理的通知》(东建质安〔2010〕102号)要求,需要进行抗压静载、抗拔静载、抽芯、高应变等检测的基桩工程(原则上以静载检测为主,但由于桩型和场地等条件限制时可考虑抽芯和高应变等方法),验证检测的数量不应少于该批工程桩按该方法进行正常验收时所需检测的比例和数量。检测方法包括低应变和相对应的抗压静载、抗拔静载、抽芯、高应变等。
2、验证检测的基桩施工要求。验证检测的基桩施工应与实际工程桩尽可能接近,做到分布均匀、不同桩长应覆盖与已建部分基桩相对应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各类土(岩)层、不同桩长(或桩径)应包含全部承载力、与已建建筑物距离不超过10m(同时应避免打桩和钻桩等成孔时挤土或塌孔对建筑物的影响)。施工前,可通过补充勘察确定具体桩位。
对于采用人工挖孔桩时,需按我局《建筑工程使用人工挖孔桩审查指南》进行报批。
3、验证检测结果处理。当验证检测结果满足设计要求时,可进行下一步工作;当验证检测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由设计单位对工程桩出具处理意见,并由工程各方跟进落实。
(二)天然地基和人工处理地基承载力检测和处理
若该类工程基础采用天然地基或人工处理地基形式,应在建筑物内和周边按原工艺施工至承台持力层,再补做触探和压板检测,具体要求如下:
1、补做检测数量。补做触探和压板检测的数量不应少于《关于加强东莞市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管理的通知》中规定的比例和数量,具体检测点位应做到分布均匀、覆盖全部承载力和地质条件、与已建建筑物距离不超过10m。
2、检测结果处理。当承载力检测结果满足设计要求时,可进行下一步工作;当检测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由设计单位出具处理意见,并由工程各方跟进落实。
(三)基础承台和地下室底板质量检测和处理
1、检测数量。基础承台和地下室底板分别按《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规定的检测批样本最小容量B类数量进行开挖和检测。
2、检测项目和方法。
(1)混凝土强度:采用钻芯法,承台应在侧面进行检测、每个承台抽取3个芯样;地下室底板每个构件抽取1个芯样,选取的构件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强度检测结果原则上应给出推定区间上限值和下限值,条件不满足时应给出单个构件强度值。
(2)受力钢筋分布和保护层厚度:采用钢筋扫描仪进行检测;
(3)构件尺寸偏差;
3、检测结果处理。当上述检测结果满足设计要求时,可进行下一步工作;当检测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由设计单位进行复核验算,对于验算仍不满足要求的出具加固补强方案,再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加固补强。
(四)主体结构质量检测和处理
1、检测数量。
(1)柱、剪力墙等竖向受力构件:混凝土强度检测依据《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02-2005),按每层进行批量评定,即每层抽取同类构件总数量的30%且不少于10个构件;受力钢筋分布和保护层厚度依据《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规定的检测批样本最小容量B类数量,按每层进行检测,选取的构件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2)梁、板等受弯构件:混凝土强度、楼板厚度、受力钢筋分布和保护层厚度等项目全部依据《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规定的检测批样本最小容量B类数量,按每层进行检测,选取的构件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2、检测项目和方法。
(1)混凝土强度:对柱、剪力墙采用钻芯法校正的超声-回弹综合法进行检测,并给出批量评定值;对楼板采用钻芯法进行检测,每个构件抽取1个芯样,原则上应给出推定区间上限值和下限值,条件不满足时应给出单个构件强度值。
(2)楼板厚度:采用楼板测厚仪进行检测;
(3)受力钢筋分布和保护层厚度:对混凝土柱、剪力墙、梁和楼板分别进行检测,采用钢筋扫描仪进行检测;
3、检测结果处理。当上述检测结果满足设计要求时,可进行下一步工作;当检测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由设计单位进行复核验算,对于验算仍不满足要求的出具加固补强方案,再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加固补强。
4、地下室工程柱、剪力墙等竖向受力构件以及多层地下室工程梁、板(顶板除外)等受弯构件检测项目和方法也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五)钢筋原材和接头强度试验和处理
对于该类工程基础或主体结构中在建外露部分钢筋原材或接头,按不同规格抽取后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对于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由设计单位对同批次钢材或接头使用部位进行复核验算,对于验算仍不满足要求的出具加固补强方案,再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加固补强。
(六)检测流程和费用
上述检测全部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完成,检测流程依据我局现行专项检测要求执行。检测费用除施工合同约定外,全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七)中间验收
该类工程已建部位检测及相关问题按上述要求处理完成后,应结合现有工程资料,由建设单位组织中间验收,市质监站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中间验收通过后,市质监站方可签发复工通知书并将后续工程施工纳入正常监督。
五、变形监测
对于该类工程,建设单位应依据《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变形监测工作管理的通知》(东建质安〔2011〕161号)要求全部委托第三方进行变形监测,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仍应至少在2年内继续进行第三方监测,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向我局进行书面报告。
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
市质监站签发复工通知书后,可按有关程序进行交楼标准样板房检查,检查通过后,建设单位可依据我局现行《商品房预售许可指南》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
七、工程竣工验收
该类工程竣工验收时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流程正常进行,市质监站在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时应对违法提前施工部分进度、相关部位检测和处理情况予以说明。
八、其他
本方案由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从颁布之日开始实施。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住建局关于违法提前开工商品房工程预售许可和竣工验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为了民主立规、科学决策,现将东莞市住建局起草的《东莞市住建局关于违法提前开工商品房工程预售许可和竣工验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2年4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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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3日
东莞市住建局关于违法提前开工商品房工程
预售许可和竣工验收实施方案
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关于实施商品住宅工程交楼标准样板房制度的通知》(东建房〔2009〕2号)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遏制房地产项目违法开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维护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工程范围
本方案用于处理未取得施工许可已擅自违法施工至基础和主体等结构实体,要求办理预售许可证对外销售的各类商品房工程。
二、施工许可办理
我局对于该类商品房工程的施工许可依据现行《建筑工程(新建和既有建筑加层、扩建、改建)施工许可指南》正常办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对已违法施工部分按比例进行行政处罚。
三、工程停工和不良行为记录
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介入工程质量监督后(我局已将建设工程监督登记纳入施工许可一并办理),发现该类商品房工程已违法提前施工至基础或主体等部位时,应立即签发工程停工通知书,并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扣分等不良行为记录。停工期间市质监站将对已建部分工程资料进行审查,并责令建设单位组织对该部位实体质量进行验证检测,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处理。
四、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和处理
在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和处理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工程各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单位工程对已建部分制定检测方案,并报市质监站确认。市质监站确认后方可按方案实施,具体部位检测和处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工程基桩质量检测和处理
若该类工程基础采用基桩形式,应在工程建筑物周边重新进行同类基桩施工和验证检测,再依据验证检测报告和现有工程施工资料进行比对,具体要求如下:
1、验证检测的基桩数量和检测方法。对于符合《关于加强东莞市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管理的通知》(东建质安〔2010〕102号)要求,需要进行抗压静载、抗拔静载、抽芯、高应变等检测的基桩工程(原则上以静载检测为主,但由于桩型和场地等条件限制时可考虑抽芯和高应变等方法),验证检测的数量不应少于该批工程桩按该方法进行正常验收时所需检测的比例和数量。检测方法包括低应变和相对应的抗压静载、抗拔静载、抽芯、高应变等。
2、验证检测的基桩施工要求。验证检测的基桩施工应与实际工程桩尽可能接近,做到分布均匀、不同桩长应覆盖与已建部分基桩相对应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各类土(岩)层、不同桩长(或桩径)应包含全部承载力、与已建建筑物距离不超过10m(同时应避免打桩和钻桩等成孔时挤土或塌孔对建筑物的影响)。施工前,可通过补充勘察确定具体桩位。
对于采用人工挖孔桩时,需按我局《建筑工程使用人工挖孔桩审查指南》进行报批。
3、验证检测结果处理。当验证检测结果满足设计要求时,可进行下一步工作;当验证检测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由设计单位对工程桩出具处理意见,并由工程各方跟进落实。
(二)天然地基和人工处理地基承载力检测和处理
若该类工程基础采用天然地基或人工处理地基形式,应在建筑物内和周边按原工艺施工至承台持力层,再补做触探和压板检测,具体要求如下:
1、补做检测数量。补做触探和压板检测的数量不应少于《关于加强东莞市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管理的通知》中规定的比例和数量,具体检测点位应做到分布均匀、覆盖全部承载力和地质条件、与已建建筑物距离不超过10m。
2、检测结果处理。当承载力检测结果满足设计要求时,可进行下一步工作;当检测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由设计单位出具处理意见,并由工程各方跟进落实。
(三)基础承台和地下室底板质量检测和处理
1、检测数量。基础承台和地下室底板分别按《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规定的检测批样本最小容量B类数量进行开挖和检测。
2、检测项目和方法。
(1)混凝土强度:采用钻芯法,承台应在侧面进行检测、每个承台抽取3个芯样;地下室底板每个构件抽取1个芯样,选取的构件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强度检测结果原则上应给出推定区间上限值和下限值,条件不满足时应给出单个构件强度值。
(2)受力钢筋分布和保护层厚度:采用钢筋扫描仪进行检测;
(3)构件尺寸偏差;
3、检测结果处理。当上述检测结果满足设计要求时,可进行下一步工作;当检测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由设计单位进行复核验算,对于验算仍不满足要求的出具加固补强方案,再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加固补强。
(四)主体结构质量检测和处理
1、检测数量。
(1)柱、剪力墙等竖向受力构件:混凝土强度检测依据《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02-2005),按每层进行批量评定,即每层抽取同类构件总数量的30%且不少于10个构件;受力钢筋分布和保护层厚度依据《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规定的检测批样本最小容量B类数量,按每层进行检测,选取的构件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2)梁、板等受弯构件:混凝土强度、楼板厚度、受力钢筋分布和保护层厚度等项目全部依据《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规定的检测批样本最小容量B类数量,按每层进行检测,选取的构件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2、检测项目和方法。
(1)混凝土强度:对柱、剪力墙采用钻芯法校正的超声-回弹综合法进行检测,并给出批量评定值;对楼板采用钻芯法进行检测,每个构件抽取1个芯样,原则上应给出推定区间上限值和下限值,条件不满足时应给出单个构件强度值。
(2)楼板厚度:采用楼板测厚仪进行检测;
(3)受力钢筋分布和保护层厚度:对混凝土柱、剪力墙、梁和楼板分别进行检测,采用钢筋扫描仪进行检测;
3、检测结果处理。当上述检测结果满足设计要求时,可进行下一步工作;当检测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由设计单位进行复核验算,对于验算仍不满足要求的出具加固补强方案,再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加固补强。
4、地下室工程柱、剪力墙等竖向受力构件以及多层地下室工程梁、板(顶板除外)等受弯构件检测项目和方法也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五)钢筋原材和接头强度试验和处理
对于该类工程基础或主体结构中在建外露部分钢筋原材或接头,按不同规格抽取后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对于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由设计单位对同批次钢材或接头使用部位进行复核验算,对于验算仍不满足要求的出具加固补强方案,再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加固补强。
(六)检测流程和费用
上述检测全部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完成,检测流程依据我局现行专项检测要求执行。检测费用除施工合同约定外,全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七)中间验收
该类工程已建部位检测及相关问题按上述要求处理完成后,应结合现有工程资料,由建设单位组织中间验收,市质监站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中间验收通过后,市质监站方可签发复工通知书并将后续工程施工纳入正常监督。
五、变形监测
对于该类工程,建设单位应依据《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变形监测工作管理的通知》(东建质安〔2011〕161号)要求全部委托第三方进行变形监测,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仍应至少在2年内继续进行第三方监测,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向我局进行书面报告。
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
市质监站签发复工通知书后,可按有关程序进行交楼标准样板房检查,检查通过后,建设单位可依据我局现行《商品房预售许可指南》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
七、工程竣工验收
该类工程竣工验收时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流程正常进行,市质监站在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时应对违法提前施工部分进度、相关部位检测和处理情况予以说明。
八、其他
本方案由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从颁布之日开始实施。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2016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山市东凤镇荣昌疏浚工程队在虎门港沙田港区进行阳鸿石化码头前沿水域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2年4月16日至2012年6月30日。
二、作业水域:虎门港沙田港区立沙岛作业区阳鸿石化码头前沿水域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粤番禺工1031、建航工1号、穗粤丰998、顺宏海218。
四、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航经作业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刘杰昌 13928923800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2016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山市东凤镇荣昌疏浚工程队在虎门港沙田港区进行阳鸿石化码头前沿水域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2年4月16日至2012年6月30日。
二、作业水域:虎门港沙田港区立沙岛作业区阳鸿石化码头前沿水域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粤番禺工1031、建航工1号、穗粤丰998、顺宏海218。
四、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航经作业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刘杰昌 13928923800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四十五期) | 根据《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现对东莞市共7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2年4月11日起至2012年4月25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1.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区莞龙路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罗丽娜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谢彩霞
石龙
兴龙社区
3
租住
134
0
退休金,政府补助
低保
2
刘翠萍
石龙
中山东社区
2
租住
550
0
工资
3
姚映连
石龙
中山西社区
1
租住
267
0
工资
4
陈细音
石龙
中山西社区
1
租住
600
0
工资
5
梁燕萍
石龙
中山西社区
2
租住
733.3
0
工资
6
谢惠芳
石龙
中山西社区
2
租住
450
0
工资
7
胡连娣
东城
温塘社区
1
租住
600
0
分红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四十五期) | 根据《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现对东莞市共7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2年4月11日起至2012年4月25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1.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区莞龙路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罗丽娜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谢彩霞
石龙
兴龙社区
3
租住
134
0
退休金,政府补助
低保
2
刘翠萍
石龙
中山东社区
2
租住
550
0
工资
3
姚映连
石龙
中山西社区
1
租住
267
0
工资
4
陈细音
石龙
中山西社区
1
租住
600
0
工资
5
梁燕萍
石龙
中山西社区
2
租住
733.3
0
工资
6
谢惠芳
石龙
中山西社区
2
租住
450
0
工资
7
胡连娣
东城
温塘社区
1
租住
600
0
分红 |
|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十四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现对东莞市共22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2年4月11日起至2012年4月25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1.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区下桥路段79号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 罗丽娜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2012-4 -11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张群好
东城
梨川社区
2
租住
890
0
工资、分红
2
袁东就
东城
温塘社区
3
租住
1000
0
工资、分红
3
蒋玉桃
莞城
东正社区
2
租住
660
0
工资
4
邓志坚
莞城
东正社区
3
租住
1107
0
工资
5
袁美女
莞城
市桥社区
3
租住
800
0
工资
6
张文玲
莞城
市桥社区
4
租住
925
0
工资
7
邓健颐
莞城
市桥社区
4
租住
713
0
工资
8
黄宝麟
莞城
市桥社区
4
租住
575
0
工资
9
夏锦华
莞城
西隅社区
3
租住
700
0
工资
残疾
10
冼沛林
莞城
西隅社区
4
租住
750
0
工资
11
周凤明
莞城
西隅社区
3
租住
866
0
工资
12
陈昌颖
莞城
北隅社区
3
租住
950
0
工资
13
吴美兴
莞城
北隅社区
3
租住
693
0
工资
14
卢伟锋
莞城
博厦社区
3
租住
930
0
工资
15
林萍
莞城
兴塘社区
2
租住
1250
0
工资、分红
16
钟有辉
莞城
创业社区
3
租住
866
0
工资
17
陈少伦
莞城
北隅社区
4
租住
620
0
工资
18
陈钻章
莞城
市桥社区
3
租住
1100
0
工资
19
尹燕仪
莞城
兴塘社区
3
租住
800
0
工资、分红
20
邓风宜
万江区
万江墟
2
11.59
1000
1
工资
21
唐照其
万江区
小享
3
租住
800
0
工资
22
苏爱莲
万江区
曲海
2
租住
675
0
工资 |
|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十四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现对东莞市共22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2年4月11日起至2012年4月25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1.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区下桥路段79号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 罗丽娜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2012-4 -11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张群好
东城
梨川社区
2
租住
890
0
工资、分红
2
袁东就
东城
温塘社区
3
租住
1000
0
工资、分红
3
蒋玉桃
莞城
东正社区
2
租住
660
0
工资
4
邓志坚
莞城
东正社区
3
租住
1107
0
工资
5
袁美女
莞城
市桥社区
3
租住
800
0
工资
6
张文玲
莞城
市桥社区
4
租住
925
0
工资
7
邓健颐
莞城
市桥社区
4
租住
713
0
工资
8
黄宝麟
莞城
市桥社区
4
租住
575
0
工资
9
夏锦华
莞城
西隅社区
3
租住
700
0
工资
残疾
10
冼沛林
莞城
西隅社区
4
租住
750
0
工资
11
周凤明
莞城
西隅社区
3
租住
866
0
工资
12
陈昌颖
莞城
北隅社区
3
租住
950
0
工资
13
吴美兴
莞城
北隅社区
3
租住
693
0
工资
14
卢伟锋
莞城
博厦社区
3
租住
930
0
工资
15
林萍
莞城
兴塘社区
2
租住
1250
0
工资、分红
16
钟有辉
莞城
创业社区
3
租住
866
0
工资
17
陈少伦
莞城
北隅社区
4
租住
620
0
工资
18
陈钻章
莞城
市桥社区
3
租住
1100
0
工资
19
尹燕仪
莞城
兴塘社区
3
租住
800
0
工资、分红
20
邓风宜
万江区
万江墟
2
11.59
1000
1
工资
21
唐照其
万江区
小享
3
租住
800
0
工资
22
苏爱莲
万江区
曲海
2
租住
675
0
工资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为了民主立规、科学决策,现将东莞市林业局起草的《东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2年4月21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我们。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
邮政编码:523888
传真:22831352
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东莞市法制局
2012年4月11日
东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古树分为国家一级、二级和三级:
(一)树龄500年以上为国家一级古树;
(二)300-499年为国家二级古树;
(三)100-299年为国家三级古树。
名木不受年龄限制,不分级,包括下列树木:
(一)历史上或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中外历代名人、领袖人物所植的;
(二)国内外稀有或树种珍贵、本市稀有的;
(三)树型奇特、本市罕见的;
(四)具有历史文化价值或纪念意义的;
(五)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
第四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古树名木主管机关(以下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分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标志牌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各镇(街)或单位、个人均可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古树名木,经核定后,按有关规定报省、市人民政府确认。
第六条 经鉴定并由省、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公布的古树名木属国家所有,收益归其生存地的单位和个人所有。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害、损坏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古树名木的管护。
第八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提高保护管理水平。
第九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加强管护技术指导。对在保护管理古树名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部队、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园、风景名胜区、寺庙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城市街头绿地、广场、小游园和道路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当地的园林绿化管理单位负责;
(三)住宅小区公共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
(四)铁路、公路、河堤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
(五)村庄、社区公共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当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
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应当确定专人管护。
第十一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签订管护责任书。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发生变更,应当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管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 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范管护古树名木。
古树名木长势衰弱或濒危,管护责任单位须及时报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治理和复壮。
古树名木死亡,应当报经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查明原因、责任后,方可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
古树名木死亡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原古树名木生长保护范围内地块的用途。
第十三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古树名木生长需要,划定古树名木生长保护范围,并将保护档案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以外5米范围内,为古树名木生长保护范围。在生长保护范围内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满足古树名木根系生长和日照最基本的要求,并经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害、损坏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一)在古树名木生长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废气、倾倒污水污物、堆物、封砌地面、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三米内埋设地下管线;
(二)攀树、折枝、剥损树皮;
(三)损坏古树名木附属设施;
(四)借用树干做支撑物或倚树搭棚;
(五)刻划、钉钉、拴绳挂物;
(六)其他损害行为。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须提出保护方案,并经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保护方案保护古树名木。建设项目竣工时,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核定该建设项目是否影响古树名木生长。
第十六条 禁止迁移古树名木。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必须制订移植保护方案,经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论证、审查,由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移植的古树名木,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园林绿化作业单位按照批准的移植保护方案和移植地点实施移植。移植施工费用、树木损失费及移植后三年内的专用管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之一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赔偿费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造成古树名木损害或死亡的,按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擅自移植古树名木,造成古树名木损害或死亡的,按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本市过去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为了民主立规、科学决策,现将东莞市林业局起草的《东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2年4月21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我们。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
邮政编码:523888
传真:22831352
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东莞市法制局
2012年4月11日
东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古树分为国家一级、二级和三级:
(一)树龄500年以上为国家一级古树;
(二)300-499年为国家二级古树;
(三)100-299年为国家三级古树。
名木不受年龄限制,不分级,包括下列树木:
(一)历史上或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中外历代名人、领袖人物所植的;
(二)国内外稀有或树种珍贵、本市稀有的;
(三)树型奇特、本市罕见的;
(四)具有历史文化价值或纪念意义的;
(五)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
第四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古树名木主管机关(以下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分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标志牌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各镇(街)或单位、个人均可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古树名木,经核定后,按有关规定报省、市人民政府确认。
第六条 经鉴定并由省、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公布的古树名木属国家所有,收益归其生存地的单位和个人所有。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害、损坏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古树名木的管护。
第八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提高保护管理水平。
第九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加强管护技术指导。对在保护管理古树名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部队、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园、风景名胜区、寺庙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城市街头绿地、广场、小游园和道路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当地的园林绿化管理单位负责;
(三)住宅小区公共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
(四)铁路、公路、河堤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
(五)村庄、社区公共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当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
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应当确定专人管护。
第十一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签订管护责任书。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发生变更,应当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管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 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范管护古树名木。
古树名木长势衰弱或濒危,管护责任单位须及时报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治理和复壮。
古树名木死亡,应当报经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查明原因、责任后,方可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
古树名木死亡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原古树名木生长保护范围内地块的用途。
第十三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古树名木生长需要,划定古树名木生长保护范围,并将保护档案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以外5米范围内,为古树名木生长保护范围。在生长保护范围内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满足古树名木根系生长和日照最基本的要求,并经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害、损坏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一)在古树名木生长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废气、倾倒污水污物、堆物、封砌地面、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三米内埋设地下管线;
(二)攀树、折枝、剥损树皮;
(三)损坏古树名木附属设施;
(四)借用树干做支撑物或倚树搭棚;
(五)刻划、钉钉、拴绳挂物;
(六)其他损害行为。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须提出保护方案,并经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保护方案保护古树名木。建设项目竣工时,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核定该建设项目是否影响古树名木生长。
第十六条 禁止迁移古树名木。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必须制订移植保护方案,经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论证、审查,由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移植的古树名木,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园林绿化作业单位按照批准的移植保护方案和移植地点实施移植。移植施工费用、树木损失费及移植后三年内的专用管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之一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赔偿费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造成古树名木损害或死亡的,按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擅自移植古树名木,造成古树名木损害或死亡的,按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本市过去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 关于印发《东莞市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业经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东莞市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也是我市推动高水平崛起的起步之年。全市上下必须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委十届十一次全会和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三区四城”为目标,以创新型经济为主抓手,突出“三重”建设,坚定转型主线,坚持稳中求进,提升城市品质,高度关注民生,为实现高水平崛起开好局、起好步。重点做好以下六方面工作:
一、强化内外需求驱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一)加大投资拉动力度。进一步完善领导挂钩督导、并联审批、绿色通道等制度,统筹推进重点建设项目和财政投资项目,科学安排用地指标,进一步扩大投资规模,发挥投资促增长的积极作用。2012年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安排106项,年度计划投资242亿元,重点推进轨道交通、高快速路等交通基础设施,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重大产业项目以及环境治理、社会事业、民生保障项目建设。2012年计划安排市财政投资建设资金约80亿元。进一步拓宽社会投资领域,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经营性基础设施和重大产业投资建设。
(二)积极扩大消费需求。进一步出台鼓励消费的政策措施,鼓励商业模式创新,支持发展特许经营、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业态,推动传统商贸流通设施升级。组织举办各类商贸促销活动,完善消费信贷服务体系,促进居民消费。加大力度开拓国内市场,组织参加国内外专业展览,鼓励企业组建内销渠道和扩大市场份额。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诚信守法经营,改善消费环境。加强对粮油、肉蛋等基本生活品和房地产等价格变动的监测,建设平价商店,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将物价水平控制在计划目标以内。
(三)努力保持进出口平稳增长。落实稳增长调结构促平衡的政策措施,从财政支持、服务效能、先行先试、稳定出口、招商引资、工作考核等方面促进外经贸稳定发展。增设促进口专项资金,重点鼓励引进先进生产性设备和技术,给予2%的资金扶持。加大进出口信用保险支持,优化出口通关环境,支持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鼓励开拓东盟、非洲等新兴市场,进一步引导企业优化出口的产品结构、市场结构和地区结构。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保护出口企业合法权益。
(四)多管齐下帮扶企业解困。全面取消市级权限企业收费项目,清理镇街企业收费项目,积极争取减免省级权限收费,着力减轻企业负担。出台新的10亿元融资支持计划实施细则,着力从工业企业贷款、直接债务融资、组建再担保公司、鼓励金融创新等方面予以资助,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题。用好各级各类帮扶政策和专项资金,支持发展中小经济金融组织,落实并出台扶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实行市镇村领导走访企业制度,建立重点企业跨部门服务机制,帮助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难题,提供高效行政服务,增强企业扎根发展信心。
(五)提高对经济运行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经济形势分析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经济运行动态监测和预测预警,及时发现和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加大经济工作统筹力度,加强综合协调服务,采取有效措施破解资源要素制约,努力解决电力紧张、资金短缺、招工困难等突出问题,防止经济运行出现大起大落。
二、强化产业升级和创新驱动,夯实高水平崛起基础
(一)大力提升产业发展层次。进一步落实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政策体系,着力引进大项目、打造大园区、培育大产业,突出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推进产业高级化,进一步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建设中央商圈和中央生态休闲区,加快开发南城国际商务区,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建设,鼓励设立地区总部和区域总部,促进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进一步提高现代服务业比重。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政策,扎实推进薄膜太阳能光伏、物联网、半导体照明等省级基地建设,加快建设宏威数码、胜华科技、华为、中兴等新兴产业项目,开展电动汽车示范应用,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融资担保平台,组织申报国家和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项目和资金,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优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深入实施名牌带动战略、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战略,引导实施技术改造,鼓励企业创建名牌名标和参与标准制定,提升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水平。统筹重大产业布局,支持重点工业企业加快发展。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大力发展都市农业,提高农业精细化水平,培育发展农业产业化组织,开展莞台农业合作。
(二)努力促进产业科技融合。完善“科技东莞”政策体系,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机制,集中优势资源推进创新发展。推进散裂中子源工程建设,加快建设国家半导体光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华南设计创业园、北京大学光电研究院等科技创新平台,鼓励企业设立各级各类研发机构,提升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服务功能,增强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金融商务区和金融改革创新服务区,探索设立产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支持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鼓励企业上市融资,促进科技、产业、金融有机融合发展。加快实施重大科技专项,着力突破一批核心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鼓励开展产学研合作,筹建产学研合作网。组建技术产权交易中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继续办好科技合作周活动。全面实施“人才东莞”战略,以“十百千万”行动计划为抓手,突出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和高层次人才,力争人才工作取得新突破。
(三)加快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加快建设“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城市”,配套安排专项资金,探索先行先试的政策措施,推动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继续推动来料加工企业转三资或民营企业,强化企业生产力提升辅导服务,开展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认定,鼓励企业在经营业态、产品升级、技术创新、品牌创建、渠道开拓、总部设立等方面迈出更大步伐。创新加工贸易电子联网管理,探索电子围网监管新模式,支持海关扩大属地管理企业分类监管试点,加快保税物流进出口功能提升,改善加工贸易服务环境。构建加工贸易内销便利化体系,继续办好“外博会”和“台博会”,支持“大麦客”等建立商品交易中心,进一步完善外资企业产品对接平台。
(四)加快发展民营经济。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实施意见,引导支持民营资本进入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市政公共项目的建设运营。继续实施民营企业上市梯度培育工程和成长型中小企业培育计划,扶持优质企业加快发展。扎实推进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111”工程,引导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进出口业务。举办首届莞商大会,打造莞商品牌。
(五)大力引优扶强。加强市级招商引资统筹,转变以往镇街分散招商格局,强化镇街招引重大项目工作考核,实现招商引资上水平,通过优质增量稀释存量。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等市级招商载体为依托,面向世界500强企业、大型央企和民企巨头,围绕产业链的关键环节和缺失环节,重点引进培育一批优质项目和龙头企业。实施民营企业100强扶持计划。建立大企业储备库,培育总部企业和上市公司。
三、强化环境生态建设,提升城市居住质量
(一)推进节能减排。进一步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和奖惩机制,严格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全面加强节能减排管理,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严格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严控高能耗、高排放新上项目,继续淘汰转移落后产能。建立重点用能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加快以工业、建筑、交通领域为重点的节能降耗改造。持续推进清洁生产,推广循环经济示范工程,探索低碳发展模式,加强新能源开发与再生能源应用。推进广东省绿色照明示范城市建设,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实施路灯节电改造工程,推广节能环保产品。
(二)加强宜居生态建设。建设广深高速和东江水源涵养林东莞段生态景观林带,推进东莞植物园、黄旗山城市公园扩建及林相改造等工程,完善大岭山、大屏嶂等森林公园及银瓶山等自然保护区的配套设施建设,持续改善生态环境。加快开发城市公共绿地,规划建设生态公园、休闲公园及湿地公园,营造绿色城市环境。加强绿道网建设和管理,新建300公里城市和社区绿道。着力推进宜居社区建设和名村创建,力争建成50个宜居社区(村)、打造7个市级名村及22个镇级名村。完善“三旧”改造政策及流程,加快方案审查及改造项目建设。加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三)加强环境综合治理。推进以运河综合整治为龙头的水环境治理,大力整治全市内河涌和水库,加快市区污水处理厂及截污管网三期、东引运河堤路结合达标工程等项目建设。推进垃圾处理工程,加强垃圾分类处理。加强空气质量检测,重点抓好大气、水体、重金属、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年内淘汰或改造小功率工业燃煤锅炉200台。加快推进7个环保产业基地建设。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建设生活节水示范应用。
四、强化区域发展统筹,促进城市均衡发展
(一)扶持镇村加快发展。继续实施市对镇村的超收分成、贷款贴息、公共管理支出补助等帮扶措施,增强欠发达镇村发展能力。安排市内扶贫资金1.39亿元,深入开展市内“双到”扶贫,确保完成两个“80%”目标任务。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加强集体债权管理,严控一般性支出。
(二)促进园区引领发展。高起点推进松山湖开发,加快建设台湾高科技园,承接以色列产业园落户,进一步完善各项功能配套设施建设,提高科技平台服务能力,培育创新型产业集群。加快虎门港以物流为主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筹备开辟近洋航线,加快立沙岛开发步伐,积极引进精细化工和装备制造等临港产业,强化港口资源整合。推进生态园各项基建工程,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发展循环经济。加紧推进长安新区用海规划报批,加快收地工作。
(三)完善城乡设施建设。积极推进穗莞深、莞惠城际轨道及市域轨道R2线,抓紧建设东莞新火车站、东莞东站升级改造等项目。加快建设博深高速、从莞高速等市际高速公路,环莞快速二期、沿海公路等市域道路和镇际村际联网路,以及梨川大桥、东平东江大桥等桥梁设施。加快石大公路、东部快速企石至桥头段等道路升级改造,完成市区10个交通拥堵点整治。加快建设东江与水库联网供水水源工程,推动供水管网改造,加快实施供水“一体化”。推进500千伏东纵输变电工程、天然气高压管网二期工程等能源项目建设,增强能源保障能力。加快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加强城市内涝整治,完成市区内涝整治应急三期等工程。推广物联网应用,建设“智慧东莞”。
(四)加强区域合作发展。落实深莞惠紧密合作框架协议,加强基础设施、界河治理、规划编制、产业发展、公共事务协作等领域的合作,合力打造深莞惠经济圈。主动对接穗深港,深化与香港、澳门、台湾在产业、科技、教育等方面的合作发展,提升经贸合作水平。落实“双转移”战略,加快建设莞韶、莞惠产业转移园,积极引进粤东西北地区劳动力。扎实推进对口援藏援疆,加强项目、产业和智力等多层次合作。全面完成韶关、云浮“双到”扶贫工作。落实对口帮扶广西河池和重庆巫山工作任务。
五、强化机制体制创新,增强发展活力动力
(一)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设电子政务云平台,推广市网上办事服务平台应用,提高网上政务服务水平。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减少审批环节,开展年检、年审类事项调整,推动行政管理重心下移,着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深化中心镇和市属园区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创新事权下放行使机制,完善党政机构和事业单位改革调整,着力解决事权行使难题。推动镇街法制机构建设,推进依法行政。
(二)创新社会管理机制。制定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五年规划,开展镇街社会工作创新试点。出台政府转移职能目录和购买服务目录,扩大政府购买服务和职能转移。创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简化程序放宽准入限制,拓宽职能范围,完善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体系。探索整合两种基本医疗保险形式,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稳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探索选取部分镇街进行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完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制度,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建立多元投融资机制,创新分配方式。探索推进公交体制改革,组建公交一卡通公司。组建东莞市水务投资集团。
(三)推进农村体制改革。全面铺开村级体制改革,制定实施细则,探索推广社区政务服务中心,创建20个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示范点。推动开展合并组级经济试点。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和集体经济分配制度改革,鼓励集体经济从物业租赁型向投资型转变。
六、强化社会建设和民生保障,推动发展成果共享
(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和严打整治专项行动,完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价机制,深化“大巡警”建设,严厉打击路面违法犯罪,营造良好社会治安环境。全面推进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建设,完善基层信访网络,畅通信访渠道,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加强食品药品、消防、交通运输等安全监管,加强对公共设施、公共场所、民用设施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大力推进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建设,有效防范和打击恶意逃薪、弃厂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和谐劳资关系。
(二)全面发展社会事业。深入推进文化名城建设,用好文化专项资金,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全面启动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创建工作,推进各项文化惠民工程建设,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打造一批艺术精品,提升城市文明程度。加大对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力度,巩固提高基础教育,创新发展职业教育,扶持发展民办教育,发展壮大高等教育。力争新增公办(集体办)幼儿园15所及6000个公办学位,完成5所高中学校新建改建,建成高技能公共实训中心、东莞理工学校新校区和市技师学院。加强重大传染病防控和职业病防治,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完善体育设施建设,推动全民健身深入开展。稳定低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妇女儿童及残疾人事业发展,建成10个镇街康复就业服务中心。
(三)改善民生福利。进一步加大民生财政投入力度,继续实施民生十件实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保卡,着力破解跨地区转移就业的社保关系接续难题。全面整合社会救助资源,扩大社会救助范围,落实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低收入困难家庭的生活补贴。将高龄津贴发放范围扩大至70岁以上户籍老人,将居家养老服务覆盖面扩大到20个镇街80个社区。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体系,全面提升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促进就业创业。完善三级公交网络,提升公交服务质量。加快设立扶持专项资金,增加购买社会服务数量,培养社会工作人才,实现社会工作覆盖全市各镇街。扎实做好居住证办理和积分制入户、入学,实施“新莞人培训”工程,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新莞人融合发展。
附件:2012年东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 |
| 关于印发《东莞市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业经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东莞市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也是我市推动高水平崛起的起步之年。全市上下必须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委十届十一次全会和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三区四城”为目标,以创新型经济为主抓手,突出“三重”建设,坚定转型主线,坚持稳中求进,提升城市品质,高度关注民生,为实现高水平崛起开好局、起好步。重点做好以下六方面工作:
一、强化内外需求驱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一)加大投资拉动力度。进一步完善领导挂钩督导、并联审批、绿色通道等制度,统筹推进重点建设项目和财政投资项目,科学安排用地指标,进一步扩大投资规模,发挥投资促增长的积极作用。2012年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安排106项,年度计划投资242亿元,重点推进轨道交通、高快速路等交通基础设施,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重大产业项目以及环境治理、社会事业、民生保障项目建设。2012年计划安排市财政投资建设资金约80亿元。进一步拓宽社会投资领域,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经营性基础设施和重大产业投资建设。
(二)积极扩大消费需求。进一步出台鼓励消费的政策措施,鼓励商业模式创新,支持发展特许经营、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业态,推动传统商贸流通设施升级。组织举办各类商贸促销活动,完善消费信贷服务体系,促进居民消费。加大力度开拓国内市场,组织参加国内外专业展览,鼓励企业组建内销渠道和扩大市场份额。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诚信守法经营,改善消费环境。加强对粮油、肉蛋等基本生活品和房地产等价格变动的监测,建设平价商店,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将物价水平控制在计划目标以内。
(三)努力保持进出口平稳增长。落实稳增长调结构促平衡的政策措施,从财政支持、服务效能、先行先试、稳定出口、招商引资、工作考核等方面促进外经贸稳定发展。增设促进口专项资金,重点鼓励引进先进生产性设备和技术,给予2%的资金扶持。加大进出口信用保险支持,优化出口通关环境,支持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鼓励开拓东盟、非洲等新兴市场,进一步引导企业优化出口的产品结构、市场结构和地区结构。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保护出口企业合法权益。
(四)多管齐下帮扶企业解困。全面取消市级权限企业收费项目,清理镇街企业收费项目,积极争取减免省级权限收费,着力减轻企业负担。出台新的10亿元融资支持计划实施细则,着力从工业企业贷款、直接债务融资、组建再担保公司、鼓励金融创新等方面予以资助,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题。用好各级各类帮扶政策和专项资金,支持发展中小经济金融组织,落实并出台扶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实行市镇村领导走访企业制度,建立重点企业跨部门服务机制,帮助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难题,提供高效行政服务,增强企业扎根发展信心。
(五)提高对经济运行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经济形势分析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经济运行动态监测和预测预警,及时发现和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加大经济工作统筹力度,加强综合协调服务,采取有效措施破解资源要素制约,努力解决电力紧张、资金短缺、招工困难等突出问题,防止经济运行出现大起大落。
二、强化产业升级和创新驱动,夯实高水平崛起基础
(一)大力提升产业发展层次。进一步落实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政策体系,着力引进大项目、打造大园区、培育大产业,突出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推进产业高级化,进一步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建设中央商圈和中央生态休闲区,加快开发南城国际商务区,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建设,鼓励设立地区总部和区域总部,促进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进一步提高现代服务业比重。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政策,扎实推进薄膜太阳能光伏、物联网、半导体照明等省级基地建设,加快建设宏威数码、胜华科技、华为、中兴等新兴产业项目,开展电动汽车示范应用,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融资担保平台,组织申报国家和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项目和资金,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优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深入实施名牌带动战略、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战略,引导实施技术改造,鼓励企业创建名牌名标和参与标准制定,提升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水平。统筹重大产业布局,支持重点工业企业加快发展。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大力发展都市农业,提高农业精细化水平,培育发展农业产业化组织,开展莞台农业合作。
(二)努力促进产业科技融合。完善“科技东莞”政策体系,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机制,集中优势资源推进创新发展。推进散裂中子源工程建设,加快建设国家半导体光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华南设计创业园、北京大学光电研究院等科技创新平台,鼓励企业设立各级各类研发机构,提升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服务功能,增强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金融商务区和金融改革创新服务区,探索设立产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支持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鼓励企业上市融资,促进科技、产业、金融有机融合发展。加快实施重大科技专项,着力突破一批核心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鼓励开展产学研合作,筹建产学研合作网。组建技术产权交易中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继续办好科技合作周活动。全面实施“人才东莞”战略,以“十百千万”行动计划为抓手,突出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和高层次人才,力争人才工作取得新突破。
(三)加快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加快建设“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城市”,配套安排专项资金,探索先行先试的政策措施,推动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继续推动来料加工企业转三资或民营企业,强化企业生产力提升辅导服务,开展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认定,鼓励企业在经营业态、产品升级、技术创新、品牌创建、渠道开拓、总部设立等方面迈出更大步伐。创新加工贸易电子联网管理,探索电子围网监管新模式,支持海关扩大属地管理企业分类监管试点,加快保税物流进出口功能提升,改善加工贸易服务环境。构建加工贸易内销便利化体系,继续办好“外博会”和“台博会”,支持“大麦客”等建立商品交易中心,进一步完善外资企业产品对接平台。
(四)加快发展民营经济。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实施意见,引导支持民营资本进入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市政公共项目的建设运营。继续实施民营企业上市梯度培育工程和成长型中小企业培育计划,扶持优质企业加快发展。扎实推进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111”工程,引导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进出口业务。举办首届莞商大会,打造莞商品牌。
(五)大力引优扶强。加强市级招商引资统筹,转变以往镇街分散招商格局,强化镇街招引重大项目工作考核,实现招商引资上水平,通过优质增量稀释存量。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等市级招商载体为依托,面向世界500强企业、大型央企和民企巨头,围绕产业链的关键环节和缺失环节,重点引进培育一批优质项目和龙头企业。实施民营企业100强扶持计划。建立大企业储备库,培育总部企业和上市公司。
三、强化环境生态建设,提升城市居住质量
(一)推进节能减排。进一步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和奖惩机制,严格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全面加强节能减排管理,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严格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严控高能耗、高排放新上项目,继续淘汰转移落后产能。建立重点用能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加快以工业、建筑、交通领域为重点的节能降耗改造。持续推进清洁生产,推广循环经济示范工程,探索低碳发展模式,加强新能源开发与再生能源应用。推进广东省绿色照明示范城市建设,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实施路灯节电改造工程,推广节能环保产品。
(二)加强宜居生态建设。建设广深高速和东江水源涵养林东莞段生态景观林带,推进东莞植物园、黄旗山城市公园扩建及林相改造等工程,完善大岭山、大屏嶂等森林公园及银瓶山等自然保护区的配套设施建设,持续改善生态环境。加快开发城市公共绿地,规划建设生态公园、休闲公园及湿地公园,营造绿色城市环境。加强绿道网建设和管理,新建300公里城市和社区绿道。着力推进宜居社区建设和名村创建,力争建成50个宜居社区(村)、打造7个市级名村及22个镇级名村。完善“三旧”改造政策及流程,加快方案审查及改造项目建设。加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三)加强环境综合治理。推进以运河综合整治为龙头的水环境治理,大力整治全市内河涌和水库,加快市区污水处理厂及截污管网三期、东引运河堤路结合达标工程等项目建设。推进垃圾处理工程,加强垃圾分类处理。加强空气质量检测,重点抓好大气、水体、重金属、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年内淘汰或改造小功率工业燃煤锅炉200台。加快推进7个环保产业基地建设。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建设生活节水示范应用。
四、强化区域发展统筹,促进城市均衡发展
(一)扶持镇村加快发展。继续实施市对镇村的超收分成、贷款贴息、公共管理支出补助等帮扶措施,增强欠发达镇村发展能力。安排市内扶贫资金1.39亿元,深入开展市内“双到”扶贫,确保完成两个“80%”目标任务。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加强集体债权管理,严控一般性支出。
(二)促进园区引领发展。高起点推进松山湖开发,加快建设台湾高科技园,承接以色列产业园落户,进一步完善各项功能配套设施建设,提高科技平台服务能力,培育创新型产业集群。加快虎门港以物流为主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筹备开辟近洋航线,加快立沙岛开发步伐,积极引进精细化工和装备制造等临港产业,强化港口资源整合。推进生态园各项基建工程,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发展循环经济。加紧推进长安新区用海规划报批,加快收地工作。
(三)完善城乡设施建设。积极推进穗莞深、莞惠城际轨道及市域轨道R2线,抓紧建设东莞新火车站、东莞东站升级改造等项目。加快建设博深高速、从莞高速等市际高速公路,环莞快速二期、沿海公路等市域道路和镇际村际联网路,以及梨川大桥、东平东江大桥等桥梁设施。加快石大公路、东部快速企石至桥头段等道路升级改造,完成市区10个交通拥堵点整治。加快建设东江与水库联网供水水源工程,推动供水管网改造,加快实施供水“一体化”。推进500千伏东纵输变电工程、天然气高压管网二期工程等能源项目建设,增强能源保障能力。加快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加强城市内涝整治,完成市区内涝整治应急三期等工程。推广物联网应用,建设“智慧东莞”。
(四)加强区域合作发展。落实深莞惠紧密合作框架协议,加强基础设施、界河治理、规划编制、产业发展、公共事务协作等领域的合作,合力打造深莞惠经济圈。主动对接穗深港,深化与香港、澳门、台湾在产业、科技、教育等方面的合作发展,提升经贸合作水平。落实“双转移”战略,加快建设莞韶、莞惠产业转移园,积极引进粤东西北地区劳动力。扎实推进对口援藏援疆,加强项目、产业和智力等多层次合作。全面完成韶关、云浮“双到”扶贫工作。落实对口帮扶广西河池和重庆巫山工作任务。
五、强化机制体制创新,增强发展活力动力
(一)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设电子政务云平台,推广市网上办事服务平台应用,提高网上政务服务水平。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减少审批环节,开展年检、年审类事项调整,推动行政管理重心下移,着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深化中心镇和市属园区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创新事权下放行使机制,完善党政机构和事业单位改革调整,着力解决事权行使难题。推动镇街法制机构建设,推进依法行政。
(二)创新社会管理机制。制定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五年规划,开展镇街社会工作创新试点。出台政府转移职能目录和购买服务目录,扩大政府购买服务和职能转移。创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简化程序放宽准入限制,拓宽职能范围,完善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体系。探索整合两种基本医疗保险形式,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稳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探索选取部分镇街进行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完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制度,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建立多元投融资机制,创新分配方式。探索推进公交体制改革,组建公交一卡通公司。组建东莞市水务投资集团。
(三)推进农村体制改革。全面铺开村级体制改革,制定实施细则,探索推广社区政务服务中心,创建20个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示范点。推动开展合并组级经济试点。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和集体经济分配制度改革,鼓励集体经济从物业租赁型向投资型转变。
六、强化社会建设和民生保障,推动发展成果共享
(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和严打整治专项行动,完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价机制,深化“大巡警”建设,严厉打击路面违法犯罪,营造良好社会治安环境。全面推进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建设,完善基层信访网络,畅通信访渠道,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加强食品药品、消防、交通运输等安全监管,加强对公共设施、公共场所、民用设施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大力推进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建设,有效防范和打击恶意逃薪、弃厂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和谐劳资关系。
(二)全面发展社会事业。深入推进文化名城建设,用好文化专项资金,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全面启动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创建工作,推进各项文化惠民工程建设,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打造一批艺术精品,提升城市文明程度。加大对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力度,巩固提高基础教育,创新发展职业教育,扶持发展民办教育,发展壮大高等教育。力争新增公办(集体办)幼儿园15所及6000个公办学位,完成5所高中学校新建改建,建成高技能公共实训中心、东莞理工学校新校区和市技师学院。加强重大传染病防控和职业病防治,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完善体育设施建设,推动全民健身深入开展。稳定低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妇女儿童及残疾人事业发展,建成10个镇街康复就业服务中心。
(三)改善民生福利。进一步加大民生财政投入力度,继续实施民生十件实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保卡,着力破解跨地区转移就业的社保关系接续难题。全面整合社会救助资源,扩大社会救助范围,落实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低收入困难家庭的生活补贴。将高龄津贴发放范围扩大至70岁以上户籍老人,将居家养老服务覆盖面扩大到20个镇街80个社区。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体系,全面提升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促进就业创业。完善三级公交网络,提升公交服务质量。加快设立扶持专项资金,增加购买社会服务数量,培养社会工作人才,实现社会工作覆盖全市各镇街。扎实做好居住证办理和积分制入户、入学,实施“新莞人培训”工程,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新莞人融合发展。
附件:2012年东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2015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洪伟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在民田涌水道绿洲化肥厂河段进行广东理文造纸有限公司二期工程吹填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2年4月13日至2012年6月30日。
二、作业水域:民田涌水道绿洲化肥厂河段近岸水域,顺岸500米,垂直岸线45米水域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粤东莞浚0082。
四、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航经作业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梁胜意 13825762736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2015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洪伟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在民田涌水道绿洲化肥厂河段进行广东理文造纸有限公司二期工程吹填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2年4月13日至2012年6月30日。
二、作业水域:民田涌水道绿洲化肥厂河段近岸水域,顺岸500米,垂直岸线45米水域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粤东莞浚0082。
四、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航经作业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梁胜意 13825762736 |
| 20124006东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公告 | 东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公告
根据《广东省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规则》的规定,受东莞市凤岗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委托,经东莞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市土地交易中心将对东莞市凤岗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名下的一幅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挂牌交易,公告如下:
一、交易地块概况:
地块编号
地块
位置
用地
面积
(m2)
土地
用途
终止日期
容积率(≤)
建筑
密度(≤)
起叫价
(万元)
叫价
增幅
(万元)
竞买
保证金
(万元)
20124006
凤岗镇塘沥村
23843.07
工业
至2043年8月止
--
--
619.92
10
130
1、该地块内建有地上建筑物,有关该地块的地上建筑物情况和相关权利义务详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2、该地块成交价为土地使用权价格,竞得方须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要求另行支付地上建筑物价格2950.08万元。
二、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加竞买。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三、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本次挂牌交易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挂牌交易材料。申请人可于2012年4月6日至2012年4月19日,到东莞市土地交易中心获取挂牌交易材料。
五、申请人可于2012年4月6日至2012年 4月19日,到东莞市土地交易中心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4月19日17时(工作日)期间,到东莞市东城大道268号测绘大厦二楼市土地交易中心业务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竞买申请。报价截止时间为2012年 4月23日15时。
1、凡有意参加竞买者可于规定时间内至市土地交易中心办理报名、申请手续。须提交竞买申请书、公司章程、工商查询、股东会决议、保证金进帐单、法人资格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竞买的只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如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2、竞买人报价必须填写由东莞市土地交易中心制作的报价单进行现场书面报价。不接受电话、邮寄、口头等方式报价。竞买人在交纳竞买保证金后,可多次报价。以报价最高者竞得。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2012年4月20日17时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地点为东莞市土地交易中心,挂牌交易时间为2012年4月6日9时至2012年4月23日15时。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1、挂牌时间截止时,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2、该地块竞得人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所有成交价款.
3、土地使用权交易过程产生的税费: 委托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交易服务费的一半。受让方:契税、印花税、交易服务费的一半。
八、联系方式与银行帐户
1、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路268号测绘大厦二楼
2、联系电话: 26983713、26983723
3、联 系 人:梁小姐、刘小姐
4、竞买保证金账户(以下任一账户均可)
户名:东莞市土地交易中心
账号:
① 东莞银行中心区支行------------------------------- 500041316409016
②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城支行-------- 769902644410388
③ 广发银行东莞怡丰路支行-------------------- 106003516010000129
④ 农行东莞分行营业部--------------------------- 44-270501040010910
⑤ 中信银行东莞南城支行----------------------7448310182600049620
⑥ 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城区支行------------- 44001775139059882233
⑦ 中国民生银行东莞支行---------------------------0330014400000178
⑧ 中国光大银行东莞分行---------------------------38790188000050507
东莞市土地交易中心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
| 20124006东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公告 | 东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公告
根据《广东省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规则》的规定,受东莞市凤岗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委托,经东莞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市土地交易中心将对东莞市凤岗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名下的一幅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挂牌交易,公告如下:
一、交易地块概况:
地块编号
地块
位置
用地
面积
(m2)
土地
用途
终止日期
容积率(≤)
建筑
密度(≤)
起叫价
(万元)
叫价
增幅
(万元)
竞买
保证金
(万元)
20124006
凤岗镇塘沥村
23843.07
工业
至2043年8月止
--
--
619.92
10
130
1、该地块内建有地上建筑物,有关该地块的地上建筑物情况和相关权利义务详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2、该地块成交价为土地使用权价格,竞得方须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要求另行支付地上建筑物价格2950.08万元。
二、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加竞买。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三、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本次挂牌交易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挂牌交易材料。申请人可于2012年4月6日至2012年4月19日,到东莞市土地交易中心获取挂牌交易材料。
五、申请人可于2012年4月6日至2012年 4月19日,到东莞市土地交易中心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4月19日17时(工作日)期间,到东莞市东城大道268号测绘大厦二楼市土地交易中心业务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竞买申请。报价截止时间为2012年 4月23日15时。
1、凡有意参加竞买者可于规定时间内至市土地交易中心办理报名、申请手续。须提交竞买申请书、公司章程、工商查询、股东会决议、保证金进帐单、法人资格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竞买的只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如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2、竞买人报价必须填写由东莞市土地交易中心制作的报价单进行现场书面报价。不接受电话、邮寄、口头等方式报价。竞买人在交纳竞买保证金后,可多次报价。以报价最高者竞得。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2012年4月20日17时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地点为东莞市土地交易中心,挂牌交易时间为2012年4月6日9时至2012年4月23日15时。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1、挂牌时间截止时,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2、该地块竞得人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所有成交价款.
3、土地使用权交易过程产生的税费: 委托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交易服务费的一半。受让方:契税、印花税、交易服务费的一半。
八、联系方式与银行帐户
1、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路268号测绘大厦二楼
2、联系电话: 26983713、26983723
3、联 系 人:梁小姐、刘小姐
4、竞买保证金账户(以下任一账户均可)
户名:东莞市土地交易中心
账号:
① 东莞银行中心区支行------------------------------- 500041316409016
②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城支行-------- 769902644410388
③ 广发银行东莞怡丰路支行-------------------- 106003516010000129
④ 农行东莞分行营业部--------------------------- 44-270501040010910
⑤ 中信银行东莞南城支行----------------------7448310182600049620
⑥ 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城区支行------------- 44001775139059882233
⑦ 中国民生银行东莞支行---------------------------0330014400000178
⑧ 中国光大银行东莞分行---------------------------38790188000050507
东莞市土地交易中心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
| 关于印发《东莞市农业农村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农业农村发展“十二五”规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东莞市农业农村发展“十二五”规划
“十二五”时期,是我市大力发展都市农业、推进农村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编制和实施《东莞市农业农村发展“十二五”规划》,对我市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发展现代都市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广东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东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东莞市农业发展规划(2006-2015)》,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的目标,编制本规划。本规划主要通过总结我市“十一五”农业发展规划的完成情况,分析面临的发展形势,提出“十二五”期间我市农业农村发展思路和对策,努力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一、“十一五”发展成就
“十一五”时期,我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和省的各项农业农村方针政策,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自然灾害、动植物疫病、国际金融危机等多方面的冲击,努力探索推动现代都市农业发展,实现了农业稳步增效、农民持续增收和农村经济平稳发展,较好地完成了“十一五”农业发展规划提出的主要目标任务,在园区建设、产业化经营、农业安全、经济管理、农村扶贫等方面实现了六个明显提升。
(一)农业园区建设水平明显提升。自2006年开始,先后规划建设了14个以特色产业为核心内容、兼具科技示范、科普教育、休闲观光、生态保护功能的市级农业产业园,总面积5.5万亩,构建组团式的都市农业发展平台。市现代农业科技园、东坑、桥头、清溪、中堂、大朗、寮步等7个园区基本建成,其余7个园区加紧建设,其中:清溪、中堂、谢岗等3个园区被认定为广东省现代农业园区,清溪园区进入省部共建现代农业园区行列,都市农业发展平台初具规模。农业产业园成为农业招商引资、对外交流、品种引进、技术推广的主要载体,累计引进农业项目29个,协议投资超过5亿元;累计引进、示范、推广新品种106个、新技术21项;建成投产的功能区,平均土地生产率近1万元,是全市耕地平均水平的2倍多。
(二)农业产业化水平明显提升。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共培育发展农业龙头企业20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30家,分别比“十五”期末增加6家、15家,其中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分别增加1家、5家。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联结带动农户超过1220家20家农业龙头企业总产值、农产品交易额分别达36亿元、135亿元。从2009年开始,累计推动2.5万亩农地集约流转,全市耕地规模经营率达33.4%。建成石碣蔬菜、麻涌香蕉、东城水稻及市农科中心荔枝等4个具有东莞特色的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辐射面积2.6万亩。实施农业名牌带动战略成效凸显,至2010年底,有23个产品获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称号,另有无公害农产品49个、绿色食品44个和有机产品9个。
(三)农业安全水平明显提升。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进一步健全,实现了畅顺高效运作。2010年,全市蔬菜农药残留、生猪盐酸克伦特罗及莱克多巴胺残留检测合格率分别达98.6%、99.9%、99.4%,多年来未出现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处于历史最好水平。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全面加强。生猪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禽流感免疫率均达到100%,全市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市镇两级均建立动物疫病检测实验室。全面完成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组建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红火蚁、香蕉枯萎病等重大植物疫情得到有效防控,红火蚁发生点100%落实防控措施。以保障生猪、蔬菜的稳定供给和质量安全为目的,大力开展供莞生猪、蔬菜产销联建工程,着力构建市外农产品供莞基地。到2010年共认定供莞生猪定点基地206家,保持2倍于我市生猪需求的供应能力。启用供莞生猪电子标识,与32个合作市、县实现产销对接,实现生猪采购基地化。从2009年开始实施活猪储备制度,累计储备活猪5.8万头。与云浮、韶关、湛江等7市签订合作协议,认定首批供莞蔬菜基地18家约3.76万亩,年供应能力18.3万吨,蔬菜产品的安全稳定供给能力得到加强。农机安全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创建了5个省市共建农机安全村,建立了农机安全监管责任人制度,开展无牌无证拖拉机专项整治行动,实现农机安全事故“零发生”。
(四)农业基础设施和物质技术装备水平明显提升。对连片100亩以上的农田进行标准化整治,共在麻涌、望牛墩等22个镇街新建现代标准农田57片,新增面积3.84万亩。大幅增加市财政对农业机械化的支持投入力度,大力推广应用适用农机具。至2010年,全市农业机械总动力37万千瓦,水稻生产机械化综合水平达61%,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发展推广温室大棚、节水灌溉等设施1.24万亩,建立设施农业示范基地16个、面积6000余亩,设施农业生产效益提高30%至1倍多。“科教兴农”战略深入实施,主要农作物良种及先进种养技术覆盖率达到98%,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63%。积极创新科研体制,全市农业科研技术推广单位共承担农业科研项目47项,通过省市科研成果鉴定27个,其中达国内先进水平的17个,达国内领先水平的10个。荣获省市科技进步奖25项,省农业技术推广奖9项,2项技术列入省农业主推技术。积极推进农业信息化工作,东莞农业信息网四获“中国农业网站百强”称号,建立“农信通”信息服务平台,累计服务农户50多万人次。
(五)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全面完成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建立了“一刀切、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的股权制度和“盈利共享、风险共担、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一揽子化解了“出嫁女”等特殊群体的利益诉求矛盾。建立了3000多个村级股份经济联合社和组级股份经济合作社,119.9万村民成为集体经济组织股东。组织制订并出台了重大事项审查、土地款管理、经济审计、干部责任追究、干部薪酬管理等规范性文件,建成了全方位、多层次的规章体系。建立并完善集体经济运行月度统计、季度通报、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资产管理制度,逐步形成了多管齐下、惩防并举的监管体系,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有效遏制了过度分配情况。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推动集体经济多元化发展,提升物业经营管理水平,物业闲置率从金融危机时最高的6.6%下降到1.6%,村组两级物业收益稳定提升。2010年,全市村组两级总资产1228亿元,净资产936亿元,经营总收入143亿元,经营纯收入77亿元,年均增长率分别为5.6%、6.4%、3.5%、1.2%。
(六)欠发达地区自我发展能力明显提升。通过落实村(社区)公共管理经费补助、基本农田和非经济林生态补偿、延长欠发达镇村扶贫贷款贴息期限、发放欠发达村定点帮扶资金等一系列扶贫新政策,大力帮扶欠发达镇村加快发展。到2008年,沙田、大岭山和茶山镇已实现了脱贫,全市欠发达镇由11个减少至9个。2010年,9个欠发达镇生产总值470亿元,各项税收总额60.53亿元,财政可支配收入36亿元,比2008年分别增长29.5%226.9%、15.2%,各欠发达镇主要经济指标的增速均超过全市平均水平。90个欠发达村的村组两级总资产、净资产分别为73.8亿元、46.8亿元,比2008年分别增长19.5%、21.7%,欠发达村总资产、净资产的增速均为全市平均水平的2倍多。
二、“十二五”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十二五”期间,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面临诸多良好机遇:中央和省更加重视“三农”工作,城乡统筹发展与区域协调发展成为普遍共识和主流趋势,宏观政策环境进一步优化;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步入工业化、城市化中后期,农业的安全保障、生态平衡、文化传承、科普教育、生活休闲等作用和功能日益突出,安全、优质农产品需求旺盛,发展都市农业前景向好;全市经济发展稳步向前,市、镇两级财政实力不断增强,具备加大“三农”投入的经济基础和物质条件;各项强农惠农政策逐步完善,特色农业产业体系和都市农业发展平台初步构建,加快农业发展的基础更加扎实;村级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环境进一步改善。但是,“十二五”期间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也面临着不少挑战与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农业土地分散经营,农民持续增收困难。农业生产用地仍然以农户分散经营为主,专业户、规模农户的数量比较少,土地未能充分实现集约化、高效化利用。部分农地缺乏稳定保障,影响社会资本投资农业的积极性,部分农民存有等待土地被征用的念头,生产经营管理比较粗放。农民组织化程度比较低,龙头企业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不够完善,土地、劳动力、农资等生产要素成本不断上涨,生产经营效益难以持续提升,农民持续增收困难增加。
二是农村经济模式单一,抗御风险能力薄弱。在金融危机冲击下,以物业经济、租赁经济为典型的农村集体经济逐渐暴露出产业过于低端、创新能力不足的弊端,可持续发展面临考验。农村集体的公共负担不断加大,只增不减的集体福利分红模式难以为继。
三是区域发展欠缺平衡,脱贫解困难度加大。受资源禀赋、经济基础等因素影响,区域发展不平衡、镇村发展不协调仍然存在,部分欠发达镇村在发展过程中面临无地可用或有地难用的局面,大型工业、商贸项目难以实施,经济造血功能难以持续提升,脱贫奔康难度加大。
三、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十二五”时期,我市必须紧紧把握新一轮的发展机遇,进一步清清发展思路,抓住发展重点,创新发展模式,提升发展水平,全力推进都市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转型升级,在加快农业现代化和幸福新农村的建设进程中走在全省前列。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实施珠三角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这一重要契机,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的目标,全面拓展农业的生态、生产、生活功能,稳妥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着力发展生产、生态、休闲、观光一体化的都市农业。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农村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实施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探索农村经济多元化发展模式,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和谐与可持续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
(二)总体目标
农业发展方面:立足于农业与城市的有机融合,以市场为导向,以产业为核心,以科技为动力,以结构调整为主线,全面推进都市农业发展,使农业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转型升级。以精耕细作为手段,切实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全力推动精致农业发展,力争到2015年,全市农业基础设施更加完善,农业产业结构更加优化,农业产业链条更加完整,农业安全保障更加有效,农业产业园发展平台基本建成,优质高效农业项目持续引进,现代农业先进生产方式和技术有效推广,基本构建起生产、生态、休闲、观光一体化的都市农业发展体系。
农村经济发展方面:进一步深化完善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优化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模式,完善集体经济运营机制,强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的持续发展能力。继续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进一步改善欠发达地区的发展环境,努力缩小地区和群众贫富差距,保障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大力开展名村创建工作,打造一批幸福宜居名村样板,示范带动全市农村宜居建设,使村一级真正实现转型升级。
(三)具体目标
“十二五”期间,我市农业农村工作着重推动“集农地、强基础、建园区、调结构、育龙头、创品牌、保安全、促发展、造名村”等九项主要目标的落实。
集农地。严格执行农用地管理政策,确保农业用地的稳定。按照“政府引导、依法自愿、试点先行、分步推进”的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土地使用权流转,推进农业用地集约化。力争到2015年,实现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程度大幅提高,全市农业种植大户、产业化组织经营的农地面积占全市农用地面积的60%以上。
强基础。按照“打基础、增后劲、利长远”2015年新建现代标准农田5万亩(含2015年新建现代标准农田5万亩(含农业园区新建的标准农田)。农业机械化综合水平显著提升,农业机械总动力增加到49万千瓦,农机拥有量增加到3.7万台。设施农业快速发展,力争到2015年,全市设施农业面积超过3.8万亩,建成设施农业示范基地50个。
建园区。按照“功能成团、产业成块、基地成片、辐射成圈”的思路,建设现代农业园区。到2015年,基本建成14个特色鲜明、功能完善、科技含量高的市级农业产业园,力争其中5个以上列入省级乃至国家级现代农业园区。结合精致农业发展,引导每个园区在产业分工和品种布局上挖掘特色、突出专长,加强生产和经营管理,全力打造2-3个精致农业样板。
调结构。围绕蔬菜、水果、花卉等主导产业,按照“扬传统、重创新、育良种、挖特色、造精品”的精致农业发展战略要求,初步形成具有东莞特色的园艺产业带。到2015年,全市蔬菜播种面积保持在30万亩,荔枝种植面积保持在10万亩,香蕉面积适当调减至2万亩,花卉苗木和珍稀优水果种植面积分别增加到3万亩和2万亩,全市种植业总产值达15亿元以上。稳定畜牧业生产,规范畜禽养殖业,大力促进饲料业发展。到2015年,全市生猪年出栏量不少于15。饲。饲料(含单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量达400万吨、产值达100亿元,年增长达10%。主要动植物良种及先进种养技术覆盖率保持在98%以上。
育龙头。培育一批规模大、素质高、竞争力强的农业龙头企业及其他农业产业化组织。力争到2015年,全市农业龙头企业达25家,其中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达10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达45家,60%以上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加入农业产业化组织或与其建立紧密合作关系。
创品牌。集中力量扶持和发展蔬菜、花卉、水果、食用菌等一批特色鲜明、质量稳定、信誉良好、市场占有率较高的农业知名品牌。力争到2015年,新增省名牌产品(农业类)10个,新增获“三品”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的农产品50个,大宗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覆盖率达90%以上,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基本实现标准化生产,农业品牌群体规模明显增大,辐射带动能力明显增强。
保安全。建立和完善人员到位、经费充足、技术规范、运转高效的市、镇、村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力争蔬菜检测合格率保持在98%以上,生猪“瘦肉精”检测合格率保持在99%以上,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率达100%,有效遏制农业安全事故的发生。
促发展。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模式和结构不断优化,收入增长点有所拓宽,资产总量持续壮大,地区差距逐步缩小,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到2015年,全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30100元,年均增长8%;村(居)组两级总资产达1486.6亿元,年均增长4%,净资产达1164.4亿元,年均增长4.5%;集体经营总收入达166.2亿元,年均增长3%。实现欠发达镇村主要经济指标稳步增长,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市平均水平,有劳动能力低保困难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逐步缩小区域发展差距,实现阶段脱贫目标。
造名村。加快名村创建步伐,同步创建市、镇名村。每年在全市因地制宜重点打造5-7个生态环境优美、生产生活舒适、村民安居乐业、社会管理精细、岭南风情明显,具有一种或多种特色优势,在全市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有较高知名度,能代表全市新农村建设水平和农村建设发展方向的宜居幸福名村。在此基础上,充分挖掘特色资源条件,创建一批镇级名村。到2015年,实现全市10%的行政村为名村的目标,其中25-30个为市级名村。通过大力创建名村,优化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全体市民的幸福指数。
四、主要任务
(一)加速土地流转集约,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一是稳定现有农地。加强对现有基本农田、一般耕地的保护,严格控制土地开发。严格贯彻执行现有的农用地管理政策,对土地规划调整、土地置换等事项从严审核把关。凡是划入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园地、鱼塘,原则上不能随意调整用地规划、变更土地用途,确保现有农地至少保持15年以上的经营年限。重点加强对农业产业园、标准化农田、规模化农地的规划控制,确保20-30年内不改变农业用地性质。通过保护和稳定农地,保障农业发展的基本空间,增强农户、专业户、农业企业长期经营、长远投资的信心,打消农民粗放经营土地、等待土地被征用的念头,促使农民专心投资经营土地、发展农业生产,为农业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二是鼓励扶持土地流转。深入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规政策,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鼓励村组集体和农民集中连片出租土地,实现土地集中连片经营和生产要素优化配置,形成规模开发,避免农用地粗放耕种或弃耕丢荒。建立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效机制,完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土地流转管理,设立财政扶持土地流转专项奖励资金,引导本地零散耕地向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流转,着力为推进农业标准化、机械化、产业化、集约化奠定坚实基础。重点引导农业比重较大、农民耕种意愿较高的地区,积极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合作组织+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把分散农民和土地有机整合起来,对种植结构进行统筹规划,按统一标准组织生产和开展技术指导,实行分户管理,形成集约化、规模化生产。按照“扶优、扶大、扶强”的原则,在鼓励现有专业大户、农业企业增加种养面积、扩大生产规模的基础上,重点培育和引进一批经营理念新、生产效益好的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作为精致农业的规模经营主体,促使小而散、人力为主的传统农业向规模化、机械化的现代农业转变,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农业生产效益。
(二)加快农业园区建设,打造都市农业发展平台
加快推进市级农业产业园建设,积极创建国家级和省级现代农业园区。以农业产业园为载体,充分集聚土地、产业、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大力推行优质高效、节本增效的生产技术和种养模式,积极发展技术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农业项目,提高土地产出率,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努力把农业产业园打造成为我市都市农业发展的新亮点及对外展示交流的新窗口。
1、创新发展理念。坚持农业的生态、生产、生活功能定位,将农业产业园建设成为我市都市农业的新样板、科普教育的新基地、弘扬优秀农耕文化的新载体。一是突出生产。要将发展现代化农业生产作为农业产业园建设和发展的核心内容,在继承吸收传统农业精华的基础上,强调以现代物质技术装备农业、以现代科技改造农业,把农业建设成为科技含量高、效益显著的现代产业。二是突出“精耕细作”。不搞“大而全”,注重“小而精”。认真学习台湾农业“精耕细作”的经验,通过加强交流、深化合作,积极引入优新品种、先进技术和科学的耕种模式,努力把每一个优良品种都打造成为一种特色产业,改变当前农业生产经营粗放、缺乏特色、效益低下的局面。
2、优化经营管理。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重视并精心谋划园区的经营管理。一是强化经营意识。将经营意识、经营理念自始至终贯穿于农业产业园规划建设的各个环节,立足于生产经营,合理布局经营性的产业,选择优质高效的经营项目,引入专业、诚信的经营主体,以产业促生产、以经营促发展。二是优化投入产出。坚持“标准适度、经济实用”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优化投入产出,使农业产业园成为都市农业的样板,以及经济效益和综合效益的典范,从而实现稳定持续发展。同时,依托现代化农业生产,积极发展农产品加工、交易、物流配送等二、三产业和多元化经营,拓宽收入渠道、提升经济效益。
3、做强特色产业。推动农业产业园大力发展特色产业,努力办出自有特色,走特色化的发展道路。一是抓好主导产业培育。充分发掘各个农业产业园的优势资源,培育发展特色主导产业,开发“名、特、优、新”的主导产品,加快发展精品花卉苗木、种子种苗等高效新兴产业。同时,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园的示范、辐射、带动作用,培育催生特色产业镇、特色产业村,引导特色产业带的形成和发展,积极构建“一镇一业”、“一村一品”的特色产业格局。二是抓好错位发展。根据区位特点、资源状况、产业传统,为园区找准功能定位,突出产业主题,在产业选择、结构布局、项目设置上,坚持人无我有,人有我优,实行专业化、差异化、个性化发展,以此来保持园区的生命力和竞争力。三是挖掘文化内涵。大力挖掘东坑“卖身节”、寮步“千年香市”、桥头“荷花节”、麻涌“香飘四季”、横沥“百年牛墟风情节”等地方传统文化和人文风俗,为农业产业园注入更多的文化元素,赋予更加丰富的文化内涵,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以提升文化品位、树立文化品牌,将园区打造成为展示、传播、弘扬农业农村传统文化的平台和窗口,使园区具有浓郁的文化特色,成为都市农业和地方文化、传统文化的一张亮丽名片,从而增强园区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4、加强招商引资。坚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招商引资,切实加强项目引进工作。一是加强国内招商。借助各类信息渠道、网络平台、大型农交会等载体,广泛发布招商信息,积极宣传推介招商项目。将园区招商纳入到市、镇的对外招商目录,用工业招商的手段推动园区的农业招商,由外经、农业部门联合组成专业招商工作队,到重点地区、重点企业上门招商。鼓励引导我市农业龙头企业进驻园区投资经营,创办产业基地。大力鼓励支持农业科研院所入园创办研发示范基地,促进产学研合作。要积极创造优惠条件,引导支持已入园企业增加投资,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发挥已入园企业的客源优势,吸引其上下游企业投资,推动以商引商。要学习推广东坑农业园招商引资的成功经验,把农业招商与二、三产业招商和产业链招商紧密结合,提高招商的成功率和质量。二是加强对台招商。将台湾地区作为农业招商的重点地区,加强对台招商推介。保持与台湾苗栗县、彰化县等有关县、乡农会的密切联系,主动邀请各级农会、农业企业到园区参观考察,开展经贸洽谈和项目对接。重点加强与台湾在农业优良品种、种质资源和先进栽培技术方面的合作交流,将台湾名优花卉、水果及农产品加工、储藏、保鲜技术作为引进重点,争取在花卉、水果、农产品加工等方面引入一批台湾投资项目,促进园区产业结构优化和产业水平提升。
(三)夯实农业基础,强化物质技术装备
一是推进现代标准农田建设。大力实施《东莞市现代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分期分批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100亩以上规模连片的基本农田进行改造,实现农业生产条件大幅改善,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大幅提高,成为精致农业的重要集约发展区。加强农业基础设施管护工作,逐步建立合理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定期组织开展沟渠清理、道路维修等现代标准农田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二是大力发展设施农业。充分利用现有的设施农业补贴政策、农技推广体系及网络,切实做好设施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等各个环节的服务。积极开展设施农业示范基地创建活动,着力打造“一镇一示范基地”的发展格局,努力构建设施农业发展产业带。加快温室大棚、喷滴灌、控温控湿等设施农业装备推广,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逐步提高设施农业补贴标准,力争补贴设施农业资金占当年市农机购置补贴总额的比重达80%。
三是加快先进适用农机具的推广力度。积极落实中央、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用好市财政每年安排的农机补贴专项资金。按照“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业装备水平”的原则,适时调整《东莞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逐步将水果、林业、渔畜业和农产品储藏加工以及抗旱、节水等机械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优先满足从事规模化种养场以及农产品加工企业。根据我市农业生产实际,以农业生产大户为重点,积极做好各种先进适用机械设备的推广,着力提升香蕉、蔬菜、花卉、荔枝等重点产业的生产机械化和农产品精加工的综合水平。
(四)加强农业生态建设,保护农业生产环境
一是建设农业污染监测体系。进一步增加土壤和灌溉水源污染监测网点,力争用3年时间完成全市蔬菜产地的环境质量普查,加强后续监测,建立动态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全面构建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分析体系。
二是运用监测数据指导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布局。根据不同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开展农用土壤评估与安全性分析,分别提出适宜耕种品种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农业产业结构布局调整和开展土壤修复治理。
三是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控制。以测土配方施肥为重点,推广精准化的施肥用药技术,减少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使用量,降低化学物质沉淀对土壤造成的污染。
四是推广生态种养技术。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标准禁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应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以及易降解的农用薄膜,推广使用生物源、矿物源农药和频振式杀虫灯,推广无土栽培技术、节水灌溉技术、果实套袋技术,推行无公害化种植。
五是大力发展循环农业。实施沃土工程,在玉米、水稻、蔬菜种植区深入开展农作物秸秆还田技术,提高耕地地力。以规范畜禽养殖为重点,推进标准化养殖、健康养殖,积极推广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提升资源利用率。
六是加强农田林网建设。对未绿化的园区道路、机耕路、河涌、河堤予以植树绿化,对原有缺株缺段的农田林网实施补植套种,全面提高农田林网覆盖率和绿化率,努力实现农田林网的方格化、网络化,提高抵御洪涝灾害、台风灾害的能力,维持农业生态平衡。
(五)优化农业结构调整,加快新兴特色产业发展
一是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全面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加强粮食产区和战略后备产区的建设,加大种粮补贴力度,全面落实种植水稻和玉米的种粮直补政策,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粮食深加工技术,降低种粮成本,提高粮食生产率和单位面积产量。加快实施优质稻产业工程,将粮食高产创建活动与良种推广补贴相结合,全面推广应用优良品种,力争全市水稻、玉米良种覆盖率达100%。
二是建设特色园艺产业带。积极参与珠三角园艺产业带建设,全力提升我市园艺产业竞争力。以市场消费需求为主导,通过培育主导品种和适当引进名贵品种的方式,发展清溪、塘厦、谢岗等镇的剑兰、百合、红掌等鲜切花产业,形成东莞特色的花卉产业带。将传统农业与现代文化旅游产业相结合,打造桥头荷花种植产业带。重点以农业园区为龙头,发展东坑、横沥、麻涌、中堂等镇的“新、奇、特”盆花、观叶植物、园林绿化苗木产业带。以品种改良和市场营销为主要手段,发展以大岭山、大朗、黄江、谢岗、清溪、塘厦、樟木头等镇为主的丘陵片、山区片糯米糍、桂味、观音绿等优质荔枝品种产业带。以设施建设和技术提升为实施重点,发展以石碣、高埗、道滘、中堂、望牛墩等镇种植棚菜和反季节蔬菜,厚街、沙田、石排、横沥、塘厦等镇种植菜心、白菜、生菜等常年绿叶蔬菜的特色蔬菜产业带。继续做大做强望牛墩镇的奥运蔬菜产业。
三是优化蕉区产业结构。继续在麻涌、沙田、洪梅等镇兴办蕉田改种玉米、木瓜、蔬菜、花卉等示范点,以点带面推进蕉区转产改制,优化蕉区农业产业结构。加强技术服务,降低香蕉病害和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努力增加农民收入。
四是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加强政策引导,扶持农业企业向种业、生物技术等战略性产业和高新产业纵深推进,大力发展现代大棚式、工厂化式食用菌栽培、设施花卉等新兴产业,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农业发展。
五是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加强农业标准化的示范推广,大力提升香蕉、荔枝、蔬菜、花卉等重点产业规模化水平,积极扶持创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探索和创新“政府推动、市场拉动、企业带动”的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模式。以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主体,大力推行农产品全程标准化生产,逐步扩大标准化生产面积。加快制定农产品产地管理、生产技术规程、检测技术、产品采收、包装标识和质量安全等标准,将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纳入标准化生产和管理轨道,做到质量有标准、过程有规范、销售有标识。
六是积极发展休闲观光农业。依托传统优势产业和新兴特色产业,以生产体验、科普教育、观光休闲为主要内容,积极推动休闲观光农业发展,探索创办一批休闲农场、休闲果园,打造一批花卉、蔬菜、水果种植示范村和休闲农业示范基地。扶持有条件的农场、果园等通过构筑简易的休闲配套设施,并收集荔枝、香蕉、蔬菜等名特优稀品种,开展田间采摘、水面垂钓等活动项目招揽游客,尽快形成一批主题鲜明、服务配套、环境优美的“农家乐”景点,将其作为我市新的旅游产品,列入市旅游网点进行宣传推介。同时,采取“果进篮、花进盆、菜进盒、农副产品进袋”的方式开发农产品与乡土特色餐饮经营,扶持发展一批诚信规范的旅游农业购物商店,并以建立农户利益联结机制为核心,通过“农家乐+农户”的模式提高本地区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提升农业生产效益,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
(六)推进产业化经营,提升农业发展水平
一是大力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坚持政策扶持与指导协调并举,外延扩张和内涵发展并重,着力培育发展一批起点高、规模大、成长性好的新型带动类龙头企业。重点加强对特色产业、创意农业、流通类农业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升级创“龙”。每年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对龙头企业实施贷款贴息。支持龙头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争取上市融资,进一步做大做强。完善龙头企业带动能力,指导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长期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户充分分享农产品加工、流通等环节的利益。
二是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继续加大财政投入,扶持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使之成为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有效载体。协助合作社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管理制度和合作服务机制,完成工商登记,提升联结带动能力。大力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建设,引导合作社扩大生产规模、提高服务能力、加强品牌建设,增强示范带动作用。鼓励和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参与“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活动,为合作社产品直销搭建平台,减少流通环节,提高经营效益。
三是继续实施农业名牌带动战略。以争创名牌产品及推进农产品质量认证为主要手段,突出培育发展特色产品和优势品牌,壮大加工农产品及肥料、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品牌群体。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及有机产品为增长点,推动我市荔枝、香蕉等特色优势农产品走向企业化、品牌化经营,增加农业品牌创建培育对象数量,做到储备一批、推荐一批、形成梯队,扎实有序推进农业品牌创建工作。定期举办特色名优农产品展示推介会和优质农产品评比等营销推广活动,力争在花卉、荔枝、香蕉、食用菌等方面打造一批享誉度高、具有东莞地方特色的农业品牌。
(七)加强农业安全监管,完善安全保障体系
一是完善市、镇、村三级农业安全保障体系。增强检测机构资源配置,添置必要的检验监测仪器,扩大检测范围和项目,提升监测效能。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及防疫机构队伍建设,理顺镇级机构设置。积极协调相关镇街优先安排部分在职业务骨干和专业技术人才入编,适当提高农技中心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努力确保检疫检测及农技推广服务队伍稳定。优化基层防疫队伍,建立统一管理、素质良好、尽责高效的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
二是加强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完善重大动植物疫病监测、预警、防治和检疫监督体系,加快建设动物卫生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加强兽医实验室建设,不断提升动物疫病监测诊断能力,确保适应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的要求。认真开展春秋两季动物大防疫、冬季禽流感集中免疫行动和日常免疫工作,全面落实各项免疫措施。健全以检促免、以监促免制度建设,强化检疫监测和飞行检查,推进检疫申报点建设。加强对牲畜定点屠宰场、家禽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强化检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制度建设及设施完善,2012年基本完成覆盖各镇街牲畜定点屠宰场的动物卫生视频监控系统。注重动物疫病应急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升防疫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加强与珠三角其他城市及出入境检验检疫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合作,共同开展红火蚁、香蕉黄叶病等重大动植物疫病的防控工作。
三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继续狠抓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管理,指导辖区内农产品生产者和农业投入品经营者按要求建立生产经营档案,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严厉查处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瘦肉精”、三聚氰胺等化学物质的行为。加大蔬菜实时联机检测力度,力争到“十二五”中后期实现蔬菜产品100%联机检测监控。引导有条件镇街检测机构通过计量认证,开展农产品药物残留定量检测。加强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有重点、分步骤地落实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逐步实现主要食用农产品包装标识上市。
四是强化农机安全监理。全面贯彻《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大对田间、场院农机违法违章操作行为的查处力度,积极打造“平安农机”,确保我市农机安全“零事故”。大力开展农机安全示范村建设活动,“十二五”期间,全市力争再创建30个市级农机安全示范村。
(八)实施科技兴农战略,健全农业服务体系
一是完善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原则,不断完善市、镇、企业(中介)三级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加强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和队伍建设,探索和构建农技人员直接到企业农户、良种良法直接到田、技术要领直接到人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新机制。每年筛选确定一批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大力开展科技下乡活动,建立一批科技入户点。依托种养大户、专业合作社等建立一批科技试验示范基地,开展优良新品种、新技术区域性和适应性试验,大力引进农业高新适用技术,推广优新品种,力争主要农作物良种率达98%以上,基本实现良种化。
二是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大力整合农业科研资源,发挥市级农业科研单位的技术优势,积极推进产学研结合,建立健全市级农业科技创新公共平台,围绕特色优势主导产业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挂钩,重点支持生物繁育种、生物农药、生物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微生物制剂等项目以及优质新品种、高效安全生产新技术研究,推进农业科技自主创新,培育具有重大应用价值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突破性科技成果。
三是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发挥科技人才对发展都市农业的支撑作用,加大引进和培养农业高层次人才力度。结合我市农村发展实际,大力培育发展农村实用人才。围绕生产周期和农时季节,加强对农民产前、产中、产后技能培训,普及农业科技、市场营销、组织管理和政策法规知识,提高农民吸纳、运用新技术的能力,大力培育新型农民。结合农村干部换届选举,对基层新任农业干部和农业工作者开展绿色证书培训,培养现代型农业干部。根据我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和农业企业发展的需要,对在岗农业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
四是构建农业信息体系。开发和整合各类农业信息资源,建立以农业市场信息、科技服务为主要功能,以农业信息采集、传输、储存、开发、发布等服务为重点,以体系完备、高效共享、反馈灵敏为主要特征的农业信息体系,大力普及应用信息技术,提高农业精准化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充分利用原有的农业数据资料,建立农业生产管理数据库,实现数据资料的共享。
(九)推动生产跨区域发展,稳定大宗农产品供给
一是实施农业领域“总部经济”战略。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大型农产品流通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到异地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加快建设完善农产品加工流通体系,将本地及异地的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连接起来,实现市场与技术在内、生产在外的跨区域产业化经营。
二是推进主要农产品产销联建。重点鼓励建立以东莞为销售市场的蔬菜、生猪等大宗农产品种养基地,保障食用农产品有效供给。生猪方面,在维持生猪供莞基地年供应能力800万头基础上,逐步完善生猪定点供莞基地动态管理,确保全面实现生猪采购来源基地化。完善供莞生猪电子标识信息化管理,加强产销两地监管部门协作,继续推行生猪产销联检制度,共同确保供莞生猪质量安全。蔬菜方面,落实蔬菜产销合作衔接,引导基地与我市农批市场、流通大户及配送公司等签订购销协议,构建产销双方紧密协作关系,建成市内外蔬菜生产基地21万亩,供应蔬菜能力达105万吨,约占全市蔬菜年消费量70%。
(十)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增强市场竞争力
一是积极扶持发展农产品加工。围绕现有的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积极扶持发展一批具有自主品牌和东莞特色的蔬菜、荔枝、香蕉等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提高农产品加工层次,延长农产品加工产业链,增加农产品附加值。
二是完善农产品物流体系建设。结合推广特色品种、知名品牌,在农产品收获旺季,通过举办展销会、销售节等形式,开展农产品展示推介,促进农产品销售。充分利用我市庞大的农产品物流市场,引导农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企业积极参与物流配送、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鼓励和组织农批市场、大型连锁超市、配送中心、学校、工厂等直接与农产品生产组织进行产销对接。支持发展前景好、经营规模大、基础设施健全、管理规范、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大型农批市场实施现代化升级改造和业务拓展,支持开展农产品包装、分级、加工、储运、配送和连锁经营等业务。组织相关企业和经济组织参加国内外影响力较大的展示交易活动,不断扩大东莞农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拓宽我市农产品购销渠道。
(十一)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推动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一是深化股份合作制改革。指导股份经济组织健全理事会、监事会、股东(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决策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深入落实股权固化、按章分配、按股分红等制度,充分调动和发挥股东成员参与集体经济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股东村民集体经济权益。探索健全有偿购股、项目入股等方式方法,拓宽入股渠道,因地制宜化解疏导新增人员集体股权诉求。在“村社分离”的地区,探索取消集体股并等额配置到全体股东,逐步推进集体经济全面量化。深入推进股权继承制度,稳步试行股权内部转让,探索建立股权有序流转机制,增强股权流动性和集体经济组织活力。推进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培育引进职业经理人和专业运营团队,提升集体经济的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二是创新集体经济发展模式。强化股份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法人主体资格,配合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推进管理区、村委会、经联社(经济社)已办证集体资产免费变更至股份经济组织名下,保障股份经济组织资源资产权益和依规有序运营。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统筹协调,探索以股份制形式跨区域进行土地和项目开发,建立“市镇主导开发,市、镇、村三级分利”的发展模式,实现资源统筹集约利用,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推动集体经济的转型升级。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多元化经营指导,引导、鼓励和扶持农村集体经济转变发展方式,培育新的增长点,逐步形成以物业租赁型经济为基础,资本运营型、配套服务型、特色产业型经济并重的多元化发展格局。推进“三旧”改造,紧紧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城市形象提升和功能完善、城乡人居环境改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战略部署,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产出效益。
三是推进集体经济体制改革。推进村级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理清和明晰农村各类组织的职能和关系,推动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事务、行政事务和自治事务三分离,推进村社两账独立核算,设立政务服务中心承担原由村级承担的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减轻村级组织行政管理和公共支出负担。改革村组经济体制设置,推进组级经济撤并和村级集中管理,增强集体经济统筹发展能力。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政经职能分离的基础上,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积极引导条件成熟的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公司化改造。
四是严格落实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制度建设,完善集体分配制度和财务检查制度,落实重大事项审查、土地款管理、合同管理、责任追究和干部薪酬管理等制度。建立固定资产和债权债务管理台账,强化债权债务管理,防范债务风险;建设农村集体资产镇级交易平台,通过交易平台统一公开发布集体资产资源的出租出让和招标投标信息,强化集体资产监管。进一步抓好民主理财工作,落实委派会计定期轮岗、列席村(居)两委相关会议等制度,密切监测集体经济运行情况,全面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常规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为集体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五是建立公益事业财政奖补制度。抓好谢岗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省试点镇建设,开展村内户外道路、小型水利设施、环卫设施、文体设施等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立筹补结合、多方投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新机制,大力改善我市农村基础设施条件,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二)加大镇村扶持力度,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一是继续实施村级公共管理补助。继续落实市财政分档补助村级公共管理政策,减轻村级社会管理开支压力。加强定点帮扶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成效。在相关政策调整中,落实政策倾斜措施,保证欠发达村补助标准不降低,确保欠发达村日常管理正常运作。
二是继续落实欠发达镇村扶贫贴息借款政策。继续为欠发达镇村提供余额扶贫贴息借款,适当放宽资金使用范围,着力解决欠发达镇村发展启动资金不足问题。同时,延长贴息借款期限,减轻欠发达镇村还款压力。帮助开发创收项目,提升经济发展能力。
三是优化基本农田生态补偿政策。加大对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村(社区)经济补助力度,区分农保区使用状况类型,提高正常耕作农田的补偿标准,平衡欠发达村因承担农保区而制约经济发展的利益关系。适度扩大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减轻村级公共支出负担,促进村级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四是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在2010年扶贫政策的基础上,每年从上年市级税收收入中扣缴一定比例作为新增市内扶贫资金,用于帮助欠发达村发展优质项目,探索镇村统筹开发新模式,完善欠发达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贫困群众就业。
五是完善结对帮扶制度。根据扶贫工作周期和经济形势变化,适时调整扶贫标准和帮扶对象,完善市直单位、经济发达村、帮扶干部对欠发达村和贫困户的结对帮扶。
六是完善农村公共事业设施和服务。通过以点带面推动宜居乡村建设,提高乡村宜居环境质量。完善市、镇二级办学管理体制和公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支持农村文化室、老人活动中心建设。完善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水平。继续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就业中介服务、创业激励等政策措施,促进农民就业创业。通过完善公共事业设施,进一步提高农村政务服务水平。
(十三)打造名村示范村,建设宜居农村
一是整治村庄环境。按照宜居村庄要求,全面整治河涌池塘、巷道危桥。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强化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村庄水体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工业污染物排放的治理,清除河塘淤泥、杂草飘浮物等,整治环境“脏、乱、差”现象。大力推进“绿道网”建设和村庄绿化,加强村庄道路、河涌堤岸和农家庭院的绿化美化,扩大村庄绿地面积,提高绿化档次。加强对农村古树、大树的保护,抓好乡村公园建设,进一步优化农村生态环境。
二是完善公共基础设施。加强标志性景观建筑、景观道路及市政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进一步完善农村道路、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供电、通信及公共交通等设施。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实现人均钢筋混凝土结构、砖木结构住房面积30-40平方米。健全基层医疗卫生等社区服务机构,提升各项服务功能。完善农村文化室和各类文体娱乐设施,不断满足当地居民精神生活需求。对经过名村、示范村的交通干道及主要出入口,开展既鲜明醒目又朴素自然、与周边环境融为一体的整体风貌设计塑造,突出岭南风貌和地域特色。
三是加强基层社会建设。加大民生工程推进力度,千方百计解决关系居民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加强社会治安管理,营造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开展基层民主法制教育,建设人际和谐、文明祥和的村庄,推动邻里关系融洽。扎实开展农村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加强农村文化阵地建设,丰富群众性文体活动。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着重提高班子成员素质,增强村务管理和经济发展能力,促使农村管理工作更加高效有序。
四是提升丰富特色优势。重点挖掘产业特色、文化特色、生态特色,有针对性地完善配套设施,推动特色更加突出,优势更加明显。促使有产业特色的村进一步改进生产工艺,加强品牌建设,提高生产效益;有文化特色的村加强对历史文化、人文资源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传承和保护工作,拓展文化内涵,开发文化产业,形成浓厚的文化氛围;有生态特色的村整治和保护自然风貌,巩固并提升良好的生态环境。
(十四)开展对外交流,加强区域合作
一是深化珠三角区域合作。继续落实贯彻珠三角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在大力推进深莞惠产业一体化的基础上,积极推动珠三角九市的密切交流和深化合作,主动参与并努力促成珠三角九市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争取在都市农业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物质技术装备、农业经营服务、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实现紧密合作,推进区域优势互补。
二是加强对台交流。积极开展与台湾各级农会及农业企业的互访交流,争取每年一次组织农业干部、农业科技人员、农民合作组织成员、农业企业家等农业工作者到台湾参观考察,深入学习借鉴台湾农业的发展理念和经验做法。探索设立莞台农业合作试验示范区,推动莞台农业合作。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始终坚持工业化、城市化、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的长远战略,加大全面统筹力度,同步推进城市建设和农业产业发展。抓紧出台都市农业发展意见,明确发展都市农业的思路目标、工作要求、扶持政策、保障措施,为发展都市农业奠定思想基础和确立政策依据。引导各镇街营造良好的农业发展氛围,巩固和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将农业发展纳入到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当中,科学制定农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统筹谋划本镇街农业发展的主攻方向、奋斗目标、主要任务、重大项目,推动新一轮的农业大发展。
(二)强化政策扶持,加大资金投入
借鉴农业先进发达地区的经验,积极运用政策手段和财政手段,加强对农业的保护和支持,进一步夯实农业的发展基础。一是加大支农投入。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增长情况,逐步加大财政支农投入。对现有的常规性支农项目,逐步扩大扶持范围、提高补贴标准、放宽补贴限额。根据发展的需要,将农业补贴由生产环节适时延伸到加工、品牌、物流、销售等产后环节,引导支持农产品实行分级包装、开发食品深加工,进一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实现农业增效。二是整合支农资金。在落实好现有支农政策、保持现有财政支农力度不减弱的基础上,整合优化资金分配,确立财政支农重点领域。将财政支农资金重点投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精致农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土地流转、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机械化推广应用、农业标准化推广、农业信息化建设、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民教育培训、农业行政执法等领域,并在扶持标准和投资比例方面对重点项目实行倾斜。
(三)加强沟通协调,增强工作合力
密切与上级农业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理解贯彻上级部门的战略意图和工作思路,及时了解掌握重要的工作动向和政策信息,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在政策实施、项目立项、资金分配等方面的扶持帮助。建立市本级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组织有序、目标一致、互相配合、共同推进的工作局面,确保各项主要目标和重点工作能够顺利实施、有效落实。加强对“三农”问题的政策研究和工作调研,根据形势变化和发展需要适时调整现行政策或出台新政策,努力探索并逐步健全能够有效推进全市农业农村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
(四)细化任务分解,提高工作实效
围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使每项工作任务逐一分解落实到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推动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将贯彻落实规划列入镇街农业部门年度工作实绩考核内容,定期开展检查督导,强化绩效考核,建立问责机制。对任务完成较好、工作成效明显的镇街,给予通报表彰;对于工作不落实、任务不完成的单位和人员给予批评及问责。 |
| 关于印发《东莞市农业农村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农业农村发展“十二五”规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东莞市农业农村发展“十二五”规划
“十二五”时期,是我市大力发展都市农业、推进农村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编制和实施《东莞市农业农村发展“十二五”规划》,对我市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发展现代都市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广东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东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东莞市农业发展规划(2006-2015)》,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的目标,编制本规划。本规划主要通过总结我市“十一五”农业发展规划的完成情况,分析面临的发展形势,提出“十二五”期间我市农业农村发展思路和对策,努力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一、“十一五”发展成就
“十一五”时期,我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和省的各项农业农村方针政策,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自然灾害、动植物疫病、国际金融危机等多方面的冲击,努力探索推动现代都市农业发展,实现了农业稳步增效、农民持续增收和农村经济平稳发展,较好地完成了“十一五”农业发展规划提出的主要目标任务,在园区建设、产业化经营、农业安全、经济管理、农村扶贫等方面实现了六个明显提升。
(一)农业园区建设水平明显提升。自2006年开始,先后规划建设了14个以特色产业为核心内容、兼具科技示范、科普教育、休闲观光、生态保护功能的市级农业产业园,总面积5.5万亩,构建组团式的都市农业发展平台。市现代农业科技园、东坑、桥头、清溪、中堂、大朗、寮步等7个园区基本建成,其余7个园区加紧建设,其中:清溪、中堂、谢岗等3个园区被认定为广东省现代农业园区,清溪园区进入省部共建现代农业园区行列,都市农业发展平台初具规模。农业产业园成为农业招商引资、对外交流、品种引进、技术推广的主要载体,累计引进农业项目29个,协议投资超过5亿元;累计引进、示范、推广新品种106个、新技术21项;建成投产的功能区,平均土地生产率近1万元,是全市耕地平均水平的2倍多。
(二)农业产业化水平明显提升。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共培育发展农业龙头企业20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30家,分别比“十五”期末增加6家、15家,其中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分别增加1家、5家。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联结带动农户超过1220家20家农业龙头企业总产值、农产品交易额分别达36亿元、135亿元。从2009年开始,累计推动2.5万亩农地集约流转,全市耕地规模经营率达33.4%。建成石碣蔬菜、麻涌香蕉、东城水稻及市农科中心荔枝等4个具有东莞特色的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辐射面积2.6万亩。实施农业名牌带动战略成效凸显,至2010年底,有23个产品获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称号,另有无公害农产品49个、绿色食品44个和有机产品9个。
(三)农业安全水平明显提升。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进一步健全,实现了畅顺高效运作。2010年,全市蔬菜农药残留、生猪盐酸克伦特罗及莱克多巴胺残留检测合格率分别达98.6%、99.9%、99.4%,多年来未出现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处于历史最好水平。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全面加强。生猪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禽流感免疫率均达到100%,全市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市镇两级均建立动物疫病检测实验室。全面完成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组建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红火蚁、香蕉枯萎病等重大植物疫情得到有效防控,红火蚁发生点100%落实防控措施。以保障生猪、蔬菜的稳定供给和质量安全为目的,大力开展供莞生猪、蔬菜产销联建工程,着力构建市外农产品供莞基地。到2010年共认定供莞生猪定点基地206家,保持2倍于我市生猪需求的供应能力。启用供莞生猪电子标识,与32个合作市、县实现产销对接,实现生猪采购基地化。从2009年开始实施活猪储备制度,累计储备活猪5.8万头。与云浮、韶关、湛江等7市签订合作协议,认定首批供莞蔬菜基地18家约3.76万亩,年供应能力18.3万吨,蔬菜产品的安全稳定供给能力得到加强。农机安全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创建了5个省市共建农机安全村,建立了农机安全监管责任人制度,开展无牌无证拖拉机专项整治行动,实现农机安全事故“零发生”。
(四)农业基础设施和物质技术装备水平明显提升。对连片100亩以上的农田进行标准化整治,共在麻涌、望牛墩等22个镇街新建现代标准农田57片,新增面积3.84万亩。大幅增加市财政对农业机械化的支持投入力度,大力推广应用适用农机具。至2010年,全市农业机械总动力37万千瓦,水稻生产机械化综合水平达61%,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发展推广温室大棚、节水灌溉等设施1.24万亩,建立设施农业示范基地16个、面积6000余亩,设施农业生产效益提高30%至1倍多。“科教兴农”战略深入实施,主要农作物良种及先进种养技术覆盖率达到98%,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63%。积极创新科研体制,全市农业科研技术推广单位共承担农业科研项目47项,通过省市科研成果鉴定27个,其中达国内先进水平的17个,达国内领先水平的10个。荣获省市科技进步奖25项,省农业技术推广奖9项,2项技术列入省农业主推技术。积极推进农业信息化工作,东莞农业信息网四获“中国农业网站百强”称号,建立“农信通”信息服务平台,累计服务农户50多万人次。
(五)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全面完成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建立了“一刀切、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的股权制度和“盈利共享、风险共担、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一揽子化解了“出嫁女”等特殊群体的利益诉求矛盾。建立了3000多个村级股份经济联合社和组级股份经济合作社,119.9万村民成为集体经济组织股东。组织制订并出台了重大事项审查、土地款管理、经济审计、干部责任追究、干部薪酬管理等规范性文件,建成了全方位、多层次的规章体系。建立并完善集体经济运行月度统计、季度通报、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资产管理制度,逐步形成了多管齐下、惩防并举的监管体系,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有效遏制了过度分配情况。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推动集体经济多元化发展,提升物业经营管理水平,物业闲置率从金融危机时最高的6.6%下降到1.6%,村组两级物业收益稳定提升。2010年,全市村组两级总资产1228亿元,净资产936亿元,经营总收入143亿元,经营纯收入77亿元,年均增长率分别为5.6%、6.4%、3.5%、1.2%。
(六)欠发达地区自我发展能力明显提升。通过落实村(社区)公共管理经费补助、基本农田和非经济林生态补偿、延长欠发达镇村扶贫贷款贴息期限、发放欠发达村定点帮扶资金等一系列扶贫新政策,大力帮扶欠发达镇村加快发展。到2008年,沙田、大岭山和茶山镇已实现了脱贫,全市欠发达镇由11个减少至9个。2010年,9个欠发达镇生产总值470亿元,各项税收总额60.53亿元,财政可支配收入36亿元,比2008年分别增长29.5%226.9%、15.2%,各欠发达镇主要经济指标的增速均超过全市平均水平。90个欠发达村的村组两级总资产、净资产分别为73.8亿元、46.8亿元,比2008年分别增长19.5%、21.7%,欠发达村总资产、净资产的增速均为全市平均水平的2倍多。
二、“十二五”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十二五”期间,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面临诸多良好机遇:中央和省更加重视“三农”工作,城乡统筹发展与区域协调发展成为普遍共识和主流趋势,宏观政策环境进一步优化;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步入工业化、城市化中后期,农业的安全保障、生态平衡、文化传承、科普教育、生活休闲等作用和功能日益突出,安全、优质农产品需求旺盛,发展都市农业前景向好;全市经济发展稳步向前,市、镇两级财政实力不断增强,具备加大“三农”投入的经济基础和物质条件;各项强农惠农政策逐步完善,特色农业产业体系和都市农业发展平台初步构建,加快农业发展的基础更加扎实;村级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环境进一步改善。但是,“十二五”期间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也面临着不少挑战与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农业土地分散经营,农民持续增收困难。农业生产用地仍然以农户分散经营为主,专业户、规模农户的数量比较少,土地未能充分实现集约化、高效化利用。部分农地缺乏稳定保障,影响社会资本投资农业的积极性,部分农民存有等待土地被征用的念头,生产经营管理比较粗放。农民组织化程度比较低,龙头企业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不够完善,土地、劳动力、农资等生产要素成本不断上涨,生产经营效益难以持续提升,农民持续增收困难增加。
二是农村经济模式单一,抗御风险能力薄弱。在金融危机冲击下,以物业经济、租赁经济为典型的农村集体经济逐渐暴露出产业过于低端、创新能力不足的弊端,可持续发展面临考验。农村集体的公共负担不断加大,只增不减的集体福利分红模式难以为继。
三是区域发展欠缺平衡,脱贫解困难度加大。受资源禀赋、经济基础等因素影响,区域发展不平衡、镇村发展不协调仍然存在,部分欠发达镇村在发展过程中面临无地可用或有地难用的局面,大型工业、商贸项目难以实施,经济造血功能难以持续提升,脱贫奔康难度加大。
三、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十二五”时期,我市必须紧紧把握新一轮的发展机遇,进一步清清发展思路,抓住发展重点,创新发展模式,提升发展水平,全力推进都市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转型升级,在加快农业现代化和幸福新农村的建设进程中走在全省前列。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实施珠三角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这一重要契机,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的目标,全面拓展农业的生态、生产、生活功能,稳妥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着力发展生产、生态、休闲、观光一体化的都市农业。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农村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实施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探索农村经济多元化发展模式,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和谐与可持续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
(二)总体目标
农业发展方面:立足于农业与城市的有机融合,以市场为导向,以产业为核心,以科技为动力,以结构调整为主线,全面推进都市农业发展,使农业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转型升级。以精耕细作为手段,切实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全力推动精致农业发展,力争到2015年,全市农业基础设施更加完善,农业产业结构更加优化,农业产业链条更加完整,农业安全保障更加有效,农业产业园发展平台基本建成,优质高效农业项目持续引进,现代农业先进生产方式和技术有效推广,基本构建起生产、生态、休闲、观光一体化的都市农业发展体系。
农村经济发展方面:进一步深化完善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优化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模式,完善集体经济运营机制,强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的持续发展能力。继续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进一步改善欠发达地区的发展环境,努力缩小地区和群众贫富差距,保障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大力开展名村创建工作,打造一批幸福宜居名村样板,示范带动全市农村宜居建设,使村一级真正实现转型升级。
(三)具体目标
“十二五”期间,我市农业农村工作着重推动“集农地、强基础、建园区、调结构、育龙头、创品牌、保安全、促发展、造名村”等九项主要目标的落实。
集农地。严格执行农用地管理政策,确保农业用地的稳定。按照“政府引导、依法自愿、试点先行、分步推进”的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土地使用权流转,推进农业用地集约化。力争到2015年,实现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程度大幅提高,全市农业种植大户、产业化组织经营的农地面积占全市农用地面积的60%以上。
强基础。按照“打基础、增后劲、利长远”2015年新建现代标准农田5万亩(含2015年新建现代标准农田5万亩(含农业园区新建的标准农田)。农业机械化综合水平显著提升,农业机械总动力增加到49万千瓦,农机拥有量增加到3.7万台。设施农业快速发展,力争到2015年,全市设施农业面积超过3.8万亩,建成设施农业示范基地50个。
建园区。按照“功能成团、产业成块、基地成片、辐射成圈”的思路,建设现代农业园区。到2015年,基本建成14个特色鲜明、功能完善、科技含量高的市级农业产业园,力争其中5个以上列入省级乃至国家级现代农业园区。结合精致农业发展,引导每个园区在产业分工和品种布局上挖掘特色、突出专长,加强生产和经营管理,全力打造2-3个精致农业样板。
调结构。围绕蔬菜、水果、花卉等主导产业,按照“扬传统、重创新、育良种、挖特色、造精品”的精致农业发展战略要求,初步形成具有东莞特色的园艺产业带。到2015年,全市蔬菜播种面积保持在30万亩,荔枝种植面积保持在10万亩,香蕉面积适当调减至2万亩,花卉苗木和珍稀优水果种植面积分别增加到3万亩和2万亩,全市种植业总产值达15亿元以上。稳定畜牧业生产,规范畜禽养殖业,大力促进饲料业发展。到2015年,全市生猪年出栏量不少于15。饲。饲料(含单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量达400万吨、产值达100亿元,年增长达10%。主要动植物良种及先进种养技术覆盖率保持在98%以上。
育龙头。培育一批规模大、素质高、竞争力强的农业龙头企业及其他农业产业化组织。力争到2015年,全市农业龙头企业达25家,其中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达10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达45家,60%以上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加入农业产业化组织或与其建立紧密合作关系。
创品牌。集中力量扶持和发展蔬菜、花卉、水果、食用菌等一批特色鲜明、质量稳定、信誉良好、市场占有率较高的农业知名品牌。力争到2015年,新增省名牌产品(农业类)10个,新增获“三品”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的农产品50个,大宗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覆盖率达90%以上,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基本实现标准化生产,农业品牌群体规模明显增大,辐射带动能力明显增强。
保安全。建立和完善人员到位、经费充足、技术规范、运转高效的市、镇、村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力争蔬菜检测合格率保持在98%以上,生猪“瘦肉精”检测合格率保持在99%以上,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率达100%,有效遏制农业安全事故的发生。
促发展。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模式和结构不断优化,收入增长点有所拓宽,资产总量持续壮大,地区差距逐步缩小,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到2015年,全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30100元,年均增长8%;村(居)组两级总资产达1486.6亿元,年均增长4%,净资产达1164.4亿元,年均增长4.5%;集体经营总收入达166.2亿元,年均增长3%。实现欠发达镇村主要经济指标稳步增长,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市平均水平,有劳动能力低保困难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逐步缩小区域发展差距,实现阶段脱贫目标。
造名村。加快名村创建步伐,同步创建市、镇名村。每年在全市因地制宜重点打造5-7个生态环境优美、生产生活舒适、村民安居乐业、社会管理精细、岭南风情明显,具有一种或多种特色优势,在全市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有较高知名度,能代表全市新农村建设水平和农村建设发展方向的宜居幸福名村。在此基础上,充分挖掘特色资源条件,创建一批镇级名村。到2015年,实现全市10%的行政村为名村的目标,其中25-30个为市级名村。通过大力创建名村,优化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全体市民的幸福指数。
四、主要任务
(一)加速土地流转集约,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一是稳定现有农地。加强对现有基本农田、一般耕地的保护,严格控制土地开发。严格贯彻执行现有的农用地管理政策,对土地规划调整、土地置换等事项从严审核把关。凡是划入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园地、鱼塘,原则上不能随意调整用地规划、变更土地用途,确保现有农地至少保持15年以上的经营年限。重点加强对农业产业园、标准化农田、规模化农地的规划控制,确保20-30年内不改变农业用地性质。通过保护和稳定农地,保障农业发展的基本空间,增强农户、专业户、农业企业长期经营、长远投资的信心,打消农民粗放经营土地、等待土地被征用的念头,促使农民专心投资经营土地、发展农业生产,为农业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二是鼓励扶持土地流转。深入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规政策,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鼓励村组集体和农民集中连片出租土地,实现土地集中连片经营和生产要素优化配置,形成规模开发,避免农用地粗放耕种或弃耕丢荒。建立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效机制,完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土地流转管理,设立财政扶持土地流转专项奖励资金,引导本地零散耕地向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流转,着力为推进农业标准化、机械化、产业化、集约化奠定坚实基础。重点引导农业比重较大、农民耕种意愿较高的地区,积极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合作组织+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把分散农民和土地有机整合起来,对种植结构进行统筹规划,按统一标准组织生产和开展技术指导,实行分户管理,形成集约化、规模化生产。按照“扶优、扶大、扶强”的原则,在鼓励现有专业大户、农业企业增加种养面积、扩大生产规模的基础上,重点培育和引进一批经营理念新、生产效益好的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作为精致农业的规模经营主体,促使小而散、人力为主的传统农业向规模化、机械化的现代农业转变,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农业生产效益。
(二)加快农业园区建设,打造都市农业发展平台
加快推进市级农业产业园建设,积极创建国家级和省级现代农业园区。以农业产业园为载体,充分集聚土地、产业、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大力推行优质高效、节本增效的生产技术和种养模式,积极发展技术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农业项目,提高土地产出率,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努力把农业产业园打造成为我市都市农业发展的新亮点及对外展示交流的新窗口。
1、创新发展理念。坚持农业的生态、生产、生活功能定位,将农业产业园建设成为我市都市农业的新样板、科普教育的新基地、弘扬优秀农耕文化的新载体。一是突出生产。要将发展现代化农业生产作为农业产业园建设和发展的核心内容,在继承吸收传统农业精华的基础上,强调以现代物质技术装备农业、以现代科技改造农业,把农业建设成为科技含量高、效益显著的现代产业。二是突出“精耕细作”。不搞“大而全”,注重“小而精”。认真学习台湾农业“精耕细作”的经验,通过加强交流、深化合作,积极引入优新品种、先进技术和科学的耕种模式,努力把每一个优良品种都打造成为一种特色产业,改变当前农业生产经营粗放、缺乏特色、效益低下的局面。
2、优化经营管理。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重视并精心谋划园区的经营管理。一是强化经营意识。将经营意识、经营理念自始至终贯穿于农业产业园规划建设的各个环节,立足于生产经营,合理布局经营性的产业,选择优质高效的经营项目,引入专业、诚信的经营主体,以产业促生产、以经营促发展。二是优化投入产出。坚持“标准适度、经济实用”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优化投入产出,使农业产业园成为都市农业的样板,以及经济效益和综合效益的典范,从而实现稳定持续发展。同时,依托现代化农业生产,积极发展农产品加工、交易、物流配送等二、三产业和多元化经营,拓宽收入渠道、提升经济效益。
3、做强特色产业。推动农业产业园大力发展特色产业,努力办出自有特色,走特色化的发展道路。一是抓好主导产业培育。充分发掘各个农业产业园的优势资源,培育发展特色主导产业,开发“名、特、优、新”的主导产品,加快发展精品花卉苗木、种子种苗等高效新兴产业。同时,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园的示范、辐射、带动作用,培育催生特色产业镇、特色产业村,引导特色产业带的形成和发展,积极构建“一镇一业”、“一村一品”的特色产业格局。二是抓好错位发展。根据区位特点、资源状况、产业传统,为园区找准功能定位,突出产业主题,在产业选择、结构布局、项目设置上,坚持人无我有,人有我优,实行专业化、差异化、个性化发展,以此来保持园区的生命力和竞争力。三是挖掘文化内涵。大力挖掘东坑“卖身节”、寮步“千年香市”、桥头“荷花节”、麻涌“香飘四季”、横沥“百年牛墟风情节”等地方传统文化和人文风俗,为农业产业园注入更多的文化元素,赋予更加丰富的文化内涵,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以提升文化品位、树立文化品牌,将园区打造成为展示、传播、弘扬农业农村传统文化的平台和窗口,使园区具有浓郁的文化特色,成为都市农业和地方文化、传统文化的一张亮丽名片,从而增强园区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4、加强招商引资。坚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招商引资,切实加强项目引进工作。一是加强国内招商。借助各类信息渠道、网络平台、大型农交会等载体,广泛发布招商信息,积极宣传推介招商项目。将园区招商纳入到市、镇的对外招商目录,用工业招商的手段推动园区的农业招商,由外经、农业部门联合组成专业招商工作队,到重点地区、重点企业上门招商。鼓励引导我市农业龙头企业进驻园区投资经营,创办产业基地。大力鼓励支持农业科研院所入园创办研发示范基地,促进产学研合作。要积极创造优惠条件,引导支持已入园企业增加投资,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发挥已入园企业的客源优势,吸引其上下游企业投资,推动以商引商。要学习推广东坑农业园招商引资的成功经验,把农业招商与二、三产业招商和产业链招商紧密结合,提高招商的成功率和质量。二是加强对台招商。将台湾地区作为农业招商的重点地区,加强对台招商推介。保持与台湾苗栗县、彰化县等有关县、乡农会的密切联系,主动邀请各级农会、农业企业到园区参观考察,开展经贸洽谈和项目对接。重点加强与台湾在农业优良品种、种质资源和先进栽培技术方面的合作交流,将台湾名优花卉、水果及农产品加工、储藏、保鲜技术作为引进重点,争取在花卉、水果、农产品加工等方面引入一批台湾投资项目,促进园区产业结构优化和产业水平提升。
(三)夯实农业基础,强化物质技术装备
一是推进现代标准农田建设。大力实施《东莞市现代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分期分批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100亩以上规模连片的基本农田进行改造,实现农业生产条件大幅改善,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大幅提高,成为精致农业的重要集约发展区。加强农业基础设施管护工作,逐步建立合理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定期组织开展沟渠清理、道路维修等现代标准农田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二是大力发展设施农业。充分利用现有的设施农业补贴政策、农技推广体系及网络,切实做好设施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等各个环节的服务。积极开展设施农业示范基地创建活动,着力打造“一镇一示范基地”的发展格局,努力构建设施农业发展产业带。加快温室大棚、喷滴灌、控温控湿等设施农业装备推广,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逐步提高设施农业补贴标准,力争补贴设施农业资金占当年市农机购置补贴总额的比重达80%。
三是加快先进适用农机具的推广力度。积极落实中央、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用好市财政每年安排的农机补贴专项资金。按照“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业装备水平”的原则,适时调整《东莞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逐步将水果、林业、渔畜业和农产品储藏加工以及抗旱、节水等机械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优先满足从事规模化种养场以及农产品加工企业。根据我市农业生产实际,以农业生产大户为重点,积极做好各种先进适用机械设备的推广,着力提升香蕉、蔬菜、花卉、荔枝等重点产业的生产机械化和农产品精加工的综合水平。
(四)加强农业生态建设,保护农业生产环境
一是建设农业污染监测体系。进一步增加土壤和灌溉水源污染监测网点,力争用3年时间完成全市蔬菜产地的环境质量普查,加强后续监测,建立动态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全面构建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分析体系。
二是运用监测数据指导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布局。根据不同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开展农用土壤评估与安全性分析,分别提出适宜耕种品种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农业产业结构布局调整和开展土壤修复治理。
三是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控制。以测土配方施肥为重点,推广精准化的施肥用药技术,减少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使用量,降低化学物质沉淀对土壤造成的污染。
四是推广生态种养技术。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标准禁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应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以及易降解的农用薄膜,推广使用生物源、矿物源农药和频振式杀虫灯,推广无土栽培技术、节水灌溉技术、果实套袋技术,推行无公害化种植。
五是大力发展循环农业。实施沃土工程,在玉米、水稻、蔬菜种植区深入开展农作物秸秆还田技术,提高耕地地力。以规范畜禽养殖为重点,推进标准化养殖、健康养殖,积极推广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提升资源利用率。
六是加强农田林网建设。对未绿化的园区道路、机耕路、河涌、河堤予以植树绿化,对原有缺株缺段的农田林网实施补植套种,全面提高农田林网覆盖率和绿化率,努力实现农田林网的方格化、网络化,提高抵御洪涝灾害、台风灾害的能力,维持农业生态平衡。
(五)优化农业结构调整,加快新兴特色产业发展
一是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全面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加强粮食产区和战略后备产区的建设,加大种粮补贴力度,全面落实种植水稻和玉米的种粮直补政策,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粮食深加工技术,降低种粮成本,提高粮食生产率和单位面积产量。加快实施优质稻产业工程,将粮食高产创建活动与良种推广补贴相结合,全面推广应用优良品种,力争全市水稻、玉米良种覆盖率达100%。
二是建设特色园艺产业带。积极参与珠三角园艺产业带建设,全力提升我市园艺产业竞争力。以市场消费需求为主导,通过培育主导品种和适当引进名贵品种的方式,发展清溪、塘厦、谢岗等镇的剑兰、百合、红掌等鲜切花产业,形成东莞特色的花卉产业带。将传统农业与现代文化旅游产业相结合,打造桥头荷花种植产业带。重点以农业园区为龙头,发展东坑、横沥、麻涌、中堂等镇的“新、奇、特”盆花、观叶植物、园林绿化苗木产业带。以品种改良和市场营销为主要手段,发展以大岭山、大朗、黄江、谢岗、清溪、塘厦、樟木头等镇为主的丘陵片、山区片糯米糍、桂味、观音绿等优质荔枝品种产业带。以设施建设和技术提升为实施重点,发展以石碣、高埗、道滘、中堂、望牛墩等镇种植棚菜和反季节蔬菜,厚街、沙田、石排、横沥、塘厦等镇种植菜心、白菜、生菜等常年绿叶蔬菜的特色蔬菜产业带。继续做大做强望牛墩镇的奥运蔬菜产业。
三是优化蕉区产业结构。继续在麻涌、沙田、洪梅等镇兴办蕉田改种玉米、木瓜、蔬菜、花卉等示范点,以点带面推进蕉区转产改制,优化蕉区农业产业结构。加强技术服务,降低香蕉病害和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努力增加农民收入。
四是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加强政策引导,扶持农业企业向种业、生物技术等战略性产业和高新产业纵深推进,大力发展现代大棚式、工厂化式食用菌栽培、设施花卉等新兴产业,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农业发展。
五是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加强农业标准化的示范推广,大力提升香蕉、荔枝、蔬菜、花卉等重点产业规模化水平,积极扶持创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探索和创新“政府推动、市场拉动、企业带动”的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模式。以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主体,大力推行农产品全程标准化生产,逐步扩大标准化生产面积。加快制定农产品产地管理、生产技术规程、检测技术、产品采收、包装标识和质量安全等标准,将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纳入标准化生产和管理轨道,做到质量有标准、过程有规范、销售有标识。
六是积极发展休闲观光农业。依托传统优势产业和新兴特色产业,以生产体验、科普教育、观光休闲为主要内容,积极推动休闲观光农业发展,探索创办一批休闲农场、休闲果园,打造一批花卉、蔬菜、水果种植示范村和休闲农业示范基地。扶持有条件的农场、果园等通过构筑简易的休闲配套设施,并收集荔枝、香蕉、蔬菜等名特优稀品种,开展田间采摘、水面垂钓等活动项目招揽游客,尽快形成一批主题鲜明、服务配套、环境优美的“农家乐”景点,将其作为我市新的旅游产品,列入市旅游网点进行宣传推介。同时,采取“果进篮、花进盆、菜进盒、农副产品进袋”的方式开发农产品与乡土特色餐饮经营,扶持发展一批诚信规范的旅游农业购物商店,并以建立农户利益联结机制为核心,通过“农家乐+农户”的模式提高本地区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提升农业生产效益,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
(六)推进产业化经营,提升农业发展水平
一是大力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坚持政策扶持与指导协调并举,外延扩张和内涵发展并重,着力培育发展一批起点高、规模大、成长性好的新型带动类龙头企业。重点加强对特色产业、创意农业、流通类农业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升级创“龙”。每年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对龙头企业实施贷款贴息。支持龙头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争取上市融资,进一步做大做强。完善龙头企业带动能力,指导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长期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户充分分享农产品加工、流通等环节的利益。
二是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继续加大财政投入,扶持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使之成为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有效载体。协助合作社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管理制度和合作服务机制,完成工商登记,提升联结带动能力。大力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建设,引导合作社扩大生产规模、提高服务能力、加强品牌建设,增强示范带动作用。鼓励和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参与“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活动,为合作社产品直销搭建平台,减少流通环节,提高经营效益。
三是继续实施农业名牌带动战略。以争创名牌产品及推进农产品质量认证为主要手段,突出培育发展特色产品和优势品牌,壮大加工农产品及肥料、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品牌群体。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及有机产品为增长点,推动我市荔枝、香蕉等特色优势农产品走向企业化、品牌化经营,增加农业品牌创建培育对象数量,做到储备一批、推荐一批、形成梯队,扎实有序推进农业品牌创建工作。定期举办特色名优农产品展示推介会和优质农产品评比等营销推广活动,力争在花卉、荔枝、香蕉、食用菌等方面打造一批享誉度高、具有东莞地方特色的农业品牌。
(七)加强农业安全监管,完善安全保障体系
一是完善市、镇、村三级农业安全保障体系。增强检测机构资源配置,添置必要的检验监测仪器,扩大检测范围和项目,提升监测效能。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及防疫机构队伍建设,理顺镇级机构设置。积极协调相关镇街优先安排部分在职业务骨干和专业技术人才入编,适当提高农技中心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努力确保检疫检测及农技推广服务队伍稳定。优化基层防疫队伍,建立统一管理、素质良好、尽责高效的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
二是加强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完善重大动植物疫病监测、预警、防治和检疫监督体系,加快建设动物卫生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加强兽医实验室建设,不断提升动物疫病监测诊断能力,确保适应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的要求。认真开展春秋两季动物大防疫、冬季禽流感集中免疫行动和日常免疫工作,全面落实各项免疫措施。健全以检促免、以监促免制度建设,强化检疫监测和飞行检查,推进检疫申报点建设。加强对牲畜定点屠宰场、家禽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强化检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制度建设及设施完善,2012年基本完成覆盖各镇街牲畜定点屠宰场的动物卫生视频监控系统。注重动物疫病应急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升防疫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加强与珠三角其他城市及出入境检验检疫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合作,共同开展红火蚁、香蕉黄叶病等重大动植物疫病的防控工作。
三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继续狠抓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管理,指导辖区内农产品生产者和农业投入品经营者按要求建立生产经营档案,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严厉查处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瘦肉精”、三聚氰胺等化学物质的行为。加大蔬菜实时联机检测力度,力争到“十二五”中后期实现蔬菜产品100%联机检测监控。引导有条件镇街检测机构通过计量认证,开展农产品药物残留定量检测。加强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有重点、分步骤地落实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逐步实现主要食用农产品包装标识上市。
四是强化农机安全监理。全面贯彻《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大对田间、场院农机违法违章操作行为的查处力度,积极打造“平安农机”,确保我市农机安全“零事故”。大力开展农机安全示范村建设活动,“十二五”期间,全市力争再创建30个市级农机安全示范村。
(八)实施科技兴农战略,健全农业服务体系
一是完善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原则,不断完善市、镇、企业(中介)三级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加强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和队伍建设,探索和构建农技人员直接到企业农户、良种良法直接到田、技术要领直接到人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新机制。每年筛选确定一批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大力开展科技下乡活动,建立一批科技入户点。依托种养大户、专业合作社等建立一批科技试验示范基地,开展优良新品种、新技术区域性和适应性试验,大力引进农业高新适用技术,推广优新品种,力争主要农作物良种率达98%以上,基本实现良种化。
二是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大力整合农业科研资源,发挥市级农业科研单位的技术优势,积极推进产学研结合,建立健全市级农业科技创新公共平台,围绕特色优势主导产业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挂钩,重点支持生物繁育种、生物农药、生物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微生物制剂等项目以及优质新品种、高效安全生产新技术研究,推进农业科技自主创新,培育具有重大应用价值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突破性科技成果。
三是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发挥科技人才对发展都市农业的支撑作用,加大引进和培养农业高层次人才力度。结合我市农村发展实际,大力培育发展农村实用人才。围绕生产周期和农时季节,加强对农民产前、产中、产后技能培训,普及农业科技、市场营销、组织管理和政策法规知识,提高农民吸纳、运用新技术的能力,大力培育新型农民。结合农村干部换届选举,对基层新任农业干部和农业工作者开展绿色证书培训,培养现代型农业干部。根据我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和农业企业发展的需要,对在岗农业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
四是构建农业信息体系。开发和整合各类农业信息资源,建立以农业市场信息、科技服务为主要功能,以农业信息采集、传输、储存、开发、发布等服务为重点,以体系完备、高效共享、反馈灵敏为主要特征的农业信息体系,大力普及应用信息技术,提高农业精准化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充分利用原有的农业数据资料,建立农业生产管理数据库,实现数据资料的共享。
(九)推动生产跨区域发展,稳定大宗农产品供给
一是实施农业领域“总部经济”战略。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大型农产品流通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到异地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加快建设完善农产品加工流通体系,将本地及异地的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连接起来,实现市场与技术在内、生产在外的跨区域产业化经营。
二是推进主要农产品产销联建。重点鼓励建立以东莞为销售市场的蔬菜、生猪等大宗农产品种养基地,保障食用农产品有效供给。生猪方面,在维持生猪供莞基地年供应能力800万头基础上,逐步完善生猪定点供莞基地动态管理,确保全面实现生猪采购来源基地化。完善供莞生猪电子标识信息化管理,加强产销两地监管部门协作,继续推行生猪产销联检制度,共同确保供莞生猪质量安全。蔬菜方面,落实蔬菜产销合作衔接,引导基地与我市农批市场、流通大户及配送公司等签订购销协议,构建产销双方紧密协作关系,建成市内外蔬菜生产基地21万亩,供应蔬菜能力达105万吨,约占全市蔬菜年消费量70%。
(十)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增强市场竞争力
一是积极扶持发展农产品加工。围绕现有的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积极扶持发展一批具有自主品牌和东莞特色的蔬菜、荔枝、香蕉等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提高农产品加工层次,延长农产品加工产业链,增加农产品附加值。
二是完善农产品物流体系建设。结合推广特色品种、知名品牌,在农产品收获旺季,通过举办展销会、销售节等形式,开展农产品展示推介,促进农产品销售。充分利用我市庞大的农产品物流市场,引导农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企业积极参与物流配送、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鼓励和组织农批市场、大型连锁超市、配送中心、学校、工厂等直接与农产品生产组织进行产销对接。支持发展前景好、经营规模大、基础设施健全、管理规范、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大型农批市场实施现代化升级改造和业务拓展,支持开展农产品包装、分级、加工、储运、配送和连锁经营等业务。组织相关企业和经济组织参加国内外影响力较大的展示交易活动,不断扩大东莞农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拓宽我市农产品购销渠道。
(十一)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推动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一是深化股份合作制改革。指导股份经济组织健全理事会、监事会、股东(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决策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深入落实股权固化、按章分配、按股分红等制度,充分调动和发挥股东成员参与集体经济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股东村民集体经济权益。探索健全有偿购股、项目入股等方式方法,拓宽入股渠道,因地制宜化解疏导新增人员集体股权诉求。在“村社分离”的地区,探索取消集体股并等额配置到全体股东,逐步推进集体经济全面量化。深入推进股权继承制度,稳步试行股权内部转让,探索建立股权有序流转机制,增强股权流动性和集体经济组织活力。推进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培育引进职业经理人和专业运营团队,提升集体经济的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二是创新集体经济发展模式。强化股份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法人主体资格,配合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推进管理区、村委会、经联社(经济社)已办证集体资产免费变更至股份经济组织名下,保障股份经济组织资源资产权益和依规有序运营。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统筹协调,探索以股份制形式跨区域进行土地和项目开发,建立“市镇主导开发,市、镇、村三级分利”的发展模式,实现资源统筹集约利用,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推动集体经济的转型升级。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多元化经营指导,引导、鼓励和扶持农村集体经济转变发展方式,培育新的增长点,逐步形成以物业租赁型经济为基础,资本运营型、配套服务型、特色产业型经济并重的多元化发展格局。推进“三旧”改造,紧紧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城市形象提升和功能完善、城乡人居环境改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战略部署,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产出效益。
三是推进集体经济体制改革。推进村级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理清和明晰农村各类组织的职能和关系,推动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事务、行政事务和自治事务三分离,推进村社两账独立核算,设立政务服务中心承担原由村级承担的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减轻村级组织行政管理和公共支出负担。改革村组经济体制设置,推进组级经济撤并和村级集中管理,增强集体经济统筹发展能力。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政经职能分离的基础上,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积极引导条件成熟的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公司化改造。
四是严格落实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制度建设,完善集体分配制度和财务检查制度,落实重大事项审查、土地款管理、合同管理、责任追究和干部薪酬管理等制度。建立固定资产和债权债务管理台账,强化债权债务管理,防范债务风险;建设农村集体资产镇级交易平台,通过交易平台统一公开发布集体资产资源的出租出让和招标投标信息,强化集体资产监管。进一步抓好民主理财工作,落实委派会计定期轮岗、列席村(居)两委相关会议等制度,密切监测集体经济运行情况,全面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常规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为集体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五是建立公益事业财政奖补制度。抓好谢岗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省试点镇建设,开展村内户外道路、小型水利设施、环卫设施、文体设施等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立筹补结合、多方投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新机制,大力改善我市农村基础设施条件,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二)加大镇村扶持力度,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一是继续实施村级公共管理补助。继续落实市财政分档补助村级公共管理政策,减轻村级社会管理开支压力。加强定点帮扶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成效。在相关政策调整中,落实政策倾斜措施,保证欠发达村补助标准不降低,确保欠发达村日常管理正常运作。
二是继续落实欠发达镇村扶贫贴息借款政策。继续为欠发达镇村提供余额扶贫贴息借款,适当放宽资金使用范围,着力解决欠发达镇村发展启动资金不足问题。同时,延长贴息借款期限,减轻欠发达镇村还款压力。帮助开发创收项目,提升经济发展能力。
三是优化基本农田生态补偿政策。加大对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村(社区)经济补助力度,区分农保区使用状况类型,提高正常耕作农田的补偿标准,平衡欠发达村因承担农保区而制约经济发展的利益关系。适度扩大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减轻村级公共支出负担,促进村级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四是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在2010年扶贫政策的基础上,每年从上年市级税收收入中扣缴一定比例作为新增市内扶贫资金,用于帮助欠发达村发展优质项目,探索镇村统筹开发新模式,完善欠发达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贫困群众就业。
五是完善结对帮扶制度。根据扶贫工作周期和经济形势变化,适时调整扶贫标准和帮扶对象,完善市直单位、经济发达村、帮扶干部对欠发达村和贫困户的结对帮扶。
六是完善农村公共事业设施和服务。通过以点带面推动宜居乡村建设,提高乡村宜居环境质量。完善市、镇二级办学管理体制和公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支持农村文化室、老人活动中心建设。完善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水平。继续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就业中介服务、创业激励等政策措施,促进农民就业创业。通过完善公共事业设施,进一步提高农村政务服务水平。
(十三)打造名村示范村,建设宜居农村
一是整治村庄环境。按照宜居村庄要求,全面整治河涌池塘、巷道危桥。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强化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村庄水体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工业污染物排放的治理,清除河塘淤泥、杂草飘浮物等,整治环境“脏、乱、差”现象。大力推进“绿道网”建设和村庄绿化,加强村庄道路、河涌堤岸和农家庭院的绿化美化,扩大村庄绿地面积,提高绿化档次。加强对农村古树、大树的保护,抓好乡村公园建设,进一步优化农村生态环境。
二是完善公共基础设施。加强标志性景观建筑、景观道路及市政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进一步完善农村道路、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供电、通信及公共交通等设施。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实现人均钢筋混凝土结构、砖木结构住房面积30-40平方米。健全基层医疗卫生等社区服务机构,提升各项服务功能。完善农村文化室和各类文体娱乐设施,不断满足当地居民精神生活需求。对经过名村、示范村的交通干道及主要出入口,开展既鲜明醒目又朴素自然、与周边环境融为一体的整体风貌设计塑造,突出岭南风貌和地域特色。
三是加强基层社会建设。加大民生工程推进力度,千方百计解决关系居民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加强社会治安管理,营造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开展基层民主法制教育,建设人际和谐、文明祥和的村庄,推动邻里关系融洽。扎实开展农村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加强农村文化阵地建设,丰富群众性文体活动。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着重提高班子成员素质,增强村务管理和经济发展能力,促使农村管理工作更加高效有序。
四是提升丰富特色优势。重点挖掘产业特色、文化特色、生态特色,有针对性地完善配套设施,推动特色更加突出,优势更加明显。促使有产业特色的村进一步改进生产工艺,加强品牌建设,提高生产效益;有文化特色的村加强对历史文化、人文资源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传承和保护工作,拓展文化内涵,开发文化产业,形成浓厚的文化氛围;有生态特色的村整治和保护自然风貌,巩固并提升良好的生态环境。
(十四)开展对外交流,加强区域合作
一是深化珠三角区域合作。继续落实贯彻珠三角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在大力推进深莞惠产业一体化的基础上,积极推动珠三角九市的密切交流和深化合作,主动参与并努力促成珠三角九市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争取在都市农业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物质技术装备、农业经营服务、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实现紧密合作,推进区域优势互补。
二是加强对台交流。积极开展与台湾各级农会及农业企业的互访交流,争取每年一次组织农业干部、农业科技人员、农民合作组织成员、农业企业家等农业工作者到台湾参观考察,深入学习借鉴台湾农业的发展理念和经验做法。探索设立莞台农业合作试验示范区,推动莞台农业合作。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始终坚持工业化、城市化、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的长远战略,加大全面统筹力度,同步推进城市建设和农业产业发展。抓紧出台都市农业发展意见,明确发展都市农业的思路目标、工作要求、扶持政策、保障措施,为发展都市农业奠定思想基础和确立政策依据。引导各镇街营造良好的农业发展氛围,巩固和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将农业发展纳入到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当中,科学制定农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统筹谋划本镇街农业发展的主攻方向、奋斗目标、主要任务、重大项目,推动新一轮的农业大发展。
(二)强化政策扶持,加大资金投入
借鉴农业先进发达地区的经验,积极运用政策手段和财政手段,加强对农业的保护和支持,进一步夯实农业的发展基础。一是加大支农投入。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增长情况,逐步加大财政支农投入。对现有的常规性支农项目,逐步扩大扶持范围、提高补贴标准、放宽补贴限额。根据发展的需要,将农业补贴由生产环节适时延伸到加工、品牌、物流、销售等产后环节,引导支持农产品实行分级包装、开发食品深加工,进一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实现农业增效。二是整合支农资金。在落实好现有支农政策、保持现有财政支农力度不减弱的基础上,整合优化资金分配,确立财政支农重点领域。将财政支农资金重点投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精致农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土地流转、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机械化推广应用、农业标准化推广、农业信息化建设、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民教育培训、农业行政执法等领域,并在扶持标准和投资比例方面对重点项目实行倾斜。
(三)加强沟通协调,增强工作合力
密切与上级农业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理解贯彻上级部门的战略意图和工作思路,及时了解掌握重要的工作动向和政策信息,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在政策实施、项目立项、资金分配等方面的扶持帮助。建立市本级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组织有序、目标一致、互相配合、共同推进的工作局面,确保各项主要目标和重点工作能够顺利实施、有效落实。加强对“三农”问题的政策研究和工作调研,根据形势变化和发展需要适时调整现行政策或出台新政策,努力探索并逐步健全能够有效推进全市农业农村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
(四)细化任务分解,提高工作实效
围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使每项工作任务逐一分解落实到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推动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将贯彻落实规划列入镇街农业部门年度工作实绩考核内容,定期开展检查督导,强化绩效考核,建立问责机制。对任务完成较好、工作成效明显的镇街,给予通报表彰;对于工作不落实、任务不完成的单位和人员给予批评及问责。 |
| 市管干部任前公示通告 | 根据工作需要,经市委常委会投票表决,黄天云等3位同志拟提拔使用(名单见附表)。根据市委颁发的《东莞市领导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规定,现予公示,征求党员干部群众和单位的意见。
在公示期限内,个人和单位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市委组织部反映公示对象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以个人名义反映的提倡签署或自报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本单位印章。
反映公示对象的情况和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借机诽谤和诬告。
公示时间:从3月28日至4月3日,共7天
受理单位:市委组织部干部一科
地址: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
邮政编码:523888
联系电话:22836732
传真电话:22836770
中共东莞市委组织部
2012年3月28日
序号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籍贯
入党时间
工作时间
学历学位
现任职务
拟任(推荐)职务
1
黄天云
男
1964.06
广东南雄
1984.10
1982.11
在职本科
市公安局副局长、党委委员(正处级)
市政府副秘书长(正处级)
2
梁丽江
女
1973.11
广东湛江
1999.04
1995.06
本科管理学硕士
市委组织部副处级组织员
正处级领导职务
3
莫新发
男
1957.09
东莞桥头
1998.08
1980.08
大普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市人民医院副院长、党委书记(正处级)
市人民医院院长 |
| 市管干部任前公示通告 | 根据工作需要,经市委常委会投票表决,黄天云等3位同志拟提拔使用(名单见附表)。根据市委颁发的《东莞市领导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规定,现予公示,征求党员干部群众和单位的意见。
在公示期限内,个人和单位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市委组织部反映公示对象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以个人名义反映的提倡签署或自报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本单位印章。
反映公示对象的情况和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借机诽谤和诬告。
公示时间:从3月28日至4月3日,共7天
受理单位:市委组织部干部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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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22836732
传真电话:22836770
中共东莞市委组织部
201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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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职务
拟任(推荐)职务
1
黄天云
男
1964.06
广东南雄
1984.10
1982.11
在职本科
市公安局副局长、党委委员(正处级)
市政府副秘书长(正处级)
2
梁丽江
女
1973.11
广东湛江
1999.04
1995.06
本科管理学硕士
市委组织部副处级组织员
正处级领导职务
3
莫新发
男
1957.09
东莞桥头
1998.08
1980.08
大普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市人民医院副院长、党委书记(正处级)
市人民医院院长 |
| 关于启用东莞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的公告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法治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的要求,市政府决定于2012年3月31日起,在东莞市范围内正式启用东莞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评估系统首先应用于对住宅和车位两类存量房交易价格进行评估。
评估系统启用后,我市纳税人存量房(住宅、车位)交易自行申报的交易价格,由地税部门征收机关通过与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的评估结果进行比对,按照孰高原则确定计税价格,并以此为依据征收存量房交易环节的各项税费。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
| 关于启用东莞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的公告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法治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的要求,市政府决定于2012年3月31日起,在东莞市范围内正式启用东莞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评估系统首先应用于对住宅和车位两类存量房交易价格进行评估。
评估系统启用后,我市纳税人存量房(住宅、车位)交易自行申报的交易价格,由地税部门征收机关通过与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的评估结果进行比对,按照孰高原则确定计税价格,并以此为依据征收存量房交易环节的各项税费。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
| 关于印发《东莞市教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关于印发《东莞市教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doc |
| 关于印发《东莞市教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关于印发《东莞市教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doc |
| 关于推进教育改革发展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 | 东委发〔2012〕9号(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教育改革发展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pdf |
| 关于推进教育改革发展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 | 东委发〔2012〕9号(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教育改革发展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pdf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2014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在虎门港沙田港区西大坦作业区5#泊位下游进行港珠澳大桥香港人工岛工程大直径格型钢板分项工程模拟试验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2年3月30日至2012年4月25日。
二、作业水域:虎门港沙田港区西大坦作业区5#泊位下游约150米,大虎水道近岸水域,顺岸500米,垂直岸线300米水域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三航起7、海港特001、华力、粤东莞工0198。
四、注意事项
1、大直径格型钢板设有警示标志,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施工作业区水域附近设有警戒船,希航经作业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孙月萍 13301680393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2014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在虎门港沙田港区西大坦作业区5#泊位下游进行港珠澳大桥香港人工岛工程大直径格型钢板分项工程模拟试验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2年3月30日至2012年4月25日。
二、作业水域:虎门港沙田港区西大坦作业区5#泊位下游约150米,大虎水道近岸水域,顺岸500米,垂直岸线300米水域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三航起7、海港特001、华力、粤东莞工0198。
四、注意事项
1、大直径格型钢板设有警示标志,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施工作业区水域附近设有警戒船,希航经作业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孙月萍 13301680393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2013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东江北干流广东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舾装码头(一期)进行舾装码头扩建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2年3月30日至2012年9月30日。
二、作业水域:东江北干流广东中远船务舾装码头(一期)上游顺岸连接,长约350米、宽约90米水域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粤云浮工8388、海航998、利维903、粤东莞浚0086、粤新会货8132、粤新会货1730。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航经作业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朱孝锋 18620170125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2013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东江北干流广东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舾装码头(一期)进行舾装码头扩建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2年3月30日至2012年9月30日。
二、作业水域:东江北干流广东中远船务舾装码头(一期)上游顺岸连接,长约350米、宽约90米水域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粤云浮工8388、海航998、利维903、粤东莞浚0086、粤新会货8132、粤新会货1730。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航经作业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朱孝锋 18620170125 |
| 关于印发《东莞市工业企业贷款支持计划操作规程》和《东莞市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工业企业贷款支持计划操作规程》和《东莞市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操作规程》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东莞市工业企业贷款支持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和新型经济金融组织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切实帮助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工业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根据市委、市政府设立新10亿元融资支持计划的总体工作部署和要求,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工业企业是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我市税务部门依法纳税,从事工业性生产活动,2011年销售收入在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没有恶意欠薪、骗取财政资金等失信行为(如为外资企业,海关管理类别须为B类以上),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1、设立了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或内设研发机构;
2、拥有注册商标,积极开拓国内市场;
3、拥有1项或以上的发明专利,积极开发新产品;
4、列入市经信局“323”成长型中小企业培育计划和纳入中小企业运行监测的企业;
5、经市外经贸局认定的转型升级培育企业;
6、积极参加港台生产力提升机构提供的辅导服务;
7、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含松山湖管委会、虎门港管委会、生态园管委会,以下简称为“镇街”)经信部门、外经贸部门推荐。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银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金融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东莞的分支机构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设在东莞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注册地设在东莞的小额贷款公司。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经广东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批准,注册地设在东莞的融资担保公司或全国性、区域性融资担保机构在东莞设立的分支机构。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保险公司指依法设立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东莞的分支机构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设在东莞的保险机构。
第四条 市政府建立和完善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数据库,对纳入数据库名录的工业企业实施融资支持。
第五条 融资支持资金来源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六条 融资支持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一是对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对名录内工业企业的信用贷款和保证贷款给予风险补偿;二是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名录内工业企业的贷款担保给予风险补偿;三是对保险公司对名录内工业企业贷款承保给予风险补偿;四是对名录内工业企业的贷款给予一定比例和额度的财政贴息,减轻企业的财务负担。
第七条 融资支持资金的主管部门是东莞市财政局和东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以下分别简称“市财政局”、“市金融局”)。融资支持资金的划拨、使用应接受审计、财政、金融、经信、外经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融资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财政资金使用透明、规范、安全、有效。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融资支持资金的年度预算建议及决算管理;根据市金融局提请,复核并划拨对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的各类风险补偿金及对工业企业的贷款贴息;对融资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市金融局负责编制融资支持资金的年度预算建议;复查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补偿申请;受理和审查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的风险补偿申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 “市人行”)的核算结果,提出贷款贴息的划拨建议;配合市财政局、审计局对融资支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负责对内资符合条件工业企业的认定和复核工作,汇总符合条件工业企业名单,统筹企业数据库的建立、修正和公示工作;会同金融管理部门加强对名录内工业企业的征信管理;配合市财政局、审计局对融资支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局”)负责对外资符合条件工业企业的认定和复核工作;配合市经信局建立完善工业企业数据库;会同金融管理部门加强对名录内工业企业的征信管理;配合市财政局、审计局对融资支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人行负责完善名录内工业企业的征信管理;协助市经信局和市外经贸局进一步健全工业企业数据库的项目采集;对名录内工业企业的贷款贴息进行审查和核算。
第十四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东莞监管分局(以下简称“东莞银监分局”)负责对银行机构开展相关业务的日常监管;受理和审查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风险补偿申请。
第三章 名录内工业企业的认定与撤销
第十五条 名录内工业企业的认定流程。
(一)满足本操作规程第二条的内资工业企业和外资工业企业,可备齐以下资料一式两份分别向企业注册地的经信或外经贸部门提出列入名录申请:
1、《东莞市名录内工业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
2、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东的,需提交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属于外资企业,需要一并提交外经贸部门颁发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明的有效文件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设立研发机构的批文,商标注册证书,专利授权书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4、内资企业提供2011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或审计报告复印件,外资企业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2011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二)镇街经信部门和外经贸部门分别对照本操作规程第二条的要求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资质进行初审,并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推荐的意见。对同意推荐的企业,由镇街经信部门和外经贸部门于每季末月的5日前填写《东莞市名录内工业企业汇总表》(见附件二),连同企业填报的申请表、有关材料复印件按企业性质报市经信局和市外经贸局复核。
(三)经市经信局、外经贸局复核后,由市经信局统一汇总拟公示的工业企业名单,在市级媒体上公示5天。
(四)对公示的名录有异议的,可按企业性质以书面形式向市经信局、外经贸局反映。由市经信局或外经贸局牵头,会同市金融局、财政局,根据企业重新提交的解释说明、资质证明文件等进行复审。复审结果由市经信局、外经贸局向提出异议者反馈。对不予列入名录的申请,市经信局、外经贸局应将原因反馈给企业注册地经信或外经贸部门,由镇街经信或外经贸部门告知相关企业。
(五)通过公示程序认定为名录内工业企业的,由市经信局向社会公布,并在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的网站上同时刊登。
第十六条 名录内工业企业可享受的政策扶持。成为名录内工业企业的,可享受按企业实际支付利息金额的30%,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30万元的贴息支持,且贴息起算期限可追索加入名录的当年(为与银行机构的计息周期保持一致,2012年度的贴息计算周期为2011年12月21日至2012年12月20日)。
第十七条 名录内工业企业的资格撤销。已被认定为名录内工业企业,由于客观情况变化,不再具备相关资格条件的,经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注册地镇街政府提请,内资企业由市经信局、外资企业由外经贸局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查证后,可从我市名录内工业企业名单中剔除。
被剔除的企业名单由市经信局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风险补偿的实施
第十八条 贷款风险补偿的计提比例。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于本操作规程实施期间,向名录内工业企业发放信用贷款或保证贷款,市财政均按照贷款发放额的1%提取风险补偿准备金。如果发生贷款损失,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直接发放的贷款的本金损失由市财政在提取的1%风险补偿准备金额度内给予全额补偿;经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或经保险公司承保的贷款,先由融资性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向银行机构代偿,再由市财政在提取的1%风险补偿准备金额度内给予全额补偿。贷款本金损失额超过贷款发放总额1%的部分,市财政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贷款损失的认定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对借款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对其财产或遗产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以保险赔偿后,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对借款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对借款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由于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机构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终止或中止执行后,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八)对借款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九)经监管部门同意,贷款风险分类中可认定为损失的贷款。
第二十条 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对名录内工业企业贷款的风险补偿。
(一)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起,对名录内工业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和保证贷款(非经担保公司担保或保险公司承担还款保证部分),应逐户建立台账,作为计提风险补偿金的核算依据。
(二)上述信用贷款和保证贷款(非经担保公司担保或保险公司承担还款保证部分)一旦发生贷款损失,可由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填报《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补偿使用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三),连同提请贷款风险补偿的请示报告、贷款合同和借据(复印件,加盖公章),发生损失的贷款的认定报告、贷款本金及利息拖欠凭证,以及可证实贷款已发生损失的相关备查资料,一式三份报达东莞银监分局。
(三)东莞银监分局对银行机构呈报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连同银行机构呈报的资料一式两份报市金融局复查。
(四)市金融局复查确认后,由市财政局直接向银行机构拨付贷款风险补偿金。
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名录内工业企业贷款担保的风险补偿。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起,为名录内工业企业取得贷款而提供担保,应逐户建立台账,作为计提风险补偿金的核算依据。
(二)上述担保贷款一旦发生代偿损失,可由融资性担保公司填报《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补偿使用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四),连同提请贷款担保风险补偿的请示报告、发生代偿行为的担保贷款的业务发生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保证合同、银行扣款凭证、受保企业确认书等,复印件加盖公章),以及发生代偿行为的相关备查资料,一式两份报达市金融局。
(三)市金融局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呈报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查确认后,由市财政局直接向融资性担保公司拨付贷款风险补偿金。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对名录内工业企业贷款承保的风险补偿。
(一)保险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起,为名录内工业企业取得贷款而提供还款保证保险,应逐户建立台账,作为计提风险补偿金的核算依据。
(二)上述保证保险贷款一旦发生代偿损失,可由保险公司填报《保险公司风险补偿使用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五),连同提请贷款保险风险补偿的请示报告、发生代偿行为的保证保险贷款的业务发生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银行扣款凭证、受保企业确认书等,复印件加盖公章),以及发生代偿行为的相关备查资料,一式两份报达市金融局。
(三)市金融局对保险公司呈报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查确认后,由市财政局直接向融资性担保公司拨付贷款风险补偿金。
第二十三条 对已获取政府风险补偿的相关贷款,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仍按各自的职责对不良贷款进行追收。成功收回部分,应划回财政专户滚动使用,不得隐瞒和截留。
第五章 贴息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名录内工业企业的贷款贴息程序。
(一)每季末月的27日前,各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向市人行报送当季《名录内工业企业支付贷款利息情况清单》(详见附件六,银行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采用不同表式)(注:为便于统计,当季截止日为每季末月20日,21日至月末日计入下一个季度,下同),同时抄送市金融局。由市金融局通过市经信局、外经贸局落实企业拟接收财政贴息的银行账户资料。
(二)市人行对名录内重点工业企业的贷款和利息情况进行汇总审查后,按企业实际支付利息金额的30%及年贴息最高限额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计算出政府应负担的贴息支出,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制作出上季度政府贴息支出汇总表及相关明细表,报市金融局复核。
(三)经市金融局以抽查方式复核确认后,于每季度首月20日前出具复核意见提请市财政局审核。
(四)市财政局在收到市金融局送达的贴息请款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贴息情况核对无误后,直接将贴息资金拨付到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将贴息结果通过财政信息网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名录内工业企业不能获得贷款贴息支持:
(一)企业参与票据贴现业务,作为买方付息的;
(二)贷款资金用于投资、拆借等非生产经营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四)企业和股东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同年度内已获得市政府其他专项资金贴息的项目;
(六)有发生骗取财政资金行为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金融局、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应会同市财政局等职能部门加强对本操作规程的执行、跟踪和评估;市财政局要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和实际情况的变动及时调整财政负担风险补偿及贴息比例。
第二十七条 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应设立专户单独核算和管理风险补偿金,自觉接受财政、金融、审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如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除收回骗取的财政资金外,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在担保额度的15%范围内,向受保企业收取不超过银行机构收取的保证金款项,不属于截留贷款的范畴)。如违反规定擅自截留企业贷款经查证属实的,视同自动放弃参与政府风险补偿的资格;并由贷款企业追究相关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纳入数据库名录的工业企业,应主动加强自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守法诚信经营。如发生不良信用记录但情节轻微的,将被列入观察名单,中止财政贴息;情节严重的,将剔除出数据库,列入信用黑名单,并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贴息;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金融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市人行、东莞银监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期一年,但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申请风险补偿可在此基础上顺延9个月。
附件下载
东莞市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关于“大力发展金融市场,鼓励金融创新,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政策要求,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我市资本市场多元化发展,建立帮扶我市企业实现直接债务融资的长效机制和保障机制,拓展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降低企业直接债务融资门槛和融资成本,根据市委、市政府设立新10亿元融资支持计划的总体工作部署和要求,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是指依托东莞市政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市人行”),共同遴选符合条件的各类东莞企业,由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债公司”)联合商业银行、地方担保公司和其他中介机构为企业量身定做债务融资服务方案,并提供全产品线金融增值服务的业务模式。
第三条 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的主要工作流程。
(一)市政府主管部门根据企业遴选标准,组织对东莞企业的遴选,推荐企业必须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政府对推荐企业出具审查意见。
(二)市人行对遴选推荐企业根据金融政策和市场认可程序进行把关,出具推荐意见。
(三)中债公司联合主承销商对入选企业分类制定债务融资方案。
(四)中债公司联合主承销商、评级机构、担保机构成立联合工作组进行尽职调查。
(五)各机构主体完成内部审批流程。
(六)主承销商提交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进行产品注册。
(七)债券融资工具发行,融资到位。
第二章 参与主体及其职责
第四条 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主要参与主体包括东莞市政府及主管部门、市人行、中债公司、商业银行、担保公司、企业及评级公司等其他中介机构。
第五条 东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市金融局”)作为市政府统筹我市区域集优工作的牵头部门,对我市区域集优工作的进程进行全面督导;负责编制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资金预算建议;牵头制定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项目的风险缓释措施,会同东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建立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推荐市级反担保机构;核算发债企业应该享有的财政补贴;加强对参与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项目企业的管理;联合有关部门做好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宣传工作,并加强对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跟踪、完善;配合市人行建立完善我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库。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金融局建立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审核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资金预算建议;复核市金融局核定的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资金使用情况;划拨财政补贴资金。
第七条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负责对内资企业的遴选推荐工作;配合市人行建立完善我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库;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加强对发债企业的跟踪监测和管理;配合做好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宣传。
第八条 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局”)负责对外资企业的遴选推荐工作;配合市人行建立完善我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库;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加强对发债企业的跟踪监测和管理;配合做好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宣传。
第九条 市人行负责对市经信局和市外经贸局遴选的企业按照金融政策和市场认可的程序进行审核把关,建立并完善我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库;跟踪监测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发债企业状况;配合做好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宣传。
第十条 中债公司对纳入东莞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库的企业进行立项分析;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信用增进,出具信用增进函,以推进其成功发行单体债、集合债;对暂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银行的扶持基金,做好委托贷款、财务顾问、管理咨询等方面的工作,改善企业经营、财务、资信情况。
第十一条 参与合作商业银行对符合发债要求的企业,做好主承销工作,并落实增信后的管理工作;对于不符合发债要求,但具有成长性的企业,商业银行建立扶持基金,提供过桥融资,并协助中债公司做好委托贷款、财务顾问、管理咨询等方面的工作,以推进企业符合发债要求。
第十二条 参与合作担保公司为信用增进企业提供反担保;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业务报告和风险审查报告;落实相应反担保措施。
第十三条 企业作为区域集优发债项目的发债主体,应根据区域集优发债项目要求履行还本付息和信息披露义务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落实直接债务融资项目的风险缓释措施。
第十四条 评级公司等其他中介机构为区域集优项目提供评级、咨询等其他中介服务。
第三章 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的认定
第十五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认定为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
(一)在我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我市税务部门依法纳税。
(二)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和国家金融支持政策,具有转型升级潜力,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
(三)中小型企业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大型企业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请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03〕17号))。
(四)财务要求:1、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人民币6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或者最近三年中至少有两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4、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1亿元。
(五)其他要求:1、近三年发行的债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2、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认定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采用市经信局和市外经贸局遴选推荐、企业自主申请、以及银行推荐三种方式,按分批受理、分批认定的程序进行。
市金融局对直接债务融资企业认定进程进行跟踪督导。
第十七条 市经信局和外经贸局遴选推荐的程序。
(一)市经信局和市外经贸局根据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的认定标准挑选企业,填写《企业推荐表》(地方政府版)(见附件一),并要求拟推荐企业如实填妥《区域集优项目企业申请书》(见附件二),提交申请资料清单(见附件三)所列资料,一并送市金融局。
(二)市金融局收到经信局、外经贸局的《企业推荐表》,汇总后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市人行。相关部门和市人行就推荐企业近三年来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反馈给市金融局。
(三)市金融局汇总各部门意见,符合标准的,认定为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不符合标准的,说明结果和事由,并由市经信局和市外经贸局向拟推荐企业反馈。认定结果同时反馈给市人行,由市人行建立东莞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库。
第十八条 企业自主申请的程序。
(一)满足本操作规程第十五条相关条件的企业,可经由企业自身提出申请,如实填妥《区域集优项目企业申请书》(见附件二),准备好申请资料清单(见附件三)所列资料,一式三份交企业注册地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为“镇街”)的经信部门或外经贸部门(内资企业交经信部门,外资企业交外经贸部门)。
(二)镇街经信部门、外经贸部门对照条件要求进行初审,并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推荐的意见。对同意推荐的企业,由镇街经信部门和外经贸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按企业性质一式两份报市经信局和市外经贸局复核。
(三)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在收到相关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对获同意推荐的企业,填写《企业推荐表》(地方政府版)(见附件一)后,连同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一并送市金融局。
(四)市金融局收到经信局、外经贸局的《企业推荐表》,汇总后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市人行。相关部门和市人行就推荐企业近三年来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反馈给市金融局。
(五)市金融局汇总各部门意见,符合标准的,认定为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不符合标准的,说明结果和事由,由市经信局和市外经贸局通过企业注册地镇街的经信部门、外经贸部门向自主申请企业反馈。认定结果同时反馈给市人行,由市人行建立东莞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库。
第十九条 银行推荐的程序。
(一)银行可以根据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的认定标准挑选企业,填写《企业推荐表》(格式参见附件一,并注明推荐银行),并要求拟推荐企业如实填妥《区域集优项目企业申请书》(见附件二),提交申请资料清单(见附件三)所列资料,一式两份送市经信局或市外经贸局审核。
(二)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在收到相关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对获同意推荐的企业,填写《企业推荐表(地方政府版)》(见附件一),连同银行提交的相关资料一并送市金融局。
(三)市金融局收到经信局、外经贸局的《企业推荐表》,汇总后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市人行。相关部门和市人行就推荐企业近三年来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反馈给市金融局。
(四)市金融局汇总各部门意见,符合标准的,认定为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不符合标准的,说明结果和事由,由推荐银行向拟推荐企业反馈。认定结果同时反馈给市人行,由市人行建立东莞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库。
第四章 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库的建立和完善
第二十条 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库的建立。
已认定的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正式纳入我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名录”,市人行相应建立我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数据库。
第二十一条 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库的完善。
纳入我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名录”的企业,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和市人行的有关规定,向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数据库及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提供本单位的基础信息、财务信息、生产经营信息、债务本息支付信息等信用信息并定期更新。
第二十二条 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的资格撤销。
已认定的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由于客观情况变化,不再具备相关资格条件的,经由相关主管部门或企业注册地镇(街)政府提请,市经信局会同市外经贸局、市人行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查证并会商同意后,可从我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名录”中剔除。由市经信局和市外经贸局向被剔除企业反馈剔除结果和事由。
第五章 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支持对象是纳入我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名录”并通过区域集优方式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
第二十四条 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市财政主导出资设立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为企业通过区域集优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信用支持和代偿准备;二是市财政对通过区域集优实现债务融资的企业予以贴息。
第二十五条 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的设立与管理。
(一)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由东莞市财政出资设立,是为企业通过区域集优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信用支持和代偿准备的专项资金。该资金来源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市政府(可授权市金融局)、市人行、中债公司、账户托管银行四方共同签署《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监管协议》,对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的运用与追索。
(一)运用。当发债企业对其在区域集优下的债务无法正常履行本息支付义务时,先由中债公司向投资者进行代偿,再由反担保机构向中债公司进行代偿。一旦反担保机构未能正常履行代偿义务,将由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按《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监管协议》约定条款向中债公司进行代偿。
(二)追索。动用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偿付债务本息的发债企业,必须在1个月时间内将其动用的风险代偿基金已付金额及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进行偿还。如果发债企业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其动用的风险代偿资金,市相关职能部门将通过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对其进行追索。
第二十七条 财政贴息安排。
(一)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实现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企业予以贴息支持。
(二)贴息标准和额度安排。市财政按照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各发债企业的实际融资金额给予年利率2%的贴息支持,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三)贴息程序。
1、企业成功使用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在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成功发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说明、发行批文复印件报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人行备案,同时抄报市经信局或外经贸局,由市金融局按贴息标准和额度安排,计算出相关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存续期间应享受的财政贴息,报市财政局纳入预算安排。
2、每年度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约定付息日前一个月内,由相关企业向市金融局提出拨付财政贴息的申请,阐明直接债务融资的资金使用情况及本息兑付情况,经市金融局出具意见后,市财政局将相应年度的财政贴息款项划转到企业提供的指定专户。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与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企业不能获得财政贴息:
(一)发行人不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使用资金,经查证属实的;
(二)不能按期、及时、足额兑付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本息的;
(三)企业和股东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四)有发生骗取财政资金行为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下的风险缓释安排
第二十九条 参与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发债企业,必须提供风险缓释措施。
风险缓释措施设置原则和接受标准见附件四。
第三十条 对于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项目,市金融局应协助中债公司联系落实反担保机构。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人行和市金融局要加强对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项目企业的跟踪监测和管理,督促发债企业按时履行还本付息和信息披露义务及合同义务,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给予密切配合。
第三十二条 纳入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企业,应主动加强自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守法诚信经营,严格遵守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规则,严格履行债务本息支付义务。如发生不遵守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规则或不履行债务本息支付义务的,情节轻微的,将被列入观察名单,中止贴息支持措施;情节严重的,将剔除出我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名录”,列入信用黑名单,并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进行必要追索;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参与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企业,应自觉接受财政、金融、审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如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除收回骗取的财政资金外,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金融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市人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期一年。在实施期间内,企业参与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可享受与本操作规程相同的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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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东莞市工业企业贷款支持计划操作规程》和《东莞市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工业企业贷款支持计划操作规程》和《东莞市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操作规程》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东莞市工业企业贷款支持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和新型经济金融组织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切实帮助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工业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根据市委、市政府设立新10亿元融资支持计划的总体工作部署和要求,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工业企业是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我市税务部门依法纳税,从事工业性生产活动,2011年销售收入在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没有恶意欠薪、骗取财政资金等失信行为(如为外资企业,海关管理类别须为B类以上),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1、设立了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或内设研发机构;
2、拥有注册商标,积极开拓国内市场;
3、拥有1项或以上的发明专利,积极开发新产品;
4、列入市经信局“323”成长型中小企业培育计划和纳入中小企业运行监测的企业;
5、经市外经贸局认定的转型升级培育企业;
6、积极参加港台生产力提升机构提供的辅导服务;
7、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含松山湖管委会、虎门港管委会、生态园管委会,以下简称为“镇街”)经信部门、外经贸部门推荐。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银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金融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东莞的分支机构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设在东莞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注册地设在东莞的小额贷款公司。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经广东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批准,注册地设在东莞的融资担保公司或全国性、区域性融资担保机构在东莞设立的分支机构。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保险公司指依法设立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东莞的分支机构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设在东莞的保险机构。
第四条 市政府建立和完善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数据库,对纳入数据库名录的工业企业实施融资支持。
第五条 融资支持资金来源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六条 融资支持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一是对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对名录内工业企业的信用贷款和保证贷款给予风险补偿;二是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名录内工业企业的贷款担保给予风险补偿;三是对保险公司对名录内工业企业贷款承保给予风险补偿;四是对名录内工业企业的贷款给予一定比例和额度的财政贴息,减轻企业的财务负担。
第七条 融资支持资金的主管部门是东莞市财政局和东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以下分别简称“市财政局”、“市金融局”)。融资支持资金的划拨、使用应接受审计、财政、金融、经信、外经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融资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财政资金使用透明、规范、安全、有效。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融资支持资金的年度预算建议及决算管理;根据市金融局提请,复核并划拨对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的各类风险补偿金及对工业企业的贷款贴息;对融资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市金融局负责编制融资支持资金的年度预算建议;复查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补偿申请;受理和审查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的风险补偿申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 “市人行”)的核算结果,提出贷款贴息的划拨建议;配合市财政局、审计局对融资支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负责对内资符合条件工业企业的认定和复核工作,汇总符合条件工业企业名单,统筹企业数据库的建立、修正和公示工作;会同金融管理部门加强对名录内工业企业的征信管理;配合市财政局、审计局对融资支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局”)负责对外资符合条件工业企业的认定和复核工作;配合市经信局建立完善工业企业数据库;会同金融管理部门加强对名录内工业企业的征信管理;配合市财政局、审计局对融资支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人行负责完善名录内工业企业的征信管理;协助市经信局和市外经贸局进一步健全工业企业数据库的项目采集;对名录内工业企业的贷款贴息进行审查和核算。
第十四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东莞监管分局(以下简称“东莞银监分局”)负责对银行机构开展相关业务的日常监管;受理和审查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风险补偿申请。
第三章 名录内工业企业的认定与撤销
第十五条 名录内工业企业的认定流程。
(一)满足本操作规程第二条的内资工业企业和外资工业企业,可备齐以下资料一式两份分别向企业注册地的经信或外经贸部门提出列入名录申请:
1、《东莞市名录内工业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
2、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东的,需提交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属于外资企业,需要一并提交外经贸部门颁发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明的有效文件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设立研发机构的批文,商标注册证书,专利授权书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4、内资企业提供2011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或审计报告复印件,外资企业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2011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二)镇街经信部门和外经贸部门分别对照本操作规程第二条的要求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资质进行初审,并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推荐的意见。对同意推荐的企业,由镇街经信部门和外经贸部门于每季末月的5日前填写《东莞市名录内工业企业汇总表》(见附件二),连同企业填报的申请表、有关材料复印件按企业性质报市经信局和市外经贸局复核。
(三)经市经信局、外经贸局复核后,由市经信局统一汇总拟公示的工业企业名单,在市级媒体上公示5天。
(四)对公示的名录有异议的,可按企业性质以书面形式向市经信局、外经贸局反映。由市经信局或外经贸局牵头,会同市金融局、财政局,根据企业重新提交的解释说明、资质证明文件等进行复审。复审结果由市经信局、外经贸局向提出异议者反馈。对不予列入名录的申请,市经信局、外经贸局应将原因反馈给企业注册地经信或外经贸部门,由镇街经信或外经贸部门告知相关企业。
(五)通过公示程序认定为名录内工业企业的,由市经信局向社会公布,并在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的网站上同时刊登。
第十六条 名录内工业企业可享受的政策扶持。成为名录内工业企业的,可享受按企业实际支付利息金额的30%,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30万元的贴息支持,且贴息起算期限可追索加入名录的当年(为与银行机构的计息周期保持一致,2012年度的贴息计算周期为2011年12月21日至2012年12月20日)。
第十七条 名录内工业企业的资格撤销。已被认定为名录内工业企业,由于客观情况变化,不再具备相关资格条件的,经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注册地镇街政府提请,内资企业由市经信局、外资企业由外经贸局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查证后,可从我市名录内工业企业名单中剔除。
被剔除的企业名单由市经信局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风险补偿的实施
第十八条 贷款风险补偿的计提比例。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于本操作规程实施期间,向名录内工业企业发放信用贷款或保证贷款,市财政均按照贷款发放额的1%提取风险补偿准备金。如果发生贷款损失,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直接发放的贷款的本金损失由市财政在提取的1%风险补偿准备金额度内给予全额补偿;经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或经保险公司承保的贷款,先由融资性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向银行机构代偿,再由市财政在提取的1%风险补偿准备金额度内给予全额补偿。贷款本金损失额超过贷款发放总额1%的部分,市财政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贷款损失的认定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对借款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对其财产或遗产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以保险赔偿后,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对借款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对借款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由于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机构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终止或中止执行后,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八)对借款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九)经监管部门同意,贷款风险分类中可认定为损失的贷款。
第二十条 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对名录内工业企业贷款的风险补偿。
(一)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起,对名录内工业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和保证贷款(非经担保公司担保或保险公司承担还款保证部分),应逐户建立台账,作为计提风险补偿金的核算依据。
(二)上述信用贷款和保证贷款(非经担保公司担保或保险公司承担还款保证部分)一旦发生贷款损失,可由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填报《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补偿使用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三),连同提请贷款风险补偿的请示报告、贷款合同和借据(复印件,加盖公章),发生损失的贷款的认定报告、贷款本金及利息拖欠凭证,以及可证实贷款已发生损失的相关备查资料,一式三份报达东莞银监分局。
(三)东莞银监分局对银行机构呈报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连同银行机构呈报的资料一式两份报市金融局复查。
(四)市金融局复查确认后,由市财政局直接向银行机构拨付贷款风险补偿金。
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名录内工业企业贷款担保的风险补偿。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起,为名录内工业企业取得贷款而提供担保,应逐户建立台账,作为计提风险补偿金的核算依据。
(二)上述担保贷款一旦发生代偿损失,可由融资性担保公司填报《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补偿使用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四),连同提请贷款担保风险补偿的请示报告、发生代偿行为的担保贷款的业务发生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保证合同、银行扣款凭证、受保企业确认书等,复印件加盖公章),以及发生代偿行为的相关备查资料,一式两份报达市金融局。
(三)市金融局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呈报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查确认后,由市财政局直接向融资性担保公司拨付贷款风险补偿金。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对名录内工业企业贷款承保的风险补偿。
(一)保险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起,为名录内工业企业取得贷款而提供还款保证保险,应逐户建立台账,作为计提风险补偿金的核算依据。
(二)上述保证保险贷款一旦发生代偿损失,可由保险公司填报《保险公司风险补偿使用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五),连同提请贷款保险风险补偿的请示报告、发生代偿行为的保证保险贷款的业务发生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银行扣款凭证、受保企业确认书等,复印件加盖公章),以及发生代偿行为的相关备查资料,一式两份报达市金融局。
(三)市金融局对保险公司呈报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查确认后,由市财政局直接向融资性担保公司拨付贷款风险补偿金。
第二十三条 对已获取政府风险补偿的相关贷款,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仍按各自的职责对不良贷款进行追收。成功收回部分,应划回财政专户滚动使用,不得隐瞒和截留。
第五章 贴息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名录内工业企业的贷款贴息程序。
(一)每季末月的27日前,各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向市人行报送当季《名录内工业企业支付贷款利息情况清单》(详见附件六,银行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采用不同表式)(注:为便于统计,当季截止日为每季末月20日,21日至月末日计入下一个季度,下同),同时抄送市金融局。由市金融局通过市经信局、外经贸局落实企业拟接收财政贴息的银行账户资料。
(二)市人行对名录内重点工业企业的贷款和利息情况进行汇总审查后,按企业实际支付利息金额的30%及年贴息最高限额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计算出政府应负担的贴息支出,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制作出上季度政府贴息支出汇总表及相关明细表,报市金融局复核。
(三)经市金融局以抽查方式复核确认后,于每季度首月20日前出具复核意见提请市财政局审核。
(四)市财政局在收到市金融局送达的贴息请款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贴息情况核对无误后,直接将贴息资金拨付到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将贴息结果通过财政信息网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名录内工业企业不能获得贷款贴息支持:
(一)企业参与票据贴现业务,作为买方付息的;
(二)贷款资金用于投资、拆借等非生产经营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四)企业和股东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同年度内已获得市政府其他专项资金贴息的项目;
(六)有发生骗取财政资金行为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金融局、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应会同市财政局等职能部门加强对本操作规程的执行、跟踪和评估;市财政局要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和实际情况的变动及时调整财政负担风险补偿及贴息比例。
第二十七条 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应设立专户单独核算和管理风险补偿金,自觉接受财政、金融、审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如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除收回骗取的财政资金外,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在担保额度的15%范围内,向受保企业收取不超过银行机构收取的保证金款项,不属于截留贷款的范畴)。如违反规定擅自截留企业贷款经查证属实的,视同自动放弃参与政府风险补偿的资格;并由贷款企业追究相关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纳入数据库名录的工业企业,应主动加强自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守法诚信经营。如发生不良信用记录但情节轻微的,将被列入观察名单,中止财政贴息;情节严重的,将剔除出数据库,列入信用黑名单,并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贴息;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金融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市人行、东莞银监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期一年,但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申请风险补偿可在此基础上顺延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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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关于“大力发展金融市场,鼓励金融创新,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政策要求,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我市资本市场多元化发展,建立帮扶我市企业实现直接债务融资的长效机制和保障机制,拓展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降低企业直接债务融资门槛和融资成本,根据市委、市政府设立新10亿元融资支持计划的总体工作部署和要求,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是指依托东莞市政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市人行”),共同遴选符合条件的各类东莞企业,由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债公司”)联合商业银行、地方担保公司和其他中介机构为企业量身定做债务融资服务方案,并提供全产品线金融增值服务的业务模式。
第三条 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的主要工作流程。
(一)市政府主管部门根据企业遴选标准,组织对东莞企业的遴选,推荐企业必须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政府对推荐企业出具审查意见。
(二)市人行对遴选推荐企业根据金融政策和市场认可程序进行把关,出具推荐意见。
(三)中债公司联合主承销商对入选企业分类制定债务融资方案。
(四)中债公司联合主承销商、评级机构、担保机构成立联合工作组进行尽职调查。
(五)各机构主体完成内部审批流程。
(六)主承销商提交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进行产品注册。
(七)债券融资工具发行,融资到位。
第二章 参与主体及其职责
第四条 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主要参与主体包括东莞市政府及主管部门、市人行、中债公司、商业银行、担保公司、企业及评级公司等其他中介机构。
第五条 东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市金融局”)作为市政府统筹我市区域集优工作的牵头部门,对我市区域集优工作的进程进行全面督导;负责编制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资金预算建议;牵头制定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项目的风险缓释措施,会同东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建立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推荐市级反担保机构;核算发债企业应该享有的财政补贴;加强对参与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项目企业的管理;联合有关部门做好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宣传工作,并加强对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跟踪、完善;配合市人行建立完善我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库。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金融局建立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审核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资金预算建议;复核市金融局核定的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资金使用情况;划拨财政补贴资金。
第七条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负责对内资企业的遴选推荐工作;配合市人行建立完善我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库;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加强对发债企业的跟踪监测和管理;配合做好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宣传。
第八条 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局”)负责对外资企业的遴选推荐工作;配合市人行建立完善我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库;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加强对发债企业的跟踪监测和管理;配合做好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宣传。
第九条 市人行负责对市经信局和市外经贸局遴选的企业按照金融政策和市场认可的程序进行审核把关,建立并完善我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库;跟踪监测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发债企业状况;配合做好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宣传。
第十条 中债公司对纳入东莞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库的企业进行立项分析;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信用增进,出具信用增进函,以推进其成功发行单体债、集合债;对暂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银行的扶持基金,做好委托贷款、财务顾问、管理咨询等方面的工作,改善企业经营、财务、资信情况。
第十一条 参与合作商业银行对符合发债要求的企业,做好主承销工作,并落实增信后的管理工作;对于不符合发债要求,但具有成长性的企业,商业银行建立扶持基金,提供过桥融资,并协助中债公司做好委托贷款、财务顾问、管理咨询等方面的工作,以推进企业符合发债要求。
第十二条 参与合作担保公司为信用增进企业提供反担保;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业务报告和风险审查报告;落实相应反担保措施。
第十三条 企业作为区域集优发债项目的发债主体,应根据区域集优发债项目要求履行还本付息和信息披露义务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落实直接债务融资项目的风险缓释措施。
第十四条 评级公司等其他中介机构为区域集优项目提供评级、咨询等其他中介服务。
第三章 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的认定
第十五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认定为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
(一)在我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我市税务部门依法纳税。
(二)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和国家金融支持政策,具有转型升级潜力,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
(三)中小型企业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大型企业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请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03〕17号))。
(四)财务要求:1、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人民币6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或者最近三年中至少有两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4、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1亿元。
(五)其他要求:1、近三年发行的债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2、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认定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采用市经信局和市外经贸局遴选推荐、企业自主申请、以及银行推荐三种方式,按分批受理、分批认定的程序进行。
市金融局对直接债务融资企业认定进程进行跟踪督导。
第十七条 市经信局和外经贸局遴选推荐的程序。
(一)市经信局和市外经贸局根据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的认定标准挑选企业,填写《企业推荐表》(地方政府版)(见附件一),并要求拟推荐企业如实填妥《区域集优项目企业申请书》(见附件二),提交申请资料清单(见附件三)所列资料,一并送市金融局。
(二)市金融局收到经信局、外经贸局的《企业推荐表》,汇总后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市人行。相关部门和市人行就推荐企业近三年来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反馈给市金融局。
(三)市金融局汇总各部门意见,符合标准的,认定为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不符合标准的,说明结果和事由,并由市经信局和市外经贸局向拟推荐企业反馈。认定结果同时反馈给市人行,由市人行建立东莞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库。
第十八条 企业自主申请的程序。
(一)满足本操作规程第十五条相关条件的企业,可经由企业自身提出申请,如实填妥《区域集优项目企业申请书》(见附件二),准备好申请资料清单(见附件三)所列资料,一式三份交企业注册地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为“镇街”)的经信部门或外经贸部门(内资企业交经信部门,外资企业交外经贸部门)。
(二)镇街经信部门、外经贸部门对照条件要求进行初审,并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推荐的意见。对同意推荐的企业,由镇街经信部门和外经贸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按企业性质一式两份报市经信局和市外经贸局复核。
(三)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在收到相关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对获同意推荐的企业,填写《企业推荐表》(地方政府版)(见附件一)后,连同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一并送市金融局。
(四)市金融局收到经信局、外经贸局的《企业推荐表》,汇总后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市人行。相关部门和市人行就推荐企业近三年来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反馈给市金融局。
(五)市金融局汇总各部门意见,符合标准的,认定为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不符合标准的,说明结果和事由,由市经信局和市外经贸局通过企业注册地镇街的经信部门、外经贸部门向自主申请企业反馈。认定结果同时反馈给市人行,由市人行建立东莞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库。
第十九条 银行推荐的程序。
(一)银行可以根据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的认定标准挑选企业,填写《企业推荐表》(格式参见附件一,并注明推荐银行),并要求拟推荐企业如实填妥《区域集优项目企业申请书》(见附件二),提交申请资料清单(见附件三)所列资料,一式两份送市经信局或市外经贸局审核。
(二)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在收到相关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对获同意推荐的企业,填写《企业推荐表(地方政府版)》(见附件一),连同银行提交的相关资料一并送市金融局。
(三)市金融局收到经信局、外经贸局的《企业推荐表》,汇总后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市人行。相关部门和市人行就推荐企业近三年来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反馈给市金融局。
(四)市金融局汇总各部门意见,符合标准的,认定为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不符合标准的,说明结果和事由,由推荐银行向拟推荐企业反馈。认定结果同时反馈给市人行,由市人行建立东莞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库。
第四章 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库的建立和完善
第二十条 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库的建立。
已认定的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正式纳入我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名录”,市人行相应建立我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数据库。
第二十一条 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库的完善。
纳入我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名录”的企业,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和市人行的有关规定,向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数据库及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提供本单位的基础信息、财务信息、生产经营信息、债务本息支付信息等信用信息并定期更新。
第二十二条 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的资格撤销。
已认定的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由于客观情况变化,不再具备相关资格条件的,经由相关主管部门或企业注册地镇(街)政府提请,市经信局会同市外经贸局、市人行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查证并会商同意后,可从我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名录”中剔除。由市经信局和市外经贸局向被剔除企业反馈剔除结果和事由。
第五章 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支持对象是纳入我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名录”并通过区域集优方式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
第二十四条 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市财政主导出资设立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为企业通过区域集优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信用支持和代偿准备;二是市财政对通过区域集优实现债务融资的企业予以贴息。
第二十五条 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的设立与管理。
(一)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由东莞市财政出资设立,是为企业通过区域集优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信用支持和代偿准备的专项资金。该资金来源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市政府(可授权市金融局)、市人行、中债公司、账户托管银行四方共同签署《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监管协议》,对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的运用与追索。
(一)运用。当发债企业对其在区域集优下的债务无法正常履行本息支付义务时,先由中债公司向投资者进行代偿,再由反担保机构向中债公司进行代偿。一旦反担保机构未能正常履行代偿义务,将由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按《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监管协议》约定条款向中债公司进行代偿。
(二)追索。动用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偿付债务本息的发债企业,必须在1个月时间内将其动用的风险代偿基金已付金额及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进行偿还。如果发债企业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其动用的风险代偿资金,市相关职能部门将通过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对其进行追索。
第二十七条 财政贴息安排。
(一)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实现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企业予以贴息支持。
(二)贴息标准和额度安排。市财政按照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各发债企业的实际融资金额给予年利率2%的贴息支持,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三)贴息程序。
1、企业成功使用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在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成功发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说明、发行批文复印件报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人行备案,同时抄报市经信局或外经贸局,由市金融局按贴息标准和额度安排,计算出相关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存续期间应享受的财政贴息,报市财政局纳入预算安排。
2、每年度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约定付息日前一个月内,由相关企业向市金融局提出拨付财政贴息的申请,阐明直接债务融资的资金使用情况及本息兑付情况,经市金融局出具意见后,市财政局将相应年度的财政贴息款项划转到企业提供的指定专户。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与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企业不能获得财政贴息:
(一)发行人不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使用资金,经查证属实的;
(二)不能按期、及时、足额兑付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本息的;
(三)企业和股东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四)有发生骗取财政资金行为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下的风险缓释安排
第二十九条 参与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发债企业,必须提供风险缓释措施。
风险缓释措施设置原则和接受标准见附件四。
第三十条 对于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项目,市金融局应协助中债公司联系落实反担保机构。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人行和市金融局要加强对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项目企业的跟踪监测和管理,督促发债企业按时履行还本付息和信息披露义务及合同义务,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给予密切配合。
第三十二条 纳入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企业,应主动加强自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守法诚信经营,严格遵守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规则,严格履行债务本息支付义务。如发生不遵守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规则或不履行债务本息支付义务的,情节轻微的,将被列入观察名单,中止贴息支持措施;情节严重的,将剔除出我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名录”,列入信用黑名单,并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进行必要追索;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参与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企业,应自觉接受财政、金融、审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如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除收回骗取的财政资金外,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金融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市人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期一年。在实施期间内,企业参与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可享受与本操作规程相同的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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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2012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虎门港麻涌港区进行深赤湾4#、5#泊位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2年3月23日至2012年12月30日。
二、作业水域:虎门港麻涌港区深赤湾2#、3#泊位上游,距离莲花山东航道以东边缘约200米,由A(22°58′42″N、113°32′36″E)、B(22°58′37″N、 113°32′30″E)、C(22°59′06″N 、113°32′27″E、)、D(22°59′04″N、 113°32′22″E、)四点连线水域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粤工拖35、粤工拖42、四航南沙。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航经作业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陈 本 18926107338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2012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虎门港麻涌港区进行深赤湾4#、5#泊位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2年3月23日至2012年12月30日。
二、作业水域:虎门港麻涌港区深赤湾2#、3#泊位上游,距离莲花山东航道以东边缘约200米,由A(22°58′42″N、113°32′36″E)、B(22°58′37″N、 113°32′30″E)、C(22°59′06″N 、113°32′27″E、)、D(22°59′04″N、 113°32′22″E、)四点连线水域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粤工拖35、粤工拖42、四航南沙。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航经作业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陈 本 18926107338 |
| 关于接受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通知 | 为了解决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我市于2012年开展新一轮的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包括租赁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和房屋修葺。困难家庭可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来选择保障方式。
二、申请条件
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年满30周年的未婚人员可视为一个家庭。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的子女未满18周岁且户籍不在本市的,若与申请人共同生活和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880元(含880元)之下;
3、家庭人均资产在52800元(含52800元)之下;
4、无自有住房,或者现自有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5、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超生家庭,在有关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满14周年,并落实结扎措施后方可提出申请。
三、申请资料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和户籍地镇(街)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房屋产权证明材料或村(居)委会、工作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4、家庭资产情况相关证明材料;
5、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
6、申请人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户籍不在本市但在本市居住和生活的,应提供与申请人共同居住和生活的相关证明;
7、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家庭需提交有关证明
8、属低保家庭的,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保障证》,且免交第3、4项材料;
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四、登记地点
符合条件的人员,请带齐身份证和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的住房保障业务部门(规划建设办或房管所)进行登记并领取申请表。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
| 关于接受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通知 | 为了解决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我市于2012年开展新一轮的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包括租赁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和房屋修葺。困难家庭可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来选择保障方式。
二、申请条件
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年满30周年的未婚人员可视为一个家庭。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的子女未满18周岁且户籍不在本市的,若与申请人共同生活和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880元(含880元)之下;
3、家庭人均资产在52800元(含52800元)之下;
4、无自有住房,或者现自有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5、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超生家庭,在有关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满14周年,并落实结扎措施后方可提出申请。
三、申请资料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和户籍地镇(街)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房屋产权证明材料或村(居)委会、工作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4、家庭资产情况相关证明材料;
5、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
6、申请人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户籍不在本市但在本市居住和生活的,应提供与申请人共同居住和生活的相关证明;
7、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家庭需提交有关证明
8、属低保家庭的,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保障证》,且免交第3、4项材料;
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四、登记地点
符合条件的人员,请带齐身份证和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的住房保障业务部门(规划建设办或房管所)进行登记并领取申请表。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 | 为弘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及东莞市人大常委会的批复精神,我院决定开展2012年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现将有关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10名。
二、报名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爱陪审工作;
4、年满二十三周岁;
5、身体健康;
6、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但年龄较大或已离退休的、群众威望较高的公民,可以适当放宽学历条件;
7、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并具有东莞市户口;(2)具有市第二人民法院辖区户口;(3)在市第二人民法院辖区工作并具有东莞市户口。
三、报名办法
(一)报名时间:2012年3月8日至3月30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
(二)报名地点: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办公大楼二楼1211会议室(东莞市长安镇涌头村107国道旁,镇标斜对面)。
(三)报名要求:采用现场报名和网上报名两种方式。
现场报名: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有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彩色照片1张。
网上报名: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表格需同时附上电子照片),发送到dg2fyzgk@sina.com(电子邮箱),我院接受报名后将联系报名者提交相关材料。
四、选任程序
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由本人提出申请,或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推荐。我院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后,商东莞市司法局确定初步人选,并报市中级法院对任职资格进行审核,进行任前公示,再提请东莞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命。
五、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任期
人民陪审员经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命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后职务自动解除。
六、人民陪审员的经济待遇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我院根据陪审工作情况给予补助。
七、报名注意事项
(一)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范围: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3、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二)本公告由市第二人民法院、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三)详细情况可查阅东莞市人民政府公众网站(http://www.dg.gov.cn)或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信息网站(http://www.dgdefy.cn), 《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和《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同时在上述网站上提供下载。
(四)咨询电话89889301、89889313,传真89889306,电子邮箱dg2fyzgk@sina.com,联系人吴小姐、李先生。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东莞市司法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
附件1: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
附件2: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 |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 | 为弘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及东莞市人大常委会的批复精神,我院决定开展2012年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现将有关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10名。
二、报名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爱陪审工作;
4、年满二十三周岁;
5、身体健康;
6、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但年龄较大或已离退休的、群众威望较高的公民,可以适当放宽学历条件;
7、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并具有东莞市户口;(2)具有市第二人民法院辖区户口;(3)在市第二人民法院辖区工作并具有东莞市户口。
三、报名办法
(一)报名时间:2012年3月8日至3月30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
(二)报名地点: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办公大楼二楼1211会议室(东莞市长安镇涌头村107国道旁,镇标斜对面)。
(三)报名要求:采用现场报名和网上报名两种方式。
现场报名: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有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彩色照片1张。
网上报名: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表格需同时附上电子照片),发送到dg2fyzgk@sina.com(电子邮箱),我院接受报名后将联系报名者提交相关材料。
四、选任程序
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由本人提出申请,或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推荐。我院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后,商东莞市司法局确定初步人选,并报市中级法院对任职资格进行审核,进行任前公示,再提请东莞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命。
五、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任期
人民陪审员经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命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后职务自动解除。
六、人民陪审员的经济待遇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我院根据陪审工作情况给予补助。
七、报名注意事项
(一)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范围: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3、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二)本公告由市第二人民法院、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三)详细情况可查阅东莞市人民政府公众网站(http://www.dg.gov.cn)或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信息网站(http://www.dgdefy.cn), 《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和《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同时在上述网站上提供下载。
(四)咨询电话89889301、89889313,传真89889306,电子邮箱dg2fyzgk@sina.com,联系人吴小姐、李先生。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东莞市司法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
附件1: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
附件2: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 |
| 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
| 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
| 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促进合理用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广东省《关于做好“十二五”我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用能单位;
(二)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中,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以上(含)的用能单位;
(三)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工业行业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由市经信局每年调整并公布一次。
第三条 市经信局负责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牵头工作,重点做好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
市统计局负责纳入能源统计制度范围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统计分析工作,开展相关统计人员的培训。
市质监局负责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的监督检查,引导用能单位建立和完善计量管理体系,督促用能单位定期对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准。
市国资委负责指导重点用能单位的国有企业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内容,强化企业节能目标管理。
市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市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街)按照属地原则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接受和配合节能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对其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情况和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的能源管理员;
(三)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强化节能目标管理;
(四)加强能源计量和统计,执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报告制度。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数据库和分析制度。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的全面、及时、准确、可靠,按月报送能源统计报表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五)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参照《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 17166-1997)和《企业节能规划编制通则》(GB/T 25329-2010)的要求,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并认真加以实施;
(六)严格执行固定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认真做好新、改、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
(七)制定并组织实施节能工作计划和节能技术进步措施,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淘汰能耗高的落后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八)实行能源定额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先进、合理的原则,对各主要耗能产品、工艺、设备和岗位制定能源消耗定额;
(九)建立能源消耗成本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制定先进、合理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实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
(十)建立节能奖惩制度,完善节能激励约束机制;
(十一)加强节能宣传与培训。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宣传与培训,提高依法用能、节能增效的意识;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并按照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确定能源管理员的数量: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应安排能源管理员不少于3名,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下、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应安排能源管理员不少于2名,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应安排能源管理员不少于1名。
第七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重点用能单位,应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能源管理员中指定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员应接受节能主管部门定期组织的免费专业培训。
第九条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员负责以下工作:
(一)协助本单位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落实整改;
(二)参与制定本单位能源管理制度、节能规划与计划、能源消耗定额、节能技术进步措施、节能奖罚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单位能源计量、统计、审计管理工作,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并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四)参与本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竣工验收工作;
(五)开展节能宣传,组织节能培训,交流节能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依据重点用能单位的用能现状和节能规划,结合省下达给我市的节能任务,分解下达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并逐年开展考核评价。
节能考核采用数据核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形式,以节能目标完成、节能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法律法规执行、节能规划计划实施等为主要内容,分别设置定量、定性考核指标,根据各指标重要程度,对各指标完成(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和加权汇总。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上(含)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考核由市经信局组织,其他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考核由镇街节能主管部门组织。国家和省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和考核办法,以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节能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完成、基本完成、未完成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
节能考核结果经相关部门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信息自动化建设,提高能源管理信息的处理效率。
第十三条 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建立合同能源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新机制。
第十四条 市财政安排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优先用于支持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以及节能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应用节能新产品技术和清洁能源等工作。
第十五条 对节能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或者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优先推荐申报财政资助项目;对在节能管理、节能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对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实行节能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一)予以通报,单位负责人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同时通报给相关人大、政协;
(二)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
(三)不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相关扶持资金,不得享受保用电等相关扶优措施;
(四)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备案、核准和审批;
(五)暂停受理生产经营用电增容申请,并加大用电错峰力度;
(六)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将企业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薪酬降低一个等级,对连续两年未完成的,取消企业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薪酬。
重点用能单位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对未按规定做好器具配备及检定、能源计量统计、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经审查报告不合格的重点用能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对不按照要求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的重点用能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列为节能监察重点对象;逾期不改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并对不开展能源审计的实施强制审计。
第十九条 依法查处严重浪费能源的重点用能单位。对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能耗限额(标准)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实施惩罚性电价。
第二十条 对其他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有关节能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2月28日。 |
| 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促进合理用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广东省《关于做好“十二五”我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用能单位;
(二)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中,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以上(含)的用能单位;
(三)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工业行业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由市经信局每年调整并公布一次。
第三条 市经信局负责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牵头工作,重点做好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
市统计局负责纳入能源统计制度范围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统计分析工作,开展相关统计人员的培训。
市质监局负责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的监督检查,引导用能单位建立和完善计量管理体系,督促用能单位定期对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准。
市国资委负责指导重点用能单位的国有企业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内容,强化企业节能目标管理。
市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市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街)按照属地原则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接受和配合节能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对其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情况和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的能源管理员;
(三)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强化节能目标管理;
(四)加强能源计量和统计,执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报告制度。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数据库和分析制度。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的全面、及时、准确、可靠,按月报送能源统计报表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五)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参照《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 17166-1997)和《企业节能规划编制通则》(GB/T 25329-2010)的要求,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并认真加以实施;
(六)严格执行固定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认真做好新、改、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
(七)制定并组织实施节能工作计划和节能技术进步措施,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淘汰能耗高的落后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八)实行能源定额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先进、合理的原则,对各主要耗能产品、工艺、设备和岗位制定能源消耗定额;
(九)建立能源消耗成本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制定先进、合理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实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
(十)建立节能奖惩制度,完善节能激励约束机制;
(十一)加强节能宣传与培训。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宣传与培训,提高依法用能、节能增效的意识;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并按照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确定能源管理员的数量: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应安排能源管理员不少于3名,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下、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应安排能源管理员不少于2名,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应安排能源管理员不少于1名。
第七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重点用能单位,应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能源管理员中指定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员应接受节能主管部门定期组织的免费专业培训。
第九条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员负责以下工作:
(一)协助本单位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落实整改;
(二)参与制定本单位能源管理制度、节能规划与计划、能源消耗定额、节能技术进步措施、节能奖罚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单位能源计量、统计、审计管理工作,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并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四)参与本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竣工验收工作;
(五)开展节能宣传,组织节能培训,交流节能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依据重点用能单位的用能现状和节能规划,结合省下达给我市的节能任务,分解下达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并逐年开展考核评价。
节能考核采用数据核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形式,以节能目标完成、节能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法律法规执行、节能规划计划实施等为主要内容,分别设置定量、定性考核指标,根据各指标重要程度,对各指标完成(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和加权汇总。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上(含)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考核由市经信局组织,其他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考核由镇街节能主管部门组织。国家和省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和考核办法,以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节能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完成、基本完成、未完成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
节能考核结果经相关部门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信息自动化建设,提高能源管理信息的处理效率。
第十三条 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建立合同能源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新机制。
第十四条 市财政安排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优先用于支持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以及节能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应用节能新产品技术和清洁能源等工作。
第十五条 对节能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或者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优先推荐申报财政资助项目;对在节能管理、节能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对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实行节能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一)予以通报,单位负责人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同时通报给相关人大、政协;
(二)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
(三)不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相关扶持资金,不得享受保用电等相关扶优措施;
(四)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备案、核准和审批;
(五)暂停受理生产经营用电增容申请,并加大用电错峰力度;
(六)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将企业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薪酬降低一个等级,对连续两年未完成的,取消企业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薪酬。
重点用能单位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对未按规定做好器具配备及检定、能源计量统计、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经审查报告不合格的重点用能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对不按照要求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的重点用能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列为节能监察重点对象;逾期不改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并对不开展能源审计的实施强制审计。
第十九条 依法查处严重浪费能源的重点用能单位。对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能耗限额(标准)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实施惩罚性电价。
第二十条 对其他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有关节能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2月28日。 |
| 关于表彰2011年度行政执法工作先进单位的通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2011年,我市各行政执法部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稳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其中,部分行政执法部门工作扎实、成效突出,经评议考核,成绩优秀。为表彰先进,进一步推动我市行政执法工作,现决定授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局、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环境保护局、房产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海洋与渔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15个单位“2011年度行政执法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立新功。同时,希望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广大行政执法人员,要以先进为榜样,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水平,不断优化我市政务环境,为我市“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
| 关于表彰2011年度行政执法工作先进单位的通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2011年,我市各行政执法部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稳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其中,部分行政执法部门工作扎实、成效突出,经评议考核,成绩优秀。为表彰先进,进一步推动我市行政执法工作,现决定授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局、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环境保护局、房产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海洋与渔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15个单位“2011年度行政执法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立新功。同时,希望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广大行政执法人员,要以先进为榜样,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水平,不断优化我市政务环境,为我市“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
| 市管干部任前公示通告 | 根据工作需要,经市委常委会投票表决,谢小薇等7位同志拟提拔使用(名单见附表)。根据市委颁发的《东莞市领导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规定,现予公示,征求党员干部群众和单位的意见。
在公示期限内,个人和单位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市委组织部反映公示对象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以个人名义反映的提倡签署或自报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本单位印章。
反映公示对象的情况和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借机诽谤和诬告。
公示时间:从2月20日至2月26日,共7天
受理单位:市委组织部干部一科
地址: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
邮政编码:523888
联系电话:22836732
传真电话:22836770
中共东莞市委组织部
2012年2月20日
序号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籍贯
入党时间
工作时间
学历学位
现任职务
拟任(推荐)职务
1
谢小薇
女
1963.11
东莞东坑
1991.05
1985.07
省社科院在职研究生
市委副秘书长(正处级)
市委办公室主任
2
曲洪淇
男
1970.10
山东邹平
1994.03
1994.07
本科法律硕士
市委副秘书长(正处级)
市委政策研究室主任
3
吴世文
男
1972.12
广东始兴
1996.08
1995.07
本科、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省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处副处长
市委副秘书长(正处级)
4
叶建华
男
1966.09
东莞道滘
1987.06
1987.07
省委党校本科
莞城街道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正科级)
市委办公室副主任
5
梁凤鸣
女
1968.12
东莞望牛墩
1992.06
1990.07
在职研究生、经济学硕士、工程硕士
市科学技术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市物价局局长、党组书记
6
刘锦明
男
1961.11
东莞石碣
1988.03
1983.09
本科
市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市文联主席、党组书记
7
陈荣武
男
1971.09
东莞望牛墩
1993.04
1993.07
本科
市委组织部副处级组织员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
| 市管干部任前公示通告 | 根据工作需要,经市委常委会投票表决,谢小薇等7位同志拟提拔使用(名单见附表)。根据市委颁发的《东莞市领导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规定,现予公示,征求党员干部群众和单位的意见。
在公示期限内,个人和单位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市委组织部反映公示对象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以个人名义反映的提倡签署或自报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本单位印章。
反映公示对象的情况和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借机诽谤和诬告。
公示时间:从2月20日至2月26日,共7天
受理单位:市委组织部干部一科
地址: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
邮政编码:523888
联系电话:22836732
传真电话:22836770
中共东莞市委组织部
2012年2月20日
序号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籍贯
入党时间
工作时间
学历学位
现任职务
拟任(推荐)职务
1
谢小薇
女
1963.11
东莞东坑
1991.05
1985.07
省社科院在职研究生
市委副秘书长(正处级)
市委办公室主任
2
曲洪淇
男
1970.10
山东邹平
1994.03
1994.07
本科法律硕士
市委副秘书长(正处级)
市委政策研究室主任
3
吴世文
男
1972.12
广东始兴
1996.08
1995.07
本科、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省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处副处长
市委副秘书长(正处级)
4
叶建华
男
1966.09
东莞道滘
1987.06
1987.07
省委党校本科
莞城街道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正科级)
市委办公室副主任
5
梁凤鸣
女
1968.12
东莞望牛墩
1992.06
1990.07
在职研究生、经济学硕士、工程硕士
市科学技术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市物价局局长、党组书记
6
刘锦明
男
1961.11
东莞石碣
1988.03
1983.09
本科
市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市文联主席、党组书记
7
陈荣武
男
1971.09
东莞望牛墩
1993.04
1993.07
本科
市委组织部副处级组织员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2007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金锚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在虎门港九丰能源有限公司码头进行码头港池水域疏浚清淤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2年2月24日至2012年3月31日。
二、作业水域:虎门港九丰能源有有限公司码头港池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粤东莞浚0168、粤华海282、粤华海283。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航经作业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陈柏陵 13809279273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2007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金锚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在虎门港九丰能源有限公司码头进行码头港池水域疏浚清淤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2年2月24日至2012年3月31日。
二、作业水域:虎门港九丰能源有有限公司码头港池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粤东莞浚0168、粤华海282、粤华海283。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航经作业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陈柏陵 13809279273 |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东常〔2012〕5号) | (2012年2月20日东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至2010年,我市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已顺利实施和完成,取得了明显成效。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得到广泛普及,全体公民的宪法和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全社会各项事务法治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蓬勃展开,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活动深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在服务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任务更为突出、更加紧迫,对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为“十二五”时期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法治环境和有效法治保障,有必要从2011年到2015年在全市公民中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为此,特作决议如下:
一、围绕“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目标,深入开展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开展以培育法治精神为目标的普法工作,以宪法为核心,深入学习宣传国家基本法律,着力增强公民崇尚法律的观念,培育法治文化,形成自觉守法的社会风气。着眼东莞市经济社会加快转型升级的需要,深入学习宣传与经济社会相关的法律法规。围绕幸福东莞建设,深入学习宣传与改善和保障民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紧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主题,深入学习宣传与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相关的法律法规。着力营造廉政建设法治环境,加强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
二、区分不同对象法制宣传教育的具体要求,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能力的公民。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着力提高依法决策能力,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增强公务员服务意识,树立权责一致的观念,增强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意识和能力,切实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促进青少年法律素质的提高和守法行为的养成,努力培养青少年的法治意识,培养自律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加强村(居)民法制宣传教育,着力培养和增强村(居)民参与基层自治活动和其他社会事务管理活动的能力。加强新莞人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引导新莞人树立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做到守法从业、依法维权。加强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依法诚信经营、依法管理能力。
三、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围绕幸福东莞建设,全面开展镇(街)、行业依法治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执法和管理水平。深化乡村、社区等基层依法治理,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针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依法治理。把法制宣传教育与行政执法、司法实践工作结合起来,与社会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的工作生产生活结合起来,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活动,大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使法制宣传教育融入社会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的工作生产生活之中,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社会氛围。
四、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和载体,强化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电视、广播、报刊要开办法制栏目(专栏、专版),开展通俗易懂、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文化载体开展法制宣传,繁荣法治文艺创作,努力提高作品的质量,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政府网站和东莞普法网及各镇(街)普法网等成为群众学习法律知识、获得法律教育的有效途径。加强各种法制宣传教育载体、阵地建设,支持群众性法制文艺创作和演出活动,鼓励、引导和规范法制宣传教育志愿活动。
五、完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要严格依照《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要求,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工作的总体规划,建立和健全法制宣传教育领导机制、运行机制和工作责任制,面向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在人员、经费、设施、资料、载体、阵地等方面加大保障力度,对重大专项或依据文件计划外开展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及项目,应及时追加经费,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供必要平台。
六、强化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本决议的正确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和镇(街)人大要依法行使职权,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听取和审议报告、组织人大代表视察、开展执法检查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本决议得到切实执行,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不断深入。 |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东常〔2012〕5号) | (2012年2月20日东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至2010年,我市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已顺利实施和完成,取得了明显成效。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得到广泛普及,全体公民的宪法和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全社会各项事务法治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蓬勃展开,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活动深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在服务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任务更为突出、更加紧迫,对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为“十二五”时期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法治环境和有效法治保障,有必要从2011年到2015年在全市公民中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为此,特作决议如下:
一、围绕“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目标,深入开展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开展以培育法治精神为目标的普法工作,以宪法为核心,深入学习宣传国家基本法律,着力增强公民崇尚法律的观念,培育法治文化,形成自觉守法的社会风气。着眼东莞市经济社会加快转型升级的需要,深入学习宣传与经济社会相关的法律法规。围绕幸福东莞建设,深入学习宣传与改善和保障民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紧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主题,深入学习宣传与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相关的法律法规。着力营造廉政建设法治环境,加强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
二、区分不同对象法制宣传教育的具体要求,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能力的公民。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着力提高依法决策能力,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增强公务员服务意识,树立权责一致的观念,增强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意识和能力,切实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促进青少年法律素质的提高和守法行为的养成,努力培养青少年的法治意识,培养自律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加强村(居)民法制宣传教育,着力培养和增强村(居)民参与基层自治活动和其他社会事务管理活动的能力。加强新莞人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引导新莞人树立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做到守法从业、依法维权。加强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依法诚信经营、依法管理能力。
三、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围绕幸福东莞建设,全面开展镇(街)、行业依法治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执法和管理水平。深化乡村、社区等基层依法治理,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针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依法治理。把法制宣传教育与行政执法、司法实践工作结合起来,与社会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的工作生产生活结合起来,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活动,大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使法制宣传教育融入社会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的工作生产生活之中,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社会氛围。
四、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和载体,强化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电视、广播、报刊要开办法制栏目(专栏、专版),开展通俗易懂、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文化载体开展法制宣传,繁荣法治文艺创作,努力提高作品的质量,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政府网站和东莞普法网及各镇(街)普法网等成为群众学习法律知识、获得法律教育的有效途径。加强各种法制宣传教育载体、阵地建设,支持群众性法制文艺创作和演出活动,鼓励、引导和规范法制宣传教育志愿活动。
五、完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要严格依照《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要求,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工作的总体规划,建立和健全法制宣传教育领导机制、运行机制和工作责任制,面向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在人员、经费、设施、资料、载体、阵地等方面加大保障力度,对重大专项或依据文件计划外开展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及项目,应及时追加经费,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供必要平台。
六、强化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本决议的正确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和镇(街)人大要依法行使职权,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听取和审议报告、组织人大代表视察、开展执法检查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本决议得到切实执行,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不断深入。 |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东常〔2012〕4号) | (2012年2月20日东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任命:
温淦荣为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严继宗为东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殷国群为东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江 流为东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叶绍波为东莞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
何伟光为东莞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卢晓航为东莞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李光霞为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
叶国志为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王业宽为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李雄华为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农业工作委员会主任;
叶玉培为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农业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杨 敏为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农业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林 岳为东莞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华侨外事工作委员会主任;
刘学高为东莞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华侨外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欧阳贵有为东莞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主任;
伍志鸿为东莞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免去:
李卫忠的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职务;
叶国志的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职务。 |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东常〔2012〕4号) | (2012年2月20日东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任命:
温淦荣为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严继宗为东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殷国群为东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江 流为东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叶绍波为东莞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
何伟光为东莞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卢晓航为东莞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李光霞为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
叶国志为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王业宽为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李雄华为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农业工作委员会主任;
叶玉培为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农业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杨 敏为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农业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林 岳为东莞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华侨外事工作委员会主任;
刘学高为东莞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华侨外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欧阳贵有为东莞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主任;
伍志鸿为东莞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免去:
李卫忠的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职务;
叶国志的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职务。 |
| 东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东常〔2012〕3号) | (2012年2月20日东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主 任 委 员:王道平
副主任委员: 欧阳贵有 伍志鸿
委 员(按姓名笔划顺序排列):
卢 英(女) 徐 波 黄灿明
谢锦池 霍福华 戴松林 |
| 东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东常〔2012〕3号) | (2012年2月20日东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主 任 委 员:王道平
副主任委员: 欧阳贵有 伍志鸿
委 员(按姓名笔划顺序排列):
卢 英(女) 徐 波 黄灿明
谢锦池 霍福华 戴松林 |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名单(东常〔2012〕2号) | (2012年2月20日东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唐庆涛为东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邓浩全为东莞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张俊阳为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冼周恩为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
杨靖波为东莞市教育局局长;
何跃沛为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局长;
胡荏光为东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
严小康为东莞市公安局局长;
吴才华为东莞市监察局局长;
杨东如为东莞市民政局局长;
郭瑞华为东莞市司法局局长;
詹文光为东莞市财政局局长;
游其晃为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局长;
梁 冰为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局长;
刘润荣为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袁绍东为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朱 川为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韩任海为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张国平为东莞市水务局局长;
黄贵田为东莞市农业局局长;
黄冠球为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局长;
陈志伟为东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
蔡一平为东莞市卫生局局长;
邹 联为东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杜沛游为东莞市审计局局长;
蒋小莺为东莞市外事局局长;
彭启尧为东莞市体育局局长;
陈锡稳为东莞市统计局局长;
胡炽海为东莞市林业局局长;
陈建国为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罗乐英为东莞市法制局局长;
郭惠良为东莞市口岸局局长;
欧阳南江为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局长;
钟耀祥为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局长;
陈锡江为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名单(东常〔2012〕2号) | (2012年2月20日东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唐庆涛为东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邓浩全为东莞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张俊阳为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冼周恩为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
杨靖波为东莞市教育局局长;
何跃沛为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局长;
胡荏光为东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
严小康为东莞市公安局局长;
吴才华为东莞市监察局局长;
杨东如为东莞市民政局局长;
郭瑞华为东莞市司法局局长;
詹文光为东莞市财政局局长;
游其晃为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局长;
梁 冰为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局长;
刘润荣为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袁绍东为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朱 川为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韩任海为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张国平为东莞市水务局局长;
黄贵田为东莞市农业局局长;
黄冠球为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局长;
陈志伟为东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
蔡一平为东莞市卫生局局长;
邹 联为东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杜沛游为东莞市审计局局长;
蒋小莺为东莞市外事局局长;
彭启尧为东莞市体育局局长;
陈锡稳为东莞市统计局局长;
胡炽海为东莞市林业局局长;
陈建国为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罗乐英为东莞市法制局局长;
郭惠良为东莞市口岸局局长;
欧阳南江为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局长;
钟耀祥为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局长;
陈锡江为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
| 东莞市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2年计划草案的报告 | ——2012年1月7日在东莞市第十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张俊阳
各位代表: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我向大会报告全市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2年计划草案,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各位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一、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2011年,我市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市委十二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在市人大和市政协的监督支持下,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核心任务,深入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和“十二五”规划,积极采取一系列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强管理的政策措施,经济保持平稳增长,结构调整明显加快,社会民生事业全面进步,较好地完成了市十四届人大六次会议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一)国民经济平稳增长。全市积极应对复杂严峻外部环境,出台新的10亿元融资计划、外经贸稳增长调结构促平衡“28条”、取消口岸建设资金等措施,增强企业发展信心,推动经济实现稳健增长。初步预计,全市生产总值4735亿元,增长8%;人均生产总值57340元,增长5.2%。三大需求协调发展。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274亿元,增长15%;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077亿元,增长7.8%;外贸进出口总额1347亿美元,增长11%,其中出口总额780亿美元,增长12%。发展质量继续提高。财政收入较快增长,来源于东莞的财政收入839亿元,增长16.2%,其中市财政一般预算收入313亿元,增长18.3%。金融运行稳健,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6400亿元,比年初增长6.2%。居民收入稳定增长,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500元,增长10.7%;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2329元,增长9%。物价上涨势头得到控制。稳定物价各项措施有效实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全年上涨4.9%,低于全国全省水平;商品房价格实现年度控制目标。
(二)结构调整成效显现。落实结构调整系列政策,强化政府引导,合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三产结构调整优化。服务业加快发展,预计三次产业比例调整为0.3:50.5:49.2,第三产业比重提高0.5个百分点。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培育,出台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二五”总体规划和相关配套政策,开工建设宏威数码非晶硅薄膜太阳能电池项目,引进中科院云计算技术产业创新与育成中心等。加工贸易加快转型。生益科技等12家企业荣获“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大朗、松山湖入选“首批省级外贸转型升级专业型示范基地”。全年共1150家来料加工企业办理不停产转型,外资企业内销比重提高到32.8%,比上年底提高2.6个百分点。外资企业设立研发机构202宗,比上年增加52宗。民营经济加快发展。认定市级首批11家大企业(集团),新增19家省级优势传统产业升级示范企业,3家民营企业实现上市,小额贷款公司增至16家。引资结构继续改善。引进投资超1亿元以上内资项目59宗;全市新签、增资和实际到资超1000万美元外资项目154宗;实际利用外资29.5亿美元,增长8%。投资结构继续优化。市重点项目前11个月完成投资210.4亿元,同比增长40.2%,其中交通运输、现代产业、文化强省项目完成投资79.5亿元、75.6亿元、21.8亿元,占重点项目投资总额的38%、36%、10%,预计顺利完成年度投资计划。
(三)创新能力不断增强。“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增加至每年20亿元,实施“人才东莞”战略,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创新主体实力增强。成立首个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新增省企业技术中心13家、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各4家。新增121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63家省民营科技企业、7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2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新认定184家市民营科技企业。新增名牌名标104个(件),其中中国驰名商标4件。科技成果不断显现。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全年预计实现2889亿元,增长20%。预计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全年双双超过2万件。发明专利快速增长,1-11月申请量和授权量达3730件和655件,分别增长79.2%和47.4%。获国家创新基金立项39项,全省地级市排名第一。获省重大科技专项立项12个,为历年最多。创新平台加快建设。动工建设国家级重大科技设施散裂中子源项目。公共科技创新平台、行业科技技术平台、省专业镇总数分别达到11、12和18个。创新人才队伍加强。松山湖留创园成为省内首个省部共建留创园。新增6个省创新科研团队,总数位居全省第二。
(四)城市功能有效提升。加快中心城区和市属园区建设,完善城市配套设施,有效提升城市现代化水平。重点工程加快建设。建成广电中心、档案馆大楼等8项工程,广深沿江高速一期基本完工,篮球中心、中医院新院、网球中心、市民文化艺术中心及工人文化宫等32项工程加快建设,铁路东莞站配套工程、汇金大厦等33项工程积极筹建。“三区”建设加快推进。高标准推进城市中心区建设,确定中央商圈、中央生态休闲区建设方案,中央商务区更名为南城国际商务区。“三旧”改造进展顺利。新世博商贸中心区改造方案获省批复。将500亩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给17宗旧村改造项目,用于安置房用地。94宗改造项目计划动工,22宗加紧办理建设前期手续。园区建设取得新成效。松山湖前11个月实现工业增加值50.6亿元,税收收入18.6亿元,分别增长63.9%和12%。虎门港新增码头泊位7个,其中万吨级泊位5个,沙田港区二期码头启用,内贸航线增至9条、外贸航线增至2条,吞吐量大幅上升。生态园获批 “广东省循环经济工业园区”,总投资45亿元的3个大项目进驻园区。长安新区规划报批进展良好。
(五)城乡环境持续改善。宜居生态城市建设取得进展,获得“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生态环境不断改善。黄旗山城市公园一期工程基本完工,基本完成凤岗南门山、清溪山水天地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大岭山、大屏嶂、银瓶山三大森林公园配套设施,基本建成市区七大公园环保公厕建设工程。建成城市及社区绿道371公里,超额完成年度任务。森林覆盖率提高到36.9%。宜居社区建设扎实推进。市镇财政投入1.6亿元建设80个宜居社区,社区环境和配套设施得到有效改善。节能减排有效推进。全面推进全市火电厂及大型锅(窑)炉降氮脱硝,完成淘汰及改造工业锅炉400个。预计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4.25%,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垃圾无害化处理有效推进。建成污泥处理处置中心黄江项目,横沥垃圾处理厂二期投产,启动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较大提高。
(六)城乡统筹深入推进。扶持镇村加快发展。调整市与镇街的财政管理体制,增加镇级财政收入16.3亿元。落实欠发达镇村帮扶和市内“双到”扶贫系列政策,32个镇街实现可支配收入250.2亿元,村组两级可支配收入188.8亿元,分别增长21.5%和4.6%。帮助5402名贫困劳动力实现就业,2854户贫困家庭收入水平达到脱贫标准。城乡设施不断完善。镇际、村际联网路已完工128项,总长367公里。建成投产11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18项、天然气高中压管网144公里、水利防灾减灾工程27宗。完成市区2个片区内涝整治工程。
(七)区域合作巩固发展。深莞惠合作进一步深化。承办深莞惠三市第五次联席会议,共同签署产业发展、信息化合作、交通一体化等五个协议。实现三市车辆通行费互认互免。“双转移”加快推进。莞韶转移园入选省十大重点转移园,预计完成工业总产值110亿元,增长28%;莞惠转移园基础设施加快建设。推进对口帮扶。加强与新疆、西藏经贸合作、人才培训交流,推进21个援疆项目建设,启动6个援藏项目,完成对口援建映秀镇工程验收和移交工作。推进与云浮、韶关两市“双到”扶贫开发及对口重庆巫山、广西河池各项帮扶工作。
(八)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有序推进。推进简政强镇事权改革,进一步将事权下放到11个中心镇和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完成市镇942个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基层管理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全面完成明晰产权的林改主体改革任务。黄江、厚街村级体制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增加7个镇街开展专项试点。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基层医疗机构综合改革任务基本完成,社卫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稳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社会管理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成立市社会工作委员会,统筹加强社会建设。启用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举办首届公益创投活动。
(九)民生事业全面发展。文化事业加快发展。实施“文化东莞”工程,推进“四个名城”建设,市镇两级财政投入3.9亿元,实现基层文化设施全覆盖。首次在全市层面对城市形象进行系统规划及传播。教育事业发展提升。高考录取率达到95.9%,普通类考生录取率、每万户籍人口升本科人数、升大学人数三项指标在全省地级以上市中名列第一。建成启用9所高中阶段学校,基本完成高中阶段学校布局调整。加快建设职教城。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共招收13.3万名新莞人子女就读。公共卫生服务水平继续提高。“三院一中心”搬迁使用,基本建成中医院新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面开展居民健康档案、慢性病管理等9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提高基本养老金标准,累计21.2万人受惠。扩大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范围和报销药品范围,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20万元。建成68家平价商店,发放993万元临时价格补贴。建成公租房17763套。劳动就业形势稳定。前11个月发放各项就业补贴3.19亿元,组建“村民车间”503个,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2%以内。人口事业继续发展。保持低生育水平,出生率10.9‰、人口自然增长率6.13‰,分别低于省下达计划1.58和1.67个千分点。实行“积分管理+条件准入”,近8000名新莞人获得入户资格。3760名新生代农民工入围“圆梦计划”。
(十)社会保持稳定和谐。进一步推进以社会治安、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为重点的综合治理,有效维护社会稳定。社会治安有序稳定。及时发现化解各类不安定因素,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扩大社会面防控,推动“大巡警”建设,构建“平安公交”体系,全市共破获刑事案件18492宗。安全生产形势良好。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设,开展校车专项整治,加强消防应急管理。前11个月,全市各类生产安全事故4063宗、死亡495人,同比分别下降6.7%和1.4%。加强食品安全治理。大力整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严厉查处“地沟油”、问题肉制品等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构建和谐劳资关系。深入推进劳动监察“两网化”建设,规范企业用工管理,创建62个和谐劳动关系示范点,涉及企业2387家。
过去一年,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困难,主要有:一是受复杂严峻的国外环境影响,生产总值、投资等指标未如预期,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压力增大;二是新兴产业培育发展仍需加大力度,自主创新能力亟待增强,新经济增长点尚未有效形成,结构调整任重道远;三是资源要素瓶颈制约依然突出,用地指标缺乏、电力供应紧张、用工短缺等情况尚未得到有效解决;四是社会治安、安全生产、劳资纠纷、均衡发展等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对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二、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安排意见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也是我市推动高水平崛起的起步之年。做好今年工作,对于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全面实现“四年大发展”目标任务,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召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2年国内外发展环境趋于复杂严峻,但仍处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我市面临的困难增多,发展机遇仍大于挑战。从国外环境看,全球经济有望保持增长,但发达国家经济下行风险加大,经济复苏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上升,经济增长和贸易增速可能回落。从国内环境看,国家确定经济工作采取“稳中求进”的总基调,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全力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进一步扩大消费需求和改善民生,国内经济有望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增长。从自身环境来看,全市上下应对危机能力增强,加快建设“三区四城”、深入推进“十二五”规划确定的一批重点工程和优质项目等将为经济发展增添新的动力,但企业综合成本上升、资源环境瓶颈制约趋紧等加大了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增长的难度。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我市2012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
——生产总值增长8%;
——人均生产总值增长7.5%;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9%;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2%;
——外贸出口增长8%;
——实际利用外资增长5%;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4.25%;
——研发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提高到1.3%;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控制在4%左右;
——市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10%左右;
——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以内;
——户籍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7.8‰以内;
——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8%;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8%。
为实现上述发展目标,必须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委十届十一次全会和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三区四城”为目标,以创新型经济为主抓手,突出抓产业、上项目,坚定转型主线,坚持稳中求进,提升城市品质,高度关注民生,为实现高水平崛起开好局、起好步。重点做好以下六方面工作:
(一)强化内外需求驱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加大投资拉动力度。进一步完善领导挂钩督导、并联审批、绿色通道等制度,统筹推进重点建设项目和财政投资项目,科学安排用地指标,进一步扩大投资规模,发挥投资促增长的积极作用。2012年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安排106项,年度计划投资242亿元,重点推进轨道交通、高快速路等交通基础设施,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重大产业项目以及环境治理、社会事业、民生保障项目建设。2012年计划安排市财政投资建设资金约80亿元。进一步拓宽社会投资领域,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经营性基础设施和重大产业投资建设。
积极扩大消费需求。进一步出台鼓励消费的政策措施,鼓励商业模式创新,支持发展特许经营、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业态,推动传统商贸流通设施升级。组织举办各类商贸促销活动,完善消费信贷服务体系,促进居民消费。加大力度开拓国内市场,组织参加国内外专业展览,鼓励企业组建内销渠道和扩大市场份额。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诚信守法经营,改善消费环境。加强对粮油、肉蛋等基本生活品和房地产等价格变动的监测,建设平价商店,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将物价水平控制在计划目标以内。
努力保持进出口平稳增长。落实稳增长调结构促平衡的政策措施,从财政支持、服务效能、先行先试、稳定出口、招商引资、工作考核等方面促进外经贸稳定发展。增设促进口专项资金,重点鼓励引进先进生产性设备和技术,给予2%的资金扶持。加大进出口信用保险支持,优化出口通关环境,支持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鼓励开拓东盟、非洲等新兴市场,进一步引导企业优化出口的产品结构、市场结构和地区结构。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保护出口企业合法权益。
多管齐下帮扶企业解困。全面取消市级权限企业收费项目,清理镇街企业收费项目,积极争取减免省级权限收费,着力减轻企业负担。出台新的10亿元融资支持计划实施细则,着力从工业企业贷款、直接债务融资、组建再担保公司、鼓励金融创新等方面予以资助,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题。用好各级各类帮扶政策和专项资金,支持发展中小经济金融组织,落实并出台扶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实行市镇村领导走访企业制度,建立重点企业跨部门服务机制,帮助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难题,提供高效行政服务,增强企业扎根发展信心。
提高对经济运行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经济监测预警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经济运行动态监测和预测预警,及时发现和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加大经济工作统筹力度,加强综合协调服务,采取有效措施破解资源要素制约,努力解决电力紧张、资金短缺、招工困难等突出问题,防止经济运行出现大起大落。
(二)强化产业升级和创新驱动,夯实高水平崛起基础
大力提升产业发展层次。进一步落实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政策体系,着力引进大项目、打造大园区、培育大产业,突出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推进产业高级化,进一步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建设中央商圈和中央生态休闲区,加快开发南城国际商务区,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建设,鼓励设立地区总部和区域总部,促进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进一步提高现代服务业比重。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政策,扎实推进薄膜太阳能光伏、物联网、半导体照明等省级基地建设,加快建设宏威数码、胜华科技、华为、中兴等新兴产业项目,开展电动汽车示范应用,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融资担保平台,组织申报国家和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项目和资金,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优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深入实施名牌带动战略、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战略,引导实施技术改造,鼓励企业创建名牌名标和参与标准制定,提升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水平。统筹重大产业布局,支持重点工业企业加快发展。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大力发展都市农业,提高农业精细化水平,培育发展农业产业化组织,开展莞台农业合作。
努力促进产业科技融合。完善“科技东莞”政策体系,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机制,集中优势资源推进创新发展。推进散裂中子源工程建设,加快建设国家半导体光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华南设计创业园、北京大学光电研究院等科技创新平台,鼓励企业设立各级各类研发机构,提升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服务功能,增强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金融商务区和金融改革创新服务区,探索设立产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支持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鼓励企业上市融资,促进科技、产业、金融有机融合发展。加快实施重大科技专项,着力突破一批核心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鼓励开展产学研合作,筹建产学研合作网。组建技术产权交易中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继续办好科技合作周活动。全面实施“人才东莞”战略,以“十百千万”行动计划为抓手,突出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和高层次人才,力争人才工作取得新突破。
加快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加快建设“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城市”,配套安排专项资金,探索先行先试的政策措施,推动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继续推动来料加工企业转三资或民营企业,强化企业生产力提升辅导服务,开展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认定,鼓励企业在经营业态、产品升级、技术创新、品牌创建、渠道开拓、总部设立等方面迈出更大步伐。创新加工贸易电子联网管理,探索电子围网监管新模式,支持海关扩大属地管理企业分类监管试点,加快保税物流进出口功能提升,改善加工贸易服务环境。构建加工贸易内销便利化体系,继续办好“外博会”和“台博会”,支持“大麦客”等建立商品交易中心,进一步完善外资企业产品对接平台。
加快发展民营经济。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实施意见,引导支持民营资本进入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市政公共项目的建设运营。继续实施民营企业上市梯度培育工程和成长型中小企业培育计划,扶持优质企业加快发展。扎实推进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111”工程,引导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进出口业务。举办首届莞商大会,打造莞商品牌。
大力引优扶强。加强市级招商引资统筹,转变以往镇街分散招商格局,强化镇街招引重大项目工作考核,实现招商引资上水平,达到以增量稀释存量。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等市级招商载体为依托,面向世界500强企业、大型央企和民企巨头,围绕产业链的关键环节和缺失环节,重点引进培育一批优质项目和龙头企业。实施民营企业100强扶持计划。建立大企业储备库,培育总部企业和上市公司。
(三)强化环境生态建设,提升城市居住质量
推进节能减排。进一步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和奖惩机制,严格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全面加强节能减排管理,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严格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严控高能耗、高排放新上项目,继续淘汰转移落后产能。建立重点用能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加快以工业、建筑、交通领域为重点的节能降耗改造。持续推进清洁生产,推广循环经济示范工程,探索低碳发展模式,加强新能源开发与再生能源应用。推进广东省绿色照明示范城市建设,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实施路灯节电改造工程,推广节能环保产品。
加强宜居生态建设。建设广深高速和东江水源涵养林东莞段生态景观林带,推进东莞植物园、黄旗山城市公园扩建及林相改造等工程,完善大岭山、大屏嶂等森林公园及银瓶山等自然保护区的配套设施建设,持续改善生态环境。加快开发城市公共绿地,规划建设生态公园、休闲公园及湿地公园,营造绿色城市环境。加强绿道网建设和管理,新建300公里城市和社区绿道。着力推进宜居社区建设和名村创建,力争建成50个宜居社区(村)、打造7个市级名村及22个镇级名村。完善“三旧”改造政策及流程,加快方案审查及改造项目建设。加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加强环境综合治理。推进以运河综合整治为龙头的水环境治理,大力整治全市内河涌和水库,加快市区污水处理厂及截污管网三期、东引运河堤路结合达标工程等项目建设。推进垃圾处理工程,加强垃圾分类处理。加强空气质量检测,重点抓好大气、水体、重金属、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年内淘汰或改造小功率工业燃煤锅炉200台。加快推进7个环保产业基地建设。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建设生活节水示范应用。
(四)强化区域发展统筹,促进城市均衡发展
扶持镇村加快发展。继续实施市对镇村的超收分成、贷款贴息、公共管理支出补助等帮扶措施,增强欠发达镇村发展能力。安排市内扶贫资金1.39亿元,深入开展市内“双到”扶贫,确保完成两个“80%”目标任务。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加强集体债权管理,严控一般性支出。
促进园区引领发展。高起点推进松山湖开发,加快建设台湾高科技园,承接以色列产业园落户,进一步完善各项功能配套设施建设,提高科技平台服务能力,培育创新型产业集群。加快虎门港以物流为主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筹备开辟近洋航线,加快立沙岛开发步伐,积极引进精细化工和装备制造等临港产业,强化港口资源整合。推进生态园各项基建工程,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发展循环经济。加紧推进长安新区用海规划报批,加快收地工作。
完善城乡设施建设。积极推进穗莞深、莞惠城际轨道及市域轨道R2线,抓紧建设东莞新火车站、东莞东站升级改造等项目。加快建设博深高速、从莞高速等市际高速公路,环莞快速二期、沿海公路等市域道路和镇际村际联网路,以及梨川大桥、东平东江大桥等桥梁设施。加快石大公路、东部快速企石至桥头段等道路升级改造,完成市区10个交通拥堵点整治。加快建设东江与水库联网供水水源工程,推动供水管网改造,加快实施供水“一体化”。推进500千伏东纵输变电工程、天然气高压管网二期工程等能源项目建设,增强能源保障能力。加快127宗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加强城市内涝整治,完成市区内涝整治应急三期等工程。推广物联网应用,建设“智慧东莞”。
加强区域合作发展。落实深莞惠紧密合作框架协议,加强基础设施、界河治理、规划编制、产业发展、公共事务协作等领域的合作,合力打造深莞惠经济圈。主动对接穗深港,深化与香港、澳门、台湾在产业、科技、教育等方面的合作发展,提升经贸合作水平。落实“双转移”战略,加快建设莞韶、莞惠产业转移园,积极引进粤东西北地区劳动力。扎实推进对口援藏援疆,加强项目、产业和智力等多层次合作。全面完成韶关、云浮“双到”扶贫工作。落实对口帮扶广西河池和重庆巫山工作任务。
(五)强化机制体制创新,增强发展活力动力
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设电子政务云平台,推广市网上办事服务平台应用,提高网上政务服务水平。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减少审批环节,开展年检、年审类事项调整,推动行政管理重心下移,着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深化中心镇和市属园区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创新事权下放行使机制,完善党政机构和事业单位改革调整,着力解决事权行使难题。推动镇街法制机构建设,推进依法行政。
创新社会管理机制。制定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五年规划,开展镇街社会工作创新试点。出台政府转移职能目录和购买服务目录,扩大政府购买服务和职能转移。创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简化程序放宽准入限制,拓宽职能范围,完善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体系。探索整合两种基本医疗保险形式,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稳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选取部分镇街进行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完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制度,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建立多元投融资机制,创新分配方式。探索推进公交体制改革,组建公交一卡通公司。组建东莞市水务投资集团。
推进农村体制改革。全面铺开村级体制改革,制定实施细则,探索推广社区政务服务中心,创建20个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示范点。推动开展合并组级经济试点。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和集体经济分配制度改革,鼓励集体经济从物业租赁型向投资型转变。
(六)强化社会建设和民生保障,推动发展成果共享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和严打整治专项行动,完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价机制,深化“大巡警”建设,严厉打击路面违法犯罪,营造良好社会治安环境。全面推进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建设,完善基层信访网络,畅通信访渠道,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加强食品药品、消防、交通运输等安全监管,加强对公共设施、公共场所、民用设施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大力推进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建设,有效防范和打击恶意逃薪、弃厂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和谐劳资关系。
全面发展社会事业。深入推进文化名城建设,用好文化专项资金,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全面启动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创建工作,推进各项文化惠民工程建设,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打造一批艺术精品,提升城市文明程度。加大对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力度,巩固提高基础教育,创新发展职业教育,扶持发展民办教育,发展壮大高等教育。力争新增公办(集体办)幼儿园15所及6000个公办学位,完成5所高中学校新建改建,建成高技能公共实训中心、东莞理工学校新校区和市技师学院。加强重大传染病防控和职业病防治,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完善体育设施建设,推动全民健身深入开展。稳定低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妇女儿童及残疾人事业发展,建成10个镇街康复就业服务中心。
改善民生福利。进一步加大民生财政投入力度,继续实施民生十件实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保卡,着力破解跨地区转移就业的社保关系接续难题。全面整合社会救助资源,扩大社会救助范围,落实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低收入困难家庭的生活补贴。将高龄津贴发放范围扩大至70岁以上户籍老人,将居家养老服务覆盖面扩大到20个镇街80个社区。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体系,全面提升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促进就业创业。完善三级公交网络,提升公交服务质量。加快设立扶持专项资金,增加购买社会服务数量,培养社会工作人才,实现社会工作覆盖全市各镇街。扎实做好居住证办理和积分制入户、入学,实施“新莞人培训”工程,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新莞人融合发展。
各位代表!让我们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定信心、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务求实效,全面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开好局,起好步! |
| 东莞市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2年计划草案的报告 | ——2012年1月7日在东莞市第十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张俊阳
各位代表: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我向大会报告全市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2年计划草案,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各位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一、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2011年,我市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市委十二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在市人大和市政协的监督支持下,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核心任务,深入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和“十二五”规划,积极采取一系列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强管理的政策措施,经济保持平稳增长,结构调整明显加快,社会民生事业全面进步,较好地完成了市十四届人大六次会议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一)国民经济平稳增长。全市积极应对复杂严峻外部环境,出台新的10亿元融资计划、外经贸稳增长调结构促平衡“28条”、取消口岸建设资金等措施,增强企业发展信心,推动经济实现稳健增长。初步预计,全市生产总值4735亿元,增长8%;人均生产总值57340元,增长5.2%。三大需求协调发展。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274亿元,增长15%;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077亿元,增长7.8%;外贸进出口总额1347亿美元,增长11%,其中出口总额780亿美元,增长12%。发展质量继续提高。财政收入较快增长,来源于东莞的财政收入839亿元,增长16.2%,其中市财政一般预算收入313亿元,增长18.3%。金融运行稳健,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6400亿元,比年初增长6.2%。居民收入稳定增长,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500元,增长10.7%;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2329元,增长9%。物价上涨势头得到控制。稳定物价各项措施有效实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全年上涨4.9%,低于全国全省水平;商品房价格实现年度控制目标。
(二)结构调整成效显现。落实结构调整系列政策,强化政府引导,合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三产结构调整优化。服务业加快发展,预计三次产业比例调整为0.3:50.5:49.2,第三产业比重提高0.5个百分点。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培育,出台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二五”总体规划和相关配套政策,开工建设宏威数码非晶硅薄膜太阳能电池项目,引进中科院云计算技术产业创新与育成中心等。加工贸易加快转型。生益科技等12家企业荣获“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大朗、松山湖入选“首批省级外贸转型升级专业型示范基地”。全年共1150家来料加工企业办理不停产转型,外资企业内销比重提高到32.8%,比上年底提高2.6个百分点。外资企业设立研发机构202宗,比上年增加52宗。民营经济加快发展。认定市级首批11家大企业(集团),新增19家省级优势传统产业升级示范企业,3家民营企业实现上市,小额贷款公司增至16家。引资结构继续改善。引进投资超1亿元以上内资项目59宗;全市新签、增资和实际到资超1000万美元外资项目154宗;实际利用外资29.5亿美元,增长8%。投资结构继续优化。市重点项目前11个月完成投资210.4亿元,同比增长40.2%,其中交通运输、现代产业、文化强省项目完成投资79.5亿元、75.6亿元、21.8亿元,占重点项目投资总额的38%、36%、10%,预计顺利完成年度投资计划。
(三)创新能力不断增强。“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增加至每年20亿元,实施“人才东莞”战略,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创新主体实力增强。成立首个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新增省企业技术中心13家、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各4家。新增121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63家省民营科技企业、7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2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新认定184家市民营科技企业。新增名牌名标104个(件),其中中国驰名商标4件。科技成果不断显现。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全年预计实现2889亿元,增长20%。预计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全年双双超过2万件。发明专利快速增长,1-11月申请量和授权量达3730件和655件,分别增长79.2%和47.4%。获国家创新基金立项39项,全省地级市排名第一。获省重大科技专项立项12个,为历年最多。创新平台加快建设。动工建设国家级重大科技设施散裂中子源项目。公共科技创新平台、行业科技技术平台、省专业镇总数分别达到11、12和18个。创新人才队伍加强。松山湖留创园成为省内首个省部共建留创园。新增6个省创新科研团队,总数位居全省第二。
(四)城市功能有效提升。加快中心城区和市属园区建设,完善城市配套设施,有效提升城市现代化水平。重点工程加快建设。建成广电中心、档案馆大楼等8项工程,广深沿江高速一期基本完工,篮球中心、中医院新院、网球中心、市民文化艺术中心及工人文化宫等32项工程加快建设,铁路东莞站配套工程、汇金大厦等33项工程积极筹建。“三区”建设加快推进。高标准推进城市中心区建设,确定中央商圈、中央生态休闲区建设方案,中央商务区更名为南城国际商务区。“三旧”改造进展顺利。新世博商贸中心区改造方案获省批复。将500亩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给17宗旧村改造项目,用于安置房用地。94宗改造项目计划动工,22宗加紧办理建设前期手续。园区建设取得新成效。松山湖前11个月实现工业增加值50.6亿元,税收收入18.6亿元,分别增长63.9%和12%。虎门港新增码头泊位7个,其中万吨级泊位5个,沙田港区二期码头启用,内贸航线增至9条、外贸航线增至2条,吞吐量大幅上升。生态园获批 “广东省循环经济工业园区”,总投资45亿元的3个大项目进驻园区。长安新区规划报批进展良好。
(五)城乡环境持续改善。宜居生态城市建设取得进展,获得“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生态环境不断改善。黄旗山城市公园一期工程基本完工,基本完成凤岗南门山、清溪山水天地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大岭山、大屏嶂、银瓶山三大森林公园配套设施,基本建成市区七大公园环保公厕建设工程。建成城市及社区绿道371公里,超额完成年度任务。森林覆盖率提高到36.9%。宜居社区建设扎实推进。市镇财政投入1.6亿元建设80个宜居社区,社区环境和配套设施得到有效改善。节能减排有效推进。全面推进全市火电厂及大型锅(窑)炉降氮脱硝,完成淘汰及改造工业锅炉400个。预计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4.25%,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垃圾无害化处理有效推进。建成污泥处理处置中心黄江项目,横沥垃圾处理厂二期投产,启动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较大提高。
(六)城乡统筹深入推进。扶持镇村加快发展。调整市与镇街的财政管理体制,增加镇级财政收入16.3亿元。落实欠发达镇村帮扶和市内“双到”扶贫系列政策,32个镇街实现可支配收入250.2亿元,村组两级可支配收入188.8亿元,分别增长21.5%和4.6%。帮助5402名贫困劳动力实现就业,2854户贫困家庭收入水平达到脱贫标准。城乡设施不断完善。镇际、村际联网路已完工128项,总长367公里。建成投产11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18项、天然气高中压管网144公里、水利防灾减灾工程27宗。完成市区2个片区内涝整治工程。
(七)区域合作巩固发展。深莞惠合作进一步深化。承办深莞惠三市第五次联席会议,共同签署产业发展、信息化合作、交通一体化等五个协议。实现三市车辆通行费互认互免。“双转移”加快推进。莞韶转移园入选省十大重点转移园,预计完成工业总产值110亿元,增长28%;莞惠转移园基础设施加快建设。推进对口帮扶。加强与新疆、西藏经贸合作、人才培训交流,推进21个援疆项目建设,启动6个援藏项目,完成对口援建映秀镇工程验收和移交工作。推进与云浮、韶关两市“双到”扶贫开发及对口重庆巫山、广西河池各项帮扶工作。
(八)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有序推进。推进简政强镇事权改革,进一步将事权下放到11个中心镇和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完成市镇942个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基层管理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全面完成明晰产权的林改主体改革任务。黄江、厚街村级体制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增加7个镇街开展专项试点。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基层医疗机构综合改革任务基本完成,社卫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稳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社会管理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成立市社会工作委员会,统筹加强社会建设。启用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举办首届公益创投活动。
(九)民生事业全面发展。文化事业加快发展。实施“文化东莞”工程,推进“四个名城”建设,市镇两级财政投入3.9亿元,实现基层文化设施全覆盖。首次在全市层面对城市形象进行系统规划及传播。教育事业发展提升。高考录取率达到95.9%,普通类考生录取率、每万户籍人口升本科人数、升大学人数三项指标在全省地级以上市中名列第一。建成启用9所高中阶段学校,基本完成高中阶段学校布局调整。加快建设职教城。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共招收13.3万名新莞人子女就读。公共卫生服务水平继续提高。“三院一中心”搬迁使用,基本建成中医院新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面开展居民健康档案、慢性病管理等9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提高基本养老金标准,累计21.2万人受惠。扩大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范围和报销药品范围,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20万元。建成68家平价商店,发放993万元临时价格补贴。建成公租房17763套。劳动就业形势稳定。前11个月发放各项就业补贴3.19亿元,组建“村民车间”503个,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2%以内。人口事业继续发展。保持低生育水平,出生率10.9‰、人口自然增长率6.13‰,分别低于省下达计划1.58和1.67个千分点。实行“积分管理+条件准入”,近8000名新莞人获得入户资格。3760名新生代农民工入围“圆梦计划”。
(十)社会保持稳定和谐。进一步推进以社会治安、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为重点的综合治理,有效维护社会稳定。社会治安有序稳定。及时发现化解各类不安定因素,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扩大社会面防控,推动“大巡警”建设,构建“平安公交”体系,全市共破获刑事案件18492宗。安全生产形势良好。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设,开展校车专项整治,加强消防应急管理。前11个月,全市各类生产安全事故4063宗、死亡495人,同比分别下降6.7%和1.4%。加强食品安全治理。大力整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严厉查处“地沟油”、问题肉制品等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构建和谐劳资关系。深入推进劳动监察“两网化”建设,规范企业用工管理,创建62个和谐劳动关系示范点,涉及企业2387家。
过去一年,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困难,主要有:一是受复杂严峻的国外环境影响,生产总值、投资等指标未如预期,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压力增大;二是新兴产业培育发展仍需加大力度,自主创新能力亟待增强,新经济增长点尚未有效形成,结构调整任重道远;三是资源要素瓶颈制约依然突出,用地指标缺乏、电力供应紧张、用工短缺等情况尚未得到有效解决;四是社会治安、安全生产、劳资纠纷、均衡发展等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对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二、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安排意见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也是我市推动高水平崛起的起步之年。做好今年工作,对于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全面实现“四年大发展”目标任务,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召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2年国内外发展环境趋于复杂严峻,但仍处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我市面临的困难增多,发展机遇仍大于挑战。从国外环境看,全球经济有望保持增长,但发达国家经济下行风险加大,经济复苏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上升,经济增长和贸易增速可能回落。从国内环境看,国家确定经济工作采取“稳中求进”的总基调,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全力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进一步扩大消费需求和改善民生,国内经济有望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增长。从自身环境来看,全市上下应对危机能力增强,加快建设“三区四城”、深入推进“十二五”规划确定的一批重点工程和优质项目等将为经济发展增添新的动力,但企业综合成本上升、资源环境瓶颈制约趋紧等加大了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增长的难度。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我市2012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
——生产总值增长8%;
——人均生产总值增长7.5%;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9%;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2%;
——外贸出口增长8%;
——实际利用外资增长5%;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4.25%;
——研发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提高到1.3%;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控制在4%左右;
——市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10%左右;
——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以内;
——户籍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7.8‰以内;
——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8%;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8%。
为实现上述发展目标,必须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委十届十一次全会和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三区四城”为目标,以创新型经济为主抓手,突出抓产业、上项目,坚定转型主线,坚持稳中求进,提升城市品质,高度关注民生,为实现高水平崛起开好局、起好步。重点做好以下六方面工作:
(一)强化内外需求驱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加大投资拉动力度。进一步完善领导挂钩督导、并联审批、绿色通道等制度,统筹推进重点建设项目和财政投资项目,科学安排用地指标,进一步扩大投资规模,发挥投资促增长的积极作用。2012年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安排106项,年度计划投资242亿元,重点推进轨道交通、高快速路等交通基础设施,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重大产业项目以及环境治理、社会事业、民生保障项目建设。2012年计划安排市财政投资建设资金约80亿元。进一步拓宽社会投资领域,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经营性基础设施和重大产业投资建设。
积极扩大消费需求。进一步出台鼓励消费的政策措施,鼓励商业模式创新,支持发展特许经营、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业态,推动传统商贸流通设施升级。组织举办各类商贸促销活动,完善消费信贷服务体系,促进居民消费。加大力度开拓国内市场,组织参加国内外专业展览,鼓励企业组建内销渠道和扩大市场份额。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诚信守法经营,改善消费环境。加强对粮油、肉蛋等基本生活品和房地产等价格变动的监测,建设平价商店,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将物价水平控制在计划目标以内。
努力保持进出口平稳增长。落实稳增长调结构促平衡的政策措施,从财政支持、服务效能、先行先试、稳定出口、招商引资、工作考核等方面促进外经贸稳定发展。增设促进口专项资金,重点鼓励引进先进生产性设备和技术,给予2%的资金扶持。加大进出口信用保险支持,优化出口通关环境,支持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鼓励开拓东盟、非洲等新兴市场,进一步引导企业优化出口的产品结构、市场结构和地区结构。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保护出口企业合法权益。
多管齐下帮扶企业解困。全面取消市级权限企业收费项目,清理镇街企业收费项目,积极争取减免省级权限收费,着力减轻企业负担。出台新的10亿元融资支持计划实施细则,着力从工业企业贷款、直接债务融资、组建再担保公司、鼓励金融创新等方面予以资助,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题。用好各级各类帮扶政策和专项资金,支持发展中小经济金融组织,落实并出台扶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实行市镇村领导走访企业制度,建立重点企业跨部门服务机制,帮助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难题,提供高效行政服务,增强企业扎根发展信心。
提高对经济运行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经济监测预警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经济运行动态监测和预测预警,及时发现和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加大经济工作统筹力度,加强综合协调服务,采取有效措施破解资源要素制约,努力解决电力紧张、资金短缺、招工困难等突出问题,防止经济运行出现大起大落。
(二)强化产业升级和创新驱动,夯实高水平崛起基础
大力提升产业发展层次。进一步落实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政策体系,着力引进大项目、打造大园区、培育大产业,突出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推进产业高级化,进一步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建设中央商圈和中央生态休闲区,加快开发南城国际商务区,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建设,鼓励设立地区总部和区域总部,促进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进一步提高现代服务业比重。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政策,扎实推进薄膜太阳能光伏、物联网、半导体照明等省级基地建设,加快建设宏威数码、胜华科技、华为、中兴等新兴产业项目,开展电动汽车示范应用,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融资担保平台,组织申报国家和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项目和资金,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优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深入实施名牌带动战略、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战略,引导实施技术改造,鼓励企业创建名牌名标和参与标准制定,提升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水平。统筹重大产业布局,支持重点工业企业加快发展。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大力发展都市农业,提高农业精细化水平,培育发展农业产业化组织,开展莞台农业合作。
努力促进产业科技融合。完善“科技东莞”政策体系,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机制,集中优势资源推进创新发展。推进散裂中子源工程建设,加快建设国家半导体光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华南设计创业园、北京大学光电研究院等科技创新平台,鼓励企业设立各级各类研发机构,提升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服务功能,增强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金融商务区和金融改革创新服务区,探索设立产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支持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鼓励企业上市融资,促进科技、产业、金融有机融合发展。加快实施重大科技专项,着力突破一批核心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鼓励开展产学研合作,筹建产学研合作网。组建技术产权交易中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继续办好科技合作周活动。全面实施“人才东莞”战略,以“十百千万”行动计划为抓手,突出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和高层次人才,力争人才工作取得新突破。
加快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加快建设“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城市”,配套安排专项资金,探索先行先试的政策措施,推动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继续推动来料加工企业转三资或民营企业,强化企业生产力提升辅导服务,开展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认定,鼓励企业在经营业态、产品升级、技术创新、品牌创建、渠道开拓、总部设立等方面迈出更大步伐。创新加工贸易电子联网管理,探索电子围网监管新模式,支持海关扩大属地管理企业分类监管试点,加快保税物流进出口功能提升,改善加工贸易服务环境。构建加工贸易内销便利化体系,继续办好“外博会”和“台博会”,支持“大麦客”等建立商品交易中心,进一步完善外资企业产品对接平台。
加快发展民营经济。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实施意见,引导支持民营资本进入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市政公共项目的建设运营。继续实施民营企业上市梯度培育工程和成长型中小企业培育计划,扶持优质企业加快发展。扎实推进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111”工程,引导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进出口业务。举办首届莞商大会,打造莞商品牌。
大力引优扶强。加强市级招商引资统筹,转变以往镇街分散招商格局,强化镇街招引重大项目工作考核,实现招商引资上水平,达到以增量稀释存量。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等市级招商载体为依托,面向世界500强企业、大型央企和民企巨头,围绕产业链的关键环节和缺失环节,重点引进培育一批优质项目和龙头企业。实施民营企业100强扶持计划。建立大企业储备库,培育总部企业和上市公司。
(三)强化环境生态建设,提升城市居住质量
推进节能减排。进一步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和奖惩机制,严格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全面加强节能减排管理,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严格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严控高能耗、高排放新上项目,继续淘汰转移落后产能。建立重点用能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加快以工业、建筑、交通领域为重点的节能降耗改造。持续推进清洁生产,推广循环经济示范工程,探索低碳发展模式,加强新能源开发与再生能源应用。推进广东省绿色照明示范城市建设,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实施路灯节电改造工程,推广节能环保产品。
加强宜居生态建设。建设广深高速和东江水源涵养林东莞段生态景观林带,推进东莞植物园、黄旗山城市公园扩建及林相改造等工程,完善大岭山、大屏嶂等森林公园及银瓶山等自然保护区的配套设施建设,持续改善生态环境。加快开发城市公共绿地,规划建设生态公园、休闲公园及湿地公园,营造绿色城市环境。加强绿道网建设和管理,新建300公里城市和社区绿道。着力推进宜居社区建设和名村创建,力争建成50个宜居社区(村)、打造7个市级名村及22个镇级名村。完善“三旧”改造政策及流程,加快方案审查及改造项目建设。加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加强环境综合治理。推进以运河综合整治为龙头的水环境治理,大力整治全市内河涌和水库,加快市区污水处理厂及截污管网三期、东引运河堤路结合达标工程等项目建设。推进垃圾处理工程,加强垃圾分类处理。加强空气质量检测,重点抓好大气、水体、重金属、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年内淘汰或改造小功率工业燃煤锅炉200台。加快推进7个环保产业基地建设。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建设生活节水示范应用。
(四)强化区域发展统筹,促进城市均衡发展
扶持镇村加快发展。继续实施市对镇村的超收分成、贷款贴息、公共管理支出补助等帮扶措施,增强欠发达镇村发展能力。安排市内扶贫资金1.39亿元,深入开展市内“双到”扶贫,确保完成两个“80%”目标任务。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加强集体债权管理,严控一般性支出。
促进园区引领发展。高起点推进松山湖开发,加快建设台湾高科技园,承接以色列产业园落户,进一步完善各项功能配套设施建设,提高科技平台服务能力,培育创新型产业集群。加快虎门港以物流为主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筹备开辟近洋航线,加快立沙岛开发步伐,积极引进精细化工和装备制造等临港产业,强化港口资源整合。推进生态园各项基建工程,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发展循环经济。加紧推进长安新区用海规划报批,加快收地工作。
完善城乡设施建设。积极推进穗莞深、莞惠城际轨道及市域轨道R2线,抓紧建设东莞新火车站、东莞东站升级改造等项目。加快建设博深高速、从莞高速等市际高速公路,环莞快速二期、沿海公路等市域道路和镇际村际联网路,以及梨川大桥、东平东江大桥等桥梁设施。加快石大公路、东部快速企石至桥头段等道路升级改造,完成市区10个交通拥堵点整治。加快建设东江与水库联网供水水源工程,推动供水管网改造,加快实施供水“一体化”。推进500千伏东纵输变电工程、天然气高压管网二期工程等能源项目建设,增强能源保障能力。加快127宗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加强城市内涝整治,完成市区内涝整治应急三期等工程。推广物联网应用,建设“智慧东莞”。
加强区域合作发展。落实深莞惠紧密合作框架协议,加强基础设施、界河治理、规划编制、产业发展、公共事务协作等领域的合作,合力打造深莞惠经济圈。主动对接穗深港,深化与香港、澳门、台湾在产业、科技、教育等方面的合作发展,提升经贸合作水平。落实“双转移”战略,加快建设莞韶、莞惠产业转移园,积极引进粤东西北地区劳动力。扎实推进对口援藏援疆,加强项目、产业和智力等多层次合作。全面完成韶关、云浮“双到”扶贫工作。落实对口帮扶广西河池和重庆巫山工作任务。
(五)强化机制体制创新,增强发展活力动力
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设电子政务云平台,推广市网上办事服务平台应用,提高网上政务服务水平。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减少审批环节,开展年检、年审类事项调整,推动行政管理重心下移,着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深化中心镇和市属园区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创新事权下放行使机制,完善党政机构和事业单位改革调整,着力解决事权行使难题。推动镇街法制机构建设,推进依法行政。
创新社会管理机制。制定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五年规划,开展镇街社会工作创新试点。出台政府转移职能目录和购买服务目录,扩大政府购买服务和职能转移。创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简化程序放宽准入限制,拓宽职能范围,完善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体系。探索整合两种基本医疗保险形式,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稳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选取部分镇街进行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完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制度,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建立多元投融资机制,创新分配方式。探索推进公交体制改革,组建公交一卡通公司。组建东莞市水务投资集团。
推进农村体制改革。全面铺开村级体制改革,制定实施细则,探索推广社区政务服务中心,创建20个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示范点。推动开展合并组级经济试点。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和集体经济分配制度改革,鼓励集体经济从物业租赁型向投资型转变。
(六)强化社会建设和民生保障,推动发展成果共享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和严打整治专项行动,完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价机制,深化“大巡警”建设,严厉打击路面违法犯罪,营造良好社会治安环境。全面推进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建设,完善基层信访网络,畅通信访渠道,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加强食品药品、消防、交通运输等安全监管,加强对公共设施、公共场所、民用设施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大力推进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建设,有效防范和打击恶意逃薪、弃厂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和谐劳资关系。
全面发展社会事业。深入推进文化名城建设,用好文化专项资金,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全面启动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创建工作,推进各项文化惠民工程建设,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打造一批艺术精品,提升城市文明程度。加大对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力度,巩固提高基础教育,创新发展职业教育,扶持发展民办教育,发展壮大高等教育。力争新增公办(集体办)幼儿园15所及6000个公办学位,完成5所高中学校新建改建,建成高技能公共实训中心、东莞理工学校新校区和市技师学院。加强重大传染病防控和职业病防治,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完善体育设施建设,推动全民健身深入开展。稳定低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妇女儿童及残疾人事业发展,建成10个镇街康复就业服务中心。
改善民生福利。进一步加大民生财政投入力度,继续实施民生十件实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保卡,着力破解跨地区转移就业的社保关系接续难题。全面整合社会救助资源,扩大社会救助范围,落实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低收入困难家庭的生活补贴。将高龄津贴发放范围扩大至70岁以上户籍老人,将居家养老服务覆盖面扩大到20个镇街80个社区。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体系,全面提升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促进就业创业。完善三级公交网络,提升公交服务质量。加快设立扶持专项资金,增加购买社会服务数量,培养社会工作人才,实现社会工作覆盖全市各镇街。扎实做好居住证办理和积分制入户、入学,实施“新莞人培训”工程,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新莞人融合发展。
各位代表!让我们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定信心、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务求实效,全面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开好局,起好步! |
| 2012年东莞市政府工作报告 | 2012年东莞市政府工作报告----- 2012年1月7日在东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东莞市人民政府代市长 袁宝成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大会报告过去五年的政府工作,并对今后五年和2012年工作提出建议,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各位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过去五年工作回顾 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来的五年,是东莞发展进程中不平凡的五年。五年来,在上级和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全市上下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扎实推进经济社会双转型,较好地完成了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东莞综合实力稳步增强,产业结构持续优化,人民生活不断改善,城市形象日益提升,获得全国文明城市、全国双拥模范城、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中国制造业名城、中国十大最关爱民生城市等荣誉。 -----积极应对挑战,经济实力迈上了新的台阶。2008年以来,我市面临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经受了转型发展的考验和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在宏观环境较为困难的情况下,保持了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初步预计,全市生产总值从2006年的2628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4735亿元,年均增长11.1%。来源于东莞的财政总收入、市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进出口总额、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分别达到839亿元、313亿元、1347亿美元和6400亿元,是五年前的2.2倍、2.1倍、1.6倍和1.9倍。以落实规划纲要统领发展全局。深化“五个一体化”合作,加快深莞惠融合步伐,推动省、市重大项目实施,“四年大发展”各项目标任务完成良好。以一揽子举措应对金融危机。开展“稳定企业扎根发展”系列活动,设立多个10亿元专项资金帮扶企业。实行领导挂钩督导、审批绿色通道、要素资源倾斜等制度,促进重点项目建设提速,年均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00亿元。实施八大商贸促进工程,开展“莞货全国行”活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16.3%。以园区开发打造新增长极。松山湖升级为国家级高新区,工业总产值、税收年均分别增长40%和65%,台湾高科技园开园并引进了一批大型项目。虎门港建成3万吨级以上深水泊位12个,港口年吞吐量超过6000万吨。生态园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基本完成,升级为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和循环经济示范园区。长安新区规划报批进展良好。各镇街工业集聚区加快整合提升。园区经济成为全市发展的重要增长极。以扶持镇村推动协调发展。提高镇街财政分成比例,落实贷款贴息政策,开展市内“双到”扶贫,实施生态补偿、镇村基础建设补助和公共管理支出补助,有效增强了基层发展的活力。2011年镇街平均可支配收入比2006年翻了1番,村组两级平均可支配收入达到3239万元。 -----深入调整结构,转型升级取得了突出成效。制定“1+26”政策体系,试点先行,加强引导,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实现了三大产业结构、经营模式、技术品牌、企业结构、市场结构、资源配套的优化。加工贸易转型步伐加快。在全国首创不停产转型模式,推动3500家来料加工企业转为独立法人企业,442家外资企业设立了研发机构,新增632家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品牌经营。全市外贸依存度从254%下降为187%,外企内销比重从26.4%上升到32.8%。东莞被确定为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城市。自主创新能力有效增强。市财政每年投入10亿元,2011年提高到20亿元,深入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全市研发经费增长2.4倍,新增各类创新平台105个,企业参与各类标准修订223项。拥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415家、省级以上名牌名标528个,省创新科研团队数量和专利授权量居全省第二,社会创新意识和企业创新能力不断增强。招商引资和企业培育有新进步。深化与港台地区的经贸合作,拓展对日韩欧美的重点招商,五年累计实际利用外资128.4亿美元,引进超千万美元项目430宗、世界500强项目44宗。2008年以来实际引进内资694亿元、超亿元项目278宗。现代产业体系“四个30项目”、民营50强企业不断壮大,新增上市企业8家,年主营业务收入百亿元企业实现零的突破。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推动珠三角新兴物流城市建设,积极打造电博会、外博会、漫博会、台博会等品牌展会,推进“大麦客”等商业模式创新,金融、物流、会展、动漫等产业蓬勃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加快集聚,农业产业园建设扎实推进,三大产业比例从0.5:57.3:42.2调整为0.3:50.5:49.2。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资金,启动五年倍增计划,新增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3个。产业和劳动力“双转移”积极推进。市财政投入3亿元建设莞韶、莞惠产业转移园。全市新接收粤东西北地区劳动力23万人。 -----坚持环境取胜,城乡面貌得到了切实改善。五年引导全社会共投入城建资金2500多亿元,推动城市建设从中心城区向全市范围延伸,从基础设施向环境建设延伸,从拉开框架向完善功能延伸,强化了市区地位,优化了镇村形象,提升了城乡一体化水平,改善了水环境和空气质量,城市环境考核排名从全省第九升至第三。基础设施日趋完善。城际轨道和市内轻轨启动建设,莞深高速三期、莞惠高速、龙大高速、环城路、西部干道等高快速路建成通车,新建改造镇村联网路373公里,新建水利防灾减灾工程370项、11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76项、天然气管网790公里,城市承载力稳步增强。城市功能不断强化。“四院一中心”、第六水厂等投入使用,市篮球中心基本建成,中央商务区、中央商圈和生态休闲区规划建设全面启动,市区首位度不断提高,辐射带动作用更加突出。加快打造各镇街标志性片区,推进成熟社区、宜居社区和名村建设,镇街配套更加成熟。城乡环境持续优化。划定1104平方公里生态控制线范围,建成森林公园8个、乡村公园1031个、绿道638公里,森林覆盖率、建成区绿化率分别达到36.9%和45.4%。投入200多亿元建成34座污水处理厂及截污主干管网工程,污泥处理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投入使用,运河综合整治取得实效,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77.3%和56.6%。圆满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深入开展农村环境“五整治”,全面铺开“三旧”改造,促进了城市更新与城乡一体。城市管理水平提升。实行城管综合执法,推广“市场化+监理制”的市政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城市管理的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水平不断提高。 -----强化社会管理,有力维护了和谐稳定。落实维稳第一责任,着力提升社会管理水平,保障了社会稳定,增进了社会和谐。公共安全管理不断加强。每年将治安列为十件实事之首,加强治安防控,严打恶性和多发性犯罪,群众安全感增强,东莞获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秀市。紧盯消防、交通、建筑、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和产品质量等重点领域,深入推进大排查、大整治、大培训、大建设,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各类安全事故宗数、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比五年前分别下降33.9%、35.5%和41.3%。矛盾纠纷有效化解。完善信访调解网络,健全维稳综治体系,加强矛盾隐患排查,提升应急管理能力,强化劳动监察执法和劳资关系调解,群众信访总量下降19.8%,纠纷调处成功率达97.4%。新莞人服务管理逐步优化。成立新莞人服务管理机构,全面实施以居住证为载体的服务管理“一证通”制度,实行新莞人积分入户、子女积分入学政策,接受1.8万名新莞人积分入户、13.3万名新莞人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新莞人参加各类社保超过2020万人次。 -----践行为民宗旨,民生事业实现了全面发展。把改善民生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每年办好十件实事,带动民生工作全面开展。五年来,市财政共投入688亿元用于民生发展,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纯收入均增长56%。就业创业扶持有力。市财政每年安排10亿元实施“创业东莞”工程,累计培训劳动力20万人次,援助就业困难人员7万多人,城乡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内。向4400多人次提供小额创业贷款3.2亿元。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100元。社保体系日益健全。农(居)民与职工基本养老实现统筹发展,退休金分别增长104%和55%。城乡基本医疗实现同等保障,医保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20万,医疗门诊报销70%。建立低保自然增长、临时物价补贴和高龄津贴制度,低保标准提高到440元,户籍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基本实现应保尽保。教育水平稳步提升。办学管理实现市镇统筹,省教育强镇实现全覆盖,义务教育实现全免费,高中阶段学校布局调整基本完成,职业教育、民办教育、高等教育加快发展,每万户籍人口大学入学人数全省第一。文化事业繁荣发展。推进图书馆、博物馆、文化广场建设,实现了村(社区)文化设施“五个有”全覆盖,完善了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创作了一批文艺精品,形成了一系列文化惠民活动品牌。设立5年共50亿元的专项资金,推动文化新城向文化名城跨越提升。卫生、体育等各项事业持续进步。推进以公益性为方向的新一轮医改,启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建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90个。成功防控甲型H1N1流感、基孔肯雅热等疫情。年均人口自然增长率6.12‰。成功承办亚运会举重赛事,群众体育广泛开展,篮球运动屡获殊荣。积极做好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服务。提前完成援建汶川映秀任务,大力援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对口援助西藏林芝、广西河池等地区,扎实推进韶关、云浮“双到”扶贫。国防双拥、外事侨务、海洋渔业、民族宗教、统计审计、气象防灾、档案方志、科普、打私、工青妇幼等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不断改进作风,政府执行力进一步提高。深入转变政府职能,着力建设阳光、高效、为民的政府。改革创新力度不断加大。市政府工作部门从37个精简为32个,市直临时议事协调机构精简53%,行政审批事项精简33%。铺开简政强镇改革,向中心镇和市属园区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500多项。开展村级体制改革试点,推进村民自治、经济发展、公共服务等职能分离。稳妥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依法行政水平有效提高。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健全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咨询论证、征求公众意见等制度。市长办公会向媒体开放,推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以网络、微博等方式强化了政群互动。自觉接受市人大、市政协及社会各界监督,五年来共办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2576件,回复率和满意率均达100%。廉政和效能建设持续推进。严格落实廉政责任制,严控由财政出资举办的晚会、展览、庆典、论坛活动,严控楼堂馆所建设。建立市镇领导挂钩督导制度,将重要工作纳入行政问责范围,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推进并联审批与网上审批,强化效能监察和电子政务建设,精简会议和文件。深入实施改进机关作风六项制度,组织明查暗访,每年开展“市民评机关”活动,优化了机关作风,提升了政府形象。 各位代表!过去五年,全市上下风雨兼程,励精图治,经受了严峻考验,战胜了重重困难,迈出了科学发展、转型发展的坚实步伐。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正确领导,以及历届班子打下的坚实基础;离不开市人大、市政协与各民主党派的监督支持;离不开全市人民、驻莞部队、武警官兵的实干奋进,以及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国际友人的共同努力。在此,我代表市政府,向所有参与、支持和关心东莞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成绩令人振奋,经验弥足珍贵。实践充分证明:唯有坚持深入转型、加快升级,才能破解发展难题,转变发展方式。唯有坚持政府主导、市场主体,才能强化转型发展的科学导向,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唯有坚持产业强市、特色发展,才能发挥比较优势,巩固城市地位。唯有坚持关注基层、民生为本,才能促进协调发展,让改革成果更多更好地惠及老百姓。唯有坚持求真务实、强化执行,才能将上级和市委的决策部署,转化为推动东莞发展的有效举措。唯有坚持着眼大局、团结奋进,才能凝聚干事创业力量,推动东莞不断实现新的发展。 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问题和存在的隐忧:一是产业结构调整任重道远。对传统发展模式的路径依赖仍然较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抗御风险能力仍待提升,新产业带动、大项目支撑力度不足。二是资源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土地、能源等要素供给越来越紧张,节能减排、生态建设和环境治理任务艰巨。三是社会管理压力依然较大。社会治安形势虽然有所好转,但与人民群众的期望仍有差距,安全事故还时有发生,矛盾排查调处与化解还不彻底,社会管理的体制机制和方法手段仍需优化。四是均衡发展水平尚待提升。个别镇村负债较重,集体经济稳健增长和持续增收面临考验,市内扶贫任务比较艰巨。五是城市管理模式仍较粗放。交通秩序、环境卫生、设施管养、内涝防治、违法建筑等方面的问题不可忽视,城市的精细化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六是政府自身建设仍需加强。政府的创新意识、行政效能、服务水平等还有待改善,一些政府工作人员存在小富即安、小进则满、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浮躁思想与懒散作风。对此,我们将以高度的使命感与紧迫感,认真有效加以解决。今后五年奋斗目标和主要任务 未来五年,是面临重大挑战的发展转型期。从国际环境看,金融危机仍在延续,世界经济复苏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上升,东莞外向依存度较高,吸引外商投资、扩大外贸出口、稳定企业经营面临严峻考验。从国内环境看,全面开发开放步伐加快,区域竞争日益激烈,新开发城市大力招商引资,吸引了我市部分产业外移,而长三角、环渤海地区不少兄弟城市后来居上,在发展新兴产业方面形成了先发优势,我市产业结构调整面临严峻考验。从珠三角区域看,广州、深圳的中心城市地位突出,对我市的高端产业、人才等具有强大的磁吸效应,而惠州等周边城市成本和要素优势明显,对我市扩张期产业也具有较强的承接能力。如何找准自身定位,实施差异化发展战略,增强比较优势,集聚优势产业资源,是摆在我市面前的重大课题。从自身实际看,目前我市的人均收入已达到世界中等水平,传统的产业体系、发展方式无法为经济增长与企业增收提供足够动力,经济减速下行与社会矛盾凸显的趋势令人警惕,如果不能及时转变发展方式,以科技和制度创新注入新的动力,就无法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甚至陷入发展停滞与矛盾冲突。内外困难倒逼转型,克服困难有赖转型,根本出路在于转型。 未来五年,是实现高水平崛起的战略机遇期。当前形势,危中有机。世界经济格局的深刻变化,加速了全球产业布局的调整;复杂严峻的外部环境,倒逼基层和企业加快转型升级的步伐。内需市场长期向好,国内新兴产业发展和创新成果转化不断加快,提供了巨大的增长空间。作为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民政改革发展、“三旧”改造等全国、全省试点城市,我市拥有先行先试的宝贵机遇。改革开放30多年形成的对外开放优势、产业配套优势、城市环境优势,为未来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与广州、深圳等城市相比,我市在要素成本、配套成本、物流成本、行政成本、生活成本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综合优势,如果发挥利用得好,有利于吸引高端项目和人才。过去五年,东莞在结构调整、自主创新、体制改革等方面已经破了题、开了局。因此,只要我们抓住机遇,主动调整产业结构,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就有充分的信心实现高水平崛起。 实现高水平崛起,我们既要继承历届班子的宝贵经验与务实传统,也要与时俱进,锐意创新,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未来五年工作中,我们一定要认真处理好五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发展速度与发展质量的关系。坚持质量优先,速度服从质量,宁可在提升发展质量的过程中暂时减速,也不能追求低效益、高消耗、不可持续的速度。与此同时,要加快转型升级,培育新一轮增长的动力,释放内涵式发展的潜力,拓展高质量发展的空间,有效应对经济下行的压力,全面实现新的加速发展,通过几年的结构调整和扎实工作,让东莞在全省、全国重新领跑。 二是新兴产业与传统产业的关系。坚持“做大增量、调整存量、以增量扩张稀释存量”的思路,集中资源发展创新型产业尤其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一批产值过千亿元的产业和超百亿元的企业,构建新的经济支柱与发展支撑。同时,要以工业化与信息化的融合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动技术、设计、商业模式与分工体系的创新,加快转移淘汰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产业环节,提升核心竞争力与综合效益,更好地融入创新型经济体系,改善整个经济结构。 三是对外开放与对内开放的关系。外源型经济是我市的特色,必须通过深化对外合作、拓展海外市场、承接新兴产业转移等手段,不断保持和扩大先发优势。与此同时,必须深挖对内开放的潜力,大力开拓内需市场,积极引进国内大型央企、龙头民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相关创新机构,使东莞成为国内外产业资源、创新资源高度集聚的城市。 四是市场调节与政府引导的关系。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要把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结合起来,寓引导调节于主动服务之中,充分利用成本收益等价值规律,善于结合产业规划、功能区划、要素配置、资源价格、资助奖励等调控手段,有针对性地抓好项目发展与产业提升,对优质的初创型企业“雪中送炭”,加速孵化培育,对扩张期成长型企业“锦上添花”,助推做大做强,使市场调节更具导向性与时效性。 五是城市发展与群众生活的关系。城市发展既要服务于产业发展,更要服从于群众生活。要完善城市的设施、功能和布局,也要完善城市的环境、管理和服务,努力提供低成本、高品质的城市生活;要突出东莞的生态优势与自然特色,也要延续东莞的人文脉络与组团格局,努力塑造有特色、受认同的城市形象;要高水平普及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也要高水平满足群众在依法行政、社会公平、政府廉洁等方面的要求,让城市发展给全市人民带来全面的福祉。 未来五年,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加快转型升级、打造创新型经济为重点,以建设幸福东莞为宗旨,努力把东莞打造为全省科技和产业融合发展的示范区、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样板区、创新社会管理的引领区,成为广东现代制造业名城、创新创业之城、生态文明之城、平安和谐之城,实现东莞的高水平崛起。 未来五年,全市发展的主要目标是:生产总值年均增长8%以上,人均生产总值年均增长7.5%以上,进出口总额年均增长8%以上,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占生产总值比例2.4%,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8%以上,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9.5%,全市综合经济实力大幅提升,产业结构明显优化,城市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市民生活品质持续改善,做到人均收入更丰、就业机会更多、社会保障更强、文明程度更高、幸福感更强。 未来五年,政府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致力打造创新型经济强市 创新型经济,就是以科技与产业融合为目标、以知识和人才为依托、以创新为动力、以新技术和新产品为着力点、以创新产业为标志的经济。发展创新型经济,是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的必然要求,是我市未来五年经济建设的核心任务,也是发展方式转变的核心内容。只有建立起创新型经济,推动经济发展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才能破除传统发展模式的路径依赖,防止落入“中等收入陷阱”;才能与韩国、新加坡、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一样,成功实现经济转型,步入良性发展轨道;才能拓展新的发展空间,引入新的发展动力,迎来新的增长拐点,实现新的发展格局。这要求我们在今后五年,把打造创新型经济作为经济建设的主攻方向,作为实现高水平崛起的主抓手,更坚定、更明确地把政府工作的重点放到产业建设上来,深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东莞从产业大市向产业强市迈进。 主攻产业高端,构建创新型经济体系。以传统产业优势突出、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规模、现代服务业支撑有力、都市型农业高效集约为目标,积极构建创新型经济体系。推动传统支柱产业加快拓展产业链条,抢占研发、设计、先进制造与营销等高端环节,提升产业竞争力与综合效益。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引进和培育,着力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一代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等产业,努力打造一批超千亿元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聚集和拓展,突出发展与制造业配套的金融服务外包、物流仓储、研发设计、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等生产性服务业,积极发展总部经济、会展经济,打造珠三角新兴物流城市和金融强市。结合环境建设与生态修复,着力发展生产、生态、休闲、观光一体化的都市型农业。 夯实承载平台,优化创新型经济布局。完善园区承接创新型产业的载体功能,科学开发建设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长安新区及各镇街工业集聚区,实施各镇街(园区)差异化发展战略。把大市区打造为金融中心、总部经济集聚中心和产业服务中心,加快建设以松山湖为龙头的园区经济带、以虎门港为核心的物流经济带、以主城区为核心的商贸经济带,加快形成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临港产业、都市型农业等集聚区,构建起“一个核心区、三大经济带、五大产业集聚区”的创新型产业格局。 集聚龙头项目,引领创新型经济发展。主动接受广州、深圳及港台等地辐射,积极承接高端产业转移,强化市级统筹,加强招商选资,在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大型跨国公司、大型央企和龙头民企上实现新突破。定向扶持一批优质企业做大做强,发挥大项目、大企业辐射效应,打造龙头项目配套企业群,力争带动一批现有产业集群整合提升、促进一批新兴产业集群有效形成。鼓励外资企业增资扩产和设立区域总部,协助拓展新兴市场和内销市场,增强产业植根性,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 推进自主创新,增强创新型经济动力。完善“科技东莞”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推动企业自主创新的资源投入与绩效提升,不断提高科技创新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集中财政专项资金力量,突出重点扶持一批关系城市未来发展的战略性、创新型产业项目。优化创新资源配置,建设和完善一批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加快突破一批共性和关键技术。深入实施人才东莞战略,加大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的引进培育力度,引导企业善待人才、用好人才,为创新型经济发展提供智力保障。大力扶持民营经济尤其是民营制造业发展,增强自主发展和抗御风险能力。 壮大现代金融,助推创新型经济提速。建设东莞金融商务区和松山湖金融改革创新服务区,在试点基础上推动科技金融、物流金融发展,加强莞台金融合作。扶持地方金融机构完善管理、整合壮大、扩张上市。有针对性地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和跨境金融服务。加大优质企业上市培育力度,积极发展创业投资、产业基金等新型金融组织,引导形成多层次的投融资平台,促进金融、科技与产业融合发展,建设和完善现代金融体系。 二、致力建设宜居生态城市 按照“强心、宜居、内畅、外联”的思路,统筹布局各种公共设施和资源,建设更加宜居的生态城市。 打造中心突出、组团清晰的城市格局。以提高城市首位度为目标,高标准规划建设中央商务区、中央商圈和生态休闲区,努力把主城区打造成城市形象展示区和高级人才集聚区。合理布局全市性和片区性重大基础设施,把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长安新区打造成产业升级引领区,把各镇打造成配套完善、各具特色的城市节点。促进布局集中、产业集聚、土地集约,遏制土地低效利用与城市无序扩张。 完善覆盖城乡、联接内外的基础网络。积极构建内聚外联的轨道交通网、一环六横六纵三连的高快速路网、四通八达的主干支次路网和便捷顺畅的公交体系,形成市内“半小时生活圈”、周边城市“一小时通勤圈”,全面融入珠三角交通一体化网络。健全城市供水、排水、治水体系,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三网融合,建设智慧城市和无线城市,完善城乡全覆盖的水电气设施和通讯网络。 塑造富有特色、现代品位的城市风格。加强重点区域、重点建筑的规划设计,加快城市更新改造,打造城市亮点和建筑精品。结合轨道交通的发展,沿线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一批城市综合体。借鉴世界先进城市经验,塑造人性化、生态化、特色化的公共环境,构筑错落有致、宽敞大气的城市空间。充分发挥我市江河湖库密集的资源禀赋和环境特色,加快推进沿江沿河的综合开发,彰显滨水特色,塑造生态形象。 营造生态良好、环境优美的人居环境。坚持环境建设与资源开发并举,生态保护与污染治理并重,加快森林公园、市镇和社区公园、绿道、慢行道等建设,推进绿化覆盖与生态控制。深入治理水系和大气污染,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节能减排。完善公共配套与休闲设施建设,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使东莞成为最适宜创业与居住的城市之一。 三、致力提高市民幸福水平 建立健全幸福东莞指标体系,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高市民生活品质,提高社会净福利水平。 力保社会安定有序。坚持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积极构筑公共安全管理新模式,进一步完善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安全生产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防灾减灾与应急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机制,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矛盾纠纷有效化解,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力推区域均衡发展。完善城乡统筹发展机制,逐步扩大公共财政对村级公共服务投入,减轻基层负担,促进城乡协调。帮助欠发达镇村加快发展,通过财税激励、项目支撑、结对帮扶等手段,增强欠发达镇村发展能力,确保发展速度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创新集体经济发展模式,探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开展多元化经营,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力促发展成果共享。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户籍人口社保全覆盖、新莞人参保率稳步提升、各类保障待遇逐步提高。完善住房保障机制,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加快发展慈善事业,加强残疾人保障服务。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在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上取得根本突破。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优质化,稳步向新莞人群体覆盖,努力让每个市民都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四、致力提升文化软实力 以提升全民素质为核心,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优先发展教育事业,积极培育城市文明,全面提升城市软实力。 高水平建设文化名城。以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用好文化专项资金,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实施文化惠民工程,保护历史街区和建筑,鼓励文艺精品创作,扶持文化产业发展,努力建设全国公共文化服务名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全国现代文化产业名城、岭南文化精品名城。 全方位打造教育高地。着眼于人的全面发展,整合教育资源,推动教育创新,力争在发展学前教育、提升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水平、促进职业教育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强化高等教育服务功能、推进特殊教育发展等方面实现新突破,建成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市,教育综合竞争力达到国内先进地区水平。 深层次彰显文明形象。大力弘扬“海纳百川、厚德务实”的城市精神,深入开展文明创建活动,提升市民文明素质,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深化“六五”普法,强化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关爱弱势群体,推广志愿者服务,树立文明有序、和谐融洽的城市形象。 五、致力加强政府自身建设 深入转变政府职能,崇尚实干,激励创新,优化服务,依法行政,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升政府形象。 着力打造实干型政府。以提高效能为导向,树立奋发有为的意识,强化真抓实干的作风,全面推行“问题管理”模式,有效提升政府执行力。厉行勤俭节约,减少文山会海,强化工作问责,集中精力抓发展、抓落实,确保工作定一件、干一件、成一件。 着力打造创新型政府。深化简政强镇改革,加快形成有利于统筹发展、提升效能的行政管理体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优化办事流程。深化财政制度改革,积极构建公共财政体系。整合相关国有资产,建设政府投资平台,以金融创新手段筹集资金,推动城市建设与产业建设。积极培育发展社会组织,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 着力打造服务型政府。牢固树立服务意识,高度重视社情民意,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强化督促指导和现场办公,及时解决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实行“一站式”服务,加强政府电子政务建设,大力推广网上审批,严格执行服务承诺制,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提升群众满意度。 着力打造法治型政府。坚持科学民主决策,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健全行政听证、社会公示、决策评估等制度。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深化政务公开,畅通诉求渠道,全面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扎实推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健全明查暗访长效机制,坚决整治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2012年工作安排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五年宏图,重在开局。2012年是我市推动高水平崛起的起步之年,是打造创新型经济的破题之年。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委十届十一次全会和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和使命意识,立足优化发展,围绕好中求进,以建设“三区四城”为目标,以创新型经济为主抓手,突出抓产业、上项目,提升城市品质,高度关注民生,为实现高水平崛起开好局、起好步。 -----立足优化发展,就是要坚定不移地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构建以现代产业体系为核心的创新型经济,加快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在产业建设上迈出坚实步伐。 -----围绕好中求进,就是要积极应对严峻复杂的发展形势,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增长;加强和创新经济社会管理,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保持社会大局稳定。 -----提升城市品质,就是要围绕承接优质产业、吸引优秀人才、提高生活质量,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使东莞成为创业热土、宜居城市。 -----高度关注民生,就是要强化执政为民宗旨,加快发展以民生为重点的各项社会事业,着力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办好十件民生实事。 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今年全市发展的预期目标是:全面完成珠三角规划纲要“四年大发展”各项目标任务,生产总值同比增长8%,人均生产总值增长7.5%,市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10%,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增长9%,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2%,外贸出口总额增长8%;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61.5%,先进制造业、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分别达到42.7%和29.5%,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增长12%和28%;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8%,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4.25%,城镇登记失业率、居民消费价格涨幅分别控制在3%以内和4%左右。 围绕以上目标要求,重点抓好八个方面工作: 一、深入调整结构,切实推动产业建设 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在于产业。必须紧紧抓住产业建设这个关键,扎扎实实发展创新型经济。 加快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着力引进大、高、精、尖项目,培育骨干企业,扩张产业规模,力争在新兴产业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率先突破。加快省级薄膜太阳能光伏、物联网、半导体照明等产业基地建设,抓好宏威、中镓、华为等项目建设。实施“智慧东莞”工程,推进物联网和云计算运用,争取建立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云计算基地。探索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等方式,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 加快加工贸易和传统产业转型。深入推进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工作,落实“稳增长、调结构、促平衡”方针,继续实施外经贸“十个100”计划。落实促进优势传统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分行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深入推进品牌带动战略,积极发展工业设计和动漫设计,推动企业技术、产品和管理升级。 加快打造现代服务业集聚板块。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建设,加快引进培育物流采购、客户服务、产品展示、资金结算等中心。推进中央商圈的整合提升,启动南城国际商务区建设,加快各镇中心区的服务产业集聚。研究出台发展楼宇经济优惠政策,积极引进地区总部和区域总部。继续办好电博会、漫博会、台博会等展会,力争将外博会升级为国家级博览会。探索制定鼓励电子商务、移动支付等新兴业态发展的政策,加快发展物流、金融、软件、新一代互联网、旅游休闲等产业。 二、强化创新驱动,集聚高端资源要素 进一步完善创新体系、集聚创新资源、优化创新环境,使科技创新成为转型升级的核心推动力。 促进科技、产业、金融有机结合。围绕培育新兴产业和提升优势产业,组织关键技术攻关,加快培育壮大一批创新型骨干企业。探索建立产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大力引进风投、创投机构及种子基金,充分利用社会资本,加速孵化一批成长性创新企业。加快金融商务区和金融改革创新服务区建设步伐。积极推动松山湖高新区进入“新三板”扩容试点。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土地资本、金融资本、产业资本“三资融合”试点。建立企业专利动态数据库,支持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鼓励发展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经济金融组织。 加强创新载体建设。加快组建国家半导体光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华南设计创新园、北京大学光电研究院等公共创新平台。创新投入和管理机制,强化产权激励和绩效管理,充分发挥公共平台服务功能。加快散裂中子源项目建设。积极推动松山湖科技平台与各镇街企业对接合作。做大做强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引导有条件的企业设立技术中心等机构,创建一批国家级、省级企业研发平台。 优化科技创新环境。完善科技政策体系,加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整合金融与社会资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与引导功能。发挥政府牵线搭桥作用,促进产学研更紧密合作。积极发展技术评估、技术转移、科技信息等中介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组织,加快组建技术产权交易中心,促进科研成果应用转化。 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创新人才政策体系,有效发挥“人才东莞”专项资金作用。大力实施“十百千万”行动计划,积极引进培育创新科研团队、领军人才、紧缺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认真解决人才入户、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问题。重奖有突出贡献的杰出人才。推进留学人员创业园、博士后流动站等建设。采取校企合作、订单培训等方式,加快培养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技能型、实用型人才。 三、优化园区平台,引进培育龙头项目 发挥园区的产业集聚作用,着力实施大企业、大项目引领战略,进一步优化企业结构,提升产业集中度。 科学推进园区建设。进一步明确松山湖产业定位,吸引大项目和科研平台进驻。办好台湾高科技园,承接以色列产业园落户。加强虎门港的货源聚集,做好增值服务。科学定位生态园,完善基础设施和功能配套,争取引进一批高端企业。抓紧长安新区用海规划报批,加快土地资源整合。提升各镇街工业集聚区建设水平,增强大项目承载能力。严格筛选入园企业和项目,确保产出效益最大化。 瞄准优质项目重点招商。建立市级招商统筹协调机制,促进招商信息共享。落实重大项目快速反应机制,加强与知名投资中介的合作,集中力量引进大型央企、民企,引进日韩台等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项目。主动承接广州、深圳等城市的高端优质产业转移项目。加大土地统筹与闲置地盘活力度,科学安排用地指标。办好首届世界莞商代表大会。 加强龙头企业和上市公司培育。抓好总部企业认定,建立大企业储备库,筛选一批年产值10亿元以上的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加强政府服务,推动品牌企业、大型企业增资扩产。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土地产权等历史遗留问题,争取新增上市企业2—3家、年主营业务收入百亿元企业2家。 四、深化开放协作,确保经济平稳发展 积极应对外部环境挑战,高度重视帮扶企业和镇村发展,进一步加强区域合作,保障经济平稳发展。 不遗余力帮扶企业解困。坚持市镇领导走访重点企业制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增强企业经营信心。规范镇村收费项目,积极争取省级收费减免。实施10亿元融资支持计划,帮助企业获得贷款和直接融资。积极争取用电指标,科学安排错峰用电,保障企业能源供给。加强劳务对接,缓解用工难题。优化中小企业服务,帮助搭建营销平台。 有效改善强化经济管理。落实对镇村的超收分成、贷款贴息、生态补偿等措施,减轻欠发达镇重大基建资金负担。逐步加大对农村的转移支付力度。安排1.39亿元推进市内“双到”扶贫,确保两个“80%”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加强镇街政府性债务管理。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严控一般性支出和超前分配,减轻债务负担,防范经济风险。 多策并举促进内外均衡。认真落实省政府促进进口的二十七条意见。设立每年2亿元、连续3年的进口扶持资金,资助先进生产设备进口。开展“莞货全国行”活动。大力支持企业扩大内销市场,巩固欧美等传统市场,拓展东盟等新兴市场。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实施意见,支持民营资本进入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686”民营企业上市梯度培育工程、“323”高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培育计划,鼓励民营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和对外合作。 抢抓机遇深化区域协作。主动对接穗深港,从观念、交通、产业、市场和人才等方面,积极融入世界级城市群的发展。落实珠江口东岸地区紧密合作框架协议,加强深莞惠三市重大规划衔接,强化产业发展、交通运输、环境生态、社会公共事务等领域的合作。落实“双转移”战略,加快莞韶、莞惠产业转移园建设。全面完成韶关、云浮“双到”扶贫工作。做好对口支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西藏林芝、广西河池、重庆巫山等工作。 五、统筹城乡建设,提升城市承载能力 以重点项目建设为抓手,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改善城乡环境,提升城市功能,持续增强城市承载力和辐射力。 突出城市功能提升。加快市民艺术中心、工人文化宫、篮球中心、网球中心、雅园新村二期等功能配套项目建设,积极配合穗莞深、莞惠城际轨道建设,推进市域轨道R2线、东莞新火车站建设和东莞东站升级改造。加快中央生态休闲区建设。加强地下空间综合开发。 突出设施水平提升。建成沿江高速、虎岗高速虎门港支线一期、东莞大道延长线、S120石排至桥头段。加快建设博深高速、从莞高速、虎岗高速延长线、虎门港支线二期和沿海公路。推进石大公路、东部快速企石至桥头段、S256南城至虎门段、S358长安至虎门段、S357樟木头至谢岗段的升级改造。加快梨川大桥、东平大桥建设。抓紧整治市主干公路堵塞点。建成11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10项。加快东江与水库联网供水二期工程,有效整合基层水厂,推进供水管网改造,建设水质质监网络,组建市水务投资集团。编制全市排水规划,加强城市内涝整治,启动127宗防灾减灾工程。 突出环境质量提升。落实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快截污次支管网建设,推进运河综合整治与内河涌治理。完善“三旧”改造政策及流程,健全土地出让金返拨机制,完善2万亩用地手续。加快垃圾处理厂的新建改造,推广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争取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5%。加快7个环保专业基地建设。改造提升旗峰公园,基本建成黄牛埔和碧湖森林公园。推进生态景观林建设,实施退果还林工程。建成29个名村、300公里市级绿道。严格落实节能减排任务,深入开展清洁空气行动,加强空气质量PM值的监测。 六、推进社会建设,提高民生保障水平 全面发展社会事业,积极解决群众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让全市人民更好地分享发展成果。 深化医疗体制改革。强化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质,明确政府补偿机制,抓好公立医院改革试点。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推动公立医院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落实基本公共卫生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剥离镇街公立医院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功能。组建市传染病后备医院。制定扶持中医药发展的具体措施。进一步完善医患纠纷调解机制。 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扩大社保覆盖面,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保卡。出台临时救助办法。扩建市社会福利中心。将高龄津贴发放范围扩大至70岁以上户籍老人。加快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做好社会工作,设立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创建20个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示范点,规范购买社工服务制度。开展公益创投活动,办好第三届“东莞慈善日”。 激发就业创业活力。推广“村民车间”就业形式,帮助户籍劳动力特别是家庭困难人员就业。实施青年就业见习和培训计划,帮助高校毕业生就业。开展农民工专场招聘,做好新莞人就业服务。加快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就业信息收集发布制度。发挥小额贷款、创业奖励等的作用,激发社会创业活力。 全面发展民生事业。完善体育设施,推动群众体育发展。维护物价稳定,抓好“菜篮子”工程,兴建平价商店。加强房地产调控,防止过度发展房地产项目。拓宽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制定公租房管理办法,扩大保障房申请范围,有序推进农民公寓建设。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逐步推广新能源汽车,提高公交服务水平。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人口发展,提高人口素质。继续做好国防人防、双拥共建、外事侨务、普法教育、民族宗教、统计审计、气象防灾、档案方志、科普、打私、工青妇幼等工作。 七、加强社会管理,有效维护安定和谐 坚持服务与管理并举,加大治理力度,理顺管理体制,不断提高社会管理水平,营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紧盯群众反映最强烈的治安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打多发性和恶性违法犯罪行为。坚持科技强警,完善公安指挥中心平台,加强联网报警和视频监控。逐步整合村(社区)治安联防队伍。加强商业区、车站码头、公园等重点场所的巡逻防控,提高街面见警率和出警效率,切实增强群众安全感。 加强公共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建立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信息系统。深化“三小”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部位整治,打好“清剿火患”战役,筑牢消防安全“防火墙”。发挥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作用。加强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和欠薪逃匿预警监控。深入开展“三打两建”行动和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强化应急管理与处置。 深化镇村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简政强镇改革,统一机构设置,规范权责关系。稳妥推进村级体制改革,探索推广社区政务服务中心。改革集体经济体制,探索推动从建设物业、分散收租向成立物业公司集中管理运营转变。 提升新莞人服务管理水平。加强新型社区建设,完善新莞人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政策体系,提高就业培训、子女入学、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水平。落实居住证制度,强化出租屋管理。实施新莞人社会融入工程,开展商旅优惠、专列返乡等特色服务,增强城市认同感和归属感。 八、加快文化建设,着力提升城市文明 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市民素质,提升城市文明程度。 推动文化名城建设。完善文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实施创建示范达标工程和文化惠民提升工程。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推动虎门销烟遗址等历史文化项目建设。出台文化产业扶持政策,积极发展创意设计等产业,培育文化龙头企业,支持本土传媒做大做强。扶持文化创作基地,打造特色文艺精品。统筹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经营性文化服务领域。实施文化人才“三个100”工程。 推动教育体系完善。提高财政对教育拨款比例。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理顺幼儿园管理体制,每年投入1亿元补助各类幼儿园,年内新增公办幼儿园15所。推进公办中小学等级学校创建。加快职教城建设,建成高技能公共实训中心、东莞理工学校新校区、市技师学院,创建2—3所省级以上示范性中职学校。筹建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和光明职业技术学院,推进与香港理工大学合作办学,扶持本土高校发展。 推动城市文明提升。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地位,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加强爱国主义和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市民践行道德规范,弘扬尊老爱幼传统。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健全心理健康教育网络。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不断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坚持依法行政,提升政府服务,以良好政风带动社会风气转变、带动城市文明升华、带动发展步伐提速。 各位代表!团结凝聚力量,实干铸就伟业。我们在攻艰克难中成就了一个又一个东莞奇迹,也将在奋进拼搏中迎来一个又一个新的辉煌。未来的蓝图已经绘就,前进的号角再次吹响。让我们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在中共东莞市委的领导下,团结和依靠全市人民,锐意创新,扎实进取,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而努力奋斗! 名词注解: 五个一体化:指珠三角基础设施、产业布局、基本公共服务、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五个一体化。 四年大发展:珠三角规划纲要的目标为“一年开好局,四年大发展,十年大跨越。”其中“四年大发展”是指从2009年到2012年要实现第一阶段目标,珠三角地区率先建成全面小康社会。 “1+26”政策文件:“1”是指《关于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26”是指《东莞市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工作方案》、《东莞市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等26项具体配套政策文件。 现代产业体系“四个30项目”:即30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30个先进制造业项目、30个优势传统产业项目、30个现代服务业项目。 “大麦客”商业模式:指我市部分台商企业以“大麦客”统一品牌,打造集内销仓储批发为一体的大卖场经营模式。 村(社区)文化设施“五个有”:即有一个总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综合文化活动室、有一个村(社区)图书室或农家书屋、有一个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文体广场、有一个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的文化信息共享工程服务网点、有一批文化活动和体育健身器材。 中等收入陷阱:是指当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均收入达到中等水平后,由于不能顺利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导致经济增长动力不足,最终出现经济停滞的一种状态。 “问题管理”模式:参照企业管理理念,针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存在的问题,以电子政务系统为依托,通过建立落实问题报告、处理反馈、分析评估、奖惩激励等制度而采取的一种问题前置处理机制。 薄膜太阳能光伏:指用硅、硫化镉、砷化镓等薄膜为基体材料,利用半导体光伏效应的太阳能电池技术。 物联网:通过信息传感设备,把物体与互联网相连接,进行信息交换和通信,以实现对物体的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的一种网络。 半导体照明:又称LED照明,指利用固体半导体芯片作为发光材料,制造照明器具的技术。 云计算:指一种基于互联网的计算方式,可以将大量用网络连接的计算资源统一管理和调度,构成一个计算资源池,将共享的软硬件资源和信息,按需提供给终端计算机和其他设备。 外经贸“十个100”计划:即培育百家总部形态企业、壮大百家内销龙头企业、扶持百家自主品牌企业、发展百家高新技术企业、打造百家“升转”示范企业、锻造百名外经贸“专才”、拜访百家目标企业总部、落实百家千万美元项目、引进百家新兴产业项目、帮扶百家民企“走出去”。 种子基金:指专门投资于创业企业研究与发展阶段的投资基金。 新三板:即“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是专门为国家级科技园区非上市的高科技公司股份转让提供的交易平台,主要解决初创期高新技术企业股份转让及融资问题。 “三资融合”:指以民营企业为主体,通过推动土地资本、金融资本、产业资本“三资融合”,创新土地开发、盈利和“园区一体化”合作模式,为民营科技企业解决融资、土地、创新服务等问题,促进高端产业集聚,吸引创新资源,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十百千万”行动计划:即引进培育10个创新科研团队、100名领军人才、1000名紧缺人才、10000名高技能技术管理人才。 市内“双到”扶贫两个“80%”目标:即帮扶89个欠发达村和4000户贫困户减负增收,到2012年实现80%的欠发达村村组两级集体经营性年纯收入达到150万元或增长10%以上,80%以上已结对帮扶的有劳动能力低保户脱贫。 “686”民营企业上市梯度培育工程:即保持市一级上市民营企业后备资源库有60家以上的储备,每年推动其中8家企业进入上市辅导程序,6家企业进入发行申报程序或实现上市(含境外上市)。 “323”高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培育计划:即发掘培育300家成长性好、自主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中小工业企业,择优扶持20家以上优质企业,使其充分享受各级扶持政策,推动实现其中3家以上企业纳入上市后备资源库。 空气质量PM值:指单位大气中固体或液体颗粒状物质的含量,是测量空气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公益创投:指政府、企业或基金会出于解决社会问题等公益目的,进行非营利性投资,帮助有需要的企业和个人创业。 “三打两建”行动:今年全省统一部署的专项工作,主要内容是打击欺行霸市、打击制假售假、打击商业贿赂,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体系。 文化人才“三个100”工程:即从全市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选拔100名优秀人才充实文化人才队伍,从文化系统中选拔100名优秀干部到先进地区挂职锻炼,在全国范围内公开招聘100名各艺术门类专业优秀人才。2012年市政府十件实事 一、改善社会治安。深入推进“大巡警”机制建设,确保20%的警力用于巡逻,切实提高路面见警率;设立专线电话,实行有奖举报,确保举报核查率100%、处理率100%,坚决取缔“老虎机”赌博活动;严厉打击路面违法犯罪,全年警情减少1100起以上,同比下降5%以上。 二、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投入6000万元,提高食品抽检频次,全年抽检蔬菜样本65万份、生猪及肉品样本38万份,水产品820批次、生产环节3000批次、流通环节6000批次、餐饮服务环节2000批次,定期发布不合格食品抽检信息;实行有奖举报,定期开展专项行动,坚决取缔黑作坊、黑工厂、黑窝点、黑市场;全市创建50个示范食堂,推动100个C级以下集体食堂升级为B级;建设动物卫生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对生猪屠宰实行全过程监管。 三、加快教育发展。投入9亿元,全年新增公办(集体办)幼儿园15所,增加6000个公办幼儿园学位;对全市各类幼儿园进行财政补助;提供新莞人子女积分入学公办学位17900个,比上年增长10%;基本建成东莞职教城二期房建工程,东莞理工学校新校区和市技师学院投入使用。 四、实施扶贫帮困。投入8.2亿元,帮扶89个欠发达村和4000户贫困户减负增收,年内实现80%的欠发达村村组两级集体经营性年纯收入达到150万元或增长10%以上、80%以上已结对帮扶的有劳动能力低保户脱贫;推动6700名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帮扶2700名家庭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实现东莞生源家庭困难大中专毕业生全部就业;建成10个镇街康复就业服务中心,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就业和日间照料等服务。 五、完善社区服务。投入3.1亿元,打造7个市级名村、22个镇级名村;再创建20个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示范点;为1000名孤寡老人家庭安装“平安铃”,为2500名符合条件的老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六、加强社会保障。投入9000万元,完成15万户籍妇女“两癌”筛查;将高龄津贴发放对象扩大到 70岁以上老人;不断扩大包括新莞人及其子女在内的医疗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 七、实施防灾减灾。投入3.8亿元,完成10宗防灾减灾工程;基本完成市区内涝整治应急三期北侧分流工程。 八、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投入1.3亿元,建立专兼结合的村(社区)公共文化管理服务队伍;全市实现公共电子阅览室全覆盖;完善数字公共文化服务载体;推进人均藏书增长计划,新增公共图书馆藏书56万册,全市人均藏书达到1册以上;开展“百场培训、千场演出、万场电影”到村(社区)、到企业活动。 九、整治环境污染。投入3.4亿元,完成桥头小海河整治和生态修复工程,基本完成同沙水库截污管网工程和尾水排放工程;年内淘汰或改造小功率工业燃煤锅炉200台。 十、提升宜居环境。投入4.7亿元,建成300公里城市和社区绿道,全市达到900公里;基本建成黄江镇黄牛埔森林公园和凤岗镇碧湖森林公园;完成市区10个交通拥堵点整治。 |
| 2012年东莞市政府工作报告 | 2012年东莞市政府工作报告----- 2012年1月7日在东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东莞市人民政府代市长 袁宝成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大会报告过去五年的政府工作,并对今后五年和2012年工作提出建议,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各位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过去五年工作回顾 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来的五年,是东莞发展进程中不平凡的五年。五年来,在上级和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全市上下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扎实推进经济社会双转型,较好地完成了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东莞综合实力稳步增强,产业结构持续优化,人民生活不断改善,城市形象日益提升,获得全国文明城市、全国双拥模范城、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中国制造业名城、中国十大最关爱民生城市等荣誉。 -----积极应对挑战,经济实力迈上了新的台阶。2008年以来,我市面临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经受了转型发展的考验和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在宏观环境较为困难的情况下,保持了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初步预计,全市生产总值从2006年的2628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4735亿元,年均增长11.1%。来源于东莞的财政总收入、市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进出口总额、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分别达到839亿元、313亿元、1347亿美元和6400亿元,是五年前的2.2倍、2.1倍、1.6倍和1.9倍。以落实规划纲要统领发展全局。深化“五个一体化”合作,加快深莞惠融合步伐,推动省、市重大项目实施,“四年大发展”各项目标任务完成良好。以一揽子举措应对金融危机。开展“稳定企业扎根发展”系列活动,设立多个10亿元专项资金帮扶企业。实行领导挂钩督导、审批绿色通道、要素资源倾斜等制度,促进重点项目建设提速,年均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00亿元。实施八大商贸促进工程,开展“莞货全国行”活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16.3%。以园区开发打造新增长极。松山湖升级为国家级高新区,工业总产值、税收年均分别增长40%和65%,台湾高科技园开园并引进了一批大型项目。虎门港建成3万吨级以上深水泊位12个,港口年吞吐量超过6000万吨。生态园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基本完成,升级为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和循环经济示范园区。长安新区规划报批进展良好。各镇街工业集聚区加快整合提升。园区经济成为全市发展的重要增长极。以扶持镇村推动协调发展。提高镇街财政分成比例,落实贷款贴息政策,开展市内“双到”扶贫,实施生态补偿、镇村基础建设补助和公共管理支出补助,有效增强了基层发展的活力。2011年镇街平均可支配收入比2006年翻了1番,村组两级平均可支配收入达到3239万元。 -----深入调整结构,转型升级取得了突出成效。制定“1+26”政策体系,试点先行,加强引导,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实现了三大产业结构、经营模式、技术品牌、企业结构、市场结构、资源配套的优化。加工贸易转型步伐加快。在全国首创不停产转型模式,推动3500家来料加工企业转为独立法人企业,442家外资企业设立了研发机构,新增632家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品牌经营。全市外贸依存度从254%下降为187%,外企内销比重从26.4%上升到32.8%。东莞被确定为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城市。自主创新能力有效增强。市财政每年投入10亿元,2011年提高到20亿元,深入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全市研发经费增长2.4倍,新增各类创新平台105个,企业参与各类标准修订223项。拥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415家、省级以上名牌名标528个,省创新科研团队数量和专利授权量居全省第二,社会创新意识和企业创新能力不断增强。招商引资和企业培育有新进步。深化与港台地区的经贸合作,拓展对日韩欧美的重点招商,五年累计实际利用外资128.4亿美元,引进超千万美元项目430宗、世界500强项目44宗。2008年以来实际引进内资694亿元、超亿元项目278宗。现代产业体系“四个30项目”、民营50强企业不断壮大,新增上市企业8家,年主营业务收入百亿元企业实现零的突破。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推动珠三角新兴物流城市建设,积极打造电博会、外博会、漫博会、台博会等品牌展会,推进“大麦客”等商业模式创新,金融、物流、会展、动漫等产业蓬勃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加快集聚,农业产业园建设扎实推进,三大产业比例从0.5:57.3:42.2调整为0.3:50.5:49.2。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资金,启动五年倍增计划,新增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3个。产业和劳动力“双转移”积极推进。市财政投入3亿元建设莞韶、莞惠产业转移园。全市新接收粤东西北地区劳动力23万人。 -----坚持环境取胜,城乡面貌得到了切实改善。五年引导全社会共投入城建资金2500多亿元,推动城市建设从中心城区向全市范围延伸,从基础设施向环境建设延伸,从拉开框架向完善功能延伸,强化了市区地位,优化了镇村形象,提升了城乡一体化水平,改善了水环境和空气质量,城市环境考核排名从全省第九升至第三。基础设施日趋完善。城际轨道和市内轻轨启动建设,莞深高速三期、莞惠高速、龙大高速、环城路、西部干道等高快速路建成通车,新建改造镇村联网路373公里,新建水利防灾减灾工程370项、11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76项、天然气管网790公里,城市承载力稳步增强。城市功能不断强化。“四院一中心”、第六水厂等投入使用,市篮球中心基本建成,中央商务区、中央商圈和生态休闲区规划建设全面启动,市区首位度不断提高,辐射带动作用更加突出。加快打造各镇街标志性片区,推进成熟社区、宜居社区和名村建设,镇街配套更加成熟。城乡环境持续优化。划定1104平方公里生态控制线范围,建成森林公园8个、乡村公园1031个、绿道638公里,森林覆盖率、建成区绿化率分别达到36.9%和45.4%。投入200多亿元建成34座污水处理厂及截污主干管网工程,污泥处理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投入使用,运河综合整治取得实效,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77.3%和56.6%。圆满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深入开展农村环境“五整治”,全面铺开“三旧”改造,促进了城市更新与城乡一体。城市管理水平提升。实行城管综合执法,推广“市场化+监理制”的市政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城市管理的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水平不断提高。 -----强化社会管理,有力维护了和谐稳定。落实维稳第一责任,着力提升社会管理水平,保障了社会稳定,增进了社会和谐。公共安全管理不断加强。每年将治安列为十件实事之首,加强治安防控,严打恶性和多发性犯罪,群众安全感增强,东莞获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秀市。紧盯消防、交通、建筑、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和产品质量等重点领域,深入推进大排查、大整治、大培训、大建设,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各类安全事故宗数、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比五年前分别下降33.9%、35.5%和41.3%。矛盾纠纷有效化解。完善信访调解网络,健全维稳综治体系,加强矛盾隐患排查,提升应急管理能力,强化劳动监察执法和劳资关系调解,群众信访总量下降19.8%,纠纷调处成功率达97.4%。新莞人服务管理逐步优化。成立新莞人服务管理机构,全面实施以居住证为载体的服务管理“一证通”制度,实行新莞人积分入户、子女积分入学政策,接受1.8万名新莞人积分入户、13.3万名新莞人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新莞人参加各类社保超过2020万人次。 -----践行为民宗旨,民生事业实现了全面发展。把改善民生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每年办好十件实事,带动民生工作全面开展。五年来,市财政共投入688亿元用于民生发展,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纯收入均增长56%。就业创业扶持有力。市财政每年安排10亿元实施“创业东莞”工程,累计培训劳动力20万人次,援助就业困难人员7万多人,城乡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内。向4400多人次提供小额创业贷款3.2亿元。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100元。社保体系日益健全。农(居)民与职工基本养老实现统筹发展,退休金分别增长104%和55%。城乡基本医疗实现同等保障,医保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20万,医疗门诊报销70%。建立低保自然增长、临时物价补贴和高龄津贴制度,低保标准提高到440元,户籍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基本实现应保尽保。教育水平稳步提升。办学管理实现市镇统筹,省教育强镇实现全覆盖,义务教育实现全免费,高中阶段学校布局调整基本完成,职业教育、民办教育、高等教育加快发展,每万户籍人口大学入学人数全省第一。文化事业繁荣发展。推进图书馆、博物馆、文化广场建设,实现了村(社区)文化设施“五个有”全覆盖,完善了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创作了一批文艺精品,形成了一系列文化惠民活动品牌。设立5年共50亿元的专项资金,推动文化新城向文化名城跨越提升。卫生、体育等各项事业持续进步。推进以公益性为方向的新一轮医改,启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建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90个。成功防控甲型H1N1流感、基孔肯雅热等疫情。年均人口自然增长率6.12‰。成功承办亚运会举重赛事,群众体育广泛开展,篮球运动屡获殊荣。积极做好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服务。提前完成援建汶川映秀任务,大力援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对口援助西藏林芝、广西河池等地区,扎实推进韶关、云浮“双到”扶贫。国防双拥、外事侨务、海洋渔业、民族宗教、统计审计、气象防灾、档案方志、科普、打私、工青妇幼等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不断改进作风,政府执行力进一步提高。深入转变政府职能,着力建设阳光、高效、为民的政府。改革创新力度不断加大。市政府工作部门从37个精简为32个,市直临时议事协调机构精简53%,行政审批事项精简33%。铺开简政强镇改革,向中心镇和市属园区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500多项。开展村级体制改革试点,推进村民自治、经济发展、公共服务等职能分离。稳妥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依法行政水平有效提高。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健全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咨询论证、征求公众意见等制度。市长办公会向媒体开放,推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以网络、微博等方式强化了政群互动。自觉接受市人大、市政协及社会各界监督,五年来共办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2576件,回复率和满意率均达100%。廉政和效能建设持续推进。严格落实廉政责任制,严控由财政出资举办的晚会、展览、庆典、论坛活动,严控楼堂馆所建设。建立市镇领导挂钩督导制度,将重要工作纳入行政问责范围,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推进并联审批与网上审批,强化效能监察和电子政务建设,精简会议和文件。深入实施改进机关作风六项制度,组织明查暗访,每年开展“市民评机关”活动,优化了机关作风,提升了政府形象。 各位代表!过去五年,全市上下风雨兼程,励精图治,经受了严峻考验,战胜了重重困难,迈出了科学发展、转型发展的坚实步伐。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正确领导,以及历届班子打下的坚实基础;离不开市人大、市政协与各民主党派的监督支持;离不开全市人民、驻莞部队、武警官兵的实干奋进,以及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国际友人的共同努力。在此,我代表市政府,向所有参与、支持和关心东莞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成绩令人振奋,经验弥足珍贵。实践充分证明:唯有坚持深入转型、加快升级,才能破解发展难题,转变发展方式。唯有坚持政府主导、市场主体,才能强化转型发展的科学导向,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唯有坚持产业强市、特色发展,才能发挥比较优势,巩固城市地位。唯有坚持关注基层、民生为本,才能促进协调发展,让改革成果更多更好地惠及老百姓。唯有坚持求真务实、强化执行,才能将上级和市委的决策部署,转化为推动东莞发展的有效举措。唯有坚持着眼大局、团结奋进,才能凝聚干事创业力量,推动东莞不断实现新的发展。 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问题和存在的隐忧:一是产业结构调整任重道远。对传统发展模式的路径依赖仍然较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抗御风险能力仍待提升,新产业带动、大项目支撑力度不足。二是资源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土地、能源等要素供给越来越紧张,节能减排、生态建设和环境治理任务艰巨。三是社会管理压力依然较大。社会治安形势虽然有所好转,但与人民群众的期望仍有差距,安全事故还时有发生,矛盾排查调处与化解还不彻底,社会管理的体制机制和方法手段仍需优化。四是均衡发展水平尚待提升。个别镇村负债较重,集体经济稳健增长和持续增收面临考验,市内扶贫任务比较艰巨。五是城市管理模式仍较粗放。交通秩序、环境卫生、设施管养、内涝防治、违法建筑等方面的问题不可忽视,城市的精细化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六是政府自身建设仍需加强。政府的创新意识、行政效能、服务水平等还有待改善,一些政府工作人员存在小富即安、小进则满、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浮躁思想与懒散作风。对此,我们将以高度的使命感与紧迫感,认真有效加以解决。今后五年奋斗目标和主要任务 未来五年,是面临重大挑战的发展转型期。从国际环境看,金融危机仍在延续,世界经济复苏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上升,东莞外向依存度较高,吸引外商投资、扩大外贸出口、稳定企业经营面临严峻考验。从国内环境看,全面开发开放步伐加快,区域竞争日益激烈,新开发城市大力招商引资,吸引了我市部分产业外移,而长三角、环渤海地区不少兄弟城市后来居上,在发展新兴产业方面形成了先发优势,我市产业结构调整面临严峻考验。从珠三角区域看,广州、深圳的中心城市地位突出,对我市的高端产业、人才等具有强大的磁吸效应,而惠州等周边城市成本和要素优势明显,对我市扩张期产业也具有较强的承接能力。如何找准自身定位,实施差异化发展战略,增强比较优势,集聚优势产业资源,是摆在我市面前的重大课题。从自身实际看,目前我市的人均收入已达到世界中等水平,传统的产业体系、发展方式无法为经济增长与企业增收提供足够动力,经济减速下行与社会矛盾凸显的趋势令人警惕,如果不能及时转变发展方式,以科技和制度创新注入新的动力,就无法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甚至陷入发展停滞与矛盾冲突。内外困难倒逼转型,克服困难有赖转型,根本出路在于转型。 未来五年,是实现高水平崛起的战略机遇期。当前形势,危中有机。世界经济格局的深刻变化,加速了全球产业布局的调整;复杂严峻的外部环境,倒逼基层和企业加快转型升级的步伐。内需市场长期向好,国内新兴产业发展和创新成果转化不断加快,提供了巨大的增长空间。作为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民政改革发展、“三旧”改造等全国、全省试点城市,我市拥有先行先试的宝贵机遇。改革开放30多年形成的对外开放优势、产业配套优势、城市环境优势,为未来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与广州、深圳等城市相比,我市在要素成本、配套成本、物流成本、行政成本、生活成本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综合优势,如果发挥利用得好,有利于吸引高端项目和人才。过去五年,东莞在结构调整、自主创新、体制改革等方面已经破了题、开了局。因此,只要我们抓住机遇,主动调整产业结构,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就有充分的信心实现高水平崛起。 实现高水平崛起,我们既要继承历届班子的宝贵经验与务实传统,也要与时俱进,锐意创新,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未来五年工作中,我们一定要认真处理好五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发展速度与发展质量的关系。坚持质量优先,速度服从质量,宁可在提升发展质量的过程中暂时减速,也不能追求低效益、高消耗、不可持续的速度。与此同时,要加快转型升级,培育新一轮增长的动力,释放内涵式发展的潜力,拓展高质量发展的空间,有效应对经济下行的压力,全面实现新的加速发展,通过几年的结构调整和扎实工作,让东莞在全省、全国重新领跑。 二是新兴产业与传统产业的关系。坚持“做大增量、调整存量、以增量扩张稀释存量”的思路,集中资源发展创新型产业尤其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一批产值过千亿元的产业和超百亿元的企业,构建新的经济支柱与发展支撑。同时,要以工业化与信息化的融合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动技术、设计、商业模式与分工体系的创新,加快转移淘汰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产业环节,提升核心竞争力与综合效益,更好地融入创新型经济体系,改善整个经济结构。 三是对外开放与对内开放的关系。外源型经济是我市的特色,必须通过深化对外合作、拓展海外市场、承接新兴产业转移等手段,不断保持和扩大先发优势。与此同时,必须深挖对内开放的潜力,大力开拓内需市场,积极引进国内大型央企、龙头民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相关创新机构,使东莞成为国内外产业资源、创新资源高度集聚的城市。 四是市场调节与政府引导的关系。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要把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结合起来,寓引导调节于主动服务之中,充分利用成本收益等价值规律,善于结合产业规划、功能区划、要素配置、资源价格、资助奖励等调控手段,有针对性地抓好项目发展与产业提升,对优质的初创型企业“雪中送炭”,加速孵化培育,对扩张期成长型企业“锦上添花”,助推做大做强,使市场调节更具导向性与时效性。 五是城市发展与群众生活的关系。城市发展既要服务于产业发展,更要服从于群众生活。要完善城市的设施、功能和布局,也要完善城市的环境、管理和服务,努力提供低成本、高品质的城市生活;要突出东莞的生态优势与自然特色,也要延续东莞的人文脉络与组团格局,努力塑造有特色、受认同的城市形象;要高水平普及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也要高水平满足群众在依法行政、社会公平、政府廉洁等方面的要求,让城市发展给全市人民带来全面的福祉。 未来五年,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加快转型升级、打造创新型经济为重点,以建设幸福东莞为宗旨,努力把东莞打造为全省科技和产业融合发展的示范区、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样板区、创新社会管理的引领区,成为广东现代制造业名城、创新创业之城、生态文明之城、平安和谐之城,实现东莞的高水平崛起。 未来五年,全市发展的主要目标是:生产总值年均增长8%以上,人均生产总值年均增长7.5%以上,进出口总额年均增长8%以上,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占生产总值比例2.4%,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8%以上,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9.5%,全市综合经济实力大幅提升,产业结构明显优化,城市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市民生活品质持续改善,做到人均收入更丰、就业机会更多、社会保障更强、文明程度更高、幸福感更强。 未来五年,政府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致力打造创新型经济强市 创新型经济,就是以科技与产业融合为目标、以知识和人才为依托、以创新为动力、以新技术和新产品为着力点、以创新产业为标志的经济。发展创新型经济,是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的必然要求,是我市未来五年经济建设的核心任务,也是发展方式转变的核心内容。只有建立起创新型经济,推动经济发展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才能破除传统发展模式的路径依赖,防止落入“中等收入陷阱”;才能与韩国、新加坡、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一样,成功实现经济转型,步入良性发展轨道;才能拓展新的发展空间,引入新的发展动力,迎来新的增长拐点,实现新的发展格局。这要求我们在今后五年,把打造创新型经济作为经济建设的主攻方向,作为实现高水平崛起的主抓手,更坚定、更明确地把政府工作的重点放到产业建设上来,深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东莞从产业大市向产业强市迈进。 主攻产业高端,构建创新型经济体系。以传统产业优势突出、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规模、现代服务业支撑有力、都市型农业高效集约为目标,积极构建创新型经济体系。推动传统支柱产业加快拓展产业链条,抢占研发、设计、先进制造与营销等高端环节,提升产业竞争力与综合效益。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引进和培育,着力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一代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等产业,努力打造一批超千亿元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聚集和拓展,突出发展与制造业配套的金融服务外包、物流仓储、研发设计、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等生产性服务业,积极发展总部经济、会展经济,打造珠三角新兴物流城市和金融强市。结合环境建设与生态修复,着力发展生产、生态、休闲、观光一体化的都市型农业。 夯实承载平台,优化创新型经济布局。完善园区承接创新型产业的载体功能,科学开发建设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长安新区及各镇街工业集聚区,实施各镇街(园区)差异化发展战略。把大市区打造为金融中心、总部经济集聚中心和产业服务中心,加快建设以松山湖为龙头的园区经济带、以虎门港为核心的物流经济带、以主城区为核心的商贸经济带,加快形成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临港产业、都市型农业等集聚区,构建起“一个核心区、三大经济带、五大产业集聚区”的创新型产业格局。 集聚龙头项目,引领创新型经济发展。主动接受广州、深圳及港台等地辐射,积极承接高端产业转移,强化市级统筹,加强招商选资,在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大型跨国公司、大型央企和龙头民企上实现新突破。定向扶持一批优质企业做大做强,发挥大项目、大企业辐射效应,打造龙头项目配套企业群,力争带动一批现有产业集群整合提升、促进一批新兴产业集群有效形成。鼓励外资企业增资扩产和设立区域总部,协助拓展新兴市场和内销市场,增强产业植根性,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 推进自主创新,增强创新型经济动力。完善“科技东莞”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推动企业自主创新的资源投入与绩效提升,不断提高科技创新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集中财政专项资金力量,突出重点扶持一批关系城市未来发展的战略性、创新型产业项目。优化创新资源配置,建设和完善一批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加快突破一批共性和关键技术。深入实施人才东莞战略,加大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的引进培育力度,引导企业善待人才、用好人才,为创新型经济发展提供智力保障。大力扶持民营经济尤其是民营制造业发展,增强自主发展和抗御风险能力。 壮大现代金融,助推创新型经济提速。建设东莞金融商务区和松山湖金融改革创新服务区,在试点基础上推动科技金融、物流金融发展,加强莞台金融合作。扶持地方金融机构完善管理、整合壮大、扩张上市。有针对性地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和跨境金融服务。加大优质企业上市培育力度,积极发展创业投资、产业基金等新型金融组织,引导形成多层次的投融资平台,促进金融、科技与产业融合发展,建设和完善现代金融体系。 二、致力建设宜居生态城市 按照“强心、宜居、内畅、外联”的思路,统筹布局各种公共设施和资源,建设更加宜居的生态城市。 打造中心突出、组团清晰的城市格局。以提高城市首位度为目标,高标准规划建设中央商务区、中央商圈和生态休闲区,努力把主城区打造成城市形象展示区和高级人才集聚区。合理布局全市性和片区性重大基础设施,把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长安新区打造成产业升级引领区,把各镇打造成配套完善、各具特色的城市节点。促进布局集中、产业集聚、土地集约,遏制土地低效利用与城市无序扩张。 完善覆盖城乡、联接内外的基础网络。积极构建内聚外联的轨道交通网、一环六横六纵三连的高快速路网、四通八达的主干支次路网和便捷顺畅的公交体系,形成市内“半小时生活圈”、周边城市“一小时通勤圈”,全面融入珠三角交通一体化网络。健全城市供水、排水、治水体系,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三网融合,建设智慧城市和无线城市,完善城乡全覆盖的水电气设施和通讯网络。 塑造富有特色、现代品位的城市风格。加强重点区域、重点建筑的规划设计,加快城市更新改造,打造城市亮点和建筑精品。结合轨道交通的发展,沿线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一批城市综合体。借鉴世界先进城市经验,塑造人性化、生态化、特色化的公共环境,构筑错落有致、宽敞大气的城市空间。充分发挥我市江河湖库密集的资源禀赋和环境特色,加快推进沿江沿河的综合开发,彰显滨水特色,塑造生态形象。 营造生态良好、环境优美的人居环境。坚持环境建设与资源开发并举,生态保护与污染治理并重,加快森林公园、市镇和社区公园、绿道、慢行道等建设,推进绿化覆盖与生态控制。深入治理水系和大气污染,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节能减排。完善公共配套与休闲设施建设,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使东莞成为最适宜创业与居住的城市之一。 三、致力提高市民幸福水平 建立健全幸福东莞指标体系,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高市民生活品质,提高社会净福利水平。 力保社会安定有序。坚持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积极构筑公共安全管理新模式,进一步完善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安全生产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防灾减灾与应急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机制,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矛盾纠纷有效化解,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力推区域均衡发展。完善城乡统筹发展机制,逐步扩大公共财政对村级公共服务投入,减轻基层负担,促进城乡协调。帮助欠发达镇村加快发展,通过财税激励、项目支撑、结对帮扶等手段,增强欠发达镇村发展能力,确保发展速度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创新集体经济发展模式,探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开展多元化经营,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力促发展成果共享。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户籍人口社保全覆盖、新莞人参保率稳步提升、各类保障待遇逐步提高。完善住房保障机制,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加快发展慈善事业,加强残疾人保障服务。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在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上取得根本突破。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优质化,稳步向新莞人群体覆盖,努力让每个市民都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四、致力提升文化软实力 以提升全民素质为核心,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优先发展教育事业,积极培育城市文明,全面提升城市软实力。 高水平建设文化名城。以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用好文化专项资金,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实施文化惠民工程,保护历史街区和建筑,鼓励文艺精品创作,扶持文化产业发展,努力建设全国公共文化服务名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全国现代文化产业名城、岭南文化精品名城。 全方位打造教育高地。着眼于人的全面发展,整合教育资源,推动教育创新,力争在发展学前教育、提升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水平、促进职业教育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强化高等教育服务功能、推进特殊教育发展等方面实现新突破,建成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市,教育综合竞争力达到国内先进地区水平。 深层次彰显文明形象。大力弘扬“海纳百川、厚德务实”的城市精神,深入开展文明创建活动,提升市民文明素质,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深化“六五”普法,强化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关爱弱势群体,推广志愿者服务,树立文明有序、和谐融洽的城市形象。 五、致力加强政府自身建设 深入转变政府职能,崇尚实干,激励创新,优化服务,依法行政,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升政府形象。 着力打造实干型政府。以提高效能为导向,树立奋发有为的意识,强化真抓实干的作风,全面推行“问题管理”模式,有效提升政府执行力。厉行勤俭节约,减少文山会海,强化工作问责,集中精力抓发展、抓落实,确保工作定一件、干一件、成一件。 着力打造创新型政府。深化简政强镇改革,加快形成有利于统筹发展、提升效能的行政管理体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优化办事流程。深化财政制度改革,积极构建公共财政体系。整合相关国有资产,建设政府投资平台,以金融创新手段筹集资金,推动城市建设与产业建设。积极培育发展社会组织,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 着力打造服务型政府。牢固树立服务意识,高度重视社情民意,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强化督促指导和现场办公,及时解决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实行“一站式”服务,加强政府电子政务建设,大力推广网上审批,严格执行服务承诺制,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提升群众满意度。 着力打造法治型政府。坚持科学民主决策,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健全行政听证、社会公示、决策评估等制度。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深化政务公开,畅通诉求渠道,全面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扎实推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健全明查暗访长效机制,坚决整治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2012年工作安排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五年宏图,重在开局。2012年是我市推动高水平崛起的起步之年,是打造创新型经济的破题之年。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委十届十一次全会和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和使命意识,立足优化发展,围绕好中求进,以建设“三区四城”为目标,以创新型经济为主抓手,突出抓产业、上项目,提升城市品质,高度关注民生,为实现高水平崛起开好局、起好步。 -----立足优化发展,就是要坚定不移地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构建以现代产业体系为核心的创新型经济,加快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在产业建设上迈出坚实步伐。 -----围绕好中求进,就是要积极应对严峻复杂的发展形势,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增长;加强和创新经济社会管理,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保持社会大局稳定。 -----提升城市品质,就是要围绕承接优质产业、吸引优秀人才、提高生活质量,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使东莞成为创业热土、宜居城市。 -----高度关注民生,就是要强化执政为民宗旨,加快发展以民生为重点的各项社会事业,着力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办好十件民生实事。 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今年全市发展的预期目标是:全面完成珠三角规划纲要“四年大发展”各项目标任务,生产总值同比增长8%,人均生产总值增长7.5%,市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10%,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增长9%,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2%,外贸出口总额增长8%;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61.5%,先进制造业、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分别达到42.7%和29.5%,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增长12%和28%;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8%,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4.25%,城镇登记失业率、居民消费价格涨幅分别控制在3%以内和4%左右。 围绕以上目标要求,重点抓好八个方面工作: 一、深入调整结构,切实推动产业建设 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在于产业。必须紧紧抓住产业建设这个关键,扎扎实实发展创新型经济。 加快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着力引进大、高、精、尖项目,培育骨干企业,扩张产业规模,力争在新兴产业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率先突破。加快省级薄膜太阳能光伏、物联网、半导体照明等产业基地建设,抓好宏威、中镓、华为等项目建设。实施“智慧东莞”工程,推进物联网和云计算运用,争取建立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云计算基地。探索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等方式,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 加快加工贸易和传统产业转型。深入推进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工作,落实“稳增长、调结构、促平衡”方针,继续实施外经贸“十个100”计划。落实促进优势传统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分行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深入推进品牌带动战略,积极发展工业设计和动漫设计,推动企业技术、产品和管理升级。 加快打造现代服务业集聚板块。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建设,加快引进培育物流采购、客户服务、产品展示、资金结算等中心。推进中央商圈的整合提升,启动南城国际商务区建设,加快各镇中心区的服务产业集聚。研究出台发展楼宇经济优惠政策,积极引进地区总部和区域总部。继续办好电博会、漫博会、台博会等展会,力争将外博会升级为国家级博览会。探索制定鼓励电子商务、移动支付等新兴业态发展的政策,加快发展物流、金融、软件、新一代互联网、旅游休闲等产业。 二、强化创新驱动,集聚高端资源要素 进一步完善创新体系、集聚创新资源、优化创新环境,使科技创新成为转型升级的核心推动力。 促进科技、产业、金融有机结合。围绕培育新兴产业和提升优势产业,组织关键技术攻关,加快培育壮大一批创新型骨干企业。探索建立产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大力引进风投、创投机构及种子基金,充分利用社会资本,加速孵化一批成长性创新企业。加快金融商务区和金融改革创新服务区建设步伐。积极推动松山湖高新区进入“新三板”扩容试点。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土地资本、金融资本、产业资本“三资融合”试点。建立企业专利动态数据库,支持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鼓励发展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经济金融组织。 加强创新载体建设。加快组建国家半导体光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华南设计创新园、北京大学光电研究院等公共创新平台。创新投入和管理机制,强化产权激励和绩效管理,充分发挥公共平台服务功能。加快散裂中子源项目建设。积极推动松山湖科技平台与各镇街企业对接合作。做大做强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引导有条件的企业设立技术中心等机构,创建一批国家级、省级企业研发平台。 优化科技创新环境。完善科技政策体系,加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整合金融与社会资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与引导功能。发挥政府牵线搭桥作用,促进产学研更紧密合作。积极发展技术评估、技术转移、科技信息等中介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组织,加快组建技术产权交易中心,促进科研成果应用转化。 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创新人才政策体系,有效发挥“人才东莞”专项资金作用。大力实施“十百千万”行动计划,积极引进培育创新科研团队、领军人才、紧缺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认真解决人才入户、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问题。重奖有突出贡献的杰出人才。推进留学人员创业园、博士后流动站等建设。采取校企合作、订单培训等方式,加快培养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技能型、实用型人才。 三、优化园区平台,引进培育龙头项目 发挥园区的产业集聚作用,着力实施大企业、大项目引领战略,进一步优化企业结构,提升产业集中度。 科学推进园区建设。进一步明确松山湖产业定位,吸引大项目和科研平台进驻。办好台湾高科技园,承接以色列产业园落户。加强虎门港的货源聚集,做好增值服务。科学定位生态园,完善基础设施和功能配套,争取引进一批高端企业。抓紧长安新区用海规划报批,加快土地资源整合。提升各镇街工业集聚区建设水平,增强大项目承载能力。严格筛选入园企业和项目,确保产出效益最大化。 瞄准优质项目重点招商。建立市级招商统筹协调机制,促进招商信息共享。落实重大项目快速反应机制,加强与知名投资中介的合作,集中力量引进大型央企、民企,引进日韩台等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项目。主动承接广州、深圳等城市的高端优质产业转移项目。加大土地统筹与闲置地盘活力度,科学安排用地指标。办好首届世界莞商代表大会。 加强龙头企业和上市公司培育。抓好总部企业认定,建立大企业储备库,筛选一批年产值10亿元以上的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加强政府服务,推动品牌企业、大型企业增资扩产。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土地产权等历史遗留问题,争取新增上市企业2—3家、年主营业务收入百亿元企业2家。 四、深化开放协作,确保经济平稳发展 积极应对外部环境挑战,高度重视帮扶企业和镇村发展,进一步加强区域合作,保障经济平稳发展。 不遗余力帮扶企业解困。坚持市镇领导走访重点企业制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增强企业经营信心。规范镇村收费项目,积极争取省级收费减免。实施10亿元融资支持计划,帮助企业获得贷款和直接融资。积极争取用电指标,科学安排错峰用电,保障企业能源供给。加强劳务对接,缓解用工难题。优化中小企业服务,帮助搭建营销平台。 有效改善强化经济管理。落实对镇村的超收分成、贷款贴息、生态补偿等措施,减轻欠发达镇重大基建资金负担。逐步加大对农村的转移支付力度。安排1.39亿元推进市内“双到”扶贫,确保两个“80%”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加强镇街政府性债务管理。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严控一般性支出和超前分配,减轻债务负担,防范经济风险。 多策并举促进内外均衡。认真落实省政府促进进口的二十七条意见。设立每年2亿元、连续3年的进口扶持资金,资助先进生产设备进口。开展“莞货全国行”活动。大力支持企业扩大内销市场,巩固欧美等传统市场,拓展东盟等新兴市场。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实施意见,支持民营资本进入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686”民营企业上市梯度培育工程、“323”高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培育计划,鼓励民营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和对外合作。 抢抓机遇深化区域协作。主动对接穗深港,从观念、交通、产业、市场和人才等方面,积极融入世界级城市群的发展。落实珠江口东岸地区紧密合作框架协议,加强深莞惠三市重大规划衔接,强化产业发展、交通运输、环境生态、社会公共事务等领域的合作。落实“双转移”战略,加快莞韶、莞惠产业转移园建设。全面完成韶关、云浮“双到”扶贫工作。做好对口支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西藏林芝、广西河池、重庆巫山等工作。 五、统筹城乡建设,提升城市承载能力 以重点项目建设为抓手,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改善城乡环境,提升城市功能,持续增强城市承载力和辐射力。 突出城市功能提升。加快市民艺术中心、工人文化宫、篮球中心、网球中心、雅园新村二期等功能配套项目建设,积极配合穗莞深、莞惠城际轨道建设,推进市域轨道R2线、东莞新火车站建设和东莞东站升级改造。加快中央生态休闲区建设。加强地下空间综合开发。 突出设施水平提升。建成沿江高速、虎岗高速虎门港支线一期、东莞大道延长线、S120石排至桥头段。加快建设博深高速、从莞高速、虎岗高速延长线、虎门港支线二期和沿海公路。推进石大公路、东部快速企石至桥头段、S256南城至虎门段、S358长安至虎门段、S357樟木头至谢岗段的升级改造。加快梨川大桥、东平大桥建设。抓紧整治市主干公路堵塞点。建成11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10项。加快东江与水库联网供水二期工程,有效整合基层水厂,推进供水管网改造,建设水质质监网络,组建市水务投资集团。编制全市排水规划,加强城市内涝整治,启动127宗防灾减灾工程。 突出环境质量提升。落实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快截污次支管网建设,推进运河综合整治与内河涌治理。完善“三旧”改造政策及流程,健全土地出让金返拨机制,完善2万亩用地手续。加快垃圾处理厂的新建改造,推广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争取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5%。加快7个环保专业基地建设。改造提升旗峰公园,基本建成黄牛埔和碧湖森林公园。推进生态景观林建设,实施退果还林工程。建成29个名村、300公里市级绿道。严格落实节能减排任务,深入开展清洁空气行动,加强空气质量PM值的监测。 六、推进社会建设,提高民生保障水平 全面发展社会事业,积极解决群众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让全市人民更好地分享发展成果。 深化医疗体制改革。强化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质,明确政府补偿机制,抓好公立医院改革试点。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推动公立医院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落实基本公共卫生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剥离镇街公立医院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功能。组建市传染病后备医院。制定扶持中医药发展的具体措施。进一步完善医患纠纷调解机制。 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扩大社保覆盖面,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保卡。出台临时救助办法。扩建市社会福利中心。将高龄津贴发放范围扩大至70岁以上户籍老人。加快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做好社会工作,设立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创建20个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示范点,规范购买社工服务制度。开展公益创投活动,办好第三届“东莞慈善日”。 激发就业创业活力。推广“村民车间”就业形式,帮助户籍劳动力特别是家庭困难人员就业。实施青年就业见习和培训计划,帮助高校毕业生就业。开展农民工专场招聘,做好新莞人就业服务。加快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就业信息收集发布制度。发挥小额贷款、创业奖励等的作用,激发社会创业活力。 全面发展民生事业。完善体育设施,推动群众体育发展。维护物价稳定,抓好“菜篮子”工程,兴建平价商店。加强房地产调控,防止过度发展房地产项目。拓宽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制定公租房管理办法,扩大保障房申请范围,有序推进农民公寓建设。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逐步推广新能源汽车,提高公交服务水平。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人口发展,提高人口素质。继续做好国防人防、双拥共建、外事侨务、普法教育、民族宗教、统计审计、气象防灾、档案方志、科普、打私、工青妇幼等工作。 七、加强社会管理,有效维护安定和谐 坚持服务与管理并举,加大治理力度,理顺管理体制,不断提高社会管理水平,营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紧盯群众反映最强烈的治安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打多发性和恶性违法犯罪行为。坚持科技强警,完善公安指挥中心平台,加强联网报警和视频监控。逐步整合村(社区)治安联防队伍。加强商业区、车站码头、公园等重点场所的巡逻防控,提高街面见警率和出警效率,切实增强群众安全感。 加强公共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建立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信息系统。深化“三小”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部位整治,打好“清剿火患”战役,筑牢消防安全“防火墙”。发挥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作用。加强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和欠薪逃匿预警监控。深入开展“三打两建”行动和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强化应急管理与处置。 深化镇村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简政强镇改革,统一机构设置,规范权责关系。稳妥推进村级体制改革,探索推广社区政务服务中心。改革集体经济体制,探索推动从建设物业、分散收租向成立物业公司集中管理运营转变。 提升新莞人服务管理水平。加强新型社区建设,完善新莞人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政策体系,提高就业培训、子女入学、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水平。落实居住证制度,强化出租屋管理。实施新莞人社会融入工程,开展商旅优惠、专列返乡等特色服务,增强城市认同感和归属感。 八、加快文化建设,着力提升城市文明 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市民素质,提升城市文明程度。 推动文化名城建设。完善文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实施创建示范达标工程和文化惠民提升工程。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推动虎门销烟遗址等历史文化项目建设。出台文化产业扶持政策,积极发展创意设计等产业,培育文化龙头企业,支持本土传媒做大做强。扶持文化创作基地,打造特色文艺精品。统筹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经营性文化服务领域。实施文化人才“三个100”工程。 推动教育体系完善。提高财政对教育拨款比例。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理顺幼儿园管理体制,每年投入1亿元补助各类幼儿园,年内新增公办幼儿园15所。推进公办中小学等级学校创建。加快职教城建设,建成高技能公共实训中心、东莞理工学校新校区、市技师学院,创建2—3所省级以上示范性中职学校。筹建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和光明职业技术学院,推进与香港理工大学合作办学,扶持本土高校发展。 推动城市文明提升。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地位,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加强爱国主义和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市民践行道德规范,弘扬尊老爱幼传统。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健全心理健康教育网络。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不断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坚持依法行政,提升政府服务,以良好政风带动社会风气转变、带动城市文明升华、带动发展步伐提速。 各位代表!团结凝聚力量,实干铸就伟业。我们在攻艰克难中成就了一个又一个东莞奇迹,也将在奋进拼搏中迎来一个又一个新的辉煌。未来的蓝图已经绘就,前进的号角再次吹响。让我们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在中共东莞市委的领导下,团结和依靠全市人民,锐意创新,扎实进取,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而努力奋斗! 名词注解: 五个一体化:指珠三角基础设施、产业布局、基本公共服务、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五个一体化。 四年大发展:珠三角规划纲要的目标为“一年开好局,四年大发展,十年大跨越。”其中“四年大发展”是指从2009年到2012年要实现第一阶段目标,珠三角地区率先建成全面小康社会。 “1+26”政策文件:“1”是指《关于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26”是指《东莞市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工作方案》、《东莞市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等26项具体配套政策文件。 现代产业体系“四个30项目”:即30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30个先进制造业项目、30个优势传统产业项目、30个现代服务业项目。 “大麦客”商业模式:指我市部分台商企业以“大麦客”统一品牌,打造集内销仓储批发为一体的大卖场经营模式。 村(社区)文化设施“五个有”:即有一个总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综合文化活动室、有一个村(社区)图书室或农家书屋、有一个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文体广场、有一个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的文化信息共享工程服务网点、有一批文化活动和体育健身器材。 中等收入陷阱:是指当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均收入达到中等水平后,由于不能顺利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导致经济增长动力不足,最终出现经济停滞的一种状态。 “问题管理”模式:参照企业管理理念,针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存在的问题,以电子政务系统为依托,通过建立落实问题报告、处理反馈、分析评估、奖惩激励等制度而采取的一种问题前置处理机制。 薄膜太阳能光伏:指用硅、硫化镉、砷化镓等薄膜为基体材料,利用半导体光伏效应的太阳能电池技术。 物联网:通过信息传感设备,把物体与互联网相连接,进行信息交换和通信,以实现对物体的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的一种网络。 半导体照明:又称LED照明,指利用固体半导体芯片作为发光材料,制造照明器具的技术。 云计算:指一种基于互联网的计算方式,可以将大量用网络连接的计算资源统一管理和调度,构成一个计算资源池,将共享的软硬件资源和信息,按需提供给终端计算机和其他设备。 外经贸“十个100”计划:即培育百家总部形态企业、壮大百家内销龙头企业、扶持百家自主品牌企业、发展百家高新技术企业、打造百家“升转”示范企业、锻造百名外经贸“专才”、拜访百家目标企业总部、落实百家千万美元项目、引进百家新兴产业项目、帮扶百家民企“走出去”。 种子基金:指专门投资于创业企业研究与发展阶段的投资基金。 新三板:即“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是专门为国家级科技园区非上市的高科技公司股份转让提供的交易平台,主要解决初创期高新技术企业股份转让及融资问题。 “三资融合”:指以民营企业为主体,通过推动土地资本、金融资本、产业资本“三资融合”,创新土地开发、盈利和“园区一体化”合作模式,为民营科技企业解决融资、土地、创新服务等问题,促进高端产业集聚,吸引创新资源,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十百千万”行动计划:即引进培育10个创新科研团队、100名领军人才、1000名紧缺人才、10000名高技能技术管理人才。 市内“双到”扶贫两个“80%”目标:即帮扶89个欠发达村和4000户贫困户减负增收,到2012年实现80%的欠发达村村组两级集体经营性年纯收入达到150万元或增长10%以上,80%以上已结对帮扶的有劳动能力低保户脱贫。 “686”民营企业上市梯度培育工程:即保持市一级上市民营企业后备资源库有60家以上的储备,每年推动其中8家企业进入上市辅导程序,6家企业进入发行申报程序或实现上市(含境外上市)。 “323”高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培育计划:即发掘培育300家成长性好、自主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中小工业企业,择优扶持20家以上优质企业,使其充分享受各级扶持政策,推动实现其中3家以上企业纳入上市后备资源库。 空气质量PM值:指单位大气中固体或液体颗粒状物质的含量,是测量空气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公益创投:指政府、企业或基金会出于解决社会问题等公益目的,进行非营利性投资,帮助有需要的企业和个人创业。 “三打两建”行动:今年全省统一部署的专项工作,主要内容是打击欺行霸市、打击制假售假、打击商业贿赂,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体系。 文化人才“三个100”工程:即从全市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选拔100名优秀人才充实文化人才队伍,从文化系统中选拔100名优秀干部到先进地区挂职锻炼,在全国范围内公开招聘100名各艺术门类专业优秀人才。2012年市政府十件实事 一、改善社会治安。深入推进“大巡警”机制建设,确保20%的警力用于巡逻,切实提高路面见警率;设立专线电话,实行有奖举报,确保举报核查率100%、处理率100%,坚决取缔“老虎机”赌博活动;严厉打击路面违法犯罪,全年警情减少1100起以上,同比下降5%以上。 二、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投入6000万元,提高食品抽检频次,全年抽检蔬菜样本65万份、生猪及肉品样本38万份,水产品820批次、生产环节3000批次、流通环节6000批次、餐饮服务环节2000批次,定期发布不合格食品抽检信息;实行有奖举报,定期开展专项行动,坚决取缔黑作坊、黑工厂、黑窝点、黑市场;全市创建50个示范食堂,推动100个C级以下集体食堂升级为B级;建设动物卫生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对生猪屠宰实行全过程监管。 三、加快教育发展。投入9亿元,全年新增公办(集体办)幼儿园15所,增加6000个公办幼儿园学位;对全市各类幼儿园进行财政补助;提供新莞人子女积分入学公办学位17900个,比上年增长10%;基本建成东莞职教城二期房建工程,东莞理工学校新校区和市技师学院投入使用。 四、实施扶贫帮困。投入8.2亿元,帮扶89个欠发达村和4000户贫困户减负增收,年内实现80%的欠发达村村组两级集体经营性年纯收入达到150万元或增长10%以上、80%以上已结对帮扶的有劳动能力低保户脱贫;推动6700名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帮扶2700名家庭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实现东莞生源家庭困难大中专毕业生全部就业;建成10个镇街康复就业服务中心,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就业和日间照料等服务。 五、完善社区服务。投入3.1亿元,打造7个市级名村、22个镇级名村;再创建20个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示范点;为1000名孤寡老人家庭安装“平安铃”,为2500名符合条件的老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六、加强社会保障。投入9000万元,完成15万户籍妇女“两癌”筛查;将高龄津贴发放对象扩大到 70岁以上老人;不断扩大包括新莞人及其子女在内的医疗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 七、实施防灾减灾。投入3.8亿元,完成10宗防灾减灾工程;基本完成市区内涝整治应急三期北侧分流工程。 八、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投入1.3亿元,建立专兼结合的村(社区)公共文化管理服务队伍;全市实现公共电子阅览室全覆盖;完善数字公共文化服务载体;推进人均藏书增长计划,新增公共图书馆藏书56万册,全市人均藏书达到1册以上;开展“百场培训、千场演出、万场电影”到村(社区)、到企业活动。 九、整治环境污染。投入3.4亿元,完成桥头小海河整治和生态修复工程,基本完成同沙水库截污管网工程和尾水排放工程;年内淘汰或改造小功率工业燃煤锅炉200台。 十、提升宜居环境。投入4.7亿元,建成300公里城市和社区绿道,全市达到900公里;基本建成黄江镇黄牛埔森林公园和凤岗镇碧湖森林公园;完成市区10个交通拥堵点整治。 |
| 关于征求对《东莞市参加高水平篮球赛事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的公告 |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规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东莞市体育局起草的《东莞市参加高水平篮球赛事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请将相关意见、建议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我局,征求意见时间从公告发布日起至2012年3月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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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52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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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体育局
二O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东莞市参加高水平篮球赛事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篮球队参加高水平篮球赛事,并争创佳绩,进一步推动我市篮球事业发展,打响我市“全国篮球城市”品牌,为我市建设文化名城作出积极的贡献。同时,将我市奖励获奖球队的做法加以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每年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东莞市参加高水平篮球赛事获奖球队奖励经费,专项用于奖励我市参加高水平篮球赛事获奖球队。
第三条 奖励经费在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额度内,根据申报和审批情况进行使用。年度预算资金当年未使用的,额度由市财政收回,不得结转使用。
第四条 奖励对象为在东莞组队,代表我市参加高水平篮球赛事,并获得前四名的篮球队。其中,在东莞组队的篮球队是指由在东莞注册的企业投资组建,并将球队主场设在东莞,代表东莞参加比赛的篮球队。高水平篮球赛事是指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以下简称:CBA)、中国女子篮球职业联赛(以下简称:WCBA)、全国男子篮球联赛(以下简称:NBL),全国中学生篮球联赛。
第五条 具体奖励办法:
(一)参加CBA、WCBA比赛的奖励办法。东莞球队在比赛中获得第一名,且上一年度东莞未获得该比赛第一名,奖励人民币400万元。任何东莞球队在比赛中获得第一名,且上一年度东莞球队获得该比赛第一名,按照上一次奖励的金额翻倍进行奖励,奖励最高金额为人民币1600万元(即:如中断了连续夺冠,则以人民币400万元起步,重新计算夺冠奖金)。
东莞球队在该赛事中获得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分别奖励人民币300万、200万、100万。
(二)参加NBL比赛的奖励办法。东莞球队获得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分别奖励人民币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三)参加全国中学生篮球联赛的奖励办法。东莞球队获得该赛事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分别奖励人民币120万、90万、60万、30万元。
第六条 获奖球队应在取得成绩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体育局提出申请,提供获奖资料。市体育局审核确认后,向市政府申请奖金。并可选择适当场合举行颁奖仪式。
第七条 如任何单位或个人捏造获奖事实、伪造材料冒领奖金,一经查实,永久取消该球队的申报资格,并交由有关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被取消的奖金额度或追回的奖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第八条 获奖球队所得奖金应当用于奖励运动员、改善训练和比赛环境、培养篮球后备人才等。
第九条 资金使用情况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共同负责监管。获奖球队必须每年向市体育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由市体育局定期通过《东莞日报》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东莞球队参加CBA、WCBA、NBL、全国中学生篮球联赛之外的国内外重要篮球赛事并获得奖项。球队可参照本办法申请奖金奖励,由市人民政府审核并决定是否符合奖励资格及决定奖金额度。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 |
| 关于征求对《东莞市参加高水平篮球赛事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的公告 |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规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东莞市体育局起草的《东莞市参加高水平篮球赛事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请将相关意见、建议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我局,征求意见时间从公告发布日起至2012年3月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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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体育局
二O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东莞市参加高水平篮球赛事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篮球队参加高水平篮球赛事,并争创佳绩,进一步推动我市篮球事业发展,打响我市“全国篮球城市”品牌,为我市建设文化名城作出积极的贡献。同时,将我市奖励获奖球队的做法加以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每年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东莞市参加高水平篮球赛事获奖球队奖励经费,专项用于奖励我市参加高水平篮球赛事获奖球队。
第三条 奖励经费在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额度内,根据申报和审批情况进行使用。年度预算资金当年未使用的,额度由市财政收回,不得结转使用。
第四条 奖励对象为在东莞组队,代表我市参加高水平篮球赛事,并获得前四名的篮球队。其中,在东莞组队的篮球队是指由在东莞注册的企业投资组建,并将球队主场设在东莞,代表东莞参加比赛的篮球队。高水平篮球赛事是指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以下简称:CBA)、中国女子篮球职业联赛(以下简称:WCBA)、全国男子篮球联赛(以下简称:NBL),全国中学生篮球联赛。
第五条 具体奖励办法:
(一)参加CBA、WCBA比赛的奖励办法。东莞球队在比赛中获得第一名,且上一年度东莞未获得该比赛第一名,奖励人民币400万元。任何东莞球队在比赛中获得第一名,且上一年度东莞球队获得该比赛第一名,按照上一次奖励的金额翻倍进行奖励,奖励最高金额为人民币1600万元(即:如中断了连续夺冠,则以人民币400万元起步,重新计算夺冠奖金)。
东莞球队在该赛事中获得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分别奖励人民币300万、200万、100万。
(二)参加NBL比赛的奖励办法。东莞球队获得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分别奖励人民币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三)参加全国中学生篮球联赛的奖励办法。东莞球队获得该赛事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分别奖励人民币120万、90万、60万、30万元。
第六条 获奖球队应在取得成绩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体育局提出申请,提供获奖资料。市体育局审核确认后,向市政府申请奖金。并可选择适当场合举行颁奖仪式。
第七条 如任何单位或个人捏造获奖事实、伪造材料冒领奖金,一经查实,永久取消该球队的申报资格,并交由有关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被取消的奖金额度或追回的奖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第八条 获奖球队所得奖金应当用于奖励运动员、改善训练和比赛环境、培养篮球后备人才等。
第九条 资金使用情况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共同负责监管。获奖球队必须每年向市体育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由市体育局定期通过《东莞日报》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东莞球队参加CBA、WCBA、NBL、全国中学生篮球联赛之外的国内外重要篮球赛事并获得奖项。球队可参照本办法申请奖金奖励,由市人民政府审核并决定是否符合奖励资格及决定奖金额度。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为了贯彻科学民主决策原则,让社会公众充分参与政府立规工作,提高立规质量,现将《东莞市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请于2012年2月25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我们。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
邮政编码:523888
传真:22831352
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东莞市法制局
2012年2月15日
东莞市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保障城市桥梁的完好、安全和通畅,充分发挥城市桥梁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和《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的检测、养护维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连接或跨越城市道路,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包括跨河桥、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人行和行车隧道等建(构)筑物(公路、交通、水利部门管辖的桥梁和高速公路桥、铁路桥、轨道交通桥梁除外)。
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附属设施是指城市桥梁的排水设施、防护设施、挡墙、护坡、桥头搭板、通航标识等。
第三条(监督管理)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监督及指导工作。
属地市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负责本镇(街)辖区内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日常管理,业务上接受市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单位职责)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负责对其所有的或者受托管理的城市桥梁进行检测和养护维修。
第五条(档案信息管理) 市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和技术档案。
属地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本镇(街)辖区内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的接入和系统日常使用管理等工作;负责建立和管理本镇(街)城市桥梁技术档案,实现一桥一档的城市桥梁管理制度,并定期将城市桥梁技术档案汇总材料报送市城市桥梁主管部门存档。
第六条(工作原则) 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工作应当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协助实施部门) 规划、建设、财政、公安、交通、水利、航道、执法等部门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八条(权利和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桥梁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养护维修
第九条(交付使用条件) 城市桥梁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以及未设置、施划有效交通标志的桥梁,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质量保修管理) 城市桥梁质量保修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原建设单位监督施工单位整改至合格为止,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检测报告送城市桥梁产权人、委托管理人。
第十一条(养护维修职责划分原则一) 政府投资(含贷款)建设的城市桥梁,其养护维修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人负责。
由政府投资建设但已经出让经营权的城市桥梁,或者由企业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在经营期限内,养护维修由获得经营权的企业负责养护维修。经营期满后,按照设计荷载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经检测评估确认合格后,方可交还城市人民政府管理。
社会力量投资修建的公益性城市桥梁,根据实际情况,其养护维修由属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管理人负责。
第十二条(养护维修职责划分原则二) 单位自建的用于专业用途的城市桥梁,由自建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十三条(养护维修规划和计划) 市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市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属地市政管理部门应当编制本镇(街)辖区城市桥梁养护维修中长期规划,经市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实施。
属地市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经批准的城市桥梁养护维修中长期规划,每年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年度计划,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特定桥梁养护维修要求) 对特大型和特殊结构的城市桥梁,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编制专门的养护维修方案,并经市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属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养护维修费用确定) 城市桥梁的养护维修费用由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依据已获批准的城市桥梁养护维修年度计划,并参照城市道路养护工程估算定额指标等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养护维修责任主体)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城市桥梁养护维修年度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市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计划定期对城市桥梁养护情况进行检查,属地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养护情况进行日常检查。
第十七条(标识管理)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城市桥梁上设置承载能力、限高、桥名牌、责任牌等标志及通航设施,并保持其完好、清晰。
第十八条(养护维修作业现场管理) 城市桥梁养护维修作业应当避让交通高峰时段,在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船舶)安全。
第十九条(明确禁止行为) 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桥面;
(二)擅自挖掘桥面;
(三)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桥梁上行驶;
(四)机动车在城市桥梁上试刹车;
(五)擅自在城市桥梁上修建建(构)筑物;
(六)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七)擅自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八)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桥梁的行为。
第二十条(施工控制范围管理原则) 市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桥梁的具体技术特点、结构安全条件等情况,确定城市桥梁的施工控制范围。
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先经市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并与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一条(施工控制范围定义) 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是指桥梁下的空间和桥梁主体垂直投影面两侧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跨江河桥梁两侧各200米范围内的水域、50米范围内的陆域;立交桥、高架桥和人行天桥两侧各5米范围内的陆域。如有特殊情况可按实际确定。
第二十二条(施工控制范围管理职责) 市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和属地市政管理部门应当经常检查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的施工作业情况,避免城市桥梁发生损伤。
第二十三条(行政许可一)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先经市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方可通行。
第二十四条(行政许可二) 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出具原设计单位提出的技术安全意见,经属地市政管理部门审查,报市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行政许可三) 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的,应当出具相应的风载、荷载实验报告以及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经属地市政管理部门审查,报市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出具技术安全意见单位要求) 若原设计单位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具技术安全意见的,可委托资质不得低于原设计单位的其他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
第二十七条(应急抢险管理)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制定所负责管理的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明确固定的抢险队伍,并签订安全责任书,确定安全责任人。
第三章 检测评估
第二十八条(检测评估制度定义) 市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桥梁检测评估制度,组织实施对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
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特殊检测。
经常性检查是指对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检。
定期检测是指对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可靠性等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分为常规定期检测和结构定期检测。
特殊检测是指当城市桥梁遭遇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或者车船撞击等人为事故后所进行的可靠性检测评估。
第二十九条(检测评估责任主体)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进行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
第三十条(管养主体改变管理) 城市桥梁改变管养主体之前,移交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设计荷载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检测评估费用及组织实施由移交方负责。
第三十一条(检测评估机构管理) 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应当到市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检测评估成果要求) 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技术规范,提供真实、准确的检测数据和评估结论,评定桥梁的技术等级。
第三十三条(检测评估结果应对处理) 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已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并向属地市政管理部门报告。
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向属地市政管理部门报告;属地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的二十四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及向市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市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限期排除危险。在危险排除之前,不得使用或者转让。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对检测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重新检测评估。但重新检测评估结论未果之前,不得停止执行前款规定。
第三十四条(检测评估资料管理) 属地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城市桥梁每次的检测评估报告及评定的技术等级及时归档,并定期将检测评估结果报送市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处罚措施一)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属地市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并由相应执法部门依法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三)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第三十六条(处罚措施二) 单位或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或设置广告等辅助物、未在城市桥梁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以及违法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一)、(四)、(五)、(八)项所列行为的,由市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属地市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并由相应执法部门依法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处罚措施三) 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活动的,由市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属地市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并由相应执法部门依法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处罚措施四)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属地市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并由相应执法部门依法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处罚措施五) 市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属地市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文物保护管理) 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还应当符合《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为了贯彻科学民主决策原则,让社会公众充分参与政府立规工作,提高立规质量,现将《东莞市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请于2012年2月25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我们。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
邮政编码:523888
传真:22831352
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东莞市法制局
2012年2月15日
东莞市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保障城市桥梁的完好、安全和通畅,充分发挥城市桥梁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和《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的检测、养护维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连接或跨越城市道路,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包括跨河桥、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人行和行车隧道等建(构)筑物(公路、交通、水利部门管辖的桥梁和高速公路桥、铁路桥、轨道交通桥梁除外)。
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附属设施是指城市桥梁的排水设施、防护设施、挡墙、护坡、桥头搭板、通航标识等。
第三条(监督管理)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监督及指导工作。
属地市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负责本镇(街)辖区内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日常管理,业务上接受市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单位职责)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负责对其所有的或者受托管理的城市桥梁进行检测和养护维修。
第五条(档案信息管理) 市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和技术档案。
属地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本镇(街)辖区内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的接入和系统日常使用管理等工作;负责建立和管理本镇(街)城市桥梁技术档案,实现一桥一档的城市桥梁管理制度,并定期将城市桥梁技术档案汇总材料报送市城市桥梁主管部门存档。
第六条(工作原则) 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工作应当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协助实施部门) 规划、建设、财政、公安、交通、水利、航道、执法等部门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八条(权利和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桥梁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养护维修
第九条(交付使用条件) 城市桥梁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以及未设置、施划有效交通标志的桥梁,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质量保修管理) 城市桥梁质量保修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原建设单位监督施工单位整改至合格为止,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检测报告送城市桥梁产权人、委托管理人。
第十一条(养护维修职责划分原则一) 政府投资(含贷款)建设的城市桥梁,其养护维修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人负责。
由政府投资建设但已经出让经营权的城市桥梁,或者由企业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在经营期限内,养护维修由获得经营权的企业负责养护维修。经营期满后,按照设计荷载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经检测评估确认合格后,方可交还城市人民政府管理。
社会力量投资修建的公益性城市桥梁,根据实际情况,其养护维修由属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管理人负责。
第十二条(养护维修职责划分原则二) 单位自建的用于专业用途的城市桥梁,由自建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十三条(养护维修规划和计划) 市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市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属地市政管理部门应当编制本镇(街)辖区城市桥梁养护维修中长期规划,经市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实施。
属地市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经批准的城市桥梁养护维修中长期规划,每年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年度计划,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特定桥梁养护维修要求) 对特大型和特殊结构的城市桥梁,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编制专门的养护维修方案,并经市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属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养护维修费用确定) 城市桥梁的养护维修费用由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依据已获批准的城市桥梁养护维修年度计划,并参照城市道路养护工程估算定额指标等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养护维修责任主体)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城市桥梁养护维修年度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市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计划定期对城市桥梁养护情况进行检查,属地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养护情况进行日常检查。
第十七条(标识管理)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城市桥梁上设置承载能力、限高、桥名牌、责任牌等标志及通航设施,并保持其完好、清晰。
第十八条(养护维修作业现场管理) 城市桥梁养护维修作业应当避让交通高峰时段,在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船舶)安全。
第十九条(明确禁止行为) 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桥面;
(二)擅自挖掘桥面;
(三)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桥梁上行驶;
(四)机动车在城市桥梁上试刹车;
(五)擅自在城市桥梁上修建建(构)筑物;
(六)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七)擅自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八)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桥梁的行为。
第二十条(施工控制范围管理原则) 市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桥梁的具体技术特点、结构安全条件等情况,确定城市桥梁的施工控制范围。
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先经市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并与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一条(施工控制范围定义) 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是指桥梁下的空间和桥梁主体垂直投影面两侧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跨江河桥梁两侧各200米范围内的水域、50米范围内的陆域;立交桥、高架桥和人行天桥两侧各5米范围内的陆域。如有特殊情况可按实际确定。
第二十二条(施工控制范围管理职责) 市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和属地市政管理部门应当经常检查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的施工作业情况,避免城市桥梁发生损伤。
第二十三条(行政许可一)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先经市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方可通行。
第二十四条(行政许可二) 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出具原设计单位提出的技术安全意见,经属地市政管理部门审查,报市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行政许可三) 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的,应当出具相应的风载、荷载实验报告以及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经属地市政管理部门审查,报市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出具技术安全意见单位要求) 若原设计单位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具技术安全意见的,可委托资质不得低于原设计单位的其他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
第二十七条(应急抢险管理)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制定所负责管理的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明确固定的抢险队伍,并签订安全责任书,确定安全责任人。
第三章 检测评估
第二十八条(检测评估制度定义) 市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桥梁检测评估制度,组织实施对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
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特殊检测。
经常性检查是指对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检。
定期检测是指对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可靠性等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分为常规定期检测和结构定期检测。
特殊检测是指当城市桥梁遭遇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或者车船撞击等人为事故后所进行的可靠性检测评估。
第二十九条(检测评估责任主体)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进行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
第三十条(管养主体改变管理) 城市桥梁改变管养主体之前,移交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设计荷载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检测评估费用及组织实施由移交方负责。
第三十一条(检测评估机构管理) 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应当到市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检测评估成果要求) 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技术规范,提供真实、准确的检测数据和评估结论,评定桥梁的技术等级。
第三十三条(检测评估结果应对处理) 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已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并向属地市政管理部门报告。
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向属地市政管理部门报告;属地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的二十四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及向市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市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限期排除危险。在危险排除之前,不得使用或者转让。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对检测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重新检测评估。但重新检测评估结论未果之前,不得停止执行前款规定。
第三十四条(检测评估资料管理) 属地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城市桥梁每次的检测评估报告及评定的技术等级及时归档,并定期将检测评估结果报送市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处罚措施一)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属地市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并由相应执法部门依法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三)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第三十六条(处罚措施二) 单位或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或设置广告等辅助物、未在城市桥梁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以及违法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一)、(四)、(五)、(八)项所列行为的,由市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属地市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并由相应执法部门依法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处罚措施三) 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活动的,由市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属地市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并由相应执法部门依法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处罚措施四)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属地市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并由相应执法部门依法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处罚措施五) 市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属地市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文物保护管理) 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还应当符合《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
| 关于印发《东莞市进一步加大节能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任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进一步加大节能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任务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
东莞市进一步加大节能工作力度确保完成
“十二五”节能任务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大节能工作力度,确保完成我市“十二五”节能任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十二五”节能工作的重大意义
“十一五”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节能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全面完成了“十一五”节能目标,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按照省的工作部署,我市“十二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必须下降19.5%。目前,我市城镇化和工业化步伐继续快速推进,能耗仍将持续增长,节能空间十分有限,任务异常艰巨。全市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认清节能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深刻认识加强节能工作对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省和市的决策部署上来,把节能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十二五”节能任务顺利完成。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为核心任务,以建立节约型、清洁型、生态型产业结构为着力点,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形成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坚持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措施、加强管理引导相结合,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工作格局,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约束性目标。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556吨标准煤/万元(2005年价,下同),比2010年的0.691吨标准煤/万元下降19.5%,其中:
——各区域万元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指标大幅降低。洪梅、麻涌、中堂,下降28%;虎门、南城、长安、东城、沙田、望牛墩、塘厦、厚街、道滘、高埗、樟木头,下降20%;常平、清溪、凤岗、石龙、寮步、黄江、大朗、大岭山、莞城、石碣、桥头,下降18%;茶山、万江、横沥、谢岗、石排、东坑、企石,下降15%;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到“十二五”期末分别控制在0.104吨标准煤/万元、0.300吨标准煤/万元、0.250吨标准煤/万元以内。
——重点领域能耗水平大幅降低。到2015年建筑领域实现节能量50万吨标准煤,全市公共机构人均年综合能耗及单位建筑面电量分别在2010年的基础上分别下降11%和13%。
——重点用能单位完成既定节能目标。到2015年,重点用能单位实现节能量247.46万吨标准煤,完成省下达的节能目标任务。
——主要产品单位能耗力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到2015年,电力、造纸、平板玻璃、陶瓷、纺织等行业能耗水平力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三、加强源头控制
(一)实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制度。根据省分解下达给我市的能源消费总量,严格实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建立新上项目与能源消费增量和淘汰落后“双挂钩”机制,把有限的增量指标主要用于低能耗、高附加值的项目,严格控制新上高能耗、低附加值的项目。
(二)严格实施节能评估审查制度。进一步加强项目审核管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经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建立节能评估审查与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共同约束机制,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
(三)提高招商引资的能效指标门槛。加强对各镇(街)对招商引资的指导,大力发展资金技术密集、能耗低、综合效益好的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把能效指标作为衡量引进项目质量的重要标准,提高项目准入门槛,提高招商引资质量水平。
四、加强重点领域节能
(一)加强工业领域节能。突出抓好电力、造纸、建材、纺织印染等行业节能工作,引导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窑炉改造、电机系统优化、工艺节能等技术改造。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进一步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鼓励提前淘汰限制类产能和设备,引导高耗能行业有序退出。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二)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逐步将建筑能耗指标纳入城乡规划许可条件,从源头控制建筑能耗。新建建筑设计、施工阶段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100%,城镇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率达到95%以上。出台太阳能发电示范工程补助方案,支持绿色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能耗监测以及可再生能源应用等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开展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加强对高能耗建筑的能源审计和用能监管。
(三)推进交通领域节能。积极发展节能低碳的智能高效交通系统,逐步提高轨道交通运输和地面公交出行分担率,加快公路运输的信息化和智能化进程。严格执行车辆燃料消耗量限额标准,对实载率低于70%的县际以上客运班线不得新增运力。加快内河水运发展,推进大宗货物水路运输;加强港口、船舶运力结构调整,推广节能环保型运输船舶。
(四)推进公共机构和商贸酒店节能。大力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节能,深入开展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分项计量和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台账,完善统计工作基础。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活动,打造一批节能示范型机关、学校、医院、文化场馆和体育场馆。力争实施建筑节能标准改造的公共机构建筑占比达30%以上。全面推行重点用能商贸酒店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网上报送制度,加快开展能源审计和编制节能规划,建立重点用能商贸酒店节能目标责任制。
(五)抓好日常生活节能。大力倡导节能低碳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提倡以步代车,出行优先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尽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鼓励日常用品节约利用、重复使用和循环再用,不购买过度包装的商品。鼓励使用节能、节水产品,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形成良好的用电用水习惯。
五、加快实施重点工程
(一)开展能源管理中心试点。出台《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暂行办法》,扩大重点用能单位范围,将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批零住宿餐饮业中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用能单位以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用能单位纳入监管范围。建立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员制度,定期组织基础普及教育和继续教育,提高能源管理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培育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相对稳定的节能管理队伍。
(二)实施绿色政府工程。大力建设节约型党政机关,鼓励党政机关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加快推进电子政务的应用,推广无纸化办公和网上行政审批、管理和服务。推进政府节能采购,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设备和产品。提高新购公务车辆中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的比例,实施公务车油耗定额管理制度。
(三)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做好高效节能的照明产品、空调、汽车、电机等节能产品推广工作,力争我市更多的优势产品纳入国家惠民工程目录,适时出台我市节能产品财政补贴政策,进一步提高节能产品的普及率。淘汰城市道路照明、公共场所、公共机构的低效照明产品,建设绿色照明示范城市。抓好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加强惠民工程的监督检查,确保群众得到真正实惠。
(四)实施节能信息化工程。建立完善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信息管理平台,面向各镇(街)和用能单位建设全方位的统计、监测和分析系统,实现政府、用能单位以及节能服务单位之间信息共享、在线交流。引导用能单位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体系,完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季报制度,并逐步过渡到月报。实施节能信息化示范工程,培育节能信息技术应用项目示范工程,实现节能管理的信息化、实时化和网络化。
(五)实施节能技术推广工程。搭建节能专家委员会平台,建立节能技术产业化分类遴选、示范和推广的动态管理机制,遴选技术成熟、先进、可靠的节能产品和节能技术,定期发布《东莞市节能产品和节能技术推广目录》,采取展览会、现场会、项目推介会等方式,加快节能产品推广应用,加强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
六、完善落实激励机制
(一)完善财政激励政策。加大节能专项资金投入力度,修订《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扩大市级节能资金的使用范围,全面支持企业及有关单位开展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以及节能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推广节能新产品、技术和新能源等工作。鼓励有条件的镇(街)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引导各级政府、企业、社会资金共同参与投入节能降耗工作。
(二)落实鼓励节能降耗的税收政策。开展节能降耗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积极落实省和国家关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企业开展节能降耗的积极性。
(三)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新机制。加大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开展工业、建筑、交通、商贸酒店、公共机构等节能技术改造。拓展节能服务公司投资融资渠道。建立健全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管理办法,积极探索节能服务行业标准。整合节能服务公司、重点用能单位、金融机构等资源,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推广活动,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节能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把节能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实现科学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考核指标。加强统筹协调,落实部门责任,建立部门节能工作评价制度,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强化目标责任。市政府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管委会签订“十二五”节能目标责任书,并在科学编制节能规划的基础上分解下达各重点用能单位“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建立更加严格的节能目标责任制。每年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对节能工作先进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未完成既定节能任务的单位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三)加强节能基础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体系,加强政府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落实经费。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提高执法能力,完善覆盖全市的节能监察体系。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推动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
(四)加强节能监督检查。定期开展节能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严重违反节能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等行为,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五)加大节能宣传培训力度。将节能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对节能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措施的宣传。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周活动,发挥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作用,在企业、机关、学校、社区等单位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大力倡导低碳节能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将节能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强化全民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意识。 |
| 关于印发《东莞市进一步加大节能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任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进一步加大节能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任务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
东莞市进一步加大节能工作力度确保完成
“十二五”节能任务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大节能工作力度,确保完成我市“十二五”节能任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十二五”节能工作的重大意义
“十一五”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节能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全面完成了“十一五”节能目标,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按照省的工作部署,我市“十二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必须下降19.5%。目前,我市城镇化和工业化步伐继续快速推进,能耗仍将持续增长,节能空间十分有限,任务异常艰巨。全市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认清节能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深刻认识加强节能工作对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省和市的决策部署上来,把节能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十二五”节能任务顺利完成。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为核心任务,以建立节约型、清洁型、生态型产业结构为着力点,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形成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坚持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措施、加强管理引导相结合,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工作格局,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约束性目标。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556吨标准煤/万元(2005年价,下同),比2010年的0.691吨标准煤/万元下降19.5%,其中:
——各区域万元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指标大幅降低。洪梅、麻涌、中堂,下降28%;虎门、南城、长安、东城、沙田、望牛墩、塘厦、厚街、道滘、高埗、樟木头,下降20%;常平、清溪、凤岗、石龙、寮步、黄江、大朗、大岭山、莞城、石碣、桥头,下降18%;茶山、万江、横沥、谢岗、石排、东坑、企石,下降15%;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到“十二五”期末分别控制在0.104吨标准煤/万元、0.300吨标准煤/万元、0.250吨标准煤/万元以内。
——重点领域能耗水平大幅降低。到2015年建筑领域实现节能量50万吨标准煤,全市公共机构人均年综合能耗及单位建筑面电量分别在2010年的基础上分别下降11%和13%。
——重点用能单位完成既定节能目标。到2015年,重点用能单位实现节能量247.46万吨标准煤,完成省下达的节能目标任务。
——主要产品单位能耗力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到2015年,电力、造纸、平板玻璃、陶瓷、纺织等行业能耗水平力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三、加强源头控制
(一)实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制度。根据省分解下达给我市的能源消费总量,严格实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建立新上项目与能源消费增量和淘汰落后“双挂钩”机制,把有限的增量指标主要用于低能耗、高附加值的项目,严格控制新上高能耗、低附加值的项目。
(二)严格实施节能评估审查制度。进一步加强项目审核管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经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建立节能评估审查与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共同约束机制,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
(三)提高招商引资的能效指标门槛。加强对各镇(街)对招商引资的指导,大力发展资金技术密集、能耗低、综合效益好的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把能效指标作为衡量引进项目质量的重要标准,提高项目准入门槛,提高招商引资质量水平。
四、加强重点领域节能
(一)加强工业领域节能。突出抓好电力、造纸、建材、纺织印染等行业节能工作,引导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窑炉改造、电机系统优化、工艺节能等技术改造。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进一步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鼓励提前淘汰限制类产能和设备,引导高耗能行业有序退出。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二)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逐步将建筑能耗指标纳入城乡规划许可条件,从源头控制建筑能耗。新建建筑设计、施工阶段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100%,城镇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率达到95%以上。出台太阳能发电示范工程补助方案,支持绿色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能耗监测以及可再生能源应用等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开展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加强对高能耗建筑的能源审计和用能监管。
(三)推进交通领域节能。积极发展节能低碳的智能高效交通系统,逐步提高轨道交通运输和地面公交出行分担率,加快公路运输的信息化和智能化进程。严格执行车辆燃料消耗量限额标准,对实载率低于70%的县际以上客运班线不得新增运力。加快内河水运发展,推进大宗货物水路运输;加强港口、船舶运力结构调整,推广节能环保型运输船舶。
(四)推进公共机构和商贸酒店节能。大力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节能,深入开展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分项计量和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台账,完善统计工作基础。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活动,打造一批节能示范型机关、学校、医院、文化场馆和体育场馆。力争实施建筑节能标准改造的公共机构建筑占比达30%以上。全面推行重点用能商贸酒店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网上报送制度,加快开展能源审计和编制节能规划,建立重点用能商贸酒店节能目标责任制。
(五)抓好日常生活节能。大力倡导节能低碳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提倡以步代车,出行优先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尽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鼓励日常用品节约利用、重复使用和循环再用,不购买过度包装的商品。鼓励使用节能、节水产品,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形成良好的用电用水习惯。
五、加快实施重点工程
(一)开展能源管理中心试点。出台《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暂行办法》,扩大重点用能单位范围,将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批零住宿餐饮业中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用能单位以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用能单位纳入监管范围。建立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员制度,定期组织基础普及教育和继续教育,提高能源管理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培育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相对稳定的节能管理队伍。
(二)实施绿色政府工程。大力建设节约型党政机关,鼓励党政机关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加快推进电子政务的应用,推广无纸化办公和网上行政审批、管理和服务。推进政府节能采购,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设备和产品。提高新购公务车辆中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的比例,实施公务车油耗定额管理制度。
(三)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做好高效节能的照明产品、空调、汽车、电机等节能产品推广工作,力争我市更多的优势产品纳入国家惠民工程目录,适时出台我市节能产品财政补贴政策,进一步提高节能产品的普及率。淘汰城市道路照明、公共场所、公共机构的低效照明产品,建设绿色照明示范城市。抓好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加强惠民工程的监督检查,确保群众得到真正实惠。
(四)实施节能信息化工程。建立完善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信息管理平台,面向各镇(街)和用能单位建设全方位的统计、监测和分析系统,实现政府、用能单位以及节能服务单位之间信息共享、在线交流。引导用能单位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体系,完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季报制度,并逐步过渡到月报。实施节能信息化示范工程,培育节能信息技术应用项目示范工程,实现节能管理的信息化、实时化和网络化。
(五)实施节能技术推广工程。搭建节能专家委员会平台,建立节能技术产业化分类遴选、示范和推广的动态管理机制,遴选技术成熟、先进、可靠的节能产品和节能技术,定期发布《东莞市节能产品和节能技术推广目录》,采取展览会、现场会、项目推介会等方式,加快节能产品推广应用,加强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
六、完善落实激励机制
(一)完善财政激励政策。加大节能专项资金投入力度,修订《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扩大市级节能资金的使用范围,全面支持企业及有关单位开展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以及节能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推广节能新产品、技术和新能源等工作。鼓励有条件的镇(街)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引导各级政府、企业、社会资金共同参与投入节能降耗工作。
(二)落实鼓励节能降耗的税收政策。开展节能降耗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积极落实省和国家关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企业开展节能降耗的积极性。
(三)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新机制。加大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开展工业、建筑、交通、商贸酒店、公共机构等节能技术改造。拓展节能服务公司投资融资渠道。建立健全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管理办法,积极探索节能服务行业标准。整合节能服务公司、重点用能单位、金融机构等资源,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推广活动,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节能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把节能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实现科学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考核指标。加强统筹协调,落实部门责任,建立部门节能工作评价制度,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强化目标责任。市政府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管委会签订“十二五”节能目标责任书,并在科学编制节能规划的基础上分解下达各重点用能单位“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建立更加严格的节能目标责任制。每年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对节能工作先进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未完成既定节能任务的单位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三)加强节能基础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体系,加强政府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落实经费。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提高执法能力,完善覆盖全市的节能监察体系。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推动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
(四)加强节能监督检查。定期开展节能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严重违反节能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等行为,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五)加大节能宣传培训力度。将节能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对节能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措施的宣传。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周活动,发挥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作用,在企业、机关、学校、社区等单位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大力倡导低碳节能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将节能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强化全民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意识。 |
| 关于印发《东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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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省府法制办关于印发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
| 转发省府法制办关于印发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
| 关于印发《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是指政府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和房屋修葺等方式,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保障制度。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发放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直接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市直管公房的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房屋修葺,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危旧房或泥砖房等自有房屋进行修葺。
第四条 市投资新建和收购廉租住房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各镇(街)投资新建和收购廉租住房资金由镇(街)财政负担。租赁住房补贴资金以及房屋修葺资金参照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负担比例,由市、镇(街)财政共同分担。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发改、规划、国土、财政、房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镇(街)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家庭资格的初审和公示工作,负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信息调查工作,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信息档案。
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配合调查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或资产等情况,并出具相关证明。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有关工作情况纳入镇(街)领导班子年度工作量化考核范围。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的子女未满18周岁且户籍不在本市的,若与申请人共同生活和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二)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2倍以下(含2倍);
(三)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10倍以下(含10倍);
(四)无自有住房,或者现自有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五)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超生家庭,在有关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满14周年,并落实结扎措施后方可提出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第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第九条 家庭的认定:
(一)夫妻双方或离异、丧偶人员与未婚子女构成一个家庭;
(二)已婚子女与直系亲属独立分户,构成一个家庭;
(三)与申请人同住且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经有关村(居)委会证明,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四)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年满30周岁的未婚人员可视为一个家庭。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户口簿、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和户籍地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房屋产权证明材料或村(居)委会、工作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四)家庭资产情况相关证明材料;
(五)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
(六)申请人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户籍不在本市但在本市居住和生活的,应提供与申请人共同居住和生活的相关证明;
(七)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家庭需提交有关证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属低保家庭的,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保障证》,免交本条第(三)、(四)项规定的资料。
第十一条 家庭成员的自有住房面积需经所在镇(街)建设部门或其委托的测绘单位测量后方可确认。
第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的建设部门领取和如实填写《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申请表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二)镇(街)建设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三)镇(街)建设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会同镇(街)民政、计生部门及当地村(居)委会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户口、收入、资产、住房和计划生育等情况的调查。村(居)委会应在收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后转送镇(街)民政、计生部门;镇(街)民政部门在收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情况加具审核意见;镇(街)计生部门在收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计生情况加具审核意见,镇(街)建设部门根据相关部门的意见核实申请家庭名单。
调查核实后,村(居)委会应将镇(街)建设部门确认的申请家庭名单进行公示,同时镇(街)政府也应通过当地门户网站、电视、报纸等多种方式将镇(街)建设部门确认的申请家庭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村(居)委会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应当同时组织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话、书信、网络等多种途径向镇(街)建设部门提出,镇(街)建设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异议不成立或公示无异议的,镇(街)建设部门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住建局。
(四)市住建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五)市住建局将经审核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家庭名单在东莞政府网和《东莞日报》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话、书信、网络等多种途径向市住建局提出,市住建局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异议不成立或公示无异议的,市住建局应当批准申请家庭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出具《登记结果通知书》,并统一在《东莞日报》上公告。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住建局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终止住房保障申请通知书》。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建局申诉。
(六)选择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家庭,公示完毕后,通过公开摇号确定轮候顺序。公开摇号在公证部门及入围申请人代表监督下进行,并向申请人发出《轮候结果通知书》。
对申请、轮候期间因家庭情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镇(街)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市住建局取消资格,并向申请人发出《终止住房保障登记通知书》。
第三章 保障方式
第十三条 租赁住房补贴按照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等因素确定。
第十四条 租赁住房补贴计算方法:
租赁住房补贴=(市场平均租金-廉租住房租金)×(保障面积-自有住房面积),其中保障面积=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计算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积标准:18平方米;
(二)家庭人口计算标准:1人家庭按1.5人计算,2人家庭按2.5人计算,3人及以上家庭按实际人数计算;
(三)若保障面积减去自有住房面积后不足27平方米的,按27平方米计算补贴;
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建局、财政局根据市场情况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五条 租赁住房补贴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凭《登记结果通知书》,在6个月内自行选择租赁房屋(房管部门、房地产中介机构也可提供部分合适的房源供其选择租赁);
(二)申请人与出租人签订《东莞市住房租赁合同》后,应将合同提交所在镇(街)建设部门确认;
(三)出租方开设银行帐户收取租金,并到当地出租屋管理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四)镇(街)建设部门将《住房保障用款计划表》报送市住建局和镇(街)财政分局,由镇(街)财政分局按补贴数额每月划拨租金到出租人帐户。
第十六条 申请家庭所承租的房屋租金超过市住建局核定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其自行承担;低于核定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申请家庭原已租住公房,现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原租住公房应当退回原产权单位。
第十七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市投资建设或筹集的廉租住房供应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家庭,镇(街)投资建设及筹集的廉租住房供应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家庭。
第十八条 实物配租方式优先解决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保家庭和优抚对象、单亲特困母亲家庭、孤老及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九条 实物配租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根据《轮候结果通知书》中的轮候顺序选房,中重度残疾人家庭(一、二、三级)可优先安排选房;
(二)申请人与市住建局签订《东莞市廉租住房合同》。属镇(街)投资建设的,与镇(街)建设部门签订《东莞市廉租住房合同》;
(三)办理租金缴纳记录卡;
(四)申请人持市住建局或镇(街)建设部门开具的《入住通知书》办理入住手续。
申请人放弃摇号累计2次、已摇号但放弃选定住房或签订《东莞市廉租住房合同》后放弃入住的,视为放弃本次保障资格。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人为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承租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的,经市住建局核准后,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办理承租人更名手续。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负有保证房屋及其设施完好并合理使用的义务,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廉租住房的日常维修、设备更新等费用和空置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按房屋产权归属,由同级财政解决。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自行缴纳水、电、燃气和物业管理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 租金核减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登记结果通知书》到公房管理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二)公房管理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租金核减办结通知单》;
(三)申请人将《租金核减办结通知单》送交镇(街)住房保障业务部门存档。
第二十五条 镇(街)建设部门和公房管理单位应当将办理公房租金核减的情况定期报告市住建局。
第二十六条 住房困难家庭进行房屋修葺应当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修葺工程。
第二十七条 房屋修葺的项目及补助标准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房屋修葺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登记结果通知书》到镇(街)建设部门办理修葺手续;
(二)镇(街)建设部门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填写《房屋修葺预算表》等相关表格后上报市住建局审批;
(三)市住建局按照补助标准核定市财政补助资金,汇总各镇(街)的数据后送市财政局请款;
(四)市财政局将房屋修葺应由市财政分担的补助资金的50%下拨到各镇(街)财政分局;
(五)竣工后,由申请人、施工单位负责人、房屋所在地的村(居)委会、镇(街)建设部门、财政分局共同验收,相关人员签名确认。镇(街)建设部门完成工程结算后,报送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将汇总结果报送市财政局请款;
(六)市财政局将房屋修葺市财政补助资金的余下款项下拨到各镇(街)财政分局;
(七)各镇(街)配套的补助资金要及时到位,连同市财政补助资金一并按工程进度拨款给住房困难家庭;
(八)结算后,修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村一级公示,公示期为15日;
(九)交付使用。
第四章 年审和退出机制
第二十九条 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采取合同管理,租金核减采取年审管理。保障对象应在合同期满前2个月或实施租金核减当月,主动向镇(街)建设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提供廉租住房保障;保障对象要求变更保障方式的,可以调整保障方式;家庭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原核定保障面积或补助资金需要变更的,按对应的保障标准调整。
(二)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十条 申请或取得廉租住房保障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对象应当退出廉租住房保障:
(一)迁出本市的;
(二)上年度家庭收入或资产已超过规定标准的;
(三)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住房超过保障面积的;
(四)出现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主动申请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向镇(街)建设部门提出申请。
腾退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清水、电、燃气、电视、电话、物业管理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十二条 对经核查及年审不符合条件的,采取以下退出机制:
(一)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从下月起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二)租赁市直管公房的,从下月起停止享受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优惠,改按公房租金标准交租。
(三)已取得实物配租的住房,应予腾退。暂时无法腾退的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转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原租住的廉租住房。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间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必须腾退廉租住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住建局应当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和廉租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经抽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及时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的,市住建局应暂停发放租赁补贴,对已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以虚报、瞒报家庭收入、资产、住房和计划生育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享受租赁补贴的,建设部门有权解除租赁合同,追回已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
(二)享受实物配租的,建设部门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按市场租金向其计收从承租之日起至退出廉租住房之日止的租金;
(三)享受租金核减的,追回已核减的租金;
(四)享受房屋修葺的,追回房屋修葺费用。
申请人存在前款情况的,取消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保障资格,5年内不得再受理其申请。市住建局将违反规定的申请人名单在东莞政府网和《东莞日报》上进行公示;申请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或个人,由市住建局提请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采取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部门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擅自将租住的住房转租、出借、调换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
(三)无正当理由空置6个月以上的;
(四)擅自对廉租住房进行装修、扩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五)故意损坏廉租住房及其附属设备、配套设施的。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
| 关于印发《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是指政府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和房屋修葺等方式,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保障制度。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发放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直接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市直管公房的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房屋修葺,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危旧房或泥砖房等自有房屋进行修葺。
第四条 市投资新建和收购廉租住房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各镇(街)投资新建和收购廉租住房资金由镇(街)财政负担。租赁住房补贴资金以及房屋修葺资金参照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负担比例,由市、镇(街)财政共同分担。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发改、规划、国土、财政、房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镇(街)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家庭资格的初审和公示工作,负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信息调查工作,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信息档案。
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配合调查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或资产等情况,并出具相关证明。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有关工作情况纳入镇(街)领导班子年度工作量化考核范围。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的子女未满18周岁且户籍不在本市的,若与申请人共同生活和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二)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2倍以下(含2倍);
(三)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10倍以下(含10倍);
(四)无自有住房,或者现自有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五)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超生家庭,在有关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满14周年,并落实结扎措施后方可提出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第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第九条 家庭的认定:
(一)夫妻双方或离异、丧偶人员与未婚子女构成一个家庭;
(二)已婚子女与直系亲属独立分户,构成一个家庭;
(三)与申请人同住且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经有关村(居)委会证明,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四)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年满30周岁的未婚人员可视为一个家庭。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户口簿、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和户籍地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房屋产权证明材料或村(居)委会、工作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四)家庭资产情况相关证明材料;
(五)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
(六)申请人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户籍不在本市但在本市居住和生活的,应提供与申请人共同居住和生活的相关证明;
(七)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家庭需提交有关证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属低保家庭的,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保障证》,免交本条第(三)、(四)项规定的资料。
第十一条 家庭成员的自有住房面积需经所在镇(街)建设部门或其委托的测绘单位测量后方可确认。
第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的建设部门领取和如实填写《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申请表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二)镇(街)建设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三)镇(街)建设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会同镇(街)民政、计生部门及当地村(居)委会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户口、收入、资产、住房和计划生育等情况的调查。村(居)委会应在收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后转送镇(街)民政、计生部门;镇(街)民政部门在收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情况加具审核意见;镇(街)计生部门在收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计生情况加具审核意见,镇(街)建设部门根据相关部门的意见核实申请家庭名单。
调查核实后,村(居)委会应将镇(街)建设部门确认的申请家庭名单进行公示,同时镇(街)政府也应通过当地门户网站、电视、报纸等多种方式将镇(街)建设部门确认的申请家庭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村(居)委会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应当同时组织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话、书信、网络等多种途径向镇(街)建设部门提出,镇(街)建设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异议不成立或公示无异议的,镇(街)建设部门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住建局。
(四)市住建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五)市住建局将经审核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家庭名单在东莞政府网和《东莞日报》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话、书信、网络等多种途径向市住建局提出,市住建局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异议不成立或公示无异议的,市住建局应当批准申请家庭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出具《登记结果通知书》,并统一在《东莞日报》上公告。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住建局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终止住房保障申请通知书》。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建局申诉。
(六)选择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家庭,公示完毕后,通过公开摇号确定轮候顺序。公开摇号在公证部门及入围申请人代表监督下进行,并向申请人发出《轮候结果通知书》。
对申请、轮候期间因家庭情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镇(街)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市住建局取消资格,并向申请人发出《终止住房保障登记通知书》。
第三章 保障方式
第十三条 租赁住房补贴按照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等因素确定。
第十四条 租赁住房补贴计算方法:
租赁住房补贴=(市场平均租金-廉租住房租金)×(保障面积-自有住房面积),其中保障面积=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计算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积标准:18平方米;
(二)家庭人口计算标准:1人家庭按1.5人计算,2人家庭按2.5人计算,3人及以上家庭按实际人数计算;
(三)若保障面积减去自有住房面积后不足27平方米的,按27平方米计算补贴;
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建局、财政局根据市场情况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五条 租赁住房补贴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凭《登记结果通知书》,在6个月内自行选择租赁房屋(房管部门、房地产中介机构也可提供部分合适的房源供其选择租赁);
(二)申请人与出租人签订《东莞市住房租赁合同》后,应将合同提交所在镇(街)建设部门确认;
(三)出租方开设银行帐户收取租金,并到当地出租屋管理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四)镇(街)建设部门将《住房保障用款计划表》报送市住建局和镇(街)财政分局,由镇(街)财政分局按补贴数额每月划拨租金到出租人帐户。
第十六条 申请家庭所承租的房屋租金超过市住建局核定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其自行承担;低于核定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申请家庭原已租住公房,现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原租住公房应当退回原产权单位。
第十七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市投资建设或筹集的廉租住房供应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家庭,镇(街)投资建设及筹集的廉租住房供应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家庭。
第十八条 实物配租方式优先解决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保家庭和优抚对象、单亲特困母亲家庭、孤老及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九条 实物配租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根据《轮候结果通知书》中的轮候顺序选房,中重度残疾人家庭(一、二、三级)可优先安排选房;
(二)申请人与市住建局签订《东莞市廉租住房合同》。属镇(街)投资建设的,与镇(街)建设部门签订《东莞市廉租住房合同》;
(三)办理租金缴纳记录卡;
(四)申请人持市住建局或镇(街)建设部门开具的《入住通知书》办理入住手续。
申请人放弃摇号累计2次、已摇号但放弃选定住房或签订《东莞市廉租住房合同》后放弃入住的,视为放弃本次保障资格。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人为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承租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的,经市住建局核准后,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办理承租人更名手续。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负有保证房屋及其设施完好并合理使用的义务,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廉租住房的日常维修、设备更新等费用和空置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按房屋产权归属,由同级财政解决。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自行缴纳水、电、燃气和物业管理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 租金核减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登记结果通知书》到公房管理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二)公房管理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租金核减办结通知单》;
(三)申请人将《租金核减办结通知单》送交镇(街)住房保障业务部门存档。
第二十五条 镇(街)建设部门和公房管理单位应当将办理公房租金核减的情况定期报告市住建局。
第二十六条 住房困难家庭进行房屋修葺应当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修葺工程。
第二十七条 房屋修葺的项目及补助标准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房屋修葺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登记结果通知书》到镇(街)建设部门办理修葺手续;
(二)镇(街)建设部门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填写《房屋修葺预算表》等相关表格后上报市住建局审批;
(三)市住建局按照补助标准核定市财政补助资金,汇总各镇(街)的数据后送市财政局请款;
(四)市财政局将房屋修葺应由市财政分担的补助资金的50%下拨到各镇(街)财政分局;
(五)竣工后,由申请人、施工单位负责人、房屋所在地的村(居)委会、镇(街)建设部门、财政分局共同验收,相关人员签名确认。镇(街)建设部门完成工程结算后,报送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将汇总结果报送市财政局请款;
(六)市财政局将房屋修葺市财政补助资金的余下款项下拨到各镇(街)财政分局;
(七)各镇(街)配套的补助资金要及时到位,连同市财政补助资金一并按工程进度拨款给住房困难家庭;
(八)结算后,修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村一级公示,公示期为15日;
(九)交付使用。
第四章 年审和退出机制
第二十九条 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采取合同管理,租金核减采取年审管理。保障对象应在合同期满前2个月或实施租金核减当月,主动向镇(街)建设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提供廉租住房保障;保障对象要求变更保障方式的,可以调整保障方式;家庭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原核定保障面积或补助资金需要变更的,按对应的保障标准调整。
(二)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十条 申请或取得廉租住房保障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对象应当退出廉租住房保障:
(一)迁出本市的;
(二)上年度家庭收入或资产已超过规定标准的;
(三)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住房超过保障面积的;
(四)出现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主动申请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向镇(街)建设部门提出申请。
腾退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清水、电、燃气、电视、电话、物业管理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十二条 对经核查及年审不符合条件的,采取以下退出机制:
(一)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从下月起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二)租赁市直管公房的,从下月起停止享受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优惠,改按公房租金标准交租。
(三)已取得实物配租的住房,应予腾退。暂时无法腾退的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转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原租住的廉租住房。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间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必须腾退廉租住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住建局应当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和廉租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经抽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及时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的,市住建局应暂停发放租赁补贴,对已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以虚报、瞒报家庭收入、资产、住房和计划生育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享受租赁补贴的,建设部门有权解除租赁合同,追回已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
(二)享受实物配租的,建设部门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按市场租金向其计收从承租之日起至退出廉租住房之日止的租金;
(三)享受租金核减的,追回已核减的租金;
(四)享受房屋修葺的,追回房屋修葺费用。
申请人存在前款情况的,取消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保障资格,5年内不得再受理其申请。市住建局将违反规定的申请人名单在东莞政府网和《东莞日报》上进行公示;申请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或个人,由市住建局提请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采取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部门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擅自将租住的住房转租、出借、调换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
(三)无正当理由空置6个月以上的;
(四)擅自对廉租住房进行装修、扩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五)故意损坏廉租住房及其附属设备、配套设施的。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
| 关于印发《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供应体系,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根据《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本市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发改、规划、国土、财政、房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镇(街)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资格的初审和公示工作,负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信息调查工作,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信息档案。
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调查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或资产等情况,并依法出具相关证明。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的子女未满18周岁且户籍不在本市的,若与申请人共同生活和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二)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3倍以下(含3倍);
(三)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20倍以下(含20倍);
(四)无自有住房、无宅基地;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六)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超生家庭,在有关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满14周年,并落实结扎措施后方可申请。
市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各镇(街)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辖区内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
第六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第七条 家庭的认定:
(一)夫妻双方或离异、丧偶人员与未婚子女构成一个家庭;
(二)已婚子女与直系亲属独立分户,构成一个家庭;
(三)与申请人同住且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经有关村(居)委会证明,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第八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和户籍所在地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二)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四)家庭资产情况相关证明材料;
(五)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
(六)申请人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户籍不在本市但在本市居住和生活的,应提供与申请人共同居住和生活的相关证明;
(七)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家庭需提交有关证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九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房改房、集资房、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或已享受其他购房优惠政策,不能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建设部门领取并如实填写《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申请表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
(二)镇(街)建设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三)镇(街)建设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会同镇(街)民政、计生部门及当地村(居)委会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户口、收入、资产、住房和计划生育等情况的调查。村(居)委会应在收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后转送镇(街)民政、计生部门;镇(街)民政部门在收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情况加具审核意见;镇(街)计生部门在收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计生情况加具审核意见,镇(街)建设部门根据相关部门的意见核实申请家庭名单。
调查核实后,村(居)委会应将镇(街)建设部门确认的申请家庭名单进行公示,同时镇(街)政府也应通过当地门户网站、电视、报纸等多种方式将镇(街)建设部门确认的申请家庭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村(居)委会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应当同时组织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话、书信、网络等多种途径向镇(街)建设部门提出,镇(街)建设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异议不成立或公示无异议的,镇(街)建设部门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住建局;
(四)市住建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五)市住建局将经审核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家庭名单在东莞政府网和《东莞日报》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话、书信、网络等多种途径向市住建局提出,市住建局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异议不成立或公示无异议的,市住建局应当批准申请家庭取得购房资格并统一在《东莞日报》上公告。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住建局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撤销经济适用住房申请通知书》。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建局申诉;
(六)公告完毕,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公开摇号在公证部门及入围申请人代表监督下进行;
(七)申请人按照选房顺序轮候,市住建局根据房源情况,按照选房顺序向申请人发出配售通知;
(八)申请人凭配售通知选择购房。申请人选定住房后,应当即时签署《选房确认书》,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申请人放弃摇号累计2次、已摇号但放弃选定住房、签订了购房合同后放弃购房或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款的,视为放弃本次购买资格。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家庭可优先安排选房。
第十一条 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家庭收入、住房或资产情况等方面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建设部门报告,建设部门会同公安、民政、税务等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建设、公安、民政、税务等部门也可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和资产等情况进行调查,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取消购房资格。
第十二条 租住公房、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在3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公房、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章 销售、产权管理、回购及退出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建局、财政局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以保本微利为原则,拟定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以同一期工程销售住房的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等差价后确定。楼层、朝向等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第十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采取一次性付款、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等方式付款。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属地管理。已购买和入住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根据户籍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上应当注记以下内容:
(一)经济适用住房。
1.土地未办理有偿使用;
2.不得出租、出借;
3.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4.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第十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情况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进行回购。
因继承或离婚析产等原因需要转移房屋产权的,拟接受住房的家庭或个人应当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经市住建局核准后,允许办理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后,原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拟接受住房的家庭或个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进行回购。
第十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按照届时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均价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差价的80%向市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可取得房屋的完全产权,允许自由转让。购房人在取得房屋的完全产权后,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房地产权证上重新注记。
第十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或满5年但未取得房屋完全产权,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退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
(一)申请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
(二)全部家庭成员户籍迁出本市的;
(三)申请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因银行实现抵押权而需处置的;
(四)出现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情况的。
不满5年退出的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照原价格进行回购;满5年但未取得房屋完全产权需退出的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格从第6年起每年扣减1%计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购房人不得擅自对经济适用住房进行扩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更换其附属设备或配套设施。
第二十一条 市住建局应当对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第二十二条 购房人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依法注销其房屋产权登记,并收回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市场租金向其计收从购买之日起至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之日止的租金;取消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保障资格 ,5年内不得再受理其申请。市住建局将违反规定的申请人名单在东莞政府网和《东莞日报》上进行公示。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或个人,由市住建局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购房人将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租经营、出借,或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的,将按照有关规定或购房合同的约定收回所购住房,要求其退回利用经济适用住房所取得收益。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购买和管理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
| 关于印发《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供应体系,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根据《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本市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发改、规划、国土、财政、房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镇(街)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资格的初审和公示工作,负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信息调查工作,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信息档案。
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调查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或资产等情况,并依法出具相关证明。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的子女未满18周岁且户籍不在本市的,若与申请人共同生活和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二)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3倍以下(含3倍);
(三)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20倍以下(含20倍);
(四)无自有住房、无宅基地;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六)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超生家庭,在有关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满14周年,并落实结扎措施后方可申请。
市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各镇(街)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辖区内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
第六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第七条 家庭的认定:
(一)夫妻双方或离异、丧偶人员与未婚子女构成一个家庭;
(二)已婚子女与直系亲属独立分户,构成一个家庭;
(三)与申请人同住且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经有关村(居)委会证明,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第八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和户籍所在地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二)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四)家庭资产情况相关证明材料;
(五)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
(六)申请人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户籍不在本市但在本市居住和生活的,应提供与申请人共同居住和生活的相关证明;
(七)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家庭需提交有关证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九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房改房、集资房、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或已享受其他购房优惠政策,不能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建设部门领取并如实填写《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申请表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
(二)镇(街)建设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三)镇(街)建设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会同镇(街)民政、计生部门及当地村(居)委会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户口、收入、资产、住房和计划生育等情况的调查。村(居)委会应在收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后转送镇(街)民政、计生部门;镇(街)民政部门在收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情况加具审核意见;镇(街)计生部门在收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计生情况加具审核意见,镇(街)建设部门根据相关部门的意见核实申请家庭名单。
调查核实后,村(居)委会应将镇(街)建设部门确认的申请家庭名单进行公示,同时镇(街)政府也应通过当地门户网站、电视、报纸等多种方式将镇(街)建设部门确认的申请家庭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村(居)委会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应当同时组织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话、书信、网络等多种途径向镇(街)建设部门提出,镇(街)建设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异议不成立或公示无异议的,镇(街)建设部门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住建局;
(四)市住建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五)市住建局将经审核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家庭名单在东莞政府网和《东莞日报》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话、书信、网络等多种途径向市住建局提出,市住建局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异议不成立或公示无异议的,市住建局应当批准申请家庭取得购房资格并统一在《东莞日报》上公告。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住建局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撤销经济适用住房申请通知书》。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建局申诉;
(六)公告完毕,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公开摇号在公证部门及入围申请人代表监督下进行;
(七)申请人按照选房顺序轮候,市住建局根据房源情况,按照选房顺序向申请人发出配售通知;
(八)申请人凭配售通知选择购房。申请人选定住房后,应当即时签署《选房确认书》,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申请人放弃摇号累计2次、已摇号但放弃选定住房、签订了购房合同后放弃购房或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款的,视为放弃本次购买资格。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家庭可优先安排选房。
第十一条 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家庭收入、住房或资产情况等方面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建设部门报告,建设部门会同公安、民政、税务等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建设、公安、民政、税务等部门也可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和资产等情况进行调查,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取消购房资格。
第十二条 租住公房、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在3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公房、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章 销售、产权管理、回购及退出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建局、财政局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以保本微利为原则,拟定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以同一期工程销售住房的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等差价后确定。楼层、朝向等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第十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采取一次性付款、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等方式付款。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属地管理。已购买和入住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根据户籍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上应当注记以下内容:
(一)经济适用住房。
1.土地未办理有偿使用;
2.不得出租、出借;
3.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4.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第十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情况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进行回购。
因继承或离婚析产等原因需要转移房屋产权的,拟接受住房的家庭或个人应当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经市住建局核准后,允许办理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后,原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拟接受住房的家庭或个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进行回购。
第十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按照届时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均价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差价的80%向市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可取得房屋的完全产权,允许自由转让。购房人在取得房屋的完全产权后,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房地产权证上重新注记。
第十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或满5年但未取得房屋完全产权,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退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
(一)申请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
(二)全部家庭成员户籍迁出本市的;
(三)申请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因银行实现抵押权而需处置的;
(四)出现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情况的。
不满5年退出的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照原价格进行回购;满5年但未取得房屋完全产权需退出的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格从第6年起每年扣减1%计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购房人不得擅自对经济适用住房进行扩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更换其附属设备或配套设施。
第二十一条 市住建局应当对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第二十二条 购房人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依法注销其房屋产权登记,并收回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市场租金向其计收从购买之日起至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之日止的租金;取消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保障资格 ,5年内不得再受理其申请。市住建局将违反规定的申请人名单在东莞政府网和《东莞日报》上进行公示。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或个人,由市住建局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购房人将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租经营、出借,或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的,将按照有关规定或购房合同的约定收回所购住房,要求其退回利用经济适用住房所取得收益。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购买和管理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2006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高埗镇人民政府拟在中堂水道高埗大桥附近河岸举行2012年元宵烟花晚会活动,在烟花燃放期间,我局将对相关水域采取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航时间:2012年2月6日20时至21时30分。
二、封航水域:中堂水道东莞第四自来水厂至高埗大桥河段。
三、注意事项
1、烟花燃放期间,上述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下,保持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刘志坚 13509824728 谢乙荣 13712712571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2006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高埗镇人民政府拟在中堂水道高埗大桥附近河岸举行2012年元宵烟花晚会活动,在烟花燃放期间,我局将对相关水域采取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航时间:2012年2月6日20时至21时30分。
二、封航水域:中堂水道东莞第四自来水厂至高埗大桥河段。
三、注意事项
1、烟花燃放期间,上述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下,保持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刘志坚 13509824728 谢乙荣 13712712571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2005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道滘镇人民政府拟在东莞水道道滘大桥附近河岸举行2012年元宵节烟花汇演活动,在烟花燃放期间,我局将对相关水域采取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航时间:2012年2月6日1930时至2130时。
二、封航水域:东莞水道道滘大桥至马斯塘水闸出口河段。
三、注意事项
1、烟花燃放期间,上述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下,保持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吴靖民 13580802121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2005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道滘镇人民政府拟在东莞水道道滘大桥附近河岸举行2012年元宵节烟花汇演活动,在烟花燃放期间,我局将对相关水域采取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航时间:2012年2月6日1930时至2130时。
二、封航水域:东莞水道道滘大桥至马斯塘水闸出口河段。
三、注意事项
1、烟花燃放期间,上述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下,保持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东莞海事局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吴靖民 13580802121 |
| 2012年市领导定点接访轮值安排表 | 轮值日期
接访地点
1月16日(星期一)
市行政办事中心北楼市委市政府人民来访接待厅
2月15日(星期三)
3月15日(星期四)
4月16日(星期一)
5月15日(星期二)
6月15日(星期五)
7月16日(星期一)
8月15日(星期三)
9月17日(星期一)
10月15日(星期一)
11月15日(星期四)
12月17日(星期一)
备注:如当月15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则市领导定点接访延至紧接的星期一。 |
| 2012年市领导定点接访轮值安排表 | 轮值日期
接访地点
1月16日(星期一)
市行政办事中心北楼市委市政府人民来访接待厅
2月15日(星期三)
3月15日(星期四)
4月16日(星期一)
5月15日(星期二)
6月15日(星期五)
7月16日(星期一)
8月15日(星期三)
9月17日(星期一)
10月15日(星期一)
11月15日(星期四)
12月17日(星期一)
备注:如当月15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则市领导定点接访延至紧接的星期一。 |
| 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市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 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市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2012年1月11日)
2011年,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形势,全市各镇街、各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的战略目标,继续坚定不移调结构,脚踏实地促转型,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科学发展有效推进,结构调整初见成效,人民生活更加殷实,文化事业繁荣发展,城市品牌不断提升,党的建设全面加强,实现了“十二五”发展的良好开局。在推进经济社会各项建设中,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他们解放思想,勇于创新,攻坚克难,真抓实干,为我市改革发展稳定作出了突出贡献。
为弘扬先进,树立榜样,鼓舞斗志,再创佳绩,进一步激发全市上下投身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取得优异成绩的南城街道、长安镇乌沙社区、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三星视界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先进单位和钟耀祥等先进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关键一年,是落实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的开局之年。市委、市政府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发扬成绩,锐意进取,再立新功。希望各镇街、各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向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学习,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争先创优,以更多的智慧和心力,以更大的手笔和气魄,为实现市第十三次党代会描绘的宏伟蓝图,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而努力奋斗。
附件:东莞市2011年度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
东莞市2011年度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
一、2011年度东莞市纳税前10名外资企业
1、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 47533万元
2、东莞雀巢有限公司 46265万元
3、诺基亚通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30291万元
4、广东广合电力有限公司沙角发电厂C厂 28427万元
5、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23905万元
6、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 23696万元
7、广东虎门大桥有限公司 22918万元
8、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21704万元
9、罗门哈斯电子材料(东莞)有限公司 20950万元
10、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沙角A电厂 20359万元
二、2011年度东莞市纳税前11名民营企业(分别取服务业纳税前5名和制造业纳税前6名表彰) 服务业:
1、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2482万元
2、东莞市中信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67474万元
3、广东光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30737万元
4、东莞市桃源商住建造有限公司 24556万元
5、东莞市松湖居置业有限公司 17650万元
制造业:
1、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30868万元
2、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15517万元
3、东莞市都市丽人实业有限公司 11681万元
4、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9413万元
5、东莞市搜于特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8307万元
6、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7325万元
三、2011年度东莞市实际出口前10名外资企业
1、东莞三星视界有限公司 143663万美元
2、东莞铨讯电子有限公司 141415万美元
3、东莞南城新科磁电制品有限公司 133576万美元
4、金宝电子(中国)有限公司 121596万美元
5、东莞黄江精成科技电子一厂 105169万美元
6、东莞航天电子有限公司 99564万美元
7、东莞晶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98287万美元
8、东莞船井电机厂 95223万美元
9、东莞创机电业制品有限公司 93126万美元
10、东莞东聚电子电讯制品有限公司 89402万美元
四、2011年度东莞市实际出口前10名民营企业
1、广东省东莞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 194168万美元
2、广东宏远集团有限公司 75636万美元
3、东莞市昌运仓储有限公司 67751万美元
4、东莞市完美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61174万美元
5、东莞市百业进出口有限公司 47873万美元
6、东莞市鼎鑫贸易有限公司 46616万美元
7、广东省东莞丝绸进出口有限公司 44712万美元
8、广东省东莞轻工业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41949万美元
9、东莞市岭南进出口有限公司 31775万美元
10、东莞市百业兴经贸有限公司 28125万美元
五、2011年度市直机关先进单位21个(市纪委、市委办、市人大办、市府办、市政协办不参评)
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局、市公安局、市社会保障局、市机编办、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教育局、市直机关工委、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委政法委、团市委、市文广新局、市审计局、市外经贸局、市环境保护局、松山湖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六、2011年度中央和省驻莞机关先进单位11个
东莞军分区、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公安消防局、广东电网公司东莞供电局、东莞海关、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市武警支队、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七、2011年度镇级领导班子落实科学发展观工作量化考核表彰名单
(一)综合总分一等奖:
甲类(前6名):南城街道、长安镇、莞城街道、东城街道、虎门镇、厚街镇
乙类(前6名):大岭山镇、寮步镇、大朗镇、清溪镇、石龙镇、凤岗镇
丙类(前4名):麻涌镇、茶山镇、沙田镇、道滘镇
(二)除樟木头镇被“一票否决”外,其余镇街为综合总分二等奖。
(三)经济发展单项奖:
甲类(前3名):南城街道、虎门镇、长安镇
乙类(前3名):寮步镇、大朗镇、大岭山镇
丙类(前3名):麻涌镇、茶山镇、中堂镇
(四)结构效益单项奖:
甲类(前3名):莞城街道、东城街道、南城街道
乙类(前3名):石龙镇、寮步镇、大岭山镇
丙类(前3名):洪梅镇、东坑镇、麻涌镇
(五)可持续发展单项奖:
甲类(前3名):南城街道、长安镇、东城街道
乙类(前3名):黄江镇、大岭山镇、寮步镇
丙类(前3名):麻涌镇、高埗镇、沙田镇
(六)协调发展单项奖:
甲类(前3名):莞城街道、塘厦镇、南城街道
乙类(前3名):大岭山镇、樟木头镇、清溪镇
丙类(前3名):茶山镇、洪梅镇、谢岗镇
(七)社会发展单项奖:
甲类(前3名):东城街道、南城街道、莞城街道
乙类(前3名):寮步镇、万江街道、石龙镇
丙类(前3名):麻涌镇、茶山镇、中堂镇
(八)人的发展单项奖:
甲类(前3名):莞城街道、长安镇、南城街道
乙类(前3名):万江街道、石龙镇、清溪镇
丙类(前3名):茶山镇、中堂镇、沙田镇
(九)社会安全单项奖:
甲类(前3名):塘厦镇、南城街道、长安镇
乙类(前3名):大岭山镇、黄江镇、清溪镇
丙类(前3名):沙田镇、横沥镇、道滘镇
(十)市直主管部门满意度评价单项奖:
甲类(前3名):东城街道、南城街道、长安镇
乙类(前3名):大岭山镇、大朗镇、石龙镇
丙类(前3名):麻涌镇、茶山镇、东坑镇
(十一)主要指标单项前5名的镇(街道)
1、生产总值
第 1 名 虎 门 镇 347.38亿元
第 2 名 长 安 镇 270.35亿元
第 3 名 东城街道 252.81亿元
第 4 名 南城街道 236.46亿元
第 5 名 厚 街 镇 220.13亿元
2、各项税收总额(不含海关代征税)
第 1 名 南城街道 61.70亿元
第 2 名 东城街道 52.18亿元
第 3 名 长 安 镇 46.53亿元
第 4 名 虎 门 镇 44.22亿元
第 5 名 塘 厦 镇 32.87亿元
3、常规性可支配财政收入
第 1 名 虎 门 镇 20.04亿元
第 2 名 南城街道 17.85亿元
第 3 名 东城街道 15.08亿元
第 4 名 长 安 镇 14.16亿元
第 5 名 塘 厦 镇 12.97亿元
4、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总额
第 1 名 长 安 镇 36.69亿美元
第 2 名 黄 江 镇 30.83亿美元
第 3 名 清 溪 镇 27.86亿美元
第 4 名 厚 街 镇 27.71亿美元
第 5 名 寮 步 镇 20.66亿美元
5、实际利用外资额(含市外国内资金及境外资金)
第 1 名 南城街道 61.53亿元
第 2 名 长 安 镇 36.31亿元
第 3 名 黄 江 镇 30.71亿元
第 4 名 麻 涌 镇 28.42亿元
第 5 名 寮 步 镇 25.04亿元
6、单位GDP能耗当年降低完成率
第 1 名 东 坑 镇 400.00%
第 2 名 洪 梅 镇 223.43%
第 3 名 石 排 镇 175.31%
第 4 名 麻 涌 镇 169.81%
第 5 名 望牛墩镇 169.27%
7、社会安全指数
第 1 名 清 溪 镇 68.32%
第 2 名 大岭山镇 61.67%
第 3 名 沙 田 镇 59.47%
第 4 名 凤 岗 镇 59.05%
第 5 名 寮 步 镇 53.47%
8、单位建设用地财政收入贡献度
第 1 名 莞城街道 6161万元/平方公里
第 2 名 石 龙 镇 6008万元/平方公里
第 3 名 南城街道 5113万元/平方公里
第 4 名 望牛墩镇 2988万元/平方公里
第 5 名 东 坑 镇 2714万元/平方公里
9、行业发展结构变动指数
第 1 名 中 堂 镇 24.36%
第 2 名 洪 梅 镇 16.97%
第 3 名 东城街道 12.88%
第 4 名 东 坑 镇 9.18%
第 5 名 道 滘 镇 8.22%
八、2011年度村级两委会工作实绩量化考核表彰名单
(一)2011年度村级两委会工作量化评比结果综合总分奖(前50名)
长安镇乌沙社区、中堂镇潢涌村、长安镇锦厦社区、长安镇霄边社区、南城街道胜和社区、长安镇沙头社区、长安镇涌头社区、厚街镇三屯村、虎门镇怀德社区、清溪镇荔横村、虎门镇龙眼社区、虎门镇大宁社区、南城街道新基社区、虎门镇白沙社区、虎门镇南栅社区、凤岗镇雁田村、长安镇咸西社区、塘厦镇林村社区、长安镇新安社区、黄江镇袁屋围村、大朗镇大井头社区、寮步镇横坑村、凤岗镇官井头村、虎门镇路东社区、大朗镇长塘社区、厚街镇溪头村、长安镇上角社区、虎门镇北栅社区、大朗镇巷头社区、东城街道温塘社区、长安镇厦岗社区、东城街道梨川社区、南城街道白马社区、厚街镇宝屯村、大朗镇巷尾社区、南城街道周溪社区、长安镇上沙社区、石碣镇桔洲村、高埗镇横滘头村、南城街道西平社区、长安镇厦边社区、塘厦镇平山社区、塘厦镇石鼓社区、南城街道亨美社区、常平镇金美村、石碣镇西南村、茶山镇塘角村、厚街镇白濠村、南城街道石鼓社区、虎门镇沙角社区
(二)2011年度没有经济活动的社区居委会综合总分奖(社会公共管理主要项目得分+专项奖励得分)(前5名)
莞城街道罗沙社区、虎门镇虎门寨社区、南城街道元美社区、塘厦镇塘厦社区、东城街道岗贝社区
(三)2011年度综合总分进步奖(当年未进入前50名的村(社区))(前10名)
塘厦镇横塘社区、望牛墩镇锦涡村、望牛墩镇扶涌村、东坑镇坑美村、横沥镇田坑村、塘厦镇沙湖社区、东坑镇初坑村、大朗镇犀牛陂村、道滘镇大鱼沙村、高埗镇上江城村
(四)经济建设单项奖(前50名)
长安镇乌沙社区、中堂镇潢涌村、长安镇锦厦社区、凤岗镇雁田村、长安镇霄边社区、塘厦镇林村社区、黄江镇袁屋围村、南城街道胜和社区、厚街镇三屯村、长安镇沙头社区、长安镇涌头社区、虎门镇怀德社区、清溪镇荔横村、横沥镇石涌村、寮步镇横坑村、大朗镇巷头社区、凤岗镇官井头村、塘厦镇平山社区、长安镇新安社区、长安镇咸西社区、虎门镇大宁社区、虎门镇白沙社区、虎门镇龙眼社区、南城街道新基社区、东城街道温塘社区、长安镇上角社区、大朗镇大井头社区、高埗镇横滘头村、南城街道西平社区、塘厦镇石鼓社区、虎门镇南栅社区、大朗镇长塘社区、厚街镇溪头村、虎门镇北栅社区、南城街道亨美社区、大朗镇犀牛陂村、东城街道梨川社区、樟木头镇官仓社区、凤岗镇三联村、大岭山镇矮岭冚村、 厚街镇赤岭村、洪梅镇洪屋涡村、南城街道白马社区、大岭山镇鸡翅岭村、厚街镇桥头村、石碣镇四甲村、南城街道周溪社区、横沥镇田坑村、东城街道上桥社区、寮步镇富竹山村
(五)村组可支配常规性收入总额(不含自有土地、物业转让纯收入)超3000万元奖(163个)
第1名 长安镇乌沙社区 31549万元
第2名 长安镇锦厦社区 28876万元
第3名 中堂镇潢涌村 22113万元
第4名 长安镇沙头社区 19860万元
第5名 凤岗镇雁田村 19643万元
第6名 东城街道温塘社区 19406万元
第7名 虎门镇南栅社区 15822万元
第8名 长安镇霄边社区 15097万元
第9名 东城街道主山社区 13929万元
第10名 虎门镇大宁社区 13037万元
第11名 虎门镇北栅社区 12488万元
第12名 长安镇咸西社区 12074万元
第13名 塘厦镇林村社区 11545万元
第14名 厚街镇三屯村 11345万元
第15名 寮步镇横坑村 10986万元
第16名 长安镇上沙社区 10867万元
第17名 虎门镇龙眼社区 10796万元
第18名 虎门镇路东社区 10788万元
第19名 虎门镇怀德社区 10779万元
第20名 虎门镇博涌社区 10564万元
第21名 厚街镇赤岭村 10542万元
第22名 长安镇新安社区 10488万元
第23名 南城街道胜和社区 9789万元
第24名 石碣镇石碣村 9533万元
第25名 虎门镇白沙社区 9370万元
第26名 虎门镇虎门寨社区 9278万元
第27名 长安镇涌头社区 9109万元
第28名 厚街镇溪头村 9075万元
第29名 长安镇上角社区 8916万元
第30名 石龙镇西湖村 8824万元
第31名 长安镇厦边社区 8736万元
第32名 厚街镇白濠村 8436万元
第33名 虎门镇金洲社区 8187万元
第34名 长安镇厦岗社区 8110万元
第35名 大朗镇长塘社区 8004万元
第36名 大岭山镇矮岭冚村 7735万元
第37名 凤岗镇官井头村 7689万元
第38名 凤岗镇油甘埔村 7487万元
第39名 茶山镇增埗村 7443万元
第40名 虎门镇沙角社区 7410万元
第41名 石碣镇四甲村 7292万元
第42名 大朗镇大井头社区 7075万元
第43名 厚街镇新塘村 7049万元
第44名 石碣镇西南村 6927万元
第45名 石碣镇水南村 6763万元
第46名 厚街镇涌口村 6567万元
第47名 常平镇金美村 6552万元
第48名 清溪镇荔横村 6501万元
第49名 石碣镇桔洲村 6464万元
第50名 厚街镇河田村 6435万元
第51名 厚街镇桥头村 6262万元
第52名 寮步镇凫山村 6229万元
第53名 厚街镇宝屯村 6108万元
第54名 大朗镇巷头社区 6000万元
第55名 厚街镇厚街村 5983万元
第56名 万江街道金泰社区 5810万元
第57名 常平镇木棆村 5754万元
第58名 樟木头镇樟罗社区 5518万元
第59名 东城街道桑园社区 5469万元
第60名 万江街道万江社区 5462万元
第61名 东城街道牛山社区 5423万元
第62名 东城街道立新社区 5318万元
第63名 南城街道新基社区 5285万元
第64名 塘厦镇石鼓社区 5208万元
第65名 东城街道梨川社区 5150万元
第66名 东城街道樟村社区 5143万元
第67名 桥头镇石水口村 5112万元
第68名 塘厦镇清湖头社区 5091万元
第69名 大岭山镇杨屋村 5021万元
第70名 厚街镇寮厦村 4961万元
第71名 东城街道石井社区 4938万元
第72名 高埗镇冼沙村 4903万元
第73名 麻涌镇漳澎村 4896万元
第74名 常平镇桥沥村 4878万元
第75名 黄江镇田美社区 4868万元
第76名 南城街道蛤地社区 4829万元
第77名 南城街道周溪社区 4826万元
第78名 东城街道下桥社区 4815万元
第79名 南城街道白马社区 4706万元
第80名 石碣镇刘屋村 4687万元
第81名 塘厦镇诸佛岭社区 4662万元
第82名 樟木头镇石新社区 4634万元
第83名 清溪镇大利村 4625万元
第84名 东城街道堑头社区 4542万元
第85名 万江街道石美社区 4449万元
第86名 东城街道火炼树社区 4400万元
第87名 大岭山镇连平村 4380万元
第88名 厚街镇珊美村 4371万元
第89名 厚街镇汀山村 4349万元
第90名 道滘镇南丫村 4217万元
第91名 寮步镇石龙坑村 4172万元
第92名 长安镇新民社区 4169万元
第93名 凤岗镇三联村 4113万元
第94名 凤岗镇竹塘村 4056万元
第95名 塘厦镇莲湖社区 4054万元
第96名 桥头镇迳联社区 4040万元
第97名 南城街道元美社区 4035万元
第98名 塘厦镇平山社区 4031万元
第99名 厚街镇宝塘村 4015万元
第100名 清溪镇重河村 4013万元
第101名 常平镇袁山贝村 3999万元
第102名 凤岗镇塘沥村 3981万元
第103名 清溪镇三中村 3972万元
第104名 桥头镇邓屋村 3965万元
第105名 寮步镇西溪村 3956万元
第106名 东城街道同沙社区 3950万元
第107名 常平镇朗贝村 3890万元
第108名 茶山镇塘角村 3878万元
第109名 清溪镇渔粱围村 3824万元
第110名 大岭山镇大塘村 3814万元
第111名 常平镇土塘村 3769万元
第112名 大岭山镇金桔村 3765万元
第113名 常平镇还珠沥村 3751万元
第114名 厚街镇陈屋村 3733万元
第115名 厚街镇双岗村 3715万元
第116名 石碣镇横滘村 3697万元
第117名 南城街道石鼓社区 3696万元
第118名 常平镇板石村 3686万元
第119名 高埗镇高埗村 3672万元
第120名 道滘镇大岭丫村 3666万元
第121名 高埗镇保安围村 3660万元
第122名 寮步镇塘唇村 3654万元
第123名 麻涌镇大步村 3653万元
第124名 东坑镇初坑村 3649万元
第125名 寮步镇良边村 3594万元
第126名 南城街道亨美社区 3500万元
第127名 石排镇福隆村 3487万元
第128名 大朗镇犀牛陂村 3482万元
第129名 清溪镇铁松村 3467万元
第130名 高埗镇下江城村 3462万元
第131名 万江街道蚬涌社区 3458万元
第132名 常平镇司马村 3435万元
第133名 塘厦镇莆心湖社区 3429万元
第134名 万江街道拔蛟窝社区 3428万元
第135名 凤岗镇五联村 3418万元
第136名 沙田镇阇西村 3413万元
第137名 中堂镇槎滘村 3407万元
第138名 凤岗镇黄洞村 3366万元
第139名 石排镇埔心村 3362万元
第140名 东坑镇井美村 3351万元
第141名 茶山镇京山村 3340万元
第142名 樟木头镇裕丰社区 3336万元
第143名 石排镇庙边王村 3318万元
第144名 东城街道周屋社区 3299万元
第145名 横沥镇隔坑村 3272万元
第146名 万江街道新和社区 3269万元
第147名 虎门镇镇口社区 3262万元
第148名 寮步镇石步村 3229万元
第149名 常平镇白石岗村 3204万元
第150名 寮步镇上屯村 3202万元
第151名 东城街道柏洲边社区 3177万元
第152名 虎门镇赤岗社区 3118万元
第153名 茶山镇南社村 3100万元
第154名 凤岗镇凤德岭村 3089万元
第155名 桥头镇田新社区 3064万元
第156名 企石镇东山村 3061万元
第157名 桥头镇桥头社区 3057万元
第158名 南城街道篁村社区 3042万元
第159名 常平镇岗梓村 3038万元
第160名 大朗镇求富路社区 3016万元
第161名 大朗镇水口村 3013万元
第162名 万江街道小享社区 3004万元
第163名 虎门镇居岐社区 3001万元
(六)村组两级净资产超2亿元奖(140个)
第1名 凤岗镇雁田村 217750万元
第2名 中堂镇潢涌村 206450万元
第3名 长安镇乌沙社区 164550万元
第4名 长安镇锦厦社区 156559万元
第5名 长安镇霄边社区 134642万元
第6名 长安镇沙头社区 111647万元
第7名 东城街道温塘社区 110028万元
第8名 凤岗镇官井头村 97292万元
第9名 虎门镇龙眼社区 92606万元
第10名 寮步镇横坑村 92429万元
第11名 虎门镇南栅社区 86177万元
第12名 南城街道新基社区 85369万元
第13名 石龙镇西湖村 82260万元
第14名 长安镇新安社区 79938万元
第15名 虎门镇大宁社区 75550万元
第16名 长安镇上沙社区 74544万元
第17名 厚街镇三屯村 70655万元
第18名 塘厦镇林村社区 70146万元
第19名 长安镇咸西社区 65475万元
第20名 南城街道西平社区 63357万元
第21名 大朗镇大井头社区 62607万元
第22名 南城街道胜和社区 61084万元
第23名 东城街道主山社区 60416万元
第24名 虎门镇怀德社区 59774万元
第25名 虎门镇路东社区 57986万元
第26名 厚街镇桥头村 57588万元
第27名 长安镇厦岗社区 53361万元
第28名 大朗镇巷头社区 52148万元
第29名 石碣镇石碣村 50268万元
第30名 长安镇厦边社区 47602万元
第31名 大朗镇长塘社区 46757万元
第32名 虎门镇北栅社区 45215万元
第33名 厚街镇溪头村 45031万元
第34名 厚街镇新塘村 44494万元
第35名 厚街镇涌口村 44467万元
第36名 厚街镇白濠村 43736万元
第37名 南城街道周溪社区 43297万元
第38名 南城街道袁屋边社区 42245万元
第39名 南城街道篁村社区 40199万元
第40名 凤岗镇油甘埔村 39420万元
第41名 厚街镇赤岭村 38831万元
第42名 石碣镇西南村 38743万元
第43名 寮步镇凫山村 38385万元
第44名 虎门镇沙角社区 38234万元
第45名 东城街道牛山社区 37144万元
第46名 长安镇涌头社区 36687万元
第47名 石碣镇水南村 35919万元
第48名 茶山镇塘角村 35885万元
第49名 寮步镇塘唇村 35859万元
第50名 大朗镇蔡边村 35657万元
第51名 东城街道堑头社区 35369万元
第52名 虎门镇金洲社区 35170万元
第53名 茶山镇超朗村 35072万元
第54名 常平镇金美村 33963万元
第55名 厚街镇汀山村 33629万元
第56名 虎门镇白沙社区 33605万元
第57名 长安镇上角社区 33477万元
第58名 石碣镇桔洲村 33326万元
第59名 寮步镇西溪村 32935万元
第60名 大朗镇巷尾社区 32838万元
第61名 南城街道白马社区 32508万元
第62名 东城街道樟村社区 32141万元
第63名 东城街道同沙社区 32029万元
第64名 茶山镇增埗村 31969万元
第65名 茶山镇南社村 31762万元
第66名 万江街道石美社区 31610万元
第67名 厚街镇厚街村 30952万元
第68名 万江街道万江社区 30798万元
第69名 厚街镇河田村 30684万元
第70名 虎门镇博涌社区 30309万元
第71名 麻涌镇漳澎村 30187万元
第72名 黄江镇田美社区 30090万元
第73名 塘厦镇诸佛岭社区 29854万元
第74名 塘厦镇莆心湖社区 29446万元
第75名 樟木头镇樟罗社区 29336万元
第76名 东坑镇角社村 28898万元
第77名 石碣镇四甲村 28860万元
第78名 中堂镇槎滘村 28791万元
第79名 南城街道石鼓社区 28690万元
第80名 凤岗镇黄洞村 28565万元
第81名 常平镇桥沥村 28521万元
第82名 凤岗镇竹塘村 28363万元
第83名 虎门镇虎门寨社区 28349万元
第84名 塘厦镇石鼓社区 28132万元
第85名 石排镇福隆村 28114万元
第86名 寮步镇良边村 28098万元
第87名 清溪镇重河村 27856万元
第88名 南城街道蛤地社区 27676万元
第89名 东城街道立新社区 27578万元
第90名 常平镇木棆村 27125万元
第91名 南城街道亨美社区 26522万元
第92名 塘厦镇清湖头社区 26147万元
第93名 桥头镇石水口村 26126万元
第94名 南城街道水濂社区 26098万元
第95名 东城街道石井社区 25915万元
第96名 东城街道桑园社区 25837万元
第97名 麻涌镇大步村 25699万元
第98名 大朗镇圣堂社区 25468万元
第99名 东城街道梨川社区 24740万元
第100名 常平镇土塘村 24688万元
第101名 塘厦镇大坪社区 24654万元
第102名 清溪镇大利村 24572万元
第103名 石碣镇刘屋村 24431万元
第104名 中堂镇东泊社区 24321万元
第105名 厚街镇珊美村 24091万元
第106名 常平镇还珠沥村 24081万元
第107名 凤岗镇三联村 24010万元
第108名 石排镇埔心村 23940万元
第109名 大岭山镇杨屋村 23877万元
第110名 凤岗镇塘沥村 23823万元
第111名 塘厦镇蛟乙塘社区 23648万元
第112名 大岭山镇金桔村 23609万元
第113名 厚街镇寮厦村 23458万元
第114名 南城街道三元里社区 23332万元
第115名 厚街镇陈屋村 23094万元
第116名 麻涌镇大盛村 22977万元
第117名 大朗镇水口村 22816万元
第118名 大岭山镇矮岭冚村 22722万元
第119名 万江街道牌楼基社区 22579万元
第120名 桥头镇桥头社区 22572万元
第121名 寮步镇石步村 22367万元
第122名 万江街道坝头社区 22254万元
第123名 道滘镇南丫村 22208万元
第124名 寮步镇上屯村 21966万元
第125名 大朗镇犀牛陂村 21928万元
第126名 厚街镇宝屯村 21600万元
第127名 塘厦镇平山社区 21429万元
第128名 樟木头镇石新社区 21358万元
第129名 长安镇新民社区 21067万元
第130名 虎门镇南面社区 20975万元
第131名 南城街道雅园社区 20788万元
第132名 茶山镇横江村 20567万元
第133名 常平镇袁山贝村 20524万元
第134名 常平镇九江水村 20469万元
第135名 寮步镇富竹山村 20407万元
第136名 塘厦镇莲湖社区 20292万元
第137名 厚街镇宝塘村 20290万元
第138名 大朗镇洋乌村 20273万元
第139名 万江街道谷涌社区 20214万元
第140名 常平镇司马村 20149万元
九、全国文明镇、全国文明单位、广东省文明镇、广东省文明村、广东省文明社区、广东省文明单位、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2010-2011年度东莞市文明镇(街道)、东莞市创建文明镇(街道)工作先进单位、东莞市文明标兵社区(村)、东莞市文明社区(村)、东莞市文明标兵单位、东莞市文明单位
(一)全国文明镇、全国文明单位、广东省文明镇、广东省文明村、广东省文明社区、广东省文明单位、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21个)
1、全国文明镇(3个):常平镇、石碣镇、大朗镇;
2、全国文明单位(1个):东莞图书馆;
3、广东省文明镇(3个):东坑镇、寮步镇、麻涌镇;
4、广东省文明村(3个):清溪镇长山头村、谢岗镇稔子园村、大岭山镇连平村;
5、广东省文明社区(2个):莞城街道东正社区、中堂镇江南社区;
6、广东省文明单位(6个):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可园博物馆、东莞中学初中部、黄江自来水公司、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山湖社会事务管理局;
7、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3名):钟耀祥、钱超、王培琦。
(二)东莞市文明镇(街道)、东莞市创建文明镇(街道)工作先进单位(11个)
1、东莞市文明镇(街道)(9个):桥头镇、大岭山镇、望牛墩镇、沙田镇、黄江镇、道滘镇、高埗镇、茶山镇、石排镇;
2、东莞市创建文明镇(街道)工作先进单位(2个):中堂镇、谢岗镇。
(三)东莞市文明标兵社区(村)、东莞市文明社区(村)(99个)
1、东莞市文明标兵社区(18个):莞城街道北隅社区、石龙镇中山东社区、虎门镇白沙社区、东城街道花园新村社区、万江街道大汾社区、南城街道周溪社区、南城街道胜和社区、石碣镇城中社区、厚街镇溪头社区、长安镇沙头社区、寮步镇横坑社区、大朗镇求富路社区、黄江镇新市社区、塘厦镇林村社区、桥头镇岭头社区、横沥镇恒泉社区、东坑镇草塘社区、茶山镇茶山圩社区;
2、东莞市文明社区(23个):石龙镇兴龙社区、虎门镇九门寨社区、虎门镇金洲社区、虎门镇赤岗社区、虎门镇村头社区、东城街道岗贝社区、东城街道同沙社区、东城街道堑头社区、万江街道上甲社区、万江街道胜利社区、南城街道白马社区、南城街道西平社区、中堂镇东泊社区、厚街镇下汴社区、寮步镇泉塘社区、寮步镇新旧围社区、大岭山镇领居社区、大朗镇黄草朗社区、黄江镇宝山社区、黄江镇长龙社区、塘厦镇沙湖社区、塘厦镇莲湖社区、常平镇常平社区;
3、东莞市文明标兵村(17个):石龙镇林屋村、中堂镇东向村、望牛墩镇官桥涌村、麻涌镇麻四村、石碣镇涌口村、洪梅镇洪屋涡村、道滘镇南丫村、沙田镇阇西村、寮步镇药勒村、大岭山镇水朗村、大朗镇水口村、凤岗镇官井头村、谢岗镇谢岗村、清溪镇浮岗村、常平镇桥沥村、东坑镇塔岗村、茶山镇塘角村;
4、东莞市文明村(41个):中堂镇三涌村、中堂镇吴家涌村、望牛墩镇芙蓉沙村、望牛墩镇聚龙江村、望牛墩镇寮夏村、望牛墩镇石排村、麻涌镇鸥涌村、麻涌镇华阳村、石碣镇横滘村、高埗镇横滘头村、高埗镇草墩村、洪梅镇金鳌沙村、道滘镇蔡白村、沙田镇穗丰年村、沙田镇义沙村、沙田镇大流村、寮步镇良边村、寮步镇浮竹山村、寮步镇凫山村、寮步镇井巷村、大岭山镇元岭村、大岭山镇大环村、大岭山镇矮岭冚村、大岭山镇大岭村、大朗镇宝陂村、谢岗镇南面村、谢岗镇曹乐村、清溪镇居民委员会、清溪镇三中村、清溪镇重河村、常平镇袁山贝村、常平镇还珠沥村、常平镇横江厦村、常平镇元江元村、横沥镇山厦村、东坑镇彭屋村、企石镇江边村、企石镇南坑村、石排镇下沙村、石排镇赤坎村、茶山镇超朗村。
(四)东莞市文明标兵单位、东莞市文明单位(96个)
1、东莞市文明标兵单位(45个):市交通运输局莞城分局、市人力资源局莞城分局、市文化广场管理处、石龙博爱医院、虎门供销社、虎门社保分局、东城自来水公司、南城汽车客运站、中堂中学、望牛墩实验小学、麻涌医院、石碣医院、高埗文广中心、高埗邮政分局、洪梅工商分局、洪梅司法所、道滘文广中心、厚街中学、沙田医院、长安图书馆、寮步医院、大岭山文广中心、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大岭山分局、大朗中心小学、黄江中学、樟木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樟木头供电公司、凤岗文广中心、塘厦文广中心、清溪文广中心、常平国土资源分局、常平医院、工商银行东莞常平支行、桥头文广中心、横沥镇中心小学、石排医院、东莞中学松山湖学校、市国土资源局虎门港分局、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广发行城中支行、东莞市中医院、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市环保宣传教育中心、市机关幼儿园、新远高速常虎分公司;
2、东莞市文明单位(51个):莞城文化服务中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莞城分局、东莞泽龙线缆有线公司、东莞石龙海事处、虎门财政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东城分局、东城敬老院、万江文化服务中心、华宝鞋业、中堂中心小学、佳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石碣国土资源分局、石碣财政分局、高埗中心小学、洪梅财政分局、东莞道滘万宝至马达有限公司、广发行厚街支行、沙田司法所、长安镇实验中学、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寮步分局、寮步文广中心、大岭山中学、黄江实验小学、樟木头财政分局、东莞检验检疫局凤岗办事处、凤岗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塘厦畜牧兽医站、谢岗中学、清溪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常平镇会计核算中心、常平公证处、东莞万好食品有限公司、东坑中心小学、东坑供销社、企石工商分局、企石中心小学、石排文广中心、茶山中心小学、虎门港经济发展促进中心、市园林管理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东莞检验检疫局快速通关核放中心、市婚姻登记管理中心、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所、市污水治理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市机关干部住宅小区、市青少年活动中心、东华高级中学、东莞发展控股上屯收费站。
十、2011年度东莞市环境友好示范企业表彰名单(10个)
东莞市东江水务有限公司市区污水处理厂、可口可乐装瓶商生产(东莞)有限公司、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东莞东旭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东莞三星电机有限公司、台达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京瓷美达办公设备(东莞)有限公司、恩智浦半导体广东有限公司、东莞长安品质电子制造厂、广东小猪班纳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2011年度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一)先进单位36个
虎门镇、石龙镇、麻涌镇、长安镇、万江街道、大朗镇、清溪镇、大岭山镇、南城街道、厚街镇、常平镇、望牛墩镇、市人力资源局、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审计局、市社会保障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第一人民法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地税局、市农业局、中国银行东莞分行、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市卫生局、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市外经贸局、市委党校、市城建工程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人民医院、市国税局、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二)先进个人53名
王丹萍、孙荐群、孙明辉、伍玉琼、刘苑梅、陈国安、陈兆新、李俊云、吴磊超、何永锋、周建华、欧阳君、袁伟忠、莫志荣、梁康宁、梁洁珊、蔡岳斌、熊仕权、王宇斌、王志豪、方茂明、尹柱坚、邓旭文、邓婷婷、邓瑞良、冯柏祥、卢仕建、卢锐权、卢健、张伦恺、张小聪、张健芬、李达荣、李百森、陈平、陈涛、何淑芳、吴强、罗小勇、杨勇、欧富海、胡汉新、胡文伟、钟发枝、郭美娜、夏永元、黄友检、黄伟群、梁伟杰、谢宇鹏、赖军枢、翟肖如、瞿晓华。
十二、2011年度党管武装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1、党管武装工作先进单位(6个):樟木头镇党委、厚街镇党委、道滘镇党委、南城街道党委、东城街道党委、常平镇党委;
2、党管武装工作先进个人(3名):南城街道党委书记钱超、厚街镇党委书记黎惠勤、常平镇党委书记陈桂明。
十三、2011年度全市维护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镇(街道)(12个)
虎门镇、东城街道、长安镇、中堂镇、茶山镇、沙田镇、石排镇、大岭山镇、凤岗镇、厚街镇、大朗镇、莞城街道。
十四、2011年度东莞市重点项目服务保障先进单位、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先进单位、市先进重点建设项目、重点项目建设工作先进个人
1、市重点项目服务保障先进单位(10个):市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先进单位(10个):松山湖管委会、市公路管理局、麻涌镇政府、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万江街道办事处、市城建工程管理局、虎门港管委会、石龙镇政府、虎门镇政府、大岭山镇政府;
3、市先进重点建设项目(10个):虎门港立沙岛阳鸿石油化工品库项目、省道256、358大修工程项目、松山湖东邦平面显示TFT-LCD彩色偏光片产业化项目、虎门长堤路工程项目、市网球中心工程项目、从莞高速公路东莞段(含清溪支线)工程项目、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新校工程项目、寮步特发信息通信光缆研发生产项目、东莞职教城一期房建工程项目、麻涌国丰粮油有限公司粮食现代物流加工项目;
4、重点项目建设工作先进个人(31名):何欧亚、梁国辉、陈文胜、叶雪贞、李汉良、严景良、倪宁、李宝瑜、周晃堆、朱峰、黄敏军、伍拾煤、陈盛邦、刘志勇、叶卓棋、李海峰、周春阳、林甘棠、陈锡立、叶嘉华、谢志良、莫根胜、冯杵兴、邓荣康、叶伟强、何志导、利绍聪、吕鹏、方德佳、黄兢、黄锦斌。 |
| 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市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 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市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2012年1月11日)
2011年,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形势,全市各镇街、各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的战略目标,继续坚定不移调结构,脚踏实地促转型,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科学发展有效推进,结构调整初见成效,人民生活更加殷实,文化事业繁荣发展,城市品牌不断提升,党的建设全面加强,实现了“十二五”发展的良好开局。在推进经济社会各项建设中,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他们解放思想,勇于创新,攻坚克难,真抓实干,为我市改革发展稳定作出了突出贡献。
为弘扬先进,树立榜样,鼓舞斗志,再创佳绩,进一步激发全市上下投身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取得优异成绩的南城街道、长安镇乌沙社区、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三星视界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先进单位和钟耀祥等先进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关键一年,是落实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的开局之年。市委、市政府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发扬成绩,锐意进取,再立新功。希望各镇街、各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向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学习,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争先创优,以更多的智慧和心力,以更大的手笔和气魄,为实现市第十三次党代会描绘的宏伟蓝图,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而努力奋斗。
附件:东莞市2011年度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
东莞市2011年度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
一、2011年度东莞市纳税前10名外资企业
1、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 47533万元
2、东莞雀巢有限公司 46265万元
3、诺基亚通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30291万元
4、广东广合电力有限公司沙角发电厂C厂 28427万元
5、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23905万元
6、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 23696万元
7、广东虎门大桥有限公司 22918万元
8、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21704万元
9、罗门哈斯电子材料(东莞)有限公司 20950万元
10、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沙角A电厂 20359万元
二、2011年度东莞市纳税前11名民营企业(分别取服务业纳税前5名和制造业纳税前6名表彰) 服务业:
1、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2482万元
2、东莞市中信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67474万元
3、广东光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30737万元
4、东莞市桃源商住建造有限公司 24556万元
5、东莞市松湖居置业有限公司 17650万元
制造业:
1、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30868万元
2、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15517万元
3、东莞市都市丽人实业有限公司 11681万元
4、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9413万元
5、东莞市搜于特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8307万元
6、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7325万元
三、2011年度东莞市实际出口前10名外资企业
1、东莞三星视界有限公司 143663万美元
2、东莞铨讯电子有限公司 141415万美元
3、东莞南城新科磁电制品有限公司 133576万美元
4、金宝电子(中国)有限公司 121596万美元
5、东莞黄江精成科技电子一厂 105169万美元
6、东莞航天电子有限公司 99564万美元
7、东莞晶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98287万美元
8、东莞船井电机厂 95223万美元
9、东莞创机电业制品有限公司 93126万美元
10、东莞东聚电子电讯制品有限公司 89402万美元
四、2011年度东莞市实际出口前10名民营企业
1、广东省东莞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 194168万美元
2、广东宏远集团有限公司 75636万美元
3、东莞市昌运仓储有限公司 67751万美元
4、东莞市完美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61174万美元
5、东莞市百业进出口有限公司 47873万美元
6、东莞市鼎鑫贸易有限公司 46616万美元
7、广东省东莞丝绸进出口有限公司 44712万美元
8、广东省东莞轻工业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41949万美元
9、东莞市岭南进出口有限公司 31775万美元
10、东莞市百业兴经贸有限公司 28125万美元
五、2011年度市直机关先进单位21个(市纪委、市委办、市人大办、市府办、市政协办不参评)
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局、市公安局、市社会保障局、市机编办、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教育局、市直机关工委、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委政法委、团市委、市文广新局、市审计局、市外经贸局、市环境保护局、松山湖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六、2011年度中央和省驻莞机关先进单位11个
东莞军分区、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公安消防局、广东电网公司东莞供电局、东莞海关、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市武警支队、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七、2011年度镇级领导班子落实科学发展观工作量化考核表彰名单
(一)综合总分一等奖:
甲类(前6名):南城街道、长安镇、莞城街道、东城街道、虎门镇、厚街镇
乙类(前6名):大岭山镇、寮步镇、大朗镇、清溪镇、石龙镇、凤岗镇
丙类(前4名):麻涌镇、茶山镇、沙田镇、道滘镇
(二)除樟木头镇被“一票否决”外,其余镇街为综合总分二等奖。
(三)经济发展单项奖:
甲类(前3名):南城街道、虎门镇、长安镇
乙类(前3名):寮步镇、大朗镇、大岭山镇
丙类(前3名):麻涌镇、茶山镇、中堂镇
(四)结构效益单项奖:
甲类(前3名):莞城街道、东城街道、南城街道
乙类(前3名):石龙镇、寮步镇、大岭山镇
丙类(前3名):洪梅镇、东坑镇、麻涌镇
(五)可持续发展单项奖:
甲类(前3名):南城街道、长安镇、东城街道
乙类(前3名):黄江镇、大岭山镇、寮步镇
丙类(前3名):麻涌镇、高埗镇、沙田镇
(六)协调发展单项奖:
甲类(前3名):莞城街道、塘厦镇、南城街道
乙类(前3名):大岭山镇、樟木头镇、清溪镇
丙类(前3名):茶山镇、洪梅镇、谢岗镇
(七)社会发展单项奖:
甲类(前3名):东城街道、南城街道、莞城街道
乙类(前3名):寮步镇、万江街道、石龙镇
丙类(前3名):麻涌镇、茶山镇、中堂镇
(八)人的发展单项奖:
甲类(前3名):莞城街道、长安镇、南城街道
乙类(前3名):万江街道、石龙镇、清溪镇
丙类(前3名):茶山镇、中堂镇、沙田镇
(九)社会安全单项奖:
甲类(前3名):塘厦镇、南城街道、长安镇
乙类(前3名):大岭山镇、黄江镇、清溪镇
丙类(前3名):沙田镇、横沥镇、道滘镇
(十)市直主管部门满意度评价单项奖:
甲类(前3名):东城街道、南城街道、长安镇
乙类(前3名):大岭山镇、大朗镇、石龙镇
丙类(前3名):麻涌镇、茶山镇、东坑镇
(十一)主要指标单项前5名的镇(街道)
1、生产总值
第 1 名 虎 门 镇 347.38亿元
第 2 名 长 安 镇 270.35亿元
第 3 名 东城街道 252.81亿元
第 4 名 南城街道 236.46亿元
第 5 名 厚 街 镇 220.13亿元
2、各项税收总额(不含海关代征税)
第 1 名 南城街道 61.70亿元
第 2 名 东城街道 52.18亿元
第 3 名 长 安 镇 46.53亿元
第 4 名 虎 门 镇 44.22亿元
第 5 名 塘 厦 镇 32.87亿元
3、常规性可支配财政收入
第 1 名 虎 门 镇 20.04亿元
第 2 名 南城街道 17.85亿元
第 3 名 东城街道 15.08亿元
第 4 名 长 安 镇 14.16亿元
第 5 名 塘 厦 镇 12.97亿元
4、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总额
第 1 名 长 安 镇 36.69亿美元
第 2 名 黄 江 镇 30.83亿美元
第 3 名 清 溪 镇 27.86亿美元
第 4 名 厚 街 镇 27.71亿美元
第 5 名 寮 步 镇 20.66亿美元
5、实际利用外资额(含市外国内资金及境外资金)
第 1 名 南城街道 61.53亿元
第 2 名 长 安 镇 36.31亿元
第 3 名 黄 江 镇 30.71亿元
第 4 名 麻 涌 镇 28.42亿元
第 5 名 寮 步 镇 25.04亿元
6、单位GDP能耗当年降低完成率
第 1 名 东 坑 镇 400.00%
第 2 名 洪 梅 镇 223.43%
第 3 名 石 排 镇 175.31%
第 4 名 麻 涌 镇 169.81%
第 5 名 望牛墩镇 169.27%
7、社会安全指数
第 1 名 清 溪 镇 68.32%
第 2 名 大岭山镇 61.67%
第 3 名 沙 田 镇 59.47%
第 4 名 凤 岗 镇 59.05%
第 5 名 寮 步 镇 53.47%
8、单位建设用地财政收入贡献度
第 1 名 莞城街道 6161万元/平方公里
第 2 名 石 龙 镇 6008万元/平方公里
第 3 名 南城街道 5113万元/平方公里
第 4 名 望牛墩镇 2988万元/平方公里
第 5 名 东 坑 镇 2714万元/平方公里
9、行业发展结构变动指数
第 1 名 中 堂 镇 24.36%
第 2 名 洪 梅 镇 16.97%
第 3 名 东城街道 12.88%
第 4 名 东 坑 镇 9.18%
第 5 名 道 滘 镇 8.22%
八、2011年度村级两委会工作实绩量化考核表彰名单
(一)2011年度村级两委会工作量化评比结果综合总分奖(前50名)
长安镇乌沙社区、中堂镇潢涌村、长安镇锦厦社区、长安镇霄边社区、南城街道胜和社区、长安镇沙头社区、长安镇涌头社区、厚街镇三屯村、虎门镇怀德社区、清溪镇荔横村、虎门镇龙眼社区、虎门镇大宁社区、南城街道新基社区、虎门镇白沙社区、虎门镇南栅社区、凤岗镇雁田村、长安镇咸西社区、塘厦镇林村社区、长安镇新安社区、黄江镇袁屋围村、大朗镇大井头社区、寮步镇横坑村、凤岗镇官井头村、虎门镇路东社区、大朗镇长塘社区、厚街镇溪头村、长安镇上角社区、虎门镇北栅社区、大朗镇巷头社区、东城街道温塘社区、长安镇厦岗社区、东城街道梨川社区、南城街道白马社区、厚街镇宝屯村、大朗镇巷尾社区、南城街道周溪社区、长安镇上沙社区、石碣镇桔洲村、高埗镇横滘头村、南城街道西平社区、长安镇厦边社区、塘厦镇平山社区、塘厦镇石鼓社区、南城街道亨美社区、常平镇金美村、石碣镇西南村、茶山镇塘角村、厚街镇白濠村、南城街道石鼓社区、虎门镇沙角社区
(二)2011年度没有经济活动的社区居委会综合总分奖(社会公共管理主要项目得分+专项奖励得分)(前5名)
莞城街道罗沙社区、虎门镇虎门寨社区、南城街道元美社区、塘厦镇塘厦社区、东城街道岗贝社区
(三)2011年度综合总分进步奖(当年未进入前50名的村(社区))(前10名)
塘厦镇横塘社区、望牛墩镇锦涡村、望牛墩镇扶涌村、东坑镇坑美村、横沥镇田坑村、塘厦镇沙湖社区、东坑镇初坑村、大朗镇犀牛陂村、道滘镇大鱼沙村、高埗镇上江城村
(四)经济建设单项奖(前50名)
长安镇乌沙社区、中堂镇潢涌村、长安镇锦厦社区、凤岗镇雁田村、长安镇霄边社区、塘厦镇林村社区、黄江镇袁屋围村、南城街道胜和社区、厚街镇三屯村、长安镇沙头社区、长安镇涌头社区、虎门镇怀德社区、清溪镇荔横村、横沥镇石涌村、寮步镇横坑村、大朗镇巷头社区、凤岗镇官井头村、塘厦镇平山社区、长安镇新安社区、长安镇咸西社区、虎门镇大宁社区、虎门镇白沙社区、虎门镇龙眼社区、南城街道新基社区、东城街道温塘社区、长安镇上角社区、大朗镇大井头社区、高埗镇横滘头村、南城街道西平社区、塘厦镇石鼓社区、虎门镇南栅社区、大朗镇长塘社区、厚街镇溪头村、虎门镇北栅社区、南城街道亨美社区、大朗镇犀牛陂村、东城街道梨川社区、樟木头镇官仓社区、凤岗镇三联村、大岭山镇矮岭冚村、 厚街镇赤岭村、洪梅镇洪屋涡村、南城街道白马社区、大岭山镇鸡翅岭村、厚街镇桥头村、石碣镇四甲村、南城街道周溪社区、横沥镇田坑村、东城街道上桥社区、寮步镇富竹山村
(五)村组可支配常规性收入总额(不含自有土地、物业转让纯收入)超3000万元奖(163个)
第1名 长安镇乌沙社区 31549万元
第2名 长安镇锦厦社区 28876万元
第3名 中堂镇潢涌村 22113万元
第4名 长安镇沙头社区 19860万元
第5名 凤岗镇雁田村 19643万元
第6名 东城街道温塘社区 19406万元
第7名 虎门镇南栅社区 15822万元
第8名 长安镇霄边社区 15097万元
第9名 东城街道主山社区 13929万元
第10名 虎门镇大宁社区 13037万元
第11名 虎门镇北栅社区 12488万元
第12名 长安镇咸西社区 12074万元
第13名 塘厦镇林村社区 11545万元
第14名 厚街镇三屯村 11345万元
第15名 寮步镇横坑村 10986万元
第16名 长安镇上沙社区 10867万元
第17名 虎门镇龙眼社区 10796万元
第18名 虎门镇路东社区 10788万元
第19名 虎门镇怀德社区 10779万元
第20名 虎门镇博涌社区 10564万元
第21名 厚街镇赤岭村 10542万元
第22名 长安镇新安社区 10488万元
第23名 南城街道胜和社区 9789万元
第24名 石碣镇石碣村 9533万元
第25名 虎门镇白沙社区 9370万元
第26名 虎门镇虎门寨社区 9278万元
第27名 长安镇涌头社区 9109万元
第28名 厚街镇溪头村 9075万元
第29名 长安镇上角社区 8916万元
第30名 石龙镇西湖村 8824万元
第31名 长安镇厦边社区 8736万元
第32名 厚街镇白濠村 8436万元
第33名 虎门镇金洲社区 8187万元
第34名 长安镇厦岗社区 8110万元
第35名 大朗镇长塘社区 8004万元
第36名 大岭山镇矮岭冚村 7735万元
第37名 凤岗镇官井头村 7689万元
第38名 凤岗镇油甘埔村 7487万元
第39名 茶山镇增埗村 7443万元
第40名 虎门镇沙角社区 7410万元
第41名 石碣镇四甲村 7292万元
第42名 大朗镇大井头社区 7075万元
第43名 厚街镇新塘村 7049万元
第44名 石碣镇西南村 6927万元
第45名 石碣镇水南村 6763万元
第46名 厚街镇涌口村 6567万元
第47名 常平镇金美村 6552万元
第48名 清溪镇荔横村 6501万元
第49名 石碣镇桔洲村 6464万元
第50名 厚街镇河田村 6435万元
第51名 厚街镇桥头村 6262万元
第52名 寮步镇凫山村 6229万元
第53名 厚街镇宝屯村 6108万元
第54名 大朗镇巷头社区 6000万元
第55名 厚街镇厚街村 5983万元
第56名 万江街道金泰社区 5810万元
第57名 常平镇木棆村 5754万元
第58名 樟木头镇樟罗社区 5518万元
第59名 东城街道桑园社区 5469万元
第60名 万江街道万江社区 5462万元
第61名 东城街道牛山社区 5423万元
第62名 东城街道立新社区 5318万元
第63名 南城街道新基社区 5285万元
第64名 塘厦镇石鼓社区 5208万元
第65名 东城街道梨川社区 5150万元
第66名 东城街道樟村社区 5143万元
第67名 桥头镇石水口村 5112万元
第68名 塘厦镇清湖头社区 5091万元
第69名 大岭山镇杨屋村 5021万元
第70名 厚街镇寮厦村 4961万元
第71名 东城街道石井社区 4938万元
第72名 高埗镇冼沙村 4903万元
第73名 麻涌镇漳澎村 4896万元
第74名 常平镇桥沥村 4878万元
第75名 黄江镇田美社区 4868万元
第76名 南城街道蛤地社区 4829万元
第77名 南城街道周溪社区 4826万元
第78名 东城街道下桥社区 4815万元
第79名 南城街道白马社区 4706万元
第80名 石碣镇刘屋村 4687万元
第81名 塘厦镇诸佛岭社区 4662万元
第82名 樟木头镇石新社区 4634万元
第83名 清溪镇大利村 4625万元
第84名 东城街道堑头社区 4542万元
第85名 万江街道石美社区 4449万元
第86名 东城街道火炼树社区 4400万元
第87名 大岭山镇连平村 4380万元
第88名 厚街镇珊美村 4371万元
第89名 厚街镇汀山村 4349万元
第90名 道滘镇南丫村 4217万元
第91名 寮步镇石龙坑村 4172万元
第92名 长安镇新民社区 4169万元
第93名 凤岗镇三联村 4113万元
第94名 凤岗镇竹塘村 4056万元
第95名 塘厦镇莲湖社区 4054万元
第96名 桥头镇迳联社区 4040万元
第97名 南城街道元美社区 4035万元
第98名 塘厦镇平山社区 4031万元
第99名 厚街镇宝塘村 4015万元
第100名 清溪镇重河村 4013万元
第101名 常平镇袁山贝村 3999万元
第102名 凤岗镇塘沥村 3981万元
第103名 清溪镇三中村 3972万元
第104名 桥头镇邓屋村 3965万元
第105名 寮步镇西溪村 3956万元
第106名 东城街道同沙社区 3950万元
第107名 常平镇朗贝村 3890万元
第108名 茶山镇塘角村 3878万元
第109名 清溪镇渔粱围村 3824万元
第110名 大岭山镇大塘村 3814万元
第111名 常平镇土塘村 3769万元
第112名 大岭山镇金桔村 3765万元
第113名 常平镇还珠沥村 3751万元
第114名 厚街镇陈屋村 3733万元
第115名 厚街镇双岗村 3715万元
第116名 石碣镇横滘村 3697万元
第117名 南城街道石鼓社区 3696万元
第118名 常平镇板石村 3686万元
第119名 高埗镇高埗村 3672万元
第120名 道滘镇大岭丫村 3666万元
第121名 高埗镇保安围村 3660万元
第122名 寮步镇塘唇村 3654万元
第123名 麻涌镇大步村 3653万元
第124名 东坑镇初坑村 3649万元
第125名 寮步镇良边村 3594万元
第126名 南城街道亨美社区 3500万元
第127名 石排镇福隆村 3487万元
第128名 大朗镇犀牛陂村 3482万元
第129名 清溪镇铁松村 3467万元
第130名 高埗镇下江城村 3462万元
第131名 万江街道蚬涌社区 3458万元
第132名 常平镇司马村 3435万元
第133名 塘厦镇莆心湖社区 3429万元
第134名 万江街道拔蛟窝社区 3428万元
第135名 凤岗镇五联村 3418万元
第136名 沙田镇阇西村 3413万元
第137名 中堂镇槎滘村 3407万元
第138名 凤岗镇黄洞村 3366万元
第139名 石排镇埔心村 3362万元
第140名 东坑镇井美村 3351万元
第141名 茶山镇京山村 3340万元
第142名 樟木头镇裕丰社区 3336万元
第143名 石排镇庙边王村 3318万元
第144名 东城街道周屋社区 3299万元
第145名 横沥镇隔坑村 3272万元
第146名 万江街道新和社区 3269万元
第147名 虎门镇镇口社区 3262万元
第148名 寮步镇石步村 3229万元
第149名 常平镇白石岗村 3204万元
第150名 寮步镇上屯村 3202万元
第151名 东城街道柏洲边社区 3177万元
第152名 虎门镇赤岗社区 3118万元
第153名 茶山镇南社村 3100万元
第154名 凤岗镇凤德岭村 3089万元
第155名 桥头镇田新社区 3064万元
第156名 企石镇东山村 3061万元
第157名 桥头镇桥头社区 3057万元
第158名 南城街道篁村社区 3042万元
第159名 常平镇岗梓村 3038万元
第160名 大朗镇求富路社区 3016万元
第161名 大朗镇水口村 3013万元
第162名 万江街道小享社区 3004万元
第163名 虎门镇居岐社区 3001万元
(六)村组两级净资产超2亿元奖(140个)
第1名 凤岗镇雁田村 217750万元
第2名 中堂镇潢涌村 206450万元
第3名 长安镇乌沙社区 164550万元
第4名 长安镇锦厦社区 156559万元
第5名 长安镇霄边社区 134642万元
第6名 长安镇沙头社区 111647万元
第7名 东城街道温塘社区 110028万元
第8名 凤岗镇官井头村 97292万元
第9名 虎门镇龙眼社区 92606万元
第10名 寮步镇横坑村 92429万元
第11名 虎门镇南栅社区 86177万元
第12名 南城街道新基社区 85369万元
第13名 石龙镇西湖村 82260万元
第14名 长安镇新安社区 79938万元
第15名 虎门镇大宁社区 75550万元
第16名 长安镇上沙社区 74544万元
第17名 厚街镇三屯村 70655万元
第18名 塘厦镇林村社区 70146万元
第19名 长安镇咸西社区 65475万元
第20名 南城街道西平社区 63357万元
第21名 大朗镇大井头社区 62607万元
第22名 南城街道胜和社区 61084万元
第23名 东城街道主山社区 60416万元
第24名 虎门镇怀德社区 59774万元
第25名 虎门镇路东社区 57986万元
第26名 厚街镇桥头村 57588万元
第27名 长安镇厦岗社区 53361万元
第28名 大朗镇巷头社区 52148万元
第29名 石碣镇石碣村 50268万元
第30名 长安镇厦边社区 47602万元
第31名 大朗镇长塘社区 46757万元
第32名 虎门镇北栅社区 45215万元
第33名 厚街镇溪头村 45031万元
第34名 厚街镇新塘村 44494万元
第35名 厚街镇涌口村 44467万元
第36名 厚街镇白濠村 43736万元
第37名 南城街道周溪社区 43297万元
第38名 南城街道袁屋边社区 42245万元
第39名 南城街道篁村社区 40199万元
第40名 凤岗镇油甘埔村 39420万元
第41名 厚街镇赤岭村 38831万元
第42名 石碣镇西南村 38743万元
第43名 寮步镇凫山村 38385万元
第44名 虎门镇沙角社区 38234万元
第45名 东城街道牛山社区 37144万元
第46名 长安镇涌头社区 36687万元
第47名 石碣镇水南村 35919万元
第48名 茶山镇塘角村 35885万元
第49名 寮步镇塘唇村 35859万元
第50名 大朗镇蔡边村 35657万元
第51名 东城街道堑头社区 35369万元
第52名 虎门镇金洲社区 35170万元
第53名 茶山镇超朗村 35072万元
第54名 常平镇金美村 33963万元
第55名 厚街镇汀山村 33629万元
第56名 虎门镇白沙社区 33605万元
第57名 长安镇上角社区 33477万元
第58名 石碣镇桔洲村 33326万元
第59名 寮步镇西溪村 32935万元
第60名 大朗镇巷尾社区 32838万元
第61名 南城街道白马社区 32508万元
第62名 东城街道樟村社区 32141万元
第63名 东城街道同沙社区 32029万元
第64名 茶山镇增埗村 31969万元
第65名 茶山镇南社村 31762万元
第66名 万江街道石美社区 31610万元
第67名 厚街镇厚街村 30952万元
第68名 万江街道万江社区 30798万元
第69名 厚街镇河田村 30684万元
第70名 虎门镇博涌社区 30309万元
第71名 麻涌镇漳澎村 30187万元
第72名 黄江镇田美社区 30090万元
第73名 塘厦镇诸佛岭社区 29854万元
第74名 塘厦镇莆心湖社区 29446万元
第75名 樟木头镇樟罗社区 29336万元
第76名 东坑镇角社村 28898万元
第77名 石碣镇四甲村 28860万元
第78名 中堂镇槎滘村 28791万元
第79名 南城街道石鼓社区 28690万元
第80名 凤岗镇黄洞村 28565万元
第81名 常平镇桥沥村 28521万元
第82名 凤岗镇竹塘村 28363万元
第83名 虎门镇虎门寨社区 28349万元
第84名 塘厦镇石鼓社区 28132万元
第85名 石排镇福隆村 28114万元
第86名 寮步镇良边村 28098万元
第87名 清溪镇重河村 27856万元
第88名 南城街道蛤地社区 27676万元
第89名 东城街道立新社区 27578万元
第90名 常平镇木棆村 27125万元
第91名 南城街道亨美社区 26522万元
第92名 塘厦镇清湖头社区 26147万元
第93名 桥头镇石水口村 26126万元
第94名 南城街道水濂社区 26098万元
第95名 东城街道石井社区 25915万元
第96名 东城街道桑园社区 25837万元
第97名 麻涌镇大步村 25699万元
第98名 大朗镇圣堂社区 25468万元
第99名 东城街道梨川社区 24740万元
第100名 常平镇土塘村 24688万元
第101名 塘厦镇大坪社区 24654万元
第102名 清溪镇大利村 24572万元
第103名 石碣镇刘屋村 24431万元
第104名 中堂镇东泊社区 24321万元
第105名 厚街镇珊美村 24091万元
第106名 常平镇还珠沥村 24081万元
第107名 凤岗镇三联村 24010万元
第108名 石排镇埔心村 23940万元
第109名 大岭山镇杨屋村 23877万元
第110名 凤岗镇塘沥村 23823万元
第111名 塘厦镇蛟乙塘社区 23648万元
第112名 大岭山镇金桔村 23609万元
第113名 厚街镇寮厦村 23458万元
第114名 南城街道三元里社区 23332万元
第115名 厚街镇陈屋村 23094万元
第116名 麻涌镇大盛村 22977万元
第117名 大朗镇水口村 22816万元
第118名 大岭山镇矮岭冚村 22722万元
第119名 万江街道牌楼基社区 22579万元
第120名 桥头镇桥头社区 22572万元
第121名 寮步镇石步村 22367万元
第122名 万江街道坝头社区 22254万元
第123名 道滘镇南丫村 22208万元
第124名 寮步镇上屯村 21966万元
第125名 大朗镇犀牛陂村 21928万元
第126名 厚街镇宝屯村 21600万元
第127名 塘厦镇平山社区 21429万元
第128名 樟木头镇石新社区 21358万元
第129名 长安镇新民社区 21067万元
第130名 虎门镇南面社区 20975万元
第131名 南城街道雅园社区 20788万元
第132名 茶山镇横江村 20567万元
第133名 常平镇袁山贝村 20524万元
第134名 常平镇九江水村 20469万元
第135名 寮步镇富竹山村 20407万元
第136名 塘厦镇莲湖社区 20292万元
第137名 厚街镇宝塘村 20290万元
第138名 大朗镇洋乌村 20273万元
第139名 万江街道谷涌社区 20214万元
第140名 常平镇司马村 20149万元
九、全国文明镇、全国文明单位、广东省文明镇、广东省文明村、广东省文明社区、广东省文明单位、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2010-2011年度东莞市文明镇(街道)、东莞市创建文明镇(街道)工作先进单位、东莞市文明标兵社区(村)、东莞市文明社区(村)、东莞市文明标兵单位、东莞市文明单位
(一)全国文明镇、全国文明单位、广东省文明镇、广东省文明村、广东省文明社区、广东省文明单位、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21个)
1、全国文明镇(3个):常平镇、石碣镇、大朗镇;
2、全国文明单位(1个):东莞图书馆;
3、广东省文明镇(3个):东坑镇、寮步镇、麻涌镇;
4、广东省文明村(3个):清溪镇长山头村、谢岗镇稔子园村、大岭山镇连平村;
5、广东省文明社区(2个):莞城街道东正社区、中堂镇江南社区;
6、广东省文明单位(6个):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可园博物馆、东莞中学初中部、黄江自来水公司、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山湖社会事务管理局;
7、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3名):钟耀祥、钱超、王培琦。
(二)东莞市文明镇(街道)、东莞市创建文明镇(街道)工作先进单位(11个)
1、东莞市文明镇(街道)(9个):桥头镇、大岭山镇、望牛墩镇、沙田镇、黄江镇、道滘镇、高埗镇、茶山镇、石排镇;
2、东莞市创建文明镇(街道)工作先进单位(2个):中堂镇、谢岗镇。
(三)东莞市文明标兵社区(村)、东莞市文明社区(村)(99个)
1、东莞市文明标兵社区(18个):莞城街道北隅社区、石龙镇中山东社区、虎门镇白沙社区、东城街道花园新村社区、万江街道大汾社区、南城街道周溪社区、南城街道胜和社区、石碣镇城中社区、厚街镇溪头社区、长安镇沙头社区、寮步镇横坑社区、大朗镇求富路社区、黄江镇新市社区、塘厦镇林村社区、桥头镇岭头社区、横沥镇恒泉社区、东坑镇草塘社区、茶山镇茶山圩社区;
2、东莞市文明社区(23个):石龙镇兴龙社区、虎门镇九门寨社区、虎门镇金洲社区、虎门镇赤岗社区、虎门镇村头社区、东城街道岗贝社区、东城街道同沙社区、东城街道堑头社区、万江街道上甲社区、万江街道胜利社区、南城街道白马社区、南城街道西平社区、中堂镇东泊社区、厚街镇下汴社区、寮步镇泉塘社区、寮步镇新旧围社区、大岭山镇领居社区、大朗镇黄草朗社区、黄江镇宝山社区、黄江镇长龙社区、塘厦镇沙湖社区、塘厦镇莲湖社区、常平镇常平社区;
3、东莞市文明标兵村(17个):石龙镇林屋村、中堂镇东向村、望牛墩镇官桥涌村、麻涌镇麻四村、石碣镇涌口村、洪梅镇洪屋涡村、道滘镇南丫村、沙田镇阇西村、寮步镇药勒村、大岭山镇水朗村、大朗镇水口村、凤岗镇官井头村、谢岗镇谢岗村、清溪镇浮岗村、常平镇桥沥村、东坑镇塔岗村、茶山镇塘角村;
4、东莞市文明村(41个):中堂镇三涌村、中堂镇吴家涌村、望牛墩镇芙蓉沙村、望牛墩镇聚龙江村、望牛墩镇寮夏村、望牛墩镇石排村、麻涌镇鸥涌村、麻涌镇华阳村、石碣镇横滘村、高埗镇横滘头村、高埗镇草墩村、洪梅镇金鳌沙村、道滘镇蔡白村、沙田镇穗丰年村、沙田镇义沙村、沙田镇大流村、寮步镇良边村、寮步镇浮竹山村、寮步镇凫山村、寮步镇井巷村、大岭山镇元岭村、大岭山镇大环村、大岭山镇矮岭冚村、大岭山镇大岭村、大朗镇宝陂村、谢岗镇南面村、谢岗镇曹乐村、清溪镇居民委员会、清溪镇三中村、清溪镇重河村、常平镇袁山贝村、常平镇还珠沥村、常平镇横江厦村、常平镇元江元村、横沥镇山厦村、东坑镇彭屋村、企石镇江边村、企石镇南坑村、石排镇下沙村、石排镇赤坎村、茶山镇超朗村。
(四)东莞市文明标兵单位、东莞市文明单位(96个)
1、东莞市文明标兵单位(45个):市交通运输局莞城分局、市人力资源局莞城分局、市文化广场管理处、石龙博爱医院、虎门供销社、虎门社保分局、东城自来水公司、南城汽车客运站、中堂中学、望牛墩实验小学、麻涌医院、石碣医院、高埗文广中心、高埗邮政分局、洪梅工商分局、洪梅司法所、道滘文广中心、厚街中学、沙田医院、长安图书馆、寮步医院、大岭山文广中心、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大岭山分局、大朗中心小学、黄江中学、樟木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樟木头供电公司、凤岗文广中心、塘厦文广中心、清溪文广中心、常平国土资源分局、常平医院、工商银行东莞常平支行、桥头文广中心、横沥镇中心小学、石排医院、东莞中学松山湖学校、市国土资源局虎门港分局、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广发行城中支行、东莞市中医院、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市环保宣传教育中心、市机关幼儿园、新远高速常虎分公司;
2、东莞市文明单位(51个):莞城文化服务中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莞城分局、东莞泽龙线缆有线公司、东莞石龙海事处、虎门财政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东城分局、东城敬老院、万江文化服务中心、华宝鞋业、中堂中心小学、佳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石碣国土资源分局、石碣财政分局、高埗中心小学、洪梅财政分局、东莞道滘万宝至马达有限公司、广发行厚街支行、沙田司法所、长安镇实验中学、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寮步分局、寮步文广中心、大岭山中学、黄江实验小学、樟木头财政分局、东莞检验检疫局凤岗办事处、凤岗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塘厦畜牧兽医站、谢岗中学、清溪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常平镇会计核算中心、常平公证处、东莞万好食品有限公司、东坑中心小学、东坑供销社、企石工商分局、企石中心小学、石排文广中心、茶山中心小学、虎门港经济发展促进中心、市园林管理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东莞检验检疫局快速通关核放中心、市婚姻登记管理中心、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所、市污水治理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市机关干部住宅小区、市青少年活动中心、东华高级中学、东莞发展控股上屯收费站。
十、2011年度东莞市环境友好示范企业表彰名单(10个)
东莞市东江水务有限公司市区污水处理厂、可口可乐装瓶商生产(东莞)有限公司、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东莞东旭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东莞三星电机有限公司、台达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京瓷美达办公设备(东莞)有限公司、恩智浦半导体广东有限公司、东莞长安品质电子制造厂、广东小猪班纳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2011年度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一)先进单位36个
虎门镇、石龙镇、麻涌镇、长安镇、万江街道、大朗镇、清溪镇、大岭山镇、南城街道、厚街镇、常平镇、望牛墩镇、市人力资源局、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审计局、市社会保障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第一人民法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地税局、市农业局、中国银行东莞分行、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市卫生局、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市外经贸局、市委党校、市城建工程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人民医院、市国税局、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二)先进个人53名
王丹萍、孙荐群、孙明辉、伍玉琼、刘苑梅、陈国安、陈兆新、李俊云、吴磊超、何永锋、周建华、欧阳君、袁伟忠、莫志荣、梁康宁、梁洁珊、蔡岳斌、熊仕权、王宇斌、王志豪、方茂明、尹柱坚、邓旭文、邓婷婷、邓瑞良、冯柏祥、卢仕建、卢锐权、卢健、张伦恺、张小聪、张健芬、李达荣、李百森、陈平、陈涛、何淑芳、吴强、罗小勇、杨勇、欧富海、胡汉新、胡文伟、钟发枝、郭美娜、夏永元、黄友检、黄伟群、梁伟杰、谢宇鹏、赖军枢、翟肖如、瞿晓华。
十二、2011年度党管武装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1、党管武装工作先进单位(6个):樟木头镇党委、厚街镇党委、道滘镇党委、南城街道党委、东城街道党委、常平镇党委;
2、党管武装工作先进个人(3名):南城街道党委书记钱超、厚街镇党委书记黎惠勤、常平镇党委书记陈桂明。
十三、2011年度全市维护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镇(街道)(12个)
虎门镇、东城街道、长安镇、中堂镇、茶山镇、沙田镇、石排镇、大岭山镇、凤岗镇、厚街镇、大朗镇、莞城街道。
十四、2011年度东莞市重点项目服务保障先进单位、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先进单位、市先进重点建设项目、重点项目建设工作先进个人
1、市重点项目服务保障先进单位(10个):市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先进单位(10个):松山湖管委会、市公路管理局、麻涌镇政府、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万江街道办事处、市城建工程管理局、虎门港管委会、石龙镇政府、虎门镇政府、大岭山镇政府;
3、市先进重点建设项目(10个):虎门港立沙岛阳鸿石油化工品库项目、省道256、358大修工程项目、松山湖东邦平面显示TFT-LCD彩色偏光片产业化项目、虎门长堤路工程项目、市网球中心工程项目、从莞高速公路东莞段(含清溪支线)工程项目、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新校工程项目、寮步特发信息通信光缆研发生产项目、东莞职教城一期房建工程项目、麻涌国丰粮油有限公司粮食现代物流加工项目;
4、重点项目建设工作先进个人(31名):何欧亚、梁国辉、陈文胜、叶雪贞、李汉良、严景良、倪宁、李宝瑜、周晃堆、朱峰、黄敏军、伍拾煤、陈盛邦、刘志勇、叶卓棋、李海峰、周春阳、林甘棠、陈锡立、叶嘉华、谢志良、莫根胜、冯杵兴、邓荣康、叶伟强、何志导、利绍聪、吕鹏、方德佳、黄兢、黄锦斌。 |
| 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支出预算管理体系,强化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支出预算的管理与监督职能,提高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以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等形式投入的,估算投资规模200万元以上的下列项目:道路、桥梁、港口、农业、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等公共设施,办公用房、业务用房、技术用房等建筑设施和其他配套设施,以及其他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财政性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资金和其他市级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管理坚持“统筹安排、收支平衡,控制投资、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共财政和部门预算的要求,督促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认真编制和执行基本建设预算有关规定,以资金管理为主线,切实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的全过程监管。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
市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项目资金监督有关工作。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应做好本部门、本单位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管理工作。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内控制度,严格资金内部审批程序,按基本建设的规范程序申请、支付各项资金,对资金支出的合理性、安全性和投资效益负责。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市财政局于每年11月根据财政运行情况和下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提出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年度预算总规模,作为市发展和改革局编制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总控制数。
第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市财政局提出的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年度预算总规模,综合考虑建设项目进度和年度预算执行等情况,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编制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报市政府审定。
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已获批准,项目总概算已核定且资金来源已落实,方可列入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复的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年度预算,并与其他政府预算一起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下达各建设单位,作为拨付建设项目资金的依据。
第八条 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年度预算应优先安排归还债务本息和续建项目所需资金。根据可用财力情况,再优先安排已批准立项的新建项目,其他新建项目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深度和轻重缓急安排基本建设预算支出。
第九条 为保证建设项目预算的资金需要,以及预算年度内新建项目开工的资金需要,市财政局按建设项目年度预算总额的3%—5%以内设置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预备资金。
第三章 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十条 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年度预算批准下达后,各建设单位应科学制定施工组织计划,合理推进工程建设进度,对项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负责。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应严格按照年度预算确定的项目和建设内容以及项目施工进度拨款,确保财政资金拨付与项目施工进度相符。
建设项目有其他资金来源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年度预算及时筹措其他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其他来源资金必须与市财政资金同步支付。
第十二条 在执行项目年度预算过程中,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市政府申请对项目年度预算进行调整,其中拟调增预算的项目,建设单位须提前落实好项目年度预算拟调增部分的资金来源。
第十三条 预算年度内,新建项目满足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条件并准备年内新开工的,建设单位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提出申请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批复同意后,市财政局从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预备资金中安排项目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应暂停拨款:
(一)建设项目未经批准超过市政府批复的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的;
(二)建设项目年度预算未经市政府批准而发生超支的;
(三)建设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工程实施的。
第四章 预算评价与监督
第十五条 实行建设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制度。为准确、及时反映和分析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建设项目竣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按规定进行绩效评价,向市财政局报送自评报告。市财政局按规定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绩效评价自评报告进行审核,选取有代表性的建设项目,对其执行情况进行重点绩效评价,形成项目投资绩效评价总报告上报市政府。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依法对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的监督,按照规定报告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接受质询,并履行有关义务。
第十七条 市审计局应加强对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
| 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支出预算管理体系,强化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支出预算的管理与监督职能,提高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以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等形式投入的,估算投资规模200万元以上的下列项目:道路、桥梁、港口、农业、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等公共设施,办公用房、业务用房、技术用房等建筑设施和其他配套设施,以及其他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财政性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资金和其他市级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管理坚持“统筹安排、收支平衡,控制投资、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共财政和部门预算的要求,督促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认真编制和执行基本建设预算有关规定,以资金管理为主线,切实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的全过程监管。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
市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项目资金监督有关工作。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应做好本部门、本单位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管理工作。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内控制度,严格资金内部审批程序,按基本建设的规范程序申请、支付各项资金,对资金支出的合理性、安全性和投资效益负责。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市财政局于每年11月根据财政运行情况和下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提出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年度预算总规模,作为市发展和改革局编制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总控制数。
第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市财政局提出的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年度预算总规模,综合考虑建设项目进度和年度预算执行等情况,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编制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报市政府审定。
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已获批准,项目总概算已核定且资金来源已落实,方可列入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复的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年度预算,并与其他政府预算一起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下达各建设单位,作为拨付建设项目资金的依据。
第八条 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年度预算应优先安排归还债务本息和续建项目所需资金。根据可用财力情况,再优先安排已批准立项的新建项目,其他新建项目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深度和轻重缓急安排基本建设预算支出。
第九条 为保证建设项目预算的资金需要,以及预算年度内新建项目开工的资金需要,市财政局按建设项目年度预算总额的3%—5%以内设置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预备资金。
第三章 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十条 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年度预算批准下达后,各建设单位应科学制定施工组织计划,合理推进工程建设进度,对项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负责。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应严格按照年度预算确定的项目和建设内容以及项目施工进度拨款,确保财政资金拨付与项目施工进度相符。
建设项目有其他资金来源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年度预算及时筹措其他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其他来源资金必须与市财政资金同步支付。
第十二条 在执行项目年度预算过程中,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市政府申请对项目年度预算进行调整,其中拟调增预算的项目,建设单位须提前落实好项目年度预算拟调增部分的资金来源。
第十三条 预算年度内,新建项目满足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条件并准备年内新开工的,建设单位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提出申请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批复同意后,市财政局从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预备资金中安排项目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应暂停拨款:
(一)建设项目未经批准超过市政府批复的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的;
(二)建设项目年度预算未经市政府批准而发生超支的;
(三)建设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工程实施的。
第四章 预算评价与监督
第十五条 实行建设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制度。为准确、及时反映和分析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建设项目竣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按规定进行绩效评价,向市财政局报送自评报告。市财政局按规定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绩效评价自评报告进行审核,选取有代表性的建设项目,对其执行情况进行重点绩效评价,形成项目投资绩效评价总报告上报市政府。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依法对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的监督,按照规定报告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接受质询,并履行有关义务。
第十七条 市审计局应加强对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
| 关于东莞市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2年计划的决议 | 东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东莞市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2年计划的决议 (2012年1月10日东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东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张俊阳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东莞市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2年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东莞市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 关于东莞市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2年计划的决议 | 东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东莞市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2年计划的决议 (2012年1月10日东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东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张俊阳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东莞市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2年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东莞市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 关于表彰2011年度东莞市“优秀新莞人”的通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2011年,东莞市“优秀新莞人”评选活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经过宣传推荐、名单确定、评委审定和社会公示等程序,共评选出181名在东莞经济社会发展各条战线上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新莞人”。
为彰显“优秀新莞人”开拓进取、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精神品质,发挥“优秀新莞人”的典型示范和榜样引领作用,进一步激发广大新莞人参与东莞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热情和活力,市政府决定对张立英等181名“优秀新莞人”进行表彰。希望受表彰的“优秀新莞人”不懈努力,再创佳绩,希望全市广大新莞人以“优秀新莞人”为榜样,奋发图强,扎实工作,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而努力奋斗。
附件:2011年度东莞市“优秀新莞人”名单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2011年度东莞市“优秀新莞人”名单
一、镇街单位推荐“优秀新莞人”(138人)
(一)莞城(6人)
程书秀 广东宏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职员
刘智群 东莞市莞城中心幼儿园 幼师
卢有健 东莞市莞城医院 助理工程师
罗 俊 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公司东莞城区分公司 技术员
章如平 东莞市鸿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经理
黄高杰 东莞市莞城东华建材经营部 个体工商户
(二)石龙(5人)
林卫琴 东莞市石龙博爱医院 护士
郭伯强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工人
林俊杰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临床监查员
林 清 东莞市石龙博爱医院 护士
姚玉秀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北区区域分公司 集团客户经理
(三)虎门(6人)
刘 洋 东莞市邮政局虎门分局 营销员
钟 佳 东莞市虎门中心幼儿园 教师
罗鸿艳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营销管理员
黄惠群 虎门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护理员
李 进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质检员
黄华清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营销管理员
(四)东城(6人)
陈 波 东莞市东城自来水公司 技术工人
柯晓峰 东莞万士达液晶显示器有限公司 职员
方永年 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 企业管理人员
陈 湘 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 认证专员
张哲健 华润雪花啤酒(广东)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部经理助理
屈立军 东莞美维电路有限公司 职员
(五)万江(5人)
郑 镇 东莞市北师大翰林实验学校 教师
杨志明 东莞市北师大翰林实验学校 教师
尹湘羿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万江税务分局 工作人员
朱梅娟 东莞万江小享龙翔机械厂 市场部主任
汪莹莹 东莞市万江医院 护士
(六)南城(6人)
严建峰 东莞市南城御花苑外国语学校 常务副校长
左美珍 东莞市华宝鞋业有限公司 总裁办主任
刘翼孔 东莞市华宝鞋业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部、后勤部主管
高 亢 东莞市源伟峰橡塑密封件有限公司 总经理
李 霜 东莞市南城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 服务部经理
黄继生 东莞市南城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 保安部队长
(七)中堂(2人)
李 宁 东莞市南腾贸易有限公司 销售经理
张庆营 东莞金洲纸业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
(八)望牛墩(3人)
黄仁敏 东莞市望牛墩镇中心幼儿园 保育员
陈 琼 东莞市天福便利店有限公司 个体工商户
幸 瑜 东莞市望牛墩育林学校 教师
(九)麻涌(2人)
杨大昆 东莞市德能化工有限公司 工程师
刘曙光 东莞玖龙纸业有限公司 行政经理
(十)石碣(6人)
罗玉林 东莞市石碣整隆连接器组件厂 后勤主管
谢润霞 东莞市石碣医院 护士
张 兴 东莞创慈磁性元件有限公司 行政课长
杜晓红 东莞石碣旭基电子厂 工程师
周格武 东莞石碣金华电子厂 经理
魏坤平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石碣崇焕南路营业厅 渠道管理员
(十一)高埗(3人)
许 超 东莞市唯美陶瓷工业园有限公司 原料部主管
刘传军 东莞市唯美陶瓷工业园有限公司 厂长助理
易 哲 陆逊梯卡华宏(东莞)眼镜有限公司 企业管理人员
(十二)洪梅(3人)
林小超 东莞市洪梅消防大队 消防员
黄康清 广东省东莞国药集团望牛墩医药有限公司 药师
张莉娜 东莞市洪梅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护士
(十三)道滘(3人)
傅 轶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师
章松雪 东莞道滘万宝至马达有限公司 计划业务员
刘文成 东莞道滘万宝至马达有限公司 企业管理人员
(十四)厚街(5人)
王 静 东莞市厚街兴缘鞋材厂 会计
刘 岭 东莞厚街溪头励泰皮具制造厂 经理
陈 彬 东莞市厚街医院 医生
张 旭 东莞市厚街海月学校 教师
陈紫卿 东莞市厚街报社 编辑
(十五)沙田(2人)
张 昕 东莞市沙田报社 编辑、记者
贺巍巍 东莞百宏实业有限公司 副经理
(十六)长安(6人)
林佳霞 长安镇外经贸局 文职
刘顺林 长安镇公安分局 文职
李文化 长安镇供销社 人力资源部主管
张 军 长安镇供销社 物业主管
夏明江 光宝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管理人员
吴世川 长安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 管理人员
(十七)寮步(5人)
黄建东 东莞市寮步镇横坑小学 教师
陈耀丽 东莞市中医院 护士
罗 鑫 东莞市光华医院有限公司 行政管理人员
刘飞云 伟易达(东莞)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物料控制员
朴春兰 东莞三星电机有限公司 职员
(十八)大岭山(7人)
张立英 东莞市大岭山镇第三小学 教师
曹俊杰 东莞市大岭山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医生
尹利平 阿克苏诺贝尔涂料(东莞)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经理
刘光南 东莞佳居乐橱柜有限公司 设计师、产品总监
余 凯 东莞昌明印刷有限公司 会计部经理
蔡燕青 东莞欧旻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会计
陈 红 东莞新荣精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资材部部长
(十九)大朗(4人)
刘云海 东莞市大朗镇实验小学 教师
王 立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心区区域分公司 企业员工
李志科 东莞市大朗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记者
杨秀玲 东莞市亚泰泡绵有限公司 企业管理
(二十)黄江(5人)
向金元 东莞黄江裕成制鞋厂 工人
卢月丹 东莞市黄江镇实验小学 教师
费娜娜 东莞市黄江东文五金饰品加工厂 检验员
严小芬 东莞市黄江镇人民政府 服务员
刘依芳 东莞康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销售经理
(二十一)樟木头(5人)
蒋平莉 东莞市樟木头医院 护士
王文轩 东莞市穗港毛织有限公司 厂长助理
李龙水 东莞市公安局樟木头分局 治安员
许明月 东莞市公安局樟木头分局 治安员
吴国胜 东莞市樟木头镇人民政府 厨师
(二十二)凤岗(5人)
李华兴 东莞市朗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副经理
黄丽容 东莞市凤岗镇油柑埔幼儿园 幼师
杨永金 东莞市凤岗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技术员
潘燕玉 东莞市凤岗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 办事员
肖国文 东莞市凤岗镇竹塘村村民委员会 文职
(二十三)塘厦(6人)
欧阳明进 东莞市塘厦镇塘厦社区居民委员会 文职
洪淑伦 广东升威电子制品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任 凯 东莞必富电子有限公司 行政经理、工会主席
方向纯 东莞塘厦三本电子制品厂 经理
安艳丽 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 文职
余秋菊 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 办公室主任
(二十四)谢岗(3人)
刘 巍 东莞市谢岗医院 医生
叶碧玉 东莞市谢岗镇谢岗村幼儿园 幼师
曾桂川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谢岗分公司 职员
(二十五)清溪(5人)
向忠来 东莞市清溪报社 记者
吴志军 东莞市公安局清溪分局 协警
徐东亚 东莞市清溪联升小学 校长
何秀蓉 东莞市清溪报社 编辑
阳华萍 东莞清溪三钢电器制造厂 主管
(二十六)常平(6人)
彭娟辉 东莞市常平镇袁山贝小学 教师
赖慧繁 东莞市常平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记者
周云凤 东莞市常平镇第一小学 教师
牛 均 东莞市常平镇市政重点工程办公室 工程师
薛 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区区域分公司 集团客户经理
唐利群 东莞品位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会计
(二十七)桥头(5人)
陈小丽 东莞荣光技研电子有限公司 生管课长
罗小萍 东莞爱电电子有限公司 采购员
高 博 东莞市桥头三正半山酒店有限公司 厨师
孟祥杰 东莞市凯盛机械有限公司 会计
秦绍立 东莞桥头皇堡玩具有限公司 车间主任
(二十八)横沥(4人)
马雯艳 东莞市横沥镇中心幼儿园 幼师
覃洁娜 东莞市横沥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记者
魏文文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营销经理
谢志光 东莞市三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文员
(二十九)东坑(3人)
蔡桂湘 东莞市东坑镇丽晶幼儿园 园长
袁峰林 东莞市振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企业经营者
刘文付 东莞市荣昌化工有限公司 行政厂长
(三十)企石(3人)
王 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企石西兴街营业厅 店面经理
胡桂真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企石宝石花园营业厅 营销经理
王炉远 东莞市企石隆兴手袋厂 总经理
(三十一)石排(3人)
赖利益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石排镇石排大道营业厅 营销员
邱肇雁 东莞市石排镇中心幼儿园 幼师
王立娜 东莞乐域塑胶电子制品有限公司 ISO管理员
二、市属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驻莞单位推荐“优秀新莞人”(20人)
吴梓聪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网络优化主管
曾远娴 东莞市中医院 护士
曾细红 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会计
赵宏杰 东莞报业传媒集团 首席记者
杨晓婷 东莞联合技工学校 教师
孙雪芬 东莞联合技工学校 教师
陈晓燕 东莞海关 文员
张莉莉 东莞市邮政局 客户经理
张小娟 广东联合职业培训学院 教师
姚依文 东莞海关 部门经理
黎春勇 东莞市邮政局 员工
邹志强 广东省烟草公司东莞市有限公司 员工
黄桂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职员
林舜复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职员
周 楚 东莞市残疾人康复中心 治疗师
钟源泉 东莞海关 厨师
梁文堪 广东联合职业培训学院 教师
钟秋霞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文员
张光明 东莞市信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经理
陈 琪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会计
三、网上报名、社会公开评选“优秀新莞人”(23人)
陈晓平 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 技术人员
曹光森 东莞市山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品牌宣传策划员
陈小妮 东莞市东城朝天实验小学 教师
胡晓彦 东莞基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周厚君 东莞市东城子胥护发用品店 个体工商户
肖丽菊 东莞市残疾人康复中心 康复治疗师
孟 颖 东莞市残疾人康复中心 特教教师
李卫平 东莞市恒扬光电有限公司 企业主管
刘会玲 东莞厚街溪头励泰皮具制造厂 人力资源部主任
张文芳 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营业经理
刘 燕 虎门公安分局110指挥中心情报中队 计算机操作员
李院乐 广东广济医药器械有限公司 职员
刘志峰 东莞百安居装饰建材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管理人员
刘 玲 东莞市品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管理人员
张 莉 东莞市南城阳光第五小学 教师
吴坤辉 品翔电子塑胶制品(东莞)有限公司 会计
张灶连 东莞市红海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职员
周春霞 东莞塘厦新联电器厂 企业管理人员
余春玲 万宝至马达(东莞)有限公司莞城分公司 企业管理员
庄 敏 东莞市莞菱电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会计
赵创元 东莞市苏宁电器有限公司 销售员
叶瑞伶 东莞市邮政局 企业管理人员
陈秀水 东莞市北师大翰林实验学校 教师 |
| 关于表彰2011年度东莞市“优秀新莞人”的通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2011年,东莞市“优秀新莞人”评选活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经过宣传推荐、名单确定、评委审定和社会公示等程序,共评选出181名在东莞经济社会发展各条战线上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新莞人”。
为彰显“优秀新莞人”开拓进取、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精神品质,发挥“优秀新莞人”的典型示范和榜样引领作用,进一步激发广大新莞人参与东莞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热情和活力,市政府决定对张立英等181名“优秀新莞人”进行表彰。希望受表彰的“优秀新莞人”不懈努力,再创佳绩,希望全市广大新莞人以“优秀新莞人”为榜样,奋发图强,扎实工作,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而努力奋斗。
附件:2011年度东莞市“优秀新莞人”名单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2011年度东莞市“优秀新莞人”名单
一、镇街单位推荐“优秀新莞人”(138人)
(一)莞城(6人)
程书秀 广东宏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职员
刘智群 东莞市莞城中心幼儿园 幼师
卢有健 东莞市莞城医院 助理工程师
罗 俊 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公司东莞城区分公司 技术员
章如平 东莞市鸿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经理
黄高杰 东莞市莞城东华建材经营部 个体工商户
(二)石龙(5人)
林卫琴 东莞市石龙博爱医院 护士
郭伯强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工人
林俊杰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临床监查员
林 清 东莞市石龙博爱医院 护士
姚玉秀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北区区域分公司 集团客户经理
(三)虎门(6人)
刘 洋 东莞市邮政局虎门分局 营销员
钟 佳 东莞市虎门中心幼儿园 教师
罗鸿艳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营销管理员
黄惠群 虎门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护理员
李 进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质检员
黄华清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营销管理员
(四)东城(6人)
陈 波 东莞市东城自来水公司 技术工人
柯晓峰 东莞万士达液晶显示器有限公司 职员
方永年 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 企业管理人员
陈 湘 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 认证专员
张哲健 华润雪花啤酒(广东)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部经理助理
屈立军 东莞美维电路有限公司 职员
(五)万江(5人)
郑 镇 东莞市北师大翰林实验学校 教师
杨志明 东莞市北师大翰林实验学校 教师
尹湘羿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万江税务分局 工作人员
朱梅娟 东莞万江小享龙翔机械厂 市场部主任
汪莹莹 东莞市万江医院 护士
(六)南城(6人)
严建峰 东莞市南城御花苑外国语学校 常务副校长
左美珍 东莞市华宝鞋业有限公司 总裁办主任
刘翼孔 东莞市华宝鞋业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部、后勤部主管
高 亢 东莞市源伟峰橡塑密封件有限公司 总经理
李 霜 东莞市南城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 服务部经理
黄继生 东莞市南城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 保安部队长
(七)中堂(2人)
李 宁 东莞市南腾贸易有限公司 销售经理
张庆营 东莞金洲纸业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
(八)望牛墩(3人)
黄仁敏 东莞市望牛墩镇中心幼儿园 保育员
陈 琼 东莞市天福便利店有限公司 个体工商户
幸 瑜 东莞市望牛墩育林学校 教师
(九)麻涌(2人)
杨大昆 东莞市德能化工有限公司 工程师
刘曙光 东莞玖龙纸业有限公司 行政经理
(十)石碣(6人)
罗玉林 东莞市石碣整隆连接器组件厂 后勤主管
谢润霞 东莞市石碣医院 护士
张 兴 东莞创慈磁性元件有限公司 行政课长
杜晓红 东莞石碣旭基电子厂 工程师
周格武 东莞石碣金华电子厂 经理
魏坤平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石碣崇焕南路营业厅 渠道管理员
(十一)高埗(3人)
许 超 东莞市唯美陶瓷工业园有限公司 原料部主管
刘传军 东莞市唯美陶瓷工业园有限公司 厂长助理
易 哲 陆逊梯卡华宏(东莞)眼镜有限公司 企业管理人员
(十二)洪梅(3人)
林小超 东莞市洪梅消防大队 消防员
黄康清 广东省东莞国药集团望牛墩医药有限公司 药师
张莉娜 东莞市洪梅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护士
(十三)道滘(3人)
傅 轶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师
章松雪 东莞道滘万宝至马达有限公司 计划业务员
刘文成 东莞道滘万宝至马达有限公司 企业管理人员
(十四)厚街(5人)
王 静 东莞市厚街兴缘鞋材厂 会计
刘 岭 东莞厚街溪头励泰皮具制造厂 经理
陈 彬 东莞市厚街医院 医生
张 旭 东莞市厚街海月学校 教师
陈紫卿 东莞市厚街报社 编辑
(十五)沙田(2人)
张 昕 东莞市沙田报社 编辑、记者
贺巍巍 东莞百宏实业有限公司 副经理
(十六)长安(6人)
林佳霞 长安镇外经贸局 文职
刘顺林 长安镇公安分局 文职
李文化 长安镇供销社 人力资源部主管
张 军 长安镇供销社 物业主管
夏明江 光宝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管理人员
吴世川 长安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 管理人员
(十七)寮步(5人)
黄建东 东莞市寮步镇横坑小学 教师
陈耀丽 东莞市中医院 护士
罗 鑫 东莞市光华医院有限公司 行政管理人员
刘飞云 伟易达(东莞)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物料控制员
朴春兰 东莞三星电机有限公司 职员
(十八)大岭山(7人)
张立英 东莞市大岭山镇第三小学 教师
曹俊杰 东莞市大岭山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医生
尹利平 阿克苏诺贝尔涂料(东莞)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经理
刘光南 东莞佳居乐橱柜有限公司 设计师、产品总监
余 凯 东莞昌明印刷有限公司 会计部经理
蔡燕青 东莞欧旻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会计
陈 红 东莞新荣精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资材部部长
(十九)大朗(4人)
刘云海 东莞市大朗镇实验小学 教师
王 立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心区区域分公司 企业员工
李志科 东莞市大朗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记者
杨秀玲 东莞市亚泰泡绵有限公司 企业管理
(二十)黄江(5人)
向金元 东莞黄江裕成制鞋厂 工人
卢月丹 东莞市黄江镇实验小学 教师
费娜娜 东莞市黄江东文五金饰品加工厂 检验员
严小芬 东莞市黄江镇人民政府 服务员
刘依芳 东莞康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销售经理
(二十一)樟木头(5人)
蒋平莉 东莞市樟木头医院 护士
王文轩 东莞市穗港毛织有限公司 厂长助理
李龙水 东莞市公安局樟木头分局 治安员
许明月 东莞市公安局樟木头分局 治安员
吴国胜 东莞市樟木头镇人民政府 厨师
(二十二)凤岗(5人)
李华兴 东莞市朗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副经理
黄丽容 东莞市凤岗镇油柑埔幼儿园 幼师
杨永金 东莞市凤岗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技术员
潘燕玉 东莞市凤岗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 办事员
肖国文 东莞市凤岗镇竹塘村村民委员会 文职
(二十三)塘厦(6人)
欧阳明进 东莞市塘厦镇塘厦社区居民委员会 文职
洪淑伦 广东升威电子制品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任 凯 东莞必富电子有限公司 行政经理、工会主席
方向纯 东莞塘厦三本电子制品厂 经理
安艳丽 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 文职
余秋菊 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 办公室主任
(二十四)谢岗(3人)
刘 巍 东莞市谢岗医院 医生
叶碧玉 东莞市谢岗镇谢岗村幼儿园 幼师
曾桂川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谢岗分公司 职员
(二十五)清溪(5人)
向忠来 东莞市清溪报社 记者
吴志军 东莞市公安局清溪分局 协警
徐东亚 东莞市清溪联升小学 校长
何秀蓉 东莞市清溪报社 编辑
阳华萍 东莞清溪三钢电器制造厂 主管
(二十六)常平(6人)
彭娟辉 东莞市常平镇袁山贝小学 教师
赖慧繁 东莞市常平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记者
周云凤 东莞市常平镇第一小学 教师
牛 均 东莞市常平镇市政重点工程办公室 工程师
薛 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区区域分公司 集团客户经理
唐利群 东莞品位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会计
(二十七)桥头(5人)
陈小丽 东莞荣光技研电子有限公司 生管课长
罗小萍 东莞爱电电子有限公司 采购员
高 博 东莞市桥头三正半山酒店有限公司 厨师
孟祥杰 东莞市凯盛机械有限公司 会计
秦绍立 东莞桥头皇堡玩具有限公司 车间主任
(二十八)横沥(4人)
马雯艳 东莞市横沥镇中心幼儿园 幼师
覃洁娜 东莞市横沥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记者
魏文文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营销经理
谢志光 东莞市三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文员
(二十九)东坑(3人)
蔡桂湘 东莞市东坑镇丽晶幼儿园 园长
袁峰林 东莞市振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企业经营者
刘文付 东莞市荣昌化工有限公司 行政厂长
(三十)企石(3人)
王 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企石西兴街营业厅 店面经理
胡桂真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企石宝石花园营业厅 营销经理
王炉远 东莞市企石隆兴手袋厂 总经理
(三十一)石排(3人)
赖利益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石排镇石排大道营业厅 营销员
邱肇雁 东莞市石排镇中心幼儿园 幼师
王立娜 东莞乐域塑胶电子制品有限公司 ISO管理员
二、市属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驻莞单位推荐“优秀新莞人”(20人)
吴梓聪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网络优化主管
曾远娴 东莞市中医院 护士
曾细红 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会计
赵宏杰 东莞报业传媒集团 首席记者
杨晓婷 东莞联合技工学校 教师
孙雪芬 东莞联合技工学校 教师
陈晓燕 东莞海关 文员
张莉莉 东莞市邮政局 客户经理
张小娟 广东联合职业培训学院 教师
姚依文 东莞海关 部门经理
黎春勇 东莞市邮政局 员工
邹志强 广东省烟草公司东莞市有限公司 员工
黄桂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职员
林舜复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职员
周 楚 东莞市残疾人康复中心 治疗师
钟源泉 东莞海关 厨师
梁文堪 广东联合职业培训学院 教师
钟秋霞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文员
张光明 东莞市信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经理
陈 琪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会计
三、网上报名、社会公开评选“优秀新莞人”(23人)
陈晓平 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 技术人员
曹光森 东莞市山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品牌宣传策划员
陈小妮 东莞市东城朝天实验小学 教师
胡晓彦 东莞基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周厚君 东莞市东城子胥护发用品店 个体工商户
肖丽菊 东莞市残疾人康复中心 康复治疗师
孟 颖 东莞市残疾人康复中心 特教教师
李卫平 东莞市恒扬光电有限公司 企业主管
刘会玲 东莞厚街溪头励泰皮具制造厂 人力资源部主任
张文芳 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营业经理
刘 燕 虎门公安分局110指挥中心情报中队 计算机操作员
李院乐 广东广济医药器械有限公司 职员
刘志峰 东莞百安居装饰建材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管理人员
刘 玲 东莞市品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管理人员
张 莉 东莞市南城阳光第五小学 教师
吴坤辉 品翔电子塑胶制品(东莞)有限公司 会计
张灶连 东莞市红海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职员
周春霞 东莞塘厦新联电器厂 企业管理人员
余春玲 万宝至马达(东莞)有限公司莞城分公司 企业管理员
庄 敏 东莞市莞菱电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会计
赵创元 东莞市苏宁电器有限公司 销售员
叶瑞伶 东莞市邮政局 企业管理人员
陈秀水 东莞市北师大翰林实验学校 教师 |
|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十三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08〕83号),现对东莞市共29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2年1月6日起至2012年1月15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0天,网址:(http://www1.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区下桥路段79号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 罗丽娜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序号
申请人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王启荣
莞城
市桥
4
租住
924
0
工资
残疾
2
温志成
莞城
市桥
3
租住
933
0
工资
3
胡小平
莞城
市桥
2
租住
1100
0
工资
4
许胜明
莞城
市桥
3
租住
980
0
工资
5
刘爱玲
莞城
市桥
3
租住
833
0
工资
6
莫燕平
莞城
市桥
3
租住
1066
0
工资
7
张建均
莞城
市桥
3
租住
1088
0
工资
8
钟玉华
莞城
市桥
3
租住
930
0
工资
9
唐铭广
莞城
东正
4
租住
735
0
工资
10
蔡爱华
莞城
东正
4
租住
588
0
工资、分红
11
邓笑兴
莞城
罗沙
2
租住
889
0
工资、分红
12
李海英
莞城
罗沙
2
租住
1000
0
工资
13
孔庆川
莞城
罗沙
3
租住
898
0
工资
14
香玉霞
莞城
罗沙
3
租住
933
0
工资
15
陈锦洪
莞城
西隅
3
租住
1000
0
工资
16
梁耀昌
莞城
西隅
5
租住
1080
0
工资
17
张瑞琼
莞城
西隅
2
租住
1050
0
工资
18
陈伟强
莞城
西隅
1
租住
1000
0
工资
19
蓝张沛
莞城
北隅
5
租住
930
0
工资
20
梁庆荣
莞城
北隅
5
租住
686
0
工资
21
陈连添
莞城
北隅
4
租住
1057
0
工资
22
赵惠棉
莞城
北隅
4
8.3
970
1
工资
23
刘志球
莞城
北隅
4
租住
700
0
工资
24
张锦祥
莞城
博厦
2
租住
1030
0
工资
25
尹映兰
莞城
兴塘
3
租住
966
0
工资、分红
26
李自当
莞城
创业
2
租住
700
0
工资
27
钟桂兰
莞城
创业
3
租住
1061
0
工资
28
曲桂芳
莞城
创业
2
租住
550
0
工资
29
陈笑银
莞城
创业
2
租住
950
0
工资 |
|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十三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08〕83号),现对东莞市共29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2年1月6日起至2012年1月15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0天,网址:(http://www1.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区下桥路段79号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 罗丽娜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序号
申请人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王启荣
莞城
市桥
4
租住
924
0
工资
残疾
2
温志成
莞城
市桥
3
租住
933
0
工资
3
胡小平
莞城
市桥
2
租住
1100
0
工资
4
许胜明
莞城
市桥
3
租住
980
0
工资
5
刘爱玲
莞城
市桥
3
租住
833
0
工资
6
莫燕平
莞城
市桥
3
租住
1066
0
工资
7
张建均
莞城
市桥
3
租住
1088
0
工资
8
钟玉华
莞城
市桥
3
租住
930
0
工资
9
唐铭广
莞城
东正
4
租住
735
0
工资
10
蔡爱华
莞城
东正
4
租住
588
0
工资、分红
11
邓笑兴
莞城
罗沙
2
租住
889
0
工资、分红
12
李海英
莞城
罗沙
2
租住
1000
0
工资
13
孔庆川
莞城
罗沙
3
租住
898
0
工资
14
香玉霞
莞城
罗沙
3
租住
933
0
工资
15
陈锦洪
莞城
西隅
3
租住
1000
0
工资
16
梁耀昌
莞城
西隅
5
租住
1080
0
工资
17
张瑞琼
莞城
西隅
2
租住
1050
0
工资
18
陈伟强
莞城
西隅
1
租住
1000
0
工资
19
蓝张沛
莞城
北隅
5
租住
930
0
工资
20
梁庆荣
莞城
北隅
5
租住
686
0
工资
21
陈连添
莞城
北隅
4
租住
1057
0
工资
22
赵惠棉
莞城
北隅
4
8.3
970
1
工资
23
刘志球
莞城
北隅
4
租住
700
0
工资
24
张锦祥
莞城
博厦
2
租住
1030
0
工资
25
尹映兰
莞城
兴塘
3
租住
966
0
工资、分红
26
李自当
莞城
创业
2
租住
700
0
工资
27
钟桂兰
莞城
创业
3
租住
1061
0
工资
28
曲桂芳
莞城
创业
2
租住
550
0
工资
29
陈笑银
莞城
创业
2
租住
950
0
工资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四十四期) | 根据《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08〕84号),现对东莞市共164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2年1月6日起至2012年1月20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1.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区莞龙路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罗丽娜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序号
申请人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王秀英
莞城
创业
3
租住
567
0
工资
2
张松森
莞城
西隅
1
租住
440
0
其它
低保
3
叶小玲
莞城
北隅
2
11.8
200
1
工资
低保
4
陈新禧
莞城
市桥
4
租住
500
0
工资
5
朱汝钧
莞城
市桥
4
租住
650
0
工资
6
李国权
虎门
东方社区
5
租住
598
0
工资、其它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四十四期) | 根据《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08〕84号),现对东莞市共164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2年1月6日起至2012年1月20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1.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区莞龙路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罗丽娜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序号
申请人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王秀英
莞城
创业
3
租住
567
0
工资
2
张松森
莞城
西隅
1
租住
440
0
其它
低保
3
叶小玲
莞城
北隅
2
11.8
200
1
工资
低保
4
陈新禧
莞城
市桥
4
租住
500
0
工资
5
朱汝钧
莞城
市桥
4
租住
650
0
工资
6
李国权
虎门
东方社区
5
租住
598
0
工资、其它 |
| 关于开展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需求调查的通知 | 为准确掌握我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状况和住房需求情况,科学制定公共租赁房建设规划,我局现开展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需求调查,有关安排如下:
一、调查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调查开展的时间
2011年12月13日至2012年2月28日。
三、参与方式
登录《东莞阳光网》首页房产板块。
网址:http://www.sun0769.com/subject/2011/dggzf/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
| 关于开展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需求调查的通知 | 为准确掌握我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状况和住房需求情况,科学制定公共租赁房建设规划,我局现开展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需求调查,有关安排如下:
一、调查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调查开展的时间
2011年12月13日至2012年2月28日。
三、参与方式
登录《东莞阳光网》首页房产板块。
网址:http://www.sun0769.com/subject/2011/dggzf/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94号) | 各有关单位、有关船舶:
湖南路桥建设集团公司拟在太平水道新湾河段进行广深沿江高速太平特大桥工程施工作业需延期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施工时间:延期至2012年12月31日。
二、施工范围:太平水道新湾河段拟建大桥的上下游各300米水域范围内。
三、施工船舶:藤县太平4100、粤广州渡0088。
四、注意事项:
1、建桥期间,施工单位分别从威远、新湾两岸搭设临时施工栈桥,栈桥长约135米,宽4.5米;施工期间临时通航水域宽度约100米。
2、临时施工栈桥按规定设有警示标志。
3、现场设有警戒船,航经作业水域的船舶应服从工作人员指挥,谨慎驾驶,慢速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张恩辉 13826926878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94号) | 各有关单位、有关船舶:
湖南路桥建设集团公司拟在太平水道新湾河段进行广深沿江高速太平特大桥工程施工作业需延期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施工时间:延期至2012年12月31日。
二、施工范围:太平水道新湾河段拟建大桥的上下游各300米水域范围内。
三、施工船舶:藤县太平4100、粤广州渡0088。
四、注意事项:
1、建桥期间,施工单位分别从威远、新湾两岸搭设临时施工栈桥,栈桥长约135米,宽4.5米;施工期间临时通航水域宽度约100米。
2、临时施工栈桥按规定设有警示标志。
3、现场设有警戒船,航经作业水域的船舶应服从工作人员指挥,谨慎驾驶,慢速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张恩辉 13826926878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93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在太平水道进行虎门长堤路市政工程(第二标段)施工作业需延期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施工时间:延期至2012年12月31日。
二、施工范围:太平水道水上派出所至金湾花园河段左岸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搭设的临时围堰设有警示标志。
2、现场设有警戒船,使用VHF16频道联系,希航经该水域的船舶加强瞭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涂 旭: 18688635058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93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在太平水道进行虎门长堤路市政工程(第二标段)施工作业需延期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施工时间:延期至2012年12月31日。
二、施工范围:太平水道水上派出所至金湾花园河段左岸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搭设的临时围堰设有警示标志。
2、现场设有警戒船,使用VHF16频道联系,希航经该水域的船舶加强瞭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涂 旭: 18688635058 |
| 为东莞蝉联“全国文明城市”致市民朋友的公开信 | 共建文明共享幸福 为实现高水平崛起而努力奋斗
——为东莞蝉联“全国文明城市”致市民朋友的公开信
尊敬的市民朋友们:
布谷催春早,喜鹊传佳音。2011年12月20日,在全国精神文明建设表彰大会上,东莞以全国地级市第二名的优异成绩,成功蝉联“全国文明城市”称号。这是我市继荣膺中国十大最关爱民生城市、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秀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等称号之后,中央再度把反映城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的最高荣誉授予东莞。这是对所有关心、支持和参与我市文明创建活动的全体市民和各界朋友的最高褒奖。
荣誉鼓舞人心,荣誉催人奋进。自2008年成功摘取“全国文明城市”这一桂冠以来,全市上下倍加珍惜来之不易的荣誉,把实现蝉联“全国文明城市”的目标作为对各级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大检阅,作为对全体市民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的大检阅,牢固树立“创建永无止境”的理念,坚持“重在建设、重在长效、重在惠民”的原则,按照“融入中心、以人为本、城乡统筹、破解难点、注重特色”的思路,以打造“人文东莞”、“和谐东莞”、“平安东莞”、“文化东莞”、“生态东莞”五个文明品牌为抓手,走出了一条永续创建、特色创建、科学创建之路,实现了创建成果的有效巩固、提高、延伸、辐射,推动文明创建工作迈向更高、更深、更广的新阶段。
我们欣喜地看到,在文明创建活动的引领下,东莞在坚定转型中提升了发展质量,在提高市民素质中加快了人的转型,在深化共建共享中促进了社会融合,在创新社会管理中激发了发展活力,在增进民生福祉中提升了市民幸福指数,在增强文化实力中优化了城市形象,人民群众最大限度地共享文明创建和改革发展成果。
我们欣喜地看到,在深入创建文明城市过程中,全市上下坚决摒弃“牌子到手、创建到头”的思想,坚守“不为'拿牌'而创文,不为'保牌'而创文”的理念,团结一心、激流勇进、务实创新、无私奉献,推动城市文明实现了整体提升,以创建的实际成效擦亮了“全国文明城市”金字招牌,有效传承和光大了宝贵的“创文精神”。
我们深深地知道,成功蝉联“全国文明城市”称号,离不开广大市民的关心、支持和参与。三年来,广大新老莞人以热爱家乡、建设东莞的巨大热情和识大体、顾大局的责任意识,遵守文明守则,争做文明市民,从身边事做起,从点滴事做起,团结协作,互爱互助,踊跃参与“文明东莞三有序”、“城市暖流”、志愿服务、爱心捐助、救灾扶贫、无偿献血等文明创建各项活动,主动配合环境整治、城中村改造、出租屋管理等各项工作开展,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为创建工作添砖加瓦,充分体现了强烈的主人翁意识、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文明素养,为成功蝉联“全国文明城市”奠定了广泛而坚实的群众基础。如果没有广大市民的全力参与,如果没有少数市民的奉献牺牲,我们的城市就不可能提高文明档次,就不可能得到上级和社会各界的如此肯定。在此,我们谨代表东莞市委市政府,向所有参与、支持、关心东莞深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广大市民和海内外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们也清醒地看到,虽然东莞成功蝉联“全国文明城市”,但对照先进城市的水平,对照广大群众的期盼,我市的文明创建工作还存在着一些差距和问题,特别是在社会治安、安全生产、交通秩序、市民素质、城市形象、文化软实力以及创建工作的均衡发展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不足。对此,我们将高度重视,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积极应对,努力破解,切实提高文明创建的科学化水平。
文明没有止境,创建永不停步。刚刚闭幕的市第十三次党代会,描绘了未来五年我市发展的宏伟蓝图,确立了“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的战略任务。实现新的目标任务,离不开市民文明素质的提高,离不开城市文明程度的提升。我们将紧紧围绕实现高水平崛起的奋斗目标,以东莞蝉联“全国文明城市”为新的起点,进一步巩固文明创建成果,持续掀起文明创建的热潮。更加突出转变发展方式,进一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步伐,大力推进产业高级化,使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实现脱胎换骨的变化;更加突出提升文明素养,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引导市民提升文化修养、践行文明礼仪、履行法定义务、强化家庭观念、遵守交通规则、参与志愿服务,培育富有人文关怀、文明气息、反映现代公民社会要求的城市文化;更加突出共建共享共融,加快推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让人民群众生活得更加富裕、更有保障、更有尊严、更有品质;更加突出创新社会管理,积极创新社会管理的理念、体制、方式,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更加注重建设宜居城乡,加快创建国家生态市,努力实现天更蓝、水更清、城更绿。
文明城市呼唤文明市民,文明市民创造文明城市。市民们的每一举止言行的细微之处都折射出城市文明的底蕴,每一个自然优雅的文明之举都体现出城市文明的步幅,每一份无私友爱的真诚奉献都树立起城市文明的形象。市委市政府殷切希望,广大市民树立“自豪而不自满、务实而不浮躁、奋发而不懈怠”的思想意识,以更高昂的热情、更积极的姿态、更负责的精神,共同投身到文明创建的生动实践中,争当新时期文明风尚的实践者和传播者,让文明演绎城市最美的风景线,让文明之花在东莞处处绽放。
中共东莞市委书记徐建华
东莞市人民政府代市长袁宝成
2012年1月4日 |
| 为东莞蝉联“全国文明城市”致市民朋友的公开信 | 共建文明共享幸福 为实现高水平崛起而努力奋斗
——为东莞蝉联“全国文明城市”致市民朋友的公开信
尊敬的市民朋友们:
布谷催春早,喜鹊传佳音。2011年12月20日,在全国精神文明建设表彰大会上,东莞以全国地级市第二名的优异成绩,成功蝉联“全国文明城市”称号。这是我市继荣膺中国十大最关爱民生城市、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秀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等称号之后,中央再度把反映城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的最高荣誉授予东莞。这是对所有关心、支持和参与我市文明创建活动的全体市民和各界朋友的最高褒奖。
荣誉鼓舞人心,荣誉催人奋进。自2008年成功摘取“全国文明城市”这一桂冠以来,全市上下倍加珍惜来之不易的荣誉,把实现蝉联“全国文明城市”的目标作为对各级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大检阅,作为对全体市民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的大检阅,牢固树立“创建永无止境”的理念,坚持“重在建设、重在长效、重在惠民”的原则,按照“融入中心、以人为本、城乡统筹、破解难点、注重特色”的思路,以打造“人文东莞”、“和谐东莞”、“平安东莞”、“文化东莞”、“生态东莞”五个文明品牌为抓手,走出了一条永续创建、特色创建、科学创建之路,实现了创建成果的有效巩固、提高、延伸、辐射,推动文明创建工作迈向更高、更深、更广的新阶段。
我们欣喜地看到,在文明创建活动的引领下,东莞在坚定转型中提升了发展质量,在提高市民素质中加快了人的转型,在深化共建共享中促进了社会融合,在创新社会管理中激发了发展活力,在增进民生福祉中提升了市民幸福指数,在增强文化实力中优化了城市形象,人民群众最大限度地共享文明创建和改革发展成果。
我们欣喜地看到,在深入创建文明城市过程中,全市上下坚决摒弃“牌子到手、创建到头”的思想,坚守“不为'拿牌'而创文,不为'保牌'而创文”的理念,团结一心、激流勇进、务实创新、无私奉献,推动城市文明实现了整体提升,以创建的实际成效擦亮了“全国文明城市”金字招牌,有效传承和光大了宝贵的“创文精神”。
我们深深地知道,成功蝉联“全国文明城市”称号,离不开广大市民的关心、支持和参与。三年来,广大新老莞人以热爱家乡、建设东莞的巨大热情和识大体、顾大局的责任意识,遵守文明守则,争做文明市民,从身边事做起,从点滴事做起,团结协作,互爱互助,踊跃参与“文明东莞三有序”、“城市暖流”、志愿服务、爱心捐助、救灾扶贫、无偿献血等文明创建各项活动,主动配合环境整治、城中村改造、出租屋管理等各项工作开展,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为创建工作添砖加瓦,充分体现了强烈的主人翁意识、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文明素养,为成功蝉联“全国文明城市”奠定了广泛而坚实的群众基础。如果没有广大市民的全力参与,如果没有少数市民的奉献牺牲,我们的城市就不可能提高文明档次,就不可能得到上级和社会各界的如此肯定。在此,我们谨代表东莞市委市政府,向所有参与、支持、关心东莞深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广大市民和海内外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们也清醒地看到,虽然东莞成功蝉联“全国文明城市”,但对照先进城市的水平,对照广大群众的期盼,我市的文明创建工作还存在着一些差距和问题,特别是在社会治安、安全生产、交通秩序、市民素质、城市形象、文化软实力以及创建工作的均衡发展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不足。对此,我们将高度重视,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积极应对,努力破解,切实提高文明创建的科学化水平。
文明没有止境,创建永不停步。刚刚闭幕的市第十三次党代会,描绘了未来五年我市发展的宏伟蓝图,确立了“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的战略任务。实现新的目标任务,离不开市民文明素质的提高,离不开城市文明程度的提升。我们将紧紧围绕实现高水平崛起的奋斗目标,以东莞蝉联“全国文明城市”为新的起点,进一步巩固文明创建成果,持续掀起文明创建的热潮。更加突出转变发展方式,进一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步伐,大力推进产业高级化,使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实现脱胎换骨的变化;更加突出提升文明素养,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引导市民提升文化修养、践行文明礼仪、履行法定义务、强化家庭观念、遵守交通规则、参与志愿服务,培育富有人文关怀、文明气息、反映现代公民社会要求的城市文化;更加突出共建共享共融,加快推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让人民群众生活得更加富裕、更有保障、更有尊严、更有品质;更加突出创新社会管理,积极创新社会管理的理念、体制、方式,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更加注重建设宜居城乡,加快创建国家生态市,努力实现天更蓝、水更清、城更绿。
文明城市呼唤文明市民,文明市民创造文明城市。市民们的每一举止言行的细微之处都折射出城市文明的底蕴,每一个自然优雅的文明之举都体现出城市文明的步幅,每一份无私友爱的真诚奉献都树立起城市文明的形象。市委市政府殷切希望,广大市民树立“自豪而不自满、务实而不浮躁、奋发而不懈怠”的思想意识,以更高昂的热情、更积极的姿态、更负责的精神,共同投身到文明创建的生动实践中,争当新时期文明风尚的实践者和传播者,让文明演绎城市最美的风景线,让文明之花在东莞处处绽放。
中共东莞市委书记徐建华
东莞市人民政府代市长袁宝成
2012年1月4日 |
| 关于印发《东莞市国土资源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国土资源网上交易规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东莞市国土资源网上交易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网上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网上交易(以下简称网上交易),是指东莞市土地交易中心、东莞市矿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接受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或转让委托后,发布交易公告,通过东莞市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交易公告和网上交易须知的要求接受竞买者的竞买申请,确定合格竞买者,并组织合格竞买者通过交易系统参加竞买,最终确定竞得人的行为。
第三条 商业、旅游、娱乐及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开出让,应当采用网上交易方式进行;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开出让,优先采用网上交易方式进行;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开转让,鼓励采用网上交易方式进行。
依法应以公开方式进行的矿业权出让或转让,优先采用网上交易方式进行。
第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网上交易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市发展规划,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网上交易公告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全国矿业权市场网或东莞市国土资源局网站发布,也可同时通过本市主要报刊、电视台等媒体公开发布。
第六条 交易公告应当至少在网上交易活动开始前20日发布。网上交易公告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交易中心应当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
涉及影响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价格的重大变动,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网上交易活动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网上交易活动相应顺延。
第七条 申请人在参加网上交易前,必须到交易文件(包括出让公告、出让须知、出让合同等,下同)指定的数字认证服务机构办理电子签名认证。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联合竞买的,应以联名方式办理电子签名。
第八条 申请人在确定参加网上交易活动和办理了电子签名后,应在交易文件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向交易系统递交竞买申请以获得竞买申请编号,并凭此竞买申请编号向指定的竞买保证金账号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
交易系统在竞买保证金确认到账之后,赋予竞买人与竞买申请编号相对应的网上交易竞买权限。
第九条 竞买人登陆交易系统后首先进入网上报价阶段。网上报价的基本规则为:按交易文件中规定的增价方式报价;竞买人可多次报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初次报价后的每次报价应当比交易系统公布的当前最高报价递增一个增价幅度或以上。符合相关条件的报价,交易系统予以接受,并即时通过交易系统公布。
第十条 网上报价的起止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有关数据记录的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网上报价阶段截止时,报价通道关闭,交易系统向各竞买人发出是否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询问,并按下列条件判断是否成交:
(一)网上报价阶段无有效报价的,交易不成交,交易系统终止该宗网上交易活动;
(二)网上报价阶段有有效报价,但无竞买人表示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且当前最高报价不低于交易底价的,交易成交;当前最高报价低于交易底价的,交易不成交,交易系统终止该宗网上交易活动。
第十二条 网上报价期限内有有效报价,且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网上报价转为网上限时竞价,通过网上限时竞价确定竞得人。
第十三条 网上限时竞价程序:交易系统询问完毕,达到网上限时竞价条件后,竞买人须在5分钟倒计时内提交报价(报价规则按本规则第九条执行),如倒计时内任一时刻有竞买人提交新报价,限时竞价倒计时即时顺延5分钟,所有竞买人开始新一轮竞价,直至无人报价为止。
倒计时结束前系统会出现竞价即将截止的三次提示,如无人报价,交易系统会在倒计时结束后自动关闭报价通道,并确认交易系统当前接受的最高报价为宗地的最终报价。
第十四条 网上限时竞价阶段截止时,交易系统按下列条件确定最终报价:
(一)若网上限时竞价阶段无有效报价的,以网上报价阶段截止时的最高报价为最终报价。
(二)若网上限时竞价阶段有有效报价的,以网上限时竞价阶段截止时的最高报价为最终报价。
最终报价低于交易底价的,交易不成交,交易系统终止该宗网上交易活动。
第十五条 网上交易结束后,交易结果即时通过交易系统发布。竞得人应当根据本规则、交易文件和交易系统提示,自行下载打印《成交结果认定通知书》,并在5个工作日内持《成交结果认定通知书》及交易文件中要求的有关资料到交易中心办理成交确认手续。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对竞得人进行相关资料审查,审查通过的,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审查发现受让人不具备竞买资格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上交易不成交,并由交易中心重新组织出让或转让。
第十七条 《成交确认书》签订后,竞得人应按交易文件的约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资料到交易中心与出让人或转让人签订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支付成交价款、缴纳税费、申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矿业权证。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有权在网上公告、交易期间中止或终止网上交易活动,待问题解决后依法定程序再行网上交易:
(一)交易系统因出现不可及时修复的故障,造成网上交易无法实现的;
(二)依法应当中止或终止网上交易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竞买人所实施的或合法授权他人实施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
第二十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办理网上交易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的,或擅自删除、修改、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交易信息、数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东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2012年1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月29日。 |
| 关于印发《东莞市国土资源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国土资源网上交易规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东莞市国土资源网上交易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网上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网上交易(以下简称网上交易),是指东莞市土地交易中心、东莞市矿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接受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或转让委托后,发布交易公告,通过东莞市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交易公告和网上交易须知的要求接受竞买者的竞买申请,确定合格竞买者,并组织合格竞买者通过交易系统参加竞买,最终确定竞得人的行为。
第三条 商业、旅游、娱乐及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开出让,应当采用网上交易方式进行;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开出让,优先采用网上交易方式进行;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开转让,鼓励采用网上交易方式进行。
依法应以公开方式进行的矿业权出让或转让,优先采用网上交易方式进行。
第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网上交易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市发展规划,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网上交易公告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全国矿业权市场网或东莞市国土资源局网站发布,也可同时通过本市主要报刊、电视台等媒体公开发布。
第六条 交易公告应当至少在网上交易活动开始前20日发布。网上交易公告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交易中心应当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
涉及影响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价格的重大变动,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网上交易活动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网上交易活动相应顺延。
第七条 申请人在参加网上交易前,必须到交易文件(包括出让公告、出让须知、出让合同等,下同)指定的数字认证服务机构办理电子签名认证。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联合竞买的,应以联名方式办理电子签名。
第八条 申请人在确定参加网上交易活动和办理了电子签名后,应在交易文件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向交易系统递交竞买申请以获得竞买申请编号,并凭此竞买申请编号向指定的竞买保证金账号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
交易系统在竞买保证金确认到账之后,赋予竞买人与竞买申请编号相对应的网上交易竞买权限。
第九条 竞买人登陆交易系统后首先进入网上报价阶段。网上报价的基本规则为:按交易文件中规定的增价方式报价;竞买人可多次报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初次报价后的每次报价应当比交易系统公布的当前最高报价递增一个增价幅度或以上。符合相关条件的报价,交易系统予以接受,并即时通过交易系统公布。
第十条 网上报价的起止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有关数据记录的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网上报价阶段截止时,报价通道关闭,交易系统向各竞买人发出是否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询问,并按下列条件判断是否成交:
(一)网上报价阶段无有效报价的,交易不成交,交易系统终止该宗网上交易活动;
(二)网上报价阶段有有效报价,但无竞买人表示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且当前最高报价不低于交易底价的,交易成交;当前最高报价低于交易底价的,交易不成交,交易系统终止该宗网上交易活动。
第十二条 网上报价期限内有有效报价,且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网上报价转为网上限时竞价,通过网上限时竞价确定竞得人。
第十三条 网上限时竞价程序:交易系统询问完毕,达到网上限时竞价条件后,竞买人须在5分钟倒计时内提交报价(报价规则按本规则第九条执行),如倒计时内任一时刻有竞买人提交新报价,限时竞价倒计时即时顺延5分钟,所有竞买人开始新一轮竞价,直至无人报价为止。
倒计时结束前系统会出现竞价即将截止的三次提示,如无人报价,交易系统会在倒计时结束后自动关闭报价通道,并确认交易系统当前接受的最高报价为宗地的最终报价。
第十四条 网上限时竞价阶段截止时,交易系统按下列条件确定最终报价:
(一)若网上限时竞价阶段无有效报价的,以网上报价阶段截止时的最高报价为最终报价。
(二)若网上限时竞价阶段有有效报价的,以网上限时竞价阶段截止时的最高报价为最终报价。
最终报价低于交易底价的,交易不成交,交易系统终止该宗网上交易活动。
第十五条 网上交易结束后,交易结果即时通过交易系统发布。竞得人应当根据本规则、交易文件和交易系统提示,自行下载打印《成交结果认定通知书》,并在5个工作日内持《成交结果认定通知书》及交易文件中要求的有关资料到交易中心办理成交确认手续。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对竞得人进行相关资料审查,审查通过的,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审查发现受让人不具备竞买资格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上交易不成交,并由交易中心重新组织出让或转让。
第十七条 《成交确认书》签订后,竞得人应按交易文件的约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资料到交易中心与出让人或转让人签订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支付成交价款、缴纳税费、申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矿业权证。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有权在网上公告、交易期间中止或终止网上交易活动,待问题解决后依法定程序再行网上交易:
(一)交易系统因出现不可及时修复的故障,造成网上交易无法实现的;
(二)依法应当中止或终止网上交易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竞买人所实施的或合法授权他人实施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
第二十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办理网上交易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的,或擅自删除、修改、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交易信息、数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东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2012年1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月29日。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92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太平水道进行虎门镇环岛路市政工程(第八标段)施工作业需延期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施工时间:延期至2012年12月31日。
二、施工范围:太平水道京珠高速公路桥至沙角河口段,广深沿江高速公路齐沙大桥河段水域范围内。
三、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搭设的临时围堰设有警示标志。
2、施工期间,现场设有警戒船,使用VHF16频道联系,希望航经该水域的船舶加强瞭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黄 雄: 13450006636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92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太平水道进行虎门镇环岛路市政工程(第八标段)施工作业需延期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施工时间:延期至2012年12月31日。
二、施工范围:太平水道京珠高速公路桥至沙角河口段,广深沿江高速公路齐沙大桥河段水域范围内。
三、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搭设的临时围堰设有警示标志。
2、施工期间,现场设有警戒船,使用VHF16频道联系,希望航经该水域的船舶加强瞭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黄 雄: 13450006636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91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青州市水利建设总公司在太平水道进行虎门镇环岛路市政工程(第七标段)施工作业需延期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施工时间:延期至2012年10月29日。
二、施工范围:太平水道京珠高速公路桥至威远大桥上游约800米河段,大虎水道以东虎门大桥上游约700米威远岛岸边水域范围内。
三、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搭设的临时围堰设有警示标志。
2、在太平水道施工期间,现场设有警戒船,使用VHF16频道联系,希望航经该水域的船舶加强瞭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邓建良: 13712744871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91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青州市水利建设总公司在太平水道进行虎门镇环岛路市政工程(第七标段)施工作业需延期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施工时间:延期至2012年10月29日。
二、施工范围:太平水道京珠高速公路桥至威远大桥上游约800米河段,大虎水道以东虎门大桥上游约700米威远岛岸边水域范围内。
三、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搭设的临时围堰设有警示标志。
2、在太平水道施工期间,现场设有警戒船,使用VHF16频道联系,希望航经该水域的船舶加强瞭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邓建良: 13712744871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90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在东引运河及太平水道进行虎门长堤路市政工程(第一标段)施工作业需延期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施工时间:延期至2012年12月31日。
二、施工范围:东引运河虎门与厚街交界处至太平水道水上派出所河段左岸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搭设的临时围堰设有警示标志。
2、现场设有警戒船,使用VHF16频道联系,希航经该水域的船舶加强瞭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王 勋 18688698148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90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在东引运河及太平水道进行虎门长堤路市政工程(第一标段)施工作业需延期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施工时间:延期至2012年12月31日。
二、施工范围:东引运河虎门与厚街交界处至太平水道水上派出所河段左岸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搭设的临时围堰设有警示标志。
2、现场设有警戒船,使用VHF16频道联系,希航经该水域的船舶加强瞭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王 勋 18688698148 |
|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无线电台站数据核查工作的通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为适应我省无线电业务健康发展,根据现时工作的需要,我办决定于2012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无线电台站数据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核查对象
在我省行政辖区内已设置使用的各类民用无线电台站。短距离微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等国家有规定可豁免领取台站执照、按照规定不需在我省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台站执照的无线电台站除外。
二、具体要求
2012年1月1日至3月15日,各设台者对自身所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做好自查自纠,按规范格式等要求整理相关台站资料,并及时报送至相应的无线电管理机构。
(一)已取得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含个人业余电台执照)的无线电台站,其设台者通过互联网登录“广东省无线电台站资料填报系统”,按照规范要求填写台站数据(涉及国家保密规定而不能通过互联网申报台站数据的,可向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申领本地化台站数据填报软件的安装光盘),导出统一格式的电子文档,连同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文件(承诺书及《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国无管表2))一并送至原执照核发单位。
(二)未取得合法无线电台站执照的已设无线电台站,其设台者应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用以补办无线电台站设台手续,涉及到台站数据资料填报的,按照上述办法统一规范格式的要求办理。相关资料应按照《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中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受理权限的相关规定,报送到相应的无线电管理机构。
三、相关事项
(一)“广东省无线电台站资料填报系统”互联网网址是:http://www.gdradio.gd.gov.cn,网址对应IP地址: 210.76.69.68,相关表格可直接在网上下载,也可到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和所在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取。
(二)请各设台者积极主动配合本次无线电台站核查工作,对由于不配合本次无线电台站数据核查而出现的相关问题,由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1)业务咨询: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台站数据核查工作小组苏若梁,电话:020-83132745,18666091620;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大院5号楼14楼。(2)“广东省无线电台站资料填报系统”使用方法咨询:陈伟明,电话:13824351705;黄松,电话:18688995240。 |
|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无线电台站数据核查工作的通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为适应我省无线电业务健康发展,根据现时工作的需要,我办决定于2012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无线电台站数据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核查对象
在我省行政辖区内已设置使用的各类民用无线电台站。短距离微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等国家有规定可豁免领取台站执照、按照规定不需在我省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台站执照的无线电台站除外。
二、具体要求
2012年1月1日至3月15日,各设台者对自身所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做好自查自纠,按规范格式等要求整理相关台站资料,并及时报送至相应的无线电管理机构。
(一)已取得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含个人业余电台执照)的无线电台站,其设台者通过互联网登录“广东省无线电台站资料填报系统”,按照规范要求填写台站数据(涉及国家保密规定而不能通过互联网申报台站数据的,可向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申领本地化台站数据填报软件的安装光盘),导出统一格式的电子文档,连同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文件(承诺书及《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国无管表2))一并送至原执照核发单位。
(二)未取得合法无线电台站执照的已设无线电台站,其设台者应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用以补办无线电台站设台手续,涉及到台站数据资料填报的,按照上述办法统一规范格式的要求办理。相关资料应按照《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中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受理权限的相关规定,报送到相应的无线电管理机构。
三、相关事项
(一)“广东省无线电台站资料填报系统”互联网网址是:http://www.gdradio.gd.gov.cn,网址对应IP地址: 210.76.69.68,相关表格可直接在网上下载,也可到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和所在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取。
(二)请各设台者积极主动配合本次无线电台站核查工作,对由于不配合本次无线电台站数据核查而出现的相关问题,由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1)业务咨询: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台站数据核查工作小组苏若梁,电话:020-83132745,18666091620;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大院5号楼14楼。(2)“广东省无线电台站资料填报系统”使用方法咨询:陈伟明,电话:13824351705;黄松,电话:18688995240。 |
| 中国共产党东莞市委员会 致东莞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的感谢信 |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东莞市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东莞市委员会、中国民主建国会东莞市委员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东莞市委员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东莞市委员会、中国致公党东莞市委员会、九三学社东莞市委员会、东莞市工商业联合会:
在中国共产党东莞市第十三次代表大会闭幕之际,我们收到了你们真挚热情的贺信。谨向你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刚刚闭幕的中共东莞市第十三次代表大会,是在我市在转型发展、科学发展进入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大会实事求是地总结了中国共产党东莞市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以来的工作,深刻分析了新的发展阶段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确立了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的战略目标。大会选举产生了中共东莞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和第十三届纪律检查委员会,圆满完成了各项议程,达到了预期的目的。这是一次团结、民主、求实、奋进的大会,是一次承前启后、继往开来、与时俱进的大会,必将鼓舞全市人民满怀信心共同开创东莞市各项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长期以来,我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与中共东莞市委同心同德、同心同向、同心同行,为我市现代化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在中共东莞市第十三次代表大会筹备阶段,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围绕我市改革发展,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为党代会的胜利召开和圆满成功发挥了积极作用。实现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确定的宏伟目标,需要包括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在内的全市人民同舟共济、合力拼搏。我们将坚定不移地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我们热切希望我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继续发挥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共同谱写团结合作的新篇章。
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周围,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同心同德,振奋精神,锐意进取,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而共同努力奋斗!
此致
敬礼!
中国共产党东莞市委员会
2011年12月29日 |
| 中国共产党东莞市委员会 致东莞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的感谢信 |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东莞市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东莞市委员会、中国民主建国会东莞市委员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东莞市委员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东莞市委员会、中国致公党东莞市委员会、九三学社东莞市委员会、东莞市工商业联合会:
在中国共产党东莞市第十三次代表大会闭幕之际,我们收到了你们真挚热情的贺信。谨向你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刚刚闭幕的中共东莞市第十三次代表大会,是在我市在转型发展、科学发展进入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大会实事求是地总结了中国共产党东莞市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以来的工作,深刻分析了新的发展阶段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确立了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的战略目标。大会选举产生了中共东莞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和第十三届纪律检查委员会,圆满完成了各项议程,达到了预期的目的。这是一次团结、民主、求实、奋进的大会,是一次承前启后、继往开来、与时俱进的大会,必将鼓舞全市人民满怀信心共同开创东莞市各项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长期以来,我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与中共东莞市委同心同德、同心同向、同心同行,为我市现代化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在中共东莞市第十三次代表大会筹备阶段,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围绕我市改革发展,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为党代会的胜利召开和圆满成功发挥了积极作用。实现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确定的宏伟目标,需要包括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在内的全市人民同舟共济、合力拼搏。我们将坚定不移地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我们热切希望我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继续发挥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共同谱写团结合作的新篇章。
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周围,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同心同德,振奋精神,锐意进取,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而共同努力奋斗!
此致
敬礼!
中国共产党东莞市委员会
2011年12月29日 |
| 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产业转移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鼓励产业转移补助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东莞市鼓励产业转移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意见》(东委发〔2011〕16号)及《东莞市全力推进外经贸稳增长调结构促平衡若干措施》(东委发〔2011〕24号)的精神,鼓励我市镇村基层组织及企业积极推进产业转移工作,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产业转移园,是指我市参与共建的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东莞(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莞韶、莞惠转移园”)。
第三条 本办法对村(居)委会及企业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二章 补助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转移企业(项目)属地村(居)委会补助标准。
(一)企业项目属于转出年度《东莞市拟转出产业目录》的项目,对由我市整体转移到莞韶、莞惠转移园的企业属地村(居)委会,按照该企业转移前三年在我市缴纳各项税款的市镇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该企业属地村(居)委会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企业将属于转出年度《东莞市拟转出产业目录》的项目,由我市转移到莞韶、莞惠转移园,总部仍保留在我市的,按照企业在莞韶、莞惠转移园的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厂房建设和仪器设备购置;如属搬迁仪器设备的,按照购置原值扣减已计提折旧额后的余值计算,下同)的2%,给予企业项目原属地村(居)委会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纳入环保部门监控名单的电镀、漂染、洗水、印花、造纸、制革、家具、化工制造、铅蓄电池、废塑料加工、石化炼焦等类型企业,以及属于《东莞市产业导向目录》中限制类项目的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转移到市外或关停的,按照该企业转移(关停)前三年在我市缴纳各项税款的市镇地方留成的50%,给予该企业原属地村(居)委会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五条 转移企业(项目)补助标准。
企业整体转移到莞韶、莞惠转移园,以及部分转移及产能扩张转移生产线项目到莞韶、莞惠转移园,总部仍留在我市的企业,整体完成或部分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按照在莞韶、莞惠转移园内投资的企业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上述企业在转移(关停)前须在我市有不少于3年持续生产经营和依法纳税的记录。转移(关停)前已妥善解决好有关人员遣散等问题,不存在劳动合同纠纷。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符合补助范围的村(居)委会申报程序。
(一)符合第四条补助范围的企业(项目)属地村(居)委会,外资企业由村(居)委会向镇街(园区)外经贸办提出申请;内资企业由村(居)委会向镇街(园区)经贸办提出申请;环保监控类企业转移到市外或关停的,由村(居)委会向镇街(园区)环保分局提出申请。
(二)镇街(园区)经贸办、外经贸办或环保分局会同镇街(园区)财政分局核定后,分别报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市环保局初审,各市级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复核。
(三)市财政局复核后,下达补助资金给各镇街(园区)财政分局,再由财政分局拨付到各村(居)委会。
第八条 符合补助范围的企业申报程序。
(一)符合第五条补助范围的企业,完成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额的,由企业向市产业合作办提出补助申请。市产业合作办受理申请后,经核定情况属实的,出具初审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复核。
(二)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财政局直接下达补助资金给有关企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镇街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如实做好数据统计和资料上报工作,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市环保局、市产业合作办要加强对村(居)委会及企业填报数据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捏造事实冒领鼓励产业转移补助资金的村(居)委会及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给予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市财政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受补助的村(居)委会及企业开展财政监督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市环保局、市产业合作办共同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各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 |
| 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产业转移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鼓励产业转移补助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东莞市鼓励产业转移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意见》(东委发〔2011〕16号)及《东莞市全力推进外经贸稳增长调结构促平衡若干措施》(东委发〔2011〕24号)的精神,鼓励我市镇村基层组织及企业积极推进产业转移工作,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产业转移园,是指我市参与共建的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东莞(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莞韶、莞惠转移园”)。
第三条 本办法对村(居)委会及企业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二章 补助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转移企业(项目)属地村(居)委会补助标准。
(一)企业项目属于转出年度《东莞市拟转出产业目录》的项目,对由我市整体转移到莞韶、莞惠转移园的企业属地村(居)委会,按照该企业转移前三年在我市缴纳各项税款的市镇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该企业属地村(居)委会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企业将属于转出年度《东莞市拟转出产业目录》的项目,由我市转移到莞韶、莞惠转移园,总部仍保留在我市的,按照企业在莞韶、莞惠转移园的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厂房建设和仪器设备购置;如属搬迁仪器设备的,按照购置原值扣减已计提折旧额后的余值计算,下同)的2%,给予企业项目原属地村(居)委会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纳入环保部门监控名单的电镀、漂染、洗水、印花、造纸、制革、家具、化工制造、铅蓄电池、废塑料加工、石化炼焦等类型企业,以及属于《东莞市产业导向目录》中限制类项目的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转移到市外或关停的,按照该企业转移(关停)前三年在我市缴纳各项税款的市镇地方留成的50%,给予该企业原属地村(居)委会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五条 转移企业(项目)补助标准。
企业整体转移到莞韶、莞惠转移园,以及部分转移及产能扩张转移生产线项目到莞韶、莞惠转移园,总部仍留在我市的企业,整体完成或部分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按照在莞韶、莞惠转移园内投资的企业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上述企业在转移(关停)前须在我市有不少于3年持续生产经营和依法纳税的记录。转移(关停)前已妥善解决好有关人员遣散等问题,不存在劳动合同纠纷。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符合补助范围的村(居)委会申报程序。
(一)符合第四条补助范围的企业(项目)属地村(居)委会,外资企业由村(居)委会向镇街(园区)外经贸办提出申请;内资企业由村(居)委会向镇街(园区)经贸办提出申请;环保监控类企业转移到市外或关停的,由村(居)委会向镇街(园区)环保分局提出申请。
(二)镇街(园区)经贸办、外经贸办或环保分局会同镇街(园区)财政分局核定后,分别报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市环保局初审,各市级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复核。
(三)市财政局复核后,下达补助资金给各镇街(园区)财政分局,再由财政分局拨付到各村(居)委会。
第八条 符合补助范围的企业申报程序。
(一)符合第五条补助范围的企业,完成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额的,由企业向市产业合作办提出补助申请。市产业合作办受理申请后,经核定情况属实的,出具初审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复核。
(二)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财政局直接下达补助资金给有关企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镇街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如实做好数据统计和资料上报工作,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市环保局、市产业合作办要加强对村(居)委会及企业填报数据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捏造事实冒领鼓励产业转移补助资金的村(居)委会及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给予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市财政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受补助的村(居)委会及企业开展财政监督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市环保局、市产业合作办共同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各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 |
| 关于表彰优秀代表议案、建议和先进承办单位的决定 | 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表彰优秀代表议案、建议和先进承办单位的决定
(2011年12月29日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关于开展评选优秀代表议案、建议和先进承办单位活动的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组织有关单位对市十四届人大六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以及议案、建议的承办单位进行评选。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对评出的1件优秀代表议案、16件优秀代表建议和10个先进承办单位进行表彰;对10件较好的代表建议及10个办理代表议案、建议工作较好的承办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具体名单如下:
一、优秀代表议案建议名单
(一)第15代表团(沙田代表团)、第16代表团(长安代表团)、第19代表团(大朗代表团)、第13代表团(道滘代表团)、第12代表团(洪梅•东坑代表团)、第6代表团(虎门代表团)、第11代表团(高埗代表团)、第24代表团(常平代表团)、第18代表团(大岭山代表团)、第4代表团(万江代表团)、第27代表团(企石代表团)、第14代表团(厚街代表团)、第9代表团(麻涌代表团)等13个代表团的代表,分别以十人以上联名向市十四届人大六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加强文化名城建设方面的议案(经大会合并为《加强文化名城建设 全面提升东莞文化软实力的议案》)。
(二)第8代表团(望牛墩代表团)胡浩举等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建议。
(三)第21代表团(凤岗•谢岗代表团)朱杨善等代表提出的关于调整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和村级组织职能的建议。
(四)第17代表团(寮步代表团)何绍田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东莞传统特色文化扶持力度,加强东莞城市形象宣传的建议。
(五)第5代表团(石龙代表团)王广明等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提升我市无障碍建设的建议。
(六)第1代表团(莞城代表团)梁炳坤等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自行车专用道的建议。
(七)第2代表团(南城代表团)谭素红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大力发展“莞香”特色产业,推动我市文化名城建设的建议。
(八)第25代表团(桥头代表团)莫厚良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启动番莞高速莞深至博深路段建设的建议。
(九)第26代表团(横沥代表团)谭全安等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持欠发达村经济发展力度的建议。
(十)第10代表团(石碣代表团)何成基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升级挂影洲围东江南北堤段建设的建议。
(十一)第20代表团(黄江•樟木头代表团)吕秋玲等代表提出的关于科学分类处理垃圾,维护东莞幽雅环境的建议。
(十二)第7代表团(中堂代表团)袁东平等代表提出的关于简化“三旧”改造项目审批程序的建议。
(十三)第29代表团(茶山代表团)陈满田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将镇街水网建设纳入东莞市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计划的建议。
(十四)第3代表团(东城代表团)钱映芳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赌球违法行为的打击,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建议。
(十五)第28代表团(石排代表团)翟崇碧等代表提出的关于由市财政负担市管道路管养费,减轻镇街财政压力的建议。
(十六)第23代表团(清溪代表团)陈浩林等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的建议。
(十七)第22代表团(塘厦代表团)叶锦河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大政府对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的建议。
二、先进承办单位名单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局、市城乡规划局。
三、给予表扬的代表建议名单
(一)第17代表团(寮步代表团)何绍田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人才建设,打造人才强市的建议。
(二)第5代表团(石龙代表团)叶惠棠等代表提出的关于东莞医药行业发展的建议。
(三)第1代表团(莞城代表团)韩任海等代表提出的关于促进港口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四)第2代表团(南城代表团)张镇铭等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工作制度的建议。
(五)第11代表团(高埗代表团)林锐朗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办幼儿园的建议。
(六)第19代表团(大朗代表团)叶淦奎等代表提出的关于促进我市志愿者服务事业发展的建议。
(七)第6代表团(虎门代表团)吴湛辉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的建议。
(八)第24代表团(常平代表团)陈桂明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常平两个火车站扶持力度的建议。
(九)第4代表团(万江代表团)李小梅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开展“幸福新村”创建活动的建议。
(十)第9代表团(麻涌代表团)邓流文等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扶持农村发展力度的建议。
四、给予表扬的承办单位名单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交通警察支队、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局、市人力资源局。 |
| 关于表彰优秀代表议案、建议和先进承办单位的决定 | 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表彰优秀代表议案、建议和先进承办单位的决定
(2011年12月29日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关于开展评选优秀代表议案、建议和先进承办单位活动的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组织有关单位对市十四届人大六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以及议案、建议的承办单位进行评选。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对评出的1件优秀代表议案、16件优秀代表建议和10个先进承办单位进行表彰;对10件较好的代表建议及10个办理代表议案、建议工作较好的承办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具体名单如下:
一、优秀代表议案建议名单
(一)第15代表团(沙田代表团)、第16代表团(长安代表团)、第19代表团(大朗代表团)、第13代表团(道滘代表团)、第12代表团(洪梅•东坑代表团)、第6代表团(虎门代表团)、第11代表团(高埗代表团)、第24代表团(常平代表团)、第18代表团(大岭山代表团)、第4代表团(万江代表团)、第27代表团(企石代表团)、第14代表团(厚街代表团)、第9代表团(麻涌代表团)等13个代表团的代表,分别以十人以上联名向市十四届人大六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加强文化名城建设方面的议案(经大会合并为《加强文化名城建设 全面提升东莞文化软实力的议案》)。
(二)第8代表团(望牛墩代表团)胡浩举等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建议。
(三)第21代表团(凤岗•谢岗代表团)朱杨善等代表提出的关于调整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和村级组织职能的建议。
(四)第17代表团(寮步代表团)何绍田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东莞传统特色文化扶持力度,加强东莞城市形象宣传的建议。
(五)第5代表团(石龙代表团)王广明等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提升我市无障碍建设的建议。
(六)第1代表团(莞城代表团)梁炳坤等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自行车专用道的建议。
(七)第2代表团(南城代表团)谭素红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大力发展“莞香”特色产业,推动我市文化名城建设的建议。
(八)第25代表团(桥头代表团)莫厚良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启动番莞高速莞深至博深路段建设的建议。
(九)第26代表团(横沥代表团)谭全安等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持欠发达村经济发展力度的建议。
(十)第10代表团(石碣代表团)何成基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升级挂影洲围东江南北堤段建设的建议。
(十一)第20代表团(黄江•樟木头代表团)吕秋玲等代表提出的关于科学分类处理垃圾,维护东莞幽雅环境的建议。
(十二)第7代表团(中堂代表团)袁东平等代表提出的关于简化“三旧”改造项目审批程序的建议。
(十三)第29代表团(茶山代表团)陈满田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将镇街水网建设纳入东莞市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计划的建议。
(十四)第3代表团(东城代表团)钱映芳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赌球违法行为的打击,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建议。
(十五)第28代表团(石排代表团)翟崇碧等代表提出的关于由市财政负担市管道路管养费,减轻镇街财政压力的建议。
(十六)第23代表团(清溪代表团)陈浩林等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的建议。
(十七)第22代表团(塘厦代表团)叶锦河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大政府对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的建议。
二、先进承办单位名单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局、市城乡规划局。
三、给予表扬的代表建议名单
(一)第17代表团(寮步代表团)何绍田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人才建设,打造人才强市的建议。
(二)第5代表团(石龙代表团)叶惠棠等代表提出的关于东莞医药行业发展的建议。
(三)第1代表团(莞城代表团)韩任海等代表提出的关于促进港口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四)第2代表团(南城代表团)张镇铭等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工作制度的建议。
(五)第11代表团(高埗代表团)林锐朗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办幼儿园的建议。
(六)第19代表团(大朗代表团)叶淦奎等代表提出的关于促进我市志愿者服务事业发展的建议。
(七)第6代表团(虎门代表团)吴湛辉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的建议。
(八)第24代表团(常平代表团)陈桂明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常平两个火车站扶持力度的建议。
(九)第4代表团(万江代表团)李小梅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开展“幸福新村”创建活动的建议。
(十)第9代表团(麻涌代表团)邓流文等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扶持农村发展力度的建议。
四、给予表扬的承办单位名单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交通警察支队、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局、市人力资源局。 |
| 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市安全生产先进镇街、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2011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安全生产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认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各类专项整治,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大力开展安全教育,着力加强应急救援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有力推动了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发挥先进镇街、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模范带头作用,市政府决定对石龙镇等17个先进镇街、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102个先进单位和李斌峰等132名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受表彰的镇街、单位和个人要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争取更大的成绩;全市各镇街、各单位以及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先进为榜样,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共同开创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构建平安和谐新东莞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2011年度全市安全生产先进镇街、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2011年度全市安全生产先进镇街、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
一、先进镇街(17个)
厚街、大岭山、大朗、东坑、中堂、万江、望牛墩、凤岗、桥头、石碣、石龙、清溪、麻涌、虎门、东城、道滘、常平。
二、先进单位(102个)
(一)市属机关,中央、省驻莞单位,省、市属企业(59个)
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东莞市教育局
东莞市司法局
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农业局
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东莞市卫生局
东莞市海洋与渔业局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东莞市法制局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东莞市总工会
共青团东莞市委
东莞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海事局
武警东莞市支队
东莞市气象局
东莞市邮政局
广东电网公司东莞供电局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
市委宣传部新闻宣传科
东莞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
东莞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治安科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监督管理科
东莞军分区车队
东莞市科学技术博物馆
东莞图书馆
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松山湖分局
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虎门港分局
东莞市公安消防支队东城大队
东莞市常平供销社
东莞市莞城建设小学
东莞市塘厦理工学校
东莞市大屏嶂森林公园管理处
东莞市高级技工学校
广东高培职业培训学院
深圳市广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城巴运输有限公司
东莞市致远运输有限公司
东莞市莞通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海昌船务有限公司
东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东莞市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石东实业(集团)公司
东莞市东江水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东莞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
广东烟草东莞市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二)镇街先进单位(企业)(43个)
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莞城分局
东莞市石龙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虎门分局
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东城分局
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万江分局
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城分局
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堂分局
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麻涌分局
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石碣分局
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高埗分局
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洪梅分局
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厚街分局
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大岭山分局
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黄江分局
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樟木头分局
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
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清溪分局
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桥头分局
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横沥分局
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企石分局
东莞市虎门镇路东社区居民委员会
东莞市东城区办事处石井社区居民委员会
东莞市石碣镇单屋村民委员会
东莞市道滘镇北永村民委员会
东莞市厚街镇赤岭社区居民委员会
东莞市沙田镇民田村民委员会
东莞市长安镇厦岗社区居民委员会
东莞市寮步镇西溪村民委员会
东莞市寮步镇横坑社区居民委员会
东莞市凤岗镇凤德村民委员会
东莞市凤岗镇塘沥村民委员会
东莞市塘厦镇石潭埔社区居民委员会
东莞市清溪镇土桥村民委员会
东莞市常平镇板石村民委员会
东莞市东坑镇坑美村民委员会
东莞市石排镇下沙村民委员会
东莞市茶山镇增埗村民委员会
东莞市大岭山镇水朗村民委员会
东莞市塘厦水霖学校
东莞市泰昌纸业有限公司
广东长安集团公司
东莞信易电热机械有限公司
东莞市常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二、先进个人(132人)
李斌峰(东莞市纪委监察局)
袁柱安(东莞市委宣传部)
谢晓锋(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尹志锋(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高景荣(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陈炳照(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田小兵(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祁 鸣(东莞市东站粮食储备库)
林惠英(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明 晖(东莞市教育局)
卿 剑(东莞市科学技术博物馆)
黄松庆(东莞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治安科)
孔庆威(东莞市司法局)
莫桂冰(东莞市财政局)
王翩翩(东莞市财政局)
孙志银(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刘康全(东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汪建锋(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文拥军(东莞市国土资源局)
赵 亮(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刘劲峰(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陈群芳(东莞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
唐耀均(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曹汝彬(东莞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李炽辉(东莞市汽车客运站)
黄柏仪(东莞市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协会)
钟润广(东莞市水务局)
周惠良(东莞市粮作花卉研究所)
刘伟佳(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崔海军(东莞玉兰大剧院)
赖郭文(东莞市卫生局)
冯秀容(东莞市银瓶山森林公园管理处)
李永东(广东省渔政总队东莞支队)
伍习义(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李大喜(东莞市福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高志翔(东莞电化实业集团公司)
刘 伟(东莞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
安 海(东莞市福地纯水有限公司)
温瑞强(东莞市广彩城酒店)
余小莉(东莞市法制局)
胡国刚(东莞市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罗智英(东莞市塘厦供销社)
李钰伟(东莞军分区司令部)
游瑞清(东莞市总工会)
罗慧雯(东莞市志愿者协会)
陈 玺(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尹伟深(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郑乃毛(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郑海涛(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海事局)
彭筱虹(东莞市防雷设施检测所)
莫满水(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分公司)
谢志明(东莞市邮政局)
雷烈波(广东电网公司东莞供电局)
陈远华(武警东莞市支队)
朱东生(东莞市公安消防局)
陈 刚(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潘振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区慧兰(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虎门港分局)
陈桂文(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管伟华(广东烟草东莞市有限公司)
谢惠仪(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陈亮凡(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莞城分局)
祁家政(莞城街道博厦社区居民委员会)
梁李文(石龙镇人民政府)
谭汉民(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石龙分局)
曹 华(东莞市公安局石龙分局)
祁耀权(虎门镇人民政府)
秦翠林(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虎门分局)
王文锋(虎门镇路东社区居民委员会)
袁沛球(东城街道桑园社区居民委员会)
谢耀基(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东城分局)
尹沛林(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万江分局)
颜伟贤(万江街道万江社区居民委员会)
侯国旭(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城分局)
吴润陆(东莞华宝鞋业有限公司)
刘济文(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堂分局)
袁惠林(中堂镇湛翠村民委员会)
李博厚(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望牛墩分局)
梁振均(望牛墩镇芙蓉沙村民委员会)
许松柏(麻涌镇住房规划建设局)
周耀光(麻涌镇新基村民委员会)
叶浩平(石碣镇人民政府)
何齐英(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石碣分局)
莫桂华(高埗镇人民政府)
黎贺新(东莞市高埗供电公司)
黎 游(高埗镇保安围村民委员会)
吴 非(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洪梅分局)
曲 辉(东莞市公安消防支队洪梅大队)
卢林明(道滘镇人民政府)
黄汝球(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道滘分局)
赖耀超(道滘镇大岭丫村民委员会)
方妙芳(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厚街分局)
陈广枝(厚街镇桥头社区居民委员会)
郭卫明(沙田镇义沙村民委员会)
冼镜荣(东莞市公安局沙田分局新沙派出所)
王金柱(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长安分局)
钟应基(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寮步分局)
范茂成(东莞三星电机有限公司)
何国斌(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大岭山分局)
黎淦其(大岭山镇水朗村民委员会)
陈根照(大朗镇人民政府)
刘志达(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大朗分局)
陈敏强(大朗镇求富路社区居民委员会)
蔡耀芬(黄江镇人民政府)
叶锦锐(黄江镇人民政府)
蔡伟华(黄江镇长龙社区居民委员会)
黄美青(樟木头镇人民政府)
陈建新(东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樟木头分局)
张伟林(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凤岗分局)
陈 武(凤岗镇天堂围村委会安全办)
赵如发(塘厦镇人民政府)
刘永光(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塘厦分局)
何新福(东莞市塘厦水霖学校)
罗莫洪(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
黄伦祥(谢岗镇大厚村委会安全办)
李忠良(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清溪分局)
曾彩强(清溪镇三中村民委员会)
任卓效(常平镇人民政府)
任卓权(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常平分局)
周礼彪(常平镇岗梓村民委员会)
莫志勇(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桥头分局)
赖国和(桥头镇岭头社区居民委员会)
殷小洁(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横沥分局)
黄士聪(东莞市横沥镇新月山工业发展有限公司)
卢创志(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东坑分局)
卢觐棠(东莞市东坑镇长安塘村民委员会)
姚志平(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企石分局)
姚灼轩(企石镇东山村民委员会)
黄子良(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石排分局)
王淦河(石排镇埔心村民委员会)
邓茂庚(东莞市公安消防支队茶山大队)
孙志强(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茶山分局) |
| 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市安全生产先进镇街、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2011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安全生产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认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各类专项整治,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大力开展安全教育,着力加强应急救援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有力推动了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发挥先进镇街、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模范带头作用,市政府决定对石龙镇等17个先进镇街、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102个先进单位和李斌峰等132名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受表彰的镇街、单位和个人要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争取更大的成绩;全市各镇街、各单位以及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先进为榜样,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共同开创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构建平安和谐新东莞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2011年度全市安全生产先进镇街、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2011年度全市安全生产先进镇街、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
一、先进镇街(17个)
厚街、大岭山、大朗、东坑、中堂、万江、望牛墩、凤岗、桥头、石碣、石龙、清溪、麻涌、虎门、东城、道滘、常平。
二、先进单位(102个)
(一)市属机关,中央、省驻莞单位,省、市属企业(59个)
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东莞市教育局
东莞市司法局
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农业局
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东莞市卫生局
东莞市海洋与渔业局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东莞市法制局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东莞市总工会
共青团东莞市委
东莞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海事局
武警东莞市支队
东莞市气象局
东莞市邮政局
广东电网公司东莞供电局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
市委宣传部新闻宣传科
东莞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
东莞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治安科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监督管理科
东莞军分区车队
东莞市科学技术博物馆
东莞图书馆
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松山湖分局
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虎门港分局
东莞市公安消防支队东城大队
东莞市常平供销社
东莞市莞城建设小学
东莞市塘厦理工学校
东莞市大屏嶂森林公园管理处
东莞市高级技工学校
广东高培职业培训学院
深圳市广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城巴运输有限公司
东莞市致远运输有限公司
东莞市莞通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海昌船务有限公司
东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东莞市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石东实业(集团)公司
东莞市东江水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东莞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
广东烟草东莞市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二)镇街先进单位(企业)(43个)
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莞城分局
东莞市石龙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虎门分局
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东城分局
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万江分局
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城分局
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堂分局
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麻涌分局
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石碣分局
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高埗分局
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洪梅分局
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厚街分局
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大岭山分局
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黄江分局
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樟木头分局
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
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清溪分局
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桥头分局
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横沥分局
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企石分局
东莞市虎门镇路东社区居民委员会
东莞市东城区办事处石井社区居民委员会
东莞市石碣镇单屋村民委员会
东莞市道滘镇北永村民委员会
东莞市厚街镇赤岭社区居民委员会
东莞市沙田镇民田村民委员会
东莞市长安镇厦岗社区居民委员会
东莞市寮步镇西溪村民委员会
东莞市寮步镇横坑社区居民委员会
东莞市凤岗镇凤德村民委员会
东莞市凤岗镇塘沥村民委员会
东莞市塘厦镇石潭埔社区居民委员会
东莞市清溪镇土桥村民委员会
东莞市常平镇板石村民委员会
东莞市东坑镇坑美村民委员会
东莞市石排镇下沙村民委员会
东莞市茶山镇增埗村民委员会
东莞市大岭山镇水朗村民委员会
东莞市塘厦水霖学校
东莞市泰昌纸业有限公司
广东长安集团公司
东莞信易电热机械有限公司
东莞市常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二、先进个人(132人)
李斌峰(东莞市纪委监察局)
袁柱安(东莞市委宣传部)
谢晓锋(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尹志锋(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高景荣(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陈炳照(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田小兵(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祁 鸣(东莞市东站粮食储备库)
林惠英(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明 晖(东莞市教育局)
卿 剑(东莞市科学技术博物馆)
黄松庆(东莞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治安科)
孔庆威(东莞市司法局)
莫桂冰(东莞市财政局)
王翩翩(东莞市财政局)
孙志银(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刘康全(东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汪建锋(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文拥军(东莞市国土资源局)
赵 亮(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刘劲峰(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陈群芳(东莞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
唐耀均(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曹汝彬(东莞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李炽辉(东莞市汽车客运站)
黄柏仪(东莞市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协会)
钟润广(东莞市水务局)
周惠良(东莞市粮作花卉研究所)
刘伟佳(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崔海军(东莞玉兰大剧院)
赖郭文(东莞市卫生局)
冯秀容(东莞市银瓶山森林公园管理处)
李永东(广东省渔政总队东莞支队)
伍习义(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李大喜(东莞市福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高志翔(东莞电化实业集团公司)
刘 伟(东莞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
安 海(东莞市福地纯水有限公司)
温瑞强(东莞市广彩城酒店)
余小莉(东莞市法制局)
胡国刚(东莞市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罗智英(东莞市塘厦供销社)
李钰伟(东莞军分区司令部)
游瑞清(东莞市总工会)
罗慧雯(东莞市志愿者协会)
陈 玺(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尹伟深(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郑乃毛(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郑海涛(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海事局)
彭筱虹(东莞市防雷设施检测所)
莫满水(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分公司)
谢志明(东莞市邮政局)
雷烈波(广东电网公司东莞供电局)
陈远华(武警东莞市支队)
朱东生(东莞市公安消防局)
陈 刚(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潘振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区慧兰(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虎门港分局)
陈桂文(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管伟华(广东烟草东莞市有限公司)
谢惠仪(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陈亮凡(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莞城分局)
祁家政(莞城街道博厦社区居民委员会)
梁李文(石龙镇人民政府)
谭汉民(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石龙分局)
曹 华(东莞市公安局石龙分局)
祁耀权(虎门镇人民政府)
秦翠林(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虎门分局)
王文锋(虎门镇路东社区居民委员会)
袁沛球(东城街道桑园社区居民委员会)
谢耀基(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东城分局)
尹沛林(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万江分局)
颜伟贤(万江街道万江社区居民委员会)
侯国旭(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城分局)
吴润陆(东莞华宝鞋业有限公司)
刘济文(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堂分局)
袁惠林(中堂镇湛翠村民委员会)
李博厚(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望牛墩分局)
梁振均(望牛墩镇芙蓉沙村民委员会)
许松柏(麻涌镇住房规划建设局)
周耀光(麻涌镇新基村民委员会)
叶浩平(石碣镇人民政府)
何齐英(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石碣分局)
莫桂华(高埗镇人民政府)
黎贺新(东莞市高埗供电公司)
黎 游(高埗镇保安围村民委员会)
吴 非(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洪梅分局)
曲 辉(东莞市公安消防支队洪梅大队)
卢林明(道滘镇人民政府)
黄汝球(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道滘分局)
赖耀超(道滘镇大岭丫村民委员会)
方妙芳(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厚街分局)
陈广枝(厚街镇桥头社区居民委员会)
郭卫明(沙田镇义沙村民委员会)
冼镜荣(东莞市公安局沙田分局新沙派出所)
王金柱(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长安分局)
钟应基(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寮步分局)
范茂成(东莞三星电机有限公司)
何国斌(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大岭山分局)
黎淦其(大岭山镇水朗村民委员会)
陈根照(大朗镇人民政府)
刘志达(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大朗分局)
陈敏强(大朗镇求富路社区居民委员会)
蔡耀芬(黄江镇人民政府)
叶锦锐(黄江镇人民政府)
蔡伟华(黄江镇长龙社区居民委员会)
黄美青(樟木头镇人民政府)
陈建新(东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樟木头分局)
张伟林(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凤岗分局)
陈 武(凤岗镇天堂围村委会安全办)
赵如发(塘厦镇人民政府)
刘永光(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塘厦分局)
何新福(东莞市塘厦水霖学校)
罗莫洪(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
黄伦祥(谢岗镇大厚村委会安全办)
李忠良(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清溪分局)
曾彩强(清溪镇三中村民委员会)
任卓效(常平镇人民政府)
任卓权(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常平分局)
周礼彪(常平镇岗梓村民委员会)
莫志勇(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桥头分局)
赖国和(桥头镇岭头社区居民委员会)
殷小洁(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横沥分局)
黄士聪(东莞市横沥镇新月山工业发展有限公司)
卢创志(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东坑分局)
卢觐棠(东莞市东坑镇长安塘村民委员会)
姚志平(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企石分局)
姚灼轩(企石镇东山村民委员会)
黄子良(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石排分局)
王淦河(石排镇埔心村民委员会)
邓茂庚(东莞市公安消防支队茶山大队)
孙志强(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茶山分局)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89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南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在东莞水道万江大桥河段进行万江大桥加固维护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施工时间:2012年1月10日至2012年3月31日。
二、施工范围:东莞水道万江大桥上下游各200米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注意事项:
1、桥梁加固维修期间,施工单位在万江大桥桥梁底搭设满堂吊架作为施工平台,施工平台距桥梁底有0.8米高,使万江大桥通航净空高度降低了0.8米 。
2、施工期间,大桥上下游水域设有警戒船,大王洲大桥、曲海大桥设置警示牌,施工平台设有警示标志。
3、希航经该河段的船舶加强瞭望,保持船舶富裕净空高度,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谨慎驾驶,慢速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魏拥军 15899666629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89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南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在东莞水道万江大桥河段进行万江大桥加固维护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施工时间:2012年1月10日至2012年3月31日。
二、施工范围:东莞水道万江大桥上下游各200米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注意事项:
1、桥梁加固维修期间,施工单位在万江大桥桥梁底搭设满堂吊架作为施工平台,施工平台距桥梁底有0.8米高,使万江大桥通航净空高度降低了0.8米 。
2、施工期间,大桥上下游水域设有警戒船,大王洲大桥、曲海大桥设置警示牌,施工平台设有警示标志。
3、希航经该河段的船舶加强瞭望,保持船舶富裕净空高度,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谨慎驾驶,慢速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魏拥军 15899666629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88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东莞水道南丫河段进行东莞大道延长线东莞水道大桥工程施工作业需要延期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延期至2012年8月31日。
二、作业范围:东莞水道南丫河段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施工船舶:粤东莞捞0001。
四、注意事项:
1、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分别在两岸搭设施工平台,留下宽约130米为临时通航水域,搭设的临时便桥设有警示标志。
2、施工水域附近设有警戒船,使用VHF08频道联系,希航经该水域的船舶加强瞭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张志平 13922935216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88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东莞水道南丫河段进行东莞大道延长线东莞水道大桥工程施工作业需要延期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延期至2012年8月31日。
二、作业范围:东莞水道南丫河段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施工船舶:粤东莞捞0001。
四、注意事项:
1、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分别在两岸搭设施工平台,留下宽约130米为临时通航水域,搭设的临时便桥设有警示标志。
2、施工水域附近设有警戒船,使用VHF08频道联系,希航经该水域的船舶加强瞭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张志平 13922935216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87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州市顺宏疏浚运输有限公司在东江峡口水闸河段进行东莞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R2线吹砂工程施工作业需延期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延期至2012年12月31日。
二、作业水域:东江峡口水闸上游约250米、离岸堤约50米水域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粤清远货2198、粤三水货0222、粤都城货3186。
四、注意事项
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 希望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陈晓金 13922195829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87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州市顺宏疏浚运输有限公司在东江峡口水闸河段进行东莞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R2线吹砂工程施工作业需延期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延期至2012年12月31日。
二、作业水域:东江峡口水闸上游约250米、离岸堤约50米水域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粤清远货2198、粤三水货0222、粤都城货3186。
四、注意事项
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 希望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陈晓金 13922195829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86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福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堂水道江城河段进行梨川大桥中堂水道桥(第1标段)施工作业需延期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 延期至2012年12月31日。
二、作业水域:中堂水道江城河段与新开河的汇流口下游约150米处水域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粤东莞工0015、粤英德货1162、粤东莞交0005。
四、注意事项
1、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分别在两岸搭设临时施工便桥,留下宽约150米为通航水域,搭设的临时便桥设有警示标志。
2、现场设有警戒船,使用VHF16频道联系,禁止船舶在施工作业水域范围追越、会船。希航经该水域的船舶加强瞭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李 生:13713183389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86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福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堂水道江城河段进行梨川大桥中堂水道桥(第1标段)施工作业需延期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 延期至2012年12月31日。
二、作业水域:中堂水道江城河段与新开河的汇流口下游约150米处水域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粤东莞工0015、粤英德货1162、粤东莞交0005。
四、注意事项
1、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分别在两岸搭设临时施工便桥,留下宽约150米为通航水域,搭设的临时便桥设有警示标志。
2、现场设有警戒船,使用VHF16频道联系,禁止船舶在施工作业水域范围追越、会船。希航经该水域的船舶加强瞭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李 生:13713183389 |
| 关于印发《东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若干规定》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若干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东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若干规定
为规范我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保障业主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镇(街)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对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运作及活动进行指导、协助和监督。镇(街)房管机构、社区办或社会事务办(局)承办具体指导和协助工作,村(居)委会予以协助和配合。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50%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
(一)申请成立业主大会。20%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50%以上的,业主可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接到申请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符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不符合的,书面回复申请人。
(二)产生筹备组成员。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表和村(居)委会代表组成,其成员为7人至15人的单数,业主代表采用业主自荐或业主推荐的方式产生,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筹备组总人数的60%。建设单位若不参加筹备组,视为放弃权利,不影响筹备组的成立,但不免除其《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
村(居)委会在规定时间内接受业主报名参加筹备组,若报名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由报名人先协商,协商不成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村(居)委会应当会同房管机构对自荐人及被推荐人进行身份核实。
(三)公示筹备组成员名单。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四)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2.参考市房产管理局提供的范本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3.确定业主的身份和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4.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5.在业主中推选选票发放人、计票人和监票人;
6.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7.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8.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以上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五)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确定及候选人的产生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业主委员会委员为5至15人的单数,具体人数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由筹备组确定;
2.业主委员会委员是否实行差额选举以及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比例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3.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通过业主联名推荐、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
4.村(居)委会应当会同房管机构对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5.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后,应当在首届业主大会召开前15日将候选人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无异议则视为同意。
(六)召开首届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15日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并按以下规定投票表决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表决票和书面委托书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查询。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
2.业主大会会议可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将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30日以上,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3.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筹备组会同村(居)委会核实到会业主身份,发放选票;
(2)按照会议议程进行选举或者表决;
(3)回收选票;
(4)现场公开计票;
(5)现场公布业主大会会议结果;
(6)公告业主大会会议结果。
4.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发放选票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选票发放进行指导、监督,村(居)委会协助选票发放组发放选票,选票发放组每组至少包含1名筹备组成员。选票发放组应将选票送达每户业主;业主也可携带相关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选票发放组的固定设点领取选票。投票表决期间业主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的,应当通过快递或其他有效方式将选票送达,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2)组织投票
投票采用“流动投票”及“固定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业主收到选票后可以立即投票,并应将填好的选票投入流动投票箱内。每次投票结束后,应当立即封箱交由村(居)委会集中保管。
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固定投票箱,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选票填好投入投票箱。
邮寄的选票应当放入投票箱,在开票时当场拆封。
(3)组织计票
投票结束后,由推选出来的监票人、计票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除外)组成监票组、计票组,进行公开验票、计票。计票结束后,计票及监票人应当立即对计票结果签名确认,必要时可邀请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4)公告业主大会会议结果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业主大会作出决定之日以书面形式将业主大会会议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应当由村(居)委会加盖公章确认。
5.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后,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七)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1.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表;
2.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4.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须提交原件核实);
5.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须提交一寸彩照及个人简历表;
6.业主大会筹备期间相关公示和大会现场的照片若干。
符合规定的,市房产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不符合规定的,告知理由,提出处理意见。
(八)业主委员会备案后,持《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向公安部门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管理规定,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的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并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告,业主委员会不公告的,由村(居)委会进行公告: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书面辞职的;
(五)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的程序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挪用、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的;
(二)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三)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
(四)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五)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
(六)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参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或擅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提高物业服务收费的;
(七)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应由业主委员会委员或业主向业主委员会提交书面意见。业主委员会须在村(居)委会的指导下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处理。情况属实的,业主委员会应将调查情况和拟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提议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15日后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作出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的决定;业主委员会未按要求调查处理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或业主可向属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村(居)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市房产管理局给予指导。
作出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将会议结果张贴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告30日。被终止资格的委员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日内将业主委员会相关资料交回业主委员会,同时业主委员会需重新到市房产管理局进行备案。
五、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
(一)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其程序与选举首届业主委员会相同。
(二)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的,按业主委员会选举程序成立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六、业主委员会增补委员程序
(一)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有候补委员的,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由候补委员递补后仍不足5人,或者后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需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增补委员后,应持原备案申请表及回执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房产管理局变更备案。
七、附则
(一)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由省住建厅制定,相关表格样本由市房产管理局制定。
(二)本规定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2012年1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 年 1月14日。原《东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若干规定》(东府办〔2009〕95号)同时废止。 |
| 关于印发《东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若干规定》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若干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东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若干规定
为规范我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保障业主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镇(街)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对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运作及活动进行指导、协助和监督。镇(街)房管机构、社区办或社会事务办(局)承办具体指导和协助工作,村(居)委会予以协助和配合。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50%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
(一)申请成立业主大会。20%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50%以上的,业主可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接到申请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符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不符合的,书面回复申请人。
(二)产生筹备组成员。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表和村(居)委会代表组成,其成员为7人至15人的单数,业主代表采用业主自荐或业主推荐的方式产生,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筹备组总人数的60%。建设单位若不参加筹备组,视为放弃权利,不影响筹备组的成立,但不免除其《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
村(居)委会在规定时间内接受业主报名参加筹备组,若报名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由报名人先协商,协商不成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村(居)委会应当会同房管机构对自荐人及被推荐人进行身份核实。
(三)公示筹备组成员名单。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四)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2.参考市房产管理局提供的范本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3.确定业主的身份和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4.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5.在业主中推选选票发放人、计票人和监票人;
6.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7.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8.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以上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五)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确定及候选人的产生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业主委员会委员为5至15人的单数,具体人数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由筹备组确定;
2.业主委员会委员是否实行差额选举以及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比例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3.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通过业主联名推荐、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
4.村(居)委会应当会同房管机构对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5.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后,应当在首届业主大会召开前15日将候选人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无异议则视为同意。
(六)召开首届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15日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并按以下规定投票表决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表决票和书面委托书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查询。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
2.业主大会会议可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将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30日以上,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3.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筹备组会同村(居)委会核实到会业主身份,发放选票;
(2)按照会议议程进行选举或者表决;
(3)回收选票;
(4)现场公开计票;
(5)现场公布业主大会会议结果;
(6)公告业主大会会议结果。
4.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发放选票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选票发放进行指导、监督,村(居)委会协助选票发放组发放选票,选票发放组每组至少包含1名筹备组成员。选票发放组应将选票送达每户业主;业主也可携带相关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选票发放组的固定设点领取选票。投票表决期间业主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的,应当通过快递或其他有效方式将选票送达,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2)组织投票
投票采用“流动投票”及“固定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业主收到选票后可以立即投票,并应将填好的选票投入流动投票箱内。每次投票结束后,应当立即封箱交由村(居)委会集中保管。
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固定投票箱,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选票填好投入投票箱。
邮寄的选票应当放入投票箱,在开票时当场拆封。
(3)组织计票
投票结束后,由推选出来的监票人、计票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除外)组成监票组、计票组,进行公开验票、计票。计票结束后,计票及监票人应当立即对计票结果签名确认,必要时可邀请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4)公告业主大会会议结果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业主大会作出决定之日以书面形式将业主大会会议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应当由村(居)委会加盖公章确认。
5.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后,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七)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1.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表;
2.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4.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须提交原件核实);
5.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须提交一寸彩照及个人简历表;
6.业主大会筹备期间相关公示和大会现场的照片若干。
符合规定的,市房产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不符合规定的,告知理由,提出处理意见。
(八)业主委员会备案后,持《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向公安部门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管理规定,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的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并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告,业主委员会不公告的,由村(居)委会进行公告: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书面辞职的;
(五)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的程序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挪用、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的;
(二)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三)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
(四)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五)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
(六)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参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或擅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提高物业服务收费的;
(七)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应由业主委员会委员或业主向业主委员会提交书面意见。业主委员会须在村(居)委会的指导下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处理。情况属实的,业主委员会应将调查情况和拟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提议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15日后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作出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的决定;业主委员会未按要求调查处理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或业主可向属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村(居)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市房产管理局给予指导。
作出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将会议结果张贴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告30日。被终止资格的委员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日内将业主委员会相关资料交回业主委员会,同时业主委员会需重新到市房产管理局进行备案。
五、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
(一)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其程序与选举首届业主委员会相同。
(二)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的,按业主委员会选举程序成立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六、业主委员会增补委员程序
(一)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有候补委员的,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由候补委员递补后仍不足5人,或者后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需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增补委员后,应持原备案申请表及回执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房产管理局变更备案。
七、附则
(一)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由省住建厅制定,相关表格样本由市房产管理局制定。
(二)本规定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2012年1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 年 1月14日。原《东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若干规定》(东府办〔2009〕95号)同时废止。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85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在东宝河河口段进行广深沿江高速东宝河大桥工程施工作业需要延期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施工时间:延期至2012年12月31日。
二、施工范围:东宝河河口段水域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藤县金鸡102、粤惠州货0963。
四、注意事项:
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现场设有警戒船,希航经作业水域的船舶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谨慎驾驶,慢速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田 元 15999553645 张志伟 15914118656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85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在东宝河河口段进行广深沿江高速东宝河大桥工程施工作业需要延期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施工时间:延期至2012年12月31日。
二、施工范围:东宝河河口段水域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藤县金鸡102、粤惠州货0963。
四、注意事项:
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现场设有警戒船,希航经作业水域的船舶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谨慎驾驶,慢速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田 元 15999553645 张志伟 15914118656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84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州方阵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横沥涌进行横沥大桥加固维护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施工时间:2012年1月2日至2012年1月15日。
二、施工范围:横沥涌横沥大桥上下游各100米水域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注意事项:
1、桥梁加固维修期间,施工单位在横沥大桥桥梁底搭设满堂吊架作为施工平台,施工平台距桥梁底有0.8米高,使横沥大桥通航净高降低了0.8米。
2、在横沥大桥水域附近设有警戒船,施工平台设有警示标志。希航经该河段的船舶加强瞭望,保持船舶富裕净空高度,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谨慎驾驶,慢速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黄道超 13926060850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84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州方阵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横沥涌进行横沥大桥加固维护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施工时间:2012年1月2日至2012年1月15日。
二、施工范围:横沥涌横沥大桥上下游各100米水域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注意事项:
1、桥梁加固维修期间,施工单位在横沥大桥桥梁底搭设满堂吊架作为施工平台,施工平台距桥梁底有0.8米高,使横沥大桥通航净高降低了0.8米。
2、在横沥大桥水域附近设有警戒船,施工平台设有警示标志。希航经该河段的船舶加强瞭望,保持船舶富裕净空高度,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谨慎驾驶,慢速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黄道超 13926060850 |
| 关于颁发东莞市第二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通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东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东府办〔2006〕3号),决定授予《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等7项成果东莞市第二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授予《东莞软实力》等24项成果东莞市第二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授予《明代词学之建构》等49项成果东莞市第二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
希望全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向获奖者学习,刻苦钻研,开拓创新,积极探索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多出成果,多出精品,为繁荣发展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建设东莞文化名城,加快推进转型升级和建设幸福东莞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东莞市第二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奖名单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东莞市第二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奖名单
(共80项)
一等奖
著作类(2项)
成果名称
作者
单位
出版社及首次出版时间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
达蕃钦著
中共东莞市委党校
广东人民出版社,2010.3
构筑大和谐——东莞社会管理研究
莫安达、王思煜、程春华、唐元松著
东莞理工学院、东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人民出版社,2008.9
调研报告类(2项)
成果名称
作者
单位
首次发表刊物及时间
后危机时代东莞致力加工贸易企业就地转型升级的体会与启示
中共东莞市委政策研究室、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中共东莞市委政策研究室、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决策参考》,2010年第23期
东莞产业集群发展中的镇域合作研究
张惠玲、查日升、何清
中共东莞市委党校
《思考力——东莞经济社会发展研究(2010)》,广东省人民出版社,2010.12
论文类(3项)
成果名称
作者
单位
首次发表刊物及时间
区域图书馆整体协同发展的实现路径研究
李东来、冯玲
东莞图书馆
《图书与情报》,2009年第6期
关注生命教育的超越路向与超越意识
李忠红
东莞理工学院
《求索》,2008年第3期
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转移——以民事诉讼为考察范围
程春华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代法学》,2008年第2期
二等奖
著作类(6项)
成果名称
作者
单位
出版社及首次出版时间
中国刑事公诉制度的现状与反思
黄文艾、黄广进等著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1
中国农民工政策研究
刘小年著
东莞理工学院
湖南人民出版社,2007.8
东莞软实力
李智勇等著
东莞经济与城市发展研究会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8.12
广东省东莞市抗战时期人口伤亡和财产损失
中共东莞市委党史研究室编
中共东莞市委党史研究室
中共党史出版社,2008.12
2009东莞城市发展报告——金融危机下的产业升级和社会热点
邓宇鹏等主编
东莞理工学院
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2
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王薇著
中共东莞市委党校
人民出版社,2009.2
调研报告类(8项)
成果名称
作者
单位
首次发表刊物及时间
推动新莞人融入东莞城市社会研究报告
孙霄汉、王学敏、查日升等
中共东莞市委党校
《东莞市情报告》,2010年第6期
关于当前影响我市社会稳定突出问题及对策的调研情况报告
东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调研科
东莞市公安局
内部调研,2010.7
东莞经济社会转型与职业教育发展研究
杨洋、朱彩莲、蒋键等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
《东莞市情报告》,2010年第10期
传承莞香文化打造现代香都
中共寮步镇委员会
中共寮步镇委员会
《东莞宣传工作》,2010年第12期
东莞市大朗镇再亮剑推出“六招”举措推进毛织业转型升级
大朗镇宣传教育办
中共大朗镇委员会
《研究报告》,2010年第20期
东莞后备上市中小企业内部控制研究
高香林、肖莉、鞠成晓等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东莞社科论坛》,2010年第4期
东莞“三旧”改造重点问题研究
赵书山、王雄文、徐小娟等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东莞社科论坛》,2010年第4期
东莞市非公企业员工心理及思想状况的调研报告
赖昆鹏
东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领导信息专报》,2010年第20期
论文类(10项)
成果名称
作者
单位
首次发表刊物及时间
东莞模式:成功与启示
中共东莞市委宣传部、东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联合课题组
中共东莞市委宣传部、东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发展和改革蓝皮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10
东莞转型
中共东莞市委政策研究室
中共东莞市委政策研究室
《东莞转型》,人民出版社,2010.10
努力破解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难题——以广东东莞市为例
李秋阳
中共东莞市委党校
《学术论坛》,2010年第4期
产业与劳动力双转移:机遇与挑战——珠三角经济圈对外经济联系与地缘经济关系匹配分析
邓春玉
东莞市社会科学院
《广东转变发展方式的新探索—2009广东社会科学学术年会论文集》,广东人民出版社,2010.12
世情叙事中的经验确证——王十月论
胡磊
东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中国作家》,2010年第8期
农村党组织书记公推直选研究——以广东省东莞市为例
韦绍福
中共东莞市委党校
《人民论坛》,2009年12月(中)总第276期
儿童视域里的后乡土世界——以张绍民诗歌创作为例
柳冬妩
东莞文学艺术院
《文艺争鸣》,2008年第12期
公共医疗服务的有效供给——民间资本的引入与治理
朱晓红
东莞理工学院
《中国行政管理》,2010年第5期
税收征管激励制度设计
李传志
东莞理工学院
《经济问题》,2009年第10期
唤醒学生的生命意识——在中学语文学科教学中渗透生命教育的思考
朱河清
东莞市教育局
《现代教育论丛》,2010年第11期
三等奖
著作类(13项)
成果名称
作者
单位
出版社及首次出版时间
作为平等的人受到对待的权利——德沃金的少数人权利法理
郑玉敏著
东莞理工学院
法律出版社,2010.6
明代词学之建构
余意著
东莞理工学院
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7
中国社会分层的结构与演变
李毅著
东莞理工学院
安徽大学出版社,2008.9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对马克思主义科学世界观的理论贡献
朱志德、权文荣著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云南人民出版社,2010.9
廉泉——东莞古代廉政文化作品集
中共东莞市纪委、东莞市监察局、东莞市纪检监察学会编
中共东莞市纪委
花城出版社,2009.12
市场营销与策划
范明明主编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
化学工业出版社,2010.2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经典案例
刘永安著
东莞理工学院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9
知识产权与图书馆权利的协调与平衡
陈伟、汪琼著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化学工业出版社,2009.10
德行天下
吴房添著
东莞市长安中学
吉林文史出版社,2009.9
东莞可园博物馆丛书
东莞市可园博物馆编
东莞市可园博物馆
广东人民出版社 2008.4
信息资源检索
刘英华、赵哨军主编
东莞理工学院
科学出版社,2010.8
九十年代中国文论转型——接受研究的视角
陈庆祝著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7
创建精品学校的实践与思考
刘建强著
东莞市东城区第五小学
天津教育出版社,2010.3
调研报告类(14项)
成果名称
作者
单位
首次发表刊物及时间
整合文化资源 打造特色文化——虎门镇文化建设情况调研报告
虎门镇党政办公室
中共虎门镇委员会
《东莞调研》,2010年第17期
东莞建设智慧城市研究
张出兰、张志民
东莞市社会科学院
《东莞市情报告》,2010年第11期
把握网络传播特点 做好网络舆情应对处置——东莞市网络舆情专题培训班调研思考
曾立斌、林环、马昌梧
中共东莞市委宣传部
《广东宣传》,2010年第8期
东莞构建普惠型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研究
罗瑜亭
东莞市社会科学院
《东莞市情报告》,2010年第9期
推动广东省无线电产业科学发展的法制建设研究
赵卫华、达蕃钦、孙玮等
中共东莞市委党校
内部调研,2009.12
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制度的调研报告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适用》,2010年第1期
东莞族群演变与融合研究报告
于鹏杰、罗瑜亭
东莞市社会科学院
《东莞市情报告》,2010年第4期
落实《纲要》抢抓机遇——推动特大镇行政体制改革
黄华
中共虎门镇委员会
《广东经济》,2009年第7期
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和规范化管理研究
王山
广东科技学院
内部调研,2010.11
模具人才培养与劳动力市场相适应的调查和政策研究
张维合、王会丽、苏畅安
广东科技学院、东莞智通职业培训学校
《模具制造》,2009-2010年总第101、103、105、107期
关于大力推进商标(品牌)战略的思考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决策参考》,2009年第24期
关于提高征管质效的综合思考
刘丹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调研与参考》,2010年第1期
增值税转型对我市经济税收的影响
邝照东、韩穗芳、黄永华等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国税调研》,2009年第12期
加快莞台金融合作步伐的若干建议
麻文奇
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
内部刊物
论文类(22项)
成果名称
作者
单位
首次发表刊物及时间
中国改革开放的一个精彩而生动的缩影——东莞奇迹·东莞特色·东莞经验
陈立平
中共东莞市委党史研究室
《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共党史出版社,2010.1
岭南黄大仙考辨——以罗浮山野人传说为中心
阎江
东莞理工学院
《宗教学研究》,2007年第1期
论珠三角文化一体化的必然趋势
刘建中
中共东莞市委党校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
千年莞香及其文化血脉的传承
袁敦卫、刘建中
中共东莞市委党校
《文化遗产》,2010年第4期
论图书馆泛在服务模式实现的路径和方式
蔡冰
东莞图书馆
《图书情报工作》,2009年第13期
中国民粹主义研究的新视角
徐小娟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8期
学校、家庭、社区协同创建“学习型家庭”的研究
黄大红
东莞市长安镇乌沙小学
《中国家庭教育》,2008年第3期
城市规划对房地产开发的调控分析——以东莞市为例
杨景胜、张子恒
东莞市城乡规划局、东莞市东城建筑规划设计院
《珠江经济》,2008年第9期
解读中国检察制度的三个思维视点
余辉胜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2008年第9期
关于大学生网络成瘾的三因子系统解析
陈海华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0年第6期
试论医疗法现存问题及其立法构想
雷光和
广东医学院
《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期
我国医疗技术人体试验立法的若干思考
陈小嫦
广东医学院
《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8年第10期
谈职业院校学生个人竞争能力的培养
邵翠兰、刘玉侠
广东科技学院
《教书育人(高教论坛)》,2010年第9期
市场经济视域下调整完善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目标模式的路径
彭先兵
广东科技学院
《当代教育科学》,2009年第1期
以产业集群推动地区经济转型升级研究——以东莞茶山镇食品产业集群为例
刘斌
东莞理工学院
《财经问题研究》,2010年第5期
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研究
王芳、刘永安、何家林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东莞理工学院
《企业经济》,2010年第7期
东莞市工厂女工性知识的社区护理干预效果研究
代少艳、潘敏、雷伶俐等
东莞市东华医院
《中国实用护理杂志》,2010年第2期
不设区、县的地级市申报“较大的市”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王平
东莞理工学院
《法学杂志》,2010年第10期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湖南小城镇发展战略
贺定修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城市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
诉权配置与主体拓展——以反不正当竞争诉讼为视角
陈晓艳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适用》,2010年第4期
权利限制,论知识产权对图书馆权利的适应
汪琼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现代情报》,2008年第7期
从文学批评到文化批判——伊格尔顿的文化政治理论述评
李林洪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
《东岳论丛》,2010年第9期 |
| 关于颁发东莞市第二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通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东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东府办〔2006〕3号),决定授予《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等7项成果东莞市第二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授予《东莞软实力》等24项成果东莞市第二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授予《明代词学之建构》等49项成果东莞市第二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
希望全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向获奖者学习,刻苦钻研,开拓创新,积极探索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多出成果,多出精品,为繁荣发展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建设东莞文化名城,加快推进转型升级和建设幸福东莞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东莞市第二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奖名单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东莞市第二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奖名单
(共80项)
一等奖
著作类(2项)
成果名称
作者
单位
出版社及首次出版时间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
达蕃钦著
中共东莞市委党校
广东人民出版社,2010.3
构筑大和谐——东莞社会管理研究
莫安达、王思煜、程春华、唐元松著
东莞理工学院、东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人民出版社,2008.9
调研报告类(2项)
成果名称
作者
单位
首次发表刊物及时间
后危机时代东莞致力加工贸易企业就地转型升级的体会与启示
中共东莞市委政策研究室、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中共东莞市委政策研究室、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决策参考》,2010年第23期
东莞产业集群发展中的镇域合作研究
张惠玲、查日升、何清
中共东莞市委党校
《思考力——东莞经济社会发展研究(2010)》,广东省人民出版社,2010.12
论文类(3项)
成果名称
作者
单位
首次发表刊物及时间
区域图书馆整体协同发展的实现路径研究
李东来、冯玲
东莞图书馆
《图书与情报》,2009年第6期
关注生命教育的超越路向与超越意识
李忠红
东莞理工学院
《求索》,2008年第3期
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转移——以民事诉讼为考察范围
程春华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代法学》,2008年第2期
二等奖
著作类(6项)
成果名称
作者
单位
出版社及首次出版时间
中国刑事公诉制度的现状与反思
黄文艾、黄广进等著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1
中国农民工政策研究
刘小年著
东莞理工学院
湖南人民出版社,2007.8
东莞软实力
李智勇等著
东莞经济与城市发展研究会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8.12
广东省东莞市抗战时期人口伤亡和财产损失
中共东莞市委党史研究室编
中共东莞市委党史研究室
中共党史出版社,2008.12
2009东莞城市发展报告——金融危机下的产业升级和社会热点
邓宇鹏等主编
东莞理工学院
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2
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王薇著
中共东莞市委党校
人民出版社,2009.2
调研报告类(8项)
成果名称
作者
单位
首次发表刊物及时间
推动新莞人融入东莞城市社会研究报告
孙霄汉、王学敏、查日升等
中共东莞市委党校
《东莞市情报告》,2010年第6期
关于当前影响我市社会稳定突出问题及对策的调研情况报告
东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调研科
东莞市公安局
内部调研,2010.7
东莞经济社会转型与职业教育发展研究
杨洋、朱彩莲、蒋键等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
《东莞市情报告》,2010年第10期
传承莞香文化打造现代香都
中共寮步镇委员会
中共寮步镇委员会
《东莞宣传工作》,2010年第12期
东莞市大朗镇再亮剑推出“六招”举措推进毛织业转型升级
大朗镇宣传教育办
中共大朗镇委员会
《研究报告》,2010年第20期
东莞后备上市中小企业内部控制研究
高香林、肖莉、鞠成晓等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东莞社科论坛》,2010年第4期
东莞“三旧”改造重点问题研究
赵书山、王雄文、徐小娟等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东莞社科论坛》,2010年第4期
东莞市非公企业员工心理及思想状况的调研报告
赖昆鹏
东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领导信息专报》,2010年第20期
论文类(10项)
成果名称
作者
单位
首次发表刊物及时间
东莞模式:成功与启示
中共东莞市委宣传部、东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联合课题组
中共东莞市委宣传部、东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发展和改革蓝皮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10
东莞转型
中共东莞市委政策研究室
中共东莞市委政策研究室
《东莞转型》,人民出版社,2010.10
努力破解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难题——以广东东莞市为例
李秋阳
中共东莞市委党校
《学术论坛》,2010年第4期
产业与劳动力双转移:机遇与挑战——珠三角经济圈对外经济联系与地缘经济关系匹配分析
邓春玉
东莞市社会科学院
《广东转变发展方式的新探索—2009广东社会科学学术年会论文集》,广东人民出版社,2010.12
世情叙事中的经验确证——王十月论
胡磊
东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中国作家》,2010年第8期
农村党组织书记公推直选研究——以广东省东莞市为例
韦绍福
中共东莞市委党校
《人民论坛》,2009年12月(中)总第276期
儿童视域里的后乡土世界——以张绍民诗歌创作为例
柳冬妩
东莞文学艺术院
《文艺争鸣》,2008年第12期
公共医疗服务的有效供给——民间资本的引入与治理
朱晓红
东莞理工学院
《中国行政管理》,2010年第5期
税收征管激励制度设计
李传志
东莞理工学院
《经济问题》,2009年第10期
唤醒学生的生命意识——在中学语文学科教学中渗透生命教育的思考
朱河清
东莞市教育局
《现代教育论丛》,2010年第11期
三等奖
著作类(13项)
成果名称
作者
单位
出版社及首次出版时间
作为平等的人受到对待的权利——德沃金的少数人权利法理
郑玉敏著
东莞理工学院
法律出版社,2010.6
明代词学之建构
余意著
东莞理工学院
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7
中国社会分层的结构与演变
李毅著
东莞理工学院
安徽大学出版社,2008.9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对马克思主义科学世界观的理论贡献
朱志德、权文荣著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云南人民出版社,2010.9
廉泉——东莞古代廉政文化作品集
中共东莞市纪委、东莞市监察局、东莞市纪检监察学会编
中共东莞市纪委
花城出版社,2009.12
市场营销与策划
范明明主编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
化学工业出版社,2010.2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经典案例
刘永安著
东莞理工学院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9
知识产权与图书馆权利的协调与平衡
陈伟、汪琼著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化学工业出版社,2009.10
德行天下
吴房添著
东莞市长安中学
吉林文史出版社,2009.9
东莞可园博物馆丛书
东莞市可园博物馆编
东莞市可园博物馆
广东人民出版社 2008.4
信息资源检索
刘英华、赵哨军主编
东莞理工学院
科学出版社,2010.8
九十年代中国文论转型——接受研究的视角
陈庆祝著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7
创建精品学校的实践与思考
刘建强著
东莞市东城区第五小学
天津教育出版社,2010.3
调研报告类(14项)
成果名称
作者
单位
首次发表刊物及时间
整合文化资源 打造特色文化——虎门镇文化建设情况调研报告
虎门镇党政办公室
中共虎门镇委员会
《东莞调研》,2010年第17期
东莞建设智慧城市研究
张出兰、张志民
东莞市社会科学院
《东莞市情报告》,2010年第11期
把握网络传播特点 做好网络舆情应对处置——东莞市网络舆情专题培训班调研思考
曾立斌、林环、马昌梧
中共东莞市委宣传部
《广东宣传》,2010年第8期
东莞构建普惠型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研究
罗瑜亭
东莞市社会科学院
《东莞市情报告》,2010年第9期
推动广东省无线电产业科学发展的法制建设研究
赵卫华、达蕃钦、孙玮等
中共东莞市委党校
内部调研,2009.12
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制度的调研报告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适用》,2010年第1期
东莞族群演变与融合研究报告
于鹏杰、罗瑜亭
东莞市社会科学院
《东莞市情报告》,2010年第4期
落实《纲要》抢抓机遇——推动特大镇行政体制改革
黄华
中共虎门镇委员会
《广东经济》,2009年第7期
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和规范化管理研究
王山
广东科技学院
内部调研,2010.11
模具人才培养与劳动力市场相适应的调查和政策研究
张维合、王会丽、苏畅安
广东科技学院、东莞智通职业培训学校
《模具制造》,2009-2010年总第101、103、105、107期
关于大力推进商标(品牌)战略的思考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决策参考》,2009年第24期
关于提高征管质效的综合思考
刘丹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调研与参考》,2010年第1期
增值税转型对我市经济税收的影响
邝照东、韩穗芳、黄永华等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国税调研》,2009年第12期
加快莞台金融合作步伐的若干建议
麻文奇
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
内部刊物
论文类(22项)
成果名称
作者
单位
首次发表刊物及时间
中国改革开放的一个精彩而生动的缩影——东莞奇迹·东莞特色·东莞经验
陈立平
中共东莞市委党史研究室
《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共党史出版社,2010.1
岭南黄大仙考辨——以罗浮山野人传说为中心
阎江
东莞理工学院
《宗教学研究》,2007年第1期
论珠三角文化一体化的必然趋势
刘建中
中共东莞市委党校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
千年莞香及其文化血脉的传承
袁敦卫、刘建中
中共东莞市委党校
《文化遗产》,2010年第4期
论图书馆泛在服务模式实现的路径和方式
蔡冰
东莞图书馆
《图书情报工作》,2009年第13期
中国民粹主义研究的新视角
徐小娟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8期
学校、家庭、社区协同创建“学习型家庭”的研究
黄大红
东莞市长安镇乌沙小学
《中国家庭教育》,2008年第3期
城市规划对房地产开发的调控分析——以东莞市为例
杨景胜、张子恒
东莞市城乡规划局、东莞市东城建筑规划设计院
《珠江经济》,2008年第9期
解读中国检察制度的三个思维视点
余辉胜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2008年第9期
关于大学生网络成瘾的三因子系统解析
陈海华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0年第6期
试论医疗法现存问题及其立法构想
雷光和
广东医学院
《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期
我国医疗技术人体试验立法的若干思考
陈小嫦
广东医学院
《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8年第10期
谈职业院校学生个人竞争能力的培养
邵翠兰、刘玉侠
广东科技学院
《教书育人(高教论坛)》,2010年第9期
市场经济视域下调整完善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目标模式的路径
彭先兵
广东科技学院
《当代教育科学》,2009年第1期
以产业集群推动地区经济转型升级研究——以东莞茶山镇食品产业集群为例
刘斌
东莞理工学院
《财经问题研究》,2010年第5期
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研究
王芳、刘永安、何家林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东莞理工学院
《企业经济》,2010年第7期
东莞市工厂女工性知识的社区护理干预效果研究
代少艳、潘敏、雷伶俐等
东莞市东华医院
《中国实用护理杂志》,2010年第2期
不设区、县的地级市申报“较大的市”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王平
东莞理工学院
《法学杂志》,2010年第10期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湖南小城镇发展战略
贺定修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城市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
诉权配置与主体拓展——以反不正当竞争诉讼为视角
陈晓艳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适用》,2010年第4期
权利限制,论知识产权对图书馆权利的适应
汪琼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现代情报》,2008年第7期
从文学批评到文化批判——伊格尔顿的文化政治理论述评
李林洪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
《东岳论丛》,2010年第9期 |
| 东莞市十三次党代会筹备工作有关情况通报 | 一、大会日程安排
我市第十二次党代表大会,是在2007年1月召开的。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和省委的统一部署,经中共东莞市十二届九次、十次全会研究决定并报请省委批准,东莞市第十三次党代表大会于2011年12月25日至28日正式召开。大会共开四天时间,其中大会报到和预备会议一天,正式会议三天。出席这次党代表大会的代表有419名,划分为30个代表团。大会的各项工作,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进行。设大会秘书处,下设秘书、组织、会务、宣传、保卫五个组,负责大会具体工作。
二、大会主要议程
本次党代表大会的议程有五项:一是听取和审查中国共产党东莞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是审查中国共产党东莞市第十二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三是选举中国共产党东莞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四是选举中国共产党东莞市第十三届纪律检查委员会;五是选举出席中国共产党广东省第十一次代表大会代表。
三、大会筹备情况
市第十三次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于今年9月份开始。为切实做好党代会的筹备工作,市委成立了以书记为组长的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所有市委常委均担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秘书组、组织组、宣传组、会务组和保卫组。筹备工作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选举产生了419名党代表大会代表;二是起草了十二届市委工作报告和市纪委工作报告;三是酝酿提出了十三届市委委员、候补委员和市纪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建议名单;四是启动了党代会的宣传报道工作。经过三个月的努力,目前各项筹备工作已经就绪。 |
| 东莞市十三次党代会筹备工作有关情况通报 | 一、大会日程安排
我市第十二次党代表大会,是在2007年1月召开的。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和省委的统一部署,经中共东莞市十二届九次、十次全会研究决定并报请省委批准,东莞市第十三次党代表大会于2011年12月25日至28日正式召开。大会共开四天时间,其中大会报到和预备会议一天,正式会议三天。出席这次党代表大会的代表有419名,划分为30个代表团。大会的各项工作,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进行。设大会秘书处,下设秘书、组织、会务、宣传、保卫五个组,负责大会具体工作。
二、大会主要议程
本次党代表大会的议程有五项:一是听取和审查中国共产党东莞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是审查中国共产党东莞市第十二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三是选举中国共产党东莞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四是选举中国共产党东莞市第十三届纪律检查委员会;五是选举出席中国共产党广东省第十一次代表大会代表。
三、大会筹备情况
市第十三次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于今年9月份开始。为切实做好党代会的筹备工作,市委成立了以书记为组长的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所有市委常委均担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秘书组、组织组、宣传组、会务组和保卫组。筹备工作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选举产生了419名党代表大会代表;二是起草了十二届市委工作报告和市纪委工作报告;三是酝酿提出了十三届市委委员、候补委员和市纪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建议名单;四是启动了党代会的宣传报道工作。经过三个月的努力,目前各项筹备工作已经就绪。 |
| 关于表彰2011年度东莞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2011年,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镇街、各有关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的总体要求,扎实推进新莞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着力畅通新莞人入户渠道,强化新莞人信息化管理,维护新莞人合法权益,加强新莞人文化建设,取得了良好成效,为团结新老莞人、增进社会和谐、推动转型发展、建设幸福东莞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树立标杆、宣传典型,市政府决定表彰成绩突出的塘厦镇等115个先进集体和袁国超同志等185位先进个人。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再接再厉,继续攻坚克难,力争在今后工作中取得更加优异的成绩。希望全市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受表彰单位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做法,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全面提升新莞人服务管理工作水平,为东莞实现更高水平的崛起提供新的强大动力。
附件:2011年度东莞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2011年度东莞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一、先进集体(115个)
(一)先进镇街(19个)
甲类镇街:塘厦、东城、南城、莞城、厚街
乙类镇街:石龙、凤岗、清溪、石碣、大朗、万江、大岭山
丙类镇街:望牛墩、东坑、麻涌、谢岗、道滘、洪梅、横沥
(二)先进单位(15个)
市委宣传部、市综治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局、市社会保障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房产管理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团市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
(三)单项工作成绩突出奖(8个)
出租屋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奖:南城、沙田
维权服务工作成绩突出奖:石龙、厚街
创新工作成绩突出奖:道滘、樟木头
宣传工作成绩突出奖:寮步、塘厦
(四)关爱新莞人优秀企业(5个)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广东建邦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五)先进服务站(68个)
莞 城:博厦社区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创业社区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石 龙:西湖村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虎 门:虎门寨社区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大宁社区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龙眼社区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东 城:岗贝社区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峡口社区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万 江:拔蛟窝社区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流涌尾社区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金泰社区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南 城:蛤地社区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周溪社区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中 堂:江南社区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潢涌村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望牛墩:扶涌江村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寮厦村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麻 涌:大步村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麻三村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石 碣:西南村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刘屋村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高 埗:冼沙村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低涌村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洪 梅:乌沙村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道 滘:大岭丫村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昌平村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厚 街:寮厦社区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竹溪社区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沙 田:齐沙村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稔洲村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长 安:沙头社区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上角社区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寮 步:岭厦村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下岭贝村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横坑社区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大岭山:大沙村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农场社区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杨屋村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大 朗:大井头社区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大朗社区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求富路社区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黄 江:大冚村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新市社区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樟木头:裕丰社区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官仓社区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凤 岗:雁田村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黄洞村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塘 厦:莆心湖社区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横塘社区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谢 岗:泰园社区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谢岗村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清 溪:土桥村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清厦村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常 平:常平社区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桥沥村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木棆村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桥 头:桥头社区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石水口村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横 沥:村尾村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隔坑村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东 坑:东坑村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黄屋村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企 石:霞朗村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企石村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石 排:福隆村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赤坎村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茶 山:卢边村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京山村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二、先进个人(185人)
(一)镇街领导先进个人(16人)
袁国超(东城街道原党委副书记)
叶爱青(万江街道党委委员)
马小其(南城街道党委委员)
杨翰卿(望牛墩镇党委委员)
伦楚能(麻涌镇党委委员)
刘锦松(石碣镇党委委员)
陆宝军(道滘镇党委委员)
林景畅(厚街镇党委委员)
陈锦波(大岭山镇原党委副书记)
叶桂平(大朗镇党委委员)
赵智佳(樟木头镇党委副书记)
巫惠平(凤岗镇党委委员)
卢海祥(塘厦镇党委委员)
何智斌(谢岗镇党委委员)
罗建军(清溪镇原党委委员)
赵东闽(常平镇党委委员)
(二)镇街中心领导先进个人(17人)
冼柏深(石龙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主任)
叶晓中(沙田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主任)
李文锋(大岭山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主任)
刘吉林(黄江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主任)
罗成昌(塘厦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主任)
殷伟荣(清溪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主任)
黄金田(东坑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主任)
何创柏(莞城街道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常务副主任)
刘妙云(东城街道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副主任)
朱惠清(万江街道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副主任)
张志和(南城街道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副主任)
邓建标(望牛墩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副主任)
陈一兵(厚街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副主任)
陈 君(寮步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副主任)
连锦仁(樟木头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副主任)
吴奇伟(凤岗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副主任)
朱志新(谢岗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副主任)
(三)成员单位先进个人(31人)
陈纪飚(市企工委)
邓珊珊(市委宣传部)
何宇扬(市综治办)
林龙宗(市法制局)
刘蕴贤(市经协办)
罗桂森(市教育局)
谢博运(市公安局)
莫晓宇(市民政局)
徐险峰(市司法局)
卢雪梅(市财政局)
罗自强(市人力资源局)
林淑华(市社会保障局)
何贤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张 曙(市房产管理局)
黎俊锋(市交通运输局)
吴 昕(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邓乐怀(市卫生局)
陈文锋(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叶丽娟(市物价局)
叶志锋(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蒋鹏程(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何志雄(市总工会)
何学文(团市委)
王硕芬(市妇联)
袁佳宁(市地方税务局)
陈 玺(市工商管理局)
张小凤(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艾 民(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
庄学华(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
蓝兹钱(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
刘芳娜(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
(四)镇街中心(站)先进个人(121人)
莞 城:李丽娟、叶锦凤、胡玉玲、卢伟文
石 龙:陈德成、陈瀚元、何敏怡
虎 门:陈润华、邓丽芳、林炽兴、谭柏良、卢柏安
东 城:苏月凤、袁志坚、钟莫枢、黎耀洪
万 江:何锦平、唐汝春、叶润权、杜举贤、陈沛根
南 城:方国洪、张锦辉、张志森、罗胜稳
中 堂:李晓霞、戴志成、吴耀光
望牛墩:李桂彬、陈福林、卢汉光
麻 涌:莫惠如、黄杰均、韦浩康、陈耀坤
石 碣:刘健柏、何成稳、金玉兴、陈树松
高 埗:宋泽青、温炳文、黄卢厚
洪 梅:胡万玄、邓秀颜、黄旭辉、杜金安
道 滘:李建华、刘志辉、王然发
厚 街:刘富祥、陈 军、王润明、方沛球
沙 田:陈炬忠、黎炳权、黄耀辉
长 安:蔡建新、李宇文、江伍常、孙明光、李裕文
寮 步:彭建坤、邓柱怀、尹荏棠、温健桦
大岭山:江锦英、黎锐斌、陆路明、钟耀培、欧阳志全
大 朗:唐庆生、叶志安、叶创新、黄浩深、蔡伟平
黄 江:梁月娟、陈耀辉、梁沛求、陈治良
樟木头:蔡贵来、蔡秀平、蔡运洪
凤 岗:赖定帮、黄建君、邓顺谊、连晓文
塘 厦:叶善琴、郭群弟、罗德寿、罗柏林
谢 岗:朱想杰、罗汝明、谢焕文、朱金成
清 溪:张学会、钟月明、黄权升、陈贵和
常 平:陈锐光、周礼彪、陈连安、黎健球
桥 头:邓炜锋、邵全森、莫程希
横 沥:陈英儿、梁锐权、叶特祥、吴志芬
东 坑:苏惠全、卢伟宁、黄合伦
企 石:李金群、姚志良、杨卓祺
石 排:曾晓玲、罗龙德、王国辉
茶 山:梁伟滨、卢灿荣、叶浩良 |
| 关于表彰2011年度东莞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2011年,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镇街、各有关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的总体要求,扎实推进新莞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着力畅通新莞人入户渠道,强化新莞人信息化管理,维护新莞人合法权益,加强新莞人文化建设,取得了良好成效,为团结新老莞人、增进社会和谐、推动转型发展、建设幸福东莞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树立标杆、宣传典型,市政府决定表彰成绩突出的塘厦镇等115个先进集体和袁国超同志等185位先进个人。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再接再厉,继续攻坚克难,力争在今后工作中取得更加优异的成绩。希望全市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受表彰单位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做法,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全面提升新莞人服务管理工作水平,为东莞实现更高水平的崛起提供新的强大动力。
附件:2011年度东莞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2011年度东莞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一、先进集体(115个)
(一)先进镇街(19个)
甲类镇街:塘厦、东城、南城、莞城、厚街
乙类镇街:石龙、凤岗、清溪、石碣、大朗、万江、大岭山
丙类镇街:望牛墩、东坑、麻涌、谢岗、道滘、洪梅、横沥
(二)先进单位(15个)
市委宣传部、市综治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局、市社会保障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房产管理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团市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
(三)单项工作成绩突出奖(8个)
出租屋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奖:南城、沙田
维权服务工作成绩突出奖:石龙、厚街
创新工作成绩突出奖:道滘、樟木头
宣传工作成绩突出奖:寮步、塘厦
(四)关爱新莞人优秀企业(5个)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广东建邦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五)先进服务站(68个)
莞 城:博厦社区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创业社区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石 龙:西湖村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虎 门:虎门寨社区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大宁社区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龙眼社区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东 城:岗贝社区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峡口社区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万 江:拔蛟窝社区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流涌尾社区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金泰社区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南 城:蛤地社区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周溪社区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中 堂:江南社区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潢涌村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望牛墩:扶涌江村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寮厦村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麻 涌:大步村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麻三村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石 碣:西南村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刘屋村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高 埗:冼沙村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低涌村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洪 梅:乌沙村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道 滘:大岭丫村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昌平村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厚 街:寮厦社区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竹溪社区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沙 田:齐沙村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稔洲村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长 安:沙头社区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上角社区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寮 步:岭厦村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下岭贝村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横坑社区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大岭山:大沙村新莞人服务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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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先进个人(185人)
(一)镇街领导先进个人(16人)
袁国超(东城街道原党委副书记)
叶爱青(万江街道党委委员)
马小其(南城街道党委委员)
杨翰卿(望牛墩镇党委委员)
伦楚能(麻涌镇党委委员)
刘锦松(石碣镇党委委员)
陆宝军(道滘镇党委委员)
林景畅(厚街镇党委委员)
陈锦波(大岭山镇原党委副书记)
叶桂平(大朗镇党委委员)
赵智佳(樟木头镇党委副书记)
巫惠平(凤岗镇党委委员)
卢海祥(塘厦镇党委委员)
何智斌(谢岗镇党委委员)
罗建军(清溪镇原党委委员)
赵东闽(常平镇党委委员)
(二)镇街中心领导先进个人(17人)
冼柏深(石龙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主任)
叶晓中(沙田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主任)
李文锋(大岭山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主任)
刘吉林(黄江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主任)
罗成昌(塘厦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主任)
殷伟荣(清溪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主任)
黄金田(东坑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主任)
何创柏(莞城街道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常务副主任)
刘妙云(东城街道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副主任)
朱惠清(万江街道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副主任)
张志和(南城街道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副主任)
邓建标(望牛墩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副主任)
陈一兵(厚街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副主任)
陈 君(寮步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副主任)
连锦仁(樟木头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副主任)
吴奇伟(凤岗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副主任)
朱志新(谢岗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副主任)
(三)成员单位先进个人(31人)
陈纪飚(市企工委)
邓珊珊(市委宣传部)
何宇扬(市综治办)
林龙宗(市法制局)
刘蕴贤(市经协办)
罗桂森(市教育局)
谢博运(市公安局)
莫晓宇(市民政局)
徐险峰(市司法局)
卢雪梅(市财政局)
罗自强(市人力资源局)
林淑华(市社会保障局)
何贤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张 曙(市房产管理局)
黎俊锋(市交通运输局)
吴 昕(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邓乐怀(市卫生局)
陈文锋(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叶丽娟(市物价局)
叶志锋(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蒋鹏程(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何志雄(市总工会)
何学文(团市委)
王硕芬(市妇联)
袁佳宁(市地方税务局)
陈 玺(市工商管理局)
张小凤(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艾 民(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
庄学华(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
蓝兹钱(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
刘芳娜(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
(四)镇街中心(站)先进个人(121人)
莞 城:李丽娟、叶锦凤、胡玉玲、卢伟文
石 龙:陈德成、陈瀚元、何敏怡
虎 门:陈润华、邓丽芳、林炽兴、谭柏良、卢柏安
东 城:苏月凤、袁志坚、钟莫枢、黎耀洪
万 江:何锦平、唐汝春、叶润权、杜举贤、陈沛根
南 城:方国洪、张锦辉、张志森、罗胜稳
中 堂:李晓霞、戴志成、吴耀光
望牛墩:李桂彬、陈福林、卢汉光
麻 涌:莫惠如、黄杰均、韦浩康、陈耀坤
石 碣:刘健柏、何成稳、金玉兴、陈树松
高 埗:宋泽青、温炳文、黄卢厚
洪 梅:胡万玄、邓秀颜、黄旭辉、杜金安
道 滘:李建华、刘志辉、王然发
厚 街:刘富祥、陈 军、王润明、方沛球
沙 田:陈炬忠、黎炳权、黄耀辉
长 安:蔡建新、李宇文、江伍常、孙明光、李裕文
寮 步:彭建坤、邓柱怀、尹荏棠、温健桦
大岭山:江锦英、黎锐斌、陆路明、钟耀培、欧阳志全
大 朗:唐庆生、叶志安、叶创新、黄浩深、蔡伟平
黄 江:梁月娟、陈耀辉、梁沛求、陈治良
樟木头:蔡贵来、蔡秀平、蔡运洪
凤 岗:赖定帮、黄建君、邓顺谊、连晓文
塘 厦:叶善琴、郭群弟、罗德寿、罗柏林
谢 岗:朱想杰、罗汝明、谢焕文、朱金成
清 溪:张学会、钟月明、黄权升、陈贵和
常 平:陈锐光、周礼彪、陈连安、黎健球
桥 头:邓炜锋、邵全森、莫程希
横 沥:陈英儿、梁锐权、叶特祥、吴志芬
东 坑:苏惠全、卢伟宁、黄合伦
企 石:李金群、姚志良、杨卓祺
石 排:曾晓玲、罗龙德、王国辉
茶 山:梁伟滨、卢灿荣、叶浩良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83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在倒运海水道槎滘河段进行铺设过河水管工程施工作业,为了确保施工作业的顺利进行及过往船舶的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作业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航时间:2011年12月24日的0800时至1800时止。工程提前或延迟完成不再另行通告。
二、封航水域:倒运海水道槎滘河段水域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粤顺德工8313、粤顺德货8325。
四、注意事项:
1、施工作业期间,施工水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禁止船舶通航。现场设有警戒船,请过往船舶加强了望,听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
2、封航解除后,船舶必须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保持慢速、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吴思忠 15017060255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83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在倒运海水道槎滘河段进行铺设过河水管工程施工作业,为了确保施工作业的顺利进行及过往船舶的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作业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航时间:2011年12月24日的0800时至1800时止。工程提前或延迟完成不再另行通告。
二、封航水域:倒运海水道槎滘河段水域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粤顺德工8313、粤顺德货8325。
四、注意事项:
1、施工作业期间,施工水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禁止船舶通航。现场设有警戒船,请过往船舶加强了望,听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
2、封航解除后,船舶必须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保持慢速、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吴思忠 15017060255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82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东恒大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东江北干流石湾河段进行石湾东江大桥加固工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12月24日至2012年1月20日。
二、作业水域:东江北干流石湾河段石湾东江大桥上下游100米水域范围内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粤惠州货2826。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在石湾东江大桥通航孔施工期间,作业区附近设有警戒船舶,希过往船舶驶经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丰才军 13600105289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82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东恒大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东江北干流石湾河段进行石湾东江大桥加固工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12月24日至2012年1月20日。
二、作业水域:东江北干流石湾河段石湾东江大桥上下游100米水域范围内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粤惠州货2826。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在石湾东江大桥通航孔施工期间,作业区附近设有警戒船舶,希过往船舶驶经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丰才军 13600105289 |
| 东莞市出席中国共产党广东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公示 | 经中国共产党东莞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圈选表决,同意徐建华等14名同志为东莞市出席中国共产党广东省第十一次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现将有关人选进行公示,征求党员、群众和各单位的意见。
一、公示人员名单
(一)各级党员领导干部
徐建华 市委书记;
袁宝成 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代市长;
甄瑞潮 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崔 建 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
李小梅(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黄冠球 市对外经济贸易局局长;
(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宁为民(女)市中医院内三科主任;
吴对林 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站长;
刘继云 东莞理工学院经济贸易系经济学基础教研室主任;
李志良 东莞广播电视台总编室主任。
(三)各条战线先进模范人物
钱 超 南城街道党委书记、人大联络委主任;
叶金玉 道滘镇大岭丫村党支部书记;
罗雪琴 东莞以纯集团公司厂长;
邓立新 横沥镇横沥村党支部书记。
二、在公示期限内,个人和单位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市委组织部反映公示对象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以个人名义反映的提倡签署或自报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本单位印章。
反映公示对象的情况和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借机诽谤和诬告。
三、公示时间:从2011年12月16日至2011年12月20日,共5天。
四、受理单位:中共东莞市委组织部组织一科
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 邮政编码:523888 联系电话:22836791 传真电话:22836777
中共东莞市委组织部2011年12月16日 |
| 东莞市出席中国共产党广东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公示 | 经中国共产党东莞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圈选表决,同意徐建华等14名同志为东莞市出席中国共产党广东省第十一次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现将有关人选进行公示,征求党员、群众和各单位的意见。
一、公示人员名单
(一)各级党员领导干部
徐建华 市委书记;
袁宝成 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代市长;
甄瑞潮 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崔 建 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
李小梅(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黄冠球 市对外经济贸易局局长;
(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宁为民(女)市中医院内三科主任;
吴对林 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站长;
刘继云 东莞理工学院经济贸易系经济学基础教研室主任;
李志良 东莞广播电视台总编室主任。
(三)各条战线先进模范人物
钱 超 南城街道党委书记、人大联络委主任;
叶金玉 道滘镇大岭丫村党支部书记;
罗雪琴 东莞以纯集团公司厂长;
邓立新 横沥镇横沥村党支部书记。
二、在公示期限内,个人和单位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市委组织部反映公示对象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以个人名义反映的提倡签署或自报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本单位印章。
反映公示对象的情况和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借机诽谤和诬告。
三、公示时间:从2011年12月16日至2011年12月20日,共5天。
四、受理单位:中共东莞市委组织部组织一科
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 邮政编码:523888 联系电话:22836791 传真电话:22836777
中共东莞市委组织部2011年12月16日 |
| 关于印发东莞市外经贸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外经贸发展“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东莞市外经贸发展“十二五”规划
“十二五”时期(2011—2015年),是东莞加快推进经济社会转型,向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迈进的关键时期,是外经贸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加快建设“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城市”的重要时期。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外经贸发展方式转变,实现我市外经贸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东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特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时期外经贸发展基本情况
“十一五”时期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平凡的五年,也是全市外经贸系统抢抓机遇、攻坚克难、屡创佳绩的五年。五年来,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和纷繁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全市外经贸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积极实施外源型经济转型升级“三大核心工程”,坚定信心、奋发进取、危中求进,千方百计保市场、保企业、保稳定,全力以赴促调整、促转型、促创新,推动全市外经贸发展呈现质量与速度同步提升、结构与效益日益优化的良好格局,跃上历史性新台阶,成为“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城市”,为“十二五”时期全市外经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一)总量扩张实现“五个翻番”
1、实际吸收外资翻番。“十一五”期间,全市累计实际吸收外资116.9亿美元,比“十五”期间的58.3亿美元增长100.5%。
2、外资工业总产值翻番。“十一五”期间,全市规模以上外资工业总产值为22760亿元,比“十五”期间的10080亿元增长125.8%。
3、外资企业税收翻番。“十一五”期间,全市外资企业累计税收总额(不含海关税收)918亿元,比“十五”期间的402亿元增长128.4%。
4、外贸出口总量翻番。“十一五”期间,全市外贸出口总量2979.2亿美元,比“十五”期间的1468.5亿美元增长102.9%。
5、高技术产品出口翻番。“十一五”期间,全市高技术产品出口总量1054.0亿美元,比“十五”期间的479.1亿美元增长120.1%。
(二)结构调整实现“五个优化”
1、产业结构优化。“十一五”期间,全市新签第三产业外资项目500宗,投资总额33.52亿美元,占同期利用外资17.61%,比“十五”期间提高10.24个百分点。
2、新签项目质量优化。“十一五”期间,全市新签和增资投资总额超千万美元项目365宗,比“十五”期间多45宗;项目投资总额120.2亿美元,占同期全市利用外资63.14%,比重较“十五”期间提高3.94个百分点。新签和增资世界500强项目44宗,新签服务外包项目30宗,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总部3个,新签装备制造业项目650宗,项目投资总额34.6亿美元,占同期全市利用外资18.2%,比重较“十五”期间提高2.9个百分点。
3、出口市场结构优化。“十一五”期间,我市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继续深化,新兴市场出口总量比“十五”时期增长142.8%,占全市出口15.0%,比“十五”期间提高6.7个百分点。
4、出口贸易方式优化。“十一五”期间,一般贸易出口总量比“十五”时期增长605.5%,占全市出口8.79%,比重比“十五”期间提高6.26个百分点,增幅高于加工贸易31.2个百分点。特别是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我市一般贸易出口一枝独秀,2009年一般贸易出口逆势增长17.3%,2010年继续高速发展,同比增长63.1%。
5、出口企业主体优化。随着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深入,“十一五”期间我市民营进出口企业总量突飞猛进,全市新批进出口经营权民营企业5599家,占历年总量的97.8%。民营企业出口总量比“十五”时期增长267.3%,占同期全市出口15.8%,比重较“十五”期间提高7.1个百分点。
(三)企业发展实现“五个转型”
1、企业形态转型。建立了来料加工企业不停产转三资企业的“无障碍通道”,在全省率先实现企业不停产转型的实质性运作。2008年以来,全市共有2065家“非法人”来料加工企业转为法人企业。
2、经营模式转型。一批企业从原来单纯的组装加工,逐步转向研发、设计、核心制造。2008年以来,全市外资企业新增研发中心(机构)239家,新增外资企业地区总部3个,新增拥有自主品牌(母公司或东莞公司品牌)的加工贸易企业521家,新增海内外注册品牌974个。我市出口300强企业基本上实现了“设计+生产”的运作模式。
3、销售市场转型。一批企业从只做海外市场,转为兼顾国内外市场。全市外资企业内销总额从2005年的885亿元发展到2010年的2054亿元,占企业内外销比重从2005年的19.7%提高到2010年的30.9%,提高11.2个百分点。
4、产业链集聚转型。加工贸易产业从过去的简单加工向深加工配套协作不断深化,目前70%以上的加工贸易企业有深加工结转业务。“十一五”期间,全市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总量2164.4亿美元,是“十五”期间的1.8倍。在发展加工制造业的同时,加快引进产业服务业。“十一五”期间,引进服务业项目592宗,投资总额39.11亿美元,占同期利用外资20.55%,比重较“十五”期间提高11.55个百分点。
5、产品结构转型。“十一五”期间,全市机电产品出口总量扩大,比重不断提升。五年来,全市机电产品出口2141.7亿美元,比“十五”期间增长116.6%,机电产品出口总额占全市外贸出口总额的71.9%,比“十五”期间提高4.6个百分点。
二、“十二五”时期外经贸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十二五”时期,国内外宏观环境将继续发生深刻而复杂的变化。国际金融危机推动了全球经济格局的调整,世界经济的重心和主题将发生改变,全球经济增长和外需增长速度放缓。支撑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的外部条件和内在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各种结构性、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凸显,国内加工贸易政策逐步收紧,转型升级扶持政策逐步增多。东莞外经贸发展的产业基础比较扎实,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稳步推进,具备转变外经贸发展方式的现实基础和发展动力,但经济社会处于改革攻坚的关键时期,土地、环境、能源、用工等制约明显加剧。从总体上看,我市外经贸发展既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也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机遇与挑战并存,但机遇大于挑战,将迎来转变外经贸发展方式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一)世界经济总体复苏的机遇与贸易保护主义不断升温的挑战并存
国际金融危机及其引发的自二战以来最严重的世界性经济衰退,终结了自上世纪80年代、特别是本世纪以来,以全球市场整合和扩大规模经济为特征的世界经济较快增长的态势。但金融危机本身实质上是对全球经济失衡的一次强制性调整,不会改变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大趋势,推动贸易投资自由化和多边贸易体制建设,重构全球金融体系,仍将是世界各国实现经济发展和繁荣的必然选择,世界经济将会出现在调整中逐渐复苏的趋势。
但是,随着各国经济复苏进程进一步分化,美欧日等主要经济体宏观政策自顾倾向强化。从中期来看,货币汇率博弈加剧,企业经营风险上升,势必影响国际贸易发展,国际贸易和投资保护主义呈长期化趋势,特别是与国际贸易规则不直接冲突的“新贸易保护主义”将会进一步升温,贸易保护手段更趋多样化,表现形式愈加隐蔽。传统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保护手段仍被频繁使用,技术壁垒、绿色壁垒、知识产权保护、劳工标准等贸易壁垒花样翻新,从具体产品层面向产业政策、汇率制度等宏观层面延伸的态势更加明显,我市开放型经济“十二五”时期遭受贸易摩擦将呈常态化。
(二)国内市场不断扩大的机遇与外需增长动力不足的挑战并存
全球金融危机弱化了美国市场主导的全球化,中国迅速崛起并且持续增长消费潜力,正在成为一个世界性大市场形成的基础。“十二五”期间,我国更加强化了“扩大内需、改善民生,不断地扩大国内中等收入群体,实现共同富裕”的发展战略,扩大内需和改善民生的政策效应将继续显现。特别是中国GDP总量在位于世界前列的同时,人均GDP在2010年达到4000美元,消费市场需求进入快速增长阶段。“逐步使我国国内市场总体规模位居世界前列”将成为我国未来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
与此同时,金融危机所造成的经济失衡严重影响了全球经济复苏的速度,世界范围内制造业产能严重过剩、发达国家失业率居高不下、内需不振。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将调整以往透支、负债消费的模式,经济发展战略注重回归实体经济,重振制造业,强化出口引擎;发展中国家也将调整过分依赖出口拉动经济发展的模式,全球经济在再平衡调整过程中将会抑制外部需求的扩张。企业面临着外部需求不足、订单减少、出口价格下降的问题。
(三)全球经济发展酝酿突破的机遇与传统优势丧失的挑战并存
历史经验表明,全球每一次大的经济危机都会伴随着科技的新突破,进而推动产业革命,催生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金融危机后新兴产业已经成为各国走向经济复兴的选择和重点,以美国、日本、欧盟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纷纷加大了新兴产业方面的技术研发投入力度,努力推动其向产业化方向方展,力图依靠科技创新培育新的增长点,新一轮全球经济增长将依托新的技术突破,并催生新的产业、新的经济结构和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必然将改变世界经济增长的轨迹和旧有的格局。
在世界步入大变革、大调整、新周期的同时,加工贸易过度依靠低成本竞争的方式越来越难以适应国际竞争的需要。未来五年,生产要素成本将处于集中上升期。各国普遍实施的量化宽松货币政策,造成全球流动性泛滥,能源、原材料价格将随着国际游资炒作和国内资源性产品价格的改革进一步提高。人民币持续升值,自2010年6月汇改重启至今,人民币兑美元升值幅度超过5%,今年以来,人民币兑美元依旧保持了持续上升的势头。劳动力结构性紧缺状况将持续较长时间,加工贸易长期以来赖以快速增长的低成本比较优势逐步丧失。随着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实施,内陆各省区、沿边地区、北方沿海地区后发优势明显,广东沿海特别是东莞原有的区域和政策优势将逐步减弱。
(四)市场倒逼推动转型升级的机遇与产业层次不高的挑战并存
我市外贸企业整体上还处于全球价值链的中低端,绝大多数加工贸易企业依然从事终端产品的贴牌加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出口商品比重小,技术水平和产品附加值还不高,知名品牌还不多,企业核心竞争力还不强,多数企业对形势和政策的变化缺乏充分准备和长期应对机制,总体抗风险能力和竞争力不强。与金融危机时企业主要面临国际市场萎缩的压力相比,目前我市加工贸易企业既面临国际市场持续萎缩的困境,又承受着经营成本持续上涨的压力。相当部分加工贸易企业正在面对不亚于金融危机时期的严峻形势,对长期依赖低成本出口导向的东莞外经贸发展方式,形成越来越强烈的市场“倒逼”机制,促使企业对转型升级的认识高度统一,应对困境、转型发展的行动更加积极。越来越多的出口企业忧患意识明显,加快产品更新换代和转型升级的意愿十分强烈。自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很多企业主动应对、苦练内功,努力将危机化为机遇,积极转变经营形态、调整产品结构、扩大市场份额、提升企业管理、加大研发力度等,出口产品更加注重从量的扩张向质的提升转变;利润空间更加注重从加工制造向研发创新和品牌营销两端获取;市场开拓更加注重从国外市场向国内市场转变。一大批加快推进自主创新的企业脱颖而出,成为我市推动转型升级、转变发展方式的强大支撑。
(五)获得先行先试政策的机遇与深层次矛盾凸显的挑战并存
我市外经贸经过长期高速发展后积累的综合竞争力不强、利用外资后劲乏力、区域发展不平衡、人力资源储备不足等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转变外经贸发展方式的体制、机制性障碍依然较多,解决转型升级过程中涉及到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面临诸多方面压力。与此同时,我市率先在全国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以创新之举破解外经贸发展难题,以加工贸易的加速转型引领全市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改变,得到了上级的充分肯定,取得了明显成效。商务部、人保部、海关总署将东莞确定为“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城市”,省政府与商务部、海关总署签署的省部合作协议明确东莞六方面先行先试。在破解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重大瓶颈问题,促进外经贸发展方式实现根本性转变方面,我市再次获得“先行先试”的重大发展机遇。
(六)日韩台新兴产业转移的机遇与区域竞争加剧的挑战并存
国际产业结构的调整将带动国际直接投资规模迅速扩大,并导致新一轮产业转移在深度、广度和内容上都将发生深刻变化。一是市场导向更趋明显。金融危机之后,发达国家超前消费力量大大减弱,世界生产加工能力相对过剩,市场成为重要的战略资源。在市场因素变化影响下,未来一定时期内,国际产业转移将以满足东道国消费市场需求为主要特点,国际产业转移的最终产品特征日益明显。二是产业链整体转移更趋明显。随着国际产业竞争的激烈化,为降低生产成本、抢夺市场先机,在市场导向的前提下,跨国企业不再仅限于向外转移不具有优势的落后产业,而是同时转移包括新兴产业在内的先进产业,使得产业转移的周期大大缩短。随着周期的缩短,国际产业分工将由过去产业之间的分工向产业内分工延伸,由生产环节向研发环节和品牌营销环节延伸,呈现生产转移与技术转移同步、制造环节转移与流通服务等多环节转移同步的特征。三是中国成为国际产业转移主要承接地的特征更趋明显。2010年,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FDI(外国直接投资)流量首次超过全球FDI总流量的一半以上,其中,中国吸引外资首次超过千亿美元,位居全球第二,发展中国家第一,约占全球FDI总流量的十分之一。为贴近市场以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跨国公司加快在中国的资源重组和布局调整,日韩台等地区先进制造业尤其是新一轮新兴产业转移正在兴起,机遇稍纵即逝。与此同时,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国内城市都把招商引资作为实现“保增长、调结构”的重要抓手,抢占国际国内资本流动的竞争日趋白热化。而我市原有的一些优势在弱化,新的优势尚在培育,招商引资吸引力明显弱化,正面临着“标兵渐远、追兵渐近”的竞争态势。
总体上,“十二五”时期全市开放型经济发展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更加复杂:外部需求拐点更趋明显,欧美市场需求继续徘徊复苏,新兴市场需求加速成长;企业经营拐点更趋明显,中小企面对更大的市场倒逼,大企业趁势做大做强;产业转移拐点更趋明显,传统产业部分加工环节向外转移,新兴产业加速进入;国家政策拐点更趋明显,加工贸易政策逐步收紧,转型升级扶持政策逐步增多;市场拐点更趋明显,西方不亮东方亮,企业加速拓展内销市场。
三、“十二五”时期外经贸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施《珠三角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为主轴,以“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为核心,以加快转变外经贸发展方式为主线,按照外源型经济转型升级“三大核心工程”的战略思路和“稳增长、调结构、促平衡”的总体要求,坚持把招商引资与转型升级同步谋划、同步推进,着力加强服务体系构建、大企业引进、传统产业提升、经营模式转变、外贸结构优化等五方面建设,推动全市开放型经济在平稳发展的基础上加速转型优化,率先实现加工贸易由规模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全面建设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城市。
(二)主要目标
“十二五”期间,力争我市外经贸发展实现“四个转型、四个升级”。四个转型:企业投资形态从劳动密集型、资源密集型向资金、技术和劳动“三密集”转型;企业生产方式从OEM(贴牌加工)向ODM(委托设计生产)再到OBM(自有品牌营销)转型;企业经营模式从“生产车间”向高端制造、设计研发、品牌营销等总部要素并举转型;企业市场销售从单一外销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并举转型。四个升级:产品升级,加工贸易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明显提高;企业升级,总部经济、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加快发展,经济贡献明显提高;产业升级,产业链向上下游、纵深方向延伸,产业配套、技术溢出及国内配套带动显著提升;环境友好升级,更加注重低碳环保与清洁生产。
1、产业优势地位巩固提升。“十二五”期间,全市规模以上外资工业总产值年均增长10%,到2015年达8010亿元;规模以上外资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0%,到2015年达1720亿元。外贸进出口年均增长8%,打造全国综合性出口基地和专业集群出口基地。
2、吸收外资质量明显提高。“十二五”期间,全市年均合同外资与实际外资总量稳定在50亿美元以上;全市每年新签、增资和实际到资超1000万美元项目超过100个。现代服务业利用外资比重进一步提高,力争服务业利用外资比重超过15%。
3、战略性新兴产业加速聚集。进一步加大对日韩台地区的招商引资,加快引进发展高端电子信息、高端设备制造、半导体照明、太阳能光伏、电动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引进培育一批核心技术、核心企业、核心产品和核心人才,形成集聚规模。
4、企业经营结构明显优化。“十二五”期间,推动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发展潜力高、前景好的“非法人”来料加工企业基本转型为法人企业。新增2000家民营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参与全球产业分工,推动加工贸易经营主体多元化。引进和培育一批集投资、研发、采购、生产、品牌、营销一体的具有完整价值链的总部要素企业。
5、产品技术含量明显提高。“十二五”期间,全市机电产品出口年均增长10%,到2015年达797亿美元;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年均增长12%,到2015年达426亿美元。
6、自主创新能力明显增强。“十二五”期间,全市外资企业新增研发中心或研发机构500家以上,新增境内外注册商标500个以上,培育新增高新技术后备企业100家以上。
7、市场开拓能力明显增强。“十二五”期间,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国内销售总额年均增长15%,到2015年达4091亿元。继续巩固对欧美、日本等传统出口市场,深度拓展东盟等新兴市场,新兴市场出口年均增长20%,一般贸易出口年均增长20%。
8、管理模式加快改革创新。建设“东莞市加工贸易服务管理平台”,首先应用到外经贸、海关、加工贸易企业三方电子化联网管理,并逐步延伸到外汇管理、税务、检验检疫等部门的相关业务。积极推进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创新,扩大加工贸易企业分类通关试点范围,创新加工贸易备案、核销、单损耗制度,在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集聚区域研究试行加工贸易电子围网管理;探索东莞特色的“口岸保税物流”,加快建设现代物流新兴城市。
四、“十二五”时期东莞外经贸发展的重要举措
(一)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转变外经贸发展方式
1、转变来料加工企业形态。完善和落实来料加工企业不停产转型的模式,为企业度身制定转型方案,落实专人为转型企业提供业务指导。重点跟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以及投资额超500万美元的来料加工企业,分类指导企业转型,协调解决企业转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力求优质来料加工企业率先转型。定期收集整理来料加工企业转型过程中的实际操作问题,加强部门及有关机构协调,解决实际操作问题。
2、推动企业拓展内销市场。进一步加强与黄埔海关合作,在提供有效担保前提下,试点将加工贸易内销“集中申报”模式扩大到非联网监管企业,优化加工贸易内销管理环境。设立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审批专门窗口,加强部门协作及时解决企业内销问题,建立内销“快速通道”;完善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预审核制度,及时办理内销征税手续,提高效率。加强与香港贸发局等机构的合作,联手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展览会,带动加工贸易企业品牌成长。与大型商场的合作实施“出口企业内销辅导计划”,在国内大型卖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品牌产品专卖场地,提升东莞外贸产品在国内的知名度。加强与电子商务平台合作,在网上交易平台设立“东莞制造”专区,支持在莞加工贸易企业利用商务网开拓国内市场。发挥好“外博会”、“台博会”、“大麦客”等内销平台作用,拓宽加工贸易企业的内销渠道,扩大内销份额。
3、鼓励企业创立自主品牌。积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和商标(品牌)战略,做好名牌名标的评价认定和推荐工作。深入推进品牌创建试点工作,重点选取100家具备潜力的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推动创立自主品牌试点企业,实行挂钩扶持机制,指导企业办理内销相关手续,并给予资金激励。鼓励港台企业通过建立大型品牌产品专卖场,发展品牌连锁、专卖店等现代流通模式,集中力量打造和培育东莞外商的自有品牌。鼓励加工贸易企业以自主品牌出口,优先安排名牌名标企业参加国内重要展会和国际性专业会展,加强对企业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指导,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在境内外注册商标、申请专利。
4、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创新。优化加工贸易企业科技创新环境,充分发挥“科技东莞与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等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鼓励现有加工贸易企业设立研发中心或研发机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加工贸易企业购买专利,加快专利成果的产业化。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提高生产自动化程序。依托各类科技园区和产业集群,支持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在东莞建设公共技术创新平台、工业设计中心、检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鼓励优势传统产业全面运用信息化手段改造提升,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企业创新能力。加强与香港生产力促进局、台湾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港台生产力辅导机构合作,为企业生产流程再造、精细化管理、应用科技手段提升生产力等方面提供辅导。引导和推动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申请境内外专利,加快企业技术创新步伐,带动重点产业竞争力提升。
(二)提高利用外资水平,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引进培育优质大项目。坚持“招商地区要向日韩台地区集中、招商对象要向先进制造业集中、招商力量要向定向目标集中”的招商引资“三集中”原则,进一步深化招商引资研究,细化招商引资的目标对象,大力引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加快培育和发展高端电子信息、高端设备制造、半导体照明、太阳能光伏、电动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努力打造一批带动力强、产业链完善的高端产业、支柱行业、龙头项目和总部企业,不断增强产业发展后劲。把握好日本“3·11”地震带来的日资企业产业重组和战略转移的机会,引导和动员更多日本企业将总部要素和高端生产线转移到东莞。同时,立足现有企业资源,充分利用我市现有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目多、大企业投资规模大、投资时间长、投资项目多等资源优势,密切跟进有意向的增资项目,不断鼓励企业增加研发设计、营销管理、财务结算等总部要素。积极引导现有企业尤其是大企业优化内部资源配置,整合重组,进一步提高企业综合实力。
2、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把服务业发展作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重点,加快发展生产服务业,重点发展金融、物流、商务会展、信息服务、文化创意、总部经济、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以及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促进现代服务业和制造业金融融合发展。抢抓新一轮以服务外包为特征的国际服务业转移的机遇,完善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政策,加快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3、创新招商引资手段。开展日韩台驻点招商作用,瞄准日韩台地区的目标引进企业开展高层登门招商,增强招商引资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瞄准有意向在华南地区拓展国内市场的海内外企业,组织好专场招商推介,推动企业加速在华南地区的布点。把登门招商与解决外商在莞生产经营问题相结合,切实增强外商扩大投资的信心。继续加强与各国驻粤领事馆、投资促进机构的沟通联系,借助其权威作用进行宣传推介;重视香港、日本、韩国、台湾以及欧美银行及投资促进机构在外商投资选择的影响作用,在境内外媒体、网络加大招商引资鼓励政策宣传力度。不断改进完善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网络平台建设,全方位、立体式推介东莞,提升东莞整体对外影响力。定期向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发送反映东莞投资环境和产业需求的电子邮件,吸引更多商客到东莞考察投资。
4、完善招商机制体制。调整充实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赋予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认定重大外商投资项目、参与重大项目招商谈判、督促指导招商引资工作的职能。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现场办公会议,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研究解决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建立招商引资的快速反应工作机制,对大项目来莞考察事宜,要迅速启动响应,指定专人参与接待考察、洽谈、咨询、决策等,以最短时间答复咨询调查,以最高规格接待考察洽谈,以最快决策满足洽谈条件,以最大力度促进项目落户。建立高层联络机制,细化招商引资的目标对象,实施市镇领导挂帅,联合和协助镇街开展高层拜访交流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其最新投资动向,量身定做个性化服务方案,提高招商引资的针对性。强化招商考核机制,建立招商引资综合考评体系,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和条款,并纳入镇街(园区)领导班子考核范畴。
5、优化整合招商资源。通过引导资源合理配置和产业梯度发展,促进各类产业向园区集中,强化城市产业集聚效应,重点打造以松山湖为龙头的园区经济带,完善松山湖各项功能配套,营造良好的生活、创业和人文环境,加速集聚高端产业和人才;加强东莞生态产业园宣传推广,以城市湿地为特色,发展现代高端产业、循环经济和生态产业示范园区,加快集聚一批先进制造业项目;着力打造以虎门港为依托的物流经济带,把虎门港建设成为珠三角地区工业产品、原材料、石化产品的重要港口和保税物流中心,提升港口集散能力,加强虎门港保税物流园、立沙岛石化园的招商,积极引进精细化工和装备制造等产业。按照“统一开发、统一规划、统一招商、统一管理、利益共享”的原则,抓好“三旧”改造工程,积极盘活空置厂房,加快统筹可开发建设用地,高标准规划建设可供连片开发的土地承接大企业,提高土地资源承载力和集约用地水平。
(三)培育外贸发展新优势,提升外贸国际竞争力
1、大力开拓多元化市场。充分发挥国家、省稳定外需和拓展外需政策的集成效应,依靠新产品、新技术、新标准、新服务巩固欧美、日本、香港等传统市场,进一步提高市场占有率。结合中国—东盟自贸区、ECFA等多边、双边协议的签署,进一步调整完善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资助项目和标准,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和贸易融资规模。灵活运用区域性优惠原产地政策等手段,梳理和发掘一批符合东莞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境外知名展会,重点支持企业抱团深度拓展对东盟、非洲、南美、俄罗斯、印度和中东等新兴市场开拓力度。加快建设全国出口综合性基地和产业集群出口基地。
2、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大力推进科技兴贸,支持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自主营销商品扩大出口,促进出口产品走精品化、差异化发展的道路。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利用国际市场形成的规模经济,大力推动低碳、绿色型产品出口,大幅降低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在出口产品中的比重。调整劳动密集型产品类型,重新进行市场定位,着眼于产品的纵深发展,着力提高劳动密集型出口产品的档次、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引导和鼓励企业参与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环保、卫生和劳工标准等国际认证。
3、提升外贸主体竞争力。制定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扶持措施,树立一批在推动企业在制造水平提升、研发创新、企业总部要素集聚、自主品牌营销等方面率先取得显著成效的典型企业。积极引导大型外商投资企业优化内部资源配置,整合重组,把更高技术、更高附加值的研发、制造、营销环节转移或整合到我市。不断增加经营管理、资金管理、研发、营销、物流及支持服务等总部要素,形成一批集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具有较强国际竞争能力,代表东莞实力和形象的大型企业(集团)。大力扶持外向型民营经济发展,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参与全球分工,精心培育一批具有优势产品、核心技术、自主品牌的外向型民营龙头企业。
4、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建立完善服务贸易发展促进体系,大力推进与货物贸易形成互补的商务会展、仓储物流、金融保险、科技研发等服务贸易发展。积极争取国家部委支持,将东莞作为全国外包示范城市,加快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产业;积极申请国际服务外包保税监管试点,推动服务外包企业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充分利用东莞差异化的竞争优势,主动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产业的转移,特别是以信息技术产业、生物医药研发和金融外包市场为重点,做大做强一批服务外包企业。鼓励松山湖等园区尽早规划和建设服务外包示范区,高起点、高标准地规划和建设服务外包产业聚集地,支持松山湖发展保税贸易下的现代服务业,通过增强总部经济、物流的服务能力和支撑,促进软件开发、研发设计、数据处理、检测维修、融资租赁、物流配送等保税服务业务快速发展。
5、积极引导和扩大进口。实施进口发展战略,积极完善进口促进体系。鼓励企业扩大设备进口,完善我市各项外贸扶持资金,对符合产业导向的加工贸易企业进口用于技术改造提升、新产品制造、提高自动化水平、促进节能减排的生产性设备给予贴息补助,调动企业进口设备的积极性。以虎门港为载体构建东莞制造业与国际贸易商的供需嫁接平台,着力将东莞打造为进出口产品集散地。促进进口主体多元化,积极培育本地外贸经营主体。加强与国际知名展会组织的合作,积极引导境外机构和企业在国内举办进口商品展览会,定期组织我市进口企业或潜在进口企业赴境外开展有针对性的商业采购活动。用足、用好国家、省进口促进政策,扩大一般贸易进口,促进贸易平衡。
6、推动企业加快“走出去”。健全和完善“走出去”政策促进体系、服务保障体系和风险控制体系,加大对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的支持力度,支持有实力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通过并购、重组、战略合作等多种形式,获取境外知名品牌、先进技术、营销渠道、高端人才等资源,加快发展成为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成为我市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骨干力量和重要依托。
(四)加强区域合作,拓宽开放型经济发展空间
1、深化莞港澳经贸合作。推动落实粤港、粤澳合作框架协议的有关合作项目,积极落实CEPA先行先试政策,借鉴港澳先进经验,引进港澳国际航运、金融、物流、贸易、会展、旅游和创新中心等现代服务业项目,推进从业资格互认,形成分工合作、优势互补、错位发展的跨地区现代服务业格局。支持港澳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加强联席会议制度建设。积极引进港澳有优势的信息、科技、金融服务外包项目,构建服务外包品牌,联手建设松山湖科技产业园等服务外包基地。
2、提升莞台合作水平。以海峡两岸签署实施ECFA为契机,发挥台资企业聚集优势,稳定和发展现有台资企业,延伸产业链条,推动台资企业转型升级。加大对台招商引资力度,推动松山湖台湾高科技园建设,主动承接台湾新材料、新能源、新技术和文化创意等新兴产业转移,加强虎门港与台湾各港口合作,促进莞台物流业发展。推动台湾产业服务机构驻莞集中提供诊断辅导服务,加大台资企业技术研发、产品开发、品牌创建和拓展内销市场的力度。通过设立台商担保公司、鼓励台资企业上市、引进台湾金融机构来莞设立银行等渠道,为台商搭建融资服务平台。加强与台湾在经贸、现代农业、旅游、科技等领域的交流合作,提升在引进大项目和培育大企业等方面的合作层次。
3、加强与东盟地区合作。充分利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低税率的优惠政策和中国—东盟博览会的平台,扩大双方进出口贸易规模。积极进口东盟资源能源性产品,鼓励我市具有比较优势的家电、纺织服装、鞋类、家具等优质特色产品扩大对东盟的出口,积极开拓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等新兴市场。加大对东盟国家重点产业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新加坡等东盟国家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到我市开展投资合作,兴办一批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企业,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积极鼓励我市企业投资东盟,重点发展境外加工贸易、资源开发。
4、推进全方位对外合作。进一步拓展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加强与欧盟、北美、日本和韩国等发达经济体在产业、技术、贸易、投资、人才等领域的深度合作,加快引进和培育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强与东盟、非洲、南美、印度、俄罗斯、澳大利亚等在进出口贸易等领域的合作。
5、加强城市形象推介。整合各职能部门资源,以提高东莞的国际知名度和认可度为目标,加大境外媒体宣传投放力度,实施国际化形象推广,提升城市品牌形象,突出展示东莞营商优势,同时充分体现东莞现代制造业名城的城市形象、产业定位、发展理念和文化内涵,在重点招商国家区域和产业领域加大宣传力度,使东莞的国际化形象更加鲜明,更具吸引力和竞争力。创造条件举办国际性的论坛、年会等活动,邀请世界500强企业、跨国公司高层前来东莞参观考察。
五、“十二五”时期东莞外经贸发展的支撑与保障体系
(一)构建公共服务体系,优化外经贸政务环境
加快完善外经贸公共服务体系,持续优化外经贸发展软环境,推动外经贸发展从主要依靠要素成本和政策优势向主要依靠市场和软环境优势转变。深化外经贸管理体制改革,以推进加工贸易信息化管理为主要手段,加快建设“东莞市加工贸易服务管理平台”,增强审批效率和透明度。总结外经贸、海关、加工贸易企业三方电子化联网管理试点经验,完善三方联网管理模式,加快推广进程、扩大试点范围。
(二)创新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优化外经贸发展环境
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备案、核销制度,对风险大小不同的企业确定不同的监管模式,建立配套管理措施,在备案、深加工结转、外发加工、内销、核销、核查、通关等环节体现差别化待遇。进一步扩大适用加工贸易电子账册联网监管企业范围,加强加工贸易合同审批规范性审核,提高加工贸易合同审批质量,完善深加工结转商品归类管理。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提高检验检疫效率,简化外汇核销手续。
(三)强化口岸大通关建设,优化加工贸易监管环境
进一步扩大加工贸易企业分类通关试点范围,贯彻属地管理原则,研究和完善适应不同类型加工贸易企业的分类监管措施,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诚信守法、技术附加值高的生产型加工贸易A类及以上企业实行属地管理,采取更加便捷的通关优惠措施,对高风险企业则加大监管力度。探索建立虚拟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结合加工贸易企业分布特点,在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集聚区域研究试行加工贸易电子围网管理。加快发展两仓功能合一的综合保税仓库,在确保监管到位的前提下,将物理隔离监管转变为电子标签监管,使“两仓”的使用效率最大化,降低企业保税物流成本;积极争取发展适合物流供应链需求的,具有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支持符合条件的大企业申请设立自用型保税仓库,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加快发展保税物流。支持有需要的大型加工贸易企业设立保税仓库,通过开展维修业务实现出口产品售后服务需求。推动保税监管场所内的管理创新,探索在东莞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企业开展售后维修等业务。进一步加大对海关监管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配套监管查验设备、设施和信息化系统建设的投入。
(四)深入企业开展贴身服务,提升外经贸工作效能
继续巩固和完善我市“绿卡”制度、落实市政府与香港驻粤办、香港贸发局、香港四大商会、日本贸易振兴机构、韩国贸易馆等商会组织建立起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外商联络小组协调会议制度,关贸协调会议制度、世界500强企业跟踪服务制度、重大项目报批专责制度等,切实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增强企业的投资信心,以优质、高效的政府服务促进现有企业增资扩产。继续落实300强企业出口“高速通道”等工作措施,帮扶企业增加投资,扎根发展,做大做强。继续完善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服务中心,不断优化“一站式”转型升级服务平台的内部流程,对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碰到的实际问题提供政策咨询和贴身服务。落实“335”定期辅导机制,采取“一对一”方式密切跟进优质来料加工企业转型,注重引导企业在转变形态过程中加速整合资源,扩大投资,增加总部要素。
(五)完善外贸预警体系,提升外经贸抗风险能力
建立公平贸易快速反应机制,研究制定技术标准、安全标准、低碳标准等非传统贸易摩擦的应对预案。推进趋势预警、主要贸易国技术法规和标准预警、重点产品预警和专项预警。建立健全国外反垄断防范和应对机制。完善WTO(世界贸易组织)争端案件的启动机制。进一步加强与海关、检疫、税务、金融等部门的沟通,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着力提升全市外经贸整体抗风险能力。
(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优化外经贸事业发展环境
全面提高全市外经贸系统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需要的专业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公共服务能力。全面提升全市外经贸系统领导干部科学判断形势能力、驾驭市场经济能力、应对复杂局面能力、依法执政能力和立足大局开拓创新能力。加强培育专业能力强的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型人才队伍,专门引进国际贸易信息研究、商务谈判、法律、商务机构联络等人才。综合利用各种资源,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有计划、有步骤、有目的的开展外经贸系统培训工作,努力建设一支业务精湛、数量充足的外经贸领域专业人才队伍,为全市外经贸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基础。 |
| 关于印发东莞市外经贸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外经贸发展“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东莞市外经贸发展“十二五”规划
“十二五”时期(2011—2015年),是东莞加快推进经济社会转型,向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迈进的关键时期,是外经贸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加快建设“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城市”的重要时期。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外经贸发展方式转变,实现我市外经贸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东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特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时期外经贸发展基本情况
“十一五”时期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平凡的五年,也是全市外经贸系统抢抓机遇、攻坚克难、屡创佳绩的五年。五年来,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和纷繁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全市外经贸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积极实施外源型经济转型升级“三大核心工程”,坚定信心、奋发进取、危中求进,千方百计保市场、保企业、保稳定,全力以赴促调整、促转型、促创新,推动全市外经贸发展呈现质量与速度同步提升、结构与效益日益优化的良好格局,跃上历史性新台阶,成为“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城市”,为“十二五”时期全市外经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一)总量扩张实现“五个翻番”
1、实际吸收外资翻番。“十一五”期间,全市累计实际吸收外资116.9亿美元,比“十五”期间的58.3亿美元增长100.5%。
2、外资工业总产值翻番。“十一五”期间,全市规模以上外资工业总产值为22760亿元,比“十五”期间的10080亿元增长125.8%。
3、外资企业税收翻番。“十一五”期间,全市外资企业累计税收总额(不含海关税收)918亿元,比“十五”期间的402亿元增长128.4%。
4、外贸出口总量翻番。“十一五”期间,全市外贸出口总量2979.2亿美元,比“十五”期间的1468.5亿美元增长102.9%。
5、高技术产品出口翻番。“十一五”期间,全市高技术产品出口总量1054.0亿美元,比“十五”期间的479.1亿美元增长120.1%。
(二)结构调整实现“五个优化”
1、产业结构优化。“十一五”期间,全市新签第三产业外资项目500宗,投资总额33.52亿美元,占同期利用外资17.61%,比“十五”期间提高10.24个百分点。
2、新签项目质量优化。“十一五”期间,全市新签和增资投资总额超千万美元项目365宗,比“十五”期间多45宗;项目投资总额120.2亿美元,占同期全市利用外资63.14%,比重较“十五”期间提高3.94个百分点。新签和增资世界500强项目44宗,新签服务外包项目30宗,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总部3个,新签装备制造业项目650宗,项目投资总额34.6亿美元,占同期全市利用外资18.2%,比重较“十五”期间提高2.9个百分点。
3、出口市场结构优化。“十一五”期间,我市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继续深化,新兴市场出口总量比“十五”时期增长142.8%,占全市出口15.0%,比“十五”期间提高6.7个百分点。
4、出口贸易方式优化。“十一五”期间,一般贸易出口总量比“十五”时期增长605.5%,占全市出口8.79%,比重比“十五”期间提高6.26个百分点,增幅高于加工贸易31.2个百分点。特别是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我市一般贸易出口一枝独秀,2009年一般贸易出口逆势增长17.3%,2010年继续高速发展,同比增长63.1%。
5、出口企业主体优化。随着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深入,“十一五”期间我市民营进出口企业总量突飞猛进,全市新批进出口经营权民营企业5599家,占历年总量的97.8%。民营企业出口总量比“十五”时期增长267.3%,占同期全市出口15.8%,比重较“十五”期间提高7.1个百分点。
(三)企业发展实现“五个转型”
1、企业形态转型。建立了来料加工企业不停产转三资企业的“无障碍通道”,在全省率先实现企业不停产转型的实质性运作。2008年以来,全市共有2065家“非法人”来料加工企业转为法人企业。
2、经营模式转型。一批企业从原来单纯的组装加工,逐步转向研发、设计、核心制造。2008年以来,全市外资企业新增研发中心(机构)239家,新增外资企业地区总部3个,新增拥有自主品牌(母公司或东莞公司品牌)的加工贸易企业521家,新增海内外注册品牌974个。我市出口300强企业基本上实现了“设计+生产”的运作模式。
3、销售市场转型。一批企业从只做海外市场,转为兼顾国内外市场。全市外资企业内销总额从2005年的885亿元发展到2010年的2054亿元,占企业内外销比重从2005年的19.7%提高到2010年的30.9%,提高11.2个百分点。
4、产业链集聚转型。加工贸易产业从过去的简单加工向深加工配套协作不断深化,目前70%以上的加工贸易企业有深加工结转业务。“十一五”期间,全市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总量2164.4亿美元,是“十五”期间的1.8倍。在发展加工制造业的同时,加快引进产业服务业。“十一五”期间,引进服务业项目592宗,投资总额39.11亿美元,占同期利用外资20.55%,比重较“十五”期间提高11.55个百分点。
5、产品结构转型。“十一五”期间,全市机电产品出口总量扩大,比重不断提升。五年来,全市机电产品出口2141.7亿美元,比“十五”期间增长116.6%,机电产品出口总额占全市外贸出口总额的71.9%,比“十五”期间提高4.6个百分点。
二、“十二五”时期外经贸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十二五”时期,国内外宏观环境将继续发生深刻而复杂的变化。国际金融危机推动了全球经济格局的调整,世界经济的重心和主题将发生改变,全球经济增长和外需增长速度放缓。支撑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的外部条件和内在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各种结构性、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凸显,国内加工贸易政策逐步收紧,转型升级扶持政策逐步增多。东莞外经贸发展的产业基础比较扎实,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稳步推进,具备转变外经贸发展方式的现实基础和发展动力,但经济社会处于改革攻坚的关键时期,土地、环境、能源、用工等制约明显加剧。从总体上看,我市外经贸发展既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也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机遇与挑战并存,但机遇大于挑战,将迎来转变外经贸发展方式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一)世界经济总体复苏的机遇与贸易保护主义不断升温的挑战并存
国际金融危机及其引发的自二战以来最严重的世界性经济衰退,终结了自上世纪80年代、特别是本世纪以来,以全球市场整合和扩大规模经济为特征的世界经济较快增长的态势。但金融危机本身实质上是对全球经济失衡的一次强制性调整,不会改变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大趋势,推动贸易投资自由化和多边贸易体制建设,重构全球金融体系,仍将是世界各国实现经济发展和繁荣的必然选择,世界经济将会出现在调整中逐渐复苏的趋势。
但是,随着各国经济复苏进程进一步分化,美欧日等主要经济体宏观政策自顾倾向强化。从中期来看,货币汇率博弈加剧,企业经营风险上升,势必影响国际贸易发展,国际贸易和投资保护主义呈长期化趋势,特别是与国际贸易规则不直接冲突的“新贸易保护主义”将会进一步升温,贸易保护手段更趋多样化,表现形式愈加隐蔽。传统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保护手段仍被频繁使用,技术壁垒、绿色壁垒、知识产权保护、劳工标准等贸易壁垒花样翻新,从具体产品层面向产业政策、汇率制度等宏观层面延伸的态势更加明显,我市开放型经济“十二五”时期遭受贸易摩擦将呈常态化。
(二)国内市场不断扩大的机遇与外需增长动力不足的挑战并存
全球金融危机弱化了美国市场主导的全球化,中国迅速崛起并且持续增长消费潜力,正在成为一个世界性大市场形成的基础。“十二五”期间,我国更加强化了“扩大内需、改善民生,不断地扩大国内中等收入群体,实现共同富裕”的发展战略,扩大内需和改善民生的政策效应将继续显现。特别是中国GDP总量在位于世界前列的同时,人均GDP在2010年达到4000美元,消费市场需求进入快速增长阶段。“逐步使我国国内市场总体规模位居世界前列”将成为我国未来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
与此同时,金融危机所造成的经济失衡严重影响了全球经济复苏的速度,世界范围内制造业产能严重过剩、发达国家失业率居高不下、内需不振。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将调整以往透支、负债消费的模式,经济发展战略注重回归实体经济,重振制造业,强化出口引擎;发展中国家也将调整过分依赖出口拉动经济发展的模式,全球经济在再平衡调整过程中将会抑制外部需求的扩张。企业面临着外部需求不足、订单减少、出口价格下降的问题。
(三)全球经济发展酝酿突破的机遇与传统优势丧失的挑战并存
历史经验表明,全球每一次大的经济危机都会伴随着科技的新突破,进而推动产业革命,催生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金融危机后新兴产业已经成为各国走向经济复兴的选择和重点,以美国、日本、欧盟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纷纷加大了新兴产业方面的技术研发投入力度,努力推动其向产业化方向方展,力图依靠科技创新培育新的增长点,新一轮全球经济增长将依托新的技术突破,并催生新的产业、新的经济结构和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必然将改变世界经济增长的轨迹和旧有的格局。
在世界步入大变革、大调整、新周期的同时,加工贸易过度依靠低成本竞争的方式越来越难以适应国际竞争的需要。未来五年,生产要素成本将处于集中上升期。各国普遍实施的量化宽松货币政策,造成全球流动性泛滥,能源、原材料价格将随着国际游资炒作和国内资源性产品价格的改革进一步提高。人民币持续升值,自2010年6月汇改重启至今,人民币兑美元升值幅度超过5%,今年以来,人民币兑美元依旧保持了持续上升的势头。劳动力结构性紧缺状况将持续较长时间,加工贸易长期以来赖以快速增长的低成本比较优势逐步丧失。随着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实施,内陆各省区、沿边地区、北方沿海地区后发优势明显,广东沿海特别是东莞原有的区域和政策优势将逐步减弱。
(四)市场倒逼推动转型升级的机遇与产业层次不高的挑战并存
我市外贸企业整体上还处于全球价值链的中低端,绝大多数加工贸易企业依然从事终端产品的贴牌加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出口商品比重小,技术水平和产品附加值还不高,知名品牌还不多,企业核心竞争力还不强,多数企业对形势和政策的变化缺乏充分准备和长期应对机制,总体抗风险能力和竞争力不强。与金融危机时企业主要面临国际市场萎缩的压力相比,目前我市加工贸易企业既面临国际市场持续萎缩的困境,又承受着经营成本持续上涨的压力。相当部分加工贸易企业正在面对不亚于金融危机时期的严峻形势,对长期依赖低成本出口导向的东莞外经贸发展方式,形成越来越强烈的市场“倒逼”机制,促使企业对转型升级的认识高度统一,应对困境、转型发展的行动更加积极。越来越多的出口企业忧患意识明显,加快产品更新换代和转型升级的意愿十分强烈。自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很多企业主动应对、苦练内功,努力将危机化为机遇,积极转变经营形态、调整产品结构、扩大市场份额、提升企业管理、加大研发力度等,出口产品更加注重从量的扩张向质的提升转变;利润空间更加注重从加工制造向研发创新和品牌营销两端获取;市场开拓更加注重从国外市场向国内市场转变。一大批加快推进自主创新的企业脱颖而出,成为我市推动转型升级、转变发展方式的强大支撑。
(五)获得先行先试政策的机遇与深层次矛盾凸显的挑战并存
我市外经贸经过长期高速发展后积累的综合竞争力不强、利用外资后劲乏力、区域发展不平衡、人力资源储备不足等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转变外经贸发展方式的体制、机制性障碍依然较多,解决转型升级过程中涉及到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面临诸多方面压力。与此同时,我市率先在全国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以创新之举破解外经贸发展难题,以加工贸易的加速转型引领全市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改变,得到了上级的充分肯定,取得了明显成效。商务部、人保部、海关总署将东莞确定为“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城市”,省政府与商务部、海关总署签署的省部合作协议明确东莞六方面先行先试。在破解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重大瓶颈问题,促进外经贸发展方式实现根本性转变方面,我市再次获得“先行先试”的重大发展机遇。
(六)日韩台新兴产业转移的机遇与区域竞争加剧的挑战并存
国际产业结构的调整将带动国际直接投资规模迅速扩大,并导致新一轮产业转移在深度、广度和内容上都将发生深刻变化。一是市场导向更趋明显。金融危机之后,发达国家超前消费力量大大减弱,世界生产加工能力相对过剩,市场成为重要的战略资源。在市场因素变化影响下,未来一定时期内,国际产业转移将以满足东道国消费市场需求为主要特点,国际产业转移的最终产品特征日益明显。二是产业链整体转移更趋明显。随着国际产业竞争的激烈化,为降低生产成本、抢夺市场先机,在市场导向的前提下,跨国企业不再仅限于向外转移不具有优势的落后产业,而是同时转移包括新兴产业在内的先进产业,使得产业转移的周期大大缩短。随着周期的缩短,国际产业分工将由过去产业之间的分工向产业内分工延伸,由生产环节向研发环节和品牌营销环节延伸,呈现生产转移与技术转移同步、制造环节转移与流通服务等多环节转移同步的特征。三是中国成为国际产业转移主要承接地的特征更趋明显。2010年,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FDI(外国直接投资)流量首次超过全球FDI总流量的一半以上,其中,中国吸引外资首次超过千亿美元,位居全球第二,发展中国家第一,约占全球FDI总流量的十分之一。为贴近市场以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跨国公司加快在中国的资源重组和布局调整,日韩台等地区先进制造业尤其是新一轮新兴产业转移正在兴起,机遇稍纵即逝。与此同时,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国内城市都把招商引资作为实现“保增长、调结构”的重要抓手,抢占国际国内资本流动的竞争日趋白热化。而我市原有的一些优势在弱化,新的优势尚在培育,招商引资吸引力明显弱化,正面临着“标兵渐远、追兵渐近”的竞争态势。
总体上,“十二五”时期全市开放型经济发展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更加复杂:外部需求拐点更趋明显,欧美市场需求继续徘徊复苏,新兴市场需求加速成长;企业经营拐点更趋明显,中小企面对更大的市场倒逼,大企业趁势做大做强;产业转移拐点更趋明显,传统产业部分加工环节向外转移,新兴产业加速进入;国家政策拐点更趋明显,加工贸易政策逐步收紧,转型升级扶持政策逐步增多;市场拐点更趋明显,西方不亮东方亮,企业加速拓展内销市场。
三、“十二五”时期外经贸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施《珠三角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为主轴,以“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为核心,以加快转变外经贸发展方式为主线,按照外源型经济转型升级“三大核心工程”的战略思路和“稳增长、调结构、促平衡”的总体要求,坚持把招商引资与转型升级同步谋划、同步推进,着力加强服务体系构建、大企业引进、传统产业提升、经营模式转变、外贸结构优化等五方面建设,推动全市开放型经济在平稳发展的基础上加速转型优化,率先实现加工贸易由规模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全面建设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城市。
(二)主要目标
“十二五”期间,力争我市外经贸发展实现“四个转型、四个升级”。四个转型:企业投资形态从劳动密集型、资源密集型向资金、技术和劳动“三密集”转型;企业生产方式从OEM(贴牌加工)向ODM(委托设计生产)再到OBM(自有品牌营销)转型;企业经营模式从“生产车间”向高端制造、设计研发、品牌营销等总部要素并举转型;企业市场销售从单一外销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并举转型。四个升级:产品升级,加工贸易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明显提高;企业升级,总部经济、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加快发展,经济贡献明显提高;产业升级,产业链向上下游、纵深方向延伸,产业配套、技术溢出及国内配套带动显著提升;环境友好升级,更加注重低碳环保与清洁生产。
1、产业优势地位巩固提升。“十二五”期间,全市规模以上外资工业总产值年均增长10%,到2015年达8010亿元;规模以上外资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0%,到2015年达1720亿元。外贸进出口年均增长8%,打造全国综合性出口基地和专业集群出口基地。
2、吸收外资质量明显提高。“十二五”期间,全市年均合同外资与实际外资总量稳定在50亿美元以上;全市每年新签、增资和实际到资超1000万美元项目超过100个。现代服务业利用外资比重进一步提高,力争服务业利用外资比重超过15%。
3、战略性新兴产业加速聚集。进一步加大对日韩台地区的招商引资,加快引进发展高端电子信息、高端设备制造、半导体照明、太阳能光伏、电动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引进培育一批核心技术、核心企业、核心产品和核心人才,形成集聚规模。
4、企业经营结构明显优化。“十二五”期间,推动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发展潜力高、前景好的“非法人”来料加工企业基本转型为法人企业。新增2000家民营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参与全球产业分工,推动加工贸易经营主体多元化。引进和培育一批集投资、研发、采购、生产、品牌、营销一体的具有完整价值链的总部要素企业。
5、产品技术含量明显提高。“十二五”期间,全市机电产品出口年均增长10%,到2015年达797亿美元;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年均增长12%,到2015年达426亿美元。
6、自主创新能力明显增强。“十二五”期间,全市外资企业新增研发中心或研发机构500家以上,新增境内外注册商标500个以上,培育新增高新技术后备企业100家以上。
7、市场开拓能力明显增强。“十二五”期间,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国内销售总额年均增长15%,到2015年达4091亿元。继续巩固对欧美、日本等传统出口市场,深度拓展东盟等新兴市场,新兴市场出口年均增长20%,一般贸易出口年均增长20%。
8、管理模式加快改革创新。建设“东莞市加工贸易服务管理平台”,首先应用到外经贸、海关、加工贸易企业三方电子化联网管理,并逐步延伸到外汇管理、税务、检验检疫等部门的相关业务。积极推进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创新,扩大加工贸易企业分类通关试点范围,创新加工贸易备案、核销、单损耗制度,在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集聚区域研究试行加工贸易电子围网管理;探索东莞特色的“口岸保税物流”,加快建设现代物流新兴城市。
四、“十二五”时期东莞外经贸发展的重要举措
(一)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转变外经贸发展方式
1、转变来料加工企业形态。完善和落实来料加工企业不停产转型的模式,为企业度身制定转型方案,落实专人为转型企业提供业务指导。重点跟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以及投资额超500万美元的来料加工企业,分类指导企业转型,协调解决企业转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力求优质来料加工企业率先转型。定期收集整理来料加工企业转型过程中的实际操作问题,加强部门及有关机构协调,解决实际操作问题。
2、推动企业拓展内销市场。进一步加强与黄埔海关合作,在提供有效担保前提下,试点将加工贸易内销“集中申报”模式扩大到非联网监管企业,优化加工贸易内销管理环境。设立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审批专门窗口,加强部门协作及时解决企业内销问题,建立内销“快速通道”;完善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预审核制度,及时办理内销征税手续,提高效率。加强与香港贸发局等机构的合作,联手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展览会,带动加工贸易企业品牌成长。与大型商场的合作实施“出口企业内销辅导计划”,在国内大型卖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品牌产品专卖场地,提升东莞外贸产品在国内的知名度。加强与电子商务平台合作,在网上交易平台设立“东莞制造”专区,支持在莞加工贸易企业利用商务网开拓国内市场。发挥好“外博会”、“台博会”、“大麦客”等内销平台作用,拓宽加工贸易企业的内销渠道,扩大内销份额。
3、鼓励企业创立自主品牌。积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和商标(品牌)战略,做好名牌名标的评价认定和推荐工作。深入推进品牌创建试点工作,重点选取100家具备潜力的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推动创立自主品牌试点企业,实行挂钩扶持机制,指导企业办理内销相关手续,并给予资金激励。鼓励港台企业通过建立大型品牌产品专卖场,发展品牌连锁、专卖店等现代流通模式,集中力量打造和培育东莞外商的自有品牌。鼓励加工贸易企业以自主品牌出口,优先安排名牌名标企业参加国内重要展会和国际性专业会展,加强对企业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指导,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在境内外注册商标、申请专利。
4、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创新。优化加工贸易企业科技创新环境,充分发挥“科技东莞与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等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鼓励现有加工贸易企业设立研发中心或研发机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加工贸易企业购买专利,加快专利成果的产业化。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提高生产自动化程序。依托各类科技园区和产业集群,支持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在东莞建设公共技术创新平台、工业设计中心、检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鼓励优势传统产业全面运用信息化手段改造提升,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企业创新能力。加强与香港生产力促进局、台湾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港台生产力辅导机构合作,为企业生产流程再造、精细化管理、应用科技手段提升生产力等方面提供辅导。引导和推动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申请境内外专利,加快企业技术创新步伐,带动重点产业竞争力提升。
(二)提高利用外资水平,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引进培育优质大项目。坚持“招商地区要向日韩台地区集中、招商对象要向先进制造业集中、招商力量要向定向目标集中”的招商引资“三集中”原则,进一步深化招商引资研究,细化招商引资的目标对象,大力引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加快培育和发展高端电子信息、高端设备制造、半导体照明、太阳能光伏、电动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努力打造一批带动力强、产业链完善的高端产业、支柱行业、龙头项目和总部企业,不断增强产业发展后劲。把握好日本“3·11”地震带来的日资企业产业重组和战略转移的机会,引导和动员更多日本企业将总部要素和高端生产线转移到东莞。同时,立足现有企业资源,充分利用我市现有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目多、大企业投资规模大、投资时间长、投资项目多等资源优势,密切跟进有意向的增资项目,不断鼓励企业增加研发设计、营销管理、财务结算等总部要素。积极引导现有企业尤其是大企业优化内部资源配置,整合重组,进一步提高企业综合实力。
2、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把服务业发展作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重点,加快发展生产服务业,重点发展金融、物流、商务会展、信息服务、文化创意、总部经济、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以及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促进现代服务业和制造业金融融合发展。抢抓新一轮以服务外包为特征的国际服务业转移的机遇,完善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政策,加快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3、创新招商引资手段。开展日韩台驻点招商作用,瞄准日韩台地区的目标引进企业开展高层登门招商,增强招商引资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瞄准有意向在华南地区拓展国内市场的海内外企业,组织好专场招商推介,推动企业加速在华南地区的布点。把登门招商与解决外商在莞生产经营问题相结合,切实增强外商扩大投资的信心。继续加强与各国驻粤领事馆、投资促进机构的沟通联系,借助其权威作用进行宣传推介;重视香港、日本、韩国、台湾以及欧美银行及投资促进机构在外商投资选择的影响作用,在境内外媒体、网络加大招商引资鼓励政策宣传力度。不断改进完善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网络平台建设,全方位、立体式推介东莞,提升东莞整体对外影响力。定期向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发送反映东莞投资环境和产业需求的电子邮件,吸引更多商客到东莞考察投资。
4、完善招商机制体制。调整充实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赋予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认定重大外商投资项目、参与重大项目招商谈判、督促指导招商引资工作的职能。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现场办公会议,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研究解决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建立招商引资的快速反应工作机制,对大项目来莞考察事宜,要迅速启动响应,指定专人参与接待考察、洽谈、咨询、决策等,以最短时间答复咨询调查,以最高规格接待考察洽谈,以最快决策满足洽谈条件,以最大力度促进项目落户。建立高层联络机制,细化招商引资的目标对象,实施市镇领导挂帅,联合和协助镇街开展高层拜访交流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其最新投资动向,量身定做个性化服务方案,提高招商引资的针对性。强化招商考核机制,建立招商引资综合考评体系,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和条款,并纳入镇街(园区)领导班子考核范畴。
5、优化整合招商资源。通过引导资源合理配置和产业梯度发展,促进各类产业向园区集中,强化城市产业集聚效应,重点打造以松山湖为龙头的园区经济带,完善松山湖各项功能配套,营造良好的生活、创业和人文环境,加速集聚高端产业和人才;加强东莞生态产业园宣传推广,以城市湿地为特色,发展现代高端产业、循环经济和生态产业示范园区,加快集聚一批先进制造业项目;着力打造以虎门港为依托的物流经济带,把虎门港建设成为珠三角地区工业产品、原材料、石化产品的重要港口和保税物流中心,提升港口集散能力,加强虎门港保税物流园、立沙岛石化园的招商,积极引进精细化工和装备制造等产业。按照“统一开发、统一规划、统一招商、统一管理、利益共享”的原则,抓好“三旧”改造工程,积极盘活空置厂房,加快统筹可开发建设用地,高标准规划建设可供连片开发的土地承接大企业,提高土地资源承载力和集约用地水平。
(三)培育外贸发展新优势,提升外贸国际竞争力
1、大力开拓多元化市场。充分发挥国家、省稳定外需和拓展外需政策的集成效应,依靠新产品、新技术、新标准、新服务巩固欧美、日本、香港等传统市场,进一步提高市场占有率。结合中国—东盟自贸区、ECFA等多边、双边协议的签署,进一步调整完善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资助项目和标准,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和贸易融资规模。灵活运用区域性优惠原产地政策等手段,梳理和发掘一批符合东莞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境外知名展会,重点支持企业抱团深度拓展对东盟、非洲、南美、俄罗斯、印度和中东等新兴市场开拓力度。加快建设全国出口综合性基地和产业集群出口基地。
2、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大力推进科技兴贸,支持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自主营销商品扩大出口,促进出口产品走精品化、差异化发展的道路。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利用国际市场形成的规模经济,大力推动低碳、绿色型产品出口,大幅降低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在出口产品中的比重。调整劳动密集型产品类型,重新进行市场定位,着眼于产品的纵深发展,着力提高劳动密集型出口产品的档次、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引导和鼓励企业参与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环保、卫生和劳工标准等国际认证。
3、提升外贸主体竞争力。制定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扶持措施,树立一批在推动企业在制造水平提升、研发创新、企业总部要素集聚、自主品牌营销等方面率先取得显著成效的典型企业。积极引导大型外商投资企业优化内部资源配置,整合重组,把更高技术、更高附加值的研发、制造、营销环节转移或整合到我市。不断增加经营管理、资金管理、研发、营销、物流及支持服务等总部要素,形成一批集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具有较强国际竞争能力,代表东莞实力和形象的大型企业(集团)。大力扶持外向型民营经济发展,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参与全球分工,精心培育一批具有优势产品、核心技术、自主品牌的外向型民营龙头企业。
4、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建立完善服务贸易发展促进体系,大力推进与货物贸易形成互补的商务会展、仓储物流、金融保险、科技研发等服务贸易发展。积极争取国家部委支持,将东莞作为全国外包示范城市,加快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产业;积极申请国际服务外包保税监管试点,推动服务外包企业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充分利用东莞差异化的竞争优势,主动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产业的转移,特别是以信息技术产业、生物医药研发和金融外包市场为重点,做大做强一批服务外包企业。鼓励松山湖等园区尽早规划和建设服务外包示范区,高起点、高标准地规划和建设服务外包产业聚集地,支持松山湖发展保税贸易下的现代服务业,通过增强总部经济、物流的服务能力和支撑,促进软件开发、研发设计、数据处理、检测维修、融资租赁、物流配送等保税服务业务快速发展。
5、积极引导和扩大进口。实施进口发展战略,积极完善进口促进体系。鼓励企业扩大设备进口,完善我市各项外贸扶持资金,对符合产业导向的加工贸易企业进口用于技术改造提升、新产品制造、提高自动化水平、促进节能减排的生产性设备给予贴息补助,调动企业进口设备的积极性。以虎门港为载体构建东莞制造业与国际贸易商的供需嫁接平台,着力将东莞打造为进出口产品集散地。促进进口主体多元化,积极培育本地外贸经营主体。加强与国际知名展会组织的合作,积极引导境外机构和企业在国内举办进口商品展览会,定期组织我市进口企业或潜在进口企业赴境外开展有针对性的商业采购活动。用足、用好国家、省进口促进政策,扩大一般贸易进口,促进贸易平衡。
6、推动企业加快“走出去”。健全和完善“走出去”政策促进体系、服务保障体系和风险控制体系,加大对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的支持力度,支持有实力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通过并购、重组、战略合作等多种形式,获取境外知名品牌、先进技术、营销渠道、高端人才等资源,加快发展成为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成为我市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骨干力量和重要依托。
(四)加强区域合作,拓宽开放型经济发展空间
1、深化莞港澳经贸合作。推动落实粤港、粤澳合作框架协议的有关合作项目,积极落实CEPA先行先试政策,借鉴港澳先进经验,引进港澳国际航运、金融、物流、贸易、会展、旅游和创新中心等现代服务业项目,推进从业资格互认,形成分工合作、优势互补、错位发展的跨地区现代服务业格局。支持港澳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加强联席会议制度建设。积极引进港澳有优势的信息、科技、金融服务外包项目,构建服务外包品牌,联手建设松山湖科技产业园等服务外包基地。
2、提升莞台合作水平。以海峡两岸签署实施ECFA为契机,发挥台资企业聚集优势,稳定和发展现有台资企业,延伸产业链条,推动台资企业转型升级。加大对台招商引资力度,推动松山湖台湾高科技园建设,主动承接台湾新材料、新能源、新技术和文化创意等新兴产业转移,加强虎门港与台湾各港口合作,促进莞台物流业发展。推动台湾产业服务机构驻莞集中提供诊断辅导服务,加大台资企业技术研发、产品开发、品牌创建和拓展内销市场的力度。通过设立台商担保公司、鼓励台资企业上市、引进台湾金融机构来莞设立银行等渠道,为台商搭建融资服务平台。加强与台湾在经贸、现代农业、旅游、科技等领域的交流合作,提升在引进大项目和培育大企业等方面的合作层次。
3、加强与东盟地区合作。充分利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低税率的优惠政策和中国—东盟博览会的平台,扩大双方进出口贸易规模。积极进口东盟资源能源性产品,鼓励我市具有比较优势的家电、纺织服装、鞋类、家具等优质特色产品扩大对东盟的出口,积极开拓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等新兴市场。加大对东盟国家重点产业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新加坡等东盟国家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到我市开展投资合作,兴办一批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企业,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积极鼓励我市企业投资东盟,重点发展境外加工贸易、资源开发。
4、推进全方位对外合作。进一步拓展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加强与欧盟、北美、日本和韩国等发达经济体在产业、技术、贸易、投资、人才等领域的深度合作,加快引进和培育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强与东盟、非洲、南美、印度、俄罗斯、澳大利亚等在进出口贸易等领域的合作。
5、加强城市形象推介。整合各职能部门资源,以提高东莞的国际知名度和认可度为目标,加大境外媒体宣传投放力度,实施国际化形象推广,提升城市品牌形象,突出展示东莞营商优势,同时充分体现东莞现代制造业名城的城市形象、产业定位、发展理念和文化内涵,在重点招商国家区域和产业领域加大宣传力度,使东莞的国际化形象更加鲜明,更具吸引力和竞争力。创造条件举办国际性的论坛、年会等活动,邀请世界500强企业、跨国公司高层前来东莞参观考察。
五、“十二五”时期东莞外经贸发展的支撑与保障体系
(一)构建公共服务体系,优化外经贸政务环境
加快完善外经贸公共服务体系,持续优化外经贸发展软环境,推动外经贸发展从主要依靠要素成本和政策优势向主要依靠市场和软环境优势转变。深化外经贸管理体制改革,以推进加工贸易信息化管理为主要手段,加快建设“东莞市加工贸易服务管理平台”,增强审批效率和透明度。总结外经贸、海关、加工贸易企业三方电子化联网管理试点经验,完善三方联网管理模式,加快推广进程、扩大试点范围。
(二)创新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优化外经贸发展环境
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备案、核销制度,对风险大小不同的企业确定不同的监管模式,建立配套管理措施,在备案、深加工结转、外发加工、内销、核销、核查、通关等环节体现差别化待遇。进一步扩大适用加工贸易电子账册联网监管企业范围,加强加工贸易合同审批规范性审核,提高加工贸易合同审批质量,完善深加工结转商品归类管理。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提高检验检疫效率,简化外汇核销手续。
(三)强化口岸大通关建设,优化加工贸易监管环境
进一步扩大加工贸易企业分类通关试点范围,贯彻属地管理原则,研究和完善适应不同类型加工贸易企业的分类监管措施,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诚信守法、技术附加值高的生产型加工贸易A类及以上企业实行属地管理,采取更加便捷的通关优惠措施,对高风险企业则加大监管力度。探索建立虚拟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结合加工贸易企业分布特点,在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集聚区域研究试行加工贸易电子围网管理。加快发展两仓功能合一的综合保税仓库,在确保监管到位的前提下,将物理隔离监管转变为电子标签监管,使“两仓”的使用效率最大化,降低企业保税物流成本;积极争取发展适合物流供应链需求的,具有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支持符合条件的大企业申请设立自用型保税仓库,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加快发展保税物流。支持有需要的大型加工贸易企业设立保税仓库,通过开展维修业务实现出口产品售后服务需求。推动保税监管场所内的管理创新,探索在东莞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企业开展售后维修等业务。进一步加大对海关监管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配套监管查验设备、设施和信息化系统建设的投入。
(四)深入企业开展贴身服务,提升外经贸工作效能
继续巩固和完善我市“绿卡”制度、落实市政府与香港驻粤办、香港贸发局、香港四大商会、日本贸易振兴机构、韩国贸易馆等商会组织建立起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外商联络小组协调会议制度,关贸协调会议制度、世界500强企业跟踪服务制度、重大项目报批专责制度等,切实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增强企业的投资信心,以优质、高效的政府服务促进现有企业增资扩产。继续落实300强企业出口“高速通道”等工作措施,帮扶企业增加投资,扎根发展,做大做强。继续完善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服务中心,不断优化“一站式”转型升级服务平台的内部流程,对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碰到的实际问题提供政策咨询和贴身服务。落实“335”定期辅导机制,采取“一对一”方式密切跟进优质来料加工企业转型,注重引导企业在转变形态过程中加速整合资源,扩大投资,增加总部要素。
(五)完善外贸预警体系,提升外经贸抗风险能力
建立公平贸易快速反应机制,研究制定技术标准、安全标准、低碳标准等非传统贸易摩擦的应对预案。推进趋势预警、主要贸易国技术法规和标准预警、重点产品预警和专项预警。建立健全国外反垄断防范和应对机制。完善WTO(世界贸易组织)争端案件的启动机制。进一步加强与海关、检疫、税务、金融等部门的沟通,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着力提升全市外经贸整体抗风险能力。
(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优化外经贸事业发展环境
全面提高全市外经贸系统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需要的专业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公共服务能力。全面提升全市外经贸系统领导干部科学判断形势能力、驾驭市场经济能力、应对复杂局面能力、依法执政能力和立足大局开拓创新能力。加强培育专业能力强的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型人才队伍,专门引进国际贸易信息研究、商务谈判、法律、商务机构联络等人才。综合利用各种资源,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有计划、有步骤、有目的的开展外经贸系统培训工作,努力建设一支业务精湛、数量充足的外经贸领域专业人才队伍,为全市外经贸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基础。 |
| 关于印发《东莞市国土资源“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
| 关于印发《东莞市国土资源“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
| 关于2011年第二批东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拟立项项目公示 | 根据《东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5]103号),经东莞市科技局组织形式审查、专家论证、现场考察以及市财政局复核后,下列项目列为2011年东莞市第二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拟立项项目,现将项目名单及资助额度予以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对拟立项的2011年东莞市第二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有异议,可在2011年12月16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
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十三楼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邮编:523888。
联系人:杨景新,电话:22831332 |
| 关于2011年第二批东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拟立项项目公示 | 根据《东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5]103号),经东莞市科技局组织形式审查、专家论证、现场考察以及市财政局复核后,下列项目列为2011年东莞市第二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拟立项项目,现将项目名单及资助额度予以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对拟立项的2011年东莞市第二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有异议,可在2011年12月16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
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十三楼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邮编:523888。
联系人:杨景新,电话:22831332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81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东港湾工程有限公司在东莞水道进行广深沿江高速公路东江南特大桥桥区水域疏浚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12月12日至2011年3月31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东莞水道广深沿江高速公路东江南特大桥桥区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粤广州工0031、粤广州货0296、粤清远货6151。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在大桥通航孔施工期间,作业区附近设有警戒船舶,希过往船舶驶经时应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刘仕党 15013215523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81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东港湾工程有限公司在东莞水道进行广深沿江高速公路东江南特大桥桥区水域疏浚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12月12日至2011年3月31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东莞水道广深沿江高速公路东江南特大桥桥区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粤广州工0031、粤广州货0296、粤清远货6151。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在大桥通航孔施工期间,作业区附近设有警戒船舶,希过往船舶驶经时应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刘仕党 15013215523 |
| 关于印发促进优势传统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指导意见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促进优势传统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促进优势传统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我市纺织服装、家具、玩具、造纸及纸制品、食品饮料等优势传统产业约占全市工业经济总量的三分之一,具有发展基础好,集群化程度高、民营经济参与多、品牌建设和转型升级步伐加快的特点。优势传统产业在解决人口就业,增加农村集体经济收入,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为装备制造业、物联网产业、软件和计算机服务业等现代产业提供了广阔的市场需求,与会展、物流、批发市场等服务业相互融合、互为支撑,是我市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重要基础。当前,面临着资源能源瓶颈约束加大、要素成本上升、全球产业竞争激烈的严峻挑战,传统产业发展不进则退,不转则衰。为推动我市优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提高我市传统产业整体发展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为方向,以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为目标,以技术改造提升为重点,以加强自主创新为动力,以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为支撑,以资源集约利用为手段,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三促进一保持”以及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双转型”的战略部署,优化整合各项扶持政策,遵循产业发展规律,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通过技术改造、两化融合、研发设计、资源整合、品牌提升、产业转移、体制改革、“三旧改造”、培育人才等措施,促进优势传统产业在原有基础上做精做专,使产业发展转入品牌化、高端化、时尚化、绿色化的轨道,实现创新型、效益型、集约型、生态型发展,推动“东莞制造”向“东莞创造”转变。
(二)总体目标。优势传统产业平稳较快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取得重大进展,作为我市工业经济重要基础的地位进一步突出,至2015年,基本实现“五个转变,五个提升”。
“五个转变”:
实现经济结构由外源依赖向内外源并重转变;实现发展方式由资源消耗向低碳环保转变;实现产业结构由加工为主向产业链高端转变;实现产业组织形态由分散布局向集约发展转变;实现企业经营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
“五个提升”:
——产业规模进一步提升。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超过3000亿元,年均增长超过10%;培育一批优势龙头企业,形成产值超30亿的企业15家,其中超50亿的企业5家,超100亿的企业2家。
——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提升。行业平均R&D占总产值的比重达2%,每万元工业总产值能耗年平均下降2%;新建产业公共创新服务平台5个,新增市级企业技术中心10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5家。
——品牌效应进一步提升。形成一批具有较大影响力和较强竞争力的品牌,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区域名牌,新增省级以上名牌名标20个以上,总量超过150个。
——产业集聚度进一步提升。形成一批区域影响力和竞争力较强的国家产业基地、专业镇以及产业集群,打造一批产业承载力较强的专属产业园区。培育特色产业工业总产值超100亿元的产业集群超8个,其中超300亿元的1个,超200亿元的3个。
——产业根植性进一步提升。民营经济进一步做大做强,优势传统产业中民营经济的比例进一步提高,形成一批“专、优、特、精”的民营企业,推动一批民营企业成功上市融资,培育一批民营总部企业。
二、增强创新能力,推进技术进步
组织实施好“科技东莞”工程,用好每年20亿元的“科技东莞与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推进工业、科技、信息一体化,完善自主创新体系,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一)加大技术改造创新力度。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加强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实施工业生产数字化和自动化,提高生产效率。鼓励应用高技术改造传统产品,增强传统产品功能和质量。加快建设一批企业技术中心和公共服务平台,加快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加大对节能技改的支持力度。通过技术改造实现优势传统产业增加品种、提高质量、节约资源、增进效益、增强竞争力。
(二)实施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战略。推广“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活动,创建标准化示范镇,推动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消灭无标生产。鼓励企业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标准,积极参与或主导各类标准制修订,抢占产业制高点。在优势传统产业集群内推广企业联盟标准,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建设专利技术交易中心,鼓励专利技术交易,发展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服务业,积极推动拥有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设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化服务平台。加强与技术标准相关的国际贸易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与防控。
(三)加快发展创意产业。结合发展工业设计、动漫设计等创意产业,推动传统产业集群向“营销、技术、设计、时尚”功能转型。通过财政扶持鼓励引进设立工业设计机构,鼓励纺织服装、家具行业开发具有文化特色的、引领时代潮流的高档产品,鼓励食品饮料、金属制品行业在外观、选材、功能等方面融入工业设计新理念,鼓励造纸行业开发节能、节水、节材等新型环保产品。充分发挥优势传统产业基础以及动漫衍生产品制造的优势,积极探索构建文化创意产业链经济模式,加强其对加工制造业的支撑。
(四)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大力发展行业管理软件,促进企业加强对生产、经营管理及决策等环节的信息化管理。大力推广物联网技术在工业领域广泛应用,实现生产过程的精确控制,减少资源消耗和空间占用。用好专项资金,加快现代信息服务业园区和公共信息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推动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业、生产制造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推动优势传统产业装备制造业升级,重点推动嵌入式软件在装备制造业中的应用,发展数控机床、自控设备、纺织机械等机电一体化产品。
三、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以建设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城市为契机,充分发挥来料加工企业不停产转型的优惠政策和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的作用,鼓励和扶持加工贸易企业转变形态、扩大内销、开展自主创新。
(一)推动来料加工企业转变形态。完善和落实来料加工企业不停产转型的模式,为企业量身制定转型方案,落实专人为转型企业提供业务指导。分类指导企业转型,协调解决企业转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定期收集整理来料加工企业转型过程中的实际操作问题,加强部门及有关机构协调,解决实际操作问题。
(二)推动企业拓展内销市场。进一步加强与海关合作,试点将加工贸易内销“集中申报”模式扩大到非联网监管企业,优化加工贸易内销管理环境。设立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审批专门窗口,完善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预审核制度,建立内销“快速通道”。在国内大型卖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品牌产品专卖场地,提升东莞外贸产品在国内的知名度。支持在莞加工贸易企业利用展会和商务网开拓国内市场。
(三)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鼓励现有加工贸易企业设立研发中心或研发机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加工贸易企业购买专利,加快专利成果的产业化。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提高生产自动化程序。加强与港台生产力辅导机构合作,为企业生产流程再造、精细化管理、应用科技手段提升生产力等方面提供辅导。引导和推动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申请境内外专利。
四、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加快发展会展、物流、批发市场、金融、电子商务等现代生产性服务业,提高城市的综合辐射力,为我市优势传统产业提供服务支撑。
(一)以展会带动提升产业知名度。认真贯彻落实《东莞市促进会展业发展工作方案》,以政府扶持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形式,巩固提升东莞名家具展、虎门服交会、大朗织交会等依托优势传统产业而举办的专业性展会。优化整合展会资源,推动展会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运作,加强品牌展会保护力度,提升展会档次,打造“华南工业展览之都”;培育发展道滘美食文化节等依托传统产业而举办的商贸节庆活动。通过会展活动,吸引国内外专业采购商、行业组织、展商来莞参展,促进产品、技术、资金的引进,提升产业知名度,拓宽产品销售渠道。
(二)以市场升级强化采购营销功能。通过规划引导、资金扶持推动批发市场升级改造。支持大朗、厚街、虎门等镇依托传统产业的市场群,对现有的塑胶原料、布料辅料、木材、鞋材等生产资料批发市场,引导其建立品牌和发展电子商务,对现有纺织毛织服装、家具、鞋制品等产成品批发市场,引导其时尚发布中心和品牌营销中心转变。建设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提高市场知名度和辐射能力。通过增强批发市场的市场开拓、统一结算、物流配送、质量检测、信息发布、价格形成等功能,提升市场规模、档次和管理水平,形成与制造业相配套、布局合理的市场集群。
(三)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围绕建设“珠三角新兴物流城市”的发展定位,构建“一港三带六园区”物流产业区域布局。以政策和资金扶持为抓手,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衔接,培育物流龙头企业和服务品牌,推广应用物流新技术,推动物流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建立现代物流服务体系。支持生产企业加强物流管理,优化供应链管理,鼓励企业将物流业务外包给物流企业,鼓励制造业、批发零售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提高货物和商品流通效率,降低物流成本。
(四)完善金融体系拓展企业融资平台。积极引进培育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大力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新型经济金融组织,扩大地方金融供给。继续推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信贷担保创新、物流金融创新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支持金融机构设立中小企业集合债、集合票据或集合信托计划等创新金融产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积极推进地方征信体系建设,增强金融监管的质量和效率,防范风险,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五)发展电子商务提高商品流通效率。营造电子商务普及应用良好环境,加强政策法规、信用服务、安全认证、标准规范、在线支付等支撑体系建设,以全市工业商贸龙头企业为突破口,大力推进全市电子商务应用。依托我市各重点电子商务平台,带动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支持以优势传统产业集群为依托,面向行业的电子商务企业发展,整合产业链和供应链,为生产企业和分销企业间、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间网上交易提供第三方服务,降低流通成本,加快实现商品价值。
五、实施品牌和商标战略
深入实施东莞市名牌带动战略,用好专项资金,加强优势传统产业品牌建设,提高产业知名度和美誉度,提升产品附加值。
(一)着力打造企业品牌和商标。鼓励企业打造自主品牌,创建名牌名标。鼓励企业以质量为基础树立品牌;以创新手段营销品牌,提高产品的技术性能和档次;以诚信为本提升品牌;以产业文化创建品牌,提高品牌的时代信息和文化内涵。大力支持名牌产品“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鼓励加工贸易企业以自主品牌出口。鼓励企业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和收购国外品牌与技术。加强商标注册、运用、管理和保护工作。协助三资企业进行国内商标注册,扩展内销渠道。鼓励驰名著名商标等重点企业进行防御性注册。
(二)全力打造区域品牌。鼓励虎门服装、大朗毛织、厚街鞋业、厚街家具创意、中堂纸品、茶山食品、道滘食品等优势传统产业集群打造区域品牌,为集群内企业打造发展平台,增强产业的凝聚力、辐射力,将特色转化为竞争优势。加强产业集群、镇(街)名称等公共资源的商标保护,对已经被他人抢注的公共资源,由政府尽快收回商标权属。已注册有地理标志或集体商标的镇街应尽早建立实用有效的运作机制,进行策划包装和市场化运作,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提高商标的使用效率。
六、提升产业集群发展水平
以虎门服装、大朗毛织、厚街鞋业、大岭山家具、厚街家具创意、中堂纸品、茶山食品等产业集群为基础,鼓励镇街加大对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区域品牌和产业园区“三大建设”的投入,提高集约发展水平,提高产业抗风险能力。
(一)加快推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建立产品研发、技术创新、检验检测、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技术创新成果在产业集群内实现资源共享。鼓励引进符合企业需求、权威性强、知名度高、专业性强的专业机构参与我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将政府投入转变为以土地、资金入股,或直接奖励等投入方式为主,降低公共服务平台对政府的依赖程度。逐步实现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化、市场化运作和可持续发展。引导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引导镇街之间实现公共服务平台的共建共享共用。
(二)推动产业园区建设工作。加强统筹规划,鼓励优势传统产业的企业进园进区,增强产业集群集聚度。同时,引导各产业集群加强产业园区建设,没有专属产业园区的应抓紧规划建设或者对原有的特色产业聚集区进行整合提升。实行统一供水、供电、供气,集中治污,有效地进行资源整合,实现降低能耗。
(三)促进生产要素跨区域整合。逐步突破行政区划限制,以产业为纽带,积极探索我市各产业集群之间以及我市产业集群与周边地区同类型产业集群之间的资源共享、分工协作。推动长安五金模具与横沥模具制造、厚街家具创意与大岭山家具、中堂纸品与周边地区的造纸产业、大朗毛织与周边地区的毛纺织产业、茶山食品及周边地区食品等同类型产业集群间的资源整合共享。
(四)强化产业招商。针对产业链的薄弱环节,以资金奖励形式,支持产业集群重点招引行业内知名品牌企业、中小型采购企业、产业服务机构,以及专业装备、新材料制造企业等产业链缺失项目。实现传统产业上下游配套本土化,降低生产环节对外依存度,增强产业根植性。
七、扶持发展大企业大集团
落实发展大企业(集团)和总部经济的政策措施,引进和培育一批龙头企业和总部企业,使其成为引领我市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核心力量。
(一)引进培育优质项目和龙头企业。落实重大及关键项目引资奖励措施,建立健全招商机制,保证大项目用地需求。加大城市营销力度,对重点企业开展登门招商、驻点招商,积极引进国内外大型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加快培育和发展大企业(集团),对纳入培育范围并达到目标的大企业实行资金奖励及优先保障用电。以龙头企业带动整个产业集群特别是为其提供配套服务的中小企业发展,增强优势传统产业集群的凝聚力。
(二)大力发展总部经济。打造以松山湖、虎门港和生态园为主体的总部经济功能区,落实财政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在莞设立总部,从事研发、设计、接单、商务洽谈等活动。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给予补助奖励,加强总部企业用地保障,支持总部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为总部企业人才出入境提供便利。发挥总部经济的技术创新和市场扩张作用,提高总部机构业务与本地优势传统产业的融合度。
八、大力扶持民营经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措施,提升民营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一)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优化民间投资审批程序,建立健全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服务和支援体系,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和合法地位。推动实施“686”民营企业上市梯度培育工程,引导扶持民营企业上市融资,着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落实民营企业新增税收项目奖励政策和税收扶持政策。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支持本土民营企业的相关制度,促进市政府采购优先使用本土民营企业产品。
(二)促进优质中小企业发展。实施高成长型民营中小企业培育工程,鼓励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建立产供销和技术开发等协作关系,促进专业分工、服务外包等协作配套。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继续设立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自主创新、转型升级、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融资平台建设、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十佳单位以及国家和省支持的其它中小企业等项目。
九、淘汰落后产能,有序转移低端产业
通过发展循环经济、淘汰落后产能、转移低端生产环节,推动传统行业中重污染和劳动密集型环节改造提升,提高我市土地、能源等资源利用效率。
(一)开展节能降耗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推进全省发展循环经济试点城市的试点实践。探索节能市场投资机制,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加强节能技术服务与节能监管。实施行业性节能技改示范项目,加快新能源推广应用,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严把项目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环评等关口,鼓励引进技术和能耗达到先进水平的项目,限制和淘汰高耗能、高污染项目。
(二)有序转移低端产业。贯彻省委、省政府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精神,坚持“就地转型”与“就近转移”相结合,有序推动在我市欠缺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向我市参与共建的产业转移园以及省内东西北地区转移。将留在东莞的工厂专注于设计研发、营销策划和品质监督、产品出口等价值链高端环节,提高我市土地利用效率,实现产业优化升级,减少人口和社会管理压力。
十、优化城市综合投资环境
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打造良好的政务环境,提升城市知名度,完善人才政策,提高城市综合服务水平,增强对产业和人才的吸引力。
(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抓好穗莞深城际轨道、莞惠城际轨道、广深港客运专线等轨道交通建设。加快市域轨道交通网规划建设进度,围绕中心城区和区域中心,搭建全市公共交通的骨干网络,加快发展公共交通。以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为契机,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营造东莞生态环境优势,增强城市竞争力。着力加快城乡一体的教育、文化、路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在中心区和中心镇,进一步提高城市功能。
(二)改善城市软环境。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强化文化教育建设,大力宣传东莞现代制造业名城形象,以及由“东莞制造”衍生出来,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精益求精、国际品质为核心的产业文化,充分展示东莞生态宜居都市魅力。整治社会治安,确保社会平安稳定。清理不合理收费,减免地方性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积极推行“并联”审批模式和联合办理制度,提高审批效率,切实转变机关作风,打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三)完善人才政策。用好10个亿“人才东莞”专项资金,完善优势传统产业中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产业工人的引进、培养、激励和服务保障机制。实施人才安居工程,推行人才安居房及房租、购房补贴,提高人事档案管理、就业服务等服务平台水平,提高人才居住、出入境、子女入学、公共医疗等服务水平。落实积分入户政策,畅通企业管理骨干和技能人才入户渠道,大力推进外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采取校企合作、订单培训等多种形式推进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强化岗位技能培训,开展技能比赛,鼓励企业员工掌握生产技术,实现岗位成才。完善人才评价体系,靠实践、业绩、贡献选用人才。使各类人才能够爱岗,敬业,乐业,安心扎根东莞。 |
| 关于印发促进优势传统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指导意见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促进优势传统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促进优势传统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我市纺织服装、家具、玩具、造纸及纸制品、食品饮料等优势传统产业约占全市工业经济总量的三分之一,具有发展基础好,集群化程度高、民营经济参与多、品牌建设和转型升级步伐加快的特点。优势传统产业在解决人口就业,增加农村集体经济收入,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为装备制造业、物联网产业、软件和计算机服务业等现代产业提供了广阔的市场需求,与会展、物流、批发市场等服务业相互融合、互为支撑,是我市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重要基础。当前,面临着资源能源瓶颈约束加大、要素成本上升、全球产业竞争激烈的严峻挑战,传统产业发展不进则退,不转则衰。为推动我市优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提高我市传统产业整体发展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为方向,以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为目标,以技术改造提升为重点,以加强自主创新为动力,以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为支撑,以资源集约利用为手段,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三促进一保持”以及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双转型”的战略部署,优化整合各项扶持政策,遵循产业发展规律,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通过技术改造、两化融合、研发设计、资源整合、品牌提升、产业转移、体制改革、“三旧改造”、培育人才等措施,促进优势传统产业在原有基础上做精做专,使产业发展转入品牌化、高端化、时尚化、绿色化的轨道,实现创新型、效益型、集约型、生态型发展,推动“东莞制造”向“东莞创造”转变。
(二)总体目标。优势传统产业平稳较快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取得重大进展,作为我市工业经济重要基础的地位进一步突出,至2015年,基本实现“五个转变,五个提升”。
“五个转变”:
实现经济结构由外源依赖向内外源并重转变;实现发展方式由资源消耗向低碳环保转变;实现产业结构由加工为主向产业链高端转变;实现产业组织形态由分散布局向集约发展转变;实现企业经营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
“五个提升”:
——产业规模进一步提升。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超过3000亿元,年均增长超过10%;培育一批优势龙头企业,形成产值超30亿的企业15家,其中超50亿的企业5家,超100亿的企业2家。
——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提升。行业平均R&D占总产值的比重达2%,每万元工业总产值能耗年平均下降2%;新建产业公共创新服务平台5个,新增市级企业技术中心10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5家。
——品牌效应进一步提升。形成一批具有较大影响力和较强竞争力的品牌,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区域名牌,新增省级以上名牌名标20个以上,总量超过150个。
——产业集聚度进一步提升。形成一批区域影响力和竞争力较强的国家产业基地、专业镇以及产业集群,打造一批产业承载力较强的专属产业园区。培育特色产业工业总产值超100亿元的产业集群超8个,其中超300亿元的1个,超200亿元的3个。
——产业根植性进一步提升。民营经济进一步做大做强,优势传统产业中民营经济的比例进一步提高,形成一批“专、优、特、精”的民营企业,推动一批民营企业成功上市融资,培育一批民营总部企业。
二、增强创新能力,推进技术进步
组织实施好“科技东莞”工程,用好每年20亿元的“科技东莞与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推进工业、科技、信息一体化,完善自主创新体系,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一)加大技术改造创新力度。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加强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实施工业生产数字化和自动化,提高生产效率。鼓励应用高技术改造传统产品,增强传统产品功能和质量。加快建设一批企业技术中心和公共服务平台,加快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加大对节能技改的支持力度。通过技术改造实现优势传统产业增加品种、提高质量、节约资源、增进效益、增强竞争力。
(二)实施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战略。推广“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活动,创建标准化示范镇,推动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消灭无标生产。鼓励企业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标准,积极参与或主导各类标准制修订,抢占产业制高点。在优势传统产业集群内推广企业联盟标准,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建设专利技术交易中心,鼓励专利技术交易,发展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服务业,积极推动拥有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设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化服务平台。加强与技术标准相关的国际贸易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与防控。
(三)加快发展创意产业。结合发展工业设计、动漫设计等创意产业,推动传统产业集群向“营销、技术、设计、时尚”功能转型。通过财政扶持鼓励引进设立工业设计机构,鼓励纺织服装、家具行业开发具有文化特色的、引领时代潮流的高档产品,鼓励食品饮料、金属制品行业在外观、选材、功能等方面融入工业设计新理念,鼓励造纸行业开发节能、节水、节材等新型环保产品。充分发挥优势传统产业基础以及动漫衍生产品制造的优势,积极探索构建文化创意产业链经济模式,加强其对加工制造业的支撑。
(四)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大力发展行业管理软件,促进企业加强对生产、经营管理及决策等环节的信息化管理。大力推广物联网技术在工业领域广泛应用,实现生产过程的精确控制,减少资源消耗和空间占用。用好专项资金,加快现代信息服务业园区和公共信息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推动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业、生产制造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推动优势传统产业装备制造业升级,重点推动嵌入式软件在装备制造业中的应用,发展数控机床、自控设备、纺织机械等机电一体化产品。
三、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以建设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城市为契机,充分发挥来料加工企业不停产转型的优惠政策和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的作用,鼓励和扶持加工贸易企业转变形态、扩大内销、开展自主创新。
(一)推动来料加工企业转变形态。完善和落实来料加工企业不停产转型的模式,为企业量身制定转型方案,落实专人为转型企业提供业务指导。分类指导企业转型,协调解决企业转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定期收集整理来料加工企业转型过程中的实际操作问题,加强部门及有关机构协调,解决实际操作问题。
(二)推动企业拓展内销市场。进一步加强与海关合作,试点将加工贸易内销“集中申报”模式扩大到非联网监管企业,优化加工贸易内销管理环境。设立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审批专门窗口,完善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预审核制度,建立内销“快速通道”。在国内大型卖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品牌产品专卖场地,提升东莞外贸产品在国内的知名度。支持在莞加工贸易企业利用展会和商务网开拓国内市场。
(三)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鼓励现有加工贸易企业设立研发中心或研发机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加工贸易企业购买专利,加快专利成果的产业化。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提高生产自动化程序。加强与港台生产力辅导机构合作,为企业生产流程再造、精细化管理、应用科技手段提升生产力等方面提供辅导。引导和推动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申请境内外专利。
四、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加快发展会展、物流、批发市场、金融、电子商务等现代生产性服务业,提高城市的综合辐射力,为我市优势传统产业提供服务支撑。
(一)以展会带动提升产业知名度。认真贯彻落实《东莞市促进会展业发展工作方案》,以政府扶持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形式,巩固提升东莞名家具展、虎门服交会、大朗织交会等依托优势传统产业而举办的专业性展会。优化整合展会资源,推动展会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运作,加强品牌展会保护力度,提升展会档次,打造“华南工业展览之都”;培育发展道滘美食文化节等依托传统产业而举办的商贸节庆活动。通过会展活动,吸引国内外专业采购商、行业组织、展商来莞参展,促进产品、技术、资金的引进,提升产业知名度,拓宽产品销售渠道。
(二)以市场升级强化采购营销功能。通过规划引导、资金扶持推动批发市场升级改造。支持大朗、厚街、虎门等镇依托传统产业的市场群,对现有的塑胶原料、布料辅料、木材、鞋材等生产资料批发市场,引导其建立品牌和发展电子商务,对现有纺织毛织服装、家具、鞋制品等产成品批发市场,引导其时尚发布中心和品牌营销中心转变。建设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提高市场知名度和辐射能力。通过增强批发市场的市场开拓、统一结算、物流配送、质量检测、信息发布、价格形成等功能,提升市场规模、档次和管理水平,形成与制造业相配套、布局合理的市场集群。
(三)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围绕建设“珠三角新兴物流城市”的发展定位,构建“一港三带六园区”物流产业区域布局。以政策和资金扶持为抓手,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衔接,培育物流龙头企业和服务品牌,推广应用物流新技术,推动物流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建立现代物流服务体系。支持生产企业加强物流管理,优化供应链管理,鼓励企业将物流业务外包给物流企业,鼓励制造业、批发零售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提高货物和商品流通效率,降低物流成本。
(四)完善金融体系拓展企业融资平台。积极引进培育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大力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新型经济金融组织,扩大地方金融供给。继续推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信贷担保创新、物流金融创新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支持金融机构设立中小企业集合债、集合票据或集合信托计划等创新金融产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积极推进地方征信体系建设,增强金融监管的质量和效率,防范风险,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五)发展电子商务提高商品流通效率。营造电子商务普及应用良好环境,加强政策法规、信用服务、安全认证、标准规范、在线支付等支撑体系建设,以全市工业商贸龙头企业为突破口,大力推进全市电子商务应用。依托我市各重点电子商务平台,带动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支持以优势传统产业集群为依托,面向行业的电子商务企业发展,整合产业链和供应链,为生产企业和分销企业间、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间网上交易提供第三方服务,降低流通成本,加快实现商品价值。
五、实施品牌和商标战略
深入实施东莞市名牌带动战略,用好专项资金,加强优势传统产业品牌建设,提高产业知名度和美誉度,提升产品附加值。
(一)着力打造企业品牌和商标。鼓励企业打造自主品牌,创建名牌名标。鼓励企业以质量为基础树立品牌;以创新手段营销品牌,提高产品的技术性能和档次;以诚信为本提升品牌;以产业文化创建品牌,提高品牌的时代信息和文化内涵。大力支持名牌产品“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鼓励加工贸易企业以自主品牌出口。鼓励企业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和收购国外品牌与技术。加强商标注册、运用、管理和保护工作。协助三资企业进行国内商标注册,扩展内销渠道。鼓励驰名著名商标等重点企业进行防御性注册。
(二)全力打造区域品牌。鼓励虎门服装、大朗毛织、厚街鞋业、厚街家具创意、中堂纸品、茶山食品、道滘食品等优势传统产业集群打造区域品牌,为集群内企业打造发展平台,增强产业的凝聚力、辐射力,将特色转化为竞争优势。加强产业集群、镇(街)名称等公共资源的商标保护,对已经被他人抢注的公共资源,由政府尽快收回商标权属。已注册有地理标志或集体商标的镇街应尽早建立实用有效的运作机制,进行策划包装和市场化运作,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提高商标的使用效率。
六、提升产业集群发展水平
以虎门服装、大朗毛织、厚街鞋业、大岭山家具、厚街家具创意、中堂纸品、茶山食品等产业集群为基础,鼓励镇街加大对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区域品牌和产业园区“三大建设”的投入,提高集约发展水平,提高产业抗风险能力。
(一)加快推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建立产品研发、技术创新、检验检测、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技术创新成果在产业集群内实现资源共享。鼓励引进符合企业需求、权威性强、知名度高、专业性强的专业机构参与我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将政府投入转变为以土地、资金入股,或直接奖励等投入方式为主,降低公共服务平台对政府的依赖程度。逐步实现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化、市场化运作和可持续发展。引导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引导镇街之间实现公共服务平台的共建共享共用。
(二)推动产业园区建设工作。加强统筹规划,鼓励优势传统产业的企业进园进区,增强产业集群集聚度。同时,引导各产业集群加强产业园区建设,没有专属产业园区的应抓紧规划建设或者对原有的特色产业聚集区进行整合提升。实行统一供水、供电、供气,集中治污,有效地进行资源整合,实现降低能耗。
(三)促进生产要素跨区域整合。逐步突破行政区划限制,以产业为纽带,积极探索我市各产业集群之间以及我市产业集群与周边地区同类型产业集群之间的资源共享、分工协作。推动长安五金模具与横沥模具制造、厚街家具创意与大岭山家具、中堂纸品与周边地区的造纸产业、大朗毛织与周边地区的毛纺织产业、茶山食品及周边地区食品等同类型产业集群间的资源整合共享。
(四)强化产业招商。针对产业链的薄弱环节,以资金奖励形式,支持产业集群重点招引行业内知名品牌企业、中小型采购企业、产业服务机构,以及专业装备、新材料制造企业等产业链缺失项目。实现传统产业上下游配套本土化,降低生产环节对外依存度,增强产业根植性。
七、扶持发展大企业大集团
落实发展大企业(集团)和总部经济的政策措施,引进和培育一批龙头企业和总部企业,使其成为引领我市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核心力量。
(一)引进培育优质项目和龙头企业。落实重大及关键项目引资奖励措施,建立健全招商机制,保证大项目用地需求。加大城市营销力度,对重点企业开展登门招商、驻点招商,积极引进国内外大型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加快培育和发展大企业(集团),对纳入培育范围并达到目标的大企业实行资金奖励及优先保障用电。以龙头企业带动整个产业集群特别是为其提供配套服务的中小企业发展,增强优势传统产业集群的凝聚力。
(二)大力发展总部经济。打造以松山湖、虎门港和生态园为主体的总部经济功能区,落实财政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在莞设立总部,从事研发、设计、接单、商务洽谈等活动。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给予补助奖励,加强总部企业用地保障,支持总部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为总部企业人才出入境提供便利。发挥总部经济的技术创新和市场扩张作用,提高总部机构业务与本地优势传统产业的融合度。
八、大力扶持民营经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措施,提升民营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一)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优化民间投资审批程序,建立健全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服务和支援体系,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和合法地位。推动实施“686”民营企业上市梯度培育工程,引导扶持民营企业上市融资,着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落实民营企业新增税收项目奖励政策和税收扶持政策。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支持本土民营企业的相关制度,促进市政府采购优先使用本土民营企业产品。
(二)促进优质中小企业发展。实施高成长型民营中小企业培育工程,鼓励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建立产供销和技术开发等协作关系,促进专业分工、服务外包等协作配套。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继续设立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自主创新、转型升级、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融资平台建设、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十佳单位以及国家和省支持的其它中小企业等项目。
九、淘汰落后产能,有序转移低端产业
通过发展循环经济、淘汰落后产能、转移低端生产环节,推动传统行业中重污染和劳动密集型环节改造提升,提高我市土地、能源等资源利用效率。
(一)开展节能降耗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推进全省发展循环经济试点城市的试点实践。探索节能市场投资机制,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加强节能技术服务与节能监管。实施行业性节能技改示范项目,加快新能源推广应用,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严把项目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环评等关口,鼓励引进技术和能耗达到先进水平的项目,限制和淘汰高耗能、高污染项目。
(二)有序转移低端产业。贯彻省委、省政府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精神,坚持“就地转型”与“就近转移”相结合,有序推动在我市欠缺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向我市参与共建的产业转移园以及省内东西北地区转移。将留在东莞的工厂专注于设计研发、营销策划和品质监督、产品出口等价值链高端环节,提高我市土地利用效率,实现产业优化升级,减少人口和社会管理压力。
十、优化城市综合投资环境
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打造良好的政务环境,提升城市知名度,完善人才政策,提高城市综合服务水平,增强对产业和人才的吸引力。
(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抓好穗莞深城际轨道、莞惠城际轨道、广深港客运专线等轨道交通建设。加快市域轨道交通网规划建设进度,围绕中心城区和区域中心,搭建全市公共交通的骨干网络,加快发展公共交通。以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为契机,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营造东莞生态环境优势,增强城市竞争力。着力加快城乡一体的教育、文化、路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在中心区和中心镇,进一步提高城市功能。
(二)改善城市软环境。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强化文化教育建设,大力宣传东莞现代制造业名城形象,以及由“东莞制造”衍生出来,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精益求精、国际品质为核心的产业文化,充分展示东莞生态宜居都市魅力。整治社会治安,确保社会平安稳定。清理不合理收费,减免地方性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积极推行“并联”审批模式和联合办理制度,提高审批效率,切实转变机关作风,打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三)完善人才政策。用好10个亿“人才东莞”专项资金,完善优势传统产业中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产业工人的引进、培养、激励和服务保障机制。实施人才安居工程,推行人才安居房及房租、购房补贴,提高人事档案管理、就业服务等服务平台水平,提高人才居住、出入境、子女入学、公共医疗等服务水平。落实积分入户政策,畅通企业管理骨干和技能人才入户渠道,大力推进外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采取校企合作、订单培训等多种形式推进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强化岗位技能培训,开展技能比赛,鼓励企业员工掌握生产技术,实现岗位成才。完善人才评价体系,靠实践、业绩、贡献选用人才。使各类人才能够爱岗,敬业,乐业,安心扎根东莞。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80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海狮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倒运海水道在建沿江高速公路淡水河大桥下游进行虎门港立沙岛作业区南粤石化仓储码头后方用地吹填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12月10日至2012年3月31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倒运海水道在建沿江高速公路淡水河大桥下游约500米处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粤东莞浚0078、粤东莞浚0081。
四、注意事项
1、施工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航经作业水域附近的船舶应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梁炳坤 13809261290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80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海狮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倒运海水道在建沿江高速公路淡水河大桥下游进行虎门港立沙岛作业区南粤石化仓储码头后方用地吹填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12月10日至2012年3月31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倒运海水道在建沿江高速公路淡水河大桥下游约500米处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粤东莞浚0078、粤东莞浚0081。
四、注意事项
1、施工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航经作业水域附近的船舶应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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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PDF |
| 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PDF |
| 东莞市水务局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水质,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二次供水,深度净化处理水)的水质。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给用户的形式。
本办法所称深度净化处理水,是指利用活性碳、膜等技术对城市自来水或者其他原水作进一步处理后,通过管道形式直接供给城市居民饮用的水。
第三条 在本市从事城市供水生产、经营以及水质检测、监督、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供水水质监管遵循企业自检、行业监测、行政督察、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市水质监测中心具体负责供水水质的监测工作。
第六条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编制全市城市供水水质年度监管计划,并组织实施年度城市供水水质检查。
第七条 市水质监测中心应根据全市城市供水水质年度监管计划,对相关城市供水的水质进行监督检测。
第八条 市水质监测中心监测的内容包括水源水质、出厂水水质、管网水水质、二次供水水质以及突发性污染水质。
第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对其供水水质负责,其中,经二次供水到达用户的,二次供水水质由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负责。
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城市供水企业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选用获证企业的产品。
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在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设备、管网应当符合保障水质安全的要求。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或者经改造的原有设备、管网,应当严格进行清洗消毒,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水质检测和水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检测方法,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水质进行定期检测,按时上报检测数据。
第十三条 供水企业的水质检测能力应当满足国家和省的相关标准要求。不能进行自检或检测能力达不到要求的,应按国家标准的要求,委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定期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确定水质采样点的数量和地点,并报市水质监测中心。城市供水企业应由专人配合市水质监测中心做好现场取样工作。
第十六条 市水质监测中心在现场取样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并按要求及时向被检单位出具水质监测报告。
发现供水水质不合格的,市水质监测中心应当向被检单位出具水质不合格通知书,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被检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公众享有对城市供水水质的知情权、水质管理工作参与权和监督权,鼓励公众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向社会发布城市供水水质公报,建立对供水水质的社会监督制度,受理单位和个人对供水水质的投诉。
第十九条 市水质监测中心和城市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水质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依据所在地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
(二) 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三) 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 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 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理措施;
(七) 应急供水设施、设备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和调度;
(八)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质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后,应当立即向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三条 发生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并保障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用水。
第二十四条 在处理供水水质突发事件时,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一)城市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城市供水企业、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三)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的;
(四)城市供水企业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
(五)城市供水企业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材)的;
(六)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七)城市供水企业、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八)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市供水企业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二)城市供水企业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检测数据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备注: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W-2011-029) |
| 东莞市水务局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水质,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二次供水,深度净化处理水)的水质。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给用户的形式。
本办法所称深度净化处理水,是指利用活性碳、膜等技术对城市自来水或者其他原水作进一步处理后,通过管道形式直接供给城市居民饮用的水。
第三条 在本市从事城市供水生产、经营以及水质检测、监督、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供水水质监管遵循企业自检、行业监测、行政督察、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市水质监测中心具体负责供水水质的监测工作。
第六条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编制全市城市供水水质年度监管计划,并组织实施年度城市供水水质检查。
第七条 市水质监测中心应根据全市城市供水水质年度监管计划,对相关城市供水的水质进行监督检测。
第八条 市水质监测中心监测的内容包括水源水质、出厂水水质、管网水水质、二次供水水质以及突发性污染水质。
第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对其供水水质负责,其中,经二次供水到达用户的,二次供水水质由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负责。
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城市供水企业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选用获证企业的产品。
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在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设备、管网应当符合保障水质安全的要求。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或者经改造的原有设备、管网,应当严格进行清洗消毒,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水质检测和水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检测方法,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水质进行定期检测,按时上报检测数据。
第十三条 供水企业的水质检测能力应当满足国家和省的相关标准要求。不能进行自检或检测能力达不到要求的,应按国家标准的要求,委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定期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确定水质采样点的数量和地点,并报市水质监测中心。城市供水企业应由专人配合市水质监测中心做好现场取样工作。
第十六条 市水质监测中心在现场取样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并按要求及时向被检单位出具水质监测报告。
发现供水水质不合格的,市水质监测中心应当向被检单位出具水质不合格通知书,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被检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公众享有对城市供水水质的知情权、水质管理工作参与权和监督权,鼓励公众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向社会发布城市供水水质公报,建立对供水水质的社会监督制度,受理单位和个人对供水水质的投诉。
第十九条 市水质监测中心和城市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水质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依据所在地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
(二) 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三) 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 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 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理措施;
(七) 应急供水设施、设备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和调度;
(八)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质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后,应当立即向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三条 发生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并保障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用水。
第二十四条 在处理供水水质突发事件时,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一)城市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城市供水企业、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三)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的;
(四)城市供水企业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
(五)城市供水企业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材)的;
(六)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七)城市供水企业、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八)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市供水企业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二)城市供水企业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检测数据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备注: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W-2011-029)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规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东莞市公安消防局起草的《东莞市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1年12月9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局。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
邮政编码:523888
传真:22831352
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东莞市法制局
2011年11月29日
东莞市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中的人员伤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东莞市范围内发现的本办法规定第五条所列火灾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均可进行举报。
第三条 东莞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全市火灾隐患举报的受理、监督,指导和奖金发放工作。各镇(街)、管委会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本辖区内火灾隐患的查处工作。
第四条 东莞市设立火灾隐患有奖举报投诉平台,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受理以来电举报为主的投诉,电话举报受理时段为工作日8时30分至12时、14时30分至17时。电话设于东莞市公安消防局,号码为0769-23119999。
东莞市公安消防局设立火灾隐患举报中心,采取多种举报方式,包括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网上举报以及举报人直接举报等,每年向社会公告不少于一次。
第五条 火灾隐患的举报投诉范围和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三合一”企业在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违规设置员工集体宿舍住宿的,经查证属实,将处罚金额的50%奖励给举报人;
(二)举报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且不能当场改正,可能造成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经查证属实,将罚款金额的50%奖励予举报人;
(三)举报建设工程(含装饰工程)自动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经查证属实,将罚款金额的50%奖励予举报人。
第六条 火灾隐患举报的核查处罚标准如下:
(一)“三合一”企业违法住宿人员在十人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法住宿人员在十人以上的(含十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企业配合查处、整改态度积极的(再犯的除外),根据其违法住宿人数按照最低限额进行罚款;企业不配合查处、整改态度不积极或者再犯的,按照其违法住宿人数最高限额进行罚款;
(二)举报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违法行为较轻的,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一般,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较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举报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违法行为较轻,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一般,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较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同一案件被多次举报的,以首次举报时间为准,奖励第一举报人;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由联名人共同领取奖励金。
在职的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所举报的不予发放奖励金。
第八条 举报人的举报事项应真实有效,必须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单位名称和地址;有具体的举报内容和有关证据,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掌握;已被举报或正在核查处理阶段的举报案件不作为举报奖励的范围。
第九条 各镇(街)、管委会公安消防大队对于火灾隐患举报中心转办的案件应按规定核查。
经大队核查情况属实的举报,应及时上报火灾隐患举报中心,并依法立案处罚,处罚结案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火灾隐患举报中心备案。
第十条 举报人的举报奖金发放由东莞市公安消防局主官负责。
举报奖金应在罚款返拨款申请到位后1个月内按规定给予奖励举报人。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举报人在举报前须明确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匿名举报的只反馈查处结果,不发放奖励金。
第十二条 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东莞市公安消防局领取奖励金,举报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市公安消防局火灾隐患举报中心核实身份后办理审批手续领取举报奖金,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举报人依法受到保护,消防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
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举报人严重后果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者党纪处分。
第十四条 对怀有恶意的诬告,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所需经费,从市消防违法罚没收入列支。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公安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日。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规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东莞市公安消防局起草的《东莞市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1年12月9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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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22831352
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东莞市法制局
2011年11月29日
东莞市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中的人员伤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东莞市范围内发现的本办法规定第五条所列火灾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均可进行举报。
第三条 东莞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全市火灾隐患举报的受理、监督,指导和奖金发放工作。各镇(街)、管委会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本辖区内火灾隐患的查处工作。
第四条 东莞市设立火灾隐患有奖举报投诉平台,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受理以来电举报为主的投诉,电话举报受理时段为工作日8时30分至12时、14时30分至17时。电话设于东莞市公安消防局,号码为0769-23119999。
东莞市公安消防局设立火灾隐患举报中心,采取多种举报方式,包括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网上举报以及举报人直接举报等,每年向社会公告不少于一次。
第五条 火灾隐患的举报投诉范围和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三合一”企业在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违规设置员工集体宿舍住宿的,经查证属实,将处罚金额的50%奖励给举报人;
(二)举报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且不能当场改正,可能造成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经查证属实,将罚款金额的50%奖励予举报人;
(三)举报建设工程(含装饰工程)自动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经查证属实,将罚款金额的50%奖励予举报人。
第六条 火灾隐患举报的核查处罚标准如下:
(一)“三合一”企业违法住宿人员在十人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法住宿人员在十人以上的(含十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企业配合查处、整改态度积极的(再犯的除外),根据其违法住宿人数按照最低限额进行罚款;企业不配合查处、整改态度不积极或者再犯的,按照其违法住宿人数最高限额进行罚款;
(二)举报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违法行为较轻的,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一般,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较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举报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违法行为较轻,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一般,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较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同一案件被多次举报的,以首次举报时间为准,奖励第一举报人;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由联名人共同领取奖励金。
在职的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所举报的不予发放奖励金。
第八条 举报人的举报事项应真实有效,必须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单位名称和地址;有具体的举报内容和有关证据,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掌握;已被举报或正在核查处理阶段的举报案件不作为举报奖励的范围。
第九条 各镇(街)、管委会公安消防大队对于火灾隐患举报中心转办的案件应按规定核查。
经大队核查情况属实的举报,应及时上报火灾隐患举报中心,并依法立案处罚,处罚结案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火灾隐患举报中心备案。
第十条 举报人的举报奖金发放由东莞市公安消防局主官负责。
举报奖金应在罚款返拨款申请到位后1个月内按规定给予奖励举报人。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举报人在举报前须明确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匿名举报的只反馈查处结果,不发放奖励金。
第十二条 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东莞市公安消防局领取奖励金,举报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市公安消防局火灾隐患举报中心核实身份后办理审批手续领取举报奖金,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举报人依法受到保护,消防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
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举报人严重后果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者党纪处分。
第十四条 对怀有恶意的诬告,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所需经费,从市消防违法罚没收入列支。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公安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日。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79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州市江明航运疏浚有限公司在东莞市虎门港麻涌港区进行东莞深赤湾2#、3#泊位港池水域疏浚清淤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11月28日至2011年12月31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虎门港麻涌港区东莞深赤湾2#、3#泊位港池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粤道浚1。
四、注意事项
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 希望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邹日坤13829234222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79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州市江明航运疏浚有限公司在东莞市虎门港麻涌港区进行东莞深赤湾2#、3#泊位港池水域疏浚清淤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11月28日至2011年12月31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虎门港麻涌港区东莞深赤湾2#、3#泊位港池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粤道浚1。
四、注意事项
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 希望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邹日坤13829234222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78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金锚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在沙角C电厂煤码头、油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码头港池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11月25日至2011年12月31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沙角C电厂煤码头、油码头前沿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粤东莞浚0086、顺宏海工15、粤河源货2215、粤新会货8132、粤华海281、粤华海282、粤华海283。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航经作业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陈柏陵 13809279273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78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金锚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在沙角C电厂煤码头、油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码头港池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11月25日至2011年12月31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沙角C电厂煤码头、油码头前沿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粤东莞浚0086、顺宏海工15、粤河源货2215、粤新会货8132、粤华海281、粤华海282、粤华海283。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航经作业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陈柏陵 13809279273 |
| 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更名登记操作办法》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更名登记操作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局反映。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更名登记操作办法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07〕9号)精神,为妥善解决管理区改村委会、“村改居”、股份合作制改造等农村管理体制改革中的遗留问题,进一步理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更名登记,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办法:
一、原则要求
(一)尊重历史,保持衔接
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更名前后的资产权属主体没有实质改变,从有利于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出发,采取直接更名方式办理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更名工作,进一步理顺关系,规范登记主体,衔接农村集体有关业务。
(二)各负其责,减轻负担
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更名源于政府推动的农村改革工作,原登记在管理区、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名下的土地、房产权属无偿划转至股份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义下的,国土、房管部门按更名登记办理;集体资产产权更名费用中,属于市、镇街财政收取的费用,一律减免;属于农村集体改变原产权证登记状况,如房屋改建和加层、用地面积变化等导致增加测绘费用的,由农村集体自行负责。房屋的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没有重大变化的,更名前的测量、图纸等相关登记资料继续使用,尽量减少工作量和服务费用。
(三)密切配合,强化服务
市国土、房管、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特事特办,简化流程手续,加快变更办理。对于贷款抵押登记问题,由市府金融工作局牵头,制定由农村集体授权委托、银行机构代办变更登记的具体操作办法和流程。各镇街要加强协调,组织指导村组申报,确保产权更名工作顺利推进,加快理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关系。
二、变更登记范围
(一)由于农村基层组织管理架构变革(包括撤消管理区、成立村委会、“村改居”等)和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更名等),农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与原农村集体土地证件权利人名称、房屋所有权权属人名称不一致,不存在产权转移的,可予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由于行政区划调整,农村集体土地证件权利人名称、地址,房屋所有权权属人名称、地址与现行名称不一致,不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房屋产权转让的,可予以办理更名、更址登记手续。
三、操作步骤
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第一步:提出申请。符合上述变更登记范围的农村集体资产,由股份经济组织理事会提出申请,阐述事由和说明有关情况。
第二步:村民代表表决。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管理区、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名下的《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更名变更到股份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名下事项,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才可以办理。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名下的《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更名变更到股份经济组织名下事项,不需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
第三步:出具意见。村(居)民委员会对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变更登记出具意见。
第四步:审核把关。报镇街农业(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具审核意见,出具资产确认书后,报市农业局加盖意见并备案。
第五步:部门办理。土地和房产权利一致的,到镇街国土分局提交原土地证、房产证,并领取、填报《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待市国土局审核后发放新土地证。领到新证后,持新《土地使用证》、原《房地产权证》、经济组织新旧代码证及其他相关资料,到镇街房管所申请办理更名的变更登记。
农村集体已办理的《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遗失的,可以到国土、房管部门查询,出具相关证明资料,在《东莞日报》刊登遗失作废公告后,申请办理遗失补发登记,然后再办理更名的变更登记。
四、资料要求
资料复印件均需加盖相关公章,在提交复印件的同时需将原件送交校验。由于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更名前后的资产权属主体没有实质改变,更名登记中税务部门不出示免税证明。主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村民代表会议表决资料;
(二)村(居)民委员会意见、申请单位章程复印件;
(三)镇街审核意见和资产确认书;
(四)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正副本复印件、申请单位机构代码证;
(五)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六)原《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
(七)委托书、更名批文;
(八)新核发的《土地使用证》、原《房地产权证》;
(九)其他资料。
五、收费问题
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变更登记只收取证书工本费,不收取变更登记费、利用产权档案费等费用。界址、地物地貌没有发生变化或已进行数字化测量的,不重新测绘;如用地范围已有变化,由国土部门测量队进行数字化地籍测量,以最新现状测绘为准。建筑物主体结构未发生变化的,房产无须再测量;如主体结构发生变化(改建、加层),要重新测量,先办理改建、加层的变更登记,并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然后再办理更名的变更登记。 |
| 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更名登记操作办法》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更名登记操作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局反映。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更名登记操作办法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07〕9号)精神,为妥善解决管理区改村委会、“村改居”、股份合作制改造等农村管理体制改革中的遗留问题,进一步理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更名登记,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办法:
一、原则要求
(一)尊重历史,保持衔接
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更名前后的资产权属主体没有实质改变,从有利于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出发,采取直接更名方式办理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更名工作,进一步理顺关系,规范登记主体,衔接农村集体有关业务。
(二)各负其责,减轻负担
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更名源于政府推动的农村改革工作,原登记在管理区、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名下的土地、房产权属无偿划转至股份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义下的,国土、房管部门按更名登记办理;集体资产产权更名费用中,属于市、镇街财政收取的费用,一律减免;属于农村集体改变原产权证登记状况,如房屋改建和加层、用地面积变化等导致增加测绘费用的,由农村集体自行负责。房屋的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没有重大变化的,更名前的测量、图纸等相关登记资料继续使用,尽量减少工作量和服务费用。
(三)密切配合,强化服务
市国土、房管、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特事特办,简化流程手续,加快变更办理。对于贷款抵押登记问题,由市府金融工作局牵头,制定由农村集体授权委托、银行机构代办变更登记的具体操作办法和流程。各镇街要加强协调,组织指导村组申报,确保产权更名工作顺利推进,加快理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关系。
二、变更登记范围
(一)由于农村基层组织管理架构变革(包括撤消管理区、成立村委会、“村改居”等)和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更名等),农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与原农村集体土地证件权利人名称、房屋所有权权属人名称不一致,不存在产权转移的,可予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由于行政区划调整,农村集体土地证件权利人名称、地址,房屋所有权权属人名称、地址与现行名称不一致,不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房屋产权转让的,可予以办理更名、更址登记手续。
三、操作步骤
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第一步:提出申请。符合上述变更登记范围的农村集体资产,由股份经济组织理事会提出申请,阐述事由和说明有关情况。
第二步:村民代表表决。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管理区、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名下的《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更名变更到股份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名下事项,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才可以办理。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名下的《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更名变更到股份经济组织名下事项,不需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
第三步:出具意见。村(居)民委员会对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变更登记出具意见。
第四步:审核把关。报镇街农业(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具审核意见,出具资产确认书后,报市农业局加盖意见并备案。
第五步:部门办理。土地和房产权利一致的,到镇街国土分局提交原土地证、房产证,并领取、填报《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待市国土局审核后发放新土地证。领到新证后,持新《土地使用证》、原《房地产权证》、经济组织新旧代码证及其他相关资料,到镇街房管所申请办理更名的变更登记。
农村集体已办理的《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遗失的,可以到国土、房管部门查询,出具相关证明资料,在《东莞日报》刊登遗失作废公告后,申请办理遗失补发登记,然后再办理更名的变更登记。
四、资料要求
资料复印件均需加盖相关公章,在提交复印件的同时需将原件送交校验。由于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更名前后的资产权属主体没有实质改变,更名登记中税务部门不出示免税证明。主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村民代表会议表决资料;
(二)村(居)民委员会意见、申请单位章程复印件;
(三)镇街审核意见和资产确认书;
(四)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正副本复印件、申请单位机构代码证;
(五)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六)原《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
(七)委托书、更名批文;
(八)新核发的《土地使用证》、原《房地产权证》;
(九)其他资料。
五、收费问题
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变更登记只收取证书工本费,不收取变更登记费、利用产权档案费等费用。界址、地物地貌没有发生变化或已进行数字化测量的,不重新测绘;如用地范围已有变化,由国土部门测量队进行数字化地籍测量,以最新现状测绘为准。建筑物主体结构未发生变化的,房产无须再测量;如主体结构发生变化(改建、加层),要重新测量,先办理改建、加层的变更登记,并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然后再办理更名的变更登记。 |
| 关于2011年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使用计划的公示 | 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7〕34号)和《关于调整市级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和资助标准的通知》(东经贸〔2008〕362号),市经信局与市财政局共同组织了资金申报,经市经信局审核,符合要求的项目共55项,共安排资金1434.74万元,项目公示如下:
一、升级改造商贸项目7个:(1)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食品安全、冷链系统升级应用项目;(2)东莞三江港口储罐有限公司港口储罐码头改造工程项目;(3)东莞市时捷物流有限公司便利店配送业务综合能力提升改造工程项目;(4)东莞市天虹商场有限公司应用节能新技术、打造绿色商场项目;(5)东莞市时尚电器有限公司智能化流程管理项目;(6)广东澳洋顺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物流配送服务转向信息化、自动化、集约化的升级与改造项目;(7)东莞市南城南方物流有限公司多式联运危险品物流项目。拟安排项目使用资金503.75万元。
二、设立海关监管点或监管仓库项目4个:(1)东莞永得利仓储有限公司;(2)东莞三江港口储罐有限公司;(3)东莞深赤湾港务有限公司;(4)东莞市海昌实业有限公司。拟安排项目使用资金145.24万元。
三、重要展会和品牌展会项目8个:(1)第二届中国(广东)国际印刷技术展览会;(2)首届中国(道滘)美食文化节;(3)第二届中国(道滘)美食文化节暨名优食品展;(4)第25届国际名家具(东莞)展览会;(5)第四届粤港台(中国樟木头)国际塑胶博览会;(6)第六届东莞(长安)国际模具技术及设备展览会;(7)第九届中国(大朗)国际毛织产品交易会;(8)第三届中国(东莞长安)国际饰品及加工机械展览会。拟安排项目使用资金331.15万元。
四、引进外来重点展会项目2个:(1)广东国际标识展览会暨LED广告应用展;(2)励华国际瓦楞展2010中国展/2010励华国际彩盒展。拟安排项目使用资金50万元。
五、培训项目2个:(1)东莞市物流行业协会物流师培训;(2)广东省东莞国药集团有限公司执业药师、主管药师、(中)药师培训。拟安排项目使用资金9.6万元。
六、商贸荣誉称号企业27个:2010年度商贸龙头企业27个:(1)东莞信立国际农产品贸易城;(2)东莞市虎门国际布料交易中心;(3)东莞市樟木头塑胶原料市场;(3)东莞市常平粮油饲料批发市场;(5)东莞市虎门富民个体商场;(6)东莞市厚街兴业木材装饰市场;(7)东莞市富民农副产品批发市场;(8)东莞市百业国际汽配城;(9)中域电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东莞市时尚电器有限公司;(11)东莞市搜于特服装有限公司;(12)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13)广东省东莞国药集团有限公司;(14)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15)广东大地通讯连锁服务公司;(16)东莞市天虹商场有限公司;(17)顺丰速递(东莞)有限公司;(18)东莞市世通国际快件监管中心有限公司;(19)东莞市南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东莞市南方物流有限公司;(21)广东澳洋顺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22)东莞市时捷物流有限公司;(23)广东现代会展管理公司;(24)东莞市嘉华酒店有限公司;(25)广东文一朝阳集团有限公司;(26)东莞市宏川化工供应链有限公司;(27)东莞宾馆有限公司。拟安排项目使用资金270万元。
七、配套资助项目5个:获省级现代服务业资金项目3个:(1)东莞市天虹工贸有限公司天虹仓储加工中心项目;(2)东莞市宏川化工供应链有限公司化工供应链服务信息平台项目;(3)东莞市虎门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东莞保税物流中心一期仓储工程(2号仓)项目。获省级现代流通业资金项目2个:(1)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物流配送中心低温仓项目;(2)东莞市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打造大型综合交通运输服务平台项目。拟安排项目使用资金125万元。
对于以上项目,我市将依照《管理办法》及《调整通知》中有关规定进行奖励或补助。如对以上项目有不同意见,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访、来函、来电等形式向市经信局贸易流通科反映。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以个人名义反映的,提供签署或自报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公示时间:2011年11月21日至2011年11月25日
受理单位:市经信局贸易流通科
地 址:南城区鸿福西路68号塞纳嘉园二楼
电 话:0769-22244255
传 真:0769-22220931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
| 关于2011年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使用计划的公示 | 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7〕34号)和《关于调整市级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和资助标准的通知》(东经贸〔2008〕362号),市经信局与市财政局共同组织了资金申报,经市经信局审核,符合要求的项目共55项,共安排资金1434.74万元,项目公示如下:
一、升级改造商贸项目7个:(1)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食品安全、冷链系统升级应用项目;(2)东莞三江港口储罐有限公司港口储罐码头改造工程项目;(3)东莞市时捷物流有限公司便利店配送业务综合能力提升改造工程项目;(4)东莞市天虹商场有限公司应用节能新技术、打造绿色商场项目;(5)东莞市时尚电器有限公司智能化流程管理项目;(6)广东澳洋顺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物流配送服务转向信息化、自动化、集约化的升级与改造项目;(7)东莞市南城南方物流有限公司多式联运危险品物流项目。拟安排项目使用资金503.75万元。
二、设立海关监管点或监管仓库项目4个:(1)东莞永得利仓储有限公司;(2)东莞三江港口储罐有限公司;(3)东莞深赤湾港务有限公司;(4)东莞市海昌实业有限公司。拟安排项目使用资金145.24万元。
三、重要展会和品牌展会项目8个:(1)第二届中国(广东)国际印刷技术展览会;(2)首届中国(道滘)美食文化节;(3)第二届中国(道滘)美食文化节暨名优食品展;(4)第25届国际名家具(东莞)展览会;(5)第四届粤港台(中国樟木头)国际塑胶博览会;(6)第六届东莞(长安)国际模具技术及设备展览会;(7)第九届中国(大朗)国际毛织产品交易会;(8)第三届中国(东莞长安)国际饰品及加工机械展览会。拟安排项目使用资金331.15万元。
四、引进外来重点展会项目2个:(1)广东国际标识展览会暨LED广告应用展;(2)励华国际瓦楞展2010中国展/2010励华国际彩盒展。拟安排项目使用资金50万元。
五、培训项目2个:(1)东莞市物流行业协会物流师培训;(2)广东省东莞国药集团有限公司执业药师、主管药师、(中)药师培训。拟安排项目使用资金9.6万元。
六、商贸荣誉称号企业27个:2010年度商贸龙头企业27个:(1)东莞信立国际农产品贸易城;(2)东莞市虎门国际布料交易中心;(3)东莞市樟木头塑胶原料市场;(3)东莞市常平粮油饲料批发市场;(5)东莞市虎门富民个体商场;(6)东莞市厚街兴业木材装饰市场;(7)东莞市富民农副产品批发市场;(8)东莞市百业国际汽配城;(9)中域电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东莞市时尚电器有限公司;(11)东莞市搜于特服装有限公司;(12)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13)广东省东莞国药集团有限公司;(14)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15)广东大地通讯连锁服务公司;(16)东莞市天虹商场有限公司;(17)顺丰速递(东莞)有限公司;(18)东莞市世通国际快件监管中心有限公司;(19)东莞市南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东莞市南方物流有限公司;(21)广东澳洋顺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22)东莞市时捷物流有限公司;(23)广东现代会展管理公司;(24)东莞市嘉华酒店有限公司;(25)广东文一朝阳集团有限公司;(26)东莞市宏川化工供应链有限公司;(27)东莞宾馆有限公司。拟安排项目使用资金270万元。
七、配套资助项目5个:获省级现代服务业资金项目3个:(1)东莞市天虹工贸有限公司天虹仓储加工中心项目;(2)东莞市宏川化工供应链有限公司化工供应链服务信息平台项目;(3)东莞市虎门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东莞保税物流中心一期仓储工程(2号仓)项目。获省级现代流通业资金项目2个:(1)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物流配送中心低温仓项目;(2)东莞市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打造大型综合交通运输服务平台项目。拟安排项目使用资金125万元。
对于以上项目,我市将依照《管理办法》及《调整通知》中有关规定进行奖励或补助。如对以上项目有不同意见,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访、来函、来电等形式向市经信局贸易流通科反映。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以个人名义反映的,提供签署或自报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公示时间:2011年11月21日至2011年11月25日
受理单位:市经信局贸易流通科
地 址:南城区鸿福西路68号塞纳嘉园二楼
电 话:0769-22244255
传 真:0769-22220931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
| 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企业上市办法》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鼓励企业上市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东莞市鼓励企业上市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推动企业上市工作会议精神,配合市委市政府建设金融强市的工作部署,加快企业上市步伐,打造东莞上市板块,推动经济社会双转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上市后备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我市,并经市政府发文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
第三条 在“科技发展与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安排鼓励企业上市项目经费,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优化企业规模结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盈利能力。
第二章 目标、原则与任务
第四条 按照“培育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做强一批”的要求,鼓励我市企业上市,并努力打造东莞企业上市板块。
第五条 鼓励我市企业上市的原则是:
(一)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企业上市过程中的引导作用,完善专门政策,安排专项资金,加强对企业上市的指导、扶持和服务。
(二)企业自主,市场化运作。强化企业开展资本运营的意识与能力,遵循市场化运作规律,建立健全包括拟上市企业、证券经营机构和其他各类资本营运中介服务机构在内的市场化运作体系。
第六条 鼓励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企业上市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政府宣传引导力度,在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建立推动企业上市系列工作机制,积极构建企业上市的绿色通道。
(二)培育企业上市后备队伍。按照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工,滚动建立上市后备企业队伍,构建企业上市平台,加速打造产业、产品、品牌优势,提升行业地位,实现跨越式发展。
(三)加强对企业上市的分类指导。对盈利能力较强、创新能力较高的规模企业,要尽快纳入上市后备企业队伍,重点扶持培育;对基础较好但规模偏小的企业,要帮助引进战略投资伙伴增资扩股,壮大企业实力,尽快进入上市轨道;对上市后备企业要加快改制步伐,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管理水平与盈利能力,完成上市辅导,实现申报上市;对产品外向度较高、获利能力较强的上市后备企业,要帮助引进境外战略合作伙伴,通过改制重组,推动企业上市。
(四)加快建立企业上市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大专院校、投资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功能和作用,重点引进和培育发展一批投资研究和上市服务机构,加快建立我市企业上市的中介服务体系。
第三章 纳入上市后备企业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具有目标明确的上市发展计划。包括制定企业上市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选择确定上市辅导中介机构,建立专门上市工作机构。
第八条 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领先地位。积极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
第九条 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在同类企业中,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较高,有健全的研发机构或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领先的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吸引和使用。
第十条 具有行业带动性和自主品牌。在行业发展中具有明显的先导性和较强的带动力。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建,通过竞争发展,在市场中形成了优势品牌。
第十一条 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企业近3年连续盈利,整体财务状况良好,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二条 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文化。重视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创新,努力营造并形成企业的创新文化,把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和打造自主品牌作为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支持范围、额度与条件
第十三条 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经市政府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由市政府颁发“上市后备企业绿色通道卡”,享受东莞市重点项目所有优先、优惠待遇,自动纳入审批“绿色通道”。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或开辟“绿色通道”。
第十四条 上市后备企业改制时需以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方式使用土地及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的,由规划、国土、建设部门依法为企业办理用地手续及核发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对已完成上市辅导的拟上市企业,其现有土地或房地产在申办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权证时,经批准后可先行办理用地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对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资的计划项目优先办理报批手续。市优先保证所需建设用地指标,市规划、环保等部门优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上市后备企业为达到上市要求,根据企业上市的相关规定对自身历史年度帐务处理进行重新规范而增加的成本费用支出,由企业提交申请和相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后由市财政给予相应的专项补助。
第十六条 在上市过程中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奖励:
(一)上市后备企业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并且支付了规定范围内的必要费用,并已通过广东证监局的验收,每家企业资助100万元;
(二)向境内外证券管理机构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并获得受理的,每家企业奖励100万元。
第十七条 为了帮助企业减少上市成本,对于已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且上市企业注册地在我市的企业,市财政给予每家企业连续两年的专项资助,资助额度以上市企业新增对地方经济的贡献额度为主要考核指标,由上市企业提交申请和相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后给予相应的资助,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八条 每年度对推动企业上市工作成绩显著的镇街、部门,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九条 成功上市企业享受过市财政资助的,资助后应在莞连续经营不少于5年(从企业获得最后一笔上市资助资金到账之日起计算),否则须退回财政资助资金。
第二十条 申请企业已获得过市财政其他税收奖励或资助的,则在申请鼓励企业上市项目经费中作相应的扣减。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企业应据实报送申请资料。对于以欺诈、蒙骗等手段获得支持的,除全额追回已取得的财政支持经费外,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财政支持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府金融工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修订具体实施本办法的配套操作规程并负责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买壳”、“借壳”上市,我市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首次迁回东莞的,或市外上市公司首次将注册地迁入我市,享受相应的优惠和奖励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市政府已颁布的相关优惠政策以本办法为准执行。原颁布的《东莞市鼓励科技企业上市暂行办法》(东府[2007]31号)同时废止。 |
| 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企业上市办法》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鼓励企业上市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东莞市鼓励企业上市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推动企业上市工作会议精神,配合市委市政府建设金融强市的工作部署,加快企业上市步伐,打造东莞上市板块,推动经济社会双转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上市后备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我市,并经市政府发文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
第三条 在“科技发展与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安排鼓励企业上市项目经费,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优化企业规模结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盈利能力。
第二章 目标、原则与任务
第四条 按照“培育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做强一批”的要求,鼓励我市企业上市,并努力打造东莞企业上市板块。
第五条 鼓励我市企业上市的原则是:
(一)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企业上市过程中的引导作用,完善专门政策,安排专项资金,加强对企业上市的指导、扶持和服务。
(二)企业自主,市场化运作。强化企业开展资本运营的意识与能力,遵循市场化运作规律,建立健全包括拟上市企业、证券经营机构和其他各类资本营运中介服务机构在内的市场化运作体系。
第六条 鼓励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企业上市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政府宣传引导力度,在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建立推动企业上市系列工作机制,积极构建企业上市的绿色通道。
(二)培育企业上市后备队伍。按照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工,滚动建立上市后备企业队伍,构建企业上市平台,加速打造产业、产品、品牌优势,提升行业地位,实现跨越式发展。
(三)加强对企业上市的分类指导。对盈利能力较强、创新能力较高的规模企业,要尽快纳入上市后备企业队伍,重点扶持培育;对基础较好但规模偏小的企业,要帮助引进战略投资伙伴增资扩股,壮大企业实力,尽快进入上市轨道;对上市后备企业要加快改制步伐,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管理水平与盈利能力,完成上市辅导,实现申报上市;对产品外向度较高、获利能力较强的上市后备企业,要帮助引进境外战略合作伙伴,通过改制重组,推动企业上市。
(四)加快建立企业上市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大专院校、投资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功能和作用,重点引进和培育发展一批投资研究和上市服务机构,加快建立我市企业上市的中介服务体系。
第三章 纳入上市后备企业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具有目标明确的上市发展计划。包括制定企业上市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选择确定上市辅导中介机构,建立专门上市工作机构。
第八条 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领先地位。积极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
第九条 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在同类企业中,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较高,有健全的研发机构或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领先的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吸引和使用。
第十条 具有行业带动性和自主品牌。在行业发展中具有明显的先导性和较强的带动力。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建,通过竞争发展,在市场中形成了优势品牌。
第十一条 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企业近3年连续盈利,整体财务状况良好,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二条 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文化。重视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创新,努力营造并形成企业的创新文化,把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和打造自主品牌作为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支持范围、额度与条件
第十三条 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经市政府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由市政府颁发“上市后备企业绿色通道卡”,享受东莞市重点项目所有优先、优惠待遇,自动纳入审批“绿色通道”。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或开辟“绿色通道”。
第十四条 上市后备企业改制时需以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方式使用土地及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的,由规划、国土、建设部门依法为企业办理用地手续及核发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对已完成上市辅导的拟上市企业,其现有土地或房地产在申办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权证时,经批准后可先行办理用地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对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资的计划项目优先办理报批手续。市优先保证所需建设用地指标,市规划、环保等部门优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上市后备企业为达到上市要求,根据企业上市的相关规定对自身历史年度帐务处理进行重新规范而增加的成本费用支出,由企业提交申请和相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后由市财政给予相应的专项补助。
第十六条 在上市过程中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奖励:
(一)上市后备企业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并且支付了规定范围内的必要费用,并已通过广东证监局的验收,每家企业资助100万元;
(二)向境内外证券管理机构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并获得受理的,每家企业奖励100万元。
第十七条 为了帮助企业减少上市成本,对于已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且上市企业注册地在我市的企业,市财政给予每家企业连续两年的专项资助,资助额度以上市企业新增对地方经济的贡献额度为主要考核指标,由上市企业提交申请和相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后给予相应的资助,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八条 每年度对推动企业上市工作成绩显著的镇街、部门,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九条 成功上市企业享受过市财政资助的,资助后应在莞连续经营不少于5年(从企业获得最后一笔上市资助资金到账之日起计算),否则须退回财政资助资金。
第二十条 申请企业已获得过市财政其他税收奖励或资助的,则在申请鼓励企业上市项目经费中作相应的扣减。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企业应据实报送申请资料。对于以欺诈、蒙骗等手段获得支持的,除全额追回已取得的财政支持经费外,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财政支持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府金融工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修订具体实施本办法的配套操作规程并负责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买壳”、“借壳”上市,我市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首次迁回东莞的,或市外上市公司首次将注册地迁入我市,享受相应的优惠和奖励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市政府已颁布的相关优惠政策以本办法为准执行。原颁布的《东莞市鼓励科技企业上市暂行办法》(东府[2007]31号)同时废止。 |
| 关于印发《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操作规程》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操作规程》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推动企业上市工作会议和市政府关于《东莞市鼓励企业上市办法》(东府〔2011〕号)精神,加快我市企业上市步伐,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对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改制上市进行培育,实行政府统筹、自愿申报、严格审查、社会监督的原则。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上市后备企业是指注册地在东莞市,经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依据一定的基本条件和评价标准筛选出来,并经市政府发文确认的拟上市企业。
本操作规程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指市府金融工作局、经信局、科技局、外经贸局、国资委、农业局等部门,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业企业的认定和资助申请。市府金融工作局负责受理金融企业的申请;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局)负责受理内资工业商贸企业和信息产业企业的申请;市科技局负责受理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市外经贸局负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市国资委负责受理市属全资和控股企业的申请;市农业局负责受理农业企业的申请。企业申报过程中出现行业主管部门交叉的,由企业自愿选择申报部门;主管部门难以界定的,可以直接报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府金融工作局)。
第三条 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我市上市后备企业和已上市企业的认定、核实、资助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的认定
第四条 东莞市主板(含中小板)上市后备企业认定的条件: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登记设立,在东莞市工商部门注册并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二)满足如下财务指标要求:
1、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者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2亿元;
3、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三)企业董事会已通过了有关企业上市的决议和制定了上市的具体计划,能提供前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与具有保荐资格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了上市辅导协议。中介机构已对拟上市企业出具了对企业上市分析的可行性报告,并已进场辅导。
(四)市行业主管部门初步同意其为上市后备企业,并出具推荐意见。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企业、行业龙头企业、鼓励发展的总部企业、工商纳税大户、50强民营企业和大集团企业,应优先推荐。
(五)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东莞市创业板上市后备企业认定的条件: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登记设立,在东莞市工商部门注册并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二)企业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经营的主要业务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特别是新能源、新材料、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节能环保、航空航天、海洋、先进制造、高技术服务等领域的企业,以及其他领域中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成长性强的企业,或符合证监会关于创业板有关行业要求的企业,优先予以认定。
(三)满足如下财务指标要求:
1、企业财务指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
(四)企业董事会已通过了有关企业上市的决议和制定了上市的具体计划,能提供前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与具有保荐资格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了上市辅导协议。中介机构已对拟上市企业出具了对企业上市分析的可行性报告,并已进场辅导。
(五)市行业主管部门初步同意其为上市后备企业,并出具推荐意见。
(六)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的认定流程:
(一)拟上市企业向市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认定为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的申请。拟上市企业将《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一式三份,连同东莞市认定上市后备企业应提供的资料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二)行业主管部门受理拟上市企业申请后,根据企业的实际及东莞市认定上市后备企业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认定其为上市后备企业的初审意见。
(三)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拟上市企业将相关资料及行业部门的初审意见报送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有关情况进行了解、整理后,上报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现场考察并召开有关部门及专家现场评审会议,听取企业负责人筹备上市工作汇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推荐及初审意见,然后由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通过现场投票方式认定。
(四)经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须通过市级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办公室将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并出具调查意见。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审批并发文确认。
(六)已在广东证监局辅导备案的拟上市企业,不需经过现场考察和评审、公示,由企业直接向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发文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
(七)申报企业未能完全符合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但经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投票通过、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且经市政府批准的,可以发文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
第七条 申请认定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须提交如下资料一式三份:
(一)《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及股权构成情况等资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三)企业拟上市的董事会决议、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四)与企业签订辅导协议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其中保荐券商须一并提供由证券监管部门颁发的保荐机构资格证件复印件;
(五)中介机构与企业签订的辅导协议复印件,以及中介机构对企业拟上市的尽职调查报告;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七)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资助条件、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上市辅导资助。
(一)申报条件:
1、经市政府批准的上市后备企业。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通过省证监局辅导验收并支付下列相关费用:
①上市辅导、保荐、审计、法律服务等费用;
②必要的资产评估费用;
③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认可的其他费用。
(2)上报上市材料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
(二)申报时间:分两个阶段申报。
1、上市后备企业完成上市辅导,经广东省证监局验收合格后,可以申请第一阶段上市辅导资助。
2、上市后备企业上报上市材料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可以申请第二阶段上市辅导奖励。
(三)资助标准:
上市后备企业完成第一阶段工作,按照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额核定资助额,每家企业最高资助100万元;上市后备企业完成第二阶段工作,每家企业奖励100万元。合共每家企业最高资助不超过200万元。
(四)资助流程:
1、符合资助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向市府金融工作局提出申请。
2、市府金融工作局受理后,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
3、市府金融工作局将通过初审的企业相关资料报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核意见,并由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政府审定。
(五)企业申请资助须提交的资料:
1、申请第一阶段上市辅导资助应提交的资料(一式三份):
(1)《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资助计划申请书》;
(2)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3)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4)企业已支付的上市辅导、保荐、评估、审计、法律服务等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及各项费用支付说明,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5)省证监局出具的报送辅导备案登记材料确认书复印件;
(6)省证监局出具的验收证明复印件或企业上市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的文件的复印件;
(7)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申请第二阶段上市辅导奖励须提交的资料(一式三份):
(1)《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奖励计划申请书》;
(2)企业上市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的文件的复印件;
(3)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把上市企业注册地首次迁入我市(或市外上市公司首次将注册地迁入我市)满一年,最近一年盈利且第一年新增对我市地方财政贡献额度超过100万元的,奖励100万元;迁入我市满两年,近两年持续盈利且第二年对比第一年新增对我市地方财政贡献额度超过100万元的,奖励100万元(申请资料参见第十条第(四)款),合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规范历史帐务处理资助。
(一)申报条件:
1、经市政府批准的上市后备企业;
2、完成规范历史年度(股改前的连续三年(不含股改当年),最多不超过3个会计年度)帐务处理,并已向市税务部门补缴税款。
(二)申报时间:分两个阶段申报。
1、上市后备企业完成上市辅导,经广东省证监局验收合格后,可以申请第一阶段规范历史帐务处理资助;
2、上市后备企业上报上市材料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可以申请第二阶段规范历史帐务处理资助。
(三)资助标准:
以企业向市税务部门补缴税款增加市地方财政收入的额度为考核指标核定资助额,在企业完成第一、二阶段工作后分别核拨资助额的50%。
(四)资助流程:
1、符合资助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向市府金融工作局提出申请。
2、市府金融工作局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报市财政局审核。
3、市财政局对申请企业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计算应资助金额,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由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政府审定。
(五)企业申请资助须提交的资料:
1、申请第一阶段规范历史帐务处理资助需提供的资料(一式三份):
(1)《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资助计划申请书》;
(2)市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关年度的纳税证明及补缴税款证明的原件与复印件(注:原件一份,复印件一式三份);
(3)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申请第二阶段规范历史帐务处理资助需提供的资料(一式三份):
(1)《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资助计划申请书》;
(2)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已上市企业资助。
(一)申报条件:
我市企业成功在国内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者其他已上市企业首次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我市满一年的。
(二)资助标准:
我市企业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次月起、其他已上市企业首次从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我市满一年后的次月起,连续24个月,按照每12个月为一个周期,对比该周期的前12个月企业新增对我市地方财政的贡献额度为考核指标给予相应的资助,每12个月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资助流程:
1、符合资助条件的上市企业向市府金融工作局提出申请;
2、市府金融工作局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报市财政局审核;
3、市财政局对申请企业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计算应资助金额,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由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政府审定。
(四)企业申请资助需提供的资料(一式三份):
1、《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资助计划申请书》;
2、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到东莞次月起相关月份纳税证明的原件与复印件(注:原件一份,复印件一式三份);
3、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已获得过市财政其他税收奖励或资助的,则在申请鼓励企业上市项目经费中作相应的扣减。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会计处理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资助计划把资助资金直接拨付给有关企业,并在市财政局网站上公示不少于一年。
第十三条 企业收到资助资金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照现行企业财务通则作企业收益处理。其他企业可按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形成资产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不能形成资产部分,作冲减费用处理。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各镇(街)相关部门,对企业申请项目的真实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经市政府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由市政府颁发“上市后备企业绿色通道卡”,享受东莞市重点项目所有优先、优惠待遇,自动纳入审批“绿色通道”。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或开辟“绿色通道”。
进入上市后备队伍的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困难的,凭《东莞市拟上市企业专项工作申请表》,相关职能部门为其设立“绿色通道”,实行“一企一策”,对于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审批,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应简化流程,特事特办;并提供办事优先服务,加快工作进度。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应进行全程跟踪和积极协调,优先解决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六条 每年度对推动企业上市工作成绩显著的镇街、部门,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七条 成功上市企业享受过市财政资助的,资助后应在莞连续经营不少于5年(从企业获得最后一笔上市资助资金到账之日起计算),否则须退回财政资助资金。
第十八条 进入上市后备队伍的企业因重大技术性难题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筹备上市的,企业或上市辅导机构应及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由市行业主管部门、金融工作局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经论证认定无法继续上市的,报经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取消其上市后备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及财政支持。对于拖延、隐瞒报告的,将向企业追回相应的支持经费,追究上市辅导机构的相关责任,并作出通报。
第十九条 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上市资助资金的行为,将作出撤消项目资助、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财政资金资格、视其情节轻重进行通报等处理措施,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府金融工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原颁布的《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操作规程》(东府办〔2010〕90号)同时废止。市政府已颁布的其他文件与本操作规程有冲突的,以本操作规程为准。 |
| 关于印发《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操作规程》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操作规程》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推动企业上市工作会议和市政府关于《东莞市鼓励企业上市办法》(东府〔2011〕号)精神,加快我市企业上市步伐,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对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改制上市进行培育,实行政府统筹、自愿申报、严格审查、社会监督的原则。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上市后备企业是指注册地在东莞市,经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依据一定的基本条件和评价标准筛选出来,并经市政府发文确认的拟上市企业。
本操作规程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指市府金融工作局、经信局、科技局、外经贸局、国资委、农业局等部门,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业企业的认定和资助申请。市府金融工作局负责受理金融企业的申请;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局)负责受理内资工业商贸企业和信息产业企业的申请;市科技局负责受理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市外经贸局负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市国资委负责受理市属全资和控股企业的申请;市农业局负责受理农业企业的申请。企业申报过程中出现行业主管部门交叉的,由企业自愿选择申报部门;主管部门难以界定的,可以直接报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府金融工作局)。
第三条 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我市上市后备企业和已上市企业的认定、核实、资助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的认定
第四条 东莞市主板(含中小板)上市后备企业认定的条件: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登记设立,在东莞市工商部门注册并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二)满足如下财务指标要求:
1、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者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2亿元;
3、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三)企业董事会已通过了有关企业上市的决议和制定了上市的具体计划,能提供前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与具有保荐资格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了上市辅导协议。中介机构已对拟上市企业出具了对企业上市分析的可行性报告,并已进场辅导。
(四)市行业主管部门初步同意其为上市后备企业,并出具推荐意见。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企业、行业龙头企业、鼓励发展的总部企业、工商纳税大户、50强民营企业和大集团企业,应优先推荐。
(五)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东莞市创业板上市后备企业认定的条件: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登记设立,在东莞市工商部门注册并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二)企业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经营的主要业务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特别是新能源、新材料、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节能环保、航空航天、海洋、先进制造、高技术服务等领域的企业,以及其他领域中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成长性强的企业,或符合证监会关于创业板有关行业要求的企业,优先予以认定。
(三)满足如下财务指标要求:
1、企业财务指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
(四)企业董事会已通过了有关企业上市的决议和制定了上市的具体计划,能提供前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与具有保荐资格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了上市辅导协议。中介机构已对拟上市企业出具了对企业上市分析的可行性报告,并已进场辅导。
(五)市行业主管部门初步同意其为上市后备企业,并出具推荐意见。
(六)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的认定流程:
(一)拟上市企业向市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认定为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的申请。拟上市企业将《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一式三份,连同东莞市认定上市后备企业应提供的资料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二)行业主管部门受理拟上市企业申请后,根据企业的实际及东莞市认定上市后备企业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认定其为上市后备企业的初审意见。
(三)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拟上市企业将相关资料及行业部门的初审意见报送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有关情况进行了解、整理后,上报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现场考察并召开有关部门及专家现场评审会议,听取企业负责人筹备上市工作汇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推荐及初审意见,然后由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通过现场投票方式认定。
(四)经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须通过市级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办公室将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并出具调查意见。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审批并发文确认。
(六)已在广东证监局辅导备案的拟上市企业,不需经过现场考察和评审、公示,由企业直接向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发文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
(七)申报企业未能完全符合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但经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投票通过、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且经市政府批准的,可以发文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
第七条 申请认定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须提交如下资料一式三份:
(一)《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及股权构成情况等资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三)企业拟上市的董事会决议、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四)与企业签订辅导协议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其中保荐券商须一并提供由证券监管部门颁发的保荐机构资格证件复印件;
(五)中介机构与企业签订的辅导协议复印件,以及中介机构对企业拟上市的尽职调查报告;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七)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资助条件、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上市辅导资助。
(一)申报条件:
1、经市政府批准的上市后备企业。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通过省证监局辅导验收并支付下列相关费用:
①上市辅导、保荐、审计、法律服务等费用;
②必要的资产评估费用;
③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认可的其他费用。
(2)上报上市材料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
(二)申报时间:分两个阶段申报。
1、上市后备企业完成上市辅导,经广东省证监局验收合格后,可以申请第一阶段上市辅导资助。
2、上市后备企业上报上市材料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可以申请第二阶段上市辅导奖励。
(三)资助标准:
上市后备企业完成第一阶段工作,按照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额核定资助额,每家企业最高资助100万元;上市后备企业完成第二阶段工作,每家企业奖励100万元。合共每家企业最高资助不超过200万元。
(四)资助流程:
1、符合资助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向市府金融工作局提出申请。
2、市府金融工作局受理后,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
3、市府金融工作局将通过初审的企业相关资料报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核意见,并由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政府审定。
(五)企业申请资助须提交的资料:
1、申请第一阶段上市辅导资助应提交的资料(一式三份):
(1)《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资助计划申请书》;
(2)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3)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4)企业已支付的上市辅导、保荐、评估、审计、法律服务等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及各项费用支付说明,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5)省证监局出具的报送辅导备案登记材料确认书复印件;
(6)省证监局出具的验收证明复印件或企业上市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的文件的复印件;
(7)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申请第二阶段上市辅导奖励须提交的资料(一式三份):
(1)《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奖励计划申请书》;
(2)企业上市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的文件的复印件;
(3)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把上市企业注册地首次迁入我市(或市外上市公司首次将注册地迁入我市)满一年,最近一年盈利且第一年新增对我市地方财政贡献额度超过100万元的,奖励100万元;迁入我市满两年,近两年持续盈利且第二年对比第一年新增对我市地方财政贡献额度超过100万元的,奖励100万元(申请资料参见第十条第(四)款),合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规范历史帐务处理资助。
(一)申报条件:
1、经市政府批准的上市后备企业;
2、完成规范历史年度(股改前的连续三年(不含股改当年),最多不超过3个会计年度)帐务处理,并已向市税务部门补缴税款。
(二)申报时间:分两个阶段申报。
1、上市后备企业完成上市辅导,经广东省证监局验收合格后,可以申请第一阶段规范历史帐务处理资助;
2、上市后备企业上报上市材料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可以申请第二阶段规范历史帐务处理资助。
(三)资助标准:
以企业向市税务部门补缴税款增加市地方财政收入的额度为考核指标核定资助额,在企业完成第一、二阶段工作后分别核拨资助额的50%。
(四)资助流程:
1、符合资助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向市府金融工作局提出申请。
2、市府金融工作局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报市财政局审核。
3、市财政局对申请企业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计算应资助金额,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由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政府审定。
(五)企业申请资助须提交的资料:
1、申请第一阶段规范历史帐务处理资助需提供的资料(一式三份):
(1)《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资助计划申请书》;
(2)市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关年度的纳税证明及补缴税款证明的原件与复印件(注:原件一份,复印件一式三份);
(3)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申请第二阶段规范历史帐务处理资助需提供的资料(一式三份):
(1)《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资助计划申请书》;
(2)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已上市企业资助。
(一)申报条件:
我市企业成功在国内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者其他已上市企业首次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我市满一年的。
(二)资助标准:
我市企业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次月起、其他已上市企业首次从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我市满一年后的次月起,连续24个月,按照每12个月为一个周期,对比该周期的前12个月企业新增对我市地方财政的贡献额度为考核指标给予相应的资助,每12个月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资助流程:
1、符合资助条件的上市企业向市府金融工作局提出申请;
2、市府金融工作局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报市财政局审核;
3、市财政局对申请企业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计算应资助金额,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由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政府审定。
(四)企业申请资助需提供的资料(一式三份):
1、《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资助计划申请书》;
2、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到东莞次月起相关月份纳税证明的原件与复印件(注:原件一份,复印件一式三份);
3、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已获得过市财政其他税收奖励或资助的,则在申请鼓励企业上市项目经费中作相应的扣减。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会计处理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资助计划把资助资金直接拨付给有关企业,并在市财政局网站上公示不少于一年。
第十三条 企业收到资助资金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照现行企业财务通则作企业收益处理。其他企业可按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形成资产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不能形成资产部分,作冲减费用处理。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各镇(街)相关部门,对企业申请项目的真实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经市政府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由市政府颁发“上市后备企业绿色通道卡”,享受东莞市重点项目所有优先、优惠待遇,自动纳入审批“绿色通道”。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或开辟“绿色通道”。
进入上市后备队伍的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困难的,凭《东莞市拟上市企业专项工作申请表》,相关职能部门为其设立“绿色通道”,实行“一企一策”,对于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审批,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应简化流程,特事特办;并提供办事优先服务,加快工作进度。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应进行全程跟踪和积极协调,优先解决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六条 每年度对推动企业上市工作成绩显著的镇街、部门,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七条 成功上市企业享受过市财政资助的,资助后应在莞连续经营不少于5年(从企业获得最后一笔上市资助资金到账之日起计算),否则须退回财政资助资金。
第十八条 进入上市后备队伍的企业因重大技术性难题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筹备上市的,企业或上市辅导机构应及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由市行业主管部门、金融工作局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经论证认定无法继续上市的,报经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取消其上市后备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及财政支持。对于拖延、隐瞒报告的,将向企业追回相应的支持经费,追究上市辅导机构的相关责任,并作出通报。
第十九条 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上市资助资金的行为,将作出撤消项目资助、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财政资金资格、视其情节轻重进行通报等处理措施,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府金融工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原颁布的《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操作规程》(东府办〔2010〕90号)同时废止。市政府已颁布的其他文件与本操作规程有冲突的,以本操作规程为准。 |
| 关于印发《东莞市公立医院离退休人员经费补助试点方案》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公立医院离退休人员经费补助试点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东莞市公立医院离退休人员经费补助试点方案
根据国务院、广东省以及我市分别印发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和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减轻公立医院离退休人员经费负担,明确财政对公立医院离退休人员经费的补助方式,促进我市医疗卫生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是负担编制内离退休人员经费的公立医院。其中:市财政负责市属公立医院经费支出,镇街试点公立医院补助可参照本方案执行,经费由镇街财政负担。
二、补助方式
(一)补助标准。参照2010年12月份市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标准,统一制定市属公立医院编制内离退休人员人均离退休经费标准。各市属医院按照编制离退休人数及人均标准,计算离退休经费年发放总额,扣除按全市社保发放的退休金年平均值计算的金额后,差额部分资金由市财政补助50%,其余部分医院自筹解决。市财政补助资金结合医院每年业务量进行调整。
(二)补助资金的计算。首次核定补助标准以2010年度医院业务量为基数核定。在计算实际补助资金时,根据当期业务量对比上年度业务量的增减变动情况,计算当期补助金额。具体业务量权重比例是:普通门诊补助占50%,急诊补助占25%,住院补助占25%。2010年的补助标准为人均2.53万元。根据人均补助标准及市属医院业务总量计算,市属医院平均普通门诊每人次补助2.38元,急诊每人次补助7.97元,住院每人次补助45.54元。实际执行中,上述单项补助标准根据各家医院退休人员人数及业务量核定。
(三)补助资金的拨付及使用。每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由市卫生局审核汇总各公立医院门诊、急诊及住院人次,计算出各医院的应补助金额,报市财政复核后下达用款额度,由市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各公立医院。各医院应将补助资金统筹用于保障离退休人员待遇方面,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待遇。各医院须制定具体离退休人员补助方案,并报市财政局、卫生局备案。
三、补助资金测算及经费分担
2010年底市属公立医院编制内离退休人员共1252人,人均待遇5.39万元,其中:社保局发放2.42万元,单位发放2.97万元。参照2010年度市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年均待遇标准7.48万元,扣除社保局发放金额后,市财政和医院每人每年补助5.06万元,按市财政补助50%计算,每人每年补助2.53万元,年补助资金总额约3167.56万元。其中:首批试点三家医院年补助资金预计1196.69万元,2011年9-12月补助预计398.9万元。各镇街若参照市财政补助方式及标准,年补助金额约3491.4万元,平均每个镇街补助离退休人员经费109.1万元。补助资金根据2011年各医院实际发生的普通门诊量,急诊量、住院人数和各医院核定的单位补助标准,据实拨付。
四、实施时间
本试点工作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首先在新涌医院、石龙人民医院、莞城人民医院三家试点医院中开展试点改革。石碣医院可参照执行,经费由石碣镇财政负担。在取得试点经验后,结合我市公立医院改革方案,再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 关于印发《东莞市公立医院离退休人员经费补助试点方案》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公立医院离退休人员经费补助试点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东莞市公立医院离退休人员经费补助试点方案
根据国务院、广东省以及我市分别印发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和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减轻公立医院离退休人员经费负担,明确财政对公立医院离退休人员经费的补助方式,促进我市医疗卫生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是负担编制内离退休人员经费的公立医院。其中:市财政负责市属公立医院经费支出,镇街试点公立医院补助可参照本方案执行,经费由镇街财政负担。
二、补助方式
(一)补助标准。参照2010年12月份市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标准,统一制定市属公立医院编制内离退休人员人均离退休经费标准。各市属医院按照编制离退休人数及人均标准,计算离退休经费年发放总额,扣除按全市社保发放的退休金年平均值计算的金额后,差额部分资金由市财政补助50%,其余部分医院自筹解决。市财政补助资金结合医院每年业务量进行调整。
(二)补助资金的计算。首次核定补助标准以2010年度医院业务量为基数核定。在计算实际补助资金时,根据当期业务量对比上年度业务量的增减变动情况,计算当期补助金额。具体业务量权重比例是:普通门诊补助占50%,急诊补助占25%,住院补助占25%。2010年的补助标准为人均2.53万元。根据人均补助标准及市属医院业务总量计算,市属医院平均普通门诊每人次补助2.38元,急诊每人次补助7.97元,住院每人次补助45.54元。实际执行中,上述单项补助标准根据各家医院退休人员人数及业务量核定。
(三)补助资金的拨付及使用。每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由市卫生局审核汇总各公立医院门诊、急诊及住院人次,计算出各医院的应补助金额,报市财政复核后下达用款额度,由市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各公立医院。各医院应将补助资金统筹用于保障离退休人员待遇方面,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待遇。各医院须制定具体离退休人员补助方案,并报市财政局、卫生局备案。
三、补助资金测算及经费分担
2010年底市属公立医院编制内离退休人员共1252人,人均待遇5.39万元,其中:社保局发放2.42万元,单位发放2.97万元。参照2010年度市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年均待遇标准7.48万元,扣除社保局发放金额后,市财政和医院每人每年补助5.06万元,按市财政补助50%计算,每人每年补助2.53万元,年补助资金总额约3167.56万元。其中:首批试点三家医院年补助资金预计1196.69万元,2011年9-12月补助预计398.9万元。各镇街若参照市财政补助方式及标准,年补助金额约3491.4万元,平均每个镇街补助离退休人员经费109.1万元。补助资金根据2011年各医院实际发生的普通门诊量,急诊量、住院人数和各医院核定的单位补助标准,据实拨付。
四、实施时间
本试点工作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首先在新涌医院、石龙人民医院、莞城人民医院三家试点医院中开展试点改革。石碣医院可参照执行,经费由石碣镇财政负担。在取得试点经验后,结合我市公立医院改革方案,再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 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东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已由我市249个选举市人大代表的选区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莞部队分别选出,共440名。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1年11月14日听取和审议了本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东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的报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所选出市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有效。现将东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予以公布。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1月14日
东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
(共440名,按姓名笔划顺序排列)
莞城 28名
王柏全 尹锦培 邓国超 古志勇叶晓钢 冯锦笑(女) 危兆宾 刘林宏李铸诚 杨 林 利焕祥 张锐均陈淑贞(女) 陈锡江 陈慧贞(女) 罗艳萍(女)周效宁 周锦辉 郑志文 洪 茜(女)姚东深 袁宝成 袁 斌 黄志彪梁锦枝 温家慧(女) 谭燕玲(女) 黎彩虹(女)
东城 20名
王秀平(女) 邓贺球 卢伟坚 刘志庚祁树基 张燕姝(女) 陈玉球 陈 剑罗文洲 罗晓勤 周锐华 钟仲芬(女)袁浩标 莫雪云(女) 殷景华(女) 黄少文黄灿明 黄沛林 萧国强 谢淦祺
南城 26名
吕琦元 刘 义 刘小苑(女) 刘利玲(女)严应勤 苏 东 杨顺先 吴炳权邹茂祺 宋伟标 张少英(女) 陈志坚罗健强 周伟森 钱 超 高 原(女)黄慧璇(女) 梁佳沂 梁海卫 梁婉红(女)蒋红霞(女) 谢锦池 甄瑞潮 詹文光翟兆光 魏向民
万江 19名
叶瑞珍(女) 伍耀均 杜润球 李建筠(女)李锡光 杨红星(女) 吴志刚 何汉华何淦辉 邹顺高 张柱权 陈彦文胡广良 胡毅超 莫伟权 黄双福赖沛铭 詹文煦 黎雪清(女)
石龙 16名
刘秉杰 苏丽娟(女) 李映仪(女) 吴绮娜(女)余卫星 冷晓明 张绍日 陈映娇(女)陈德成 罗荣君 罗通华 周年有 袁淑仪(女) 黄贵洪 章如宾 戴姝燕(女)
虎门 28名
万树芬 王惠文 邓培枝 邓燕云(女)卢超平 叶孔新 叶兰芳(女) 朱志飞吴永钊 吴湛辉 何少冰(女) 张锦英(女)陈尔龙 陈成稳 陈丽华(女) 陈秀娟(女)陈建周 陈 路 欧汉伦 欧林高郑泽民 郑强辉 单汝林 郭东林黄启锐 黄肖芬(女) 梁文荣 梁建平
中堂 17名
刘巨文 刘学高 刘燕笑(女) 吴锦满陈玉敏(女) 陈耀根 林 冰(女) 罗建业袁东平 袁家安 莫孔权 郭炯光郭惠祥 龚旭超(女) 黎志辉 黎景均黎镇标
望牛墩 12名
叶玉培 杜乔英 李转南(女) 李银辉陈若兰(女) 周汉标 胡浩举 莫淑桂(女)郭志祥 梁锡文 谭炯航 魏纪宜
麻涌 18名
韦燕荣 邓流文 吴贺成 何云航(女)张溢林 林金房 罗丽冰(女) 袁国超莫启太 莫艳芬(女) 莫款如(女) 黄灼坚萧丽明(女) 崔 建 蒋国标 曾庆尧谭佩英(女) 戴松林
石碣 10名
王炜东 朱志升 伍志鸿 罗春辉袁国祥 梁巧仪(女) 梁仲华 梁映连(女)游耀波 黎雪贞(女)
高埗 10名
叶国志 吕琦玲(女) 刘俊弟(女) 李柱标张玉其 林锐朗 黄启光 黄炳辉黄耀成 梁葵笑(女)
洪梅 7名
伦日明 李光霞(女) 李桂芬(女) 吴淑萍(女)周玉佳 梁华杰 梁建华
道滘 13名
卢和顺 卢耀华 卢耀均 叶少芳(女)叶灿良 叶沛墀 叶炯禧 陈灼林陈柏南 贾贵斌 黄月娇(女) 黄奇聪蔡月艳(女)
厚街 23名
万卓培 王少锋 王柏新 方运周方健强 方植宁 叶璧瑜(女) 刘凤娟(女)李远珍(女) 何学文 陈旭文 陈应新陈旺枝 陈笑珍(女) 林伟忠 林旺南周应球 殷国群(女) 黄建新 黄娥新(女)龚远红(女) 黎惠勤 戴有娇(女)
沙田 10名
王丽红(女) 麦广钦 何坤仔 陈齐兴(女)钟浩滔 郭 水 蔡北星 蔡带喜黎容娣(女) 霍福华
长安 11名
尹景辉 李仲强 李毓全 邹 萍(女)陈佑荣 陈桂香(女) 陈燕霞(女) 罗军文郑国洪 蔡国栋 蔡金华
寮步 17名
王道平 尹月娥(女) 尹耀东 叶见萍(女)刘一强 刘葵顺(女) 刘裕昌 汤松涛李旭效 李奎山 何绍田 陈斌才郝 洁(女) 钟兆华 钟焕新 梁培高韩国钊
大岭山 11名
叶永新 汤贵华 李蔚萍(女) 杨玉艳(女)何伟光 何亮方 袁顺华 黄庆辉梁亚力 梁荣业 魏 丹(女)
大朗 16名
王检养 叶沃东 叶钦水 叶淑帆(女)叶惠光 朱活莲(女) 刘妙茹(女) 吴庆昌何沃枝 何碧霞(女) 陈柱权 陈焕明周杏娟(女) 钟秋明 黄炳华 谢锦波
黄江 7名
叶伟红(女) 叶绍波 叶锦锐 杨礼权陈锦全 梁耀辉 黄伟庭
樟木头 8名
古咏梅(女) 吕秋玲(女) 刘卫芳 李满堂连志兴 罗伟伦 蔡伟清 蔡运洪
凤岗 7名
邓泽荣 朱国和 李海文 张小兵钟方明 洪亦文(女) 黄文艾
塘厦 11名
马晓红(女) 方灿芬 邓信南 叶群娣(女)李喜欢 何嘉琪 陈立明 罗国田黄再洪 黄植根 管敏政
谢岗 6名
尹照容 刘丽纯(女) 罗钦强 胡毅峰谢树安 廖志文
清溪 10名
王冠清 尹群璋(女) 吕 兢 杨俊丽(女)陈浩林 徐 波 黄宇富 黄俊华 曾定航 曾素文(女)
常平 17名
尹创铸 叶锐亮 任志怀 李旭亮陈观福 陈艳梅(女) 陈桂明 陈焕文周丽娟(女) 周妙芳(女) 单金华(女) 姚 静唐耀文 黄永容 喻丽君(女) 谭洪汝戴凤萍(女)
桥头 10名
叶有广 汤银娇(女) 李雄华 张秀英(女)罗锦雄 莫灿梁 莫厚良 莫润彩(女)莫淦东 翟耀东
横沥 10名
邓立新 邓志华 卢少雄 叶展云(女)朱国平 刘国康 吴润发 陈雪梅(女)香瑞嫦(女) 潘新潮
东坑 8名
丁丽如(女) 卢爱章(女) 严继宗 张耀洪黄为国 彭国兴 谢仲祥 谢德强
企石 10名
邓 辉 杨效强 陈福坤 林 岳姚志堂 姚灼轩 黄浩昌 黄银章(女)曾思敏(女) 谢柳欢(女)
石排 10名
王志光 王志英(女) 邓炳钦 卢 英(女)叶浩祥 利满林 陈小丽(女) 陈志明蒋飞燕(女) 简任昌
茶山 11名
文 辉(女) 卢汝滔 卢锐标 叶景林刘宇星 孙燕华(女) 钟映嫦(女) 黄少峰温淦荣 谢锡佳 翟崇碧
驻军 3名
赵国营 黄汉光 黄 辉 |
| 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东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已由我市249个选举市人大代表的选区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莞部队分别选出,共440名。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1年11月14日听取和审议了本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东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的报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所选出市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有效。现将东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予以公布。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1月14日
东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
(共440名,按姓名笔划顺序排列)
莞城 28名
王柏全 尹锦培 邓国超 古志勇叶晓钢 冯锦笑(女) 危兆宾 刘林宏李铸诚 杨 林 利焕祥 张锐均陈淑贞(女) 陈锡江 陈慧贞(女) 罗艳萍(女)周效宁 周锦辉 郑志文 洪 茜(女)姚东深 袁宝成 袁 斌 黄志彪梁锦枝 温家慧(女) 谭燕玲(女) 黎彩虹(女)
东城 20名
王秀平(女) 邓贺球 卢伟坚 刘志庚祁树基 张燕姝(女) 陈玉球 陈 剑罗文洲 罗晓勤 周锐华 钟仲芬(女)袁浩标 莫雪云(女) 殷景华(女) 黄少文黄灿明 黄沛林 萧国强 谢淦祺
南城 26名
吕琦元 刘 义 刘小苑(女) 刘利玲(女)严应勤 苏 东 杨顺先 吴炳权邹茂祺 宋伟标 张少英(女) 陈志坚罗健强 周伟森 钱 超 高 原(女)黄慧璇(女) 梁佳沂 梁海卫 梁婉红(女)蒋红霞(女) 谢锦池 甄瑞潮 詹文光翟兆光 魏向民
万江 19名
叶瑞珍(女) 伍耀均 杜润球 李建筠(女)李锡光 杨红星(女) 吴志刚 何汉华何淦辉 邹顺高 张柱权 陈彦文胡广良 胡毅超 莫伟权 黄双福赖沛铭 詹文煦 黎雪清(女)
石龙 16名
刘秉杰 苏丽娟(女) 李映仪(女) 吴绮娜(女)余卫星 冷晓明 张绍日 陈映娇(女)陈德成 罗荣君 罗通华 周年有 袁淑仪(女) 黄贵洪 章如宾 戴姝燕(女)
虎门 28名
万树芬 王惠文 邓培枝 邓燕云(女)卢超平 叶孔新 叶兰芳(女) 朱志飞吴永钊 吴湛辉 何少冰(女) 张锦英(女)陈尔龙 陈成稳 陈丽华(女) 陈秀娟(女)陈建周 陈 路 欧汉伦 欧林高郑泽民 郑强辉 单汝林 郭东林黄启锐 黄肖芬(女) 梁文荣 梁建平
中堂 17名
刘巨文 刘学高 刘燕笑(女) 吴锦满陈玉敏(女) 陈耀根 林 冰(女) 罗建业袁东平 袁家安 莫孔权 郭炯光郭惠祥 龚旭超(女) 黎志辉 黎景均黎镇标
望牛墩 12名
叶玉培 杜乔英 李转南(女) 李银辉陈若兰(女) 周汉标 胡浩举 莫淑桂(女)郭志祥 梁锡文 谭炯航 魏纪宜
麻涌 18名
韦燕荣 邓流文 吴贺成 何云航(女)张溢林 林金房 罗丽冰(女) 袁国超莫启太 莫艳芬(女) 莫款如(女) 黄灼坚萧丽明(女) 崔 建 蒋国标 曾庆尧谭佩英(女) 戴松林
石碣 10名
王炜东 朱志升 伍志鸿 罗春辉袁国祥 梁巧仪(女) 梁仲华 梁映连(女)游耀波 黎雪贞(女)
高埗 10名
叶国志 吕琦玲(女) 刘俊弟(女) 李柱标张玉其 林锐朗 黄启光 黄炳辉黄耀成 梁葵笑(女)
洪梅 7名
伦日明 李光霞(女) 李桂芬(女) 吴淑萍(女)周玉佳 梁华杰 梁建华
道滘 13名
卢和顺 卢耀华 卢耀均 叶少芳(女)叶灿良 叶沛墀 叶炯禧 陈灼林陈柏南 贾贵斌 黄月娇(女) 黄奇聪蔡月艳(女)
厚街 23名
万卓培 王少锋 王柏新 方运周方健强 方植宁 叶璧瑜(女) 刘凤娟(女)李远珍(女) 何学文 陈旭文 陈应新陈旺枝 陈笑珍(女) 林伟忠 林旺南周应球 殷国群(女) 黄建新 黄娥新(女)龚远红(女) 黎惠勤 戴有娇(女)
沙田 10名
王丽红(女) 麦广钦 何坤仔 陈齐兴(女)钟浩滔 郭 水 蔡北星 蔡带喜黎容娣(女) 霍福华
长安 11名
尹景辉 李仲强 李毓全 邹 萍(女)陈佑荣 陈桂香(女) 陈燕霞(女) 罗军文郑国洪 蔡国栋 蔡金华
寮步 17名
王道平 尹月娥(女) 尹耀东 叶见萍(女)刘一强 刘葵顺(女) 刘裕昌 汤松涛李旭效 李奎山 何绍田 陈斌才郝 洁(女) 钟兆华 钟焕新 梁培高韩国钊
大岭山 11名
叶永新 汤贵华 李蔚萍(女) 杨玉艳(女)何伟光 何亮方 袁顺华 黄庆辉梁亚力 梁荣业 魏 丹(女)
大朗 16名
王检养 叶沃东 叶钦水 叶淑帆(女)叶惠光 朱活莲(女) 刘妙茹(女) 吴庆昌何沃枝 何碧霞(女) 陈柱权 陈焕明周杏娟(女) 钟秋明 黄炳华 谢锦波
黄江 7名
叶伟红(女) 叶绍波 叶锦锐 杨礼权陈锦全 梁耀辉 黄伟庭
樟木头 8名
古咏梅(女) 吕秋玲(女) 刘卫芳 李满堂连志兴 罗伟伦 蔡伟清 蔡运洪
凤岗 7名
邓泽荣 朱国和 李海文 张小兵钟方明 洪亦文(女) 黄文艾
塘厦 11名
马晓红(女) 方灿芬 邓信南 叶群娣(女)李喜欢 何嘉琪 陈立明 罗国田黄再洪 黄植根 管敏政
谢岗 6名
尹照容 刘丽纯(女) 罗钦强 胡毅峰谢树安 廖志文
清溪 10名
王冠清 尹群璋(女) 吕 兢 杨俊丽(女)陈浩林 徐 波 黄宇富 黄俊华 曾定航 曾素文(女)
常平 17名
尹创铸 叶锐亮 任志怀 李旭亮陈观福 陈艳梅(女) 陈桂明 陈焕文周丽娟(女) 周妙芳(女) 单金华(女) 姚 静唐耀文 黄永容 喻丽君(女) 谭洪汝戴凤萍(女)
桥头 10名
叶有广 汤银娇(女) 李雄华 张秀英(女)罗锦雄 莫灿梁 莫厚良 莫润彩(女)莫淦东 翟耀东
横沥 10名
邓立新 邓志华 卢少雄 叶展云(女)朱国平 刘国康 吴润发 陈雪梅(女)香瑞嫦(女) 潘新潮
东坑 8名
丁丽如(女) 卢爱章(女) 严继宗 张耀洪黄为国 彭国兴 谢仲祥 谢德强
企石 10名
邓 辉 杨效强 陈福坤 林 岳姚志堂 姚灼轩 黄浩昌 黄银章(女)曾思敏(女) 谢柳欢(女)
石排 10名
王志光 王志英(女) 邓炳钦 卢 英(女)叶浩祥 利满林 陈小丽(女) 陈志明蒋飞燕(女) 简任昌
茶山 11名
文 辉(女) 卢汝滔 卢锐标 叶景林刘宇星 孙燕华(女) 钟映嫦(女) 黄少峰温淦荣 谢锡佳 翟崇碧
驻军 3名
赵国营 黄汉光 黄 辉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77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在麻涌河河口段进行马士基码头二期工程水上水下钻探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11月16日至2011年11月30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麻涌河河口段马士基码头附近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粤惠州货0820。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在接近航道附近水域钻探施工期间,作业区附近设有警戒船舶,希过往船舶驶经时应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唐嗣旺 13711672815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77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在麻涌河河口段进行马士基码头二期工程水上水下钻探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11月16日至2011年11月30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麻涌河河口段马士基码头附近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粤惠州货0820。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在接近航道附近水域钻探施工期间,作业区附近设有警戒船舶,希过往船舶驶经时应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唐嗣旺 13711672815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76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洪联疏浚有限公司在淡水河进行新沙淡水河危险品码头前沿水域疏浚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11月14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二、作业水域:倒运海水道新沙淡水河危险品码头前沿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粤东莞浚0086、粤新会货8132、粤华海282。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航经作业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肖兴涛 13602312301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76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洪联疏浚有限公司在淡水河进行新沙淡水河危险品码头前沿水域疏浚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11月14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二、作业水域:倒运海水道新沙淡水河危险品码头前沿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粤东莞浚0086、粤新会货8132、粤华海282。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航经作业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肖兴涛 13602312301 |
| 关于印发《东莞市文化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文化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东莞市文化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文化是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是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加快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建设文化强省和市委、市政府建设文化名城的战略部署,结合全市文化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期间东莞文化事业发展概况回顾
(一)“十一五”期间文化事业发展取得的成绩
“十一五”规划实施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下,东莞文化建设以满足群众文化需求、提升文化软实力为主线,以“文化三城”建设、文化考评工作为抓手,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为动力,实现了文化快速发展的较好成绩。
——深入推进“文化三城”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日益完善。大力建设图书馆之城、博物馆之城、广场文化之城“文化三城”,市、镇、村三级共投入70多亿元,建成公共图书馆(室)509个,博物馆30座,文化广场511个,文化设施占地总面积达2816万平方米,建筑总面积达1160万平方米,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市、镇、村三级公共文化设施网络体系。策划推出“我们的节日”系列文化活动,打造了东莞读书节、走进东莞文明、文化周末、绚丽大舞台等活动品牌,开展了广场集体舞大赛、小戏小品大赛、音乐舞蹈花会、少儿艺术花会等文艺赛事,每年举办各类文化活动约1.7万场次,参与群众达1500万人次。实施了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农家书屋”建设、广播电视村村通、农村电影放映等重大文化惠民工程,建成文化信息共享工程市级支中心1个、基层服务点123个,建成“农家书屋”509家,提前三年实现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有线电视“村村通”,实现农村地区一村一月放映1场电影。
——大力实施文艺精品战略,城市文化形象大幅提升。积极推进音乐剧之都建设,创作推出的音乐剧《蝶》荣获国家文化部“文华大奖特别奖”、韩国大邱国际音乐剧节最高奖——特别奖。制定并完善文学艺术扶持奖励机制,积极组织开展文艺创作活动,涌现出一大批精品力作:长篇小说《国家订单》获得鲁迅文学奖;儿童文学作品集《公元前的桃花》获得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原创音乐《梦•乡情》等3个作品获得第十五届“群星奖”;小品《局长家事》等16个作品获得“曹禺戏剧奖”等国家级奖项;大型组歌《香飘四季》获得广东省艺术节表演金奖和广东省鲁迅文学艺术奖;大型交响组曲《大岭山之歌》获得广东省艺术节音乐金奖;小说《黑嘎》等8个作品获得广东省鲁迅文学艺术奖;广播剧《追梦的人》获得国家专家奖金奖、广东省“五个一工程”奖;专场晚会《玉兰飘香》等11个作品获得广东省群众音乐舞蹈花会奖;木鱼歌说唱《三个萝卜一个坑》等4个作品获得广东省群众戏剧曲艺花会奖。
——加快推动文化产业发展,文化经济实力逐步壮大。不断完善文化产业结构,初步形成涵盖核心层、外围层和相关层三大层次在内的、比较完善的文化产业体系。着力推进印刷业、广电业、娱乐业等传统优势行业快速发展,至2010年,全市印刷产业总产值达293亿元,歌舞娱乐行业经营收入超过15亿元,广播电视行业收入达10亿元,电影票房收入达1.17亿元。大力发展文化会展等新兴文化产业,成功举办2007中国(广东)国际印刷技术展览会,第一和第二届中国国际影视动漫版权保护和贸易博览会,以及东莞市收藏文化联展。切实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建设,规划设立东莞市创意产业中心园区、松山湖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南城艺展中心、粤晖园等一批市级文化产业园区,成功引进首个粤港澳创意文化产业试验区落户松山湖,为东莞文化产业聚集发展提供了良好平台。
——做大做强本土新闻媒体,文化传播能力不断提升。东莞日报社坚持走集团化发展之路,成长成为旗下拥有《东莞日报》、《东莞时报》、东莞时间网、东莞手机报等现代报业传媒集团。东莞广播电视台通过打造品牌栏目提高节目感染力、影响力,逐渐形成了《木凡的天空》、《今日莞事》等一批品牌栏目。东莞广电网络传媒发展股份公司组建成立,总资产达到14.02亿元,实现了全市广电网络的统一管理、统一经营、联合发展。东莞阳光网、东莞时间网、“今日东莞”英文网等不断发展壮大。2010年《东莞日报》的发行量达到13.5万份,《东莞时报》日均发行6—8万份。东莞广播电视台2010年广告收入达3.12亿元,目前数字电视用户已突破150万户。
——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文化发展动力不断增强。对全市各类社会组织实施文化建设考评,几年来共评出了148个标兵、353个先进、317个达标单位,有效激发了文化建设活力;实施公益文化活动项目招商制度,几年共推出了522个招商项目,成交428个,成交金额共计3.3亿余元。以竞争上岗为核心,对市属9个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用人、分配、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变革,初步建立起因事设岗的定岗制度、竞争上岗的选拔制度、一年一聘的聘用制度、项目考核的管理制度、绩效挂钩的分配制度,激发了事业单位活力。加快推进市电影发行放映中心等四个经营性文化单位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
——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力度,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传承。积极推进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调查阶段工作通过省和国家验收,新发现400余处,基本摸清了我市的文物家底。切实加强文物修缮保护,抢救维修林则徐销烟池与虎门炮台旧址、南社和塘尾村古建筑群、大岭山抗日根据地旧址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50余处。目前,全市共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4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77处。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积极推进国家、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5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被纳入国家级名录,19项入选省级名录,2人获选国家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10人获选省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全面加强文化市场监管,文化发展环境更加优化。出台《东莞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东莞市建立网吧管理长效机制工作方案》、《东莞市建立“黑网吧”整治长效机制工作方案》等管理制度,积极从源头上加强文化市场管理。推行以包干制、巡查制、问责制、轮岗制为内容的执法责任制度,切实强化了文化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责任。深入开展“黑网吧”整治工作,大力进行“扫黄打非”斗争,积极推进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和集中清理整治文化市场无证照经营专项行动、净化社会文化环境专项整治行动,有效确保了文化市场健康有序。特别是整治“黑网吧”的专项工作,被国家公安部领导评价为“全国尚无先例”,被国家文化部誉为“东莞经验”,为我市赢得了荣誉。
——推进文化人才队伍建设,为文化发展提供智力支撑。创新人才引进机制,面向全国公开招考各类人才1060人,文化人才总量不断增加。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全面开展各类提升性、业务性、考察性培训活动。加强对新莞人文化人才的扶持,制定实施了《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东莞实施方案》,将成绩突出的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分期分批入户东莞。目前,全市共有本科以上学历1012人;有高级职称46人,中级职称222人;图书类143人,文博类104人,书画美术类47人,广电类360人,舞台艺术类170人,文学类96人。
(二)“十一五”期间文化事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十一五”期间,东莞文化事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
——文化发展方式与城市化进程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文化形态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农村文化形态,文化工作组织形式、活动方式以广场文化活动和体育健身运动为主,剧院、图书馆、博物馆等室内文化设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另一方面,文化管理体制、文化工作组织形式、活动方式还是农村文化管理体制,都市社区文化设施、工作队伍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公共文化服务能力有待提升。在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方面,服务人口超过20万的镇(街)中,只有长安图书馆达到了文化部的相应指标。在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方面,大众对文化活动、文化服务的满意度不高。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方面,还存在投入不足、体制不畅等问题,特别是国家关于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1%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政策一直没有有效落实;市镇两级还未设立文化资源共享工程、“农家书屋”工程等重大文化惠民工程的专项经费;村(社区)没有设立专职文化工作人员。
——文化产业总体实力不强。东莞文化产业的优势主要集中在印刷复制、文化产品制造等传统制造业的非内容产业,创意设计、动漫、艺术等文化产业较为落后,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低于厦门、福州、惠州等城市,与我市经济发展规模极不对称。龙头企业缺乏,即使是优势行业印刷业,年产值过亿并进入“中国印刷企业100强”排行榜的企业也仅有4家,与我市产业规模极不对称。
——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力度不够。东莞拥有众多历史人文资源,但由于缺乏有效整合,布局零星分散,缺少有震撼力、有影响力的精品亮点。特别是虎门销烟、莞香、袁崇焕等一些知名度较高的特色人文资源,开发利用缺乏整体性和规模化,至今未能打造出体现东莞风格和东莞气派的大品牌。
——文艺精品创作水平不高。东莞还没有艺术作品入选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和获得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茅盾文学奖等重大奖项。东莞唯一的专业院团“中国歌舞团东莞分团”已签约到期,已经建立的10个文艺创作基地,从整体上看实力不强、层次不高,很难提供有效的创作平台。
——文化人才队伍有待加强。从人才总量看,目前全市各文化事业单位的各类文化人才只有2365人,其中市直文化单位601人,与需求存在很大差距。从结构看,全系统拥有高级职称人才46人,仅占总数的1.95%;研究生以上学历人才56人,仅占总数的2.37%。从分布看,市一级文化单位人才相对较多,而镇(街)一级相对较少,许多镇(街)文广中心的编制被当地其他单位占用的情况非常普遍,严重影响了人才培养和人才引进。
二、“十二五”时期东莞文化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文化多元化,政治、经济领域的竞争正在逐步向文化领域延伸扩展、日趋深化,世界各国各地区都已经把文化发展战略上升成为了一种国家战略,文化资源已经成为国际竞争的战略性资源。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宏伟目标,提出了使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持续迸发、社会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多彩、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人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全面提高的基本要求,发出了进一步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的动员令。省委十届七次全会提出,要率先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加快实现从文化大省向文化强省的新跨越,推动全省科学发展迈上新台阶。2010年8月30日,东莞全市领导干部会议确立了建设文化名城的发展战略,把加快文化名城建设作为贯穿于现代化建设全过程的长期奋斗目标,努力开创文化事业产业大发展大繁荣的新局面。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的前进方向,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文化发展,遵循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精髓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以实施建设文化名城战略为统领,以加快转变文化发展方式、提高文化科学化水平为主线,以提高市民整体素质、铸造城市之魂为核心,以建设城市精神充分彰显、人文底蕴日益厚实、公共文化服务成熟完善、文化产业繁荣发展、文化精品不断涌现,文化事业强、文化产业强、文化影响力强、城市形象好的全国公共文化服务名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全国现代文化产业名城、岭南文化精品名城为根本任务,着力形成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化发展格局,形成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全面繁荣的良好局面,努力推动东莞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东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当好广东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排头兵提供强大的引领和支撑力量。
(二)基本原则
“十二五”时期,东莞文化事业发展的基本原则是:
——坚持文化惠民。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始终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作为文化名城建设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切实关注和改善文化民生,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文化改革发展成果,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坚持开放创新。把开放包容、改革创新贯穿于文化名城建设的始终,坚持“双百”方针,提倡艺术民主,勇于破除制约文化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性障碍,不断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永葆文化建设的生机和活力。
——坚持协调发展。正确认识和把握文化事业与产业、文化传承与创新、文化繁荣与管理、文化硬件与软件建设的关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规划、科学布局,促进东莞文化建设均衡、协调发展,实现整体水平的不断提升。
——坚持重点突破。注重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凸显亮点,着力在公共文化建设、文化产业发展、文化遗产保护、文艺精品创作等领域取得跨越式发展,实现东莞文化的全面繁荣。
——坚持全民参与。完善政府主导与文化企事业单位、文化行业协会、文化志愿者、文化受众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文化建设管理体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投身文化建设,激发全社会参与文化建设的热情,形成多方共建的强大合力。
(三)总体目标
以《东莞市建设文化名城规划纲要(2011-2020年)》为指导,到2015年,东莞文化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完成“十二五”时期东莞加快经济社会转型、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赋予文化建设的任务,文化名城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促进东莞文化建设实现“六个转变”:在文化形态上,由村镇文化向都市文化转变;在文化层次上,由基本的文化权益保障向造就高品质文化生活转变;在文化服务上,由单向的文化供给向文化供给与文化需求良性互动转变;在文化格局上,由注重发展文化事业向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全面均衡发展转变;在文化动力上,由主要依靠政府力量向以政府、文化企事业单位、文化行业协会、文化志愿者、文化受众等共同推动转变;在文化传承上,由重物质、技艺层次的保护向重精神锻造转变。具体来说,主要实现以下目标任务:
到2015年,初步建立具有时代特征、实践特色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全民思想道德文化素质不断提高。初步建立设施先进、分布均衡、产品丰富、服务优质、保障充分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实现市、镇、村三级文化设施全覆盖,公共文化服务达到全国一流水平,成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初步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历史城区、历史建筑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强,打造出一批体现东莞地域特色的历史文化品牌,为创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奠定坚实基础。初步建立结构合理、布局科学、特色鲜明的现代文化产业体系,文化产业总体实力与核心竞争力不断增强,成为带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助推器。初步建立具有岭南风格、东莞特色的文艺精品创作体系,建成一批国家级的文艺创作生产基地,推出一批具有影响力的文化名人和文艺精品。初步建立活力彰显、影响深远的文化创新体系,基本形成有利于文化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文化生产力极大解放,为推动文化建设提供强大动力。
三、“十二五”时期东莞文化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
根据东莞文化建设面临的形势和确立的发展目标,“十二五”时期,东莞文化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是:
(一)提高全民文化素养
——开展知识传播活动。深入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广泛开展学习型机关、社区、企业、家庭创建活动,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社会氛围。开展读书节、读书月活动,引导市民养成良好的阅读习惯,努力营造浓厚的城市阅读氛围。
——强化艺术普及活动。广泛开展各类文化活动,组织优秀文艺作品基层巡演、巡展活动,通过文艺演出、作品展示、艺术讲座、创作辅导等方式,将文化活动渗透到市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培养市民热爱文学艺术、参与文化活动的爱好和志趣,养成良好的文化素质。
——推进精神培育活动。大力倡导以人为本、关怀互助的精神,经世致用、勤勉敬业的精神,开放兼容、变革求新的精神,知礼守法、真诚向善的精神,激发广大市民的创业热情和创新活力,增强对东莞城市家园的认同感。大力弘扬“海纳百川、厚德务实”的城市精神,丰富、创新和拓展城市精神的社会传播空间,使城市精神成为东莞实现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强劲动力和思想保证。
(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实施文化设施全覆盖工程。根据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要求,建立以服务人口为依据、布局合理、资源共享、联合服务、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结合东莞实际,未来5年,要重点落实好市民艺术中心和东莞少儿图书馆等市级重点公共文化设施工程,确保市级文化馆达到国家一级馆以上标准;通过实施镇级“两馆评估定级”项目,全面提升镇(街)文化设施规划建设水平,确保全市32个镇(街)全部达到广东省镇(街)综合文化站特级站、实现 24小时图书借阅全覆盖,各镇(街)图书馆、文化馆(文化活动中心)达到县(市、区)级国家一级馆以上标准。科学统筹各镇(街)、村(社区)、企业文化设施建设,优先解决全市未达标的村(社区)文化设施建设盲区,实现文化设施全覆盖全达标,各镇村全面完成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确保千人占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面积、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服务半径和覆盖率、公共文化服务的受益率等指标达到广东省先进水平。
——实施文化活动品牌工程。依托传统文化资源,策划举办“我们的节日”东莞市系列文化活动等本土特色品牌活动;依托地方产业资源,策划举办广东(东城、常平)国际啤酒节、虎门国际服装节等经贸品牌活动;依托春节、元宵、清明、端午、七夕、中秋、重阳等传统节日和元旦、三八国际妇女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六一国际儿童节、七一建党纪念日、八一建军节、国庆节等现代节日,打造一批汇聚节日文化精髓的活动品牌;依托东莞广场文化的优势,策划举办“都市彩虹”广场周末演出、文化暖流进企业等品牌活动;依托东莞文化论坛、市民讲堂、打工学堂、名家课堂、香市大讲堂、文化周末大讲坛等平台,举办名家讲座、学术交流、业务培训等活动,构建全方位的知识传播体系,营造读书求知的全民阅读风气;依托全省乃至全国的重大群文比赛和全市小戏小品曲艺创演大赛、合唱节、青年舞蹈大赛等赛事,强化其文艺精品的孵化作用,通过举办群众歌曲原创大赛、群众美术书法大赛、青年诗歌大赛、企业之歌大赛,丰富和完善我市文化系统群文创作评奖机制,建立与省、国家常设性群众文艺赛事相适应的创演大赛,提升我市群众文艺精品在全省和全国的竞争力,创立有华南区域影响力的“社区文化艺术节”、“企业文化艺术节”两大品牌,丰富社区居民和企业新莞人的文化生活,激发其参与文化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广大群众文化享有和文化创造的权益;通过承办和引进全国性或省级品牌活动,提升群众在公共文化活动方面的受益面和受益质量,进而提升东莞城市的影响力和美誉度。
——实施文化服务创新工程。通过实施文化低保项目、流动服务项目和典型示范带动项目,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方式不断创新;充分运用先进技术手段,创新传播方式,通过实施全市24小时自助服务推广计划、东莞文化资源数字化计划,不断丰富文化生产方式与表现形式,增强文化产品的表现力,提高文化的生产传播效率;积极探索创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体制机制建设,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度相关研究,通过建立公共文化多元供给机制、资源共享联盟机制和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考评机制,认真解决制约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全面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能力,形成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机制和模式。
(三)发展现代文化产业
——培育发展新兴文化产业。瞄准国际文化产业发展前沿,培育扶持创意设计、动漫游戏、现代传媒、网络服务等战略性新兴文化产业,推动东莞文化产业从资源驱动向创意驱动转变。
1、创意设计业。依托东莞电子信息、纺织服装、家具、玩具、鞋帽、五金模具、通信设备等制造业行业的发达基础,重点发展广告设计、建筑设计、工业设计、时装设计、家具设计、IC设计和软件设计等创意设计行业。
2、动漫游戏业。依托东莞强大的动漫衍生品制造能力,打造全国动漫产业最佳对接平台和全国动漫衍生品交易中心,促进动漫产业上下游企业的对接,形成集原创设计、生产制作、出版发行、外包加工和衍生品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完整产业链条。积极推动动漫游戏业与网络软件相结合,重点发展网络游戏和手机游戏,促进动漫游戏业向3G领域的移植和延伸。
3、现代传媒业。重点发展以现代高科技特别是信息、数字技术为依托的广播影视业、新闻出版业和新媒体产业,大力发展移动电视、网络电视、楼宇电视、手机电视、手机报纸、手机书刊等移动媒体和数字化产品。推动三网融合,加强东莞数字家庭创新与应用示范基地建设。发展影视内容产业,扶持鼓励本土影视制作企业做大做强,扩大影视制作、发行、播映和后产品开发。
4、网络服务业。立足宽带网络和无线技术的普及应用,大力发展网络文化服务业,扶持新闻网站、行业信息网站和内容提供业务的发展,鼓励各类有条件、有技术的企业和人才投身互联网络文化(内容)生产、发布以及相关技术的应用开发,鼓励制作开发资讯型、商务性、网游型、通讯型、教育型、下载型软件和网站。
——做大做强特色文化产业。立足东莞的文化资源和产业特色,发展壮大文体旅游、文化会展等特色文化产业,打造一批特色文化品牌。
1、文体旅游业。发展包括人文历史、文物建筑、商贸文化、主题公园、自然生态、农业观光、体育比赛等内容的文体旅游产业,促进文化、旅游、体育的相互融合。利用虎门鸦片战争遗址、可园博物馆、南社-塘尾古村落、袁崇焕纪念园等重大历史文化资源,打造一批国内外知名的文化旅游项目。利用CBA篮球联赛、高尔夫球赛等文化体育资源,打造一批新型的文体休闲旅游景点。利用高档完善的酒店群资源,大力发展观光、商务、度假和会议等商贸旅游。
2、文化会展业。依托东莞发达的会展业基础,结合东莞的产业特色和人文资源,重点发展动漫、印刷等产业类和民间民俗类、生态旅游类、收藏类文化会展产业。大力发展具有国际水准、东莞特色的文化节庆和文化会展活动,着力打造若干个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文化会展支柱产业项目。加强与国内、国际会展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广泛吸引国内外知名会展企业和机构来莞举办文化会展,鼓励有实力的企业(集团)与国外展览公司进行联合、合作、合资,开拓文化会展业务。
——改造提升传统文化产业。加快创意设计和新技术在印刷复制、图书出版、文化产品制造等产业方面的运用和普及,不断提升演艺娱乐产业的发展水平,促进文化与科技、创新、创意相结合,推动传统文化产业实现升级发展。
1、印刷出版业。重点发展包括数字印刷、柔印行业以及立体印刷、快速印刷、标签印刷、胶印等现代印刷复制业。利用高新数字技术开发高端产品,推动印刷产业不断升级,把东莞打造成为世界知名的印刷复制产业基地,做大做强“印在东莞”品牌。大力发展以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网络技术、流媒体技术、存储技术、显示技术等为基础的新兴出版产业,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出版企业(集团),支持出版物发行企业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经营。
2、演艺娱乐业。重点发展高雅文艺演出、旅游场所演出和娱乐场所演出等,扶持发展一批有实力的演出团体、演出场所和演出经纪机构。推动演艺娱乐企业不断创新,扶持引导健康向上的原创演艺娱乐产品的创作生产和推广营销,策划、推出若干个彰显东莞地方特色的主题文化演出品牌。积极引进和发展大型娱乐游乐项目,不断优化文化娱乐产业的类型结构和规模结构。
(四)加强文化遗产保护
——巩固文物普查成果。继续深入推进我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建立文物资源数据库,制作全市文物电子地图。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和文物保护单位,提高全市文物保护覆盖率。
——提高文物完好率。进一步完善市、镇、村三级文物保护机制,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文物保护。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对全市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文物保护单位、登录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抢救维修,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文物安全。结合“三旧”改造,整治文物周边环境,改善文物保存状况。
——建设城市人文景观。整合具备开发价值的重要历史文化资源,建设袁崇焕爱国文化主题园区、虎门蒋光鼐纪念公园、东纵红色旅游主题公园、虎门村头遗址公园、清溪古窑遗址公园、塘厦洪仁玕避难遗迹公园、凤岗客侨民俗文化园等一批城市特色休闲公园、遗址公园和主题公园,丰富城市人文景观。按照“谁投入、谁受益”的市场机制,深入挖掘整合历史文化资源,建设旅游休闲景点或特色商业项目,提升历史文化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
——打造虎门销烟品牌。按照《林则徐销烟池与虎门炮台旧址保护规划》,分步修缮林则徐销烟池与虎门炮台旧址文物本体,整治周边环境风貌,加强鸦片战争文物资源保护,延续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改善鸦片战争博物馆场馆和文物遗址参观设施,建设林则徐纪念馆新馆,改造海战博物馆园区,打造陈列展览精品,把鸦片战争博物馆建设成为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遗址型专题博物馆。整合大人山人文生态资源,规划建设林则徐销烟池遗址公园。拆除威远炮台周边不协调建筑、构筑物,规划建设中国近代史主题公园,努力打造成为有影响力的国际文化品牌和旅游胜地,擦亮和做大虎门作为中国近代史开篇地的历史文化品牌。
——加强博物馆事业发展。完善博物馆设施。建设东莞市博物馆新馆,引导企业发展产业类博物馆。推广唯美陶瓷博物馆办馆理念,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整合东莞优势产业资源,建设产业类博物馆,助推制造业优化升级。丰富文物藏品资源。加强文物征集力度,丰富我市博物馆馆藏文物资源。改造博物馆陈列展览,引进精品展览,丰富展览内容,创新展示形式,提升博物馆公共文化产品的供给能力,至2015年,市属博物馆全部达到三级博物馆标准。制定《东莞市博物馆管理办法》,加强博物馆管理水平,深入推进免费开放,实现博物馆惠民文化服务的均等性。探索和参与深莞惠三地博物馆资源共享平台,增强东莞博物馆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着力完善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规划,全面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建立市、镇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保护名录体系和完备的档案资料、数据库。通过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定期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论坛、民俗文化节、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展览等活动,传播和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弘扬东莞传统文明,传承东莞文脉。积极做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和“民间艺术之乡”的申报工作,保护和传承好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五)繁荣文艺精品创作
——实施文学创作精品工程。重点从小说、纪实文学、散文、诗歌、儿童文学、文学理论以及文学与其他文艺形式联姻等几个方面进行突破,力争推出一批反映改革开放等现实题材的文学精品力作。着力打造新莞人文艺创作培训中心,大力扶持新莞人文艺创作,培育一批国内知名的新莞人文艺创作团队和个人,探索与团中央合办全国鲲鹏文学奖,进一步擦亮“打工文学”品牌。围绕东莞历史人文创作工程,组织专门的创作力量对东莞人文历史进行深度叙写和刻画。
——实施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着重发展音乐剧、原创音乐、实验话剧、儿童剧、粤剧、舞蹈等重点创作艺术门类,促进舞台艺术精品的创作生产。围绕虎门抗英、袁崇焕、蒋光鼐、东江纵队、莞香等本土题材,策划创演一批重点舞台艺术项目。通过面向全国征集剧本,与国内外知名艺术企业、艺术团体和艺术机构合作,利用国内知名院团资源等方式,引进、创编一批优秀舞台艺术作品。大力推进舞台艺术创作“一镇(街)一品牌”建设,努力营造浓厚的精品创作氛围。
——实施书画摄影精品工程。加强对本土书画摄影名家名作的培育和推广,通过举办创作班、作品展等一系列活动,力争推出一批在省内外具有广泛影响力的书画摄影名家名作。配合“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组织实施“东莞市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东莞城市雕塑发展计划等重点项目。加强对近现代岭南书画、岭南画派的系统研究,加强书画作品的创作、收藏、交易、拍卖等活动,尽快形成具有岭南风格、反映东莞特色的书画创作、研究及市场交易体系。
——实施影视动漫精品工程。加强影视题材规划和重点剧本创作,重点抓好一批反映东莞历史人文和改革开放等重大题材的影视动漫创作。组织做好重大影视题材的招投标,加大对重点题材的投入和扶持。把东莞电视台电视剧制作中心建设成为国家甲类电视剧拍摄制作机构,创作生产一批在全国产生影响的影视动漫精品。加强对本土文学作品的产业化运作,选择有影响的作品文本进行影视动漫制作,扩大东莞文学创作成果。
——实施社科理论精品工程。编撰出版“东莞社科书系”,出版一批以研究东莞为主,涵盖东莞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城市、管理、环境、党建等领域的专著。编撰出版“博士文库”,出版一批博士理论研究著作,通过个人申请、专家评审,评选出选题好、有价值、有分量的研究成果组织统一出版。编撰出版“专家论丛”,分专题、分时段整理出版东莞社科专家已发表的理论文章、研究报告、调研报告等。
——实施新闻出版精品工程。紧扣时代发展主题,推出一批反映东莞改革发展历程的好消息、好通讯、好评论、好栏目、好版面、好专题、好图片,争取全市新闻获奖数量及质量名列全国地级市前列。鼓励新闻工作者深入调研采访,准确把握时代脉搏,悉心感受群众生活,不断增强新闻作品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加强出版选题策划,启动图书出版业项目库建设工作,出台重点图书出版扶持奖励计划,力争有一批作品获中国图书奖等国家级奖项。加强东莞历史人文精品创作,不断完善古籍整理出版工作的系列化和精品化。
(六)加强对外文化交流
——推动东莞文化“走出去”。积极拓展对外文化交流和传播渠道,创新交流手段,丰富交流形式,扩大交流内容,着力构建全方位、多领域的对外文化交流新格局。加强与友好城市间的文化交流,争取每年在全国主要城市举办或互办东莞文化节、文化周、艺术周和文物展等大型文化活动,扩大东莞文化在国内外的影响力。充分发挥我市对外友好协会等民间团体的作用,加强对外文化交流,积极参加各类文化赛事,通过国内外著名电影节、电视节、艺术节、书展、博览会等平台,推介东莞文化发展成果,展示东莞文化整体实力。积极借助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电视、报纸、网站等主流媒体,运用广告短片、新闻报道、专题栏目、纪实文学等多种形式,宣传东莞文化建设、提升东莞文化形象。加强对全市文化资源的良性开发和有效整合,深入挖掘虎门销烟旧址、可园、东江纵队等历史文化资源,粤剧、龙舟、醒狮、麒麟、客家山歌等传统艺术资源,家具、毛纺、IT、服装、啤酒等现代产业资源,以及荔枝、香蕉、荷花等地方特产资源,推出具有东莞特色的文化交流项目,充分表现东莞独特的地域特征、城市景观、经济状况和人民生活。
——促进深莞惠文化资源共建共享。贯彻实施《深圳市 东莞市 惠州市文化合作协议》,加强深莞惠三地之间的文化交流,着力打造深莞惠文化圈,提升区域文化软实力。积极探索深莞惠三地在文献资源、文化数字资源、文化设施、艺术创作、群众文艺演出、文化活动成果展示、公共文化服务、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合作共享,推动三地联合办展办节办会,实现三地文化志愿服务多向流动和文化职称、资质的相互承认。积极推进深莞惠三地演出场所巡演合作、文化票务联网销售、文化市场许可相互承认、文化产业园区合作建设、文化产业互动转移、文化旅游线路联合开发、文化消费券联合发放,促进三地文化产业在交流合作中做强做大。推动建立三地文化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文化执法联动协查机制,定期通报信息,联合开展行动,共同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确保三地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加强与港澳地区的文化交流。深入贯彻落实《粤港澳文化交流合作发展规划(2009—2013)》,推进东莞文化领域对外开放,加强与港澳地区在文化资源利用、文化艺术创作和文化产业发展等领域的交流合作。积极参与粤港澳图书馆资源共享体系建设,推进东莞图书馆书目数据库与港澳地区图书馆联网查询,针对数字化图书馆建设、文化信息共享工程等重要课题,加强与港澳地区图书馆之间的学术交流。充分利用鸦片战争博物馆、可园博物馆等丰富的文博资源,与港澳地区开展文物巡展。以岭南画院为平台引进港澳知名艺术家到东莞举办画展,积极策划岭南美术作品到港澳地区展出。加强与港澳地区在粤剧艺术领域的交流合作,大力推动东莞优秀粤剧艺术作品赴港澳地区演出。积极组织粤剧、麒麟舞、醒狮等民间传统艺术赴港澳地区开展交流活动,不断拓宽对外合作渠道。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发展外向型文化产业经济,鼓励港澳企业投资东莞文化产业。
(七)做大做强新闻媒体
——做强地方主流媒体。支持扶持东莞报业传媒集团、东莞广播电视台做大做强,组建东莞广电传媒集团,鼓励两大传媒实行跨行业、跨地域经营,拓展新兴产业,进一步壮大本土主流媒体的总体实力。鼓励东莞报业传媒集团延伸产业链条,实行多元化经营,力争在强势品牌、规模经营、先进技术和优秀人才等方面走在全国同行前列。继续推动东莞广播电视台加强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优势整合,积极发展新媒体业务和数字电视增值业务,实现广电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进一步增强综合竞争力。
——积极发展新兴媒体。发展壮大东莞阳光网、东莞时间网、今日东莞英文网、东莞日报手机报,组建东莞网络电视台,发展手机网站、手机报刊、手机电视、移动电视、网络广播、网络电视等新兴传播载体,加强与重点中央新闻网站和主要商业网站等合作,不断提升网络等新兴媒体的对外传播能力。加强对网络文化协会等行业组织的指导,完善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互联网管理体系,完善网络监管技术手段,实现对新媒体的科学化管理,推动网络文化的健康发展。
——确保广电安全播出。在国家、省安全播出体系总体框架内,建立市、镇贯通的全市安全播出调度指挥体系和预警发布系统,提高应对突发安全事件的能力。加快推进安全播出运行管理系统建设,不断完善广播电视监听监看体系,及时掌握播出资源、播出状态、播出效果等重要信息,加强对播出单位的监管。积极筹建播出灾备系统,要求各级广播电视重点播出系统建立系统级备份,确保运行安全。
(八)维护东莞文化安全
——维护文化市场安全。修改、完善《东莞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东莞市歌舞娱乐场所审批管理办法》,积极探索出台广电、印刷、出版、音像、游艺等其他文化经营行业的管理政策。组建专门的网络执法队伍,重点打击网络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东莞市广播电视节目监听监看中心,加强对全市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的监督管理。建立文化安全预警和技术跟踪机制,全面推进网吧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建设,采用新的技术手段加强文化市场监管,不断扩大文化市场电子监控系统的覆盖面。建立健全出版物审读制度,不断加大审读力度,从政治上、思想上、内容上确保出版物质量,防止不良出版物流入市场。积极探索建立文化市场信用体系,督促、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守法经营。建立健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建立跨部门的执法信息共享平台,探索实施 “联合执法日”制度。
——维护文化活动安全。切实规范大型文化活动的审批行为,对举办者资格、活动地点、活动时间、活动内容等进行严格审查,从源头上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建立健全文化活动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安全责任主体,提升活动承办单位的安全防范意识。着力加强对各类群众性文化活动的安全管理,要求举办大型文化活动,必须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完善各项保护措施,部署各类安保人员,确保活动安全举办。
——维护文化场所安全。加强对文化场所的安全检查力度,指导督促文化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完善安全设施、制定消防安全制度,依法关闭安全生产不达标的文化场所,坚决堵塞安全死角和漏洞。建立文化场所安全员制度,每个文化场所至少指定一名安全员,经常性地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积极配合安全部门加强对文化场所经营管理者的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对安全工作的思想认识和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有序推进文化场所的免费开放工作,严格按照核定人数接待群众参观访问,避免在节假日、免费开放日出现突发公共事件。
四、“十二五”时期东莞文化事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为确保实现“十二五”规划目标,促进文化事业产业的快速发展,需要强化相关保障措施。
(一)加强文化人才队伍建设
——完善文化人才引进的政策措施。参照市政府《关于加快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制定《关于加强东莞文化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探索建立文化名人个人工作室制度、文化科研项目扶持资助机制,建立优秀文化人才职称评审等“绿色通道”制度。探索柔性的人才流动和合作策略,鼓励企事业单位采取咨询、讲学、兼职、短期聘用、项目合作、技术顾问、人才租赁等方式引进国内外人才和智力。
——实施高层次文化人才培养工程。实施优秀文化人才引进培养“三个100”工程,从全市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选拔100名优秀人才充实文化人才队伍,从文化系统中选拔100名优秀干部到先进地区挂职锻炼,在全国范围内公开招聘100名各艺术门类专业优秀人才,加快培养一批文化专业人才,引进一批高端文化人才,打造一批文化领军人物。探索成立市文化人才认定委员会或专家评审组,对经认定的文化产业领军人才、高层次文化人才、文化产业经营人才、公共文化专业人才、基层文化专业人才等,参照市相关人才政策,享受相关待遇。实施大规模文化人才培训计划,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访问学者制度;鼓励干部职工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
——建立完善科学的人才激励评价机制。探索实行文化人才积分制,积分直接与奖金、津贴、补助、住房等待遇挂钩。设立文化人才荣誉制度,对有突出贡献的文化人才实施奖励。完善公益文化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推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人才竞争机制。结合文化事业单位工作实际和行业特点,建立重能力、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灵活多样的分配激励机制。鼓励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成果转化获取相应报酬,大胆探索并完善艺术、学术、技术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具体方式和实施办法。
(二)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深化文化宏观管理体制改革。理顺政府与文化企事业单位、文化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以及文化受众之间的关系,强化文化行政部门在政策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职能作用。改革和完善行政审批制度,下放审批权限、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积极探索在村(社区)设立文化站,在新型商住小区和企事业单位设立文化活动中心。
——深化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以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为重点,积极推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继续实施全员聘用制和岗位目标责任制,着力完善考核考评机制,实行目标量化管理。尝试推行签约制、外聘制、合同制、兼职制、义工制等一系列灵活的用工制度。建立健全“以岗定酬、绩效挂钩”的分配激励机制,使收入分配和工作实绩紧密结合,严格以实绩高低、贡献大小决定工资分配,激发事业单位活力。着力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各单位职(员)工大会、职(员)工代表大会的职能作用,强化群众监督。
(三)加大对文化建设的投入
——建立和完善财政保障机制。贯彻落实《关于东莞市建设文化名城的若干政策》(试行),实施“文化东莞工程”,加大政府财政对文化建设的投入力度,充分发挥每年10亿元的文化名城建设专项资金的作用,着力推进全国公共文化服务名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全国现代文化产业名城、岭南文化精品名城建设,确保资金效益使用最大化。引导、督促各镇(街)加大对文化建设的投入力度,把支持文化建设的相关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各项工作的经费投入,并逐步增长。从2011年起,市、镇的文化事业费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达到1%以上,并满足重大公共文化工程、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开展重要公共文化活动所需资金。
——拓展文化投融资渠道。充分利用财政扶持、税收减免等政策手段,利用金融工具和资本市场,鼓励个体、企业和社会办文化,建立多渠道的文化建设社会投入机制。不断完善融资担保机制,鼓励文化企业通过利用风险投资、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券、申请上市等方式融资发展,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团体、个人依法发起组建各类文化产业投资公司和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探索设立由市财政支持、国有文化企业、金融机构参与的东莞市文化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契约型、市场化、资本化的文化扶持贷款模式,建立政府、社会资本、文化事业产业之间的投融资渠道。推动文化企业招商引资,大力引进具有示范性、导向性的文化产业项目,吸引国内外文化企业入驻东莞。
——大力促进文化消费。适应当前居民消费结构的新变化和审美的新需求,创新文化产品和服务,培育新的消费热点。组织开展各种文化活动,引导市民欣赏文艺演出、观看电影、参加健身锻炼、购买书籍和文化体育用品,强化市民的文化消费倾向,把潜在的文化消费需求转化为现实的文化消费行为。进一步完善文化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探索实施“文化消费补贴”计划和“文化消费卡”工程,逐步建立面向终端消费者的文化消费补贴机制,提高文化消费在城乡居民日常消费中的比重。大力发展消费文化,培育时尚文化产业,形成新的文化消费模式。
(四)加强责任机制保障
为促进“十二五”时期文化事业大发展大繁荣,立足“文化名城”建设和东莞文化事业发展的实际,结合“四个名城”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以及规划提出的35项主要指标(详见附件),建立工作责任制度,制定各项工作计划和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建立目标任务考核制度,定期督查各个项目进展,抓好任务的测评与督导,以切实保证各项规划指标任务按期保质完成。
附件:
东莞市文化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主要指标
一、公共文化服务方面
(一)市图书馆、市文化馆为国家一级馆。
(二)100%的镇(街)文化站达到广东省 “特级文化站”标准。
(三)全市镇(街)24小时自助图书借阅全覆盖。
(四)100%的镇(街)、村(社区)建有标准配置的公共电子阅览室。
(五)100%的村(社区)文化设施建设达到示范区创建标准。
(六)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博物馆免费开放。
(七)市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72小时,馆藏图书平均年流通率1次以上,人均到馆次数0.5次以上,每周举办1次以上公益性讲座或读书活动。
(八)市文化馆每周开放时间42小时以上,每年举办公益性文艺培训班30个以上。
(九)市属各博物馆每周开放时间42小时以上,每年举办展览不少于12个,各类讲座活动不少于30个。
(十)岭南画院(岭南美术馆)每周开放不少于48小时,每年举办展览30-40个,举办6个艺术讲座或互动交流活动。
(十一)镇(街)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56小时,每月举办1次以上读书活动,其中要有针对新莞人和未成年人的专题活动。各级公共文化设施电子阅览室为社会公众提供免费上网服务时间每周不少于56小时。
(十二)镇(街)文化站开放时间不少于42小时,组织开展各类广场文化活动,形成1个以上有影响力的活动品牌;组织文化下乡活动每月到每个村1次以上;年举办各类文艺培训班6期以上。
(十三)组织“万场电影、千场演出、百场培训”的文化惠民活动到基层、到企业、到村(社区)。
(十四)玉兰大剧院每年举办公益性专场演出不少于12场,公益性艺术讲座或培训6个以上。
(十五)市图书流动车服务站点不少于100个,覆盖全市32个镇(街);市流动演出车到基层举办流动演出每年不少于40场;流动博物馆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每年举办流动展览不少于10个。
(十六)各镇(街)每年举办文化节、读书节、运动会等文体活动2次以上,举办新莞人文化培训6次以上。
(十七)每个村(社区)每月看1场以上电影、每年看5场以上戏剧或文艺演出、每年组织8次以上规模较大的群众性文体活动。
(十八)重大文化活动的群众受众率和参与率达到70%,人均参加文体活动的时间每周不少于7小时。
(十九)依托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和国家数字图书馆工程,市一级建设3个以上地方特色数字资源库。
(二十)100%的基层群众可以通过不同方式使用文献信息资源及享受数字图书馆、数字文化馆、数字博物馆、数字美术馆的资源服务。
(二十一)人均公共图书馆藏书达到1.2册以上。
(二十二)设立公共文化服务名城专项资金,市财政从2011-2015年共安排16亿元的专项资金,用于公共文化服务名城建设。
(二十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市、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对镇(街)党委政府的考核指标体系,确保市、镇的文化事业费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达到1%。
(二十四)镇(街)财政相应加大文化投入,把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等重点工作的相关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各项工作的经费投入。
(二十五)市级文化单位业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不低于72%。
(二十六)各镇(街)拥有不少于3支相对稳定的业余文艺队伍,正常开展活动的各类文化协会和文艺表演团队8个以上;村(社区)有5支以上经常开展文化活动的各类文体队伍(含舞蹈队、曲艺队、醒狮队、麒麟队、篮球队等)。
(二十七)镇(街)、村(社区)基层文化专兼职人员参加集中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7天。
二、现代文化产业发展方面
(二十八)实现文化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5%以上。
(二十九)到2015年,全市文化产业增加值超过400亿,文化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6.5%。
(三十)2011-2015年市财政共设立16亿元的现代文化产业名城建设专项资金,具体用于扶持文化产业发展。
三、文化遗产保护方面
(三十一)2011-2015年市财政共设立13亿元的创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专项资金。其中,5亿元用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8亿元用于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三十二)2011-2015年,陆续公布我市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和文物保护单位,全市各镇(街)文物覆盖率达100%。
(三十三)2011-2015年,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加强文物保护业务指导,依法科学规范全面修复市区和石龙、虎门等重点镇街申报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确保文物本体完好率达100%。
(三十四)对全市其他镇街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发现的重要文物进行抢救维修,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文物完好率达95%以上。
四、文艺精品创作方面
(三十五)2011-2015年市财政共设立5亿元的专项资金,具体用于岭南文化精品名城建设。 |
| 关于印发《东莞市文化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文化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东莞市文化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文化是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是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加快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建设文化强省和市委、市政府建设文化名城的战略部署,结合全市文化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期间东莞文化事业发展概况回顾
(一)“十一五”期间文化事业发展取得的成绩
“十一五”规划实施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下,东莞文化建设以满足群众文化需求、提升文化软实力为主线,以“文化三城”建设、文化考评工作为抓手,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为动力,实现了文化快速发展的较好成绩。
——深入推进“文化三城”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日益完善。大力建设图书馆之城、博物馆之城、广场文化之城“文化三城”,市、镇、村三级共投入70多亿元,建成公共图书馆(室)509个,博物馆30座,文化广场511个,文化设施占地总面积达2816万平方米,建筑总面积达1160万平方米,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市、镇、村三级公共文化设施网络体系。策划推出“我们的节日”系列文化活动,打造了东莞读书节、走进东莞文明、文化周末、绚丽大舞台等活动品牌,开展了广场集体舞大赛、小戏小品大赛、音乐舞蹈花会、少儿艺术花会等文艺赛事,每年举办各类文化活动约1.7万场次,参与群众达1500万人次。实施了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农家书屋”建设、广播电视村村通、农村电影放映等重大文化惠民工程,建成文化信息共享工程市级支中心1个、基层服务点123个,建成“农家书屋”509家,提前三年实现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有线电视“村村通”,实现农村地区一村一月放映1场电影。
——大力实施文艺精品战略,城市文化形象大幅提升。积极推进音乐剧之都建设,创作推出的音乐剧《蝶》荣获国家文化部“文华大奖特别奖”、韩国大邱国际音乐剧节最高奖——特别奖。制定并完善文学艺术扶持奖励机制,积极组织开展文艺创作活动,涌现出一大批精品力作:长篇小说《国家订单》获得鲁迅文学奖;儿童文学作品集《公元前的桃花》获得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原创音乐《梦•乡情》等3个作品获得第十五届“群星奖”;小品《局长家事》等16个作品获得“曹禺戏剧奖”等国家级奖项;大型组歌《香飘四季》获得广东省艺术节表演金奖和广东省鲁迅文学艺术奖;大型交响组曲《大岭山之歌》获得广东省艺术节音乐金奖;小说《黑嘎》等8个作品获得广东省鲁迅文学艺术奖;广播剧《追梦的人》获得国家专家奖金奖、广东省“五个一工程”奖;专场晚会《玉兰飘香》等11个作品获得广东省群众音乐舞蹈花会奖;木鱼歌说唱《三个萝卜一个坑》等4个作品获得广东省群众戏剧曲艺花会奖。
——加快推动文化产业发展,文化经济实力逐步壮大。不断完善文化产业结构,初步形成涵盖核心层、外围层和相关层三大层次在内的、比较完善的文化产业体系。着力推进印刷业、广电业、娱乐业等传统优势行业快速发展,至2010年,全市印刷产业总产值达293亿元,歌舞娱乐行业经营收入超过15亿元,广播电视行业收入达10亿元,电影票房收入达1.17亿元。大力发展文化会展等新兴文化产业,成功举办2007中国(广东)国际印刷技术展览会,第一和第二届中国国际影视动漫版权保护和贸易博览会,以及东莞市收藏文化联展。切实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建设,规划设立东莞市创意产业中心园区、松山湖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南城艺展中心、粤晖园等一批市级文化产业园区,成功引进首个粤港澳创意文化产业试验区落户松山湖,为东莞文化产业聚集发展提供了良好平台。
——做大做强本土新闻媒体,文化传播能力不断提升。东莞日报社坚持走集团化发展之路,成长成为旗下拥有《东莞日报》、《东莞时报》、东莞时间网、东莞手机报等现代报业传媒集团。东莞广播电视台通过打造品牌栏目提高节目感染力、影响力,逐渐形成了《木凡的天空》、《今日莞事》等一批品牌栏目。东莞广电网络传媒发展股份公司组建成立,总资产达到14.02亿元,实现了全市广电网络的统一管理、统一经营、联合发展。东莞阳光网、东莞时间网、“今日东莞”英文网等不断发展壮大。2010年《东莞日报》的发行量达到13.5万份,《东莞时报》日均发行6—8万份。东莞广播电视台2010年广告收入达3.12亿元,目前数字电视用户已突破150万户。
——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文化发展动力不断增强。对全市各类社会组织实施文化建设考评,几年来共评出了148个标兵、353个先进、317个达标单位,有效激发了文化建设活力;实施公益文化活动项目招商制度,几年共推出了522个招商项目,成交428个,成交金额共计3.3亿余元。以竞争上岗为核心,对市属9个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用人、分配、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变革,初步建立起因事设岗的定岗制度、竞争上岗的选拔制度、一年一聘的聘用制度、项目考核的管理制度、绩效挂钩的分配制度,激发了事业单位活力。加快推进市电影发行放映中心等四个经营性文化单位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
——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力度,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传承。积极推进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调查阶段工作通过省和国家验收,新发现400余处,基本摸清了我市的文物家底。切实加强文物修缮保护,抢救维修林则徐销烟池与虎门炮台旧址、南社和塘尾村古建筑群、大岭山抗日根据地旧址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50余处。目前,全市共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4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77处。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积极推进国家、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5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被纳入国家级名录,19项入选省级名录,2人获选国家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10人获选省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全面加强文化市场监管,文化发展环境更加优化。出台《东莞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东莞市建立网吧管理长效机制工作方案》、《东莞市建立“黑网吧”整治长效机制工作方案》等管理制度,积极从源头上加强文化市场管理。推行以包干制、巡查制、问责制、轮岗制为内容的执法责任制度,切实强化了文化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责任。深入开展“黑网吧”整治工作,大力进行“扫黄打非”斗争,积极推进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和集中清理整治文化市场无证照经营专项行动、净化社会文化环境专项整治行动,有效确保了文化市场健康有序。特别是整治“黑网吧”的专项工作,被国家公安部领导评价为“全国尚无先例”,被国家文化部誉为“东莞经验”,为我市赢得了荣誉。
——推进文化人才队伍建设,为文化发展提供智力支撑。创新人才引进机制,面向全国公开招考各类人才1060人,文化人才总量不断增加。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全面开展各类提升性、业务性、考察性培训活动。加强对新莞人文化人才的扶持,制定实施了《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东莞实施方案》,将成绩突出的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分期分批入户东莞。目前,全市共有本科以上学历1012人;有高级职称46人,中级职称222人;图书类143人,文博类104人,书画美术类47人,广电类360人,舞台艺术类170人,文学类96人。
(二)“十一五”期间文化事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十一五”期间,东莞文化事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
——文化发展方式与城市化进程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文化形态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农村文化形态,文化工作组织形式、活动方式以广场文化活动和体育健身运动为主,剧院、图书馆、博物馆等室内文化设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另一方面,文化管理体制、文化工作组织形式、活动方式还是农村文化管理体制,都市社区文化设施、工作队伍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公共文化服务能力有待提升。在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方面,服务人口超过20万的镇(街)中,只有长安图书馆达到了文化部的相应指标。在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方面,大众对文化活动、文化服务的满意度不高。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方面,还存在投入不足、体制不畅等问题,特别是国家关于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1%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政策一直没有有效落实;市镇两级还未设立文化资源共享工程、“农家书屋”工程等重大文化惠民工程的专项经费;村(社区)没有设立专职文化工作人员。
——文化产业总体实力不强。东莞文化产业的优势主要集中在印刷复制、文化产品制造等传统制造业的非内容产业,创意设计、动漫、艺术等文化产业较为落后,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低于厦门、福州、惠州等城市,与我市经济发展规模极不对称。龙头企业缺乏,即使是优势行业印刷业,年产值过亿并进入“中国印刷企业100强”排行榜的企业也仅有4家,与我市产业规模极不对称。
——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力度不够。东莞拥有众多历史人文资源,但由于缺乏有效整合,布局零星分散,缺少有震撼力、有影响力的精品亮点。特别是虎门销烟、莞香、袁崇焕等一些知名度较高的特色人文资源,开发利用缺乏整体性和规模化,至今未能打造出体现东莞风格和东莞气派的大品牌。
——文艺精品创作水平不高。东莞还没有艺术作品入选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和获得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茅盾文学奖等重大奖项。东莞唯一的专业院团“中国歌舞团东莞分团”已签约到期,已经建立的10个文艺创作基地,从整体上看实力不强、层次不高,很难提供有效的创作平台。
——文化人才队伍有待加强。从人才总量看,目前全市各文化事业单位的各类文化人才只有2365人,其中市直文化单位601人,与需求存在很大差距。从结构看,全系统拥有高级职称人才46人,仅占总数的1.95%;研究生以上学历人才56人,仅占总数的2.37%。从分布看,市一级文化单位人才相对较多,而镇(街)一级相对较少,许多镇(街)文广中心的编制被当地其他单位占用的情况非常普遍,严重影响了人才培养和人才引进。
二、“十二五”时期东莞文化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文化多元化,政治、经济领域的竞争正在逐步向文化领域延伸扩展、日趋深化,世界各国各地区都已经把文化发展战略上升成为了一种国家战略,文化资源已经成为国际竞争的战略性资源。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宏伟目标,提出了使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持续迸发、社会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多彩、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人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全面提高的基本要求,发出了进一步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的动员令。省委十届七次全会提出,要率先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加快实现从文化大省向文化强省的新跨越,推动全省科学发展迈上新台阶。2010年8月30日,东莞全市领导干部会议确立了建设文化名城的发展战略,把加快文化名城建设作为贯穿于现代化建设全过程的长期奋斗目标,努力开创文化事业产业大发展大繁荣的新局面。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的前进方向,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文化发展,遵循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精髓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以实施建设文化名城战略为统领,以加快转变文化发展方式、提高文化科学化水平为主线,以提高市民整体素质、铸造城市之魂为核心,以建设城市精神充分彰显、人文底蕴日益厚实、公共文化服务成熟完善、文化产业繁荣发展、文化精品不断涌现,文化事业强、文化产业强、文化影响力强、城市形象好的全国公共文化服务名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全国现代文化产业名城、岭南文化精品名城为根本任务,着力形成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化发展格局,形成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全面繁荣的良好局面,努力推动东莞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东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当好广东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排头兵提供强大的引领和支撑力量。
(二)基本原则
“十二五”时期,东莞文化事业发展的基本原则是:
——坚持文化惠民。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始终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作为文化名城建设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切实关注和改善文化民生,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文化改革发展成果,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坚持开放创新。把开放包容、改革创新贯穿于文化名城建设的始终,坚持“双百”方针,提倡艺术民主,勇于破除制约文化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性障碍,不断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永葆文化建设的生机和活力。
——坚持协调发展。正确认识和把握文化事业与产业、文化传承与创新、文化繁荣与管理、文化硬件与软件建设的关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规划、科学布局,促进东莞文化建设均衡、协调发展,实现整体水平的不断提升。
——坚持重点突破。注重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凸显亮点,着力在公共文化建设、文化产业发展、文化遗产保护、文艺精品创作等领域取得跨越式发展,实现东莞文化的全面繁荣。
——坚持全民参与。完善政府主导与文化企事业单位、文化行业协会、文化志愿者、文化受众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文化建设管理体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投身文化建设,激发全社会参与文化建设的热情,形成多方共建的强大合力。
(三)总体目标
以《东莞市建设文化名城规划纲要(2011-2020年)》为指导,到2015年,东莞文化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完成“十二五”时期东莞加快经济社会转型、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赋予文化建设的任务,文化名城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促进东莞文化建设实现“六个转变”:在文化形态上,由村镇文化向都市文化转变;在文化层次上,由基本的文化权益保障向造就高品质文化生活转变;在文化服务上,由单向的文化供给向文化供给与文化需求良性互动转变;在文化格局上,由注重发展文化事业向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全面均衡发展转变;在文化动力上,由主要依靠政府力量向以政府、文化企事业单位、文化行业协会、文化志愿者、文化受众等共同推动转变;在文化传承上,由重物质、技艺层次的保护向重精神锻造转变。具体来说,主要实现以下目标任务:
到2015年,初步建立具有时代特征、实践特色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全民思想道德文化素质不断提高。初步建立设施先进、分布均衡、产品丰富、服务优质、保障充分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实现市、镇、村三级文化设施全覆盖,公共文化服务达到全国一流水平,成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初步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历史城区、历史建筑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强,打造出一批体现东莞地域特色的历史文化品牌,为创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奠定坚实基础。初步建立结构合理、布局科学、特色鲜明的现代文化产业体系,文化产业总体实力与核心竞争力不断增强,成为带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助推器。初步建立具有岭南风格、东莞特色的文艺精品创作体系,建成一批国家级的文艺创作生产基地,推出一批具有影响力的文化名人和文艺精品。初步建立活力彰显、影响深远的文化创新体系,基本形成有利于文化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文化生产力极大解放,为推动文化建设提供强大动力。
三、“十二五”时期东莞文化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
根据东莞文化建设面临的形势和确立的发展目标,“十二五”时期,东莞文化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是:
(一)提高全民文化素养
——开展知识传播活动。深入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广泛开展学习型机关、社区、企业、家庭创建活动,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社会氛围。开展读书节、读书月活动,引导市民养成良好的阅读习惯,努力营造浓厚的城市阅读氛围。
——强化艺术普及活动。广泛开展各类文化活动,组织优秀文艺作品基层巡演、巡展活动,通过文艺演出、作品展示、艺术讲座、创作辅导等方式,将文化活动渗透到市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培养市民热爱文学艺术、参与文化活动的爱好和志趣,养成良好的文化素质。
——推进精神培育活动。大力倡导以人为本、关怀互助的精神,经世致用、勤勉敬业的精神,开放兼容、变革求新的精神,知礼守法、真诚向善的精神,激发广大市民的创业热情和创新活力,增强对东莞城市家园的认同感。大力弘扬“海纳百川、厚德务实”的城市精神,丰富、创新和拓展城市精神的社会传播空间,使城市精神成为东莞实现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强劲动力和思想保证。
(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实施文化设施全覆盖工程。根据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要求,建立以服务人口为依据、布局合理、资源共享、联合服务、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结合东莞实际,未来5年,要重点落实好市民艺术中心和东莞少儿图书馆等市级重点公共文化设施工程,确保市级文化馆达到国家一级馆以上标准;通过实施镇级“两馆评估定级”项目,全面提升镇(街)文化设施规划建设水平,确保全市32个镇(街)全部达到广东省镇(街)综合文化站特级站、实现 24小时图书借阅全覆盖,各镇(街)图书馆、文化馆(文化活动中心)达到县(市、区)级国家一级馆以上标准。科学统筹各镇(街)、村(社区)、企业文化设施建设,优先解决全市未达标的村(社区)文化设施建设盲区,实现文化设施全覆盖全达标,各镇村全面完成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确保千人占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面积、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服务半径和覆盖率、公共文化服务的受益率等指标达到广东省先进水平。
——实施文化活动品牌工程。依托传统文化资源,策划举办“我们的节日”东莞市系列文化活动等本土特色品牌活动;依托地方产业资源,策划举办广东(东城、常平)国际啤酒节、虎门国际服装节等经贸品牌活动;依托春节、元宵、清明、端午、七夕、中秋、重阳等传统节日和元旦、三八国际妇女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六一国际儿童节、七一建党纪念日、八一建军节、国庆节等现代节日,打造一批汇聚节日文化精髓的活动品牌;依托东莞广场文化的优势,策划举办“都市彩虹”广场周末演出、文化暖流进企业等品牌活动;依托东莞文化论坛、市民讲堂、打工学堂、名家课堂、香市大讲堂、文化周末大讲坛等平台,举办名家讲座、学术交流、业务培训等活动,构建全方位的知识传播体系,营造读书求知的全民阅读风气;依托全省乃至全国的重大群文比赛和全市小戏小品曲艺创演大赛、合唱节、青年舞蹈大赛等赛事,强化其文艺精品的孵化作用,通过举办群众歌曲原创大赛、群众美术书法大赛、青年诗歌大赛、企业之歌大赛,丰富和完善我市文化系统群文创作评奖机制,建立与省、国家常设性群众文艺赛事相适应的创演大赛,提升我市群众文艺精品在全省和全国的竞争力,创立有华南区域影响力的“社区文化艺术节”、“企业文化艺术节”两大品牌,丰富社区居民和企业新莞人的文化生活,激发其参与文化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广大群众文化享有和文化创造的权益;通过承办和引进全国性或省级品牌活动,提升群众在公共文化活动方面的受益面和受益质量,进而提升东莞城市的影响力和美誉度。
——实施文化服务创新工程。通过实施文化低保项目、流动服务项目和典型示范带动项目,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方式不断创新;充分运用先进技术手段,创新传播方式,通过实施全市24小时自助服务推广计划、东莞文化资源数字化计划,不断丰富文化生产方式与表现形式,增强文化产品的表现力,提高文化的生产传播效率;积极探索创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体制机制建设,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度相关研究,通过建立公共文化多元供给机制、资源共享联盟机制和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考评机制,认真解决制约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全面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能力,形成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机制和模式。
(三)发展现代文化产业
——培育发展新兴文化产业。瞄准国际文化产业发展前沿,培育扶持创意设计、动漫游戏、现代传媒、网络服务等战略性新兴文化产业,推动东莞文化产业从资源驱动向创意驱动转变。
1、创意设计业。依托东莞电子信息、纺织服装、家具、玩具、鞋帽、五金模具、通信设备等制造业行业的发达基础,重点发展广告设计、建筑设计、工业设计、时装设计、家具设计、IC设计和软件设计等创意设计行业。
2、动漫游戏业。依托东莞强大的动漫衍生品制造能力,打造全国动漫产业最佳对接平台和全国动漫衍生品交易中心,促进动漫产业上下游企业的对接,形成集原创设计、生产制作、出版发行、外包加工和衍生品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完整产业链条。积极推动动漫游戏业与网络软件相结合,重点发展网络游戏和手机游戏,促进动漫游戏业向3G领域的移植和延伸。
3、现代传媒业。重点发展以现代高科技特别是信息、数字技术为依托的广播影视业、新闻出版业和新媒体产业,大力发展移动电视、网络电视、楼宇电视、手机电视、手机报纸、手机书刊等移动媒体和数字化产品。推动三网融合,加强东莞数字家庭创新与应用示范基地建设。发展影视内容产业,扶持鼓励本土影视制作企业做大做强,扩大影视制作、发行、播映和后产品开发。
4、网络服务业。立足宽带网络和无线技术的普及应用,大力发展网络文化服务业,扶持新闻网站、行业信息网站和内容提供业务的发展,鼓励各类有条件、有技术的企业和人才投身互联网络文化(内容)生产、发布以及相关技术的应用开发,鼓励制作开发资讯型、商务性、网游型、通讯型、教育型、下载型软件和网站。
——做大做强特色文化产业。立足东莞的文化资源和产业特色,发展壮大文体旅游、文化会展等特色文化产业,打造一批特色文化品牌。
1、文体旅游业。发展包括人文历史、文物建筑、商贸文化、主题公园、自然生态、农业观光、体育比赛等内容的文体旅游产业,促进文化、旅游、体育的相互融合。利用虎门鸦片战争遗址、可园博物馆、南社-塘尾古村落、袁崇焕纪念园等重大历史文化资源,打造一批国内外知名的文化旅游项目。利用CBA篮球联赛、高尔夫球赛等文化体育资源,打造一批新型的文体休闲旅游景点。利用高档完善的酒店群资源,大力发展观光、商务、度假和会议等商贸旅游。
2、文化会展业。依托东莞发达的会展业基础,结合东莞的产业特色和人文资源,重点发展动漫、印刷等产业类和民间民俗类、生态旅游类、收藏类文化会展产业。大力发展具有国际水准、东莞特色的文化节庆和文化会展活动,着力打造若干个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文化会展支柱产业项目。加强与国内、国际会展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广泛吸引国内外知名会展企业和机构来莞举办文化会展,鼓励有实力的企业(集团)与国外展览公司进行联合、合作、合资,开拓文化会展业务。
——改造提升传统文化产业。加快创意设计和新技术在印刷复制、图书出版、文化产品制造等产业方面的运用和普及,不断提升演艺娱乐产业的发展水平,促进文化与科技、创新、创意相结合,推动传统文化产业实现升级发展。
1、印刷出版业。重点发展包括数字印刷、柔印行业以及立体印刷、快速印刷、标签印刷、胶印等现代印刷复制业。利用高新数字技术开发高端产品,推动印刷产业不断升级,把东莞打造成为世界知名的印刷复制产业基地,做大做强“印在东莞”品牌。大力发展以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网络技术、流媒体技术、存储技术、显示技术等为基础的新兴出版产业,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出版企业(集团),支持出版物发行企业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经营。
2、演艺娱乐业。重点发展高雅文艺演出、旅游场所演出和娱乐场所演出等,扶持发展一批有实力的演出团体、演出场所和演出经纪机构。推动演艺娱乐企业不断创新,扶持引导健康向上的原创演艺娱乐产品的创作生产和推广营销,策划、推出若干个彰显东莞地方特色的主题文化演出品牌。积极引进和发展大型娱乐游乐项目,不断优化文化娱乐产业的类型结构和规模结构。
(四)加强文化遗产保护
——巩固文物普查成果。继续深入推进我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建立文物资源数据库,制作全市文物电子地图。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和文物保护单位,提高全市文物保护覆盖率。
——提高文物完好率。进一步完善市、镇、村三级文物保护机制,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文物保护。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对全市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文物保护单位、登录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抢救维修,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文物安全。结合“三旧”改造,整治文物周边环境,改善文物保存状况。
——建设城市人文景观。整合具备开发价值的重要历史文化资源,建设袁崇焕爱国文化主题园区、虎门蒋光鼐纪念公园、东纵红色旅游主题公园、虎门村头遗址公园、清溪古窑遗址公园、塘厦洪仁玕避难遗迹公园、凤岗客侨民俗文化园等一批城市特色休闲公园、遗址公园和主题公园,丰富城市人文景观。按照“谁投入、谁受益”的市场机制,深入挖掘整合历史文化资源,建设旅游休闲景点或特色商业项目,提升历史文化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
——打造虎门销烟品牌。按照《林则徐销烟池与虎门炮台旧址保护规划》,分步修缮林则徐销烟池与虎门炮台旧址文物本体,整治周边环境风貌,加强鸦片战争文物资源保护,延续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改善鸦片战争博物馆场馆和文物遗址参观设施,建设林则徐纪念馆新馆,改造海战博物馆园区,打造陈列展览精品,把鸦片战争博物馆建设成为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遗址型专题博物馆。整合大人山人文生态资源,规划建设林则徐销烟池遗址公园。拆除威远炮台周边不协调建筑、构筑物,规划建设中国近代史主题公园,努力打造成为有影响力的国际文化品牌和旅游胜地,擦亮和做大虎门作为中国近代史开篇地的历史文化品牌。
——加强博物馆事业发展。完善博物馆设施。建设东莞市博物馆新馆,引导企业发展产业类博物馆。推广唯美陶瓷博物馆办馆理念,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整合东莞优势产业资源,建设产业类博物馆,助推制造业优化升级。丰富文物藏品资源。加强文物征集力度,丰富我市博物馆馆藏文物资源。改造博物馆陈列展览,引进精品展览,丰富展览内容,创新展示形式,提升博物馆公共文化产品的供给能力,至2015年,市属博物馆全部达到三级博物馆标准。制定《东莞市博物馆管理办法》,加强博物馆管理水平,深入推进免费开放,实现博物馆惠民文化服务的均等性。探索和参与深莞惠三地博物馆资源共享平台,增强东莞博物馆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着力完善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规划,全面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建立市、镇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保护名录体系和完备的档案资料、数据库。通过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定期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论坛、民俗文化节、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展览等活动,传播和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弘扬东莞传统文明,传承东莞文脉。积极做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和“民间艺术之乡”的申报工作,保护和传承好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五)繁荣文艺精品创作
——实施文学创作精品工程。重点从小说、纪实文学、散文、诗歌、儿童文学、文学理论以及文学与其他文艺形式联姻等几个方面进行突破,力争推出一批反映改革开放等现实题材的文学精品力作。着力打造新莞人文艺创作培训中心,大力扶持新莞人文艺创作,培育一批国内知名的新莞人文艺创作团队和个人,探索与团中央合办全国鲲鹏文学奖,进一步擦亮“打工文学”品牌。围绕东莞历史人文创作工程,组织专门的创作力量对东莞人文历史进行深度叙写和刻画。
——实施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着重发展音乐剧、原创音乐、实验话剧、儿童剧、粤剧、舞蹈等重点创作艺术门类,促进舞台艺术精品的创作生产。围绕虎门抗英、袁崇焕、蒋光鼐、东江纵队、莞香等本土题材,策划创演一批重点舞台艺术项目。通过面向全国征集剧本,与国内外知名艺术企业、艺术团体和艺术机构合作,利用国内知名院团资源等方式,引进、创编一批优秀舞台艺术作品。大力推进舞台艺术创作“一镇(街)一品牌”建设,努力营造浓厚的精品创作氛围。
——实施书画摄影精品工程。加强对本土书画摄影名家名作的培育和推广,通过举办创作班、作品展等一系列活动,力争推出一批在省内外具有广泛影响力的书画摄影名家名作。配合“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组织实施“东莞市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东莞城市雕塑发展计划等重点项目。加强对近现代岭南书画、岭南画派的系统研究,加强书画作品的创作、收藏、交易、拍卖等活动,尽快形成具有岭南风格、反映东莞特色的书画创作、研究及市场交易体系。
——实施影视动漫精品工程。加强影视题材规划和重点剧本创作,重点抓好一批反映东莞历史人文和改革开放等重大题材的影视动漫创作。组织做好重大影视题材的招投标,加大对重点题材的投入和扶持。把东莞电视台电视剧制作中心建设成为国家甲类电视剧拍摄制作机构,创作生产一批在全国产生影响的影视动漫精品。加强对本土文学作品的产业化运作,选择有影响的作品文本进行影视动漫制作,扩大东莞文学创作成果。
——实施社科理论精品工程。编撰出版“东莞社科书系”,出版一批以研究东莞为主,涵盖东莞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城市、管理、环境、党建等领域的专著。编撰出版“博士文库”,出版一批博士理论研究著作,通过个人申请、专家评审,评选出选题好、有价值、有分量的研究成果组织统一出版。编撰出版“专家论丛”,分专题、分时段整理出版东莞社科专家已发表的理论文章、研究报告、调研报告等。
——实施新闻出版精品工程。紧扣时代发展主题,推出一批反映东莞改革发展历程的好消息、好通讯、好评论、好栏目、好版面、好专题、好图片,争取全市新闻获奖数量及质量名列全国地级市前列。鼓励新闻工作者深入调研采访,准确把握时代脉搏,悉心感受群众生活,不断增强新闻作品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加强出版选题策划,启动图书出版业项目库建设工作,出台重点图书出版扶持奖励计划,力争有一批作品获中国图书奖等国家级奖项。加强东莞历史人文精品创作,不断完善古籍整理出版工作的系列化和精品化。
(六)加强对外文化交流
——推动东莞文化“走出去”。积极拓展对外文化交流和传播渠道,创新交流手段,丰富交流形式,扩大交流内容,着力构建全方位、多领域的对外文化交流新格局。加强与友好城市间的文化交流,争取每年在全国主要城市举办或互办东莞文化节、文化周、艺术周和文物展等大型文化活动,扩大东莞文化在国内外的影响力。充分发挥我市对外友好协会等民间团体的作用,加强对外文化交流,积极参加各类文化赛事,通过国内外著名电影节、电视节、艺术节、书展、博览会等平台,推介东莞文化发展成果,展示东莞文化整体实力。积极借助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电视、报纸、网站等主流媒体,运用广告短片、新闻报道、专题栏目、纪实文学等多种形式,宣传东莞文化建设、提升东莞文化形象。加强对全市文化资源的良性开发和有效整合,深入挖掘虎门销烟旧址、可园、东江纵队等历史文化资源,粤剧、龙舟、醒狮、麒麟、客家山歌等传统艺术资源,家具、毛纺、IT、服装、啤酒等现代产业资源,以及荔枝、香蕉、荷花等地方特产资源,推出具有东莞特色的文化交流项目,充分表现东莞独特的地域特征、城市景观、经济状况和人民生活。
——促进深莞惠文化资源共建共享。贯彻实施《深圳市 东莞市 惠州市文化合作协议》,加强深莞惠三地之间的文化交流,着力打造深莞惠文化圈,提升区域文化软实力。积极探索深莞惠三地在文献资源、文化数字资源、文化设施、艺术创作、群众文艺演出、文化活动成果展示、公共文化服务、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合作共享,推动三地联合办展办节办会,实现三地文化志愿服务多向流动和文化职称、资质的相互承认。积极推进深莞惠三地演出场所巡演合作、文化票务联网销售、文化市场许可相互承认、文化产业园区合作建设、文化产业互动转移、文化旅游线路联合开发、文化消费券联合发放,促进三地文化产业在交流合作中做强做大。推动建立三地文化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文化执法联动协查机制,定期通报信息,联合开展行动,共同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确保三地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加强与港澳地区的文化交流。深入贯彻落实《粤港澳文化交流合作发展规划(2009—2013)》,推进东莞文化领域对外开放,加强与港澳地区在文化资源利用、文化艺术创作和文化产业发展等领域的交流合作。积极参与粤港澳图书馆资源共享体系建设,推进东莞图书馆书目数据库与港澳地区图书馆联网查询,针对数字化图书馆建设、文化信息共享工程等重要课题,加强与港澳地区图书馆之间的学术交流。充分利用鸦片战争博物馆、可园博物馆等丰富的文博资源,与港澳地区开展文物巡展。以岭南画院为平台引进港澳知名艺术家到东莞举办画展,积极策划岭南美术作品到港澳地区展出。加强与港澳地区在粤剧艺术领域的交流合作,大力推动东莞优秀粤剧艺术作品赴港澳地区演出。积极组织粤剧、麒麟舞、醒狮等民间传统艺术赴港澳地区开展交流活动,不断拓宽对外合作渠道。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发展外向型文化产业经济,鼓励港澳企业投资东莞文化产业。
(七)做大做强新闻媒体
——做强地方主流媒体。支持扶持东莞报业传媒集团、东莞广播电视台做大做强,组建东莞广电传媒集团,鼓励两大传媒实行跨行业、跨地域经营,拓展新兴产业,进一步壮大本土主流媒体的总体实力。鼓励东莞报业传媒集团延伸产业链条,实行多元化经营,力争在强势品牌、规模经营、先进技术和优秀人才等方面走在全国同行前列。继续推动东莞广播电视台加强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优势整合,积极发展新媒体业务和数字电视增值业务,实现广电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进一步增强综合竞争力。
——积极发展新兴媒体。发展壮大东莞阳光网、东莞时间网、今日东莞英文网、东莞日报手机报,组建东莞网络电视台,发展手机网站、手机报刊、手机电视、移动电视、网络广播、网络电视等新兴传播载体,加强与重点中央新闻网站和主要商业网站等合作,不断提升网络等新兴媒体的对外传播能力。加强对网络文化协会等行业组织的指导,完善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互联网管理体系,完善网络监管技术手段,实现对新媒体的科学化管理,推动网络文化的健康发展。
——确保广电安全播出。在国家、省安全播出体系总体框架内,建立市、镇贯通的全市安全播出调度指挥体系和预警发布系统,提高应对突发安全事件的能力。加快推进安全播出运行管理系统建设,不断完善广播电视监听监看体系,及时掌握播出资源、播出状态、播出效果等重要信息,加强对播出单位的监管。积极筹建播出灾备系统,要求各级广播电视重点播出系统建立系统级备份,确保运行安全。
(八)维护东莞文化安全
——维护文化市场安全。修改、完善《东莞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东莞市歌舞娱乐场所审批管理办法》,积极探索出台广电、印刷、出版、音像、游艺等其他文化经营行业的管理政策。组建专门的网络执法队伍,重点打击网络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东莞市广播电视节目监听监看中心,加强对全市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的监督管理。建立文化安全预警和技术跟踪机制,全面推进网吧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建设,采用新的技术手段加强文化市场监管,不断扩大文化市场电子监控系统的覆盖面。建立健全出版物审读制度,不断加大审读力度,从政治上、思想上、内容上确保出版物质量,防止不良出版物流入市场。积极探索建立文化市场信用体系,督促、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守法经营。建立健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建立跨部门的执法信息共享平台,探索实施 “联合执法日”制度。
——维护文化活动安全。切实规范大型文化活动的审批行为,对举办者资格、活动地点、活动时间、活动内容等进行严格审查,从源头上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建立健全文化活动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安全责任主体,提升活动承办单位的安全防范意识。着力加强对各类群众性文化活动的安全管理,要求举办大型文化活动,必须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完善各项保护措施,部署各类安保人员,确保活动安全举办。
——维护文化场所安全。加强对文化场所的安全检查力度,指导督促文化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完善安全设施、制定消防安全制度,依法关闭安全生产不达标的文化场所,坚决堵塞安全死角和漏洞。建立文化场所安全员制度,每个文化场所至少指定一名安全员,经常性地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积极配合安全部门加强对文化场所经营管理者的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对安全工作的思想认识和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有序推进文化场所的免费开放工作,严格按照核定人数接待群众参观访问,避免在节假日、免费开放日出现突发公共事件。
四、“十二五”时期东莞文化事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为确保实现“十二五”规划目标,促进文化事业产业的快速发展,需要强化相关保障措施。
(一)加强文化人才队伍建设
——完善文化人才引进的政策措施。参照市政府《关于加快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制定《关于加强东莞文化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探索建立文化名人个人工作室制度、文化科研项目扶持资助机制,建立优秀文化人才职称评审等“绿色通道”制度。探索柔性的人才流动和合作策略,鼓励企事业单位采取咨询、讲学、兼职、短期聘用、项目合作、技术顾问、人才租赁等方式引进国内外人才和智力。
——实施高层次文化人才培养工程。实施优秀文化人才引进培养“三个100”工程,从全市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选拔100名优秀人才充实文化人才队伍,从文化系统中选拔100名优秀干部到先进地区挂职锻炼,在全国范围内公开招聘100名各艺术门类专业优秀人才,加快培养一批文化专业人才,引进一批高端文化人才,打造一批文化领军人物。探索成立市文化人才认定委员会或专家评审组,对经认定的文化产业领军人才、高层次文化人才、文化产业经营人才、公共文化专业人才、基层文化专业人才等,参照市相关人才政策,享受相关待遇。实施大规模文化人才培训计划,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访问学者制度;鼓励干部职工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
——建立完善科学的人才激励评价机制。探索实行文化人才积分制,积分直接与奖金、津贴、补助、住房等待遇挂钩。设立文化人才荣誉制度,对有突出贡献的文化人才实施奖励。完善公益文化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推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人才竞争机制。结合文化事业单位工作实际和行业特点,建立重能力、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灵活多样的分配激励机制。鼓励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成果转化获取相应报酬,大胆探索并完善艺术、学术、技术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具体方式和实施办法。
(二)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深化文化宏观管理体制改革。理顺政府与文化企事业单位、文化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以及文化受众之间的关系,强化文化行政部门在政策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职能作用。改革和完善行政审批制度,下放审批权限、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积极探索在村(社区)设立文化站,在新型商住小区和企事业单位设立文化活动中心。
——深化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以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为重点,积极推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继续实施全员聘用制和岗位目标责任制,着力完善考核考评机制,实行目标量化管理。尝试推行签约制、外聘制、合同制、兼职制、义工制等一系列灵活的用工制度。建立健全“以岗定酬、绩效挂钩”的分配激励机制,使收入分配和工作实绩紧密结合,严格以实绩高低、贡献大小决定工资分配,激发事业单位活力。着力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各单位职(员)工大会、职(员)工代表大会的职能作用,强化群众监督。
(三)加大对文化建设的投入
——建立和完善财政保障机制。贯彻落实《关于东莞市建设文化名城的若干政策》(试行),实施“文化东莞工程”,加大政府财政对文化建设的投入力度,充分发挥每年10亿元的文化名城建设专项资金的作用,着力推进全国公共文化服务名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全国现代文化产业名城、岭南文化精品名城建设,确保资金效益使用最大化。引导、督促各镇(街)加大对文化建设的投入力度,把支持文化建设的相关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各项工作的经费投入,并逐步增长。从2011年起,市、镇的文化事业费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达到1%以上,并满足重大公共文化工程、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开展重要公共文化活动所需资金。
——拓展文化投融资渠道。充分利用财政扶持、税收减免等政策手段,利用金融工具和资本市场,鼓励个体、企业和社会办文化,建立多渠道的文化建设社会投入机制。不断完善融资担保机制,鼓励文化企业通过利用风险投资、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券、申请上市等方式融资发展,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团体、个人依法发起组建各类文化产业投资公司和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探索设立由市财政支持、国有文化企业、金融机构参与的东莞市文化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契约型、市场化、资本化的文化扶持贷款模式,建立政府、社会资本、文化事业产业之间的投融资渠道。推动文化企业招商引资,大力引进具有示范性、导向性的文化产业项目,吸引国内外文化企业入驻东莞。
——大力促进文化消费。适应当前居民消费结构的新变化和审美的新需求,创新文化产品和服务,培育新的消费热点。组织开展各种文化活动,引导市民欣赏文艺演出、观看电影、参加健身锻炼、购买书籍和文化体育用品,强化市民的文化消费倾向,把潜在的文化消费需求转化为现实的文化消费行为。进一步完善文化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探索实施“文化消费补贴”计划和“文化消费卡”工程,逐步建立面向终端消费者的文化消费补贴机制,提高文化消费在城乡居民日常消费中的比重。大力发展消费文化,培育时尚文化产业,形成新的文化消费模式。
(四)加强责任机制保障
为促进“十二五”时期文化事业大发展大繁荣,立足“文化名城”建设和东莞文化事业发展的实际,结合“四个名城”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以及规划提出的35项主要指标(详见附件),建立工作责任制度,制定各项工作计划和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建立目标任务考核制度,定期督查各个项目进展,抓好任务的测评与督导,以切实保证各项规划指标任务按期保质完成。
附件:
东莞市文化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主要指标
一、公共文化服务方面
(一)市图书馆、市文化馆为国家一级馆。
(二)100%的镇(街)文化站达到广东省 “特级文化站”标准。
(三)全市镇(街)24小时自助图书借阅全覆盖。
(四)100%的镇(街)、村(社区)建有标准配置的公共电子阅览室。
(五)100%的村(社区)文化设施建设达到示范区创建标准。
(六)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博物馆免费开放。
(七)市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72小时,馆藏图书平均年流通率1次以上,人均到馆次数0.5次以上,每周举办1次以上公益性讲座或读书活动。
(八)市文化馆每周开放时间42小时以上,每年举办公益性文艺培训班30个以上。
(九)市属各博物馆每周开放时间42小时以上,每年举办展览不少于12个,各类讲座活动不少于30个。
(十)岭南画院(岭南美术馆)每周开放不少于48小时,每年举办展览30-40个,举办6个艺术讲座或互动交流活动。
(十一)镇(街)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56小时,每月举办1次以上读书活动,其中要有针对新莞人和未成年人的专题活动。各级公共文化设施电子阅览室为社会公众提供免费上网服务时间每周不少于56小时。
(十二)镇(街)文化站开放时间不少于42小时,组织开展各类广场文化活动,形成1个以上有影响力的活动品牌;组织文化下乡活动每月到每个村1次以上;年举办各类文艺培训班6期以上。
(十三)组织“万场电影、千场演出、百场培训”的文化惠民活动到基层、到企业、到村(社区)。
(十四)玉兰大剧院每年举办公益性专场演出不少于12场,公益性艺术讲座或培训6个以上。
(十五)市图书流动车服务站点不少于100个,覆盖全市32个镇(街);市流动演出车到基层举办流动演出每年不少于40场;流动博物馆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每年举办流动展览不少于10个。
(十六)各镇(街)每年举办文化节、读书节、运动会等文体活动2次以上,举办新莞人文化培训6次以上。
(十七)每个村(社区)每月看1场以上电影、每年看5场以上戏剧或文艺演出、每年组织8次以上规模较大的群众性文体活动。
(十八)重大文化活动的群众受众率和参与率达到70%,人均参加文体活动的时间每周不少于7小时。
(十九)依托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和国家数字图书馆工程,市一级建设3个以上地方特色数字资源库。
(二十)100%的基层群众可以通过不同方式使用文献信息资源及享受数字图书馆、数字文化馆、数字博物馆、数字美术馆的资源服务。
(二十一)人均公共图书馆藏书达到1.2册以上。
(二十二)设立公共文化服务名城专项资金,市财政从2011-2015年共安排16亿元的专项资金,用于公共文化服务名城建设。
(二十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市、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对镇(街)党委政府的考核指标体系,确保市、镇的文化事业费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达到1%。
(二十四)镇(街)财政相应加大文化投入,把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等重点工作的相关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各项工作的经费投入。
(二十五)市级文化单位业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不低于72%。
(二十六)各镇(街)拥有不少于3支相对稳定的业余文艺队伍,正常开展活动的各类文化协会和文艺表演团队8个以上;村(社区)有5支以上经常开展文化活动的各类文体队伍(含舞蹈队、曲艺队、醒狮队、麒麟队、篮球队等)。
(二十七)镇(街)、村(社区)基层文化专兼职人员参加集中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7天。
二、现代文化产业发展方面
(二十八)实现文化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5%以上。
(二十九)到2015年,全市文化产业增加值超过400亿,文化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6.5%。
(三十)2011-2015年市财政共设立16亿元的现代文化产业名城建设专项资金,具体用于扶持文化产业发展。
三、文化遗产保护方面
(三十一)2011-2015年市财政共设立13亿元的创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专项资金。其中,5亿元用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8亿元用于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三十二)2011-2015年,陆续公布我市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和文物保护单位,全市各镇(街)文物覆盖率达100%。
(三十三)2011-2015年,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加强文物保护业务指导,依法科学规范全面修复市区和石龙、虎门等重点镇街申报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确保文物本体完好率达100%。
(三十四)对全市其他镇街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发现的重要文物进行抢救维修,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文物完好率达95%以上。
四、文艺精品创作方面
(三十五)2011-2015年市财政共设立5亿元的专项资金,具体用于岭南文化精品名城建设。 |
| 致全市新闻工作者的慰问信 | 全市广大新闻工作者:
11月8日是我国第十二个记者节,值此谨向辛勤工作在新闻战线的全市广大新闻工作者,包括中央、省驻莞新闻工作者表示亲切的慰问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新闻工作是党和人民的喉舌,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新闻工作者是有影响、受尊重的职业,是社会民主、文明、进步的推动者。今年以来,全市新闻工作者认真落实“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始终围绕中央、省和我市工作大局,始终遵循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始终保持积极向上、昂扬奋进的舆论氛围,高水平完成了各项重大宣传任务。全国和省市“两会”宣传报道主题鲜明,基调平稳;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宣传报道声势浩大,氛围热烈;贯彻市委十二届七次全会精神宣传报道全面深入,催人奋进;全国文明城市复评、文化名城建设、城市形象推介宣传报道重点突出,亮点频现;推动转型升级宣传报道典型独特,持续有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宣传报道推广经验,温暖人心。正是广大新闻工作者大量创造性的辛勤劳动,为我市“十二五”开好局、起好步,提供了有力的思想保证和舆论支持。实践证明,我市新闻队伍是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队伍,是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队伍。
当前,我市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这既为广大新闻工作者提供了施展才华的广阔舞台,也对进一步做好新闻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希望广大新闻工作者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七一”讲话精神,扎实开展“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把体现党的主张与反映人民心声统一起来,把坚持正确导向与通达社情民意统一起来,把正面宣传为主与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统一起来,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联系党和人民的纽带作用;希望广大新闻工作者坚持改革创新,多运用生动活泼的语言,多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一步增强新闻宣传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努力提高舆论引导水平;希望广大新闻工作者加强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坚决反对虚假新闻、有偿新闻和低俗新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树立和维护新时期新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新闻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全市新闻工作者在收获自豪和荣誉的同时,要倍加珍惜这一崇高职业,自觉肩负推动事业进步、促进全市发展的神圣使命,为繁荣东莞新闻事业再谱新篇,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再立新功。
祝大家节日愉快,工作顺利,事业进步!
中共东莞市委员会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1年11月8日 |
| 致全市新闻工作者的慰问信 | 全市广大新闻工作者:
11月8日是我国第十二个记者节,值此谨向辛勤工作在新闻战线的全市广大新闻工作者,包括中央、省驻莞新闻工作者表示亲切的慰问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新闻工作是党和人民的喉舌,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新闻工作者是有影响、受尊重的职业,是社会民主、文明、进步的推动者。今年以来,全市新闻工作者认真落实“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始终围绕中央、省和我市工作大局,始终遵循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始终保持积极向上、昂扬奋进的舆论氛围,高水平完成了各项重大宣传任务。全国和省市“两会”宣传报道主题鲜明,基调平稳;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宣传报道声势浩大,氛围热烈;贯彻市委十二届七次全会精神宣传报道全面深入,催人奋进;全国文明城市复评、文化名城建设、城市形象推介宣传报道重点突出,亮点频现;推动转型升级宣传报道典型独特,持续有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宣传报道推广经验,温暖人心。正是广大新闻工作者大量创造性的辛勤劳动,为我市“十二五”开好局、起好步,提供了有力的思想保证和舆论支持。实践证明,我市新闻队伍是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队伍,是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队伍。
当前,我市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这既为广大新闻工作者提供了施展才华的广阔舞台,也对进一步做好新闻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希望广大新闻工作者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七一”讲话精神,扎实开展“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把体现党的主张与反映人民心声统一起来,把坚持正确导向与通达社情民意统一起来,把正面宣传为主与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统一起来,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联系党和人民的纽带作用;希望广大新闻工作者坚持改革创新,多运用生动活泼的语言,多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一步增强新闻宣传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努力提高舆论引导水平;希望广大新闻工作者加强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坚决反对虚假新闻、有偿新闻和低俗新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树立和维护新时期新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新闻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全市新闻工作者在收获自豪和荣誉的同时,要倍加珍惜这一崇高职业,自觉肩负推动事业进步、促进全市发展的神圣使命,为繁荣东莞新闻事业再谱新篇,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再立新功。
祝大家节日愉快,工作顺利,事业进步!
中共东莞市委员会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1年11月8日 |
| 关于印发东莞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东莞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定》(粤发〔2009〕9号)和《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东委发〔2009〕15号),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以下简称“两个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共建和谐幸福东莞,依据国家、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及《东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本市实际,编制本规划。
一、“十一五”规划执行情况和残疾人事业面临的形势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十一五”期间,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残疾人事业发展全局,把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作为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颁布了《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全面完成《东莞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各项指标和任务,残疾人生活水平明显提高,生活状况明显改善,残疾人事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荣获“全国残疾人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一是残疾人生活保障水平大幅提升。出台《东莞市扶助残疾人办法》,发放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逾1.5亿元,为2.4万名困难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全市残疾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比例达100%。设立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为患重病、大病残疾人提供医疗救助。
二是残疾人康复教育工作有效推进。累计投入康复经费4830多万元,实施白内障复明和精神病防治康复等一批重点康复工程和项目,成功创建“全国白内障无障碍市”。为全市3700多名残疾儿童提供学前教育康复服务,全市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稳步上升。
三是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成效显著。坚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集中就业和自主创业相结合的方式,积极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免费培训残疾人2250人次,安排残疾人就业10235人次,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和个体经营2020人;成功举办东莞市首届残疾人职业技能大赛。
四是残疾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成立了东莞市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接待处理各类残疾人来电、来信、来访3000多人次,信访调处率、办结率都在98%以上,荣获“全国残疾人信访工作先进集体”称号。建立了视障人士定位导向和听障人士紧急呼叫中心等信息无障碍设施,改善了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
五是残疾人文体生活更加丰富。在广州亚残运会上获得2枚金牌,共获省级以上残疾人体育比赛金牌131枚,残疾人体育运动整体水平稳居全省前三名。举办两届东莞市残疾人艺术风采大赛,在各级文艺汇演中获奖30多项;创办《东莞残疾人》杂志。
六是基础服务设施更加完善。新建或改建了一批残疾人康复、教育、托养等基础服务设施,市康复医院即将投入使用,市残疾人康复实验学校和体育训练中心(一期)已动工建设。
七是残疾人工作机制更加健全。完善了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组织领导和协调机制,残疾人工作纳入全市工作大局。基层残联组织建设不断加强,建立了413个社区(村)残疾人协会,配备了386名残疾人专职委员和残疾人联络员。
“十一五”期间,我市残疾人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但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和残疾人的需求相比,我市残疾人事业基础仍相对薄弱,残疾人事业发展总体上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还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一是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还有待完善,残疾人服务体系需要健全;二是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队伍素质和能力有待提高;三是残疾人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还有待加强;四是对非户籍残疾人的救助与服务有待探索;五是残疾人社会参与还不够广泛,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十二五”期间是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幸福东莞的关键时期,是深入推进经济社会双转型的攻坚时期,也是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的重要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面临着机遇和挑战并存的形势,必须加快推进“两个体系”建设,全面改善残疾人状况,尽快缩小残疾人基本生活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努力使残疾人与全市人民一道实现全面小康,推动和谐幸福东莞建设。
二、“十二五”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思路和方法,进一步将残疾人事业纳入东莞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着力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逐步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十二五”期间,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将残疾人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将残疾人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发挥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协调作用,将残疾人工作纳入各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作用,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坚持社会化工作方式,引导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支持发展残疾人事业。
2、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先行先试。按照统筹经济与社会、发展与环境,根据残疾人的类别化需求,采取针对性的政策促进各项残疾人事业发展。鼓励先行先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以人为本、立足基层、面向群众。将切实改善残疾人民生、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作为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优先解决残疾人反映突出、需求迫切、受益面广的实际问题。
4、优先普惠、突出特惠、讲求实效。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惠及全民的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政策优先落实到残疾人;针对残疾特性制定专项扶助政策和措施,使残疾人各项权益得到制度性保障。
5、突出重点、加快发展、促进和谐。从实际出发,以各类残疾人特殊需求为导向,抓紧完善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薄弱环节,重点加快残疾人基础服务设施建设和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推进残疾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
(三)总体目标。到2012年,初步建立覆盖全市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到2015年,“两个体系”基本健全,残疾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医疗康复、特殊教育、就业培训等基本公共服务,基本构建起与东莞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具有东莞特色的残疾人事业发展模式,残疾人事业服务设施、服务能力以及整体发展水平在全省领先、全国示范。
——残疾人总体生活达到小康水平。
——建立比较完善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基本框架,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显著提高。
——进一步健全残疾人事业政策体系,残疾人各项权益得到保障。
——加强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残疾人服务机构规范发展。
——强化残疾人事业人才队伍建设,逐步提高残疾人事业科技应用和信息化水平。
——建立比较完善的残疾预防体系,系统开展残疾预防,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弘扬人道主义思想,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营造更加和谐有利的环境。
三、工作任务和主要措施
(一)社会保障
主要任务:
——按照普惠原则,将残疾人纳入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遵循特惠原则,以残疾人的特殊需求为导向,逐步完善残疾人特殊困难救助和保障制度。
——落实各项残疾人优惠政策,逐步扩大社会福利范围,适当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
——探索建立非户籍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
政策措施:
1、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庭及时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实现应保尽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建立残疾人津贴制度和护理补贴制度,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对纳入低保后生活仍然困难的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老残一体家庭实施特别救助。
2、加大残疾人医疗救助力度,逐步提高医疗救助补贴标准。落实相关政策,将残疾人部分康复项目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在将重性精神病患者经常服药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基础上,对仍有困难的给予救助。
3、将困难残疾人家庭纳入扶贫“责任到单位、责任到人”重点工作对象,住房困难的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住房救助体系。
4、做好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制定困难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对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给予补贴。为参加职业康复的残疾人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5、制定非户籍残疾人医疗、教育、就业、文化体育、交通、基本生活保障等优惠政策,逐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康复
主要任务:
——健全以社区康复为基础、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康复服务网络,全面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
——全面实施一批重点康复工程,为0—6岁残疾儿童提供1500个全日制康复教育学位,帮助4万名残疾人得到基本康复服务。
——建设市康复医院,建成集康复医疗、康复技术研究、康复人才培养、康复技术指导于一体的综合性康复机构和技术资源中心。
——镇(街道)普遍成立残疾人康复就业服务中心。
——加快康复专业人才培养,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专业化水平。
——进一步巩固“全国白内障无障碍市”创建成果。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
政策措施:
1、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盲人定向行走、低视力康复、聋儿听力语言训练、肢残矫治手术和康复训练、智力残疾康复训练、孤独症康复训练、麻风畸残矫治手术及防护用品配置和精神病防治康复等一批国家重点康复工程,市、镇(街道)配套落实国家、省重点康复项目经费,使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得到基本康复服务。
2、加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落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科医生为精神病患者跟踪随访制度;健全由卫生部门牵头的全市精神病防治康复信息管理和监护网络。
3、依托市康复医院,大力开展0―6岁残疾儿童早期诊断与筛查、“三瘫一截”患者术后康复治疗与训练、工伤致残人员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白内障复明手术、肢体残疾人装配假肢或矫形器后适应能力训练等各类康复服务;为全市各级康复机构提供康复人员培训与技术指导等服务;开展残疾评定,建立健全全市残疾人需求评估与服务转介系统;推动康复技术研究与学术研讨;到2015年发展成为能够覆盖全市的综合康复工作示范窗口、康复人才培养基地和康复技术资源中心。
4、制定有关政策,推进镇(街道)残疾人康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为16周岁以上精神、智力和重度残疾人提供日间照料和庇护性就业等公益性服务,提高镇(街道)为残疾人服务能力。
5、按照国家、省要求,配套实施康复人才培养“百千万工程”,制定实施康复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培训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和社区康复工作人员2500人。
6、充分整合利用社区资源,设立残疾人康复医疗室,将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依托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为社区残疾人 提供服务咨询、心理疏导、文体康乐与服务转介等,提高基层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7、全面实施0―6岁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服务,对在民办残疾人康复教育机构接受康复教育的0―6岁本市户籍残疾儿童给予补助。积极扶持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发展,逐步增加全市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学位,满足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需求。
8、加强各级康复机构的规范化建设,逐步实现康复工作人员持证上岗;依托各级康复服务机构,为残疾儿童家长和残疾人亲属提供康复知识与护理技巧培训,使残疾人得到有效家庭康复。
(三)教育
主要任务:
——大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到2015年,全市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比例达到95%。
——大力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水平,积极发展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增加特殊教育学位,新建规模较大的东莞启智学校,加快市残疾人康复实验学校建设,满足残疾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优质教育的需求。
——继续开展残疾学生教育救助,加大残疾儿童家长培训力度。
——加强特殊教育人才队伍建设。
政策措施:
1、大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探索幼儿学前康复教育机构与普通幼儿园的合作模式,促进残健融合学前教育发展。
2、建设市残疾人康复实验学校,按照有关标准,核定人员编制,纳入义务教育体系;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学校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教师工资、福利不低于普通学校待遇;发挥其对区域特殊教育、康复养护综合服务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特殊教育发展。
3、按国家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新建东莞启智学校,扩大学校办学规模,提高办学层次,增加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学位,抓紧完成残疾人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建设。
4、建立全市特殊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和特殊教育督导制度,推动特殊教育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
5、建立0—14岁残疾儿童家长培训工作机制,帮助残疾儿童家长接受科学的康复教育指导。
6、完善残疾学生助学政策,对接受学前康复教育、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教育的困难残疾学生给予生活费、交通费补助;对获得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的残疾人、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7、加大特殊教育师资培训力度,对特殊教育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在全市优秀教师表彰中的比例。
(四)劳动就业
主要任务:
——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进一步加强,集中就业渠道进一步拓宽,自主创业得到有力扶持,残疾人就业层次得到进一步提高,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基本实现就业。
——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就业、培训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就业导向的订单式培训服务,实施个性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就业服务。
——建立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残疾人职业教育与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协调发展。
——免费为5000名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残疾人基本得到培训。
政策措施:
1、贯彻落实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法规,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2、建立市级残疾人庇护就业工业园,集中安置300—500名残疾人就业,承接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并对镇(街道)康复就业服务中心的庇护就业项目在组织管理、物流配送等方面提供支持。制定对参加职业康复和庇护就业的残疾人给予补贴的制度,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与社会劳动,促进残疾人回归社会。
3、建立残疾人种植养殖基地,加强与农业技术科研机构的合作,为残疾人提供集农疗、托养、种植养殖技术培训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增强服务的专业性和实效性。
4、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集中安置残疾人的就业单位(含福利企业),落实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认定与税收优惠政策。
5、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施场地、水电费、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措施。扶持残疾人企业家协会,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就业岗位,带动残疾人创业就业。对残疾人驾驶机动车辆营运,交通运输部门要给予政策优惠,多渠道促进残疾人就业。
6、积极开发残疾人公益性就业岗位,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定和落实市、镇(街道)两级政府购买社区(村)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政策。
7、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需求和用工需求信息管理系统,并将其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网络系统。鼓励镇(街道)人才市场设立残疾人招聘求职服务窗口,根据就业推荐情况给予奖励。
8、成立市残疾人职业培训学校,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特色和残疾学生特性,开设高中阶段职业教育课程和培训项目,培养职业技能人才,逐步提高残疾人劳动就业能力。建立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绩效考核制度,规范残疾人就业培训服务管理,逐步健全残疾人岗前培训、在职培训、职业辅导以及再就业培训服务链。
9、组织开展残疾人劳动能力评估和职业技能鉴定,定期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建立残疾人职业技能人才奖励机制,提高残疾人职业竞争能力。
10、加强盲人按摩机构的管理、检查、监督工作;做好盲人保健按摩人员考试资格审核、培训工作,做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组织工作。扶持建立盲人保健按摩室,促进盲人充分就业。
(五)文化体育
主要任务:
——大力发展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开展丰富的群众文化体育活动,满足残疾人基本文化体育需求。
——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大力培养残疾人文艺人才。
——加快残疾人体育训练设施建设,发展残疾人竞技体育,选拔、培养优秀残疾人运动员。
——积极组织参加各类残疾人体育赛事,不断提高残疾人体育运动水平。
政策措施:
1、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支持残疾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各类公共文化场所向包括非户籍残疾人在内的所有残疾人免费或优惠开放。筹建市视障文化资讯服务中心(市盲人图书馆),鼓励有条件的镇(街道)图书馆设立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室,为盲人提供有声读物借阅服务。
2、办好市残疾人艺术团,培养特殊艺术人才,参加全国、全省各类文艺汇演和比赛,在全市各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开展残疾人文艺巡演,展示残疾人特殊才艺及精神面貌。举办东莞市第三、四届残疾人艺术风采大赛。
3、成立残疾人文艺爱好者协会、书画协会、摄影协会等群众性的残疾人文化活动组织,培育和壮大残疾人文艺爱好者队伍,鼓励残疾人创作各种文艺作品。
4、积极扶持“全国特殊艺术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培养优秀特殊艺术人才,完成中国残联、省残联要求的特殊艺术人才培养任务。
5、成立市残疾人文化交流中心,开展与港澳台及国际残疾人组织、社会福利组织和服务机构的文化交流活动,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促进莞港澳社会福利服务的交流与合作。
6、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实施“全民助残健身工程”,建立“全民助残健身工程”示范点,广泛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体育彩票公益金要对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予以支持。
7、将残疾人运动会纳入全市体育运动会工作计划,作为一项全市群众性体育运动会举办。培育发展残疾人体育特色项目,每两年举办一次全市性残疾人体育项目比赛。建立“特奥活动示范社区”,发展2000名特奥运动员,有计划地开展各类特奥活动。
8、加快市残疾人体育训练中心建设,完善残疾人田径、游泳、羽毛球、乒乓球和硬地滚球等体育项目训练基地,承接中国残联、省残联的残疾人体育训练项目。建立健全残疾人体育人才库,积极引进优秀教练员、运动员,做好残疾人运动员选拔、培养工作。积极参与国内外重大残疾人体育赛事。
9、加大对残疾人体育经费的投入,完善残疾人体育赛事补助、奖励等制度,解决退役残疾人运动员社会保障、教育和就业等问题。
(六)辅助器具
主要任务:
——完善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网络,开展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免费适配和配送服务,提高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水平。
——开展基本、实用型残疾人辅助器具的研发与改制工作。
——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
政策措施:
1、发挥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辐射作用,指导、支持镇(街道)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需求评估、适配服务、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选择有条件的镇(街道)建立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点,推进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进社区、到家庭。
2、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完善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评估规范及流程,健全需求评估、适配评估、适应性训练和配后效果评估服务制度,探索建立残疾人辅助器具置换服务制度。加强对基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3、积极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的研发、改制和推广工作,鼓励和扶持企业研发和生产新型、实用的残疾人辅助器具。
4、建立残疾人辅助器具网上信息交流平台,通过互联网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网上咨询、指导和转介等服务。
5、建立残疾人辅助器具质量监督和管理体系,强化残疾人辅助器具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
(七)托养
主要任务:
——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
——推动残疾人托养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大力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为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居家托养服务。
政策措施:
1、组织开展托养服务需求调查,建立健全残疾人托养需求信息库。
2、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质量监管制度,加强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化管理。发挥市级托养服务机构的示范作用,指导镇(街道)开展残疾人日间照料、居家托养等服务。
3、大力发展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通过政策和资金扶持,动员社会组织、志愿服务人员、家庭邻里等力量,为居住在家并符合托养条件的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心理疏导等服务。
4、鼓励和扶持社会组织、互助组织和个人兴办残疾人集中托养和日间照料服务机构。
(八)无障碍环境
主要任务:
——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提升城市无障碍建设水平。
——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实现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
——加大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力度。
政策措施:
1、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加大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力度。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轨道交通设施、公共设施和场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范,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加快推进既有道路、建筑物、社区(村),特别是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已建设施无障碍改造,并配备无障碍设备。规划、建设部门要按要求审查、审批与验收无障碍设施。
2、等级汽车客运站要设立无障碍通道及残疾人服务设施,公交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要配置无障碍设备。公共服务停车区要优先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有条件的镇(街道)要购置残疾人无障碍专用服务车。社区(村)逐步推进无障碍建设。
3、成立市无障碍设施建设评估督查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全市无障碍建设,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质量等情况进行评估。
4、积极推进残疾人居家无障碍环境改造,为困难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提供补助。全市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要全面完成无障碍改造。
5、推进网站无障碍设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逐步实行政务信息公开的无障碍化。研发推广应用互联网、手机、电脑和可视设备等信息无障碍实用技术和产品。发挥“残疾人爱心平台”作用,提供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服务。
6、公共机构、公共服务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政务服务窗口以及金融业、商业、旅游业等重点服务业要逐步推广手语。市级电视台和有条件的镇(街道)要办好手语新闻节目,其他影视作品和节目逐步实现加配字幕。
7、通过公共媒体、宣传手册、培训讲座等方式,大力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
(九)残疾人组织和工作队伍建设
主要任务:
——完善残疾人组织体系,强化残联的社会服务功能。
——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和社区(村)残疾人工作,提高基层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
——充分发挥残疾人专门协会、社会组织的作用。
——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
政策措施:
1、进一步加强残联组织建设,完善市、镇(街道)两级残联机构设置,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编制。加大各级残疾人组织的工作经费投入。充分发挥残联组织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加强与残疾人的密切联系,及时反映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和需求,切实履行代表、服务和管理职能。
2、加强残联干部队伍建设,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全市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按照中央、省要求做好残联班子成员的考核、配备和调整工作。建立优秀残疾人干部人才库,加强对残疾人后备干部的培养。
3、加强社区(村)残疾人工作,充分发挥社区(村)残疾人协会作用。制定政策,解决社区(村)残疾人协会工作经费和专职委员待遇问题,规范社区(村)残疾人协会服务管理。以政府购买岗位形式,对社区(村)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公开选聘,实行实名制登记,加大对专职委员的培训和考核力度。
4、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利用高等院校资源,开设有关残疾人服务专业。建立和完善残疾人事业人才保障和激励机制,进一步健全特殊教育教师、康复治疗师等先进残疾人工作者评选制度。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配备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残疾人服务机构配备专业社会工作者。
5、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组织管理服务机构,指导和规范残疾人服务业发展。制定残疾人服务业发展规划,研发服务项目,开展服务项目效果评估和考核;制定优惠政策,加大对残疾人社会组织的孵化培育和扶持力度;加强对残疾人社会组织的服务指导,制定残疾人服务质量评估标准和监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和收费,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残疾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不断提升残疾人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和水平,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6、完善志愿者助残服务网络,在有条件的残疾人服务机构和镇(街道)建立志愿者助残联络站,采取灵活多样、方便有效的形式,为残疾人提供服务。
7、积极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培育、发现残疾人先进典型,团结带领残疾人自强自立。大力营造扶残助残社会风尚,组织开展“自强与助残”表彰活动。
(十)法制建设与维权
主要任务:
——贯彻落实残疾人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检查,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机制,健全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切实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服务。
——进一步畅通残疾人信访渠道,着力解决残疾人具普遍性、群体性的利益诉求。
政策措施:
1、加强对国家、省残疾人事业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加大对全市残疾人优待和优惠政策的落实监督及检查力度,将残疾人事业纳入法制化轨道。
2、积极推荐优秀残疾人、残疾人亲属、残疾人工作者代表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全市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残联要建立健全残疾人、残疾人亲属、残疾人工作者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络、服务工作机制。
3、扎实推进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建立市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解决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市法律援助处要及时为符合援助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全面推进镇(街道)残疾人法律救助联络站建设,进一步做好残疾人法律救助转介服务工作。
4、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信访工作机制。落实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进一步拓宽和畅通残疾人信访渠道,规范残疾人信访程序,增强对残疾人信访事项督查督办与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健全定期接访、信访通报工作机制,及时处理残疾人信访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十一)社会环境和残疾人慈善事业
主要任务:
——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宣传现代文明社会的残疾人观,进一步倡导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风尚,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良好社会环境。
——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有效机制。
政策措施:
1、各级宣传、文化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继续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各类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党和政府扶残助残的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倡导和大力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广泛宣传自强模范和助残先进典型,形成全社会关心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2、成立市残疾人新闻宣传促进会,完善新闻宣传通讯员制度。举办残疾人事业好新闻作品评选和广播电台残疾人专题节目展播活动。组织开展“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和“人道主义进校园”等主题宣传活动,广泛开展“志愿者助残”、“红领巾助残”、“文化助残”、“法律助残”等社会各界助残活动。办好《东莞残疾人》杂志。
3、加大力度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红十字会、慈善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社会组织要积极开展爱心捐助筹款活动,筹集的善款以及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一定比例用于残疾人慈善公益项目。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残疾人福利的支持。重视发挥东莞狮子会组织的公益服务作用。积极开发助残项目,拓宽残疾人慈善公益项目来源,建立助残项目库。
4、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残疾人事业。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倡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和参与残疾人事业。深入开展社区扶残助残服务,鼓励发展邻里互助、结对帮扶等多种助残形式,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倡导企事业单位增强社会责任,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
5、坚持政府主导、民间补充、社会参与的残疾人公共服务发展模式,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通过资金、场地、人才等扶助措施,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兴办残疾人服务机构和服务项目。鼓励港澳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合资、合作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残疾人服务机构。
(十二)残疾预防
主要任务:
——建立综合性、社会化预防和控制网络,健全残疾预防工作体系。
——实施残疾预防重点工程,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健全残疾报告制度,建立信息共享的残疾通报系统。
政策措施:
1、建立综合性、社会化预防和控制网络,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加强政府统筹规划和协调,形成各有关部门和团体齐抓共管、各司其责、密切配合的残疾预防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
2、加强基础预防工作的开展力度,针对危害面广、可预防的致残因素,实施一批重点预防工程。逐步建立健全产前筛查诊断网络,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免费开展新生儿缺陷筛查,做好残疾儿童首报工作,建立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制度,有效实施对自闭症、脑瘫、重度智力残疾等残疾儿童的早期干预。强化计划免疫和基本医疗卫生保健,开展高危人群定期体检,大量减少传染病致残。积极开展高血压、冠心病、脑血管疾病等慢性病的预防、监控与治疗,提倡健康生活方式,减少慢性病致残。加强初级眼保健工作,提高白内障手术能力,普及青少年视力检查和眼保健,减少白内障、儿童盲、屈光不正等导致的可避免盲。规范临床药物使用管理,减少药物致残。加强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交通安全和防灾减灾工作,提高应急处理和医疗救助能力,控制、减少环境因素和意外事故致残。实施工伤康复干预制度,及时对工伤患者进行残疾筛查鉴定。加强精神残疾的预防和监控,积极开展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干预,健全精神疾病的三级预防工作,减少精神性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3、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加强残疾预防的公益宣传和普及工作。深入开展“爱耳日”、“爱眼日”、“预防出生缺陷日”、“全国儿童预防接种日”、“防治碘缺乏病日”、“世界精神卫生日”、“全国助残日”等主题公益宣传教育活动,市属报纸、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媒体设置版面和制作节目,开展残疾预防公益宣传。重点做好新婚夫妇、孕产期夫妇、有害环境地区居民、中小学生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工作。卫生、人口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监、残联、妇联、红十字会等相关部门做好针对致残原因、对象和人群的残疾预防重点知识普及工作。普及婚前卫生指导、医学检查和优生优育咨询。
4、加强残疾预防支持保障。强化政府对残疾预防的重视程度,多渠道拓宽融资途径,为残疾预防提供经费支持。鼓励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残疾预防工作,强化有关残疾预防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和开发。
(十三)科研、信息化、监测和政策研究
主要任务:
——建立健全全市残疾人基本信息与业务管理数据库系统,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信息平台和技术支持。
——加强残疾人事业领域的科技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社会服务体系提供技术保障和支撑。
——加强统计和监测工作,及时准确掌握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基本状况和基础数据。
——加强残疾人事业理论与应用研究,提高我市残疾人事业政策研究和科学决策的层次和水平。
政策措施:
1、建立健全包括残疾信息、就业、康复、培训、辅具适配、社会保障、需求信息等内容的残疾人基础信息管理数据库系统,实现残疾人信息的动态管理。
2、推广应用残疾人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为残疾人提供全方位的科技服务和技术支持。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研究、推广残疾鉴定、特殊教育、职业技能鉴定、辅助器具等领域的标准、技术和产品。
3、建立残疾人特殊需求登记制度,委托高等院校和社会组织,开展年度残疾人服务需求统计分析和研究,提高残疾人事业发展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4、加强基层业务台帐工作,推行统计电子化和网络化管理应用,开展残疾人事业统计定期报告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实效性、实时性。整合各类统计数据资源,实现各种统计系统、数据库以及发布和应用平台的共建共享。推进残疾人事业相关统计指标纳入全市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统计指标体系。加强残疾人事业统计队伍专业化建设,做好培训、检查、监督、管理工作。
5、做好残疾人状况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状况的监测工作,落实保障条件,提高数据质量,加强分析利用。
6、加强残疾人事业理论与应用方面的基础研究,重点开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及残疾人服务业、权益保护、无障碍环境等方面的研究。 |
| 关于印发东莞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东莞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定》(粤发〔2009〕9号)和《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东委发〔2009〕15号),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以下简称“两个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共建和谐幸福东莞,依据国家、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及《东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本市实际,编制本规划。
一、“十一五”规划执行情况和残疾人事业面临的形势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十一五”期间,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残疾人事业发展全局,把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作为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颁布了《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全面完成《东莞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各项指标和任务,残疾人生活水平明显提高,生活状况明显改善,残疾人事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荣获“全国残疾人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一是残疾人生活保障水平大幅提升。出台《东莞市扶助残疾人办法》,发放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逾1.5亿元,为2.4万名困难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全市残疾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比例达100%。设立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为患重病、大病残疾人提供医疗救助。
二是残疾人康复教育工作有效推进。累计投入康复经费4830多万元,实施白内障复明和精神病防治康复等一批重点康复工程和项目,成功创建“全国白内障无障碍市”。为全市3700多名残疾儿童提供学前教育康复服务,全市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稳步上升。
三是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成效显著。坚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集中就业和自主创业相结合的方式,积极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免费培训残疾人2250人次,安排残疾人就业10235人次,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和个体经营2020人;成功举办东莞市首届残疾人职业技能大赛。
四是残疾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成立了东莞市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接待处理各类残疾人来电、来信、来访3000多人次,信访调处率、办结率都在98%以上,荣获“全国残疾人信访工作先进集体”称号。建立了视障人士定位导向和听障人士紧急呼叫中心等信息无障碍设施,改善了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
五是残疾人文体生活更加丰富。在广州亚残运会上获得2枚金牌,共获省级以上残疾人体育比赛金牌131枚,残疾人体育运动整体水平稳居全省前三名。举办两届东莞市残疾人艺术风采大赛,在各级文艺汇演中获奖30多项;创办《东莞残疾人》杂志。
六是基础服务设施更加完善。新建或改建了一批残疾人康复、教育、托养等基础服务设施,市康复医院即将投入使用,市残疾人康复实验学校和体育训练中心(一期)已动工建设。
七是残疾人工作机制更加健全。完善了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组织领导和协调机制,残疾人工作纳入全市工作大局。基层残联组织建设不断加强,建立了413个社区(村)残疾人协会,配备了386名残疾人专职委员和残疾人联络员。
“十一五”期间,我市残疾人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但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和残疾人的需求相比,我市残疾人事业基础仍相对薄弱,残疾人事业发展总体上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还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一是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还有待完善,残疾人服务体系需要健全;二是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队伍素质和能力有待提高;三是残疾人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还有待加强;四是对非户籍残疾人的救助与服务有待探索;五是残疾人社会参与还不够广泛,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十二五”期间是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幸福东莞的关键时期,是深入推进经济社会双转型的攻坚时期,也是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的重要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面临着机遇和挑战并存的形势,必须加快推进“两个体系”建设,全面改善残疾人状况,尽快缩小残疾人基本生活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努力使残疾人与全市人民一道实现全面小康,推动和谐幸福东莞建设。
二、“十二五”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思路和方法,进一步将残疾人事业纳入东莞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着力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逐步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十二五”期间,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将残疾人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将残疾人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发挥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协调作用,将残疾人工作纳入各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作用,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坚持社会化工作方式,引导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支持发展残疾人事业。
2、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先行先试。按照统筹经济与社会、发展与环境,根据残疾人的类别化需求,采取针对性的政策促进各项残疾人事业发展。鼓励先行先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以人为本、立足基层、面向群众。将切实改善残疾人民生、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作为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优先解决残疾人反映突出、需求迫切、受益面广的实际问题。
4、优先普惠、突出特惠、讲求实效。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惠及全民的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政策优先落实到残疾人;针对残疾特性制定专项扶助政策和措施,使残疾人各项权益得到制度性保障。
5、突出重点、加快发展、促进和谐。从实际出发,以各类残疾人特殊需求为导向,抓紧完善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薄弱环节,重点加快残疾人基础服务设施建设和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推进残疾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
(三)总体目标。到2012年,初步建立覆盖全市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到2015年,“两个体系”基本健全,残疾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医疗康复、特殊教育、就业培训等基本公共服务,基本构建起与东莞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具有东莞特色的残疾人事业发展模式,残疾人事业服务设施、服务能力以及整体发展水平在全省领先、全国示范。
——残疾人总体生活达到小康水平。
——建立比较完善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基本框架,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显著提高。
——进一步健全残疾人事业政策体系,残疾人各项权益得到保障。
——加强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残疾人服务机构规范发展。
——强化残疾人事业人才队伍建设,逐步提高残疾人事业科技应用和信息化水平。
——建立比较完善的残疾预防体系,系统开展残疾预防,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弘扬人道主义思想,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营造更加和谐有利的环境。
三、工作任务和主要措施
(一)社会保障
主要任务:
——按照普惠原则,将残疾人纳入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遵循特惠原则,以残疾人的特殊需求为导向,逐步完善残疾人特殊困难救助和保障制度。
——落实各项残疾人优惠政策,逐步扩大社会福利范围,适当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
——探索建立非户籍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
政策措施:
1、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庭及时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实现应保尽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建立残疾人津贴制度和护理补贴制度,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对纳入低保后生活仍然困难的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老残一体家庭实施特别救助。
2、加大残疾人医疗救助力度,逐步提高医疗救助补贴标准。落实相关政策,将残疾人部分康复项目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在将重性精神病患者经常服药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基础上,对仍有困难的给予救助。
3、将困难残疾人家庭纳入扶贫“责任到单位、责任到人”重点工作对象,住房困难的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住房救助体系。
4、做好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制定困难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对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给予补贴。为参加职业康复的残疾人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5、制定非户籍残疾人医疗、教育、就业、文化体育、交通、基本生活保障等优惠政策,逐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康复
主要任务:
——健全以社区康复为基础、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康复服务网络,全面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
——全面实施一批重点康复工程,为0—6岁残疾儿童提供1500个全日制康复教育学位,帮助4万名残疾人得到基本康复服务。
——建设市康复医院,建成集康复医疗、康复技术研究、康复人才培养、康复技术指导于一体的综合性康复机构和技术资源中心。
——镇(街道)普遍成立残疾人康复就业服务中心。
——加快康复专业人才培养,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专业化水平。
——进一步巩固“全国白内障无障碍市”创建成果。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
政策措施:
1、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盲人定向行走、低视力康复、聋儿听力语言训练、肢残矫治手术和康复训练、智力残疾康复训练、孤独症康复训练、麻风畸残矫治手术及防护用品配置和精神病防治康复等一批国家重点康复工程,市、镇(街道)配套落实国家、省重点康复项目经费,使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得到基本康复服务。
2、加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落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科医生为精神病患者跟踪随访制度;健全由卫生部门牵头的全市精神病防治康复信息管理和监护网络。
3、依托市康复医院,大力开展0―6岁残疾儿童早期诊断与筛查、“三瘫一截”患者术后康复治疗与训练、工伤致残人员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白内障复明手术、肢体残疾人装配假肢或矫形器后适应能力训练等各类康复服务;为全市各级康复机构提供康复人员培训与技术指导等服务;开展残疾评定,建立健全全市残疾人需求评估与服务转介系统;推动康复技术研究与学术研讨;到2015年发展成为能够覆盖全市的综合康复工作示范窗口、康复人才培养基地和康复技术资源中心。
4、制定有关政策,推进镇(街道)残疾人康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为16周岁以上精神、智力和重度残疾人提供日间照料和庇护性就业等公益性服务,提高镇(街道)为残疾人服务能力。
5、按照国家、省要求,配套实施康复人才培养“百千万工程”,制定实施康复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培训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和社区康复工作人员2500人。
6、充分整合利用社区资源,设立残疾人康复医疗室,将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依托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为社区残疾人 提供服务咨询、心理疏导、文体康乐与服务转介等,提高基层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7、全面实施0―6岁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服务,对在民办残疾人康复教育机构接受康复教育的0―6岁本市户籍残疾儿童给予补助。积极扶持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发展,逐步增加全市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学位,满足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需求。
8、加强各级康复机构的规范化建设,逐步实现康复工作人员持证上岗;依托各级康复服务机构,为残疾儿童家长和残疾人亲属提供康复知识与护理技巧培训,使残疾人得到有效家庭康复。
(三)教育
主要任务:
——大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到2015年,全市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比例达到95%。
——大力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水平,积极发展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增加特殊教育学位,新建规模较大的东莞启智学校,加快市残疾人康复实验学校建设,满足残疾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优质教育的需求。
——继续开展残疾学生教育救助,加大残疾儿童家长培训力度。
——加强特殊教育人才队伍建设。
政策措施:
1、大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探索幼儿学前康复教育机构与普通幼儿园的合作模式,促进残健融合学前教育发展。
2、建设市残疾人康复实验学校,按照有关标准,核定人员编制,纳入义务教育体系;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学校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教师工资、福利不低于普通学校待遇;发挥其对区域特殊教育、康复养护综合服务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特殊教育发展。
3、按国家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新建东莞启智学校,扩大学校办学规模,提高办学层次,增加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学位,抓紧完成残疾人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建设。
4、建立全市特殊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和特殊教育督导制度,推动特殊教育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
5、建立0—14岁残疾儿童家长培训工作机制,帮助残疾儿童家长接受科学的康复教育指导。
6、完善残疾学生助学政策,对接受学前康复教育、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教育的困难残疾学生给予生活费、交通费补助;对获得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的残疾人、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7、加大特殊教育师资培训力度,对特殊教育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在全市优秀教师表彰中的比例。
(四)劳动就业
主要任务:
——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进一步加强,集中就业渠道进一步拓宽,自主创业得到有力扶持,残疾人就业层次得到进一步提高,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基本实现就业。
——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就业、培训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就业导向的订单式培训服务,实施个性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就业服务。
——建立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残疾人职业教育与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协调发展。
——免费为5000名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残疾人基本得到培训。
政策措施:
1、贯彻落实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法规,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2、建立市级残疾人庇护就业工业园,集中安置300—500名残疾人就业,承接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并对镇(街道)康复就业服务中心的庇护就业项目在组织管理、物流配送等方面提供支持。制定对参加职业康复和庇护就业的残疾人给予补贴的制度,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与社会劳动,促进残疾人回归社会。
3、建立残疾人种植养殖基地,加强与农业技术科研机构的合作,为残疾人提供集农疗、托养、种植养殖技术培训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增强服务的专业性和实效性。
4、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集中安置残疾人的就业单位(含福利企业),落实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认定与税收优惠政策。
5、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施场地、水电费、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措施。扶持残疾人企业家协会,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就业岗位,带动残疾人创业就业。对残疾人驾驶机动车辆营运,交通运输部门要给予政策优惠,多渠道促进残疾人就业。
6、积极开发残疾人公益性就业岗位,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定和落实市、镇(街道)两级政府购买社区(村)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政策。
7、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需求和用工需求信息管理系统,并将其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网络系统。鼓励镇(街道)人才市场设立残疾人招聘求职服务窗口,根据就业推荐情况给予奖励。
8、成立市残疾人职业培训学校,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特色和残疾学生特性,开设高中阶段职业教育课程和培训项目,培养职业技能人才,逐步提高残疾人劳动就业能力。建立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绩效考核制度,规范残疾人就业培训服务管理,逐步健全残疾人岗前培训、在职培训、职业辅导以及再就业培训服务链。
9、组织开展残疾人劳动能力评估和职业技能鉴定,定期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建立残疾人职业技能人才奖励机制,提高残疾人职业竞争能力。
10、加强盲人按摩机构的管理、检查、监督工作;做好盲人保健按摩人员考试资格审核、培训工作,做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组织工作。扶持建立盲人保健按摩室,促进盲人充分就业。
(五)文化体育
主要任务:
——大力发展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开展丰富的群众文化体育活动,满足残疾人基本文化体育需求。
——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大力培养残疾人文艺人才。
——加快残疾人体育训练设施建设,发展残疾人竞技体育,选拔、培养优秀残疾人运动员。
——积极组织参加各类残疾人体育赛事,不断提高残疾人体育运动水平。
政策措施:
1、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支持残疾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各类公共文化场所向包括非户籍残疾人在内的所有残疾人免费或优惠开放。筹建市视障文化资讯服务中心(市盲人图书馆),鼓励有条件的镇(街道)图书馆设立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室,为盲人提供有声读物借阅服务。
2、办好市残疾人艺术团,培养特殊艺术人才,参加全国、全省各类文艺汇演和比赛,在全市各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开展残疾人文艺巡演,展示残疾人特殊才艺及精神面貌。举办东莞市第三、四届残疾人艺术风采大赛。
3、成立残疾人文艺爱好者协会、书画协会、摄影协会等群众性的残疾人文化活动组织,培育和壮大残疾人文艺爱好者队伍,鼓励残疾人创作各种文艺作品。
4、积极扶持“全国特殊艺术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培养优秀特殊艺术人才,完成中国残联、省残联要求的特殊艺术人才培养任务。
5、成立市残疾人文化交流中心,开展与港澳台及国际残疾人组织、社会福利组织和服务机构的文化交流活动,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促进莞港澳社会福利服务的交流与合作。
6、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实施“全民助残健身工程”,建立“全民助残健身工程”示范点,广泛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体育彩票公益金要对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予以支持。
7、将残疾人运动会纳入全市体育运动会工作计划,作为一项全市群众性体育运动会举办。培育发展残疾人体育特色项目,每两年举办一次全市性残疾人体育项目比赛。建立“特奥活动示范社区”,发展2000名特奥运动员,有计划地开展各类特奥活动。
8、加快市残疾人体育训练中心建设,完善残疾人田径、游泳、羽毛球、乒乓球和硬地滚球等体育项目训练基地,承接中国残联、省残联的残疾人体育训练项目。建立健全残疾人体育人才库,积极引进优秀教练员、运动员,做好残疾人运动员选拔、培养工作。积极参与国内外重大残疾人体育赛事。
9、加大对残疾人体育经费的投入,完善残疾人体育赛事补助、奖励等制度,解决退役残疾人运动员社会保障、教育和就业等问题。
(六)辅助器具
主要任务:
——完善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网络,开展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免费适配和配送服务,提高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水平。
——开展基本、实用型残疾人辅助器具的研发与改制工作。
——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
政策措施:
1、发挥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辐射作用,指导、支持镇(街道)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需求评估、适配服务、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选择有条件的镇(街道)建立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点,推进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进社区、到家庭。
2、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完善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评估规范及流程,健全需求评估、适配评估、适应性训练和配后效果评估服务制度,探索建立残疾人辅助器具置换服务制度。加强对基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3、积极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的研发、改制和推广工作,鼓励和扶持企业研发和生产新型、实用的残疾人辅助器具。
4、建立残疾人辅助器具网上信息交流平台,通过互联网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网上咨询、指导和转介等服务。
5、建立残疾人辅助器具质量监督和管理体系,强化残疾人辅助器具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
(七)托养
主要任务:
——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
——推动残疾人托养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大力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为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居家托养服务。
政策措施:
1、组织开展托养服务需求调查,建立健全残疾人托养需求信息库。
2、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质量监管制度,加强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化管理。发挥市级托养服务机构的示范作用,指导镇(街道)开展残疾人日间照料、居家托养等服务。
3、大力发展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通过政策和资金扶持,动员社会组织、志愿服务人员、家庭邻里等力量,为居住在家并符合托养条件的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心理疏导等服务。
4、鼓励和扶持社会组织、互助组织和个人兴办残疾人集中托养和日间照料服务机构。
(八)无障碍环境
主要任务:
——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提升城市无障碍建设水平。
——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实现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
——加大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力度。
政策措施:
1、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加大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力度。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轨道交通设施、公共设施和场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范,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加快推进既有道路、建筑物、社区(村),特别是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已建设施无障碍改造,并配备无障碍设备。规划、建设部门要按要求审查、审批与验收无障碍设施。
2、等级汽车客运站要设立无障碍通道及残疾人服务设施,公交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要配置无障碍设备。公共服务停车区要优先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有条件的镇(街道)要购置残疾人无障碍专用服务车。社区(村)逐步推进无障碍建设。
3、成立市无障碍设施建设评估督查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全市无障碍建设,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质量等情况进行评估。
4、积极推进残疾人居家无障碍环境改造,为困难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提供补助。全市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要全面完成无障碍改造。
5、推进网站无障碍设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逐步实行政务信息公开的无障碍化。研发推广应用互联网、手机、电脑和可视设备等信息无障碍实用技术和产品。发挥“残疾人爱心平台”作用,提供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服务。
6、公共机构、公共服务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政务服务窗口以及金融业、商业、旅游业等重点服务业要逐步推广手语。市级电视台和有条件的镇(街道)要办好手语新闻节目,其他影视作品和节目逐步实现加配字幕。
7、通过公共媒体、宣传手册、培训讲座等方式,大力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
(九)残疾人组织和工作队伍建设
主要任务:
——完善残疾人组织体系,强化残联的社会服务功能。
——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和社区(村)残疾人工作,提高基层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
——充分发挥残疾人专门协会、社会组织的作用。
——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
政策措施:
1、进一步加强残联组织建设,完善市、镇(街道)两级残联机构设置,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编制。加大各级残疾人组织的工作经费投入。充分发挥残联组织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加强与残疾人的密切联系,及时反映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和需求,切实履行代表、服务和管理职能。
2、加强残联干部队伍建设,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全市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按照中央、省要求做好残联班子成员的考核、配备和调整工作。建立优秀残疾人干部人才库,加强对残疾人后备干部的培养。
3、加强社区(村)残疾人工作,充分发挥社区(村)残疾人协会作用。制定政策,解决社区(村)残疾人协会工作经费和专职委员待遇问题,规范社区(村)残疾人协会服务管理。以政府购买岗位形式,对社区(村)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公开选聘,实行实名制登记,加大对专职委员的培训和考核力度。
4、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利用高等院校资源,开设有关残疾人服务专业。建立和完善残疾人事业人才保障和激励机制,进一步健全特殊教育教师、康复治疗师等先进残疾人工作者评选制度。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配备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残疾人服务机构配备专业社会工作者。
5、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组织管理服务机构,指导和规范残疾人服务业发展。制定残疾人服务业发展规划,研发服务项目,开展服务项目效果评估和考核;制定优惠政策,加大对残疾人社会组织的孵化培育和扶持力度;加强对残疾人社会组织的服务指导,制定残疾人服务质量评估标准和监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和收费,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残疾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不断提升残疾人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和水平,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6、完善志愿者助残服务网络,在有条件的残疾人服务机构和镇(街道)建立志愿者助残联络站,采取灵活多样、方便有效的形式,为残疾人提供服务。
7、积极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培育、发现残疾人先进典型,团结带领残疾人自强自立。大力营造扶残助残社会风尚,组织开展“自强与助残”表彰活动。
(十)法制建设与维权
主要任务:
——贯彻落实残疾人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检查,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机制,健全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切实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服务。
——进一步畅通残疾人信访渠道,着力解决残疾人具普遍性、群体性的利益诉求。
政策措施:
1、加强对国家、省残疾人事业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加大对全市残疾人优待和优惠政策的落实监督及检查力度,将残疾人事业纳入法制化轨道。
2、积极推荐优秀残疾人、残疾人亲属、残疾人工作者代表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全市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残联要建立健全残疾人、残疾人亲属、残疾人工作者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络、服务工作机制。
3、扎实推进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建立市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解决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市法律援助处要及时为符合援助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全面推进镇(街道)残疾人法律救助联络站建设,进一步做好残疾人法律救助转介服务工作。
4、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信访工作机制。落实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进一步拓宽和畅通残疾人信访渠道,规范残疾人信访程序,增强对残疾人信访事项督查督办与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健全定期接访、信访通报工作机制,及时处理残疾人信访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十一)社会环境和残疾人慈善事业
主要任务:
——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宣传现代文明社会的残疾人观,进一步倡导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风尚,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良好社会环境。
——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有效机制。
政策措施:
1、各级宣传、文化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继续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各类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党和政府扶残助残的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倡导和大力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广泛宣传自强模范和助残先进典型,形成全社会关心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2、成立市残疾人新闻宣传促进会,完善新闻宣传通讯员制度。举办残疾人事业好新闻作品评选和广播电台残疾人专题节目展播活动。组织开展“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和“人道主义进校园”等主题宣传活动,广泛开展“志愿者助残”、“红领巾助残”、“文化助残”、“法律助残”等社会各界助残活动。办好《东莞残疾人》杂志。
3、加大力度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红十字会、慈善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社会组织要积极开展爱心捐助筹款活动,筹集的善款以及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一定比例用于残疾人慈善公益项目。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残疾人福利的支持。重视发挥东莞狮子会组织的公益服务作用。积极开发助残项目,拓宽残疾人慈善公益项目来源,建立助残项目库。
4、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残疾人事业。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倡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和参与残疾人事业。深入开展社区扶残助残服务,鼓励发展邻里互助、结对帮扶等多种助残形式,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倡导企事业单位增强社会责任,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
5、坚持政府主导、民间补充、社会参与的残疾人公共服务发展模式,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通过资金、场地、人才等扶助措施,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兴办残疾人服务机构和服务项目。鼓励港澳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合资、合作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残疾人服务机构。
(十二)残疾预防
主要任务:
——建立综合性、社会化预防和控制网络,健全残疾预防工作体系。
——实施残疾预防重点工程,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健全残疾报告制度,建立信息共享的残疾通报系统。
政策措施:
1、建立综合性、社会化预防和控制网络,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加强政府统筹规划和协调,形成各有关部门和团体齐抓共管、各司其责、密切配合的残疾预防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
2、加强基础预防工作的开展力度,针对危害面广、可预防的致残因素,实施一批重点预防工程。逐步建立健全产前筛查诊断网络,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免费开展新生儿缺陷筛查,做好残疾儿童首报工作,建立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制度,有效实施对自闭症、脑瘫、重度智力残疾等残疾儿童的早期干预。强化计划免疫和基本医疗卫生保健,开展高危人群定期体检,大量减少传染病致残。积极开展高血压、冠心病、脑血管疾病等慢性病的预防、监控与治疗,提倡健康生活方式,减少慢性病致残。加强初级眼保健工作,提高白内障手术能力,普及青少年视力检查和眼保健,减少白内障、儿童盲、屈光不正等导致的可避免盲。规范临床药物使用管理,减少药物致残。加强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交通安全和防灾减灾工作,提高应急处理和医疗救助能力,控制、减少环境因素和意外事故致残。实施工伤康复干预制度,及时对工伤患者进行残疾筛查鉴定。加强精神残疾的预防和监控,积极开展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干预,健全精神疾病的三级预防工作,减少精神性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3、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加强残疾预防的公益宣传和普及工作。深入开展“爱耳日”、“爱眼日”、“预防出生缺陷日”、“全国儿童预防接种日”、“防治碘缺乏病日”、“世界精神卫生日”、“全国助残日”等主题公益宣传教育活动,市属报纸、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媒体设置版面和制作节目,开展残疾预防公益宣传。重点做好新婚夫妇、孕产期夫妇、有害环境地区居民、中小学生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工作。卫生、人口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监、残联、妇联、红十字会等相关部门做好针对致残原因、对象和人群的残疾预防重点知识普及工作。普及婚前卫生指导、医学检查和优生优育咨询。
4、加强残疾预防支持保障。强化政府对残疾预防的重视程度,多渠道拓宽融资途径,为残疾预防提供经费支持。鼓励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残疾预防工作,强化有关残疾预防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和开发。
(十三)科研、信息化、监测和政策研究
主要任务:
——建立健全全市残疾人基本信息与业务管理数据库系统,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信息平台和技术支持。
——加强残疾人事业领域的科技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社会服务体系提供技术保障和支撑。
——加强统计和监测工作,及时准确掌握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基本状况和基础数据。
——加强残疾人事业理论与应用研究,提高我市残疾人事业政策研究和科学决策的层次和水平。
政策措施:
1、建立健全包括残疾信息、就业、康复、培训、辅具适配、社会保障、需求信息等内容的残疾人基础信息管理数据库系统,实现残疾人信息的动态管理。
2、推广应用残疾人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为残疾人提供全方位的科技服务和技术支持。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研究、推广残疾鉴定、特殊教育、职业技能鉴定、辅助器具等领域的标准、技术和产品。
3、建立残疾人特殊需求登记制度,委托高等院校和社会组织,开展年度残疾人服务需求统计分析和研究,提高残疾人事业发展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4、加强基层业务台帐工作,推行统计电子化和网络化管理应用,开展残疾人事业统计定期报告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实效性、实时性。整合各类统计数据资源,实现各种统计系统、数据库以及发布和应用平台的共建共享。推进残疾人事业相关统计指标纳入全市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统计指标体系。加强残疾人事业统计队伍专业化建设,做好培训、检查、监督、管理工作。
5、做好残疾人状况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状况的监测工作,落实保障条件,提高数据质量,加强分析利用。
6、加强残疾人事业理论与应用方面的基础研究,重点开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及残疾人服务业、权益保护、无障碍环境等方面的研究。 |
| 关于印发东莞市扶助残疾人办法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扶助残疾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东莞市扶助残疾人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并且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按照本办法获得扶助;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精神病患者和白内障患者,未持有《残疾人证》的,凭有效诊断证明可以分别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第(四)项和第五条第(三)项获得扶助;户籍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获得扶助。
第三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将扶助残疾人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加强管理。
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残疾人扶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残联、财政、民政、社保、卫生、教育等单位要各司其职,强化协作,共同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
第四条 残疾人社会保障,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残疾津贴制度,对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残疾津贴200元。
(二)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庭及时纳入城乡低保范围,优先安排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的残疾人进敬老院或福利院供养。
(三)对7-59周岁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居家照料护理津贴。
(四)对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残疾人的家庭每年一次性给予困难生活补助3000元。
(五)残疾人首次申办《残疾人证》,经定点机构评定,符合残疾标准的,一次性补贴400元。
上述所需经费由市、镇(街道)财政分担。
第五条 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和精神病患者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市、镇(街道)财政分担。
(二)按照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或部分支付的项目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核付。
(三)到定点医院施行白内障复明手术的困难白内障患者,住院医疗费用扣除社保支付部分后,剩余费用由市、镇(街道)财政分担。
(四)在定点精神病专科医院或户籍所在地医院精防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和领取药物的精神病患者,每人每月可免费领取200元精神科药物,对因服用精神科药物所必需检查的项目可免费实施,所需费用经相关医疗机构登记,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核实并统一结算后,由市、镇(街道)财政分担。
需住院治疗的困难精神病患者,由家属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居(村)委会审核后报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批准,送往专科医院治疗,其住院医疗费用扣除社保支付部分后,由市、镇(街道)财政分担。
(五)对困难肢体残疾人安装假肢、矫形器,配备基本型轮椅、机动轮椅车,困难听力残疾人配备助听器,困难视力残疾人配备盲杖、助视器等给予全额资助,所需经费由市、镇(街道)财政分担。
(六)对在公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接受抢救性康复训练的0-6周岁残疾儿童,免收康复训练费;对实施0-6周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训练的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照脑瘫儿童2.5万元/人·年,孤独症儿童2万元/人·年,听障、视障、智障儿童1.5万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助,上述最长康复补助期为3年。
对符合条件的0-14周岁听力残疾儿童少年适配基本型人工耳蜗的,给予适配费用50%补助,对困难听力残疾儿童少年给予全额补助。
本项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七)为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重度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困难残疾人在公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集中托养的,免收食宿、护理等费用,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第六条 按服务对象人数,对镇(街道)康复就业服务中心给予运作经费补贴,一类镇(街道)补助标准为180元/人·月,二类镇(街道)为220元/人·月,三类镇(街道)为260元/人·月,四类镇(街道)为300元/人·月,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第七条 对符合国家和省康复机构规范要求的一、二、三级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通过年度考核的,每年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场地、设备和无障碍改造补助,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第八条 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教育扶助,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在公办康复教育机构接受学前康复教育的困难残疾儿童,免收保教费;困难残疾儿童在康复教育期间,每人每月可获得500元的生活费补助。
(二)对困难残疾人、困难多残家庭子女、重度残疾人家庭子女、单亲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全日制中专(高中)教育、大专教育、两年制的专升本教育、本科教育、硕士研究生教育以及博士研究生教育的,按照上述学历,分别给予2000元、4000元、3000元、6000元、10000元、1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困难残疾人通过自学考试或成人高等教育,获得中专学历、大专学历、本科学历的,分别给予1500元、2500元、3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必须在外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残疾学生每人每年给予1000元的交通补助。
本项规定的补助或奖励,应当凭本办法有效期内取得的毕业证、学位证或在读学校的有效证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申请领取。
上述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第九条 残疾人就业扶助,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人力资源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有求职意愿的残疾人登记造册,办理求职登记或失业登记,免费进行职业指导,优先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档案保管和推荐就业等服务。
(二)有条件的公办医疗机构应当安排具备执业资格的盲人专业按摩人员就业;对个体开业的盲人按摩所,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按3万元/年的标准,购买社区(村)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经费由市、镇(街道)财政分担;各社区(村)残疾人协会每年工作经费不少于3万元,所需经费由镇(街道)财政承担。
(四)政府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产品或服务。对从事辅助性就业、庇护性就业的残疾人,每月累计工作时间达到80个小时,且月收入低于当年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给予300元/人·月补贴,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五)税务部门对残疾人本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及附加;对残疾人个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残疾人创业扶助,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申办私营企业的,应当优先给予办理;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开通绿色通道办理,提供快速登记服务。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申请个体行医的残疾人,符合办医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证照。
(二)对自主创业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给予60%补贴,所需经费由市、镇(街道)财政分担。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减征100%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5万元(含5万元)的,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四)残疾人个人利用自有房屋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章纳税确有困难,符合《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9号)列举情形之一的,可向房产所在地地税部门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优惠。
第十一条 残疾人参加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办的文化、体育活动的,其经费由市财政解决。残疾人在集训、演出和比赛期间,所在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其福利待遇不变。对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组织者应当给予补助。对在省级以上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以免费或者减半缴费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公园、动物园、旅游风景区等公共场所;对盲人、智力残疾人、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可以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或者减半缴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办理图书馆借书证。
第十三条 公安交警部门应依法保障残疾人驾驶机动车的权利。对首次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困难残疾人,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助,所需经费由市、镇(街道)财政分担。
第十四条 盲人和重度(一级)肢体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其他残疾人凭公交爱心卡或《残疾人证》可以享受免费或者减半缴费优惠。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对符合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当优先实施廉租住房保障。
第十六条 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对本市残疾人的配偶及其子女属于农村或者异地户口按规定申请迁入的,凭其《残疾人证》优先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七条 法律服务机构对残疾人申请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抚恤金,办理司法鉴定、公证等法律事务,应当优先受理。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先给予法律援助。
第十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依法履行职责,应当给予残疾人扶助而未给予的,或者滥用职权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困难残疾人(含困难精神病患者、困难白内障患者)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且持有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困难证明的残疾人。
第二十条 残疾人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提出下一年的扶助申请,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受助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作出书面说明。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将批准扶助的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
申请者对结果有异议或者公众对受助对象有异议的,可向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或直接向市残疾人联合会申请复核。
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应于当年8月31日前将受助对象名单上报市残疾人联合会。
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的扶助申请程序由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涉经费须由市、镇(街道)两级财政分担的,具体分担比例如下:一类镇(街道),市、镇(街道)分担比例为2:8;二类镇(街道),市、镇(街道)分担比例为4:6;三类镇(街道),市、镇(街道)分担比例为6:4;四类镇(街道),市、镇(街道)分担比例为8:2。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我市2007年2月1日起实施的《东莞市扶助残疾人办法》(东府〔2007〕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
| 关于印发东莞市扶助残疾人办法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扶助残疾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东莞市扶助残疾人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并且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按照本办法获得扶助;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精神病患者和白内障患者,未持有《残疾人证》的,凭有效诊断证明可以分别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第(四)项和第五条第(三)项获得扶助;户籍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获得扶助。
第三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将扶助残疾人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加强管理。
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残疾人扶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残联、财政、民政、社保、卫生、教育等单位要各司其职,强化协作,共同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
第四条 残疾人社会保障,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残疾津贴制度,对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残疾津贴200元。
(二)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庭及时纳入城乡低保范围,优先安排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的残疾人进敬老院或福利院供养。
(三)对7-59周岁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居家照料护理津贴。
(四)对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残疾人的家庭每年一次性给予困难生活补助3000元。
(五)残疾人首次申办《残疾人证》,经定点机构评定,符合残疾标准的,一次性补贴400元。
上述所需经费由市、镇(街道)财政分担。
第五条 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和精神病患者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市、镇(街道)财政分担。
(二)按照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或部分支付的项目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核付。
(三)到定点医院施行白内障复明手术的困难白内障患者,住院医疗费用扣除社保支付部分后,剩余费用由市、镇(街道)财政分担。
(四)在定点精神病专科医院或户籍所在地医院精防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和领取药物的精神病患者,每人每月可免费领取200元精神科药物,对因服用精神科药物所必需检查的项目可免费实施,所需费用经相关医疗机构登记,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核实并统一结算后,由市、镇(街道)财政分担。
需住院治疗的困难精神病患者,由家属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居(村)委会审核后报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批准,送往专科医院治疗,其住院医疗费用扣除社保支付部分后,由市、镇(街道)财政分担。
(五)对困难肢体残疾人安装假肢、矫形器,配备基本型轮椅、机动轮椅车,困难听力残疾人配备助听器,困难视力残疾人配备盲杖、助视器等给予全额资助,所需经费由市、镇(街道)财政分担。
(六)对在公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接受抢救性康复训练的0-6周岁残疾儿童,免收康复训练费;对实施0-6周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训练的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照脑瘫儿童2.5万元/人·年,孤独症儿童2万元/人·年,听障、视障、智障儿童1.5万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助,上述最长康复补助期为3年。
对符合条件的0-14周岁听力残疾儿童少年适配基本型人工耳蜗的,给予适配费用50%补助,对困难听力残疾儿童少年给予全额补助。
本项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七)为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重度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困难残疾人在公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集中托养的,免收食宿、护理等费用,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第六条 按服务对象人数,对镇(街道)康复就业服务中心给予运作经费补贴,一类镇(街道)补助标准为180元/人·月,二类镇(街道)为220元/人·月,三类镇(街道)为260元/人·月,四类镇(街道)为300元/人·月,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第七条 对符合国家和省康复机构规范要求的一、二、三级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通过年度考核的,每年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场地、设备和无障碍改造补助,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第八条 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教育扶助,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在公办康复教育机构接受学前康复教育的困难残疾儿童,免收保教费;困难残疾儿童在康复教育期间,每人每月可获得500元的生活费补助。
(二)对困难残疾人、困难多残家庭子女、重度残疾人家庭子女、单亲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全日制中专(高中)教育、大专教育、两年制的专升本教育、本科教育、硕士研究生教育以及博士研究生教育的,按照上述学历,分别给予2000元、4000元、3000元、6000元、10000元、1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困难残疾人通过自学考试或成人高等教育,获得中专学历、大专学历、本科学历的,分别给予1500元、2500元、3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必须在外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残疾学生每人每年给予1000元的交通补助。
本项规定的补助或奖励,应当凭本办法有效期内取得的毕业证、学位证或在读学校的有效证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申请领取。
上述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第九条 残疾人就业扶助,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人力资源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有求职意愿的残疾人登记造册,办理求职登记或失业登记,免费进行职业指导,优先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档案保管和推荐就业等服务。
(二)有条件的公办医疗机构应当安排具备执业资格的盲人专业按摩人员就业;对个体开业的盲人按摩所,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按3万元/年的标准,购买社区(村)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经费由市、镇(街道)财政分担;各社区(村)残疾人协会每年工作经费不少于3万元,所需经费由镇(街道)财政承担。
(四)政府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产品或服务。对从事辅助性就业、庇护性就业的残疾人,每月累计工作时间达到80个小时,且月收入低于当年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给予300元/人·月补贴,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五)税务部门对残疾人本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及附加;对残疾人个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残疾人创业扶助,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申办私营企业的,应当优先给予办理;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开通绿色通道办理,提供快速登记服务。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申请个体行医的残疾人,符合办医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证照。
(二)对自主创业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给予60%补贴,所需经费由市、镇(街道)财政分担。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减征100%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5万元(含5万元)的,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四)残疾人个人利用自有房屋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章纳税确有困难,符合《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9号)列举情形之一的,可向房产所在地地税部门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优惠。
第十一条 残疾人参加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办的文化、体育活动的,其经费由市财政解决。残疾人在集训、演出和比赛期间,所在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其福利待遇不变。对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组织者应当给予补助。对在省级以上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以免费或者减半缴费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公园、动物园、旅游风景区等公共场所;对盲人、智力残疾人、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可以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或者减半缴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办理图书馆借书证。
第十三条 公安交警部门应依法保障残疾人驾驶机动车的权利。对首次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困难残疾人,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助,所需经费由市、镇(街道)财政分担。
第十四条 盲人和重度(一级)肢体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其他残疾人凭公交爱心卡或《残疾人证》可以享受免费或者减半缴费优惠。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对符合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当优先实施廉租住房保障。
第十六条 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对本市残疾人的配偶及其子女属于农村或者异地户口按规定申请迁入的,凭其《残疾人证》优先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七条 法律服务机构对残疾人申请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抚恤金,办理司法鉴定、公证等法律事务,应当优先受理。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先给予法律援助。
第十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依法履行职责,应当给予残疾人扶助而未给予的,或者滥用职权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困难残疾人(含困难精神病患者、困难白内障患者)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且持有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困难证明的残疾人。
第二十条 残疾人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提出下一年的扶助申请,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受助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作出书面说明。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将批准扶助的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
申请者对结果有异议或者公众对受助对象有异议的,可向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或直接向市残疾人联合会申请复核。
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应于当年8月31日前将受助对象名单上报市残疾人联合会。
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的扶助申请程序由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涉经费须由市、镇(街道)两级财政分担的,具体分担比例如下:一类镇(街道),市、镇(街道)分担比例为2:8;二类镇(街道),市、镇(街道)分担比例为4:6;三类镇(街道),市、镇(街道)分担比例为6:4;四类镇(街道),市、镇(街道)分担比例为8:2。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我市2007年2月1日起实施的《东莞市扶助残疾人办法》(东府〔2007〕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75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州市顺宏疏浚运输有限公司在东江峡口水闸河段进行东莞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R2线吹砂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11月8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二、作业水域:东江峡口水闸上游约250米、离岸堤约50米水域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粤清远货2198、粤三水货0222。
四、注意事项
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 希望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陈晓金 13922195829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75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州市顺宏疏浚运输有限公司在东江峡口水闸河段进行东莞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R2线吹砂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11月8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二、作业水域:东江峡口水闸上游约250米、离岸堤约50米水域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粤清远货2198、粤三水货0222。
四、注意事项
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 希望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陈晓金 13922195829 |
| 广东省东莞市2011年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公告 |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力度,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吸纳优秀领导人才,增强干部队伍活力,东莞市委决定采取公开选拔的方式,面向全省全市选拔5名领导干部。现公告如下:
一、选拔方式、范围及职位
(一)面向广东省公开选拔3名:广东东莞生态产业园管委会总工程师(副处级)、东莞长安新区管委会总经济师(副处级)、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团委书记(副处级)各1名。
(二)面向东莞市公开选拔团市委副书记2名(其中1名要求女性)。
二、职位资格条件
报考人员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近3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身体健康,并且符合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同时,还应符合选拔职位的年龄、学历(学位)要求以及其他任职资格条件(详见附件1:《东莞市2011年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职位及资格条件一览表》)。
年龄和任职年限计算截至2011年11月30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其报名:①正在接受司法机构立案侦查或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②正在党纪、政纪处分所规定的提任使用限制期内的;③受过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④其他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任的。
三、选拔程序
公开选拔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确定考察对象、公示与考察、决定任职人选、办理任职等程序进行。经考试考察,如无合适人选,该选拔职位可空缺。
四、待遇和管理
本次公开选拔的领导干部试用期1年,试用期间履行所担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待遇。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任职手续;不胜任现职,按原职级另行安排工作。
五、报名时间和方式
报名时间:2011年10月31日至11月7日(共8天)。邮寄资料报名的截止时间,以收到报名材料的邮戳时间为准。
符合职位资格条件者均可报名。报名采取个人自荐或组织推荐两种方式。个人自荐的,可通过邮寄资料报名、现场报名或传真等方式进行(报名地址及联系方式附后);组织推荐的,可由本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直接推荐报名。
报名须填写《东莞市2011年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报名表》(附件2)一式两份。报名时,应提交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证、现任职务证明材料和大一寸正面半身免冠彩色近照3张。现场报名者应提供原件,其他方式报名者可先提供复印件(复印件直接寄市公选办),待面试报到时再补充提供原件。报名表可在东莞市人民政府公众网(http://www.dg.gov.cn)或东莞阳光网·阳光党园(http://dy.sun0769.com)下载。
每位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职位。每个职位的开考比例原则上不少于1:8,如果某一职位符合资格条件的报名人数比例不足时,视情况确定该职位是否开考,也可在征得报考人员同意的基础上,对报名人选在不同职位间作适当调剂。
本实施办法由市公选办负责解释。
联系地址:东莞市公选办(广东省东莞市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东楼7楼市委组织部干部二科,邮政编码:523888)
联系电话:0769–22836778(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传 真:0769–22836777
电子邮箱:zzbgbek@163.com
广东省东莞市公开选拔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10月31日
附件1:
东莞市2011年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职位及资格条件一览表
序号
职位
资格条件
报名范围
性别
年龄
学历
学位
专业
任职条件及专业技术资格等要求
1
广东东莞生态产业园管委会总工程师(副处级,1名)
不限
47周岁以下(1963年11月及以后出生)
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
工程类专业毕业
1、现任正科(相当职务)满1年半;2、具有注册城市规划师或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3、有10年以上城市规划或工程设计管理经验;4、熟悉掌握有关业务的法律法规、规范及技术标准,有独立组织处理各类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
面向全省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粤单位)招考
2
东莞长安新区管委会总经济师
(副处级,1名)
不限
47周岁以下(1963年11月及以后出生)
经济类专业毕业
1、担任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经济类中级职称的需现任正科(相当职务)满1年半; 2、有10年以上经济或金融工作经验,熟悉相关政策法规、资本运作、财务管理、会计管理、经济分析等业务。
3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团委书记(副处级,1名)
不限
35周岁以下(1975年11月及以后出生)
不限
1、现任正科(相当职务)满1年半;2、中共正式党员;3、热爱共青团事业,有一定共青团工作经验或经历。
4
团市委副书记(1名)
不限
32周岁以下(1978年11月及以后出生)
不限
1、现任正科(相当职务)满1年,或现任正、副科(相当职务)合计满4年;2、中共正式党员;3、热爱共青团事业,有一定共青团工作经验或经历。
面向全市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莞单位)招考
5
团市委副书记(1名)
女 |
| 广东省东莞市2011年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公告 |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力度,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吸纳优秀领导人才,增强干部队伍活力,东莞市委决定采取公开选拔的方式,面向全省全市选拔5名领导干部。现公告如下:
一、选拔方式、范围及职位
(一)面向广东省公开选拔3名:广东东莞生态产业园管委会总工程师(副处级)、东莞长安新区管委会总经济师(副处级)、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团委书记(副处级)各1名。
(二)面向东莞市公开选拔团市委副书记2名(其中1名要求女性)。
二、职位资格条件
报考人员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近3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身体健康,并且符合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同时,还应符合选拔职位的年龄、学历(学位)要求以及其他任职资格条件(详见附件1:《东莞市2011年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职位及资格条件一览表》)。
年龄和任职年限计算截至2011年11月30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其报名:①正在接受司法机构立案侦查或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②正在党纪、政纪处分所规定的提任使用限制期内的;③受过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④其他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任的。
三、选拔程序
公开选拔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确定考察对象、公示与考察、决定任职人选、办理任职等程序进行。经考试考察,如无合适人选,该选拔职位可空缺。
四、待遇和管理
本次公开选拔的领导干部试用期1年,试用期间履行所担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待遇。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任职手续;不胜任现职,按原职级另行安排工作。
五、报名时间和方式
报名时间:2011年10月31日至11月7日(共8天)。邮寄资料报名的截止时间,以收到报名材料的邮戳时间为准。
符合职位资格条件者均可报名。报名采取个人自荐或组织推荐两种方式。个人自荐的,可通过邮寄资料报名、现场报名或传真等方式进行(报名地址及联系方式附后);组织推荐的,可由本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直接推荐报名。
报名须填写《东莞市2011年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报名表》(附件2)一式两份。报名时,应提交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证、现任职务证明材料和大一寸正面半身免冠彩色近照3张。现场报名者应提供原件,其他方式报名者可先提供复印件(复印件直接寄市公选办),待面试报到时再补充提供原件。报名表可在东莞市人民政府公众网(http://www.dg.gov.cn)或东莞阳光网·阳光党园(http://dy.sun0769.com)下载。
每位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职位。每个职位的开考比例原则上不少于1:8,如果某一职位符合资格条件的报名人数比例不足时,视情况确定该职位是否开考,也可在征得报考人员同意的基础上,对报名人选在不同职位间作适当调剂。
本实施办法由市公选办负责解释。
联系地址:东莞市公选办(广东省东莞市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东楼7楼市委组织部干部二科,邮政编码:523888)
联系电话:0769–22836778(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传 真:0769–22836777
电子邮箱:zzbgbek@163.com
广东省东莞市公开选拔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10月31日
附件1:
东莞市2011年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职位及资格条件一览表
序号
职位
资格条件
报名范围
性别
年龄
学历
学位
专业
任职条件及专业技术资格等要求
1
广东东莞生态产业园管委会总工程师(副处级,1名)
不限
47周岁以下(1963年11月及以后出生)
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
工程类专业毕业
1、现任正科(相当职务)满1年半;2、具有注册城市规划师或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3、有10年以上城市规划或工程设计管理经验;4、熟悉掌握有关业务的法律法规、规范及技术标准,有独立组织处理各类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
面向全省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粤单位)招考
2
东莞长安新区管委会总经济师
(副处级,1名)
不限
47周岁以下(1963年11月及以后出生)
经济类专业毕业
1、担任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经济类中级职称的需现任正科(相当职务)满1年半; 2、有10年以上经济或金融工作经验,熟悉相关政策法规、资本运作、财务管理、会计管理、经济分析等业务。
3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团委书记(副处级,1名)
不限
35周岁以下(1975年11月及以后出生)
不限
1、现任正科(相当职务)满1年半;2、中共正式党员;3、热爱共青团事业,有一定共青团工作经验或经历。
4
团市委副书记(1名)
不限
32周岁以下(1978年11月及以后出生)
不限
1、现任正科(相当职务)满1年,或现任正、副科(相当职务)合计满4年;2、中共正式党员;3、热爱共青团事业,有一定共青团工作经验或经历。
面向全市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莞单位)招考
5
团市委副书记(1名)
女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74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金锚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在东莞市虎门港麻涌港区进行东莞深赤湾2#、3#泊位前沿水域疏浚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11月4日至2011年12月31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虎门港麻涌港区东莞深赤湾2#、3#泊位前沿水域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粤东莞浚0128、粤东莞浚0086、粤东莞浚0168、粤新会工8037、粤华海281、粤华海282、粤华海283、粤新会货1730、粤新会货8132、粤新会货8022、粤惠州货9228、粤新和663。
四、注意事项
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 希望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肖兴涛 13602312301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74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金锚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在东莞市虎门港麻涌港区进行东莞深赤湾2#、3#泊位前沿水域疏浚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11月4日至2011年12月31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虎门港麻涌港区东莞深赤湾2#、3#泊位前沿水域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粤东莞浚0128、粤东莞浚0086、粤东莞浚0168、粤新会工8037、粤华海281、粤华海282、粤华海283、粤新会货1730、粤新会货8132、粤新会货8022、粤惠州货9228、粤新和663。
四、注意事项
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 希望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肖兴涛 13602312301 |
| 关于表彰2010年度东莞市节能先进地区和先进单位的决定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2010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各镇街、各有关单位和广大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节能降耗的决策部署,采取积极有力措施,不断提高节能技术和管理水平,全市节能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为进一步推动全市节能工作深入开展,市政府决定授予石龙镇等3个地区“2010年度东莞市节能先进地区”称号,授予东莞市唯美陶瓷工业园有限公司等20个单位“2010年度东莞市节能先进单位”称号,现予通报表彰。 受表彰地区和单位要再接再厉,总结经验,在节能工作中再创佳绩。全市各镇街、各有关单位和广大企业要认真学习受表彰地区和单位的先进经验,不断探索节能工作新路子,开创节能工作新局面,为推动我市科学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2010年度东莞市节能先进地区和先进单位名单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
2010年度东莞市节能先进地区和先进单位名单
一、节能先进地区(共3个): 石龙镇 长安镇 黄江镇
二、节能先进单位(共20个): 东莞市唯美陶瓷工业园有限公司 东莞金田纸业有限公司 中纺粮油(东莞)有限公司 东京光学(东莞)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顺裕纸业有限公司 东莞宇龙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 东莞市桥头三正半山酒店有限公司 广东五星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百分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荣光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能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能源行业协会 常平镇经济科技信息局 厚街镇经济贸易办公室 沙田镇经济贸易办公室 大岭山镇经济贸易办公室 东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东莞市财政局工贸发展科 东莞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 |
| 关于表彰2010年度东莞市节能先进地区和先进单位的决定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2010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各镇街、各有关单位和广大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节能降耗的决策部署,采取积极有力措施,不断提高节能技术和管理水平,全市节能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为进一步推动全市节能工作深入开展,市政府决定授予石龙镇等3个地区“2010年度东莞市节能先进地区”称号,授予东莞市唯美陶瓷工业园有限公司等20个单位“2010年度东莞市节能先进单位”称号,现予通报表彰。 受表彰地区和单位要再接再厉,总结经验,在节能工作中再创佳绩。全市各镇街、各有关单位和广大企业要认真学习受表彰地区和单位的先进经验,不断探索节能工作新路子,开创节能工作新局面,为推动我市科学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2010年度东莞市节能先进地区和先进单位名单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
2010年度东莞市节能先进地区和先进单位名单
一、节能先进地区(共3个): 石龙镇 长安镇 黄江镇
二、节能先进单位(共20个): 东莞市唯美陶瓷工业园有限公司 东莞金田纸业有限公司 中纺粮油(东莞)有限公司 东京光学(东莞)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顺裕纸业有限公司 东莞宇龙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 东莞市桥头三正半山酒店有限公司 广东五星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百分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荣光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能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能源行业协会 常平镇经济科技信息局 厚街镇经济贸易办公室 沙田镇经济贸易办公室 大岭山镇经济贸易办公室 东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东莞市财政局工贸发展科 东莞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 |
| 关于表彰2009—2010年度东莞市优秀民营企业家的通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和扶持推动下,我市民营经济迅猛发展,涌现了一批创新能力强、管理水平高、市场信用好的民营企业家。根据《东莞市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暂行办法》(东府办〔2008〕130号)的精神,市政府决定授予马鸿等39名企业家“2009—2010年度东莞市优秀民营企业家”称号,并予以通报表彰。 受表彰的民营企业家要再接再厉,进一步解放思想,抢抓机遇,充分发挥表率带动作用,为推动民营经济上水平发展、加快转型升级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2009—2010年度东莞市优秀民营企业家名单
附件:
2009—2010年度东莞市优秀民营企业家名单(按姓氏笔划排序)
马 鸿(东莞市搜于特服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玉成(东莞市康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志光(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董事长)邓志华(东莞市仙津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尹成枝(广东现代会展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叶运寿(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叶建勋(广东文一朝阳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卢汝滔(东莞市圣心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卢淦波(东莞市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任作辉(东莞市元宗家具有限公司董事长)许文宝(东莞市莎米特箱包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旭亮(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建明(中域电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铸诚(东莞市时尚电器有限公司董事长)李锦生(东莞市东糖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陈 林(广东宏远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陈达强(东莞市永强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海生(广东省东莞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润光(东莞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余发波(东莞市奥达铝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何剑雄(广东东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何思模(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玉其(东莞市振兴造纸有限公司董事长)林志伟(广东日之泉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罗锦耀(东莞市耀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郑耀南(东莞市都市丽人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赵星宝(东莞市盈聚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郭东林(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莫志明(广东名冠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袁 斌(广东宏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高汉光(东莞光润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黄建平(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普兆(东莞市华伟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梁少龙(东莞市隆泰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梁耀辉(广东奥威斯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谢德强(广东恒亿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 伟(广东百分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谭金荣(广东南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谭颂斌(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
| 关于表彰2009—2010年度东莞市优秀民营企业家的通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和扶持推动下,我市民营经济迅猛发展,涌现了一批创新能力强、管理水平高、市场信用好的民营企业家。根据《东莞市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暂行办法》(东府办〔2008〕130号)的精神,市政府决定授予马鸿等39名企业家“2009—2010年度东莞市优秀民营企业家”称号,并予以通报表彰。 受表彰的民营企业家要再接再厉,进一步解放思想,抢抓机遇,充分发挥表率带动作用,为推动民营经济上水平发展、加快转型升级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2009—2010年度东莞市优秀民营企业家名单
附件:
2009—2010年度东莞市优秀民营企业家名单(按姓氏笔划排序)
马 鸿(东莞市搜于特服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玉成(东莞市康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志光(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董事长)邓志华(东莞市仙津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尹成枝(广东现代会展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叶运寿(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叶建勋(广东文一朝阳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卢汝滔(东莞市圣心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卢淦波(东莞市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任作辉(东莞市元宗家具有限公司董事长)许文宝(东莞市莎米特箱包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旭亮(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建明(中域电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铸诚(东莞市时尚电器有限公司董事长)李锦生(东莞市东糖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陈 林(广东宏远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陈达强(东莞市永强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海生(广东省东莞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润光(东莞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余发波(东莞市奥达铝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何剑雄(广东东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何思模(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玉其(东莞市振兴造纸有限公司董事长)林志伟(广东日之泉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罗锦耀(东莞市耀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郑耀南(东莞市都市丽人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赵星宝(东莞市盈聚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郭东林(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莫志明(广东名冠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袁 斌(广东宏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高汉光(东莞光润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黄建平(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普兆(东莞市华伟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梁少龙(东莞市隆泰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梁耀辉(广东奥威斯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谢德强(广东恒亿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 伟(广东百分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谭金荣(广东南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谭颂斌(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
| 关于表彰2009—2010年度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和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的通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和扶持推动下,我市民营经济迅猛发展,在工业和服务业中涌现了一批实力规模大、经营效益好、发展速度快的民营企业,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根据《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和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认定暂行办法》(东府办〔2011〕123号)的精神,市政府决定授予东莞市东糖集团有限公司等50家民营工业企业“2009—2010年度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称号,授予东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50家民营服务业企业“2009—2010年度东莞市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称号,并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民营企业要再接再厉,进一步解放思想,抢抓发展机遇,充分发挥带头示范作用,为推动民营经济上水平发展、加快转型升级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1.2009—2010年度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名单 2.2009—2010年度东莞市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名单
附件1:
2009—2010年度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名单
东莞市东糖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富之源饲料蛋白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东莞市都市丽人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搜于特服装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明盛能源有限公司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盈聚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高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快意电梯有限公司东莞市穗丰食品有限公司东莞市盛和化工有限公司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瑞德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金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光润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潢涌银洲纸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开关厂有限公司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南兴家具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圣旗路时装有限公司领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龙光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三友联众电器有限公司广东明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日之泉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凯晟灯头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龙腾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颖琪实业有限公司广东五星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宇球电子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电机有限公司东莞市金田纸业有限公司东莞市金河田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百分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杉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万里马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大忠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东莞市铭普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大族粤铭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奇声电子实业有限公司
附件2:
2009—2010年度东莞市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名单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惠熙元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名冠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丰泰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新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同舟化工有限公司东莞市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三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国药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大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宏川化工供应链有限公司顺丰速运(东莞)有限公司中域电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风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市世纪城商住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宏远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南峰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中天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商业中心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篁城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东莞市银河废纸回收有限公司东莞市星河传说商住区有限公司东莞市利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轻工业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东莞市嘉宏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天虹商场有限公司广东文一朝阳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奥威斯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时尚电器有限公司东莞市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东莞市金众房地产有限公司东莞市星瀚商贸有限公司大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富通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宏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广汇科技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苏宁电器有限公司广东大地通讯连锁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金叶珠宝有限公司东莞市华发纸张有限公司广东智通人才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东物剧毒化学物品有限公司 |
| 关于表彰2009—2010年度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和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的通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和扶持推动下,我市民营经济迅猛发展,在工业和服务业中涌现了一批实力规模大、经营效益好、发展速度快的民营企业,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根据《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和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认定暂行办法》(东府办〔2011〕123号)的精神,市政府决定授予东莞市东糖集团有限公司等50家民营工业企业“2009—2010年度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称号,授予东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50家民营服务业企业“2009—2010年度东莞市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称号,并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民营企业要再接再厉,进一步解放思想,抢抓发展机遇,充分发挥带头示范作用,为推动民营经济上水平发展、加快转型升级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1.2009—2010年度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名单 2.2009—2010年度东莞市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名单
附件1:
2009—2010年度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名单
东莞市东糖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富之源饲料蛋白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东莞市都市丽人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搜于特服装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明盛能源有限公司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盈聚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高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快意电梯有限公司东莞市穗丰食品有限公司东莞市盛和化工有限公司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瑞德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金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光润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潢涌银洲纸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开关厂有限公司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南兴家具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圣旗路时装有限公司领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龙光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三友联众电器有限公司广东明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日之泉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凯晟灯头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龙腾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颖琪实业有限公司广东五星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宇球电子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电机有限公司东莞市金田纸业有限公司东莞市金河田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百分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杉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万里马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大忠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东莞市铭普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大族粤铭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奇声电子实业有限公司
附件2:
2009—2010年度东莞市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名单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惠熙元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名冠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丰泰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新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同舟化工有限公司东莞市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三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国药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大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宏川化工供应链有限公司顺丰速运(东莞)有限公司中域电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风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市世纪城商住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宏远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南峰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中天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商业中心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篁城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东莞市银河废纸回收有限公司东莞市星河传说商住区有限公司东莞市利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轻工业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东莞市嘉宏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天虹商场有限公司广东文一朝阳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奥威斯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时尚电器有限公司东莞市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东莞市金众房地产有限公司东莞市星瀚商贸有限公司大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富通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宏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广汇科技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苏宁电器有限公司广东大地通讯连锁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金叶珠宝有限公司东莞市华发纸张有限公司广东智通人才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东物剧毒化学物品有限公司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73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海南中汇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在东莞市虎门港麻涌港区进行海昌一期煤码头及驳船码头前沿水域疏浚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10月26日至2011年11月5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海昌一期煤码头及驳船码头前沿水域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粤道浚1。
四、注意事项
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 希望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刘灼坤13802848523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73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海南中汇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在东莞市虎门港麻涌港区进行海昌一期煤码头及驳船码头前沿水域疏浚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10月26日至2011年11月5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海昌一期煤码头及驳船码头前沿水域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粤道浚1。
四、注意事项
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 希望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刘灼坤13802848523 |
| 2011年东莞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单位科技计划拟资助项目通告 | 根据《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及《东莞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单位研发经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要求和规定程序,经组织专家评审、集中答辩和市财政局复核,拟定2011年东莞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单位科技计划资助项目共111项,拟资助经费1500万元,其中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重点项目18项、一般项目61项,医疗卫生单位重点项目32项,现予以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可在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否则恕不受理。
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十三楼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交流合作科 邮编:523888 联系人及电话:李晟,0769-22831342 传真:0769-22831342
附件:2011年东莞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单位科技计划拟资助项目名单(请点击文件名以打开或保存附件)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
| 2011年东莞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单位科技计划拟资助项目通告 | 根据《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及《东莞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单位研发经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要求和规定程序,经组织专家评审、集中答辩和市财政局复核,拟定2011年东莞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单位科技计划资助项目共111项,拟资助经费1500万元,其中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重点项目18项、一般项目61项,医疗卫生单位重点项目32项,现予以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可在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否则恕不受理。
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十三楼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交流合作科 邮编:523888 联系人及电话:李晟,0769-22831342 传真:0769-22831342
附件:2011年东莞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单位科技计划拟资助项目名单(请点击文件名以打开或保存附件)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
| 东莞市2011年拟获得莞籍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人选公示通告 | 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莞籍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0〕32号)的相关规定,经过公开申报、资格审查、专家评审等程序,并经市政府同意,庄国栋等18人拟获得我市2011年莞籍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资格,现予以公示:
1、庄国栋,男,1977年11月出生,录取高校:北京交通大学旅游管理专业,博士;
2、温詠娜,女,1982年8月出生,录取高校:香港中文大学临床医学专业, 博士;
3、李伟峰,男,1979年7月出生,录取高校:中山大学 康复医学与理疗学专业,博士;
4、刘耀辉,男,1984年8月出生,录取高校:香港理工大学环境工程专业,博士;
5、罗希明,女,1977年7月出生,录取高校:中山大学 教育经济与管理专业,博士;
6、丁文晖,男,1970年5月出生,录取高校:中山大学 环境科学专业,博士;
7、于凤玲,女,1977年1月出生,录取高校:中南大学 资源与环境经济学专业,博士;
8、陈晓华,女,1979年6月出生,录取高校:香港大学 国际及公共事务专业,硕士;
9、沈笑芸,女,1985年1月出生,录取高校:美国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 金融专业,硕士;
10、陈伟超,男,1986年2月出生,录取高校:美国纽约大学计算机工程专业,硕士;
11、彭 瑗,女,1983年11月出生,意向录取高校: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地产与发展专业,硕士;
12、谢姗珊, 女,1984年7月出生,录取高校:日本首都大学东京知识产权法专业,硕士;
13、梁庆祥,男,1984年11月出生,意向录取高校: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建筑学专业,硕士;
14、袁村蔚,女,1985年12月出生,录取高校: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英语作为第二语言教学专业,硕士;
15、吴 洋,女,1985年10月出生,意向录取高校:英国卡迪夫大学国际公共关系专业,硕士;
16、何骋宇,男,1986年1月出生,意向录取高校:美国弗吉尼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17、汤耀光,男,1983年7月出生,意向录取高校:英国格拉斯哥大学人类营养学专业,硕士;
18、彭莉钧,女,1983年1月出生,意向录取高校:澳大利亚悉尼科技大学 体育管理 专业,硕士。
对列入公示范围的上述人选,在公示期限内,社会各界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市莞籍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管理办公室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情况和问题。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提倡签署或自报本人真实姓名。反映公示对象的情况和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借机诽谤和诬告。
公示时间:从10月24日至10月28日止,共5个工作日
联系方式:东莞市莞籍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管理办公室
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行政办事中心东楼6楼(邮编:523888)
电话:0769-22836652,传真:0769-22836685
东莞市莞籍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管理办公室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
| 东莞市2011年拟获得莞籍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人选公示通告 | 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莞籍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0〕32号)的相关规定,经过公开申报、资格审查、专家评审等程序,并经市政府同意,庄国栋等18人拟获得我市2011年莞籍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资格,现予以公示:
1、庄国栋,男,1977年11月出生,录取高校:北京交通大学旅游管理专业,博士;
2、温詠娜,女,1982年8月出生,录取高校:香港中文大学临床医学专业, 博士;
3、李伟峰,男,1979年7月出生,录取高校:中山大学 康复医学与理疗学专业,博士;
4、刘耀辉,男,1984年8月出生,录取高校:香港理工大学环境工程专业,博士;
5、罗希明,女,1977年7月出生,录取高校:中山大学 教育经济与管理专业,博士;
6、丁文晖,男,1970年5月出生,录取高校:中山大学 环境科学专业,博士;
7、于凤玲,女,1977年1月出生,录取高校:中南大学 资源与环境经济学专业,博士;
8、陈晓华,女,1979年6月出生,录取高校:香港大学 国际及公共事务专业,硕士;
9、沈笑芸,女,1985年1月出生,录取高校:美国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 金融专业,硕士;
10、陈伟超,男,1986年2月出生,录取高校:美国纽约大学计算机工程专业,硕士;
11、彭 瑗,女,1983年11月出生,意向录取高校: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地产与发展专业,硕士;
12、谢姗珊, 女,1984年7月出生,录取高校:日本首都大学东京知识产权法专业,硕士;
13、梁庆祥,男,1984年11月出生,意向录取高校: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建筑学专业,硕士;
14、袁村蔚,女,1985年12月出生,录取高校: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英语作为第二语言教学专业,硕士;
15、吴 洋,女,1985年10月出生,意向录取高校:英国卡迪夫大学国际公共关系专业,硕士;
16、何骋宇,男,1986年1月出生,意向录取高校:美国弗吉尼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17、汤耀光,男,1983年7月出生,意向录取高校:英国格拉斯哥大学人类营养学专业,硕士;
18、彭莉钧,女,1983年1月出生,意向录取高校:澳大利亚悉尼科技大学 体育管理 专业,硕士。
对列入公示范围的上述人选,在公示期限内,社会各界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市莞籍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管理办公室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情况和问题。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提倡签署或自报本人真实姓名。反映公示对象的情况和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借机诽谤和诬告。
公示时间:从10月24日至10月28日止,共5个工作日
联系方式:东莞市莞籍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管理办公室
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行政办事中心东楼6楼(邮编:523888)
电话:0769-22836652,传真:0769-22836685
东莞市莞籍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管理办公室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72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州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堂水道江城河段进行梨川大桥中堂水道桥(第1标段)主桥墩水下炸礁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施工时间:2011年10月25日至2011年11月30日,工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施工范围:中堂水道江城河段与新开河的汇流口下游约200米处水域范围内。 三、施工船舶:湘汉寿工0062、湘汉寿工0063、粤河源工0003。 四、注意事项: 1、爆破作业期间,作业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施工水域上下游设有警戒船舶,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请船舶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应,保持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黄家强 18688480127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72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州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堂水道江城河段进行梨川大桥中堂水道桥(第1标段)主桥墩水下炸礁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施工时间:2011年10月25日至2011年11月30日,工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施工范围:中堂水道江城河段与新开河的汇流口下游约200米处水域范围内。 三、施工船舶:湘汉寿工0062、湘汉寿工0063、粤河源工0003。 四、注意事项: 1、爆破作业期间,作业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施工水域上下游设有警戒船舶,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请船舶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应,保持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黄家强 18688480127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71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堂水道中堂大桥河段进行东莞市伟业水泥配套码头2#、3#泊位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10月22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二、作业水域:中堂水道中堂大桥上游约600米处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施工船舶:粤东莞捞0001。 注意事项 施工期间,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希航经该水域的船舶加强瞭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周兆林 13802452005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71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堂水道中堂大桥河段进行东莞市伟业水泥配套码头2#、3#泊位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10月22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二、作业水域:中堂水道中堂大桥上游约600米处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施工船舶:粤东莞捞0001。 注意事项 施工期间,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希航经该水域的船舶加强瞭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周兆林 13802452005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70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在大汾北水道金鳌沙油库码头上游进行东莞钢材城杂货码头及港池疏浚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10月18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二、作业水域:大汾北水道金鳌沙油库码头上游约200米处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施工船舶:粤航工208、桂藤县货0378、粤东莞浚0128、粤华海281、粤华海282、粤华海283。 注意事项 施工期间,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希航经该水域的船舶加强瞭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陈柏陵 13809279273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70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在大汾北水道金鳌沙油库码头上游进行东莞钢材城杂货码头及港池疏浚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10月18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二、作业水域:大汾北水道金鳌沙油库码头上游约200米处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施工船舶:粤航工208、桂藤县货0378、粤东莞浚0128、粤华海281、粤华海282、粤华海283。 注意事项 施工期间,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希航经该水域的船舶加强瞭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陈柏陵 13809279273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69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公司在东江石龙东桥河段及石龙海事处河段进行石龙镇新城区环岛绿道工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 2011年10月14日至2011年12月31日。工程提前或者延期完成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东江石龙东桥河段及石龙海事处河段水域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粤东莞捞0001、粤惠州货0261。 四、注意事项 施工期间,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希航经该水域的船舶加强瞭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陈曙升:13268883777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69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公司在东江石龙东桥河段及石龙海事处河段进行石龙镇新城区环岛绿道工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 2011年10月14日至2011年12月31日。工程提前或者延期完成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东江石龙东桥河段及石龙海事处河段水域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粤东莞捞0001、粤惠州货0261。 四、注意事项 施工期间,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希航经该水域的船舶加强瞭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陈曙升:13268883777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68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攀枝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在麻涌河大步河段施工作业的麻涌二桥(东海大桥)工程因大桥合拢需进行挂篮施工,为了施工的顺利进行,保障过往船舶的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作业河段采取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航时间: 2011年10月12日至10月30日。工程提前完成或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封航水域:麻涌河大步河段麻涌二桥(东海大桥)上下游200米水域范围内。 三、注意事项: 1、施工期间,作业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无关船舶禁止进入作业水域。 2、施工作业水域上下游设有警戒船,请过往船舶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绕道航行,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李旭平 13649859665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68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攀枝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在麻涌河大步河段施工作业的麻涌二桥(东海大桥)工程因大桥合拢需进行挂篮施工,为了施工的顺利进行,保障过往船舶的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作业河段采取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航时间: 2011年10月12日至10月30日。工程提前完成或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封航水域:麻涌河大步河段麻涌二桥(东海大桥)上下游200米水域范围内。 三、注意事项: 1、施工期间,作业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无关船舶禁止进入作业水域。 2、施工作业水域上下游设有警戒船,请过往船舶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绕道航行,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李旭平 13649859665 |
| 关于印发《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和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和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认定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和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意见》(粤发〔2010〕16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实施意见》(东委发〔2011〕5号)精神,促进民营经济做强做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的私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和自然人出资50%以上(不含50%)所兴办的股份有限公司、联营企业及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港澳台商及外商投资股权占25%以上的合资、合作企业和独资企业)。 第三条 民营工业主要包括采矿业、制造业和电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主要按电子信息产业、优势传统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类别认定;民营服务业主要包括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和房地产开发等行业,市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主要按房地产建筑业、金融业、商贸流通业、科教文卫及公共服务业等类别认定。 第四条 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和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定,每两年认定一次,称号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企业经营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取消其称号。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企业认定当期两年平均指标必须符合以下第一个条件,并同时符合第二个或第三个条件。 (一)营业收入达1亿元(含1亿元)以上; (二)纳税总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 (三)利润总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认定当期的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及东莞市纳税前10名民营企业优先确认为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 第七条 认定当期两年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申报资格: (一)企业连续两年出现亏损的; (二)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受到处罚的; (三)偷税、骗税、抗税和逃避追缴欠税受到处罚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受到处罚的; (五)有严重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 (六)有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
第三章 评分办法
第八条 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和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评分设经济运行指标和创新性指标。 (一)经济运行指标的计分办法: 1.营业收入:认定当期两年平均营业收入达1亿元计50分。1亿元以上的,每增加1000万元加1分,不足1000万元的不加分。 2.纳税总额:认定当期两年平均纳税额达500万元计25分。5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50万元加1分,不足50万元的不加分。500万元以下的,每递减50万元(含50万元以内)减2.5分。 3.利润总额:认定当期两年平均利润总额达500万元计25分。5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50万元加1分,不足50万元的不加分。500万元以下的,每递减50万元(含50万元以内)减2.5分。 (二)创新性指标的计分办法: 1.专利:获中国专利金奖每项计10分,中国专利优秀奖每项计8分;获广东省专利金奖,每项计8分,广东省专利银奖每项计5分;获东莞市专利金奖每项计5分,东莞市专利优秀奖每项计3分。同一专利同获国家、省、市奖项的,按最高奖计分。拥有各类发明专利,每项计0.2分,累计最高分为2分。 2.科技进步:获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计20分,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计10分,二等奖计8分,三等奖计6分;获省科技进步特等奖计10分,获省科技进步一等奖计8分,二等奖计6分,三等奖计4分;获东莞市科学技术成果类及荣誉类市长奖计6分,获东莞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计5分,二等奖计3分,三等奖计1分。同一项目同获国家、省和市级奖的,按最高级别奖计分。 3.商标、名牌:拥有中国驰名商标,每件计5分;拥有广东省著名商标,每件计3分。同一商标同是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的,按中国驰名商标计分。拥有广东省名牌产品,每个计3分。 4.上市企业计8分。 5.标准化: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每项计10分,二等奖每项计5分,三等奖每项计3分;获广东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每项计6分,二等奖每项计4分,三等奖每项计2分。同一产品或项目同获国家级奖、省级奖的,按最高级别奖计分。 6.示范单位(平台、基地):被认定为国家级各类民营中小企业示范单位(平台、基地)的计5分,被认定为广东省、东莞市各类民营中小企业示范单位(平台、基地)的计2分。同时获得国家、省和市认定的,按最高级别计分。 7.获ISO9000族质量保证体系认证、ISO14000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纳税信用等级评为A的均计5分。 8.其它荣誉:获评市一级以上老字号企业的计5分,东莞市“十佳”民营企业创业者所在企业、东莞市优秀民营企业家所在企业以及被认定为东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东莞市大企业(集团)培育企业、东莞市总部企业、东莞市工业商贸龙头企业、东莞市商贸流通重点企业的均计3分。 |
| 关于印发《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和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和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认定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和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意见》(粤发〔2010〕16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实施意见》(东委发〔2011〕5号)精神,促进民营经济做强做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的私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和自然人出资50%以上(不含50%)所兴办的股份有限公司、联营企业及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港澳台商及外商投资股权占25%以上的合资、合作企业和独资企业)。 第三条 民营工业主要包括采矿业、制造业和电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主要按电子信息产业、优势传统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类别认定;民营服务业主要包括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和房地产开发等行业,市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主要按房地产建筑业、金融业、商贸流通业、科教文卫及公共服务业等类别认定。 第四条 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和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定,每两年认定一次,称号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企业经营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取消其称号。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企业认定当期两年平均指标必须符合以下第一个条件,并同时符合第二个或第三个条件。 (一)营业收入达1亿元(含1亿元)以上; (二)纳税总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 (三)利润总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认定当期的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及东莞市纳税前10名民营企业优先确认为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 第七条 认定当期两年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申报资格: (一)企业连续两年出现亏损的; (二)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受到处罚的; (三)偷税、骗税、抗税和逃避追缴欠税受到处罚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受到处罚的; (五)有严重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 (六)有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
第三章 评分办法
第八条 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和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评分设经济运行指标和创新性指标。 (一)经济运行指标的计分办法: 1.营业收入:认定当期两年平均营业收入达1亿元计50分。1亿元以上的,每增加1000万元加1分,不足1000万元的不加分。 2.纳税总额:认定当期两年平均纳税额达500万元计25分。5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50万元加1分,不足50万元的不加分。500万元以下的,每递减50万元(含50万元以内)减2.5分。 3.利润总额:认定当期两年平均利润总额达500万元计25分。5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50万元加1分,不足50万元的不加分。500万元以下的,每递减50万元(含50万元以内)减2.5分。 (二)创新性指标的计分办法: 1.专利:获中国专利金奖每项计10分,中国专利优秀奖每项计8分;获广东省专利金奖,每项计8分,广东省专利银奖每项计5分;获东莞市专利金奖每项计5分,东莞市专利优秀奖每项计3分。同一专利同获国家、省、市奖项的,按最高奖计分。拥有各类发明专利,每项计0.2分,累计最高分为2分。 2.科技进步:获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计20分,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计10分,二等奖计8分,三等奖计6分;获省科技进步特等奖计10分,获省科技进步一等奖计8分,二等奖计6分,三等奖计4分;获东莞市科学技术成果类及荣誉类市长奖计6分,获东莞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计5分,二等奖计3分,三等奖计1分。同一项目同获国家、省和市级奖的,按最高级别奖计分。 3.商标、名牌:拥有中国驰名商标,每件计5分;拥有广东省著名商标,每件计3分。同一商标同是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的,按中国驰名商标计分。拥有广东省名牌产品,每个计3分。 4.上市企业计8分。 5.标准化: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每项计10分,二等奖每项计5分,三等奖每项计3分;获广东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每项计6分,二等奖每项计4分,三等奖每项计2分。同一产品或项目同获国家级奖、省级奖的,按最高级别奖计分。 6.示范单位(平台、基地):被认定为国家级各类民营中小企业示范单位(平台、基地)的计5分,被认定为广东省、东莞市各类民营中小企业示范单位(平台、基地)的计2分。同时获得国家、省和市认定的,按最高级别计分。 7.获ISO9000族质量保证体系认证、ISO14000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纳税信用等级评为A的均计5分。 8.其它荣誉:获评市一级以上老字号企业的计5分,东莞市“十佳”民营企业创业者所在企业、东莞市优秀民营企业家所在企业以及被认定为东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东莞市大企业(集团)培育企业、东莞市总部企业、东莞市工业商贸龙头企业、东莞市商贸流通重点企业的均计3分。 |
| 拟提任市领导职务人选差额考察对象公示 | 粤组考公〔2011〕195号
在民主推荐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东莞市委常委会研究,省委组织部同意,确定王检养等12位同志(名单见附表,按姓氏笔画排序)为拟提拔担任东莞市级领导职务人选差额考察对象。省委组织部考察组将从10月14日起开展考察。根据《省管干部考察对象公示试行办法》规定,现予公示,征求党员、群众和单位的意见。
如对人选有不同意见,或发现其有拉票等违反换届纪律的行为,请以电话、信函、来访、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省委组织部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电话、信函和电子邮件应告知真实姓名。
公示时间:从10月14日至10月20日止,共7天。
受理单位:省委组织部干部一处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合群三马路省委大院
邮政编码:510082
电子信箱:gdgbgs@163.net
联系电话:020-87185133
传真电话:020-87185109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2011年10月14日
拟提任东莞市级领导职务人选差额考察对象名单
(按姓氏笔画排序) |
| 拟提任市领导职务人选差额考察对象公示 | 粤组考公〔2011〕195号
在民主推荐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东莞市委常委会研究,省委组织部同意,确定王检养等12位同志(名单见附表,按姓氏笔画排序)为拟提拔担任东莞市级领导职务人选差额考察对象。省委组织部考察组将从10月14日起开展考察。根据《省管干部考察对象公示试行办法》规定,现予公示,征求党员、群众和单位的意见。
如对人选有不同意见,或发现其有拉票等违反换届纪律的行为,请以电话、信函、来访、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省委组织部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电话、信函和电子邮件应告知真实姓名。
公示时间:从10月14日至10月20日止,共7天。
受理单位:省委组织部干部一处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合群三马路省委大院
邮政编码:510082
电子信箱:gdgbgs@163.net
联系电话:020-87185133
传真电话:020-87185109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2011年10月14日
拟提任东莞市级领导职务人选差额考察对象名单
(按姓氏笔画排序) |
| 关于表彰2011年全市环卫(绿化)先进个人的通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2011年,我市环卫(绿化)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立足本岗位,勤奋敬业、无私奉献,为创建“整洁、舒适、和谐、安全”的城市环境,巩固“全国文明城市”成果付出了艰辛劳动,并涌现出了一批成绩突出的先进个人。为表彰先进,推动我市环卫(绿化)工作更上一个台阶,市政府决定授予在环卫(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唐仁庄等392人“东莞市环卫(绿化)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予以通报表彰。希望受表彰的先进个人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环卫(绿化)事业发展再立新功。希望全市广大环卫(绿化)干部职工向受表彰的先进个人学习,进一步增强环卫(绿化)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建设幸福东莞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2011年东莞市环卫(绿化)先进个人名单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附件:
2011年东莞市环卫(绿化)先进个人名单一、环卫先进个人(268人)莞城街道:唐仁庄、欧任发、刘永康、李志源、余云、欧高生、范学元、雷衍区;石 龙 镇:陈柏铃、陈植林、姚国雄、刘建银、周殿书、吴瑞泰、陆振权、何海芸;虎 门 镇:陈仲江、贾前途、刘苑文、王阳卿、向加良、王彩云、邓助严、郑满惟;东城街道:胡礼伍、刘水、蒙以俭、高见华、尹大光、雷敏锋、陈容香、邓金水;万江街道:赖秀南、张串莲、胡福娣、冯肖英、何月好、袁淦均、杜润富;南城街道:张沛森、张志强、袁润明、张冠英、曹飞、张润钦、赖灿明、刘天胜;中 堂 镇:梁济崧、黎容枝、袁瑞连、梁细佳、霍笑兴、黄满娇、陈瑞兰;望牛墩镇:周旺群、张月华、胡丽娟、何如、梁旺伦、徐彩琼、苏胜华、李开武;麻 涌 镇:李爱清、钟结和、莫瑞娓、赖凤仪、刘任嫦、孔顺田、韦婉平、周荣乐;石 碣 镇:唐瑞连、梁锦波、梁爱娥、李傍兴、周友发、肖强、祁燕如;高 埗 镇:朱红伟、朱从军、张金菊、刘德秀、曹光富、陈国林、卢文珍、孙纯清;洪 梅 镇:梁志惠、李敬娣、梁礼芳、黎月平、梁福阮、叶洪胜;道 滘 镇:丁志章、叶咸仔、卢锡芬、叶润琼、叶锦弟、叶转勤、桂明、陈丽婵;厚 街 镇:林祥胜、覃凤玲、刘茂成、李伟坚、王植畴、陈卫东、王雪年、韦冬、轩虎豹;沙 田 镇:王胜坚、何堂满、何见航、黄洪光、何文昌、张粉玲;长 安 镇:蒋太权、代东海、张振荣、李玲、邓团结、肖友华、陈明、曾益华、梁宝坚;寮 步 镇:钟炯波、尹金成、周志明、刘永贵、赵全忠、陈土娣、尹福秀、祁效堆;大岭山镇:巫国权、张艳玲、叶亮洪、叶爱通、李建辉、邱灿光、刘伟蓝、冯怀兰;大 朗 镇:李国根、叶炳其、钟耀权、彭荏轩、刘亮辉、周进洪、胡昌兵、何沃斌;黄 江 镇:周焕存、谢理轩、霍艳飞、何安元、周忠诚、陈子永、金纪伟;樟木头镇: 熊德辉、庞江勇、刘德良、林小凤、邓锦梅、邓炳生、伍玉玲、张带桂;凤 岗 镇:李功娥、陈思春、刘士合、陈顺水、谭海生、施善琴、陈周凤、刘建良、房小霞;塘 厦 镇:王连山、刘美强、何勇、黄敏坚、罗庆文、李士军、李向才、黄廷海、姚尚和;谢 岗 镇:李三女、谢隐梅、伍苏芳、赵连有、杨运好、谢友贤、莫满清;清 溪 镇:蔡学松、张耀宗、黄品良、梅水松、吴光明、陈幸福、唐时云、张文军;常 平 镇:许邦、刘代松、韩静、李日刚、王光辉、左小平、冉建国;桥 头 镇:刘彦芳、邓丽芳、罗焕香、苏锦洪、罗自章、陈翟、蒙双福、唐国艾;横 沥 镇:吴满祥、张焯坤、蒋祥忠、吴仲钦、刘志仙、李凤嫦、盛仁付;东 坑 镇:卢志安、李焕良、谢巧英、何翠英、彭尚和、卢羡英;企 石 镇:黄汉龙、莫苑平、陈泽富、黄庆环、杨治平、姚惠芬;石 排 镇:谢丽芳、邓秀云、刘炳培、王新冬、王衬娇、张昌风、孔有平、黄旺通;茶 山 镇:黄灵坤、蒋良容、袁秀文、刘衬兴、刘良素、潇肖娟;松山湖:缪群多;虎门港:何海昌;生态园:林伟;市交通局:张海洋、赖耀田、莫伟容;市公路局:季运建、冯荣誉、张道蓬;市路桥总:李建林、张跃华、杨建明;东莞植物园:古运洪;市园林管理所:雷昌业、雷统定、李树形、沈发志;八路一广场:白照德、蒋和锋、胡贵英、李镜清、邓应平、陈顺、潭详波、黄碧华。
二、绿化先进个人(124人)莞城街道:陈国强、罗权升、何光秋;石 龙 镇:唐名钨、刘芫洪、王红;虎 门 镇:林远良、何平先、陈少玲、杨福伦;东城街道:谭子文、袁祝英、张振华、陈桂才;万江街道:陈彦保、谢明界、梅孟球;南城街道:赵晓勤、王杰、胡礼生、覃红发;中 堂 镇:黄崇三、陈日华、林正明;望牛墩镇:莫锦成、卢伟强、卢玉明、莫艮好;麻 涌 镇:莫秀齐、萧锦堂、陈惠芬;石 碣 镇:邹伟雄、叶玉莲、古剑宗;高 埗 镇:熊腮松、陈仕忠、李斌;洪 梅 镇:稂东友、黄建国、李鸿永;道 滘 镇:吴九富、刘岳富、刘寿朋;厚 街 镇:李荣华、练建明、赵治杰、冯成基;沙 田 镇:黄灿荣、邓海山、陈海明;长 安 镇:叶良选、陆海高、李吕正、陶志保;寮 步 镇:尹泽成、刘志锋、龚利、张开胜;大岭山镇:邝华清、何巧玲、邓运莲、黎锦棠;大 朗 镇:黄德志、陈锐新、田降阶;黄 江 镇:李廷友、杨跃进、彭子荣;樟木头镇:陈华平、林晓芳、黄洪顺;凤 岗 镇:戴作教、李兴兵、李仁、叶沃明;塘 厦 镇:彭忠菊、王良才、李华彬、黄奉提;谢 岗 镇:邓柏同、兰玉林、兰会英;清 溪 镇:廖文虎、蒙增生、张勇威;常 平 镇:罗万德、马石存、龙日红;桥 头 镇:莫彩女、黄汉清、欧阳明树、欧松明;横 沥 镇:周桥稳、李财、赵伏球;东 坑 镇:彭海新、丁远明、黄葵弟;企 石 镇:韦金成、黄正德、黄礼祥;石 排 镇:邓润根、黄沛通、高清强;茶 山 镇:谢暖光、胡焕霞、陈玉明;松山湖:周惠民;虎门港:陈顺有;生态园:冯爱焕;市交通局:陆灼元;市公路局:赖留富;市路桥总:杨卓昌;东莞植物园:杨有国;市园林管理所:龙世利、刘典新 ;八路一广场:罗洪禄、徐勇军、黄立权、廖思敏、简贵华、李定平、王开平、巫志军。 |
| 关于表彰2011年全市环卫(绿化)先进个人的通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2011年,我市环卫(绿化)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立足本岗位,勤奋敬业、无私奉献,为创建“整洁、舒适、和谐、安全”的城市环境,巩固“全国文明城市”成果付出了艰辛劳动,并涌现出了一批成绩突出的先进个人。为表彰先进,推动我市环卫(绿化)工作更上一个台阶,市政府决定授予在环卫(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唐仁庄等392人“东莞市环卫(绿化)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予以通报表彰。希望受表彰的先进个人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环卫(绿化)事业发展再立新功。希望全市广大环卫(绿化)干部职工向受表彰的先进个人学习,进一步增强环卫(绿化)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建设幸福东莞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2011年东莞市环卫(绿化)先进个人名单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附件:
2011年东莞市环卫(绿化)先进个人名单一、环卫先进个人(268人)莞城街道:唐仁庄、欧任发、刘永康、李志源、余云、欧高生、范学元、雷衍区;石 龙 镇:陈柏铃、陈植林、姚国雄、刘建银、周殿书、吴瑞泰、陆振权、何海芸;虎 门 镇:陈仲江、贾前途、刘苑文、王阳卿、向加良、王彩云、邓助严、郑满惟;东城街道:胡礼伍、刘水、蒙以俭、高见华、尹大光、雷敏锋、陈容香、邓金水;万江街道:赖秀南、张串莲、胡福娣、冯肖英、何月好、袁淦均、杜润富;南城街道:张沛森、张志强、袁润明、张冠英、曹飞、张润钦、赖灿明、刘天胜;中 堂 镇:梁济崧、黎容枝、袁瑞连、梁细佳、霍笑兴、黄满娇、陈瑞兰;望牛墩镇:周旺群、张月华、胡丽娟、何如、梁旺伦、徐彩琼、苏胜华、李开武;麻 涌 镇:李爱清、钟结和、莫瑞娓、赖凤仪、刘任嫦、孔顺田、韦婉平、周荣乐;石 碣 镇:唐瑞连、梁锦波、梁爱娥、李傍兴、周友发、肖强、祁燕如;高 埗 镇:朱红伟、朱从军、张金菊、刘德秀、曹光富、陈国林、卢文珍、孙纯清;洪 梅 镇:梁志惠、李敬娣、梁礼芳、黎月平、梁福阮、叶洪胜;道 滘 镇:丁志章、叶咸仔、卢锡芬、叶润琼、叶锦弟、叶转勤、桂明、陈丽婵;厚 街 镇:林祥胜、覃凤玲、刘茂成、李伟坚、王植畴、陈卫东、王雪年、韦冬、轩虎豹;沙 田 镇:王胜坚、何堂满、何见航、黄洪光、何文昌、张粉玲;长 安 镇:蒋太权、代东海、张振荣、李玲、邓团结、肖友华、陈明、曾益华、梁宝坚;寮 步 镇:钟炯波、尹金成、周志明、刘永贵、赵全忠、陈土娣、尹福秀、祁效堆;大岭山镇:巫国权、张艳玲、叶亮洪、叶爱通、李建辉、邱灿光、刘伟蓝、冯怀兰;大 朗 镇:李国根、叶炳其、钟耀权、彭荏轩、刘亮辉、周进洪、胡昌兵、何沃斌;黄 江 镇:周焕存、谢理轩、霍艳飞、何安元、周忠诚、陈子永、金纪伟;樟木头镇: 熊德辉、庞江勇、刘德良、林小凤、邓锦梅、邓炳生、伍玉玲、张带桂;凤 岗 镇:李功娥、陈思春、刘士合、陈顺水、谭海生、施善琴、陈周凤、刘建良、房小霞;塘 厦 镇:王连山、刘美强、何勇、黄敏坚、罗庆文、李士军、李向才、黄廷海、姚尚和;谢 岗 镇:李三女、谢隐梅、伍苏芳、赵连有、杨运好、谢友贤、莫满清;清 溪 镇:蔡学松、张耀宗、黄品良、梅水松、吴光明、陈幸福、唐时云、张文军;常 平 镇:许邦、刘代松、韩静、李日刚、王光辉、左小平、冉建国;桥 头 镇:刘彦芳、邓丽芳、罗焕香、苏锦洪、罗自章、陈翟、蒙双福、唐国艾;横 沥 镇:吴满祥、张焯坤、蒋祥忠、吴仲钦、刘志仙、李凤嫦、盛仁付;东 坑 镇:卢志安、李焕良、谢巧英、何翠英、彭尚和、卢羡英;企 石 镇:黄汉龙、莫苑平、陈泽富、黄庆环、杨治平、姚惠芬;石 排 镇:谢丽芳、邓秀云、刘炳培、王新冬、王衬娇、张昌风、孔有平、黄旺通;茶 山 镇:黄灵坤、蒋良容、袁秀文、刘衬兴、刘良素、潇肖娟;松山湖:缪群多;虎门港:何海昌;生态园:林伟;市交通局:张海洋、赖耀田、莫伟容;市公路局:季运建、冯荣誉、张道蓬;市路桥总:李建林、张跃华、杨建明;东莞植物园:古运洪;市园林管理所:雷昌业、雷统定、李树形、沈发志;八路一广场:白照德、蒋和锋、胡贵英、李镜清、邓应平、陈顺、潭详波、黄碧华。
二、绿化先进个人(124人)莞城街道:陈国强、罗权升、何光秋;石 龙 镇:唐名钨、刘芫洪、王红;虎 门 镇:林远良、何平先、陈少玲、杨福伦;东城街道:谭子文、袁祝英、张振华、陈桂才;万江街道:陈彦保、谢明界、梅孟球;南城街道:赵晓勤、王杰、胡礼生、覃红发;中 堂 镇:黄崇三、陈日华、林正明;望牛墩镇:莫锦成、卢伟强、卢玉明、莫艮好;麻 涌 镇:莫秀齐、萧锦堂、陈惠芬;石 碣 镇:邹伟雄、叶玉莲、古剑宗;高 埗 镇:熊腮松、陈仕忠、李斌;洪 梅 镇:稂东友、黄建国、李鸿永;道 滘 镇:吴九富、刘岳富、刘寿朋;厚 街 镇:李荣华、练建明、赵治杰、冯成基;沙 田 镇:黄灿荣、邓海山、陈海明;长 安 镇:叶良选、陆海高、李吕正、陶志保;寮 步 镇:尹泽成、刘志锋、龚利、张开胜;大岭山镇:邝华清、何巧玲、邓运莲、黎锦棠;大 朗 镇:黄德志、陈锐新、田降阶;黄 江 镇:李廷友、杨跃进、彭子荣;樟木头镇:陈华平、林晓芳、黄洪顺;凤 岗 镇:戴作教、李兴兵、李仁、叶沃明;塘 厦 镇:彭忠菊、王良才、李华彬、黄奉提;谢 岗 镇:邓柏同、兰玉林、兰会英;清 溪 镇:廖文虎、蒙增生、张勇威;常 平 镇:罗万德、马石存、龙日红;桥 头 镇:莫彩女、黄汉清、欧阳明树、欧松明;横 沥 镇:周桥稳、李财、赵伏球;东 坑 镇:彭海新、丁远明、黄葵弟;企 石 镇:韦金成、黄正德、黄礼祥;石 排 镇:邓润根、黄沛通、高清强;茶 山 镇:谢暖光、胡焕霞、陈玉明;松山湖:周惠民;虎门港:陈顺有;生态园:冯爱焕;市交通局:陆灼元;市公路局:赖留富;市路桥总:杨卓昌;东莞植物园:杨有国;市园林管理所:龙世利、刘典新 ;八路一广场:罗洪禄、徐勇军、黄立权、廖思敏、简贵华、李定平、王开平、巫志军。 |
|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宜居生态城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宜居生态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宜居生态
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加强环境保护是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幸福东莞的内在要求;是坚持执政为民、提高执政能力的实际行动;是维护群众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加强环境保护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实现更好更快地发展;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道德素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生活质量,营造幸福氛围,为子孙后代留下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推进宜居生态城市建设,结合贯彻落实《东莞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具体要求,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实施绿色发展战略,以“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为核心任务,以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为目标,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以环境管理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持续推进污染减排、环境治理、执法监管等工作,推动发展循环经济和构建绿色产业体系建设,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坚实的环境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基本完成全市内河涌的整治和生态修复,恢复水质功能目标;全市大气环境明显改善,酸雨频率大幅减少,城市灰霾得到有效控制;全市固体废物处理体系完善,垃圾分类成为社会共识和自觉行动。主要污染物排放继续有效控制,环境综合整治取得明显成效,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全市生态环境显著优化,山、水、林、城融于一体,城市疏密有度、舒适美丽、雅致整洁,基本达到国家生态市要求,全面实现建设“宜居生态城市”的目标。
二、强化环境调控促进转型升级作用
(一)优化环境区划管理。进一步强化主体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和国土规划的约束作用,对不同主体功能区实行不同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环境标准,合理引导产业发展和布局调整。编制实施《东莞市环境功能区划》,明确全市陆地、海域的环境约束指标,作为环保审批基础,实行分区控制管理,防止工业、商业、居住混建,有序引导布局调整。
(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定期发布淘汰、限制落后生产能力、工艺的目录,大力推进造纸、纺织印染、制革、电镀、电力、建材、石化、玻璃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对“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行业实行更严格的排放标准,逐步完善重污染行业环境准入标准体系,提高环保准入门槛,引导重污染行业有序退出。
(三)推动产业布局调整。全面建成麻涌、中堂、虎门、长安、沙田、大朗、常平等7个环保专业基地,引导全市电镀、漂染、洗水、印花等产业配套污染项目和制革、造纸等重污染项目入园建设生产,实施集中管理、集中排放、集中治理,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提升产业水平。
(四)严格总量前置审核。建立完善建设项目总量前置审核制度,对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实施严格的总量前置审核,对未完成减排目标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建立建设项目与污染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审批机制,实行污染物“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对未取得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的项目,一律不予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
(五)健全规划环评体系。发挥规划的产业引导、聚集和约束作用,建立多部门参与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机制,完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机制,将环境功能区划、总量控制、环境容量、环境风险评估作为区域和产业发展的决策依据,合理调控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
(六)大力推进清洁生产。把清洁生产作为企业环保审批、环保验收、污染物减排量核算的重要因素,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对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者超总量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制订完善相关奖励政策,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
三、全面加强水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一)编制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2012年完成东江与水库联网工程水库的水源保护区区划,2015年完成全市重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全面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标识设置和隔离围网工程建设;修订完善《东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规定》,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实施重点控制、重点整治,确保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保持100%。
(二)加强东江水源保护。全面加强东江沿线闸口管理,严格控制向东江排污;加强石马河调污工程管理,有效控制泄洪排污影响;加强东江沿线企业、码头、堆放场管理,对违反规定的一律予以清拆。重点解决好石龙、石碣、高埗等镇生活污水处理问题,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和排放标准,对石碣中心涌、中堂水道等主要河涌进行全面整治,切实减少对东江的污染影响。
(三)加强水库保护和污染治理。2012年,完成同沙水库污染综合治理工程。进一步总结经验,全面启动江库联网水库污染综合整治工程,争取在2015年完成,达到水质功能目标。
(四)健全水源安全保障体系。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日常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环境风险源排查,建立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定期发布饮用水源地水质信息。完善饮用水源水质自动监测体系,扩大桥头、樟村水质自动监测站监测项目,实行24小时实时监控和预警分析,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建立覆盖全市的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二次供水的水质监测网络,建立统一的水质督察体系,推行城乡供水水质公报制度。重点加强危险品运输环境安全管理,建立完善危险品运输车辆、船舶卫星定位系统,实行危险品运输路线申报管理和全程跟踪制度,切实消除危险品运输对水源的安全隐患。
(五)加强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管理。全面加强已建成污水处理工程运行管理,进一步完善中控室、化验室、在线监控系统的规范化建设,全面落实资质管理、持证上岗、定期化验、定期监测、运行台帐等管理制度,确保稳定达标排放。通过技术改造和强化运营管理,提升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效果,提高生活源氨氮等污染物去除效率。完成市区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工程。妥善研究樟村水质净化厂处置工作。开展《东莞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规划》修编,根据修编情况,加快启动污水处理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争取在2015年,完成石马河流域16座污水处理厂的扩建和升级改造。
(六)加强污水截污工程建设管理。2012年,全面完成污水处理厂配套截污主干管网建设,建立健全“责任明晰、管理到位”的管网维护机制。各镇街完成截污次支管网规划,根据 “属地管理、先急后缓、分步实施”的原则,全面加快截污次支管网工程建设,到2015年,基本完成石马河流域、中南部山丘区的截污次支管网工程,新建管网1037公里,其他镇街次支管网工程完成率要达到50%以上。
(七)加快推进污泥集中处理。全面规范市污泥处置中心黄江项目的运营管理,落实《东莞市污泥集中处置管理暂行规定》,健全污泥集中收集、运输、处置体系。加快推进市污泥处置中心西部项目建设,基本建成城乡一体化污泥处理体系,到2012年底,实现全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90%以上,2015年底达到100%。
(八)推进中水利用工程建设。2012年,建成麻涌环保专业基地电镀废水和印染废水再生利用示范工程。2015年,完成市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净化处理工程及中水回用系统工程等示范工程建设。引导、推动全市污水再生利用设施项目建设,提高中水利用水平,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九)推进东莞运河整治。全面落实《东莞市运河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东府办〔2007〕132号)、《东莞运河污水净化工程建设实施方案》(东府办〔2007〕133号)、《东莞市运河综合整治清淤、活源工作实施方案》(东府办〔2007〕134号)、《东莞市运河沿线面源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东府办〔2007〕135号)、《东莞市东引运河路堤及景观工程建设实施方案》(东府办〔2007〕136号)、《东莞生态园水系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东府办〔2007〕137号)(简称东莞运河整治“1+5”方案),按照市统筹、镇街配合的工作原则,加快推进东莞运河A、B、C、D四段工程和生态园水系工程建设,确保2015年全面完成。
(十)推进河涌生态修复整治。制订实施《东莞市内河涌生态修复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东莞市内河涌生态修复整治技术导则》,落实“属地管理”原则,由镇街为责任主体,全面推进中小河涌(即除东江及东莞运河、石马河、寒溪河等由市统筹整治的主河道之外,各镇街辖区内的陆地河流水体,包括用于防洪、排涝、排水、航运的天然河道、人工水道和渠道等)生态修复整治工程。各镇街每年要完成1条以上河涌的治理,争取利用3-5年的时间,全市内河涌基本消除黑臭现象,水质达到地表水Ⅴ类标准,部分水质达到Ⅳ类,基本实现水体生态恢复,成为市民滨水赏景、休闲的良好场所。
(十一)推进跨界河流污染治理。全面落实深莞惠三市一体化合作协议要求,加快石马河、茅洲河等跨界河流的综合治理工程,确保按进度要求完成任务,达到治理目标。加强与深圳市协调,切实加快推进观澜河、东宝河以及深圳平湖石马河新南村支流(即水贝河)、鹅公岭村支流等跨界河涌的污染治理;加强与惠州市协调,切实加快推进潼湖、沙河(博罗)等跨界河涌的污染治理。
(十二)加强海洋污染防治。建立海洋与渔业、环保部门共同推进海洋环境保护沟通合作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贯彻实施广东省碧海行动计划,加大入海口及其邻近海域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开展生态修复技术示范工程,加强黄唇鱼自然保护区建设,加大海域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力度。推进实施重点海域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制度,加强陆源污染排海项目、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全面减少排海污染。加强沿海地区非点源综合治理,推进水产养殖向生态养殖转变。大力加强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推进海洋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加强海洋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完善海洋灾害预警和应急体系。
四、全面加强大气环境污染防治
(一)持续推进电力行业整治。加强火电厂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全面建设独立的DCS(分布式控制系统)、取消烟气旁道或实施技术更新改造,确保综合脱硫率达90%以上,全面推进火电厂降氮脱硝工程,新建燃煤机组全部配套建设脱硝设施,脱硝率达80%以上。2012年底前,重点完成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脱硝工程改造。2013年底前,完成30万千瓦(不含)以下、12.5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脱硝工程改造;燃油机组优先选择改用燃气。2014年底前,仍在役的燃油机组必须完成脱硝设施改造,实现达标排放。
(二)强化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在市中心建成区及各镇中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以燃煤、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窑炉及导热油炉,要求使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轻质燃油等清洁能源或水煤浆、生物质成型燃料等低污染燃料。2012年底前,淘汰或改造(改燃清洁能源)全市范围4蒸吨/小时以下(含4蒸吨/小时)和使用8年以上的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2013年底前,单台35吨/小时以上、全厂总蒸吨数在50吨/小时以上大型锅炉企业,全厂窑炉生产能力在100吨/日以上大型窑炉企业,以及焚烧能力20吨/日以上焚烧炉类企业要完成降氮脱硝工程建设。20蒸吨/小时以上的锅炉要安装烟气在线监控装置(使用清洁能源除外),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推进黑烟囱视频监控网络建设,提高冒黑烟企业监管水平,全面强化冒黑烟企业整治。
(三)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建立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实施有机溶剂使用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控制登记报告制度,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重点监管名录企业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达标排放治理。加强对石化、化工及相关产品制造企业的全过程控制,推进清洁生产审核,严控工艺过程中逃逸性有机气体排放。加强对有机溶剂使用企业的排放管制,鼓励使用水性、低毒或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的有机溶剂,2012年底前企业使用的溶剂必须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全面完成全市所有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建立健全日常监管长效机制,确保工程发挥效益。加强对干洗行业管理,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溶剂,不再新增开启式干洗机。逐步实行产品卷标制度和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管理,倡导消费低挥发性有机物产品。
(四)加强陶瓷和玻璃行业废气污染治理。全面淘汰玻璃、陶瓷落后产能。所有保留的陶瓷生产企业、玻璃生产企业要全部安装高效除尘设备和脱硫设施,达到排放限值要求。对于不达标的企业要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后,安全生产、环保、能耗等仍不达标的企业,一律依法实施关闭或搬迁。
(五)提高机动车准入标准。全面实施“国Ⅳ”排放标准准入制度,对不符合相应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登记手续。加强外地车辆转入管理,对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以上的车辆,不予转入。
(六)强化在用车污染治理。落实强制检测/维护(I/M)制度、客运车半年检测制度、环保标志分级管理制度、黑烟车义务举报制度、机动车排污状况定期媒体通报制度等,建立健全机动车联合执法检查和联防联控工作机制,重点加强货运车、客运车等高排放车辆监管,建立客运车定期维护、更新机制,开展激光遥感检测,提高车辆检测率。
(七)加快黄标车更新淘汰。建立环保标志限行制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限制行驶时间、限制行驶车型等管制措施,建设限行区域电子自动抓拍系统,进一步促进“黄标车”提前淘汰。制订市内公交黄标公交车淘汰更新财政补助办法,鼓励和引导客运企业淘汰更新高排放客运车,推广使用电动、混合动力等清洁能源公交车。
(八)构建机动车排污监管信息网络体系。全面完成机动车排污检测管理信息网络工程建设,健全市环保、交警、交通等管理部门以及机动车检测机构三级联网监控机制,对检测过程由人工监管改为在线实时监管,进一步提升机动车排污监管信息化水平。
(九)加强扬尘监管。开展扬尘污染控制区的创建工作,2012年底前,扬尘污染控制区达到建成区面积的80%以上。建立健全余泥渣土清运及综合利用管理机制,落实施工工地围蔽,做到施工现场100%围挡,工地砂土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化,拆除工程100%洒水,出工地运输车辆100%冲净车轮车身且密闭无洒漏,暂不开发的场地100%绿化。同时,加强市区内裸露土地的绿化或铺装,落实路面保洁、洒水防尘制度,减少道路扬尘污染。
(十)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大力推广广场绿化、停车场绿化、护坡绿化、屋顶绿化、墙面和桥体绿化等立体绿化方式,见缝插绿,全城添绿,减轻大气污染,提高城市生态功能。
(十一)加强饮食服务业污染治理。饮食服务业全面配套安装油烟治理设施并使用清洁能源,加强运营维护管理,确保油烟、烟尘达标排放。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必须使用管道燃气、天然气和电等清洁能源。
(十二)加强露天焚烧废弃物污染控制。在全市范围内,禁止将废弃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及其他焚烧后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作为燃料使用,禁止焚烧秸杆、树叶、枯草、垃圾等。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机制,严厉打击露天焚烧行为。
(十三)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按照省的要求,落实好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淘汰工作,建立ODS生产、销售和使用数据库;严格控制可能产生ODS副产品的建设项目审批;责令ODS销售单位每年申报ODS销售、储存总量及来源、流向等信息,建立完善的申报登记制度;加强环境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ODS行为。
(十四)大力推广清洁能源。推行天然气、低硫柴油、液化石油气、电、水煤浆、生物质成型燃料等优质能源替代煤,实现优质能源供应和消费多元化。推进实施社会用煤总量控制管理,逐年减少用煤量,提高清洁能源利用比例。落实《东莞市域燃气专项规划修编(2007-2020年)》,加大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项目推进力度,逐步提高燃气管道气化率和清洁能源使用比例。到2020年,建成覆盖全市燃气管网“一张网”,燃气供应能力强、结构优、效率高,全市天然气居民用户数达300万户,居民天然气气化率达到88%。
(十五)提高企业能源利用率。建立重点耗能企业名录,深入推动实施重点耗能企业节能行动,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落实国家、省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健全节能激励机制、节能考核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鼓励、支持和帮助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提高节能能力,开展资源节约工作。对重点耗能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节能法律法规情况,加强执法监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六)大力推进集中供热。加快区域集中供热政策体系构建,制订相关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加快区域集中供热规划研究,科学布点,高效用能。积极研究现有发电企业、大型企业锅炉的余热利用方式,拓展供热范围。采取“试点先行、稳步推广”的办法,大力推动环保专业基地、工业聚集区等实行区域集中供热。
五、全面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一)稳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制订具体试点工作方案,规划设置一批试点社区或单位启动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工作,配套完善干湿垃圾收集和清运设施,鼓励市民对生活垃圾实施干湿分类,将餐厨垃圾与其它生活垃圾分离后分别投放,2011年底,实现试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率达80%以上。研究制定全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管理规定和分类收集技术指南,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的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铺开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并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体系、宣传推广和教育体系、奖励惩罚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公众参与体系。
(二)健全生活垃圾收运体系。按照分类、密闭、压缩的要求,升级改造全市现有生活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设施,逐步淘汰敞开式收集、中转和运输方式,推广压缩式收运方式,加强压缩式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与升级改造,新建32座生活垃圾转运站,增加转运能力4800吨/日,进一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能力和水平。到2015年底,实现全市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全部密闭化。
(三)大力推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开展《东莞市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建设规划》修编,完善城乡一体化的生活垃圾集中处理体系。加快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建设,2011年完成厚街、横沥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工程建设,增加处理规模2400吨/日。2012年,完成市区垃圾焚烧处理厂改造、增容工程建设,增加处理规模400吨/日。参照欧盟最新排放标准,加快推进麻涌、虎门、常平、清溪4座垃圾焚烧处理工程规划选址、项目立项、环评审批等工作,力争到2015年全面完成4项工程建设,新增处理规模4500吨/日。深入研究垃圾焚烧飞灰集中处理,争取2015年建成垃圾焚烧飞灰集中处理设施。
(四)推行垃圾填埋场关、停、改行动计划。全面清理运河沿线1公里范围内填埋场垃圾;整改全市简易生活垃圾填埋场,对废弃填埋场采取封场复绿、垃圾外运等改造措施,对需继续保留的填埋场,通过后续填埋作业规范化改造、建设垂直防渗工程、建设绿化防护带、建设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或实施沼气发电等措施进行整改。健全卫生保洁、垃圾清运等管理制度,加强垃圾运输车辆监管,坚决杜绝运输过程中出现滴、撒、漏现象,防止二次污染。规划新建厚街、谢岗、清溪3座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用于处理焚烧处理厂产生的炉渣等二次废弃物,并作为全市生活垃圾的应急处理备用场。
(五)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制订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办法,积极开展第三方监管试点,对已经市场化运作的垃圾处理项目,开展派驻监督员试点,强化监督核查。督促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完善管理规程,建立环保台账管理制度、设备维护管理制度和运行情况日记录制度,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运营效率,充分发挥设施效益。新建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必须采取成熟、先进的焚烧技术,配套污染治理设施,确保工艺参数和各类污染物排放符合环保要求;必须安装烟气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对燃烧温度等主要运行工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并在企业主要出入口附近等显著位置设立显示屏,向社会公示监测数据,自动监测系统必须与环保部门联网。
(六)积极推进垃圾源头减量。全力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5号)等文件精神,减少塑料垃圾和包装废弃物;推行“净菜进城”、“净菜上市”,减少市场垃圾;推进电子化办公,减少办公耗材使用,减少办公垃圾;在全社会大力提倡适度合理消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减少生活垃圾。到2015年,实现全市垃圾量比2010年减量20%的目标。
(七)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管理。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台账和申报登记制度,定期向环保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对发生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建立和完善全市固体废物动态管理台账和信息管理系统,实时掌握全市固体废物情况。
(八)加强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监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对需终止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要求必须对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对尚未处置的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九)大力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加强再生资源政策体系构建,制订实施废旧电子电器、建筑材料、民用家具、餐厨垃圾和一般工业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政策体系,更加有效地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编制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专项规划,制订实施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规范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监管;加快再生资源集中处理中心、回收站点等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促进全市再生资源健康发展;健全和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监督检查、名录管理、分级监管、自律承诺等制度,督促企业加强环境管理,落实污染防治要求。到2015年,全市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
(十)编制危险(严控)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规划。深入开展危险(严控)废物产生、利用、处置单位专项调查行动,摸清全市危险(严控)废物产生单位及利用、处置情况,建立国控、省控、市控监管重点源清单,实行分类管理和动态管理。编制实施全市危险(严控)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规划,为规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建立健全危险(严控)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机制,严格实行年度督查考核,全面提升管理水平。
(十一)规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积极推进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导和督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制订环境应急预案,加强环境风险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标识管理、转移联单制度,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健全产生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制订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的管理计划,并及时报市环保部门备案;建立日常监测制度,定期对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其中对二噁英排放情况每年至少监测一次;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2011年底前完成国控、省控监管重点源的规范化管理验收工作,2012年底前完成市控监管重点源的规范化管理验收工作,并持续推进规范化管理,对纳入监管重点源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年抽查率不低于30%。到2015年,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要达到90%以上。
(十二)规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管理。采取试点先行、逐步铺开的方式,指导和督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全面开展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转移联单制度,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和标识,完善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健全经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的管理计划,并及时报市环保部门备案;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对污染物排放进行定期监测,其中对排放二噁英情况,每年至少监测一次;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和经营情况报告制度。2011年底前完成4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2012年底前完成全市其他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工作,并不断加强日常监管。到2015年,全市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以上。同时,全面加强市外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备案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
(十三)强化医疗废物监管。落实《东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暂行规定》,健全医疗废物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和稽查核查制度,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管理职责,全面规范全市医疗废物管理体系。督促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建立运行处置台帐管理制度,全面记录运营管理情况、收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及时向市环保部门报告。
(十四)深入加强严控废物监管。继续实施严控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加强严控废物产生、转移和处理处置的过程监管。严格落实严控废物持证经营制度,严禁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严禁将严控废物提供给无证经营单位处理。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的做法,研究制订严控废物处理单位规范化管理标准和要求,健全和完善严控废物处理单位档案管理、台账管理、申报登记管理等制度,促进严控废物处理活动规范化。
(十五)推动危险(严控)废物处理处置体系建设。根据医疗废物产生量增加的处理需要,推动建设全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备用生产线,确保全市医疗垃圾100%集中处理处置,同时兼顾畜禽尸体处理需要。鼓励、支持本地危险(严控)废物处理处置单位做大做强,扩大经营规模和处理范围。探索建设造纸污泥处理示范工程,提高造纸污泥无害化处理水平。推动建设东莞市静脉产业园区,对废旧汽车拆解、废弃电子电器拆解、废塑料综合利用、危险(严控)废物处置等实行集中定点处理,同步设立技术研发区、资源再生交易区和实验室,引进国际、国内的先进科研机构,争取建设成为废弃资源相关利用技术的开发基地,并逐步实现技术输出。积极研究探索进口可利用废物实行定点集中贮存、转运管理,强化监管。
(十六)推进危险(严控)废物信息化管理。2012年底前完成全市危险(严控)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实现危险(严控)废物网上申报登记和转移管理。建立危险(严控)废物产生、利用、处置单位档案库,建设危险(严控)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辅助决策系统,提高危险(严控)废物信息化管理能力和水平。充分运用现代物联网技术,探索对危险(严控)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进行全过程电子跟踪监管,提高管理效率,防止非法倾倒。定期公开危险(严控)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利用和处置状况、监管情况等信息,保证公众知情权,促进舆论监督。
(十七)规范餐厨垃圾管理。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等文件要求,研究制订东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全面规范全市餐厨垃圾管理。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食用或销售,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
(十八)建立完善餐厨垃圾监管工作机制。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单位要建立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台账、联单和统计表,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并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进行备案。严格落实收运和处理持证经营制度,餐厨垃圾经营、处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和获得相关许可或备案。建立健全监管信息共享机制、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形成打击合力,实现餐厨垃圾全过程监管,不留隐患和死角。
(十九)完善餐厨垃圾处理设施。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倡导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以集体食堂和大中型餐饮单位为重点,大力推行安装油水隔离池、油水分离器等设施,实行潲水油、潲水分类回收。鼓励居民小区配套建设小型餐厨垃圾一体化处理设施,对居民餐厨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和集中处理。进一步探索适宜的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技术工艺路线及管理模式,规划建设餐厨垃圾示范处理工程,同步建立相应的收集、运输、处理体系。到2015年,争取形成300吨/日以上餐厨垃圾综合处理能力,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六、全面加强农村环境保护
(一)全面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快编制和完善我市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修订《东莞市畜禽养殖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依法划定禁养、限养区域和非禁养区,完善畜禽养殖业发展政策。新、改、扩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严格执行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等制度,确保达标排放。严肃查处私搭乱建畜禽养殖棚舍行为,禁止畜禽养殖场直接向河流、水体排放粪污。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禁养区养殖场清理工作。同时,大力推广沼气化处理等形式的生态养殖模式,建立激励扶持政策,提高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水平,力争2012年全市规模化养殖场废弃物资源利用率达到80%,2015年达到90%以上。
(二)大力推动农村生态创建工作。按照生态市建设要求,制订完善促进农村生态创建的政策、标准和规范体系,加强工作指导,大力推进宜居村(社区)、名村、生态村(社区)等生态示范创建工作,争取每年建成农村生态示范项目80个以上,为推动创建生态镇和生态市不断夯实基础。加强分类指导,率先建立一批不同类型的典型和模式,发挥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形成以点带面、全面发展的格局,推动农村环境质量和环境景观改善。
(三)推进农村土壤污染防治。2012年完成全市土壤污染现状调查,建立土壤环境质量数据库、土壤样品库和信息查询系统,数据库每5年更新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在污染严重的重点场地或敏感区域、农业种植区域等重点地区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确定土壤安全级别,制订重点地区土壤污染物优先控制清单。持续开展瓜果、蔬菜产地等农业种植区土壤环境加密监测,及时掌握土壤环境状况,监测数据每年修正一次。研究编制土壤污染修复技术指南,全面启动典型场地土壤污染生态修复试点工程,重点防范重金属污染、持久性有机物污染等土壤污染问题,积极探索土壤污染修复的有效途径和技术手段,并及时总结推广应用,争取2012年底前完成2-3处典型污染场地土壤修复试点。加大土壤环境监测设备配备,大力推动农村土壤污染监测点和土壤污染防治实验室建设,进一步推动土壤监测项目扩项工作,加强土壤污染修复科研项目申报和研究,切实提高土壤环境监测能力。
(四)全面做好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积极调整农药化肥使用结构,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指导农民科学施肥,减少农药、化肥的施用量。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新型有机肥料、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准施药等技术,采取有效的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对农药生产、销售、运输、存储、使用等环节的管理,严禁高毒、高残留农药销售使用。加强农作物秸秆、农村废旧地膜等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鼓励和推动发展生态农业、循环农业,推进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促进农业种植结构和布局优化调整。严格控制农产品地的污水灌溉,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五)加强农村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以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功能为重点,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的农村生态环境。加强荒山绿化、村庄绿化、道路绿化、河堤绿化、农田保护林建设和湿地恢复工程建设,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开展农村内河涌污染整治、水土保护、水生态修复,逐步改善农村水系水环境质量,恢复水体生态功能。进一步完善农村供排水等水利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地区防洪排涝能力。严格实施农地用途管制,依法划定和指导基本农田保护,切实保护耕地。加强农村地质灾害点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加强农村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监管,督促做好废弃采石场等场地生态恢复治理。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对生态环境和农产品安全具有不可恢复的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七、全面加强环境安全保障
(一)强化重点源风险防控。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建立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体系,提升企业环境自律水平。持续开展环境安全检查,重点排查饮用水源保护区、沿江沿河和人口密集区的石油、化工等企业,深化铅蓄电池行业整治,消除环境安全隐患。深入开展环保执法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污染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行政等手段,督促提高生产工艺,加强治污设施建设,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二)保障辐射环境安全。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使用、销售和进出口的安全许可和监督,实行放射源终生编码制度,建设放射源在线监控系统,建立放射源数据库,实现对污染源全过程的动态监督管理,确保放射性废物安全收贮率达到100%。强化电磁辐射申报登记、环境影响评价和污染防治等工作,优化、规范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和布局,限期解决已建成项目存在的电磁辐射环境问题,着力加强高压线路、电信基站、广播电视发射台的审批与监管。大力加强核与辐射监测能力建设,健全核与辐射监测预警体系。积极研究探索光辐射污染的防护与管理。
(三)加强环境风险应急管理。制定环境风险评估规范,完善环境风险防范相关技术政策、标准、工程建设规范,把环境风险纳入环境管理体系,探索建立环境与健康风险管理制度。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建立企业、部门预案报备制度,健全环境污染事故预警体系。加强环境污染事故预警和应急能力建设,建设市环境应急指挥平台,按照国家环境应急标准化建设要求,健全机构,充实人员,配置环境应急装备。
八、建立健全工作保障机制
(一)健全环保综合决策机制。充分发挥市环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作用,由市领导为召集人,不定期召集环保、监察、发改、经信、水务、农业、财政、林业、住建、海洋与渔业、交通、规划、工商、综合执法、城管、国土、安监、质监、消防、气象、海事、教育、卫生、公安、供销联社等部门,协调、研究、解决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和全局性环保问题,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构建全市环保“一盘棋”工作格局,确保全市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建立健全环保考核机制。强化对环保各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考核,把主要任务和目标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和环保责任考核,分年度对分解落实的各项任务和目标进行考核。强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严格落实污染减排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建立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决策失误、未正确履行职责、监管工作不到位等问题,造成人民群众利益受到侵害、生态破坏严重、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创新环保管理工作制度。研究探索垃圾焚烧厂等群众关注的敏感污染源派员驻厂监管制度;研究建立重点企业环保设施建设监理制度,对重大环保工程监督延伸到设计和建设阶段;研究探索建立企业环保征信体系,对工业污染源实行信用评价管理;研究探索企业环保行政辅导制度,对问题企业实施专家参与的行政辅导整改;研究完善排污企业环保申报管理制度、环保台帐专业化建帐制度、企业环保定期培训制度,落实企业环保责任,推动环保管理精细化。同时,推进环保在线监控(监测)系统第三方专业化委托运营管理,推进污染源信息化管理系统、移动执法系统建设,全面提升环保管理技术水平。
(四)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逐步加大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要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区域环境整治,有条件的镇街要建立环保专项资金,专项用于环境治理。同时,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资金参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逐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五)深化区域环保合作。坚持“联防联治,资源共享,设施共用,合作互惠”的原则和深莞惠环保一体化要求,建立完善深莞惠环保合作联席会议制度,做好环保规划的衔接,加强跨区域环境应急预警联动,加强重大项目环评审批协调,集中解决跨界河流污染治理、危险废物集中处理等突出环境问题。搭建跨区域环境监测一体化、环境监察执法统一化、环境预警应急响应联动化和环境信息共享化的监管一体化平台,共同培育一体化环保产业市场。
(六)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推动实施“环境公民”培育工程,以加强社会环境宣传教育为手段,培育提升全体市民的环保素养。通过广播、新闻、网络、报纸等多种载体,畅通环境信息公开渠道,全面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保障社会知情权和监督权。建设环境教育基地,设立公众参观日,引导、鼓励和支持全民参与环境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
|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宜居生态城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宜居生态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宜居生态
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加强环境保护是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幸福东莞的内在要求;是坚持执政为民、提高执政能力的实际行动;是维护群众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加强环境保护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实现更好更快地发展;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道德素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生活质量,营造幸福氛围,为子孙后代留下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推进宜居生态城市建设,结合贯彻落实《东莞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具体要求,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实施绿色发展战略,以“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为核心任务,以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为目标,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以环境管理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持续推进污染减排、环境治理、执法监管等工作,推动发展循环经济和构建绿色产业体系建设,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坚实的环境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基本完成全市内河涌的整治和生态修复,恢复水质功能目标;全市大气环境明显改善,酸雨频率大幅减少,城市灰霾得到有效控制;全市固体废物处理体系完善,垃圾分类成为社会共识和自觉行动。主要污染物排放继续有效控制,环境综合整治取得明显成效,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全市生态环境显著优化,山、水、林、城融于一体,城市疏密有度、舒适美丽、雅致整洁,基本达到国家生态市要求,全面实现建设“宜居生态城市”的目标。
二、强化环境调控促进转型升级作用
(一)优化环境区划管理。进一步强化主体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和国土规划的约束作用,对不同主体功能区实行不同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环境标准,合理引导产业发展和布局调整。编制实施《东莞市环境功能区划》,明确全市陆地、海域的环境约束指标,作为环保审批基础,实行分区控制管理,防止工业、商业、居住混建,有序引导布局调整。
(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定期发布淘汰、限制落后生产能力、工艺的目录,大力推进造纸、纺织印染、制革、电镀、电力、建材、石化、玻璃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对“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行业实行更严格的排放标准,逐步完善重污染行业环境准入标准体系,提高环保准入门槛,引导重污染行业有序退出。
(三)推动产业布局调整。全面建成麻涌、中堂、虎门、长安、沙田、大朗、常平等7个环保专业基地,引导全市电镀、漂染、洗水、印花等产业配套污染项目和制革、造纸等重污染项目入园建设生产,实施集中管理、集中排放、集中治理,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提升产业水平。
(四)严格总量前置审核。建立完善建设项目总量前置审核制度,对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实施严格的总量前置审核,对未完成减排目标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建立建设项目与污染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审批机制,实行污染物“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对未取得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的项目,一律不予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
(五)健全规划环评体系。发挥规划的产业引导、聚集和约束作用,建立多部门参与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机制,完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机制,将环境功能区划、总量控制、环境容量、环境风险评估作为区域和产业发展的决策依据,合理调控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
(六)大力推进清洁生产。把清洁生产作为企业环保审批、环保验收、污染物减排量核算的重要因素,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对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者超总量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制订完善相关奖励政策,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
三、全面加强水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一)编制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2012年完成东江与水库联网工程水库的水源保护区区划,2015年完成全市重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全面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标识设置和隔离围网工程建设;修订完善《东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规定》,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实施重点控制、重点整治,确保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保持100%。
(二)加强东江水源保护。全面加强东江沿线闸口管理,严格控制向东江排污;加强石马河调污工程管理,有效控制泄洪排污影响;加强东江沿线企业、码头、堆放场管理,对违反规定的一律予以清拆。重点解决好石龙、石碣、高埗等镇生活污水处理问题,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和排放标准,对石碣中心涌、中堂水道等主要河涌进行全面整治,切实减少对东江的污染影响。
(三)加强水库保护和污染治理。2012年,完成同沙水库污染综合治理工程。进一步总结经验,全面启动江库联网水库污染综合整治工程,争取在2015年完成,达到水质功能目标。
(四)健全水源安全保障体系。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日常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环境风险源排查,建立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定期发布饮用水源地水质信息。完善饮用水源水质自动监测体系,扩大桥头、樟村水质自动监测站监测项目,实行24小时实时监控和预警分析,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建立覆盖全市的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二次供水的水质监测网络,建立统一的水质督察体系,推行城乡供水水质公报制度。重点加强危险品运输环境安全管理,建立完善危险品运输车辆、船舶卫星定位系统,实行危险品运输路线申报管理和全程跟踪制度,切实消除危险品运输对水源的安全隐患。
(五)加强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管理。全面加强已建成污水处理工程运行管理,进一步完善中控室、化验室、在线监控系统的规范化建设,全面落实资质管理、持证上岗、定期化验、定期监测、运行台帐等管理制度,确保稳定达标排放。通过技术改造和强化运营管理,提升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效果,提高生活源氨氮等污染物去除效率。完成市区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工程。妥善研究樟村水质净化厂处置工作。开展《东莞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规划》修编,根据修编情况,加快启动污水处理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争取在2015年,完成石马河流域16座污水处理厂的扩建和升级改造。
(六)加强污水截污工程建设管理。2012年,全面完成污水处理厂配套截污主干管网建设,建立健全“责任明晰、管理到位”的管网维护机制。各镇街完成截污次支管网规划,根据 “属地管理、先急后缓、分步实施”的原则,全面加快截污次支管网工程建设,到2015年,基本完成石马河流域、中南部山丘区的截污次支管网工程,新建管网1037公里,其他镇街次支管网工程完成率要达到50%以上。
(七)加快推进污泥集中处理。全面规范市污泥处置中心黄江项目的运营管理,落实《东莞市污泥集中处置管理暂行规定》,健全污泥集中收集、运输、处置体系。加快推进市污泥处置中心西部项目建设,基本建成城乡一体化污泥处理体系,到2012年底,实现全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90%以上,2015年底达到100%。
(八)推进中水利用工程建设。2012年,建成麻涌环保专业基地电镀废水和印染废水再生利用示范工程。2015年,完成市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净化处理工程及中水回用系统工程等示范工程建设。引导、推动全市污水再生利用设施项目建设,提高中水利用水平,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九)推进东莞运河整治。全面落实《东莞市运河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东府办〔2007〕132号)、《东莞运河污水净化工程建设实施方案》(东府办〔2007〕133号)、《东莞市运河综合整治清淤、活源工作实施方案》(东府办〔2007〕134号)、《东莞市运河沿线面源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东府办〔2007〕135号)、《东莞市东引运河路堤及景观工程建设实施方案》(东府办〔2007〕136号)、《东莞生态园水系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东府办〔2007〕137号)(简称东莞运河整治“1+5”方案),按照市统筹、镇街配合的工作原则,加快推进东莞运河A、B、C、D四段工程和生态园水系工程建设,确保2015年全面完成。
(十)推进河涌生态修复整治。制订实施《东莞市内河涌生态修复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东莞市内河涌生态修复整治技术导则》,落实“属地管理”原则,由镇街为责任主体,全面推进中小河涌(即除东江及东莞运河、石马河、寒溪河等由市统筹整治的主河道之外,各镇街辖区内的陆地河流水体,包括用于防洪、排涝、排水、航运的天然河道、人工水道和渠道等)生态修复整治工程。各镇街每年要完成1条以上河涌的治理,争取利用3-5年的时间,全市内河涌基本消除黑臭现象,水质达到地表水Ⅴ类标准,部分水质达到Ⅳ类,基本实现水体生态恢复,成为市民滨水赏景、休闲的良好场所。
(十一)推进跨界河流污染治理。全面落实深莞惠三市一体化合作协议要求,加快石马河、茅洲河等跨界河流的综合治理工程,确保按进度要求完成任务,达到治理目标。加强与深圳市协调,切实加快推进观澜河、东宝河以及深圳平湖石马河新南村支流(即水贝河)、鹅公岭村支流等跨界河涌的污染治理;加强与惠州市协调,切实加快推进潼湖、沙河(博罗)等跨界河涌的污染治理。
(十二)加强海洋污染防治。建立海洋与渔业、环保部门共同推进海洋环境保护沟通合作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贯彻实施广东省碧海行动计划,加大入海口及其邻近海域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开展生态修复技术示范工程,加强黄唇鱼自然保护区建设,加大海域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力度。推进实施重点海域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制度,加强陆源污染排海项目、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全面减少排海污染。加强沿海地区非点源综合治理,推进水产养殖向生态养殖转变。大力加强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推进海洋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加强海洋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完善海洋灾害预警和应急体系。
四、全面加强大气环境污染防治
(一)持续推进电力行业整治。加强火电厂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全面建设独立的DCS(分布式控制系统)、取消烟气旁道或实施技术更新改造,确保综合脱硫率达90%以上,全面推进火电厂降氮脱硝工程,新建燃煤机组全部配套建设脱硝设施,脱硝率达80%以上。2012年底前,重点完成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脱硝工程改造。2013年底前,完成30万千瓦(不含)以下、12.5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脱硝工程改造;燃油机组优先选择改用燃气。2014年底前,仍在役的燃油机组必须完成脱硝设施改造,实现达标排放。
(二)强化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在市中心建成区及各镇中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以燃煤、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窑炉及导热油炉,要求使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轻质燃油等清洁能源或水煤浆、生物质成型燃料等低污染燃料。2012年底前,淘汰或改造(改燃清洁能源)全市范围4蒸吨/小时以下(含4蒸吨/小时)和使用8年以上的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2013年底前,单台35吨/小时以上、全厂总蒸吨数在50吨/小时以上大型锅炉企业,全厂窑炉生产能力在100吨/日以上大型窑炉企业,以及焚烧能力20吨/日以上焚烧炉类企业要完成降氮脱硝工程建设。20蒸吨/小时以上的锅炉要安装烟气在线监控装置(使用清洁能源除外),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推进黑烟囱视频监控网络建设,提高冒黑烟企业监管水平,全面强化冒黑烟企业整治。
(三)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建立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实施有机溶剂使用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控制登记报告制度,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重点监管名录企业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达标排放治理。加强对石化、化工及相关产品制造企业的全过程控制,推进清洁生产审核,严控工艺过程中逃逸性有机气体排放。加强对有机溶剂使用企业的排放管制,鼓励使用水性、低毒或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的有机溶剂,2012年底前企业使用的溶剂必须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全面完成全市所有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建立健全日常监管长效机制,确保工程发挥效益。加强对干洗行业管理,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溶剂,不再新增开启式干洗机。逐步实行产品卷标制度和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管理,倡导消费低挥发性有机物产品。
(四)加强陶瓷和玻璃行业废气污染治理。全面淘汰玻璃、陶瓷落后产能。所有保留的陶瓷生产企业、玻璃生产企业要全部安装高效除尘设备和脱硫设施,达到排放限值要求。对于不达标的企业要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后,安全生产、环保、能耗等仍不达标的企业,一律依法实施关闭或搬迁。
(五)提高机动车准入标准。全面实施“国Ⅳ”排放标准准入制度,对不符合相应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登记手续。加强外地车辆转入管理,对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以上的车辆,不予转入。
(六)强化在用车污染治理。落实强制检测/维护(I/M)制度、客运车半年检测制度、环保标志分级管理制度、黑烟车义务举报制度、机动车排污状况定期媒体通报制度等,建立健全机动车联合执法检查和联防联控工作机制,重点加强货运车、客运车等高排放车辆监管,建立客运车定期维护、更新机制,开展激光遥感检测,提高车辆检测率。
(七)加快黄标车更新淘汰。建立环保标志限行制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限制行驶时间、限制行驶车型等管制措施,建设限行区域电子自动抓拍系统,进一步促进“黄标车”提前淘汰。制订市内公交黄标公交车淘汰更新财政补助办法,鼓励和引导客运企业淘汰更新高排放客运车,推广使用电动、混合动力等清洁能源公交车。
(八)构建机动车排污监管信息网络体系。全面完成机动车排污检测管理信息网络工程建设,健全市环保、交警、交通等管理部门以及机动车检测机构三级联网监控机制,对检测过程由人工监管改为在线实时监管,进一步提升机动车排污监管信息化水平。
(九)加强扬尘监管。开展扬尘污染控制区的创建工作,2012年底前,扬尘污染控制区达到建成区面积的80%以上。建立健全余泥渣土清运及综合利用管理机制,落实施工工地围蔽,做到施工现场100%围挡,工地砂土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化,拆除工程100%洒水,出工地运输车辆100%冲净车轮车身且密闭无洒漏,暂不开发的场地100%绿化。同时,加强市区内裸露土地的绿化或铺装,落实路面保洁、洒水防尘制度,减少道路扬尘污染。
(十)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大力推广广场绿化、停车场绿化、护坡绿化、屋顶绿化、墙面和桥体绿化等立体绿化方式,见缝插绿,全城添绿,减轻大气污染,提高城市生态功能。
(十一)加强饮食服务业污染治理。饮食服务业全面配套安装油烟治理设施并使用清洁能源,加强运营维护管理,确保油烟、烟尘达标排放。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必须使用管道燃气、天然气和电等清洁能源。
(十二)加强露天焚烧废弃物污染控制。在全市范围内,禁止将废弃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及其他焚烧后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作为燃料使用,禁止焚烧秸杆、树叶、枯草、垃圾等。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机制,严厉打击露天焚烧行为。
(十三)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按照省的要求,落实好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淘汰工作,建立ODS生产、销售和使用数据库;严格控制可能产生ODS副产品的建设项目审批;责令ODS销售单位每年申报ODS销售、储存总量及来源、流向等信息,建立完善的申报登记制度;加强环境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ODS行为。
(十四)大力推广清洁能源。推行天然气、低硫柴油、液化石油气、电、水煤浆、生物质成型燃料等优质能源替代煤,实现优质能源供应和消费多元化。推进实施社会用煤总量控制管理,逐年减少用煤量,提高清洁能源利用比例。落实《东莞市域燃气专项规划修编(2007-2020年)》,加大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项目推进力度,逐步提高燃气管道气化率和清洁能源使用比例。到2020年,建成覆盖全市燃气管网“一张网”,燃气供应能力强、结构优、效率高,全市天然气居民用户数达300万户,居民天然气气化率达到88%。
(十五)提高企业能源利用率。建立重点耗能企业名录,深入推动实施重点耗能企业节能行动,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落实国家、省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健全节能激励机制、节能考核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鼓励、支持和帮助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提高节能能力,开展资源节约工作。对重点耗能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节能法律法规情况,加强执法监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六)大力推进集中供热。加快区域集中供热政策体系构建,制订相关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加快区域集中供热规划研究,科学布点,高效用能。积极研究现有发电企业、大型企业锅炉的余热利用方式,拓展供热范围。采取“试点先行、稳步推广”的办法,大力推动环保专业基地、工业聚集区等实行区域集中供热。
五、全面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一)稳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制订具体试点工作方案,规划设置一批试点社区或单位启动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工作,配套完善干湿垃圾收集和清运设施,鼓励市民对生活垃圾实施干湿分类,将餐厨垃圾与其它生活垃圾分离后分别投放,2011年底,实现试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率达80%以上。研究制定全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管理规定和分类收集技术指南,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的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铺开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并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体系、宣传推广和教育体系、奖励惩罚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公众参与体系。
(二)健全生活垃圾收运体系。按照分类、密闭、压缩的要求,升级改造全市现有生活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设施,逐步淘汰敞开式收集、中转和运输方式,推广压缩式收运方式,加强压缩式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与升级改造,新建32座生活垃圾转运站,增加转运能力4800吨/日,进一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能力和水平。到2015年底,实现全市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全部密闭化。
(三)大力推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开展《东莞市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建设规划》修编,完善城乡一体化的生活垃圾集中处理体系。加快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建设,2011年完成厚街、横沥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工程建设,增加处理规模2400吨/日。2012年,完成市区垃圾焚烧处理厂改造、增容工程建设,增加处理规模400吨/日。参照欧盟最新排放标准,加快推进麻涌、虎门、常平、清溪4座垃圾焚烧处理工程规划选址、项目立项、环评审批等工作,力争到2015年全面完成4项工程建设,新增处理规模4500吨/日。深入研究垃圾焚烧飞灰集中处理,争取2015年建成垃圾焚烧飞灰集中处理设施。
(四)推行垃圾填埋场关、停、改行动计划。全面清理运河沿线1公里范围内填埋场垃圾;整改全市简易生活垃圾填埋场,对废弃填埋场采取封场复绿、垃圾外运等改造措施,对需继续保留的填埋场,通过后续填埋作业规范化改造、建设垂直防渗工程、建设绿化防护带、建设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或实施沼气发电等措施进行整改。健全卫生保洁、垃圾清运等管理制度,加强垃圾运输车辆监管,坚决杜绝运输过程中出现滴、撒、漏现象,防止二次污染。规划新建厚街、谢岗、清溪3座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用于处理焚烧处理厂产生的炉渣等二次废弃物,并作为全市生活垃圾的应急处理备用场。
(五)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制订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办法,积极开展第三方监管试点,对已经市场化运作的垃圾处理项目,开展派驻监督员试点,强化监督核查。督促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完善管理规程,建立环保台账管理制度、设备维护管理制度和运行情况日记录制度,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运营效率,充分发挥设施效益。新建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必须采取成熟、先进的焚烧技术,配套污染治理设施,确保工艺参数和各类污染物排放符合环保要求;必须安装烟气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对燃烧温度等主要运行工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并在企业主要出入口附近等显著位置设立显示屏,向社会公示监测数据,自动监测系统必须与环保部门联网。
(六)积极推进垃圾源头减量。全力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5号)等文件精神,减少塑料垃圾和包装废弃物;推行“净菜进城”、“净菜上市”,减少市场垃圾;推进电子化办公,减少办公耗材使用,减少办公垃圾;在全社会大力提倡适度合理消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减少生活垃圾。到2015年,实现全市垃圾量比2010年减量20%的目标。
(七)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管理。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台账和申报登记制度,定期向环保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对发生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建立和完善全市固体废物动态管理台账和信息管理系统,实时掌握全市固体废物情况。
(八)加强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监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对需终止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要求必须对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对尚未处置的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九)大力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加强再生资源政策体系构建,制订实施废旧电子电器、建筑材料、民用家具、餐厨垃圾和一般工业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政策体系,更加有效地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编制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专项规划,制订实施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规范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监管;加快再生资源集中处理中心、回收站点等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促进全市再生资源健康发展;健全和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监督检查、名录管理、分级监管、自律承诺等制度,督促企业加强环境管理,落实污染防治要求。到2015年,全市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
(十)编制危险(严控)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规划。深入开展危险(严控)废物产生、利用、处置单位专项调查行动,摸清全市危险(严控)废物产生单位及利用、处置情况,建立国控、省控、市控监管重点源清单,实行分类管理和动态管理。编制实施全市危险(严控)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规划,为规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建立健全危险(严控)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机制,严格实行年度督查考核,全面提升管理水平。
(十一)规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积极推进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导和督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制订环境应急预案,加强环境风险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标识管理、转移联单制度,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健全产生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制订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的管理计划,并及时报市环保部门备案;建立日常监测制度,定期对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其中对二噁英排放情况每年至少监测一次;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2011年底前完成国控、省控监管重点源的规范化管理验收工作,2012年底前完成市控监管重点源的规范化管理验收工作,并持续推进规范化管理,对纳入监管重点源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年抽查率不低于30%。到2015年,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要达到90%以上。
(十二)规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管理。采取试点先行、逐步铺开的方式,指导和督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全面开展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转移联单制度,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和标识,完善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健全经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的管理计划,并及时报市环保部门备案;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对污染物排放进行定期监测,其中对排放二噁英情况,每年至少监测一次;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和经营情况报告制度。2011年底前完成4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2012年底前完成全市其他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工作,并不断加强日常监管。到2015年,全市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以上。同时,全面加强市外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备案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
(十三)强化医疗废物监管。落实《东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暂行规定》,健全医疗废物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和稽查核查制度,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管理职责,全面规范全市医疗废物管理体系。督促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建立运行处置台帐管理制度,全面记录运营管理情况、收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及时向市环保部门报告。
(十四)深入加强严控废物监管。继续实施严控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加强严控废物产生、转移和处理处置的过程监管。严格落实严控废物持证经营制度,严禁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严禁将严控废物提供给无证经营单位处理。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的做法,研究制订严控废物处理单位规范化管理标准和要求,健全和完善严控废物处理单位档案管理、台账管理、申报登记管理等制度,促进严控废物处理活动规范化。
(十五)推动危险(严控)废物处理处置体系建设。根据医疗废物产生量增加的处理需要,推动建设全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备用生产线,确保全市医疗垃圾100%集中处理处置,同时兼顾畜禽尸体处理需要。鼓励、支持本地危险(严控)废物处理处置单位做大做强,扩大经营规模和处理范围。探索建设造纸污泥处理示范工程,提高造纸污泥无害化处理水平。推动建设东莞市静脉产业园区,对废旧汽车拆解、废弃电子电器拆解、废塑料综合利用、危险(严控)废物处置等实行集中定点处理,同步设立技术研发区、资源再生交易区和实验室,引进国际、国内的先进科研机构,争取建设成为废弃资源相关利用技术的开发基地,并逐步实现技术输出。积极研究探索进口可利用废物实行定点集中贮存、转运管理,强化监管。
(十六)推进危险(严控)废物信息化管理。2012年底前完成全市危险(严控)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实现危险(严控)废物网上申报登记和转移管理。建立危险(严控)废物产生、利用、处置单位档案库,建设危险(严控)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辅助决策系统,提高危险(严控)废物信息化管理能力和水平。充分运用现代物联网技术,探索对危险(严控)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进行全过程电子跟踪监管,提高管理效率,防止非法倾倒。定期公开危险(严控)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利用和处置状况、监管情况等信息,保证公众知情权,促进舆论监督。
(十七)规范餐厨垃圾管理。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等文件要求,研究制订东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全面规范全市餐厨垃圾管理。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食用或销售,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
(十八)建立完善餐厨垃圾监管工作机制。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单位要建立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台账、联单和统计表,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并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进行备案。严格落实收运和处理持证经营制度,餐厨垃圾经营、处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和获得相关许可或备案。建立健全监管信息共享机制、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形成打击合力,实现餐厨垃圾全过程监管,不留隐患和死角。
(十九)完善餐厨垃圾处理设施。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倡导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以集体食堂和大中型餐饮单位为重点,大力推行安装油水隔离池、油水分离器等设施,实行潲水油、潲水分类回收。鼓励居民小区配套建设小型餐厨垃圾一体化处理设施,对居民餐厨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和集中处理。进一步探索适宜的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技术工艺路线及管理模式,规划建设餐厨垃圾示范处理工程,同步建立相应的收集、运输、处理体系。到2015年,争取形成300吨/日以上餐厨垃圾综合处理能力,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六、全面加强农村环境保护
(一)全面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快编制和完善我市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修订《东莞市畜禽养殖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依法划定禁养、限养区域和非禁养区,完善畜禽养殖业发展政策。新、改、扩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严格执行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等制度,确保达标排放。严肃查处私搭乱建畜禽养殖棚舍行为,禁止畜禽养殖场直接向河流、水体排放粪污。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禁养区养殖场清理工作。同时,大力推广沼气化处理等形式的生态养殖模式,建立激励扶持政策,提高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水平,力争2012年全市规模化养殖场废弃物资源利用率达到80%,2015年达到90%以上。
(二)大力推动农村生态创建工作。按照生态市建设要求,制订完善促进农村生态创建的政策、标准和规范体系,加强工作指导,大力推进宜居村(社区)、名村、生态村(社区)等生态示范创建工作,争取每年建成农村生态示范项目80个以上,为推动创建生态镇和生态市不断夯实基础。加强分类指导,率先建立一批不同类型的典型和模式,发挥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形成以点带面、全面发展的格局,推动农村环境质量和环境景观改善。
(三)推进农村土壤污染防治。2012年完成全市土壤污染现状调查,建立土壤环境质量数据库、土壤样品库和信息查询系统,数据库每5年更新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在污染严重的重点场地或敏感区域、农业种植区域等重点地区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确定土壤安全级别,制订重点地区土壤污染物优先控制清单。持续开展瓜果、蔬菜产地等农业种植区土壤环境加密监测,及时掌握土壤环境状况,监测数据每年修正一次。研究编制土壤污染修复技术指南,全面启动典型场地土壤污染生态修复试点工程,重点防范重金属污染、持久性有机物污染等土壤污染问题,积极探索土壤污染修复的有效途径和技术手段,并及时总结推广应用,争取2012年底前完成2-3处典型污染场地土壤修复试点。加大土壤环境监测设备配备,大力推动农村土壤污染监测点和土壤污染防治实验室建设,进一步推动土壤监测项目扩项工作,加强土壤污染修复科研项目申报和研究,切实提高土壤环境监测能力。
(四)全面做好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积极调整农药化肥使用结构,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指导农民科学施肥,减少农药、化肥的施用量。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新型有机肥料、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准施药等技术,采取有效的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对农药生产、销售、运输、存储、使用等环节的管理,严禁高毒、高残留农药销售使用。加强农作物秸秆、农村废旧地膜等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鼓励和推动发展生态农业、循环农业,推进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促进农业种植结构和布局优化调整。严格控制农产品地的污水灌溉,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五)加强农村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以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功能为重点,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的农村生态环境。加强荒山绿化、村庄绿化、道路绿化、河堤绿化、农田保护林建设和湿地恢复工程建设,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开展农村内河涌污染整治、水土保护、水生态修复,逐步改善农村水系水环境质量,恢复水体生态功能。进一步完善农村供排水等水利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地区防洪排涝能力。严格实施农地用途管制,依法划定和指导基本农田保护,切实保护耕地。加强农村地质灾害点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加强农村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监管,督促做好废弃采石场等场地生态恢复治理。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对生态环境和农产品安全具有不可恢复的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七、全面加强环境安全保障
(一)强化重点源风险防控。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建立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体系,提升企业环境自律水平。持续开展环境安全检查,重点排查饮用水源保护区、沿江沿河和人口密集区的石油、化工等企业,深化铅蓄电池行业整治,消除环境安全隐患。深入开展环保执法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污染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行政等手段,督促提高生产工艺,加强治污设施建设,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二)保障辐射环境安全。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使用、销售和进出口的安全许可和监督,实行放射源终生编码制度,建设放射源在线监控系统,建立放射源数据库,实现对污染源全过程的动态监督管理,确保放射性废物安全收贮率达到100%。强化电磁辐射申报登记、环境影响评价和污染防治等工作,优化、规范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和布局,限期解决已建成项目存在的电磁辐射环境问题,着力加强高压线路、电信基站、广播电视发射台的审批与监管。大力加强核与辐射监测能力建设,健全核与辐射监测预警体系。积极研究探索光辐射污染的防护与管理。
(三)加强环境风险应急管理。制定环境风险评估规范,完善环境风险防范相关技术政策、标准、工程建设规范,把环境风险纳入环境管理体系,探索建立环境与健康风险管理制度。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建立企业、部门预案报备制度,健全环境污染事故预警体系。加强环境污染事故预警和应急能力建设,建设市环境应急指挥平台,按照国家环境应急标准化建设要求,健全机构,充实人员,配置环境应急装备。
八、建立健全工作保障机制
(一)健全环保综合决策机制。充分发挥市环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作用,由市领导为召集人,不定期召集环保、监察、发改、经信、水务、农业、财政、林业、住建、海洋与渔业、交通、规划、工商、综合执法、城管、国土、安监、质监、消防、气象、海事、教育、卫生、公安、供销联社等部门,协调、研究、解决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和全局性环保问题,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构建全市环保“一盘棋”工作格局,确保全市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建立健全环保考核机制。强化对环保各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考核,把主要任务和目标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和环保责任考核,分年度对分解落实的各项任务和目标进行考核。强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严格落实污染减排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建立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决策失误、未正确履行职责、监管工作不到位等问题,造成人民群众利益受到侵害、生态破坏严重、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创新环保管理工作制度。研究探索垃圾焚烧厂等群众关注的敏感污染源派员驻厂监管制度;研究建立重点企业环保设施建设监理制度,对重大环保工程监督延伸到设计和建设阶段;研究探索建立企业环保征信体系,对工业污染源实行信用评价管理;研究探索企业环保行政辅导制度,对问题企业实施专家参与的行政辅导整改;研究完善排污企业环保申报管理制度、环保台帐专业化建帐制度、企业环保定期培训制度,落实企业环保责任,推动环保管理精细化。同时,推进环保在线监控(监测)系统第三方专业化委托运营管理,推进污染源信息化管理系统、移动执法系统建设,全面提升环保管理技术水平。
(四)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逐步加大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要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区域环境整治,有条件的镇街要建立环保专项资金,专项用于环境治理。同时,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资金参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逐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五)深化区域环保合作。坚持“联防联治,资源共享,设施共用,合作互惠”的原则和深莞惠环保一体化要求,建立完善深莞惠环保合作联席会议制度,做好环保规划的衔接,加强跨区域环境应急预警联动,加强重大项目环评审批协调,集中解决跨界河流污染治理、危险废物集中处理等突出环境问题。搭建跨区域环境监测一体化、环境监察执法统一化、环境预警应急响应联动化和环境信息共享化的监管一体化平台,共同培育一体化环保产业市场。
(六)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推动实施“环境公民”培育工程,以加强社会环境宣传教育为手段,培育提升全体市民的环保素养。通过广播、新闻、网络、报纸等多种载体,畅通环境信息公开渠道,全面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保障社会知情权和监督权。建设环境教育基地,设立公众参观日,引导、鼓励和支持全民参与环境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
| 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优抚对象乘坐城市公共汽车优待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重点优抚对象乘坐城市公共汽车优待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东莞市重点优抚对象乘坐城市公共汽车优待实施方案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重点优抚对象的关爱,市委、市政府决定对我市重点优抚对象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实行优待。结合我市实际,并参照我市老年人乘车优待的做法,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 优待对象
未达到老年人乘车优待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且在我市已领取定期定量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等重点优抚对象,列入优待范围。重点优抚对象同时是学生或残疾人身份的,只能以一种身份享受相应的乘车优待。
二、优待方式
优待对象凭《东莞市优抚对象乘车卡》(以下简称《乘车卡》)免费乘坐东莞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属下跨镇公共汽车、城巴、小巴和镇内公共汽车。
三、经费安排
市、镇财政部门根据IC卡电子结算系统统计优待对象实际乘车次数,按票价款70%补贴给公交企业,余下30%由公交企业负担。其中,市财政负责补贴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属下跨镇公共汽车、城巴和小巴;镇财政负责补贴镇内公共汽车。未使用IC卡乘车系统的镇公汽,由属地镇财政根据实际情况核定每辆公交车应补贴的金额,定额补贴给镇内公共汽车公司。
四、办理程序
(一)申领流程。优待对象先到户口所在地的镇街社会事务办(局)提出申请;镇街社会事务办(局)和市民政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批;《乘车卡》制作好后,由镇街社会事务办(局)将《乘车卡》派发给优待对象。
(二)提交材料。优待对象申请办理《乘车卡》需提交如下材料:1.《身份证》、《户口本》和《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的复印件(原件交镇街社会事务办(局)核对)。2.数码相片1张及其电子文档(按第二代身份证数码相片规格: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白色背景、无边框相片)。
各镇街社会事务办(局)于2011年10月20日前将申领对象的相关材料报市民政局审批。此后新增的优待对象,镇街社会事务办(局)受理其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送市民政局审批。
(三)充值方法。《乘车卡》办理后,首次《乘车卡》内已充值额度为600元。《乘车卡》内额度用完后,本人可持《乘车卡》到所属镇街社会事务办(局)进行充值。原则上以一个季度为一个充值周期,每次充值额度为600元。如一个季度内提前用完额度的,需由镇街社会事务办(局)报市民政局核查情况后再予以充值。
五、工作分工
(一)市民政局为办理《乘车卡》的牵头单位,负责审批申领材料,发放《乘车卡》,补办、核销和错卡更正工作;负责核对市交通运输局提供的优待对象乘车的优待情况,并协调市交通运输局做好优待的落实和管理工作。
(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公交企业落实优待对象乘车优待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协调、督促公交IC卡运营商做好《乘车卡》的制作以及乘车数据的结算、汇总和报送工作。
(三)市财政局、镇街财政分局负责审批并落实补贴经费。
(四)各镇街社会事务办(局)负责受理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的申领材料,核对后填报《东莞市优抚对象乘车卡申领登记审批表》和《东莞市重点优抚对象办理乘车卡情况汇总表》、数码相片电子版本汇总文档,连同相关申请材料报市民政局审批;负责分发《乘车卡》;负责对限期内消费完的《乘车卡》进行充值。
六、实施时间
优待对象免费乘坐东莞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属下跨镇公共汽车、城巴、小巴和镇内公共汽车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东莞市优抚对象乘车卡申领登记审批表
2.电子资料制作要求
附件1:
东莞市优抚对象乘车卡申领登记审批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户口
所在地
白底 一寸 相片
身份证号码
抚恤补助证编号:
电话:
现居住地址:
申领□ 补办□ 遗失□
镇(街)社会事务办(局)审核意见:
公 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市民政局优抚科审批意见:
公 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 复印件粘贴处)
附件2:
电子资料制作要求
为提高办卡效率和保证资料的准确性,参照敬老乘车卡的填报规定,各镇街社会事务办(局)需提供《东莞市重点优抚对象办理乘车卡情况汇总表》电子文档和数码相片电子版本汇总文档,两者之间通过电子文档中的身份证号码和数码相片电子版本的文件名相关联,数据传输采用光盘传送方式。
一、汇总表电子文档填写要求
1.文件名:所属镇街优抚卡.xls,例如:莞城优抚卡.xls。
2.汇总表序号按“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的顺序进行排列。
东莞市重点优抚对象办理乘车卡情况汇总表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卡类别
所属 镇街
性别
出生日期
抚恤补助证编号
1
王乐
44252720040701001X
优抚卡
常平
女
20040701
莞故1400004
2
姚权
44252719620602002X
优抚卡
常平
男
19620602
莞退1400001
3
陈明
442527196609010030
优抚卡
常平
男
19660901
莞战1400077
二、数码相片汇总文档要求
1.文件名:身份证号码.jpg。
2.文件储存时不设子目录,以方便核对数量。
3.数码相片按第二代身份证数码相片的要求: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白色背景、无边框相片,头部约占相片尺寸的2/3,人像清晰、无变形和重影,密度适中,彩色还原较好。
4.数码相片规格为358像素(宽)×441像素(高),分辨率300~400dpi,24位RGB真彩色,品质为高。 |
| 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优抚对象乘坐城市公共汽车优待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重点优抚对象乘坐城市公共汽车优待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东莞市重点优抚对象乘坐城市公共汽车优待实施方案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重点优抚对象的关爱,市委、市政府决定对我市重点优抚对象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实行优待。结合我市实际,并参照我市老年人乘车优待的做法,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 优待对象
未达到老年人乘车优待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且在我市已领取定期定量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等重点优抚对象,列入优待范围。重点优抚对象同时是学生或残疾人身份的,只能以一种身份享受相应的乘车优待。
二、优待方式
优待对象凭《东莞市优抚对象乘车卡》(以下简称《乘车卡》)免费乘坐东莞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属下跨镇公共汽车、城巴、小巴和镇内公共汽车。
三、经费安排
市、镇财政部门根据IC卡电子结算系统统计优待对象实际乘车次数,按票价款70%补贴给公交企业,余下30%由公交企业负担。其中,市财政负责补贴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属下跨镇公共汽车、城巴和小巴;镇财政负责补贴镇内公共汽车。未使用IC卡乘车系统的镇公汽,由属地镇财政根据实际情况核定每辆公交车应补贴的金额,定额补贴给镇内公共汽车公司。
四、办理程序
(一)申领流程。优待对象先到户口所在地的镇街社会事务办(局)提出申请;镇街社会事务办(局)和市民政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批;《乘车卡》制作好后,由镇街社会事务办(局)将《乘车卡》派发给优待对象。
(二)提交材料。优待对象申请办理《乘车卡》需提交如下材料:1.《身份证》、《户口本》和《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的复印件(原件交镇街社会事务办(局)核对)。2.数码相片1张及其电子文档(按第二代身份证数码相片规格: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白色背景、无边框相片)。
各镇街社会事务办(局)于2011年10月20日前将申领对象的相关材料报市民政局审批。此后新增的优待对象,镇街社会事务办(局)受理其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送市民政局审批。
(三)充值方法。《乘车卡》办理后,首次《乘车卡》内已充值额度为600元。《乘车卡》内额度用完后,本人可持《乘车卡》到所属镇街社会事务办(局)进行充值。原则上以一个季度为一个充值周期,每次充值额度为600元。如一个季度内提前用完额度的,需由镇街社会事务办(局)报市民政局核查情况后再予以充值。
五、工作分工
(一)市民政局为办理《乘车卡》的牵头单位,负责审批申领材料,发放《乘车卡》,补办、核销和错卡更正工作;负责核对市交通运输局提供的优待对象乘车的优待情况,并协调市交通运输局做好优待的落实和管理工作。
(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公交企业落实优待对象乘车优待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协调、督促公交IC卡运营商做好《乘车卡》的制作以及乘车数据的结算、汇总和报送工作。
(三)市财政局、镇街财政分局负责审批并落实补贴经费。
(四)各镇街社会事务办(局)负责受理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的申领材料,核对后填报《东莞市优抚对象乘车卡申领登记审批表》和《东莞市重点优抚对象办理乘车卡情况汇总表》、数码相片电子版本汇总文档,连同相关申请材料报市民政局审批;负责分发《乘车卡》;负责对限期内消费完的《乘车卡》进行充值。
六、实施时间
优待对象免费乘坐东莞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属下跨镇公共汽车、城巴、小巴和镇内公共汽车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东莞市优抚对象乘车卡申领登记审批表
2.电子资料制作要求
附件1:
东莞市优抚对象乘车卡申领登记审批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户口
所在地
白底 一寸 相片
身份证号码
抚恤补助证编号:
电话:
现居住地址:
申领□ 补办□ 遗失□
镇(街)社会事务办(局)审核意见:
公 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市民政局优抚科审批意见:
公 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 复印件粘贴处)
附件2:
电子资料制作要求
为提高办卡效率和保证资料的准确性,参照敬老乘车卡的填报规定,各镇街社会事务办(局)需提供《东莞市重点优抚对象办理乘车卡情况汇总表》电子文档和数码相片电子版本汇总文档,两者之间通过电子文档中的身份证号码和数码相片电子版本的文件名相关联,数据传输采用光盘传送方式。
一、汇总表电子文档填写要求
1.文件名:所属镇街优抚卡.xls,例如:莞城优抚卡.xls。
2.汇总表序号按“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的顺序进行排列。
东莞市重点优抚对象办理乘车卡情况汇总表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卡类别
所属 镇街
性别
出生日期
抚恤补助证编号
1
王乐
44252720040701001X
优抚卡
常平
女
20040701
莞故1400004
2
姚权
44252719620602002X
优抚卡
常平
男
19620602
莞退1400001
3
陈明
442527196609010030
优抚卡
常平
男
19660901
莞战1400077
二、数码相片汇总文档要求
1.文件名:身份证号码.jpg。
2.文件储存时不设子目录,以方便核对数量。
3.数码相片按第二代身份证数码相片的要求: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白色背景、无边框相片,头部约占相片尺寸的2/3,人像清晰、无变形和重影,密度适中,彩色还原较好。
4.数码相片规格为358像素(宽)×441像素(高),分辨率300~400dpi,24位RGB真彩色,品质为高。 |
| 关于扩大我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范围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0〕46号)规定,我市对具有本地户籍且年龄为80至89周岁、90至99周岁及100周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100元、200元、300元的生活津贴。经市政府同意,现扩大我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发放对象
具有东莞市户籍且年龄为70至79周岁的老人。
二、发放标准
每人每月发放50元。
三、计发时间
从2012年1月起计发。
四、资金来源
发放镇(街道)属家庭户的70至79周岁老人生活津贴所需经费由市、镇(街道)财政各负担50%,发放中央、省、市直属单位集体户的70至79周岁老人生活津贴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全额负担。
五、工作要求
老人由79周岁满80周岁时,市、镇(街道)老龄办要及时变更发放档次,调整津贴标准。具体申报程序、发放方式及其它要求参照东府办〔2010〕46号文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
| 关于扩大我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范围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0〕46号)规定,我市对具有本地户籍且年龄为80至89周岁、90至99周岁及100周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100元、200元、300元的生活津贴。经市政府同意,现扩大我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发放对象
具有东莞市户籍且年龄为70至79周岁的老人。
二、发放标准
每人每月发放50元。
三、计发时间
从2012年1月起计发。
四、资金来源
发放镇(街道)属家庭户的70至79周岁老人生活津贴所需经费由市、镇(街道)财政各负担50%,发放中央、省、市直属单位集体户的70至79周岁老人生活津贴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全额负担。
五、工作要求
老人由79周岁满80周岁时,市、镇(街道)老龄办要及时变更发放档次,调整津贴标准。具体申报程序、发放方式及其它要求参照东府办〔2010〕46号文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四十三期) | 根据《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08〕84号),现对东莞市共164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1年9月28日起至2011年10月12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1.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区莞龙路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张健基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王桂
虎门
白沙
1
租住
405
0
分红、其他
2
欧福有
虎门
白沙
1
租住
405
0
分红、其他
3
郑福平
虎门
白沙
1
租住
480
0
分红
4
李衬容
虎门
白沙
3
租住
427
0
工资、分红
低保
5
张桥稳
虎门
白沙
1
15
370
1
分红、其它
残疾
6
郑润弟
虎门
白沙
3
9.7
313
1
分红
低保
7
陈振志
虎门
沙角
3
租住
650
0
工资、分红
8
周金玉
虎门
新湾
4
租住
625
0
工资
9
李志桥
虎门
新湾
5
租住
540
0
工资
10
吴仔
虎门
新湾
5
15.7
560
1
其它
11
吴就全
虎门
新湾
3
租住
550
0
其它
12
吴金华
虎门
新湾
4
租住
500
0
其它
13
吴灿洪
虎门
新湾
4
租住
500
0
其它
14
吴润通
虎门
新湾
3
租住
600
0
其它
15
吴勤胜
虎门
新湾
4
9.5
600
1
其它
16
吴细佬
虎门
新湾
5
6.9
500
1
其它
17
吴淦辉
虎门
新湾
4
租住
500
0
其它
残疾
18
吴国强
虎门
新湾
2
租住
500
0
工资
19
吴金妹
虎门
新湾
6
5.7
600
1
工资
20
吴就东
虎门
新湾
4
租住
600
0
工资
21
吴灿明
虎门
新湾
4
7.9
480
1
工资
22
吴细佬
虎门
新湾
4
租住
600
0
工资
23
吴锦嫦
虎门
新湾
4
8.5
600
1
工资
残疾
24
吴海波
虎门
新湾
3
租住
600
0
工资
25
吴成仔
虎门
新湾
4
10.8
450
1
工资
残疾
26
吴玉球
虎门
新湾
4
租住
575
0
工资
27
吴润强
虎门
新湾
4
租住
500
0
工资
28
吴容喜
虎门
新湾
5
8.9
500
1
工资
29
吴树容
虎门
新湾
3
10.7
500
1
工资
30
吴丽云
虎门
新湾
1
租住
500
0
其它
31
吴润光
虎门
新湾
4
租住
625
0
工资
32
周炳辉
虎门
新湾
3
租住
600
0
工资
33
周本钦
虎门
新湾
4
6.5
600
1
工资
34
周本华
虎门
新湾
4
6.5
500
1
工资
35
周炳贤
虎门
新湾
4
租住
500
0
工资
36
周炳森
虎门
新湾
3
租住
600
0
工资
37
周志军
虎门
新湾
1
租住
620
0
工资
38
周美好
虎门
新湾
3
租住
433
0
工资
39
周锦培
虎门
新湾
5
租住
600
0
工资
40
周锦尧
虎门
新湾
4
租住
650
0
工资
41
周惠强
虎门
新湾
6
租住
650
0
工资
42
周锦波
虎门
新湾
4
8.6
555
1
工资
43
周润泉
虎门
新湾
7
12.7
543
1
工资
44
周美田
虎门
新湾
4
租住
580
0
工资
45
李灿培
虎门
新湾
4
租住
500
0
工资
46
李润福
虎门
新湾
4
租住
613
0
工资
47
李华寿
虎门
新湾
7
12.5
500
1
工资
48
吴就水
虎门
新湾
3
租住
600
0
工资
49
李润权
虎门
新湾
4
5
550
1
工资
50
李灿波
虎门
新湾
4
租住
500
0
工资
51
李福成
虎门
新湾
4
8.3
575
1
工资
52
何坤仔
虎门
新湾
5
9.4
524
1
工资、其它
53
周锦华
虎门
新湾
3
租住
600
0
工资
54
吴容根
虎门
新湾
3
租住
500
0
工资
55
李祥
虎门
新湾
4
7.9
500
1
工资
56
吴喜
虎门
新湾
3
租住
500
0
工资、其它
57
吴丽珍
虎门
新湾
3
租住
500
0
工资、其它
58
吴桂香
虎门
新湾
3
租住
550
0
工资、其它
59
邓九仔
虎门
新湾
3
租住
650
0
工资
60
邓稳仔
虎门
新湾
4
租住
500
0
工资
61
翟乌仔
虎门
新湾
3
7.7
600
1
工资
残疾
62
邓满福
虎门
新湾
4
租住
600
0
工资
63
陈金容
虎门
新湾
3
14.8
500
1
工资
64
邓满洪
虎门
新湾
4
租住
650
0
工资
65
邓烂文
虎门
新湾
5
租住
646
0
工资
66
李成就
虎门
新湾
4
6.8
575
1
工资
67
吴柏明
虎门
新湾
4
10.5
650
1
工资
68
吴叶华
虎门
新湾
4
租住
500
0
工资
残疾
69
邓润棠
虎门
新湾
4
租住
475
0
工资
70
吴就开
虎门
新湾
4
租住
637.5
0
工资
残疾
71
何坤
虎门
新湾
3
租住
461
0
工资
72
吴锡钟
虎门
新湾
3
租住
600
0
工资
73
邓润洪
虎门
新湾
4
租住
500
0
工资
残疾
74
李志斌
虎门
新湾
3
租住
650
0
工资
75
李炳辉
虎门
新湾
4
租住
600
0
工资
76
吴满容
虎门
新湾
5
6.7
475
1
工资
77
吴润连
虎门
新湾
2
租住
450
0
工资
78
吴就成
虎门
新湾
4
8.5
605
1
工资
79
黎福好
虎门
新湾
4
8.5
650
1
工资
80
邓丽萍
虎门
新湾
3
租住
433
0
工资
81
李志亮
虎门
新湾
4
租住
500
0
工资
82
邓江仔
虎门
新湾
4
租住
625
0
工资
83
李智钦
虎门
新湾
4
租住
600
0
工资
低保、残疾
84
周炳
虎门
新湾
4
8.3
475
1
工资
85
吴池芬
虎门
新湾
4
租住
500
0
其它
残疾
86
李淦森
虎门
新湾
4
租住
466.6
0
工资
87
邓乐仔
虎门
新湾
4
租住
640
0
工资
88
周金发
虎门
新湾
4
租住
650
0
工资
89
周锦全
虎门
新湾
4
租住
470
0
工资
90
吴容满
虎门
新湾
4
租住
625
0
工资
91
谭满球
虎门
新湾
4
租住
450
0
工资
92
李庆粦
虎门
新湾
4
租住
600
0
工资
93
邓耀标
虎门
新湾
4
租住
500
0
工资
94
何转好
虎门
新湾
1
租住
300
0
工资
95
何连好
虎门
新湾
4
租住
555
0
工资
96
周润好
虎门
新湾
1
租住
200
0
工资
97
吴金成
虎门
新湾
4
8
625
1
工资
98
何包稳
虎门
新湾
3
11
550
1
工资
99
吴海清
虎门
新湾
4
8.3
600
1
工资
100
陈有弟
虎门
新湾
2
16.3
600
1
工资
101
李锦仔
虎门
新湾
4
9.2
460
1
工资
102
陈凤
虎门
新湾
2
租住
450
0
工资
103
李林
虎门
新湾
5
租住
640
0
其它
残疾
104
李景秋
虎门
新湾
3
5
500
1
其它
105
邓群弟
虎门
新湾
6
7.3
322
1
工资
106
李金水
虎门
新湾
2
租住
460
0
工资
107
吴银有
虎门
新湾
1
租住
440
0
工资
低保、残疾
108
梁晃婵
虎门
新湾
2
租住
450
0
工资
109
梁东胜
虎门
新湾
2
租住
550
0
工资
110
李惠全
虎门
新湾
3
租住
500
0
工资
111
吴润权
虎门
新湾
3
租住
600
0
工资
112
吴金有
虎门
新湾
3
租住
600
0
工资
113
李渠
虎门
新湾
4
租住
650
0
工资、其它
114
梁旺弟
虎门
新湾
4
租住
450
0
工资、其它
115
吴月平
虎门
新湾
2
租住
550
0
工资
116
张映兰
虎门
新湾
2
租住
550
0
工资、其它
117
周永
虎门
新湾
4
租住
650
0
工资、其它
118
周景荷
虎门
新湾
4
租住
625
0
工资、其它
119
周全
虎门
新湾
4
租住
650
0
工资、其它
120
李卫波
虎门
新湾
4
租住
650
0
工资
121
李福妹
虎门
新湾
1
租住
600
0
工资
122
梁苏妹
虎门
新湾
2
租住
600
0
工资
低保
123
吴容娣
虎门
新湾
2
租住
550
0
工资
124
徐全
虎门
新湾
8
10.7
525
1
工资
125
徐洪
虎门
新湾
4
9.8
546
1
工资、其它
126
李满棠
虎门
新湾
7
7
614
1
工资
127
吴培仔
虎门
新湾
3
16.1
500
1
工资、其它
128
吴卓森
虎门
新湾
5
6.7
600
1
工资、其它
129
吴金树
虎门
新湾
4
租住
500
0
工资
130
吴炳
虎门
新湾
2
租住
500
0
工资
131
何福弟
虎门
新湾
3
租住
400
0
工资
132
吴木兴
虎门
新湾
5
租住
540
0
工资
133
吴土明
虎门
新湾
4
租住
550
0
工资
134
何惠仔
虎门
新湾
4
租住
650
0
工资
135
吴艮仔
虎门
新湾
3
租住
550
0
工资
136
吴炳桂
虎门
新湾
4
租住
600
0
工资
137
何金仔
虎门
新湾
4
租住
580
0
工资
138
吴培森
虎门
新湾
2
16.2
550
1
工资
139
秦少芬
虎门
新湾
4
8.5
625
1
工资
140
吴全有
虎门
新湾
4
8.1
550
1
工资
141
吴娣
虎门
新湾
4
8
600
1
工资
142
邓凤
虎门
新湾
1
租住
450
0
其它
143
吴万宁
虎门
新湾
5
6.5
460
1
工资
144
杜锦波
虎门
新湾
2
租住
650
0
工资
145
邓福妹
虎门
新湾
2
租住
150
0
其它
146
马福
虎门
新湾
3
租住
367
0
工资
147
马志军
虎门
新湾
4
租住
275
0
工资
低保、残疾
148
马财
虎门
新湾
3
租住
550
0
工资
149
吴东海
虎门
新湾
4
13.8
640
1
工资、其它
150
吴近年
虎门
新湾
4
10.8
600
1
工资
残疾
151
李志强
虎门
新湾
4
11.4
555
1
工资、其它
152
吴永雄
虎门
新湾
3
租住
500
0
工资
153
李润好
虎门
新湾
5
9.6
640
1
工资
154
邓卫文
虎门
新湾
4
租住
525
0
工资
155
吴美华
虎门
新湾
4
租住
550
0
工资
156
梁福有
虎门
新湾
4
租住
600
0
工资
157
林兴无
虎门
新湾
4
租住
625
0
工资
158
吴丽霞
虎门
新湾
2
租住
550
0
工资
低保
159
吴克依
虎门
新湾
2
租住
480
0
其它
160
何成
虎门
新湾
2
租住
500
0
其它
残疾
161
谭锦华
虎门
新湾
1
租住
400
0
其它
低保、残疾
162
吴锦坤
虎门
新湾
4
租住
600
0
工资
163
周志军
虎门
新湾
4
租住
650
0
工资
164
吴胜仔
虎门
新湾
6
7.1
600
1
工资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四十三期) | 根据《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08〕84号),现对东莞市共164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1年9月28日起至2011年10月12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1.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区莞龙路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张健基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王桂
虎门
白沙
1
租住
405
0
分红、其他
2
欧福有
虎门
白沙
1
租住
405
0
分红、其他
3
郑福平
虎门
白沙
1
租住
480
0
分红
4
李衬容
虎门
白沙
3
租住
427
0
工资、分红
低保
5
张桥稳
虎门
白沙
1
15
370
1
分红、其它
残疾
6
郑润弟
虎门
白沙
3
9.7
313
1
分红
低保
7
陈振志
虎门
沙角
3
租住
650
0
工资、分红
8
周金玉
虎门
新湾
4
租住
625
0
工资
9
李志桥
虎门
新湾
5
租住
540
0
工资
10
吴仔
虎门
新湾
5
15.7
560
1
其它
11
吴就全
虎门
新湾
3
租住
550
0
其它
12
吴金华
虎门
新湾
4
租住
500
0
其它
13
吴灿洪
虎门
新湾
4
租住
500
0
其它
14
吴润通
虎门
新湾
3
租住
600
0
其它
15
吴勤胜
虎门
新湾
4
9.5
600
1
其它
16
吴细佬
虎门
新湾
5
6.9
500
1
其它
17
吴淦辉
虎门
新湾
4
租住
500
0
其它
残疾
18
吴国强
虎门
新湾
2
租住
500
0
工资
19
吴金妹
虎门
新湾
6
5.7
600
1
工资
20
吴就东
虎门
新湾
4
租住
600
0
工资
21
吴灿明
虎门
新湾
4
7.9
480
1
工资
22
吴细佬
虎门
新湾
4
租住
600
0
工资
23
吴锦嫦
虎门
新湾
4
8.5
600
1
工资
残疾
24
吴海波
虎门
新湾
3
租住
600
0
工资
25
吴成仔
虎门
新湾
4
10.8
450
1
工资
残疾
26
吴玉球
虎门
新湾
4
租住
575
0
工资
27
吴润强
虎门
新湾
4
租住
500
0
工资
28
吴容喜
虎门
新湾
5
8.9
500
1
工资
29
吴树容
虎门
新湾
3
10.7
500
1
工资
30
吴丽云
虎门
新湾
1
租住
500
0
其它
31
吴润光
虎门
新湾
4
租住
625
0
工资
32
周炳辉
虎门
新湾
3
租住
600
0
工资
33
周本钦
虎门
新湾
4
6.5
600
1
工资
34
周本华
虎门
新湾
4
6.5
500
1
工资
35
周炳贤
虎门
新湾
4
租住
500
0
工资
36
周炳森
虎门
新湾
3
租住
600
0
工资
37
周志军
虎门
新湾
1
租住
620
0
工资
38
周美好
虎门
新湾
3
租住
433
0
工资
39
周锦培
虎门
新湾
5
租住
600
0
工资
40
周锦尧
虎门
新湾
4
租住
650
0
工资
41
周惠强
虎门
新湾
6
租住
650
0
工资
42
周锦波
虎门
新湾
4
8.6
555
1
工资
43
周润泉
虎门
新湾
7
12.7
543
1
工资
44
周美田
虎门
新湾
4
租住
580
0
工资
45
李灿培
虎门
新湾
4
租住
500
0
工资
46
李润福
虎门
新湾
4
租住
613
0
工资
47
李华寿
虎门
新湾
7
12.5
500
1
工资
48
吴就水
虎门
新湾
3
租住
600
0
工资
49
李润权
虎门
新湾
4
5
550
1
工资
50
李灿波
虎门
新湾
4
租住
500
0
工资
51
李福成
虎门
新湾
4
8.3
575
1
工资
52
何坤仔
虎门
新湾
5
9.4
524
1
工资、其它
53
周锦华
虎门
新湾
3
租住
600
0
工资
54
吴容根
虎门
新湾
3
租住
500
0
工资
55
李祥
虎门
新湾
4
7.9
500
1
工资
56
吴喜
虎门
新湾
3
租住
500
0
工资、其它
57
吴丽珍
虎门
新湾
3
租住
500
0
工资、其它
58
吴桂香
虎门
新湾
3
租住
550
0
工资、其它
59
邓九仔
虎门
新湾
3
租住
650
0
工资
60
邓稳仔
虎门
新湾
4
租住
500
0
工资
61
翟乌仔
虎门
新湾
3
7.7
600
1
工资
残疾
62
邓满福
虎门
新湾
4
租住
600
0
工资
63
陈金容
虎门
新湾
3
14.8
500
1
工资
64
邓满洪
虎门
新湾
4
租住
650
0
工资
65
邓烂文
虎门
新湾
5
租住
646
0
工资
66
李成就
虎门
新湾
4
6.8
575
1
工资
67
吴柏明
虎门
新湾
4
10.5
650
1
工资
68
吴叶华
虎门
新湾
4
租住
500
0
工资
残疾
69
邓润棠
虎门
新湾
4
租住
475
0
工资
70
吴就开
虎门
新湾
4
租住
637.5
0
工资
残疾
71
何坤
虎门
新湾
3
租住
461
0
工资
72
吴锡钟
虎门
新湾
3
租住
600
0
工资
73
邓润洪
虎门
新湾
4
租住
500
0
工资
残疾
74
李志斌
虎门
新湾
3
租住
650
0
工资
75
李炳辉
虎门
新湾
4
租住
600
0
工资
76
吴满容
虎门
新湾
5
6.7
475
1
工资
77
吴润连
虎门
新湾
2
租住
450
0
工资
78
吴就成
虎门
新湾
4
8.5
605
1
工资
79
黎福好
虎门
新湾
4
8.5
650
1
工资
80
邓丽萍
虎门
新湾
3
租住
433
0
工资
81
李志亮
虎门
新湾
4
租住
500
0
工资
82
邓江仔
虎门
新湾
4
租住
625
0
工资
83
李智钦
虎门
新湾
4
租住
600
0
工资
低保、残疾
84
周炳
虎门
新湾
4
8.3
475
1
工资
85
吴池芬
虎门
新湾
4
租住
500
0
其它
残疾
86
李淦森
虎门
新湾
4
租住
466.6
0
工资
87
邓乐仔
虎门
新湾
4
租住
640
0
工资
88
周金发
虎门
新湾
4
租住
650
0
工资
89
周锦全
虎门
新湾
4
租住
470
0
工资
90
吴容满
虎门
新湾
4
租住
625
0
工资
91
谭满球
虎门
新湾
4
租住
450
0
工资
92
李庆粦
虎门
新湾
4
租住
600
0
工资
93
邓耀标
虎门
新湾
4
租住
500
0
工资
94
何转好
虎门
新湾
1
租住
300
0
工资
95
何连好
虎门
新湾
4
租住
555
0
工资
96
周润好
虎门
新湾
1
租住
200
0
工资
97
吴金成
虎门
新湾
4
8
625
1
工资
98
何包稳
虎门
新湾
3
11
550
1
工资
99
吴海清
虎门
新湾
4
8.3
600
1
工资
100
陈有弟
虎门
新湾
2
16.3
600
1
工资
101
李锦仔
虎门
新湾
4
9.2
460
1
工资
102
陈凤
虎门
新湾
2
租住
450
0
工资
103
李林
虎门
新湾
5
租住
640
0
其它
残疾
104
李景秋
虎门
新湾
3
5
500
1
其它
105
邓群弟
虎门
新湾
6
7.3
322
1
工资
106
李金水
虎门
新湾
2
租住
460
0
工资
107
吴银有
虎门
新湾
1
租住
440
0
工资
低保、残疾
108
梁晃婵
虎门
新湾
2
租住
450
0
工资
109
梁东胜
虎门
新湾
2
租住
550
0
工资
110
李惠全
虎门
新湾
3
租住
500
0
工资
111
吴润权
虎门
新湾
3
租住
600
0
工资
112
吴金有
虎门
新湾
3
租住
600
0
工资
113
李渠
虎门
新湾
4
租住
650
0
工资、其它
114
梁旺弟
虎门
新湾
4
租住
450
0
工资、其它
115
吴月平
虎门
新湾
2
租住
550
0
工资
116
张映兰
虎门
新湾
2
租住
550
0
工资、其它
117
周永
虎门
新湾
4
租住
650
0
工资、其它
118
周景荷
虎门
新湾
4
租住
625
0
工资、其它
119
周全
虎门
新湾
4
租住
650
0
工资、其它
120
李卫波
虎门
新湾
4
租住
650
0
工资
121
李福妹
虎门
新湾
1
租住
600
0
工资
122
梁苏妹
虎门
新湾
2
租住
600
0
工资
低保
123
吴容娣
虎门
新湾
2
租住
550
0
工资
124
徐全
虎门
新湾
8
10.7
525
1
工资
125
徐洪
虎门
新湾
4
9.8
546
1
工资、其它
126
李满棠
虎门
新湾
7
7
614
1
工资
127
吴培仔
虎门
新湾
3
16.1
500
1
工资、其它
128
吴卓森
虎门
新湾
5
6.7
600
1
工资、其它
129
吴金树
虎门
新湾
4
租住
500
0
工资
130
吴炳
虎门
新湾
2
租住
500
0
工资
131
何福弟
虎门
新湾
3
租住
400
0
工资
132
吴木兴
虎门
新湾
5
租住
540
0
工资
133
吴土明
虎门
新湾
4
租住
550
0
工资
134
何惠仔
虎门
新湾
4
租住
650
0
工资
135
吴艮仔
虎门
新湾
3
租住
550
0
工资
136
吴炳桂
虎门
新湾
4
租住
600
0
工资
137
何金仔
虎门
新湾
4
租住
580
0
工资
138
吴培森
虎门
新湾
2
16.2
550
1
工资
139
秦少芬
虎门
新湾
4
8.5
625
1
工资
140
吴全有
虎门
新湾
4
8.1
550
1
工资
141
吴娣
虎门
新湾
4
8
600
1
工资
142
邓凤
虎门
新湾
1
租住
450
0
其它
143
吴万宁
虎门
新湾
5
6.5
460
1
工资
144
杜锦波
虎门
新湾
2
租住
650
0
工资
145
邓福妹
虎门
新湾
2
租住
150
0
其它
146
马福
虎门
新湾
3
租住
367
0
工资
147
马志军
虎门
新湾
4
租住
275
0
工资
低保、残疾
148
马财
虎门
新湾
3
租住
550
0
工资
149
吴东海
虎门
新湾
4
13.8
640
1
工资、其它
150
吴近年
虎门
新湾
4
10.8
600
1
工资
残疾
151
李志强
虎门
新湾
4
11.4
555
1
工资、其它
152
吴永雄
虎门
新湾
3
租住
500
0
工资
153
李润好
虎门
新湾
5
9.6
640
1
工资
154
邓卫文
虎门
新湾
4
租住
525
0
工资
155
吴美华
虎门
新湾
4
租住
550
0
工资
156
梁福有
虎门
新湾
4
租住
600
0
工资
157
林兴无
虎门
新湾
4
租住
625
0
工资
158
吴丽霞
虎门
新湾
2
租住
550
0
工资
低保
159
吴克依
虎门
新湾
2
租住
480
0
其它
160
何成
虎门
新湾
2
租住
500
0
其它
残疾
161
谭锦华
虎门
新湾
1
租住
400
0
其它
低保、残疾
162
吴锦坤
虎门
新湾
4
租住
600
0
工资
163
周志军
虎门
新湾
4
租住
650
0
工资
164
吴胜仔
虎门
新湾
6
7.1
600
1
工资 |
|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十二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08〕83号),现对东莞市共3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1年9月28日起至2011年10月7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0天,网址:(http://www1.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区下桥路段79号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张健基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2011-9 -28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盛岩
南城
东莞市福地纯水有限公司
3
租住
561
0
工资
2
翟桂开
南城
周溪社区
2
借住
866
0
工资
3
翟玲
南城
周溪社区
3
借住
850
1
工资 |
|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十二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08〕83号),现对东莞市共3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1年9月28日起至2011年10月7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0天,网址:(http://www1.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区下桥路段79号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张健基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2011-9 -28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盛岩
南城
东莞市福地纯水有限公司
3
租住
561
0
工资
2
翟桂开
南城
周溪社区
2
借住
866
0
工资
3
翟玲
南城
周溪社区
3
借住
850
1
工资 |
| 关于表彰2011年度东莞市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的通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开展质量强市工作,增强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东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东府〔2009〕140号)有关规定,经专家评审、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审议、政府公众网公示,市政府决定授予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2011年度“东莞市政府质量奖”称号。
受表彰企业要珍惜荣誉,发挥模范带动作用,积极宣传、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再创佳绩。全市广大企业要认真学习受表彰企业的先进经验,积极导入卓越绩效模式,实现管理模式的升级,以管理出效益,以管理促发展,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幸福东莞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
| 关于表彰2011年度东莞市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的通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开展质量强市工作,增强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东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东府〔2009〕140号)有关规定,经专家评审、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审议、政府公众网公示,市政府决定授予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2011年度“东莞市政府质量奖”称号。
受表彰企业要珍惜荣誉,发挥模范带动作用,积极宣传、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再创佳绩。全市广大企业要认真学习受表彰企业的先进经验,积极导入卓越绩效模式,实现管理模式的升级,以管理出效益,以管理促发展,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幸福东莞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67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福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堂水道江城河段进行梨川大桥中堂水道桥(第1标段)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 2011年10月2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二、作业水域:中堂水道江城河段与新开河的汇流口下游约150米处水域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粤东莞工0015、粤英德货1162。
四、注意事项
1、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分别在两岸搭设临时施工便桥,留下宽约150米为通航水域,搭设的临时便桥设有警示标志。
2、现场设有警戒船,使用VHF16频道联系,禁止船舶在施工作业水域范围追越、会船。希航经该水域的船舶加强瞭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李 生:13713183389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67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福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堂水道江城河段进行梨川大桥中堂水道桥(第1标段)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 2011年10月2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二、作业水域:中堂水道江城河段与新开河的汇流口下游约150米处水域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粤东莞工0015、粤英德货1162。
四、注意事项
1、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分别在两岸搭设临时施工便桥,留下宽约150米为通航水域,搭设的临时便桥设有警示标志。
2、现场设有警戒船,使用VHF16频道联系,禁止船舶在施工作业水域范围追越、会船。希航经该水域的船舶加强瞭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李 生:13713183389 |
| 关于印发东莞市免除低收入群体和其他特殊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免除低收入群体和其他特殊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东莞市免除低收入群体和其他特殊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大政府公共服务的供给,完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根据省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的精神和市委十二届八次全会全面推进社会建设的部署,我市决定进一步健全免除低收入群体和其他特殊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保障制度,具体方案如下:
一、免费对象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对象:
1.城乡“五保”对象;
2.城镇“三无”对象;
3.城乡低保对象;
4.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即居住在农村或城镇,无工作单位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优抚对象);
5.一至四级困难残疾人;
6.除以上五类对象外,未享受社保或工作单位的丧葬补助费待遇的对象。
(二)特殊困难新莞人(已办理我市居住证且在我市工作一年以上)。
(三)无名尸、无人认领尸体和交通事故逃逸案尸体。
二、免费项目
(一)遗体接运费(普通殡葬专用车);
(二)遗体清洗消毒费;
(三)遗体存放费(3天以内);
(四)遗体告别厅租用费(小型告别厅);
(五)遗体火化费(普通火化炉);
(六)骨灰清理、包装,并提供骨灰盅1个(骨灰盅价格在150元之内);
(七)骨灰寄存费(10年以内)。
上述所列免费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其服务执行民政部《殡仪接待服务》、《遗体保存服务》、《遗体告别服务》、《遗体火化服务》、《骨灰寄存服务》等有关行业标准,其费用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计算。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如实填写《东莞市低收入群体和无丧葬补助群体免费殡葬基本服务申请表》(附件1)或《东莞市无名尸、无人认领尸体和交通事故逃逸案尸体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审批表》(附件2),逝者为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向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局)提出申请;逝者为新莞人的,申请人向逝者生前工作所在地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局)提出申请,由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局)负责审批。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及3份复印件):
1.逝者生前户口本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
2.《死亡医学证明书》;
3.具备本市户籍的需提供逝者的以下证件或证明材料之一:
(1)《五保供养证》;
(2)《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广东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5)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局)出具的城镇“三无”对象证明;
(6)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局)出具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证明(参考逝者经济收入低于本镇街上一年度农村、城镇人均纯收入的水平,以及其他特殊原因而造成生活困难等因素进行审定);
(7)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局)出具的无享受社保丧葬补助费用待遇证明(根据逝者生前所在地的镇街社会保障部门的证明材料进行审定);
4.特殊困难新莞人逝者生前工作所在地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局)出具的新莞人特殊困难证明(根据逝者生前在我市居住工作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以及逝者生前工作所在地的新莞人管理部门或居(村)委会提供的经济收入或家庭困难状况等证明材料,参考我市低保对象收入标准、或者特殊原因而造成生活困难等因素进行审定);
5.无名尸、无人认领尸体和交通事故逃逸案尸体由办理人持经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审核的《东莞市无名尸、无人认领尸体和交通事故逃逸案尸体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审批表》前往逝者死亡发生地社会事务办(局)审批;
6.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7.遗体在异地火化的免费对象,还需提供遗体火化证明及制式发票。
(二)经审批同意后,申请人持《东莞市低收入群体免费殡葬基本服务申请表》(一式两份)或《东莞市无名尸、无人认领尸体和交通事故逃逸案尸体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审批表》(一式两份)及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到市殡仪馆办理殡葬基本服务免费手续。
(三)本市户籍逝者在异地去世且遗体就地火化的,申请人可在办理丧事后,持遗体火化地殡仪馆出具的有效遗体火化证明及制式发票,向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局)提出申请。经审批符合条件的,在当地社会事务办(局)领取补助费。
(四)由于特殊原因(如遇节假日)造成免费对象在火化前未办理完审批手续,申请人需在办理遗体火化时向殡仪馆提出申请并出具以下证件或证明材料之一:1.《五保供养证》;2.《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3.《广东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5.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局)出具的城镇“三无”对象证明;6.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局)出具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证明。同时,申请人需先缴纳殡葬基本服务费用预付款,在缴费后15个工作日内办齐审批手续并持相关审批材料到市殡仪馆办理费用退还。无正当书面理由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申请资格,市殡仪馆不作费用退还。
四、经费安排
(一)经费来源
免除低收入群体和其他特殊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全额负担,据实列支。由市民政局根据历年免除低收入群体和其他特殊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情况,编制年度部门预算。
(二)结算办法
1.市殡仪馆每季度将免除低收入群体和其他特殊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清单、审批表汇总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相关经费划拨至市殡仪馆。
2.在异地死亡并进行遗体火化的免费对象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由其生前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局)先行支付,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局)每季度汇总有关费用清单及审批表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相关经费划拨至镇(街道)财政分局。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为低收入群体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关注关心困难群众,构建和谐东莞的一项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这一惠民工作顺利实施。
(二)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免除低收入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工作。民政部门要规范免费对象的资格审查、档案管理及费用结算等各环节工作,并监督指导市殡仪馆等服务机构严格执行殡葬服务标准,不断提升殡葬服务水平。财政部门要将免除低收入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定期结算,并随免费对象数量增减和收费标准调整做出相应调整。
(三)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各有关部门要从方便群众办事出发,尽可能减少办理手续的环节。要强化对免除低收入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工作的监督,做到政策公开、程序规范、结果透明。
六、其他事项
本方案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东莞市减免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三项事业性收费实施方案》(东府办〔2010〕39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无名尸和交通事故逃逸案尸体火化费用负担问题的通知》(东民字〔2005〕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东莞市低收入群体和无丧葬补助群体免费殡葬基本服务申请表
2.东莞市无名尸、无人认领尸体和交通事故逃逸案尸体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审批表 |
| 关于印发东莞市免除低收入群体和其他特殊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免除低收入群体和其他特殊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东莞市免除低收入群体和其他特殊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大政府公共服务的供给,完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根据省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的精神和市委十二届八次全会全面推进社会建设的部署,我市决定进一步健全免除低收入群体和其他特殊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保障制度,具体方案如下:
一、免费对象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对象:
1.城乡“五保”对象;
2.城镇“三无”对象;
3.城乡低保对象;
4.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即居住在农村或城镇,无工作单位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优抚对象);
5.一至四级困难残疾人;
6.除以上五类对象外,未享受社保或工作单位的丧葬补助费待遇的对象。
(二)特殊困难新莞人(已办理我市居住证且在我市工作一年以上)。
(三)无名尸、无人认领尸体和交通事故逃逸案尸体。
二、免费项目
(一)遗体接运费(普通殡葬专用车);
(二)遗体清洗消毒费;
(三)遗体存放费(3天以内);
(四)遗体告别厅租用费(小型告别厅);
(五)遗体火化费(普通火化炉);
(六)骨灰清理、包装,并提供骨灰盅1个(骨灰盅价格在150元之内);
(七)骨灰寄存费(10年以内)。
上述所列免费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其服务执行民政部《殡仪接待服务》、《遗体保存服务》、《遗体告别服务》、《遗体火化服务》、《骨灰寄存服务》等有关行业标准,其费用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计算。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如实填写《东莞市低收入群体和无丧葬补助群体免费殡葬基本服务申请表》(附件1)或《东莞市无名尸、无人认领尸体和交通事故逃逸案尸体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审批表》(附件2),逝者为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向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局)提出申请;逝者为新莞人的,申请人向逝者生前工作所在地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局)提出申请,由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局)负责审批。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及3份复印件):
1.逝者生前户口本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
2.《死亡医学证明书》;
3.具备本市户籍的需提供逝者的以下证件或证明材料之一:
(1)《五保供养证》;
(2)《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广东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5)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局)出具的城镇“三无”对象证明;
(6)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局)出具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证明(参考逝者经济收入低于本镇街上一年度农村、城镇人均纯收入的水平,以及其他特殊原因而造成生活困难等因素进行审定);
(7)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局)出具的无享受社保丧葬补助费用待遇证明(根据逝者生前所在地的镇街社会保障部门的证明材料进行审定);
4.特殊困难新莞人逝者生前工作所在地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局)出具的新莞人特殊困难证明(根据逝者生前在我市居住工作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以及逝者生前工作所在地的新莞人管理部门或居(村)委会提供的经济收入或家庭困难状况等证明材料,参考我市低保对象收入标准、或者特殊原因而造成生活困难等因素进行审定);
5.无名尸、无人认领尸体和交通事故逃逸案尸体由办理人持经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审核的《东莞市无名尸、无人认领尸体和交通事故逃逸案尸体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审批表》前往逝者死亡发生地社会事务办(局)审批;
6.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7.遗体在异地火化的免费对象,还需提供遗体火化证明及制式发票。
(二)经审批同意后,申请人持《东莞市低收入群体免费殡葬基本服务申请表》(一式两份)或《东莞市无名尸、无人认领尸体和交通事故逃逸案尸体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审批表》(一式两份)及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到市殡仪馆办理殡葬基本服务免费手续。
(三)本市户籍逝者在异地去世且遗体就地火化的,申请人可在办理丧事后,持遗体火化地殡仪馆出具的有效遗体火化证明及制式发票,向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局)提出申请。经审批符合条件的,在当地社会事务办(局)领取补助费。
(四)由于特殊原因(如遇节假日)造成免费对象在火化前未办理完审批手续,申请人需在办理遗体火化时向殡仪馆提出申请并出具以下证件或证明材料之一:1.《五保供养证》;2.《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3.《广东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5.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局)出具的城镇“三无”对象证明;6.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局)出具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证明。同时,申请人需先缴纳殡葬基本服务费用预付款,在缴费后15个工作日内办齐审批手续并持相关审批材料到市殡仪馆办理费用退还。无正当书面理由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申请资格,市殡仪馆不作费用退还。
四、经费安排
(一)经费来源
免除低收入群体和其他特殊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全额负担,据实列支。由市民政局根据历年免除低收入群体和其他特殊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情况,编制年度部门预算。
(二)结算办法
1.市殡仪馆每季度将免除低收入群体和其他特殊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清单、审批表汇总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相关经费划拨至市殡仪馆。
2.在异地死亡并进行遗体火化的免费对象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由其生前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局)先行支付,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局)每季度汇总有关费用清单及审批表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相关经费划拨至镇(街道)财政分局。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为低收入群体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关注关心困难群众,构建和谐东莞的一项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这一惠民工作顺利实施。
(二)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免除低收入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工作。民政部门要规范免费对象的资格审查、档案管理及费用结算等各环节工作,并监督指导市殡仪馆等服务机构严格执行殡葬服务标准,不断提升殡葬服务水平。财政部门要将免除低收入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定期结算,并随免费对象数量增减和收费标准调整做出相应调整。
(三)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各有关部门要从方便群众办事出发,尽可能减少办理手续的环节。要强化对免除低收入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工作的监督,做到政策公开、程序规范、结果透明。
六、其他事项
本方案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东莞市减免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三项事业性收费实施方案》(东府办〔2010〕39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无名尸和交通事故逃逸案尸体火化费用负担问题的通知》(东民字〔2005〕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东莞市低收入群体和无丧葬补助群体免费殡葬基本服务申请表
2.东莞市无名尸、无人认领尸体和交通事故逃逸案尸体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审批表 |
| 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态林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生态林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东莞市生态林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的目标,以现代林业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建设生态宜居东莞为核心,以转变林业发展方式为重点,完善林业管理体制,实施精细化管理,努力提供更多生态文化产品,不断满足社会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实现森林覆盖率和蓄积量双增目标,打造“城市园林化、道路林荫化、城郊森林化、城乡一体化”的生态格局,推动林业朝着公益化、规模化、科学化的方向不断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一、东莞林业“十一五”回顾
“十一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牢牢把握建设“宜居生态城市”的战略目标,以森林公园建设为重点,提高森林生态质量,丰富生态文化内涵,走可持续发展的生态之路;以重点工程和科技项目作支撑,建设以地带性森林群落恢复为目标、树种结构良好、具有多效益的生态公益林体系;以资源保护为依托,构建国土生态安全体系、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营建农田林网、红树林等。“十一五”期间,我市林业建设不仅实现了森林资源稳步增长、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的预期目标,还为下一个五年规划积累了丰富经验,为继续保持林业良好发展态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林业现状
1、森林面积和蓄积现状
至2010年底,全市国土总面积246500公顷,林业用地面积60660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58198.2公顷。全市森林覆盖率为36.7%,林木绿化率为39%。
全市活立木总蓄积量为2558222立方米,比2005年1869895立方米增加688327立方米,即活立木蓄积年均净增量为137665.4立方米。
2、林种结构状况
至2010年底,全市生态公益林25085.1公顷,占林业用地41.35%;商品林地35211.3公顷,占林业用地58.05%。
3、森林生态状况
(1)森林生态等级。至2010年底,按森林生态功能等级划分,全市森林(林地)中,一类林5004.45公顷、二类林50723.89公顷、三类林4282.6公顷、四类林649.06公顷。其中一、二类林面积占全市林地总面积的91.87%,较2005年末的66.38%高出了25.49%。
(2)森林健康状况。至2010年底,全市森林(林木)健康状况良好,健康和较健康的森林(林木)面积占99.09%,亚健康和不健康的森林(林木)面积占0.91%。
(3)森林生态功能量。2010年全市森林植被吸收二氧化碳391.83万吨,固碳132.79万吨;全市森林植被释放氧气280.24万吨;全市森林储能量623.95亿兆焦;全市森林调水蓄水量17.23亿吨;全市森林保育土壤量481.64万吨。
(二)建设成效
1、出台林业专项法规,指导林业有序发展
编制《东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改善我市市区绿化环境,增加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编制《东莞市域生态控制线规划》,划定1103平方公里的市域生态控制线范围,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和环境质量渐趋下降;出台《东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增强古树名木的保护意识和管护水平;编制《东莞市林业技术规范》,从作业设计、工程监理、有害生物防治、绿化建档等方面对林业工程建设进行规范管理。
2、造林绿化成效显著,资源总量稳步提高
(1)水源涵养林建设。“十一五”期间,我市大面积推广以乡土阔叶树为主的混交林,市财政共投入资金1.03亿元,改造水源涵养林6920公顷(不含樟木头林场),改造品种达50多种。混交林面积的增加,丰富了森林景观和森林群落结构,优化了林地环境、生态环境,提高了森林防护功能,增强了抗病虫害及抵御其它自然灾害的能力。
(2)农田林网建设。自2006年以来,全市投入资金445万元,在虎门、麻涌、中堂、望牛墩、高埗、洪梅、道滘等镇共完成农田林网298.65公里,种植品种包括细叶榕、大叶榕、阴香、秋枫、尾叶桉等,防护效果显著。
(3)红树林建设。我市克服种植滩涂低潮位、种植地段污染严重的困难,采用抓泥起畦的方法升高滩涂营造红树林。2006年至2008年,先后在长安镇和沙田镇成功种植红树林26.75公顷,营造品种包括秋茄、红海榄、榄木、白骨壤等。
3、加速森林公园建设,完善园区服务体系
(1)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建设。市财政先后投入7.8亿元,有关镇街相应配套9.73亿元,相继建成大岭山、大屏嶂、水濂山、同沙、黄旗山、银瓶山六大森林公园,总面积达30300公顷。
(2)森林公园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我市积极开展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六大森林公园免费对外开放,深受广大市民喜爱,成为广大市民休闲娱乐的理想去处,仅2010年全年游客人数就达1570万人次,市民“享绿”水平大大提升。
4、提升自然保护区档次,维护自然生态平衡
(1)“十一五” 期间规划建设的自然保护区。经过近几年的建设,银瓶山、马山、莲花山、灯心塘等4大自然保护区充分发挥了资源管护、科学研究、环境教育等方面的功能,自然生态得到进一步改善,保护管理成效显著。
(2)“十一五”期间增加建设的自然保护区。2008年9月,调整东莞市自然生态保护区范围,全部调整到东莞同沙生态公园,面积2034公顷。同沙生态公园增挂“东莞市自然生态保护区”牌子,按“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方式运作。同时,落实613人移民搬迁,落实机构、人员和经费,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坚持不懈地培育森林资源,做好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工作,着力保护好野生动植物。
5、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生态质量有效提升
(1)林地保护。我市积极开展构建国土生态安全体系建设,划定1103平方公里的生态控制线,实施20.5万亩的封山育林规划,有效稳定了林地面积和森林资源。至2010年底,全市森林覆盖率为36.7%,林木绿化率为39%,活立木总蓄积量为2558222立方米,森林资源各项数据指标均达到“十一五”规划要求。
(2)林业有害生物防治。2006年以来,共投入有害生物防治资金2105.12万元,完成松突圆蚧生物防治2946.67公顷、尺蠖防治5520公顷、松材线虫病疫木清理4940公顷、薇甘菊防治4780公顷、椰心叶甲防治31万株、湿地松粉蚧防治40公顷、刺桐姬小蜂防治26.67公顷、白蚁防治553.33公顷、锈同心舟蛾防治184公顷,有效地保护了造林绿化成果,维护了林业生态。
(3)防火体系建设。生物防火林带建设方面,十一五”期间,共投入2121.15万元,营造生物防火林带394.95公里,抚育林带1391.4公里,生物防火林带网络已经初步建成,市界、镇界基本上种植了林带,大片森林被分为网格状,阻隔山火效果显著。森林防火体系建设方面,“十一五”期间,共发生山火15宗,过火面积53.41公顷,受害面积39.83公顷,年平均受害率为0.133‰,达到了“十一五”林业规划发展指标中森林火灾受害率低于0.5‰的目标。主要做好了以下六项工作:一是突出专业扑火队伍组建;二是加强火险隐患综合整治;三是加快林区通信网络建设;四是有效运用林火信息指挥系统;五是加强扑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六是完善森林火灾监测预警系统。森林消防系统建设方面,在森林公园和林区内建设森林消防蓄水池22个,消防管道24公里,共可蓄水1507立方米,提高了扑救效率,减少了扑救难度,降低了扑救危险。
(4)古树名木保护。市镇共投入资金530多万元,对3940棵古树名木进行周边防护措施建设,有效保护古树名木健康生长。2009年,投入资金400多万元,对全部古树名木的健康状况进行跟踪调查,实施病虫害调查监测和防治,有效地挽救了我市濒危的古树名木,使其恢复了昔日生机。
6、提升林业科技含量,创新林业科研成果
(1)积极转型,努力攻关,林业科技成果不断涌现。“十一五”期间,我市林业系统先后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8项,参加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1项,并获得省、市科技进步奖3项,申请发明专利1个,拥有软件著作权1件,林业科技取得了长足发展,林业科技总体水平处于省内先进行列。
(2)制定标准,做好示范,科技推广能力显著加强。制定《粤引无核荔生产技术规程》、《粤引无核荔鲜果》、《土沉香育苗技术规程》等3项广东省林业地方标准,以及《东莞市林业技术规范》,进一步发挥林业标准化在科技成果转化生产力当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建成136.67公顷的东莞市林业科学园,成为我市林业科研、科普和示范的重要基地;设立东莞市林业科技推广站,承担林业科技成果的引进、管理和推广等任务,进一步完善了基层林业技术推广体系。
(3)完善建设,积极参与,科普推动能力明显提升。完善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开展群众性、社会性、公益性的林业科普活动。举办“生态林业与宜居城市建设”等科技创新论坛,建立东莞市林业科技信息网和东莞市古树名木信息查询网,并使之成为展示林业科技风貌、提升林业形象的重要窗口。
(4)贴近社会,强化服务,自我发展能力逐步增强。成立广东省东莞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使森林资源调查与动态监测评价、林业发展规划编制、营造林设计监理、病虫害防治等工作成为林业科研机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
(5)加大投入,重点发展,科研保障条件逐步完善。加强实验室等科研基础设施建设,野外调查数据的采集能力和室内测试分析水平明显提高。“十一五”期间,引进植物学、森林培育、林业信息技术等专业科技人员多名,逐步形成了一支由中青年骨干带头,年龄、知识及专业结构合理的科技人才队伍。
(6)重视交流,优势互补,科技合作能力逐步提高。加强与华南农业大学、华南植物园等高等院校、研究院所的紧密联系,组织联合攻关和科研协作,不断拓展科研的深度和广度。
7、强化林业信息管理,完善信息系统建设
建立全市林业信息员网络,保证林业信息及时、准确地传递;财务资产管理系统正式投入使用,对资产的流出和流入进行严格妥善管理;从森林生态效益、主要景点的空气负离子浓度及人体舒适度、森林生态系统碳汇计量等3个方面进行数据收集和整合分析,全面评估我市森林生态状况;完成大岭山森林公园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对森林资源调查形成的大量基础数据和图件资料进行综合管理,科学指导林业规划设计和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8、启动公园绿道建设,构建城郊休闲绿网
珠三角区域绿道2号、5号线分别经大岭山森林公园和大屏嶂森林公园,其中途经森林公园辖区段由市森林公园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建设,两大森林公园绿道总长50.4公里,是珠三角区域绿道东莞段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10年底,全面完成省立绿道主线段31.5公里绿道建设,建成4.7公里环湖自行车支线段绿道,安装绿道标识系统117套,建成具备访客中心、卫生间、自行车出租点等3项基本功能的驿站6个,改造绿道两旁绿化面积17.3公顷,全面完成绿道游径、绿化、标识、驿站“四个百分百”建设的任务。
(三)存在问题
“十一五”期间,我市现代林业建设为构建生态绿城、建设宜居城市提供了智力支持、人才保障和科技支撑,在全面推进林业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当前社会发展新趋势对林业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林业发展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我市林业发展存在的问题仍然较为突出,主要体现为森林资源总量不足,人均资源量偏低;森林质量不够高,树种、林种结构较单一;林相不够完整,一些果林还存在荒废或失管现象;生态文化氛围不够浓厚;林业发展不平衡,森林资源分布不均等。
二、社会发展对林业需求的分析
(一)林业发展需求分析
1、宜居生态城市建设对生态林业的需求
东莞是一座具有深厚历史底蕴和蓬勃生态魅力的城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自然保护和生态建设,秉承“环境取胜、以绿为魂”的理念,不断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力度,悉心改善人居生态环境。林业是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的主体,建立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的森林生态体系,坚定不移地走经济与环境相协调、人与自然和谐的可持续发展道路,迫切需要生态林业解决宜居生态城市建设工程中的许多重点、难点问题,构建适宜创新创业安居乐业的生态城市。
2、林业现代化建设对生态林业的需求
林业现代化,是一个不断赶超世界先进水平的现代林业建设过程,是以生态理念指导林业、科技创新支撑林业、生态文明促进林业、现代制度保障林业,建设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不断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林业的生态、经济、社会和文化需求。为实现我市林业现代化建设的主要目标,必须重视生态林业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高新技术开发,提高林业科技创新能力。
3、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对生态林业的需求
全球气候变化是当今人类面临的严峻挑战,危及人类生存和发展。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既是吸收汇,也是排放源,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具有减缓和适应双重功能。林业是发展低碳经济的潜力所在,发展林业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最佳途径。为有效推动碳汇林业和林业低碳经济发展,有效应对气候变化和维护生态安全,必须加强森林保护,全面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提高森林质量,增强森林功能;必须科学管理森林资源,发展生物能源,建立陆地生态系统定位研究网络,积极开展森林服务功能评估和相关工作。
(二)生态林业需求内容
1、林业生态体系建设
城市现代化建设以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良好的生态环境和稳定的森林生态体系作为基础支撑。我市森林资源总量不足,林分质量不高,生态功能较脆弱,需要在乡土植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残次人工林改造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森林生态效益监测与服务功能评估以及森林公园信息化管理等主要领域力争取得较大进展和技术突破。
2、林业科技示范推广体系建设
我市需要重点调整林业科技示范推广工作思路,着力抓好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建立省或市级林业标准化示范区,营建一批新品种、新方法、新技术的展示基地,整合技术资源,加强技术指导服务,加大技术培训力度,充分发挥示范、辐射、带动作用,确保林业科技推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3、生态产业林体系建设
当前,东莞林业是以发挥森林生态效益为主导的生态林业。加快林业发展,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以优质高效森林资源为支撑的林业产业建设是对生态公益林的有益补充,并对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起着增强作用。我市需要大力推广成熟适用的珍贵树种,增加木材战略资源储备;适度推动全市森林认证与碳汇交易,发展林业碳汇造林,更好地促进林业增效、农民增收,实现林业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共同发展。
三、东莞生态林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围绕市委、市政府建设“创新创业安居乐业宜居生态城市”的目标,坚持走以生态效益为主的林业发展道路,不断改革创新,不断拓展林业的内涵和外延,开发林业多种功能,满足社会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积极推动东莞林业朝着公益化、一体化、规模化、科学化的方向不断发展,努力建设生态东莞,打造宜居城市。
(二)编制原则
1、生态优先原则
林业是生态建设的主体,发展林业是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最根本措施,建设完善的生态林业体系是东莞林业发展的首要任务,以生态建设为主是东莞林业发展的长远策略。
2、整体优化原则
从森林生态、景观生态系统分析的原理和方法出发,使我市林业发展目标与城市发展目标相一致,追求社会、经济、生态效益整体最佳。
3、林业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原则
林业承担着环境与发展的重大使命,在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只有经济与环境同步协调发展,才能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4、长短结合,以“十二五”规划为主,兼顾中长期规划,合理布局原则
根据我市的自然、经济和林业发展战略目标,合理布局,确定不同阶段的建设重点和任务。
5、前瞻性、可操作性原则
林业发展目标必须顺应生态文明社会对林业的更高要求,规划立足当前、放眼未来、适度超前,注意阶段性建设目标的可操作性、建设工程方案的可行性,积极稳妥推进林业生态建设。
6、充分考虑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原则
通过对我市资源和环境优劣势及环境承载能力的分析,充分认识森林资源发展对经济增长的支撑和制约作用,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
7、与城市发展有关规划相协调、衔接原则
(三)战略定位与目标
1、战略定位
我市已经进入工业化、城市化时代,城市定位是制造业名城、生态绿城和宜居城市。林业定位需根据城市发展变化及时进行战略性调整,东莞林业要以生态发展为导向,以建设城市生态林业为核心,把环境效益置于优先的位置,明确建设目标和经营方向,制定政策,加大投入,高标准、高质量加快生态林业建设,将林业定位为生态建设及保护的主体,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柱,城市竞争力提高和社会生态文明的重要标志。
2、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的目标,以现代林业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建设生态宜居东莞为核心,以转变林业发展方式为重点,完善林业管理体制,实施精细化管理,努力提供更多生态文化产品,不断满足社会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实现森林覆盖率和蓄积量双增目标,打造“城市园林化、道路林荫化、城郊森林化、城乡一体化”的生态格局,推动林业朝着公益化、规模化、科学化的方向不断发展,为建设幸福东莞作出积极贡献。
3、具体目标
(1)保护森林资源。严格控制1103平方公里的生态控制线,全面构建国土生态安全体系,建设以生态效益为中心的多效益林业体系,以环境建设为主体的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2)抓好林业重点工程建设。重点抓好水源涵养林建设、森林公园建设、绿道网建设、自然保护区建设、农田林网建设、黄旗山城市公园林相改造、珍稀树种建设、生物防火林带建设等工程。建设以地带性森林群落恢复为目标、树种结构良好、具有多效益的高效生态公益林体系,保证“十二五”期末生态公益林面积不低于25485公顷。
(3)抓好林业科技工作。以科技在林业现代化全过程、全方位的支撑为核心,以适用技术开发研究为重点,以科技成果推广为突破口,加大森林资源管理的科技支撑力度,提升科技在我市林业发展中的贡献率,建立和完善符合市情的科技支撑体系,全面提高林业建设质量和成效。
(4)改善林业生态状况。到2015年,森林生态等级一、二类林比例为92.5%,一、二类林比例增加0.63%;全市森林(林木)健康和较健康的森林(林木)面积达99.2%;具有最高的乔木树种丰富度、物种多样性和均匀度的次生常绿阔叶林面积继续增加;全市森林植被吸收二氧化碳2434.5万吨、固碳663.95万吨,全市森林固定二氧化碳总量为17839.25万吨、总碳储量为4865.25万吨;全市森林植被释放氧气196.8万吨,全市森林植被释放氧气总量为1845.5万吨;全市森林储能量2940.4亿兆焦,全市森林储能量总量为44040.6亿兆焦;全市森林生态环境效益总量达到68.02亿元。
4、林业发展“十二五”主要指标
(1)林业生态建设目标。通过分析东莞林业发展现状、潜力,围绕建设生态城市的总目标,根据城市化发展对生态的承受力需求,确定东莞市林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建设指标。
(2)林业科技发展目标。研究创新方面:提供林业生态工程建设需要的关键技术和造林模式;提出森林生态监测网络建设技术体系;初步揭示森林植被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关系等重大科学理论问题;引进和培育10-20个速生、优质、高效的优良珍贵树种及相应配套技术;申请或授权专利数保持在1个或以上。推广示范方面:建立较完备的林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推广3项或以上先进适用技术,将东莞市林业科学园建成省级林业科研示范基地。标准化建设方面:建立1-2个省或市级林业标准化示范区,建成20公顷或以上珍贵树种高效栽培标准化基地,制(修)订2个以上省级地方林业标准,初步形成完善的林业标准体系。人才培养方面:培养和引进2-3名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学科带头人,培养5名在省林业重点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和发展潜力的中青年科技骨干,培训15名从事技术推广与科学普及的科技人员。条件建设方面:建立6个森林生态野外长期定位监测站点,初步建成我市的森林生态效益监测平台。建成1个市级林业重点实验室,营建多个优良乡土阔叶树种母树林、种质资源保存林,完善市林业种苗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
(四)“十二五”主要建设规划
1、林业生态重点工程建设
(1)水源涵养林建设。水源涵养林是为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减少地表径流、改善水质而设置的林种。我市地处东江流域,过境水资源丰富,但由于江河两岸工业发展对水资源的污染比较严重,有可能面临水质性缺水问题。我市林地资源并不丰富,需要加强林地保护,优化林分结构,提高林分质量,发挥森林“绿色水库”功能,以林丰水、以林保水、以林养水、以林净水。规划目标:2011年至2015年,每年建设水源涵养林1333公顷,5年时间共建设功能良好的水源涵养林6665公顷,每年建设的幼林要求连续抚育3年,确保造林成效。水源涵养林要以地带性阔叶树为主导树种,实行多树种混交,改善水源林树种结构,森林群落具有生长稳定、层次结构丰富、生物多样性高、涵养水源能力强等特点。建设范围:全市中小型水库、石马河流域两岸集雨范围内的林地。建设内容:现有水源涵养林树种单一、结构简单、生态功能等级仍然不高,虽已达到生态市一、二类林80%以上标准,但还需加快水库周边水源林林分改造,继续提高林分质量、森林水源涵养和生态防护功能。各镇街应根据属地森林资源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采用封育、补植、套种改造等方式,尽快完成辖区范围内水源涵养林年度建设任务。建立水源涵养林保护区,减少区内人为活动,通过林业措施保护植被,保障水源地的安全。
东莞市“十二五”水源涵养林建设规划一览表(表2)
(2)农田林网建设。全市有30%以上国土面积是由冲积平原组成的水网地带,尤其本市的西北部,是地势低平、水网纵横的围田区。为改善平原地区生态环境,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规划在田园耕作区中的道路、涌渠、江河岸边建设田园防护林带林网,在珠江、东江及市域河流两岸营造防护林带,提高江河两岸绿化水平,提高防护功能和美化田园风光。规划目标:在西北部水网平原地区建设农田防护林带,林带单边两行,宽度2.5米,每年建设50公里(以28.6亩/公里计算,折合面积96公顷),建设总长度250公里,建设总面积480公顷。通过农田林网建设,形成平原地区生态防护屏障,保障平原水网区生态安全。重点抓好江河两岸、涌渠(基塘)两边、机耕道两旁林带建设,形成景观多样、类型齐全的农田林网,保证农田林网绿化率在98%以上。建设范围:东莞西北部的农田林网区,包括沙田、望牛墩、麻涌、道滘、洪梅、中堂、高埗、石碣等镇和部分有建设任务的长安、虎门镇。建设内容:农田林网区大部分由江河、涌渠、道路、基塘林网组成,根据其不同特点,建成具有不同特色的林带模式。近城镇地段以美化、景观为主,选用滨水景观植物,如落羽杉、池杉、水松、水翁、蒲葵等。沿江防护林既要考虑景观,又要考虑物种恢复、保护及生物多样性恢复等功能,以营造阔叶混交林为主,使农田林网成为滨水地区鸟类的栖息地。田园耕作区的机耕道两旁营造落羽杉、落羽松、水松等冠幅不大而又高大挺拔的乔木树种,减少因遮蔽效应对农作物的影响。
(3)森林公园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黄旗山城市公园林相改造:用3至5年时间完成143.6公顷林相改造任务,2010年完成了黄旗山城市公园林相改造工程第一期工程(面积36.65公顷),剩余任务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而定。该项目将公园内森林分为5个景观功能区,分别是五彩景观林区、常绿景观林区、红花景观林区、果树景观林区和森林科普园区,规划面积分别为75.9公顷、60.61公顷、27.47公顷、6.72公顷和13.79公顷,以种植乡土阔叶树种为主,5年内初步形成混交林体系,30年内接近自然森林群落。森林公园绿道网建设规划:计划于2011年完成大岭山森林公园3.7公里的支线绿道建设,路面为新建路面设计,标准段宽2.24米,局部路段加宽至4.24米,路面为彩色水泥混凝土。在现有绿化基础上保留并加种乡土阔叶树种和珍贵树种乔木作为上层,调整现有中层小乔木,统一配置观花赏叶的特色灌木、草本作为下层,形成错落有致、层次分明、四季有色的绿化效果。在完善珠三角区域绿道东莞森林公园段配套建设、管理维护、功能开发等任务的基础上,从2011年至2014年,用4年时间,建成途经大岭山和大屏嶂森林公园的市级绿道约63.6公里,其中城市绿道44.3公里、社区绿道19.3公里,进一步优化线网布局结构,减少枝状线路,尽量成网成环。森林公园规划建设:对已开放的大岭山、大屏嶂、水濂山和银瓶山(谢岗片、清溪片)等4大森林公园重点完善配套设施,启动凤岗南门山、清溪山水天地、黄江清泉、黄江黄牛埔、凤岗碧湖、寮步佛灵湖等森林公园建设,对大朗凤山万亩森林公园和中子科学城森林公园进行规划。到2015年,争取完善、开放各市级森林公园,满足市民对生态旅游和休闲度假的需要。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建设范围为东莞银瓶山自然保护区、东莞马山自然保护区、东莞市自然生态保护区、东莞市莲花山自然保护区和东莞灯心塘自然保护区等5个自然保护区。根据《广东建设自然保护区示范省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市银瓶山自然保护区被列为林业系统21个市级示范自然保护区之一,本规划侧重点放在银瓶山自然保护区。到2015年,基本形成以市县级自然保护区为核心,生物(生境)廊道布局合理、类型齐全、设施先进、建设规范、管理高效的自然保护区网络体系,使市内所有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物种及典型生态类型得到有效保护。同时,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保护管理体系、科研监测体系、宣传教育体系、社区发展和可持续利用水平得到全面提高,全市自然保护区步入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轨道。
(4)珍贵树种建设。通过适度发展种植珍贵树种,改善树种结构,增加种质资源多样性,丰富森林景观,提高森林生态等级,进一步增加国家战略资源储备,缓解珍贵用材供需矛盾,满足社会对高档木材需要,促进林业产业发展。选择市场前景广阔、现有资源和后备资源短缺的珍贵阔叶用材树种,如土沉香、格木、红锥、降香黄檀、楠木等,以东莞珍贵阔叶用材树种试验基地的造林技术成果为基础,在“十二五”规划期间,每年营造珍贵树种100公顷,5年共营造500公顷。
2、林业生态安全体系建设
(1)林地保护。林地保护规划:积极做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促进森林资源稳定增长,坚决执行国家有关林业法律、法规,严格控制林地转非。“十二五”期末全市林业用地面积控制在60400公顷以内,“十二五”期间林地转非林地指标每年控制在200公顷以下;四旁有林地面积到2015年达到35840公顷,远景规划到2020年达到39800公顷;森林覆盖率到2015年达到37.5%,远景规划2020年达到38.3%;严格控制林木采伐,每年森林、林木采伐量控制在1万立方米以内,期内活立木蓄积年净增长率达4%以上,期内消灭林中空地。封山育林工程:根据《东莞市封山育林规划设计方案》,继续做好20.5万亩封山育林区各项设施建设,更新、补充、完善封山育林警示牌和铁丝网,落实68名专职护林员工资待遇,并对68名专职护林员每年进行1次培训,提高其专业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继续做好封山育林宣传,推动广大群众护绿、爱绿意识转变为自觉行为,保护我市森林资源和巩固造林绿化成果。
(2)林木保护。古树名木保护:设立保护机构,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健全档案,明晰挂牌;加强监测,管护到位;加强执法力度,有效保护古树名木健康生长。实现古树名木保护率98%以上,年死亡率控制在0.2‰以下。长生树普查建档:从2010年4月至2011年,全面完成全市范围内长生树普查建档工作,并制定有关保护办法,保护绿化成果。长生树的保护措施,参照古树名木保护实施办法,由各地制定相关措施,加强保护。
(3)森林防火安全体系。生物防火林带建设:继续完善我市生物防火林带网络建设,对防火林带密度偏低的镇街加强林带营造;对林区面积超过3000公顷的镇街继续营造林带,增加林带密度;在果园、田缘、山脚、路旁等人为活动频繁的地方新造生物防火林带,阻隔生产、生活用火引燃森林;加强抚育受天气、虫害以及地壤条件影响生长而尚未成林的幼林带和2006年以前种植的部分老防火林带。全市需新造生物防火林带92公里(林带建设宽度14米,规划林带建设面积128.8公顷),抚育生长缓慢的幼林带和部分老防火林带419.69公里。森林消防系统建设:在森林公园主景区、自然保护区等集中连片200公顷以上的林区,选择离天然水源近且有一定海拔高度的地方,根据地形条件,建设45个可蓄水100-400立方米的消防水池(总蓄水量约达3760立方米),条件合适的地方铺设地下供水管道14公里。森林防火体系建设:贯彻“以防为主,综合治理,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方针,建立生态防灾减灾应急机制和预报预测制度,完善森林防火体系建设。防火体系建设区域主要为东部的山地森林生态区和中部森林公园面积较大,与外市、县接壤较多的山头地块,以及全市森林综合火险三级区。通过加强森林防火信息指挥系统、林火监测系统、国家级森林扑火物资储备库、林区通信网络建设、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确保每年的森林火灾受害率在0.4‰以下,每年森林火灾受害面积小于20公顷,保证不发生重大森林火灾。
东莞市生物防火林带建设一览表(表3)
建设范围
营造
抚育
清溪、凤岗、谢岗
20公里
109.92公里
樟木头、塘厦、黄江
0公里
213.19公里
长安、厚街、虎门
22公里
36.47公里
大岭山、寮步、同沙
50公里
60.11公里
合 计
92公里
419.69公里
东莞市森林消防系统建设一览表(表4)
建设范围
水池(个)
管道(米)
谢岗-清溪
14
0
大屏嶂森林公园
3
6400
银瓶山森林公园
2
4000
大岭山-林科园
7
0
同沙生态公园
9
2000
大岭山森林公园
10
1600
合 计
45
14000
东莞市森林防火体系建设内容(表5)
序号
名称
数量
建设内容说明
1
林火信息指挥系统
1套
市林业局
2
林火监测系统
3套
大屏嶂、银瓶山和大岭山森林公园各1套
3
国家级扑火物资储备库
1座
在大屏嶂森林公园建设储备库、值班室、宿舍、训练场等
4
林区通信网络建设
26个
在重点林区建设26个通信基站,消除林区通信盲点
5
森林火险综合治理
—
全市范围开展综合治理
6
林火阻隔系统
—
全市范围建设防火林带
7
森林消防队伍培训
8支
每年对全市专业、半专业森林队伍实施培训演练
(4)有害生物预防与控制。建立森林健康监测体系,加强对有害生物的预测预报,预防与控制由被动消极的救灾型转向主动、积极的预防型;由治标型向标本兼治、以治本为主转变;从单一的化学农药防治为主向综合的营林措施和生态控制防治为主转变,实行无公害防治,减少对森林环境的损害。具体做好以下六项工作:一是对外来物种的引进、种苗调拨运输进行严格的检疫,加强有害生物来源监控,有效防止外来有害物种进入我市,保证森林资源具备健康的生长环境;二是加强有害生物防治队伍建设,充实防治力量;三是完善市级植物检疫机构,加强与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单位的合作,加大对种子、苗木、花卉、木材、果品的检疫检查,共同把好植物检疫关;四是建立有效的有害生物监测机制,提高对有害生物的快速反应能力;五是大力推广生物防治技术,实施生物防治、以虫治虫,少用化学防治,避免污染森林和水源;六是营造地带性阔叶混交林,增强森林自身抵抗有害生物的能力。“十二五”期末,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3‰以下,主要有害生物监测覆盖率达100%,监测准确率达90%以上。
3、林业科技支撑体系建设
(1)森林公园资源信息管理平台建设。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数字化林业建设的开展,特别是“3S”技术在林业上的广泛应用,传统的森林资源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实现信息化管理势在必行。项目以2011年SPOT影像作为信息源,对SPOT影像进行分类解译,准确获取最新的森林资源数据,作为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数据。建立东莞市森林公园资源信息数据库,并以ArcGIS 9.2为平台,构建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公园内森林资源信息的动态管理、三维立体显示等功能,提高森林资源的管理水平,为森林资源的管理和决策服务。
(2)森林生态效益监测台站建设。由于森林生态系统结构的复杂性和各生态因子之间相互作用机制的多样性,短期研究难以揭示森林内部运行机制和客观规律,因此必须对森林生态系统效益进行长期定位监测研究。根据我市南亚热带植被类型以及生态公益林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规划建立不同生态区类型的6个野外长期定位监测站和近100个监测副点,形成覆盖全市的森林生态监测网络体系,定期发布森林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建成较完善的城市地区森林生态效益监测平台,全面提升野外实验观测试验点研究能力。另外,与森林公园资源信息管理平台相结合,将监测数据实时导入管理平台,构建1个实时森林生态效益监测平台,同时利用遥感影像,快速获得森林植被的生长情况,作为监测平台的有效补充。通过森林生态效益监测台站建设,逐步构建全市森林生态效益监测评价与研究体系,转变森林生态系统管理模式,及时掌握和评价森林生态状况及林业生态工程建设成效,为我市林业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推动我市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
(3)林业碳汇造林技术及示范推广工程。依靠我市森林生态系统碳储量及其碳汇技术研究的项目成果,采用黄桐、山杜英、土沉香、樟树等40多个乡土阔叶树种,结合不同程度的疏伐措施,在残次荔枝林和马占相思林内开展林分改造以及在疏林地上进行多树种、高密度的造林,以实现对所在区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当地社区发展,减缓全球气候变暖趋势等产生积极影响。从2012年起,每年实施以积累碳汇为目的林分改造100公顷,到2015年,达到400公顷。
(4)林木种苗和良种繁育基地建设。以市林业种苗中心为依托,逐步建立起东莞珍贵树种和主要造林树种的遗传资源保存林、种子园、采穗圃。加强林木良种基础建设,建立起林木良种的科研、推广和生产体系;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形成种苗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加强林木良种审定工作,大力推广林木种苗新技术、新成果,提高林木种苗科技含量。具体建设内容包括:改扩建良种繁育中心1个,面积0.67公顷;良种基地5处,每处2公顷;采种基地15处,每处3.33公顷;建立6个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基地,每个4公顷。与现已建成的省林木种苗示范基地、市林业种苗中心构成基本完善的林木种苗生产体系。建设1个市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室,实行种苗质量监督检验。开展林木良种审定工作,大力推广林木种苗新技术、新成果,提高林木种苗科技含量。木荷、樟树、黎蒴、格木、润楠、红锥、枫香等主要造林树种基地供种率达60%以上,良种使用率达50%以上,基本实现种苗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品种化,苗木生产基地化、良种化、效益化。
(5)林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进人才战略,加速培养和造就一批优秀林业科技人才。“十二五”期间,建立多层次人才梯级结构,选拔造就一批高水平的青年拔尖科技人才;强化人才激励和竞争机制,创造良好的环境,充分发挥现有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一支稳定的林业科技队伍和实施林业科技发展战略的重要人才队伍;通过多种方式的技术培训和学历教育,提高各层次人员的整体科技文化和技术素质。通过实施林业科技人才计划,遴选一批优秀科技人才予以重点培养,力争到2015年,培养和引进3名在广东省内有较高知名度的学术带头人,培养5名在林业科学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和发展潜力的中青年科技骨干,培养30名以上从事林业科学研究、示范推广、林业标准化和科学普及工作的林业专业人才,培养50名以上林业专业熟练技术工人。
4、林业生态文明建设
(1)林业生态文明村建设。继续开展“建设林业生态文明村”创建行动,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环村风水林带,营造村中绿景,推动单位园林化,落实环境死角、空闲地绿化;在丘陵、山区构建生态林、景观林、园林三林共建的城乡森林体系;在水乡、平原打造林网、水网、路网三网融合的宜居村庄;加强机构建设,健全管护队伍;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护绿意识;绿化树木挂牌建档。
(2)生态旅游建设。在保护森林资源的前提下,突出生态功能、森林景观特色和人文关怀进行生态旅游建设,让林业事业实现可持续发展,让森林资源保持原始风貌,让游客体验自然气息。“十二五”期间,我市将继续依托丰富的森林资源,大力发展生态旅游。在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生态公园内,以“保护为主,适度开发,免费开放”的原则,为市民提供更多休闲游憩、科普教育场所,力争日均接待游客提高到4.5万人次。在园区内建设简单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登山、游览线路设计尽量避免对山体和植被的破坏;规划以自然、文化知识普及和教育为主题的游憩项目,实现生态功能、游憩功能和科教功能;完善森林旅游解说系统,编写解说词、培训解说员,为游客提供导游服务;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对森林生态旅游建设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报道,进一步扩大、提升森林生态旅游建设的影响力。
(3)全民义务植树。继续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和参与意识,不断拓展义务植树形式,推动适龄公民自觉参加义务植树活动,提升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提高直接参与植树和管护的人数。
(4)绿化评比。通过评比表彰,推动城乡园林绿化建设进程,在原有基础上,争取每年增加“园林式单位”20个以上,“绿化模范村(社区)”3个以上,到“十二五”期末,全市共创建“园林式单位”835个,“绿化模范村(社区)”58个,城乡绿化生态文明蔚然成风。
四、中长期(2015-2020年)建设主要目标和任务纲要
(一)主要目标
坚持以大工程带动大发展,在保护现有森林资源基础上,逐步实现生态环境的良性、稳步发展,形成完备的生态体系,全市林地面积不少于59750公顷,生态公益林不少于25485公顷,森林覆盖率达38.3%,具体量化指标为林业用地中的有林地58384.7公顷。通过实施水源涵养林工程、生物防火林带营建工程、珍贵树种建设工程等,充分发挥森林生态效益主体功能,推动城乡绿化一体化和绿色通道建设进一步发展,构建生态环境优美、人与自然和谐、低碳节约型的文明城市。
(二)主要任务
巩固水源涵养林和生态公益林建设成果,进一步完善森林保护体系建设,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显著改善全市生态环境,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积极争取项目,加大低效林分改造力度,不断提高全市森林质量,进一步发展、扶持、壮大乡土阔叶树和珍贵树种种植,科学规划,高效实施;进一步开发生态旅游、森林保健、森林探险等特色森林旅游业,综合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建立起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
(三)展望2020年主要指标
五、保障措施
(一)继续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加强部门协作
森林生态保育、林业生态建设以及林业产业发展是建设生态东莞的重要基础。各级政府和领导要从环境、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来认识生态林业。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和重点绿化工程领导负责制,实行目标管理,认真检查考核,建立奖惩机制。生态建设、森林和生态旅游资源整合开发与林业、发改、农业、水务、环保、旅游、交通、科技等部门关系密切,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共同为发展出谋献策,通力推进。
(二)不断深化宣教策划,提高林业社会地位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全社会办林业的重要性,拟定宣传计划,增加宣传投入,广泛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和网络体系,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全社会参与、支持林业建设。要注重林业科普教育,不断创新宣教模式,充实内容,逐步普及林业基本知识,传授林业科学技术,促进科技推广和应用,形成全社会关注林业、关心生态建设、服务林业工作、贡献林业事业的新局面。
(三)明晰林业政策法规,完善林业法规体系
认真宣传、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围绕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结合林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森林生态和林业产业的难点问题,逐步健全政策措施体系。强化生态建设执法监督,加强执法检查,抓好政策落实。坚持依法治林,进一步深化林业综合执法改革,整合执法力量,提升执法权威,维护林业生产秩序。坚持机关干部学法制度,每年定期举办林业法制培训,提高干部执法水平。
(四)加大林业扶持力度,做好生态效益补偿
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扶持措施,把林分改造、封山育林、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森林公园建设、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生态防灾减灾的日常经费,以及生态建设资金、林业科技发展资金、林木良种选育资金作为林业公共支出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为促进公益林建设、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省财政给予每亩生态公益林14元的补偿,市财政每年拨出同等数量的资金对生态公益林经营者进行补偿,并争取到规划期末省、市两级补偿达540元/公顷(即36元/亩),不断提高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积极性。
(五)着力推进科技创新,促进林业高效发展
必须把发展城市林业科学技术放在城市林业系统工程的优先地位加快发展,使科技尽快在我市城市林业建设中发挥更重要的引导和支撑作用。加强基础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提高林业科技的基础理论水平和创新能力;强化科技攻关,突破林业重点工程建设技术瓶颈;加速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大力发展林业科技产业;加强标准、质量和专利工作,提高林业建设的质量和效益;加强科技能力建设,提高林业科技持续创新能力;严格执行林业标准和技术规程,有效开展造林和森林经营管理活动。
(六)实施人才强林战略,提高科技队伍素质
加强林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采取切实措施,引进、培养和造就林业发展所必须的各类人才。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及时把德才兼备的人员选拔到重要岗位;加大优秀拔尖科技人才的培养力度,培养造就一批林业科技领军人物、学科带头人、科技新秀,使我市在广东林业高科技领域占有一席之地;紧紧围绕林业生产实际,重点加强基层林业科技骨干和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培训与后备人才的培养选拔,充实基层林业技术队伍,充分发挥基层科技骨干的示范带动作用,解决林业生产中的实际问题。完善科技人才评价、使用、竞争和激励保障机制,进一步落实林业科技人才政策,健全科学的人才评价体系,为各类优秀科技人才特别是拔尖人才成长创造条件。
(七)完善森林公园建设,推动森林旅游发展
坚持统筹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进行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保障林业事业的长期健康稳定。鼓励有条件的镇街赎买林地开发中小型森林公园,满足更多人对绿色休闲的需求;鼓励已成规模的森林公园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森林旅游服务,推动森林旅游向纵深发展,充分发挥森林公园的社会服务功能。 |
| 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态林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生态林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东莞市生态林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的目标,以现代林业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建设生态宜居东莞为核心,以转变林业发展方式为重点,完善林业管理体制,实施精细化管理,努力提供更多生态文化产品,不断满足社会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实现森林覆盖率和蓄积量双增目标,打造“城市园林化、道路林荫化、城郊森林化、城乡一体化”的生态格局,推动林业朝着公益化、规模化、科学化的方向不断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一、东莞林业“十一五”回顾
“十一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牢牢把握建设“宜居生态城市”的战略目标,以森林公园建设为重点,提高森林生态质量,丰富生态文化内涵,走可持续发展的生态之路;以重点工程和科技项目作支撑,建设以地带性森林群落恢复为目标、树种结构良好、具有多效益的生态公益林体系;以资源保护为依托,构建国土生态安全体系、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营建农田林网、红树林等。“十一五”期间,我市林业建设不仅实现了森林资源稳步增长、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的预期目标,还为下一个五年规划积累了丰富经验,为继续保持林业良好发展态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林业现状
1、森林面积和蓄积现状
至2010年底,全市国土总面积246500公顷,林业用地面积60660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58198.2公顷。全市森林覆盖率为36.7%,林木绿化率为39%。
全市活立木总蓄积量为2558222立方米,比2005年1869895立方米增加688327立方米,即活立木蓄积年均净增量为137665.4立方米。
2、林种结构状况
至2010年底,全市生态公益林25085.1公顷,占林业用地41.35%;商品林地35211.3公顷,占林业用地58.05%。
3、森林生态状况
(1)森林生态等级。至2010年底,按森林生态功能等级划分,全市森林(林地)中,一类林5004.45公顷、二类林50723.89公顷、三类林4282.6公顷、四类林649.06公顷。其中一、二类林面积占全市林地总面积的91.87%,较2005年末的66.38%高出了25.49%。
(2)森林健康状况。至2010年底,全市森林(林木)健康状况良好,健康和较健康的森林(林木)面积占99.09%,亚健康和不健康的森林(林木)面积占0.91%。
(3)森林生态功能量。2010年全市森林植被吸收二氧化碳391.83万吨,固碳132.79万吨;全市森林植被释放氧气280.24万吨;全市森林储能量623.95亿兆焦;全市森林调水蓄水量17.23亿吨;全市森林保育土壤量481.64万吨。
(二)建设成效
1、出台林业专项法规,指导林业有序发展
编制《东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改善我市市区绿化环境,增加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编制《东莞市域生态控制线规划》,划定1103平方公里的市域生态控制线范围,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和环境质量渐趋下降;出台《东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增强古树名木的保护意识和管护水平;编制《东莞市林业技术规范》,从作业设计、工程监理、有害生物防治、绿化建档等方面对林业工程建设进行规范管理。
2、造林绿化成效显著,资源总量稳步提高
(1)水源涵养林建设。“十一五”期间,我市大面积推广以乡土阔叶树为主的混交林,市财政共投入资金1.03亿元,改造水源涵养林6920公顷(不含樟木头林场),改造品种达50多种。混交林面积的增加,丰富了森林景观和森林群落结构,优化了林地环境、生态环境,提高了森林防护功能,增强了抗病虫害及抵御其它自然灾害的能力。
(2)农田林网建设。自2006年以来,全市投入资金445万元,在虎门、麻涌、中堂、望牛墩、高埗、洪梅、道滘等镇共完成农田林网298.65公里,种植品种包括细叶榕、大叶榕、阴香、秋枫、尾叶桉等,防护效果显著。
(3)红树林建设。我市克服种植滩涂低潮位、种植地段污染严重的困难,采用抓泥起畦的方法升高滩涂营造红树林。2006年至2008年,先后在长安镇和沙田镇成功种植红树林26.75公顷,营造品种包括秋茄、红海榄、榄木、白骨壤等。
3、加速森林公园建设,完善园区服务体系
(1)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建设。市财政先后投入7.8亿元,有关镇街相应配套9.73亿元,相继建成大岭山、大屏嶂、水濂山、同沙、黄旗山、银瓶山六大森林公园,总面积达30300公顷。
(2)森林公园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我市积极开展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六大森林公园免费对外开放,深受广大市民喜爱,成为广大市民休闲娱乐的理想去处,仅2010年全年游客人数就达1570万人次,市民“享绿”水平大大提升。
4、提升自然保护区档次,维护自然生态平衡
(1)“十一五” 期间规划建设的自然保护区。经过近几年的建设,银瓶山、马山、莲花山、灯心塘等4大自然保护区充分发挥了资源管护、科学研究、环境教育等方面的功能,自然生态得到进一步改善,保护管理成效显著。
(2)“十一五”期间增加建设的自然保护区。2008年9月,调整东莞市自然生态保护区范围,全部调整到东莞同沙生态公园,面积2034公顷。同沙生态公园增挂“东莞市自然生态保护区”牌子,按“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方式运作。同时,落实613人移民搬迁,落实机构、人员和经费,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坚持不懈地培育森林资源,做好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工作,着力保护好野生动植物。
5、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生态质量有效提升
(1)林地保护。我市积极开展构建国土生态安全体系建设,划定1103平方公里的生态控制线,实施20.5万亩的封山育林规划,有效稳定了林地面积和森林资源。至2010年底,全市森林覆盖率为36.7%,林木绿化率为39%,活立木总蓄积量为2558222立方米,森林资源各项数据指标均达到“十一五”规划要求。
(2)林业有害生物防治。2006年以来,共投入有害生物防治资金2105.12万元,完成松突圆蚧生物防治2946.67公顷、尺蠖防治5520公顷、松材线虫病疫木清理4940公顷、薇甘菊防治4780公顷、椰心叶甲防治31万株、湿地松粉蚧防治40公顷、刺桐姬小蜂防治26.67公顷、白蚁防治553.33公顷、锈同心舟蛾防治184公顷,有效地保护了造林绿化成果,维护了林业生态。
(3)防火体系建设。生物防火林带建设方面,十一五”期间,共投入2121.15万元,营造生物防火林带394.95公里,抚育林带1391.4公里,生物防火林带网络已经初步建成,市界、镇界基本上种植了林带,大片森林被分为网格状,阻隔山火效果显著。森林防火体系建设方面,“十一五”期间,共发生山火15宗,过火面积53.41公顷,受害面积39.83公顷,年平均受害率为0.133‰,达到了“十一五”林业规划发展指标中森林火灾受害率低于0.5‰的目标。主要做好了以下六项工作:一是突出专业扑火队伍组建;二是加强火险隐患综合整治;三是加快林区通信网络建设;四是有效运用林火信息指挥系统;五是加强扑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六是完善森林火灾监测预警系统。森林消防系统建设方面,在森林公园和林区内建设森林消防蓄水池22个,消防管道24公里,共可蓄水1507立方米,提高了扑救效率,减少了扑救难度,降低了扑救危险。
(4)古树名木保护。市镇共投入资金530多万元,对3940棵古树名木进行周边防护措施建设,有效保护古树名木健康生长。2009年,投入资金400多万元,对全部古树名木的健康状况进行跟踪调查,实施病虫害调查监测和防治,有效地挽救了我市濒危的古树名木,使其恢复了昔日生机。
6、提升林业科技含量,创新林业科研成果
(1)积极转型,努力攻关,林业科技成果不断涌现。“十一五”期间,我市林业系统先后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8项,参加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1项,并获得省、市科技进步奖3项,申请发明专利1个,拥有软件著作权1件,林业科技取得了长足发展,林业科技总体水平处于省内先进行列。
(2)制定标准,做好示范,科技推广能力显著加强。制定《粤引无核荔生产技术规程》、《粤引无核荔鲜果》、《土沉香育苗技术规程》等3项广东省林业地方标准,以及《东莞市林业技术规范》,进一步发挥林业标准化在科技成果转化生产力当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建成136.67公顷的东莞市林业科学园,成为我市林业科研、科普和示范的重要基地;设立东莞市林业科技推广站,承担林业科技成果的引进、管理和推广等任务,进一步完善了基层林业技术推广体系。
(3)完善建设,积极参与,科普推动能力明显提升。完善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开展群众性、社会性、公益性的林业科普活动。举办“生态林业与宜居城市建设”等科技创新论坛,建立东莞市林业科技信息网和东莞市古树名木信息查询网,并使之成为展示林业科技风貌、提升林业形象的重要窗口。
(4)贴近社会,强化服务,自我发展能力逐步增强。成立广东省东莞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使森林资源调查与动态监测评价、林业发展规划编制、营造林设计监理、病虫害防治等工作成为林业科研机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
(5)加大投入,重点发展,科研保障条件逐步完善。加强实验室等科研基础设施建设,野外调查数据的采集能力和室内测试分析水平明显提高。“十一五”期间,引进植物学、森林培育、林业信息技术等专业科技人员多名,逐步形成了一支由中青年骨干带头,年龄、知识及专业结构合理的科技人才队伍。
(6)重视交流,优势互补,科技合作能力逐步提高。加强与华南农业大学、华南植物园等高等院校、研究院所的紧密联系,组织联合攻关和科研协作,不断拓展科研的深度和广度。
7、强化林业信息管理,完善信息系统建设
建立全市林业信息员网络,保证林业信息及时、准确地传递;财务资产管理系统正式投入使用,对资产的流出和流入进行严格妥善管理;从森林生态效益、主要景点的空气负离子浓度及人体舒适度、森林生态系统碳汇计量等3个方面进行数据收集和整合分析,全面评估我市森林生态状况;完成大岭山森林公园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对森林资源调查形成的大量基础数据和图件资料进行综合管理,科学指导林业规划设计和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8、启动公园绿道建设,构建城郊休闲绿网
珠三角区域绿道2号、5号线分别经大岭山森林公园和大屏嶂森林公园,其中途经森林公园辖区段由市森林公园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建设,两大森林公园绿道总长50.4公里,是珠三角区域绿道东莞段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10年底,全面完成省立绿道主线段31.5公里绿道建设,建成4.7公里环湖自行车支线段绿道,安装绿道标识系统117套,建成具备访客中心、卫生间、自行车出租点等3项基本功能的驿站6个,改造绿道两旁绿化面积17.3公顷,全面完成绿道游径、绿化、标识、驿站“四个百分百”建设的任务。
(三)存在问题
“十一五”期间,我市现代林业建设为构建生态绿城、建设宜居城市提供了智力支持、人才保障和科技支撑,在全面推进林业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当前社会发展新趋势对林业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林业发展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我市林业发展存在的问题仍然较为突出,主要体现为森林资源总量不足,人均资源量偏低;森林质量不够高,树种、林种结构较单一;林相不够完整,一些果林还存在荒废或失管现象;生态文化氛围不够浓厚;林业发展不平衡,森林资源分布不均等。
二、社会发展对林业需求的分析
(一)林业发展需求分析
1、宜居生态城市建设对生态林业的需求
东莞是一座具有深厚历史底蕴和蓬勃生态魅力的城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自然保护和生态建设,秉承“环境取胜、以绿为魂”的理念,不断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力度,悉心改善人居生态环境。林业是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的主体,建立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的森林生态体系,坚定不移地走经济与环境相协调、人与自然和谐的可持续发展道路,迫切需要生态林业解决宜居生态城市建设工程中的许多重点、难点问题,构建适宜创新创业安居乐业的生态城市。
2、林业现代化建设对生态林业的需求
林业现代化,是一个不断赶超世界先进水平的现代林业建设过程,是以生态理念指导林业、科技创新支撑林业、生态文明促进林业、现代制度保障林业,建设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不断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林业的生态、经济、社会和文化需求。为实现我市林业现代化建设的主要目标,必须重视生态林业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高新技术开发,提高林业科技创新能力。
3、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对生态林业的需求
全球气候变化是当今人类面临的严峻挑战,危及人类生存和发展。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既是吸收汇,也是排放源,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具有减缓和适应双重功能。林业是发展低碳经济的潜力所在,发展林业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最佳途径。为有效推动碳汇林业和林业低碳经济发展,有效应对气候变化和维护生态安全,必须加强森林保护,全面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提高森林质量,增强森林功能;必须科学管理森林资源,发展生物能源,建立陆地生态系统定位研究网络,积极开展森林服务功能评估和相关工作。
(二)生态林业需求内容
1、林业生态体系建设
城市现代化建设以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良好的生态环境和稳定的森林生态体系作为基础支撑。我市森林资源总量不足,林分质量不高,生态功能较脆弱,需要在乡土植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残次人工林改造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森林生态效益监测与服务功能评估以及森林公园信息化管理等主要领域力争取得较大进展和技术突破。
2、林业科技示范推广体系建设
我市需要重点调整林业科技示范推广工作思路,着力抓好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建立省或市级林业标准化示范区,营建一批新品种、新方法、新技术的展示基地,整合技术资源,加强技术指导服务,加大技术培训力度,充分发挥示范、辐射、带动作用,确保林业科技推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3、生态产业林体系建设
当前,东莞林业是以发挥森林生态效益为主导的生态林业。加快林业发展,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以优质高效森林资源为支撑的林业产业建设是对生态公益林的有益补充,并对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起着增强作用。我市需要大力推广成熟适用的珍贵树种,增加木材战略资源储备;适度推动全市森林认证与碳汇交易,发展林业碳汇造林,更好地促进林业增效、农民增收,实现林业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共同发展。
三、东莞生态林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围绕市委、市政府建设“创新创业安居乐业宜居生态城市”的目标,坚持走以生态效益为主的林业发展道路,不断改革创新,不断拓展林业的内涵和外延,开发林业多种功能,满足社会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积极推动东莞林业朝着公益化、一体化、规模化、科学化的方向不断发展,努力建设生态东莞,打造宜居城市。
(二)编制原则
1、生态优先原则
林业是生态建设的主体,发展林业是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最根本措施,建设完善的生态林业体系是东莞林业发展的首要任务,以生态建设为主是东莞林业发展的长远策略。
2、整体优化原则
从森林生态、景观生态系统分析的原理和方法出发,使我市林业发展目标与城市发展目标相一致,追求社会、经济、生态效益整体最佳。
3、林业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原则
林业承担着环境与发展的重大使命,在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只有经济与环境同步协调发展,才能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4、长短结合,以“十二五”规划为主,兼顾中长期规划,合理布局原则
根据我市的自然、经济和林业发展战略目标,合理布局,确定不同阶段的建设重点和任务。
5、前瞻性、可操作性原则
林业发展目标必须顺应生态文明社会对林业的更高要求,规划立足当前、放眼未来、适度超前,注意阶段性建设目标的可操作性、建设工程方案的可行性,积极稳妥推进林业生态建设。
6、充分考虑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原则
通过对我市资源和环境优劣势及环境承载能力的分析,充分认识森林资源发展对经济增长的支撑和制约作用,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
7、与城市发展有关规划相协调、衔接原则
(三)战略定位与目标
1、战略定位
我市已经进入工业化、城市化时代,城市定位是制造业名城、生态绿城和宜居城市。林业定位需根据城市发展变化及时进行战略性调整,东莞林业要以生态发展为导向,以建设城市生态林业为核心,把环境效益置于优先的位置,明确建设目标和经营方向,制定政策,加大投入,高标准、高质量加快生态林业建设,将林业定位为生态建设及保护的主体,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柱,城市竞争力提高和社会生态文明的重要标志。
2、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的目标,以现代林业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建设生态宜居东莞为核心,以转变林业发展方式为重点,完善林业管理体制,实施精细化管理,努力提供更多生态文化产品,不断满足社会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实现森林覆盖率和蓄积量双增目标,打造“城市园林化、道路林荫化、城郊森林化、城乡一体化”的生态格局,推动林业朝着公益化、规模化、科学化的方向不断发展,为建设幸福东莞作出积极贡献。
3、具体目标
(1)保护森林资源。严格控制1103平方公里的生态控制线,全面构建国土生态安全体系,建设以生态效益为中心的多效益林业体系,以环境建设为主体的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2)抓好林业重点工程建设。重点抓好水源涵养林建设、森林公园建设、绿道网建设、自然保护区建设、农田林网建设、黄旗山城市公园林相改造、珍稀树种建设、生物防火林带建设等工程。建设以地带性森林群落恢复为目标、树种结构良好、具有多效益的高效生态公益林体系,保证“十二五”期末生态公益林面积不低于25485公顷。
(3)抓好林业科技工作。以科技在林业现代化全过程、全方位的支撑为核心,以适用技术开发研究为重点,以科技成果推广为突破口,加大森林资源管理的科技支撑力度,提升科技在我市林业发展中的贡献率,建立和完善符合市情的科技支撑体系,全面提高林业建设质量和成效。
(4)改善林业生态状况。到2015年,森林生态等级一、二类林比例为92.5%,一、二类林比例增加0.63%;全市森林(林木)健康和较健康的森林(林木)面积达99.2%;具有最高的乔木树种丰富度、物种多样性和均匀度的次生常绿阔叶林面积继续增加;全市森林植被吸收二氧化碳2434.5万吨、固碳663.95万吨,全市森林固定二氧化碳总量为17839.25万吨、总碳储量为4865.25万吨;全市森林植被释放氧气196.8万吨,全市森林植被释放氧气总量为1845.5万吨;全市森林储能量2940.4亿兆焦,全市森林储能量总量为44040.6亿兆焦;全市森林生态环境效益总量达到68.02亿元。
4、林业发展“十二五”主要指标
(1)林业生态建设目标。通过分析东莞林业发展现状、潜力,围绕建设生态城市的总目标,根据城市化发展对生态的承受力需求,确定东莞市林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建设指标。
(2)林业科技发展目标。研究创新方面:提供林业生态工程建设需要的关键技术和造林模式;提出森林生态监测网络建设技术体系;初步揭示森林植被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关系等重大科学理论问题;引进和培育10-20个速生、优质、高效的优良珍贵树种及相应配套技术;申请或授权专利数保持在1个或以上。推广示范方面:建立较完备的林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推广3项或以上先进适用技术,将东莞市林业科学园建成省级林业科研示范基地。标准化建设方面:建立1-2个省或市级林业标准化示范区,建成20公顷或以上珍贵树种高效栽培标准化基地,制(修)订2个以上省级地方林业标准,初步形成完善的林业标准体系。人才培养方面:培养和引进2-3名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学科带头人,培养5名在省林业重点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和发展潜力的中青年科技骨干,培训15名从事技术推广与科学普及的科技人员。条件建设方面:建立6个森林生态野外长期定位监测站点,初步建成我市的森林生态效益监测平台。建成1个市级林业重点实验室,营建多个优良乡土阔叶树种母树林、种质资源保存林,完善市林业种苗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
(四)“十二五”主要建设规划
1、林业生态重点工程建设
(1)水源涵养林建设。水源涵养林是为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减少地表径流、改善水质而设置的林种。我市地处东江流域,过境水资源丰富,但由于江河两岸工业发展对水资源的污染比较严重,有可能面临水质性缺水问题。我市林地资源并不丰富,需要加强林地保护,优化林分结构,提高林分质量,发挥森林“绿色水库”功能,以林丰水、以林保水、以林养水、以林净水。规划目标:2011年至2015年,每年建设水源涵养林1333公顷,5年时间共建设功能良好的水源涵养林6665公顷,每年建设的幼林要求连续抚育3年,确保造林成效。水源涵养林要以地带性阔叶树为主导树种,实行多树种混交,改善水源林树种结构,森林群落具有生长稳定、层次结构丰富、生物多样性高、涵养水源能力强等特点。建设范围:全市中小型水库、石马河流域两岸集雨范围内的林地。建设内容:现有水源涵养林树种单一、结构简单、生态功能等级仍然不高,虽已达到生态市一、二类林80%以上标准,但还需加快水库周边水源林林分改造,继续提高林分质量、森林水源涵养和生态防护功能。各镇街应根据属地森林资源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采用封育、补植、套种改造等方式,尽快完成辖区范围内水源涵养林年度建设任务。建立水源涵养林保护区,减少区内人为活动,通过林业措施保护植被,保障水源地的安全。
东莞市“十二五”水源涵养林建设规划一览表(表2)
(2)农田林网建设。全市有30%以上国土面积是由冲积平原组成的水网地带,尤其本市的西北部,是地势低平、水网纵横的围田区。为改善平原地区生态环境,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规划在田园耕作区中的道路、涌渠、江河岸边建设田园防护林带林网,在珠江、东江及市域河流两岸营造防护林带,提高江河两岸绿化水平,提高防护功能和美化田园风光。规划目标:在西北部水网平原地区建设农田防护林带,林带单边两行,宽度2.5米,每年建设50公里(以28.6亩/公里计算,折合面积96公顷),建设总长度250公里,建设总面积480公顷。通过农田林网建设,形成平原地区生态防护屏障,保障平原水网区生态安全。重点抓好江河两岸、涌渠(基塘)两边、机耕道两旁林带建设,形成景观多样、类型齐全的农田林网,保证农田林网绿化率在98%以上。建设范围:东莞西北部的农田林网区,包括沙田、望牛墩、麻涌、道滘、洪梅、中堂、高埗、石碣等镇和部分有建设任务的长安、虎门镇。建设内容:农田林网区大部分由江河、涌渠、道路、基塘林网组成,根据其不同特点,建成具有不同特色的林带模式。近城镇地段以美化、景观为主,选用滨水景观植物,如落羽杉、池杉、水松、水翁、蒲葵等。沿江防护林既要考虑景观,又要考虑物种恢复、保护及生物多样性恢复等功能,以营造阔叶混交林为主,使农田林网成为滨水地区鸟类的栖息地。田园耕作区的机耕道两旁营造落羽杉、落羽松、水松等冠幅不大而又高大挺拔的乔木树种,减少因遮蔽效应对农作物的影响。
(3)森林公园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黄旗山城市公园林相改造:用3至5年时间完成143.6公顷林相改造任务,2010年完成了黄旗山城市公园林相改造工程第一期工程(面积36.65公顷),剩余任务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而定。该项目将公园内森林分为5个景观功能区,分别是五彩景观林区、常绿景观林区、红花景观林区、果树景观林区和森林科普园区,规划面积分别为75.9公顷、60.61公顷、27.47公顷、6.72公顷和13.79公顷,以种植乡土阔叶树种为主,5年内初步形成混交林体系,30年内接近自然森林群落。森林公园绿道网建设规划:计划于2011年完成大岭山森林公园3.7公里的支线绿道建设,路面为新建路面设计,标准段宽2.24米,局部路段加宽至4.24米,路面为彩色水泥混凝土。在现有绿化基础上保留并加种乡土阔叶树种和珍贵树种乔木作为上层,调整现有中层小乔木,统一配置观花赏叶的特色灌木、草本作为下层,形成错落有致、层次分明、四季有色的绿化效果。在完善珠三角区域绿道东莞森林公园段配套建设、管理维护、功能开发等任务的基础上,从2011年至2014年,用4年时间,建成途经大岭山和大屏嶂森林公园的市级绿道约63.6公里,其中城市绿道44.3公里、社区绿道19.3公里,进一步优化线网布局结构,减少枝状线路,尽量成网成环。森林公园规划建设:对已开放的大岭山、大屏嶂、水濂山和银瓶山(谢岗片、清溪片)等4大森林公园重点完善配套设施,启动凤岗南门山、清溪山水天地、黄江清泉、黄江黄牛埔、凤岗碧湖、寮步佛灵湖等森林公园建设,对大朗凤山万亩森林公园和中子科学城森林公园进行规划。到2015年,争取完善、开放各市级森林公园,满足市民对生态旅游和休闲度假的需要。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建设范围为东莞银瓶山自然保护区、东莞马山自然保护区、东莞市自然生态保护区、东莞市莲花山自然保护区和东莞灯心塘自然保护区等5个自然保护区。根据《广东建设自然保护区示范省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市银瓶山自然保护区被列为林业系统21个市级示范自然保护区之一,本规划侧重点放在银瓶山自然保护区。到2015年,基本形成以市县级自然保护区为核心,生物(生境)廊道布局合理、类型齐全、设施先进、建设规范、管理高效的自然保护区网络体系,使市内所有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物种及典型生态类型得到有效保护。同时,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保护管理体系、科研监测体系、宣传教育体系、社区发展和可持续利用水平得到全面提高,全市自然保护区步入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轨道。
(4)珍贵树种建设。通过适度发展种植珍贵树种,改善树种结构,增加种质资源多样性,丰富森林景观,提高森林生态等级,进一步增加国家战略资源储备,缓解珍贵用材供需矛盾,满足社会对高档木材需要,促进林业产业发展。选择市场前景广阔、现有资源和后备资源短缺的珍贵阔叶用材树种,如土沉香、格木、红锥、降香黄檀、楠木等,以东莞珍贵阔叶用材树种试验基地的造林技术成果为基础,在“十二五”规划期间,每年营造珍贵树种100公顷,5年共营造500公顷。
2、林业生态安全体系建设
(1)林地保护。林地保护规划:积极做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促进森林资源稳定增长,坚决执行国家有关林业法律、法规,严格控制林地转非。“十二五”期末全市林业用地面积控制在60400公顷以内,“十二五”期间林地转非林地指标每年控制在200公顷以下;四旁有林地面积到2015年达到35840公顷,远景规划到2020年达到39800公顷;森林覆盖率到2015年达到37.5%,远景规划2020年达到38.3%;严格控制林木采伐,每年森林、林木采伐量控制在1万立方米以内,期内活立木蓄积年净增长率达4%以上,期内消灭林中空地。封山育林工程:根据《东莞市封山育林规划设计方案》,继续做好20.5万亩封山育林区各项设施建设,更新、补充、完善封山育林警示牌和铁丝网,落实68名专职护林员工资待遇,并对68名专职护林员每年进行1次培训,提高其专业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继续做好封山育林宣传,推动广大群众护绿、爱绿意识转变为自觉行为,保护我市森林资源和巩固造林绿化成果。
(2)林木保护。古树名木保护:设立保护机构,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健全档案,明晰挂牌;加强监测,管护到位;加强执法力度,有效保护古树名木健康生长。实现古树名木保护率98%以上,年死亡率控制在0.2‰以下。长生树普查建档:从2010年4月至2011年,全面完成全市范围内长生树普查建档工作,并制定有关保护办法,保护绿化成果。长生树的保护措施,参照古树名木保护实施办法,由各地制定相关措施,加强保护。
(3)森林防火安全体系。生物防火林带建设:继续完善我市生物防火林带网络建设,对防火林带密度偏低的镇街加强林带营造;对林区面积超过3000公顷的镇街继续营造林带,增加林带密度;在果园、田缘、山脚、路旁等人为活动频繁的地方新造生物防火林带,阻隔生产、生活用火引燃森林;加强抚育受天气、虫害以及地壤条件影响生长而尚未成林的幼林带和2006年以前种植的部分老防火林带。全市需新造生物防火林带92公里(林带建设宽度14米,规划林带建设面积128.8公顷),抚育生长缓慢的幼林带和部分老防火林带419.69公里。森林消防系统建设:在森林公园主景区、自然保护区等集中连片200公顷以上的林区,选择离天然水源近且有一定海拔高度的地方,根据地形条件,建设45个可蓄水100-400立方米的消防水池(总蓄水量约达3760立方米),条件合适的地方铺设地下供水管道14公里。森林防火体系建设:贯彻“以防为主,综合治理,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方针,建立生态防灾减灾应急机制和预报预测制度,完善森林防火体系建设。防火体系建设区域主要为东部的山地森林生态区和中部森林公园面积较大,与外市、县接壤较多的山头地块,以及全市森林综合火险三级区。通过加强森林防火信息指挥系统、林火监测系统、国家级森林扑火物资储备库、林区通信网络建设、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确保每年的森林火灾受害率在0.4‰以下,每年森林火灾受害面积小于20公顷,保证不发生重大森林火灾。
东莞市生物防火林带建设一览表(表3)
建设范围
营造
抚育
清溪、凤岗、谢岗
20公里
109.92公里
樟木头、塘厦、黄江
0公里
213.19公里
长安、厚街、虎门
22公里
36.47公里
大岭山、寮步、同沙
50公里
60.11公里
合 计
92公里
419.69公里
东莞市森林消防系统建设一览表(表4)
建设范围
水池(个)
管道(米)
谢岗-清溪
14
0
大屏嶂森林公园
3
6400
银瓶山森林公园
2
4000
大岭山-林科园
7
0
同沙生态公园
9
2000
大岭山森林公园
10
1600
合 计
45
14000
东莞市森林防火体系建设内容(表5)
序号
名称
数量
建设内容说明
1
林火信息指挥系统
1套
市林业局
2
林火监测系统
3套
大屏嶂、银瓶山和大岭山森林公园各1套
3
国家级扑火物资储备库
1座
在大屏嶂森林公园建设储备库、值班室、宿舍、训练场等
4
林区通信网络建设
26个
在重点林区建设26个通信基站,消除林区通信盲点
5
森林火险综合治理
—
全市范围开展综合治理
6
林火阻隔系统
—
全市范围建设防火林带
7
森林消防队伍培训
8支
每年对全市专业、半专业森林队伍实施培训演练
(4)有害生物预防与控制。建立森林健康监测体系,加强对有害生物的预测预报,预防与控制由被动消极的救灾型转向主动、积极的预防型;由治标型向标本兼治、以治本为主转变;从单一的化学农药防治为主向综合的营林措施和生态控制防治为主转变,实行无公害防治,减少对森林环境的损害。具体做好以下六项工作:一是对外来物种的引进、种苗调拨运输进行严格的检疫,加强有害生物来源监控,有效防止外来有害物种进入我市,保证森林资源具备健康的生长环境;二是加强有害生物防治队伍建设,充实防治力量;三是完善市级植物检疫机构,加强与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单位的合作,加大对种子、苗木、花卉、木材、果品的检疫检查,共同把好植物检疫关;四是建立有效的有害生物监测机制,提高对有害生物的快速反应能力;五是大力推广生物防治技术,实施生物防治、以虫治虫,少用化学防治,避免污染森林和水源;六是营造地带性阔叶混交林,增强森林自身抵抗有害生物的能力。“十二五”期末,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3‰以下,主要有害生物监测覆盖率达100%,监测准确率达90%以上。
3、林业科技支撑体系建设
(1)森林公园资源信息管理平台建设。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数字化林业建设的开展,特别是“3S”技术在林业上的广泛应用,传统的森林资源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实现信息化管理势在必行。项目以2011年SPOT影像作为信息源,对SPOT影像进行分类解译,准确获取最新的森林资源数据,作为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数据。建立东莞市森林公园资源信息数据库,并以ArcGIS 9.2为平台,构建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公园内森林资源信息的动态管理、三维立体显示等功能,提高森林资源的管理水平,为森林资源的管理和决策服务。
(2)森林生态效益监测台站建设。由于森林生态系统结构的复杂性和各生态因子之间相互作用机制的多样性,短期研究难以揭示森林内部运行机制和客观规律,因此必须对森林生态系统效益进行长期定位监测研究。根据我市南亚热带植被类型以及生态公益林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规划建立不同生态区类型的6个野外长期定位监测站和近100个监测副点,形成覆盖全市的森林生态监测网络体系,定期发布森林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建成较完善的城市地区森林生态效益监测平台,全面提升野外实验观测试验点研究能力。另外,与森林公园资源信息管理平台相结合,将监测数据实时导入管理平台,构建1个实时森林生态效益监测平台,同时利用遥感影像,快速获得森林植被的生长情况,作为监测平台的有效补充。通过森林生态效益监测台站建设,逐步构建全市森林生态效益监测评价与研究体系,转变森林生态系统管理模式,及时掌握和评价森林生态状况及林业生态工程建设成效,为我市林业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推动我市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
(3)林业碳汇造林技术及示范推广工程。依靠我市森林生态系统碳储量及其碳汇技术研究的项目成果,采用黄桐、山杜英、土沉香、樟树等40多个乡土阔叶树种,结合不同程度的疏伐措施,在残次荔枝林和马占相思林内开展林分改造以及在疏林地上进行多树种、高密度的造林,以实现对所在区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当地社区发展,减缓全球气候变暖趋势等产生积极影响。从2012年起,每年实施以积累碳汇为目的林分改造100公顷,到2015年,达到400公顷。
(4)林木种苗和良种繁育基地建设。以市林业种苗中心为依托,逐步建立起东莞珍贵树种和主要造林树种的遗传资源保存林、种子园、采穗圃。加强林木良种基础建设,建立起林木良种的科研、推广和生产体系;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形成种苗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加强林木良种审定工作,大力推广林木种苗新技术、新成果,提高林木种苗科技含量。具体建设内容包括:改扩建良种繁育中心1个,面积0.67公顷;良种基地5处,每处2公顷;采种基地15处,每处3.33公顷;建立6个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基地,每个4公顷。与现已建成的省林木种苗示范基地、市林业种苗中心构成基本完善的林木种苗生产体系。建设1个市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室,实行种苗质量监督检验。开展林木良种审定工作,大力推广林木种苗新技术、新成果,提高林木种苗科技含量。木荷、樟树、黎蒴、格木、润楠、红锥、枫香等主要造林树种基地供种率达60%以上,良种使用率达50%以上,基本实现种苗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品种化,苗木生产基地化、良种化、效益化。
(5)林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进人才战略,加速培养和造就一批优秀林业科技人才。“十二五”期间,建立多层次人才梯级结构,选拔造就一批高水平的青年拔尖科技人才;强化人才激励和竞争机制,创造良好的环境,充分发挥现有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一支稳定的林业科技队伍和实施林业科技发展战略的重要人才队伍;通过多种方式的技术培训和学历教育,提高各层次人员的整体科技文化和技术素质。通过实施林业科技人才计划,遴选一批优秀科技人才予以重点培养,力争到2015年,培养和引进3名在广东省内有较高知名度的学术带头人,培养5名在林业科学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和发展潜力的中青年科技骨干,培养30名以上从事林业科学研究、示范推广、林业标准化和科学普及工作的林业专业人才,培养50名以上林业专业熟练技术工人。
4、林业生态文明建设
(1)林业生态文明村建设。继续开展“建设林业生态文明村”创建行动,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环村风水林带,营造村中绿景,推动单位园林化,落实环境死角、空闲地绿化;在丘陵、山区构建生态林、景观林、园林三林共建的城乡森林体系;在水乡、平原打造林网、水网、路网三网融合的宜居村庄;加强机构建设,健全管护队伍;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护绿意识;绿化树木挂牌建档。
(2)生态旅游建设。在保护森林资源的前提下,突出生态功能、森林景观特色和人文关怀进行生态旅游建设,让林业事业实现可持续发展,让森林资源保持原始风貌,让游客体验自然气息。“十二五”期间,我市将继续依托丰富的森林资源,大力发展生态旅游。在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生态公园内,以“保护为主,适度开发,免费开放”的原则,为市民提供更多休闲游憩、科普教育场所,力争日均接待游客提高到4.5万人次。在园区内建设简单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登山、游览线路设计尽量避免对山体和植被的破坏;规划以自然、文化知识普及和教育为主题的游憩项目,实现生态功能、游憩功能和科教功能;完善森林旅游解说系统,编写解说词、培训解说员,为游客提供导游服务;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对森林生态旅游建设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报道,进一步扩大、提升森林生态旅游建设的影响力。
(3)全民义务植树。继续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和参与意识,不断拓展义务植树形式,推动适龄公民自觉参加义务植树活动,提升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提高直接参与植树和管护的人数。
(4)绿化评比。通过评比表彰,推动城乡园林绿化建设进程,在原有基础上,争取每年增加“园林式单位”20个以上,“绿化模范村(社区)”3个以上,到“十二五”期末,全市共创建“园林式单位”835个,“绿化模范村(社区)”58个,城乡绿化生态文明蔚然成风。
四、中长期(2015-2020年)建设主要目标和任务纲要
(一)主要目标
坚持以大工程带动大发展,在保护现有森林资源基础上,逐步实现生态环境的良性、稳步发展,形成完备的生态体系,全市林地面积不少于59750公顷,生态公益林不少于25485公顷,森林覆盖率达38.3%,具体量化指标为林业用地中的有林地58384.7公顷。通过实施水源涵养林工程、生物防火林带营建工程、珍贵树种建设工程等,充分发挥森林生态效益主体功能,推动城乡绿化一体化和绿色通道建设进一步发展,构建生态环境优美、人与自然和谐、低碳节约型的文明城市。
(二)主要任务
巩固水源涵养林和生态公益林建设成果,进一步完善森林保护体系建设,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显著改善全市生态环境,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积极争取项目,加大低效林分改造力度,不断提高全市森林质量,进一步发展、扶持、壮大乡土阔叶树和珍贵树种种植,科学规划,高效实施;进一步开发生态旅游、森林保健、森林探险等特色森林旅游业,综合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建立起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
(三)展望2020年主要指标
五、保障措施
(一)继续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加强部门协作
森林生态保育、林业生态建设以及林业产业发展是建设生态东莞的重要基础。各级政府和领导要从环境、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来认识生态林业。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和重点绿化工程领导负责制,实行目标管理,认真检查考核,建立奖惩机制。生态建设、森林和生态旅游资源整合开发与林业、发改、农业、水务、环保、旅游、交通、科技等部门关系密切,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共同为发展出谋献策,通力推进。
(二)不断深化宣教策划,提高林业社会地位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全社会办林业的重要性,拟定宣传计划,增加宣传投入,广泛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和网络体系,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全社会参与、支持林业建设。要注重林业科普教育,不断创新宣教模式,充实内容,逐步普及林业基本知识,传授林业科学技术,促进科技推广和应用,形成全社会关注林业、关心生态建设、服务林业工作、贡献林业事业的新局面。
(三)明晰林业政策法规,完善林业法规体系
认真宣传、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围绕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结合林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森林生态和林业产业的难点问题,逐步健全政策措施体系。强化生态建设执法监督,加强执法检查,抓好政策落实。坚持依法治林,进一步深化林业综合执法改革,整合执法力量,提升执法权威,维护林业生产秩序。坚持机关干部学法制度,每年定期举办林业法制培训,提高干部执法水平。
(四)加大林业扶持力度,做好生态效益补偿
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扶持措施,把林分改造、封山育林、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森林公园建设、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生态防灾减灾的日常经费,以及生态建设资金、林业科技发展资金、林木良种选育资金作为林业公共支出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为促进公益林建设、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省财政给予每亩生态公益林14元的补偿,市财政每年拨出同等数量的资金对生态公益林经营者进行补偿,并争取到规划期末省、市两级补偿达540元/公顷(即36元/亩),不断提高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积极性。
(五)着力推进科技创新,促进林业高效发展
必须把发展城市林业科学技术放在城市林业系统工程的优先地位加快发展,使科技尽快在我市城市林业建设中发挥更重要的引导和支撑作用。加强基础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提高林业科技的基础理论水平和创新能力;强化科技攻关,突破林业重点工程建设技术瓶颈;加速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大力发展林业科技产业;加强标准、质量和专利工作,提高林业建设的质量和效益;加强科技能力建设,提高林业科技持续创新能力;严格执行林业标准和技术规程,有效开展造林和森林经营管理活动。
(六)实施人才强林战略,提高科技队伍素质
加强林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采取切实措施,引进、培养和造就林业发展所必须的各类人才。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及时把德才兼备的人员选拔到重要岗位;加大优秀拔尖科技人才的培养力度,培养造就一批林业科技领军人物、学科带头人、科技新秀,使我市在广东林业高科技领域占有一席之地;紧紧围绕林业生产实际,重点加强基层林业科技骨干和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培训与后备人才的培养选拔,充实基层林业技术队伍,充分发挥基层科技骨干的示范带动作用,解决林业生产中的实际问题。完善科技人才评价、使用、竞争和激励保障机制,进一步落实林业科技人才政策,健全科学的人才评价体系,为各类优秀科技人才特别是拔尖人才成长创造条件。
(七)完善森林公园建设,推动森林旅游发展
坚持统筹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进行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保障林业事业的长期健康稳定。鼓励有条件的镇街赎买林地开发中小型森林公园,满足更多人对绿色休闲的需求;鼓励已成规模的森林公园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森林旅游服务,推动森林旅游向纵深发展,充分发挥森林公园的社会服务功能。 |
| 东莞市开展2011年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申报工作的公告 |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东府〔2009〕58号)、《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东委发〔2011〕10号)精神,大力引进海内外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根据《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东府办〔2010〕16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申报工作公告如下:
一、重点扶持领域
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不分国籍、不分地域,每年面向海内外引进10名左右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今年重点引进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特色农业和文化创意产业等紧缺急需人才,特别是高端新型电子信息、半导体照明(LED)、电动汽车、太阳能光伏、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海洋等八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申报对象,必须遵纪守法,具有明确的创新创业目标,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具备硕士以上学位、副高以上职称或跨国公司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及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申报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意向工作合同,如已签订合同或已在岗的,其合同签订时间需在2009年1月1日之后。引进后需6个月内到岗工作,在莞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5年,原则上人事关系需调入我市;从境外引进拥有外国国籍和港澳台永久居民,或国内引进的两院院士需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每年在莞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自主创业企业需成立5年以下,其拥有的核心技术已产业化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开发潜力。拟建企业的人才自确定为创业领军人才后,需6个月内注册法人实体。
(一)创新领军人才。创新领军人才是指受聘来我市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单位,下同)从事技术研发、科研创新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拥有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具有明显的持续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对解决我市主导产业、支柱产业和重点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关键项目技术攻关和工艺操作难题起关键作用;
2、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或对某一专业(领域)的发展有重大贡献,其成果处于本行业(领域)学术前沿,为业内普遍认可;
3、在我市担任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工程项目首席工程技术专家或管理专家,通过技术和管理创新,能够产生重大社会经济效益;
4、在国内外知名企业中担任高级职务的经营管理人才,精通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善于经营管理,有较丰富实践经验。
(二)创业领军人才。创业领军人才是指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来莞创办科技型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其项目需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与申报人所从事的核心技术领域密切相关,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其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以上,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并能够进行产业化开发;
2、具有海内外成功创业经验,或曾在海内外知名高校、企业、研发机构担任中高层职务3年以上,具有主持研发成果成功实施产业化的经历;
3、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并拥有一支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新创业团队。
三、扶持政策和相关待遇
(一)创新领军人才可享受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至100万元的创新资助资金扶持;
(二)创业领军人才可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至5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
2、给予创业领军人才100平方米办公场地租金补贴,限期5年;
3、给予创业领军人才每人每月2000元的租房补贴,限期5年;
4、创业领军人才购买仪器设备等有关科研支出,可获得50%的财政资助,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对落户定居东莞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给予20万元的安家补贴。
四、申报办法
(一)申报材料与要求。
1、申报创新领军人才者提交《东莞市引进创新领军人才申报书》一式20份,申报创业领军人才者提交《东莞市引进创业领军人才申报书》一式20份。
2、申报人附件证明材料20份(递交申请时核对原件),单独装订成册,并编写页码和目录,外文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其中:
创新领军人才附件证明材料一般应包括:(1)学历学位及相关资格证书;(2)身份证或护照、户籍证明;(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或意向性工作合同;(4)在海内外任职的证明材料;(5)主要成果证明材料(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6)领导(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材料;(7)奖励证书;(8)商业计划书(附未来五年财务分析);(9)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创业领军人才附件证明材料一般应包括:(1)学历学位及相关资格证书;(2)身份证或护照、户籍证明;(3)在海内外任职的证明材料;(4)主要成果证明材料(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5)领导(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材料;(6)奖励证书;(7)创办企业证明材料(工商、税务登记证明材料,股权构成材料等);(8)公司章程;(9)商业计划书;(10)经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11)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所有申报材料均需提供电子版文件。其中,申报书电子版为word格式,附件材料电子版为PDF格式。
(二)申报方式。
从即日起接受申报,报名截止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已落实承接(用人)单位的领军人才,其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各镇街、园区组织人事部门或市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市领军人才引进培养办公室受理。符合条件但尚未有承接单位的领军人才,可采取自荐方式直接申报。申报书的电子文档,可登录东莞市人力资源政务信息网(http://rlzyj.dg.gov.cn),进入“领军人才引进培养工程”专栏下载。
五、联系方式
东莞市领军人才引进培养办公室 电话:0769-22836652 传真:0769-22836685 Email:lyg@dg.cn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东楼6楼市人力资源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邮编:523888)
附件:1、东莞市引进创新领军人才申报书
2、东莞市引进创业领军人才申报书
东莞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2011年9月16日 |
| 东莞市开展2011年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申报工作的公告 |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东府〔2009〕58号)、《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东委发〔2011〕10号)精神,大力引进海内外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根据《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东府办〔2010〕16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申报工作公告如下:
一、重点扶持领域
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不分国籍、不分地域,每年面向海内外引进10名左右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今年重点引进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特色农业和文化创意产业等紧缺急需人才,特别是高端新型电子信息、半导体照明(LED)、电动汽车、太阳能光伏、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海洋等八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申报对象,必须遵纪守法,具有明确的创新创业目标,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具备硕士以上学位、副高以上职称或跨国公司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及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申报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意向工作合同,如已签订合同或已在岗的,其合同签订时间需在2009年1月1日之后。引进后需6个月内到岗工作,在莞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5年,原则上人事关系需调入我市;从境外引进拥有外国国籍和港澳台永久居民,或国内引进的两院院士需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每年在莞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自主创业企业需成立5年以下,其拥有的核心技术已产业化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开发潜力。拟建企业的人才自确定为创业领军人才后,需6个月内注册法人实体。
(一)创新领军人才。创新领军人才是指受聘来我市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单位,下同)从事技术研发、科研创新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拥有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具有明显的持续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对解决我市主导产业、支柱产业和重点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关键项目技术攻关和工艺操作难题起关键作用;
2、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或对某一专业(领域)的发展有重大贡献,其成果处于本行业(领域)学术前沿,为业内普遍认可;
3、在我市担任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工程项目首席工程技术专家或管理专家,通过技术和管理创新,能够产生重大社会经济效益;
4、在国内外知名企业中担任高级职务的经营管理人才,精通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善于经营管理,有较丰富实践经验。
(二)创业领军人才。创业领军人才是指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来莞创办科技型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其项目需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与申报人所从事的核心技术领域密切相关,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其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以上,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并能够进行产业化开发;
2、具有海内外成功创业经验,或曾在海内外知名高校、企业、研发机构担任中高层职务3年以上,具有主持研发成果成功实施产业化的经历;
3、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并拥有一支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新创业团队。
三、扶持政策和相关待遇
(一)创新领军人才可享受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至100万元的创新资助资金扶持;
(二)创业领军人才可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至5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
2、给予创业领军人才100平方米办公场地租金补贴,限期5年;
3、给予创业领军人才每人每月2000元的租房补贴,限期5年;
4、创业领军人才购买仪器设备等有关科研支出,可获得50%的财政资助,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对落户定居东莞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给予20万元的安家补贴。
四、申报办法
(一)申报材料与要求。
1、申报创新领军人才者提交《东莞市引进创新领军人才申报书》一式20份,申报创业领军人才者提交《东莞市引进创业领军人才申报书》一式20份。
2、申报人附件证明材料20份(递交申请时核对原件),单独装订成册,并编写页码和目录,外文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其中:
创新领军人才附件证明材料一般应包括:(1)学历学位及相关资格证书;(2)身份证或护照、户籍证明;(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或意向性工作合同;(4)在海内外任职的证明材料;(5)主要成果证明材料(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6)领导(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材料;(7)奖励证书;(8)商业计划书(附未来五年财务分析);(9)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创业领军人才附件证明材料一般应包括:(1)学历学位及相关资格证书;(2)身份证或护照、户籍证明;(3)在海内外任职的证明材料;(4)主要成果证明材料(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5)领导(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材料;(6)奖励证书;(7)创办企业证明材料(工商、税务登记证明材料,股权构成材料等);(8)公司章程;(9)商业计划书;(10)经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11)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所有申报材料均需提供电子版文件。其中,申报书电子版为word格式,附件材料电子版为PDF格式。
(二)申报方式。
从即日起接受申报,报名截止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已落实承接(用人)单位的领军人才,其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各镇街、园区组织人事部门或市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市领军人才引进培养办公室受理。符合条件但尚未有承接单位的领军人才,可采取自荐方式直接申报。申报书的电子文档,可登录东莞市人力资源政务信息网(http://rlzyj.dg.gov.cn),进入“领军人才引进培养工程”专栏下载。
五、联系方式
东莞市领军人才引进培养办公室 电话:0769-22836652 传真:0769-22836685 Email:lyg@dg.cn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东楼6楼市人力资源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邮编:523888)
附件:1、东莞市引进创新领军人才申报书
2、东莞市引进创业领军人才申报书
东莞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2011年9月16日 |
| 关于印发《东莞市气象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气象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东莞市气象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为大力构建现代气象业务体系,加强我市气象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提高精细化预报预警水平,增强公共气象服务能力,充分发挥气象事业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中的参谋保障作用,根据《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与中国气象局共同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合作协议》和《东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相关部署和要求,特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与发展环境
(一)发展基础
“十一五”期间,我市气象事业在省气象局和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坚持科学发展,坚定不移地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公共服务系统、预报预测系统、综合观测系统建设有了较大发展,天气预报准确率明显提高,气象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1、气象综合探测格局基本形成
“十一五”期间我市增建区域气象站81个,加上原有17个区域气象站,我市区域气象站达到98个,平均间隔密度为5×5公里,而且每个镇街均有一个站建在地面上。含有气温、降水、风向、风速、气压、相对湿度6要素的站有32个,其余均为4要素站(气温、降水、风向、风速)。2008年建成城市气候观测站,使用VAISALA自动气象站(16要素)1套。中小尺度灾害天气监测从1小时1次提升到5分钟 1次,监测能力明显提高。建成了一个大气成分观测站,正式开展臭氧、黑炭等大气成分的观测。开始了酸雨、梯度风、GPS/MET等特种观测,在高速公路开展交通气象能见度观测。
2、预报、预测和预警服务综合业务平台初步建成
2008年东莞市气象预警信号发布中心建成并通过验收。建成大屏幕远程视频天气会商系统,实现与省气象局、城市气象观测站、各市气象局进行会商,也可与市三防办连线;初步建成了以数据库为核心的集约化东莞气象探测数据中心系统和预报产品分发平台,建立了分灾种的天气预报系统;开展了分镇预警业务;引进热带所grapes数值模式,尝试开展分镇预报业务。精细化预报和预警业务开始起步。
3、公共气象服务能力不断提高
气象服务范围不断扩大,服务时效性逐渐提高。重大活动气象服务保障对象不断扩大,服务产品数量平均每年增长约10%;接收气象应急短信人数从原来的约2000人增加到现在的8000多人;建成了11个安全气象社区试点;改造了“12121”气象服务平台,充实和优化语音信箱内容,现日拨打量约为4000次;两次改版公众气象网站,增加信息量和网络互动,目前网站每日平均点击率达8000多次,影响不断扩大;从2009年1月1日起,自主制作天气预报节目“东莞气象”,每晚在东莞广播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播出,每日为不少于350万市民提供气象服务,气象服务社会效益明显。
4、信息与网络不断完善和提升
配置65台电脑用于预报业务,增加中档次服务器10台,扩大存储空间。购入IBM高性能计算机,该系统具有万亿次浮点运算能力等特点。骨干网络网速达千兆、核心交换机双机备份运行。
5、气象科技水平大幅提高,人才队伍不断优化
与中国气象局广州热带海洋气象研究所联合,依托高性能计算机建立精细化数值预报系统;依托省气象局引进强对流、暴雨、台风、高温和寒害预报系统,初步建立了分灾种的预报预测体系。“十一五”期间,市气象局投入科研经费约30 万元,发表论文15篇。目前,市气象局高工职称5人,工程师职称15人,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12人,本科以上学历人员42人。2人入选广东省气象科技业务骨干,一批优秀青年走上领导岗位。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引进和使用工作得到明显加强。
6、气象事业发展环境得到优化
“十一五”期间,市政府先后颁布实施了《东莞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东府令第88号)、《关于加快我市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东府〔2007〕111号)、《关于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东府办〔2008〕8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防灾减灾工作的通知》(东府办函〔2008〕188号)和《关于印发东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东府办〔2009〕12号)等文件。从2009年开始,每年的3月为全市气象灾害应急知识宣传月。先后成立了东莞市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和东莞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保障中心。台站建设取得显著成绩,工作环境得到极大改善。
(二)发展环境
未来五年仍是我市气象事业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我市气象事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攻坚时期。新的发展时期,我市气象事业既面临着许多战略性的历史机遇和有利条件,也面临严峻的挑战和不利因素。
1、“十二五”东莞气象事业发展的机遇与优势
(1)广东省全力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为气象事业发展带来历史机遇。广东省已将“建立省部合作珠江三角洲中小尺度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中心”项目纳入“推进基础设施现代化-建设人水和谐的水利工程体系”建设内容,列入《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73个重大项目之一,同时也列入了《广东省2010年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和《广东省现代化产业500强项目表》。我市作为珠三角城市之一,必将依托该项目建设全面提升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公共气象服务能力和气候变化应对能力。
(2)我市的地形地貌、水系和独特的行政架构对气象防灾减灾、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市地处低纬,濒临南海,境内河网密集,地势东高西低,气象灾害种类多,一旦遇到极端降雨天气,极易造成城市内涝;风暴潮对我市沿海和水乡片镇街也有影响;我市人口众多,镇村经济发达,对气象预报预警服务和信息传递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镇街一级没有气象机构。市委、市政府要求气象部门提高气象监测预报能力,加强气候变化和海平面变化影响研究,建设自然灾害风险评估系统,提高精细化预报、预测和预警水平。气象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开展需要气象事业的快速发展。
(3)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为推动气象科技服务发展带来更广阔的空间。未来五年,是我市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市委、市政府提出实施产业转型升级战略,突出建设国际重要现代产业制造中心、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贸易转型升级三大重点,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积极发展现代都市农业,建设现代产业核心区,打造园区、物流和商贸三大经济带,构建现代服务业、高新科技产业、先进制造业、临港产业和现代农业五大集聚区。这些都为气象科技服务带来了更多的发展机遇。
2、“十二五”东莞气象事业发展面临的主要挑战
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创新社会管理模式、推动低碳绿色发展,对公共气象服务建设提出了新的挑战。目前,公共气象服务管理不够科学合理,公共气象服务业务平台不够完善,公共气象服务能力不强,专业化服务水平不高,服务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还较差;气象预测预报水平还不适应公共气象服务的发展要求,灾害性天气的精细化预报预警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气象衍生灾害预报预测能力不足;“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防灾减灾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动”防御机制中各部门灾害启动的标准不一,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够;“社会参与”不足,信息员队伍气象专业素质不高,广大市民对气象灾害认识不足,自我防范意识较为薄弱。
二、指导思想、发展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公共气象服务引领气象事业发展,以公共气象服务引领现代气象业务体系建设,突出强化气象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以需求为牵引,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城市气象、基层防灾减灾为重点,继续解放思想,着力推进公共气象服务体系,暴雨、台风等不同灾害性天气的精细化预报预测体系,面向东莞制造业、生态物流业的综合观测体系,科技和人才创新保障体系,气象防灾减灾科普体系等五大体系建设,不断提高气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福祉安康的服务能力。
(二)发展原则
1、科学发展、先行先试
坚持敢闯敢试、敢为人先,勇于突破一切束缚气象事业发展的思想观念,大胆探索科学发展的新模式、新办法,不断推进公共气象试点建设。
2、政府主导,依靠法制
实现政府主导发展公共气象事业,公共财政支撑公共气象事业。进一步加强气象相关法规和标准建设,构建气象灾害防御的法规保障和支撑,推动气象发展法制化、科学化。
3、面向需求,服务引领
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双转型的战略目标提供优质气象服务,把保障人民福祉安康,维护经济社会发展作为气象事业的首要任务,把改善民生贯穿于气象事业发展始终,努力实现城乡气象服务均等化。
4、一流目标,科学发展
按照“四个一流”(一流装备、一流技术、一流人才、一流台站)标准,推动气象工作在新起点上再上一个新台阶。
5、科技推动,人才强业
实施“科技兴气象”战略,加快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以高新科学技术和气象最新成就来推动我市现代气象业务体系建设,科学有效应用于气象业务工作。
6、统筹集约,注重实效
着眼长远,立足当前,根据我市气象灾害频发、经济发达、城镇密集、人口众多的特点,突出公共气象服务能力建设,边建设边应用边服务,促进气象事业效益的最大发挥。
(三)主要目标
到2015年,基本建成以公共气象服务、气象预报预测、综合气象观测为主要内容的现代气象业务体系。继续提高中小尺度灾害天气监测预警预报水平,加强预警信息发布能力建设,初步实现公共气象服务均等化。加强温室气体监测评估,提升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立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气象人才体系。实现四个方面的提高:
1、气象灾害监测和预报预警能力显著提高
建设既适应我市城市发展定位又符合现代气象业务体系要求的气象事业。建成适应我市城市发展定位的物流交通气象监测网,雷(闪)电监测网等;提高中小尺度灾害天气预警预报水平。突发性灾害天气预警能在灾害来临时平均提前15-30分钟发出;晴雨、暴雨和强对流24小时预报准确率在现有基础上提高3-5%。
2、气象服务质量明显提高
加快各级、各部门参与的防灾体系建设,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防灾减灾体系,气象信息员队伍完全延伸到社区。气象服务公众满意度维持在80%以上,因气象灾害导致人员伤亡的事故大大降低,初步实现对农业、水利、交通等行业的专业化、精细化服务。
3、气象对低碳绿色发展的支撑服务能力明显提高
加强对城市热岛效应、灰霾、温室气体的监测、预警和评估。为市委、市政府在气候变化对经济、能源、生态安全影响等方面提供决策参考。
4、气象人才素质进一步提高
形成具有高级、中级和初级职称的人才梯度队伍,培养精通业务、管理的人才。“十二五”期间,我市气象局高工人数增加2-3人,工程师增加6-7人。
三、主要任务
“十二五”期间的主要任务是: 着力推进公共气象服务建设;加强综合观测能力;提高天气预报、预测和预警水平;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防灾减灾体系,扩大气象信息覆盖面;加强气象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全民对气象灾害应急响应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一)着力推进公共气象服务建设,努力提高气象服务的覆盖面和满意率
通过加强公共气象服务设施建设、健全面向基层社区(村)的气象防灾减灾体系、健全部门共建共享的横向联动机制,不断增加公共气象服务产品的供给以及改进公共气象服务方式,实现全市城乡公共气象服务均等化,不断满足全方位、个性化气象服务需求。
1、加强公共气象服务设施和平台建设
完善市气象预警信号发布中心和区域站的软硬件功能,改进气象资料采集、存储系统和传输网络,主存储设备提高到100t以上,主干网升级到万兆;建设基于无线3G技术的服务系统。根据公共气象服务发展需求,建立实时监控市国家基本气象站、各区域气象站和其它仪器运转情况的设备保障平台,实时显示各种常规和特种气象信息;建立集决策服务、公众气象服务和专业服务为一体的公共气象服务平台,实现具有针对性强、时效性高的决策服务和标准化程度高、业务运转高效的公众气象服务以及个性化、精细化程度高的专业气象服务。公共气象服务产品实现统一分发。
2、健全部门联动机制
加强各行业的专业气象服务,提高对农业、林业、交通、旅游等领域的专业气象服务水平,开展气候变化对各行业的影响评估。以《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东莞市突发气象灾害防御规定》和《东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为基础,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防范应对气象灾害工作机制,加强应急责任人、气象信息员队伍建设,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
3、加强气象信息发布和接收能力建设
进一步发展气象影视节目,加快中国气象频道节目在我市插播本地化节目和实时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的全天候不间断播出;改版气象服务网站,并增加英文版;改善应急服务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改进公众服务手机短信发布平台;加强与东莞广播电视台合作,增加播报频次和服务产品,及时插播预警信号和警报;加强与本地媒体交流和合作,建立气象专版;进一步完善12121气象服务电话平台,升级设备,改善功能,提高拨打率。加强基层气象信息接收能力建设。鼓励、帮助社区(村)采取积极的办法获取和转发气象预报预警信息。通过气象科普和加快社区(村)接收气象预警信息的能力建设,突破预警信息发布瓶颈,有效防范本地灾害天气。
4、建立气象灾害评估系统
建立重大天气气候灾害评估系统,提高评估灾害对经济与社会影响的能力,为拟定防灾减灾对策、灾后重建及救助、赔偿等提供依据。
5、推动雷电灾害管理服务
建立雷电灾害预警和服务系统,依托我市历史资料,制定雷电灾害区划,提供雷电灾害防御服务,为我市旅游业、物流业、制造业及其它行业提供防御雷电灾害的产品,推动我市的防雷减灾安全工作。加强闪电资料收集及管理,建立我市雷电定位系统,根据雷电观测历史数据、历年雷击调查进行区域划分,根据采集的闪电定位新资料,及时更新划分。建立重要场所防雷档案管理系统,按易燃易爆场所、旅游景区、物流港口和仓库及临时堆场分类,进行相应的防雷档案管理,随时调取信息(含分布图),为以上场所提供防雷预警或技术服务。开展雷击风险评估,对大型工程、易燃易爆场所、重点工程(人员密集场所)进行雷电风险评估。做好各行业建设工程的雷击风险评估、设计审核、防雷装置检测,大力培育防雷技术市场。营造学术和技术氛围,创立我市的防雷学会,推动我市防雷事业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预报预测业务体系建设,提高天气气候预报预测准确率
不断加强气象预报预测的科技内涵和精细化程度,加强业务流程的科学化管理,努力提高预报预测的能力和水平,满足气象防灾减灾需求。
1、建立完善集约化的业务平台
建立完善核心数据库,以数据库为核心,进行观测数据的预处理、监测、查询、统计、显示等功能建设,并预留扩展空间,将观测实况、灾情数据等进行集约化管理。以观测实况显示分析、天气笔记记录、天气会商为基础建立制度化的业务平台,提高工作效率。
2、建立完善灾害性天气预报预测系统
完善台风预报预测系统,分析台风临近登陆时对我市的具体影响;完善强对流、暴雨、高温、干旱预报系统,利用遥测站、区域气象站和GPS/MET,对流层风廓线资料,研发出暴雨、强对流、高温、干旱预报指标体系,建立统计相似方程。完善其它已投入气象业务使用的系统。
3、建立数值释用业务系统
初步建立精细化数值预报系统,进一步进行数值预报释用技术研究。建立数值解释应用方程,在温度、降雨量以及分镇街预报方面进行精细化预报。
4、加强气候变化的研究
构建我市长时间观测数据序列,对五十多年的观测站资料和多年的区域气象站资料进行统计,分析我市温度、降雨、湿度等时空分布规律和风能、太阳能分布规律。研究新的暴雨强度公式。对温室气体进行监测,对城市热岛效应进行研究。进行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和评估。加强气候变化对我市生态、能源需求等方面的影响研究。
(三)完善综合观测体系建设,提高天气气候监测预警水平
进一步完善已有中小尺度气象灾害监测网,建设海洋气象观测浮标站,推进松山湖、清溪气候指标站建设,全面布局交通物流气象观测网;加紧建立雷电灾害监测网,提升雷电预警水平;开展温室气体监测。
1、完善已有中小尺度气象灾害监测网
对原有的98个中尺度区域气象站进行升级改造,提高资料的准确性、完整率和及时率。
2、推进气候生态监测网建设
根据我市不同的地理位置以及气候特征,建成布局合理、探测项目齐全的气候生态监测网,其中重点考虑松山湖和清溪气候指标站。
3、加快专业气象监测网和海洋气象观测浮标站建设
主要建设交通气象监测网、旅游气象监测网。在虎门港附近海域建设海洋自动气象站,开展风向、风速、雨量、温度、湿度、气压、能见度等海洋气象要素的观测。
4、布设雷电灾害监测网
加紧建设覆盖全市的雷电观测系统,提高闪电观测能力。
5、加强信息网络建设
建立高速稳定的信息传输网络和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与各单位、各行业间的信息快速交换与共享。建立气象信息数据中心、高清视频系统、网络安全系统,提高气象资料综合应用能力。
(四)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科普体系建设,提高公众气象防灾自救能力
通过气象天文科普馆、气象灾害应急宣传教育月等向市民尤其是中小学生普及应对气候变化知识和应对灾害自救互救方法,使气象科普宣传教育从重点人群逐步推广到每一个普通市民。
1、开放气象天文科普馆
2012年开始对外开放,将采取定期向市民开放、不定期举办科普讲座等方式广泛深入开展科普活动,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
2、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宣传教育月活动
充分利用每年3月份为气象灾害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月的契机,将市气象局公众开放日、气象科普讲座“三进”(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两大活动常规化。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增强气象事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依托气象科技服务创新体系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气象服务能力,使优秀人才成为我市气象事业持续发展的保障。
1、加大人才引进力度
实施中高端人才引进计划,重点引进业务管理人才、预报专家、设备维护和技术开发人才,并积极探索人才合作方式、策略。
2、推进人才培养
积极鼓励市气象局干部职工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积极选派技术人员到省气象局业务单位进修;加强与省气象局的交流。积极推进气象部门与市直各部门、各镇街之间的联系,加强相互交流,拓宽工作思路。
3、创新用人机制
推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度、岗位管理制度、竞争上岗制度,确立以业绩为重点的人才价值观,建立健全人才培养、评价、选任、激励的选人用人机制。探讨技术与管理不同的升职体系,并将考核、薪酬等与之配套。
4、组建科研团队
组建科研团队,对新探测资料应用、精细化预报预警技术、数值释用技术等进行研究,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并加强新技术在气象服务上的应用。
四、重点项目
“十二五”期间,我市气象事业将实施三大重点项目建设,有效提升气象防灾减灾能力,提供更多公共气象服务产品,初步实现公共气象服务均等化。
(一)气象预警工程
建设内容包括东莞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中心和分中心、公共气象服务平台、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系统、气象综合监测系统和信息网络支撑系统五部分。
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中心和分中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市气象天文科普馆建设和松山湖、清溪气候指标站建设。
公共气象服务平台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公共气象服务产品制作系统,建设集决策服务、公众服务及专业服务功能于一体的公共气象服务平台,实现中国气象频道在我市插播本地化节目和实时气象信息,完善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网站、公共视频媒体、有线广播等气象灾害信息发布手段,实现灾前预先评估、灾中跟踪评估和灾后快速评估。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系统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灾害性天气综合信息数据平台、中小尺度数值预报释用技术平台和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系统运行平台。
气象综合监测系统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海洋气象观测浮标站、闪电定位网和交通气象观测网,改造区域观测站网,强化气象技术装备保障,提升自动监测系统稳定运行能力。
信息网络支撑系统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气象信息数据中心、省市高清视频会商系统、观测站环境监视系统、网络安全服务应用系统省-市20M高速网络带宽。
(二)低碳发展气象保障工程
进一步完善我市的大气成分监测,增加灰霾前体物等监测项目,初步建立我市灰霾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评估体系,并建设我市大气成分监测数据中心,新建5个温室气体监测站网,提高环境整治的针对性。
(三)为农服务气象减灾工程
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在14个农业园实施特色农业气象监测预警工程,为我市的蔬菜、水果种植、花卉园艺产业提供气象服务支撑。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本规划是我市气象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规划,是指导我市今后五年气象事业发展的指导性文件。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科学部署,把规划的各项任务贯穿于实际工作之中,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分解落实规划目标指标和年度计划,严格考核,从组织和制度上切实保证把规划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督导检查
加强对本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做好各项工作和措施落实的督促检查工作,定期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完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规划的实施和监督。
(三)加大政策支持
稳步推进气象灾害防御法规和标准规范建设,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出台我市防雷减灾管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等配套规范性文件。加快台风、暴雨内涝、高温、干旱、低温等气象灾害普查,制定我市气象灾害风险区划。
(四)加大财政投入
加大气象经费投入力度,支持气象事业发展。根据气象部门“工作在地方、服务在地方、效益在地方”的特点,将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落实项目资金。
附件:东莞市气象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重点项目表
东莞市气象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重点项目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性质
建设内容及规模
建设起止年限
1
一、
气象预警工程
(一)
气候指标站
气候指标站
新建
松山湖与清溪站点建设。包括土建工程、装修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及消防工程、通风空调工程、弱电工程、绿化工程等。
2011
-
2015
2
(二)
公共气象服务系统
1.公共气象服务产品制作系统
新建
建设公共气象服务数据库、公共气象服务信息采集系统、决策气象服务平台、公共气象服务产品制作系统、气象服务效益评估系统。
2011
-
2013
3
2.公共气象服务信息发布系统
实现中国气象频道在我市插播本地化节目和实时气象信息,完善广播电视台、手机短信、电话、网站、显示屏、公共视频媒体等气象灾害信息发布手段。
4
3.气象灾害影响评估平台
建设气象灾害灾情收集上报、管理系统,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气象灾害灾情预评估系统,气象灾害灾中跟踪评估系统,气象灾害灾后快速评估系统。
5
4.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基地
建设气象天文科普楼。
6
(三)
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系统
1.灾害性天气综合信息数据平台
新建
建设预报预测系统实时业务数据库、历史资料数据库、数据质量控制系统和应急信息发布平台。
2011
-
2012
7
2.数值释用预报技术平台
建设数值释用技术平台。
8
3.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系统运行平台
建设短时临近预警预报系统。
9
(四)
综合气象监测系统
1.海洋浮标站
新建
建设海洋浮标站。
2011
-
2013
10
2.各行业气象综合监测系统
建设雷电监测网、交通气象观测网、旅游气象观测网。
11
3.中小尺度气象自动站网改造
改造部分区域自动站。
12
(五)
信息网络支撑系统
1.气象信息数据中心
新建
建设气象数据中心。
2011
-
2015
13
2.气象视频系统
建设省市高清视频会商系统、观测站环境监视系统。
14
3.气象信息服务传输系统
建设省-市原有10M VPN IP、4MMSTP到20M(10M MSTP 与10M VPN IP)高速网络带宽。
15
4.网络安全服务应用系统
建设市气象局网络安全系统,完成省市通信带宽扩容。
16
二、
低碳发展气象保障工程
温室气体监测站网
温室气体监测站网
新建
在清溪、松山湖、虎门和南城采用国际通用的仪器开展温室气体观测,开展二氧化碳、甲烷观测。
2011
-
2015
17
三、
为农服务气象减灾工程
农业气象监测预警系统
14个农业生态园特色观测站
新建
在14个农业生态园内针对特色农业开展观测,包括花卉、水果等特色观测.
2011
-
2015 |
| 关于印发《东莞市气象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气象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东莞市气象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为大力构建现代气象业务体系,加强我市气象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提高精细化预报预警水平,增强公共气象服务能力,充分发挥气象事业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中的参谋保障作用,根据《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与中国气象局共同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合作协议》和《东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相关部署和要求,特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与发展环境
(一)发展基础
“十一五”期间,我市气象事业在省气象局和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坚持科学发展,坚定不移地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公共服务系统、预报预测系统、综合观测系统建设有了较大发展,天气预报准确率明显提高,气象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1、气象综合探测格局基本形成
“十一五”期间我市增建区域气象站81个,加上原有17个区域气象站,我市区域气象站达到98个,平均间隔密度为5×5公里,而且每个镇街均有一个站建在地面上。含有气温、降水、风向、风速、气压、相对湿度6要素的站有32个,其余均为4要素站(气温、降水、风向、风速)。2008年建成城市气候观测站,使用VAISALA自动气象站(16要素)1套。中小尺度灾害天气监测从1小时1次提升到5分钟 1次,监测能力明显提高。建成了一个大气成分观测站,正式开展臭氧、黑炭等大气成分的观测。开始了酸雨、梯度风、GPS/MET等特种观测,在高速公路开展交通气象能见度观测。
2、预报、预测和预警服务综合业务平台初步建成
2008年东莞市气象预警信号发布中心建成并通过验收。建成大屏幕远程视频天气会商系统,实现与省气象局、城市气象观测站、各市气象局进行会商,也可与市三防办连线;初步建成了以数据库为核心的集约化东莞气象探测数据中心系统和预报产品分发平台,建立了分灾种的天气预报系统;开展了分镇预警业务;引进热带所grapes数值模式,尝试开展分镇预报业务。精细化预报和预警业务开始起步。
3、公共气象服务能力不断提高
气象服务范围不断扩大,服务时效性逐渐提高。重大活动气象服务保障对象不断扩大,服务产品数量平均每年增长约10%;接收气象应急短信人数从原来的约2000人增加到现在的8000多人;建成了11个安全气象社区试点;改造了“12121”气象服务平台,充实和优化语音信箱内容,现日拨打量约为4000次;两次改版公众气象网站,增加信息量和网络互动,目前网站每日平均点击率达8000多次,影响不断扩大;从2009年1月1日起,自主制作天气预报节目“东莞气象”,每晚在东莞广播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播出,每日为不少于350万市民提供气象服务,气象服务社会效益明显。
4、信息与网络不断完善和提升
配置65台电脑用于预报业务,增加中档次服务器10台,扩大存储空间。购入IBM高性能计算机,该系统具有万亿次浮点运算能力等特点。骨干网络网速达千兆、核心交换机双机备份运行。
5、气象科技水平大幅提高,人才队伍不断优化
与中国气象局广州热带海洋气象研究所联合,依托高性能计算机建立精细化数值预报系统;依托省气象局引进强对流、暴雨、台风、高温和寒害预报系统,初步建立了分灾种的预报预测体系。“十一五”期间,市气象局投入科研经费约30 万元,发表论文15篇。目前,市气象局高工职称5人,工程师职称15人,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12人,本科以上学历人员42人。2人入选广东省气象科技业务骨干,一批优秀青年走上领导岗位。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引进和使用工作得到明显加强。
6、气象事业发展环境得到优化
“十一五”期间,市政府先后颁布实施了《东莞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东府令第88号)、《关于加快我市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东府〔2007〕111号)、《关于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东府办〔2008〕8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防灾减灾工作的通知》(东府办函〔2008〕188号)和《关于印发东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东府办〔2009〕12号)等文件。从2009年开始,每年的3月为全市气象灾害应急知识宣传月。先后成立了东莞市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和东莞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保障中心。台站建设取得显著成绩,工作环境得到极大改善。
(二)发展环境
未来五年仍是我市气象事业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我市气象事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攻坚时期。新的发展时期,我市气象事业既面临着许多战略性的历史机遇和有利条件,也面临严峻的挑战和不利因素。
1、“十二五”东莞气象事业发展的机遇与优势
(1)广东省全力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为气象事业发展带来历史机遇。广东省已将“建立省部合作珠江三角洲中小尺度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中心”项目纳入“推进基础设施现代化-建设人水和谐的水利工程体系”建设内容,列入《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73个重大项目之一,同时也列入了《广东省2010年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和《广东省现代化产业500强项目表》。我市作为珠三角城市之一,必将依托该项目建设全面提升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公共气象服务能力和气候变化应对能力。
(2)我市的地形地貌、水系和独特的行政架构对气象防灾减灾、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市地处低纬,濒临南海,境内河网密集,地势东高西低,气象灾害种类多,一旦遇到极端降雨天气,极易造成城市内涝;风暴潮对我市沿海和水乡片镇街也有影响;我市人口众多,镇村经济发达,对气象预报预警服务和信息传递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镇街一级没有气象机构。市委、市政府要求气象部门提高气象监测预报能力,加强气候变化和海平面变化影响研究,建设自然灾害风险评估系统,提高精细化预报、预测和预警水平。气象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开展需要气象事业的快速发展。
(3)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为推动气象科技服务发展带来更广阔的空间。未来五年,是我市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市委、市政府提出实施产业转型升级战略,突出建设国际重要现代产业制造中心、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贸易转型升级三大重点,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积极发展现代都市农业,建设现代产业核心区,打造园区、物流和商贸三大经济带,构建现代服务业、高新科技产业、先进制造业、临港产业和现代农业五大集聚区。这些都为气象科技服务带来了更多的发展机遇。
2、“十二五”东莞气象事业发展面临的主要挑战
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创新社会管理模式、推动低碳绿色发展,对公共气象服务建设提出了新的挑战。目前,公共气象服务管理不够科学合理,公共气象服务业务平台不够完善,公共气象服务能力不强,专业化服务水平不高,服务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还较差;气象预测预报水平还不适应公共气象服务的发展要求,灾害性天气的精细化预报预警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气象衍生灾害预报预测能力不足;“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防灾减灾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动”防御机制中各部门灾害启动的标准不一,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够;“社会参与”不足,信息员队伍气象专业素质不高,广大市民对气象灾害认识不足,自我防范意识较为薄弱。
二、指导思想、发展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公共气象服务引领气象事业发展,以公共气象服务引领现代气象业务体系建设,突出强化气象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以需求为牵引,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城市气象、基层防灾减灾为重点,继续解放思想,着力推进公共气象服务体系,暴雨、台风等不同灾害性天气的精细化预报预测体系,面向东莞制造业、生态物流业的综合观测体系,科技和人才创新保障体系,气象防灾减灾科普体系等五大体系建设,不断提高气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福祉安康的服务能力。
(二)发展原则
1、科学发展、先行先试
坚持敢闯敢试、敢为人先,勇于突破一切束缚气象事业发展的思想观念,大胆探索科学发展的新模式、新办法,不断推进公共气象试点建设。
2、政府主导,依靠法制
实现政府主导发展公共气象事业,公共财政支撑公共气象事业。进一步加强气象相关法规和标准建设,构建气象灾害防御的法规保障和支撑,推动气象发展法制化、科学化。
3、面向需求,服务引领
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双转型的战略目标提供优质气象服务,把保障人民福祉安康,维护经济社会发展作为气象事业的首要任务,把改善民生贯穿于气象事业发展始终,努力实现城乡气象服务均等化。
4、一流目标,科学发展
按照“四个一流”(一流装备、一流技术、一流人才、一流台站)标准,推动气象工作在新起点上再上一个新台阶。
5、科技推动,人才强业
实施“科技兴气象”战略,加快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以高新科学技术和气象最新成就来推动我市现代气象业务体系建设,科学有效应用于气象业务工作。
6、统筹集约,注重实效
着眼长远,立足当前,根据我市气象灾害频发、经济发达、城镇密集、人口众多的特点,突出公共气象服务能力建设,边建设边应用边服务,促进气象事业效益的最大发挥。
(三)主要目标
到2015年,基本建成以公共气象服务、气象预报预测、综合气象观测为主要内容的现代气象业务体系。继续提高中小尺度灾害天气监测预警预报水平,加强预警信息发布能力建设,初步实现公共气象服务均等化。加强温室气体监测评估,提升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立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气象人才体系。实现四个方面的提高:
1、气象灾害监测和预报预警能力显著提高
建设既适应我市城市发展定位又符合现代气象业务体系要求的气象事业。建成适应我市城市发展定位的物流交通气象监测网,雷(闪)电监测网等;提高中小尺度灾害天气预警预报水平。突发性灾害天气预警能在灾害来临时平均提前15-30分钟发出;晴雨、暴雨和强对流24小时预报准确率在现有基础上提高3-5%。
2、气象服务质量明显提高
加快各级、各部门参与的防灾体系建设,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防灾减灾体系,气象信息员队伍完全延伸到社区。气象服务公众满意度维持在80%以上,因气象灾害导致人员伤亡的事故大大降低,初步实现对农业、水利、交通等行业的专业化、精细化服务。
3、气象对低碳绿色发展的支撑服务能力明显提高
加强对城市热岛效应、灰霾、温室气体的监测、预警和评估。为市委、市政府在气候变化对经济、能源、生态安全影响等方面提供决策参考。
4、气象人才素质进一步提高
形成具有高级、中级和初级职称的人才梯度队伍,培养精通业务、管理的人才。“十二五”期间,我市气象局高工人数增加2-3人,工程师增加6-7人。
三、主要任务
“十二五”期间的主要任务是: 着力推进公共气象服务建设;加强综合观测能力;提高天气预报、预测和预警水平;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防灾减灾体系,扩大气象信息覆盖面;加强气象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全民对气象灾害应急响应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一)着力推进公共气象服务建设,努力提高气象服务的覆盖面和满意率
通过加强公共气象服务设施建设、健全面向基层社区(村)的气象防灾减灾体系、健全部门共建共享的横向联动机制,不断增加公共气象服务产品的供给以及改进公共气象服务方式,实现全市城乡公共气象服务均等化,不断满足全方位、个性化气象服务需求。
1、加强公共气象服务设施和平台建设
完善市气象预警信号发布中心和区域站的软硬件功能,改进气象资料采集、存储系统和传输网络,主存储设备提高到100t以上,主干网升级到万兆;建设基于无线3G技术的服务系统。根据公共气象服务发展需求,建立实时监控市国家基本气象站、各区域气象站和其它仪器运转情况的设备保障平台,实时显示各种常规和特种气象信息;建立集决策服务、公众气象服务和专业服务为一体的公共气象服务平台,实现具有针对性强、时效性高的决策服务和标准化程度高、业务运转高效的公众气象服务以及个性化、精细化程度高的专业气象服务。公共气象服务产品实现统一分发。
2、健全部门联动机制
加强各行业的专业气象服务,提高对农业、林业、交通、旅游等领域的专业气象服务水平,开展气候变化对各行业的影响评估。以《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东莞市突发气象灾害防御规定》和《东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为基础,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防范应对气象灾害工作机制,加强应急责任人、气象信息员队伍建设,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
3、加强气象信息发布和接收能力建设
进一步发展气象影视节目,加快中国气象频道节目在我市插播本地化节目和实时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的全天候不间断播出;改版气象服务网站,并增加英文版;改善应急服务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改进公众服务手机短信发布平台;加强与东莞广播电视台合作,增加播报频次和服务产品,及时插播预警信号和警报;加强与本地媒体交流和合作,建立气象专版;进一步完善12121气象服务电话平台,升级设备,改善功能,提高拨打率。加强基层气象信息接收能力建设。鼓励、帮助社区(村)采取积极的办法获取和转发气象预报预警信息。通过气象科普和加快社区(村)接收气象预警信息的能力建设,突破预警信息发布瓶颈,有效防范本地灾害天气。
4、建立气象灾害评估系统
建立重大天气气候灾害评估系统,提高评估灾害对经济与社会影响的能力,为拟定防灾减灾对策、灾后重建及救助、赔偿等提供依据。
5、推动雷电灾害管理服务
建立雷电灾害预警和服务系统,依托我市历史资料,制定雷电灾害区划,提供雷电灾害防御服务,为我市旅游业、物流业、制造业及其它行业提供防御雷电灾害的产品,推动我市的防雷减灾安全工作。加强闪电资料收集及管理,建立我市雷电定位系统,根据雷电观测历史数据、历年雷击调查进行区域划分,根据采集的闪电定位新资料,及时更新划分。建立重要场所防雷档案管理系统,按易燃易爆场所、旅游景区、物流港口和仓库及临时堆场分类,进行相应的防雷档案管理,随时调取信息(含分布图),为以上场所提供防雷预警或技术服务。开展雷击风险评估,对大型工程、易燃易爆场所、重点工程(人员密集场所)进行雷电风险评估。做好各行业建设工程的雷击风险评估、设计审核、防雷装置检测,大力培育防雷技术市场。营造学术和技术氛围,创立我市的防雷学会,推动我市防雷事业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预报预测业务体系建设,提高天气气候预报预测准确率
不断加强气象预报预测的科技内涵和精细化程度,加强业务流程的科学化管理,努力提高预报预测的能力和水平,满足气象防灾减灾需求。
1、建立完善集约化的业务平台
建立完善核心数据库,以数据库为核心,进行观测数据的预处理、监测、查询、统计、显示等功能建设,并预留扩展空间,将观测实况、灾情数据等进行集约化管理。以观测实况显示分析、天气笔记记录、天气会商为基础建立制度化的业务平台,提高工作效率。
2、建立完善灾害性天气预报预测系统
完善台风预报预测系统,分析台风临近登陆时对我市的具体影响;完善强对流、暴雨、高温、干旱预报系统,利用遥测站、区域气象站和GPS/MET,对流层风廓线资料,研发出暴雨、强对流、高温、干旱预报指标体系,建立统计相似方程。完善其它已投入气象业务使用的系统。
3、建立数值释用业务系统
初步建立精细化数值预报系统,进一步进行数值预报释用技术研究。建立数值解释应用方程,在温度、降雨量以及分镇街预报方面进行精细化预报。
4、加强气候变化的研究
构建我市长时间观测数据序列,对五十多年的观测站资料和多年的区域气象站资料进行统计,分析我市温度、降雨、湿度等时空分布规律和风能、太阳能分布规律。研究新的暴雨强度公式。对温室气体进行监测,对城市热岛效应进行研究。进行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和评估。加强气候变化对我市生态、能源需求等方面的影响研究。
(三)完善综合观测体系建设,提高天气气候监测预警水平
进一步完善已有中小尺度气象灾害监测网,建设海洋气象观测浮标站,推进松山湖、清溪气候指标站建设,全面布局交通物流气象观测网;加紧建立雷电灾害监测网,提升雷电预警水平;开展温室气体监测。
1、完善已有中小尺度气象灾害监测网
对原有的98个中尺度区域气象站进行升级改造,提高资料的准确性、完整率和及时率。
2、推进气候生态监测网建设
根据我市不同的地理位置以及气候特征,建成布局合理、探测项目齐全的气候生态监测网,其中重点考虑松山湖和清溪气候指标站。
3、加快专业气象监测网和海洋气象观测浮标站建设
主要建设交通气象监测网、旅游气象监测网。在虎门港附近海域建设海洋自动气象站,开展风向、风速、雨量、温度、湿度、气压、能见度等海洋气象要素的观测。
4、布设雷电灾害监测网
加紧建设覆盖全市的雷电观测系统,提高闪电观测能力。
5、加强信息网络建设
建立高速稳定的信息传输网络和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与各单位、各行业间的信息快速交换与共享。建立气象信息数据中心、高清视频系统、网络安全系统,提高气象资料综合应用能力。
(四)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科普体系建设,提高公众气象防灾自救能力
通过气象天文科普馆、气象灾害应急宣传教育月等向市民尤其是中小学生普及应对气候变化知识和应对灾害自救互救方法,使气象科普宣传教育从重点人群逐步推广到每一个普通市民。
1、开放气象天文科普馆
2012年开始对外开放,将采取定期向市民开放、不定期举办科普讲座等方式广泛深入开展科普活动,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
2、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宣传教育月活动
充分利用每年3月份为气象灾害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月的契机,将市气象局公众开放日、气象科普讲座“三进”(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两大活动常规化。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增强气象事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依托气象科技服务创新体系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气象服务能力,使优秀人才成为我市气象事业持续发展的保障。
1、加大人才引进力度
实施中高端人才引进计划,重点引进业务管理人才、预报专家、设备维护和技术开发人才,并积极探索人才合作方式、策略。
2、推进人才培养
积极鼓励市气象局干部职工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积极选派技术人员到省气象局业务单位进修;加强与省气象局的交流。积极推进气象部门与市直各部门、各镇街之间的联系,加强相互交流,拓宽工作思路。
3、创新用人机制
推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度、岗位管理制度、竞争上岗制度,确立以业绩为重点的人才价值观,建立健全人才培养、评价、选任、激励的选人用人机制。探讨技术与管理不同的升职体系,并将考核、薪酬等与之配套。
4、组建科研团队
组建科研团队,对新探测资料应用、精细化预报预警技术、数值释用技术等进行研究,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并加强新技术在气象服务上的应用。
四、重点项目
“十二五”期间,我市气象事业将实施三大重点项目建设,有效提升气象防灾减灾能力,提供更多公共气象服务产品,初步实现公共气象服务均等化。
(一)气象预警工程
建设内容包括东莞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中心和分中心、公共气象服务平台、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系统、气象综合监测系统和信息网络支撑系统五部分。
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中心和分中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市气象天文科普馆建设和松山湖、清溪气候指标站建设。
公共气象服务平台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公共气象服务产品制作系统,建设集决策服务、公众服务及专业服务功能于一体的公共气象服务平台,实现中国气象频道在我市插播本地化节目和实时气象信息,完善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网站、公共视频媒体、有线广播等气象灾害信息发布手段,实现灾前预先评估、灾中跟踪评估和灾后快速评估。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系统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灾害性天气综合信息数据平台、中小尺度数值预报释用技术平台和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系统运行平台。
气象综合监测系统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海洋气象观测浮标站、闪电定位网和交通气象观测网,改造区域观测站网,强化气象技术装备保障,提升自动监测系统稳定运行能力。
信息网络支撑系统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气象信息数据中心、省市高清视频会商系统、观测站环境监视系统、网络安全服务应用系统省-市20M高速网络带宽。
(二)低碳发展气象保障工程
进一步完善我市的大气成分监测,增加灰霾前体物等监测项目,初步建立我市灰霾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评估体系,并建设我市大气成分监测数据中心,新建5个温室气体监测站网,提高环境整治的针对性。
(三)为农服务气象减灾工程
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在14个农业园实施特色农业气象监测预警工程,为我市的蔬菜、水果种植、花卉园艺产业提供气象服务支撑。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本规划是我市气象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规划,是指导我市今后五年气象事业发展的指导性文件。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科学部署,把规划的各项任务贯穿于实际工作之中,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分解落实规划目标指标和年度计划,严格考核,从组织和制度上切实保证把规划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督导检查
加强对本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做好各项工作和措施落实的督促检查工作,定期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完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规划的实施和监督。
(三)加大政策支持
稳步推进气象灾害防御法规和标准规范建设,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出台我市防雷减灾管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等配套规范性文件。加快台风、暴雨内涝、高温、干旱、低温等气象灾害普查,制定我市气象灾害风险区划。
(四)加大财政投入
加大气象经费投入力度,支持气象事业发展。根据气象部门“工作在地方、服务在地方、效益在地方”的特点,将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落实项目资金。
附件:东莞市气象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重点项目表
东莞市气象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重点项目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性质
建设内容及规模
建设起止年限
1
一、
气象预警工程
(一)
气候指标站
气候指标站
新建
松山湖与清溪站点建设。包括土建工程、装修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及消防工程、通风空调工程、弱电工程、绿化工程等。
2011
-
2015
2
(二)
公共气象服务系统
1.公共气象服务产品制作系统
新建
建设公共气象服务数据库、公共气象服务信息采集系统、决策气象服务平台、公共气象服务产品制作系统、气象服务效益评估系统。
2011
-
2013
3
2.公共气象服务信息发布系统
实现中国气象频道在我市插播本地化节目和实时气象信息,完善广播电视台、手机短信、电话、网站、显示屏、公共视频媒体等气象灾害信息发布手段。
4
3.气象灾害影响评估平台
建设气象灾害灾情收集上报、管理系统,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气象灾害灾情预评估系统,气象灾害灾中跟踪评估系统,气象灾害灾后快速评估系统。
5
4.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基地
建设气象天文科普楼。
6
(三)
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系统
1.灾害性天气综合信息数据平台
新建
建设预报预测系统实时业务数据库、历史资料数据库、数据质量控制系统和应急信息发布平台。
2011
-
2012
7
2.数值释用预报技术平台
建设数值释用技术平台。
8
3.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系统运行平台
建设短时临近预警预报系统。
9
(四)
综合气象监测系统
1.海洋浮标站
新建
建设海洋浮标站。
2011
-
2013
10
2.各行业气象综合监测系统
建设雷电监测网、交通气象观测网、旅游气象观测网。
11
3.中小尺度气象自动站网改造
改造部分区域自动站。
12
(五)
信息网络支撑系统
1.气象信息数据中心
新建
建设气象数据中心。
2011
-
2015
13
2.气象视频系统
建设省市高清视频会商系统、观测站环境监视系统。
14
3.气象信息服务传输系统
建设省-市原有10M VPN IP、4MMSTP到20M(10M MSTP 与10M VPN IP)高速网络带宽。
15
4.网络安全服务应用系统
建设市气象局网络安全系统,完成省市通信带宽扩容。
16
二、
低碳发展气象保障工程
温室气体监测站网
温室气体监测站网
新建
在清溪、松山湖、虎门和南城采用国际通用的仪器开展温室气体观测,开展二氧化碳、甲烷观测。
2011
-
2015
17
三、
为农服务气象减灾工程
农业气象监测预警系统
14个农业生态园特色观测站
新建
在14个农业生态园内针对特色农业开展观测,包括花卉、水果等特色观测.
2011
-
2015 |
| 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东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东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期间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状况
“十一五”时期,在省人口计生委的有力指导和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紧紧围绕“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这一核心任务,真抓实干、开拓创新,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为全市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进步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一)主要目标及任务的完成情况
1、稳定低生育水平。2006-2010年,我市户籍人口政策生育率分别为94.69%、95.48%、96.28%、96.75%、96.97%,实现逐年提升;全市户籍人口出生率分别为10.12‰、10.39‰、10.77‰、10.67‰、10.90‰,自然增长率分别为5.85‰、5.98‰、6.23‰、6.31‰、6.23‰,顺利完成“十一五”工作指标。
2、倡导婚育新风。加强宣传阵地建设,广泛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逐步创建“企业员工生殖健康优质宣传服务活动”、“广场人口文化建设”、“人口文化动漫建设”等项目,着力打造人口计生宣传服务的重要品牌、亮丽名片。镇级广电站100%开设人口计生栏目。全民性人口计生基础知识、生殖健康知识知会率达95%以上;宣传品进村入户率达100%。
3、完善利益导向机制。为进一步完善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机制,我市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计生养老奖励扶助制度。截至2010年12月,为9153名符合条件的领取人发放计生养老奖励扶助金1.24亿元。自2009年起实施“节育奖”制度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为1187名符合条件领取“节育奖”人员发放891120元,为43名符合条件领取特殊家庭扶助金人员发放108000元。完善的计划生育社会保障体系和利益导向机制,提高了全社会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效控制出生人口数量,促进社会和谐,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满意、基本满意率达95%以上。
4、推进人口计生居民自治。不断探索“村改居”后社区人口计生工作的有效管理模式,结合我市“六好”平安和谐社区创建工作的开展,推进人口计生社区居民自治,引导社区居民实现计划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同时,创建南城蛤地等一批人口计生工作示范社区,通过“以点带面”,推动全市社区人口计生工作的开展,实现“村改居”后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5、开展优质服务。逐步完善计划生育公共技术服务体系,全面启动和深入推进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优质服务“三大工程”,即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出生缺陷干预和生殖道感染干预工程,全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正常开展节育措施、孕情检查工作,已婚育龄妇女季度检查率达96%以上;2006-2010年全市已婚育龄妇女意外妊娠率分别为0.64%、0.60%、0.56%、0.51%、0.48%;100%的地区实现避孕方法知情选择,达到预定工作目标。
6、提高人口信息管理应用水平。基层计生工作人员积极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工作,运用《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实现户籍人口已婚育龄妇女信息覆盖率和主要数据项完整率达95%以上,信息和逻辑关系准确率达90%以上,大大提高信息系统数据库质量;不断完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网站建设,推进人口计生工作的现代化。
7、加强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工作。按照“三有四同”工作要求,对流动人口计生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2006-2010年,我市流动人口政策生育率分别为85.58%、83.79%、84.69%、88.53%、94.97%,年均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手术服务达4.63万例,有效控制流动人口政策外出生,提高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水平。
(二)主要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
1、领导重视,目标管理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在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下,我市坚持人口计生工作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领导责任。不断完善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制度。把人口计生工作纳入全市镇(街)领导班子和村级两委会工作实绩量化评比之中,坚决实行人口计生“一票否决”制度。各镇(街)党委、政府把人口计生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与经济发展、社会管理统筹考虑,综合决策,确保目标管理的落实。市人口计生局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调查研究,制定每年的《东莞市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方案》,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年终定量评估和平时工作检查、专题调查的有机结合,指导各镇(街)按要求开展日常工作。经考核,“十一五”期间全市各镇(街)均全面完成人口计生工作年度目标任务。
2、贯彻落实《决定》,工作新机制进一步建立。2006年,中央、省《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分别出台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结合我市人口计生工作实际,制定《东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当前我市人口计生工作中面临的8大主要问题,明确了“十一五”时期的9大任务,要求建立和完善具有东莞特色的10大工作新机制。2007年,市委、市政府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决定》纳入全年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干部的重点工作内容,组织党员干部和人口计生工作者深入学习。通过制定《东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实施方案》、《关于建立和完善具有东莞特色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新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指导基层开展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东莞特色的层级动态管理、利益导向、依法管理、流动人口、宣传教育、技术服务、综合治理、信息化建设、经费投入、群团合作10大工作新机制。
3、开展“两无”活动,低生育水平进一步稳定。2006年,根据省人口计生委开展“两无”创建活动的工作部署,我市全面开展“创建无政策外多孩出生镇街和无政策外出生村(社区)活动”。为把“两无”工作任务抓紧抓好抓落实,我市创新工作模式,以设立项目的形式实施“两无”活动,制定《东莞市开展无政策外多孩生育镇区和无政策外生育村(社区)活动项目文本》,有力指导基层计生工作,推动“两无”活动健康开展。五年来,通过落实加强领导、广泛宣传、完善日常管理制度、拓展优质服务、加强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等措施,顺利完成既定的工作任务。2010年,共有无政策外多孩出生镇(街)26个,无政策外出生村(社区)384个,分别占全市镇(街)总数和村(社区)总数的81.25%、64.76%。“两无”活动取得明显成效,低生育水平进一步稳定。
4、倡导婚育新风,大联合大宣传格局进一步形成。“十一五”期间,我市大力开展人口计生宣传教育活动,倡导婚育新风,建设和谐人口文化,营造大联合大宣传格局。人口计生与宣传部门联合,共同打造主题活动,把“婚育新风进万家——关爱女孩与社会性别平等”主题融入渗透到“元旦、春节、妇女节”等重大宣传日活动之中;拓展宣传阵地,利用镇街、村(社区)400多个文化广场阵地,广泛开展人口计生知识问答有奖活动,重点向广大流动人口传播文明婚育新风和婚育知识。广泛开展专项宣传教育活动。一方面,开展《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修订)》和中央、省、市《决定》宣传活动,以及纪念《公开信》发表30周年宣传活动,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另一方面,扩展防治艾滋病宣传项目点,把虎门、长安、大朗、寮步、东坑、常平六个镇列为预防艾滋病知识宣传项目定点单位,通过深入广泛宣传,加深群众对艾滋病知识的了解和对预防艾滋病的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2007年开始,加强与企业联手合作,将人口文化融入渗透到企业文化中,在工厂企业建立人口文化阵地,做好流动人口生殖健康宣传服务活动。2010年,人口文化创新地融入动漫时尚元素,充分利用电影下乡工程、镇级广电传媒等载体,立足基层,面向群众,大力推进人口文化动漫建设。
5、落实计生优待奖励政策,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完善。实施计生养老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市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一大创新,是当年市政府的重点民心工程之一。计生养老奖励扶助制度于2006年1月1日实施以来,市财政、社保、人口计生等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计生养老金的正常发放工作,确保及时足额向符合条件的领取人发放计生养老奖励扶助金。此制度的全面顺利实施,对于减轻市民因实行计划生育少生孩子带来的家庭养老负担、提高全社会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起到了积极作用,亦为全国计生利益导向机制提供经验。2008年2月18-19日,国家人口计生委在广州召开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暨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论坛,李小梅副市长作了题为“城乡一体 利益共享 全面实行计划生育养老制度”的经验发言,介绍计生养老制度的背景、主要特点和实践体会。我市的计生养老制度受到了国家、省人口计生委领导和专家学者的充分肯定。此外,积极探索具有东莞特色的“节育奖”制度,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农村独生子女双份福利待遇制度,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查环查孕有偿补贴制度等各项利益导向制度,引导群众转变生育观念,推动人口计生工作深入开展。
6、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职能进一步体现。“十一五”期间,我市从构建和谐社会,打造安全计生的高度,切实抓好依法行政工作。认真组织依法行政专项检查。通过开展执法人员资格审核、行政执法监察、行政收费检查等专项工作,夯实行政执法基础,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保障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按时调整和核准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确保每例征收数额的合法性。做好信访工作。面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人员深入调研,做好细致的解释工作。注重做好特殊时期及特定人群的信访工作。“十一五”期间受理信访全部办结,没有发生因计生工作而集体上访事件。实施阳光计生,多次参与东莞电台阳光热线节目,对群众关心的一些计生热点难点问题作现场解答,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同时,安排专人负责回复阳光热线、政府热线以及局网站上群众提出的各种问题,对各类来信、来访、来电均及时妥善办结。
7、实施免费技术服务,计生优质服务进一步拓展。2008年,我市制定《东莞市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管理制度》,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查环查孕、避孕药具、放取宫内节育器、输卵管结扎术和输精管结扎术和人工终止妊娠等五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计生免费技术服务管理制度的颁布实施,让自觉遵守计划生育的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优惠。
8、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出生人口性别比进一步降低。2006年,我市成立了东莞市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领导小组,为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偏高工作提供了组织领导保障。“十一五”期间,我市定期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查处非法开展计生服务、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行为30起;对群众举报的“两非”案件进行查处,协助湖南蓝山、江西黎川、安徽濉溪等省、市“两非”案件在我市的调查取证工作;结合再生育审批,强化人口计生日常服务管理,对安排再生育特别是已怀孕的实施全程跟踪服务管理。“十一五”期间,全市户籍人口出生性别比逐年降低。
9、规范管理服务,流动人口计生工作进一步加强。“十一五”规划实施以来,我市从抓好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专项活动,创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示范村(社区)和做好信息管理与交换工作三方面着力,强化服务管理,推动实现流动人口“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每年5月份组织一次声势浩大的以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和补救措施为重点的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专项活动。制定《东莞市创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示范村(社区)工作方案》,指导各镇街做好计生人员、经费、场地、设施等方面的统筹安排部署,严格按照有关内容和标准开展创建工作,确保示范村(社区)的工作质量,做好带头示范作用。做好信息管理和交换工作。全市形成了横向的“广东省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与“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平台”相互配套,纵向的省、市、镇(街)、村(居)四级互通,对内信息管理与对外信息交换相结合的信息网络管理新格局。2010年,应用“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通报信息456823条,通过“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通报信息178073条。
10、推进信息化建设,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我市将推进人口计生工作信息化建设,完善人口计生网络系统作为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的有力抓手。不断强化信息化建设日常性工作。做好全市人口计生信息系统和网站的软、硬件系统维护工作;各镇街计生办利用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决策分析、优质服务等子系统,逐步实现日常工作的信息化管理。从统计台帐、生育审批、优质服务、信息交换反馈、工作决策到流动人口管理,电子政务及信息化的应用已渗透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方面面,成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同时,不断提高人口计生管理与服务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的覆盖面,截至2010年12月,建立户籍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数据库信息37.06万条,实现了全覆盖;建立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数据库信息108.53万条,基本涵盖了居住相对稳定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每年开展全市人口计生信息技术岗位练兵、知识竞赛活动,根据不同岗位对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的不同要求,以自学、互助、培训等形式,进一步提高基层统计员和系统操作员的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2007年底,由市人口计生局,清溪、虎门、莞城计生办等单位信息技术人员组成的东莞市计生信息技术人员代表队参加了全省信息技术岗位练兵和知识竞赛活动,荣获团体第三名。
11、强化素质能力,人口计生队伍形象进一步提升。我市积极配合参与省人口计生委组织的“三百人才”工程,从2006年起,市计生服务中心每年举办“三百人才”工程培训班,全市人口计生系统选送优秀基层服务所人员参加培训,进一步提高计生技术服务水平。建立年度培训制度,每年由市人口计生局对全市人口计生系统的基层计生干部进行培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例如,2007年市人口计生局举办了15期业务培训班,分设15个培训点,为全市32个镇(街)3070名计生干部巡回授课;2009年,实施“强基工程”,在市委党校举办了6期人口计生系统业务培训班,为全市32个镇(街道)3182名镇、村两级人口计生干部讲授人口计生业务知识。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和省人口计生委的统一部署,我市于2008年1月30日印发了《东莞市计划生育科技大练兵活动实施方案》。2008年4月,把握省“三百人才工程”培训班在我市举行的契机,选派了各镇街服务所600多人参加旁听,取得了良好的培训效果;2009年8月,举办全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技大练兵操作培训及竞赛活动,各镇街人口计生服务所的医技人员共100多人参与。2009年11月,由市计生服务中心,虎门、石碣计生服务所等单位医技人员组成的东莞市计生技术人员代表队参加了全省科技大练兵竞赛活动,荣获团体总分第二名。
二、当前人口计生事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十一五”时期,我市人口计生工作为实现全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协调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对比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要求,仍然存在着不足,人口规模大,流动人口多,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矛盾依然非常突出,这些问题亟待破解和解决。
(一)人口规模大,社会和谐发展面临挑战
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我市常住人口为8220237人。庞大的人口规模给我市资源环境、社会管理、产业调整带来巨大压力。
(二)婚育人口多,低生育水平难于稳定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外来流动人口和户籍迁入人员急剧增加,导致处于婚育旺盛期的人口增多,占总人口比重提高,直接影响稳定低生育水平工作。
(三)群众生育意愿与现行生育政策差距大,依法行政难度高
生育政策与群众的生育、节育意愿差距依然很大,依法行政、知情选择等工作要求与部分考核指标冲突,人口计生行政安全难以保证,依法行政难度高。
(四)人口计生经费不足,基层工作难于开展
人口计生宣传教育、查证验证、查环查孕、节育手术等经费,主要由镇(街)、村(社区)承担,基层工作做得越好,经费支出就越大,此模式严重打击基层的工作积极性。人口计生经费明显不足,导致部分镇(街),特别是村(社区)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工作难度较大。
(五)计生队伍编制少,难以应对庞大人口规模的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工作
“十一五”期末,我市从事人口计生工作的行政人员编制,仍然是按上世纪八十年代110多万户籍人口的规模配备。面对庞大的人口规模、繁重而艰巨的服务管理工作任务、严格的依法行政和技术服务要求,计生工作人员的配备严重不足,难于应对日常的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工作。
(六)城市化进程加快,新时期的人口计生工作困难重重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人口计生原有的服务管理模式、综合治理要求、利益导向机制等不适应新时期的工作发展需求,人口计生工作面临新的困难。
三、“十二五”期间人口计生事业发展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做好人口工作,建设幸福家庭”为核心任务,探索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东莞人口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现途径和模式,推进我市人口计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二)发展目标
——稳定低生育水平。积极应对人口出生高峰,减少政策外出生人数。“十二五”期间,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分别控制在14‰、9‰以内。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推进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优质服务“三大工程”,普及优生知识,加强婚育指导,逐步降低出生婴儿缺陷发生率。
——优化人口结构。加大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综合治理力度,“十二五”期末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水平。
——普及科学婚育观。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力度,引导育龄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婚育观。
——实现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全面提升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育龄群众基本享有生殖健康优质服务,已婚育龄妇女意外妊娠率低于0.6%,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0.5‰以下。
——推进人口计生现代化。开展人口计生电子政务探索,进一步开发利用人口信息资源和网络技术,提高人口计生工作决策的科学性和管理的时效性。
——创建人口计生综合改革示范市。力争把我市创建成为“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示范市”,并积极争取省人口计生委向国家人口计生委推荐申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示范市”。
四、完善工作机制,开展综合改革,确保“十二五”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目标的实现
完善层级动态管理、宣传教育、利益导向、技术服务、依法管理、流动人口、出生性别比综合治理、信息化建设、队伍建设、群团合作等工作机制,按照“政府统筹、部门参谋、各方联动、群众认同”的基本要求,开展综合改革。
(一)量化实绩,促进层级管理科学化
完善层级管理责任制,落实层级责任,推行动态管理,强化督促检查,形成有东莞特色的“责任包干、任务到人、动态管理、奖罚分明、村(居)民自治”的人口计生层级动态管理机制。改革人口计生考核评估机制,逐年提高优质服务、改革创新等指标比例,以阶段性改革的变动指标为主,减少长期设置的固定指标,增加单项改革突破指标,加强实绩量化考核在人口计生层级管理中的导向作用。坚持和完善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一票否决”制度,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奖罚到人。
(二)创新务实,促进宣传教育特色化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创建“全省人口计生宣传教育创新示范市”为契机,深化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全面实施“幸福家庭促进工程”。不断完善“企业生育文化”、“广场生育文化”、“人口文化动漫建设”三大宣教品牌;提升“一校一屋三栏”(婚育学校和分校、新家庭文化屋、公布栏、宣传栏、读报栏)阵地建设;推进党校人口理论教育基地建设;加强新闻栏目建设和新闻宣传工作;组织策划面向家庭的人口文化活动;结合我市文化名城建设,挖掘各地文化底蕴,创作具本土特色的人口文化作品,构建具东莞特色的人口计生宣教模式。
(三)利益均等,促进利益导向全面化
完善计生养老奖励扶助制度、计生特殊家庭补助和节育奖制度。建立市、镇政府财政为主导,村(社区)集体经济为补充的奖励基金三级统筹机制,确保实现计生利益导向奖励标准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推进免费婚前优生检查、孕期检查、节育手术和生育津贴、独生子女优待等一系列有利于人口素质提高、促进人口性别比平衡、控制人口有计划增长的优待政策,建立全程激励、终身奖励的计生利益导向体系。
(四)强化阵地,促进优质服务标准化
实现全市32个镇街服务所全部达到《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外观形象“六统一”和“三室基建达标”的要求;30%以上的镇街计生服务所硬件建设达到县级计生服务站建设标准。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实现平均每间服务所配备3名以上具有执业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务人员,全市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40%。紧贴群众需求深入推进“三大工程”,建立生殖道感染早期诊治、出生缺陷宣传、免费婚前优生检查、免费孕期检查、孕期保健宣传随访等工作机制,全面提升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
(五)依法行政,促进执法规范化
严格按照国家、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开展人口计生各项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再生育审批、病残儿鉴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等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人口计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复议等执法活动按照“谁执法、谁建档”的原则建立完整、规范的案卷。依法严厉打击破坏计划生育的违法犯罪行为。健全严格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将行政执法的责任分解到每个执法岗位,落实到人,并实施监督检查、考核评估、过错追究。
(六)统筹管理,促进流动人口计生服务均等化
把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纳入各项社会管理范畴,实行统一领导、统筹管理,作为各级目标管理责任制、领导干部工作政绩和各部门评先创优的重要指标。拓展区域协作,在省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的框架下,加强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区域协作工作,拓展区域协作覆盖面和工作内容,创新区域协作的方式方法。落实生育医疗待遇、推行免费技术服务、实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等措施,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在计生服务方面的合法权益,促进流动人口享受计生服务均等化。
(七)综合治理,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正常化
从维护人口安全、社会稳定、家庭和睦的高度,采取经济、法律、文化和行政等各种手段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制定有利于促进性别比平衡的社会经济政策和养老保障措施,减少群众的养老后顾之忧;大力提高妇女的受教育水平,提高妇女的政治经济地位,逐步消除“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形成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推进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试点工作,提高治理成效;严厉打击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
(八)健全体系,促进信息建设现代化
拓展网络资源,优化网络结构,加强网络监管,提高信息网络交互与共享的效率和质量,实现网络健全、服务深入、信息综合的人口计生信息网络体系。坚持信息化与业务应用相结合,完善系统信息,提高管理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及时性,促进信息化整体应用。完善人口计生信息化管理规范和制度,确保网络正常运行和系统效能的发挥,按照“谁建设、谁应用、谁维护”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和长效的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机制。
(九)引入竞争,促进队伍建设职业化
保持镇村两级人口计生机构稳定,按照服务区域常住人口数量和比例充实编制,增强计生队伍力量;建立职业准入机制,新聘用镇街计生工作人员具备大专以上文化、村(社区)计生专干具备中专以上文化,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和从业资格,并经过公开招考、岗前培训,保证队伍质量;规范基层队伍管理,推行村级计生专干“镇管、村聘、村民小组用”的培训教育、考核评估、统一招聘和职责分解管理机制;开展“强基工程”,提高基层依法行政和优质服务水平,加快职业化建设步伐,建立全方位的干部培训和职业化培训体系。
(十)民主管理,促进群众组织网络化
认真贯彻落实《中国计生协会科学发展规划纲要》,加强计生协会基层组织建设,协会组织延伸到所有镇街、村居及流动人口聚居的企业和工厂,形成“纵到底、横到边”的组织覆盖网络,实现镇街、村(社区)计生协会组建率达100%,常住人口500人以上工厂企业计生协会组建率达88%。在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格村评估活动的基础上,积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创建活动,发挥基层计生协会在村(居)民自治中的作用,形成“两委负总责、协会当骨干、依法建制度、群众当主人”的运行机制,实现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服务,全市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格村达80%以上。
(来源:市人口计生局) |
| 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东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东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期间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状况
“十一五”时期,在省人口计生委的有力指导和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紧紧围绕“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这一核心任务,真抓实干、开拓创新,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为全市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进步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一)主要目标及任务的完成情况
1、稳定低生育水平。2006-2010年,我市户籍人口政策生育率分别为94.69%、95.48%、96.28%、96.75%、96.97%,实现逐年提升;全市户籍人口出生率分别为10.12‰、10.39‰、10.77‰、10.67‰、10.90‰,自然增长率分别为5.85‰、5.98‰、6.23‰、6.31‰、6.23‰,顺利完成“十一五”工作指标。
2、倡导婚育新风。加强宣传阵地建设,广泛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逐步创建“企业员工生殖健康优质宣传服务活动”、“广场人口文化建设”、“人口文化动漫建设”等项目,着力打造人口计生宣传服务的重要品牌、亮丽名片。镇级广电站100%开设人口计生栏目。全民性人口计生基础知识、生殖健康知识知会率达95%以上;宣传品进村入户率达100%。
3、完善利益导向机制。为进一步完善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机制,我市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计生养老奖励扶助制度。截至2010年12月,为9153名符合条件的领取人发放计生养老奖励扶助金1.24亿元。自2009年起实施“节育奖”制度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为1187名符合条件领取“节育奖”人员发放891120元,为43名符合条件领取特殊家庭扶助金人员发放108000元。完善的计划生育社会保障体系和利益导向机制,提高了全社会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效控制出生人口数量,促进社会和谐,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满意、基本满意率达95%以上。
4、推进人口计生居民自治。不断探索“村改居”后社区人口计生工作的有效管理模式,结合我市“六好”平安和谐社区创建工作的开展,推进人口计生社区居民自治,引导社区居民实现计划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同时,创建南城蛤地等一批人口计生工作示范社区,通过“以点带面”,推动全市社区人口计生工作的开展,实现“村改居”后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5、开展优质服务。逐步完善计划生育公共技术服务体系,全面启动和深入推进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优质服务“三大工程”,即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出生缺陷干预和生殖道感染干预工程,全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正常开展节育措施、孕情检查工作,已婚育龄妇女季度检查率达96%以上;2006-2010年全市已婚育龄妇女意外妊娠率分别为0.64%、0.60%、0.56%、0.51%、0.48%;100%的地区实现避孕方法知情选择,达到预定工作目标。
6、提高人口信息管理应用水平。基层计生工作人员积极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工作,运用《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实现户籍人口已婚育龄妇女信息覆盖率和主要数据项完整率达95%以上,信息和逻辑关系准确率达90%以上,大大提高信息系统数据库质量;不断完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网站建设,推进人口计生工作的现代化。
7、加强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工作。按照“三有四同”工作要求,对流动人口计生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2006-2010年,我市流动人口政策生育率分别为85.58%、83.79%、84.69%、88.53%、94.97%,年均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手术服务达4.63万例,有效控制流动人口政策外出生,提高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水平。
(二)主要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
1、领导重视,目标管理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在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下,我市坚持人口计生工作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领导责任。不断完善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制度。把人口计生工作纳入全市镇(街)领导班子和村级两委会工作实绩量化评比之中,坚决实行人口计生“一票否决”制度。各镇(街)党委、政府把人口计生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与经济发展、社会管理统筹考虑,综合决策,确保目标管理的落实。市人口计生局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调查研究,制定每年的《东莞市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方案》,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年终定量评估和平时工作检查、专题调查的有机结合,指导各镇(街)按要求开展日常工作。经考核,“十一五”期间全市各镇(街)均全面完成人口计生工作年度目标任务。
2、贯彻落实《决定》,工作新机制进一步建立。2006年,中央、省《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分别出台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结合我市人口计生工作实际,制定《东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当前我市人口计生工作中面临的8大主要问题,明确了“十一五”时期的9大任务,要求建立和完善具有东莞特色的10大工作新机制。2007年,市委、市政府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决定》纳入全年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干部的重点工作内容,组织党员干部和人口计生工作者深入学习。通过制定《东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实施方案》、《关于建立和完善具有东莞特色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新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指导基层开展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东莞特色的层级动态管理、利益导向、依法管理、流动人口、宣传教育、技术服务、综合治理、信息化建设、经费投入、群团合作10大工作新机制。
3、开展“两无”活动,低生育水平进一步稳定。2006年,根据省人口计生委开展“两无”创建活动的工作部署,我市全面开展“创建无政策外多孩出生镇街和无政策外出生村(社区)活动”。为把“两无”工作任务抓紧抓好抓落实,我市创新工作模式,以设立项目的形式实施“两无”活动,制定《东莞市开展无政策外多孩生育镇区和无政策外生育村(社区)活动项目文本》,有力指导基层计生工作,推动“两无”活动健康开展。五年来,通过落实加强领导、广泛宣传、完善日常管理制度、拓展优质服务、加强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等措施,顺利完成既定的工作任务。2010年,共有无政策外多孩出生镇(街)26个,无政策外出生村(社区)384个,分别占全市镇(街)总数和村(社区)总数的81.25%、64.76%。“两无”活动取得明显成效,低生育水平进一步稳定。
4、倡导婚育新风,大联合大宣传格局进一步形成。“十一五”期间,我市大力开展人口计生宣传教育活动,倡导婚育新风,建设和谐人口文化,营造大联合大宣传格局。人口计生与宣传部门联合,共同打造主题活动,把“婚育新风进万家——关爱女孩与社会性别平等”主题融入渗透到“元旦、春节、妇女节”等重大宣传日活动之中;拓展宣传阵地,利用镇街、村(社区)400多个文化广场阵地,广泛开展人口计生知识问答有奖活动,重点向广大流动人口传播文明婚育新风和婚育知识。广泛开展专项宣传教育活动。一方面,开展《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修订)》和中央、省、市《决定》宣传活动,以及纪念《公开信》发表30周年宣传活动,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另一方面,扩展防治艾滋病宣传项目点,把虎门、长安、大朗、寮步、东坑、常平六个镇列为预防艾滋病知识宣传项目定点单位,通过深入广泛宣传,加深群众对艾滋病知识的了解和对预防艾滋病的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2007年开始,加强与企业联手合作,将人口文化融入渗透到企业文化中,在工厂企业建立人口文化阵地,做好流动人口生殖健康宣传服务活动。2010年,人口文化创新地融入动漫时尚元素,充分利用电影下乡工程、镇级广电传媒等载体,立足基层,面向群众,大力推进人口文化动漫建设。
5、落实计生优待奖励政策,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完善。实施计生养老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市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一大创新,是当年市政府的重点民心工程之一。计生养老奖励扶助制度于2006年1月1日实施以来,市财政、社保、人口计生等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计生养老金的正常发放工作,确保及时足额向符合条件的领取人发放计生养老奖励扶助金。此制度的全面顺利实施,对于减轻市民因实行计划生育少生孩子带来的家庭养老负担、提高全社会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起到了积极作用,亦为全国计生利益导向机制提供经验。2008年2月18-19日,国家人口计生委在广州召开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暨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论坛,李小梅副市长作了题为“城乡一体 利益共享 全面实行计划生育养老制度”的经验发言,介绍计生养老制度的背景、主要特点和实践体会。我市的计生养老制度受到了国家、省人口计生委领导和专家学者的充分肯定。此外,积极探索具有东莞特色的“节育奖”制度,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农村独生子女双份福利待遇制度,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查环查孕有偿补贴制度等各项利益导向制度,引导群众转变生育观念,推动人口计生工作深入开展。
6、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职能进一步体现。“十一五”期间,我市从构建和谐社会,打造安全计生的高度,切实抓好依法行政工作。认真组织依法行政专项检查。通过开展执法人员资格审核、行政执法监察、行政收费检查等专项工作,夯实行政执法基础,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保障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按时调整和核准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确保每例征收数额的合法性。做好信访工作。面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人员深入调研,做好细致的解释工作。注重做好特殊时期及特定人群的信访工作。“十一五”期间受理信访全部办结,没有发生因计生工作而集体上访事件。实施阳光计生,多次参与东莞电台阳光热线节目,对群众关心的一些计生热点难点问题作现场解答,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同时,安排专人负责回复阳光热线、政府热线以及局网站上群众提出的各种问题,对各类来信、来访、来电均及时妥善办结。
7、实施免费技术服务,计生优质服务进一步拓展。2008年,我市制定《东莞市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管理制度》,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查环查孕、避孕药具、放取宫内节育器、输卵管结扎术和输精管结扎术和人工终止妊娠等五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计生免费技术服务管理制度的颁布实施,让自觉遵守计划生育的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优惠。
8、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出生人口性别比进一步降低。2006年,我市成立了东莞市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领导小组,为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偏高工作提供了组织领导保障。“十一五”期间,我市定期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查处非法开展计生服务、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行为30起;对群众举报的“两非”案件进行查处,协助湖南蓝山、江西黎川、安徽濉溪等省、市“两非”案件在我市的调查取证工作;结合再生育审批,强化人口计生日常服务管理,对安排再生育特别是已怀孕的实施全程跟踪服务管理。“十一五”期间,全市户籍人口出生性别比逐年降低。
9、规范管理服务,流动人口计生工作进一步加强。“十一五”规划实施以来,我市从抓好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专项活动,创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示范村(社区)和做好信息管理与交换工作三方面着力,强化服务管理,推动实现流动人口“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每年5月份组织一次声势浩大的以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和补救措施为重点的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专项活动。制定《东莞市创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示范村(社区)工作方案》,指导各镇街做好计生人员、经费、场地、设施等方面的统筹安排部署,严格按照有关内容和标准开展创建工作,确保示范村(社区)的工作质量,做好带头示范作用。做好信息管理和交换工作。全市形成了横向的“广东省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与“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平台”相互配套,纵向的省、市、镇(街)、村(居)四级互通,对内信息管理与对外信息交换相结合的信息网络管理新格局。2010年,应用“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通报信息456823条,通过“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通报信息178073条。
10、推进信息化建设,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我市将推进人口计生工作信息化建设,完善人口计生网络系统作为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的有力抓手。不断强化信息化建设日常性工作。做好全市人口计生信息系统和网站的软、硬件系统维护工作;各镇街计生办利用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决策分析、优质服务等子系统,逐步实现日常工作的信息化管理。从统计台帐、生育审批、优质服务、信息交换反馈、工作决策到流动人口管理,电子政务及信息化的应用已渗透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方面面,成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同时,不断提高人口计生管理与服务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的覆盖面,截至2010年12月,建立户籍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数据库信息37.06万条,实现了全覆盖;建立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数据库信息108.53万条,基本涵盖了居住相对稳定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每年开展全市人口计生信息技术岗位练兵、知识竞赛活动,根据不同岗位对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的不同要求,以自学、互助、培训等形式,进一步提高基层统计员和系统操作员的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2007年底,由市人口计生局,清溪、虎门、莞城计生办等单位信息技术人员组成的东莞市计生信息技术人员代表队参加了全省信息技术岗位练兵和知识竞赛活动,荣获团体第三名。
11、强化素质能力,人口计生队伍形象进一步提升。我市积极配合参与省人口计生委组织的“三百人才”工程,从2006年起,市计生服务中心每年举办“三百人才”工程培训班,全市人口计生系统选送优秀基层服务所人员参加培训,进一步提高计生技术服务水平。建立年度培训制度,每年由市人口计生局对全市人口计生系统的基层计生干部进行培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例如,2007年市人口计生局举办了15期业务培训班,分设15个培训点,为全市32个镇(街)3070名计生干部巡回授课;2009年,实施“强基工程”,在市委党校举办了6期人口计生系统业务培训班,为全市32个镇(街道)3182名镇、村两级人口计生干部讲授人口计生业务知识。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和省人口计生委的统一部署,我市于2008年1月30日印发了《东莞市计划生育科技大练兵活动实施方案》。2008年4月,把握省“三百人才工程”培训班在我市举行的契机,选派了各镇街服务所600多人参加旁听,取得了良好的培训效果;2009年8月,举办全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技大练兵操作培训及竞赛活动,各镇街人口计生服务所的医技人员共100多人参与。2009年11月,由市计生服务中心,虎门、石碣计生服务所等单位医技人员组成的东莞市计生技术人员代表队参加了全省科技大练兵竞赛活动,荣获团体总分第二名。
二、当前人口计生事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十一五”时期,我市人口计生工作为实现全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协调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对比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要求,仍然存在着不足,人口规模大,流动人口多,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矛盾依然非常突出,这些问题亟待破解和解决。
(一)人口规模大,社会和谐发展面临挑战
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我市常住人口为8220237人。庞大的人口规模给我市资源环境、社会管理、产业调整带来巨大压力。
(二)婚育人口多,低生育水平难于稳定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外来流动人口和户籍迁入人员急剧增加,导致处于婚育旺盛期的人口增多,占总人口比重提高,直接影响稳定低生育水平工作。
(三)群众生育意愿与现行生育政策差距大,依法行政难度高
生育政策与群众的生育、节育意愿差距依然很大,依法行政、知情选择等工作要求与部分考核指标冲突,人口计生行政安全难以保证,依法行政难度高。
(四)人口计生经费不足,基层工作难于开展
人口计生宣传教育、查证验证、查环查孕、节育手术等经费,主要由镇(街)、村(社区)承担,基层工作做得越好,经费支出就越大,此模式严重打击基层的工作积极性。人口计生经费明显不足,导致部分镇(街),特别是村(社区)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工作难度较大。
(五)计生队伍编制少,难以应对庞大人口规模的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工作
“十一五”期末,我市从事人口计生工作的行政人员编制,仍然是按上世纪八十年代110多万户籍人口的规模配备。面对庞大的人口规模、繁重而艰巨的服务管理工作任务、严格的依法行政和技术服务要求,计生工作人员的配备严重不足,难于应对日常的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工作。
(六)城市化进程加快,新时期的人口计生工作困难重重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人口计生原有的服务管理模式、综合治理要求、利益导向机制等不适应新时期的工作发展需求,人口计生工作面临新的困难。
三、“十二五”期间人口计生事业发展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做好人口工作,建设幸福家庭”为核心任务,探索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东莞人口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现途径和模式,推进我市人口计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二)发展目标
——稳定低生育水平。积极应对人口出生高峰,减少政策外出生人数。“十二五”期间,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分别控制在14‰、9‰以内。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推进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优质服务“三大工程”,普及优生知识,加强婚育指导,逐步降低出生婴儿缺陷发生率。
——优化人口结构。加大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综合治理力度,“十二五”期末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水平。
——普及科学婚育观。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力度,引导育龄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婚育观。
——实现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全面提升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育龄群众基本享有生殖健康优质服务,已婚育龄妇女意外妊娠率低于0.6%,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0.5‰以下。
——推进人口计生现代化。开展人口计生电子政务探索,进一步开发利用人口信息资源和网络技术,提高人口计生工作决策的科学性和管理的时效性。
——创建人口计生综合改革示范市。力争把我市创建成为“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示范市”,并积极争取省人口计生委向国家人口计生委推荐申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示范市”。
四、完善工作机制,开展综合改革,确保“十二五”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目标的实现
完善层级动态管理、宣传教育、利益导向、技术服务、依法管理、流动人口、出生性别比综合治理、信息化建设、队伍建设、群团合作等工作机制,按照“政府统筹、部门参谋、各方联动、群众认同”的基本要求,开展综合改革。
(一)量化实绩,促进层级管理科学化
完善层级管理责任制,落实层级责任,推行动态管理,强化督促检查,形成有东莞特色的“责任包干、任务到人、动态管理、奖罚分明、村(居)民自治”的人口计生层级动态管理机制。改革人口计生考核评估机制,逐年提高优质服务、改革创新等指标比例,以阶段性改革的变动指标为主,减少长期设置的固定指标,增加单项改革突破指标,加强实绩量化考核在人口计生层级管理中的导向作用。坚持和完善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一票否决”制度,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奖罚到人。
(二)创新务实,促进宣传教育特色化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创建“全省人口计生宣传教育创新示范市”为契机,深化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全面实施“幸福家庭促进工程”。不断完善“企业生育文化”、“广场生育文化”、“人口文化动漫建设”三大宣教品牌;提升“一校一屋三栏”(婚育学校和分校、新家庭文化屋、公布栏、宣传栏、读报栏)阵地建设;推进党校人口理论教育基地建设;加强新闻栏目建设和新闻宣传工作;组织策划面向家庭的人口文化活动;结合我市文化名城建设,挖掘各地文化底蕴,创作具本土特色的人口文化作品,构建具东莞特色的人口计生宣教模式。
(三)利益均等,促进利益导向全面化
完善计生养老奖励扶助制度、计生特殊家庭补助和节育奖制度。建立市、镇政府财政为主导,村(社区)集体经济为补充的奖励基金三级统筹机制,确保实现计生利益导向奖励标准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推进免费婚前优生检查、孕期检查、节育手术和生育津贴、独生子女优待等一系列有利于人口素质提高、促进人口性别比平衡、控制人口有计划增长的优待政策,建立全程激励、终身奖励的计生利益导向体系。
(四)强化阵地,促进优质服务标准化
实现全市32个镇街服务所全部达到《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外观形象“六统一”和“三室基建达标”的要求;30%以上的镇街计生服务所硬件建设达到县级计生服务站建设标准。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实现平均每间服务所配备3名以上具有执业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务人员,全市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40%。紧贴群众需求深入推进“三大工程”,建立生殖道感染早期诊治、出生缺陷宣传、免费婚前优生检查、免费孕期检查、孕期保健宣传随访等工作机制,全面提升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
(五)依法行政,促进执法规范化
严格按照国家、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开展人口计生各项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再生育审批、病残儿鉴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等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人口计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复议等执法活动按照“谁执法、谁建档”的原则建立完整、规范的案卷。依法严厉打击破坏计划生育的违法犯罪行为。健全严格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将行政执法的责任分解到每个执法岗位,落实到人,并实施监督检查、考核评估、过错追究。
(六)统筹管理,促进流动人口计生服务均等化
把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纳入各项社会管理范畴,实行统一领导、统筹管理,作为各级目标管理责任制、领导干部工作政绩和各部门评先创优的重要指标。拓展区域协作,在省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的框架下,加强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区域协作工作,拓展区域协作覆盖面和工作内容,创新区域协作的方式方法。落实生育医疗待遇、推行免费技术服务、实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等措施,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在计生服务方面的合法权益,促进流动人口享受计生服务均等化。
(七)综合治理,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正常化
从维护人口安全、社会稳定、家庭和睦的高度,采取经济、法律、文化和行政等各种手段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制定有利于促进性别比平衡的社会经济政策和养老保障措施,减少群众的养老后顾之忧;大力提高妇女的受教育水平,提高妇女的政治经济地位,逐步消除“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形成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推进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试点工作,提高治理成效;严厉打击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
(八)健全体系,促进信息建设现代化
拓展网络资源,优化网络结构,加强网络监管,提高信息网络交互与共享的效率和质量,实现网络健全、服务深入、信息综合的人口计生信息网络体系。坚持信息化与业务应用相结合,完善系统信息,提高管理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及时性,促进信息化整体应用。完善人口计生信息化管理规范和制度,确保网络正常运行和系统效能的发挥,按照“谁建设、谁应用、谁维护”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和长效的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机制。
(九)引入竞争,促进队伍建设职业化
保持镇村两级人口计生机构稳定,按照服务区域常住人口数量和比例充实编制,增强计生队伍力量;建立职业准入机制,新聘用镇街计生工作人员具备大专以上文化、村(社区)计生专干具备中专以上文化,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和从业资格,并经过公开招考、岗前培训,保证队伍质量;规范基层队伍管理,推行村级计生专干“镇管、村聘、村民小组用”的培训教育、考核评估、统一招聘和职责分解管理机制;开展“强基工程”,提高基层依法行政和优质服务水平,加快职业化建设步伐,建立全方位的干部培训和职业化培训体系。
(十)民主管理,促进群众组织网络化
认真贯彻落实《中国计生协会科学发展规划纲要》,加强计生协会基层组织建设,协会组织延伸到所有镇街、村居及流动人口聚居的企业和工厂,形成“纵到底、横到边”的组织覆盖网络,实现镇街、村(社区)计生协会组建率达100%,常住人口500人以上工厂企业计生协会组建率达88%。在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格村评估活动的基础上,积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创建活动,发挥基层计生协会在村(居)民自治中的作用,形成“两委负总责、协会当骨干、依法建制度、群众当主人”的运行机制,实现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服务,全市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格村达80%以上。
(来源:市人口计生局)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四十二期) | 根据《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08〕84号),现对东莞市共11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1年9月8日起至2011年9月22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1.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区莞龙路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张健基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袁润桂
莞城
罗沙社区
2
借住
550
0
工资
2
刘定加
莞城
罗沙社区
3
17
450
1
工资
3
孔锦欢
莞城
北隅社区
1
租住
200
0
政府补助
低保
4
张进华
东城
牛山社区
1
危房
350
1
政府补助
低保
5
张华
樟木头
广深铁路实业发展总公司樟木头采石场
1
借住
440
0
政府补助
低保
6
李树棠
高埗
新创社区
4
租住
560
0
工资
7
李逵
高埗
新创社区
5
租住
488
0
工资
8
莫六妹
高埗
芦村
1
危房
250
1
政府补助
低保
9
何庆光
高埗
芦村
5
危房
180
1
政府补助
低保
10
古寸艮
高埗
塘厦村
2
13.2
450
1
政府补助
低保
11
刘小文
高埗
草墩村
4
15
425
1
工资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四十二期) | 根据《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08〕84号),现对东莞市共11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1年9月8日起至2011年9月22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1.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区莞龙路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张健基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袁润桂
莞城
罗沙社区
2
借住
550
0
工资
2
刘定加
莞城
罗沙社区
3
17
450
1
工资
3
孔锦欢
莞城
北隅社区
1
租住
200
0
政府补助
低保
4
张进华
东城
牛山社区
1
危房
350
1
政府补助
低保
5
张华
樟木头
广深铁路实业发展总公司樟木头采石场
1
借住
440
0
政府补助
低保
6
李树棠
高埗
新创社区
4
租住
560
0
工资
7
李逵
高埗
新创社区
5
租住
488
0
工资
8
莫六妹
高埗
芦村
1
危房
250
1
政府补助
低保
9
何庆光
高埗
芦村
5
危房
180
1
政府补助
低保
10
古寸艮
高埗
塘厦村
2
13.2
450
1
政府补助
低保
11
刘小文
高埗
草墩村
4
15
425
1
工资 |
|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十一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08〕83号),现对东莞市共42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1年9月8日起至2011年9月17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0天,网址:(http://www1.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区下桥路段79号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张健基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2011-9 -8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李灼全
莞城
市桥社区
4
借住
1067
0
工资
2
冯步玲
莞城
市桥社区
4
租住
875
0
工资
3
郑兴东
莞城
市桥社区
3
借住
933
0
工资
4
胡小娟
莞城
市桥社区
2
借住
850
0
工资
5
周桂平
莞城
市桥社区
2
借住
750
0
工资
6
李建辉
莞城
市桥社区
3
租住
830
0
工资
7
苏瑞芳
莞城
市桥社区
4
借住
525
0
工资
8
徐秀芳
莞城
市桥社区
2
借住
810
0
工资
9
庞洁
莞城
东正社区
2
借住
950
0
工资
10
张志祥
莞城
东正社区
3
借住
780
0
工资
11
谢燕怀
莞城
东正社区
2
借住
900
0
工资
12
何仲粦
莞城
东正社区
3
租住
770
0
工资
13
陈美嫦
莞城
东正社区
1
借住
1100
0
工资
14
周淑贞
莞城
东正社区
2
借住
1025
0
工资
15
李可明
莞城
东正社区
4
借住
1000
0
工资
16
尹丽华
莞城
罗沙社区
3
借住
316
0
工资
17
翟婉文
莞城
罗沙社区
3
租住
900
0
工资
18
李锦洪
莞城
罗沙社区
4
租住
990
0
工资
19
杨国量
莞城
罗沙社区
3
租住
1023
0
工资
20
尹福兴
莞城
罗沙社区
1
借住
1100
0
工资
21
郑衬琼
莞城
北隅社区
4
借住
750
0
工资
22
杜燕文
莞城
北隅社区
3
租住
780
0
工资
23
蔡坤
莞城
北隅社区
2
借住
550
0
工资
24
杜柱辉
莞城
北隅社区
2
12.40
650
1
工资
25
刘建华
莞城
北隅社区
3
租住
971
0
工资
26
蔡伟坤
莞城
北隅社区
3
租住
1046
0
工资
27
邹棪栾
莞城
北隅社区
3
借住
886
0
工资
28
刘美娇
莞城
北隅社区
5
11.00
632
1
工资
29
黄德昌
莞城
北隅社区
3
租住
900
0
工资
30
刘志鹏
莞城
北隅社区
4
14.50
612
1
工资
31
郭志图
莞城
北隅社区
1
租住
1100
0
工资
32
蔡玉珍
莞城
北隅社区
2
借住
1050
0
工资
33
陈妙华
莞城
北隅社区
3
租住
970
0
工资
34
李灿辉
莞城
北隅社区
5
16.92
860
1
工资
35
黎润娣
莞城
兴塘社区
3
借住
625
0
工资
36
廖卓雄
莞城
兴塘社区
2
借住
750
0
工资
37
庾兰桂
莞城
兴塘社区
2
借住
855
0
工资
38
陈锦香
莞城
兴塘社区
3
借住
760
0
工资
39
何玉坤
莞城
兴塘社区
3
借住
860
0
工资
40
刘香兰
莞城
东莞电器厂
2
租住
500
0
工资
41
叶丽红
东城
堑头社区
3
借住
987
0
工资
42
黎焕琼
东城
同沙社区
2
借住
800
0
工资 |
|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十一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08〕83号),现对东莞市共42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1年9月8日起至2011年9月17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0天,网址:(http://www1.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区下桥路段79号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张健基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2011-9 -8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李灼全
莞城
市桥社区
4
借住
1067
0
工资
2
冯步玲
莞城
市桥社区
4
租住
875
0
工资
3
郑兴东
莞城
市桥社区
3
借住
933
0
工资
4
胡小娟
莞城
市桥社区
2
借住
850
0
工资
5
周桂平
莞城
市桥社区
2
借住
750
0
工资
6
李建辉
莞城
市桥社区
3
租住
830
0
工资
7
苏瑞芳
莞城
市桥社区
4
借住
525
0
工资
8
徐秀芳
莞城
市桥社区
2
借住
810
0
工资
9
庞洁
莞城
东正社区
2
借住
950
0
工资
10
张志祥
莞城
东正社区
3
借住
780
0
工资
11
谢燕怀
莞城
东正社区
2
借住
900
0
工资
12
何仲粦
莞城
东正社区
3
租住
770
0
工资
13
陈美嫦
莞城
东正社区
1
借住
1100
0
工资
14
周淑贞
莞城
东正社区
2
借住
1025
0
工资
15
李可明
莞城
东正社区
4
借住
1000
0
工资
16
尹丽华
莞城
罗沙社区
3
借住
316
0
工资
17
翟婉文
莞城
罗沙社区
3
租住
900
0
工资
18
李锦洪
莞城
罗沙社区
4
租住
990
0
工资
19
杨国量
莞城
罗沙社区
3
租住
1023
0
工资
20
尹福兴
莞城
罗沙社区
1
借住
1100
0
工资
21
郑衬琼
莞城
北隅社区
4
借住
750
0
工资
22
杜燕文
莞城
北隅社区
3
租住
780
0
工资
23
蔡坤
莞城
北隅社区
2
借住
550
0
工资
24
杜柱辉
莞城
北隅社区
2
12.40
650
1
工资
25
刘建华
莞城
北隅社区
3
租住
971
0
工资
26
蔡伟坤
莞城
北隅社区
3
租住
1046
0
工资
27
邹棪栾
莞城
北隅社区
3
借住
886
0
工资
28
刘美娇
莞城
北隅社区
5
11.00
632
1
工资
29
黄德昌
莞城
北隅社区
3
租住
900
0
工资
30
刘志鹏
莞城
北隅社区
4
14.50
612
1
工资
31
郭志图
莞城
北隅社区
1
租住
1100
0
工资
32
蔡玉珍
莞城
北隅社区
2
借住
1050
0
工资
33
陈妙华
莞城
北隅社区
3
租住
970
0
工资
34
李灿辉
莞城
北隅社区
5
16.92
860
1
工资
35
黎润娣
莞城
兴塘社区
3
借住
625
0
工资
36
廖卓雄
莞城
兴塘社区
2
借住
750
0
工资
37
庾兰桂
莞城
兴塘社区
2
借住
855
0
工资
38
陈锦香
莞城
兴塘社区
3
借住
760
0
工资
39
何玉坤
莞城
兴塘社区
3
借住
860
0
工资
40
刘香兰
莞城
东莞电器厂
2
租住
500
0
工资
41
叶丽红
东城
堑头社区
3
借住
987
0
工资
42
黎焕琼
东城
同沙社区
2
借住
800
0
工资 |
| 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水务改革发展的决定 | 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水务改革发展的决定(2011年8月31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粤发〔2011〕9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水务改革发展,充分发挥水务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明确加快我市水务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加快水务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水务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首要条件,是城乡建设不可替代的基础支撑,是生态环境改善不可分割的保障系统,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水务建设,大力推进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城乡防洪排涝工程建设、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和供水设施建设,为东莞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但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持续增长,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尖锐、供水安全保障体系薄弱、城镇内涝问题日渐突出、水环境生态保护形势严峻已经成为我市的基本水情,严重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必须进一步加快水务改革发展,着力解决突出问题,着力改善薄弱环节,不断提高全市水务保障发展、服务民生、促进和谐的能力和水平。
(二)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东莞市“十二五”规划和“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的战略部署,把水务工程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先领域,把水资源保障作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要点,把城乡优质安全供水作为服务民生的重要承诺,把建设人水和谐的水环境作为建设幸福东莞的基础条件,把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把深化水务管理体制改革作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内容,加快实现“防汛安全可靠、供水水质优良、河湖环境友好、水务管理高效”,努力打造“民生水务、安全水务、生态水务、法治水务、高效水务”,为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保障。
(三)目标任务。通过5年到10年努力,基本建成系统科学的城乡防灾减灾体系、多源可靠的供水安全保障体系、人水和谐的水生态环境体系、统一高效的水务管理和服务体系、创新务实的科技信息化与人才队伍体系,水务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得到全面提升。到2015年,完成“十二五”规划的各项指标任务,基本形成“江库联网互济、多种水源互补”的水资源配置格局,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基本达标,基本完成全市供水一张网建设任务;市镇防洪排涝能力明显提高,洪涝灾害损失明显下降;节水型社会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全市年用水总量控制在23.5亿立方米以下,万元生产总值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明显下降;主要江河水功能区水质明显改善,初步修复受损严重的城市河系水生态功能。到2020年“五大体系”进一步完善,全面实现水务现代化。
二、围绕服务民生,加强水资源的开发保护
(一)加快推进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以管网设施、水库生态修复等为重点,加快推进东江与水库联网供水水源工程建设,2012年完成一期工程建设任务,2015年完成二期工程建设任务,实现江库联网,水资源配置达到互联互通互济的目标。积极配合推进“西水东调”工程建设,形成以东江水源为主,境内水源、西江水源等为辅的水资源保障格局。
(二)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建设。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加快完成重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 2012年前完成东江与水库联网工程水库的水源地保护区划分,2015年完成全市重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及隔离围网工程建设。加快推进饮用水水源地截污治污工程建设,加强与深圳、惠州两市合作,加快推进石马河东江水源保护工程建设、东引运河综合治理,切实保护好东江水源。要严格落实镇街水源保护责任,以镇街为责任主体推动实施水源保护工作,确保供水水源水质安全。
(三)全面推进“放心水”工程建设。依据水资源配置格局,加紧编制全市供水规划,推动城乡供水水质、服务、安全同标准、中心城区同网同价。建立完善供水行业管理体系,对引入外资、民资的供水企业实行供水行业特许经营制度。加快百家水厂升级整合,推进集中供水区域水厂的升级改造,加强对村级水厂的整合力度,淘汰工艺落后、供水水质难以达到国家标准的水厂,逐步形成集中供水为主、分散供水为辅的供水模式。建设千点水质监测网络,加强水质监测能力建设,建立覆盖全市的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二次供水的水质监测网络,完善水质监管体系,逐步推行城乡供水水质公报制度。推进万里管网优化改造工程, 加快推进5000公里老旧市政供水网络、小区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推动城乡供水管网互联互通,以大市区供水一张网为示范,稳步推进全市供水一张网建设。
三、围绕防洪安全,构建坚实排涝减灾体系
(一)加强防洪保安工程建设。大力推进省“千宗治洪治涝保安工程”中我市相关工程项目建设,进一步完善江海堤防体系,加快东引运河、寒溪河、石马河等主干河道的治理,加快推进深莞惠界河、堤防达标整治。全面开展全市中小型水利工程(水库、水闸、泵站)的安全鉴定、除险加固工作。加强三防指挥系统和应急管理体系的建设,优化整合防汛、气象、水文、海洋信息实时共享平台,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科学编制防洪排涝联合调度方案,建立联合调度体系,全面提高防灾减灾保安全能力。
(二)加强城乡内涝整治工程建设。加快市、镇两级排水规划的编制,完善全市排水管理制度体系,严格实施城市排水许可。逐步推进全市内涝整治工程建设,分期分批对排涝标准低、排涝能力严重不足的排水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率先完成鸿福河、新开河等市区重要排水河道的综合整治,在相关新建项目中推行雨水调蓄设施建设,推广新型渗水材料的应用,削减雨水地表径流。
(三)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落实好省“农田水利万宗工程”中我市相关项目的建设。加快编制全市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推进标准化农田建设,重点建设和整治农田灌排渠系以及沿海水乡地区防咸治咸系统,完善“小塘库、小水池、小泵站”等基础设施配套,落实农田灌排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资金,全面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实现“遇旱可浇、遇涝能排,旱涝保收”。大力推广和普及农田节水灌溉技术,发展节水农业。
四、围绕人水和谐,坚决整治水污染水环境
(一)加强城乡污水处理能力建设。坚持治污与治水、治河统筹兼顾,以工程治污为主,不断提高截污治污率。继续推进污水处理厂的新建、扩建、改建、续建工程,重点抓好石马河流域12家污水处理厂扩建及改造工作,提升城乡污水处理能力。全面推进截污次支管网建设,到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的污水收集网络系统。完善污水处理厂和截污管网运营监管制度,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营在线监控系统建设,确保已建成污水处理工程稳定、达标运营。
(二)加快重点流域综合整治。进一步加强与深圳、惠州两市的合作,共同推动石马河、潼湖水、茅洲河等跨界流域的综合治理。按“截污、清淤、活源、治堤”的工作方针,加快东莞运河整治,全力推进东引运河、寒溪水、中心涌等流域内河网的综合整治,稳步推进水体修复工程建设,加强重点区域、流域生态修复,实现城乡水系生态化、景观化。
(三)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加快全市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建立健全水土保持机构。推动水土流失治理和水涵养林工程建设,完善水土保持方案设计、审查、监督监测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制度,严格执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前置审批制度,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须纳入项目投资预算。
五、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
(一)严格取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推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布局的水资源论证工作。落实用水总量控制和年度计划用水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东莞市水资源分配方案》,对取用水总量接近用水控制指标的镇街,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用水控制指标的镇街,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严格落实取水计量制度,进一步加大取用水计量管理工作的力度,严肃查处非法取水行为。
(二)严格用水效率控制管理。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加快制订行业、产品等用水效率指标体系,严格实行用水定额管理。加强对重点用水行业和用水大户监督管理。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必须执行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大力推广运用节水型技术和产品,积极发展节水型工业、节水型服务业和节水型农业。鼓励利用海水、微咸水、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
(三)严格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核减年度用水计划,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建立水功能区水质监测预警系统,完善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完善监督考核制度。
六、建立健全水务投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
(一)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务的投入。市、镇两级财政对水务投入的总量和增幅在2010年基础上要有明显提高,今后十年将继续加大全社会水务建设投入。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水务建设,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供水安全保障、防洪排涝和水资源工程建设。要加大水务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收费的征收力度,确保应收尽收、专款专用。
(二)拓宽水务投融资渠道。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水务建设信贷资金。根据不同水务工程的建设特点和项目性质,研究和论证财政支持政策。构建水务投融资平台,根据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通过资产重组、资源整合,盘活水务固定资产,组建东莞水务投资集团,逐步推进股份制改革,由国有资本控股,吸纳民营资本参与,打包整合有持续盈利能力的水务优质资产上市,拓宽水务投融资渠道,为水务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障。
(三)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水务。通过民办公助、政府购买、委托管理等多种形式,鼓励企业、个人及社会团体投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水务工程项目。进一步明确水务经营管理权责,吸引民资、外资,以独资、合资合作、建设—经营—转让(BOT)和建设—转让(BT)等多种方式参与水务建设。
七、建立完善科学治水依法管水的体制机制
(一)深化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市级水务管理机制,进一步理顺部门间的工作职能。按照事权清晰、职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行高效的水务一体化管理要求,加快镇街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改革,确保镇镇有水务机构。推动涉水事务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强化镇街的水资源管理、防汛防风抗旱、水环境整治、水利科技推广等公益性职能。加强基层水务服务体系建设,做到村村有水管员,事事有人负责。
(二)加强水务工程管理与维护。推进镇街水务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工程管理人员,足额配套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市、镇按水务工程管理权属,划定水务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申办水务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的确权发证手续。加大市政供、排水和污水治理工程管理力度。建立健全自建供、排水设施的申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三)大力推进科学治水依法管水。加快水务法规配套制度的制订,完善水务法规体系。深入开展水务普查工作,全面摸清水务设施情况,科学编制水务规划,强化水务规划对涉水活动的约束和管理作用。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排水许可、节约用水、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制度。逐步理顺执法体制,整合涉水行政执法职能,推进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涉水违法行为。落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增强“造血”功能,提高移民收入。
八、切实加强对水务改革发展的领导
(一)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的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快水务改革发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领导,确定工作重点,明确目标任务,严格实行防汛防风抗旱、供排水安全保障、水资源管理、水污染治理、水库安全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各镇街要研究制定本辖区水务改革发展的各项措施。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务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抓好水务改革发展各项任务的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尽快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办法,全力支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形成推动水务改革发展的合力。
(二)实行水务管理责任考核制度。把水务工作情况纳入镇街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落实情况,督促检查责任、措施和投入三到位,定期考核通报。贯彻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推动水务改革发展。
(三)加强水务行业能力建设。充实水务工作队伍,提升履行职责能力。积极实施人才兴水和科技兴水战略,加快高层次人才引进及加强基层水务职工的教育培训,改善人才结构,提高干部职工的能力和素质。加大水务科技投入,促进水务科技成果的转化运用。加紧编制水务信息化规划,加快水务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
(四)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支持水务工作。采取多种多样的富有实效的形式,加强我市基本水情教育和水务公益性宣传,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提高公众的水危机意识,形成爱水、节水、护水的社会风尚。将水情教育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及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在广大中小学生中宣传水务知识,推动全社会了解水务、关心水务、支持水务、参与水务,形成科学治水、依法管水、合力兴水的良好局面。
(来源:市发改局) |
| 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水务改革发展的决定 | 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水务改革发展的决定(2011年8月31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粤发〔2011〕9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水务改革发展,充分发挥水务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明确加快我市水务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加快水务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水务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首要条件,是城乡建设不可替代的基础支撑,是生态环境改善不可分割的保障系统,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水务建设,大力推进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城乡防洪排涝工程建设、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和供水设施建设,为东莞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但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持续增长,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尖锐、供水安全保障体系薄弱、城镇内涝问题日渐突出、水环境生态保护形势严峻已经成为我市的基本水情,严重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必须进一步加快水务改革发展,着力解决突出问题,着力改善薄弱环节,不断提高全市水务保障发展、服务民生、促进和谐的能力和水平。
(二)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东莞市“十二五”规划和“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的战略部署,把水务工程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先领域,把水资源保障作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要点,把城乡优质安全供水作为服务民生的重要承诺,把建设人水和谐的水环境作为建设幸福东莞的基础条件,把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把深化水务管理体制改革作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内容,加快实现“防汛安全可靠、供水水质优良、河湖环境友好、水务管理高效”,努力打造“民生水务、安全水务、生态水务、法治水务、高效水务”,为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保障。
(三)目标任务。通过5年到10年努力,基本建成系统科学的城乡防灾减灾体系、多源可靠的供水安全保障体系、人水和谐的水生态环境体系、统一高效的水务管理和服务体系、创新务实的科技信息化与人才队伍体系,水务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得到全面提升。到2015年,完成“十二五”规划的各项指标任务,基本形成“江库联网互济、多种水源互补”的水资源配置格局,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基本达标,基本完成全市供水一张网建设任务;市镇防洪排涝能力明显提高,洪涝灾害损失明显下降;节水型社会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全市年用水总量控制在23.5亿立方米以下,万元生产总值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明显下降;主要江河水功能区水质明显改善,初步修复受损严重的城市河系水生态功能。到2020年“五大体系”进一步完善,全面实现水务现代化。
二、围绕服务民生,加强水资源的开发保护
(一)加快推进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以管网设施、水库生态修复等为重点,加快推进东江与水库联网供水水源工程建设,2012年完成一期工程建设任务,2015年完成二期工程建设任务,实现江库联网,水资源配置达到互联互通互济的目标。积极配合推进“西水东调”工程建设,形成以东江水源为主,境内水源、西江水源等为辅的水资源保障格局。
(二)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建设。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加快完成重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 2012年前完成东江与水库联网工程水库的水源地保护区划分,2015年完成全市重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及隔离围网工程建设。加快推进饮用水水源地截污治污工程建设,加强与深圳、惠州两市合作,加快推进石马河东江水源保护工程建设、东引运河综合治理,切实保护好东江水源。要严格落实镇街水源保护责任,以镇街为责任主体推动实施水源保护工作,确保供水水源水质安全。
(三)全面推进“放心水”工程建设。依据水资源配置格局,加紧编制全市供水规划,推动城乡供水水质、服务、安全同标准、中心城区同网同价。建立完善供水行业管理体系,对引入外资、民资的供水企业实行供水行业特许经营制度。加快百家水厂升级整合,推进集中供水区域水厂的升级改造,加强对村级水厂的整合力度,淘汰工艺落后、供水水质难以达到国家标准的水厂,逐步形成集中供水为主、分散供水为辅的供水模式。建设千点水质监测网络,加强水质监测能力建设,建立覆盖全市的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二次供水的水质监测网络,完善水质监管体系,逐步推行城乡供水水质公报制度。推进万里管网优化改造工程, 加快推进5000公里老旧市政供水网络、小区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推动城乡供水管网互联互通,以大市区供水一张网为示范,稳步推进全市供水一张网建设。
三、围绕防洪安全,构建坚实排涝减灾体系
(一)加强防洪保安工程建设。大力推进省“千宗治洪治涝保安工程”中我市相关工程项目建设,进一步完善江海堤防体系,加快东引运河、寒溪河、石马河等主干河道的治理,加快推进深莞惠界河、堤防达标整治。全面开展全市中小型水利工程(水库、水闸、泵站)的安全鉴定、除险加固工作。加强三防指挥系统和应急管理体系的建设,优化整合防汛、气象、水文、海洋信息实时共享平台,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科学编制防洪排涝联合调度方案,建立联合调度体系,全面提高防灾减灾保安全能力。
(二)加强城乡内涝整治工程建设。加快市、镇两级排水规划的编制,完善全市排水管理制度体系,严格实施城市排水许可。逐步推进全市内涝整治工程建设,分期分批对排涝标准低、排涝能力严重不足的排水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率先完成鸿福河、新开河等市区重要排水河道的综合整治,在相关新建项目中推行雨水调蓄设施建设,推广新型渗水材料的应用,削减雨水地表径流。
(三)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落实好省“农田水利万宗工程”中我市相关项目的建设。加快编制全市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推进标准化农田建设,重点建设和整治农田灌排渠系以及沿海水乡地区防咸治咸系统,完善“小塘库、小水池、小泵站”等基础设施配套,落实农田灌排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资金,全面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实现“遇旱可浇、遇涝能排,旱涝保收”。大力推广和普及农田节水灌溉技术,发展节水农业。
四、围绕人水和谐,坚决整治水污染水环境
(一)加强城乡污水处理能力建设。坚持治污与治水、治河统筹兼顾,以工程治污为主,不断提高截污治污率。继续推进污水处理厂的新建、扩建、改建、续建工程,重点抓好石马河流域12家污水处理厂扩建及改造工作,提升城乡污水处理能力。全面推进截污次支管网建设,到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的污水收集网络系统。完善污水处理厂和截污管网运营监管制度,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营在线监控系统建设,确保已建成污水处理工程稳定、达标运营。
(二)加快重点流域综合整治。进一步加强与深圳、惠州两市的合作,共同推动石马河、潼湖水、茅洲河等跨界流域的综合治理。按“截污、清淤、活源、治堤”的工作方针,加快东莞运河整治,全力推进东引运河、寒溪水、中心涌等流域内河网的综合整治,稳步推进水体修复工程建设,加强重点区域、流域生态修复,实现城乡水系生态化、景观化。
(三)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加快全市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建立健全水土保持机构。推动水土流失治理和水涵养林工程建设,完善水土保持方案设计、审查、监督监测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制度,严格执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前置审批制度,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须纳入项目投资预算。
五、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
(一)严格取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推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布局的水资源论证工作。落实用水总量控制和年度计划用水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东莞市水资源分配方案》,对取用水总量接近用水控制指标的镇街,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用水控制指标的镇街,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严格落实取水计量制度,进一步加大取用水计量管理工作的力度,严肃查处非法取水行为。
(二)严格用水效率控制管理。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加快制订行业、产品等用水效率指标体系,严格实行用水定额管理。加强对重点用水行业和用水大户监督管理。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必须执行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大力推广运用节水型技术和产品,积极发展节水型工业、节水型服务业和节水型农业。鼓励利用海水、微咸水、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
(三)严格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核减年度用水计划,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建立水功能区水质监测预警系统,完善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完善监督考核制度。
六、建立健全水务投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
(一)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务的投入。市、镇两级财政对水务投入的总量和增幅在2010年基础上要有明显提高,今后十年将继续加大全社会水务建设投入。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水务建设,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供水安全保障、防洪排涝和水资源工程建设。要加大水务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收费的征收力度,确保应收尽收、专款专用。
(二)拓宽水务投融资渠道。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水务建设信贷资金。根据不同水务工程的建设特点和项目性质,研究和论证财政支持政策。构建水务投融资平台,根据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通过资产重组、资源整合,盘活水务固定资产,组建东莞水务投资集团,逐步推进股份制改革,由国有资本控股,吸纳民营资本参与,打包整合有持续盈利能力的水务优质资产上市,拓宽水务投融资渠道,为水务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障。
(三)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水务。通过民办公助、政府购买、委托管理等多种形式,鼓励企业、个人及社会团体投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水务工程项目。进一步明确水务经营管理权责,吸引民资、外资,以独资、合资合作、建设—经营—转让(BOT)和建设—转让(BT)等多种方式参与水务建设。
七、建立完善科学治水依法管水的体制机制
(一)深化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市级水务管理机制,进一步理顺部门间的工作职能。按照事权清晰、职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行高效的水务一体化管理要求,加快镇街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改革,确保镇镇有水务机构。推动涉水事务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强化镇街的水资源管理、防汛防风抗旱、水环境整治、水利科技推广等公益性职能。加强基层水务服务体系建设,做到村村有水管员,事事有人负责。
(二)加强水务工程管理与维护。推进镇街水务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工程管理人员,足额配套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市、镇按水务工程管理权属,划定水务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申办水务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的确权发证手续。加大市政供、排水和污水治理工程管理力度。建立健全自建供、排水设施的申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三)大力推进科学治水依法管水。加快水务法规配套制度的制订,完善水务法规体系。深入开展水务普查工作,全面摸清水务设施情况,科学编制水务规划,强化水务规划对涉水活动的约束和管理作用。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排水许可、节约用水、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制度。逐步理顺执法体制,整合涉水行政执法职能,推进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涉水违法行为。落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增强“造血”功能,提高移民收入。
八、切实加强对水务改革发展的领导
(一)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的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快水务改革发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领导,确定工作重点,明确目标任务,严格实行防汛防风抗旱、供排水安全保障、水资源管理、水污染治理、水库安全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各镇街要研究制定本辖区水务改革发展的各项措施。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务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抓好水务改革发展各项任务的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尽快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办法,全力支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形成推动水务改革发展的合力。
(二)实行水务管理责任考核制度。把水务工作情况纳入镇街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落实情况,督促检查责任、措施和投入三到位,定期考核通报。贯彻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推动水务改革发展。
(三)加强水务行业能力建设。充实水务工作队伍,提升履行职责能力。积极实施人才兴水和科技兴水战略,加快高层次人才引进及加强基层水务职工的教育培训,改善人才结构,提高干部职工的能力和素质。加大水务科技投入,促进水务科技成果的转化运用。加紧编制水务信息化规划,加快水务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
(四)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支持水务工作。采取多种多样的富有实效的形式,加强我市基本水情教育和水务公益性宣传,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提高公众的水危机意识,形成爱水、节水、护水的社会风尚。将水情教育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及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在广大中小学生中宣传水务知识,推动全社会了解水务、关心水务、支持水务、参与水务,形成科学治水、依法管水、合力兴水的良好局面。
(来源:市发改局) |
| 关于印发实施《东莞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东莞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
一、现状、机遇和挑战
(一)“十一五”环保和生态建设工作 |
| 关于印发实施《东莞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东莞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
一、现状、机遇和挑战
(一)“十一五”环保和生态建设工作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66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州市方阵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堂水道进行高埗大桥(旧桥)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 2011年9月6日至2011年9月30日,工程提前或延迟完成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中堂水道高埗大桥(旧桥)上下游约100米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粤东莞交0005。
四、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施工期间,作业区水域附近设有警戒船舶,希望过往船舶驶经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吴斯尧:15820932368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66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州市方阵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堂水道进行高埗大桥(旧桥)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 2011年9月6日至2011年9月30日,工程提前或延迟完成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中堂水道高埗大桥(旧桥)上下游约100米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粤东莞交0005。
四、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施工期间,作业区水域附近设有警戒船舶,希望过往船舶驶经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吴斯尧:15820932368 |
| 关于印发《东莞市新莞人计划生育优待扶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新莞人计划生育优待扶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东莞市新莞人计划生育优待扶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莞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促进新莞人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负责辖区内新莞人的计划生育优扶工作。
市财政、社会保障、卫生、教育、新莞人服务管理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 现在我市居住并接受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新莞人,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保险、免费技术服务、节育奖励、子女积分入读公办学校、积分制入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等优待扶助。
第四条 生育待遇
(一)对象范围:在现居住地村(社区)计生办申报登记计划生育信息,符合我市人口计生部门管理要求并接受相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连续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满2年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新莞人已婚育龄妇女。
(二)待遇标准:
1、生育医疗待遇:剖宫产一次性计发3500元,经产道分娩一次性计发2000元;
2、其他生育待遇按东莞市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领方式:申请人在生育后按社保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待遇申领手续。
(四)经费统筹:经费由市社保基金统筹解决。
第五条 免费技术服务
(一)对象范围:实行计划生育,有固定住所和工作地点,持有有效婚育证明、身份证和《广东省居住证》,已在现居住地村(社区)计生办申报登记计划生育信息,接受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新莞人已婚育龄夫妻。
(二)免费项目:
1、查环查孕;
2、避孕药具;
3、放取宫内节育器;
4、输卵管结扎术和输精管结扎术;
5、人工终止妊娠。
(三)免费方式:符合条件的新莞人可按计生部门公告的时间参加村(社区)计生办定期组织的免费查环查孕,可到镇街、村(社区)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免费发放点领取避孕药具。需落实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由本人向居住地镇街计生办(局)提出申请后,统一安排到指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免费施行。
(四)经费统筹:市财政按既定标准给予相应经费补助,其余经费由镇街统筹解决。
第六条 节育奖励
(一)对象范围:在现居住地村(社区)计生办申报登记计划生育信息半年以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后,在东莞市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按“一孩上环、二孩结扎”要求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新莞人已婚育龄人员。
(二)奖励标准:
1、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奖励600元;
2、落实上环措施的一次性奖励200元。
(三)申领方式:符合领取条件的新莞人在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后三个月内,携带个人身份证及节育证明到现居住地村(社区)计生办申请。经村(社区)计生办确认后,一次性支付奖励金。
(四)经费统筹:市镇两级按5:5比例分担。
第七条 子女积分入读公办学校优惠
(一)对象范围:年满6至15周岁,有正常学习能力,其父或母在本市有《广东省居住证》、合法固定住所、合法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来源、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其父母实行计划生育且按“一孩上环、二孩结扎”的要求落实相应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新莞人子女。
(二)优惠标准:
1、申请人母亲或父亲任何一方已结扎的,加10分;
2、申请人母亲属应上环对象且已上环,最近3年连续有查环查孕(每年不少于3次)且结果均为“无怀孕”的,加10分;最近2年连续有查环查孕且结果均为“无怀孕”的,加6分;最近1年连续有查环查孕且结果均为“无怀孕”的,加3分。
(三)申请方式:申请人父或母携带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女方户籍地镇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计划生育服务证》)、男方户籍地镇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本、合法收养证明)、镇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结扎证明、上环证明、查环查孕证明等资料,到现居住地镇街计生办(局)办理。
第八条 积分制入户优惠
(一)对象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经商,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实行计划生育且接受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已婚新莞人。
(二)优惠标准:
1、在现居住地所在村(社区)计生办申报登记计生信息的加5分;
2、按规定落实“一孩上环、二孩结扎”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及接受查环查孕服务的加5分。
(三)申请方式:申请人携带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夫妻双方户籍地县级以上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镇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结扎证明、上环证明、查环查孕证明等资料,到申请镇街计生办(局)办理。
第九条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
(一)对象范围:在本市居住且办理《广东省居住证》一年以上的新莞人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或双方在莞工作、生活期间子女死亡或因伤(病)致残且被依法鉴定为伤(病)残三级以上,女方年满49周岁。
(二)扶助标准:对独生子女父母合计一次性扶助5000元。
(三)申领方式:符合条件的申领人持有效身份证、《广东省居住证》、户口本、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子女的死亡证明或残疾人证(离婚或丧偶的,须同时提供离婚证或配偶的死亡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广东省居住证》办理地镇街计生办(局)申领扶助金。经镇街计生办(局)核准后,按扶助标准一次性向申领人计发。
(四)经费统筹:由镇街统筹解决。
第十条 经现居住地镇街计生办(局)确认为新莞人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可享受镇街计生办(局)重大节日期间的慰问服务。
第十一条 在现居住地村(社区)计生办申报登记计划生育信息后在我市按要求落实计划生育手术的新莞人,可享受现居住地村(社区)计生办的术后慰问服务。
第十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新莞人,可享受现居住地镇街提供的新莞人廉租房、法律援助、婚育学校培训、文化惠民、体育活动等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同一种类型的奖励扶助,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不能重复领取,对领取奖励金后发现弄虚作假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行为的,一经查实,由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追回已享受的待遇,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9月30日止。
(来源:东莞市人民政府) |
| 关于印发《东莞市新莞人计划生育优待扶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新莞人计划生育优待扶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东莞市新莞人计划生育优待扶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莞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促进新莞人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负责辖区内新莞人的计划生育优扶工作。
市财政、社会保障、卫生、教育、新莞人服务管理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 现在我市居住并接受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新莞人,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保险、免费技术服务、节育奖励、子女积分入读公办学校、积分制入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等优待扶助。
第四条 生育待遇
(一)对象范围:在现居住地村(社区)计生办申报登记计划生育信息,符合我市人口计生部门管理要求并接受相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连续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满2年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新莞人已婚育龄妇女。
(二)待遇标准:
1、生育医疗待遇:剖宫产一次性计发3500元,经产道分娩一次性计发2000元;
2、其他生育待遇按东莞市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领方式:申请人在生育后按社保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待遇申领手续。
(四)经费统筹:经费由市社保基金统筹解决。
第五条 免费技术服务
(一)对象范围:实行计划生育,有固定住所和工作地点,持有有效婚育证明、身份证和《广东省居住证》,已在现居住地村(社区)计生办申报登记计划生育信息,接受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新莞人已婚育龄夫妻。
(二)免费项目:
1、查环查孕;
2、避孕药具;
3、放取宫内节育器;
4、输卵管结扎术和输精管结扎术;
5、人工终止妊娠。
(三)免费方式:符合条件的新莞人可按计生部门公告的时间参加村(社区)计生办定期组织的免费查环查孕,可到镇街、村(社区)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免费发放点领取避孕药具。需落实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由本人向居住地镇街计生办(局)提出申请后,统一安排到指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免费施行。
(四)经费统筹:市财政按既定标准给予相应经费补助,其余经费由镇街统筹解决。
第六条 节育奖励
(一)对象范围:在现居住地村(社区)计生办申报登记计划生育信息半年以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后,在东莞市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按“一孩上环、二孩结扎”要求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新莞人已婚育龄人员。
(二)奖励标准:
1、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奖励600元;
2、落实上环措施的一次性奖励200元。
(三)申领方式:符合领取条件的新莞人在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后三个月内,携带个人身份证及节育证明到现居住地村(社区)计生办申请。经村(社区)计生办确认后,一次性支付奖励金。
(四)经费统筹:市镇两级按5:5比例分担。
第七条 子女积分入读公办学校优惠
(一)对象范围:年满6至15周岁,有正常学习能力,其父或母在本市有《广东省居住证》、合法固定住所、合法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来源、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其父母实行计划生育且按“一孩上环、二孩结扎”的要求落实相应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新莞人子女。
(二)优惠标准:
1、申请人母亲或父亲任何一方已结扎的,加10分;
2、申请人母亲属应上环对象且已上环,最近3年连续有查环查孕(每年不少于3次)且结果均为“无怀孕”的,加10分;最近2年连续有查环查孕且结果均为“无怀孕”的,加6分;最近1年连续有查环查孕且结果均为“无怀孕”的,加3分。
(三)申请方式:申请人父或母携带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女方户籍地镇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计划生育服务证》)、男方户籍地镇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本、合法收养证明)、镇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结扎证明、上环证明、查环查孕证明等资料,到现居住地镇街计生办(局)办理。
第八条 积分制入户优惠
(一)对象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经商,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实行计划生育且接受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已婚新莞人。
(二)优惠标准:
1、在现居住地所在村(社区)计生办申报登记计生信息的加5分;
2、按规定落实“一孩上环、二孩结扎”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及接受查环查孕服务的加5分。
(三)申请方式:申请人携带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夫妻双方户籍地县级以上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镇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结扎证明、上环证明、查环查孕证明等资料,到申请镇街计生办(局)办理。
第九条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
(一)对象范围:在本市居住且办理《广东省居住证》一年以上的新莞人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或双方在莞工作、生活期间子女死亡或因伤(病)致残且被依法鉴定为伤(病)残三级以上,女方年满49周岁。
(二)扶助标准:对独生子女父母合计一次性扶助5000元。
(三)申领方式:符合条件的申领人持有效身份证、《广东省居住证》、户口本、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子女的死亡证明或残疾人证(离婚或丧偶的,须同时提供离婚证或配偶的死亡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广东省居住证》办理地镇街计生办(局)申领扶助金。经镇街计生办(局)核准后,按扶助标准一次性向申领人计发。
(四)经费统筹:由镇街统筹解决。
第十条 经现居住地镇街计生办(局)确认为新莞人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可享受镇街计生办(局)重大节日期间的慰问服务。
第十一条 在现居住地村(社区)计生办申报登记计划生育信息后在我市按要求落实计划生育手术的新莞人,可享受现居住地村(社区)计生办的术后慰问服务。
第十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新莞人,可享受现居住地镇街提供的新莞人廉租房、法律援助、婚育学校培训、文化惠民、体育活动等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同一种类型的奖励扶助,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不能重复领取,对领取奖励金后发现弄虚作假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行为的,一经查实,由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追回已享受的待遇,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9月30日止。
(来源:东莞市人民政府) |
| 关于表彰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 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2011年8月26日)
2002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经过全市人民八年的不懈努力,我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以下简称“创模”)工作于2010年10月27日顺利通过了环保部的考核验收。2011年5月23日,环保部发布公告,授予我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这是全市各级各单位艰苦奋斗、辛勤工作的结果,是全市人民的荣誉和骄傲。
在历时八年的“创模”工作中,全市各级各单位真抓实干,团结奋斗,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单位和个人。为总结经验,发扬成绩,表彰先进,弘扬“创模”精神,进一步激励和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巩固和扩大“创模”成果,推进我市“创模”工作再上新台阶,市委、市政府决定,授予市环境保护局、莞城街道办事处等50个单位和镇街“东莞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先进单位”称号,授予袁绍东等90人“东莞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认真总结工作经验,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继续发扬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知难而进、奋发有为的工作作风和拼搏精神,在工作上再创佳绩,再立新功。全市各级各单位、广大党员干部要以先进为榜样,坚持把“创模”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常抓不懈,积极创新,锐意进取,把“创模”工作不断引向深入,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东莞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
附件
东莞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
一、东莞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先进单位(50个)
市环境保护局、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建工程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局、东莞日报社、东莞广播电视台、市统计局、市林业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农业局、松山湖管委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委办、市府办、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接待办、市精神文明办、莞城街道办事处、东城街道办事处、万江街道办事处、南城街道办事处、石碣镇、黄江镇、麻涌镇、塘厦镇、横沥镇、洪梅镇、大朗镇、大岭山镇、中堂镇、常平镇、市东引工程管理处、东江水务有限公司、金茂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市区污水处理厂、樟村水质净化厂、同沙生态公园管理处、中国电信东莞分公司、中国移动东莞分公司、万江自来水公司。
二、东莞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先进个人(90人)
袁绍东、刘国军、谭满矶、戴松林、吴对林、陈平、熊国柱、卢映芳、邵勇、温玉麟、黄曼城、徐鹤荣、郑铁钢、李健辉、刘华仲、陈钊源、周慧芝、黄奂彦、李灿炜、胡仲成、郑路、胡汉新、李灿光、覃凤春、张机、谢志伟、王贯东、黄鸿一、郭日怀、陈建波、高文梅、赖建文、温志良、钟丽琼、刘丹、王淑君、游从正、陈创业、叶楚莲、卢艳萍、钟婉崧、王术聪、林智、黎志锋、钱超、陈坚森、詹沛球、王争春、陈旭文、陈容香、黄基球、钟晓燕、张景志、刘俊全、杨广伦、孙玉杰、马昌梧、何碧怡、梁健、韩任海、董学峰、王红君、林灼西、钟锦漩、詹惠航、王栋、丁海潮、翟炳坤、陈建伟、张伟华、邓珊珊、湛得安、何剑华、蔡国威、肖必良、王炜东、杨炳宁、尹礎、卢海祥 、张翕明、刘红、黄锦辉、赖绮思、郭首建、杜远程、叶伟轩、李桂容、吴俊生、方煦英、谢智勇。
(来源: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 |
| 关于表彰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 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2011年8月26日)
2002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经过全市人民八年的不懈努力,我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以下简称“创模”)工作于2010年10月27日顺利通过了环保部的考核验收。2011年5月23日,环保部发布公告,授予我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这是全市各级各单位艰苦奋斗、辛勤工作的结果,是全市人民的荣誉和骄傲。
在历时八年的“创模”工作中,全市各级各单位真抓实干,团结奋斗,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单位和个人。为总结经验,发扬成绩,表彰先进,弘扬“创模”精神,进一步激励和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巩固和扩大“创模”成果,推进我市“创模”工作再上新台阶,市委、市政府决定,授予市环境保护局、莞城街道办事处等50个单位和镇街“东莞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先进单位”称号,授予袁绍东等90人“东莞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认真总结工作经验,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继续发扬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知难而进、奋发有为的工作作风和拼搏精神,在工作上再创佳绩,再立新功。全市各级各单位、广大党员干部要以先进为榜样,坚持把“创模”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常抓不懈,积极创新,锐意进取,把“创模”工作不断引向深入,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东莞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
附件
东莞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
一、东莞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先进单位(50个)
市环境保护局、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建工程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局、东莞日报社、东莞广播电视台、市统计局、市林业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农业局、松山湖管委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委办、市府办、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接待办、市精神文明办、莞城街道办事处、东城街道办事处、万江街道办事处、南城街道办事处、石碣镇、黄江镇、麻涌镇、塘厦镇、横沥镇、洪梅镇、大朗镇、大岭山镇、中堂镇、常平镇、市东引工程管理处、东江水务有限公司、金茂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市区污水处理厂、樟村水质净化厂、同沙生态公园管理处、中国电信东莞分公司、中国移动东莞分公司、万江自来水公司。
二、东莞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先进个人(90人)
袁绍东、刘国军、谭满矶、戴松林、吴对林、陈平、熊国柱、卢映芳、邵勇、温玉麟、黄曼城、徐鹤荣、郑铁钢、李健辉、刘华仲、陈钊源、周慧芝、黄奂彦、李灿炜、胡仲成、郑路、胡汉新、李灿光、覃凤春、张机、谢志伟、王贯东、黄鸿一、郭日怀、陈建波、高文梅、赖建文、温志良、钟丽琼、刘丹、王淑君、游从正、陈创业、叶楚莲、卢艳萍、钟婉崧、王术聪、林智、黎志锋、钱超、陈坚森、詹沛球、王争春、陈旭文、陈容香、黄基球、钟晓燕、张景志、刘俊全、杨广伦、孙玉杰、马昌梧、何碧怡、梁健、韩任海、董学峰、王红君、林灼西、钟锦漩、詹惠航、王栋、丁海潮、翟炳坤、陈建伟、张伟华、邓珊珊、湛得安、何剑华、蔡国威、肖必良、王炜东、杨炳宁、尹礎、卢海祥 、张翕明、刘红、黄锦辉、赖绮思、郭首建、杜远程、叶伟轩、李桂容、吴俊生、方煦英、谢智勇。
(来源: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 |
| 关于印发《东莞市保障生猪生产稳定物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保障生猪生产稳定物价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东莞市保障生猪生产稳定物价工作方案
近半年来,全国生猪及猪肉产品价格出现持续大幅度上涨,带动牛羊禽及禽蛋产品价格上涨,影响了城乡居民的生活。为保障本市生猪生产,保证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根据《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1〕26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从改善民生和建设幸福东莞的高度出发,落实“菜篮子”工作市长负责制,结合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以落实《广东省生猪发展总体规划和区域布局》为抓手,重点抓好本地生猪规范养殖、生态养殖,增强生猪及肉品应急供应能力,继续推进和完善生猪产销联建,加强与异地监管部门、供莞生猪基地的合作关系,建立健全流通体系,强化供求形势及价格变化的监测、分析和预警,稳定生猪及肉品供应,防止肉品价格异常波动,保障质量安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活需求。
二、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省下达的生猪养殖任务(本市生猪出栏量2012年至2019年每年达15万头以上,2020年起每年达10万头以上),保持一定比例的生猪自给率,本地生猪应急供应能力明显增强。生猪产销联建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和质量溯源机制有效运作,生猪供应充足,不脱销、不断档,质量安全有保障,供莞生猪检测合格率保持在98%以上。“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进一步落实,对生猪及肉品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的快速反应和调控能力进一步增强。
三、工作措施
(一)完善防控体系建设,抓好生猪防疫工作
1、加强兽医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成效,做好定岗定员,落实经费,明晰责任,全面提升市镇两级官方兽医队伍依法履行检疫、监督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今年内全面建成一支统一管理、业务素质良好、工作尽责高效、工资待遇有保障的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进一步夯实动物防疫工作基础。以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的注册与备案为抓手,加强执业兽医的管理,积极探索新机制,调动并发挥执业兽医参与防控动物疫病的积极性。
2、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各镇街今年内全面完成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任务,方便群众,规范检疫;按标准完善牲畜定点屠宰场无害化处理设施,提高无害化处理能力。加快推进动物卫生远程视频系统建设,2012年底前全面建成市镇两级视频监控系统并实现联网对接,提升我市动物卫生监督手段。有序推进镇街动物卫生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实验室建设,充实检测设备。
3、强化生猪疫病防控。一是落实资金保障。按照“政府保免疫密度、业务部门保免疫质量”的要求,将生猪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和监测等防控费用纳入市、镇财政年度预算,每年足额落实专项经费。二是强化免疫监测。坚持集中免疫与日常免疫相结合,规范免疫程序,健全免疫档案,确保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强化监测预警,建立严格的疫情监测和报告制度,突出养殖场、定点屠宰场等重点场所生猪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疫病的监测,加大监测密度和监测频率。三是加强检疫监督。严把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关,严格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严防生猪疫情传入和发生。四是抓好责任考核。落实动物防疫分片负责制,定期开展防疫监督检查,继续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纳入市政府对镇政府(街道办)年度量化考评,不断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量化考评机制和责任追究制,提升我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水平。五是提高补助标准。将因防疫需要而扑杀的生猪补助标准,由目前的每头600元提高到800元,分担比例不变。将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损失补贴由每头500元提高到800元;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每头80元的补助,参照现行生猪扑杀补助财政分担比例执行。
(二)推进规范养殖、生态养殖
规范养殖、生态养殖是生猪生产发展的趋势,也是保障我市生猪供应的重要手段。一是进一步出台我市关于生猪养殖的文件。在2011年底前研究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及适养区,确立生猪养殖选址、环评、防疫等准入门槛,严格审查,确保生猪养殖与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相适宜。二是探索建立生态健康养殖激励扶持机制。因地制宜推行养殖与沼气建设一体化,大力实施生猪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工程,实现达标排放,保护环境。三是强化执法监督。依法严厉查处禁养区内的生猪养殖行为,果断关闭未经批准的养猪场,加强对批准养猪场的监督管理,突出动物卫生和畜禽生产投入品执法监督,规范生产行为,防范污染环境和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质量安全事故,保证生猪养殖业安全,保护环境安全。四是落实镇政府(街道办)属地监管责任和部门管理责任。支持和指导镇村开展生猪养殖业污染防治和规范养殖的监督工作,建立巡查机制,有效实施污染源头控制。五是建立健全督察考核机制。采取专项督查和年度考核等措施,督促各镇街继续狠抓生猪养殖业污染整治和规范养殖工作。
(三)落实政策,保障生猪生产稳定
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扶持生猪生产的政策,督促、指导生猪养殖场改善饲养、防疫条件,提高粪污处理能力,确保完成省下达我市的生猪养殖任务。当前,要按照国家、省的部署,严格把握能繁母猪的标准,准确核实能繁母猪的数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全面落实2011年度能繁母猪饲养补贴,保障我市具有一定的生猪生产能力和应急供应能力,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强化饲料和兽药管理,确保生猪生产用料用药安全。
(四)加强统计和物价监测
统计调查部门要加强和完善生猪调查制度,要认真做好以生猪为重点的主要畜禽生产、肉品消费调查和统计,及时发布生猪存栏和出栏数量等信息。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生猪生产的成本调查和市场价格监测分析工作,做好价格变化预警。农业部门要加强生猪生产动态跟踪监测分析预警及价格监测工作,重点加强生猪存栏结构、变化和生猪疫情的调查分析预警。经信部门要继续做好生猪屠宰量和猪肉等畜禽产品市场销售量、价格的调查统计。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形势的发展,逐步扩大监测调查点覆盖范围,不断提高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要加强信息的横向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加强监测和趋势分析,及时提出应对措施。
(五)加强生猪市场调控和监管
要切实落实保障生猪稳定供应各项政策措施,强化应急供应和市场监管。一是推进和完善生猪产销联建。经信、农业部门要不断探索和完善生猪产销联建工作机制,加强与异地监管部门的合作,推动我市采购商与供莞生猪基地的产销有效对接,实施对基地和采购商的动态管理,及时淘汰不合格基地和补充新基地,保障供莞生猪充足、稳定;加快供莞生猪电子化管理步伐,确保生猪及肉品质量安全。二是增强应急供应能力。经信部门要牵头加快建立新型生猪供应应急保障机制,根据生猪供应及价格波动等情况,适时启动生猪供应应急保障机制,增强应急供应能力。三是加强市场、质量和价格监管。工商、质监、物价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猪肉及其制品的市场监管各项制度措施,严防注水肉、病死肉、未经检疫检验或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进入市场,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保障投诉举报电话畅通,及时受理群众关于猪肉市场异动等情况的投诉举报,清理涉猪违法收费,减轻经营企业(户)的负担,严厉打击违法经营、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六)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
今年7月1日起,我市已实施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市物价局要根据《关于建立东莞市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适时提出启动临时价格联动机制,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国家统计局东莞调查队共同确定后执行,及时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同时,要采取定点供应储备食品、落实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加强学生食堂管理等多种方式,确保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基本稳定。
(七)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健全统一信息发布平台,按照职责定期发布相关信息,引导养殖户合理调整养殖规模,优化养殖结构。有关职能部门要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发布生猪等“菜篮子”商品的生产、市场和价格信息,客观分析价格变动的原因和影响,准确解读国家在扶持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生活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要积极引导新闻媒体真实、客观、全面报道生猪市场变动的信息,平衡报道猪肉价格变动对生产者、消费者、经营者的影响,防止过度渲染,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镇政府(街道办)要根据当地实际研究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落实。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加强对镇街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对工作落实较好的的地方,要给予通报表扬,对政策落实不力、弄虚作假的地方要通报批评。同时,还要一并抓好蔬菜、家禽和水产品等产品的生产与市场供应工作。
(来源:东莞市人民政府) |
| 关于印发《东莞市保障生猪生产稳定物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保障生猪生产稳定物价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东莞市保障生猪生产稳定物价工作方案
近半年来,全国生猪及猪肉产品价格出现持续大幅度上涨,带动牛羊禽及禽蛋产品价格上涨,影响了城乡居民的生活。为保障本市生猪生产,保证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根据《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1〕26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从改善民生和建设幸福东莞的高度出发,落实“菜篮子”工作市长负责制,结合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以落实《广东省生猪发展总体规划和区域布局》为抓手,重点抓好本地生猪规范养殖、生态养殖,增强生猪及肉品应急供应能力,继续推进和完善生猪产销联建,加强与异地监管部门、供莞生猪基地的合作关系,建立健全流通体系,强化供求形势及价格变化的监测、分析和预警,稳定生猪及肉品供应,防止肉品价格异常波动,保障质量安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活需求。
二、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省下达的生猪养殖任务(本市生猪出栏量2012年至2019年每年达15万头以上,2020年起每年达10万头以上),保持一定比例的生猪自给率,本地生猪应急供应能力明显增强。生猪产销联建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和质量溯源机制有效运作,生猪供应充足,不脱销、不断档,质量安全有保障,供莞生猪检测合格率保持在98%以上。“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进一步落实,对生猪及肉品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的快速反应和调控能力进一步增强。
三、工作措施
(一)完善防控体系建设,抓好生猪防疫工作
1、加强兽医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成效,做好定岗定员,落实经费,明晰责任,全面提升市镇两级官方兽医队伍依法履行检疫、监督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今年内全面建成一支统一管理、业务素质良好、工作尽责高效、工资待遇有保障的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进一步夯实动物防疫工作基础。以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的注册与备案为抓手,加强执业兽医的管理,积极探索新机制,调动并发挥执业兽医参与防控动物疫病的积极性。
2、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各镇街今年内全面完成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任务,方便群众,规范检疫;按标准完善牲畜定点屠宰场无害化处理设施,提高无害化处理能力。加快推进动物卫生远程视频系统建设,2012年底前全面建成市镇两级视频监控系统并实现联网对接,提升我市动物卫生监督手段。有序推进镇街动物卫生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实验室建设,充实检测设备。
3、强化生猪疫病防控。一是落实资金保障。按照“政府保免疫密度、业务部门保免疫质量”的要求,将生猪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和监测等防控费用纳入市、镇财政年度预算,每年足额落实专项经费。二是强化免疫监测。坚持集中免疫与日常免疫相结合,规范免疫程序,健全免疫档案,确保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强化监测预警,建立严格的疫情监测和报告制度,突出养殖场、定点屠宰场等重点场所生猪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疫病的监测,加大监测密度和监测频率。三是加强检疫监督。严把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关,严格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严防生猪疫情传入和发生。四是抓好责任考核。落实动物防疫分片负责制,定期开展防疫监督检查,继续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纳入市政府对镇政府(街道办)年度量化考评,不断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量化考评机制和责任追究制,提升我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水平。五是提高补助标准。将因防疫需要而扑杀的生猪补助标准,由目前的每头600元提高到800元,分担比例不变。将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损失补贴由每头500元提高到800元;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每头80元的补助,参照现行生猪扑杀补助财政分担比例执行。
(二)推进规范养殖、生态养殖
规范养殖、生态养殖是生猪生产发展的趋势,也是保障我市生猪供应的重要手段。一是进一步出台我市关于生猪养殖的文件。在2011年底前研究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及适养区,确立生猪养殖选址、环评、防疫等准入门槛,严格审查,确保生猪养殖与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相适宜。二是探索建立生态健康养殖激励扶持机制。因地制宜推行养殖与沼气建设一体化,大力实施生猪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工程,实现达标排放,保护环境。三是强化执法监督。依法严厉查处禁养区内的生猪养殖行为,果断关闭未经批准的养猪场,加强对批准养猪场的监督管理,突出动物卫生和畜禽生产投入品执法监督,规范生产行为,防范污染环境和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质量安全事故,保证生猪养殖业安全,保护环境安全。四是落实镇政府(街道办)属地监管责任和部门管理责任。支持和指导镇村开展生猪养殖业污染防治和规范养殖的监督工作,建立巡查机制,有效实施污染源头控制。五是建立健全督察考核机制。采取专项督查和年度考核等措施,督促各镇街继续狠抓生猪养殖业污染整治和规范养殖工作。
(三)落实政策,保障生猪生产稳定
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扶持生猪生产的政策,督促、指导生猪养殖场改善饲养、防疫条件,提高粪污处理能力,确保完成省下达我市的生猪养殖任务。当前,要按照国家、省的部署,严格把握能繁母猪的标准,准确核实能繁母猪的数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全面落实2011年度能繁母猪饲养补贴,保障我市具有一定的生猪生产能力和应急供应能力,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强化饲料和兽药管理,确保生猪生产用料用药安全。
(四)加强统计和物价监测
统计调查部门要加强和完善生猪调查制度,要认真做好以生猪为重点的主要畜禽生产、肉品消费调查和统计,及时发布生猪存栏和出栏数量等信息。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生猪生产的成本调查和市场价格监测分析工作,做好价格变化预警。农业部门要加强生猪生产动态跟踪监测分析预警及价格监测工作,重点加强生猪存栏结构、变化和生猪疫情的调查分析预警。经信部门要继续做好生猪屠宰量和猪肉等畜禽产品市场销售量、价格的调查统计。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形势的发展,逐步扩大监测调查点覆盖范围,不断提高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要加强信息的横向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加强监测和趋势分析,及时提出应对措施。
(五)加强生猪市场调控和监管
要切实落实保障生猪稳定供应各项政策措施,强化应急供应和市场监管。一是推进和完善生猪产销联建。经信、农业部门要不断探索和完善生猪产销联建工作机制,加强与异地监管部门的合作,推动我市采购商与供莞生猪基地的产销有效对接,实施对基地和采购商的动态管理,及时淘汰不合格基地和补充新基地,保障供莞生猪充足、稳定;加快供莞生猪电子化管理步伐,确保生猪及肉品质量安全。二是增强应急供应能力。经信部门要牵头加快建立新型生猪供应应急保障机制,根据生猪供应及价格波动等情况,适时启动生猪供应应急保障机制,增强应急供应能力。三是加强市场、质量和价格监管。工商、质监、物价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猪肉及其制品的市场监管各项制度措施,严防注水肉、病死肉、未经检疫检验或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进入市场,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保障投诉举报电话畅通,及时受理群众关于猪肉市场异动等情况的投诉举报,清理涉猪违法收费,减轻经营企业(户)的负担,严厉打击违法经营、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六)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
今年7月1日起,我市已实施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市物价局要根据《关于建立东莞市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适时提出启动临时价格联动机制,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国家统计局东莞调查队共同确定后执行,及时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同时,要采取定点供应储备食品、落实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加强学生食堂管理等多种方式,确保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基本稳定。
(七)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健全统一信息发布平台,按照职责定期发布相关信息,引导养殖户合理调整养殖规模,优化养殖结构。有关职能部门要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发布生猪等“菜篮子”商品的生产、市场和价格信息,客观分析价格变动的原因和影响,准确解读国家在扶持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生活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要积极引导新闻媒体真实、客观、全面报道生猪市场变动的信息,平衡报道猪肉价格变动对生产者、消费者、经营者的影响,防止过度渲染,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镇政府(街道办)要根据当地实际研究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落实。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加强对镇街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对工作落实较好的的地方,要给予通报表扬,对政策落实不力、弄虚作假的地方要通报批评。同时,还要一并抓好蔬菜、家禽和水产品等产品的生产与市场供应工作。
(来源:东莞市人民政府)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四十一期) | 根据《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08〕84号),现对东莞市共24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1年8月26日起至2011年9月9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1.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区莞龙路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张健基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伦改生
洪梅
洪屋涡
5
8
455
1
工资
2
莫亦谋
洪梅
洪屋涡
5
12.6
620
1
工资
3
吴景强
洪梅
洪屋涡
4
15
512
1
工资
4
莫敬全
洪梅
洪屋涡
6
11
600
1
工资、政府补助
低保、残疾
5
莫锦强
洪梅
洪屋涡
4
17.75
410
1
工资、政府补助
低保、残疾
6
莫名国
洪梅
洪屋涡
3
14.6
550
1
工资
7
吴寿玲
洪梅
洪屋涡
4
14.2
460
1
工资
8
莫罗就
洪梅
洪屋涡
5
8.4
450
1
工资
9
莫标
洪梅
洪屋涡
4
12.75
125
1
政府补助
低保、残疾
10
黄开
洪梅
洪屋涡
3
10
240
1
政府补助
低保
11
梁积恩
洪梅
洪屋涡
2
租住
300
0
政府补助
低保
12
陈仲平
洪梅
洪屋涡
2
12.5
445
1
养老金
13
江桂林
洪梅
洪屋涡
3
9.4
550
1
养老金、政府补助
低保、残疾
14
李福宁
洪梅
洪屋涡
2
16.5
445
1
养老金
15
吴锦堂
洪梅
洪屋涡
2
9
300
1
工资、政府补助
低保
16
江对康
洪梅
洪屋涡
4
17.5
554
1
工资
17
李洪发
洪梅
洪屋涡
4
5.53
600
1
工资
18
梁坤
洪梅
洪屋涡
5
7.4
605
1
工资、政府补助
低保
19
陈丽兰
洪梅
凼涌
2
12.25
450
1
工资
20
吴庆田
洪梅
凼涌
2
12.25
450
1
工资
21
吴金太
洪梅
凼涌
4
危房
480
1
工资
22
袁润桂
莞城
罗沙社区
2
借住
550
0
工资
23
刘定加
莞城
罗沙社区
3
17
450
1
工资
24
孔锦欢
莞城
北隅社区
1
租住
200
0
政府补助
低保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四十一期) | 根据《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08〕84号),现对东莞市共24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1年8月26日起至2011年9月9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1.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区莞龙路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张健基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伦改生
洪梅
洪屋涡
5
8
455
1
工资
2
莫亦谋
洪梅
洪屋涡
5
12.6
620
1
工资
3
吴景强
洪梅
洪屋涡
4
15
512
1
工资
4
莫敬全
洪梅
洪屋涡
6
11
600
1
工资、政府补助
低保、残疾
5
莫锦强
洪梅
洪屋涡
4
17.75
410
1
工资、政府补助
低保、残疾
6
莫名国
洪梅
洪屋涡
3
14.6
550
1
工资
7
吴寿玲
洪梅
洪屋涡
4
14.2
460
1
工资
8
莫罗就
洪梅
洪屋涡
5
8.4
450
1
工资
9
莫标
洪梅
洪屋涡
4
12.75
125
1
政府补助
低保、残疾
10
黄开
洪梅
洪屋涡
3
10
240
1
政府补助
低保
11
梁积恩
洪梅
洪屋涡
2
租住
300
0
政府补助
低保
12
陈仲平
洪梅
洪屋涡
2
12.5
445
1
养老金
13
江桂林
洪梅
洪屋涡
3
9.4
550
1
养老金、政府补助
低保、残疾
14
李福宁
洪梅
洪屋涡
2
16.5
445
1
养老金
15
吴锦堂
洪梅
洪屋涡
2
9
300
1
工资、政府补助
低保
16
江对康
洪梅
洪屋涡
4
17.5
554
1
工资
17
李洪发
洪梅
洪屋涡
4
5.53
600
1
工资
18
梁坤
洪梅
洪屋涡
5
7.4
605
1
工资、政府补助
低保
19
陈丽兰
洪梅
凼涌
2
12.25
450
1
工资
20
吴庆田
洪梅
凼涌
2
12.25
450
1
工资
21
吴金太
洪梅
凼涌
4
危房
480
1
工资
22
袁润桂
莞城
罗沙社区
2
借住
550
0
工资
23
刘定加
莞城
罗沙社区
3
17
450
1
工资
24
孔锦欢
莞城
北隅社区
1
租住
200
0
政府补助
低保 |
|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于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
我市“菜篮子”产品消费需求量大,年消费蔬菜150万吨,生猪300万头,水产品30万吨,农、水产品70%以上由外地供应,抓好“菜篮子”工程建设,保障“菜篮子”产品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关乎民生大计与社会和谐稳定。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国发〔2010〕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0〕18号)和《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部署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东府〔2011〕35号)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统筹推进我市“菜篮子”工程建设,进一步强化“菜篮子”产品安全有效供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从改善民生和建设幸福东莞的高度出发,落实“菜篮子”工作市长负责制,通过抓好本地农产品生产自给,推进异地“菜篮子”基地建设,建立健全流通体系,稳定市场供应及保障质量安全,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活需求。
二、工作目标
按照生产稳定发展、产销衔接顺畅、质量安全可靠、市场波动可控、农民稳定增收、市民得到实惠的原则,结合“十二五”规划及精细农业发展要求,加快推进农业转型升级,优化种养结构,逐步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标准化生产水平,年蔬菜播种面积不低于30万亩,水产品生产基地6万亩,保持不低于30%的蔬菜、20%的水产品及一定比例的生猪自给率。以蔬菜、生猪、水产品等为重点,积极开展产销联建,建立供莞农、水产品生产基地,为我市的“菜篮子”产品提供稳定来源。完善市场流通体系建设,引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大力推进“农超对接”,建设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实现产销有效衔接。建立“菜篮子”主要产品应急供应保障和价格监测联动机制,增强对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的快速反应和调控能力,保障主要“菜篮子”产品基本供应,不脱销、不断档。推行“菜篮子”产品市场准入和质量溯源机制,强化质量安全监管,蔬菜、生猪、水产品检测合格率分别保持在97%、98%和95%以上,保障“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进一步落实,产品供应保障、应急调控、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明显增强。
三、具体措施
(一)抓好本地“菜篮子”产品生产
1、保持生产规模稳定。以蔬菜、水产品为重点,切实抓好本地生产。在稳定现有菜地面积8.5万亩基础上,充分挖掘耕地潜力,努力扩大蔬菜种植面积,加强对菜地的保护,实行更为严格的占补平衡和补偿机制。每年根据省的部署,下达全市蔬菜年度种植计划,确保蔬菜年播种面积稳定在30万亩以上,总产量达50万吨,积极发展冬种蔬菜生产,扩大复种指数,冬种蔬菜面积不少于8万亩,产量13万吨。根据实际需要,发展速生蔬菜,发展生态养殖,保持一定数量的生猪存栏量。水产品以常规品种为主,产量6万吨。探索建立蔬菜生产保险机制,增强蔬菜生产防灾减灾能力。
2、完善农田池塘基础建设。对市内连片100亩以上的基本农田进行农田规格、排灌系统和田间道路改造,提高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到2015年,建成标准化农田15万亩,为本地“菜篮子”产品生产提供基地保障。积极实施“沃土计划”,采取泵河泥、稻草回田、冬种绿肥、增加有机质肥以及轮作等综合措施,改良土壤,培肥地力。加强环境质量监测,对全市菜田生产环境进行全面普查,建立健全菜田环境质量监测信息系统,指导落实菜田生态保护修复措施。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加大养殖池塘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按现代化池塘标准,标准化整治连片50亩以上的池塘6万亩,建成旱涝保收、高产高质、生态平衡、环境美化的养殖标准化池塘。
3、大力发展设施农业。以农业园区和标准化农田为依托,以生产大户为重点,以农机购置补贴为抓手,大力发展温室大棚栽培综合设施和节水喷灌配套设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到2015年,全市建成30个具有一定规模的现代化设施农业示范基地,累计建成温室大棚及喷滴灌设施面积3.8万亩,提升“菜篮子”产品生产物质技术装备水平,进一步增强生产能力。
4、推进生产方式转变。加强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扶持建设一批辐射能力强的“菜篮子”产品标准化示范基地,开展蔬菜标准园创建活动,加大蔬菜“一棚两膜”、水肥一体化等技术推广力度,逐步推进蔬菜种植规模化、生产标准化。加大“菜篮子”产品品牌培育及质量认证力度,支持条件成熟的生产基地创建名牌产品和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加强蔬菜种质资源创新和良种培育,强化蔬菜病虫害统防统治。加快推进土地流转集约,引导零散耕地向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流转,提高“菜篮子”产品生产组织化程度。继续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工商、质监和税务登记等方面的扶持政策,推动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基地、农户发展“菜篮子”产品生产。
(二)稳定“菜篮子”产品市场供应
1、推进产销联建。加强与省内外农产品主要产区的沟通联系,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搭建产销合作平台,完善产销合作机制。在巩固供莞生猪、蔬菜基地建设成果基础上,引导和鼓励更多本市农产品生产流通企业到环境质量好、交通便利的产区,创办以产品返销东莞为主的“菜篮子”产品生产基地,到2015年,在外地认定20万亩供莞蔬菜生产基地,具备年供应蔬菜100万吨能力,供莞生猪基地保持2倍于我市需求量的供应规模。积极探索促进产销对接的有效手段和措施,推行供莞生猪电子标识、供莞蔬菜标志等,逐步打造供莞农产品品牌,引导基地产品供应回莞,为我市“菜篮子”产品供应提供稳定来源。
2、完善市场流通体系。完善全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推动农批市场整合优化、合理分布,升级为大型物流配送中心,增强产品集散和市场辐射带动能力。加强“菜篮子”产品仓储、冷链、加工、配送等设施建设,落实用电、用地优惠政策。继续开展农贸市场整治,加强样板市场建设。支持“菜篮子”产品生产基地开设专营店、连锁店直销自产产品,或通过“农超对接”、“场地挂钩”等形式与超市、农批市场、饭堂、酒店等对接,减少流通环节及流通成本,降低“菜篮子”产品终端销售价。以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为主体,规划建设一批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保障“菜篮子”产品供应稳定,抑制“菜篮子”产品价格异动。
3、加强价格监测与市场监管。加强“菜篮子”产品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覆盖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价格信息网络。加强“菜篮子”产品主要品种价格监测,及时把握价格变化及供求动态,定期发布主要品种的成本构成、市场价格走势及供求变化信息,增强预警能力。整顿和规范“菜篮子”产品流通秩序,加大价格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在“菜篮子”产品价格出现较大幅度波动时,启动价格临时干预措施,平抑市场价格。
4、强化应急供应保障。以生猪、蔬菜等产品为重点,建立“菜篮子”产品供应应急保障机制。依托市内主要农批市场现有冷库储备能力,加强冷链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大型菜场、农批市场、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等建设冷链系统或大型冷库,为应急供应保障提供支撑。按我市5-7天的消费需求量,适时储备冻肉和耐储蔬菜品种等。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保障运输渠道畅顺。
(三)加强“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1、推行“菜篮子”产品市场准入制。全面实施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和市场准入制度,生产企业、农批市场、超市、建制镇以上农贸市场须对所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附加标识,建立台账记录。完善“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加强食用农产品标识、产地证明及检疫检验合格证明、供莞农产品标识标志管理,实现产品产地管理与市场准入的有效对接,提升“菜篮子”产品质量追溯能力。
2、完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巩固我市农产品监管体系建设成果,进一步强化仪器设备配备和人员配置,提升市镇两级检测机构监测能力和监测水平。进一步健全覆盖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的监管体系,强化“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落实质量安全监管措施,形成监管合力。加强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完善重大动植物疫病监测、预警、消毒、免疫检疫监督机制。
3、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地区信息互通、联防联控机制,坚持检打联动。加强日常检测监督力度,提高检测监督覆盖面,对社会关注度高、安全隐患大的产品,增加监测频次,切实堵塞监管漏洞。对不合格产品或假冒“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及其生产、经营者及时依法进行查处,对检测合格率较低的区域和单位进行重点督导整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供莞农产品生产基地实施动态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取消其供莞基地资格。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将“菜篮子”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菜篮子”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农业副市长兼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副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农业局局长兼任,成员由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海洋渔业局、市供销社、市府金融工作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广东电网公司东莞供电局等单位组成,负责统筹“菜篮子”工程建设规划、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解决“菜篮子”发展重大政策问题,加强对“菜篮子”工程建设情况的检查督促。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日常工作,由市农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农业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镇街要参照市的做法成立相应机构,落实工作责任,根据当地实际研究制定相应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本辖区“菜篮子”工程建设工作。市“菜篮子”工作联席会议每年对各镇街“菜篮子”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二)明确职责分工
“菜篮子”工作涉及生产、运输、储备、销售、消费等多个环节,农业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相关部门,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菜篮子”工作,确保“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市农业局负责拟订“菜篮子”工作实施方案;提出本地生产及异地基地建设的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组织“菜篮子”产品种养环节质量安全监测和产品认证,指导督促种植和畜禽养殖基地对“菜篮子”产品开展自检;落实动植物疫病防控。
市发改局负责将“菜篮子”工作列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菜篮子”工程建设专项经费,将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落实对“菜篮子”产品生产、供应等相关财政扶持、奖励和补助,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经信局负责制定商业网点规划,整顿和规范“菜篮子”产品流通秩序;培育发展和完善“菜篮子”产品流通体系,建立健全“菜蓝子”产品流通与配送网络,推动市内农批市场、超市等与主要“菜篮子”产品基地建立产销对接关系;建立和实施主要“菜篮子”产品应急储备制度及应急供应预案。
市物价局负责“菜篮子”产品价格分析、预测、预警和监管;统筹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规划建设;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菜篮子”产品生产和平价商店建设,实施“菜篮子”产品价格临时干预。
市卫生局负责“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市海洋渔业局负责组织开展水产品基地建设,实施水产品质量监督、认证与管理,查处生产不合格水产品及其它质量违法行为。
市质监局负责“菜篮子”产品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实施加工环节“菜篮子”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查处加工不合格“菜篮子”产品及其它质量违法行为。
市工商局负责对“菜篮子”产品销售企业及“菜篮子”产品市场中销售者销售质量不合格“菜篮子”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查处“菜篮子”产品经营者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
市食药监局负责“菜篮子”产品餐饮服务消费环节的质量监管。
市环保局负责编制市内“菜篮子”产品生产基地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生产基地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生产环境安全。
市交通局负责落实“绿色通道”等政策措施,保障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运输畅通。
市国土局负责实施“菜篮子”产品生产用地用途管制,划定和指导基本农田及保护;拟订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政策并进行指导监督,确保耕地总量占补动态平衡。
市科技局负责拟定促进“菜篮子”工程技术创新的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农业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和实施;指导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示范;指导农业科技园区建设。
市府金融工作局负责协调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有关保险公司建立及实施“菜篮子”产品生产保险制度。
市供销社承担市内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任务,在“菜篮子”产品价格异动时,依托供销社系统建设的平价商店维护价格基本稳定。
广东电网公司东莞供电局负责按物价部门制定的电价优惠政策,落实对“菜篮子”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储备等环节执行优惠电价。
各相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能履行职责,要建立“菜篮子”工作沟通联络机制,既要注重各职能部门的沟通,也要强化产销两地的联系,实现信息互通,加强对“菜篮子”产品生产和市场供应的宏观调控,提高快速反应和事故处置能力,确保生产及消费安全,保障公众健康与社会稳定。
(三)加大扶持力度
将“菜篮子”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出台扶持“菜篮子”工程建设政策措施,重点扶持发展本地“菜篮子”产品生产,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菜篮子”产品物流体系建设,强化“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建立“菜篮子”产品生产保险机制和储备等应急供应保障机制。市财政统筹土地出让收入及各类支农资金,从明年起,每年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建立和完善“菜篮子”产品供应保障、应急调控、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市财政资金主要投放于扶持本地“菜篮子”产品规模化生产,加快土地流转,推进农田标准化建设、“菜篮子”产品生产物质技术装备建设、良种繁育基地建设,补贴种子种苗储备和调用,完善“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强“菜篮子”产品仓储、冷链、加工、配送及信息服务等设施建设,推行主要“菜篮子”产品储备与应急供应补贴,安排“菜篮子”工作联席会议统筹经费等。具体扶持项目由各职能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积极拓宽引资渠道,逐步建立起政府投资为引导、农民和企业投资为主体的多元投入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菜篮子”产品生产、流通等基础设施建设。
(来源: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于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
我市“菜篮子”产品消费需求量大,年消费蔬菜150万吨,生猪300万头,水产品30万吨,农、水产品70%以上由外地供应,抓好“菜篮子”工程建设,保障“菜篮子”产品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关乎民生大计与社会和谐稳定。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国发〔2010〕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0〕18号)和《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部署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东府〔2011〕35号)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统筹推进我市“菜篮子”工程建设,进一步强化“菜篮子”产品安全有效供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从改善民生和建设幸福东莞的高度出发,落实“菜篮子”工作市长负责制,通过抓好本地农产品生产自给,推进异地“菜篮子”基地建设,建立健全流通体系,稳定市场供应及保障质量安全,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活需求。
二、工作目标
按照生产稳定发展、产销衔接顺畅、质量安全可靠、市场波动可控、农民稳定增收、市民得到实惠的原则,结合“十二五”规划及精细农业发展要求,加快推进农业转型升级,优化种养结构,逐步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标准化生产水平,年蔬菜播种面积不低于30万亩,水产品生产基地6万亩,保持不低于30%的蔬菜、20%的水产品及一定比例的生猪自给率。以蔬菜、生猪、水产品等为重点,积极开展产销联建,建立供莞农、水产品生产基地,为我市的“菜篮子”产品提供稳定来源。完善市场流通体系建设,引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大力推进“农超对接”,建设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实现产销有效衔接。建立“菜篮子”主要产品应急供应保障和价格监测联动机制,增强对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的快速反应和调控能力,保障主要“菜篮子”产品基本供应,不脱销、不断档。推行“菜篮子”产品市场准入和质量溯源机制,强化质量安全监管,蔬菜、生猪、水产品检测合格率分别保持在97%、98%和95%以上,保障“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进一步落实,产品供应保障、应急调控、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明显增强。
三、具体措施
(一)抓好本地“菜篮子”产品生产
1、保持生产规模稳定。以蔬菜、水产品为重点,切实抓好本地生产。在稳定现有菜地面积8.5万亩基础上,充分挖掘耕地潜力,努力扩大蔬菜种植面积,加强对菜地的保护,实行更为严格的占补平衡和补偿机制。每年根据省的部署,下达全市蔬菜年度种植计划,确保蔬菜年播种面积稳定在30万亩以上,总产量达50万吨,积极发展冬种蔬菜生产,扩大复种指数,冬种蔬菜面积不少于8万亩,产量13万吨。根据实际需要,发展速生蔬菜,发展生态养殖,保持一定数量的生猪存栏量。水产品以常规品种为主,产量6万吨。探索建立蔬菜生产保险机制,增强蔬菜生产防灾减灾能力。
2、完善农田池塘基础建设。对市内连片100亩以上的基本农田进行农田规格、排灌系统和田间道路改造,提高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到2015年,建成标准化农田15万亩,为本地“菜篮子”产品生产提供基地保障。积极实施“沃土计划”,采取泵河泥、稻草回田、冬种绿肥、增加有机质肥以及轮作等综合措施,改良土壤,培肥地力。加强环境质量监测,对全市菜田生产环境进行全面普查,建立健全菜田环境质量监测信息系统,指导落实菜田生态保护修复措施。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加大养殖池塘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按现代化池塘标准,标准化整治连片50亩以上的池塘6万亩,建成旱涝保收、高产高质、生态平衡、环境美化的养殖标准化池塘。
3、大力发展设施农业。以农业园区和标准化农田为依托,以生产大户为重点,以农机购置补贴为抓手,大力发展温室大棚栽培综合设施和节水喷灌配套设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到2015年,全市建成30个具有一定规模的现代化设施农业示范基地,累计建成温室大棚及喷滴灌设施面积3.8万亩,提升“菜篮子”产品生产物质技术装备水平,进一步增强生产能力。
4、推进生产方式转变。加强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扶持建设一批辐射能力强的“菜篮子”产品标准化示范基地,开展蔬菜标准园创建活动,加大蔬菜“一棚两膜”、水肥一体化等技术推广力度,逐步推进蔬菜种植规模化、生产标准化。加大“菜篮子”产品品牌培育及质量认证力度,支持条件成熟的生产基地创建名牌产品和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加强蔬菜种质资源创新和良种培育,强化蔬菜病虫害统防统治。加快推进土地流转集约,引导零散耕地向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流转,提高“菜篮子”产品生产组织化程度。继续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工商、质监和税务登记等方面的扶持政策,推动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基地、农户发展“菜篮子”产品生产。
(二)稳定“菜篮子”产品市场供应
1、推进产销联建。加强与省内外农产品主要产区的沟通联系,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搭建产销合作平台,完善产销合作机制。在巩固供莞生猪、蔬菜基地建设成果基础上,引导和鼓励更多本市农产品生产流通企业到环境质量好、交通便利的产区,创办以产品返销东莞为主的“菜篮子”产品生产基地,到2015年,在外地认定20万亩供莞蔬菜生产基地,具备年供应蔬菜100万吨能力,供莞生猪基地保持2倍于我市需求量的供应规模。积极探索促进产销对接的有效手段和措施,推行供莞生猪电子标识、供莞蔬菜标志等,逐步打造供莞农产品品牌,引导基地产品供应回莞,为我市“菜篮子”产品供应提供稳定来源。
2、完善市场流通体系。完善全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推动农批市场整合优化、合理分布,升级为大型物流配送中心,增强产品集散和市场辐射带动能力。加强“菜篮子”产品仓储、冷链、加工、配送等设施建设,落实用电、用地优惠政策。继续开展农贸市场整治,加强样板市场建设。支持“菜篮子”产品生产基地开设专营店、连锁店直销自产产品,或通过“农超对接”、“场地挂钩”等形式与超市、农批市场、饭堂、酒店等对接,减少流通环节及流通成本,降低“菜篮子”产品终端销售价。以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为主体,规划建设一批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保障“菜篮子”产品供应稳定,抑制“菜篮子”产品价格异动。
3、加强价格监测与市场监管。加强“菜篮子”产品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覆盖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价格信息网络。加强“菜篮子”产品主要品种价格监测,及时把握价格变化及供求动态,定期发布主要品种的成本构成、市场价格走势及供求变化信息,增强预警能力。整顿和规范“菜篮子”产品流通秩序,加大价格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在“菜篮子”产品价格出现较大幅度波动时,启动价格临时干预措施,平抑市场价格。
4、强化应急供应保障。以生猪、蔬菜等产品为重点,建立“菜篮子”产品供应应急保障机制。依托市内主要农批市场现有冷库储备能力,加强冷链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大型菜场、农批市场、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等建设冷链系统或大型冷库,为应急供应保障提供支撑。按我市5-7天的消费需求量,适时储备冻肉和耐储蔬菜品种等。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保障运输渠道畅顺。
(三)加强“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1、推行“菜篮子”产品市场准入制。全面实施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和市场准入制度,生产企业、农批市场、超市、建制镇以上农贸市场须对所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附加标识,建立台账记录。完善“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加强食用农产品标识、产地证明及检疫检验合格证明、供莞农产品标识标志管理,实现产品产地管理与市场准入的有效对接,提升“菜篮子”产品质量追溯能力。
2、完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巩固我市农产品监管体系建设成果,进一步强化仪器设备配备和人员配置,提升市镇两级检测机构监测能力和监测水平。进一步健全覆盖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的监管体系,强化“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落实质量安全监管措施,形成监管合力。加强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完善重大动植物疫病监测、预警、消毒、免疫检疫监督机制。
3、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地区信息互通、联防联控机制,坚持检打联动。加强日常检测监督力度,提高检测监督覆盖面,对社会关注度高、安全隐患大的产品,增加监测频次,切实堵塞监管漏洞。对不合格产品或假冒“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及其生产、经营者及时依法进行查处,对检测合格率较低的区域和单位进行重点督导整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供莞农产品生产基地实施动态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取消其供莞基地资格。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将“菜篮子”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菜篮子”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农业副市长兼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副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农业局局长兼任,成员由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海洋渔业局、市供销社、市府金融工作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广东电网公司东莞供电局等单位组成,负责统筹“菜篮子”工程建设规划、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解决“菜篮子”发展重大政策问题,加强对“菜篮子”工程建设情况的检查督促。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日常工作,由市农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农业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镇街要参照市的做法成立相应机构,落实工作责任,根据当地实际研究制定相应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本辖区“菜篮子”工程建设工作。市“菜篮子”工作联席会议每年对各镇街“菜篮子”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二)明确职责分工
“菜篮子”工作涉及生产、运输、储备、销售、消费等多个环节,农业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相关部门,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菜篮子”工作,确保“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市农业局负责拟订“菜篮子”工作实施方案;提出本地生产及异地基地建设的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组织“菜篮子”产品种养环节质量安全监测和产品认证,指导督促种植和畜禽养殖基地对“菜篮子”产品开展自检;落实动植物疫病防控。
市发改局负责将“菜篮子”工作列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菜篮子”工程建设专项经费,将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落实对“菜篮子”产品生产、供应等相关财政扶持、奖励和补助,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经信局负责制定商业网点规划,整顿和规范“菜篮子”产品流通秩序;培育发展和完善“菜篮子”产品流通体系,建立健全“菜蓝子”产品流通与配送网络,推动市内农批市场、超市等与主要“菜篮子”产品基地建立产销对接关系;建立和实施主要“菜篮子”产品应急储备制度及应急供应预案。
市物价局负责“菜篮子”产品价格分析、预测、预警和监管;统筹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规划建设;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菜篮子”产品生产和平价商店建设,实施“菜篮子”产品价格临时干预。
市卫生局负责“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市海洋渔业局负责组织开展水产品基地建设,实施水产品质量监督、认证与管理,查处生产不合格水产品及其它质量违法行为。
市质监局负责“菜篮子”产品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实施加工环节“菜篮子”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查处加工不合格“菜篮子”产品及其它质量违法行为。
市工商局负责对“菜篮子”产品销售企业及“菜篮子”产品市场中销售者销售质量不合格“菜篮子”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查处“菜篮子”产品经营者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
市食药监局负责“菜篮子”产品餐饮服务消费环节的质量监管。
市环保局负责编制市内“菜篮子”产品生产基地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生产基地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生产环境安全。
市交通局负责落实“绿色通道”等政策措施,保障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运输畅通。
市国土局负责实施“菜篮子”产品生产用地用途管制,划定和指导基本农田及保护;拟订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政策并进行指导监督,确保耕地总量占补动态平衡。
市科技局负责拟定促进“菜篮子”工程技术创新的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农业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和实施;指导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示范;指导农业科技园区建设。
市府金融工作局负责协调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有关保险公司建立及实施“菜篮子”产品生产保险制度。
市供销社承担市内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任务,在“菜篮子”产品价格异动时,依托供销社系统建设的平价商店维护价格基本稳定。
广东电网公司东莞供电局负责按物价部门制定的电价优惠政策,落实对“菜篮子”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储备等环节执行优惠电价。
各相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能履行职责,要建立“菜篮子”工作沟通联络机制,既要注重各职能部门的沟通,也要强化产销两地的联系,实现信息互通,加强对“菜篮子”产品生产和市场供应的宏观调控,提高快速反应和事故处置能力,确保生产及消费安全,保障公众健康与社会稳定。
(三)加大扶持力度
将“菜篮子”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出台扶持“菜篮子”工程建设政策措施,重点扶持发展本地“菜篮子”产品生产,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菜篮子”产品物流体系建设,强化“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建立“菜篮子”产品生产保险机制和储备等应急供应保障机制。市财政统筹土地出让收入及各类支农资金,从明年起,每年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建立和完善“菜篮子”产品供应保障、应急调控、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市财政资金主要投放于扶持本地“菜篮子”产品规模化生产,加快土地流转,推进农田标准化建设、“菜篮子”产品生产物质技术装备建设、良种繁育基地建设,补贴种子种苗储备和调用,完善“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强“菜篮子”产品仓储、冷链、加工、配送及信息服务等设施建设,推行主要“菜篮子”产品储备与应急供应补贴,安排“菜篮子”工作联席会议统筹经费等。具体扶持项目由各职能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积极拓宽引资渠道,逐步建立起政府投资为引导、农民和企业投资为主体的多元投入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菜篮子”产品生产、流通等基础设施建设。
(来源: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65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金锚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在虎门港沙田港区西大坦作业区进行5#、6#泊位港池水域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9月6日至2011年12月31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虎门港沙田港区西大坦作业区5#、6#泊位港池水域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粤东莞浚0168、粤东莞浚0128、粤东莞浚0086、粤华海281、粤华海282、粤华海283、粤新会货1730、粤新会货8132。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望航经作业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肖兴涛、联系电话:13602312301
(来源:东莞市海事局)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65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金锚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在虎门港沙田港区西大坦作业区进行5#、6#泊位港池水域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9月6日至2011年12月31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虎门港沙田港区西大坦作业区5#、6#泊位港池水域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粤东莞浚0168、粤东莞浚0128、粤东莞浚0086、粤华海281、粤华海282、粤华海283、粤新会货1730、粤新会货8132。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望航经作业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肖兴涛、联系电话:13602312301
(来源:东莞市海事局)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64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金锚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在虎门港沙田港区进行东莞国际货柜码头港池水域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8月28日至2011年12月31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虎门港沙田港区东莞国际货柜码头港池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粤东莞浚0128、粤华海281、粤华海282、粤华海283。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望航经作业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肖兴涛、联系电话:13602312301
(来源:东莞市海事局)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64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金锚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在虎门港沙田港区进行东莞国际货柜码头港池水域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8月28日至2011年12月31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虎门港沙田港区东莞国际货柜码头港池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粤东莞浚0128、粤华海281、粤华海282、粤华海283。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望航经作业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肖兴涛、联系电话:13602312301
(来源:东莞市海事局) |
| 500kV海丰电厂至宝安送电线路工程环境影响评价
公众参与信息公告 | 一、项目概况
500kV海丰电厂至宝安送电线路,由海丰电厂途经海丰县(汕尾市)、惠东县(惠州市)、惠阳区(惠州市)、东莞市、至深圳市500kV宝安变电站。路径长度约2×131km。
二、1、环评单位: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甲24号
联系人:钟祖林
电话:(010)59385131
传真:(010)82281946
2、建设单位:广东电网公司
东莞段负责单位:东莞供电局
地址:东莞市东城路239号
联系人:黎卓伟
传真:22829928-28350
三、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内容:
1、工作程序
① 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
② 建设单位进行第一次公众公告
③ 环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④ 环评机构进行第二次公众公告
⑤ 公众意见调查
⑥ 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⑦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2、环评工作主要内容
① 工程现场踏勘及环境敏感点调查
② 进行环境现状监测
③ 对工程施工期及运行期环境影响进行评价
④ 提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建议
⑤ 得出本工程投产后对环境的影响结论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征求公众对本项目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非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不在征求意见范围内。
公示期限:公示刊登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本项目在网站或报社共进行两次环评公告,本次为第一次公告,在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将进行第二次环评公告,届时将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索取地址,请留意。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书信等多种方式发表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提交建设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来源:南方电网) |
| 500kV海丰电厂至宝安送电线路工程环境影响评价
公众参与信息公告 | 一、项目概况
500kV海丰电厂至宝安送电线路,由海丰电厂途经海丰县(汕尾市)、惠东县(惠州市)、惠阳区(惠州市)、东莞市、至深圳市500kV宝安变电站。路径长度约2×131km。
二、1、环评单位: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甲24号
联系人:钟祖林
电话:(010)59385131
传真:(010)82281946
2、建设单位:广东电网公司
东莞段负责单位:东莞供电局
地址:东莞市东城路239号
联系人:黎卓伟
传真:22829928-28350
三、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内容:
1、工作程序
① 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
② 建设单位进行第一次公众公告
③ 环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④ 环评机构进行第二次公众公告
⑤ 公众意见调查
⑥ 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⑦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2、环评工作主要内容
① 工程现场踏勘及环境敏感点调查
② 进行环境现状监测
③ 对工程施工期及运行期环境影响进行评价
④ 提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建议
⑤ 得出本工程投产后对环境的影响结论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征求公众对本项目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非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不在征求意见范围内。
公示期限:公示刊登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本项目在网站或报社共进行两次环评公告,本次为第一次公告,在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将进行第二次环评公告,届时将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索取地址,请留意。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书信等多种方式发表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提交建设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来源:南方电网) |
| 关于表彰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先进单位和企业的决定 | 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先进单位和企业的决定(2011年8月18日)
2007年以来,我市积极探索转型发展之路,全力以赴调结构,脚踏实地促转型,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实现了人均结构、能耗结构、投资结构、企业结构、市场结构、技术品牌结构等六大优化。在此过程中,我市涌现出了一批先进单位和企业,他们攻坚克难,励精图治,开拓进取,勇于创新,为全市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作出了突出贡献。
为总结经验,树立标杆,激发活力,进一步动员和鼓励全社会加大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工作力度,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大朗镇、市委政策研究室、南城街道周溪社区、创科实业有限公司等先进单位和企业,给予通报表彰。
市委、市政府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企业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希望各镇街、各单位和广大干部向先进单位学习,进一步解放思想,扎实工作,争先创优,形成更强大的工作合力;希望广大企业家借鉴受表彰企业的经验,以更大的力度、更实的举措,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做强做大,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先进单位和企业名单
附件
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先进单位和企业名单
一、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先进镇街(5个)
大朗镇、厚街镇、东坑镇、南城街道、凤岗镇
二、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先进单位(10个)
市委政策研究室、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金融工作局、东莞海关、东莞日报社、东莞广播电视台
三、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先进村(社区)(9个)
南城街道周溪社区、厚街镇寮厦社区、大朗镇长塘社区、常平镇金美村、凤岗镇雁田村、虎门镇北栅社区、长安镇锦厦社区、黄江镇田美社区、虎门镇大宁社区
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先进企业(23个)
创科实业有限公司、东莞泽龙线缆有限公司、东莞宏威数码机械有限公司、东莞三星电机有限公司、东莞市南兴家具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颖祺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福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南城新科磁电制品有限公司、先锋高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永嘉盛针织有限公司、日普工艺制品(东莞)有限公司、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搜于特服装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光阵显示器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光润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小猪班纳服饰有限公司、东莞琪胜鞋业有限公司、永泰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 |
| 关于表彰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先进单位和企业的决定 | 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先进单位和企业的决定(2011年8月18日)
2007年以来,我市积极探索转型发展之路,全力以赴调结构,脚踏实地促转型,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实现了人均结构、能耗结构、投资结构、企业结构、市场结构、技术品牌结构等六大优化。在此过程中,我市涌现出了一批先进单位和企业,他们攻坚克难,励精图治,开拓进取,勇于创新,为全市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作出了突出贡献。
为总结经验,树立标杆,激发活力,进一步动员和鼓励全社会加大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工作力度,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大朗镇、市委政策研究室、南城街道周溪社区、创科实业有限公司等先进单位和企业,给予通报表彰。
市委、市政府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企业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希望各镇街、各单位和广大干部向先进单位学习,进一步解放思想,扎实工作,争先创优,形成更强大的工作合力;希望广大企业家借鉴受表彰企业的经验,以更大的力度、更实的举措,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做强做大,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先进单位和企业名单
附件
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先进单位和企业名单
一、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先进镇街(5个)
大朗镇、厚街镇、东坑镇、南城街道、凤岗镇
二、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先进单位(10个)
市委政策研究室、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金融工作局、东莞海关、东莞日报社、东莞广播电视台
三、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先进村(社区)(9个)
南城街道周溪社区、厚街镇寮厦社区、大朗镇长塘社区、常平镇金美村、凤岗镇雁田村、虎门镇北栅社区、长安镇锦厦社区、黄江镇田美社区、虎门镇大宁社区
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先进企业(23个)
创科实业有限公司、东莞泽龙线缆有限公司、东莞宏威数码机械有限公司、东莞三星电机有限公司、东莞市南兴家具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颖祺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福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南城新科磁电制品有限公司、先锋高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永嘉盛针织有限公司、日普工艺制品(东莞)有限公司、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搜于特服装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光阵显示器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光润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小猪班纳服饰有限公司、东莞琪胜鞋业有限公司、永泰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 |
| 关于印发《东莞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规划(2011—2012)》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规划(2011-2012)》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东莞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规划(2011—2012)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推进我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科学发展,全力打造公共文化服务名城,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根据《文化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的通知》具体要求,结合我市文化名城建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公共财政为支撑、以全民为服务对象、以基层为重点,按照体现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构建设施先进、分布均衡、产品丰富、服务优质、保障充分、全国一流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把东莞建设成为全国公共文化服务名城。
(二)基本原则
1、规划先行、加强引导。在认真分析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要求,制定市、镇(街)专项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工作任务和具体措施,建立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2、制度建设、机制创新。结合实践,开展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制度设计研究,通过体制机制创新,解决制约本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问题,以示范区为实践基地,积极探索实现公共文化服务普惠、均等的路径、方式、方法,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文化自身发展规律的新机制。
3、统筹协调、资源共享。根据东莞市、镇(街)两级行政管理体制的特点,推进市镇之间、镇街之间的均衡协调发展,不同系统、不同部门之间的共建共享,加强公共文化资源和服务的集成、整合,提升效能,形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整合资源、规范管理、高效运作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4、面向基层、服务群众。突出新莞人特色,体现公共文化服务的均等性、普惠性和便利性,推进村(社区)以及企业、工业园区的基本文化设施和服务全覆盖,切实改善民生,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文化改革发展成果。
5、全民共建,着眼提高。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统一、多层次、多元化的公共文化建设管理体制,最大限度的激发全社会参与文化建设的热情,形成多方共建的强大合力,促进公共文化工作的提高、创新与发展。
(三)目标要求
以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的创建要求,全市动员、扎实推进,着力构建符合群众基本文化需求、具有地方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实现经济建设与文化建设共同繁荣,群众经济权益、政治权益与文化权益全面保障,物质生活质量与文化生活质量同步提高。
到2012年,基本建立起与我市经济水平、人口状况和服务要求相适应,结构合理、发展平衡、网络健全、运行有效、惠及全民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实现全国领先,公共文化服务水平跻身前列,公共文化活动品牌广为知名,公共文化服务长效机制率先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各项指标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制度设计力争取得具有全国示范意义的经验成果,成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
二、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的主要任务
为实现创建目标,必须在巩固现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建设力度,针对薄弱环节和重点难题,狠抓指标达标,探索机制创新,开展制度设计研究,全面完成创建示范区的各项任务。
(一)在推进公共文化设施全覆盖上形成示范
根据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要求,建立以服务人口为依据、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结合东莞实际,要尽快完善市级重点公共文化设施工程,全面提升镇(街)文化设施规划建设水平,解决全市未达标的村(社区)文化设施建设盲区,推进公共文化设施100%覆盖到村(社区),千人占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面积、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服务半径和覆盖率、公共文化服务的受益率等指标达到广东省先进水平。
1、重点落实市级“一中心一馆”建设项目。抓紧筹建市民艺术中心(包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展示中心),市文化馆参加全国文化馆评估定级成为国家一级馆。尽快解决东莞少年儿童图书馆建设遗存问题,争取2011年对外开放使用。
2、实施镇级“两馆评估定级”项目。根据镇(街)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状况,按照国家县(市、区)级文化设施要求提升建设水平,在图书馆、文化馆(文化活动中心)的建设上,参照国家县(市、区)级的建设标准,重新规划建设或进行改、扩建。 2011年,实现全市镇(街)文化站全部达到广东省“特级文化站”标准,实现全市镇(街)24小时自助图书借阅全覆盖。2012年,力争部分有条件镇(街)图书馆、文化馆达到部颁二级以上标准。
3、着力实施村(社区)“五个有”文化设施项目。促进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均衡发展,扶持欠发达镇、村,优先解决全市未达标的村(社区)文化设施建设盲区,实现全市基层文化设施全覆盖。按照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和《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0-2020)》要求,村(社区)要按照“五个有”标准建设,即有一个不少于200平方米的综合文化活动室、有一个村(社区)图书室(图书馆服务点)或农家书屋、有一个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文体广场、有一个文化信息共享工程服务网点或公共电子阅览室、有一批文化活动和体育健身器材。同时,要按照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标准,结合实施市政府十件实事之“文化惠民”工程,重点推进“五个有”项目建设。到2011年底,全市纳入“五个有”建设范围的村(社区)要全部建成并通过验收;其余的村(社区)也要按照标准要求,查漏补缺,完善提升。到2012年,实现100%村(社区)公共文化设施达到示范区创建标准。
4、实施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按照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和文化部“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要求,结合东莞市为试点城市的实际,推进全市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2011年,在完成莞城、虎门、麻涌、塘厦、常平等5个镇(街)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行总结和推广。为推进全市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同时进一步完善、提升达标村(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市将研究制定实施方案,考虑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原已达标的村(社区)建设公共电子阅览室进行奖励。到2012年,100%的镇(街)、村(社区)建有标准配置的公共电子阅览室,实现全覆盖。为实现资源共享、联合服务,建议村(社区)图书阅览室和文化信息共享资源工程服务点、公共电子阅览室、农家书屋合并建设。
(二)在增强公共文化供给上形成示范
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共文化产品服务供给体系,落实公共文化资源供给主体、方式、渠道,明确城乡群众基本文化服务内容及量化指标,设立和实施重大“文化惠民”项目,着力提高生产能力和服务水平,群众受众率和参与率达到广东省先进水平。
1、切实保障基本公共文化服务。(1)发挥市级公益性文化设施示范作用。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博物馆免费开放,并在现有开放时间延长和良好服务基础上,进一步提升质量和效益。东莞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72小时,馆藏图书平均年流通率1次以上,人均到馆次数0.5次以上,夯实图书、信息、少儿、公益讲座等各项服务品牌。岭南美术馆每周开放不少于48小时,市文化馆、各博物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42小时,举办公益性培训、讲座、展览,丰富和提升群众文化生活。大剧院、电影院等要继续通过设立公益性专场、公益服务日活动等向公众提供免费或低票价演出、电影放映等服务。各级公共文化设施电子阅览室为社会公众提供免费上网服务时间每周不少于56小时。(2)重点促进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提升服务。强化对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服务考评,引导基层提升软件建设。镇(街)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56小时,文化站开放时间不少于42小时。特别要做好村(社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经常性开放和免费服务,开放时间和服务标准达到我市基层文化建设考评达标以上标准。群众文化活动常态化,全市每年放映公益电影10000场以上,实现每个村(社区)每月看1场以上电影、每年看5场以上戏剧或文艺演出、每年组织8次以上规模较大的群众性文体活动。重点做好对新莞人(农民工)的公共文化服务,各镇(街)年度举办文化节、读书节、运动会等文体活动2次以上,举办新莞人文化公益培训6次以上。大力扶持新莞人文艺创作,培育新莞人文艺创作团队和个人。加强东莞市新莞人文艺创作培训中心建设,进一步健全新莞人文艺创作培训扶持机制。开展“打工文学进工厂”活动,利用各种载体,对新莞人文艺创作成果进行宣传推广。举办东莞市打工文学擂台赛、新莞人美术、书法、摄影、舞蹈等文艺竞赛和新莞人文学艺术创作成果巡展,编辑出版新莞人年度文学艺术作品选。重大文化活动的群众受众率和参与率达到70%,人均参加文体活动的时间每周不少于7小时。(3)强化特殊群体的公共文化服务。重点做好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障人士等群体的公共文化服务,城市各类公共文化设施要设置方便残障人士以及老年人、少年儿童的活动区域和服务项目,市图书馆设立盲人阅读区,配备盲文阅读设备和文献,设置专用电脑设备,方便盲人使用电脑和上网。各镇(街)文化馆要有少儿艺术培训室,图书馆要设有少儿阅览区。要针对上述特殊人群组织各类文体活动,继续办好“我讲书中的故事”儿童故事大王比赛、粤剧等品牌活动,关爱特殊人群的公共文化服务。(4)加强开展文化下基层活动。2011年,在全市组织实施“万场电影、千场演出、百场培训”的“文化惠民”活动到基层、到企业、到村(社区)。市图书馆的图书流动车继续实行定时、定点、定线路的常态化服务,根据需求优化服务路线,合理调整服务站点,服务站点不少于100个,覆盖全市32个镇(街);市文化馆的流动演出车到基层举办流动演出每年不少于40场;推进流动博物馆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活动,每年举办流动展览不少于10个。同时,继续办好“文化暖流进企业”活动,年举办活动1000场以上,不断扩大覆盖面和影响力。
2、加强公共文化产品生产供给。(1)打造公共文化活动品牌。在群众文化、广场活动、社会阅读、非遗保护、文艺创作、新闻媒体、文博服务等方面形成一系列在全省、全国具有知名度的名品名节。根据《“我们的节日”东莞市系列文化活动实施方案》,统筹整合市镇两级的文化节庆活动,以“弘扬传统文化、唱响红色文化、做大特色文化”为宗旨,让群众享受内容丰富、时间持久、影响广泛的文化盛会。以东莞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和现代产业资源为依托,坚持“一镇一品”的格局,提升东坑卖身节、凤岗客侨文化节、寮步香市文化旅游节、桥头荷花文化艺术节、沙田水文化艺术节等品牌的影响力。以“东莞读书节”为依托,推动全民阅读活动,建设学习型城市。以全国、全省、全市的群文赛事展示平台为依托,锻造群众文化精品,促进全市群众性业余文艺创作的繁荣。积极组织申报国家文化部创新奖和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奖,扩大品牌活动的辐射面、影响力。(2)推进人均藏书增长计划。加强各级公共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提高藏书质量,注重地方文献的收集和开发利用,形成学科门类与数量合理、纸质文献与数字资源比例适当、分布科学的全市文献信息资源保障体系,为满足群众阅读需求提供基本保障。到2012年,保证人均公共图书馆藏书达到1册以上,人均年增新书0.05册以上。(3)提供优质文化产品。实施精品带动战略,通过推进出名家、产名作、做名团、建名园、办名节,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文艺作品、影视节目、出版物、公益讲座、文化培训等公益文化产品。根据市政府《征集莞籍名人名家作品藏品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地方名人名家作品藏品、历史文物、民俗文物、馆藏优势文物和当代文物征集,挖掘、传承、弘扬民间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保存和传播,对具有东莞特色和重要艺术价值的原创艺术产品以及民间艺术生产、传播给予扶持。(4)加大产业支撑和市场供给。发展影视制作业、发行业、印刷复制业、广告业、演艺业、娱乐业、文化会展业、数字内容和动漫产业等重点文化产业,为公共文化服务提供坚实的产业支撑。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文化资源向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合理流动,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开发电影放映、文艺演出等文化市场,拓宽人民群众对公共文化产品的选择空间,增强公共文化服务效能。
3、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1)实行文化补贴惠民项目。市政府大幅提高公共文化艺术领域采购与资助的投入,设立涉及基层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益文化项目,通过文化名城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实行文化补贴惠民,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受众率和群众参与度。除主要实施“万场电影、千场演出、百场培训”项目外,探索建立“文化惠民”购书补贴机制,引导市民读书学习,推动全民阅读的浓厚风气,让公共文化服务惠及更多群众。(2)推进图书馆公共服务体系拓展计划。目前,东莞市图书馆总分馆体系已覆盖全市32个镇(街),建成48个分馆、102个图书流动车服务站和5个图书馆ATM。在此基础上继续深化实施图书馆“总分馆”制,选择不同试点,由镇(街)统筹辖区内村(社区)、企业(工业园区)、学校图书馆服务点的建设和服务工作。同时,以村(社区)图书室为阵地,整合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公共电子阅览室、农家书屋、党员现代远程教育服务中心等资源,完善提升图书馆公共服务体系。(3)开展公共文化资源整合工作。一是对市、镇文化活动资源进行整合,重点以“我们的节日”、“全民阅读活动工程”为载体,探索全市文化活动品牌打造、人才交流、文艺创作、文艺培训等方面的整合方式,集中资源、提升档次,最大限度地发挥全市公共文化服务的效益。二是引导镇(街)有效整合分散在不同部门的公共文化资源和项目,实现社会文化设施的共享及基层公共文化资源的共建共享。三是根据《深圳市东莞市惠州市文化合作协议》的要求,积极探索和参与三地图书馆资源共享平台、三地演出资源共享联盟、三地文化服务基层共享机制,促进三地大型文化节庆、活动品牌的合作,加强三地文化人才的培训和交流,加强三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合作开发等。
4、加强公共文化服务技术支撑。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技术手段,利用网络、声讯、通讯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公共文化服务平台和公共文化服务技术支撑系统,实现文化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1)实施全市图书馆24小时自助服务推广计划。利用东莞于2005年在全国首开公共文化设施24小时服务先河的优势,进一步深化创新服务形式。大力推广自助图书馆和图书馆ATM建设,实现全市镇(街)24小时自助图书借阅全覆盖,形成辐射广泛、布局合理、协调统一的图书馆自助服务网络。(2)实施东莞文化资源数字化计划。依托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和国家数字图书馆工程,市一级建设3个以上地方特色数字资源库;建设电子图书、舞台艺术、知识讲座和影视节目等数字资源库;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及民间文艺资源数字化工作,保存珍贵的东莞地方文化资源,传承东莞文化。(3)实施数字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计划。加强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东莞数字图书馆、东莞市民学习网、手机图书馆的平台和资源整合,建立网上图书馆、网上博物馆、群众文化活动远程指导网络,推进城市有线电视和地面无线广播电视数字化,推动数字家庭发展,充分利用东莞阳光网等网络媒体,提高文化信息传播速度与质量,基本形成资源丰富、服务便捷、覆盖城乡的数字文化服务体系。100%的基层群众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使用文献信息资源及享受数字图书馆、数字文化馆、数字博物馆、数字美术馆的资源服务。
(三)在创新公共文化管理上形成示范
积极探索创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体制机制建设,构筑公共文化服务的保障和支撑体系,不断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能力和管理水平。
1、建立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组织支撑体系。(1)加强政策法规支撑。依据国家、省以及我市《东莞市建设文化名城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东莞市公共文化服务名城实施意见(2011-2020)》,修改完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广场相关管理办法,落实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完善我市公共文化服务政策法规支撑体系,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2)健全领导和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团体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合力。城市规划建设要保证公共文化设施的数量、种类、布局符合国家规定。(3)提升公益文化单位水平。健全各级各类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组织建设,加快推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充分发挥公益性文化单位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骨干作用,形成责任明确、行为规范、富有效率、服务优良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供适应人民群众需要的公共文化服务。
2、建立完善的公共文化投入保障机制。按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际要求和示范区的目标任务,进一步建立公共文化投入保障机制。(1)完善投入制度保障。根据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关于东莞市建设文化名城的若干政策》,把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市、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对镇(街)党委政府的考核指标体系,加大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经费保障的刚性政策支撑力度。制定并完善镇(街)公共文化设施的服务标准和考评标准,进一步落实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的经费保障。(2)设立公共文化服务名城专项资金。从2011年起连续五年由市财政每年安排10亿元的文化名城建设专项资金。制定《东莞市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公共文化设施、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公共文化科研、公共文化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分配比例、具体项目和使用办法,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针对我市镇(街)文化投入不够稳定、不够平衡的情况,利用简政强镇的契机,在市级公共财政发挥主导作用推动文化名城建设的同时,镇(街)财政也要相应加大文化投入,把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等重点工作的相关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各项工作的经费投入。(3)引导社会投入。在政府继续扩大财政投入力度的同时,积极引导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建设,引入公平竞争机制,对重要公共文化产品、重大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和公益性文化活动,推行政府采购、项目补贴、委托生产或管理、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等形式,拓展公共文化产品服务的供给方式和渠道,提高公共文化产品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多方投资的公共文化发展格局。
3、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制度。根据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示范区创建要求和全国文化馆、图书馆、公共电子阅览室的建设和服务标准,并实施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考核,将具体的标准和考核结果纳入到文化名城的总体考核中,形成政府、社会、服务群体共同参与的监督管理体系,建立起政府、文化和财政部门、公共文化服务机构、重大文化项目工作考核机制。同时,实行文化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制,将服务基层情况和群众满意度作为重要考核指标,开展公众满意度测评。
(四)在加强队伍建设上形成示范
加强公共文化服务队伍建设,重点健全公共文化专业人才、志愿者、业余文化骨干三支队伍。1、夯实公共文化服务基本队伍。重视公共文化服务基本队伍建设,按国家有关要求落实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定编、定岗工作,重点加强镇(街)、村(社区)基层文化队伍建设,确保市级文化单位业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高于72%,主要用于业务人员,保证事业发展和业务开展所需要的基本人员和业务骨干。同时,设立文化人才队伍建设教育培训专项资金,健全文化人才培训和服务体系,镇(街)、村(社区)基层文化专兼职人员参加集中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7天。2、实施文化人才“三个100”工程。从2011年开始,我市计划实施文化人才“三个100”工程:从全市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选拔100名优秀人才充实文化人才队伍;从文化系统中选拔100名优秀干部到先进地区挂职锻炼;在全国范围内公开招聘100名文化优秀人才。以此为契机,大力引进、培养公共文化服务人才,特别是加大骨干人才和领军人物的引进力度,聚集一批高素质人才,充实队伍数量,改善队伍结构。3、壮大业余文化队伍。通过建立档案,通过组建各类协会、社团、兴趣小组等方式,通过开展经常性的交流、观摩、比赛以及论坛、讲座、培训活动,整合业余骨干队伍,利用社会文化人才、爱好者策划项目、开展活动、组织培训,带动、引领本地文化发展。各镇(街)拥有不少于3支相对稳定的业余文艺队伍,正常开展活动的各类文化协会和文艺表演团队8个以上。村(社区)有5支以上经常开展文化活动的各类文体队伍(含舞蹈队、曲艺队、醒狮队、麒麟队、篮球队等)。4、启动文化志愿者服务计划。鼓励和引导艺术院校学生、离退休文化工作者以及其他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员作为志愿者进入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参与各类公益文化活动,实现文化志愿服务的社会化、常态化、规范化。
(五)在破解突出问题上形成示范
结合东莞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践,针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突出问题,开展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制度设计研究工作,充分发挥理论引领和专家的指导作用,提高示范区创建的科学化水平。具体在三个方面开展工作:
1、公益性数字公共文化服务的实践和研究。在省文化厅统筹下,参与承担文化部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度设计课题研究中的“公益性数字公共文化服务研究”课题,并作为实践基地,以研究成果为指导,以我市构建公益性数字公共文化服务网络的做法为基础,探索解决制约发展数字公共文化服务中的突出问题,总结具体实践经验和做法,并形成课题研究成果。主要内容有:搭建东莞市公益性数字公共文化服务技术框架,充分利用三网合一、云计算等技术环境,探讨更有效的数字资源服务方式,推动数字阅读和全民阅读活动;探讨与我市实践相配套的公益性数字公共文化服务的管理机制、保障机制和长效机制;建立东莞市公共电子阅览室的运作模式和管理机制等等。
2、新莞人的公共文化服务。根据东莞特殊的人口结构,新莞人(农民工)的公共文化服务一直是我市关注和着力解决的突出问题。2010年,我市提出建设文化名城的战略目标,必须突出新莞人特色成为实施这一战略的基本要求。在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的过程中,要以此为重点,继续探索保障新莞人公共文化服务的新举措、新机制,积累制度建设经验。(1)深入实施新莞人文化服务工程。立足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推动相应政策的出台,在公共文化设施向新莞人平等开放的基础上,进一步从活动、服务等方面满足新莞人的文化需求。不断完善以新莞人为主要对象的文体活动举办、参与、评价机制,继续办好新莞人才艺大赛、“我的打工成才路”大型巡回演讲、“文化暖流进企业”等品牌活动;进一步健全新莞人文艺创作奖励扶持机制,培育新莞人文艺创作团队和个人,为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做好服务,切实加强对新莞人的人文关怀,让广大新莞人崇尚学习、体面工作、尊严生活。(2)大力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工程。根据东莞实际,出台相关办法,推动企业加强自身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文化载体建设、文化人才建设,总结、提炼、培育鲜明的企业核心价值观和企业精神,打造企业品牌,树立企业良好的公众形象。根据东莞建设文化名城的实际需要,以政府补贴、政府奖励、政府购买等方式,扶持、激励、推广企业的具体企业文化建设项目。结合我市“新莞人培训工程”,促进企业重视和建立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员工培训体系,造就适应城市化进程和现代企业发展要求的管理者和工作者。(3)大力发展社区文化和企业文化交融工程。文化设施建设要以社区或工业区为结合点,继续加大基础文化设施建设投入,全面向新莞人开放,让新莞人共享文化建设资源。同时,要注重促进社区文化与企业文化交融,为新莞人尽快融入本土文化环境创造条件。(4)加强新莞人素质教育工程。对新莞人进行免费文化培训,让他们进一步了解我市历史、文化、经济、社会发展等各方面知识。同时,加强与高校、夜校或培训机构合作,为其提供学习深造的机会,举办不同层次免费的知识讲座、赠书活动,让不同文化水平、不同职业的新莞人都能参与到文化活动中来,进一步丰富新莞人的业余文化生活,提高新莞人文化素质教育。
3、基层公共文化队伍的建设。基层公共文化的持续长效发展,在经费有所保障的情况下,关键在于队伍。针对目前东莞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存在基层薄弱,尤其是村(社区)人员缺乏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探索我市基层公共文化队伍建设的新机制。(1)完善基层公共文化队伍配备机制。一是结合简政强镇工作,深化基层文化体制改革,科学设置镇(街)文化宏观管理和微观服务架构,加强编制人员配备。二是探索在有条件的村(社区)设立社区综合文化站,配备专职站长1名和文艺辅导老师3-5名,着力加强文化站基础设施、基本队伍、基本活动方式、基本活动内容建设。三是探索组建业余群众文化辅导员队伍,向社会广泛征招志愿者,试行资格认证和注册登记制度,让所有村(社区)都有业余群众文化辅导员开展辅导工作。四是探索建立村级文化管理员和文化义工两相结合的制度,鼓励和引导艺术院校学生、离退休文化工作者以及其他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员作为文化管理员或文化志愿者(义工)进入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协助管理或开展各类公共文化服务工作。(2)试行公共文化服务证书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基层公共文化队伍的培训体系,包括专兼职公共文化队伍的分级和分类培训、培训与上岗挂钩的激励机制,试行公共文化服务证书管理制度,逐步推行持证上岗,不断提升公共文化服务人员队伍的水平和层次。
三、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挥、协调全市创建工作。创建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副书记、市长李毓全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常委、宣传部长王道平同志和副市长严小康同志担任,成员由黄福泉副秘书长以及宣传、文化、财政等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各镇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根据工作任务需要下设综合组、宣传组、保障组、研究组4 个工作小组,负责具体落实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各项日常工作,与各镇(街)工作小组沟通协调创建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黄福泉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陈志伟同志兼任(详见附件1)。同时,成立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专家咨询组,聘请相关国内知名专家,指导申报、创建和制度设计研究工作。
各镇(街)要尽快成立由宣传、文化、财政等部门组成的工作小组,组长由镇长(办事处主任)兼任,成员由班子有关成员担任。小组设在党政办,要对照创建规划,落实工作责任。
(二)加大经费投入
从2011-2015年,市级财政每年投入10亿元用于支持文化名城建设,其中2011-2012年资金重点用于公共文化服务名城建设,包括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公共文化科技发展、公共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度设计研究、公共文化交流等,全力保障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各项工作。各镇(街)也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配套资金,按照规划要求,用于镇(街)公共文化设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并确保建设项目和资金安排落到实处。
(三)加强宣传工作
我市“文化名城”发展战略的提出以及系列政策文件、经费保障措施的出台,为新时期新阶段的文化建设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发展条件。要以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为抓手,进一步提升各级政府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全面发动社会各界关注、支持和参与,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推向深入。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渠道,以开设专题、专栏等方式,加大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的宣传力度,通过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成果展示、典型引导和各类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责任机制
建立工作落实责任制度,各创建责任单位要根据责任分工,认真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方案,精心组织实施,按计划、有步骤完成各项创建任务(详见附件3)。建立目标任务考核制度,把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工作内容纳入市直机关单位和镇(街)领导班子实绩考核体系,切实保证创建工作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市创建办要抓好创建工作的日常测评和督导,及时通报工作任务的进展情况。
附件:1、东莞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
2、东莞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主要指标;
3、东莞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工作责任一览表。
附件1:
东莞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的组织领导,确保创建各项工作有序进行,成立东莞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李毓全(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王道平(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
严小康(副市长)
成 员:黄福泉(市政府副秘书长)
叶泽驹(市委宣传部)
陈志伟(市文广新局)
张俊阳(市发展和改革局)
詹文光(市财政局)
游其晃(市人力资源局)
刘润荣(市国土资源局)
彭启尧(市体育局)
欧阳南江(市城乡规划局)
伦锦洪(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
陆世强(东莞日报社)
黄永贵(东莞广播电视台)
马凤彪(市总工会)
陈慧贞(团市委)
黄慧红(市妇联)
林 岳(市文联)
各镇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
二、领导小组下设工作机构人员组成和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文广新局),总体部署、指导、协调、组织全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体系示范区的工作及具体事项的督办和检查,具体协调各责任单位和各镇(街)工作小组开展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黄福泉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陈志伟同志兼任。办公室下设综合组、宣传组、保障组和研究组,负责创建活动的日常工作。
(一)综合组
组长由市文广新局副局长陈健秋同志担任,组员4人,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群艺馆、市图书馆各派1人。综合组负责创建办日常工作的管理和协调;传达贯彻创建办的指示和交办的有关工作;负责创建工作的有关文件、领导讲话、总结材料和典型材料的草拟;负责对各镇(街)、各单位开展创建活动的具体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负责对未达标项目进行跟进落实;定期编写创建工作简报。
(二)宣传组
组长由市文明办主任李国全同志担任,组员3人,市文广新局、东莞日报社、市广电台各派1人。宣传组负责策划各种形式的创建宣传活动;负责宣传活动的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和协调媒体对创建工作进行宣传报道;负责创建宣传片、宣传画册、宣传品的制作;根据创建工作需要,协调镇(街)开展有关的宣传工作。
(三)保障组
组长由市文广新局纪检组长黄辉同志担任,组员2人,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各派1人。保障组负责协调和管理创建工作经费以及相关后勤保障工作。
(四)研究组
组长由市文广新局副局长蔡建勋同志担任,组员3人。研究组负责组织成立专家咨询组;负责组织审定我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度设计研究的课题体系框架;协调各课题组人员安排、经费申请与核拨;检查、督促、保障制度研究按时完成;指导各相关单位的各项材料收集、整理、分类统筹;对材料进行审核与汇总、校正。
附件2:
东莞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主要指标
一、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方面
1、市图书馆、市文化馆为国家一级馆。
2、100%的镇(街)文化站达到广东省“特级文化站”标准。
3、全市镇(街)24小时自助图书借阅全覆盖。
4、100%的镇(街)、社区建有标准配置的公共电子阅览室。
5、100%的村(社区)文化设施建设达到示范区创建标准。
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方面
6、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博物馆免费开放。
7、市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72小时,馆藏图书平均年流通率1次以上,人均到馆次数0.5次以上,每周举办1次以上公益性讲座或读书活动。
8、市文化馆每周开放时间42小时以上,每年举办公益性文艺培训班30个以上。
9、市属各博物馆每周开放时间42小时以上,每年举办展览不少于12个,各类讲座活动不少于30个。
10、岭南画院(岭南美术馆)每周开放不少于48小时,每年举办展览30-40个,举办6个以上艺术讲座或互动交流活动。
11、镇(街)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56小时,每月举办1次以上读书活动,其中要有针对新莞人和未成年人的专题活动。各级公共文化设施电子阅览室为社会公众提供免费上网服务时间每周不少于56小时。
12、镇(街)文化站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42小时,组织开展各类广场文化活动,形成1个以上有影响力的活动品牌;组织文化下乡活动每月到每个村1次以上;年举办各类文艺培训班6期以上。
13、组织“万场电影、千场演出、百场培训”的“文化惠民”活动到基层、到企业、到村(社区)。
14、玉兰大剧院每年举办公益性专场演出不少于12场,公益性艺术讲座或培训6个以上。
15、市图书流动车服务站点不少于100个,覆盖全市32个镇(街);市流动演出车到基层举办流动演出每年不少于40场;流动博物馆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每年举办流动展览不少于10个。
16、各镇(街)每年举办文化节、读书节、运动会等文体活动2次以上,举办新莞人文化培训6次以上。
17、每个村(社区)每月看1场以上电影、每年看5场以上戏剧或文艺演出、每年组织8次以上规模较大的群众性文体活动。
18、重大文化活动的群众受众率和参与率达到70%,人均参加文体活动的时间每周不少于7小时。
19、依托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和国家数字图书馆工程,市一级建设3个以上地方特色数字资源库。
20、100%的基层群众可以通过不同方式使用文献信息资源及享受数字图书馆、数字文化馆、数字博物馆、数字美术馆的资源服务。
21、人均公共图书馆藏书达到1册以上,人均年增新书0.05册以上。
三、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方面
22、设立公共文化服务名城专项资金,市财政从2011年起连续五年每年安排10亿元的文化名城建设专项资金。
23、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市、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对镇(街)党委政府的考核指标体系,确保市、镇的文化事业费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达到1%。
24、镇(街)财政相应加大文化投入,把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等重点工作的相关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各项工作的经费投入。
25、市级文化单位业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不低于72%。
26、各镇(街)拥有不少于3支相对稳定的业余文艺队伍,正常开展活动的各类文化协会和文艺表演团队8个以上;村(社区)有5支以上经常开展文化活动的各类文体队伍(含舞蹈队、曲艺队、醒狮队、麒麟队、篮球队等)。
27、镇(街)、村(社区)基层文化专兼职人员参加集中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7天。
附件3:
东莞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示范区工作责任一览表
责任
类别
责任项目
主要内容
责任单位
进度要求
一、在推进公共文化设施全覆盖上形成示范
(一)重点落实市级“一中心一馆”建设项目
抓紧筹建市民艺术中心(包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展示中心)
市城乡规划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文广新局
市总工会
2012年
市文化馆参加全国文化馆评估定级成为国家一级馆。
市文广新局
2011年
尽快解决东莞少年儿童图书馆建设遗存问题,争取2011年对外开放使用。
市编办
市文广新局
2011年
(二)实施镇级“两馆评估定级”项目
全市镇(街)文化站全部达到广东省“特级文化站”标准。
各镇(街)
2011年
(列入我市2011年市政府十件实事)
力争部分有条件镇(街)图书馆、文化馆达到部颁二级以上标准。
各镇(街)
2012年
(三)着力实施村(社区)“五个有”文化设施项目
全市纳入“五个有”建设的村(社区)要全部建成并通过验收。
各镇(街)
2011年
(列入我市2011年市政府十件实事)
促进村(社区)文化设施完善、提升,100%村(社区)公共文化设施达到示范区创建标准。
各镇(街)
2012年
(四)实施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
在完成莞城、虎门、麻涌、塘厦、常平等5个镇(街)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行总结和推广。
市文广新局
莞城、虎门、麻涌、塘厦、常平
2011年
100%的镇(街)、村(社区)建有标准配置的公共电子阅览室,实现全覆盖。
各镇(街)
2012年
责任
类别
责任项目
主要内容
责任单位
进度要求
二、在增强公共文化供给上形成示范
(五)切实保障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博物馆免费开放。市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72小时,馆藏图书平均年流通率1次以上,人均到馆次数0.5次以上。岭南美术馆每周开放不少于48小时,市文化馆、各博物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42小时,举办公益性培训、讲座、展览,丰富和提升群众文化生活。各级公共文化设施电子阅览室为社会公众提供免费上网服务时间每周不少于56小时。
市文广新局
各镇(街)
每年
镇(街)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56小时,文化站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42小时。特别要做好村(社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经常性开放和免费服务,开放时间和服务标准达到我市基层文化建设考评达标以上标准。
市文广新局
各镇(街)
每年
全市每年放映公益电影10000场以上,实现每个村(社区)每月看1场以上电影、每年看5场以上戏剧或文艺演出、每年组织8次以上规模较大的群众性文体活动,人均参加文体活动的时间每周不少于7小时。
市文广新局
各镇(街)
每年
大剧院、电影院等继续通过设立公益性专场、公益服务日活动等向公众提供免费或低票价演出、电影放映等服务。
市文广新局
每年
重点做好对新莞人(农民工)的公共文化服务,各镇(街)年度举办文化节、读书节、运动会等文体活动2次以上,举办新莞人文化公益培训6次以上。
市文广新局
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
各镇(街)
每年
责任
类别
责任项目
主要内容
责任单位
进度要求
二、在增强公共文化供给上形成示范
(五)切实保障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大力扶持新莞人文艺创作,培育新莞人文艺创作团队和个人。加强东莞市新莞人文艺创作培训中心建设,进一步健全新莞人文艺创作培训扶持机制。开展“打工文学进工厂”活动,利用各种载体,对新莞人文艺创作成果进行宣传推广。举办东莞市打工文学擂台赛、新莞人美术、书法、摄影、舞蹈等文艺竞赛和新莞人文学艺术创作成果巡展,编辑出版新莞人年度文学艺术作品选。
市文联
各镇(街)
每年
市图书馆设立盲人阅读区,配备盲文阅读设备和文献,设置专用电脑设备,方便盲人使用电脑和上网。
市文广新局
2011年
各镇(街)文化馆要有少儿艺术培训室,图书馆要设有少儿阅览区。
各镇(街)
2011年
在全市组织实施“万场电影、千场演出、百场培训”的“文化惠民”活动到基层、到企业、到村(社区)。
市文广新局
2011年
(列入我市2011年市政府十件实事)
图书流动车服务站点不少于100个,覆盖全市32个镇(街);流动演出车下基层演出每年不少于40场;流动博物馆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每年举办流动展览不少于10个。
市文广新局
每年
(六)加强公共文化产品生产供给
以东莞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和现代产业资源为依托,坚持“一镇一品”的格局,提升东坑卖身节、凤岗客侨文化节、寮步香市文化旅游节、桥头荷花文化艺术节、沙田水文化艺术节等品牌的影响力。
各镇(街)
2011-2012年
责任
类别
责任项目
主要内容
责任单位
进度要求
二、在增强公共文化供给上形成示范
(六)加强公共文化产品生产供给
以“我们的节日”东莞市系列文化活动为平台,统筹市镇两级的文化节庆活动,打造品牌。
市委宣传部
市文广新局
各镇(街)
2011-2012年
以“东莞读书节”为依托,推动全民阅读,建设学习型城市。
市委宣传部
市文广新局
各镇(街)
每年
以全国、全省、全市的群文赛事展示平台为依托,锻造群众文化精品,促进全市群众性业余文艺创作的繁荣。
市文广新局
各镇(街)
2011-2012年
积极组织申报国家文化部创新奖和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奖,扩大品牌活动的辐射面、影响力。
市文广新局
各镇(街)
2011-2012年
保证人均公共图书馆藏书达到1册以上,人均年增新书0.05册以上。
市文广新局
各镇(街)
2012年
实施精品带动战略,通过推进出名家、产名作、做名团、建名园、办名节,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文艺作品、影视节目、出版物、公益讲座、文化培训等公益文化产品
市委宣传部
市文联
广播电视台
市文广新局
各镇(街)
2011-2012年
进一步加强地方名人名家作品藏品、历史文物、民俗文物、馆藏优势文物和当代文物征集,对具有东莞特色和重要艺术价值的原创艺术产品以及民间艺术生产、传播给予扶持。
市委宣传部
市文广新局
各镇(街)
2011-2012年
发展影视制作业、发行业、印刷复制业、广告业、演艺业、娱乐业、文化会展业、数字内容和动漫产业等重点文化产业,为公共文化服务提供坚实的产业支撑。
市委宣传部
市文广新局
各镇(街)
2011-2012年
引导文化资源向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合理流动,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开发电影放映、文艺演出等文化市场。
市文广新局
各镇(街)
2011-2012年
责任
类别
责任项目
主要内容
责任单位
进度要求
二、在增强公共文化供给上形成示范
(七)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
探索建立“文化惠民”购书补贴机制。
市委宣传部
2011-2012年
继续深化实施图书馆“总分馆”制,选择不同试点,探索镇(街)统筹辖区内村(社区)、企业(工业园区)图书馆服务点的建设路径和机制。
市文广新局
试点镇(街)
2011-2012年
重点以“我们的节日”、“全民阅读活动工程”为载体,整合市、镇文化活动资源。
市委宣传部
市文广新局
2011-2012年
引导镇(街)有效整合分散在不同部门的公共文化资源和项目,实现社会文化设施的共享及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资源的共建共享。
各镇(街)
2011-2012年
根据《深圳市东莞市惠州市文化合作协议》的要求,积极探索和参与三地图书馆资源共享平台、三地演出资源共享联盟、三地文化服务基层共享机制,促进三地大型文化节庆、活动品牌的合作,加强三地文化人才的培训和交流,加强三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合作开发等。
市文广新局
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1-2012年
(八)加强公共文化服务技术支撑
大力推广自助图书馆和图书馆ATM建设,实现全市镇(街)24小时自助图书借阅全覆盖。
市文广新局
各镇(街)
2011年
(列入我市2011年市政府十件实事)
依托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和国家数字图书馆工程,市一级建设3个以上地方特色数字资源库。
市文广新局
2011-2012年
建设电子图书、舞台艺术、知识讲座和影视节目等数字资源库。
市文广新局
2011-2012年
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及民间文艺资源数字化工作,保存珍贵东莞地方文化资源,传承东莞文化。
市文广新局
各镇(街)
2011-2012年
责任
类别
责任项目
主要内容
责任单位
进度要求
二、在增强公共文化供给上形成示范
(八)加强公共文化服务技术支撑
加强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东莞数字图书馆、东莞市民学习网、手机图书馆平台和资源整合,建立网上图书馆、网上博物馆、群众文化活动远程指导网络。
市文广新局
2011-2012年
推进城市有线电视和地面无线广播电视数字化,推动数字家庭发展,充分利用东莞阳光网等网络媒体,提高文化信息传播速度与质量。
市文广新局
东莞广播电视台
2011-2012年
100%的基层群众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使用文献信息资源及享受数字图书馆、数字文化馆、数字博物馆、数字美术馆的资源服务。
市文广新局
各镇(街)
2012年
三、在创新公共文化管理上形成示范
(九)建立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组织支撑体系
出台《东莞市公共文化服务名城实施意见(2011-2020)》,落实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完善我市公共文化服务政策法规支撑体系。
市委宣传部
市文广新局
2011年
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团体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合力。
市委宣传部
各镇(街)
2011年
城市规划建设保证公共文化设施的数量、种类、布局符合国家规定。
市城乡规划局
市发改局
2011-2012年
加快推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形成责任明确、行为规范、富有效率、服务优良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市委宣传部
市文广新局
2011-2012年
(十)建立完善的公共文化投入保障机制
制定并完善镇(街)公共文化设施的服务标准和考评标准,进一步落实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的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
市文广新局
2011-2012年
设立公共文化服务名城专项资金,从2011年起连续五年由市财政每年安排10亿元的文化名城建设专项资金。
市财政局
2011年
制定《东莞市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市财政局
市文广新局
2011年
责任
类别
责任项目
主要内容
责任单位
进度要求
三、在创新公共文化管理上形成示范
(十)建立完善的公共文化投入保障机制
镇(街)财政要相应加大文化投入,把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等重点工作的相关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镇(街)
2011-2012年
对重要公共文化产品、重大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和公益性文化活动,推行政府采购、项目补贴、委托生产或管理、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等形式。
市财政局
市文广新局
2011-2012年
(十一)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制度
实施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考核,并将具体的标准和考核结果纳入到文化名城的总体考核中。
市委宣传部
市文广新局
2011-2012年
实行文化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制,将服务基层情况和群众满意度作为重要考核指标,开展公众满意度测评。
市文广新局
各镇(街)
2011-2012年
四、在加强队伍建设上形成示范
(十二)夯实公共文化服务基本队伍
按国家有关要求落实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定编、定岗工作,市级文化单位业务人员占职工总数不低于72%。
市人力资源局
各镇(街)
2011-2012年
设立文化人才队伍教育培训专项资金,镇(街)、村(社区)基层文化专兼职人员参加集中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7天。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局
市文广新局
各镇(街)
2011-2012年
(十三)实施文化人才“三个100”工程
从全市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选拔100名优秀人才充实文化人才队伍;从文化系统中选拔100名优秀干部到先进地区挂职锻炼;在全国范围内公开招聘100名文化优秀人才。
市委组织部
市文广新局
市人力资源局
2011年
(十四)壮大业余文化队伍
通过组建各类协会、社团、兴趣小组等方式,通过开展经常性的交流、观摩、比赛以及论坛、讲座、培训活动,整合业余骨干队伍。
市文广新局
各镇(街)
2011-2012年
各镇(街)拥有不少于3支相对稳定的业余文艺队伍,正常开展活动的各类文化协会和文艺表演团队8个以上。村(社区)有5支以上经常开展文化活动的各类文体队伍(含舞蹈队、曲艺队、醒狮队、麒麟队、篮球队等)。
各镇(街)
2011-2012年
责任
类别
责任项目
主要内容
责任单位
进度要求
四、在加强队伍建设上形成示范
(十五)启动文化志愿者服务计划
鼓励和引导艺术院校学生、离退休文化工作者以及其他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员作为志愿者进入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实现文化志愿服务的社会化、常态化、规范化。
市文广新局
团市委
各镇(街)
2011-2012年
五、在破解突出问题上形成示范
(十六)公益性数字公共文化服务的实践和研究
参与承担文化部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度设计课题研究中的“公益性数字公共文化服务研究”课题,并作为实践基地,形成课题研究成果。
市文广新局
2011-2012年
(十七)新莞人的公共文化服务
立足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深入实施新莞人文化服务工程,进一步从设施、活动、服务等方面满足新莞人的文化需求。
市文广新局
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
2011-2012年
以政府补贴、政府奖励、政府购买等方式,扶持、激励、推广企业的具体企业文化建设项目。
市财政局
市文广新局
各镇(街)
2011-2012年
文化设施建设要以社区或工业区为结合点,注重促进社区文化与企业文化交融,为新莞人尽快融入本土文化环境创造条件。
市文广新局
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
2011-2012年
对新莞人进行免费文化培训,让他们进一步了解我市历史、文化、经济、社会发展等各方面知识。同时,加强与高校、夜校或培训机构合作,为其提供学习深造的机会,提高新莞人文化素质教育。
市文广新局
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
2011-2012年
(十八)基层公共文化队伍建设机制
结合简政强镇工作,深化基层文化体制改革,科学设置镇(街)文化宏观管理和微观服务架构,加强编制人员配备。
各镇(街)
2011-2012年
探索在有条件的村(社区)设立社区综合文化站,配备专职站长1名和文艺辅导老师3-5名,着力加强文化站基础建设。
市文广新局
市人力资源局
各镇(街)
2011-2012年
责任
类别
责任项目
主要内容
责任单位
进度要求
五、在破解突出问题上形成示范
(十八)基层公共文化队伍建设机制
探索组建业余群众文化辅导员队伍,向社会广泛征招志愿者,试行资格认证和注册登记制度。
市文广新局
市人力资源局
各镇(街)
2011-2012年
探索建立村级文化管理员和文化义工两相结合的制度,鼓励和引导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员作为文化管理员或文化志愿者(义工)进入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协助管理或开展各类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市文广新局
市人力资源局
各镇(街)
2011-2012年
探索建立基层公共文化队伍的培训体系,试行公共文化服务证书管理制度,逐步推行持证上岗。
市文广新局
市人力资源局
各镇(街)
2011-2012年
六、其它
涉及体育等部门的工作内容,按照部门要求达到相应标准。
市体育局
2011-2012年
涉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的工作内容,达到中央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相关政策要求。
市总工会
团市委
市妇联
2011-2012年
(来源: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关于印发《东莞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规划(2011—2012)》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规划(2011-2012)》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东莞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规划(2011—2012)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推进我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科学发展,全力打造公共文化服务名城,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根据《文化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的通知》具体要求,结合我市文化名城建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公共财政为支撑、以全民为服务对象、以基层为重点,按照体现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构建设施先进、分布均衡、产品丰富、服务优质、保障充分、全国一流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把东莞建设成为全国公共文化服务名城。
(二)基本原则
1、规划先行、加强引导。在认真分析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要求,制定市、镇(街)专项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工作任务和具体措施,建立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2、制度建设、机制创新。结合实践,开展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制度设计研究,通过体制机制创新,解决制约本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问题,以示范区为实践基地,积极探索实现公共文化服务普惠、均等的路径、方式、方法,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文化自身发展规律的新机制。
3、统筹协调、资源共享。根据东莞市、镇(街)两级行政管理体制的特点,推进市镇之间、镇街之间的均衡协调发展,不同系统、不同部门之间的共建共享,加强公共文化资源和服务的集成、整合,提升效能,形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整合资源、规范管理、高效运作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4、面向基层、服务群众。突出新莞人特色,体现公共文化服务的均等性、普惠性和便利性,推进村(社区)以及企业、工业园区的基本文化设施和服务全覆盖,切实改善民生,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文化改革发展成果。
5、全民共建,着眼提高。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统一、多层次、多元化的公共文化建设管理体制,最大限度的激发全社会参与文化建设的热情,形成多方共建的强大合力,促进公共文化工作的提高、创新与发展。
(三)目标要求
以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的创建要求,全市动员、扎实推进,着力构建符合群众基本文化需求、具有地方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实现经济建设与文化建设共同繁荣,群众经济权益、政治权益与文化权益全面保障,物质生活质量与文化生活质量同步提高。
到2012年,基本建立起与我市经济水平、人口状况和服务要求相适应,结构合理、发展平衡、网络健全、运行有效、惠及全民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实现全国领先,公共文化服务水平跻身前列,公共文化活动品牌广为知名,公共文化服务长效机制率先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各项指标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制度设计力争取得具有全国示范意义的经验成果,成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
二、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的主要任务
为实现创建目标,必须在巩固现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建设力度,针对薄弱环节和重点难题,狠抓指标达标,探索机制创新,开展制度设计研究,全面完成创建示范区的各项任务。
(一)在推进公共文化设施全覆盖上形成示范
根据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要求,建立以服务人口为依据、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结合东莞实际,要尽快完善市级重点公共文化设施工程,全面提升镇(街)文化设施规划建设水平,解决全市未达标的村(社区)文化设施建设盲区,推进公共文化设施100%覆盖到村(社区),千人占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面积、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服务半径和覆盖率、公共文化服务的受益率等指标达到广东省先进水平。
1、重点落实市级“一中心一馆”建设项目。抓紧筹建市民艺术中心(包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展示中心),市文化馆参加全国文化馆评估定级成为国家一级馆。尽快解决东莞少年儿童图书馆建设遗存问题,争取2011年对外开放使用。
2、实施镇级“两馆评估定级”项目。根据镇(街)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状况,按照国家县(市、区)级文化设施要求提升建设水平,在图书馆、文化馆(文化活动中心)的建设上,参照国家县(市、区)级的建设标准,重新规划建设或进行改、扩建。 2011年,实现全市镇(街)文化站全部达到广东省“特级文化站”标准,实现全市镇(街)24小时自助图书借阅全覆盖。2012年,力争部分有条件镇(街)图书馆、文化馆达到部颁二级以上标准。
3、着力实施村(社区)“五个有”文化设施项目。促进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均衡发展,扶持欠发达镇、村,优先解决全市未达标的村(社区)文化设施建设盲区,实现全市基层文化设施全覆盖。按照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和《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0-2020)》要求,村(社区)要按照“五个有”标准建设,即有一个不少于200平方米的综合文化活动室、有一个村(社区)图书室(图书馆服务点)或农家书屋、有一个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文体广场、有一个文化信息共享工程服务网点或公共电子阅览室、有一批文化活动和体育健身器材。同时,要按照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标准,结合实施市政府十件实事之“文化惠民”工程,重点推进“五个有”项目建设。到2011年底,全市纳入“五个有”建设范围的村(社区)要全部建成并通过验收;其余的村(社区)也要按照标准要求,查漏补缺,完善提升。到2012年,实现100%村(社区)公共文化设施达到示范区创建标准。
4、实施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按照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和文化部“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要求,结合东莞市为试点城市的实际,推进全市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2011年,在完成莞城、虎门、麻涌、塘厦、常平等5个镇(街)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行总结和推广。为推进全市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同时进一步完善、提升达标村(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市将研究制定实施方案,考虑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原已达标的村(社区)建设公共电子阅览室进行奖励。到2012年,100%的镇(街)、村(社区)建有标准配置的公共电子阅览室,实现全覆盖。为实现资源共享、联合服务,建议村(社区)图书阅览室和文化信息共享资源工程服务点、公共电子阅览室、农家书屋合并建设。
(二)在增强公共文化供给上形成示范
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共文化产品服务供给体系,落实公共文化资源供给主体、方式、渠道,明确城乡群众基本文化服务内容及量化指标,设立和实施重大“文化惠民”项目,着力提高生产能力和服务水平,群众受众率和参与率达到广东省先进水平。
1、切实保障基本公共文化服务。(1)发挥市级公益性文化设施示范作用。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博物馆免费开放,并在现有开放时间延长和良好服务基础上,进一步提升质量和效益。东莞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72小时,馆藏图书平均年流通率1次以上,人均到馆次数0.5次以上,夯实图书、信息、少儿、公益讲座等各项服务品牌。岭南美术馆每周开放不少于48小时,市文化馆、各博物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42小时,举办公益性培训、讲座、展览,丰富和提升群众文化生活。大剧院、电影院等要继续通过设立公益性专场、公益服务日活动等向公众提供免费或低票价演出、电影放映等服务。各级公共文化设施电子阅览室为社会公众提供免费上网服务时间每周不少于56小时。(2)重点促进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提升服务。强化对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服务考评,引导基层提升软件建设。镇(街)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56小时,文化站开放时间不少于42小时。特别要做好村(社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经常性开放和免费服务,开放时间和服务标准达到我市基层文化建设考评达标以上标准。群众文化活动常态化,全市每年放映公益电影10000场以上,实现每个村(社区)每月看1场以上电影、每年看5场以上戏剧或文艺演出、每年组织8次以上规模较大的群众性文体活动。重点做好对新莞人(农民工)的公共文化服务,各镇(街)年度举办文化节、读书节、运动会等文体活动2次以上,举办新莞人文化公益培训6次以上。大力扶持新莞人文艺创作,培育新莞人文艺创作团队和个人。加强东莞市新莞人文艺创作培训中心建设,进一步健全新莞人文艺创作培训扶持机制。开展“打工文学进工厂”活动,利用各种载体,对新莞人文艺创作成果进行宣传推广。举办东莞市打工文学擂台赛、新莞人美术、书法、摄影、舞蹈等文艺竞赛和新莞人文学艺术创作成果巡展,编辑出版新莞人年度文学艺术作品选。重大文化活动的群众受众率和参与率达到70%,人均参加文体活动的时间每周不少于7小时。(3)强化特殊群体的公共文化服务。重点做好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障人士等群体的公共文化服务,城市各类公共文化设施要设置方便残障人士以及老年人、少年儿童的活动区域和服务项目,市图书馆设立盲人阅读区,配备盲文阅读设备和文献,设置专用电脑设备,方便盲人使用电脑和上网。各镇(街)文化馆要有少儿艺术培训室,图书馆要设有少儿阅览区。要针对上述特殊人群组织各类文体活动,继续办好“我讲书中的故事”儿童故事大王比赛、粤剧等品牌活动,关爱特殊人群的公共文化服务。(4)加强开展文化下基层活动。2011年,在全市组织实施“万场电影、千场演出、百场培训”的“文化惠民”活动到基层、到企业、到村(社区)。市图书馆的图书流动车继续实行定时、定点、定线路的常态化服务,根据需求优化服务路线,合理调整服务站点,服务站点不少于100个,覆盖全市32个镇(街);市文化馆的流动演出车到基层举办流动演出每年不少于40场;推进流动博物馆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活动,每年举办流动展览不少于10个。同时,继续办好“文化暖流进企业”活动,年举办活动1000场以上,不断扩大覆盖面和影响力。
2、加强公共文化产品生产供给。(1)打造公共文化活动品牌。在群众文化、广场活动、社会阅读、非遗保护、文艺创作、新闻媒体、文博服务等方面形成一系列在全省、全国具有知名度的名品名节。根据《“我们的节日”东莞市系列文化活动实施方案》,统筹整合市镇两级的文化节庆活动,以“弘扬传统文化、唱响红色文化、做大特色文化”为宗旨,让群众享受内容丰富、时间持久、影响广泛的文化盛会。以东莞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和现代产业资源为依托,坚持“一镇一品”的格局,提升东坑卖身节、凤岗客侨文化节、寮步香市文化旅游节、桥头荷花文化艺术节、沙田水文化艺术节等品牌的影响力。以“东莞读书节”为依托,推动全民阅读活动,建设学习型城市。以全国、全省、全市的群文赛事展示平台为依托,锻造群众文化精品,促进全市群众性业余文艺创作的繁荣。积极组织申报国家文化部创新奖和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奖,扩大品牌活动的辐射面、影响力。(2)推进人均藏书增长计划。加强各级公共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提高藏书质量,注重地方文献的收集和开发利用,形成学科门类与数量合理、纸质文献与数字资源比例适当、分布科学的全市文献信息资源保障体系,为满足群众阅读需求提供基本保障。到2012年,保证人均公共图书馆藏书达到1册以上,人均年增新书0.05册以上。(3)提供优质文化产品。实施精品带动战略,通过推进出名家、产名作、做名团、建名园、办名节,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文艺作品、影视节目、出版物、公益讲座、文化培训等公益文化产品。根据市政府《征集莞籍名人名家作品藏品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地方名人名家作品藏品、历史文物、民俗文物、馆藏优势文物和当代文物征集,挖掘、传承、弘扬民间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保存和传播,对具有东莞特色和重要艺术价值的原创艺术产品以及民间艺术生产、传播给予扶持。(4)加大产业支撑和市场供给。发展影视制作业、发行业、印刷复制业、广告业、演艺业、娱乐业、文化会展业、数字内容和动漫产业等重点文化产业,为公共文化服务提供坚实的产业支撑。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文化资源向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合理流动,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开发电影放映、文艺演出等文化市场,拓宽人民群众对公共文化产品的选择空间,增强公共文化服务效能。
3、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1)实行文化补贴惠民项目。市政府大幅提高公共文化艺术领域采购与资助的投入,设立涉及基层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益文化项目,通过文化名城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实行文化补贴惠民,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受众率和群众参与度。除主要实施“万场电影、千场演出、百场培训”项目外,探索建立“文化惠民”购书补贴机制,引导市民读书学习,推动全民阅读的浓厚风气,让公共文化服务惠及更多群众。(2)推进图书馆公共服务体系拓展计划。目前,东莞市图书馆总分馆体系已覆盖全市32个镇(街),建成48个分馆、102个图书流动车服务站和5个图书馆ATM。在此基础上继续深化实施图书馆“总分馆”制,选择不同试点,由镇(街)统筹辖区内村(社区)、企业(工业园区)、学校图书馆服务点的建设和服务工作。同时,以村(社区)图书室为阵地,整合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公共电子阅览室、农家书屋、党员现代远程教育服务中心等资源,完善提升图书馆公共服务体系。(3)开展公共文化资源整合工作。一是对市、镇文化活动资源进行整合,重点以“我们的节日”、“全民阅读活动工程”为载体,探索全市文化活动品牌打造、人才交流、文艺创作、文艺培训等方面的整合方式,集中资源、提升档次,最大限度地发挥全市公共文化服务的效益。二是引导镇(街)有效整合分散在不同部门的公共文化资源和项目,实现社会文化设施的共享及基层公共文化资源的共建共享。三是根据《深圳市东莞市惠州市文化合作协议》的要求,积极探索和参与三地图书馆资源共享平台、三地演出资源共享联盟、三地文化服务基层共享机制,促进三地大型文化节庆、活动品牌的合作,加强三地文化人才的培训和交流,加强三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合作开发等。
4、加强公共文化服务技术支撑。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技术手段,利用网络、声讯、通讯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公共文化服务平台和公共文化服务技术支撑系统,实现文化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1)实施全市图书馆24小时自助服务推广计划。利用东莞于2005年在全国首开公共文化设施24小时服务先河的优势,进一步深化创新服务形式。大力推广自助图书馆和图书馆ATM建设,实现全市镇(街)24小时自助图书借阅全覆盖,形成辐射广泛、布局合理、协调统一的图书馆自助服务网络。(2)实施东莞文化资源数字化计划。依托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和国家数字图书馆工程,市一级建设3个以上地方特色数字资源库;建设电子图书、舞台艺术、知识讲座和影视节目等数字资源库;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及民间文艺资源数字化工作,保存珍贵的东莞地方文化资源,传承东莞文化。(3)实施数字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计划。加强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东莞数字图书馆、东莞市民学习网、手机图书馆的平台和资源整合,建立网上图书馆、网上博物馆、群众文化活动远程指导网络,推进城市有线电视和地面无线广播电视数字化,推动数字家庭发展,充分利用东莞阳光网等网络媒体,提高文化信息传播速度与质量,基本形成资源丰富、服务便捷、覆盖城乡的数字文化服务体系。100%的基层群众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使用文献信息资源及享受数字图书馆、数字文化馆、数字博物馆、数字美术馆的资源服务。
(三)在创新公共文化管理上形成示范
积极探索创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体制机制建设,构筑公共文化服务的保障和支撑体系,不断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能力和管理水平。
1、建立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组织支撑体系。(1)加强政策法规支撑。依据国家、省以及我市《东莞市建设文化名城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东莞市公共文化服务名城实施意见(2011-2020)》,修改完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广场相关管理办法,落实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完善我市公共文化服务政策法规支撑体系,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2)健全领导和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团体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合力。城市规划建设要保证公共文化设施的数量、种类、布局符合国家规定。(3)提升公益文化单位水平。健全各级各类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组织建设,加快推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充分发挥公益性文化单位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骨干作用,形成责任明确、行为规范、富有效率、服务优良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供适应人民群众需要的公共文化服务。
2、建立完善的公共文化投入保障机制。按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际要求和示范区的目标任务,进一步建立公共文化投入保障机制。(1)完善投入制度保障。根据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关于东莞市建设文化名城的若干政策》,把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市、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对镇(街)党委政府的考核指标体系,加大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经费保障的刚性政策支撑力度。制定并完善镇(街)公共文化设施的服务标准和考评标准,进一步落实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的经费保障。(2)设立公共文化服务名城专项资金。从2011年起连续五年由市财政每年安排10亿元的文化名城建设专项资金。制定《东莞市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公共文化设施、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公共文化科研、公共文化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分配比例、具体项目和使用办法,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针对我市镇(街)文化投入不够稳定、不够平衡的情况,利用简政强镇的契机,在市级公共财政发挥主导作用推动文化名城建设的同时,镇(街)财政也要相应加大文化投入,把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等重点工作的相关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各项工作的经费投入。(3)引导社会投入。在政府继续扩大财政投入力度的同时,积极引导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建设,引入公平竞争机制,对重要公共文化产品、重大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和公益性文化活动,推行政府采购、项目补贴、委托生产或管理、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等形式,拓展公共文化产品服务的供给方式和渠道,提高公共文化产品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多方投资的公共文化发展格局。
3、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制度。根据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示范区创建要求和全国文化馆、图书馆、公共电子阅览室的建设和服务标准,并实施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考核,将具体的标准和考核结果纳入到文化名城的总体考核中,形成政府、社会、服务群体共同参与的监督管理体系,建立起政府、文化和财政部门、公共文化服务机构、重大文化项目工作考核机制。同时,实行文化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制,将服务基层情况和群众满意度作为重要考核指标,开展公众满意度测评。
(四)在加强队伍建设上形成示范
加强公共文化服务队伍建设,重点健全公共文化专业人才、志愿者、业余文化骨干三支队伍。1、夯实公共文化服务基本队伍。重视公共文化服务基本队伍建设,按国家有关要求落实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定编、定岗工作,重点加强镇(街)、村(社区)基层文化队伍建设,确保市级文化单位业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高于72%,主要用于业务人员,保证事业发展和业务开展所需要的基本人员和业务骨干。同时,设立文化人才队伍建设教育培训专项资金,健全文化人才培训和服务体系,镇(街)、村(社区)基层文化专兼职人员参加集中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7天。2、实施文化人才“三个100”工程。从2011年开始,我市计划实施文化人才“三个100”工程:从全市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选拔100名优秀人才充实文化人才队伍;从文化系统中选拔100名优秀干部到先进地区挂职锻炼;在全国范围内公开招聘100名文化优秀人才。以此为契机,大力引进、培养公共文化服务人才,特别是加大骨干人才和领军人物的引进力度,聚集一批高素质人才,充实队伍数量,改善队伍结构。3、壮大业余文化队伍。通过建立档案,通过组建各类协会、社团、兴趣小组等方式,通过开展经常性的交流、观摩、比赛以及论坛、讲座、培训活动,整合业余骨干队伍,利用社会文化人才、爱好者策划项目、开展活动、组织培训,带动、引领本地文化发展。各镇(街)拥有不少于3支相对稳定的业余文艺队伍,正常开展活动的各类文化协会和文艺表演团队8个以上。村(社区)有5支以上经常开展文化活动的各类文体队伍(含舞蹈队、曲艺队、醒狮队、麒麟队、篮球队等)。4、启动文化志愿者服务计划。鼓励和引导艺术院校学生、离退休文化工作者以及其他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员作为志愿者进入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参与各类公益文化活动,实现文化志愿服务的社会化、常态化、规范化。
(五)在破解突出问题上形成示范
结合东莞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践,针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突出问题,开展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制度设计研究工作,充分发挥理论引领和专家的指导作用,提高示范区创建的科学化水平。具体在三个方面开展工作:
1、公益性数字公共文化服务的实践和研究。在省文化厅统筹下,参与承担文化部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度设计课题研究中的“公益性数字公共文化服务研究”课题,并作为实践基地,以研究成果为指导,以我市构建公益性数字公共文化服务网络的做法为基础,探索解决制约发展数字公共文化服务中的突出问题,总结具体实践经验和做法,并形成课题研究成果。主要内容有:搭建东莞市公益性数字公共文化服务技术框架,充分利用三网合一、云计算等技术环境,探讨更有效的数字资源服务方式,推动数字阅读和全民阅读活动;探讨与我市实践相配套的公益性数字公共文化服务的管理机制、保障机制和长效机制;建立东莞市公共电子阅览室的运作模式和管理机制等等。
2、新莞人的公共文化服务。根据东莞特殊的人口结构,新莞人(农民工)的公共文化服务一直是我市关注和着力解决的突出问题。2010年,我市提出建设文化名城的战略目标,必须突出新莞人特色成为实施这一战略的基本要求。在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的过程中,要以此为重点,继续探索保障新莞人公共文化服务的新举措、新机制,积累制度建设经验。(1)深入实施新莞人文化服务工程。立足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推动相应政策的出台,在公共文化设施向新莞人平等开放的基础上,进一步从活动、服务等方面满足新莞人的文化需求。不断完善以新莞人为主要对象的文体活动举办、参与、评价机制,继续办好新莞人才艺大赛、“我的打工成才路”大型巡回演讲、“文化暖流进企业”等品牌活动;进一步健全新莞人文艺创作奖励扶持机制,培育新莞人文艺创作团队和个人,为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做好服务,切实加强对新莞人的人文关怀,让广大新莞人崇尚学习、体面工作、尊严生活。(2)大力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工程。根据东莞实际,出台相关办法,推动企业加强自身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文化载体建设、文化人才建设,总结、提炼、培育鲜明的企业核心价值观和企业精神,打造企业品牌,树立企业良好的公众形象。根据东莞建设文化名城的实际需要,以政府补贴、政府奖励、政府购买等方式,扶持、激励、推广企业的具体企业文化建设项目。结合我市“新莞人培训工程”,促进企业重视和建立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员工培训体系,造就适应城市化进程和现代企业发展要求的管理者和工作者。(3)大力发展社区文化和企业文化交融工程。文化设施建设要以社区或工业区为结合点,继续加大基础文化设施建设投入,全面向新莞人开放,让新莞人共享文化建设资源。同时,要注重促进社区文化与企业文化交融,为新莞人尽快融入本土文化环境创造条件。(4)加强新莞人素质教育工程。对新莞人进行免费文化培训,让他们进一步了解我市历史、文化、经济、社会发展等各方面知识。同时,加强与高校、夜校或培训机构合作,为其提供学习深造的机会,举办不同层次免费的知识讲座、赠书活动,让不同文化水平、不同职业的新莞人都能参与到文化活动中来,进一步丰富新莞人的业余文化生活,提高新莞人文化素质教育。
3、基层公共文化队伍的建设。基层公共文化的持续长效发展,在经费有所保障的情况下,关键在于队伍。针对目前东莞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存在基层薄弱,尤其是村(社区)人员缺乏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探索我市基层公共文化队伍建设的新机制。(1)完善基层公共文化队伍配备机制。一是结合简政强镇工作,深化基层文化体制改革,科学设置镇(街)文化宏观管理和微观服务架构,加强编制人员配备。二是探索在有条件的村(社区)设立社区综合文化站,配备专职站长1名和文艺辅导老师3-5名,着力加强文化站基础设施、基本队伍、基本活动方式、基本活动内容建设。三是探索组建业余群众文化辅导员队伍,向社会广泛征招志愿者,试行资格认证和注册登记制度,让所有村(社区)都有业余群众文化辅导员开展辅导工作。四是探索建立村级文化管理员和文化义工两相结合的制度,鼓励和引导艺术院校学生、离退休文化工作者以及其他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员作为文化管理员或文化志愿者(义工)进入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协助管理或开展各类公共文化服务工作。(2)试行公共文化服务证书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基层公共文化队伍的培训体系,包括专兼职公共文化队伍的分级和分类培训、培训与上岗挂钩的激励机制,试行公共文化服务证书管理制度,逐步推行持证上岗,不断提升公共文化服务人员队伍的水平和层次。
三、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挥、协调全市创建工作。创建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副书记、市长李毓全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常委、宣传部长王道平同志和副市长严小康同志担任,成员由黄福泉副秘书长以及宣传、文化、财政等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各镇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根据工作任务需要下设综合组、宣传组、保障组、研究组4 个工作小组,负责具体落实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各项日常工作,与各镇(街)工作小组沟通协调创建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黄福泉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陈志伟同志兼任(详见附件1)。同时,成立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专家咨询组,聘请相关国内知名专家,指导申报、创建和制度设计研究工作。
各镇(街)要尽快成立由宣传、文化、财政等部门组成的工作小组,组长由镇长(办事处主任)兼任,成员由班子有关成员担任。小组设在党政办,要对照创建规划,落实工作责任。
(二)加大经费投入
从2011-2015年,市级财政每年投入10亿元用于支持文化名城建设,其中2011-2012年资金重点用于公共文化服务名城建设,包括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公共文化科技发展、公共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度设计研究、公共文化交流等,全力保障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各项工作。各镇(街)也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配套资金,按照规划要求,用于镇(街)公共文化设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并确保建设项目和资金安排落到实处。
(三)加强宣传工作
我市“文化名城”发展战略的提出以及系列政策文件、经费保障措施的出台,为新时期新阶段的文化建设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发展条件。要以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为抓手,进一步提升各级政府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全面发动社会各界关注、支持和参与,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推向深入。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渠道,以开设专题、专栏等方式,加大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的宣传力度,通过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成果展示、典型引导和各类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责任机制
建立工作落实责任制度,各创建责任单位要根据责任分工,认真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方案,精心组织实施,按计划、有步骤完成各项创建任务(详见附件3)。建立目标任务考核制度,把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工作内容纳入市直机关单位和镇(街)领导班子实绩考核体系,切实保证创建工作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市创建办要抓好创建工作的日常测评和督导,及时通报工作任务的进展情况。
附件:1、东莞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
2、东莞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主要指标;
3、东莞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工作责任一览表。
附件1:
东莞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的组织领导,确保创建各项工作有序进行,成立东莞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李毓全(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王道平(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
严小康(副市长)
成 员:黄福泉(市政府副秘书长)
叶泽驹(市委宣传部)
陈志伟(市文广新局)
张俊阳(市发展和改革局)
詹文光(市财政局)
游其晃(市人力资源局)
刘润荣(市国土资源局)
彭启尧(市体育局)
欧阳南江(市城乡规划局)
伦锦洪(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
陆世强(东莞日报社)
黄永贵(东莞广播电视台)
马凤彪(市总工会)
陈慧贞(团市委)
黄慧红(市妇联)
林 岳(市文联)
各镇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
二、领导小组下设工作机构人员组成和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文广新局),总体部署、指导、协调、组织全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体系示范区的工作及具体事项的督办和检查,具体协调各责任单位和各镇(街)工作小组开展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黄福泉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陈志伟同志兼任。办公室下设综合组、宣传组、保障组和研究组,负责创建活动的日常工作。
(一)综合组
组长由市文广新局副局长陈健秋同志担任,组员4人,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群艺馆、市图书馆各派1人。综合组负责创建办日常工作的管理和协调;传达贯彻创建办的指示和交办的有关工作;负责创建工作的有关文件、领导讲话、总结材料和典型材料的草拟;负责对各镇(街)、各单位开展创建活动的具体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负责对未达标项目进行跟进落实;定期编写创建工作简报。
(二)宣传组
组长由市文明办主任李国全同志担任,组员3人,市文广新局、东莞日报社、市广电台各派1人。宣传组负责策划各种形式的创建宣传活动;负责宣传活动的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和协调媒体对创建工作进行宣传报道;负责创建宣传片、宣传画册、宣传品的制作;根据创建工作需要,协调镇(街)开展有关的宣传工作。
(三)保障组
组长由市文广新局纪检组长黄辉同志担任,组员2人,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各派1人。保障组负责协调和管理创建工作经费以及相关后勤保障工作。
(四)研究组
组长由市文广新局副局长蔡建勋同志担任,组员3人。研究组负责组织成立专家咨询组;负责组织审定我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度设计研究的课题体系框架;协调各课题组人员安排、经费申请与核拨;检查、督促、保障制度研究按时完成;指导各相关单位的各项材料收集、整理、分类统筹;对材料进行审核与汇总、校正。
附件2:
东莞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主要指标
一、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方面
1、市图书馆、市文化馆为国家一级馆。
2、100%的镇(街)文化站达到广东省“特级文化站”标准。
3、全市镇(街)24小时自助图书借阅全覆盖。
4、100%的镇(街)、社区建有标准配置的公共电子阅览室。
5、100%的村(社区)文化设施建设达到示范区创建标准。
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方面
6、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博物馆免费开放。
7、市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72小时,馆藏图书平均年流通率1次以上,人均到馆次数0.5次以上,每周举办1次以上公益性讲座或读书活动。
8、市文化馆每周开放时间42小时以上,每年举办公益性文艺培训班30个以上。
9、市属各博物馆每周开放时间42小时以上,每年举办展览不少于12个,各类讲座活动不少于30个。
10、岭南画院(岭南美术馆)每周开放不少于48小时,每年举办展览30-40个,举办6个以上艺术讲座或互动交流活动。
11、镇(街)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56小时,每月举办1次以上读书活动,其中要有针对新莞人和未成年人的专题活动。各级公共文化设施电子阅览室为社会公众提供免费上网服务时间每周不少于56小时。
12、镇(街)文化站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42小时,组织开展各类广场文化活动,形成1个以上有影响力的活动品牌;组织文化下乡活动每月到每个村1次以上;年举办各类文艺培训班6期以上。
13、组织“万场电影、千场演出、百场培训”的“文化惠民”活动到基层、到企业、到村(社区)。
14、玉兰大剧院每年举办公益性专场演出不少于12场,公益性艺术讲座或培训6个以上。
15、市图书流动车服务站点不少于100个,覆盖全市32个镇(街);市流动演出车到基层举办流动演出每年不少于40场;流动博物馆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每年举办流动展览不少于10个。
16、各镇(街)每年举办文化节、读书节、运动会等文体活动2次以上,举办新莞人文化培训6次以上。
17、每个村(社区)每月看1场以上电影、每年看5场以上戏剧或文艺演出、每年组织8次以上规模较大的群众性文体活动。
18、重大文化活动的群众受众率和参与率达到70%,人均参加文体活动的时间每周不少于7小时。
19、依托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和国家数字图书馆工程,市一级建设3个以上地方特色数字资源库。
20、100%的基层群众可以通过不同方式使用文献信息资源及享受数字图书馆、数字文化馆、数字博物馆、数字美术馆的资源服务。
21、人均公共图书馆藏书达到1册以上,人均年增新书0.05册以上。
三、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方面
22、设立公共文化服务名城专项资金,市财政从2011年起连续五年每年安排10亿元的文化名城建设专项资金。
23、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市、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对镇(街)党委政府的考核指标体系,确保市、镇的文化事业费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达到1%。
24、镇(街)财政相应加大文化投入,把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等重点工作的相关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各项工作的经费投入。
25、市级文化单位业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不低于72%。
26、各镇(街)拥有不少于3支相对稳定的业余文艺队伍,正常开展活动的各类文化协会和文艺表演团队8个以上;村(社区)有5支以上经常开展文化活动的各类文体队伍(含舞蹈队、曲艺队、醒狮队、麒麟队、篮球队等)。
27、镇(街)、村(社区)基层文化专兼职人员参加集中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7天。
附件3:
东莞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示范区工作责任一览表
责任
类别
责任项目
主要内容
责任单位
进度要求
一、在推进公共文化设施全覆盖上形成示范
(一)重点落实市级“一中心一馆”建设项目
抓紧筹建市民艺术中心(包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展示中心)
市城乡规划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文广新局
市总工会
2012年
市文化馆参加全国文化馆评估定级成为国家一级馆。
市文广新局
2011年
尽快解决东莞少年儿童图书馆建设遗存问题,争取2011年对外开放使用。
市编办
市文广新局
2011年
(二)实施镇级“两馆评估定级”项目
全市镇(街)文化站全部达到广东省“特级文化站”标准。
各镇(街)
2011年
(列入我市2011年市政府十件实事)
力争部分有条件镇(街)图书馆、文化馆达到部颁二级以上标准。
各镇(街)
2012年
(三)着力实施村(社区)“五个有”文化设施项目
全市纳入“五个有”建设的村(社区)要全部建成并通过验收。
各镇(街)
2011年
(列入我市2011年市政府十件实事)
促进村(社区)文化设施完善、提升,100%村(社区)公共文化设施达到示范区创建标准。
各镇(街)
2012年
(四)实施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
在完成莞城、虎门、麻涌、塘厦、常平等5个镇(街)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行总结和推广。
市文广新局
莞城、虎门、麻涌、塘厦、常平
2011年
100%的镇(街)、村(社区)建有标准配置的公共电子阅览室,实现全覆盖。
各镇(街)
2012年
责任
类别
责任项目
主要内容
责任单位
进度要求
二、在增强公共文化供给上形成示范
(五)切实保障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博物馆免费开放。市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72小时,馆藏图书平均年流通率1次以上,人均到馆次数0.5次以上。岭南美术馆每周开放不少于48小时,市文化馆、各博物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42小时,举办公益性培训、讲座、展览,丰富和提升群众文化生活。各级公共文化设施电子阅览室为社会公众提供免费上网服务时间每周不少于56小时。
市文广新局
各镇(街)
每年
镇(街)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56小时,文化站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42小时。特别要做好村(社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经常性开放和免费服务,开放时间和服务标准达到我市基层文化建设考评达标以上标准。
市文广新局
各镇(街)
每年
全市每年放映公益电影10000场以上,实现每个村(社区)每月看1场以上电影、每年看5场以上戏剧或文艺演出、每年组织8次以上规模较大的群众性文体活动,人均参加文体活动的时间每周不少于7小时。
市文广新局
各镇(街)
每年
大剧院、电影院等继续通过设立公益性专场、公益服务日活动等向公众提供免费或低票价演出、电影放映等服务。
市文广新局
每年
重点做好对新莞人(农民工)的公共文化服务,各镇(街)年度举办文化节、读书节、运动会等文体活动2次以上,举办新莞人文化公益培训6次以上。
市文广新局
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
各镇(街)
每年
责任
类别
责任项目
主要内容
责任单位
进度要求
二、在增强公共文化供给上形成示范
(五)切实保障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大力扶持新莞人文艺创作,培育新莞人文艺创作团队和个人。加强东莞市新莞人文艺创作培训中心建设,进一步健全新莞人文艺创作培训扶持机制。开展“打工文学进工厂”活动,利用各种载体,对新莞人文艺创作成果进行宣传推广。举办东莞市打工文学擂台赛、新莞人美术、书法、摄影、舞蹈等文艺竞赛和新莞人文学艺术创作成果巡展,编辑出版新莞人年度文学艺术作品选。
市文联
各镇(街)
每年
市图书馆设立盲人阅读区,配备盲文阅读设备和文献,设置专用电脑设备,方便盲人使用电脑和上网。
市文广新局
2011年
各镇(街)文化馆要有少儿艺术培训室,图书馆要设有少儿阅览区。
各镇(街)
2011年
在全市组织实施“万场电影、千场演出、百场培训”的“文化惠民”活动到基层、到企业、到村(社区)。
市文广新局
2011年
(列入我市2011年市政府十件实事)
图书流动车服务站点不少于100个,覆盖全市32个镇(街);流动演出车下基层演出每年不少于40场;流动博物馆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每年举办流动展览不少于10个。
市文广新局
每年
(六)加强公共文化产品生产供给
以东莞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和现代产业资源为依托,坚持“一镇一品”的格局,提升东坑卖身节、凤岗客侨文化节、寮步香市文化旅游节、桥头荷花文化艺术节、沙田水文化艺术节等品牌的影响力。
各镇(街)
2011-2012年
责任
类别
责任项目
主要内容
责任单位
进度要求
二、在增强公共文化供给上形成示范
(六)加强公共文化产品生产供给
以“我们的节日”东莞市系列文化活动为平台,统筹市镇两级的文化节庆活动,打造品牌。
市委宣传部
市文广新局
各镇(街)
2011-2012年
以“东莞读书节”为依托,推动全民阅读,建设学习型城市。
市委宣传部
市文广新局
各镇(街)
每年
以全国、全省、全市的群文赛事展示平台为依托,锻造群众文化精品,促进全市群众性业余文艺创作的繁荣。
市文广新局
各镇(街)
2011-2012年
积极组织申报国家文化部创新奖和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奖,扩大品牌活动的辐射面、影响力。
市文广新局
各镇(街)
2011-2012年
保证人均公共图书馆藏书达到1册以上,人均年增新书0.05册以上。
市文广新局
各镇(街)
2012年
实施精品带动战略,通过推进出名家、产名作、做名团、建名园、办名节,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文艺作品、影视节目、出版物、公益讲座、文化培训等公益文化产品
市委宣传部
市文联
广播电视台
市文广新局
各镇(街)
2011-2012年
进一步加强地方名人名家作品藏品、历史文物、民俗文物、馆藏优势文物和当代文物征集,对具有东莞特色和重要艺术价值的原创艺术产品以及民间艺术生产、传播给予扶持。
市委宣传部
市文广新局
各镇(街)
2011-2012年
发展影视制作业、发行业、印刷复制业、广告业、演艺业、娱乐业、文化会展业、数字内容和动漫产业等重点文化产业,为公共文化服务提供坚实的产业支撑。
市委宣传部
市文广新局
各镇(街)
2011-2012年
引导文化资源向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合理流动,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开发电影放映、文艺演出等文化市场。
市文广新局
各镇(街)
2011-2012年
责任
类别
责任项目
主要内容
责任单位
进度要求
二、在增强公共文化供给上形成示范
(七)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
探索建立“文化惠民”购书补贴机制。
市委宣传部
2011-2012年
继续深化实施图书馆“总分馆”制,选择不同试点,探索镇(街)统筹辖区内村(社区)、企业(工业园区)图书馆服务点的建设路径和机制。
市文广新局
试点镇(街)
2011-2012年
重点以“我们的节日”、“全民阅读活动工程”为载体,整合市、镇文化活动资源。
市委宣传部
市文广新局
2011-2012年
引导镇(街)有效整合分散在不同部门的公共文化资源和项目,实现社会文化设施的共享及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资源的共建共享。
各镇(街)
2011-2012年
根据《深圳市东莞市惠州市文化合作协议》的要求,积极探索和参与三地图书馆资源共享平台、三地演出资源共享联盟、三地文化服务基层共享机制,促进三地大型文化节庆、活动品牌的合作,加强三地文化人才的培训和交流,加强三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合作开发等。
市文广新局
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1-2012年
(八)加强公共文化服务技术支撑
大力推广自助图书馆和图书馆ATM建设,实现全市镇(街)24小时自助图书借阅全覆盖。
市文广新局
各镇(街)
2011年
(列入我市2011年市政府十件实事)
依托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和国家数字图书馆工程,市一级建设3个以上地方特色数字资源库。
市文广新局
2011-2012年
建设电子图书、舞台艺术、知识讲座和影视节目等数字资源库。
市文广新局
2011-2012年
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及民间文艺资源数字化工作,保存珍贵东莞地方文化资源,传承东莞文化。
市文广新局
各镇(街)
2011-2012年
责任
类别
责任项目
主要内容
责任单位
进度要求
二、在增强公共文化供给上形成示范
(八)加强公共文化服务技术支撑
加强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东莞数字图书馆、东莞市民学习网、手机图书馆平台和资源整合,建立网上图书馆、网上博物馆、群众文化活动远程指导网络。
市文广新局
2011-2012年
推进城市有线电视和地面无线广播电视数字化,推动数字家庭发展,充分利用东莞阳光网等网络媒体,提高文化信息传播速度与质量。
市文广新局
东莞广播电视台
2011-2012年
100%的基层群众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使用文献信息资源及享受数字图书馆、数字文化馆、数字博物馆、数字美术馆的资源服务。
市文广新局
各镇(街)
2012年
三、在创新公共文化管理上形成示范
(九)建立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组织支撑体系
出台《东莞市公共文化服务名城实施意见(2011-2020)》,落实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完善我市公共文化服务政策法规支撑体系。
市委宣传部
市文广新局
2011年
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团体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合力。
市委宣传部
各镇(街)
2011年
城市规划建设保证公共文化设施的数量、种类、布局符合国家规定。
市城乡规划局
市发改局
2011-2012年
加快推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形成责任明确、行为规范、富有效率、服务优良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市委宣传部
市文广新局
2011-2012年
(十)建立完善的公共文化投入保障机制
制定并完善镇(街)公共文化设施的服务标准和考评标准,进一步落实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的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
市文广新局
2011-2012年
设立公共文化服务名城专项资金,从2011年起连续五年由市财政每年安排10亿元的文化名城建设专项资金。
市财政局
2011年
制定《东莞市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市财政局
市文广新局
2011年
责任
类别
责任项目
主要内容
责任单位
进度要求
三、在创新公共文化管理上形成示范
(十)建立完善的公共文化投入保障机制
镇(街)财政要相应加大文化投入,把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等重点工作的相关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镇(街)
2011-2012年
对重要公共文化产品、重大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和公益性文化活动,推行政府采购、项目补贴、委托生产或管理、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等形式。
市财政局
市文广新局
2011-2012年
(十一)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制度
实施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考核,并将具体的标准和考核结果纳入到文化名城的总体考核中。
市委宣传部
市文广新局
2011-2012年
实行文化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制,将服务基层情况和群众满意度作为重要考核指标,开展公众满意度测评。
市文广新局
各镇(街)
2011-2012年
四、在加强队伍建设上形成示范
(十二)夯实公共文化服务基本队伍
按国家有关要求落实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定编、定岗工作,市级文化单位业务人员占职工总数不低于72%。
市人力资源局
各镇(街)
2011-2012年
设立文化人才队伍教育培训专项资金,镇(街)、村(社区)基层文化专兼职人员参加集中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7天。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局
市文广新局
各镇(街)
2011-2012年
(十三)实施文化人才“三个100”工程
从全市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选拔100名优秀人才充实文化人才队伍;从文化系统中选拔100名优秀干部到先进地区挂职锻炼;在全国范围内公开招聘100名文化优秀人才。
市委组织部
市文广新局
市人力资源局
2011年
(十四)壮大业余文化队伍
通过组建各类协会、社团、兴趣小组等方式,通过开展经常性的交流、观摩、比赛以及论坛、讲座、培训活动,整合业余骨干队伍。
市文广新局
各镇(街)
2011-2012年
各镇(街)拥有不少于3支相对稳定的业余文艺队伍,正常开展活动的各类文化协会和文艺表演团队8个以上。村(社区)有5支以上经常开展文化活动的各类文体队伍(含舞蹈队、曲艺队、醒狮队、麒麟队、篮球队等)。
各镇(街)
2011-2012年
责任
类别
责任项目
主要内容
责任单位
进度要求
四、在加强队伍建设上形成示范
(十五)启动文化志愿者服务计划
鼓励和引导艺术院校学生、离退休文化工作者以及其他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员作为志愿者进入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实现文化志愿服务的社会化、常态化、规范化。
市文广新局
团市委
各镇(街)
2011-2012年
五、在破解突出问题上形成示范
(十六)公益性数字公共文化服务的实践和研究
参与承担文化部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度设计课题研究中的“公益性数字公共文化服务研究”课题,并作为实践基地,形成课题研究成果。
市文广新局
2011-2012年
(十七)新莞人的公共文化服务
立足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深入实施新莞人文化服务工程,进一步从设施、活动、服务等方面满足新莞人的文化需求。
市文广新局
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
2011-2012年
以政府补贴、政府奖励、政府购买等方式,扶持、激励、推广企业的具体企业文化建设项目。
市财政局
市文广新局
各镇(街)
2011-2012年
文化设施建设要以社区或工业区为结合点,注重促进社区文化与企业文化交融,为新莞人尽快融入本土文化环境创造条件。
市文广新局
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
2011-2012年
对新莞人进行免费文化培训,让他们进一步了解我市历史、文化、经济、社会发展等各方面知识。同时,加强与高校、夜校或培训机构合作,为其提供学习深造的机会,提高新莞人文化素质教育。
市文广新局
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
2011-2012年
(十八)基层公共文化队伍建设机制
结合简政强镇工作,深化基层文化体制改革,科学设置镇(街)文化宏观管理和微观服务架构,加强编制人员配备。
各镇(街)
2011-2012年
探索在有条件的村(社区)设立社区综合文化站,配备专职站长1名和文艺辅导老师3-5名,着力加强文化站基础建设。
市文广新局
市人力资源局
各镇(街)
2011-2012年
责任
类别
责任项目
主要内容
责任单位
进度要求
五、在破解突出问题上形成示范
(十八)基层公共文化队伍建设机制
探索组建业余群众文化辅导员队伍,向社会广泛征招志愿者,试行资格认证和注册登记制度。
市文广新局
市人力资源局
各镇(街)
2011-2012年
探索建立村级文化管理员和文化义工两相结合的制度,鼓励和引导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员作为文化管理员或文化志愿者(义工)进入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协助管理或开展各类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市文广新局
市人力资源局
各镇(街)
2011-2012年
探索建立基层公共文化队伍的培训体系,试行公共文化服务证书管理制度,逐步推行持证上岗。
市文广新局
市人力资源局
各镇(街)
2011-2012年
六、其它
涉及体育等部门的工作内容,按照部门要求达到相应标准。
市体育局
2011-2012年
涉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的工作内容,达到中央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相关政策要求。
市总工会
团市委
市妇联
2011-2012年
(来源: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镇(街)财政分局,市直属各单位,中央和省驻莞有关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活动,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管理,我局制定了《东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东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东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管理,确保政府采购活动规范有序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执业监督、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指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已在东莞市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第三条 东莞市财政局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权限,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执业情况,包括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代理业绩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人员的执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监管档案。
各镇(街)财政分局应当按照本办法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本镇(街)政府采购项目的情况进行记录,并报东莞市财政局。
第四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实行日常积分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日常积分的初始积分为100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总积分为在初始积分的基础上加上增加分减去扣减分所得。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执业过程中,代理行为符合扣分条件的,按照《东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扣分指标列表》(详见附件一)进行扣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扣分管理按照随时发生随时扣减的方式进行,扣分情况由东莞市财政局以《东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扣分通知书》(详见附件二)形式送达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扣分情况有异议的,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东莞市财政局书面提出。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一个季度内未被扣分的,可以获得季度增加分5分,由东莞市财政局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总评分上直接增加。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总评分达到100分的,不再获得季度增加分。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当前积分及加分、扣分情况实时在东莞市政府采购网公布。
第六条 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可以按规定代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非通用类项目的采购,其日常积分与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限额关系如下:
甲级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日常积分90分以上的,可以按规定代理所有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类项目除外)。
甲级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日常积分低于90分的,不得代理东莞市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61号令)的规定,持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乙级资质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不得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
甲级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日常积分低于80分、乙级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日常积分低于90分的,不得代理东莞市预算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
甲级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日常积分低于70分、乙级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日常积分低于80分的,不得代理东莞市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
甲级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日常积分低于60分、乙级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日常积分低于70分的,应当停业整顿。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类项目只能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机构的日常积分与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金额无关。
第七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需接受年终考核。年终考核对考核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日常积分和业务水平考核按权重加权汇总,其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日常积分占年终考核总得分70%,业务水平考核得分占年终考核总得分的30%,业务水平考核方式以当年业务考核通知为准。
年终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为年终考核不合格。
第八条 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全年累计扣分超过50分或年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其在东莞市的登记备案资格。
被取消登记备案资格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从资格被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在东莞市重新申请登记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东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日常.xls
附件2:东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代理机.doc
(来源:东莞市财政局) |
| 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镇(街)财政分局,市直属各单位,中央和省驻莞有关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活动,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管理,我局制定了《东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东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东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管理,确保政府采购活动规范有序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执业监督、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指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已在东莞市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第三条 东莞市财政局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权限,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执业情况,包括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代理业绩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人员的执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监管档案。
各镇(街)财政分局应当按照本办法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本镇(街)政府采购项目的情况进行记录,并报东莞市财政局。
第四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实行日常积分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日常积分的初始积分为100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总积分为在初始积分的基础上加上增加分减去扣减分所得。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执业过程中,代理行为符合扣分条件的,按照《东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扣分指标列表》(详见附件一)进行扣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扣分管理按照随时发生随时扣减的方式进行,扣分情况由东莞市财政局以《东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扣分通知书》(详见附件二)形式送达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扣分情况有异议的,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东莞市财政局书面提出。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一个季度内未被扣分的,可以获得季度增加分5分,由东莞市财政局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总评分上直接增加。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总评分达到100分的,不再获得季度增加分。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当前积分及加分、扣分情况实时在东莞市政府采购网公布。
第六条 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可以按规定代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非通用类项目的采购,其日常积分与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限额关系如下:
甲级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日常积分90分以上的,可以按规定代理所有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类项目除外)。
甲级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日常积分低于90分的,不得代理东莞市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61号令)的规定,持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乙级资质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不得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
甲级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日常积分低于80分、乙级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日常积分低于90分的,不得代理东莞市预算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
甲级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日常积分低于70分、乙级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日常积分低于80分的,不得代理东莞市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
甲级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日常积分低于60分、乙级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日常积分低于70分的,应当停业整顿。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类项目只能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机构的日常积分与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金额无关。
第七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需接受年终考核。年终考核对考核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日常积分和业务水平考核按权重加权汇总,其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日常积分占年终考核总得分70%,业务水平考核得分占年终考核总得分的30%,业务水平考核方式以当年业务考核通知为准。
年终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为年终考核不合格。
第八条 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全年累计扣分超过50分或年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其在东莞市的登记备案资格。
被取消登记备案资格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从资格被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在东莞市重新申请登记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东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日常.xls
附件2:东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代理机.doc
(来源:东莞市财政局)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63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东省湛江地质工程勘察院在太平水道沙角河仔码头附近水域进行宏业货柜码头水下地质钻探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 2011年8月25日至2011年9月20日,工程提前或延迟完成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太平水道沙角河仔码头附近水域范围。
三、作业船舶:粤三水货0855。
四、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首尾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望过往船舶驶经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李 明:13662829787
(来源:东莞市海事局)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63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东省湛江地质工程勘察院在太平水道沙角河仔码头附近水域进行宏业货柜码头水下地质钻探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 2011年8月25日至2011年9月20日,工程提前或延迟完成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太平水道沙角河仔码头附近水域范围。
三、作业船舶:粤三水货0855。
四、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首尾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望过往船舶驶经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李 明:13662829787
(来源:东莞市海事局) |
| 关于表彰2010年东莞市职业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和优秀裁判员的通报 | 东技组[2011]4号关于表彰2010年东莞市职业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和优秀裁判员的通报.pdf |
| 关于表彰2010年东莞市职业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和优秀裁判员的通报 | 东技组[2011]4号关于表彰2010年东莞市职业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和优秀裁判员的通报.pdf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62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东省公路勘察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堂水道高埗大桥河段进行梨川大桥水下地质钻探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 2011年8月23日至2011年9月10日,工程提前或延迟完成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中堂水道高埗大桥上游约1500米处水域范围。
三、作业船舶:藤县太平28。
四、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首尾锚均设有锚标(灯)。
2、施工期间,作业区水域附近设有警戒船舶,希望过往船舶驶经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李 容:13430393970
(来源:市海事局)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62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东省公路勘察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堂水道高埗大桥河段进行梨川大桥水下地质钻探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 2011年8月23日至2011年9月10日,工程提前或延迟完成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中堂水道高埗大桥上游约1500米处水域范围。
三、作业船舶:藤县太平28。
四、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首尾锚均设有锚标(灯)。
2、施工期间,作业区水域附近设有警戒船舶,希望过往船舶驶经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李 容:13430393970
(来源:市海事局) |
| 关于颁发2011年东莞市科学技术奖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奖励在我市科技事业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深入实施科技东莞工程,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转型,根据《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东府〔2008〕76号)有关规定,经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和市科技局审核,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 “57000吨散货船设计和建造”为东莞市科学技术奖技术成果类市长奖;授予“杨明生”等2人为东莞市科学技术奖荣誉类市长奖;授予“高稳定、低功耗、小型化数字补偿晶体振荡器”等21项科技成果为东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授予“改良营养膳降低重型颅脑损伤患者鼻饲后腹泻的护理研究”等30项科技成果为东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授予“ALT在无偿献血筛查中的研究”等26项科技成果为东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授予“东莞市贝特利新材料有限公司”等4个企业为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创新企业奖(获奖项目清单附后)。
全市科技工作者要向获奖者学习,继续发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团结拼搏的精神。不断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在十二五期间,为产业结构升级转型营造良好环境,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作出新的贡献。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励,争取更大进步。
附件:2011年东莞市科学技术奖授奖项目清单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2011年东莞市科学技术奖授奖项目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姓名
申报单位名称
类别
主要完成人
1
57000吨散货船设计和建造
广东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船舶研究设计院
技术成果类市长奖
陈德林、李昆仑、吴兴武、吴俊红、庄瑞民、谢国柱、郭林丽、卜育才、张卓、李娟、王清平、周建桦、袁鹤、张波、朱传华
2
杨明生
东莞宏威数码机械有限公司
技术领军人物
3
曾毓群
东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技术领军人物
4
高稳定、低功耗、小型化数字补偿晶体振荡器
广东大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科技进步一等奖
刘朝胜、刘搏、王练红、张晓兵、周柏雄、王巍巍、唐俭英、王春明、孙毅
5
高性能聚酰亚胺薄膜挠性覆铜板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进步一等奖
伍宏奎、茹敬宏、昝旭光、刘生鹏、盖其良、王克峰、梁铁军、杨宏、沈文彬、康云峰、陈汉斌、吴琳、黄莺
6
新一代Se伺服节能注塑机
东华机械有限公司
科技进步一等奖
李向东、罗志雄、蔡国强、谢雄飞、董鹏举、梁成就、刘洋、宋继沛
7
WiMAX系统的关键技术研究及应用开发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中山大学
科技进步一等奖
苏爱国、秦家银、张琳、吴茂初
8
280kA大电流低压电器短路试验系统
东莞市广安电气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科技进步一等奖
张理中、林志力、苗本健、曾宪斌、朱松广、丁锦华、李旭、项雅丽、马桂芬、袁小娴、刘锦江、黎少冰、田慧超
9
大规模贴片式集成电路全自动切筋成形收集技术研发与应用
东莞朗诚模具有限公司
科技进步一等奖
张士陆、陈天祥、罗云华、章青春、康金、莫威全、吴基俊、曾卫良、张仙传、王任明、吴梓明、黄胜、何海飞
10
多功能太阳能热泵系统
广东五星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科技进步一等奖
杨宪杰、季杰、胡广良、裴刚、蒋爱国、谢远祥、邓涛、富欣伟、夏英
11
优质荔枝新品种岭丰糯的选育和配套栽培技术的研究
东莞市农业科学研究中心、华南农业大学园艺学院、东莞市逸品食品有限公司
科技进步一等奖
尹金华、黄旭明、罗诗、胡事君、刘成明、江南、黎富成、范妍、李寿华、李桂文、刘远星、李金祥
12
新型陶瓷涂层节能不粘锅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进步一等奖
李扬德、李卫荣、汤铁庄、周剑、孔德勇、陈学民、杨晓娟
13
电子产品用低温固化高耐磨保护油墨
东莞市贝特利新材料有限公司、广东省功能材料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科技进步一等奖
王全、曾建伟、唐世英、任碧野、童真、苏俊柳、官灏、汤胜山、胡鹏飞
14
珍稀新品种真姬菇产业化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
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星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微生物研究所
科技进步一等奖
叶运寿、李泰辉、黄清华、郑列宜、宋斌、许喜佳、林群英、闫文娟、黄千军、崔新宁、方金强、严亮、胡石开
15
东莞市噪声全自动监控管理系统
东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科技进步一等奖
袁绍东、赖以坚、吴对林、李美敏、张国斐、方洪波、陈丽华、舒振华、胡荣光、刘建辉、郑郁明、吕伟超、香杰新
16
基于橡塑改性沥青混合料的新材料研制与应用研究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广东工业大学
科技进步一等奖
谭颂斌、傅轶、黄健超、张荣辉、郑怀宇、 林思能、李文波、潘阳峰、吕惠卿、尹应梅、彭志宏、黄秀珍、邓思宇
17
养生房含水率控制技术及产品应用
东莞台升家具有限公司
科技进步一等奖
林奇颖、潘国俊、孙水坤、李弘尧、张余吉、张学振、孙广宇、吴群立、唐中旭、况亚峰、陈庆庆、杨超、宁新生
18
肝脏手术中主肝静脉损伤的预防与处理系列研究
东莞市人民医院
科技进步一等奖
王在国、林志强、游志坚、胡夏荣、黄慧敏、黄玉群、叶振伟、何润沛、俞武生、郑惊雷、黄德辉、黄军荣、蔡任军
19
核酸检测技术(NAT)纳入血液筛查策略的应用研究
东莞市中心血站
科技进步一等奖
师玲玲、王德文、刘赴平、么俊卿、许惠芯、梁兵、陈金凤
20
皮肤鳞状细胞癌和基底细胞癌发病机制的研究
东莞市慢性病防治院、东莞市中心血站、东莞市石碣医院、东莞市茶山医院
科技进步一等奖
马泽粦、李常兴、曾雅静、夏卫中、曾雅婷、林东子、韩春雷、周志刚、钟向阳、周志梅
21
虚拟手构建及其在(冠状面)纵形断指再植术的临床解剖学研究
东莞市厚街医院
科技进步一等奖
黄潮桐、张美超、方耀高、陈隆福、李敬矿、陈冬生、李忠华、谭建文、金新安、曾焕忠
22
活血通络法(活血灵片)防治髋关节置换术后异位骨化的临床与实验研究
东莞市中医院
科技进步一等奖
蔡立民、黄中强、谭志超、曾勤、肖署阳、骆家伟、吴谋、陈继英
23
南城社区高血压药物防治策略及其经济学评价
东莞市南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科技进步一等奖
曾广民、苏健榆、严利南、刘国韬、洪霞、邓东明、丁亚男、张健新、黄玉峰、周伦进、唐豪、龙艳玲
24
组织瓣修复难愈性溃疡创面的临床研究
东莞东华医院(中山大学附属东华医院)
科技进步一等奖
苏顺清、戴新明、朱雁、刘玉梅、莫济贤、张菊芬、韩勇、陈容容、张一鸣
25
改良营养膳降低重型颅脑损伤患者鼻饲后腹泻的护理研究
东莞东华医院(中山大学附属东华医院)
科技进步二等奖
陈秋莲、黄春莲、黄友明、吕琦玲、雷伶俐、何荣娟、曾丽姣
26
含NURR1基因腺病毒及nurr1蛋白对神经干细胞调控治疗帕金森病研究
东莞市人民医院
科技进步二等奖
李庆军、袁伟杰、周柯、苗海峰、赵东晖、胡笑明、李润雄、李爱萍、唐桂华、叶根榕
27
桩网复合地基加固机理及设计计算方法的研究
东莞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深圳研究设计院
科技进步二等奖
黄健超、江辉煌、刘国楠、强小俊、侯庆华、叶卓棋、徐玉胜、汪爱兵、张荣辉、姚仲平
28
基于互联网和RS485工业集线器集团单位单体空调集群控制系统
东莞市光华实业有限公司
科技进步二等奖
陈锦棠、方木松、叶锋、方朝晖、钟康旗、李俊鸿
29
耳内镜下不同材料及技术的鼓膜成形术的临床研究
东莞市横沥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科技进步二等奖
肖辉良、张伟华、黄合银、区永康
30
适合华南地区盆栽竹芋品种生物学特性及栽培技术的研究
东莞市农业科学研究中心
科技进步二等奖
郑芝波、赖永超、罗诗、梁卫驱、刘远星、李早文、江南、温洁明、林琳娜、胡事君
31
宫颈环扎加宫腔水囊压迫治疗难治性产后出血的临床研究
东莞市中堂医院
科技进步二等奖
叶萍、郭炯光、黎锐波、戴晓莲、郑县庭、刘学义、陈峰、苏丽艳
32
TD-SCDMA电调一体化美化天线
东莞市晖速天线技术有限公司、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科技进步二等奖
高峰、陈燕生、陈晖、张福顺、张小苗、张呈斌、李名定、代喜望、崔冠峰、黄友火
33
高活性铂金催化剂应用于高耐磨硅胶涂料的产业化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东莞市至诚涂料有限公司
科技进步二等奖
崔英德、陈循军、胡文斌、李志民、曾庆丰、廖列文、尹国强、冯光炷、贾振宇、夏赣吉
34
压铸机节能锁模装置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进步二等奖
李扬德、李卫荣、汤铁庄、周剑、李明、杨小明、杨晓娟
35
冲压铆钉接点一体化电子元器件
东莞市中一合金科技有限公司
科技进步二等奖
陈添乾、陈进亿、陆红坤、郭辉
36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控关键技术的研究
东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科技进步二等奖
朱燕秋、黄良宗、谢海燕、顾万军、殷三鸿、王淑敏、王连想、白挨泉、潘杰、赖笑娴
37
密封喷泉式数字环保电镀技术
东莞洲亮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科技进步二等奖
李月亮、蒲天华、万生龙、余海兵、黄为明
38
“皇室珍皮”陶瓷砖的研发
东莞市唯美陶瓷工业园有限公司
科技进步二等奖
王永强、沈荣伟、刘燕燕、盛正强、李文军、肖惠银、戴宣贵、张德安、古战文、满丽珠
39
电子护理文书应用于临床护理工作的效果研究
东莞市石龙人民医院
科技进步二等奖
林少虹、罗少红、黄艳红、叶燕琼、龙小星、黄秀婷、叶衬笑、刘芙蓉、汪伊恋、吴艳湘
40
东莞市节能减排体系规划研究
东莞理工学院、环保部华南环境研究所、东莞市清洁生产科技中心
科技进步二等奖
刘治猛、温勇、徐勇军、吴鹏举、杜建伟、刘煜平、李翠丹、莫少芬、王炜、纪传伟
41
肝癌肝切除术后早期复发的相关机制及生长抑素干预的实验和临床研究
东莞市人民医院
科技进步二等奖
龚时文、袁崇德、叶根榕、唐俊丽、简建文、骆松辉、罗萍、王金林、游志坚
42
东莞市软件公共服务平台
东莞市软件行业协会
科技进步二等奖
王洁、梁佳沂、赵明、刘小松、刘小龙、邹润榕、谢卓丽、肖丁、梁天杰、李若飞
43
高性能导热橡胶关键技术的研发及产业化
广东信力特种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广东工业大学
科技进步二等奖
童建平、张海燕、于日志、陈伟燕、曾国勋、岑兰、杨家荣、胡永俊
44
不同剂量肺表面活性物质治疗足月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的比较
东莞市人民医院
科技进步二等奖
李锐钦、柴鸣荣、方润婷、陈志凤、郑智育、郭德康、朱岸清、张玉霞、黎惠章、李文杰
45
半导体泵浦激光飞行打码系统
东莞市创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科技进步二等奖
梁昆、易光纯、雷江红、彭春阳、杨军、吴中政
46
婴儿先天性心脏病的外科治疗
东莞东华医院(中山大学附属东华医院)
科技进步二等奖
李韬、张玉平、陈中良、缪传南、陈剑、张菊芬、刘玉梅、朱雁、刘才堂、刘培斌
47
腹腔镜手术在治疗异位妊娠伴失血性休克中的应用
东莞市樟木头医院
科技进步二等奖
李金凤、张红花、杨新革、刘云娣、郭春艳、蔡伟兰、林少虹、樊启佑、刘金成
48
东莞市流动人口创新性服务平台
东莞市政创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科技进步二等奖
董静、王国雄、汪勇、林鹏飞、陈兵、赵建玺、蓝兹钱、姚文杰、卢松青、王士铭
49
软坚散结法防治动脉粥样硬化研究
东莞市中医院
科技进步二等奖
叶小汉、董明国、李强、李亦东、柯颖川、肖超烈、吕洪雪、林家东、侯炽均、王婷
50
东莞市城市扩张与生态环境变化遥感动态监测研究
东莞市地理信息与规划编制研究中心、中山大学地理科学与规划学院
科技进步二等奖
欧阳南江、黎夏、裴志武、陈明辉、黎海波、刘小平、艾彬、李少英、陈逸敏、何晋强
51
高密度封装用无铅焊锡膏
东莞市特尔佳电子有限公司、四川大学
科技进步二等奖
刘瑞槐、谢明贵、郑伟民、张建斌、邓小成、莫爱荷、周华涛、许卓平、袁福国、杨冰
52
一次性使用静脉插管
东莞科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科技进步二等奖
刘鹏、梁灿权、杨万勇、唐云华、伍妹妹、张小栋、梁伟、谢明练、李锡荣、丁伟锋
53
基于智能电子表单的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
广东开普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科技进步二等奖
汪敏、邵罗树、唐国桢、唐文武、王艳丽、陈秀勤、钟汉康、徐胜根
54
基层人才管理多功能网络服务平台
东莞市石碣镇人民政府、东莞市石碣华中电子技术创新服务有限公司
科技进步二等奖
王炜东、詹耀东、雷洪、梁秀仪、石人炳、廖冬梅、张可、王立慧、谢冠亮、陈亮亮
55
ALT在无偿献血筛查中的研究
东莞市中心血站
科技进步三等奖
何子毅、邹文涛、刘仁强、车嘉琳、王德文、费亚涛、刘赴平
56
东莞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开发应用研究
东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东莞理工学院
科技进步三等奖
兰善红、香杰新、黄奂彦、袁绍东、范洪波、谢毅文、李传志
57
高性能无卤阻燃聚碳酸酯及其合金的研发及应用
银禧工程塑料(东莞)有限公司、华南理工大学
科技进步三等奖
傅轶、刘述梅、谭颂斌、李文波、赵建青、唐昌伟、蒋智杰
58
ALD520/620/700全自动光学检测设备
东莞市神州视觉科技有限公司
科技进步三等奖
王锦峰、刘涛、袁立凭、黄采敏、蒋振斌、刘晓峰、吴双飞
59
环保型仿木ABS装饰封边条的研发及其在板式家具中的应用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进步三等奖
谭洪汝、谢志昆、卢旭球、王堂新、雷厚根、陈庭海、卢治芬
60
新型无卤低烟阻燃电缆料
东莞市柏百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莞市柏百顺阻燃技术研究院
科技进步三等奖
包祥俊、包祥虎、罗诚、吴燕燕、何静
61
高硬度高耐磨的紫外光固化转印胶
东莞市贝特利新材料有限公司
科技进步三等奖
殷永彪、陶林华、曾建伟、丰正光、唐幸德、王智松、黄火轮
62
23万吨级矿砂船巨型舱口盖研制
东莞凯力船舶有限公司
科技进步三等奖
钟永强、吴廷光、钟永杰、陈少权、沈启佳、胡金海、梁伟坚
63
模块式水冷冷水机组
广东欧科空调制冷有限公司
科技进步三等奖
黄作忠、陈军、李波、陈胜辉、王存柱、张平、崔敏
64
静音环保型柴油发电机组
东莞市星火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科技进步三等奖
操隆华、黄小标、郎俊峰、刘博、谷喜红、陈永艺
65
黄唇鱼救护与驯养研究
东莞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东莞市南方特种水产研究所
科技进步三等奖
卢伟华、李希国、路宁宁、张汉霞、刘泽伟、何蔚、杨志普
66
东莞市森林生态系统碳储量及其碳汇技术研究
东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华南农业大学
科技进步三等奖
朱剑云、莫罗坚、吕浩荣、苏志尧、叶永昌、刘颂颂、赵晓勤
67
高效节能家用型空气能热水器的关键技术与产品系列的研发
东莞市蓝冠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工业大学
科技进步三等奖
吴永明、申卫红、徐小明、刘茂春、郑萍、黄友良、杨周辉
68
企业行政资源节能管理系统
东莞市金华电脑开发有限公司
科技进步三等奖
周林春、刘光军、邓德江、陈志锋、潘曾伟、何利勇、高天文
69
梅毒患者外周血T细胞亚群与NK细胞凋亡及其Fas、FasL表达的研究
东莞市常平医院、广东医学院
科技进步三等奖
曾文军、王柳均、蔡康荣、周建华、戚蕉妹、刘根就、徐彦春
70
新型高性能铝合金散热器的熔铸技术与挤压工艺
东莞市奥达铝业有限公司
科技进步三等奖
梁林斌、蓝源清、李四海、苏克斌、钟志培、林勇强、王小安
71
PRRSV重组M蛋白建立PPA-M-ELISA诊断试剂盒的研究
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中心、四川农业大学
科技进步三等奖
黄伟、陈进会、冯迎春、詹少彤、兰敏、邱杨、颜其贵
72
高清薄型化LED平板电视机
东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东莞中山大学研究院
科技进步三等奖
徐永键、周凯、杨香生、谭洪舟、王冰、张全琪、李建英
73
交通违章代理处理系统
东莞市鼐鑫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科技进步三等奖
李伟根、孙永辉、欧明佳、何海强、卫林瑶、周红亮、姚伟文
74
超宽幅高效节能电脑电源的研制
东莞市金河田实业有限公司
科技进步三等奖
方植宁、陈平平、赖燕辉、陈名礼
75
慢性非萎缩性胃炎证治研究
东莞市中医院
科技进步三等奖
董明国、周正、吴谋、卢晓敏、何金木、王文辉、王世平
76
大功率LED透镜设计与制造技术
广东宏磊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科技进步三等奖
黄哲人、谢尚云、李博、颜坤、管志胜
77
宫腹腔镜联合子宫中隔电切术
东莞市人民医院
科技进步三等奖
陈健华、黎普茜、余莉、周倩珺、蒋敏桥、钟慧卿、尤洁芳
78
全自动气浮式影像测量仪VMS-6040-II
东莞市嘉腾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科技进步三等奖
燕海伟、朱允雄、李波、郑树武、李闰峰
79
子宫颈脱落细胞学检查、人乳头状瘤病毒检测、阴道镜同时联合检查在宫颈疾病诊断中的应用价值
东莞市高埗医院
科技进步三等奖
王永霞、温兰妹、曾胜兰、黄建春、仲燕
80
阿托伐他汀在急性冠脉综合征的临床应用研究
东莞市中堂医院
科技进步三等奖
吕键、李育鹏、李伍娣、郑慧军、郑小天、郭炯光、张国慧
81
东莞市贝特利新材料有限公司
创新企业奖
82
广东大族粤铭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新企业奖
83
东莞市晖速天线技术有限公司
创新企业奖
84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新企业奖
(来源:东莞市人民政府) |
| 关于颁发2011年东莞市科学技术奖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奖励在我市科技事业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深入实施科技东莞工程,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转型,根据《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东府〔2008〕76号)有关规定,经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和市科技局审核,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 “57000吨散货船设计和建造”为东莞市科学技术奖技术成果类市长奖;授予“杨明生”等2人为东莞市科学技术奖荣誉类市长奖;授予“高稳定、低功耗、小型化数字补偿晶体振荡器”等21项科技成果为东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授予“改良营养膳降低重型颅脑损伤患者鼻饲后腹泻的护理研究”等30项科技成果为东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授予“ALT在无偿献血筛查中的研究”等26项科技成果为东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授予“东莞市贝特利新材料有限公司”等4个企业为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创新企业奖(获奖项目清单附后)。
全市科技工作者要向获奖者学习,继续发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团结拼搏的精神。不断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在十二五期间,为产业结构升级转型营造良好环境,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作出新的贡献。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励,争取更大进步。
附件:2011年东莞市科学技术奖授奖项目清单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2011年东莞市科学技术奖授奖项目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姓名
申报单位名称
类别
主要完成人
1
57000吨散货船设计和建造
广东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船舶研究设计院
技术成果类市长奖
陈德林、李昆仑、吴兴武、吴俊红、庄瑞民、谢国柱、郭林丽、卜育才、张卓、李娟、王清平、周建桦、袁鹤、张波、朱传华
2
杨明生
东莞宏威数码机械有限公司
技术领军人物
3
曾毓群
东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技术领军人物
4
高稳定、低功耗、小型化数字补偿晶体振荡器
广东大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科技进步一等奖
刘朝胜、刘搏、王练红、张晓兵、周柏雄、王巍巍、唐俭英、王春明、孙毅
5
高性能聚酰亚胺薄膜挠性覆铜板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进步一等奖
伍宏奎、茹敬宏、昝旭光、刘生鹏、盖其良、王克峰、梁铁军、杨宏、沈文彬、康云峰、陈汉斌、吴琳、黄莺
6
新一代Se伺服节能注塑机
东华机械有限公司
科技进步一等奖
李向东、罗志雄、蔡国强、谢雄飞、董鹏举、梁成就、刘洋、宋继沛
7
WiMAX系统的关键技术研究及应用开发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中山大学
科技进步一等奖
苏爱国、秦家银、张琳、吴茂初
8
280kA大电流低压电器短路试验系统
东莞市广安电气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科技进步一等奖
张理中、林志力、苗本健、曾宪斌、朱松广、丁锦华、李旭、项雅丽、马桂芬、袁小娴、刘锦江、黎少冰、田慧超
9
大规模贴片式集成电路全自动切筋成形收集技术研发与应用
东莞朗诚模具有限公司
科技进步一等奖
张士陆、陈天祥、罗云华、章青春、康金、莫威全、吴基俊、曾卫良、张仙传、王任明、吴梓明、黄胜、何海飞
10
多功能太阳能热泵系统
广东五星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科技进步一等奖
杨宪杰、季杰、胡广良、裴刚、蒋爱国、谢远祥、邓涛、富欣伟、夏英
11
优质荔枝新品种岭丰糯的选育和配套栽培技术的研究
东莞市农业科学研究中心、华南农业大学园艺学院、东莞市逸品食品有限公司
科技进步一等奖
尹金华、黄旭明、罗诗、胡事君、刘成明、江南、黎富成、范妍、李寿华、李桂文、刘远星、李金祥
12
新型陶瓷涂层节能不粘锅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进步一等奖
李扬德、李卫荣、汤铁庄、周剑、孔德勇、陈学民、杨晓娟
13
电子产品用低温固化高耐磨保护油墨
东莞市贝特利新材料有限公司、广东省功能材料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科技进步一等奖
王全、曾建伟、唐世英、任碧野、童真、苏俊柳、官灏、汤胜山、胡鹏飞
14
珍稀新品种真姬菇产业化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
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星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微生物研究所
科技进步一等奖
叶运寿、李泰辉、黄清华、郑列宜、宋斌、许喜佳、林群英、闫文娟、黄千军、崔新宁、方金强、严亮、胡石开
15
东莞市噪声全自动监控管理系统
东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科技进步一等奖
袁绍东、赖以坚、吴对林、李美敏、张国斐、方洪波、陈丽华、舒振华、胡荣光、刘建辉、郑郁明、吕伟超、香杰新
16
基于橡塑改性沥青混合料的新材料研制与应用研究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广东工业大学
科技进步一等奖
谭颂斌、傅轶、黄健超、张荣辉、郑怀宇、 林思能、李文波、潘阳峰、吕惠卿、尹应梅、彭志宏、黄秀珍、邓思宇
17
养生房含水率控制技术及产品应用
东莞台升家具有限公司
科技进步一等奖
林奇颖、潘国俊、孙水坤、李弘尧、张余吉、张学振、孙广宇、吴群立、唐中旭、况亚峰、陈庆庆、杨超、宁新生
18
肝脏手术中主肝静脉损伤的预防与处理系列研究
东莞市人民医院
科技进步一等奖
王在国、林志强、游志坚、胡夏荣、黄慧敏、黄玉群、叶振伟、何润沛、俞武生、郑惊雷、黄德辉、黄军荣、蔡任军
19
核酸检测技术(NAT)纳入血液筛查策略的应用研究
东莞市中心血站
科技进步一等奖
师玲玲、王德文、刘赴平、么俊卿、许惠芯、梁兵、陈金凤
20
皮肤鳞状细胞癌和基底细胞癌发病机制的研究
东莞市慢性病防治院、东莞市中心血站、东莞市石碣医院、东莞市茶山医院
科技进步一等奖
马泽粦、李常兴、曾雅静、夏卫中、曾雅婷、林东子、韩春雷、周志刚、钟向阳、周志梅
21
虚拟手构建及其在(冠状面)纵形断指再植术的临床解剖学研究
东莞市厚街医院
科技进步一等奖
黄潮桐、张美超、方耀高、陈隆福、李敬矿、陈冬生、李忠华、谭建文、金新安、曾焕忠
22
活血通络法(活血灵片)防治髋关节置换术后异位骨化的临床与实验研究
东莞市中医院
科技进步一等奖
蔡立民、黄中强、谭志超、曾勤、肖署阳、骆家伟、吴谋、陈继英
23
南城社区高血压药物防治策略及其经济学评价
东莞市南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科技进步一等奖
曾广民、苏健榆、严利南、刘国韬、洪霞、邓东明、丁亚男、张健新、黄玉峰、周伦进、唐豪、龙艳玲
24
组织瓣修复难愈性溃疡创面的临床研究
东莞东华医院(中山大学附属东华医院)
科技进步一等奖
苏顺清、戴新明、朱雁、刘玉梅、莫济贤、张菊芬、韩勇、陈容容、张一鸣
25
改良营养膳降低重型颅脑损伤患者鼻饲后腹泻的护理研究
东莞东华医院(中山大学附属东华医院)
科技进步二等奖
陈秋莲、黄春莲、黄友明、吕琦玲、雷伶俐、何荣娟、曾丽姣
26
含NURR1基因腺病毒及nurr1蛋白对神经干细胞调控治疗帕金森病研究
东莞市人民医院
科技进步二等奖
李庆军、袁伟杰、周柯、苗海峰、赵东晖、胡笑明、李润雄、李爱萍、唐桂华、叶根榕
27
桩网复合地基加固机理及设计计算方法的研究
东莞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深圳研究设计院
科技进步二等奖
黄健超、江辉煌、刘国楠、强小俊、侯庆华、叶卓棋、徐玉胜、汪爱兵、张荣辉、姚仲平
28
基于互联网和RS485工业集线器集团单位单体空调集群控制系统
东莞市光华实业有限公司
科技进步二等奖
陈锦棠、方木松、叶锋、方朝晖、钟康旗、李俊鸿
29
耳内镜下不同材料及技术的鼓膜成形术的临床研究
东莞市横沥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科技进步二等奖
肖辉良、张伟华、黄合银、区永康
30
适合华南地区盆栽竹芋品种生物学特性及栽培技术的研究
东莞市农业科学研究中心
科技进步二等奖
郑芝波、赖永超、罗诗、梁卫驱、刘远星、李早文、江南、温洁明、林琳娜、胡事君
31
宫颈环扎加宫腔水囊压迫治疗难治性产后出血的临床研究
东莞市中堂医院
科技进步二等奖
叶萍、郭炯光、黎锐波、戴晓莲、郑县庭、刘学义、陈峰、苏丽艳
32
TD-SCDMA电调一体化美化天线
东莞市晖速天线技术有限公司、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科技进步二等奖
高峰、陈燕生、陈晖、张福顺、张小苗、张呈斌、李名定、代喜望、崔冠峰、黄友火
33
高活性铂金催化剂应用于高耐磨硅胶涂料的产业化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东莞市至诚涂料有限公司
科技进步二等奖
崔英德、陈循军、胡文斌、李志民、曾庆丰、廖列文、尹国强、冯光炷、贾振宇、夏赣吉
34
压铸机节能锁模装置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进步二等奖
李扬德、李卫荣、汤铁庄、周剑、李明、杨小明、杨晓娟
35
冲压铆钉接点一体化电子元器件
东莞市中一合金科技有限公司
科技进步二等奖
陈添乾、陈进亿、陆红坤、郭辉
36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控关键技术的研究
东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科技进步二等奖
朱燕秋、黄良宗、谢海燕、顾万军、殷三鸿、王淑敏、王连想、白挨泉、潘杰、赖笑娴
37
密封喷泉式数字环保电镀技术
东莞洲亮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科技进步二等奖
李月亮、蒲天华、万生龙、余海兵、黄为明
38
“皇室珍皮”陶瓷砖的研发
东莞市唯美陶瓷工业园有限公司
科技进步二等奖
王永强、沈荣伟、刘燕燕、盛正强、李文军、肖惠银、戴宣贵、张德安、古战文、满丽珠
39
电子护理文书应用于临床护理工作的效果研究
东莞市石龙人民医院
科技进步二等奖
林少虹、罗少红、黄艳红、叶燕琼、龙小星、黄秀婷、叶衬笑、刘芙蓉、汪伊恋、吴艳湘
40
东莞市节能减排体系规划研究
东莞理工学院、环保部华南环境研究所、东莞市清洁生产科技中心
科技进步二等奖
刘治猛、温勇、徐勇军、吴鹏举、杜建伟、刘煜平、李翠丹、莫少芬、王炜、纪传伟
41
肝癌肝切除术后早期复发的相关机制及生长抑素干预的实验和临床研究
东莞市人民医院
科技进步二等奖
龚时文、袁崇德、叶根榕、唐俊丽、简建文、骆松辉、罗萍、王金林、游志坚
42
东莞市软件公共服务平台
东莞市软件行业协会
科技进步二等奖
王洁、梁佳沂、赵明、刘小松、刘小龙、邹润榕、谢卓丽、肖丁、梁天杰、李若飞
43
高性能导热橡胶关键技术的研发及产业化
广东信力特种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广东工业大学
科技进步二等奖
童建平、张海燕、于日志、陈伟燕、曾国勋、岑兰、杨家荣、胡永俊
44
不同剂量肺表面活性物质治疗足月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的比较
东莞市人民医院
科技进步二等奖
李锐钦、柴鸣荣、方润婷、陈志凤、郑智育、郭德康、朱岸清、张玉霞、黎惠章、李文杰
45
半导体泵浦激光飞行打码系统
东莞市创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科技进步二等奖
梁昆、易光纯、雷江红、彭春阳、杨军、吴中政
46
婴儿先天性心脏病的外科治疗
东莞东华医院(中山大学附属东华医院)
科技进步二等奖
李韬、张玉平、陈中良、缪传南、陈剑、张菊芬、刘玉梅、朱雁、刘才堂、刘培斌
47
腹腔镜手术在治疗异位妊娠伴失血性休克中的应用
东莞市樟木头医院
科技进步二等奖
李金凤、张红花、杨新革、刘云娣、郭春艳、蔡伟兰、林少虹、樊启佑、刘金成
48
东莞市流动人口创新性服务平台
东莞市政创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科技进步二等奖
董静、王国雄、汪勇、林鹏飞、陈兵、赵建玺、蓝兹钱、姚文杰、卢松青、王士铭
49
软坚散结法防治动脉粥样硬化研究
东莞市中医院
科技进步二等奖
叶小汉、董明国、李强、李亦东、柯颖川、肖超烈、吕洪雪、林家东、侯炽均、王婷
50
东莞市城市扩张与生态环境变化遥感动态监测研究
东莞市地理信息与规划编制研究中心、中山大学地理科学与规划学院
科技进步二等奖
欧阳南江、黎夏、裴志武、陈明辉、黎海波、刘小平、艾彬、李少英、陈逸敏、何晋强
51
高密度封装用无铅焊锡膏
东莞市特尔佳电子有限公司、四川大学
科技进步二等奖
刘瑞槐、谢明贵、郑伟民、张建斌、邓小成、莫爱荷、周华涛、许卓平、袁福国、杨冰
52
一次性使用静脉插管
东莞科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科技进步二等奖
刘鹏、梁灿权、杨万勇、唐云华、伍妹妹、张小栋、梁伟、谢明练、李锡荣、丁伟锋
53
基于智能电子表单的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
广东开普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科技进步二等奖
汪敏、邵罗树、唐国桢、唐文武、王艳丽、陈秀勤、钟汉康、徐胜根
54
基层人才管理多功能网络服务平台
东莞市石碣镇人民政府、东莞市石碣华中电子技术创新服务有限公司
科技进步二等奖
王炜东、詹耀东、雷洪、梁秀仪、石人炳、廖冬梅、张可、王立慧、谢冠亮、陈亮亮
55
ALT在无偿献血筛查中的研究
东莞市中心血站
科技进步三等奖
何子毅、邹文涛、刘仁强、车嘉琳、王德文、费亚涛、刘赴平
56
东莞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开发应用研究
东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东莞理工学院
科技进步三等奖
兰善红、香杰新、黄奂彦、袁绍东、范洪波、谢毅文、李传志
57
高性能无卤阻燃聚碳酸酯及其合金的研发及应用
银禧工程塑料(东莞)有限公司、华南理工大学
科技进步三等奖
傅轶、刘述梅、谭颂斌、李文波、赵建青、唐昌伟、蒋智杰
58
ALD520/620/700全自动光学检测设备
东莞市神州视觉科技有限公司
科技进步三等奖
王锦峰、刘涛、袁立凭、黄采敏、蒋振斌、刘晓峰、吴双飞
59
环保型仿木ABS装饰封边条的研发及其在板式家具中的应用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进步三等奖
谭洪汝、谢志昆、卢旭球、王堂新、雷厚根、陈庭海、卢治芬
60
新型无卤低烟阻燃电缆料
东莞市柏百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莞市柏百顺阻燃技术研究院
科技进步三等奖
包祥俊、包祥虎、罗诚、吴燕燕、何静
61
高硬度高耐磨的紫外光固化转印胶
东莞市贝特利新材料有限公司
科技进步三等奖
殷永彪、陶林华、曾建伟、丰正光、唐幸德、王智松、黄火轮
62
23万吨级矿砂船巨型舱口盖研制
东莞凯力船舶有限公司
科技进步三等奖
钟永强、吴廷光、钟永杰、陈少权、沈启佳、胡金海、梁伟坚
63
模块式水冷冷水机组
广东欧科空调制冷有限公司
科技进步三等奖
黄作忠、陈军、李波、陈胜辉、王存柱、张平、崔敏
64
静音环保型柴油发电机组
东莞市星火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科技进步三等奖
操隆华、黄小标、郎俊峰、刘博、谷喜红、陈永艺
65
黄唇鱼救护与驯养研究
东莞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东莞市南方特种水产研究所
科技进步三等奖
卢伟华、李希国、路宁宁、张汉霞、刘泽伟、何蔚、杨志普
66
东莞市森林生态系统碳储量及其碳汇技术研究
东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华南农业大学
科技进步三等奖
朱剑云、莫罗坚、吕浩荣、苏志尧、叶永昌、刘颂颂、赵晓勤
67
高效节能家用型空气能热水器的关键技术与产品系列的研发
东莞市蓝冠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工业大学
科技进步三等奖
吴永明、申卫红、徐小明、刘茂春、郑萍、黄友良、杨周辉
68
企业行政资源节能管理系统
东莞市金华电脑开发有限公司
科技进步三等奖
周林春、刘光军、邓德江、陈志锋、潘曾伟、何利勇、高天文
69
梅毒患者外周血T细胞亚群与NK细胞凋亡及其Fas、FasL表达的研究
东莞市常平医院、广东医学院
科技进步三等奖
曾文军、王柳均、蔡康荣、周建华、戚蕉妹、刘根就、徐彦春
70
新型高性能铝合金散热器的熔铸技术与挤压工艺
东莞市奥达铝业有限公司
科技进步三等奖
梁林斌、蓝源清、李四海、苏克斌、钟志培、林勇强、王小安
71
PRRSV重组M蛋白建立PPA-M-ELISA诊断试剂盒的研究
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中心、四川农业大学
科技进步三等奖
黄伟、陈进会、冯迎春、詹少彤、兰敏、邱杨、颜其贵
72
高清薄型化LED平板电视机
东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东莞中山大学研究院
科技进步三等奖
徐永键、周凯、杨香生、谭洪舟、王冰、张全琪、李建英
73
交通违章代理处理系统
东莞市鼐鑫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科技进步三等奖
李伟根、孙永辉、欧明佳、何海强、卫林瑶、周红亮、姚伟文
74
超宽幅高效节能电脑电源的研制
东莞市金河田实业有限公司
科技进步三等奖
方植宁、陈平平、赖燕辉、陈名礼
75
慢性非萎缩性胃炎证治研究
东莞市中医院
科技进步三等奖
董明国、周正、吴谋、卢晓敏、何金木、王文辉、王世平
76
大功率LED透镜设计与制造技术
广东宏磊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科技进步三等奖
黄哲人、谢尚云、李博、颜坤、管志胜
77
宫腹腔镜联合子宫中隔电切术
东莞市人民医院
科技进步三等奖
陈健华、黎普茜、余莉、周倩珺、蒋敏桥、钟慧卿、尤洁芳
78
全自动气浮式影像测量仪VMS-6040-II
东莞市嘉腾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科技进步三等奖
燕海伟、朱允雄、李波、郑树武、李闰峰
79
子宫颈脱落细胞学检查、人乳头状瘤病毒检测、阴道镜同时联合检查在宫颈疾病诊断中的应用价值
东莞市高埗医院
科技进步三等奖
王永霞、温兰妹、曾胜兰、黄建春、仲燕
80
阿托伐他汀在急性冠脉综合征的临床应用研究
东莞市中堂医院
科技进步三等奖
吕键、李育鹏、李伍娣、郑慧军、郑小天、郭炯光、张国慧
81
东莞市贝特利新材料有限公司
创新企业奖
82
广东大族粤铭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新企业奖
83
东莞市晖速天线技术有限公司
创新企业奖
84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新企业奖
(来源:东莞市人民政府) |
| 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二号) | 《东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由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1年8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8月17日
东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2011年8月17日东莞市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相关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
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地下管线等情形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还应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表以下的空间,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包括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结建地下空间”)和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地下空间”),包括地下交通站(场)、人防设施、公共停车场、商业服务设施、物资仓储、地下管线等。
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已建成的公共设施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第四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战备效益相结合,优先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鼓励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开发。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管理。
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用地管理。
市房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筑物的产权登记。
市住建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单独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除外)施工的监督管理。
市人民防空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人民防空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并制定相关环境管理技术规范。
市水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防洪排涝监督管理,并制定相关防洪排涝标准和技术规范。
市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应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地下空间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人民防空等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 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同步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方向和战略目标编制,规划期限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的发展战略、功能分区、用地规模和布局、交通体系、人民防空建设、环境保护要求、安全保障措施及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地下空间的范围等其他相关内容。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变更。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人民防空、消防、环保、建设、城市管理、水务、交通、国土、房管、文物、电力、军事、信息等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在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确定适宜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地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范围、使用性质、总体布局、开发强度、出入口位置和连通方式等内容。
现有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逐步补充和完善有关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内容。
第九条 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确定适宜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地区,若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出具体规定的,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地下空间城市设计,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条 相关规划的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部门专业发展规划。
编制或者修改前款专业发展规划如涉及地下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应当公开展示规划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经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各专业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依法定程序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第十一条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坚持合理分层原则,实行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互相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
第十二条 编制地下空间规划,应当优先安排地下交通、市政工程、应急防灾、消防、人民防空、环境保护、安全保障等设施,并划定综合管沟等公共工程和特殊工程的地下空间控制范围。
第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修改、调整,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审批;不涉及强制性内容的,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报规划委员会备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内容的修改,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结建地下空间项目应随地面建筑一并向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并与地面建设工程合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单建地下空间项目,如属人防工程的,应报人民防空管理部门审核,向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不属于人防工程的,直接向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五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明确地下空间使用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建设规模、公建配套要求、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的设置要求等内容。
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明确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公共通道和出入口的位置、地下空间之间的连通要求等内容。
第十六条 除经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外,结建地下空间项目地下室外墙距离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得超出建筑红线,且该距离的最小值不得小于5米;如需超出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红线范围的,超出部分应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结建地下空间项目的垂直用地范围,具体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确定。结合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的,经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程序报规划、国土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提出的设置要求,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明确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等的具体位置。
地下空间分层开发利用的,原则上应当经协商共用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等设施。
地下空间的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经规划、国土、水利、建设等相关部门审批后,才能与其他地下空间项目相连通。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十八条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依法办理规划、用地、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且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使用地下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并履行规划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使用。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规划条件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国有土地的地下空间为国家所有。集体土地的地下空间,在国家和省正式出台相关规定之前,统一由市政府管理。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镇街政府配合申报集体土地流转等手续。
第二十条 申请国有土地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其他情形必须实行有偿使用。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经规划和国土部门审批同意其扩建、加建、改建或用途变更为配套商业用地的,其经营性用途部分应补办出让手续,并按规定计收土地出让金。
申请集体土地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申报以集体土地方式办理地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手续;对于地下空间配套的商业设施,可用集体土地流转方式供地。
独立开发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对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以及对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已建成的公共用地的地下空间经审批进行经营性开发利用的,应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取得项目批复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拟定划拨或有偿使用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划拨或有偿使用方案应包括地下的空间范围、界址点三维坐标、水平投影最大面积、竖向高程、用途、规划设计条件和出让土地所涉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二条 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不同的土地用途,参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结建地下空间,视为已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另行登记发证,但经规划、国土等部门同意进行扩建、加建、改建或改变使用性质的除外。
本办法实施后申请结建地下空间的,若用地主体不变,该地下土地权利可确定为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表建(构)筑物、附着物一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若用地主体不同,可申请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确权登记。对于人防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项目,原地表建设用地权利人有取得结建地下空间的优先权。
第二十四条 权利人已取得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用地红线范围内单建地下空间的开发,必须另外申请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缴纳相关税费。有多个申请人时,在相同条件下,地表土地使用权人具有优先取得权。
第二十五条 因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地表土地的,应向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需要临时使用未建规划绿地的,应向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需要临时使用已建城市公共绿地的,应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手续。
第四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地下工程建设应符合国家、省市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规定、标准和规范。
地下工程建设应当保证地面及周边现有建筑物、市政设施、人防工程、古树名木、公共绿地的安全,科学合理地协调地表空间和地下空间的承载、震动、污染、噪声,尽量减少对地面的影响,不得妨碍地表的规划功能。建设单位应当对地面及周边现有建筑物、市政设施、人防工程、古树名木、公共绿地进行必要的调查、记录,制定可能造成损坏或重大影响的应急预案和预防措施,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动态监测。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工程开工前,将保护措施通报相关建筑物、市政设施、人防工程、古树名木、公共绿地的产权人或管理人。
第二十七条 地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测绘等任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地下工程设计应满足地下空间对人民防空、环境保护、防水排涝、安全和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与出入口设计应与地面建设相协调。
地下工程设计,必须包含地面及周边现有建筑物、市政设施、人防工程、古树名木、公共绿地的保护设计专篇。
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建设单位、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地上、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履行地下连通义务,并确保连通工程的实施符合人民防空等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先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设计规范预留地下连通工程的接口,后建单位应当负责履行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
第二十九条 地下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进行勘察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还应将施工图审查情况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地下工程施工。对于结建地下工程,可以与地上工程一并申领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具备根据地下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明确地面及周边现有建筑物、市政设施、人防工程、古树名木、公共绿地的保护措施,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还应具备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大型基本建设工程须对地下有可能埋藏文物区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地下工程,须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施工报批。
第三十一条 地下工程必须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确需变更勘察设计的,应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或经其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属于重大勘察设计变更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还应将施工图审查意见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施工图审查备案后按变更的图纸进行施工。
第三十二条 地下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并按程序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单独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第五章 权属登记和租售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下空间的房产权利登记,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下空间产权权属登记,应明确其坐落、空间范围、平面坐标和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建筑面积、起止深度、总层数、地上层数、地下层数、用途等。
第三十五条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下空间产权实行分层登记原则,将不同层数的地下空间作为一个独立宗地和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并在宗地图、查丈图上注明每一层的所在层数和标高范围。
第三十六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市房管部门可以根据地下空间的特殊性,在权属登记工作时注明“地下空间”。属于人防工程的,还应当注明“人防工程”,并记载其平时用途。
第三十七条 结建地下空间可与地面建筑合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产权权属登记,结建地下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终止年限应与地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终止年限一致。
不能与地面建筑物连为一体,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的建(构)筑物、附着物,其土地权利确定为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产权权属登记时独立登记。
第三十八条 地下交通建设工程按站(场)划分宗地。地下交通站(场)建设项目用地获批准后,应由产权人申请该站(场)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产权权属登记。属经营性的地下空间使用权申请权属登记,应按本规定补办有偿使用手续后,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对连结站(场)之间的地下轨道线路用地,暂不登记发证。
第三十九条 除地下人防工程以外的单建地下空间,在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以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等资料办理产权权属登记;已建地下人防工程,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证,按现状登记。
第四十条 地下空间不得预售,须办理相关权属确认手续后方可销售。
以协议方式取得的用于社会公共服务的单建地下停车场,不得进行分割转让、销售或整体租赁。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因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需要,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为建设单位提供便利,并不得损坏相关设施。
市政府可以依法征收、征用地下空间。平战结合的地下工程,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使用人应保证各项防护设施的状态良好,并确保战时能迅速投入使用,战备需要时必须无条件撤出。
第四十二条 地下空间物业和设施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履行地下空间物业和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修义务,并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的内容保障共同通道及出入口的开放性。对于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地下空间物业和设施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负责人防设备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在使用过程中接受市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人防设备设施在战时正常运转。
第四十三条 地下空间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要求,应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设置通风、排烟、排污等设施,空气质量应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的要求。
市建设、环境保护、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定地下空间建筑装修材料、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污染排放、空气质量等方面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四十四条 地下空间应按照排水规划做好防洪排涝、雨污分流等工作,地下空间物业和设施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加强预警,提高应急联动水平和防护能力。
第四十五条 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信息系统,并对其进行动态管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各自职责范围内所掌握的地下空间使用情况提供给规划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地下空间的数量、位置、面积、权属、用途等基本信息。除涉及国家安全等需保密的以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信息资源应当实现共享。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八条 地下空间的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建设管理规定的,由建设管理部门依照建设施工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地上、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不履行地下连通义务的,由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拒不履行的,依照规划、建设施工管理规定和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十条 地下空间物业管理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涉及其他管理部门权限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部门或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未作规定的,适用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本办法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所作规定与国家、省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省有关规定为准。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和原则,结合我市实际与工作实践,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与操作办法。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二号) | 《东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由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1年8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8月17日
东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2011年8月17日东莞市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相关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
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地下管线等情形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还应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表以下的空间,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包括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结建地下空间”)和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地下空间”),包括地下交通站(场)、人防设施、公共停车场、商业服务设施、物资仓储、地下管线等。
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已建成的公共设施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第四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战备效益相结合,优先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鼓励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开发。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管理。
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用地管理。
市房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筑物的产权登记。
市住建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单独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除外)施工的监督管理。
市人民防空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人民防空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并制定相关环境管理技术规范。
市水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防洪排涝监督管理,并制定相关防洪排涝标准和技术规范。
市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应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地下空间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人民防空等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 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同步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方向和战略目标编制,规划期限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的发展战略、功能分区、用地规模和布局、交通体系、人民防空建设、环境保护要求、安全保障措施及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地下空间的范围等其他相关内容。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变更。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人民防空、消防、环保、建设、城市管理、水务、交通、国土、房管、文物、电力、军事、信息等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在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确定适宜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地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范围、使用性质、总体布局、开发强度、出入口位置和连通方式等内容。
现有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逐步补充和完善有关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内容。
第九条 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确定适宜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地区,若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出具体规定的,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地下空间城市设计,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条 相关规划的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部门专业发展规划。
编制或者修改前款专业发展规划如涉及地下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应当公开展示规划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经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各专业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依法定程序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第十一条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坚持合理分层原则,实行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互相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
第十二条 编制地下空间规划,应当优先安排地下交通、市政工程、应急防灾、消防、人民防空、环境保护、安全保障等设施,并划定综合管沟等公共工程和特殊工程的地下空间控制范围。
第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修改、调整,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审批;不涉及强制性内容的,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报规划委员会备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内容的修改,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结建地下空间项目应随地面建筑一并向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并与地面建设工程合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单建地下空间项目,如属人防工程的,应报人民防空管理部门审核,向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不属于人防工程的,直接向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五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明确地下空间使用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建设规模、公建配套要求、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的设置要求等内容。
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明确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公共通道和出入口的位置、地下空间之间的连通要求等内容。
第十六条 除经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外,结建地下空间项目地下室外墙距离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得超出建筑红线,且该距离的最小值不得小于5米;如需超出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红线范围的,超出部分应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结建地下空间项目的垂直用地范围,具体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确定。结合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的,经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程序报规划、国土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提出的设置要求,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明确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等的具体位置。
地下空间分层开发利用的,原则上应当经协商共用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等设施。
地下空间的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经规划、国土、水利、建设等相关部门审批后,才能与其他地下空间项目相连通。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十八条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依法办理规划、用地、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且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使用地下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并履行规划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使用。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规划条件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国有土地的地下空间为国家所有。集体土地的地下空间,在国家和省正式出台相关规定之前,统一由市政府管理。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镇街政府配合申报集体土地流转等手续。
第二十条 申请国有土地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其他情形必须实行有偿使用。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经规划和国土部门审批同意其扩建、加建、改建或用途变更为配套商业用地的,其经营性用途部分应补办出让手续,并按规定计收土地出让金。
申请集体土地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申报以集体土地方式办理地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手续;对于地下空间配套的商业设施,可用集体土地流转方式供地。
独立开发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对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以及对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已建成的公共用地的地下空间经审批进行经营性开发利用的,应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取得项目批复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拟定划拨或有偿使用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划拨或有偿使用方案应包括地下的空间范围、界址点三维坐标、水平投影最大面积、竖向高程、用途、规划设计条件和出让土地所涉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二条 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不同的土地用途,参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结建地下空间,视为已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另行登记发证,但经规划、国土等部门同意进行扩建、加建、改建或改变使用性质的除外。
本办法实施后申请结建地下空间的,若用地主体不变,该地下土地权利可确定为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表建(构)筑物、附着物一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若用地主体不同,可申请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确权登记。对于人防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项目,原地表建设用地权利人有取得结建地下空间的优先权。
第二十四条 权利人已取得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用地红线范围内单建地下空间的开发,必须另外申请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缴纳相关税费。有多个申请人时,在相同条件下,地表土地使用权人具有优先取得权。
第二十五条 因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地表土地的,应向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需要临时使用未建规划绿地的,应向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需要临时使用已建城市公共绿地的,应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手续。
第四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地下工程建设应符合国家、省市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规定、标准和规范。
地下工程建设应当保证地面及周边现有建筑物、市政设施、人防工程、古树名木、公共绿地的安全,科学合理地协调地表空间和地下空间的承载、震动、污染、噪声,尽量减少对地面的影响,不得妨碍地表的规划功能。建设单位应当对地面及周边现有建筑物、市政设施、人防工程、古树名木、公共绿地进行必要的调查、记录,制定可能造成损坏或重大影响的应急预案和预防措施,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动态监测。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工程开工前,将保护措施通报相关建筑物、市政设施、人防工程、古树名木、公共绿地的产权人或管理人。
第二十七条 地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测绘等任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地下工程设计应满足地下空间对人民防空、环境保护、防水排涝、安全和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与出入口设计应与地面建设相协调。
地下工程设计,必须包含地面及周边现有建筑物、市政设施、人防工程、古树名木、公共绿地的保护设计专篇。
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建设单位、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地上、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履行地下连通义务,并确保连通工程的实施符合人民防空等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先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设计规范预留地下连通工程的接口,后建单位应当负责履行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
第二十九条 地下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进行勘察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还应将施工图审查情况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地下工程施工。对于结建地下工程,可以与地上工程一并申领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具备根据地下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明确地面及周边现有建筑物、市政设施、人防工程、古树名木、公共绿地的保护措施,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还应具备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大型基本建设工程须对地下有可能埋藏文物区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地下工程,须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施工报批。
第三十一条 地下工程必须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确需变更勘察设计的,应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或经其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属于重大勘察设计变更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还应将施工图审查意见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施工图审查备案后按变更的图纸进行施工。
第三十二条 地下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并按程序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单独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第五章 权属登记和租售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下空间的房产权利登记,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下空间产权权属登记,应明确其坐落、空间范围、平面坐标和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建筑面积、起止深度、总层数、地上层数、地下层数、用途等。
第三十五条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下空间产权实行分层登记原则,将不同层数的地下空间作为一个独立宗地和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并在宗地图、查丈图上注明每一层的所在层数和标高范围。
第三十六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市房管部门可以根据地下空间的特殊性,在权属登记工作时注明“地下空间”。属于人防工程的,还应当注明“人防工程”,并记载其平时用途。
第三十七条 结建地下空间可与地面建筑合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产权权属登记,结建地下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终止年限应与地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终止年限一致。
不能与地面建筑物连为一体,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的建(构)筑物、附着物,其土地权利确定为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产权权属登记时独立登记。
第三十八条 地下交通建设工程按站(场)划分宗地。地下交通站(场)建设项目用地获批准后,应由产权人申请该站(场)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产权权属登记。属经营性的地下空间使用权申请权属登记,应按本规定补办有偿使用手续后,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对连结站(场)之间的地下轨道线路用地,暂不登记发证。
第三十九条 除地下人防工程以外的单建地下空间,在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以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等资料办理产权权属登记;已建地下人防工程,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证,按现状登记。
第四十条 地下空间不得预售,须办理相关权属确认手续后方可销售。
以协议方式取得的用于社会公共服务的单建地下停车场,不得进行分割转让、销售或整体租赁。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因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需要,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为建设单位提供便利,并不得损坏相关设施。
市政府可以依法征收、征用地下空间。平战结合的地下工程,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使用人应保证各项防护设施的状态良好,并确保战时能迅速投入使用,战备需要时必须无条件撤出。
第四十二条 地下空间物业和设施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履行地下空间物业和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修义务,并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的内容保障共同通道及出入口的开放性。对于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地下空间物业和设施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负责人防设备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在使用过程中接受市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人防设备设施在战时正常运转。
第四十三条 地下空间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要求,应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设置通风、排烟、排污等设施,空气质量应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的要求。
市建设、环境保护、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定地下空间建筑装修材料、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污染排放、空气质量等方面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四十四条 地下空间应按照排水规划做好防洪排涝、雨污分流等工作,地下空间物业和设施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加强预警,提高应急联动水平和防护能力。
第四十五条 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信息系统,并对其进行动态管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各自职责范围内所掌握的地下空间使用情况提供给规划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地下空间的数量、位置、面积、权属、用途等基本信息。除涉及国家安全等需保密的以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信息资源应当实现共享。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八条 地下空间的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建设管理规定的,由建设管理部门依照建设施工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地上、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不履行地下连通义务的,由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拒不履行的,依照规划、建设施工管理规定和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十条 地下空间物业管理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涉及其他管理部门权限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部门或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未作规定的,适用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本办法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所作规定与国家、省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省有关规定为准。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和原则,结合我市实际与工作实践,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与操作办法。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 | (2011年8月17日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任命:
魏叶珍、杨旭东、林伟强、温爱英、莫志豪为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付萍、刘鑫、吴逵、杨娟、张旭岑为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来源: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 | (2011年8月17日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任命:
魏叶珍、杨旭东、林伟强、温爱英、莫志豪为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付萍、刘鑫、吴逵、杨娟、张旭岑为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来源: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 (2011年8月17日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任命:
江和平为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谭伟明为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人民法庭庭长;
徐 哲为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杨粤欣为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欧泽林为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叶 充的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谭伟明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职务。
(来源: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 (2011年8月17日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任命:
江和平为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谭伟明为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人民法庭庭长;
徐 哲为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杨粤欣为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欧泽林为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叶 充的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谭伟明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职务。
(来源: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名单 | (2011年8月17日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胡荏光为东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
黄贵田为东莞市农业局局长;
蔡一平为东莞市卫生局局长。
决定免去:
张灿炎的东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职务;
胡荏光的东莞市农业局局长职务;
管敏政的东莞市卫生局局长职务。
(来源: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名单 | (2011年8月17日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胡荏光为东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
黄贵田为东莞市农业局局长;
蔡一平为东莞市卫生局局长。
决定免去:
张灿炎的东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职务;
胡荏光的东莞市农业局局长职务;
管敏政的东莞市卫生局局长职务。
(来源: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 (2011年8月17日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任命:
刘林宏为莞城街道人大工作联络委员会主任。
免去:
王检养的莞城街道人大工作联络委员会主任职务。
(来源: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 (2011年8月17日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任命:
刘林宏为莞城街道人大工作联络委员会主任。
免去:
王检养的莞城街道人大工作联络委员会主任职务。
(来源: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61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太平水道进行虎门镇环岛路市政工程(第八标段)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施工时间:2011年8月22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二、施工范围:太平水道京珠高速公路桥至沙角河口段,广深沿江高速公路齐沙大桥河段水域范围内。 三、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搭设的临时围堰设有警示标志。 2、施工期间,现场设有警戒船,使用VHF16频道联系,希望航经该水域的船舶加强瞭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黄 雄: 13450006636(来源:东莞市海事局)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61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太平水道进行虎门镇环岛路市政工程(第八标段)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施工时间:2011年8月22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二、施工范围:太平水道京珠高速公路桥至沙角河口段,广深沿江高速公路齐沙大桥河段水域范围内。 三、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搭设的临时围堰设有警示标志。 2、施工期间,现场设有警戒船,使用VHF16频道联系,希望航经该水域的船舶加强瞭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黄 雄: 13450006636(来源:东莞市海事局)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60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青州市水利建设总公司在太平水道进行虎门镇环岛路市政工程(第七标段)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施工时间:2011年8月20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二、施工范围:太平水道京珠高速公路桥至威远大桥上游约800米河段,大虎水道以东虎门大桥上游约700米威远岛岸边水域范围内。
三、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搭设的临时围堰设有警示标志。
2、在太平水道施工期间,现场设有警戒船,使用VHF16频道联系,希望航经该水域的船舶加强瞭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邓建良: 13712744871
(来源:东莞市海事局)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60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青州市水利建设总公司在太平水道进行虎门镇环岛路市政工程(第七标段)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施工时间:2011年8月20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二、施工范围:太平水道京珠高速公路桥至威远大桥上游约800米河段,大虎水道以东虎门大桥上游约700米威远岛岸边水域范围内。
三、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搭设的临时围堰设有警示标志。
2、在太平水道施工期间,现场设有警戒船,使用VHF16频道联系,希望航经该水域的船舶加强瞭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邓建良: 13712744871
(来源:东莞市海事局)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59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东莞市虎门港沙田港区立沙岛作业区进行联兴化工公用码头前沿水域疏浚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8月16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二、作业水域:虎门港九丰LPG码头上游,距离莲花山东航道以东边缘线约150米拟建联兴化工公用码头前沿水域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粤东莞浚0003、粤广海工9809、粤番禺工1007、圃机366、坦机190、粤广州货0277、顺宏6。
四、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望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杨 舸13926293366
(来源:东莞市海事局)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59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东莞市虎门港沙田港区立沙岛作业区进行联兴化工公用码头前沿水域疏浚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8月16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二、作业水域:虎门港九丰LPG码头上游,距离莲花山东航道以东边缘线约150米拟建联兴化工公用码头前沿水域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粤东莞浚0003、粤广海工9809、粤番禺工1007、圃机366、坦机190、粤广州货0277、顺宏6。
四、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望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杨 舸13926293366
(来源:东莞市海事局)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扶助残疾人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为了贯彻科学民主决策原则,让社会公众充分参与政府立规工作,提高立规质量,现将《东莞市扶助残疾人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请于2011年8月21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我们。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
邮政编码:523888
传真:22831352
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东莞市法制局
2011年8月15日
东莞市扶助残疾人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本市户籍残疾人,依照本办法获得扶助。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将扶助残疾人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加强管理。
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负责残疾人扶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财政、民政、卫生、教育、残联等单位要各司其职,强化协作,共同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四条 残疾人社会保障,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残疾津贴制度,对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残疾津贴200元。
(二)民政部门应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庭及时纳入城乡低保范围,优先安排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残疾人进敬老院或福利院供养;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三)对7—59周岁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护理津贴。
(四)对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残疾人的家庭每年一次性给予困难生活补助3000元。
(五)残疾人首次申办《残疾人证》,经定点机构评定,符合残疾标准的,一次性补贴400元。
上述所需经费由市、镇(街)财政分担。
第五条 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和精神病患者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市、镇(街)财政分担。
(二)按照有关规定,将残疾人基本康复项目和特殊医疗需求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三)困难白内障患者到定点医院施行白内障复明手术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社保支付部分后,剩余费用由市、镇(街)财政分担。
(四)在定点精神病专科门诊或当地医院精防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和领取药物的精神病患者,每人每月可免费领取200元精神科药物,对因服用精神科药物所必需检查的项目可免费实施,所需费用经相关医疗机构登记,镇(街)残联核实并统一结算后,由市、镇(街)财政分担。
需住院治疗的困难精神病患者,由家属或监护人向所在地社区(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报镇(街)残联批准,送往专科医院治疗,其住院医疗费用扣除社保支付部分后,由市、镇(街)财政分担。
(五)对困难肢体残疾人安装假肢、矫形器,配备基本型轮椅、机动轮椅车,困难听力残疾人配备助听器,困难视力残疾人配备盲杖、助视器等给予全额资助,所需经费由市、镇(街)财政分担。
(六)对在公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接受抢救性康复训练的0—6周岁残疾儿童,免收康复训练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在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康复的0—6周岁残疾儿童给予补助,脑瘫儿童每人每年补助2.5万元,孤独症儿童每人每年补助2万元,听障、视障、智障儿童每人每年补助1.5万元,上述最长康复补助期为3年。
对符合条件的0—14周岁听力残疾儿童少年适配基本型人工耳蜗的,给予适配费用50%补助,对困难听力残疾儿童少年给予全额补助。
上述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七)为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重度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困难残疾人在公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实施集中托养的,免收食宿、护理等费用,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第六条 按服务对象人数,对镇(街)康复就业服务中心给予运作经费补贴,一类镇(街)补助标准为180元/人•月,二类镇(街)为220元/人•月,三类镇(街)为260元/人•月,四类镇(街)为300元/人•月,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第七条 对符合国家和省康复机构规范要求的一、二、
三级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通过年度考核的,每年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场地、设备和无障碍改造补助,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第八条 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教育扶助,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在公办康复教育机构接受学前康复教育的困难残疾儿童,免收保教费;困难残疾儿童在康复教育期间,经市残联批准,每月可获得500元的生活费补助。
(二)对接受全日制中专(高中)教育、大专教育、两年制的专升本教育、本科教育、硕士研究生教育以及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困难残疾人、困难多残家庭子女、重度残疾人家庭子女、单亲残疾人家庭子女,分别给予2000元、4000元、3000元、6000元、10000元、15000元的一次性资助。对必须在外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残疾学生每年给予1000元的交通补助。
困难残疾人通过自学考试或成人高等教育,获得中专学历、大专学历、本科学历的分别奖励1500元、2500元、3500元。
上述资助或奖励凭入学通知书、毕业证或学位证于当年到市残联申请领取。
上述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第九条 残疾人就业扶助,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人力资源部门和残联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有求职意愿的残疾人登记造册,办理求职登记或失业登记,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推荐就业等服务。
(二)按每年3万元的标准,购买社区(村)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经费由市、镇(街)财政分担;各社区(村)残疾人协会每年工作经费不少于3万元,所需经费由镇(街)财政承担。
(三)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产品或服务。对从事辅助性就业、庇护性就业的残疾人,每月累计工作时间达到80个小时,且月收入低于当年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给予每人每月300元补贴,所需经费由市、镇(街)财政分担。
(四)税务部门对残疾人本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及附加;对残疾人个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残疾人创业扶助,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申办私营企业的,应当优先给予办理。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准予登记,具备条件的可以当场核发营业执照。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水电费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对自主创业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给予60%补贴,所需经费由市、镇(街)财政分担。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个人利用自有房屋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房产所在地地税部门申请,经批准可减免房产税;残疾人个人在征税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有用地,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土地所在地地税部门申请,由其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一条 残疾人参加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办的文化、体育活动的,其经费由市财政解决。残疾人在集训、演出和比赛期间,所在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其福利待遇不变。对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组织者应当给予补助。对在省级以上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以免费或者减半缴费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公园、动物园、旅游风景区等公共场所;对盲人、智力残疾人、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可以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或者减半缴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办理图书馆借书证。
第十三条 公安、交通运输、卫生、残联等有关部门应依法保障残疾人驾驶机动车的权利,对首次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困难残疾人,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助,所需经费由市、镇(街)财政分担。
第十四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残疾人的法定扶养人和监护人应当履行扶养义务和监护责任。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和伤害残疾人。
法律服务机构对残疾人申请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抚恤金,办理司法鉴定、公证等法律事务,应当优先受理。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先给予法律援助。
第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残联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依法履行职责,应当给予残疾人扶助而未给予的,或者滥用职权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困难残疾人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且持有当地镇(街)残联出具的困难证明的残疾人。
第十七条 残疾人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镇(街)残联提出下一年的扶助申请,镇(街)残联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受助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作出书面说明。镇(街)残联应当将批准扶助的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
申请者对结果有异议或者公众对受助对象有异议的,可向镇(街)残联或直接向市残联申请复核。
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镇(街)残联应于当年8月31日前将受助对象名单上报市残联。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涉经费须由市、镇两级财政分担的,具体分担比例是:一类镇(街)市、镇2:8,二类镇(街)市、镇4:6,三类镇(街)市、镇6:4,四类(镇)街市、镇8:2。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月**日起施行。本市以往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来源:东莞市法制局)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扶助残疾人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为了贯彻科学民主决策原则,让社会公众充分参与政府立规工作,提高立规质量,现将《东莞市扶助残疾人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请于2011年8月21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我们。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
邮政编码:523888
传真:22831352
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东莞市法制局
2011年8月15日
东莞市扶助残疾人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本市户籍残疾人,依照本办法获得扶助。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将扶助残疾人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加强管理。
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负责残疾人扶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财政、民政、卫生、教育、残联等单位要各司其职,强化协作,共同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四条 残疾人社会保障,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残疾津贴制度,对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残疾津贴200元。
(二)民政部门应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庭及时纳入城乡低保范围,优先安排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残疾人进敬老院或福利院供养;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三)对7—59周岁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护理津贴。
(四)对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残疾人的家庭每年一次性给予困难生活补助3000元。
(五)残疾人首次申办《残疾人证》,经定点机构评定,符合残疾标准的,一次性补贴400元。
上述所需经费由市、镇(街)财政分担。
第五条 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和精神病患者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市、镇(街)财政分担。
(二)按照有关规定,将残疾人基本康复项目和特殊医疗需求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三)困难白内障患者到定点医院施行白内障复明手术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社保支付部分后,剩余费用由市、镇(街)财政分担。
(四)在定点精神病专科门诊或当地医院精防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和领取药物的精神病患者,每人每月可免费领取200元精神科药物,对因服用精神科药物所必需检查的项目可免费实施,所需费用经相关医疗机构登记,镇(街)残联核实并统一结算后,由市、镇(街)财政分担。
需住院治疗的困难精神病患者,由家属或监护人向所在地社区(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报镇(街)残联批准,送往专科医院治疗,其住院医疗费用扣除社保支付部分后,由市、镇(街)财政分担。
(五)对困难肢体残疾人安装假肢、矫形器,配备基本型轮椅、机动轮椅车,困难听力残疾人配备助听器,困难视力残疾人配备盲杖、助视器等给予全额资助,所需经费由市、镇(街)财政分担。
(六)对在公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接受抢救性康复训练的0—6周岁残疾儿童,免收康复训练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在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康复的0—6周岁残疾儿童给予补助,脑瘫儿童每人每年补助2.5万元,孤独症儿童每人每年补助2万元,听障、视障、智障儿童每人每年补助1.5万元,上述最长康复补助期为3年。
对符合条件的0—14周岁听力残疾儿童少年适配基本型人工耳蜗的,给予适配费用50%补助,对困难听力残疾儿童少年给予全额补助。
上述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七)为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重度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困难残疾人在公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实施集中托养的,免收食宿、护理等费用,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第六条 按服务对象人数,对镇(街)康复就业服务中心给予运作经费补贴,一类镇(街)补助标准为180元/人•月,二类镇(街)为220元/人•月,三类镇(街)为260元/人•月,四类镇(街)为300元/人•月,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第七条 对符合国家和省康复机构规范要求的一、二、
三级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通过年度考核的,每年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场地、设备和无障碍改造补助,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第八条 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教育扶助,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在公办康复教育机构接受学前康复教育的困难残疾儿童,免收保教费;困难残疾儿童在康复教育期间,经市残联批准,每月可获得500元的生活费补助。
(二)对接受全日制中专(高中)教育、大专教育、两年制的专升本教育、本科教育、硕士研究生教育以及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困难残疾人、困难多残家庭子女、重度残疾人家庭子女、单亲残疾人家庭子女,分别给予2000元、4000元、3000元、6000元、10000元、15000元的一次性资助。对必须在外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残疾学生每年给予1000元的交通补助。
困难残疾人通过自学考试或成人高等教育,获得中专学历、大专学历、本科学历的分别奖励1500元、2500元、3500元。
上述资助或奖励凭入学通知书、毕业证或学位证于当年到市残联申请领取。
上述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第九条 残疾人就业扶助,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人力资源部门和残联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有求职意愿的残疾人登记造册,办理求职登记或失业登记,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推荐就业等服务。
(二)按每年3万元的标准,购买社区(村)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经费由市、镇(街)财政分担;各社区(村)残疾人协会每年工作经费不少于3万元,所需经费由镇(街)财政承担。
(三)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产品或服务。对从事辅助性就业、庇护性就业的残疾人,每月累计工作时间达到80个小时,且月收入低于当年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给予每人每月300元补贴,所需经费由市、镇(街)财政分担。
(四)税务部门对残疾人本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及附加;对残疾人个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残疾人创业扶助,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申办私营企业的,应当优先给予办理。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准予登记,具备条件的可以当场核发营业执照。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水电费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对自主创业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给予60%补贴,所需经费由市、镇(街)财政分担。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个人利用自有房屋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房产所在地地税部门申请,经批准可减免房产税;残疾人个人在征税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有用地,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土地所在地地税部门申请,由其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一条 残疾人参加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办的文化、体育活动的,其经费由市财政解决。残疾人在集训、演出和比赛期间,所在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其福利待遇不变。对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组织者应当给予补助。对在省级以上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以免费或者减半缴费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公园、动物园、旅游风景区等公共场所;对盲人、智力残疾人、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可以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或者减半缴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办理图书馆借书证。
第十三条 公安、交通运输、卫生、残联等有关部门应依法保障残疾人驾驶机动车的权利,对首次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困难残疾人,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助,所需经费由市、镇(街)财政分担。
第十四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残疾人的法定扶养人和监护人应当履行扶养义务和监护责任。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和伤害残疾人。
法律服务机构对残疾人申请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抚恤金,办理司法鉴定、公证等法律事务,应当优先受理。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先给予法律援助。
第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残联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依法履行职责,应当给予残疾人扶助而未给予的,或者滥用职权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困难残疾人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且持有当地镇(街)残联出具的困难证明的残疾人。
第十七条 残疾人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镇(街)残联提出下一年的扶助申请,镇(街)残联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受助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作出书面说明。镇(街)残联应当将批准扶助的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
申请者对结果有异议或者公众对受助对象有异议的,可向镇(街)残联或直接向市残联申请复核。
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镇(街)残联应于当年8月31日前将受助对象名单上报市残联。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涉经费须由市、镇两级财政分担的,具体分担比例是:一类镇(街)市、镇2:8,二类镇(街)市、镇4:6,三类镇(街)市、镇6:4,四类(镇)街市、镇8:2。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月**日起施行。本市以往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来源:东莞市法制局)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58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在寒溪河进行寒溪河旧桥拆除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8月15日至2011年10月15日。
二、作业水域:寒溪河旧桥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注意事项
1、拆桥采用围堰施工,施工期间,原来旧桥通航孔留有宽度约14米为通航水域,围堰边沿(原来旧桥通航孔边沿)设有警示标志。
2、作业区水域设有临时助航标志,希望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曾新建:1392943339(来源:东莞市海事局)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58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在寒溪河进行寒溪河旧桥拆除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8月15日至2011年10月15日。
二、作业水域:寒溪河旧桥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注意事项
1、拆桥采用围堰施工,施工期间,原来旧桥通航孔留有宽度约14米为通航水域,围堰边沿(原来旧桥通航孔边沿)设有警示标志。
2、作业区水域设有临时助航标志,希望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曾新建:1392943339(来源:东莞市海事局) |
|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镇街公办中小学公用经费供给和管理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教育经费投入“三个增长”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大我市镇街教育经费保障力度,完善我市镇街公办中小学公用经费的供给和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镇街公办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
基于我市公办中小学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不断提高的实际,从2011年1月1日起,我市镇街公办学校年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统一调整为初中2680元/生·年和小学1660元/生·年。从2012年起,根据学校的实际支出需要,由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联合对镇街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及时作出调整。
二、规范核定镇街公办中小学公用经费
学校公用经费总额按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及在校学生人数核定。学校每年按公用经费总额,根据规定的支出项目编制经费使用预算,经同级人大审核通过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
三、规范管理镇街公办中小学公用经费
学校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学校正常运转、用于学校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日常公用经费、一般专项经费等。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物业管理、文体活动、办公水电、交通、差旅、邮电、工会经费,一般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购置经费,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经费等。其中,教师培训经费要按规定比例足额安排,福利费和招待费支出要严格控制,支出比例不得超过相关规定。
学校日常公用经费按月下拨,若月平均公用经费不足以支付实际需要时,可由学校申请提前拨款。年生均公用经费可预支,结余的公用经费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各中小学要厉行节约,节省公用经费用于教学设施设备购置、大型校舍修缮、信息技术设备及软件购置等一般专项支出,不断改善学校办学条件,保障学校均衡稳定发展。若镇街学校公用经费不足,聘用编外人员和大宗设备购置及大宗设施维护费用,可结合镇街自身实际另行安排专项解决。镇街学校原公用经费供给水平高于市定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调整后不得低于原供给水平。
各镇街要组织审计、财政、教育等部门对学校公用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规范学校财务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来源: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镇街公办中小学公用经费供给和管理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教育经费投入“三个增长”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大我市镇街教育经费保障力度,完善我市镇街公办中小学公用经费的供给和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镇街公办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
基于我市公办中小学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不断提高的实际,从2011年1月1日起,我市镇街公办学校年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统一调整为初中2680元/生·年和小学1660元/生·年。从2012年起,根据学校的实际支出需要,由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联合对镇街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及时作出调整。
二、规范核定镇街公办中小学公用经费
学校公用经费总额按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及在校学生人数核定。学校每年按公用经费总额,根据规定的支出项目编制经费使用预算,经同级人大审核通过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
三、规范管理镇街公办中小学公用经费
学校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学校正常运转、用于学校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日常公用经费、一般专项经费等。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物业管理、文体活动、办公水电、交通、差旅、邮电、工会经费,一般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购置经费,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经费等。其中,教师培训经费要按规定比例足额安排,福利费和招待费支出要严格控制,支出比例不得超过相关规定。
学校日常公用经费按月下拨,若月平均公用经费不足以支付实际需要时,可由学校申请提前拨款。年生均公用经费可预支,结余的公用经费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各中小学要厉行节约,节省公用经费用于教学设施设备购置、大型校舍修缮、信息技术设备及软件购置等一般专项支出,不断改善学校办学条件,保障学校均衡稳定发展。若镇街学校公用经费不足,聘用编外人员和大宗设备购置及大宗设施维护费用,可结合镇街自身实际另行安排专项解决。镇街学校原公用经费供给水平高于市定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调整后不得低于原供给水平。
各镇街要组织审计、财政、教育等部门对学校公用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规范学校财务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来源: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四十期) | 根据《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08〕84号),现对东莞市共31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1年8月9日起至2011年8月23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1.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区莞龙路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张健基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刘伟光
谢岗
南面村
4
17
460
1
工资
2
刘发仔
谢岗
南面村
6
13.5
334
2
务农
残疾
3
林锦传
谢岗
南面村
5
6
368
1
务农
低保
4
林东辉
谢岗
南面村
3
15
500
1
工资
残疾
5
林卫光
谢岗
南面村
4
14.25
460
1
务农
6
罗月英
谢岗
南面村
4
9.75
522.5
1
务农
残疾
7
黄桂珍
谢岗
大龙村
2
11.5
575
1
工资
8
黄伦发
谢岗
大厚村
5
11.8
589
1
工资
残疾
9
黄定加
谢岗
大厚村
5
13.2
593
1
工资
10
杨建秋
谢岗
五星村
4
租住
425
0
工资
11
袁小丽
谢岗
五星村
3
租住
613
0
工资
12
郭润球
谢岗
谢岗村
3
13.4
613
1
务农
13
黄隐柱
谢岗
谢岗村
1
16
250
1
养老金
14
谢焕章
谢岗
谢岗村
1
12
200
1
养老金
残疾
15
谢玉章
谢岗
谢岗村
1
16
450
1
养老金
残疾
16
郭加瑞
谢岗
谢岗村
8
12.25
497
1
务农
17
唐兰定
谢岗
谢岗村
1
8
300
1
务农
18
谢来福
谢岗
谢岗村
1
8
300
1
养老金
19
谢直轩
谢岗
谢岗村
5
12.74
428
1
工资
20
林灿洪
谢岗
谢岗村
4
17.25
460
1
务农
21
谢成乐
谢岗
谢岗村
4
12
460
1
务农
22
谢焕其
谢岗
谢岗村
3
10
613
1
务农
23
谢倚梅
谢岗
谢岗村
2
10
460
1
务农
24
林婉香
谢岗
谢岗村
2
14
560
1
务农
25
林卫平
谢岗
谢岗村
5
13.43
480
1
务农
26
谢木祥
谢岗
谢岗村
2
12
486
1
工资
低保
27
谢钦文
谢岗
谢岗村
3
9.3
613
1
务农
28
林桥柱
谢岗
谢岗村
5
14
493
1
务农
29
朱作波
谢岗
曹乐村
2
12
560
1
务农
30
吴养枢
横沥
水边村
2
14
266
1
政府补助
31
孔建强
麻涌
大步村
5
7.6
650
1
务工
低保、残疾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四十期) | 根据《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08〕84号),现对东莞市共31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1年8月9日起至2011年8月23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1.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区莞龙路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张健基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刘伟光
谢岗
南面村
4
17
460
1
工资
2
刘发仔
谢岗
南面村
6
13.5
334
2
务农
残疾
3
林锦传
谢岗
南面村
5
6
368
1
务农
低保
4
林东辉
谢岗
南面村
3
15
500
1
工资
残疾
5
林卫光
谢岗
南面村
4
14.25
460
1
务农
6
罗月英
谢岗
南面村
4
9.75
522.5
1
务农
残疾
7
黄桂珍
谢岗
大龙村
2
11.5
575
1
工资
8
黄伦发
谢岗
大厚村
5
11.8
589
1
工资
残疾
9
黄定加
谢岗
大厚村
5
13.2
593
1
工资
10
杨建秋
谢岗
五星村
4
租住
425
0
工资
11
袁小丽
谢岗
五星村
3
租住
613
0
工资
12
郭润球
谢岗
谢岗村
3
13.4
613
1
务农
13
黄隐柱
谢岗
谢岗村
1
16
250
1
养老金
14
谢焕章
谢岗
谢岗村
1
12
200
1
养老金
残疾
15
谢玉章
谢岗
谢岗村
1
16
450
1
养老金
残疾
16
郭加瑞
谢岗
谢岗村
8
12.25
497
1
务农
17
唐兰定
谢岗
谢岗村
1
8
300
1
务农
18
谢来福
谢岗
谢岗村
1
8
300
1
养老金
19
谢直轩
谢岗
谢岗村
5
12.74
428
1
工资
20
林灿洪
谢岗
谢岗村
4
17.25
460
1
务农
21
谢成乐
谢岗
谢岗村
4
12
460
1
务农
22
谢焕其
谢岗
谢岗村
3
10
613
1
务农
23
谢倚梅
谢岗
谢岗村
2
10
460
1
务农
24
林婉香
谢岗
谢岗村
2
14
560
1
务农
25
林卫平
谢岗
谢岗村
5
13.43
480
1
务农
26
谢木祥
谢岗
谢岗村
2
12
486
1
工资
低保
27
谢钦文
谢岗
谢岗村
3
9.3
613
1
务农
28
林桥柱
谢岗
谢岗村
5
14
493
1
务农
29
朱作波
谢岗
曹乐村
2
12
560
1
务农
30
吴养枢
横沥
水边村
2
14
266
1
政府补助
31
孔建强
麻涌
大步村
5
7.6
650
1
务工
低保、残疾 |
|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预防危化行业事故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预防危化行业事故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预防危化行业事故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领导关于2011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重点突出“两治一防”(治火、治车、防危化)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强化“两个主体责任”,扎实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和努力构建长效机制,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实现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按照国家新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统领全局,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各项管理规定,按照“合理规划、严格准入、改造提升、加大投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的工作思路,认真排查整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强化企业安全基础建设,严格规范行政许可,积极探索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监管体系和工作机制,确保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
通过有效引导和强化监管,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关、停、并、转”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中小企业,逐步形成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合理、企业安全标准化、安全装备和防护设施水平较高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提高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系数,杜绝危险化学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力争不发生死亡事故。
三、工作措施
(一)严格市场准入,强化源头监管。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持续改进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产业布局的工作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0〕71号)的要求,继续优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的规划布局。一是引导“入园进区”。今后,所有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按市政府统一规划在虎门港、谢岗、大岭山、清溪的“三镇一港”专用园区内建设。对新办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也积极鼓励支持投资者在“三镇一港”设立。二是开展专项整治。在做好宣传、教育和解释工作基础上,采取鼓励转产、关闭、搬迁或兼并等多种措施,进一步淘汰和关闭不符合产业规范、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安全生产没有保障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推动化工重点规划区域建设。三是提高准入门槛。要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严把准入关,大力实施源头治理战略。各安全监管分局,特别是简政强镇后13个中心镇必须严格执行发证审核程序,认真按照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相关条款,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凡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企业一律不予受理。此外,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布点工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镇街,不得设立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同时,加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四是推进集中经营。各安全监管分局要继续大力推进“化工经营一条街”等集中经营模式,依法集中管理,强化安全基础,尽快解决全市危险化学品经营零散的现状。
(二)实行科学分类,增强监管实效。为进一步加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企业的监管力度,市安全监管局下发了《关于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日常安全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东安监管〔2011〕46号),依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特点和危险性,对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企业实行ABC科学分类,明确了相应的督查周期。下来,各安全监管分局要按照“逐个排查,登记建档,综合评价,分类监管,集中整治,整体提升”的监管思路,对安全条件较好的A类企业每季度组织督查不少于1次;B类企业,每月组织督查不少于1次;危险性较高的C类企业,每月组织督查不少于2次,且年度开展现场安全检查核查不少于4次。市安全监管局对危化企业日常监管采取审批许可现场核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形式。其中对A类生产企业年抽查率不少于60%,对B类生产企业年抽查不少于2次,对C类生产企业、自带仓储设施的批发企业、危险化学品专业仓储企业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年抽查不少于3次。为增强分类监管的操作性、规范性和计划性,市安全监管局制定了相应的检查表格、计划和台账,各分局必须严格按要求填报,并建立“一企一档”,档案中需载明该企业的重点危险部位和环节,切实增强监管工作的实效性和针对性。市安全监管局将于每半年开展督查活动,对各分局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企业检查督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通过实行科学分类和差异化监管,进一步加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检查频率和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依法经营、守法经营。
(三)深化“打非治违”,遏制安全事故。一是突出重点,抓好基层安全监管。针对危险化学品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具有分散、隐蔽、危害大等特点,要重点落实镇街(园区)、村(社区)两级的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真正把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危险化学品工作落到基层、落到实处。各安全监管分局要结合危险化学品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创新监管方式,明确打击重点。针对可能导致较大以上事故的严重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典型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顽固违法行为,要制定切实有效的行动方案,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流动性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要拉网排查、围追堵截,使其无处藏身、无机可乘。二是重拳出击,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对可能存在危险化学品非法存储和经营情况的出租屋、简易厂房、简易仓库、荔枝林、边坡地等场所进行“地毯式”排查,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从重从严予以处罚;对存在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和储存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督促其依法申请相关许可;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用严厉手段震慑违法生产企业与经营者,发现一家、取缔一家,发现一人、严惩一人,绝不姑息,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三是广泛宣传,充分发动群众举报。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向农村基层广泛宣传最新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动员全社会力量对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进行监督。同时,加大对危险化学品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尤其对社会影响较大、性质严重的案例要敢于曝光,提高社会关注度,形成打击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四)加强使用监管,消除安全隐患。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涉及各行各业,使用量大面广,部分单位危化品、剧毒品储存量远远超过了经营许可用量,甚至构成重大危险源。许多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水平和职工安全素质参差不齐,对危险化学品、剧毒品安全管理、操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缺乏系统了解,发生火灾、爆炸和中毒事故的几率较大。使用环节已成为当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根据最新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有鉴于此,下一步必须要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一是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健全危化品使用量大、安全生产现场要求高的重点企业的基础档案,分析掌握这些企业的安全生产现状、主要生产工艺装备情况和事故特点,以满足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日常安全监管的工作思路。根据企业危化品及剧毒品储存量、安全性状况,对危化品使用单位也实行ABC分类监管,量化监督检查周期,规范监督检查标准。二是制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各安全监管分局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加强对危化品、剧毒品使用单位的安全检查和业务指导,增加安全检查的频次,有针对性地确定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方法。对于技术性比较高的使用单位可邀请有关专家进行专业安全检查,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安全现状评价,找出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企业及时整改隐患,对逾期未完成或拒不整改的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提请政府予以关闭。通过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消除危化品、剧毒品使用单位的事故隐患,切实提高危化品、剧毒品使用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三是加强企业自身安全管理。督促危化品、剧毒品使用单位从购买、作业场所、储存等环节加强安全管理。首先,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安全装置,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装置处于良好状态。其次,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严格落实专库专存及“五双”制度。第三,危化品、剧毒品使用单位必须依法对其生产、储存装置定期组织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报告报当地安全监管分局或市安全监管局备案。第四,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确保持证上岗。教育员工识别安全标签、了解安全技术说明书、掌握必须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确保安全使用危险化学品。
四、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落实危险化学品监管责任。要认清形势,增强危险化学品监管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强化安全监管职责,杜绝危险化学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力争不发生死亡事故。
(二)进一步加大危险化学品宣传力度。要加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新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文件和安全常识的宣传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安全常识的宣传,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提高危化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进一步强化全社会的安全意识,提高群众危险化学品安全常识,增强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同时,要发挥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对存在重大隐患或违法行为又拒不整改的,要及时进行公开曝光,不断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三)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监管力量。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监管的组织领导,加强危险化学品监管队伍建设,保持队伍稳定,确保安全监管人员集中精力抓安全生产,确保危险化学品监管力量到位。
(四)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监管台帐。各分局要明确专人负责统计报表工作,完善危化品宣传培训台帐、行政许可台帐、监督检查台帐、隐患整改治理台帐以及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安全档案等基础台帐,做到危化企业分布情况清楚、安全生产状况熟悉、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明晰。
(五)进一步创新危险化学品监管方法。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任务艰巨,各安全监管分局要经常分析辖区范围安全生产工作形势,明确监管重点,以更加严密的管理、更加科学的方法、更加有力的措施,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为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做出贡献。(来源: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预防危化行业事故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预防危化行业事故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预防危化行业事故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领导关于2011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重点突出“两治一防”(治火、治车、防危化)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强化“两个主体责任”,扎实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和努力构建长效机制,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实现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按照国家新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统领全局,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各项管理规定,按照“合理规划、严格准入、改造提升、加大投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的工作思路,认真排查整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强化企业安全基础建设,严格规范行政许可,积极探索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监管体系和工作机制,确保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
通过有效引导和强化监管,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关、停、并、转”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中小企业,逐步形成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合理、企业安全标准化、安全装备和防护设施水平较高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提高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系数,杜绝危险化学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力争不发生死亡事故。
三、工作措施
(一)严格市场准入,强化源头监管。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持续改进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产业布局的工作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0〕71号)的要求,继续优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的规划布局。一是引导“入园进区”。今后,所有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按市政府统一规划在虎门港、谢岗、大岭山、清溪的“三镇一港”专用园区内建设。对新办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也积极鼓励支持投资者在“三镇一港”设立。二是开展专项整治。在做好宣传、教育和解释工作基础上,采取鼓励转产、关闭、搬迁或兼并等多种措施,进一步淘汰和关闭不符合产业规范、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安全生产没有保障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推动化工重点规划区域建设。三是提高准入门槛。要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严把准入关,大力实施源头治理战略。各安全监管分局,特别是简政强镇后13个中心镇必须严格执行发证审核程序,认真按照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相关条款,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凡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企业一律不予受理。此外,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布点工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镇街,不得设立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同时,加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四是推进集中经营。各安全监管分局要继续大力推进“化工经营一条街”等集中经营模式,依法集中管理,强化安全基础,尽快解决全市危险化学品经营零散的现状。
(二)实行科学分类,增强监管实效。为进一步加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企业的监管力度,市安全监管局下发了《关于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日常安全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东安监管〔2011〕46号),依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特点和危险性,对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企业实行ABC科学分类,明确了相应的督查周期。下来,各安全监管分局要按照“逐个排查,登记建档,综合评价,分类监管,集中整治,整体提升”的监管思路,对安全条件较好的A类企业每季度组织督查不少于1次;B类企业,每月组织督查不少于1次;危险性较高的C类企业,每月组织督查不少于2次,且年度开展现场安全检查核查不少于4次。市安全监管局对危化企业日常监管采取审批许可现场核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形式。其中对A类生产企业年抽查率不少于60%,对B类生产企业年抽查不少于2次,对C类生产企业、自带仓储设施的批发企业、危险化学品专业仓储企业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年抽查不少于3次。为增强分类监管的操作性、规范性和计划性,市安全监管局制定了相应的检查表格、计划和台账,各分局必须严格按要求填报,并建立“一企一档”,档案中需载明该企业的重点危险部位和环节,切实增强监管工作的实效性和针对性。市安全监管局将于每半年开展督查活动,对各分局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企业检查督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通过实行科学分类和差异化监管,进一步加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检查频率和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依法经营、守法经营。
(三)深化“打非治违”,遏制安全事故。一是突出重点,抓好基层安全监管。针对危险化学品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具有分散、隐蔽、危害大等特点,要重点落实镇街(园区)、村(社区)两级的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真正把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危险化学品工作落到基层、落到实处。各安全监管分局要结合危险化学品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创新监管方式,明确打击重点。针对可能导致较大以上事故的严重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典型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顽固违法行为,要制定切实有效的行动方案,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流动性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要拉网排查、围追堵截,使其无处藏身、无机可乘。二是重拳出击,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对可能存在危险化学品非法存储和经营情况的出租屋、简易厂房、简易仓库、荔枝林、边坡地等场所进行“地毯式”排查,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从重从严予以处罚;对存在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和储存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督促其依法申请相关许可;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用严厉手段震慑违法生产企业与经营者,发现一家、取缔一家,发现一人、严惩一人,绝不姑息,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三是广泛宣传,充分发动群众举报。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向农村基层广泛宣传最新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动员全社会力量对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进行监督。同时,加大对危险化学品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尤其对社会影响较大、性质严重的案例要敢于曝光,提高社会关注度,形成打击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四)加强使用监管,消除安全隐患。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涉及各行各业,使用量大面广,部分单位危化品、剧毒品储存量远远超过了经营许可用量,甚至构成重大危险源。许多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水平和职工安全素质参差不齐,对危险化学品、剧毒品安全管理、操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缺乏系统了解,发生火灾、爆炸和中毒事故的几率较大。使用环节已成为当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根据最新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有鉴于此,下一步必须要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一是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健全危化品使用量大、安全生产现场要求高的重点企业的基础档案,分析掌握这些企业的安全生产现状、主要生产工艺装备情况和事故特点,以满足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日常安全监管的工作思路。根据企业危化品及剧毒品储存量、安全性状况,对危化品使用单位也实行ABC分类监管,量化监督检查周期,规范监督检查标准。二是制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各安全监管分局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加强对危化品、剧毒品使用单位的安全检查和业务指导,增加安全检查的频次,有针对性地确定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方法。对于技术性比较高的使用单位可邀请有关专家进行专业安全检查,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安全现状评价,找出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企业及时整改隐患,对逾期未完成或拒不整改的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提请政府予以关闭。通过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消除危化品、剧毒品使用单位的事故隐患,切实提高危化品、剧毒品使用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三是加强企业自身安全管理。督促危化品、剧毒品使用单位从购买、作业场所、储存等环节加强安全管理。首先,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安全装置,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装置处于良好状态。其次,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严格落实专库专存及“五双”制度。第三,危化品、剧毒品使用单位必须依法对其生产、储存装置定期组织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报告报当地安全监管分局或市安全监管局备案。第四,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确保持证上岗。教育员工识别安全标签、了解安全技术说明书、掌握必须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确保安全使用危险化学品。
四、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落实危险化学品监管责任。要认清形势,增强危险化学品监管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强化安全监管职责,杜绝危险化学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力争不发生死亡事故。
(二)进一步加大危险化学品宣传力度。要加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新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文件和安全常识的宣传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安全常识的宣传,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提高危化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进一步强化全社会的安全意识,提高群众危险化学品安全常识,增强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同时,要发挥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对存在重大隐患或违法行为又拒不整改的,要及时进行公开曝光,不断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三)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监管力量。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监管的组织领导,加强危险化学品监管队伍建设,保持队伍稳定,确保安全监管人员集中精力抓安全生产,确保危险化学品监管力量到位。
(四)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监管台帐。各分局要明确专人负责统计报表工作,完善危化品宣传培训台帐、行政许可台帐、监督检查台帐、隐患整改治理台帐以及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安全档案等基础台帐,做到危化企业分布情况清楚、安全生产状况熟悉、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明晰。
(五)进一步创新危险化学品监管方法。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任务艰巨,各安全监管分局要经常分析辖区范围安全生产工作形势,明确监管重点,以更加严密的管理、更加科学的方法、更加有力的措施,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为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做出贡献。(来源: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关于印发《东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十二五”规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东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十二五”规划
为全面规划和部署“十二五”时期东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目标和任务,充分发挥技术标准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促进作用,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东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实施方案》(东府办〔2010〕57号)要求,特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东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的回顾
2005年12月,我市成功通过了全国第二批“重要技术标准研究”试点城市验收;2009年,市政府出台《东莞市推进制造业标准化工程实施办法及操作规程》,加大了12对技术标准战略工作的财政扶持;2010年4月,市政府印发了《东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技术标准在推动“双转型”过程中的规范与保障作用,强化了技术标准对实现“双提升”的支撑与引导功能。市政府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一系列重大举措,在进一步推动了技术标准在产业结构调整、实现低碳经济、规范市场秩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扩大外贸出口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一)先进标准体系建设有新突破。2005年开始,我市标准体系建设进入快速发展时期,至2010年底,全市企事业单位共参与231项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制修订,拥有1个国家级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C)、13个工作组(WG)和4个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建设了8个国家和省级标准化示范区和试点项目,36家企业获3A以上“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位于全省前列。尤其是近年来,我市企业积极主动参与各级标准制修订工作,不断扩大优势行业在标准化领域的话语权。东莞市企事业单位申报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立项,呈现快速增长的积极态势,推动专业镇和产业集群制定和实施企业联盟标准,制定并发布了21个联盟标准,进一步规范了产业发展,促进了产业集群品牌建设。
(二)推动科研成果转化有新突破。开展了技术标准试点工作,推动高新技术企业积极参与标准制修订,促进科研成果融入标准并转化为企业核心竞争力,指导企业建立“科研与标准研究同步、科技成果转化与标准制定同步、科技成果产业化与标准实施同步”、自主创新与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将75项专利融入到32个企业标准中。
(三)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有新突破。为降低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市众多出口企业造成的影响,我市积极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下简称“采标”),通过采标消化吸收国际先进技术,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标准,促进国际标准本地化,帮助企业获得通向国际市场的“通行证”,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2006年以来,全市采标企业239家,采标产品530个,产品总值超400亿元,采标产品年平均增长率达22%。同时,我市还创建了WTO/TBT预警信息平台,建立了包含东莞特色产业的TBT通报数据库,收集了近3000条国内外TBT通报数据及欧美、日韩、中东等地区市场准入数据,供企业免费查询。
我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保障措施有待进一步完善。标准化研究、技术服务机构发展缺乏政策支持,技术能力有待提高,公共检测和标准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还不能满足现代产业发展的需要。一些镇街对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标准监督实施有待加强。
二是标准化运行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我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部门间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的作用还不够明显。通过技术标准研究项目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技术标准创新能力、标准信息资源建设以及协作共享机制还有待加强。各级政府对技术服务机构和技术标准研究的投入仍然偏低。
三是标准化工作基础有待进一步夯实。目前,我市企业标准化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无标生产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标准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等方面的引领作用还不够明显,标准在现代服务、卫生环保、社会管理和公共安全等领域的作用还不够突出。
四是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我市是外向型城市,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尤为突出。相关部门对技术性贸易措施认识程度、重视程度不够,体制机制尚未理顺,预警及应对体系不够完善。针对主要进口产品尚未建立相关的技术性贸易应对与应急措施;缺乏与主要出口国家(地区)标准机构的交流与来往,前瞻性技术性贸易措施防控乏力。出口企业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了解不多,防范意识不强,被动应对的局面尚未根本改变。
五是全社会标准化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标准化工作存在着“上热下冷”现象,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宣贯力度还不能完全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标准化人才培养及引进机制尚未健全,高素质的国际标准化人才严重缺乏,重标准制修订、轻标准实施的问题还比较突出。
二、“十二五”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规划的重要意义
在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的形势下,技术标准对全球经济贸易和产业发展的影响日益明显,已经成为国际经济、科技竞争的制高点。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已成为世界各国、各地区推动技术进步,传播现代文明成果,发展对外贸易,规范市场秩序以及保护正当竞争的重要手段,也成为提升一个国家和地区自主创新能力的必由之路。
(一)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然要求。2010年5月,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是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主要体现在先进制造业中建立科学、合理的标准体系,在传统优势产业推广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联盟标准,在现代服务业领域构建并完善标准体系,在参与国家、国际标准化活动方面为东莞争取更多的话语权。技术标准在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农业和服务业振兴、加快与国际接轨等方面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二)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是实现“双转型”的必然要求。2007年国家科技部和国家标准委强调:科研与标准研制同步、科研成果推广与标准发布同步、产业化与标准实施同步、产业结构调整与标准更新换代同步,更加强化了技术标准在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中的工具作用和支撑保障功能。标准作为产业结构调整、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和提升企业自主创新水平的重要手段,在提高社会服务水平、服务经济结构调整和提升产业竞争力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三)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是改善国计民生的必然要求。质量是基础,安全是底线。标准是规范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和依据,是各市场成熟的国家、地区自觉遵守的规则体系。标准作为确保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和消费安全、市场秩序、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的重要评判依据,在营造让人民群众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满足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四)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是促进外贸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以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日益凸显,我市外贸出口受到越来越严重的影响。建立健全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与防控体系,及时向企业通报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指导企业做好应对与防控工作,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急需探讨和解决的一项新课题。
三、“十二五”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规划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下简称《珠三角发展纲要》)以及省委、省政府“三促进一保持”和市委、市政府“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的战略部署,坚持“企业主体、服务发展、自主创新、国际接轨”原则,先行先试,大胆创新,完善技术标准政策,健全标准化运行机制,构建先进标准体系,完善技术标准的支撑平台,抢占标准制定制高点,积极有效应对和防控技术性贸易措施,充分发挥标准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的引领作用,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四、“十二五”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规划的主要目标
(一)健全标准化政策体系,增强全社会标准化意识。制定一批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激励标准化工作开展的政策,设立东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促进技术标准上升为产业政策,推动企业落实制修订标准、实施标准和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主体责任。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标准化意识。
(二)建立先进标准体系,提升产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为主体,国际标准和企业标准(联盟标准)为补充,建立健全东莞现代产业、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重要产品质量与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社会公共事业等标准体系。制定并实施一批拥有核心技术和科技创新成果的标准,新增上升为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联盟标准)数量40项以上。自主创新成果的标准转化率不断提高。
(三)增强参与各级标准化活动能力,抢占标准制修订制高点。新增落户东莞的各级TC/SC/WG 10个以上,新增企事业单位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00项以上,新建设不少于50家技术标准试点企业,争取新增100项专利技术融入技术标准,新增各级标准化示范区(点)10个以上,新培养400名以上懂外语、技术和市场的复合型标准化人才;主要工业产品85%以上按照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水平明显提升;全市新增80家规模以上企业开展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并获3A以上证书。
(四)提高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水平,促进外贸平稳健康发展。要强化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完善我市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我市企业抵御国际风险的能力。在已有WTO/TBT预警信息平台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机电、电子信息、玩具、家具、服装、制鞋、食品和特色农产品的TBT通报数据库,全面收集国外TBT通报数据及欧美、日韩、中东等地区市场准入信息,及时向企业通报。
五、“十二五”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规划的主要任务
(一)加快先进标准体系建设,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传统优势产业和农业中全面建设产业标准体系。在社会公共事业、节能减排领域、循环经济建设中制定相关规范,完善标准体系。
1、建立产业标准体系
(1)在我市重点建设的优势制造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包括LED光电产业、电子信息产业、电动汽车产业、太阳能光伏、光热产业、电气机械产业,建立能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先进标准体系,推动企业参与各级标准制修订。
(2)建立现代服务业标准体系。做好酒店、物流、会展、旅游、餐饮、科技等具有东莞特色的服务业标准化的发展规划,在重点企业开展试点工作,建立相关标准体系,参与各级标准研制。做好虎门港和南方物流等国家级和现代会展省级服务业试点企业的建设工作。
(3)提升传统优势产业。普及推广“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活动,促进食品、纺织、家具、五金、模具等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积极创建标准化示范镇(区),大力推动企业制定联盟标准,加快推进传统优势产业改革,以示范镇(区)和产业集群为依托,以优势企业为主体,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规范产业发展,提升东莞传统产业市场竞争力。
(4)抓好农业标准化建设。围绕生态农业、都市农业发展战略,依托农业产业园区、现代标准农田,加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点)、园艺作物标准园等建设,加大农业标准化宣传、推广力度。同时,加强指导和服务,推动农业科研技术推广机构、生产单位的标准成果上升为广东省农业地方标准。
2、推动社会公共事业标准体系和与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相配套的标准体系建设。
以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为目标,研究建立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社会管理、城市建设标准支撑体系,通过制定符合东莞实际情况的技术规范,完善政府服务体系。
以标准体系推动东莞节能减排工作。结合企业节能、资源循环利用、建筑节能、环境综合整治、企业三废治理、清洁生产等重点项目,特别是推动建筑节能、造纸、电力、纺织印染等关键节能领域制定符合东莞实际的节能规范,指导相关单位开展标准化工作,按标准体系开展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工作。
(二)打造“东莞制造”品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标准,制定联盟标准,规范产业发展和促进产业集群品牌建设。
1、推动社会各界参与各级标准活动。加大推动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力度,全面推进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指导企业健全企业标准体系,为企业提供持续的跟踪服务。推动我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参与各级标准的制修订和各级标准化活动,承担各级TC/SC/WG秘书处工作,鼓励东莞专家参与各类标准化委员会,为东莞争取标准制订话语权,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承担标准化科研项目。
2、鼓励企业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转化为标准,推进专利标准化工作。在松山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全面开展试点,其他镇街选择部分高科技企业开展试点,将知识产权战略与技术标准战略有机结合,鼓励和引导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组成技术联盟,鼓励企业开展“标准与研发同步、标准与产业同步、标准与技术同步”试点工作,促进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产业发展一体化。
发挥技术标准作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桥梁、纽带和媒介作用,鼓励和引导企业在研发、经营活动中重视和运用标准化手段,推动科技成果向技术标准转化,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标准,并逐步上升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及国际标准。
3、大力推进企业联盟标准。以我市示范镇(区)和产业集群为重点,采用“政府+协会+企业”的模式,推动实施企业联盟标准,提高产业技术门槛,消灭无标生产,规范产业发展和促进产业集群品牌建设。在已经开展联盟标准的虎门线缆联盟、长安五金模具联盟、横沥塑胶模具联盟、家具产业联盟和大朗毛织专业镇工作中,进一步完善联盟标准体系。在高科技技术领域,推动龙头企业共同参与、共同开发、专利共享,制定和采用含有共享专利技术的企业标准,扩大产业规模,争取成为行业内的事实标准,争取研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主动权。
(三)完善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加快建立健全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协调组织、信息网络、预警体系、反馈系统、评议机制,以及相配套的信息库、数据库和专家库。鼓励各镇街、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预警平台,承担标准化科研项目,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开展预警、分析和评议工作。重点加强我市重要出口产品(机电、玩具、家具、服装、制鞋、食品和农产品)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预警、分析和评议,加大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力度,研究消化吸收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重要技术指标,提升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增强产品国际竞争力。
(四)加强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开展标准化宣传和教育工作,加强镇街领导班子标准化工作考核和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
1、广泛开展标准化宣传工作。充分利用“世界标准日”、“全国普法宣传日”、“质量月”等活动平台,广泛宣传有关重要标准和标准化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标准化意识,营造全社会学标准、讲标准、用标准和全面推进技术标准战略的良好氛围。
2、深入开展标准化教育工作。实施以高等院校、行业协会、龙头企业为重点的标准化高级人才培养计划,尤其要加强对中小企业标准化基础人才的培训。制定鼓励政策,大力引进现代产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标准化专业人才,特别是国际型、复合型标准化人才。
3、加强标准化绩效考核工作。紧紧围绕东莞支柱产业、优势产业、专业镇等产业集群及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产业政策,加强对各级标准制修订、采用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国家与省级TC/SC/WG建设及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活动等的绩效考核。
4、加强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标准实施的跟踪机制,及时反馈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加强政府、社会及新闻媒体对社会特别是企业实施标准的监督。加大对质量监督、认证认可、生产许可、标识标签、建设工程、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安全监测、诚信建设等工作中标准实施的监督力度,督促企业按标准组织生产。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召集人的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或考核办法。切实增强做好标准化工作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完善统一开放、广泛参与和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政策引导。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加强标准化政策与科技政策、产业政策、对外贸易政策和社会事业发展政策的研究和衔接。逐步加大对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投入,并将所需经费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政府在采购、科研、税收、奖励制度等方面支持技术标准战略实施的激励机制。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开设标准化课程。开展企业标准化高级人才培养,鼓励将国家TC/SC副主任委员以上人员或国际TC/SC专家委员作为高层次人才加以培养和引进,培养一批既懂标准化、熟练掌握外语又有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同时要加强企业应用型人才队伍建设,为企业培训具备标准化基本知识的应用型人才
(四)加强标准服务能力建设。完善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和标准化服务机构“四位一体”联合推动标准化工作模式。加强标准化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加强国内外标准与TBT信息资源的采集处理,逐步建立点对点快捷服务机制,提升技术标准科研、应用和服务能力。发挥公共检测服务平台的标准制修订功能,为技术标准的实施提供保障。
(来源: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关于印发《东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十二五”规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东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十二五”规划
为全面规划和部署“十二五”时期东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目标和任务,充分发挥技术标准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促进作用,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东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实施方案》(东府办〔2010〕57号)要求,特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东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的回顾
2005年12月,我市成功通过了全国第二批“重要技术标准研究”试点城市验收;2009年,市政府出台《东莞市推进制造业标准化工程实施办法及操作规程》,加大了12对技术标准战略工作的财政扶持;2010年4月,市政府印发了《东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技术标准在推动“双转型”过程中的规范与保障作用,强化了技术标准对实现“双提升”的支撑与引导功能。市政府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一系列重大举措,在进一步推动了技术标准在产业结构调整、实现低碳经济、规范市场秩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扩大外贸出口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一)先进标准体系建设有新突破。2005年开始,我市标准体系建设进入快速发展时期,至2010年底,全市企事业单位共参与231项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制修订,拥有1个国家级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C)、13个工作组(WG)和4个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建设了8个国家和省级标准化示范区和试点项目,36家企业获3A以上“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位于全省前列。尤其是近年来,我市企业积极主动参与各级标准制修订工作,不断扩大优势行业在标准化领域的话语权。东莞市企事业单位申报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立项,呈现快速增长的积极态势,推动专业镇和产业集群制定和实施企业联盟标准,制定并发布了21个联盟标准,进一步规范了产业发展,促进了产业集群品牌建设。
(二)推动科研成果转化有新突破。开展了技术标准试点工作,推动高新技术企业积极参与标准制修订,促进科研成果融入标准并转化为企业核心竞争力,指导企业建立“科研与标准研究同步、科技成果转化与标准制定同步、科技成果产业化与标准实施同步”、自主创新与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将75项专利融入到32个企业标准中。
(三)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有新突破。为降低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市众多出口企业造成的影响,我市积极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下简称“采标”),通过采标消化吸收国际先进技术,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标准,促进国际标准本地化,帮助企业获得通向国际市场的“通行证”,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2006年以来,全市采标企业239家,采标产品530个,产品总值超400亿元,采标产品年平均增长率达22%。同时,我市还创建了WTO/TBT预警信息平台,建立了包含东莞特色产业的TBT通报数据库,收集了近3000条国内外TBT通报数据及欧美、日韩、中东等地区市场准入数据,供企业免费查询。
我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保障措施有待进一步完善。标准化研究、技术服务机构发展缺乏政策支持,技术能力有待提高,公共检测和标准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还不能满足现代产业发展的需要。一些镇街对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标准监督实施有待加强。
二是标准化运行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我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部门间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的作用还不够明显。通过技术标准研究项目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技术标准创新能力、标准信息资源建设以及协作共享机制还有待加强。各级政府对技术服务机构和技术标准研究的投入仍然偏低。
三是标准化工作基础有待进一步夯实。目前,我市企业标准化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无标生产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标准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等方面的引领作用还不够明显,标准在现代服务、卫生环保、社会管理和公共安全等领域的作用还不够突出。
四是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我市是外向型城市,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尤为突出。相关部门对技术性贸易措施认识程度、重视程度不够,体制机制尚未理顺,预警及应对体系不够完善。针对主要进口产品尚未建立相关的技术性贸易应对与应急措施;缺乏与主要出口国家(地区)标准机构的交流与来往,前瞻性技术性贸易措施防控乏力。出口企业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了解不多,防范意识不强,被动应对的局面尚未根本改变。
五是全社会标准化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标准化工作存在着“上热下冷”现象,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宣贯力度还不能完全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标准化人才培养及引进机制尚未健全,高素质的国际标准化人才严重缺乏,重标准制修订、轻标准实施的问题还比较突出。
二、“十二五”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规划的重要意义
在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的形势下,技术标准对全球经济贸易和产业发展的影响日益明显,已经成为国际经济、科技竞争的制高点。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已成为世界各国、各地区推动技术进步,传播现代文明成果,发展对外贸易,规范市场秩序以及保护正当竞争的重要手段,也成为提升一个国家和地区自主创新能力的必由之路。
(一)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然要求。2010年5月,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是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主要体现在先进制造业中建立科学、合理的标准体系,在传统优势产业推广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联盟标准,在现代服务业领域构建并完善标准体系,在参与国家、国际标准化活动方面为东莞争取更多的话语权。技术标准在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农业和服务业振兴、加快与国际接轨等方面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二)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是实现“双转型”的必然要求。2007年国家科技部和国家标准委强调:科研与标准研制同步、科研成果推广与标准发布同步、产业化与标准实施同步、产业结构调整与标准更新换代同步,更加强化了技术标准在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中的工具作用和支撑保障功能。标准作为产业结构调整、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和提升企业自主创新水平的重要手段,在提高社会服务水平、服务经济结构调整和提升产业竞争力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三)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是改善国计民生的必然要求。质量是基础,安全是底线。标准是规范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和依据,是各市场成熟的国家、地区自觉遵守的规则体系。标准作为确保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和消费安全、市场秩序、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的重要评判依据,在营造让人民群众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满足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四)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是促进外贸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以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日益凸显,我市外贸出口受到越来越严重的影响。建立健全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与防控体系,及时向企业通报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指导企业做好应对与防控工作,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急需探讨和解决的一项新课题。
三、“十二五”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规划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下简称《珠三角发展纲要》)以及省委、省政府“三促进一保持”和市委、市政府“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的战略部署,坚持“企业主体、服务发展、自主创新、国际接轨”原则,先行先试,大胆创新,完善技术标准政策,健全标准化运行机制,构建先进标准体系,完善技术标准的支撑平台,抢占标准制定制高点,积极有效应对和防控技术性贸易措施,充分发挥标准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的引领作用,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四、“十二五”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规划的主要目标
(一)健全标准化政策体系,增强全社会标准化意识。制定一批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激励标准化工作开展的政策,设立东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促进技术标准上升为产业政策,推动企业落实制修订标准、实施标准和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主体责任。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标准化意识。
(二)建立先进标准体系,提升产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为主体,国际标准和企业标准(联盟标准)为补充,建立健全东莞现代产业、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重要产品质量与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社会公共事业等标准体系。制定并实施一批拥有核心技术和科技创新成果的标准,新增上升为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联盟标准)数量40项以上。自主创新成果的标准转化率不断提高。
(三)增强参与各级标准化活动能力,抢占标准制修订制高点。新增落户东莞的各级TC/SC/WG 10个以上,新增企事业单位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00项以上,新建设不少于50家技术标准试点企业,争取新增100项专利技术融入技术标准,新增各级标准化示范区(点)10个以上,新培养400名以上懂外语、技术和市场的复合型标准化人才;主要工业产品85%以上按照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水平明显提升;全市新增80家规模以上企业开展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并获3A以上证书。
(四)提高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水平,促进外贸平稳健康发展。要强化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完善我市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我市企业抵御国际风险的能力。在已有WTO/TBT预警信息平台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机电、电子信息、玩具、家具、服装、制鞋、食品和特色农产品的TBT通报数据库,全面收集国外TBT通报数据及欧美、日韩、中东等地区市场准入信息,及时向企业通报。
五、“十二五”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规划的主要任务
(一)加快先进标准体系建设,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传统优势产业和农业中全面建设产业标准体系。在社会公共事业、节能减排领域、循环经济建设中制定相关规范,完善标准体系。
1、建立产业标准体系
(1)在我市重点建设的优势制造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包括LED光电产业、电子信息产业、电动汽车产业、太阳能光伏、光热产业、电气机械产业,建立能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先进标准体系,推动企业参与各级标准制修订。
(2)建立现代服务业标准体系。做好酒店、物流、会展、旅游、餐饮、科技等具有东莞特色的服务业标准化的发展规划,在重点企业开展试点工作,建立相关标准体系,参与各级标准研制。做好虎门港和南方物流等国家级和现代会展省级服务业试点企业的建设工作。
(3)提升传统优势产业。普及推广“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活动,促进食品、纺织、家具、五金、模具等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积极创建标准化示范镇(区),大力推动企业制定联盟标准,加快推进传统优势产业改革,以示范镇(区)和产业集群为依托,以优势企业为主体,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规范产业发展,提升东莞传统产业市场竞争力。
(4)抓好农业标准化建设。围绕生态农业、都市农业发展战略,依托农业产业园区、现代标准农田,加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点)、园艺作物标准园等建设,加大农业标准化宣传、推广力度。同时,加强指导和服务,推动农业科研技术推广机构、生产单位的标准成果上升为广东省农业地方标准。
2、推动社会公共事业标准体系和与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相配套的标准体系建设。
以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为目标,研究建立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社会管理、城市建设标准支撑体系,通过制定符合东莞实际情况的技术规范,完善政府服务体系。
以标准体系推动东莞节能减排工作。结合企业节能、资源循环利用、建筑节能、环境综合整治、企业三废治理、清洁生产等重点项目,特别是推动建筑节能、造纸、电力、纺织印染等关键节能领域制定符合东莞实际的节能规范,指导相关单位开展标准化工作,按标准体系开展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工作。
(二)打造“东莞制造”品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标准,制定联盟标准,规范产业发展和促进产业集群品牌建设。
1、推动社会各界参与各级标准活动。加大推动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力度,全面推进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指导企业健全企业标准体系,为企业提供持续的跟踪服务。推动我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参与各级标准的制修订和各级标准化活动,承担各级TC/SC/WG秘书处工作,鼓励东莞专家参与各类标准化委员会,为东莞争取标准制订话语权,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承担标准化科研项目。
2、鼓励企业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转化为标准,推进专利标准化工作。在松山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全面开展试点,其他镇街选择部分高科技企业开展试点,将知识产权战略与技术标准战略有机结合,鼓励和引导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组成技术联盟,鼓励企业开展“标准与研发同步、标准与产业同步、标准与技术同步”试点工作,促进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产业发展一体化。
发挥技术标准作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桥梁、纽带和媒介作用,鼓励和引导企业在研发、经营活动中重视和运用标准化手段,推动科技成果向技术标准转化,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标准,并逐步上升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及国际标准。
3、大力推进企业联盟标准。以我市示范镇(区)和产业集群为重点,采用“政府+协会+企业”的模式,推动实施企业联盟标准,提高产业技术门槛,消灭无标生产,规范产业发展和促进产业集群品牌建设。在已经开展联盟标准的虎门线缆联盟、长安五金模具联盟、横沥塑胶模具联盟、家具产业联盟和大朗毛织专业镇工作中,进一步完善联盟标准体系。在高科技技术领域,推动龙头企业共同参与、共同开发、专利共享,制定和采用含有共享专利技术的企业标准,扩大产业规模,争取成为行业内的事实标准,争取研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主动权。
(三)完善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加快建立健全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协调组织、信息网络、预警体系、反馈系统、评议机制,以及相配套的信息库、数据库和专家库。鼓励各镇街、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预警平台,承担标准化科研项目,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开展预警、分析和评议工作。重点加强我市重要出口产品(机电、玩具、家具、服装、制鞋、食品和农产品)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预警、分析和评议,加大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力度,研究消化吸收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重要技术指标,提升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增强产品国际竞争力。
(四)加强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开展标准化宣传和教育工作,加强镇街领导班子标准化工作考核和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
1、广泛开展标准化宣传工作。充分利用“世界标准日”、“全国普法宣传日”、“质量月”等活动平台,广泛宣传有关重要标准和标准化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标准化意识,营造全社会学标准、讲标准、用标准和全面推进技术标准战略的良好氛围。
2、深入开展标准化教育工作。实施以高等院校、行业协会、龙头企业为重点的标准化高级人才培养计划,尤其要加强对中小企业标准化基础人才的培训。制定鼓励政策,大力引进现代产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标准化专业人才,特别是国际型、复合型标准化人才。
3、加强标准化绩效考核工作。紧紧围绕东莞支柱产业、优势产业、专业镇等产业集群及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产业政策,加强对各级标准制修订、采用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国家与省级TC/SC/WG建设及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活动等的绩效考核。
4、加强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标准实施的跟踪机制,及时反馈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加强政府、社会及新闻媒体对社会特别是企业实施标准的监督。加大对质量监督、认证认可、生产许可、标识标签、建设工程、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安全监测、诚信建设等工作中标准实施的监督力度,督促企业按标准组织生产。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召集人的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或考核办法。切实增强做好标准化工作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完善统一开放、广泛参与和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政策引导。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加强标准化政策与科技政策、产业政策、对外贸易政策和社会事业发展政策的研究和衔接。逐步加大对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投入,并将所需经费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政府在采购、科研、税收、奖励制度等方面支持技术标准战略实施的激励机制。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开设标准化课程。开展企业标准化高级人才培养,鼓励将国家TC/SC副主任委员以上人员或国际TC/SC专家委员作为高层次人才加以培养和引进,培养一批既懂标准化、熟练掌握外语又有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同时要加强企业应用型人才队伍建设,为企业培训具备标准化基本知识的应用型人才
(四)加强标准服务能力建设。完善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和标准化服务机构“四位一体”联合推动标准化工作模式。加强标准化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加强国内外标准与TBT信息资源的采集处理,逐步建立点对点快捷服务机制,提升技术标准科研、应用和服务能力。发挥公共检测服务平台的标准制修订功能,为技术标准的实施提供保障。
(来源: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关于印发《东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东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环境、经济的协调发展,根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注册登记或外地长期驻留我市并持有效牌证的机动车,不包括挂车、电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是机动车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阶段性排放标准的凭证。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在车身前挡风玻璃右内侧位置予以标识。
第四条 依照省有关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核发相应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取得相应类别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限制行驶时间或者限制行驶车型等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的交通管制措施。
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交通管制措施的,应当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在正式实施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统一的式样和规格实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和鉴别。
市公安、交通、质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
(一)5年以内的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二)10年以内的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10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三)6年以内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2年;超过6年的,有效期为1年;超过1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四)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有效期为1年。
第八条 新购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程序:
(一)新购置机动车应在我市注册登记后,到我市任何一个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点领取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人员应当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凭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以及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九条 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首次核发程序:
(一)机动车所有人应凭有效期内的排气检测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在我市任何一个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点申请首次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人员应当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核发相应类别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三)在用机动车首次核发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其有效期至下次环保定期检验日期止。
(四)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中无法查询到的车型,按照机动车的注册登记时间判定:
1.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动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1)2000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一类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
(2)2001年10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二类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
(3)2003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4)2008年1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压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5)2008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压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
2.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于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类别有异议的,可以到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鉴别机构申请技术鉴别,并按照我市执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核发相应类别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条 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换发程序:
(一) 机动车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应到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机构进行环保定期检验。
(二) 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应凭有效的环保定期检验报告和机动车行驶证,到我市任何一个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点换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一条 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补发程序:
有效期内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损坏或者遗失的,机动车所有人需凭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到我市任何一家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点补办。
第十二条 在用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定期检验合格标志的,所交验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 机动车环保检验不合格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维修至复检合格,否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机动车排气污染物不符合注册登记时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上路行驶。
第十四条 代他人办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换发和补发手续的,除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外,需同时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 外地长期驻留我市并持有效牌证的机动车,应到其机动车登记地申请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换发和补发。其机动车登记地未实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的,可在我市申请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具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换发和补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均不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纳入对机动车维修、车辆营运的监督管理内容。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在城市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抽检时,应当重点加强对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未持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的抽检,可利用遥感测试、射频识别系统等先进技术手段对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向车主明示检测结果。
第十九条 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取得相应类别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以及属于限制行驶车型的机动车,在限制行驶区域或者限制行驶时间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使用转让、转借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冒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按照《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转让、转借、冒用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16年8月31日。
(来源:东莞市人民政府) |
| 关于印发《东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东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环境、经济的协调发展,根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注册登记或外地长期驻留我市并持有效牌证的机动车,不包括挂车、电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是机动车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阶段性排放标准的凭证。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在车身前挡风玻璃右内侧位置予以标识。
第四条 依照省有关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核发相应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取得相应类别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限制行驶时间或者限制行驶车型等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的交通管制措施。
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交通管制措施的,应当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在正式实施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统一的式样和规格实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和鉴别。
市公安、交通、质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
(一)5年以内的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二)10年以内的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10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三)6年以内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2年;超过6年的,有效期为1年;超过1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四)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有效期为1年。
第八条 新购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程序:
(一)新购置机动车应在我市注册登记后,到我市任何一个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点领取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人员应当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凭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以及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九条 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首次核发程序:
(一)机动车所有人应凭有效期内的排气检测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在我市任何一个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点申请首次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人员应当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核发相应类别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三)在用机动车首次核发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其有效期至下次环保定期检验日期止。
(四)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中无法查询到的车型,按照机动车的注册登记时间判定:
1.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动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1)2000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一类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
(2)2001年10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二类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
(3)2003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4)2008年1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压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5)2008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压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
2.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于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类别有异议的,可以到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鉴别机构申请技术鉴别,并按照我市执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核发相应类别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条 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换发程序:
(一) 机动车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应到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机构进行环保定期检验。
(二) 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应凭有效的环保定期检验报告和机动车行驶证,到我市任何一个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点换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一条 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补发程序:
有效期内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损坏或者遗失的,机动车所有人需凭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到我市任何一家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点补办。
第十二条 在用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定期检验合格标志的,所交验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 机动车环保检验不合格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维修至复检合格,否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机动车排气污染物不符合注册登记时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上路行驶。
第十四条 代他人办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换发和补发手续的,除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外,需同时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 外地长期驻留我市并持有效牌证的机动车,应到其机动车登记地申请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换发和补发。其机动车登记地未实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的,可在我市申请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具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换发和补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均不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纳入对机动车维修、车辆营运的监督管理内容。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在城市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抽检时,应当重点加强对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未持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的抽检,可利用遥感测试、射频识别系统等先进技术手段对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向车主明示检测结果。
第十九条 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取得相应类别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以及属于限制行驶车型的机动车,在限制行驶区域或者限制行驶时间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使用转让、转借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冒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按照《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转让、转借、冒用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16年8月31日。
(来源:东莞市人民政府) |
| 东莞市公安局2011年招收普通聘员公告 | 为缓解我市警力不足现状,优化我市警力资源配置,推动“大巡警”建设,促进我市公安机关“警力下沉,充实一线”工作,根据《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试行办法》有关精神,参照我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东莞市公安局拟招收一批普通聘员充实到各公安单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对象及条件
(一)报考对象
面向取得国家承认大专以上学历的本市户籍社会人员公开招考。社会人员指已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人员(含取得普通高等院校毕业证的人员)。
(二)报考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遵纪守法,没有受过处分。
2、愿意履行普通聘员义务。
3、年龄在35周岁以下(即1976年8月1日后出生)。
4、五官端正,举止大方,谈吐清晰。
5、男性纵跳摸高≧260厘米,女性纵跳摸高≧225厘米,入围面试的考生面试前须进行纵跳摸高测试,纵跳摸高不合格者不能参加面试。纵跳摸高测试(报名时暂不进行)具体时间、地点等事项另行通知。
6、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符合招考职位所需的能力及专业技术要求。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具体招考部门及招录人数见附件1。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开除公职、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纪行为的人员,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现役军人、在读的在校生,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人民警察的人员,不得报名。
二、报名办法
(一)报名时间:报名时间为2011年8月16日至19日(共四天),每天上午8:30--12:00,下午2:30--5:00。为便于管理,按户口所在镇(街)分期分批报名,具体安排如下:
8月16日:万江、横沥、石排、企石、谢岗、樟木头、沙田、松山湖;
8月17日:东城、高埗、石碣、东坑、桥头、道滘、中堂、厚街、大岭山;
8月18日:莞城、望牛墩、清溪、凤岗、塘厦、虎门、长安、石龙;
8月19日:南城、大朗、常平、麻涌、寮步、洪梅、黄江、茶山。
(二)报名地点:东莞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地址:莞龙路上板桥路段)。
(三)报名方法:采用现场报名方式。报考者请认真阅读招考公告,参照附件3的报名登记表样板及填写说明填写好《东莞市公安局2011年招收普通聘员报名登记表》(附件2),核对无误后双面打印在A4规格纸上,作为现场报名材料之一。现场报名的整个流程请参考附件4。
(四)报名要求:报考者按照公布的招聘条件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报名,持《东莞市公安局2011年招收普通聘员报名登记表》、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本人近期小一寸正面免冠照片5张,有技术职称的,应携带相关职称证书,以上证件均要求原件及复印件(A4纸规格)。不得由他人代报名。
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得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经初步审核合格后,发放笔试准考证。报名时,报考人员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凡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农村贫困家庭的报考者,免交报名考务和体检等费用。符合免交考务费用条件的报考者,现场报名时请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减免手续。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者,提交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贫困家庭的报考者,提交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
三、招收程序
1、笔试。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主要测试考生从事行政工作的有关能力,不指定考试参考用书。
笔试时间:2011年9月3日
09︰00—10︰3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笔试地点以准考证所列为准。
笔试结束后,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并按招考职位数1:1.5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考生的笔试成绩及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将通过东莞警察网(http://www.gddg110.gov.cn)张榜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2、面试。面试前,我局将统一收集面试对象的学历(学位)进行学历(学位)验证,学历验证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面试由市公安局统一组织实施。考官将以面谈的形式进一步考察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计划和组织能力、应变能力、言语表达能力、个人形象及举止仪表等,对考评结果给出客观的评价意见,并进行量化评分。面试时间、地点将另行通知。笔试、面试的试题由我局委托广东省考试局统一命题制卷。
面试结束后,考试总成绩按下列公式计算: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70%+面试成绩×30%。
3、体检。考试结束后,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体检项目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时间、地点、具体参加体检人员名单及体检注意事项另行通知。
4、考察。体检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录用考察人选,由招录机关对其政治思想、道德修养、能力素质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社会关系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察,提出考察结论,加盖单位公章。
5、录用。考察合格的,确定为拟录用人选,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正式上班。体检中出现不合格或放弃体检的,可依次递补体检人选。考察不合格或者放弃录用的,可依次递补考察人选。
6、签订合同。用人单位将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被招录人员签订《机关、事业单位普通聘员聘用合同》。
四、其它有关事项
1、准考证是考生参加笔试、面试、体检等各环节的重要证件,请妥善保管,遗失不补。考生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证件不齐者,不得参加考试。
2、普通聘员的身份。受聘于公安机关的普通聘员是为公安机关提供技术保障、辅助管理、行政事务等方面服务的专门人员,不具有人民警察和公务员身份,不行使人民警察职权,不对公安民警行使指挥、管理、督察职权,不穿着制式警服、佩带警用标志,不配备、使用警械武器。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不得安排、要求普通聘员从事执法或者涉及绝密级事项工作。
3、普通聘员的岗位种类。公安机关的普通聘员岗位主要包括如下几类:办公室内勤、110(122)报警中心、警犬训导员、派出所工作、监管场所勤务等,具体的工作岗位按照招考单位的实际情况并结合聘员的个人素质技能等统筹调配。
4、普通聘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试行办法》和《东莞市公安局普通聘员薪酬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执行。
5、普通聘员配发有统一制作的工作证和制服。
6、普通聘员的住宿须自行解决。
7、普通聘员日常管理工作由用人单位按照《东莞市公安局普通聘员日常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附件:1、东莞市公安局2011年招收普通聘员职位表
2、东莞市公安局2011年招收普通聘员报名登记表
3、报名登记表样板及填写说明
4、报名流程图
5、纵跳摸高的测试方法和注意事项
本公告由市公安局招收普通聘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769-22480009。
东莞市公安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
| 东莞市公安局2011年招收普通聘员公告 | 为缓解我市警力不足现状,优化我市警力资源配置,推动“大巡警”建设,促进我市公安机关“警力下沉,充实一线”工作,根据《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试行办法》有关精神,参照我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东莞市公安局拟招收一批普通聘员充实到各公安单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对象及条件
(一)报考对象
面向取得国家承认大专以上学历的本市户籍社会人员公开招考。社会人员指已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人员(含取得普通高等院校毕业证的人员)。
(二)报考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遵纪守法,没有受过处分。
2、愿意履行普通聘员义务。
3、年龄在35周岁以下(即1976年8月1日后出生)。
4、五官端正,举止大方,谈吐清晰。
5、男性纵跳摸高≧260厘米,女性纵跳摸高≧225厘米,入围面试的考生面试前须进行纵跳摸高测试,纵跳摸高不合格者不能参加面试。纵跳摸高测试(报名时暂不进行)具体时间、地点等事项另行通知。
6、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符合招考职位所需的能力及专业技术要求。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具体招考部门及招录人数见附件1。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开除公职、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纪行为的人员,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现役军人、在读的在校生,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人民警察的人员,不得报名。
二、报名办法
(一)报名时间:报名时间为2011年8月16日至19日(共四天),每天上午8:30--12:00,下午2:30--5:00。为便于管理,按户口所在镇(街)分期分批报名,具体安排如下:
8月16日:万江、横沥、石排、企石、谢岗、樟木头、沙田、松山湖;
8月17日:东城、高埗、石碣、东坑、桥头、道滘、中堂、厚街、大岭山;
8月18日:莞城、望牛墩、清溪、凤岗、塘厦、虎门、长安、石龙;
8月19日:南城、大朗、常平、麻涌、寮步、洪梅、黄江、茶山。
(二)报名地点:东莞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地址:莞龙路上板桥路段)。
(三)报名方法:采用现场报名方式。报考者请认真阅读招考公告,参照附件3的报名登记表样板及填写说明填写好《东莞市公安局2011年招收普通聘员报名登记表》(附件2),核对无误后双面打印在A4规格纸上,作为现场报名材料之一。现场报名的整个流程请参考附件4。
(四)报名要求:报考者按照公布的招聘条件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报名,持《东莞市公安局2011年招收普通聘员报名登记表》、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本人近期小一寸正面免冠照片5张,有技术职称的,应携带相关职称证书,以上证件均要求原件及复印件(A4纸规格)。不得由他人代报名。
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得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经初步审核合格后,发放笔试准考证。报名时,报考人员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凡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农村贫困家庭的报考者,免交报名考务和体检等费用。符合免交考务费用条件的报考者,现场报名时请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减免手续。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者,提交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贫困家庭的报考者,提交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
三、招收程序
1、笔试。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主要测试考生从事行政工作的有关能力,不指定考试参考用书。
笔试时间:2011年9月3日
09︰00—10︰3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笔试地点以准考证所列为准。
笔试结束后,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并按招考职位数1:1.5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考生的笔试成绩及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将通过东莞警察网(http://www.gddg110.gov.cn)张榜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2、面试。面试前,我局将统一收集面试对象的学历(学位)进行学历(学位)验证,学历验证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面试由市公安局统一组织实施。考官将以面谈的形式进一步考察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计划和组织能力、应变能力、言语表达能力、个人形象及举止仪表等,对考评结果给出客观的评价意见,并进行量化评分。面试时间、地点将另行通知。笔试、面试的试题由我局委托广东省考试局统一命题制卷。
面试结束后,考试总成绩按下列公式计算: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70%+面试成绩×30%。
3、体检。考试结束后,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体检项目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时间、地点、具体参加体检人员名单及体检注意事项另行通知。
4、考察。体检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录用考察人选,由招录机关对其政治思想、道德修养、能力素质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社会关系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察,提出考察结论,加盖单位公章。
5、录用。考察合格的,确定为拟录用人选,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正式上班。体检中出现不合格或放弃体检的,可依次递补体检人选。考察不合格或者放弃录用的,可依次递补考察人选。
6、签订合同。用人单位将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被招录人员签订《机关、事业单位普通聘员聘用合同》。
四、其它有关事项
1、准考证是考生参加笔试、面试、体检等各环节的重要证件,请妥善保管,遗失不补。考生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证件不齐者,不得参加考试。
2、普通聘员的身份。受聘于公安机关的普通聘员是为公安机关提供技术保障、辅助管理、行政事务等方面服务的专门人员,不具有人民警察和公务员身份,不行使人民警察职权,不对公安民警行使指挥、管理、督察职权,不穿着制式警服、佩带警用标志,不配备、使用警械武器。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不得安排、要求普通聘员从事执法或者涉及绝密级事项工作。
3、普通聘员的岗位种类。公安机关的普通聘员岗位主要包括如下几类:办公室内勤、110(122)报警中心、警犬训导员、派出所工作、监管场所勤务等,具体的工作岗位按照招考单位的实际情况并结合聘员的个人素质技能等统筹调配。
4、普通聘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试行办法》和《东莞市公安局普通聘员薪酬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执行。
5、普通聘员配发有统一制作的工作证和制服。
6、普通聘员的住宿须自行解决。
7、普通聘员日常管理工作由用人单位按照《东莞市公安局普通聘员日常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附件:1、东莞市公安局2011年招收普通聘员职位表
2、东莞市公安局2011年招收普通聘员报名登记表
3、报名登记表样板及填写说明
4、报名流程图
5、纵跳摸高的测试方法和注意事项
本公告由市公安局招收普通聘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769-22480009。
东莞市公安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三十九期) | 根据《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08〕84号),现对东莞市共97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1年8月4日起至2011年8月18 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1.dg.gov.cn)
联系地址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三十九期) | 根据《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08〕84号),现对东莞市共97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1年8月4日起至2011年8月18 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1.dg.gov.cn)
联系地址 |
| 印发《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政策调整的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 | 各参保单位:
根据此前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的《关于东莞市职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东社保〔2011〕46号)精神,我局制定了《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政策调整的具体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О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政策调整的具体操作办法
为便于落实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政策调整工作,根据《关于东莞市职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东社保[2011]46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具体如下:
一、适用对象: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且选择按月缴费的退休人员
(一)缴费标准
1、缴费基数
(1)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以本单位在职人员上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其中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2)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和社区门诊: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2、缴费率
(1)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分别按6.5%和1%确定(个人费率2%不需缴费,也不划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下同)。 (2)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和社区门诊:分别按2%和1%(其中0.5%为个人缴费)确定。 (二)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划拨医疗个人账户标准
1、2011年6月30日前办理退休人员,以缴费基数的4.5%划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2、2011年7月1日后办理退休人员,以缴费基数的4.3%划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二、适用对象: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且选择一次性缴费退休人员。
(一)缴费标准
1、缴费基数
(1)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单位在职人员退休时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的,按本人上月缴费基数确定;单位已退休人员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的,按上月单位在职人员平均缴费工资确定;上述人员没有上月缴费基数的以本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按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2)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和社区门诊:以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时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2、缴费率
(1)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分别按6.5%和1%确定。
(2)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和社区门诊:分别按2%和1%(其中0.5%为个人缴费)确定。
(二)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划拨医疗个人账户标准
实行按月划拨,标准以划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时本单位上月在职职工平均缴费工资的4.5%确定。单位因关、停、并、转等原因撤销的,按划拨当年的本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5%划拨。灵活就业人员以划拨当年的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5%划拨。上述人员享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遇直至终老。
三、缴费年限计算办法
缴费年限包括参保人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累计计算,包括大病统筹(1992年在市属企业实施)、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社区门诊缴费年限除参加该险种年限外,还包括之前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
上述人员缴费至男性满30年,女性满25年不需继续缴费,但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四、补收差额
对于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需补收2011年7月的缴费率差额(按原缴费基数的2%补收),全部划入统筹,并于2011年8月征收。
五、除上述调整外,原已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待遇标准不变。
(来源:东莞市社保局) |
| 印发《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政策调整的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 | 各参保单位:
根据此前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的《关于东莞市职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东社保〔2011〕46号)精神,我局制定了《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政策调整的具体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О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政策调整的具体操作办法
为便于落实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政策调整工作,根据《关于东莞市职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东社保[2011]46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具体如下:
一、适用对象: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且选择按月缴费的退休人员
(一)缴费标准
1、缴费基数
(1)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以本单位在职人员上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其中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2)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和社区门诊: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2、缴费率
(1)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分别按6.5%和1%确定(个人费率2%不需缴费,也不划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下同)。 (2)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和社区门诊:分别按2%和1%(其中0.5%为个人缴费)确定。 (二)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划拨医疗个人账户标准
1、2011年6月30日前办理退休人员,以缴费基数的4.5%划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2、2011年7月1日后办理退休人员,以缴费基数的4.3%划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二、适用对象: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且选择一次性缴费退休人员。
(一)缴费标准
1、缴费基数
(1)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单位在职人员退休时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的,按本人上月缴费基数确定;单位已退休人员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的,按上月单位在职人员平均缴费工资确定;上述人员没有上月缴费基数的以本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按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2)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和社区门诊:以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时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2、缴费率
(1)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分别按6.5%和1%确定。
(2)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和社区门诊:分别按2%和1%(其中0.5%为个人缴费)确定。
(二)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划拨医疗个人账户标准
实行按月划拨,标准以划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时本单位上月在职职工平均缴费工资的4.5%确定。单位因关、停、并、转等原因撤销的,按划拨当年的本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5%划拨。灵活就业人员以划拨当年的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5%划拨。上述人员享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遇直至终老。
三、缴费年限计算办法
缴费年限包括参保人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累计计算,包括大病统筹(1992年在市属企业实施)、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社区门诊缴费年限除参加该险种年限外,还包括之前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
上述人员缴费至男性满30年,女性满25年不需继续缴费,但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四、补收差额
对于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需补收2011年7月的缴费率差额(按原缴费基数的2%补收),全部划入统筹,并于2011年8月征收。
五、除上述调整外,原已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待遇标准不变。
(来源:东莞市社保局)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三十八期) | 根据《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08〕84号),现对东莞市共305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1年8月1日起至2011年8月15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1.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区莞龙路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张健基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邓细兄
虎门
怀德
1
租住
650
0
分红
2
邓锦洪
虎门
怀德
1
租住
650
0
分红
3
叶培欢
虎门
怀德
1
租住
550
0
分红、其它
4
邓转弟
虎门
怀德
2
租住
225
0
分红
5
邓丽兄
虎门
怀德
2
租住
325
0
分红
6
邓福林
虎门
怀德
2
16.7
550
1
工资、分红
7
邓树球
虎门
怀德
3
租住
244
0
工资、分红
8
邓祺任
虎门
怀德
4
14.6
143
1
分红
低保
9
邓新根
虎门
怀德
5
13.7
352
1
工资、分红
10
陈玉兰
虎门
陈村
2
租住
442
0
分红、经营
11
梁少芳
虎门
陈村
2
租住
228
0
工资、分红
残疾
12
陈秀群
虎门
陈村
3
租住
350
0
工资、分红
13
陈凤玲
虎门
陈村
2
租住
528
0
分红、经营
14
林记凤
虎门
黄村
4
租住
488
0
工资、分红
15
黄凤群
虎门
黄村
4
租住
358
0
工资、分红
16
陈咱女
虎门
北栅
1
租住
333
0
分红
17
陈丽娇
虎门
北栅
2
租住
333
0
工资、分红
18
陈柳娟
虎门
北栅
3
租住
478
0
工资、分红
19
陈顺枝
虎门
北栅
4
租住
333
0
分红
20
陆志标
虎门
北栅
3
租住
611
0
工资
21
陈沛枝
虎门
北栅
4
租住
250
0
分红
22
陈汉伟
虎门
北栅
3
11.7
511
1
工资、分红
23
黄亚明
虎门
赤岗
2
租住
142
0
分红
24
何永光
虎门
赤岗
4
13.5
650
1
工资、分红
25
郑永乐
虎门
白沙
4
租住
650
0
工资、分红
26
王敬英
虎门
南栅
2
租住
300
0
分红
残疾
27
王顺明
虎门
南栅
2
6.5
633
1
工资、分红
残疾
28
王国英
虎门
南栅
3
租住
500
0
工资
29
王惠贤
虎门
南栅
4
租住
525
0
工资、分红
30
王满成
虎门
南栅
6
9.9
500
1
工资、分红
31
郭桂明
虎门
沙角
5
15
392
1
工资、分红
低保、残疾
32
霍桂福
虎门
沙角
6
17.3
638
1
工资、分红
低保、残疾
33
张福全
虎门
沙角
7
11.4
351
1
工资、分红
34
汪伟彪
虎门
沙角
8
11.3
396
1
工资、分红
35
何牛
虎门
沙角
10
10.5
421
2
工资、分红
36
梁少红
虎门
虎门寨
1
租住
500
0
工资
37
陈淦华
虎门
虎门寨
3
租住
506
0
工资、分红
38
杨伟雄
虎门
虎门寨
1
租住
0
0
无
39
张勤仔
虎门
虎门寨
5
8.3
600
1
工资、退休金
40
叶丽平
虎门
虎门寨
2
租住
400
0
工资
低保
41
廖桂枝
虎门
虎门寨
3
租住
400
0
工资
低保
42
钟傍兴
虎门
虎门寨
3
租住
300
0
工资
低保
43
郑柏林
虎门
虎门寨
4
14
450
1
工资、经营
44
林煜华
虎门
虎门寨
5
租住
600
0
工资
45
苏志明
虎门
虎门寨
5
7.3
283
1
分红、经营
46
沈荣团
虎门
虎门寨
6
8.6
567
1
工资
47
陈爱娟
虎门
南面
1
租住
617
0
分红、政府补助
低保
48
何畴
虎门
南面
1
租住
417
0
分红、政府补助
低保
49
黄晃耀
虎门
北面
2
15
21
1
分红
50
李顺香
虎门
北面
4
15
385
1
工资、分红
51
黄燕芳
虎门
武山沙
3
租住
580
0
工资、分红
低保
52
吴桂珍
虎门
东方
3
15.3
367
1
工资、经营
低保
53
邱群女
虎门
东方
3
租住
650
0
工资、其它
54
何正荣
虎门
东方
3
租住
650
0
工资
55
卢满棠
虎门
东方
6
13.3
467
1
工资
56
赵伟贤
虎门
东方
6
租住
650
0
工资、其它
57
陈永权
虎门
则徐
4
租住
600
0
工资、分红
58
陈锦泉
虎门
新湾
7
11.7
613
1
工资、其它
59
周泉
虎门
新湾
3
租住
533
0
工资
60
陈锦才
虎门
新湾
7
8.2
604
1
工资、其它
残疾
61
方淦波
虎门
新湾
5
13.8
600
1
工资
62
陈志鸿
虎门
新湾
4
16.5
575
1
工资
63
梁树根
虎门
新湾
3
17.2
467
1
工资、其它
64
谭巨泉
虎门
新湾
5
10.4
520
1
工资、其它
65
邓志明
虎门
新湾
4
5.8
500
1
工资
残疾
66
邓流文
虎门
新湾
5
7.6
640
1
其它
67
邓金娣
虎门
新湾
5
4.2
620
1
工资、其它
68
周志均
虎门
新湾
4
8.8
600
1
工资、其它
69
马东柱
虎门
新湾
4
9.5
500
1
工资
70
吴胜好
虎门
新湾
3
13.3
520
1
其它
71
吴建均
虎门
新湾
4
4.9
450
1
其它
72
吴志兴
虎门
新湾
4
9.7
450
1
工资、其它
73
吴志伟
虎门
新湾
7
7
386
1
工资、其它
74
吴淦秋
虎门
新湾
5
8.3
440
1
其它
75
吴炳森
虎门
新湾
3
8.2
520
1
工资
76
吴炳深
虎门
新湾
5
11
612
1
工资
77
梁美均
虎门
新湾
4
10.7
600
1
工资、其它
78
梁福祥
虎门
新湾
5
8
640
1
工资、其它
低保、残疾
79
李群弟
虎门
新湾
4
9.8
450
1
工资
80
李苏妹
虎门
新湾
5
7.8
476
1
工资、其它
81
李九
虎门
新湾
6
8
500
1
工资、其它
82
李润苏
虎门
新湾
3
14.7
367
1
其它
低保、残疾
83
吴寿安
虎门
新湾
7
5
470
1
工资
残疾
84
吴华顺
虎门
新湾
5
8.6
604
1
工资
残疾
85
吴锦洪
虎门
新湾
4
9.8
600
1
工资
86
吴锦波
虎门
新湾
4
9.5
500
1
工资
87
周美泉
虎门
新湾
4
10.8
640
1
工资、其它
88
周松柏
虎门
新湾
8
5.4
460
1
工资
89
马东桂
虎门
新湾
3
14.4
500
1
工资
90
邓炳森
虎门
新湾
3
13.7
600
1
工资
91
邓细佬
虎门
新湾
6
6.7
460
1
工资
残疾
92
吴胜仔
虎门
新湾
5
9.4
640
1
工资、其它
93
李发
虎门
新湾
3
13.4
633
1
工资、其它
94
吴带娣
虎门
新湾
7
15.9
457
1
工资、经营
95
刘锦泉
虎门
新湾
6
11.2
550
1
工资、其它
96
梁金胜
虎门
新湾
6
10.4
600
1
工资、其它
97
陈建新
虎门
新湾
5
12
600
1
工资、其它
98
邓润福
虎门
新湾
5
16
560
1
工资、其它
99
梁树祥
虎门
新湾
5
14.8
580
1
工资、其它
100
李灶
虎门
新湾
4
14.7
600
1
工资、其它
101
陈建森
虎门
新湾
4
15.9
575
1
工资
102
吴锦坤
虎门
新湾
4
17.4
365
1
其它
低保、残疾
103
周福球
虎门
新湾
4
13.3
575
1
工资
104
黎广洪
虎门
新湾
3
13.5
567
1
工资、其它
105
吴执好
虎门
新湾
9
8.2
456
1
工资
106
陈文仔
虎门
新湾
5
10.4
520
1
工资、其它
107
黄群弟
虎门
新湾
3
租住
500
0
工资、其它
低保
108
郭超南
虎门
新湾
10
14.5
587
1
工资、其它
残疾
109
陈满滔
虎门
新湾
4
12.6
600
1
工资
110
梁九
虎门
新湾
6
8.6
483
1
工资、其它
111
吴培仔
虎门
新湾
3
租住
567
0
工资
112
吴耀堂
虎门
新湾
4
租住
625
0
工资
113
吴锦堂
虎门
新湾
5
12.2
400
1
工资
114
梁沛林
虎门
新湾
6
15.2
600
1
工资
115
吴凤连
虎门
新湾
4
16.6
555
1
工资
116
梁绍雄
虎门
新湾
6
17.7
633
1
工资
117
黎广明
虎门
新湾
5
租住
480
0
工资
118
梁金木
虎门
新湾
6
11.6
633
1
工资
119
吴沛容
虎门
新湾
6
11.5
467
1
工资
120
谭有锦
虎门
新湾
8
11.7
610
1
工资、其它
121
吴田仔
虎门
新湾
10
4.7
550
1
工资、其它
122
何苏仔
虎门
新湾
6
7.9
600
1
工资、经营、其它
123
吴大眼
虎门
新湾
6
7.6
567
1
工资、其它
124
黄带好
虎门
新湾
6
7.6
567
1
工资、其它
125
梁兴
虎门
新湾
5
9.2
560
1
经营、其它
126
邓伙带
虎门
新湾
4
11.4
625
1
工资
127
邓金树
虎门
新湾
4
11.9
550
1
工资
128
何炳洪
虎门
新湾
4
13
620
1
工资
129
梁志华
虎门
新湾
4
12.9
625
1
工资、其它
130
谭女
虎门
新湾
3
15.3
617
1
工资
131
林灭资
虎门
新湾
3
15.3
633
1
工资、其它
132
吴妹
虎门
新湾
2
16
240
1
退休金
133
吴桥稳
虎门
新湾
4
8
450
1
工资
134
吴海其
虎门
新湾
4
8.1
200
1
其它
残疾
135
吴金顺
虎门
新湾
4
8
625
1
工资
136
吴金喜
虎门
新湾
2
16
200
1
其它
137
吴口全
虎门
新湾
2
15.9
200
1
其它
138
吴佬
虎门
新湾
2
15.9
250
1
工资
139
吴李进
虎门
新湾
5
6.3
460
1
工资
140
吴连
虎门
新湾
4
8.3
600
1
工资
141
吴满
虎门
新湾
5
6.5
314
1
工资、其它
142
吴容
虎门
新湾
3
10.7
567
1
工资、其它
143
吴树仔
虎门
新湾
2
16
250
1
退休金
144
吴苏女
虎门
新湾
2
16
200
1
退休金
145
吴文仔
虎门
新湾
3
11
500
1
工资、其它
146
吴有妹
虎门
新湾
7
4.6
457
1
工资、其它
147
周苏
虎门
新湾
2
16
440
1
工资、其它
148
吴包
虎门
新湾
2
16.1
250
1
退休金
149
吴包培
虎门
新湾
6
16.3
560
1
工资
150
吴宝
虎门
新湾
2
16.2
250
1
退休金
151
吴成
虎门
新湾
5
6.3
620
1
工资、其它
152
吴福弟
虎门
新湾
2
16
450
1
退休金
残疾
153
吴福如
虎门
新湾
5
6.5
560
1
工资
154
何发
虎门
新湾
6
5.3
483
1
工资、其它
155
何根全
虎门
新湾
2
16.3
440
1
退休金
156
何金福
虎门
新湾
5
6.4
600
1
工资、其它
157
何清
虎门
新湾
4
8.2
500
1
工资
残疾
158
何胜
虎门
新湾
6
5.3
467
1
工资
159
黄锦荷
虎门
新湾
4
8.1
550
1
工资
160
邓松
虎门
新湾
2
15.9
200
1
退休金
161
杜带娣
虎门
新湾
3
10.6
633
1
工资
残疾
162
杜福
虎门
新湾
2
16.2
300
1
退休金
163
何成就
虎门
新湾
6
5.3
575
1
工资
164
李检
虎门
新湾
2
16.6
550
1
工资
165
吴耀光
虎门
新湾
4
9.3
630
1
工资、其它
166
吴包根
虎门
新湾
5
6.5
536
1
工资、其它
167
谭润弟
虎门
新湾
4
10
550
1
工资
168
邓洪滔
虎门
新湾
5
9.8
520
1
工资
169
吴芳
虎门
新湾
7
6.2
657
1
工资
170
吴凤娣
虎门
新湾
7
5.6
514
1
工资
171
吴顺全
虎门
新湾
5
8.2
540
1
工资
172
吴柏仔
虎门
新湾
7
6
600
1
工资、其它
173
邓非凡
虎门
新湾
5
9.4
492
1
工资
174
何美仔
虎门
新湾
5
11.6
560
1
工资
175
邓金安
虎门
新湾
5
12.1
560
1
工资
176
黄佬
虎门
新湾
5
8
540
1
工资
177
宋美连
虎门
新湾
5
8
572
1
工资
178
吴金玉
虎门
新湾
5
租住
600
0
工资
179
吴顺兴
虎门
新湾
5
6.9
620
1
工资、其它
180
吴包胜
虎门
新湾
6
11.5
467
1
工资
181
吴金胜
虎门
新湾
7
5.6
557
1
工资、经营、其它
182
吴金福
虎门
新湾
4
10.5
625
1
工资、其它
183
何基
虎门
新湾
8
5
477
1
工资
184
吴银发
虎门
新湾
7
5.9
471
1
工资
低保、残疾
185
吴包有
虎门
新湾
9
15
551
2
工资
186
吴有
虎门
新湾
9
4.4
600
1
工资
187
邓金木
虎门
新湾
7
6.3
514
1
工资
188
吴佬
虎门
新湾
4
10.5
400
1
工资
低保、残疾
189
邓九仔
虎门
新湾
4
10.8
500
1
工资
190
谭金玉
虎门
新湾
4
9.3
625
1
工资
191
邓金球
虎门
新湾
4
11.8
458
1
工资
192
吴弟
虎门
新湾
4
14
575
1
工资
193
吴球仔
虎门
新湾
4
12.15
500
1
工资
194
邓细佬
虎门
新湾
4
14
515
1
工资
195
吴美顺
虎门
新湾
4
10.6
625
1
工资
196
邓润洪
虎门
新湾
4
12.3
575
1
工资
197
邓发仔
虎门
新湾
4
10.6
600
1
工资
198
吴桂财
虎门
新湾
4
租住
650
0
工资
199
邓桂彩
虎门
新湾
4
租住
650
0
工资
200
吴权娣
虎门
新湾
4
14
550
1
工资
201
邓卫雄
虎门
新湾
4
租住
625
0
工资
202
吴锦洪
虎门
新湾
3
租住
600
0
工资
203
邓金水
虎门
新湾
4
租住
550
0
工资
残疾
204
邓树基
虎门
新湾
4
9.2
613
1
工资
205
吴林妹
虎门
新湾
5
13
480
1
工资
206
吴冬桂
虎门
新湾
4
租住
650
0
工资
207
吴朱仔
虎门
新湾
4
11.4
427
1
工资
低保
208
何兴娣
虎门
新湾
4
7.9
625
1
工资
209
吴焕祥
虎门
新湾
6
13.6
570
1
工资
210
邓均祥
虎门
新湾
5
16.7
612
2
工资
211
邓树容
虎门
新湾
4
租住
625
0
工资
212
张杨寿
虎门
新湾
4
8
500
1
工资
低保、残疾
213
邓肖英
虎门
新湾
2
9.3
470
1
工资
低保、残疾
214
邓美稳
虎门
新湾
5
租住
600
0
工资
215
邓淦仔
虎门
新湾
6
租住
483
0
工资
216
吴满田
虎门
新湾
3
租住
650
0
工资
217
吴礼祥
虎门
新湾
4
租住
500
0
工资
低保
218
吴满棠
虎门
新湾
4
租住
500
0
工资
219
张福好
虎门
新湾
2
租住
542
0
工资
220
邓建波
虎门
新湾
4
租住
575
0
工资
221
张焕棠
虎门
新湾
3
租住
600
0
工资
222
张容乌
虎门
新湾
2
16.8
500
1
工资
223
邓美完
虎门
新湾
4
租住
500
0
工资
224
吴锡林
虎门
新湾
4
租住
500
0
工资
225
邓美洪
虎门
新湾
4
租住
600
0
工资
226
邓凤伦
虎门
新湾
3
租住
600
0
工资
227
吴奀仔
虎门
新湾
2
租住
600
0
工资
228
邓九仔
虎门
新湾
3
租住
600
0
工资
残疾
229
邓启全
虎门
新湾
7
租住
500
0
工资
230
吴月明
虎门
新湾
7
4.9
500
1
工资
残疾
231
李有
虎门
新湾
2
16.5
500
1
工资
232
吴润钊
虎门
新湾
4
8.5
600
1
工资
233
吴淦坤
虎门
新湾
3
13.3
500
1
工资
低保
234
吴朋仔
虎门
新湾
3
14.3
533
1
工资
235
黄顺洪
虎门
新湾
3
14.5
600
1
工资
236
陈玉球
虎门
新湾
3
14.1
600
1
工资
237
何德贵
虎门
新湾
3
16.7
533
1
工资
238
吴晃仔
虎门
新湾
3
14.2
600
1
工资
239
邓润新
虎门
新湾
5
8.6
540
1
工资
240
邓润超
虎门
新湾
3
13.7
500
1
工资
241
吴炳林
虎门
新湾
4
8.7
603
1
工资
242
邓炳森
虎门
新湾
4
12.1
500
1
工资
243
吴炳华
虎门
新湾
4
12.5
625
1
工资
244
何金苏
虎门
新湾
4
10
600
1
工资
245
邓金成
虎门
新湾
4
12.1
600
1
工资
246
何淦森
虎门
新湾
4
17.2
450
1
工资
247
邓金培
虎门
新湾
4
14.1
575
1
工资
248
李炳棠
虎门
新湾
4
8.6
575
1
工资
249
李灿通
虎门
新湾
4
7.9
625
1
工资
250
李月明
虎门
新湾
3
11.3
600
1
工资
251
李长娣
虎门
新湾
5
6.8
500
1
工资
252
李月校
虎门
新湾
5
17.5
550
1
工资
253
李喜容
虎门
新湾
5
10.4
518
1
工资
254
李金福
虎门
新湾
4
13.3
500
1
工资
255
李金波
虎门
新湾
1
8.4
500
1
工资
256
李金安
虎门
新湾
4
8.3
550
1
工资
257
李芬
虎门
新湾
3
11.1
600
1
工资
258
陈群兴
虎门
新湾
4
12
475
1
工资
259
李容禧
虎门
新湾
2
16.8
600
1
工资
260
周林兴
虎门
新湾
4
8.5
600
1
工资
261
周锦祥
虎门
新湾
3
10.5
600
1
工资
262
周沛佳
虎门
新湾
4
8.5
550
1
工资
263
周木
虎门
新湾
2
17
450
1
工资
264
周树培
虎门
新湾
4
8.4
460
1
工资
265
周树明
虎门
新湾
3
10.8
625
1
工资
266
周润海
虎门
新湾
4
8.5
450
1
工资
267
周浩池
虎门
新湾
3
11
500
1
工资
268
吴月照
虎门
新湾
4
8.4
600
1
工资
269
吴树柏
虎门
新湾
4
8
650
1
工资
270
吴容柏
虎门
新湾
5
6.2
520
1
工资
271
梁开
虎门
新湾
3
14.8
450
1
工资
272
周林福
虎门
新湾
6
6.1
514
1
工资
273
李福喜
虎门
新湾
3
12.5
622
1
工资
274
吴好
虎门
新湾
3
10.7
467
1
工资
275
李牛
虎门
新湾
3
16.3
500
1
工资
276
李全稳
虎门
新湾
3
11.9
600
1
工资
277
谭玉女
虎门
新湾
3
13.6
600
1
工资
278
李柳琼
虎门
新湾
3
14.2
487
1
工资
279
周桥海
虎门
新湾
3
17.9
467
1
工资
280
吴炳旺
虎门
新湾
4
10.2
625
1
工资
281
吴月棠
虎门
新湾
4
12.1
600
1
工资
282
吴志标
虎门
新湾
4
7.9
650
1
工资
283
周喜
虎门
新湾
4
9.3
500
1
工资
284
周满棠
虎门
新湾
4
9.1
468
1
工资
低保、残疾
285
邓兴
虎门
新湾
4
15.4
500
1
工资
286
吴柏球
虎门
新湾
4
9.4
545
1
工资
287
黄女
虎门
新湾
4
11.9
450
1
工资
残疾
288
吴志华
虎门
新湾
4
11.1
450
1
工资
289
吴锦全
虎门
新湾
4
9.6
467
1
工资
290
周强
虎门
新湾
4
9
625
1
工资
291
周包良
虎门
新湾
4
13.4
625
1
工资
292
吴柏林
虎门
新湾
5
9.7
628
1
工资
293
徐金水
虎门
新湾
5
10.4
497
1
工资
294
吴流捡
虎门
新湾
5
9.4
580
1
工资
295
李卓秋
虎门
新湾
6
9.6
533
1
工资
296
周美
虎门
新湾
3
13.5
650
1
工资
297
陈柱兴
虎门
新湾
4
租住
370
0
工资
低保、残疾
298
宋定妹
虎门
新湾
5
租住
640
0
工资
299
邓灿明
虎门
新湾
4
租住
575
0
工资
300
吴灿林
虎门
新湾
4
租住
525
0
工资
301
邓焕文
虎门
新湾
4
8.6
563
1
工资
302
宋美仔
虎门
新湾
3
10.5
500
1
工资
低保、残疾
303
宋细妹
虎门
新湾
3
租住
400
0
工资
低保
304
邓文光
虎门
新湾
3
11.8
650
1
工资
305
吴满成
虎门
新湾
3
租住
640
0
工资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三十八期) | 根据《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08〕84号),现对东莞市共305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1年8月1日起至2011年8月15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1.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区莞龙路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张健基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邓细兄
虎门
怀德
1
租住
650
0
分红
2
邓锦洪
虎门
怀德
1
租住
650
0
分红
3
叶培欢
虎门
怀德
1
租住
550
0
分红、其它
4
邓转弟
虎门
怀德
2
租住
225
0
分红
5
邓丽兄
虎门
怀德
2
租住
325
0
分红
6
邓福林
虎门
怀德
2
16.7
550
1
工资、分红
7
邓树球
虎门
怀德
3
租住
244
0
工资、分红
8
邓祺任
虎门
怀德
4
14.6
143
1
分红
低保
9
邓新根
虎门
怀德
5
13.7
352
1
工资、分红
10
陈玉兰
虎门
陈村
2
租住
442
0
分红、经营
11
梁少芳
虎门
陈村
2
租住
228
0
工资、分红
残疾
12
陈秀群
虎门
陈村
3
租住
350
0
工资、分红
13
陈凤玲
虎门
陈村
2
租住
528
0
分红、经营
14
林记凤
虎门
黄村
4
租住
488
0
工资、分红
15
黄凤群
虎门
黄村
4
租住
358
0
工资、分红
16
陈咱女
虎门
北栅
1
租住
333
0
分红
17
陈丽娇
虎门
北栅
2
租住
333
0
工资、分红
18
陈柳娟
虎门
北栅
3
租住
478
0
工资、分红
19
陈顺枝
虎门
北栅
4
租住
333
0
分红
20
陆志标
虎门
北栅
3
租住
611
0
工资
21
陈沛枝
虎门
北栅
4
租住
250
0
分红
22
陈汉伟
虎门
北栅
3
11.7
511
1
工资、分红
23
黄亚明
虎门
赤岗
2
租住
142
0
分红
24
何永光
虎门
赤岗
4
13.5
650
1
工资、分红
25
郑永乐
虎门
白沙
4
租住
650
0
工资、分红
26
王敬英
虎门
南栅
2
租住
300
0
分红
残疾
27
王顺明
虎门
南栅
2
6.5
633
1
工资、分红
残疾
28
王国英
虎门
南栅
3
租住
500
0
工资
29
王惠贤
虎门
南栅
4
租住
525
0
工资、分红
30
王满成
虎门
南栅
6
9.9
500
1
工资、分红
31
郭桂明
虎门
沙角
5
15
392
1
工资、分红
低保、残疾
32
霍桂福
虎门
沙角
6
17.3
638
1
工资、分红
低保、残疾
33
张福全
虎门
沙角
7
11.4
351
1
工资、分红
34
汪伟彪
虎门
沙角
8
11.3
396
1
工资、分红
35
何牛
虎门
沙角
10
10.5
421
2
工资、分红
36
梁少红
虎门
虎门寨
1
租住
500
0
工资
37
陈淦华
虎门
虎门寨
3
租住
506
0
工资、分红
38
杨伟雄
虎门
虎门寨
1
租住
0
0
无
39
张勤仔
虎门
虎门寨
5
8.3
600
1
工资、退休金
40
叶丽平
虎门
虎门寨
2
租住
400
0
工资
低保
41
廖桂枝
虎门
虎门寨
3
租住
400
0
工资
低保
42
钟傍兴
虎门
虎门寨
3
租住
300
0
工资
低保
43
郑柏林
虎门
虎门寨
4
14
450
1
工资、经营
44
林煜华
虎门
虎门寨
5
租住
600
0
工资
45
苏志明
虎门
虎门寨
5
7.3
283
1
分红、经营
46
沈荣团
虎门
虎门寨
6
8.6
567
1
工资
47
陈爱娟
虎门
南面
1
租住
617
0
分红、政府补助
低保
48
何畴
虎门
南面
1
租住
417
0
分红、政府补助
低保
49
黄晃耀
虎门
北面
2
15
21
1
分红
50
李顺香
虎门
北面
4
15
385
1
工资、分红
51
黄燕芳
虎门
武山沙
3
租住
580
0
工资、分红
低保
52
吴桂珍
虎门
东方
3
15.3
367
1
工资、经营
低保
53
邱群女
虎门
东方
3
租住
650
0
工资、其它
54
何正荣
虎门
东方
3
租住
650
0
工资
55
卢满棠
虎门
东方
6
13.3
467
1
工资
56
赵伟贤
虎门
东方
6
租住
650
0
工资、其它
57
陈永权
虎门
则徐
4
租住
600
0
工资、分红
58
陈锦泉
虎门
新湾
7
11.7
613
1
工资、其它
59
周泉
虎门
新湾
3
租住
533
0
工资
60
陈锦才
虎门
新湾
7
8.2
604
1
工资、其它
残疾
61
方淦波
虎门
新湾
5
13.8
600
1
工资
62
陈志鸿
虎门
新湾
4
16.5
575
1
工资
63
梁树根
虎门
新湾
3
17.2
467
1
工资、其它
64
谭巨泉
虎门
新湾
5
10.4
520
1
工资、其它
65
邓志明
虎门
新湾
4
5.8
500
1
工资
残疾
66
邓流文
虎门
新湾
5
7.6
640
1
其它
67
邓金娣
虎门
新湾
5
4.2
620
1
工资、其它
68
周志均
虎门
新湾
4
8.8
600
1
工资、其它
69
马东柱
虎门
新湾
4
9.5
500
1
工资
70
吴胜好
虎门
新湾
3
13.3
520
1
其它
71
吴建均
虎门
新湾
4
4.9
450
1
其它
72
吴志兴
虎门
新湾
4
9.7
450
1
工资、其它
73
吴志伟
虎门
新湾
7
7
386
1
工资、其它
74
吴淦秋
虎门
新湾
5
8.3
440
1
其它
75
吴炳森
虎门
新湾
3
8.2
520
1
工资
76
吴炳深
虎门
新湾
5
11
612
1
工资
77
梁美均
虎门
新湾
4
10.7
600
1
工资、其它
78
梁福祥
虎门
新湾
5
8
640
1
工资、其它
低保、残疾
79
李群弟
虎门
新湾
4
9.8
450
1
工资
80
李苏妹
虎门
新湾
5
7.8
476
1
工资、其它
81
李九
虎门
新湾
6
8
500
1
工资、其它
82
李润苏
虎门
新湾
3
14.7
367
1
其它
低保、残疾
83
吴寿安
虎门
新湾
7
5
470
1
工资
残疾
84
吴华顺
虎门
新湾
5
8.6
604
1
工资
残疾
85
吴锦洪
虎门
新湾
4
9.8
600
1
工资
86
吴锦波
虎门
新湾
4
9.5
500
1
工资
87
周美泉
虎门
新湾
4
10.8
640
1
工资、其它
88
周松柏
虎门
新湾
8
5.4
460
1
工资
89
马东桂
虎门
新湾
3
14.4
500
1
工资
90
邓炳森
虎门
新湾
3
13.7
600
1
工资
91
邓细佬
虎门
新湾
6
6.7
460
1
工资
残疾
92
吴胜仔
虎门
新湾
5
9.4
640
1
工资、其它
93
李发
虎门
新湾
3
13.4
633
1
工资、其它
94
吴带娣
虎门
新湾
7
15.9
457
1
工资、经营
95
刘锦泉
虎门
新湾
6
11.2
550
1
工资、其它
96
梁金胜
虎门
新湾
6
10.4
600
1
工资、其它
97
陈建新
虎门
新湾
5
12
600
1
工资、其它
98
邓润福
虎门
新湾
5
16
560
1
工资、其它
99
梁树祥
虎门
新湾
5
14.8
580
1
工资、其它
100
李灶
虎门
新湾
4
14.7
600
1
工资、其它
101
陈建森
虎门
新湾
4
15.9
575
1
工资
102
吴锦坤
虎门
新湾
4
17.4
365
1
其它
低保、残疾
103
周福球
虎门
新湾
4
13.3
575
1
工资
104
黎广洪
虎门
新湾
3
13.5
567
1
工资、其它
105
吴执好
虎门
新湾
9
8.2
456
1
工资
106
陈文仔
虎门
新湾
5
10.4
520
1
工资、其它
107
黄群弟
虎门
新湾
3
租住
500
0
工资、其它
低保
108
郭超南
虎门
新湾
10
14.5
587
1
工资、其它
残疾
109
陈满滔
虎门
新湾
4
12.6
600
1
工资
110
梁九
虎门
新湾
6
8.6
483
1
工资、其它
111
吴培仔
虎门
新湾
3
租住
567
0
工资
112
吴耀堂
虎门
新湾
4
租住
625
0
工资
113
吴锦堂
虎门
新湾
5
12.2
400
1
工资
114
梁沛林
虎门
新湾
6
15.2
600
1
工资
115
吴凤连
虎门
新湾
4
16.6
555
1
工资
116
梁绍雄
虎门
新湾
6
17.7
633
1
工资
117
黎广明
虎门
新湾
5
租住
480
0
工资
118
梁金木
虎门
新湾
6
11.6
633
1
工资
119
吴沛容
虎门
新湾
6
11.5
467
1
工资
120
谭有锦
虎门
新湾
8
11.7
610
1
工资、其它
121
吴田仔
虎门
新湾
10
4.7
550
1
工资、其它
122
何苏仔
虎门
新湾
6
7.9
600
1
工资、经营、其它
123
吴大眼
虎门
新湾
6
7.6
567
1
工资、其它
124
黄带好
虎门
新湾
6
7.6
567
1
工资、其它
125
梁兴
虎门
新湾
5
9.2
560
1
经营、其它
126
邓伙带
虎门
新湾
4
11.4
625
1
工资
127
邓金树
虎门
新湾
4
11.9
550
1
工资
128
何炳洪
虎门
新湾
4
13
620
1
工资
129
梁志华
虎门
新湾
4
12.9
625
1
工资、其它
130
谭女
虎门
新湾
3
15.3
617
1
工资
131
林灭资
虎门
新湾
3
15.3
633
1
工资、其它
132
吴妹
虎门
新湾
2
16
240
1
退休金
133
吴桥稳
虎门
新湾
4
8
450
1
工资
134
吴海其
虎门
新湾
4
8.1
200
1
其它
残疾
135
吴金顺
虎门
新湾
4
8
625
1
工资
136
吴金喜
虎门
新湾
2
16
200
1
其它
137
吴口全
虎门
新湾
2
15.9
200
1
其它
138
吴佬
虎门
新湾
2
15.9
250
1
工资
139
吴李进
虎门
新湾
5
6.3
460
1
工资
140
吴连
虎门
新湾
4
8.3
600
1
工资
141
吴满
虎门
新湾
5
6.5
314
1
工资、其它
142
吴容
虎门
新湾
3
10.7
567
1
工资、其它
143
吴树仔
虎门
新湾
2
16
250
1
退休金
144
吴苏女
虎门
新湾
2
16
200
1
退休金
145
吴文仔
虎门
新湾
3
11
500
1
工资、其它
146
吴有妹
虎门
新湾
7
4.6
457
1
工资、其它
147
周苏
虎门
新湾
2
16
440
1
工资、其它
148
吴包
虎门
新湾
2
16.1
250
1
退休金
149
吴包培
虎门
新湾
6
16.3
560
1
工资
150
吴宝
虎门
新湾
2
16.2
250
1
退休金
151
吴成
虎门
新湾
5
6.3
620
1
工资、其它
152
吴福弟
虎门
新湾
2
16
450
1
退休金
残疾
153
吴福如
虎门
新湾
5
6.5
560
1
工资
154
何发
虎门
新湾
6
5.3
483
1
工资、其它
155
何根全
虎门
新湾
2
16.3
440
1
退休金
156
何金福
虎门
新湾
5
6.4
600
1
工资、其它
157
何清
虎门
新湾
4
8.2
500
1
工资
残疾
158
何胜
虎门
新湾
6
5.3
467
1
工资
159
黄锦荷
虎门
新湾
4
8.1
550
1
工资
160
邓松
虎门
新湾
2
15.9
200
1
退休金
161
杜带娣
虎门
新湾
3
10.6
633
1
工资
残疾
162
杜福
虎门
新湾
2
16.2
300
1
退休金
163
何成就
虎门
新湾
6
5.3
575
1
工资
164
李检
虎门
新湾
2
16.6
550
1
工资
165
吴耀光
虎门
新湾
4
9.3
630
1
工资、其它
166
吴包根
虎门
新湾
5
6.5
536
1
工资、其它
167
谭润弟
虎门
新湾
4
10
550
1
工资
168
邓洪滔
虎门
新湾
5
9.8
520
1
工资
169
吴芳
虎门
新湾
7
6.2
657
1
工资
170
吴凤娣
虎门
新湾
7
5.6
514
1
工资
171
吴顺全
虎门
新湾
5
8.2
540
1
工资
172
吴柏仔
虎门
新湾
7
6
600
1
工资、其它
173
邓非凡
虎门
新湾
5
9.4
492
1
工资
174
何美仔
虎门
新湾
5
11.6
560
1
工资
175
邓金安
虎门
新湾
5
12.1
560
1
工资
176
黄佬
虎门
新湾
5
8
540
1
工资
177
宋美连
虎门
新湾
5
8
572
1
工资
178
吴金玉
虎门
新湾
5
租住
600
0
工资
179
吴顺兴
虎门
新湾
5
6.9
620
1
工资、其它
180
吴包胜
虎门
新湾
6
11.5
467
1
工资
181
吴金胜
虎门
新湾
7
5.6
557
1
工资、经营、其它
182
吴金福
虎门
新湾
4
10.5
625
1
工资、其它
183
何基
虎门
新湾
8
5
477
1
工资
184
吴银发
虎门
新湾
7
5.9
471
1
工资
低保、残疾
185
吴包有
虎门
新湾
9
15
551
2
工资
186
吴有
虎门
新湾
9
4.4
600
1
工资
187
邓金木
虎门
新湾
7
6.3
514
1
工资
188
吴佬
虎门
新湾
4
10.5
400
1
工资
低保、残疾
189
邓九仔
虎门
新湾
4
10.8
500
1
工资
190
谭金玉
虎门
新湾
4
9.3
625
1
工资
191
邓金球
虎门
新湾
4
11.8
458
1
工资
192
吴弟
虎门
新湾
4
14
575
1
工资
193
吴球仔
虎门
新湾
4
12.15
500
1
工资
194
邓细佬
虎门
新湾
4
14
515
1
工资
195
吴美顺
虎门
新湾
4
10.6
625
1
工资
196
邓润洪
虎门
新湾
4
12.3
575
1
工资
197
邓发仔
虎门
新湾
4
10.6
600
1
工资
198
吴桂财
虎门
新湾
4
租住
650
0
工资
199
邓桂彩
虎门
新湾
4
租住
650
0
工资
200
吴权娣
虎门
新湾
4
14
550
1
工资
201
邓卫雄
虎门
新湾
4
租住
625
0
工资
202
吴锦洪
虎门
新湾
3
租住
600
0
工资
203
邓金水
虎门
新湾
4
租住
550
0
工资
残疾
204
邓树基
虎门
新湾
4
9.2
613
1
工资
205
吴林妹
虎门
新湾
5
13
480
1
工资
206
吴冬桂
虎门
新湾
4
租住
650
0
工资
207
吴朱仔
虎门
新湾
4
11.4
427
1
工资
低保
208
何兴娣
虎门
新湾
4
7.9
625
1
工资
209
吴焕祥
虎门
新湾
6
13.6
570
1
工资
210
邓均祥
虎门
新湾
5
16.7
612
2
工资
211
邓树容
虎门
新湾
4
租住
625
0
工资
212
张杨寿
虎门
新湾
4
8
500
1
工资
低保、残疾
213
邓肖英
虎门
新湾
2
9.3
470
1
工资
低保、残疾
214
邓美稳
虎门
新湾
5
租住
600
0
工资
215
邓淦仔
虎门
新湾
6
租住
483
0
工资
216
吴满田
虎门
新湾
3
租住
650
0
工资
217
吴礼祥
虎门
新湾
4
租住
500
0
工资
低保
218
吴满棠
虎门
新湾
4
租住
500
0
工资
219
张福好
虎门
新湾
2
租住
542
0
工资
220
邓建波
虎门
新湾
4
租住
575
0
工资
221
张焕棠
虎门
新湾
3
租住
600
0
工资
222
张容乌
虎门
新湾
2
16.8
500
1
工资
223
邓美完
虎门
新湾
4
租住
500
0
工资
224
吴锡林
虎门
新湾
4
租住
500
0
工资
225
邓美洪
虎门
新湾
4
租住
600
0
工资
226
邓凤伦
虎门
新湾
3
租住
600
0
工资
227
吴奀仔
虎门
新湾
2
租住
600
0
工资
228
邓九仔
虎门
新湾
3
租住
600
0
工资
残疾
229
邓启全
虎门
新湾
7
租住
500
0
工资
230
吴月明
虎门
新湾
7
4.9
500
1
工资
残疾
231
李有
虎门
新湾
2
16.5
500
1
工资
232
吴润钊
虎门
新湾
4
8.5
600
1
工资
233
吴淦坤
虎门
新湾
3
13.3
500
1
工资
低保
234
吴朋仔
虎门
新湾
3
14.3
533
1
工资
235
黄顺洪
虎门
新湾
3
14.5
600
1
工资
236
陈玉球
虎门
新湾
3
14.1
600
1
工资
237
何德贵
虎门
新湾
3
16.7
533
1
工资
238
吴晃仔
虎门
新湾
3
14.2
600
1
工资
239
邓润新
虎门
新湾
5
8.6
540
1
工资
240
邓润超
虎门
新湾
3
13.7
500
1
工资
241
吴炳林
虎门
新湾
4
8.7
603
1
工资
242
邓炳森
虎门
新湾
4
12.1
500
1
工资
243
吴炳华
虎门
新湾
4
12.5
625
1
工资
244
何金苏
虎门
新湾
4
10
600
1
工资
245
邓金成
虎门
新湾
4
12.1
600
1
工资
246
何淦森
虎门
新湾
4
17.2
450
1
工资
247
邓金培
虎门
新湾
4
14.1
575
1
工资
248
李炳棠
虎门
新湾
4
8.6
575
1
工资
249
李灿通
虎门
新湾
4
7.9
625
1
工资
250
李月明
虎门
新湾
3
11.3
600
1
工资
251
李长娣
虎门
新湾
5
6.8
500
1
工资
252
李月校
虎门
新湾
5
17.5
550
1
工资
253
李喜容
虎门
新湾
5
10.4
518
1
工资
254
李金福
虎门
新湾
4
13.3
500
1
工资
255
李金波
虎门
新湾
1
8.4
500
1
工资
256
李金安
虎门
新湾
4
8.3
550
1
工资
257
李芬
虎门
新湾
3
11.1
600
1
工资
258
陈群兴
虎门
新湾
4
12
475
1
工资
259
李容禧
虎门
新湾
2
16.8
600
1
工资
260
周林兴
虎门
新湾
4
8.5
600
1
工资
261
周锦祥
虎门
新湾
3
10.5
600
1
工资
262
周沛佳
虎门
新湾
4
8.5
550
1
工资
263
周木
虎门
新湾
2
17
450
1
工资
264
周树培
虎门
新湾
4
8.4
460
1
工资
265
周树明
虎门
新湾
3
10.8
625
1
工资
266
周润海
虎门
新湾
4
8.5
450
1
工资
267
周浩池
虎门
新湾
3
11
500
1
工资
268
吴月照
虎门
新湾
4
8.4
600
1
工资
269
吴树柏
虎门
新湾
4
8
650
1
工资
270
吴容柏
虎门
新湾
5
6.2
520
1
工资
271
梁开
虎门
新湾
3
14.8
450
1
工资
272
周林福
虎门
新湾
6
6.1
514
1
工资
273
李福喜
虎门
新湾
3
12.5
622
1
工资
274
吴好
虎门
新湾
3
10.7
467
1
工资
275
李牛
虎门
新湾
3
16.3
500
1
工资
276
李全稳
虎门
新湾
3
11.9
600
1
工资
277
谭玉女
虎门
新湾
3
13.6
600
1
工资
278
李柳琼
虎门
新湾
3
14.2
487
1
工资
279
周桥海
虎门
新湾
3
17.9
467
1
工资
280
吴炳旺
虎门
新湾
4
10.2
625
1
工资
281
吴月棠
虎门
新湾
4
12.1
600
1
工资
282
吴志标
虎门
新湾
4
7.9
650
1
工资
283
周喜
虎门
新湾
4
9.3
500
1
工资
284
周满棠
虎门
新湾
4
9.1
468
1
工资
低保、残疾
285
邓兴
虎门
新湾
4
15.4
500
1
工资
286
吴柏球
虎门
新湾
4
9.4
545
1
工资
287
黄女
虎门
新湾
4
11.9
450
1
工资
残疾
288
吴志华
虎门
新湾
4
11.1
450
1
工资
289
吴锦全
虎门
新湾
4
9.6
467
1
工资
290
周强
虎门
新湾
4
9
625
1
工资
291
周包良
虎门
新湾
4
13.4
625
1
工资
292
吴柏林
虎门
新湾
5
9.7
628
1
工资
293
徐金水
虎门
新湾
5
10.4
497
1
工资
294
吴流捡
虎门
新湾
5
9.4
580
1
工资
295
李卓秋
虎门
新湾
6
9.6
533
1
工资
296
周美
虎门
新湾
3
13.5
650
1
工资
297
陈柱兴
虎门
新湾
4
租住
370
0
工资
低保、残疾
298
宋定妹
虎门
新湾
5
租住
640
0
工资
299
邓灿明
虎门
新湾
4
租住
575
0
工资
300
吴灿林
虎门
新湾
4
租住
525
0
工资
301
邓焕文
虎门
新湾
4
8.6
563
1
工资
302
宋美仔
虎门
新湾
3
10.5
500
1
工资
低保、残疾
303
宋细妹
虎门
新湾
3
租住
400
0
工资
低保
304
邓文光
虎门
新湾
3
11.8
650
1
工资
305
吴满成
虎门
新湾
3
租住
640
0
工资 |
| 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东莞市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 2006—2010 年,我市各镇(街道)、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在我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扎实推进依法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法律六进”、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活动扎实推进,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得到广泛宣传,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在促进东莞经济社会发展转型、推进依法治市进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五年来,我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涌现出了一大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他们坚持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真抓实干、锐意进取,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为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为鼓励先进,推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不断深入,现决定表彰市委组织部等100 个市“五五”普法先进单位,余海花等120 名市“五五”普法先进个人。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
先进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勤奋工作,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为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创新发展作出新贡献。各镇(街道)、各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要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认真学习他们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全局观念,学习他们真抓实干、锐意进取的工作作风,学习他们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工作态度,学习他们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工作精神,努力推进新形势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为落实“十二五”规划,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构建幸福东莞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
东莞市“五五”普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
一、先进单位(共 100 个)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依法治市办市纪委宣教研究室市政协社会法制和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市法制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建工程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管理局市水务局市外经贸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府驻广州办事处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法规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松山湖管委会维稳及综治办虎门港管理委员会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东莞广播电视台市国家税务局市工商局法规科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规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东莞海关东莞海事局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气象局市烟草专卖局莞城街道司法所莞城街道人力资源分局石龙镇消防大队石龙镇中山西社区居委会石龙镇司法所虎门镇司法所虎门镇龙眼社区居委会东城街道司法所东城街道同沙社区居委会万江街道司法所万江街道牌楼基社区居委会南城街道司法所中堂镇交警大队中堂镇妇联望牛墩镇司法所麻涌镇司法所麻涌镇大步村委会石碣镇单屋村委会高埗镇公安分局洪梅镇司法所洪梅镇中心小学道滘镇南丫村委会厚街镇妇联沙田镇交警大队长安镇团委长安镇司法所寮步镇司法所大岭山镇公安分局大朗镇司法所大朗镇宣传教育办黄江镇交警大队黄江镇裕元工业园区调解委员会樟木头中学凤岗镇交警大队凤岗镇司法所塘厦镇人力资源分局塘厦镇司法所谢岗镇公安分局法制股清溪镇综治办常平镇司法所桥头镇人力资源分局桥头镇司法所横沥镇司法所横沥镇公安分局东坑镇司法所东坑镇草塘社区居委会企石镇交警大队石排镇团委石排镇公安分局茶山镇文广中心茶山镇南社村委会
二、先进个人(共 120 名)
(一)先进工作者(110 名)梁 雪 市纪委郑 罡 市委组织部张 超 市委外宣办许为豪 市委统战部王 薇 市委党校罗淑婷 东莞日报社尹晓航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刘念宇 市地方志编纂办公室陈鸿钧 市法制局刘福亮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王晓光 市教育局利伟中 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李文杰 市司法局叶旺平 市财政局蔡金枝 市人力资源局黎慧琴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赖美兰 市社会保障局杨思静 市国土资源局牟方伟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雷劲松 市城乡规划局张溥栋 市环境保护局丁海潮 市城建工程管理局韩任海 市交通运输局吴润敏 市公路管理局李春燕 市水务局陈昌琴 市农业局孙惠芬 市外经贸局谢小冰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陈志超 市物价局韦爱梅 市林业局袁新征 广东省渔政总队东莞支队张兆铭 市外事局欧 苑 市府驻广州办事处徐少钢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袁晓敏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王运香 东莞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叶冠凡 松山湖管委会维稳及综治办甄亮亮 市环境保护局虎门港分局温保盛 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梁 聪 市中级人民法院周志强 市人民检察院廖 蔚 市第一人民法院陈国云 市第二人民法院立案庭黎长勇 市第三人民法院韩梓东 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张宇冰 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莫银女 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卢旭佳 市总工会李浩泉 共青团东莞市委员会邓新龙 东莞理工学院杨海云 广东医学院党委宣传部陈 伟 市公安消防局刘文英 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科林华璧 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黄浩仪 市质监局法规科李春金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刘欢欢 黄埔海关驻常平办事处宋立新 东莞海事局肖敏娟 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叶焕娥 市气象局卢筠 广东电网公司东莞供电局张更韧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张永清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陈耀嘉 市盐务局张文奎 市烟草专卖局法规科温德成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骆 勇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尹雪玲 市人民医院办公室朱忠明 东莞中学方智超 莞城街道房地产管理所余海花 莞城街道教育办周年友 石龙镇人民政府杨伟琪 石龙镇人民医院伍多田 虎门镇沙角社区居民委员会黄文英 东城街道妇联黄浩炯 万江街道万江社区居委会张达林 南城街道人力资源分局黄 文 南城街道司法所钱泰东 中堂镇司法所廖洪标 望牛墩镇广播电视中心邓流文 中共麻涌镇委员会叶柏湖 石碣镇唐洪村委会黄建勤 高埗镇低涌村委会陈换霞 高埗镇法律服务所黄翔 道滘镇司法所叶建波 道滘镇文广中心陈妙玲 厚街镇司法所方沛球 厚街镇寮厦社区党支部黄燕萍 沙田镇计生办梁柳婷 沙田镇司法所孙惠莲 长安镇人民政府温保华 寮步镇交警大队梅雪飞 大岭山镇司法所李文锋 大岭山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祁沛全 大朗镇人民政府刘中林 黄江镇法律服务所罗群芳 樟木头镇人力资源分局蔡伟传 樟木头镇司法所李燕斌 谢岗镇文广中心林均瑜 清溪镇团委傅小春 清溪镇司法所周庆华 常平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周冰玲 桥头镇司法所叶可阳 横沥镇人民政府谢恩浩 东坑镇宣传教育办姚建成 企石镇东山村治保会曾文苑 石排镇司法所刘映笑 茶山镇司法所赖伟青 东莞市华侨中学金玉华 三洋马达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二)先进宣讲员(10 名)冯福均 市委政法委郑盛平 市委党校周春茂 市检察院黄 芳 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李道君 闻彰律师事务所张来仪 方中天律师事务所谢 娟 广东礼律律师事务所唐胜利 明冠律师事务所彭 菲 林德律师事务所张惠欢 理正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 |
| 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东莞市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 2006—2010 年,我市各镇(街道)、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在我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扎实推进依法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法律六进”、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活动扎实推进,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得到广泛宣传,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在促进东莞经济社会发展转型、推进依法治市进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五年来,我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涌现出了一大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他们坚持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真抓实干、锐意进取,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为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为鼓励先进,推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不断深入,现决定表彰市委组织部等100 个市“五五”普法先进单位,余海花等120 名市“五五”普法先进个人。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
先进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勤奋工作,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为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创新发展作出新贡献。各镇(街道)、各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要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认真学习他们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全局观念,学习他们真抓实干、锐意进取的工作作风,学习他们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工作态度,学习他们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工作精神,努力推进新形势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为落实“十二五”规划,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构建幸福东莞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
东莞市“五五”普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
一、先进单位(共 100 个)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依法治市办市纪委宣教研究室市政协社会法制和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市法制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建工程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管理局市水务局市外经贸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府驻广州办事处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法规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松山湖管委会维稳及综治办虎门港管理委员会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东莞广播电视台市国家税务局市工商局法规科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规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东莞海关东莞海事局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气象局市烟草专卖局莞城街道司法所莞城街道人力资源分局石龙镇消防大队石龙镇中山西社区居委会石龙镇司法所虎门镇司法所虎门镇龙眼社区居委会东城街道司法所东城街道同沙社区居委会万江街道司法所万江街道牌楼基社区居委会南城街道司法所中堂镇交警大队中堂镇妇联望牛墩镇司法所麻涌镇司法所麻涌镇大步村委会石碣镇单屋村委会高埗镇公安分局洪梅镇司法所洪梅镇中心小学道滘镇南丫村委会厚街镇妇联沙田镇交警大队长安镇团委长安镇司法所寮步镇司法所大岭山镇公安分局大朗镇司法所大朗镇宣传教育办黄江镇交警大队黄江镇裕元工业园区调解委员会樟木头中学凤岗镇交警大队凤岗镇司法所塘厦镇人力资源分局塘厦镇司法所谢岗镇公安分局法制股清溪镇综治办常平镇司法所桥头镇人力资源分局桥头镇司法所横沥镇司法所横沥镇公安分局东坑镇司法所东坑镇草塘社区居委会企石镇交警大队石排镇团委石排镇公安分局茶山镇文广中心茶山镇南社村委会
二、先进个人(共 120 名)
(一)先进工作者(110 名)梁 雪 市纪委郑 罡 市委组织部张 超 市委外宣办许为豪 市委统战部王 薇 市委党校罗淑婷 东莞日报社尹晓航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刘念宇 市地方志编纂办公室陈鸿钧 市法制局刘福亮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王晓光 市教育局利伟中 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李文杰 市司法局叶旺平 市财政局蔡金枝 市人力资源局黎慧琴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赖美兰 市社会保障局杨思静 市国土资源局牟方伟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雷劲松 市城乡规划局张溥栋 市环境保护局丁海潮 市城建工程管理局韩任海 市交通运输局吴润敏 市公路管理局李春燕 市水务局陈昌琴 市农业局孙惠芬 市外经贸局谢小冰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陈志超 市物价局韦爱梅 市林业局袁新征 广东省渔政总队东莞支队张兆铭 市外事局欧 苑 市府驻广州办事处徐少钢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袁晓敏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王运香 东莞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叶冠凡 松山湖管委会维稳及综治办甄亮亮 市环境保护局虎门港分局温保盛 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梁 聪 市中级人民法院周志强 市人民检察院廖 蔚 市第一人民法院陈国云 市第二人民法院立案庭黎长勇 市第三人民法院韩梓东 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张宇冰 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莫银女 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卢旭佳 市总工会李浩泉 共青团东莞市委员会邓新龙 东莞理工学院杨海云 广东医学院党委宣传部陈 伟 市公安消防局刘文英 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科林华璧 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黄浩仪 市质监局法规科李春金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刘欢欢 黄埔海关驻常平办事处宋立新 东莞海事局肖敏娟 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叶焕娥 市气象局卢筠 广东电网公司东莞供电局张更韧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张永清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陈耀嘉 市盐务局张文奎 市烟草专卖局法规科温德成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骆 勇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尹雪玲 市人民医院办公室朱忠明 东莞中学方智超 莞城街道房地产管理所余海花 莞城街道教育办周年友 石龙镇人民政府杨伟琪 石龙镇人民医院伍多田 虎门镇沙角社区居民委员会黄文英 东城街道妇联黄浩炯 万江街道万江社区居委会张达林 南城街道人力资源分局黄 文 南城街道司法所钱泰东 中堂镇司法所廖洪标 望牛墩镇广播电视中心邓流文 中共麻涌镇委员会叶柏湖 石碣镇唐洪村委会黄建勤 高埗镇低涌村委会陈换霞 高埗镇法律服务所黄翔 道滘镇司法所叶建波 道滘镇文广中心陈妙玲 厚街镇司法所方沛球 厚街镇寮厦社区党支部黄燕萍 沙田镇计生办梁柳婷 沙田镇司法所孙惠莲 长安镇人民政府温保华 寮步镇交警大队梅雪飞 大岭山镇司法所李文锋 大岭山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祁沛全 大朗镇人民政府刘中林 黄江镇法律服务所罗群芳 樟木头镇人力资源分局蔡伟传 樟木头镇司法所李燕斌 谢岗镇文广中心林均瑜 清溪镇团委傅小春 清溪镇司法所周庆华 常平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周冰玲 桥头镇司法所叶可阳 横沥镇人民政府谢恩浩 东坑镇宣传教育办姚建成 企石镇东山村治保会曾文苑 石排镇司法所刘映笑 茶山镇司法所赖伟青 东莞市华侨中学金玉华 三洋马达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二)先进宣讲员(10 名)冯福均 市委政法委郑盛平 市委党校周春茂 市检察院黄 芳 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李道君 闻彰律师事务所张来仪 方中天律师事务所谢 娟 广东礼律律师事务所唐胜利 明冠律师事务所彭 菲 林德律师事务所张惠欢 理正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 |
| 关于印发《东莞市先进制造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先进制造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东莞市先进制造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前 言
先进制造业是吸收先进技术成果并综合应用于生产的全过程,实现优质、高效、清洁生产的制造业。相对于传统制造业,先进制造业具有产业的现代性、技术的先进性、管理的规范性等主要特点。当前,我市产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建设成为以电子信息产业为特色、以高端高质高新产业为主导、以品牌化产业集群为依托、以现代服务业为支撑的现代制造业名城。未来5-10年,特别是“十二五”期间,是我市进一步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实现经济增长动力由外延扩张型向内生创新型转变的重要时期,也是我市建立以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为主体的现代产业体系的关键时期。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充分发挥其产业带动作用,推进我市产业的整体转型和升级,将是实现这一转变的重要工作。
编制先进制造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进一步强化政策导向,对我市加快先进制造业发展,着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转变经济社会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本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是《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决定》、《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实施意见》、《东莞市产业结构调整规划(2008-2017)》、《东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等有关文件。
目前,我省先进制造业主要包括了装备制造、汽车制造、船舶制造、钢铁、石化等产业领域。根据这一分类,结合我市的产业优势和发展基础,本规划确定我市先进制造业的重点领域为通信设备制造业(主要是通讯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制造业)、电气机械制造业(主要是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和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新能源和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船舶制造业、石油化工产业六大类别。
本规划的期限为2011年到2015年。重点规划我市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方向、目标、原则等战略性思路,明确我市先进制造业发展的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
一、发展基础
“十一五”期间,我市制造业规模继续扩大,发展速度保持高位,结构不断优化,创新能力不断提升,要素禀赋不断改善,集聚程度不断加强,产业贡献率不断提高,为我市先进制造业进一步提升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制造业发展规模和速度
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经济总量稳步提升。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经济发展速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1978年到2010年年平均增长率约为23%,高出全省同期年平均增长率(约19%)4个百分点。“十一五”期间,我市经济规模持续扩大,经济总量年均增长率为13.3%,2010年生产总值达到4246亿元,将近2005年的2倍。其中制造业对我市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对GDP的贡献率持续提高。
工业经济规模较大,先进制造业比重较高。从1978年到2010年,我市工业总产值年平均增长率约达到28%,高出全省同期工业总产值年平均增长率(约22%)6个百分点。“十一五”期间,我市工业经济规模继续扩大。2010年工业总产值为8749.7亿元, “十一五”期间,以装备制造业为主体的先进制造业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企业单位数、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利税总额、全部从业人员平均数等主要经济指标占规模以上工业的比例均接近或超过50%水平,先进制造业在我市工业经济中占有较高的比重,是工业经济的主导力量。
(二)制造业结构和创新能力
三次产业结构相对稳定,轻重工业结构基本均衡。“十一五”期间,我市三次产业结构相对稳定,2006年到2010年,第二产业的比例分别为57.3%、55.5%、51.3%、47.1%和51.4%。除2009年受全球经济危机影响第二产业的比例低于第三产业外,其他年份第二产业的比例均高于第一和第三产业,因此第二产业在我市产业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并且未来仍将继续保持较高的比例。目前我市初步形成了以通信设备制造业(通讯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和电气机械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和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为主,以新能源和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石油化工制造业为辅的先进制造业产业格局。其中电气机械制造业有望打造成为年产值超千亿元,仅次于通信设备制造业的产业集群。2010年,我市规模以上轻重工业产值比例为43.3:56.7,轻重工业比例结构基本均衡并不断优化。
创新投入不断加大,竞争能力不断增强。“十一五”期间,我市注重对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的扶持,注重促进制造业通用、共性、先进适用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注重推进制造业科研技术创新载体建设,制造业创新投入不断增加,制造业竞争能力不断提高。2010年我市新增省级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2个、国家高新技术企业91家、省民营科技企业126家、省级以上技术工程中心14个、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5个、省级以上名牌名标56个,参与制订各类技术标准37项,获批省创新科研团队3个。制造业创新投入的增加和创新能力的提高,提升了我市先进制造业的核心竞争力。目前,我市共有15家企业入选省装备制造业骨干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其中3家企业入选省装备制造业骨干企业,12家企业入选省装备制造业重点培育企业。拥有规模以上汽车及零部件生产企业34家,全市汽车零部件及相关配件生产企业超过250家,船舶生产企业15家。
(三)要素禀赋和集聚程度
要素质量逐步提高,要素禀赋持续改善。“十一五”期间,我市全面引进人才、资本、技术、教育、管理、制度、法治等产业发展所需的高级要素,制造业要素禀赋持续改善。高规格、高标准规划建设科技产业园区,制造业载体优势突出,承接大型制造业项目的能力大幅提高。拥有科技活动人员超过15万人,科技活动机构2466所,比2007年增长13%,为我市发展先进制造业提供了良好的人才要素支撑。同时注重制造业生态的规划和建设,工业门类和产品种类齐全,生产技术先进,配套能力较强。
制造业集聚程度逐步加强,带动能力稳步提高。“十一五”期间,我市先进制造业拥有石龙电子信息、长安五金机械模具、常平光电等三个省级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拥有虎门电子线缆、石碣电子、寮步汽车、横沥模具、樟木头塑胶化工等5个市级产业集群。我市注重引进先进制造业产业链薄弱环节和大型龙头项目、核心项目,聚集了一批技术先进、产业带动能力强的企业。其中松山湖产业园区引进了华为技术、生益科技、宇龙通信等电子信息企业,易事特、台湾大船科技、德国通快等装备制造企业。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初步形成并稳健发展。
二、发展环境
“十二五”期间,国际、国内和区域环境的变化,为我市先进制造业提供了发展机遇,同时也使我市先进制造业的发展面临竞争和挑战。
(一)国际环境
全球产业转移出现新变化。随着“后金融海啸时代”的到来,全球经济发展方式将发生深刻的变化,产业结构将发生重大调整,垂直分工的传统格局将被打破,水平分工的地位逐渐确立。在此背景下,新一轮全球产业转移出现了组团转移、产业链整体转移的新变化和规模扩大化、结构高度化、区域内部化、方式多样化的大趋势,产业集群成为产业竞争的主导方式,产业融合成为产业发展的核心动力。由于我市制造业较为发达,这种新变化和大趋势将有利于我市先进制造业的发展。
我国仍是全球产业转移的首选地。我国的比较优势依然是吸引外资的重要因素,众多外资仍将我国视为产业转移的首选地。“十二五”期间,国际投资将会有所增长,同时更多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生产性服务业和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信息、电子产业)将向我国转移,国际产业转移的高端化发展趋势,有利于我市进一步加快推动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优化提升产业结构。
新兴市场国家崛起。目前新兴市场国家已占世界经济的40%以上,在“后金融海啸时代”仍然保持了相对较快的经济增长,显示了较强的抗危机能力,随着全球经济的复苏,新兴市场国家在国际上占有的比重会越来越大。作为重要的新兴市场国家,我国对世界经济的贡献和影响力也将逐步提高,“中国制造”的国际形象进一步提升。作为全球重要的制造业基地,我市先进制造业未来的市场空间将会得到更大的扩展。
(二)国内环境
国家大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扩大内需市场。“十一五”期间,国家开始着力促进从以往过度依赖外需的增长模式向“内外需协调拉动”的经济发展模式转变,更加注重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更加注重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自主创新,更加注重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十二五”期间,国家将继续推动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为我市先进制造业的发展提供了外在动力。
政策环境良好。“十一五”期间,国家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促进经济增长举措,这些措施将在“十二五”期间继续发挥效用,为我市先进制造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十二五”期间,国家将继续推进汽车、钢铁、纺织、装备制造、船舶工业、电子信息、轻工、石化、有色金属产业和物流业等十大产业调整振兴规划。从财税、金融、贸易、产业等方面出台支持鼓励政策,实行减税和税费改革,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扩大投资生产,为我市先进制造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三)区域环境
珠三角地区综合实力与区域创新能力逐步增强。“十二五”期间,珠三角将进入高级工业化阶段,经济增长由主要依赖投资驱动向主要依赖消费拉动转变,竞争优势由主要依靠吸引外资转向主要依靠科技创新转变,区域经济的超前快速发展,综合实力和创新能力的增强,将吸引更多的人才和资金,为我市先进制造业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先进制造业发展方向明确。“十二五”期间,建设现代产业体系是我省重要的产业发展目标。《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明确要求珠三角地区要“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省委省政府提出要“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发展以装备制造业为主体的先进制造业”,并在政策和融资渠道方面给予了保障,使得我市先进制造业的发展方向明确,保障到位。
珠三角一体化步伐加快。“十二五”期间,粤港澳合作将会逐步深入,珠三角区域经济和社会一体化进程将会加快,区域交通一体化将会得到较大的改善,区域要素流动将更加自由和便捷,区域内的产业联系将更加密切,产业分工和合作也将更加明确和顺畅,区域内各城市的产业功能也将逐步清晰,将有力推动区域产业的发展和创新,有利于提高我市先进制造业的竞争力。
(四)问题和挑战
“十二五”期间,我市先进制造业发展存在着如下问题和挑战。
产业竞争力和重型化水平有待提升。我市先进制造业仍存在“大而不强”的问题,部分企业以组装加工、贴牌生产为主,产业附加值在国际产业链中基本处于加工组装及配套环节,关键和核心的技术及部件依赖进口,产业核心竞争力薄弱,高技术、高附加值的重大装备产品及关键器件的生产配套仍相对缺乏。此外,我市先进制造业的重型化水平有待提升,在重工业内部,大部分产品仍属轻型产品,大型、重型工业制成品尤其是成套设备较少。
自主创新能力和龙头企业培育有待加强。我市大部分民营先进制造企业由于资金和人才等原因,研发经费投入仍相对不足,自主创新能力仍不够强。外资企业主要的研发工作都由外国投资者设在本土或其他城市的研发中心承担,核心技术大都掌握在外国公司手里,产业迫切需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同时还要在引进培育一批龙头企业方面有所作为,大力培育和扶持现有的优质企业做大做强,着力引进一批国内外特大、重大等龙头企业和项目。
产业的内源化和稳定性有待提高。我市先进制造业的发展主要体现为我市提供工业土地或标准厂房,内地提供廉价劳动力,外资提供资金、设备、技术和管理,产品大部分出口,具有外部植入、外资主导和外向市场的“三外模式”特征。因此必须提高我市先进制造业的内源化和稳定性水平,密切先进制造业与本地经济、市场的联系,形成与本地经济、社会、文化有血肉联系的产业体。
三、发展战略
“十二五”期间,我市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指导思想、产业定位、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如下。
(一)指导思想
“十二五”期间,我市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和增强产业发展后劲为主线,以自主创新和品牌培育为动力,以产业布局和产业集群为策略,以降耗降污和节能减排为标准,强化产业政策引导,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建立先进制造业产业体系,扶持重点产业和重点企业加快发展,提升产业竞争力,把我市打造成为先进制造业名城。
(二)产业定位
“十二五”期间,我市先进制造业的产业定位是:重点发展通信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制造业、新能源和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船舶制造业、石油化工产业,从全球制造业基地转型升级为重要的世界先进制造业基地,使我市先进制造业成为全球产业体系中的重要节点。
(三)发展目标
“十二五”期间,我市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加快先进制造业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提高先进制造业的产业规模和水平,突破重点领域和关键技术,拓展产业链条,推动现有先进制造业的转型升级,引导新进入的先进制造业向具有较好发展基础和比较优势的地区布局,将我市打造成为先进制造业技术成果产业化的重要基地,先进制造产品出口的主要基地,国际重要的先进制造技术研发中心和成果交易中心,成为珠三角先进制造业的示范区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中心之一。
“十二五”期间,预计我市工业总产值年均增长11.5%,工业增加值和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9%和10%。到2015年,实现全市工业总产值超过1.2万亿元。工业增加值2850亿元,占全市生产总值的44%。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达到2350亿元,占工业增加值的80%以上。“十二五”期间,我市先进制造业发展的具体目标是:先进制造业工业总产值年均增长9%,到2015年,达到5500亿元,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46%。先进制造业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0%,到2015年,达到1250亿元,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53%,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18%。先进制造业从业人员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从业人员的比重达到51%。
到2015年,先进制造业重点产品技术处于国内领先地位,接近发达国家水平,拥有3-5个国内领先,10个左右省内领先的特色产品,成为主业优势突出、配套完备的先进制造业大市。其中,大力发展我市薄膜太阳能光伏产业基地,力争成为全省薄膜光伏产业发展规划中最重要的产业基地之一,打造完整成熟的薄膜太阳电池产业链,到2015年争取实现产值突破1000亿元。汽车制造业重点发展专用特种车、乘用车整车以及电动汽车等,到2015年,全市电动汽车累计产销量超过20000辆,电动汽车保有量超过10000辆,成为国内主要的电动汽车研发与生产基地、电动汽车核心零部件聚集基地、电动汽车应用服务基地。进一步提高船舶制造业整体实力和规模,到2015年,造船能力超过100万吨,船舶工业总产值达到100亿元。石化产业实现年均增长10%以上,到2015年,石化产业工业总产值达到380亿元。
到2020年,先进制造业总体研发和制造能力接近国际先进水平,重点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成为具备核心研发能力的先进制造业强市。
(四)基本原则
“十二五”期间,我市先进制造业发展的基本原则是:
政策引导,创新提升。坚持政策引导,根据不同区域、产业的现状和特点,制定和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形成分工合理、优势互补的先进制造业产业体系。坚持创新提升,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环节,把技术改造作为提升产业水平的重要手段,提高产业整体发展水平。
重点扶持,结构优化。坚持重点扶持,发挥政府在产业转型和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功能,重点扶持对我市未来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基础产业和新兴产业,强化先进制造业 的均衡性和稳定性。坚持结构优化,通过原有产业的转型升级改造,新兴产业的培育和引进,持续优化先进制造业的内外部结构。
龙头带动,优势集聚。坚持龙头带动,加强整合协调,合理配置和有效运用各类资源,集中使用政策资源和要素资源,重点培育先进制造业行业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坚持优势集聚,整合各种优势资源和要素,促进优势产业集聚,有效延伸产业链上下游,促进专业分工合理高效,推动产业价值链的高端化。
开放合作,配套协同。坚持开放合作,加强与周边地区和国内外城市的产业合作,更大范围地汇聚优质产业要素,更高层次地融入国际国内经济大循环。坚持配套协同,构建和谐产业生态,妥善处理好产业之间的关系,推动产业的多样化发展。
技术应用,清洁生产。坚持技术应用,提高先进制造业设备、生产等环节的技术应用水平,促进信息技术与先进制造业的融合互动,提升信息化生产和管理水平。坚持清洁生产,注重资源持续利用,逐步淘汰落后产业和落后生产环节,有效降低产业发展的生态环境保护代价。
四、发展重点
“十二五”期间,我市先进制造业的发展重点有六个方面。
(一)通信设备制造业
发展新型高端通信设备制造业。着重推进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设备、下一代互联网核心设备、智能交换系统、通信核心网系统、综合接入系统、智能终端设备等新型高端电子信息设备的研发及产业化。发展液晶材料、OLED发光材料等新型显示材料关键设备的研发和产业化;发展3G、4G等新一代通信关键设备和终端设备;发展嵌入式芯片、RFID、传感器和网络设备等物联网设备的研发和产业化;发展云计算核心技术的研发和面向制造业的云计算服务;发展三网融合网络及接入设备、芯片、智能终端以及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手机电视、移动互联网、移动支付等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发展符合IPv6规范的网络设备、G比特无源光网络和以太网无源光网络的光线路终端、光网络单元等下一代互联网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培育集成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产业,重点推进嵌入式中间件等基础软件、高性能专用芯片集成电路新型封装等产品设备的研发和产业化,推动设计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向高端环节发展。继续推进笔记本电脑整机、高性能服务器、3C融合产品、高端数据通信产品、高密度数字激光视盘机、新型元件产业化等六大重点项目建设。继续推进新型显示器件专项、电子专用设备配套体系专项、音响类产品技术改造专项的建设。
发展传统优势通信设备制造业。发展计算机整机、网络设备及零配件、通信终端设备、数字激光视盘、数字视频、数字电视、新型电子材料等技术含量较高的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外围设备制造业;发展面向行业需求的基础元器件、片式电子元器件、敏感元件和传感器、混合集成电路、新型机电组件、光通信器件等电子元器件制造业;发展数字视频和数字音频编解码技术、数字高清互动接口等标准产业化项目及关键产品研发,数字家庭智能网关与互联互通终端、数字机顶盒、数字家庭通信芯片、家庭网络互动终端、新型显示器件、自主音视频标准的高清播放系统及关键件、家庭智能控制、高清数字投影机及关键件、数字音响系统设备等高清数字化的数字家庭终端产品;发展平板电脑、便携式游戏机、便携式数字音频和视频设备、移动音乐和手机电视终端、移动定位服务设备等高端消费电子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
(二)电气机械制造业
发展精密化程度高的电气机械制造业。发展电动机、控制及驱动微电机、高效节能动力设备、通讯电缆及光纤光缆和专用新型电源产品;发展调速离合器、高效变压器、高压大功率变频调速装置、节能型机电产品;发展智能化低压电器、配电自动化系统、高压配电系统;发展电控内燃机及关键零部件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自动生产线和制造业信息化设备制造、金属制品多工位及精密压力成型设备制造、新型环保高压高技术含量的交联电缆和特种专用电缆及其延伸产品、高压绝缘材料及配件生产设备制造。
发展智能化程度高的电气机械制造业。发展集散型(DCS)控制系统及智能化现场仪表开发及制造、精密仪器开发及制造、安全生产及环保检测仪器设计制造设备;发展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智能化电工仪器仪表、试验机、专用仪器仪表业的电工电气行业专用检测仪器设备、汽车仪器仪表和环境监测仪器仪表、办公机械、电教设备、光学仪器设备;发展新型医学影像系统、诊治医疗装备、制剂机械设备及质量检测设备;发展办公设备,重点发展以生产型复合机、新型中高速复合机为主体的,办公自动化、智能化程度较高的数码办公设备;发展车载信息和网络系统、传感器及执行器件制造设备;扩大投影仪、摄像机、数码相机、复印机等数字化产品的生产规模。
发展市场前景好的电气机械制造业。发展水电气热公共能源计量仪表、先进控制系统和智能自动化仪表;发展材料试验机、频谱分析仪、数字万用表、钳形表、兆欧表制造;发展石英谐振力敏传感器、光电图像传感器、家电传感器、纳米传感器;发展爆炸、有毒、危险物品探测仪、射线监测仪、自然灾害预警监测仪器和系统;延伸发展仪器仪表制造业产业链上涉及的仪器仪表功能材料、电子元器件、专用设备、模具、芯片、系统集成服务产品等诸多环节的产品制造;发展光电直读光谱仪、红外拉曼光谱仪、X射线荧光光谱仪、质谱仪、色-质联用仪、核磁共振波谱仪、能谱仪、矢量网络分析仪、毫米波频谱分析仪、毫米波合成信号发生器、光纤熔接机、衍射仪、工业CT、大型动平衡试验机、大推力电动振动台、在线机械量自动检测系统、超高速离心机、电子显微镜、电子探针、大型金相显微镜等精密仪器仪表设备制造。
(三)新能源和专用设备制造业
发展以薄膜太阳能光伏为主体的新能源设备制造。发展太阳能光伏设备、太阳能电池与组件、集成系统与设备、光伏应用,培育发展新型能源材料与先进储能技术关键设备、太阳能并网装置设备、新型太阳能电池材料制造设备、太阳能发电设备、薄膜太阳能关键设备。在薄膜太阳能电池生产设备环节,重点突破薄膜太阳能电池电极制备技术、薄膜蒸镀工艺及设备技术、薄膜太阳能电池激光刻蚀设备制造技术、薄膜太阳能电池封装、检测设备制造技术以及薄膜太阳能电池成套工艺、设备技术。在太阳能电池原料环节,重点突破透明导电玻璃制造技术、靶材制造技术。在光伏发电系统环节,重点突破低损耗逆变系统制造技术、大容量储电技术、光伏逆变器、控制器制造技术,特种气体及其他辅料。推进太阳能光伏生产线的本土产业化;发展核级直流电源、蓄电池、中低压开关、核级电缆、核电结构部件、中小铸锻件等核电设备;发展风电用齿轮箱、发电机、轴承、叶片、控制系统等风电关键零部件生产设备。
发展新材料设备制造。发展半导体照明(LED)产业关键装备制造,发展衬底材料设备制造,推动芯片、外延片制备关键设备制造,自动焊晶机、焊线机等自动封装关键设备制造,自动化综合测试设备制造等,发展中高端LED应用产品和LED产业配套及设备,扶持碳化硅(SiC)、氮化镓(GaN)等第三代半导体材料的研制和LED产业链上关键装备的研发;发展多晶硅和单晶硅材料、平板显示材料、半导体激光材料、新型高端电池材料、轻质高强度金属材料生产设备;发展高性能膜、功能陶瓷、新型合金、工程塑料、新型金属、多层覆铜板、节能复合门窗、新型墙体、绝热隔音、建筑密封和涂料、LOW-E玻璃、SOLAR-E太阳能热反射环保夹层玻璃等新型功能材料、结构材料、节能环保材料生产设备。
发展重型化的新能源和专用设备制造业。发展数控成形机床、高速精密数控机床、四轴及以上联动数控机床、柔性加工生产线、大型压力机生产线、复合材料数控辅助铺放设备、柔性钣金成型设备制造;发展数控机床功能部件、刀具、磨具数控系统及交流伺服装置制造;发展硅压阻、硅电容、硅谐振压力/差压传感器、采用精密加工工艺的金属电容压力/差压传感器、具有无线通信功能并能够接入无线网络的传感器等新型传感器制造;发展通用和专用大功率变速箱轴承、汽车交流发电机轴承、大型薄板冷热连乳及涂镀层加工成套设备轴承等新型轴承及关键零部件制造;发展数控车床、数控折弯机、数控冲压设备、激光切割等数控设备;发展精密模具、镗铣机床和精密压力机、电子式低压电器安全生产新技术及设备制造、智能化计量及计量标准装置、精密在线测量仪器、数控注塑机、数控压铸机、工业用加工和检测设备、精密超精密及激光加工技术及设备、自动生产线和制造业信息化设备制造。
发展高端化的新能源和专用设备制造业。发展半导体专用设备、新型显示器件专用设备、电子整机装联设备、新型电子元器件设备、下一代互联网专用关键设备等专用电子设备;发展大规模和超大规模集成电路用引线框架精密多工位级进冲模、集成电路精密封装模具、电子元器件和精密接插件用精密模具、超高速精密冲压模具等专用装备配套基础零部件;发展高分子复合材料成型设备、生物制药设备、医疗器械所需的精密、超精密模具;发展高档数控机床用大型精密轴承、高刚度大功率电主轴轴承,基础制造装备用大型铝镁合金压铸模具,重大装备用高速高精传动装置、高精密液压件密封件及系统,齿轮传动装置、高强度高韧性耐高温复合材料成型模具、液压控制系统等高端装备制造业配套基础零部件制造。
发展与传统产业、新兴产业相关联的新能源和专用设备制造业。发展与我市优势支柱产业密切关联的五金、轻纺、食品加工设备制造。发展高档机织与针织服装、化学纤维和高仿真化纤面料、特种天然纤维、特种纺织品、利用可再生资源的新型纤维、化纤和印染的清洁生产等新型高技术纺织机械设备及关键零部件制造;发展节能环保型建筑材料、有色金属、轻工造纸等的关键技术研发和设备制造;发展自动包装机械设备、制鞋专用设备、食品饮料生产加工关键技术研发及设备制造。
发展污水、垃圾、废气、噪声、粉尘处理等环保设备制造。发展高效洁净催化燃料和循环流化床锅炉等烟气脱硫专用设备、环保及安全生产控制及监测设备、在线污染物连续监测设备、清洁生产设备、蓄冷(热)技术设备、工业“三废”综合利用和固体废弃物处理和综合利用设备、有害气体净化设备、煤炭清洁燃烧设备、工业废弃物和污泥无害化设备。
(四)汽车制造业
发展电动车和专用特种车整车制造。重点发展混合动力、纯电动乘用车和客车、微型电动车、特种电动车生产,大力引进国内或者国外电动汽车整车厂,获得生产资质、取得生产论证、建立整车生产能力,整合东莞现有基础,建设中巴和轻型车生产厂,支持电动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和项目获得国家核准和行业准入。支持建立产学研合作、粤港合作和国际合作并举的电动汽车创新开发体系,推进东莞电动汽车产业研发、生产、配套和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建设电动汽车产业基地。以专用特种汽车底盘和专用装置为突破口,推动发展运油车、消防车、冷藏车、工程车、混凝土搅拌车、医疗专用车、道路清障车等系列产品,以及适用于高等级公路运输的专用半挂车、城市环卫车、市政作业车、施工工程车、机场专用车等制造。做强、做大消防专用车系列,针对各类商业运输和特种行业要求,研究开发系列化、专业化的专用特种汽车产品。
发展汽车零配件制造。重点发展汽车发动机系统及零部件、汽车总成及零部件、电动汽车关键零部件的研发和制造。结合我市现有电子信息制造业的优势,重点发展车身/底盘电子装备、电控燃油喷射系统、发动机控制、电子控制传动系统、ABS制动控制系统、汽车安全电子设备、电气分配和电子导航系统、车载局域网络、车用数字化仪表、车载娱乐设备音响等高技术、高附加值的汽车电子零配件产品制造。利用我市比较完善的机械五金模具和塑料加工配套体系,重点发展汽车发动机和关键零部件制造。发展汽车专用模具、车用夹具、车用检具、车用轴承、车用电机、五金塑料件制造,发展轿车用发动机配套件、驱动系统配套件、转向系统配套件、悬挂系统配套件、制动系统配套件。发展汽车重要部件的精密锻造、多工位压力成型及铸造等。结合周边城市电动汽车产业的需求,建设新能源汽车研发中心,重点发展电动汽车关键材料和零配件生产。着力突破电池、电机、电控等关键领域,发展大功率镍氢动力电池、锂离子动力电池、动力蓄电池系统、电机及驱动、智能充电设备、电极、复合膜和双级板等电池关键材料的研发和制造。
发展汽车物流配送和贸易维修服务。依托虎门港港口园区优势,设立汽车及零部件专业物流园区,建设大型汽车滚装专用码头泊位,完善汽车物流配套设施,将我市建设成珠三角乃至华南地区的汽车进出口物流配送中心。引进国外先进汽车销售模式,推进寮步汽车城销售基地的建设,提升汽车销售网络建设和售后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汽车维修和配套服务。
(五)船舶制造业
发展船舶制造。以发展10万吨以下船舶制造企业为主,重点发展大灵便船、灵便型散货船、油船、集装箱船、多用途船、特种船舶等船舶制造。培育发展游艇制造业。
发展海洋工程装备制造。重点发展自升式钻井平台、深水半潜式钻井平台和生产平台、浮式生产储卸装置、海洋工程作业船及大型模块、综合性一体化组块、海上钻井船、海洋工程拖船等高技术海洋装备及特色海洋工程辅助装备制造。
发展船舶修理。重点推进修船技术研究和开发,提升大型船舶、特种船舶、海洋工程装备修理和改装的能力,提升现有修船企业的规模和技术水平。
发展船舶配套设备制造。重点发展船用动力系统及关键零部件、船舶控制与自动化、船用通讯导航和仪器仪表等关键配套设备制造。引进和发展船用低速柴油机、船用中速柴油机、低速及中速柴油机曲轴等大功率柴油机及零部件制造。引进和发展船用起重机、锚绞机、舵机、舾装件、船用柴油机铸锻件、轴舵系、螺旋桨、大型船用铸锻件、重型机械液压设备、高精度加工设备、自动化辅助加工设备、电子设备、船用仪器仪表、船用导航通讯设备、船用电缆、船用涂料等船舶配套装备制造。引进和发展造船专用高精度铸件、锻件设备制造。
(六)石化产业
建设石化生产基地。重点规划建设立沙岛石化生产基地,引进发展一批产业关联度高、带动能力强、有利于产业配套对接的大型化工能源项目,引导现有化工企业进园生产,推动在建化工企业尽早投入生产,推动相关产业做大做强。推行环保绿色清洁生产,加快高附加值、低污染化工产品的开发和产业化。
建设石化深加工产业集群。重点推进以新领域精细化工、化工新材料和基础有机化学品为主体的石化深加工产业集群建设。发展电子化学品、食品添加剂、造纸化学品、高档涂料等石化下游产品的生产加工。抓好产业发展龙头项目的建设。以产业配套为导向,发展有机硅材料、塑料合金和碳四深加工等项目。依托热电、煤化一体项目,发展碳一化工及新能源等项目和产业。
建设石化物流基地。将虎门港建设成为石化产业物流水陆联运的重要基地。进一步开发可供码头发展的岸线,疏浚现有航道,根据航道的实际情况,兴建不同吨位的油气码头和泊位,加快完善石化物流基地建设。
五、产业布局
“十二五”期间,我市先进制造业的产业布局包括总体产业布局和高端功能区、重点产业布局和产业集聚区两个方面。
(一)总体产业布局和高端功能区
根据我市“一中心、多支点”组团式的城市发展格局以及“一核(中心城区为核心)三带(松山湖—生态园、虎门—长安—厚街、常平—樟木头—塘厦三大产业带)五功能区(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临港产业和现代农业主体功能区)”的产业总体规划,科学规划先进制造业的总体产业布局。
我市先进制造业产业布局的总体思路是:以优化产业布局、突出区域产业特色为导向,立足基础共享、优势互补、错位发展、合理分工的发展要求,按照功能协调互动、产业相对集聚、生态环境和谐的布局原则,依托产业功能区和各镇街现有的产业基础、资源条件和比较优势,推进先进制造业产业集聚化发展和一体化发展,促进我市产业资源的市场化、高效化利用。根据这一总体思路,重点建设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虎门港、生态产业园区三大先进制造业高端功能区,带动周边镇街的发展。
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将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打造成为我市先进制造业发展的引领者和动力提供者。按照产业集群和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加快推进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的发展,吸引“高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高税收贡献、自有品牌、自有知识产权”、发展潜力巨大的大型先进制造业企业进驻,成为先进制造业规模优势明显、产业特色突出、产业创新活跃、科技人才和信息高度聚集的综合性、生态型先进制造业新城,成为国内外先进制造业企业的集聚中心、研发创新服务中心,带动周边镇街先进制造业的发展。
虎门港。将虎门港打造成为我市先进制造业的物流服务基地和临港产业基地。以虎门港为依托,打造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信息化的区域性现代物流中心和资源节约型工业港口,综合型临港产业带和物流总部基地。发挥港口优势,实施港城互动、产业带动,优先发展集装箱物流产业,重点发展石化和煤炭加工、汽车物流等产业,延伸发展高端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着力建设集装箱、石化和散杂货运输三大基地,完善港口配套功能,提升港口服务辐射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生态产业园区。以第三代产业园区的标准和模式建设生态产业园区,实现产业与生态的融合。将生态产业园区建设成为以城市湿地为特色,发展现代高端产业及配套服务业的循环经济和生态产业示范区,产业升级、结构优化、资源统筹的示范区,产业转型与升级的重要承接载体和发展平台,打造成为我市新的、重要的增长极。重点引进新型高端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新兴高新技术产业的高端、龙头项目。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引领产业发展方向。发展基础装备类产业,弥补产业短板。发展现代服务业尤其是生产性服务业,为制造业升级提供支援。
(二)重点产业布局和产业集聚区
通信设备制造业布局和产业集聚区。重点规划我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生态产业园、石龙、石碣、寮步、清溪、虎门、长安、黄江、塘厦等被列入“珠三角地区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的园区和镇街建设,推动我市IT产品年产值较高的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厚街、凤岗、常平等镇街的发展。推动存量调整,优化增量结构,形成各具特色、具有产业链配套优势的通信设备制造业产业集群。
电气机械制造业布局和产业集聚区。推进电气机械和仪器仪表产业分布密度最高的长安、虎门和厚街,以及分布密度次高的塘厦、石龙、凤岗、常平、樟木头、石碣和主城区的发展。提升发展虎门信息传输电子线缆制造基地,塘厦电气机械和电源电池制造基地的建设。打造和提升国家火炬计划东莞石龙数码办公设备特色产业基地。以国家火炬计划东莞长安模具产业基地为主体,规划建设集生产加工、展示销售等功能为一体的五金模具产业园,完善以汽车零配件模具、家电塑料模具、精密冲压模具制造的五金模具产业,提升发展石龙—石碣、中堂—望牛墩为主体的西北集群和以常平—横沥—黄江为主体的中部集群的发展。
新能源和专用设备制造业布局和产业集聚区。重点规划东城、南城、万江、虎门、长安、厚街、塘厦、清溪、凤岗、常平、石碣、樟木头、寮步、大朗等镇街,发展新能源和专用设备制造业。提升发展大朗机床、车床、冲床等机械设备制造基地,以常平、南城、企石为基地,打造我市光电产业集群,重点发展半导体发光器件、激光设备、平板显示器、光电产业专用设备制造。其他镇街根据自身条件和产业资源,发展特色产品和零配件生产。推动新能源和专用设备制造企业进行跨行业、跨镇区、跨所有制的兼并与联合,形成特色明显、区域带动和辐射能力较强的产业集聚带。
薄膜太阳能光伏制造业布局和产业集聚区。着力打造四大太阳能光伏产业园区。其中,企石薄膜太阳能光伏产业园以宏威数码机械有限公司等公司为依托,以薄膜太阳能电池片研发、生产为核心,以电池片制造专用设备、光伏发电系统为辅助,重点打造完整的光伏发电产业链;虎门临港工业区薄膜太阳能光伏产业园以虎门港临港工业区作为发展载体,重点引进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经济效益好、污染少的大型薄膜太阳能光伏产业项目,打造太阳能电池研发、生产基地,同时利用园区丰富的土地资源、发达的交通网络及保税功能,打造现代物流体系,扩大太阳能电池出口规模;南城薄膜太阳能装备工业园以东莞宏威数码机械有限公司等高新技术企业为依托,重点引进光伏产业链中装备、模组、原材料、配套元器件等企业,打造薄膜太阳能电池生产成套装备的研发、制造基地;麻涌南玻太阳能光伏产业园以东莞南玻太阳能玻璃有限公司、东莞南玻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为依托,通过建设东莞南玻光伏科技的275兆瓦单晶硅、多晶硅太阳能电池产品项目,打造太阳能玻璃、太阳能电池及组件产品的研发、制造基地。
汽车制造业布局和产业集聚区。以松山湖科技产业园、虎门港、生态产业园为主要载体,重点发展汽车项目,打造成为我市整车及零部件生产和物流中心。在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建设我市汽车工业的整车生产及研发、检测服务中心,重点建设大型汽车工业项目,吸引国际大的汽车企业或集团及其研发机构、汽车产业服务平台等项目落户。在生态产业园建设我市汽车零部件生产基地,规划建设汽配工业园,重点发展混合动力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的关键零部件,引进国内外著名汽车的零部件生产企业,整合周边镇街的零部件企业。在虎门港建设我市汽车整车和汽配产业物流基地,发挥港口运输优势条件,重点发展以信息化为中心的现代物流,着力引进各类整车和汽配的物流及配套服务企业。
加快寮步汽车产业集群建设,开发和引进专用特种汽车新品种,进一步做大做强寮步专用特种车制造。以莞城、长安、虎门、清溪、常平、塘厦、石碣、大朗等电子信息重点镇街为依托,形成具有整体行业优势的汽车零配件尤其是汽车电子产业带。以长安、厚街、凤岗等机械模具制造业集聚的镇街为依托,推动我市汽车专用模具产业带的发展。其他镇街根据自身的产业资源和条件,发展特色汽车零部件产品。
船舶制造业布局和产业集聚区。以虎门港和沿海片、水乡片镇街作为我市船舶工业发展的重点区域,利用船舶制造业已经在中堂、沙田、麻涌、虎门、厚街、道滘、茶山等7个沿海片、水乡片镇街聚集发展的格局,进一步引进重点船舶修造、配套及相关物流配套项目,整合产业资源,加快形成我市船舶产业集群。重点建设麻涌造船基地。相关产业园区和其他片区相关镇街结合各自产业基础和发展特点,发展与船舶制造业相配套的电子、机械等产品制造,完善研发、检测、信息等功能,提高产业配套能力和服务能力,实现优势互补、联动发展。
石化产业布局和产业集聚区。重点建立立沙岛石化集聚区,重点引进大型石化企业,形成以进口原料、大宗化工品和高端精细化工项目为主的石化产品生产加工和储运中心。重点建设谢岗石化集聚区,充分发展利用惠州石化原料进行深加工项目,建设成为具有一定规模的精细石化产业集聚区。同时推进化学原料和化工制品制造业相对集中的万江、厚街、虎门、长安等镇街石化产业的发展。
六、主要任务
“十二五”期间,我市先进制造业的主要任务包括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创新能力、打造产业集群、完善技术标准、强化招商选资、推动区域合作等六个方面。
(一)优化产业结构
推进产业结构转变。推进先进制造业产业结构从加工制造环节为主的“纺锤型”向加工制造与研发服务环节协调发展的“哑铃型”转变。完善产业链条和配套服务,培育一批“专、精、特、新”的装备配套零部件生产的中小企业,建立和完善大中小型企业之间在装备整机与零部件、核心产品与配套产品等专业化分工和产业化协作,完善配套和分工协作的产业链。
推进产业均衡发展。在继续发展通信设备、电气机械和仪器仪表、新能源和专用设备等优势先进制造业的同时,大力发展汽车、船舶制造业和石化产业,使我市先进制造业产业结构更加均衡,并适度重型化。
完善专用车、乘用车、汽车零配件及汽车贸易和物流配送的汽车产业链。做大、做强专用车整车制造产业,完善和优化专用车产品结构。引进汽车尤其是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企业,推进汽车尤其是电动汽车零部件产业的升级发展,重点支持有一定产业基础的汽车电子、专用模具、五金塑料件等配套产品加快发展。加强与周边汽车电子发展较好的城市进行产业合作,加快引进国内汽车整车生产的一二三级配套供应企业,发展多种形态的汽车产业中介服务机构,鼓励与汽车密切相关的汽车维修服务、汽配物流、汽车金融服务等产业的发展。
支持大中型船舶制造和海洋工程装备制造项目的建设,完善产业结构,提升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带动船舶工业加快发展。推动大企业大项目建设,重点引进国内外大型船舶企业集团重点项目,能够带动产业技术升级的配套项目,加快国内外大型优质船舶配套项目的引进。支持中小造船企业专业化、特色化发展,将其纳入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体系,鼓励和支持中小船舶企业通过联合、兼并和重组等方式整合优势资源,重点培育一批船舶配套零部件生产的企业,加快培育和延伸船舶产业链条。
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服务于先进制造业的生产性服务业,推动先进制造业产品交易、技术创新、质量标准、检验检测、信息咨询等生产性服务平台建设。
(二)提高创新能力
推动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实施“科技东莞”工程,集中优势资源和技术力量,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产业化为导向、产业公共技术开发平台为支撑、政产学研各方参与共建的先进制造业技术创新体系。培育和发展行业性研发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信息中心、技术推广中心、检测中心和服务中心。强化科技产业园区“科技中心”的功能,打造集研究开发、技术支持、技术推广、信息咨询人才培训等功能为一体的产业共性技术创新中心。
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支持。完善配套政策,优化使用办法,用好产业专项资金。发挥专项资金的杠杆拉动作用,加大对重大技术创新企业的支持力度,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重大成套装备、核心技术自主化和系统集成能力等方面实现突破,逐步实现本地化、市场化。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促进先进制造业技术成果转化。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企业对引进的技术、设备和关键零部件通过消化吸收形成自主创新能力。
打造技术创新平台。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科技创新平台。吸引国家级科研机构和重点大学在东莞设立公共研发和检测服务平台,支持重点实验室、公共研发检测平台和企业研发中心的建设与运营。继续支持国家模具重点实验室东莞实验中心、东莞电子科技大学电子信息工程研究院、广东电子工业研究院、松山湖光电子应用研发中心、广东有机发光显示产业技术研究院的发展。吸引更多国家级科研机构和重点大学在我市设立公共研发和服务平台。
深化区域技术创新合作。与珠三角其他城市联合开展科技攻关和共建创新平台,共建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与支撑体系,提升区域基础研发、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鼓励外资企业在我市设立研发机构,提高企业自主研发能力、抗风险能力和本土化水平。推进莞台产业技术创新合作,继续推进莞港创新产业基地建设。
(三)打造产业集群
优化产业集群布局。整合先进制造业现有资源,落实产业规划,优化产业布局,提高先进制造业集约化程度,大力推进相同、相近或相关产业高度聚集、产业链上下游环节高度配套、产业关系密切、产业分工协同、产业生态多样的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建设。根据产业集群的标准和要求,强化和提升松山湖科技产业园、虎门港和生态产业园在产业集群中的功能,使之成为我市先进制造业集群化发展的引领和动力。强化镇街各级各类先进制造业基地的建设,引导先进制造业向各级各类产业园区集聚。加强规划引导,逐步将小型、分散、特色不突出的镇街产业园区升级为大型、集中、特色突出的产业园区,成为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的重要载体。
提升产业集群水平。以提升发展产业集群为目标,重点为产业集群提供信息化支持。通过信息化基础设施的配套和完善,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的融合,加快企业信息化技术应用步伐,鼓励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推进节能技术、产品、设备等研发,推广精益生产、清洁生产模式,逐步实现产品设计的数字化、生产的智能化、系统的集成化、管理的信息化和经营的网络化。以信息技术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建立和完善产业集群的公共服务平台和产业支撑体系,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不断丰富和延伸产业链。完善产业集群的交通、能源等配套保障设施,降低生产要素的流通成本,实现水、电、气的资源的集中统一供给,进一步推动产业集聚,提升产业集群的水平。
(四)完善技术标准
加强技术标准战略研究。加强国内外先进技术标准的研究分析和推广应用,建立健全专利技术和技术标准的相互促进转化机制,建立健全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机制和技术标准支撑服务体系。
加强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加强对先进制造业产业技术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完善现有的产业技术标准体系,建立新的产业技术标准体系,推动企业由单纯被动执行标准向主动创新标准转变,推动技术标准示范专业镇街的建设。
加强技术标准平台建设。完善技术标准信息资源库和技术标准服务网络的建设,解决企业在获取国际、国内相关技术标准、技术法规信息相对滞后的问题,为企业提供技术标准方面的开放性、公益性信息服务。加快技术标准人才队伍建设,建立技术标准人才培训、评价考核与激励机制,培养熟悉国际标准规则、业务强、外语好的复合型标准化人才,形成一支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相适应的标准化专业人才队伍。
(五)强化招商选资
提高招商选资水平。以园区为依托,重点引进先进制造业产业链上关键的和缺失的项目和环节。制定先进制造业引进技术规划目录,有针对性地筛选一批国内外有实力的企业和发展前景良好的项目,列为“十二五”期间重点招商对象。依托重点园区、企业和项目,采取合资合作、联合设计开发、消化吸收等形式,搭建先进制造业同行的内外资企业合作交流的平台,支持和引导我市先进制造业民营企业开展外引内联,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合作。加大引进大型先进制造业企业和重大项目的力度。
加大招商选资力度。强化项目招商、专业招商、委托招商,以及“以商引商”和原有企业增资扩产等招商引资方式,以完善和延伸制造业产业链条、扩大引资领域为主要方向,重点引进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的先进制造业,以及已经进入内地尤其是长三角地区的国外先进制造业。注重对国内大企业、大集团的资金和项目引进。
(六)深化区域合作
推进莞深惠率先实现产业一体化。强化莞深惠三市在发展战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和土地总体规划及有关重大专项规划上的衔接,重点推进莞深惠在发展规划、交通能源、产业发展、环境治理、科技创新等领域的紧密合作。协同发展先进制造业,整合三市资源,特别是加快发展新型高端电子信息制造业,共同打造全球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同时,协同发展新能源汽车、精细石化等新兴产业。推动三地产业有序转移,做好对深圳转移产业的承接吸收,抓好东莞(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推进区内产业布局一体化。
推进珠三角区域发展一体化。加强与珠三角各市的对接,对重大交通路网、电力设施、油气管道等进行统一进行规划。加强政府对产业转移的统筹力度,积极稳妥地引导耗能高、用工多、层次低的企业或生产环节往我市参与共建省内产业转移园定点转移,建设先进制造业的后方配套基地。深化与周边地区的产业合作,瞄准周边地区陆续上马的大型项目,特别是电子信息、汽车、造船等产业领域项目,加快与中心城市的产业配套和合作,引进和发展与之相配套的协作项目,参与区域内重大产业合作项目,加强区域间的产业分工协作和优势互补。
推进莞港澳台产业合作。以莞港澳台产业合作为重点,积极参与国际分工,率先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新格局。推进莞港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加快推进莞港生产力促进基地建设,完善与在莞港澳台资企业的联系沟通机制,完善支持本地区企业“走出去”的总体协调机制。承接台湾新一轮产业转移,在先进制造业产业方面加强对接合作,协助台资银行东莞代表处升格为分行,在贷款、担保、上市等方面,继续为台资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七、保障措施
“十二五”期间,我市先进制造业的保障措施包括组织机构、政策支持、管理服务、资金要素、人力资源、产业空间、基础设施等七个方面。
(一)组织机构保障
建立先进制造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工作领导,组建我市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作相关领导组织,统筹协调先进制造业发展的各项工作,加强对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加强产业发展研究,定期分析和协调解决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于重点发展和重点培育的先进制造业,成立分行业的工作领导小组,保证具体产业的健康发展。
加强先进制造业行业协会建设。加强对先进制造业相关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进一步整合协会资源,推动相关行业协会做强做大,同时,促进其他先进制造业行业协会的建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提升服务水平,加强在推进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权益、加强行业合作和行业人才培养等方面功能作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健全先进制造业发展研究咨询体系。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担任我市先进制造业发展的决策咨询顾问,针对先进制造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咨询研讨会,为决策提供支持。支持成立各种形式的研究机构,加强对我市先进制造业发展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
(二)政策支持保障
发挥政策导向作用。从税收、资金、人才、自主创新、行政服务等多个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形成全面系统的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对符合我市先进制造业发展方向的高端产业,制订专门的产业扶持政策。通过政策杠杆,引导高消耗、低效益、低附加值的企业或生产环节转型提升和有序转移,加快推进先进制造业转型升级。
加强对骨干企业的政策扶持。支持我市大型先进制造业企业进一步增资扩产和投资新项目,着力培育一批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国际市场开拓能力强的民营先进制造业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发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支持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形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在技改、信贷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编制企业评价指标体系,并以此为标准认定和评估骨干企业,建立骨干企业信息库,进行重点跟踪扶持,为其提供直通车服务,在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给予适度倾斜。鼓励骨干企业以我市为总部基地向外扩张,“走出去”拓展新的空间。
(三)管理服务保障
强化政府行政服务。进一步明确、分解和规范政府的行政职能,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公开办事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先进制造业发展战略,加快物流、人才、信息、资金等管理制度的改革,为先进制造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强化行业准入管理。完善产业准入制度,对先进制造业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在投资立项、环境评价、土地供应、信贷融资、节能评估、电力供给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和把关。对准入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地监督和定期检查,引导现有企业规范发展。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服务业,建设专利技术交易中心,引导专利技术交易。鼓励企业引进和购买先进技术,推动拥有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产业化,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提高知识产权服务水平。
强化信息沟通和服务。搭建政府和企业之间联系、交流、沟通的平台,加强对重点企业生产规模、企业管理、技术水平、市场营销、企业发展方向等基本情况的跟踪、统计和了解,及时掌握先进制造业的发展动态,对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助企业予以解决。加强产业政策信息的宣传,及时向企业提供政策信息服务。
(四)资金要素保障
建立和完善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各类产业扶持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先进制造业,形成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以企业和社会投入为主体的多元化产业投资机制。推进产业与金融、资本市场融合发展。发展信用担保、创业风险投资、小额贷款等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加快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推动先进制造业企业上市融资,建立多元化、市场化的融资渠道。
强化对重大项目的支持。加强项目的规划、开发和储备,建设一批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性的重大项目。加大对先进制造业重大项目的资金支持,重点支持关系产业全局的重大项目的建设。加强投资引导,建立健全公共投资调控和监管体系,推进政府投资的科学化、法制化、透明化和民主化。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扶持先进制造业发展。
强化对重点行业的支持。强化对重点发展和重点培育的先进制造业相关产业的资金支持。利用政府各项财政资金和产业基金存放在商业银行的优势,鼓励商业银行扩大对重点行业企业或项目的贷款力度。从政府专项资金中划拨部分资金,联合金融机构,建立金融中介杠杆放贷机制和担保机制。实施以创业风险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担保基金为主体的基金引导计划,重点培育有利于科技型先进制造业发展的风险创业投资基金。
(五)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高端和紧缺人才的引进。建立以产业发展前景吸引高层次人才集聚,以高层次人才集聚推动产业创新发展的新型、双向互动机制。落实和完善人才引进政策,重点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尤其是高素质专业人才和领军人才,以及各类紧缺人才。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妥善解决人才引进中的实际问题,吸引、留住、用好人才。加快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留学人员创业园、博士创业园和其他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加快引进具有发展潜力的海外留学人员以及博士等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
加快高素质产业人才的培养。推行以业绩能力为核心的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办法,建设先进制造产业企业技师工作站和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重点培养创新人才、工程开发人才、高级经营管理者、高级技术工人等各类高技能人才。实施技能型人才培养工程和实用型人才培养工程,加快培养和打造一支高素质产业工人队伍。
健全人才培训体系。发展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技工教育,支持各层次产业人才参加继续教育,实施在职人员定期技能培训计划,着力提高各类人才对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应用能力。加强重点产业园区和本地高校、国内外先进培训机构的合作,联合培养复合型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六)产业空间保障
强化空间规划引导。强化政府对空间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发挥产业规划的导向和统筹作用,使规划成为政府调控市场的重要政策杠杆、实现资源高效集约利用的重要途径、引导资源合理配置和产业集聚发展的重要手段。根据产业规划制定产业空间布局实施方案,增强方案的可操作性。在实施过程中建立评价和监督机制,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推进产业空间集聚。突出重点产业集聚区的功能定位,综合运用规划、土地、投资、信贷等手段,优先保证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大项目的土地供给和空间需求,吸引重大产业项目向功能区集中,强化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向产业集聚区布局,促进产业空间集聚。
优化土地空间使用。依法依规统筹各级各类未利用的土地和可转化为建设用地的土地,在更大范围内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出台保障优质高端产业项目用地的具体政策,研究制定优质高端产业项目的评价体系和办法,建立优质高端产业项目建设的绿色通道。
(七)基础设施保障
推进综合交通网络建设。按照建设轨道交通、强化主干公路、提升镇街联网公路、改造村际道路、增加对外通道的思路,构建“城乡一体、快速安全”的现代大交通格局。配合全省重大交通项目建设,加快建设“内聚外联”的综合交通网络,完善与周边城市快速畅通的高速路网,推进与周边城市综合交通的全面对接。加快形成珠三角区域一体化的交通基础设施体系,强化与广州、深圳、惠州等周边城市的同城化效应。
加强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和完善稳定可靠、来源多样、网络化的能源基础设施。抓好输变电工程建设,提高电网输送能力,加强用电管理,推广能效电厂,优先满足先进制造业对电力能源的需求。构筑水源充足、覆盖城乡的给水网络,合理布局供水设施,多渠道开发利用水源,实现多种水源联合调度,提高供水安全保障能力,确保先进制造业用水需求。
(八)环境保护保障
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措施。制定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对环境保护工作做出切合实际的制度安排,明确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鼓励和引导清洁生产和绿色消费,推广低投入、高产出、低污染、可循环的经济发展方式,推进集约型、节约型、生态型的产业发展模式。
大力发展低耗能产业,严格控制高耗能产业。着重降低工业、建筑、交通、公共基础设施四大领域的单位能耗。优化资源能源利用,加快建立完善节能减排的统计、监测和评价体系及节能投资激励机制,开展节能技术服务与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清洁能源和新能源推广应用,加大对节能减排重大示范项目的支持力度。
加快建立反映资源稀缺程度、污染排放数量和市场供求关系的资源利用体制机制。严守生态控制线,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推进环保产业基地建设,强化对绿地、水系、生态保护区的保护。建立区域合作机制,联合处置跨区域环境治理问题。加强水资源管理,实现对水资源的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加强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建立大气污染管理协调机制,制定主要污染物和颗粒物的排放标准,对重点污染企业实行区域联合监管,加大污染源头治理力度。
八、附件
(一)东莞市“十二五”期间先进制造业重点发展领域
序号
类别
一、通信制造业
1
计算机整机、网络设备及零配件、通信终端设备、数字激光视盘、数字视频、数字电视、新型电子材料等技术含量较高的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外围设备制造
2
面向行业需求的基础元器件、片式电子元器件、敏感元件和传感器、混合集成电路、新型机电组件、光通信器件等电子元器件制造
3
数字视频和数字音频编解码技术、数字高清互动接口等标准产业化项目及关键产品研发
4
数字家庭智能网关与互联互通终端、数字机顶盒、数字家庭通信芯片、家庭网络互动终端、新型显示器件、自主音视频标准的高清播放系统及关键件、家庭智能控制、高清数字投影机及关键件、数字音响系统设备等高清数字化的数字家庭终端产品
5
平板电脑、便携式游戏机、便携式数字音频和视频设备、移动音乐和手机电视终端、移动定位服务设备等高端消费电子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
6
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设备、下一代互联网核心设备、智能交换系统、通信核心网系统、综合接入系统、智能终端设备等新型高端电子信息设备的研发及产业化
7
液晶材料、OLED发光材料等新型显示材料关键设备的研发和产业化
8
嵌入式芯片、RFID、传感器和网络设备等物联网设备的研发和产业化
9
三网融合网络及接入设备、芯片、智能终端以及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手机电视、移动互联网、移动支付等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
10
符合IPv6规范的网络设备、G比特无源光网络和以太网无源光网络的光线路终端、光网络单元等下一代互联网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
11
3G、4G技术设备,物联网设备,云计算设备
12
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新技术及设备、集成电路抛光片和掩膜板制造、集成电路测试封装
13
155MB/S及以上数字微波同步传输设备
14
有线及无线用户接入网系统设备(光接入网、ADSL接入网等)
15
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及终端设备
16
高速路由器、网络交换机、集线器、网关、网卡等网络设备
17
无线局域网(Wi-Fi短距离无线通信技术等)技术开发、设备制造
18
异步转移模式(ATM)及IP数据通讯系统设备
19
数据通信网设备
20
电子专用设备、仪器、模具
21
新型电子材料、电子专用材料
22
32波及以上光纤波分复用传输系统设备制造
23
10GB/S及以上同步系列光纤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24
支撑通讯网的新技术设备制造
25
同温层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26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及高性能微机、工作站、服务器设备制造
27
数字音视频广播系统设备
28
大容量光、磁盘驱动器及其部件和数字产品用存储卡制造
29
6英寸及以上单晶硅、多晶硅及晶片制造
30
无线射频识别系统及设备(RFID)
31
无线电设备检测、无线电监测设备制造
32
数字摄录机、数字录放机、数字电视产品及关键配套件
33
薄膜液晶显示器件(TFT-LCD) 、有机发光显示器件(OLED)、其他新型平板显示器件
二、电气机械制造业
34
机电仪一体化产品
35
电动机、控制及驱动微电机、高效节能动力设备、通讯电缆及光纤光缆和专用新型电源产品
36
节能电机、调速离合器、高效变压器、节能灯、高压大功率变频调速装置、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等节能型机电产品
37
智能化低压电器,配电自动化系统,高压配电系统
38
智能化低压电器、配电自动化系统、高压配电系统
39
电控内燃机及关键零部件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40
自动生产线和制造业信息化设备制造
41
金属制品多工位及精密压力成型设备制造
42
新型环保高压高技术含量的交联电缆和特种专用电缆及其延伸产品、高压绝缘材料及配件生产设备制造
43
500千伏及以上超高压交、直流输变电成套设备制造
44
集散型(DCS)控制系统及智能化现场仪表开发及制造
45
精密仪器开发及制造
46
安全生产及环保检测仪器设计制造设备
47
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智能化电工仪器仪表、试验机、专用仪器仪表业的电工电气行业专用检测仪器设备
48
汽车仪器仪表和环境监测仪器仪表、办公机械、电教设备、光学仪器设备
49
新型医学影像系统、诊治医疗装备、制剂机械设备及质量检测设备
50
以生产型复合机、新型中高速复合机为主体的数码办公设备
51
车载信息和网络系统、传感器及执行器件制造设备
52
水电气热公共能源计量仪表、先进控制系统和智能自动化仪表
53
材料试验机、频谱分析仪、数字万用表、钳形表、兆欧表制造
54
石英谐振力敏传感器、光电图像传感器、家电传感器、纳米传感器
55
爆炸、有毒、危险物品探测仪、射线监测仪、自然灾害预警监测仪器和系统
56
仪器仪表功能材料、电子元器件、专用设备、模具、芯片、系统集成服务产品等产品制造
57
光电直读光谱仪、红外拉曼光谱仪、X射线荧光光谱仪、质谱仪、色-质联用仪、核磁共振波谱仪、能谱仪、矢量网络分析仪、毫米波频谱分析仪等产品制造
58
毫米波合成信号发生器、光纤熔接机、衍射仪、工业CT、大型动平衡试验机、大推力电动振动台、在线机械量自动检测系统、超高速离心机、电子显微镜、电子探针、大型金相显微镜等精密仪器仪表设备制造。
三、新能源和专用设备机械制造业
59
数控成形机床、高速精密数控机床、四轴及以上联动数控机床、柔性加工生产线、大型压力机生产线、复合材料数控辅助铺放设备、柔性钣金成型设备制造
60
数控机床功能部件、刀具、磨具数控系统及交流伺服装置制造
61
硅压阻、硅电容、硅谐振压力/差压传感器、采用精密加工工艺的金属电容压力/差压传感器、具有无线通信功能并能够接入无线网络的传感器等新型传感器制造
62
通用和专用大功率变速箱轴承、汽车交流发电机轴承、大型薄板冷热连乳及涂镀层加工成套设备轴承等新型轴承及关键零部件制造
63
数控车床、数控折弯机、数控冲压设备、激光切割等数控设备
64
精密模具、镗铣机床和精密压力机、电子式低压电器安全生产新技术及设备制造、智能化计量及计量标准装置、精密在线测量仪器制造
65
数控注塑机、数控压铸机、工业用加工和检测设备、精密超精密及激光加工技术及设备、自动生产线和制造业信息化设备制造。
66
半导体专用设备、新型显示器件专用设备、电子整机装联设备、新型电子元器件设备、下一代互联网专用关键设备等专用电子设备
67
大规模和超大规模集成电路用引线框架精密多工位级进冲模、集成电路精密封装模具、电子元器件和精密接插件用精密模具、超高速精密冲压模具等专用装备配套基础零部件
68
高分子复合材料成型设备、生物制药设备、医疗器械所需的精密、超精密模具
69
高档数控机床用大型精密轴承、高刚度大功率电主轴轴承
70
基础制造装备用大型铝镁合金压铸模具
71
重大装备用高速高精传动装置、高精密液压件密封件及系统
72
齿轮传动装置、高强度高韧性耐高温复合材料成型模具、液压控制系统等高端装备制造业配套基础零部件制造。
73
高档机织与针织服装、化学纤维和高仿真化纤面料、特种天然纤维、特种纺织品、利用可再生资源的新型纤维、化纤和印染的清洁生产等新型高技术纺织机械设备及关键零部件制造
74
节能环保型建筑材料、有色金属、轻工造纸等的关键技术研发和设备制造
75
自动包装机械设备、制鞋专用设备、食品饮料生产加工关键技术研发及设备制造
76
太阳能光伏设备、太阳能电池与组件、集成系统与设备、光伏应用、太阳能发电设备、太阳能并网装置设备
77
CIGS(铜铟镓硒)等新型高效太阳能薄膜制造设备、新型能源材料制造设备、新一代动力和储能电池制造设备
78
核级直流电源、蓄电池、中低压开关、核级电缆、核电结构部件、中小铸锻件等核电设备
79
风电用齿轮箱、发电机、轴承、叶片、控制系统等风电关键零部件生产设备。
80
中高端LED应用产品和LED产业配套及设备
81
碳化硅(SiC)、氮化镓(GaN)等第三代半导体材料的研制和LED产业链上关键装备的研发
82
多晶硅和单晶硅材料、平板显示材料、半导体激光材料、新型高端电池材料、轻质高强度金属材料生产设备
83
高性能膜、功能陶瓷、新型合金、工程塑料、新型金属、多层覆铜板、节能复合门窗、新型墙体、绝热隔音、建筑密封和涂料、LOW-E玻璃、SOLAR-E太阳能热反射环保夹层玻璃等新型功能材料、结构材料、节能环保材料生产设备。
84
高效洁净催化燃料和循环流化床锅炉等烟气脱硫专用设备
85
环保及安全生产控制及监测设备
86
在线污染物连续监测设备
87
清洁生产设备、蓄冷(热)技术设备
88
工业“三废”综合利用和固体废弃物处理和综合利用设备
89
有害气体净化设备
90
煤炭清洁燃烧设备
91
工业废弃物和污泥无害化设备
92
新型传感器开发及制造
93
无氟制冷技术应用及设备制造
94
工业用超声、红外、真空技术加工和检测设备
95
精密、超精密及激光加工技术及设备
四、汽车制造业
96
运油车、消防车、冷藏车、工程车、混凝土搅拌车、医疗专用车、道路清障车等系列产品制造
97
适用于高等级公路运输的专用半挂车、城市环卫车、市政作业车、施工工程车、机场专用车制造
98
节能环保型中小排量汽车、电动汽车、新能源汽车的整车制造
99
汽车发动机系统及零部件、汽车总成及零部件、电动汽车关键零部件的研发和制造
100
车身/底盘电子装备、电控燃油喷射系统、发动机控制、电子控制传动系统、ABS制动控制系统、汽车安全电子设备、电气分配和电子导航系统、车载局域网络、车用数字化仪表、车载娱乐设备音响等高技术、高附加值的汽车电子零配件产品制造。
101
汽车专用模具、车用夹具、车用检具、车用轴承、车用电机、五金塑料件制造,发展轿车用发动机配套件、驱动系统配套件、转向系统配套件、悬挂系统配套件、制动系统配套件制造
102
汽车重要部件的精密锻造、多工位压力成型及铸造
103
汽车用大功率镍氢动力电池、锂离子动力电池、动力蓄电池系统、电机及驱动、智能充电设备、电极、复合膜和双级板等电池关键材料的研发和制造。
104
汽车高性能轴承、铁路轴承、精密轴承、低噪音轴承制造
五、船舶制造业
105
大灵便船、灵便型散货船、油船、集装箱船、多用途船、特种船舶、游艇等船舶制造
106
高技术、高性能、特种船舶和10万吨级及以上大型船舶设计及制造
107
5000立方米及以上液化石油气(LPG)、液化天然气(LNG)船制造
108
3000标准箱(TEU)及以上集装箱船制造
109
自升式钻井平台、深水半潜式钻井平台和生产平台、浮式生产储卸装置、海洋工程作业船及大型模块、综合性一体化组块、海上钻井船、海洋工程拖船等高技术海洋装备及特色海洋工程辅助装备制造。
110
修船技术研究和开发
111
船用动力系统及关键零部件、船舶控制与自动化、船用通讯导航和仪器仪表等关键配套设备制造
112
船用低速柴油机、船用中速柴油机、低速及中速柴油机曲轴等大功率柴油机及零部件制造
113
船用起重机、锚绞机、舵机、舾装件、船用柴油机铸锻件、轴舵系、螺旋桨、大型船用铸锻件、重型机械液压设备、高精度加工设备、自动化辅助加工设备、电子设备、船用仪器仪表、船用导航通讯设备、船用电缆、船用涂料等船舶配套装备制造
114
造船专用高精度铸件、锻件设备制造
六、石化产业
115
有机化工原料新产品
116
水性聚氨酯材料
117
工业表面活性剂
118
印刷制版感光基料和感光胶液冲剂
119
有机和无机发光材料及应用
120
高性能人工晶体材料生产技术开发
121
特种功能性涂层面料
122
蜂窝纸板等新型包装材料
123
特种增强材料及制品
124
特种油墨
125
高效水处理药剂
126
大型合成纤维单体及聚合物制造
127
工程塑料及新型塑料合金生产、模内镶件装饰注塑
128
提高合成纤维差别化率技术及差别化合成纤维新品种制造
129
汽车尾气净化剂、催化剂及其他助剂生产
130
高效、安全、环境友好的农药新品种、新剂型及专用中间体和助剂
131
新型高效、无污染催化剂开发及生产
132
醇醚燃料生产
133
高等级子午线轮胎及配套专用材料、设备生产
(二) 东莞市“十二五”期间先进制造业重点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1
精密光学检测仪器研制和生产线
2
精细电子线及精密数据线生产线技术改造
3
消费电子精密结构件技改扩建及研发中心技改扩建
4
OLED面板生产线
5
OLED关键有机材料合成
6
3G智能多媒体移动通信终端
7
多层印制线路板高端产品升级及扩产
8
机械数控机床生产技术改造
9
数码复合机增资扩产和新型中高速复合机生产
10
笔记本电脑、一体机及主板研发生产、销售及加工
11
扩大木工机械生产和提高产品质量生产线技术改造
12
中小功率激光加工装备生产线技术改造
13
光网络设备改造及产业化
14
环保型高密度多层互连印制电路板用覆铜板及粘结片的产业化
15
贴片温补晶体振荡器
16
通信电缆
17
通信光缆研制基地
18
光纤数据通信设备与光电器件产品开发、生产项目总部建设
19
新型塑料光纤数据传输系统
20
特种光纤的研发与生产
21
GPS研发生产
22
安全膜用PVB树脂的开发及产业化
23
调心滚子轴承生产易地改造
24
新型LCD视窗防护屏
25
LED大尺寸超薄、动态平板显示新型半导体照明背光源关键技术研究
26
LED背光源液晶电视技术产业化
27
LED照明芯片制造
28
大功率LED路灯项目产业化
29
大功率 LED 驱动电源及控制集成系统
30
第三代半导体氮化镓(GaN)基衬底材料产业化
31
年产20兆瓦非晶硅薄膜太阳能电池生产线
32
新型能源材料与先进储能技术产业化
33
太阳能光伏玻璃生产线技改
34
中高温太阳能真空集热管技术研发及产业化
35
无机非金属材料陶瓷工具
36
麻涌环球电机工业园易地改造
37
新型高效卧式烘涂漆包设备产业化
38
高端互联系统用开关及线缆
39
RFID标签封装技术开发与装备产业化
40
中央空调和精密空调
41
钛金属民用产品和工业原料的研发生产
42
中远造船及配套泊位
42
汽车工业园建设和新型软阻浪轻量化液罐车的研发及产业化
43
汽车电动转向器项目生产规模扩大
44
汽车倒车可视系统
45
高效节能型多功能数字化焊接装备产业化
(来源: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关于印发《东莞市先进制造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先进制造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东莞市先进制造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前 言
先进制造业是吸收先进技术成果并综合应用于生产的全过程,实现优质、高效、清洁生产的制造业。相对于传统制造业,先进制造业具有产业的现代性、技术的先进性、管理的规范性等主要特点。当前,我市产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建设成为以电子信息产业为特色、以高端高质高新产业为主导、以品牌化产业集群为依托、以现代服务业为支撑的现代制造业名城。未来5-10年,特别是“十二五”期间,是我市进一步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实现经济增长动力由外延扩张型向内生创新型转变的重要时期,也是我市建立以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为主体的现代产业体系的关键时期。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充分发挥其产业带动作用,推进我市产业的整体转型和升级,将是实现这一转变的重要工作。
编制先进制造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进一步强化政策导向,对我市加快先进制造业发展,着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转变经济社会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本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是《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决定》、《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实施意见》、《东莞市产业结构调整规划(2008-2017)》、《东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等有关文件。
目前,我省先进制造业主要包括了装备制造、汽车制造、船舶制造、钢铁、石化等产业领域。根据这一分类,结合我市的产业优势和发展基础,本规划确定我市先进制造业的重点领域为通信设备制造业(主要是通讯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制造业)、电气机械制造业(主要是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和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新能源和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船舶制造业、石油化工产业六大类别。
本规划的期限为2011年到2015年。重点规划我市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方向、目标、原则等战略性思路,明确我市先进制造业发展的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
一、发展基础
“十一五”期间,我市制造业规模继续扩大,发展速度保持高位,结构不断优化,创新能力不断提升,要素禀赋不断改善,集聚程度不断加强,产业贡献率不断提高,为我市先进制造业进一步提升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制造业发展规模和速度
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经济总量稳步提升。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经济发展速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1978年到2010年年平均增长率约为23%,高出全省同期年平均增长率(约19%)4个百分点。“十一五”期间,我市经济规模持续扩大,经济总量年均增长率为13.3%,2010年生产总值达到4246亿元,将近2005年的2倍。其中制造业对我市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对GDP的贡献率持续提高。
工业经济规模较大,先进制造业比重较高。从1978年到2010年,我市工业总产值年平均增长率约达到28%,高出全省同期工业总产值年平均增长率(约22%)6个百分点。“十一五”期间,我市工业经济规模继续扩大。2010年工业总产值为8749.7亿元, “十一五”期间,以装备制造业为主体的先进制造业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企业单位数、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利税总额、全部从业人员平均数等主要经济指标占规模以上工业的比例均接近或超过50%水平,先进制造业在我市工业经济中占有较高的比重,是工业经济的主导力量。
(二)制造业结构和创新能力
三次产业结构相对稳定,轻重工业结构基本均衡。“十一五”期间,我市三次产业结构相对稳定,2006年到2010年,第二产业的比例分别为57.3%、55.5%、51.3%、47.1%和51.4%。除2009年受全球经济危机影响第二产业的比例低于第三产业外,其他年份第二产业的比例均高于第一和第三产业,因此第二产业在我市产业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并且未来仍将继续保持较高的比例。目前我市初步形成了以通信设备制造业(通讯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和电气机械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和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为主,以新能源和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石油化工制造业为辅的先进制造业产业格局。其中电气机械制造业有望打造成为年产值超千亿元,仅次于通信设备制造业的产业集群。2010年,我市规模以上轻重工业产值比例为43.3:56.7,轻重工业比例结构基本均衡并不断优化。
创新投入不断加大,竞争能力不断增强。“十一五”期间,我市注重对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的扶持,注重促进制造业通用、共性、先进适用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注重推进制造业科研技术创新载体建设,制造业创新投入不断增加,制造业竞争能力不断提高。2010年我市新增省级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2个、国家高新技术企业91家、省民营科技企业126家、省级以上技术工程中心14个、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5个、省级以上名牌名标56个,参与制订各类技术标准37项,获批省创新科研团队3个。制造业创新投入的增加和创新能力的提高,提升了我市先进制造业的核心竞争力。目前,我市共有15家企业入选省装备制造业骨干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其中3家企业入选省装备制造业骨干企业,12家企业入选省装备制造业重点培育企业。拥有规模以上汽车及零部件生产企业34家,全市汽车零部件及相关配件生产企业超过250家,船舶生产企业15家。
(三)要素禀赋和集聚程度
要素质量逐步提高,要素禀赋持续改善。“十一五”期间,我市全面引进人才、资本、技术、教育、管理、制度、法治等产业发展所需的高级要素,制造业要素禀赋持续改善。高规格、高标准规划建设科技产业园区,制造业载体优势突出,承接大型制造业项目的能力大幅提高。拥有科技活动人员超过15万人,科技活动机构2466所,比2007年增长13%,为我市发展先进制造业提供了良好的人才要素支撑。同时注重制造业生态的规划和建设,工业门类和产品种类齐全,生产技术先进,配套能力较强。
制造业集聚程度逐步加强,带动能力稳步提高。“十一五”期间,我市先进制造业拥有石龙电子信息、长安五金机械模具、常平光电等三个省级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拥有虎门电子线缆、石碣电子、寮步汽车、横沥模具、樟木头塑胶化工等5个市级产业集群。我市注重引进先进制造业产业链薄弱环节和大型龙头项目、核心项目,聚集了一批技术先进、产业带动能力强的企业。其中松山湖产业园区引进了华为技术、生益科技、宇龙通信等电子信息企业,易事特、台湾大船科技、德国通快等装备制造企业。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初步形成并稳健发展。
二、发展环境
“十二五”期间,国际、国内和区域环境的变化,为我市先进制造业提供了发展机遇,同时也使我市先进制造业的发展面临竞争和挑战。
(一)国际环境
全球产业转移出现新变化。随着“后金融海啸时代”的到来,全球经济发展方式将发生深刻的变化,产业结构将发生重大调整,垂直分工的传统格局将被打破,水平分工的地位逐渐确立。在此背景下,新一轮全球产业转移出现了组团转移、产业链整体转移的新变化和规模扩大化、结构高度化、区域内部化、方式多样化的大趋势,产业集群成为产业竞争的主导方式,产业融合成为产业发展的核心动力。由于我市制造业较为发达,这种新变化和大趋势将有利于我市先进制造业的发展。
我国仍是全球产业转移的首选地。我国的比较优势依然是吸引外资的重要因素,众多外资仍将我国视为产业转移的首选地。“十二五”期间,国际投资将会有所增长,同时更多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生产性服务业和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信息、电子产业)将向我国转移,国际产业转移的高端化发展趋势,有利于我市进一步加快推动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优化提升产业结构。
新兴市场国家崛起。目前新兴市场国家已占世界经济的40%以上,在“后金融海啸时代”仍然保持了相对较快的经济增长,显示了较强的抗危机能力,随着全球经济的复苏,新兴市场国家在国际上占有的比重会越来越大。作为重要的新兴市场国家,我国对世界经济的贡献和影响力也将逐步提高,“中国制造”的国际形象进一步提升。作为全球重要的制造业基地,我市先进制造业未来的市场空间将会得到更大的扩展。
(二)国内环境
国家大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扩大内需市场。“十一五”期间,国家开始着力促进从以往过度依赖外需的增长模式向“内外需协调拉动”的经济发展模式转变,更加注重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更加注重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自主创新,更加注重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十二五”期间,国家将继续推动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为我市先进制造业的发展提供了外在动力。
政策环境良好。“十一五”期间,国家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促进经济增长举措,这些措施将在“十二五”期间继续发挥效用,为我市先进制造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十二五”期间,国家将继续推进汽车、钢铁、纺织、装备制造、船舶工业、电子信息、轻工、石化、有色金属产业和物流业等十大产业调整振兴规划。从财税、金融、贸易、产业等方面出台支持鼓励政策,实行减税和税费改革,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扩大投资生产,为我市先进制造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三)区域环境
珠三角地区综合实力与区域创新能力逐步增强。“十二五”期间,珠三角将进入高级工业化阶段,经济增长由主要依赖投资驱动向主要依赖消费拉动转变,竞争优势由主要依靠吸引外资转向主要依靠科技创新转变,区域经济的超前快速发展,综合实力和创新能力的增强,将吸引更多的人才和资金,为我市先进制造业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先进制造业发展方向明确。“十二五”期间,建设现代产业体系是我省重要的产业发展目标。《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明确要求珠三角地区要“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省委省政府提出要“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发展以装备制造业为主体的先进制造业”,并在政策和融资渠道方面给予了保障,使得我市先进制造业的发展方向明确,保障到位。
珠三角一体化步伐加快。“十二五”期间,粤港澳合作将会逐步深入,珠三角区域经济和社会一体化进程将会加快,区域交通一体化将会得到较大的改善,区域要素流动将更加自由和便捷,区域内的产业联系将更加密切,产业分工和合作也将更加明确和顺畅,区域内各城市的产业功能也将逐步清晰,将有力推动区域产业的发展和创新,有利于提高我市先进制造业的竞争力。
(四)问题和挑战
“十二五”期间,我市先进制造业发展存在着如下问题和挑战。
产业竞争力和重型化水平有待提升。我市先进制造业仍存在“大而不强”的问题,部分企业以组装加工、贴牌生产为主,产业附加值在国际产业链中基本处于加工组装及配套环节,关键和核心的技术及部件依赖进口,产业核心竞争力薄弱,高技术、高附加值的重大装备产品及关键器件的生产配套仍相对缺乏。此外,我市先进制造业的重型化水平有待提升,在重工业内部,大部分产品仍属轻型产品,大型、重型工业制成品尤其是成套设备较少。
自主创新能力和龙头企业培育有待加强。我市大部分民营先进制造企业由于资金和人才等原因,研发经费投入仍相对不足,自主创新能力仍不够强。外资企业主要的研发工作都由外国投资者设在本土或其他城市的研发中心承担,核心技术大都掌握在外国公司手里,产业迫切需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同时还要在引进培育一批龙头企业方面有所作为,大力培育和扶持现有的优质企业做大做强,着力引进一批国内外特大、重大等龙头企业和项目。
产业的内源化和稳定性有待提高。我市先进制造业的发展主要体现为我市提供工业土地或标准厂房,内地提供廉价劳动力,外资提供资金、设备、技术和管理,产品大部分出口,具有外部植入、外资主导和外向市场的“三外模式”特征。因此必须提高我市先进制造业的内源化和稳定性水平,密切先进制造业与本地经济、市场的联系,形成与本地经济、社会、文化有血肉联系的产业体。
三、发展战略
“十二五”期间,我市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指导思想、产业定位、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如下。
(一)指导思想
“十二五”期间,我市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和增强产业发展后劲为主线,以自主创新和品牌培育为动力,以产业布局和产业集群为策略,以降耗降污和节能减排为标准,强化产业政策引导,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建立先进制造业产业体系,扶持重点产业和重点企业加快发展,提升产业竞争力,把我市打造成为先进制造业名城。
(二)产业定位
“十二五”期间,我市先进制造业的产业定位是:重点发展通信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制造业、新能源和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船舶制造业、石油化工产业,从全球制造业基地转型升级为重要的世界先进制造业基地,使我市先进制造业成为全球产业体系中的重要节点。
(三)发展目标
“十二五”期间,我市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加快先进制造业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提高先进制造业的产业规模和水平,突破重点领域和关键技术,拓展产业链条,推动现有先进制造业的转型升级,引导新进入的先进制造业向具有较好发展基础和比较优势的地区布局,将我市打造成为先进制造业技术成果产业化的重要基地,先进制造产品出口的主要基地,国际重要的先进制造技术研发中心和成果交易中心,成为珠三角先进制造业的示范区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中心之一。
“十二五”期间,预计我市工业总产值年均增长11.5%,工业增加值和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9%和10%。到2015年,实现全市工业总产值超过1.2万亿元。工业增加值2850亿元,占全市生产总值的44%。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达到2350亿元,占工业增加值的80%以上。“十二五”期间,我市先进制造业发展的具体目标是:先进制造业工业总产值年均增长9%,到2015年,达到5500亿元,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46%。先进制造业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0%,到2015年,达到1250亿元,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53%,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18%。先进制造业从业人员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从业人员的比重达到51%。
到2015年,先进制造业重点产品技术处于国内领先地位,接近发达国家水平,拥有3-5个国内领先,10个左右省内领先的特色产品,成为主业优势突出、配套完备的先进制造业大市。其中,大力发展我市薄膜太阳能光伏产业基地,力争成为全省薄膜光伏产业发展规划中最重要的产业基地之一,打造完整成熟的薄膜太阳电池产业链,到2015年争取实现产值突破1000亿元。汽车制造业重点发展专用特种车、乘用车整车以及电动汽车等,到2015年,全市电动汽车累计产销量超过20000辆,电动汽车保有量超过10000辆,成为国内主要的电动汽车研发与生产基地、电动汽车核心零部件聚集基地、电动汽车应用服务基地。进一步提高船舶制造业整体实力和规模,到2015年,造船能力超过100万吨,船舶工业总产值达到100亿元。石化产业实现年均增长10%以上,到2015年,石化产业工业总产值达到380亿元。
到2020年,先进制造业总体研发和制造能力接近国际先进水平,重点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成为具备核心研发能力的先进制造业强市。
(四)基本原则
“十二五”期间,我市先进制造业发展的基本原则是:
政策引导,创新提升。坚持政策引导,根据不同区域、产业的现状和特点,制定和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形成分工合理、优势互补的先进制造业产业体系。坚持创新提升,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环节,把技术改造作为提升产业水平的重要手段,提高产业整体发展水平。
重点扶持,结构优化。坚持重点扶持,发挥政府在产业转型和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功能,重点扶持对我市未来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基础产业和新兴产业,强化先进制造业 的均衡性和稳定性。坚持结构优化,通过原有产业的转型升级改造,新兴产业的培育和引进,持续优化先进制造业的内外部结构。
龙头带动,优势集聚。坚持龙头带动,加强整合协调,合理配置和有效运用各类资源,集中使用政策资源和要素资源,重点培育先进制造业行业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坚持优势集聚,整合各种优势资源和要素,促进优势产业集聚,有效延伸产业链上下游,促进专业分工合理高效,推动产业价值链的高端化。
开放合作,配套协同。坚持开放合作,加强与周边地区和国内外城市的产业合作,更大范围地汇聚优质产业要素,更高层次地融入国际国内经济大循环。坚持配套协同,构建和谐产业生态,妥善处理好产业之间的关系,推动产业的多样化发展。
技术应用,清洁生产。坚持技术应用,提高先进制造业设备、生产等环节的技术应用水平,促进信息技术与先进制造业的融合互动,提升信息化生产和管理水平。坚持清洁生产,注重资源持续利用,逐步淘汰落后产业和落后生产环节,有效降低产业发展的生态环境保护代价。
四、发展重点
“十二五”期间,我市先进制造业的发展重点有六个方面。
(一)通信设备制造业
发展新型高端通信设备制造业。着重推进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设备、下一代互联网核心设备、智能交换系统、通信核心网系统、综合接入系统、智能终端设备等新型高端电子信息设备的研发及产业化。发展液晶材料、OLED发光材料等新型显示材料关键设备的研发和产业化;发展3G、4G等新一代通信关键设备和终端设备;发展嵌入式芯片、RFID、传感器和网络设备等物联网设备的研发和产业化;发展云计算核心技术的研发和面向制造业的云计算服务;发展三网融合网络及接入设备、芯片、智能终端以及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手机电视、移动互联网、移动支付等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发展符合IPv6规范的网络设备、G比特无源光网络和以太网无源光网络的光线路终端、光网络单元等下一代互联网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培育集成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产业,重点推进嵌入式中间件等基础软件、高性能专用芯片集成电路新型封装等产品设备的研发和产业化,推动设计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向高端环节发展。继续推进笔记本电脑整机、高性能服务器、3C融合产品、高端数据通信产品、高密度数字激光视盘机、新型元件产业化等六大重点项目建设。继续推进新型显示器件专项、电子专用设备配套体系专项、音响类产品技术改造专项的建设。
发展传统优势通信设备制造业。发展计算机整机、网络设备及零配件、通信终端设备、数字激光视盘、数字视频、数字电视、新型电子材料等技术含量较高的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外围设备制造业;发展面向行业需求的基础元器件、片式电子元器件、敏感元件和传感器、混合集成电路、新型机电组件、光通信器件等电子元器件制造业;发展数字视频和数字音频编解码技术、数字高清互动接口等标准产业化项目及关键产品研发,数字家庭智能网关与互联互通终端、数字机顶盒、数字家庭通信芯片、家庭网络互动终端、新型显示器件、自主音视频标准的高清播放系统及关键件、家庭智能控制、高清数字投影机及关键件、数字音响系统设备等高清数字化的数字家庭终端产品;发展平板电脑、便携式游戏机、便携式数字音频和视频设备、移动音乐和手机电视终端、移动定位服务设备等高端消费电子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
(二)电气机械制造业
发展精密化程度高的电气机械制造业。发展电动机、控制及驱动微电机、高效节能动力设备、通讯电缆及光纤光缆和专用新型电源产品;发展调速离合器、高效变压器、高压大功率变频调速装置、节能型机电产品;发展智能化低压电器、配电自动化系统、高压配电系统;发展电控内燃机及关键零部件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自动生产线和制造业信息化设备制造、金属制品多工位及精密压力成型设备制造、新型环保高压高技术含量的交联电缆和特种专用电缆及其延伸产品、高压绝缘材料及配件生产设备制造。
发展智能化程度高的电气机械制造业。发展集散型(DCS)控制系统及智能化现场仪表开发及制造、精密仪器开发及制造、安全生产及环保检测仪器设计制造设备;发展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智能化电工仪器仪表、试验机、专用仪器仪表业的电工电气行业专用检测仪器设备、汽车仪器仪表和环境监测仪器仪表、办公机械、电教设备、光学仪器设备;发展新型医学影像系统、诊治医疗装备、制剂机械设备及质量检测设备;发展办公设备,重点发展以生产型复合机、新型中高速复合机为主体的,办公自动化、智能化程度较高的数码办公设备;发展车载信息和网络系统、传感器及执行器件制造设备;扩大投影仪、摄像机、数码相机、复印机等数字化产品的生产规模。
发展市场前景好的电气机械制造业。发展水电气热公共能源计量仪表、先进控制系统和智能自动化仪表;发展材料试验机、频谱分析仪、数字万用表、钳形表、兆欧表制造;发展石英谐振力敏传感器、光电图像传感器、家电传感器、纳米传感器;发展爆炸、有毒、危险物品探测仪、射线监测仪、自然灾害预警监测仪器和系统;延伸发展仪器仪表制造业产业链上涉及的仪器仪表功能材料、电子元器件、专用设备、模具、芯片、系统集成服务产品等诸多环节的产品制造;发展光电直读光谱仪、红外拉曼光谱仪、X射线荧光光谱仪、质谱仪、色-质联用仪、核磁共振波谱仪、能谱仪、矢量网络分析仪、毫米波频谱分析仪、毫米波合成信号发生器、光纤熔接机、衍射仪、工业CT、大型动平衡试验机、大推力电动振动台、在线机械量自动检测系统、超高速离心机、电子显微镜、电子探针、大型金相显微镜等精密仪器仪表设备制造。
(三)新能源和专用设备制造业
发展以薄膜太阳能光伏为主体的新能源设备制造。发展太阳能光伏设备、太阳能电池与组件、集成系统与设备、光伏应用,培育发展新型能源材料与先进储能技术关键设备、太阳能并网装置设备、新型太阳能电池材料制造设备、太阳能发电设备、薄膜太阳能关键设备。在薄膜太阳能电池生产设备环节,重点突破薄膜太阳能电池电极制备技术、薄膜蒸镀工艺及设备技术、薄膜太阳能电池激光刻蚀设备制造技术、薄膜太阳能电池封装、检测设备制造技术以及薄膜太阳能电池成套工艺、设备技术。在太阳能电池原料环节,重点突破透明导电玻璃制造技术、靶材制造技术。在光伏发电系统环节,重点突破低损耗逆变系统制造技术、大容量储电技术、光伏逆变器、控制器制造技术,特种气体及其他辅料。推进太阳能光伏生产线的本土产业化;发展核级直流电源、蓄电池、中低压开关、核级电缆、核电结构部件、中小铸锻件等核电设备;发展风电用齿轮箱、发电机、轴承、叶片、控制系统等风电关键零部件生产设备。
发展新材料设备制造。发展半导体照明(LED)产业关键装备制造,发展衬底材料设备制造,推动芯片、外延片制备关键设备制造,自动焊晶机、焊线机等自动封装关键设备制造,自动化综合测试设备制造等,发展中高端LED应用产品和LED产业配套及设备,扶持碳化硅(SiC)、氮化镓(GaN)等第三代半导体材料的研制和LED产业链上关键装备的研发;发展多晶硅和单晶硅材料、平板显示材料、半导体激光材料、新型高端电池材料、轻质高强度金属材料生产设备;发展高性能膜、功能陶瓷、新型合金、工程塑料、新型金属、多层覆铜板、节能复合门窗、新型墙体、绝热隔音、建筑密封和涂料、LOW-E玻璃、SOLAR-E太阳能热反射环保夹层玻璃等新型功能材料、结构材料、节能环保材料生产设备。
发展重型化的新能源和专用设备制造业。发展数控成形机床、高速精密数控机床、四轴及以上联动数控机床、柔性加工生产线、大型压力机生产线、复合材料数控辅助铺放设备、柔性钣金成型设备制造;发展数控机床功能部件、刀具、磨具数控系统及交流伺服装置制造;发展硅压阻、硅电容、硅谐振压力/差压传感器、采用精密加工工艺的金属电容压力/差压传感器、具有无线通信功能并能够接入无线网络的传感器等新型传感器制造;发展通用和专用大功率变速箱轴承、汽车交流发电机轴承、大型薄板冷热连乳及涂镀层加工成套设备轴承等新型轴承及关键零部件制造;发展数控车床、数控折弯机、数控冲压设备、激光切割等数控设备;发展精密模具、镗铣机床和精密压力机、电子式低压电器安全生产新技术及设备制造、智能化计量及计量标准装置、精密在线测量仪器、数控注塑机、数控压铸机、工业用加工和检测设备、精密超精密及激光加工技术及设备、自动生产线和制造业信息化设备制造。
发展高端化的新能源和专用设备制造业。发展半导体专用设备、新型显示器件专用设备、电子整机装联设备、新型电子元器件设备、下一代互联网专用关键设备等专用电子设备;发展大规模和超大规模集成电路用引线框架精密多工位级进冲模、集成电路精密封装模具、电子元器件和精密接插件用精密模具、超高速精密冲压模具等专用装备配套基础零部件;发展高分子复合材料成型设备、生物制药设备、医疗器械所需的精密、超精密模具;发展高档数控机床用大型精密轴承、高刚度大功率电主轴轴承,基础制造装备用大型铝镁合金压铸模具,重大装备用高速高精传动装置、高精密液压件密封件及系统,齿轮传动装置、高强度高韧性耐高温复合材料成型模具、液压控制系统等高端装备制造业配套基础零部件制造。
发展与传统产业、新兴产业相关联的新能源和专用设备制造业。发展与我市优势支柱产业密切关联的五金、轻纺、食品加工设备制造。发展高档机织与针织服装、化学纤维和高仿真化纤面料、特种天然纤维、特种纺织品、利用可再生资源的新型纤维、化纤和印染的清洁生产等新型高技术纺织机械设备及关键零部件制造;发展节能环保型建筑材料、有色金属、轻工造纸等的关键技术研发和设备制造;发展自动包装机械设备、制鞋专用设备、食品饮料生产加工关键技术研发及设备制造。
发展污水、垃圾、废气、噪声、粉尘处理等环保设备制造。发展高效洁净催化燃料和循环流化床锅炉等烟气脱硫专用设备、环保及安全生产控制及监测设备、在线污染物连续监测设备、清洁生产设备、蓄冷(热)技术设备、工业“三废”综合利用和固体废弃物处理和综合利用设备、有害气体净化设备、煤炭清洁燃烧设备、工业废弃物和污泥无害化设备。
(四)汽车制造业
发展电动车和专用特种车整车制造。重点发展混合动力、纯电动乘用车和客车、微型电动车、特种电动车生产,大力引进国内或者国外电动汽车整车厂,获得生产资质、取得生产论证、建立整车生产能力,整合东莞现有基础,建设中巴和轻型车生产厂,支持电动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和项目获得国家核准和行业准入。支持建立产学研合作、粤港合作和国际合作并举的电动汽车创新开发体系,推进东莞电动汽车产业研发、生产、配套和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建设电动汽车产业基地。以专用特种汽车底盘和专用装置为突破口,推动发展运油车、消防车、冷藏车、工程车、混凝土搅拌车、医疗专用车、道路清障车等系列产品,以及适用于高等级公路运输的专用半挂车、城市环卫车、市政作业车、施工工程车、机场专用车等制造。做强、做大消防专用车系列,针对各类商业运输和特种行业要求,研究开发系列化、专业化的专用特种汽车产品。
发展汽车零配件制造。重点发展汽车发动机系统及零部件、汽车总成及零部件、电动汽车关键零部件的研发和制造。结合我市现有电子信息制造业的优势,重点发展车身/底盘电子装备、电控燃油喷射系统、发动机控制、电子控制传动系统、ABS制动控制系统、汽车安全电子设备、电气分配和电子导航系统、车载局域网络、车用数字化仪表、车载娱乐设备音响等高技术、高附加值的汽车电子零配件产品制造。利用我市比较完善的机械五金模具和塑料加工配套体系,重点发展汽车发动机和关键零部件制造。发展汽车专用模具、车用夹具、车用检具、车用轴承、车用电机、五金塑料件制造,发展轿车用发动机配套件、驱动系统配套件、转向系统配套件、悬挂系统配套件、制动系统配套件。发展汽车重要部件的精密锻造、多工位压力成型及铸造等。结合周边城市电动汽车产业的需求,建设新能源汽车研发中心,重点发展电动汽车关键材料和零配件生产。着力突破电池、电机、电控等关键领域,发展大功率镍氢动力电池、锂离子动力电池、动力蓄电池系统、电机及驱动、智能充电设备、电极、复合膜和双级板等电池关键材料的研发和制造。
发展汽车物流配送和贸易维修服务。依托虎门港港口园区优势,设立汽车及零部件专业物流园区,建设大型汽车滚装专用码头泊位,完善汽车物流配套设施,将我市建设成珠三角乃至华南地区的汽车进出口物流配送中心。引进国外先进汽车销售模式,推进寮步汽车城销售基地的建设,提升汽车销售网络建设和售后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汽车维修和配套服务。
(五)船舶制造业
发展船舶制造。以发展10万吨以下船舶制造企业为主,重点发展大灵便船、灵便型散货船、油船、集装箱船、多用途船、特种船舶等船舶制造。培育发展游艇制造业。
发展海洋工程装备制造。重点发展自升式钻井平台、深水半潜式钻井平台和生产平台、浮式生产储卸装置、海洋工程作业船及大型模块、综合性一体化组块、海上钻井船、海洋工程拖船等高技术海洋装备及特色海洋工程辅助装备制造。
发展船舶修理。重点推进修船技术研究和开发,提升大型船舶、特种船舶、海洋工程装备修理和改装的能力,提升现有修船企业的规模和技术水平。
发展船舶配套设备制造。重点发展船用动力系统及关键零部件、船舶控制与自动化、船用通讯导航和仪器仪表等关键配套设备制造。引进和发展船用低速柴油机、船用中速柴油机、低速及中速柴油机曲轴等大功率柴油机及零部件制造。引进和发展船用起重机、锚绞机、舵机、舾装件、船用柴油机铸锻件、轴舵系、螺旋桨、大型船用铸锻件、重型机械液压设备、高精度加工设备、自动化辅助加工设备、电子设备、船用仪器仪表、船用导航通讯设备、船用电缆、船用涂料等船舶配套装备制造。引进和发展造船专用高精度铸件、锻件设备制造。
(六)石化产业
建设石化生产基地。重点规划建设立沙岛石化生产基地,引进发展一批产业关联度高、带动能力强、有利于产业配套对接的大型化工能源项目,引导现有化工企业进园生产,推动在建化工企业尽早投入生产,推动相关产业做大做强。推行环保绿色清洁生产,加快高附加值、低污染化工产品的开发和产业化。
建设石化深加工产业集群。重点推进以新领域精细化工、化工新材料和基础有机化学品为主体的石化深加工产业集群建设。发展电子化学品、食品添加剂、造纸化学品、高档涂料等石化下游产品的生产加工。抓好产业发展龙头项目的建设。以产业配套为导向,发展有机硅材料、塑料合金和碳四深加工等项目。依托热电、煤化一体项目,发展碳一化工及新能源等项目和产业。
建设石化物流基地。将虎门港建设成为石化产业物流水陆联运的重要基地。进一步开发可供码头发展的岸线,疏浚现有航道,根据航道的实际情况,兴建不同吨位的油气码头和泊位,加快完善石化物流基地建设。
五、产业布局
“十二五”期间,我市先进制造业的产业布局包括总体产业布局和高端功能区、重点产业布局和产业集聚区两个方面。
(一)总体产业布局和高端功能区
根据我市“一中心、多支点”组团式的城市发展格局以及“一核(中心城区为核心)三带(松山湖—生态园、虎门—长安—厚街、常平—樟木头—塘厦三大产业带)五功能区(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临港产业和现代农业主体功能区)”的产业总体规划,科学规划先进制造业的总体产业布局。
我市先进制造业产业布局的总体思路是:以优化产业布局、突出区域产业特色为导向,立足基础共享、优势互补、错位发展、合理分工的发展要求,按照功能协调互动、产业相对集聚、生态环境和谐的布局原则,依托产业功能区和各镇街现有的产业基础、资源条件和比较优势,推进先进制造业产业集聚化发展和一体化发展,促进我市产业资源的市场化、高效化利用。根据这一总体思路,重点建设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虎门港、生态产业园区三大先进制造业高端功能区,带动周边镇街的发展。
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将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打造成为我市先进制造业发展的引领者和动力提供者。按照产业集群和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加快推进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的发展,吸引“高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高税收贡献、自有品牌、自有知识产权”、发展潜力巨大的大型先进制造业企业进驻,成为先进制造业规模优势明显、产业特色突出、产业创新活跃、科技人才和信息高度聚集的综合性、生态型先进制造业新城,成为国内外先进制造业企业的集聚中心、研发创新服务中心,带动周边镇街先进制造业的发展。
虎门港。将虎门港打造成为我市先进制造业的物流服务基地和临港产业基地。以虎门港为依托,打造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信息化的区域性现代物流中心和资源节约型工业港口,综合型临港产业带和物流总部基地。发挥港口优势,实施港城互动、产业带动,优先发展集装箱物流产业,重点发展石化和煤炭加工、汽车物流等产业,延伸发展高端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着力建设集装箱、石化和散杂货运输三大基地,完善港口配套功能,提升港口服务辐射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生态产业园区。以第三代产业园区的标准和模式建设生态产业园区,实现产业与生态的融合。将生态产业园区建设成为以城市湿地为特色,发展现代高端产业及配套服务业的循环经济和生态产业示范区,产业升级、结构优化、资源统筹的示范区,产业转型与升级的重要承接载体和发展平台,打造成为我市新的、重要的增长极。重点引进新型高端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新兴高新技术产业的高端、龙头项目。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引领产业发展方向。发展基础装备类产业,弥补产业短板。发展现代服务业尤其是生产性服务业,为制造业升级提供支援。
(二)重点产业布局和产业集聚区
通信设备制造业布局和产业集聚区。重点规划我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生态产业园、石龙、石碣、寮步、清溪、虎门、长安、黄江、塘厦等被列入“珠三角地区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的园区和镇街建设,推动我市IT产品年产值较高的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厚街、凤岗、常平等镇街的发展。推动存量调整,优化增量结构,形成各具特色、具有产业链配套优势的通信设备制造业产业集群。
电气机械制造业布局和产业集聚区。推进电气机械和仪器仪表产业分布密度最高的长安、虎门和厚街,以及分布密度次高的塘厦、石龙、凤岗、常平、樟木头、石碣和主城区的发展。提升发展虎门信息传输电子线缆制造基地,塘厦电气机械和电源电池制造基地的建设。打造和提升国家火炬计划东莞石龙数码办公设备特色产业基地。以国家火炬计划东莞长安模具产业基地为主体,规划建设集生产加工、展示销售等功能为一体的五金模具产业园,完善以汽车零配件模具、家电塑料模具、精密冲压模具制造的五金模具产业,提升发展石龙—石碣、中堂—望牛墩为主体的西北集群和以常平—横沥—黄江为主体的中部集群的发展。
新能源和专用设备制造业布局和产业集聚区。重点规划东城、南城、万江、虎门、长安、厚街、塘厦、清溪、凤岗、常平、石碣、樟木头、寮步、大朗等镇街,发展新能源和专用设备制造业。提升发展大朗机床、车床、冲床等机械设备制造基地,以常平、南城、企石为基地,打造我市光电产业集群,重点发展半导体发光器件、激光设备、平板显示器、光电产业专用设备制造。其他镇街根据自身条件和产业资源,发展特色产品和零配件生产。推动新能源和专用设备制造企业进行跨行业、跨镇区、跨所有制的兼并与联合,形成特色明显、区域带动和辐射能力较强的产业集聚带。
薄膜太阳能光伏制造业布局和产业集聚区。着力打造四大太阳能光伏产业园区。其中,企石薄膜太阳能光伏产业园以宏威数码机械有限公司等公司为依托,以薄膜太阳能电池片研发、生产为核心,以电池片制造专用设备、光伏发电系统为辅助,重点打造完整的光伏发电产业链;虎门临港工业区薄膜太阳能光伏产业园以虎门港临港工业区作为发展载体,重点引进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经济效益好、污染少的大型薄膜太阳能光伏产业项目,打造太阳能电池研发、生产基地,同时利用园区丰富的土地资源、发达的交通网络及保税功能,打造现代物流体系,扩大太阳能电池出口规模;南城薄膜太阳能装备工业园以东莞宏威数码机械有限公司等高新技术企业为依托,重点引进光伏产业链中装备、模组、原材料、配套元器件等企业,打造薄膜太阳能电池生产成套装备的研发、制造基地;麻涌南玻太阳能光伏产业园以东莞南玻太阳能玻璃有限公司、东莞南玻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为依托,通过建设东莞南玻光伏科技的275兆瓦单晶硅、多晶硅太阳能电池产品项目,打造太阳能玻璃、太阳能电池及组件产品的研发、制造基地。
汽车制造业布局和产业集聚区。以松山湖科技产业园、虎门港、生态产业园为主要载体,重点发展汽车项目,打造成为我市整车及零部件生产和物流中心。在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建设我市汽车工业的整车生产及研发、检测服务中心,重点建设大型汽车工业项目,吸引国际大的汽车企业或集团及其研发机构、汽车产业服务平台等项目落户。在生态产业园建设我市汽车零部件生产基地,规划建设汽配工业园,重点发展混合动力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的关键零部件,引进国内外著名汽车的零部件生产企业,整合周边镇街的零部件企业。在虎门港建设我市汽车整车和汽配产业物流基地,发挥港口运输优势条件,重点发展以信息化为中心的现代物流,着力引进各类整车和汽配的物流及配套服务企业。
加快寮步汽车产业集群建设,开发和引进专用特种汽车新品种,进一步做大做强寮步专用特种车制造。以莞城、长安、虎门、清溪、常平、塘厦、石碣、大朗等电子信息重点镇街为依托,形成具有整体行业优势的汽车零配件尤其是汽车电子产业带。以长安、厚街、凤岗等机械模具制造业集聚的镇街为依托,推动我市汽车专用模具产业带的发展。其他镇街根据自身的产业资源和条件,发展特色汽车零部件产品。
船舶制造业布局和产业集聚区。以虎门港和沿海片、水乡片镇街作为我市船舶工业发展的重点区域,利用船舶制造业已经在中堂、沙田、麻涌、虎门、厚街、道滘、茶山等7个沿海片、水乡片镇街聚集发展的格局,进一步引进重点船舶修造、配套及相关物流配套项目,整合产业资源,加快形成我市船舶产业集群。重点建设麻涌造船基地。相关产业园区和其他片区相关镇街结合各自产业基础和发展特点,发展与船舶制造业相配套的电子、机械等产品制造,完善研发、检测、信息等功能,提高产业配套能力和服务能力,实现优势互补、联动发展。
石化产业布局和产业集聚区。重点建立立沙岛石化集聚区,重点引进大型石化企业,形成以进口原料、大宗化工品和高端精细化工项目为主的石化产品生产加工和储运中心。重点建设谢岗石化集聚区,充分发展利用惠州石化原料进行深加工项目,建设成为具有一定规模的精细石化产业集聚区。同时推进化学原料和化工制品制造业相对集中的万江、厚街、虎门、长安等镇街石化产业的发展。
六、主要任务
“十二五”期间,我市先进制造业的主要任务包括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创新能力、打造产业集群、完善技术标准、强化招商选资、推动区域合作等六个方面。
(一)优化产业结构
推进产业结构转变。推进先进制造业产业结构从加工制造环节为主的“纺锤型”向加工制造与研发服务环节协调发展的“哑铃型”转变。完善产业链条和配套服务,培育一批“专、精、特、新”的装备配套零部件生产的中小企业,建立和完善大中小型企业之间在装备整机与零部件、核心产品与配套产品等专业化分工和产业化协作,完善配套和分工协作的产业链。
推进产业均衡发展。在继续发展通信设备、电气机械和仪器仪表、新能源和专用设备等优势先进制造业的同时,大力发展汽车、船舶制造业和石化产业,使我市先进制造业产业结构更加均衡,并适度重型化。
完善专用车、乘用车、汽车零配件及汽车贸易和物流配送的汽车产业链。做大、做强专用车整车制造产业,完善和优化专用车产品结构。引进汽车尤其是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企业,推进汽车尤其是电动汽车零部件产业的升级发展,重点支持有一定产业基础的汽车电子、专用模具、五金塑料件等配套产品加快发展。加强与周边汽车电子发展较好的城市进行产业合作,加快引进国内汽车整车生产的一二三级配套供应企业,发展多种形态的汽车产业中介服务机构,鼓励与汽车密切相关的汽车维修服务、汽配物流、汽车金融服务等产业的发展。
支持大中型船舶制造和海洋工程装备制造项目的建设,完善产业结构,提升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带动船舶工业加快发展。推动大企业大项目建设,重点引进国内外大型船舶企业集团重点项目,能够带动产业技术升级的配套项目,加快国内外大型优质船舶配套项目的引进。支持中小造船企业专业化、特色化发展,将其纳入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体系,鼓励和支持中小船舶企业通过联合、兼并和重组等方式整合优势资源,重点培育一批船舶配套零部件生产的企业,加快培育和延伸船舶产业链条。
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服务于先进制造业的生产性服务业,推动先进制造业产品交易、技术创新、质量标准、检验检测、信息咨询等生产性服务平台建设。
(二)提高创新能力
推动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实施“科技东莞”工程,集中优势资源和技术力量,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产业化为导向、产业公共技术开发平台为支撑、政产学研各方参与共建的先进制造业技术创新体系。培育和发展行业性研发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信息中心、技术推广中心、检测中心和服务中心。强化科技产业园区“科技中心”的功能,打造集研究开发、技术支持、技术推广、信息咨询人才培训等功能为一体的产业共性技术创新中心。
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支持。完善配套政策,优化使用办法,用好产业专项资金。发挥专项资金的杠杆拉动作用,加大对重大技术创新企业的支持力度,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重大成套装备、核心技术自主化和系统集成能力等方面实现突破,逐步实现本地化、市场化。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促进先进制造业技术成果转化。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企业对引进的技术、设备和关键零部件通过消化吸收形成自主创新能力。
打造技术创新平台。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科技创新平台。吸引国家级科研机构和重点大学在东莞设立公共研发和检测服务平台,支持重点实验室、公共研发检测平台和企业研发中心的建设与运营。继续支持国家模具重点实验室东莞实验中心、东莞电子科技大学电子信息工程研究院、广东电子工业研究院、松山湖光电子应用研发中心、广东有机发光显示产业技术研究院的发展。吸引更多国家级科研机构和重点大学在我市设立公共研发和服务平台。
深化区域技术创新合作。与珠三角其他城市联合开展科技攻关和共建创新平台,共建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与支撑体系,提升区域基础研发、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鼓励外资企业在我市设立研发机构,提高企业自主研发能力、抗风险能力和本土化水平。推进莞台产业技术创新合作,继续推进莞港创新产业基地建设。
(三)打造产业集群
优化产业集群布局。整合先进制造业现有资源,落实产业规划,优化产业布局,提高先进制造业集约化程度,大力推进相同、相近或相关产业高度聚集、产业链上下游环节高度配套、产业关系密切、产业分工协同、产业生态多样的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建设。根据产业集群的标准和要求,强化和提升松山湖科技产业园、虎门港和生态产业园在产业集群中的功能,使之成为我市先进制造业集群化发展的引领和动力。强化镇街各级各类先进制造业基地的建设,引导先进制造业向各级各类产业园区集聚。加强规划引导,逐步将小型、分散、特色不突出的镇街产业园区升级为大型、集中、特色突出的产业园区,成为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的重要载体。
提升产业集群水平。以提升发展产业集群为目标,重点为产业集群提供信息化支持。通过信息化基础设施的配套和完善,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的融合,加快企业信息化技术应用步伐,鼓励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推进节能技术、产品、设备等研发,推广精益生产、清洁生产模式,逐步实现产品设计的数字化、生产的智能化、系统的集成化、管理的信息化和经营的网络化。以信息技术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建立和完善产业集群的公共服务平台和产业支撑体系,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不断丰富和延伸产业链。完善产业集群的交通、能源等配套保障设施,降低生产要素的流通成本,实现水、电、气的资源的集中统一供给,进一步推动产业集聚,提升产业集群的水平。
(四)完善技术标准
加强技术标准战略研究。加强国内外先进技术标准的研究分析和推广应用,建立健全专利技术和技术标准的相互促进转化机制,建立健全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机制和技术标准支撑服务体系。
加强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加强对先进制造业产业技术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完善现有的产业技术标准体系,建立新的产业技术标准体系,推动企业由单纯被动执行标准向主动创新标准转变,推动技术标准示范专业镇街的建设。
加强技术标准平台建设。完善技术标准信息资源库和技术标准服务网络的建设,解决企业在获取国际、国内相关技术标准、技术法规信息相对滞后的问题,为企业提供技术标准方面的开放性、公益性信息服务。加快技术标准人才队伍建设,建立技术标准人才培训、评价考核与激励机制,培养熟悉国际标准规则、业务强、外语好的复合型标准化人才,形成一支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相适应的标准化专业人才队伍。
(五)强化招商选资
提高招商选资水平。以园区为依托,重点引进先进制造业产业链上关键的和缺失的项目和环节。制定先进制造业引进技术规划目录,有针对性地筛选一批国内外有实力的企业和发展前景良好的项目,列为“十二五”期间重点招商对象。依托重点园区、企业和项目,采取合资合作、联合设计开发、消化吸收等形式,搭建先进制造业同行的内外资企业合作交流的平台,支持和引导我市先进制造业民营企业开展外引内联,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合作。加大引进大型先进制造业企业和重大项目的力度。
加大招商选资力度。强化项目招商、专业招商、委托招商,以及“以商引商”和原有企业增资扩产等招商引资方式,以完善和延伸制造业产业链条、扩大引资领域为主要方向,重点引进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的先进制造业,以及已经进入内地尤其是长三角地区的国外先进制造业。注重对国内大企业、大集团的资金和项目引进。
(六)深化区域合作
推进莞深惠率先实现产业一体化。强化莞深惠三市在发展战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和土地总体规划及有关重大专项规划上的衔接,重点推进莞深惠在发展规划、交通能源、产业发展、环境治理、科技创新等领域的紧密合作。协同发展先进制造业,整合三市资源,特别是加快发展新型高端电子信息制造业,共同打造全球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同时,协同发展新能源汽车、精细石化等新兴产业。推动三地产业有序转移,做好对深圳转移产业的承接吸收,抓好东莞(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推进区内产业布局一体化。
推进珠三角区域发展一体化。加强与珠三角各市的对接,对重大交通路网、电力设施、油气管道等进行统一进行规划。加强政府对产业转移的统筹力度,积极稳妥地引导耗能高、用工多、层次低的企业或生产环节往我市参与共建省内产业转移园定点转移,建设先进制造业的后方配套基地。深化与周边地区的产业合作,瞄准周边地区陆续上马的大型项目,特别是电子信息、汽车、造船等产业领域项目,加快与中心城市的产业配套和合作,引进和发展与之相配套的协作项目,参与区域内重大产业合作项目,加强区域间的产业分工协作和优势互补。
推进莞港澳台产业合作。以莞港澳台产业合作为重点,积极参与国际分工,率先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新格局。推进莞港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加快推进莞港生产力促进基地建设,完善与在莞港澳台资企业的联系沟通机制,完善支持本地区企业“走出去”的总体协调机制。承接台湾新一轮产业转移,在先进制造业产业方面加强对接合作,协助台资银行东莞代表处升格为分行,在贷款、担保、上市等方面,继续为台资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七、保障措施
“十二五”期间,我市先进制造业的保障措施包括组织机构、政策支持、管理服务、资金要素、人力资源、产业空间、基础设施等七个方面。
(一)组织机构保障
建立先进制造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工作领导,组建我市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作相关领导组织,统筹协调先进制造业发展的各项工作,加强对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加强产业发展研究,定期分析和协调解决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于重点发展和重点培育的先进制造业,成立分行业的工作领导小组,保证具体产业的健康发展。
加强先进制造业行业协会建设。加强对先进制造业相关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进一步整合协会资源,推动相关行业协会做强做大,同时,促进其他先进制造业行业协会的建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提升服务水平,加强在推进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权益、加强行业合作和行业人才培养等方面功能作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健全先进制造业发展研究咨询体系。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担任我市先进制造业发展的决策咨询顾问,针对先进制造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咨询研讨会,为决策提供支持。支持成立各种形式的研究机构,加强对我市先进制造业发展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
(二)政策支持保障
发挥政策导向作用。从税收、资金、人才、自主创新、行政服务等多个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形成全面系统的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对符合我市先进制造业发展方向的高端产业,制订专门的产业扶持政策。通过政策杠杆,引导高消耗、低效益、低附加值的企业或生产环节转型提升和有序转移,加快推进先进制造业转型升级。
加强对骨干企业的政策扶持。支持我市大型先进制造业企业进一步增资扩产和投资新项目,着力培育一批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国际市场开拓能力强的民营先进制造业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发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支持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形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在技改、信贷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编制企业评价指标体系,并以此为标准认定和评估骨干企业,建立骨干企业信息库,进行重点跟踪扶持,为其提供直通车服务,在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给予适度倾斜。鼓励骨干企业以我市为总部基地向外扩张,“走出去”拓展新的空间。
(三)管理服务保障
强化政府行政服务。进一步明确、分解和规范政府的行政职能,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公开办事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先进制造业发展战略,加快物流、人才、信息、资金等管理制度的改革,为先进制造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强化行业准入管理。完善产业准入制度,对先进制造业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在投资立项、环境评价、土地供应、信贷融资、节能评估、电力供给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和把关。对准入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地监督和定期检查,引导现有企业规范发展。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服务业,建设专利技术交易中心,引导专利技术交易。鼓励企业引进和购买先进技术,推动拥有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产业化,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提高知识产权服务水平。
强化信息沟通和服务。搭建政府和企业之间联系、交流、沟通的平台,加强对重点企业生产规模、企业管理、技术水平、市场营销、企业发展方向等基本情况的跟踪、统计和了解,及时掌握先进制造业的发展动态,对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助企业予以解决。加强产业政策信息的宣传,及时向企业提供政策信息服务。
(四)资金要素保障
建立和完善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各类产业扶持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先进制造业,形成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以企业和社会投入为主体的多元化产业投资机制。推进产业与金融、资本市场融合发展。发展信用担保、创业风险投资、小额贷款等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加快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推动先进制造业企业上市融资,建立多元化、市场化的融资渠道。
强化对重大项目的支持。加强项目的规划、开发和储备,建设一批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性的重大项目。加大对先进制造业重大项目的资金支持,重点支持关系产业全局的重大项目的建设。加强投资引导,建立健全公共投资调控和监管体系,推进政府投资的科学化、法制化、透明化和民主化。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扶持先进制造业发展。
强化对重点行业的支持。强化对重点发展和重点培育的先进制造业相关产业的资金支持。利用政府各项财政资金和产业基金存放在商业银行的优势,鼓励商业银行扩大对重点行业企业或项目的贷款力度。从政府专项资金中划拨部分资金,联合金融机构,建立金融中介杠杆放贷机制和担保机制。实施以创业风险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担保基金为主体的基金引导计划,重点培育有利于科技型先进制造业发展的风险创业投资基金。
(五)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高端和紧缺人才的引进。建立以产业发展前景吸引高层次人才集聚,以高层次人才集聚推动产业创新发展的新型、双向互动机制。落实和完善人才引进政策,重点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尤其是高素质专业人才和领军人才,以及各类紧缺人才。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妥善解决人才引进中的实际问题,吸引、留住、用好人才。加快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留学人员创业园、博士创业园和其他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加快引进具有发展潜力的海外留学人员以及博士等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
加快高素质产业人才的培养。推行以业绩能力为核心的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办法,建设先进制造产业企业技师工作站和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重点培养创新人才、工程开发人才、高级经营管理者、高级技术工人等各类高技能人才。实施技能型人才培养工程和实用型人才培养工程,加快培养和打造一支高素质产业工人队伍。
健全人才培训体系。发展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技工教育,支持各层次产业人才参加继续教育,实施在职人员定期技能培训计划,着力提高各类人才对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应用能力。加强重点产业园区和本地高校、国内外先进培训机构的合作,联合培养复合型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六)产业空间保障
强化空间规划引导。强化政府对空间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发挥产业规划的导向和统筹作用,使规划成为政府调控市场的重要政策杠杆、实现资源高效集约利用的重要途径、引导资源合理配置和产业集聚发展的重要手段。根据产业规划制定产业空间布局实施方案,增强方案的可操作性。在实施过程中建立评价和监督机制,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推进产业空间集聚。突出重点产业集聚区的功能定位,综合运用规划、土地、投资、信贷等手段,优先保证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大项目的土地供给和空间需求,吸引重大产业项目向功能区集中,强化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向产业集聚区布局,促进产业空间集聚。
优化土地空间使用。依法依规统筹各级各类未利用的土地和可转化为建设用地的土地,在更大范围内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出台保障优质高端产业项目用地的具体政策,研究制定优质高端产业项目的评价体系和办法,建立优质高端产业项目建设的绿色通道。
(七)基础设施保障
推进综合交通网络建设。按照建设轨道交通、强化主干公路、提升镇街联网公路、改造村际道路、增加对外通道的思路,构建“城乡一体、快速安全”的现代大交通格局。配合全省重大交通项目建设,加快建设“内聚外联”的综合交通网络,完善与周边城市快速畅通的高速路网,推进与周边城市综合交通的全面对接。加快形成珠三角区域一体化的交通基础设施体系,强化与广州、深圳、惠州等周边城市的同城化效应。
加强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和完善稳定可靠、来源多样、网络化的能源基础设施。抓好输变电工程建设,提高电网输送能力,加强用电管理,推广能效电厂,优先满足先进制造业对电力能源的需求。构筑水源充足、覆盖城乡的给水网络,合理布局供水设施,多渠道开发利用水源,实现多种水源联合调度,提高供水安全保障能力,确保先进制造业用水需求。
(八)环境保护保障
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措施。制定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对环境保护工作做出切合实际的制度安排,明确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鼓励和引导清洁生产和绿色消费,推广低投入、高产出、低污染、可循环的经济发展方式,推进集约型、节约型、生态型的产业发展模式。
大力发展低耗能产业,严格控制高耗能产业。着重降低工业、建筑、交通、公共基础设施四大领域的单位能耗。优化资源能源利用,加快建立完善节能减排的统计、监测和评价体系及节能投资激励机制,开展节能技术服务与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清洁能源和新能源推广应用,加大对节能减排重大示范项目的支持力度。
加快建立反映资源稀缺程度、污染排放数量和市场供求关系的资源利用体制机制。严守生态控制线,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推进环保产业基地建设,强化对绿地、水系、生态保护区的保护。建立区域合作机制,联合处置跨区域环境治理问题。加强水资源管理,实现对水资源的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加强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建立大气污染管理协调机制,制定主要污染物和颗粒物的排放标准,对重点污染企业实行区域联合监管,加大污染源头治理力度。
八、附件
(一)东莞市“十二五”期间先进制造业重点发展领域
序号
类别
一、通信制造业
1
计算机整机、网络设备及零配件、通信终端设备、数字激光视盘、数字视频、数字电视、新型电子材料等技术含量较高的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外围设备制造
2
面向行业需求的基础元器件、片式电子元器件、敏感元件和传感器、混合集成电路、新型机电组件、光通信器件等电子元器件制造
3
数字视频和数字音频编解码技术、数字高清互动接口等标准产业化项目及关键产品研发
4
数字家庭智能网关与互联互通终端、数字机顶盒、数字家庭通信芯片、家庭网络互动终端、新型显示器件、自主音视频标准的高清播放系统及关键件、家庭智能控制、高清数字投影机及关键件、数字音响系统设备等高清数字化的数字家庭终端产品
5
平板电脑、便携式游戏机、便携式数字音频和视频设备、移动音乐和手机电视终端、移动定位服务设备等高端消费电子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
6
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设备、下一代互联网核心设备、智能交换系统、通信核心网系统、综合接入系统、智能终端设备等新型高端电子信息设备的研发及产业化
7
液晶材料、OLED发光材料等新型显示材料关键设备的研发和产业化
8
嵌入式芯片、RFID、传感器和网络设备等物联网设备的研发和产业化
9
三网融合网络及接入设备、芯片、智能终端以及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手机电视、移动互联网、移动支付等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
10
符合IPv6规范的网络设备、G比特无源光网络和以太网无源光网络的光线路终端、光网络单元等下一代互联网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
11
3G、4G技术设备,物联网设备,云计算设备
12
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新技术及设备、集成电路抛光片和掩膜板制造、集成电路测试封装
13
155MB/S及以上数字微波同步传输设备
14
有线及无线用户接入网系统设备(光接入网、ADSL接入网等)
15
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及终端设备
16
高速路由器、网络交换机、集线器、网关、网卡等网络设备
17
无线局域网(Wi-Fi短距离无线通信技术等)技术开发、设备制造
18
异步转移模式(ATM)及IP数据通讯系统设备
19
数据通信网设备
20
电子专用设备、仪器、模具
21
新型电子材料、电子专用材料
22
32波及以上光纤波分复用传输系统设备制造
23
10GB/S及以上同步系列光纤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24
支撑通讯网的新技术设备制造
25
同温层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26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及高性能微机、工作站、服务器设备制造
27
数字音视频广播系统设备
28
大容量光、磁盘驱动器及其部件和数字产品用存储卡制造
29
6英寸及以上单晶硅、多晶硅及晶片制造
30
无线射频识别系统及设备(RFID)
31
无线电设备检测、无线电监测设备制造
32
数字摄录机、数字录放机、数字电视产品及关键配套件
33
薄膜液晶显示器件(TFT-LCD) 、有机发光显示器件(OLED)、其他新型平板显示器件
二、电气机械制造业
34
机电仪一体化产品
35
电动机、控制及驱动微电机、高效节能动力设备、通讯电缆及光纤光缆和专用新型电源产品
36
节能电机、调速离合器、高效变压器、节能灯、高压大功率变频调速装置、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等节能型机电产品
37
智能化低压电器,配电自动化系统,高压配电系统
38
智能化低压电器、配电自动化系统、高压配电系统
39
电控内燃机及关键零部件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40
自动生产线和制造业信息化设备制造
41
金属制品多工位及精密压力成型设备制造
42
新型环保高压高技术含量的交联电缆和特种专用电缆及其延伸产品、高压绝缘材料及配件生产设备制造
43
500千伏及以上超高压交、直流输变电成套设备制造
44
集散型(DCS)控制系统及智能化现场仪表开发及制造
45
精密仪器开发及制造
46
安全生产及环保检测仪器设计制造设备
47
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智能化电工仪器仪表、试验机、专用仪器仪表业的电工电气行业专用检测仪器设备
48
汽车仪器仪表和环境监测仪器仪表、办公机械、电教设备、光学仪器设备
49
新型医学影像系统、诊治医疗装备、制剂机械设备及质量检测设备
50
以生产型复合机、新型中高速复合机为主体的数码办公设备
51
车载信息和网络系统、传感器及执行器件制造设备
52
水电气热公共能源计量仪表、先进控制系统和智能自动化仪表
53
材料试验机、频谱分析仪、数字万用表、钳形表、兆欧表制造
54
石英谐振力敏传感器、光电图像传感器、家电传感器、纳米传感器
55
爆炸、有毒、危险物品探测仪、射线监测仪、自然灾害预警监测仪器和系统
56
仪器仪表功能材料、电子元器件、专用设备、模具、芯片、系统集成服务产品等产品制造
57
光电直读光谱仪、红外拉曼光谱仪、X射线荧光光谱仪、质谱仪、色-质联用仪、核磁共振波谱仪、能谱仪、矢量网络分析仪、毫米波频谱分析仪等产品制造
58
毫米波合成信号发生器、光纤熔接机、衍射仪、工业CT、大型动平衡试验机、大推力电动振动台、在线机械量自动检测系统、超高速离心机、电子显微镜、电子探针、大型金相显微镜等精密仪器仪表设备制造。
三、新能源和专用设备机械制造业
59
数控成形机床、高速精密数控机床、四轴及以上联动数控机床、柔性加工生产线、大型压力机生产线、复合材料数控辅助铺放设备、柔性钣金成型设备制造
60
数控机床功能部件、刀具、磨具数控系统及交流伺服装置制造
61
硅压阻、硅电容、硅谐振压力/差压传感器、采用精密加工工艺的金属电容压力/差压传感器、具有无线通信功能并能够接入无线网络的传感器等新型传感器制造
62
通用和专用大功率变速箱轴承、汽车交流发电机轴承、大型薄板冷热连乳及涂镀层加工成套设备轴承等新型轴承及关键零部件制造
63
数控车床、数控折弯机、数控冲压设备、激光切割等数控设备
64
精密模具、镗铣机床和精密压力机、电子式低压电器安全生产新技术及设备制造、智能化计量及计量标准装置、精密在线测量仪器制造
65
数控注塑机、数控压铸机、工业用加工和检测设备、精密超精密及激光加工技术及设备、自动生产线和制造业信息化设备制造。
66
半导体专用设备、新型显示器件专用设备、电子整机装联设备、新型电子元器件设备、下一代互联网专用关键设备等专用电子设备
67
大规模和超大规模集成电路用引线框架精密多工位级进冲模、集成电路精密封装模具、电子元器件和精密接插件用精密模具、超高速精密冲压模具等专用装备配套基础零部件
68
高分子复合材料成型设备、生物制药设备、医疗器械所需的精密、超精密模具
69
高档数控机床用大型精密轴承、高刚度大功率电主轴轴承
70
基础制造装备用大型铝镁合金压铸模具
71
重大装备用高速高精传动装置、高精密液压件密封件及系统
72
齿轮传动装置、高强度高韧性耐高温复合材料成型模具、液压控制系统等高端装备制造业配套基础零部件制造。
73
高档机织与针织服装、化学纤维和高仿真化纤面料、特种天然纤维、特种纺织品、利用可再生资源的新型纤维、化纤和印染的清洁生产等新型高技术纺织机械设备及关键零部件制造
74
节能环保型建筑材料、有色金属、轻工造纸等的关键技术研发和设备制造
75
自动包装机械设备、制鞋专用设备、食品饮料生产加工关键技术研发及设备制造
76
太阳能光伏设备、太阳能电池与组件、集成系统与设备、光伏应用、太阳能发电设备、太阳能并网装置设备
77
CIGS(铜铟镓硒)等新型高效太阳能薄膜制造设备、新型能源材料制造设备、新一代动力和储能电池制造设备
78
核级直流电源、蓄电池、中低压开关、核级电缆、核电结构部件、中小铸锻件等核电设备
79
风电用齿轮箱、发电机、轴承、叶片、控制系统等风电关键零部件生产设备。
80
中高端LED应用产品和LED产业配套及设备
81
碳化硅(SiC)、氮化镓(GaN)等第三代半导体材料的研制和LED产业链上关键装备的研发
82
多晶硅和单晶硅材料、平板显示材料、半导体激光材料、新型高端电池材料、轻质高强度金属材料生产设备
83
高性能膜、功能陶瓷、新型合金、工程塑料、新型金属、多层覆铜板、节能复合门窗、新型墙体、绝热隔音、建筑密封和涂料、LOW-E玻璃、SOLAR-E太阳能热反射环保夹层玻璃等新型功能材料、结构材料、节能环保材料生产设备。
84
高效洁净催化燃料和循环流化床锅炉等烟气脱硫专用设备
85
环保及安全生产控制及监测设备
86
在线污染物连续监测设备
87
清洁生产设备、蓄冷(热)技术设备
88
工业“三废”综合利用和固体废弃物处理和综合利用设备
89
有害气体净化设备
90
煤炭清洁燃烧设备
91
工业废弃物和污泥无害化设备
92
新型传感器开发及制造
93
无氟制冷技术应用及设备制造
94
工业用超声、红外、真空技术加工和检测设备
95
精密、超精密及激光加工技术及设备
四、汽车制造业
96
运油车、消防车、冷藏车、工程车、混凝土搅拌车、医疗专用车、道路清障车等系列产品制造
97
适用于高等级公路运输的专用半挂车、城市环卫车、市政作业车、施工工程车、机场专用车制造
98
节能环保型中小排量汽车、电动汽车、新能源汽车的整车制造
99
汽车发动机系统及零部件、汽车总成及零部件、电动汽车关键零部件的研发和制造
100
车身/底盘电子装备、电控燃油喷射系统、发动机控制、电子控制传动系统、ABS制动控制系统、汽车安全电子设备、电气分配和电子导航系统、车载局域网络、车用数字化仪表、车载娱乐设备音响等高技术、高附加值的汽车电子零配件产品制造。
101
汽车专用模具、车用夹具、车用检具、车用轴承、车用电机、五金塑料件制造,发展轿车用发动机配套件、驱动系统配套件、转向系统配套件、悬挂系统配套件、制动系统配套件制造
102
汽车重要部件的精密锻造、多工位压力成型及铸造
103
汽车用大功率镍氢动力电池、锂离子动力电池、动力蓄电池系统、电机及驱动、智能充电设备、电极、复合膜和双级板等电池关键材料的研发和制造。
104
汽车高性能轴承、铁路轴承、精密轴承、低噪音轴承制造
五、船舶制造业
105
大灵便船、灵便型散货船、油船、集装箱船、多用途船、特种船舶、游艇等船舶制造
106
高技术、高性能、特种船舶和10万吨级及以上大型船舶设计及制造
107
5000立方米及以上液化石油气(LPG)、液化天然气(LNG)船制造
108
3000标准箱(TEU)及以上集装箱船制造
109
自升式钻井平台、深水半潜式钻井平台和生产平台、浮式生产储卸装置、海洋工程作业船及大型模块、综合性一体化组块、海上钻井船、海洋工程拖船等高技术海洋装备及特色海洋工程辅助装备制造。
110
修船技术研究和开发
111
船用动力系统及关键零部件、船舶控制与自动化、船用通讯导航和仪器仪表等关键配套设备制造
112
船用低速柴油机、船用中速柴油机、低速及中速柴油机曲轴等大功率柴油机及零部件制造
113
船用起重机、锚绞机、舵机、舾装件、船用柴油机铸锻件、轴舵系、螺旋桨、大型船用铸锻件、重型机械液压设备、高精度加工设备、自动化辅助加工设备、电子设备、船用仪器仪表、船用导航通讯设备、船用电缆、船用涂料等船舶配套装备制造
114
造船专用高精度铸件、锻件设备制造
六、石化产业
115
有机化工原料新产品
116
水性聚氨酯材料
117
工业表面活性剂
118
印刷制版感光基料和感光胶液冲剂
119
有机和无机发光材料及应用
120
高性能人工晶体材料生产技术开发
121
特种功能性涂层面料
122
蜂窝纸板等新型包装材料
123
特种增强材料及制品
124
特种油墨
125
高效水处理药剂
126
大型合成纤维单体及聚合物制造
127
工程塑料及新型塑料合金生产、模内镶件装饰注塑
128
提高合成纤维差别化率技术及差别化合成纤维新品种制造
129
汽车尾气净化剂、催化剂及其他助剂生产
130
高效、安全、环境友好的农药新品种、新剂型及专用中间体和助剂
131
新型高效、无污染催化剂开发及生产
132
醇醚燃料生产
133
高等级子午线轮胎及配套专用材料、设备生产
(二) 东莞市“十二五”期间先进制造业重点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1
精密光学检测仪器研制和生产线
2
精细电子线及精密数据线生产线技术改造
3
消费电子精密结构件技改扩建及研发中心技改扩建
4
OLED面板生产线
5
OLED关键有机材料合成
6
3G智能多媒体移动通信终端
7
多层印制线路板高端产品升级及扩产
8
机械数控机床生产技术改造
9
数码复合机增资扩产和新型中高速复合机生产
10
笔记本电脑、一体机及主板研发生产、销售及加工
11
扩大木工机械生产和提高产品质量生产线技术改造
12
中小功率激光加工装备生产线技术改造
13
光网络设备改造及产业化
14
环保型高密度多层互连印制电路板用覆铜板及粘结片的产业化
15
贴片温补晶体振荡器
16
通信电缆
17
通信光缆研制基地
18
光纤数据通信设备与光电器件产品开发、生产项目总部建设
19
新型塑料光纤数据传输系统
20
特种光纤的研发与生产
21
GPS研发生产
22
安全膜用PVB树脂的开发及产业化
23
调心滚子轴承生产易地改造
24
新型LCD视窗防护屏
25
LED大尺寸超薄、动态平板显示新型半导体照明背光源关键技术研究
26
LED背光源液晶电视技术产业化
27
LED照明芯片制造
28
大功率LED路灯项目产业化
29
大功率 LED 驱动电源及控制集成系统
30
第三代半导体氮化镓(GaN)基衬底材料产业化
31
年产20兆瓦非晶硅薄膜太阳能电池生产线
32
新型能源材料与先进储能技术产业化
33
太阳能光伏玻璃生产线技改
34
中高温太阳能真空集热管技术研发及产业化
35
无机非金属材料陶瓷工具
36
麻涌环球电机工业园易地改造
37
新型高效卧式烘涂漆包设备产业化
38
高端互联系统用开关及线缆
39
RFID标签封装技术开发与装备产业化
40
中央空调和精密空调
41
钛金属民用产品和工业原料的研发生产
42
中远造船及配套泊位
42
汽车工业园建设和新型软阻浪轻量化液罐车的研发及产业化
43
汽车电动转向器项目生产规模扩大
44
汽车倒车可视系统
45
高效节能型多功能数字化焊接装备产业化
(来源: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关于全面推广使用粤Ⅳ车用汽油的通告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在东莞市全面推广粤Ⅳ汽油的通知》(粤经信电力〔2011〕593号)要求,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在本市全面推广使用粤Ⅳ车用汽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粤Ⅳ车用汽油是指符合广东省车用汽油地方标准(DB44/694-2009)规定要求的车用汽油。
二、自2011年8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加油站全面销售符合粤Ⅳ标准的车用汽油,粤Ⅳ标准车用柴油推广使用的时间另行通知,目前仍按国Ⅲ车用柴油标准执行。
三、油品批发企业及加油站应在立式招牌、发油台、加油机、购销发票和提货单等油品品名后加注粤Ⅳ字样标识,并于2011年8月1日前完成标识更新和油品置换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汽油+(Ⅳ)”字样。
四、粤Ⅳ车用汽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油品批发企业和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粤Ⅳ车用汽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五、市经信、环保、物价、工商、质监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粤Ⅳ车用汽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来源:东莞市人民政府) |
| 关于全面推广使用粤Ⅳ车用汽油的通告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在东莞市全面推广粤Ⅳ汽油的通知》(粤经信电力〔2011〕593号)要求,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在本市全面推广使用粤Ⅳ车用汽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粤Ⅳ车用汽油是指符合广东省车用汽油地方标准(DB44/694-2009)规定要求的车用汽油。
二、自2011年8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加油站全面销售符合粤Ⅳ标准的车用汽油,粤Ⅳ标准车用柴油推广使用的时间另行通知,目前仍按国Ⅲ车用柴油标准执行。
三、油品批发企业及加油站应在立式招牌、发油台、加油机、购销发票和提货单等油品品名后加注粤Ⅳ字样标识,并于2011年8月1日前完成标识更新和油品置换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汽油+(Ⅳ)”字样。
四、粤Ⅳ车用汽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油品批发企业和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粤Ⅳ车用汽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五、市经信、环保、物价、工商、质监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粤Ⅳ车用汽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来源:东莞市人民政府) |
| 省纪委、省委组织部换届风气督查组来我市督查严肃换届纪律工作 | 8月1日至4日,省纪委、省委组织部换届风气督查组进驻我市,对严肃换届纪律工作,重点对镇街党委换届纪律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督查工作中,将采取个别访谈、查阅材料、电话抽查、受理举报、问题调查等方法,深入了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严肃换届纪律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情况,主要是在严明纪律、严肃教育、严格监督、严厉查处等方面的具体做法和实际效果,督促纠正存在的问题。
督查组在我市工作期间,欢迎干部群众向督查组反映有关严肃换届纪律工作情况以及违反换届纪律问题。
督查组举报电话:(020)12380,13728403277。
(来源:东莞市组织部) |
| 省纪委、省委组织部换届风气督查组来我市督查严肃换届纪律工作 | 8月1日至4日,省纪委、省委组织部换届风气督查组进驻我市,对严肃换届纪律工作,重点对镇街党委换届纪律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督查工作中,将采取个别访谈、查阅材料、电话抽查、受理举报、问题调查等方法,深入了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严肃换届纪律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情况,主要是在严明纪律、严肃教育、严格监督、严厉查处等方面的具体做法和实际效果,督促纠正存在的问题。
督查组在我市工作期间,欢迎干部群众向督查组反映有关严肃换届纪律工作情况以及违反换届纪律问题。
督查组举报电话:(020)12380,13728403277。
(来源:东莞市组织部) |
| 广东省2011年从优秀工人农民中选拔基层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员东莞市笔试事项的公告 |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相关公告和文件,现将笔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笔试时间及科目。笔试定于7月31日上午进行,其中: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8︰00—9︰30;
《申论》 10︰15—12︰15。
二、考场分布。考场设在东莞市东城职业技术学校、东莞市南城职业中学和东莞市光明中学,考生笔试的具体试室见附件1。
三、核对准考证。准考证已于7月28日下午发放完毕,请各位考生注意核对准考证信息与本公告及本人报考情况是否相符,如准考证信息有误的,请抓紧与考务机构联系,联系电话:22836681、22836677。报名时未上传照片的考生,请务必在下载打印准考证后及时粘贴本人小1寸正面免冠近照,未贴照片的不得参加考试。
四、考生报到。考生应于笔试当天上午7:30前到达考场,凡在开考30分钟后(即《行政职业能力测验》8:30之后、《申论》10:45之后)仍未进入试室的考生,视为放弃笔试资格。考生须携带身份证、笔试准考证进入试室,证件不齐者,视为放弃笔试资格。
五、结果查询。笔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规定比例,从成绩合格的考生中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名单。考生的笔试成绩和结果,可于8月 10日后登录省人事考试局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humanassess.com.cn)和东莞市公务员考试网(http://exam.dg.gov.cn),凭准考证号和身份证号查询。
请各位考生认真阅读《考生笔试须知》(见附件2),注意了解考场的交通状况(见附件3),建议考试前一天(30日)下午到现场察看。考试当天考生应带齐证件,预足时间,提前到达,勿因证件不齐或迟到而造成遗憾。
附件1:东莞市考生笔试试室分布表
附件2:考生笔试须知
附件3:试室地址交通图
中共东莞市委组织部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2011年7月29日 |
| 广东省2011年从优秀工人农民中选拔基层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员东莞市笔试事项的公告 |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相关公告和文件,现将笔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笔试时间及科目。笔试定于7月31日上午进行,其中: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8︰00—9︰30;
《申论》 10︰15—12︰15。
二、考场分布。考场设在东莞市东城职业技术学校、东莞市南城职业中学和东莞市光明中学,考生笔试的具体试室见附件1。
三、核对准考证。准考证已于7月28日下午发放完毕,请各位考生注意核对准考证信息与本公告及本人报考情况是否相符,如准考证信息有误的,请抓紧与考务机构联系,联系电话:22836681、22836677。报名时未上传照片的考生,请务必在下载打印准考证后及时粘贴本人小1寸正面免冠近照,未贴照片的不得参加考试。
四、考生报到。考生应于笔试当天上午7:30前到达考场,凡在开考30分钟后(即《行政职业能力测验》8:30之后、《申论》10:45之后)仍未进入试室的考生,视为放弃笔试资格。考生须携带身份证、笔试准考证进入试室,证件不齐者,视为放弃笔试资格。
五、结果查询。笔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规定比例,从成绩合格的考生中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名单。考生的笔试成绩和结果,可于8月 10日后登录省人事考试局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humanassess.com.cn)和东莞市公务员考试网(http://exam.dg.gov.cn),凭准考证号和身份证号查询。
请各位考生认真阅读《考生笔试须知》(见附件2),注意了解考场的交通状况(见附件3),建议考试前一天(30日)下午到现场察看。考试当天考生应带齐证件,预足时间,提前到达,勿因证件不齐或迟到而造成遗憾。
附件1:东莞市考生笔试试室分布表
附件2:考生笔试须知
附件3:试室地址交通图
中共东莞市委组织部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2011年7月29日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三十七期) | 根据《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08〕84号),现对东莞市共18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1年7月28日起至2011年8月12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1.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区莞龙路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张健基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尹剑明
万江
万江墟
3
租住
490
0
政府补助
低保、残疾
2
周学平
万江
万江墟
3
租住
400
0
工资
3
严茂森
万江
严屋
3
租住
300
0
工资
4
张志新
万江
万江墟
10
租住
370
0
工资
5
李满红
万江
滘联
2
租住
475
0
工资
6
陈咸贤
万江
新谷涌
5
5.88
600
1
工资
7
林广银
万江
小享
3
17.7
623
1
工资
8
黄肖兰
万江
官桥滘
1
租住
400
0
政府补助
低保
9
黄笑霞
万江
官桥滘
3
租住
400
0
政府补助
低保
10
占惠田
万江
官桥滘
3
14.1
600
1
工资
11
赖银佛
万江
新村
5
12
544
1
工资
残疾
12
何换兰
万江
新村
3
租住
416
0
工资
残疾
13
庾钻
万江
严屋
1
租住
200
0
政府补助
低保
14
何旭辉
万江
大汾
6
12.4
495
1
政府补助
低保
15
陈牛旺
石排
田寮
4
11
385
1
工资
16
余炳坤
东城
余屋
2
借住
650
0
退休金
17
李玉生
东城
牛山
2
危房
484
1
政府补助、退休金
低保
18
袁肖兰
东城
温塘
4
租住
637.5
0
工资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三十七期) | 根据《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08〕84号),现对东莞市共18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1年7月28日起至2011年8月12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1.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区莞龙路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张健基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尹剑明
万江
万江墟
3
租住
490
0
政府补助
低保、残疾
2
周学平
万江
万江墟
3
租住
400
0
工资
3
严茂森
万江
严屋
3
租住
300
0
工资
4
张志新
万江
万江墟
10
租住
370
0
工资
5
李满红
万江
滘联
2
租住
475
0
工资
6
陈咸贤
万江
新谷涌
5
5.88
600
1
工资
7
林广银
万江
小享
3
17.7
623
1
工资
8
黄肖兰
万江
官桥滘
1
租住
400
0
政府补助
低保
9
黄笑霞
万江
官桥滘
3
租住
400
0
政府补助
低保
10
占惠田
万江
官桥滘
3
14.1
600
1
工资
11
赖银佛
万江
新村
5
12
544
1
工资
残疾
12
何换兰
万江
新村
3
租住
416
0
工资
残疾
13
庾钻
万江
严屋
1
租住
200
0
政府补助
低保
14
何旭辉
万江
大汾
6
12.4
495
1
政府补助
低保
15
陈牛旺
石排
田寮
4
11
385
1
工资
16
余炳坤
东城
余屋
2
借住
650
0
退休金
17
李玉生
东城
牛山
2
危房
484
1
政府补助、退休金
低保
18
袁肖兰
东城
温塘
4
租住
637.5
0
工资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三十六期) | 根据《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08〕84号),现对东莞市共67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1年7月28日起至2011年8月12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1.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区莞龙路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张健基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叶柏祥
道滘
永庆
5
11.6
440
1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
2
叶有发
道滘
永庆
4
11
440
1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
3
黄万洪
道滘
永庆
2
危房
500
1
分红
4
卢艮娣
道滘
闸口
4
12.95
615.6
1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
5
李锡培
道滘
闸口
4
8.75
650
1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残疾
6
林柏森
道滘
闸口
6
8.15
540
1
工资
7
黄沃欢
道滘
大鱼沙
4
11
350
1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
8
叶锦寿
道滘
大鱼沙
2
14
190
1
政府补助,分红
低保
9
丁桂培
道滘
大岭丫
3
16
250
1
工资
10
刘月平
道滘
居民
2
17.95
600
1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
11
叶国平
道滘
厚德
2
危房
300
1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
12
曾锦平
道滘
蔡白
4
12
200
1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
13
陈沛桃
道滘
蔡白
4
12
200
1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
14
吴月仙
道滘
南城
1
15
300
1
政府补助,分红
低保
15
丁梅根
道滘
南城
4
危房
400
1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
16
吴庆全
洪梅
凼涌
5
12
560
1
工资
17
吴炳林
洪梅
凼涌
3
15
540
1
工资
18
邓秀勤
大朗
沙步
3
租住
60
0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残疾
19
邓柱宁
大朗
沙步
4
10.58
415
2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
20
刘荏轩
大朗
松柏朗
4
12.18
294.5
2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
21
杨妹
桥头
东江
2
危房
316
1
分红
22
魏炳贵
桥头
东江
4
13
641
2
分红、工作
23
彭风银
桥头
山和村
4
10
376
1
分红、其他
24
陈瑞珍
桥头
田头角
3
17
480
2
分红、工作
25
莫煜祥
桥头
大洲
4
17
473
2
分红、工作
26
黄见和
桥头
大洲
2
危房
350
2
分红
27
刘进才
桥头
岗头
1
租住
100
0
分红
28
刘柱新
桥头
岗头
4
15
450
1
分红、工作
29
萧水容
桥头
屋厦
1
危房
366
1
分红、其他
30
姚佩玲
桥头
岭头
3
租住
515
0
工作、分红
31
姚映礼
桥头
岭头
3
17
308
1
分红、其他
32
莫小花
桥头
石水口
3
租住
658
0
工作、分红
33
莫丽娇
桥头
石水口
3
租住
439
0
工作、分红
34
莫志权
桥头
石水口
4
16
591
1
工作、分红
35
莫锦培
桥头
石水口
4
16
491
2
工作、分红
36
莫伯祥
桥头
石水口
4
14
516
1
工作、分红
37
莫树祥
桥头
石水口
4
14
516
1
工作、分红
38
莫灿森
桥头
石水口
5
12
613
1
工作、分红
39
莫进华
桥头
石水口
3
10
572
1
工作、分红
40
莫润钦
桥头
石水口
2
租住
216
0
分红
41
莫沃新
桥头
石水口
5
13
593
2
工作、分红
42
莫金田
桥头
石水口
4
14
591
1
工作、分红
43
莫淦平
桥头
石水口
4
8
300
1
工作、分红
44
莫宁想
桥头
石水口
5
12
600
1
工作、分红
45
莫宁发
桥头
石水口
5
5
590
1
工作、分红
46
莫计平
桥头
石水口
6
10
580
1
工作、分红
47
莫福祥
桥头
石水口
3
11
616
1
工作、分红
48
莫暖傍
桥头
石水口
5
12
516
2
工作、分红
49
莫恍偶
桥头
石水口
3
租住
433
0
分红
50
莫锦培
桥头
石水口
5
11
420
2
工作、分红
51
莫志华
桥头
石水口
3
租住
572
0
工作、分红
52
莫丽英
桥头
石水口
3
租住
400
0
工作、分红
53
莫金求
桥头
石水口
4
危房
591
1
工作、分红
54
莫焕艮
桥头
石水口
3
租住
658
0
工作、分红
55
莫兰桂
桥头
石水口
2
租住
658
0
工作、分红
56
莫瑞娥
桥头
石水口
3
租住
658
0
工作、分红
57
莫钻科
桥头
石水口
4
租住
654
0
工作、分红
58
莫彩新
桥头
石水口
4
12
500
1
工作、分红
59
莫玉群
桥头
石水口
3
租住
406
0
工作、分红
60
莫盛全
桥头
石水口
3
9
616
1
工作、分红
61
莫福权
桥头
石水口
3
15
644
1
工作、分红
62
莫伦辉
桥头
石水口
4
15
591
1
工作、分红
63
莫锦发
桥头
石水口
3
10
644
1
工作、分红
64
莫秀嫦
桥头
石水口
3
租住
466
0
工作、分红
65
梁锐明
麻涌
麻二
4
租住
530
0
工资
66
梁志维
麻涌
麻二
4
9.7
300
1
工资
67
莫妙珍
麻涌
麻二
6
4.35
500
1
工资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三十六期) | 根据《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08〕84号),现对东莞市共67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1年7月28日起至2011年8月12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1.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区莞龙路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张健基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叶柏祥
道滘
永庆
5
11.6
440
1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
2
叶有发
道滘
永庆
4
11
440
1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
3
黄万洪
道滘
永庆
2
危房
500
1
分红
4
卢艮娣
道滘
闸口
4
12.95
615.6
1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
5
李锡培
道滘
闸口
4
8.75
650
1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残疾
6
林柏森
道滘
闸口
6
8.15
540
1
工资
7
黄沃欢
道滘
大鱼沙
4
11
350
1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
8
叶锦寿
道滘
大鱼沙
2
14
190
1
政府补助,分红
低保
9
丁桂培
道滘
大岭丫
3
16
250
1
工资
10
刘月平
道滘
居民
2
17.95
600
1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
11
叶国平
道滘
厚德
2
危房
300
1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
12
曾锦平
道滘
蔡白
4
12
200
1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
13
陈沛桃
道滘
蔡白
4
12
200
1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
14
吴月仙
道滘
南城
1
15
300
1
政府补助,分红
低保
15
丁梅根
道滘
南城
4
危房
400
1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
16
吴庆全
洪梅
凼涌
5
12
560
1
工资
17
吴炳林
洪梅
凼涌
3
15
540
1
工资
18
邓秀勤
大朗
沙步
3
租住
60
0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残疾
19
邓柱宁
大朗
沙步
4
10.58
415
2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
20
刘荏轩
大朗
松柏朗
4
12.18
294.5
2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
21
杨妹
桥头
东江
2
危房
316
1
分红
22
魏炳贵
桥头
东江
4
13
641
2
分红、工作
23
彭风银
桥头
山和村
4
10
376
1
分红、其他
24
陈瑞珍
桥头
田头角
3
17
480
2
分红、工作
25
莫煜祥
桥头
大洲
4
17
473
2
分红、工作
26
黄见和
桥头
大洲
2
危房
350
2
分红
27
刘进才
桥头
岗头
1
租住
100
0
分红
28
刘柱新
桥头
岗头
4
15
450
1
分红、工作
29
萧水容
桥头
屋厦
1
危房
366
1
分红、其他
30
姚佩玲
桥头
岭头
3
租住
515
0
工作、分红
31
姚映礼
桥头
岭头
3
17
308
1
分红、其他
32
莫小花
桥头
石水口
3
租住
658
0
工作、分红
33
莫丽娇
桥头
石水口
3
租住
439
0
工作、分红
34
莫志权
桥头
石水口
4
16
591
1
工作、分红
35
莫锦培
桥头
石水口
4
16
491
2
工作、分红
36
莫伯祥
桥头
石水口
4
14
516
1
工作、分红
37
莫树祥
桥头
石水口
4
14
516
1
工作、分红
38
莫灿森
桥头
石水口
5
12
613
1
工作、分红
39
莫进华
桥头
石水口
3
10
572
1
工作、分红
40
莫润钦
桥头
石水口
2
租住
216
0
分红
41
莫沃新
桥头
石水口
5
13
593
2
工作、分红
42
莫金田
桥头
石水口
4
14
591
1
工作、分红
43
莫淦平
桥头
石水口
4
8
300
1
工作、分红
44
莫宁想
桥头
石水口
5
12
600
1
工作、分红
45
莫宁发
桥头
石水口
5
5
590
1
工作、分红
46
莫计平
桥头
石水口
6
10
580
1
工作、分红
47
莫福祥
桥头
石水口
3
11
616
1
工作、分红
48
莫暖傍
桥头
石水口
5
12
516
2
工作、分红
49
莫恍偶
桥头
石水口
3
租住
433
0
分红
50
莫锦培
桥头
石水口
5
11
420
2
工作、分红
51
莫志华
桥头
石水口
3
租住
572
0
工作、分红
52
莫丽英
桥头
石水口
3
租住
400
0
工作、分红
53
莫金求
桥头
石水口
4
危房
591
1
工作、分红
54
莫焕艮
桥头
石水口
3
租住
658
0
工作、分红
55
莫兰桂
桥头
石水口
2
租住
658
0
工作、分红
56
莫瑞娥
桥头
石水口
3
租住
658
0
工作、分红
57
莫钻科
桥头
石水口
4
租住
654
0
工作、分红
58
莫彩新
桥头
石水口
4
12
500
1
工作、分红
59
莫玉群
桥头
石水口
3
租住
406
0
工作、分红
60
莫盛全
桥头
石水口
3
9
616
1
工作、分红
61
莫福权
桥头
石水口
3
15
644
1
工作、分红
62
莫伦辉
桥头
石水口
4
15
591
1
工作、分红
63
莫锦发
桥头
石水口
3
10
644
1
工作、分红
64
莫秀嫦
桥头
石水口
3
租住
466
0
工作、分红
65
梁锐明
麻涌
麻二
4
租住
530
0
工资
66
梁志维
麻涌
麻二
4
9.7
300
1
工资
67
莫妙珍
麻涌
麻二
6
4.35
500
1
工资 |
|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十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08〕83号),现对东莞市共6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1年7月28日起至2011年8月7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0天,网址:(http://www1.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区下桥路段79号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张健基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2011-7 -28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袁达标
东城
温塘
2
16.7
1050
1
工资
2
袁汝培
东城
温塘
5
6
740
1
工资
3
李梅笑
东城
主山
2
借住
900
0
工资
4
谢容欢
东城
主山
4
借住
788
0
工资
5
叶柳眉
万江
大莲
3
租住
900
0
工资
6
莫福弟
万江
莫屋
3
租住
427
0
工资 |
|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十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08〕83号),现对东莞市共6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1年7月28日起至2011年8月7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0天,网址:(http://www1.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区下桥路段79号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张健基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2011-7 -28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袁达标
东城
温塘
2
16.7
1050
1
工资
2
袁汝培
东城
温塘
5
6
740
1
工资
3
李梅笑
东城
主山
2
借住
900
0
工资
4
谢容欢
东城
主山
4
借住
788
0
工资
5
叶柳眉
万江
大莲
3
租住
900
0
工资
6
莫福弟
万江
莫屋
3
租住
427
0
工资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57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州河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倒运海水道金鲤水泥厂上游进行新港建材码头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7月30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二、作业水域:倒运海水道金鲤水泥厂码头上游约80米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顺宏海工22。
四、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望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罗工:13533868427
(来源:东莞市海事局)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57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州河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倒运海水道金鲤水泥厂上游进行新港建材码头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7月30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二、作业水域:倒运海水道金鲤水泥厂码头上游约80米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顺宏海工22。
四、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望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罗工:13533868427
(来源:东莞市海事局)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56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东莞市虎门港沙田港区立沙岛作业区进行联兴化工公用码头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7月30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二、作业水域:莲花山东航道以九丰LPG码头上游约200米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粤航工05。
四、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杨宇浩:13809260580
(来源:东莞市海事局)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56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东莞市虎门港沙田港区立沙岛作业区进行联兴化工公用码头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7月30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二、作业水域:莲花山东航道以九丰LPG码头上游约200米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粤航工05。
四、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杨宇浩:13809260580
(来源:东莞市海事局) |
| 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普项目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科普项目资助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普项目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科普项目资助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 |
| 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55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沙角A电厂煤码头引桥上游水域进行增加防碰撞设施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7月29日至2011年10月31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沙角A电厂煤码头引桥上游水域范围。
三、作业船舶:盛华工08、粤英德货1609。
四、注意事项
施工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希航经作业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黄忠炽 136763226033
(来源:东莞市海事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55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沙角A电厂煤码头引桥上游水域进行增加防碰撞设施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7月29日至2011年10月31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沙角A电厂煤码头引桥上游水域范围。
三、作业船舶:盛华工08、粤英德货1609。
四、注意事项
施工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希航经作业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黄忠炽 136763226033
(来源:东莞市海事局) |
| 市国资委关于申领2011年上半年市属关停企业“4050”人员社保缴费补贴的通知 |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对市属改制企业下岗人员这一弱势群体要制定政策关心支持其生产生活”的工作部署,改善市属关停企业“4050”人员今后的养老水平,有效保障其医疗待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市属关停企业“4050”人员经济扶助机制,向市属关停企业“4050”人员发放社保缴费补贴。2011年上半年(1—6月份)市属关停企业“4050”人员社保缴费补贴于2011年7月接受申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适用企业范围
在2010年前经市国资委(或原市资办)批准实施关停的市属企业和二轻、水运、供销社系统的关停企业,以下统称关停企业。原市属企业实施改制后自行关停的不属于本范围。
二、 经济扶助对象
关停企业“4050”人员,具体指:关停企业关停时(以批复文件时间为准)年龄为女性40周岁(含)以上,男性50周岁(含)以上的在册职工,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领足失业保险金,仍失业的;
(二)虽未达到低保补贴范围,但个人经济困难的;
(三)现未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社保养老待遇的。
三、扶助补贴的申领
扶助标准为3000元/人/年,以半年为期分两次申领,每次申领1500元。每年1月份和7月份集中办理申领手续,每次申请领取此前半年的补贴。若不足半年则按实际月数计算,每月250元。补贴通过该职工社保IC卡金融账户(持有社保“金卡”者)或广东发展银行帐户(非持有社保“金卡”者)发放。
四、办理所需资料
(一)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市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就业失业手册(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该手册的职工,初次申领补贴须先到市人力资源部门办理。往后就业失业手册必须通过市人力资源部门的审核;
(三)本人社保IC卡(金卡)或本人广东发展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清晰显示账号);
(四)《市属关停企业“4050”人员补贴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两份;该表格可到原关停企业留守机构或市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领取,也可登录市国资委网站: gzw.dg.gov.cn 下载。
(五)个人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五、审批程序
申领人员在规定办理时间内到原所在关停企业留守机构办理申领手续,由原关停企业留守机构进行初审,并将本企业申领人员申请资料集中提交至整合后的东莞市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审核。若关停企业未有留守机构的,申领人员可直接到整合后的东莞市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办理。市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申请资料提出复审意见后提交市国资委审批。
六、执行时间
2011年7月份具体办理申领2011年上半年(1—6月份)补贴。如申请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开始领取社保养老金,或重新就业,该补贴停止执行。该项补贴,需由本人每期按时申请,逐期发放。如没按时申请,则视同放弃申领该期补贴,日后若再行申请亦不对该期补贴进行补发。
请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准备所需资料,尽快到原关停企业留守机构或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办理申领手续。
特此通知
市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东莞市城区洲面坊67号粮食大厦,联系人:梁帝康,联系电话:22114518。
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一一年七月五日 |
| 市国资委关于申领2011年上半年市属关停企业“4050”人员社保缴费补贴的通知 |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对市属改制企业下岗人员这一弱势群体要制定政策关心支持其生产生活”的工作部署,改善市属关停企业“4050”人员今后的养老水平,有效保障其医疗待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市属关停企业“4050”人员经济扶助机制,向市属关停企业“4050”人员发放社保缴费补贴。2011年上半年(1—6月份)市属关停企业“4050”人员社保缴费补贴于2011年7月接受申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适用企业范围
在2010年前经市国资委(或原市资办)批准实施关停的市属企业和二轻、水运、供销社系统的关停企业,以下统称关停企业。原市属企业实施改制后自行关停的不属于本范围。
二、 经济扶助对象
关停企业“4050”人员,具体指:关停企业关停时(以批复文件时间为准)年龄为女性40周岁(含)以上,男性50周岁(含)以上的在册职工,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领足失业保险金,仍失业的;
(二)虽未达到低保补贴范围,但个人经济困难的;
(三)现未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社保养老待遇的。
三、扶助补贴的申领
扶助标准为3000元/人/年,以半年为期分两次申领,每次申领1500元。每年1月份和7月份集中办理申领手续,每次申请领取此前半年的补贴。若不足半年则按实际月数计算,每月250元。补贴通过该职工社保IC卡金融账户(持有社保“金卡”者)或广东发展银行帐户(非持有社保“金卡”者)发放。
四、办理所需资料
(一)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市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就业失业手册(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该手册的职工,初次申领补贴须先到市人力资源部门办理。往后就业失业手册必须通过市人力资源部门的审核;
(三)本人社保IC卡(金卡)或本人广东发展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清晰显示账号);
(四)《市属关停企业“4050”人员补贴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两份;该表格可到原关停企业留守机构或市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领取,也可登录市国资委网站: gzw.dg.gov.cn 下载。
(五)个人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五、审批程序
申领人员在规定办理时间内到原所在关停企业留守机构办理申领手续,由原关停企业留守机构进行初审,并将本企业申领人员申请资料集中提交至整合后的东莞市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审核。若关停企业未有留守机构的,申领人员可直接到整合后的东莞市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办理。市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申请资料提出复审意见后提交市国资委审批。
六、执行时间
2011年7月份具体办理申领2011年上半年(1—6月份)补贴。如申请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开始领取社保养老金,或重新就业,该补贴停止执行。该项补贴,需由本人每期按时申请,逐期发放。如没按时申请,则视同放弃申领该期补贴,日后若再行申请亦不对该期补贴进行补发。
请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准备所需资料,尽快到原关停企业留守机构或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办理申领手续。
特此通知
市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东莞市城区洲面坊67号粮食大厦,联系人:梁帝康,联系电话:22114518。
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一一年七月五日 |
| 关于印发《东莞市防震减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防震减灾“十二五”规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东莞市防震减灾“十二五”规划
国内外成功的防震减灾实践和经验表明,科学的减灾规划,对于最大程度地减轻地震灾害,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以及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震安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提高我市综合防震减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防震减灾规划(2006—2020年)》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的有关要求,按照《广东省防震减灾“十二五”规划》和《东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基本思路和主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规划。
一、我市防震减灾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要求
(一)我市面临的地震震情形势
我市位于东南沿海地震带内带,是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石龙—厚街、南坑—虎门大断裂穿越辖区多个镇街,周边存在着多组不同方向的断裂。地震危险性分析,东莞地震潜在震源区震级上限Mu为5.5级,珠江口潜在震源区震级上限Mu为6.5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确定我市位于地震基本烈度Ⅵ度(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和Ⅶ度(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0g)区,其中,长安、虎门、厚街、沙田、道滘、洪梅、望牛墩、麻涌等八个镇区及中堂、万江、南城的部分自然村位于Ⅶ度区,其余镇街为Ⅵ度区。东莞存在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
近年来,我国的地震频度增加,强度增强,震情形势严峻。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的8.0级特大地震,地震震中距离我市城区约1200公里,麻涌、虎门、沙田、洪梅、万江、厚街、石排等镇街均有较强震感。2010年3月4日台湾高雄6.7级地震,震中距离我市城区约732公里,我市万江、长安、石碣等震感明显。
我市毗邻港澳,城市现代化和城镇乡村城市化快速发展,经济总量和人口数量大,社会对地震的敏感度高。《东莞市市区震害预测与防御对策系统》预测结果表明,若在市区发生5.5级地震,会造成数百人死亡,几千人重伤,近40%建(构)筑物破坏,经济总损失预计达百亿元。可见,一旦在我市发生中强以上地震,将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重大的经济损失。
(二)防震减灾工作环境背景
国家有关文件确定我市所处的珠江三角洲地区为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
国务院发布《国家防震减灾规划(2006—2020年)》,提出了“到2020年,我国基本具备综合抗御6.0级左右、相当于各地区地震基本烈度的地震的能力,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的防震减灾能力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的总体目标,明确“2006—2020年我国防震减灾的主要任务是:加强监测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地震预测水平;加强基础信息调查,有重点地提高大中城市、重大生命线工程和重点监视防御区农村的地震灾害防御能力;完善突发地震事件处置机制,提高各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
省政府下发《关于全面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9〕108号)明确:到2015年,全省基本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地震监测预报、震害预防、紧急救援等防震减灾三大工作体系,珠江三角洲率先达到基本防御6级左右、相当于本地区地震基本烈度地震的能力。要求切实加强地震监测和震情跟踪工作,全面提高城市防震抗震能力,推进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建设,不断强化抗震救灾组织指挥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提出:到2015年,地震预测预报能力不断提高,对防震减灾贡献率进一步提升;基本完成抗震能力不足的重点建设工程的加固改造,新建、改扩建工程全部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建立比较完善的抗震救援队伍体系;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社会公众基本掌握防震减灾知识和应急避险技能。
(三)经济社会发展对防震减灾工作的要求
防震减灾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当代全球信息化和国际社会一体化使得破坏性地震的社会效应影响广泛而深远,局部的破坏性地震,不仅给当地造成灾难性后果,而且对世界经济和国际社会造成冲击,特别是地震对社会心理的影响和社会功能的紊乱与失效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形成对政府和社会职能管理部门的挑战。例如,汶川地震在很短的时间造成近8万人死亡,30余万人受伤,经济损失高达8千多亿元人民币,而恢复重建则需要上万亿和几年甚至更长时间。此次地震发生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尚且造成了如此巨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倘若发生在珠江三角洲这样的人口密集的经济发达地区,其损失更加不可估量。
目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是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财富的不断积累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人们对居住的环境要求更安全和舒适,对政府的公共安全保障能力有越来越高的期待,特别是汶川发生特大地震后,广大群众对政府应对突发地震灾害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尤为关注,地震安全日益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同时,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对生命线工程的依存度越来越高,各产业链之间的相互关联更加紧密,能源、水利、交通、通信工程等重要基础设施的建设也需要防震减灾工作提供更加安全的保障。目前我市城市防震减灾能力相对显得脆弱。因此,做好我市防震减灾工作十分必要,非常迫切,防震减灾工作依然任重道远。
(四)防震减灾“十一五”发展回顾
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和支持防震减灾工作,始终着眼于构建和谐社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对地震安全保障能力的需求,致力于加强防震减灾综合能力建设。“十一五”期间,市财政共投入1657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开展“十一五”重点项目实施,经费投入比“十五”期间增长8.4倍。经全市各部门、各镇街的共同努力,“十一五”期间,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应急救援等各方面的工作都取得新进展,发挥了保稳定、促和谐的积极作用,为构建拥有地震安全的和谐东莞做出了应有贡献。
1.地震监测能力和速报水平明显提高
新建成虎门地震综合观测站,大朗、石排、塘厦强震动台,完成实时测震系统的改造升级,实现了与省地震监测系统联网,具有对市辖区内和其他珠江三角洲地区1.5级以上地震,震后10分钟内确定地震三要素的监测能力。“十一五”期间,我市共有地震监测设施19个,比“十五”期间增加26%,涵盖测震、地下流体、电磁、形变四大学科,实现观测数据数字化、信息传输网络化、处理平台专业化,已初步构建了空间、地表、地下三位一体的全市立体地震监测系统,地震监测能力大大提高。
逐步建立了专群结合的地震预测预报体系,全市范围内设立了8个宏观观测点。地震信息发布、震情跟踪等制度不断完善和规范。坚持开展年度地震趋势研判,积极参与珠江三角洲地震趋势会商,加强与河源、粤东等多震区地震会商工作的交流,形成以会商为主的分析预报工作制度,分析预报水平得到逐步提高。
2.地震安全社会管理不断加强
抗震设防要求备案逐步规范,抗震设防管理日益加强,城乡震害防御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
加强对重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管。制订下发《关于地震安全性评价纳入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我市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实施了“东莞市重要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备案”两项行政管理事项,确保了全市重要工程、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落实。
有力推进城市建设地震基础重大项目开展。组织实施了《石龙—厚街、南坑—虎门断裂探测与地震危险性评价》项目。石龙—厚街、南坑—虎门两条断裂总长约95km,分别横跨沙田、厚街、南城、莞城、万江、石碣、石龙及虎门、大岭山、寮步、东坑、横沥、企石等镇街。在系统收集和分析整理工区内地形地貌、地震地质和地球物理资料的基础上,通过开展浅层人工地震探测、深部地震反射探测、钻探和槽探等多种探测方法和手段,对这两条深、大断裂的空间展布特征、隐伏位置、埋藏深度等情况进行详细系统的探测,对地震危险性进行评价,为东莞市城市规划、重要工程加固、选址、抗震措施的选择提供依据。组织实施了东莞市城市震害预测工作,使我市整体震害防御能力得到有效提高。
开展农居地震安全工程示范村建设。编制了《东莞市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规划》,为规范指导地震安全农居建设奠定了基础。积极推进农居地震安全工程实施,不断提高农村综合抗震能力。“十一五”期间全市累计完成10个地震安全农居示范村建设,并总结示范经验,起到良好的示范带头作用。
积极推进校安工程实施。依据《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指南》,制定《东莞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东莞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地震安全排查判定指引》等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对断裂带区域内238所学校进行校舍场址地震安全评估,形成《东莞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校舍场址地震安全评估报告》,提供给各镇街作为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基础资料;开展全市学校校舍地震安全排查、鉴定、补强加固等专项督查,极大地保障了校舍安全工程的顺利实施。
开展市区建(构)筑物抗震性能普查,累计完成调查建筑面积6838万平方米,为下一步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加固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3.地震应急救援体系不断完善
应急预案体系不断完善。依据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及时修订了《东莞市地震应急预案》,全市32个镇街编制了地震应急专项预案,市直有关部门、市属学校企业等单位编制了应急预案,基本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应急预案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实现与省地震指挥中心视频互联互通。应急演练经常化、制度化,开展省、市、镇、村联动的地震现场应急演练,规定学校每学期开展以避震疏散为主的地震应急演练,加强对各种应急预案的检验,增强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在32个镇街规划建设办设立地震助理员;建立了震情、灾情收集上报机制。《东莞市地震灾害快速评估数据库》、《东莞市市区震害预测与防御对策系统建设》等地震应急数据库建成并投入使用,为平时应急演练、震时应急辅助决策提供服务,有效提高城市应对地震灾害能力。
4.科普教育与宣传工作成效明显
多年来,我市坚持利用“防震减灾宣传周”、“5·12防灾减灾日”、“7·28唐山地震纪念日”、“科技活动月”、“科技三下乡”等时机,各级宣传、地震、教育、科技部门共同合作,采用各种宣传方法,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宣传科普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工厂活动,增强了公众的地震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举办“地震安全与城市发展”全市领导干部防震减灾专题报告会,“地震安全与建筑抗震”工程技术人员防震减灾专题报告会。在全市创建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学校,加强对学生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建成东莞地震科普馆,充分发挥防震减灾宣传固定阵地的作用,全面系统地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地震科普知识和法律法规。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宣传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宁可千日不震,不可一日不防”、“宁可有备无震,不可有震无备”不断深入人心,社会公众防震减灾意识普遍得到明显提高。
(五)防震减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市的防震减灾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防震减灾体系建设仍存在着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地震监测预警能力与社会需求仍有较大差距
地震监测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地震监测台站密度不足,监测手段不全,地震监测达不到预警要求;数据处理与信息综合分析的监测技术系统、具有明显减灾实效的地震预警系统尚未建立。
2.城市建筑物抗震性能存在安全隐患
目前,我市约占城镇建筑面积30%的老旧民房抗震能力不足,部分建(构)筑物是在国家出台新的建筑抗震规范以前修建,存在地震安全隐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未完全纳入基本建设程序,抗震设防要求监管有待完善。
3.抗震救灾组织指挥和应急救援能力尚需提高
地震应急组织指挥、管理存在薄弱环节,辅助决策的地震信息数据库功能不完善;应急救援指挥装备不足,重型和特种装备缺乏;专业培训演练基础条件欠缺,现场协同处置能力有待加强;地震应急志愿者队伍管理机制不健全,志愿者缺乏专业培训;地震应急避险场所不能满足需要。
4.公众防震减灾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有待增强
近年来,我市在防震减灾知识普及方面做了很多工作,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防震减灾科普宣传还没有达到全覆盖,社会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仍较薄弱,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不高。
二、防震减灾“十二五”规划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防震减灾同经济建设一起抓,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以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为防震减灾根本宗旨。全面加强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和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建设,切实提升全社会防御地震灾害能力,提升防震减灾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为建设幸福东莞提供地震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紧急救援防震减灾三大工作体系基础能力建设,提高全市地震灾害综合防御能力。
至2015年,全市基本具备综合抗御相当于本地区地震基本烈度的地震的能力。市辖区及周边地区内的地震监测能力达到1.0级以上,地震监测预警水平有新的提高。新、改、扩建的建设工程全部达到现行国家标准的抗震设防要求,对早期建设的重要建筑、生命线工程开展抗震性能鉴定和加固。建立健全地震灾害应急反应机制,市区内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20分钟内完成地震烈度速报,半小时内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抗震救灾;进一步健全、完善行业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和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配备满足救援要求的专业应急装备。建立一批地震应急避险场所,每个镇街建设1个以上地震应急避险场所。建立和完善防震减灾宣传网络,学校防震减灾知识普及率达到100%,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
三、防震减灾“十二五”规划主要任务
今后五年,是我市“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的关键时期,防震减灾工作要抓住机遇,与时俱进,通过大力开展地震安全基础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各级政府和全社会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全市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一)加强防震减灾法制建设
完善防震减灾体系配套制度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完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完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地震应急预案等相关配套制度。依照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抗震设防要求落实、地震应急等工作的执行力和监督检查。
(二)加强防震减灾机构建设
充分发挥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为政府统一领导防震减灾工作的主导作用。依据《关于加强我省市县地震工作管理机构建设的意见》(粤机编〔2009〕29号),进一步完善我市地震机构设置,充实工作力量,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工作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履行防震减灾主管机构的各项职责。市级地震机构增加配备相应数量的编制人员,镇街配备1至2人的地震专职人员。
(三)进一步提高地震监测预警能力
按照“统一规划、布局合理、手段齐全”的原则,加密和完善地震监测台网建设,优化地震监测台网布局,升级地震监测软硬件,建设一个以专业技术为基础、专群结合、监测手段多样、布局合理、监测能力强,服务社会,满足我市实际需要的地震监测预警体系。
——建设市地震监测预警中心。该中心作为省防震减灾“十二五”规划的地震监测技术系统支持和节点技术平台,装备数字化的地震监测、预警系统,能利用远程操控对全市前兆、GPS大地测量、强震、测震、群测群防等监测网点进行集成管理、集中监控,与广东省地震局以及周边地市的监测网络进行实时数据共享,对地震监测资料进行人机交互处理。地震预警系统,由遍布省内探测地震信息的数字地震观测台站、地震参数快速判测系统、警报信息快速发布系统和预警信息接受终端等组成。在地震发生后,破坏性地震波尚未来袭的数秒至数十秒之前,地震预警系统能迅速向高速运行的轨道列车等交通工具、超高层电梯、重大工程及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社会公众发出预警信息,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减轻地震造成的损失。建立重大基础设施和生命线工程地震安全监测技术平台,提供地震灾害警报及紧急处置等技术服务。中心主要任务:承担本市及周边地区地震监测任务,通过专用网络汇集各种监测资料,对日常接收到的地震记录进行处理,对有异常变化的观测资料及时进行核实和综合分析,提出分析判断意见;监管和维护我市测震台网、前兆台网和强震台网,保护地震台站的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开展以强震观测及地震前兆观测为主的应用研究;通过多台地震波形实时汇集接收,实现地震三要素精确速报;通过数据平台发送地震速报信息,向社会提供数据服务;自动生成运行日志,为监控系统提供规范信息;通过地震预警系统,向相关部门单位发出预警信息。
——建设地震监测网。建立覆盖我市的地震烈度速报系统,烈度台站密度达到1台/百平方公里,20分钟内完成地震烈度速报;完善以地震助理员为主要信息来源的灾情上报网,地震发生后,30分钟内初步形成全市灾情信息;及时更新“东莞市地震灾害快速评估数据库”,建立以社区(村)为单位的地震灾害统计对象,增加有毒气体等危险源动态扩散模型等功能,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前兆观测网建设。利用虎门地震综合观测站现有条件,增加重力、地磁观测手段,与现有观测手段组网协同观测并实现观测网联测。利用中堂盐矿现有930米深的深井,建设一个以温度梯度变化为观测对象的地震前兆观测设施,以获取与地震有关的前兆信息,为突发性的地震预测提供依据。在南坑—虎门断裂带上,选择受人类活动干扰少的野外场所,建立以多种水、陆动植物为观察对象的地震宏观观测场。宏观观测网是专业台网布局和手段的重要补充,为我市的地震预测工作提供宏观观测资料,在短临预测中能发挥独特的作用。前兆观测网的建成将为我市地震预测提供微观和宏观观测的重要信息与资料。
(四)全面加强地震灾害预防能力
全面提升我市城乡抗震设防能力。依法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把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严格执行抗震设计规范,科学确定重大建设工程和生命线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一般的建设工程和镇街民房建设的规划和施工报批纳入日常管理。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服务平台。充分利用《石龙—厚街、南坑—虎门断裂探测与地震危险性评价》等项目成果,编制数字化《东莞市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主要断裂分布图》,为镇街的城市规划、国土利用和防震减灾措施的制定提供基础资料。建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系统,规范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落实。
——重要建(构)筑物的抗震性能普查与鉴定。在“十一五”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全市公共设施、生命线工程、超限建筑工程等重要建(构)筑物抗震性能普查工作,建立包括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在内的重要建(构)筑物抗震性能普查数据库,对有重要价值的建(构)筑物抗震性能进行鉴定,不断提高我市建(构)筑物的综合抗震能力。
——市中心区震害预测数据库更新及完善。对“东莞市市区震害预测与防御对策系统”数据库中的建(构)筑物、生命线工程(管、线路)、社会经济信息等资料进行全面更新、完善,开展55.7平方公里市区扩大区域震害预测,使其与我市社会经济与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相适应,为市政府决策提供详实的依据。
(五)大力提升抗震救灾组织指挥和应急救援能力
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和信息沟通机制,增强地震应急指挥和救援能力,建立信息畅通、反应迅速、有序高效、处置有力的地震应急救援体系。
——完善地震应急预案。根据市新修订的应急预案,各部门、镇街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地震应急预案,使之更加科学合理有效。加强预案演练,加强协调配合,确保预案启动及时、运转顺利。
——完善市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开展市地震应急平台专用软件研发、软件硬件购置、海量数据信息的处理,进一步完善市地震应急平台地震预警、地震速报及地震公共信息综合服务等功能,并通过信息发布系统和网络查询服务系统,向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等提供地震安全综合信息服务。
——应急装备建设。根据地震现场地震应急队伍开展应急工作需要,建设移动应急指挥平台,装备越野型应急车辆、大功率短波电台、流动测震系统、野外发电设备、工作帐篷等工作、生活装备,更新具有可视、传真功能的卫星等通讯设备。根据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需求,配置大型起重救援设备、生命探测仪、水泥切割机等应急救援专用设备,提高地震现场应急装备技术水平。
——地震应急避险基础工程建设。利用高新仿真科技,建设地震应急体验馆。馆内按日常住宅形式布展,通过模拟不同震级及四川汶川8.0级特大地震、青海玉树7.1级地震等特殊地震个案的场景,让公众置身其中亲身感受破坏性地震带来的破坏力,并学习如何在地震中求生,如何自救与互救,在互动体验中增强应对地震的能力。按照中国地震局制定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救生设施配置标准的指导性意见,编制我市城市紧急疏散通道和避险场所规划建设方案。各镇街按建设方案要求,在社区、住宅小区、文化广场、学校等选择地震地质、环境布局符合《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2008)要求的场地,设置避险标志和指示牌,建设地震避险场所,提高我市应对突发灾害事件的能力。
(六)加强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加强地震知识和救援能力教育。将防震减灾知识宣传纳入全社会科普活动,进一步提高全民的防震减灾意识和素质。提高社会和公众应对地震灾害能力,强化推动防震减灾科普宣传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大力推进创建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基地。每个镇街创建2所地震科普学校,达到教育每一个学生,带动每一个家庭,影响整个社会的效果。每个镇街创建2个地震科普社区,作为我市开展防震减灾宣传的常设地震科普基地。
——加强防震避震应急演练。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防震避震应急演练方案,组织辖区内的机关、大型企业和中小学校定期开展防震避震应急演练,尤其是要强化在校学生防震避震应急演练。组织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技能,增加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各镇街要确定一批地震应急避灾示范学校和示范单位,以点带面,整体提高社会各界和公众的应急避灾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防震减灾管理体制
推进市镇地震工作机构建设,健全人员编制和工作制度,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坚持并完善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及时解决防震减灾工作的突出问题,构建各级政府负责、部门协调、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依法行政,健全防震减灾政策法规和工作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结合东莞实际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逐步健全与法律法规配套的行政管理体系,并通过执法检查、技术监督、法规宣传等手段,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政府行政职能。增强法制观念,依法行政,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完善服务平台,积极营造良好的依法减灾环境。
(三)拓宽渠道,建立防震减灾资金多层次投入机制
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继续加大投入力度,建立重点项目实施的投入保障机制,使全社会防震减灾工作的投入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进一步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体,社会各阶层、多渠道的防震减灾经费投入体系,积极争取国家、省有关部门的技术和经费支持,创建地震灾害保险体系,加快我市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加强各类经费管理,专项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建立相应的分类管理制度和效益评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科技促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重视推动地震科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从量变到质变跨越发展,并广泛应用于政府决策、国土规划、工程设计、新农村建设、科普宣传等领域。适当增加专业人才,落实镇街地震工作专职人员,建立社区、村居地震助理员制度,有计划地培训相关专业人才,形成一支具有良好业务素质和敬业精神,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精干高效的专群结合防震减灾工作队伍。
五、重点工程项目
重点工程是实施防震减灾规划的重要载体,是实现防震减灾发展目标的重要支撑。“十二五”期间,规划实施三大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规划建设重点项目10项,计划投入资金约14319万元。
(一)地震监测预警工程。规划建设项目3项,计划投资约4899万元,建设市地震监测预警中心、地震监测网和前兆观测网项目。
(二)城市地震安全服务工程。规划建设项目4项,计划投资约4542万元,完成市区震害预测数据库更新及完善、重要建(构)筑物抗震性能普查与鉴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服务平台、防震减灾科普宣传项目。
(三)地震应急保障工程。规划建设项目3项,计划投资约4878万元,建设地震应急避险工程、完善市地震应急平台、应急装备建设项目。
附表:东莞市防震减灾“十二五”规划重点工程项目表(2011年—2015年)
附表:
东莞市防震减灾“十二五”规划重点工程项目表(2011年—2015年)
项目名称
建设性质
建设内容及规模
备注
地震监测预警工程
1.市地震监测预警中心建设
新开工
(1)中心场地建设(基建、装修):占地4亩,建设面积1500平方米;装修工程(包括设计、监理、水电,室内防静电、防潮、恒温装修等);
(2)监测系统、分析预报系统、信息上报发布系统等系统的设备购置,及资料分析处理、信息发布专业软件的升级、研发;
(3)建设地震预警系统,包括升级改善地震台站通信条件、合并测震与强震台站信号、与周边市县共享实时数据、预警数据处理软件系统的引进、预警系统的培训、使用和维护。
纳入省防震减灾“十二五”规划建设项目
2.地震监测网建设
新开工
(1)建设测震台网:在8个镇(街)新建8个测震台站;
(2)建设地震强震(烈度)台网,新建设26个强震(烈度)台;
(3)建设地震信息上报网:设立全市32个镇(街)地震灾情速报网点,开展对镇(街)灾情速报人员的地震专业知识培训;
(4)完善灾情速报辅助评估数据库系统,更新相关统计资料,包括:经济社会、通讯系统、交通运输系统、基础设施、次生灾害源控制、生命保障系统、地震地质、救援力量。
纳入省防震减灾“十二五”规划重点项目
3.前兆观测网建设
新开工
(1)深孔地磁观测,虎门地震台新建地震背景特征观测,深孔深度150m,全程孔径大于等于150mm;
(2)重力场观测,虎门地震台新建地震背景特征观测;
(3)深井观测建设,改造中堂盐矿现有930m深的深孔,建设温度梯度观测;
(4)在主要地震地质断裂附近,建设一个以动植物观测为主,占地面积100亩的地震宏观观测场。
纳入省防震减灾“十二五”规划重点项目
城市地震安全服务工程
4.市区震害预测数据库更新及完善
新开工
(1)完善已建数据库。对市中心区“十一五”完成震害预测区域的数据库更新:2006年以来新竣工建(构)筑基础资料、建(构)筑地震易损性分析、生命线工程易损性分析、1:2000电子地图更新及处理、震害预测数据库完善。
(2)对环城路内市中心区55.7平方公里完成震害预测。集成9个专题:基础资料调查收集、地震小区划、建(构)筑易损性分析、生命线工程易损性分析、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评估、地震次生灾害预测、抗震能力综合评价及防御对策、震害预测基础资料数据库建设、防震减灾对策信息管理与辅助决策系统。
5.重要建(构)筑物抗震性能普查与鉴定
新开工
(1)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完成省下达的全市32个镇(街)及松山湖园区、虎门港区的重要建(构)筑物和生命线工程抗震性能普查工作;
(2)有重要价值建(构)筑物抗震性能鉴定;
(3)建立数据库,将普查结果录入建(构)筑物抗震性能普查与鉴定数据库,为抗震加固、震害预测提供基础数据。
纳入省防震减灾“十二五”规划重点项目
6.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服务平台建设
新开工
(1)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系统建设:地震地质资料收集、分析、处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服务平台部门后台专业管理软件开发;
(2)《东莞市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主要断裂分布图》数字化编制:运用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定位系统(GPS)进行实地定位勘查,处理全市1:2000电子地图等;
纳入省防震减灾“十二五”规划重点项目
7.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建设
新开工
(1)创建科普学校,每个镇街创建2所科普学校;
(2)创建科普社区,每个镇街创建2个科普社区。
地震应急保障工程
8.地震应急避险工程建设
新开工
(1)建设地震应急体验馆:占地10亩,建设室内室外避震逃生体验场,主要包括可调震级高仿真度的地震震动台及其他设施;
(2)建设地震应急避险场所:在32个镇(街)及松山湖园区、虎门港区,建设Ⅱ类地震应急避险场所各1个共34个,建设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设施、应急供电供水设施、应急排污、厕所、垃圾储运等设施、应急指挥管理设施、应急标志、宣传栏等。
纳入省防震减灾“十二五”规划重点项目
9.完善市地震应急平台
新开工
(1)建设地震应急救灾数据库:应急指挥信息数据库,包括地震应急预案库、地震应急人员库等;
(2)基于测震、前兆以及宏观数据收集等模块的数据共享与交换建设,地震应急平台与市应急平台的数据交换通道;
(3)地震宏观数据平台建设;
(4)购置有关地震应急专用软、硬件。
10.应急装备建设
新开工
(1)地震应急救援移动平台(配备越野型应急车辆,卫星可视、传真等通讯设备,短波电台,流动测震系统,野外发电设备等);
(2)应急救援专用设备配置(大型起重救援设备、生命探测仪、重/轻型液压扩张钳、水泥切割机、手动液压泵、高压起重气垫等)。 |
| 关于印发《东莞市防震减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防震减灾“十二五”规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东莞市防震减灾“十二五”规划
国内外成功的防震减灾实践和经验表明,科学的减灾规划,对于最大程度地减轻地震灾害,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以及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震安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提高我市综合防震减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防震减灾规划(2006—2020年)》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的有关要求,按照《广东省防震减灾“十二五”规划》和《东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基本思路和主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规划。
一、我市防震减灾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要求
(一)我市面临的地震震情形势
我市位于东南沿海地震带内带,是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石龙—厚街、南坑—虎门大断裂穿越辖区多个镇街,周边存在着多组不同方向的断裂。地震危险性分析,东莞地震潜在震源区震级上限Mu为5.5级,珠江口潜在震源区震级上限Mu为6.5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确定我市位于地震基本烈度Ⅵ度(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和Ⅶ度(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0g)区,其中,长安、虎门、厚街、沙田、道滘、洪梅、望牛墩、麻涌等八个镇区及中堂、万江、南城的部分自然村位于Ⅶ度区,其余镇街为Ⅵ度区。东莞存在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
近年来,我国的地震频度增加,强度增强,震情形势严峻。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的8.0级特大地震,地震震中距离我市城区约1200公里,麻涌、虎门、沙田、洪梅、万江、厚街、石排等镇街均有较强震感。2010年3月4日台湾高雄6.7级地震,震中距离我市城区约732公里,我市万江、长安、石碣等震感明显。
我市毗邻港澳,城市现代化和城镇乡村城市化快速发展,经济总量和人口数量大,社会对地震的敏感度高。《东莞市市区震害预测与防御对策系统》预测结果表明,若在市区发生5.5级地震,会造成数百人死亡,几千人重伤,近40%建(构)筑物破坏,经济总损失预计达百亿元。可见,一旦在我市发生中强以上地震,将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重大的经济损失。
(二)防震减灾工作环境背景
国家有关文件确定我市所处的珠江三角洲地区为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
国务院发布《国家防震减灾规划(2006—2020年)》,提出了“到2020年,我国基本具备综合抗御6.0级左右、相当于各地区地震基本烈度的地震的能力,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的防震减灾能力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的总体目标,明确“2006—2020年我国防震减灾的主要任务是:加强监测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地震预测水平;加强基础信息调查,有重点地提高大中城市、重大生命线工程和重点监视防御区农村的地震灾害防御能力;完善突发地震事件处置机制,提高各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
省政府下发《关于全面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9〕108号)明确:到2015年,全省基本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地震监测预报、震害预防、紧急救援等防震减灾三大工作体系,珠江三角洲率先达到基本防御6级左右、相当于本地区地震基本烈度地震的能力。要求切实加强地震监测和震情跟踪工作,全面提高城市防震抗震能力,推进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建设,不断强化抗震救灾组织指挥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提出:到2015年,地震预测预报能力不断提高,对防震减灾贡献率进一步提升;基本完成抗震能力不足的重点建设工程的加固改造,新建、改扩建工程全部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建立比较完善的抗震救援队伍体系;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社会公众基本掌握防震减灾知识和应急避险技能。
(三)经济社会发展对防震减灾工作的要求
防震减灾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当代全球信息化和国际社会一体化使得破坏性地震的社会效应影响广泛而深远,局部的破坏性地震,不仅给当地造成灾难性后果,而且对世界经济和国际社会造成冲击,特别是地震对社会心理的影响和社会功能的紊乱与失效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形成对政府和社会职能管理部门的挑战。例如,汶川地震在很短的时间造成近8万人死亡,30余万人受伤,经济损失高达8千多亿元人民币,而恢复重建则需要上万亿和几年甚至更长时间。此次地震发生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尚且造成了如此巨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倘若发生在珠江三角洲这样的人口密集的经济发达地区,其损失更加不可估量。
目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是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财富的不断积累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人们对居住的环境要求更安全和舒适,对政府的公共安全保障能力有越来越高的期待,特别是汶川发生特大地震后,广大群众对政府应对突发地震灾害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尤为关注,地震安全日益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同时,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对生命线工程的依存度越来越高,各产业链之间的相互关联更加紧密,能源、水利、交通、通信工程等重要基础设施的建设也需要防震减灾工作提供更加安全的保障。目前我市城市防震减灾能力相对显得脆弱。因此,做好我市防震减灾工作十分必要,非常迫切,防震减灾工作依然任重道远。
(四)防震减灾“十一五”发展回顾
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和支持防震减灾工作,始终着眼于构建和谐社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对地震安全保障能力的需求,致力于加强防震减灾综合能力建设。“十一五”期间,市财政共投入1657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开展“十一五”重点项目实施,经费投入比“十五”期间增长8.4倍。经全市各部门、各镇街的共同努力,“十一五”期间,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应急救援等各方面的工作都取得新进展,发挥了保稳定、促和谐的积极作用,为构建拥有地震安全的和谐东莞做出了应有贡献。
1.地震监测能力和速报水平明显提高
新建成虎门地震综合观测站,大朗、石排、塘厦强震动台,完成实时测震系统的改造升级,实现了与省地震监测系统联网,具有对市辖区内和其他珠江三角洲地区1.5级以上地震,震后10分钟内确定地震三要素的监测能力。“十一五”期间,我市共有地震监测设施19个,比“十五”期间增加26%,涵盖测震、地下流体、电磁、形变四大学科,实现观测数据数字化、信息传输网络化、处理平台专业化,已初步构建了空间、地表、地下三位一体的全市立体地震监测系统,地震监测能力大大提高。
逐步建立了专群结合的地震预测预报体系,全市范围内设立了8个宏观观测点。地震信息发布、震情跟踪等制度不断完善和规范。坚持开展年度地震趋势研判,积极参与珠江三角洲地震趋势会商,加强与河源、粤东等多震区地震会商工作的交流,形成以会商为主的分析预报工作制度,分析预报水平得到逐步提高。
2.地震安全社会管理不断加强
抗震设防要求备案逐步规范,抗震设防管理日益加强,城乡震害防御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
加强对重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管。制订下发《关于地震安全性评价纳入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我市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实施了“东莞市重要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备案”两项行政管理事项,确保了全市重要工程、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落实。
有力推进城市建设地震基础重大项目开展。组织实施了《石龙—厚街、南坑—虎门断裂探测与地震危险性评价》项目。石龙—厚街、南坑—虎门两条断裂总长约95km,分别横跨沙田、厚街、南城、莞城、万江、石碣、石龙及虎门、大岭山、寮步、东坑、横沥、企石等镇街。在系统收集和分析整理工区内地形地貌、地震地质和地球物理资料的基础上,通过开展浅层人工地震探测、深部地震反射探测、钻探和槽探等多种探测方法和手段,对这两条深、大断裂的空间展布特征、隐伏位置、埋藏深度等情况进行详细系统的探测,对地震危险性进行评价,为东莞市城市规划、重要工程加固、选址、抗震措施的选择提供依据。组织实施了东莞市城市震害预测工作,使我市整体震害防御能力得到有效提高。
开展农居地震安全工程示范村建设。编制了《东莞市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规划》,为规范指导地震安全农居建设奠定了基础。积极推进农居地震安全工程实施,不断提高农村综合抗震能力。“十一五”期间全市累计完成10个地震安全农居示范村建设,并总结示范经验,起到良好的示范带头作用。
积极推进校安工程实施。依据《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指南》,制定《东莞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东莞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地震安全排查判定指引》等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对断裂带区域内238所学校进行校舍场址地震安全评估,形成《东莞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校舍场址地震安全评估报告》,提供给各镇街作为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基础资料;开展全市学校校舍地震安全排查、鉴定、补强加固等专项督查,极大地保障了校舍安全工程的顺利实施。
开展市区建(构)筑物抗震性能普查,累计完成调查建筑面积6838万平方米,为下一步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加固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3.地震应急救援体系不断完善
应急预案体系不断完善。依据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及时修订了《东莞市地震应急预案》,全市32个镇街编制了地震应急专项预案,市直有关部门、市属学校企业等单位编制了应急预案,基本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应急预案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实现与省地震指挥中心视频互联互通。应急演练经常化、制度化,开展省、市、镇、村联动的地震现场应急演练,规定学校每学期开展以避震疏散为主的地震应急演练,加强对各种应急预案的检验,增强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在32个镇街规划建设办设立地震助理员;建立了震情、灾情收集上报机制。《东莞市地震灾害快速评估数据库》、《东莞市市区震害预测与防御对策系统建设》等地震应急数据库建成并投入使用,为平时应急演练、震时应急辅助决策提供服务,有效提高城市应对地震灾害能力。
4.科普教育与宣传工作成效明显
多年来,我市坚持利用“防震减灾宣传周”、“5·12防灾减灾日”、“7·28唐山地震纪念日”、“科技活动月”、“科技三下乡”等时机,各级宣传、地震、教育、科技部门共同合作,采用各种宣传方法,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宣传科普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工厂活动,增强了公众的地震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举办“地震安全与城市发展”全市领导干部防震减灾专题报告会,“地震安全与建筑抗震”工程技术人员防震减灾专题报告会。在全市创建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学校,加强对学生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建成东莞地震科普馆,充分发挥防震减灾宣传固定阵地的作用,全面系统地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地震科普知识和法律法规。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宣传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宁可千日不震,不可一日不防”、“宁可有备无震,不可有震无备”不断深入人心,社会公众防震减灾意识普遍得到明显提高。
(五)防震减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市的防震减灾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防震减灾体系建设仍存在着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地震监测预警能力与社会需求仍有较大差距
地震监测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地震监测台站密度不足,监测手段不全,地震监测达不到预警要求;数据处理与信息综合分析的监测技术系统、具有明显减灾实效的地震预警系统尚未建立。
2.城市建筑物抗震性能存在安全隐患
目前,我市约占城镇建筑面积30%的老旧民房抗震能力不足,部分建(构)筑物是在国家出台新的建筑抗震规范以前修建,存在地震安全隐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未完全纳入基本建设程序,抗震设防要求监管有待完善。
3.抗震救灾组织指挥和应急救援能力尚需提高
地震应急组织指挥、管理存在薄弱环节,辅助决策的地震信息数据库功能不完善;应急救援指挥装备不足,重型和特种装备缺乏;专业培训演练基础条件欠缺,现场协同处置能力有待加强;地震应急志愿者队伍管理机制不健全,志愿者缺乏专业培训;地震应急避险场所不能满足需要。
4.公众防震减灾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有待增强
近年来,我市在防震减灾知识普及方面做了很多工作,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防震减灾科普宣传还没有达到全覆盖,社会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仍较薄弱,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不高。
二、防震减灾“十二五”规划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防震减灾同经济建设一起抓,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以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为防震减灾根本宗旨。全面加强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和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建设,切实提升全社会防御地震灾害能力,提升防震减灾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为建设幸福东莞提供地震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紧急救援防震减灾三大工作体系基础能力建设,提高全市地震灾害综合防御能力。
至2015年,全市基本具备综合抗御相当于本地区地震基本烈度的地震的能力。市辖区及周边地区内的地震监测能力达到1.0级以上,地震监测预警水平有新的提高。新、改、扩建的建设工程全部达到现行国家标准的抗震设防要求,对早期建设的重要建筑、生命线工程开展抗震性能鉴定和加固。建立健全地震灾害应急反应机制,市区内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20分钟内完成地震烈度速报,半小时内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抗震救灾;进一步健全、完善行业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和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配备满足救援要求的专业应急装备。建立一批地震应急避险场所,每个镇街建设1个以上地震应急避险场所。建立和完善防震减灾宣传网络,学校防震减灾知识普及率达到100%,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
三、防震减灾“十二五”规划主要任务
今后五年,是我市“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的关键时期,防震减灾工作要抓住机遇,与时俱进,通过大力开展地震安全基础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各级政府和全社会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全市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一)加强防震减灾法制建设
完善防震减灾体系配套制度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完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完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地震应急预案等相关配套制度。依照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抗震设防要求落实、地震应急等工作的执行力和监督检查。
(二)加强防震减灾机构建设
充分发挥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为政府统一领导防震减灾工作的主导作用。依据《关于加强我省市县地震工作管理机构建设的意见》(粤机编〔2009〕29号),进一步完善我市地震机构设置,充实工作力量,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工作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履行防震减灾主管机构的各项职责。市级地震机构增加配备相应数量的编制人员,镇街配备1至2人的地震专职人员。
(三)进一步提高地震监测预警能力
按照“统一规划、布局合理、手段齐全”的原则,加密和完善地震监测台网建设,优化地震监测台网布局,升级地震监测软硬件,建设一个以专业技术为基础、专群结合、监测手段多样、布局合理、监测能力强,服务社会,满足我市实际需要的地震监测预警体系。
——建设市地震监测预警中心。该中心作为省防震减灾“十二五”规划的地震监测技术系统支持和节点技术平台,装备数字化的地震监测、预警系统,能利用远程操控对全市前兆、GPS大地测量、强震、测震、群测群防等监测网点进行集成管理、集中监控,与广东省地震局以及周边地市的监测网络进行实时数据共享,对地震监测资料进行人机交互处理。地震预警系统,由遍布省内探测地震信息的数字地震观测台站、地震参数快速判测系统、警报信息快速发布系统和预警信息接受终端等组成。在地震发生后,破坏性地震波尚未来袭的数秒至数十秒之前,地震预警系统能迅速向高速运行的轨道列车等交通工具、超高层电梯、重大工程及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社会公众发出预警信息,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减轻地震造成的损失。建立重大基础设施和生命线工程地震安全监测技术平台,提供地震灾害警报及紧急处置等技术服务。中心主要任务:承担本市及周边地区地震监测任务,通过专用网络汇集各种监测资料,对日常接收到的地震记录进行处理,对有异常变化的观测资料及时进行核实和综合分析,提出分析判断意见;监管和维护我市测震台网、前兆台网和强震台网,保护地震台站的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开展以强震观测及地震前兆观测为主的应用研究;通过多台地震波形实时汇集接收,实现地震三要素精确速报;通过数据平台发送地震速报信息,向社会提供数据服务;自动生成运行日志,为监控系统提供规范信息;通过地震预警系统,向相关部门单位发出预警信息。
——建设地震监测网。建立覆盖我市的地震烈度速报系统,烈度台站密度达到1台/百平方公里,20分钟内完成地震烈度速报;完善以地震助理员为主要信息来源的灾情上报网,地震发生后,30分钟内初步形成全市灾情信息;及时更新“东莞市地震灾害快速评估数据库”,建立以社区(村)为单位的地震灾害统计对象,增加有毒气体等危险源动态扩散模型等功能,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前兆观测网建设。利用虎门地震综合观测站现有条件,增加重力、地磁观测手段,与现有观测手段组网协同观测并实现观测网联测。利用中堂盐矿现有930米深的深井,建设一个以温度梯度变化为观测对象的地震前兆观测设施,以获取与地震有关的前兆信息,为突发性的地震预测提供依据。在南坑—虎门断裂带上,选择受人类活动干扰少的野外场所,建立以多种水、陆动植物为观察对象的地震宏观观测场。宏观观测网是专业台网布局和手段的重要补充,为我市的地震预测工作提供宏观观测资料,在短临预测中能发挥独特的作用。前兆观测网的建成将为我市地震预测提供微观和宏观观测的重要信息与资料。
(四)全面加强地震灾害预防能力
全面提升我市城乡抗震设防能力。依法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把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严格执行抗震设计规范,科学确定重大建设工程和生命线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一般的建设工程和镇街民房建设的规划和施工报批纳入日常管理。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服务平台。充分利用《石龙—厚街、南坑—虎门断裂探测与地震危险性评价》等项目成果,编制数字化《东莞市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主要断裂分布图》,为镇街的城市规划、国土利用和防震减灾措施的制定提供基础资料。建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系统,规范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落实。
——重要建(构)筑物的抗震性能普查与鉴定。在“十一五”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全市公共设施、生命线工程、超限建筑工程等重要建(构)筑物抗震性能普查工作,建立包括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在内的重要建(构)筑物抗震性能普查数据库,对有重要价值的建(构)筑物抗震性能进行鉴定,不断提高我市建(构)筑物的综合抗震能力。
——市中心区震害预测数据库更新及完善。对“东莞市市区震害预测与防御对策系统”数据库中的建(构)筑物、生命线工程(管、线路)、社会经济信息等资料进行全面更新、完善,开展55.7平方公里市区扩大区域震害预测,使其与我市社会经济与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相适应,为市政府决策提供详实的依据。
(五)大力提升抗震救灾组织指挥和应急救援能力
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和信息沟通机制,增强地震应急指挥和救援能力,建立信息畅通、反应迅速、有序高效、处置有力的地震应急救援体系。
——完善地震应急预案。根据市新修订的应急预案,各部门、镇街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地震应急预案,使之更加科学合理有效。加强预案演练,加强协调配合,确保预案启动及时、运转顺利。
——完善市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开展市地震应急平台专用软件研发、软件硬件购置、海量数据信息的处理,进一步完善市地震应急平台地震预警、地震速报及地震公共信息综合服务等功能,并通过信息发布系统和网络查询服务系统,向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等提供地震安全综合信息服务。
——应急装备建设。根据地震现场地震应急队伍开展应急工作需要,建设移动应急指挥平台,装备越野型应急车辆、大功率短波电台、流动测震系统、野外发电设备、工作帐篷等工作、生活装备,更新具有可视、传真功能的卫星等通讯设备。根据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需求,配置大型起重救援设备、生命探测仪、水泥切割机等应急救援专用设备,提高地震现场应急装备技术水平。
——地震应急避险基础工程建设。利用高新仿真科技,建设地震应急体验馆。馆内按日常住宅形式布展,通过模拟不同震级及四川汶川8.0级特大地震、青海玉树7.1级地震等特殊地震个案的场景,让公众置身其中亲身感受破坏性地震带来的破坏力,并学习如何在地震中求生,如何自救与互救,在互动体验中增强应对地震的能力。按照中国地震局制定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救生设施配置标准的指导性意见,编制我市城市紧急疏散通道和避险场所规划建设方案。各镇街按建设方案要求,在社区、住宅小区、文化广场、学校等选择地震地质、环境布局符合《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2008)要求的场地,设置避险标志和指示牌,建设地震避险场所,提高我市应对突发灾害事件的能力。
(六)加强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加强地震知识和救援能力教育。将防震减灾知识宣传纳入全社会科普活动,进一步提高全民的防震减灾意识和素质。提高社会和公众应对地震灾害能力,强化推动防震减灾科普宣传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大力推进创建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基地。每个镇街创建2所地震科普学校,达到教育每一个学生,带动每一个家庭,影响整个社会的效果。每个镇街创建2个地震科普社区,作为我市开展防震减灾宣传的常设地震科普基地。
——加强防震避震应急演练。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防震避震应急演练方案,组织辖区内的机关、大型企业和中小学校定期开展防震避震应急演练,尤其是要强化在校学生防震避震应急演练。组织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技能,增加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各镇街要确定一批地震应急避灾示范学校和示范单位,以点带面,整体提高社会各界和公众的应急避灾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防震减灾管理体制
推进市镇地震工作机构建设,健全人员编制和工作制度,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坚持并完善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及时解决防震减灾工作的突出问题,构建各级政府负责、部门协调、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依法行政,健全防震减灾政策法规和工作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结合东莞实际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逐步健全与法律法规配套的行政管理体系,并通过执法检查、技术监督、法规宣传等手段,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政府行政职能。增强法制观念,依法行政,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完善服务平台,积极营造良好的依法减灾环境。
(三)拓宽渠道,建立防震减灾资金多层次投入机制
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继续加大投入力度,建立重点项目实施的投入保障机制,使全社会防震减灾工作的投入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进一步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体,社会各阶层、多渠道的防震减灾经费投入体系,积极争取国家、省有关部门的技术和经费支持,创建地震灾害保险体系,加快我市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加强各类经费管理,专项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建立相应的分类管理制度和效益评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科技促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重视推动地震科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从量变到质变跨越发展,并广泛应用于政府决策、国土规划、工程设计、新农村建设、科普宣传等领域。适当增加专业人才,落实镇街地震工作专职人员,建立社区、村居地震助理员制度,有计划地培训相关专业人才,形成一支具有良好业务素质和敬业精神,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精干高效的专群结合防震减灾工作队伍。
五、重点工程项目
重点工程是实施防震减灾规划的重要载体,是实现防震减灾发展目标的重要支撑。“十二五”期间,规划实施三大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规划建设重点项目10项,计划投入资金约14319万元。
(一)地震监测预警工程。规划建设项目3项,计划投资约4899万元,建设市地震监测预警中心、地震监测网和前兆观测网项目。
(二)城市地震安全服务工程。规划建设项目4项,计划投资约4542万元,完成市区震害预测数据库更新及完善、重要建(构)筑物抗震性能普查与鉴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服务平台、防震减灾科普宣传项目。
(三)地震应急保障工程。规划建设项目3项,计划投资约4878万元,建设地震应急避险工程、完善市地震应急平台、应急装备建设项目。
附表:东莞市防震减灾“十二五”规划重点工程项目表(2011年—2015年)
附表:
东莞市防震减灾“十二五”规划重点工程项目表(2011年—2015年)
项目名称
建设性质
建设内容及规模
备注
地震监测预警工程
1.市地震监测预警中心建设
新开工
(1)中心场地建设(基建、装修):占地4亩,建设面积1500平方米;装修工程(包括设计、监理、水电,室内防静电、防潮、恒温装修等);
(2)监测系统、分析预报系统、信息上报发布系统等系统的设备购置,及资料分析处理、信息发布专业软件的升级、研发;
(3)建设地震预警系统,包括升级改善地震台站通信条件、合并测震与强震台站信号、与周边市县共享实时数据、预警数据处理软件系统的引进、预警系统的培训、使用和维护。
纳入省防震减灾“十二五”规划建设项目
2.地震监测网建设
新开工
(1)建设测震台网:在8个镇(街)新建8个测震台站;
(2)建设地震强震(烈度)台网,新建设26个强震(烈度)台;
(3)建设地震信息上报网:设立全市32个镇(街)地震灾情速报网点,开展对镇(街)灾情速报人员的地震专业知识培训;
(4)完善灾情速报辅助评估数据库系统,更新相关统计资料,包括:经济社会、通讯系统、交通运输系统、基础设施、次生灾害源控制、生命保障系统、地震地质、救援力量。
纳入省防震减灾“十二五”规划重点项目
3.前兆观测网建设
新开工
(1)深孔地磁观测,虎门地震台新建地震背景特征观测,深孔深度150m,全程孔径大于等于150mm;
(2)重力场观测,虎门地震台新建地震背景特征观测;
(3)深井观测建设,改造中堂盐矿现有930m深的深孔,建设温度梯度观测;
(4)在主要地震地质断裂附近,建设一个以动植物观测为主,占地面积100亩的地震宏观观测场。
纳入省防震减灾“十二五”规划重点项目
城市地震安全服务工程
4.市区震害预测数据库更新及完善
新开工
(1)完善已建数据库。对市中心区“十一五”完成震害预测区域的数据库更新:2006年以来新竣工建(构)筑基础资料、建(构)筑地震易损性分析、生命线工程易损性分析、1:2000电子地图更新及处理、震害预测数据库完善。
(2)对环城路内市中心区55.7平方公里完成震害预测。集成9个专题:基础资料调查收集、地震小区划、建(构)筑易损性分析、生命线工程易损性分析、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评估、地震次生灾害预测、抗震能力综合评价及防御对策、震害预测基础资料数据库建设、防震减灾对策信息管理与辅助决策系统。
5.重要建(构)筑物抗震性能普查与鉴定
新开工
(1)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完成省下达的全市32个镇(街)及松山湖园区、虎门港区的重要建(构)筑物和生命线工程抗震性能普查工作;
(2)有重要价值建(构)筑物抗震性能鉴定;
(3)建立数据库,将普查结果录入建(构)筑物抗震性能普查与鉴定数据库,为抗震加固、震害预测提供基础数据。
纳入省防震减灾“十二五”规划重点项目
6.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服务平台建设
新开工
(1)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系统建设:地震地质资料收集、分析、处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服务平台部门后台专业管理软件开发;
(2)《东莞市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主要断裂分布图》数字化编制:运用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定位系统(GPS)进行实地定位勘查,处理全市1:2000电子地图等;
纳入省防震减灾“十二五”规划重点项目
7.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建设
新开工
(1)创建科普学校,每个镇街创建2所科普学校;
(2)创建科普社区,每个镇街创建2个科普社区。
地震应急保障工程
8.地震应急避险工程建设
新开工
(1)建设地震应急体验馆:占地10亩,建设室内室外避震逃生体验场,主要包括可调震级高仿真度的地震震动台及其他设施;
(2)建设地震应急避险场所:在32个镇(街)及松山湖园区、虎门港区,建设Ⅱ类地震应急避险场所各1个共34个,建设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设施、应急供电供水设施、应急排污、厕所、垃圾储运等设施、应急指挥管理设施、应急标志、宣传栏等。
纳入省防震减灾“十二五”规划重点项目
9.完善市地震应急平台
新开工
(1)建设地震应急救灾数据库:应急指挥信息数据库,包括地震应急预案库、地震应急人员库等;
(2)基于测震、前兆以及宏观数据收集等模块的数据共享与交换建设,地震应急平台与市应急平台的数据交换通道;
(3)地震宏观数据平台建设;
(4)购置有关地震应急专用软、硬件。
10.应急装备建设
新开工
(1)地震应急救援移动平台(配备越野型应急车辆,卫星可视、传真等通讯设备,短波电台,流动测震系统,野外发电设备等);
(2)应急救援专用设备配置(大型起重救援设备、生命探测仪、重/轻型液压扩张钳、水泥切割机、手动液压泵、高压起重气垫等)。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54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陕西送变电工程公司在麻涌镇第二涌进行架设跨河110KV华南输变电配套线路工程施工作业,为了确保施工作业的顺利进行及过往船舶的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作业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航时间:2011年7月25日至27日,每天的0800时至1200时、1300时至1800时止。工程提前或延迟完成不再另行通告。
二、封航水域:第二涌广深沿江高速公路桥上游约60米水域范围。
三、注意事项:
1、施工作业期间,施工水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禁止船舶通航。现场设有警戒船,过往船舶应加强了望,听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
2、封航解除后,船舶必须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保持慢速、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何广奇 18676976029
(来源:东莞市海事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54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陕西送变电工程公司在麻涌镇第二涌进行架设跨河110KV华南输变电配套线路工程施工作业,为了确保施工作业的顺利进行及过往船舶的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作业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航时间:2011年7月25日至27日,每天的0800时至1200时、1300时至1800时止。工程提前或延迟完成不再另行通告。
二、封航水域:第二涌广深沿江高速公路桥上游约60米水域范围。
三、注意事项:
1、施工作业期间,施工水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禁止船舶通航。现场设有警戒船,过往船舶应加强了望,听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
2、封航解除后,船舶必须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保持慢速、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何广奇 18676976029
(来源:东莞市海事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53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陕西送变电工程公司在麻涌水道进行架设跨河110KV华南输变电配套线路工程施工作业,为了确保施工作业的顺利进行及过往船舶的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作业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航时间:2011年7月25日至27日,每天的0800时至1200时、1300时至1800时止。工程提前或延迟完成不再另行通告。
二、封航水域:麻涌水道广深沿江高速公路桥上游约60米水域范围。
三、注意事项:
1、施工作业期间,施工水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禁止船舶通航。现场设有警戒船,过往船舶应加强了望,听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
2、封航解除后,船舶必须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保持慢速、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何广奇 18676976029
(来源:东莞市海事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53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陕西送变电工程公司在麻涌水道进行架设跨河110KV华南输变电配套线路工程施工作业,为了确保施工作业的顺利进行及过往船舶的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作业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航时间:2011年7月25日至27日,每天的0800时至1200时、1300时至1800时止。工程提前或延迟完成不再另行通告。
二、封航水域:麻涌水道广深沿江高速公路桥上游约60米水域范围。
三、注意事项:
1、施工作业期间,施工水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禁止船舶通航。现场设有警戒船,过往船舶应加强了望,听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
2、封航解除后,船舶必须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保持慢速、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何广奇 18676976029
(来源:东莞市海事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52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州河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大汾北水道现富之源2号码头上游进行富之源散杂货码头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7月25日至2011年12月31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大汾北水道现富之源2号码头上游约20米处水域范围为安全作业区。
三、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搭设的临时围堰设有警示标志。
2、希航经该水域的船舶加强瞭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林 浩 15813354897
(来源:东莞市海事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52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州河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大汾北水道现富之源2号码头上游进行富之源散杂货码头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7月25日至2011年12月31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大汾北水道现富之源2号码头上游约20米处水域范围为安全作业区。
三、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搭设的临时围堰设有警示标志。
2、希航经该水域的船舶加强瞭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林 浩 15813354897
(来源:东莞市海事局)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为了科学民主立规、科学决策,现将东莞市城乡规划局起草的《东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1年7月29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我们。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
邮政编码:523888
传真:22831352
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东莞市法制局
2011年7月20日
东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行为,整合和利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确保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探测、信息与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但海域下及建筑物、构筑物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管线除外。
第三条【地下管线定义】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或架空的给水、排水、燃气、供热、电力、通信、输油、照明、公安交通、广播电视、工业等各种管线、综合管沟(廊)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管理职责】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同时负责本市地下管线的规划、探测、信息和档案管理工作。
城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管线项目的立项管理。
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地下管线占道掘路、顶管穿越和架空跨越施工作业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管线占道掘路施工作业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区(镇)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地下管线进行监督管理。
本市给水、排水、燃气、供热、电力、通信、输油、照明、公安交通、广播电视、工业等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市政府已有批复文件明确地下管线管理职能分工的,按有关批复文件精神执行。
第五条【建设和运营管理原则】 地下管线建设、运营和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工协作、综合管理、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创新】 政府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线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提倡管线建设单位采用综合管沟(廊)、非开挖工艺等先进技术进行管线建设。
第七条【综合管沟建设】 在新区建设中,40米以上属于城市主干道的道路,或者按照城市规划需要布设主干管线的道路,鼓励采用综合管沟方式进行管线建设。
政府对综合管沟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综合管沟,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投资人可以有偿出租或者转让。已建成的综合管沟达到满载前,任何单位不得在同一道路上再建同类同级别管沟。
第八条【安全保证】 政府各部门、管线权属单位和管线使用单位应当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确保管线设施运行安全,防止在城市建设活动中造成管线事故。
第九条【公民权力和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地下管线正常运行的义务,有权制止危害管线设施的行为,或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进行举报。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条【规划原则】 管线的规划管理是城乡规划与管理的重要内容,各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资质管理】 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管线规划前期工作】 地下管线工程规划方案设计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查询并取得建设区域的现状管线资料。在无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探测。未查明现状地下管线分布情况,或者未根据现状地下管线分布情况进行规划设计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将不予受理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
管线工程探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工程造价。
第十三条【管线总体规划】 管线总体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组织管线权属单位共同研究确定管线专项规划的原则。
第十四条【管线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 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管线专项规划。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与管线专项规划相协调,对各类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第十五条【道路管线综合规划】 属地政府应当结合城市道路、公路的建设,根据管线专项规划、城市详细规划、竖向规划、管线普查成果等,组织编制道路管线综合规划。道路管线综合规划应按下列原则进行编制:
(一)管线敷设应当与城市道路、公路的规划红线平行,走向顺直。在高速公路的规划红线内和一级公路的快车道内,不得埋设地下管线(穿越除外)。
(二)除因客观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外,管线在道路的平面位置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1)在道路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东、以南,主要安排排水管、电力管线;
(2)在道路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西、以北,主要安排燃气管、给水管、通讯管线 ;
(3)为确保交通安全,便于日常检修,应避免在快车道下敷设地下管线;
(4)管径≥800mm的给水管应敷设在人行道或者绿化带下;
(5)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量将燃气管敷设在绿化带下。
各类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控制在规划安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的规划位置。
(三)管线在地下空间的交叉处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相对次要管线避让相对主要管线;
(2)易弯曲管线避让不易弯曲管线;
(3)压力管线避让重力管线;
(4)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5)临时性管线避让永久性管线;
(6)弱电管线避让强电管线。
(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各类管线之间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架空管线入地规划】 现有的电信架空线、110千伏及以下等级电力架空管线应当按照计划或者配合城市道路建设、旧城改造、地块开发等逐步入地。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范围】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因施工需要设置的临时管线及农业生产需要设置的越野管线除外),建设单位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规划宽度≥10米的城市道路上的各种规格和类别的管线及沿路建筑管线接入;
(二)雨水管、污水管管径≥300毫米的;
(三)给水管、燃气管、热力管等压力管管径≥100毫米的;
(四)电压≥10千伏的电力管线;
(五)有线电视电缆≥2孔的;
(六)通信电缆≥2孔的;
(七)各类工业管线;
(八)改变原管位轴线和管径的地下管线局部更新;
(九)其他各类需要审批发证的管线。
抢修、抢险的管线工程可先行施工,但事后需补办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有关管理部门的审核】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管线工程建设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需经有关管理部门审核的,应当由有关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管线规划报建程序】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下列程序报建:
(一)提出项目申请,领取规划设计要点(包含道路管线综合规划、道路竖向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
(二)到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查明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无资料或者资料不符现状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探测;
(三)报审规划设计方案,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四)报审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后的管线设计施工图;
(五)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持有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许可手续。
第二十条【地下管线相关协调措施】 管线工程需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轨道、人防设施、河道、绿(林)地,或者涉及管线安全、消防安全、树(林)木保护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协商采取相应的防护或者安全措施。如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须办理相关许可的,还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条件限制的处理】 因管线工程建设条件限制,确实无法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规划要求执行的,应当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各有关管理部门协调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管线规划变更】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应当报送变更设计图纸,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管线的使用性质或者将其废弃。确需变更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经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确需废弃的,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注销并及时拆除报废管线,不便拆除的管线应当由权属单位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第二十三条【道路和堤岸挖掘审批手续】 管线工程建设需挖掘城市道路或公路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到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办理掘路审批手续;需挖掘河道堤岸的,应到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挖掘审批手续。除因施工需要设置的临时管线及农业生产需要设置的越野管线除外,未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及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不予批准掘路。
第二十四条【开工前放线复验】 管线工程开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委托具有城市规划测量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放线,并向原审批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验,经复验无误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五条【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和竣工图绘制】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后,应当由管线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委托具有城市规划测量资质的单位进行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并在地下管线工程完工覆土前,编制地下管线竣工图。地下管线的跟踪测量和竣工图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
地下管线工程的测量费用,应当纳入管线工程造价。
第二十六条【规划核实】 地下管线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地下管线工程规划核实。经核查合格的,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规划核实意见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未经核查或者核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管线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七条【同步建设】 依附于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应当与道路同步建设。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道路管线综合规划,同步编制综合管线工程设计方案,经批准后同步实施。确无条件同步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管位。
第二十八条【管线工程建设管理】 城市道路或公路在新建、扩建、改建完工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竣工后3年内原则上不得开挖敷设各类管线,但采取非开挖方式施工设置工作井进行点状开挖和沿道路横向接管的除外。其他情况确需开挖的,应当报经市政府批准。
除抢险抢修外,重要节假日或者重大活动期间,原则上禁止挖掘城市道路或公路。抢险抢修的工程施工后,应到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进行事后备案。如因其他特殊原因需挖掘城市道路或公路的,应先到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九条【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条【管线工程建设】 管线工程建设、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循以下管理规定:
(一)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督促测绘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并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的资料收集和归档工作。
(二)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的勘察、测绘和设计,并参与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工作。
(三)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在批准的时间段内进行施工,设置管线标志,并提供合格的管线竣工图。
(四)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
第三十一条【道路建设对管线迁改的处理】 新建、改建、扩建和整治道路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有关管线权属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管线权属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三十二条【管线工程建设监督】 管线工程建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现场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围栏,设置醒目告示牌和警示标志,并派专人监护;
(二)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范围、管径、材质、时间段和有关要求组织施工。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挖、铺设、回填。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文明操作,规范作业;
(三)对原有管线或者设施埋设的位置不明时,应当挖样洞复测,在掌握实际情况后,方可施工。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环卫、停车线等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人到现场监护,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如有损坏,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做好记录,并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施工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
(四)地下管线建设工程中,敷设非金属地下管线应当同步布设管线示踪线,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地下管线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标识,敷设高危管线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的安全警示标识。
第四章 维护管理
第三十三条【管线机构管理活动】 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的督查工作,组织对地下管线维护管理的专项检查。
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对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和安全运行负责,加强日常巡查与维护,保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破损、老化、缺失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三十四条【突发事故处理】 遇有地下管线突发事故急需挖掘城市道路、公路或堤岸的,管线权属单位可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在24小时内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同时到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道路堤岸修复】 因地下管线工程挖掘城市道路、公路或堤岸的,建设单位应按不低于原道路或堤岸的标准修复,或依法向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缴纳挖掘修复费,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道路养护单位修复道路。
道路修复质量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经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六条【禁止行为】 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构筑物和其它相关附属设施;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档案信息管理
第三十七条【系统建设】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综合平台,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建立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并建立信息系统共享的数据接口,及时更新、存储管线信息,保障管线信息的现势性,实现管线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十八条【管线普查】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并组织相关部门及管线权属单位对已有的地下管线开展普查、补探补测等工作。
管线探测应当真实、完整、准确,探测成果应当符合管线探测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应在普查成果或补探补测成果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其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第三十九条【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
第四十条【档案信息资料移交】建设单位应当在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管线工程档案资料,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汇交竣工测量信息资料。因不移交或移交档案资料不及时、不齐全、不准确而造成施工破坏的,管线建设单位应依法承当相应责任。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竣工测量信息及时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实现管线信息动态更新。
第四十一条【信息管理与共享】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管线信息的收集、整理入库、维护、利用和保密工作,及时更新管线信息。
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汇交专业管线信息。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管线信息,实现管线信息资源共享。
第四十二条【保密措施】 涉及地下管线信息的单位,应当建立保密制度,制定获取、登记、归档、使用、审批、销毁地下管线信息的规定。
储存管线信息的库房及设施应当符合保密要求,存储、处理、传递地下管线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管线信息未经其所有权部门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经批准复制的,复制件按照原件的密级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十一条规定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审查等的;
(二)规划方案变更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的;
(三)管线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管线使用性质或废弃管线的;
(五)竣工验收后在规定时间内未移交管线竣工测量成果或未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
(六)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的管线工程档案不真实、不准确的;
建设单位未经规划许可擅自施工或不按照批准要求建设的,由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权属单位责任】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未能保证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运行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管线使用性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和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行政管理部门责任】 规划、建设、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下管线的行政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挖掘道路和堤岸责任】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堤岸或公路的(除第三十四条规定外),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停工,有关单位可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道路修复责任】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修复道路或缴纳道路挖掘使用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关单位可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禁止行为责任】对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责任人和单位,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与上位法冲突的处理原则】 当本办法与上位法冲突时,以上位法为准。
第五十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东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为了科学民主立规、科学决策,现将东莞市城乡规划局起草的《东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1年7月29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我们。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
邮政编码:523888
传真:22831352
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东莞市法制局
2011年7月20日
东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行为,整合和利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确保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探测、信息与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但海域下及建筑物、构筑物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管线除外。
第三条【地下管线定义】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或架空的给水、排水、燃气、供热、电力、通信、输油、照明、公安交通、广播电视、工业等各种管线、综合管沟(廊)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管理职责】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同时负责本市地下管线的规划、探测、信息和档案管理工作。
城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管线项目的立项管理。
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地下管线占道掘路、顶管穿越和架空跨越施工作业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管线占道掘路施工作业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区(镇)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地下管线进行监督管理。
本市给水、排水、燃气、供热、电力、通信、输油、照明、公安交通、广播电视、工业等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市政府已有批复文件明确地下管线管理职能分工的,按有关批复文件精神执行。
第五条【建设和运营管理原则】 地下管线建设、运营和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工协作、综合管理、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创新】 政府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线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提倡管线建设单位采用综合管沟(廊)、非开挖工艺等先进技术进行管线建设。
第七条【综合管沟建设】 在新区建设中,40米以上属于城市主干道的道路,或者按照城市规划需要布设主干管线的道路,鼓励采用综合管沟方式进行管线建设。
政府对综合管沟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综合管沟,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投资人可以有偿出租或者转让。已建成的综合管沟达到满载前,任何单位不得在同一道路上再建同类同级别管沟。
第八条【安全保证】 政府各部门、管线权属单位和管线使用单位应当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确保管线设施运行安全,防止在城市建设活动中造成管线事故。
第九条【公民权力和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地下管线正常运行的义务,有权制止危害管线设施的行为,或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进行举报。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条【规划原则】 管线的规划管理是城乡规划与管理的重要内容,各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资质管理】 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管线规划前期工作】 地下管线工程规划方案设计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查询并取得建设区域的现状管线资料。在无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探测。未查明现状地下管线分布情况,或者未根据现状地下管线分布情况进行规划设计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将不予受理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
管线工程探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工程造价。
第十三条【管线总体规划】 管线总体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组织管线权属单位共同研究确定管线专项规划的原则。
第十四条【管线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 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管线专项规划。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与管线专项规划相协调,对各类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第十五条【道路管线综合规划】 属地政府应当结合城市道路、公路的建设,根据管线专项规划、城市详细规划、竖向规划、管线普查成果等,组织编制道路管线综合规划。道路管线综合规划应按下列原则进行编制:
(一)管线敷设应当与城市道路、公路的规划红线平行,走向顺直。在高速公路的规划红线内和一级公路的快车道内,不得埋设地下管线(穿越除外)。
(二)除因客观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外,管线在道路的平面位置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1)在道路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东、以南,主要安排排水管、电力管线;
(2)在道路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西、以北,主要安排燃气管、给水管、通讯管线 ;
(3)为确保交通安全,便于日常检修,应避免在快车道下敷设地下管线;
(4)管径≥800mm的给水管应敷设在人行道或者绿化带下;
(5)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量将燃气管敷设在绿化带下。
各类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控制在规划安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的规划位置。
(三)管线在地下空间的交叉处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相对次要管线避让相对主要管线;
(2)易弯曲管线避让不易弯曲管线;
(3)压力管线避让重力管线;
(4)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5)临时性管线避让永久性管线;
(6)弱电管线避让强电管线。
(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各类管线之间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架空管线入地规划】 现有的电信架空线、110千伏及以下等级电力架空管线应当按照计划或者配合城市道路建设、旧城改造、地块开发等逐步入地。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范围】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因施工需要设置的临时管线及农业生产需要设置的越野管线除外),建设单位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规划宽度≥10米的城市道路上的各种规格和类别的管线及沿路建筑管线接入;
(二)雨水管、污水管管径≥300毫米的;
(三)给水管、燃气管、热力管等压力管管径≥100毫米的;
(四)电压≥10千伏的电力管线;
(五)有线电视电缆≥2孔的;
(六)通信电缆≥2孔的;
(七)各类工业管线;
(八)改变原管位轴线和管径的地下管线局部更新;
(九)其他各类需要审批发证的管线。
抢修、抢险的管线工程可先行施工,但事后需补办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有关管理部门的审核】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管线工程建设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需经有关管理部门审核的,应当由有关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管线规划报建程序】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下列程序报建:
(一)提出项目申请,领取规划设计要点(包含道路管线综合规划、道路竖向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
(二)到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查明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无资料或者资料不符现状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探测;
(三)报审规划设计方案,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四)报审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后的管线设计施工图;
(五)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持有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许可手续。
第二十条【地下管线相关协调措施】 管线工程需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轨道、人防设施、河道、绿(林)地,或者涉及管线安全、消防安全、树(林)木保护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协商采取相应的防护或者安全措施。如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须办理相关许可的,还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条件限制的处理】 因管线工程建设条件限制,确实无法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规划要求执行的,应当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各有关管理部门协调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管线规划变更】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应当报送变更设计图纸,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管线的使用性质或者将其废弃。确需变更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经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确需废弃的,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注销并及时拆除报废管线,不便拆除的管线应当由权属单位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第二十三条【道路和堤岸挖掘审批手续】 管线工程建设需挖掘城市道路或公路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到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办理掘路审批手续;需挖掘河道堤岸的,应到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挖掘审批手续。除因施工需要设置的临时管线及农业生产需要设置的越野管线除外,未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及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不予批准掘路。
第二十四条【开工前放线复验】 管线工程开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委托具有城市规划测量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放线,并向原审批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验,经复验无误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五条【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和竣工图绘制】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后,应当由管线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委托具有城市规划测量资质的单位进行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并在地下管线工程完工覆土前,编制地下管线竣工图。地下管线的跟踪测量和竣工图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
地下管线工程的测量费用,应当纳入管线工程造价。
第二十六条【规划核实】 地下管线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地下管线工程规划核实。经核查合格的,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规划核实意见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未经核查或者核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管线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七条【同步建设】 依附于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应当与道路同步建设。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道路管线综合规划,同步编制综合管线工程设计方案,经批准后同步实施。确无条件同步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管位。
第二十八条【管线工程建设管理】 城市道路或公路在新建、扩建、改建完工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竣工后3年内原则上不得开挖敷设各类管线,但采取非开挖方式施工设置工作井进行点状开挖和沿道路横向接管的除外。其他情况确需开挖的,应当报经市政府批准。
除抢险抢修外,重要节假日或者重大活动期间,原则上禁止挖掘城市道路或公路。抢险抢修的工程施工后,应到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进行事后备案。如因其他特殊原因需挖掘城市道路或公路的,应先到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九条【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条【管线工程建设】 管线工程建设、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循以下管理规定:
(一)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督促测绘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并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的资料收集和归档工作。
(二)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的勘察、测绘和设计,并参与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工作。
(三)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在批准的时间段内进行施工,设置管线标志,并提供合格的管线竣工图。
(四)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
第三十一条【道路建设对管线迁改的处理】 新建、改建、扩建和整治道路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有关管线权属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管线权属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三十二条【管线工程建设监督】 管线工程建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现场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围栏,设置醒目告示牌和警示标志,并派专人监护;
(二)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范围、管径、材质、时间段和有关要求组织施工。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挖、铺设、回填。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文明操作,规范作业;
(三)对原有管线或者设施埋设的位置不明时,应当挖样洞复测,在掌握实际情况后,方可施工。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环卫、停车线等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人到现场监护,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如有损坏,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做好记录,并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施工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
(四)地下管线建设工程中,敷设非金属地下管线应当同步布设管线示踪线,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地下管线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标识,敷设高危管线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的安全警示标识。
第四章 维护管理
第三十三条【管线机构管理活动】 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的督查工作,组织对地下管线维护管理的专项检查。
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对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和安全运行负责,加强日常巡查与维护,保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破损、老化、缺失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三十四条【突发事故处理】 遇有地下管线突发事故急需挖掘城市道路、公路或堤岸的,管线权属单位可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在24小时内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同时到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道路堤岸修复】 因地下管线工程挖掘城市道路、公路或堤岸的,建设单位应按不低于原道路或堤岸的标准修复,或依法向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缴纳挖掘修复费,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道路养护单位修复道路。
道路修复质量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经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六条【禁止行为】 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构筑物和其它相关附属设施;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档案信息管理
第三十七条【系统建设】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综合平台,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建立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并建立信息系统共享的数据接口,及时更新、存储管线信息,保障管线信息的现势性,实现管线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十八条【管线普查】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并组织相关部门及管线权属单位对已有的地下管线开展普查、补探补测等工作。
管线探测应当真实、完整、准确,探测成果应当符合管线探测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应在普查成果或补探补测成果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其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第三十九条【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
第四十条【档案信息资料移交】建设单位应当在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管线工程档案资料,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汇交竣工测量信息资料。因不移交或移交档案资料不及时、不齐全、不准确而造成施工破坏的,管线建设单位应依法承当相应责任。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竣工测量信息及时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实现管线信息动态更新。
第四十一条【信息管理与共享】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管线信息的收集、整理入库、维护、利用和保密工作,及时更新管线信息。
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汇交专业管线信息。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管线信息,实现管线信息资源共享。
第四十二条【保密措施】 涉及地下管线信息的单位,应当建立保密制度,制定获取、登记、归档、使用、审批、销毁地下管线信息的规定。
储存管线信息的库房及设施应当符合保密要求,存储、处理、传递地下管线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管线信息未经其所有权部门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经批准复制的,复制件按照原件的密级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十一条规定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审查等的;
(二)规划方案变更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的;
(三)管线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管线使用性质或废弃管线的;
(五)竣工验收后在规定时间内未移交管线竣工测量成果或未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
(六)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的管线工程档案不真实、不准确的;
建设单位未经规划许可擅自施工或不按照批准要求建设的,由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权属单位责任】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未能保证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运行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管线使用性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和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行政管理部门责任】 规划、建设、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下管线的行政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挖掘道路和堤岸责任】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堤岸或公路的(除第三十四条规定外),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停工,有关单位可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道路修复责任】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修复道路或缴纳道路挖掘使用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关单位可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禁止行为责任】对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责任人和单位,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与上位法冲突的处理原则】 当本办法与上位法冲突时,以上位法为准。
第五十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东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
| 东莞市司法局关于参加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有关事宜的通告 | 根据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以及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参加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有关事宜的公告》要求,现就申请人在东莞市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申请方式
参加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选择在居住地、户籍地或工作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选择在东莞市申领资格证书的,应于2011年7月15日9时至30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从网上提交,于8月2日至10日期间(周六、日除外),携申请材料前往东莞市司法局三楼司考法制室办理申请手续。
逾期提出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咨询电话:0769—22480222或0769—22489999转分机308。
二、申请材料
1、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2份,由申领地司法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网上填报信息现场打印);
2、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3、身份证及复印件(2份);
4、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5、近期同一底色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
6、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查询并打印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结果》(打印件2份),或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2份);
7、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其他事项
1、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
2、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领取事宜另行通知。
3、户籍在我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和连南瑶族自治县的申请人,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315分的,须选择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申请人大学毕业后户口已迁回原籍,且原籍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4、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人可自行选择内地的地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
东莞市司法局二O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
| 东莞市司法局关于参加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有关事宜的通告 | 根据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以及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参加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有关事宜的公告》要求,现就申请人在东莞市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申请方式
参加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选择在居住地、户籍地或工作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选择在东莞市申领资格证书的,应于2011年7月15日9时至30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从网上提交,于8月2日至10日期间(周六、日除外),携申请材料前往东莞市司法局三楼司考法制室办理申请手续。
逾期提出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咨询电话:0769—22480222或0769—22489999转分机308。
二、申请材料
1、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2份,由申领地司法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网上填报信息现场打印);
2、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3、身份证及复印件(2份);
4、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5、近期同一底色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
6、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查询并打印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结果》(打印件2份),或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2份);
7、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其他事项
1、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
2、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领取事宜另行通知。
3、户籍在我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和连南瑶族自治县的申请人,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315分的,须选择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申请人大学毕业后户口已迁回原籍,且原籍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4、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人可自行选择内地的地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
东莞市司法局二O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
| 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城乡居民充分就业“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促进城乡居民充分就业“十二五”规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东莞市促进城乡居民充分就业“十二五”规划
2011-2015年,是东莞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双转型和全面实现现代化的重要时期。为促进我市城乡居民就业在“十二五”期间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并使其成为这一时期东莞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市人民政府对编制“十二五”规划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特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城乡居民就业情况和“十二五”城乡居民就业面临的新形势
(一)“十一五”城乡居民就业情况
1、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促进就业成绩显著
“十一五”期间,东莞以实施新一轮促进就业、再就业政策为工作重点,大力实施“创业东莞”工程,提升就业服务能力,优化就业服务质量,努力降低城镇登记失业率,抓落实、抓推进、抓实效,就业规模不断扩大,就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十一五”期间,东莞累计向142.7万人次户籍劳动者落实各项就业补贴7.36亿元。其中户籍城乡失业人员参加免费或资助性技能培训8.9万人次,接受免费推荐就业服务近20万人次;通过大中专毕业生企业岗位津贴、就业困难人员工资差额补助、灵活就业补助以及社会保险补贴等各项扶持政策,促进户籍劳动力10万多人实现稳定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1.7%以内,就业形势稳定。(详见表一)
2、就业政策不断完善,激励机制有所创新
在促进城乡居民充分就业工作中,我市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解放思想,创新就业理念,出台积极的就业政策。2006年5月出台《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自主创业促进城乡居民充分就业的实施方案》,提出建立覆盖城乡的创业服务体系、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职业培训体系、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体系的目标要求。针对城乡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等特殊群体,出台《公共就业服务登记试行办法》、《东莞市企业员工培训工程实施方案(暂行)》及《就业困难人员岗位援助服务实施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创新一系列促进就业创业的激励机制(详见表二)。在援助就业困难人员方面,实行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工资差额补助、扩大《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等新政策;在鼓励企业吸纳本地居民就业方面,采取给予企业岗位培训补贴、社保补贴、贷款优惠、税收减免等灵活多样的政策;在促进创业方面,制定小额担保贷款、个人自主创业税费减免等政策;在提高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能力方面,对户籍在校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行业认证的,按等级给予定额奖励。
3、加强就业管理,就业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在32个镇街和人口密集、产业集聚的工业园区均建立人力资源市场,初步建立覆盖全市的人力资源市场网络体系,特别是健全和完善村(社区)劳动服务站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完善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2008年9月起,将每月10日定为“就业服务日”。加强与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的交流合作,努力探索建立就业创业服务新载体、新形式。实施“就业服务日”和“再就业援助月”活动,打造相对稳定的就业服务品牌,促进就业服务常规化、规模化。在服务企业方面,实行“送服务上门”、“送法上门”、“送政策上门”、“送培训上门”等形式。大力推广“村民车间”就业,拓宽安置就业模式,开发一批对应聘条件要求不高并且较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安置属地劳动力,扩大和稳定户籍劳动力就业。
4、开展职业技能教育,户籍劳动力技能素质不断提高
为构建完善的职业教育体系,我市形成政府指导、企业主抓、行业配合、社会支持、个人努力的技能人才培训体系。一是积极整合技校、职校、企业、行业等各类技能培训资源,加强户籍劳动力的就业技能培训。二是按照行业工种需求、合理分布的原则,建立、认定一批就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就业见习训练基地。三是健全技能人才的激励机制,建立以政府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奖励为主体的技能人才奖励制度,鼓励劳动者实现岗位成才。四是启动实施“新莞人培训”工程。2007年,我市面向新莞人,启动实施了“新莞人培训”工程,“十一五”期间,共组织新莞人技能培训41.6万人,完成培训鉴定28.5万人,让新莞人享受到政府提供资助性培训政策,提升企业员工技能,有效夯实企业转型升级的基础。
5、扎实抓好规范用工管理,劳动关系日益稳定
一是劳动者基本工资收入逐步提高。2006年、2008年和2010年,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我市先后对最低工资标准作了三次调整。2010年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920元,比2005年的574元增长了60.27%。二是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通过劳动年审、劳动合同的专项检查,不断推进和完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制度,企业与职工普遍签订劳动合同,积极推行集体劳动合同。三是按照调解在前、加强仲裁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市、镇街、村(社区)三级劳动争议处理网络,较好地实现劳动争议就地、就近化解处理。目前,全市已建立村级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劳动服务站)611个,基本覆盖全市所有村(社区),村级劳动争议调解人员达1840人。四是深入开展劳动普法和执法。每年以宣传咨询、普法讲座等形式,集中开展大规模的普法活动,积极借助各类媒体、部门网页、12333劳动保障服务热线建立普法宣传阵地,开展经常性的普法宣传。
(二)“十二五”时期城乡居民充分就业面临的新形势
“十二五”期间是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率先实现现代化、建设富裕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这期间,我市城乡居民就业将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也面临着难得的机遇。
1、“十二五”时期城乡居民充分就业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1)本市户籍劳动力受就业观念、技能水平等影响,结构性失业问题仍然存在。通过多年发展,我市城乡一体化程度已比较高,但部分户籍劳动力特别是农村劳动力的生产生活方式仍不适应现代化工业生产,而且部分农村劳动力技能偏低、就业观念落后,再加上普遍有集体福利、物业收入等,缺乏就业创业动力,结构性失业问题仍存在。
(2)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存在较大缺口。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产业结构和就业技能提出更高的要求。目前东莞的劳动力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60%左右,高级技能人才数量偏少,无法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导致结构性用工短缺和结构性就业难问题并存。
(3)就业难点凸现,解决就业难度加大。“十二五”期间,本地农民、失业人员、就业转失业人员、复退军人、被征地农民、残疾人等群体,因为年龄、学历、技能与用工需求不相适应,就业问题突出,成为新的就业困难群体。庞大的农民工群体也造成就业压力。未来公共服务资源要更多考虑这个群体,对公共资源和手段提出更高的要求。
(4)产业层次偏低,用工吸引力不强。尽管我市的产业调整正积极推进,但还需要较长的过程。目前,就业工作还需面对产业层次偏低的问题。产业层次偏低,就业稳定性差、流动性过大,用工吸引力不强,难以形成稳定的就业形态,加大就业工作的压力。
2、“十二五”时期城乡居民充分就业的优势和机遇
(1)政府齐抓共管,为促进城乡居民充分就业提供了政治保证。目前,中央、省和市都对就业工作给予高度重视,为实现城乡居民充分就业出台了一系列新政策,特别是《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为我市开展的就业创业工作提供了政策支持。市委、市政府把就业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各级部门和全社会也十分关注和关心就业工作,形成了政府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关注的局面。
(2)经济快速增长,为促进城乡居民充分就业提供了经济基础。“十一五”期间,东莞市GDP年均增长13.3%,2010年全市GDP达到4246亿元,三次产业结构为0.4:51.4:48.2。“十二五”时期,东莞将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为核心,继续深入推进经济社会双转型,促进经济实现在更高水平上的较快增长,计划全市生产总值年均增长8%,这将为我市就业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传统产业进一步巩固提升,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城市带来新的机遇和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必将有利于拓展就业空间,提升就业层次。同时,经济复苏、产业升级也产生新的就业空间。新能源、电动汽车、太阳能光伏、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将带来新的就业岗位。
(3)就业基础增强,为促进城乡居民充分就业奠定了良好基础。“十一五”期间,我市着力促进城乡居民充分就业,大力推动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服务体系和政策体系的建设,市、镇街、村(社区)三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基本建立起了覆盖城乡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职业培训体系日益完善,现有高等职业技术学院3所、各类技校(职业学校)29所、各类职业培训机构456所。良好的就业服务体系和职业培训体系,为东莞城乡居民充分就业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十二五”时期促进城乡居民充分就业的指导思想、指导原则、目标任务和基本战略
(一)指导思想
“十二五”时期,东莞市促进城乡居民充分就业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产业升级转型为导向,以促进就业、稳定就业、充分就业为目标,不断调整、充实和扩展各项促进就业政策,着力转变城乡居民就业观念,进一步健全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体系,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形成就业取向多层次、劳动关系多元化、就业服务制度化的就业机制,使促进就业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保持城乡就业局势长期稳定,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指导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
抓好就业工作首先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要坚持平等就业,禁止就业歧视,为劳动者提供公平的就业机会;要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新成长劳动力尤其是高校毕业生等各类群体的就业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
2、坚持城乡统筹
要坚持城乡统筹原则,从体制、政策和工作体系入手,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为此,要制定和实施城乡一体化的就业规划,对城镇人员的就业再就业与失地农民的就业,以及本地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就业和外地农民工的就业进行统筹安排;要建立健全统筹城乡就业的组织体系,覆盖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体系,遍布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城乡劳动者就业再就业、转移就业提供有效服务。
3、坚持就业与经济协调发展
经济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前提,是社会就业的基础,只有经济发展好,才能促进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同时,社会就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因此,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积极推动社会就业工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目标,实现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从而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
4、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
促进就业和治理失业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在就业工作中,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在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增加就业岗位、制定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方面的职责。同时要引入市场机制,实现政府和市场的合理分工,完善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保证劳动者择业自主权和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形成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格局。
(三)目标任务
到2015年,东莞实现城乡居民充分就业的目标是:城乡劳动者普遍得到教育培训和就业机会,就业观念更加开放、就业总量和结构更加均衡、就业环境更加完善、就业保障更加健全、就业质量更加良好。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1、劳动力资源得到更加充分的开发和利用
就业岗位与就业需求大体平衡,绝大部分劳动者可以顺利实现就业。要促进东莞产业结构升级,妥善解决技术进步与劳动就业、资本密集型产业与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关系,使产业结构的调整既有利于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目标,又有利于充分吸纳和有效发挥劳动力资源优势,达到解决就业问题的目的。劳动者素质大幅提高,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劳动者都经过中等以上教育或职业资格培训,持职业资格证书的比例达到80%以上。
2、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都能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承受范围内
“十二五”期间,每年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以内;到2015年,建立起面向城乡劳动者就业的制度和机制,有就业愿望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援助率达100%。
3、就业渠道通畅,劳动者的就业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劳动者自主择业和自主创业政策环境良好,遍布城乡(社区)的劳动、就业管理和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劳动者的最低工资能够形成正常增长机制,劳动报酬、休假等权利得到更好实现。
(四)基本战略
“十二五”时期,促进我市城乡居民充分就业要实施五大就业发展战略:
1、就业优先战略
就业问题不解决,就会影响扩大内需、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水平。确立就业优先的发展战略,把实现充分就业放在与GDP增长同等重要的位置,在保持经济持续增长,调整产业结构,选择经济发展模式时,充分考虑促进就业问题。要不断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建立促进就业长效机制。要在扩大内需拉动就业、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政策扶持鼓励创业等方面提供支持,还要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和城镇就业困难人员采取专门的促进就业措施。
2、结构优化战略
要做大做强支柱产业,优化产业布局,提升传统产业,扩大就业容量。要加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优化配置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培训资源,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各类各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以及创业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就业能力,提高就业质量。
3、创业带动战略
创业是最积极的一种就业形式,是发挥劳动者自主性、能动性就业的重要途径。创业还具有带动更多就业的“倍增效应”,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不仅使创业者自己实现就业,而且能够带动更多的人就业,实现就业的倍增效应。要通过培育企业主体、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完善创业服务体系等措施,激发全社会创业热情,开展多种形式创业活动,推动全民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增强城市活力与竞争力。
4、体制创新战略
率先发挥“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针对就业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化改革,创新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加快建立城乡统筹的就业制度。完善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建立健全企业用工联络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5、就业保障战略
针对人力资源市场灵活性增强,稳定性下降,以及广大劳动者对体面劳动的要求,必须实施就业保障战略,增强劳动者的就业安全感,保持就业局势的稳定。要形成对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制度,使他们不因人力资源市场竞争而被边缘化,帮助他们通过就业融入社会,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要巩固劳动合同制度,加大劳动监察力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就业质量,形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双赢的机制;要强化社会保障安全网的功能,为劳动者灵活就业以及在工作岗位之间变换提供就业保障,进而促进人力资源的流动,促进更加充分就业的实现。
三、“十二五”时期促进城乡居民充分就业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坚持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扩大就业总量
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就是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目标,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东莞在“十二五”期间的社会经济发展中,要把就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予以考虑。
1、经济发展要统筹就业目标
在总体布局上,在保持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同时,注重发展有利于增加就业含量和利用人力资源的经济产业和生产服务领域,通过经济增长拉动就业;在要素投入上,在增加各要素投入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同时,更加注重通过人力资源的充分开发利用来促进经济增长;在目标导向上,切实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过程变成促进就业持续扩大的过程,把经济结构调整的过程变成对就业拉动能力不断提高的过程。
2、实施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
调整产业结构,鼓励支持能有效拉动就业的产业发展。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打破市场垄断,支持引导非公有经济发展,发挥其在发展经济、增加就业方面的作用。为此,东莞应以产业结构调整为导向,扩大第三产业就业规模;积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各种类型的企业在吸纳劳动力就业方面的作用,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和再就业。各级政府在安排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也要充分考虑项目对就业的拉动作用。
3、做大支柱产业,优化产业结构,扩大就业容量
东莞要做强纺织服装、鞋业、玩具和家具、电子技术等为主的传统优势产业群,做优新材料、电子信息产业、机电一体和生物医药为主的高新技术产业群,做大专业机械装备、高端汽车零部件、节能环保为主的特色产业群,发展新能源、电动汽车、太阳能光伏、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吸纳更多劳动力实现就业。同时,要特别注重加快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产业发展,使之成为吸纳城乡劳动力就业的重要载体。
(二)落实就业政策,促进就业稳定
“十二五”期间,要制定并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的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财税政策、投资政策、金融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促进充分就业。
1、构建完善的促进就业的政策体系
要实行更加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保障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建立起政府财政投入的保障机制;实行更加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和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使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就业发挥应有的作用;实行更加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支持政策。要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2、抓好就业政策落实
建立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建立目标责任体系,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统筹城乡就业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作为政府实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情况定期通报制度,按季度掌握就业、资金支付、扶持政策落实等动态情况,并定期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针对存在问题认真进行协调整改;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在有关窗口单位和办理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就业扶持政策规定和办理程序,及时通过媒体宣传各项促进就业政策;建立享受扶持政策的人员和用人单位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3、完善就业资金投入使用机制
“十二五”期间,要保证劳动就业专项资金专门用于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开发、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保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培训基地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促进就业奖励基金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形成长期性、制度性的就业资金正常投入机制。
(三)加强就业管理,完善就业服务
1、完善就业服务平台建设
要建立一个覆盖市、镇街、村(社区)三级就业服务的“劳动力资源平台系统”,通过这个平台对全市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户籍城乡劳动力以及各类登记失业人员提供信息化就业管理和服务,包括基本服务、职业介绍、职业素质测评、职业技能培训、创业扶持、个人职业指导、各项政策性援助等,以服务对象登记为起点,以成功就业创业为终点,实现“一次登记,全程服务”,实现就业服务普惠化。
2、完善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制度
要打破“城镇劳动者”、“农村劳动力”身份界限,逐步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失业统计及失业监测体系。要建立全市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情况数据库,及时准确反映城乡劳动力资源状况、就业和失业人口的总量和结构,为政府准确判断就业形势、制定和调整工作对策服务。
3、调控降低失业风险
要建立就业和失业的评估制度,在制定社会经济发展战略、改革经济制度、制定宏观政策措施时,对预期的就业影响进行评估,并有应急的预案和过渡性的措施;要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在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直接产生较大影响时,及时调整经济发展政策,从源头控制失业。
4、加强就业服务队伍建设
人力资源部门要按照专业化、制度化、社会化的要求,建立职责明确、上下畅通、动作协调的就业工作体系。要不断完善劳动就业管理服务队伍的专业知识结构,提高政治思想和业务能力,为就业工作开展提供组织和人才保障。
(四)统筹城乡就业,推进就业一体化
1、坚持城乡统筹就业
要按照政策、登记、市场、服务、管理“五统一”的原则,统一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统一服务内容和标准,为城乡劳动力在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技能培训、政策咨询等方面提供统一的就业服务。要加强针对失地农民、渔民的就业援助,通过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结对帮扶、支持自主创业、提供免费培训、提供社保补贴等援助措施,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
2、做好新莞人的就业服务工作
要加强劳动力供求状况及趋势的分析预测,根据我市产业结构的特点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引导培训机构对新莞人开展定向、订单培训和校企合作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要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以市、镇街、村(社区)三级就业服务平台为载体,为新莞人就业提供更加方便的网络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面向城乡劳动者开放,为包括新莞人在内的所有劳动者提供一视同仁的就业服务。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合力开展多种形式就业服务,通过专场招聘会、劳务对接洽谈会等方式促进新莞人就业。
3、促进农民充分就业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农村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二、三产业,增加就业岗位;继续推广“村民车间”这一就业平台,促进农民就近就地转移就业,解决部分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加大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力度,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和创收能力。
4、积极开展劳务合作
要加强与外省市人力资源部门、技校、职校等联系,建立健全劳务协作机制,加强与外省市的中职技校联系,为企业与学校搭建交流平台,促进校企之间开展“订单式”培训,为产业升级转型储备人才。结合产业转移园区发展工作,促进部分劳动力向产业园区有序转移。贯彻落实深莞惠三地《推进珠江口东岸地区紧密合作框架协议》,加强三地人力资源部门工作的合作、对接,推进劳动力转移工作稳步实施。
(五)完善促进创业体系,扩大就业能力
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是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要从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和创业环境入手,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逐步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新格局。
1、构建全民创业的氛围
要加强创业观念教育和典型引路的做法,使更多劳动者建立自强自立、自主创业、敢于创新、不怕风险等理念;要落实支持自主创业政策,鼓励和帮助劳动者创业,健全从产业政策、所有制政策、税收政策、金融政策等方面构建的支持创业政策体系;要完善包括开(创)业指导、创业培训、法律咨询、金融服务、信息服务、市场拓展服务、企业孵化等支持创业的服务体系,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实现,形成全民创业的风气。
2、明确扶持重点
要重点鼓励和支持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等群体创业。重点指导推动工作基础较好,条件相对成熟的社区在组织领导、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积极探索,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社区。
3、探索建立创业服务新载体
为进一步推动自主创业,努力探索建立创业服务新载体,积极推行“政府公共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社会志愿服务”三结合,努力做到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依托,同时通过政府出资购买和社会志愿,调动社会咨询管理机构、行业协会、企业联盟等社会力量,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项目开发、创业项目推广、创业辅导等专业性较强的服务,使户籍劳动力得到更多创业服务资源。
4、构建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
创业孵化基地运作模式分为政府投资型、社会投资型和多元投资型。基于东莞的实情,要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协调和政策引导作用,通过加强和规范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为创业者提供低租金、低费率、一站式服务的创业环境,增强创业成功率,加快形成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机制。
(六)加强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
适应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对劳动者知识水平和劳动技能不断提高的要求,重组整合资源,调整优化结构,加快发展步伐,提高发展水平,建设具有东莞特色的现代职业技术教育体系。
1、调整职业培训思路
把促进就业从失业服务提前至从帮助中学生规划职业目标开始。在中等教育阶段(初中、普通高中及职业中学),以各种形式开展推广职业生涯规划的教育,加强青年学生对未来职业生涯规划的认识;在完成中等教育后,鼓励参加青年见习计划,到行业、企业中进行见习及职业技能训练,推行“职前综合培训”。
2、建立健全职业能力开发评价体系
东莞要“先行先试”,围绕现代产业(包括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地方特色产业、支柱产业以及产业集群,在现代汽车制造业、装备制造业、物流、信息服务等行业建立职业标准及认证体系,探索职业标准延伸使用机制,并承担和开展新职业试验性培训工作。
3、创新职业教育的新形式
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坚持适应行业工种需求、合理分布的原则,全面开展多形式、多层次、适应市场需求的就业技能培训。实行“智力扶贫工程”,由政府资助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就读技工学校;根据企业用工需求的实际情况,组织登记失业人员到经认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定向项目培训,通过培训使参训人员提高就业技能;实行退伍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程,免费接收退役士兵接受2年以上职业技能培训。
4、整合教育资源提升培训水平
要充分发挥公益培训机构的主导作用,每年要制定详细的培训工作计划,根据计划安排,逐项实施创业培训、再就业培训、农民工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要充分发挥企业培训基地的作用,将有一定规模、各方面条件较好且能持续提供较多见习岗位的企业确定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引导符合见习岗位条件要求、且有就业愿望的应历届高校毕业生进基地见习。要充分发挥职业学校的作用,建立职业学校进行文化理论知识培训与企业实践操作培训相结合的新模式,大力推行职业学校为企业定向招生培养、企业招工委托职业学校培养等行之有效的办法,在企业建立职业学校实践培训基地。要充分发挥农技推广中心的作用,以农业技术服务中心为基地,严格选拔、确定培训项目村,精心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农民实用技术的培训。
(七)协调劳动关系,营造和谐就业创业环境
1、调节收入分配,规范分配秩序
要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推进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企业工资逐步提升,实现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转变,使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逐步成为企业与职工共同决定分配的主要方式,保障劳动者参与工资分配决策的权利。要完善工资监控系统,提高工资监控系统的运行效率。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工资发放网上申报,要建立完善欠薪预警报告、工资支付重点检查等制度,切实制止和纠正企业克扣或拖欠工资的行为。
2、加强执法力度,提高劳动监察水平
要认真执行《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和相关规定,围绕企业签订合同、工资发放、禁止使用童工、职业资格准入等内容,规范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要开展劳动监察的“网格化、网络化”建设,扩大监察覆盖面。要建立企业劳动守法诚信档案和企业劳动守法诚信信息数据库,加强部门之间企业诚信系统数据信息交换,通过劳动年审、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及时将用人单位劳动违法信息录入征信系统,要依法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人力资源、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定期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规范职业中介活动和企业招用工行为。
3、完善调节机制,做好劳动关系协调
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促进三方协商组织体系、职责任务和工作机制基本健全,形成有利于政府依法适时调整劳动关系的工作体系;要积极建立企业调解、区域性调解和仲裁调解相结合的调解委员会工作体系。加大仲裁办案机构实体化建设力度,改进办案方式,提高仲裁质量和效率。配合“构建全国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工程实施,推动企业全面参与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加强企业以及镇村调解员培训,完善调解机制,创新调解方式,提高基层仲裁办案水平,力争80%以上的劳动争议案件通过调解解决。
四、“十二五”时期促进城乡居民充分就业的重点建设项目
为保障实现“十二五”期间促进城乡居民充分就业发展规划,完成就业发展的目标任务,重点安排和组织实施以下工程。
(一)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程
“充分就业社区”的标准是指社区内劳动年龄内(除在校学生外)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就业率达到98%以上、基本无“零就业”家庭和无长期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本质就是把促进充分就业作为社区公共服务的首要任务和首要职责,通过送信息、送培训、送政策、送服务、送岗位等方式搭建就业再就业平台,充分发挥社区在促进充分就业中的重要作用,以此为载体切实推动就业再就业问题的解决。未来五年,东莞要全面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力争到2015年创建150家“充分就业社区”。
主要措施:加强领导,成立“充分就业社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考核机制,每年对社区创建情况进行评估考核,评选出一批“充分就业社区”,并予以表彰奖励;在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中,对“充分就业社区”给予重点扶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在创建活动中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强化对就业困难人员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推荐培训等针对性服务,会同社区落实一对一就业援助。
(二)促进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工程
为提高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能力,促进其稳定就业,实施促进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工程。这一工程的目的是拓展促进就业服务范围,把促进就业从失业服务提前至将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新成长劳动力。
主要措施:实施青年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引导青年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念;继续实施资助培训,向户籍35岁以下的未就业青年推广实施青年就业见习训练以及青年就业培训计划;鼓励高等院校及中职、中技学校户籍在校生在校期间积极提升个人就业技能,实施岗位成才奖励;实施“企业就业岗位津贴”,对2008年及以后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发放企业就业岗位津贴;实施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三)“新莞人培训”工程
“十二五”期间要继续推行“岗前素质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两个先期项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新莞人的培训覆盖面,丰富培训内容,提升培训层次。力争到2015年,全市组织实施新莞人培训100万人。
主要措施:完善新莞人培训补贴政策和机制,适当提高我市培训配套专项资金和补贴标准,充分调动企业和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参与新莞人培训的积极性;围绕东莞的产业结构特点,开发新的培训工种,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定期调查并公布劳动者市场供求状况,指导培训机构按需开设培训工种或项目;加强对新莞人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实行网上实名注册制度,并定期组织对新莞人培训工作的专项检查。
(四)大学生创业拓展行动工程
“十二五”期间,实行“大学生创业拓展行动”工程的目的是通过帮助有创业愿望的大学生实现低门槛创业,帮助创业者壮大发展;整合社会资源,形成全社会扶持大学生创业的工作合力;营造创业环境,在全社会形成大学生投身创业的良好氛围。
主要措施:实施大学生创业带教计划,建立起专家组成的创业教练队伍,发展创业实训基地,指导推进大学生创业;成立大学生创业巡讲团,深入社区、校区、园区,开展创业专题讲座,帮助转变就业观念,增强创业意识;设立大学生创业扶持基地,扶持发展图文制作、会展服务、IT信息等适合大学生创业、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创业项目;集聚各部门的创业优惠政策,优化配套服务措施,建立大学生创业企业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开通创业信息网络平台“直通车”。
(五)全民职业技能提升工程
以建立与现代产业体系相对接的职业技能培训机制,以及行业企业为依托的人力资源预测预警机制为目标,推进“全民技能提升计划”实施,将东莞建成我省人力资源培训配置先行市。
该工程主要包括三大方面内容:一是加大职业教育投入,扩大技工教育培养规模,实现技工教育倍增发展。力争2015年,全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校)在校生规模扩大到15万人;二是积极开展针对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各项职业技能培训,包括初、中级职业资格培训,上岗适用技能、地方特色产业技能和灵活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等,全面提高普通居民的劳动技能培训;三是加快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提高我市高技能人才规模。特别是要建设好高技能公共实训中心,中心要完成每年培养高级工3000名,技师500名,高级技师100名的目标。
五、“十二五”时期促进城乡居民充分就业的保障
(一)组织保障
加强统筹协调,建立以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东莞市促进城乡居民充分就业“十二五”规划实施责任体系,建立和完善对规划实施的监督考核机制,把就业工作纳入各级党政班子的年度工作计划,确保就业工作主体到位、责任落实。明确责任分工,要强化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协调的作用,加强政府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同时,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把规划确定的重点工作和有关任务纳入本部门年度计划,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切实抓好落实。
(二)投入保障
要加大各级财政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重点加大对促进就业、社会保障和劳动保障执法监察等工作的投入,形成与劳动保障工作目标任务相适应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和激励机制。在促进居民充分就业方面的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点产业发展建设资金中,建立就业发展专项资金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协调使用机制,根本上保证促进城乡居民充分就业“十二五”规划的顺利实现。
(三)政策保障
全面落实《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颁布,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办法和具体实施方案,切实把政策落实到实处。同时,建立健全东莞市促进城乡居民充分就业“十二五”规划相关配套政策法规,明确政策法规执行职责,优化政策法规执行的协调机制、信息传递与反馈机制,提高政策执行实效。
(四)思想保障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和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劳动就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动员全社会关心、理解和支持劳动保障事业,引导人民群众更新就业观念,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强化宣传职能,加大宣传投入,不断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营造有利于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
(五)机制保障
东莞市促进城乡居民充分就业“十二五”规划的实施是一个动态过程,在各部门之间要相应地建立科学的就业管理机制与反馈调整机制作为保障。在市就业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单位通过规范高效、权责对称的工作机制,实现对东莞就业工作的科学管理和就业发展的及时有效调整。在有关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创新等方面争取有关部门的指导和支持。
(来源: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城乡居民充分就业“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促进城乡居民充分就业“十二五”规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东莞市促进城乡居民充分就业“十二五”规划
2011-2015年,是东莞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双转型和全面实现现代化的重要时期。为促进我市城乡居民就业在“十二五”期间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并使其成为这一时期东莞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市人民政府对编制“十二五”规划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特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城乡居民就业情况和“十二五”城乡居民就业面临的新形势
(一)“十一五”城乡居民就业情况
1、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促进就业成绩显著
“十一五”期间,东莞以实施新一轮促进就业、再就业政策为工作重点,大力实施“创业东莞”工程,提升就业服务能力,优化就业服务质量,努力降低城镇登记失业率,抓落实、抓推进、抓实效,就业规模不断扩大,就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十一五”期间,东莞累计向142.7万人次户籍劳动者落实各项就业补贴7.36亿元。其中户籍城乡失业人员参加免费或资助性技能培训8.9万人次,接受免费推荐就业服务近20万人次;通过大中专毕业生企业岗位津贴、就业困难人员工资差额补助、灵活就业补助以及社会保险补贴等各项扶持政策,促进户籍劳动力10万多人实现稳定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1.7%以内,就业形势稳定。(详见表一)
2、就业政策不断完善,激励机制有所创新
在促进城乡居民充分就业工作中,我市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解放思想,创新就业理念,出台积极的就业政策。2006年5月出台《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自主创业促进城乡居民充分就业的实施方案》,提出建立覆盖城乡的创业服务体系、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职业培训体系、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体系的目标要求。针对城乡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等特殊群体,出台《公共就业服务登记试行办法》、《东莞市企业员工培训工程实施方案(暂行)》及《就业困难人员岗位援助服务实施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创新一系列促进就业创业的激励机制(详见表二)。在援助就业困难人员方面,实行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工资差额补助、扩大《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等新政策;在鼓励企业吸纳本地居民就业方面,采取给予企业岗位培训补贴、社保补贴、贷款优惠、税收减免等灵活多样的政策;在促进创业方面,制定小额担保贷款、个人自主创业税费减免等政策;在提高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能力方面,对户籍在校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行业认证的,按等级给予定额奖励。
3、加强就业管理,就业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在32个镇街和人口密集、产业集聚的工业园区均建立人力资源市场,初步建立覆盖全市的人力资源市场网络体系,特别是健全和完善村(社区)劳动服务站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完善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2008年9月起,将每月10日定为“就业服务日”。加强与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的交流合作,努力探索建立就业创业服务新载体、新形式。实施“就业服务日”和“再就业援助月”活动,打造相对稳定的就业服务品牌,促进就业服务常规化、规模化。在服务企业方面,实行“送服务上门”、“送法上门”、“送政策上门”、“送培训上门”等形式。大力推广“村民车间”就业,拓宽安置就业模式,开发一批对应聘条件要求不高并且较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安置属地劳动力,扩大和稳定户籍劳动力就业。
4、开展职业技能教育,户籍劳动力技能素质不断提高
为构建完善的职业教育体系,我市形成政府指导、企业主抓、行业配合、社会支持、个人努力的技能人才培训体系。一是积极整合技校、职校、企业、行业等各类技能培训资源,加强户籍劳动力的就业技能培训。二是按照行业工种需求、合理分布的原则,建立、认定一批就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就业见习训练基地。三是健全技能人才的激励机制,建立以政府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奖励为主体的技能人才奖励制度,鼓励劳动者实现岗位成才。四是启动实施“新莞人培训”工程。2007年,我市面向新莞人,启动实施了“新莞人培训”工程,“十一五”期间,共组织新莞人技能培训41.6万人,完成培训鉴定28.5万人,让新莞人享受到政府提供资助性培训政策,提升企业员工技能,有效夯实企业转型升级的基础。
5、扎实抓好规范用工管理,劳动关系日益稳定
一是劳动者基本工资收入逐步提高。2006年、2008年和2010年,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我市先后对最低工资标准作了三次调整。2010年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920元,比2005年的574元增长了60.27%。二是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通过劳动年审、劳动合同的专项检查,不断推进和完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制度,企业与职工普遍签订劳动合同,积极推行集体劳动合同。三是按照调解在前、加强仲裁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市、镇街、村(社区)三级劳动争议处理网络,较好地实现劳动争议就地、就近化解处理。目前,全市已建立村级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劳动服务站)611个,基本覆盖全市所有村(社区),村级劳动争议调解人员达1840人。四是深入开展劳动普法和执法。每年以宣传咨询、普法讲座等形式,集中开展大规模的普法活动,积极借助各类媒体、部门网页、12333劳动保障服务热线建立普法宣传阵地,开展经常性的普法宣传。
(二)“十二五”时期城乡居民充分就业面临的新形势
“十二五”期间是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率先实现现代化、建设富裕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这期间,我市城乡居民就业将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也面临着难得的机遇。
1、“十二五”时期城乡居民充分就业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1)本市户籍劳动力受就业观念、技能水平等影响,结构性失业问题仍然存在。通过多年发展,我市城乡一体化程度已比较高,但部分户籍劳动力特别是农村劳动力的生产生活方式仍不适应现代化工业生产,而且部分农村劳动力技能偏低、就业观念落后,再加上普遍有集体福利、物业收入等,缺乏就业创业动力,结构性失业问题仍存在。
(2)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存在较大缺口。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产业结构和就业技能提出更高的要求。目前东莞的劳动力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60%左右,高级技能人才数量偏少,无法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导致结构性用工短缺和结构性就业难问题并存。
(3)就业难点凸现,解决就业难度加大。“十二五”期间,本地农民、失业人员、就业转失业人员、复退军人、被征地农民、残疾人等群体,因为年龄、学历、技能与用工需求不相适应,就业问题突出,成为新的就业困难群体。庞大的农民工群体也造成就业压力。未来公共服务资源要更多考虑这个群体,对公共资源和手段提出更高的要求。
(4)产业层次偏低,用工吸引力不强。尽管我市的产业调整正积极推进,但还需要较长的过程。目前,就业工作还需面对产业层次偏低的问题。产业层次偏低,就业稳定性差、流动性过大,用工吸引力不强,难以形成稳定的就业形态,加大就业工作的压力。
2、“十二五”时期城乡居民充分就业的优势和机遇
(1)政府齐抓共管,为促进城乡居民充分就业提供了政治保证。目前,中央、省和市都对就业工作给予高度重视,为实现城乡居民充分就业出台了一系列新政策,特别是《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为我市开展的就业创业工作提供了政策支持。市委、市政府把就业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各级部门和全社会也十分关注和关心就业工作,形成了政府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关注的局面。
(2)经济快速增长,为促进城乡居民充分就业提供了经济基础。“十一五”期间,东莞市GDP年均增长13.3%,2010年全市GDP达到4246亿元,三次产业结构为0.4:51.4:48.2。“十二五”时期,东莞将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为核心,继续深入推进经济社会双转型,促进经济实现在更高水平上的较快增长,计划全市生产总值年均增长8%,这将为我市就业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传统产业进一步巩固提升,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城市带来新的机遇和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必将有利于拓展就业空间,提升就业层次。同时,经济复苏、产业升级也产生新的就业空间。新能源、电动汽车、太阳能光伏、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将带来新的就业岗位。
(3)就业基础增强,为促进城乡居民充分就业奠定了良好基础。“十一五”期间,我市着力促进城乡居民充分就业,大力推动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服务体系和政策体系的建设,市、镇街、村(社区)三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基本建立起了覆盖城乡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职业培训体系日益完善,现有高等职业技术学院3所、各类技校(职业学校)29所、各类职业培训机构456所。良好的就业服务体系和职业培训体系,为东莞城乡居民充分就业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十二五”时期促进城乡居民充分就业的指导思想、指导原则、目标任务和基本战略
(一)指导思想
“十二五”时期,东莞市促进城乡居民充分就业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产业升级转型为导向,以促进就业、稳定就业、充分就业为目标,不断调整、充实和扩展各项促进就业政策,着力转变城乡居民就业观念,进一步健全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体系,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形成就业取向多层次、劳动关系多元化、就业服务制度化的就业机制,使促进就业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保持城乡就业局势长期稳定,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指导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
抓好就业工作首先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要坚持平等就业,禁止就业歧视,为劳动者提供公平的就业机会;要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新成长劳动力尤其是高校毕业生等各类群体的就业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
2、坚持城乡统筹
要坚持城乡统筹原则,从体制、政策和工作体系入手,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为此,要制定和实施城乡一体化的就业规划,对城镇人员的就业再就业与失地农民的就业,以及本地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就业和外地农民工的就业进行统筹安排;要建立健全统筹城乡就业的组织体系,覆盖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体系,遍布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城乡劳动者就业再就业、转移就业提供有效服务。
3、坚持就业与经济协调发展
经济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前提,是社会就业的基础,只有经济发展好,才能促进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同时,社会就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因此,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积极推动社会就业工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目标,实现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从而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
4、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
促进就业和治理失业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在就业工作中,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在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增加就业岗位、制定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方面的职责。同时要引入市场机制,实现政府和市场的合理分工,完善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保证劳动者择业自主权和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形成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格局。
(三)目标任务
到2015年,东莞实现城乡居民充分就业的目标是:城乡劳动者普遍得到教育培训和就业机会,就业观念更加开放、就业总量和结构更加均衡、就业环境更加完善、就业保障更加健全、就业质量更加良好。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1、劳动力资源得到更加充分的开发和利用
就业岗位与就业需求大体平衡,绝大部分劳动者可以顺利实现就业。要促进东莞产业结构升级,妥善解决技术进步与劳动就业、资本密集型产业与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关系,使产业结构的调整既有利于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目标,又有利于充分吸纳和有效发挥劳动力资源优势,达到解决就业问题的目的。劳动者素质大幅提高,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劳动者都经过中等以上教育或职业资格培训,持职业资格证书的比例达到80%以上。
2、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都能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承受范围内
“十二五”期间,每年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以内;到2015年,建立起面向城乡劳动者就业的制度和机制,有就业愿望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援助率达100%。
3、就业渠道通畅,劳动者的就业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劳动者自主择业和自主创业政策环境良好,遍布城乡(社区)的劳动、就业管理和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劳动者的最低工资能够形成正常增长机制,劳动报酬、休假等权利得到更好实现。
(四)基本战略
“十二五”时期,促进我市城乡居民充分就业要实施五大就业发展战略:
1、就业优先战略
就业问题不解决,就会影响扩大内需、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水平。确立就业优先的发展战略,把实现充分就业放在与GDP增长同等重要的位置,在保持经济持续增长,调整产业结构,选择经济发展模式时,充分考虑促进就业问题。要不断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建立促进就业长效机制。要在扩大内需拉动就业、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政策扶持鼓励创业等方面提供支持,还要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和城镇就业困难人员采取专门的促进就业措施。
2、结构优化战略
要做大做强支柱产业,优化产业布局,提升传统产业,扩大就业容量。要加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优化配置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培训资源,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各类各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以及创业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就业能力,提高就业质量。
3、创业带动战略
创业是最积极的一种就业形式,是发挥劳动者自主性、能动性就业的重要途径。创业还具有带动更多就业的“倍增效应”,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不仅使创业者自己实现就业,而且能够带动更多的人就业,实现就业的倍增效应。要通过培育企业主体、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完善创业服务体系等措施,激发全社会创业热情,开展多种形式创业活动,推动全民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增强城市活力与竞争力。
4、体制创新战略
率先发挥“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针对就业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化改革,创新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加快建立城乡统筹的就业制度。完善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建立健全企业用工联络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5、就业保障战略
针对人力资源市场灵活性增强,稳定性下降,以及广大劳动者对体面劳动的要求,必须实施就业保障战略,增强劳动者的就业安全感,保持就业局势的稳定。要形成对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制度,使他们不因人力资源市场竞争而被边缘化,帮助他们通过就业融入社会,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要巩固劳动合同制度,加大劳动监察力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就业质量,形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双赢的机制;要强化社会保障安全网的功能,为劳动者灵活就业以及在工作岗位之间变换提供就业保障,进而促进人力资源的流动,促进更加充分就业的实现。
三、“十二五”时期促进城乡居民充分就业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坚持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扩大就业总量
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就是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目标,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东莞在“十二五”期间的社会经济发展中,要把就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予以考虑。
1、经济发展要统筹就业目标
在总体布局上,在保持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同时,注重发展有利于增加就业含量和利用人力资源的经济产业和生产服务领域,通过经济增长拉动就业;在要素投入上,在增加各要素投入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同时,更加注重通过人力资源的充分开发利用来促进经济增长;在目标导向上,切实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过程变成促进就业持续扩大的过程,把经济结构调整的过程变成对就业拉动能力不断提高的过程。
2、实施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
调整产业结构,鼓励支持能有效拉动就业的产业发展。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打破市场垄断,支持引导非公有经济发展,发挥其在发展经济、增加就业方面的作用。为此,东莞应以产业结构调整为导向,扩大第三产业就业规模;积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各种类型的企业在吸纳劳动力就业方面的作用,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和再就业。各级政府在安排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也要充分考虑项目对就业的拉动作用。
3、做大支柱产业,优化产业结构,扩大就业容量
东莞要做强纺织服装、鞋业、玩具和家具、电子技术等为主的传统优势产业群,做优新材料、电子信息产业、机电一体和生物医药为主的高新技术产业群,做大专业机械装备、高端汽车零部件、节能环保为主的特色产业群,发展新能源、电动汽车、太阳能光伏、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吸纳更多劳动力实现就业。同时,要特别注重加快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产业发展,使之成为吸纳城乡劳动力就业的重要载体。
(二)落实就业政策,促进就业稳定
“十二五”期间,要制定并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的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财税政策、投资政策、金融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促进充分就业。
1、构建完善的促进就业的政策体系
要实行更加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保障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建立起政府财政投入的保障机制;实行更加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和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使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就业发挥应有的作用;实行更加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支持政策。要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2、抓好就业政策落实
建立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建立目标责任体系,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统筹城乡就业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作为政府实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情况定期通报制度,按季度掌握就业、资金支付、扶持政策落实等动态情况,并定期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针对存在问题认真进行协调整改;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在有关窗口单位和办理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就业扶持政策规定和办理程序,及时通过媒体宣传各项促进就业政策;建立享受扶持政策的人员和用人单位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3、完善就业资金投入使用机制
“十二五”期间,要保证劳动就业专项资金专门用于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开发、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保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培训基地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促进就业奖励基金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形成长期性、制度性的就业资金正常投入机制。
(三)加强就业管理,完善就业服务
1、完善就业服务平台建设
要建立一个覆盖市、镇街、村(社区)三级就业服务的“劳动力资源平台系统”,通过这个平台对全市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户籍城乡劳动力以及各类登记失业人员提供信息化就业管理和服务,包括基本服务、职业介绍、职业素质测评、职业技能培训、创业扶持、个人职业指导、各项政策性援助等,以服务对象登记为起点,以成功就业创业为终点,实现“一次登记,全程服务”,实现就业服务普惠化。
2、完善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制度
要打破“城镇劳动者”、“农村劳动力”身份界限,逐步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失业统计及失业监测体系。要建立全市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情况数据库,及时准确反映城乡劳动力资源状况、就业和失业人口的总量和结构,为政府准确判断就业形势、制定和调整工作对策服务。
3、调控降低失业风险
要建立就业和失业的评估制度,在制定社会经济发展战略、改革经济制度、制定宏观政策措施时,对预期的就业影响进行评估,并有应急的预案和过渡性的措施;要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在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直接产生较大影响时,及时调整经济发展政策,从源头控制失业。
4、加强就业服务队伍建设
人力资源部门要按照专业化、制度化、社会化的要求,建立职责明确、上下畅通、动作协调的就业工作体系。要不断完善劳动就业管理服务队伍的专业知识结构,提高政治思想和业务能力,为就业工作开展提供组织和人才保障。
(四)统筹城乡就业,推进就业一体化
1、坚持城乡统筹就业
要按照政策、登记、市场、服务、管理“五统一”的原则,统一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统一服务内容和标准,为城乡劳动力在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技能培训、政策咨询等方面提供统一的就业服务。要加强针对失地农民、渔民的就业援助,通过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结对帮扶、支持自主创业、提供免费培训、提供社保补贴等援助措施,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
2、做好新莞人的就业服务工作
要加强劳动力供求状况及趋势的分析预测,根据我市产业结构的特点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引导培训机构对新莞人开展定向、订单培训和校企合作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要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以市、镇街、村(社区)三级就业服务平台为载体,为新莞人就业提供更加方便的网络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面向城乡劳动者开放,为包括新莞人在内的所有劳动者提供一视同仁的就业服务。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合力开展多种形式就业服务,通过专场招聘会、劳务对接洽谈会等方式促进新莞人就业。
3、促进农民充分就业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农村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二、三产业,增加就业岗位;继续推广“村民车间”这一就业平台,促进农民就近就地转移就业,解决部分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加大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力度,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和创收能力。
4、积极开展劳务合作
要加强与外省市人力资源部门、技校、职校等联系,建立健全劳务协作机制,加强与外省市的中职技校联系,为企业与学校搭建交流平台,促进校企之间开展“订单式”培训,为产业升级转型储备人才。结合产业转移园区发展工作,促进部分劳动力向产业园区有序转移。贯彻落实深莞惠三地《推进珠江口东岸地区紧密合作框架协议》,加强三地人力资源部门工作的合作、对接,推进劳动力转移工作稳步实施。
(五)完善促进创业体系,扩大就业能力
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是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要从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和创业环境入手,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逐步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新格局。
1、构建全民创业的氛围
要加强创业观念教育和典型引路的做法,使更多劳动者建立自强自立、自主创业、敢于创新、不怕风险等理念;要落实支持自主创业政策,鼓励和帮助劳动者创业,健全从产业政策、所有制政策、税收政策、金融政策等方面构建的支持创业政策体系;要完善包括开(创)业指导、创业培训、法律咨询、金融服务、信息服务、市场拓展服务、企业孵化等支持创业的服务体系,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实现,形成全民创业的风气。
2、明确扶持重点
要重点鼓励和支持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等群体创业。重点指导推动工作基础较好,条件相对成熟的社区在组织领导、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积极探索,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社区。
3、探索建立创业服务新载体
为进一步推动自主创业,努力探索建立创业服务新载体,积极推行“政府公共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社会志愿服务”三结合,努力做到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依托,同时通过政府出资购买和社会志愿,调动社会咨询管理机构、行业协会、企业联盟等社会力量,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项目开发、创业项目推广、创业辅导等专业性较强的服务,使户籍劳动力得到更多创业服务资源。
4、构建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
创业孵化基地运作模式分为政府投资型、社会投资型和多元投资型。基于东莞的实情,要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协调和政策引导作用,通过加强和规范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为创业者提供低租金、低费率、一站式服务的创业环境,增强创业成功率,加快形成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机制。
(六)加强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
适应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对劳动者知识水平和劳动技能不断提高的要求,重组整合资源,调整优化结构,加快发展步伐,提高发展水平,建设具有东莞特色的现代职业技术教育体系。
1、调整职业培训思路
把促进就业从失业服务提前至从帮助中学生规划职业目标开始。在中等教育阶段(初中、普通高中及职业中学),以各种形式开展推广职业生涯规划的教育,加强青年学生对未来职业生涯规划的认识;在完成中等教育后,鼓励参加青年见习计划,到行业、企业中进行见习及职业技能训练,推行“职前综合培训”。
2、建立健全职业能力开发评价体系
东莞要“先行先试”,围绕现代产业(包括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地方特色产业、支柱产业以及产业集群,在现代汽车制造业、装备制造业、物流、信息服务等行业建立职业标准及认证体系,探索职业标准延伸使用机制,并承担和开展新职业试验性培训工作。
3、创新职业教育的新形式
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坚持适应行业工种需求、合理分布的原则,全面开展多形式、多层次、适应市场需求的就业技能培训。实行“智力扶贫工程”,由政府资助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就读技工学校;根据企业用工需求的实际情况,组织登记失业人员到经认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定向项目培训,通过培训使参训人员提高就业技能;实行退伍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程,免费接收退役士兵接受2年以上职业技能培训。
4、整合教育资源提升培训水平
要充分发挥公益培训机构的主导作用,每年要制定详细的培训工作计划,根据计划安排,逐项实施创业培训、再就业培训、农民工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要充分发挥企业培训基地的作用,将有一定规模、各方面条件较好且能持续提供较多见习岗位的企业确定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引导符合见习岗位条件要求、且有就业愿望的应历届高校毕业生进基地见习。要充分发挥职业学校的作用,建立职业学校进行文化理论知识培训与企业实践操作培训相结合的新模式,大力推行职业学校为企业定向招生培养、企业招工委托职业学校培养等行之有效的办法,在企业建立职业学校实践培训基地。要充分发挥农技推广中心的作用,以农业技术服务中心为基地,严格选拔、确定培训项目村,精心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农民实用技术的培训。
(七)协调劳动关系,营造和谐就业创业环境
1、调节收入分配,规范分配秩序
要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推进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企业工资逐步提升,实现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转变,使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逐步成为企业与职工共同决定分配的主要方式,保障劳动者参与工资分配决策的权利。要完善工资监控系统,提高工资监控系统的运行效率。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工资发放网上申报,要建立完善欠薪预警报告、工资支付重点检查等制度,切实制止和纠正企业克扣或拖欠工资的行为。
2、加强执法力度,提高劳动监察水平
要认真执行《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和相关规定,围绕企业签订合同、工资发放、禁止使用童工、职业资格准入等内容,规范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要开展劳动监察的“网格化、网络化”建设,扩大监察覆盖面。要建立企业劳动守法诚信档案和企业劳动守法诚信信息数据库,加强部门之间企业诚信系统数据信息交换,通过劳动年审、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及时将用人单位劳动违法信息录入征信系统,要依法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人力资源、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定期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规范职业中介活动和企业招用工行为。
3、完善调节机制,做好劳动关系协调
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促进三方协商组织体系、职责任务和工作机制基本健全,形成有利于政府依法适时调整劳动关系的工作体系;要积极建立企业调解、区域性调解和仲裁调解相结合的调解委员会工作体系。加大仲裁办案机构实体化建设力度,改进办案方式,提高仲裁质量和效率。配合“构建全国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工程实施,推动企业全面参与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加强企业以及镇村调解员培训,完善调解机制,创新调解方式,提高基层仲裁办案水平,力争80%以上的劳动争议案件通过调解解决。
四、“十二五”时期促进城乡居民充分就业的重点建设项目
为保障实现“十二五”期间促进城乡居民充分就业发展规划,完成就业发展的目标任务,重点安排和组织实施以下工程。
(一)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程
“充分就业社区”的标准是指社区内劳动年龄内(除在校学生外)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就业率达到98%以上、基本无“零就业”家庭和无长期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本质就是把促进充分就业作为社区公共服务的首要任务和首要职责,通过送信息、送培训、送政策、送服务、送岗位等方式搭建就业再就业平台,充分发挥社区在促进充分就业中的重要作用,以此为载体切实推动就业再就业问题的解决。未来五年,东莞要全面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力争到2015年创建150家“充分就业社区”。
主要措施:加强领导,成立“充分就业社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考核机制,每年对社区创建情况进行评估考核,评选出一批“充分就业社区”,并予以表彰奖励;在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中,对“充分就业社区”给予重点扶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在创建活动中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强化对就业困难人员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推荐培训等针对性服务,会同社区落实一对一就业援助。
(二)促进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工程
为提高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能力,促进其稳定就业,实施促进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工程。这一工程的目的是拓展促进就业服务范围,把促进就业从失业服务提前至将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新成长劳动力。
主要措施:实施青年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引导青年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念;继续实施资助培训,向户籍35岁以下的未就业青年推广实施青年就业见习训练以及青年就业培训计划;鼓励高等院校及中职、中技学校户籍在校生在校期间积极提升个人就业技能,实施岗位成才奖励;实施“企业就业岗位津贴”,对2008年及以后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发放企业就业岗位津贴;实施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三)“新莞人培训”工程
“十二五”期间要继续推行“岗前素质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两个先期项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新莞人的培训覆盖面,丰富培训内容,提升培训层次。力争到2015年,全市组织实施新莞人培训100万人。
主要措施:完善新莞人培训补贴政策和机制,适当提高我市培训配套专项资金和补贴标准,充分调动企业和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参与新莞人培训的积极性;围绕东莞的产业结构特点,开发新的培训工种,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定期调查并公布劳动者市场供求状况,指导培训机构按需开设培训工种或项目;加强对新莞人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实行网上实名注册制度,并定期组织对新莞人培训工作的专项检查。
(四)大学生创业拓展行动工程
“十二五”期间,实行“大学生创业拓展行动”工程的目的是通过帮助有创业愿望的大学生实现低门槛创业,帮助创业者壮大发展;整合社会资源,形成全社会扶持大学生创业的工作合力;营造创业环境,在全社会形成大学生投身创业的良好氛围。
主要措施:实施大学生创业带教计划,建立起专家组成的创业教练队伍,发展创业实训基地,指导推进大学生创业;成立大学生创业巡讲团,深入社区、校区、园区,开展创业专题讲座,帮助转变就业观念,增强创业意识;设立大学生创业扶持基地,扶持发展图文制作、会展服务、IT信息等适合大学生创业、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创业项目;集聚各部门的创业优惠政策,优化配套服务措施,建立大学生创业企业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开通创业信息网络平台“直通车”。
(五)全民职业技能提升工程
以建立与现代产业体系相对接的职业技能培训机制,以及行业企业为依托的人力资源预测预警机制为目标,推进“全民技能提升计划”实施,将东莞建成我省人力资源培训配置先行市。
该工程主要包括三大方面内容:一是加大职业教育投入,扩大技工教育培养规模,实现技工教育倍增发展。力争2015年,全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校)在校生规模扩大到15万人;二是积极开展针对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各项职业技能培训,包括初、中级职业资格培训,上岗适用技能、地方特色产业技能和灵活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等,全面提高普通居民的劳动技能培训;三是加快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提高我市高技能人才规模。特别是要建设好高技能公共实训中心,中心要完成每年培养高级工3000名,技师500名,高级技师100名的目标。
五、“十二五”时期促进城乡居民充分就业的保障
(一)组织保障
加强统筹协调,建立以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东莞市促进城乡居民充分就业“十二五”规划实施责任体系,建立和完善对规划实施的监督考核机制,把就业工作纳入各级党政班子的年度工作计划,确保就业工作主体到位、责任落实。明确责任分工,要强化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协调的作用,加强政府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同时,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把规划确定的重点工作和有关任务纳入本部门年度计划,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切实抓好落实。
(二)投入保障
要加大各级财政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重点加大对促进就业、社会保障和劳动保障执法监察等工作的投入,形成与劳动保障工作目标任务相适应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和激励机制。在促进居民充分就业方面的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点产业发展建设资金中,建立就业发展专项资金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协调使用机制,根本上保证促进城乡居民充分就业“十二五”规划的顺利实现。
(三)政策保障
全面落实《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颁布,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办法和具体实施方案,切实把政策落实到实处。同时,建立健全东莞市促进城乡居民充分就业“十二五”规划相关配套政策法规,明确政策法规执行职责,优化政策法规执行的协调机制、信息传递与反馈机制,提高政策执行实效。
(四)思想保障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和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劳动就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动员全社会关心、理解和支持劳动保障事业,引导人民群众更新就业观念,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强化宣传职能,加大宣传投入,不断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营造有利于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
(五)机制保障
东莞市促进城乡居民充分就业“十二五”规划的实施是一个动态过程,在各部门之间要相应地建立科学的就业管理机制与反馈调整机制作为保障。在市就业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单位通过规范高效、权责对称的工作机制,实现对东莞就业工作的科学管理和就业发展的及时有效调整。在有关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创新等方面争取有关部门的指导和支持。
(来源: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人力资源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东莞市人力资源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人力资源事业的良好发展,不仅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而且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也有着重要意义。当前,东莞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起点,未来五年是我市坚定走科学发展之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东莞的重要历史时期,加快人力资源事业发展,配置好各类人力资源,促进充分就业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至关重要。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精神和《东莞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要求,在对东莞市人力资源事业现状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分析和预测,特编制本规划,为东莞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学的人力资源事业发展保障。
一、东莞市“十一五”人力资源事业发展情况与“十二五”人力资源事业发展环境
(一)“十一五”人力资源事业发展的主要经验与成效
“十一五”是东莞市经济社会取得重要发展的五年,在这期间,东莞市各级党委、政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人力资源事业的发展,将人力资源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不断改革创新,东莞市人力资源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
1、人才队伍数量增长较快,结构不断得到调整
“十一五”期间,东莞人才资源得到了较快发展。2007年4月出台了《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全市各级政府和部门建立健全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有力推动了东莞人力资源队伍建设工作的发展。到2010年底,东莞市人才总量达到121.28万,较2005年的83.89万人净增37.39万人,年均增长7.65%。全市拥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21人,市级拔尖人才27人。
从结构上来看,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以及农村实用人才分别占人才总数的1.66%、8.70%、30.34%、57.76%以及1.48%。2009年起开始组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至2010年底已达到700多人。
从学历结构上来看,博士生786人,硕士研究生17266人,二者共占人才总数的1.49%;本科学历248229人,占人才总数的20.47%;大专学历484359人,占人才总数的39.94%;中专及以下学历462155人,占人才总数的38.1%。
从所有制结构看,2010年,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才占总量的比例为8.19%;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人才资源总量达到111.34万人,占全市人才资源总量的91.81%。
2、就业再就业形势取得新进展,工作成绩显著
突出就业创业扶持。以促进就业再就业为工作重点,大力实施“创业东莞”工程,突出抓好户籍劳动力和省内农村劳动力“两大群体”、青年劳动力和就业困难人员“两类人员”的就业再就业工作。“十一五”期间,城镇登记失业率均控制在1.7%以内,就业形势稳定。普通劳动力资源供给多元化,就业机会充足。至2010年底,在人力资源部门登记用工备案,使用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员工共347.49万人,主要来源于湖南、四川、广西以及河南等地。
突出政策吸引。“十一五”期间,东莞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继续解放思想,创新就业理念,先后出台了《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自主创业,促进城乡居民充分就业的实施方案》、《东莞市企业员工培训工程实施方案(暂行)》、《就业困难人员岗位援助服务实施办法》等一系列有利于实施“创业东莞”的人力资源事业政策。以财政投入为基础,完善了保障体系建设。将过去针对城镇就业和再就业的积极就业政策,扩展为城乡一体化的就业和保障政策,大力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建设,不断推进公共就业服务普惠化,提高普通劳动者的收入。进一步完善了户籍城乡劳动力统一的失业登记管理和服务制度,有力推动了东莞人力资源事业的发展。
突出机制创新。“十一五”期间,东莞创新一系列促进就业创业的激励机制。在援助困难人员就业方面,实行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工资差额补助、扩大《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等新政策。在鼓励企业吸纳本地居民就业方面,采取给予企业岗位培训补贴、社保补贴、贷款优惠、税收减免等灵活多样的政策。在促进创业方面,制定了小额担保贷款、再就业税费减免、个人自主创业税费减免等政策。在提高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能力方面,对户籍在校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行业认证的,按等级给予定额奖励等。机制创新有力促进了我市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工作的发展。
突出就业管理。加快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就业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健全和完善了村(社区)劳动服务站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将每月10日定为“就业服务日”,完善了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加强与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的交流合作,努力探索建立就业创业服务新载体、新形式。打造相对稳定的就业服务品牌,促进就业服务常规化、规范化,大力推广“村民车间”、“村民班组”就业,拓宽安置就业基地,有力解决了就业、再就业面临的诸多问题。
3、完善培训服务体系,能力建设系统初步形成
坚持把能力建设作为人力资源事业发展的主题,整合社会资源加大对人力资源的开发培训。
以提高执政能力为核心,加强党政人才培养。从提高执政能力和服务水平着手,加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力度,严格做好公务员的招录工作。以中共东莞市委党校和市行政学院为依托,选派公务员进行中短期培训,深化以初任培训、任职培训、更新知识培训、专门业务培训为核心的公务员四项培训。特别是配合东莞市经济社会双转型战略实施的需要,增设了产业转型升级、依法行政、社区建设与管理、公共服务、文化建设等新专题培训研讨班。
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为核心,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实施民营企业“素质提升工程”。对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开发以名牌高校为培训基础,以自主学习为主,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使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水平得到了提高。
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贯彻人才强市战略,实施“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对专业技术人才的开发主要以企业和高校的合作为依托,以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及业务资格培训为主要内容,全面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以提高技术应用能力为核心,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启动了东莞职教城建设,成立了东莞市职业技术学院,规划了全市中职学校的骨干专业。以技术院校为基地,重点利用东莞职业技术院校等现有的各类职业技术学院的办学资源,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增强办学能力,扩大技能人才培训的规模。
以提升劳动技能为核心,加强企业员工技能素质培养。实施“新莞人培训”工程。“十一五”期间,完成41.6万人次新莞人的技能提升培训。初步建立了适应各类劳动者职业生涯发展不同阶段需求的劳动者终身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基本完成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地级市分库建设,省题库资源配发将全面投入使用,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管理系统投入试用,初步建立市技能鉴定考评员库。
4、加强劳动权益保障,和谐劳动关系取得新成效
大力落实各项劳动权益保障措施。按照完善制度、监察先行、调解为主、引导仲裁、贯穿普法的工作思路,突出抓好和织就劳动监察、信访调解、争议仲裁、普法教育四重劳动权益保护网,及时疏导劳资矛盾,推动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劳动环境不断改善,人文关怀用工氛围进一步增强。全市贯彻劳动法律法规的工作,先后接受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组,省人大常委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执法检查组,全国政协《劳动合同法》视察团等的执法检查和视察调研活动,均得到较高评价。
加强普法宣传。根据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提高、企业用工规范化管理相对滞后的实际情况,重点加强企业守法教育和劳动者依法维权引导,突出抓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以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依托媒体建立普法阵地,制作普法宣传专版专栏,组织举办各类普法宣讲会,派发各类普法宣传资料等开展宣传。主动服务企业升级转型,引导企业妥善做好劳动用工衔接。
加强劳动监察执法。主动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组织开展劳动监察日常巡查,分阶段开展专项检查,开展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的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完善企业倒闭风险预警机制,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积极稳妥做好企业欠薪倒闭逃匿防范处置工作的意见》,积极防范和严厉打击欠薪逃匿行为。监察手段不断完善,实行企业工资监控制度,开发使用企业工资支付网上申报系统,加强对企业工资发放的日常动态监控;执法力度不断强化,实施了行政司法联动打击劳动违法行为、重大劳动违法行动社会公布制度等。
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市的劳动信访制度。以开展大接访活动为着力点,进一步加强信访办理工作,完善了“12333”劳动保障电话咨询系统,及时疏导劳资矛盾。开展建立解决企业欠租欠薪逃匿长效机制专题调研。
大力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一步完善市镇村三级劳动争议处理网络,促进劳动争议就地、就近化解处理。全市已建立村级劳动服务站611个,基本覆盖全市所有农村、社区,村级劳动争议调解人员达1840人。制订劳动仲裁突出问题操作指引,就“劳动仲裁收案排期及审理超期”等十个问题统一仲裁办案意见。主动与法院协调统一仲裁时效、高温津贴、终裁裁决等问题的办案标准,与市司法局、律师协会协调规范公民代理等问题。
不断巩固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了“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促使全市企业普遍依法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顺利通过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评议。企业集体协商机制逐步推行,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取得突破性进展,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等,有力地促进了东莞社会的和谐发展。
加强对企业工资增长的调控和指导。深入推进最低工资制度实施,月最低工资标准从“十五”期末的574元提高到“十一五”期末的920元,五年增长60.3%。设立了非全日制工(钟点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积极实行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制订全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引导企业着眼劳动力市场,建立以劳动力市场调节为导向的工资调整机制,引导企业完善工资增长机制,促进劳动者工资合理增长。
5、人事管理制度不断改革创新,公职人员管理得到加强
深入实施公务员法,进一步完善公务员管理制度,强化公务员培训,稳妥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稳步推动工资改革,积极做好军转干安置和维稳工作,促进各项人事管理协调发展。
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公务员法,不断完善公务员录用招考制度,严格把好新录用公务员的“入口关”,创新公务员招考录用方式,通过公开招聘、农村基层选拔、外来务工人员招录等方式不断充实公务员队伍。加大公务员培训投入,公务员培训经费从“十五”期间的949.59万元,增加到“十一五”期间的3451.55万元,“十一五”期间组织举办了各类公务员培训班206期,参加培训人数约6.9万人次。
推动工资制度改革。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稳妥推进镇街公务员津贴补贴规范工作,进一步统一镇街公务员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项目和标准。探索建立我市干部职工收入自然增长机制,落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和军转干部工资待遇调整。
扎实做好军转干部安置和维稳工作。严格按照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积极推进“双考”改革,组织“双向选择”见面会,千方百计地把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好、安置好、使用好、管理好。“十一五”期间,接收并妥善安置军转干部795人。积极解决企业离退休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对其养老金进行差额补助,落实各项维稳措施,切实维护军转干部队伍稳定。
6、各项基础建设统筹推进,公共服务能力明显增强
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市、镇街、村(社区)三级就业服务平台不断完善,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规模扩大,技工教育、信息化建设等公共服务体系不断健全。
着力构建城乡一体化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按照省就业服务“新三化”和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八统一”的要求,建设和完善市、镇街、村(社区)三级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在市一级设立了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和公益性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全市4个街道、28个镇以及松山湖管委会分别设立了劳动就业服务中心,582个村(社区)分别设立了就业服务平台,形成了市、镇街、村(社区)三级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全面开展职业指导、推荐就业、技能培训、创业服务、各项补贴申请及核定等“一站式”服务,推动实现就业服务普惠化。
着力完善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建设。突出市场配置,重视发展人力资源市场,截至2010年底,全市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达到145家,其中人才市场40家,职业介绍服务机构105家。特别服务人才工作,构建了以市人才管理办公室、镇街人才服务站、各人才市场为主要框架的“三维”人力资源服务体系。人力资源招聘、就业咨询和人才“猎头”等基础性服务项目进一步完善,较好地满足了我市人力资源建设和用人单位的需求。
着力发展技工职业教育。制订专项的发展规划,计划投入33亿多元,建设覆盖全市的技工教育、职业教育和培训网络,着力打造技工教育、职业教育基地,构建学历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相互贯通、中技中职教育与高技高职教育相互衔接的现代技工教育、职业教育体系。截止目前,全市公办技校、职校已发展到29所,其中有国家级重点10所,省级重点3所,2010年我市中职学校招生人数21979人,在校生53073人,专业开设有30多个种类,其中有9个省级重点建设专业。技校、职校毕业生升学就业率始终保持在96%以上,中技升学就业率更达到98%以上。
(二)“十一五”人力资源事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东莞市人力资源事业经过“十一五”的发展,取得了很大成就,但面对东莞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尤其是面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反映出东莞人力资源事业发展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
1、高端人才和中高级技术人才缺乏,人才结构有待改善
2008年《中国人才发展报告》中指出,在综合竞争力靠前的47个城市中,东莞人才竞争力处于中等水平,高端人才和中高级技术人才缺乏,东莞人才结构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不完全匹配。
表现为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人才学历层次偏低。博士生及研究生只占全市人才总量的1.49%,本科生也只占20.47%,而中专及以下学历占到38.1%。二是高级技术人才和高级技能人才比例偏低。全市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才之比为1:3.14:6.41;同时,高级技能人才数量偏少,全市高级技工以上的技能人才只占技能人才的17.17%,与东莞市未来发展先进制造业对人才的需求不协调。三是人力资源的区域分布不均。部分经济发展落后镇的人力资源匮乏,制约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力资源的行业分布不均,全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主要集中在教育、卫生、党政机关,现代服务业人才缺乏。
2、结构性劳动就业压力仍然较大
经济发展创造的数百万就业岗位,虽然为市外、省外劳动力、农民工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但市内也出现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不充分、就业稳定性差、就业层次不高等问题。在市内流动就业的整体状况还未改变的情况下,外来劳动力的地区分流、就业期望未得到有效对接,一些行业企业出现季节性、周期性用工困难。
而初级专业技术、技能人才比例过大,高技能人才和紧缺人才数量偏少的人力资源结构状况,越来越不适应产业转型升级的要求。特别是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对技能人才需求更为迫切,需要加快我市技能人才培养能力建设,逐步改变我市技能培训鉴定工作进展较慢、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等问题,提高技能人才培养的现代化水平。
3、企业用工环境有待改善,区域性吸引力有待加强
受传统发展模式影响,一些企业“视物不见人”的观念仍然存在,人文关怀不足与劳动者追求体面劳动、尊严生活等问题还有很多。劳动关系越发呈现出多元化和复杂化趋势,用工违法现象仍然存在,群体性突发性劳资纠纷时有发生,劳动争议处理难度越来越大,政府劳动关系协调整合能力亟待提高。随着区域经济快速发展,东莞在普通劳动力吸引竞争方面,优势落差也逐渐消失。
东莞人力资源总量虽然随着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而增长,但东莞的区位优势、学术氛围、社会环境、创业环境等落后于广州、深圳等城市,尤其是东莞与其他城市的政策优势落差正在快速消失,且东莞产业层次不够高,还未形成完善的产、学、研、供、销等相互配合的聚才平台。对人力资源特别是高层次人才缺少足够的吸引和承载能力,难以形成人力资源的集聚效应。
4、高层次人才资源本土化亟待改善
人力资源本土化是城市人力资源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也是城市竞争力的实质内涵之一。虽然东莞十分重视创新团队的引进,但引进之后的高层次人才本土化发展却不容乐观。首先是缺乏相应的引导及培养机制,未充分利用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的价值和作用,以项目带发展,使其带领、引导和培养本地人才。其次是本地大学毕业生还未完全转变就业观念,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动力不足,无法成为企业技术创新的人力资源基础。
5、人力资源研究、开发存在不足
与东莞快速发展的经济社会要求相比,东莞人力资源研究力量相对薄弱,研究投入明显不足,以致东莞人力资源的发展机制、区域人力资源发展的竞争性比较研究严重缺乏,使得人力资源发展战略思维不完善,人力资源工作存在一定程度的短期化、实用化,也影响东莞人力资源事业的创新和高水平发展。
人力资源培育体系与产业结构不相适应。东莞以能力建设为核心,构建了多元开放的人力资源培养体系,但在高等教育尤其是职业教育方面,未能以产业结构调整为导向快速调整学科和专业结构,缺乏发展产业结构升级所需要的新兴学科、交叉学科,高等教育专业设置有待完善。
东莞在人才培训方面投入了大量资金,尤其是对新莞人的培训力度较大,但对企业管理人才、重点行业、高科技方面的人力资源开发、培训基金还有待进一步加大投入。
(三)“十二五”人力资源事业发展的优势、机遇与挑战
1、“十二五”人力资源事业发展的优势与机遇
(1)经济社会双转型优化了人力资源事业发展的环境。2010年东莞市生产总值(GDP)4246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0.3%。东莞市积极搭建服务平台,完善就地不停产转型的操作办法,全年共受理1250家来料加工企业转型。完善科技东莞配套政策,积极培育“两自”企业,全市工业企业技改投资198亿元,增长28.2%,专利授权量增长70%。新增省级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2个、国家高新技术企业91家、省民营科技企业126家、省级以上技术工程中心14个、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5个、省级以上名牌名标56个,参与制修订各类技术标准37项,获批省创新科研团队3个。支持科技企业融资,设立5000万元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2010年,东莞被确定为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将为东莞的加工贸易企业带来新的生机。而加强现代服务业引进,推动金融、物流、会展等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这些都为人力资源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平台。
在环境建设和生态保护方面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近年来相继荣获的“国家卫生城市”、“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际花园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等称号也增强了东莞对人力资源的吸引能力。
(2)政府齐抓共管,为充分就业奠定了良好基础。目前,各级政府对就业工作都给予了高度重视,我市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的新政策,特别是《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出台,为我市开展就业创业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将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作为重点工作来抓,社会各方面都十分关注和支持这项工作,形成了政府牵头,各方参与,齐抓共管的局面。同时,职业培训体系日益完善,为充分就业、再就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产业发展导向明确了人力资源事业发展的方向。东莞市出台了《关于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实施意见》,提出以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为目标,积极引导资源合理配置和产业梯度发展,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在扎实抓好重大产业基地和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积极引进高端企业,推动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的同时,明确了人力资源事业发展的方向。
(4)良好的政策制度增强了人力资源事业发展的基础。以《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自主创业,促进城乡居民充分就业的实施方案》为主导,目前已制订各类人力资源事业发展政策,从人力资源培养、引进、使用、激励和人力资源事业发展等方面促进了工作创新发展。同时,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的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我市正在编制《东莞市人才发展规划》,将为未来的人才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依据。
在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及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强化了对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调整了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十一五”期间先后对最低工资标准作了三次调整。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920元/月,比2005年的574元/月增长了60.27%。引导企业建立与劳动力市场需求基本接轨的工资分配调整机制,做好劳资关系协调,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通过劳动年审、劳动合同的专项检查,不断推进和完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制度,推动企业与职工普遍签订劳动合同。
2、“十二五”人力资源事业发展面临的主要挑战
(1)人力资源发展的战略思维受到约束。东莞目前在人力资源建设工作中,注重制定人力资源吸引、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等方面的具体政策,政策主导的人力资源工作基本思维是战术性重于战略性。战略性的人才政策是法治化管理和战略规划型管理。未来要树立人力资源事业发展的战略思维,制定人力资源战略规划,以法治化管理人力资源发展。今后应转变观念,以留住、培养、使用和引进作为推进人力资源发展的路径,改变目前人力资源以引进、使用和培养为发展路径的现状。
(2)包容性增长对扩大就业与劳动权益保障提出了新的要求。开发人力资源,大力促进就业,实现包容性增长,是经济转型和社会转型的基础。要实现包容性增长,需要优先开发人力资源,实施充分就业的发展战略,提高劳动者素质和能力,构建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工作体系。这些对我市的充分就业、人才队伍建设、劳资关系调整机制和收入分配秩序等提出了新的要求。
(3)经济社会结构调整对人力资源事业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东莞经济社会结构调整以提升产业水平和提高人口素质为目标,以稳定现有优质企业为前提,以加工贸易升级转型为重点,以推动产业链的延伸、引进高端企业和发展总部经济为手段,重点发展电子信息、电气机械、纺织服装、商贸物流等支柱产业,强化金融、会展、文化创意、科技服务等服务支撑,稳定提升食品饮料、制鞋玩具、造纸等特色优势产业,大力培育发展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产业,促进产业发展高端化、适度重型化。经济社会结构调整的关键是相应的人力资源配置。促进高层次人才集聚、加快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引进、实现劳动力素质与岗位需求有效对接等工作,是经济社会结构调整对人力资源事业发展提出的更高要求。
(4)市场竞争对人力资源事业发展提出了严峻挑战。当前,东莞人力资源工作的主体是政府,在人力资源的培养、吸引、使用、激励和考评等环节渗透着浓厚的行政色彩。行政化模式对推动东莞人力资源建设曾起到重要作用,但受此影响,供求、竞争等市场机制在人力资源的培养、吸引、使用、激励和考评的基础性作用发挥不够明显。
目前,对人力资源的竞争呈现出竞争空间全球化、竞争对象高端化、竞争手段多样化。政府在适应区域合作和竞争的社会管理及公共服务水平相对弱化。从国内看,各大城市间的人力资源争夺不断呈战略性升级态势,以往东莞吸引人力资源的特有优势正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东莞的城市人力资源竞争力,特别是对高层次人才和技能型人才的吸引力与改革开放初期相比渐趋弱化,给东莞人力资源事业的发展带来了较大压力。
(5)人力资源的体制机制改革有待深化。在体制方面,在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下,未充分发挥党委、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对人力资源事业发展的比较优势。
在机制方面,人力资源的培养、使用和引进平台尚缺乏,未明确人力资源的融合度和创新度。此外在人力资源的评价、激励和保障的社会化和市场化建设上,还缺乏明晰的人力资源贡献率和实现度的比较分析,尤其是人力资源的开发投入机制还不健全。
二、东莞市“十二五”人力资源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方针、战略目标和总体部署
“十二五”期间,东莞市的人力资源事业发展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主题,以推动产业调整升级和城市升级为主线,以加快推进建设“人才资源向往之地”和促进劳动者充分就业城市为重点,以建设人力资源强市为目标,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推进东莞人力资源事业发展更上一层楼。
(一)指导方针
根据人力资源发展的规律和东莞的实际情况,未来五年,东莞的人力资源事业发展的指导方针是:开放调整、充分就业、人才优先、整体开发。在推进东莞人力资源事业发展更上一层楼的过程中,开放调整是前提,充分就业是重点,人才优先是根本,整体开发是保障。
1、坚持开放调整
开放是先导,在人力资源聚集上要“海纳百川、兼容并蓄”,既要推动人力资源在经济、贸易、技术领域的合作,也要推动人力资源在珠江三角洲城市群中的合作。调整是落脚点,人力资源结构调整要与东莞产业发展、区域发展需要相协调,适应东莞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需要,建立人力资源结构调整与产业结构调整相协调的动态机制。要在开放中调整,在调整中扩大开放。
2、坚持充分就业
充分就业既是城乡居民实现收入最大化所追求的理性预期,也是政府调控的首要政策目标。要不断调整、充实和扩展各项促进就业政策,进一步健全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体系,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形成就业取向多层次、劳动关系多元化、就业服务制度化、就业援助社会化的就业机制,使经济发展与促进就业相协调,保持城乡就业局势长期稳定,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
3、坚持人才优先
坚持人才优先,就是要重视人才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和决定性作用,把人才发展放在优先位置。以高端人才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引领人力资源队伍的建设,是人才优先的关键性问题。要积极推进人才投资优先策略,建立多元人才引进机制。要优先解决与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相关的重大人才问题,强化人才公共服务基础建设。要将经济发展方式转向主要依靠优先引进、开发人才,引领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城市竞争力。
4、坚持整体开发
坚持整体开发,就是要加强人力资源的开发培养,用足用好人才资源。要统筹各类人力资源队伍的开发培养,尤其是注重加强对普通劳动力的技能素质的提升,以此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双转型”的实现和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二)战略目标
到2015年,东莞人力资源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培养造就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素质优良、适应东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城市化建设的人力资源队伍,推动东莞从人力资源大市向人力资源强市转变,确立东莞在区域竞争中人力资源的竞争优势;形成充分就业的体制机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成和谐的劳动关系。
1、人才资源总量稳步增长,人力资源结构逐步优化
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加快培养和引进专业技术、技能型、企业经营管理等人才,到2015年,力争全市人才资源总量达到157万人。普通劳动力接受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基本满足东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2、人力资源竞争优势明显增强,综合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在电子信息、电气机械、纺织服装、商贸物流等支柱产业,在金融、会展、文化创意、科技服务等服务产业,在食品饮料、制鞋玩具、造纸等特色优势产业及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等战略产业,在电动汽车、半导体照明(LED)、太阳能光伏等新兴产业中,人力资源的竞争优势得到体现。
着力向营造法治、人文、服务等软环境建设发展,提供一个适合各类人力资源队伍发展的宽松宽容宽厚环境,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设“人才资源向往之地”。
3、就业渠道通畅,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机会
积极落实就业政策,建立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的长效机制,推动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财政政策等与促进就业政策相协调。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推动城乡(社区)的劳动就业管理和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加强来莞务工人员就业服务管理,建立平等就业制度。
4、提高劳动关系协调能力,和谐劳动关系得到新发展
进一步提高劳动监察执法水平,加强劳动信访工作,推进劳动人事仲裁实体化建立。加强企业以及镇村调解员培训,完善调解机制,创新调解方式,提高基层仲裁办案水平,力争80%以上的劳动争议案件通过调解解决。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劳动者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力促各项劳动权益得到更好实现。
(三)总体部署
转变观念,以留住、培养、使用和引进作为人力资源事业发展的路径。加强留住高级人才的制度设计,加快高级人才的引进开发,突出高级人才的引领作用。大力实施充分就业和创业带动战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增强城市活力与竞争力。重视以职业能力建设为核心,造就适应东莞产业发展的技能人才队伍。加大人力资源能力建设,创新人力资源开发模式,突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发展方式。推进人力资源事业的制度化发展,完善各类收入分配制度,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东莞市“十二五”人力资源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
推进人力资源事业发展,构建“人才资源向往之地”和充分就业城市,要全面落实各项任务,确保战略目标的实现。
(一)突出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
发展目标: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重点,注重培养引进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到2015年,高层次人才达到9万人。
主要举措:创新高层次人才培养模式。探索建立校企合作培养体系,加大对领军人才及创新团队的培养力度。依托国家、省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重点科研基地、重点学术交流合作项目,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
创新对高层次人才的服务模式。探索以政府或人力资源部门为主导,研究建立高层次人才的专门服务部门。
创新高层次人才的引领模式。以创新团队为依托,建立健全科研人才和科研辅助人才的衔接、引领制度,形成合理的梯次配备结构,尤其是加强对本土化人才的引领培养。
创新高层次人才的激励机制。在完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及产权激励的基础上,落实好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的政策实施。重点启动对高层次人才的社会激励项目,在社会层面上加强对高层次人才的尊重和服务。
创新高层次人才的引进模式。强化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围绕产业发展的重要产品研发和技术升级两大重点,强化松山湖科技产业园“科技中心”的功能,重点选取电子通信、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推动行业或区域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通过“总部吸引、产业引进、园区创业”三种模式的发展,形成“有机构服务、有事业可做”的良好引才引智的模式。
(二)切实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工作
发展目标:以促进城乡劳动力创业就业为重点,不断扩大和稳定就业,到2015年,劳动力就业匹配状态基本稳定。
主要举措:在坚持城乡一体化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基础上,总结评估“创业东莞”工程政策实施情况,按照延续、调整、改革、扩充、提高的要求,进一步出台实施具有东莞特色的城乡统筹就业政策。
抓好户籍劳动力的创业就业,以推动城乡统筹就业为动力,努力解决户籍劳动力的就业问题。抓好新莞人员工的就业服务。深入组织就业服务活动,多形式开展劳务协作。抓好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就业,积极吸纳省内农村劳动力转移来莞就业。
扎实实施技能培训工程。继续开展新莞人培训工程,理顺引导企业组织新莞人参加培训的工作机制。继续开展户籍劳动力培训,丰富培训的内容类别,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一步扩大技工教育的招生规模,逐步实现技工教育倍增发展。组织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着力营造技能成才环境。加快推进载体建设,协助推进高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和市技师学院的建设。筹备成立东莞市职业培训和技工教育协会。扶持重点民办职业学校建设。切实加强培训管理,深入开展新莞人培训专项检查,开发民办学校管理系统。
建立城乡统一的实名制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并逐步覆盖到流动就业人员。实行定期调查与日常登记相结合的统计办法,逐步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失业监测体系。对产业结构调整、重大灾害和因危机引起的失业风险进行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
(三)积极稳妥推进劳动者权益保障
发展目标:以提高劳动关系自主协调能力为重点,加强普法引导和执法检查,构建多渠道开放式的劳动争议协调网络,实现和谐稳定劳动关系。
主要举措:加强人文关怀,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处置机制,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改进企业用工管理方式,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拓展职工发展空间,推进配套公共服务,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构建以人为本、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实现职工共享发展成果、体面劳动、尊严生活、自由发展。
积极完善劳动关系协调制度,优化用工环境。以全国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建设工程为抓手,研究制定我市和谐工业园区的创建与评价标准,并将园区创建试点扩展到行业创建。引导企业社会责任的建设,构建和完善企业与职工内部协商制衡机制。完善月最低工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等制度,着力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工资水平,稳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按照“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的要求,推动建立多渠道的劳动争议调处机制,研究探索集体争议协商处理新模式,进一步健全欠薪逃匿处置机制,加大部门协调联动力度,加快因劳动争议引发的集体停工等事件的处理。进一步加大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工作力度,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有效措施。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规范指导,规范企业规模裁员行为,完善对企业用工的动态管理。
推进政策法规大宣传,开展普法宣传教育,通过专题讲座、现场报告、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流动宣传、印发普法读本等多种形式,对企业和广大职工开展法制教育,结合开展“送法进厂”活动,印发一系列法律法规小册子直接下发至企业、派发至职工,做好劳动政策法规的解释和引导工作,提升职工的守法维权意识,引导企业共担职责、依法管理。加大对和谐劳动关系优秀典型企业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氛围。
(四)大力培养开发技能人才
发展目标:适应东莞发展先进制造业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以提升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为核心,以培养知识技能人才、技术技能人才和复合技能人才为重点,形成适应东莞产业结构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到2015年,技能人才达到92万人,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16万人,其中高级技工达到14.44万人,技师达到1.49万人,高级技师达到0.37万人。
主要举措:建立健全职业能力开发评价体系。建立职业标准及认证体系,完成全市人力资源职业能力开发评价规划,探索职业标准延伸使用机制。
鼓励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培训制度,政府对企业自主开展的内部员工技能培训给予指导、服务以及补贴资助。
以政府为主导建立一批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加快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布局结构步伐,整合优化职教资源,新建扩建一批上规模的重点职业学校,全面提升技能人才培养能力。以东莞市技师学院、东莞理工学校和东莞市高技能公共实训中心为重点,建设好东莞职教城。在稳步推进市高技能实训基地建设的基础上,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要,分步分区建设技能实训基地,建成一个、推进一个、带动一片。加强和完善职业教育的学生生活补助制度,加大职业教育的宣传力度。鼓励社会资本进入职业教育培训领域。
建立和完善高技能人才的评选表彰制度,结合省举办省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有关要求,做好市级竞赛的组织和选拔工作。结合积分制入户政策,合理设置积分项目,提高技能人才积分项目比重,促进技能人才优先入户。加强社会氛围的宣传引导,提升高技能人才的经济待遇。
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各项基础工作。做好调查统计和需求预测,开发高技能人才信息库和技能成果信息库,建立健全职业技能鉴定制度。
(五)重点开发引进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紧缺人才
发展目标:适应东莞建立现代产业体系的要求,以产业发展促进高层次人才集聚,重点开发引进东莞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到2015年,在电子信息、电气机械、纺织服装、商贸物流、金融、会展、文化创意、科技服务、食品饮料、制鞋玩具、造纸、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开发引进急需专门人才,使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各类专业人才规模、人才结构适合产业体系。
主要举措:围绕东莞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重点,开展人才需求预测,以建设东莞人口、法人、自然资源、宏观经济、专利等资源数据库为基础,融入人才需求数据,定期发布人才需求目录。
围绕重点产业需求,优化东莞高等院校和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加大对东莞产业结构调整所需专业的人才的培养。以人才实用性为目标,加强虎门港、松山湖、东部生态园等产业园区和东莞理工学院、东莞职业技术学院等本地高校、以及国内外先进培训机构的有机合作。鼓励企业与高校、机构联合培养复合型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逐步实现人才孵化、人才培养到人才输出的提升和转变。
加快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留学人员创业园、博士创业园和其他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实施“高层次高技能急需紧缺人才绿色通道”,完善更具竞争力的领军人才政策,促进高层次人才集聚。
(六)统筹各类人力资源队伍建设
1、党政人才
发展目标:重点围绕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执政能力,加强对党政人才的政治素养、法治精神、管理能力和经济知识的培训。做到能力建设与战略性培训有机结合,绩效考核与群众认可相结合。党政人才队伍建设要从以增加数量、提高学历为主,转到以增强素质、优化结构、提高执政能力乃至国际化素质为主的轨道上来。
主要举措: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创新选人用人的方法。以提高选拔人才的公信度作为党政人才选拔任用的根本标准,建立健全党政人才的选举、招考、任免、考核、轮换等配套制度体系。
稳妥推进党政部门中事业制人员、聘用人员制度改革。完善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人事关系的契约化,建立以岗位绩效工资为主体,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的制度体系。加强大学毕业生充实社区基层的制度安排,稳妥地推进基层人事调整。
切实加强党政人才队伍的能力建设。以市委党校(行政学院)为基础,坚持党政人才能力建设与东莞的战略发展培训相结合,建立整体性人才培训机制,适当引入市场竞争,整合培训资源,探索和建立“大培训”机制。创新党政人才绩效考核机制。深化分类管理试点,细化职位管理内容,探索党政人才职业化的绩效考核管理。
2、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发展目标:重点提高经济技术创新、合作乃至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未来五年,东莞要适应推进经济社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必须尽快聚集具备跨文化能力、通晓商业运作规则具有强烈创新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的电子、金融、航运、新能源、专业服务(会计、法律等)智力密集型现代服务业人才,装备制造、石化、新材料、特种汽车等先进制造业人才及新材料、新能源、新医药等高新科技人才。到2015年,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总量达到14万人。
主要举措:明确政府服务角色定位。强化产业发展导向,以创造发展氛围、环境和空间引导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成长,创新价值导向,强化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企业社会责任意识。
突出以完善股权激励和企业管理制度等的长效激励保障作用。在政府层面设立相应的声誉激励、竞争激励等制度安排,引导产、学、研结合,鼓励校企相互兼职并设立财政税收优惠等政策,搭建多层次的培训平台。实施现代企业家培养工程,为推动东莞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3、专业技术人才
发展目标:重点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基础领域操作发展能力。以紧缺人才为重点,基本形成多元化的专业技术人才发展服务体系,基本形成以企业、用人单位作为吸纳专业技术人才主要载体的格局。到2015年,专业技术人才总量达到46万人。
主要举措:坚持以产业集聚带动人才集聚。围绕重点产业需求,以人才实用性为目标,可直接引人,也可直接引智等柔性方式获得专业技术的支持。
坚持搭建平台带动人才集聚。以专业镇和松山湖为依托,扶持行业研发、创新、检测平台的建设,支持企业创新平台的建设,形成事业平台与专业技术人才的互动促进。
坚持本土人才提升带动产业发展。加强虎门港、松山湖、东部生态园等产业园区和东莞理工学院、东莞职业技术学院等本地高校以及国内外先进培训机构的有机合作,采用多种培训形式,建立一支“本地化”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加快文化产业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工作。
4、社会工作人才
发展目标:以“民生导向、政府推动、民间运作、公众参与、社会监督”为运作模式,以中高级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为重点,完善培养体系,提升社会工作人才的专业素养和技能。到2015年,东莞社会工作人才总量达到10000人。
主要举措:坚持社会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以点带面推进社会工作在全市的开展,以相应的配套政策扶持社会工作机构的发展。
坚持多渠道吸纳社会工作人才。积极开发社会工作岗位,吸引专业社会工作人才,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吸纳社会资金。
创新社会工作人才的用人机制。重视“以岗定薪、以绩定奖”原则,完善社会工作人才的激励保障机制。加大对社会工作的资金投入。确立政府是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题及职业发展资金的主要提供者,以“社会化招聘、契约化管理、专业化培训、职业化运作”为方向,增加公共财政投入。
5、农村实用人才
发展目标:围绕都市型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加大农业结构调整力度,切实转变农业增长方式,加强农林生态保护,促进农业规模化、现代化、市场化经营,完善农业基础设施和产业体系,着力推进适应东莞农业发展的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
主要举措:以加快农业产业园区建设为基础。搭建农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示范推广的平台,吸引国内农业人才。
以优化提升种养业结构为依托。突出发展以蔬菜、优质水果、花卉苗木等为重点的特色观光农业和以观赏鱼现代水产养殖业和文化休闲渔业,明确人才引进导向。
以积极培育和扶持农业产业化组织为保障。扶持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积极扶持农业创业培训、信贷发放。建成1个以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基地。
6、普通劳动力
发展目标:促进普通劳动力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发展适应东莞产业发展所需的普通劳动力资源。到2015年,普通劳动力控制在219.02万人。
主要举措:完善就业服务体系。以市人才管理办公室、镇街人才服务站、各人才市场为主要框架的“三维”人力资源服务体系为基础,形成政府服务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服务网络,有序引进优质劳动力资源。建立城乡统一的失业管理制度和就业景气指标体系。
稳妥推进企业收入分配改革。组织落实和推进企业工资分配改革,编制《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推进工资集体协商,逐步建立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职工工资水平稳步提高。健全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整合社会培训资源,提升普通劳动力就业技能和素质。加大培训经费的投入,鼓励劳动者参加学历进修和职业技能培训。
通过加大廉租房建设、放宽入户政策、扩大社保覆盖面、解决子女入学等办法切实提高新莞人的政治、经济、社会待遇,维护新莞人的合法权益。
(七)着力营造人力资源事业发展的综合环境
发展目标:以创建优良的社会人文环境、塑造适宜人力资源居住与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为基础,创造和保持具有持续竞争力的经济环境,继续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服务环境。
主要举措:继续加大社会治安治理力度,为东莞引进人才、留住人才营造安全良好的生活与工作环境。重点解决人才入户、子女就学问题,简化人才入户手续。重点探索安居保障,积极推进人才创业公寓和人才专项住房的建设,采取实物和货币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解决人才的住房需求。提高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水平,提供良好的医疗保障。
推动企业全面参与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会同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选择我市一到两个工业区,开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试点,推动企业全面参与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进一步提升劳动监察执法水平,健全劳动监察工作体系,落实仲裁员、书记员分类管理办法。推行办案标准化建设,组织落实办案指引以及案件简易处理程序、集体争议处理程序实施细则。
四、创新人力资源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
体制要管用,机制要灵活,做到体制机制创新有机统一。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下,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引导和鼓励人力资源事业的发展。
(一)创新人力资源服务管理方式
目标要求:政府以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为工作重点,以人力资源工作制度化发展、人力资源工作执行力提高、人力资源工作方法创新、人力资源工作资源整合为突破口,创新人力资源的服务管理方式。
主要任务:加强人力资源事业发展的研究咨询工作。全面推进市人力资源工作信息平台建设工程,加强对人力资源的统计分析,进一步整合全市人力资源工作理论研究力量。建立和完善人才工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机制,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加强人力资源信息共享体系建设。以《珠江三角洲地区人才工作联盟合作框架协议》的签订为契机,加强与珠三角其他城市人力资源工作的协调机制,建立人力资源信息库。加强舆论宣传,充分与街道、社区基层组织结合,掌握人力资源的动态信息。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高层次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坚持以人为本,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大力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增强对人力资源的服务功能。基本实现社会保险全民覆盖,制订实施统筹城乡一体的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制定促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政策。完善社区医疗体制,制定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细则。制定加快发展职业教育政策,完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激励机制,改革中职教育人事制度和激励机制,完善职业教育投入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财政政策。出台优秀新莞人评选及激励办法。
(二)创新人力资源事业发展的工作机制
1、就业创业与人才培养的联动机制
目标要求:以东莞的产业发展和社会需求为导向,统筹做好各类群体的就业、创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促进充分就业。充分发挥现有培训机构和企业的作用,形成政府引导、企业牵头的多元化的培训体系和培训方式。以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创业与人才培养的联动工作为中心,探索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及人才培养联动机制。
主要任务:建立就业创业与人才培养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机制,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全面推进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和人力资源能力建设,探索就业服务社会化购买模式。扩大就业优先的政策效应,将就业创业的资助与人才培养结合起来,完善政策配套,全面实施就业创业与人才培养联动的民生工程。
2、人力资源的培养、开发机制
目标要求:把人力资源开发的预测与规划、培养与使用、配置与管理等环节连接起来,形成整体的、动态的人力资源开发运行机制。以需求为导向,改革完善人力资源培养制度,建立健全科学的人力资源需求分析预测系统,引导社会对重点人才的培养。继续发挥党校和高等院校人力资源培养作用的同时,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培养人力资源。
主要任务:强化公共财政支付机制。建立人力资源工作的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要优先把人力资源开发所需的经费列入预算,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以人才的信誉等级认证为担保,以项目支持为依托,在实施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及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东莞市领军人才开发创新基金”,实行数额控制、循环使用的运作模式,重点支持科技转化,增大科研投入力度。加大税收优惠力度,降低人才创业成本,增强人才自我提升培训的基础。
强化产业化发展的多元化投资机制。根据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以政府资助为主、应用性项目以市场运作为主的原则,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融资机制。建立“产、学、研”运行模式。运用市场机制来进一步完善东莞人才开发机制,逐步形成“企业出题—政府引导—市场竞争”的运作模式,增强人才开发功能。以税收、贴息等优惠政策,完善担保机制,建立风险基金等联合性措施,鼓励创新型企业成为融资主体,努力推动企业加大科技人才的风险投资力度。政府通过金融、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建立人才基金,加大基础性和应用性项目研究,增强人力资源开发。
3、人力资源的流动、激励机制
目标要求:继续推进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建设,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市场服务功能,健全市场对人力资源的调配功能。加强政府对人力资源流动的政策引导和监督。建立健全与东莞产业发展相适应,与工作业绩相联系,鼓励人力资源创新创造的分配机制和奖励机制。
主要任务: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人力资源在不同性质、不同所有制、不同地区间的合理流动,形成激发人力资源创新发展的动力。抓住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利契机,引导科技人才向关键行业、重点企业、科研和生产一线集聚。加强人文关怀、完善用工环境,增强对人力资源的吸引力。建立和完善以人力资源资本市场定价为依据,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建立机关、事业、企业同类人员收入水平动态平衡的调节机制。
改革完善人力资源评价体系。消除不利于非公有制领域人力资源成长和发挥作用的体制和政策障碍。政府用于人力资源培养、人才引进、创业支持等各类人才发展的资金、项目等公共资源,向非公有制领域人力资源平等开放。非公有制领域人力资源在政府奖励、职称评定、专业能力水平认证等方面,与公有制领域人力资源享受同等待遇。把非公有制领域高级管理人才、专业技术精英和高技能人才等骨干核心人才的培训纳入全市重点人才开发计划之中,依托中共东莞市委党校(东莞市行政学院)、高等院校、跨国培训机构和技能实训基地等,分类实施人力资源培养计划。引导、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组织重视人力资源开发。
实施多元化的人才激励政策。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人力资源激励和保障制度,以保护知识产权为核心,深化分配制度改革。以政府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奖励为主体,建立健全多元化的人力资源成果创新奖励体系。以全面推行医疗、养老保险、创业风险保障等制度,加大对人力资源创业、科技研发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4、创新改革人事管理制度
目标要求:完善公务员管理机制,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完善岗位管理制度和聘用制度,稳妥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健全军转干安置制度,促进各类人事制度协调发展,不断提高政府行政的效能和增强公务员干部队伍活力。
主要任务:依托公务员信息化管理系统,推进公务员管理工作向规范化、信息化发展。坚决落实公务员依法考录、科学考录和公平考录,加大从基层干部和有基层工作经历人员招考公务员的力度,不断增强队伍的实干能力。深化、拓展公务员专门业务培训和拓宽更新知识培训,特别是发挥干部大轮训的优势作用,强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培训,创新公务员培训机制,提升公务员队伍执行力。
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结合事业单位性质和特点,立足扩权强镇工作,加快完成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人员首次聘用,新进人员除政策性规定外全部实行公开招聘,进一步加强岗位管理,聘员任用等机制建设,制定聘用人员管理、上岗、考核、辞聘等管理办法,探索建立灵活高效的人事管理机制。
加快推进军转干安置制度改革。灵活采用“双向选择”与“指令性分配”相结合的办法安置军转干部,进一步探索完善安置程序和安置办法,加强各方配合和军地协作,增强军转安置工作的合力。认真落实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政策和维稳措施,确保企业军转干部总体稳定。
5、完善劳动监察执法维权机制
目标要求:建立和完善欠薪保障制度。开展以机构标准化、队伍职业化、执法专业化为目标的劳动监察标准化建设。开展劳动监察“网格化、网络化”建设。健全信访维稳长效机制。
主要任务:继续加大对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惩处整治力度,妥善处理好因欠薪等问题引发的劳资突发事件。完善工资监控系统,逐步推进工资监控平台升级,提高工资监控系统的运行效率,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工资发放网上申报制度。
完善劳动监察队伍管理,提高劳动监察队伍整体素质。完善劳动监察内部管理、执法程序、考核评价等制度。做好系统内部普法教育,提高劳动监察队伍的法律素质,提高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理念。
继续实行“送法上门”,结合劳动监察、上门走访、集中服务日等活动,深入基层做实做细劳动普法宣传。拓宽普法宣传渠道,利用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的影响力,提高普法效果。继续组织劳动普法宣讲活动,帮助企业解决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热点问题。
完善企业信用系统建设,加强部门之间企业诚信系统数据信息交换,建立与人民银行、公检法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加强信访行政监督能力,完善信访解答、转办、反馈、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基层信访工作,不断提高基层化解劳资纠纷的能力。
五、东莞市“十二五”人力资源事业发展的重大举措
通过营造机制优势、发挥产业引导和强化政策优惠,为人力资源事业发展提供更好的制度空间和社会环境。
(一)强化比较优势,增强政府对人力资源事业的服务理念
在明确人力资源管理主体职能基础上,增强对人力资源事业的服务理念,强化人力资源在区域竞争中的比较优势。
1、增强人力资源事业发展的目标管理理念
要建立人力资源工作的部门协调机制为突破口,明确人力资源工作目标任务,合力推进工作开展。各镇街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人力资源发展规划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进行年度细化分解,提出进度要求,分阶段贯彻落实。全面推行区域人力资源竞争力评价制度,对各镇街人力资源竞争力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和分析,并把完成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工作的监察督办制度,指导、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加大落实力度。
2、加强培训工作的建设
统筹抓好各类人才队伍建设。突出培养创新型科技人才、大力开发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专门技能人才,抓好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社会工作人才等人才队伍建设,抓紧培养造就一批复合型、高层次、通晓国际规则的适应对外开放的人才。重视知识技能人才的培养。巩固优化国民教育体系。推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大力推进职业教育,针对产业发展要求,进一步调整职业教育学校的专业结构。不断优化教育培养资源。整合教育、科技、产业培养资源,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战略联盟,支持“产、学、研”合作培养创新型人才。建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高层次人才双向交流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才培训,推动教育投资的多元化、社会化,逐步形成多元化、社会化、开放式的人力资源培养体系。
3、完善人力资源服务支撑体系
加强宏观人力资源发展管理机制建设,推进和完善“柔性管理”,畅通人力资源流动渠道,构建人力资源信息库。加强微观人力资源发展管理机制建设,简化人力资源管理的各类程序。以优质的公共服务,实现“以政府为中心”的管理模式向“以满足人力资源需求为中心”的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模式转变。
加强市人力资源工作信息平台建设工程,加快人力资源管理的公共信息平台建设。以人力资源公共服务系统、人力资源市场配置系统、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系统、人力资源培训服务系统、人力资源职业能力评价服务系统、人力资源咨询服务系统、高层次人才服务系统建设和完善为基础,进一步整合全市人力资源工作理论研究力量。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工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机制,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实施高层次人才服务创新政策
实施“项目带人才计划”。依托国家、省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重点科研基地、重点学术交流合作项目,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重点启动“创新东莞引智工程”。
实施“高层次人才服务政策”。探索建立高层次人才的专门服务部门。建议在现行机构设置背景下,专门成立一个东莞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能是完善高层次人才的服务,制订相应的政策,增强对高层次人才的吸引,目的是扩大东莞对高层次人才的重视程度,增强高层次人才交流平台效应。
实施“高层次人才引领工程”。重点启动“人才合作项目”,以创新团队和科技领军人才为依托,建立健全科研人才和科研辅助人才的衔接、引领制度,形成合理的梯次配备结构,尤其是以培育本土化人才作为项目的重要标准。
实施“高层次人才培训计划”。以政府为主导,尝试政府与企业合作,针对东莞重要产业发展所需的高层次人才,选拔一批有潜力、素质高的骨干人才,为其提供培训提升的资助。以提升创新能力为重点,加大对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培养,在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估中,把创新人才培养作为重要考核指标,构建“产、学、研”结合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实施“高层次人才激励政策”。制定相应的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等生活性激励政策,并应在区域竞争中具有相应的优势。要构建高层次人才的项目信息库,提升对高层次人才的全方位服务功能。开展教育培训和鼓励交流活动,以此实施本土专业技术人才提升战略。要重视专业技术人才创业过程中的产权保护和人才安全防范工作。
(三)实施高技能人才服务政策
实施“复合型人才培养扶持政策”。以校企合作探索工科学生到企业学习一年的尝试,政府在生活补贴、职业指导等方面提供支持。
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激励政策”。以政府为主导建立一批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鼓励社会资本进入职业教育培训领域,实现培训规模跨越式发展。继续统筹开展各行业技能竞赛,建立高技能人才的评选表彰制度,推行技能人才评价多元化。
(四)实施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开发引进政策
实施“东莞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开发引进政策”。围绕东莞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重点,开展人才需求预测,发布人才需求目录,引导人才向东莞产业所需的重点行业集聚。在核心竞争领域,对拥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重点支持引进国际国内顶尖人才,争取突破人才“瓶颈”,发挥“带动企业—提升产业—领先行业”的作用。配以实施“高层次高技能急需紧缺人才绿色通道”,形成更具竞争力的人才政策以集聚重点领域紧缺人才。
(五)完善就业服务政策
完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大力推动创业,加强与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的交流合作,努力探索建立创业服务新载体。大力促进就业,继续实施“就业服务日”等活动,打造相对稳定的就业服务品牌,促进就业服务常规化、规模化,抓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大力安置就业,探索多种形式的安置就业模式,继续发展“村民车间”,推进村(社区)劳务组织建设,安置属地劳动力。
继续实施和完善“双转移”政策,做好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就业。继续研究开设适合本地产业发展、适合市内农村劳动力研修的职业技能培训工种,开展培训项目,帮扶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继续通过政策引导和经济补贴等形式,鼓励和引导企业招用省内农村劳动力。
完善工资调整机制,形成行业、工种工资的市场价位动态发布制度,既保障普通劳动者尤其是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又发挥其引导企业产业升级转型的作用。
六、东莞市“十二五”人力资源事业发展的重大项目
(一)人才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工程
以园区承接新增量、培育新产业、营造城市新格局、增创发展新优势为途径。重点抓好松山湖、虎门港和东部生态园的建设。要以园区和科研基地建设为基础,提升东莞产业基地对人才的吸引力,实现人才集聚和产业基地共同发展。要以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所需要的人才为重点,推动东莞重点产业成为人才集聚之地,实现人才集聚与产业积聚相结合。要以重点产业的重点企业为中心,推动东莞重点产业成为人才开发基地,实现人才开发与产业项目相配套。力争集聚一批创新领军人才、科技领军人才、高新技术人才,形成比较完备的人才梯队。
(二)骨干人才国际化培训工程
通过制定科学的创新型科技人才培育政策,引导高校、企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发利用国(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培训人才。鼓励本市高校与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交流,鼓励跨国公司在莞机构开展高层次人才培训,多渠道多形式培养国际化人才。继续实施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继续加大出国(境)培训力度。以提升创新能力为重点,加大对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培养,在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估中,把创新人才培养作为重要考核指标。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立以重大科研课题、重大工程项目合作为载体的人才交流开发机制。积极争取国际友好城市或跨国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或岗位,联系国外大学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国际化培训。
(三)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培养工程
政府从留住、培养、使用和引进等方面服务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建立人才信息服务平台,逐步形成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网络。强化产业发展导向,以政府为主导,制定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培养规划及实施办法。
聘请国内知名学者、专家开展学术讲座和专题讲座。寻求和联合知名院校开展现代企业家培训项目,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学历教育及专业性培训,大力营造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成长的环境氛围。
(四)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依托高等院校等各培训机构,以东莞产业发展及新兴高科技产业的发展趋势为重点,抓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的培训工作,使专业技术人才拓展学识、开阔视野、转变观念、创新思维。以政府为主导,制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规划及实施办法。根据行业特点和人才的实际需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
(五)全民技能提升和储备工程
实施普通劳动者技能素质提升项目。全面开展企业在岗职工、新劳动力、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尤其要将培训范围扩大到广大的新莞人群体。“十二五”期间,每年继续实施新莞人职业技能与素质培训,加大财政投入,扩大培训内容和实施范围。开展职业技能大赛,搭建培养、选拔和评价技能人才的重要平台。
实施技能人才建设项目。制订现代化技能人才教育体系的整体发展措施,完善技能人才的评价体系。推动职业技能竞赛常规化,倡导各行业尊重技能人才。
实施职业指导工程。根据东莞产业发展、现代新兴产业的发展趋势及社会与家庭环境等条件,引导人力资源较为恰当地确定职业定向、选择劳动岗位或者转到新的职业领域,优化人力资源与产业发展的配套机制。加强职业指导师的培训工作,鼓励相关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指导师全国职业资格证书考证。
充分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建立适应各类劳动者职业生涯发展不同阶段需求的劳动者终身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健全完善名师带徒、技师研修、高技能人才使用评价制度,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指导我市技工院校、培训学校,完善学校的高技能人才实训中心。
(六)本土研发人才提升工程
实施研发人才本土化工程。鼓励企业经营的本土化,积极招聘本土人才。每年重点支持和培养一批本地具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科技人才,以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为引领,依托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工程和重大建设项目,探索“引入一个高层次人才团队,培育一支本土人才队伍,发展一个重点产业”为特色的人才嫁接新路。实施“东莞访问学者培养计划”,根据重点产业对科研人才及经营管理人才的需求,利用校企合作的平台,着眼于推动本土科技人才的成长。
(七)调解员、仲裁员能力建设工程
要切实加强劳动争议处理队伍建设,研究制定调解员、仲裁员培训工作规划,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调解员、仲裁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要积极探索建立仲裁员职业资格等级制度,逐步实现仲裁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要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及发展趋势,合理配备办案人员,确保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正常开展。继续推行仲裁调解书置换制度,全面推行劳动仲裁建议书制度。加强调解、完善仲裁,构建企业调解、社会调解和仲裁调解“三位一体”的调解机构,并全力推进以仲裁院为主要形式的仲裁办案机构实体化建设。推行办案标准化建设,组织落实办案指引以及案件简易处理程序、集体争议处理程序实施细则。落实仲裁员、书记员分类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劳动仲裁分庭的办案监督考评制度。逐步实现劳动仲裁分庭的实体化。
(八)技师学院和高技能实训中心建设工程
计划投入16.3亿元,在东部生态园选址建设总面积达45.5万平方米的东莞职教城,建设东莞市技师学院、东莞市高技能公共实训中心、东莞理工学校新校区等项目。其中技师学院项目计划用地420亩,总建筑面积21.4万平方米,预计基础设施投资6.6亿元,设计办学规模8000人,年承接短期培训8000-10000人,重点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以高、中级技能人才8:2的比例着重培养高技能人才,并开展高级技师、技师、高级技工、中级技工等职业技能培训和资格认定,以及承担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师资培训。高技能公共实训中心项目计划用地196.6亩,总建筑面积5.17万平方米,预计投资1.68亿元,围绕《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实施及“双转型”工作部署,着重服务我市八大支柱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面向企业、院校敞开,提供高技能实训场地设施,着力建成全市引领产业升级、引领技术创新、引领人才培养方向的龙头示范基地,加快培养贴近企业、适合企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在全省树立品牌特色,向全省辐射,年实训量1.5-2万人。
七、东莞市“十二五”人力资源事业发展规划的保障
(一)强化规划实施的组织保障
把人力资源事业发展规划实施摆在突出的位置,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年度工作计划,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实施责任体系,确保人力资源工作主体到位、责任落实。把强化人力资源意识作为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把规划重点指标和重大项目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和依据,要制定各项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狠抓保障落实。开展人力资源事业发展规划实施的评估,做好全市人力资源的规模与结构的测算,完善规划实施情况监测、评估和考核机制,协调解决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根据情况及时调整规划相关目标任务。要加大工作联动和协调力度,积极配合,密切合作,形成推动人力资源事业发展规划实施的强大合力。
(二)强化规划实施的投入保障
完善人力资源开发投入机制,加大人力资源开发投入力度,逐步提高人力资源事业发展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加大对开发培养、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经费投入,促进资金从“人”转向“事”,转向扶持项目,确保资金充足、到位。在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点产业发展建设资金中,建立人力资源发展专项资金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协调使用机制,加大对科技创新、团队攻关、高层次人才培养的资助力度。建立与目标任务匹配的经费保障机制,做到从根本上保证“十二五”人力资源事业发展规划的顺利实现。
(三)强化规划实施的政策保障
按照规划实施的目标任务要求,建立健全人力资源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所提出的相关配套政策法规,明确政策法规执行职责,优化政策法规执行的协调机制、信息传递与反馈机制,提高政策执行实效,为规划实施提供有力的配套政策保障。要根据东莞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创造性地借鉴发达国家与地区成功经验,创新政策法规,合理配置公共资源,为规划的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公共服务等提供优先政策支持。
(四)强化规划实施的环境保障
加大人力资源事业规划实施和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优化人文环境,提升群众法律意识,促进企业改善用工环境,营造人力资源事业发展顺利实现的环境保障。提升城市品质,树立良好的城市形象,在社会舆论中大力倡导“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氛围,积极打造引才、爱才和用才的环境,为人力资源开发和人力资源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加强规划实施的对外交流合作,在人才培养、项目合作等方面提升合作层次,完善合作机制,发挥合作交流促进作用。
(来源: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人力资源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东莞市人力资源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人力资源事业的良好发展,不仅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而且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也有着重要意义。当前,东莞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起点,未来五年是我市坚定走科学发展之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东莞的重要历史时期,加快人力资源事业发展,配置好各类人力资源,促进充分就业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至关重要。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精神和《东莞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要求,在对东莞市人力资源事业现状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分析和预测,特编制本规划,为东莞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学的人力资源事业发展保障。
一、东莞市“十一五”人力资源事业发展情况与“十二五”人力资源事业发展环境
(一)“十一五”人力资源事业发展的主要经验与成效
“十一五”是东莞市经济社会取得重要发展的五年,在这期间,东莞市各级党委、政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人力资源事业的发展,将人力资源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不断改革创新,东莞市人力资源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
1、人才队伍数量增长较快,结构不断得到调整
“十一五”期间,东莞人才资源得到了较快发展。2007年4月出台了《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全市各级政府和部门建立健全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有力推动了东莞人力资源队伍建设工作的发展。到2010年底,东莞市人才总量达到121.28万,较2005年的83.89万人净增37.39万人,年均增长7.65%。全市拥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21人,市级拔尖人才27人。
从结构上来看,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以及农村实用人才分别占人才总数的1.66%、8.70%、30.34%、57.76%以及1.48%。2009年起开始组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至2010年底已达到700多人。
从学历结构上来看,博士生786人,硕士研究生17266人,二者共占人才总数的1.49%;本科学历248229人,占人才总数的20.47%;大专学历484359人,占人才总数的39.94%;中专及以下学历462155人,占人才总数的38.1%。
从所有制结构看,2010年,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才占总量的比例为8.19%;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人才资源总量达到111.34万人,占全市人才资源总量的91.81%。
2、就业再就业形势取得新进展,工作成绩显著
突出就业创业扶持。以促进就业再就业为工作重点,大力实施“创业东莞”工程,突出抓好户籍劳动力和省内农村劳动力“两大群体”、青年劳动力和就业困难人员“两类人员”的就业再就业工作。“十一五”期间,城镇登记失业率均控制在1.7%以内,就业形势稳定。普通劳动力资源供给多元化,就业机会充足。至2010年底,在人力资源部门登记用工备案,使用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员工共347.49万人,主要来源于湖南、四川、广西以及河南等地。
突出政策吸引。“十一五”期间,东莞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继续解放思想,创新就业理念,先后出台了《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自主创业,促进城乡居民充分就业的实施方案》、《东莞市企业员工培训工程实施方案(暂行)》、《就业困难人员岗位援助服务实施办法》等一系列有利于实施“创业东莞”的人力资源事业政策。以财政投入为基础,完善了保障体系建设。将过去针对城镇就业和再就业的积极就业政策,扩展为城乡一体化的就业和保障政策,大力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建设,不断推进公共就业服务普惠化,提高普通劳动者的收入。进一步完善了户籍城乡劳动力统一的失业登记管理和服务制度,有力推动了东莞人力资源事业的发展。
突出机制创新。“十一五”期间,东莞创新一系列促进就业创业的激励机制。在援助困难人员就业方面,实行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工资差额补助、扩大《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等新政策。在鼓励企业吸纳本地居民就业方面,采取给予企业岗位培训补贴、社保补贴、贷款优惠、税收减免等灵活多样的政策。在促进创业方面,制定了小额担保贷款、再就业税费减免、个人自主创业税费减免等政策。在提高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能力方面,对户籍在校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行业认证的,按等级给予定额奖励等。机制创新有力促进了我市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工作的发展。
突出就业管理。加快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就业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健全和完善了村(社区)劳动服务站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将每月10日定为“就业服务日”,完善了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加强与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的交流合作,努力探索建立就业创业服务新载体、新形式。打造相对稳定的就业服务品牌,促进就业服务常规化、规范化,大力推广“村民车间”、“村民班组”就业,拓宽安置就业基地,有力解决了就业、再就业面临的诸多问题。
3、完善培训服务体系,能力建设系统初步形成
坚持把能力建设作为人力资源事业发展的主题,整合社会资源加大对人力资源的开发培训。
以提高执政能力为核心,加强党政人才培养。从提高执政能力和服务水平着手,加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力度,严格做好公务员的招录工作。以中共东莞市委党校和市行政学院为依托,选派公务员进行中短期培训,深化以初任培训、任职培训、更新知识培训、专门业务培训为核心的公务员四项培训。特别是配合东莞市经济社会双转型战略实施的需要,增设了产业转型升级、依法行政、社区建设与管理、公共服务、文化建设等新专题培训研讨班。
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为核心,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实施民营企业“素质提升工程”。对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开发以名牌高校为培训基础,以自主学习为主,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使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水平得到了提高。
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贯彻人才强市战略,实施“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对专业技术人才的开发主要以企业和高校的合作为依托,以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及业务资格培训为主要内容,全面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以提高技术应用能力为核心,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启动了东莞职教城建设,成立了东莞市职业技术学院,规划了全市中职学校的骨干专业。以技术院校为基地,重点利用东莞职业技术院校等现有的各类职业技术学院的办学资源,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增强办学能力,扩大技能人才培训的规模。
以提升劳动技能为核心,加强企业员工技能素质培养。实施“新莞人培训”工程。“十一五”期间,完成41.6万人次新莞人的技能提升培训。初步建立了适应各类劳动者职业生涯发展不同阶段需求的劳动者终身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基本完成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地级市分库建设,省题库资源配发将全面投入使用,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管理系统投入试用,初步建立市技能鉴定考评员库。
4、加强劳动权益保障,和谐劳动关系取得新成效
大力落实各项劳动权益保障措施。按照完善制度、监察先行、调解为主、引导仲裁、贯穿普法的工作思路,突出抓好和织就劳动监察、信访调解、争议仲裁、普法教育四重劳动权益保护网,及时疏导劳资矛盾,推动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劳动环境不断改善,人文关怀用工氛围进一步增强。全市贯彻劳动法律法规的工作,先后接受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组,省人大常委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执法检查组,全国政协《劳动合同法》视察团等的执法检查和视察调研活动,均得到较高评价。
加强普法宣传。根据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提高、企业用工规范化管理相对滞后的实际情况,重点加强企业守法教育和劳动者依法维权引导,突出抓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以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依托媒体建立普法阵地,制作普法宣传专版专栏,组织举办各类普法宣讲会,派发各类普法宣传资料等开展宣传。主动服务企业升级转型,引导企业妥善做好劳动用工衔接。
加强劳动监察执法。主动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组织开展劳动监察日常巡查,分阶段开展专项检查,开展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的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完善企业倒闭风险预警机制,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积极稳妥做好企业欠薪倒闭逃匿防范处置工作的意见》,积极防范和严厉打击欠薪逃匿行为。监察手段不断完善,实行企业工资监控制度,开发使用企业工资支付网上申报系统,加强对企业工资发放的日常动态监控;执法力度不断强化,实施了行政司法联动打击劳动违法行为、重大劳动违法行动社会公布制度等。
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市的劳动信访制度。以开展大接访活动为着力点,进一步加强信访办理工作,完善了“12333”劳动保障电话咨询系统,及时疏导劳资矛盾。开展建立解决企业欠租欠薪逃匿长效机制专题调研。
大力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一步完善市镇村三级劳动争议处理网络,促进劳动争议就地、就近化解处理。全市已建立村级劳动服务站611个,基本覆盖全市所有农村、社区,村级劳动争议调解人员达1840人。制订劳动仲裁突出问题操作指引,就“劳动仲裁收案排期及审理超期”等十个问题统一仲裁办案意见。主动与法院协调统一仲裁时效、高温津贴、终裁裁决等问题的办案标准,与市司法局、律师协会协调规范公民代理等问题。
不断巩固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了“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促使全市企业普遍依法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顺利通过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评议。企业集体协商机制逐步推行,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取得突破性进展,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等,有力地促进了东莞社会的和谐发展。
加强对企业工资增长的调控和指导。深入推进最低工资制度实施,月最低工资标准从“十五”期末的574元提高到“十一五”期末的920元,五年增长60.3%。设立了非全日制工(钟点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积极实行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制订全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引导企业着眼劳动力市场,建立以劳动力市场调节为导向的工资调整机制,引导企业完善工资增长机制,促进劳动者工资合理增长。
5、人事管理制度不断改革创新,公职人员管理得到加强
深入实施公务员法,进一步完善公务员管理制度,强化公务员培训,稳妥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稳步推动工资改革,积极做好军转干安置和维稳工作,促进各项人事管理协调发展。
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公务员法,不断完善公务员录用招考制度,严格把好新录用公务员的“入口关”,创新公务员招考录用方式,通过公开招聘、农村基层选拔、外来务工人员招录等方式不断充实公务员队伍。加大公务员培训投入,公务员培训经费从“十五”期间的949.59万元,增加到“十一五”期间的3451.55万元,“十一五”期间组织举办了各类公务员培训班206期,参加培训人数约6.9万人次。
推动工资制度改革。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稳妥推进镇街公务员津贴补贴规范工作,进一步统一镇街公务员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项目和标准。探索建立我市干部职工收入自然增长机制,落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和军转干部工资待遇调整。
扎实做好军转干部安置和维稳工作。严格按照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积极推进“双考”改革,组织“双向选择”见面会,千方百计地把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好、安置好、使用好、管理好。“十一五”期间,接收并妥善安置军转干部795人。积极解决企业离退休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对其养老金进行差额补助,落实各项维稳措施,切实维护军转干部队伍稳定。
6、各项基础建设统筹推进,公共服务能力明显增强
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市、镇街、村(社区)三级就业服务平台不断完善,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规模扩大,技工教育、信息化建设等公共服务体系不断健全。
着力构建城乡一体化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按照省就业服务“新三化”和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八统一”的要求,建设和完善市、镇街、村(社区)三级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在市一级设立了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和公益性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全市4个街道、28个镇以及松山湖管委会分别设立了劳动就业服务中心,582个村(社区)分别设立了就业服务平台,形成了市、镇街、村(社区)三级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全面开展职业指导、推荐就业、技能培训、创业服务、各项补贴申请及核定等“一站式”服务,推动实现就业服务普惠化。
着力完善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建设。突出市场配置,重视发展人力资源市场,截至2010年底,全市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达到145家,其中人才市场40家,职业介绍服务机构105家。特别服务人才工作,构建了以市人才管理办公室、镇街人才服务站、各人才市场为主要框架的“三维”人力资源服务体系。人力资源招聘、就业咨询和人才“猎头”等基础性服务项目进一步完善,较好地满足了我市人力资源建设和用人单位的需求。
着力发展技工职业教育。制订专项的发展规划,计划投入33亿多元,建设覆盖全市的技工教育、职业教育和培训网络,着力打造技工教育、职业教育基地,构建学历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相互贯通、中技中职教育与高技高职教育相互衔接的现代技工教育、职业教育体系。截止目前,全市公办技校、职校已发展到29所,其中有国家级重点10所,省级重点3所,2010年我市中职学校招生人数21979人,在校生53073人,专业开设有30多个种类,其中有9个省级重点建设专业。技校、职校毕业生升学就业率始终保持在96%以上,中技升学就业率更达到98%以上。
(二)“十一五”人力资源事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东莞市人力资源事业经过“十一五”的发展,取得了很大成就,但面对东莞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尤其是面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反映出东莞人力资源事业发展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
1、高端人才和中高级技术人才缺乏,人才结构有待改善
2008年《中国人才发展报告》中指出,在综合竞争力靠前的47个城市中,东莞人才竞争力处于中等水平,高端人才和中高级技术人才缺乏,东莞人才结构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不完全匹配。
表现为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人才学历层次偏低。博士生及研究生只占全市人才总量的1.49%,本科生也只占20.47%,而中专及以下学历占到38.1%。二是高级技术人才和高级技能人才比例偏低。全市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才之比为1:3.14:6.41;同时,高级技能人才数量偏少,全市高级技工以上的技能人才只占技能人才的17.17%,与东莞市未来发展先进制造业对人才的需求不协调。三是人力资源的区域分布不均。部分经济发展落后镇的人力资源匮乏,制约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力资源的行业分布不均,全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主要集中在教育、卫生、党政机关,现代服务业人才缺乏。
2、结构性劳动就业压力仍然较大
经济发展创造的数百万就业岗位,虽然为市外、省外劳动力、农民工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但市内也出现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不充分、就业稳定性差、就业层次不高等问题。在市内流动就业的整体状况还未改变的情况下,外来劳动力的地区分流、就业期望未得到有效对接,一些行业企业出现季节性、周期性用工困难。
而初级专业技术、技能人才比例过大,高技能人才和紧缺人才数量偏少的人力资源结构状况,越来越不适应产业转型升级的要求。特别是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对技能人才需求更为迫切,需要加快我市技能人才培养能力建设,逐步改变我市技能培训鉴定工作进展较慢、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等问题,提高技能人才培养的现代化水平。
3、企业用工环境有待改善,区域性吸引力有待加强
受传统发展模式影响,一些企业“视物不见人”的观念仍然存在,人文关怀不足与劳动者追求体面劳动、尊严生活等问题还有很多。劳动关系越发呈现出多元化和复杂化趋势,用工违法现象仍然存在,群体性突发性劳资纠纷时有发生,劳动争议处理难度越来越大,政府劳动关系协调整合能力亟待提高。随着区域经济快速发展,东莞在普通劳动力吸引竞争方面,优势落差也逐渐消失。
东莞人力资源总量虽然随着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而增长,但东莞的区位优势、学术氛围、社会环境、创业环境等落后于广州、深圳等城市,尤其是东莞与其他城市的政策优势落差正在快速消失,且东莞产业层次不够高,还未形成完善的产、学、研、供、销等相互配合的聚才平台。对人力资源特别是高层次人才缺少足够的吸引和承载能力,难以形成人力资源的集聚效应。
4、高层次人才资源本土化亟待改善
人力资源本土化是城市人力资源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也是城市竞争力的实质内涵之一。虽然东莞十分重视创新团队的引进,但引进之后的高层次人才本土化发展却不容乐观。首先是缺乏相应的引导及培养机制,未充分利用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的价值和作用,以项目带发展,使其带领、引导和培养本地人才。其次是本地大学毕业生还未完全转变就业观念,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动力不足,无法成为企业技术创新的人力资源基础。
5、人力资源研究、开发存在不足
与东莞快速发展的经济社会要求相比,东莞人力资源研究力量相对薄弱,研究投入明显不足,以致东莞人力资源的发展机制、区域人力资源发展的竞争性比较研究严重缺乏,使得人力资源发展战略思维不完善,人力资源工作存在一定程度的短期化、实用化,也影响东莞人力资源事业的创新和高水平发展。
人力资源培育体系与产业结构不相适应。东莞以能力建设为核心,构建了多元开放的人力资源培养体系,但在高等教育尤其是职业教育方面,未能以产业结构调整为导向快速调整学科和专业结构,缺乏发展产业结构升级所需要的新兴学科、交叉学科,高等教育专业设置有待完善。
东莞在人才培训方面投入了大量资金,尤其是对新莞人的培训力度较大,但对企业管理人才、重点行业、高科技方面的人力资源开发、培训基金还有待进一步加大投入。
(三)“十二五”人力资源事业发展的优势、机遇与挑战
1、“十二五”人力资源事业发展的优势与机遇
(1)经济社会双转型优化了人力资源事业发展的环境。2010年东莞市生产总值(GDP)4246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0.3%。东莞市积极搭建服务平台,完善就地不停产转型的操作办法,全年共受理1250家来料加工企业转型。完善科技东莞配套政策,积极培育“两自”企业,全市工业企业技改投资198亿元,增长28.2%,专利授权量增长70%。新增省级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2个、国家高新技术企业91家、省民营科技企业126家、省级以上技术工程中心14个、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5个、省级以上名牌名标56个,参与制修订各类技术标准37项,获批省创新科研团队3个。支持科技企业融资,设立5000万元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2010年,东莞被确定为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将为东莞的加工贸易企业带来新的生机。而加强现代服务业引进,推动金融、物流、会展等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这些都为人力资源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平台。
在环境建设和生态保护方面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近年来相继荣获的“国家卫生城市”、“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际花园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等称号也增强了东莞对人力资源的吸引能力。
(2)政府齐抓共管,为充分就业奠定了良好基础。目前,各级政府对就业工作都给予了高度重视,我市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的新政策,特别是《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出台,为我市开展就业创业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将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作为重点工作来抓,社会各方面都十分关注和支持这项工作,形成了政府牵头,各方参与,齐抓共管的局面。同时,职业培训体系日益完善,为充分就业、再就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产业发展导向明确了人力资源事业发展的方向。东莞市出台了《关于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实施意见》,提出以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为目标,积极引导资源合理配置和产业梯度发展,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在扎实抓好重大产业基地和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积极引进高端企业,推动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的同时,明确了人力资源事业发展的方向。
(4)良好的政策制度增强了人力资源事业发展的基础。以《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自主创业,促进城乡居民充分就业的实施方案》为主导,目前已制订各类人力资源事业发展政策,从人力资源培养、引进、使用、激励和人力资源事业发展等方面促进了工作创新发展。同时,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的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我市正在编制《东莞市人才发展规划》,将为未来的人才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依据。
在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及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强化了对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调整了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十一五”期间先后对最低工资标准作了三次调整。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920元/月,比2005年的574元/月增长了60.27%。引导企业建立与劳动力市场需求基本接轨的工资分配调整机制,做好劳资关系协调,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通过劳动年审、劳动合同的专项检查,不断推进和完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制度,推动企业与职工普遍签订劳动合同。
2、“十二五”人力资源事业发展面临的主要挑战
(1)人力资源发展的战略思维受到约束。东莞目前在人力资源建设工作中,注重制定人力资源吸引、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等方面的具体政策,政策主导的人力资源工作基本思维是战术性重于战略性。战略性的人才政策是法治化管理和战略规划型管理。未来要树立人力资源事业发展的战略思维,制定人力资源战略规划,以法治化管理人力资源发展。今后应转变观念,以留住、培养、使用和引进作为推进人力资源发展的路径,改变目前人力资源以引进、使用和培养为发展路径的现状。
(2)包容性增长对扩大就业与劳动权益保障提出了新的要求。开发人力资源,大力促进就业,实现包容性增长,是经济转型和社会转型的基础。要实现包容性增长,需要优先开发人力资源,实施充分就业的发展战略,提高劳动者素质和能力,构建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工作体系。这些对我市的充分就业、人才队伍建设、劳资关系调整机制和收入分配秩序等提出了新的要求。
(3)经济社会结构调整对人力资源事业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东莞经济社会结构调整以提升产业水平和提高人口素质为目标,以稳定现有优质企业为前提,以加工贸易升级转型为重点,以推动产业链的延伸、引进高端企业和发展总部经济为手段,重点发展电子信息、电气机械、纺织服装、商贸物流等支柱产业,强化金融、会展、文化创意、科技服务等服务支撑,稳定提升食品饮料、制鞋玩具、造纸等特色优势产业,大力培育发展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产业,促进产业发展高端化、适度重型化。经济社会结构调整的关键是相应的人力资源配置。促进高层次人才集聚、加快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引进、实现劳动力素质与岗位需求有效对接等工作,是经济社会结构调整对人力资源事业发展提出的更高要求。
(4)市场竞争对人力资源事业发展提出了严峻挑战。当前,东莞人力资源工作的主体是政府,在人力资源的培养、吸引、使用、激励和考评等环节渗透着浓厚的行政色彩。行政化模式对推动东莞人力资源建设曾起到重要作用,但受此影响,供求、竞争等市场机制在人力资源的培养、吸引、使用、激励和考评的基础性作用发挥不够明显。
目前,对人力资源的竞争呈现出竞争空间全球化、竞争对象高端化、竞争手段多样化。政府在适应区域合作和竞争的社会管理及公共服务水平相对弱化。从国内看,各大城市间的人力资源争夺不断呈战略性升级态势,以往东莞吸引人力资源的特有优势正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东莞的城市人力资源竞争力,特别是对高层次人才和技能型人才的吸引力与改革开放初期相比渐趋弱化,给东莞人力资源事业的发展带来了较大压力。
(5)人力资源的体制机制改革有待深化。在体制方面,在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下,未充分发挥党委、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对人力资源事业发展的比较优势。
在机制方面,人力资源的培养、使用和引进平台尚缺乏,未明确人力资源的融合度和创新度。此外在人力资源的评价、激励和保障的社会化和市场化建设上,还缺乏明晰的人力资源贡献率和实现度的比较分析,尤其是人力资源的开发投入机制还不健全。
二、东莞市“十二五”人力资源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方针、战略目标和总体部署
“十二五”期间,东莞市的人力资源事业发展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主题,以推动产业调整升级和城市升级为主线,以加快推进建设“人才资源向往之地”和促进劳动者充分就业城市为重点,以建设人力资源强市为目标,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推进东莞人力资源事业发展更上一层楼。
(一)指导方针
根据人力资源发展的规律和东莞的实际情况,未来五年,东莞的人力资源事业发展的指导方针是:开放调整、充分就业、人才优先、整体开发。在推进东莞人力资源事业发展更上一层楼的过程中,开放调整是前提,充分就业是重点,人才优先是根本,整体开发是保障。
1、坚持开放调整
开放是先导,在人力资源聚集上要“海纳百川、兼容并蓄”,既要推动人力资源在经济、贸易、技术领域的合作,也要推动人力资源在珠江三角洲城市群中的合作。调整是落脚点,人力资源结构调整要与东莞产业发展、区域发展需要相协调,适应东莞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需要,建立人力资源结构调整与产业结构调整相协调的动态机制。要在开放中调整,在调整中扩大开放。
2、坚持充分就业
充分就业既是城乡居民实现收入最大化所追求的理性预期,也是政府调控的首要政策目标。要不断调整、充实和扩展各项促进就业政策,进一步健全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体系,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形成就业取向多层次、劳动关系多元化、就业服务制度化、就业援助社会化的就业机制,使经济发展与促进就业相协调,保持城乡就业局势长期稳定,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
3、坚持人才优先
坚持人才优先,就是要重视人才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和决定性作用,把人才发展放在优先位置。以高端人才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引领人力资源队伍的建设,是人才优先的关键性问题。要积极推进人才投资优先策略,建立多元人才引进机制。要优先解决与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相关的重大人才问题,强化人才公共服务基础建设。要将经济发展方式转向主要依靠优先引进、开发人才,引领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城市竞争力。
4、坚持整体开发
坚持整体开发,就是要加强人力资源的开发培养,用足用好人才资源。要统筹各类人力资源队伍的开发培养,尤其是注重加强对普通劳动力的技能素质的提升,以此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双转型”的实现和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二)战略目标
到2015年,东莞人力资源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培养造就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素质优良、适应东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城市化建设的人力资源队伍,推动东莞从人力资源大市向人力资源强市转变,确立东莞在区域竞争中人力资源的竞争优势;形成充分就业的体制机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成和谐的劳动关系。
1、人才资源总量稳步增长,人力资源结构逐步优化
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加快培养和引进专业技术、技能型、企业经营管理等人才,到2015年,力争全市人才资源总量达到157万人。普通劳动力接受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基本满足东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2、人力资源竞争优势明显增强,综合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在电子信息、电气机械、纺织服装、商贸物流等支柱产业,在金融、会展、文化创意、科技服务等服务产业,在食品饮料、制鞋玩具、造纸等特色优势产业及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等战略产业,在电动汽车、半导体照明(LED)、太阳能光伏等新兴产业中,人力资源的竞争优势得到体现。
着力向营造法治、人文、服务等软环境建设发展,提供一个适合各类人力资源队伍发展的宽松宽容宽厚环境,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设“人才资源向往之地”。
3、就业渠道通畅,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机会
积极落实就业政策,建立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的长效机制,推动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财政政策等与促进就业政策相协调。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推动城乡(社区)的劳动就业管理和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加强来莞务工人员就业服务管理,建立平等就业制度。
4、提高劳动关系协调能力,和谐劳动关系得到新发展
进一步提高劳动监察执法水平,加强劳动信访工作,推进劳动人事仲裁实体化建立。加强企业以及镇村调解员培训,完善调解机制,创新调解方式,提高基层仲裁办案水平,力争80%以上的劳动争议案件通过调解解决。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劳动者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力促各项劳动权益得到更好实现。
(三)总体部署
转变观念,以留住、培养、使用和引进作为人力资源事业发展的路径。加强留住高级人才的制度设计,加快高级人才的引进开发,突出高级人才的引领作用。大力实施充分就业和创业带动战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增强城市活力与竞争力。重视以职业能力建设为核心,造就适应东莞产业发展的技能人才队伍。加大人力资源能力建设,创新人力资源开发模式,突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发展方式。推进人力资源事业的制度化发展,完善各类收入分配制度,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东莞市“十二五”人力资源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
推进人力资源事业发展,构建“人才资源向往之地”和充分就业城市,要全面落实各项任务,确保战略目标的实现。
(一)突出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
发展目标: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重点,注重培养引进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到2015年,高层次人才达到9万人。
主要举措:创新高层次人才培养模式。探索建立校企合作培养体系,加大对领军人才及创新团队的培养力度。依托国家、省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重点科研基地、重点学术交流合作项目,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
创新对高层次人才的服务模式。探索以政府或人力资源部门为主导,研究建立高层次人才的专门服务部门。
创新高层次人才的引领模式。以创新团队为依托,建立健全科研人才和科研辅助人才的衔接、引领制度,形成合理的梯次配备结构,尤其是加强对本土化人才的引领培养。
创新高层次人才的激励机制。在完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及产权激励的基础上,落实好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的政策实施。重点启动对高层次人才的社会激励项目,在社会层面上加强对高层次人才的尊重和服务。
创新高层次人才的引进模式。强化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围绕产业发展的重要产品研发和技术升级两大重点,强化松山湖科技产业园“科技中心”的功能,重点选取电子通信、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推动行业或区域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通过“总部吸引、产业引进、园区创业”三种模式的发展,形成“有机构服务、有事业可做”的良好引才引智的模式。
(二)切实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工作
发展目标:以促进城乡劳动力创业就业为重点,不断扩大和稳定就业,到2015年,劳动力就业匹配状态基本稳定。
主要举措:在坚持城乡一体化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基础上,总结评估“创业东莞”工程政策实施情况,按照延续、调整、改革、扩充、提高的要求,进一步出台实施具有东莞特色的城乡统筹就业政策。
抓好户籍劳动力的创业就业,以推动城乡统筹就业为动力,努力解决户籍劳动力的就业问题。抓好新莞人员工的就业服务。深入组织就业服务活动,多形式开展劳务协作。抓好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就业,积极吸纳省内农村劳动力转移来莞就业。
扎实实施技能培训工程。继续开展新莞人培训工程,理顺引导企业组织新莞人参加培训的工作机制。继续开展户籍劳动力培训,丰富培训的内容类别,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一步扩大技工教育的招生规模,逐步实现技工教育倍增发展。组织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着力营造技能成才环境。加快推进载体建设,协助推进高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和市技师学院的建设。筹备成立东莞市职业培训和技工教育协会。扶持重点民办职业学校建设。切实加强培训管理,深入开展新莞人培训专项检查,开发民办学校管理系统。
建立城乡统一的实名制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并逐步覆盖到流动就业人员。实行定期调查与日常登记相结合的统计办法,逐步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失业监测体系。对产业结构调整、重大灾害和因危机引起的失业风险进行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
(三)积极稳妥推进劳动者权益保障
发展目标:以提高劳动关系自主协调能力为重点,加强普法引导和执法检查,构建多渠道开放式的劳动争议协调网络,实现和谐稳定劳动关系。
主要举措:加强人文关怀,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处置机制,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改进企业用工管理方式,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拓展职工发展空间,推进配套公共服务,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构建以人为本、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实现职工共享发展成果、体面劳动、尊严生活、自由发展。
积极完善劳动关系协调制度,优化用工环境。以全国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建设工程为抓手,研究制定我市和谐工业园区的创建与评价标准,并将园区创建试点扩展到行业创建。引导企业社会责任的建设,构建和完善企业与职工内部协商制衡机制。完善月最低工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等制度,着力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工资水平,稳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按照“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的要求,推动建立多渠道的劳动争议调处机制,研究探索集体争议协商处理新模式,进一步健全欠薪逃匿处置机制,加大部门协调联动力度,加快因劳动争议引发的集体停工等事件的处理。进一步加大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工作力度,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有效措施。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规范指导,规范企业规模裁员行为,完善对企业用工的动态管理。
推进政策法规大宣传,开展普法宣传教育,通过专题讲座、现场报告、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流动宣传、印发普法读本等多种形式,对企业和广大职工开展法制教育,结合开展“送法进厂”活动,印发一系列法律法规小册子直接下发至企业、派发至职工,做好劳动政策法规的解释和引导工作,提升职工的守法维权意识,引导企业共担职责、依法管理。加大对和谐劳动关系优秀典型企业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氛围。
(四)大力培养开发技能人才
发展目标:适应东莞发展先进制造业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以提升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为核心,以培养知识技能人才、技术技能人才和复合技能人才为重点,形成适应东莞产业结构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到2015年,技能人才达到92万人,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16万人,其中高级技工达到14.44万人,技师达到1.49万人,高级技师达到0.37万人。
主要举措:建立健全职业能力开发评价体系。建立职业标准及认证体系,完成全市人力资源职业能力开发评价规划,探索职业标准延伸使用机制。
鼓励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培训制度,政府对企业自主开展的内部员工技能培训给予指导、服务以及补贴资助。
以政府为主导建立一批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加快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布局结构步伐,整合优化职教资源,新建扩建一批上规模的重点职业学校,全面提升技能人才培养能力。以东莞市技师学院、东莞理工学校和东莞市高技能公共实训中心为重点,建设好东莞职教城。在稳步推进市高技能实训基地建设的基础上,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要,分步分区建设技能实训基地,建成一个、推进一个、带动一片。加强和完善职业教育的学生生活补助制度,加大职业教育的宣传力度。鼓励社会资本进入职业教育培训领域。
建立和完善高技能人才的评选表彰制度,结合省举办省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有关要求,做好市级竞赛的组织和选拔工作。结合积分制入户政策,合理设置积分项目,提高技能人才积分项目比重,促进技能人才优先入户。加强社会氛围的宣传引导,提升高技能人才的经济待遇。
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各项基础工作。做好调查统计和需求预测,开发高技能人才信息库和技能成果信息库,建立健全职业技能鉴定制度。
(五)重点开发引进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紧缺人才
发展目标:适应东莞建立现代产业体系的要求,以产业发展促进高层次人才集聚,重点开发引进东莞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到2015年,在电子信息、电气机械、纺织服装、商贸物流、金融、会展、文化创意、科技服务、食品饮料、制鞋玩具、造纸、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开发引进急需专门人才,使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各类专业人才规模、人才结构适合产业体系。
主要举措:围绕东莞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重点,开展人才需求预测,以建设东莞人口、法人、自然资源、宏观经济、专利等资源数据库为基础,融入人才需求数据,定期发布人才需求目录。
围绕重点产业需求,优化东莞高等院校和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加大对东莞产业结构调整所需专业的人才的培养。以人才实用性为目标,加强虎门港、松山湖、东部生态园等产业园区和东莞理工学院、东莞职业技术学院等本地高校、以及国内外先进培训机构的有机合作。鼓励企业与高校、机构联合培养复合型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逐步实现人才孵化、人才培养到人才输出的提升和转变。
加快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留学人员创业园、博士创业园和其他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实施“高层次高技能急需紧缺人才绿色通道”,完善更具竞争力的领军人才政策,促进高层次人才集聚。
(六)统筹各类人力资源队伍建设
1、党政人才
发展目标:重点围绕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执政能力,加强对党政人才的政治素养、法治精神、管理能力和经济知识的培训。做到能力建设与战略性培训有机结合,绩效考核与群众认可相结合。党政人才队伍建设要从以增加数量、提高学历为主,转到以增强素质、优化结构、提高执政能力乃至国际化素质为主的轨道上来。
主要举措: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创新选人用人的方法。以提高选拔人才的公信度作为党政人才选拔任用的根本标准,建立健全党政人才的选举、招考、任免、考核、轮换等配套制度体系。
稳妥推进党政部门中事业制人员、聘用人员制度改革。完善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人事关系的契约化,建立以岗位绩效工资为主体,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的制度体系。加强大学毕业生充实社区基层的制度安排,稳妥地推进基层人事调整。
切实加强党政人才队伍的能力建设。以市委党校(行政学院)为基础,坚持党政人才能力建设与东莞的战略发展培训相结合,建立整体性人才培训机制,适当引入市场竞争,整合培训资源,探索和建立“大培训”机制。创新党政人才绩效考核机制。深化分类管理试点,细化职位管理内容,探索党政人才职业化的绩效考核管理。
2、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发展目标:重点提高经济技术创新、合作乃至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未来五年,东莞要适应推进经济社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必须尽快聚集具备跨文化能力、通晓商业运作规则具有强烈创新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的电子、金融、航运、新能源、专业服务(会计、法律等)智力密集型现代服务业人才,装备制造、石化、新材料、特种汽车等先进制造业人才及新材料、新能源、新医药等高新科技人才。到2015年,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总量达到14万人。
主要举措:明确政府服务角色定位。强化产业发展导向,以创造发展氛围、环境和空间引导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成长,创新价值导向,强化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企业社会责任意识。
突出以完善股权激励和企业管理制度等的长效激励保障作用。在政府层面设立相应的声誉激励、竞争激励等制度安排,引导产、学、研结合,鼓励校企相互兼职并设立财政税收优惠等政策,搭建多层次的培训平台。实施现代企业家培养工程,为推动东莞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3、专业技术人才
发展目标:重点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基础领域操作发展能力。以紧缺人才为重点,基本形成多元化的专业技术人才发展服务体系,基本形成以企业、用人单位作为吸纳专业技术人才主要载体的格局。到2015年,专业技术人才总量达到46万人。
主要举措:坚持以产业集聚带动人才集聚。围绕重点产业需求,以人才实用性为目标,可直接引人,也可直接引智等柔性方式获得专业技术的支持。
坚持搭建平台带动人才集聚。以专业镇和松山湖为依托,扶持行业研发、创新、检测平台的建设,支持企业创新平台的建设,形成事业平台与专业技术人才的互动促进。
坚持本土人才提升带动产业发展。加强虎门港、松山湖、东部生态园等产业园区和东莞理工学院、东莞职业技术学院等本地高校以及国内外先进培训机构的有机合作,采用多种培训形式,建立一支“本地化”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加快文化产业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工作。
4、社会工作人才
发展目标:以“民生导向、政府推动、民间运作、公众参与、社会监督”为运作模式,以中高级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为重点,完善培养体系,提升社会工作人才的专业素养和技能。到2015年,东莞社会工作人才总量达到10000人。
主要举措:坚持社会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以点带面推进社会工作在全市的开展,以相应的配套政策扶持社会工作机构的发展。
坚持多渠道吸纳社会工作人才。积极开发社会工作岗位,吸引专业社会工作人才,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吸纳社会资金。
创新社会工作人才的用人机制。重视“以岗定薪、以绩定奖”原则,完善社会工作人才的激励保障机制。加大对社会工作的资金投入。确立政府是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题及职业发展资金的主要提供者,以“社会化招聘、契约化管理、专业化培训、职业化运作”为方向,增加公共财政投入。
5、农村实用人才
发展目标:围绕都市型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加大农业结构调整力度,切实转变农业增长方式,加强农林生态保护,促进农业规模化、现代化、市场化经营,完善农业基础设施和产业体系,着力推进适应东莞农业发展的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
主要举措:以加快农业产业园区建设为基础。搭建农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示范推广的平台,吸引国内农业人才。
以优化提升种养业结构为依托。突出发展以蔬菜、优质水果、花卉苗木等为重点的特色观光农业和以观赏鱼现代水产养殖业和文化休闲渔业,明确人才引进导向。
以积极培育和扶持农业产业化组织为保障。扶持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积极扶持农业创业培训、信贷发放。建成1个以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基地。
6、普通劳动力
发展目标:促进普通劳动力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发展适应东莞产业发展所需的普通劳动力资源。到2015年,普通劳动力控制在219.02万人。
主要举措:完善就业服务体系。以市人才管理办公室、镇街人才服务站、各人才市场为主要框架的“三维”人力资源服务体系为基础,形成政府服务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服务网络,有序引进优质劳动力资源。建立城乡统一的失业管理制度和就业景气指标体系。
稳妥推进企业收入分配改革。组织落实和推进企业工资分配改革,编制《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推进工资集体协商,逐步建立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职工工资水平稳步提高。健全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整合社会培训资源,提升普通劳动力就业技能和素质。加大培训经费的投入,鼓励劳动者参加学历进修和职业技能培训。
通过加大廉租房建设、放宽入户政策、扩大社保覆盖面、解决子女入学等办法切实提高新莞人的政治、经济、社会待遇,维护新莞人的合法权益。
(七)着力营造人力资源事业发展的综合环境
发展目标:以创建优良的社会人文环境、塑造适宜人力资源居住与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为基础,创造和保持具有持续竞争力的经济环境,继续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服务环境。
主要举措:继续加大社会治安治理力度,为东莞引进人才、留住人才营造安全良好的生活与工作环境。重点解决人才入户、子女就学问题,简化人才入户手续。重点探索安居保障,积极推进人才创业公寓和人才专项住房的建设,采取实物和货币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解决人才的住房需求。提高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水平,提供良好的医疗保障。
推动企业全面参与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会同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选择我市一到两个工业区,开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试点,推动企业全面参与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进一步提升劳动监察执法水平,健全劳动监察工作体系,落实仲裁员、书记员分类管理办法。推行办案标准化建设,组织落实办案指引以及案件简易处理程序、集体争议处理程序实施细则。
四、创新人力资源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
体制要管用,机制要灵活,做到体制机制创新有机统一。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下,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引导和鼓励人力资源事业的发展。
(一)创新人力资源服务管理方式
目标要求:政府以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为工作重点,以人力资源工作制度化发展、人力资源工作执行力提高、人力资源工作方法创新、人力资源工作资源整合为突破口,创新人力资源的服务管理方式。
主要任务:加强人力资源事业发展的研究咨询工作。全面推进市人力资源工作信息平台建设工程,加强对人力资源的统计分析,进一步整合全市人力资源工作理论研究力量。建立和完善人才工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机制,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加强人力资源信息共享体系建设。以《珠江三角洲地区人才工作联盟合作框架协议》的签订为契机,加强与珠三角其他城市人力资源工作的协调机制,建立人力资源信息库。加强舆论宣传,充分与街道、社区基层组织结合,掌握人力资源的动态信息。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高层次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坚持以人为本,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大力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增强对人力资源的服务功能。基本实现社会保险全民覆盖,制订实施统筹城乡一体的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制定促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政策。完善社区医疗体制,制定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细则。制定加快发展职业教育政策,完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激励机制,改革中职教育人事制度和激励机制,完善职业教育投入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财政政策。出台优秀新莞人评选及激励办法。
(二)创新人力资源事业发展的工作机制
1、就业创业与人才培养的联动机制
目标要求:以东莞的产业发展和社会需求为导向,统筹做好各类群体的就业、创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促进充分就业。充分发挥现有培训机构和企业的作用,形成政府引导、企业牵头的多元化的培训体系和培训方式。以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创业与人才培养的联动工作为中心,探索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及人才培养联动机制。
主要任务:建立就业创业与人才培养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机制,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全面推进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和人力资源能力建设,探索就业服务社会化购买模式。扩大就业优先的政策效应,将就业创业的资助与人才培养结合起来,完善政策配套,全面实施就业创业与人才培养联动的民生工程。
2、人力资源的培养、开发机制
目标要求:把人力资源开发的预测与规划、培养与使用、配置与管理等环节连接起来,形成整体的、动态的人力资源开发运行机制。以需求为导向,改革完善人力资源培养制度,建立健全科学的人力资源需求分析预测系统,引导社会对重点人才的培养。继续发挥党校和高等院校人力资源培养作用的同时,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培养人力资源。
主要任务:强化公共财政支付机制。建立人力资源工作的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要优先把人力资源开发所需的经费列入预算,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以人才的信誉等级认证为担保,以项目支持为依托,在实施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及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东莞市领军人才开发创新基金”,实行数额控制、循环使用的运作模式,重点支持科技转化,增大科研投入力度。加大税收优惠力度,降低人才创业成本,增强人才自我提升培训的基础。
强化产业化发展的多元化投资机制。根据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以政府资助为主、应用性项目以市场运作为主的原则,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融资机制。建立“产、学、研”运行模式。运用市场机制来进一步完善东莞人才开发机制,逐步形成“企业出题—政府引导—市场竞争”的运作模式,增强人才开发功能。以税收、贴息等优惠政策,完善担保机制,建立风险基金等联合性措施,鼓励创新型企业成为融资主体,努力推动企业加大科技人才的风险投资力度。政府通过金融、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建立人才基金,加大基础性和应用性项目研究,增强人力资源开发。
3、人力资源的流动、激励机制
目标要求:继续推进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建设,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市场服务功能,健全市场对人力资源的调配功能。加强政府对人力资源流动的政策引导和监督。建立健全与东莞产业发展相适应,与工作业绩相联系,鼓励人力资源创新创造的分配机制和奖励机制。
主要任务: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人力资源在不同性质、不同所有制、不同地区间的合理流动,形成激发人力资源创新发展的动力。抓住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利契机,引导科技人才向关键行业、重点企业、科研和生产一线集聚。加强人文关怀、完善用工环境,增强对人力资源的吸引力。建立和完善以人力资源资本市场定价为依据,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建立机关、事业、企业同类人员收入水平动态平衡的调节机制。
改革完善人力资源评价体系。消除不利于非公有制领域人力资源成长和发挥作用的体制和政策障碍。政府用于人力资源培养、人才引进、创业支持等各类人才发展的资金、项目等公共资源,向非公有制领域人力资源平等开放。非公有制领域人力资源在政府奖励、职称评定、专业能力水平认证等方面,与公有制领域人力资源享受同等待遇。把非公有制领域高级管理人才、专业技术精英和高技能人才等骨干核心人才的培训纳入全市重点人才开发计划之中,依托中共东莞市委党校(东莞市行政学院)、高等院校、跨国培训机构和技能实训基地等,分类实施人力资源培养计划。引导、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组织重视人力资源开发。
实施多元化的人才激励政策。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人力资源激励和保障制度,以保护知识产权为核心,深化分配制度改革。以政府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奖励为主体,建立健全多元化的人力资源成果创新奖励体系。以全面推行医疗、养老保险、创业风险保障等制度,加大对人力资源创业、科技研发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4、创新改革人事管理制度
目标要求:完善公务员管理机制,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完善岗位管理制度和聘用制度,稳妥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健全军转干安置制度,促进各类人事制度协调发展,不断提高政府行政的效能和增强公务员干部队伍活力。
主要任务:依托公务员信息化管理系统,推进公务员管理工作向规范化、信息化发展。坚决落实公务员依法考录、科学考录和公平考录,加大从基层干部和有基层工作经历人员招考公务员的力度,不断增强队伍的实干能力。深化、拓展公务员专门业务培训和拓宽更新知识培训,特别是发挥干部大轮训的优势作用,强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培训,创新公务员培训机制,提升公务员队伍执行力。
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结合事业单位性质和特点,立足扩权强镇工作,加快完成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人员首次聘用,新进人员除政策性规定外全部实行公开招聘,进一步加强岗位管理,聘员任用等机制建设,制定聘用人员管理、上岗、考核、辞聘等管理办法,探索建立灵活高效的人事管理机制。
加快推进军转干安置制度改革。灵活采用“双向选择”与“指令性分配”相结合的办法安置军转干部,进一步探索完善安置程序和安置办法,加强各方配合和军地协作,增强军转安置工作的合力。认真落实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政策和维稳措施,确保企业军转干部总体稳定。
5、完善劳动监察执法维权机制
目标要求:建立和完善欠薪保障制度。开展以机构标准化、队伍职业化、执法专业化为目标的劳动监察标准化建设。开展劳动监察“网格化、网络化”建设。健全信访维稳长效机制。
主要任务:继续加大对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惩处整治力度,妥善处理好因欠薪等问题引发的劳资突发事件。完善工资监控系统,逐步推进工资监控平台升级,提高工资监控系统的运行效率,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工资发放网上申报制度。
完善劳动监察队伍管理,提高劳动监察队伍整体素质。完善劳动监察内部管理、执法程序、考核评价等制度。做好系统内部普法教育,提高劳动监察队伍的法律素质,提高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理念。
继续实行“送法上门”,结合劳动监察、上门走访、集中服务日等活动,深入基层做实做细劳动普法宣传。拓宽普法宣传渠道,利用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的影响力,提高普法效果。继续组织劳动普法宣讲活动,帮助企业解决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热点问题。
完善企业信用系统建设,加强部门之间企业诚信系统数据信息交换,建立与人民银行、公检法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加强信访行政监督能力,完善信访解答、转办、反馈、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基层信访工作,不断提高基层化解劳资纠纷的能力。
五、东莞市“十二五”人力资源事业发展的重大举措
通过营造机制优势、发挥产业引导和强化政策优惠,为人力资源事业发展提供更好的制度空间和社会环境。
(一)强化比较优势,增强政府对人力资源事业的服务理念
在明确人力资源管理主体职能基础上,增强对人力资源事业的服务理念,强化人力资源在区域竞争中的比较优势。
1、增强人力资源事业发展的目标管理理念
要建立人力资源工作的部门协调机制为突破口,明确人力资源工作目标任务,合力推进工作开展。各镇街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人力资源发展规划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进行年度细化分解,提出进度要求,分阶段贯彻落实。全面推行区域人力资源竞争力评价制度,对各镇街人力资源竞争力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和分析,并把完成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工作的监察督办制度,指导、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加大落实力度。
2、加强培训工作的建设
统筹抓好各类人才队伍建设。突出培养创新型科技人才、大力开发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专门技能人才,抓好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社会工作人才等人才队伍建设,抓紧培养造就一批复合型、高层次、通晓国际规则的适应对外开放的人才。重视知识技能人才的培养。巩固优化国民教育体系。推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大力推进职业教育,针对产业发展要求,进一步调整职业教育学校的专业结构。不断优化教育培养资源。整合教育、科技、产业培养资源,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战略联盟,支持“产、学、研”合作培养创新型人才。建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高层次人才双向交流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才培训,推动教育投资的多元化、社会化,逐步形成多元化、社会化、开放式的人力资源培养体系。
3、完善人力资源服务支撑体系
加强宏观人力资源发展管理机制建设,推进和完善“柔性管理”,畅通人力资源流动渠道,构建人力资源信息库。加强微观人力资源发展管理机制建设,简化人力资源管理的各类程序。以优质的公共服务,实现“以政府为中心”的管理模式向“以满足人力资源需求为中心”的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模式转变。
加强市人力资源工作信息平台建设工程,加快人力资源管理的公共信息平台建设。以人力资源公共服务系统、人力资源市场配置系统、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系统、人力资源培训服务系统、人力资源职业能力评价服务系统、人力资源咨询服务系统、高层次人才服务系统建设和完善为基础,进一步整合全市人力资源工作理论研究力量。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工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机制,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实施高层次人才服务创新政策
实施“项目带人才计划”。依托国家、省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重点科研基地、重点学术交流合作项目,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重点启动“创新东莞引智工程”。
实施“高层次人才服务政策”。探索建立高层次人才的专门服务部门。建议在现行机构设置背景下,专门成立一个东莞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能是完善高层次人才的服务,制订相应的政策,增强对高层次人才的吸引,目的是扩大东莞对高层次人才的重视程度,增强高层次人才交流平台效应。
实施“高层次人才引领工程”。重点启动“人才合作项目”,以创新团队和科技领军人才为依托,建立健全科研人才和科研辅助人才的衔接、引领制度,形成合理的梯次配备结构,尤其是以培育本土化人才作为项目的重要标准。
实施“高层次人才培训计划”。以政府为主导,尝试政府与企业合作,针对东莞重要产业发展所需的高层次人才,选拔一批有潜力、素质高的骨干人才,为其提供培训提升的资助。以提升创新能力为重点,加大对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培养,在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估中,把创新人才培养作为重要考核指标,构建“产、学、研”结合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实施“高层次人才激励政策”。制定相应的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等生活性激励政策,并应在区域竞争中具有相应的优势。要构建高层次人才的项目信息库,提升对高层次人才的全方位服务功能。开展教育培训和鼓励交流活动,以此实施本土专业技术人才提升战略。要重视专业技术人才创业过程中的产权保护和人才安全防范工作。
(三)实施高技能人才服务政策
实施“复合型人才培养扶持政策”。以校企合作探索工科学生到企业学习一年的尝试,政府在生活补贴、职业指导等方面提供支持。
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激励政策”。以政府为主导建立一批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鼓励社会资本进入职业教育培训领域,实现培训规模跨越式发展。继续统筹开展各行业技能竞赛,建立高技能人才的评选表彰制度,推行技能人才评价多元化。
(四)实施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开发引进政策
实施“东莞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开发引进政策”。围绕东莞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重点,开展人才需求预测,发布人才需求目录,引导人才向东莞产业所需的重点行业集聚。在核心竞争领域,对拥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重点支持引进国际国内顶尖人才,争取突破人才“瓶颈”,发挥“带动企业—提升产业—领先行业”的作用。配以实施“高层次高技能急需紧缺人才绿色通道”,形成更具竞争力的人才政策以集聚重点领域紧缺人才。
(五)完善就业服务政策
完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大力推动创业,加强与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的交流合作,努力探索建立创业服务新载体。大力促进就业,继续实施“就业服务日”等活动,打造相对稳定的就业服务品牌,促进就业服务常规化、规模化,抓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大力安置就业,探索多种形式的安置就业模式,继续发展“村民车间”,推进村(社区)劳务组织建设,安置属地劳动力。
继续实施和完善“双转移”政策,做好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就业。继续研究开设适合本地产业发展、适合市内农村劳动力研修的职业技能培训工种,开展培训项目,帮扶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继续通过政策引导和经济补贴等形式,鼓励和引导企业招用省内农村劳动力。
完善工资调整机制,形成行业、工种工资的市场价位动态发布制度,既保障普通劳动者尤其是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又发挥其引导企业产业升级转型的作用。
六、东莞市“十二五”人力资源事业发展的重大项目
(一)人才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工程
以园区承接新增量、培育新产业、营造城市新格局、增创发展新优势为途径。重点抓好松山湖、虎门港和东部生态园的建设。要以园区和科研基地建设为基础,提升东莞产业基地对人才的吸引力,实现人才集聚和产业基地共同发展。要以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所需要的人才为重点,推动东莞重点产业成为人才集聚之地,实现人才集聚与产业积聚相结合。要以重点产业的重点企业为中心,推动东莞重点产业成为人才开发基地,实现人才开发与产业项目相配套。力争集聚一批创新领军人才、科技领军人才、高新技术人才,形成比较完备的人才梯队。
(二)骨干人才国际化培训工程
通过制定科学的创新型科技人才培育政策,引导高校、企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发利用国(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培训人才。鼓励本市高校与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交流,鼓励跨国公司在莞机构开展高层次人才培训,多渠道多形式培养国际化人才。继续实施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继续加大出国(境)培训力度。以提升创新能力为重点,加大对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培养,在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估中,把创新人才培养作为重要考核指标。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立以重大科研课题、重大工程项目合作为载体的人才交流开发机制。积极争取国际友好城市或跨国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或岗位,联系国外大学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国际化培训。
(三)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培养工程
政府从留住、培养、使用和引进等方面服务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建立人才信息服务平台,逐步形成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网络。强化产业发展导向,以政府为主导,制定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培养规划及实施办法。
聘请国内知名学者、专家开展学术讲座和专题讲座。寻求和联合知名院校开展现代企业家培训项目,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学历教育及专业性培训,大力营造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成长的环境氛围。
(四)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依托高等院校等各培训机构,以东莞产业发展及新兴高科技产业的发展趋势为重点,抓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的培训工作,使专业技术人才拓展学识、开阔视野、转变观念、创新思维。以政府为主导,制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规划及实施办法。根据行业特点和人才的实际需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
(五)全民技能提升和储备工程
实施普通劳动者技能素质提升项目。全面开展企业在岗职工、新劳动力、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尤其要将培训范围扩大到广大的新莞人群体。“十二五”期间,每年继续实施新莞人职业技能与素质培训,加大财政投入,扩大培训内容和实施范围。开展职业技能大赛,搭建培养、选拔和评价技能人才的重要平台。
实施技能人才建设项目。制订现代化技能人才教育体系的整体发展措施,完善技能人才的评价体系。推动职业技能竞赛常规化,倡导各行业尊重技能人才。
实施职业指导工程。根据东莞产业发展、现代新兴产业的发展趋势及社会与家庭环境等条件,引导人力资源较为恰当地确定职业定向、选择劳动岗位或者转到新的职业领域,优化人力资源与产业发展的配套机制。加强职业指导师的培训工作,鼓励相关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指导师全国职业资格证书考证。
充分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建立适应各类劳动者职业生涯发展不同阶段需求的劳动者终身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健全完善名师带徒、技师研修、高技能人才使用评价制度,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指导我市技工院校、培训学校,完善学校的高技能人才实训中心。
(六)本土研发人才提升工程
实施研发人才本土化工程。鼓励企业经营的本土化,积极招聘本土人才。每年重点支持和培养一批本地具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科技人才,以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为引领,依托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工程和重大建设项目,探索“引入一个高层次人才团队,培育一支本土人才队伍,发展一个重点产业”为特色的人才嫁接新路。实施“东莞访问学者培养计划”,根据重点产业对科研人才及经营管理人才的需求,利用校企合作的平台,着眼于推动本土科技人才的成长。
(七)调解员、仲裁员能力建设工程
要切实加强劳动争议处理队伍建设,研究制定调解员、仲裁员培训工作规划,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调解员、仲裁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要积极探索建立仲裁员职业资格等级制度,逐步实现仲裁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要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及发展趋势,合理配备办案人员,确保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正常开展。继续推行仲裁调解书置换制度,全面推行劳动仲裁建议书制度。加强调解、完善仲裁,构建企业调解、社会调解和仲裁调解“三位一体”的调解机构,并全力推进以仲裁院为主要形式的仲裁办案机构实体化建设。推行办案标准化建设,组织落实办案指引以及案件简易处理程序、集体争议处理程序实施细则。落实仲裁员、书记员分类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劳动仲裁分庭的办案监督考评制度。逐步实现劳动仲裁分庭的实体化。
(八)技师学院和高技能实训中心建设工程
计划投入16.3亿元,在东部生态园选址建设总面积达45.5万平方米的东莞职教城,建设东莞市技师学院、东莞市高技能公共实训中心、东莞理工学校新校区等项目。其中技师学院项目计划用地420亩,总建筑面积21.4万平方米,预计基础设施投资6.6亿元,设计办学规模8000人,年承接短期培训8000-10000人,重点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以高、中级技能人才8:2的比例着重培养高技能人才,并开展高级技师、技师、高级技工、中级技工等职业技能培训和资格认定,以及承担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师资培训。高技能公共实训中心项目计划用地196.6亩,总建筑面积5.17万平方米,预计投资1.68亿元,围绕《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实施及“双转型”工作部署,着重服务我市八大支柱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面向企业、院校敞开,提供高技能实训场地设施,着力建成全市引领产业升级、引领技术创新、引领人才培养方向的龙头示范基地,加快培养贴近企业、适合企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在全省树立品牌特色,向全省辐射,年实训量1.5-2万人。
七、东莞市“十二五”人力资源事业发展规划的保障
(一)强化规划实施的组织保障
把人力资源事业发展规划实施摆在突出的位置,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年度工作计划,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实施责任体系,确保人力资源工作主体到位、责任落实。把强化人力资源意识作为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把规划重点指标和重大项目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和依据,要制定各项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狠抓保障落实。开展人力资源事业发展规划实施的评估,做好全市人力资源的规模与结构的测算,完善规划实施情况监测、评估和考核机制,协调解决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根据情况及时调整规划相关目标任务。要加大工作联动和协调力度,积极配合,密切合作,形成推动人力资源事业发展规划实施的强大合力。
(二)强化规划实施的投入保障
完善人力资源开发投入机制,加大人力资源开发投入力度,逐步提高人力资源事业发展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加大对开发培养、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经费投入,促进资金从“人”转向“事”,转向扶持项目,确保资金充足、到位。在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点产业发展建设资金中,建立人力资源发展专项资金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协调使用机制,加大对科技创新、团队攻关、高层次人才培养的资助力度。建立与目标任务匹配的经费保障机制,做到从根本上保证“十二五”人力资源事业发展规划的顺利实现。
(三)强化规划实施的政策保障
按照规划实施的目标任务要求,建立健全人力资源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所提出的相关配套政策法规,明确政策法规执行职责,优化政策法规执行的协调机制、信息传递与反馈机制,提高政策执行实效,为规划实施提供有力的配套政策保障。要根据东莞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创造性地借鉴发达国家与地区成功经验,创新政策法规,合理配置公共资源,为规划的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公共服务等提供优先政策支持。
(四)强化规划实施的环境保障
加大人力资源事业规划实施和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优化人文环境,提升群众法律意识,促进企业改善用工环境,营造人力资源事业发展顺利实现的环境保障。提升城市品质,树立良好的城市形象,在社会舆论中大力倡导“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氛围,积极打造引才、爱才和用才的环境,为人力资源开发和人力资源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加强规划实施的对外交流合作,在人才培养、项目合作等方面提升合作层次,完善合作机制,发挥合作交流促进作用。
(来源: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关于印发《东莞市科学与技术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科学与技术发展“十二五”规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东莞市科学和技术发展“十二五”规划
“十二五”期间是东莞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为加速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综合竞争力,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东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广东省科学和技术发展“十二五”规划》,特制定东莞市2011—2015年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
一、基础条件
“十一五”期间,我市大力实施“科技东莞“工程,科技创新环境明显改善,科技创新资源加速集聚,科技综合实力显著增强,科技创新各项主要指标大幅增长,为我市“十二五”科技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发展。“十一五”期末,全市各类科技创新型企业超过3000家,比2005年底增加一倍,其中国家高新技术企业335家。2010年全市高新技术产品产值2368亿元,比2005年增长123%,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30.7%。
(二)传统产业升级步伐加快。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优势产业,全市形成15个专业镇、18个市级重点扶持发展产业集群,3个国家特色产业基地和8个省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其中9个产业集群被认定为省级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全市拥有中国驰名商标21件、中国名牌产品18个、广东省著名商标191件、广东省名牌产品140个,分别比2005年底增长320%、200%、224%和289%。
(三)社会科技事业发展提速。高新技术在公共社会领域的应用逐步深化,人口与健康、资源开发利用、能源与环境保护等领域科技稳步发展;教育、文化、金融、公共交通、商业物流、企业等公共服务领域信息化建设水平大大提升;科技服务、现代物流等高技术服务业加快发展。全社会信息化综合指数从2005年的71.1%提升到2010年的74.6%。
(四)科技创新能力大幅提升。“十一五”期间,我市经国家、省、市批准立项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583个,获得扶持资金10.91亿元。全市科技企业和科研机构共承担省级以上科技项目846项,获得经费5.17亿元。实施市级科技和专利项目3826项,资助经费达20.57亿元。科技成果登记和鉴定分别为290件和386件,分别比“十五”期间增加51件和153件。获国家、省市科技(专利)奖励共621项,比“十五”期间增加321项。累计申请专利72205件和授权专利48321件,2010年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为21654件和20397件,是2005年的3.2倍和6.5倍。
(五)科技园区建设加快推进。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已成为国家高新区,建成30多万平方米科技创新载体,已入驻330家创新型科技企业和50多家研发机构。虎门港成功开辟首条国际班轮航线,获批深水泊位项目21个,其中6个正式投产运营。东莞生态产业园完成土地征收83.4%,启动重点工程30项。长安新区用海申报、规划环评、港区总体规划等顺利通过专家审查。各镇街科技园区初具规模,各具特色。
(六)区域创新体系日臻完善。组建了10个公共创新平台、11个行业技术创新平台、11个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3个科技企业孵化器、84家市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40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23家市重点实验室和5家省重点实验室(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
(七)科技交流合作纵深推进。与欧美、日韩、印度、独联体、港台等国家和地区的科技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密切,共达成合作项目100余项,其中22项获得国家和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资助。每年成功举办东莞国际科技合作周。组织38批次共1000多家企业到国内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考察和对接,达成1000多个产学研合作项目,引进了359名科技特派员。组建卫星导航、线缆等4个省部产学研创新联盟。
(八)科技金融结合有效突破。与国家开发行共同组建了50亿元融资贷款授信额度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平台。组建了首家风险投资机构——东莞市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完成对6个项目的风险投资。组建科技企业上市预辅导机构——东莞市科创投资研究院,培育53家上市后备科技企业,其中4家已成功在深交所上市。东莞成为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和广东省首批科技金融试点市,省市联合设立了5000万元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首笔已发放370万元的专利权质押贷款。
(九)知识产权工作全面展开。颁布实施《东莞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0-2015)等,成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市。举办四届中国(东莞)专利周。成立了东莞市技术与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国家专利技术(东莞)展示交易中心、东莞市知识产权促进中心、东莞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和东莞市知识产权维权服务中心。培育引进了24家专利代理机构,培育发展了25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407家专利培育企业和168家专利试点企业;设立执法联络室,受理并审结70宗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十)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全市人才总量达到122万人,比2005年底增加32.55万人;其中高层次人才5万人,比2005底年增加2.88万人。新建企业博士科研工作站4家,松山湖留学人员创业园、博士创业园等载体共引进134名博士和156名硕士。有3个创新科研团队项目获得省科技厅立项和省财政1亿元科研经费。
(十一)科技创新政策体系日益优化。颁布实施了《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 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制定出台了《东莞市创新财政科技投入管理机制实施办法》等30多项配套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初步形成推动自主创新“1+N”政策体系。市财政每年安排10亿元、五年共安排了50亿元用于科技创新事业。各镇街建立鼓励科技创新的政策机制,有25个镇街设立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合计超4亿元。
(十二)全民科学素质明显提高。创建50所科普特色学校、135个科普社区和42个科普教育示范基地,被认定省级以上科普教育基地7个、省科普示范社区1家和省青少年科学教育特色学校2所。建设镇街科普宣传栏190个、科普活动室190个。组织参加五届青少年科技大赛,获得19个全国奖项和249个省级奖项。举办77期创新论坛。市科技馆被认定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每年接待游客约20万人次。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大中小学生、产业技术工人、城镇居民和机关干部科学素质大幅提升。
“十一五”期间我市科技创新事业有了较好的发展,但与国内外科技创新先进城市相比,与本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经济社会转型的强大科技需求相比,我市科技创新发展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体现于:一是核心关键技术研发水平仍较薄弱,产业技术水平有待进一步增强;二是国家级研发机构等高层次科技创新载体数量缺乏,创新平台对优质科技资源的集聚能力和对产业升级的技术服务功能有待进一步提升;三是科技金融结合仍然不够紧密,政府主导以及引导民间资本支持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突破。
二、机遇挑战
(一)全球科技经济融合日益加速,迫切需要抢占科技经济发展制高点。当今世界,正处于后金融危机时代,全球技术创新速度明显加快,信息化与工业化、制造业与服务业“两化两业”融合趋势更加明显,科技成果产业化周期缩短,科技经济融合提速。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纷纷把科技创新作为抢占新一轮发展制高点的战略选择,科技创新成为时代的主旋律。信息、生物、新材料、新能源等技术领域将孕育和诞生一批新兴产业,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新引擎,全球将掀起新一轮的产业创新浪潮。与此同时,城市化与信息化正日益融合,“智慧城市”正在成为城市发展的新趋势和方向。抢占区域经济发展的制高点、推动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打造“智慧城市”,对科技创新的需求必将更为迫切。
(二)区域科技经济竞争日益加剧,迫切需要抢占发展先机。当前我国科技发展进入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的重要时期,中央及各地都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科技发展的战略基点和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科技创新水平已成为地区综合实力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各地对科技创新资源的争夺越来越激烈。当前广东科技发展进入重要跃升期,科技创新在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日益增强。国家开展技术创新试点工程和我省启动实施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综合竞争力的“双提升”战略,为我市科技创新发展创造了更有利的舞台。抢占发展先机,建立现代产业体系,提高自主研发水平,推进产业链向高端和终端延伸,离不开科技创新。
(三)东莞产业转型升级日益加快,迫切需要科技创新支撑。随着土地资源日益紧缺、劳动力成本逐渐攀升,区域发展空间日趋紧张,城市和社会管理成本增加,加快推动经济从要素驱动、外源型增长进入创新驱动、内生增长轨道已成为我市社会各界的共识。特别是我市加工贸易企业众多,绝大多数处于加工制造环节,提升自身研发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的压力与日俱增。东莞产业转型升级的深入推进,迫切需要科技创新与产业提升和企业创新的更加紧密结合,为科技创新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和良好机遇。我市继续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加大投入力度扶持企业科技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为科技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与坚实后盾。
三、思路目标
(一)发展思路:按照“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发展方针,深入贯彻落实《珠三角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抓住经济社会转型和科技发展跃升的战略机遇期,继续大力实施“科技东莞”工程,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建设创新型城市为主线,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综合竞争力为目标,以企业为主体,以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为主要模式,以产学研合作和国际科技合作为着力点,以创新载体建设、科技人才引进培养和科技金融紧密结合为突破口,促进东莞由外源式发展向内外源并举发展转变,由依靠低成本优势向依靠创新优势转变,由“东莞制造”向“东莞创造”转变,由传统产业向现代产业转变,努力把东莞建设成为全省领先的创新型城市。
(二)基本原则
——资源整合。围绕加强创新体系建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这一战略目标,全面统筹全市科技创新资源,兼顾协调各方利益,通过增量带动存量,实现资源集约化、创新高效化、增长持续化、价值最大化。
——突出重点。围绕全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主要任务,坚持重点突破、带动全局的方针,围绕关键环节,突出抓好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的科技创新工作,集中资源办大事,力争取得若干重大突破。
——开放合作。把握科技、经济全球化趋势,以宽广的国际视野谋划和推动东莞自主创新,深化国际科技合作和产学研合作,建立区域和国际科技合作新模式,吸纳全球创新要素,努力建设开放型的区域创新体系。
——机制创新。倡导“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技创新文化,加快建立政府主导和引导相结合的科技政策体系、项目管理体系和平台运行体制,加快建立新型政企关系,继续优化有利于科技创新的体制和机制。
(三)战略目标:
我市“十二五”科技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到2015年全市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综合竞争力明显提升,创新体系功能优化、创新资源充分集聚,科技创新成为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支撑力量,具体目标包括:
——专利申请量超过30000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占总申请量的比例超过18%;
——全社会研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R&D/GDP)超过1.5%;
——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超过2800亿元,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超过31%;
——全市人才总量超过150万人,其中高层次人才超过9万人。
四、主要任务
(一)依靠科技创新,加快建立现代产业体系。依靠科技创新,做优第一产业,做强第二产业,做大第三产业,促进产业链从低端走向高端。
1、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前国家确定了节能环保、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产业等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点,我省也确定了“3+8”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域,集中资源优先发展LED、新一代信息技术、电动汽车等三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培育发展生物医药、新材料、太阳能光伏、风电、核电装备、节能环保、航空航天、海洋等八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刚刚起步,必须依靠科技创新,抢占技术制高点,把高端新型电子信息、电动汽车、太阳能光伏、LED等产业作为我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培育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海洋等高技术产业,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思路目标和重点任务;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专项,加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加强政策引导,积极培育市场需求,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发展步伐。
2、巩固发展电子信息产业。以产品创新和技术突破为途径,积极带动3C制造业和元器件产业升级;以发展新能源、新一代无线通讯等产业为突破口,实现电子信息产业的结构升级;以3G无线城市建设和推进“三网融合”为契机,全方位多层次实现信息化与工业化的融合,把东莞打造成为中国电子信息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排头兵。
3、积极发展装备制造产业。重点突破数控机床及数控系统、关键功能部件等产业共性技术,着力推进面向传统产业制造装备数字化的示范应用工程,大力发展LED关键装备、太阳能光伏成套及关键装备、电动汽车关键装备以及激光装备,积极发展医疗装备、轻工装备,把东莞打造成全国特色装备制造产业基地。
4、提升发展优势传统产业。大力推进先进适用技术在食品、服装、家具、造纸、玩具、化工等传统产业的推广应用,不断开发适销对路的新产品,努力打造享誉中国乃至全球的品牌,推动传统产业向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技术密集、效益提升转变。
5、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依托松山湖国家高新区、虎门港、生态园、长安滨海新区、镇街科技园等科技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以凝聚资源打造品牌为目标,重点发展研发服务、动漫、工业设计、科技金融、技术转移、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检验检测、文化创意等科技服务业,建成与广州、深圳互补合作,服务东莞产业转型升级的科技服务体系。
6、大力发展现代都市农业。以生物信息技术和工程技术为重要突破口,以农产品安全、现代农业关键技术与产业化、农业信息化、农业科技支撑平台建设为主要任务,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打造园区型、品牌型、安全型、生态型的现代都市农业。
(二)加快科技在社会民生领域的应用推广。以改善工作、生活生态环境,保障安全为目标,针对公共安全、疾病预防、食品安全、环境资源、智慧城市等方面的重大技术需求,大力发展和推广民生科技,扩大科技为民的服务范畴。
1、加大公共安全的保障能力。在信息安全、生产安全、社会安全、自然灾害等重点领域开展科技攻关。建立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管理机制,重点加强政府网络、金融系统、国际互联网信息安全,支持城市与工业安全保障和重大风险防范技术、重大事故灾害预警与应急救援关键技术研发。广泛开展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技术、无线通信技术等现代技术在社会公共安全、科技强警、市政管理、自然灾害预测预报等方面的应用研究。实施城市公共安全事故防范、社会治安监控与处理的技术集成研究与示范,建立我市公共安全技术支撑体系。
2、强化重大疾病的防治措施。以防治结合、重在预防为指导方针,开展重大传染病传染源及食源性疾病病因、流行趋势、波及范围分析。重点抓好乙肝、麻疹、艾滋病、流感、手足口病、狂犬病及其它新发或再发的传染病的科技攻关。加强信息技术在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应用,大力发展可快速诊断技术,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加快形成区域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开展病例管理的社区试点,建立完善卫生公共信息平台。
3、提升食品安全的监控水平。支持食品卫生质量监测控制技术研究,建立食品卫生安全预警系统,研究开发现场在线速测新技术、食品安全检测仪器。整合部门力量和资源,建立跨部门的食品中关键污染物监测点与网络、预警和食品污染应急处理技术体系。
4、促进环境资源的良性互动。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处理、环境修复、清洁生产和低碳经济等方面的科技攻关。积极推广环境污染整治先进实用技术和清洁生产工艺,提高源头污染控制能力与污染防治水平。整合提升城乡环境污染治理和监测的科技水平,建立区域性环境保护动态预警体系。开发新能源利用,开展绿色制造与再制造,实现资源低消耗、生产高效率和污染低排放,促进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相结合,实现资源保护与产业发展相协调。
5、加快建设智慧城市。以信息化、智能化、标准化、数字化为手段,推进智慧科技与城市发展的结合。以城市交通、居住、医疗、教育、社保、文化等民生领域为重点,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建立实时更新的控制与协调系统,加快实现智慧生活。以社会治安、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学校机关的公共安全领域为重点,利用智能化调控技术,加强数字城市管理。以推进各部门、各行业的信息资源整合共享为重点,利用数据信息收集、储存、处理和传输技术,建设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企业法人数据库、宏观经济数据库,积极推进城市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以物联网技术、新一代信息和通讯技术、三网融合为重点,建设新一代通信网络、光纤到户、无线城市等重点工程,不断优化智能网络基础设施。
(三)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以建设创新型城市为目标,大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加快高新技术在产业经济和社会民生领域的转化应用。
1、强化科技创新的战略地位。加强各级党委和政府对“经济发展关键在科技,科技发展关键在创新”的认识,用长远的战略眼光谋划科技创新,加强政策扶持引导,依靠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升级转型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2、强化科技创新的载体建设。发挥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在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中的龙头作用,推进各类特色科技园的建设,加快公共科技创新平台、行业科技创新平台、企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提高行业区域性产业技术水平和企业创新能力。
3、强化科技创新的资金支持。进一步加强政府财政科技的投入,特别是加快镇街科技创新政策的制定和资金投入,同时鼓励民间资金投入科技创新,重点促进科技与金融的紧密结合,构建与科技创新项目链相匹配的资金链。
4、强化科技创新的人才支撑。积极实施培育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政策,加大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引进力度,建立健全创新创业政策体系,构建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创新创业环境。
5、强化科技创新的社会服务。大力培育引进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引导科技社团参与社会服务,积极培养一批高素质科技服务从业人员,建设和完善科技服务信息网络,提升科技服务水平。
五、重点工程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工程。培育发展高端电子信息、电动汽车、LED、太阳能光伏、生物医药、新材料、节能环保、海洋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强科技创新,完善产业链条,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1、培养发展高端新型电子信息产业。(1)新型核心基础元器件。大力发展平板显示器件、光电子器件、半导体功率器件、多功能集成器件、微电子器件、绿色电池设计和制造的关键器件,满足电子整机发展需求的新型核心基础元器件的研发创新。建立以新型核心基础元器件研发为核心的元器件研发中心,建立以元器件性能、质量与可靠性检测和分析为核心的元器件评测和服务中心。(2)OLED。突破TFT设备、驱动IC等核心工艺以及关键有机材料研发等关键技术,加快OLED生产设备国产化,解决OLED(尤其是白光OLED)在发光效率、使用寿命、显示质量、低成本大面积制造等技术问题。通过新建或改造AMOLED生产线,集聚高端AMOLED IC专业设计公司和各类测试应用厂家,建立研发设计水平高,生产能力强的OLED产业研发生产基地和产业集群。(3)云计算。促进云计算技术嵌入式智能技术产品、云计算的信息基础设施即服务(IAAS)、平台即服务(PAAS)、软件即服务(SAAS)上下游产业联动发展。推进中科院东莞云计算产业技术创新与育成中心建设。加快发展“云计算”新型信息服务,推动云计算在教育、电子商务、通讯运营、金融服务、企业信息化等领域的应用。积极发展面向制造业的云计算服务,以及基于云计算的电子商务、电子政务。(4)物联网。突破物联网应用相关的RFID芯片、读写器、卫星导航、光纤传感网等关键技术的开发与产业化,建立物联网公共技术服务与运营平台,积极参与物联网产品与行业应用技术标准的制定。推进数字松山湖、智慧虎门港、智慧常平等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的建设。(5)三网融合。加强以“三网融合”为目标的智能网络技术与产品的研发与应用推广。支持企业研发适应三网融合业务需求的集成电路、软件和关键元器件等基础产品和双向数字电视、多媒体终端、智能化家庭设备等应用产品。大力推进我市三网融合的试验与示范。
2、培育发展电动汽车产业。坚持融合性发展、差异化发展、特色化发展原则,充分发挥我市在动力电池技术方面的优势,加快研制锂动力电池,实现产业化;引进开发硫酸铁锂材料技术,抢占行业技术制高点;引进和研制锂电池管理系统和检测平台。重点发展混合动力、纯电动乘用车和客车、微型电动车、特种电动车生产,引进国内或者国外电动汽车整车厂,获得生产资质、取得生产论证、形成整车生产能力,支持电动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和项目获得国家核准和行业准入。完善电动汽车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建立面向东莞及珠三角地区的电动汽车的EMC检测服务平台、推动东莞电动汽车产业在动力电池、控制系统、计量检测、汽车电子等领域的技术提升。加快电动汽车充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参与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和广东省电动汽车示范工程,选取城巴部分路线、松山湖、常平镇等若干区域开展电动公交车、出租小汽车的示范运营。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将东莞打造成特色明显、技术领先、有核心竞争力的电动汽车产业基地,把电动汽车产业最终发展为东莞市新兴支柱产业之一。
3、培育发展LED产业。着重解决LED衬底材料、芯片制备、封装模块、应用与系统以及关键装备等核心技术,重点扶持第三代半导体碳化硅(SiC)和氮化镓(GaN)研制、LED大功率驱动芯片和电源制备、LED路灯产业化以及HVPE、激光剥离设备和封装关键设备研发等重点科技项目,扶持企业引进LED先进生产设备,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提升产业整体科技水平。培育产品应用市场,采用合同能源管理(EMC)、供应链等模式推广LED照明产品,加快建设国家“十城万盏”半导体照明应用示范工程、广东省绿色照明示范城市等一批重点示范工程,加快建设国家半导体光源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广东),全力打造国家半导体照明工程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争取到2015年底,在我市基本建成一条完整的LED产业链,推广10万盏LED路灯和50万盏LED室内照明灯具,并集聚LED企业超过250家,实现LED产业年产值超过500亿元。
4、培育发展太阳能光伏。依托现有产业基础,推进应用示范项目建设,集中资源推进产业链优势环节发展,实现重点领域重点突破。大力发展太阳能光伏发电产业。选择高端切入,重点发展晶硅太阳能电池成套生产设备、光伏逆变器、电池片及组件生产、非晶硅薄膜电池组件的研发和产业化,打造完整成熟的薄膜太阳电池产业链。积极发展太阳能光热发电产业。尽快实施MW级太阳能光热发电示范工程建设,不断突破光热发电系统和高温集热管等关键部件技术,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装备材料制造能力,并实现产业化。以行业龙头企业为主体,加强与海外机构和科研院所的合作,加快技术突破。以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为契机,推动我市太阳能示范工程建设,加快我市太阳能产业发展步伐。
5、培育发展生物医药、新材料、节能环保、海洋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生物工程和医药产业,加强中药创新研究,开发电子医疗器械,提高制药装备和药品包装的技术水平。优先发展高端新型电子信息、电动汽车、LED三大产业的关键新材料,建立广东电子基材研发生产基地。加快发展节能环保装备和节能环保服务业,推广应用节能环保技术,重点引进和发展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治理、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与技术。提升发展海洋产业,推进海洋运输交通业、海洋石化工业等产业发展,提高海洋产业综合竞争力。
(二)创新型企业培育工程。坚持“抓大促小”,认定“百强龙头创新型企业”和“千强中小创新型企业”,采取多层次、多渠道的立体扶持政策体系,进一步强化创新型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
1、做大做强龙头创新型企业。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提高生产能力,扩大主导产品的生产规模,围绕国家产业发展导向,积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企业加强科技交流,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之间建立产学研战略合作关系,组建研发机构,争取认定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行业技术平台等;鼓励企业积极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支持企业申请专利、研制标准和创建品牌。
政府向龙头创新型企业给予政策倾斜,加大对企业的财政科技投入以及税收金融扶持;在粤港关键领域重点突破项目招投标项目、市重大科技专项、产学研合作项目、研发机构组建等方面上给予倾斜,支持企业掌握核心和关键技术;在技术装备投入方面,对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加速技术设备的更新换代、淘汰落后产能;支持企业引进人才,为引进的高端人才提供政府津贴、购房补贴等优惠政策;在政府采购中,优先选择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优势的企业和产品;加快推进龙头创新型企业资本上市步伐,借助资本市场做大做强。
2、发展壮大中小创新型企业。中小创新型企业是最具创新活力的企业主体,是推动社会自主创新的生力军。
加快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加大对民营科技企业科技创新扶持力度,推动企业加强关键技术研发,完善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以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鼓励民营科技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高校和科研机构为技术依托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构建民营科技企业服务体系,加快公共创新平台建设,强化企业孵化器功能,营造良好专利保护环境,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科技创新服务。
重点解决中小创新型企业的融资问题。设立支持初创型中小科技企业融资需求的种子项目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小额贷款公司、科技担保公司。积极拓展新型融资渠道,大力推进专利权质押贷款、票据融资、信用互助、联合信托和科技保险等新型金融产品,重点解决中小科技企业快速发展的资金需求问题。
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建设。发挥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培育、加速中小创新型企业成长的作用,加快建设综合性孵化器(加速器),推进建设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等专业孵化器(加速器)。加强政府统筹引导,建立市镇联动机制,积极引导有条件的镇街通过“三旧改造”建设一批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进一步加强对孵化器(加速器)的直接财政投入,积极探索与银行、风险投资基金和民间资本的合作,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争取到2015年孵化器数量达到20家,加速器的数量达到20家,每年培育出40家以上快速成长型科技企业,建立比较完善的科技创业孵化和加速体系。
(三)创新平台创新能力提升工程。创新平台是聚集创新资源,加速成果转化和企业孵化的重要载体。发挥创新平台的功能作用是我市科技发展的重要任务。
1、加快创新平台基础建设。加快东莞中山大学研究院、东莞上海大学纳米技术研究院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进度,在毛织、家具、五金、模具、服装、鞋业等传统优势产业领域规划建设一批科技创新平台。指导企业组建工程研究开发中心和技术中心,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建立研究开发机构、产学研示范基地、技术创新联盟,鼓励企业联合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建立东莞分实验室。
2、加强创新平台资源集成。发挥广东省“三部两院一省”产学研合作和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高端人才的政策优势,创新合作体制机制,策划引导高校院所、军工集团等科研资源、创新团队进驻科技创新平台,把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成为科技成果的集散地和转化中心。加强科技创新平台与高校院所的交流与合作,通过重大项目合作、科技领军人才引进、科技成果转让等方式,集聚海内外科技资源。
3、加速创新平台有效对接。发挥东莞产业支援联盟的功能作用,整合我市科技创新平台、产学研创新联盟和境内外科技创新资源;加强与镇街、协会、商会、企业的合作,采取企业综合医院、企业辅导会和产业转型升级专题会等形式,为我市科技企业提供技术、管理、资金和高端人才培训等服务。
4、支持创新平台产业孵化。鼓励创新平台创办各类科技企业,加速推进科技成果的产业转化。依托东莞华中科技大学制造工程研究院,重点建设我市先进制造技术成果转化孵化基地;依托东莞电子科技大学电子信息工程研究院,重点建设我市高端电子信息技术成果转化孵化基地;依托东莞中山大学研究院,重点建设我市电动汽车和生物技术成果转化孵化基地;依托广东电子工业研究院,重点建设我市云计算技术成果转化孵化基地;依托广东华南工业设计院,重点建设我市先进工业设计技术中心;依托东莞广州中医药大学数理工程研究院,重点建设广东(东莞)中医药健康科技产业园等。
5、优化创新平台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创新平台的管理机制,强化制度管理和绩效考核的管理模式。探索创新平台运行机制,引导创新平台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化运作。建立创新平台科技成果转化的监督考核和奖惩机制,制定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办法。建立灵活的人才引进机制,积极引进行业学术带头人、技术专家和技术骨干。建立分红权、期权、年薪制、转化奖励等多类型、多层次的激励政策,优化科技创新平台的人才激励机制。
(四)科技资源集聚提升工程。用世界的眼光谋划科技发展,通过科技合作集聚整合国际和国内两种优质科技资源,解决东莞科技创新中存在的项目源、技术源和人才源不足问题,抢占国际高技术制高点,实现科技经济跨越式发展。
1、优选合作对象。抓住CEPA和ECFA协议签署的历史机遇,积极引进港台、日韩乃至欧美等国家和地区的高端电子信息等新兴产业和先进服务业。发挥当前与独联体国家合作的政策优势,加快引进独联体国家科技项目。发挥省部和省院产学研结合政策优势,重点选择国内“211”和“985”高校院所作为合作对象,集中力量支持一批重大科技成果来莞转化。
2、选择合作重点。选择以发展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LED、太阳能光伏、精细化工、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技术为优先合作重点,同时促进服装、家具、玩具、食品、五金模具等传统行业提高重大装备和产品制造的自主创新能力。
3、建设合作载体。重点推进松山湖科技产业园等一批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产学研示范基地的建设,建设好5个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产学研创新联盟,推动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支持建立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博士工作站和院士工作站。支持外资企业特别是国际500强企业在莞组建或合建研发机构。
4、创新合作模式。从单一的技术、人才合作向人才、技术、资本、科研基础设施等系统合作模式转变,积极打造“哑铃型”国际科技合作模式;不断优化产学研合作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发挥产学研合作联盟在共性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中的功能作用。
5、加大合作力度。加强与境外技术转移载体、全国重点高校、科研院所、“莞惠深”三地科技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信息交流共享机制,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科技合作体系。以“招科引智”为突破口,重点引进一批优质研发项目和成果转化项目。
(五)低碳技术优化工程。低碳技术优化工程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减碳技术、零碳化技术、去碳化技术等,推动发展我市低碳经济。
1、减碳技术。针对东莞地区主要高耗能行业,大力开发工艺流程与系统节能降耗装备技术、余热利用技术、煤的清洁高效利用技术。开展跨产业清洁生产共性技术和重点行业污染减排关键技术攻关,引进、集成国内外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及产品,推广绿色基础材料及其制备技术,以及高效、节能、环保和可循环的新型制造工艺及装备的广泛应用。选择电力、造纸、线缆、食品、轻工、建筑等6个行业50家企业进行示范,大力推广清洁生产。
2、零碳技术。重点研究太阳能、生物质能、核能等利用技术,积极推广太阳能热利用技术、光热和光伏发电技术,生物质原料预处理技术、高效燃烧技术和生物质气化与液化技术以及各种新能源利用的民用节能无碳技术。选择建筑、交通运输等领域,采取补贴的方式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技术及产品。依托东莞市分布式能源中心等东莞市重点实验室、科研院所和行业龙头企业,开发新能源利用技术与产品。
3、去碳技术。积极开展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去碳技术研究,着力二氧化碳捕集埋存(CCS)与再利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推动二氧化碳酸化水体净化水质、二氧化碳纯化利用于饮料业等技术的应用,开发一系列用于二氧化碳捕集的吸附、吸收、低温及膜系统等技术与产品。开展高效碳汇林(草)定向培育,森林碳汇的计量监测等技术研究,逐步建成碳汇计量、监测体系。依托科研院所和行业龙头企业,建立去碳技术示范载体,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集成政府、社会和企业的力量,建立低碳技术开发利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为产业低碳转型、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六)科技园区功能优化工程。以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为龙头,加快建设虎门港、东莞生态园和各镇街特色科技园区,使科技园区成为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引擎,成为新形势下提升产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的主要载体。
1、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成为国家级高新区为契机,进一步明确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为东莞科学发展示范区、产业升级引领区、发展高新技术先行区的定位,重点强化服务全市转型发展、科技创新、科技服务、人才集聚这一核心功能,努力增强园区核心竞争力。大力引进建设好公共研发平台,集聚科技资源,提高研发服务,进一步加强松山湖在推动全市产业升级中的引擎和平台作用。积极发展以高端新兴电子信息等产业为主导的高新技术产业,加大招科引智力度,使松山湖成为东莞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先导区域。加强国际合作,提高择商选资水平,实现多方投资多方入股。更加注重打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创业环境和人文环境,确保人才引得进、留得住。
2、虎门港。充分依托港口资源优势,按照建设“信息虎门港”的目标要求,充分利用RFID等现代信息技术,构建电子口岸,提高口岸综合查验效率。依托立沙岛作为虎门港产业适度重化的重要平台,大力发展精细化工产业。发挥中国化工经济技术发展中心华南精细化工研究所的科研智力优势,为虎门港发展重化工业集聚人才和提供技术支持。
3、东莞生态园。按照“以城市湿地为特色,发展现代高端产业及配套服务业的循环经济和生态产业示范园区”的功能定位,集中力量引进投资规模大、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端高质高新型产业项目,重点发展电子信息、高端装备、新兴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休闲旅游业,把生态园打造成带动东莞发展的又一增长极和辐射源,成为东莞产业结构调整的排头兵和推动转型发展的示范区。
4、镇街科技园。近年来,我市部分镇街分别就数码光电、汽车电子、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文化创意、现代信息服务等产业建设了科技园区。十二五期间,各镇街科技园要依托现有基础,实施优势发展;与周边镇街产业发展相结合,实施错位发展;抢占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制高点,实施创新发展;紧抓产业发展机遇,实施提速发展。
加快推进散裂中子源国家实验室的建设,积极培育散裂中子源相关产业,规划建设质子治癌医院、中子产业园等项目,带动电子、计算机、医疗、新材料、新能源、纳米、集装箱检测等新兴产业在我市全面快速发展。
(七)科技金融服务提升工程。通过组建科技金融工具,有效构建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推进科技金融结合,放大科技财政资金带动作用,促进社会资本投入科技产业,解决科技企业发展融资难问题。
1、组建种子项目投资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主导作用,克服民间资本“逐利性”的“短板”,采取股权出资的方式重点支持处于初创期具备高成长性和良好发展前景的科技企业,解决企业前期发展的资金瓶颈问题。
2、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取“母基金+子基金”的方式组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海内外优秀创业投资机构和人才进驻东莞,联合民间资本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支持处于快速成长阶段和规模化发展阶段的科技企业,解决资金需求问题,迅速做大我市创业投资产业。
3、策划科技金融产品。通过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联合信托、担保和银行共同发起联合信托计划。借助科技担保平台,通过联合授信的方式引导银行资金支持科技企业。支持各保险公司设立科技保险专营机构,大力发展科技保险专营服务,扩大承保范围,创新保险产品,引导保险资金支持科技创新。
4、推动科技企业上市融资。加强市科创投资研究院等企业上市预辅导机构建设,按照“先规范、后股改和再辅导”的程序,依靠专家力量加强对科技企业的指导,指导企业建立上市路线图,全面提升科技企业素质,推动科技企业尽快走向资本市场。
5、建立重大科技项目银行跟贷机制。积极引导商业银行对我市粤港关键领域招标项目东莞专项、市级重大科技专项、创新基金项目和国家省重大项目等重大科技项目进行跟进贷款,同时给予企业贷款贴息。
(八)科技服务业发展工程。依托各类科技园区和产业集群,加快建成全省先进的科技服务集聚区和科技服务创新体系,完善科技服务业对科技创新支撑的功能体系。
1、建设科技服务集聚区。依托各类科技园区和产业集群,促进面向区域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生产性科技服务业集聚,重点推进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科技服务基地建设,以东莞华中科技大学制造工程研究院、广东电子工业研究院、东莞产业支援联盟等一大批高端科技服务机构为载体,为园区乃至华南地区的高科技企业提供优质、全面的科技服务,打造集教育、培训、研发、产业化于一体的科技服务创新区。加快莞城、南城、东城、万江、常平、石龙、长安、虎门等重点镇(街)科技服务业的聚集,在三旧改造工程中,对转移腾出的空间进行环境和设施建设,加强规划引导和宣传,积极推进科技服务业的聚集发展。
2、加快科技服务机构建设。大力扶持和培育一批骨干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技术产权交易以及咨询、知识产权服务、科技信息与培训、科技测试、科技投融资服务、科学普及、学术交流等科技服务机构,增强我市科技服务机构实力。充分发挥市科技中介同业公会的作用,加强科技服务行业规范管理。通过认定市级科技服务机构和市骨干科技服务机构,大力培育科技服务业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通过启动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重点扶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建设,加快推进技术转移联盟和创新服务联盟的建设。通过引进、培训、资质认证等手段,加强科技服务业人才队伍的建设,重点加强科技服务业从业人员的服务素质与能力提高,加强科技服务业高端人才的引进。
3、推进科技服务平台建设。加快建成一批集科技成果汇集发布、科技创业投融资服务、技术交易与成果转化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公共服务平台。围绕现代产业科技服务支撑体系建设,建设技术交易(转移)中心、科技孵化体系、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体系、科技服务网络平台、科技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科普资源整合共享平台。重点整合公共科技创新平台研发和技术服务资源,强化产业支援联盟的功能作用,并探索以公共科技创新平台为主体,组建成果转化的运营主体,强化科技创新平台的产业服务能力。
六、对策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科技政策体系
1、进一步加大全社会科技投入。按照集中资源办大事的原则,充分发挥“科技东莞”工程每年20亿元专项资金作用,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快设立和壮大镇街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优化完善镇街科技创新资金投入配套机制。引导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力度,强化关键技术研发、完善科研机构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和民间资本投入科技创新,加速推进科技与金融相结合。
2、进一步优化现有科技政策体系。继续贯彻落实“科技东莞”工程相关政策,以提升创新能力、建设创新环境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现有的科技创新政策体系。认真落实好国家、省鼓励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科技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政策。
3、根据形势发展适时出台新的政策。紧扣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产业发展新形势,适时制定出台符合我市科技和产业发展需求的新政策,特别是制定出台技术研发、产业扶持、科技合作、投融资等方面的扶持政策,不断完善我市科技创新政策体系。
(二)加快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队伍
1、发挥省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和高端人才的政策作用。结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依托重大科研和重大工程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科研基地、国际科技交流合作项目,引进一批世界一流水平、国内顶尖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国内先进水平、并且对我市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创新科研团队和高端人才。
2、大力推进人才培养工作。推进松山湖科技产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企业博士后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等人才载体建设,每年选送部分行业或学科领军后备人才到海内外高校、科研机构、著名企业研修深造;鼓励和支持领军后备人才承担政府重大科技项目。大力培养实用型专业技术人才,以东莞理工学院、东莞职业技术学院等为依托,以人才实用性为目标,采用多种培训形式,建立一支“本地化”的工程师和技工队伍。
3、多渠道拓宽人才的使用模式。结合轻轨交通网络,充分发挥“1小时生活圈”优势,开展“工作在东莞,生活在外地”的人才引进模式。借助交通费用补贴、住房保障、生活补贴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为东莞引进周边地区的高层次科技人才。
4、深化人才的业绩分配和激励机制。加强智力资源资本化的制度创新,建立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入股制度和技术创新人员持股制度。企业应当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将年薪制、承包、利润分享、年度奖励、现金分配、风险收入、养老保险与技术入股股份期权、红利扩股、风险投资等结合起来,努力实现分配形式的多元化。对特殊人才,大胆采取切实可行的分配方式,依照供求关系和市场机制自主确定各类人才的薪酬和待遇。
(三)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
1、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全面贯彻落实《东莞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0-2015)》,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知识产权强市。鼓励创造自主知识产权,继续资助专利申请,加大对发明专利的资助力度,重奖优秀专利、驰名著名商标和版权,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实行首购。重点扶持一批知识产权项目,培育一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大力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加速拥有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产业化,完善知识产权交易体系,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知识产权维权力度。大力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和培训,引进和培养一批知识产权中高级人才,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和信息平台,提高信息利用水平。大力弘扬知识产权文化,树立“以人为本、创新跨越、竞争合作、保护发展”的知识产权发展观。
2、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加快制定我市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中的标准体系,积极制定与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相配套的标准体系,大力开展公共安全、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城市建设等领域的标准化工作。鼓励企业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转化为标准,推动实施企业联盟标准。加强与技术标准相关的国际贸易技术壁垒应对与防控工作。
(四)全面提升市民科学文化素质
1、着力推进重点人群的科学素质提升行动。以未成年人、城镇居民、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新莞人四大重点人群科学素质行动带动全民科学素质的整体提高,使未成年人对科学的兴趣明显提高,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有较大增强,城镇居民的科学素质有显著提高,新莞人的科学素质和技能有较大提升,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科学素质在我市各类职业人群中位居前列。
2、切实加强科普宣传。普及科技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倡导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支持举办各类促进创新的科普讲座和科普报告活动,加大各类传媒的科普传播能力建设,提升社会各界参与科普传播的能力和热情,大力营造与建设创新型城市相适应的社会氛围。
3、推进技术创新方法应用。针对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大需求,以学习使用TRIZ等国际先进技术创新方法为突破口,积极推广技术成熟度预测、技术进化模式与路线、冲突解决原理、效应及标准解TRIZ中成熟方法在科技企业的应用;积极推动技术创新方法培训工作,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择优选择部分创新型企业作为技术创新方法试点,积极推动技术创新方法的培训。
4、加强科普阵地的建设。开展社区、学校科普工作的达标与标兵认定,加强科普教育基地、镇街科普场馆、村居“站栏员”和公共科普设施等科普场所的建设与管理,提高科普场所的运行质量。充分发挥科技博物馆、科学馆、科普网、科学家俱乐部等科普宣传教育载体的的功能作用,使之成为全市科普教育与科技合作交流的重要基地。
5、加强科技科普活动的组织实施。办好青少年科技竞赛等系列品牌的科技科普活动;创新科技科普活动形式,多举办贴近生活、惠及民众、参与度高的科技科普活动;继续举办科技创新论坛,深入开展交流讨论,在全社会形成支持创新、勇于创新的新风尚。
6、组织开展各类科技培训活动。依托高新技术企业协会、民营科技企业协会、软件企业协会、科技中介同业公会、电子计算中心、科技信息中心、科技合作促进中心、科技进修学院、各科技社团、各级科协组织和各类产学研合作共建的创新平台,组织开展各类科技知识、科技政策、技术技能的学历或非学历培训,促进科技人员知识更新。
7、推进科普资源的优化共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科普资源,鼓励科普创作,充分整合现有科普场馆、教育基地和科普机构的资源;促进科普资源的交流,推动网络科普资源的系统化建设,在网上开展科学普及、科技培训、学术交流、民间国际科技交流、科技咨询等活动。
(五)加强组织管理与统筹协调
1、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进一步发挥实施“科技东莞”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作用,定期牵头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依靠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重大问题。
2、加强科技咨询体系建设。组建东莞市科技专家委员会,遵循“多元化”和“本土化”的原则,邀请市内外不同领域高水平的专家,为我市科技政策制定、科技产业发展、科技项目策划、科技企业评估等提供信息咨询和决策参考服务。
3、加强区域统筹规划。强化科技创新统筹机制建设,优化科技资源配置,重点加强对科技产业发展方向、市镇科技投入重点领域、产业项目区域布局等方面的统筹,集中力量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各区域科技创新协调发展。
4、加强科技创新宣传。引导媒体加大力度宣传科技创新工作,建立科技宣传工作组织机制,密切与新闻媒体的合作联动,强化科技宣传的阵地和载体建设,营造自主创新良好氛围。
5、加强市镇科技工作联动。加强与国家和省科技工作的对接,主动承接上级优质科技资源。进一步优化镇街科技政策体系,加强镇街科技工作力量,引导镇街加大科技发展投入,策划科技创新项目和科技活动,加快建立市镇联动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和服务体系。
(来源: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关于印发《东莞市科学与技术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科学与技术发展“十二五”规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东莞市科学和技术发展“十二五”规划
“十二五”期间是东莞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为加速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综合竞争力,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东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广东省科学和技术发展“十二五”规划》,特制定东莞市2011—2015年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
一、基础条件
“十一五”期间,我市大力实施“科技东莞“工程,科技创新环境明显改善,科技创新资源加速集聚,科技综合实力显著增强,科技创新各项主要指标大幅增长,为我市“十二五”科技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发展。“十一五”期末,全市各类科技创新型企业超过3000家,比2005年底增加一倍,其中国家高新技术企业335家。2010年全市高新技术产品产值2368亿元,比2005年增长123%,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30.7%。
(二)传统产业升级步伐加快。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优势产业,全市形成15个专业镇、18个市级重点扶持发展产业集群,3个国家特色产业基地和8个省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其中9个产业集群被认定为省级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全市拥有中国驰名商标21件、中国名牌产品18个、广东省著名商标191件、广东省名牌产品140个,分别比2005年底增长320%、200%、224%和289%。
(三)社会科技事业发展提速。高新技术在公共社会领域的应用逐步深化,人口与健康、资源开发利用、能源与环境保护等领域科技稳步发展;教育、文化、金融、公共交通、商业物流、企业等公共服务领域信息化建设水平大大提升;科技服务、现代物流等高技术服务业加快发展。全社会信息化综合指数从2005年的71.1%提升到2010年的74.6%。
(四)科技创新能力大幅提升。“十一五”期间,我市经国家、省、市批准立项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583个,获得扶持资金10.91亿元。全市科技企业和科研机构共承担省级以上科技项目846项,获得经费5.17亿元。实施市级科技和专利项目3826项,资助经费达20.57亿元。科技成果登记和鉴定分别为290件和386件,分别比“十五”期间增加51件和153件。获国家、省市科技(专利)奖励共621项,比“十五”期间增加321项。累计申请专利72205件和授权专利48321件,2010年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为21654件和20397件,是2005年的3.2倍和6.5倍。
(五)科技园区建设加快推进。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已成为国家高新区,建成30多万平方米科技创新载体,已入驻330家创新型科技企业和50多家研发机构。虎门港成功开辟首条国际班轮航线,获批深水泊位项目21个,其中6个正式投产运营。东莞生态产业园完成土地征收83.4%,启动重点工程30项。长安新区用海申报、规划环评、港区总体规划等顺利通过专家审查。各镇街科技园区初具规模,各具特色。
(六)区域创新体系日臻完善。组建了10个公共创新平台、11个行业技术创新平台、11个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3个科技企业孵化器、84家市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40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23家市重点实验室和5家省重点实验室(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
(七)科技交流合作纵深推进。与欧美、日韩、印度、独联体、港台等国家和地区的科技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密切,共达成合作项目100余项,其中22项获得国家和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资助。每年成功举办东莞国际科技合作周。组织38批次共1000多家企业到国内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考察和对接,达成1000多个产学研合作项目,引进了359名科技特派员。组建卫星导航、线缆等4个省部产学研创新联盟。
(八)科技金融结合有效突破。与国家开发行共同组建了50亿元融资贷款授信额度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平台。组建了首家风险投资机构——东莞市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完成对6个项目的风险投资。组建科技企业上市预辅导机构——东莞市科创投资研究院,培育53家上市后备科技企业,其中4家已成功在深交所上市。东莞成为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和广东省首批科技金融试点市,省市联合设立了5000万元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首笔已发放370万元的专利权质押贷款。
(九)知识产权工作全面展开。颁布实施《东莞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0-2015)等,成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市。举办四届中国(东莞)专利周。成立了东莞市技术与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国家专利技术(东莞)展示交易中心、东莞市知识产权促进中心、东莞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和东莞市知识产权维权服务中心。培育引进了24家专利代理机构,培育发展了25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407家专利培育企业和168家专利试点企业;设立执法联络室,受理并审结70宗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十)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全市人才总量达到122万人,比2005年底增加32.55万人;其中高层次人才5万人,比2005底年增加2.88万人。新建企业博士科研工作站4家,松山湖留学人员创业园、博士创业园等载体共引进134名博士和156名硕士。有3个创新科研团队项目获得省科技厅立项和省财政1亿元科研经费。
(十一)科技创新政策体系日益优化。颁布实施了《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 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制定出台了《东莞市创新财政科技投入管理机制实施办法》等30多项配套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初步形成推动自主创新“1+N”政策体系。市财政每年安排10亿元、五年共安排了50亿元用于科技创新事业。各镇街建立鼓励科技创新的政策机制,有25个镇街设立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合计超4亿元。
(十二)全民科学素质明显提高。创建50所科普特色学校、135个科普社区和42个科普教育示范基地,被认定省级以上科普教育基地7个、省科普示范社区1家和省青少年科学教育特色学校2所。建设镇街科普宣传栏190个、科普活动室190个。组织参加五届青少年科技大赛,获得19个全国奖项和249个省级奖项。举办77期创新论坛。市科技馆被认定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每年接待游客约20万人次。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大中小学生、产业技术工人、城镇居民和机关干部科学素质大幅提升。
“十一五”期间我市科技创新事业有了较好的发展,但与国内外科技创新先进城市相比,与本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经济社会转型的强大科技需求相比,我市科技创新发展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体现于:一是核心关键技术研发水平仍较薄弱,产业技术水平有待进一步增强;二是国家级研发机构等高层次科技创新载体数量缺乏,创新平台对优质科技资源的集聚能力和对产业升级的技术服务功能有待进一步提升;三是科技金融结合仍然不够紧密,政府主导以及引导民间资本支持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突破。
二、机遇挑战
(一)全球科技经济融合日益加速,迫切需要抢占科技经济发展制高点。当今世界,正处于后金融危机时代,全球技术创新速度明显加快,信息化与工业化、制造业与服务业“两化两业”融合趋势更加明显,科技成果产业化周期缩短,科技经济融合提速。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纷纷把科技创新作为抢占新一轮发展制高点的战略选择,科技创新成为时代的主旋律。信息、生物、新材料、新能源等技术领域将孕育和诞生一批新兴产业,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新引擎,全球将掀起新一轮的产业创新浪潮。与此同时,城市化与信息化正日益融合,“智慧城市”正在成为城市发展的新趋势和方向。抢占区域经济发展的制高点、推动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打造“智慧城市”,对科技创新的需求必将更为迫切。
(二)区域科技经济竞争日益加剧,迫切需要抢占发展先机。当前我国科技发展进入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的重要时期,中央及各地都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科技发展的战略基点和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科技创新水平已成为地区综合实力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各地对科技创新资源的争夺越来越激烈。当前广东科技发展进入重要跃升期,科技创新在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日益增强。国家开展技术创新试点工程和我省启动实施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综合竞争力的“双提升”战略,为我市科技创新发展创造了更有利的舞台。抢占发展先机,建立现代产业体系,提高自主研发水平,推进产业链向高端和终端延伸,离不开科技创新。
(三)东莞产业转型升级日益加快,迫切需要科技创新支撑。随着土地资源日益紧缺、劳动力成本逐渐攀升,区域发展空间日趋紧张,城市和社会管理成本增加,加快推动经济从要素驱动、外源型增长进入创新驱动、内生增长轨道已成为我市社会各界的共识。特别是我市加工贸易企业众多,绝大多数处于加工制造环节,提升自身研发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的压力与日俱增。东莞产业转型升级的深入推进,迫切需要科技创新与产业提升和企业创新的更加紧密结合,为科技创新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和良好机遇。我市继续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加大投入力度扶持企业科技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为科技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与坚实后盾。
三、思路目标
(一)发展思路:按照“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发展方针,深入贯彻落实《珠三角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抓住经济社会转型和科技发展跃升的战略机遇期,继续大力实施“科技东莞”工程,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建设创新型城市为主线,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综合竞争力为目标,以企业为主体,以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为主要模式,以产学研合作和国际科技合作为着力点,以创新载体建设、科技人才引进培养和科技金融紧密结合为突破口,促进东莞由外源式发展向内外源并举发展转变,由依靠低成本优势向依靠创新优势转变,由“东莞制造”向“东莞创造”转变,由传统产业向现代产业转变,努力把东莞建设成为全省领先的创新型城市。
(二)基本原则
——资源整合。围绕加强创新体系建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这一战略目标,全面统筹全市科技创新资源,兼顾协调各方利益,通过增量带动存量,实现资源集约化、创新高效化、增长持续化、价值最大化。
——突出重点。围绕全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主要任务,坚持重点突破、带动全局的方针,围绕关键环节,突出抓好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的科技创新工作,集中资源办大事,力争取得若干重大突破。
——开放合作。把握科技、经济全球化趋势,以宽广的国际视野谋划和推动东莞自主创新,深化国际科技合作和产学研合作,建立区域和国际科技合作新模式,吸纳全球创新要素,努力建设开放型的区域创新体系。
——机制创新。倡导“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技创新文化,加快建立政府主导和引导相结合的科技政策体系、项目管理体系和平台运行体制,加快建立新型政企关系,继续优化有利于科技创新的体制和机制。
(三)战略目标:
我市“十二五”科技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到2015年全市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综合竞争力明显提升,创新体系功能优化、创新资源充分集聚,科技创新成为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支撑力量,具体目标包括:
——专利申请量超过30000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占总申请量的比例超过18%;
——全社会研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R&D/GDP)超过1.5%;
——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超过2800亿元,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超过31%;
——全市人才总量超过150万人,其中高层次人才超过9万人。
四、主要任务
(一)依靠科技创新,加快建立现代产业体系。依靠科技创新,做优第一产业,做强第二产业,做大第三产业,促进产业链从低端走向高端。
1、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前国家确定了节能环保、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产业等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点,我省也确定了“3+8”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域,集中资源优先发展LED、新一代信息技术、电动汽车等三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培育发展生物医药、新材料、太阳能光伏、风电、核电装备、节能环保、航空航天、海洋等八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刚刚起步,必须依靠科技创新,抢占技术制高点,把高端新型电子信息、电动汽车、太阳能光伏、LED等产业作为我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培育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海洋等高技术产业,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思路目标和重点任务;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专项,加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加强政策引导,积极培育市场需求,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发展步伐。
2、巩固发展电子信息产业。以产品创新和技术突破为途径,积极带动3C制造业和元器件产业升级;以发展新能源、新一代无线通讯等产业为突破口,实现电子信息产业的结构升级;以3G无线城市建设和推进“三网融合”为契机,全方位多层次实现信息化与工业化的融合,把东莞打造成为中国电子信息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排头兵。
3、积极发展装备制造产业。重点突破数控机床及数控系统、关键功能部件等产业共性技术,着力推进面向传统产业制造装备数字化的示范应用工程,大力发展LED关键装备、太阳能光伏成套及关键装备、电动汽车关键装备以及激光装备,积极发展医疗装备、轻工装备,把东莞打造成全国特色装备制造产业基地。
4、提升发展优势传统产业。大力推进先进适用技术在食品、服装、家具、造纸、玩具、化工等传统产业的推广应用,不断开发适销对路的新产品,努力打造享誉中国乃至全球的品牌,推动传统产业向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技术密集、效益提升转变。
5、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依托松山湖国家高新区、虎门港、生态园、长安滨海新区、镇街科技园等科技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以凝聚资源打造品牌为目标,重点发展研发服务、动漫、工业设计、科技金融、技术转移、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检验检测、文化创意等科技服务业,建成与广州、深圳互补合作,服务东莞产业转型升级的科技服务体系。
6、大力发展现代都市农业。以生物信息技术和工程技术为重要突破口,以农产品安全、现代农业关键技术与产业化、农业信息化、农业科技支撑平台建设为主要任务,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打造园区型、品牌型、安全型、生态型的现代都市农业。
(二)加快科技在社会民生领域的应用推广。以改善工作、生活生态环境,保障安全为目标,针对公共安全、疾病预防、食品安全、环境资源、智慧城市等方面的重大技术需求,大力发展和推广民生科技,扩大科技为民的服务范畴。
1、加大公共安全的保障能力。在信息安全、生产安全、社会安全、自然灾害等重点领域开展科技攻关。建立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管理机制,重点加强政府网络、金融系统、国际互联网信息安全,支持城市与工业安全保障和重大风险防范技术、重大事故灾害预警与应急救援关键技术研发。广泛开展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技术、无线通信技术等现代技术在社会公共安全、科技强警、市政管理、自然灾害预测预报等方面的应用研究。实施城市公共安全事故防范、社会治安监控与处理的技术集成研究与示范,建立我市公共安全技术支撑体系。
2、强化重大疾病的防治措施。以防治结合、重在预防为指导方针,开展重大传染病传染源及食源性疾病病因、流行趋势、波及范围分析。重点抓好乙肝、麻疹、艾滋病、流感、手足口病、狂犬病及其它新发或再发的传染病的科技攻关。加强信息技术在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应用,大力发展可快速诊断技术,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加快形成区域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开展病例管理的社区试点,建立完善卫生公共信息平台。
3、提升食品安全的监控水平。支持食品卫生质量监测控制技术研究,建立食品卫生安全预警系统,研究开发现场在线速测新技术、食品安全检测仪器。整合部门力量和资源,建立跨部门的食品中关键污染物监测点与网络、预警和食品污染应急处理技术体系。
4、促进环境资源的良性互动。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处理、环境修复、清洁生产和低碳经济等方面的科技攻关。积极推广环境污染整治先进实用技术和清洁生产工艺,提高源头污染控制能力与污染防治水平。整合提升城乡环境污染治理和监测的科技水平,建立区域性环境保护动态预警体系。开发新能源利用,开展绿色制造与再制造,实现资源低消耗、生产高效率和污染低排放,促进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相结合,实现资源保护与产业发展相协调。
5、加快建设智慧城市。以信息化、智能化、标准化、数字化为手段,推进智慧科技与城市发展的结合。以城市交通、居住、医疗、教育、社保、文化等民生领域为重点,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建立实时更新的控制与协调系统,加快实现智慧生活。以社会治安、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学校机关的公共安全领域为重点,利用智能化调控技术,加强数字城市管理。以推进各部门、各行业的信息资源整合共享为重点,利用数据信息收集、储存、处理和传输技术,建设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企业法人数据库、宏观经济数据库,积极推进城市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以物联网技术、新一代信息和通讯技术、三网融合为重点,建设新一代通信网络、光纤到户、无线城市等重点工程,不断优化智能网络基础设施。
(三)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以建设创新型城市为目标,大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加快高新技术在产业经济和社会民生领域的转化应用。
1、强化科技创新的战略地位。加强各级党委和政府对“经济发展关键在科技,科技发展关键在创新”的认识,用长远的战略眼光谋划科技创新,加强政策扶持引导,依靠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升级转型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2、强化科技创新的载体建设。发挥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在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中的龙头作用,推进各类特色科技园的建设,加快公共科技创新平台、行业科技创新平台、企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提高行业区域性产业技术水平和企业创新能力。
3、强化科技创新的资金支持。进一步加强政府财政科技的投入,特别是加快镇街科技创新政策的制定和资金投入,同时鼓励民间资金投入科技创新,重点促进科技与金融的紧密结合,构建与科技创新项目链相匹配的资金链。
4、强化科技创新的人才支撑。积极实施培育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政策,加大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引进力度,建立健全创新创业政策体系,构建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创新创业环境。
5、强化科技创新的社会服务。大力培育引进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引导科技社团参与社会服务,积极培养一批高素质科技服务从业人员,建设和完善科技服务信息网络,提升科技服务水平。
五、重点工程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工程。培育发展高端电子信息、电动汽车、LED、太阳能光伏、生物医药、新材料、节能环保、海洋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强科技创新,完善产业链条,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1、培养发展高端新型电子信息产业。(1)新型核心基础元器件。大力发展平板显示器件、光电子器件、半导体功率器件、多功能集成器件、微电子器件、绿色电池设计和制造的关键器件,满足电子整机发展需求的新型核心基础元器件的研发创新。建立以新型核心基础元器件研发为核心的元器件研发中心,建立以元器件性能、质量与可靠性检测和分析为核心的元器件评测和服务中心。(2)OLED。突破TFT设备、驱动IC等核心工艺以及关键有机材料研发等关键技术,加快OLED生产设备国产化,解决OLED(尤其是白光OLED)在发光效率、使用寿命、显示质量、低成本大面积制造等技术问题。通过新建或改造AMOLED生产线,集聚高端AMOLED IC专业设计公司和各类测试应用厂家,建立研发设计水平高,生产能力强的OLED产业研发生产基地和产业集群。(3)云计算。促进云计算技术嵌入式智能技术产品、云计算的信息基础设施即服务(IAAS)、平台即服务(PAAS)、软件即服务(SAAS)上下游产业联动发展。推进中科院东莞云计算产业技术创新与育成中心建设。加快发展“云计算”新型信息服务,推动云计算在教育、电子商务、通讯运营、金融服务、企业信息化等领域的应用。积极发展面向制造业的云计算服务,以及基于云计算的电子商务、电子政务。(4)物联网。突破物联网应用相关的RFID芯片、读写器、卫星导航、光纤传感网等关键技术的开发与产业化,建立物联网公共技术服务与运营平台,积极参与物联网产品与行业应用技术标准的制定。推进数字松山湖、智慧虎门港、智慧常平等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的建设。(5)三网融合。加强以“三网融合”为目标的智能网络技术与产品的研发与应用推广。支持企业研发适应三网融合业务需求的集成电路、软件和关键元器件等基础产品和双向数字电视、多媒体终端、智能化家庭设备等应用产品。大力推进我市三网融合的试验与示范。
2、培育发展电动汽车产业。坚持融合性发展、差异化发展、特色化发展原则,充分发挥我市在动力电池技术方面的优势,加快研制锂动力电池,实现产业化;引进开发硫酸铁锂材料技术,抢占行业技术制高点;引进和研制锂电池管理系统和检测平台。重点发展混合动力、纯电动乘用车和客车、微型电动车、特种电动车生产,引进国内或者国外电动汽车整车厂,获得生产资质、取得生产论证、形成整车生产能力,支持电动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和项目获得国家核准和行业准入。完善电动汽车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建立面向东莞及珠三角地区的电动汽车的EMC检测服务平台、推动东莞电动汽车产业在动力电池、控制系统、计量检测、汽车电子等领域的技术提升。加快电动汽车充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参与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和广东省电动汽车示范工程,选取城巴部分路线、松山湖、常平镇等若干区域开展电动公交车、出租小汽车的示范运营。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将东莞打造成特色明显、技术领先、有核心竞争力的电动汽车产业基地,把电动汽车产业最终发展为东莞市新兴支柱产业之一。
3、培育发展LED产业。着重解决LED衬底材料、芯片制备、封装模块、应用与系统以及关键装备等核心技术,重点扶持第三代半导体碳化硅(SiC)和氮化镓(GaN)研制、LED大功率驱动芯片和电源制备、LED路灯产业化以及HVPE、激光剥离设备和封装关键设备研发等重点科技项目,扶持企业引进LED先进生产设备,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提升产业整体科技水平。培育产品应用市场,采用合同能源管理(EMC)、供应链等模式推广LED照明产品,加快建设国家“十城万盏”半导体照明应用示范工程、广东省绿色照明示范城市等一批重点示范工程,加快建设国家半导体光源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广东),全力打造国家半导体照明工程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争取到2015年底,在我市基本建成一条完整的LED产业链,推广10万盏LED路灯和50万盏LED室内照明灯具,并集聚LED企业超过250家,实现LED产业年产值超过500亿元。
4、培育发展太阳能光伏。依托现有产业基础,推进应用示范项目建设,集中资源推进产业链优势环节发展,实现重点领域重点突破。大力发展太阳能光伏发电产业。选择高端切入,重点发展晶硅太阳能电池成套生产设备、光伏逆变器、电池片及组件生产、非晶硅薄膜电池组件的研发和产业化,打造完整成熟的薄膜太阳电池产业链。积极发展太阳能光热发电产业。尽快实施MW级太阳能光热发电示范工程建设,不断突破光热发电系统和高温集热管等关键部件技术,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装备材料制造能力,并实现产业化。以行业龙头企业为主体,加强与海外机构和科研院所的合作,加快技术突破。以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为契机,推动我市太阳能示范工程建设,加快我市太阳能产业发展步伐。
5、培育发展生物医药、新材料、节能环保、海洋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生物工程和医药产业,加强中药创新研究,开发电子医疗器械,提高制药装备和药品包装的技术水平。优先发展高端新型电子信息、电动汽车、LED三大产业的关键新材料,建立广东电子基材研发生产基地。加快发展节能环保装备和节能环保服务业,推广应用节能环保技术,重点引进和发展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治理、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与技术。提升发展海洋产业,推进海洋运输交通业、海洋石化工业等产业发展,提高海洋产业综合竞争力。
(二)创新型企业培育工程。坚持“抓大促小”,认定“百强龙头创新型企业”和“千强中小创新型企业”,采取多层次、多渠道的立体扶持政策体系,进一步强化创新型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
1、做大做强龙头创新型企业。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提高生产能力,扩大主导产品的生产规模,围绕国家产业发展导向,积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企业加强科技交流,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之间建立产学研战略合作关系,组建研发机构,争取认定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行业技术平台等;鼓励企业积极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支持企业申请专利、研制标准和创建品牌。
政府向龙头创新型企业给予政策倾斜,加大对企业的财政科技投入以及税收金融扶持;在粤港关键领域重点突破项目招投标项目、市重大科技专项、产学研合作项目、研发机构组建等方面上给予倾斜,支持企业掌握核心和关键技术;在技术装备投入方面,对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加速技术设备的更新换代、淘汰落后产能;支持企业引进人才,为引进的高端人才提供政府津贴、购房补贴等优惠政策;在政府采购中,优先选择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优势的企业和产品;加快推进龙头创新型企业资本上市步伐,借助资本市场做大做强。
2、发展壮大中小创新型企业。中小创新型企业是最具创新活力的企业主体,是推动社会自主创新的生力军。
加快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加大对民营科技企业科技创新扶持力度,推动企业加强关键技术研发,完善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以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鼓励民营科技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高校和科研机构为技术依托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构建民营科技企业服务体系,加快公共创新平台建设,强化企业孵化器功能,营造良好专利保护环境,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科技创新服务。
重点解决中小创新型企业的融资问题。设立支持初创型中小科技企业融资需求的种子项目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小额贷款公司、科技担保公司。积极拓展新型融资渠道,大力推进专利权质押贷款、票据融资、信用互助、联合信托和科技保险等新型金融产品,重点解决中小科技企业快速发展的资金需求问题。
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建设。发挥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培育、加速中小创新型企业成长的作用,加快建设综合性孵化器(加速器),推进建设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等专业孵化器(加速器)。加强政府统筹引导,建立市镇联动机制,积极引导有条件的镇街通过“三旧改造”建设一批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进一步加强对孵化器(加速器)的直接财政投入,积极探索与银行、风险投资基金和民间资本的合作,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争取到2015年孵化器数量达到20家,加速器的数量达到20家,每年培育出40家以上快速成长型科技企业,建立比较完善的科技创业孵化和加速体系。
(三)创新平台创新能力提升工程。创新平台是聚集创新资源,加速成果转化和企业孵化的重要载体。发挥创新平台的功能作用是我市科技发展的重要任务。
1、加快创新平台基础建设。加快东莞中山大学研究院、东莞上海大学纳米技术研究院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进度,在毛织、家具、五金、模具、服装、鞋业等传统优势产业领域规划建设一批科技创新平台。指导企业组建工程研究开发中心和技术中心,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建立研究开发机构、产学研示范基地、技术创新联盟,鼓励企业联合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建立东莞分实验室。
2、加强创新平台资源集成。发挥广东省“三部两院一省”产学研合作和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高端人才的政策优势,创新合作体制机制,策划引导高校院所、军工集团等科研资源、创新团队进驻科技创新平台,把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成为科技成果的集散地和转化中心。加强科技创新平台与高校院所的交流与合作,通过重大项目合作、科技领军人才引进、科技成果转让等方式,集聚海内外科技资源。
3、加速创新平台有效对接。发挥东莞产业支援联盟的功能作用,整合我市科技创新平台、产学研创新联盟和境内外科技创新资源;加强与镇街、协会、商会、企业的合作,采取企业综合医院、企业辅导会和产业转型升级专题会等形式,为我市科技企业提供技术、管理、资金和高端人才培训等服务。
4、支持创新平台产业孵化。鼓励创新平台创办各类科技企业,加速推进科技成果的产业转化。依托东莞华中科技大学制造工程研究院,重点建设我市先进制造技术成果转化孵化基地;依托东莞电子科技大学电子信息工程研究院,重点建设我市高端电子信息技术成果转化孵化基地;依托东莞中山大学研究院,重点建设我市电动汽车和生物技术成果转化孵化基地;依托广东电子工业研究院,重点建设我市云计算技术成果转化孵化基地;依托广东华南工业设计院,重点建设我市先进工业设计技术中心;依托东莞广州中医药大学数理工程研究院,重点建设广东(东莞)中医药健康科技产业园等。
5、优化创新平台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创新平台的管理机制,强化制度管理和绩效考核的管理模式。探索创新平台运行机制,引导创新平台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化运作。建立创新平台科技成果转化的监督考核和奖惩机制,制定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办法。建立灵活的人才引进机制,积极引进行业学术带头人、技术专家和技术骨干。建立分红权、期权、年薪制、转化奖励等多类型、多层次的激励政策,优化科技创新平台的人才激励机制。
(四)科技资源集聚提升工程。用世界的眼光谋划科技发展,通过科技合作集聚整合国际和国内两种优质科技资源,解决东莞科技创新中存在的项目源、技术源和人才源不足问题,抢占国际高技术制高点,实现科技经济跨越式发展。
1、优选合作对象。抓住CEPA和ECFA协议签署的历史机遇,积极引进港台、日韩乃至欧美等国家和地区的高端电子信息等新兴产业和先进服务业。发挥当前与独联体国家合作的政策优势,加快引进独联体国家科技项目。发挥省部和省院产学研结合政策优势,重点选择国内“211”和“985”高校院所作为合作对象,集中力量支持一批重大科技成果来莞转化。
2、选择合作重点。选择以发展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LED、太阳能光伏、精细化工、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技术为优先合作重点,同时促进服装、家具、玩具、食品、五金模具等传统行业提高重大装备和产品制造的自主创新能力。
3、建设合作载体。重点推进松山湖科技产业园等一批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产学研示范基地的建设,建设好5个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产学研创新联盟,推动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支持建立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博士工作站和院士工作站。支持外资企业特别是国际500强企业在莞组建或合建研发机构。
4、创新合作模式。从单一的技术、人才合作向人才、技术、资本、科研基础设施等系统合作模式转变,积极打造“哑铃型”国际科技合作模式;不断优化产学研合作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发挥产学研合作联盟在共性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中的功能作用。
5、加大合作力度。加强与境外技术转移载体、全国重点高校、科研院所、“莞惠深”三地科技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信息交流共享机制,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科技合作体系。以“招科引智”为突破口,重点引进一批优质研发项目和成果转化项目。
(五)低碳技术优化工程。低碳技术优化工程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减碳技术、零碳化技术、去碳化技术等,推动发展我市低碳经济。
1、减碳技术。针对东莞地区主要高耗能行业,大力开发工艺流程与系统节能降耗装备技术、余热利用技术、煤的清洁高效利用技术。开展跨产业清洁生产共性技术和重点行业污染减排关键技术攻关,引进、集成国内外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及产品,推广绿色基础材料及其制备技术,以及高效、节能、环保和可循环的新型制造工艺及装备的广泛应用。选择电力、造纸、线缆、食品、轻工、建筑等6个行业50家企业进行示范,大力推广清洁生产。
2、零碳技术。重点研究太阳能、生物质能、核能等利用技术,积极推广太阳能热利用技术、光热和光伏发电技术,生物质原料预处理技术、高效燃烧技术和生物质气化与液化技术以及各种新能源利用的民用节能无碳技术。选择建筑、交通运输等领域,采取补贴的方式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技术及产品。依托东莞市分布式能源中心等东莞市重点实验室、科研院所和行业龙头企业,开发新能源利用技术与产品。
3、去碳技术。积极开展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去碳技术研究,着力二氧化碳捕集埋存(CCS)与再利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推动二氧化碳酸化水体净化水质、二氧化碳纯化利用于饮料业等技术的应用,开发一系列用于二氧化碳捕集的吸附、吸收、低温及膜系统等技术与产品。开展高效碳汇林(草)定向培育,森林碳汇的计量监测等技术研究,逐步建成碳汇计量、监测体系。依托科研院所和行业龙头企业,建立去碳技术示范载体,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集成政府、社会和企业的力量,建立低碳技术开发利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为产业低碳转型、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六)科技园区功能优化工程。以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为龙头,加快建设虎门港、东莞生态园和各镇街特色科技园区,使科技园区成为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引擎,成为新形势下提升产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的主要载体。
1、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成为国家级高新区为契机,进一步明确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为东莞科学发展示范区、产业升级引领区、发展高新技术先行区的定位,重点强化服务全市转型发展、科技创新、科技服务、人才集聚这一核心功能,努力增强园区核心竞争力。大力引进建设好公共研发平台,集聚科技资源,提高研发服务,进一步加强松山湖在推动全市产业升级中的引擎和平台作用。积极发展以高端新兴电子信息等产业为主导的高新技术产业,加大招科引智力度,使松山湖成为东莞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先导区域。加强国际合作,提高择商选资水平,实现多方投资多方入股。更加注重打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创业环境和人文环境,确保人才引得进、留得住。
2、虎门港。充分依托港口资源优势,按照建设“信息虎门港”的目标要求,充分利用RFID等现代信息技术,构建电子口岸,提高口岸综合查验效率。依托立沙岛作为虎门港产业适度重化的重要平台,大力发展精细化工产业。发挥中国化工经济技术发展中心华南精细化工研究所的科研智力优势,为虎门港发展重化工业集聚人才和提供技术支持。
3、东莞生态园。按照“以城市湿地为特色,发展现代高端产业及配套服务业的循环经济和生态产业示范园区”的功能定位,集中力量引进投资规模大、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端高质高新型产业项目,重点发展电子信息、高端装备、新兴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休闲旅游业,把生态园打造成带动东莞发展的又一增长极和辐射源,成为东莞产业结构调整的排头兵和推动转型发展的示范区。
4、镇街科技园。近年来,我市部分镇街分别就数码光电、汽车电子、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文化创意、现代信息服务等产业建设了科技园区。十二五期间,各镇街科技园要依托现有基础,实施优势发展;与周边镇街产业发展相结合,实施错位发展;抢占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制高点,实施创新发展;紧抓产业发展机遇,实施提速发展。
加快推进散裂中子源国家实验室的建设,积极培育散裂中子源相关产业,规划建设质子治癌医院、中子产业园等项目,带动电子、计算机、医疗、新材料、新能源、纳米、集装箱检测等新兴产业在我市全面快速发展。
(七)科技金融服务提升工程。通过组建科技金融工具,有效构建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推进科技金融结合,放大科技财政资金带动作用,促进社会资本投入科技产业,解决科技企业发展融资难问题。
1、组建种子项目投资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主导作用,克服民间资本“逐利性”的“短板”,采取股权出资的方式重点支持处于初创期具备高成长性和良好发展前景的科技企业,解决企业前期发展的资金瓶颈问题。
2、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取“母基金+子基金”的方式组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海内外优秀创业投资机构和人才进驻东莞,联合民间资本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支持处于快速成长阶段和规模化发展阶段的科技企业,解决资金需求问题,迅速做大我市创业投资产业。
3、策划科技金融产品。通过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联合信托、担保和银行共同发起联合信托计划。借助科技担保平台,通过联合授信的方式引导银行资金支持科技企业。支持各保险公司设立科技保险专营机构,大力发展科技保险专营服务,扩大承保范围,创新保险产品,引导保险资金支持科技创新。
4、推动科技企业上市融资。加强市科创投资研究院等企业上市预辅导机构建设,按照“先规范、后股改和再辅导”的程序,依靠专家力量加强对科技企业的指导,指导企业建立上市路线图,全面提升科技企业素质,推动科技企业尽快走向资本市场。
5、建立重大科技项目银行跟贷机制。积极引导商业银行对我市粤港关键领域招标项目东莞专项、市级重大科技专项、创新基金项目和国家省重大项目等重大科技项目进行跟进贷款,同时给予企业贷款贴息。
(八)科技服务业发展工程。依托各类科技园区和产业集群,加快建成全省先进的科技服务集聚区和科技服务创新体系,完善科技服务业对科技创新支撑的功能体系。
1、建设科技服务集聚区。依托各类科技园区和产业集群,促进面向区域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生产性科技服务业集聚,重点推进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科技服务基地建设,以东莞华中科技大学制造工程研究院、广东电子工业研究院、东莞产业支援联盟等一大批高端科技服务机构为载体,为园区乃至华南地区的高科技企业提供优质、全面的科技服务,打造集教育、培训、研发、产业化于一体的科技服务创新区。加快莞城、南城、东城、万江、常平、石龙、长安、虎门等重点镇(街)科技服务业的聚集,在三旧改造工程中,对转移腾出的空间进行环境和设施建设,加强规划引导和宣传,积极推进科技服务业的聚集发展。
2、加快科技服务机构建设。大力扶持和培育一批骨干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技术产权交易以及咨询、知识产权服务、科技信息与培训、科技测试、科技投融资服务、科学普及、学术交流等科技服务机构,增强我市科技服务机构实力。充分发挥市科技中介同业公会的作用,加强科技服务行业规范管理。通过认定市级科技服务机构和市骨干科技服务机构,大力培育科技服务业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通过启动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重点扶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建设,加快推进技术转移联盟和创新服务联盟的建设。通过引进、培训、资质认证等手段,加强科技服务业人才队伍的建设,重点加强科技服务业从业人员的服务素质与能力提高,加强科技服务业高端人才的引进。
3、推进科技服务平台建设。加快建成一批集科技成果汇集发布、科技创业投融资服务、技术交易与成果转化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公共服务平台。围绕现代产业科技服务支撑体系建设,建设技术交易(转移)中心、科技孵化体系、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体系、科技服务网络平台、科技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科普资源整合共享平台。重点整合公共科技创新平台研发和技术服务资源,强化产业支援联盟的功能作用,并探索以公共科技创新平台为主体,组建成果转化的运营主体,强化科技创新平台的产业服务能力。
六、对策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科技政策体系
1、进一步加大全社会科技投入。按照集中资源办大事的原则,充分发挥“科技东莞”工程每年20亿元专项资金作用,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快设立和壮大镇街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优化完善镇街科技创新资金投入配套机制。引导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力度,强化关键技术研发、完善科研机构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和民间资本投入科技创新,加速推进科技与金融相结合。
2、进一步优化现有科技政策体系。继续贯彻落实“科技东莞”工程相关政策,以提升创新能力、建设创新环境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现有的科技创新政策体系。认真落实好国家、省鼓励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科技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政策。
3、根据形势发展适时出台新的政策。紧扣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产业发展新形势,适时制定出台符合我市科技和产业发展需求的新政策,特别是制定出台技术研发、产业扶持、科技合作、投融资等方面的扶持政策,不断完善我市科技创新政策体系。
(二)加快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队伍
1、发挥省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和高端人才的政策作用。结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依托重大科研和重大工程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科研基地、国际科技交流合作项目,引进一批世界一流水平、国内顶尖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国内先进水平、并且对我市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创新科研团队和高端人才。
2、大力推进人才培养工作。推进松山湖科技产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企业博士后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等人才载体建设,每年选送部分行业或学科领军后备人才到海内外高校、科研机构、著名企业研修深造;鼓励和支持领军后备人才承担政府重大科技项目。大力培养实用型专业技术人才,以东莞理工学院、东莞职业技术学院等为依托,以人才实用性为目标,采用多种培训形式,建立一支“本地化”的工程师和技工队伍。
3、多渠道拓宽人才的使用模式。结合轻轨交通网络,充分发挥“1小时生活圈”优势,开展“工作在东莞,生活在外地”的人才引进模式。借助交通费用补贴、住房保障、生活补贴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为东莞引进周边地区的高层次科技人才。
4、深化人才的业绩分配和激励机制。加强智力资源资本化的制度创新,建立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入股制度和技术创新人员持股制度。企业应当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将年薪制、承包、利润分享、年度奖励、现金分配、风险收入、养老保险与技术入股股份期权、红利扩股、风险投资等结合起来,努力实现分配形式的多元化。对特殊人才,大胆采取切实可行的分配方式,依照供求关系和市场机制自主确定各类人才的薪酬和待遇。
(三)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
1、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全面贯彻落实《东莞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0-2015)》,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知识产权强市。鼓励创造自主知识产权,继续资助专利申请,加大对发明专利的资助力度,重奖优秀专利、驰名著名商标和版权,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实行首购。重点扶持一批知识产权项目,培育一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大力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加速拥有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产业化,完善知识产权交易体系,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知识产权维权力度。大力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和培训,引进和培养一批知识产权中高级人才,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和信息平台,提高信息利用水平。大力弘扬知识产权文化,树立“以人为本、创新跨越、竞争合作、保护发展”的知识产权发展观。
2、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加快制定我市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中的标准体系,积极制定与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相配套的标准体系,大力开展公共安全、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城市建设等领域的标准化工作。鼓励企业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转化为标准,推动实施企业联盟标准。加强与技术标准相关的国际贸易技术壁垒应对与防控工作。
(四)全面提升市民科学文化素质
1、着力推进重点人群的科学素质提升行动。以未成年人、城镇居民、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新莞人四大重点人群科学素质行动带动全民科学素质的整体提高,使未成年人对科学的兴趣明显提高,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有较大增强,城镇居民的科学素质有显著提高,新莞人的科学素质和技能有较大提升,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科学素质在我市各类职业人群中位居前列。
2、切实加强科普宣传。普及科技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倡导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支持举办各类促进创新的科普讲座和科普报告活动,加大各类传媒的科普传播能力建设,提升社会各界参与科普传播的能力和热情,大力营造与建设创新型城市相适应的社会氛围。
3、推进技术创新方法应用。针对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大需求,以学习使用TRIZ等国际先进技术创新方法为突破口,积极推广技术成熟度预测、技术进化模式与路线、冲突解决原理、效应及标准解TRIZ中成熟方法在科技企业的应用;积极推动技术创新方法培训工作,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择优选择部分创新型企业作为技术创新方法试点,积极推动技术创新方法的培训。
4、加强科普阵地的建设。开展社区、学校科普工作的达标与标兵认定,加强科普教育基地、镇街科普场馆、村居“站栏员”和公共科普设施等科普场所的建设与管理,提高科普场所的运行质量。充分发挥科技博物馆、科学馆、科普网、科学家俱乐部等科普宣传教育载体的的功能作用,使之成为全市科普教育与科技合作交流的重要基地。
5、加强科技科普活动的组织实施。办好青少年科技竞赛等系列品牌的科技科普活动;创新科技科普活动形式,多举办贴近生活、惠及民众、参与度高的科技科普活动;继续举办科技创新论坛,深入开展交流讨论,在全社会形成支持创新、勇于创新的新风尚。
6、组织开展各类科技培训活动。依托高新技术企业协会、民营科技企业协会、软件企业协会、科技中介同业公会、电子计算中心、科技信息中心、科技合作促进中心、科技进修学院、各科技社团、各级科协组织和各类产学研合作共建的创新平台,组织开展各类科技知识、科技政策、技术技能的学历或非学历培训,促进科技人员知识更新。
7、推进科普资源的优化共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科普资源,鼓励科普创作,充分整合现有科普场馆、教育基地和科普机构的资源;促进科普资源的交流,推动网络科普资源的系统化建设,在网上开展科学普及、科技培训、学术交流、民间国际科技交流、科技咨询等活动。
(五)加强组织管理与统筹协调
1、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进一步发挥实施“科技东莞”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作用,定期牵头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依靠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重大问题。
2、加强科技咨询体系建设。组建东莞市科技专家委员会,遵循“多元化”和“本土化”的原则,邀请市内外不同领域高水平的专家,为我市科技政策制定、科技产业发展、科技项目策划、科技企业评估等提供信息咨询和决策参考服务。
3、加强区域统筹规划。强化科技创新统筹机制建设,优化科技资源配置,重点加强对科技产业发展方向、市镇科技投入重点领域、产业项目区域布局等方面的统筹,集中力量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各区域科技创新协调发展。
4、加强科技创新宣传。引导媒体加大力度宣传科技创新工作,建立科技宣传工作组织机制,密切与新闻媒体的合作联动,强化科技宣传的阵地和载体建设,营造自主创新良好氛围。
5、加强市镇科技工作联动。加强与国家和省科技工作的对接,主动承接上级优质科技资源。进一步优化镇街科技政策体系,加强镇街科技工作力量,引导镇街加大科技发展投入,策划科技创新项目和科技活动,加快建立市镇联动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和服务体系。
(来源: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新莞人计划生育优待扶持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规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东莞市人口计划生育局起草的《东莞市新莞人计划生育优待扶持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1年7月29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局。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
邮政编码:523888
传真:22831352
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东莞市法制局
2011年7月18日
东莞市新莞人计划生育优待扶助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莞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促进新莞人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镇街人民政府、财政、社会保障、卫生、教育、新莞人服务管理、司法、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按职责权限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接受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现在我市居住且符合相应条件的新莞人,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保险、免费技术服务、节育奖励、子女入读公办学校、积分制入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等优待扶助。
第四条 生育待遇
(一)对象范围:在现居住地村(社区)计生办申报登记计划生育信息,符合我市人口计生部门管理要求并接受相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满2年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新莞人已婚育龄妇女。
(二)待遇标准:
1、生育医疗待遇:剖宫产一次性计发3500元,经产道分娩一次性计发2000元。
2、其他生育待遇按东莞市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领方式:申请人在生育后按社保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待遇申领手续。
(四)经费统筹:经费由市社保基金统筹解决。
第五条 免费技术服务
(一)对象范围:实行计划生育,有固定住所和工作地点,持有有效婚育证明、身份证和《广东省居住证》,在现居住地村(社区)计生办申报登记计划生育信息半年以上,接受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新莞人已婚育龄夫妻。
(二)免费项目:
1、查环查孕;
2、避孕药具;
3、放取宫内节育器;
4、输卵管结扎术和输精管结扎术;
5、人工终止妊娠。
(三)免费方式:符合条件的新莞人可按计生部门公告的时间参加村(社区)计生办定期组织的免费查环查孕,可到镇街、村(社区)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免费发放点领取避孕药具。需落实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由现居住地镇街计生办(局)统一安排到指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免费施行。
(四)经费统筹:市财政按既定标准给予相应经费补助,其余经费由镇街统筹解决。
第六条 节育奖励
(一)对象范围:在现居住地村(社区)计生办申报登记计划生育信息半年以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后,在东莞市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按“一孩上环、二孩结扎”要求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新莞人已婚育龄人员。
(二)奖励标准:
1、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奖励600元;
2、落实上环措施的一次性奖励200元。
(三)申领方式:符合领取条件的新莞人在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后三个月内,携带个人身份证及节育证明到现居住地村(社区)计生办申领。经村(社区)计生办确认后,一次性支付奖励金。
(四)经费统筹:市镇两级按5:5比例分担。
第七条 新莞人子女入读公办学校优惠
(一)对象范围:年满6至15周岁,有正常学习能力,其父或母在本市有《广东省居住证》、合法固定住所、合法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来源、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其父母实行计划生育且按“一孩上环、二孩结扎”的要求落实相应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新莞人子女。
(二)优惠标准:
1、申请人母亲或父亲任何一方已结扎的,加10分;
2、申请人母亲属应上环对象且已上环,最近3年连续有查环查孕(每年不少于3次)且结果均为“无怀孕”的,加10分;最近2年连续有查环查孕且结果均为“无怀孕”的,加6分;最近1年连续有查环查孕且结果均为“无怀孕”的,加3分。
(三)申请方式:申请人父或母携带相关证件、证明到现居住地镇街计生办(局)办理。
第八条 积分制入户优惠
(一)对象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经商,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缴纳社会保险费,实行计划生育且接受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已婚新莞人。
(二)优惠标准:
1、在现居住地所在村(社区)计生办申报登记计生信息的加5分;
2、按规定落实“一孩上环、二孩结扎”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及接受查环查孕服务的加5分。
(三)申请方式:申请人携带相关证件、证明到申请镇街计生办(局)办理。
第九条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
(一)对象范围:在本市居住且办理《广东省居住证》一年以上的新莞人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或双方在莞工作、生活期间子女死亡或伤、病残且被依法鉴定为伤、病残三级以上,女方年满49周岁。
(二)扶助标准:对独生子女父母合计一次性扶助5000元。
(三)申领方式:符合条件的申领人持有效身份证、《广东省居住证》、户口本、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子女的死亡证明或残疾人证(离婚或丧偶的,须同时提供离婚证或配偶的死亡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广东省居住证》办理地镇街计生办(局)申领扶助金。经镇街计生办(局)核准后,按扶助标准一次性向申领人计发。
(四)经费统筹:由镇街统筹解决。
第十条 经现居住地镇街计生办(局)确认为新莞人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可享受镇街计生办(局)重大节日期间的慰问服务。
第十一条 在现居住地村(社区)计生办申报登记计划生育信息后在我市按要求落实“四术”的新莞人,可享受现居住地村(社区)计生办的术后慰问服务。
第十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新莞人,可享受现居住地镇街提供的新莞人廉租房、法律援助、婚育学校培训、文化惠民、体育活动等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同一种类型的奖励扶助,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不能重复领取,对领取奖励金后发现弄虚作假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行为的,一经查实,由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追回已享受的待遇,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新莞人计划生育优待扶持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规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东莞市人口计划生育局起草的《东莞市新莞人计划生育优待扶持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1年7月29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局。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
邮政编码:523888
传真:22831352
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东莞市法制局
2011年7月18日
东莞市新莞人计划生育优待扶助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莞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促进新莞人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镇街人民政府、财政、社会保障、卫生、教育、新莞人服务管理、司法、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按职责权限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接受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现在我市居住且符合相应条件的新莞人,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保险、免费技术服务、节育奖励、子女入读公办学校、积分制入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等优待扶助。
第四条 生育待遇
(一)对象范围:在现居住地村(社区)计生办申报登记计划生育信息,符合我市人口计生部门管理要求并接受相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满2年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新莞人已婚育龄妇女。
(二)待遇标准:
1、生育医疗待遇:剖宫产一次性计发3500元,经产道分娩一次性计发2000元。
2、其他生育待遇按东莞市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领方式:申请人在生育后按社保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待遇申领手续。
(四)经费统筹:经费由市社保基金统筹解决。
第五条 免费技术服务
(一)对象范围:实行计划生育,有固定住所和工作地点,持有有效婚育证明、身份证和《广东省居住证》,在现居住地村(社区)计生办申报登记计划生育信息半年以上,接受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新莞人已婚育龄夫妻。
(二)免费项目:
1、查环查孕;
2、避孕药具;
3、放取宫内节育器;
4、输卵管结扎术和输精管结扎术;
5、人工终止妊娠。
(三)免费方式:符合条件的新莞人可按计生部门公告的时间参加村(社区)计生办定期组织的免费查环查孕,可到镇街、村(社区)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免费发放点领取避孕药具。需落实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由现居住地镇街计生办(局)统一安排到指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免费施行。
(四)经费统筹:市财政按既定标准给予相应经费补助,其余经费由镇街统筹解决。
第六条 节育奖励
(一)对象范围:在现居住地村(社区)计生办申报登记计划生育信息半年以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后,在东莞市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按“一孩上环、二孩结扎”要求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新莞人已婚育龄人员。
(二)奖励标准:
1、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奖励600元;
2、落实上环措施的一次性奖励200元。
(三)申领方式:符合领取条件的新莞人在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后三个月内,携带个人身份证及节育证明到现居住地村(社区)计生办申领。经村(社区)计生办确认后,一次性支付奖励金。
(四)经费统筹:市镇两级按5:5比例分担。
第七条 新莞人子女入读公办学校优惠
(一)对象范围:年满6至15周岁,有正常学习能力,其父或母在本市有《广东省居住证》、合法固定住所、合法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来源、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其父母实行计划生育且按“一孩上环、二孩结扎”的要求落实相应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新莞人子女。
(二)优惠标准:
1、申请人母亲或父亲任何一方已结扎的,加10分;
2、申请人母亲属应上环对象且已上环,最近3年连续有查环查孕(每年不少于3次)且结果均为“无怀孕”的,加10分;最近2年连续有查环查孕且结果均为“无怀孕”的,加6分;最近1年连续有查环查孕且结果均为“无怀孕”的,加3分。
(三)申请方式:申请人父或母携带相关证件、证明到现居住地镇街计生办(局)办理。
第八条 积分制入户优惠
(一)对象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经商,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缴纳社会保险费,实行计划生育且接受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已婚新莞人。
(二)优惠标准:
1、在现居住地所在村(社区)计生办申报登记计生信息的加5分;
2、按规定落实“一孩上环、二孩结扎”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及接受查环查孕服务的加5分。
(三)申请方式:申请人携带相关证件、证明到申请镇街计生办(局)办理。
第九条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
(一)对象范围:在本市居住且办理《广东省居住证》一年以上的新莞人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或双方在莞工作、生活期间子女死亡或伤、病残且被依法鉴定为伤、病残三级以上,女方年满49周岁。
(二)扶助标准:对独生子女父母合计一次性扶助5000元。
(三)申领方式:符合条件的申领人持有效身份证、《广东省居住证》、户口本、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子女的死亡证明或残疾人证(离婚或丧偶的,须同时提供离婚证或配偶的死亡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广东省居住证》办理地镇街计生办(局)申领扶助金。经镇街计生办(局)核准后,按扶助标准一次性向申领人计发。
(四)经费统筹:由镇街统筹解决。
第十条 经现居住地镇街计生办(局)确认为新莞人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可享受镇街计生办(局)重大节日期间的慰问服务。
第十一条 在现居住地村(社区)计生办申报登记计划生育信息后在我市按要求落实“四术”的新莞人,可享受现居住地村(社区)计生办的术后慰问服务。
第十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新莞人,可享受现居住地镇街提供的新莞人廉租房、法律援助、婚育学校培训、文化惠民、体育活动等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同一种类型的奖励扶助,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不能重复领取,对领取奖励金后发现弄虚作假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行为的,一经查实,由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追回已享受的待遇,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51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淡水河口左岸立沙岛作业区进行虎门港立沙岛特勤消防站(码头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7月22日至2011年12月31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淡水河河口左岸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汕达02。
四、注意事项
施工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希航经作业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章镇波 13829129170
(来源:东莞市海事局)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51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淡水河口左岸立沙岛作业区进行虎门港立沙岛特勤消防站(码头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7月22日至2011年12月31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淡水河河口左岸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汕达02。
四、注意事项
施工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希航经作业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章镇波 13829129170
(来源:东莞市海事局)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50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在淡水河口左岸立沙岛作业区进行虎门港水上危险品应急中心配套工作船泊位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7月22日至2011年12月31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淡水河河口左岸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汕达02。
四、注意事项
施工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希航经作业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章镇波 13829129170
(来源:东莞市海事局)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50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在淡水河口左岸立沙岛作业区进行虎门港水上危险品应急中心配套工作船泊位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7月22日至2011年12月31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淡水河河口左岸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汕达02。
四、注意事项
施工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希航经作业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章镇波 13829129170
(来源:东莞市海事局) |
| 东莞市2011年从优秀工人、农民中选拔基层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员的公告 | 为进一步优化基层干部队伍来源结构,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从优秀工人、农民中选拔250名基层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下同)和事业单位职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拔职位
本市两项共25名(具体见附件1)。
第一项职位20名,主要是与服务管理外来务工人员相关的部门或岗位,分10个职位组,每组包括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员职位各1个。
第二项职位5名,主要是镇街公务员。
二、选拔对象
本次选拔所称“工人”包括在各类企业生产一线从事体力或技术劳动的人员;“农民”包括在农林牧渔等行业生产一线从事农业生产或具有农村户口的人员。两者均应以劳动所得为主要收入。其中:
第一项职位的选拔对象为在本市企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限报本人现工作企业所在市的职位组,不得跨市报名。
第二项职位的选拔对象为在本市各镇街工农生产一线就业的本地户籍人员,限报本市职位,不得跨县(市、区)报名。
三、报名条件
报名人员须符合《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等规定的基本条件,遵纪守法,勤奋敬业,现实表现良好,身体健康。此外,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第一项职位:①年龄18至35周岁(1975年7月15日至1993年7月15日期间出生);②高中(中专、中技)及以上学历;③在本市企业工作3年及以上;④户口不在本市或已通过企业用工方式及激励政策迁入本市。
第二项职位:①年龄18至35周岁(1975年7月15日至1993年7月15日期间出生);②高中(中专、中技)及以上学历;③在职位所在市的工农生产一线工作2年及以上;④户籍在职位所在市。
工作时间计算截至2011年7月15日。
曾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工作期间因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而负有主要责任的,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纪行为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聘)用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员的其他情形的,不列入这次选拔范围。
四、报名办法
(一)报名方式。本次选拔采取网络报名方式,本市职位在http://exam.dg.gov.cn网站报名(咨询电话:0769—22836681、22836731)。
(二) 报名时间。2011年7月15日14:00至7月21日16:00。
(三)打印准考证。本次选拔不在笔试前审核资格,报名人员自已核对条件要求后即可报名参加笔试。报名人员应于2011年7月24日14:00至7月28日14:00登录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逾期未打印的,视为自动放弃报名资格。
(四)报名要求。报名人员应在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登录相关报名网站,如实填写《报名登记表》。报名人员只能报一个职位(组),不得报一经录(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职位(组)。一经报名,不得改报职位(组)。
五、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面试前进行资格审核,报考公安警察职位组的考生还须进行体能测评。
(一)笔试
1.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两科(具体介绍见附件3)。两科成绩相加为笔试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1位。
2.时间。2011年7月31日
08:00—09:3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0:15—12:15 《申论》
(二)资格审核和体能测评
1.确定面试对象。按选拔职位名额1:5的比例且依笔试成绩从高到低在成绩合格人员中确定面试对象,并在广东组织工作网(http:// www .gdzz.cn)、广东人事网(http://www.gdrst.gov.cn)公示。
2.资格审核。面试前本市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面试对象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参加面试,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面试对象。
资格审核的具体时间、地点等事项由职位所在市另行通知。
3.体能测评。公安警察职位组的面试对象,还须在面试前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不合格者不得参加面试,依次递补面试对象并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具体见附件4)。
体能测评由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部门组织实施,具体测评时间、地点等事项另行通知。
(三)面试
面试安排在8月中旬,全省统一命题,统一时间实施,具体由本市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广东省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组织实施。具体面试时间、地点等事项另行公告。
面试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
(四)合成考试总成绩
考试总成绩按以下公式计算: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2×60%+面试成绩×40%
考试总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3位。
六、考察和体检
(一)划定合格线。根据考试成绩情况,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划定笔试、考试总成绩的合格分数线。
(二)确定体检和考察对象。面试后,本市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选拔职位(组)名额1:1的比例且依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在成绩合格的人员中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三)公示。体检、考察对象在广东组织工作网、广东人事网上公示7天。
(四)体检和考察。由各市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体检、考察。其中,公安警察职位的体检适用《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见附件5)。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自动放弃的,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在成绩合格人员中递补。
七、录(聘)用
体检、考察合格的,由市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录(聘)用手续。
其中,第一项职位各职位组的第1名录用为公务员,第2名聘用为事业单位职员,第3—5名可入户职位所在市;笔试成绩第6—10名由所在市增加入户积分30分。
八、其他事项
(一)报名人员须认真阅读本公告及附件,特别是报名指南(附件2)对相关政策的具体解释。
(二)本次选拔不在报名时进行资格审核,报名人员须对报名信息的真实性和自己是否符合相关资格条件负责。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凡提供虚假报名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按《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取消配套的入户、增加入户积分等资格。
(三)报名人员参加笔试、面试、体能测评、体检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入场。请提前熟悉交通情况,预足时间,带齐证件,提前到达,勿因迟到或证件不齐造成遗憾。
(四)本次选拔,不需缴纳任何费用。
(五)本次选拔考试题按“干什么考什么”的原则命制,不需要专门复习。主管部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不指定任何参考用书和资料。社会上任何以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参考资料、上网卡等,均与本次选拔无关。
本公告根据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相关《公告》及要求发布。
附件:1.东莞市2011年从优秀工人、农民中选拔基层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员职位表.xls
2:报名指南.doc
3:笔试科目介绍.doc
4: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标准和实施规则.doc
5: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doc
6-1. 广东省2011年从优秀外来务工人员中选拔基层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员报名登记表.doc
6-2. 广东省2011年从本地优秀工人、农民中选拔基层公务员报名登记表.doc
中共东莞市委组织部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2011年7月15日 |
| 东莞市2011年从优秀工人、农民中选拔基层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员的公告 | 为进一步优化基层干部队伍来源结构,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从优秀工人、农民中选拔250名基层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下同)和事业单位职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拔职位
本市两项共25名(具体见附件1)。
第一项职位20名,主要是与服务管理外来务工人员相关的部门或岗位,分10个职位组,每组包括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员职位各1个。
第二项职位5名,主要是镇街公务员。
二、选拔对象
本次选拔所称“工人”包括在各类企业生产一线从事体力或技术劳动的人员;“农民”包括在农林牧渔等行业生产一线从事农业生产或具有农村户口的人员。两者均应以劳动所得为主要收入。其中:
第一项职位的选拔对象为在本市企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限报本人现工作企业所在市的职位组,不得跨市报名。
第二项职位的选拔对象为在本市各镇街工农生产一线就业的本地户籍人员,限报本市职位,不得跨县(市、区)报名。
三、报名条件
报名人员须符合《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等规定的基本条件,遵纪守法,勤奋敬业,现实表现良好,身体健康。此外,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第一项职位:①年龄18至35周岁(1975年7月15日至1993年7月15日期间出生);②高中(中专、中技)及以上学历;③在本市企业工作3年及以上;④户口不在本市或已通过企业用工方式及激励政策迁入本市。
第二项职位:①年龄18至35周岁(1975年7月15日至1993年7月15日期间出生);②高中(中专、中技)及以上学历;③在职位所在市的工农生产一线工作2年及以上;④户籍在职位所在市。
工作时间计算截至2011年7月15日。
曾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工作期间因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而负有主要责任的,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纪行为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聘)用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员的其他情形的,不列入这次选拔范围。
四、报名办法
(一)报名方式。本次选拔采取网络报名方式,本市职位在http://exam.dg.gov.cn网站报名(咨询电话:0769—22836681、22836731)。
(二) 报名时间。2011年7月15日14:00至7月21日16:00。
(三)打印准考证。本次选拔不在笔试前审核资格,报名人员自已核对条件要求后即可报名参加笔试。报名人员应于2011年7月24日14:00至7月28日14:00登录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逾期未打印的,视为自动放弃报名资格。
(四)报名要求。报名人员应在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登录相关报名网站,如实填写《报名登记表》。报名人员只能报一个职位(组),不得报一经录(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职位(组)。一经报名,不得改报职位(组)。
五、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面试前进行资格审核,报考公安警察职位组的考生还须进行体能测评。
(一)笔试
1.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两科(具体介绍见附件3)。两科成绩相加为笔试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1位。
2.时间。2011年7月31日
08:00—09:3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0:15—12:15 《申论》
(二)资格审核和体能测评
1.确定面试对象。按选拔职位名额1:5的比例且依笔试成绩从高到低在成绩合格人员中确定面试对象,并在广东组织工作网(http:// www .gdzz.cn)、广东人事网(http://www.gdrst.gov.cn)公示。
2.资格审核。面试前本市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面试对象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参加面试,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面试对象。
资格审核的具体时间、地点等事项由职位所在市另行通知。
3.体能测评。公安警察职位组的面试对象,还须在面试前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不合格者不得参加面试,依次递补面试对象并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具体见附件4)。
体能测评由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部门组织实施,具体测评时间、地点等事项另行通知。
(三)面试
面试安排在8月中旬,全省统一命题,统一时间实施,具体由本市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广东省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组织实施。具体面试时间、地点等事项另行公告。
面试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
(四)合成考试总成绩
考试总成绩按以下公式计算: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2×60%+面试成绩×40%
考试总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3位。
六、考察和体检
(一)划定合格线。根据考试成绩情况,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划定笔试、考试总成绩的合格分数线。
(二)确定体检和考察对象。面试后,本市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选拔职位(组)名额1:1的比例且依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在成绩合格的人员中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三)公示。体检、考察对象在广东组织工作网、广东人事网上公示7天。
(四)体检和考察。由各市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体检、考察。其中,公安警察职位的体检适用《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见附件5)。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自动放弃的,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在成绩合格人员中递补。
七、录(聘)用
体检、考察合格的,由市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录(聘)用手续。
其中,第一项职位各职位组的第1名录用为公务员,第2名聘用为事业单位职员,第3—5名可入户职位所在市;笔试成绩第6—10名由所在市增加入户积分30分。
八、其他事项
(一)报名人员须认真阅读本公告及附件,特别是报名指南(附件2)对相关政策的具体解释。
(二)本次选拔不在报名时进行资格审核,报名人员须对报名信息的真实性和自己是否符合相关资格条件负责。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凡提供虚假报名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按《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取消配套的入户、增加入户积分等资格。
(三)报名人员参加笔试、面试、体能测评、体检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入场。请提前熟悉交通情况,预足时间,带齐证件,提前到达,勿因迟到或证件不齐造成遗憾。
(四)本次选拔,不需缴纳任何费用。
(五)本次选拔考试题按“干什么考什么”的原则命制,不需要专门复习。主管部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不指定任何参考用书和资料。社会上任何以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参考资料、上网卡等,均与本次选拔无关。
本公告根据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相关《公告》及要求发布。
附件:1.东莞市2011年从优秀工人、农民中选拔基层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员职位表.xls
2:报名指南.doc
3:笔试科目介绍.doc
4: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标准和实施规则.doc
5: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doc
6-1. 广东省2011年从优秀外来务工人员中选拔基层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员报名登记表.doc
6-2. 广东省2011年从本地优秀工人、农民中选拔基层公务员报名登记表.doc
中共东莞市委组织部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2011年7月15日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49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在东莞虎门港麻涌港区新沙南作业区进行海昌煤炭码头二期工程与莲花山东航道连接水域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7月17日至2011年8月31日。
二、作业水域:海昌煤炭二期工程与莲花山东航道连接水域,长440米,宽40米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粤广州工0088、粤新会货1813、粤信和223。
四、注意事项
施工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施工作业水域上下游设有警戒船舶,希过往船舶驶经时应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张文锋 15015229777
(来源:东莞市海事局)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49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在东莞虎门港麻涌港区新沙南作业区进行海昌煤炭码头二期工程与莲花山东航道连接水域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7月17日至2011年8月31日。
二、作业水域:海昌煤炭二期工程与莲花山东航道连接水域,长440米,宽40米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粤广州工0088、粤新会货1813、粤信和223。
四、注意事项
施工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施工作业水域上下游设有警戒船舶,希过往船舶驶经时应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张文锋 15015229777
(来源:东莞市海事局) |
| 关于东莞市职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副处以上单位: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确保城镇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职工" )退休后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职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退休时,其实际最低缴费年限男性累计不少于30 年、女性累计不少于25 年的,可以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退休人员本人和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职工退休时缴费年限未达到上述规定最低年限的,须按退休上月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足所缺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不能一次性缴足的,可仍按在职职工标准按月缴费,但享受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直至缴足所缺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职工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由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职工退休核定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时,其以城乡居民身份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计入累计缴费年限。
四、本通知执行前已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可继续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其中,已经一次性缴清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目前仍在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在职职工标准,可选择一次性缴足所缺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或继续按月缴纳。
五、本通知自2011 年7 月1 日起执行。以城乡居民身份参保的人员暂不执行本通知。原有关缴费年限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相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规定按原办法执行。
(来源: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关于东莞市职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副处以上单位: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确保城镇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职工" )退休后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职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退休时,其实际最低缴费年限男性累计不少于30 年、女性累计不少于25 年的,可以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退休人员本人和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职工退休时缴费年限未达到上述规定最低年限的,须按退休上月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足所缺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不能一次性缴足的,可仍按在职职工标准按月缴费,但享受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直至缴足所缺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职工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由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职工退休核定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时,其以城乡居民身份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计入累计缴费年限。
四、本通知执行前已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可继续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其中,已经一次性缴清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目前仍在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在职职工标准,可选择一次性缴足所缺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或继续按月缴纳。
五、本通知自2011 年7 月1 日起执行。以城乡居民身份参保的人员暂不执行本通知。原有关缴费年限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相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规定按原办法执行。
(来源: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三十五期) | 根据《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08〕84号),现对东莞市共117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1年7月12日起至2011年7月26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1.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区莞龙路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张健基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尹根旭
寮步
西溪村委会
3
危房
266
1
政府补助,分红
低保
2
张凤连
寮步
西溪村委会
4
7.5
430
1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
3
刘沛明
寮步
缪边社区
4
危房
575
1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残疾
4
梁淦垣
寮步
塘唇村委会
3
16.7
533
1
分红
5
梁进华
寮步
塘唇村委会
5
13.6
660
1
工资
6
梁照湖
寮步
塘唇村委会
4
14.9
600
1
政府补助,工资
残疾
7
梁衬容
寮步
塘唇村委会
4
租住
560
0
工资
8
钟任根
寮步
新旧围社区
5
10.4
480
1
工资
9
梁桂珍
寮步
良边村委会
3
13.0
300
1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
10
游秀娟
寮步
寮步社区
3
危房
523
1
工资
11
袁国辉
寮步
寮步社区
3
租住
643
0
工资
12
叶淦辉
寮步
小坑村委会
4
8.2
430
1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
13
祁庆中
寮步
牛杨社区
5
12.0
604
1
工资
14
祁刘稳
寮步
牛杨社区
4
6.5
375
1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残疾
15
温上
寮步
石步村委会
2
17.9
250
1
分红
16
陈妹
寮步
石步村委会
4
15.0
460
1
政府补助,工资
残疾
17
陈耀林
寮步
石步村委会
6
8.3
358
1
工资
18
陈树成
寮步
石步村委会
4
9.0
512
1
工资
19
尹玉珍
寮步
石步村委会
3
租住
470
0
工资
20
黄晃其
寮步
泉塘社区
3
16.7
317
1
分红
21
黄桂桐
寮步
泉塘社区
1
危房
350
1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
22
尹暖根
寮步
凫山村委会
2
15.0
245
1
政府补助,分红
低保
23
尹柱宏
寮步
凫山村委会
1
10.0
300
1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
24
黄暖培
寮步
上屯村委会
2
危房
525
1
工资
25
叶喜娇
寮步
上底村委会
4
危房
450
1
工资
26
雷树和
寮步
上底村委会
4
危房
592
1
工资
27
梁树光
寮步
向西村委会
4
14.0
410
1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
28
梁锦坤
寮步
向西村委会
3
15.0
313
1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
29
梁浩林
寮步
向西村委会
4
12.5
405
1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
30
卢丽英
寮步
药勒村委会
2
10.0
400
1
政府补助,分红
低保,残疾
31
韩瑞芬
寮步
石龙坑村委会
3
租住
500
0
工资
32
韩柏全
寮步
石龙坑村委会
4
8.8
316
1
工资
33
卢敬云
寮步
石龙坑村委会
3
11.7
307
1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
34
韩婉群
寮步
石龙坑村委会
2
危房
460
1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残疾
35
陈灿彬
寮步
塘边社区
5
9.8
370
1
工资
36
梁锦顺
寮步
坑口社区
3
11.0
330
1
政府补助,分红
低保
37
谢带轩
东坑
井美村
4
15.3
654
2
工资
38
梁广洪
洪梅
洪屋涡
4
12
500
1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
39
叶瑞莲
洪梅
洪屋涡
1
租住
600
0
工资
40
孔应和
洪梅
洪屋涡
2
租住
600
0
工资
41
叶伟权
洪梅
凼涌
4
14.4
500
1
工资
42
吴月欢
洪梅
凼涌
6
10.6
570
1
工资
43
李沃基
洪梅
凼涌
4
13.7
600
1
工资
44
吴河青
洪梅
凼涌
3
11.67
567
1
工资
45
姚辉
洪梅
凼涌
3
租住
500
0
工资
46
刘银洪
洪梅
凼涌
3
12.6
500
1
工资
47
吴茂恩
洪梅
凼涌
4
12
545
1
工资
48
刘祺发
洪梅
凼涌
4
10
530
1
工资
49
梁穗锋
洪梅
梅沙
4
15.5
300
1
工资
50
梁凤琼
洪梅
梅沙
2
租住
220
0
工资
51
姚庆球
洪梅
梅沙
1
租住
470
0
工资
52
梁礼娟
洪梅
梅沙
2
租住
225
0
工资
53
陈玉贞
洪梅
梅沙
2
租住
600
0
工资
54
陈玉明
洪梅
梅沙
5
10
644
1
工资
55
梁代媚
洪梅
梅沙
2
租住
450
0
工资
残疾
56
梁焕宜
洪梅
梅沙
4
15
550
1
工资
57
谢树权
洪梅
梅沙
4
14.2
460
1
工资
58
梁志成
洪梅
梅沙
4
11
280
1
工资
59
梁仲希
洪梅
梅沙
4
4.7
440
1
工资
60
梁苏梅
洪梅
梅沙
2
12.5
600
1
工资
61
梁瑞芳
洪梅
梅沙
2
租住
300
0
工资
62
梁淦朋
洪梅
梅沙
3
租住
583
0
工资
63
梁志国
洪梅
梅沙
5
12.8
610
1
工资
64
黄焕洪
企石
居委会
1
租住
625
0
工资
65
殷少玲
企石
居委会
3
租住
366
0
工资
66
陈多福
企石
居委会
3
租住
400
0
工资
67
邓焕笑
企石
居委会
5
租住
660
0
工资
68
邓月洪
企石
居委会
5
租住
440
0
工资
69
吴汝妹
企石
博厦村
1
10
450
1
养老金
70
谢合女
企石
博厦村
1
危房
460
1
养老金
71
黄佛炳
企石
博厦村
2
危房
490
1
养老金
72
李锦娣
企石
博厦村
1
15.5
455
1
养老金
73
谭映娥
企石
博厦村
3
10
644
1
工资
74
黄焕畴
企石
博厦村
2
危房
450
1
养老金
75
黄金满
企石
博厦村
2
17
450
1
养老金
76
黄庆伦
企石
博厦村
5
6
460
1
工资
77
赖彩群
企石
东山村
3
14
628
1
工资
78
刘锦远
企石
东山村
2
15
540
1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
79
汪大红
企石
东山村
2
10
540
1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
80
姚庆全
企石
东山村
4
14.5
576
1
工资
81
姚沛全
企石
东山村
4
7.5
460
1
工资
82
邓凤有
企石
东山村
2
12
540
1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
83
黄树发
企石
旧围村
3
10.6
333
1
工资
84
李润娣
企石
旧围村
3
10.6
527
1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
85
莫照驹
企石
莫屋村
4
10.25
656
1
工资
86
莫淦森
企石
莫屋村
3
10.3
554
1
工资
87
莫容富
企石
莫屋村
4
15
621
1
工资
88
王淦桃
企石
南坑村
4
8.75
479
1
工资
89
黄银妹
企石
南坑村
1
危房
584
1
政府补助,养老金
低保
90
王锦兰
企石
南坑村
2
危房
540
1
政府补助,养老金
低保,残疾
91
谢志庆
企石
企石村
4
9
275
1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
92
谢黄妹
企石
企石村
2
15
300
1
养老金
93
姚秀英
企石
企石村
5
7.2
530
1
工资
94
谢满坤
企石
企石村
4
9
375
1
工资
95
潘晃耀
企石
清湖村
4
12
440
1
政府补助,分红
低保
96
潘富平
企石
清湖村
4
8
440
1
政府补助,分红
低保
97
潘晃文
企石
清湖村
3
10
440
1
政府补助,分红
低保
98
潘润其
企石
清湖村
3
11
440
1
政府补助,分红
低保
99
潘东桂
企石
清湖村
2
15
440
1
政府补助,分红
低保
100
姚耀洪
企石
上洞村
6
8
580
1
工资
101
姚苹清
企石
上洞村
2
危房
430
1
工资
102
姚国分
企石
上截村
4
危房
615
1
工资
残疾
103
刘桂元
企石
铁炉坑村
5
11
540
1
工资
104
刘顺祥
企石
铁炉坑村
3
16.6
333
1
工资
105
刘柏祥
企石
铁炉坑村
4
12.5
300
1
工资
106
刘沛洪
企石
铁炉坑村
4
8
300
1
工资
107
姚容水
企石
下截村
3
13
510
1
工资
108
叶丽容
石碣
城中社区
3
租住
306
0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
109
何换嫦
石碣
城中社区
4
租住
450
0
工资
110
叶笑琼
石碣
城中社区
6
租住
653
0
工资
111
刘淦明
石碣
鹤田厦
2
租住
275
0
分红
残疾
112
袁林妹
石碣
石碣村
6
7
161
1
分红
113
袁河灿
石碣
石碣村
3
15
600
1
分红
114
袁满广
石碣
石碣村
2
14.5
400
1
分红
115
叶自桂
石碣
水南村
3
危房
250
1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
116
叶树朋
石碣
四甲村
6
6
466
1
工资,分红
117
冯笑丽
石碣
四甲村
2
租住
345.5
0
分红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三十五期) | 根据《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08〕84号),现对东莞市共117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1年7月12日起至2011年7月26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1.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区莞龙路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张健基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尹根旭
寮步
西溪村委会
3
危房
266
1
政府补助,分红
低保
2
张凤连
寮步
西溪村委会
4
7.5
430
1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
3
刘沛明
寮步
缪边社区
4
危房
575
1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残疾
4
梁淦垣
寮步
塘唇村委会
3
16.7
533
1
分红
5
梁进华
寮步
塘唇村委会
5
13.6
660
1
工资
6
梁照湖
寮步
塘唇村委会
4
14.9
600
1
政府补助,工资
残疾
7
梁衬容
寮步
塘唇村委会
4
租住
560
0
工资
8
钟任根
寮步
新旧围社区
5
10.4
480
1
工资
9
梁桂珍
寮步
良边村委会
3
13.0
300
1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
10
游秀娟
寮步
寮步社区
3
危房
523
1
工资
11
袁国辉
寮步
寮步社区
3
租住
643
0
工资
12
叶淦辉
寮步
小坑村委会
4
8.2
430
1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
13
祁庆中
寮步
牛杨社区
5
12.0
604
1
工资
14
祁刘稳
寮步
牛杨社区
4
6.5
375
1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残疾
15
温上
寮步
石步村委会
2
17.9
250
1
分红
16
陈妹
寮步
石步村委会
4
15.0
460
1
政府补助,工资
残疾
17
陈耀林
寮步
石步村委会
6
8.3
358
1
工资
18
陈树成
寮步
石步村委会
4
9.0
512
1
工资
19
尹玉珍
寮步
石步村委会
3
租住
470
0
工资
20
黄晃其
寮步
泉塘社区
3
16.7
317
1
分红
21
黄桂桐
寮步
泉塘社区
1
危房
350
1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
22
尹暖根
寮步
凫山村委会
2
15.0
245
1
政府补助,分红
低保
23
尹柱宏
寮步
凫山村委会
1
10.0
300
1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
24
黄暖培
寮步
上屯村委会
2
危房
525
1
工资
25
叶喜娇
寮步
上底村委会
4
危房
450
1
工资
26
雷树和
寮步
上底村委会
4
危房
592
1
工资
27
梁树光
寮步
向西村委会
4
14.0
410
1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
28
梁锦坤
寮步
向西村委会
3
15.0
313
1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
29
梁浩林
寮步
向西村委会
4
12.5
405
1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
30
卢丽英
寮步
药勒村委会
2
10.0
400
1
政府补助,分红
低保,残疾
31
韩瑞芬
寮步
石龙坑村委会
3
租住
500
0
工资
32
韩柏全
寮步
石龙坑村委会
4
8.8
316
1
工资
33
卢敬云
寮步
石龙坑村委会
3
11.7
307
1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
34
韩婉群
寮步
石龙坑村委会
2
危房
460
1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残疾
35
陈灿彬
寮步
塘边社区
5
9.8
370
1
工资
36
梁锦顺
寮步
坑口社区
3
11.0
330
1
政府补助,分红
低保
37
谢带轩
东坑
井美村
4
15.3
654
2
工资
38
梁广洪
洪梅
洪屋涡
4
12
500
1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
39
叶瑞莲
洪梅
洪屋涡
1
租住
600
0
工资
40
孔应和
洪梅
洪屋涡
2
租住
600
0
工资
41
叶伟权
洪梅
凼涌
4
14.4
500
1
工资
42
吴月欢
洪梅
凼涌
6
10.6
570
1
工资
43
李沃基
洪梅
凼涌
4
13.7
600
1
工资
44
吴河青
洪梅
凼涌
3
11.67
567
1
工资
45
姚辉
洪梅
凼涌
3
租住
500
0
工资
46
刘银洪
洪梅
凼涌
3
12.6
500
1
工资
47
吴茂恩
洪梅
凼涌
4
12
545
1
工资
48
刘祺发
洪梅
凼涌
4
10
530
1
工资
49
梁穗锋
洪梅
梅沙
4
15.5
300
1
工资
50
梁凤琼
洪梅
梅沙
2
租住
220
0
工资
51
姚庆球
洪梅
梅沙
1
租住
470
0
工资
52
梁礼娟
洪梅
梅沙
2
租住
225
0
工资
53
陈玉贞
洪梅
梅沙
2
租住
600
0
工资
54
陈玉明
洪梅
梅沙
5
10
644
1
工资
55
梁代媚
洪梅
梅沙
2
租住
450
0
工资
残疾
56
梁焕宜
洪梅
梅沙
4
15
550
1
工资
57
谢树权
洪梅
梅沙
4
14.2
460
1
工资
58
梁志成
洪梅
梅沙
4
11
280
1
工资
59
梁仲希
洪梅
梅沙
4
4.7
440
1
工资
60
梁苏梅
洪梅
梅沙
2
12.5
600
1
工资
61
梁瑞芳
洪梅
梅沙
2
租住
300
0
工资
62
梁淦朋
洪梅
梅沙
3
租住
583
0
工资
63
梁志国
洪梅
梅沙
5
12.8
610
1
工资
64
黄焕洪
企石
居委会
1
租住
625
0
工资
65
殷少玲
企石
居委会
3
租住
366
0
工资
66
陈多福
企石
居委会
3
租住
400
0
工资
67
邓焕笑
企石
居委会
5
租住
660
0
工资
68
邓月洪
企石
居委会
5
租住
440
0
工资
69
吴汝妹
企石
博厦村
1
10
450
1
养老金
70
谢合女
企石
博厦村
1
危房
460
1
养老金
71
黄佛炳
企石
博厦村
2
危房
490
1
养老金
72
李锦娣
企石
博厦村
1
15.5
455
1
养老金
73
谭映娥
企石
博厦村
3
10
644
1
工资
74
黄焕畴
企石
博厦村
2
危房
450
1
养老金
75
黄金满
企石
博厦村
2
17
450
1
养老金
76
黄庆伦
企石
博厦村
5
6
460
1
工资
77
赖彩群
企石
东山村
3
14
628
1
工资
78
刘锦远
企石
东山村
2
15
540
1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
79
汪大红
企石
东山村
2
10
540
1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
80
姚庆全
企石
东山村
4
14.5
576
1
工资
81
姚沛全
企石
东山村
4
7.5
460
1
工资
82
邓凤有
企石
东山村
2
12
540
1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
83
黄树发
企石
旧围村
3
10.6
333
1
工资
84
李润娣
企石
旧围村
3
10.6
527
1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
85
莫照驹
企石
莫屋村
4
10.25
656
1
工资
86
莫淦森
企石
莫屋村
3
10.3
554
1
工资
87
莫容富
企石
莫屋村
4
15
621
1
工资
88
王淦桃
企石
南坑村
4
8.75
479
1
工资
89
黄银妹
企石
南坑村
1
危房
584
1
政府补助,养老金
低保
90
王锦兰
企石
南坑村
2
危房
540
1
政府补助,养老金
低保,残疾
91
谢志庆
企石
企石村
4
9
275
1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
92
谢黄妹
企石
企石村
2
15
300
1
养老金
93
姚秀英
企石
企石村
5
7.2
530
1
工资
94
谢满坤
企石
企石村
4
9
375
1
工资
95
潘晃耀
企石
清湖村
4
12
440
1
政府补助,分红
低保
96
潘富平
企石
清湖村
4
8
440
1
政府补助,分红
低保
97
潘晃文
企石
清湖村
3
10
440
1
政府补助,分红
低保
98
潘润其
企石
清湖村
3
11
440
1
政府补助,分红
低保
99
潘东桂
企石
清湖村
2
15
440
1
政府补助,分红
低保
100
姚耀洪
企石
上洞村
6
8
580
1
工资
101
姚苹清
企石
上洞村
2
危房
430
1
工资
102
姚国分
企石
上截村
4
危房
615
1
工资
残疾
103
刘桂元
企石
铁炉坑村
5
11
540
1
工资
104
刘顺祥
企石
铁炉坑村
3
16.6
333
1
工资
105
刘柏祥
企石
铁炉坑村
4
12.5
300
1
工资
106
刘沛洪
企石
铁炉坑村
4
8
300
1
工资
107
姚容水
企石
下截村
3
13
510
1
工资
108
叶丽容
石碣
城中社区
3
租住
306
0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
109
何换嫦
石碣
城中社区
4
租住
450
0
工资
110
叶笑琼
石碣
城中社区
6
租住
653
0
工资
111
刘淦明
石碣
鹤田厦
2
租住
275
0
分红
残疾
112
袁林妹
石碣
石碣村
6
7
161
1
分红
113
袁河灿
石碣
石碣村
3
15
600
1
分红
114
袁满广
石碣
石碣村
2
14.5
400
1
分红
115
叶自桂
石碣
水南村
3
危房
250
1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
116
叶树朋
石碣
四甲村
6
6
466
1
工资,分红
117
冯笑丽
石碣
四甲村
2
租住
345.5
0
分红 |
| 关于申报2011年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 各镇(街)经贸办、经济科技信息局、财政分局,石龙镇经济和科技信息局,松山湖、生态园经发局,虎门港企业投资服务中心,各商贸流通业行业协会(商会),各有关商贸流通企业:
为加快培育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业,推动实施“商贸东莞”工程,市政府设立了用于扶持商贸流通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7〕3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关于调整市级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和资助标准的通知》(东经贸〔2008〕362号)(以下简称《调整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申报2011年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凡申报纳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必须是在我市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含经市经信局备案的单位、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依法纳税的商贸流通企业;
(二)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商贸流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
(三)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未满两年的,或有拖欠银行债务、欠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或违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不得申报项目;
(四)凡已经列入其它同类性质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五)省市有关文件或财政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项目申报范围
申报纳入2011年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范围为:《管理办法》中第十七条(重要展会项目)、第十八条(引进展会项目)、第二十条(海关监管点项目)、第二十六条(获得商贸荣誉称号项目)和第二十八条(行业培训比赛项目)规定的项目;《调整通知》中第一条(商贸流通企业升级改造项目)、第二条(商贸行业新建项目)和第三条(国家、省资助商贸流通项目)规定的项目。申报项目发生时间需在2010年至2011年7月期间。
三、申报时间
本批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申报时间为本通知发文之日至2011年8月1日,逾期将不予受理。
四、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要求编制《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进行申报,申请书内容包括:
(一)《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封面)》(详见附件1)。
(二)材料目录清单。
(三)《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详见附件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项目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报项目主要内容和经济指标、申报项目符合规定的情况及申请资助额度、资助款项使用途径、资助款项使用拟达效果以及其它需补充的情况说明。
(四)《项目申报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3)。
(五)《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一)、(二)、(三)(详见附件4-6)。
(六)资格证明材料:
1.项目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依法登记注册的证明材料。
2.项目申请单位的2010年度会计报表,按规定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须提供相关审计报告。
3.凡申报条款中规定有营业总额或纳税金额标准的项目,提交税务部门的2010年度完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七)对照规定提交的相关材料:
1.申报重要展会和品牌展会(第十七条)的项目:
(1)本届展会的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复印件);
(2)展会规模达10000平方米以上的证明材料和依据,如场地发票、租赁合同、房地产权证(复印件)等;
(3)参展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清单;
(4)展会工作总结;
(5)展会现场图片(包括开幕式、闭幕式以及展销活动图片,图片数量在5-6张左右,并须提交电子版);
(6)展会举办所在地镇政府出具的展会有助于推动产业发展、形成产业集聚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镇(街)经济发展情况、展会举办前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展会举办后相关产业发展情况以及镇政府(街道办)对展会的评价意见;
(7)展会实际支出费用明细表;
(8)展会场地租金、布展费、宣传推广费等相关成本费用的开支发票(复印件)。
2.申报引进外来重点展会(第十八条)的项目:
(1)本届展会的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2)上届展会在市外地区举办的证明材料,比如上届展会的商品展销会登记证、政府机关正式组展文件等;
(3)展会规模达10000平方米以上的证明材料和依据,如场地发票、租赁合同(复印件)等;
(4)参展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清单;
(5)展会工作总结;
(6)展会现场图片(包括开幕式、闭幕式以及展销活动图片,图片数量在5-6张左右,并须提交电子版);
(7)展会举办单位的营业执照。
3.申报设立海关监管点或监管仓库(第二十条)的项目:
(1)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设立海关监管点或监管仓库的申报材料;
(2)有关政府部门同意设立海关监管点或监管仓库的批准文件;
(3)海关监管点或监管仓库的建设(或改造)方案;
(4)监管点或监管仓库建设、改造费用开支明细表;
(5)2010年至2011年7月期间的项目开支发票(复印件);
(6)银行贷款投入项目部分,提交银行贷款合同、银行贷款划款凭证、企业贷款收款凭证、银行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以及银行信用等级证明。
4.申报获得商贸荣誉称号(第二十六条)的项目:
(1)获得荣誉的认定文件。
5.申报参加商贸流通业人才培训(第二十八条第一点)的项目:
(1)国家、省、市行业协会或社会中介机构举办各种中高级技能、资质、资格培训班的正式通知文件;
(2)参加培训员工的人员名单、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清单;
(3)参加培训员工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参加培训员工的工作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5)参加培训员工获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6)学习费用开支情况明细表;
(7)学习费用开支发票证明(复印件)。
6.申报组织商贸流通行业培训学习班(第二十八条第二点)的项目:
(1)组织行业培训学习班的正式通知文件;
(2)培训学习内容讲稿或摘要;
(3)参加培训学员报到原始签名表;
(4)参加培训学习的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清单;
(5)参加培训学员身份证(复印件);
(6)培训班开支情况明细表;
(7)培训班成本费用开支发票证明(复印件)。
7.申报商贸流通企业升级改造项目(《调整通知》第一条):
(1)改造项目可行性报告;
(2)项目升级改造方案;
(3)项目升级改造费用明细表;
(4)2010年至2011年7月期间的项目开支发票(复印件)。
8.申报商贸行业新建项目(《调整通知》第二条):
(1)新建项目可行性报告;
(2)新建项目实施方案;
(3)项目建设费用明细表;
(4)2010年至2011年7月期间的项目开支发票(复印件)。
9.获得国家、省资助的商贸流通项目(《调整通知》第三条):
(1)获得国家、省资金补助的批准或资金拨付文件。
五、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项目类型不同,编制好《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连同电子文档(一份,用光盘进行刻录)一起上报。其中:
1.所有申报材料(包括复印件)请统一使用A4规格纸,并按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
2.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发现有严重的造假行为,一律取消申报资格。
3.如部分提交资料无法提供电子版的,可在文件目录上备注说明。
(二)申报材料未按要求装订、资料不全或逾期申报的,将不予受理。
六、申报程序
(一)除市属企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的申报项目直接上报市经信局外,其他项目报送至各镇(街)经贸办,由各镇(街)经贸办会同财政分局对单位的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后汇总上报市经信局。
(二)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将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如有需要,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将会派人前往项目申报单位进行实地审查验收,具体时间和人员名单另行通知,请项目申报单位做好事前准备工作。
(三)经公示等有关审批程序后,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通知。
七、其他事项
(一)符合《调整通知》中第一条(商贸流通企业升级改造项目)、第二条(商贸行业新建项目),每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的25%;获得资助的项目纳入核算的实际投资额,包括设备购置费、技术转让费、管理咨询费、租赁费和25%的土建、配套工程及装修费用。
(二)企业实际缴纳的各项税金,具体包括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相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和堤围费;但不包括关税、预提所得税、资源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零星税种。税款所属时间要求为2010年度,汇算清缴纳税只计入2011年补缴2010年的税金,2010年补缴2009年的税金不计入2010年度实际缴纳税金内。
(三)本通知和《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调整市级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和资助标准的通知》在市经信局网站http://www.dgetb.gov.cn和市财政局网站http://czj.dg.gov.cn上公布,企业可在网上查询相关信息和下载申报表格。
八、联系方式
市经信局贸易流通科,联系人:黄强、朱炜强,22244255;
市财政局工贸发展科,联系人:杨晓帆,22831163。
附件: 1.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封面)
2.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
3.项目申报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4.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一)
5.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二)
6.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三)
二О一一年七月五日
(来源:东莞市经信局) |
| 关于申报2011年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 各镇(街)经贸办、经济科技信息局、财政分局,石龙镇经济和科技信息局,松山湖、生态园经发局,虎门港企业投资服务中心,各商贸流通业行业协会(商会),各有关商贸流通企业:
为加快培育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业,推动实施“商贸东莞”工程,市政府设立了用于扶持商贸流通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7〕3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关于调整市级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和资助标准的通知》(东经贸〔2008〕362号)(以下简称《调整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申报2011年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凡申报纳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必须是在我市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含经市经信局备案的单位、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依法纳税的商贸流通企业;
(二)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商贸流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
(三)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未满两年的,或有拖欠银行债务、欠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或违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不得申报项目;
(四)凡已经列入其它同类性质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五)省市有关文件或财政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项目申报范围
申报纳入2011年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范围为:《管理办法》中第十七条(重要展会项目)、第十八条(引进展会项目)、第二十条(海关监管点项目)、第二十六条(获得商贸荣誉称号项目)和第二十八条(行业培训比赛项目)规定的项目;《调整通知》中第一条(商贸流通企业升级改造项目)、第二条(商贸行业新建项目)和第三条(国家、省资助商贸流通项目)规定的项目。申报项目发生时间需在2010年至2011年7月期间。
三、申报时间
本批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申报时间为本通知发文之日至2011年8月1日,逾期将不予受理。
四、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要求编制《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进行申报,申请书内容包括:
(一)《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封面)》(详见附件1)。
(二)材料目录清单。
(三)《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详见附件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项目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报项目主要内容和经济指标、申报项目符合规定的情况及申请资助额度、资助款项使用途径、资助款项使用拟达效果以及其它需补充的情况说明。
(四)《项目申报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3)。
(五)《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一)、(二)、(三)(详见附件4-6)。
(六)资格证明材料:
1.项目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依法登记注册的证明材料。
2.项目申请单位的2010年度会计报表,按规定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须提供相关审计报告。
3.凡申报条款中规定有营业总额或纳税金额标准的项目,提交税务部门的2010年度完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七)对照规定提交的相关材料:
1.申报重要展会和品牌展会(第十七条)的项目:
(1)本届展会的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复印件);
(2)展会规模达10000平方米以上的证明材料和依据,如场地发票、租赁合同、房地产权证(复印件)等;
(3)参展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清单;
(4)展会工作总结;
(5)展会现场图片(包括开幕式、闭幕式以及展销活动图片,图片数量在5-6张左右,并须提交电子版);
(6)展会举办所在地镇政府出具的展会有助于推动产业发展、形成产业集聚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镇(街)经济发展情况、展会举办前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展会举办后相关产业发展情况以及镇政府(街道办)对展会的评价意见;
(7)展会实际支出费用明细表;
(8)展会场地租金、布展费、宣传推广费等相关成本费用的开支发票(复印件)。
2.申报引进外来重点展会(第十八条)的项目:
(1)本届展会的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2)上届展会在市外地区举办的证明材料,比如上届展会的商品展销会登记证、政府机关正式组展文件等;
(3)展会规模达10000平方米以上的证明材料和依据,如场地发票、租赁合同(复印件)等;
(4)参展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清单;
(5)展会工作总结;
(6)展会现场图片(包括开幕式、闭幕式以及展销活动图片,图片数量在5-6张左右,并须提交电子版);
(7)展会举办单位的营业执照。
3.申报设立海关监管点或监管仓库(第二十条)的项目:
(1)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设立海关监管点或监管仓库的申报材料;
(2)有关政府部门同意设立海关监管点或监管仓库的批准文件;
(3)海关监管点或监管仓库的建设(或改造)方案;
(4)监管点或监管仓库建设、改造费用开支明细表;
(5)2010年至2011年7月期间的项目开支发票(复印件);
(6)银行贷款投入项目部分,提交银行贷款合同、银行贷款划款凭证、企业贷款收款凭证、银行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以及银行信用等级证明。
4.申报获得商贸荣誉称号(第二十六条)的项目:
(1)获得荣誉的认定文件。
5.申报参加商贸流通业人才培训(第二十八条第一点)的项目:
(1)国家、省、市行业协会或社会中介机构举办各种中高级技能、资质、资格培训班的正式通知文件;
(2)参加培训员工的人员名单、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清单;
(3)参加培训员工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参加培训员工的工作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5)参加培训员工获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6)学习费用开支情况明细表;
(7)学习费用开支发票证明(复印件)。
6.申报组织商贸流通行业培训学习班(第二十八条第二点)的项目:
(1)组织行业培训学习班的正式通知文件;
(2)培训学习内容讲稿或摘要;
(3)参加培训学员报到原始签名表;
(4)参加培训学习的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清单;
(5)参加培训学员身份证(复印件);
(6)培训班开支情况明细表;
(7)培训班成本费用开支发票证明(复印件)。
7.申报商贸流通企业升级改造项目(《调整通知》第一条):
(1)改造项目可行性报告;
(2)项目升级改造方案;
(3)项目升级改造费用明细表;
(4)2010年至2011年7月期间的项目开支发票(复印件)。
8.申报商贸行业新建项目(《调整通知》第二条):
(1)新建项目可行性报告;
(2)新建项目实施方案;
(3)项目建设费用明细表;
(4)2010年至2011年7月期间的项目开支发票(复印件)。
9.获得国家、省资助的商贸流通项目(《调整通知》第三条):
(1)获得国家、省资金补助的批准或资金拨付文件。
五、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项目类型不同,编制好《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连同电子文档(一份,用光盘进行刻录)一起上报。其中:
1.所有申报材料(包括复印件)请统一使用A4规格纸,并按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
2.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发现有严重的造假行为,一律取消申报资格。
3.如部分提交资料无法提供电子版的,可在文件目录上备注说明。
(二)申报材料未按要求装订、资料不全或逾期申报的,将不予受理。
六、申报程序
(一)除市属企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的申报项目直接上报市经信局外,其他项目报送至各镇(街)经贸办,由各镇(街)经贸办会同财政分局对单位的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后汇总上报市经信局。
(二)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将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如有需要,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将会派人前往项目申报单位进行实地审查验收,具体时间和人员名单另行通知,请项目申报单位做好事前准备工作。
(三)经公示等有关审批程序后,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通知。
七、其他事项
(一)符合《调整通知》中第一条(商贸流通企业升级改造项目)、第二条(商贸行业新建项目),每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的25%;获得资助的项目纳入核算的实际投资额,包括设备购置费、技术转让费、管理咨询费、租赁费和25%的土建、配套工程及装修费用。
(二)企业实际缴纳的各项税金,具体包括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相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和堤围费;但不包括关税、预提所得税、资源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零星税种。税款所属时间要求为2010年度,汇算清缴纳税只计入2011年补缴2010年的税金,2010年补缴2009年的税金不计入2010年度实际缴纳税金内。
(三)本通知和《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调整市级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和资助标准的通知》在市经信局网站http://www.dgetb.gov.cn和市财政局网站http://czj.dg.gov.cn上公布,企业可在网上查询相关信息和下载申报表格。
八、联系方式
市经信局贸易流通科,联系人:黄强、朱炜强,22244255;
市财政局工贸发展科,联系人:杨晓帆,22831163。
附件: 1.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封面)
2.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
3.项目申报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4.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一)
5.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二)
6.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三)
二О一一年七月五日
(来源:东莞市经信局) |
| 关于印发《东莞市水资源分配方案》的通知 | 关于印发《东莞市水资源分配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
| 关于印发《东莞市水资源分配方案》的通知 | 关于印发《东莞市水资源分配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和《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为了贯彻科学民主决策原则,让社会公众充分参与政府立规工作,提高立规质量,现将《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和《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1年7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我们。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
邮政编码:523888
传真:22831352
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东莞市法制局
2011年7月5日
附件:1、《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是指政府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和房屋修葺等方式,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保障制度。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发放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直接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市直管公房或本单位自管公房的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房屋修葺,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危旧房或泥砖房等自有房屋进行修葺。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
第五条 市投资新建和收购廉租住房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各镇(街)投资新建和收购廉租住房资金由镇(街)财政负担,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租赁住房补贴资金以及房屋修葺资金参照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负担比例,由市、镇(街)财政共同分担。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监察、发改、民政、财政、国土、规划、房管、城建工程、物价、税务、公安、人力资源、计生、社保、城管、金融管理、统计、国资、妇联、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镇(街)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家庭资格的初审和公示工作,负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信息调查工作,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信息档案。
各村(居)委会、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调查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或资产等情况,并出具相关证明。
第七条 镇(街)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负总责,实行目标责任管理,有关工作情况纳入镇(街)领导班子年度工作量化考核范围。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第十条 家庭的认定:
(一)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构成一个家庭;
(二)已婚子女与直系亲属独立分户,构成一个家庭;
(三)与申请人同住且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经有关村(居)委会证明,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四)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年满30周岁的未婚人员可视为一个家庭。
第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生活和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二)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2倍数以下(含);
(三)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10倍数以下(含);
(四)无自有住房,或者现自有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五)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超生家庭,在有关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满10周年,并落实结扎措施后方可申请。
对本条第(二)、(三)、(四)项规定条件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民政局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进行测算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和户籍地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或出具住房情况证明;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申请之月前12个月的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四)家庭资产情况相关证明材料;
(五)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
(六)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居住和生活,应提供与申请人共同居住和生活的相关证明;
(七)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家庭需提交有关证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属低保家庭的,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保障证》,免交本条第(三)、(四)项规定的资料。
第十三条 家庭成员的自有住房面积需经所在镇(街)建设部门或其委托的测绘单位测量后方可确认。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的建设部门领取和如实填写《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申请表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二)镇(街)建设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三)镇(街)建设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会同镇(街)民政、计生部门及当地村(居)委会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户口、收入、资产、住房和计划生育等情况的调查。村(居)委会应在收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后转送镇(街)民政、计生部门;镇(街)民政部门在收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情况加具审核意见;镇(街)计生部门在收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计生情况加具审核意见,镇(街)建设部门根据相关部门的意见核实申请家庭名单。
调查核实后,村(居)委会应将镇(街)建设部门确认的申请家庭名单进行公示,同时镇(街)政府也应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多种方式将镇(街)建设部门确认的申请家庭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村(居)委会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应当同时组织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话、书信、网络等多种途径向镇(街)建设部门提出,镇(街)建设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异议不成立或公示无异议的,镇(街)建设部门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住建局。
(四)市住建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五)市住建局将经审核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家庭名单在东莞政府网和《东莞日报》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话、书信、网络等多种途径向市住建局提出,市住建局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异议不成立或公示无异议的,市住建局应当批准申请家庭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出具《登记结果通知书》,并统一在《东莞日报》上公告。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住建局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终止住房保障申请通知书》。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建局申诉。
(六)选择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家庭,公示完毕后,通过公开摇号确定轮候顺序。公开摇号在市监察部门、公证部门及入围申请人代表监督下进行,并向申请人发出《轮候结果通知书》。
对申请、轮候期间因家庭情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镇(街)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市住建局取消资格,并向申请人发出《终止住房保障登记通知书》。
第三章 保障方式
第一节 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五条 租赁住房补贴按照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租赁住房补贴计算方法:
租赁住房补贴=(市场平均租金-廉租住房租金)×(保障面积-自有住房面积),其中保障面积=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计算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积标准:18平方米;
(二)家庭人口计算标准:1人家庭按1.5人计算,2人家庭按2.5人计算,3人及以上家庭按实际人数计算;
(三)若保障面积减去自有住房面积后不足27平方米的,按27平方米计算补贴;
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建局、财政局根据市场情况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七条 租赁住房补贴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凭《登记结果通知书》,在6个月内自行选择租赁房屋(房管部门、房地产中介机构也可提供部分合适的房源供其选择租赁);
(二)申请人与出租人签订《东莞市住房租赁合同》后,应将合同提交所在镇(街)建设部门确认;
(三)出租方开设银行帐户收取租金,并到当地出租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四)镇(街)建设部门将《住房保障用款计划表》报送市住建局和镇(街)财政分局,由镇(街)财政分局按补贴数额每月划拨租金到出租人帐户。
第十八条 申请家庭所承租的房屋租金超过市住建局核定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其自行承担;低于核定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申请家庭原已租住公房,现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原租住公房应当退回原产权单位。
第二节 实物配租
第十九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市投资建设或筹集的廉租住房供应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家庭,镇(街)投资建设及筹集的廉租住房供应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家庭。
第二十条 实物配租方式优先解决低保家庭和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单亲特困母亲家庭、孤老及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二十一条 实物配租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根据《轮候结果通知书》中的轮候顺序选房,中重度残疾人家庭(一、二、三级)可优先安排选房;
(二)申请人与市住建局签订《东莞市廉租住房合同》,合同期为两年。属镇(街)投资建设的,与镇(街)建设部门签订《东莞市廉租住房合同》;
(三)办理租金缴纳记录卡;
(四)申请人持市住建局或镇(街)建设部门开具的《入住通知书》办理入住手续。
申请人放弃摇号累计2次、已摇号但放弃选定住房或签订《东莞市廉租住房合同》后放弃入住的,视为放弃本次保障资格,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第二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人为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承租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的,经市住建局核准后,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办理承租人更名手续。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负有保证房屋及其设施完好并合理使用的义务,因使用不正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廉租住房的日常维修、设备更新等费用和空置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按房屋产权归属,由同级财政解决。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当自行缴纳水、电、燃气和物业管理等费用。
第三节 租金核减
第二十六条 租金核减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登记结果通知书》到公房管理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二)公房管理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租金核减办结通知单》;
(三)申请人将《租金核减办结通知单》送交镇(街)住房保障业务部门存档。
第二十七条 已办租金核减的房屋需要修葺的,由房屋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向所在镇(街)房管所申请修葺,经镇(街)房管所审批同意后,纳入镇(街)年度财政预算。市直管公房的维修费用,由市财政解决。
第二十八条 镇(街)建设部门和公房管理单位应当将办理公房租金核减的情况定期报告市住建局。
第四节 房屋修葺
第二十九条 住房困难家庭进行房屋修葺需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修葺工程。
第三十条 房屋修葺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登记结果通知书》到镇(街)建设部门办理修葺手续;
(二)镇(街)建设部门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填写《房屋修葺预算表》等相关表格后上报市住建局审批;
(三)市住建局按照补助标准核定市财政补助资金,汇总各镇(街)的数据后送市财政局请款;
(四)市财政局将房屋修葺应由市财政分担的补助资金的50%以下拨到各镇(街)财政分局;
(五)竣工后,由申请人、施工单位负责人、房屋所在地的村(居)委会、镇(街)建设部门、财政分局共同验收,相关人员签名确认。镇(街)建设部门完成工程结算后,报送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将汇总结果报送市财政局请款;
(六)市财政局将房屋修葺市财政补助资金的余下款项拨到各镇(街)财政分局;
(七)各镇(街)配套的补助资金要及时到位,连同市财政补助资金一并按工程进度拨款给住房困难家庭;
(八)结算后,修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村一级公示,公示期为15日;
(九)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 房屋修葺的建筑标准及补助标准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年审和退出机制
第三十二条 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采取合同管理,租金核减采取年审管理。保障对象应在合同期满前2个月或实施租金核减当月,主动向镇(街)建设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提供廉租住房保障;保障对象要求变更保障方式的,可以调整保障方式;家庭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原核定保障面积或补助资金需要变更的,按对应的保障标准调整。
(二)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或取得廉租住房保障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对象应当退出廉租住房保障:
(一)迁出本市的;
(二)上年度家庭收入或资产已超过规定标准的;
(三)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住房超过保障面积的;
(四)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复核材料的;
(五)出现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主动申请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向镇(街)建设部门提出申请;
(二)与镇(街)建设部门签订退出协议;
(三)腾退廉租住房的,应当结清水、电、燃气、电视、电
话、物业管理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 对经核查及年审不符合条件的,采取以下退出机制:
(一)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从下月起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二)租赁市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房的,从下月起停止享受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优惠,改按公房租金标准交租。
(三)已取得实物配租的住房,应予腾退。暂时无法腾退的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转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原租住的廉租住房。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间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必须腾退廉租住房。
第三十六条 腾退廉租住房时,应当结清水、电、燃气、电视、电话、物业管理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住建局应当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和廉租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经抽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及时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的,视为已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市住建局应暂停发放租赁补贴,对已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处理。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以虚报、瞒报家庭收入、资产、住房和计划生育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部门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或追回已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已核减的租金、房屋修葺费用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或个人,由市住建局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部门有权收回房屋,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将租住的住房转租、出借、调换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拖欠租金3个月的;
(三)无正当理由空置3个月以上的;
(四)擅自对廉租住房进行装修、扩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五)故意损坏廉租住房及其附属设备、配套设施的。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对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诉或依法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行,有效期至***年***月***日。
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供应体系,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根据《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保〔2007〕258号)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本市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监察、发改、民政、财政、国土、规划、房管、城建工程、物价、税务、公安、人力资源、计生、社保、城管、金融管理、统计、国资、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镇(街)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资格的初审和公示工作,负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信息调查工作,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信息档案。
各村(居)委会、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调查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或资产等情况,并出具相关证明。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六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第七条 家庭的认定:
(一)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构成一个家庭;
(二)已婚子女与直系亲属独立分户,构成一个家庭;
(三)与申请人同住且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经有关村(居)委会证明,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第八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生活和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二)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3倍数以下(含);
(三)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20倍数以下(含);
(四)无自有住房、无宅基地;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六)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超生家庭,在有关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满10周年,并落实结扎措施后方可申请。
对本条第(二)、(三)项规定条件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民政局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进行测算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九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和户籍所在地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或出具住房情况证明;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申请之月前12个月的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四)家庭资产情况相关证明材料;
(五)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
(六)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居住和生活,应提供与申请人共同居住和生活的相关证明;
(七)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家庭需提交有关证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十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房改房、集资房、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或已享受其他购房优惠政策,不能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一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建设部门领取并如实填写《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申请表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二)镇(街)建设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三)镇(街)建设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会同镇(街)民政、计生部门及当地村(居)委会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户口、收入、资产、住房和计划生育等情况的调查。村(居)委会应在收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后转送镇(街)民政、计生部门;镇(街)民政部门在收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情况加具审核意见;镇(街)计生部门在收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计生情况加具审核意见,镇(街)建设部门根据相关部门的意见核实申请家庭名单。
调查核实后,村(居)委会应将镇(街)建设部门确认的申请家庭名单进行公示,同时镇(街)政府也应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多种方式将镇(街)建设部门确认的申请家庭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村(居)委会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应当同时组织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话、书信、网络等多种途径向镇(街)建设部门提出,镇(街)建设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异议不成立或公示无异议的,镇(街)建设部门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住建局;
(四)市住建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五)市住建局将经审核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家庭名单在东莞政府网和《东莞日报》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话、书信、网络等多种途径向市住建局提出,市住建局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异议不成立或公示无异议的,市住建局应当批准申请家庭取得购房资格并统一在《东莞日报》上公告。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住建局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终止住房保障申请通知书》。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建局申诉;
(六)公告完毕,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公开摇号必须在市监察部门、公证部门及入围申请人代表监督下进行;
(七)申请人按照选房顺序轮候,市住建局根据房源情况,按照选房顺序向申请人发出配售通知;
(八)申请人凭配售通知选择购房。申请人选定住房后,应当即时签署《选房确认书》,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申请人放弃摇号累计2次、已摇号但放弃选定住房、签订了购房合同后放弃购房或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款的,视为放弃本次购买资格,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家庭可优先安排选房。
第十二条 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家庭收入、住房或资产情况等方面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建设部门报告,建设部门会同公安、民政、税务等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建设、公安、民政、税务等部门也可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和资产等情况进行检查,对经检查核实,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取消购房资格。
第十三条 租住公房、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在3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公房、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逾期不退的,按原价收回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章 销售、产权管理、回购及退出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建局、财政局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以保本微利为原则,拟定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以同一期工程销售住房的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等差价后确定。楼层、朝向等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第十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采取一次性付款、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或组合贷款等方式付款。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属地管理。已购买和入住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根据户籍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入户当地手续。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上应当注记以下内容:
(一)经济适用住房。
1、土地未办理有偿使用;
2、不得出租、出借;
3、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4、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第十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情况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进行回购。
因继承或离婚析产等原因需要转移房屋产权的,拟接受住房的家庭或个人应当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经市住建局核准后,允许办理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后,原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拟接受住房的家庭或个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进行回购。
第十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按照届时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均价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差价的80%向市政府交纳相关价款后,可取得房屋的完全产权,允许自由转让。购房人在取得房屋的完全产权后,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房地产权证上重新注记。
因继承或离婚析产等原因需要转移房屋产权的,可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取得完全产权后,其物业费、停车费等相关管理收费应按照届时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物业费、停车费等相关管理收费均价收取。
第二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或满5年但未取得房屋完全产权,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退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
(一)已购买其他住房的;
(二)全部家庭成员户籍迁出本市的;
(三)申请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因银行实现抵押权而需处置的;
(四)出现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情况的。
不满5年退出的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照原价格进行回购;满5年但未取得房屋完全产权需退出的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格从第6年起每年扣减1%计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经济适用住房进行扩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更换其附属设备或配套设施。
第二十二条 对擅自对经济适用住房进行扩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更换其附属设备或配套设施的,应承担恢复房屋原状的责任,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购房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市住建局应当对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第二十四条 将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借,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购房人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收回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依法注销其房屋产权登记;
(二)购房人必须腾退所购住房;
(三)按市场租金向其计收从购买之日起至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之日止的租金;
(四)依购房合同约定,要求其退回利用经济适用住房所取得收益及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五)不再接受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或个人,由市住建局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购买和管理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和《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为了贯彻科学民主决策原则,让社会公众充分参与政府立规工作,提高立规质量,现将《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和《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1年7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我们。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
邮政编码:523888
传真:22831352
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东莞市法制局
2011年7月5日
附件:1、《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是指政府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和房屋修葺等方式,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保障制度。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发放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直接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市直管公房或本单位自管公房的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房屋修葺,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危旧房或泥砖房等自有房屋进行修葺。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
第五条 市投资新建和收购廉租住房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各镇(街)投资新建和收购廉租住房资金由镇(街)财政负担,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租赁住房补贴资金以及房屋修葺资金参照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负担比例,由市、镇(街)财政共同分担。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监察、发改、民政、财政、国土、规划、房管、城建工程、物价、税务、公安、人力资源、计生、社保、城管、金融管理、统计、国资、妇联、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镇(街)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家庭资格的初审和公示工作,负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信息调查工作,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信息档案。
各村(居)委会、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调查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或资产等情况,并出具相关证明。
第七条 镇(街)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负总责,实行目标责任管理,有关工作情况纳入镇(街)领导班子年度工作量化考核范围。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第十条 家庭的认定:
(一)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构成一个家庭;
(二)已婚子女与直系亲属独立分户,构成一个家庭;
(三)与申请人同住且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经有关村(居)委会证明,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四)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年满30周岁的未婚人员可视为一个家庭。
第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生活和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二)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2倍数以下(含);
(三)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10倍数以下(含);
(四)无自有住房,或者现自有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五)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超生家庭,在有关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满10周年,并落实结扎措施后方可申请。
对本条第(二)、(三)、(四)项规定条件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民政局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进行测算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和户籍地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或出具住房情况证明;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申请之月前12个月的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四)家庭资产情况相关证明材料;
(五)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
(六)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居住和生活,应提供与申请人共同居住和生活的相关证明;
(七)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家庭需提交有关证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属低保家庭的,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保障证》,免交本条第(三)、(四)项规定的资料。
第十三条 家庭成员的自有住房面积需经所在镇(街)建设部门或其委托的测绘单位测量后方可确认。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的建设部门领取和如实填写《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申请表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二)镇(街)建设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三)镇(街)建设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会同镇(街)民政、计生部门及当地村(居)委会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户口、收入、资产、住房和计划生育等情况的调查。村(居)委会应在收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后转送镇(街)民政、计生部门;镇(街)民政部门在收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情况加具审核意见;镇(街)计生部门在收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计生情况加具审核意见,镇(街)建设部门根据相关部门的意见核实申请家庭名单。
调查核实后,村(居)委会应将镇(街)建设部门确认的申请家庭名单进行公示,同时镇(街)政府也应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多种方式将镇(街)建设部门确认的申请家庭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村(居)委会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应当同时组织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话、书信、网络等多种途径向镇(街)建设部门提出,镇(街)建设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异议不成立或公示无异议的,镇(街)建设部门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住建局。
(四)市住建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五)市住建局将经审核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家庭名单在东莞政府网和《东莞日报》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话、书信、网络等多种途径向市住建局提出,市住建局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异议不成立或公示无异议的,市住建局应当批准申请家庭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出具《登记结果通知书》,并统一在《东莞日报》上公告。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住建局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终止住房保障申请通知书》。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建局申诉。
(六)选择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家庭,公示完毕后,通过公开摇号确定轮候顺序。公开摇号在市监察部门、公证部门及入围申请人代表监督下进行,并向申请人发出《轮候结果通知书》。
对申请、轮候期间因家庭情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镇(街)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市住建局取消资格,并向申请人发出《终止住房保障登记通知书》。
第三章 保障方式
第一节 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五条 租赁住房补贴按照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租赁住房补贴计算方法:
租赁住房补贴=(市场平均租金-廉租住房租金)×(保障面积-自有住房面积),其中保障面积=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计算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积标准:18平方米;
(二)家庭人口计算标准:1人家庭按1.5人计算,2人家庭按2.5人计算,3人及以上家庭按实际人数计算;
(三)若保障面积减去自有住房面积后不足27平方米的,按27平方米计算补贴;
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建局、财政局根据市场情况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七条 租赁住房补贴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凭《登记结果通知书》,在6个月内自行选择租赁房屋(房管部门、房地产中介机构也可提供部分合适的房源供其选择租赁);
(二)申请人与出租人签订《东莞市住房租赁合同》后,应将合同提交所在镇(街)建设部门确认;
(三)出租方开设银行帐户收取租金,并到当地出租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四)镇(街)建设部门将《住房保障用款计划表》报送市住建局和镇(街)财政分局,由镇(街)财政分局按补贴数额每月划拨租金到出租人帐户。
第十八条 申请家庭所承租的房屋租金超过市住建局核定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其自行承担;低于核定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申请家庭原已租住公房,现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原租住公房应当退回原产权单位。
第二节 实物配租
第十九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市投资建设或筹集的廉租住房供应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家庭,镇(街)投资建设及筹集的廉租住房供应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家庭。
第二十条 实物配租方式优先解决低保家庭和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单亲特困母亲家庭、孤老及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二十一条 实物配租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根据《轮候结果通知书》中的轮候顺序选房,中重度残疾人家庭(一、二、三级)可优先安排选房;
(二)申请人与市住建局签订《东莞市廉租住房合同》,合同期为两年。属镇(街)投资建设的,与镇(街)建设部门签订《东莞市廉租住房合同》;
(三)办理租金缴纳记录卡;
(四)申请人持市住建局或镇(街)建设部门开具的《入住通知书》办理入住手续。
申请人放弃摇号累计2次、已摇号但放弃选定住房或签订《东莞市廉租住房合同》后放弃入住的,视为放弃本次保障资格,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第二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人为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承租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的,经市住建局核准后,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办理承租人更名手续。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负有保证房屋及其设施完好并合理使用的义务,因使用不正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廉租住房的日常维修、设备更新等费用和空置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按房屋产权归属,由同级财政解决。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当自行缴纳水、电、燃气和物业管理等费用。
第三节 租金核减
第二十六条 租金核减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登记结果通知书》到公房管理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二)公房管理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租金核减办结通知单》;
(三)申请人将《租金核减办结通知单》送交镇(街)住房保障业务部门存档。
第二十七条 已办租金核减的房屋需要修葺的,由房屋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向所在镇(街)房管所申请修葺,经镇(街)房管所审批同意后,纳入镇(街)年度财政预算。市直管公房的维修费用,由市财政解决。
第二十八条 镇(街)建设部门和公房管理单位应当将办理公房租金核减的情况定期报告市住建局。
第四节 房屋修葺
第二十九条 住房困难家庭进行房屋修葺需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修葺工程。
第三十条 房屋修葺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登记结果通知书》到镇(街)建设部门办理修葺手续;
(二)镇(街)建设部门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填写《房屋修葺预算表》等相关表格后上报市住建局审批;
(三)市住建局按照补助标准核定市财政补助资金,汇总各镇(街)的数据后送市财政局请款;
(四)市财政局将房屋修葺应由市财政分担的补助资金的50%以下拨到各镇(街)财政分局;
(五)竣工后,由申请人、施工单位负责人、房屋所在地的村(居)委会、镇(街)建设部门、财政分局共同验收,相关人员签名确认。镇(街)建设部门完成工程结算后,报送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将汇总结果报送市财政局请款;
(六)市财政局将房屋修葺市财政补助资金的余下款项拨到各镇(街)财政分局;
(七)各镇(街)配套的补助资金要及时到位,连同市财政补助资金一并按工程进度拨款给住房困难家庭;
(八)结算后,修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村一级公示,公示期为15日;
(九)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 房屋修葺的建筑标准及补助标准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年审和退出机制
第三十二条 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采取合同管理,租金核减采取年审管理。保障对象应在合同期满前2个月或实施租金核减当月,主动向镇(街)建设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提供廉租住房保障;保障对象要求变更保障方式的,可以调整保障方式;家庭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原核定保障面积或补助资金需要变更的,按对应的保障标准调整。
(二)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或取得廉租住房保障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对象应当退出廉租住房保障:
(一)迁出本市的;
(二)上年度家庭收入或资产已超过规定标准的;
(三)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住房超过保障面积的;
(四)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复核材料的;
(五)出现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主动申请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向镇(街)建设部门提出申请;
(二)与镇(街)建设部门签订退出协议;
(三)腾退廉租住房的,应当结清水、电、燃气、电视、电
话、物业管理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 对经核查及年审不符合条件的,采取以下退出机制:
(一)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从下月起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二)租赁市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房的,从下月起停止享受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优惠,改按公房租金标准交租。
(三)已取得实物配租的住房,应予腾退。暂时无法腾退的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转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原租住的廉租住房。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间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必须腾退廉租住房。
第三十六条 腾退廉租住房时,应当结清水、电、燃气、电视、电话、物业管理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住建局应当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和廉租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经抽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及时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的,视为已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市住建局应暂停发放租赁补贴,对已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处理。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以虚报、瞒报家庭收入、资产、住房和计划生育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部门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或追回已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已核减的租金、房屋修葺费用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或个人,由市住建局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部门有权收回房屋,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将租住的住房转租、出借、调换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拖欠租金3个月的;
(三)无正当理由空置3个月以上的;
(四)擅自对廉租住房进行装修、扩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五)故意损坏廉租住房及其附属设备、配套设施的。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对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诉或依法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行,有效期至***年***月***日。
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供应体系,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根据《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保〔2007〕258号)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本市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监察、发改、民政、财政、国土、规划、房管、城建工程、物价、税务、公安、人力资源、计生、社保、城管、金融管理、统计、国资、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镇(街)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资格的初审和公示工作,负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信息调查工作,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信息档案。
各村(居)委会、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调查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或资产等情况,并出具相关证明。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六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第七条 家庭的认定:
(一)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构成一个家庭;
(二)已婚子女与直系亲属独立分户,构成一个家庭;
(三)与申请人同住且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经有关村(居)委会证明,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第八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生活和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二)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3倍数以下(含);
(三)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20倍数以下(含);
(四)无自有住房、无宅基地;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六)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超生家庭,在有关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满10周年,并落实结扎措施后方可申请。
对本条第(二)、(三)项规定条件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民政局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进行测算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九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和户籍所在地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或出具住房情况证明;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申请之月前12个月的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四)家庭资产情况相关证明材料;
(五)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
(六)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居住和生活,应提供与申请人共同居住和生活的相关证明;
(七)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家庭需提交有关证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十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房改房、集资房、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或已享受其他购房优惠政策,不能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一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建设部门领取并如实填写《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申请表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二)镇(街)建设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三)镇(街)建设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会同镇(街)民政、计生部门及当地村(居)委会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户口、收入、资产、住房和计划生育等情况的调查。村(居)委会应在收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后转送镇(街)民政、计生部门;镇(街)民政部门在收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情况加具审核意见;镇(街)计生部门在收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计生情况加具审核意见,镇(街)建设部门根据相关部门的意见核实申请家庭名单。
调查核实后,村(居)委会应将镇(街)建设部门确认的申请家庭名单进行公示,同时镇(街)政府也应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多种方式将镇(街)建设部门确认的申请家庭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村(居)委会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应当同时组织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话、书信、网络等多种途径向镇(街)建设部门提出,镇(街)建设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异议不成立或公示无异议的,镇(街)建设部门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住建局;
(四)市住建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五)市住建局将经审核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家庭名单在东莞政府网和《东莞日报》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话、书信、网络等多种途径向市住建局提出,市住建局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异议不成立或公示无异议的,市住建局应当批准申请家庭取得购房资格并统一在《东莞日报》上公告。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住建局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终止住房保障申请通知书》。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建局申诉;
(六)公告完毕,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公开摇号必须在市监察部门、公证部门及入围申请人代表监督下进行;
(七)申请人按照选房顺序轮候,市住建局根据房源情况,按照选房顺序向申请人发出配售通知;
(八)申请人凭配售通知选择购房。申请人选定住房后,应当即时签署《选房确认书》,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申请人放弃摇号累计2次、已摇号但放弃选定住房、签订了购房合同后放弃购房或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款的,视为放弃本次购买资格,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家庭可优先安排选房。
第十二条 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家庭收入、住房或资产情况等方面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建设部门报告,建设部门会同公安、民政、税务等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建设、公安、民政、税务等部门也可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和资产等情况进行检查,对经检查核实,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取消购房资格。
第十三条 租住公房、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在3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公房、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逾期不退的,按原价收回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章 销售、产权管理、回购及退出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建局、财政局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以保本微利为原则,拟定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以同一期工程销售住房的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等差价后确定。楼层、朝向等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第十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采取一次性付款、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或组合贷款等方式付款。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属地管理。已购买和入住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根据户籍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入户当地手续。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上应当注记以下内容:
(一)经济适用住房。
1、土地未办理有偿使用;
2、不得出租、出借;
3、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4、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第十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情况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进行回购。
因继承或离婚析产等原因需要转移房屋产权的,拟接受住房的家庭或个人应当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经市住建局核准后,允许办理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后,原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拟接受住房的家庭或个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进行回购。
第十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按照届时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均价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差价的80%向市政府交纳相关价款后,可取得房屋的完全产权,允许自由转让。购房人在取得房屋的完全产权后,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房地产权证上重新注记。
因继承或离婚析产等原因需要转移房屋产权的,可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取得完全产权后,其物业费、停车费等相关管理收费应按照届时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物业费、停车费等相关管理收费均价收取。
第二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或满5年但未取得房屋完全产权,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退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
(一)已购买其他住房的;
(二)全部家庭成员户籍迁出本市的;
(三)申请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因银行实现抵押权而需处置的;
(四)出现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情况的。
不满5年退出的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照原价格进行回购;满5年但未取得房屋完全产权需退出的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格从第6年起每年扣减1%计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经济适用住房进行扩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更换其附属设备或配套设施。
第二十二条 对擅自对经济适用住房进行扩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更换其附属设备或配套设施的,应承担恢复房屋原状的责任,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购房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市住建局应当对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第二十四条 将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借,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购房人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收回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依法注销其房屋产权登记;
(二)购房人必须腾退所购住房;
(三)按市场租金向其计收从购买之日起至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之日止的租金;
(四)依购房合同约定,要求其退回利用经济适用住房所取得收益及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五)不再接受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或个人,由市住建局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购买和管理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 |
| 关于印发《东莞市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东莞市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
安全生产关系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民经济稳定发展运行的重要保障。实现安全生产,是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从全国来看,“十二五”期间,我国经济增长方式正处于转型的关键时期,生产安全事故将仍处于易发期、高发期,安全生产工作面临巨大挑战。从全市来看,目前我市正处于经济社会双转型的关键时期,受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制约及影响,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管理水平滞后,与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于整个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之中,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为实现安全生产形势全面好转,必须解决生产领域中突出的问题,对“十二五”期间安全生产作出总体的部署。
本规划主要内容包括现状与问题、指导思想和目标、主要任务、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重点工程五个部分,是“十二五”期间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本规划集中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各级政府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编制实施年度计划、制度及各项政策措施的重要依据,是安全生产未来五年的纲领,是东莞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现状与问题
(一)“十一五”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回顾
“十一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市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并以此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构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法律法规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安全生产信息化、安全生产技术保障体系、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体系、中介服务体系等七大体系框架。对事故多发、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行业开展专项整治,并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等一系列监督管理制度,严肃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全市保持了安全生产总体平稳和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
1.安全生产工作列入了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我市各级政府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和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扎实有效地开展了“三小”场所、出租屋、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大整治,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等一系列专项行动,为我市经济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2.安全生产投入逐年增加。随着我市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日益提高,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投入力度也是日渐加强。从2005年开始,我市便设立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至2009年,每年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已达到1200万元,对完善我市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强化基层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3.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我市建立和完善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综合考核,每年年底对各镇街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考核,实行安全生产事故“一票否决”制和问责制,并面向全市通报考核结果。同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规范了企业安全生产行为。
4.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初步建立。“十一五”期间,我市进一步完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将各镇街纳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全市各镇街均设立安全监管分局,各村(社区)均设立安全办,初步建立了市、镇、村(社区)、企业四级安全生产监管网络,形成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新格局。
5.事故指标呈逐年下降趋势。从2006年至2010年期间,我市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和经济损失四项事故指标呈逐年下降趋势。“十一五”期间,全市未发生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通过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坚决杜绝“瞒报、漏报、迟报”事故现象,对每宗事故,均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开展调查处理,每年事故结案率均为100%。
6.应急救援体系和宣教体系初步建立。全市初步建立了市、镇、村(社区)三级应急救援体系,市政府成立了应急办,各镇街也成立了对应的应急救援机构。市政府、市安委会颁布了一系列应急救援预案,如《东莞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东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等,并建立起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使事故应急救援体系逐步得到完善。在宣传教育方面,我市成立了安全生产协会,主要负责统筹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各镇街安全监管分局同时承担安全生产的培训教育工作,逐步形成两级宣教体系;在每年的安全生产月,我市均举办咨询日、执法警示等宣传活动,逐步将安全生产知识、理念向人民群众普及和推广,人民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和逃生自救意识不断提升。
(二)“十一五”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十一五”期间,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并趋于好转,但形势依然严峻。
1.事故总量偏大,较大以上事故时有发生。“十一五”期间,全市工矿商贸、道路交通、消防火灾事故平均每年发生5000起以上,平均每年造成600人死亡。相比较其他兄弟市,我市的事故总量仍然偏多,特别是火灾事故多发,2007年的大岭山“1·26”火灾事故和樟木头“12·12”火灾事故暴露出我市消防安全仍存在薄弱环节。另外,我市每年均有发生多宗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事故,特别是2010年,全年共发生较大事故9宗,反映出我市较大以上事故仍未得到有效遏制。
2.部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我市的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一些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往往重效益、轻安全,对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存在众多安全隐患。危险、有害因素分类不明确、分布状况不清,尚未建立起重大事故预防控制体系。“十一五”期间,每年中小企业事故死亡人数占全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死亡人数的60%~80%。
3.复杂的人员结构给安全教育工作带来严峻挑战。目前,我市企业的务工人员数量非常庞大。这些从业人员多数文化水平较低、安全技能低下、安全意识不强,客观上加大了安全管理的难度。同时,这些从业人员的流动性较大,需要循序不断地对新员工开展安全培训,这给企业和监管部门都带来很大的压力。
4.安全监管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虽然我市已初步建立了市、镇、村(社区)、企业四级安全监管体系,个别镇街安全监管分局人员到位不足,占编、缺编问题仍然存在。全市村(社区)安全办人员配备不足,没有行政执法权,无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安全办工作人员都身兼多职,工作安排随意性大,工作缺乏长期性、系统性和连续性,造成基层安全监管队伍不稳定。这些都反映出我市安全监管体系仍不够健全,特别是基层安全监管队伍的基础仍有待进一步夯实。
5.安全生产应急保障能力有待加强。近年来,虽然市、镇两级都在持续推进应急保障建设,但是,各项工作基础还比较薄弱,缺乏专业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和力量,缺少应急救援基地,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还有待提高,对重大危险源还采用传统的监管模式,新手段、新技术的应用还跟不上,应急保障工作与形势发展的要求还存在差距。
6.全民的安全意识仍有待提高。一些基层政府和企业对安全生产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重要地位缺乏足够的认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还没有落到实处,社会安全文化体系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市民自觉遵守安全法律法规的意识不强,违章驾驶汽车及摩托车、行人违章等现象比较严重,消防、家居安全意识不牢。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低,专业安全管理缺失,安全生产教育不到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比较突出。
(三)面临的形势与挑战
“十二五”期间,我市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将逐步提高,市、镇两级安全监管机构、基层安全办和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队伍力量将持续得到加强;我市经济发展预期继续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经济实力将明显增强,安全生产投入将持续加大;随着全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的不断深入,全民安全意识将日益提升,为我市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十二五”期间,是我市实现经济社会双转型的关键时期,是构建平安和谐东莞的冲刺阶段,这些目标的实现都对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环境的创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此同时,纵观整个经济社会,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短时间内难以根本改变,能源原材料和交通运输市场需求将更加旺盛。大批新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定将产生新的安全生产隐患。社会对提升安全监管监察效能、提高事故灾难应对处置能力要求更严。公众对自身安全健康权益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社会各界对我市安全生产状况日益关注,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要求更高。
二、指导思想和预期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和宣传教育行动,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建设、保障能力和监管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管理工作,不断强化企业及监管队伍两个主体责任落实,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紧急事故应对水平和应对能力,推动安全保障型社会建设;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围绕国务院确定的“力争到2020年我国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目标,在2011年至2015年期间,力争不发生重特大事故,进一步遏制较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一般事故,努力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不断好转。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全市各类事故死亡人数逐年降低,基本形成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市、镇、村(社区)三级安全生产监管网络体系、联动工作体系、应急救援体系、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宣传教育培训体系进一步完善;安全监察监管与执法能力明显提高,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道路交通、消防、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水上交通、雷电防护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状况明显改善;全社会基本形成“人人讲安全,人人要安全”的良好氛围。
(三)分类目标
1.绝对指标
到2015年,全市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比2010年下降10%以上,工矿商贸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等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比2010年全面下降。
2.相对指标
亿元国内生产总值(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到2015年,比2010年下降36%以上,控制在0.09以下。
工矿商贸企业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到2015年,比2010年下降22%以上,控制在0.54。
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到2015年,控制在4.20以下。
火灾十万人口死亡率:到2015年,控制在0.19以下。
3.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显著提升
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行业(领域)监管(管理)、企业全面负责、社会广泛支持相结合的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监管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进一步落实,责任制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科学完善,安全生产基础得到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投入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4.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目标
2015年,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信息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培训体系、宣传教育体系和应急体系,完善东莞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市、镇、村三级应急救援系统有序运行。
5.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治理目标
到2015年,建立起重大事故预防控制体系,进一步完善重大危险源信息库,重大危险源实行分级实时可视化监控,重大危险源监控面达到100%,重大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排查。
6.职业卫生监督控制目标
到2015年,我市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大型企业达到65%以上,中小企业达到60%以上。
7.安全生产从业人才建设目标
到2015年,全市各类安全生产从业人才基本满足生产工作的需要,建立各行业安全技术人才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注册安全主任、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98%。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
大力推进“三镇一港”危化品集中发展战略,持续改进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产业布局,科学、合理地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用区域的规划工作,按照“产品项目、公用工程、物流传输、环境保护、管理服务、安全保障”六个一体化原则进行专区建设,强化源头管理,提高危化企业准入门槛,实现危险化学品专区“专业集成、投资集中、资源集约、效益集聚”的整体优势,实现可持续发展;建立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和具有先进水平的危险化学品储存配送交易中心,为进驻企业提供综合信息服务、综合配套服务和全面质量保障,完善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监管区域联控机制,提高政府部门依法监管的效率;加大政策和资金引导,依法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关、停、搬、转”,到2015年,全面淘汰和关闭不符合产业规划、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能耗高、污染重和安全生产没有保障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对位于城市、镇街中心区、人口密集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以及与周边安全距离不足的危化品生产企业实现搬迁、转产;完成电解(氯碱)工艺、氯化工艺、合成氨工艺等15种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高危化工储存设施操作自动化控制和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装置远程紧急切断装置的安装,实现安全生产各项标准全面达标;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在完成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度登记评定和企业类别划分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日常安全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危险化学品各环节的安全监管;结合“简政强镇”契机,理顺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程序,规范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相关的制度,严把安全准入关;强化监督约束机制,逐步执行三项经济政策,依法对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依法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尝试推行安全强制险制度;严格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坚决杜绝从业人员未经教育培训上岗操作现象;认真组织、指导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对未达标企业坚决予以停业、关闭;全市烟花爆竹生产的安全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操作的作业人员按期进行全面培训,100%持证上岗;全面落实安保互动政策,所有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的从业人员全部参加工伤保险或商业保险。
2.非煤矿山
到2011年,我市共有1家采石场企业、1家盐矿采集企业和7家矿泉水生产企业,共9家非煤矿山企业。“十二五”期间要强化我市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管,提高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按照省的要求,不再受理采石场安全生产许可,推动采石场逐步退出市场;对于矿泉水生产企业和盐矿采集企业,要切实加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监管制度。
3.道路交通
一是确保全市道路交通畅通,大力开展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确保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稳中有降;二是强化市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统筹作用,完善“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方面联合行动”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新机制,强化交通安全管理;三是进一步完善交通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对重点镇街和重点道路事故预防的检查督促。加强对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较多的地区的工作指导,将预防交通事故工作逐步实现量化管理,促使重点地区的预防交通事故目标明确,工作到位;四是切实加强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守好预防事故的“第一道防线”;五是深化交通秩序整治,规范车辆行驶秩序,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六是狠抓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七是狠抓科技投入,进一步提高科技强警水平,配置先进的电子监控设备,不断推广高新科技在交通管理中的应用。
4.消防安全
“十二五”期间,一方面,大力完善镇街、村(社区)消防整治机构建设,在镇街全部设置“两办”,即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在各村(社区)全部设置“两队”,即消防巡查服务队和兼职消防队,通过推进镇、村两级消防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工作运行机制,规范工作开展,推动消防安全监管重心下移,探索消防力量建设新模式;另一方面,消防部门在“十二五”期间要继续深入开展“三小”场所及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整治,深化整治,完善机制,巩固成果,继续抓好重点行业和领域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要以创新社会消防管理试点和构建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工作思路为主线,以全面提高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以及全民消防安全意识为核心,以消防宣传培训为抓手,落实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社区火灾防控“五个基本建设” ,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全力夯实社会消防安全基础。要切实抓好全市火灾隐患重点地区的整治工作,切实落实挂牌督办措施。要按照属地负责原则,组织各镇街切实抓好辖区内大型商场、宾馆、酒楼、娱乐场所、车站、集贸市场、学校、“三小”场所等容易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人员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和治理。
同时,“十二五”期间,逐步探索我市消防安全管理市场化措施,重点推动消防安全培训、日常监管及隐患排查整改的市场化服务。探索建立幸福东莞消防安全指标体系,科学评价我市消防安全工作发展水平,全面掌握我市消防工作发展趋势。探索建立消防安保新模式,依托镇街消防安全委员会设立专门培训机构,对从事消防巡查工作人员开展专业培训,并颁发资质证书。要探索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员对社会单位、“三小”场所、出租屋实行点对点的消防监督管理,建立实时提供消防服务、保障消防安全的市场化服务模式。
5.建筑施工
“十二五”期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继续组织开展“平安卡”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加大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全面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建设,创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加强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台帐;对施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处理,加大处罚力度,实施联动处理工作机制;全面加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完善三级应急预案,进一步充实应急救援队伍,积极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应急救援能力;加强我市“三旧改造”和轨道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监督管理,完善管理制度,规范责任主体行为。
6.特种设备
一是进一步加强审批许可和检验环节工作,确保制造源头质量和使用安全;二是坚决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持续开展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教育和安全教育宣传,提高使用单位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化使用单位履行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的主动性;三是基本消除特种设备行业性、区域性安全问题。初步构建起特种设备安全系统性风险分析体系,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系统性风险分析,根据重点设备、作业环境、场所和人员的事故风险划分监管级别并制定防范措施,实现特种设备的分级分类监管。坚持开展专项整治,严格执行隐患跟踪治理和销账制度。完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坚决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四是完善部门、镇街、村(社区)三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网络,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信息互通机制,进一步提高监管的覆盖面和及时性;五是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7.水上交通及渡口渡船
一是紧紧抓住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中心工作,力保船舶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率维持在低位水平;二是在东莞水道、倒运海水道等重点航段或水域实现巡航搜救一体化,并将重要监管水域纳入VTS或CCTV监控,对重点水域加强巡航检查;三是逐步实现渡船适航、渡工适任,基本杜绝非法渡运,建立健全渡运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促进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决遏制乡镇自用船舶非法载客现象;四是全面促进港口溢油应急能力建设,港口溢油清除控制能力达到200吨级水平,建立健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应急反应处置体系;五是在交通条件允许以及各部门积极配合下,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基本关闭渡口;六是加强山塘水库、旅游景点、园林水域的水上安全管理,建章立制,明确各相关单位、部门的工作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8.雷电防护
一是所有达到国家要求的三类以上防雷建(构)筑物,均须安装防雷装置;二是防雷装置须由持有防雷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三是所有防雷装置均须由具备检测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须领取由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四是建立定期检测制度,凡持有防雷合格证书的单位和企业,须在有效期前报主管部门进行检测。
(二)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1.重大危险源监控
(1)根据新国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深入开展对全市的重大危险源企业普查工作,及时把握我市重大危险源企业基本情况,并按照新国标逐步完成对重大危险源企业的辨识工作。
(2)继续实施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开展《东莞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进一步明确各级、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进一步规范我市重大危险源企业的辨识、申报、登记、检查等工作;进一步完善重大危险源企业的安全监管档案建设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加快制定和落实所属重大危险源企业的管理规定及备案工作。
(3)理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对重大危险源企业的监管力度。市、镇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辖区内重大危险源企业进行检查,督促企业进一步加强重大危险源的自查及管理工作。
(4)进一步规范重大危险源企业的应急演练工作,切实提高重大危险源企业的应急救援水平。
(5)加强重大危险源企业隐患整改的跟踪落实。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汇总管理,落实隐患整改的跟踪责任人,并将隐患整改跟踪落实情况上报至上一级的管理部门,确保所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得到整改落实。
(6)对我市的重大危险源企业逐步实行视频监控管理,通过对重大危险源实行视频监控,实现重特大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为我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供必要的硬件支持,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同时,通过实现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视频监管,弥补监管力量的不足,及时发现及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提高我市安全生产监管效能,最终全面提升安全监管效率和管理水平。
2.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1)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积极开展重大事故隐患辨识和风险评估,凡列入重大事故隐患的,督促所在单位制订整改计划、方案,限期整改。
(2)市、镇两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加大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的监察力度,建立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监管。
(3)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经评估列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所在单位应向市、镇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备案。报告内容包括:事故隐患类别、事故隐患等级、影响范围、影响程度、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整改目标等。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建设
1.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
基本形成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市、镇两级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进一步完善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分局机构建设,组建镇街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全面加强村(社区)安全办建设,配备专职人员,有效开展安全生产日常巡查。
进一步充实安全监管力量,满足日益繁重的安全生产监管任务,并通过循环开展执法培训等,进一步提高队伍素质,确保执法人员在执法监察、行政许可、事故处理、监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辨识以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方面具备过硬的业务素质。
进一步强化村(社区)安全办建设,在现有人、财、物的基础上,各级财政继续加大投入,为安全办配备足够的安全巡查员,完善办公设施,配备巡查车辆,提高队伍素质,深入开展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工作。
2.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和手段创新
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的质量和水平,用科学的制度、严密的程序、严格的纪律塑造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按照东莞市“简政强镇”的总体部署,逐步将安全生产许可、事故处理等权限下放到镇(街)安全监管分局,推动安全监管“重心下移、关口前移”。
继续加强对村(社区)安全办工作人员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促进安全巡查深入有效开展。通过一系列扎实、有效的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真正落实到村(社区),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的覆盖面。
3.安全生产监督执法
依据《安全生产法》,监督企业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从业人员的数量或危险性大小,督促企业建立和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监管人员,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的运行主体得到落实。
充分发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作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监管职能,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1.加强安全生产应急保障能力建设
加强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要立足保障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由政府出资或依托相关大中型企业,建设专业门类比较齐全,救援能力涵盖消防、危险化学品、建筑、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特种设备、电力、旅游和供水、供气等领域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骨干队伍。尤其要加强港口、化工园区应急力量建设。
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大中型高危行业企业应当建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预案实施的需要,建立必要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建设。各镇街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状况和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储备必要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物资和救援装备。
加快安全生产应急信息系统建设。尽快建成省、市、镇三级以及专业部门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平台体系。
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技术开发和推广。依托大中型企业、院校、科研院所,开展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和处置等有关课题的研究攻关;逐步建立省、市、镇三级以及行业专业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
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宣传和教育培训。将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培训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通过各种有效形式,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提高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
2.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有关部门要组织制订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结合实际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作为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安全许可审批中对预案进行严格审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实行备案管理。各地政府要定期组织涉及多地区、多部门、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演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组织一次涵括下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联合应急演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重点领域、重点岗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3.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建设
在体制建设方面,在市应急办的领导和指导下,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应急综合监督管理,协调、指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并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相关事故救援工作。各镇街、有关部门要加快推进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逐步建立由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和各专业部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共同组成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在机制建设方面,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应急资源共享和统一调度机制,以及紧急情况下对社会应急队伍、救援物资装备和运输工具等的征用和补偿机制。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主动运用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构建事前防范与事后补偿相结合的机制。加强与周边城市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健全事故灾难预防、处置的区域协作机制;在法制建设方面,将安全生产应急普法宣传列入政府普法计划,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宣传,加大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普法、执法工作机制。
4.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预测预警和现场救援工作
加强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值班制度,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坚决防止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预测预警。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和重点单位进行分析和评估,对可能导致事故的信息要及时进行预警。
强化事故现场救援工作。发生事故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现场抢救,控制险情,减少损失。事故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及时做出应急响应,力争最短的时间开展现场救护工作,减少人员伤亡。
(五)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充分利用现代通讯、信息网络等先进技术,到2015年,建立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系统、安全生产调度与统计系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平台以及重点企业信息库、安全生产专家信息库、重大危险源信息库等几大数据库,同时加强与省、市的信息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形成信息准确、渠道畅通、反应快捷的信息化网络体系,实现全市安全生产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科学化。
(六)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技术保障体系
基本形成以聚集人才、重点攻关、转化实用为准则的安全生产科研保障体系,努力形成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撑的科研保障体系。“科技兴安”是提高我市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遏制伤亡事故的根本策略。“科技兴安”的关键在于完善人才发展战略。首先,集聚各类学会、协会的专业技术力量,成立东莞市安全生产专家智囊团,并从高等院校中不断引进安全生产后备人才;其次,以市场为导向,打破行业、地区的界限,集中优势,整合资源,从安全技术标准、安全技术应用、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技术监控等方面入手,加大科研经费和力量的投入;特别是在重大危险源技术监控、安全产品开发和检测检验等方面有所突破,并且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形成拓展、研发、攻关、成果、应用的良性循环,建立为本市安全生产提供及时服务的技术保障体系。
(七)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体系建设
1.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体系建设
推进对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每年坚持对各部门、镇街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和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明确各部门、镇街分管领导和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每年培训不少于3天,提高领导干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意识。坚持对市、镇两级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执法人员的年度培训与再培训教育工作,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执法人员每年培训不少于5天。
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机构建设,抓好企业法人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逐步建立由学校专业教育、职业教育、企业教育和社会化宣传教育构成的全方位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体系,实现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的社会化、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以2010年的培训数目为基准,争取“十二五”期间开班总数达到1800个,培训人数达到120000人。通过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不断巩固安全生产理念,强化安全生产意识,促进安全文化建设,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监督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三级教育”,结合不同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培训,重点抓好企业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实施持证上岗,并着力推进安全生产教育“进学校、进社区、进机关、进企业、进家庭”活动。同时,更加注重安全生产社会宣传,不断开拓宣传教育渠道,创新宣传教育模式,把安全宣传教育延伸到人民群众生活和企业生产第一线。
2.安全文化创新工程
突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重点,把培养员工良好的安全态度和熟练的安全知识、技能提到重要位置上来抓,培育员工良好安全行为。拓宽安全文化的载体,丰富安全文化建设的内涵和推进安全文化产业发展,强化安全文化建设的支撑体系建设。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总体宣传计划,建立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投入力度,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文化氛围,使安全生产理念深入人心。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以及安全社区建设等活动,创作和推出以安全生产为主题的各类节目、文学作品和大众读物,充分发挥工会等社会团体和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以及学校、社区等组织作用,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社会氛围,形成社会各界齐抓共管的“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的长效机制。
(八)加强职业卫生及职业危害的监督管理
1.依法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有关管理工作,严肃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2.依法行政,强化监管。建立市、镇两级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网络,依法加大对有毒作业场所的监督管理力度,督促企业认真落实职业危害的防范措施,加大投入,及时整治职业危害超标场所,改善劳动条件。
3.突出重点,加强对化工、医药、冶金、建材、纺织等职业危害较严重行业的监督检测,督促企业不断改善作业场所的劳动卫生条件,对职业危害严重而未能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单位,坚决依法严肃查处。
4.督促企业加大科研投入,不断改进和完善生产工艺,采用低毒或无毒的原料替代有毒、高毒原料,从根本上消除危害因素。
5.立足防范,关口前移。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三同时”的备案管理制度,加强职业危害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
(九)加强中小企业安全监管
首先要严把企业的市场准入关;其次要依法整顿或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再次要逐步构建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体系,通过中小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体系的建立,对企业实行分类科学管理,重点对问题比较集中的中小企业进行整顿,建立中小企业安全生产长效监管机制。同时,为了提高政府、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对从事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的中小企业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鼓励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提供服务;通过评价、咨询、培训等中介服务手段,推动有条件的中小企业进一步规范自身的安全生产管理,以此带动全市所有企业安全管理再上台阶。
(十)加强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监管
逐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相对完善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体系。通过政府引导、部门指导、行业参与、社会监督的模式,鼓励和推动本市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企业发展,最大程度地满足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需求。同时,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加强监管,采取培训与考核相分离、评价与评审相分离、规范收费标准等行政措施,进一步提高中介服务的工作透明度,增强中介服务的效能。到2015年,逐步建立起满足我市市场需求、运作规范、优质高效、诚信公平的中介服务体系。
(十一)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
要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督促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建立健全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与此同时,还要全面推行和完善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有人管”、“人会管”;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帮助和引导企业规范管理,使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不断得到加强。还要逐步建立、健全对高危行业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依法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促使企业自觉保障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发生,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不断好转。
四、重点工程
(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项目
建成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市、镇两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设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建立完善应急救援机制。
(二)重大危险源监控与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
通过现代化手段,对重大危险源全面实施监控,实施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检测、评估制度,建立全市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示范工程,推动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
(三)职业危害防控工程
“十二五”期间,全面推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控工作,构建职业危害监管、监测、认证、整治机制,全面改善全市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环境。
(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项目
建立全市安全监管行政许可、执法监察、事故处理信息化系统,开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系统、日常安全监管监察系统等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提高政府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五)安全生产监管手段创新项目
研究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的监管方法和技术,配备动态、实时、高效的监察装备,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项目
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以及安全社区建设等活动,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强化全民安全意识,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
五、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统筹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街要把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专项指标、重大工程项目分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建立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的综合决策机制,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系,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首要位置。
(二)加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街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真正放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建立强有力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机制,保障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装备、经费等落实到位,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发展规划。
(三)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
认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把安全生产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危险化学品、交通、建筑、旅游、特种设备、消防安全等有关行业与领域主管部门应将安全生产纳入本行业发展规划,指导本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
(四)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投入机制
拓宽安全生产投入渠道,形成政府、企业及全社会多元化的安全生产投入机制,落实和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公益性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每年市财政安排不少于1200万元的安全生产专项基金,保证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投入。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给予扶持政策。各镇街要把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确保安全生产的投入。
(五)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规划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街要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保障实施机制,并认真组织实施;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和奖惩措施,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保证专项规划顺利实施。相关部门要按规划的要求和职能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创造条件完成规划中提出的主要任务。
(六)建立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机制
建立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机制,完善工伤社会保险制度,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探索建立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将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定等级与工伤保险费率挂钩,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和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
(七)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有关法律法规,在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严格实施行政许可制度,严格实行市场准入制度,淘汰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持续深入推进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八)引导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
加强工会组织、新闻媒体、社团组织以及社区基层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和群众的参与和监督作用。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九)倡导先进的安全文化
倡导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加强安全生产法律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安全文化素质。坚持面向基层、面对职工群众,促进安全文化的繁荣。扶持、引导和发展安全文化产业,推动安全文化建设的社会化和产业化。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加强舆论阵地建设,在全社会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
(十)注重和强化安全生产队伍的廉政建设
坚持廉洁从政、依法行政,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维护执法队伍形象。加强对安全监察、事故查处、费用管理、安全评审、许可证发放等重大事项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一是增强安全生产行政服务、廉政自律的意识。二是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促进执法队伍依法行政。三是强化对执法队伍纪律的监督检查。
(来源: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关于印发《东莞市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东莞市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
安全生产关系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民经济稳定发展运行的重要保障。实现安全生产,是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从全国来看,“十二五”期间,我国经济增长方式正处于转型的关键时期,生产安全事故将仍处于易发期、高发期,安全生产工作面临巨大挑战。从全市来看,目前我市正处于经济社会双转型的关键时期,受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制约及影响,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管理水平滞后,与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于整个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之中,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为实现安全生产形势全面好转,必须解决生产领域中突出的问题,对“十二五”期间安全生产作出总体的部署。
本规划主要内容包括现状与问题、指导思想和目标、主要任务、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重点工程五个部分,是“十二五”期间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本规划集中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各级政府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编制实施年度计划、制度及各项政策措施的重要依据,是安全生产未来五年的纲领,是东莞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现状与问题
(一)“十一五”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回顾
“十一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市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并以此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构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法律法规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安全生产信息化、安全生产技术保障体系、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体系、中介服务体系等七大体系框架。对事故多发、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行业开展专项整治,并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等一系列监督管理制度,严肃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全市保持了安全生产总体平稳和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
1.安全生产工作列入了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我市各级政府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和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扎实有效地开展了“三小”场所、出租屋、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大整治,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等一系列专项行动,为我市经济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2.安全生产投入逐年增加。随着我市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日益提高,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投入力度也是日渐加强。从2005年开始,我市便设立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至2009年,每年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已达到1200万元,对完善我市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强化基层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3.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我市建立和完善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综合考核,每年年底对各镇街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考核,实行安全生产事故“一票否决”制和问责制,并面向全市通报考核结果。同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规范了企业安全生产行为。
4.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初步建立。“十一五”期间,我市进一步完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将各镇街纳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全市各镇街均设立安全监管分局,各村(社区)均设立安全办,初步建立了市、镇、村(社区)、企业四级安全生产监管网络,形成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新格局。
5.事故指标呈逐年下降趋势。从2006年至2010年期间,我市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和经济损失四项事故指标呈逐年下降趋势。“十一五”期间,全市未发生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通过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坚决杜绝“瞒报、漏报、迟报”事故现象,对每宗事故,均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开展调查处理,每年事故结案率均为100%。
6.应急救援体系和宣教体系初步建立。全市初步建立了市、镇、村(社区)三级应急救援体系,市政府成立了应急办,各镇街也成立了对应的应急救援机构。市政府、市安委会颁布了一系列应急救援预案,如《东莞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东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等,并建立起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使事故应急救援体系逐步得到完善。在宣传教育方面,我市成立了安全生产协会,主要负责统筹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各镇街安全监管分局同时承担安全生产的培训教育工作,逐步形成两级宣教体系;在每年的安全生产月,我市均举办咨询日、执法警示等宣传活动,逐步将安全生产知识、理念向人民群众普及和推广,人民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和逃生自救意识不断提升。
(二)“十一五”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十一五”期间,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并趋于好转,但形势依然严峻。
1.事故总量偏大,较大以上事故时有发生。“十一五”期间,全市工矿商贸、道路交通、消防火灾事故平均每年发生5000起以上,平均每年造成600人死亡。相比较其他兄弟市,我市的事故总量仍然偏多,特别是火灾事故多发,2007年的大岭山“1·26”火灾事故和樟木头“12·12”火灾事故暴露出我市消防安全仍存在薄弱环节。另外,我市每年均有发生多宗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事故,特别是2010年,全年共发生较大事故9宗,反映出我市较大以上事故仍未得到有效遏制。
2.部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我市的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一些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往往重效益、轻安全,对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存在众多安全隐患。危险、有害因素分类不明确、分布状况不清,尚未建立起重大事故预防控制体系。“十一五”期间,每年中小企业事故死亡人数占全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死亡人数的60%~80%。
3.复杂的人员结构给安全教育工作带来严峻挑战。目前,我市企业的务工人员数量非常庞大。这些从业人员多数文化水平较低、安全技能低下、安全意识不强,客观上加大了安全管理的难度。同时,这些从业人员的流动性较大,需要循序不断地对新员工开展安全培训,这给企业和监管部门都带来很大的压力。
4.安全监管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虽然我市已初步建立了市、镇、村(社区)、企业四级安全监管体系,个别镇街安全监管分局人员到位不足,占编、缺编问题仍然存在。全市村(社区)安全办人员配备不足,没有行政执法权,无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安全办工作人员都身兼多职,工作安排随意性大,工作缺乏长期性、系统性和连续性,造成基层安全监管队伍不稳定。这些都反映出我市安全监管体系仍不够健全,特别是基层安全监管队伍的基础仍有待进一步夯实。
5.安全生产应急保障能力有待加强。近年来,虽然市、镇两级都在持续推进应急保障建设,但是,各项工作基础还比较薄弱,缺乏专业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和力量,缺少应急救援基地,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还有待提高,对重大危险源还采用传统的监管模式,新手段、新技术的应用还跟不上,应急保障工作与形势发展的要求还存在差距。
6.全民的安全意识仍有待提高。一些基层政府和企业对安全生产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重要地位缺乏足够的认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还没有落到实处,社会安全文化体系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市民自觉遵守安全法律法规的意识不强,违章驾驶汽车及摩托车、行人违章等现象比较严重,消防、家居安全意识不牢。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低,专业安全管理缺失,安全生产教育不到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比较突出。
(三)面临的形势与挑战
“十二五”期间,我市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将逐步提高,市、镇两级安全监管机构、基层安全办和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队伍力量将持续得到加强;我市经济发展预期继续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经济实力将明显增强,安全生产投入将持续加大;随着全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的不断深入,全民安全意识将日益提升,为我市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十二五”期间,是我市实现经济社会双转型的关键时期,是构建平安和谐东莞的冲刺阶段,这些目标的实现都对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环境的创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此同时,纵观整个经济社会,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短时间内难以根本改变,能源原材料和交通运输市场需求将更加旺盛。大批新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定将产生新的安全生产隐患。社会对提升安全监管监察效能、提高事故灾难应对处置能力要求更严。公众对自身安全健康权益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社会各界对我市安全生产状况日益关注,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要求更高。
二、指导思想和预期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和宣传教育行动,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建设、保障能力和监管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管理工作,不断强化企业及监管队伍两个主体责任落实,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紧急事故应对水平和应对能力,推动安全保障型社会建设;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围绕国务院确定的“力争到2020年我国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目标,在2011年至2015年期间,力争不发生重特大事故,进一步遏制较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一般事故,努力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不断好转。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全市各类事故死亡人数逐年降低,基本形成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市、镇、村(社区)三级安全生产监管网络体系、联动工作体系、应急救援体系、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宣传教育培训体系进一步完善;安全监察监管与执法能力明显提高,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道路交通、消防、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水上交通、雷电防护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状况明显改善;全社会基本形成“人人讲安全,人人要安全”的良好氛围。
(三)分类目标
1.绝对指标
到2015年,全市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比2010年下降10%以上,工矿商贸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等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比2010年全面下降。
2.相对指标
亿元国内生产总值(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到2015年,比2010年下降36%以上,控制在0.09以下。
工矿商贸企业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到2015年,比2010年下降22%以上,控制在0.54。
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到2015年,控制在4.20以下。
火灾十万人口死亡率:到2015年,控制在0.19以下。
3.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显著提升
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行业(领域)监管(管理)、企业全面负责、社会广泛支持相结合的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监管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进一步落实,责任制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科学完善,安全生产基础得到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投入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4.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目标
2015年,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信息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培训体系、宣传教育体系和应急体系,完善东莞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市、镇、村三级应急救援系统有序运行。
5.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治理目标
到2015年,建立起重大事故预防控制体系,进一步完善重大危险源信息库,重大危险源实行分级实时可视化监控,重大危险源监控面达到100%,重大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排查。
6.职业卫生监督控制目标
到2015年,我市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大型企业达到65%以上,中小企业达到60%以上。
7.安全生产从业人才建设目标
到2015年,全市各类安全生产从业人才基本满足生产工作的需要,建立各行业安全技术人才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注册安全主任、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98%。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
大力推进“三镇一港”危化品集中发展战略,持续改进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产业布局,科学、合理地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用区域的规划工作,按照“产品项目、公用工程、物流传输、环境保护、管理服务、安全保障”六个一体化原则进行专区建设,强化源头管理,提高危化企业准入门槛,实现危险化学品专区“专业集成、投资集中、资源集约、效益集聚”的整体优势,实现可持续发展;建立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和具有先进水平的危险化学品储存配送交易中心,为进驻企业提供综合信息服务、综合配套服务和全面质量保障,完善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监管区域联控机制,提高政府部门依法监管的效率;加大政策和资金引导,依法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关、停、搬、转”,到2015年,全面淘汰和关闭不符合产业规划、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能耗高、污染重和安全生产没有保障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对位于城市、镇街中心区、人口密集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以及与周边安全距离不足的危化品生产企业实现搬迁、转产;完成电解(氯碱)工艺、氯化工艺、合成氨工艺等15种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高危化工储存设施操作自动化控制和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装置远程紧急切断装置的安装,实现安全生产各项标准全面达标;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在完成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度登记评定和企业类别划分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日常安全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危险化学品各环节的安全监管;结合“简政强镇”契机,理顺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程序,规范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相关的制度,严把安全准入关;强化监督约束机制,逐步执行三项经济政策,依法对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依法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尝试推行安全强制险制度;严格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坚决杜绝从业人员未经教育培训上岗操作现象;认真组织、指导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对未达标企业坚决予以停业、关闭;全市烟花爆竹生产的安全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操作的作业人员按期进行全面培训,100%持证上岗;全面落实安保互动政策,所有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的从业人员全部参加工伤保险或商业保险。
2.非煤矿山
到2011年,我市共有1家采石场企业、1家盐矿采集企业和7家矿泉水生产企业,共9家非煤矿山企业。“十二五”期间要强化我市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管,提高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按照省的要求,不再受理采石场安全生产许可,推动采石场逐步退出市场;对于矿泉水生产企业和盐矿采集企业,要切实加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监管制度。
3.道路交通
一是确保全市道路交通畅通,大力开展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确保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稳中有降;二是强化市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统筹作用,完善“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方面联合行动”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新机制,强化交通安全管理;三是进一步完善交通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对重点镇街和重点道路事故预防的检查督促。加强对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较多的地区的工作指导,将预防交通事故工作逐步实现量化管理,促使重点地区的预防交通事故目标明确,工作到位;四是切实加强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守好预防事故的“第一道防线”;五是深化交通秩序整治,规范车辆行驶秩序,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六是狠抓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七是狠抓科技投入,进一步提高科技强警水平,配置先进的电子监控设备,不断推广高新科技在交通管理中的应用。
4.消防安全
“十二五”期间,一方面,大力完善镇街、村(社区)消防整治机构建设,在镇街全部设置“两办”,即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在各村(社区)全部设置“两队”,即消防巡查服务队和兼职消防队,通过推进镇、村两级消防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工作运行机制,规范工作开展,推动消防安全监管重心下移,探索消防力量建设新模式;另一方面,消防部门在“十二五”期间要继续深入开展“三小”场所及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整治,深化整治,完善机制,巩固成果,继续抓好重点行业和领域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要以创新社会消防管理试点和构建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工作思路为主线,以全面提高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以及全民消防安全意识为核心,以消防宣传培训为抓手,落实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社区火灾防控“五个基本建设” ,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全力夯实社会消防安全基础。要切实抓好全市火灾隐患重点地区的整治工作,切实落实挂牌督办措施。要按照属地负责原则,组织各镇街切实抓好辖区内大型商场、宾馆、酒楼、娱乐场所、车站、集贸市场、学校、“三小”场所等容易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人员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和治理。
同时,“十二五”期间,逐步探索我市消防安全管理市场化措施,重点推动消防安全培训、日常监管及隐患排查整改的市场化服务。探索建立幸福东莞消防安全指标体系,科学评价我市消防安全工作发展水平,全面掌握我市消防工作发展趋势。探索建立消防安保新模式,依托镇街消防安全委员会设立专门培训机构,对从事消防巡查工作人员开展专业培训,并颁发资质证书。要探索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员对社会单位、“三小”场所、出租屋实行点对点的消防监督管理,建立实时提供消防服务、保障消防安全的市场化服务模式。
5.建筑施工
“十二五”期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继续组织开展“平安卡”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加大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全面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建设,创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加强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台帐;对施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处理,加大处罚力度,实施联动处理工作机制;全面加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完善三级应急预案,进一步充实应急救援队伍,积极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应急救援能力;加强我市“三旧改造”和轨道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监督管理,完善管理制度,规范责任主体行为。
6.特种设备
一是进一步加强审批许可和检验环节工作,确保制造源头质量和使用安全;二是坚决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持续开展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教育和安全教育宣传,提高使用单位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化使用单位履行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的主动性;三是基本消除特种设备行业性、区域性安全问题。初步构建起特种设备安全系统性风险分析体系,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系统性风险分析,根据重点设备、作业环境、场所和人员的事故风险划分监管级别并制定防范措施,实现特种设备的分级分类监管。坚持开展专项整治,严格执行隐患跟踪治理和销账制度。完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坚决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四是完善部门、镇街、村(社区)三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网络,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信息互通机制,进一步提高监管的覆盖面和及时性;五是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7.水上交通及渡口渡船
一是紧紧抓住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中心工作,力保船舶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率维持在低位水平;二是在东莞水道、倒运海水道等重点航段或水域实现巡航搜救一体化,并将重要监管水域纳入VTS或CCTV监控,对重点水域加强巡航检查;三是逐步实现渡船适航、渡工适任,基本杜绝非法渡运,建立健全渡运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促进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决遏制乡镇自用船舶非法载客现象;四是全面促进港口溢油应急能力建设,港口溢油清除控制能力达到200吨级水平,建立健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应急反应处置体系;五是在交通条件允许以及各部门积极配合下,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基本关闭渡口;六是加强山塘水库、旅游景点、园林水域的水上安全管理,建章立制,明确各相关单位、部门的工作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8.雷电防护
一是所有达到国家要求的三类以上防雷建(构)筑物,均须安装防雷装置;二是防雷装置须由持有防雷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三是所有防雷装置均须由具备检测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须领取由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四是建立定期检测制度,凡持有防雷合格证书的单位和企业,须在有效期前报主管部门进行检测。
(二)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1.重大危险源监控
(1)根据新国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深入开展对全市的重大危险源企业普查工作,及时把握我市重大危险源企业基本情况,并按照新国标逐步完成对重大危险源企业的辨识工作。
(2)继续实施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开展《东莞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进一步明确各级、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进一步规范我市重大危险源企业的辨识、申报、登记、检查等工作;进一步完善重大危险源企业的安全监管档案建设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加快制定和落实所属重大危险源企业的管理规定及备案工作。
(3)理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对重大危险源企业的监管力度。市、镇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辖区内重大危险源企业进行检查,督促企业进一步加强重大危险源的自查及管理工作。
(4)进一步规范重大危险源企业的应急演练工作,切实提高重大危险源企业的应急救援水平。
(5)加强重大危险源企业隐患整改的跟踪落实。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汇总管理,落实隐患整改的跟踪责任人,并将隐患整改跟踪落实情况上报至上一级的管理部门,确保所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得到整改落实。
(6)对我市的重大危险源企业逐步实行视频监控管理,通过对重大危险源实行视频监控,实现重特大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为我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供必要的硬件支持,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同时,通过实现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视频监管,弥补监管力量的不足,及时发现及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提高我市安全生产监管效能,最终全面提升安全监管效率和管理水平。
2.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1)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积极开展重大事故隐患辨识和风险评估,凡列入重大事故隐患的,督促所在单位制订整改计划、方案,限期整改。
(2)市、镇两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加大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的监察力度,建立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监管。
(3)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经评估列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所在单位应向市、镇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备案。报告内容包括:事故隐患类别、事故隐患等级、影响范围、影响程度、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整改目标等。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建设
1.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
基本形成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市、镇两级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进一步完善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分局机构建设,组建镇街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全面加强村(社区)安全办建设,配备专职人员,有效开展安全生产日常巡查。
进一步充实安全监管力量,满足日益繁重的安全生产监管任务,并通过循环开展执法培训等,进一步提高队伍素质,确保执法人员在执法监察、行政许可、事故处理、监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辨识以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方面具备过硬的业务素质。
进一步强化村(社区)安全办建设,在现有人、财、物的基础上,各级财政继续加大投入,为安全办配备足够的安全巡查员,完善办公设施,配备巡查车辆,提高队伍素质,深入开展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工作。
2.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和手段创新
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的质量和水平,用科学的制度、严密的程序、严格的纪律塑造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按照东莞市“简政强镇”的总体部署,逐步将安全生产许可、事故处理等权限下放到镇(街)安全监管分局,推动安全监管“重心下移、关口前移”。
继续加强对村(社区)安全办工作人员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促进安全巡查深入有效开展。通过一系列扎实、有效的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真正落实到村(社区),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的覆盖面。
3.安全生产监督执法
依据《安全生产法》,监督企业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从业人员的数量或危险性大小,督促企业建立和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监管人员,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的运行主体得到落实。
充分发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作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监管职能,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1.加强安全生产应急保障能力建设
加强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要立足保障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由政府出资或依托相关大中型企业,建设专业门类比较齐全,救援能力涵盖消防、危险化学品、建筑、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特种设备、电力、旅游和供水、供气等领域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骨干队伍。尤其要加强港口、化工园区应急力量建设。
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大中型高危行业企业应当建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预案实施的需要,建立必要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建设。各镇街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状况和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储备必要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物资和救援装备。
加快安全生产应急信息系统建设。尽快建成省、市、镇三级以及专业部门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平台体系。
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技术开发和推广。依托大中型企业、院校、科研院所,开展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和处置等有关课题的研究攻关;逐步建立省、市、镇三级以及行业专业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
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宣传和教育培训。将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培训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通过各种有效形式,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提高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
2.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有关部门要组织制订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结合实际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作为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安全许可审批中对预案进行严格审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实行备案管理。各地政府要定期组织涉及多地区、多部门、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演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组织一次涵括下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联合应急演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重点领域、重点岗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3.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建设
在体制建设方面,在市应急办的领导和指导下,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应急综合监督管理,协调、指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并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相关事故救援工作。各镇街、有关部门要加快推进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逐步建立由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和各专业部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共同组成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在机制建设方面,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应急资源共享和统一调度机制,以及紧急情况下对社会应急队伍、救援物资装备和运输工具等的征用和补偿机制。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主动运用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构建事前防范与事后补偿相结合的机制。加强与周边城市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健全事故灾难预防、处置的区域协作机制;在法制建设方面,将安全生产应急普法宣传列入政府普法计划,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宣传,加大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普法、执法工作机制。
4.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预测预警和现场救援工作
加强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值班制度,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坚决防止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预测预警。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和重点单位进行分析和评估,对可能导致事故的信息要及时进行预警。
强化事故现场救援工作。发生事故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现场抢救,控制险情,减少损失。事故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及时做出应急响应,力争最短的时间开展现场救护工作,减少人员伤亡。
(五)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充分利用现代通讯、信息网络等先进技术,到2015年,建立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系统、安全生产调度与统计系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平台以及重点企业信息库、安全生产专家信息库、重大危险源信息库等几大数据库,同时加强与省、市的信息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形成信息准确、渠道畅通、反应快捷的信息化网络体系,实现全市安全生产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科学化。
(六)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技术保障体系
基本形成以聚集人才、重点攻关、转化实用为准则的安全生产科研保障体系,努力形成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撑的科研保障体系。“科技兴安”是提高我市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遏制伤亡事故的根本策略。“科技兴安”的关键在于完善人才发展战略。首先,集聚各类学会、协会的专业技术力量,成立东莞市安全生产专家智囊团,并从高等院校中不断引进安全生产后备人才;其次,以市场为导向,打破行业、地区的界限,集中优势,整合资源,从安全技术标准、安全技术应用、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技术监控等方面入手,加大科研经费和力量的投入;特别是在重大危险源技术监控、安全产品开发和检测检验等方面有所突破,并且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形成拓展、研发、攻关、成果、应用的良性循环,建立为本市安全生产提供及时服务的技术保障体系。
(七)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体系建设
1.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体系建设
推进对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每年坚持对各部门、镇街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和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明确各部门、镇街分管领导和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每年培训不少于3天,提高领导干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意识。坚持对市、镇两级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执法人员的年度培训与再培训教育工作,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执法人员每年培训不少于5天。
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机构建设,抓好企业法人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逐步建立由学校专业教育、职业教育、企业教育和社会化宣传教育构成的全方位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体系,实现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的社会化、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以2010年的培训数目为基准,争取“十二五”期间开班总数达到1800个,培训人数达到120000人。通过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不断巩固安全生产理念,强化安全生产意识,促进安全文化建设,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监督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三级教育”,结合不同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培训,重点抓好企业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实施持证上岗,并着力推进安全生产教育“进学校、进社区、进机关、进企业、进家庭”活动。同时,更加注重安全生产社会宣传,不断开拓宣传教育渠道,创新宣传教育模式,把安全宣传教育延伸到人民群众生活和企业生产第一线。
2.安全文化创新工程
突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重点,把培养员工良好的安全态度和熟练的安全知识、技能提到重要位置上来抓,培育员工良好安全行为。拓宽安全文化的载体,丰富安全文化建设的内涵和推进安全文化产业发展,强化安全文化建设的支撑体系建设。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总体宣传计划,建立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投入力度,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文化氛围,使安全生产理念深入人心。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以及安全社区建设等活动,创作和推出以安全生产为主题的各类节目、文学作品和大众读物,充分发挥工会等社会团体和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以及学校、社区等组织作用,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社会氛围,形成社会各界齐抓共管的“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的长效机制。
(八)加强职业卫生及职业危害的监督管理
1.依法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有关管理工作,严肃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2.依法行政,强化监管。建立市、镇两级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网络,依法加大对有毒作业场所的监督管理力度,督促企业认真落实职业危害的防范措施,加大投入,及时整治职业危害超标场所,改善劳动条件。
3.突出重点,加强对化工、医药、冶金、建材、纺织等职业危害较严重行业的监督检测,督促企业不断改善作业场所的劳动卫生条件,对职业危害严重而未能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单位,坚决依法严肃查处。
4.督促企业加大科研投入,不断改进和完善生产工艺,采用低毒或无毒的原料替代有毒、高毒原料,从根本上消除危害因素。
5.立足防范,关口前移。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三同时”的备案管理制度,加强职业危害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
(九)加强中小企业安全监管
首先要严把企业的市场准入关;其次要依法整顿或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再次要逐步构建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体系,通过中小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体系的建立,对企业实行分类科学管理,重点对问题比较集中的中小企业进行整顿,建立中小企业安全生产长效监管机制。同时,为了提高政府、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对从事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的中小企业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鼓励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提供服务;通过评价、咨询、培训等中介服务手段,推动有条件的中小企业进一步规范自身的安全生产管理,以此带动全市所有企业安全管理再上台阶。
(十)加强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监管
逐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相对完善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体系。通过政府引导、部门指导、行业参与、社会监督的模式,鼓励和推动本市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企业发展,最大程度地满足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需求。同时,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加强监管,采取培训与考核相分离、评价与评审相分离、规范收费标准等行政措施,进一步提高中介服务的工作透明度,增强中介服务的效能。到2015年,逐步建立起满足我市市场需求、运作规范、优质高效、诚信公平的中介服务体系。
(十一)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
要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督促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建立健全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与此同时,还要全面推行和完善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有人管”、“人会管”;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帮助和引导企业规范管理,使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不断得到加强。还要逐步建立、健全对高危行业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依法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促使企业自觉保障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发生,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不断好转。
四、重点工程
(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项目
建成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市、镇两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设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建立完善应急救援机制。
(二)重大危险源监控与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
通过现代化手段,对重大危险源全面实施监控,实施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检测、评估制度,建立全市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示范工程,推动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
(三)职业危害防控工程
“十二五”期间,全面推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控工作,构建职业危害监管、监测、认证、整治机制,全面改善全市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环境。
(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项目
建立全市安全监管行政许可、执法监察、事故处理信息化系统,开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系统、日常安全监管监察系统等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提高政府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五)安全生产监管手段创新项目
研究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的监管方法和技术,配备动态、实时、高效的监察装备,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项目
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以及安全社区建设等活动,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强化全民安全意识,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
五、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统筹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街要把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专项指标、重大工程项目分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建立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的综合决策机制,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系,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首要位置。
(二)加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街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真正放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建立强有力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机制,保障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装备、经费等落实到位,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发展规划。
(三)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
认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把安全生产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危险化学品、交通、建筑、旅游、特种设备、消防安全等有关行业与领域主管部门应将安全生产纳入本行业发展规划,指导本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
(四)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投入机制
拓宽安全生产投入渠道,形成政府、企业及全社会多元化的安全生产投入机制,落实和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公益性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每年市财政安排不少于1200万元的安全生产专项基金,保证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投入。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给予扶持政策。各镇街要把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确保安全生产的投入。
(五)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规划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街要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保障实施机制,并认真组织实施;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和奖惩措施,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保证专项规划顺利实施。相关部门要按规划的要求和职能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创造条件完成规划中提出的主要任务。
(六)建立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机制
建立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机制,完善工伤社会保险制度,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探索建立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将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定等级与工伤保险费率挂钩,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和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
(七)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有关法律法规,在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严格实施行政许可制度,严格实行市场准入制度,淘汰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持续深入推进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八)引导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
加强工会组织、新闻媒体、社团组织以及社区基层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和群众的参与和监督作用。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九)倡导先进的安全文化
倡导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加强安全生产法律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安全文化素质。坚持面向基层、面对职工群众,促进安全文化的繁荣。扶持、引导和发展安全文化产业,推动安全文化建设的社会化和产业化。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加强舆论阵地建设,在全社会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
(十)注重和强化安全生产队伍的廉政建设
坚持廉洁从政、依法行政,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维护执法队伍形象。加强对安全监察、事故查处、费用管理、安全评审、许可证发放等重大事项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一是增强安全生产行政服务、廉政自律的意识。二是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促进执法队伍依法行政。三是强化对执法队伍纪律的监督检查。
(来源: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九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08〕83号),现对东莞市共36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1年7月1日起至2011年7月10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0天,网址:(http://www1.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区下桥路段79号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张健基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2011-7 -1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袁秀芬
东城
主山社区
3
借住
866
0
工资
2
卢健基
东城
樟村社区
5
租住
720
0
工资
3
周桂兰
东城
柏洲边社区
2
租住
900
0
工资
4
钟虾妹
东城
石井社区
2
租住
950
0
工资
5
占惠文
莞城
市桥社区
3
租住
1000
0
工资
6
谌艳红
莞城
市桥社区
4
借住
875
0
工资
7
赖裕杨
莞城
市桥社区
4
借住
725
0
工资
8
殷惠池
莞城
市桥社区
4
7.00
650
1
工资
9
苏基明
莞城
市桥社区
4
3.65
775
1
工资
10
谢锦波
莞城
市桥社区
5
14.89
900
1
工资
11
叶迪超
莞城
市桥社区
4
借住
851
0
工资
12
张志雄
莞城
市桥社区
3
借住
993
0
工资
13
杜湘恩
莞城
东正社区
3
租住
1000
0
工资
14
罗亦女
莞城
东正社区
2
借住
650
0
工资
15
叶志红
莞城
东正社区
1
借住
1100
0
工资
16
凌锦嫦
莞城
罗沙社区
3
租住
766
0
工资
17
李锦英
莞城
罗沙社区
2
租住
840
0
工资
18
翟梁平
莞城
罗沙社区
1
借住
1050
0
工资
19
王沛帮
莞城
罗沙社区
4
13.50
950
1
工资
20
黄丽安
莞城
西隅社区
4
借住
1070
0
工资
21
张培南
莞城
西隅社区
5
租住
560
0
工资
22
陈巧玲
莞城
西隅社区
3
租住
850
0
工资
23
陈连娇
莞城
北隅社区
2
借住
750
0
工资
24
李柱彪
莞城
北隅社区
2
借住
1050
0
工资
25
麦妙嫦
莞城
北隅社区
1
借住
700
0
工资
26
陈承政
莞城
北隅社区
3
租住
950
0
工资
27
丁谢兰
莞城
北隅社区
3
借住
903
0
工资
28
李亮明
莞城
北隅社区
3
借住
900
0
工资
29
李燕芳
莞城
兴塘社区
4
借住
652.5
0
工资
30
陈静华
莞城
兴塘社区
3
借住
933
0
工资
31
萧苏妹
莞城
创业社区
4
借住
550
0
工资
32
刘洁芝
莞城
东莞市凌高企业集团公司
3
租住
840
0
工资
33
罗汉钧
莞城
市桥社区
1
借住
1000
0
工资
34
罗永强
莞城
市桥社区
4
借住
790
0
工资
35
莫笑怀
莞城
市桥社区
1
租住
1100
0
工资
36
王东航
莞城
北隅社区
3
租住
670
0
工资 |
|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九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08〕83号),现对东莞市共36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1年7月1日起至2011年7月10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0天,网址:(http://www1.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区下桥路段79号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张健基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2011-7 -1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袁秀芬
东城
主山社区
3
借住
866
0
工资
2
卢健基
东城
樟村社区
5
租住
720
0
工资
3
周桂兰
东城
柏洲边社区
2
租住
900
0
工资
4
钟虾妹
东城
石井社区
2
租住
950
0
工资
5
占惠文
莞城
市桥社区
3
租住
1000
0
工资
6
谌艳红
莞城
市桥社区
4
借住
875
0
工资
7
赖裕杨
莞城
市桥社区
4
借住
725
0
工资
8
殷惠池
莞城
市桥社区
4
7.00
650
1
工资
9
苏基明
莞城
市桥社区
4
3.65
775
1
工资
10
谢锦波
莞城
市桥社区
5
14.89
900
1
工资
11
叶迪超
莞城
市桥社区
4
借住
851
0
工资
12
张志雄
莞城
市桥社区
3
借住
993
0
工资
13
杜湘恩
莞城
东正社区
3
租住
1000
0
工资
14
罗亦女
莞城
东正社区
2
借住
650
0
工资
15
叶志红
莞城
东正社区
1
借住
1100
0
工资
16
凌锦嫦
莞城
罗沙社区
3
租住
766
0
工资
17
李锦英
莞城
罗沙社区
2
租住
840
0
工资
18
翟梁平
莞城
罗沙社区
1
借住
1050
0
工资
19
王沛帮
莞城
罗沙社区
4
13.50
950
1
工资
20
黄丽安
莞城
西隅社区
4
借住
1070
0
工资
21
张培南
莞城
西隅社区
5
租住
560
0
工资
22
陈巧玲
莞城
西隅社区
3
租住
850
0
工资
23
陈连娇
莞城
北隅社区
2
借住
750
0
工资
24
李柱彪
莞城
北隅社区
2
借住
1050
0
工资
25
麦妙嫦
莞城
北隅社区
1
借住
700
0
工资
26
陈承政
莞城
北隅社区
3
租住
950
0
工资
27
丁谢兰
莞城
北隅社区
3
借住
903
0
工资
28
李亮明
莞城
北隅社区
3
借住
900
0
工资
29
李燕芳
莞城
兴塘社区
4
借住
652.5
0
工资
30
陈静华
莞城
兴塘社区
3
借住
933
0
工资
31
萧苏妹
莞城
创业社区
4
借住
550
0
工资
32
刘洁芝
莞城
东莞市凌高企业集团公司
3
租住
840
0
工资
33
罗汉钧
莞城
市桥社区
1
借住
1000
0
工资
34
罗永强
莞城
市桥社区
4
借住
790
0
工资
35
莫笑怀
莞城
市桥社区
1
租住
1100
0
工资
36
王东航
莞城
北隅社区
3
租住
670
0
工资 |
| 关于东莞职业技术学院成人专科预报名的通知 | 各位考生:
根据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关于2011年成人高等教育招生问题的复函》(东职办复[2011]10号),东莞职业技术学院2011年面向社会招收会计、工商企业管理、物流管理、机械制造与自动化(数控加工技术)、机械制造与自动化(机电一体化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机械制造与自动化(模具设计与加工)、电子信息工程技术(应用电子技术)、印刷技术、工业设计共10个专业的成人专科学生。
2011年7月1日-2011年8月25日,考生可下载《2011年东莞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考预报名表》,填写完毕后发至东莞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邮箱: dgjxjy@126.com,我院将及时与考生联系,并协助网络预报名。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网址:http://www.dgpt.edu.cn/
联系电话:23306199
附件:《2011年东莞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考预报名表》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来源:东莞职业技术学院) |
| 关于东莞职业技术学院成人专科预报名的通知 | 各位考生:
根据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关于2011年成人高等教育招生问题的复函》(东职办复[2011]10号),东莞职业技术学院2011年面向社会招收会计、工商企业管理、物流管理、机械制造与自动化(数控加工技术)、机械制造与自动化(机电一体化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机械制造与自动化(模具设计与加工)、电子信息工程技术(应用电子技术)、印刷技术、工业设计共10个专业的成人专科学生。
2011年7月1日-2011年8月25日,考生可下载《2011年东莞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考预报名表》,填写完毕后发至东莞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邮箱: dgjxjy@126.com,我院将及时与考生联系,并协助网络预报名。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网址:http://www.dgpt.edu.cn/
联系电话:23306199
附件:《2011年东莞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考预报名表》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来源:东莞职业技术学院)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48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金锚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在东莞市虎门港立沙岛作业区进行虎门港同舟石化有限公司石化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7月5日至2011年9月30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虎门港同舟石化有限公司石化码头前沿水域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粤东莞浚0168、粤东莞浚0086、粤华海281、粤华海283、圃机361等船舶。
四、注意事项
1、施工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避碰信号,所抛得八字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航经作业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肖兴涛 13602312301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48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金锚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在东莞市虎门港立沙岛作业区进行虎门港同舟石化有限公司石化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7月5日至2011年9月30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虎门港同舟石化有限公司石化码头前沿水域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粤东莞浚0168、粤东莞浚0086、粤华海281、粤华海283、圃机361等船舶。
四、注意事项
1、施工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避碰信号,所抛得八字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航经作业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肖兴涛 13602312301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47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国水产广州建港工程公司在倒运海水道广深沿江高速公路淡水河大桥上游进行东莞麻涌海事监管工作船码头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7月5日至2011年12月31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倒运海水道广深沿江高速公路淡水河大桥上游约300米处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苍梧二司88、粤河源货2215、粤航工05。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航经作业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赖学裕、联系电话:13642676755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47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国水产广州建港工程公司在倒运海水道广深沿江高速公路淡水河大桥上游进行东莞麻涌海事监管工作船码头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7月5日至2011年12月31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倒运海水道广深沿江高速公路淡水河大桥上游约300米处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苍梧二司88、粤河源货2215、粤航工05。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航经作业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赖学裕、联系电话:13642676755 |
| 关于表彰2010年度东莞市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先进单位的通报 | 关于表彰2010年度东莞市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先进单位的通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2010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各镇街、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决策部署,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在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提升民营经济综合竞争力,促进民营经济上水平发展等方面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市政府决定授予长安镇等18个镇街“2010年度东莞市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先进单位”称号,并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镇街再接再厉,总结经验,再创佳绩。全市各镇街要认真学习受表彰单位的先进经验,继续解放思想,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再上新水平,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2010年度东莞市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先进单位名单 |
| 关于表彰2010年度东莞市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先进单位的通报 | 关于表彰2010年度东莞市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先进单位的通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2010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各镇街、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决策部署,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在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提升民营经济综合竞争力,促进民营经济上水平发展等方面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市政府决定授予长安镇等18个镇街“2010年度东莞市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先进单位”称号,并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镇街再接再厉,总结经验,再创佳绩。全市各镇街要认真学习受表彰单位的先进经验,继续解放思想,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再上新水平,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2010年度东莞市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先进单位名单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三十四期) | 根据《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08〕84号),现对东莞市共59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1年6月29日起至2011年7月13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1.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区莞龙路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张健基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林宴霞
大岭山
马蹄岗
2
17
600
1
工资
2
邝叶洪
大岭山
太公岭
6
11.3
560
1
工资
3
邝成根
大岭山
太公岭
5
12.8
620
1
工资
4
邝惠枝
大岭山
太公岭
1
17
20
1
政府补助
低保、残疾
5
黎艺钊
大岭山
水朗
4
15
634.17
1
工资
6
黎标容
大岭山
水朗
2
14.5
551.67
1
福利
7
叶柱英
大岭山
水朗
3
16.6
398.3
1
政府补助
低保
8
黎庆堂
大岭山
水朗
5
5.8
600
1
工资
9
黎旭坤
大岭山
水朗
5
6.4
433
1
工资
10
黎淦洪
大岭山
水朗
4
7.25
516.67
1
工资
11
黎春桃
大岭山
水朗
6
4.8
591.67
1
工资
12
黎厂志
大岭山
水朗
5
12
410
1
工资
13
黄玉培
大岭山
大环
4
5
550
1
政府补助
低保
14
刘新平
大岭山
大环
4
6
600
1
政府补助
低保
15
刘东来
大岭山
大环
6
8
530
1
政府补助
低保
16
陈庆连
大岭山
大片美
6
10
533
1
工资、分红
17
黄润祥
大岭山
大沙
2
12.5
500
1
养老金
18
黄照烘
大岭山
大沙
2
12.5
400
1
养老金
19
李敬崧
大岭山
大岭
4
16
650
1
工资
20
刘焕生
大岭山
大岭
4
15
641
1
工资
21
叶灿兴
大岭山
矮岭冚
5
4
550
1
工资
22
叶玉胡
大岭山
矮岭冚
7
8.6
493
1
工资
23
叶玉秋
大岭山
矮岭冚
4
12.8
637.5
1
工资
24
叶黎旺
大岭山
矮岭冚
6
8.3
617
2
工资
25
叶巨新
大岭山
矮岭冚
6
12
608
1
工资
26
叶爱勤
大岭山
矮岭冚
6
10
650
1
工资
27
叶洪方
大岭山
矮岭冚
4
8
637.5
1
工资
28
叶风英
大岭山
矮岭冚
5
6
510
1
工资
29
叶厚通
大岭山
矮岭冚
4
7.5
612.5
2
工资
30
叶陈轩
大岭山
矮岭冚
5
10
650
1
工资
31
叶金裕
大岭山
金桔
4
16.25
380
1
政府补助
低保
32
叶志坚
大岭山
金桔
6
15
560
1
工资
33
叶秀连
大岭山
金桔
2
17.5
660
1
工资
34
黎正奴
大岭山
大塘
4
12.75
358
1
政府补助
低保、残疾
35
黎李平
大岭山
大塘
3
13.4
183
1
政府补助
低保、残疾
36
黎邝和
大岭山
大塘
7
14.3
586
2
工资
37
黎容根
大岭山
大塘
7
7.8
580
1
工资
38
黎耀坚
大岭山
大塘
3
14.8
208
1
政府补助
低保
39
黎广洪
大岭山
大塘
8
17.3
552
1
工资
40
郭惠芬
沙田
福禄沙
2
租住
323
0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
41
霍焕彩
沙田
福禄沙
3
租住
552
0
工资
42
陈丽妹
沙田
义沙
2
租住
460
0
工资
43
周彩霞
沙田
义沙
2
租住
546.25
0
工资
44
王秋发
沙田
义沙
4
16.84
493
1
工资
45
郭桂祥
沙田
义沙
5
15.36
432
1
工资
46
黎润森
沙田
义沙
2
4.5
475.4
1
工资
47
王瑞珍
沙田
西太隆
1
租住
360
0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残疾
48
梁寿华
沙田
西太隆
4
租住
430
0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残疾
49
周发
沙田
西太隆
2
10
450
1
工资
50
周领
沙田
西太隆
1
租住
300
0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残疾
51
周细佬
沙田
横流
2
租住
300
0
工资
52
陈耀期
莞城
水上居委会
2
借住
441
0
工资
残疾
53
黄建华
莞城
市桥社区
3
租住
600
0
工资
54
何瑞华
莞城
罗沙社区
4
9
550
1
工资
55
陈连华
莞城
北隅社区
4
租住
150
0
工资
低保、残疾
56
黄桂花
莞城
兴塘社区
2
借住
550
0
工资
57
张金水
莞城
博厦社区
3
11
600
1
工资
58
彭小英
莞城
北隅社区
2
租住
350
0
工资
低保
59
张细美
莞城
西隅社区
1
租住
240
0
工资
低保、残疾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三十四期) | 根据《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08〕84号),现对东莞市共59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1年6月29日起至2011年7月13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1.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区莞龙路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张健基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林宴霞
大岭山
马蹄岗
2
17
600
1
工资
2
邝叶洪
大岭山
太公岭
6
11.3
560
1
工资
3
邝成根
大岭山
太公岭
5
12.8
620
1
工资
4
邝惠枝
大岭山
太公岭
1
17
20
1
政府补助
低保、残疾
5
黎艺钊
大岭山
水朗
4
15
634.17
1
工资
6
黎标容
大岭山
水朗
2
14.5
551.67
1
福利
7
叶柱英
大岭山
水朗
3
16.6
398.3
1
政府补助
低保
8
黎庆堂
大岭山
水朗
5
5.8
600
1
工资
9
黎旭坤
大岭山
水朗
5
6.4
433
1
工资
10
黎淦洪
大岭山
水朗
4
7.25
516.67
1
工资
11
黎春桃
大岭山
水朗
6
4.8
591.67
1
工资
12
黎厂志
大岭山
水朗
5
12
410
1
工资
13
黄玉培
大岭山
大环
4
5
550
1
政府补助
低保
14
刘新平
大岭山
大环
4
6
600
1
政府补助
低保
15
刘东来
大岭山
大环
6
8
530
1
政府补助
低保
16
陈庆连
大岭山
大片美
6
10
533
1
工资、分红
17
黄润祥
大岭山
大沙
2
12.5
500
1
养老金
18
黄照烘
大岭山
大沙
2
12.5
400
1
养老金
19
李敬崧
大岭山
大岭
4
16
650
1
工资
20
刘焕生
大岭山
大岭
4
15
641
1
工资
21
叶灿兴
大岭山
矮岭冚
5
4
550
1
工资
22
叶玉胡
大岭山
矮岭冚
7
8.6
493
1
工资
23
叶玉秋
大岭山
矮岭冚
4
12.8
637.5
1
工资
24
叶黎旺
大岭山
矮岭冚
6
8.3
617
2
工资
25
叶巨新
大岭山
矮岭冚
6
12
608
1
工资
26
叶爱勤
大岭山
矮岭冚
6
10
650
1
工资
27
叶洪方
大岭山
矮岭冚
4
8
637.5
1
工资
28
叶风英
大岭山
矮岭冚
5
6
510
1
工资
29
叶厚通
大岭山
矮岭冚
4
7.5
612.5
2
工资
30
叶陈轩
大岭山
矮岭冚
5
10
650
1
工资
31
叶金裕
大岭山
金桔
4
16.25
380
1
政府补助
低保
32
叶志坚
大岭山
金桔
6
15
560
1
工资
33
叶秀连
大岭山
金桔
2
17.5
660
1
工资
34
黎正奴
大岭山
大塘
4
12.75
358
1
政府补助
低保、残疾
35
黎李平
大岭山
大塘
3
13.4
183
1
政府补助
低保、残疾
36
黎邝和
大岭山
大塘
7
14.3
586
2
工资
37
黎容根
大岭山
大塘
7
7.8
580
1
工资
38
黎耀坚
大岭山
大塘
3
14.8
208
1
政府补助
低保
39
黎广洪
大岭山
大塘
8
17.3
552
1
工资
40
郭惠芬
沙田
福禄沙
2
租住
323
0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
41
霍焕彩
沙田
福禄沙
3
租住
552
0
工资
42
陈丽妹
沙田
义沙
2
租住
460
0
工资
43
周彩霞
沙田
义沙
2
租住
546.25
0
工资
44
王秋发
沙田
义沙
4
16.84
493
1
工资
45
郭桂祥
沙田
义沙
5
15.36
432
1
工资
46
黎润森
沙田
义沙
2
4.5
475.4
1
工资
47
王瑞珍
沙田
西太隆
1
租住
360
0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残疾
48
梁寿华
沙田
西太隆
4
租住
430
0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残疾
49
周发
沙田
西太隆
2
10
450
1
工资
50
周领
沙田
西太隆
1
租住
300
0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残疾
51
周细佬
沙田
横流
2
租住
300
0
工资
52
陈耀期
莞城
水上居委会
2
借住
441
0
工资
残疾
53
黄建华
莞城
市桥社区
3
租住
600
0
工资
54
何瑞华
莞城
罗沙社区
4
9
550
1
工资
55
陈连华
莞城
北隅社区
4
租住
150
0
工资
低保、残疾
56
黄桂花
莞城
兴塘社区
2
借住
550
0
工资
57
张金水
莞城
博厦社区
3
11
600
1
工资
58
彭小英
莞城
北隅社区
2
租住
350
0
工资
低保
59
张细美
莞城
西隅社区
1
租住
240
0
工资
低保、残疾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三十三期) | 根据《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08〕84号),现对东莞市共285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1年6月29日起至2011年7月13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1.dg.gov.cn) 。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区莞龙路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张健基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萧锦兴
麻涌
华阳村
5
9.28
240
1
务农
2
萧铁成
麻涌
华阳村
4
13.27
450
1
务农
3
萧满辉
麻涌
华阳村
5
10.4
460
1
务农
4
张学文
麻涌
华阳村
3
17.8
600
1
务农
5
萧镜文
麻涌
华阳村
4
17.2
450
1
务农
6
何莫春
麻涌
华阳村
6
8.41
383
1
务农
7
何富强
麻涌
华阳村
7
6.75
600
1
务农
8
冯伟焰
麻涌
华阳村
4
6.97
450
1
务农
9
张建民
麻涌
华阳村
5
10.6
360
1
务农
10
张淦洪
麻涌
华阳村
4
7.6
450
1
务农
11
陈锦天
麻涌
华阳村
4
7.4
600
1
务农
12
萧汉超
麻涌
华阳村
6
5.2
650
1
务农
13
陈庆科
麻涌
华阳村
4
13.05
600
1
务农
14
曾潮永
麻涌
南洲村
4
10.1
550
1
务工
15
刘照光
麻涌
大盛村
4
13.25
576
1
工资/分红/养老
16
陈炳柏
麻涌
麻四村
6
7.71
133.3
1
打散工
17
萧耀康
麻涌
麻四村
8
12
600
1
打散工
18
黄根树
麻涌
麻四村
3
11.33
333.3
1
打散工
19
萧柏华
麻涌
麻四村
6
10.1
300
1
打散工
20
袁日光
麻涌
麻四村
4
15.25
525
1
打散工
21
萧景言
麻涌
麻四村
4
11.5
500
1
打散工
22
萧廷标
麻涌
麻四村
4
13.5
575
1
打散工
23
袁志强
麻涌
麻四村
4
16.48
500
1
打散工
24
萧炯樵
麻涌
麻四村
5
13.6
360
1
打散工
25
萧锦棠
麻涌
麻四村
5
7.82
460
1
打散工
26
萧杰豪
麻涌
麻四村
3
11.97
600
1
打散工
27
黄国昌
麻涌
麻四村
6
13.3
166.7
1
打散工
28
萧莫柱
麻涌
麻四村
6
6.6
400
1
打散工
29
萧淦森
麻涌
麻四村
5
14
413.5
1
务工
30
黄广胜
麻涌
麻四村
4
12.5
460
1
打散工
31
萧启志
麻涌
麻四村
6
6.6
200
1
打散工
32
萧锦良
麻涌
麻四村
5
13.6
600
1
打散工
33
萧巨标
麻涌
麻四村
4
12.5
550
1
打散工
34
陈启明
麻涌
麻四村
7
6.57
342.8
1
打散工
35
黄桂权
麻涌
麻四村
4
8.75
250
1
打散工
36
彭带佑
麻涌
麻四村
4
10.5
300
1
打散工
37
袁国辉
麻涌
麻四村
4
14.1
550
1
打散工
38
黄福明
麻涌
麻四村
4
12.2
400
1
打散工
39
黄玉霞
麻涌
麻四村
4
12
600
1
打散工
40
黄柏辉
麻涌
麻四村
4
6.5
625
1
打散工
41
张庆林
麻涌
麻四村
6
16.3
300
1
务工
42
陈炬良
麻涌
麻四村
4
5
375
1
打散工
43
郭三妹
麻涌
麻四村
5
8
240
1
打散工
44
萧学敏
麻涌
麻四村
4
11.5
150
1
打散工
45
萧建坤
麻涌
麻四村
6
12
400
1
打散工
46
萧广发
麻涌
麻四村
7
14.3
371.4
1
打散工
47
郭带兴
麻涌
麻四村
5
10.2
240
1
打散工
48
萧住多
麻涌
麻四村
5
8.6
400
1
打散工
49
萧柱林
麻涌
麻四村
4
9.97
475
1
务工
50
陈松柏
麻涌
麻四村
4
14.8
250
1
打散工
51
萧锡祥
麻涌
麻四村
5
9.1
200
1
打散工
52
萧李柱
麻涌
麻四村
4
11.5
650
1
打散工
53
萧锡桃
麻涌
麻四村
5
15.12
220
1
务工
54
黄炳根
麻涌
麻四村
4
11
325
1
打散工
55
黄炳华
麻涌
麻四村
4
8.25
300
1
务工
56
郭细佬
麻涌
麻四村
4
7
430
1
打散工
57
黄国兴
麻涌
麻四村
8
5.1
325
1
打散工
58
黄锦培
麻涌
麻四村
5
7.8
260
1
打散工
59
萧海求
麻涌
麻四村
4
15
575
1
打散工
60
萧加农
麻涌
麻四村
4
7.5
450
1
打散工
残疾
61
周福财
麻涌
麻四村
5
11.6
400
1
打散工
62
钟志汉
麻涌
麻四村
6
9.1
516.7
1
打散工
63
曾炯象
麻涌
麻四村
5
14.98
500
1
打散工
低保
64
韦浩佳
麻涌
欧涌村
5
13.26
520
1
务工
65
韦容佳
麻涌
欧涌村
4
14
430
1
务工
66
钟小英
麻涌
欧涌村
3
15.77
400
1
务工
低保
67
谢沃初
麻涌
欧涌村
4
9
505
1
务工
68
韦照良
麻涌
欧涌村
3
12
267
1
退休金
残疾
69
韦曾壎
麻涌
欧涌村
2
17.4
250
1
退休金
70
韦焰辉
麻涌
欧涌村
2
14
300
1
退休金
71
韦牛建
麻涌
欧涌村
2
16
400
1
退休金
72
韦德耀
麻涌
欧涌村
2
17.5
300
1
退休金
73
韦芳平
麻涌
欧涌村
3
16
433
1
务工
残疾
74
韦福成
麻涌
欧涌村
2
15
250
1
退休金
75
韦海波
麻涌
欧涌村
5
16
604
1
务农
76
韦灼强
麻涌
欧涌村
5
11.3
574
1
务工
77
韦笑芬
麻涌
欧涌村
3
16
250
1
工作
残疾
78
韦锦荣
麻涌
欧涌村
4
16.23
617.5
1
打散工
79
韦福其
麻涌
欧涌村
5
13.8
480
1
打散工
80
林永来
麻涌
欧涌村
2
16
375
1
退休金
81
韦焕潮
麻涌
欧涌村
5
16.3
604
1
务工
82
韦锦棠
麻涌
欧涌村
5
16.6
484
1
务工
83
林惠芬
麻涌
欧涌村
4
15
642.5
1
务工
84
黎庆棠
麻涌
欧涌村
5
7.6
650
1
务工
85
韦永光
麻涌
欧涌村
5
13.68
600
1
打散工
86
莫永开
麻涌
麻三村
5
11.48
580
1
打散工
87
萧耀秋
麻涌
麻三村
4
13.15
605
1
打散工
88
萧就成
麻涌
麻三村
4
15.75
325
1
打散工
89
莫绍求
麻涌
麻三村
3
16.7
266
1
打散工
低保
90
萧晃文
麻涌
麻三村
5
9.6
384
1
打散工
91
萧灼文
麻涌
麻三村
5
13.6
240
1
打散工
92
黄炳强
麻涌
麻三村
5
7.6
420
1
打工
93
袁锦芳
麻涌
麻三村
6
11.3
300
1
打散工
94
莫宏让
麻涌
麻三村
4
13.25
525
1
打散工
低保
95
袁炳芬
麻涌
麻三村
6
5.08
650
1
打散工
96
袁焕兴
麻涌
麻三村
6
8.9
166
1
打散工
97
李永娣
麻涌
新基
5
10.3
529.8
1
退休
98
郑志联
麻涌
新基
5
14
546
1
打散工
99
莫亦坤
麻涌
新基
7
13.943
495.7
1
打散工
100
莫锐合
麻涌
新基
5
9.68
306
1
打散工
低保、残疾
101
莫活章
麻涌
新基
7
6
631
1
务工
102
江姚娇
麻涌
东太
4
12
613.25
1
退休
低保
103
莫巧齐
麻涌
东太
4
7.75
477.5
1
散工
104
钟德昌
麻涌
东太
4
12.225
555.5
1
务农
105
陈迪明
麻涌
东太
4
17.5
632.25
1
退休
106
陈启全
麻涌
东太
5
9.98
537
1
打散工
107
陈伟添
麻涌
东太
5
10.74
464.6
1
打散工
108
陈丽梅
麻涌
东太
4
12.7
402
1
退休
109
陈浩标
麻涌
东太
6
7.92
570
1
打散工
110
莫桃辉
麻涌
东太
5
11.34
400
1
退休
低保
111
杨志佳
麻涌
东太
6
10.5
608
1
打散工
112
陈柱权
麻涌
东太
3
15.7
400
1
打散工
低保
113
陈从让
麻涌
东太
4
17.7
614.34
1
退休
114
陈炽明
麻涌
东太
5
9.92
656.4
1
退休
115
陈庆良
麻涌
东太
7
16
400
1
务工
低保、残疾
116
周款桥
麻涌
东太
5
15.28
643.2
1
退休
低保
117
刘玉琼
麻涌
东太
5
14.58
461.12
1
退休
118
袁卫邦
麻涌
麻一村
4
16.25
600
1
教师
119
袁海坤
麻涌
麻一村
3
10.27
555
1
工作
120
袁永安
麻涌
麻一村
5
7.34
632
1
打散工
121
袁牛拉
麻涌
麻一村
4
8.05
460
1
打散工
122
袁连娣
麻涌
麻一村
2
租住
440
0
政府补助
低保
123
萧笑冰
麻涌
麻一村
3
16.15
527
1
工作
124
莫志堂
麻涌
麻一村
5
9
408
1
工作
125
莫树田
麻涌
麻一村
4
11.33
649
1
打散工
126
石楚坚
麻涌
麻一村
4
11.14
460
1
打散工
127
莫炽中
麻涌
麻一村
3
8.3
223
1
政府补助
低保
128
袁伟庭
麻涌
麻一村
3
14
561
1
工作
129
莫锡文
麻涌
麻一村
4
13.265
460
1
打散工
130
莫挺权
麻涌
麻一村
7
7.64
525.7
1
工作
131
莫细流
麻涌
麻一村
6
5.6
636
1
工作
132
莫日满
麻涌
麻一村
8
8.9
610
1
打散工
133
莫细流
麻涌
麻一村
5
15.6
550
1
工作
134
袁景祥
麻涌
麻一村
6
13.8
280
1
打散工
低保
135
莫志文
麻涌
麻一村
4
11.2
330
1
务农
低保
136
陈永胜
麻涌
麻一村
4
16
325
1
打散工
低保、残疾
137
黄国棠
麻涌
麻一村
4
9.25
280
1
打散工
低保
138
陈志强
麻涌
麻一村
5
11
408
1
打散工
139
郭庆棠
麻涌
麻一村
5
12.2
408
1
工作
140
黄志基
麻涌
麻一村
5
13.96
408
1
工作
141
莫准程
麻涌
麻一村
4
11.65
555
1
工作
142
陆国强
麻涌
麻一村
4
11
460
1
打散工
143
袁永全
麻涌
麻一村
3
15
400
1
政府补助
低保
144
袁子良
麻涌
麻一村
5
8.88
590
1
工作
145
袁锦华
麻涌
麻一村
3
14
422.3
1
打散工
146
莫耀权
麻涌
麻一村
4
10.32
460
1
打散工
147
黄满强
麻涌
麻一村
5
13.24
184
1
打散工
低保
148
莫惠洲
麻涌
麻一村
4
9.75
325
1
工作
低保
149
莫锐添
麻涌
麻一村
5
13.06
589.4
1
工作
150
莫艺标
麻涌
麻一村
5
9.7
368
1
工作
151
莫日强
麻涌
麻一村
5
15.6
254
1
务农
低保
152
殷桂英
麻涌
麻一村
3
10.44
373
1
打工
低保
153
袁加润
麻涌
麻一村
4
11.4
460
1
务农
154
陈金福
麻涌
麻一村
4
15.25
419.5
1
打工
155
何照培
麻涌
麻一村
5
6.3
592
1
工作
156
袁庆春
麻涌
麻一村
4
14.68
510
1
打散工
157
袁永洪
麻涌
麻一村
4
11
510
1
打散工
158
陆国洪
麻涌
麻一村
4
10.62
460
1
打散工
159
袁锡良
麻涌
麻一村
9
6.52
594
1
打散工
160
杨茂明
麻涌
居委会
3
13.2
500
1
务工
161
周惠宁
麻涌
麻二村
5
12
440
1
工作
162
何广伟
麻涌
麻二村
4
15.45
400
1
务农
残疾
163
何广英
麻涌
麻二村
4
15.4
200
1
务农
低保
164
雷茂枢
麻涌
麻二村
6
6.5
550
1
工作
165
梁艺
麻涌
麻二村
3
16.7
350
1
务农
低保
166
周就发
麻涌
麻二村
4
6.9
550
1
工作
167
黄有兴
麻涌
麻二村
2
16.6
287
1
政府补助
168
叶文标
麻涌
麻二村
3
14.17
500
1
工作
169
黄润全
麻涌
麻二村
4
13.69
625
1
工作
170
周锦炽
麻涌
麻二村
4
9.6
425
1
工作
171
雷柏高
麻涌
麻二村
4
9.77
450
1
工作
172
胡毅成
麻涌
麻二村
4
16.6
450
1
工作
173
冼细金
麻涌
麻二村
5
13.7
480
1
工作
174
何荫光
麻涌
麻二村
4
17.8
400
1
务农
残疾
175
叶玉成
麻涌
麻二村
5
9.6
400
1
工作
176
周庆章
麻涌
麻二村
5
8.8
510
1
工作
177
李炽东
麻涌
麻二村
5
15.1
310.1
1
工作
178
梁福林
麻涌
麻二村
5
12.6
180
1
政府补助
低保
179
雷锦祺
麻涌
麻二村
4
16
460
1
工作
180
梁建礼
麻涌
麻二村
5
15.36
300
1
工作
残疾
181
简建荣
麻涌
漳澎村
4
16.25
530
1
务农
182
黄松枢
麻涌
漳澎村
4
17.4
460
1
务农
183
李天佑
麻涌
漳澎村
2
16.9
500
1
退休金
184
胡庆超
麻涌
漳澎村
7
6.43
591
1
务工
185
徐锦棠
麻涌
漳澎村
5
13.6
576
1
务工
低保
186
袁志恩
麻涌
漳澎村
4
15.9
480
1
务工
187
陈志全
麻涌
漳澎村
4
12
600
1
务工
188
梁耀宁
麻涌
漳澎村
5
13.8
528
1
务农
低保、残疾
189
张策女
麻涌
漳澎村
5
16.2
496
1
务工
低保
190
郭自深
麻涌
漳澎村
4
8.1
640
1
务农
低保
191
袁杨洪
麻涌
漳澎村
1
15
440
1
务农
低保
192
丁广财
麻涌
漳澎村
5
11.6
418
1
务工
193
徐凤味
麻涌
漳澎村
5
10.1
561
1
打散工
194
林锦成
麻涌
漳澎村
4
11.8
658
1
务农
195
刘建维
麻涌
漳澎村
4
15.8
470
1
务工
196
梁启康
麻涌
漳澎村
3
15.3
600
1
务工
残疾
197
林创有
麻涌
漳澎村
4
9.7
460
1
务工
198
刘中玲
麻涌
漳澎村
4
16.7
650
1
务工
199
林卓坤
麻涌
漳澎村
6
10.5
532
1
务工
低保
200
陈应坚
麻涌
漳澎村
6
8.16
620
1
务工
201
刘汉景
麻涌
漳澎村
4
8
460
1
务工
202
苏福柱
麻涌
漳澎村
6
7.1
307
1
务农
203
苏淦林
麻涌
漳澎村
7
6.1
591
1
务工
204
叶春球
麻涌
漳澎村
5
6.8
536
1
务工
205
陈耀良
麻涌
漳澎村
6
10.9
583
1
务工
206
叶汝标
麻涌
漳澎村
5
8.6
514
1
务工
207
陈加乐
麻涌
漳澎村
5
12.7
652
1
务工
208
叶跻灼
麻涌
漳澎村
5
13.3
556
1
务工
低保、残疾
209
赵柱伦
麻涌
漳澎村
4
9.9
390
1
务工
低保
210
伍绍梅
麻涌
漳澎村
4
14.6
500
1
务农
211
林柏恒
麻涌
漳澎村
5
16.3
658
1
务工
212
徐永枝
麻涌
黎滘村
5
17
650
1
务工
213
徐志权
麻涌
黎滘村
4
16.6
650
1
务工
214
罗满成
麻涌
黎滘村
5
17
600
1
务农
215
何树森
麻涌
黎滘村
5
14.22
580
1
务工
216
罗国元
麻涌
黎滘村
4
17
575
1
务工
217
叶志安
麻涌
黎滘村
3
17.6
640
1
务工
218
李淦潮
麻涌
黎滘村
5
14.22
600
1
务工
219
罗启胡
麻涌
黎滘村
5
16.4
620
1
务工
220
徐伟光
麻涌
黎滘村
5
17.1
650
1
务工
221
何友文
麻涌
黎滘村
2
17.8
384
1
务农
222
胡旺
麻涌
黎滘村
1
15
620
1
养老金
223
罗润其
麻涌
大步村
4
6.8
550
1
务工
224
李松科
麻涌
大步村
3
14.4
500
1
务工
225
周庆祥
麻涌
大步村
6
6
480
1
务工
226
祝焕多
麻涌
大步村
4
16.5
440
1
工作
227
何叶祥
麻涌
华阳村
5
7.54
460
1
务农
228
陈叶标
麻涌
华阳村
5
6.16
424
1
务农
229
萧镜权
麻涌
华阳村
4
7.5
500
1
务农
230
张灼培
麻涌
华阳村
3
17
400
1
务农
231
陈凤棉
麻涌
华阳村
2
租住
250
0
务农
232
冯旭焰
麻涌
华阳村
3
租住
400
0
务农
233
陈杜兴
麻涌
漳澎村
4
4.3
583
1
务工
234
蔡仲强
麻涌
漳澎村
8
6.7
565
1
务工
235
陈珠美
麻涌
漳澎村
2
租住
220
0
退休金
低保
236
洪品章
麻涌
漳澎村
5
8.4
520
1
务工
237
梁少如
麻涌
漳澎村
2
租住
610
0
打散工
238
林仲安
麻涌
漳澎村
2
租住
300
0
退休金
239
黄凤婵
麻涌
漳澎村
1
租住
440
0
退休金
240
张志基
麻涌
漳澎村
3
10
560
1
务工
241
何美珍
麻涌
漳澎村
1
租住
200
0
退休金
242
徐润财
麻涌
黎滘村
2
10.35
650
1
打散工
243
陈燕兴
麻涌
黎滘村
1
租住
610
0
养老金
244
叶聘联
麻涌
黎滘村
1
租住
530
0
养老金
245
徐锦来
麻涌
黎滘村
4
租住
650
0
打散工
246
霍润清
麻涌
黎滘村
1
租住
600
0
养老金
247
何细棠
麻涌
大步村
3
16.7
440
1
务农
248
吴燕华
麻涌
大步村
1
租住
520
0
务农
249
朱连欢
麻涌
大步村
1
危房
480
1
退休金
250
熊客家
麻涌
欧涌村
4
13.7
500
1
务工
251
韦汝成
麻涌
欧涌村
2
6
300
1
退休金
252
黎树满
麻涌
欧涌村
2
17.5
350
1
退休金
253
梁陈安
麻涌
欧涌村
4
12.25
530
1
务工
254
吴汝齐
麻涌
欧涌村
1
16
350
1
退休金
255
温平女
麻涌
欧涌村
1
14
350
1
退休金
低保
256
梁浩广
麻涌
欧涌村
5
14.3
634
1
务工
257
黎国强
麻涌
欧涌村
5
10
644
1
务工
258
韦潮均
麻涌
欧涌村
6
12.15
400
1
务工
259
陈婉娉
麻涌
东太
1
租住
400
0
打散工
低保
260
莫小红
麻涌
新基
2
借住
630
0
打散工
261
莫业伟
麻涌
新基
5
借住
538
0
务工
262
莫巨明
麻涌
新基
4
12.4
550
1
务工
263
莫淦辉
麻涌
新基
5
7.76
614
1
务工
264
萧伟亮
麻涌
麻三村
6
9.5
400
1
打散工
残疾
265
温永权
麻涌
麻三村
6
12.36
300
1
打散工
266
萧卫国
麻涌
麻三村
5
15.1
408
1
打散工
267
莫玉其
麻涌
麻三村
5
12
528
1
打散工
268
莫卫章
麻涌
麻三村
4
租住
480
0
打散工
269
萧志伟
麻涌
麻三村
5
12.24
540
1
打散工
270
莫满盛
麻涌
麻一村
1
租住
200
0
政府保贴
低保
271
莫福来
麻涌
麻一村
1
借住
200
0
政府保贴
低保
272
袁少兰
麻涌
麻一村
4
租住
555
0
打散工
273
袁艳棠
麻涌
麻一村
4
租住
555
0
打散工
274
莫润良
麻涌
麻一村
7
11.1
634
1
打散工
275
袁满波
麻涌
麻一村
5
8.54
592
1
工作
276
袁汗天
麻涌
麻一村
4
12.9
606.75
1
工作
277
莫浩强
麻涌
麻一村
7
15
480
1
工作
278
袁日辉
麻涌
麻一村
8
11.6
507.5
1
打散工
279
萧款金
麻涌
麻四村
5
14
160
1
打散工
低保、残疾
280
韩新英
麻涌
麻四村
2
租住
500
0
打散工
281
周汉福
麻涌
南洲村
2
16
480
1
退休金
282
陈巧宜
麻涌
南洲村
1
租住
220
0
退休金
低保
283
徐丽霞
麻涌
麻二村
6
9.7
383.3
1
务工
284
周志威
麻涌
麻二村
7
15.6
614
1
工作
285
冼满流
麻涌
麻二村
5
16.1
220
1
工作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三十三期) | 根据《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08〕84号),现对东莞市共285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1年6月29日起至2011年7月13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1.dg.gov.cn) 。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区莞龙路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张健基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萧锦兴
麻涌
华阳村
5
9.28
240
1
务农
2
萧铁成
麻涌
华阳村
4
13.27
450
1
务农
3
萧满辉
麻涌
华阳村
5
10.4
460
1
务农
4
张学文
麻涌
华阳村
3
17.8
600
1
务农
5
萧镜文
麻涌
华阳村
4
17.2
450
1
务农
6
何莫春
麻涌
华阳村
6
8.41
383
1
务农
7
何富强
麻涌
华阳村
7
6.75
600
1
务农
8
冯伟焰
麻涌
华阳村
4
6.97
450
1
务农
9
张建民
麻涌
华阳村
5
10.6
360
1
务农
10
张淦洪
麻涌
华阳村
4
7.6
450
1
务农
11
陈锦天
麻涌
华阳村
4
7.4
600
1
务农
12
萧汉超
麻涌
华阳村
6
5.2
650
1
务农
13
陈庆科
麻涌
华阳村
4
13.05
600
1
务农
14
曾潮永
麻涌
南洲村
4
10.1
550
1
务工
15
刘照光
麻涌
大盛村
4
13.25
576
1
工资/分红/养老
16
陈炳柏
麻涌
麻四村
6
7.71
133.3
1
打散工
17
萧耀康
麻涌
麻四村
8
12
600
1
打散工
18
黄根树
麻涌
麻四村
3
11.33
333.3
1
打散工
19
萧柏华
麻涌
麻四村
6
10.1
300
1
打散工
20
袁日光
麻涌
麻四村
4
15.25
525
1
打散工
21
萧景言
麻涌
麻四村
4
11.5
500
1
打散工
22
萧廷标
麻涌
麻四村
4
13.5
575
1
打散工
23
袁志强
麻涌
麻四村
4
16.48
500
1
打散工
24
萧炯樵
麻涌
麻四村
5
13.6
360
1
打散工
25
萧锦棠
麻涌
麻四村
5
7.82
460
1
打散工
26
萧杰豪
麻涌
麻四村
3
11.97
600
1
打散工
27
黄国昌
麻涌
麻四村
6
13.3
166.7
1
打散工
28
萧莫柱
麻涌
麻四村
6
6.6
400
1
打散工
29
萧淦森
麻涌
麻四村
5
14
413.5
1
务工
30
黄广胜
麻涌
麻四村
4
12.5
460
1
打散工
31
萧启志
麻涌
麻四村
6
6.6
200
1
打散工
32
萧锦良
麻涌
麻四村
5
13.6
600
1
打散工
33
萧巨标
麻涌
麻四村
4
12.5
550
1
打散工
34
陈启明
麻涌
麻四村
7
6.57
342.8
1
打散工
35
黄桂权
麻涌
麻四村
4
8.75
250
1
打散工
36
彭带佑
麻涌
麻四村
4
10.5
300
1
打散工
37
袁国辉
麻涌
麻四村
4
14.1
550
1
打散工
38
黄福明
麻涌
麻四村
4
12.2
400
1
打散工
39
黄玉霞
麻涌
麻四村
4
12
600
1
打散工
40
黄柏辉
麻涌
麻四村
4
6.5
625
1
打散工
41
张庆林
麻涌
麻四村
6
16.3
300
1
务工
42
陈炬良
麻涌
麻四村
4
5
375
1
打散工
43
郭三妹
麻涌
麻四村
5
8
240
1
打散工
44
萧学敏
麻涌
麻四村
4
11.5
150
1
打散工
45
萧建坤
麻涌
麻四村
6
12
400
1
打散工
46
萧广发
麻涌
麻四村
7
14.3
371.4
1
打散工
47
郭带兴
麻涌
麻四村
5
10.2
240
1
打散工
48
萧住多
麻涌
麻四村
5
8.6
400
1
打散工
49
萧柱林
麻涌
麻四村
4
9.97
475
1
务工
50
陈松柏
麻涌
麻四村
4
14.8
250
1
打散工
51
萧锡祥
麻涌
麻四村
5
9.1
200
1
打散工
52
萧李柱
麻涌
麻四村
4
11.5
650
1
打散工
53
萧锡桃
麻涌
麻四村
5
15.12
220
1
务工
54
黄炳根
麻涌
麻四村
4
11
325
1
打散工
55
黄炳华
麻涌
麻四村
4
8.25
300
1
务工
56
郭细佬
麻涌
麻四村
4
7
430
1
打散工
57
黄国兴
麻涌
麻四村
8
5.1
325
1
打散工
58
黄锦培
麻涌
麻四村
5
7.8
260
1
打散工
59
萧海求
麻涌
麻四村
4
15
575
1
打散工
60
萧加农
麻涌
麻四村
4
7.5
450
1
打散工
残疾
61
周福财
麻涌
麻四村
5
11.6
400
1
打散工
62
钟志汉
麻涌
麻四村
6
9.1
516.7
1
打散工
63
曾炯象
麻涌
麻四村
5
14.98
500
1
打散工
低保
64
韦浩佳
麻涌
欧涌村
5
13.26
520
1
务工
65
韦容佳
麻涌
欧涌村
4
14
430
1
务工
66
钟小英
麻涌
欧涌村
3
15.77
400
1
务工
低保
67
谢沃初
麻涌
欧涌村
4
9
505
1
务工
68
韦照良
麻涌
欧涌村
3
12
267
1
退休金
残疾
69
韦曾壎
麻涌
欧涌村
2
17.4
250
1
退休金
70
韦焰辉
麻涌
欧涌村
2
14
300
1
退休金
71
韦牛建
麻涌
欧涌村
2
16
400
1
退休金
72
韦德耀
麻涌
欧涌村
2
17.5
300
1
退休金
73
韦芳平
麻涌
欧涌村
3
16
433
1
务工
残疾
74
韦福成
麻涌
欧涌村
2
15
250
1
退休金
75
韦海波
麻涌
欧涌村
5
16
604
1
务农
76
韦灼强
麻涌
欧涌村
5
11.3
574
1
务工
77
韦笑芬
麻涌
欧涌村
3
16
250
1
工作
残疾
78
韦锦荣
麻涌
欧涌村
4
16.23
617.5
1
打散工
79
韦福其
麻涌
欧涌村
5
13.8
480
1
打散工
80
林永来
麻涌
欧涌村
2
16
375
1
退休金
81
韦焕潮
麻涌
欧涌村
5
16.3
604
1
务工
82
韦锦棠
麻涌
欧涌村
5
16.6
484
1
务工
83
林惠芬
麻涌
欧涌村
4
15
642.5
1
务工
84
黎庆棠
麻涌
欧涌村
5
7.6
650
1
务工
85
韦永光
麻涌
欧涌村
5
13.68
600
1
打散工
86
莫永开
麻涌
麻三村
5
11.48
580
1
打散工
87
萧耀秋
麻涌
麻三村
4
13.15
605
1
打散工
88
萧就成
麻涌
麻三村
4
15.75
325
1
打散工
89
莫绍求
麻涌
麻三村
3
16.7
266
1
打散工
低保
90
萧晃文
麻涌
麻三村
5
9.6
384
1
打散工
91
萧灼文
麻涌
麻三村
5
13.6
240
1
打散工
92
黄炳强
麻涌
麻三村
5
7.6
420
1
打工
93
袁锦芳
麻涌
麻三村
6
11.3
300
1
打散工
94
莫宏让
麻涌
麻三村
4
13.25
525
1
打散工
低保
95
袁炳芬
麻涌
麻三村
6
5.08
650
1
打散工
96
袁焕兴
麻涌
麻三村
6
8.9
166
1
打散工
97
李永娣
麻涌
新基
5
10.3
529.8
1
退休
98
郑志联
麻涌
新基
5
14
546
1
打散工
99
莫亦坤
麻涌
新基
7
13.943
495.7
1
打散工
100
莫锐合
麻涌
新基
5
9.68
306
1
打散工
低保、残疾
101
莫活章
麻涌
新基
7
6
631
1
务工
102
江姚娇
麻涌
东太
4
12
613.25
1
退休
低保
103
莫巧齐
麻涌
东太
4
7.75
477.5
1
散工
104
钟德昌
麻涌
东太
4
12.225
555.5
1
务农
105
陈迪明
麻涌
东太
4
17.5
632.25
1
退休
106
陈启全
麻涌
东太
5
9.98
537
1
打散工
107
陈伟添
麻涌
东太
5
10.74
464.6
1
打散工
108
陈丽梅
麻涌
东太
4
12.7
402
1
退休
109
陈浩标
麻涌
东太
6
7.92
570
1
打散工
110
莫桃辉
麻涌
东太
5
11.34
400
1
退休
低保
111
杨志佳
麻涌
东太
6
10.5
608
1
打散工
112
陈柱权
麻涌
东太
3
15.7
400
1
打散工
低保
113
陈从让
麻涌
东太
4
17.7
614.34
1
退休
114
陈炽明
麻涌
东太
5
9.92
656.4
1
退休
115
陈庆良
麻涌
东太
7
16
400
1
务工
低保、残疾
116
周款桥
麻涌
东太
5
15.28
643.2
1
退休
低保
117
刘玉琼
麻涌
东太
5
14.58
461.12
1
退休
118
袁卫邦
麻涌
麻一村
4
16.25
600
1
教师
119
袁海坤
麻涌
麻一村
3
10.27
555
1
工作
120
袁永安
麻涌
麻一村
5
7.34
632
1
打散工
121
袁牛拉
麻涌
麻一村
4
8.05
460
1
打散工
122
袁连娣
麻涌
麻一村
2
租住
440
0
政府补助
低保
123
萧笑冰
麻涌
麻一村
3
16.15
527
1
工作
124
莫志堂
麻涌
麻一村
5
9
408
1
工作
125
莫树田
麻涌
麻一村
4
11.33
649
1
打散工
126
石楚坚
麻涌
麻一村
4
11.14
460
1
打散工
127
莫炽中
麻涌
麻一村
3
8.3
223
1
政府补助
低保
128
袁伟庭
麻涌
麻一村
3
14
561
1
工作
129
莫锡文
麻涌
麻一村
4
13.265
460
1
打散工
130
莫挺权
麻涌
麻一村
7
7.64
525.7
1
工作
131
莫细流
麻涌
麻一村
6
5.6
636
1
工作
132
莫日满
麻涌
麻一村
8
8.9
610
1
打散工
133
莫细流
麻涌
麻一村
5
15.6
550
1
工作
134
袁景祥
麻涌
麻一村
6
13.8
280
1
打散工
低保
135
莫志文
麻涌
麻一村
4
11.2
330
1
务农
低保
136
陈永胜
麻涌
麻一村
4
16
325
1
打散工
低保、残疾
137
黄国棠
麻涌
麻一村
4
9.25
280
1
打散工
低保
138
陈志强
麻涌
麻一村
5
11
408
1
打散工
139
郭庆棠
麻涌
麻一村
5
12.2
408
1
工作
140
黄志基
麻涌
麻一村
5
13.96
408
1
工作
141
莫准程
麻涌
麻一村
4
11.65
555
1
工作
142
陆国强
麻涌
麻一村
4
11
460
1
打散工
143
袁永全
麻涌
麻一村
3
15
400
1
政府补助
低保
144
袁子良
麻涌
麻一村
5
8.88
590
1
工作
145
袁锦华
麻涌
麻一村
3
14
422.3
1
打散工
146
莫耀权
麻涌
麻一村
4
10.32
460
1
打散工
147
黄满强
麻涌
麻一村
5
13.24
184
1
打散工
低保
148
莫惠洲
麻涌
麻一村
4
9.75
325
1
工作
低保
149
莫锐添
麻涌
麻一村
5
13.06
589.4
1
工作
150
莫艺标
麻涌
麻一村
5
9.7
368
1
工作
151
莫日强
麻涌
麻一村
5
15.6
254
1
务农
低保
152
殷桂英
麻涌
麻一村
3
10.44
373
1
打工
低保
153
袁加润
麻涌
麻一村
4
11.4
460
1
务农
154
陈金福
麻涌
麻一村
4
15.25
419.5
1
打工
155
何照培
麻涌
麻一村
5
6.3
592
1
工作
156
袁庆春
麻涌
麻一村
4
14.68
510
1
打散工
157
袁永洪
麻涌
麻一村
4
11
510
1
打散工
158
陆国洪
麻涌
麻一村
4
10.62
460
1
打散工
159
袁锡良
麻涌
麻一村
9
6.52
594
1
打散工
160
杨茂明
麻涌
居委会
3
13.2
500
1
务工
161
周惠宁
麻涌
麻二村
5
12
440
1
工作
162
何广伟
麻涌
麻二村
4
15.45
400
1
务农
残疾
163
何广英
麻涌
麻二村
4
15.4
200
1
务农
低保
164
雷茂枢
麻涌
麻二村
6
6.5
550
1
工作
165
梁艺
麻涌
麻二村
3
16.7
350
1
务农
低保
166
周就发
麻涌
麻二村
4
6.9
550
1
工作
167
黄有兴
麻涌
麻二村
2
16.6
287
1
政府补助
168
叶文标
麻涌
麻二村
3
14.17
500
1
工作
169
黄润全
麻涌
麻二村
4
13.69
625
1
工作
170
周锦炽
麻涌
麻二村
4
9.6
425
1
工作
171
雷柏高
麻涌
麻二村
4
9.77
450
1
工作
172
胡毅成
麻涌
麻二村
4
16.6
450
1
工作
173
冼细金
麻涌
麻二村
5
13.7
480
1
工作
174
何荫光
麻涌
麻二村
4
17.8
400
1
务农
残疾
175
叶玉成
麻涌
麻二村
5
9.6
400
1
工作
176
周庆章
麻涌
麻二村
5
8.8
510
1
工作
177
李炽东
麻涌
麻二村
5
15.1
310.1
1
工作
178
梁福林
麻涌
麻二村
5
12.6
180
1
政府补助
低保
179
雷锦祺
麻涌
麻二村
4
16
460
1
工作
180
梁建礼
麻涌
麻二村
5
15.36
300
1
工作
残疾
181
简建荣
麻涌
漳澎村
4
16.25
530
1
务农
182
黄松枢
麻涌
漳澎村
4
17.4
460
1
务农
183
李天佑
麻涌
漳澎村
2
16.9
500
1
退休金
184
胡庆超
麻涌
漳澎村
7
6.43
591
1
务工
185
徐锦棠
麻涌
漳澎村
5
13.6
576
1
务工
低保
186
袁志恩
麻涌
漳澎村
4
15.9
480
1
务工
187
陈志全
麻涌
漳澎村
4
12
600
1
务工
188
梁耀宁
麻涌
漳澎村
5
13.8
528
1
务农
低保、残疾
189
张策女
麻涌
漳澎村
5
16.2
496
1
务工
低保
190
郭自深
麻涌
漳澎村
4
8.1
640
1
务农
低保
191
袁杨洪
麻涌
漳澎村
1
15
440
1
务农
低保
192
丁广财
麻涌
漳澎村
5
11.6
418
1
务工
193
徐凤味
麻涌
漳澎村
5
10.1
561
1
打散工
194
林锦成
麻涌
漳澎村
4
11.8
658
1
务农
195
刘建维
麻涌
漳澎村
4
15.8
470
1
务工
196
梁启康
麻涌
漳澎村
3
15.3
600
1
务工
残疾
197
林创有
麻涌
漳澎村
4
9.7
460
1
务工
198
刘中玲
麻涌
漳澎村
4
16.7
650
1
务工
199
林卓坤
麻涌
漳澎村
6
10.5
532
1
务工
低保
200
陈应坚
麻涌
漳澎村
6
8.16
620
1
务工
201
刘汉景
麻涌
漳澎村
4
8
460
1
务工
202
苏福柱
麻涌
漳澎村
6
7.1
307
1
务农
203
苏淦林
麻涌
漳澎村
7
6.1
591
1
务工
204
叶春球
麻涌
漳澎村
5
6.8
536
1
务工
205
陈耀良
麻涌
漳澎村
6
10.9
583
1
务工
206
叶汝标
麻涌
漳澎村
5
8.6
514
1
务工
207
陈加乐
麻涌
漳澎村
5
12.7
652
1
务工
208
叶跻灼
麻涌
漳澎村
5
13.3
556
1
务工
低保、残疾
209
赵柱伦
麻涌
漳澎村
4
9.9
390
1
务工
低保
210
伍绍梅
麻涌
漳澎村
4
14.6
500
1
务农
211
林柏恒
麻涌
漳澎村
5
16.3
658
1
务工
212
徐永枝
麻涌
黎滘村
5
17
650
1
务工
213
徐志权
麻涌
黎滘村
4
16.6
650
1
务工
214
罗满成
麻涌
黎滘村
5
17
600
1
务农
215
何树森
麻涌
黎滘村
5
14.22
580
1
务工
216
罗国元
麻涌
黎滘村
4
17
575
1
务工
217
叶志安
麻涌
黎滘村
3
17.6
640
1
务工
218
李淦潮
麻涌
黎滘村
5
14.22
600
1
务工
219
罗启胡
麻涌
黎滘村
5
16.4
620
1
务工
220
徐伟光
麻涌
黎滘村
5
17.1
650
1
务工
221
何友文
麻涌
黎滘村
2
17.8
384
1
务农
222
胡旺
麻涌
黎滘村
1
15
620
1
养老金
223
罗润其
麻涌
大步村
4
6.8
550
1
务工
224
李松科
麻涌
大步村
3
14.4
500
1
务工
225
周庆祥
麻涌
大步村
6
6
480
1
务工
226
祝焕多
麻涌
大步村
4
16.5
440
1
工作
227
何叶祥
麻涌
华阳村
5
7.54
460
1
务农
228
陈叶标
麻涌
华阳村
5
6.16
424
1
务农
229
萧镜权
麻涌
华阳村
4
7.5
500
1
务农
230
张灼培
麻涌
华阳村
3
17
400
1
务农
231
陈凤棉
麻涌
华阳村
2
租住
250
0
务农
232
冯旭焰
麻涌
华阳村
3
租住
400
0
务农
233
陈杜兴
麻涌
漳澎村
4
4.3
583
1
务工
234
蔡仲强
麻涌
漳澎村
8
6.7
565
1
务工
235
陈珠美
麻涌
漳澎村
2
租住
220
0
退休金
低保
236
洪品章
麻涌
漳澎村
5
8.4
520
1
务工
237
梁少如
麻涌
漳澎村
2
租住
610
0
打散工
238
林仲安
麻涌
漳澎村
2
租住
300
0
退休金
239
黄凤婵
麻涌
漳澎村
1
租住
440
0
退休金
240
张志基
麻涌
漳澎村
3
10
560
1
务工
241
何美珍
麻涌
漳澎村
1
租住
200
0
退休金
242
徐润财
麻涌
黎滘村
2
10.35
650
1
打散工
243
陈燕兴
麻涌
黎滘村
1
租住
610
0
养老金
244
叶聘联
麻涌
黎滘村
1
租住
530
0
养老金
245
徐锦来
麻涌
黎滘村
4
租住
650
0
打散工
246
霍润清
麻涌
黎滘村
1
租住
600
0
养老金
247
何细棠
麻涌
大步村
3
16.7
440
1
务农
248
吴燕华
麻涌
大步村
1
租住
520
0
务农
249
朱连欢
麻涌
大步村
1
危房
480
1
退休金
250
熊客家
麻涌
欧涌村
4
13.7
500
1
务工
251
韦汝成
麻涌
欧涌村
2
6
300
1
退休金
252
黎树满
麻涌
欧涌村
2
17.5
350
1
退休金
253
梁陈安
麻涌
欧涌村
4
12.25
530
1
务工
254
吴汝齐
麻涌
欧涌村
1
16
350
1
退休金
255
温平女
麻涌
欧涌村
1
14
350
1
退休金
低保
256
梁浩广
麻涌
欧涌村
5
14.3
634
1
务工
257
黎国强
麻涌
欧涌村
5
10
644
1
务工
258
韦潮均
麻涌
欧涌村
6
12.15
400
1
务工
259
陈婉娉
麻涌
东太
1
租住
400
0
打散工
低保
260
莫小红
麻涌
新基
2
借住
630
0
打散工
261
莫业伟
麻涌
新基
5
借住
538
0
务工
262
莫巨明
麻涌
新基
4
12.4
550
1
务工
263
莫淦辉
麻涌
新基
5
7.76
614
1
务工
264
萧伟亮
麻涌
麻三村
6
9.5
400
1
打散工
残疾
265
温永权
麻涌
麻三村
6
12.36
300
1
打散工
266
萧卫国
麻涌
麻三村
5
15.1
408
1
打散工
267
莫玉其
麻涌
麻三村
5
12
528
1
打散工
268
莫卫章
麻涌
麻三村
4
租住
480
0
打散工
269
萧志伟
麻涌
麻三村
5
12.24
540
1
打散工
270
莫满盛
麻涌
麻一村
1
租住
200
0
政府保贴
低保
271
莫福来
麻涌
麻一村
1
借住
200
0
政府保贴
低保
272
袁少兰
麻涌
麻一村
4
租住
555
0
打散工
273
袁艳棠
麻涌
麻一村
4
租住
555
0
打散工
274
莫润良
麻涌
麻一村
7
11.1
634
1
打散工
275
袁满波
麻涌
麻一村
5
8.54
592
1
工作
276
袁汗天
麻涌
麻一村
4
12.9
606.75
1
工作
277
莫浩强
麻涌
麻一村
7
15
480
1
工作
278
袁日辉
麻涌
麻一村
8
11.6
507.5
1
打散工
279
萧款金
麻涌
麻四村
5
14
160
1
打散工
低保、残疾
280
韩新英
麻涌
麻四村
2
租住
500
0
打散工
281
周汉福
麻涌
南洲村
2
16
480
1
退休金
282
陈巧宜
麻涌
南洲村
1
租住
220
0
退休金
低保
283
徐丽霞
麻涌
麻二村
6
9.7
383.3
1
务工
284
周志威
麻涌
麻二村
7
15.6
614
1
工作
285
冼满流
麻涌
麻二村
5
16.1
220
1
工作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若干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为了科学民主立规、科学决策,现将东莞市房管局起草的《东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若干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1年7月8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我们。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
邮政编码:523888
传真:22831352
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东莞市法制局
2011年6月27日
东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若干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保障业主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等事项规定如下: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若干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为了科学民主立规、科学决策,现将东莞市房管局起草的《东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若干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1年7月8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我们。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
邮政编码:523888
传真:22831352
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东莞市法制局
2011年6月27日
东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若干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保障业主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等事项规定如下: |
| 关于认定东莞市第一批大企业(集团)培育企业的决定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较强实力的大企业(集团),通过实施大企业带动战略,不断优化企业结构,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我市经济发展的新跨越,经过企业申报、初审、复核、公示等程序,市政府决定认定聚信科技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为“东莞市第一批大企业(集团)培育企业”。
各镇街、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东莞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大企业(集团)实施方案》(东府办〔2010〕167号)精神,加大对大企业(集团)培育企业的政策引导和分类指导,全面提升服务,推动大企业(集团)培育企业做强做大。
获得认定的培育企业要努力提升经济效益和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高综合竞争力,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和带动作用,为优化我市产业结构、推进经济社会双转型作出积极的贡献。 |
| 关于认定东莞市第一批大企业(集团)培育企业的决定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较强实力的大企业(集团),通过实施大企业带动战略,不断优化企业结构,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我市经济发展的新跨越,经过企业申报、初审、复核、公示等程序,市政府决定认定聚信科技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为“东莞市第一批大企业(集团)培育企业”。
各镇街、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东莞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大企业(集团)实施方案》(东府办〔2010〕167号)精神,加大对大企业(集团)培育企业的政策引导和分类指导,全面提升服务,推动大企业(集团)培育企业做强做大。
获得认定的培育企业要努力提升经济效益和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高综合竞争力,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和带动作用,为优化我市产业结构、推进经济社会双转型作出积极的贡献。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三十二期) | 根据《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08〕84号),现对东莞市共273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1年6月23日起至2011年7月7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1.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区莞龙路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张健基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序号
申请人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陈宝荣
望牛墩
望联村
4
14.9
375
1
工资
2
陈玉婵
望牛墩
望联村
3
租房
422.2
0
工资
3
陈志洪
望牛墩
望联村
5
16.1
386.6
1
工资
4
陈志新
望牛墩
望联村
5
14.9
616
1
工资
5
郑梅润
望牛墩
望联村
5
12.1
622.5
1
工资
6
陈日孙
望牛墩
望联村
7
9.5
433.3
1
工资
7
谭福闰
望牛墩
望联村
5
12.6
553
1
工资
8
何晃惠
望牛墩
望联村
5
9.3
560
1
政府补助
残疾
9
陈凤锦
望牛墩
望联村
5
9
525
1
工资
10
蔡锦云
望牛墩
望联村
5
租房
420
0
工资
11
李惠驱
望牛墩
望联村
8
15.3
562.5
1
工资
12
卢浩平
望牛墩
石排村
5
9.9
560
1
工资
13
赖培坚
望牛墩
石排村
4
17.8
440
1
政府补助
低保、残疾
14
莫仲生
望牛墩
石排村
3
15.6
440
1
政府补助
低保、残疾
15
梁贺林
望牛墩
上合村
4
7.5
437.5
1
工资
16
麦康胜
望牛墩
上合村
8
6.9
389.5
1
工资
17
陈贺江
望牛墩
上合村
4
10.2
512.5
1
工资
18
陈满平
望牛墩
上合村
3
8.7
533
1
工资
19
陈顺航
望牛墩
上合村
4
13.7
625
1
工资
20
陈旭常
望牛墩
上合村
3
15
500
1
工资
21
麦耀成
望牛墩
上合村
5
16.2
538
1
工资
22
梁冠毫
望牛墩
寮厦村
4
7.03
325
1
工资
23
梁柏贤
望牛墩
寮厦村
5
7.4
525
1
工资
24
卢 润 欢
望牛墩
寮厦村
3
8.4
500
1
工资
25
梁锡珍
望牛墩
寮厦村
3
16.8
433.3
1
工资
26
梁惠新
望牛墩
寮厦村
1
租房
500
0
工资
27
杜柏强
望牛墩
聚龙江村
4
16.75
625
1
工资
28
卢旭球
望牛墩
居委会
3
4
450
1
政府补助
残疾
29
刘慧宁
望牛墩
居委会
5
9.8
512
1
工资
30
谢孖江
望牛墩
居委会
7
14.4
471
1
工资
31
黄润金
望牛墩
居委会
5
12.6
600
1
工资
32
莫建钊
望牛墩
居委会
4
租房
500
0
工资
33
陈均成
望牛墩
居委会
4
8
450
1
工资
34
李庆怀
望牛墩
居委会
3
租房
600
0
工资
35
梁松新
望牛墩
芙蓉沙村
4
15.6
656.25
1
工资
36
梁有祥
望牛墩
芙蓉沙村
4
7.5
625
1
工资
37
杜炽佳
望牛墩
杜屋村
2
15
475
1
政府补助
残疾
38
杜自强
望牛墩
杜屋村
6
17.6
583
1
工资
39
杜福朝
望牛墩
杜屋村
5
14.4
658
1
工资
40
杜建明
望牛墩
杜屋村
5
12.3
490
1
政府补助
残疾
41
杜勤有
望牛墩
杜屋村
7
7.1
600
1
工资
42
杜新建
望牛墩
杜屋村
4
15.75
516
1
工资
43
杜珏昭
望牛墩
杜屋村
7
17.8
437
1
政府补助
低保
44
杜桂芳
望牛墩
杜屋村
4
17.5
420
1
政府补助
低保、残疾
45
朱秀枝
望牛墩
杜屋村
4
13.7
387.5
1
政府补助
低保
46
杜伟建
望牛墩
杜屋村
5
14
620
1
工资
47
杜敬汝
望牛墩
杜屋村
4
15
625
1
工资
48
杜德辉
望牛墩
杜屋村
5
14
650
1
工资
49
杜沛洪
望牛墩
杜屋村
4
14.5
600
1
工资
50
杜敬辉
望牛墩
杜屋村
4
14.7
600
1
工资
51
杜建峰
望牛墩
杜屋村
4
17.5
537.5
1
工资
52
杜志豪
望牛墩
杜屋村
4
14.7
550
1
工资
53
杜日新
望牛墩
杜屋村
4
15
650
1
工资
54
杜展文
望牛墩
杜屋村
7
9.5
625
1
工资
55
杜炳耀
望牛墩
杜屋村
4
14.7
575
1
工资
56
杜浩权
望牛墩
杜屋村
4
14.5
525
1
工资
57
杜应梅
望牛墩
杜屋村
2
14.5
530
1
工资
58
伦玉华
望牛墩
杜屋村
5
16
380
1
工资
59
杜敬明
望牛墩
杜屋村
5
10
470
1
政府补助
低保
60
魏永坚
望牛墩
朱平沙村
5
15.8
524.8
1
工资
61
梁楚珍
望牛墩
朱平沙村
5
12
344
1
政府补助
低保
62
张容兴
望牛墩
朱平沙村
2
7.5
308
1
工资
63
李锦桃
望牛墩
朱平沙村
2
17
350
1
工资
64
李志权
望牛墩
朱平沙村
5
14.8
420
1
工资
65
李顺田
望牛墩
朱平沙村
5
14
420
1
工资
66
陈建新
望牛墩
朱平沙村
4
4.5
450
1
工资
67
李烟全
望牛墩
朱平沙村
4
17
500
1
工资
68
李根良
望牛墩
朱平沙村
4
16.2
450
1
工资
69
冯银有
望牛墩
朱平沙村
4
8.75
525
1
政府补助
低保
70
李包开
望牛墩
朱平沙村
4
10
575
1
工资
71
廖浩才
望牛墩
朱平沙村
5
12
420
1
工资
72
李志强
望牛墩
朱平沙村
3
17.3
425
1
工资
73
廖友妹
望牛墩
朱平沙村
5
11.2
560
1
工资
74
廖树林
望牛墩
朱平沙村
4
13
525
1
工资
75
魏景恒
望牛墩
朱平沙村
3
17.6
400
1
工资
76
魏若雨
望牛墩
朱平沙村
5
11.6
400
1
工资
77
魏少艮
望牛墩
朱平沙村
4
16.2
475
1
政府补助
低保
78
卢敬坤
望牛墩
朱平沙村
6
6.6
567
1
工资
79
陈德林
望牛墩
朱平沙村
5
10.8
440
1
工资
80
卢锦华
望牛墩
朱平沙村
5
14.4
400
1
工资
81
李应标
望牛墩
朱平沙村
5
17.2
620
1
工资
82
廖镇宜
望牛墩
朱平沙村
6
15
400
1
工资
83
陈炯志
望牛墩
朱平沙村
4
13.2
525
1
工资
84
陈锡建
望牛墩
洲涡村
3
15.7
510
1
工资
85
卢贺成
望牛墩
洲涡村
5
12
579
1
工资
86
卢惠明
望牛墩
洲涡村
5
8.33
621
1
工资
87
梁自文
望牛墩
洲涡村
5
14
543
1
工资
88
卢锦钊
望牛墩
洲涡村
5
12
563
1
工资
89
叶润波
望牛墩
洲涡村
6
12
526
1
工资
90
陈礼妹
望牛墩
洲涡村
4
11.2
548
1
工资
91
陈润田
望牛墩
洲涡村
5
8
530
1
工资
92
陈志培
望牛墩
洲涡村
3
11
583
1
政府补助
残疾
93
陈志强
望牛墩
洲涡村
4
11.8
533
1
工资
94
陈进容
望牛墩
洲涡村
5
12
523
1
工资
95
陈汝南
望牛墩
洲涡村
6
7.5
516
1
工资
96
卢伟城
望牛墩
洲涡村
4
16.15
595
1
工资
97
陈树明
望牛墩
洲涡村
5
14
583
1
工资
98
唐建民
望牛墩
洲涡村
5
12.4
530
1
工资
99
陈广亮
望牛墩
洲涡村
3
租房
560
0
工资
100
陈树扬
望牛墩
五涌村
3
12.8
500
1
政府补助
低保、残疾
101
赵金团
望牛墩
五涌村
5
15.4
440
1
工资
102
袁治稳
望牛墩
五涌村
3
租房
600
0
工资
103
赵沃明
望牛墩
五涌村
1
租房
60
0
政府补助
低保、残疾
104
李少琼
望牛墩
五涌村
4
租房
450
0
工资
105
赵应初
望牛墩
五涌村
7
11.4
550
1
政府补助
低保
106
伦举贤
望牛墩
横沥村
3
15
500
1
工资
107
陈顺富
望牛墩
横沥村
4
10
605
1
工资
108
刘美玲
望牛墩
横沥村
3
16
450
1
工资
109
伦景锐
望牛墩
横沥村
4
9
650
1
工资
110
陈顺基
望牛墩
横沥村
6
11
445
1
工资
111
陈耀权
望牛墩
横沥村
5
16
448
1
工资
112
伦春培
望牛墩
横沥村
5
16
446
1
工资
113
伦汉新
望牛墩
横沥村
5
13.8
450
1
工资
114
伦寿健
望牛墩
横沥村
5
14
444
1
工资
115
陈锦居
望牛墩
横沥村
5
16
448
1
工资
116
李建新
望牛墩
福安村
5
10
525
1
工资
117
吴柏芳
望牛墩
福安村
5
11.5
580
1
工资
118
李树明
望牛墩
福安村
5
14
563
1
工资
119
梁广恩
望牛墩
福安村
6
13.7
583
1
工资
120
李积玉
望牛墩
官洲村
3
8.78
480
1
工资
121
杜美欢
望牛墩
官洲村
2
10.72
500
1
工资
122
唐锦新
望牛墩
官洲村
4
15.23
480
1
工资
123
蔡广荣
望牛墩
望东村
5
12
350
1
工资
124
陈女
望牛墩
望东村
5
12
460
1
工资
125
黎瑞郭
望牛墩
望东村
4
11
587.5
1
工资
126
黎沃联
望牛墩
望东村
4
12
362.5
1
工资
127
莫梅
望牛墩
望东村
5
11
580
1
工资
128
蔡汝森
望牛墩
望东村
5
13
530
1
工资
129
陈锐根
望牛墩
望东村
5
13
244
1
工资
130
莫柱坚
望牛墩
锦涡村
3
14
330
1
政府补助
残疾
131
罗顺科
望牛墩
锦涡村
4
17
500
1
工资
132
罗顺举
望牛墩
锦涡村
3
10
500
1
工资
133
苏柏良
望牛墩
锦涡村
5
11
550
1
工资
134
蒋锡杨
望牛墩
锦涡村
3
15
440
1
工资
135
罗桂初
望牛墩
锦涡村
4
12
575
1
政府补助
低保、残疾
136
苏庆云
望牛墩
锦涡村
8
6.8
342
1
工资
137
黄金胜
望牛墩
锦涡村
3
16
500
1
政府补助
低保
138
谢浩勤
望牛墩
锦涡村
4
13.5
500
1
工资
139
莫柏
望牛墩
锦涡村
5
6
284
1
工资
140
赖妙玲
望牛墩
锦涡村
3
15
500
1
政府补助
低保、残疾
141
陈启容
望牛墩
洲湾村
4
17.5
587.5
1
工资
142
陈应就
望牛墩
洲湾村
4
17.5
248
1
政府补助
低保、残疾
143
黄明佳
望牛墩
洲湾村
6
14
466.7
1
工资
144
陈志伟
望牛墩
洲湾村
7
8.6
432
1
工资
145
黄早勤
望牛墩
洲湾村
3
13.3
500
1
工资
146
黄桂枝
望牛墩
洲湾村
6
10
400
1
工资
147
黄汗棠
望牛墩
洲湾村
5
14
590
1
工资
148
莫锦权
望牛墩
下漕村
4
租房
600
0
工资
149
莫柱本
望牛墩
下漕村
6
9
550
1
工资
150
莫润光
望牛墩
下漕村
5
11
620
1
工资
151
莫锦灵
望牛墩
下漕村
4
15
460
1
工资
152
莫黄旭
望牛墩
下漕村
4
16
650
1
工资
153
黄琴
望牛墩
下漕村
2
租房
550
0
工资
154
徐玉婵
望牛墩
下漕村
8
14
500
1
工资
155
陈耀陵
望牛墩
下漕村
6
12
627
1
工资
156
莫建南
望牛墩
下漕村
5
16
660
1
工资
157
莫进辉
望牛墩
下漕村
5
11
480
1
工资
158
莫沛联
望牛墩
下漕村
6
17
583
1
工资
159
林黄崧
望牛墩
下漕村
4
17
550
1
工资
160
莫任早
望牛墩
下漕村
3
15
560
1
工资
161
莫锦坚
望牛墩
下漕村
3
17
570
1
工资
162
刘锦波
望牛墩
下漕村
6
8
183
1
政府补助
低保、残疾
163
黄日胜
望牛墩
下漕村
2
租房
368
0
工资
164
周日明
望牛墩
下漕村
5
6
520
1
政府补助
低保、残疾
165
周林绍
望牛墩
下漕村
5
12
480
1
工资
166
黄寿森
望牛墩
下漕村
5
17
460
1
工资
167
周树容
望牛墩
下漕村
4
租房
650
0
工资
168
周庆祺
望牛墩
下漕村
4
11
650
1
工资
169
袁耀均
望牛墩
下漕村
5
14
660
1
工资
170
赵志炯
望牛墩
下漕村
4
17
550
1
政府补助
残疾
171
袁子满
望牛墩
下漕村
2
16
550
1
工资
172
袁万福
望牛墩
下漕村
5
10
660
1
工资
173
李苏仔
望牛墩
下漕村
5
11
520
1
工资
174
赖建玲
樟木头
柏地
3
租住
316
0
工资收入
低保
175
陈婉群
厚街
厚街社区
2
租住
545
0
工资收入
低保
176
钟锦球
厚街
新围
4
借住
440
0
工资、分红、低保金
低保
177
刘天生
厚街
新围
4
17.94
440
1
分红、低保金
低保
178
李群胜
厚街
新围
5
16
560
1
工资、分红
179
方娣
厚街
宝屯社区
3
17.3
150
1
分红
低保
180
周沛全
常平
苏坑
3
15
317
1
工资
低保
181
黄葵兴
常平
苏坑
1
15
650
1
分红
182
周枝胜
常平
苏坑
3
16.67
583
1
工资
183
周植仁
常平
苏坑
1
16
650
1
分红
184
黄海棠
常平
土塘
1
10
608
1
分红
残疾
185
香敬清
常平
土塘
2
17.5
633
0
分红
186
黄建明
常平
土塘
4
15
625
1
工资
187
陈扁成
常平
麦元
3
8
383
2
分红
低保
188
陈锦棠
常平
陈屋贝
3
14
643
2
工资
189
吴吉妹
常平
田尾
5
10
623
2
工资
190
周敬
常平
田尾
1
10
283
1
工资
低保
191
刘奀仔
常平
田尾
1
15
283
1
工资
低保、残疾
192
刘槐树
常平
田尾
5
5
586
1
工资
193
袁锦河
常平
白花沥
2
16
256
1
养老金
低保
194
黄爱莲
常平
白石岗
1
10
325
1
分红
低保
195
殷吉球
常平
白石岗
4
7.5
383
1
工资、分红
低保
196
谭群英
常平
松柏塘
4
7.5
400
1
工资、分红
低保
197
谭洪旺
常平
松柏塘
2
15
175
1
分红
低保
198
杨泽铿
茶山
上元村
4
16
575
1
工资
199
杨柱坚
茶山
上元村
5
12
475
1
工资
200
杨肖群
茶山
上元村
2
14
655
1
工资
201
杨灿伦
茶山
上元村
4
15
575
1
工资
202
罗景就
茶山
寒溪水
4
15
583.25
1
工资
203
罗锡汝
茶山
寒溪水
3
危房
483
1
工资
204
卢树森
茶山
卢边村
1
借住
233
0
政府补助、分红
低保、残疾
205
刘耀基
茶山
冲美村
4
12
558
1
工资
206
曾爱兰
茶山
居委会
1
租住
465
0
养老金
207
袁伟东
茶山
居委会
4
租住
300
0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残疾
208
陈佛辉
茶山
粟边村
4
8
644
1
工资
残疾
209
游雅丽
茶山
粟边村
3
租住
619
0
工资
210
谢巧枝
茶山
南社村
5
12
420
1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
211
谢锐坚
茶山
南社村
4
租住
450
0
工资
残疾
212
林月好
黄江
长龙村
3
11
400
1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残疾
213
叶银凤
黄江
长龙村
2
9
600
1
工资
214
叶彩莲
黄江
长龙村
2
租住
600
0
工资
215
蔡伟平
黄江
长龙村
2
借住
460
0
工资
216
李瑞芳
黄江
长龙村
2
租住
500
0
工资
残疾
217
李广新
黄江
长龙村
3
11.1
166
1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残疾
218
李远光
黄江
长龙村
5
6.4
500
1
工资
残疾
219
李广强
黄江
长龙村
2
17
133
1
政府补助、分红
低保、残疾
220
叶双明
黄江
长龙村
4
12.75
400
2
工资
残疾
221
张玉云
黄江
长龙村
2
租住
500
0
工资
222
李伟泉
黄江
长龙村
2
15
500
1
工资
223
翟丽霞
黄江
大冚村
2
租住
600
0
工资
224
李敬芳
黄江
大冚村
2
租住
500
0
工资
225
梁欢弟
黄江
大冚村
2
租住
350
0
工资
残疾
226
杨德志
黄江
刁朗村
1
租住
83.3
0
分红
227
杨美欢
黄江
刁朗村
2
租住
450
0
工资
228
张玉金
黄江
黄京坑
3
租住
605
0
工资
229
张有球
黄江
黄牛埔
4
8.3
562.5
2
工资
230
李云香
黄江
黄牛埔
3
租住
367
0
工资
低保、残疾
231
张淑琴
黄江
黄牛埔
1
租住
300
0
工资
残疾
232
黄茂钦
黄江
鸡啼岗
2
13.5
600
1
分红
残疾
233
黄柳英
黄江
鸡啼岗
2
租住
550
0
工资
234
黄桂娥
黄江
鸡啼岗
1
租住
600
0
工资
235
李广新
黄江
龙见田
1
借住
66
0
分红
残疾
236
曾浩明
黄江
田美村
3
租住
100
0
分红
残疾
237
郭胜祥
中堂
三涌
4
13.07
650
1
工资
238
袁振秋
中堂
湛翠
4
12
360
1
工资
低保
239
曹满广
中堂
湛翠
4
15
525
1
工资
240
袁胜坚
中堂
袁家涌
4
17.7
550
1
工资
残疾
241
袁焕发
中堂
袁家涌
4
租住
450
0
工资
残疾
242
袁仔
中堂
袁家涌
5
租住
500
0
工资
残疾
243
袁淦梅
中堂
袁家涌
4
14.8
275
1
工资
低保、残疾
244
袁松胜
中堂
袁家涌
4
6.5
625
1
工资
245
袁敬齐
中堂
袁家涌
5
8.3
600
1
工资
246
莫淦维
中堂
袁家涌
5
13.8
540
1
工资
247
吕荣深
中堂
袁家涌
5
14.2
460
1
工资
248
钟款何
中堂
袁家涌
4
12.2
650
1
工资
249
袁景祥
中堂
袁家涌
3
17.4
100
1
工资
低保、残疾
250
袁如松
中堂
袁家涌
7
10.3
460
1
工资
残疾
251
汉顺当
中堂
风冲
3
13.9
200
1
工资
低保
252
吕未常
中堂
风冲
1
14.5
440
1
工资
低保
253
陈良文
中堂
风冲
4
14
325
1
工资
低保、残疾
254
莫卫乾
中堂
蕉利
4
9.8
500
1
工资
255
钟炽容
中堂
江南
4
17.5
650
1
工资
256
钟子其
中堂
江南
3
17.3
566
1
工资
257
钟广枝
中堂
江南
5
16
650
1
工资
258
卢沛根
中堂
中堂
4
17.75
440
1
工资
低保
259
何淦枝
中堂
东向
4
16
583
1
分红
260
邓松浩
中堂
东向
4
7.25
375
1
分红
低保、残疾
261
叶炳建
中堂
东向
4
15
525
1
分红
262
罗镜波
中堂
槎滘
4
14
450
1
工资
263
罗焕文
中堂
槎滘
4
14.3
587
1
工资
264
黎伟健
中堂
槎滘
4
7.7
550
1
工资
265
梁加民
中堂
马沥
5
13.38
520
1
分红
266
梁佛根
中堂
马沥
2
13.82
450
1
分红
267
梁伏东
中堂
马沥
3
6.62
400
1
分红
268
苏庆文
中堂
马沥
3
14.29
500
1
分红
269
陈锐波
中堂
马沥
5
11.64
600
1
分红
270
陈福成
中堂
马沥
1
10.37
300
1
分红
271
袁淦球
中堂
四乡
6
14.34
654
1
工资
272
李意兴
中堂
四乡
2
租住
440
0
工资
低保、残疾
273
吴树球
中堂
四乡
7
8.75
478.5
1
工资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三十二期) | 根据《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08〕84号),现对东莞市共273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1年6月23日起至2011年7月7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1.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区莞龙路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张健基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序号
申请人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陈宝荣
望牛墩
望联村
4
14.9
375
1
工资
2
陈玉婵
望牛墩
望联村
3
租房
422.2
0
工资
3
陈志洪
望牛墩
望联村
5
16.1
386.6
1
工资
4
陈志新
望牛墩
望联村
5
14.9
616
1
工资
5
郑梅润
望牛墩
望联村
5
12.1
622.5
1
工资
6
陈日孙
望牛墩
望联村
7
9.5
433.3
1
工资
7
谭福闰
望牛墩
望联村
5
12.6
553
1
工资
8
何晃惠
望牛墩
望联村
5
9.3
560
1
政府补助
残疾
9
陈凤锦
望牛墩
望联村
5
9
525
1
工资
10
蔡锦云
望牛墩
望联村
5
租房
420
0
工资
11
李惠驱
望牛墩
望联村
8
15.3
562.5
1
工资
12
卢浩平
望牛墩
石排村
5
9.9
560
1
工资
13
赖培坚
望牛墩
石排村
4
17.8
440
1
政府补助
低保、残疾
14
莫仲生
望牛墩
石排村
3
15.6
440
1
政府补助
低保、残疾
15
梁贺林
望牛墩
上合村
4
7.5
437.5
1
工资
16
麦康胜
望牛墩
上合村
8
6.9
389.5
1
工资
17
陈贺江
望牛墩
上合村
4
10.2
512.5
1
工资
18
陈满平
望牛墩
上合村
3
8.7
533
1
工资
19
陈顺航
望牛墩
上合村
4
13.7
625
1
工资
20
陈旭常
望牛墩
上合村
3
15
500
1
工资
21
麦耀成
望牛墩
上合村
5
16.2
538
1
工资
22
梁冠毫
望牛墩
寮厦村
4
7.03
325
1
工资
23
梁柏贤
望牛墩
寮厦村
5
7.4
525
1
工资
24
卢 润 欢
望牛墩
寮厦村
3
8.4
500
1
工资
25
梁锡珍
望牛墩
寮厦村
3
16.8
433.3
1
工资
26
梁惠新
望牛墩
寮厦村
1
租房
500
0
工资
27
杜柏强
望牛墩
聚龙江村
4
16.75
625
1
工资
28
卢旭球
望牛墩
居委会
3
4
450
1
政府补助
残疾
29
刘慧宁
望牛墩
居委会
5
9.8
512
1
工资
30
谢孖江
望牛墩
居委会
7
14.4
471
1
工资
31
黄润金
望牛墩
居委会
5
12.6
600
1
工资
32
莫建钊
望牛墩
居委会
4
租房
500
0
工资
33
陈均成
望牛墩
居委会
4
8
450
1
工资
34
李庆怀
望牛墩
居委会
3
租房
600
0
工资
35
梁松新
望牛墩
芙蓉沙村
4
15.6
656.25
1
工资
36
梁有祥
望牛墩
芙蓉沙村
4
7.5
625
1
工资
37
杜炽佳
望牛墩
杜屋村
2
15
475
1
政府补助
残疾
38
杜自强
望牛墩
杜屋村
6
17.6
583
1
工资
39
杜福朝
望牛墩
杜屋村
5
14.4
658
1
工资
40
杜建明
望牛墩
杜屋村
5
12.3
490
1
政府补助
残疾
41
杜勤有
望牛墩
杜屋村
7
7.1
600
1
工资
42
杜新建
望牛墩
杜屋村
4
15.75
516
1
工资
43
杜珏昭
望牛墩
杜屋村
7
17.8
437
1
政府补助
低保
44
杜桂芳
望牛墩
杜屋村
4
17.5
420
1
政府补助
低保、残疾
45
朱秀枝
望牛墩
杜屋村
4
13.7
387.5
1
政府补助
低保
46
杜伟建
望牛墩
杜屋村
5
14
620
1
工资
47
杜敬汝
望牛墩
杜屋村
4
15
625
1
工资
48
杜德辉
望牛墩
杜屋村
5
14
650
1
工资
49
杜沛洪
望牛墩
杜屋村
4
14.5
600
1
工资
50
杜敬辉
望牛墩
杜屋村
4
14.7
600
1
工资
51
杜建峰
望牛墩
杜屋村
4
17.5
537.5
1
工资
52
杜志豪
望牛墩
杜屋村
4
14.7
550
1
工资
53
杜日新
望牛墩
杜屋村
4
15
650
1
工资
54
杜展文
望牛墩
杜屋村
7
9.5
625
1
工资
55
杜炳耀
望牛墩
杜屋村
4
14.7
575
1
工资
56
杜浩权
望牛墩
杜屋村
4
14.5
525
1
工资
57
杜应梅
望牛墩
杜屋村
2
14.5
530
1
工资
58
伦玉华
望牛墩
杜屋村
5
16
380
1
工资
59
杜敬明
望牛墩
杜屋村
5
10
470
1
政府补助
低保
60
魏永坚
望牛墩
朱平沙村
5
15.8
524.8
1
工资
61
梁楚珍
望牛墩
朱平沙村
5
12
344
1
政府补助
低保
62
张容兴
望牛墩
朱平沙村
2
7.5
308
1
工资
63
李锦桃
望牛墩
朱平沙村
2
17
350
1
工资
64
李志权
望牛墩
朱平沙村
5
14.8
420
1
工资
65
李顺田
望牛墩
朱平沙村
5
14
420
1
工资
66
陈建新
望牛墩
朱平沙村
4
4.5
450
1
工资
67
李烟全
望牛墩
朱平沙村
4
17
500
1
工资
68
李根良
望牛墩
朱平沙村
4
16.2
450
1
工资
69
冯银有
望牛墩
朱平沙村
4
8.75
525
1
政府补助
低保
70
李包开
望牛墩
朱平沙村
4
10
575
1
工资
71
廖浩才
望牛墩
朱平沙村
5
12
420
1
工资
72
李志强
望牛墩
朱平沙村
3
17.3
425
1
工资
73
廖友妹
望牛墩
朱平沙村
5
11.2
560
1
工资
74
廖树林
望牛墩
朱平沙村
4
13
525
1
工资
75
魏景恒
望牛墩
朱平沙村
3
17.6
400
1
工资
76
魏若雨
望牛墩
朱平沙村
5
11.6
400
1
工资
77
魏少艮
望牛墩
朱平沙村
4
16.2
475
1
政府补助
低保
78
卢敬坤
望牛墩
朱平沙村
6
6.6
567
1
工资
79
陈德林
望牛墩
朱平沙村
5
10.8
440
1
工资
80
卢锦华
望牛墩
朱平沙村
5
14.4
400
1
工资
81
李应标
望牛墩
朱平沙村
5
17.2
620
1
工资
82
廖镇宜
望牛墩
朱平沙村
6
15
400
1
工资
83
陈炯志
望牛墩
朱平沙村
4
13.2
525
1
工资
84
陈锡建
望牛墩
洲涡村
3
15.7
510
1
工资
85
卢贺成
望牛墩
洲涡村
5
12
579
1
工资
86
卢惠明
望牛墩
洲涡村
5
8.33
621
1
工资
87
梁自文
望牛墩
洲涡村
5
14
543
1
工资
88
卢锦钊
望牛墩
洲涡村
5
12
563
1
工资
89
叶润波
望牛墩
洲涡村
6
12
526
1
工资
90
陈礼妹
望牛墩
洲涡村
4
11.2
548
1
工资
91
陈润田
望牛墩
洲涡村
5
8
530
1
工资
92
陈志培
望牛墩
洲涡村
3
11
583
1
政府补助
残疾
93
陈志强
望牛墩
洲涡村
4
11.8
533
1
工资
94
陈进容
望牛墩
洲涡村
5
12
523
1
工资
95
陈汝南
望牛墩
洲涡村
6
7.5
516
1
工资
96
卢伟城
望牛墩
洲涡村
4
16.15
595
1
工资
97
陈树明
望牛墩
洲涡村
5
14
583
1
工资
98
唐建民
望牛墩
洲涡村
5
12.4
530
1
工资
99
陈广亮
望牛墩
洲涡村
3
租房
560
0
工资
100
陈树扬
望牛墩
五涌村
3
12.8
500
1
政府补助
低保、残疾
101
赵金团
望牛墩
五涌村
5
15.4
440
1
工资
102
袁治稳
望牛墩
五涌村
3
租房
600
0
工资
103
赵沃明
望牛墩
五涌村
1
租房
60
0
政府补助
低保、残疾
104
李少琼
望牛墩
五涌村
4
租房
450
0
工资
105
赵应初
望牛墩
五涌村
7
11.4
550
1
政府补助
低保
106
伦举贤
望牛墩
横沥村
3
15
500
1
工资
107
陈顺富
望牛墩
横沥村
4
10
605
1
工资
108
刘美玲
望牛墩
横沥村
3
16
450
1
工资
109
伦景锐
望牛墩
横沥村
4
9
650
1
工资
110
陈顺基
望牛墩
横沥村
6
11
445
1
工资
111
陈耀权
望牛墩
横沥村
5
16
448
1
工资
112
伦春培
望牛墩
横沥村
5
16
446
1
工资
113
伦汉新
望牛墩
横沥村
5
13.8
450
1
工资
114
伦寿健
望牛墩
横沥村
5
14
444
1
工资
115
陈锦居
望牛墩
横沥村
5
16
448
1
工资
116
李建新
望牛墩
福安村
5
10
525
1
工资
117
吴柏芳
望牛墩
福安村
5
11.5
580
1
工资
118
李树明
望牛墩
福安村
5
14
563
1
工资
119
梁广恩
望牛墩
福安村
6
13.7
583
1
工资
120
李积玉
望牛墩
官洲村
3
8.78
480
1
工资
121
杜美欢
望牛墩
官洲村
2
10.72
500
1
工资
122
唐锦新
望牛墩
官洲村
4
15.23
480
1
工资
123
蔡广荣
望牛墩
望东村
5
12
350
1
工资
124
陈女
望牛墩
望东村
5
12
460
1
工资
125
黎瑞郭
望牛墩
望东村
4
11
587.5
1
工资
126
黎沃联
望牛墩
望东村
4
12
362.5
1
工资
127
莫梅
望牛墩
望东村
5
11
580
1
工资
128
蔡汝森
望牛墩
望东村
5
13
530
1
工资
129
陈锐根
望牛墩
望东村
5
13
244
1
工资
130
莫柱坚
望牛墩
锦涡村
3
14
330
1
政府补助
残疾
131
罗顺科
望牛墩
锦涡村
4
17
500
1
工资
132
罗顺举
望牛墩
锦涡村
3
10
500
1
工资
133
苏柏良
望牛墩
锦涡村
5
11
550
1
工资
134
蒋锡杨
望牛墩
锦涡村
3
15
440
1
工资
135
罗桂初
望牛墩
锦涡村
4
12
575
1
政府补助
低保、残疾
136
苏庆云
望牛墩
锦涡村
8
6.8
342
1
工资
137
黄金胜
望牛墩
锦涡村
3
16
500
1
政府补助
低保
138
谢浩勤
望牛墩
锦涡村
4
13.5
500
1
工资
139
莫柏
望牛墩
锦涡村
5
6
284
1
工资
140
赖妙玲
望牛墩
锦涡村
3
15
500
1
政府补助
低保、残疾
141
陈启容
望牛墩
洲湾村
4
17.5
587.5
1
工资
142
陈应就
望牛墩
洲湾村
4
17.5
248
1
政府补助
低保、残疾
143
黄明佳
望牛墩
洲湾村
6
14
466.7
1
工资
144
陈志伟
望牛墩
洲湾村
7
8.6
432
1
工资
145
黄早勤
望牛墩
洲湾村
3
13.3
500
1
工资
146
黄桂枝
望牛墩
洲湾村
6
10
400
1
工资
147
黄汗棠
望牛墩
洲湾村
5
14
590
1
工资
148
莫锦权
望牛墩
下漕村
4
租房
600
0
工资
149
莫柱本
望牛墩
下漕村
6
9
550
1
工资
150
莫润光
望牛墩
下漕村
5
11
620
1
工资
151
莫锦灵
望牛墩
下漕村
4
15
460
1
工资
152
莫黄旭
望牛墩
下漕村
4
16
650
1
工资
153
黄琴
望牛墩
下漕村
2
租房
550
0
工资
154
徐玉婵
望牛墩
下漕村
8
14
500
1
工资
155
陈耀陵
望牛墩
下漕村
6
12
627
1
工资
156
莫建南
望牛墩
下漕村
5
16
660
1
工资
157
莫进辉
望牛墩
下漕村
5
11
480
1
工资
158
莫沛联
望牛墩
下漕村
6
17
583
1
工资
159
林黄崧
望牛墩
下漕村
4
17
550
1
工资
160
莫任早
望牛墩
下漕村
3
15
560
1
工资
161
莫锦坚
望牛墩
下漕村
3
17
570
1
工资
162
刘锦波
望牛墩
下漕村
6
8
183
1
政府补助
低保、残疾
163
黄日胜
望牛墩
下漕村
2
租房
368
0
工资
164
周日明
望牛墩
下漕村
5
6
520
1
政府补助
低保、残疾
165
周林绍
望牛墩
下漕村
5
12
480
1
工资
166
黄寿森
望牛墩
下漕村
5
17
460
1
工资
167
周树容
望牛墩
下漕村
4
租房
650
0
工资
168
周庆祺
望牛墩
下漕村
4
11
650
1
工资
169
袁耀均
望牛墩
下漕村
5
14
660
1
工资
170
赵志炯
望牛墩
下漕村
4
17
550
1
政府补助
残疾
171
袁子满
望牛墩
下漕村
2
16
550
1
工资
172
袁万福
望牛墩
下漕村
5
10
660
1
工资
173
李苏仔
望牛墩
下漕村
5
11
520
1
工资
174
赖建玲
樟木头
柏地
3
租住
316
0
工资收入
低保
175
陈婉群
厚街
厚街社区
2
租住
545
0
工资收入
低保
176
钟锦球
厚街
新围
4
借住
440
0
工资、分红、低保金
低保
177
刘天生
厚街
新围
4
17.94
440
1
分红、低保金
低保
178
李群胜
厚街
新围
5
16
560
1
工资、分红
179
方娣
厚街
宝屯社区
3
17.3
150
1
分红
低保
180
周沛全
常平
苏坑
3
15
317
1
工资
低保
181
黄葵兴
常平
苏坑
1
15
650
1
分红
182
周枝胜
常平
苏坑
3
16.67
583
1
工资
183
周植仁
常平
苏坑
1
16
650
1
分红
184
黄海棠
常平
土塘
1
10
608
1
分红
残疾
185
香敬清
常平
土塘
2
17.5
633
0
分红
186
黄建明
常平
土塘
4
15
625
1
工资
187
陈扁成
常平
麦元
3
8
383
2
分红
低保
188
陈锦棠
常平
陈屋贝
3
14
643
2
工资
189
吴吉妹
常平
田尾
5
10
623
2
工资
190
周敬
常平
田尾
1
10
283
1
工资
低保
191
刘奀仔
常平
田尾
1
15
283
1
工资
低保、残疾
192
刘槐树
常平
田尾
5
5
586
1
工资
193
袁锦河
常平
白花沥
2
16
256
1
养老金
低保
194
黄爱莲
常平
白石岗
1
10
325
1
分红
低保
195
殷吉球
常平
白石岗
4
7.5
383
1
工资、分红
低保
196
谭群英
常平
松柏塘
4
7.5
400
1
工资、分红
低保
197
谭洪旺
常平
松柏塘
2
15
175
1
分红
低保
198
杨泽铿
茶山
上元村
4
16
575
1
工资
199
杨柱坚
茶山
上元村
5
12
475
1
工资
200
杨肖群
茶山
上元村
2
14
655
1
工资
201
杨灿伦
茶山
上元村
4
15
575
1
工资
202
罗景就
茶山
寒溪水
4
15
583.25
1
工资
203
罗锡汝
茶山
寒溪水
3
危房
483
1
工资
204
卢树森
茶山
卢边村
1
借住
233
0
政府补助、分红
低保、残疾
205
刘耀基
茶山
冲美村
4
12
558
1
工资
206
曾爱兰
茶山
居委会
1
租住
465
0
养老金
207
袁伟东
茶山
居委会
4
租住
300
0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残疾
208
陈佛辉
茶山
粟边村
4
8
644
1
工资
残疾
209
游雅丽
茶山
粟边村
3
租住
619
0
工资
210
谢巧枝
茶山
南社村
5
12
420
1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
211
谢锐坚
茶山
南社村
4
租住
450
0
工资
残疾
212
林月好
黄江
长龙村
3
11
400
1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残疾
213
叶银凤
黄江
长龙村
2
9
600
1
工资
214
叶彩莲
黄江
长龙村
2
租住
600
0
工资
215
蔡伟平
黄江
长龙村
2
借住
460
0
工资
216
李瑞芳
黄江
长龙村
2
租住
500
0
工资
残疾
217
李广新
黄江
长龙村
3
11.1
166
1
政府补助、工资
低保、残疾
218
李远光
黄江
长龙村
5
6.4
500
1
工资
残疾
219
李广强
黄江
长龙村
2
17
133
1
政府补助、分红
低保、残疾
220
叶双明
黄江
长龙村
4
12.75
400
2
工资
残疾
221
张玉云
黄江
长龙村
2
租住
500
0
工资
222
李伟泉
黄江
长龙村
2
15
500
1
工资
223
翟丽霞
黄江
大冚村
2
租住
600
0
工资
224
李敬芳
黄江
大冚村
2
租住
500
0
工资
225
梁欢弟
黄江
大冚村
2
租住
350
0
工资
残疾
226
杨德志
黄江
刁朗村
1
租住
83.3
0
分红
227
杨美欢
黄江
刁朗村
2
租住
450
0
工资
228
张玉金
黄江
黄京坑
3
租住
605
0
工资
229
张有球
黄江
黄牛埔
4
8.3
562.5
2
工资
230
李云香
黄江
黄牛埔
3
租住
367
0
工资
低保、残疾
231
张淑琴
黄江
黄牛埔
1
租住
300
0
工资
残疾
232
黄茂钦
黄江
鸡啼岗
2
13.5
600
1
分红
残疾
233
黄柳英
黄江
鸡啼岗
2
租住
550
0
工资
234
黄桂娥
黄江
鸡啼岗
1
租住
600
0
工资
235
李广新
黄江
龙见田
1
借住
66
0
分红
残疾
236
曾浩明
黄江
田美村
3
租住
100
0
分红
残疾
237
郭胜祥
中堂
三涌
4
13.07
650
1
工资
238
袁振秋
中堂
湛翠
4
12
360
1
工资
低保
239
曹满广
中堂
湛翠
4
15
525
1
工资
240
袁胜坚
中堂
袁家涌
4
17.7
550
1
工资
残疾
241
袁焕发
中堂
袁家涌
4
租住
450
0
工资
残疾
242
袁仔
中堂
袁家涌
5
租住
500
0
工资
残疾
243
袁淦梅
中堂
袁家涌
4
14.8
275
1
工资
低保、残疾
244
袁松胜
中堂
袁家涌
4
6.5
625
1
工资
245
袁敬齐
中堂
袁家涌
5
8.3
600
1
工资
246
莫淦维
中堂
袁家涌
5
13.8
540
1
工资
247
吕荣深
中堂
袁家涌
5
14.2
460
1
工资
248
钟款何
中堂
袁家涌
4
12.2
650
1
工资
249
袁景祥
中堂
袁家涌
3
17.4
100
1
工资
低保、残疾
250
袁如松
中堂
袁家涌
7
10.3
460
1
工资
残疾
251
汉顺当
中堂
风冲
3
13.9
200
1
工资
低保
252
吕未常
中堂
风冲
1
14.5
440
1
工资
低保
253
陈良文
中堂
风冲
4
14
325
1
工资
低保、残疾
254
莫卫乾
中堂
蕉利
4
9.8
500
1
工资
255
钟炽容
中堂
江南
4
17.5
650
1
工资
256
钟子其
中堂
江南
3
17.3
566
1
工资
257
钟广枝
中堂
江南
5
16
650
1
工资
258
卢沛根
中堂
中堂
4
17.75
440
1
工资
低保
259
何淦枝
中堂
东向
4
16
583
1
分红
260
邓松浩
中堂
东向
4
7.25
375
1
分红
低保、残疾
261
叶炳建
中堂
东向
4
15
525
1
分红
262
罗镜波
中堂
槎滘
4
14
450
1
工资
263
罗焕文
中堂
槎滘
4
14.3
587
1
工资
264
黎伟健
中堂
槎滘
4
7.7
550
1
工资
265
梁加民
中堂
马沥
5
13.38
520
1
分红
266
梁佛根
中堂
马沥
2
13.82
450
1
分红
267
梁伏东
中堂
马沥
3
6.62
400
1
分红
268
苏庆文
中堂
马沥
3
14.29
500
1
分红
269
陈锐波
中堂
马沥
5
11.64
600
1
分红
270
陈福成
中堂
马沥
1
10.37
300
1
分红
271
袁淦球
中堂
四乡
6
14.34
654
1
工资
272
李意兴
中堂
四乡
2
租住
440
0
工资
低保、残疾
273
吴树球
中堂
四乡
7
8.75
478.5
1
工资 |
| 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 各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申报2011年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44号,附件1)的要求,现启动2011年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有关企业按照《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附件2)的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二、请各有关企业网上申报成功后将《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书》(从申报系统中打印,一式3份)及有关附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于
2011年
7月
1日前
报送至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三、申报网站:http://www.chinatorch.gov.cn或http://www.innocom.gov.cn。
四、联系方式:市科技局高新科 吴毓红 22831329。
附件:1. 关于申报2011年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 |
| 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 各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申报2011年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44号,附件1)的要求,现启动2011年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有关企业按照《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附件2)的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二、请各有关企业网上申报成功后将《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书》(从申报系统中打印,一式3份)及有关附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于
2011年
7月
1日前
报送至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三、申报网站:http://www.chinatorch.gov.cn或http://www.innocom.gov.cn。
四、联系方式:市科技局高新科 吴毓红 22831329。
附件:1. 关于申报2011年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46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潮州市利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沙角B厂脱硫码头进行港池水域疏浚清淤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6月27日至2011年9月30日。
二、作业范围:沙角B电厂煤码头内港池脱硫码头港池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顺宏海工15、粤广州货0073、粤河源货2215。
四、注意事项:
1、施工期间,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首尾八字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望航经作业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章镇波 13829129170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46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潮州市利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沙角B厂脱硫码头进行港池水域疏浚清淤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6月27日至2011年9月30日。
二、作业范围:沙角B电厂煤码头内港池脱硫码头港池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顺宏海工15、粤广州货0073、粤河源货2215。
四、注意事项:
1、施工期间,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首尾八字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望航经作业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章镇波 13829129170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45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金锚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在东江北干流进行东莞太平洋博高润滑油码头前沿水域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6月22日至2011年7月31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东江北干流东莞太平洋博高润滑油码头前沿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粤东莞浚0168、粤东莞浚0086、粤华海281、粤华海282、粤华海283、圃机361。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航经作业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肖兴涛 联系电话:13602312301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45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金锚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在东江北干流进行东莞太平洋博高润滑油码头前沿水域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6月22日至2011年7月31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东江北干流东莞太平洋博高润滑油码头前沿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粤东莞浚0168、粤东莞浚0086、粤华海281、粤华海282、粤华海283、圃机361。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航经作业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肖兴涛 联系电话:13602312301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44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石碣镇刘屋村村民委员会在东莞水道举行2011年龙舟比赛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地点:东莞水道石碣大桥至大王洲大桥之间河段水域范围内为安全活动区。
二、活动时间:2011年6月19日1300时至1600时。
三、注意事项
1、活动期间,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必须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刘达章 联系电话:13711930666
刘顺凌 联系电话:13925578707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44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石碣镇刘屋村村民委员会在东莞水道举行2011年龙舟比赛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地点:东莞水道石碣大桥至大王洲大桥之间河段水域范围内为安全活动区。
二、活动时间:2011年6月19日1300时至1600时。
三、注意事项
1、活动期间,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必须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刘达章 联系电话:13711930666
刘顺凌 联系电话:13925578707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42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在太平水道进行虎门长堤路市政工程(第二标段)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施工时间:2011年6月15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二、施工范围:太平水道水上派出所至金湾花园河段左岸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搭设的临时围堰设有警示标志。
2、现场设有警戒船,使用VHF16频道联系,希航经该水域的船舶加强瞭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涂 旭: 18688635058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42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在太平水道进行虎门长堤路市政工程(第二标段)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施工时间:2011年6月15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二、施工范围:太平水道水上派出所至金湾花园河段左岸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搭设的临时围堰设有警示标志。
2、现场设有警戒船,使用VHF16频道联系,希航经该水域的船舶加强瞭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涂 旭: 18688635058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41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在东引运河及太平水道进行虎门长堤路市政工程(第一标段)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施工时间:2011年6月15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二、施工范围:东引运河虎门与厚街交界处至太平水道水上派出所河段左岸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搭设的临时围堰设有警示标志。
2、现场设有警戒船,使用VHF16频道联系,希航经该水域的船舶加强瞭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王红强 18666400866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41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在东引运河及太平水道进行虎门长堤路市政工程(第一标段)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施工时间:2011年6月15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二、施工范围:东引运河虎门与厚街交界处至太平水道水上派出所河段左岸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搭设的临时围堰设有警示标志。
2、现场设有警戒船,使用VHF16频道联系,希航经该水域的船舶加强瞭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王红强 18666400866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43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麻涌镇在麻涌河举行2011年龙舟水上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活动期间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1年6月17日0800时至1500时。
二、活动地点:麻涌河麻二水闸至麻涌大桥之间河段水域范围内为安全活动区。
三、注意事项
1、活动期间,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不得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下,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李金 13694990989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43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麻涌镇在麻涌河举行2011年龙舟水上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活动期间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1年6月17日0800时至1500时。
二、活动地点:麻涌河麻二水闸至麻涌大桥之间河段水域范围内为安全活动区。
三、注意事项
1、活动期间,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不得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下,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李金 13694990989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40号) | 各有关单位、有关船舶:
东莞市中堂镇在中堂水道举行龙舟文化节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地点:中堂水道龙舟广场河段为安全活动区。
二、活动时间:2011年6月14日0800时至1530时。
三、注意事项
1、活动期间,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必须听从现场工作人员船指挥,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林干 联系电话:13829119068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40号) | 各有关单位、有关船舶:
东莞市中堂镇在中堂水道举行龙舟文化节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地点:中堂水道龙舟广场河段为安全活动区。
二、活动时间:2011年6月14日0800时至1530时。
三、注意事项
1、活动期间,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必须听从现场工作人员船指挥,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林干 联系电话:13829119068 |
| 东莞市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示范点建设公告 | 为构建完善的社区服务体系,逐步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市委、市政府决定今年在全市创建20个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示范点,此项工作是市政府2011年为民办事的“十件实事”之一。为创新社区服务模式,市政府将设立专项资金1400万元(平均每个综合服务中心示范点购买服务金额为70万元),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引进社会组织运营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为社区开展面对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的福利性服务,面对家庭、青年人、新莞人的公益性服务,面对广大居民、企事业单位的低偿便民服务,组织居民开展的自助、互助性服务等。
热忱欢迎市内外公益性社会组织踊跃报名参加我市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运营权竞投。报名时间截止2011年6月15日(报名须提供本组织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和情况简介)。
联系人:吕瑛瑛; 联系电话:0769-22832519; 联系地址:东莞市行政办事中心主楼五楼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东莞市民政局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
| 东莞市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示范点建设公告 | 为构建完善的社区服务体系,逐步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市委、市政府决定今年在全市创建20个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示范点,此项工作是市政府2011年为民办事的“十件实事”之一。为创新社区服务模式,市政府将设立专项资金1400万元(平均每个综合服务中心示范点购买服务金额为70万元),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引进社会组织运营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为社区开展面对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的福利性服务,面对家庭、青年人、新莞人的公益性服务,面对广大居民、企事业单位的低偿便民服务,组织居民开展的自助、互助性服务等。
热忱欢迎市内外公益性社会组织踊跃报名参加我市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运营权竞投。报名时间截止2011年6月15日(报名须提供本组织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和情况简介)。
联系人:吕瑛瑛; 联系电话:0769-22832519; 联系地址:东莞市行政办事中心主楼五楼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东莞市民政局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三十一期) | 根据《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08〕84号),现对东莞市共94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1年6月7日起至2011年6月21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1.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区莞龙路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张健基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周沛全
常平
苏坑
3
15
317
1
工资
低保
2
黄葵兴
常平
苏坑
1
15
650
1
分红
3
周枝胜
常平
苏坑
3
16.67
583
1
工资
4
周植仁
常平
苏坑
1
16
650
1
分红
5
黄海棠
常平
土塘
1
10
608
1
分红
残疾
6
香敬清
常平
土塘
2
租住
633
0
分红
7
黄建明
常平
土塘
4
15
625
1
工资
8
陈扁成
常平
麦元
3
8
383
2
分红
低保
9
陈锦棠
常平
陈屋贝
3
14
643
2
工资
10
吴吉妹
常平
田尾
5
10
623
2
工资
11
周敬
常平
田尾
1
10
283
1
其他
残疾
12
刘奀仔
常平
田尾
1
15
283
1
其他
低保,残疾
13
刘槐树
常平
田尾
5
5
586
1
工资
14
袁锦河
常平
白花沥
2
16
256
1
养老金
低保
15
黄爱莲
常平
白石岗
1
10
325
1
分红
低保
16
殷吉球
常平
白石岗
4
7.5
383
1
工资,分红
低保
17
谭群英
常平
松柏塘
4
7.5
400
1
工资,分红
低保
18
谭洪旺
常平
松柏塘
2
15
175
1
分红
低保
19
陈玉梅
长安
沙头村
3
租住
440
0
工资,分红
20
李后开
塘厦
林村
3
11.6
250
1
分红
残疾
21
骆达志
塘厦
林村
2
租住
50
0
分红
22
刘琼芳
塘厦
振兴围
3
租住
550
0
工资
23
刘进福
塘厦
振兴围
4
15
225
1
工资
24
刘用文
塘厦
振兴围
4
15
600
1
工资
25
叶肖嫦
塘厦
大坪
3
租住
400
0
工资
26
冯映笑
塘厦
清湖头
3
租住
500
0
工资
27
林庆如
塘厦
莲湖
3
危房
483
1
工资
低保
28
陈浩权
东坑
东坑村
6
17.18
509
1
工资
29
谢张德
东坑
井美村
6
10.75
475
1
工资
30
谢葵璋
东坑
坑美村
3
危房
640
1
政府补助
低保
31
彭渠钦
东坑
彭屋村
3
16.99
342
1
政府补助
低保,残疾
32
陈占有
东坑
新门楼村
2
租住
602
0
工资
33
刘凤娇
厚街
宝屯社区
2
租住
525
0
工资、分红
34
方瑞意
厚街
河田社区
2
租住
460
0
分红
35
王顺璋
厚街
厚街社区
3
租住
40
0
分红、低保金
低保
36
王月娥
厚街
厚街社区
2
租住
600
0
工资
37
王映霞
厚街
厚街社区
3
租住
600
0
工资
38
王孖贵
厚街
厚街社区
1
租住
660
0
低保金
低保
39
王健锋
厚街
厚街社区
1
租住
440
0
低保金
低保,残疾
40
王见有
厚街
厚街社区
2
租住
300
0
低保金、养老金
低保
41
郭倩兰
厚街
厚街社区
4
租住
537.5
0
工资
42
叶衬兰
厚街
厚街社区
1
租住
500
0
养老金
43
王美琼
厚街
厚街社区
1
租住
500
0
养老金
44
王风群
厚街
厚街社区
3
租住
500
0
工资
45
王银开
厚街
厚街社区
3
租住
600
0
工资
46
尹顺娣
厚街
环冈社区
4
租住
350
0
工资、低保金
低保
47
尹婵
厚街
环冈社区
3
租住
452.5
0
工资、分红
48
李少娟
厚街
桥头社区
4
租住
525
0
工资、分红
49
陈许
厚街
桥头社区
1
租住
500
0
分红、养老金
残疾
50
陈志堆
厚街
桥头社区
1
租住
300
0
分红、养老金、低保金
低保,残疾
51
陈丽欢
厚街
桥头社区
3
租住
477
0
工资、分红、养老金
52
陈全兴
厚街
桥头社区
1
租住
580
0
工资、分红
53
陈妙玲
厚街
桥头社区
3
租住
300
0
工资、分红、低保金
低保,残疾
54
陈自欢
厚街
桥头社区
2
租住
500
0
工资、分红
55
陈耀辉
厚街
桥头社区
4
租住
440
0
低保金
低保
56
陈兰芳
厚街
桥头社区
1
租住
440
0
分红、低保金
低保,残疾
57
陈九始
厚街
桥头社区
1
租住
500
0
分红、养老金
58
李小英
厚街
新围社区
4
租住
555
0
工资、分红
59
陈创成
厚街
桥头社区
5
11.3
500
1
分红、低保金
60
卢汉榕
厚街
陈屋社区
3
借住
483
0
工资、分红
61
李志荣
厚街
大迳社区
4
17.5
537
1
工资
62
李桂良
厚街
大迳社区
5
9
597
1
工资、分红
63
李志雄
厚街
大迳社区
4
17
403
1
工资、低保金
低保
64
黄伟明
厚街
大迳社区
4
17.5
550
1
工资
65
黄焕生
厚街
大迳社区
4
17
500
1
工资
66
黄寿明
厚街
大迳社区
3
14
433
1
工资、低保金
低保
67
李福有
厚街
大迳社区
5
12
417
1
工资、低保金
低保,残疾
68
李春生
厚街
大迳社区
3
16.3
573
1
工资
69
李梅友
厚街
大迳社区
5
11
437
1
工资、低保金
低保
70
李平妹
厚街
大迳社区
6
14.5
217
1
工资、低保金
低保,残疾
71
方娣
厚街
宝屯社区
3
17.3
150
1
分红
低保
72
方耀新
厚街
河田社区
4
15
413
1
工资、分红
低保
73
方炳林
厚街
河田社区
4
15
150
1
分红
低保,残疾
74
王枝仔
厚街
厚街社区
6
16.6
377
1
工资、低保金
低保
75
尹应森
厚街
厚街社区
4
11.1
225
1
低保金
低保
76
王七咸
厚街
厚街社区
6
15.3
403
1
工资、低保金
低保
77
王明森
厚街
厚街社区
4
17.5
300
1
工资、低保金
低保
78
尹瑞珍
厚街
环冈社区
3
8
303
2
分红、低保金
低保
79
陈招娣
厚街
环冈社区
5
12.2
470
1
工资、分红
80
陈景仔
厚街
桥头社区
3
12.3
533
1
分红、养老金
残疾
81
陈惠棠
厚街
桥头社区
3
6.4
356
1
分红
低保
82
陈咸桃
厚街
桥头社区
4
8.8
342
1
分红、养老金
低保
83
陈满林
厚街
桥头社区
4
17.25
500
1
分红、低保金、残疾金
低保,残疾
84
陈金成
厚街
桥头社区
3
17.6
566
1
工资、分红
85
陈桂良
厚街
新塘社区
5
5.4
281
1
分红、低保金
低保,残疾
86
陈锦坤
厚街
新塘社区
4
17.5
404
1
工资、分红、低保金
低保,残疾
87
李东娣
厚街
新围社区
7
11.43
465
1
工资、分红
88
李汝光
厚街
新围社区
5
12
440
1
工资、分红、低保金、养老金
低保,残疾
89
卓锦光
厚街
新围社区
6
16.27
466.67
1
工资、分红、养老金
残疾
90
李官祥
厚街
新围社区
8
13.44
475
1
工资、分红、养老金
残疾
91
李碧有
厚街
新围社区
2
借住
200
0
分红、养老金
低保,残疾
92
李广年
厚街
新围社区
6
9.42
592
1
工资、分红、养老金
93
钟天养
厚街
新围社区
4
17.9
450
1
工资、分红
94
戴胜长
厚街
新围社区
4
5.63
440
1
工资、分红、低保金
低保,残疾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三十一期) | 根据《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08〕84号),现对东莞市共94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1年6月7日起至2011年6月21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1.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区莞龙路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张健基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周沛全
常平
苏坑
3
15
317
1
工资
低保
2
黄葵兴
常平
苏坑
1
15
650
1
分红
3
周枝胜
常平
苏坑
3
16.67
583
1
工资
4
周植仁
常平
苏坑
1
16
650
1
分红
5
黄海棠
常平
土塘
1
10
608
1
分红
残疾
6
香敬清
常平
土塘
2
租住
633
0
分红
7
黄建明
常平
土塘
4
15
625
1
工资
8
陈扁成
常平
麦元
3
8
383
2
分红
低保
9
陈锦棠
常平
陈屋贝
3
14
643
2
工资
10
吴吉妹
常平
田尾
5
10
623
2
工资
11
周敬
常平
田尾
1
10
283
1
其他
残疾
12
刘奀仔
常平
田尾
1
15
283
1
其他
低保,残疾
13
刘槐树
常平
田尾
5
5
586
1
工资
14
袁锦河
常平
白花沥
2
16
256
1
养老金
低保
15
黄爱莲
常平
白石岗
1
10
325
1
分红
低保
16
殷吉球
常平
白石岗
4
7.5
383
1
工资,分红
低保
17
谭群英
常平
松柏塘
4
7.5
400
1
工资,分红
低保
18
谭洪旺
常平
松柏塘
2
15
175
1
分红
低保
19
陈玉梅
长安
沙头村
3
租住
440
0
工资,分红
20
李后开
塘厦
林村
3
11.6
250
1
分红
残疾
21
骆达志
塘厦
林村
2
租住
50
0
分红
22
刘琼芳
塘厦
振兴围
3
租住
550
0
工资
23
刘进福
塘厦
振兴围
4
15
225
1
工资
24
刘用文
塘厦
振兴围
4
15
600
1
工资
25
叶肖嫦
塘厦
大坪
3
租住
400
0
工资
26
冯映笑
塘厦
清湖头
3
租住
500
0
工资
27
林庆如
塘厦
莲湖
3
危房
483
1
工资
低保
28
陈浩权
东坑
东坑村
6
17.18
509
1
工资
29
谢张德
东坑
井美村
6
10.75
475
1
工资
30
谢葵璋
东坑
坑美村
3
危房
640
1
政府补助
低保
31
彭渠钦
东坑
彭屋村
3
16.99
342
1
政府补助
低保,残疾
32
陈占有
东坑
新门楼村
2
租住
602
0
工资
33
刘凤娇
厚街
宝屯社区
2
租住
525
0
工资、分红
34
方瑞意
厚街
河田社区
2
租住
460
0
分红
35
王顺璋
厚街
厚街社区
3
租住
40
0
分红、低保金
低保
36
王月娥
厚街
厚街社区
2
租住
600
0
工资
37
王映霞
厚街
厚街社区
3
租住
600
0
工资
38
王孖贵
厚街
厚街社区
1
租住
660
0
低保金
低保
39
王健锋
厚街
厚街社区
1
租住
440
0
低保金
低保,残疾
40
王见有
厚街
厚街社区
2
租住
300
0
低保金、养老金
低保
41
郭倩兰
厚街
厚街社区
4
租住
537.5
0
工资
42
叶衬兰
厚街
厚街社区
1
租住
500
0
养老金
43
王美琼
厚街
厚街社区
1
租住
500
0
养老金
44
王风群
厚街
厚街社区
3
租住
500
0
工资
45
王银开
厚街
厚街社区
3
租住
600
0
工资
46
尹顺娣
厚街
环冈社区
4
租住
350
0
工资、低保金
低保
47
尹婵
厚街
环冈社区
3
租住
452.5
0
工资、分红
48
李少娟
厚街
桥头社区
4
租住
525
0
工资、分红
49
陈许
厚街
桥头社区
1
租住
500
0
分红、养老金
残疾
50
陈志堆
厚街
桥头社区
1
租住
300
0
分红、养老金、低保金
低保,残疾
51
陈丽欢
厚街
桥头社区
3
租住
477
0
工资、分红、养老金
52
陈全兴
厚街
桥头社区
1
租住
580
0
工资、分红
53
陈妙玲
厚街
桥头社区
3
租住
300
0
工资、分红、低保金
低保,残疾
54
陈自欢
厚街
桥头社区
2
租住
500
0
工资、分红
55
陈耀辉
厚街
桥头社区
4
租住
440
0
低保金
低保
56
陈兰芳
厚街
桥头社区
1
租住
440
0
分红、低保金
低保,残疾
57
陈九始
厚街
桥头社区
1
租住
500
0
分红、养老金
58
李小英
厚街
新围社区
4
租住
555
0
工资、分红
59
陈创成
厚街
桥头社区
5
11.3
500
1
分红、低保金
60
卢汉榕
厚街
陈屋社区
3
借住
483
0
工资、分红
61
李志荣
厚街
大迳社区
4
17.5
537
1
工资
62
李桂良
厚街
大迳社区
5
9
597
1
工资、分红
63
李志雄
厚街
大迳社区
4
17
403
1
工资、低保金
低保
64
黄伟明
厚街
大迳社区
4
17.5
550
1
工资
65
黄焕生
厚街
大迳社区
4
17
500
1
工资
66
黄寿明
厚街
大迳社区
3
14
433
1
工资、低保金
低保
67
李福有
厚街
大迳社区
5
12
417
1
工资、低保金
低保,残疾
68
李春生
厚街
大迳社区
3
16.3
573
1
工资
69
李梅友
厚街
大迳社区
5
11
437
1
工资、低保金
低保
70
李平妹
厚街
大迳社区
6
14.5
217
1
工资、低保金
低保,残疾
71
方娣
厚街
宝屯社区
3
17.3
150
1
分红
低保
72
方耀新
厚街
河田社区
4
15
413
1
工资、分红
低保
73
方炳林
厚街
河田社区
4
15
150
1
分红
低保,残疾
74
王枝仔
厚街
厚街社区
6
16.6
377
1
工资、低保金
低保
75
尹应森
厚街
厚街社区
4
11.1
225
1
低保金
低保
76
王七咸
厚街
厚街社区
6
15.3
403
1
工资、低保金
低保
77
王明森
厚街
厚街社区
4
17.5
300
1
工资、低保金
低保
78
尹瑞珍
厚街
环冈社区
3
8
303
2
分红、低保金
低保
79
陈招娣
厚街
环冈社区
5
12.2
470
1
工资、分红
80
陈景仔
厚街
桥头社区
3
12.3
533
1
分红、养老金
残疾
81
陈惠棠
厚街
桥头社区
3
6.4
356
1
分红
低保
82
陈咸桃
厚街
桥头社区
4
8.8
342
1
分红、养老金
低保
83
陈满林
厚街
桥头社区
4
17.25
500
1
分红、低保金、残疾金
低保,残疾
84
陈金成
厚街
桥头社区
3
17.6
566
1
工资、分红
85
陈桂良
厚街
新塘社区
5
5.4
281
1
分红、低保金
低保,残疾
86
陈锦坤
厚街
新塘社区
4
17.5
404
1
工资、分红、低保金
低保,残疾
87
李东娣
厚街
新围社区
7
11.43
465
1
工资、分红
88
李汝光
厚街
新围社区
5
12
440
1
工资、分红、低保金、养老金
低保,残疾
89
卓锦光
厚街
新围社区
6
16.27
466.67
1
工资、分红、养老金
残疾
90
李官祥
厚街
新围社区
8
13.44
475
1
工资、分红、养老金
残疾
91
李碧有
厚街
新围社区
2
借住
200
0
分红、养老金
低保,残疾
92
李广年
厚街
新围社区
6
9.42
592
1
工资、分红、养老金
93
钟天养
厚街
新围社区
4
17.9
450
1
工资、分红
94
戴胜长
厚街
新围社区
4
5.63
440
1
工资、分红、低保金
低保,残疾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39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高埗镇在中堂水道亲水公园河段举行2011年龙舟竞赛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地点:东莞市第四自来水厂至安丰洲洲尾之间河段为安全活动区。
二、活动时间:2011年6月15日0900时至16日1630时。
三、注意事项
1、活动期间,活动区水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必须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刘志坚 联系电话:13509824728
谢乙荣 联系电话:13712712571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39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高埗镇在中堂水道亲水公园河段举行2011年龙舟竞赛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地点:东莞市第四自来水厂至安丰洲洲尾之间河段为安全活动区。
二、活动时间:2011年6月15日0900时至16日1630时。
三、注意事项
1、活动期间,活动区水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必须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刘志坚 联系电话:13509824728
谢乙荣 联系电话:13712712571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38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石碣镇横滘村村民委员会在东莞水道举行2011年龙舟比赛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地点:东莞水道石碣大桥至大王洲大桥之间河段水域范围内为安全活动区。
二、活动时间:2011年6月11日1300时至1700时。
三、注意事项
1、活动期间,活动区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必须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胡用能 联系电话:13728218388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38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石碣镇横滘村村民委员会在东莞水道举行2011年龙舟比赛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地点:东莞水道石碣大桥至大王洲大桥之间河段水域范围内为安全活动区。
二、活动时间:2011年6月11日1300时至1700时。
三、注意事项
1、活动期间,活动区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必须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胡用能 联系电话:13728218388 |
| 东莞市司法局关于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通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05号),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9月17日、18日在全国统一举行,现就东莞市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名方式、地点与时间
1、报名方式、地点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报名人员须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http://www.moj.gov.cn)或广东司法考试网(网址:http://www.gdsk.gov.cn)进行网上报名后,凭网报号在网上报名时预约的现场确认日期前往市司法局三楼(东莞市东城西路189号)进行现场确认。
2、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2011年6月5日0:00至6月25日24:00。
报名人员必须在上述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方可进行现场确认。逾期未进行网上报名的,不予补报或现场确认。网上报名后请注意保留网报号和密码。报名人员填报信息中的通信地址作为寄送成绩通知单等考试文件的依据。如因报名人员本人填写错误,导致邮件无法送达的,责任由报名人员自负。
现场确认时间:2011年7月4日至7月20日(工作日:上午8:30至11:45,下午2:00至5:15;周六、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3:00至5:00)。
二、报名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属国家规定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需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5、持有港澳台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6、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凭本人学生证和所在院校出具的证明(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或广东司法考试网下载),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5、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或者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进行现场确认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报名人员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第一代有效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军官证、士兵证。
持护照报名的,除提交护照外,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05号)和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相关公告的要求提交身份证件。
2、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原件(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军队现役人员持军官证、士兵证在地方司法行政机关报名的,须提交所在单位团级以上政工部门介绍信。
4、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且要求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本(打印版)原件和复印件;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当与户籍地一致。
5、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四、准考证
国家司法考试准考证包括主证和副证。报名人员已交纳考务费,且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经审查符合报名条件的,由市司考办即时向报名人员发放准考证主证。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复审后,生成准考证副证,由报名人员自行登录司法部网站下载打印。
五、收费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按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核准后的标准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将根据省司法厅有关公告在2011年7月1日前另行公布。
报名人员交纳考务费后,因报名人员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不予退还其考务费。
六、考试时间
考试分4份试卷,试卷一、二、三的考试时间为180分钟,试卷四的考试时间为210分钟。具体安排为:
试卷一:9月17日(星期六)上午08:30——11:30
试卷二:9月17日(星期六)下午14:00——17:00
试卷三:9月18日(星期日)上午08:30——11:30
试卷四:9月18日(星期日)下午14:00——17:30
七、其他
1、为提高现场确认工作效率,避免因学历问题影响报名人员现场确认,报名人员不能确定本人的学历证书是否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或者教育部认可学历的,可预先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进行查询并打印出相关查询信息在现场确认时一并提交;经查询无结果的,应及时向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申请学历认证。
2、司法行政机关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报名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
4、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按照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报名条件、报名材料及考试时间、内容、科目、方式等具体事项以司法部公告为准,可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http://www.moj.gov.cn)、广东司法考试网(网址:http://www.gdsk.gov.cn)或致电0769—22480222、0769—22489999转分机308查询。
东莞市司法局二O一一年六月二日 |
| 东莞市司法局关于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通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05号),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9月17日、18日在全国统一举行,现就东莞市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名方式、地点与时间
1、报名方式、地点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报名人员须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http://www.moj.gov.cn)或广东司法考试网(网址:http://www.gdsk.gov.cn)进行网上报名后,凭网报号在网上报名时预约的现场确认日期前往市司法局三楼(东莞市东城西路189号)进行现场确认。
2、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2011年6月5日0:00至6月25日24:00。
报名人员必须在上述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方可进行现场确认。逾期未进行网上报名的,不予补报或现场确认。网上报名后请注意保留网报号和密码。报名人员填报信息中的通信地址作为寄送成绩通知单等考试文件的依据。如因报名人员本人填写错误,导致邮件无法送达的,责任由报名人员自负。
现场确认时间:2011年7月4日至7月20日(工作日:上午8:30至11:45,下午2:00至5:15;周六、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3:00至5:00)。
二、报名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属国家规定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需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5、持有港澳台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6、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凭本人学生证和所在院校出具的证明(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或广东司法考试网下载),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5、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或者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进行现场确认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报名人员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第一代有效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军官证、士兵证。
持护照报名的,除提交护照外,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05号)和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相关公告的要求提交身份证件。
2、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原件(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军队现役人员持军官证、士兵证在地方司法行政机关报名的,须提交所在单位团级以上政工部门介绍信。
4、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且要求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本(打印版)原件和复印件;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当与户籍地一致。
5、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四、准考证
国家司法考试准考证包括主证和副证。报名人员已交纳考务费,且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经审查符合报名条件的,由市司考办即时向报名人员发放准考证主证。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复审后,生成准考证副证,由报名人员自行登录司法部网站下载打印。
五、收费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按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核准后的标准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将根据省司法厅有关公告在2011年7月1日前另行公布。
报名人员交纳考务费后,因报名人员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不予退还其考务费。
六、考试时间
考试分4份试卷,试卷一、二、三的考试时间为180分钟,试卷四的考试时间为210分钟。具体安排为:
试卷一:9月17日(星期六)上午08:30——11:30
试卷二:9月17日(星期六)下午14:00——17:00
试卷三:9月18日(星期日)上午08:30——11:30
试卷四:9月18日(星期日)下午14:00——17:30
七、其他
1、为提高现场确认工作效率,避免因学历问题影响报名人员现场确认,报名人员不能确定本人的学历证书是否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或者教育部认可学历的,可预先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进行查询并打印出相关查询信息在现场确认时一并提交;经查询无结果的,应及时向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申请学历认证。
2、司法行政机关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报名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
4、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按照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报名条件、报名材料及考试时间、内容、科目、方式等具体事项以司法部公告为准,可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http://www.moj.gov.cn)、广东司法考试网(网址:http://www.gdsk.gov.cn)或致电0769—22480222、0769—22489999转分机308查询。
东莞市司法局二O一一年六月二日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37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民田涌水道进行虎门港疏港大道民田涌大桥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施工时间:2011年6月6日至2011年12月30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施工范围:民田涌水道钱公洲河段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施工船舶:粤河源货3118。
四、注意事项:
1、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分别在两岸搭设施工便桥,留下宽约40米为临时通航水域,搭设的临时便桥设有警示标志。
2、现场设有警戒船,使用VHF16频道联系,禁止船舶在施工作业水域范围追越、会船。希航经该水域的船舶加强瞭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徐大勇 13790321442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37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民田涌水道进行虎门港疏港大道民田涌大桥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施工时间:2011年6月6日至2011年12月30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施工范围:民田涌水道钱公洲河段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施工船舶:粤河源货3118。
四、注意事项:
1、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分别在两岸搭设施工便桥,留下宽约40米为临时通航水域,搭设的临时便桥设有警示标志。
2、现场设有警戒船,使用VHF16频道联系,禁止船舶在施工作业水域范围追越、会船。希航经该水域的船舶加强瞭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徐大勇 13790321442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36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立沙水道进行虎门港疏港大道立沙大桥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施工时间:2011年6月6日至2011年12月30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施工范围:立沙水道钱公洲河段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施工船舶:粤河源货1606。
四、注意事项:
1、施工期间,因施工单位搭设的施工便桥跨越整条河道,施工河段采取临时封航措施,禁止船舶通航。
2、施工作业区水域附近上下游设有封航警示标志,同时设有警戒船,请过往船舶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绕道航行,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徐大勇 13790321442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36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立沙水道进行虎门港疏港大道立沙大桥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施工时间:2011年6月6日至2011年12月30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施工范围:立沙水道钱公洲河段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施工船舶:粤河源货1606。
四、注意事项:
1、施工期间,因施工单位搭设的施工便桥跨越整条河道,施工河段采取临时封航措施,禁止船舶通航。
2、施工作业区水域附近上下游设有封航警示标志,同时设有警戒船,请过往船舶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绕道航行,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徐大勇 13790321442 |
| 关于表彰第四届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的通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两年来,我市广大科技工作者发扬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立足本职,辛勤工作,拼搏进取,在推动科技创新,强化科技管理,开展科学普及等方面作出了显著成绩,为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提升全民科学素质作出了重大贡献,涌现了一大批优秀科技工作者。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调动和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热情。市政府决定,授予方朝晖等20位同志第四届“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科技工作者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以此为新起点,在今后的工作中争取更大的成绩。希望广大科技工作者以他们为榜样,发扬求真务实、团结协作、不畏艰难、勇攀高峰的崇高精神,积极投身于科技进步与科学普及的伟大事业中,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而奋斗。
附件:第四届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名单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附件:
第四届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名单(以姓氏笔画排序)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学位
职务
职称
工作单位
1
方朝晖
男
1979.02
专科
无
研发部经理
无
东莞市光华
实业有限公司
2
王燕君
女
1969.06
本科
硕士
副所长
高级农艺师
东莞市农业
种子研究所
3
刘颂颂
女
1965.10
博士
研究生
学士
股长
研究员
东莞市林业
科学研究所
4
吕顺
男
1971.09
硕士研究生
硕士
股长
高级农艺师
东莞市香蕉
蔬菜研究所
5
邢少龙
男
1978.09
硕士研究生
硕士
研究所所长
无
东莞市东阳光电
容器有限公司
6
何玉成
男
1964.01
专科
无
总经理
工程师
东莞市彩丽建筑
维护技术有限公司
7
何嘉文
女
1968.01
本科
学士
副主任
高级农艺师
东莞市农业技术
推广管理办公室
8
吴对林
男
1967.10
本科
无
站长
教授级高工
东莞市环境
保护监测站
9
吴同山
男
1972.01
本科
硕士
副所长
研究员
东莞市畜牧
科学研究所
10
张巧利
女
1969.05
硕士研究生
硕士
副主任
主任
医师
东莞市疾病
预防控制中心
11
李毅
男
1975.07
本科
学士
无
工程师
东莞市质量技术
监督标准与编码所
12
苏哲新
男
1965.10
本科
学士
主任
高级工程师
东莞广播电视台
13
苏爱国
男
1971.12
博士研究生
博士
副总
经理
高级工程师
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14
季统凯
男
1972.08
博士研究生
博士
院长
高级工程师
广东电子工业
研究院有限公司
15
罗卫强
男
1964.05
本科
硕士
所长
研究员
东莞市动物
卫生监督所
16
徐海波
男
1962.07
博士研究生
博士
主任
无
广东易事特电源
股份有限公司
17
高星原
男
1964.04
本科
学士
部长
副教授
东莞市青少年
活动中心
18
梁嘉臻
男
1968.05
专科
无
总监
高级
技师
东莞市广益食品
添加剂实业有限公司
19
程发良
男
1967.11
博士研究生
博士
副院长
教授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20
董明国
男
1966.07
硕士研究生
硕士
主任
主任
医师
东莞市中医院 |
| 关于表彰第四届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的通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两年来,我市广大科技工作者发扬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立足本职,辛勤工作,拼搏进取,在推动科技创新,强化科技管理,开展科学普及等方面作出了显著成绩,为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提升全民科学素质作出了重大贡献,涌现了一大批优秀科技工作者。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调动和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热情。市政府决定,授予方朝晖等20位同志第四届“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科技工作者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以此为新起点,在今后的工作中争取更大的成绩。希望广大科技工作者以他们为榜样,发扬求真务实、团结协作、不畏艰难、勇攀高峰的崇高精神,积极投身于科技进步与科学普及的伟大事业中,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而奋斗。
附件:第四届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名单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附件:
第四届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名单(以姓氏笔画排序)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学位
职务
职称
工作单位
1
方朝晖
男
1979.02
专科
无
研发部经理
无
东莞市光华
实业有限公司
2
王燕君
女
1969.06
本科
硕士
副所长
高级农艺师
东莞市农业
种子研究所
3
刘颂颂
女
1965.10
博士
研究生
学士
股长
研究员
东莞市林业
科学研究所
4
吕顺
男
1971.09
硕士研究生
硕士
股长
高级农艺师
东莞市香蕉
蔬菜研究所
5
邢少龙
男
1978.09
硕士研究生
硕士
研究所所长
无
东莞市东阳光电
容器有限公司
6
何玉成
男
1964.01
专科
无
总经理
工程师
东莞市彩丽建筑
维护技术有限公司
7
何嘉文
女
1968.01
本科
学士
副主任
高级农艺师
东莞市农业技术
推广管理办公室
8
吴对林
男
1967.10
本科
无
站长
教授级高工
东莞市环境
保护监测站
9
吴同山
男
1972.01
本科
硕士
副所长
研究员
东莞市畜牧
科学研究所
10
张巧利
女
1969.05
硕士研究生
硕士
副主任
主任
医师
东莞市疾病
预防控制中心
11
李毅
男
1975.07
本科
学士
无
工程师
东莞市质量技术
监督标准与编码所
12
苏哲新
男
1965.10
本科
学士
主任
高级工程师
东莞广播电视台
13
苏爱国
男
1971.12
博士研究生
博士
副总
经理
高级工程师
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14
季统凯
男
1972.08
博士研究生
博士
院长
高级工程师
广东电子工业
研究院有限公司
15
罗卫强
男
1964.05
本科
硕士
所长
研究员
东莞市动物
卫生监督所
16
徐海波
男
1962.07
博士研究生
博士
主任
无
广东易事特电源
股份有限公司
17
高星原
男
1964.04
本科
学士
部长
副教授
东莞市青少年
活动中心
18
梁嘉臻
男
1968.05
专科
无
总监
高级
技师
东莞市广益食品
添加剂实业有限公司
19
程发良
男
1967.11
博士研究生
博士
副院长
教授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20
董明国
男
1966.07
硕士研究生
硕士
主任
主任
医师
东莞市中医院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35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望牛墩镇在寮厦水道南北桥河段举行2011年龙舟趁景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1年6月6日0900时至1600时。 二、活动地点:望牛墩镇寮厦水道供水厂至寮厦村水泥厂河段水域范围内为安全活动区。 三、注意事项 1、活动期间,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不得进入安全活动区。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下,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杜汉雄 13600265558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35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望牛墩镇在寮厦水道南北桥河段举行2011年龙舟趁景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1年6月6日0900时至1600时。 二、活动地点:望牛墩镇寮厦水道供水厂至寮厦村水泥厂河段水域范围内为安全活动区。 三、注意事项 1、活动期间,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不得进入安全活动区。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下,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杜汉雄 13600265558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34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中堂镇潢涌村委会在潢涌水道举行龙舟竞赛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1年6月7日0900时至1700时。 二、活动地点:潢涌水道潢涌大桥至潢涌下庙河段水域范围内为安全活动区域。 三、注意事项 1、活动期间,活动区水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必须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黎锡钦 联系电话 13809638126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34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中堂镇潢涌村委会在潢涌水道举行龙舟竞赛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1年6月7日0900时至1700时。 二、活动地点:潢涌水道潢涌大桥至潢涌下庙河段水域范围内为安全活动区域。 三、注意事项 1、活动期间,活动区水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必须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黎锡钦 联系电话 13809638126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33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华盛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在东江北干流进行广州海洋地质调查局码头前沿水域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5月31日至2011年7月31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东江北干流广州海洋地质调查局码头前沿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粤三水工0401、粤清远货3237、粤清远货3341。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航经作业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郭汝祥 13602742195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33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华盛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在东江北干流进行广州海洋地质调查局码头前沿水域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5月31日至2011年7月31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东江北干流广州海洋地质调查局码头前沿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粤三水工0401、粤清远货3237、粤清远货3341。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航经作业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郭汝祥 13602742195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32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洪梅镇人民政府在洪屋涡水道举行2011年龙舟竞赛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地点:洪屋涡水道洪梅大桥至洪梅公安分局河段水域范围内为安全活动区域。 二、活动时间:2011年6月4日0700时至1700时。 三、注意事项 1、活动期间,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必须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刘满堂 联系电话13712265177 丁鉴森 联系电话13686006163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32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洪梅镇人民政府在洪屋涡水道举行2011年龙舟竞赛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地点:洪屋涡水道洪梅大桥至洪梅公安分局河段水域范围内为安全活动区域。 二、活动时间:2011年6月4日0700时至1700时。 三、注意事项 1、活动期间,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必须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刘满堂 联系电话13712265177 丁鉴森 联系电话13686006163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31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石龙镇在东江石龙南桥至石龙南二桥之间河段举行2011年龙舟竞赛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河段:东江石龙南桥至石龙南二桥之间河段水域为安全活动区。 二、活动时间:2011年6月11日0800时至1300时。 三、注意事项 1、6月9日开始在活动河段左岸250米水域布放龙舟赛道浮标,希过往船舶加强瞭望,谨慎驾驶,以策安全。 2、活动期间,活动区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置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3、封航解除后,船舶必须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池文 联系电话 13480029969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31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石龙镇在东江石龙南桥至石龙南二桥之间河段举行2011年龙舟竞赛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河段:东江石龙南桥至石龙南二桥之间河段水域为安全活动区。 二、活动时间:2011年6月11日0800时至1300时。 三、注意事项 1、6月9日开始在活动河段左岸250米水域布放龙舟赛道浮标,希过往船舶加强瞭望,谨慎驾驶,以策安全。 2、活动期间,活动区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置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3、封航解除后,船舶必须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池文 联系电话 13480029969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29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万江区在汾溪河举行2011年东莞万江龙舟文化节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活动期间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地点:汾溪河汾溪桥至蓬庙桥河段水域范围内为安全活动区。 二、活动时间: 2011年6月11日0800时至1600时。 三、注意事项 1、活动期间,活动区水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下,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胡启智 13509239338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29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万江区在汾溪河举行2011年东莞万江龙舟文化节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活动期间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地点:汾溪河汾溪桥至蓬庙桥河段水域范围内为安全活动区。 二、活动时间: 2011年6月11日0800时至1600时。 三、注意事项 1、活动期间,活动区水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下,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胡启智 13509239338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28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万江区在汾溪河举行2011年东莞万江龙舟文化节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活动期间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地点:汾溪河流涌尾至上甲河段水域范围内为安全活动区。 二、活动时间:2011年6月5日0800时至1600时。 三、注意事项 1、活动期间,活动区水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下,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胡启智 13509239338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28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万江区在汾溪河举行2011年东莞万江龙舟文化节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活动期间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地点:汾溪河流涌尾至上甲河段水域范围内为安全活动区。 二、活动时间:2011年6月5日0800时至1600时。 三、注意事项 1、活动期间,活动区水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下,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胡启智 13509239338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30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万江区在龙湾梓河举行2011年东莞万江龙舟文化节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活动期间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地点:龙湾梓河新村建材厂至新村社区办公楼前河段水域范围内为安全活动区。 二、活动时间: 2011年6月15日0800时至1600时。 三、注意事项 1、活动期间,活动区水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下,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胡启智 13509239338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30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万江区在龙湾梓河举行2011年东莞万江龙舟文化节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活动期间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地点:龙湾梓河新村建材厂至新村社区办公楼前河段水域范围内为安全活动区。 二、活动时间: 2011年6月15日0800时至1600时。 三、注意事项 1、活动期间,活动区水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下,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胡启智 13509239338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27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万江区在东莞水道举行2011年东莞万江龙舟文化节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活动期间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地点:东莞水道村头至曲海大桥河段水域范围内为安全活动区。 二、活动时间:2011年6月2日0800时至1600时。 三、注意事项 1、活动期间,活动区水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下,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 胡启智 13509239338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27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万江区在东莞水道举行2011年东莞万江龙舟文化节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活动期间我局将对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地点:东莞水道村头至曲海大桥河段水域范围内为安全活动区。 二、活动时间:2011年6月2日0800时至1600时。 三、注意事项 1、活动期间,活动区水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下,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 胡启智 13509239338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规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起草的《东莞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1年6月10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局。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
邮政编码:523888
传真:22831352
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东莞市法制局
2011年5月26日
东莞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排放、收运、处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品废料、食物残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垃圾。
第四条 市、镇(街)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餐厨垃圾管理宣传工作,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倡导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
禁止使用餐厨垃圾及其加工物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喂养畜禽。
第五条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作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本市餐厨垃圾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各镇(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各村(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排放、收运和处理的规范化管理。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质监、工商、卫生、环保、农业、水务、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饮服务、单位供餐活动中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强检验检测手段,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
工商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落实市场准入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销售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的假冒伪劣食用油脂及其他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
卫生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餐厨垃圾产生、处理单位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监督管理。
农业管理部门负责畜禽生产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以及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喂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水务部门负责排水许可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排水许可排放餐厨垃圾的行为。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违反餐厨垃圾排放、收运、处理管理规定的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第八条 本市餐厨垃圾管理应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理制度。
第九条 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由市、镇(街)财政予以补贴,具体办法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在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对其产生的餐厨垃圾负有收集、运输和处理责任。
第十一条 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运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城市餐厨垃圾收运许可证。
第十二条 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理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城市餐厨垃圾处理许可证。
第十三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产生量及种类和收运合同向所在镇(街)主管部门报备案并取得回执。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年审时,应当向环保、卫生等部门出具收运合同备案回执。
第十四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存放,禁止与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固体生活垃圾相混合;
(二)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不得裸露存放餐厨垃圾并保持收集容器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收集容器应当保持完好和密闭,并标明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字样;
(三)及时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许可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收运,做到日产日清;
(四)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每日至少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一次餐厨垃圾;
(二)配备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及相关转运设施,保持其完好和整洁,并喷涂规定的标志;
(三)实行完全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
(四)将收集的餐厨垃圾及时运送至已取得餐厨垃圾处理许可的单位进行处理;
(五)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应急预案,并报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处理设备、设施,保证设备、设施运行良好,正常检修需要暂停处理设施运行的,应当提前15天报告市级行政主管部门;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垃圾,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在处理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实现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并依法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制定餐厨垃圾处理应急预案,并报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单位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
(二)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自行或者交由他人生产、加工食品;
(三)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接收、处理未取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运送的餐厨垃圾;
(二)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自行或者交由他人生产、加工食品;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建立产生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产生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
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建立收运台账,真实、完整记录收集运输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当建立处理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处理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
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处理单位建立台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和处理实行联单和统计表制度。
第二十一条 联单由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向所在镇(街)主管部门领取。联单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备案联,其余三联为存档联(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单位各留存一联存档)。
联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单位名称、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其他验单人员的签名。
在餐厨垃圾收运过程中,除存档联外,备案联随餐厨垃圾同行,验单人员应当核对联单载明事项,确保单货相符。
第二十二条 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单位应当按月对联单载明内容进行统计并填写统计表(餐厨垃圾收运单位还应当将联单的备案联附上),加盖单位印章后报所在镇(街)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对单位或个人投诉和举报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或无证经营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处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规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起草的《东莞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1年6月10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局。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
邮政编码:523888
传真:22831352
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东莞市法制局
2011年5月26日
东莞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排放、收运、处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品废料、食物残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垃圾。
第四条 市、镇(街)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餐厨垃圾管理宣传工作,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倡导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
禁止使用餐厨垃圾及其加工物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喂养畜禽。
第五条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作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本市餐厨垃圾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各镇(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各村(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排放、收运和处理的规范化管理。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质监、工商、卫生、环保、农业、水务、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饮服务、单位供餐活动中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强检验检测手段,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
工商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落实市场准入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销售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的假冒伪劣食用油脂及其他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
卫生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餐厨垃圾产生、处理单位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监督管理。
农业管理部门负责畜禽生产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以及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喂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水务部门负责排水许可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排水许可排放餐厨垃圾的行为。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违反餐厨垃圾排放、收运、处理管理规定的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第八条 本市餐厨垃圾管理应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理制度。
第九条 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由市、镇(街)财政予以补贴,具体办法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在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对其产生的餐厨垃圾负有收集、运输和处理责任。
第十一条 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运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城市餐厨垃圾收运许可证。
第十二条 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理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城市餐厨垃圾处理许可证。
第十三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产生量及种类和收运合同向所在镇(街)主管部门报备案并取得回执。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年审时,应当向环保、卫生等部门出具收运合同备案回执。
第十四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存放,禁止与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固体生活垃圾相混合;
(二)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不得裸露存放餐厨垃圾并保持收集容器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收集容器应当保持完好和密闭,并标明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字样;
(三)及时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许可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收运,做到日产日清;
(四)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每日至少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一次餐厨垃圾;
(二)配备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及相关转运设施,保持其完好和整洁,并喷涂规定的标志;
(三)实行完全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
(四)将收集的餐厨垃圾及时运送至已取得餐厨垃圾处理许可的单位进行处理;
(五)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应急预案,并报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处理设备、设施,保证设备、设施运行良好,正常检修需要暂停处理设施运行的,应当提前15天报告市级行政主管部门;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垃圾,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在处理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实现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并依法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制定餐厨垃圾处理应急预案,并报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单位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
(二)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自行或者交由他人生产、加工食品;
(三)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接收、处理未取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运送的餐厨垃圾;
(二)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自行或者交由他人生产、加工食品;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建立产生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产生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
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建立收运台账,真实、完整记录收集运输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当建立处理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处理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
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处理单位建立台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和处理实行联单和统计表制度。
第二十一条 联单由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向所在镇(街)主管部门领取。联单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备案联,其余三联为存档联(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单位各留存一联存档)。
联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单位名称、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其他验单人员的签名。
在餐厨垃圾收运过程中,除存档联外,备案联随餐厨垃圾同行,验单人员应当核对联单载明事项,确保单货相符。
第二十二条 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单位应当按月对联单载明内容进行统计并填写统计表(餐厨垃圾收运单位还应当将联单的备案联附上),加盖单位印章后报所在镇(街)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对单位或个人投诉和举报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或无证经营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处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 关于印发《2011年落实“文化惠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2011年落实“文化惠民”工程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2011年落实“文化惠民”工程实施方案
2011年,是全面实施文化名城战略的启动之年,落实“文化惠民”工程是市政府承诺为民办的十件实事之一。为确保各项任务得以切实完成,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的总体要求,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公共财政为支撑、以全民为服务对象、以基层为重点,构建设施先进、分布均衡、产品丰富、服务优质、保障充分、全国一流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让人民群众的文化民生得到基本的保障,真正享有公共文化服务的权益。
二、目标任务
在2011年内,市镇投入5亿元,实现全市镇(街)文化站达到广东省“特级文化站”标准;实现全市基层文化设施全覆盖,村(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达到“五个有”的标准;实现全市镇(街)24小时自助图书借阅全覆盖;组织实施“百场培训、千场演出、万场电影”的文化惠民活动到基层、到村(社区)、到企业。
(一)实现全市镇(街)文化站全部达到省“特级文化站”标准
根据广东省文化厅《关于组织全省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文化站评估定级的通知》(粤文社〔2007〕20号)标准,目前,在全市32个镇(街)的文化站中,只有茶山、洪梅、沙田、谢岗四个镇是省“一级文化站”,其余全部达到省“特级文化站”标准。因此,在2011年,茶山、洪梅、沙田、谢岗四个镇要按照省特级文化站的标准,结合本镇实际,加大投入,制定具体的落实方案,以确保实现全市镇(街)文化站全部达到省“特级文化站”标准。
(二)实现全市村(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达到“五个有”的标准
根据《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0—2020年)》,村(社区)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要按照“五个有”的标准建设,即:有一个总面积不少于200㎡的综合文化活动室;有一个不少于60㎡的公共图书阅览室;有一个建筑面积在1000㎡以上的文体广场;有一个面积不少于40㎡的文化信息共享工程服务网点(公共电子阅览室);有一批文化活动和体育健身器材(见附件1)。
目前,在全市593个村(社区)中,还有192个村(社区)(名单见附件2)未达到“五个有”的标准。因此,要在2011年,采取市、镇(街)按比例共同投入建设的办法,实现全市村(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达到“五个有”的标准。
(三)实现全市镇(街)24小时自助图书借阅全覆盖
以全民为服务对象,在全市32个镇(街)建成通借通还、覆盖全市的24小时自助图书借阅服务系统。其主要任务包括:一是在32个镇(街)各建设一个自助图书服务点(有“自助图书馆”和“图书馆ATM”两种形式选择);二是由东莞图书馆负责建设实时联机的技术支持和监控管理中心、高效快捷的图书管理和物流配送中心和及时专业的设备维护与故障处理中心的运作系统。
(四)组织“百场培训、千场演出、万场电影”到基层、到村(社区)、到企业
努力整合全市各类文化服务资源,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文化活动。通过组织实施“百场培训、千场演出、万场电影” 到基层、到村(社区)、到企业活动,不断丰富基层群众文化生活。主要任务有:
一是以基层为重点,举办百场文化艺术培训,提高群文工作水平和文化惠民服务能力。东莞群众艺术馆负责组织群众文化管理知识、文艺活动策划编导、歌曲舞蹈创作编排、绘画摄影尝试技巧、非遗保护传承开发、文学书法写作培训等一系列丰富实用的公共文化服务培训内容,并明确到基层培训的时间安排。各镇(街)负责每年安排3场公共文化服务培训,落实培训的场地、设备以及听课人员等,共同把文化艺术培训办成“文化惠民”的又一亮丽品牌,进而提高群文工作和文化惠民的服务水平。
二是以服务为宗旨,开展“每天绽放新精彩——千场文艺演出到基层”活动。整合市、镇(街)演出资源,利用深莞惠演出联盟平台,引导文化中介共同参与,建立起公益性惠民文艺演出的良好秩序。群众艺术馆负责制定落实“千场演出”的总体计划、活动内容、目标任务(见附件3)、具体责任和时间安排等实施方案;负责统筹、组织群星艺术团、镇街业余艺术团以及市外优秀文艺团体赴各镇(街)、村(社区)、各企业、新莞人生活区等进行交流演出;负责市级高质量演出的竞标和各镇街演出活动资金补助的审核。各镇(街)负责根据各自实际,策划出有亮点、有新意、市民喜闻乐见的演出,制定出每月演出2—3场的活动方案,并逐一加以实施。鼓励各镇街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请有质资的社会艺术团队来当地演出。继续发挥“都市彩虹”、“越唱越红”、“快乐周末”、“岭南中国星”等演出品牌效应,以顺利完成“每天绽放新精彩——千场文艺演出到基层”活动的任务。
三是以惠民为目标,组织实施“万场电影到村(社区)、到学校、到企业、到新莞人生活区”活动。按照“一行政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的公益服务目标要求,市文广新局负责制定实施“万场电影到村(社区)、到学校、到企业、到新莞人生活区”的活动方案,明确放映指标(见附件4)、协调片源组织、签订责任分工,严格放映管理等组织工作。全市各镇(街)负责组织落实:每个镇级文化广场每周放映一场电影,每个村(社区)全年均衡放映场次不得少于12场。中小学、院校每个学期放映2场爱国主义教育电影等任务,以确保行政村放映的场次率和覆盖率达到100%,顺利完成“万场电影到村(社区)、到学校、到企业、到新莞人生活区”的任务。
三、组织保障
为保证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的各项工作有序、有效开展,成立落实“文化惠民”工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统筹各项工作的实施。
(一)落实“文化惠民”工程领导小组:
组 长:严小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黄福泉(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陈志伟(市文广新局局长)
詹文光(市财政局局长)
成 员:陈健秋、陈锐康、蔡建勋、董红、黎寿康、黄培德、王海明、陈志满、黄辉、周汉标、李东来、梁燕玲,以及各镇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文化惠民”工程各项工作的实施督导。办公室设在市文广新局社文科。办公室主任由陈志伟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陈健秋同志兼任。
四、资金管理
“市镇投入5亿元,落实‘文化惠民’工程”,这是市政府承诺2011年为民办的十件实事之一。因此,各责任单位、各镇(街)、村(社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到:
一是做好资金预算。要做好各个项目的财政预算,特别是镇(街)、村(社区)要切实做好相关配套资金预算(附件5)。其中:1、实现全市镇(街)文化站达到广东省“特级文化站”标准。建设资金由未达标准的茶山、沙田,洪梅,谢岗四个镇分别投入(茶山镇计划投入3500万元、洪梅镇计划投入1000万元、沙田镇计划投入1000万元、谢岗镇计划投入1000万元,合计为6500万元)。2、实现全市村(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达到“五个有”的标准,其基本建设资金为150万元/村(社区),现采取市、镇(街)按比例共同投入建设的办法(即一档3:7,二档4:6,三档5:5,四档6:4)。市财政计划投入1.3785亿元;各相关镇(街)计划投入1.5015亿元,合计为2.88亿元。3、实现全市镇(街)24小时自助图书借阅全覆盖。其中24小时自助图书馆系统建设经费308万元由市财政安排资金统筹解决,东莞图书馆负责实施。在全市32个镇(街)各建设一个24小时自助图书借阅服务点,其基本建设费用为每个40万元。现采取市、镇(街)按比例共同投入建设的办法(即一档3:7,二档4:6,三档5:5,四档6:4)。市财政计划投入888万元(含24小时自助图书馆系统建设经费308万元,补助各镇街自助图书服务点建设经费580万元),各镇(街)计划共投入700万元,合计为1588万元。4、实施“万场电影”下村(社区、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文化惠民做好农村电影工作的意见》(东府〔2009〕130号)文件精神,通过采用“三个一点”的办法(即市、镇街、村社区按2:2:1比例分担),市财政计划补贴200万元,各镇(街)补贴200万元,各村(社区)补贴100万元,合计为500万元。5、“千场演出”下基层,按照省委宣传部“文艺下乡”每场1.5万元补助的标准,市财政计划补贴1500万元。6、“百场培训”到村(社区),市财政计划投入100万元。
二是严格资金监管。各镇(街)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的项目,由本镇文广中心(街道文化服务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将具体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书面申报,并加签当地政府意见后,报市落实“文化惠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其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市文化名城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批。市文化名城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将补助资金划拨到镇(街)财政分局(市财政补助资金最终以项目中标书及合同金额为准),按专款专用原则用于项目建设。落实“文化惠民”工程的各项具体工作,由各镇(街)负责统筹、实施、监管。
三是做好资金使用验收。各工程项目完成后,各镇(街)要编制财务决算和工程总结报告,上报市落实“文化惠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后报市落实“文化惠民”工程领导小组、市财政局以及有关上级领导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领导重视,强化责任。各镇(街)、各责任单位、东莞图书馆、群艺馆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建立目标岗位责任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细化任务,明确分工,履行问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做好跟踪、督查、报进度等工作。要建立考核问责机制,把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纳入对领导班子年度考评中,对未能按期完成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二)定期报告,强化督导。市文广新局要加强对各镇(街)的督促和指导。各镇(街)文广中心、东莞图书馆、群艺馆要在每月25日前将本月的工作进度、存在问题、下一阶段计划等情况如实上报落实“文化惠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每季度要向落实“文化惠民”工程领导小组及各镇(街)、各有关单位通报落实“文化惠民”工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项目进展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加强宣传,提升影响。要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媒体的作用,通过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户外广告等各种渠道和方式,大力宣传文化惠民活动的进展、进一步扩大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的社会影响力,大力营造实施“文化惠民”的良好氛围。
附件:1、村(社区)“五个有”基本标准一览表;
2、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未达“五个有”标准的村(社区)名单;
3、2011年“每天绽放新精彩——千场文艺演出到基层”文化惠民活动镇(街)目标任务表;
4、2011年“万场电影到村(社区)到企业”文化惠民活动镇(街)目标任务表;
5、“文化惠民”工程配套资金预算。 |
| 关于印发《2011年落实“文化惠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2011年落实“文化惠民”工程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2011年落实“文化惠民”工程实施方案
2011年,是全面实施文化名城战略的启动之年,落实“文化惠民”工程是市政府承诺为民办的十件实事之一。为确保各项任务得以切实完成,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的总体要求,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公共财政为支撑、以全民为服务对象、以基层为重点,构建设施先进、分布均衡、产品丰富、服务优质、保障充分、全国一流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让人民群众的文化民生得到基本的保障,真正享有公共文化服务的权益。
二、目标任务
在2011年内,市镇投入5亿元,实现全市镇(街)文化站达到广东省“特级文化站”标准;实现全市基层文化设施全覆盖,村(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达到“五个有”的标准;实现全市镇(街)24小时自助图书借阅全覆盖;组织实施“百场培训、千场演出、万场电影”的文化惠民活动到基层、到村(社区)、到企业。
(一)实现全市镇(街)文化站全部达到省“特级文化站”标准
根据广东省文化厅《关于组织全省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文化站评估定级的通知》(粤文社〔2007〕20号)标准,目前,在全市32个镇(街)的文化站中,只有茶山、洪梅、沙田、谢岗四个镇是省“一级文化站”,其余全部达到省“特级文化站”标准。因此,在2011年,茶山、洪梅、沙田、谢岗四个镇要按照省特级文化站的标准,结合本镇实际,加大投入,制定具体的落实方案,以确保实现全市镇(街)文化站全部达到省“特级文化站”标准。
(二)实现全市村(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达到“五个有”的标准
根据《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0—2020年)》,村(社区)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要按照“五个有”的标准建设,即:有一个总面积不少于200㎡的综合文化活动室;有一个不少于60㎡的公共图书阅览室;有一个建筑面积在1000㎡以上的文体广场;有一个面积不少于40㎡的文化信息共享工程服务网点(公共电子阅览室);有一批文化活动和体育健身器材(见附件1)。
目前,在全市593个村(社区)中,还有192个村(社区)(名单见附件2)未达到“五个有”的标准。因此,要在2011年,采取市、镇(街)按比例共同投入建设的办法,实现全市村(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达到“五个有”的标准。
(三)实现全市镇(街)24小时自助图书借阅全覆盖
以全民为服务对象,在全市32个镇(街)建成通借通还、覆盖全市的24小时自助图书借阅服务系统。其主要任务包括:一是在32个镇(街)各建设一个自助图书服务点(有“自助图书馆”和“图书馆ATM”两种形式选择);二是由东莞图书馆负责建设实时联机的技术支持和监控管理中心、高效快捷的图书管理和物流配送中心和及时专业的设备维护与故障处理中心的运作系统。
(四)组织“百场培训、千场演出、万场电影”到基层、到村(社区)、到企业
努力整合全市各类文化服务资源,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文化活动。通过组织实施“百场培训、千场演出、万场电影” 到基层、到村(社区)、到企业活动,不断丰富基层群众文化生活。主要任务有:
一是以基层为重点,举办百场文化艺术培训,提高群文工作水平和文化惠民服务能力。东莞群众艺术馆负责组织群众文化管理知识、文艺活动策划编导、歌曲舞蹈创作编排、绘画摄影尝试技巧、非遗保护传承开发、文学书法写作培训等一系列丰富实用的公共文化服务培训内容,并明确到基层培训的时间安排。各镇(街)负责每年安排3场公共文化服务培训,落实培训的场地、设备以及听课人员等,共同把文化艺术培训办成“文化惠民”的又一亮丽品牌,进而提高群文工作和文化惠民的服务水平。
二是以服务为宗旨,开展“每天绽放新精彩——千场文艺演出到基层”活动。整合市、镇(街)演出资源,利用深莞惠演出联盟平台,引导文化中介共同参与,建立起公益性惠民文艺演出的良好秩序。群众艺术馆负责制定落实“千场演出”的总体计划、活动内容、目标任务(见附件3)、具体责任和时间安排等实施方案;负责统筹、组织群星艺术团、镇街业余艺术团以及市外优秀文艺团体赴各镇(街)、村(社区)、各企业、新莞人生活区等进行交流演出;负责市级高质量演出的竞标和各镇街演出活动资金补助的审核。各镇(街)负责根据各自实际,策划出有亮点、有新意、市民喜闻乐见的演出,制定出每月演出2—3场的活动方案,并逐一加以实施。鼓励各镇街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请有质资的社会艺术团队来当地演出。继续发挥“都市彩虹”、“越唱越红”、“快乐周末”、“岭南中国星”等演出品牌效应,以顺利完成“每天绽放新精彩——千场文艺演出到基层”活动的任务。
三是以惠民为目标,组织实施“万场电影到村(社区)、到学校、到企业、到新莞人生活区”活动。按照“一行政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的公益服务目标要求,市文广新局负责制定实施“万场电影到村(社区)、到学校、到企业、到新莞人生活区”的活动方案,明确放映指标(见附件4)、协调片源组织、签订责任分工,严格放映管理等组织工作。全市各镇(街)负责组织落实:每个镇级文化广场每周放映一场电影,每个村(社区)全年均衡放映场次不得少于12场。中小学、院校每个学期放映2场爱国主义教育电影等任务,以确保行政村放映的场次率和覆盖率达到100%,顺利完成“万场电影到村(社区)、到学校、到企业、到新莞人生活区”的任务。
三、组织保障
为保证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的各项工作有序、有效开展,成立落实“文化惠民”工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统筹各项工作的实施。
(一)落实“文化惠民”工程领导小组:
组 长:严小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黄福泉(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陈志伟(市文广新局局长)
詹文光(市财政局局长)
成 员:陈健秋、陈锐康、蔡建勋、董红、黎寿康、黄培德、王海明、陈志满、黄辉、周汉标、李东来、梁燕玲,以及各镇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文化惠民”工程各项工作的实施督导。办公室设在市文广新局社文科。办公室主任由陈志伟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陈健秋同志兼任。
四、资金管理
“市镇投入5亿元,落实‘文化惠民’工程”,这是市政府承诺2011年为民办的十件实事之一。因此,各责任单位、各镇(街)、村(社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到:
一是做好资金预算。要做好各个项目的财政预算,特别是镇(街)、村(社区)要切实做好相关配套资金预算(附件5)。其中:1、实现全市镇(街)文化站达到广东省“特级文化站”标准。建设资金由未达标准的茶山、沙田,洪梅,谢岗四个镇分别投入(茶山镇计划投入3500万元、洪梅镇计划投入1000万元、沙田镇计划投入1000万元、谢岗镇计划投入1000万元,合计为6500万元)。2、实现全市村(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达到“五个有”的标准,其基本建设资金为150万元/村(社区),现采取市、镇(街)按比例共同投入建设的办法(即一档3:7,二档4:6,三档5:5,四档6:4)。市财政计划投入1.3785亿元;各相关镇(街)计划投入1.5015亿元,合计为2.88亿元。3、实现全市镇(街)24小时自助图书借阅全覆盖。其中24小时自助图书馆系统建设经费308万元由市财政安排资金统筹解决,东莞图书馆负责实施。在全市32个镇(街)各建设一个24小时自助图书借阅服务点,其基本建设费用为每个40万元。现采取市、镇(街)按比例共同投入建设的办法(即一档3:7,二档4:6,三档5:5,四档6:4)。市财政计划投入888万元(含24小时自助图书馆系统建设经费308万元,补助各镇街自助图书服务点建设经费580万元),各镇(街)计划共投入700万元,合计为1588万元。4、实施“万场电影”下村(社区、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文化惠民做好农村电影工作的意见》(东府〔2009〕130号)文件精神,通过采用“三个一点”的办法(即市、镇街、村社区按2:2:1比例分担),市财政计划补贴200万元,各镇(街)补贴200万元,各村(社区)补贴100万元,合计为500万元。5、“千场演出”下基层,按照省委宣传部“文艺下乡”每场1.5万元补助的标准,市财政计划补贴1500万元。6、“百场培训”到村(社区),市财政计划投入100万元。
二是严格资金监管。各镇(街)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的项目,由本镇文广中心(街道文化服务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将具体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书面申报,并加签当地政府意见后,报市落实“文化惠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其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市文化名城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批。市文化名城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将补助资金划拨到镇(街)财政分局(市财政补助资金最终以项目中标书及合同金额为准),按专款专用原则用于项目建设。落实“文化惠民”工程的各项具体工作,由各镇(街)负责统筹、实施、监管。
三是做好资金使用验收。各工程项目完成后,各镇(街)要编制财务决算和工程总结报告,上报市落实“文化惠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后报市落实“文化惠民”工程领导小组、市财政局以及有关上级领导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领导重视,强化责任。各镇(街)、各责任单位、东莞图书馆、群艺馆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建立目标岗位责任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细化任务,明确分工,履行问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做好跟踪、督查、报进度等工作。要建立考核问责机制,把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纳入对领导班子年度考评中,对未能按期完成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二)定期报告,强化督导。市文广新局要加强对各镇(街)的督促和指导。各镇(街)文广中心、东莞图书馆、群艺馆要在每月25日前将本月的工作进度、存在问题、下一阶段计划等情况如实上报落实“文化惠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每季度要向落实“文化惠民”工程领导小组及各镇(街)、各有关单位通报落实“文化惠民”工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项目进展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加强宣传,提升影响。要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媒体的作用,通过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户外广告等各种渠道和方式,大力宣传文化惠民活动的进展、进一步扩大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的社会影响力,大力营造实施“文化惠民”的良好氛围。
附件:1、村(社区)“五个有”基本标准一览表;
2、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未达“五个有”标准的村(社区)名单;
3、2011年“每天绽放新精彩——千场文艺演出到基层”文化惠民活动镇(街)目标任务表;
4、2011年“万场电影到村(社区)到企业”文化惠民活动镇(街)目标任务表;
5、“文化惠民”工程配套资金预算。 |
| 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号)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已由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5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5月18日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
(2011年5月18日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和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内容包括:备案报告,公布该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规范性文件文本,有关修改、废止的决定及其说明等有关文件。报送的文件应当装订成册,一式四份,并附电子文档。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存档。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将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分送各对应的工作委员会审查。 第六条 每年一月底前,各报送机关应当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送接受备案的机关备查。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市两级人民法院、市两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不适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的,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接收、登记后,由各对应的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不适当,向接受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由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接收、登记,并进行研究;报经秘书长批准,由各对应的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八条 各对应的工作委员会认为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不适当的,可以提出审查建议,报经秘书长批准,进行审查。 第九条 各对应的工作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时,可以要求制定机关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条 各对应的工作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应当提出审查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如认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不适当情形的,经主任会议决定,由主任会议委托的工作委员会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 第十一条 制定机关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将该意见向各对应的工作委员会反馈。 各对应的工作委员会应当将反馈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二条 制定机关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对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各对应的工作委员会可以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依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定期将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书面提供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及报送机关。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
| 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号)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已由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5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5月18日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
(2011年5月18日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和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内容包括:备案报告,公布该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规范性文件文本,有关修改、废止的决定及其说明等有关文件。报送的文件应当装订成册,一式四份,并附电子文档。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存档。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将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分送各对应的工作委员会审查。 第六条 每年一月底前,各报送机关应当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送接受备案的机关备查。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市两级人民法院、市两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不适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的,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接收、登记后,由各对应的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不适当,向接受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由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接收、登记,并进行研究;报经秘书长批准,由各对应的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八条 各对应的工作委员会认为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不适当的,可以提出审查建议,报经秘书长批准,进行审查。 第九条 各对应的工作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时,可以要求制定机关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条 各对应的工作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应当提出审查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如认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不适当情形的,经主任会议决定,由主任会议委托的工作委员会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 第十一条 制定机关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将该意见向各对应的工作委员会反馈。 各对应的工作委员会应当将反馈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二条 制定机关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对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各对应的工作委员会可以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依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定期将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书面提供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及报送机关。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东常〔2011〕10号) | (2011年5月18日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任命:
严继宗为东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叶绍波为东莞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
李雄华为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农业工作委员会主任;
何伟光为东莞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何环珠为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农业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免去:
叶绍波的东莞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李雄华的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农业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何念瑶的东莞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东常〔2011〕10号) | (2011年5月18日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任命:
严继宗为东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叶绍波为东莞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
李雄华为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农业工作委员会主任;
何伟光为东莞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何环珠为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农业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免去:
叶绍波的东莞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李雄华的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农业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何念瑶的东莞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26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道滘镇人民政府在东莞水道道滘大桥河段举行龙舟竞赛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1年6月3日0900时至1600时。
二、活动地点:东莞水道道滘大桥上游300米至6号标(南丫水道口)水域范围内为安全活动区域。
三、注意事项
1、活动期间,活动水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置警戒船,无关船舶不得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下,保持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赖锡池 13922962298 吴靖民 13580802121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26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道滘镇人民政府在东莞水道道滘大桥河段举行龙舟竞赛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1年6月3日0900时至1600时。
二、活动地点:东莞水道道滘大桥上游300米至6号标(南丫水道口)水域范围内为安全活动区域。
三、注意事项
1、活动期间,活动水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置警戒船,无关船舶不得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下,保持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赖锡池 13922962298 吴靖民 13580802121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25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公司在中堂水道进行中堂大桥维修加固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施工时间:2011年5月20日至2011年6月30日。
二、施工范围:中堂水道中堂大桥上下游200米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工程提前或延期完成不再另行通告。
三、施工船舶:粤都城货3139。
四、注意事项:
1、施工期间双孔通航临时改为单孔通航,不得在桥区水域追越、会船。施工作业在白天进行,晚上停止施工,恢复双孔通航。
2、作业区水域上下游设有警戒船,使用VHF16频道联系,希望航经该水域的船舶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谨慎驾驶,慢速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梁炽棋 13802458682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25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公司在中堂水道进行中堂大桥维修加固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施工时间:2011年5月20日至2011年6月30日。
二、施工范围:中堂水道中堂大桥上下游200米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工程提前或延期完成不再另行通告。
三、施工船舶:粤都城货3139。
四、注意事项:
1、施工期间双孔通航临时改为单孔通航,不得在桥区水域追越、会船。施工作业在白天进行,晚上停止施工,恢复双孔通航。
2、作业区水域上下游设有警戒船,使用VHF16频道联系,希望航经该水域的船舶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谨慎驾驶,慢速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梁炽棋 13802458682 |
|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2011年度东莞市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通知》(东府办〔2011〕4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共同责任制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调控房地产市场和稳定房价的责任,按照2011年我市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形成调控合力,密切监控我市房地产市场变化,适时采取相应调控措施,坚决打击房地产投机行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确保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实现。
二、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多渠道筹集房源。市住建部门每年要合理安排确定我市单列公共租赁住房总量和选址,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每年的用地指标中单独列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予以重点保障;市、镇两级要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需要,增加财政预算安排,合理安排土地出让净收益和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支持园区、镇(街)、村集体、企事业单位等多类主体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创新投融资方式,通过多种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出台配套文件,落实国家的税费优惠政策,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引导各类主体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确保完成我市2011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
三、加强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适当增加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今年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不少于3000亩),其中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优先确定保障性住房用地,试行商品房项目配建,即在新出让的土地上把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租房作为出让条件之一。切实加强地价动态监测。严格审查竞买人资格。建立房地产企业土地开发利用诚信档案系统,对发现用地者存在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行为或不履行土地出让合同行为的,在处置整改到位前,禁止其参加土地竞买活动。同时,对竞买人的资金来源也进行审查,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依法处置闲置土地,逐步建立长效机制。
四、严格执行相关税收政策,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
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重点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尽快建立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比对系统,坚决堵塞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相关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规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对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五、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在会商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辖内金融机构认真研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政策实施方案报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批准后,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可适时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下限。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六、实施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全面推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
对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申报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手续前,需向市物价局申报价格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据实按套申报价格,实行一套房一标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经市物价局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领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书),以及到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房地产项目建档。经备案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在东莞市物价局网、东莞建设网和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上公示。
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书)后,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在销售现场公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一房一价)。在销售现场公示的价格应与申报备案的价格、网上公示的价格保持一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七、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商品房预(销)售监管,特别要加大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力度。加强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依法加大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不按楼盘实名推广销售、拖延商品房开竣工时间、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曝光力度。
八、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
房管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以房地产登记簿数据为基础,建立全市的住房信息系统网络和个人住房信息中心数据库,全面掌握个人住房基础信息及动态变化,并满足向省系统传输数据需要。为掌握居民购房情况、依法征税以及必要时执行限购政策提供依据。
九、完善和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工作,加强房地产市场分析和监测
建立房地产数据信息发布机制。统计部门及时发布新建商品住宅成交均价的统计数据。市房地产调控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发布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及相关信息,稳定市场预期,为群众住房消费和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信息。住建、房管、统计、物价、国土、税务、金融等部门要按照房地产预警预报工作的要求,定期交换相关房地产数据,互通房地产政策文件等相关信息,加大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和预警预报工作力度。
十、坚持和强化舆论正确引导
各新闻媒体要客观报道房地产市场形势,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保障性住房建设、打击违法投机等方面的宣传报道,规范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严格规范各类房地产展销行为,为我市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居民理性消费。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
|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2011年度东莞市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通知》(东府办〔2011〕4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共同责任制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调控房地产市场和稳定房价的责任,按照2011年我市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形成调控合力,密切监控我市房地产市场变化,适时采取相应调控措施,坚决打击房地产投机行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确保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实现。
二、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多渠道筹集房源。市住建部门每年要合理安排确定我市单列公共租赁住房总量和选址,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每年的用地指标中单独列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予以重点保障;市、镇两级要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需要,增加财政预算安排,合理安排土地出让净收益和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支持园区、镇(街)、村集体、企事业单位等多类主体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创新投融资方式,通过多种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出台配套文件,落实国家的税费优惠政策,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引导各类主体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确保完成我市2011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
三、加强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适当增加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今年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不少于3000亩),其中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优先确定保障性住房用地,试行商品房项目配建,即在新出让的土地上把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租房作为出让条件之一。切实加强地价动态监测。严格审查竞买人资格。建立房地产企业土地开发利用诚信档案系统,对发现用地者存在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行为或不履行土地出让合同行为的,在处置整改到位前,禁止其参加土地竞买活动。同时,对竞买人的资金来源也进行审查,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依法处置闲置土地,逐步建立长效机制。
四、严格执行相关税收政策,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
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重点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尽快建立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比对系统,坚决堵塞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相关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规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对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五、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在会商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辖内金融机构认真研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政策实施方案报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批准后,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可适时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下限。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六、实施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全面推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
对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申报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手续前,需向市物价局申报价格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据实按套申报价格,实行一套房一标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经市物价局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领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书),以及到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房地产项目建档。经备案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在东莞市物价局网、东莞建设网和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上公示。
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书)后,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在销售现场公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一房一价)。在销售现场公示的价格应与申报备案的价格、网上公示的价格保持一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七、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商品房预(销)售监管,特别要加大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力度。加强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依法加大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不按楼盘实名推广销售、拖延商品房开竣工时间、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曝光力度。
八、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
房管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以房地产登记簿数据为基础,建立全市的住房信息系统网络和个人住房信息中心数据库,全面掌握个人住房基础信息及动态变化,并满足向省系统传输数据需要。为掌握居民购房情况、依法征税以及必要时执行限购政策提供依据。
九、完善和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工作,加强房地产市场分析和监测
建立房地产数据信息发布机制。统计部门及时发布新建商品住宅成交均价的统计数据。市房地产调控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发布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及相关信息,稳定市场预期,为群众住房消费和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信息。住建、房管、统计、物价、国土、税务、金融等部门要按照房地产预警预报工作的要求,定期交换相关房地产数据,互通房地产政策文件等相关信息,加大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和预警预报工作力度。
十、坚持和强化舆论正确引导
各新闻媒体要客观报道房地产市场形势,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保障性住房建设、打击违法投机等方面的宣传报道,规范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严格规范各类房地产展销行为,为我市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居民理性消费。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
| 关于印发《东莞市招商引资工作机制》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招商引资工作机制》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东莞市招商引资工作机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外经贸战略转型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决定》(粤发〔2010〕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10〕11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意见》(东府〔2011〕23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统筹力度,加快重点项目洽谈、落户及重点企业培育进程,密切市镇两级与重点企业(项目)高层的沟通联络,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快引进和培育一批优质大项目、大企业,促进企业扎根发展、做强做大,加快建成以信息产业为特色的现代制造业名城和国际产业制造中心,特建立东莞市招商引资工作机制。
一、主要工作机制
(一)完善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调整充实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调整后成员单位包括市府办,市外经贸、发改、经信、科技、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保、国土、住建、规划、环保、台湾事务、交通、水务、农业、文广新、卫生、统计、物价、外事、口岸、国资委、旅游、国税、地税、工商、银监、质监、外管、检验检疫、消防、供电、气象等部门,黄埔海关驻莞各海关及办事处,松山湖管委会、虎门港管委会、生态园管委会、长安新区办、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市政府督查室等。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外经贸局,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市外经贸局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各镇街(园区)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落实市招商引资工作部署,统筹协调本镇街(园区)的招商引资工作。
(二)建立市引进培育重点企业(项目)快速反应工作机制。加快新引进大项目落户进程和现有企业培育进程,促进企业增资扩产、并购重组,增加经营管理、资金管理、研发、营销、物流及支持服务等总部要素,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凡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具备经营管理、资金管理、研发、营销、物流及支持服务等总部要素,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资企业经认定后纳入快速反应工作机制,并享受《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意见》(东府〔2011〕23号)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1、新设立外资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8000万美元。
2、现有外资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者年主营业务收入超30亿元人民币。
3、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且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者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5亿元人民币。
4、各镇街(园区)迫切需要引进或纳入培育范围并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的关键项目或企业。
上述条件中主营业务为房地产、酒店业等行业的企业除外。属同一投资方投资的企业可合并计算投资总额和主营业务收入。
(三)建立市重点企业(项目)高层联络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与重点企业(项目)高层及其境外总部的沟通联络,第一时间掌握企业决策层的最新投资动向,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在投资及经营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推动企业增资扩产,并购重组,增加经营管理、资金管理、研发、营销、物流及支持服务等总部要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项目),由市统筹安排开展高层联络活动。
1、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重点企业(项目)及其境外总部。
2、世界500强企业及其总部。
3、各镇街(园区)认为确有必要纳入高层联络范围并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项目)。
二、工作职责
(一)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统筹协调全市招商引资、重点企业(项目)引进和培育工作,制定全市引进和培育重点企业(项目)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
2、认定引进和培育的重点企业(项目),组织开展重点企业(项目)境内外总部高层联络活动和外商回访活动。
3、参与重大项目招商谈判;指导镇街(园区)引进和培育重点企业(项目)。
4、定期召开现场办公会议,听取企业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引进培育重点企业(项目)的重大问题。
5、督促指导招商引资工作,对各成员单位、各镇街(园区)工作进行考核管理等。
(二)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落实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
2、牵头协调重点企业(项目)的前期调查、考察、洽谈等;协助安排重点企业(项目)境内外总部拜访活动及外商回访活动,配合镇街(园区)开展重点企业(项目)高层联络活动;牵头建立重点企业(项目)资料库。
3、负责收集汇总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提供的最新政策法规尤其是鼓励政策和优惠措施,配合开展宣讲活动;负责收集汇总和协调处理重点企业(项目)的意见和建议。
4、协调办理需提交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重大事项;协调市、镇(园区)现场办公会议。
5、定期通报在谈项目、培育对象企业进展情况。
6、配合开展年度考核等。
(三)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及时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在谈项目、意向项目接洽信息。
2、及时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重点企业(项目)考察、洽谈以及开展高层联络工作所需的相关信息资料;向企业传递最新政策法规和帮扶措施信息,并指导企业及时用好用足政策。
3、按照快速反应工作机制,指定专人参与重点项目考察接待、洽谈、咨询、决策,以及重点企业培育工作等。
4、对重点企业(项目)实行跟踪贴身服务,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在投资落地、增资扩产、并购重组等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5、协调解决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流程及要求
(一)项目信息收集
1、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镇街(园区)要进一步增强对重点企业(项目)的敏感性和洞察力,要通过登门拜访、邀请客商考察、开展中介交流合作、关注新闻网络媒体等方式广泛收集各种重点企业(项目)信息,及时做出综合分析判断,主动进行接洽。
2、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镇街(园区)要加强信息交流。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重点企业(项目)信息后,要根据项目类型、性质及需求及时通报符合条件的镇街(园区)接洽。各镇街(园区)获悉重点企业(项目)信息后需进一步确认其真实性的,可提请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准确地予以反馈。
(二)项目申报与认定
1、各镇街(园区)接洽到意向重点企业(项目)后,应及时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认定。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接洽到重点企业(项目)信息后,应及时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2、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洽到意向重点企业(项目)或收到相关镇街(园区)的申报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认定条件和优惠政策标准对项目及其适用优惠政策进行初步认定,并将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原料、产品、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审定结果。凡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意向投资项目即进入快速反应流程。
3、对不符合当地落户条件或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项目,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要求推荐至相应镇街(园区)接洽。
(三)项目考察与洽谈
1、前期准备阶段
一是快速准备推介资料。对经认定的重点企业(项目),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同申报单位在1个工作日内撰写、翻译和编印专门的推介资料,内容包括我市投资环境优势分析、项目相关产业在我市的发展现状及规划、项目市场及供应链分析、相关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项目推荐用地状况、项目审批建设流程和注意事项等。推介资料内容如需发改、经信、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国土、规划、环保、统计、国税、地税、工商、海关、消防、供电、气象等小组成员单位协助提供的,有关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依时反馈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是快速回复调查问卷。对经认定的重点企业(项目),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同申报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就项目投资方提出的调查问卷进行答复。调查问卷内容如需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助的,有关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依时反馈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问卷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答复项目考察组。
2、考察洽谈阶段
一是快速制定考察洽谈方案。对经认定的重点企业(项目),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同申报单位在1个工作日内制定考察洽谈方案,并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考察组要求,结合争取项目落户我市的实际需要,通知发改、经信、财政、人力资源、国土、住建、规划、环保、消防、供电等小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和业务骨干参与接待和洽谈。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考察洽谈,上述有关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同时参加。
二是快速决策制定特殊优惠政策。项目投资方提出的要求超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意见》(东府〔2011〕23号)范围的,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后,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于1个工作日内召集项目推荐地块所在镇街(园区)及财政、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另行商定。特别重大产业项目的优惠政策,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四)项目签约与落地
1、项目签约。重点企业(项目)落户地镇街(园区)与项目投资方签订投资协议后,有关镇街(园区)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投资协议签订情况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项目承诺。各镇街(园区)在项目考察及洽谈过程中向项目投资方承诺的优惠政策和条件,不得擅自变更或在项目落户后以种种理由和形式变相调整优惠政策和条件,延误项目筹建投产。
3、项目落地。对已签约的重点企业(项目),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项目落户地镇街(园区)与项目投资方筹建组共同研究确定项目落地时间表,内容包括项目审批、报建、建设、投产等。
4、项目协调。重点企业(项目)确定落户我市后,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项目落户地镇街(园区)与项目投资方做好签约、审批、报建、建设、投产等后续工作,期间需小组成员单位协助的,有关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优先办理。
5、项目反馈。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汇报项目落地进展情况,并积极协调解决落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投产;如遇重大问题,可报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召开现场办公会议协调解决。
(五)其他
对纳入重点培育对象的大企业,参照上述工作要求及工作流程执行。
四、工作制度
(一)登门拜访制度
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联合相关镇街(园区)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的全市重点企业(项目)境内外总部拜访活动,及时掌握企业决策层的最新投资动向,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和鼓励其在东莞增资扩产,并将研发、营销等环节转移或整合到我市,同时吸引上下游配套客户前来考察投资。各镇街(园区)要结合实际选定一批登门拜访目标企业,自行开展登门拜访活动,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镇街(园区)自行开展企业境内外总部拜访活动需市领导参加的,应及时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请示。
(二)邀请回访制度
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联合相关镇街(园区)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的邀请重点企业(项目)境内外总部回访活动,及时宣传推介我市最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成果,以及最新政策措施,通过实地参观考察,加深其对东莞的认识和了解。各镇街(园区)要结合实际选定一批邀请回访目标企业,积极邀请企业高层回访,回访活动情况要及时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镇街(园区)邀请高层联络对象企业的境外总部回访需市领导安排会见的,应及时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请示。
(三)定期会议制度
1、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1次现场办公会议,研究协调解决引进和培育重点企业(项目)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会议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召集并主持,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如遇需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策的特别重大事项,可临时组织召开现场办公会议。
2、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引进和培育重点企业(项目)过程中需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现场办公会议协调解决的事项,并根据部门职能反馈至对口部门。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其下属单位要对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和镇街(园区)现场办公会议召开前提出的协调事项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协调解决方案,并在现场办公会议予以明确答复。
3、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现场办公会议决定事项以及协调处理结果草拟会议纪要,报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印发相关成员单位、镇街(园区)执行。
4、各镇街(园区)每季度召开1次现场办公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本镇街(园区)在引进和培育重点企业(项目)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会议由镇街(园区)主要领导召集并主持,镇街(园区)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各镇街(园区)负责收集引进和培育大企业过程中需要镇街现场办公会议协调解决的事项,并根据部门职能反馈至镇街(园区)对口部门跟进。本镇街(园区)无法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在市一级现场办公会协调解决。
(四)决策执行制度
1、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镇街(园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对现场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及会议纪要的要求必须在限期内答复和协调解决。确因客观原因难以解决或短期内难以解决的,要详细说明理由,提出合理建议,报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依时反馈至相关企业。
2、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镇街(园区)要在每次现场办公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3、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编制工作简报并印发至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各镇街(园区)。
(五)考核奖惩制度
1、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现场办公会议决定事项落实反馈情况,每年对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质量、工作效率、落实成效等进行初步评定,并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通报。
2、市政府对引进培育大项目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3、市政府对由于工作不力造成外商投资大项目流失、企业培育进程明显受阻的,追究相关成员单位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引进培育重点企业(项目)快速反应工作流程 |
| 关于印发《东莞市招商引资工作机制》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招商引资工作机制》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东莞市招商引资工作机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外经贸战略转型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决定》(粤发〔2010〕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10〕11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意见》(东府〔2011〕23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统筹力度,加快重点项目洽谈、落户及重点企业培育进程,密切市镇两级与重点企业(项目)高层的沟通联络,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快引进和培育一批优质大项目、大企业,促进企业扎根发展、做强做大,加快建成以信息产业为特色的现代制造业名城和国际产业制造中心,特建立东莞市招商引资工作机制。
一、主要工作机制
(一)完善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调整充实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调整后成员单位包括市府办,市外经贸、发改、经信、科技、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保、国土、住建、规划、环保、台湾事务、交通、水务、农业、文广新、卫生、统计、物价、外事、口岸、国资委、旅游、国税、地税、工商、银监、质监、外管、检验检疫、消防、供电、气象等部门,黄埔海关驻莞各海关及办事处,松山湖管委会、虎门港管委会、生态园管委会、长安新区办、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市政府督查室等。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外经贸局,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市外经贸局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各镇街(园区)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落实市招商引资工作部署,统筹协调本镇街(园区)的招商引资工作。
(二)建立市引进培育重点企业(项目)快速反应工作机制。加快新引进大项目落户进程和现有企业培育进程,促进企业增资扩产、并购重组,增加经营管理、资金管理、研发、营销、物流及支持服务等总部要素,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凡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具备经营管理、资金管理、研发、营销、物流及支持服务等总部要素,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资企业经认定后纳入快速反应工作机制,并享受《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意见》(东府〔2011〕23号)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1、新设立外资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8000万美元。
2、现有外资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者年主营业务收入超30亿元人民币。
3、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且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者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5亿元人民币。
4、各镇街(园区)迫切需要引进或纳入培育范围并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的关键项目或企业。
上述条件中主营业务为房地产、酒店业等行业的企业除外。属同一投资方投资的企业可合并计算投资总额和主营业务收入。
(三)建立市重点企业(项目)高层联络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与重点企业(项目)高层及其境外总部的沟通联络,第一时间掌握企业决策层的最新投资动向,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在投资及经营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推动企业增资扩产,并购重组,增加经营管理、资金管理、研发、营销、物流及支持服务等总部要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项目),由市统筹安排开展高层联络活动。
1、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重点企业(项目)及其境外总部。
2、世界500强企业及其总部。
3、各镇街(园区)认为确有必要纳入高层联络范围并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项目)。
二、工作职责
(一)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统筹协调全市招商引资、重点企业(项目)引进和培育工作,制定全市引进和培育重点企业(项目)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
2、认定引进和培育的重点企业(项目),组织开展重点企业(项目)境内外总部高层联络活动和外商回访活动。
3、参与重大项目招商谈判;指导镇街(园区)引进和培育重点企业(项目)。
4、定期召开现场办公会议,听取企业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引进培育重点企业(项目)的重大问题。
5、督促指导招商引资工作,对各成员单位、各镇街(园区)工作进行考核管理等。
(二)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落实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
2、牵头协调重点企业(项目)的前期调查、考察、洽谈等;协助安排重点企业(项目)境内外总部拜访活动及外商回访活动,配合镇街(园区)开展重点企业(项目)高层联络活动;牵头建立重点企业(项目)资料库。
3、负责收集汇总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提供的最新政策法规尤其是鼓励政策和优惠措施,配合开展宣讲活动;负责收集汇总和协调处理重点企业(项目)的意见和建议。
4、协调办理需提交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重大事项;协调市、镇(园区)现场办公会议。
5、定期通报在谈项目、培育对象企业进展情况。
6、配合开展年度考核等。
(三)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及时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在谈项目、意向项目接洽信息。
2、及时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重点企业(项目)考察、洽谈以及开展高层联络工作所需的相关信息资料;向企业传递最新政策法规和帮扶措施信息,并指导企业及时用好用足政策。
3、按照快速反应工作机制,指定专人参与重点项目考察接待、洽谈、咨询、决策,以及重点企业培育工作等。
4、对重点企业(项目)实行跟踪贴身服务,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在投资落地、增资扩产、并购重组等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5、协调解决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流程及要求
(一)项目信息收集
1、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镇街(园区)要进一步增强对重点企业(项目)的敏感性和洞察力,要通过登门拜访、邀请客商考察、开展中介交流合作、关注新闻网络媒体等方式广泛收集各种重点企业(项目)信息,及时做出综合分析判断,主动进行接洽。
2、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镇街(园区)要加强信息交流。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重点企业(项目)信息后,要根据项目类型、性质及需求及时通报符合条件的镇街(园区)接洽。各镇街(园区)获悉重点企业(项目)信息后需进一步确认其真实性的,可提请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准确地予以反馈。
(二)项目申报与认定
1、各镇街(园区)接洽到意向重点企业(项目)后,应及时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认定。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接洽到重点企业(项目)信息后,应及时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2、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洽到意向重点企业(项目)或收到相关镇街(园区)的申报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认定条件和优惠政策标准对项目及其适用优惠政策进行初步认定,并将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原料、产品、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审定结果。凡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意向投资项目即进入快速反应流程。
3、对不符合当地落户条件或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项目,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要求推荐至相应镇街(园区)接洽。
(三)项目考察与洽谈
1、前期准备阶段
一是快速准备推介资料。对经认定的重点企业(项目),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同申报单位在1个工作日内撰写、翻译和编印专门的推介资料,内容包括我市投资环境优势分析、项目相关产业在我市的发展现状及规划、项目市场及供应链分析、相关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项目推荐用地状况、项目审批建设流程和注意事项等。推介资料内容如需发改、经信、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国土、规划、环保、统计、国税、地税、工商、海关、消防、供电、气象等小组成员单位协助提供的,有关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依时反馈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是快速回复调查问卷。对经认定的重点企业(项目),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同申报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就项目投资方提出的调查问卷进行答复。调查问卷内容如需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助的,有关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依时反馈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问卷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答复项目考察组。
2、考察洽谈阶段
一是快速制定考察洽谈方案。对经认定的重点企业(项目),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同申报单位在1个工作日内制定考察洽谈方案,并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考察组要求,结合争取项目落户我市的实际需要,通知发改、经信、财政、人力资源、国土、住建、规划、环保、消防、供电等小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和业务骨干参与接待和洽谈。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考察洽谈,上述有关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同时参加。
二是快速决策制定特殊优惠政策。项目投资方提出的要求超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意见》(东府〔2011〕23号)范围的,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后,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于1个工作日内召集项目推荐地块所在镇街(园区)及财政、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另行商定。特别重大产业项目的优惠政策,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四)项目签约与落地
1、项目签约。重点企业(项目)落户地镇街(园区)与项目投资方签订投资协议后,有关镇街(园区)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投资协议签订情况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项目承诺。各镇街(园区)在项目考察及洽谈过程中向项目投资方承诺的优惠政策和条件,不得擅自变更或在项目落户后以种种理由和形式变相调整优惠政策和条件,延误项目筹建投产。
3、项目落地。对已签约的重点企业(项目),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项目落户地镇街(园区)与项目投资方筹建组共同研究确定项目落地时间表,内容包括项目审批、报建、建设、投产等。
4、项目协调。重点企业(项目)确定落户我市后,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项目落户地镇街(园区)与项目投资方做好签约、审批、报建、建设、投产等后续工作,期间需小组成员单位协助的,有关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优先办理。
5、项目反馈。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汇报项目落地进展情况,并积极协调解决落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投产;如遇重大问题,可报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召开现场办公会议协调解决。
(五)其他
对纳入重点培育对象的大企业,参照上述工作要求及工作流程执行。
四、工作制度
(一)登门拜访制度
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联合相关镇街(园区)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的全市重点企业(项目)境内外总部拜访活动,及时掌握企业决策层的最新投资动向,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和鼓励其在东莞增资扩产,并将研发、营销等环节转移或整合到我市,同时吸引上下游配套客户前来考察投资。各镇街(园区)要结合实际选定一批登门拜访目标企业,自行开展登门拜访活动,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镇街(园区)自行开展企业境内外总部拜访活动需市领导参加的,应及时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请示。
(二)邀请回访制度
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联合相关镇街(园区)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的邀请重点企业(项目)境内外总部回访活动,及时宣传推介我市最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成果,以及最新政策措施,通过实地参观考察,加深其对东莞的认识和了解。各镇街(园区)要结合实际选定一批邀请回访目标企业,积极邀请企业高层回访,回访活动情况要及时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镇街(园区)邀请高层联络对象企业的境外总部回访需市领导安排会见的,应及时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请示。
(三)定期会议制度
1、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1次现场办公会议,研究协调解决引进和培育重点企业(项目)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会议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召集并主持,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如遇需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策的特别重大事项,可临时组织召开现场办公会议。
2、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引进和培育重点企业(项目)过程中需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现场办公会议协调解决的事项,并根据部门职能反馈至对口部门。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其下属单位要对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和镇街(园区)现场办公会议召开前提出的协调事项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协调解决方案,并在现场办公会议予以明确答复。
3、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现场办公会议决定事项以及协调处理结果草拟会议纪要,报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印发相关成员单位、镇街(园区)执行。
4、各镇街(园区)每季度召开1次现场办公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本镇街(园区)在引进和培育重点企业(项目)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会议由镇街(园区)主要领导召集并主持,镇街(园区)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各镇街(园区)负责收集引进和培育大企业过程中需要镇街现场办公会议协调解决的事项,并根据部门职能反馈至镇街(园区)对口部门跟进。本镇街(园区)无法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在市一级现场办公会协调解决。
(四)决策执行制度
1、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镇街(园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对现场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及会议纪要的要求必须在限期内答复和协调解决。确因客观原因难以解决或短期内难以解决的,要详细说明理由,提出合理建议,报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依时反馈至相关企业。
2、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镇街(园区)要在每次现场办公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3、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编制工作简报并印发至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各镇街(园区)。
(五)考核奖惩制度
1、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现场办公会议决定事项落实反馈情况,每年对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质量、工作效率、落实成效等进行初步评定,并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通报。
2、市政府对引进培育大项目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3、市政府对由于工作不力造成外商投资大项目流失、企业培育进程明显受阻的,追究相关成员单位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引进培育重点企业(项目)快速反应工作流程 |
| 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大市内扶贫财政投入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 各镇街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办《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加大市内扶贫财政投入的方案>的通知》(东委办〔2011〕6号)精神,我们制定了《东莞市加大市内扶贫财政投入方案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东莞市加大市内扶贫财政投入方案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加大市内扶贫财政投入的方案>的通知》(东委办〔2011〕6号)精神,确保财政补助资金发挥更好效益,切实提高市内扶贫实效,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指欠发达村为市委市政府《关于调整经济欠发达镇、村及扶持的意见》(东委发〔2008〕15号)确定的90个经济欠发达村,所指困难群众为《关于市内扶贫帮困“责任到单位责任到人”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委发〔2010〕7 号)确定的纳入结对帮扶的有劳动能力低保困难户。帮扶期满后,欠发达村名单若有调整,补助对象随之调整。
一、发展优质项目补助办法
2011-2015年,市财政安排3.57亿元(平均每年0.71 亿元)帮助欠发达村发展优质项目。
(一)补助对象
通过镇级统筹发展优质项目的欠发达村,实施期限内按照发展缓急需要安排项目。
(二)补助条件
欠发达村经镇统筹或自行发展现代农业、二三产业、三旧改造等项目,且年收益率达到10%以上。属欠发达村参股的,参股期限不少于10年,且年收益率达到10%以上。获补助的项目或股份,10年内不得自行转让兑现。已申领市财政扶持借款的欠发达村,同一投资项目不得再申请本项补助。
(三)补助标准
市财政按2010年底欠发达村户籍人口数1500元/人的标准,5年内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金额大于项目投资额(或参股投资额)时,按实际投资额补助。
(四)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优质项目补助资金用于投资已审定的创收项目,不得用于形象工程、偿还债务以及人员福利、工资费用等支出。
(五)实施步骤
1、项目申报。
补助资金申请实行逐级申报制度。由欠发达村向所在镇街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镇街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集中向市农业局提出申请。 相关镇街负责对属下欠发达村所申报项目的合规性、可操作性、实效性进行论证,由镇街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是否立项申请市专项补助,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安全性、有效性负责。 申报材料: (1)镇街人民政府书面申请。 (2)欠发达村发展优质项目计划申报表(附件1)。 (3)欠发达村发展优质项目计划书(附件2)。计划书要对项目各方面情况进行充分阐述,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风险性进行分析或预测,明确项目的预算投资总额、筹资方式、年收益率、建设进度、补助资金使用安排等事项,属参股项目的须明确参股份额及期限,明确项目投资各方的权责关系、收益分配方式。 (4)第三方出具的项目财务分析报告。
2、调查核实。
市农业局通过审查申报资料、现场了解情况等方式进行项目审核,提出初步意见。
3、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根据市农业局的初步审核意见,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按规定将项目补助资金全额划拨至镇街财政分局账户,由镇街财政分局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
4、跟踪管理。
申请发展优质项目的欠发达村自申领补助资金起,10年内每年(次年上半年前)向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提交项目运行和收益情况资料,并附上收益分配实付到账有关凭证的复印件。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将定期对项目运作情况进行抽查。
二、镇村统筹开发试点补助办法
2011-2015年,市财政安排0.5亿元(平均每年0.1 亿元)鼓励镇村统筹开发试点。
(一)补助对象
经市政府批准纳入统筹开发试点的欠发达村。
(二)补助条件
1、在公开透明前提下,欠发达村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经80%以上股东同意,自主自愿参加统筹开发试点。2、申请试点的欠发达村与其所在镇街签订合同或协议,协定集体资源全部交由镇街代管,镇街对代管资产包括厂房、土地及其他资源等进行统一规划、开发、经营,代管资产重大处置事项须在试点村范围内公告,资产处置收益由镇村共同协定分成。3、镇街接管资产后相应负担试点村的经常性开支费用,包括集体的公共管理支出、股份分红及干部人员经费等,开支范围和增幅由镇村共同核定。4、镇街接管集体经营性净资产年收益率须达到8%以上,收益率未达标或村集体收入不足以维持村经常性费用的,由镇街财政给予差额补足。
(三)补助标准
市财政按2010年底试点村的户籍人口数给予补助:3000人以下的村,每年补助50万元;3000-6000人的村,每年补助75万元;6000人以上的村,每年补助100万元。补助年限从市批准日期起至2015年底止。
(四)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镇村统筹开发试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欠发达村治安、环卫、教育等公共管理支出。
(五)实施步骤
1、项目申报。
由欠发达村向所在镇街人民政府书面提出申请,镇街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集中向市农业局提出申请,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属地镇街须对申请纳入统筹开发试点村的基本情况进行充分论证,由镇街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是否立项申报。为确保代管资产试点村的基本权益,镇街向市提交项目收益率承诺书,保证欠发达村被接管的集体经营性净资产年收益率达到8%以上,且镇街财政负责弥补试点村经常性开支资金缺口。申请村及其所在镇街对统筹开发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安全性、有效性负责。 申报材料: (1)欠发达村申请统筹开发试点意向书。 (2)镇村统筹开发试点补助申报表(附件3)。 (3)镇街与村签订的代管合同或协议。 (4)项目年收益率承诺书。 (5)村股东大会会议签到表及会议纪要。 (6)镇街人民政府书面申请。 (7)村集体资产财务情况报告。包括近3年村集体的户籍人口、资产、收益分配等情况。
2、调查核实。
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通过审查申报资料、现场了解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通过综合评审对比,选取镇街统筹条件较为成熟、规划措施完善、保障资金到位的村拟作试点范围,待上报市政府批复后启动实施。
3、清产核资。
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对统筹开发试点的欠发达村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具体清产核资工作可由有资质的公司承担,并出具清产核资报告。清产核资报告须经股东大会认可,并经80%以上股东签名同意。
4、资金拨付。
经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核准后,市财政局按年度将补助资金划拨至镇街财政分局。
5、跟踪管理。
申领镇村统筹开发试点补助资金的镇街,须于当年末或次年初向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提交欠发达村年度资产收益报告。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定期检查统筹开发试点成效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三、欠发达村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办法
2011-2015年,市财政安排2.38亿元(平均每年0.48亿元)完善欠发达村基础设施,重点扶持欠发达村建设村道巷道、整治排水排污设施、修缮改造村内危桥和建设老人活动中心。
(一)补助对象
基础设施不够完善的欠发达村。
(二)补助项目及标准
1、建设村道巷道。 (1)建设内容。改造村道巷道,修缮陈旧破损的路基、路面,对村道巷道进行硬底化,完善相关配套设施。 (2)建设标准。村内巷道建设以3米宽为宜,村道巷道建设标准最高不超过7米宽水泥路,超出部分资金由镇村自行筹措解决。 (3)投资标准。7米宽水泥路参考造价为140万元/公里,7米以内道路硬底化按比例折算,项目投资由欠发达村据实申报。
2、整治排水排污设施。 (1)建设内容。整治排水排污渠道,完善排水排污系统。 (2)建设标准。排水排污设施的整治内容须在市、镇街水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规划设计,其设计内容应与属地镇(街)已制定的排水专项规划进行衔接。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应符合规划设计的有关要求(其中排水重现期P取3-5年)。 (3)投资标准。按审定批复的建设方案给予财政补助。
3、修缮改造危桥。 (1)建设内容。修缮改造村内存在安全隐患的人行便桥、车行便桥。 (2)建设标准。危桥改造原则上以维修加固为主。破损情况严重,经相关资质部门检测评定为无加固价值的,可申请拆除重建。重建的桥面宽度一般为5米以内。 (3)投资标准。5米宽桥梁重建的参考造价为1.375万元/米,5米以内的按比例折算,维修加固造价不能超出重建造价。
4、建设老人活动中心。 (1)建设内容。支持未达到建设标准的欠发达村建设老人活动中心,完善相关设备设施。市“星光计划”老人活动中心补助与本项补助不能重复申领。已申领市“星光计划”补助的,不能再申请本项补助;未申请 “星光计划”的,可二者择一申请;申领本项补助的,由市农业局统一送市民政局备案。 (2)建设标准。按2010年底申请村的户籍人口数核定老人活动中心总面积:3000人以下的村300平方米,3000-6000人的村450平方米,6000人以上的村600平方米。 (3)投资标准。在上述面积范围内,分三种类型进行补助:A、新建(含简单装修)的,沿海水乡片每平方米补助1800元,其他片区每平方米补助1500元;B、仅进行装修的,每平方米补助500元;C、扩建并装修的,扩建(含简单装修)部分按A类标准补助,旧建筑物新装修部分按B类标准补助,两部分补助面积合计不超过上述建设标准。 除上述4类项目外,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审批同意,也可申请本项补助。市按照欠发达村2010年底户籍人口数,5年共补助1000元/人的标准,核定每个欠发达村基础设施补助资金上限。实际投资额低于补助标准额上限的,按实际投资额补助。
(三)实施步骤
1、项目申报。
完善欠发达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年度逐级申报制度。各欠发达村根据缓急选定建设项目,经所在镇街市内扶贫办审核同意后,集中向市农业局提出申请。其中,整治排水排污设施和修缮改造危桥须经镇水务部门、市水务局核准并加具意见,建设老人活动中心须经市民政局核准并加具意见。为避免造成投资浪费,纳入“三旧”改造和拆迁范围的项目不予补助,所有项目选址需经镇街规划部门加具意见。 申报时间: 2011年的建设项目于2011年5-6月提交申请。2012-2015年的建设项目,于上一年度的7月前提交申请。 申报材料: (1)欠发达村完善基础设施项目计划申报表(附件4); (2)项目位置图。标明项目具体的地理位置、长度、宽度等主要信息; (3)项目初步设计图纸和投资概算书; (4)镇街市内扶贫办书面请示; (5)其他资料。危桥重建项目须提供检测评定报告;老人活动中心建设项目须提供现有老人活动中心未达标准的证明材料,包括建设时间、面积规模等。
2、设计预算。
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通过查阅申报资料、现场了解情况等方式进行项目审核,并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和年度资金额度,综合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逐级下达到相关镇村。欠发达村根据年度建设计划进一步细化项目建设方案,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施工设计和编制预算。
3、财审投标。
镇街市内扶贫办协助欠发达村将项目有关资料送镇街投审部门,审核确定工程最高限价,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工程招投标,择优选取实力强、信誉好、价格合理的施工单位承建。
4、施工建设。
欠发达村应加强项目施工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并于当年内完成。年度建设计划一经下达,不得随意调整变更项目的实施时间、地点、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确需调整的,应及时报批。
5、验收结算。
工程完工后,有关镇村应及时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做好竣工结算和资产入账。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将对有关项目进行检查。
6、资金申拨。
工程动工后,有关镇街应协调欠发达村综合整理项目有关资料,集中向市农业局提出资金拨付书面申请。市农业局经过查阅资料、察看施工现场后,提出核实意见,由市财政局预拨50%财政补助资金,竣工决算后再拨付限额标准内的实际工程款余额。镇村根据合同要求和工程建设进度,分期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严禁现金支付和以非合法票据入账。 首次申拨资料包括: (1)欠发达村完善基础设施项目资金申拨表(附件5); (2)附件5所列的施工设计图、工程预算、预算造价审定表、招投标会议记录表、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6项资料; (3)镇街市内扶贫办书面申请。
申拨剩余补助资金须提交资料: 欠发达村完善基础设施项目的竣工决算造价审定表。
四、困难群众就业激励补助办法
2011-2015年,市财政安排1亿元(平均每年0.2亿元)对符合要求的贫困劳动力就业进行补助。
(一)补助对象
经市民政部门核准,在2011-2015年5年内纳入过低保范围的贫困户中,按要求实现就业的劳动人员。
(二)补助条件及标准
对在全日制岗位上实现稳定就业的,经市镇有关部门核实后,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对在非全日制岗位上实现灵活就业的,经市镇有关部门核实后,按如下标准进行补助:每月累计工作时间达到80个小时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每月累计工作时间达到50个小时的,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困难群众是否参加就业及就业类型,由镇、村人力资源部门共同核定。
(三)补助期限
从首次补助起两年内可申请本项补助,每个劳动力的补助期最长两年。补助期间发现停止就业的,停发就业补助。
(四)实施步骤
1、补助申报。困难群众就业激励补助实行季度逐级申报制度。就业人员向所在村(居)委会提交申请材料,村(居)委会组织调查核实加具意见,提交镇街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后,整理汇总申报情况连同相关资料上报镇街市内扶贫办。镇街市内扶贫办将拟补助情况(《有劳动能力低保户就业补助公示表》,附件7)在相应村(居)委会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加具意见统一于次季度头1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农业局。 申报资料包括: (1)就业人员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2)《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保障证》首页(即户主照片和核发单位盖章页)及家庭成员页的复印件; (3)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的,提交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复印件。未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的,提交所在单位(企业)的就业证明。受雇于个人而无法提交单位(企业)就业证明的,提交雇主及所在村(居)委会书面证明。自行开展生产经营解决就业的,提交所在村(居)委会书面证明。 (4)《有劳动能力低保困难户就业补助申请表》(附件6); (5)就业人员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存折)复印件;
2、资金拨付。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审查核实申报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下拨到镇街,镇街财政分局将补助资金划拨至以就业补助申请者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
五、资金管理
各镇村和个人要严格按规定申领补助。市财政、农业、审计等部门将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监管,定期监督审查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追回已发放补助,取消享受扶持政策资格,并依法规追究责任。
六、本实施细则由市农业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欠发达村发展优质项目计划申报表.doc
2、欠发达村发展优质项目计划书(提纲).doc
3、镇村统筹开发试点补助申报表.doc
4、欠发达村完善基础设施项目计划申报表.doc
5、欠发达村完善基础设施项目资金申拨表.doc
6、有劳动能力低保户就业补助申请表.doc
7、有劳动能力低保户就业补助公示表.doc |
| 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大市内扶贫财政投入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 各镇街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办《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加大市内扶贫财政投入的方案>的通知》(东委办〔2011〕6号)精神,我们制定了《东莞市加大市内扶贫财政投入方案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东莞市加大市内扶贫财政投入方案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加大市内扶贫财政投入的方案>的通知》(东委办〔2011〕6号)精神,确保财政补助资金发挥更好效益,切实提高市内扶贫实效,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指欠发达村为市委市政府《关于调整经济欠发达镇、村及扶持的意见》(东委发〔2008〕15号)确定的90个经济欠发达村,所指困难群众为《关于市内扶贫帮困“责任到单位责任到人”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委发〔2010〕7 号)确定的纳入结对帮扶的有劳动能力低保困难户。帮扶期满后,欠发达村名单若有调整,补助对象随之调整。
一、发展优质项目补助办法
2011-2015年,市财政安排3.57亿元(平均每年0.71 亿元)帮助欠发达村发展优质项目。
(一)补助对象
通过镇级统筹发展优质项目的欠发达村,实施期限内按照发展缓急需要安排项目。
(二)补助条件
欠发达村经镇统筹或自行发展现代农业、二三产业、三旧改造等项目,且年收益率达到10%以上。属欠发达村参股的,参股期限不少于10年,且年收益率达到10%以上。获补助的项目或股份,10年内不得自行转让兑现。已申领市财政扶持借款的欠发达村,同一投资项目不得再申请本项补助。
(三)补助标准
市财政按2010年底欠发达村户籍人口数1500元/人的标准,5年内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金额大于项目投资额(或参股投资额)时,按实际投资额补助。
(四)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优质项目补助资金用于投资已审定的创收项目,不得用于形象工程、偿还债务以及人员福利、工资费用等支出。
(五)实施步骤
1、项目申报。
补助资金申请实行逐级申报制度。由欠发达村向所在镇街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镇街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集中向市农业局提出申请。 相关镇街负责对属下欠发达村所申报项目的合规性、可操作性、实效性进行论证,由镇街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是否立项申请市专项补助,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安全性、有效性负责。 申报材料: (1)镇街人民政府书面申请。 (2)欠发达村发展优质项目计划申报表(附件1)。 (3)欠发达村发展优质项目计划书(附件2)。计划书要对项目各方面情况进行充分阐述,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风险性进行分析或预测,明确项目的预算投资总额、筹资方式、年收益率、建设进度、补助资金使用安排等事项,属参股项目的须明确参股份额及期限,明确项目投资各方的权责关系、收益分配方式。 (4)第三方出具的项目财务分析报告。
2、调查核实。
市农业局通过审查申报资料、现场了解情况等方式进行项目审核,提出初步意见。
3、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根据市农业局的初步审核意见,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按规定将项目补助资金全额划拨至镇街财政分局账户,由镇街财政分局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
4、跟踪管理。
申请发展优质项目的欠发达村自申领补助资金起,10年内每年(次年上半年前)向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提交项目运行和收益情况资料,并附上收益分配实付到账有关凭证的复印件。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将定期对项目运作情况进行抽查。
二、镇村统筹开发试点补助办法
2011-2015年,市财政安排0.5亿元(平均每年0.1 亿元)鼓励镇村统筹开发试点。
(一)补助对象
经市政府批准纳入统筹开发试点的欠发达村。
(二)补助条件
1、在公开透明前提下,欠发达村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经80%以上股东同意,自主自愿参加统筹开发试点。2、申请试点的欠发达村与其所在镇街签订合同或协议,协定集体资源全部交由镇街代管,镇街对代管资产包括厂房、土地及其他资源等进行统一规划、开发、经营,代管资产重大处置事项须在试点村范围内公告,资产处置收益由镇村共同协定分成。3、镇街接管资产后相应负担试点村的经常性开支费用,包括集体的公共管理支出、股份分红及干部人员经费等,开支范围和增幅由镇村共同核定。4、镇街接管集体经营性净资产年收益率须达到8%以上,收益率未达标或村集体收入不足以维持村经常性费用的,由镇街财政给予差额补足。
(三)补助标准
市财政按2010年底试点村的户籍人口数给予补助:3000人以下的村,每年补助50万元;3000-6000人的村,每年补助75万元;6000人以上的村,每年补助100万元。补助年限从市批准日期起至2015年底止。
(四)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镇村统筹开发试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欠发达村治安、环卫、教育等公共管理支出。
(五)实施步骤
1、项目申报。
由欠发达村向所在镇街人民政府书面提出申请,镇街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集中向市农业局提出申请,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属地镇街须对申请纳入统筹开发试点村的基本情况进行充分论证,由镇街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是否立项申报。为确保代管资产试点村的基本权益,镇街向市提交项目收益率承诺书,保证欠发达村被接管的集体经营性净资产年收益率达到8%以上,且镇街财政负责弥补试点村经常性开支资金缺口。申请村及其所在镇街对统筹开发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安全性、有效性负责。 申报材料: (1)欠发达村申请统筹开发试点意向书。 (2)镇村统筹开发试点补助申报表(附件3)。 (3)镇街与村签订的代管合同或协议。 (4)项目年收益率承诺书。 (5)村股东大会会议签到表及会议纪要。 (6)镇街人民政府书面申请。 (7)村集体资产财务情况报告。包括近3年村集体的户籍人口、资产、收益分配等情况。
2、调查核实。
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通过审查申报资料、现场了解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通过综合评审对比,选取镇街统筹条件较为成熟、规划措施完善、保障资金到位的村拟作试点范围,待上报市政府批复后启动实施。
3、清产核资。
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对统筹开发试点的欠发达村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具体清产核资工作可由有资质的公司承担,并出具清产核资报告。清产核资报告须经股东大会认可,并经80%以上股东签名同意。
4、资金拨付。
经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核准后,市财政局按年度将补助资金划拨至镇街财政分局。
5、跟踪管理。
申领镇村统筹开发试点补助资金的镇街,须于当年末或次年初向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提交欠发达村年度资产收益报告。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定期检查统筹开发试点成效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三、欠发达村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办法
2011-2015年,市财政安排2.38亿元(平均每年0.48亿元)完善欠发达村基础设施,重点扶持欠发达村建设村道巷道、整治排水排污设施、修缮改造村内危桥和建设老人活动中心。
(一)补助对象
基础设施不够完善的欠发达村。
(二)补助项目及标准
1、建设村道巷道。 (1)建设内容。改造村道巷道,修缮陈旧破损的路基、路面,对村道巷道进行硬底化,完善相关配套设施。 (2)建设标准。村内巷道建设以3米宽为宜,村道巷道建设标准最高不超过7米宽水泥路,超出部分资金由镇村自行筹措解决。 (3)投资标准。7米宽水泥路参考造价为140万元/公里,7米以内道路硬底化按比例折算,项目投资由欠发达村据实申报。
2、整治排水排污设施。 (1)建设内容。整治排水排污渠道,完善排水排污系统。 (2)建设标准。排水排污设施的整治内容须在市、镇街水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规划设计,其设计内容应与属地镇(街)已制定的排水专项规划进行衔接。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应符合规划设计的有关要求(其中排水重现期P取3-5年)。 (3)投资标准。按审定批复的建设方案给予财政补助。
3、修缮改造危桥。 (1)建设内容。修缮改造村内存在安全隐患的人行便桥、车行便桥。 (2)建设标准。危桥改造原则上以维修加固为主。破损情况严重,经相关资质部门检测评定为无加固价值的,可申请拆除重建。重建的桥面宽度一般为5米以内。 (3)投资标准。5米宽桥梁重建的参考造价为1.375万元/米,5米以内的按比例折算,维修加固造价不能超出重建造价。
4、建设老人活动中心。 (1)建设内容。支持未达到建设标准的欠发达村建设老人活动中心,完善相关设备设施。市“星光计划”老人活动中心补助与本项补助不能重复申领。已申领市“星光计划”补助的,不能再申请本项补助;未申请 “星光计划”的,可二者择一申请;申领本项补助的,由市农业局统一送市民政局备案。 (2)建设标准。按2010年底申请村的户籍人口数核定老人活动中心总面积:3000人以下的村300平方米,3000-6000人的村450平方米,6000人以上的村600平方米。 (3)投资标准。在上述面积范围内,分三种类型进行补助:A、新建(含简单装修)的,沿海水乡片每平方米补助1800元,其他片区每平方米补助1500元;B、仅进行装修的,每平方米补助500元;C、扩建并装修的,扩建(含简单装修)部分按A类标准补助,旧建筑物新装修部分按B类标准补助,两部分补助面积合计不超过上述建设标准。 除上述4类项目外,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审批同意,也可申请本项补助。市按照欠发达村2010年底户籍人口数,5年共补助1000元/人的标准,核定每个欠发达村基础设施补助资金上限。实际投资额低于补助标准额上限的,按实际投资额补助。
(三)实施步骤
1、项目申报。
完善欠发达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年度逐级申报制度。各欠发达村根据缓急选定建设项目,经所在镇街市内扶贫办审核同意后,集中向市农业局提出申请。其中,整治排水排污设施和修缮改造危桥须经镇水务部门、市水务局核准并加具意见,建设老人活动中心须经市民政局核准并加具意见。为避免造成投资浪费,纳入“三旧”改造和拆迁范围的项目不予补助,所有项目选址需经镇街规划部门加具意见。 申报时间: 2011年的建设项目于2011年5-6月提交申请。2012-2015年的建设项目,于上一年度的7月前提交申请。 申报材料: (1)欠发达村完善基础设施项目计划申报表(附件4); (2)项目位置图。标明项目具体的地理位置、长度、宽度等主要信息; (3)项目初步设计图纸和投资概算书; (4)镇街市内扶贫办书面请示; (5)其他资料。危桥重建项目须提供检测评定报告;老人活动中心建设项目须提供现有老人活动中心未达标准的证明材料,包括建设时间、面积规模等。
2、设计预算。
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通过查阅申报资料、现场了解情况等方式进行项目审核,并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和年度资金额度,综合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逐级下达到相关镇村。欠发达村根据年度建设计划进一步细化项目建设方案,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施工设计和编制预算。
3、财审投标。
镇街市内扶贫办协助欠发达村将项目有关资料送镇街投审部门,审核确定工程最高限价,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工程招投标,择优选取实力强、信誉好、价格合理的施工单位承建。
4、施工建设。
欠发达村应加强项目施工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并于当年内完成。年度建设计划一经下达,不得随意调整变更项目的实施时间、地点、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确需调整的,应及时报批。
5、验收结算。
工程完工后,有关镇村应及时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做好竣工结算和资产入账。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将对有关项目进行检查。
6、资金申拨。
工程动工后,有关镇街应协调欠发达村综合整理项目有关资料,集中向市农业局提出资金拨付书面申请。市农业局经过查阅资料、察看施工现场后,提出核实意见,由市财政局预拨50%财政补助资金,竣工决算后再拨付限额标准内的实际工程款余额。镇村根据合同要求和工程建设进度,分期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严禁现金支付和以非合法票据入账。 首次申拨资料包括: (1)欠发达村完善基础设施项目资金申拨表(附件5); (2)附件5所列的施工设计图、工程预算、预算造价审定表、招投标会议记录表、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6项资料; (3)镇街市内扶贫办书面申请。
申拨剩余补助资金须提交资料: 欠发达村完善基础设施项目的竣工决算造价审定表。
四、困难群众就业激励补助办法
2011-2015年,市财政安排1亿元(平均每年0.2亿元)对符合要求的贫困劳动力就业进行补助。
(一)补助对象
经市民政部门核准,在2011-2015年5年内纳入过低保范围的贫困户中,按要求实现就业的劳动人员。
(二)补助条件及标准
对在全日制岗位上实现稳定就业的,经市镇有关部门核实后,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对在非全日制岗位上实现灵活就业的,经市镇有关部门核实后,按如下标准进行补助:每月累计工作时间达到80个小时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每月累计工作时间达到50个小时的,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困难群众是否参加就业及就业类型,由镇、村人力资源部门共同核定。
(三)补助期限
从首次补助起两年内可申请本项补助,每个劳动力的补助期最长两年。补助期间发现停止就业的,停发就业补助。
(四)实施步骤
1、补助申报。困难群众就业激励补助实行季度逐级申报制度。就业人员向所在村(居)委会提交申请材料,村(居)委会组织调查核实加具意见,提交镇街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后,整理汇总申报情况连同相关资料上报镇街市内扶贫办。镇街市内扶贫办将拟补助情况(《有劳动能力低保户就业补助公示表》,附件7)在相应村(居)委会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加具意见统一于次季度头1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农业局。 申报资料包括: (1)就业人员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2)《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保障证》首页(即户主照片和核发单位盖章页)及家庭成员页的复印件; (3)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的,提交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复印件。未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的,提交所在单位(企业)的就业证明。受雇于个人而无法提交单位(企业)就业证明的,提交雇主及所在村(居)委会书面证明。自行开展生产经营解决就业的,提交所在村(居)委会书面证明。 (4)《有劳动能力低保困难户就业补助申请表》(附件6); (5)就业人员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存折)复印件;
2、资金拨付。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审查核实申报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下拨到镇街,镇街财政分局将补助资金划拨至以就业补助申请者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
五、资金管理
各镇村和个人要严格按规定申领补助。市财政、农业、审计等部门将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监管,定期监督审查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追回已发放补助,取消享受扶持政策资格,并依法规追究责任。
六、本实施细则由市农业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欠发达村发展优质项目计划申报表.doc
2、欠发达村发展优质项目计划书(提纲).doc
3、镇村统筹开发试点补助申报表.doc
4、欠发达村完善基础设施项目计划申报表.doc
5、欠发达村完善基础设施项目资金申拨表.doc
6、有劳动能力低保户就业补助申请表.doc
7、有劳动能力低保户就业补助公示表.doc |
| 关于东莞市党政领导干部2009和2010年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自查材料的公示 |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办发〔2007〕9号)精神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教督〔2008〕37号)和《关于组织开展2009、2010年度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的补充通知》(粤府教督〔2011〕9号)的要求,省委组织部、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将于今年5月下旬组织考核组对我市市委书记、市长和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2009和2010年依法履行基础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现将拟上报省的有关自查材料(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15天内如有异议,请用真实身份致电(或传真)0769—23126001,来信请寄:东莞市南城区三元路8号东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邮编:523076),个人来电、来件请附联系方式,单位来件请加盖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附件:(请点击文件名以打开或下载附件)
1.《东莞市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自评报告》
2.《东莞市委书记刘志庚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述职报告》
3.《东莞市委书记刘志庚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自评说明》
4.《东莞市市长李毓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述职报告》
5.《东莞市市长李毓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自评说明》
6.《东莞市副市长吴道闻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述职报告》
7.《东莞市副市长吴道闻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自评说明》
8.《2009、2010年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主要指标的数据表》
中共东莞市委员会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
| 关于东莞市党政领导干部2009和2010年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自查材料的公示 |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办发〔2007〕9号)精神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教督〔2008〕37号)和《关于组织开展2009、2010年度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的补充通知》(粤府教督〔2011〕9号)的要求,省委组织部、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将于今年5月下旬组织考核组对我市市委书记、市长和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2009和2010年依法履行基础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现将拟上报省的有关自查材料(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15天内如有异议,请用真实身份致电(或传真)0769—23126001,来信请寄:东莞市南城区三元路8号东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邮编:523076),个人来电、来件请附联系方式,单位来件请加盖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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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自评报告》
2.《东莞市委书记刘志庚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述职报告》
3.《东莞市委书记刘志庚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自评说明》
4.《东莞市市长李毓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述职报告》
5.《东莞市市长李毓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自评说明》
6.《东莞市副市长吴道闻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述职报告》
7.《东莞市副市长吴道闻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自评说明》
8.《2009、2010年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主要指标的数据表》
中共东莞市委员会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
| 关于东莞市党政领导干部2009和2010年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自查材料的公示 |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办发〔2007〕9号)精神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教督〔2008〕37号)和《关于组织开展2009、2010年度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的补充通知》(粤府教督〔2011〕9号)的要求,省委组织部、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将于今年5月下旬组织考核组对我市市委书记、市长和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2009和2010年依法履行基础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现将拟上报省的有关自查材料(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15天内如有异议,请用真实身份致电(或传真)0769—23126001,来信请寄:东莞市南城区三元路8号东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邮编:523076),个人来电、来件请附联系方式,单位来件请加盖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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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自评报告》
2.《东莞市委书记刘志庚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述职报告》
3.《东莞市委书记刘志庚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自评说明》
4.《东莞市市长李毓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述职报告》
5.《东莞市市长李毓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自评说明》
6.《东莞市副市长吴道闻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述职报告》
7.《东莞市副市长吴道闻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自评说明》
8.《2009、2010年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主要指标的数据表》
中共东莞市委员会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
| 关于东莞市党政领导干部2009和2010年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自查材料的公示 |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办发〔2007〕9号)精神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教督〔2008〕37号)和《关于组织开展2009、2010年度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的补充通知》(粤府教督〔2011〕9号)的要求,省委组织部、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将于今年5月下旬组织考核组对我市市委书记、市长和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2009和2010年依法履行基础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现将拟上报省的有关自查材料(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15天内如有异议,请用真实身份致电(或传真)0769—23126001,来信请寄:东莞市南城区三元路8号东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邮编:523076),个人来电、来件请附联系方式,单位来件请加盖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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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自评报告》
2.《东莞市委书记刘志庚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述职报告》
3.《东莞市委书记刘志庚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自评说明》
4.《东莞市市长李毓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述职报告》
5.《东莞市市长李毓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自评说明》
6.《东莞市副市长吴道闻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述职报告》
7.《东莞市副市长吴道闻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自评说明》
8.《2009、2010年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主要指标的数据表》
中共东莞市委员会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三十期) | 根据《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08〕84号),现对东莞市共46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1年5月10日起至2011年5月24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1.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区莞龙路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张健基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序号
申请人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韦培基
麻涌
欧涌村
1
危房
200
1
退休金
2
何丽笑
麻涌
欧涌村
1
危房
200
1
退休金
3
何丽群
麻涌
欧涌村
1
危房
200
1
退休金
4
韦均锐
麻涌
欧涌村
4
危房
392.5
1
打工
5
黄带妹
麻涌
欧涌村
5
危房
580
1
打工
残疾
6
熊润党
麻涌
欧涌村
2
危房
500
1
个体户
7
黎莫洪
麻涌
欧涌村
2
危房
200
1
退休金
8
韦灶垣
麻涌
欧涌村
1
危房
300
1
打散工
9
陈记棠
麻涌
漳澎村
3
危房
400
1
务农
10
丁勤胜
麻涌
漳澎村
4
危房
400
1
务农
11
李汝标
麻涌
漳澎村
3
危房
400
1
务农
12
丁浩均
麻涌
漳澎村
2
危房
250
1
政府补贴
13
丁进强
麻涌
漳澎村
4
危房
450
1
务农
14
方娣
厚街
宝屯社区
3
危房
150
1
政府补助
低保
15
叶巧容
大朗
佛新村
3
租住
263
0
工资,政府补助
低保
16
叶柳琼
大朗
圣堂村
2
11.5
446.25
1
政府补助
低保
17
陈带委
大朗
巷尾村
7
9.71
550
1
工资
18
陈炳柱
大朗
巷尾村
4
11.09
645
1
工资
19
陈锐洪
大朗
巷尾村
6
13.98
240
1
工资
20
陈泽河
大朗
巷尾村
4
12.81
230
1
工资
21
陈亮明
大朗
巷尾村
4
14.50
585
1
工资
22
梁柱波
大朗
新马莲村
4
10.71
575
2
工资
23
李耀林
大朗
新马莲村
4
9.41
290
2
工资
24
张金柱
大朗
新马莲村
4
5.34
375
1
工资
25
张仲平
大朗
新马莲村
4
11.78
500
1
工资
26
张暖康
大朗
新马莲村
6
3.30
500
1
工资
27
张仲新
大朗
新马莲村
4
13.39
275
2
工资
28
邓广花
大朗
新马莲村
4
13.13
200
1
工资
29
邓柳娇
大朗
新马莲村
2
12.5
385
1
工资
30
黄美葵
东城
下桥
1
借住
500
0
福利分红
31
梁见欢
东城
立新
1
借住
550
0
福利分红
32
邓树安
石排
福隆
4
租住
325
0
工资
33
邓锐坤
石排
福隆
6
8
266
1
工资
34
邓亮明
石排
福隆
6
6.5
250
1
工资,政府补助
低保,残疾
35
黎益民
石排
太和
1
借住
440
0
政府补助
低保
36
李王流
石排
塘尾
4
租住
450
0
政府补助
残疾
37
李洪灼
石排
塘尾
1
借住
225
0
政府补助
低保,残疾
38
叶渠顺
石排
赤坎
1
借住
500
0
政府补助
39
叶灿旺
石排
赤坎
4
17.5
400
1
政府补助
低保
40
叶沃志
石排
赤坎
4
17.5
400
1
政府补助
低保,残疾
41
叶艳媚
石排
赤坎
2
借住
250
0
政府补助
低保
42
谢凤媚
石排
水贝
4
14
300
1
政府补助
低保
43
邓达文
石排
水贝
5
11.2
500
1
工资
44
邓柳英
石排
水贝
6
租住
153
0
政府补助
低保
45
邓就成
石排
水贝
3
3.3
400
1
福利分红
46
邓镜波
石排
水贝
4
7.5
300
1
工资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三十期) | 根据《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08〕84号),现对东莞市共46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1年5月10日起至2011年5月24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1.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区莞龙路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张健基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序号
申请人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韦培基
麻涌
欧涌村
1
危房
200
1
退休金
2
何丽笑
麻涌
欧涌村
1
危房
200
1
退休金
3
何丽群
麻涌
欧涌村
1
危房
200
1
退休金
4
韦均锐
麻涌
欧涌村
4
危房
392.5
1
打工
5
黄带妹
麻涌
欧涌村
5
危房
580
1
打工
残疾
6
熊润党
麻涌
欧涌村
2
危房
500
1
个体户
7
黎莫洪
麻涌
欧涌村
2
危房
200
1
退休金
8
韦灶垣
麻涌
欧涌村
1
危房
300
1
打散工
9
陈记棠
麻涌
漳澎村
3
危房
400
1
务农
10
丁勤胜
麻涌
漳澎村
4
危房
400
1
务农
11
李汝标
麻涌
漳澎村
3
危房
400
1
务农
12
丁浩均
麻涌
漳澎村
2
危房
250
1
政府补贴
13
丁进强
麻涌
漳澎村
4
危房
450
1
务农
14
方娣
厚街
宝屯社区
3
危房
150
1
政府补助
低保
15
叶巧容
大朗
佛新村
3
租住
263
0
工资,政府补助
低保
16
叶柳琼
大朗
圣堂村
2
11.5
446.25
1
政府补助
低保
17
陈带委
大朗
巷尾村
7
9.71
550
1
工资
18
陈炳柱
大朗
巷尾村
4
11.09
645
1
工资
19
陈锐洪
大朗
巷尾村
6
13.98
240
1
工资
20
陈泽河
大朗
巷尾村
4
12.81
230
1
工资
21
陈亮明
大朗
巷尾村
4
14.50
585
1
工资
22
梁柱波
大朗
新马莲村
4
10.71
575
2
工资
23
李耀林
大朗
新马莲村
4
9.41
290
2
工资
24
张金柱
大朗
新马莲村
4
5.34
375
1
工资
25
张仲平
大朗
新马莲村
4
11.78
500
1
工资
26
张暖康
大朗
新马莲村
6
3.30
500
1
工资
27
张仲新
大朗
新马莲村
4
13.39
275
2
工资
28
邓广花
大朗
新马莲村
4
13.13
200
1
工资
29
邓柳娇
大朗
新马莲村
2
12.5
385
1
工资
30
黄美葵
东城
下桥
1
借住
500
0
福利分红
31
梁见欢
东城
立新
1
借住
550
0
福利分红
32
邓树安
石排
福隆
4
租住
325
0
工资
33
邓锐坤
石排
福隆
6
8
266
1
工资
34
邓亮明
石排
福隆
6
6.5
250
1
工资,政府补助
低保,残疾
35
黎益民
石排
太和
1
借住
440
0
政府补助
低保
36
李王流
石排
塘尾
4
租住
450
0
政府补助
残疾
37
李洪灼
石排
塘尾
1
借住
225
0
政府补助
低保,残疾
38
叶渠顺
石排
赤坎
1
借住
500
0
政府补助
39
叶灿旺
石排
赤坎
4
17.5
400
1
政府补助
低保
40
叶沃志
石排
赤坎
4
17.5
400
1
政府补助
低保,残疾
41
叶艳媚
石排
赤坎
2
借住
250
0
政府补助
低保
42
谢凤媚
石排
水贝
4
14
300
1
政府补助
低保
43
邓达文
石排
水贝
5
11.2
500
1
工资
44
邓柳英
石排
水贝
6
租住
153
0
政府补助
低保
45
邓就成
石排
水贝
3
3.3
400
1
福利分红
46
邓镜波
石排
水贝
4
7.5
300
1
工资 |
| 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4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1〕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我市将在全市开展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以下简称“机关正版化”)工作。为使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巩固我市机关正版化工作成果,全面实现机关正版化工作任务为中心,以自查自纠为主要手段,在重点检查现有办公软件、杀毒软件和操作系统等通用软件使用情况的基础上,切实落实正版软件购置和管理要求,强化软件正版化岗位责任,建立机关正版化长效保障机制;树立政府机关带头守法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促进我市软件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领导
全市机关正版化工作由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严小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黄福泉(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陈志伟(市版权局局长)
成 员:王海明(市版权局)
刘炯贤(市经信局)
陈锐康(市财政局)
蔡 康(市外经贸局)
陈润枝(市国资委)
刘凯文(市府金融工作局)
陈志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梁德堂(市工商联)
香伟文(市电子政务办)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版权局,办公室主任由王海明同志兼任。
三、工作职责
各镇(街)、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主动参与软件正版化工作,切实履行自身职责,落实使用正版软件工作。
版权部门要宣传依法使用正版软件的重要性,会同财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加强对政府部门使用正版软件的监管和检查;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督促软件供应商完善售后服务;电子政务部门要加强计算机预装操作系统软件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购买正版通用软件所需费用以及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所需工作经费及时列入财政预算,加强对软件资产管理的指导;工商部门要根据职责维护好软件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各镇(街)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在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制定工作方案,梳理软件使用情况、落实采购资金安排软件的采购、安装和软件的资产管理等工作,与市同步完成机关正版化工作。
三、工作要求及时间安排
(一)积极做好部署(2011年5月上旬—5月中旬)
机关正版化工作是国务院部署正在开展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关键内容,也是推动社会版权保护风气,形成社会版权保护氛围的重要手段。各镇(街)、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从信守国际承诺,维护政府形象的高度,充分认识机关正版化工作对提高我市发展能力、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意义,将机关正版化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制定本部门实施方案,抓好组织实施,明确目标任务,责任落实到人,推动机关正版化工作全面开展。各镇(街)、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要求填写《东莞市机关正版化责任人申报表》(见附件),并将表格和本部门、本镇(街)实施方案于2011年5月10日前报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落实自查自纠(2011年5月上旬—5月中旬)
根据《通知》要求,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和督促各镇(街)、市直各部门对本镇(街)、本部门使用通用软件(主要包括办公软件、杀毒软件和操作系统)的正版化情况进行自查。各级机关要全面清查、核实、统计现有正版和未授权通用软件情况,认真梳理并汇总需要购置、更新的正版通用软件种类和数量,并及时上报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自查和上报要求由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通知)。
(三)全面完成整改(2011年5月下旬—8月上旬)
1、组织采购(2011年5月下旬—7月上旬)。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市直各部门上报的正版通用软件使用和需求情况后,向市政府申请安排专门经费,并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采购市直各部门所需正版通用软件(采购方案另行制订),按需求下发给各部门安装使用。各镇(街)要参照市的做法,在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安排经费采购本镇(街)所需的正版通用软件。
2、落实整改(2011年7月上旬—7月下旬)。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市直各部门做好正版软件整改安装工作,指导各部门加强软件资产管理,对现有的软件资产进行专门登记,并督促软件供应商完善售后服务。各镇(街)要落实本镇(街)正版软件安装和管理工作,确保现有的计算机设备全部安装使用正版通用软件。
3、总结验收(2011年7月下旬—8月上旬)。各镇(街)、市直各部门要对自身机关正版化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于2011年8月1日前上报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整理后,上报市政府和省版权局。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上报情况,组织督导工作组对各镇(街)、市直各部门的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迎接国家、省督导工作组的检查验收。对未按要求完成正版化工作任务的,将要求其重新整改,自行解决相关经费。
(四)建立长效机制(整改工作完成后)
在完成本次专项检查工作任务基础上,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指导各部门建立和完善使用正版软件长效机制,从四个方面为机关正版化工作提供有效保障:
1、加强领导保障。各镇(街)、市直各部门要将机关正版化工作作为信息化和办公自动化的基本标准和要求,不断强化岗位责任。各镇(街)和市直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并安排专人负责本镇(街)、本部门机关正版化工作。各级机关工作人员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管好自己使用的软件资产,不随意下载、安装、更换软件。
2、完善资金保障。在完成现有计算机通用软件正版化的基础上,财政部门要根据“三个必须”的原则(即:新购置的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更新计算机操作系统以及办公软件、杀毒软件必须使用正版产品,购置、更换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同时安排必要的软件购置资金),指导各级机关单位将购置、更新正版软件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通过公用经费、部门机动经费、信息化建设专项经费等渠道予以保障,并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正版软件实行政府采购,确保每一台新增和换置的计算机都使用正版软件。
3、完善制度保障。各镇(街)、市直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正版软件使用情况定期检查制度,将专项检查、专项行动和本镇(街)、本部门日常开展的软件正版化和版权保护工作相衔接;要建立健全计算机办公设备硬件、软件配套购买和使用登记制度,将软件作为资产纳入部门资产管理体系;要建立软件资产管理制度,不断强化软件购买、安装、更换、使用、报废等管理工作;要建立机关正版化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0月15日前将本镇(街)、本部门计算机通用软件的购买、更新和报废情况向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4、完善组织保障。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平台优势,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和定期督查制度,组织各成员单位、各级机关单位积极配合协作,加强交流沟通,共同讨论并解决机关正版化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务实协调的推进机关正版化工作长期有效开展。 |
| 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4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1〕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我市将在全市开展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以下简称“机关正版化”)工作。为使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巩固我市机关正版化工作成果,全面实现机关正版化工作任务为中心,以自查自纠为主要手段,在重点检查现有办公软件、杀毒软件和操作系统等通用软件使用情况的基础上,切实落实正版软件购置和管理要求,强化软件正版化岗位责任,建立机关正版化长效保障机制;树立政府机关带头守法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促进我市软件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领导
全市机关正版化工作由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严小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黄福泉(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陈志伟(市版权局局长)
成 员:王海明(市版权局)
刘炯贤(市经信局)
陈锐康(市财政局)
蔡 康(市外经贸局)
陈润枝(市国资委)
刘凯文(市府金融工作局)
陈志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梁德堂(市工商联)
香伟文(市电子政务办)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版权局,办公室主任由王海明同志兼任。
三、工作职责
各镇(街)、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主动参与软件正版化工作,切实履行自身职责,落实使用正版软件工作。
版权部门要宣传依法使用正版软件的重要性,会同财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加强对政府部门使用正版软件的监管和检查;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督促软件供应商完善售后服务;电子政务部门要加强计算机预装操作系统软件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购买正版通用软件所需费用以及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所需工作经费及时列入财政预算,加强对软件资产管理的指导;工商部门要根据职责维护好软件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各镇(街)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在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制定工作方案,梳理软件使用情况、落实采购资金安排软件的采购、安装和软件的资产管理等工作,与市同步完成机关正版化工作。
三、工作要求及时间安排
(一)积极做好部署(2011年5月上旬—5月中旬)
机关正版化工作是国务院部署正在开展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关键内容,也是推动社会版权保护风气,形成社会版权保护氛围的重要手段。各镇(街)、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从信守国际承诺,维护政府形象的高度,充分认识机关正版化工作对提高我市发展能力、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意义,将机关正版化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制定本部门实施方案,抓好组织实施,明确目标任务,责任落实到人,推动机关正版化工作全面开展。各镇(街)、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要求填写《东莞市机关正版化责任人申报表》(见附件),并将表格和本部门、本镇(街)实施方案于2011年5月10日前报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落实自查自纠(2011年5月上旬—5月中旬)
根据《通知》要求,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和督促各镇(街)、市直各部门对本镇(街)、本部门使用通用软件(主要包括办公软件、杀毒软件和操作系统)的正版化情况进行自查。各级机关要全面清查、核实、统计现有正版和未授权通用软件情况,认真梳理并汇总需要购置、更新的正版通用软件种类和数量,并及时上报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自查和上报要求由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通知)。
(三)全面完成整改(2011年5月下旬—8月上旬)
1、组织采购(2011年5月下旬—7月上旬)。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市直各部门上报的正版通用软件使用和需求情况后,向市政府申请安排专门经费,并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采购市直各部门所需正版通用软件(采购方案另行制订),按需求下发给各部门安装使用。各镇(街)要参照市的做法,在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安排经费采购本镇(街)所需的正版通用软件。
2、落实整改(2011年7月上旬—7月下旬)。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市直各部门做好正版软件整改安装工作,指导各部门加强软件资产管理,对现有的软件资产进行专门登记,并督促软件供应商完善售后服务。各镇(街)要落实本镇(街)正版软件安装和管理工作,确保现有的计算机设备全部安装使用正版通用软件。
3、总结验收(2011年7月下旬—8月上旬)。各镇(街)、市直各部门要对自身机关正版化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于2011年8月1日前上报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整理后,上报市政府和省版权局。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上报情况,组织督导工作组对各镇(街)、市直各部门的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迎接国家、省督导工作组的检查验收。对未按要求完成正版化工作任务的,将要求其重新整改,自行解决相关经费。
(四)建立长效机制(整改工作完成后)
在完成本次专项检查工作任务基础上,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指导各部门建立和完善使用正版软件长效机制,从四个方面为机关正版化工作提供有效保障:
1、加强领导保障。各镇(街)、市直各部门要将机关正版化工作作为信息化和办公自动化的基本标准和要求,不断强化岗位责任。各镇(街)和市直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并安排专人负责本镇(街)、本部门机关正版化工作。各级机关工作人员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管好自己使用的软件资产,不随意下载、安装、更换软件。
2、完善资金保障。在完成现有计算机通用软件正版化的基础上,财政部门要根据“三个必须”的原则(即:新购置的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更新计算机操作系统以及办公软件、杀毒软件必须使用正版产品,购置、更换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同时安排必要的软件购置资金),指导各级机关单位将购置、更新正版软件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通过公用经费、部门机动经费、信息化建设专项经费等渠道予以保障,并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正版软件实行政府采购,确保每一台新增和换置的计算机都使用正版软件。
3、完善制度保障。各镇(街)、市直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正版软件使用情况定期检查制度,将专项检查、专项行动和本镇(街)、本部门日常开展的软件正版化和版权保护工作相衔接;要建立健全计算机办公设备硬件、软件配套购买和使用登记制度,将软件作为资产纳入部门资产管理体系;要建立软件资产管理制度,不断强化软件购买、安装、更换、使用、报废等管理工作;要建立机关正版化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0月15日前将本镇(街)、本部门计算机通用软件的购买、更新和报废情况向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4、完善组织保障。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平台优势,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和定期督查制度,组织各成员单位、各级机关单位积极配合协作,加强交流沟通,共同讨论并解决机关正版化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务实协调的推进机关正版化工作长期有效开展。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24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东港湾工程有限公司在麻涌河进行广深沿江高速公路麻涌河大桥桥区水域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5月8日至2011年8月31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麻涌河广深沿江高速公路麻涌河大桥桥区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粤广州工0018、粤广州货0296、粤清远货3540、粤清远货3267。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航经作业区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刘仕党 15013215523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24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东港湾工程有限公司在麻涌河进行广深沿江高速公路麻涌河大桥桥区水域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5月8日至2011年8月31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麻涌河广深沿江高速公路麻涌河大桥桥区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粤广州工0018、粤广州货0296、粤清远货3540、粤清远货3267。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航经作业区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刘仕党 15013215523 |
| 关于印发《东莞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东莞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全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完善食品添加剂长效监管机制为核心,以惩治违法犯罪为手段,继续全面整顿和治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厉打击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为,严厉打击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积极构建企业自我约束、行业诚信自律、政府有效监管、社会广泛参与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机制,有效遏制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现象,切实解决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促进食品安全形势稳定好转,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重点
根据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自2008年以来陆续发布的五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我市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
(一)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环节
针对当前个别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存在违法添加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硝基呋喃类药物、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使用的监管,严厉打击在饲料中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滥用饲料添加剂的行为(由市农业局、海洋渔业局负责)。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环节
以复合食品添加剂为重点,组织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原料索票索证制度,规范产品标签标识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食品添加剂行为(由市质监局负责)。
(三)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针对个别企业在腐竹、米面制品中添加“吊白块”和硼砂,使用“碱性橙Ⅱ”浸泡豆腐皮,在肉制品中添加“黄金粉”等工业染料,在辣椒制品中添加苏丹红,在河粉中添加荧光增白剂或石蜡,在粉条、粉丝中添加石蜡或墨汁,在乳制品中添加三聚氰胺等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在含乳饮料中添加甘氨酸,在肉制品、米面制品和蜜饯等食品加工过程中滥用着色剂、增白剂、甜味剂等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开展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加大巡查力度,切实加强产品质量检验和控制体系建设,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原料索票索证制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加强食品行业管理,强化企业自律(由市质监局、经信局、综合执法局负责)。
(四)食品流通环节
以集贸市场和食品添加剂经营市场为重点,针对部分月饼咸蛋黄、辣椒制品、调味品中使用苏丹红,乳制品中使用三聚氰胺,水发产品中使用甲醛和工业用火碱等违法行为,加强商品质量监测,建立健全保证消费者利益的质量控制体系,督促食品经销商落实索票索证、购销台账等溯源管理制度,严厉打击食品违法经营行为(由市工商局、经信局、综合执法局负责)。
(五)食品消费环节
以餐饮业中糕点、米面制品、熟肉制品、冷饮制售、调味料为重点,针对非法添加“吊白块”、硼砂,滥用着色剂及在食品调味料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粉、工业石蜡等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开展餐饮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专项监督检查,督促餐饮单位落实食品原料索票索证制度,完善餐饮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规范,进一步加强对亚硝酸盐等高风险添加剂的管理,依法查处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由市食药监局、综合执法局负责)。
(六)食品进出口环节
针对进出口食品中二氧化硫、山梨酸、甜蜜素、着色剂等超标,以及进出口饲料添加剂中掺杂三聚氰胺、硝基呋喃等禁用药物或其它有害物质的现象,同时根据国内外食品中有关添加剂的风险预检信息,以进出口备案、出口卫生注册企业为重点,加强检测和监管,重点监控食品中非食用添加剂的质量安全水平。对进口食品重点检测国外允许使用而我国不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由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三、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和自查自纠阶段(4月25日至4月30日)
1、为保障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开展,成立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市专项整治工作,由市政府吴道闻副市长任组长,由市政府金行中副秘书长、市卫生局管敏政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市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作为专项整治行动的专家咨询机构,对整治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2、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区域、本部门实际,成立相应整治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具体整治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同步建立畅通的联络和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向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动态。
3、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根据职责分工,督促辖区内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餐饮单位对在食品中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及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深入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进行整改。
(二)清理整顿阶段(5月1日至5月25日)
1、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重点,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对辖区开展全面排查,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进行突击检查,依法严厉查处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单位和个人。
2、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严密监测。对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发现问题要及时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的源头,阻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链,严防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对非法食品添加物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及个人要依法严惩。
3、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对未列入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仍在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物品种进行全面清理,依法严厉查处以非食品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销售的行为。
4、各有关部门要结合监管职责,制定食品抽检计划,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重点食品类别,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要及时向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抽检计划和抽检结果,避免重复抽检。
(三)总结评估阶段(5月25日至5月31日)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及时整改落实。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派出督查组,对各镇街严厉打出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近年来相继发生的“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染色馒头”等恶性食品安全事件,都与食品生产经营中滥用或非法使用添加物有关,群众对此高度关注,反映出当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十分严重。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专项整治行动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周密开展行动,确保食品安全。
(二)突出重点,落实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街政府统一负责、领导本辖区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要将其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充实人员、落实经费,确保人员到位、经费到位、监管到位。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失职、渎职行为,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整章建制,长效监管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完善长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确保监管到位。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
(四)广泛宣传,强化监督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宣传栏等媒介作用,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曝光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各种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宣传专项整治的进展和成效,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形成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各镇街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畅通举报途径,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整治的积极性。
(五)上下联动,信息共享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于2011年5月3日前,将本镇街、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以及专项整治工作机构组成人员、办公室联系人、办公室联系方式、办公室通讯地址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报送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周一上午9时前将本镇街、本部门上一周严打行动进展情况、《东莞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报表》(附件1)和《东莞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新发现违法添加物报表》(附件2)报送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1年5月26日前,将本镇街、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送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为陈伟文,联系电话为22625892,传真号码为22625896,电子邮箱为wjsgwk@126.com,通讯地址为东莞市莞城街道学院路178号,邮政编码为523006。
附件:1、东莞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报表.doc
2、东莞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新发现违法添加物报表.doc |
| 关于印发《东莞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东莞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全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完善食品添加剂长效监管机制为核心,以惩治违法犯罪为手段,继续全面整顿和治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厉打击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为,严厉打击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积极构建企业自我约束、行业诚信自律、政府有效监管、社会广泛参与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机制,有效遏制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现象,切实解决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促进食品安全形势稳定好转,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重点
根据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自2008年以来陆续发布的五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我市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
(一)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环节
针对当前个别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存在违法添加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硝基呋喃类药物、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使用的监管,严厉打击在饲料中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滥用饲料添加剂的行为(由市农业局、海洋渔业局负责)。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环节
以复合食品添加剂为重点,组织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原料索票索证制度,规范产品标签标识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食品添加剂行为(由市质监局负责)。
(三)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针对个别企业在腐竹、米面制品中添加“吊白块”和硼砂,使用“碱性橙Ⅱ”浸泡豆腐皮,在肉制品中添加“黄金粉”等工业染料,在辣椒制品中添加苏丹红,在河粉中添加荧光增白剂或石蜡,在粉条、粉丝中添加石蜡或墨汁,在乳制品中添加三聚氰胺等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在含乳饮料中添加甘氨酸,在肉制品、米面制品和蜜饯等食品加工过程中滥用着色剂、增白剂、甜味剂等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开展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加大巡查力度,切实加强产品质量检验和控制体系建设,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原料索票索证制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加强食品行业管理,强化企业自律(由市质监局、经信局、综合执法局负责)。
(四)食品流通环节
以集贸市场和食品添加剂经营市场为重点,针对部分月饼咸蛋黄、辣椒制品、调味品中使用苏丹红,乳制品中使用三聚氰胺,水发产品中使用甲醛和工业用火碱等违法行为,加强商品质量监测,建立健全保证消费者利益的质量控制体系,督促食品经销商落实索票索证、购销台账等溯源管理制度,严厉打击食品违法经营行为(由市工商局、经信局、综合执法局负责)。
(五)食品消费环节
以餐饮业中糕点、米面制品、熟肉制品、冷饮制售、调味料为重点,针对非法添加“吊白块”、硼砂,滥用着色剂及在食品调味料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粉、工业石蜡等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开展餐饮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专项监督检查,督促餐饮单位落实食品原料索票索证制度,完善餐饮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规范,进一步加强对亚硝酸盐等高风险添加剂的管理,依法查处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由市食药监局、综合执法局负责)。
(六)食品进出口环节
针对进出口食品中二氧化硫、山梨酸、甜蜜素、着色剂等超标,以及进出口饲料添加剂中掺杂三聚氰胺、硝基呋喃等禁用药物或其它有害物质的现象,同时根据国内外食品中有关添加剂的风险预检信息,以进出口备案、出口卫生注册企业为重点,加强检测和监管,重点监控食品中非食用添加剂的质量安全水平。对进口食品重点检测国外允许使用而我国不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由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三、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和自查自纠阶段(4月25日至4月30日)
1、为保障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开展,成立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市专项整治工作,由市政府吴道闻副市长任组长,由市政府金行中副秘书长、市卫生局管敏政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市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作为专项整治行动的专家咨询机构,对整治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2、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区域、本部门实际,成立相应整治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具体整治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同步建立畅通的联络和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向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动态。
3、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根据职责分工,督促辖区内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餐饮单位对在食品中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及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深入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进行整改。
(二)清理整顿阶段(5月1日至5月25日)
1、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重点,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对辖区开展全面排查,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进行突击检查,依法严厉查处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单位和个人。
2、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严密监测。对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发现问题要及时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的源头,阻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链,严防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对非法食品添加物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及个人要依法严惩。
3、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对未列入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仍在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物品种进行全面清理,依法严厉查处以非食品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销售的行为。
4、各有关部门要结合监管职责,制定食品抽检计划,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重点食品类别,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要及时向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抽检计划和抽检结果,避免重复抽检。
(三)总结评估阶段(5月25日至5月31日)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及时整改落实。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派出督查组,对各镇街严厉打出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近年来相继发生的“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染色馒头”等恶性食品安全事件,都与食品生产经营中滥用或非法使用添加物有关,群众对此高度关注,反映出当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十分严重。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专项整治行动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周密开展行动,确保食品安全。
(二)突出重点,落实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街政府统一负责、领导本辖区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要将其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充实人员、落实经费,确保人员到位、经费到位、监管到位。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失职、渎职行为,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整章建制,长效监管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完善长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确保监管到位。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
(四)广泛宣传,强化监督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宣传栏等媒介作用,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曝光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各种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宣传专项整治的进展和成效,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形成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各镇街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畅通举报途径,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整治的积极性。
(五)上下联动,信息共享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于2011年5月3日前,将本镇街、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以及专项整治工作机构组成人员、办公室联系人、办公室联系方式、办公室通讯地址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报送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周一上午9时前将本镇街、本部门上一周严打行动进展情况、《东莞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报表》(附件1)和《东莞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新发现违法添加物报表》(附件2)报送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1年5月26日前,将本镇街、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送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为陈伟文,联系电话为22625892,传真号码为22625896,电子邮箱为wjsgwk@126.com,通讯地址为东莞市莞城街道学院路178号,邮政编码为523006。
附件:1、东莞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报表.doc
2、东莞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新发现违法添加物报表.doc |
| 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并联审批实施方案》和《东莞市重点项目服务保障若干规定》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并联审批实施方案》及《东莞市重点项目服务保障若干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从即日起试行6个月。各节点牵头单位请在印发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实施方案框架,统筹本节点有关审批部门制定工作细则,报市重点办备案。
附件:1. 《东莞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并联审批实施方案》
2. 《东莞市重点项目服务保障若干规定》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
东莞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并联审批实施方案
为规范重点项目审批工作,建立健全协调顺畅的配合机制,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更好更快推进市重点项目建设,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10年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东府办〔2011〕3号),借鉴先进城市经验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原则及范围
(一)制定原则
流程统一、操作简便、责任明晰、协调有序、资源共享、公开透明、廉洁高效。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的适用范围为市重点建设项目、市重点预备项目、国家及省属涉及东莞的重点项目。
市属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或组织设立的服务窗口应按照本实施方案做好市重点项目并联审批工作。
二、并联内容
按照建设资金来源,市重点项目分为财政投资重点项目和社会投资重点项目(包括国有企业投资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的并联审批内容如下(并联审批流程图分别见附件1-1、附件1-2)。
(一)财政投资重点项目
财政投资重点项目4个控制节点为立项手续、土地手续、规划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分别由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作为节点牵头负责部门,其他部门为协办部门。各节点的并联审批内容如下:
1、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牵头的立项手续节点上,在市政府同意项目建议书之后,并联市规划局的选址意见书、市国土局的土地预审、市环保局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本部门的节能评估审查、市地震局的地震安全评估、市财政局的资金来源证明,特殊项目同时并联市水务局的水土保持保护方案、市林业局的使用林地审批、市海洋与渔业局的用海预审等有关部门的审批事项等。本控制节点的审批办理时限为14个工作日。
2、市国土局牵头的土地手续节点上,在并联市规划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市社保局的社保审核意见书后,完成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本控制节点的办理时限为18个工作日。
3、市规划局牵头的规划手续节点上,并联办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和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本控制节点的办理时限为8个工作日。
4、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牵头的施工许可手续节点上,在市地震局的抗震设防要求备案审查以及市公路局的跨越国省道审查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后,并联市本部门的初步设计审查以及市财政局的概算总投资审查,然后并联本部门的施工图审查备案、市规划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公安消防局的消防设计审查、市财政局的最高限价审核以及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城管局等部门的相应设计审查等后,进入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在项目完成招标后之后,再并联市社保局的工伤保险以及市住建局的合同及保函备案。本控制节点的办理时限为46个工作日。
财政投资重点项目所有控制节点的办理总时限为86个工作日(不含国家、省级部门以及市政府审批时间;不含公告、公示、征求公众意见时间;不含项目招投标所需时间;不含特殊项目办理其他规定手续所需时间)。
(二)社会投资重点项目
社会投资重点项目4个控制节点为土地手续、立项手续、规划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分别由市国土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为节点牵头负责部门,其他部门为协办部门。各节点的并联审批内容如下:
1、市国土局牵头的土地手续节点上,并联市规划局的规划设计条件或选址意见书和市社保局的社保审核意见书,特殊项目需并联市林业局的使用林地审批。本控制节点的办理时限为11个工作日(不含国有土地招拍挂时间)。
2、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牵头的立项手续节点上,并联市环保局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核)、本部门的节能评估审查、市地震局的地震安全评估,特殊项目同时并联市水务局的水土保持保护方案审查、市海洋局的用海预审等。本控制节点的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3、市规划局牵头的规划手续节点上,在按照时限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并联办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和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本控制节点的办理时限为16个工作日。
4、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牵头的施工许可手续节点上,在协调市地震局的抗震设防要求备案审查、特殊项目需并联市公路局的跨越国省道初步审查意见后,办理初步设计审;再并联施工图审查备案、市规划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公安消防局的消防设计审查、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城管局等部门的相应设计审查等;最后并联市社保局的工伤保险以及合同、保函备案。本控制节点的办理时限为32个工作日。
社会投资重点项目所有控制节点的办理总时限为69个工作日(不含用地招拍挂时间;不含公告、公示、征求公众意见时间;不含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所需时间;不含特殊项目办理其他规定手续所需时间)。
三、工作程序
节点牵头部门负责统一接件、统一回复办理结果,并履行本节点内并联审批的牵头、协调职责。各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节点并联审批的流程,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相关的审批手续给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通过集中审批科室或窗口将办理结果统一回复申办单位。属省级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市级相关部门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待省级部门批复后转牵头部门审批。
(一)登记受理及补正。节点牵头部门集中审批科室或窗口收件后,立即对照本节点的工作规则,初步审查本节点所有审批事项的报批材料是否齐全,对于材料齐全的办理事项,予以登记受理,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办理事项,一次性清楚无误地告知所需补正的材料。办理事项登记受理次日即为办理时限的开始时间,牵头部门在登记受理当天通过电话、OA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市重点办和录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
(二)部门联审。节点牵头部门在登记受理后的当日或次日,视情况召集本节点协办部门审批负责同志进行初步联审。经研究需要现场踏勘的事项,在登记受理的当日或次日采取联合踏勘的工作方式进行,踏勘后协办部门领取材料回本部门办理审批事项;不需要现场踏勘的事项,协办部门立即领取材料回本部门办理审批事项。牵头部门做好协办部门领取材料的登记工作并在当日通过电话、OA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市重点办和录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协办部门的办理时限从领取材料之日起计算办理时限。
(三)审批办理。节点牵头部门负责协调协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本部门审批手续的办理工作。对于协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出具办理意见的,视为该审批部门默认同意,在超过时限的第二个工作日由市重点办出具“超时默认通知单”,提交给牵头部门,由此带来的责任由超时协办部门承担;牵头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出具节点办理意见的,视为该节点全部手续办理完成,在超过时限的第二个工作日由市重点办出具“超时默认通知单”,项目单位持该通知单办理下一个环节的审批工作,由此带来的责任由超时节点牵头单位承担。
四、工作细则
各节点牵头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节点工作细则,明确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在本节点内各自的职责,以及本节点内并联审批的程序、方法、要求等,作为本实施方案重要的组成部分。(注:尚待并联审批流程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各节点牵头部门制定)
附件:1-1、财政投资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并联审批流程图
1-2、社会投资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并联审批流程图
附件下载.pdf
附件2:
东莞市重点项目服务保障若干规定
为优化服务保障,有力、有序、有效地推动重点项目建设,加快市重点项目的审批和招投标进程,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借鉴先进地区实践经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节点牵头负责制
重点项目建设前期工作分为用地手续、立项手续、规划手续、施工许可手续4个控制节点,分别由市国土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等4个部门牵头,实行节点牵头负责制。牵头部门和协办部门应按《东莞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并联审批实施方案》的要求,商定本节点内并联审批的工作细则(包括程序、方法和要求等),明确牵头部门和协办部门在本节点内各自的职责。牵头部门负责统一接件、统一回复办理结果,并履行本节点内并联审批的牵头、协调职责。各协办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节点并联审批的流程,在规定时限内,出具相关的审批手续给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通过窗口统一回复申办单位。
第二条 集中审批制
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牵涉到的审批部门应将与重点项目有关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事项,集中到一个科室(窗口)办理,避免办理事项在部门内部的流转,提高办事透明度和效率。审批部门应充分授权给集中审批科室(窗口),将受理、审核、审批、缴费、制证等审批过程全部集中(涉及上级审批的除外),确需部门分管领导审批的事项,集中审批科室(窗口)负责人应及时汇报,由分管领导在规定时限内审批。
第三条 提前介入制
对已经确定的省、市重点项目,经业主单位提出,审批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在正式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事项之前,积极主动提前介入,进行前期工作的业务辅导(包括政策规定、程序路径、操作办法、注意事项等),提高前期工作质量以满足审批要求,加快项目进程。
第四条 跟踪服务制
在重点项目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事项时,审批部门应采取多种方式,全程跟踪,主动协调,及时解决审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重点项目在本部门的申报事项多、审批内容复杂,项目单位缺乏办事经验,经项目单位申请,审批部门可采取现场办公方式,提供相关咨询、协调和审批服务;对于重点项目审批手续牵涉到省级及以上部门审批的事项,重点项目单位有相应要求的,市级对口部门应积极配合,安排熟悉本项目业务的办事人员,协助重点项目单位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第五条 限时办结制
审批部门对重点项目单位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事项,应当在《东莞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审批部门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当场办结;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办结或予以答复的,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因和理由,并同时告知延办时限。
第六条 超时默认制
审批部门对重点项目单位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事项,在《东莞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并联审批实施方案》的规定时限内没有出具办理意见的,视为该审批部门默认同意,在超过时限的第二个工作日由市重点办出具“超时默认通知单”,项目单位持有该通知单办理下一个环节的审批工作,由此带来的责任由超时单位承担。
第七条 一次性告知制
重点项目单位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事项时,手续、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法定条件、未按规定程序和受理要求办理的,审批部门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办理程序、受理要求等;对所咨询的事项,一次性清楚无误地告知咨询事项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所需材料、有关手续等;对要求办理或咨询的事项不属本部门业务职责范围的,要尽可能告知负责承办的单位、地址和联系人。
第八条 首问责任制
重点项目单位人员前往审批部门办理或咨询事项时,审批部门在岗被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要求首问责任人对重点项目单位提出的问题或要求,无论是否是自己职责(权)范围内的事,都应给予明确答复和指引。对职责(权)范围内的事,若手续完备,首问责任人要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办结;若手续不完备,应一次性告之其全部办理要求和所需的文书材料。对非自己职责(权)范围内的事,首问责任人也要热情接待,并根据来访事由,负责引导重点项目单位办事人员找到本单位相应科室和人员。
第九条 预约服务制
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工作时间内办理或时间特别紧急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重点项目单位可以提出要求市审批部门安排时间与人员为重点项目单位办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申请。审批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收到预约服务申请后,应当在本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同意预约服务申请的,应当向申请人约定服务时间,并向申请人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不同意预约服务的,必须经本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投诉追责制
重点项目单位对于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以上重点项目服务保障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应及时向市重点办(电话:0769-22830953)投诉举报。市重点办接到举报后应立即安排专人尽快查明情况,并向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反映。投诉情况属实的,所在部门应视情况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行政处分等恰当处理。对个别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和个人,应参照相关法规纪律严肃追究行政责任。追究部门的行政责任,由同级监察机关实施;追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由任免机关或同级监察机关实施;追究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任免机关实施。 |
| 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并联审批实施方案》和《东莞市重点项目服务保障若干规定》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并联审批实施方案》及《东莞市重点项目服务保障若干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从即日起试行6个月。各节点牵头单位请在印发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实施方案框架,统筹本节点有关审批部门制定工作细则,报市重点办备案。
附件:1. 《东莞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并联审批实施方案》
2. 《东莞市重点项目服务保障若干规定》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
东莞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并联审批实施方案
为规范重点项目审批工作,建立健全协调顺畅的配合机制,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更好更快推进市重点项目建设,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10年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东府办〔2011〕3号),借鉴先进城市经验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原则及范围
(一)制定原则
流程统一、操作简便、责任明晰、协调有序、资源共享、公开透明、廉洁高效。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的适用范围为市重点建设项目、市重点预备项目、国家及省属涉及东莞的重点项目。
市属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或组织设立的服务窗口应按照本实施方案做好市重点项目并联审批工作。
二、并联内容
按照建设资金来源,市重点项目分为财政投资重点项目和社会投资重点项目(包括国有企业投资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的并联审批内容如下(并联审批流程图分别见附件1-1、附件1-2)。
(一)财政投资重点项目
财政投资重点项目4个控制节点为立项手续、土地手续、规划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分别由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作为节点牵头负责部门,其他部门为协办部门。各节点的并联审批内容如下:
1、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牵头的立项手续节点上,在市政府同意项目建议书之后,并联市规划局的选址意见书、市国土局的土地预审、市环保局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本部门的节能评估审查、市地震局的地震安全评估、市财政局的资金来源证明,特殊项目同时并联市水务局的水土保持保护方案、市林业局的使用林地审批、市海洋与渔业局的用海预审等有关部门的审批事项等。本控制节点的审批办理时限为14个工作日。
2、市国土局牵头的土地手续节点上,在并联市规划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市社保局的社保审核意见书后,完成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本控制节点的办理时限为18个工作日。
3、市规划局牵头的规划手续节点上,并联办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和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本控制节点的办理时限为8个工作日。
4、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牵头的施工许可手续节点上,在市地震局的抗震设防要求备案审查以及市公路局的跨越国省道审查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后,并联市本部门的初步设计审查以及市财政局的概算总投资审查,然后并联本部门的施工图审查备案、市规划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公安消防局的消防设计审查、市财政局的最高限价审核以及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城管局等部门的相应设计审查等后,进入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在项目完成招标后之后,再并联市社保局的工伤保险以及市住建局的合同及保函备案。本控制节点的办理时限为46个工作日。
财政投资重点项目所有控制节点的办理总时限为86个工作日(不含国家、省级部门以及市政府审批时间;不含公告、公示、征求公众意见时间;不含项目招投标所需时间;不含特殊项目办理其他规定手续所需时间)。
(二)社会投资重点项目
社会投资重点项目4个控制节点为土地手续、立项手续、规划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分别由市国土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为节点牵头负责部门,其他部门为协办部门。各节点的并联审批内容如下:
1、市国土局牵头的土地手续节点上,并联市规划局的规划设计条件或选址意见书和市社保局的社保审核意见书,特殊项目需并联市林业局的使用林地审批。本控制节点的办理时限为11个工作日(不含国有土地招拍挂时间)。
2、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牵头的立项手续节点上,并联市环保局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核)、本部门的节能评估审查、市地震局的地震安全评估,特殊项目同时并联市水务局的水土保持保护方案审查、市海洋局的用海预审等。本控制节点的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3、市规划局牵头的规划手续节点上,在按照时限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并联办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和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本控制节点的办理时限为16个工作日。
4、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牵头的施工许可手续节点上,在协调市地震局的抗震设防要求备案审查、特殊项目需并联市公路局的跨越国省道初步审查意见后,办理初步设计审;再并联施工图审查备案、市规划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公安消防局的消防设计审查、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城管局等部门的相应设计审查等;最后并联市社保局的工伤保险以及合同、保函备案。本控制节点的办理时限为32个工作日。
社会投资重点项目所有控制节点的办理总时限为69个工作日(不含用地招拍挂时间;不含公告、公示、征求公众意见时间;不含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所需时间;不含特殊项目办理其他规定手续所需时间)。
三、工作程序
节点牵头部门负责统一接件、统一回复办理结果,并履行本节点内并联审批的牵头、协调职责。各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节点并联审批的流程,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相关的审批手续给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通过集中审批科室或窗口将办理结果统一回复申办单位。属省级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市级相关部门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待省级部门批复后转牵头部门审批。
(一)登记受理及补正。节点牵头部门集中审批科室或窗口收件后,立即对照本节点的工作规则,初步审查本节点所有审批事项的报批材料是否齐全,对于材料齐全的办理事项,予以登记受理,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办理事项,一次性清楚无误地告知所需补正的材料。办理事项登记受理次日即为办理时限的开始时间,牵头部门在登记受理当天通过电话、OA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市重点办和录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
(二)部门联审。节点牵头部门在登记受理后的当日或次日,视情况召集本节点协办部门审批负责同志进行初步联审。经研究需要现场踏勘的事项,在登记受理的当日或次日采取联合踏勘的工作方式进行,踏勘后协办部门领取材料回本部门办理审批事项;不需要现场踏勘的事项,协办部门立即领取材料回本部门办理审批事项。牵头部门做好协办部门领取材料的登记工作并在当日通过电话、OA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市重点办和录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协办部门的办理时限从领取材料之日起计算办理时限。
(三)审批办理。节点牵头部门负责协调协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本部门审批手续的办理工作。对于协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出具办理意见的,视为该审批部门默认同意,在超过时限的第二个工作日由市重点办出具“超时默认通知单”,提交给牵头部门,由此带来的责任由超时协办部门承担;牵头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出具节点办理意见的,视为该节点全部手续办理完成,在超过时限的第二个工作日由市重点办出具“超时默认通知单”,项目单位持该通知单办理下一个环节的审批工作,由此带来的责任由超时节点牵头单位承担。
四、工作细则
各节点牵头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节点工作细则,明确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在本节点内各自的职责,以及本节点内并联审批的程序、方法、要求等,作为本实施方案重要的组成部分。(注:尚待并联审批流程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各节点牵头部门制定)
附件:1-1、财政投资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并联审批流程图
1-2、社会投资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并联审批流程图
附件下载.pdf
附件2:
东莞市重点项目服务保障若干规定
为优化服务保障,有力、有序、有效地推动重点项目建设,加快市重点项目的审批和招投标进程,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借鉴先进地区实践经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节点牵头负责制
重点项目建设前期工作分为用地手续、立项手续、规划手续、施工许可手续4个控制节点,分别由市国土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等4个部门牵头,实行节点牵头负责制。牵头部门和协办部门应按《东莞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并联审批实施方案》的要求,商定本节点内并联审批的工作细则(包括程序、方法和要求等),明确牵头部门和协办部门在本节点内各自的职责。牵头部门负责统一接件、统一回复办理结果,并履行本节点内并联审批的牵头、协调职责。各协办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节点并联审批的流程,在规定时限内,出具相关的审批手续给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通过窗口统一回复申办单位。
第二条 集中审批制
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牵涉到的审批部门应将与重点项目有关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事项,集中到一个科室(窗口)办理,避免办理事项在部门内部的流转,提高办事透明度和效率。审批部门应充分授权给集中审批科室(窗口),将受理、审核、审批、缴费、制证等审批过程全部集中(涉及上级审批的除外),确需部门分管领导审批的事项,集中审批科室(窗口)负责人应及时汇报,由分管领导在规定时限内审批。
第三条 提前介入制
对已经确定的省、市重点项目,经业主单位提出,审批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在正式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事项之前,积极主动提前介入,进行前期工作的业务辅导(包括政策规定、程序路径、操作办法、注意事项等),提高前期工作质量以满足审批要求,加快项目进程。
第四条 跟踪服务制
在重点项目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事项时,审批部门应采取多种方式,全程跟踪,主动协调,及时解决审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重点项目在本部门的申报事项多、审批内容复杂,项目单位缺乏办事经验,经项目单位申请,审批部门可采取现场办公方式,提供相关咨询、协调和审批服务;对于重点项目审批手续牵涉到省级及以上部门审批的事项,重点项目单位有相应要求的,市级对口部门应积极配合,安排熟悉本项目业务的办事人员,协助重点项目单位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第五条 限时办结制
审批部门对重点项目单位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事项,应当在《东莞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审批部门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当场办结;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办结或予以答复的,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因和理由,并同时告知延办时限。
第六条 超时默认制
审批部门对重点项目单位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事项,在《东莞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并联审批实施方案》的规定时限内没有出具办理意见的,视为该审批部门默认同意,在超过时限的第二个工作日由市重点办出具“超时默认通知单”,项目单位持有该通知单办理下一个环节的审批工作,由此带来的责任由超时单位承担。
第七条 一次性告知制
重点项目单位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事项时,手续、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法定条件、未按规定程序和受理要求办理的,审批部门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办理程序、受理要求等;对所咨询的事项,一次性清楚无误地告知咨询事项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所需材料、有关手续等;对要求办理或咨询的事项不属本部门业务职责范围的,要尽可能告知负责承办的单位、地址和联系人。
第八条 首问责任制
重点项目单位人员前往审批部门办理或咨询事项时,审批部门在岗被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要求首问责任人对重点项目单位提出的问题或要求,无论是否是自己职责(权)范围内的事,都应给予明确答复和指引。对职责(权)范围内的事,若手续完备,首问责任人要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办结;若手续不完备,应一次性告之其全部办理要求和所需的文书材料。对非自己职责(权)范围内的事,首问责任人也要热情接待,并根据来访事由,负责引导重点项目单位办事人员找到本单位相应科室和人员。
第九条 预约服务制
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工作时间内办理或时间特别紧急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重点项目单位可以提出要求市审批部门安排时间与人员为重点项目单位办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申请。审批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收到预约服务申请后,应当在本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同意预约服务申请的,应当向申请人约定服务时间,并向申请人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不同意预约服务的,必须经本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投诉追责制
重点项目单位对于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以上重点项目服务保障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应及时向市重点办(电话:0769-22830953)投诉举报。市重点办接到举报后应立即安排专人尽快查明情况,并向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反映。投诉情况属实的,所在部门应视情况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行政处分等恰当处理。对个别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和个人,应参照相关法规纪律严肃追究行政责任。追究部门的行政责任,由同级监察机关实施;追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由任免机关或同级监察机关实施;追究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任免机关实施。 |
| 关于征求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意见的公告 |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法、规范、合理行使,市政府统一部署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全市40个执法部门将面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为进一步完善裁量标准的设置,现将各执法部门拟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送审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请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于2011年5月15日前反馈给我局。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
邮政编码:523888
传真:22831352
电子邮箱:zhangz@dg.cn
注:请点击下列执法部门,链接查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表(单位顺序不分排名先后)
林业局
气象局
发改局
档案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消防局
民宗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教育局
农业局
文广新局
卫生局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经济和信息化局
安监局
公积金管理中心
物价局
财政局
人防办
民政局
海洋渔业局
地震局
审计局
水务局
交通局
旅游局
工商局
公安局
国土资源局
房管局
城市综合管理局
质监局
统计局
地税局
环保局
司法局
人口计生局
城乡规划局
人力资源局
科技局
东莞市法制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日 |
| 关于征求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意见的公告 |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法、规范、合理行使,市政府统一部署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全市40个执法部门将面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为进一步完善裁量标准的设置,现将各执法部门拟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送审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请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于2011年5月15日前反馈给我局。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
邮政编码:523888
传真:22831352
电子邮箱:zhangz@dg.cn
注:请点击下列执法部门,链接查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表(单位顺序不分排名先后)
林业局
气象局
发改局
档案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消防局
民宗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教育局
农业局
文广新局
卫生局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经济和信息化局
安监局
公积金管理中心
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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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渔业局
地震局
审计局
水务局
交通局
旅游局
工商局
公安局
国土资源局
房管局
城市综合管理局
质监局
统计局
地税局
环保局
司法局
人口计生局
城乡规划局
人力资源局
科技局
东莞市法制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日 |
| 关于印发《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和《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和《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人口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制入户,是指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宏观规划,对申请人申请入户的条件进行量化评分,当申请人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时,经公示无异议的,可在申请镇街获得入户资格。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经商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并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请积分制入户。同时,符合以下三类条件之一,经审核属实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可直接在申请镇街获得入户资格,并依照积分制入户申请流程管理。
第一类:个人素质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无违法犯罪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50岁以下;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或取得国家行业注册执业资格,并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包括高级技工教育),年龄在45岁以下,且在莞连续工作满3年、在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年龄在45岁以下,且在莞连续工作满3年、在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
第二类:表彰奖励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无违法犯罪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一)获得省(广东省委、省政府)部级以上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二)获得东莞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且按规定予以入户奖励;
(三)在驻莞部队服役期间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退役后在莞连续工作满1年、在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1年;
(四)在驻莞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退役后在莞连续工作满2年、在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2年;
(五)在驻莞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退役后在莞连续工作满3年、在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
第三类:投资纳税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无违法犯罪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在莞连续工作满3年、在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一)在我市投资累计达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以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为依据),企业成立满3年,且没有违法经营行为;
(二)在本市就业的个人,申请前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在本市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人民币10万元以上;
(三)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申请前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在本市累计纳税人民币12万元以上。
第四条 积分制入户工作由市政府统筹。市镇两级政府成立积分制入户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积分制入户具体工作;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统一受理积分制入户申请。各部门、各镇街按照职责权限做好积分制入户的统筹规划、资料受理、资料审核评分、社会公示、入户办理、监督检查以及规划入户人员享受各类公共服务等相关工作。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积分制入户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我市根据产业发展、人才引进政策以及公共服务总量建立积分指标体系。
第六条 积分制入户采取个人自愿申请的方式。申请人在申请积分入户过程中,指标项目分值有调整的应及时申报。
第七条 按本办法规定入户的人员,其户口迁入自有产权居所单独立户;不能单独立户的,可迁入申报积分时所在镇街的新型社区。随其生活、居住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其父母符合投靠子女基本条件的,按规定排队轮候办理。
第八条 已婚育龄妇女申请人在入户本市前,除已安排再生育且已怀孕的可以生育外,从户籍迁入之日起,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第九条 申请人入户本市后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条 申请人获得积分制入户资格,但不愿意将户口迁入本市,或未按规定办理入户手续的,不纳入享受户籍人口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符合《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东莞市事业单位聘用人才迁户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的,可直接向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入户。本市现行的见义勇为好市民入户、体育人才入户、新莞人作家及艺术家入户、“两新”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两新”组织优秀党组织书记入户政策不变,统一纳入积分制入户申请及管理流程。
在市内就业的本市农业户籍人员申请迁入城镇户口的,参照本办法优先办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各级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举报弄虚作假骗取入户资格的申请人。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个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该申请人自被发现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积分制入户。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试行2年。2010年9月26日发布的《东莞市积分入户暂行办法》(东府〔2010〕84号)同时废止。我市现行入户政策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我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制度,根据《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经商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且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本细则申请积分制入户。
第三条 申请人得分达到当年积分制入户规定分值,经公示无异议者,获得入户资格。
积分制入户规定分值由市积分制入户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年户籍人口计划及公共资源承载能力,拟定建议值报市政府审定后于每年1月初公布。
第四条 市政府统筹全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积分制入户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积分制入户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解决。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根据省下达的计划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市户籍人口发展规划。
市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开发和维护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指导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开展积分制入户申请受理、资料分类送审、信息录入及处理相关投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申请人在莞连续居住年限审核、违法犯罪记录审查并评分,以及办理入户手续。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申请人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技工教育学历、技能竞赛获奖情况、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审核并评分。
教育部门负责申请人学历情况审核并评分。
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审核并评分。
计生部门负责申请人计划生育相关证明审核并评分。
体育部门负责申请人体育技能情况审核。
组织部门负责“两新”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组织书记荣誉称号审核。
综治部门负责“东莞市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称号审核。
科技部门负责申请人发明专利或优秀科技成果相关证明审核并评分。
卫生部门负责申请人卫生行业执业注册证书、献血等相关证明资料审核并评分。
民政部门负责申请人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慈善捐赠和在军队立功授奖等相关证明审核并评分。
房管部门负责申请人自有居所权属情况审核并评分。
工商部门负责申请人投资情况审核并评分。
税务部门负责申请人纳税情况审核并评分。
市文联负责申请人获得文学艺术成果情况审核。
团市委负责志愿者志愿服务情况审核并评分。
市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及其在镇街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相关组织机构,负责及时审查各级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移交的申请人材料,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积分制管理工作。
第五条 逐步建立积分制入户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推动各职能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完善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推动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与公安机关警务综合信息系统流动人口管理子系统对接,分阶段实现积分制入户网上报名、网上审核资料、自动积分管理等功能,推动积分制入户管理工作信息化、网络化。具体实施规划由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六条 积分制入户实行网上报名或到指定窗口申请报名。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设立积分制入户申请受理窗口,统一受理积分制入户申请。积分制入户实行常年接受申请报名(节假日除外),当年12月31日前受理入户申请的,纳入该年度积分制入户管理。
第七条 申请人原则上向自有居所所在镇街的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申请入户;无自有居所的,向工作单位所在镇街的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申请入户。申请人可到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受理窗口申请或登录新莞人服务管理局网站进行网上报名,按规定填报相关表格;网上报名成功后,须到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确认报名。窗口申请或确认报名须提供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广东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的有无违法犯罪证明,劳动合同或单位证明(在莞经商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若在省内其他城市参加社保的需提供参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按《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或当年的积分制入户计分标准提供相关资料(以下为加分项目,不能提供有效的相应资料者不得分)。
(一)文化程度。提供学历证书或学历验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能够通过教育部学信网或广东省人力资源部门技工教育网站查询学历情况的,不需提交学历验证证明)。
(二)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或行业注册执业资格。提供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行业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在本市参加社保的,提供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在省内其他城市参加社保的,提供省内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及复印件。
(四)参加义务献血。提供东莞市中心血站出具的《无偿献血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参加本市社区志愿服务、志愿者服务。参加本市志愿者服务的,提供由镇街团委、志愿者服务中心开具的其在本镇街内参与志愿服务的时数证明;参加本市社区志愿服务的,提交《社区志愿者服务积分入户审核表》。
(六)慈善捐赠。提供慈善组织捐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表彰奖励。提供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科技方面。提供发明专利或优秀科技成果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九)技能竞赛方面。提供参加国家、广东省及本市人力资源部门(或原劳动部门)主办或与部门、行业组织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奖项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工作年限。选择以在我市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年限计分的,由社保部门根据申请人身份证号码直接核实;选择以工作年限计分的,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008年前的劳动合同须办理鉴证)。
(十一)在莞连续居住时限。提供历年流动人口居(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居所情况。提供自有居所的房地产权证或已办理合同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自有居所所在镇街与申请入户的镇街不一致的、非住宅类房产的不加分)。
(十三)个人投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十四)个人纳税。提供个人缴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五)文学艺术成就。属于优秀文艺人才的,提供文艺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文艺家协会会员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获得相关文艺成果的,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主要作品复印件及市文联证明材料。
(十六)体育人才。提供市体育部门证明材料。
(十七)纳入本市计划生育属地管理。提供办理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的相关资料及复印件。
第八条 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负责接收申请人提供的各类资料,经确认原件与复印件信息一致后,将申请人基本信息录入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或确认其通过网络填报的信息,建立积分档案,并出具受理回执。
第三章 资料审核
第九条 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按照所涉及的部门进行分类整理,每10个工作日将资料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审核。
第十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机构在收到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移交的资料后,安排专人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登录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对审查资料所涉及的指标内容进行评分。行业注册执业资格证书、表彰奖励及荣誉证书由颁发(备案)部门或其在本市的下属部门审核评分。审核完成后,相关部门要将各类资料交还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的,一经部门审查发现,不予纳入积分制管理;已纳入积分制管理的,直接取消其入户资格,且该申请人自被发现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积分制入户。
第四章 积分及公示
第十二条 东莞市积分制入户计分标准由市积分制入户工作领导小组报市政府审定后,于每年1月向社会公布。申请人最终积分根据其个人提交资料的审核情况,由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计算生成。
见义勇为好市民、体育人才、新莞人作家及艺术家、“两新”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两新”组织优秀党组织书记以及《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三类人员申请入户的,提供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证、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的有无违法犯罪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获得入户资格。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效资料以申请日期为截止期限,审核评分部门按各自标准对其进行评分。申请人个人信息有更新的,须同时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核属实的,调整累计积分。居住证期满后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延期的,由居住证功能中止之日起自动中止积分。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成功提交申请资料30个工作日后,可凭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登陆东莞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网站查询个人积分情况。申请人对个人积分情况如有异议,可在个人积分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凭本人身份证件到提交申请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提出积分复核。
第十五条 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应每月确定入户候选人员名单(积分高于规定分值的以及符合《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三类人员均为入户候选人员),并提交辖区计生部门、公安部门分别核查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是否在近5年内受过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核查工作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由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以电话或短信的形式,通知已婚候选人员提交女方现居住地镇街或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查环查孕证明》),镇街计生部门根据相关证明材料对候选人员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进行复核评分;未提交的,暂缓其计划生育情况复核,申请人应在两个月内补交《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或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入户候选资格。
第十六条 计生、公安部门核查工作结束后,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入户候选人员中确定拟入户人员名单报本镇街党委政府审核,镇街党委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通过的拟入户人员名单,由各镇街通过网络、报纸公示7天。
第十七条 拟入户人员名单公示期间,社会各界如有异议,可通过来信、来电等形式向各级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举报或投诉。各级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统一将投诉或举报材料移交相关部门或机构核查,相关部门或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复议,并由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根据复议结果核定其入户资格。
第五章 入户管理
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东莞市积分制入户卡》。申请人可在6个月内,持入户卡到申请地公安分局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入户手续的,视为放弃积分制入户资格。
第十九条 通过积分制入户的申请人,随其生活、居住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其户口迁入自有居所单独立户并以其居所地址登记户口,不能单独立户的,可迁入申请积分时所在镇街的新型社区,并以单位集体户或人才专户地址登记户口;其父母符合投靠入户条件的,申请人入户3年后可向户口迁入地公安部门提出入户申请。任何组织、机构及新型社区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误具有入户资格的申请人入户,不能向入户人员收取工本费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已通过积分制入户的申请人,如发现其在积分入户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违规舞弊行为的,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弄虚作假非法落户被注销户口人员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6〕360号)规定,将户口退回原户口迁出地。
第二十一条 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纳入市电子纪检监察体系,由市监察部门进行实时监督。
第二十二条 社会各界对有关部门、镇街实施积分制入户相关工作存在异议的,可向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申诉或提出异议,由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会相关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镇街、各部门及相关行政人员要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不得利用积分制入户工作收受利益,不得违背客观事实评分。市积分制入户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抽查和综合评定各镇街及部门积分制入户管理工作情况,依法处理各类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在市内就业的本市农业户籍人员申请迁入城镇户口的,参照本细则优先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试行2年。2010年9月26日发布的《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实施细则》(东府〔2010〕84号)同时废止。 |
| 关于印发《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和《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和《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人口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制入户,是指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宏观规划,对申请人申请入户的条件进行量化评分,当申请人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时,经公示无异议的,可在申请镇街获得入户资格。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经商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并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请积分制入户。同时,符合以下三类条件之一,经审核属实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可直接在申请镇街获得入户资格,并依照积分制入户申请流程管理。
第一类:个人素质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无违法犯罪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50岁以下;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或取得国家行业注册执业资格,并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包括高级技工教育),年龄在45岁以下,且在莞连续工作满3年、在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年龄在45岁以下,且在莞连续工作满3年、在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
第二类:表彰奖励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无违法犯罪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一)获得省(广东省委、省政府)部级以上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二)获得东莞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且按规定予以入户奖励;
(三)在驻莞部队服役期间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退役后在莞连续工作满1年、在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1年;
(四)在驻莞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退役后在莞连续工作满2年、在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2年;
(五)在驻莞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退役后在莞连续工作满3年、在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
第三类:投资纳税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无违法犯罪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在莞连续工作满3年、在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一)在我市投资累计达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以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为依据),企业成立满3年,且没有违法经营行为;
(二)在本市就业的个人,申请前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在本市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人民币10万元以上;
(三)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申请前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在本市累计纳税人民币12万元以上。
第四条 积分制入户工作由市政府统筹。市镇两级政府成立积分制入户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积分制入户具体工作;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统一受理积分制入户申请。各部门、各镇街按照职责权限做好积分制入户的统筹规划、资料受理、资料审核评分、社会公示、入户办理、监督检查以及规划入户人员享受各类公共服务等相关工作。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积分制入户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我市根据产业发展、人才引进政策以及公共服务总量建立积分指标体系。
第六条 积分制入户采取个人自愿申请的方式。申请人在申请积分入户过程中,指标项目分值有调整的应及时申报。
第七条 按本办法规定入户的人员,其户口迁入自有产权居所单独立户;不能单独立户的,可迁入申报积分时所在镇街的新型社区。随其生活、居住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其父母符合投靠子女基本条件的,按规定排队轮候办理。
第八条 已婚育龄妇女申请人在入户本市前,除已安排再生育且已怀孕的可以生育外,从户籍迁入之日起,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第九条 申请人入户本市后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条 申请人获得积分制入户资格,但不愿意将户口迁入本市,或未按规定办理入户手续的,不纳入享受户籍人口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符合《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东莞市事业单位聘用人才迁户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的,可直接向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入户。本市现行的见义勇为好市民入户、体育人才入户、新莞人作家及艺术家入户、“两新”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两新”组织优秀党组织书记入户政策不变,统一纳入积分制入户申请及管理流程。
在市内就业的本市农业户籍人员申请迁入城镇户口的,参照本办法优先办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各级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举报弄虚作假骗取入户资格的申请人。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个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该申请人自被发现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积分制入户。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试行2年。2010年9月26日发布的《东莞市积分入户暂行办法》(东府〔2010〕84号)同时废止。我市现行入户政策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我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制度,根据《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经商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且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本细则申请积分制入户。
第三条 申请人得分达到当年积分制入户规定分值,经公示无异议者,获得入户资格。
积分制入户规定分值由市积分制入户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年户籍人口计划及公共资源承载能力,拟定建议值报市政府审定后于每年1月初公布。
第四条 市政府统筹全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积分制入户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积分制入户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解决。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根据省下达的计划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市户籍人口发展规划。
市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开发和维护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指导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开展积分制入户申请受理、资料分类送审、信息录入及处理相关投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申请人在莞连续居住年限审核、违法犯罪记录审查并评分,以及办理入户手续。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申请人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技工教育学历、技能竞赛获奖情况、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审核并评分。
教育部门负责申请人学历情况审核并评分。
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审核并评分。
计生部门负责申请人计划生育相关证明审核并评分。
体育部门负责申请人体育技能情况审核。
组织部门负责“两新”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组织书记荣誉称号审核。
综治部门负责“东莞市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称号审核。
科技部门负责申请人发明专利或优秀科技成果相关证明审核并评分。
卫生部门负责申请人卫生行业执业注册证书、献血等相关证明资料审核并评分。
民政部门负责申请人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慈善捐赠和在军队立功授奖等相关证明审核并评分。
房管部门负责申请人自有居所权属情况审核并评分。
工商部门负责申请人投资情况审核并评分。
税务部门负责申请人纳税情况审核并评分。
市文联负责申请人获得文学艺术成果情况审核。
团市委负责志愿者志愿服务情况审核并评分。
市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及其在镇街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相关组织机构,负责及时审查各级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移交的申请人材料,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积分制管理工作。
第五条 逐步建立积分制入户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推动各职能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完善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推动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与公安机关警务综合信息系统流动人口管理子系统对接,分阶段实现积分制入户网上报名、网上审核资料、自动积分管理等功能,推动积分制入户管理工作信息化、网络化。具体实施规划由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六条 积分制入户实行网上报名或到指定窗口申请报名。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设立积分制入户申请受理窗口,统一受理积分制入户申请。积分制入户实行常年接受申请报名(节假日除外),当年12月31日前受理入户申请的,纳入该年度积分制入户管理。
第七条 申请人原则上向自有居所所在镇街的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申请入户;无自有居所的,向工作单位所在镇街的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申请入户。申请人可到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受理窗口申请或登录新莞人服务管理局网站进行网上报名,按规定填报相关表格;网上报名成功后,须到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确认报名。窗口申请或确认报名须提供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广东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的有无违法犯罪证明,劳动合同或单位证明(在莞经商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若在省内其他城市参加社保的需提供参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按《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或当年的积分制入户计分标准提供相关资料(以下为加分项目,不能提供有效的相应资料者不得分)。
(一)文化程度。提供学历证书或学历验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能够通过教育部学信网或广东省人力资源部门技工教育网站查询学历情况的,不需提交学历验证证明)。
(二)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或行业注册执业资格。提供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行业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在本市参加社保的,提供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在省内其他城市参加社保的,提供省内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及复印件。
(四)参加义务献血。提供东莞市中心血站出具的《无偿献血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参加本市社区志愿服务、志愿者服务。参加本市志愿者服务的,提供由镇街团委、志愿者服务中心开具的其在本镇街内参与志愿服务的时数证明;参加本市社区志愿服务的,提交《社区志愿者服务积分入户审核表》。
(六)慈善捐赠。提供慈善组织捐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表彰奖励。提供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科技方面。提供发明专利或优秀科技成果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九)技能竞赛方面。提供参加国家、广东省及本市人力资源部门(或原劳动部门)主办或与部门、行业组织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奖项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工作年限。选择以在我市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年限计分的,由社保部门根据申请人身份证号码直接核实;选择以工作年限计分的,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008年前的劳动合同须办理鉴证)。
(十一)在莞连续居住时限。提供历年流动人口居(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居所情况。提供自有居所的房地产权证或已办理合同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自有居所所在镇街与申请入户的镇街不一致的、非住宅类房产的不加分)。
(十三)个人投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十四)个人纳税。提供个人缴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五)文学艺术成就。属于优秀文艺人才的,提供文艺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文艺家协会会员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获得相关文艺成果的,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主要作品复印件及市文联证明材料。
(十六)体育人才。提供市体育部门证明材料。
(十七)纳入本市计划生育属地管理。提供办理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的相关资料及复印件。
第八条 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负责接收申请人提供的各类资料,经确认原件与复印件信息一致后,将申请人基本信息录入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或确认其通过网络填报的信息,建立积分档案,并出具受理回执。
第三章 资料审核
第九条 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按照所涉及的部门进行分类整理,每10个工作日将资料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审核。
第十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机构在收到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移交的资料后,安排专人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登录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对审查资料所涉及的指标内容进行评分。行业注册执业资格证书、表彰奖励及荣誉证书由颁发(备案)部门或其在本市的下属部门审核评分。审核完成后,相关部门要将各类资料交还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的,一经部门审查发现,不予纳入积分制管理;已纳入积分制管理的,直接取消其入户资格,且该申请人自被发现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积分制入户。
第四章 积分及公示
第十二条 东莞市积分制入户计分标准由市积分制入户工作领导小组报市政府审定后,于每年1月向社会公布。申请人最终积分根据其个人提交资料的审核情况,由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计算生成。
见义勇为好市民、体育人才、新莞人作家及艺术家、“两新”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两新”组织优秀党组织书记以及《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三类人员申请入户的,提供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证、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的有无违法犯罪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获得入户资格。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效资料以申请日期为截止期限,审核评分部门按各自标准对其进行评分。申请人个人信息有更新的,须同时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核属实的,调整累计积分。居住证期满后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延期的,由居住证功能中止之日起自动中止积分。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成功提交申请资料30个工作日后,可凭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登陆东莞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网站查询个人积分情况。申请人对个人积分情况如有异议,可在个人积分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凭本人身份证件到提交申请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提出积分复核。
第十五条 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应每月确定入户候选人员名单(积分高于规定分值的以及符合《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三类人员均为入户候选人员),并提交辖区计生部门、公安部门分别核查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是否在近5年内受过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核查工作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由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以电话或短信的形式,通知已婚候选人员提交女方现居住地镇街或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查环查孕证明》),镇街计生部门根据相关证明材料对候选人员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进行复核评分;未提交的,暂缓其计划生育情况复核,申请人应在两个月内补交《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或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入户候选资格。
第十六条 计生、公安部门核查工作结束后,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入户候选人员中确定拟入户人员名单报本镇街党委政府审核,镇街党委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通过的拟入户人员名单,由各镇街通过网络、报纸公示7天。
第十七条 拟入户人员名单公示期间,社会各界如有异议,可通过来信、来电等形式向各级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举报或投诉。各级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统一将投诉或举报材料移交相关部门或机构核查,相关部门或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复议,并由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根据复议结果核定其入户资格。
第五章 入户管理
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东莞市积分制入户卡》。申请人可在6个月内,持入户卡到申请地公安分局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入户手续的,视为放弃积分制入户资格。
第十九条 通过积分制入户的申请人,随其生活、居住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其户口迁入自有居所单独立户并以其居所地址登记户口,不能单独立户的,可迁入申请积分时所在镇街的新型社区,并以单位集体户或人才专户地址登记户口;其父母符合投靠入户条件的,申请人入户3年后可向户口迁入地公安部门提出入户申请。任何组织、机构及新型社区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误具有入户资格的申请人入户,不能向入户人员收取工本费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已通过积分制入户的申请人,如发现其在积分入户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违规舞弊行为的,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弄虚作假非法落户被注销户口人员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6〕360号)规定,将户口退回原户口迁出地。
第二十一条 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纳入市电子纪检监察体系,由市监察部门进行实时监督。
第二十二条 社会各界对有关部门、镇街实施积分制入户相关工作存在异议的,可向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申诉或提出异议,由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会相关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镇街、各部门及相关行政人员要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不得利用积分制入户工作收受利益,不得违背客观事实评分。市积分制入户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抽查和综合评定各镇街及部门积分制入户管理工作情况,依法处理各类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在市内就业的本市农业户籍人员申请迁入城镇户口的,参照本细则优先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试行2年。2010年9月26日发布的《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实施细则》(东府〔2010〕84号)同时废止。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23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东港湾工程有限公司在太平水道齐沙河段进行广深沿江高速公路齐沙大桥桥区水域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4月29日至2011年8月31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太平水道齐沙河段广深沿江高速公路齐沙大桥桥区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粤广州工0018、粤广州货0296、粤清远货3540、粤清远货3267。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航经作业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刘仕党 15013215523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23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东港湾工程有限公司在太平水道齐沙河段进行广深沿江高速公路齐沙大桥桥区水域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4月29日至2011年8月31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太平水道齐沙河段广深沿江高速公路齐沙大桥桥区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粤广州工0018、粤广州货0296、粤清远货3540、粤清远货3267。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航经作业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刘仕党 15013215523 |
| 关于2011年莞籍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资格考核报名工作的公告 |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莞籍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0〕3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11年莞籍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资格考核报名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对象及条件
莞籍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的申报对象,必须是遵纪守法的东莞居民,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东莞户籍、3年以上工作经历(工作时间可累计,计算截止日期为2011年8月31日),具备全日制本科或以上学历;
(二)2010年7月1日以来被国外著名大学(附件1)录取为硕士研究生以上(含硕士研究生),或被国内重点大学(“985工程”、“211工程”高校)录取为全日制(全脱产就读)博士研究生,或意向到以上相应资质院校申请就读。
二、申报办法
申报莞籍人才学历进修补助,采取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两种方式。
(一)单位推荐
申请人填写《东莞市户籍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申请书》(附件2),经用人单位填写推荐意见后,向莞籍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个人自荐
符合条件但尚未有工作单位的,可以采取自荐方式填写《东莞市户籍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申请书》,直接向莞籍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三、申报截止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为2011年6月30日。
四、申报材料
1、《东莞市户籍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申请书》原件2份,复印件10份,电子文本光盘1张;
2、个人基本情况资料(需验原件)复印件10份,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学历、学位证书、各类奖励证书及学术成果证明等;
3、工作年限证明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0份,原则上以个人缴纳社保单为准,属自主创业的,一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4、申请国内重点大学的要求提供大学录取通知书(需验原件)复印件10份;申请国外著名大学的要求提供语言成绩单(需验原件)复印件10份;
5、专业能力证明等佐证材料。
五、其他事项
1、申请书的电子文档请登录“中国东莞”(http://www.dg.gov.cn)或“东莞市人力资源政务信息网”(http://rlzyj.dg.gov.cn)下载。
2、通过考核并获得市政府莞籍人才进修补助资格的,其进修补助资格可保留两年。获得补助资格、并在两年内成功被认定的国内外著名大学录取的,享受《东莞市鼓励莞籍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东府〔2010〕32号)规定的资助,凭学校缴款通知书办理支付手续;超过两年仍未被录取的,自动取消补助资格。
3、申请人应保证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因失实信息产生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联系方式:
市莞籍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管理办公室 电话:22836652;Email:dgrc@dg.gov.cn 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东楼6楼市人力资源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邮编:523888
附件:1、世界著名大学.xls
2、东莞市户籍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申请书.doc
市莞籍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管理办公室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
| 关于2011年莞籍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资格考核报名工作的公告 |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莞籍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0〕3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11年莞籍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资格考核报名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对象及条件
莞籍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的申报对象,必须是遵纪守法的东莞居民,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东莞户籍、3年以上工作经历(工作时间可累计,计算截止日期为2011年8月31日),具备全日制本科或以上学历;
(二)2010年7月1日以来被国外著名大学(附件1)录取为硕士研究生以上(含硕士研究生),或被国内重点大学(“985工程”、“211工程”高校)录取为全日制(全脱产就读)博士研究生,或意向到以上相应资质院校申请就读。
二、申报办法
申报莞籍人才学历进修补助,采取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两种方式。
(一)单位推荐
申请人填写《东莞市户籍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申请书》(附件2),经用人单位填写推荐意见后,向莞籍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个人自荐
符合条件但尚未有工作单位的,可以采取自荐方式填写《东莞市户籍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申请书》,直接向莞籍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三、申报截止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为2011年6月30日。
四、申报材料
1、《东莞市户籍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申请书》原件2份,复印件10份,电子文本光盘1张;
2、个人基本情况资料(需验原件)复印件10份,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学历、学位证书、各类奖励证书及学术成果证明等;
3、工作年限证明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0份,原则上以个人缴纳社保单为准,属自主创业的,一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4、申请国内重点大学的要求提供大学录取通知书(需验原件)复印件10份;申请国外著名大学的要求提供语言成绩单(需验原件)复印件10份;
5、专业能力证明等佐证材料。
五、其他事项
1、申请书的电子文档请登录“中国东莞”(http://www.dg.gov.cn)或“东莞市人力资源政务信息网”(http://rlzyj.dg.gov.cn)下载。
2、通过考核并获得市政府莞籍人才进修补助资格的,其进修补助资格可保留两年。获得补助资格、并在两年内成功被认定的国内外著名大学录取的,享受《东莞市鼓励莞籍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东府〔2010〕32号)规定的资助,凭学校缴款通知书办理支付手续;超过两年仍未被录取的,自动取消补助资格。
3、申请人应保证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因失实信息产生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联系方式:
市莞籍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管理办公室 电话:22836652;Email:dgrc@dg.gov.cn 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东楼6楼市人力资源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邮编:523888
附件:1、世界著名大学.xls
2、东莞市户籍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申请书.doc
市莞籍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管理办公室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
| 关于印发《东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 | 东府【2011】53号 |
| 关于印发《东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 | 东府【2011】53号 |
| 关于印发《东莞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实施方案(2010-2012年)》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实施方案(2010年-2012年)》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东莞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实施方案(2010年-2012年)
2008年,东莞市被确定为全国第三批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之一,这是东莞市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重大契机。根据《东莞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确定2010年-2012年为东莞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期。为了加快推进节水减排工作,建设节水型社会,落实试点期建设工作的具体任务,制定《东莞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试点期总体目标
在试点期末,东莞市初步建成节水型社会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完成水务一体化管理改革;完成东江与水库联网供水水源工程等重点水源配置工程及各行业节水示范工程建设;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深化,服务业比重达到48%;自觉节水的社会风尚初步形成。力争总用水量不超过23.5亿m3,万元GDP用水量降低到 58.8 m3/万元以下;初步遏制水环境恶化趋势;主要饮用水源地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达标率维持100%;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40%。
(二)各行业总体目标
1、工业节水目标
坚持在节水中求发展的原则,调整产业结构,加强用水管理,推广节水型生产工艺,结合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换代提高节水水平,不断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2012年工业节水目标是,火电行业用水指标由现状的25.6 m3/万kW·h降到22.6 m3/万kW·h;高用水工业万元增加值用水量由现状的130 m3/万元降到100 m3/万元;一般工业由现状的42.7 m3/万元降到27.0 m3/万元;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由现状的25%提高到50%。
2、建筑业节水目标
通过采用节水型建筑材料、实行定额管理、监测用水总量以及制定合理水价来实现建筑业节水。
试点期末的节水目标是:建筑业万元增加值用水量由现状25.2 m3/万元降到21.3 m3/万元。
3、第三产业节水目标
第三产业公共设施节水是城镇节水的重点,应大力推广公共设施节水器具的普及率,尽快制定相关的用水定额和水价调整方案,以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各镇街要加快建设污水集中排放和处理设施,大型公共建筑和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的自备水源单位应建设中水回用系统。
试点期末的节水目标是:第三产业万元增加值用水量由现状7.13 m3/万元降到6.49 m3/万元。
4、生活节水目标
以创建节水型城市为目标,重点推广节水型用水器具,减少输配水、用水环节的跑冒滴漏,全面普查用水器具,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加快城镇供水管网技术改造,降低管网漏失率;加快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加快城市水价改革步伐,逐步提高水价,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2012年城镇生活节水的目标是: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净定额控制在188L/P·d;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净定额控制在155 L/P·d;供水管网漏损率由现状的13.5%降低到12.0%;节水器具普及率达到75%;城镇居民用水户装表率达到100%。
5、农业节水目标
试点期末2012年东莞市农业节水的目标与控制指标是:节水灌溉工程控制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比重由目前的5%达到20%以上;水田综合灌溉水利用系数从2007年的0.54提高至0.56,综合亩均毛灌溉定额由每亩1025 m3降到975 m3;菜田综合灌溉水利用系数从0.54提高至0.56,综合亩均毛灌溉定额由每亩1222 m3降到1171 m3;水浇地综合灌溉水利用系数从0.54提高至0.56,综合亩均毛灌溉定额由每亩303 m3降到289 m3;农民节水意识得到一定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 建立水务一体化的管理体制,实行城镇与农村、地表水与地下水、取水、用水、排水以及污水处理等水务一体化管理。
(二)建立初始用水权分配机制,明晰初始用水权;初步建立水权交易市场制度,规范用水权交易;建立水资源的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体系;完善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的水价形成机制。完成一系列专题研究,为节水型社会制度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奠定理论基础。
(三)调整经济结构,降低高耗水工业比例,提高节水治污新技术、新工艺的普及率。
(四)完成东江与水库联网供水水源工程、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截污管网建设项目、东莞市运河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综合治理项目共4项节水重点工程及各行业节水示范工程建设。
(五)全面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六)完成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经验总结与自评估。
三、总体部署
(一)建立东莞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机构
建设节水型社会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需要各级政府和各行各业的大力支持以及全社会的广泛参与。为使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卓有成效,市、镇两级政府成立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应工作办公室,同时建立由相关专家学者组成的技术顾问组。
1、东莞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市政府已成立了东莞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李小梅副市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市水务局、发改局、经信局、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住建局、规划局、环保局、农业局、统计局、物价局、城管局、质监局等部门相关领导组成。主要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各项工作。
2、东莞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办公室
试点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具体负责东莞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开展。
3、镇街节水机构
各镇(街道)应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节水机构,明确具体的牵头部门和主要负责人及联络员。
(二)建立绩效考核责任制
建立节水绩效考核和目标考核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根据《东莞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确定的原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地区节水型社会建设总负责,规划的具体目标与任务要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纳入各镇街及其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1、实行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制
将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纳入市直机关目标考核之中。各相关责任单位应按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和责任目标,按时、保质地完成任务。
2、建立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汇报制度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适时召开会议,听取试点工作办公室和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计划、工作进展、工作总结的汇报,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各责任单位应定期向试点工作办公室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3、建立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检查考核制度
为保障总体目标的实现,由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试点建设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包括对方案实施的日常监督指导、阶段性检查和初期验收。2011年底进行一次中期检查,全面检查验收时间为2013年初,采取听取汇报和现场检查两种方式进行。终期验收由水利部、省政府统一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办公室每年定期对各责任单位完成节水型社会建设指标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对检查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4、建立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奖惩制度
每年全市召开一次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总结表彰会议,对按时完成责任指标和建设节水型社会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责任指标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5、部门职责
(1)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指导、协调、统筹、管理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总体工作,对各部门工作进行总体安排和部署,并对建设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2)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办公室
负责全面落实领导小组对试点期间的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工作的安排和部署,协调组织具体工作,进行全市关于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工作的策划。
(3)市水务局
水务局是东莞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的主要牵头组织部门,在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各方面均有参与。主要牵头负责的有节水型社会制度建设、用水定额相关标准的制定及研究、建立健全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制定节水投资年度计划、统计节水数据、全面开展节水宣传活动、进行地下水和自备水源的管理、推进节水“三同时”、对全市用水户开展用水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建设完善全市污水处理系统、推行企业水平衡测试工作、开展非常规水源利用、进行水功能区整治及水源地保护,同时还要配合各行业各部门的节水工作,确保试点期结束时,各考核指标达到预期水平。
(4)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经信局主要牵头负责企业节水的督促、管理等工作,对工业用水进行定额管理和节水技术管理等,同时协作全市节水型企业的创建工作,并与发改局、水务局和环保局等进行工业产业调整、企业节水管理及排污管理方面的工作。
(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建局主要负责项目建设节水管理,包括节水“三同时”制度的落实、节水项目验收、节水器具的配置等。
(6)市环境保护局
环保局主要进行工业废水排放的管理、实施排污总量控制方案,开展节水宣传,参与开展全市再生水开发利用,协助实施河涌整治,水质保护方面的节水工作等。
(7)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改局应在东莞市产业目录制定、立项审批等各方面充分考虑节水要求,协助节水型企业的创建工作。
(8)市物价局
物价局主要牵头负责供水水价制度、用水户超额用水加价收费制度、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的制定、调整和实施。
(9)市财政局
财政局主要负责节水项目资金的落实和监管,并配合做好节水资金投入的汇总统计工作。
(10)市统计局
统计局主要负责全市基本经济数据、生产数据等的汇总、统计和发布。
(11)市城乡规划局
规划局在项目规划审批阶段,充分考虑项目节约用水情况、用水定额及节水技术的采用等。
(12)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监局依法对节水产品生产企业进行产品质量监管,对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推行节水标准的规定和发布。
(13)市教育局
教育局应将节水宣传、普及节水知识、组织节水专题活动纳入中小学教育中;在全市各学校中开展普及节水知识、节水征文比赛等活动。
(14)市科学技术局
科技局主要负责落实与节水相关的可研课题的研究,并从科研经费方面予以资金支持。
东莞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期各责任部门任务分解、考核及工作内容要求由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发文下达。
四、考核验收
(一)规划审批
《东莞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经水利部组织专家审查,由水利部、广东省政府授权,广东省水利厅组织审批。2010年9月,《东莞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已经得到广东省水利厅的批复。
(二)组织验收
1、内部检查验收
为保障总体目标的实现,由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试点建设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主要内容为2011年年底进行一次中期检查,全面检查验收时间为2013年初,采取听取汇报和现场检查两种方式进行。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试点建设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包括对方案实施的日常监督指导、阶段性检查和初期验收;每年定期对各责任单位完成节水型社会建设指标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对检查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2、水利部评估验收
水利部将于2011年4月进行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的中期评估工作。终期验收时间为2013年上半年。具体评估验收人员组成由水利部统一安排,市节水型社会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接待。
(三)验收内容
1、水利部、广东省政府、东莞市政府对试点总体内容进行全面考核验收。
2、水利部相关司局和广东省政府、东莞市政府相关部门对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具体内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四)验收文件
1、东莞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2、重点项目设计文件、财务结算报告和验收报告。
3、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相关文件和成果报告。
(五)验收形式
验收采取书面材料(包括电子文档、音像材料)与实地查看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中期检查与终期验收相结合,并积极引入社会评价的方式对节水型社会建设进行验收,充分体现群众的满意度。
(六)考核指标
东莞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是在我国南方丰水地区开展相关工作的重要探索,在对试点进行检查验收的同时,需对试点进行系统评估,以确定试点建设对地区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功效,同时也能正确评估东莞市试点建设的示范和推广价值。
东莞市试点建设系统评估采用水利部制定的《节水型社会建设评估指标体系(试行)》。指标体系包括综合评价、生活用水节水评价、生产用水节水评价、非常规水源利用、生态指标评价和节水管理评价六大类共26项主要指标。评价指标的标准以规划目标为评判尺度,见附件。
水利部评估验收考核指标由全国节水办统一发文颁布。
附件:东莞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目标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
东莞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目标评价指标体系
类别
序号
指标
水平年
监测落实负责部门
2010年
2012年
综合性指标
1
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亿m3)
23.5
23.5
水务局
2
人均综合用水量(m3)
350
360
水务局
3
万元GDP用水量(m3/万元)
65.5
58.8
水务局、经信局
制度与
管理
4
自备水源供水计量率(%)
60
80
水务局
5
城市计划用水率(%)
96
98
水务局
6
管理体制与管理机构
开始建立
较为完善
节水办
7
制度法规
开始建立
基本健全
节水办
8
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两套指标体系的建立与实施
开始建立
基本健全和计划实施
水务局
9
促进节水的水价机制
开始建立
初步形成
水务局、物价局
10
节水投入保障
基本保障
基本保障
财政局
11
节水宣传
节水意识
提高
节水意识
提高
节水办
12
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
完成规划
完成规划
水务局
生活用水
13
城镇居民人均生活用水量
(净定额L/P·d)
187
188
水务局
14
新建楼宇及已建楼的节水器具普及率(%)
100/50
100/75
住建局、房管局
15
城镇居民用水户装表率(%)
85
100
水务局
生产用水
16
灌溉水利用系数
0.54
0.56
水务局、
农业局
17
节水灌溉工程面积率(%)
10
20
18
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m3/万元)
56.8
51.2
水务局、经信局
19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30
40
水务局、经信局
20
自来水供水管网漏失率(%)
13
<12
水务局
非常规水源利用
21
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率(%)
25
34
水务局
22
污水处理回用率(%)
5
10
环保局、水务局
水生态和环境
23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
80
88
水务局
24
水功能区达标率(%)
25
40
环保局、水务局 |
| 关于印发《东莞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实施方案(2010-2012年)》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实施方案(2010年-2012年)》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东莞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实施方案(2010年-2012年)
2008年,东莞市被确定为全国第三批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之一,这是东莞市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重大契机。根据《东莞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确定2010年-2012年为东莞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期。为了加快推进节水减排工作,建设节水型社会,落实试点期建设工作的具体任务,制定《东莞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试点期总体目标
在试点期末,东莞市初步建成节水型社会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完成水务一体化管理改革;完成东江与水库联网供水水源工程等重点水源配置工程及各行业节水示范工程建设;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深化,服务业比重达到48%;自觉节水的社会风尚初步形成。力争总用水量不超过23.5亿m3,万元GDP用水量降低到 58.8 m3/万元以下;初步遏制水环境恶化趋势;主要饮用水源地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达标率维持100%;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40%。
(二)各行业总体目标
1、工业节水目标
坚持在节水中求发展的原则,调整产业结构,加强用水管理,推广节水型生产工艺,结合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换代提高节水水平,不断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2012年工业节水目标是,火电行业用水指标由现状的25.6 m3/万kW·h降到22.6 m3/万kW·h;高用水工业万元增加值用水量由现状的130 m3/万元降到100 m3/万元;一般工业由现状的42.7 m3/万元降到27.0 m3/万元;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由现状的25%提高到50%。
2、建筑业节水目标
通过采用节水型建筑材料、实行定额管理、监测用水总量以及制定合理水价来实现建筑业节水。
试点期末的节水目标是:建筑业万元增加值用水量由现状25.2 m3/万元降到21.3 m3/万元。
3、第三产业节水目标
第三产业公共设施节水是城镇节水的重点,应大力推广公共设施节水器具的普及率,尽快制定相关的用水定额和水价调整方案,以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各镇街要加快建设污水集中排放和处理设施,大型公共建筑和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的自备水源单位应建设中水回用系统。
试点期末的节水目标是:第三产业万元增加值用水量由现状7.13 m3/万元降到6.49 m3/万元。
4、生活节水目标
以创建节水型城市为目标,重点推广节水型用水器具,减少输配水、用水环节的跑冒滴漏,全面普查用水器具,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加快城镇供水管网技术改造,降低管网漏失率;加快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加快城市水价改革步伐,逐步提高水价,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2012年城镇生活节水的目标是: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净定额控制在188L/P·d;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净定额控制在155 L/P·d;供水管网漏损率由现状的13.5%降低到12.0%;节水器具普及率达到75%;城镇居民用水户装表率达到100%。
5、农业节水目标
试点期末2012年东莞市农业节水的目标与控制指标是:节水灌溉工程控制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比重由目前的5%达到20%以上;水田综合灌溉水利用系数从2007年的0.54提高至0.56,综合亩均毛灌溉定额由每亩1025 m3降到975 m3;菜田综合灌溉水利用系数从0.54提高至0.56,综合亩均毛灌溉定额由每亩1222 m3降到1171 m3;水浇地综合灌溉水利用系数从0.54提高至0.56,综合亩均毛灌溉定额由每亩303 m3降到289 m3;农民节水意识得到一定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 建立水务一体化的管理体制,实行城镇与农村、地表水与地下水、取水、用水、排水以及污水处理等水务一体化管理。
(二)建立初始用水权分配机制,明晰初始用水权;初步建立水权交易市场制度,规范用水权交易;建立水资源的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体系;完善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的水价形成机制。完成一系列专题研究,为节水型社会制度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奠定理论基础。
(三)调整经济结构,降低高耗水工业比例,提高节水治污新技术、新工艺的普及率。
(四)完成东江与水库联网供水水源工程、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截污管网建设项目、东莞市运河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综合治理项目共4项节水重点工程及各行业节水示范工程建设。
(五)全面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六)完成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经验总结与自评估。
三、总体部署
(一)建立东莞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机构
建设节水型社会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需要各级政府和各行各业的大力支持以及全社会的广泛参与。为使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卓有成效,市、镇两级政府成立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应工作办公室,同时建立由相关专家学者组成的技术顾问组。
1、东莞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市政府已成立了东莞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李小梅副市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市水务局、发改局、经信局、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住建局、规划局、环保局、农业局、统计局、物价局、城管局、质监局等部门相关领导组成。主要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各项工作。
2、东莞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办公室
试点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具体负责东莞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开展。
3、镇街节水机构
各镇(街道)应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节水机构,明确具体的牵头部门和主要负责人及联络员。
(二)建立绩效考核责任制
建立节水绩效考核和目标考核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根据《东莞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确定的原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地区节水型社会建设总负责,规划的具体目标与任务要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纳入各镇街及其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1、实行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制
将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纳入市直机关目标考核之中。各相关责任单位应按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和责任目标,按时、保质地完成任务。
2、建立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汇报制度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适时召开会议,听取试点工作办公室和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计划、工作进展、工作总结的汇报,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各责任单位应定期向试点工作办公室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3、建立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检查考核制度
为保障总体目标的实现,由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试点建设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包括对方案实施的日常监督指导、阶段性检查和初期验收。2011年底进行一次中期检查,全面检查验收时间为2013年初,采取听取汇报和现场检查两种方式进行。终期验收由水利部、省政府统一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办公室每年定期对各责任单位完成节水型社会建设指标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对检查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4、建立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奖惩制度
每年全市召开一次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总结表彰会议,对按时完成责任指标和建设节水型社会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责任指标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5、部门职责
(1)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指导、协调、统筹、管理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总体工作,对各部门工作进行总体安排和部署,并对建设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2)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办公室
负责全面落实领导小组对试点期间的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工作的安排和部署,协调组织具体工作,进行全市关于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工作的策划。
(3)市水务局
水务局是东莞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的主要牵头组织部门,在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各方面均有参与。主要牵头负责的有节水型社会制度建设、用水定额相关标准的制定及研究、建立健全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制定节水投资年度计划、统计节水数据、全面开展节水宣传活动、进行地下水和自备水源的管理、推进节水“三同时”、对全市用水户开展用水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建设完善全市污水处理系统、推行企业水平衡测试工作、开展非常规水源利用、进行水功能区整治及水源地保护,同时还要配合各行业各部门的节水工作,确保试点期结束时,各考核指标达到预期水平。
(4)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经信局主要牵头负责企业节水的督促、管理等工作,对工业用水进行定额管理和节水技术管理等,同时协作全市节水型企业的创建工作,并与发改局、水务局和环保局等进行工业产业调整、企业节水管理及排污管理方面的工作。
(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建局主要负责项目建设节水管理,包括节水“三同时”制度的落实、节水项目验收、节水器具的配置等。
(6)市环境保护局
环保局主要进行工业废水排放的管理、实施排污总量控制方案,开展节水宣传,参与开展全市再生水开发利用,协助实施河涌整治,水质保护方面的节水工作等。
(7)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改局应在东莞市产业目录制定、立项审批等各方面充分考虑节水要求,协助节水型企业的创建工作。
(8)市物价局
物价局主要牵头负责供水水价制度、用水户超额用水加价收费制度、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的制定、调整和实施。
(9)市财政局
财政局主要负责节水项目资金的落实和监管,并配合做好节水资金投入的汇总统计工作。
(10)市统计局
统计局主要负责全市基本经济数据、生产数据等的汇总、统计和发布。
(11)市城乡规划局
规划局在项目规划审批阶段,充分考虑项目节约用水情况、用水定额及节水技术的采用等。
(12)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监局依法对节水产品生产企业进行产品质量监管,对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推行节水标准的规定和发布。
(13)市教育局
教育局应将节水宣传、普及节水知识、组织节水专题活动纳入中小学教育中;在全市各学校中开展普及节水知识、节水征文比赛等活动。
(14)市科学技术局
科技局主要负责落实与节水相关的可研课题的研究,并从科研经费方面予以资金支持。
东莞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期各责任部门任务分解、考核及工作内容要求由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发文下达。
四、考核验收
(一)规划审批
《东莞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经水利部组织专家审查,由水利部、广东省政府授权,广东省水利厅组织审批。2010年9月,《东莞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已经得到广东省水利厅的批复。
(二)组织验收
1、内部检查验收
为保障总体目标的实现,由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试点建设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主要内容为2011年年底进行一次中期检查,全面检查验收时间为2013年初,采取听取汇报和现场检查两种方式进行。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试点建设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包括对方案实施的日常监督指导、阶段性检查和初期验收;每年定期对各责任单位完成节水型社会建设指标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对检查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2、水利部评估验收
水利部将于2011年4月进行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的中期评估工作。终期验收时间为2013年上半年。具体评估验收人员组成由水利部统一安排,市节水型社会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接待。
(三)验收内容
1、水利部、广东省政府、东莞市政府对试点总体内容进行全面考核验收。
2、水利部相关司局和广东省政府、东莞市政府相关部门对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具体内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四)验收文件
1、东莞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2、重点项目设计文件、财务结算报告和验收报告。
3、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相关文件和成果报告。
(五)验收形式
验收采取书面材料(包括电子文档、音像材料)与实地查看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中期检查与终期验收相结合,并积极引入社会评价的方式对节水型社会建设进行验收,充分体现群众的满意度。
(六)考核指标
东莞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是在我国南方丰水地区开展相关工作的重要探索,在对试点进行检查验收的同时,需对试点进行系统评估,以确定试点建设对地区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功效,同时也能正确评估东莞市试点建设的示范和推广价值。
东莞市试点建设系统评估采用水利部制定的《节水型社会建设评估指标体系(试行)》。指标体系包括综合评价、生活用水节水评价、生产用水节水评价、非常规水源利用、生态指标评价和节水管理评价六大类共26项主要指标。评价指标的标准以规划目标为评判尺度,见附件。
水利部评估验收考核指标由全国节水办统一发文颁布。
附件:东莞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目标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
东莞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目标评价指标体系
类别
序号
指标
水平年
监测落实负责部门
2010年
2012年
综合性指标
1
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亿m3)
23.5
23.5
水务局
2
人均综合用水量(m3)
350
360
水务局
3
万元GDP用水量(m3/万元)
65.5
58.8
水务局、经信局
制度与
管理
4
自备水源供水计量率(%)
60
80
水务局
5
城市计划用水率(%)
96
98
水务局
6
管理体制与管理机构
开始建立
较为完善
节水办
7
制度法规
开始建立
基本健全
节水办
8
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两套指标体系的建立与实施
开始建立
基本健全和计划实施
水务局
9
促进节水的水价机制
开始建立
初步形成
水务局、物价局
10
节水投入保障
基本保障
基本保障
财政局
11
节水宣传
节水意识
提高
节水意识
提高
节水办
12
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
完成规划
完成规划
水务局
生活用水
13
城镇居民人均生活用水量
(净定额L/P·d)
187
188
水务局
14
新建楼宇及已建楼的节水器具普及率(%)
100/50
100/75
住建局、房管局
15
城镇居民用水户装表率(%)
85
100
水务局
生产用水
16
灌溉水利用系数
0.54
0.56
水务局、
农业局
17
节水灌溉工程面积率(%)
10
20
18
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m3/万元)
56.8
51.2
水务局、经信局
19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30
40
水务局、经信局
20
自来水供水管网漏失率(%)
13
<12
水务局
非常规水源利用
21
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率(%)
25
34
水务局
22
污水处理回用率(%)
5
10
环保局、水务局
水生态和环境
23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
80
88
水务局
24
水功能区达标率(%)
25
40
环保局、水务局 |
| 2010年东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 2010年,东莞人民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全面实施《珠三角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突出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继续稳增长,加力调结构,积极优环境,全面强管理,继续巩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取得的成果,国民经济发展逐步摆脱了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呈现出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社会事业不断进步的格局。
一、经济发展
经济总量
初步核算,2010年东莞市生产总值(GDP)4246.25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0.3%。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6.64亿元,增长1.9%;第二产业增加值2183.18亿元,增长16.8%;第三产业增加值2046.43亿元,增长3.9%。三大产业比例为0.4:51.4:48.2。在第三产业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增长6.9%,批发和零售业增长9.1%,住宿和餐饮业增长0.9%,金融业增长4.5%,房地产业下降1.1%,其他服务业增长3.4%。
全年来源于东莞的财政收入785.10亿元,比上年增长25.1%。其中市财政一般预算收入277.84亿元,增长20.2%。在市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中,增值税62.63亿元,增长17.2%;营业税45.87亿元,增长2.6%;企业所得税24.80亿元,增长40.3%;个人所得税11.04亿元,增长26.5%;城市维护建设税11.38亿元,增长23.6%;房产税9.27亿元,增长22.3%;契税18.70亿元,增长18.7%。全年全市工商税收总额688.72亿元,比上年增长25.8%。其中国税439.44亿元,增长29.8%;地税249.29亿元,增长19.3%。全年地方一般财政支出308.61亿元,比上年增长32.7%。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6.77亿元,公共安全支出28.86亿元,教育支出41.30亿元,科学技术支出8.60亿元,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3.66亿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9.05亿元,医疗卫生支出3.21亿元,环境保护支出12.26亿元,城乡社区事务支出3.19亿元,农林水事务支出9.86亿元,交通运输支出26.17亿元。
所有制构成
初步核算,在全市生产总值中,公有制经济增加值1095.53亿元,比上年增长6.3%,占25.8%;民营经济增加值1536.47亿元,增长13.1%,占36.2%;外资经济增加值1614.25亿元,增长9.4%,占38.0%。
在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中,国有控股工业增加值122.14亿元,比上年增长9.0%;集体工业增加值68.93亿元,增长9.1%;外商投资工业增加值584.09亿元,增长22.3%;港澳台投资工业增加值799.90亿元,增长16.6%。私营工业增加值192.19亿元,增长18.9%。
在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中,国有经济投资162.84亿元,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比重为14.6%;集体经济投资148.23亿元,占13.3%;民营经济投资450.85亿元,占40.4%;外商及港澳台投资223.89亿元,占20.1%。
在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业零售额中,内资企业实现零售额425.92亿元,比上年增长26.3%,占贸易业零售额的比重为90.0%。其中,国有企业占2.5%,集体企业占4.1%,有限责任公司占33.0%,股份有限公司占13.9%,私营企业占34.2%;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实现零售额40.34亿元,增长24.3%,占9.8%;个体户实现零售额0.94亿元,占0.2%。
在出口总额中,国有企业出口额110.27亿美元,比上年下降0.9%;三资企业出口额442.62亿美元,增长32.3%;集体企业出口额14.16亿美元,增长50.8%。
体制改革与转型升级
深化简政强镇事权改革,依法下放33个行政机关的542项管理事项及权限给11个中心镇和3个市属园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了审批事项232项;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行积分制入户和居住证制度,近1.2万名新莞人获得积分入户资格;编制实施《东莞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初步拟定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推动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取得积极进展。
加快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支持企业引进先进技术、优化生产模式、拓展内销市场。全年共受理1250家来料加工企业转型,新增外资企业研发机构150个。认定现代产业体系“四个30项目”、商贸流通业“四个十大项目”、民营工业50强、服务业50强和首批总部企业等,实施重点扶持。推动3家企业成功上市。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薄膜太阳能光伏和物联网2个基地被列为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
固定资产投资
全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114.98亿元,比上年增长1.9%。
在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中,新建713.12亿元,比上年下降1.0%;扩建73.58亿元,下降9.4%;改建和技术改造投资112.03亿元,增长33.4%;房地产开发投资298.99亿元,增长7.7%。从产业投向看,投资集中在二、三产业。第二产业投资407.9亿元,占36.6%,其中制造业投资338.75亿元;第三产业投资706.89亿元,占63.4%。
注: 从2009年起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数包含跨区项目金额,2009年增速按同口径计算,比上年增长13.0%。
表一:2010年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额情况
单位:万元
行 业
投资额
增长%
总计
11149822
1.9
农、林、牧、渔业
1922
-68.7
制造业
3387524
0.6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687134
15.4
建筑业
4051
157.4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240268
-1.8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200850
-3.1
批发和零售业
201106
23.3
住宿和饮食业
109330
-51.5
金融业
26286
133.8
房地产业
3646832
3.3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6834
-55.6
科研、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93236
87.8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793687
2.3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29535
48.2
教育
221760
57.9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145102
-31.7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22797
64.4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171241
18.7
价格
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比上年上涨2.8%。其中居住类价格上涨5.1%,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类价格上涨3.7%,食品类价格上涨4.6%,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类价格上涨1.9%,烟酒及用品类价格上涨1.7%,交通和通信类价格上涨0.4%,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类价格上涨0.3%,衣着类价格下降2.1%。商品零售价格上涨3.2%。工业品出厂价格上涨2.6%。
表二:2010年价格变动情况
类 别
价格指数(%)
比上年升降幅度(%)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102.8
2.8
食 品
104.6
4.6
其中:粮食
104.0
4.0
肉禽及其制品
103.6
3.6
油脂
104.9
4.9
蛋
100.8
0.8
鲜菜
114.5
14.5
水产品
104.5
4.5
烟酒及用品
101.7
1.7
衣 着
97.9
-2.1
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
100.3
0.3
医疗保健及个人用品
101.9
1.9
交通和通信
100.4
0.4
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
103.7
3.7
居 住
105.1
5.1
商品零售价格指数
103.2
3.2
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
102.6
2.6
农业
全年全市完成农业总产值28.31亿元,按可比价计算,比上年增长3.3%。其中种植业产值14.82亿元,下降1.6%,占总产值的52.3%;林业产值0.29亿元,增长14.7%,占1.0%;牧业产值5.55亿元,增长13.1%,占19.6%;渔业产值6.80亿元,增长5.7%,占24.0%。全年粮食种植面积4.19万亩,粮食产量1.25万吨;水产品产量7.63万吨,增长4.1%;蔬菜产量39.29万吨,下降1.8%;生猪出栏数33.64万头,增长19.8%;家禽出栏数746.21万只,下降0.8%。
全年新增省级农业龙头企业1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1家、新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4家。年末全市共有20家农业龙头企业和29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其中省级以上龙头企业7家、国家级2家。年末全市共有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28个、无公害农产品49个、绿色食品44个、有机食品9个。
工业
全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1812.86亿元,增长19.0%。其中,重工业增加值960.81亿元,增长20.1%,所占比重为53.0%;轻工业增加值852.05亿元,增长17.8%,占47.0%。大中型工业企业增加值1265.95亿元,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69.8%。规模以上工业实现利润总额274.87亿元,比上年增长66.3%;资产负债率为60.94%;工业经济综合效益指数为132.63,比上年上升15.43个点。
全年规模以上八大支柱产业增加值1100.12亿元,比上年增长20.0%。其中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增加值426.68亿元,增长22.5%。规模以上电子信息制造业增加值668.92亿元,增长22.6%;实现利润总额87.71亿元,增长89.94%。
表三:2010年规模以上工业主要产品产量
产 品 名 称
计量单位
产 量
比上年增长%
电子元件
万只
91845707.91
34.5
机制纸及纸板
吨
9331823.42
10.5
瓷质砖
平方米
20873228.66
8.0
发电量
万千瓦时
3563821.51
4.4
家具
件
73902146.42
18.0
服装
万件
140556.06
7.5
玩具
千元
8279161.78
16.5
钢化玻璃
平方米
7081445.50
4.7
模具
套
303389.13
57.6
不锈钢日用制品
吨
45888.71
24.2
皮革鞋靴
万双
43061.65
16.5
电话单机
部
48092167.00
25.3
组合音响
台
36368747.59
41.5
印制电路板
平方米
18011668.38
34.4
彩色电视机
台
5358975.00
9.3
金属切削工具
万件
1949.04
47.0
电力电缆
千米
383829.09
70.6
布
万米
15794.13
20.7
表
只
21675597.00
58.7
化学纤维
吨
11178.40
37.9
光电子器件
万只
1030151.59
41.8
印刷专用设备
吨
9456.80
34.5
移动通信手持机(手机)
台
19952986.00
71.2
电工仪器仪表
台
5320941.00
44.5
塑料加工专用设备
台
38860.91
87.0
家用电风扇
台
20813012.00
3.2
显示器
台
1573415.00
-3.6
建筑业
全年全市建筑业增加值82.37亿元,比上年下降2.9%。
建筑企业完成产值115.58亿元,比上年增长16.7%;施工面积709.91万平方米,下降2.8%;竣工面积306.9万平方米,下降10.8%。建筑企业按产值计算的全员劳动生产率为22.6万元/人,比上年增长23.5%。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全年全市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增加值86.51亿元,比上年增长6.9%。
年末全市境内公路通车里程(含乡村道路)4750.99公里,公路密度192.74公里/百平方公里。其中等级公路4673.04公里,密度189.58公里/百平方公里;高速公路216.74公里,密度8.79公里/百平方公里。年末全市机动车保有量134.75万辆,比上年增长6.2%。其中汽车保有量92.08万辆,增长15.7%。公路货物运输7640万吨,公路货物周转量51.08亿吨公里;水路货物运输1672万吨,水路货物周转量57.95亿吨公里。全年公路运输完成旅客客运量7.74亿人,旅客周转量128.87亿人公里;水路运输31万人,旅客周转量2017万人公里。全年港口旅客吞吐量30.62万人,港口货物吞吐量5657.29万吨。
全年完成邮电业务收入157.93亿元,比上年增长1.0%。其中电信业务收入149.81亿元,增长0.4%;移动业务收入106.58亿元,增长5.2%;邮政业务收入8.12亿元,增长13.6%。全年发送信函4507万件,增长5.4%;邮政特快专递627万件,增长12.6%;全年邮政汇款汇出金额280.51亿元,增长26.2%。
国内贸易
全年全市批发和零售业增加值406.84亿元,比上年增长9.1%;住宿和餐饮业增加值147.82亿元,增长0.9%。
全年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108.06亿元,比上年增长15.9%,扣除物价因素影响,实际增长12.3%。分行业看,批发零售贸易业零售额1005.53亿元,增长16.6%;住宿餐饮业零售额102.53亿元,增长9.1%。
在限额以上贸易业中,五金、电料类零售额增长36.3%;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类增长32.6%;汽车类增长30.1%;食品、饮料、烟酒类增长18.7%;日用品类增长16.9%;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类增长6.9%。
全年批发零售贸易业实现商品销售总额1957.18亿元,比上年增长23.7%。
金融业
全年全市金融业增加值165.44亿元,比上年增长4.5%。
全年新增各类金融机构7家。年末全市有各类金融机构83家,其中银行类机构26家,证券期货类机构20家,保险类机构37家。
年末全市金融机构各项人民币存款余额5943.39亿元,比年初增长19.2%。其中企业存款余额1521.56亿元,增长15.2%;财政性存款余额46.58亿元,下降11.2%。各项人民币贷款余额3329.82亿元,比年初增长14.7%。在个人消费贷款余额中,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余额704.63亿元,增长16.1%;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余额20.71亿元,下降13.9%。全年金融机构现金收入9867.57亿元,现金支出10084.22亿元,收支相抵现金净投放216.65亿元。年末全市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比年初下降0.52个百分点。
年末全市各类证券公司共有开户数82.07万户,比上年增加4.47万户。全年股票总成交额10989.84亿元,比上年下降5.9%。年末保证金余额136.33亿元,比上年下降16.2%。
年末全市有各类保险公司38家;保险中介机构44家,比上年增加13家。保险从业人员2.7万人。全年保费收入159.72亿元,比上年增长38.8%。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46.72亿元,增长32.1%;人寿险保费收入113亿元,增长41.7%。全年保险赔款与给付金额35亿元,其中财产险赔款21.8亿元,综合赔付率为46.7%。人寿险赔款与给付13.2亿元。
房地产业
全年全市房地产业增加值288.36亿元,比上年下降1.1%。
全年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298.99亿元,比上年增长7.7%。商品房施工面积2060.54万平方米,下降11.7%;竣工面积296.59万平方米,下降4.4%;销售面积511.25万平方米,下降14.8%,其中商品住宅销售面积469.9万平方米,下降18.8%。全年商品房销售额373.77亿元,增长5.9%,其中商品住宅销售额334.15亿元,下降0.03%。
民营经济
年末全市民营单位登记注册户数49.28万户,比上年末增长3.1%。其中私营企业增长较快,达到8.87万户,增长19.4%;个体工商户40.24万户,下降0.2%。全年规模以上民营工业完成总产值1195.19亿元,增长21.4%;民营经济完成固定资产投资450.85亿元,增长4.5%;民营经济消费品零售额929.83亿元,增长15.9%;民营经济缴税总额261.05亿元,增长31.9%。
区域经济
年末全市32个镇街本级总资产1070.18亿元,净资产703.70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0.5%和10.3%;年末全市村组两级集体总资产1230.91亿元,增长4.7%;净资产942.29亿元,增长5.3%;全年镇街本级可支配收入217.42亿元(包含土地和物业转让收入),增长14.2%。当年可支配财政收入超10亿元的镇街有6个。可支配收入(扣除土地物业转让纯收入)超1亿元的村有20个;超5千万的村有69个;超1千万的村有419个。
突出加快园区开发建设。松山湖成功晋升国家级高新区,台湾高科技园开园,粤港澳文化创意产业实验园在莞落户。虎门港泊位码头建设加快,保税物流中心投入运行,对台直航航线正式通航。东莞生态园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生态修复初见成效,首次对外公开招商。长安新区用海申报、规划编制等工作扎实推进。
二、对外开放
对外贸易
全年全市进出口总额1213.38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8.8%。其中进口总额517.40亿美元,增长32.7%;出口总额695.98亿美元,增长26.1%。
按贸易方式分,一般贸易出口95.41亿美元,比上年增长66.9%;加工贸易出口590.16亿美元,增长21.0%;其他出口10.40亿美元,增长55.4%。
按出口的国家和地区分,对亚洲出口354.36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9.6%;对欧洲出口121.37亿美元,增长26.0%;对北美洲出口189.88亿美元,增长20.4%;对拉丁美洲出口17.50亿美元,增长32.1%;对大洋洲出口8.60亿美元,增长5.9%。
全年机电产品出口494.83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4.1%,占出口总额的比重为71.1%。高新技术产品出口241.95亿美元,增长23.0%,占34.8%。
表四:2010年主要商品出口情况
单位:万美元
商 品 名 称
金额
比上年增长%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其部件
528199
25.0
服装及衣着附件
389784
38.7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零件
333050
24.8
鞋类
309561
26.0
家具及其零件
320917
32.3
静止式变流器
359806
55.5
游戏机
84546
-53.7
有线电话机(包括无绳电话机)
164438
10.8
纺织纱线、织物及制品
152070
11.2
数字式相机
160842
26.5
电视、收音机及无线电讯设备的零附件
161166
27.9
玩具
163174
32.9
旅行用品及箱包
156455
36.8
电线和电缆
152169
40.8
电视机(包括整套散件)
96536
-5.3
通断保护电路装置及零件
133965
29.2
塑料制品
113700
25.1
录、放像机
132369
57.3
手持或车载无线电话机
96899
21.2
吸收外资
按新口径统计,全年全市新签外商直接投资项目869宗,合同外资金额25.97亿美元,比上年增长60.7%。实际利用外资27.32亿美元,增长5.3%。全市新签投资总额超1000万美元的项目46宗,增加19宗;新签第三产业项目合同外资金额3.60亿美元,占全市的13.8%。外商投资进入商贸领域加快。全市新签批发和零售业项目有109宗,合同吸收外资2.07亿美元,增长66.5%,占第三产业吸收外资的57.5%。
表五:2010年分行业利用外资及其增长速度
单位:万美元
行 业 名 称
合同外资金额
比上年增长%
实际利用外资
比上年增长%
总 计
259740
60.7
273171
5.3
农、林、牧、渔业
1010
7699.2
62
77.1
制造业
222761
62.7
241618
3.2
其中:纺织业
12908
136.5
7225
-10.4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3120
277.7
9137
-21.0
家具制造业
1825
-44.5
6155
-9.8
普通机械制造业
6530
118.1
7541
6.1
专用设备制造业
19263
209.2
15589
17.4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20868
66.2
25260
47.9
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
66565
80.0
60796
-3.6
金属制品业
10391
16.0
10371
24.5
塑料制品业
17764
55.5
14007
21.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4873
27.8
8439
-22.5
造纸及纸制品业
8057
269.1
21188
-12.4
其他制造业
40597
4.5
55910
7.0
信息、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782
232.8
109
-80.9
批发和零售业
20655
66.5
13271
74.7
旅游
年末全市有星级酒店97家。其中五星级酒店22家,四星级酒店25家,三星级酒店35家,二星级酒店14家,一星级酒店1家。全市有旅行社54家,其中国际旅行社9家,国内旅行社41家,其他4家。全年接待国际及港澳台旅游入境人数327.4万人次,比上年增长14.5%。其中入境外国人108.69万人次,增长4.3%;港澳台同胞218.71万人次,增长20.3%。国际旅游外汇收入6.76亿美元,增长30.6%。全年接待国内旅游人数1923.83万人次,增长9.9%。旅游总收入191.32亿元,增长26.3%。
全年东莞组团外出旅游人数153.8万人次,比上年增长21.0%。其中,国内旅游人数139.09万人次,增长21.5%;出境旅游人数14.71万人次,增长16.3%。
三、城市建设
城市绿化
年末全市建成区土地面积798.48平方公里,公共设施用地面积61.31平方公里。全市林业用地面积91.0万亩,森林覆盖率为36.7%,林地绿化率为98.7%;城市建成区绿地率为41.16%,绿化覆盖率为44.31%;全市已建成公园广场1004个,面积11130公顷。
公用事业
年末全市有公交线路96条,公交运营车辆1443辆。全年市内公共汽车旅客客运量2.31亿人次。
全市自来水日供水能力达到700万立方米,全年自来水供水总量16.56亿立方米。年末供水管道总长度16268.01公里。全年全社会用电量562亿千瓦时,增长13.4%。其中工业用电435.57亿千瓦时,增长15.8%;照明用电107.07亿千瓦时,增长5.9%。年末全市液化石油气家庭用户87.09万户,天然气家庭用户14.60万户。全年液化石油气供应量34.46万吨,天然气供气量2.96亿立方米。
信息化
2010年信息化综合指数为74.6%。年末全市普通固定电话225.64万户,比上年增加19.08万户;移动电话用户1632.90万户,增加223.61万户,其中充值卡用户1452.01万户,增加180.86万户。全年长途电话通话时长188.43亿分钟,其中对国际及港澳台电话通话时长3.08亿分钟。年末互联网用户153.92万户,比上年增加35.90万户;宽带接入用户150.08万户,增加35.87万户。
四、社会事业
科技
全年新增省级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2个、国家高新技术企业91家、省民营科技企业126家、省级以上技术工程中心14个、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5个、省级以上名牌名标56个,参与制订各类技术标准37项,获批省创新科研团队3个。预计全市高新技术产业产值2579.1亿元,比上年增长19.1%。
全年专利申请量21654件、授权量20397件,分别比上年增长13.3%和57.9%。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3143件,授权量442件;实用新型申请量7677件,授权量7529件;外观设计申请量10834件,授权量12426件。
教育
全市共有幼儿园727所,比上年增加47所,其中公立集体办园169所,民办园558所。共有省、市一级幼儿园101所。3-6周岁在园(班)幼儿共20.84万人,入园(班)率达 95.15%,比上年提高0.05个百分点。
全市共有小学330所,比上年减少7所;在校学生55.24万人;适龄儿童入学率达100%,本市户籍毕业生升学率达100%。全市有初中150所,初中在校学生18.79万人,户籍适龄少年入学率为100%,辍学率为0.22%,毕业生升学率为97.9%。
全市高中阶段学校有66所(含民办学校18所),在校学生11.79万人(含技校),其中普通高中(含完中)40所,在校学生7.04万人,中职学校26所(含技工学校1所),在校学生4.75万人(含技校)。本市户籍初中毕业生35744人,升入各类高中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34985人,其中普通高中21155人,中职学校13830人。本市户籍学生高中阶段毛入学率为94.9%,比上年提高1.3个百分点。
全市有成人高等教育机构1所、镇街成人文化技术学校32所、民办成人非学历教育机构231个,各类成人教育年培训量达52万多人次。
全市有普通高等院校5所。其中本科院校2所,专科院校3所。在校学生3.83万人。全年普通高等院校共招收本科、专科学生1.27万人。毕业生8105人。
2010年全市参加高考总人数24712人,其中普通类21076人,高职类3636人。在普通类考生中,上重点线2353人,比上年增加124人;上本科线9878人,增加1494人。
文化
年末全市有群众艺术馆1个,文化站33个,公共图书馆505个,博物馆30个,文化广场511个,艺术表演场所63个,电影放映单位46个,网吧1053间,公共文化设施建筑面积1160.5万平方米。全市有公共广播节目57套,公共电视节目49套。广播、电视综合覆盖率均达到100%。有线电视“村村通”工程继续推进,全市覆盖率达100%。全年共出版报纸8229.5万份,各类杂志刊物132.38万册(含内部刊物),图书7.56万册,《东莞日报》发行量4562.5万份,电影放映11.52万场次,观众387.74万人次。
卫生
年末全市有医疗机构2229个,其中门诊、诊所、卫生站、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等基层医疗机构2151个,卫生技术人员37487人,医院病床19980张。全市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88个,覆盖了全市300多个村(社区)。全年诊疗总人数上升11.9%。
体育
全年东莞运动员共获得50枚金牌(省级以上)、56枚银牌、46枚铜牌。其中夺得国际赛金牌4枚,银牌2枚;夺得全国赛金牌6枚,银牌12枚,铜牌10枚;夺得广东省赛金牌40枚、银牌42枚、铜牌36枚。
全年举办市级综合和单项比赛16次,参加人数1.43万人次;举办镇街级单项比赛578次,参加人数65.62万人次。全市有体育彩票发行网点880个,销售总额7.62亿元,体彩公益金0.13亿元。
社会福利与救助
年末全市有敬老院35个,敬老院供养老人894人。全年社会救济人数3.65万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2018.3万元,社会救济福利费用4448.6万元,自然灾害救济费用139.4万元。全市纳入“五保户”对象有1263人,“五保户”费用支出1535.73万元。32个镇街全部建立了社会保障网络,纳入街道级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有1595户共3629人,纳入镇级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有12218户共30799人。
社会稳定
严厉打击恶性和多发性犯罪,大力开展扫黄禁赌等专项行动,深入整治治安重点区域和行业,加强巡逻防控与校园安保。新建省“六好”平安和谐社区41个,市平安社区218个,全年刑事案件破案宗数增长29.9%。深入推进危险化学品、“三小”场所、出租屋、建筑安全、食品药品质量等专项整治,开展创新消防管理试点,落实挂牌督办任务,排查和整改了一批安全隐患。新建镇街应急避灾中心17个,建成食品安全样板市场67个。全市各类安全事故宗数、死亡人数分别下降3.2%和1.4%。完成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和村(社区)综治工作站的建设,落实领导接访包案和带案下访等制度,群众信访总量下降23.4%,纠纷调处成功率达93%。加强劳动执法监察和劳资关系调解,劳资突发事件、欠薪逃匿案件分别下降3.4%和37%。
安全生产
全年全市共发生各类生产事故4910宗,比上年下降3.2%;死亡574人,受伤5365人,分别下降1.4%和3.6%;直接经济损失896.7万元,上升12.6%。其中,道路交通事故4872宗,下降3.3%;造成死亡526人,受伤5355人,分别下降3.5%和3.7%。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为0.135,工矿商贸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为0.62,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为3.93。
资源和环境保护
全年雨日天数202天,全年日照时数1699.7小时,平均气温22.4摄氏度,相对湿度73%。全年降水量2165.9毫米。
年末全市有森林公园17个,生态公益林37.63万亩,林木积蓄量255.82万立方米,林木总生长量15.52万立方米。全年完成造林1829.05公顷,种植乡土阔叶树135.9万株;全市参与义务植树人数 85.32万人,种植树木329万株;共投入1695.9万元创建林业生态文明村,完成110.9公里的道路补绿和84.2公顷的闲置地增绿。
全年空气污染指数平均值为56,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占97.8%。全年投入1.2亿元,建成樟村水质净化厂污泥初级处置项目,日处理污泥500吨。投入3.9亿元基本建成污泥处理厂黄江项目。全市新规划的34项污水处理工程建成33座,截污主干管道完成86%工程量。
五、人民生活
人口
年末全市户籍人口181.77万人。全年出生人口1.95万人,出生率为10.90‰;死亡人口8367人,死亡率为4.67‰;人口自然增长率为6.23‰。
居民收入
2010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16108元,比上年增长 11.7%。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6576元,增长9.4%。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5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486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0.0%和13.2%。
居民消费
全年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5733元,比上年增长6.0%。其中食品消费支出8733元,增长9.5%;衣着消费支出1706元,增长14.3%;居住消费支出2089元,下降6.4%;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支出1771元,增长9.6%;医疗保健支出1294元,下降7.6%;交通和通信支出5925元,增长8.6%;教育文化娱乐服务支出3443元,增长3.5%;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773元,下降0.5%。城市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为33.9%。在农民生活消费现金支出中,食品消费支出占37.5%,衣着消费支出占5.2%,居住消费支出占15.6%,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支出占4.2%,医疗保健支出占4.7%,交通通讯支出占17.9%,文教娱乐用品及服务支出占9.4%,其他商品和服务消费支出占5.5%。
表六:2010年城市居民收支情况
指 标
金额(元)
比上年增长(%)
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6350
10.0
#工资性收入
26860
13.2
财产性收入
4889
16.1
转移性收入
3541
14.4
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25733
6.0
食品
8733
9.5
衣着
1706
14.3
居住
2089
-6.4
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
1771
9.6
医疗保健
1294
-7.6
交通和通信
5925
8.6
教育文化娱乐服务
3443
3.5
其他商品和服务
773
-0.5
年末平均每百户城市居民家庭耐用消费品拥有量:家用空调259台,组合音响68套,移动电话267部,家用电脑129台,淋浴热水器134台,家用汽车68辆。年末城市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58.58平方米。平均每百户农村居民家庭耐用消费品拥有量:彩电164台,摩托车87辆,洗衣机106台,淋浴热水器132台,移动电话268部,影碟机71台,家用空调218台,家用电脑104台,家用汽车57辆。
居民储蓄
年末全市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3386.85亿元,比年初增加500.41亿元。其中,定期储蓄存款余额1354.23亿元,增加88.66亿元;活期储蓄存款余额2032.62亿元,增加411.75亿元。
社会保障
年末全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421.84万人,基本医疗保险592.27万人,失业保险279.90万人,工伤保险469.08万人,地方养老保险371.01万人。全年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154.41亿元,保险基金总支出65.05亿元,年末保险基金累计余额413.71亿元。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是:经济回升基础仍不牢固,结构调整力度仍需加大,企业总体技术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土地、能源等资源制约突出,污染治理与环境保护力度仍需加大。改善民生任务繁重。
注:1.本公报数为初步统计数,最后统计数据以《东莞统计年鉴-2011》为准。
2.地区生产总值、各行业增加值、农业总产值绝对数按当年价格计算,增长速度按可比价格计算。
3.2010年人口普查结果需等国家和省批复,统计公报暂不公布常住人口数据。
4.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调查范围为东莞市辖区内除农户以外各类经济实体,具体包括:①辖区内中央、省、市属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单位;②各镇街办企业;③村及村以下办企业;④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调查范围包括:①东莞市辖区内中央、省、市属全部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②莞城、石龙、虎门3个镇街范围内镇街属单位(不包括莞城、石龙、虎门3个镇街以下及其它镇街的单位、全市的私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以上两个指标的调查范围不同,调查结果不同,请勿误用。
5.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采用农村住户抽样调查口径。
6.阅读本公报时,请注意统计指标的时间、口径和计算方法等。 |
| 2010年东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 2010年,东莞人民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全面实施《珠三角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突出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继续稳增长,加力调结构,积极优环境,全面强管理,继续巩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取得的成果,国民经济发展逐步摆脱了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呈现出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社会事业不断进步的格局。
一、经济发展
经济总量
初步核算,2010年东莞市生产总值(GDP)4246.25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0.3%。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6.64亿元,增长1.9%;第二产业增加值2183.18亿元,增长16.8%;第三产业增加值2046.43亿元,增长3.9%。三大产业比例为0.4:51.4:48.2。在第三产业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增长6.9%,批发和零售业增长9.1%,住宿和餐饮业增长0.9%,金融业增长4.5%,房地产业下降1.1%,其他服务业增长3.4%。
全年来源于东莞的财政收入785.10亿元,比上年增长25.1%。其中市财政一般预算收入277.84亿元,增长20.2%。在市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中,增值税62.63亿元,增长17.2%;营业税45.87亿元,增长2.6%;企业所得税24.80亿元,增长40.3%;个人所得税11.04亿元,增长26.5%;城市维护建设税11.38亿元,增长23.6%;房产税9.27亿元,增长22.3%;契税18.70亿元,增长18.7%。全年全市工商税收总额688.72亿元,比上年增长25.8%。其中国税439.44亿元,增长29.8%;地税249.29亿元,增长19.3%。全年地方一般财政支出308.61亿元,比上年增长32.7%。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6.77亿元,公共安全支出28.86亿元,教育支出41.30亿元,科学技术支出8.60亿元,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3.66亿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9.05亿元,医疗卫生支出3.21亿元,环境保护支出12.26亿元,城乡社区事务支出3.19亿元,农林水事务支出9.86亿元,交通运输支出26.17亿元。
所有制构成
初步核算,在全市生产总值中,公有制经济增加值1095.53亿元,比上年增长6.3%,占25.8%;民营经济增加值1536.47亿元,增长13.1%,占36.2%;外资经济增加值1614.25亿元,增长9.4%,占38.0%。
在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中,国有控股工业增加值122.14亿元,比上年增长9.0%;集体工业增加值68.93亿元,增长9.1%;外商投资工业增加值584.09亿元,增长22.3%;港澳台投资工业增加值799.90亿元,增长16.6%。私营工业增加值192.19亿元,增长18.9%。
在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中,国有经济投资162.84亿元,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比重为14.6%;集体经济投资148.23亿元,占13.3%;民营经济投资450.85亿元,占40.4%;外商及港澳台投资223.89亿元,占20.1%。
在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业零售额中,内资企业实现零售额425.92亿元,比上年增长26.3%,占贸易业零售额的比重为90.0%。其中,国有企业占2.5%,集体企业占4.1%,有限责任公司占33.0%,股份有限公司占13.9%,私营企业占34.2%;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实现零售额40.34亿元,增长24.3%,占9.8%;个体户实现零售额0.94亿元,占0.2%。
在出口总额中,国有企业出口额110.27亿美元,比上年下降0.9%;三资企业出口额442.62亿美元,增长32.3%;集体企业出口额14.16亿美元,增长50.8%。
体制改革与转型升级
深化简政强镇事权改革,依法下放33个行政机关的542项管理事项及权限给11个中心镇和3个市属园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了审批事项232项;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行积分制入户和居住证制度,近1.2万名新莞人获得积分入户资格;编制实施《东莞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初步拟定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推动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取得积极进展。
加快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支持企业引进先进技术、优化生产模式、拓展内销市场。全年共受理1250家来料加工企业转型,新增外资企业研发机构150个。认定现代产业体系“四个30项目”、商贸流通业“四个十大项目”、民营工业50强、服务业50强和首批总部企业等,实施重点扶持。推动3家企业成功上市。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薄膜太阳能光伏和物联网2个基地被列为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
固定资产投资
全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114.98亿元,比上年增长1.9%。
在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中,新建713.12亿元,比上年下降1.0%;扩建73.58亿元,下降9.4%;改建和技术改造投资112.03亿元,增长33.4%;房地产开发投资298.99亿元,增长7.7%。从产业投向看,投资集中在二、三产业。第二产业投资407.9亿元,占36.6%,其中制造业投资338.75亿元;第三产业投资706.89亿元,占63.4%。
注: 从2009年起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数包含跨区项目金额,2009年增速按同口径计算,比上年增长13.0%。
表一:2010年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额情况
单位:万元
行 业
投资额
增长%
总计
11149822
1.9
农、林、牧、渔业
1922
-68.7
制造业
3387524
0.6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687134
15.4
建筑业
4051
157.4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240268
-1.8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200850
-3.1
批发和零售业
201106
23.3
住宿和饮食业
109330
-51.5
金融业
26286
133.8
房地产业
3646832
3.3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6834
-55.6
科研、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93236
87.8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793687
2.3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29535
48.2
教育
221760
57.9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145102
-31.7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22797
64.4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171241
18.7
价格
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比上年上涨2.8%。其中居住类价格上涨5.1%,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类价格上涨3.7%,食品类价格上涨4.6%,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类价格上涨1.9%,烟酒及用品类价格上涨1.7%,交通和通信类价格上涨0.4%,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类价格上涨0.3%,衣着类价格下降2.1%。商品零售价格上涨3.2%。工业品出厂价格上涨2.6%。
表二:2010年价格变动情况
类 别
价格指数(%)
比上年升降幅度(%)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102.8
2.8
食 品
104.6
4.6
其中:粮食
104.0
4.0
肉禽及其制品
103.6
3.6
油脂
104.9
4.9
蛋
100.8
0.8
鲜菜
114.5
14.5
水产品
104.5
4.5
烟酒及用品
101.7
1.7
衣 着
97.9
-2.1
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
100.3
0.3
医疗保健及个人用品
101.9
1.9
交通和通信
100.4
0.4
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
103.7
3.7
居 住
105.1
5.1
商品零售价格指数
103.2
3.2
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
102.6
2.6
农业
全年全市完成农业总产值28.31亿元,按可比价计算,比上年增长3.3%。其中种植业产值14.82亿元,下降1.6%,占总产值的52.3%;林业产值0.29亿元,增长14.7%,占1.0%;牧业产值5.55亿元,增长13.1%,占19.6%;渔业产值6.80亿元,增长5.7%,占24.0%。全年粮食种植面积4.19万亩,粮食产量1.25万吨;水产品产量7.63万吨,增长4.1%;蔬菜产量39.29万吨,下降1.8%;生猪出栏数33.64万头,增长19.8%;家禽出栏数746.21万只,下降0.8%。
全年新增省级农业龙头企业1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1家、新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4家。年末全市共有20家农业龙头企业和29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其中省级以上龙头企业7家、国家级2家。年末全市共有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28个、无公害农产品49个、绿色食品44个、有机食品9个。
工业
全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1812.86亿元,增长19.0%。其中,重工业增加值960.81亿元,增长20.1%,所占比重为53.0%;轻工业增加值852.05亿元,增长17.8%,占47.0%。大中型工业企业增加值1265.95亿元,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69.8%。规模以上工业实现利润总额274.87亿元,比上年增长66.3%;资产负债率为60.94%;工业经济综合效益指数为132.63,比上年上升15.43个点。
全年规模以上八大支柱产业增加值1100.12亿元,比上年增长20.0%。其中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增加值426.68亿元,增长22.5%。规模以上电子信息制造业增加值668.92亿元,增长22.6%;实现利润总额87.71亿元,增长89.94%。
表三:2010年规模以上工业主要产品产量
产 品 名 称
计量单位
产 量
比上年增长%
电子元件
万只
91845707.91
34.5
机制纸及纸板
吨
9331823.42
10.5
瓷质砖
平方米
20873228.66
8.0
发电量
万千瓦时
3563821.51
4.4
家具
件
73902146.42
18.0
服装
万件
140556.06
7.5
玩具
千元
8279161.78
16.5
钢化玻璃
平方米
7081445.50
4.7
模具
套
303389.13
57.6
不锈钢日用制品
吨
45888.71
24.2
皮革鞋靴
万双
43061.65
16.5
电话单机
部
48092167.00
25.3
组合音响
台
36368747.59
41.5
印制电路板
平方米
18011668.38
34.4
彩色电视机
台
5358975.00
9.3
金属切削工具
万件
1949.04
47.0
电力电缆
千米
383829.09
70.6
布
万米
15794.13
20.7
表
只
21675597.00
58.7
化学纤维
吨
11178.40
37.9
光电子器件
万只
1030151.59
41.8
印刷专用设备
吨
9456.80
34.5
移动通信手持机(手机)
台
19952986.00
71.2
电工仪器仪表
台
5320941.00
44.5
塑料加工专用设备
台
38860.91
87.0
家用电风扇
台
20813012.00
3.2
显示器
台
1573415.00
-3.6
建筑业
全年全市建筑业增加值82.37亿元,比上年下降2.9%。
建筑企业完成产值115.58亿元,比上年增长16.7%;施工面积709.91万平方米,下降2.8%;竣工面积306.9万平方米,下降10.8%。建筑企业按产值计算的全员劳动生产率为22.6万元/人,比上年增长23.5%。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全年全市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增加值86.51亿元,比上年增长6.9%。
年末全市境内公路通车里程(含乡村道路)4750.99公里,公路密度192.74公里/百平方公里。其中等级公路4673.04公里,密度189.58公里/百平方公里;高速公路216.74公里,密度8.79公里/百平方公里。年末全市机动车保有量134.75万辆,比上年增长6.2%。其中汽车保有量92.08万辆,增长15.7%。公路货物运输7640万吨,公路货物周转量51.08亿吨公里;水路货物运输1672万吨,水路货物周转量57.95亿吨公里。全年公路运输完成旅客客运量7.74亿人,旅客周转量128.87亿人公里;水路运输31万人,旅客周转量2017万人公里。全年港口旅客吞吐量30.62万人,港口货物吞吐量5657.29万吨。
全年完成邮电业务收入157.93亿元,比上年增长1.0%。其中电信业务收入149.81亿元,增长0.4%;移动业务收入106.58亿元,增长5.2%;邮政业务收入8.12亿元,增长13.6%。全年发送信函4507万件,增长5.4%;邮政特快专递627万件,增长12.6%;全年邮政汇款汇出金额280.51亿元,增长26.2%。
国内贸易
全年全市批发和零售业增加值406.84亿元,比上年增长9.1%;住宿和餐饮业增加值147.82亿元,增长0.9%。
全年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108.06亿元,比上年增长15.9%,扣除物价因素影响,实际增长12.3%。分行业看,批发零售贸易业零售额1005.53亿元,增长16.6%;住宿餐饮业零售额102.53亿元,增长9.1%。
在限额以上贸易业中,五金、电料类零售额增长36.3%;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类增长32.6%;汽车类增长30.1%;食品、饮料、烟酒类增长18.7%;日用品类增长16.9%;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类增长6.9%。
全年批发零售贸易业实现商品销售总额1957.18亿元,比上年增长23.7%。
金融业
全年全市金融业增加值165.44亿元,比上年增长4.5%。
全年新增各类金融机构7家。年末全市有各类金融机构83家,其中银行类机构26家,证券期货类机构20家,保险类机构37家。
年末全市金融机构各项人民币存款余额5943.39亿元,比年初增长19.2%。其中企业存款余额1521.56亿元,增长15.2%;财政性存款余额46.58亿元,下降11.2%。各项人民币贷款余额3329.82亿元,比年初增长14.7%。在个人消费贷款余额中,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余额704.63亿元,增长16.1%;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余额20.71亿元,下降13.9%。全年金融机构现金收入9867.57亿元,现金支出10084.22亿元,收支相抵现金净投放216.65亿元。年末全市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比年初下降0.52个百分点。
年末全市各类证券公司共有开户数82.07万户,比上年增加4.47万户。全年股票总成交额10989.84亿元,比上年下降5.9%。年末保证金余额136.33亿元,比上年下降16.2%。
年末全市有各类保险公司38家;保险中介机构44家,比上年增加13家。保险从业人员2.7万人。全年保费收入159.72亿元,比上年增长38.8%。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46.72亿元,增长32.1%;人寿险保费收入113亿元,增长41.7%。全年保险赔款与给付金额35亿元,其中财产险赔款21.8亿元,综合赔付率为46.7%。人寿险赔款与给付13.2亿元。
房地产业
全年全市房地产业增加值288.36亿元,比上年下降1.1%。
全年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298.99亿元,比上年增长7.7%。商品房施工面积2060.54万平方米,下降11.7%;竣工面积296.59万平方米,下降4.4%;销售面积511.25万平方米,下降14.8%,其中商品住宅销售面积469.9万平方米,下降18.8%。全年商品房销售额373.77亿元,增长5.9%,其中商品住宅销售额334.15亿元,下降0.03%。
民营经济
年末全市民营单位登记注册户数49.28万户,比上年末增长3.1%。其中私营企业增长较快,达到8.87万户,增长19.4%;个体工商户40.24万户,下降0.2%。全年规模以上民营工业完成总产值1195.19亿元,增长21.4%;民营经济完成固定资产投资450.85亿元,增长4.5%;民营经济消费品零售额929.83亿元,增长15.9%;民营经济缴税总额261.05亿元,增长31.9%。
区域经济
年末全市32个镇街本级总资产1070.18亿元,净资产703.70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0.5%和10.3%;年末全市村组两级集体总资产1230.91亿元,增长4.7%;净资产942.29亿元,增长5.3%;全年镇街本级可支配收入217.42亿元(包含土地和物业转让收入),增长14.2%。当年可支配财政收入超10亿元的镇街有6个。可支配收入(扣除土地物业转让纯收入)超1亿元的村有20个;超5千万的村有69个;超1千万的村有419个。
突出加快园区开发建设。松山湖成功晋升国家级高新区,台湾高科技园开园,粤港澳文化创意产业实验园在莞落户。虎门港泊位码头建设加快,保税物流中心投入运行,对台直航航线正式通航。东莞生态园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生态修复初见成效,首次对外公开招商。长安新区用海申报、规划编制等工作扎实推进。
二、对外开放
对外贸易
全年全市进出口总额1213.38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8.8%。其中进口总额517.40亿美元,增长32.7%;出口总额695.98亿美元,增长26.1%。
按贸易方式分,一般贸易出口95.41亿美元,比上年增长66.9%;加工贸易出口590.16亿美元,增长21.0%;其他出口10.40亿美元,增长55.4%。
按出口的国家和地区分,对亚洲出口354.36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9.6%;对欧洲出口121.37亿美元,增长26.0%;对北美洲出口189.88亿美元,增长20.4%;对拉丁美洲出口17.50亿美元,增长32.1%;对大洋洲出口8.60亿美元,增长5.9%。
全年机电产品出口494.83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4.1%,占出口总额的比重为71.1%。高新技术产品出口241.95亿美元,增长23.0%,占34.8%。
表四:2010年主要商品出口情况
单位:万美元
商 品 名 称
金额
比上年增长%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其部件
528199
25.0
服装及衣着附件
389784
38.7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零件
333050
24.8
鞋类
309561
26.0
家具及其零件
320917
32.3
静止式变流器
359806
55.5
游戏机
84546
-53.7
有线电话机(包括无绳电话机)
164438
10.8
纺织纱线、织物及制品
152070
11.2
数字式相机
160842
26.5
电视、收音机及无线电讯设备的零附件
161166
27.9
玩具
163174
32.9
旅行用品及箱包
156455
36.8
电线和电缆
152169
40.8
电视机(包括整套散件)
96536
-5.3
通断保护电路装置及零件
133965
29.2
塑料制品
113700
25.1
录、放像机
132369
57.3
手持或车载无线电话机
96899
21.2
吸收外资
按新口径统计,全年全市新签外商直接投资项目869宗,合同外资金额25.97亿美元,比上年增长60.7%。实际利用外资27.32亿美元,增长5.3%。全市新签投资总额超1000万美元的项目46宗,增加19宗;新签第三产业项目合同外资金额3.60亿美元,占全市的13.8%。外商投资进入商贸领域加快。全市新签批发和零售业项目有109宗,合同吸收外资2.07亿美元,增长66.5%,占第三产业吸收外资的57.5%。
表五:2010年分行业利用外资及其增长速度
单位:万美元
行 业 名 称
合同外资金额
比上年增长%
实际利用外资
比上年增长%
总 计
259740
60.7
273171
5.3
农、林、牧、渔业
1010
7699.2
62
77.1
制造业
222761
62.7
241618
3.2
其中:纺织业
12908
136.5
7225
-10.4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3120
277.7
9137
-21.0
家具制造业
1825
-44.5
6155
-9.8
普通机械制造业
6530
118.1
7541
6.1
专用设备制造业
19263
209.2
15589
17.4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20868
66.2
25260
47.9
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
66565
80.0
60796
-3.6
金属制品业
10391
16.0
10371
24.5
塑料制品业
17764
55.5
14007
21.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4873
27.8
8439
-22.5
造纸及纸制品业
8057
269.1
21188
-12.4
其他制造业
40597
4.5
55910
7.0
信息、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782
232.8
109
-80.9
批发和零售业
20655
66.5
13271
74.7
旅游
年末全市有星级酒店97家。其中五星级酒店22家,四星级酒店25家,三星级酒店35家,二星级酒店14家,一星级酒店1家。全市有旅行社54家,其中国际旅行社9家,国内旅行社41家,其他4家。全年接待国际及港澳台旅游入境人数327.4万人次,比上年增长14.5%。其中入境外国人108.69万人次,增长4.3%;港澳台同胞218.71万人次,增长20.3%。国际旅游外汇收入6.76亿美元,增长30.6%。全年接待国内旅游人数1923.83万人次,增长9.9%。旅游总收入191.32亿元,增长26.3%。
全年东莞组团外出旅游人数153.8万人次,比上年增长21.0%。其中,国内旅游人数139.09万人次,增长21.5%;出境旅游人数14.71万人次,增长16.3%。
三、城市建设
城市绿化
年末全市建成区土地面积798.48平方公里,公共设施用地面积61.31平方公里。全市林业用地面积91.0万亩,森林覆盖率为36.7%,林地绿化率为98.7%;城市建成区绿地率为41.16%,绿化覆盖率为44.31%;全市已建成公园广场1004个,面积11130公顷。
公用事业
年末全市有公交线路96条,公交运营车辆1443辆。全年市内公共汽车旅客客运量2.31亿人次。
全市自来水日供水能力达到700万立方米,全年自来水供水总量16.56亿立方米。年末供水管道总长度16268.01公里。全年全社会用电量562亿千瓦时,增长13.4%。其中工业用电435.57亿千瓦时,增长15.8%;照明用电107.07亿千瓦时,增长5.9%。年末全市液化石油气家庭用户87.09万户,天然气家庭用户14.60万户。全年液化石油气供应量34.46万吨,天然气供气量2.96亿立方米。
信息化
2010年信息化综合指数为74.6%。年末全市普通固定电话225.64万户,比上年增加19.08万户;移动电话用户1632.90万户,增加223.61万户,其中充值卡用户1452.01万户,增加180.86万户。全年长途电话通话时长188.43亿分钟,其中对国际及港澳台电话通话时长3.08亿分钟。年末互联网用户153.92万户,比上年增加35.90万户;宽带接入用户150.08万户,增加35.87万户。
四、社会事业
科技
全年新增省级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2个、国家高新技术企业91家、省民营科技企业126家、省级以上技术工程中心14个、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5个、省级以上名牌名标56个,参与制订各类技术标准37项,获批省创新科研团队3个。预计全市高新技术产业产值2579.1亿元,比上年增长19.1%。
全年专利申请量21654件、授权量20397件,分别比上年增长13.3%和57.9%。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3143件,授权量442件;实用新型申请量7677件,授权量7529件;外观设计申请量10834件,授权量12426件。
教育
全市共有幼儿园727所,比上年增加47所,其中公立集体办园169所,民办园558所。共有省、市一级幼儿园101所。3-6周岁在园(班)幼儿共20.84万人,入园(班)率达 95.15%,比上年提高0.05个百分点。
全市共有小学330所,比上年减少7所;在校学生55.24万人;适龄儿童入学率达100%,本市户籍毕业生升学率达100%。全市有初中150所,初中在校学生18.79万人,户籍适龄少年入学率为100%,辍学率为0.22%,毕业生升学率为97.9%。
全市高中阶段学校有66所(含民办学校18所),在校学生11.79万人(含技校),其中普通高中(含完中)40所,在校学生7.04万人,中职学校26所(含技工学校1所),在校学生4.75万人(含技校)。本市户籍初中毕业生35744人,升入各类高中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34985人,其中普通高中21155人,中职学校13830人。本市户籍学生高中阶段毛入学率为94.9%,比上年提高1.3个百分点。
全市有成人高等教育机构1所、镇街成人文化技术学校32所、民办成人非学历教育机构231个,各类成人教育年培训量达52万多人次。
全市有普通高等院校5所。其中本科院校2所,专科院校3所。在校学生3.83万人。全年普通高等院校共招收本科、专科学生1.27万人。毕业生8105人。
2010年全市参加高考总人数24712人,其中普通类21076人,高职类3636人。在普通类考生中,上重点线2353人,比上年增加124人;上本科线9878人,增加1494人。
文化
年末全市有群众艺术馆1个,文化站33个,公共图书馆505个,博物馆30个,文化广场511个,艺术表演场所63个,电影放映单位46个,网吧1053间,公共文化设施建筑面积1160.5万平方米。全市有公共广播节目57套,公共电视节目49套。广播、电视综合覆盖率均达到100%。有线电视“村村通”工程继续推进,全市覆盖率达100%。全年共出版报纸8229.5万份,各类杂志刊物132.38万册(含内部刊物),图书7.56万册,《东莞日报》发行量4562.5万份,电影放映11.52万场次,观众387.74万人次。
卫生
年末全市有医疗机构2229个,其中门诊、诊所、卫生站、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等基层医疗机构2151个,卫生技术人员37487人,医院病床19980张。全市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88个,覆盖了全市300多个村(社区)。全年诊疗总人数上升11.9%。
体育
全年东莞运动员共获得50枚金牌(省级以上)、56枚银牌、46枚铜牌。其中夺得国际赛金牌4枚,银牌2枚;夺得全国赛金牌6枚,银牌12枚,铜牌10枚;夺得广东省赛金牌40枚、银牌42枚、铜牌36枚。
全年举办市级综合和单项比赛16次,参加人数1.43万人次;举办镇街级单项比赛578次,参加人数65.62万人次。全市有体育彩票发行网点880个,销售总额7.62亿元,体彩公益金0.13亿元。
社会福利与救助
年末全市有敬老院35个,敬老院供养老人894人。全年社会救济人数3.65万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2018.3万元,社会救济福利费用4448.6万元,自然灾害救济费用139.4万元。全市纳入“五保户”对象有1263人,“五保户”费用支出1535.73万元。32个镇街全部建立了社会保障网络,纳入街道级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有1595户共3629人,纳入镇级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有12218户共30799人。
社会稳定
严厉打击恶性和多发性犯罪,大力开展扫黄禁赌等专项行动,深入整治治安重点区域和行业,加强巡逻防控与校园安保。新建省“六好”平安和谐社区41个,市平安社区218个,全年刑事案件破案宗数增长29.9%。深入推进危险化学品、“三小”场所、出租屋、建筑安全、食品药品质量等专项整治,开展创新消防管理试点,落实挂牌督办任务,排查和整改了一批安全隐患。新建镇街应急避灾中心17个,建成食品安全样板市场67个。全市各类安全事故宗数、死亡人数分别下降3.2%和1.4%。完成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和村(社区)综治工作站的建设,落实领导接访包案和带案下访等制度,群众信访总量下降23.4%,纠纷调处成功率达93%。加强劳动执法监察和劳资关系调解,劳资突发事件、欠薪逃匿案件分别下降3.4%和37%。
安全生产
全年全市共发生各类生产事故4910宗,比上年下降3.2%;死亡574人,受伤5365人,分别下降1.4%和3.6%;直接经济损失896.7万元,上升12.6%。其中,道路交通事故4872宗,下降3.3%;造成死亡526人,受伤5355人,分别下降3.5%和3.7%。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为0.135,工矿商贸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为0.62,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为3.93。
资源和环境保护
全年雨日天数202天,全年日照时数1699.7小时,平均气温22.4摄氏度,相对湿度73%。全年降水量2165.9毫米。
年末全市有森林公园17个,生态公益林37.63万亩,林木积蓄量255.82万立方米,林木总生长量15.52万立方米。全年完成造林1829.05公顷,种植乡土阔叶树135.9万株;全市参与义务植树人数 85.32万人,种植树木329万株;共投入1695.9万元创建林业生态文明村,完成110.9公里的道路补绿和84.2公顷的闲置地增绿。
全年空气污染指数平均值为56,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占97.8%。全年投入1.2亿元,建成樟村水质净化厂污泥初级处置项目,日处理污泥500吨。投入3.9亿元基本建成污泥处理厂黄江项目。全市新规划的34项污水处理工程建成33座,截污主干管道完成86%工程量。
五、人民生活
人口
年末全市户籍人口181.77万人。全年出生人口1.95万人,出生率为10.90‰;死亡人口8367人,死亡率为4.67‰;人口自然增长率为6.23‰。
居民收入
2010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16108元,比上年增长 11.7%。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6576元,增长9.4%。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5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486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0.0%和13.2%。
居民消费
全年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5733元,比上年增长6.0%。其中食品消费支出8733元,增长9.5%;衣着消费支出1706元,增长14.3%;居住消费支出2089元,下降6.4%;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支出1771元,增长9.6%;医疗保健支出1294元,下降7.6%;交通和通信支出5925元,增长8.6%;教育文化娱乐服务支出3443元,增长3.5%;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773元,下降0.5%。城市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为33.9%。在农民生活消费现金支出中,食品消费支出占37.5%,衣着消费支出占5.2%,居住消费支出占15.6%,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支出占4.2%,医疗保健支出占4.7%,交通通讯支出占17.9%,文教娱乐用品及服务支出占9.4%,其他商品和服务消费支出占5.5%。
表六:2010年城市居民收支情况
指 标
金额(元)
比上年增长(%)
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6350
10.0
#工资性收入
26860
13.2
财产性收入
4889
16.1
转移性收入
3541
14.4
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25733
6.0
食品
8733
9.5
衣着
1706
14.3
居住
2089
-6.4
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
1771
9.6
医疗保健
1294
-7.6
交通和通信
5925
8.6
教育文化娱乐服务
3443
3.5
其他商品和服务
773
-0.5
年末平均每百户城市居民家庭耐用消费品拥有量:家用空调259台,组合音响68套,移动电话267部,家用电脑129台,淋浴热水器134台,家用汽车68辆。年末城市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58.58平方米。平均每百户农村居民家庭耐用消费品拥有量:彩电164台,摩托车87辆,洗衣机106台,淋浴热水器132台,移动电话268部,影碟机71台,家用空调218台,家用电脑104台,家用汽车57辆。
居民储蓄
年末全市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3386.85亿元,比年初增加500.41亿元。其中,定期储蓄存款余额1354.23亿元,增加88.66亿元;活期储蓄存款余额2032.62亿元,增加411.75亿元。
社会保障
年末全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421.84万人,基本医疗保险592.27万人,失业保险279.90万人,工伤保险469.08万人,地方养老保险371.01万人。全年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154.41亿元,保险基金总支出65.05亿元,年末保险基金累计余额413.71亿元。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是:经济回升基础仍不牢固,结构调整力度仍需加大,企业总体技术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土地、能源等资源制约突出,污染治理与环境保护力度仍需加大。改善民生任务繁重。
注:1.本公报数为初步统计数,最后统计数据以《东莞统计年鉴-2011》为准。
2.地区生产总值、各行业增加值、农业总产值绝对数按当年价格计算,增长速度按可比价格计算。
3.2010年人口普查结果需等国家和省批复,统计公报暂不公布常住人口数据。
4.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调查范围为东莞市辖区内除农户以外各类经济实体,具体包括:①辖区内中央、省、市属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单位;②各镇街办企业;③村及村以下办企业;④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调查范围包括:①东莞市辖区内中央、省、市属全部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②莞城、石龙、虎门3个镇街范围内镇街属单位(不包括莞城、石龙、虎门3个镇街以下及其它镇街的单位、全市的私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以上两个指标的调查范围不同,调查结果不同,请勿误用。
5.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采用农村住户抽样调查口径。
6.阅读本公报时,请注意统计指标的时间、口径和计算方法等。 |
| 关于印发《东莞市2011 年依法治市工作要点》的通知 | 各镇(街道)党委,市直各单位,中央和省驻莞单位: 现将《东莞市2011 年依法治市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东莞市委2011 年4 月20 日
东莞市 2011 年依法治市工作要点
2011 年,我市依法治市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围绕《东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法治东莞建设五年规划(2011-2015 年)》(以下简称《法治五年规划》)各项目标任务,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加快法治东莞建设,努力为我市科学发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把握“加快升级转型”这一核心任务,构建和谐稳定的法治秩序
1.提高各级党委依法执政能力。今年是实施《法治五年规划》的开局之年,各级党委要将法治建设纳入重点工作内容,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督促各有关单位实施好该规划;要切实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善于运用法治手段解决科学发展中的现实问题。在全市开展《法治五年规划》宣传活动,使其深入人心。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其年度工作实施方案,并联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市法制局等部门组成调研组,就此深入有关部门、镇街开展检查和调研。各级党委要以纪念建党90 周年为契机,加强党的优良传统教育,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要强化干部竞争择优机制,着力抓好镇村换届工作。要加强市镇之间、干部之间干部交流,加大公开选拔力度。
2.加大权力制约和监督力度。要以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着眼民生,把广大市民普遍关心的消防工作、社会治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工作、供水管网升级改造、推动欠发达村经济建设、社保基金管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关系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大局,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观等重大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着力增强监督实效。要认真贯彻落实《廉政准则》,推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反腐倡廉建设,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法制局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上级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继续做好跟踪申请“较大的市”审批工作。
3.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要建立健全行政决策合法审查机制,制定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继续实行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和行政问责制度,推进政府权责法治化。加强中心镇法制机构建设,配备专兼职人员,完善工作规则和制度,发挥镇街法制机构在贯彻简政强镇、实施行政执法方面的委托执法、审查把关职能。完善行政决策程序,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综合行政执法相关配套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大经济责任审计力度,规范领导干部经济行为。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大力化解行政争议。完善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基本完成《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确立的配套制度建设任务。
4.推进公正廉洁司法。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全面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探索精细化审判管理模式,建立健全执行威慑机制和执行联动长效机制。深入探索诉前联调工作, 继续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依法处置涉及利益诉求的人民内部矛盾。要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以“围绕司法公正,全面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为重点,不断健全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机制,加强诉讼监督能力建设,积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继续加强公安执法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严厉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对群众上访集中反映的同类型案件,要加大生效判决的执行力度,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
5.创新社会管理。认真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促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继续提升“新莞人”服务管理水平,全面推行流动人口“一证通”。继续抓好省“六好”平安和谐社区、市平安社区创建工作。积极探索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预防犯罪工作途径,向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群体给予更多的关怀和帮助。大力打造“平安公交”,确保市民出行平安。大力推进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和基层派出所、社区警务室建设,进一步规范基层执法管理,提高执法队伍执法能力,加强对社会矛盾的防控预警,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管理社会。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信息网络管理,提高对虚拟社会的管理水平。建立不同利益群众的诉求表达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网上信访机制,促进新老莞人更好融合,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环境。
6.抓好依法治市工作机制与队伍建设。继续健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和成员单位工作报告制度。按照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提高行政执法和司法队伍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继续办好“法治东莞讲坛”和《依法治市》简讯,加强依法治市工作队伍培训,提高业务能力与工作水平。健全镇街法治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探索完善镇级法治工作机构及其工作机制。
二、把握“市、镇、村三级换届”这一重点工作,确保选举工作依法、有序地开展
7.抓好换届选举工作。今年是市、镇、村三级的换届选举年,依法、有序地开展好换届选举工作,对于我市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深远的现实意义。要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市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部署,始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加大对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方面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坚持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相结合,坚持把阳光政务、阳光村务与换届选举工作相结合,坚持法定的程序不变通、规定的步骤不减少。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联合市检察院, 进一步发挥好市检察院宣讲团的作用,通过深入镇街巡回举办专题讲座的形式,加大对反贿选的宣传力度,确保换届选举风清气正,依法依规顺利进行。
8.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加强基层司法机构建设,发挥基层法庭在化解基层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加强对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制教育,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与水平。召开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现场交流会,总结推广开展民主法治村建设的成功经验。
三、把握“建设幸福东莞”这一内在要求,深入开展“阳光法治·法治惠民”主题实践活动
9.扩大主题实践活动的范围和影响面。制订完善“阳光法治·法治惠民”主题实践活动工作方案,推进各部门、各镇街的阳光法治工作。整合资源,统筹联动,全年开展二至三次影响大、受众面广的大型主题实践活动,进一步在全社会树立法律权威。
10.深入推进阳光司法。继续推进阳光审判(执行)、阳光检务、阳光警务和公安机关“五个一网”工程建设,提高司法工作的透明度。深化“警察开放日”、“检察开放日”、“法庭开放日”和“公安大走访”等各种活动,加强与人民群众的沟通与联系。建立健全集立案、办案、审批、查询、监督于一体的执法办案监督系统,真正把信息化与公开化、内部管理与外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实现执法管理监督全程化、实时化、公开化。
11.突出阳光政务、阳光村务建设。认真贯彻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着力建设阳光决策、阳光审批、阳光执法、阳光复议。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健全议事协调、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大力推进阳光村(居)务活动。
12.实施法治惠民实事工程。落实好市政府每年为群众办的“十件” 实事,通过增加特困低保家庭生活补助等政策创新、制度设计,努力增加市民收入和财富积累,在解决住房保障、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民生热点问题方面实现新突破。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力度,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降低群众诉讼成本,使法律援助制度惠及到低保线边缘的经济困难群体。要加大民生领域执法监管力度,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等方面,提升服务监管水平,保障居民吃上放心食品、用上放心药品。加强物价管理,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启动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市创建工作。
四、把握“法治文化建设”这一重要主题,全面提升东莞法治形象
13.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以点带面,积极推进机关法治文化、校园法治文化、城乡法治文化、企业法治文化建设。以青少年特别是在校学生为重点,开展学生与家庭互动的法治文化活动,把法治教育成效延伸到家庭。以“提高全民法治素质,提升东莞法治形象”为目标,开展公益法治宣传。以“建设法治文化、提高法治素质”为主题,继续开展“法治广东宣传教育周”系列活动,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浓厚法治氛围。
14.强化法制宣传教育。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领导,动员和依靠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确定今后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目标任务。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引导群众依法维护权益。《依法治市》刊物要突出重点,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扩大宣传面,提升教育效果。电视、电台、报社等大众媒体要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强公益宣传的力度,同时要创新和丰富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和载体,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手机短信、网络教育、平面媒体专栏等平台,增强宣传教育作用,使法治文化成为我市文化名城建设新的重要内涵和载体,大力推进我市文化名城建设。
15.推进法治文化建设。要继续落实“法治东莞”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好第三个“法治东莞”宣传教育周活动。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以“阳光法治、法治惠民”为主题,在认真收集素材的基础上,拍摄反映我市法治建设成果的宣传片;要认真筹备和规划,做好“法治东莞”网站的前期准备工作,并以此为载体加大依法治市工作的宣传力度。按照省依法治省办公室的要求,今年将在我市举办一期法治广东论坛,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省的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认真做好论坛的有关准备工作,确保论坛在我市的顺利举行,以更好地向省和兄弟市展示我市法治建设成果。 |
| 关于印发《东莞市2011 年依法治市工作要点》的通知 | 各镇(街道)党委,市直各单位,中央和省驻莞单位: 现将《东莞市2011 年依法治市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东莞市委2011 年4 月20 日
东莞市 2011 年依法治市工作要点
2011 年,我市依法治市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围绕《东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法治东莞建设五年规划(2011-2015 年)》(以下简称《法治五年规划》)各项目标任务,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加快法治东莞建设,努力为我市科学发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把握“加快升级转型”这一核心任务,构建和谐稳定的法治秩序
1.提高各级党委依法执政能力。今年是实施《法治五年规划》的开局之年,各级党委要将法治建设纳入重点工作内容,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督促各有关单位实施好该规划;要切实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善于运用法治手段解决科学发展中的现实问题。在全市开展《法治五年规划》宣传活动,使其深入人心。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其年度工作实施方案,并联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市法制局等部门组成调研组,就此深入有关部门、镇街开展检查和调研。各级党委要以纪念建党90 周年为契机,加强党的优良传统教育,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要强化干部竞争择优机制,着力抓好镇村换届工作。要加强市镇之间、干部之间干部交流,加大公开选拔力度。
2.加大权力制约和监督力度。要以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着眼民生,把广大市民普遍关心的消防工作、社会治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工作、供水管网升级改造、推动欠发达村经济建设、社保基金管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关系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大局,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观等重大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着力增强监督实效。要认真贯彻落实《廉政准则》,推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反腐倡廉建设,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法制局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上级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继续做好跟踪申请“较大的市”审批工作。
3.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要建立健全行政决策合法审查机制,制定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继续实行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和行政问责制度,推进政府权责法治化。加强中心镇法制机构建设,配备专兼职人员,完善工作规则和制度,发挥镇街法制机构在贯彻简政强镇、实施行政执法方面的委托执法、审查把关职能。完善行政决策程序,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综合行政执法相关配套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大经济责任审计力度,规范领导干部经济行为。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大力化解行政争议。完善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基本完成《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确立的配套制度建设任务。
4.推进公正廉洁司法。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全面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探索精细化审判管理模式,建立健全执行威慑机制和执行联动长效机制。深入探索诉前联调工作, 继续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依法处置涉及利益诉求的人民内部矛盾。要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以“围绕司法公正,全面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为重点,不断健全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机制,加强诉讼监督能力建设,积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继续加强公安执法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严厉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对群众上访集中反映的同类型案件,要加大生效判决的执行力度,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
5.创新社会管理。认真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促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继续提升“新莞人”服务管理水平,全面推行流动人口“一证通”。继续抓好省“六好”平安和谐社区、市平安社区创建工作。积极探索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预防犯罪工作途径,向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群体给予更多的关怀和帮助。大力打造“平安公交”,确保市民出行平安。大力推进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和基层派出所、社区警务室建设,进一步规范基层执法管理,提高执法队伍执法能力,加强对社会矛盾的防控预警,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管理社会。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信息网络管理,提高对虚拟社会的管理水平。建立不同利益群众的诉求表达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网上信访机制,促进新老莞人更好融合,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环境。
6.抓好依法治市工作机制与队伍建设。继续健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和成员单位工作报告制度。按照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提高行政执法和司法队伍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继续办好“法治东莞讲坛”和《依法治市》简讯,加强依法治市工作队伍培训,提高业务能力与工作水平。健全镇街法治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探索完善镇级法治工作机构及其工作机制。
二、把握“市、镇、村三级换届”这一重点工作,确保选举工作依法、有序地开展
7.抓好换届选举工作。今年是市、镇、村三级的换届选举年,依法、有序地开展好换届选举工作,对于我市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深远的现实意义。要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市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部署,始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加大对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方面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坚持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相结合,坚持把阳光政务、阳光村务与换届选举工作相结合,坚持法定的程序不变通、规定的步骤不减少。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联合市检察院, 进一步发挥好市检察院宣讲团的作用,通过深入镇街巡回举办专题讲座的形式,加大对反贿选的宣传力度,确保换届选举风清气正,依法依规顺利进行。
8.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加强基层司法机构建设,发挥基层法庭在化解基层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加强对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制教育,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与水平。召开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现场交流会,总结推广开展民主法治村建设的成功经验。
三、把握“建设幸福东莞”这一内在要求,深入开展“阳光法治·法治惠民”主题实践活动
9.扩大主题实践活动的范围和影响面。制订完善“阳光法治·法治惠民”主题实践活动工作方案,推进各部门、各镇街的阳光法治工作。整合资源,统筹联动,全年开展二至三次影响大、受众面广的大型主题实践活动,进一步在全社会树立法律权威。
10.深入推进阳光司法。继续推进阳光审判(执行)、阳光检务、阳光警务和公安机关“五个一网”工程建设,提高司法工作的透明度。深化“警察开放日”、“检察开放日”、“法庭开放日”和“公安大走访”等各种活动,加强与人民群众的沟通与联系。建立健全集立案、办案、审批、查询、监督于一体的执法办案监督系统,真正把信息化与公开化、内部管理与外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实现执法管理监督全程化、实时化、公开化。
11.突出阳光政务、阳光村务建设。认真贯彻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着力建设阳光决策、阳光审批、阳光执法、阳光复议。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健全议事协调、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大力推进阳光村(居)务活动。
12.实施法治惠民实事工程。落实好市政府每年为群众办的“十件” 实事,通过增加特困低保家庭生活补助等政策创新、制度设计,努力增加市民收入和财富积累,在解决住房保障、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民生热点问题方面实现新突破。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力度,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降低群众诉讼成本,使法律援助制度惠及到低保线边缘的经济困难群体。要加大民生领域执法监管力度,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等方面,提升服务监管水平,保障居民吃上放心食品、用上放心药品。加强物价管理,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启动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市创建工作。
四、把握“法治文化建设”这一重要主题,全面提升东莞法治形象
13.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以点带面,积极推进机关法治文化、校园法治文化、城乡法治文化、企业法治文化建设。以青少年特别是在校学生为重点,开展学生与家庭互动的法治文化活动,把法治教育成效延伸到家庭。以“提高全民法治素质,提升东莞法治形象”为目标,开展公益法治宣传。以“建设法治文化、提高法治素质”为主题,继续开展“法治广东宣传教育周”系列活动,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浓厚法治氛围。
14.强化法制宣传教育。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领导,动员和依靠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确定今后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目标任务。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引导群众依法维护权益。《依法治市》刊物要突出重点,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扩大宣传面,提升教育效果。电视、电台、报社等大众媒体要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强公益宣传的力度,同时要创新和丰富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和载体,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手机短信、网络教育、平面媒体专栏等平台,增强宣传教育作用,使法治文化成为我市文化名城建设新的重要内涵和载体,大力推进我市文化名城建设。
15.推进法治文化建设。要继续落实“法治东莞”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好第三个“法治东莞”宣传教育周活动。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以“阳光法治、法治惠民”为主题,在认真收集素材的基础上,拍摄反映我市法治建设成果的宣传片;要认真筹备和规划,做好“法治东莞”网站的前期准备工作,并以此为载体加大依法治市工作的宣传力度。按照省依法治省办公室的要求,今年将在我市举办一期法治广东论坛,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省的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认真做好论坛的有关准备工作,确保论坛在我市的顺利举行,以更好地向省和兄弟市展示我市法治建设成果。 |
| 关于印发《法治东莞建设五年规划(2011-2015 年)》的通知 | 各镇(街道)党委,市直各单位,中央和省驻莞单位:
现将《法治东莞建设五年规划(2011-2015 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东莞市委2011 年4 月20 日
法治东莞建设五年规划(2011-2015 年)
2011 年至2015 年,是我市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十分重要的五年。科学规划和实施好我市未来五年法治建设工作,对于我市高效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 年)》,加快推进经济社会转型,全面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向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迈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此,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和广东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法治广东建设五年规划(2011-2015 年)》精神,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为核心,以提高人民幸福感为目标,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加快法治东莞建设,促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 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贯彻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当好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排头兵,努力建设幸福东莞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总体目标:进一步完善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运行机制和有效实现形式。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明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普遍增强、法治政府基本建立,公正司法不断深化,监督机制更加完善,综治信访维稳格局总体形成,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城乡群众自治机制逐步健全,公民法律素质全面提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全社会得到弘扬,法治文化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到2015 年初步实现:各级党委依法执政能力进一步增强,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得到更加有效的维护; 法律监督更加有力,公共权力的配置和运行得到正确有效的规范、约束和监督;各级政府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日益完善,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程度显著提高,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形象深入人心;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进一步形成,社会公平正义得到有效维护;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进一步推进,全市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明显提高;基层民主更加透明,社会自治功能得到有效增强;平安建设更加深入,社会治安秩序良好;地方法治建设更加扎实,法治城市创建活动取得实效。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明确方向。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点和优势,坚定不移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市委对全市依法治市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各级党组织对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依法治理工作实施具体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把中央、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贯彻好、落实好。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民主法治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切实把法治建设与我市“十二五”规划的总体目标结合起来,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安排和落实依法治市各项任务,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坚持从人民群众实际需要出发,立足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使人民群众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让人民群众生活得更有尊严,倡导阳光法治、法治惠民。
(四)坚持法律至上,维护公义。坚持在全社会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的观念,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宪法和法律在全市范围内的贯彻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五)坚持先行先试,求实创新。坚持继续解放思想,敢为人先,开拓创新,从法治层面突破制约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增创科学发展的法治新优势。
(六)坚持条块结合,分类指导。各镇街、各部门要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各自特点,确定依法治理工作的重点内容,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主要任务
(一)切实加强党委依法执政能力建设,推进民主政治发展。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支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把有利于推动我市科学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成功经验,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全市人民的共同意志;支持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支持各级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支持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侨务政策。支持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人民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全面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进一步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推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
(二)率先基本建立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一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推进简政强镇工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强化公共服务意识,改善公共服务条件,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合理界定市镇两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职能和权限,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定化。二是健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完善行政决策听取公众意见制度,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认真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决策监督、跟踪反馈、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全面实施公务员法,努力推进政府法制工作,增强公务员法制观念,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健全和创新公务员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考核机制。三是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行政执法体制。继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发展电子政务,推进“网上并联审批”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四是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加大阳光政务建设力度。加强诚信制度建设,提高政府公信力。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自觉履行法院判决和裁定。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各级政府、行政执法单位要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士为本单位法律顾问。与此同时,各单位、各镇街要进一步加大力度,注重培养自己的法律人才,以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五是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依法规范、合理界定市镇两级政府、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程序以及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强化对审批行为、后续监管和失责行为的追究。到2011 年,基本建立法治政府评价指标体系;到2014 年,全市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三)深入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强化公正司法。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断增强司法工作的公信力、权威性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上下级法院裁判标准统一。深入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探索推进量刑制度改革。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积极探索繁简分流和速裁机制,研究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制度,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加强执行工作,建立健全执行威慑机制和执行联动长效机制,制裁规避执行行为。加强检察业务建设,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刑事犯罪,积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积极推进阳光审判、阳光执行、阳光检务、阳光警务、阳光狱(所)务制度建设,增强司法透明度。加强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保障机制建设。完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健全司法为民长效机制。
(四)健全监督机制,强化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把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并完善纵向联动、横向配合的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强市镇两级人大的监督工作,综合运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等多种形式开展监督,确保法律法规有效实施。制定并推行依法行政监督办法和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制度,以执法监察为重点加强行政监察力度,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度,推进预防腐败信息系统建设。切实强化对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等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加强对侦查立案工作的法律监督,完善对有案不立、违法立案的监督机制,探索对侦查机关采取的强制性侦查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监督机制,遏制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加强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工作,强化对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的监督,探索开展民事调解和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加大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力度,促进监管场所依法管理。健全人民陪审员、特约监督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保障公民依法参与和监督司法活动。要继续争取省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支持,使东莞尽快列入国家“较大的市”,以更好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
(五)大力推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创新,促进社会和谐。推进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理顺政府与城乡自治组织的关系。完善社区管理体制,构建社区公共资源共享机制和综合治理机制,到2012年7月完成试点镇村级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厚街、黄江两试点镇的社区(村)设立社区政务服务中心,形成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政务服务中心相互配合的基层管理体制;到2015年基本完成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全市的社区(村)基本设立社区政务服务中心、农村基层10%建成农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创新治安管理与城市管理、市场管理、行业管理等有机结合的新模式。规范政府直接提供、委托社会组织提供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形成多元化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逐步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创新流动人口、社会组织和虚拟社会管理。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深入开展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建设,完善三级工作平台,强化长效机制建设。推进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的有效衔接,将调解工作和综治工作、信访工作紧密结合,建立化解矛盾纠纷多元联动机制。加强监所教育改造(挽救)工作,推进安置帮教基地建设和信息化管理,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开展平安建设示范点活动,完善“打防管控”工作网络,整治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着力打造平安东莞。大力化解信访积案,依法规范信访行为,健全完善信访工作机制。
(六)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城乡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实现政府行政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加强村委会规范化建设,深化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程序。开展阳光村务活动,健全村务公开、财务公开、民主理财、民主评议村干部等各项制度。逐步提高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比例,扎实开展“六好”平安和谐社区建设;积极探索社区居委会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机制,形成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以及社区物业管理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良好格局。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推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开展各行业、各单位依法治理工作,着重抓好教育系统的阳光校务、依法治校等工作。建立健全能够全面表达社会利益、有效平衡社会利益、科学调整社会利益的协调机制,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七)深入开展法治东莞宣传教育,大力繁荣法治文化。建立健全法治东莞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制度,整合资源、上下联动,构建法治宣传教育大格局。抓好“六五”普法规划实施,突出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学生、企业管理人员和新莞人、村(居)民等重点普法对象,点面结合,分类指导,多形式、多途径提高全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素质,促进自觉守法和依法办事。继续办好每年的“法治东莞讲坛”,打造法治东莞宣传教育品牌。加强高校法学学科专业建设,深化法治理论研究,服务法治东莞建设。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充分运用公共文化服务设施阵地,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鼓励公益法治广告、漫画等法治作品创作与宣传,大力繁荣法治文化。
四、组织保障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健全依法治市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依法治理工作的领导,把依法治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重要议事日程。市人大常委会要重视依法治市工作,发挥主导作用,结合人大的职能,有序推动我市民主法治建设。各级政府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负总责,建立健全由行政首长直接挂帅的依法行政工作机制,统一领导、综合协调本地区依法行政工作。法院、检察院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切实做到公正司法。市政协要加强民主监督,积极为法治东莞建设建言献策。不断拓宽人民群众参与民主法治的渠道,确保法治东莞建设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让人民群众在法治建设中得到更多实惠。强化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职能,明确职责。继续坚持并完善“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市委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委托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代管”的工作机制,将依法治市工作机构的组织协调、人事后勤等工作纳入市人大常委会统筹管理,经费由市财政核拨。依法治市办公室作为市委的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要积极发挥在依法治市中的重要作用。
(二)建立健全考核监督机制,加强依法治市督促检查。要建立健全法治东莞建设评价指标体系,促进法治东莞建设在各个层面、各个部门的落实。各级党委在依法治市工作中负有领导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定期研究依法治市工作的重大问题,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每年将依法治市工作任务和责任逐一分解到各个单位,抓好落实。建立健全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定期汇报工作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明确职责,加强协调、检查和指导,督促各镇街、各部门完成依法治市工作任务。深入推进法治镇(街)创建活动,每年推出一批开展法治镇(街)创建活动的先进典型,通报不重视法治建设、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案例。
(三)加强依法治市队伍建设,提升工作水平。健全行政部门学法制度,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重视和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在推进本地区依法行政中的统筹规划、组织落实、督促检查、协调指导的职能作用。按照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提高法官、检察官、公安和司法行政干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完善法官行为规范,建立健全审判人员与执行人员违法审判、违法执行的责任追究制度。深入推进检察工作规范化建设,建立完善基层检察队伍管理制度和机制。保障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权利,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和司法鉴定队伍建设。
(四)加大宣传力度,构建依法治市宣传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切实加强对依法治市宣传报道工作的领导,将法治建设工作列入年度宣传计划,精心筹划、周密部署、确保落实,形成持久、浓郁的舆论氛围。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强化对依法治市工作的宣传力度,注重实效,营造法治东莞建设氛围,促进依法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
| 关于印发《法治东莞建设五年规划(2011-2015 年)》的通知 | 各镇(街道)党委,市直各单位,中央和省驻莞单位:
现将《法治东莞建设五年规划(2011-2015 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东莞市委2011 年4 月20 日
法治东莞建设五年规划(2011-2015 年)
2011 年至2015 年,是我市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十分重要的五年。科学规划和实施好我市未来五年法治建设工作,对于我市高效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 年)》,加快推进经济社会转型,全面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向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迈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此,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和广东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法治广东建设五年规划(2011-2015 年)》精神,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为核心,以提高人民幸福感为目标,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加快法治东莞建设,促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 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贯彻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当好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排头兵,努力建设幸福东莞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总体目标:进一步完善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运行机制和有效实现形式。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明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普遍增强、法治政府基本建立,公正司法不断深化,监督机制更加完善,综治信访维稳格局总体形成,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城乡群众自治机制逐步健全,公民法律素质全面提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全社会得到弘扬,法治文化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到2015 年初步实现:各级党委依法执政能力进一步增强,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得到更加有效的维护; 法律监督更加有力,公共权力的配置和运行得到正确有效的规范、约束和监督;各级政府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日益完善,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程度显著提高,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形象深入人心;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进一步形成,社会公平正义得到有效维护;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进一步推进,全市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明显提高;基层民主更加透明,社会自治功能得到有效增强;平安建设更加深入,社会治安秩序良好;地方法治建设更加扎实,法治城市创建活动取得实效。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明确方向。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点和优势,坚定不移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市委对全市依法治市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各级党组织对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依法治理工作实施具体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把中央、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贯彻好、落实好。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民主法治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切实把法治建设与我市“十二五”规划的总体目标结合起来,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安排和落实依法治市各项任务,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坚持从人民群众实际需要出发,立足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使人民群众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让人民群众生活得更有尊严,倡导阳光法治、法治惠民。
(四)坚持法律至上,维护公义。坚持在全社会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的观念,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宪法和法律在全市范围内的贯彻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五)坚持先行先试,求实创新。坚持继续解放思想,敢为人先,开拓创新,从法治层面突破制约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增创科学发展的法治新优势。
(六)坚持条块结合,分类指导。各镇街、各部门要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各自特点,确定依法治理工作的重点内容,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主要任务
(一)切实加强党委依法执政能力建设,推进民主政治发展。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支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把有利于推动我市科学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成功经验,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全市人民的共同意志;支持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支持各级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支持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侨务政策。支持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人民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全面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进一步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推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
(二)率先基本建立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一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推进简政强镇工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强化公共服务意识,改善公共服务条件,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合理界定市镇两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职能和权限,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定化。二是健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完善行政决策听取公众意见制度,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认真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决策监督、跟踪反馈、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全面实施公务员法,努力推进政府法制工作,增强公务员法制观念,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健全和创新公务员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考核机制。三是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行政执法体制。继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发展电子政务,推进“网上并联审批”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四是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加大阳光政务建设力度。加强诚信制度建设,提高政府公信力。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自觉履行法院判决和裁定。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各级政府、行政执法单位要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士为本单位法律顾问。与此同时,各单位、各镇街要进一步加大力度,注重培养自己的法律人才,以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五是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依法规范、合理界定市镇两级政府、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程序以及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强化对审批行为、后续监管和失责行为的追究。到2011 年,基本建立法治政府评价指标体系;到2014 年,全市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三)深入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强化公正司法。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断增强司法工作的公信力、权威性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上下级法院裁判标准统一。深入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探索推进量刑制度改革。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积极探索繁简分流和速裁机制,研究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制度,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加强执行工作,建立健全执行威慑机制和执行联动长效机制,制裁规避执行行为。加强检察业务建设,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刑事犯罪,积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积极推进阳光审判、阳光执行、阳光检务、阳光警务、阳光狱(所)务制度建设,增强司法透明度。加强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保障机制建设。完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健全司法为民长效机制。
(四)健全监督机制,强化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把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并完善纵向联动、横向配合的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强市镇两级人大的监督工作,综合运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等多种形式开展监督,确保法律法规有效实施。制定并推行依法行政监督办法和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制度,以执法监察为重点加强行政监察力度,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度,推进预防腐败信息系统建设。切实强化对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等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加强对侦查立案工作的法律监督,完善对有案不立、违法立案的监督机制,探索对侦查机关采取的强制性侦查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监督机制,遏制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加强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工作,强化对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的监督,探索开展民事调解和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加大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力度,促进监管场所依法管理。健全人民陪审员、特约监督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保障公民依法参与和监督司法活动。要继续争取省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支持,使东莞尽快列入国家“较大的市”,以更好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
(五)大力推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创新,促进社会和谐。推进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理顺政府与城乡自治组织的关系。完善社区管理体制,构建社区公共资源共享机制和综合治理机制,到2012年7月完成试点镇村级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厚街、黄江两试点镇的社区(村)设立社区政务服务中心,形成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政务服务中心相互配合的基层管理体制;到2015年基本完成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全市的社区(村)基本设立社区政务服务中心、农村基层10%建成农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创新治安管理与城市管理、市场管理、行业管理等有机结合的新模式。规范政府直接提供、委托社会组织提供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形成多元化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逐步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创新流动人口、社会组织和虚拟社会管理。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深入开展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建设,完善三级工作平台,强化长效机制建设。推进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的有效衔接,将调解工作和综治工作、信访工作紧密结合,建立化解矛盾纠纷多元联动机制。加强监所教育改造(挽救)工作,推进安置帮教基地建设和信息化管理,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开展平安建设示范点活动,完善“打防管控”工作网络,整治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着力打造平安东莞。大力化解信访积案,依法规范信访行为,健全完善信访工作机制。
(六)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城乡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实现政府行政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加强村委会规范化建设,深化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程序。开展阳光村务活动,健全村务公开、财务公开、民主理财、民主评议村干部等各项制度。逐步提高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比例,扎实开展“六好”平安和谐社区建设;积极探索社区居委会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机制,形成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以及社区物业管理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良好格局。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推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开展各行业、各单位依法治理工作,着重抓好教育系统的阳光校务、依法治校等工作。建立健全能够全面表达社会利益、有效平衡社会利益、科学调整社会利益的协调机制,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七)深入开展法治东莞宣传教育,大力繁荣法治文化。建立健全法治东莞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制度,整合资源、上下联动,构建法治宣传教育大格局。抓好“六五”普法规划实施,突出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学生、企业管理人员和新莞人、村(居)民等重点普法对象,点面结合,分类指导,多形式、多途径提高全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素质,促进自觉守法和依法办事。继续办好每年的“法治东莞讲坛”,打造法治东莞宣传教育品牌。加强高校法学学科专业建设,深化法治理论研究,服务法治东莞建设。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充分运用公共文化服务设施阵地,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鼓励公益法治广告、漫画等法治作品创作与宣传,大力繁荣法治文化。
四、组织保障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健全依法治市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依法治理工作的领导,把依法治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重要议事日程。市人大常委会要重视依法治市工作,发挥主导作用,结合人大的职能,有序推动我市民主法治建设。各级政府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负总责,建立健全由行政首长直接挂帅的依法行政工作机制,统一领导、综合协调本地区依法行政工作。法院、检察院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切实做到公正司法。市政协要加强民主监督,积极为法治东莞建设建言献策。不断拓宽人民群众参与民主法治的渠道,确保法治东莞建设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让人民群众在法治建设中得到更多实惠。强化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职能,明确职责。继续坚持并完善“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市委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委托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代管”的工作机制,将依法治市工作机构的组织协调、人事后勤等工作纳入市人大常委会统筹管理,经费由市财政核拨。依法治市办公室作为市委的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要积极发挥在依法治市中的重要作用。
(二)建立健全考核监督机制,加强依法治市督促检查。要建立健全法治东莞建设评价指标体系,促进法治东莞建设在各个层面、各个部门的落实。各级党委在依法治市工作中负有领导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定期研究依法治市工作的重大问题,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每年将依法治市工作任务和责任逐一分解到各个单位,抓好落实。建立健全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定期汇报工作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明确职责,加强协调、检查和指导,督促各镇街、各部门完成依法治市工作任务。深入推进法治镇(街)创建活动,每年推出一批开展法治镇(街)创建活动的先进典型,通报不重视法治建设、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案例。
(三)加强依法治市队伍建设,提升工作水平。健全行政部门学法制度,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重视和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在推进本地区依法行政中的统筹规划、组织落实、督促检查、协调指导的职能作用。按照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提高法官、检察官、公安和司法行政干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完善法官行为规范,建立健全审判人员与执行人员违法审判、违法执行的责任追究制度。深入推进检察工作规范化建设,建立完善基层检察队伍管理制度和机制。保障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权利,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和司法鉴定队伍建设。
(四)加大宣传力度,构建依法治市宣传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切实加强对依法治市宣传报道工作的领导,将法治建设工作列入年度宣传计划,精心筹划、周密部署、确保落实,形成持久、浓郁的舆论氛围。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强化对依法治市工作的宣传力度,注重实效,营造法治东莞建设氛围,促进依法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
| 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 (2011 年4 月19 日)
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高层次人才又是在经济全球化竞争日趋激烈条件下制胜的核心战略资源,是推动东莞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和《东莞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和全国、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引进、培养和使用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着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市委、市政府决定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为突破口,从2011 年起每年投入10 亿元,连续五年投入50 亿元实施“人才东莞”战略。现就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范围对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人才优先、高端引领,紧紧围绕我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需要,努力培养和引进一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人才,为我市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总体目标。全面创新高层次人才培养、吸引、使用、保障、激励等各项措施,通过从海内外大力引进和本土自主培养等途径,用5-10 年时间,集聚一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一批专业地位突出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一批在专业技术技能方面发展潜力巨大的后备培养人才,努力实现人才结构明显改善,人才素质明显提高,人才效能明显增强,人才环境明显优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明显创新。
(三)重点引进培养的高层次人才范围和对象: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首席科学家;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前两位完成人;国家“863”、“973”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现代产业体系领域的高层次人才;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高成长性项目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人选和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和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央“千人计划”人选;省、市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南粤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获得者;其他经认定、评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
二、打造人才高地
(四)实施“东莞千人计划”。适应东莞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力度,用10 年时间,重点引进50 个居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创新科研团队,100 名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培育包括科技创新团队、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科技领军人才、科技领军后备人才以及高级技师人才在内的1000名“东莞千人计划”人才。对引进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创新科研团队,市财政给予一次性最高1000 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资助,给予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一次性最高100 万元的税后生活补贴。对引进国内外先进水平的领军人才,市财政给予一次性最高500 万元的资助。对入选国家级、省级的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市财政提供配套资金,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根据财政实力,相应提供配套资助。(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镇街、园区负责实施)
(五)实施博士后培养工程。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争取5 年新增20 个工作站(分站)。对新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00 万元资助;探索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鼓励暂未设站的企业与高校共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为高新技术企业搭建博士后引进平台。对新设立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市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助。拓宽博士后招收渠道,吸引优秀博士毕业生到工作站从事科研工作,争取5 年新增100 名进站博士后。(市人力资源局负责实施)
(六)实施技师工作站建设工程。支持符合条件的单位申请设立技师工作站,充分发挥行业、企业集团或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现有高技能人才作用,引才引智,加强技术交流和合作攻关,推动自主创新和解决关键性生产难题。争取5 年扶持一批有实力有需求的单位设立技师工作站,市财政对技师工作站的设立和运作提供一定额度的资助。(市人力资源局负责实施)
(七)实施院士工作站建设工程。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院士工作站,引进院士创新资源,实现院士、专家及其研发团队与企业的对接,有效发挥高端人才在企业重大研发项目、高层次人才培养方面的作用,加快创新成果在我市产业化。争取5 年扶持一批有实力有需求的企业设立院士工作站,市财政对院士工作站的设立和运作提供一定额度的资助。(市科技局、市科协负责实施)
(八)实施研究生院建设工程。结合东莞区域特点和产业特色,推进与国内重点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公办性质研究生院,开展全日制和在职研究生教育,探索建立政府、高校、企业在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方面的合作机制。支持采取社会力量办学的方式发展研究生培养教育,市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对办学机构或学习费用给予资助。(市人力资源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各园区负责实施)
(九)实施 “东莞智库”建设工程。适应东莞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需要,建立由国内外一流专家组成、多学科、多领域、为我市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理论、策略、思想支撑的智囊团,为东莞发展发挥智囊、参谋、咨询作用。以授予荣誉称号、获得重大表彰奖励、纳入重大人才引进培养计划以及主持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计划)的高层次人才为重点,建设东莞市高层次人才信息库,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智力支撑。(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局、市人力资源局负责实施
三、搭建创新创业平台
(十)打造招才引智集聚交流平台。发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和镇街科技园在招才引智和科技创新中的龙头作用。加强中国东莞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和管理,积极吸引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来莞创业,支持留学人员进行科技成果的交流、推广和转化,努力把留学人员创业园打造成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和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来莞创业施展才华的重要舞台。加大市财政支持力度,积极参与、承办省内外大型人才交流活动,宣传推介东莞人才环境,拓宽引才渠道,促成人才、项目、载体和资本等多元要素的对接整合。进一步办好东莞国际科技合作周、东莞博士后工作交流会等活动,深化科技、人才、项目合作。积极培育海内外人才服务机构,探索在国内外主要城市建立“东莞高层次人才工作站”,构建覆盖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海外引才网络,鼓励科技社团与境外广泛联系,发挥民间力量,进一步拓宽招才引智渠道。(市人力资源局、市科技局、市科协、各镇街、园区负责实施)
(十一)建立创业孵化培育平台。大力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提升创业孵化功能,使创新孵化基地成为高层次人才的创业基地和培养基地,争取到2015 年孵化器(加速器)数量达到30 家。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强对孵化器(加速器)的直接财政投入,积极探索与银行、风险投资基金和民间资本的合作,培育多元化投资主体。积极引进一批技术开发、技术交易、技术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为高层次人才集聚和作用发挥构筑高水准的创新舞台。(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镇街、园区负责实施)
(十二)建设科技金融创新平台。整合市属金融资源,组建科技创业金融服务集团,构建具有创业投资、投资管理、融资担保和小额贷款的服务平台;加快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和支持境内外各种投资主体兴办风险投资机构或设立分支机构,开展风险投资业务和融资担保业务,形成政府资金为引导,民间资本为主体的风险投资与担保机制;支持组建创新创业种子基金,用于对高层次人才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股本投入,逐步形成人才与资本深度契合机制。(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实施)
(十三)强化政产学研合作平台。深化区域和国际科技、人才合作及政产学研合作,建立区域和国际科技、人才合作新模式。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周边城市的人才、科技交流合作,推动产学研合作深入开展。推进松山湖科技产业园等一批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产学研示范基地的建设,建设好5 个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产学研创新联盟。推动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支持建立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不断优化产学研合作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发挥产学研合作联盟在共性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中的功能作用。(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局、各镇街、园区负责实施)
四、优化人才服务体系
(十四)建设“东莞人才广场”。按照“整合资源、综合服务”的宗旨,规划筹建东莞人才广场,建设东莞标志性的人才大厦,打造人才服务资源集中、服务功能齐全、服务水平专业、对外具有影响力的品牌,满足和方便人才、企业、科研机构在创新创业中各类综合性服务需求。(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松山湖管委会负责实施)
(十五)加强高层次人才服务机构建设。落实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工作,协调推进市重大人才引进培养计划工作,为重点企业和高层次人才在项目评审、政策咨询、投资融资、人才招聘、市场推广等方面提供全方位贴身服务。探索人才服务社会化、市场化运行模式,与知名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合作开发专业性人才服务项目,满足不同人才的多样化、个性化、差异化的服务需求。(市人力资源局、市编办负责实施)
(十六)建设“一站式”服务平台。整合建设人力资源服务、科技项目服务、金融服务和综合服务平台,为高层次人才开辟绿色服务通道,提供“一站式”快捷服务。制发“东莞市高层次人才服务IC 卡”,为高层次人才在莞享受医疗、社保、税费优惠等方面福利提供便捷服务。建设规模以上企业人才项目需求信息库,建立重点企业定期联系工作机制,及时掌握企业的人才、项目需求信息,有针对性地提供个性化服务。(市人力资源局、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十七)构建柔性引才新模式。继续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探索建立“户口不迁、关系不转、双向选择、自由流动”的人才智力引进机制,采取兼职、短期聘用、技术和项目合作、人才租赁等方式,灵活引进国内外智力和人才,根据高层次人才与企业(单位)签订合同年限情况,纳入享受高层次人才政策对象范围,着力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柔性引才新模式。实行特聘专家制度,根据我市支柱产业、重点发展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学科(领域)的建设发展需要,聘请国内外顶尖专家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对我市重点学科建设、重点行业发展、重点工程项目的立项、论证、评估和实施进行指导。(市人力资源局、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十八)设立“创业导师”和“创业助理”。设立“创业导师”,定期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莞进行学术访问、举办学术讲座,或举办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培训班,聘请成功企业家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创业指导。设立“创业助理”,为高层次人才配备“专职行政助理”,为其在创业过程中办理工商税务登记、落户、安居、出入境、子女入学、社保医疗和政策咨询等提供服务,解决创新创业人才后顾之忧,使高层次人才从日常行政后勤事务中解放出来,更加集中精力潜心科研工作。(市人力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实施)
(十九)实施人才安居工程。按照统筹兼顾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实物配置与货币补贴相结合的原则,大力推进人才公寓建设,通过建购并举、购房补贴、房租补贴等多种方式,重点解决高层次人才安居问题。力争用5 年时间,在全市完成一批人才公寓建设,解决初次来莞创业就业的高层次人才住房问题。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和各镇街负责解决属地企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居住问题。(市委组织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管理局、各镇街、园区负责实施)
(二十)努力解决家属就业、子女读书和医疗保障问题。按照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多渠道、有重点、分层次协助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高层次人才子女需在莞就学的,按不同情况享受相应优惠政策。按照人才对我市经济贡献度,政府对各类高层次人才发放医疗补贴,资助高层次人才参加医疗保险,在市内定点医疗保健单位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社保局负责实施)
五、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一)建立工作责任机制。市人才办要加强工作统筹,加强上下联系,强化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协调配合,确保各职能部门通力协作,形成部门合力。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人才工作的领导,把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工作列入主要领导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切实做到“一把手”抓“第一资源”。建立领导问责制度,定期组织高层次人才满意度调查和工作评估,对推动高层次人才工作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各镇街、各部门要围绕全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目标,制定相应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专人负责、落实措施,确保高层次人才工作取得实效。(市委组织部负责实施)
(二十二)健全人才评价发展机制。建立健全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科学化、社会化的人才评价发现机制。健全科学的职业分类体系,完善体现各类人才特点的能力素质指标体系,推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重在市场和出资人认可,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重在业内和专业社团认可的评价方法,注重靠实践和贡献评价人才。建立科学高效的高层次人才遴选机制和系统、规范、动态的选拔标准体系,提高人才评价的科学水平。完善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评审机制,建立健全资格审查、专业评审、综合评审、路演签约、注册落户等工作程序,提高人才、项目引进和遴选的准确率。强化人才引进培养办统筹协调职能,发挥各有关部门配合作用,确保人才和项目及时落户。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积极拓展评价层级、拓宽评价范围、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手段,实现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科学评价。鼓励和推荐人才参与专业技术资格晋升评审和各类评比活动,促进人才向更高层次发展。(市人力资源局、市科技局、市科协负责实施)
(二十三)建立激励机制。重奖有突出贡献的人才,设立“莞邑人才功勋奖”2 名,每名奖金500 万元;设立“东莞优秀人才创新奖”、“东莞优秀技能人才奖”、“东莞人才工作贡献奖”、“东莞优秀引才工作奖”等奖项,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支持人才工作的积极性,对人才工作投入大、引才育才工作成效显著的企业、镇街、园区以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并给予一定奖金奖励。从今年开始每两年评选一次。加大财税奖励力度,对重点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高端技术人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同级财政按地方留成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实施)
(二十四)建立参政议政机制。畅通高层次人才参政议政渠道,对作出突出贡献、有参政议政能力的高层次人才,作为特约代表列席、旁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会议。建立重大决策专家咨询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出台重大决策前要主动咨询高层次人才意见和建议。建立领导干部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每年定期开展“市领导约见高层次人才代表活动”,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的智慧和作用,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局负责实施)
(二十五)建立人才优先投入机制。牢固树立人才资本理念,加大人才投入力度,优先保证人才投入,保持人才投入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确保人才支出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增长幅度,确保“人才东莞”战略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为人才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各镇街、园区要加大人才投入力度,建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体系,保障引进、培养、激励人才等重大项目的实施。(市财政局、各镇街、园区负责实施)
(二十六)建立宣传机制。加大东莞形象宣传推介力度,定期组织邀请国内外主流媒体对东莞进行深度报道,推介东莞的创新创业和宜居环境,不断提高东莞的知名度和吸引力。加大对高层次人才工作宣传力度,总结好经验,推广新思路、宣传典型事迹,形成全社会鼓励创新创业,宽容创新失误,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形成高层次人才大量涌现、创造活力竞相迸发、聪明才智充分发挥的生动局面。(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局、市文广新局负责实施)
(此件发各镇街,市直各单位,中央和省驻莞单位) |
| 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 (2011 年4 月19 日)
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高层次人才又是在经济全球化竞争日趋激烈条件下制胜的核心战略资源,是推动东莞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和《东莞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和全国、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引进、培养和使用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着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市委、市政府决定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为突破口,从2011 年起每年投入10 亿元,连续五年投入50 亿元实施“人才东莞”战略。现就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范围对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人才优先、高端引领,紧紧围绕我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需要,努力培养和引进一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人才,为我市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总体目标。全面创新高层次人才培养、吸引、使用、保障、激励等各项措施,通过从海内外大力引进和本土自主培养等途径,用5-10 年时间,集聚一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一批专业地位突出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一批在专业技术技能方面发展潜力巨大的后备培养人才,努力实现人才结构明显改善,人才素质明显提高,人才效能明显增强,人才环境明显优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明显创新。
(三)重点引进培养的高层次人才范围和对象: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首席科学家;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前两位完成人;国家“863”、“973”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现代产业体系领域的高层次人才;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高成长性项目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人选和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和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央“千人计划”人选;省、市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南粤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获得者;其他经认定、评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
二、打造人才高地
(四)实施“东莞千人计划”。适应东莞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力度,用10 年时间,重点引进50 个居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创新科研团队,100 名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培育包括科技创新团队、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科技领军人才、科技领军后备人才以及高级技师人才在内的1000名“东莞千人计划”人才。对引进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创新科研团队,市财政给予一次性最高1000 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资助,给予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一次性最高100 万元的税后生活补贴。对引进国内外先进水平的领军人才,市财政给予一次性最高500 万元的资助。对入选国家级、省级的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市财政提供配套资金,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根据财政实力,相应提供配套资助。(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镇街、园区负责实施)
(五)实施博士后培养工程。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争取5 年新增20 个工作站(分站)。对新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00 万元资助;探索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鼓励暂未设站的企业与高校共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为高新技术企业搭建博士后引进平台。对新设立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市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助。拓宽博士后招收渠道,吸引优秀博士毕业生到工作站从事科研工作,争取5 年新增100 名进站博士后。(市人力资源局负责实施)
(六)实施技师工作站建设工程。支持符合条件的单位申请设立技师工作站,充分发挥行业、企业集团或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现有高技能人才作用,引才引智,加强技术交流和合作攻关,推动自主创新和解决关键性生产难题。争取5 年扶持一批有实力有需求的单位设立技师工作站,市财政对技师工作站的设立和运作提供一定额度的资助。(市人力资源局负责实施)
(七)实施院士工作站建设工程。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院士工作站,引进院士创新资源,实现院士、专家及其研发团队与企业的对接,有效发挥高端人才在企业重大研发项目、高层次人才培养方面的作用,加快创新成果在我市产业化。争取5 年扶持一批有实力有需求的企业设立院士工作站,市财政对院士工作站的设立和运作提供一定额度的资助。(市科技局、市科协负责实施)
(八)实施研究生院建设工程。结合东莞区域特点和产业特色,推进与国内重点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公办性质研究生院,开展全日制和在职研究生教育,探索建立政府、高校、企业在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方面的合作机制。支持采取社会力量办学的方式发展研究生培养教育,市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对办学机构或学习费用给予资助。(市人力资源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各园区负责实施)
(九)实施 “东莞智库”建设工程。适应东莞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需要,建立由国内外一流专家组成、多学科、多领域、为我市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理论、策略、思想支撑的智囊团,为东莞发展发挥智囊、参谋、咨询作用。以授予荣誉称号、获得重大表彰奖励、纳入重大人才引进培养计划以及主持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计划)的高层次人才为重点,建设东莞市高层次人才信息库,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智力支撑。(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局、市人力资源局负责实施
三、搭建创新创业平台
(十)打造招才引智集聚交流平台。发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和镇街科技园在招才引智和科技创新中的龙头作用。加强中国东莞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和管理,积极吸引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来莞创业,支持留学人员进行科技成果的交流、推广和转化,努力把留学人员创业园打造成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和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来莞创业施展才华的重要舞台。加大市财政支持力度,积极参与、承办省内外大型人才交流活动,宣传推介东莞人才环境,拓宽引才渠道,促成人才、项目、载体和资本等多元要素的对接整合。进一步办好东莞国际科技合作周、东莞博士后工作交流会等活动,深化科技、人才、项目合作。积极培育海内外人才服务机构,探索在国内外主要城市建立“东莞高层次人才工作站”,构建覆盖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海外引才网络,鼓励科技社团与境外广泛联系,发挥民间力量,进一步拓宽招才引智渠道。(市人力资源局、市科技局、市科协、各镇街、园区负责实施)
(十一)建立创业孵化培育平台。大力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提升创业孵化功能,使创新孵化基地成为高层次人才的创业基地和培养基地,争取到2015 年孵化器(加速器)数量达到30 家。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强对孵化器(加速器)的直接财政投入,积极探索与银行、风险投资基金和民间资本的合作,培育多元化投资主体。积极引进一批技术开发、技术交易、技术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为高层次人才集聚和作用发挥构筑高水准的创新舞台。(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镇街、园区负责实施)
(十二)建设科技金融创新平台。整合市属金融资源,组建科技创业金融服务集团,构建具有创业投资、投资管理、融资担保和小额贷款的服务平台;加快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和支持境内外各种投资主体兴办风险投资机构或设立分支机构,开展风险投资业务和融资担保业务,形成政府资金为引导,民间资本为主体的风险投资与担保机制;支持组建创新创业种子基金,用于对高层次人才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股本投入,逐步形成人才与资本深度契合机制。(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实施)
(十三)强化政产学研合作平台。深化区域和国际科技、人才合作及政产学研合作,建立区域和国际科技、人才合作新模式。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周边城市的人才、科技交流合作,推动产学研合作深入开展。推进松山湖科技产业园等一批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产学研示范基地的建设,建设好5 个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产学研创新联盟。推动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支持建立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不断优化产学研合作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发挥产学研合作联盟在共性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中的功能作用。(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局、各镇街、园区负责实施)
四、优化人才服务体系
(十四)建设“东莞人才广场”。按照“整合资源、综合服务”的宗旨,规划筹建东莞人才广场,建设东莞标志性的人才大厦,打造人才服务资源集中、服务功能齐全、服务水平专业、对外具有影响力的品牌,满足和方便人才、企业、科研机构在创新创业中各类综合性服务需求。(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松山湖管委会负责实施)
(十五)加强高层次人才服务机构建设。落实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工作,协调推进市重大人才引进培养计划工作,为重点企业和高层次人才在项目评审、政策咨询、投资融资、人才招聘、市场推广等方面提供全方位贴身服务。探索人才服务社会化、市场化运行模式,与知名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合作开发专业性人才服务项目,满足不同人才的多样化、个性化、差异化的服务需求。(市人力资源局、市编办负责实施)
(十六)建设“一站式”服务平台。整合建设人力资源服务、科技项目服务、金融服务和综合服务平台,为高层次人才开辟绿色服务通道,提供“一站式”快捷服务。制发“东莞市高层次人才服务IC 卡”,为高层次人才在莞享受医疗、社保、税费优惠等方面福利提供便捷服务。建设规模以上企业人才项目需求信息库,建立重点企业定期联系工作机制,及时掌握企业的人才、项目需求信息,有针对性地提供个性化服务。(市人力资源局、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十七)构建柔性引才新模式。继续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探索建立“户口不迁、关系不转、双向选择、自由流动”的人才智力引进机制,采取兼职、短期聘用、技术和项目合作、人才租赁等方式,灵活引进国内外智力和人才,根据高层次人才与企业(单位)签订合同年限情况,纳入享受高层次人才政策对象范围,着力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柔性引才新模式。实行特聘专家制度,根据我市支柱产业、重点发展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学科(领域)的建设发展需要,聘请国内外顶尖专家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对我市重点学科建设、重点行业发展、重点工程项目的立项、论证、评估和实施进行指导。(市人力资源局、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十八)设立“创业导师”和“创业助理”。设立“创业导师”,定期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莞进行学术访问、举办学术讲座,或举办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培训班,聘请成功企业家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创业指导。设立“创业助理”,为高层次人才配备“专职行政助理”,为其在创业过程中办理工商税务登记、落户、安居、出入境、子女入学、社保医疗和政策咨询等提供服务,解决创新创业人才后顾之忧,使高层次人才从日常行政后勤事务中解放出来,更加集中精力潜心科研工作。(市人力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实施)
(十九)实施人才安居工程。按照统筹兼顾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实物配置与货币补贴相结合的原则,大力推进人才公寓建设,通过建购并举、购房补贴、房租补贴等多种方式,重点解决高层次人才安居问题。力争用5 年时间,在全市完成一批人才公寓建设,解决初次来莞创业就业的高层次人才住房问题。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和各镇街负责解决属地企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居住问题。(市委组织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管理局、各镇街、园区负责实施)
(二十)努力解决家属就业、子女读书和医疗保障问题。按照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多渠道、有重点、分层次协助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高层次人才子女需在莞就学的,按不同情况享受相应优惠政策。按照人才对我市经济贡献度,政府对各类高层次人才发放医疗补贴,资助高层次人才参加医疗保险,在市内定点医疗保健单位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社保局负责实施)
五、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一)建立工作责任机制。市人才办要加强工作统筹,加强上下联系,强化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协调配合,确保各职能部门通力协作,形成部门合力。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人才工作的领导,把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工作列入主要领导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切实做到“一把手”抓“第一资源”。建立领导问责制度,定期组织高层次人才满意度调查和工作评估,对推动高层次人才工作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各镇街、各部门要围绕全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目标,制定相应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专人负责、落实措施,确保高层次人才工作取得实效。(市委组织部负责实施)
(二十二)健全人才评价发展机制。建立健全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科学化、社会化的人才评价发现机制。健全科学的职业分类体系,完善体现各类人才特点的能力素质指标体系,推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重在市场和出资人认可,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重在业内和专业社团认可的评价方法,注重靠实践和贡献评价人才。建立科学高效的高层次人才遴选机制和系统、规范、动态的选拔标准体系,提高人才评价的科学水平。完善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评审机制,建立健全资格审查、专业评审、综合评审、路演签约、注册落户等工作程序,提高人才、项目引进和遴选的准确率。强化人才引进培养办统筹协调职能,发挥各有关部门配合作用,确保人才和项目及时落户。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积极拓展评价层级、拓宽评价范围、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手段,实现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科学评价。鼓励和推荐人才参与专业技术资格晋升评审和各类评比活动,促进人才向更高层次发展。(市人力资源局、市科技局、市科协负责实施)
(二十三)建立激励机制。重奖有突出贡献的人才,设立“莞邑人才功勋奖”2 名,每名奖金500 万元;设立“东莞优秀人才创新奖”、“东莞优秀技能人才奖”、“东莞人才工作贡献奖”、“东莞优秀引才工作奖”等奖项,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支持人才工作的积极性,对人才工作投入大、引才育才工作成效显著的企业、镇街、园区以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并给予一定奖金奖励。从今年开始每两年评选一次。加大财税奖励力度,对重点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高端技术人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同级财政按地方留成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实施)
(二十四)建立参政议政机制。畅通高层次人才参政议政渠道,对作出突出贡献、有参政议政能力的高层次人才,作为特约代表列席、旁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会议。建立重大决策专家咨询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出台重大决策前要主动咨询高层次人才意见和建议。建立领导干部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每年定期开展“市领导约见高层次人才代表活动”,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的智慧和作用,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局负责实施)
(二十五)建立人才优先投入机制。牢固树立人才资本理念,加大人才投入力度,优先保证人才投入,保持人才投入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确保人才支出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增长幅度,确保“人才东莞”战略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为人才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各镇街、园区要加大人才投入力度,建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体系,保障引进、培养、激励人才等重大项目的实施。(市财政局、各镇街、园区负责实施)
(二十六)建立宣传机制。加大东莞形象宣传推介力度,定期组织邀请国内外主流媒体对东莞进行深度报道,推介东莞的创新创业和宜居环境,不断提高东莞的知名度和吸引力。加大对高层次人才工作宣传力度,总结好经验,推广新思路、宣传典型事迹,形成全社会鼓励创新创业,宽容创新失误,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形成高层次人才大量涌现、创造活力竞相迸发、聪明才智充分发挥的生动局面。(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局、市文广新局负责实施)
(此件发各镇街,市直各单位,中央和省驻莞单位) |
| 关于印发《东莞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的通知 | 各镇(街道)党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单位,中央和省驻莞单位:
现将《东莞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2011 年4 月18 日
东莞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根据国家和广东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序言
人才是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做出贡献的人,是人力资源中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人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是推动科学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先进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的载体。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的飞速发展,人才在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越来越起到基础性、战略性和决定性的重要作用,人才争夺越来越呈现出竞争空间的全球化、竞争对象的高端化、竞争手段的多样化,人才争夺不断呈战略性升级态势。目前,我市正处于“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的重要时期,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外激烈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最为重要的是人才问题。优先发展人才是时代性战略,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本质要求。加快建设一支素质高、结构优、规模大和善于发展及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队伍,是东莞发展方式由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有效破解难题、实现战略目标的关键所在。东莞的发展离不开人才。市委、市政府历来都高度重视人才工作,将人才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不断改革创新,使我市人才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有力推动了我市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但相对于东莞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相对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我市人才工作依然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亟待解决,主要是一些领导干部思想重视不够,思维还没有从“招商引资”转向“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并重”;人才的规模、结构尚与东莞经济社会发展不完全适应;符合东莞转型升级要求的高层次人才非常缺乏;人才创新能力不强;人才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有待深化等。今后十多年,是东莞加快转型升级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我市人才事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市直各部门,必须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战略资源、人才是第一要素、人才是第一推动力的理念,进一步增强人才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危机感,把人才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自觉用科学理论指导人才工作、用战略思维规划人才工作、用科学体制机制保障人才工作、用科学方法推动人才工作,努力建设一支符合和适应我市发展战略目标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战略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推动产业调整升级和城市升级为重点,树立人才发展主战略思想,加快推进“人才向往与集聚之地”的建设,努力实现由人力资源大市向人才资源强市的转变,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二)基本原则。 根据人才发展的规律和东莞的市情,在未来十年,东莞人才发展的基本原则是:人才优先、高端引领、以用为本、优化结构、开放合作、整体开发。在东莞建设人才向往与集聚之地过程中,人才优先是前提,高端引领是根本,以用为本是基础,优化调整是关键,开放合作是重点,整体开发是保障。 1、人才优先。重视人才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把人才发展放在优先位置。将经济发展方式转向主要依靠优先开发人才。积极推进人才投资优先策略,建立多元投资机制。优先解决与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相关的重大人才问题,强化人才公共服务基础建设。 2、高端引领。以高层次人才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引领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好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是东莞未来发展的关键性问题,在对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的服务上,牢固树立“引进之初当助理、发展之中当导师、成功之后当保安”的人才服务理念。 3、以用为本。解决好目前人才使用中存在的不够用、不适用、不被用的问题。把以用为本的理念贯穿于人才资源的引进、使用和培养的各个环节,努力使人才学有所用、各得其所,用当其时、各展所长。把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作为人才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4、优化结构。人才发展必须实施聚焦战略,以产业升级和自主创新为重点,调整人才结构,明确引才主攻方向,推动人才聚集与产业升级互动并进。人才结构调整适应东莞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需要。充分发挥市场和政策在人才优化配置中的引导作用。 5、开放合作。在人才集聚上要“海纳百川、兼容并蓄”,大力推进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坚持人才资源与产业、企业配套,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密切结合。推动人才在经济、贸易、技术领域的合作,推动人才在珠江三角洲城市群中的合作。 6、整体开发。围绕实现我市“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战略目标的需要,加强人才的开发培养,注重职业道德教育和艰苦创业、团结协作精神的培养,促进人才的全面发展。统筹各类人才队伍的开发培养,提高人才开发战略的整体水平。(三)战略目标。 东莞人才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全面实施“人才东莞”战略,培养造就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素质优良、适应东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城市化建设的人才队伍,确立东莞在区域竞争中人才竞争优势。到2015 年,把东莞建设成为“人才向往之地”,人才结构明显改善,人才政策体系基本建立,人才竞争优势凸显;到2020 年,把东莞建设成为“人才集聚之地”,人才结构更加合理,人才发展政策体系更加完善,人才发展环境更加优化,区域人才发展水平和人才竞争实力基本达到发达国家水平。 1.人才总量结构逐步优化。人才总量年增长5%左右,到2015 年,人才总量力争达到157 万人,其中,高层次人才达到9 万人,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16 万人;到2020 年,人才总量力争达到204 万人,其中,高层次人才达到17 万人,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21 万人。党政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社会工作人才等,基本适应东莞产业和社会发展需求,基本满足东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2.人才竞争优势明显增强。在电子信息、电气机械、纺织服装、商贸物流等支柱产业,在金融、会展、文化创意、科技服务等服务产业,在食品饮料、制鞋玩具、造纸等特色优势产业及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等战略产业,在电动汽车、半导体照明(LED)、太阳能光伏等新兴产业中,人才的竞争优势得到体现。在社会工作领域,形成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 3.人才综合环境明显改善。继续推进法治、人文、政策、服务等软环境建设发展,提供一个适合各类人才队伍发展的宽松宽容宽厚环境,建设“人才向往与集聚之地”。推进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建设,加强市场环境的充分发育,完善优质服务的政务环境,建设诚信和谐的社会环境,建设优美宜居的生活环境。
三、主要任务 推进人才发展,实施“人才东莞”战略,要全面落实各项任务,确保战略目标的实现。 (一)突出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 发展目标: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基础领域操作能力为重点,注重引进培养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到2015 年,高层次人才力争达到9 万人;到2020 年,高层次人才力争达到17万人。 主要举措:创新高层次人才的引进模式。结合东莞市产业结构调整规划所确立的重大专项、重点领域,明确引才引智重点。努力争取具有国际(国家)水准的重大专项、基础研究项目落户东莞。强化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围绕产业发展的重要产品研发和技术升级两大重点,强化松山湖科技产业园“科技中心”的功能,重点选取电子通信、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推动行业或区域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通过“总部吸引、产业引进、园区创业”三种模式的发展,形成“有机构服务、有事业可做”的良好引才引智的格局。创新高层次人才培养模式。探索建立校企合作培养体系,加大对领军人才及创新团队的培养力度。依托国家、省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重点科研基地、重点学术交流合作项目,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创新对高层次人才的服务模式。加强和完善高层次人才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创新创业人才服务中心等高层次人才的专门服务部门。把创新创业人才特别是领军人才及其团队作为重点对象实行统一服务管理。创新高层次人才的引领模式。以创新团队为依托,建立健全科研人才和科研辅助人才的衔接、引领制度,形成合理的梯次配备结构,尤其是加强对人才本土化的引领培养。创新高层次人才的激励机制。在完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及产权激励的基础上,落实好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的政策实施。启动对高层次人才的社会激励项目,在社会层面上要更加重视对高层次人才的尊重和服务。(二)重点开发紧缺人才。 发展目标:适应东莞建设国际重要现代产业制造中心、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要求,重视开发引进东莞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到2020 年,在商贸物流、金融、会展、文化创意、科技服务、电气机械、装备制造、汽车及零配件、石化、船舶制造、高端新型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民用核技术、新材料等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开发引进急需的一大批专门人才。发挥产业集群聚集人才的作用,使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各类专业和技能人才规模、结构适合产业体系。
主要举措:加强产业发展规划,以太阳能光伏、电动汽车、高端电子信息、半导体照明、生物医药、民用核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创新引领,每年择优扶持5-10 个重大科技项目,促进其加快研发及产业化步伐。围绕东莞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重点,开展人才需求预测,以建设东莞人口、法人、自然资源、宏观经济、专利等基础资源数据库为基础,融入人才需求数据,定期发布人才需求目录。强化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完善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推进科技合作与交流,加强知识产权能力建设,加快以产业发展实现高层次人才的集聚。围绕重点产业需求,优化东莞高等院校和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加大对东莞产业结构调整所需专业人才的培养。加强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等产业园区和东莞理工学院、东莞职业技术学院等本地高校,以及国内外先进培训机构的有机合作。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培养复合型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逐步实现人才孵化、人才培养到人才输出的提升和转变。建立健全人才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留学人员创业园、博士创业园和其他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扶持和规范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产业中介机构的发展,整合行业协会在人才吸引开发工作中的作用。实施“高层次高技能急需紧缺人才绿色通道”,完善更具竞争力的领军人才政策以集聚高层次人才。
(三)全面提升党政人才。 发展目标:重点围绕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执政能力,加强对党政人才的政治素养、法治精神、管理能力和现代产业知识等的培训。做到能力建设与战略性培训有机结合,绩效考核与群众认可相结合。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执政本领、提高领导水平为核心,以各级领导班子,尤其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为重点,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勤政廉洁、求真务实、奋发有为、善于推动科学发展的高素质党政人才队伍。党政人才队伍建设要从以增加数量、提高学历为主,转到以增强素质、优化结构、提高执政能力乃至国际化素质为主的轨道上来。 主要举措: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公务员系统“人才市场”。创新选人用人的方式方法,以提高选拔人才的公信度作为党政人才选拔任用的根本标准,建立健全党政人才的选举、招考、任免、考核、轮换等配套制度体系。完善党政人才选调交流的相关制度,重点抓好各级领导班子配备。完善党政人才交流激励保障机制。探索创新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推进差额选拔干部制度,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力度。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注重使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有力的干部,把具备世界眼光和战略思维、勇于解放思想和先行先试、推动科学发展业绩突出的干部选拔上来。创新党政人才绩效考核机制。深化分类管理试点,细化职位管理内容,探索党政人才职业化的绩效考核管理。稳妥开展分类管理和聘任制试点工作。根据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和东莞社会治理的实际,研究确立职位分类、专业技术分类、行政执法分类等多种分类管理方式,建立相应的职务序列,为公务员特别是基层公务员开辟新的职业发展途径。稳妥推进党政部门中事业编制人员、聘用人员制度改革。完善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人事关系的契约化,建立以岗位绩效工资为主体,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的制度体系。继续推进聘任制度改革和养老保险改革,充分体现人才的价值,加快实现“同岗同酬”,争取从根本上解决体制内外差别巨大的弊端。制定基层人才战略规划,加强大学毕业生充实社区基层的制度安排,稳妥地推进基层人事调整。从激励机制优化入手,继续完善到村(居)任职大学生的选聘工作,吸引大学生到村(居)基层工作,以市委党校(行政学院)和高等院校为平台,加强对大学生村官的培训、进修。加强干部网络学院建设。切实加强党政人才队伍的能力建设。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及干部工作的实际需要,有计划地组织领导干部学习各类业务知识。充分发挥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培训干部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拓宽与国内外一流大学合作培训途径。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努力开展以能力提升为主的干部培训。建立整体性人才培训机制,适当引入市场竞争,整合培训资源,探索和建立“大培训”机制。(四)大力培育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发展目标:重点提高经济技术创新、合作乃至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未来十年,东莞要适应推进经济社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必须尽快聚集具备跨文化能力、通晓商业运作规则、具有强烈创新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的电子、金融、航运、新能源、专业服务(会计、展览、法律等)智力密集型现代服务业人才,装备制造、石化、新材料、特种汽车等先进制造业人才及新材料、新能源、新医药等高新科技人才。到2015 年,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总量力争达到14 万人;到2020 年,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总量力争达到17 万人。主要举措:明确政府服务角色定位。强化产业发展导向,以创造发展氛围、发展环境和发展空间引导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成长。创新价值导向,强化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突出以完善股权激励和企业管理制度等的长效激励保障作用。在政府层面设立相应的声誉激励、竞争激励等制度安排,引导产、学、研结合,鼓励校企相互兼职并设立财政税收优惠等政策,搭建多层次的培训平台。实施现代企业家培养工程,提升其管理水平。(五)积极壮大专业技术人才。 发展目标:重点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基础领域操作发展能力。以紧缺人才为重点,基本形成多元的专业技术人才发展服务体系,基本形成以企业、用人单位作为吸纳专业技术人才主要载体的格局。到2015 年,专业技术人才总量力争达到46 万人,到2020 年,专业技术人才总量力争达到68 万人 主要举措:坚持以产业集聚带动人才集聚。围绕重点产业需求,以人才实用性为目标,可直接引人,也可直接引智等柔性方式获得专业技术的支持。坚持以平台搭建带动人才集聚。以专业镇和松山湖为依托,扶持行业研发、创新、检测平台的建设,支持企业创新平台的建设,形成事业平台与专业技术人才的互动促进。坚持本土人才提升带动产业发展。加强虎门港、松山湖、生态园等产业园区和东莞理工学院、东莞职业技术学院等本地高校,以及国内外先进培训机构的有机合作,采用多种培训形式,建立一支“本土化”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适应东莞文化新城的发展需求,加快文化产业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工作。(六)优先培养高技能人才。 发展目标:以提升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为核心,以培养知识技能人才、技术技能人才和复合技能人才为重点,形成适应东莞先进制造业所需要的技能人才队伍,尤其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到2015 年,技能人才力争达到92 万人,其中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16 万人。到2020 年,技能人才力争达到113 万人,其中高技能人才总量力争达到21 万人。 主要举措:完善以企业、职业技术院校为基础的培训体系,以东莞理工学院入选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为契机,在校企合作上探索工科学生到企业学习一年及企业高工到职业院校任教的尝试。完善以企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建立一批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以东莞市技师学院、东莞理工学校和东莞市高技能公共实训中心为重点,建设好东莞市职教城。加强和完善职业教育的学生生活补助制度,加大职业教育的宣传力度,鼓励社会资本进入职业教育培训领域。以技能大赛为抓手,建立高技能人才的评选表彰制度,加强社会氛围的宣传引导,提升高技能人才的经济待遇。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各项基础工作。做好调查统计和需求预测工作,开发高技能人才信息库和技能成果信息库,建立健全职业技能鉴定制度。(七)大力发展社会工作人才。 发展目标:以“民生导向、政府推动、民间运作、公众参与、社会监督”为运作模式,以中高级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为重点,完善培养体系,提升社会工作人才的专业素养和技能。到2015 年,东莞市社会工作人才总量力争达到1 万人;到2020年,社会工作人才总量力争达到2 万人。 主要举措:坚持社会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以点带面推进社会工作在全市的开展,以相应的配套政策扶持社会工作机构的发展。坚持多渠道吸纳社会工作人才。积极开发社会工作岗位,吸引专业社会工作人才,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吸纳社会资金。创新社会工作人才的用人机制。重视“以岗定薪、以绩定奖”原则,完善社会工作人才的激励保障机制。制定和完善“社会工作者登记注册实施办法”、“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社会工作督导人才选拔培养办法”等制度。加大对社会工作的资金投入。确立政府是社会工作服务及职业发展资金的主要提供者,以“社会化招聘、契约化管理、专业化培训、职业化运作”为方向,增加公共财政投入。制定和完善“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考核评估实施办法”等制度。(八)合理引导农村实用人才。 发展目标:围绕都市型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加大农业结构调整力度,切实转变农业增长方式,加强农林生态保护,促进农业规模化、现代化、市场化经营,完善农业基础设施和产业体系,着力推进适应东莞农业发展的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
主要举措:以加快农业产业园区建设为基础,搭建农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示范推广的平台,吸引国内农业人才。以优化提升种养业结构为依托,突出发展以蔬菜、优质水果、花卉苗木等为重点的特色观光农业和以观赏鱼为主的现代水产养殖业和文化休闲渔业,明确人才引进导向。以积极培育和扶持农业产业化组织为保障,扶持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积极扶持农业创业培训、信贷发放。
四、重点人才工程 根据东莞未来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全面实施“人才东莞”战略,以“人才东莞”战略彰显我市重视人才的气魄和政策体系,形成东莞人才工作的品牌效应并推动城市形象的提升。“人才东莞”战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高层次人才引进工程。 围绕培育和发展我市现代服务业、优势传统产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新兴产业,重点实施高层次人才引进项目,制定和完善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用5 至10 年时间,全市引进50 个具有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创新科研团队和200 名带动新兴学科、发展高新产业、引领先进文化的领军人才,200 名掌握核心技术的紧缺人才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人才,500 名优秀留学人员来莞创新创业。 (二)人才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工程。 加大人才发挥作用的载体工程建设力度,以园区承接培育新产业、营造城市新格局、增创发展新优势为途径,重点抓好松山湖、虎门港和东部工业园的建设。要以园区和科研基地建设为基础,提升东莞产业基地对人才的吸引力,实现人才集聚和产业基地共同发展。要以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所需要的人才为重点,推动东莞重点产业成为人才集聚之地,实现人才集聚与产业积聚相结合。以重点产业的重点企业为中心,推动东莞重点产业成为人才开发基地,实现人才开发与产业项目相配套。力争集聚一批创新领军人才、科技领军人才、高新技能人才,形成比较完备的人才梯队。扩大各类孵化器的孵化规模与功能,加速公共技术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的布点扩面进程。争取十年内,在全市吸引200 家研发机构,创建1-2 家国家级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3 家省级以上创业服务中心,培育10 家市级以上重大公共技术平台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同时积极引进一批技术开发、技术交易、技术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人才集聚和作用发挥构筑高水准的创新“舞台”。
(三)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倍增工程。 发挥产业发展优势和遵循人才发展规律,围绕高端新型电子信息、电动汽车、半导体照明、太阳能光伏、生物医药、民用核技术、新材料、节能环保、海洋产业等战略新兴产业,结合我市实施战略新兴产业五年倍增计划发展的不同阶段对技术创新和人才的不同需求做好规划,并确定人才需求目录,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的引进培养优惠政策。引导和推动企业向产业链高端环节延伸,引导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海外高层次人才向新兴产业领域集聚。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科技创新资源,建成国家战略新兴产业基地,发挥产业基地聚集人才的作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
(四)各类骨干人才培训工程。 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为契机,全力实施“百名中青年党政英才培养计划”,有针对性地分类重点培养。以提高理论思维、战略思维和领导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为核心,着力推动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知识结构的转型升级,实施全覆盖、多手段、高质量的大规模干部培训。实施“服务业中青年英才培养计划”,围绕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的产业升级战略,重点选取金融、物流、商务会展、信息服务、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的中青年人才,以提升创新能力为重点,加大对中青年人才的培养,在科技计划项目发展中,把创新型服务人才培养作为重要考核指标。实施“先进制造业中青年英才培养计划”,以扶持重点企业加快发展,改造提升装备制造业为目标,重点选取装备制造、汽车及零配件、石化、船舶制造等行业的技术带头人,积极争取国际友好城市、跨国公司提供岗位或联系国内外大学为技术带头人提供国际化培训。
(五)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培养工程。 政府从留住、培养、使用和引进等方面服务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建立人才信息服务平台,逐步形成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服务的人才资源服务网络。强化产业发展导向,以政府为主导,制定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培养规划及实施办法。计划用十年的时间为东莞培养1000 名拥有先进管理理念、掌握现代企业管理方法、具有国际视野和社会责任感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聘请国内知名学者、专家开展学术讲座和专题讲座。寻求联合知名院校开展现代企业家培训项目,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学历教育及专业性培训,将其建设成为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培养工程的主要工作载体。
(六)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依托高等院校等各培训机构,以东莞产业发展及新兴高科技产业的发展趋势为重点抓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的培训工作,使专业技术人才拓展学识、开阔视野、转变观念、创新思维。以政府为主导,制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规划及实施办法。根据行业特点和人才的实际需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 (七)研发人才本土化工程。 鼓励企业经营的本土化,积极招聘本土人才。围绕加快产学研结合,每年重点支持和培养一批具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科技人才,以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为引领,依托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工程和重大建设项目,探索“引入一个高层次人才团队,发展一个重点产业,培育一支本土化人才队伍”为特色的人才嫁接新路。实施“东莞访问学者培养计划”,根据重点产业对科研人才及经营管理人才的需求,利用校企合作的平台,着眼于推动本土科技人才的成长。
(八)科技金融结合服务工程。 由市政府牵头,整合金融资源,强化金融创新,推进科技创业融资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投资管理、融资担保和小额贷款的服务平台。鼓励和支持境内外各种投资主体兴办风险投资机构或设立分支机构,开展风险投资业务和融资担保业务,形成政府资金为引导,民间资本为主体的风险投资与担保机制。以财政专项为主,建立以使用性投资为重心的创新创业种子基金,用于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股本投入。积极拓展新型融资渠道,大力推进专利权质押贷款、票据融资、信用互助、联合信托和科技保险等新型金融产品,重点解决中小科技企业快速发展的资金需求问题。
(九)文化名城人才建设工程。 按照《东莞市建设文化名城规划纲要(2011-2020 年)》的部署要求,通过组织、支持和资助等形式,有重点地培养和引进一批在人文、社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影响力和名气的学者。实施优秀文化人才引进培养“三个100”工程,即从全市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选拔100 名优秀人才充实文化人才队伍,从文化系统中选拔100 名优秀干部到先进地区挂职锻炼,在全国范围内公开招聘100 名各艺术门类专业优秀人才。探索制定《关于加快优秀文化人才引进的实施办法》、《东莞市文化人才认定实施细则》、《东莞市文化人才专业能力提升资助办法》、《东莞市文化人才荣誉激励制度》等政策措施,为文化人才队伍建设提供良好保障,不断丰富东莞文化内涵,提升城市的文化软实力和影响力。
(十)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工程。 从2011 年起我市将全面进入社会工作发展推进阶段。一是坚持“大手笔”地吸纳外地社会工作人才。以开放的胸怀、务实的态度、严格的标准,从社会工作教育及实践相对发达的地区和高校大批量地引进综合素质高、实务能力强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二是坚持“大规模”地培养本土社会工作人才。组织实施大规模、广覆盖的业务培训工程,对全市实际从事社会工作的人员分层、分期进行培训,同时,动员鼓励广大实际从业人员参加社工职业水平评价,对获得专业证书的,要优先选聘到相应社工岗位上。三是坚持“大批量”地锻造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分类选拔、培养大量优秀实务型、管理型、督导型、研究型社会工作人才,使我市社会工作人才,尤其是优秀者在数量、结构、能力、素质上满足日益增长的专业社会工作服务需求。
五、制度和政策创新 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下,通过体制、机制和政策的创新引导,有效提升东莞作为“人才向往与集聚之地”的效应。 (一)创新人才管理体制。 1.完善党管人才领导体制。 目标要求:在党管人才的原则下,转变政府职能,明确服务角色定位。政府应以宏观政策制定、推行和监督执行上发挥其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转变领导方式和工作方式,把坚持党的领导与尊重人才成长规律、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结合起来,把必要的组织调控和市场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结合起来。 主要任务:全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进一步强化人才是“第一资源”的战略认识,要以超前眼光、世界眼光、竞争眼光和未来眼光思考、谋划人才工作,充分认识人才在东莞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和关键作用,增强人才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加快发展思维向重视人才转变,尤其是向“高端人才”和“领军型人才”转变,从热衷“建厂房物业”向“建创新载体”转变。建立健全党委、政府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在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综合考核指标体系中充分体现人才工作的分量。加强人才工作的督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对人才规划纲要落实情况的系统检查。树立人才生态环境观念,优化人才生存发展环境。研究新机制新政策,营造人才发展的法制环境,营造和谐的人文环境,打造事业的发展环境,创建宽松的创新环境,形成尊重人才的舆论环境。创新推进人才服务产业发展理念,形成政府、企业、市场、人才、社会机构多方协调合作。设立人才服务行业协会,举办人才决策咨询论坛。大力发挥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对人才队伍建设的作用。 2.完善人才服务体制。 目标要求:政府应以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为工作重点,以人才工作制度化发展、人才工作执行力提高、人才工作方式方法创新、人才工作力量资源整合为突破口,创新人才服务管理方式。 主要任务:加强人才工作的宏观指导,加强人才发展的研究咨询工作,做好各类人才的需求编制工作,尤其是紧缺人才指数体系设计。全面推进市人才工作信息平台建设工程,加强对人才的统计分析,进一步整合全市人才工作理论研究力量。建立和完善人才工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机制,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加强人才信息共享体系建设。以《珠江三角洲地区人才工作联盟合作框架协议》的签订为契机,加强与珠三角其他城市人才工作的协调机制,建立人才资源信息库。将人才发展与企业党建工作相结合,与人才市场的完善相结合,加强高层次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人才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增强对人才的服务功能。基本实现社会保险全民覆盖,完善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制定促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政策。完善社区医疗体制,制定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细则。制定加快发展职业教育政策,完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激励机制,改革中职教育人事制度和激励机制,完善职业教育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宏观人才发展管理机制建设。推进和完善“柔性管理”,畅通人才资源流动渠道。加强微观人才资源发展管理机制建设,简化人才资源管理的各类程序。以优质的公共服务,实现“以政府为中心”的管理模式向“以满足人才需求为中心”的人才公共服务模式转变。充分发挥政府公益服务主阵地作用,深化市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体制改革,以“完善人才服务平台”为抓手,把创新创业人才特别是领军人才及其团队作为重点对象实行统一服务管理,为其提供优惠政策兑现、企业注册登记、投融资协调、税费缴纳、入户办理等一站式贴身跟踪服务。积极探索人才服务社会化、市场化运行模式,与知名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合作开发专业性人才服务项目,努力满足不同人才的多样化、个性化、差异化的服务需求。切实解决创新创业人才关注的工作生活问题,探索在繁华区域兴建人才公寓,妥善安排人才配偶就业问题,出台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子女入学操作办法,对于直接由国外来莞就读中小学的,在转学、申请入学等方面优先支持。
(二)创新人才工作机制。 1.人才培养开发机制。 目标要求:把人才开发的预测与规划、培养与使用、配置与管理等环节连接起来,形成整体的、动态的人才开发运行机制。以需求为导向改革完善人才培养制度,建立健全科学的人才需求分析预测系统,引导社会对重点人才的培养。继续发挥党校和高等院校人才培养的同时,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培养人才。 主要任务:强化公共财政支付机制。建立人才工作的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要优先把人才开发所需的经费列入预算,大幅度提高人才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不断提高人力资本投资占GDP比重,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以人才的信誉等级认证为担保,以项目支持为依托,在实施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及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东莞市领军人才开发创新基金”,实行数额控制、循环使用的运作模式,重点支持科技转化,增大科研投入力度,为项目科研骨干设立一定比例的自主支配额度。加大税收优惠力度,降低人才创业成本。强化产业化发展的多元投资机制。根据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以政府资助为主,应用性项目以市场运作为主的原则,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融资机制。建立“产、学、研”运行模式。运用市场机制来进一步完善东莞人才开发机制,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建立人才发展资金,强化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的主体作用,形成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相结合的多元投入机制,逐步形成“企业出题—政府引导—市场竞争”的运作模式,增强人才开发功能。以税收、贴息等优惠政策,完善担保机制,建立风险基金等联合性措施,鼓励创新型企业成为融资主体,努力推动企业加大科技人才的风险投资力度。政府通过金融、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建立人才基金,加大基础性和应用性项目研究,增强人才开发力度。重视知识技能人才的培养。巩固优化国民教育体系。推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大力推进职业教育,针对产业发展要求,进一步调整职业教育学校的专业结构。不断优化教育培养资源。整合教育、科技、产业培养资源,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战略联盟,支持产学研合作培养创新型人才。建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高层次人才双向交流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才培训,推动教育投资的多元化、社会化,逐步形成多元化、社会化、开放式的人才培养体系。 2.人才流动配置机制。 目标要求:继续推进人才市场体系建设,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才市场,完善市场服务功能,健全市场对人才的调配功能。加强政府对人才流动的政策引导和监督。抓住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利契机,引导科技人才向关键行业、重点企业、科研和生产一线集聚。 主要任务:完善人才资源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人才资源在不同性质、不同所有制、不同区域间的合理流动,形成激发人才创新发展的动力。建立和完善以人才资本市场定价为依据,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建立机关、事业、企业同类人员收入水平动态平衡的调节机制。抓住后危机时代国际人才加速流动的机遇,建立国内外创新创业人才信息库,努力形成网络健全、信息快捷、服务规范、统一开放的全球揽才网络,尤其应重点针对美国硅谷、台湾新竹等科技创新人才聚集区域,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加快引进海外优秀领军人才来莞创业。争取十年间有30 名左右人才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强化“珠江三角洲人才工作联盟”的合作平台作用,主动接受珠三角尤其是穗深两市的科技人才辐射溢出,引进知名猎头公司等人才机构,拓展异地招聘等引才业务。特别是要充分利用在莞企业家、科技专家、人才中介机构等信息资源和人脉资源,在国内外锁定一批与我市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领军人才和团队进行重点攻关。 3.人才激励保障机制。 目标要求:针对各类人才队伍的特点,建立健全与东莞产业发展相适应,与工作业绩相联系,鼓励人才创新创造的分配机制和奖励机制,充分调动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主要任务:改革完善人才评价体系。消除不利于非公有制领域人才资源成长和发挥作用的体制和政策障碍。政府用于人才培养、人才引进、创业支持等各类人才发展的资金、项目等公共资源,向非公有制领域人才平等开放。把非公有制领域高级管理人才、专业技术精英和高技能人才等骨干核心人才的培训纳入全市重点人才开发计划之中,依托高等院校、东莞市行政学院、跨国培训机构和技能实训基地等,分类实施人才培养计划。引导、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组织重视人才开发。实施多元化的人才激励政策。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人才资源激励和保障制度,以保护知识产权为核心,深化分配制度改革。以政府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奖励为主体,建立健全多元化的人才资源成果创新奖励体系。以全面推行医疗、养老保险、创业风险保障等制度,加大对人才资源创业、科技研发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4.人才选拔机制。 目标要求:突出对领军型人才、尖端人才、创业人才的选拔,完善各项选拔制度,使创新创业人才脱颖而出。 主要任务:要建立健全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审标准,制定标准化项目评审程序,形成过程公开、结果公正的遴选机制。 5.人才工作考核机制。 目标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制定人才引进情况和项目产业化情况等硬性任务指标,健全和完善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领导干部联系专家制度等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强化奖惩兑现,健全人才工作考核机制。 主要任务:把引进创新创业人才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领导干部考核体系,调整人才工作考核方法,通过精选人才工作绩效考核、人才资金投向考核等关键工作指标,建立面向全市的定量化和动态化的考核体系,引导调动全市各级人才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提升全市人才工作的整体水平。对在高层次人才开发、选拔和评价工作中,在组织、宣传和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团体或单位,通过设立各类奖励方式,给予认可和奖励。 (三)创新人才政策。 1.实施高层次人才服务创新政策。 构建高层次人才数据库,提升对高层次人才的全方位服务功能。建立国内外一流专家、海外留学生以及国内高端专业技术人才为主的信息库和项目库,包括海内外高级专家人才库、海内外高级专家项目库、同海内外合作企业数据库、风险资金数据库等。实施“创业指导计划”,聘请国内外成功企业家为高层次人才来莞创业提供指导。实施“项目带人才计划”。依托国家、省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重点科研基地、重点学术交流合作项目,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重点启动“东莞引智工程”,力争在十年集聚一批创新团队、科技领军人才。建立和完善“高层次人才服务机制”。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的专门服务机制,制订相应的政策,不断完善高层次人才的服务,增强对高层次人才的吸引,增强高层次人才交流平台效应。实施“高层次人才引领工程”。重点启动“人才合作项目”,以创新团队和科技领军人才为依托,建立健全科研人才和科研辅助人才的衔接、引领制度,形成合理的梯次配备结构,尤其是以培育本土化人才作为项目的重要标准。实施“高层次人才培训计划”。以政府为主导,尝试政府与企业合作,针对东莞重要产业发展所需的高层次人才,选拔一批有潜力、素质高的骨干人才,为其提供培训提升的资助。通过“高层次人才培训计划”,引导高校、企业、培训机构、科技社团大力开发利用国(境)外优质教育培训资源。鼓励本市高校与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交流,鼓励跨国公司在莞机构开展高层次人才培训,多渠道多形式培养国际化人才。继续实施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继续加大出国(境)培训力度。以提升创新能力为重点,制订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计划。在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估中,把创新人才培养作为重要考核指标。构建产学研结合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实施“高层次人才激励政策”。制定相应的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等生活性激励政策,并在区域竞争中具有相应的优势。在保证一定资金总量和增长率的前提下,根据高层次人才需求的实际情况,根据产业结构的发展重心对资金进行合理分配。充分发挥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政策,加大激励性政策措施力度。要重视专业技术人才创业过程中的产权保护和人才安全防范工作。 2.实施高技能人才服务政策。 实施“复合型人才培养扶持政策”。以校企合作方式推动企业与学校建立订单式培训合作机制,探索工科学生到企业学习一年的尝试,政府在生活补贴、职业指导等方面提供支持。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激励政策”。以政府为主导建立一批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鼓励社会资本进入职业教育培训领域,实现培训规模跨越式发展。继续加强各行业技能竞赛,建立高技能人才的评选表彰制度,推行技能人才评价多元化。
3.实施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开发引进政策。
实施“东莞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开发引进政策”,在产业规划的基础上,围绕东莞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重点,开展人才需求预测,发布人才需求目录。引导人才向东莞产业所需的重点行业集聚。在核心竞争领域,应成建制地引进人才团队,对拥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政府应重点支持引进国际(内)顶尖人才,争取突破人才“瓶颈”,发挥人才“带动企业—提升产业—领先行业”的作用。配以实施“高层次高技能急需紧缺人才绿色通道”,形成更具竞争力的人才政策以集聚重点领域紧缺人才。
六、组织和实施
(一)组织保障。
建立以组织部门牵头、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社会力量广泛参的人才资源事业发展规划实施责任体系,把强化人才意识作为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把人才工作纳入各级党政班子的年度工作计划,确保人才工作主体到位;实施党政“一把手”抓“第一资源”的目标责任制,把人才工作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尤其是考核党政“一把手”的一项重要内容。以创新人才发展政策为目的,着眼于对东莞市人才的基础性研究和战略性开发,成立东莞市人才研究机构,实现长期的理论支持和不断的政策创新支持。做好东莞市人才的规模与结构的测算,预测人才发展概况,规划不同产业发展所需人才,比较分析人才区域竞争优势,定期发布人才数据。开展人才战略规划实施的评估,协调解决改革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根据情况及时调整相关政策。
(二)投入保障。
牢固树立人才投入是效益最大投入的观念,加大人才开发、培养、使用和引进的投入,加大改善人才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事业发展环境的投入,做到资金充足、到位,从根本上保证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的顺利实现。加强部门协调,强化预算约束。完善人才开发投入机制,加大人才开发投入力度。资金投入方面,逐渐从“人”转向“事”,转向扶持项目,适当增加人才资源开发培养经费。在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点产业发展建设资金中,建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协调使用机制,加大对科技创新、团队攻关、高层次人才培养的资助力度。结合《纲要》要求,引导企业逐步加大研发投入。
(三)政策保障。 建立健全东莞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所提出的相关配套政策法规,明确政策法规执行职责,优化政策法规执行的协调机制、信息传递与反馈机制,提高政策执行实效。同时,根据东莞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创造性地借鉴发达国家与地区成功经验,完善东莞人才资源发展政策法规体系,规避人才安全风险,彰显人才社会责任,提升人才社会诚信。
(四)环境保障。 打造良好的城市品质,树立良好的城市形象,形成人才的向心力,是人才战略顺利实现的环境保障。以创建优良的社会人文环境、塑造适宜人才居住与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为基础,创造和保持具有持续竞争力的经济环境,继续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服务环境。积极借鉴一些其他大城
市的先进管理模式,以综合治理为突破口,持续不断地开展各项整治工作。 |
| 关于印发《东莞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的通知 | 各镇(街道)党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单位,中央和省驻莞单位:
现将《东莞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2011 年4 月18 日
东莞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根据国家和广东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序言
人才是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做出贡献的人,是人力资源中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人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是推动科学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先进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的载体。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的飞速发展,人才在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越来越起到基础性、战略性和决定性的重要作用,人才争夺越来越呈现出竞争空间的全球化、竞争对象的高端化、竞争手段的多样化,人才争夺不断呈战略性升级态势。目前,我市正处于“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的重要时期,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外激烈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最为重要的是人才问题。优先发展人才是时代性战略,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本质要求。加快建设一支素质高、结构优、规模大和善于发展及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队伍,是东莞发展方式由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有效破解难题、实现战略目标的关键所在。东莞的发展离不开人才。市委、市政府历来都高度重视人才工作,将人才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不断改革创新,使我市人才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有力推动了我市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但相对于东莞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相对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我市人才工作依然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亟待解决,主要是一些领导干部思想重视不够,思维还没有从“招商引资”转向“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并重”;人才的规模、结构尚与东莞经济社会发展不完全适应;符合东莞转型升级要求的高层次人才非常缺乏;人才创新能力不强;人才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有待深化等。今后十多年,是东莞加快转型升级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我市人才事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市直各部门,必须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战略资源、人才是第一要素、人才是第一推动力的理念,进一步增强人才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危机感,把人才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自觉用科学理论指导人才工作、用战略思维规划人才工作、用科学体制机制保障人才工作、用科学方法推动人才工作,努力建设一支符合和适应我市发展战略目标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战略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推动产业调整升级和城市升级为重点,树立人才发展主战略思想,加快推进“人才向往与集聚之地”的建设,努力实现由人力资源大市向人才资源强市的转变,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二)基本原则。 根据人才发展的规律和东莞的市情,在未来十年,东莞人才发展的基本原则是:人才优先、高端引领、以用为本、优化结构、开放合作、整体开发。在东莞建设人才向往与集聚之地过程中,人才优先是前提,高端引领是根本,以用为本是基础,优化调整是关键,开放合作是重点,整体开发是保障。 1、人才优先。重视人才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把人才发展放在优先位置。将经济发展方式转向主要依靠优先开发人才。积极推进人才投资优先策略,建立多元投资机制。优先解决与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相关的重大人才问题,强化人才公共服务基础建设。 2、高端引领。以高层次人才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引领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好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是东莞未来发展的关键性问题,在对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的服务上,牢固树立“引进之初当助理、发展之中当导师、成功之后当保安”的人才服务理念。 3、以用为本。解决好目前人才使用中存在的不够用、不适用、不被用的问题。把以用为本的理念贯穿于人才资源的引进、使用和培养的各个环节,努力使人才学有所用、各得其所,用当其时、各展所长。把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作为人才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4、优化结构。人才发展必须实施聚焦战略,以产业升级和自主创新为重点,调整人才结构,明确引才主攻方向,推动人才聚集与产业升级互动并进。人才结构调整适应东莞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需要。充分发挥市场和政策在人才优化配置中的引导作用。 5、开放合作。在人才集聚上要“海纳百川、兼容并蓄”,大力推进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坚持人才资源与产业、企业配套,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密切结合。推动人才在经济、贸易、技术领域的合作,推动人才在珠江三角洲城市群中的合作。 6、整体开发。围绕实现我市“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战略目标的需要,加强人才的开发培养,注重职业道德教育和艰苦创业、团结协作精神的培养,促进人才的全面发展。统筹各类人才队伍的开发培养,提高人才开发战略的整体水平。(三)战略目标。 东莞人才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全面实施“人才东莞”战略,培养造就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素质优良、适应东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城市化建设的人才队伍,确立东莞在区域竞争中人才竞争优势。到2015 年,把东莞建设成为“人才向往之地”,人才结构明显改善,人才政策体系基本建立,人才竞争优势凸显;到2020 年,把东莞建设成为“人才集聚之地”,人才结构更加合理,人才发展政策体系更加完善,人才发展环境更加优化,区域人才发展水平和人才竞争实力基本达到发达国家水平。 1.人才总量结构逐步优化。人才总量年增长5%左右,到2015 年,人才总量力争达到157 万人,其中,高层次人才达到9 万人,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16 万人;到2020 年,人才总量力争达到204 万人,其中,高层次人才达到17 万人,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21 万人。党政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社会工作人才等,基本适应东莞产业和社会发展需求,基本满足东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2.人才竞争优势明显增强。在电子信息、电气机械、纺织服装、商贸物流等支柱产业,在金融、会展、文化创意、科技服务等服务产业,在食品饮料、制鞋玩具、造纸等特色优势产业及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等战略产业,在电动汽车、半导体照明(LED)、太阳能光伏等新兴产业中,人才的竞争优势得到体现。在社会工作领域,形成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 3.人才综合环境明显改善。继续推进法治、人文、政策、服务等软环境建设发展,提供一个适合各类人才队伍发展的宽松宽容宽厚环境,建设“人才向往与集聚之地”。推进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建设,加强市场环境的充分发育,完善优质服务的政务环境,建设诚信和谐的社会环境,建设优美宜居的生活环境。
三、主要任务 推进人才发展,实施“人才东莞”战略,要全面落实各项任务,确保战略目标的实现。 (一)突出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 发展目标: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基础领域操作能力为重点,注重引进培养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到2015 年,高层次人才力争达到9 万人;到2020 年,高层次人才力争达到17万人。 主要举措:创新高层次人才的引进模式。结合东莞市产业结构调整规划所确立的重大专项、重点领域,明确引才引智重点。努力争取具有国际(国家)水准的重大专项、基础研究项目落户东莞。强化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围绕产业发展的重要产品研发和技术升级两大重点,强化松山湖科技产业园“科技中心”的功能,重点选取电子通信、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推动行业或区域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通过“总部吸引、产业引进、园区创业”三种模式的发展,形成“有机构服务、有事业可做”的良好引才引智的格局。创新高层次人才培养模式。探索建立校企合作培养体系,加大对领军人才及创新团队的培养力度。依托国家、省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重点科研基地、重点学术交流合作项目,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创新对高层次人才的服务模式。加强和完善高层次人才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创新创业人才服务中心等高层次人才的专门服务部门。把创新创业人才特别是领军人才及其团队作为重点对象实行统一服务管理。创新高层次人才的引领模式。以创新团队为依托,建立健全科研人才和科研辅助人才的衔接、引领制度,形成合理的梯次配备结构,尤其是加强对人才本土化的引领培养。创新高层次人才的激励机制。在完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及产权激励的基础上,落实好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的政策实施。启动对高层次人才的社会激励项目,在社会层面上要更加重视对高层次人才的尊重和服务。(二)重点开发紧缺人才。 发展目标:适应东莞建设国际重要现代产业制造中心、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要求,重视开发引进东莞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到2020 年,在商贸物流、金融、会展、文化创意、科技服务、电气机械、装备制造、汽车及零配件、石化、船舶制造、高端新型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民用核技术、新材料等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开发引进急需的一大批专门人才。发挥产业集群聚集人才的作用,使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各类专业和技能人才规模、结构适合产业体系。
主要举措:加强产业发展规划,以太阳能光伏、电动汽车、高端电子信息、半导体照明、生物医药、民用核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创新引领,每年择优扶持5-10 个重大科技项目,促进其加快研发及产业化步伐。围绕东莞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重点,开展人才需求预测,以建设东莞人口、法人、自然资源、宏观经济、专利等基础资源数据库为基础,融入人才需求数据,定期发布人才需求目录。强化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完善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推进科技合作与交流,加强知识产权能力建设,加快以产业发展实现高层次人才的集聚。围绕重点产业需求,优化东莞高等院校和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加大对东莞产业结构调整所需专业人才的培养。加强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等产业园区和东莞理工学院、东莞职业技术学院等本地高校,以及国内外先进培训机构的有机合作。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培养复合型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逐步实现人才孵化、人才培养到人才输出的提升和转变。建立健全人才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留学人员创业园、博士创业园和其他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扶持和规范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产业中介机构的发展,整合行业协会在人才吸引开发工作中的作用。实施“高层次高技能急需紧缺人才绿色通道”,完善更具竞争力的领军人才政策以集聚高层次人才。
(三)全面提升党政人才。 发展目标:重点围绕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执政能力,加强对党政人才的政治素养、法治精神、管理能力和现代产业知识等的培训。做到能力建设与战略性培训有机结合,绩效考核与群众认可相结合。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执政本领、提高领导水平为核心,以各级领导班子,尤其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为重点,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勤政廉洁、求真务实、奋发有为、善于推动科学发展的高素质党政人才队伍。党政人才队伍建设要从以增加数量、提高学历为主,转到以增强素质、优化结构、提高执政能力乃至国际化素质为主的轨道上来。 主要举措: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公务员系统“人才市场”。创新选人用人的方式方法,以提高选拔人才的公信度作为党政人才选拔任用的根本标准,建立健全党政人才的选举、招考、任免、考核、轮换等配套制度体系。完善党政人才选调交流的相关制度,重点抓好各级领导班子配备。完善党政人才交流激励保障机制。探索创新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推进差额选拔干部制度,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力度。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注重使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有力的干部,把具备世界眼光和战略思维、勇于解放思想和先行先试、推动科学发展业绩突出的干部选拔上来。创新党政人才绩效考核机制。深化分类管理试点,细化职位管理内容,探索党政人才职业化的绩效考核管理。稳妥开展分类管理和聘任制试点工作。根据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和东莞社会治理的实际,研究确立职位分类、专业技术分类、行政执法分类等多种分类管理方式,建立相应的职务序列,为公务员特别是基层公务员开辟新的职业发展途径。稳妥推进党政部门中事业编制人员、聘用人员制度改革。完善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人事关系的契约化,建立以岗位绩效工资为主体,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的制度体系。继续推进聘任制度改革和养老保险改革,充分体现人才的价值,加快实现“同岗同酬”,争取从根本上解决体制内外差别巨大的弊端。制定基层人才战略规划,加强大学毕业生充实社区基层的制度安排,稳妥地推进基层人事调整。从激励机制优化入手,继续完善到村(居)任职大学生的选聘工作,吸引大学生到村(居)基层工作,以市委党校(行政学院)和高等院校为平台,加强对大学生村官的培训、进修。加强干部网络学院建设。切实加强党政人才队伍的能力建设。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及干部工作的实际需要,有计划地组织领导干部学习各类业务知识。充分发挥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培训干部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拓宽与国内外一流大学合作培训途径。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努力开展以能力提升为主的干部培训。建立整体性人才培训机制,适当引入市场竞争,整合培训资源,探索和建立“大培训”机制。(四)大力培育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发展目标:重点提高经济技术创新、合作乃至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未来十年,东莞要适应推进经济社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必须尽快聚集具备跨文化能力、通晓商业运作规则、具有强烈创新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的电子、金融、航运、新能源、专业服务(会计、展览、法律等)智力密集型现代服务业人才,装备制造、石化、新材料、特种汽车等先进制造业人才及新材料、新能源、新医药等高新科技人才。到2015 年,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总量力争达到14 万人;到2020 年,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总量力争达到17 万人。主要举措:明确政府服务角色定位。强化产业发展导向,以创造发展氛围、发展环境和发展空间引导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成长。创新价值导向,强化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突出以完善股权激励和企业管理制度等的长效激励保障作用。在政府层面设立相应的声誉激励、竞争激励等制度安排,引导产、学、研结合,鼓励校企相互兼职并设立财政税收优惠等政策,搭建多层次的培训平台。实施现代企业家培养工程,提升其管理水平。(五)积极壮大专业技术人才。 发展目标:重点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基础领域操作发展能力。以紧缺人才为重点,基本形成多元的专业技术人才发展服务体系,基本形成以企业、用人单位作为吸纳专业技术人才主要载体的格局。到2015 年,专业技术人才总量力争达到46 万人,到2020 年,专业技术人才总量力争达到68 万人 主要举措:坚持以产业集聚带动人才集聚。围绕重点产业需求,以人才实用性为目标,可直接引人,也可直接引智等柔性方式获得专业技术的支持。坚持以平台搭建带动人才集聚。以专业镇和松山湖为依托,扶持行业研发、创新、检测平台的建设,支持企业创新平台的建设,形成事业平台与专业技术人才的互动促进。坚持本土人才提升带动产业发展。加强虎门港、松山湖、生态园等产业园区和东莞理工学院、东莞职业技术学院等本地高校,以及国内外先进培训机构的有机合作,采用多种培训形式,建立一支“本土化”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适应东莞文化新城的发展需求,加快文化产业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工作。(六)优先培养高技能人才。 发展目标:以提升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为核心,以培养知识技能人才、技术技能人才和复合技能人才为重点,形成适应东莞先进制造业所需要的技能人才队伍,尤其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到2015 年,技能人才力争达到92 万人,其中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16 万人。到2020 年,技能人才力争达到113 万人,其中高技能人才总量力争达到21 万人。 主要举措:完善以企业、职业技术院校为基础的培训体系,以东莞理工学院入选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为契机,在校企合作上探索工科学生到企业学习一年及企业高工到职业院校任教的尝试。完善以企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建立一批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以东莞市技师学院、东莞理工学校和东莞市高技能公共实训中心为重点,建设好东莞市职教城。加强和完善职业教育的学生生活补助制度,加大职业教育的宣传力度,鼓励社会资本进入职业教育培训领域。以技能大赛为抓手,建立高技能人才的评选表彰制度,加强社会氛围的宣传引导,提升高技能人才的经济待遇。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各项基础工作。做好调查统计和需求预测工作,开发高技能人才信息库和技能成果信息库,建立健全职业技能鉴定制度。(七)大力发展社会工作人才。 发展目标:以“民生导向、政府推动、民间运作、公众参与、社会监督”为运作模式,以中高级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为重点,完善培养体系,提升社会工作人才的专业素养和技能。到2015 年,东莞市社会工作人才总量力争达到1 万人;到2020年,社会工作人才总量力争达到2 万人。 主要举措:坚持社会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以点带面推进社会工作在全市的开展,以相应的配套政策扶持社会工作机构的发展。坚持多渠道吸纳社会工作人才。积极开发社会工作岗位,吸引专业社会工作人才,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吸纳社会资金。创新社会工作人才的用人机制。重视“以岗定薪、以绩定奖”原则,完善社会工作人才的激励保障机制。制定和完善“社会工作者登记注册实施办法”、“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社会工作督导人才选拔培养办法”等制度。加大对社会工作的资金投入。确立政府是社会工作服务及职业发展资金的主要提供者,以“社会化招聘、契约化管理、专业化培训、职业化运作”为方向,增加公共财政投入。制定和完善“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考核评估实施办法”等制度。(八)合理引导农村实用人才。 发展目标:围绕都市型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加大农业结构调整力度,切实转变农业增长方式,加强农林生态保护,促进农业规模化、现代化、市场化经营,完善农业基础设施和产业体系,着力推进适应东莞农业发展的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
主要举措:以加快农业产业园区建设为基础,搭建农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示范推广的平台,吸引国内农业人才。以优化提升种养业结构为依托,突出发展以蔬菜、优质水果、花卉苗木等为重点的特色观光农业和以观赏鱼为主的现代水产养殖业和文化休闲渔业,明确人才引进导向。以积极培育和扶持农业产业化组织为保障,扶持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积极扶持农业创业培训、信贷发放。
四、重点人才工程 根据东莞未来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全面实施“人才东莞”战略,以“人才东莞”战略彰显我市重视人才的气魄和政策体系,形成东莞人才工作的品牌效应并推动城市形象的提升。“人才东莞”战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高层次人才引进工程。 围绕培育和发展我市现代服务业、优势传统产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新兴产业,重点实施高层次人才引进项目,制定和完善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用5 至10 年时间,全市引进50 个具有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创新科研团队和200 名带动新兴学科、发展高新产业、引领先进文化的领军人才,200 名掌握核心技术的紧缺人才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人才,500 名优秀留学人员来莞创新创业。 (二)人才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工程。 加大人才发挥作用的载体工程建设力度,以园区承接培育新产业、营造城市新格局、增创发展新优势为途径,重点抓好松山湖、虎门港和东部工业园的建设。要以园区和科研基地建设为基础,提升东莞产业基地对人才的吸引力,实现人才集聚和产业基地共同发展。要以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所需要的人才为重点,推动东莞重点产业成为人才集聚之地,实现人才集聚与产业积聚相结合。以重点产业的重点企业为中心,推动东莞重点产业成为人才开发基地,实现人才开发与产业项目相配套。力争集聚一批创新领军人才、科技领军人才、高新技能人才,形成比较完备的人才梯队。扩大各类孵化器的孵化规模与功能,加速公共技术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的布点扩面进程。争取十年内,在全市吸引200 家研发机构,创建1-2 家国家级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3 家省级以上创业服务中心,培育10 家市级以上重大公共技术平台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同时积极引进一批技术开发、技术交易、技术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人才集聚和作用发挥构筑高水准的创新“舞台”。
(三)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倍增工程。 发挥产业发展优势和遵循人才发展规律,围绕高端新型电子信息、电动汽车、半导体照明、太阳能光伏、生物医药、民用核技术、新材料、节能环保、海洋产业等战略新兴产业,结合我市实施战略新兴产业五年倍增计划发展的不同阶段对技术创新和人才的不同需求做好规划,并确定人才需求目录,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的引进培养优惠政策。引导和推动企业向产业链高端环节延伸,引导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海外高层次人才向新兴产业领域集聚。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科技创新资源,建成国家战略新兴产业基地,发挥产业基地聚集人才的作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
(四)各类骨干人才培训工程。 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为契机,全力实施“百名中青年党政英才培养计划”,有针对性地分类重点培养。以提高理论思维、战略思维和领导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为核心,着力推动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知识结构的转型升级,实施全覆盖、多手段、高质量的大规模干部培训。实施“服务业中青年英才培养计划”,围绕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的产业升级战略,重点选取金融、物流、商务会展、信息服务、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的中青年人才,以提升创新能力为重点,加大对中青年人才的培养,在科技计划项目发展中,把创新型服务人才培养作为重要考核指标。实施“先进制造业中青年英才培养计划”,以扶持重点企业加快发展,改造提升装备制造业为目标,重点选取装备制造、汽车及零配件、石化、船舶制造等行业的技术带头人,积极争取国际友好城市、跨国公司提供岗位或联系国内外大学为技术带头人提供国际化培训。
(五)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培养工程。 政府从留住、培养、使用和引进等方面服务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建立人才信息服务平台,逐步形成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服务的人才资源服务网络。强化产业发展导向,以政府为主导,制定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培养规划及实施办法。计划用十年的时间为东莞培养1000 名拥有先进管理理念、掌握现代企业管理方法、具有国际视野和社会责任感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聘请国内知名学者、专家开展学术讲座和专题讲座。寻求联合知名院校开展现代企业家培训项目,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学历教育及专业性培训,将其建设成为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培养工程的主要工作载体。
(六)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依托高等院校等各培训机构,以东莞产业发展及新兴高科技产业的发展趋势为重点抓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的培训工作,使专业技术人才拓展学识、开阔视野、转变观念、创新思维。以政府为主导,制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规划及实施办法。根据行业特点和人才的实际需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 (七)研发人才本土化工程。 鼓励企业经营的本土化,积极招聘本土人才。围绕加快产学研结合,每年重点支持和培养一批具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科技人才,以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为引领,依托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工程和重大建设项目,探索“引入一个高层次人才团队,发展一个重点产业,培育一支本土化人才队伍”为特色的人才嫁接新路。实施“东莞访问学者培养计划”,根据重点产业对科研人才及经营管理人才的需求,利用校企合作的平台,着眼于推动本土科技人才的成长。
(八)科技金融结合服务工程。 由市政府牵头,整合金融资源,强化金融创新,推进科技创业融资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投资管理、融资担保和小额贷款的服务平台。鼓励和支持境内外各种投资主体兴办风险投资机构或设立分支机构,开展风险投资业务和融资担保业务,形成政府资金为引导,民间资本为主体的风险投资与担保机制。以财政专项为主,建立以使用性投资为重心的创新创业种子基金,用于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股本投入。积极拓展新型融资渠道,大力推进专利权质押贷款、票据融资、信用互助、联合信托和科技保险等新型金融产品,重点解决中小科技企业快速发展的资金需求问题。
(九)文化名城人才建设工程。 按照《东莞市建设文化名城规划纲要(2011-2020 年)》的部署要求,通过组织、支持和资助等形式,有重点地培养和引进一批在人文、社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影响力和名气的学者。实施优秀文化人才引进培养“三个100”工程,即从全市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选拔100 名优秀人才充实文化人才队伍,从文化系统中选拔100 名优秀干部到先进地区挂职锻炼,在全国范围内公开招聘100 名各艺术门类专业优秀人才。探索制定《关于加快优秀文化人才引进的实施办法》、《东莞市文化人才认定实施细则》、《东莞市文化人才专业能力提升资助办法》、《东莞市文化人才荣誉激励制度》等政策措施,为文化人才队伍建设提供良好保障,不断丰富东莞文化内涵,提升城市的文化软实力和影响力。
(十)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工程。 从2011 年起我市将全面进入社会工作发展推进阶段。一是坚持“大手笔”地吸纳外地社会工作人才。以开放的胸怀、务实的态度、严格的标准,从社会工作教育及实践相对发达的地区和高校大批量地引进综合素质高、实务能力强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二是坚持“大规模”地培养本土社会工作人才。组织实施大规模、广覆盖的业务培训工程,对全市实际从事社会工作的人员分层、分期进行培训,同时,动员鼓励广大实际从业人员参加社工职业水平评价,对获得专业证书的,要优先选聘到相应社工岗位上。三是坚持“大批量”地锻造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分类选拔、培养大量优秀实务型、管理型、督导型、研究型社会工作人才,使我市社会工作人才,尤其是优秀者在数量、结构、能力、素质上满足日益增长的专业社会工作服务需求。
五、制度和政策创新 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下,通过体制、机制和政策的创新引导,有效提升东莞作为“人才向往与集聚之地”的效应。 (一)创新人才管理体制。 1.完善党管人才领导体制。 目标要求:在党管人才的原则下,转变政府职能,明确服务角色定位。政府应以宏观政策制定、推行和监督执行上发挥其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转变领导方式和工作方式,把坚持党的领导与尊重人才成长规律、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结合起来,把必要的组织调控和市场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结合起来。 主要任务:全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进一步强化人才是“第一资源”的战略认识,要以超前眼光、世界眼光、竞争眼光和未来眼光思考、谋划人才工作,充分认识人才在东莞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和关键作用,增强人才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加快发展思维向重视人才转变,尤其是向“高端人才”和“领军型人才”转变,从热衷“建厂房物业”向“建创新载体”转变。建立健全党委、政府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在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综合考核指标体系中充分体现人才工作的分量。加强人才工作的督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对人才规划纲要落实情况的系统检查。树立人才生态环境观念,优化人才生存发展环境。研究新机制新政策,营造人才发展的法制环境,营造和谐的人文环境,打造事业的发展环境,创建宽松的创新环境,形成尊重人才的舆论环境。创新推进人才服务产业发展理念,形成政府、企业、市场、人才、社会机构多方协调合作。设立人才服务行业协会,举办人才决策咨询论坛。大力发挥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对人才队伍建设的作用。 2.完善人才服务体制。 目标要求:政府应以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为工作重点,以人才工作制度化发展、人才工作执行力提高、人才工作方式方法创新、人才工作力量资源整合为突破口,创新人才服务管理方式。 主要任务:加强人才工作的宏观指导,加强人才发展的研究咨询工作,做好各类人才的需求编制工作,尤其是紧缺人才指数体系设计。全面推进市人才工作信息平台建设工程,加强对人才的统计分析,进一步整合全市人才工作理论研究力量。建立和完善人才工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机制,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加强人才信息共享体系建设。以《珠江三角洲地区人才工作联盟合作框架协议》的签订为契机,加强与珠三角其他城市人才工作的协调机制,建立人才资源信息库。将人才发展与企业党建工作相结合,与人才市场的完善相结合,加强高层次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人才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增强对人才的服务功能。基本实现社会保险全民覆盖,完善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制定促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政策。完善社区医疗体制,制定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细则。制定加快发展职业教育政策,完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激励机制,改革中职教育人事制度和激励机制,完善职业教育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宏观人才发展管理机制建设。推进和完善“柔性管理”,畅通人才资源流动渠道。加强微观人才资源发展管理机制建设,简化人才资源管理的各类程序。以优质的公共服务,实现“以政府为中心”的管理模式向“以满足人才需求为中心”的人才公共服务模式转变。充分发挥政府公益服务主阵地作用,深化市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体制改革,以“完善人才服务平台”为抓手,把创新创业人才特别是领军人才及其团队作为重点对象实行统一服务管理,为其提供优惠政策兑现、企业注册登记、投融资协调、税费缴纳、入户办理等一站式贴身跟踪服务。积极探索人才服务社会化、市场化运行模式,与知名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合作开发专业性人才服务项目,努力满足不同人才的多样化、个性化、差异化的服务需求。切实解决创新创业人才关注的工作生活问题,探索在繁华区域兴建人才公寓,妥善安排人才配偶就业问题,出台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子女入学操作办法,对于直接由国外来莞就读中小学的,在转学、申请入学等方面优先支持。
(二)创新人才工作机制。 1.人才培养开发机制。 目标要求:把人才开发的预测与规划、培养与使用、配置与管理等环节连接起来,形成整体的、动态的人才开发运行机制。以需求为导向改革完善人才培养制度,建立健全科学的人才需求分析预测系统,引导社会对重点人才的培养。继续发挥党校和高等院校人才培养的同时,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培养人才。 主要任务:强化公共财政支付机制。建立人才工作的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要优先把人才开发所需的经费列入预算,大幅度提高人才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不断提高人力资本投资占GDP比重,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以人才的信誉等级认证为担保,以项目支持为依托,在实施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及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东莞市领军人才开发创新基金”,实行数额控制、循环使用的运作模式,重点支持科技转化,增大科研投入力度,为项目科研骨干设立一定比例的自主支配额度。加大税收优惠力度,降低人才创业成本。强化产业化发展的多元投资机制。根据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以政府资助为主,应用性项目以市场运作为主的原则,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融资机制。建立“产、学、研”运行模式。运用市场机制来进一步完善东莞人才开发机制,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建立人才发展资金,强化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的主体作用,形成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相结合的多元投入机制,逐步形成“企业出题—政府引导—市场竞争”的运作模式,增强人才开发功能。以税收、贴息等优惠政策,完善担保机制,建立风险基金等联合性措施,鼓励创新型企业成为融资主体,努力推动企业加大科技人才的风险投资力度。政府通过金融、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建立人才基金,加大基础性和应用性项目研究,增强人才开发力度。重视知识技能人才的培养。巩固优化国民教育体系。推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大力推进职业教育,针对产业发展要求,进一步调整职业教育学校的专业结构。不断优化教育培养资源。整合教育、科技、产业培养资源,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战略联盟,支持产学研合作培养创新型人才。建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高层次人才双向交流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才培训,推动教育投资的多元化、社会化,逐步形成多元化、社会化、开放式的人才培养体系。 2.人才流动配置机制。 目标要求:继续推进人才市场体系建设,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才市场,完善市场服务功能,健全市场对人才的调配功能。加强政府对人才流动的政策引导和监督。抓住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利契机,引导科技人才向关键行业、重点企业、科研和生产一线集聚。 主要任务:完善人才资源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人才资源在不同性质、不同所有制、不同区域间的合理流动,形成激发人才创新发展的动力。建立和完善以人才资本市场定价为依据,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建立机关、事业、企业同类人员收入水平动态平衡的调节机制。抓住后危机时代国际人才加速流动的机遇,建立国内外创新创业人才信息库,努力形成网络健全、信息快捷、服务规范、统一开放的全球揽才网络,尤其应重点针对美国硅谷、台湾新竹等科技创新人才聚集区域,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加快引进海外优秀领军人才来莞创业。争取十年间有30 名左右人才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强化“珠江三角洲人才工作联盟”的合作平台作用,主动接受珠三角尤其是穗深两市的科技人才辐射溢出,引进知名猎头公司等人才机构,拓展异地招聘等引才业务。特别是要充分利用在莞企业家、科技专家、人才中介机构等信息资源和人脉资源,在国内外锁定一批与我市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领军人才和团队进行重点攻关。 3.人才激励保障机制。 目标要求:针对各类人才队伍的特点,建立健全与东莞产业发展相适应,与工作业绩相联系,鼓励人才创新创造的分配机制和奖励机制,充分调动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主要任务:改革完善人才评价体系。消除不利于非公有制领域人才资源成长和发挥作用的体制和政策障碍。政府用于人才培养、人才引进、创业支持等各类人才发展的资金、项目等公共资源,向非公有制领域人才平等开放。把非公有制领域高级管理人才、专业技术精英和高技能人才等骨干核心人才的培训纳入全市重点人才开发计划之中,依托高等院校、东莞市行政学院、跨国培训机构和技能实训基地等,分类实施人才培养计划。引导、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组织重视人才开发。实施多元化的人才激励政策。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人才资源激励和保障制度,以保护知识产权为核心,深化分配制度改革。以政府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奖励为主体,建立健全多元化的人才资源成果创新奖励体系。以全面推行医疗、养老保险、创业风险保障等制度,加大对人才资源创业、科技研发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4.人才选拔机制。 目标要求:突出对领军型人才、尖端人才、创业人才的选拔,完善各项选拔制度,使创新创业人才脱颖而出。 主要任务:要建立健全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审标准,制定标准化项目评审程序,形成过程公开、结果公正的遴选机制。 5.人才工作考核机制。 目标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制定人才引进情况和项目产业化情况等硬性任务指标,健全和完善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领导干部联系专家制度等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强化奖惩兑现,健全人才工作考核机制。 主要任务:把引进创新创业人才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领导干部考核体系,调整人才工作考核方法,通过精选人才工作绩效考核、人才资金投向考核等关键工作指标,建立面向全市的定量化和动态化的考核体系,引导调动全市各级人才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提升全市人才工作的整体水平。对在高层次人才开发、选拔和评价工作中,在组织、宣传和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团体或单位,通过设立各类奖励方式,给予认可和奖励。 (三)创新人才政策。 1.实施高层次人才服务创新政策。 构建高层次人才数据库,提升对高层次人才的全方位服务功能。建立国内外一流专家、海外留学生以及国内高端专业技术人才为主的信息库和项目库,包括海内外高级专家人才库、海内外高级专家项目库、同海内外合作企业数据库、风险资金数据库等。实施“创业指导计划”,聘请国内外成功企业家为高层次人才来莞创业提供指导。实施“项目带人才计划”。依托国家、省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重点科研基地、重点学术交流合作项目,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重点启动“东莞引智工程”,力争在十年集聚一批创新团队、科技领军人才。建立和完善“高层次人才服务机制”。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的专门服务机制,制订相应的政策,不断完善高层次人才的服务,增强对高层次人才的吸引,增强高层次人才交流平台效应。实施“高层次人才引领工程”。重点启动“人才合作项目”,以创新团队和科技领军人才为依托,建立健全科研人才和科研辅助人才的衔接、引领制度,形成合理的梯次配备结构,尤其是以培育本土化人才作为项目的重要标准。实施“高层次人才培训计划”。以政府为主导,尝试政府与企业合作,针对东莞重要产业发展所需的高层次人才,选拔一批有潜力、素质高的骨干人才,为其提供培训提升的资助。通过“高层次人才培训计划”,引导高校、企业、培训机构、科技社团大力开发利用国(境)外优质教育培训资源。鼓励本市高校与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交流,鼓励跨国公司在莞机构开展高层次人才培训,多渠道多形式培养国际化人才。继续实施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继续加大出国(境)培训力度。以提升创新能力为重点,制订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计划。在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估中,把创新人才培养作为重要考核指标。构建产学研结合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实施“高层次人才激励政策”。制定相应的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等生活性激励政策,并在区域竞争中具有相应的优势。在保证一定资金总量和增长率的前提下,根据高层次人才需求的实际情况,根据产业结构的发展重心对资金进行合理分配。充分发挥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政策,加大激励性政策措施力度。要重视专业技术人才创业过程中的产权保护和人才安全防范工作。 2.实施高技能人才服务政策。 实施“复合型人才培养扶持政策”。以校企合作方式推动企业与学校建立订单式培训合作机制,探索工科学生到企业学习一年的尝试,政府在生活补贴、职业指导等方面提供支持。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激励政策”。以政府为主导建立一批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鼓励社会资本进入职业教育培训领域,实现培训规模跨越式发展。继续加强各行业技能竞赛,建立高技能人才的评选表彰制度,推行技能人才评价多元化。
3.实施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开发引进政策。
实施“东莞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开发引进政策”,在产业规划的基础上,围绕东莞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重点,开展人才需求预测,发布人才需求目录。引导人才向东莞产业所需的重点行业集聚。在核心竞争领域,应成建制地引进人才团队,对拥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政府应重点支持引进国际(内)顶尖人才,争取突破人才“瓶颈”,发挥人才“带动企业—提升产业—领先行业”的作用。配以实施“高层次高技能急需紧缺人才绿色通道”,形成更具竞争力的人才政策以集聚重点领域紧缺人才。
六、组织和实施
(一)组织保障。
建立以组织部门牵头、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社会力量广泛参的人才资源事业发展规划实施责任体系,把强化人才意识作为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把人才工作纳入各级党政班子的年度工作计划,确保人才工作主体到位;实施党政“一把手”抓“第一资源”的目标责任制,把人才工作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尤其是考核党政“一把手”的一项重要内容。以创新人才发展政策为目的,着眼于对东莞市人才的基础性研究和战略性开发,成立东莞市人才研究机构,实现长期的理论支持和不断的政策创新支持。做好东莞市人才的规模与结构的测算,预测人才发展概况,规划不同产业发展所需人才,比较分析人才区域竞争优势,定期发布人才数据。开展人才战略规划实施的评估,协调解决改革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根据情况及时调整相关政策。
(二)投入保障。
牢固树立人才投入是效益最大投入的观念,加大人才开发、培养、使用和引进的投入,加大改善人才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事业发展环境的投入,做到资金充足、到位,从根本上保证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的顺利实现。加强部门协调,强化预算约束。完善人才开发投入机制,加大人才开发投入力度。资金投入方面,逐渐从“人”转向“事”,转向扶持项目,适当增加人才资源开发培养经费。在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点产业发展建设资金中,建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协调使用机制,加大对科技创新、团队攻关、高层次人才培养的资助力度。结合《纲要》要求,引导企业逐步加大研发投入。
(三)政策保障。 建立健全东莞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所提出的相关配套政策法规,明确政策法规执行职责,优化政策法规执行的协调机制、信息传递与反馈机制,提高政策执行实效。同时,根据东莞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创造性地借鉴发达国家与地区成功经验,完善东莞人才资源发展政策法规体系,规避人才安全风险,彰显人才社会责任,提升人才社会诚信。
(四)环境保障。 打造良好的城市品质,树立良好的城市形象,形成人才的向心力,是人才战略顺利实现的环境保障。以创建优良的社会人文环境、塑造适宜人才居住与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为基础,创造和保持具有持续竞争力的经济环境,继续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服务环境。积极借鉴一些其他大城
市的先进管理模式,以综合治理为突破口,持续不断地开展各项整治工作。 |
| 关于印发《东莞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镇(街道)党委,市直各单位,中央和省驻莞单位: 《东莞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业经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 共 东 莞 市 委 办 公 室2011 年4 月18 日
东莞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人才强市战略,实施国家、省、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发挥党管人才的作用,及时总结我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管理经验,进一步创造有利于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脱颖而出的社会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决定对我市2003 年印发的《东莞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东委发〔2003〕18 号)进行修订。第二条 拔尖人才是指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等领域,从事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并代表着当前东莞地区领先水平,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第三条 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以下简称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为统领,紧密结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大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大力选拔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通过加强培养和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扶持机制,鼓励全市广大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努力工作、开拓创新、多出成果,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多作贡献。第四条 选拔拔尖人才应当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严格标准、注重实绩的原则,以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为主要依据。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凡在我市科研、生产一线从事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相关学科和社会科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中央、省属驻莞单位,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以及外地受聘在莞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自由职业者,符合资格条件者,均可申报拔尖人才。推荐和选拔的重点是在科研和生产一线直接从事工程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经济管理工作,并取得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优秀中青年拔尖人才。第六条 申报拔尖人才的专业技术人员,要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崇尚科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申报之日起的前四年内在工作岗位上取得优异成绩,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 周岁,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一)在科学研究方面,获得国家、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获得一次以上(含一次)东莞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或两次以上(含两次)东莞市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承担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证明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主要完成人;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或获国家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并已实施的主要发明人,所实施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须2 件以上),证明已取得需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在工农业生产一线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在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成绩突出,获国家、省(部)级表彰,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三)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方面成绩突出,获国家、省(部)级表彰,为东莞精神文明建设赢得重大荣誉并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四)在教育教研和医疗卫生方面有突出贡献,在省内外行业和专业领域享有较高声誉,获国家、省(部)级表彰,被公认为东莞市专业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的。(五)在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方面,有重大改革创新的管理措施,有反映其管理思想和经验的论文、综述或著作,所在单位管理水平及综合经济效益指标达到省内外同行业先进水平的;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重大建设项目和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中,作出突出贡献,并带来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六)在职业技能推广应用方面,专业技能水平高,在职业技能操作中有被社会公认的特殊技能,代表东莞市参加国内外重大评奖或竞赛获得优异成绩,在全省全国有较大影响,并取得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七)享受国家、省特殊津贴,或列入国家、省高层次人才库的专家。(八)其他行业做出突出贡献,在专业技术上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凡集体获奖的项目,只选拔项目的主要完成者一人。获奖项目不再重复参评。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选拔拔尖人才工作由东莞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局、市科技局、市科协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一般每两年选拔一批,每批不超过15 人。对符合选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各单位要积极推荐申报。第八条 选拔拔尖人才,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宣传发动。广泛宣传选拔拔尖人才的指导思想、相关政策、评选标准和方法程序。(二)逐级推荐。推荐人选采取单位推荐、学术团体举荐或个人自荐的方式产生。单位推荐和学术团体举荐的,由个人向所在单位或学术团体申请,材料核实后,经集体研究确定被推荐人选,由推荐单位与被推荐人选填写《东莞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呈报表》,连同反映被推荐人选成果业绩的原始资料及复印件等,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一并报市委组织部;个人自荐的,须经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或有两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证明其自荐材料的真实性。(三)资格审查。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局、市科技局、市科协等部门和单位,聘请专家和学者,对推荐上报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四)专家评审。委托有一定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分行业采取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推荐人选进行量化评分,提出专业评审意见和拟定候选人。其中,书面评审结果分为推荐和不推荐两种,获得推荐资格的进入现场评审环节,获得不推荐资格的自然淘汰;现场评审需要推荐人选现场陈述和接受评议,按照得分评审结果分为重点推荐、一般推荐和不推荐三种。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的标准主要包括推荐人选的专业技术水平、创新创业能力、带领培养人才团队的能力和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过去4 年已经带来或未来4 年能够带来的贡献(包括经济社会贡献)大小等。(五)公众投票。在本市各大主流媒体设置专栏,向社会公开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及主要成绩,发动社会各界对候选人进行投票评议。(六)组织考察。根据不同行业、专业具体情况,确定考察人选比例。组成考察组对人选进行综合考察,重点核实人选的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成果业绩等情况。(七)讨论决定。在专业评审、公众投票和组织考察基础上,市委组织部经集体讨论,提出拔尖人才初步人选,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八)社会公示。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的拔尖人才人选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九)颁发证书。拔尖人才人选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委、市政府颁发《东莞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拔尖人才实行双重管理。
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拔尖人才的选拔和管理工作。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拔尖人才有关人才工作政策和管理措施,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和落实有关待遇,协助市委组织部对拔尖人才开展目标考核。拔尖人才的专业职务、健康状况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第十条 拔尖人才实行动态管理。
拔尖人才每批管理年限为4 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申报,符合选拔条件的可继续纳入下一批拔尖人才管理。期满不再列入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即行终止拔尖人才资格,同时不再享受拔尖人才的有关待遇。对管理期满,因年龄超过60 周岁而不再纳入下一批拔尖人才管理,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是市学术带头人的人员,经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考察,并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同意,可参照本办法继续进行管理。在管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列入在管范围:1、3 年内在技术业务工作中没有新进展、新成果的;2、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3、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处分的;4、工作中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集体造成严重损失的;5、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调离我市的。
拔尖人才出现上述情况,所在单位要及时向市委组织部反映。市委组织部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按有关程序终止拔尖人才的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拔尖人才称号的,取消其称号,追回已发放津贴,不得再申报拔尖人才,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第十一条拔尖人才实行目标管理。拔尖人才实行4 年工作目标管理制度。每年初,拔尖人才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发展方向制订新一年的工作计划和目标。所在单位对拔尖人才提出的工作计划和完成课题研究需要单位帮助解决的问题提出具体意见、措施,并与其签订《东莞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目标责任书》一式三份,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委组织部。第十二条 拔尖人才实行考核管理。
对拔尖人才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每年底,市委组织部会同拔尖人才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他们的思想状况、工作情况等进行考察和了解,并由拔尖人才对照《东莞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目标责任书》进行总结和自评,填写《拔尖人才年度考核表》一式三份;所在单位要根据他们年度表现和完成工作目标情况提出评鉴意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在综合考察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年度考核意见。市委组织部建立拔尖人才业绩档案,考核结果存入个人业绩档案,并作为届满考评和享受拔尖人才待遇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 拔尖人才实行跟踪管理。(一)建立拔尖人才学习培训制度。每年市委组织部举办拔尖人才专题培训班,培训内容主要是学习、研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论述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组织专题讲座,使拔尖人才了解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全国、全省、全市经济建设及改革开放的概况,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政治思想、专业技术知识水平和综合业务能力。(二)建立拔尖人才国情民情考察制度。每年市委组织部适时组织拔尖人才到省内外的城市、农村实地考察了解当地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情况,使拔尖人才从思想上贴近工农群众,增强实施“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发展战略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三)建立领导干部联系拔尖人才制度。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领导同志每人联系1-2 名市拔尖人才,以多种形式保持与拔尖人才的联系,及时了解拔尖人才的心声,并听取他们对党和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工作和生活上的实际问题,体现党和政府对知识分子的关心、爱护和支持。(四)建立拔尖人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拔尖人才出现工作调动、职务调整等情况,或获得市级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应报市委组织部备案。拔尖人才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查处或辞职、退休、逝世,所在单位须及时向市委组织部报告。第十四条 设立拔尖人才专项管理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由市委组织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经费主要用于拔尖人才的专业技术津贴、表彰奖励、考察学习、慰问和解决某些突出问题等。第十五条 充 分 发 挥 他 们 的 智 囊 作 用 和 示 范 带 动 作 用 。
提高拔尖人才的政治地位,大力推荐拔尖人才列席市党代会、市委全会、市人大、市政协相关会议,以及市其他相关制定重大政策或讨论重要议题的会议。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知识界、科技界代表,应优先从拔尖人才中遴选;对适合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拔尖人才要量才重用,大胆提拔,充实和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对积极要求入党的培养对象,要重点培养,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吸收入党。
第五章有关待遇和要求
第十六条 在管期内拔尖人才享受如下待遇:(一)大力支持拔尖人才开发应用科研成果。拔尖人才申报的科研项目和经费,在同等条件下,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科研经费要确保专款专用。要尽力改善拔尖人才办公、实验等必需的场所和设施,为他们提供便利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二)市财政发给人才津贴 2000 元/月,年底发放。拔尖人才所在单位也应给予一定的人才津贴。(三)重视和关心拔尖人才的身体健康,每年由市委组织部安排进行一次体检。(四)市人力资源局对拔尖人才在管期内取得新的成果,符合市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入选拔条件的,予以优先推荐。(五)市科技局对拔尖人才申报的科研项目及科研开发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立项,并在经费资助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六)拔尖人才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优先组织拔尖人才参加国内外学术、技术交流活动,优先安排他们出国考察或外出学习进修。第十七条 对拔尖人才的要求:(一)拔尖人才要刻苦钻研业务,潜心科学研究,大胆创新,发挥学术技术带头人的作用,主动承担各类研究课题,特别要注意研究与东莞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课题,努力使科研成果达到国家或省级水平。(二)拔尖人才要积极为党委、政府、有关单位提供科技咨询服务,参与重大项目论证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制订等,通过举办讲座、作品或成果展览等,开展学术交流和推广活动。(三)拔尖人才要积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每年要重点支持和培养一批本地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中青年科技后备人才,支撑东莞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对人才的需求。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
| 关于印发《东莞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镇(街道)党委,市直各单位,中央和省驻莞单位: 《东莞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业经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 共 东 莞 市 委 办 公 室2011 年4 月18 日
东莞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人才强市战略,实施国家、省、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发挥党管人才的作用,及时总结我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管理经验,进一步创造有利于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脱颖而出的社会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决定对我市2003 年印发的《东莞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东委发〔2003〕18 号)进行修订。第二条 拔尖人才是指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等领域,从事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并代表着当前东莞地区领先水平,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第三条 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以下简称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为统领,紧密结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大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大力选拔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通过加强培养和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扶持机制,鼓励全市广大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努力工作、开拓创新、多出成果,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多作贡献。第四条 选拔拔尖人才应当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严格标准、注重实绩的原则,以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为主要依据。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凡在我市科研、生产一线从事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相关学科和社会科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中央、省属驻莞单位,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以及外地受聘在莞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自由职业者,符合资格条件者,均可申报拔尖人才。推荐和选拔的重点是在科研和生产一线直接从事工程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经济管理工作,并取得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优秀中青年拔尖人才。第六条 申报拔尖人才的专业技术人员,要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崇尚科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申报之日起的前四年内在工作岗位上取得优异成绩,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 周岁,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一)在科学研究方面,获得国家、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获得一次以上(含一次)东莞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或两次以上(含两次)东莞市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承担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证明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主要完成人;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或获国家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并已实施的主要发明人,所实施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须2 件以上),证明已取得需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在工农业生产一线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在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成绩突出,获国家、省(部)级表彰,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三)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方面成绩突出,获国家、省(部)级表彰,为东莞精神文明建设赢得重大荣誉并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四)在教育教研和医疗卫生方面有突出贡献,在省内外行业和专业领域享有较高声誉,获国家、省(部)级表彰,被公认为东莞市专业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的。(五)在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方面,有重大改革创新的管理措施,有反映其管理思想和经验的论文、综述或著作,所在单位管理水平及综合经济效益指标达到省内外同行业先进水平的;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重大建设项目和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中,作出突出贡献,并带来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六)在职业技能推广应用方面,专业技能水平高,在职业技能操作中有被社会公认的特殊技能,代表东莞市参加国内外重大评奖或竞赛获得优异成绩,在全省全国有较大影响,并取得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七)享受国家、省特殊津贴,或列入国家、省高层次人才库的专家。(八)其他行业做出突出贡献,在专业技术上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凡集体获奖的项目,只选拔项目的主要完成者一人。获奖项目不再重复参评。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选拔拔尖人才工作由东莞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局、市科技局、市科协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一般每两年选拔一批,每批不超过15 人。对符合选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各单位要积极推荐申报。第八条 选拔拔尖人才,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宣传发动。广泛宣传选拔拔尖人才的指导思想、相关政策、评选标准和方法程序。(二)逐级推荐。推荐人选采取单位推荐、学术团体举荐或个人自荐的方式产生。单位推荐和学术团体举荐的,由个人向所在单位或学术团体申请,材料核实后,经集体研究确定被推荐人选,由推荐单位与被推荐人选填写《东莞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呈报表》,连同反映被推荐人选成果业绩的原始资料及复印件等,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一并报市委组织部;个人自荐的,须经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或有两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证明其自荐材料的真实性。(三)资格审查。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局、市科技局、市科协等部门和单位,聘请专家和学者,对推荐上报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四)专家评审。委托有一定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分行业采取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推荐人选进行量化评分,提出专业评审意见和拟定候选人。其中,书面评审结果分为推荐和不推荐两种,获得推荐资格的进入现场评审环节,获得不推荐资格的自然淘汰;现场评审需要推荐人选现场陈述和接受评议,按照得分评审结果分为重点推荐、一般推荐和不推荐三种。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的标准主要包括推荐人选的专业技术水平、创新创业能力、带领培养人才团队的能力和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过去4 年已经带来或未来4 年能够带来的贡献(包括经济社会贡献)大小等。(五)公众投票。在本市各大主流媒体设置专栏,向社会公开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及主要成绩,发动社会各界对候选人进行投票评议。(六)组织考察。根据不同行业、专业具体情况,确定考察人选比例。组成考察组对人选进行综合考察,重点核实人选的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成果业绩等情况。(七)讨论决定。在专业评审、公众投票和组织考察基础上,市委组织部经集体讨论,提出拔尖人才初步人选,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八)社会公示。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的拔尖人才人选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九)颁发证书。拔尖人才人选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委、市政府颁发《东莞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拔尖人才实行双重管理。
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拔尖人才的选拔和管理工作。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拔尖人才有关人才工作政策和管理措施,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和落实有关待遇,协助市委组织部对拔尖人才开展目标考核。拔尖人才的专业职务、健康状况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第十条 拔尖人才实行动态管理。
拔尖人才每批管理年限为4 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申报,符合选拔条件的可继续纳入下一批拔尖人才管理。期满不再列入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即行终止拔尖人才资格,同时不再享受拔尖人才的有关待遇。对管理期满,因年龄超过60 周岁而不再纳入下一批拔尖人才管理,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是市学术带头人的人员,经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考察,并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同意,可参照本办法继续进行管理。在管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列入在管范围:1、3 年内在技术业务工作中没有新进展、新成果的;2、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3、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处分的;4、工作中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集体造成严重损失的;5、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调离我市的。
拔尖人才出现上述情况,所在单位要及时向市委组织部反映。市委组织部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按有关程序终止拔尖人才的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拔尖人才称号的,取消其称号,追回已发放津贴,不得再申报拔尖人才,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第十一条拔尖人才实行目标管理。拔尖人才实行4 年工作目标管理制度。每年初,拔尖人才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发展方向制订新一年的工作计划和目标。所在单位对拔尖人才提出的工作计划和完成课题研究需要单位帮助解决的问题提出具体意见、措施,并与其签订《东莞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目标责任书》一式三份,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委组织部。第十二条 拔尖人才实行考核管理。
对拔尖人才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每年底,市委组织部会同拔尖人才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他们的思想状况、工作情况等进行考察和了解,并由拔尖人才对照《东莞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目标责任书》进行总结和自评,填写《拔尖人才年度考核表》一式三份;所在单位要根据他们年度表现和完成工作目标情况提出评鉴意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在综合考察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年度考核意见。市委组织部建立拔尖人才业绩档案,考核结果存入个人业绩档案,并作为届满考评和享受拔尖人才待遇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 拔尖人才实行跟踪管理。(一)建立拔尖人才学习培训制度。每年市委组织部举办拔尖人才专题培训班,培训内容主要是学习、研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论述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组织专题讲座,使拔尖人才了解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全国、全省、全市经济建设及改革开放的概况,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政治思想、专业技术知识水平和综合业务能力。(二)建立拔尖人才国情民情考察制度。每年市委组织部适时组织拔尖人才到省内外的城市、农村实地考察了解当地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情况,使拔尖人才从思想上贴近工农群众,增强实施“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发展战略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三)建立领导干部联系拔尖人才制度。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领导同志每人联系1-2 名市拔尖人才,以多种形式保持与拔尖人才的联系,及时了解拔尖人才的心声,并听取他们对党和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工作和生活上的实际问题,体现党和政府对知识分子的关心、爱护和支持。(四)建立拔尖人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拔尖人才出现工作调动、职务调整等情况,或获得市级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应报市委组织部备案。拔尖人才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查处或辞职、退休、逝世,所在单位须及时向市委组织部报告。第十四条 设立拔尖人才专项管理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由市委组织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经费主要用于拔尖人才的专业技术津贴、表彰奖励、考察学习、慰问和解决某些突出问题等。第十五条 充 分 发 挥 他 们 的 智 囊 作 用 和 示 范 带 动 作 用 。
提高拔尖人才的政治地位,大力推荐拔尖人才列席市党代会、市委全会、市人大、市政协相关会议,以及市其他相关制定重大政策或讨论重要议题的会议。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知识界、科技界代表,应优先从拔尖人才中遴选;对适合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拔尖人才要量才重用,大胆提拔,充实和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对积极要求入党的培养对象,要重点培养,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吸收入党。
第五章有关待遇和要求
第十六条 在管期内拔尖人才享受如下待遇:(一)大力支持拔尖人才开发应用科研成果。拔尖人才申报的科研项目和经费,在同等条件下,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科研经费要确保专款专用。要尽力改善拔尖人才办公、实验等必需的场所和设施,为他们提供便利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二)市财政发给人才津贴 2000 元/月,年底发放。拔尖人才所在单位也应给予一定的人才津贴。(三)重视和关心拔尖人才的身体健康,每年由市委组织部安排进行一次体检。(四)市人力资源局对拔尖人才在管期内取得新的成果,符合市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入选拔条件的,予以优先推荐。(五)市科技局对拔尖人才申报的科研项目及科研开发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立项,并在经费资助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六)拔尖人才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优先组织拔尖人才参加国内外学术、技术交流活动,优先安排他们出国考察或外出学习进修。第十七条 对拔尖人才的要求:(一)拔尖人才要刻苦钻研业务,潜心科学研究,大胆创新,发挥学术技术带头人的作用,主动承担各类研究课题,特别要注意研究与东莞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课题,努力使科研成果达到国家或省级水平。(二)拔尖人才要积极为党委、政府、有关单位提供科技咨询服务,参与重大项目论证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制订等,通过举办讲座、作品或成果展览等,开展学术交流和推广活动。(三)拔尖人才要积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每年要重点支持和培养一批本地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中青年科技后备人才,支撑东莞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对人才的需求。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
| 关于印发《东莞市高层次人才代表列席市重要会议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镇(街道)党委,市直各单位,中央和省驻莞单位:
《东莞市高层次人才代表列席市重要会议暂行办法》业经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 共 东 莞 市 委 办 公 室2011 年4 月18 日
东莞市高层次人才代表列席市重要会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广东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的智囊和示范带动作用,努力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浓厚氛围,进一步调动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的积极性, 推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建立市高层次人才代表列席重要会议制度。现结合东莞实际, 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代表是指在我市的中央“千人计划”入选者、入选省创新科研团队的团队带头人、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入选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以及其他在科研生产第一线,拥有过硬技术的,对经济社会有突出贡献的高新技术人才等。同时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我市工作或生活超过2 年;(二)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三)熟悉东莞经济社会发展某一领域的情况,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高层次人才的意愿;(四)遵纪守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代表列席会议的范围有: 市党代会、市委全会、市人大与市政协相关会议,以及市其他相关制定重大政策或讨论重大议题的会议:(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二)重要规划、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规划;(三)市民关注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四)有关社会管理和重大民生问题。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代表列席有关会议享有与会其他列席人员同等权利, 包括:( 一) 听取会议报告或情况介绍;( 二) 根据会议安排参与会议讨论;( 三) 以书面形式或其他方式提出意见、建议。第五条 列席会议的高层次人才代表数量及人选确定程序( 一) 列席会议的高层次人才代表数量根据会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列席市党代会、市委全会、市人大与市政协相关会议的高层次人才代表为10 名左右; 列席市其他相关制定重大政策或讨论重大议题会议的高层次人才代表为5 名左右。( 二) 列席市党代会、市委全会、市人大、市政协相关 会 议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代 表 人 选 ,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会议承办方,根据会议实际需要提出,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列席市其他相关制定重大政策或讨论重大议题会议的, 报市委办、市府办备案。( 三) 一般优先邀请来自基层一线的高层次人才代表或与会议主题相关的高层次人才代表列席会议。第六条 其他事项( 一) 应提前将会议议题通知列席会议的高层次人才代表,提供相关材料,以便高层次人才代表熟悉会议内容,做好相应的会前准备。( 二) 如遇会议安排分组讨论, 列席会议的高层次人才代表既可单独设组开展讨论,也可分散参与其他各组讨论。对列席高层次人才代表在会议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建议,或提交的书面意见建议,会议承办方要认真做好收集整理, 并积极吸纳合理化意见建议。( 三) 受邀列席会议的高层次人才代表要遵守相关会议制度和纪律, 准时出席会议, 严守保密规定。( 四) 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协助会议承办方做好高层次人才代表列席会议联络服务工作。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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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共 东 莞 市 委 办 公 室2011 年4 月18 日
东莞市高层次人才代表列席市重要会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广东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的智囊和示范带动作用,努力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浓厚氛围,进一步调动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的积极性, 推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建立市高层次人才代表列席重要会议制度。现结合东莞实际, 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代表是指在我市的中央“千人计划”入选者、入选省创新科研团队的团队带头人、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入选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以及其他在科研生产第一线,拥有过硬技术的,对经济社会有突出贡献的高新技术人才等。同时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我市工作或生活超过2 年;(二)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三)熟悉东莞经济社会发展某一领域的情况,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高层次人才的意愿;(四)遵纪守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代表列席会议的范围有: 市党代会、市委全会、市人大与市政协相关会议,以及市其他相关制定重大政策或讨论重大议题的会议:(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二)重要规划、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规划;(三)市民关注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四)有关社会管理和重大民生问题。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代表列席有关会议享有与会其他列席人员同等权利, 包括:( 一) 听取会议报告或情况介绍;( 二) 根据会议安排参与会议讨论;( 三) 以书面形式或其他方式提出意见、建议。第五条 列席会议的高层次人才代表数量及人选确定程序( 一) 列席会议的高层次人才代表数量根据会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列席市党代会、市委全会、市人大与市政协相关会议的高层次人才代表为10 名左右; 列席市其他相关制定重大政策或讨论重大议题会议的高层次人才代表为5 名左右。( 二) 列席市党代会、市委全会、市人大、市政协相关 会 议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代 表 人 选 ,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会议承办方,根据会议实际需要提出,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列席市其他相关制定重大政策或讨论重大议题会议的, 报市委办、市府办备案。( 三) 一般优先邀请来自基层一线的高层次人才代表或与会议主题相关的高层次人才代表列席会议。第六条 其他事项( 一) 应提前将会议议题通知列席会议的高层次人才代表,提供相关材料,以便高层次人才代表熟悉会议内容,做好相应的会前准备。( 二) 如遇会议安排分组讨论, 列席会议的高层次人才代表既可单独设组开展讨论,也可分散参与其他各组讨论。对列席高层次人才代表在会议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建议,或提交的书面意见建议,会议承办方要认真做好收集整理, 并积极吸纳合理化意见建议。( 三) 受邀列席会议的高层次人才代表要遵守相关会议制度和纪律, 准时出席会议, 严守保密规定。( 四) 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协助会议承办方做好高层次人才代表列席会议联络服务工作。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
| 广东省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成绩查询 | http://exam.dg.gov.cn/Project/PageView/ExamResults/ExamResultsQuery.aspx |
| 广东省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成绩查询 | http://exam.dg.gov.cn/Project/PageView/ExamResults/ExamResultsQuery.aspx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22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茂名市鉴江流域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虎门港麻涌港区拟建玖龙码头后方进行便道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4月19日至2011年5月31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虎门港麻涌港区拟建玖龙码头后方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粤清远工2688、粤清远货6315。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航经作业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刘加宏 13902646278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22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茂名市鉴江流域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虎门港麻涌港区拟建玖龙码头后方进行便道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4月19日至2011年5月31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虎门港麻涌港区拟建玖龙码头后方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粤清远工2688、粤清远货6315。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航经作业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刘加宏 13902646278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21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在虎门港麻涌港区深赤湾4#、5#泊位进行前沿水域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4月15日至2011年11月30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虎门港麻涌港区深赤湾2#、3#泊位上游,距离莲花山东航道以东边缘约150米拟建深赤湾4#、5#泊位前沿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天牛、津航艇32、深中瑞工18、穗东方068、粤德庆货3392、粤德庆工3023、粤德庆工2238、粤惠州货9228。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航经作业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钟 贵 18665316511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21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在虎门港麻涌港区深赤湾4#、5#泊位进行前沿水域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4月15日至2011年11月30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虎门港麻涌港区深赤湾2#、3#泊位上游,距离莲花山东航道以东边缘约150米拟建深赤湾4#、5#泊位前沿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天牛、津航艇32、深中瑞工18、穗东方068、粤德庆货3392、粤德庆工3023、粤德庆工2238、粤惠州货9228。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航经作业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钟 贵 18665316511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和《2011年东莞市积分制入户计分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市政府拟对已施行的《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和《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为了贯彻科学民主决策原则,让社会公众充分参与政府立规工作,提高立规质量,现将《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和《2011年东莞市积分制入户计分标准(征求意见稿)》等三份文件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1年4月18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我们。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
邮政编码:523888
传真:22831352
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东莞市法制局
2011年4月12日
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和《2011年东莞市积分制入户计分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市政府拟对已施行的《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和《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为了贯彻科学民主决策原则,让社会公众充分参与政府立规工作,提高立规质量,现将《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和《2011年东莞市积分制入户计分标准(征求意见稿)》等三份文件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1年4月18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我们。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
邮政编码:523888
传真:22831352
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东莞市法制局
2011年4月12日
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
| 2010年度东莞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拟认定名单公示 | 东科〔2011〕25号
根据《东莞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东科[2009]25号),东莞市科技局会同市经信局、市发改局组织中介财务审计、现场考察和专家论证,现将拟认定2010年度东莞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名单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2010年4月25日前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渠道向东莞市科技局提出,反映的问题要真实,来信应署真名。
地址:东莞市南城鸿福路99号行政办事中心13楼。 网址:www.dgstb.gov.cn,邮编:523888。 联系人及电话:黄自强 22831375。
附件:2010年度东莞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拟认定公示名单.xls
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 |
| 2010年度东莞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拟认定名单公示 | 东科〔2011〕25号
根据《东莞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东科[2009]25号),东莞市科技局会同市经信局、市发改局组织中介财务审计、现场考察和专家论证,现将拟认定2010年度东莞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名单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2010年4月25日前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渠道向东莞市科技局提出,反映的问题要真实,来信应署真名。
地址:东莞市南城鸿福路99号行政办事中心13楼。 网址:www.dgstb.gov.cn,邮编:523888。 联系人及电话:黄自强 22831375。
附件:2010年度东莞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拟认定公示名单.xls
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二十九期) | 根据《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08〕84号),现对东莞市共51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1年4月11日起至2011年4月25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1.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区莞龙路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张健基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2011-04 -11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周炽良
麻涌
麻二
1
危房
500
1
政府补助
低保,残疾
2
周锦棠
麻涌
麻二
2
危房
475
1
打散工
3
雷建棠
麻涌
麻二
4
危房
75
1
政府补助
低保,残疾
4
萧映意
麻涌
麻二
1
危房
300
1
政府补助
低保
5
雷羡妹
麻涌
麻二
2
危房
350
1
打散工
低保
6
萧丽兴
麻涌
麻二
1
危房
400
1
政府补助
低保
7
叶细
麻涌
麻二
1
危房
200
1
政府补助
低保
8
周浩光
麻涌
麻二
1
危房
200
1
政府补助
低保
9
萧妙南
麻涌
大步
2
危房
385
1
打工
低保
10
何少秋
麻涌
大步
1
危房
250
1
政府补助
低保
11
何锡裕
麻涌
大步
2
危房
150
1
政府补助
低保,残疾
12
莫色坚
麻涌
新基
5
危房
584
1
治安员
13
祝丽冰
麻涌
新基
5
危房
458
1
打工
14
郭欢
麻涌
麻四
1
危房
400
1
政府补助
低保
15
陈连妹
麻涌
麻四
1
危房
200
1
政府补助
低保
16
萧耀权
麻涌
麻四
1
危房
400
1
政府补助
低保
17
萧定坤
麻涌
麻四
1
危房
200
1
政府补助
低保
18
萧庆辉
麻涌
麻四
3
危房
127.4
1
政府补助
低保
19
黄日喜
麻涌
麻四
3
危房
200
1
打散工
低保
20
萧国柱
麻涌
麻四
2
危房
170
1
政府补助
低保
21
张员
麻涌
华阳
1
危房
220
1
务农
低保
22
曾女尾
麻涌
华阳
1
危房
300
1
务农
低保
23
萧惠良
麻涌
华阳
4
危房
385
1
务农
24
萧树标
麻涌
华阳
1
危房
300
1
务农
低保
25
莫启忠
麻涌
麻一
1
危房
450
1
政府补助
低保
26
萧月明
麻涌
麻一
3
危房
350
1
政府补助
低保
27
梁浩年
麻涌
东太
3
危房
462.5
1
打工
28
黄炯
麻涌
麻三
2
危房
350
1
政府补助
低保
29
萧湛潮
麻涌
麻三
1
危房
300
1
退休金
30
罗礼颜
麻涌
川槎
1
危房
240
1
政府补助
低保
31
霍细欢
麻涌
川槎
1
危房
200
1
政府补助
低保
32
江树怀
麻涌
川槎
1
危房
240
1
政府补助
低保
33
陈胡就
麻涌
漳澎
1
危房
400
1
政府补助
低保
34
陈柱强
麻涌
漳澎
3
危房
500
1
打散工
35
林松江
麻涌
漳澎
2
危房
400
1
政府补助
低保
36
刘浩成
麻涌
漳澎
2
危房
200
1
退休金
37
林瑞平
麻涌
漳澎
1
危房
400
1
退休金
38
陈嫦
麻涌
漳澎
1
危房
400
1
政府补助
低保
39
唐汝胜
麻涌
漳澎
2
危房
480
1
政府补助
低保
40
林兰女
麻涌
漳澎
1
危房
400
1
政府补助
低保
41
陈沛洪
麻涌
漳澎
1
危房
400
1
政府补助
低保
42
林庆祥
麻涌
漳澎
1
危房
400
1
政府补助
低保
43
林永标
麻涌
漳澎
4
危房
200
1
打散工
低保,残疾
44
丁信妹
麻涌
漳澎
1
危房
450
1
务农
45
李群娣
麻涌
漳澎
1
危房
410
1
退休金
46
叶娓
麻涌
漳澎
1
危房
400
1
政府补助
低保
47
林明芳
麻涌
漳澎
2
危房
580
1
政府补助
低保
48
张任波
麻涌
漳澎
2
危房
200
1
政府补助
低保
49
黄带章
莞城
罗沙
3
租住
590
0
工资
50
胡九
莞城
北隅
5
危房
420
1
工资
低保,残疾
51
龙伟森
东城
温塘
3
借住
500
0
社区福利分红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二十九期) | 根据《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08〕84号),现对东莞市共51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1年4月11日起至2011年4月25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1.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区莞龙路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张健基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2011-04 -11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周炽良
麻涌
麻二
1
危房
500
1
政府补助
低保,残疾
2
周锦棠
麻涌
麻二
2
危房
475
1
打散工
3
雷建棠
麻涌
麻二
4
危房
75
1
政府补助
低保,残疾
4
萧映意
麻涌
麻二
1
危房
300
1
政府补助
低保
5
雷羡妹
麻涌
麻二
2
危房
350
1
打散工
低保
6
萧丽兴
麻涌
麻二
1
危房
400
1
政府补助
低保
7
叶细
麻涌
麻二
1
危房
200
1
政府补助
低保
8
周浩光
麻涌
麻二
1
危房
200
1
政府补助
低保
9
萧妙南
麻涌
大步
2
危房
385
1
打工
低保
10
何少秋
麻涌
大步
1
危房
250
1
政府补助
低保
11
何锡裕
麻涌
大步
2
危房
150
1
政府补助
低保,残疾
12
莫色坚
麻涌
新基
5
危房
584
1
治安员
13
祝丽冰
麻涌
新基
5
危房
458
1
打工
14
郭欢
麻涌
麻四
1
危房
400
1
政府补助
低保
15
陈连妹
麻涌
麻四
1
危房
200
1
政府补助
低保
16
萧耀权
麻涌
麻四
1
危房
400
1
政府补助
低保
17
萧定坤
麻涌
麻四
1
危房
200
1
政府补助
低保
18
萧庆辉
麻涌
麻四
3
危房
127.4
1
政府补助
低保
19
黄日喜
麻涌
麻四
3
危房
200
1
打散工
低保
20
萧国柱
麻涌
麻四
2
危房
170
1
政府补助
低保
21
张员
麻涌
华阳
1
危房
220
1
务农
低保
22
曾女尾
麻涌
华阳
1
危房
300
1
务农
低保
23
萧惠良
麻涌
华阳
4
危房
385
1
务农
24
萧树标
麻涌
华阳
1
危房
300
1
务农
低保
25
莫启忠
麻涌
麻一
1
危房
450
1
政府补助
低保
26
萧月明
麻涌
麻一
3
危房
350
1
政府补助
低保
27
梁浩年
麻涌
东太
3
危房
462.5
1
打工
28
黄炯
麻涌
麻三
2
危房
350
1
政府补助
低保
29
萧湛潮
麻涌
麻三
1
危房
300
1
退休金
30
罗礼颜
麻涌
川槎
1
危房
240
1
政府补助
低保
31
霍细欢
麻涌
川槎
1
危房
200
1
政府补助
低保
32
江树怀
麻涌
川槎
1
危房
240
1
政府补助
低保
33
陈胡就
麻涌
漳澎
1
危房
400
1
政府补助
低保
34
陈柱强
麻涌
漳澎
3
危房
500
1
打散工
35
林松江
麻涌
漳澎
2
危房
400
1
政府补助
低保
36
刘浩成
麻涌
漳澎
2
危房
200
1
退休金
37
林瑞平
麻涌
漳澎
1
危房
400
1
退休金
38
陈嫦
麻涌
漳澎
1
危房
400
1
政府补助
低保
39
唐汝胜
麻涌
漳澎
2
危房
480
1
政府补助
低保
40
林兰女
麻涌
漳澎
1
危房
400
1
政府补助
低保
41
陈沛洪
麻涌
漳澎
1
危房
400
1
政府补助
低保
42
林庆祥
麻涌
漳澎
1
危房
400
1
政府补助
低保
43
林永标
麻涌
漳澎
4
危房
200
1
打散工
低保,残疾
44
丁信妹
麻涌
漳澎
1
危房
450
1
务农
45
李群娣
麻涌
漳澎
1
危房
410
1
退休金
46
叶娓
麻涌
漳澎
1
危房
400
1
政府补助
低保
47
林明芳
麻涌
漳澎
2
危房
580
1
政府补助
低保
48
张任波
麻涌
漳澎
2
危房
200
1
政府补助
低保
49
黄带章
莞城
罗沙
3
租住
590
0
工资
50
胡九
莞城
北隅
5
危房
420
1
工资
低保,残疾
51
龙伟森
东城
温塘
3
借住
500
0
社区福利分红 |
|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八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08〕83号),现对东莞市共13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1年4月11日起至2011年4月20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0天,网址:(http://www1.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区下桥路段79号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张健基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2011-04 -11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张学德
莞城
西隅
2
租住
900
0
工资
2
邹瑞兰
莞城
市桥
3
借住
830
0
工资
3
姚锦英
莞城
东正
1
租住
900
0
工资
4
赵桂芬
莞城
市桥
4
4
910
1
工资
5
詹向英
莞城
北隅
4
借住
750
0
工资
6
孙灿森
莞城
罗沙
4
租住
675
0
工资
7
张绮
莞城
北隅
3
租住
867
0
工资
8
朱金锱
莞城
北隅
2
借住
710
0
工资
9
王小平
莞城
博厦
2
租住
920
0
工资
10
唐建平
莞城
兴塘
4
借住
892
0
工资
11
林彩英
东城
牛山
2
租住
800
0
工资
12
周月好
东城
下桥
2
借住
900
0
工资
13
朱晓灵
东城
星城社区
4
租住
450
0
工资 |
|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八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08〕83号),现对东莞市共13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1年4月11日起至2011年4月20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0天,网址:(http://www1.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区下桥路段79号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张健基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2011-04 -11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张学德
莞城
西隅
2
租住
900
0
工资
2
邹瑞兰
莞城
市桥
3
借住
830
0
工资
3
姚锦英
莞城
东正
1
租住
900
0
工资
4
赵桂芬
莞城
市桥
4
4
910
1
工资
5
詹向英
莞城
北隅
4
借住
750
0
工资
6
孙灿森
莞城
罗沙
4
租住
675
0
工资
7
张绮
莞城
北隅
3
租住
867
0
工资
8
朱金锱
莞城
北隅
2
借住
710
0
工资
9
王小平
莞城
博厦
2
租住
920
0
工资
10
唐建平
莞城
兴塘
4
借住
892
0
工资
11
林彩英
东城
牛山
2
租住
800
0
工资
12
周月好
东城
下桥
2
借住
900
0
工资
13
朱晓灵
东城
星城社区
4
租住
450
0
工资 |
| 关于印发《东莞市 2011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 关于印发《东莞市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pdf (请点击文件名以打开或下载文件) |
| 关于印发《东莞市 2011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 关于印发《东莞市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pdf (请点击文件名以打开或下载文件)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20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州河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倒运海水道河口段进行航道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4月7日至2011年4月30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倒运海水道河口段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粤东莞浚0128、粤东莞浚0086、粤东莞0168、粤东莞工0026、粤东莞工0028。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航经作业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肖兴涛 13602312301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20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州河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倒运海水道河口段进行航道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4月7日至2011年4月30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倒运海水道河口段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粤东莞浚0128、粤东莞浚0086、粤东莞0168、粤东莞工0026、粤东莞工0028。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航经作业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肖兴涛 13602312301 |
| 关于2011年度东莞市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质情况,现明确我市2011年新建住房价格涨幅不高于本年度GDP增长速度的控制目标。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要坚决打击房地产投机行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确保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实现。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
| 关于2011年度东莞市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质情况,现明确我市2011年新建住房价格涨幅不高于本年度GDP增长速度的控制目标。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要坚决打击房地产投机行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确保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实现。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19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金锚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在沙田口岸工作船码头前沿水域进行港池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3月25日至2011年4月20日。
二、作业水域:东莞水道沙田口岸工作船码头前沿港池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粤东莞浚0128、粤东莞工0026、粤东莞工0028。
四、注意事项
1、施工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望航经施工作业区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刘卫康 13802451868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19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金锚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在沙田口岸工作船码头前沿水域进行港池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3月25日至2011年4月20日。
二、作业水域:东莞水道沙田口岸工作船码头前沿港池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粤东莞浚0128、粤东莞工0026、粤东莞工0028。
四、注意事项
1、施工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望航经施工作业区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刘卫康 13802451868 |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招考短期聘用人员公告 | 为缓解我院的审判压力,现向社会公开招聘短期聘用人员8人,主要从事审判辅助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招考职位
审判辅助人员8人(男性5名,女性3名)。
二、招考对象及条件
(一)招考对象
面向具有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公开招聘。
(二)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或犯罪记录;
2、身体健康,年龄在25周岁以下(即1985年4月1日后出生);
3、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法律(法学)专业优先,东莞户籍优先。
4、无违反计划生育。
三、报名办法
1、报名时间:2011年3月31日至4月1日(共二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2、报名地点: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6楼601室(石龙镇黄洲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大楼),联系人:张小姐,联系电话:86101786;
3、报名要求:采用本人现场报名方式。报考者按照公告公布的招考条件要求,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最高学历证明(学历证或毕业证、学位证、验证证明)、婚姻状况(已婚人员还需出具有关计生证明)及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同版一寸彩色照片2张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进行报名。
以上证明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四、招考程序
(一)技能测试
需进行电脑水平测试及记录能力测试。电脑水平测试内容包括电脑的基本操作及打字速度;记录能力测试的内容包括测试庭审记录速度及技巧。
(二)面试
根据技能测试结果,确定面试人员人数和名单。
(三)体检和考察
依照技能测试和面试综合结果,按招录人数等额确定体检、考察人选。体检合格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
(四)聘用
体检、考察合格的,办理聘用手续。
五、其他事项说明
1、工作时间:2011年4月中旬至12月底;
2、福利待遇:每人每月工资为1500元,伙食等待遇与我单位现有短期聘用人员相等。
3、个人自行解决住宿。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招考短期聘用人员公告 | 为缓解我院的审判压力,现向社会公开招聘短期聘用人员8人,主要从事审判辅助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招考职位
审判辅助人员8人(男性5名,女性3名)。
二、招考对象及条件
(一)招考对象
面向具有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公开招聘。
(二)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或犯罪记录;
2、身体健康,年龄在25周岁以下(即1985年4月1日后出生);
3、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法律(法学)专业优先,东莞户籍优先。
4、无违反计划生育。
三、报名办法
1、报名时间:2011年3月31日至4月1日(共二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2、报名地点: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6楼601室(石龙镇黄洲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大楼),联系人:张小姐,联系电话:86101786;
3、报名要求:采用本人现场报名方式。报考者按照公告公布的招考条件要求,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最高学历证明(学历证或毕业证、学位证、验证证明)、婚姻状况(已婚人员还需出具有关计生证明)及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同版一寸彩色照片2张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进行报名。
以上证明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四、招考程序
(一)技能测试
需进行电脑水平测试及记录能力测试。电脑水平测试内容包括电脑的基本操作及打字速度;记录能力测试的内容包括测试庭审记录速度及技巧。
(二)面试
根据技能测试结果,确定面试人员人数和名单。
(三)体检和考察
依照技能测试和面试综合结果,按招录人数等额确定体检、考察人选。体检合格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
(四)聘用
体检、考察合格的,办理聘用手续。
五、其他事项说明
1、工作时间:2011年4月中旬至12月底;
2、福利待遇:每人每月工资为1500元,伙食等待遇与我单位现有短期聘用人员相等。
3、个人自行解决住宿。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
| 关于组织广东省第六次地方志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暨召开2011年全市地方志工作会议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定于3月22日(星期二)召开广东省第六次地方志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市政府决定,在省会议结束后召开2011年全市地方志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地点:会议定于2011年3月22日(星期二)下午2:30在市行政办事中心主楼1楼会议厅召开,会期半天,要求2:15进场完毕。
二、参加人员:(一)市有关领导;(二)市第二届新方志编委会领导及成员;(三)《东莞年鉴》编委会领导及成员;(四)各镇(街)分管领导及志鉴主笔;各有关单位分管领导及志鉴主笔;(五)市地方志书审查委员会成员。
三、其他要求:请各参会单位于3月21日中午12:00前将参会人员名单报市志办。
(联系人:施雪芬,联系电话:22831392,传真:22831395)
附件:会议回执
东莞市第二届新方志编纂委员会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
| 关于组织广东省第六次地方志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暨召开2011年全市地方志工作会议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定于3月22日(星期二)召开广东省第六次地方志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市政府决定,在省会议结束后召开2011年全市地方志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地点:会议定于2011年3月22日(星期二)下午2:30在市行政办事中心主楼1楼会议厅召开,会期半天,要求2:15进场完毕。
二、参加人员:(一)市有关领导;(二)市第二届新方志编委会领导及成员;(三)《东莞年鉴》编委会领导及成员;(四)各镇(街)分管领导及志鉴主笔;各有关单位分管领导及志鉴主笔;(五)市地方志书审查委员会成员。
三、其他要求:请各参会单位于3月21日中午12:00前将参会人员名单报市志办。
(联系人:施雪芬,联系电话:22831392,传真:22831395)
附件:会议回执
东莞市第二届新方志编纂委员会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为了科学民主立规、科学决策,现将东莞市环保局起草的《东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1年3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我们。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
邮政编码:523888
传真:22831352
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东莞市法制局
2011年3月17日
附件1:
东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稿)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环境、经济的协调发展,根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注册登记或外地长期驻留我市并持有效牌证的机动车,不包括挂车、电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
第三条 对按照省有关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是机动车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阶段性排放标准的凭证,以不同颜色标志在车身前挡风玻璃右内侧位置予以标识。
第五条 市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取得相应类别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限制行驶时间或者限制行驶车型等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的交通管理措施。
市政府采取前款规定交通管制措施的,应当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在正式实施三十日以前向社会公告,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统一的式样和规格实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和鉴别。
市公安、交通、质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在城市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抽检时,应当重点加强对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未持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的抽检,可利用遥感测试、射频识别系统等先进技术手段对道路上行驶机动车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
(一)5年以内的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二)10年以内的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10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三)6年以内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2年;超过6年的,有效期为1年;超过1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四)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有效期为1年。
第八条 新购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程序:
(一)新购置机动车应在我市注册登记后1个月内,到我市任何一个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点领取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人员应当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凭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以及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九条 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首次核发程序:
(一)机动车所有者应凭有效期内的排气检测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在我市任何一个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点申请首次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人员应当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核发相应类别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三)在用机动车首次核发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其有效期至下次环保定期检验日期止。
(四)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中无法查询到的车型,按照机动车的注册登记时间判定,具体如下:
1、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动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1)2000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一类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
(2)2001年10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二类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
(3)2003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4)2008年1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压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5)2008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压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
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条 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换发程序:
(一) 机动车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应到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机构进行环保定期检验。
(二) 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者应凭有效的环保定期检验报告和机动车行驶证,到我市任何一个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点换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三) 经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维修至复检合格。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环保检验不合格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第十一条 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补发程序:
有效期内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损坏或者遗失的,机动车所有者需凭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到本市任何一家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点补办。
第十二条 代他人办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换发和补发手续的,除提供上述规定的证件外,需同时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三条 外地长期驻留本市并持有效牌证的机动车,应到其机动车登记地申请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换发和补发。其机动车登记地未实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的,可在本市申请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具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换发和补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均不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取得相应类别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以及属于限制行驶车型的机动车,在限制行驶区域或者限制行驶时间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使用转让、转借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冒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按照《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转让、转借、冒用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对于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类别有异议的,可以到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鉴别机构申请技术鉴别,并按照我市执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为了科学民主立规、科学决策,现将东莞市环保局起草的《东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1年3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我们。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
邮政编码:523888
传真:22831352
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东莞市法制局
2011年3月17日
附件1:
东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稿)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环境、经济的协调发展,根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注册登记或外地长期驻留我市并持有效牌证的机动车,不包括挂车、电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
第三条 对按照省有关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是机动车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阶段性排放标准的凭证,以不同颜色标志在车身前挡风玻璃右内侧位置予以标识。
第五条 市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取得相应类别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限制行驶时间或者限制行驶车型等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的交通管理措施。
市政府采取前款规定交通管制措施的,应当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在正式实施三十日以前向社会公告,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统一的式样和规格实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和鉴别。
市公安、交通、质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在城市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抽检时,应当重点加强对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未持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的抽检,可利用遥感测试、射频识别系统等先进技术手段对道路上行驶机动车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
(一)5年以内的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二)10年以内的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10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三)6年以内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2年;超过6年的,有效期为1年;超过1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四)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有效期为1年。
第八条 新购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程序:
(一)新购置机动车应在我市注册登记后1个月内,到我市任何一个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点领取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人员应当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凭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以及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九条 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首次核发程序:
(一)机动车所有者应凭有效期内的排气检测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在我市任何一个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点申请首次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人员应当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核发相应类别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三)在用机动车首次核发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其有效期至下次环保定期检验日期止。
(四)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中无法查询到的车型,按照机动车的注册登记时间判定,具体如下:
1、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动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1)2000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一类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
(2)2001年10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二类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
(3)2003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4)2008年1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压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5)2008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压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
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条 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换发程序:
(一) 机动车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应到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机构进行环保定期检验。
(二) 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者应凭有效的环保定期检验报告和机动车行驶证,到我市任何一个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点换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三) 经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维修至复检合格。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环保检验不合格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第十一条 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补发程序:
有效期内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损坏或者遗失的,机动车所有者需凭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到本市任何一家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点补办。
第十二条 代他人办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换发和补发手续的,除提供上述规定的证件外,需同时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三条 外地长期驻留本市并持有效牌证的机动车,应到其机动车登记地申请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换发和补发。其机动车登记地未实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的,可在本市申请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具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换发和补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均不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取得相应类别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以及属于限制行驶车型的机动车,在限制行驶区域或者限制行驶时间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使用转让、转借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冒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按照《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转让、转借、冒用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对于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类别有异议的,可以到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鉴别机构申请技术鉴别,并按照我市执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
|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通告 | 根据法律规定,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有义务自觉接受交通执法部门调查取证。下列表格中广告所属单位(个人)涉嫌违反《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请于2011年4月1日前到我局协助调查(地址:东莞市东城立新交通大厦;联系电话:0769-22002568),否则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序号
镇街
线路
桩号
广告载体
1
长安
县道X240
长安向虎门方向右侧K0+200
灯箱广告
2
长安
县道X240
长安向虎门方向左侧K0+400
灯箱广告
3
长安
县道X240
长安向虎门方向左侧K2+650
灯箱广告
4
东坑
县道X195
正向右侧K27+480
双杆式广告
5
长安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71+090
单柱三面
6
长安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70+110
单柱双面
7
长安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69+430
单柱三面
8
长安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69+150
单柱双面
9
长安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69+200
单柱三面
10
长安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68+450
单柱双面
11
长安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68+220
单柱双面
12
长安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68+000
单柱双面
13
长安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67+500
单柱双面
14
长安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67+350
单柱双面
15
长安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67+100
单柱双面
16
长安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66+560
单柱双面
17
长安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67+000
单柱双面
18
长安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67+300
单柱双面
19
长安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67+850
单柱双面
20
长安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68+380
单柱双面
21
长安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68+500
单柱双面
22
长安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69+540
单柱双面
23
长安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69+710
单柱双面
24
长安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70+090
单柱双面
25
长安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70+340
单柱双面
26
长安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70+540
单柱双面
27
长安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70+810
单柱双面
28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57+720
单柱双面
29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57+450
单柱双面
30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57+250
单柱双面
31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57+150
单柱双面
32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57+000
单柱双面
33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56+650
单柱双面
34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56+400
单柱双面
35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56+240
单柱双面
36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55+900
单柱双面
37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55+290
单柱双面
38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55+190
单柱双面
39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55+050
单柱双面
40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54+300
单柱双面
41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65+150
单柱双面
42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64+950
单柱三面
43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64+880
单柱三面
44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64+420
单柱双面
45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64+130
单柱双面
46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64+010
单柱双面
47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63+950
单柱双面
48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63+800
单柱双面
49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63+600
单柱双面
50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54+370
单柱双面
51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54+320
单柱双面
52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54+150
单柱双面
53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54+000
单柱双面
54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65+230
单柱双面
55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65+000
双柱双面
56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63+950
单柱双面
57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63+520
单柱双面
58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63+240
单柱双面
59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63+020
单柱双面
60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62+750
单柱双面
61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62+130
单柱三面
62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62+120
单柱双面
63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62+000
单柱三面
64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61+880
单柱双面
65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61+730
单柱双面
66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61+500
单柱双面
67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61+390
单柱双面
68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60+800
单柱双面
69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60+250
单柱双面
70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59+800
单柱三面
71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59+510
单柱双面
72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59+500
单柱双面
73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58+840
单柱双面
74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58+400
单柱双面
75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63+410
单柱双面
76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62+830
单柱双面
77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62+700
单柱双面
78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62+650
单柱双面
79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62+320
单柱双面
80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62+130
单柱双面
81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61+900
单柱双面
82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61+400
单柱双面
83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61+300
单柱双面
84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60+900
单柱双面
85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60+800
单柱双面
86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60+650
单柱双面
87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60+050
单柱双面
88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59+070
单柱双面
89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58+250
单柱双面
90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57+100
单柱双面
91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56+880
单柱双面
92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56+200
单柱双面
93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56+000
单柱双面
94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55+720
单柱双面
95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55+010
单柱双面
96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54+600
单柱双面
97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52+900
单柱双面
98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52+580
单柱双面
99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52+450
单柱双面
100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52+230
单柱双面
101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51+330
单柱双面
102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51+090
单柱双面
103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51+000
单柱双面
104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50+880
单柱双面
105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50+700
单柱双面
106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50+550
单柱双面
107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50+130
单柱双面
108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49+810
单柱双面
109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49+570
单柱双面
110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49+420
单柱双面
111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48+800
单柱双面
112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48+320
单柱双面
113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48+250
单柱双面
114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48+030
单柱双面
115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47+900
单柱双面
116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45+680
单柱双面
117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45+590
单柱双面
118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44+600
单柱双面
119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44+330
单柱双面
120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43+600
单柱双面
121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43+500
单柱双面
122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43+350
单柱双面
123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43+200
单柱双面
124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42+950
单柱双面
125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46+000
单柱双面
126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45+000
单柱双面
127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43+600
单柱双面
128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43+500
单柱双面
129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43+400
单柱双面
130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42+620
单柱双面
131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42+380
单柱双面
132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53+850
单柱双面
133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53+600
单柱双面
134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53+300
单柱双面
135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53+000
单柱双面
136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52+820
单柱双面
137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52+480
单柱双面
138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52+220
单柱双面
139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51+420
单柱双面
140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51+280
单柱双面
141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50+900
单柱双面
142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50+750
单柱双面
143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50+380
单柱双面
144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48+900
单柱双面
145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48+620
单柱双面
146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48+300
单柱双面
147
南城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41+150
单柱双面
148
南城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40+900
单柱三面
149
南城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40+720
单柱双面
150
南城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40+600
单柱双面
151
南城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40+540
单柱双面
152
南城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40+350
单柱双面
153
南城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40+180
单柱双面
154
南城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40+050
单柱双面
155
南城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39+810
单柱双面
156
南城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40+950
单柱三面
157
南城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40+700
单柱双面
158
南城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40+450
单柱双面
159
南城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40+120
单柱双面
160
南城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40+083
单柱双面
161
南城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39+520
单柱双面
162
万江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39+530
单柱双面
163
万江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39+300
单柱双面
164
万江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39+010
单柱双面
165
万江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38+640
单柱双面
166
万江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38+580
单柱双面
167
万江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38+200
单柱双面
168
万江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38+050
单柱双面
169
万江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37+900
单柱双面
170
万江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32+980
单柱双面
171
万江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32+860
单柱双面
172
万江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39+400
单柱双面
173
万江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39+300
单柱双面
174
万江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38+950
单柱双面
175
万江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38+700
单柱双面
176
万江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38+450
单柱双面
177
万江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38+300
单柱双面
178
万江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38+190
单柱双面
179
万江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33+300
单柱双面
180
万江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32+900
单柱双面
181
道滘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35+745
单柱双面
182
道滘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35+360
单柱双面
183
道滘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35+110
单柱双面
184
道滘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34+900
单柱双面
185
道滘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34+500
单柱双面
186
道滘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34+270
单柱双面
187
道滘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33+930
单柱双面
188
道滘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33+430
单柱双面
189
道滘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35+980
单柱双面
190
道滘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35+780
单柱双面
191
道滘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35+380
单柱双面
192
道滘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34+400
单柱双面
193
道滘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34+300
单柱双面
194
道滘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33+530
单柱双面
195
道滘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33+400
单柱双面
196
道滘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33+200
单柱双面
197
望牛墩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32+400
单柱双面
198
望牛墩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32+370
单柱双面
199
望牛墩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31+460
单柱双面
200
望牛墩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30+950
单柱双面
201
望牛墩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30+810
单柱双面
202
望牛墩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30+680
单柱双面
203
望牛墩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30+460
单柱双面
204
望牛墩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30+000
单柱双面
205
望牛墩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29+850
单柱双面
206
望牛墩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29+750
单柱双面
207
望牛墩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29+580
单柱双面
208
望牛墩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31+500
单柱双面
209
望牛墩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31+300
单柱双面
210
望牛墩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31+150
单柱双面
211
望牛墩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30+830
单柱双面
212
望牛墩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30+700
单柱双面
213
望牛墩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30+360
单柱双面
214
望牛墩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30+160
单柱双面
215
望牛墩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29+990
单柱双面
216
望牛墩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29+700
单柱双面
217
望牛墩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29+000
单柱双面
218
中堂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27+800
单柱双面
219
中堂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27+720
单柱双面
220
中堂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27+620
单柱双面
221
中堂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28+410
单柱双面
222
中堂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28+360
单柱双面
223
中堂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28+210
单柱双面
224
中堂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28+100
单柱双面
225
中堂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27+950
单柱双面
226
中堂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27+700
单柱双面
227
中堂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27+710
单柱双面
228
中堂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28+700
单柱双面
229
中堂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28+550
单柱双面
230
中堂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28+440
单柱双面
231
中堂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28+350
单柱双面
232
中堂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28+160
单柱双面
233
中堂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28+050
单柱双面
234
中堂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27+950
单柱双面
235
麻涌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26+800
单柱双面
236
麻涌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26+730
单柱双面
237
麻涌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26+550
单柱双面
238
麻涌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26+400
单柱双面
239
麻涌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26+290
单柱双面
240
麻涌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26+000
单柱双面
241
麻涌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25+850
单柱双面
242
麻涌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24+710
单柱双面
243
麻涌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24+400
单柱双面
244
麻涌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24+050
单柱双面
245
麻涌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23+900
单柱双面
246
麻涌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26+830
单柱双面
247
麻涌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26+650
单柱双面
248
麻涌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26+050
单柱双面
249
麻涌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25+880
单柱双面
250
麻涌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24+590
单柱双面
251
麻涌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24+100
单柱双面
252
麻涌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24+060
单柱双面
253
虎门大桥 东莞段
虎门大桥东莞段高速公路(G9411)
东行K30+400
单柱双面
254
虎门大桥东莞段
虎门大桥东莞段高速公路(G9411)
东行K30+550
单柱双面
255
虎门大桥 东莞段
虎门大桥东莞段高速公路(G9411)
西行K29+310
单柱双面
256
虎门大桥 东莞段
虎门大桥东莞段高速公路(G9411)
西行K29+620
单柱双面
257
虎门大桥 东莞段
虎门大桥东莞段高速公路(G9411)
西行K30+250
单柱双面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
|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通告 | 根据法律规定,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有义务自觉接受交通执法部门调查取证。下列表格中广告所属单位(个人)涉嫌违反《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请于2011年4月1日前到我局协助调查(地址:东莞市东城立新交通大厦;联系电话:0769-22002568),否则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序号
镇街
线路
桩号
广告载体
1
长安
县道X240
长安向虎门方向右侧K0+200
灯箱广告
2
长安
县道X240
长安向虎门方向左侧K0+400
灯箱广告
3
长安
县道X240
长安向虎门方向左侧K2+650
灯箱广告
4
东坑
县道X195
正向右侧K27+480
双杆式广告
5
长安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71+090
单柱三面
6
长安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70+110
单柱双面
7
长安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69+430
单柱三面
8
长安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69+150
单柱双面
9
长安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69+200
单柱三面
10
长安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68+450
单柱双面
11
长安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68+220
单柱双面
12
长安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68+000
单柱双面
13
长安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67+500
单柱双面
14
长安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67+350
单柱双面
15
长安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67+100
单柱双面
16
长安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66+560
单柱双面
17
长安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67+000
单柱双面
18
长安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67+300
单柱双面
19
长安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67+850
单柱双面
20
长安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68+380
单柱双面
21
长安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68+500
单柱双面
22
长安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69+540
单柱双面
23
长安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69+710
单柱双面
24
长安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70+090
单柱双面
25
长安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70+340
单柱双面
26
长安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70+540
单柱双面
27
长安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70+810
单柱双面
28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57+720
单柱双面
29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57+450
单柱双面
30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57+250
单柱双面
31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57+150
单柱双面
32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57+000
单柱双面
33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56+650
单柱双面
34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56+400
单柱双面
35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56+240
单柱双面
36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55+900
单柱双面
37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55+290
单柱双面
38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55+190
单柱双面
39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55+050
单柱双面
40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54+300
单柱双面
41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65+150
单柱双面
42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64+950
单柱三面
43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64+880
单柱三面
44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64+420
单柱双面
45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64+130
单柱双面
46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64+010
单柱双面
47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63+950
单柱双面
48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63+800
单柱双面
49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63+600
单柱双面
50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54+370
单柱双面
51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54+320
单柱双面
52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54+150
单柱双面
53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54+000
单柱双面
54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65+230
单柱双面
55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65+000
双柱双面
56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63+950
单柱双面
57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63+520
单柱双面
58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63+240
单柱双面
59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63+020
单柱双面
60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62+750
单柱双面
61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62+130
单柱三面
62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62+120
单柱双面
63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62+000
单柱三面
64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61+880
单柱双面
65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61+730
单柱双面
66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61+500
单柱双面
67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61+390
单柱双面
68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60+800
单柱双面
69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60+250
单柱双面
70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59+800
单柱三面
71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59+510
单柱双面
72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59+500
单柱双面
73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58+840
单柱双面
74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58+400
单柱双面
75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63+410
单柱双面
76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62+830
单柱双面
77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62+700
单柱双面
78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62+650
单柱双面
79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62+320
单柱双面
80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62+130
单柱双面
81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61+900
单柱双面
82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61+400
单柱双面
83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61+300
单柱双面
84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60+900
单柱双面
85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60+800
单柱双面
86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60+650
单柱双面
87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60+050
单柱双面
88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59+070
单柱双面
89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58+250
单柱双面
90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57+100
单柱双面
91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56+880
单柱双面
92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56+200
单柱双面
93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56+000
单柱双面
94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55+720
单柱双面
95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55+010
单柱双面
96
虎门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54+600
单柱双面
97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52+900
单柱双面
98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52+580
单柱双面
99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52+450
单柱双面
100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52+230
单柱双面
101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51+330
单柱双面
102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51+090
单柱双面
103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51+000
单柱双面
104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50+880
单柱双面
105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50+700
单柱双面
106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50+550
单柱双面
107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50+130
单柱双面
108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49+810
单柱双面
109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49+570
单柱双面
110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49+420
单柱双面
111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48+800
单柱双面
112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48+320
单柱双面
113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48+250
单柱双面
114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48+030
单柱双面
115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47+900
单柱双面
116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45+680
单柱双面
117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45+590
单柱双面
118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44+600
单柱双面
119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44+330
单柱双面
120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43+600
单柱双面
121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43+500
单柱双面
122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43+350
单柱双面
123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43+200
单柱双面
124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42+950
单柱双面
125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46+000
单柱双面
126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45+000
单柱双面
127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43+600
单柱双面
128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43+500
单柱双面
129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43+400
单柱双面
130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42+620
单柱双面
131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42+380
单柱双面
132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53+850
单柱双面
133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53+600
单柱双面
134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53+300
单柱双面
135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53+000
单柱双面
136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52+820
单柱双面
137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52+480
单柱双面
138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52+220
单柱双面
139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51+420
单柱双面
140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51+280
单柱双面
141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50+900
单柱双面
142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50+750
单柱双面
143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50+380
单柱双面
144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48+900
单柱双面
145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48+620
单柱双面
146
厚街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48+300
单柱双面
147
南城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41+150
单柱双面
148
南城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40+900
单柱三面
149
南城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40+720
单柱双面
150
南城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40+600
单柱双面
151
南城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40+540
单柱双面
152
南城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40+350
单柱双面
153
南城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40+180
单柱双面
154
南城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40+050
单柱双面
155
南城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39+810
单柱双面
156
南城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40+950
单柱三面
157
南城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40+700
单柱双面
158
南城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40+450
单柱双面
159
南城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40+120
单柱双面
160
南城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40+083
单柱双面
161
南城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39+520
单柱双面
162
万江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39+530
单柱双面
163
万江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39+300
单柱双面
164
万江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39+010
单柱双面
165
万江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38+640
单柱双面
166
万江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38+580
单柱双面
167
万江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38+200
单柱双面
168
万江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38+050
单柱双面
169
万江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37+900
单柱双面
170
万江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32+980
单柱双面
171
万江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32+860
单柱双面
172
万江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39+400
单柱双面
173
万江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39+300
单柱双面
174
万江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38+950
单柱双面
175
万江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38+700
单柱双面
176
万江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38+450
单柱双面
177
万江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38+300
单柱双面
178
万江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38+190
单柱双面
179
万江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33+300
单柱双面
180
万江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32+900
单柱双面
181
道滘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35+745
单柱双面
182
道滘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35+360
单柱双面
183
道滘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35+110
单柱双面
184
道滘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34+900
单柱双面
185
道滘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34+500
单柱双面
186
道滘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34+270
单柱双面
187
道滘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33+930
单柱双面
188
道滘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33+430
单柱双面
189
道滘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35+980
单柱双面
190
道滘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35+780
单柱双面
191
道滘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35+380
单柱双面
192
道滘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34+400
单柱双面
193
道滘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34+300
单柱双面
194
道滘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33+530
单柱双面
195
道滘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33+400
单柱双面
196
道滘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33+200
单柱双面
197
望牛墩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32+400
单柱双面
198
望牛墩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32+370
单柱双面
199
望牛墩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31+460
单柱双面
200
望牛墩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30+950
单柱双面
201
望牛墩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30+810
单柱双面
202
望牛墩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30+680
单柱双面
203
望牛墩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30+460
单柱双面
204
望牛墩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30+000
单柱双面
205
望牛墩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29+850
单柱双面
206
望牛墩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29+750
单柱双面
207
望牛墩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29+580
单柱双面
208
望牛墩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31+500
单柱双面
209
望牛墩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31+300
单柱双面
210
望牛墩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31+150
单柱双面
211
望牛墩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30+830
单柱双面
212
望牛墩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30+700
单柱双面
213
望牛墩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30+360
单柱双面
214
望牛墩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30+160
单柱双面
215
望牛墩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29+990
单柱双面
216
望牛墩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29+700
单柱双面
217
望牛墩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29+000
单柱双面
218
中堂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27+800
单柱双面
219
中堂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27+720
单柱双面
220
中堂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27+620
单柱双面
221
中堂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28+410
单柱双面
222
中堂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28+360
单柱双面
223
中堂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28+210
单柱双面
224
中堂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28+100
单柱双面
225
中堂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27+950
单柱双面
226
中堂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27+700
单柱双面
227
中堂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27+710
单柱双面
228
中堂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28+700
单柱双面
229
中堂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28+550
单柱双面
230
中堂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28+440
单柱双面
231
中堂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28+350
单柱双面
232
中堂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28+160
单柱双面
233
中堂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28+050
单柱双面
234
中堂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27+950
单柱双面
235
麻涌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26+800
单柱双面
236
麻涌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26+730
单柱双面
237
麻涌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26+550
单柱双面
238
麻涌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26+400
单柱双面
239
麻涌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26+290
单柱双面
240
麻涌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26+000
单柱双面
241
麻涌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25+850
单柱双面
242
麻涌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24+710
单柱双面
243
麻涌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24+400
单柱双面
244
麻涌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24+050
单柱双面
245
麻涌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南行K23+900
单柱双面
246
麻涌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26+830
单柱双面
247
麻涌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26+650
单柱双面
248
麻涌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26+050
单柱双面
249
麻涌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25+880
单柱双面
250
麻涌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24+590
单柱双面
251
麻涌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24+100
单柱双面
252
麻涌
广深珠高速公路(G4)
北行K24+060
单柱双面
253
虎门大桥 东莞段
虎门大桥东莞段高速公路(G9411)
东行K30+400
单柱双面
254
虎门大桥东莞段
虎门大桥东莞段高速公路(G9411)
东行K30+550
单柱双面
255
虎门大桥 东莞段
虎门大桥东莞段高速公路(G9411)
西行K29+310
单柱双面
256
虎门大桥 东莞段
虎门大桥东莞段高速公路(G9411)
西行K29+620
单柱双面
257
虎门大桥 东莞段
虎门大桥东莞段高速公路(G9411)
西行K30+250
单柱双面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
| 致在莞日资企业的公告 | 3月11日,日本东海岸发生了里氏8.8级强烈地震,引发大规模海啸,造成了重大损失。对此,我们深表关切,致以诚挚慰问。
为了确保在莞日资企业在受灾期间保持生产稳定,应对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为日资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我们已经成立了由外经贸、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应急小组,在全市7个通关口岸派驻专门工作人员,现场解决日资企业有关问题,确保日资企业进出口顺畅。
如果日资企业在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等过程中有任何困难,请联系联合应急小组驻各通关口岸联系人。
特此通告。
联合应急小组驻各通关口岸联系人:
市外经贸局:莫志强,联系方式:22819927, 13600282168
东莞组:肖小明,联系方式:81121328,13809635896
凤岗组:袁沛林,联系方式:87755733,13556622826
长安组:林伟枢,联系方式:85530931,13602306166
太平组:曾茂昌,联系方式:85129110,13922528266
沙田组:曾茂昌,联系方式:88662933,13922528266
常平组:袁沛林,联系方式:83817923,13556622826
新沙组:肖小明,联系方式:88829513,13809635896
东莞市外经贸局 东莞海关 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二日 |
| 致在莞日资企业的公告 | 3月11日,日本东海岸发生了里氏8.8级强烈地震,引发大规模海啸,造成了重大损失。对此,我们深表关切,致以诚挚慰问。
为了确保在莞日资企业在受灾期间保持生产稳定,应对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为日资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我们已经成立了由外经贸、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应急小组,在全市7个通关口岸派驻专门工作人员,现场解决日资企业有关问题,确保日资企业进出口顺畅。
如果日资企业在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等过程中有任何困难,请联系联合应急小组驻各通关口岸联系人。
特此通告。
联合应急小组驻各通关口岸联系人:
市外经贸局:莫志强,联系方式:22819927, 13600282168
东莞组:肖小明,联系方式:81121328,13809635896
凤岗组:袁沛林,联系方式:87755733,13556622826
长安组:林伟枢,联系方式:85530931,13602306166
太平组:曾茂昌,联系方式:85129110,13922528266
沙田组:曾茂昌,联系方式:88662933,13922528266
常平组:袁沛林,联系方式:83817923,13556622826
新沙组:肖小明,联系方式:88829513,13809635896
东莞市外经贸局 东莞海关 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二日 |
| 东莞市2010年获得莞籍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人选公示通告 | 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莞籍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0〕32号)的相关规定,经过公开申报、资格审查、专家评审等程序,经市政府同意,陈怡等18人拟获得我市2010年莞籍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资格,现予以公示:
1、陈怡,女,1986年6月出生,录取高校: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博士;
2、夏能礼,男,1975年8月出生,录取高校:清华大学,博士;
3、钟靖平,男,1980年7月出生,录取高校:电子科技大学,博士;
4、韩炜光,男,1981年1月出生,录取高校:电子科技大学,博士;
5、华翔,男,1977年2月出生,录取高校:华中科技大学,博士 ;
6、郑明彬,男,1980年2月出生,录取高校: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
7 、余宗良,男,1977年11月出生,录取高校:武汉大学,博士;
8、刘赴平,男,1964年11月出生,录取高校:暨南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博士;
9、沈亚萍,女,1978年11月出生,录取高校:吉林大学,博士;
10、黄子锋, 男,1977年6月出生,录取高校:华南农业大学, 博士;
11、李红辉,男,1974年11月出生,录取高校:西南政法大学,博士;
12、陈如碧,女,1975年7月出生,录取高校:暨南大学,博士;
13、区章嫦,女,1978年5月出生,录取高校:中国人民大学深圳研究院,博士;
14、郭小敏,女,1978年8月出生,意向录取高校:美国密歇根大学等,硕士;
15、温翠艳,女,1982年11月出生,录取高校:英国曼彻斯特大学,硕士;
16、陈志君,男,1982年8月出生,录取高校:英国华威大学,硕士;
17、苏晓东,男,1980年12月出生,录取高校:澳大利亚卧龙岗大学,硕士;
18、温庆芳,男,1969年9月出生,录取高校:英国埃塞克斯大学,硕士。
对列入公示范围的上述人选,在公示期限内,社会各界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市莞籍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管理办公室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情况和问题。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提倡签署或自报本人真实姓名。反映公示对象的情况和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借机诽谤和诬告。
公示时间:从3月9日至3月15日止,共5个工作日
联系方式:东莞市莞籍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管理办公室
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行政办事中心东楼6楼(邮编:523888)
电话:0769-22836652,传真:0769-22836685
东莞市莞籍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管理办公室
二O一一年三月九日 |
| 东莞市2010年获得莞籍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人选公示通告 | 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莞籍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0〕32号)的相关规定,经过公开申报、资格审查、专家评审等程序,经市政府同意,陈怡等18人拟获得我市2010年莞籍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资格,现予以公示:
1、陈怡,女,1986年6月出生,录取高校: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博士;
2、夏能礼,男,1975年8月出生,录取高校:清华大学,博士;
3、钟靖平,男,1980年7月出生,录取高校:电子科技大学,博士;
4、韩炜光,男,1981年1月出生,录取高校:电子科技大学,博士;
5、华翔,男,1977年2月出生,录取高校:华中科技大学,博士 ;
6、郑明彬,男,1980年2月出生,录取高校: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
7 、余宗良,男,1977年11月出生,录取高校:武汉大学,博士;
8、刘赴平,男,1964年11月出生,录取高校:暨南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博士;
9、沈亚萍,女,1978年11月出生,录取高校:吉林大学,博士;
10、黄子锋, 男,1977年6月出生,录取高校:华南农业大学, 博士;
11、李红辉,男,1974年11月出生,录取高校:西南政法大学,博士;
12、陈如碧,女,1975年7月出生,录取高校:暨南大学,博士;
13、区章嫦,女,1978年5月出生,录取高校:中国人民大学深圳研究院,博士;
14、郭小敏,女,1978年8月出生,意向录取高校:美国密歇根大学等,硕士;
15、温翠艳,女,1982年11月出生,录取高校:英国曼彻斯特大学,硕士;
16、陈志君,男,1982年8月出生,录取高校:英国华威大学,硕士;
17、苏晓东,男,1980年12月出生,录取高校:澳大利亚卧龙岗大学,硕士;
18、温庆芳,男,1969年9月出生,录取高校:英国埃塞克斯大学,硕士。
对列入公示范围的上述人选,在公示期限内,社会各界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市莞籍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管理办公室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情况和问题。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提倡签署或自报本人真实姓名。反映公示对象的情况和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借机诽谤和诬告。
公示时间:从3月9日至3月15日止,共5个工作日
联系方式:东莞市莞籍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管理办公室
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行政办事中心东楼6楼(邮编:523888)
电话:0769-22836652,传真:0769-22836685
东莞市莞籍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管理办公室
二O一一年三月九日 |
| 广东省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以及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务员招考简章 | 广东省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请点击进入)
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2011年公务员招考简章(请点击进入)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农村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申请减免报名考务费须知.doc(请点击进入)
附:
东莞市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各单位咨询电话
咨询时间:2011年3月11日至15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序号
单位及咨询电话
1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0769-89811706
2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0769-86103936
3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0769-89889301
4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0769-89808886
5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0769-22366391、22366206、22367552
6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0769-22489015、28638100
7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0769-81582898、81582988
8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0769-82992356、82992959、82995961
9
东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0769-22836583
10
东莞市委政研室0769-22831900
11
东莞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0769-22241890
12
东莞市委政法委0769-22839016
13
东莞市委老干部局0769-22222809
14
东莞市委党史研究室0769-22214898
15
东莞市外事局0769-22830603
16
东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0769-22223163
17
东莞市教育局0769-23126003
18
东莞市卫生局0769-23281199
19
东莞市卫生监督所0769-22625880
20
东莞市城乡规划局0769-22388001
21
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0769-22229839
22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0769-22002116
23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0769-22639766
24
东莞市公路管理局0769-22668696
25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0769-26983939
26
东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0769-26983939
27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0769-23391016、23391020
28
东莞市环保监测站0769-23391016、23391020
29
东莞市农业局0769-22830826
30
东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所0769-22830826
31
东莞市农业技术推广管理办公室0769-22830826
32
东莞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所0769-22830826
33
东莞市林业局0769-22222841
34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0769-22337389
35
东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0769-22626544
36
东莞市中小企业局0769-22237680
37
东莞市无线电监测站0769-22237680
38
东莞市政府金融工作局0769-22831557
39
东莞市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0769-22833373
40
东莞市统计普查中心0769-22831278
41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0769-22337071
42
东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0769-22837029
43
东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道滘分队0769-22837029
44
东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东坑镇分队0769-22837029
45
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0769-22332622
46
东莞市镇街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望牛墩、道滘、沙田、黄江、东坑)0769-22332622
47
松山湖管委会0769-22892328;22891169
48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0769-22892328;22891169
49
松山湖环保分局0769-22892328;22891169
50
松山湖规划建设局0769-22892328;22891169
51
生态园管委会0769-26262602
52
生态园国土分局0769-26262602
53
生态园城市综合执法分局0769-26262602
54
生态园环保分局0769-26262602
55
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0769-22299508
56
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0769-22299508
57
东莞市婚姻登记管理中心0769-22832508
58
松山湖财政分局0769-22831033
59
虎门港财政分局0769-22831033
60
生态园财政分局0769-22831033
61
凤岗镇安监分局0769-87862678
62
黄江镇财政分局0769-83361013
63
万江安监分局0769-22271770
64
东坑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0769-82321203
65
东城安监分局0769-22481911
66
寮步镇司法所0769-83321405
67
长安安监分局0769-81559233
68
大朗镇安监分局0769-83016661
69
莞城财政分局0769-22119111
70
中堂镇安监分局0769-88811016
71
常平镇环保分局0769-83331256
72
常平镇财政分局0769-83331256
73
常平镇安监分局0769-83331256
74
谢岗镇司法所0769-87761570
75
樟木头财政分局0769-87711005、87711801
76
樟木头安监分局0769-87711005、87711801
77
石排镇安监分局0769-86651637
78
石排镇环保分局0769-86651637
79
南城财政分局0769-22412881
80
南城安监分局0769-22412881
81
厚街镇政府0769-85989300
82
厚街镇财政分局0769-85989300
83
厚街镇安监分局0769-85989300
84
企石镇安监分局0769-86661010
85
企石镇司法所0769-86661010
86
企石镇环保分局0769-86661010
87
石龙镇环保分局0769-86116913
88
石龙镇社保分局0769-86116913
89
石龙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0769-86116913
90
石龙镇安监分局0769-86116913
91
麻涌镇环保分局0769-88821886
92
麻涌镇安监分局0769-88821886
93
东莞市公安局0769-22480009
94
东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0769-222425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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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农村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申请减免报名考务费须知.doc(请点击进入)
附:
东莞市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各单位咨询电话
咨询时间:2011年3月11日至15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序号
单位及咨询电话
1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0769-89811706
2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0769-86103936
3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0769-89889301
4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0769-89808886
5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0769-22366391、22366206、22367552
6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0769-22489015、28638100
7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0769-81582898、81582988
8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0769-82992356、82992959、82995961
9
东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0769-22836583
10
东莞市委政研室0769-22831900
11
东莞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0769-22241890
12
东莞市委政法委0769-22839016
13
东莞市委老干部局0769-22222809
14
东莞市委党史研究室0769-22214898
15
东莞市外事局0769-22830603
16
东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0769-22223163
17
东莞市教育局0769-23126003
18
东莞市卫生局0769-23281199
19
东莞市卫生监督所0769-22625880
20
东莞市城乡规划局0769-22388001
21
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0769-22229839
22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0769-22002116
23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0769-22639766
24
东莞市公路管理局0769-22668696
25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0769-26983939
26
东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0769-26983939
27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0769-23391016、23391020
28
东莞市环保监测站0769-23391016、23391020
29
东莞市农业局0769-22830826
30
东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所0769-22830826
31
东莞市农业技术推广管理办公室0769-22830826
32
东莞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所0769-22830826
33
东莞市林业局0769-22222841
34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0769-22337389
35
东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0769-22626544
36
东莞市中小企业局0769-22237680
37
东莞市无线电监测站0769-22237680
38
东莞市政府金融工作局0769-22831557
39
东莞市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0769-22833373
40
东莞市统计普查中心0769-22831278
41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0769-22337071
42
东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0769-22837029
43
东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道滘分队0769-22837029
44
东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东坑镇分队0769-22837029
45
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0769-22332622
46
东莞市镇街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望牛墩、道滘、沙田、黄江、东坑)0769-22332622
47
松山湖管委会0769-22892328;22891169
48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0769-22892328;22891169
49
松山湖环保分局0769-22892328;22891169
50
松山湖规划建设局0769-22892328;22891169
51
生态园管委会0769-26262602
52
生态园国土分局0769-26262602
53
生态园城市综合执法分局0769-26262602
54
生态园环保分局0769-26262602
55
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0769-22299508
56
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0769-22299508
57
东莞市婚姻登记管理中心0769-22832508
58
松山湖财政分局0769-22831033
59
虎门港财政分局0769-22831033
60
生态园财政分局0769-22831033
61
凤岗镇安监分局0769-87862678
62
黄江镇财政分局0769-83361013
63
万江安监分局0769-22271770
64
东坑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0769-82321203
65
东城安监分局0769-22481911
66
寮步镇司法所0769-83321405
67
长安安监分局0769-81559233
68
大朗镇安监分局0769-83016661
69
莞城财政分局0769-22119111
70
中堂镇安监分局0769-88811016
71
常平镇环保分局0769-83331256
72
常平镇财政分局0769-83331256
73
常平镇安监分局0769-83331256
74
谢岗镇司法所0769-87761570
75
樟木头财政分局0769-87711005、87711801
76
樟木头安监分局0769-87711005、87711801
77
石排镇安监分局0769-86651637
78
石排镇环保分局0769-86651637
79
南城财政分局0769-22412881
80
南城安监分局0769-22412881
81
厚街镇政府0769-85989300
82
厚街镇财政分局0769-85989300
83
厚街镇安监分局0769-85989300
84
企石镇安监分局0769-86661010
85
企石镇司法所0769-86661010
86
企石镇环保分局0769-86661010
87
石龙镇环保分局0769-86116913
88
石龙镇社保分局0769-86116913
89
石龙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0769-86116913
90
石龙镇安监分局0769-86116913
91
麻涌镇环保分局0769-88821886
92
麻涌镇安监分局0769-88821886
93
东莞市公安局0769-22480009
94
东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0769-222425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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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东莞市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各单位咨询电话
咨询时间:2011年3月11日至15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序号
单位及咨询电话
1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0769-89811706
2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0769-86103936
3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0769-89889301
4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0769-89808886
5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0769-22366391、22366206、22367552
6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0769-22489015、28638100
7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0769-81582898、81582988
8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0769-82992356、82992959、82995961
9
东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0769-22836583
10
东莞市委政研室0769-22831900
11
东莞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0769-22241890
12
东莞市委政法委0769-22839016
13
东莞市委老干部局0769-22222809
14
东莞市委党史研究室0769-22214898
15
东莞市外事局0769-22830603
16
东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0769-22223163
17
东莞市教育局0769-23126003
18
东莞市卫生局0769-23281199
19
东莞市卫生监督所0769-22625880
20
东莞市城乡规划局0769-22388001
21
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0769-22229839
22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0769-22002116
23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0769-22639766
24
东莞市公路管理局0769-22668696
25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0769-26983939
26
东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0769-26983939
27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0769-23391016、23391020
28
东莞市环保监测站0769-23391016、23391020
29
东莞市农业局0769-22830826
30
东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所0769-22830826
31
东莞市农业技术推广管理办公室0769-22830826
32
东莞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所0769-22830826
33
东莞市林业局0769-22222841
34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0769-22337389
35
东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0769-22626544
36
东莞市中小企业局0769-22237680
37
东莞市无线电监测站0769-22237680
38
东莞市政府金融工作局0769-22831557
39
东莞市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0769-22833373
40
东莞市统计普查中心0769-22831278
41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0769-22337071
42
东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0769-22837029
43
东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道滘分队0769-22837029
44
东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东坑镇分队0769-22837029
45
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0769-22332622
46
东莞市镇街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望牛墩、道滘、沙田、黄江、东坑)0769-22332622
47
松山湖管委会0769-22892328;22891169
48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0769-22892328;22891169
49
松山湖环保分局0769-22892328;22891169
50
松山湖规划建设局0769-22892328;22891169
51
生态园管委会0769-26262602
52
生态园国土分局0769-26262602
53
生态园城市综合执法分局0769-26262602
54
生态园环保分局0769-26262602
55
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0769-22299508
56
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0769-22299508
57
东莞市婚姻登记管理中心0769-22832508
58
松山湖财政分局0769-22831033
59
虎门港财政分局0769-22831033
60
生态园财政分局0769-22831033
61
凤岗镇安监分局0769-87862678
62
黄江镇财政分局0769-83361013
63
万江安监分局0769-22271770
64
东坑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0769-82321203
65
东城安监分局0769-22481911
66
寮步镇司法所0769-83321405
67
长安安监分局0769-81559233
68
大朗镇安监分局0769-83016661
69
莞城财政分局0769-22119111
70
中堂镇安监分局0769-88811016
71
常平镇环保分局0769-83331256
72
常平镇财政分局0769-83331256
73
常平镇安监分局0769-83331256
74
谢岗镇司法所0769-87761570
75
樟木头财政分局0769-87711005、87711801
76
樟木头安监分局0769-87711005、87711801
77
石排镇安监分局0769-86651637
78
石排镇环保分局0769-86651637
79
南城财政分局0769-22412881
80
南城安监分局0769-22412881
81
厚街镇政府0769-85989300
82
厚街镇财政分局0769-85989300
83
厚街镇安监分局0769-85989300
84
企石镇安监分局0769-86661010
85
企石镇司法所0769-86661010
86
企石镇环保分局0769-86661010
87
石龙镇环保分局0769-86116913
88
石龙镇社保分局0769-86116913
89
石龙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0769-86116913
90
石龙镇安监分局0769-86116913
91
麻涌镇环保分局0769-88821886
92
麻涌镇安监分局0769-88821886
93
东莞市公安局0769-22480009
94
东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0769-22242599 |
| 广东省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以及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务员招考简章 | 广东省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请点击进入)
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2011年公务员招考简章(请点击进入)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农村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申请减免报名考务费须知.doc(请点击进入)
附:
东莞市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各单位咨询电话
咨询时间:2011年3月11日至15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序号
单位及咨询电话
1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0769-89811706
2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0769-86103936
3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0769-89889301
4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0769-89808886
5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0769-22366391、22366206、22367552
6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0769-22489015、28638100
7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0769-81582898、81582988
8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0769-82992356、82992959、82995961
9
东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0769-22836583
10
东莞市委政研室0769-22831900
11
东莞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0769-22241890
12
东莞市委政法委0769-22839016
13
东莞市委老干部局0769-22222809
14
东莞市委党史研究室0769-22214898
15
东莞市外事局0769-22830603
16
东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0769-22223163
17
东莞市教育局0769-23126003
18
东莞市卫生局0769-23281199
19
东莞市卫生监督所0769-22625880
20
东莞市城乡规划局0769-22388001
21
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0769-22229839
22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0769-22002116
23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0769-22639766
24
东莞市公路管理局0769-22668696
25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0769-26983939
26
东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0769-26983939
27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0769-23391016、23391020
28
东莞市环保监测站0769-23391016、23391020
29
东莞市农业局0769-22830826
30
东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所0769-22830826
31
东莞市农业技术推广管理办公室0769-22830826
32
东莞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所0769-22830826
33
东莞市林业局0769-22222841
34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0769-22337389
35
东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0769-22626544
36
东莞市中小企业局0769-22237680
37
东莞市无线电监测站0769-22237680
38
东莞市政府金融工作局0769-22831557
39
东莞市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0769-22833373
40
东莞市统计普查中心0769-22831278
41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0769-22337071
42
东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0769-22837029
43
东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道滘分队0769-22837029
44
东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东坑镇分队0769-22837029
45
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0769-22332622
46
东莞市镇街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望牛墩、道滘、沙田、黄江、东坑)0769-22332622
47
松山湖管委会0769-22892328;22891169
48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0769-22892328;22891169
49
松山湖环保分局0769-22892328;22891169
50
松山湖规划建设局0769-22892328;22891169
51
生态园管委会0769-26262602
52
生态园国土分局0769-26262602
53
生态园城市综合执法分局0769-26262602
54
生态园环保分局0769-26262602
55
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0769-22299508
56
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0769-22299508
57
东莞市婚姻登记管理中心0769-22832508
58
松山湖财政分局0769-22831033
59
虎门港财政分局0769-22831033
60
生态园财政分局0769-22831033
61
凤岗镇安监分局0769-87862678
62
黄江镇财政分局0769-83361013
63
万江安监分局0769-22271770
64
东坑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0769-82321203
65
东城安监分局0769-22481911
66
寮步镇司法所0769-83321405
67
长安安监分局0769-81559233
68
大朗镇安监分局0769-83016661
69
莞城财政分局0769-22119111
70
中堂镇安监分局0769-88811016
71
常平镇环保分局0769-83331256
72
常平镇财政分局0769-83331256
73
常平镇安监分局0769-83331256
74
谢岗镇司法所0769-87761570
75
樟木头财政分局0769-87711005、87711801
76
樟木头安监分局0769-87711005、87711801
77
石排镇安监分局0769-86651637
78
石排镇环保分局0769-86651637
79
南城财政分局0769-22412881
80
南城安监分局0769-22412881
81
厚街镇政府0769-85989300
82
厚街镇财政分局0769-85989300
83
厚街镇安监分局0769-85989300
84
企石镇安监分局0769-86661010
85
企石镇司法所0769-86661010
86
企石镇环保分局0769-86661010
87
石龙镇环保分局0769-86116913
88
石龙镇社保分局0769-86116913
89
石龙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0769-86116913
90
石龙镇安监分局0769-86116913
91
麻涌镇环保分局0769-88821886
92
麻涌镇安监分局0769-88821886
93
东莞市公安局0769-22480009
94
东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0769-22242599 |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城乡居民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城乡居民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城乡居民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党十七大提出坚持实施积极就业的政策,进一步落实“十二五”期间促进就业工作规划,建立与我市产业转型和经济发展相配套的积极就业政策体系,切实推动城乡劳动力就业创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产业升级转型为导向,以促进就业和服务经济发展为出发点。坚持把促进就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发展能力;坚持城乡统筹,推进农村城市化。使经济发展与促进就业相协调,保持城乡就业局势长期稳定,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
“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发展技能培训体系,建立创业服务体系,基本实现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通过促进就业创业,为经济发展服务;通过开发人力资源,提升劳动者素质,为产业发展服务;通过促进劳动者的就业转型,推动经济社会转型。实施创业扶持服务,自主创业扶持服务率达100%;实施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充分就业,实现城乡登记失业服务率100%,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以内,城乡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实施“技能人才培训计划”,每年资助户籍城乡劳动力技能提升培训和学历提升教育18000人次以上。
二、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
(一)努力扩大就业规模
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调整产业结构以及相关政策时,应把实现充分就业作为重要目标。大力实施鼓励创业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引导和鼓励劳动者积极创业并带动就业。大力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努力拓宽就业渠道。
(二)调整优化就业结构
要大力推进产业优化升级,以产业升级带动就业结构优化。根据产业转型的布局和需要,加快发展面向城乡劳动者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提高城乡劳动力资源开发水平。同时,加强引导户籍城乡劳动者到企业就业,鼓励企业招用户籍城乡劳动者,努力促进人力资源市场供需平衡。
(三)普及公共就业服务
完善综合性、公益性的人力资源服务平台,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提供良好的公共就业服务。不断推进公共就业服务普惠化,到2012年,市、镇(街道)、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服务功能完善比率达到95%以上。到2015年,全面建立起覆盖城乡、服务均等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在着力发挥市、镇(街道)两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用的同时,继续健全和完善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功能。每个村(社区)聘用2名就业服务工作人员,聘用经费由村(社区)解决为主,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按每人每年1万元的标准拨付补助经费。
多渠道多形式延伸公共就业服务。各类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村(社区)劳动服务站免费介绍户籍劳动力或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促使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200元/人给予服务机构推荐就业补贴。所需资金由市、镇(街道)按8:2比例分担。
(四)完善市场就业机制
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劳动力供需信息。制定并实施以市场供求为导向,以促进充分就业为目标的人力资源市场调控政策措施,提高流动就业的组织程度,有效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
(五)建立失业调控机制
建立城乡统一的实名制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并逐步覆盖到流动就业人员。实行定期调查与日常登记相结合的统计办法,逐步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失业监测体系。到2015年,全面建立社会调查失业率公布制度,建立就业登记、失业登记与就业扶持服务相互衔接的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提高失业监测、预防失业和失业调控工作水平。
三、大力鼓励自主创业
为鼓励和促进自主创业,充分开拓创业服务资源,按照《关于印发创业型城市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304号),探索通过“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方式,加大对自主创业带动就业的扶持力度。
(一)完善政府公共服务
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依托,完善创业服务功能,落实政府对自主创业的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小额贷款、项目推广、创业指导等公共服务。对在创业园区、新开商城、专业市场等创业载体的创业项目提供创业公共服务。
(二)开展创业培训
打造我市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开拓本土创业培训资源,鼓励和扶持符合一定条件、有意向提供创业培训服务的相关机构进行师资培训。将创业培训纳入定额资助培训范围,全面推广“创业意识培训”(简称GYB)、“创办你的企业”(简称SYB)、“改善你的企业”(简称IYB)等专业创业培训模式,对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策划、创业模拟训练、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等专门培训,提高创业者的创业素质和创业技能。
(三)提供创业资金扶持
1、在认真落实现有各项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的基础上,继续实行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政策,对自主创业过程中自筹资金不足的,提供为期两年的全贴息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3-8万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2、促进自主小创业向小型企业发展。对通过使用小额贷款成功创业、稳定经营、依法纳税,经营项目较具成长潜力并且对直接带动就业有贡献的,在创业人员依期还清贷款的前提下,可向其提供二次贷款,贷款额度在8万元范围内。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四)征集推广创业项目
面向全社会征集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方向、投资规模较小、投资风险较低、有良好赢利模式和持续增长潜力的创业项目方案,建立创业项目公共服务资源库,免费向创业人员提供项目推广服务。对经过评审,纳入我市创业项目资源库的,一次性给予项目提供人(机构)2000元的项目征集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五)拓展社会化创业服务
1、创业指导服务。整合社会各方资源,成立由企业家、专家学者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创业指导团队,为创业政策制定、创业专项活动推广、创业项目征集评审等提供专业性意见。创业指导团队以志愿形式提供专业性服务,每次活动给予200元/人的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2、创业孵化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公开征集、委托社会服务机构为创业人员提供项目评估、项目选址、开业指导、代办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企业管理咨询、培训服务、融资服务等一系列服务。经孵化服务成功创业的,按每个项目5000元的标准,给予社会服务机构孵化服务费。经孵化服务未能成功创业的,根据社会服务机构的服务情况和满意率,按每个项目500元的标准,给予社会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六)实施创业成功奖励
为充分调动创业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对户籍自主创业人员实行创业成功奖励。所需资金由市、镇(街道)按8:2比例分担。
1、对未申请创业小额贷款且未接受创业孵化服务的自主创业个人,创业成功并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含1年)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奖励。
2、对已申请创业小额贷款但未接受创业孵化服务的自主创业个人,创业成功并正常纳税经营,在依期还清贷款后,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创业奖励。
3、对已接受创业孵化服务但没有申请小额贷款的自主创业个人,创业成功并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含1年)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创业奖励。
四、全面实施技能培训
实施提升全民就业技能的积极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助推就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转型。
(一)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事业
以培养适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的实用型技能人才为目标,加快职教城的建设,进一步发挥技工教育、职业教育的主渠道作用,扩大技能人才培训规模。争创新型人力资源教育培训体系的先行试验区,从而加快产业技能人才的培养,推进产业调整升级。
(二)鼓励社会力量发展城乡职业技能培训
特别鼓励有条件的行业、企业依托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级技能人才和生产设备设施设立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或为职业院校、培训机构提供规范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加快形成政府政策引导、社会各方参与、培训适应市场、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的市场化、社会化职业培训体系。
(三)实施就业技能培训资助制度
实施就业技能培训资助制度,培训资助按参训人选择的培训形式、项目和等级,以公布的项目资助标准给予定额补贴。五年内,对户籍城乡劳动力(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除外)提供累计最高额度为5000元的培训资助。所需资金由市、镇(街道)按8:2比例分担。
1、全面推广自主参训。为增强培训的自主性,提高培训的有效性,全面推广自主参训。把专业技术职称项目、国家职业资格等级项目、专项职业能力项目,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职业资格准入项目,行业协会及有关行业机构推广并得到社会广泛认同的培训项目,在职高中升大专、大专升本科两类成人类学历提升等项目列为自主参训项目。户籍城乡劳动力(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除外)可根据自身的文化水平、技能状况以及技能提升和职业发展愿望,自由选择培训项目、参训形式,自主提升技能。凭相关合格(资格学历)证书申请定额补贴。
2、继续实施青年就业培训计划。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求,面向户籍35岁以下有意从事相关行业的未就业青年,提供有针对性、有良好职业发展前景的中级以上技能培训,增强就业竞争力,提高就业素质,推动本土青年技能人才的成长。对参加全日制培训项目的参训人员,除给予培训定额补助外,参训期给予15元/天的生活津贴。生活津贴所需资金由市负担8元,镇(街道)负担7元。
3、组织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由就业服务机构对登记失业人员进行再就业职业素质评估,并根据企业用工需求的实际情况,组织登记失业人员到经认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全日制项目培训。通过培训使参训人员提高再就业技能,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并通过推荐就业服务,促进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对参训人员除给予定额培训补贴外,在培训结束后实现就业或创业的,按15元/天的标准给予培训期生活津贴。生活津贴所需资金由市负担8元,镇(街道)负担7元。
五、促进新成长劳动力就业
(一)推广青年职业生涯规划教育
创新促进就业理念,拓展促进就业服务范围。在中等教育阶段(初中、普通高中及职业中学),通过行业、职业展示,制作相关的行业职业宣传资料,举办讲座,组织参观等各种形式推广职业生涯规划的教育,引导青年学生从认识职业入手,对未来职业生涯进行规划,从而引导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念。在职前阶段,通过推行青年就业培训计划和青年就业见习训练,帮助未就业青年提升实际工作技能,确定择业择岗方向,提高就业成功率及就业稳定性。在就业过程中,对已实现就业创业的青年群体,通过举办形式多样的交流活动,搭建交流平台,促进青年不断提升就业创业技能,不断拓展职业生涯,营造良好的就业创业氛围。
(二)继续实施青年就业见习训练
在实施青年就业培训计划的同时,向户籍35岁以下的未就业青年提供2-3个月就业见习训练。青年就业见习训练由市财政给予见习训练单位1000元/人的训练补贴,所需资金由市、镇(街道)按8:2比例分担;给予见习人员15元/天的生活津贴,所需资金由市负担8元,镇(街道)负担7元;其中高校毕业生见习期生活津贴标准提高到35元/天,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三)继续鼓励青年学生自主提升职业技能
对户籍在读高等院校及中职、中技学校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行业执业资格认证的,参照自主参训定额资助标准,给予培训资助。所需资金由市、镇(街道)按8:2比例分担。
(四)继续实行大中专毕业生企业岗位津贴
对2008年及以后毕业的户籍大中专毕业生,在东莞市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就业的,给予企业就业岗位津贴。津贴对象自毕业起三年内,最长可申请24个月。津贴标准为中专(含中职、中技)200元/月,大专400元/月,本科500元/月,硕士以上800元/月。所需资金由市、镇(街道)按8:2比例分担。
(五)继续对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给予社保补贴
2008年及以后毕业的本地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后自主创业并以灵活就业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其已缴保险费额度的50%计算,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2010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所需资金由市、镇(街道)按8:2比例分担。
(六)市、镇(街道)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录用人员,必须优先在户籍大中专毕业生中招录,有企业工作经验的从优。
六、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把本市户籍的“4050”(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城乡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以及持再就业优惠证凭证的人员(即原符合申请《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人员)作为就业困难人员,进行重点帮扶。
(一)提供援助服务,力促实现就业
1、就业承诺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分类登记、逐人建档,落实专人帮扶。承诺在30天内帮助对岗位不挑不拣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2、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就业岗位和村(社区)就业岗位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政府投资兴建或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应预留30%以上的摊位租赁给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减收租赁费、摊位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及卫生清洁费等费用。
(二)继续实施工资差额补助,确保稳定就业
继续实行工资差额补助,调整补助标准,建立公平、合理的长效援助机制。就业困难人员在全日制就业岗位上实现就业,并且月工资(在加班时间内获得的加班收入除外)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在岗期间,以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作为比对标准,给予工资差额补助(当实际比对标准低于现行比对标准的,仍按现行比对标准执行,逐步过渡),以确保稳定就业。所需资金由市、镇(街道)按8:2比例分担。
(三)拓宽就业渠道,鼓励灵活就业
为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多渠道实现就业,对不同类型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灵活就业扶持。
1、灵活就业工资补助。就业困难人员通过村(社区)或其他各类机构安置在市政服务、保安服务、家政服务、外包加工及其他服务岗位实现灵活就业,或个人自主实现灵活就业并纳入村(社区)劳动服务站管理,每月累计达到一定工作时间,且月收入低于当年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给予灵活就业工资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月累计工作时间达到80小时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每月累计工作时间达到50小时的,每人每月补助100元。所需资金由市、镇(街道)按8:2比例分担。
2、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凭证的人员,其从事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灵活就业协议)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保险费给予用人单位全额补贴,个人应缴部分仍由本人负担。灵活就业人员无固定用人单位且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和应缴额度给予50%的补贴。对2010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个人,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所需资金由市、镇(街道)按8:2比例分担。
七、鼓励企业吸纳户籍劳动力
(一)企业岗位培训补贴
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招用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从事需要培训的技能工作岗位,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岗位培训补贴。所需资金由市、镇(街道)按8:2比例分担。
(二)企业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补贴
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招用本市户籍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工作满3个月后,按1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岗位安置就业补贴。所需资金由市、镇(街道)按8:2比例分担。
(三)企业安置就业社保补贴
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个体工商户和社区公益性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人员、享受城市居民低保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2008年及以后毕业的本地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社保缴费标准,用人单位负担的部分全额给予补贴。招用2008年及以后毕业的本地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其余对象的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2010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所需资金由市、镇(街道)按8:2比例分担。
八、加强统筹就业保障机制建设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促进就业的组织领导机构,提高统筹层次。市政府进一步充实和强化市就业工作委员会,负责全市城乡就业的统筹规划、政策研究、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市就业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包括市人力资源局、发改局、经信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社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外经贸局、统计局、城市综合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等),要加强对全市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并围绕促进就业的目标任务,各部门认真落实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镇一级政府成立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促进就业推动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力资源局、财政局共同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制定本实施意见各项政策措施的具体操作细则。
(二)落实目标责任
建立以各级政府负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促进就业创业实施责任体系。把落实城乡统一的就业扶持政策、帮助困难人员就业、促进新成长劳动力就业、控制失业率、实现充分就业等纳入各职能部门、各镇(街道)、各村(社区)的具体工作目标,作为年度量化考核评比的重要指标。
(三)落实资金保障
政府建立公共财政体制下的促进就业资金投入机制,市、镇(街道)财政建立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将促进就业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鼓励村(社区)在集体积累中提留一定资金用于支持居民创业就业。
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创业。市财政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
(四)加强劳动保障权益监督
以深入贯彻执行《劳动法》为总目标、总要求,坚持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劳动条件、社会保险征缴等为重点,加大开展专项检查力度,强化日常巡视检查,加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力度,落实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规定和最低工资标准,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措施,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营造促进就业良好环境。
(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1、加强思想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树立新的劳动就业观。村(社区)基层组织加强属地居民的教育引导,推动居民转变观念,主动就业;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广泛开展职业指导服务,加强失业人员就业意识和择业观念辅导,转变失业人员就业观念,提高就业信心;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劳动意识教育,各中、高等院校要加强就业、择业指导,引导学生树立新型的择业和成才观。
2、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各级宣传部门和工会、青年、妇女组织的作用,大力宣传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对充分就业村(社区)、优秀技能人才和支持促进就业的先进企业给予表彰奖励,为就业创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人力资源、税务、工商、社保、农业、教育等各级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促进就业政策宣传工作,提高群众对各项优惠扶持政策的知晓率,使各项政策切实发挥促进就业创业的积极作用。
(六)加强督促检查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抓紧建立政府和部门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制度,建立社会和群众自下而上的监督举报机制,对就业创业进行督办、督促和检查评估,推动工作落实。 |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城乡居民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城乡居民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城乡居民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党十七大提出坚持实施积极就业的政策,进一步落实“十二五”期间促进就业工作规划,建立与我市产业转型和经济发展相配套的积极就业政策体系,切实推动城乡劳动力就业创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产业升级转型为导向,以促进就业和服务经济发展为出发点。坚持把促进就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发展能力;坚持城乡统筹,推进农村城市化。使经济发展与促进就业相协调,保持城乡就业局势长期稳定,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
“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发展技能培训体系,建立创业服务体系,基本实现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通过促进就业创业,为经济发展服务;通过开发人力资源,提升劳动者素质,为产业发展服务;通过促进劳动者的就业转型,推动经济社会转型。实施创业扶持服务,自主创业扶持服务率达100%;实施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充分就业,实现城乡登记失业服务率100%,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以内,城乡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实施“技能人才培训计划”,每年资助户籍城乡劳动力技能提升培训和学历提升教育18000人次以上。
二、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
(一)努力扩大就业规模
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调整产业结构以及相关政策时,应把实现充分就业作为重要目标。大力实施鼓励创业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引导和鼓励劳动者积极创业并带动就业。大力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努力拓宽就业渠道。
(二)调整优化就业结构
要大力推进产业优化升级,以产业升级带动就业结构优化。根据产业转型的布局和需要,加快发展面向城乡劳动者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提高城乡劳动力资源开发水平。同时,加强引导户籍城乡劳动者到企业就业,鼓励企业招用户籍城乡劳动者,努力促进人力资源市场供需平衡。
(三)普及公共就业服务
完善综合性、公益性的人力资源服务平台,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提供良好的公共就业服务。不断推进公共就业服务普惠化,到2012年,市、镇(街道)、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服务功能完善比率达到95%以上。到2015年,全面建立起覆盖城乡、服务均等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在着力发挥市、镇(街道)两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用的同时,继续健全和完善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功能。每个村(社区)聘用2名就业服务工作人员,聘用经费由村(社区)解决为主,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按每人每年1万元的标准拨付补助经费。
多渠道多形式延伸公共就业服务。各类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村(社区)劳动服务站免费介绍户籍劳动力或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促使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200元/人给予服务机构推荐就业补贴。所需资金由市、镇(街道)按8:2比例分担。
(四)完善市场就业机制
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劳动力供需信息。制定并实施以市场供求为导向,以促进充分就业为目标的人力资源市场调控政策措施,提高流动就业的组织程度,有效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
(五)建立失业调控机制
建立城乡统一的实名制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并逐步覆盖到流动就业人员。实行定期调查与日常登记相结合的统计办法,逐步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失业监测体系。到2015年,全面建立社会调查失业率公布制度,建立就业登记、失业登记与就业扶持服务相互衔接的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提高失业监测、预防失业和失业调控工作水平。
三、大力鼓励自主创业
为鼓励和促进自主创业,充分开拓创业服务资源,按照《关于印发创业型城市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304号),探索通过“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方式,加大对自主创业带动就业的扶持力度。
(一)完善政府公共服务
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依托,完善创业服务功能,落实政府对自主创业的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小额贷款、项目推广、创业指导等公共服务。对在创业园区、新开商城、专业市场等创业载体的创业项目提供创业公共服务。
(二)开展创业培训
打造我市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开拓本土创业培训资源,鼓励和扶持符合一定条件、有意向提供创业培训服务的相关机构进行师资培训。将创业培训纳入定额资助培训范围,全面推广“创业意识培训”(简称GYB)、“创办你的企业”(简称SYB)、“改善你的企业”(简称IYB)等专业创业培训模式,对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策划、创业模拟训练、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等专门培训,提高创业者的创业素质和创业技能。
(三)提供创业资金扶持
1、在认真落实现有各项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的基础上,继续实行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政策,对自主创业过程中自筹资金不足的,提供为期两年的全贴息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3-8万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2、促进自主小创业向小型企业发展。对通过使用小额贷款成功创业、稳定经营、依法纳税,经营项目较具成长潜力并且对直接带动就业有贡献的,在创业人员依期还清贷款的前提下,可向其提供二次贷款,贷款额度在8万元范围内。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四)征集推广创业项目
面向全社会征集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方向、投资规模较小、投资风险较低、有良好赢利模式和持续增长潜力的创业项目方案,建立创业项目公共服务资源库,免费向创业人员提供项目推广服务。对经过评审,纳入我市创业项目资源库的,一次性给予项目提供人(机构)2000元的项目征集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五)拓展社会化创业服务
1、创业指导服务。整合社会各方资源,成立由企业家、专家学者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创业指导团队,为创业政策制定、创业专项活动推广、创业项目征集评审等提供专业性意见。创业指导团队以志愿形式提供专业性服务,每次活动给予200元/人的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2、创业孵化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公开征集、委托社会服务机构为创业人员提供项目评估、项目选址、开业指导、代办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企业管理咨询、培训服务、融资服务等一系列服务。经孵化服务成功创业的,按每个项目5000元的标准,给予社会服务机构孵化服务费。经孵化服务未能成功创业的,根据社会服务机构的服务情况和满意率,按每个项目500元的标准,给予社会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六)实施创业成功奖励
为充分调动创业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对户籍自主创业人员实行创业成功奖励。所需资金由市、镇(街道)按8:2比例分担。
1、对未申请创业小额贷款且未接受创业孵化服务的自主创业个人,创业成功并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含1年)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奖励。
2、对已申请创业小额贷款但未接受创业孵化服务的自主创业个人,创业成功并正常纳税经营,在依期还清贷款后,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创业奖励。
3、对已接受创业孵化服务但没有申请小额贷款的自主创业个人,创业成功并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含1年)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创业奖励。
四、全面实施技能培训
实施提升全民就业技能的积极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助推就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转型。
(一)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事业
以培养适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的实用型技能人才为目标,加快职教城的建设,进一步发挥技工教育、职业教育的主渠道作用,扩大技能人才培训规模。争创新型人力资源教育培训体系的先行试验区,从而加快产业技能人才的培养,推进产业调整升级。
(二)鼓励社会力量发展城乡职业技能培训
特别鼓励有条件的行业、企业依托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级技能人才和生产设备设施设立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或为职业院校、培训机构提供规范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加快形成政府政策引导、社会各方参与、培训适应市场、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的市场化、社会化职业培训体系。
(三)实施就业技能培训资助制度
实施就业技能培训资助制度,培训资助按参训人选择的培训形式、项目和等级,以公布的项目资助标准给予定额补贴。五年内,对户籍城乡劳动力(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除外)提供累计最高额度为5000元的培训资助。所需资金由市、镇(街道)按8:2比例分担。
1、全面推广自主参训。为增强培训的自主性,提高培训的有效性,全面推广自主参训。把专业技术职称项目、国家职业资格等级项目、专项职业能力项目,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职业资格准入项目,行业协会及有关行业机构推广并得到社会广泛认同的培训项目,在职高中升大专、大专升本科两类成人类学历提升等项目列为自主参训项目。户籍城乡劳动力(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除外)可根据自身的文化水平、技能状况以及技能提升和职业发展愿望,自由选择培训项目、参训形式,自主提升技能。凭相关合格(资格学历)证书申请定额补贴。
2、继续实施青年就业培训计划。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求,面向户籍35岁以下有意从事相关行业的未就业青年,提供有针对性、有良好职业发展前景的中级以上技能培训,增强就业竞争力,提高就业素质,推动本土青年技能人才的成长。对参加全日制培训项目的参训人员,除给予培训定额补助外,参训期给予15元/天的生活津贴。生活津贴所需资金由市负担8元,镇(街道)负担7元。
3、组织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由就业服务机构对登记失业人员进行再就业职业素质评估,并根据企业用工需求的实际情况,组织登记失业人员到经认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全日制项目培训。通过培训使参训人员提高再就业技能,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并通过推荐就业服务,促进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对参训人员除给予定额培训补贴外,在培训结束后实现就业或创业的,按15元/天的标准给予培训期生活津贴。生活津贴所需资金由市负担8元,镇(街道)负担7元。
五、促进新成长劳动力就业
(一)推广青年职业生涯规划教育
创新促进就业理念,拓展促进就业服务范围。在中等教育阶段(初中、普通高中及职业中学),通过行业、职业展示,制作相关的行业职业宣传资料,举办讲座,组织参观等各种形式推广职业生涯规划的教育,引导青年学生从认识职业入手,对未来职业生涯进行规划,从而引导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念。在职前阶段,通过推行青年就业培训计划和青年就业见习训练,帮助未就业青年提升实际工作技能,确定择业择岗方向,提高就业成功率及就业稳定性。在就业过程中,对已实现就业创业的青年群体,通过举办形式多样的交流活动,搭建交流平台,促进青年不断提升就业创业技能,不断拓展职业生涯,营造良好的就业创业氛围。
(二)继续实施青年就业见习训练
在实施青年就业培训计划的同时,向户籍35岁以下的未就业青年提供2-3个月就业见习训练。青年就业见习训练由市财政给予见习训练单位1000元/人的训练补贴,所需资金由市、镇(街道)按8:2比例分担;给予见习人员15元/天的生活津贴,所需资金由市负担8元,镇(街道)负担7元;其中高校毕业生见习期生活津贴标准提高到35元/天,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三)继续鼓励青年学生自主提升职业技能
对户籍在读高等院校及中职、中技学校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行业执业资格认证的,参照自主参训定额资助标准,给予培训资助。所需资金由市、镇(街道)按8:2比例分担。
(四)继续实行大中专毕业生企业岗位津贴
对2008年及以后毕业的户籍大中专毕业生,在东莞市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就业的,给予企业就业岗位津贴。津贴对象自毕业起三年内,最长可申请24个月。津贴标准为中专(含中职、中技)200元/月,大专400元/月,本科500元/月,硕士以上800元/月。所需资金由市、镇(街道)按8:2比例分担。
(五)继续对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给予社保补贴
2008年及以后毕业的本地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后自主创业并以灵活就业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其已缴保险费额度的50%计算,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2010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所需资金由市、镇(街道)按8:2比例分担。
(六)市、镇(街道)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录用人员,必须优先在户籍大中专毕业生中招录,有企业工作经验的从优。
六、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把本市户籍的“4050”(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城乡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以及持再就业优惠证凭证的人员(即原符合申请《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人员)作为就业困难人员,进行重点帮扶。
(一)提供援助服务,力促实现就业
1、就业承诺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分类登记、逐人建档,落实专人帮扶。承诺在30天内帮助对岗位不挑不拣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2、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就业岗位和村(社区)就业岗位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政府投资兴建或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应预留30%以上的摊位租赁给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减收租赁费、摊位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及卫生清洁费等费用。
(二)继续实施工资差额补助,确保稳定就业
继续实行工资差额补助,调整补助标准,建立公平、合理的长效援助机制。就业困难人员在全日制就业岗位上实现就业,并且月工资(在加班时间内获得的加班收入除外)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在岗期间,以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作为比对标准,给予工资差额补助(当实际比对标准低于现行比对标准的,仍按现行比对标准执行,逐步过渡),以确保稳定就业。所需资金由市、镇(街道)按8:2比例分担。
(三)拓宽就业渠道,鼓励灵活就业
为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多渠道实现就业,对不同类型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灵活就业扶持。
1、灵活就业工资补助。就业困难人员通过村(社区)或其他各类机构安置在市政服务、保安服务、家政服务、外包加工及其他服务岗位实现灵活就业,或个人自主实现灵活就业并纳入村(社区)劳动服务站管理,每月累计达到一定工作时间,且月收入低于当年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给予灵活就业工资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月累计工作时间达到80小时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每月累计工作时间达到50小时的,每人每月补助100元。所需资金由市、镇(街道)按8:2比例分担。
2、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凭证的人员,其从事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灵活就业协议)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保险费给予用人单位全额补贴,个人应缴部分仍由本人负担。灵活就业人员无固定用人单位且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和应缴额度给予50%的补贴。对2010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个人,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所需资金由市、镇(街道)按8:2比例分担。
七、鼓励企业吸纳户籍劳动力
(一)企业岗位培训补贴
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招用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从事需要培训的技能工作岗位,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岗位培训补贴。所需资金由市、镇(街道)按8:2比例分担。
(二)企业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补贴
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招用本市户籍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工作满3个月后,按1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岗位安置就业补贴。所需资金由市、镇(街道)按8:2比例分担。
(三)企业安置就业社保补贴
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个体工商户和社区公益性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人员、享受城市居民低保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2008年及以后毕业的本地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社保缴费标准,用人单位负担的部分全额给予补贴。招用2008年及以后毕业的本地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其余对象的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2010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所需资金由市、镇(街道)按8:2比例分担。
八、加强统筹就业保障机制建设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促进就业的组织领导机构,提高统筹层次。市政府进一步充实和强化市就业工作委员会,负责全市城乡就业的统筹规划、政策研究、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市就业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包括市人力资源局、发改局、经信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社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外经贸局、统计局、城市综合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等),要加强对全市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并围绕促进就业的目标任务,各部门认真落实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镇一级政府成立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促进就业推动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力资源局、财政局共同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制定本实施意见各项政策措施的具体操作细则。
(二)落实目标责任
建立以各级政府负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促进就业创业实施责任体系。把落实城乡统一的就业扶持政策、帮助困难人员就业、促进新成长劳动力就业、控制失业率、实现充分就业等纳入各职能部门、各镇(街道)、各村(社区)的具体工作目标,作为年度量化考核评比的重要指标。
(三)落实资金保障
政府建立公共财政体制下的促进就业资金投入机制,市、镇(街道)财政建立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将促进就业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鼓励村(社区)在集体积累中提留一定资金用于支持居民创业就业。
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创业。市财政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
(四)加强劳动保障权益监督
以深入贯彻执行《劳动法》为总目标、总要求,坚持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劳动条件、社会保险征缴等为重点,加大开展专项检查力度,强化日常巡视检查,加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力度,落实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规定和最低工资标准,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措施,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营造促进就业良好环境。
(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1、加强思想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树立新的劳动就业观。村(社区)基层组织加强属地居民的教育引导,推动居民转变观念,主动就业;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广泛开展职业指导服务,加强失业人员就业意识和择业观念辅导,转变失业人员就业观念,提高就业信心;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劳动意识教育,各中、高等院校要加强就业、择业指导,引导学生树立新型的择业和成才观。
2、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各级宣传部门和工会、青年、妇女组织的作用,大力宣传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对充分就业村(社区)、优秀技能人才和支持促进就业的先进企业给予表彰奖励,为就业创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人力资源、税务、工商、社保、农业、教育等各级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促进就业政策宣传工作,提高群众对各项优惠扶持政策的知晓率,使各项政策切实发挥促进就业创业的积极作用。
(六)加强督促检查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抓紧建立政府和部门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制度,建立社会和群众自下而上的监督举报机制,对就业创业进行督办、督促和检查评估,推动工作落实。 |
| 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东莞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视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
第三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实行集中采购的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目录确定。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按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的,采购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采购。
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
第四条 采购人采购属于本部门或者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购买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产品。鼓励本市诚信企业、地方优质产品生产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
第六条 政府采购实行采购操作与监督管理相分离,逐步扩大采购范围和规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归于同一直接领导分管。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集中采购机构负责人。
财政部门履行对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广电子化政府采购,市财政部门根据上级部署,制定本市电子化政府采购体系推广规划,逐步建立全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八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
第九条 市、镇(街)共同出资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出资较多方作为采购人,出资相同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确定采购人。
跨镇(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确定采购人。
对采购人的确定有争议的,争议双方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报项目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由人民政府分别依法设立;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认定的社会代理机构,在我市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应向市财政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类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属于集中采购部门集中类目录和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可以选择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十二条 采购人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部门集中类目录和分散采购项目中属于国家、省、市属重点项目或者采购金额较大的采购项目,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社会代理机构。较大项目的金额标准,由市人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并公布。
采购人在财政预算下达一个月内,应当向同级集中采购机构递交通用类采购项目列表、拟由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和金额较大项目列表。
集中采购机构对本年度内通用项目联项合并后按计划进行采购,采购人无特殊采购要求的不得拒绝联项合并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和金额较大项目的社会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社会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采购代理资格,并在核准的资格范围内代理采购业务,不得超范围代理。
第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制度,依法做好下列工作:
(一)加强对本单位采购人员的监督和培训;
(二)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三)依法委托并协助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或者自行采购;
(四)选定代表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五)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和办理采购合同备案;
(六)负责对采购档案的管理工作;
(七)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八)接受和配合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选派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担任本单位的采购员,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一)本单位在编人员;
(二)熟悉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财会知识;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办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采购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度。
采购人应当加强对采购员的管理,对采购员承办的政府采购相关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并接受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审查。
市财政部门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通过一般资格审查的,可以申请加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并可以在该审查周期内参加东莞市无特殊要求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除已审查的资料发生变更、实质上不再符合资格条件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审查范围内的资格不符为由拒绝供应商投标,不得在开标后以审查范围内的资格不符为由对供应商作废标处理。
项目对供应商资格有特殊要求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设置特殊资格审查事项。
供应商不得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第十七条 凡参加国家、省、市属重点项目或金额较大采购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应当接受资格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潜在供应商提供资格预审申请材料,资格预审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及内容、采购项目需求、资格预审的内容、标准和方法及供应商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参照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法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供应商资格预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三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八条 采购人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专项列入本单位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或者申报年度追加预算内,按照法定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九条 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政府采购项目以及资金预算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列出;
(二)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分别逐项列明项目名称、数量及金额;
(三)实行配备标准或者资产限额管理的项目,已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采购人应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年度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以及本单位自筹资金用于政府采购的预算,结合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将属于该目录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及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季度分月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
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应当明确政府采购项目基本情况、采购方式、组织形式和预计采购时间等具体内容,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和资金符合政府采购预算;
(二)相同品目的项目归并编列;
(三)对采购价格、规格及技术要求等相关事项进行市场调查或者论证;
(四)预计采购时间与采购方式程序所需时间基本一致。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采购人报送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核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采购人修改。
采购人应当按照核准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进行采购。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或者达到公开招标金额标准但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项目,应在实施采购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理由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采购人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重复采购同一品目或类别的货物或服务项目、资金总额超过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视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三条 公开招标国家、省、市属重点项目或者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征询有关专家对采购文件的意见,被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该项目的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优先采购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产品及东莞市优先采购产品目录中产品的操作办法。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文件不得规定下列内容:
(一)指定货物的品牌、参考品牌或者供应商;
(二)区域或者行业限制;
(三)以单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作为技术要求;
(四)投标产品制造商的特别授权条款;
(五)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的条款。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
以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进行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要求供应商提交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招标采购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招标文件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示五个工作日。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的内容损害其权益的,可以在公示期间或者自期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质疑理由成立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政府采购。
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公示和公告期共不得少于二十天。
招标文件公开发售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售价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政府采购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公布采购预算。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可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或性价比法进行评标。
执行国家统一收费标准或者主要考虑投标人业绩、经验和人员配备等要素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以价格作为评审的唯一决定因素。
技术相对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比较成熟的货物,其技术标准统一,性能、质量相近或容易比较的,应当以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
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
第二十九条 对货物、服务的技术设计方案或技术要求不确定的,或者技术标准、规格要求难以描述确定的采购项目,可以进行两阶段招标,先从投标方案中优选技术设计方案,统一技术标准规格和要求,再按照统一确定的设计方案或技术标准组织最终招标和投标报价。
第三十条 招标采购中,在投标截止期满前提交有效投标文件的供应商,或开标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做出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取消采购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并书面答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
重新组织招标或财政部门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财政部门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认为重新组织采购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采购时间要求的,可在明确采购文件中相应条款变更情况并征得全部投标人同意、报财政部门同意后,即时进行采购。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或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第三十一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在谈判、询价过程中对政府采购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可以从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随机选择补充;补充后仍不足三家或者没有可供补充的合格供应商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采购人可以按照符合采购要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从已选出的候选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择优原则,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评审专家应遵守评标纪律,不得向外泄漏评审情况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所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评审专家发现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或谈判、询价小组不得擅自改变采购文件所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评审细则和评审标准。
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成员对采购文件或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第三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评审工作开始前或评审工作过程中,向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进行任何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说明。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对各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素质和评审工作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五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超过五个工作日未确认又不书面说明理由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发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采购结果公告。
第三十六条 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向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采购结果通知书,并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和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并公开评审结论性意见等相关资料,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三十七条 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查询招标、谈判和询价等程序的有关资料,供应商对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进行审查并答复;供应商对审查和答复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复审或者废标申请。供应商质疑和复审的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询问,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采购项目和其他供应商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八条 供应商认为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起质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质疑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部门投诉。
质疑、投诉的提起及处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签订和履行合同
第三十九条 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第四十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根据《合同法》及采购文件的有关规定拟定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服务承诺、履约方式等必须与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保持一致。
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标的、价款酬金、数量、质量、履约时间和地点、争议处理的方式等。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列示支持我市节能环保、自主创新、扶持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条款的前提下,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总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适用优先或强制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采购项目不得采取转包、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应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发送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合同副本两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签订补充合同的,应按照前款规定备案。
第四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其委托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市财政部门同时记录该不良行为。
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或被取消中标资格的,采购人可与排位在中标、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自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邀请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
政府采购项目所使用的财政性资金,由采购人按规定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支付给供应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3月19日。各镇(街)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
| 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东莞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视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
第三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实行集中采购的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目录确定。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按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的,采购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采购。
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
第四条 采购人采购属于本部门或者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购买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产品。鼓励本市诚信企业、地方优质产品生产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
第六条 政府采购实行采购操作与监督管理相分离,逐步扩大采购范围和规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归于同一直接领导分管。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集中采购机构负责人。
财政部门履行对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广电子化政府采购,市财政部门根据上级部署,制定本市电子化政府采购体系推广规划,逐步建立全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八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
第九条 市、镇(街)共同出资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出资较多方作为采购人,出资相同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确定采购人。
跨镇(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确定采购人。
对采购人的确定有争议的,争议双方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报项目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由人民政府分别依法设立;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认定的社会代理机构,在我市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应向市财政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类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属于集中采购部门集中类目录和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可以选择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十二条 采购人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部门集中类目录和分散采购项目中属于国家、省、市属重点项目或者采购金额较大的采购项目,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社会代理机构。较大项目的金额标准,由市人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并公布。
采购人在财政预算下达一个月内,应当向同级集中采购机构递交通用类采购项目列表、拟由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和金额较大项目列表。
集中采购机构对本年度内通用项目联项合并后按计划进行采购,采购人无特殊采购要求的不得拒绝联项合并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和金额较大项目的社会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社会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采购代理资格,并在核准的资格范围内代理采购业务,不得超范围代理。
第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制度,依法做好下列工作:
(一)加强对本单位采购人员的监督和培训;
(二)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三)依法委托并协助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或者自行采购;
(四)选定代表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五)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和办理采购合同备案;
(六)负责对采购档案的管理工作;
(七)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八)接受和配合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选派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担任本单位的采购员,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一)本单位在编人员;
(二)熟悉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财会知识;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办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采购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度。
采购人应当加强对采购员的管理,对采购员承办的政府采购相关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并接受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审查。
市财政部门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通过一般资格审查的,可以申请加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并可以在该审查周期内参加东莞市无特殊要求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除已审查的资料发生变更、实质上不再符合资格条件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审查范围内的资格不符为由拒绝供应商投标,不得在开标后以审查范围内的资格不符为由对供应商作废标处理。
项目对供应商资格有特殊要求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设置特殊资格审查事项。
供应商不得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第十七条 凡参加国家、省、市属重点项目或金额较大采购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应当接受资格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潜在供应商提供资格预审申请材料,资格预审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及内容、采购项目需求、资格预审的内容、标准和方法及供应商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参照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法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供应商资格预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三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八条 采购人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专项列入本单位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或者申报年度追加预算内,按照法定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九条 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政府采购项目以及资金预算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列出;
(二)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分别逐项列明项目名称、数量及金额;
(三)实行配备标准或者资产限额管理的项目,已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采购人应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年度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以及本单位自筹资金用于政府采购的预算,结合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将属于该目录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及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季度分月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
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应当明确政府采购项目基本情况、采购方式、组织形式和预计采购时间等具体内容,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和资金符合政府采购预算;
(二)相同品目的项目归并编列;
(三)对采购价格、规格及技术要求等相关事项进行市场调查或者论证;
(四)预计采购时间与采购方式程序所需时间基本一致。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采购人报送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核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采购人修改。
采购人应当按照核准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进行采购。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或者达到公开招标金额标准但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项目,应在实施采购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理由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采购人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重复采购同一品目或类别的货物或服务项目、资金总额超过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视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三条 公开招标国家、省、市属重点项目或者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征询有关专家对采购文件的意见,被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该项目的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优先采购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产品及东莞市优先采购产品目录中产品的操作办法。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文件不得规定下列内容:
(一)指定货物的品牌、参考品牌或者供应商;
(二)区域或者行业限制;
(三)以单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作为技术要求;
(四)投标产品制造商的特别授权条款;
(五)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的条款。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
以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进行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要求供应商提交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招标采购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招标文件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示五个工作日。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的内容损害其权益的,可以在公示期间或者自期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质疑理由成立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政府采购。
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公示和公告期共不得少于二十天。
招标文件公开发售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售价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政府采购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公布采购预算。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可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或性价比法进行评标。
执行国家统一收费标准或者主要考虑投标人业绩、经验和人员配备等要素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以价格作为评审的唯一决定因素。
技术相对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比较成熟的货物,其技术标准统一,性能、质量相近或容易比较的,应当以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
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
第二十九条 对货物、服务的技术设计方案或技术要求不确定的,或者技术标准、规格要求难以描述确定的采购项目,可以进行两阶段招标,先从投标方案中优选技术设计方案,统一技术标准规格和要求,再按照统一确定的设计方案或技术标准组织最终招标和投标报价。
第三十条 招标采购中,在投标截止期满前提交有效投标文件的供应商,或开标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做出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取消采购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并书面答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
重新组织招标或财政部门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财政部门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认为重新组织采购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采购时间要求的,可在明确采购文件中相应条款变更情况并征得全部投标人同意、报财政部门同意后,即时进行采购。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或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第三十一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在谈判、询价过程中对政府采购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可以从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随机选择补充;补充后仍不足三家或者没有可供补充的合格供应商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采购人可以按照符合采购要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从已选出的候选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择优原则,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评审专家应遵守评标纪律,不得向外泄漏评审情况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所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评审专家发现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或谈判、询价小组不得擅自改变采购文件所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评审细则和评审标准。
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成员对采购文件或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第三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评审工作开始前或评审工作过程中,向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进行任何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说明。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对各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素质和评审工作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五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超过五个工作日未确认又不书面说明理由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发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采购结果公告。
第三十六条 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向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采购结果通知书,并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和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并公开评审结论性意见等相关资料,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三十七条 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查询招标、谈判和询价等程序的有关资料,供应商对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进行审查并答复;供应商对审查和答复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复审或者废标申请。供应商质疑和复审的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询问,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采购项目和其他供应商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八条 供应商认为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起质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质疑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部门投诉。
质疑、投诉的提起及处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签订和履行合同
第三十九条 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第四十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根据《合同法》及采购文件的有关规定拟定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服务承诺、履约方式等必须与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保持一致。
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标的、价款酬金、数量、质量、履约时间和地点、争议处理的方式等。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列示支持我市节能环保、自主创新、扶持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条款的前提下,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总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适用优先或强制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采购项目不得采取转包、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应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发送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合同副本两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签订补充合同的,应按照前款规定备案。
第四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其委托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市财政部门同时记录该不良行为。
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或被取消中标资格的,采购人可与排位在中标、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自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邀请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
政府采购项目所使用的财政性资金,由采购人按规定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支付给供应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3月19日。各镇(街)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
| 关于认定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为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操作规程》(东府办〔2010〕90号)文件规定,经东莞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决定认定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为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单位要对照支持企业上市的条件、范围、额度和标准,落实相关资助(奖励)政策,完善促进企业上市的配套服务。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
| 关于认定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为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操作规程》(东府办〔2010〕90号)文件规定,经东莞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决定认定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为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单位要对照支持企业上市的条件、范围、额度和标准,落实相关资助(奖励)政策,完善促进企业上市的配套服务。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
| 关于印发《东莞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督导检查方案》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督导检查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东莞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督导检查方案
2007年,我市启动了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2008年10月,我市首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正式投入运作;2010年底,我市388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面落实9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加强对各镇街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推动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组织开展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督导检查,现制定本方案。
一、督导检查目的
全面掌握各镇街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现状,总结工作经验,归纳工作方法,推动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发展。
二、督导检查内容
各镇街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总体运作、财政投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落实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实施社保政策等情况(详见附件1《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督导检查考评表》)。
三、督导检查安排
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牵头组成8个督导检查小组(详见附件2《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督导检查分组表》),于3月9日至11日分赴32个镇街和松山湖督导检查,具体督导检查时间由各督导检查小组自行确定并另行通知。
四、督导检查形式
督导检查采用自评与考评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每个镇街及松山湖的考评时间为半天,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和现场察看等形式进行。
五、督导检查要求
(一)各镇街政府及松山湖管委会要认真做好备检工作,指定1名联系人与督导检查小组联系,协助督导检查小组开展工作。
(二)各镇街政府及松山湖管委会要认真准备书面汇报材料,围绕检查内容,突出工作亮点,反映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三)各督导检查小组要于3月21日前将督导检查情况报告送交市社卫办,市社卫办要于3月28日前汇总督导检查情况报送市政府。
附件:1. 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督导检查考评表
2. 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督导检查分组表 |
| 关于印发《东莞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督导检查方案》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督导检查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东莞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督导检查方案
2007年,我市启动了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2008年10月,我市首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正式投入运作;2010年底,我市388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面落实9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加强对各镇街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推动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组织开展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督导检查,现制定本方案。
一、督导检查目的
全面掌握各镇街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现状,总结工作经验,归纳工作方法,推动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发展。
二、督导检查内容
各镇街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总体运作、财政投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落实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实施社保政策等情况(详见附件1《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督导检查考评表》)。
三、督导检查安排
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牵头组成8个督导检查小组(详见附件2《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督导检查分组表》),于3月9日至11日分赴32个镇街和松山湖督导检查,具体督导检查时间由各督导检查小组自行确定并另行通知。
四、督导检查形式
督导检查采用自评与考评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每个镇街及松山湖的考评时间为半天,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和现场察看等形式进行。
五、督导检查要求
(一)各镇街政府及松山湖管委会要认真做好备检工作,指定1名联系人与督导检查小组联系,协助督导检查小组开展工作。
(二)各镇街政府及松山湖管委会要认真准备书面汇报材料,围绕检查内容,突出工作亮点,反映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三)各督导检查小组要于3月21日前将督导检查情况报告送交市社卫办,市社卫办要于3月28日前汇总督导检查情况报送市政府。
附件:1. 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督导检查考评表
2. 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督导检查分组表 |
| 关于印发《东莞市2011年扶持共建产业转移工业园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2011年扶持共建产业转移工业园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东莞市2011年扶持共建产业转移工业园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28号)和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产业转移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10〕61号)有关精神,结合省委、省政府《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实现“四年大发展”工作方案》(粤办发〔2010〕28号)和市委、市政府2011年“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的总体部署,在2010年共建园区建设取得实绩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东莞(韶关)、东莞(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战略部署,从实际出发,务求实效,推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向深度和广度发展,突出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为核心,遵循市场主导,政府推动,资源共享,共同推进,加快东莞(韶关)、东莞(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建设步伐,实现东莞、韶关和惠州三市优势互补、协调发展、互利共赢。
二、基本原则
(一)市场导向原则。运用市场经济的规则、方法和手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和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主导作用。
(二)优势互补原则。充分发挥东莞在招商引资、发展工业及经营管理等方面优势,以及韶关、惠州在土地、水电和劳动力等方面的资源优势,实现双方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三)集约化发展原则。东莞(韶关)、东莞(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对产业进行相对集中布局,合理选择承接的产业类型,有针对性地进行招商引资,重点引进产业集聚度高的产业,培育、发展集群经济和循环经济。
(四)利益共享原则。在东莞(韶关)、东莞(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内转移企业所缴纳的流转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分成,实行利益共享。
(五)可持续发展原则。东莞(韶关)、东莞(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开发建设要遵循产业发展政策、产业发展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努力实行热、电联供和污染集中控制治理,加强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目标
根据东莞(韶关)、东莞(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实际情况,注重实效,稳步推进,不断完善园区投资环境,坚定不移地走生态文明发展道路,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围绕破解经济建设与生态保护的矛盾,着力强化生态环境建设,打造特色鲜明的宜居园区和环境友好型产业带。积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加强多方联动,提高共建园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继续加强招商引资力度,优化产业布局,促进产业园区规范化、集约化发展,增强重点产业集聚能力,促进园区建设规模效应,努力实现跨越式发展。2011年力争东莞(韶关)、东莞(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各项经济指标增长10%以上。
四、产业转移项目引入计划
按照《广东省产业转移区域布局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结合东莞(韶关)、东莞(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发展实际情况,积极引进污染较低、技术含量较高、带动能力较强的项目,重点发展装备制造、高科技、电子信息、食品饮料、纺织服装和金属加工等行业,逐步把东莞(韶关)、东莞(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建成东莞及珠三角地区相关产业的原材料和产品重要供应基地。2011年,我市计划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引进项目投资总额29亿元以上,东莞(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引进项目投资总额12亿元以上。其中,我市协助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引进项目22个以上,协助东莞(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引进项目9个以上。
五、推进产业转移的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营造园区发展氛围。由东莞市产业合作办公室专职负责东莞(韶关)、东莞(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开发建设和招商引资协调工作,并派驻工作人员常驻莞韶、莞惠转移园,与园区管委会一起参与规划设计、征地拆迁和招商引资工作;我市政府与韶关、惠州两市政府每季度分别召开1次联席会议,研究落实促进园区发展的政策措施,解决园区开发建设和管理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市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定期到韶关、惠州与两市主要领导磋商共建事宜,实地考察园区建设进度;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共建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园区建设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有关政策和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巩固两个共建产业转移工业园和松山湖科技园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促成我市在韶关和惠州龙门的企业成立商会。
(二)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推介园区投资环境。积极采取多种有效宣传手段,推广两个共建产业转移工业园相关政策措施,让社会各界更加了解我市产业转移相关情况,以及两个园区投资环境,提高园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我们主要采取以下五种方式宣传推广:一是印发各种宣传小册子及海报,制作多媒体光盘;二是印发简报,每年保证制作10期以上;三是在高速公路边、市区主要路段设置广告牌进行户外宣传;四是在东莞时报组织专版报道;五是邀请各大媒体到园区进行实地采访考察。
(三)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确保企业落户园区。与韶关、惠州两市政府分别联合举办1次以上产业转移园招商引资活动,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举办玩具、家具等专题招商活动,吸引更多的企业家入园投资建设,确保2011年东莞(韶关)、东莞(惠州)产业园引进项目达到22个和9个以上;优化园区招商条件,加强与有意向投资企业的沟通联系,提高服务质量,着力为企业排忧解难,提高项目落地成功率;组织我市有投资意向的企业赴两个共建产业转移工业园考察,引导我市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参与投资园区开发建设,引导我市各镇(街)、市有关单位在招商引资或用地审批过程中,对不适合在东莞发展,而又符合东莞(韶关)、东莞(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发展的项目,积极引导进入园区。针对莞惠产业园产业基础薄弱等实际情况,组织我市产业基础发达,经济实力雄厚的重点镇街到龙门考察,探索“园中园”等园区发展新模式。
(四)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2011年内由东莞市财政分别安排5000万元用于莞韶、莞惠转移园建设。根据《东莞市投入东莞(韶关、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投入资金的监管制度,实行联合审批与网上审批,确保投资的绩效与资金的安全。同时,设法通过省、市投入的财政资金撬动银行资金,并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东莞(韶关)、东莞(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确保园区获得持续的建设资金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
(五)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加快园区开发建设。一是开展考察调研,开阔视野。计划在2011年5月、9月组织“双转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别到梅州、河源及阳江等省内产业转移工业园及江西赣州、江苏苏州及湖南永州等工业园开展调研考察工作,加强与各地的交流合作,借鉴经验,开拓思路;二是举办新闻发布会,宣传推介园区。计划在2011年3月举办共建园区建设新闻发布会,发布两个园区2010年发展成效和2011年工作计划,宣传推介东莞(韶关)、东莞(惠州)两个园区优惠政策和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企业家到园区投资,参与园区开发建设;三是举办高峰论坛,拓宽工作思路。计划于2011年8月举办产业转移工业园高峰论坛,组织国家及省有关专家、市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两个园区管委会领导、各镇街分管领导和商会负责人、企业代表等参加,聆听专家观点,洞悉产业趋势,创新合作模式。 |
| 关于印发《东莞市2011年扶持共建产业转移工业园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2011年扶持共建产业转移工业园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东莞市2011年扶持共建产业转移工业园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28号)和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产业转移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10〕61号)有关精神,结合省委、省政府《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实现“四年大发展”工作方案》(粤办发〔2010〕28号)和市委、市政府2011年“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的总体部署,在2010年共建园区建设取得实绩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东莞(韶关)、东莞(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战略部署,从实际出发,务求实效,推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向深度和广度发展,突出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为核心,遵循市场主导,政府推动,资源共享,共同推进,加快东莞(韶关)、东莞(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建设步伐,实现东莞、韶关和惠州三市优势互补、协调发展、互利共赢。
二、基本原则
(一)市场导向原则。运用市场经济的规则、方法和手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和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主导作用。
(二)优势互补原则。充分发挥东莞在招商引资、发展工业及经营管理等方面优势,以及韶关、惠州在土地、水电和劳动力等方面的资源优势,实现双方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三)集约化发展原则。东莞(韶关)、东莞(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对产业进行相对集中布局,合理选择承接的产业类型,有针对性地进行招商引资,重点引进产业集聚度高的产业,培育、发展集群经济和循环经济。
(四)利益共享原则。在东莞(韶关)、东莞(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内转移企业所缴纳的流转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分成,实行利益共享。
(五)可持续发展原则。东莞(韶关)、东莞(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开发建设要遵循产业发展政策、产业发展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努力实行热、电联供和污染集中控制治理,加强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目标
根据东莞(韶关)、东莞(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实际情况,注重实效,稳步推进,不断完善园区投资环境,坚定不移地走生态文明发展道路,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围绕破解经济建设与生态保护的矛盾,着力强化生态环境建设,打造特色鲜明的宜居园区和环境友好型产业带。积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加强多方联动,提高共建园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继续加强招商引资力度,优化产业布局,促进产业园区规范化、集约化发展,增强重点产业集聚能力,促进园区建设规模效应,努力实现跨越式发展。2011年力争东莞(韶关)、东莞(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各项经济指标增长10%以上。
四、产业转移项目引入计划
按照《广东省产业转移区域布局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结合东莞(韶关)、东莞(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发展实际情况,积极引进污染较低、技术含量较高、带动能力较强的项目,重点发展装备制造、高科技、电子信息、食品饮料、纺织服装和金属加工等行业,逐步把东莞(韶关)、东莞(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建成东莞及珠三角地区相关产业的原材料和产品重要供应基地。2011年,我市计划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引进项目投资总额29亿元以上,东莞(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引进项目投资总额12亿元以上。其中,我市协助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引进项目22个以上,协助东莞(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引进项目9个以上。
五、推进产业转移的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营造园区发展氛围。由东莞市产业合作办公室专职负责东莞(韶关)、东莞(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开发建设和招商引资协调工作,并派驻工作人员常驻莞韶、莞惠转移园,与园区管委会一起参与规划设计、征地拆迁和招商引资工作;我市政府与韶关、惠州两市政府每季度分别召开1次联席会议,研究落实促进园区发展的政策措施,解决园区开发建设和管理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市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定期到韶关、惠州与两市主要领导磋商共建事宜,实地考察园区建设进度;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共建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园区建设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有关政策和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巩固两个共建产业转移工业园和松山湖科技园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促成我市在韶关和惠州龙门的企业成立商会。
(二)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推介园区投资环境。积极采取多种有效宣传手段,推广两个共建产业转移工业园相关政策措施,让社会各界更加了解我市产业转移相关情况,以及两个园区投资环境,提高园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我们主要采取以下五种方式宣传推广:一是印发各种宣传小册子及海报,制作多媒体光盘;二是印发简报,每年保证制作10期以上;三是在高速公路边、市区主要路段设置广告牌进行户外宣传;四是在东莞时报组织专版报道;五是邀请各大媒体到园区进行实地采访考察。
(三)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确保企业落户园区。与韶关、惠州两市政府分别联合举办1次以上产业转移园招商引资活动,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举办玩具、家具等专题招商活动,吸引更多的企业家入园投资建设,确保2011年东莞(韶关)、东莞(惠州)产业园引进项目达到22个和9个以上;优化园区招商条件,加强与有意向投资企业的沟通联系,提高服务质量,着力为企业排忧解难,提高项目落地成功率;组织我市有投资意向的企业赴两个共建产业转移工业园考察,引导我市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参与投资园区开发建设,引导我市各镇(街)、市有关单位在招商引资或用地审批过程中,对不适合在东莞发展,而又符合东莞(韶关)、东莞(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发展的项目,积极引导进入园区。针对莞惠产业园产业基础薄弱等实际情况,组织我市产业基础发达,经济实力雄厚的重点镇街到龙门考察,探索“园中园”等园区发展新模式。
(四)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2011年内由东莞市财政分别安排5000万元用于莞韶、莞惠转移园建设。根据《东莞市投入东莞(韶关、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投入资金的监管制度,实行联合审批与网上审批,确保投资的绩效与资金的安全。同时,设法通过省、市投入的财政资金撬动银行资金,并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东莞(韶关)、东莞(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确保园区获得持续的建设资金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
(五)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加快园区开发建设。一是开展考察调研,开阔视野。计划在2011年5月、9月组织“双转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别到梅州、河源及阳江等省内产业转移工业园及江西赣州、江苏苏州及湖南永州等工业园开展调研考察工作,加强与各地的交流合作,借鉴经验,开拓思路;二是举办新闻发布会,宣传推介园区。计划在2011年3月举办共建园区建设新闻发布会,发布两个园区2010年发展成效和2011年工作计划,宣传推介东莞(韶关)、东莞(惠州)两个园区优惠政策和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企业家到园区投资,参与园区开发建设;三是举办高峰论坛,拓宽工作思路。计划于2011年8月举办产业转移工业园高峰论坛,组织国家及省有关专家、市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两个园区管委会领导、各镇街分管领导和商会负责人、企业代表等参加,聆听专家观点,洞悉产业趋势,创新合作模式。 |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陈锡稳同志辞去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东常〔2011〕2号) | (2011年2月28日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
接受陈锡稳同志提出的辞去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 |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陈锡稳同志辞去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东常〔2011〕2号) | (2011年2月28日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
接受陈锡稳同志提出的辞去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 |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东常〔2011〕3号) | (2011年2月28日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免去:
梁帝祺的东莞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陈锡稳的东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祁 伟的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农业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东常〔2011〕3号) | (2011年2月28日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免去:
梁帝祺的东莞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陈锡稳的东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祁 伟的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农业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名单(东常〔2011〕4号) | (2011年2月28日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陈锡稳为东莞市统计局局长。
决定免去:
吕琦元的东莞市统计局局长职务。 |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名单(东常〔2011〕4号) | (2011年2月28日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陈锡稳为东莞市统计局局长。
决定免去:
吕琦元的东莞市统计局局长职务。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1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东省工程勘察院在虎门港麻涌港区新沙南作业区进行广东省储备粮东莞直属粮库码头工程地质钻探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 2011年3月5日至2011年3月31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虎门港麻涌港区新沙南作业区淡水河口右岸广东省储备粮东莞直属粮库码头前沿水域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粤河源货3116。
四、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首尾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望过往船舶驶经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吴朝晋 18666025076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1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东省工程勘察院在虎门港麻涌港区新沙南作业区进行广东省储备粮东莞直属粮库码头工程地质钻探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 2011年3月5日至2011年3月31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虎门港麻涌港区新沙南作业区淡水河口右岸广东省储备粮东莞直属粮库码头前沿水域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粤河源货3116。
四、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首尾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望过往船舶驶经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吴朝晋 18666025076 |
| 关于接受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通知 | 为了解决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我市于2011年开展新一轮的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要方式,同时实行实物配租、租金核减和房屋修葺等方式。困难家庭可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来选择保障方式。
二、申请条件
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也可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660元之下;
3、家庭人均资产在52800元之下;
4、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5、未享受过政府给予的优惠购房或者住房改造等优惠政策。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超生家庭,在有关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满14周年,并落实结扎措施后方可提出申请。
三、申请资料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和户籍地镇(街)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2、现住房情况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3、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年度收入情况证明;
4、家庭资产情况证明;
5、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6、属低保家庭的,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保障证》,且免交第3、4项材料;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四、登记地点
符合条件的人员,请带齐身份证和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的住房保障业务部门(规划建设办或房管所)进行登记并领取申请表。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
| 关于接受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通知 | 为了解决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我市于2011年开展新一轮的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要方式,同时实行实物配租、租金核减和房屋修葺等方式。困难家庭可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来选择保障方式。
二、申请条件
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也可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660元之下;
3、家庭人均资产在52800元之下;
4、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5、未享受过政府给予的优惠购房或者住房改造等优惠政策。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超生家庭,在有关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满14周年,并落实结扎措施后方可提出申请。
三、申请资料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和户籍地镇(街)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2、现住房情况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3、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年度收入情况证明;
4、家庭资产情况证明;
5、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6、属低保家庭的,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保障证》,且免交第3、4项材料;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四、登记地点
符合条件的人员,请带齐身份证和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的住房保障业务部门(规划建设办或房管所)进行登记并领取申请表。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
| 关于我市2010年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人选名单的通知 | 各镇(街),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莞各单位:
经评审,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同意,陈友斌等6人入选我市2010年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名单如下:
一、5名创业类领军人才
创业A类
陈友斌 东莞市微模式软件有限公司
创业B类
李 涛 广东世纪网通科技有限公司
奚谷枫 广东存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吴天根 广东天根科技有限公司
李 旭 亚洲联合化学有限公司
二、1名创新类领军人才
创新A类
杨章平 广东新一信通信发展有限公司
东莞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11年3月1日 |
| 关于我市2010年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人选名单的通知 | 各镇(街),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莞各单位:
经评审,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同意,陈友斌等6人入选我市2010年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名单如下:
一、5名创业类领军人才
创业A类
陈友斌 东莞市微模式软件有限公司
创业B类
李 涛 广东世纪网通科技有限公司
奚谷枫 广东存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吴天根 广东天根科技有限公司
李 旭 亚洲联合化学有限公司
二、1名创新类领军人才
创新A类
杨章平 广东新一信通信发展有限公司
东莞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11年3月1日 |
| 东莞市2010年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公示通告 | 按照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东莞市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公开申报、资格审查、专家评审等程序,福地电子LED技术创新团队等9个团队、陈雷霆等20名领军人才、王维昀等46名领军后备人才拟获东莞市2010年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后备人才)培养资助,现予以公示:
一、拟获培养资助的科技创新团队
1、福地电子LED技术创新团队。带头人王约庚,教授级高工,现任东莞市福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团队主要从事LED芯片制备关键技术,大功率器件封装技术,LED创新应用产品研究,白光LED光源系统集成及智能化技术等方面的研究与开发。
2、环境友好功能材料团队。带头人刘治猛,教授,现任东莞理工学院科研处处长、东莞市清洁生产科技中心主任。团队主要从事绿色化学品和环境友好涂料的合成与应用研究,研究覆铜板用高性能聚酰亚胺、无卤阻燃材料等绿色电子化学品的设计、合成以及紫外光固化粉末涂料、新型水性聚氨酯涂料、低温固化粉末涂料等环境有好涂料的合成、配方优化与应用。
3、机械装备、节能环保创新团队。带头人薛家祥,教授,现任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焊接技术中心主任。团队主要从事高频电能变换、焊接过程测控及数字化焊接电源及智能控制、嵌入式控制软件,小波分析、数字图像处理等信号处理技术及应用研究,开展高频节能逆变焊接电源、数字化焊接装备、机器人自动化焊接技术等新型焊接装备研制与产业化等工作。
4、蓝光设备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杨明生,博士研究生,现任东莞宏威数码机械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团队主要从事蓝光光盘(Blu-ray Disc)生产设备研发及产业化、有机发光显示(OLED)真空蒸镀与封装设备、大面积薄膜太阳能电池生产设备及产业化等领域的研究。
5、代谢医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惠宏襄,教授,现任东莞南方医大代谢医学研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团队主要致力于研发代谢病诊断、治疗和预防新技术和新产品的转化推广。
6、输血与再生医学创新团队。带头人刘赴平,主任医师,现任东莞市中心血站站长。团队主要从事血型血清学研究及应用、血小板相关基础研究、核酸检测技术在血液筛查中的应用、干细胞移植在疾病治疗中作用的基础研究及应用。
7、网络与信息安全创新团队。带头人袁华强,教授,东莞理工学院工程技术研究院副院长、计算机学院副院长。团队主要从事网络与信息安全、数据挖掘及其应用、智能计算及其应用等领域的研发工作。
8、高分子新材料创新团队。带头人傅轶,高级工程师,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团队主要从事高性能高分子材料,包括阻燃系列、耐候系列、增强增韧系列、塑料合金系列、热塑性弹性体系列、生物降解材料系列及其它高功能产品的研发。
9、环境监测与污染防治创新团队。带头人吴对林,教授级工程师,东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站长。团队主要从事环境质量自动监控与管理、大气复合污染及防治技术、饮用水源保护和生态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等领域的研究。
二、拟获培养资助的科技领军人才
1、陈雷霆,男,教授,东莞电子科技大学电子信息工程研究院院长;
2、谷历文,男,教授级高工,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主任;
3、傅轶,男,高级工程师,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
4、程发良,男,教授,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副院长;
5、徐海波,男,博士研究生,广东易事特现代电能变换与控制工程研究开发院院长,广东省现代电力电子工程技术中心主任、易事特技术中心副主任;
6、刘赴平,男,主任医师,东莞市中心血站站长;
7、董明国,男,主任医师,东莞市中医院脾胃病科主任、科教科主任;
8、谢广中,男,主任医师,东莞市厚街医院外五科主任;
9、兰军,男,主任医师,东莞市石龙人民医院心血管内科主任;
10、刘宇虎,男,主任医师,东莞市人民医院消化内科主任;
11、蔡立民,男,主任医师,东莞市中医院副院长;
12、李东来,男,图书资料研究馆员,东莞图书馆馆长;
13、袁华强,男,教授,东莞理工学院计算机学院副院长、工程技术研究院副院长;
14、吴对林,男,教授级高工,东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站长;
15、林宏初,男,主任医师,东莞市人民医院肾内科主任;
16、丁少波,女,主任药师,东莞市人民医院药剂科副主任;
17、张敏,女,主任医师,东莞市人民医院眼科医生;
18、黄素然,女,主任医师,东莞市人民医院妇产科副主任;
19、刘先银,男,主任医师,东莞市人民医院骨科主任;
20、刘瑞驹,男,讲师,东莞国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三、拟获培养资助的科技领军后备人才
1、王维昀,男,高级工程师,东莞市福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刘鹏,男,硕士研究生,东莞市中镓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一部副经理;
3、施连杰,男,工程师,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科研与技术管理部部长;
4、包祥俊,女,工程师,东莞市柏百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5、王玉峰,男,工程师,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员;
6、任绍志,男,工程师,东莞市普赛达密封粘胶有限公司总经理;
7、于玮,男,博士研究生,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8、何剑,男,博士研究生,康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师;
9、梁昆,男,教授级高工,东莞市创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10、师玲玲,女,助理研究员,东莞市中心血站检验科副主任;
11、易智彪,男,博士研究生,东莞广州中医药大学中医药数理工程研究院产业化部部长;
12、石铸,男,副主任医师,东莞市人民医院神经内科副主任;
13、利民,男,副主任医师,东莞市石龙人民医院普外科医生;
14、郭友,男,副主任医师,东莞市人民医院介入科医生;
15、何子毅,男,副主任技师,东莞市中心血站输血研究室副主任;
16、邓方跃,男,主治医师,东莞市中医院骨三科副主任;
17、郑愚,男,博士研究生,东莞理工学院土木工程实验中心主任;
18、胡天明,男,副教授,东莞理工学院计算机学院教师;
19、陈伟权,男,工程师,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一部部长;
20、虞晓琼,女,工程师,广东电子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事业部技术总监;
21、毛明华,男,硕士研究生,东莞市福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制造部副经理;
22、胡小斌,男,本科学历,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半导体研究院及研发中心副经理;
23、欧海龙,男,高级工程师,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技术组组长;
24、李桂妃,女,本科学历,东莞普赛达密封粘胶有限公司研发主管;
25、刘向阳,男,助理研究员,东莞市可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实验室主任;
26、王宇旋,男,硕士研究生,东莞市普赛达密封粘胶有限公司实验室主任;
27、唐昌伟,男,硕士研究生,银禧工程塑料(东莞)有限公司研发副经理;
28、丁云香,男,本科学历,东莞市普赛达密封粘胶有限公司研发经理;
29、郑礼清,男,硕士研究生,东莞市康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研发工程师;
30、韩军良,男,工程师,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部副总监;
31、唐朝阳,男,博士研究生,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软件经理;
32、刘涛,男,工程师,东莞宏威数码机械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33、黄碧莲,女,高级工程师,高宝绿色科技集团技术总监;
34、王德文,男,主任技师,东莞市中心血站检验科主任;
35、张光正,男,主任医师,东莞市虎门医院手外科主任;
36、张绍荣,女,主任医师,东莞市常平医院消化内科主任;
37、梁大宁,男,主治医师,东莞市常平医院整形外科医生;
38、苗存良,男,副主任医师,东莞市厚街医院外五科教学组长;
39、邹敏,女,副主任医师,东莞市厚街医院产科主任;
40、刘继云,女,教授,东莞理工学院教研室主任;
41、黄子锋,男,高级农艺师,东莞市花卉研究所技术员;
42、谭卓鹏,男,博士研究生,康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师;
43、季统凯,男,高级工程师,广东电子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院长;
44、郑玉敏,女,教授,东莞理工学院法学教研室主任;
45、燕高飞,男,本科学历,东莞市亚德旺斯航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46、樊晖,男,博士研究生,东莞市松菱玻璃防爆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对列入公示范围的上述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后备人才),在公示期限内,社会各界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市领军人才引进培养办公室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情况和问题。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提倡签署或自报本人真实姓名。反映公示对象的情况和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借机诽谤和诬告。
公示时间:从2月28日至3月8日止,共7个工作日
联系方式:东莞市领军人才引进培养办公室
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行政办事中心东楼6楼(邮编:523888)
电话:0769-22836652,传真:0769-22836685
东莞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11年2月28日 |
| 东莞市2010年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公示通告 | 按照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东莞市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公开申报、资格审查、专家评审等程序,福地电子LED技术创新团队等9个团队、陈雷霆等20名领军人才、王维昀等46名领军后备人才拟获东莞市2010年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后备人才)培养资助,现予以公示:
一、拟获培养资助的科技创新团队
1、福地电子LED技术创新团队。带头人王约庚,教授级高工,现任东莞市福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团队主要从事LED芯片制备关键技术,大功率器件封装技术,LED创新应用产品研究,白光LED光源系统集成及智能化技术等方面的研究与开发。
2、环境友好功能材料团队。带头人刘治猛,教授,现任东莞理工学院科研处处长、东莞市清洁生产科技中心主任。团队主要从事绿色化学品和环境友好涂料的合成与应用研究,研究覆铜板用高性能聚酰亚胺、无卤阻燃材料等绿色电子化学品的设计、合成以及紫外光固化粉末涂料、新型水性聚氨酯涂料、低温固化粉末涂料等环境有好涂料的合成、配方优化与应用。
3、机械装备、节能环保创新团队。带头人薛家祥,教授,现任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焊接技术中心主任。团队主要从事高频电能变换、焊接过程测控及数字化焊接电源及智能控制、嵌入式控制软件,小波分析、数字图像处理等信号处理技术及应用研究,开展高频节能逆变焊接电源、数字化焊接装备、机器人自动化焊接技术等新型焊接装备研制与产业化等工作。
4、蓝光设备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杨明生,博士研究生,现任东莞宏威数码机械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团队主要从事蓝光光盘(Blu-ray Disc)生产设备研发及产业化、有机发光显示(OLED)真空蒸镀与封装设备、大面积薄膜太阳能电池生产设备及产业化等领域的研究。
5、代谢医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惠宏襄,教授,现任东莞南方医大代谢医学研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团队主要致力于研发代谢病诊断、治疗和预防新技术和新产品的转化推广。
6、输血与再生医学创新团队。带头人刘赴平,主任医师,现任东莞市中心血站站长。团队主要从事血型血清学研究及应用、血小板相关基础研究、核酸检测技术在血液筛查中的应用、干细胞移植在疾病治疗中作用的基础研究及应用。
7、网络与信息安全创新团队。带头人袁华强,教授,东莞理工学院工程技术研究院副院长、计算机学院副院长。团队主要从事网络与信息安全、数据挖掘及其应用、智能计算及其应用等领域的研发工作。
8、高分子新材料创新团队。带头人傅轶,高级工程师,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团队主要从事高性能高分子材料,包括阻燃系列、耐候系列、增强增韧系列、塑料合金系列、热塑性弹性体系列、生物降解材料系列及其它高功能产品的研发。
9、环境监测与污染防治创新团队。带头人吴对林,教授级工程师,东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站长。团队主要从事环境质量自动监控与管理、大气复合污染及防治技术、饮用水源保护和生态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等领域的研究。
二、拟获培养资助的科技领军人才
1、陈雷霆,男,教授,东莞电子科技大学电子信息工程研究院院长;
2、谷历文,男,教授级高工,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主任;
3、傅轶,男,高级工程师,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
4、程发良,男,教授,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副院长;
5、徐海波,男,博士研究生,广东易事特现代电能变换与控制工程研究开发院院长,广东省现代电力电子工程技术中心主任、易事特技术中心副主任;
6、刘赴平,男,主任医师,东莞市中心血站站长;
7、董明国,男,主任医师,东莞市中医院脾胃病科主任、科教科主任;
8、谢广中,男,主任医师,东莞市厚街医院外五科主任;
9、兰军,男,主任医师,东莞市石龙人民医院心血管内科主任;
10、刘宇虎,男,主任医师,东莞市人民医院消化内科主任;
11、蔡立民,男,主任医师,东莞市中医院副院长;
12、李东来,男,图书资料研究馆员,东莞图书馆馆长;
13、袁华强,男,教授,东莞理工学院计算机学院副院长、工程技术研究院副院长;
14、吴对林,男,教授级高工,东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站长;
15、林宏初,男,主任医师,东莞市人民医院肾内科主任;
16、丁少波,女,主任药师,东莞市人民医院药剂科副主任;
17、张敏,女,主任医师,东莞市人民医院眼科医生;
18、黄素然,女,主任医师,东莞市人民医院妇产科副主任;
19、刘先银,男,主任医师,东莞市人民医院骨科主任;
20、刘瑞驹,男,讲师,东莞国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三、拟获培养资助的科技领军后备人才
1、王维昀,男,高级工程师,东莞市福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刘鹏,男,硕士研究生,东莞市中镓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一部副经理;
3、施连杰,男,工程师,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科研与技术管理部部长;
4、包祥俊,女,工程师,东莞市柏百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5、王玉峰,男,工程师,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员;
6、任绍志,男,工程师,东莞市普赛达密封粘胶有限公司总经理;
7、于玮,男,博士研究生,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8、何剑,男,博士研究生,康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师;
9、梁昆,男,教授级高工,东莞市创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10、师玲玲,女,助理研究员,东莞市中心血站检验科副主任;
11、易智彪,男,博士研究生,东莞广州中医药大学中医药数理工程研究院产业化部部长;
12、石铸,男,副主任医师,东莞市人民医院神经内科副主任;
13、利民,男,副主任医师,东莞市石龙人民医院普外科医生;
14、郭友,男,副主任医师,东莞市人民医院介入科医生;
15、何子毅,男,副主任技师,东莞市中心血站输血研究室副主任;
16、邓方跃,男,主治医师,东莞市中医院骨三科副主任;
17、郑愚,男,博士研究生,东莞理工学院土木工程实验中心主任;
18、胡天明,男,副教授,东莞理工学院计算机学院教师;
19、陈伟权,男,工程师,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一部部长;
20、虞晓琼,女,工程师,广东电子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事业部技术总监;
21、毛明华,男,硕士研究生,东莞市福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制造部副经理;
22、胡小斌,男,本科学历,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半导体研究院及研发中心副经理;
23、欧海龙,男,高级工程师,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技术组组长;
24、李桂妃,女,本科学历,东莞普赛达密封粘胶有限公司研发主管;
25、刘向阳,男,助理研究员,东莞市可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实验室主任;
26、王宇旋,男,硕士研究生,东莞市普赛达密封粘胶有限公司实验室主任;
27、唐昌伟,男,硕士研究生,银禧工程塑料(东莞)有限公司研发副经理;
28、丁云香,男,本科学历,东莞市普赛达密封粘胶有限公司研发经理;
29、郑礼清,男,硕士研究生,东莞市康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研发工程师;
30、韩军良,男,工程师,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部副总监;
31、唐朝阳,男,博士研究生,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软件经理;
32、刘涛,男,工程师,东莞宏威数码机械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33、黄碧莲,女,高级工程师,高宝绿色科技集团技术总监;
34、王德文,男,主任技师,东莞市中心血站检验科主任;
35、张光正,男,主任医师,东莞市虎门医院手外科主任;
36、张绍荣,女,主任医师,东莞市常平医院消化内科主任;
37、梁大宁,男,主治医师,东莞市常平医院整形外科医生;
38、苗存良,男,副主任医师,东莞市厚街医院外五科教学组长;
39、邹敏,女,副主任医师,东莞市厚街医院产科主任;
40、刘继云,女,教授,东莞理工学院教研室主任;
41、黄子锋,男,高级农艺师,东莞市花卉研究所技术员;
42、谭卓鹏,男,博士研究生,康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师;
43、季统凯,男,高级工程师,广东电子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院长;
44、郑玉敏,女,教授,东莞理工学院法学教研室主任;
45、燕高飞,男,本科学历,东莞市亚德旺斯航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46、樊晖,男,博士研究生,东莞市松菱玻璃防爆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对列入公示范围的上述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后备人才),在公示期限内,社会各界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市领军人才引进培养办公室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情况和问题。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提倡签署或自报本人真实姓名。反映公示对象的情况和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借机诽谤和诬告。
公示时间:从2月28日至3月8日止,共7个工作日
联系方式:东莞市领军人才引进培养办公室
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行政办事中心东楼6楼(邮编:523888)
电话:0769-22836652,传真:0769-22836685
东莞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11年2月28日 |
| 东城中路东城路口段东侧三车道下月起封闭 | 东莞日报2月24日讯 记者昨日从东城获悉,根据市轨道交通R2线东城路站工程进度计划,东城中路东城路口段将于3月5日起进行围蔽施工,途经车辆、行人需移至交通疏解道上通行。
目前,东城中路东城路口段东侧三车道,也就是从海雅百货到国美电器方向三车道正常行驶,3月5日后这里将进行围蔽施工。据施工方介绍,由于地下管线复杂,迁移、保护等比较耗时,年前已完成大部分管线迁移工作。
为解决车辆通行问题,市轨道办及交通部门已提前拟定疏解方案,车辆可以通过补用车道通行。据悉,疏解方案的实施原则是“占一补一”,即占用1条现有车道就补1条车道进行。
而东城中路东城路口段西侧的三车道,也就是从美新家居中心到东莞老饭店方向的三车道,已于去年11月20日开始进行围蔽施工,车辆和行人全部转移到了西侧交通疏解道上。据了解,西侧疏解道使用至今,交通比较顺畅,未对车辆和行人造成太大影响。 |
| 东城中路东城路口段东侧三车道下月起封闭 | 东莞日报2月24日讯 记者昨日从东城获悉,根据市轨道交通R2线东城路站工程进度计划,东城中路东城路口段将于3月5日起进行围蔽施工,途经车辆、行人需移至交通疏解道上通行。
目前,东城中路东城路口段东侧三车道,也就是从海雅百货到国美电器方向三车道正常行驶,3月5日后这里将进行围蔽施工。据施工方介绍,由于地下管线复杂,迁移、保护等比较耗时,年前已完成大部分管线迁移工作。
为解决车辆通行问题,市轨道办及交通部门已提前拟定疏解方案,车辆可以通过补用车道通行。据悉,疏解方案的实施原则是“占一补一”,即占用1条现有车道就补1条车道进行。
而东城中路东城路口段西侧的三车道,也就是从美新家居中心到东莞老饭店方向的三车道,已于去年11月20日开始进行围蔽施工,车辆和行人全部转移到了西侧交通疏解道上。据了解,西侧疏解道使用至今,交通比较顺畅,未对车辆和行人造成太大影响。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1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东莞水道施工作业的沿江高速东江南特大桥工程因下放挂篮需临时占用航道,为了施工的顺利进行,保障过往船舶的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作业河段采取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航时间:2011年2月25日0900时-1200时; 2月28日0900时-1200时;3月1日0900时-1200时;3月2日0900时-1200时;3月3日0900时-1200时;3月20日0900时-1200时;4月15日0900时-1200时。工程提前完成或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封航水域:东莞水道沿江高速东江南特大桥上下游200米水域范围内。
三、注意事项:
1、施工期间,作业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置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作业水域。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下,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林子祥 13600276683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1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东莞水道施工作业的沿江高速东江南特大桥工程因下放挂篮需临时占用航道,为了施工的顺利进行,保障过往船舶的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作业河段采取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航时间:2011年2月25日0900时-1200时; 2月28日0900时-1200时;3月1日0900时-1200时;3月2日0900时-1200时;3月3日0900时-1200时;3月20日0900时-1200时;4月15日0900时-1200时。工程提前完成或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封航水域:东莞水道沿江高速东江南特大桥上下游200米水域范围内。
三、注意事项:
1、施工期间,作业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置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作业水域。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下,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林子祥 13600276683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16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洪伟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在东莞市沙角A厂煤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清淤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2月25日至2011年4月30日。
二、作业范围:珠江川鼻水道以东沙角A电厂煤码头前沿水域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粤珠海浚1022、粤珠海浚1138、粤珠海货1128、粤珠海货1063、粤新会货8197、粤德庆货6308。
四、注意事项:
施工期间,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首尾八字锚均设有锚标(灯)。希航经施工作业区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减速慢行,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胡伟虾 13902619422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16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洪伟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在东莞市沙角A厂煤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清淤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2月25日至2011年4月30日。
二、作业范围:珠江川鼻水道以东沙角A电厂煤码头前沿水域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粤珠海浚1022、粤珠海浚1138、粤珠海货1128、粤珠海货1063、粤新会货8197、粤德庆货6308。
四、注意事项:
施工期间,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首尾八字锚均设有锚标(灯)。希航经施工作业区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减速慢行,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胡伟虾 13902619422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15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东莞市虎门港沙田港区立沙岛作业区进行联兴化工公用码头基槽挖泥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2月25日至2011年6月30日。
二、作业水域:莲花山东航道以九丰LPG码头上游约200米处,长约300米、距离原防洪堤坝约150米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粤顺德工7303。
四、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张 钰:15999701333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15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东莞市虎门港沙田港区立沙岛作业区进行联兴化工公用码头基槽挖泥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2月25日至2011年6月30日。
二、作业水域:莲花山东航道以九丰LPG码头上游约200米处,长约300米、距离原防洪堤坝约150米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粤顺德工7303。
四、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张 钰:15999701333 |
| 关于印发《东莞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评选表彰办法(2011年修订)》的通知 | 各镇(街道),市直各单位,中央和省驻莞单位: 现将《东莞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评选表彰办法(2011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2011年2月14日
东莞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评选表彰办法(201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提高创建水平,确保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2010版)》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东莞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评选表彰工作暂行办法》(东文明委〔2005〕4号)进行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莞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评选表彰活动荣誉称号是市委、市政府授予积极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成绩显著,能够在全市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的集体综合性荣誉称号。 东莞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评选表彰活动设以下荣誉称号:东莞市文明镇(街道)、东莞市创建文明镇(街道)先进单位;东莞市文明标兵社区、东莞市文明社区;东莞市文明标兵村、东莞市文明村;东莞市文明标兵单位、东莞市文明单位。 第三条 东莞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评选表彰活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以提升人的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为主要任务,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重在建设、注重实效、吸引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着力创造文明法治、稳定和谐、谅解宽容的社会环境,为建设富强和谐新东莞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四条 东莞市文明镇(街道)、创建文明镇(街道)先进单位评选量化考核标准(附件一) 第五条 东莞市文明标兵社区、文明社区评选量化考核标准(附件二) 第六条 东莞市文明标兵村、文明村评选量化考核标准(附件三) 第七条 东莞市文明标兵单位、文明单位评选量化考核标准(附件四) 第八条 东莞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文明标兵单位、文明单位评选量化考核标准(附件五)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东莞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申报工作采取层级申报原则,参评社区、村、单位系列荣誉称号的,获得“文明”层级之后才能申报“标兵”层级。参评镇(街道)系列荣誉称号的,获得“先进单位”层级之后才能申报“文明”层级。 第十条 村系列荣誉称号以行政村名义参评,村民小组不参评。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基层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工会组织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报单位系列荣誉称号。正处级以上(含正处级)党政机关单位不整体参评。 第十二条 社区居委会(居民小组)可申报社区系列荣誉称号。没有成立居委会(居民小组)的居民住宅区、物业小区和商贸区不参评社区系列荣誉称号,符合条件的可申报单位系列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原为行政村建制,村改居后变为社区建制的,村改居前获得的村系列荣誉称号仍然有效,在过渡期内参评荣誉称号,评选标准可参照村系列评选标准,表彰授予社区系列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所有参评单位(镇街、社区、村、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申报表,提供经验材料(3000字以内)和有关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原始材料。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五条 东莞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评选表彰活动荣誉称号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择优评选的程序进行。 (一)具备申报文明镇(街道)、创建文明镇(街道)先进单位资格的镇(街道)可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向市文明办提出申报。具备申报相关荣誉称号资格的村、单位、社区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上一级主管部门按照择优推荐的原则,出具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向市文明办推荐培养对象名单。 申报单位系列荣誉称号的,属条块结合单位,由市直主管部门负责推荐,并征求所在镇(街道)党委意见,取得一致意见后向市文明办提出申报;党组织关系属市直工委管辖的单位,由市直工委负责推荐,向市文明办提出申报;镇(街道办)直属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由镇(街道)党委直接申报。 (二)市文明办组织检查、考核,初定候选名单,送交市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审核。 (三)经过部门审核,确定正式候选名单并在市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四)最后确定的名单经市文明委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市委、市政府审批。
第五章 命名表彰
第十六条 东莞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评选表彰活动每两年评选一次,原则上定在当年的11月进行表彰。 第十七条 获得东莞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评选表彰荣誉称号的单位由市委、市政府召开精神文明建设表彰大会或在全市表彰大会进行命名表彰,颁发牌匾。 第十八条 东莞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情况列为年终镇(街道)和村(社区)领导班子量化考核内容。
第六章 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东莞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评选表彰荣誉称号实行动态管理。荣誉称号的保留期限为两届(两年为一届)。在此期间,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镇街、社区、村、单位)如有违反本办法所规定条例,且情节严重的,取消荣誉称号,并予以通报。两届期满,所有已获得荣誉称号的镇街、社区、村和单位均须参加复评,经复评合格的,继续保留荣誉称号。复评不合格的,通报取消荣誉称号。复评与每届评选同时进行,每两年一次。 第二十条 获得东莞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评选表彰荣誉称号的单位(社区、村、单位),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所在镇(街道)和有关主管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领导机构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市推荐参加省级及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评选的候选单位(镇街、社区、村、单位),原则上从获得本办法最高层级荣誉称号的单位(同上)中择优推荐。在本办法修订以前已经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仍可参加本办法的荣誉称号评选。 第二十二条 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申报资格,撤销荣誉称号,并不得参加下届评选。 第二十三条 获得本办法荣誉称号的单位(镇街、社区、村、单位)如变更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报市文明办备案;单位(同上)重组、撤销、分立、合并的,其荣誉称号自行终止,并及时报市文明办。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委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条款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试行,以往印发的不符合本办法精神的文件停止执行。
附件一:
东莞市文明镇(街道)、创建文明镇(街道)先进单位评选量化考核标准
申报条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镇(街道)不得申报文明镇(街道)、创建文明镇(街道)先进单位: (1)申报前12个月内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纪、违法犯罪; (2)申报前12个月内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重大刑事(治安)案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事件、大规模越级集体上访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严重侵害记者合法权益事件,并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3)计划生育不达标(市人口计生局审核)、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不达标(市综治办审核)、节能减排不达标(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消防工作不达标(市公安消防局审核)、环保工作不达标(市环保局审核)。
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
得分
(一)
政
务
环
境
廉
洁
高
效
150 分
1、深入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建设,领导班子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党委中心组、党员干部学习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以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争当优秀共产党员为主要内容,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精心设计务实管用的活动载体,通过公开承诺、领导点评、群众评议、评选表彰等多种形式,吸引广大党员参与。
50分
年度学习计划健全,无计划扣10分;中心组成员年度集中学习8天以上,每少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学习记录健全,无记录扣15分;无制定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意见,扣10分;创先争优活动载体少于3项,每少一项扣10分;
材料审核:查阅学习计划、学习记录;实施意见、活动开展情况;
2、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实行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建立政务公开制度,镇街政府网站有效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有党政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制度。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制度落实到位。
20分
每少一项制度扣10分,缺少2项以上制度,此栏不得分;政务网站运行不正常扣 10分。首问责任制等未落实到位导致有效投诉的,或明察暗访活动中被曝光或通报的,每例扣10分。扣完为止。
材料审核:查阅各项制度。
实地考察:政务网站运行情况。
部门审核:市纪委、监察局审核。
3、镇(街)政府应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统一发布、备案制度,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及时将规范性文件报市政府备案审查。
20分
每少一项制度扣10分,每发现一件规范性文件违法扣10分,每发现一件规范性文件未上报市政府备案审查扣5分,扣完为止。
材料审核:查阅各项制度。
部门审核:市法制局。
4、镇(街)政府自觉接受新闻舆论监督,完善新闻发布机制,重大决策主动、及时、准确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建立媒体定期沟通机制。对记者正当的采访活动给予积极配合,维护好记者的合法权益。
20分
每少一项制度扣10分,缺少2项以上制度此栏不得分。发生侵害记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每次扣5分。扣完为止。
材料审核:查阅各项制度;
部门审核:市委宣传部审核。
5、领导班子成员和广大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廉政守则》等规定,带头廉洁自律。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教育经常化、制度化。
20分
无反腐倡廉学习教育计划,此栏不得分;无纪律教育月等活动记录,此栏不得分;活动记录不健全,酌情扣分。
材料审核:查阅计划、活动材料。
6、积极为群众办好事实事。群众关心和反映强烈的问题得到及时整治解决,党政领导班子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党群干群关系密切。
20分
因党委政府工作或处理不当而出现群众大规模越级集体上访,此栏不得分。群众对镇街政府行政效能满意度﹤80%,此栏不得分。
部门审核:市信访局、市人力资源局审核。
问卷调查:行政效能满意度。
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
得分
(二)
法治环境民主公正
80 分
7、加强社区(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提升党员干部服务群众工作水平。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居)民自治机制,建立党内事务听证咨询制度、民主评议党组织制度、党务公开制度。加强“两新”组织党建,做好流动党员服务管理工作。
20分
各社区(村)建立党员群众服务中心,每少一个扣5分;自治制度每少一项扣5分;100人以上非公经济组织、30人以上社会组织建立党组织,每少一个扣2分。扣完为止。
材料审核:查阅服务中心资料、各项制度、“两新”组织党建资料。
实地考察:随机抽查2个社区(村)、1个100人以上非公经济组织、1个30人以上社会组织;
8、积极实施“五五”普法规划,加强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等重点群体法制宣传教育,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社区(村)、进学校、进企业,无出现暴力抗法事件。建立健全镇街财政保障的法律援助机制,社区(村)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并正常运作。
20分
每出现一次暴力抗法事件,扣10分;每年针对重点群体开展大型普法宣传3次以上,每少一次扣 5分;镇街财政保障的法律援助机制不健全,此栏不得分;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健全,每少一个个扣5分。扣完为止。
材料审核:查阅普法宣传资料、镇街法援机构资料;
实地考察:镇街法援机构;抽查2个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运作情况。
9、坚决贯彻落实《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做好劳动监察执法和劳资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完善用人单位劳动守法分类监控系统,建立和完善欠薪处理机制,大力查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劳动关系。
20分
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于90%,此栏不得分;有发生重大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违法案件,此栏不得分;每少一项制度扣10分,缺少2项以上制度,此栏不得分。
材料审核:查阅制度建立执行情况;监察执法、调解、仲裁情况;
部门审核:市人力资源局审核。
10、做好孤残儿童、弃婴、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完善镇(街)敬老院管理,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敬老、助残蔚然成风。建立健全镇(街)妇女维权机制,保障妇女基本权益。
20分
出现企业使用童工现象,此栏不得分。敬老院规模较小或管理不完善,扣10分;虐待、不赡养老人案件发生率≥2(起/万户),此栏不得分;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事件(遗弃、虐待、侮辱等)投诉率≥2(起/万户),此栏不得分;妇女维权机制不健全,此栏不得分。
材料审核: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权益保护工作情况。
实地考察:镇街敬老院。
部门审核:市人力资源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妇联审核。
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
得分
(三)
市场环境规范守信
100 分
11、加强市民诚信教育,经常开展集中性的诚信主题教育和实践活动,培养市民诚信观念和规则意识。积极开展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30分
每年开展集中性的诚信主题教育和实践活动2次以上,每少一次扣10分;每年开展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宣教活动1次以上,无开展扣15分。扣完为止。
材料审核:查阅相关活动资料。
12、重点打击区域性、行业性和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制假违法行为,大力打击走私贩私行为,形成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监督、投诉和处置机制。
20分
发生影响恶劣的侵犯知识产权、假冒伪劣产商品事件,此栏不得分;存在集中性、区域性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商品的窝点和市场,此栏不得分;发生重大走私贩私案件,此栏不得分;存在窝藏和集中销售走私物品的窝点和市场,此栏不得分。
材料审核:打击制假、走私贩私行为情况。
部门审核: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打私办审核。
13、推进镇(街道)“窗口”行业规范化服务,各“窗口”行业服务标准和程序公开,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服务规范,诚信守法,有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
50分
每存在一个行业服务不规范扣10分,存在2个以上行业服务不规范,此栏不得分;群众对医疗、公安、出租车、工商、税务、派出所、交警工作满意度<80%,每一个扣5分。扣完为止。
“窗口”行业包含以下20个行业:医疗、商业零售、公交、出租车、银行、邮政、电信、宾馆、旅行社、环卫、供电、燃气、风景园林、物业服务、自来水、工商、税务、“110”、派出所、交警。
实地考察:随机抽查6个行业各一处。其中,镇街医院、大型商场(超市)、政务大厅、车站为必查行业;
问卷调查:有关窗口行业群众满意度。
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
得分
(四)
人文环境健康向上
225 分
14、深化学习型城市创建活动,大力推动辖区内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社区(村)、企业、学校、家庭,深入开展创建“书香单位、书香社区(村)、书香企业、书香校园、书香家庭”活动,推动广大市民深入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市场经济理论、科学文化、法制法律、业务技术、经营管理、思想道德、文明礼仪等各类知识,营造人人学习、终身学习的浓厚氛围。
45分
镇(街)党委政府无制定实施深化建设“书香镇(街)”的意见或实施方案,此栏不得分;无开展全镇性的读书节等活动,扣20分;无制定实施方案或资助补贴办法,推动大型企业(100人以上)或工业园区建立完善图书阅览室,扣10分;
镇(街)机关、各下属单位、各条块结合单位无制定各自的“书香单位”创建实施方案,每个扣5分;每年通过学习沙龙、讲座论坛、知识竞赛、个人自学等方式开展读书学习活动少于12次,每个扣5分,扣完为止;
各社区(村)无制定各自的“书香社区”(村)创建实施方案,每个扣5分;每年依托市民学校、社区(村)图书馆开展系列讲座、读书会、知识竞赛等活动少于12次,每个扣5分,扣完为止;
各中小学校无制定各自的“书香校园”创建实施方案,每个扣10分;每年通过“好书推荐”主题班会、读书征文、演讲、知识竞赛、读书墙报等活动少于12次,每个扣10分;无通过小手拉大手、学生带动家庭形式开展“书香之家”创建活动,推动“书香家庭”创建,每个扣10分,扣完为止;
材料审核:查阅相关实施方案、文件材料、活动资料;
实地考察:随机抽查2个社区(村);单位、中小学各1处;
问卷调查:市民对学习型镇(街)创建活动的知晓率﹥80%,支持率﹥80%。
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
得分
(四)
人文环境健康向上
225 分
15、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网络,组织开展“做一个有道德的人”系列主题活动。强力净化社会文化环境,深入开展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网吧专项治理、净化荧屏声频和校园周边环境整治。丰富未成年人精神世界,提供更多更好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30分
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健全,扣10分;无组织开展“做一个有道德的人”活动,扣10分。网吧存在接纳未成年人行为,此栏不得分;镇级广播电视部门存在违规播放内容低俗、涉性、虚假广告行为,扣10分;中小学校周边存在电子游艺室、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和非法出版物,此栏不得分;中小学校周围200米以内存在网吧或彩票投注站点,600米以内存在彩票专营场所,此栏不得分。
材料审核: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运行情况;主题活动资料。
实地考察:随机抽查网吧、中小学各1处。
部门审核:市文广新局
16、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学习宣传,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讲文明、树新风”等思想道德和现代公民教育活动。建立镇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并正常开展活动。开展《东莞文明公约》和《东莞市民文明行为规范》宣传实践活动,社区(村)建立市民学校并开展教育活动。加强道德模范学习宣传,建立困难道德模范帮扶机制。开展“我们的节日”主题活动、“东莞城市暖流行动”。
30分
组织开展文明委每年部署的主题活动,每少一项活动扣10分,缺少2项以上活动此栏不得分;无建立镇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扣10分;无设立《公约》、《规范》宣传栏等,扣10分;全部社区(村)建立市民学校,每缺一个扣5 分;无建立困难道德模范帮扶机制,扣10分。扣完为止。
材料审核:各项活动资料、教育基地资料、《公约》和《规范》宣传资料、市民学校资料、困难道德模范帮扶机制。
实地考察: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随机抽查2个社区(村)市民学校。
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
得分
(四)
人
文
环
境
健
康
向
上
225 分
17、坚持教育优先战略,推进各级各类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加强学校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校园意外伤害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完善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推行校务公开和收费公示制度,各中小学设立心理咨询室。
深入推进新莞人子女就学服务,新莞人子女纳入镇街义务教育总体规划及财政预算,加强民办学校扶持和监管。
30分
人均教育经费支出低于全市平均水平,扣10分;每少一项制度扣10分,缺少2项以上制度此栏不得分;无中小学心理咨询室,扣 10分;新莞人子女无纳入镇街义务教育总体规划及财政预算,此栏不得分。
材料审核:人均教育经费支出水平、各项制度实施情况、心理咨询室建设情况、新莞人子女就学服务情况。
实地考察:中、小学各1处;
18、深入贯彻落实建设“文化名城”战略,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繁荣文艺精品创作,提高文化传播能力,提升市民文化艺术素养,全面提升镇(街)文化软实力。
30分
镇街对文化投入增幅低于本级财政收入增幅,扣10分;文化产业增加值增幅低于全市平均增幅,扣5分;每万人拥有公共文化设施面积(按常住人口计算,不含室外设施)低于1200平方米,扣5分;每万人口拥有公共图书藏书量低于10000册,扣5分;综合文化站建筑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扣5分;没有完成当年社区(村)文化信息共享服务网点、公共电子阅览室、农家书屋建设任务,扣 10分。扣完为止。
材料审核:各指标情况;
部门审核:市文广新局;
实地考察:综合文化站,抽查2个社区(村)文化信息共享服务网点、农家书屋建设情况。
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
得分
(四)
人
文
环
境
健
康
向
上
225 分
19、加强交通秩序管理,组织开展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市民文明交通意识强,交通行为良好,无非法营运车辆和争夺客源现象,营造文明安全出行的社会风尚。
30分
无镇街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此栏不得分;交通事故死亡率>年度控制目标,扣10分;主干道违章停车率>5辆/5公里,扣5分;主干道机动车守法率<90%,扣5分;主干道非机动车、行人守法率<70%,扣5分。扣完为止。
材料审核:实施方案;交通事故死亡率(由市文明办征求交警支队意见);
实地考察:主干道违章停车情况;在交通高峰期观察主干道2个主要交通路口各15分钟;
20、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志愿服务事业的意见》,弘扬志愿精神,健全体制机制,完善组织体系,深化志愿服务活动,加快镇街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30分
志愿服务无纳入镇街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财政预算保障范围,此栏不得分;无成立镇(街)志愿服务事业指导委员会及建立由镇文明委牵头,团委、社会事务办等联动协调工作机制,扣10分;无建立镇街志愿服务中心及配备专职人员、专用场地和专项经费,扣10分;社区(村)全部建立志愿服务站,每缺一个扣5分,最多扣20分;注册志愿者人数占镇街常住人口总数低于12%,扣10分;组织开展文明委每年重点部署的主题志愿服务活动,每少一项扣5分,缺少2项以上此栏不得分。扣完为止。
材料审核:体制机制、志愿服务中心、社区(村)志愿服务站、注册志愿者人数、重点活动等情况;
实地考察:镇街志愿服务中心;随机抽查2个社区(村)志愿服务站。
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
得分
(五)
生
活
环
境
舒
适
便
利
150 分
21、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0分
人均GDP水平低于全市平均水平扣5分;第三产业增加值增长速度低于全市平均水平扣5分;镇(街)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全市平均水平扣5分;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全市平均水平扣5 分。扣完为止。
获得市外经贸局“加工贸易升级转型先进奖”,加10分。
材料审核:各项指标情况;
部门审核:市统计局、市外经贸局。
22、制定并严格实施镇街总体规划、镇街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布局合理。镇街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用设施配套齐全,积极有效开展“三旧”改造工作。各社区(村)街巷基础设施健全,功能完好。
30分
无修编镇街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此栏不得分。不按规划开发建设,乱建、抢建的,此栏不得分。“三旧”改造未完成年度任务安排,扣15分。
材料审核:规划修编情况;
部门审核:市城乡规划局、市三旧改造办。
23、按照“宽、洁、绿、美、净、通”的要求,加强城市管理工作。主干道、公共场所、主要商业大街等卫生状况良好,公用电话、邮箱、报栏、座椅、窨井等公共设施功能完好,无违章搭建、违规占道经营、盯人拉客以及乱张贴、乱涂写、乱设广告牌等现象。深入开展农村环境“五整治”,全面整治辖区内农贸市场脏乱差现象。
40分
镇街环境面貌脏乱差一票否决。
卫生状况差,每一处扣5分;“牛皮癣”现象严重,每一地点扣 5分;公共设施损坏维护不及时,每一处扣 5分;存在违章搭建现象,每一处扣5分;违规占道经营较多,每一处扣5分;存在盯人拉客、盯人散发小广告等,每一处扣 5分。农贸市场脏乱差,每一处扣5分。扣完为止。
实地考察:检查主干道、主要广场、主要商业大街各1处;抽查辖区内农贸市场2处。
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
得分
(五)
生
活
环
境
舒
适
便
利
150 分
24、深入实施“创业东莞”工程,推进“新莞人培训”工程,改善户籍劳动力就业状况,促进就业困难人员、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创业,提升新莞人技能水平。推进社会保障扩面工作,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难问题。
20分
城镇登记失业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零就业家庭占家庭总数比例高于全市平均水平,每一项扣10分;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计划完成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计划完成率、工伤保险参保计划完成率不达标,每一项扣10分;无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扣10分;计划内住房保障工作目标完成不达标,扣10分。扣完为止。
材料审核:各项指标情况。
部门审核:市人力资源局、市社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5、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解决社区(村)群众看病难问题。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完善健身场所和体育设施,积极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公交运力投放,优化公交站点布局和线路设置,群众出行安全便捷。
20分
社区卫生服务考核评价结果不达标,扣10分;镇街人均体育场地面积(含室外)<1.08平方米,扣10分;镇街组织综合性全民健身活动(项目含5项以上)每年少于1次,扣10 分;万人拥有公共汽车数量<6(标台),扣10 分,市民对公交站点布局和交通便捷满意度低于60%,扣10分。扣完为止。
材料审核:社区卫生服务情况;人均体育场地面积、全民健身活动情况;万人拥有公共汽车数量;
部门审核:市卫生局;
问卷调查:市民对公交便捷满意度。
26、围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面向公众开展综合性科普宣传、开展专题科普展览、讲座等活动;利用科普宣传栏等设施开展身边科学、健康卫生、低碳环保等各种科普知识宣传,破除封建迷信,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努力提高市民科学素质。
20分
没有将科普工作纳入镇(街道)年度工作计划扣10分,在科技进步月、科普周、科普日无开展科普宣传活动扣10分;每有一社区(村)没有利用科普宣传栏开展科普知识宣传的扣5分,扣完为止。
材料审核:查阅计划、活动材料照片、总结;
实地考核:检查科普场馆、随机抽查2个社区宣传栏;
部门审核:市科协
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
得分
(六)
社会环境安全稳定
135 分
27、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深入开展平安建设,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坚决遏制“黄、赌、毒、黑”等社会丑恶现象,严厉打击“两抢一盗”、拐卖妇女儿童、传销、邪教等各类恶性犯罪和多发性犯罪活动。加强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深入推进“治摩”工作。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35分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不达标,一票否决。
刑事案件发案率、治安案件发案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每一项扣10分;“平安社区(村)”创建率<80%,扣10分;“治摩”工作不达标,扣10分;群众安全感<85%,扣 10分。扣完为止。
材料审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
部门审核: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平安建设办、市治摩办;
问卷调查:群众安全感。
28、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和监管队伍建设。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和宣传教育行动,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25分
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高于年度控制指标,此栏不得分。
材料审核:安全生产监管情况、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
部门审核:市安监局。
29、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组织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坚决遏制重大火灾事故和群死群伤事件。
25分
消防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不达标,一票否决。
材料审核:消防工作情况;
部门审核:市公安消防局。
30、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管,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及时查处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食品经营单位和农贸市场不出售过期、变质、伪劣食品。严格实施药品经营许可制度,开展社区(村)用药知识宣传,问题药品得到及时查处。
35分
镇街餐饮单位量化分级管理覆盖率<95%,扣10分;食品经营单位和农贸市场存在出售过期、变质、伪劣食品情况,扣10分;无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扣10分;存在无证经营药品现象,扣10分。扣完为止。
材料审核:食品药品监管情况、量化分级管理情况、应急处理预案等;
实地考察:商场、餐饮单位、药店各1处,农贸市场2处;
31、加强公共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建立应急综合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完善“一网五库建设”,开展应急管理宣教培训。
15分
应急管理工作考核评价不达标,此栏不得分。
材料审核:加强应急管理情况;
部门审核:市应急办。
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
得分
(七)
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90 分
32、落实生态绿线规划,严格保护农田山林绿地,加强镇(街)、社区(村)绿化建设。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
25分
镇街建成区绿地率<30%,扣10分;人均公共绿地面积<6平方米,扣10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扣10分;镇街污水处理率<45%,扣10 分。扣完为止。
材料审核:生态绿化保护和建设情况、各项指标情况;
部门审核: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水务局。
33、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环保制度健全,镇(街)内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目标和工程任务,无污染事故发生。环境保护知识普及,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标准。珍惜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无破坏生态事件。
25分
环保工作考核评价不达标,一票否决。
群众对镇街环保工作满意度<70%,此栏不得分。
材料审核:环保工作情况;
部门审核:市环保局;
问卷调查:群众对镇街环保工作满意度。
34、抓好重点耗能企业和企业的节能降耗工作,加快实施清洁生产步伐,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加强节能技术推广,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建立绿色消费体系,建设节约型社会。
20分
节能减排工作考核评价不达标,一票否决。
无制定具体节能降耗工作方案,此栏不得分。
材料审核:节能降耗工作情况;
部门审核: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35、加强土地资源开发管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修编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深入推进“城镇进圈、工业进园、民宅进区”的集约用地方针,无发生特重大违法用地案件。
20分
无修编镇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此栏不得分;发生特重大违法用地案件,此栏不得分;每发生一宗违法用地案件,扣10分。扣完为止。
材料审核:加强土地资源开发管理情况;
部门审核:市国土资源局。
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
得分
(八)
创建活动扎实有效
70 分
36、镇(街)党政一把手亲自抓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建立镇(街)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并有效指导、协调创建工作。有创建工作方案,资金、人员、办公地点(挂牌)等保障措施落实。
15分
每年度召开镇(街)文明委会议,无召开此栏不得分;镇(街)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各项制度不健全,扣10分;无创建实施方案,保障措施不落实(资金、人员、挂牌),每缺一项扣5分。
材料审核:文明创建机构、方案、保障措施等情况;
37、组织协调文明村、文明社区、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有力,推荐评选制度完善,评选档案健全,评选结果有公示并挂牌。
15分
文明村、文明社区、文明单位等创建活动不得力,没有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的,此栏不得分。文明社区(村)比例少于30%的,扣10分。
材料审核:文明村、文明社区、文明单位等创建活动情况。
38、加强创建氛围营造,镇(街)新闻媒体设有精神文明创建专题或专栏,建立“公共文明宣传示范街” 等公益宣传长效阵地,主要公共场所设有大型宣传创建活动和道德建设的公益性广告,全部社区(村)居委会宣传栏定期刊登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市民对创建工作的知晓率、支持率达80%以上。
40分
无设立精神文明创建专题或专栏,扣10分;社区(村)居委会宣传栏无定期刊登精神文明创建内容,扣10 分;无建立“公共文明宣传示范街” 等公益宣传长效阵地,此栏不得分。市民对创建工作的知晓率、支持率<80%,此栏不得分。
材料审核:专题或专栏设立情况;“公共文明宣传示范街”建立情况;
实地考察:“公共文明宣传示范街”;抽查社区(村)2处;
问卷调查:市民对创建工作的知晓率、支持率。
(九)
特色指标
50 分
历年镇(街)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每项加3分,获得国际、国家级荣誉称号的,每项加5分;有市级道德模范的,每个加2分,有国家级道德模范(含提名奖)的,每个加10分。
50分
此栏最高得分为50 分。
材料审核:查看原始档案。
附件二:
东莞市文明标兵社区、文明社区评选量化考核标准
申报条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社区居委会不得申报文明标兵社区、文明社区: (1)申报前12个月内社区居委会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纪、违法犯罪; (2)申报前12个月内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重大刑事(治安)案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事件、大规模越级集体上访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严重侵害记者合法权益事件,并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3)计划生育不达标(市人口计生局审核)、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不达标(市综治办审核)、消防工作不达标(市公安消防局审核)、环保工作不达标(市环保局审核)。
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
得分
(一)
政
务
环
境
廉
洁
高
效
80
分
1、深入开展学习型社区建设,社区领导班子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理论学习制度健全,政治思想素质强。坚持党组织民主生活会制度,作风民主。
35分
无年度学习计划和学习记录,此栏不得分。每年开展学习活动不少于12次,每少一次扣5分;学习记录不健全,酌情扣分。未开展每年一次的民主生活会,此栏不得分。
材料审核:查阅学习计划、学习记录、民主生活会开展情况。
2、社区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无违法违规现象发生。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坚持“三会一课”、民主集中制、社区事务和财务公开、党员联系党务和社区事务、议事制度等,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15分
班子成员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一票否决。每少一项制度扣10分,缺少2项以上制度,此栏不得分。
材料审核:查阅各项制度。
部门审核:市纪委、监察局审核。
3、党、团、工、妇组织健全,活动经常,有本社区特色。重视党团员发展、教育、管理工作,重视和支持辖区内“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社区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不断增强。
15分
党、团、工、妇组织不健全,每缺一项扣 10分;当年没有发展党员,此栏不得分;新发展党员35岁以下占比例低于81%、女党员占比例低于30%,扣10分;“两新”组织党建,工作措施不到位,扣10分。
材料审核:查阅有关资料;
实地考察:各类组织建设情况;
4、积极为群众办好事实事。群众关心和反映强烈的问题得到及时整治解决,党群干群关系密切。
15分
因社区班子责任而造成群众大规模越级集体上访,此栏不得分。群众对社区工作满意度﹤80%,此栏不得分。
部门审核:市信访局;
问卷调查:群众对社区工作满意度。
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
得分
(二)
生活
环
境
舒适优美
70
分
5、严格按照镇街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社区规划区内严格遵守建设管理程序进行开发建设,建设布局合理,各项基础设施健全。按宜居城乡建设的工作内容和要求,积极有效开展宜居城乡建设。
15分
没有建设规划的,此栏不得分;有乱建、抢建的,每宗扣5分。扣完为止。
材料审核:开展宜居城乡建设情况;
实地考察:整体观察;
部门审核: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按照“宽、洁、绿、美、净、通”的要求,加强社区管理工作。社区街巷路面硬化,排水设施完善,各项基础设施功能完好。道路交通标志、街名、店名、广告牌匾用字规范,设置合理。商业街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有序,无违章搭建、违规占道经营、盯人拉客以及乱张贴、乱涂写、乱设广告牌等现象,无出售假冒伪劣商品,食品卫生达标。全面整治辖区内农贸市场脏乱差现象。
30分
环境脏乱差一票否决。
街巷路面存在明显坑洼积水,每处扣5分;交通标志、街名等设置不规范,每处扣5分;商业街因车辆乱停放、占道经营等拥堵严重,扣10分;农贸市场脏乱差,扣15分。商业街(农贸市场)假冒伪劣商品充斥,食品卫生不达标,此栏不得分。扣完为止。
被评为“市优美村(社区)”的,加10分。
实地考察:抽查主要街巷2条、商业街1条、农贸市场1个。
部门审核:市城管局。
7、社区公共绿地、庭院绿化和道路两侧绿地合理分布,花坛、树木、建筑雕塑配置适宜。平房区见缝插绿。绿地管理及养护措施落实,无破坏、践踏及随意占有现象。
10分
社区公共绿地、庭院绿化和道路两侧绿地分布不合理,扣10分;社区绿地率<25%,有占绿、侵绿、毁绿现象,此栏不得分。
材料审核:绿化覆盖率;
实地考察:整体观察;
部门审核:市城管局。
8、无环境污染事故,环保措施落实,“三废”( 废水、废气、废渣)和噪声危害基本清除,污染源处理率达100%。
15分
环保考核不达标,一票否决;
群众对社区环保满意度<70%,此栏不得分。
材料审核:环保工作情况;
部门审核:市环保局;
问卷调查:群众对环保满意度。
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
得分
(三)
人文
环
境
健康向上
140
分
9、深化“书香社区”创建活动,制定创建规划,落实人员、场地、经费,依托市民学校、社区图书馆(农家书屋)、社区文体中心等学习教育阵地,运用系列讲座、读书会、知识竞赛、交流赠书、互换易书等形式,推动广大市民深入学习形势政策、市场经济理论、科学文化、法制法律、业务技术、经营管理、思想道德、文明礼仪等各类知识,营造人人学习、终身学习的浓厚氛围。
40分
无制定“书香社区”创建实施方案,每个扣20分;每年依托市民学校、社区(村)图书馆开展系列讲座、读书会、知识竞赛等活动少于12次,每个扣10分,扣完为止;
材料审核:查阅相关实施方案、文件材料、活动资料;
问卷调查:市民对“书香社区”创建活动的知晓率﹥80%,支持率﹥80%。
10、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宣传,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讲文明、树新风”等思想道德教育和现代公民教育活动。宣传发布《东莞文明公约》和《东莞市民文明行为规范》。社区建立市民学校并开展经常性的教育活动。加强道德模范学习宣传。净化社会文化环境,重点抓好网吧专项治理和校园周边环境整治。
30分
无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活动,此栏不得分;无建立市民学校并开展活动,此栏不得分;无发布《公约》和《规范》,扣10分;无开展道德模范宣传,扣10分;存在“黑网吧”并整治不力,此栏不得分;辖区中小学校周边存在电子游艺室、歌舞厅、网吧、彩票投注站点等娱乐场所和非法出版物,此栏不得分。
材料审核:各项活动开展情况;
实地考察:市民学校、《公约》和《规范》发布、辖区中小学;
部门审核:市文广新局。
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
得分
(三)
人文
环
境
健康向上
140
分
11、加强社区文化建设,完善文化广场(公园)、图书室、村史展览馆、文艺活动室、青少年活动室、老人活动室等,经常开展健康向上、有社区特色、便于群众参与的群众性文体活动,满足居民精神文化需求。
25分
有一个不少于200平方米的综合文化活动室加5分;有一个不少于500平方米的文体广场加5分;无建立社区文化信息共享服务网点或公共电子阅览室、图书室,扣5分;无完成当年农家书屋建设任务,扣5分;安装体育健身路径少于1套,扣10分;
材料审核:文体活动开展情况;
实地考察:文体阵地、设施等。
12、推进社区志愿服务,按照《东莞市社区(村)志愿服务站规范建设工作指引》要求,从阵地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活动建设等健全社区志愿服务站,深入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营造文明和谐新风尚。
30分
无规范的社区志愿服务站及落实人员、场地、经费,此栏不得分;无开展“关爱空巢老人志愿服务活动”,此栏不得分;每年开展主题志愿服务活动6次以上,每少一次扣5分。
材料审核:志愿服务活动开展情况;
实地考察:社区志愿服务站;
部门审核:团市委
13、经常开展科普教育、应急教育、健康教育等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科普知识,破除封建迷信,社区居民普遍养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15分
每年开展科普、健康等教育活动3次以上,科普宣传栏更新各种科普知识挂图6次以上,以上两项每少一次扣5分;存在封建迷信活动,扣10分;
材料审核:活动开展情况;
实地考察:整体观察;
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
得分
(四)
社会
环
境
安全稳定
70
分
14、深入开展平安建设,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坚决遏制“黄、赌、毒、黑”等社会丑恶现象,严厉打击“两抢一盗”、拐卖妇女儿童、传销、邪教等各类恶性犯罪和多发性犯罪活动。加强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深入推进“治摩”工作。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30分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不达标,一票否决。
无被评为“市平安社区”,扣10分;“治摩”工作不达标,扣10分;群众安全感<85%,扣10分。扣完为止。
被评为省“六好”平安和谐社区,加15分。
材料审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
部门审核:市综治办、市平安建设办、市治摩办;
问卷调查:群众安全感。
15、经常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居民守法意识。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社区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并正常运作。建立健全各类安置帮教小组,能经常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活动,帮教安置工作落实。
20分
无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扣10分;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健全,扣10分;安置帮教工作不到位,扣10 分。
材料审核:法制宣传教育情况;安置帮教工作情况;
实地考察: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16、加强消防安全教育,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根据社区实际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20分
消防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不达标,一票否决。
材料审核: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情况;
部门审核:市公安消防局。
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
得分
(五)
社区服务便民利民
80
分
17、社区建立一站式的集中办事大厅,方便群众办事,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为群众办好事实事,健全幼儿园、便民商店、停车场、公厕、电话亭等服务项目,不断提高社区服务管理水平。
20分
无建立一站式的社区集中办事大厅,此栏不得分;无幼儿园、便民商店、停车场、公厕、电话亭等服务项目,每缺一项扣10分。
实地考察:社区集中办事大厅、各服务项目等。
18、完善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建设,改善户籍劳动力就业状况,促进就业困难人员、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健全劳资纠纷调解机构,做好劳资纠纷的化解和处置工作。推进社区社保扩面工作,努力实现应保尽保。
20分
劳资纠纷调解机构不健全,扣10分;符合条件参保的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覆盖率不达标,扣10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覆盖率不达标,扣10分。
材料审核:就业服务平台建设情况;社保参保情况;
实地考察:劳资纠纷调解机构
部门审核:市社保局
19、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站(点)建设,健全卫生保健网络,积极开展以疾病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卫生服务,不断改善社区居民的卫生条件。
20分
无社区卫生服务站(点),此栏不得分;疾病预防、医疗保健、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卫生服务不完善,每缺一项扣10分。
实地考察:社区卫生服务站(点);
部门审核:市卫生局
20、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面向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优抚人员和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服务周到细致。广泛组织开展各种社会公益性活动。社区物业管理服务规范,业主和物管公司关系和谐,居民急需的水、电、气、房屋修缮等服务随叫随到。
20分
最低生活保障无实现全覆盖,扣10分;居民对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服务满意度<80%,扣10分;无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性活动,扣10分;业主和物管公司发生较大纠纷,或业主对物管服务满意度<70%,扣 10分。
材料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等情况;开展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
问卷调查:居民对社会救助等满意度;业主对物管服务满意度;
部门审核:市民政局、市房管局。
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
得分
(六)
创建活动扎实有力60
分
21、社区一把手亲自抓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有具体的创建工作方案,创建机构、人员、资金等保障措施落实,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15分
无创建实施方案,保障措施不落实,此栏不得分。
材料审核:创建机构、方案、保障措施等情况;
22、积极开展文明小区、文明楼、文明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社区内文明小区、文明楼、文明家庭达到较大比例。创建工作档案管理规范,各类创建活动资料齐全。
20分
无开展文明小区、文明楼、文明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此栏不得分;文明家庭比例<85%,扣10分。
材料审核:群众性创建活动开展情况;
实地考察:整体观察。
23、加强社区创建氛围营造,社区主要公共场所设有宣传创建活动和道德建设的公益性广告,社区居委会宣传栏定期刊登精神文明创建内容。社区居民对创建工作的知晓率、支持率达80%以上。
25分
社区主要公共场所无设有创建公益广告,此栏不得分;社区居委会宣传栏无定期刊登精神文明创建内容,扣 10分;市民对创建工作的知晓率、支持率<80%,此栏不得分。
实地考察:社区主要公共场所创建公益广告、社区居委会宣传栏创建内容等;
问卷调查:居民对创建工作的知晓率、支持率。
(七)
特色指标
30
分
历年社区获得市级荣誉称号的,每项加3分;省级荣誉称号的,每项加5分;获得国际、国家级荣誉称号的,每项加10分;有市级道德模范的,每个加2分,有国家级道德模范(含提名奖)的,每个加10分。
30分
此栏最高得分为 30分。
材料审核:查看原始档案。
附件三:
东莞市文明标兵村、文明村评选量化考核标准
申报条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村不得申报文明标兵村、文明村: (1)申报前12个月内村两委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纪、违法犯罪; (2)申报前12个月内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重大刑事(治安)案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事件、大规模越级集体上访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严重侵害记者合法权益事件,并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3)计划生育不达标(市人口计生局审核)、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不达标(市综治办审核)、消防工作不达标(市公安消防局审核)、环保工作不达标(市环保局审核)。
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
得分
(一)
政
务
环
境
廉
洁
高
效80
分
1、深入开展学习型社区(村)建设,村“两委”领导班子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理论学习制度健全,政治思想素质强。团结协作、共谋发展,发挥党支部模范带头作用,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35分
无年度学习计划和学习记录,此栏不得分。每年开展学习活动不少于12次,每少一次扣5分;村“两委”关系不协调或书记、主任闹矛盾影响正常运作和稳定,此栏不得分。
材料审核:查阅学习计划、学习记录;
问卷调查:村“两委”领导班子团结协作情况。
2、村“两委”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无违法违规现象发生。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坚持“三会一课”、民主集中制、村务财务公开、工程招投标、党员联系党务村务、两委议事等制度,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15分
班子成员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一票否决。每少一项制度扣10分,缺少2项以上制度,此栏不得分。
材料审核:查阅各项制度。
部门审核:市纪委、监察局审核。
3、党、团、工、妇组织健全,活动经常,有本村特色。重视党团员发展、教育、管理工作,重视培养后备干部,重视和支持辖区内“两新”组织党建工作,村党支部凝聚力、战斗力不断增强。每季度召开一次支部生活会,到会党员达90%以上。
15分
党、团、工、妇组织不健全,每缺一项扣 10分;当年没有发展党员,此栏不得分;新发展党员35岁以下占比例低于81%、女党员占比例低于30%,扣10分;没有建立后备干部队伍,此栏不得分;“两新”组织党建,工作措施不到位,扣10分。没有定期召开支部生活会或到会党员人数低于90%,扣10分。扣完为止。
材料审核:查阅有关资料;
实地考察:各类组织建设情况;
4、积极为群众办好事实事。群众关心和反映强烈的问题得到及时整治解决,党群干群关系密切。
15分
因社区班子责任而造成群众大规模越级集体上访,此栏不得分。群众对社区工作满意度﹤80%,此栏不得分。
部门审核:市信访局;
问卷调查:群众对社区工作满意度。
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
得分
(二)
集体经济发展又好又快60
分
5、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集体经济结构,村组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村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努力实现集体经济发展又好又快发展。
20分
无集体经济发展规划或规划不符合当地实际,此栏不得分;村组可支配收入总额(扣除土地、物业转让收入)低于全市平均水平,扣5分;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全市平均水平,扣5分。
材料审核:各项指标情况;
部门审核:市统计局
6、完善村就业服务平台建设,改善户籍劳动力就业状况,促进就业困难人员、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健全劳资纠纷调解机构,做好劳资纠纷的化解和处置工作。推进村社保扩面工作,努力实现应保尽保。
20分
劳资纠纷调解机构不健全,扣10分;符合条件参保的村民养老保险参保覆盖率不达标,扣10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覆盖率不达标,扣10分。
材料审核:就业服务平台建设情况;社保参保情况;
实地考察:劳资纠纷调解机构
部门审核:市社保局
7、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面向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优抚人员和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服务周到细致,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20分
最低生活保障无实现全覆盖,此栏不得分;村民对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服务满意度<80%,扣10分。
材料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等情况;
问卷调查:居民对社会救助等满意度;
部门审核:市民政局。
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
得分
(三)
生
活
环
境
舒
适
优
美90
分
8、严格按照镇街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社区规划区内严格遵守建设管理程序进行开发建设,建设布局合理,各项基础设施健全。按宜居城乡建设的工作内容和要求,积极有效开展宜居城乡建设。
15分
没有建设规划的,此栏不得分;有乱建、抢建的,每宗扣5分。扣完为止。
材料审核:开展宜居城乡建设情况;
实地考察:整体观察;
部门审核: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9、按照“宽、洁、绿、美、净、通”的要求,加强村环境管理工作。村街巷路面硬化,排水设施完善,各项基础设施功能完好。道路交通标志、街名、店名、广告牌匾用字规范,设置合理。全面整治辖区内农贸市场脏乱差现象,无出售假冒伪劣商品,食品卫生达标。
30分
环境脏乱差一票否决。
街巷路面存在明显坑洼积水,每处扣5分;交通标志、街名等设置不规范,每处扣5分;农贸市场脏乱差,扣15分。农贸市场假冒伪劣商品充斥,食品卫生不达标,此栏不得分。扣完为止。
被评为“市优美村(社区)”的,加10分。
实地考察:抽查主要街巷2条、农贸市场1个;
部门审核:市城管局。
10、村公共绿地、庭院绿化和道路两侧绿地合理分布,花坛、树木、建筑雕塑配置适宜。平房区见缝插绿。绿地管理及养护措施落实,无破坏、践踏及随意占有现象。
10分
村公共绿地、庭院绿化和道路两侧绿地分布不合理,扣5分;村绿地率<25%,有占绿、侵绿、毁绿现象,此栏不得分。
材料审核:绿化覆盖率;
实地考察:整体观察;
部门审核:市城管局。
11、加强村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站(点)建设,健全卫生保健网络,积极开展以疾病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为主要内容的村卫生服务,不断改善村民的卫生条件。
20分
辖区内无社区卫生服务站(点),此栏不得分;疾病预防、医疗保健、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为主要内容的村卫生服务不完善,每缺一项扣10分。
实地考察:村卫生服务站(点);
部门审核:市卫生局
12、无环境污染事故,环保措施落实,“三废”( 废水、废气、废渣)和噪声危害基本清除,污染源处理率达100%。
15分
环保考核不达标,一票否决;
群众对社区环保满意度<70%,此栏不得分。
材料审核:环保工作情况;
部门审核:市环保局;
问卷调查:群众对环保满意度。
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
得分
(四)
人文
环
境
健康向上140
分
13、深化“书香村(社区)”创建活动,制定创建规划,落实人员、场地、经费,依托市民学校、社区图书馆(农家书屋)、村文体中心等学习教育阵地,运用系列讲座、读书会、知识竞赛、交流赠书、互换易书等形式,推动广大市民深入学习形势政策、市场经济理论、科学文化、法制法律、业务技术、经营管理、思想道德、文明礼仪等各类知识,营造人人学习、终身学习的浓厚氛围。
40分
无制定“书香村(社区)”创建实施方案,每个扣20分;每年依托市民学校、社区(村)图书馆开展系列讲座、读书会、知识竞赛等活动少于12次,每个扣10分,扣完为止;
材料审核:查阅相关实施方案、文件材料、活动资料;
问卷调查:市民对“书香村(社区)”创建活动的知晓率﹥80%,支持率﹥80%。
14、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宣传,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讲文明、树新风”等思想道德教育和现代公民教育活动。宣传发布《东莞文明公约》和《东莞市民文明行为规范》。村建立市民学校并开展经常性的教育活动。加强道德模范学习宣传。净化社会文化环境,重点抓好网吧专项治理和校园周边环境整治。
30分
无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活动,此栏不得分;无建立市民学校并开展活动,此栏不得分;无发布《公约》和《规范》,扣10分;无开展道德模范宣传,扣10分;存在“黑网吧”并整治不力,此栏不得分;辖区中小学校周边存在电子游艺室、歌舞厅、网吧、彩票投注站点等娱乐场所和非法出版物,此栏不得分。
材料审核:各项活动开展情况;
实地考察:市民学校、《公约》和《规范》发布、辖区中小学;
部门审核:市文广新局。
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
得分
四)
人文
环
境
健康向上140
分
15、加强村文化建设,完善文化广场(公园)、图书室、村史展览馆、文艺活动室、青少年活动室、老人活动室等,经常开展健康向上、有本村特色、便于群众参与的群众性文体活动,满足居民精神文化需求。
25分
有一个不少于200平方米的综合文化活动室加5分;有一个不少于500平方米的文体广场加5分;无建立社区文化信息共享服务网点或公共电子阅览室、图书室,扣5分;无完成当年农家书屋建设任务,扣5分;安装体育健身路径少于1套,扣10分。
材料审核:文体活动开展情况;
实地考察:文体阵地、设施等。
16、推进村级志愿服务,按照《东莞市(村)社区志愿服务站规范建设工作指引》要求,从阵地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活动建设等健全村志愿服务站,深入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营造文明和谐新风尚。
30分
无规范的村志愿服务站及落实人员、场地、经费,此栏不得分;无开展“关爱空巢老人志愿服务活动”,此栏不得分;每年开展主题志愿服务活动6次以上,每少一次扣5分。
材料审核:志愿服务活动开展情况;
实地考察:村志愿服务站;
部门审核:团市委
17、经常开展科普教育、应急教育、健康教育等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科普知识,破除封建迷信,村民普遍养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15分
每年开展科普、健康等教育活动3次以上,科普宣传栏更新各种科普知识挂图6次以上,以上两项每少一次扣5分;存在封建迷信活动,扣10分。
材料审核:活动开展情况;
实地考察:整体观察;
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
得分
(五)
社会
环
境
安全稳定70
分
18、深入开展平安建设,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坚决遏制“黄、赌、毒、黑”等社会丑恶现象,严厉打击“两抢一盗”、拐卖妇女儿童、传销、邪教等各类恶性犯罪和多发性犯罪活动。加强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深入推进“治摩”工作。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25分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不达标,一票否决。
无被评为“市平安社区(村)”,扣10分;“治摩”工作不达标,扣10分;群众安全感<85%,扣10分。扣完为止。
材料审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
部门审核:市综治办、市平安建设办、市治摩办;
问卷调查:群众安全感。
19、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防范管理措施得力,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15分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一票否决;
发生一起较大事故,此栏不得分。
材料审核:安全生产监管情况;
部门审核:市安监局。
20、经常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村民守法意识。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村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并正常运作。建立健全各类安置帮教小组,能经常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活动,帮教安置工作落实。
15分
无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扣10分;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健全,扣10分;安置帮教工作不到位,扣10分。
材料审核:法制宣传教育情况;安置帮教工作情况;
实地考察: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21、加强消防安全教育,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根据社区实际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15分
消防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不达标,一票否决。
材料审核: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情况;
部门审核:市公安消防局。
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
得分
(六)
创建活动扎实有力60
分
22、村一把手亲自抓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有具体的创建工作方案,创建机构、人员、资金等保障措施落实,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15分
无创建实施方案,保障措施不落实,此栏不得分。
材料审核:创建机构、方案、保障措施等情况;
23、围绕创建文明村,广泛开展文明户、文明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社区内文明户达到较大比例。创建工作档案管理规范,各类创建活动资料齐全。
20分
无开展文明户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此栏不得分;文明户比例<85%,扣10分。
材料审核:群众性创建活动开展情况;
实地考察:整体观察。
24、加强村创建氛围营造,村主要公共场所设有宣传创建活动和道德建设的公益性广告,村两委会宣传栏定期刊登精神文明创建内容。村民对创建工作的知晓率、支持率达80%以上。
25分
村主要公共场所无设有创建公益广告,此栏不得分;村两委会宣传栏无定期刊登精神文明创建内容,扣10分;村民对创建工作的知晓率、支持率<80%,此栏不得分。
实地考察:村主要公共场所创建公益广告、村两委会宣传栏创建内容等;
问卷调查:村民对创建工作的知晓率、支持率。
(七)
特色指标
30
分
历年村获得市级荣誉称号的,每项加3分;省级荣誉称号的,每项加5 分;获得国际、国家级荣誉称号的,每项加10分;有市级道德模范的,每个加2分,有国家级道德模范(含提名奖)的,每个加10分。
30分
此栏最高得分为 30分。
材料审核:查看原始档案。
附件四:
东莞市文明标兵单位、文明单位评选量化考核标准
申报条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单位以及企业,不得申报文明标兵单位、文明单位: (1)申报前12个月内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纪、违法犯罪; (2)申报前12个月内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重大刑事(治安)案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事件、大规模越级集体上访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严重侵害记者合法权益事件,并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3)计划生育不达标(市人口计生局审核)、消防工作不达标(市公安消防局审核)、环保工作不达标(市环保局审核)、安全生产不达标(市安监局审核)。 (4)作风建设明察暗访活动中被曝光或通报(市纪委、市监察局审核)、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造假、掺假、售假现象(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审核)。
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
得分
(一)
领
导
班
子
团
结
有
力
80
分
1、深入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建设,领导班子重视加强理论学习和思想政治建设,深入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理论学习制度健全。坚持“三有一好”(有理想、有责任、有能力、形象好),政治思想素质高。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
30分
无理论学习计划和学习记录的,扣15分;每年开展学习活动不少于12次,每少一次扣5分;组织生活会制度不健全的,扣15分。
材料审核:查阅学习计划、学习记录、组织生活开展情况;
2、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党务、政务、财务公开等公开办事制度。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无违法违纪现象。
15分
班子成员违反有关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一票否决。
政务、财务未公开,本栏不得分;工作规范和管理制度不健全,扣10分。
材料审核:有关工作规范和管理制度;
实地考察:政务、财务公开情况;
部门审核:市纪委、监察局审核。
3、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应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前置审查、统一发布制度,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按要求将规范性文件报市法制局前置审查。
20分
每少一项制度扣10分,每发现一件规范性文件违法扣10分,每发现一件规范性文件未按规定前置审查扣5分,每发现一件规范性文件未按规定统一发布扣5分。扣完为止。
材料审核:有关制度;
部门审核:市法制局
4、党、团、工、妇组织健全,重视党团员发展、教育、管理工作,党、团员履行职责,在重要岗位上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15分
党、团、工、妇组织不健全,每缺一项扣10分;党、团员未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扣10分;扣完为止。
材料审核:党、团、工、妇组织建设;党团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
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
得分
(二)
业
务
工
作
实
绩
显
著
60
分
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济发展指标稳步增长,居于全市同行业领先水平。非生产经营单位廉洁高效,办事公道,群众满意率高,在社会上有良好声誉和形象。
20分
生产经营单位各项经济指标居于全市同行业平均水平以下,此栏不得分。
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服务优质,受到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政府表彰奖励,未达到要求此栏不得分。
材料审核:各项指标情况;上级部门表彰奖励情况。
6、生产经营单位坚持诚信经营,依法经营,切实维护群众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有良好的社会声誉。非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有关业务制度和业务流程公开上墙。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和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落实到位,简化办事程序,方便群众,行风建设成效显著。
20分
作风建设明察暗访活动中被曝光或通报的,一票否决;
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造假、掺假、售假现象,一票否决;
业务制度和业务流程无公开上墙或未设立监督电话或无其它监督措施,此栏不得分。
材料审核: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实地考察:制度流程公开、监督措施等;
部门审核:市纪委、监察局审核;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审核。
7、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双转型”战略,深化改革,锐意进取,创新管理机制,综合运用各种现代科学管理手段,推进体制改革和技术进步,创新能力强。
20分
管理手段落后,扣 10分;管理机制不灵活,创新意识不强,扣 10分。
材料审核:创新管理手段、机制情况;
实地考察:整体观察。
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
得分
(三)
综
合
管
理
规
范
有
序80
分
8、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社会保障和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成效显著,工作条件不断改善,服务设施逐步配套。
25分
未依法缴纳员工社保资金,参保率未达到法定要求,此栏不得分;工作条件、生活福利差,配套设施落后老化,扣10分;职工对单位保障合法权益满意度低于80%,此栏不得分。
材料审核: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情况;
部门审核:市人力资源局、市社保局审核。
问卷调查:职工对单位保障合法权益满意度。
9、民主法制教育制度化、经常化,单位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全体员工无违法违纪案件及刑事案件,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
20分
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一票否决。
法制教育无计划或无开展法制教育活动,扣10分;治安措施不落实,扣10分;员工有违法违纪案件、发生“黄、赌、毒”案件或封建迷信等事件的,本栏不得分。
材料审核:加强法制教育和治安管理情况;
部门审核:市公安局审核。
10、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无火灾、工伤、交通等责任事故发生。
20分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火灾事故一票否决。
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此栏不得分;未按法定要求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每一处扣10分。
材料审核: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情况;
部门审核: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局审核。
11、维护安定团结大局,无群体性上访事件。
15分
因单位责任出现群体性上访事件的,一票否决。
部门审核:市信访局审核。
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
得分
(四)
内
外
环
境
整
洁
优
美60
分
12、生产、办公、生活场所规划科学合理,符合人性化要求,内务管理整洁有序。
20分
生产、办公、生活场所规划布局不合理,扣10分;室内管理混乱,办公物品摆放凌乱或设置不合理,扣10分。
实地考察:整体观察。
13、建立健全卫生制度,内外环境清洁整齐,无脏、乱、差现象,搞好绿化、美化,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20分
环境脏、乱、差,一票否决。
员工对工作生活环境满意度低于80%,此栏不得分。
实地考察:整体观察。
问卷调查:员工对工作生活环境满意度。
14、重视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环保设备运转正常,有效治理废水、烟尘、噪声等污染,环保工作达标,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本市先进水平。
20分
环保工作不达标的,一票否决。
部门审核:市环保局审核。
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
得分
(五)
人
文
环
境
健
康
向
上140
分
15、深化“书香单位”创建活动,制定创建规划,落实人员、场地、经费,通过学习沙龙、系列讲座、读书会、知识竞赛、交流赠书、互换易书等形式,深入开展公职人员读书学习活动,推动全体公职人员深入学习形势政策、市场经济理论、科学文化、法制法律、业务技术、经营管理、思想道德、文明礼仪等各类知识,营造人人学习、终身学习的浓厚氛围。
45分
无制定“书香单位”创建实施方案,每个扣20分;每年开展学习沙龙、系列讲座、读书会、知识竞赛等活动少于12次,每个扣10分,扣完为止;
材料审核:查阅相关实施方案、文件材料、活动资料;
问卷调查:员工对“书香单位”创建活动的知晓率﹥80%,支持率﹥80%。
16、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劳动竞赛、岗位练兵、征集合理化建议等活动,积极培育勤勉敬业、崇尚先进、开拓进取的精神。
25分
无组织开展知识技能培训的,本栏不得分;全年开展各项劳动竞赛、岗位练兵活动不少于四次,每少一次扣10分。
材料审核: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情况;活动开展情况。
17、深入推进单位文化建设,健全职工文体活动阵地,广泛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文化、体育、科普等活动。
25分
无文体活动场所,此栏不得分;每年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少于3次,扣15分。
材料审核:文体活动开展情况;
实地考察:文体活动场所。
18、深入推进单位志愿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组织(有活动计划、方案和档案记录),“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深入人心,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干部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25分
无建立志愿服务组织或注册志愿者人数占本单位人口总数比例未达12%,此栏不得分;每年开展志愿服务活动5次以上,每少一次扣5分。
材料审核:志愿服务组织建设情况(有活动计划、方案和档案记录);志愿服务活动开展情况;
部门审核:团市委
19、倡导有情关爱,建立形式多样的职工干部交流和互助平台,积极开展帮扶关爱活动,关心帮助困难职工家庭,关爱困难职工未成年子女成长。
20分
职工对帮扶关爱工作满意度<80%,此栏不得分。
材料审核:帮扶关爱活动开展情况;
问卷调查:职工对帮扶关爱工作满意度;
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
得分
(六)
创
建
活
动
深
入
扎
实
80
分
20、单位一把手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将创建文明单位工作列入单位整体工作规划,创建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健全,形成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格局。
20分
未召开创建文明单位工作会议,此栏不得分;未将精神文明工作列入工作整体规划,或无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规划、制度的,扣10分;创建领导机构、工作机构不健全,扣10分。
材料审核:创建文明单位工作会议、文明创建机构、规划、保障措施等情况;
21、结合本单位、本行业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道德教育、诚信教育和现代公民教育活动。创建氛围浓厚,有文明创建宣传阵地并定期更新内容。有精神文明建设激励制约机制,做到奖优惩劣。
20分
每年开展教育活动少于2次,此栏不得分;职工干部对创建知晓率、支持率<80%,此栏不得分;无文明创建宣传阵地,扣10分;无精神文明建设激励约束机制,扣 10分。
材料审核:开展教育活动情况;激励约束机制;
实地考察:创建宣传阵地;
问卷调查:创建知晓率、支持率;
22、单位内部坚持开展创建文明科室、文明窗口、文明车间、文明班组、文明职工、文明柜员、青年文明号等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活动开展扎实有效。
20分
未能组织开展创建活动,扣10分;未开展考核、评比,扣10分。
材料审核:单位内部坚持开展创建活动情况;
23、结合本单位、本行业特点,结对帮扶农村,开展基础设施、综合管理、劳动就业、社保医疗、文化建设、扶贫济困等创建活动。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党委、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组织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其它社会公益活动。
20分
无结对帮扶农村开展创建活动的,此栏不得分;未参加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社会公益事业活动的,此栏不得分;年度参加公益活动次数少于3次的,扣10分;
材料审核:结对帮扶活动、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情况。
(七)
特色指标
30
分
历年单位获得市级荣誉称号的,每项加3分;省级荣誉称号的,每项加5分;获得国际、国家级荣誉称号的,每项加10分。
30分
此栏最高得分为 30分。
材料审核:查看原始档案。
附件五: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文明标兵单位、文明单位评选量化考核标准
申报条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企业),不得申报文明标兵单位、文明单位: (1)申报前12个月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严重违纪、违法犯罪; (2)申报前12个月内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重大刑事(治安)案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事件、大规模越级集体上访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严重侵害记者合法权益事件,并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3)计划生育不达标(市人口计生局审核)、消防工作不达标(市公安消防局审核)、环保工作不达标(市环保局审核)、安全生产不达标(市安监局审核); (4)没有依法缴纳社保基金(市社保局审核)、存在拖欠或克扣工资现象并造成较大影响(市人力资源局审核)、有偷税漏税现象被市以上税务部门查处,情节严重、影响较大(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审核)、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造假、掺假、售假现象(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审核)。
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
得分
(一)
思
想
教
育
深
入
持
久
100
分
1、拥护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尊重和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与民族尊严。爱国家、爱企业、爱岗位蔚然成风,三者达到和谐统一。
25分
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公开场合散布反党、反政府、反社会言论的,一票否决。企业不重视学习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此栏不得分。
实地考察:查看宣传栏;
问卷调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在公开场合散布反党、反政府、反社会言论。
2、树立以人为本的生产经营理念,高度重视对员工的思想道德教育和素质培育,引导广大员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突出抓好以守法、诚信为主要内容的思想道德建设。
25分
无开展教育活动和素质培育制度和年度计划,此栏不得分。每年开展教育活动和素质培育少于2次,此栏不得分。
材料审核:制度建设、年度计划、活动开展情况。
3、积极支持企业开展党建工作,党组织健全,能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党员教育管理正常规范,党员认真履行职责,在重要工作岗位上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25分
企业有党员但没有建立党组织或没有参加联合党支部的,一票否决。党员员工没有在重要工作岗位上发挥作用,扣15分。
材料审核:党建工作情况;
实地考察:党员活动室。
4、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健全。支持工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25分
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此栏不得分;无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扣10分;团支部和妇联等群团组织不健全的,每缺一项扣 10分。
材料审核:工青妇组织建设情况;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情况。
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
得分
(二)
业
务
工
作
实
绩
显
著
75
分
5、积极稳妥推进企业改革和技术进步,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企业创新能力强,发展后劲足。
25分
企业发展缓慢,产品老化,技术含量低,市场竞争力不强,酌情扣分。
材料审核:企业改革发展情况;
实地考察: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6、企业固定资产稳定增长,无形资产占一定比重,当年全员劳动生产率、年度上缴税收、人均创税利、主要产品产销率等经济指标分别位于全市同行业前列。
20分
各项业务指标未能达到全市同行业平均水平以上的,此栏不得分;企业资不抵债,负债率达50%以上,一票否决。
材料审核:各项业务指标情况。
7、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积极导入质量体系认证,严把产品质量关。注重信誉,产品服务体系完善,客户满意度高。企业在有关专业机构的评估中获A级以上信用等级。
30分
出现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此栏不得分;客户投诉较多,满意率低,此栏不得分;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造假、掺假、售假现象的,一票否决。
资料审核:产品质量建设情况;
部门审核: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审核。
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
得分
(三)
综
合
管
理
规
范
有
序100
分
8、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职工收入稳步增长,工作条件不断改善,服务设施逐步配套。合法经营,照章纳税,依法缴纳员工社会保险金,参保率达到法定要求。
30分
存在拖欠或克扣工资现象,此栏不得分,造成较大影响,一票否决;未按时依法缴纳员工社保资金,参保率未达到法定要求,一票否决;因偷税漏税被税务机关查处的,此栏不得分,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一票否决;员工对企业保障合法权益满意度低于80%,此栏不得分。
材料审核: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情况;
部门审核:市人力资源局、市社保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审核。
问卷调查:员工对企业保障合法权益满意度。
9、民主法制教育制度化、经常化,企业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全体员工无违法违纪案件及刑事案件,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
25分
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一票否决。法制教育无计划或无开展法制教育活动,扣 10分;治安措施不落实,扣10分;员工有违法违纪案件、发生“黄、赌、毒”案件或封建迷信等事件的,本栏不得分。
材料审核:加强法制教育和治安管理情况;
部门审核:市公安局审核。
10、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无火灾、工伤、交通等责任事故发生。
25分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火灾事故一票否决。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此栏不得分;未按法定要求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每一处扣10分。
材料审核: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情况;
部门审核: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局审核。
11、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厂务公开制度,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维护安定团结大局,无群体性上访事件。
20分
没有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扣10分;因企业责任出现员工集体罢工、群体性上访事件的,一票否决。
材料审核:企业民主管理情况;
实地考察:厂务公开情况;
部门审核:市总工会、市信访局审核。
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
得分
(四)
内
外
环
境
整
洁
优
美
75
分
12、企业达到一定规模,生产、办公、生活场所规划科学合理,符合人性化要求,内务管理整洁有序。
25分
生产、办公、生活场所“三合一”的,此栏不得分;内务管理不当,杂乱无章,此栏不得分。
实地考察:整体观察。
13、建立健全卫生制度,内外环境清洁整齐,无脏、乱、差现象,搞好绿化、美化,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25分
环境脏、乱、差,一票否决。
员工对工作生活环境满意度低于80%,此栏不得分。
实地考察:整体观察。
问卷调查:员工对工作生活环境满意度。
14、重视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环保设备运转正常,有效治理废水、烟尘、噪声等污染,环保工作达标,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本市先进水平。
25分
环保工作不达标的,一票否决。
部门审核:市环保局审核。
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
得分
(五)
人
文
环
境
健
康
向
上150
分
15、深化“书香企业”创建活动,制定创建规划,落实人员、场地、经费,通过系列讲座、读书会、知识竞赛、交流赠书等形式开展企业员工读书学习活动,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劳动竞赛、岗位练兵等活动,推动企业员工深入学习科学文化、法制法律、业务技术、经营管理、思想道德、文明礼仪等各类知识,营造人人学习、终身学习的浓厚氛围。
45分
无制定“书香企业”创建实施方案,每个扣20分;每年开展系列讲座、读书会、劳动竞赛等活动不少于12次,每少一次扣10分,扣完为止;
材料审核:查阅相关实施方案、文件材料、活动资料;
问卷调查:员工对“书香企业”创建活动的知晓率﹥80%,支持率﹥80%。
16、深入推进企业文化建设,树立团结奋进、积极向上的企业精神,健全员工文体活动阵地,广泛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文化、体育、科普等活动。
30分
没有形成企业精神和经营生产理念的,扣10分;无文体活动场所,此栏不得分;企业每年组织的文体活动少于3次,扣10分。
材料审核:企业精神和经营生产理念;文体活动开展情况;
实地考察:文体活动场所。
17、深入推进企业志愿服务工作,组建企业志愿服务队伍,“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深入人心,企业员工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30分
无建立企业志愿服务队伍或注册志愿者人数占本单位人口总数比例未达12%,此栏不得分;每年开展志愿服务活动5次以上,每少一次扣5分。
材料审核:志愿服务队伍建设情况;志愿服务活动开展情况。
部门审核:团市委;
18、倡导有情关爱,建立形式多样的员工交流和互助平台,积极开展帮扶关爱活动,关心帮助困难员工家庭。
20分
员工对帮扶关爱工作满意度<80%,此栏不得分。
材料审核:帮扶关爱活动开展情况;
问卷调查:职工对帮扶关爱工作满意度;
19、企业积极参与当地党委政府组织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热心公益事业,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声誉。
25分
未参加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社会公益事业活动的,此栏不得分;年度参加公益活动次数少于3次的,扣 10分。
材料审核: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情况。
(六)
特色指标
30
分
历年企业获得市级荣誉称号的,每项加3分;省级荣誉称号的,每项加5分;获得国际、国家级荣誉称号的,每项加10分。
30分
此栏最高得分为 30分。
材料审核:查看原始档案。 |
| 关于印发《东莞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评选表彰办法(2011年修订)》的通知 | 各镇(街道),市直各单位,中央和省驻莞单位: 现将《东莞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评选表彰办法(2011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2011年2月14日
东莞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评选表彰办法(201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提高创建水平,确保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2010版)》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东莞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评选表彰工作暂行办法》(东文明委〔2005〕4号)进行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莞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评选表彰活动荣誉称号是市委、市政府授予积极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成绩显著,能够在全市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的集体综合性荣誉称号。 东莞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评选表彰活动设以下荣誉称号:东莞市文明镇(街道)、东莞市创建文明镇(街道)先进单位;东莞市文明标兵社区、东莞市文明社区;东莞市文明标兵村、东莞市文明村;东莞市文明标兵单位、东莞市文明单位。 第三条 东莞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评选表彰活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以提升人的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为主要任务,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重在建设、注重实效、吸引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着力创造文明法治、稳定和谐、谅解宽容的社会环境,为建设富强和谐新东莞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四条 东莞市文明镇(街道)、创建文明镇(街道)先进单位评选量化考核标准(附件一) 第五条 东莞市文明标兵社区、文明社区评选量化考核标准(附件二) 第六条 东莞市文明标兵村、文明村评选量化考核标准(附件三) 第七条 东莞市文明标兵单位、文明单位评选量化考核标准(附件四) 第八条 东莞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文明标兵单位、文明单位评选量化考核标准(附件五)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东莞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申报工作采取层级申报原则,参评社区、村、单位系列荣誉称号的,获得“文明”层级之后才能申报“标兵”层级。参评镇(街道)系列荣誉称号的,获得“先进单位”层级之后才能申报“文明”层级。 第十条 村系列荣誉称号以行政村名义参评,村民小组不参评。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基层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工会组织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报单位系列荣誉称号。正处级以上(含正处级)党政机关单位不整体参评。 第十二条 社区居委会(居民小组)可申报社区系列荣誉称号。没有成立居委会(居民小组)的居民住宅区、物业小区和商贸区不参评社区系列荣誉称号,符合条件的可申报单位系列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原为行政村建制,村改居后变为社区建制的,村改居前获得的村系列荣誉称号仍然有效,在过渡期内参评荣誉称号,评选标准可参照村系列评选标准,表彰授予社区系列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所有参评单位(镇街、社区、村、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申报表,提供经验材料(3000字以内)和有关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原始材料。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五条 东莞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评选表彰活动荣誉称号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择优评选的程序进行。 (一)具备申报文明镇(街道)、创建文明镇(街道)先进单位资格的镇(街道)可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向市文明办提出申报。具备申报相关荣誉称号资格的村、单位、社区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上一级主管部门按照择优推荐的原则,出具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向市文明办推荐培养对象名单。 申报单位系列荣誉称号的,属条块结合单位,由市直主管部门负责推荐,并征求所在镇(街道)党委意见,取得一致意见后向市文明办提出申报;党组织关系属市直工委管辖的单位,由市直工委负责推荐,向市文明办提出申报;镇(街道办)直属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由镇(街道)党委直接申报。 (二)市文明办组织检查、考核,初定候选名单,送交市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审核。 (三)经过部门审核,确定正式候选名单并在市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四)最后确定的名单经市文明委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市委、市政府审批。
第五章 命名表彰
第十六条 东莞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评选表彰活动每两年评选一次,原则上定在当年的11月进行表彰。 第十七条 获得东莞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评选表彰荣誉称号的单位由市委、市政府召开精神文明建设表彰大会或在全市表彰大会进行命名表彰,颁发牌匾。 第十八条 东莞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情况列为年终镇(街道)和村(社区)领导班子量化考核内容。
第六章 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东莞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评选表彰荣誉称号实行动态管理。荣誉称号的保留期限为两届(两年为一届)。在此期间,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镇街、社区、村、单位)如有违反本办法所规定条例,且情节严重的,取消荣誉称号,并予以通报。两届期满,所有已获得荣誉称号的镇街、社区、村和单位均须参加复评,经复评合格的,继续保留荣誉称号。复评不合格的,通报取消荣誉称号。复评与每届评选同时进行,每两年一次。 第二十条 获得东莞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评选表彰荣誉称号的单位(社区、村、单位),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所在镇(街道)和有关主管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领导机构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市推荐参加省级及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评选的候选单位(镇街、社区、村、单位),原则上从获得本办法最高层级荣誉称号的单位(同上)中择优推荐。在本办法修订以前已经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仍可参加本办法的荣誉称号评选。 第二十二条 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申报资格,撤销荣誉称号,并不得参加下届评选。 第二十三条 获得本办法荣誉称号的单位(镇街、社区、村、单位)如变更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报市文明办备案;单位(同上)重组、撤销、分立、合并的,其荣誉称号自行终止,并及时报市文明办。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委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条款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试行,以往印发的不符合本办法精神的文件停止执行。
附件一:
东莞市文明镇(街道)、创建文明镇(街道)先进单位评选量化考核标准
申报条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镇(街道)不得申报文明镇(街道)、创建文明镇(街道)先进单位: (1)申报前12个月内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纪、违法犯罪; (2)申报前12个月内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重大刑事(治安)案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事件、大规模越级集体上访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严重侵害记者合法权益事件,并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3)计划生育不达标(市人口计生局审核)、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不达标(市综治办审核)、节能减排不达标(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消防工作不达标(市公安消防局审核)、环保工作不达标(市环保局审核)。
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
得分
(一)
政
务
环
境
廉
洁
高
效
150 分
1、深入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建设,领导班子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党委中心组、党员干部学习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以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争当优秀共产党员为主要内容,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精心设计务实管用的活动载体,通过公开承诺、领导点评、群众评议、评选表彰等多种形式,吸引广大党员参与。
50分
年度学习计划健全,无计划扣10分;中心组成员年度集中学习8天以上,每少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学习记录健全,无记录扣15分;无制定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意见,扣10分;创先争优活动载体少于3项,每少一项扣10分;
材料审核:查阅学习计划、学习记录;实施意见、活动开展情况;
2、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实行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建立政务公开制度,镇街政府网站有效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有党政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制度。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制度落实到位。
20分
每少一项制度扣10分,缺少2项以上制度,此栏不得分;政务网站运行不正常扣 10分。首问责任制等未落实到位导致有效投诉的,或明察暗访活动中被曝光或通报的,每例扣10分。扣完为止。
材料审核:查阅各项制度。
实地考察:政务网站运行情况。
部门审核:市纪委、监察局审核。
3、镇(街)政府应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统一发布、备案制度,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及时将规范性文件报市政府备案审查。
20分
每少一项制度扣10分,每发现一件规范性文件违法扣10分,每发现一件规范性文件未上报市政府备案审查扣5分,扣完为止。
材料审核:查阅各项制度。
部门审核:市法制局。
4、镇(街)政府自觉接受新闻舆论监督,完善新闻发布机制,重大决策主动、及时、准确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建立媒体定期沟通机制。对记者正当的采访活动给予积极配合,维护好记者的合法权益。
20分
每少一项制度扣10分,缺少2项以上制度此栏不得分。发生侵害记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每次扣5分。扣完为止。
材料审核:查阅各项制度;
部门审核:市委宣传部审核。
5、领导班子成员和广大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廉政守则》等规定,带头廉洁自律。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教育经常化、制度化。
20分
无反腐倡廉学习教育计划,此栏不得分;无纪律教育月等活动记录,此栏不得分;活动记录不健全,酌情扣分。
材料审核:查阅计划、活动材料。
6、积极为群众办好事实事。群众关心和反映强烈的问题得到及时整治解决,党政领导班子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党群干群关系密切。
20分
因党委政府工作或处理不当而出现群众大规模越级集体上访,此栏不得分。群众对镇街政府行政效能满意度﹤80%,此栏不得分。
部门审核:市信访局、市人力资源局审核。
问卷调查:行政效能满意度。
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
得分
(二)
法治环境民主公正
80 分
7、加强社区(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提升党员干部服务群众工作水平。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居)民自治机制,建立党内事务听证咨询制度、民主评议党组织制度、党务公开制度。加强“两新”组织党建,做好流动党员服务管理工作。
20分
各社区(村)建立党员群众服务中心,每少一个扣5分;自治制度每少一项扣5分;100人以上非公经济组织、30人以上社会组织建立党组织,每少一个扣2分。扣完为止。
材料审核:查阅服务中心资料、各项制度、“两新”组织党建资料。
实地考察:随机抽查2个社区(村)、1个100人以上非公经济组织、1个30人以上社会组织;
8、积极实施“五五”普法规划,加强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等重点群体法制宣传教育,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社区(村)、进学校、进企业,无出现暴力抗法事件。建立健全镇街财政保障的法律援助机制,社区(村)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并正常运作。
20分
每出现一次暴力抗法事件,扣10分;每年针对重点群体开展大型普法宣传3次以上,每少一次扣 5分;镇街财政保障的法律援助机制不健全,此栏不得分;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健全,每少一个个扣5分。扣完为止。
材料审核:查阅普法宣传资料、镇街法援机构资料;
实地考察:镇街法援机构;抽查2个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运作情况。
9、坚决贯彻落实《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做好劳动监察执法和劳资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完善用人单位劳动守法分类监控系统,建立和完善欠薪处理机制,大力查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劳动关系。
20分
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于90%,此栏不得分;有发生重大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违法案件,此栏不得分;每少一项制度扣10分,缺少2项以上制度,此栏不得分。
材料审核:查阅制度建立执行情况;监察执法、调解、仲裁情况;
部门审核:市人力资源局审核。
10、做好孤残儿童、弃婴、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完善镇(街)敬老院管理,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敬老、助残蔚然成风。建立健全镇(街)妇女维权机制,保障妇女基本权益。
20分
出现企业使用童工现象,此栏不得分。敬老院规模较小或管理不完善,扣10分;虐待、不赡养老人案件发生率≥2(起/万户),此栏不得分;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事件(遗弃、虐待、侮辱等)投诉率≥2(起/万户),此栏不得分;妇女维权机制不健全,此栏不得分。
材料审核: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权益保护工作情况。
实地考察:镇街敬老院。
部门审核:市人力资源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妇联审核。
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
得分
(三)
市场环境规范守信
100 分
11、加强市民诚信教育,经常开展集中性的诚信主题教育和实践活动,培养市民诚信观念和规则意识。积极开展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30分
每年开展集中性的诚信主题教育和实践活动2次以上,每少一次扣10分;每年开展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宣教活动1次以上,无开展扣15分。扣完为止。
材料审核:查阅相关活动资料。
12、重点打击区域性、行业性和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制假违法行为,大力打击走私贩私行为,形成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监督、投诉和处置机制。
20分
发生影响恶劣的侵犯知识产权、假冒伪劣产商品事件,此栏不得分;存在集中性、区域性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商品的窝点和市场,此栏不得分;发生重大走私贩私案件,此栏不得分;存在窝藏和集中销售走私物品的窝点和市场,此栏不得分。
材料审核:打击制假、走私贩私行为情况。
部门审核: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打私办审核。
13、推进镇(街道)“窗口”行业规范化服务,各“窗口”行业服务标准和程序公开,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服务规范,诚信守法,有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
50分
每存在一个行业服务不规范扣10分,存在2个以上行业服务不规范,此栏不得分;群众对医疗、公安、出租车、工商、税务、派出所、交警工作满意度<80%,每一个扣5分。扣完为止。
“窗口”行业包含以下20个行业:医疗、商业零售、公交、出租车、银行、邮政、电信、宾馆、旅行社、环卫、供电、燃气、风景园林、物业服务、自来水、工商、税务、“110”、派出所、交警。
实地考察:随机抽查6个行业各一处。其中,镇街医院、大型商场(超市)、政务大厅、车站为必查行业;
问卷调查:有关窗口行业群众满意度。
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
得分
(四)
人文环境健康向上
225 分
14、深化学习型城市创建活动,大力推动辖区内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社区(村)、企业、学校、家庭,深入开展创建“书香单位、书香社区(村)、书香企业、书香校园、书香家庭”活动,推动广大市民深入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市场经济理论、科学文化、法制法律、业务技术、经营管理、思想道德、文明礼仪等各类知识,营造人人学习、终身学习的浓厚氛围。
45分
镇(街)党委政府无制定实施深化建设“书香镇(街)”的意见或实施方案,此栏不得分;无开展全镇性的读书节等活动,扣20分;无制定实施方案或资助补贴办法,推动大型企业(100人以上)或工业园区建立完善图书阅览室,扣10分;
镇(街)机关、各下属单位、各条块结合单位无制定各自的“书香单位”创建实施方案,每个扣5分;每年通过学习沙龙、讲座论坛、知识竞赛、个人自学等方式开展读书学习活动少于12次,每个扣5分,扣完为止;
各社区(村)无制定各自的“书香社区”(村)创建实施方案,每个扣5分;每年依托市民学校、社区(村)图书馆开展系列讲座、读书会、知识竞赛等活动少于12次,每个扣5分,扣完为止;
各中小学校无制定各自的“书香校园”创建实施方案,每个扣10分;每年通过“好书推荐”主题班会、读书征文、演讲、知识竞赛、读书墙报等活动少于12次,每个扣10分;无通过小手拉大手、学生带动家庭形式开展“书香之家”创建活动,推动“书香家庭”创建,每个扣10分,扣完为止;
材料审核:查阅相关实施方案、文件材料、活动资料;
实地考察:随机抽查2个社区(村);单位、中小学各1处;
问卷调查:市民对学习型镇(街)创建活动的知晓率﹥80%,支持率﹥80%。
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
得分
(四)
人文环境健康向上
225 分
15、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网络,组织开展“做一个有道德的人”系列主题活动。强力净化社会文化环境,深入开展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网吧专项治理、净化荧屏声频和校园周边环境整治。丰富未成年人精神世界,提供更多更好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30分
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健全,扣10分;无组织开展“做一个有道德的人”活动,扣10分。网吧存在接纳未成年人行为,此栏不得分;镇级广播电视部门存在违规播放内容低俗、涉性、虚假广告行为,扣10分;中小学校周边存在电子游艺室、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和非法出版物,此栏不得分;中小学校周围200米以内存在网吧或彩票投注站点,600米以内存在彩票专营场所,此栏不得分。
材料审核: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运行情况;主题活动资料。
实地考察:随机抽查网吧、中小学各1处。
部门审核:市文广新局
16、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学习宣传,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讲文明、树新风”等思想道德和现代公民教育活动。建立镇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并正常开展活动。开展《东莞文明公约》和《东莞市民文明行为规范》宣传实践活动,社区(村)建立市民学校并开展教育活动。加强道德模范学习宣传,建立困难道德模范帮扶机制。开展“我们的节日”主题活动、“东莞城市暖流行动”。
30分
组织开展文明委每年部署的主题活动,每少一项活动扣10分,缺少2项以上活动此栏不得分;无建立镇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扣10分;无设立《公约》、《规范》宣传栏等,扣10分;全部社区(村)建立市民学校,每缺一个扣5 分;无建立困难道德模范帮扶机制,扣10分。扣完为止。
材料审核:各项活动资料、教育基地资料、《公约》和《规范》宣传资料、市民学校资料、困难道德模范帮扶机制。
实地考察: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随机抽查2个社区(村)市民学校。
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
得分
(四)
人
文
环
境
健
康
向
上
225 分
17、坚持教育优先战略,推进各级各类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加强学校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校园意外伤害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完善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推行校务公开和收费公示制度,各中小学设立心理咨询室。
深入推进新莞人子女就学服务,新莞人子女纳入镇街义务教育总体规划及财政预算,加强民办学校扶持和监管。
30分
人均教育经费支出低于全市平均水平,扣10分;每少一项制度扣10分,缺少2项以上制度此栏不得分;无中小学心理咨询室,扣 10分;新莞人子女无纳入镇街义务教育总体规划及财政预算,此栏不得分。
材料审核:人均教育经费支出水平、各项制度实施情况、心理咨询室建设情况、新莞人子女就学服务情况。
实地考察:中、小学各1处;
18、深入贯彻落实建设“文化名城”战略,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繁荣文艺精品创作,提高文化传播能力,提升市民文化艺术素养,全面提升镇(街)文化软实力。
30分
镇街对文化投入增幅低于本级财政收入增幅,扣10分;文化产业增加值增幅低于全市平均增幅,扣5分;每万人拥有公共文化设施面积(按常住人口计算,不含室外设施)低于1200平方米,扣5分;每万人口拥有公共图书藏书量低于10000册,扣5分;综合文化站建筑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扣5分;没有完成当年社区(村)文化信息共享服务网点、公共电子阅览室、农家书屋建设任务,扣 10分。扣完为止。
材料审核:各指标情况;
部门审核:市文广新局;
实地考察:综合文化站,抽查2个社区(村)文化信息共享服务网点、农家书屋建设情况。
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
得分
(四)
人
文
环
境
健
康
向
上
225 分
19、加强交通秩序管理,组织开展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市民文明交通意识强,交通行为良好,无非法营运车辆和争夺客源现象,营造文明安全出行的社会风尚。
30分
无镇街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此栏不得分;交通事故死亡率>年度控制目标,扣10分;主干道违章停车率>5辆/5公里,扣5分;主干道机动车守法率<90%,扣5分;主干道非机动车、行人守法率<70%,扣5分。扣完为止。
材料审核:实施方案;交通事故死亡率(由市文明办征求交警支队意见);
实地考察:主干道违章停车情况;在交通高峰期观察主干道2个主要交通路口各15分钟;
20、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志愿服务事业的意见》,弘扬志愿精神,健全体制机制,完善组织体系,深化志愿服务活动,加快镇街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30分
志愿服务无纳入镇街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财政预算保障范围,此栏不得分;无成立镇(街)志愿服务事业指导委员会及建立由镇文明委牵头,团委、社会事务办等联动协调工作机制,扣10分;无建立镇街志愿服务中心及配备专职人员、专用场地和专项经费,扣10分;社区(村)全部建立志愿服务站,每缺一个扣5分,最多扣20分;注册志愿者人数占镇街常住人口总数低于12%,扣10分;组织开展文明委每年重点部署的主题志愿服务活动,每少一项扣5分,缺少2项以上此栏不得分。扣完为止。
材料审核:体制机制、志愿服务中心、社区(村)志愿服务站、注册志愿者人数、重点活动等情况;
实地考察:镇街志愿服务中心;随机抽查2个社区(村)志愿服务站。
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
得分
(五)
生
活
环
境
舒
适
便
利
150 分
21、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0分
人均GDP水平低于全市平均水平扣5分;第三产业增加值增长速度低于全市平均水平扣5分;镇(街)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全市平均水平扣5分;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全市平均水平扣5 分。扣完为止。
获得市外经贸局“加工贸易升级转型先进奖”,加10分。
材料审核:各项指标情况;
部门审核:市统计局、市外经贸局。
22、制定并严格实施镇街总体规划、镇街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布局合理。镇街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用设施配套齐全,积极有效开展“三旧”改造工作。各社区(村)街巷基础设施健全,功能完好。
30分
无修编镇街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此栏不得分。不按规划开发建设,乱建、抢建的,此栏不得分。“三旧”改造未完成年度任务安排,扣15分。
材料审核:规划修编情况;
部门审核:市城乡规划局、市三旧改造办。
23、按照“宽、洁、绿、美、净、通”的要求,加强城市管理工作。主干道、公共场所、主要商业大街等卫生状况良好,公用电话、邮箱、报栏、座椅、窨井等公共设施功能完好,无违章搭建、违规占道经营、盯人拉客以及乱张贴、乱涂写、乱设广告牌等现象。深入开展农村环境“五整治”,全面整治辖区内农贸市场脏乱差现象。
40分
镇街环境面貌脏乱差一票否决。
卫生状况差,每一处扣5分;“牛皮癣”现象严重,每一地点扣 5分;公共设施损坏维护不及时,每一处扣 5分;存在违章搭建现象,每一处扣5分;违规占道经营较多,每一处扣5分;存在盯人拉客、盯人散发小广告等,每一处扣 5分。农贸市场脏乱差,每一处扣5分。扣完为止。
实地考察:检查主干道、主要广场、主要商业大街各1处;抽查辖区内农贸市场2处。
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
得分
(五)
生
活
环
境
舒
适
便
利
150 分
24、深入实施“创业东莞”工程,推进“新莞人培训”工程,改善户籍劳动力就业状况,促进就业困难人员、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创业,提升新莞人技能水平。推进社会保障扩面工作,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难问题。
20分
城镇登记失业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零就业家庭占家庭总数比例高于全市平均水平,每一项扣10分;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计划完成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计划完成率、工伤保险参保计划完成率不达标,每一项扣10分;无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扣10分;计划内住房保障工作目标完成不达标,扣10分。扣完为止。
材料审核:各项指标情况。
部门审核:市人力资源局、市社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5、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解决社区(村)群众看病难问题。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完善健身场所和体育设施,积极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公交运力投放,优化公交站点布局和线路设置,群众出行安全便捷。
20分
社区卫生服务考核评价结果不达标,扣10分;镇街人均体育场地面积(含室外)<1.08平方米,扣10分;镇街组织综合性全民健身活动(项目含5项以上)每年少于1次,扣10 分;万人拥有公共汽车数量<6(标台),扣10 分,市民对公交站点布局和交通便捷满意度低于60%,扣10分。扣完为止。
材料审核:社区卫生服务情况;人均体育场地面积、全民健身活动情况;万人拥有公共汽车数量;
部门审核:市卫生局;
问卷调查:市民对公交便捷满意度。
26、围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面向公众开展综合性科普宣传、开展专题科普展览、讲座等活动;利用科普宣传栏等设施开展身边科学、健康卫生、低碳环保等各种科普知识宣传,破除封建迷信,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努力提高市民科学素质。
20分
没有将科普工作纳入镇(街道)年度工作计划扣10分,在科技进步月、科普周、科普日无开展科普宣传活动扣10分;每有一社区(村)没有利用科普宣传栏开展科普知识宣传的扣5分,扣完为止。
材料审核:查阅计划、活动材料照片、总结;
实地考核:检查科普场馆、随机抽查2个社区宣传栏;
部门审核:市科协
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
得分
(六)
社会环境安全稳定
135 分
27、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深入开展平安建设,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坚决遏制“黄、赌、毒、黑”等社会丑恶现象,严厉打击“两抢一盗”、拐卖妇女儿童、传销、邪教等各类恶性犯罪和多发性犯罪活动。加强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深入推进“治摩”工作。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35分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不达标,一票否决。
刑事案件发案率、治安案件发案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每一项扣10分;“平安社区(村)”创建率<80%,扣10分;“治摩”工作不达标,扣10分;群众安全感<85%,扣 10分。扣完为止。
材料审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
部门审核: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平安建设办、市治摩办;
问卷调查:群众安全感。
28、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和监管队伍建设。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和宣传教育行动,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25分
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高于年度控制指标,此栏不得分。
材料审核:安全生产监管情况、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
部门审核:市安监局。
29、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组织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坚决遏制重大火灾事故和群死群伤事件。
25分
消防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不达标,一票否决。
材料审核:消防工作情况;
部门审核:市公安消防局。
30、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管,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及时查处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食品经营单位和农贸市场不出售过期、变质、伪劣食品。严格实施药品经营许可制度,开展社区(村)用药知识宣传,问题药品得到及时查处。
35分
镇街餐饮单位量化分级管理覆盖率<95%,扣10分;食品经营单位和农贸市场存在出售过期、变质、伪劣食品情况,扣10分;无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扣10分;存在无证经营药品现象,扣10分。扣完为止。
材料审核:食品药品监管情况、量化分级管理情况、应急处理预案等;
实地考察:商场、餐饮单位、药店各1处,农贸市场2处;
31、加强公共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建立应急综合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完善“一网五库建设”,开展应急管理宣教培训。
15分
应急管理工作考核评价不达标,此栏不得分。
材料审核:加强应急管理情况;
部门审核:市应急办。
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
得分
(七)
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90 分
32、落实生态绿线规划,严格保护农田山林绿地,加强镇(街)、社区(村)绿化建设。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
25分
镇街建成区绿地率<30%,扣10分;人均公共绿地面积<6平方米,扣10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扣10分;镇街污水处理率<45%,扣10 分。扣完为止。
材料审核:生态绿化保护和建设情况、各项指标情况;
部门审核: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水务局。
33、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环保制度健全,镇(街)内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目标和工程任务,无污染事故发生。环境保护知识普及,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标准。珍惜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无破坏生态事件。
25分
环保工作考核评价不达标,一票否决。
群众对镇街环保工作满意度<70%,此栏不得分。
材料审核:环保工作情况;
部门审核:市环保局;
问卷调查:群众对镇街环保工作满意度。
34、抓好重点耗能企业和企业的节能降耗工作,加快实施清洁生产步伐,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加强节能技术推广,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建立绿色消费体系,建设节约型社会。
20分
节能减排工作考核评价不达标,一票否决。
无制定具体节能降耗工作方案,此栏不得分。
材料审核:节能降耗工作情况;
部门审核: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35、加强土地资源开发管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修编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深入推进“城镇进圈、工业进园、民宅进区”的集约用地方针,无发生特重大违法用地案件。
20分
无修编镇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此栏不得分;发生特重大违法用地案件,此栏不得分;每发生一宗违法用地案件,扣10分。扣完为止。
材料审核:加强土地资源开发管理情况;
部门审核:市国土资源局。
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
得分
(八)
创建活动扎实有效
70 分
36、镇(街)党政一把手亲自抓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建立镇(街)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并有效指导、协调创建工作。有创建工作方案,资金、人员、办公地点(挂牌)等保障措施落实。
15分
每年度召开镇(街)文明委会议,无召开此栏不得分;镇(街)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各项制度不健全,扣10分;无创建实施方案,保障措施不落实(资金、人员、挂牌),每缺一项扣5分。
材料审核:文明创建机构、方案、保障措施等情况;
37、组织协调文明村、文明社区、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有力,推荐评选制度完善,评选档案健全,评选结果有公示并挂牌。
15分
文明村、文明社区、文明单位等创建活动不得力,没有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的,此栏不得分。文明社区(村)比例少于30%的,扣10分。
材料审核:文明村、文明社区、文明单位等创建活动情况。
38、加强创建氛围营造,镇(街)新闻媒体设有精神文明创建专题或专栏,建立“公共文明宣传示范街” 等公益宣传长效阵地,主要公共场所设有大型宣传创建活动和道德建设的公益性广告,全部社区(村)居委会宣传栏定期刊登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市民对创建工作的知晓率、支持率达80%以上。
40分
无设立精神文明创建专题或专栏,扣10分;社区(村)居委会宣传栏无定期刊登精神文明创建内容,扣10 分;无建立“公共文明宣传示范街” 等公益宣传长效阵地,此栏不得分。市民对创建工作的知晓率、支持率<80%,此栏不得分。
材料审核:专题或专栏设立情况;“公共文明宣传示范街”建立情况;
实地考察:“公共文明宣传示范街”;抽查社区(村)2处;
问卷调查:市民对创建工作的知晓率、支持率。
(九)
特色指标
50 分
历年镇(街)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每项加3分,获得国际、国家级荣誉称号的,每项加5分;有市级道德模范的,每个加2分,有国家级道德模范(含提名奖)的,每个加10分。
50分
此栏最高得分为50 分。
材料审核:查看原始档案。
附件二:
东莞市文明标兵社区、文明社区评选量化考核标准
申报条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社区居委会不得申报文明标兵社区、文明社区: (1)申报前12个月内社区居委会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纪、违法犯罪; (2)申报前12个月内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重大刑事(治安)案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事件、大规模越级集体上访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严重侵害记者合法权益事件,并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3)计划生育不达标(市人口计生局审核)、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不达标(市综治办审核)、消防工作不达标(市公安消防局审核)、环保工作不达标(市环保局审核)。
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
得分
(一)
政
务
环
境
廉
洁
高
效
80
分
1、深入开展学习型社区建设,社区领导班子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理论学习制度健全,政治思想素质强。坚持党组织民主生活会制度,作风民主。
35分
无年度学习计划和学习记录,此栏不得分。每年开展学习活动不少于12次,每少一次扣5分;学习记录不健全,酌情扣分。未开展每年一次的民主生活会,此栏不得分。
材料审核:查阅学习计划、学习记录、民主生活会开展情况。
2、社区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无违法违规现象发生。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坚持“三会一课”、民主集中制、社区事务和财务公开、党员联系党务和社区事务、议事制度等,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15分
班子成员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一票否决。每少一项制度扣10分,缺少2项以上制度,此栏不得分。
材料审核:查阅各项制度。
部门审核:市纪委、监察局审核。
3、党、团、工、妇组织健全,活动经常,有本社区特色。重视党团员发展、教育、管理工作,重视和支持辖区内“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社区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不断增强。
15分
党、团、工、妇组织不健全,每缺一项扣 10分;当年没有发展党员,此栏不得分;新发展党员35岁以下占比例低于81%、女党员占比例低于30%,扣10分;“两新”组织党建,工作措施不到位,扣10分。
材料审核:查阅有关资料;
实地考察:各类组织建设情况;
4、积极为群众办好事实事。群众关心和反映强烈的问题得到及时整治解决,党群干群关系密切。
15分
因社区班子责任而造成群众大规模越级集体上访,此栏不得分。群众对社区工作满意度﹤80%,此栏不得分。
部门审核:市信访局;
问卷调查:群众对社区工作满意度。
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
得分
(二)
生活
环
境
舒适优美
70
分
5、严格按照镇街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社区规划区内严格遵守建设管理程序进行开发建设,建设布局合理,各项基础设施健全。按宜居城乡建设的工作内容和要求,积极有效开展宜居城乡建设。
15分
没有建设规划的,此栏不得分;有乱建、抢建的,每宗扣5分。扣完为止。
材料审核:开展宜居城乡建设情况;
实地考察:整体观察;
部门审核: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按照“宽、洁、绿、美、净、通”的要求,加强社区管理工作。社区街巷路面硬化,排水设施完善,各项基础设施功能完好。道路交通标志、街名、店名、广告牌匾用字规范,设置合理。商业街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有序,无违章搭建、违规占道经营、盯人拉客以及乱张贴、乱涂写、乱设广告牌等现象,无出售假冒伪劣商品,食品卫生达标。全面整治辖区内农贸市场脏乱差现象。
30分
环境脏乱差一票否决。
街巷路面存在明显坑洼积水,每处扣5分;交通标志、街名等设置不规范,每处扣5分;商业街因车辆乱停放、占道经营等拥堵严重,扣10分;农贸市场脏乱差,扣15分。商业街(农贸市场)假冒伪劣商品充斥,食品卫生不达标,此栏不得分。扣完为止。
被评为“市优美村(社区)”的,加10分。
实地考察:抽查主要街巷2条、商业街1条、农贸市场1个。
部门审核:市城管局。
7、社区公共绿地、庭院绿化和道路两侧绿地合理分布,花坛、树木、建筑雕塑配置适宜。平房区见缝插绿。绿地管理及养护措施落实,无破坏、践踏及随意占有现象。
10分
社区公共绿地、庭院绿化和道路两侧绿地分布不合理,扣10分;社区绿地率<25%,有占绿、侵绿、毁绿现象,此栏不得分。
材料审核:绿化覆盖率;
实地考察:整体观察;
部门审核:市城管局。
8、无环境污染事故,环保措施落实,“三废”( 废水、废气、废渣)和噪声危害基本清除,污染源处理率达100%。
15分
环保考核不达标,一票否决;
群众对社区环保满意度<70%,此栏不得分。
材料审核:环保工作情况;
部门审核:市环保局;
问卷调查:群众对环保满意度。
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
得分
(三)
人文
环
境
健康向上
140
分
9、深化“书香社区”创建活动,制定创建规划,落实人员、场地、经费,依托市民学校、社区图书馆(农家书屋)、社区文体中心等学习教育阵地,运用系列讲座、读书会、知识竞赛、交流赠书、互换易书等形式,推动广大市民深入学习形势政策、市场经济理论、科学文化、法制法律、业务技术、经营管理、思想道德、文明礼仪等各类知识,营造人人学习、终身学习的浓厚氛围。
40分
无制定“书香社区”创建实施方案,每个扣20分;每年依托市民学校、社区(村)图书馆开展系列讲座、读书会、知识竞赛等活动少于12次,每个扣10分,扣完为止;
材料审核:查阅相关实施方案、文件材料、活动资料;
问卷调查:市民对“书香社区”创建活动的知晓率﹥80%,支持率﹥80%。
10、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宣传,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讲文明、树新风”等思想道德教育和现代公民教育活动。宣传发布《东莞文明公约》和《东莞市民文明行为规范》。社区建立市民学校并开展经常性的教育活动。加强道德模范学习宣传。净化社会文化环境,重点抓好网吧专项治理和校园周边环境整治。
30分
无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活动,此栏不得分;无建立市民学校并开展活动,此栏不得分;无发布《公约》和《规范》,扣10分;无开展道德模范宣传,扣10分;存在“黑网吧”并整治不力,此栏不得分;辖区中小学校周边存在电子游艺室、歌舞厅、网吧、彩票投注站点等娱乐场所和非法出版物,此栏不得分。
材料审核:各项活动开展情况;
实地考察:市民学校、《公约》和《规范》发布、辖区中小学;
部门审核:市文广新局。
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
得分
(三)
人文
环
境
健康向上
140
分
11、加强社区文化建设,完善文化广场(公园)、图书室、村史展览馆、文艺活动室、青少年活动室、老人活动室等,经常开展健康向上、有社区特色、便于群众参与的群众性文体活动,满足居民精神文化需求。
25分
有一个不少于200平方米的综合文化活动室加5分;有一个不少于500平方米的文体广场加5分;无建立社区文化信息共享服务网点或公共电子阅览室、图书室,扣5分;无完成当年农家书屋建设任务,扣5分;安装体育健身路径少于1套,扣10分;
材料审核:文体活动开展情况;
实地考察:文体阵地、设施等。
12、推进社区志愿服务,按照《东莞市社区(村)志愿服务站规范建设工作指引》要求,从阵地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活动建设等健全社区志愿服务站,深入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营造文明和谐新风尚。
30分
无规范的社区志愿服务站及落实人员、场地、经费,此栏不得分;无开展“关爱空巢老人志愿服务活动”,此栏不得分;每年开展主题志愿服务活动6次以上,每少一次扣5分。
材料审核:志愿服务活动开展情况;
实地考察:社区志愿服务站;
部门审核:团市委
13、经常开展科普教育、应急教育、健康教育等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科普知识,破除封建迷信,社区居民普遍养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15分
每年开展科普、健康等教育活动3次以上,科普宣传栏更新各种科普知识挂图6次以上,以上两项每少一次扣5分;存在封建迷信活动,扣10分;
材料审核:活动开展情况;
实地考察:整体观察;
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
得分
(四)
社会
环
境
安全稳定
70
分
14、深入开展平安建设,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坚决遏制“黄、赌、毒、黑”等社会丑恶现象,严厉打击“两抢一盗”、拐卖妇女儿童、传销、邪教等各类恶性犯罪和多发性犯罪活动。加强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深入推进“治摩”工作。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30分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不达标,一票否决。
无被评为“市平安社区”,扣10分;“治摩”工作不达标,扣10分;群众安全感<85%,扣10分。扣完为止。
被评为省“六好”平安和谐社区,加15分。
材料审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
部门审核:市综治办、市平安建设办、市治摩办;
问卷调查:群众安全感。
15、经常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居民守法意识。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社区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并正常运作。建立健全各类安置帮教小组,能经常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活动,帮教安置工作落实。
20分
无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扣10分;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健全,扣10分;安置帮教工作不到位,扣10 分。
材料审核:法制宣传教育情况;安置帮教工作情况;
实地考察: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16、加强消防安全教育,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根据社区实际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20分
消防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不达标,一票否决。
材料审核: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情况;
部门审核:市公安消防局。
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
得分
(五)
社区服务便民利民
80
分
17、社区建立一站式的集中办事大厅,方便群众办事,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为群众办好事实事,健全幼儿园、便民商店、停车场、公厕、电话亭等服务项目,不断提高社区服务管理水平。
20分
无建立一站式的社区集中办事大厅,此栏不得分;无幼儿园、便民商店、停车场、公厕、电话亭等服务项目,每缺一项扣10分。
实地考察:社区集中办事大厅、各服务项目等。
18、完善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建设,改善户籍劳动力就业状况,促进就业困难人员、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健全劳资纠纷调解机构,做好劳资纠纷的化解和处置工作。推进社区社保扩面工作,努力实现应保尽保。
20分
劳资纠纷调解机构不健全,扣10分;符合条件参保的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覆盖率不达标,扣10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覆盖率不达标,扣10分。
材料审核:就业服务平台建设情况;社保参保情况;
实地考察:劳资纠纷调解机构
部门审核:市社保局
19、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站(点)建设,健全卫生保健网络,积极开展以疾病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卫生服务,不断改善社区居民的卫生条件。
20分
无社区卫生服务站(点),此栏不得分;疾病预防、医疗保健、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卫生服务不完善,每缺一项扣10分。
实地考察:社区卫生服务站(点);
部门审核:市卫生局
20、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面向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优抚人员和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服务周到细致。广泛组织开展各种社会公益性活动。社区物业管理服务规范,业主和物管公司关系和谐,居民急需的水、电、气、房屋修缮等服务随叫随到。
20分
最低生活保障无实现全覆盖,扣10分;居民对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服务满意度<80%,扣10分;无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性活动,扣10分;业主和物管公司发生较大纠纷,或业主对物管服务满意度<70%,扣 10分。
材料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等情况;开展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
问卷调查:居民对社会救助等满意度;业主对物管服务满意度;
部门审核:市民政局、市房管局。
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
得分
(六)
创建活动扎实有力60
分
21、社区一把手亲自抓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有具体的创建工作方案,创建机构、人员、资金等保障措施落实,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15分
无创建实施方案,保障措施不落实,此栏不得分。
材料审核:创建机构、方案、保障措施等情况;
22、积极开展文明小区、文明楼、文明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社区内文明小区、文明楼、文明家庭达到较大比例。创建工作档案管理规范,各类创建活动资料齐全。
20分
无开展文明小区、文明楼、文明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此栏不得分;文明家庭比例<85%,扣10分。
材料审核:群众性创建活动开展情况;
实地考察:整体观察。
23、加强社区创建氛围营造,社区主要公共场所设有宣传创建活动和道德建设的公益性广告,社区居委会宣传栏定期刊登精神文明创建内容。社区居民对创建工作的知晓率、支持率达80%以上。
25分
社区主要公共场所无设有创建公益广告,此栏不得分;社区居委会宣传栏无定期刊登精神文明创建内容,扣 10分;市民对创建工作的知晓率、支持率<80%,此栏不得分。
实地考察:社区主要公共场所创建公益广告、社区居委会宣传栏创建内容等;
问卷调查:居民对创建工作的知晓率、支持率。
(七)
特色指标
30
分
历年社区获得市级荣誉称号的,每项加3分;省级荣誉称号的,每项加5分;获得国际、国家级荣誉称号的,每项加10分;有市级道德模范的,每个加2分,有国家级道德模范(含提名奖)的,每个加10分。
30分
此栏最高得分为 30分。
材料审核:查看原始档案。
附件三:
东莞市文明标兵村、文明村评选量化考核标准
申报条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村不得申报文明标兵村、文明村: (1)申报前12个月内村两委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纪、违法犯罪; (2)申报前12个月内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重大刑事(治安)案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事件、大规模越级集体上访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严重侵害记者合法权益事件,并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3)计划生育不达标(市人口计生局审核)、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不达标(市综治办审核)、消防工作不达标(市公安消防局审核)、环保工作不达标(市环保局审核)。
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
得分
(一)
政
务
环
境
廉
洁
高
效80
分
1、深入开展学习型社区(村)建设,村“两委”领导班子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理论学习制度健全,政治思想素质强。团结协作、共谋发展,发挥党支部模范带头作用,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35分
无年度学习计划和学习记录,此栏不得分。每年开展学习活动不少于12次,每少一次扣5分;村“两委”关系不协调或书记、主任闹矛盾影响正常运作和稳定,此栏不得分。
材料审核:查阅学习计划、学习记录;
问卷调查:村“两委”领导班子团结协作情况。
2、村“两委”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无违法违规现象发生。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坚持“三会一课”、民主集中制、村务财务公开、工程招投标、党员联系党务村务、两委议事等制度,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15分
班子成员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一票否决。每少一项制度扣10分,缺少2项以上制度,此栏不得分。
材料审核:查阅各项制度。
部门审核:市纪委、监察局审核。
3、党、团、工、妇组织健全,活动经常,有本村特色。重视党团员发展、教育、管理工作,重视培养后备干部,重视和支持辖区内“两新”组织党建工作,村党支部凝聚力、战斗力不断增强。每季度召开一次支部生活会,到会党员达90%以上。
15分
党、团、工、妇组织不健全,每缺一项扣 10分;当年没有发展党员,此栏不得分;新发展党员35岁以下占比例低于81%、女党员占比例低于30%,扣10分;没有建立后备干部队伍,此栏不得分;“两新”组织党建,工作措施不到位,扣10分。没有定期召开支部生活会或到会党员人数低于90%,扣10分。扣完为止。
材料审核:查阅有关资料;
实地考察:各类组织建设情况;
4、积极为群众办好事实事。群众关心和反映强烈的问题得到及时整治解决,党群干群关系密切。
15分
因社区班子责任而造成群众大规模越级集体上访,此栏不得分。群众对社区工作满意度﹤80%,此栏不得分。
部门审核:市信访局;
问卷调查:群众对社区工作满意度。
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
得分
(二)
集体经济发展又好又快60
分
5、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集体经济结构,村组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村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努力实现集体经济发展又好又快发展。
20分
无集体经济发展规划或规划不符合当地实际,此栏不得分;村组可支配收入总额(扣除土地、物业转让收入)低于全市平均水平,扣5分;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全市平均水平,扣5分。
材料审核:各项指标情况;
部门审核:市统计局
6、完善村就业服务平台建设,改善户籍劳动力就业状况,促进就业困难人员、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健全劳资纠纷调解机构,做好劳资纠纷的化解和处置工作。推进村社保扩面工作,努力实现应保尽保。
20分
劳资纠纷调解机构不健全,扣10分;符合条件参保的村民养老保险参保覆盖率不达标,扣10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覆盖率不达标,扣10分。
材料审核:就业服务平台建设情况;社保参保情况;
实地考察:劳资纠纷调解机构
部门审核:市社保局
7、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面向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优抚人员和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服务周到细致,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20分
最低生活保障无实现全覆盖,此栏不得分;村民对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服务满意度<80%,扣10分。
材料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等情况;
问卷调查:居民对社会救助等满意度;
部门审核:市民政局。
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
得分
(三)
生
活
环
境
舒
适
优
美90
分
8、严格按照镇街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社区规划区内严格遵守建设管理程序进行开发建设,建设布局合理,各项基础设施健全。按宜居城乡建设的工作内容和要求,积极有效开展宜居城乡建设。
15分
没有建设规划的,此栏不得分;有乱建、抢建的,每宗扣5分。扣完为止。
材料审核:开展宜居城乡建设情况;
实地考察:整体观察;
部门审核: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9、按照“宽、洁、绿、美、净、通”的要求,加强村环境管理工作。村街巷路面硬化,排水设施完善,各项基础设施功能完好。道路交通标志、街名、店名、广告牌匾用字规范,设置合理。全面整治辖区内农贸市场脏乱差现象,无出售假冒伪劣商品,食品卫生达标。
30分
环境脏乱差一票否决。
街巷路面存在明显坑洼积水,每处扣5分;交通标志、街名等设置不规范,每处扣5分;农贸市场脏乱差,扣15分。农贸市场假冒伪劣商品充斥,食品卫生不达标,此栏不得分。扣完为止。
被评为“市优美村(社区)”的,加10分。
实地考察:抽查主要街巷2条、农贸市场1个;
部门审核:市城管局。
10、村公共绿地、庭院绿化和道路两侧绿地合理分布,花坛、树木、建筑雕塑配置适宜。平房区见缝插绿。绿地管理及养护措施落实,无破坏、践踏及随意占有现象。
10分
村公共绿地、庭院绿化和道路两侧绿地分布不合理,扣5分;村绿地率<25%,有占绿、侵绿、毁绿现象,此栏不得分。
材料审核:绿化覆盖率;
实地考察:整体观察;
部门审核:市城管局。
11、加强村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站(点)建设,健全卫生保健网络,积极开展以疾病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为主要内容的村卫生服务,不断改善村民的卫生条件。
20分
辖区内无社区卫生服务站(点),此栏不得分;疾病预防、医疗保健、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为主要内容的村卫生服务不完善,每缺一项扣10分。
实地考察:村卫生服务站(点);
部门审核:市卫生局
12、无环境污染事故,环保措施落实,“三废”( 废水、废气、废渣)和噪声危害基本清除,污染源处理率达100%。
15分
环保考核不达标,一票否决;
群众对社区环保满意度<70%,此栏不得分。
材料审核:环保工作情况;
部门审核:市环保局;
问卷调查:群众对环保满意度。
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
得分
(四)
人文
环
境
健康向上140
分
13、深化“书香村(社区)”创建活动,制定创建规划,落实人员、场地、经费,依托市民学校、社区图书馆(农家书屋)、村文体中心等学习教育阵地,运用系列讲座、读书会、知识竞赛、交流赠书、互换易书等形式,推动广大市民深入学习形势政策、市场经济理论、科学文化、法制法律、业务技术、经营管理、思想道德、文明礼仪等各类知识,营造人人学习、终身学习的浓厚氛围。
40分
无制定“书香村(社区)”创建实施方案,每个扣20分;每年依托市民学校、社区(村)图书馆开展系列讲座、读书会、知识竞赛等活动少于12次,每个扣10分,扣完为止;
材料审核:查阅相关实施方案、文件材料、活动资料;
问卷调查:市民对“书香村(社区)”创建活动的知晓率﹥80%,支持率﹥80%。
14、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宣传,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讲文明、树新风”等思想道德教育和现代公民教育活动。宣传发布《东莞文明公约》和《东莞市民文明行为规范》。村建立市民学校并开展经常性的教育活动。加强道德模范学习宣传。净化社会文化环境,重点抓好网吧专项治理和校园周边环境整治。
30分
无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活动,此栏不得分;无建立市民学校并开展活动,此栏不得分;无发布《公约》和《规范》,扣10分;无开展道德模范宣传,扣10分;存在“黑网吧”并整治不力,此栏不得分;辖区中小学校周边存在电子游艺室、歌舞厅、网吧、彩票投注站点等娱乐场所和非法出版物,此栏不得分。
材料审核:各项活动开展情况;
实地考察:市民学校、《公约》和《规范》发布、辖区中小学;
部门审核:市文广新局。
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
得分
四)
人文
环
境
健康向上140
分
15、加强村文化建设,完善文化广场(公园)、图书室、村史展览馆、文艺活动室、青少年活动室、老人活动室等,经常开展健康向上、有本村特色、便于群众参与的群众性文体活动,满足居民精神文化需求。
25分
有一个不少于200平方米的综合文化活动室加5分;有一个不少于500平方米的文体广场加5分;无建立社区文化信息共享服务网点或公共电子阅览室、图书室,扣5分;无完成当年农家书屋建设任务,扣5分;安装体育健身路径少于1套,扣10分。
材料审核:文体活动开展情况;
实地考察:文体阵地、设施等。
16、推进村级志愿服务,按照《东莞市(村)社区志愿服务站规范建设工作指引》要求,从阵地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活动建设等健全村志愿服务站,深入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营造文明和谐新风尚。
30分
无规范的村志愿服务站及落实人员、场地、经费,此栏不得分;无开展“关爱空巢老人志愿服务活动”,此栏不得分;每年开展主题志愿服务活动6次以上,每少一次扣5分。
材料审核:志愿服务活动开展情况;
实地考察:村志愿服务站;
部门审核:团市委
17、经常开展科普教育、应急教育、健康教育等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科普知识,破除封建迷信,村民普遍养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15分
每年开展科普、健康等教育活动3次以上,科普宣传栏更新各种科普知识挂图6次以上,以上两项每少一次扣5分;存在封建迷信活动,扣10分。
材料审核:活动开展情况;
实地考察:整体观察;
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
得分
(五)
社会
环
境
安全稳定70
分
18、深入开展平安建设,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坚决遏制“黄、赌、毒、黑”等社会丑恶现象,严厉打击“两抢一盗”、拐卖妇女儿童、传销、邪教等各类恶性犯罪和多发性犯罪活动。加强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深入推进“治摩”工作。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25分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不达标,一票否决。
无被评为“市平安社区(村)”,扣10分;“治摩”工作不达标,扣10分;群众安全感<85%,扣10分。扣完为止。
材料审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
部门审核:市综治办、市平安建设办、市治摩办;
问卷调查:群众安全感。
19、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防范管理措施得力,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15分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一票否决;
发生一起较大事故,此栏不得分。
材料审核:安全生产监管情况;
部门审核:市安监局。
20、经常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村民守法意识。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村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并正常运作。建立健全各类安置帮教小组,能经常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活动,帮教安置工作落实。
15分
无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扣10分;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健全,扣10分;安置帮教工作不到位,扣10分。
材料审核:法制宣传教育情况;安置帮教工作情况;
实地考察: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21、加强消防安全教育,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根据社区实际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15分
消防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不达标,一票否决。
材料审核: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情况;
部门审核:市公安消防局。
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
得分
(六)
创建活动扎实有力60
分
22、村一把手亲自抓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有具体的创建工作方案,创建机构、人员、资金等保障措施落实,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15分
无创建实施方案,保障措施不落实,此栏不得分。
材料审核:创建机构、方案、保障措施等情况;
23、围绕创建文明村,广泛开展文明户、文明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社区内文明户达到较大比例。创建工作档案管理规范,各类创建活动资料齐全。
20分
无开展文明户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此栏不得分;文明户比例<85%,扣10分。
材料审核:群众性创建活动开展情况;
实地考察:整体观察。
24、加强村创建氛围营造,村主要公共场所设有宣传创建活动和道德建设的公益性广告,村两委会宣传栏定期刊登精神文明创建内容。村民对创建工作的知晓率、支持率达80%以上。
25分
村主要公共场所无设有创建公益广告,此栏不得分;村两委会宣传栏无定期刊登精神文明创建内容,扣10分;村民对创建工作的知晓率、支持率<80%,此栏不得分。
实地考察:村主要公共场所创建公益广告、村两委会宣传栏创建内容等;
问卷调查:村民对创建工作的知晓率、支持率。
(七)
特色指标
30
分
历年村获得市级荣誉称号的,每项加3分;省级荣誉称号的,每项加5 分;获得国际、国家级荣誉称号的,每项加10分;有市级道德模范的,每个加2分,有国家级道德模范(含提名奖)的,每个加10分。
30分
此栏最高得分为 30分。
材料审核:查看原始档案。
附件四:
东莞市文明标兵单位、文明单位评选量化考核标准
申报条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单位以及企业,不得申报文明标兵单位、文明单位: (1)申报前12个月内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纪、违法犯罪; (2)申报前12个月内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重大刑事(治安)案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事件、大规模越级集体上访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严重侵害记者合法权益事件,并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3)计划生育不达标(市人口计生局审核)、消防工作不达标(市公安消防局审核)、环保工作不达标(市环保局审核)、安全生产不达标(市安监局审核)。 (4)作风建设明察暗访活动中被曝光或通报(市纪委、市监察局审核)、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造假、掺假、售假现象(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审核)。
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
得分
(一)
领
导
班
子
团
结
有
力
80
分
1、深入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建设,领导班子重视加强理论学习和思想政治建设,深入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理论学习制度健全。坚持“三有一好”(有理想、有责任、有能力、形象好),政治思想素质高。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
30分
无理论学习计划和学习记录的,扣15分;每年开展学习活动不少于12次,每少一次扣5分;组织生活会制度不健全的,扣15分。
材料审核:查阅学习计划、学习记录、组织生活开展情况;
2、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党务、政务、财务公开等公开办事制度。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无违法违纪现象。
15分
班子成员违反有关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一票否决。
政务、财务未公开,本栏不得分;工作规范和管理制度不健全,扣10分。
材料审核:有关工作规范和管理制度;
实地考察:政务、财务公开情况;
部门审核:市纪委、监察局审核。
3、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应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前置审查、统一发布制度,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按要求将规范性文件报市法制局前置审查。
20分
每少一项制度扣10分,每发现一件规范性文件违法扣10分,每发现一件规范性文件未按规定前置审查扣5分,每发现一件规范性文件未按规定统一发布扣5分。扣完为止。
材料审核:有关制度;
部门审核:市法制局
4、党、团、工、妇组织健全,重视党团员发展、教育、管理工作,党、团员履行职责,在重要岗位上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15分
党、团、工、妇组织不健全,每缺一项扣10分;党、团员未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扣10分;扣完为止。
材料审核:党、团、工、妇组织建设;党团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
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
得分
(二)
业
务
工
作
实
绩
显
著
60
分
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济发展指标稳步增长,居于全市同行业领先水平。非生产经营单位廉洁高效,办事公道,群众满意率高,在社会上有良好声誉和形象。
20分
生产经营单位各项经济指标居于全市同行业平均水平以下,此栏不得分。
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服务优质,受到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政府表彰奖励,未达到要求此栏不得分。
材料审核:各项指标情况;上级部门表彰奖励情况。
6、生产经营单位坚持诚信经营,依法经营,切实维护群众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有良好的社会声誉。非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有关业务制度和业务流程公开上墙。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和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落实到位,简化办事程序,方便群众,行风建设成效显著。
20分
作风建设明察暗访活动中被曝光或通报的,一票否决;
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造假、掺假、售假现象,一票否决;
业务制度和业务流程无公开上墙或未设立监督电话或无其它监督措施,此栏不得分。
材料审核: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实地考察:制度流程公开、监督措施等;
部门审核:市纪委、监察局审核;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审核。
7、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双转型”战略,深化改革,锐意进取,创新管理机制,综合运用各种现代科学管理手段,推进体制改革和技术进步,创新能力强。
20分
管理手段落后,扣 10分;管理机制不灵活,创新意识不强,扣 10分。
材料审核:创新管理手段、机制情况;
实地考察:整体观察。
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
得分
(三)
综
合
管
理
规
范
有
序80
分
8、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社会保障和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成效显著,工作条件不断改善,服务设施逐步配套。
25分
未依法缴纳员工社保资金,参保率未达到法定要求,此栏不得分;工作条件、生活福利差,配套设施落后老化,扣10分;职工对单位保障合法权益满意度低于80%,此栏不得分。
材料审核: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情况;
部门审核:市人力资源局、市社保局审核。
问卷调查:职工对单位保障合法权益满意度。
9、民主法制教育制度化、经常化,单位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全体员工无违法违纪案件及刑事案件,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
20分
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一票否决。
法制教育无计划或无开展法制教育活动,扣10分;治安措施不落实,扣10分;员工有违法违纪案件、发生“黄、赌、毒”案件或封建迷信等事件的,本栏不得分。
材料审核:加强法制教育和治安管理情况;
部门审核:市公安局审核。
10、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无火灾、工伤、交通等责任事故发生。
20分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火灾事故一票否决。
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此栏不得分;未按法定要求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每一处扣10分。
材料审核: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情况;
部门审核: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局审核。
11、维护安定团结大局,无群体性上访事件。
15分
因单位责任出现群体性上访事件的,一票否决。
部门审核:市信访局审核。
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
得分
(四)
内
外
环
境
整
洁
优
美60
分
12、生产、办公、生活场所规划科学合理,符合人性化要求,内务管理整洁有序。
20分
生产、办公、生活场所规划布局不合理,扣10分;室内管理混乱,办公物品摆放凌乱或设置不合理,扣10分。
实地考察:整体观察。
13、建立健全卫生制度,内外环境清洁整齐,无脏、乱、差现象,搞好绿化、美化,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20分
环境脏、乱、差,一票否决。
员工对工作生活环境满意度低于80%,此栏不得分。
实地考察:整体观察。
问卷调查:员工对工作生活环境满意度。
14、重视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环保设备运转正常,有效治理废水、烟尘、噪声等污染,环保工作达标,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本市先进水平。
20分
环保工作不达标的,一票否决。
部门审核:市环保局审核。
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
得分
(五)
人
文
环
境
健
康
向
上140
分
15、深化“书香单位”创建活动,制定创建规划,落实人员、场地、经费,通过学习沙龙、系列讲座、读书会、知识竞赛、交流赠书、互换易书等形式,深入开展公职人员读书学习活动,推动全体公职人员深入学习形势政策、市场经济理论、科学文化、法制法律、业务技术、经营管理、思想道德、文明礼仪等各类知识,营造人人学习、终身学习的浓厚氛围。
45分
无制定“书香单位”创建实施方案,每个扣20分;每年开展学习沙龙、系列讲座、读书会、知识竞赛等活动少于12次,每个扣10分,扣完为止;
材料审核:查阅相关实施方案、文件材料、活动资料;
问卷调查:员工对“书香单位”创建活动的知晓率﹥80%,支持率﹥80%。
16、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劳动竞赛、岗位练兵、征集合理化建议等活动,积极培育勤勉敬业、崇尚先进、开拓进取的精神。
25分
无组织开展知识技能培训的,本栏不得分;全年开展各项劳动竞赛、岗位练兵活动不少于四次,每少一次扣10分。
材料审核: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情况;活动开展情况。
17、深入推进单位文化建设,健全职工文体活动阵地,广泛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文化、体育、科普等活动。
25分
无文体活动场所,此栏不得分;每年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少于3次,扣15分。
材料审核:文体活动开展情况;
实地考察:文体活动场所。
18、深入推进单位志愿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组织(有活动计划、方案和档案记录),“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深入人心,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干部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25分
无建立志愿服务组织或注册志愿者人数占本单位人口总数比例未达12%,此栏不得分;每年开展志愿服务活动5次以上,每少一次扣5分。
材料审核:志愿服务组织建设情况(有活动计划、方案和档案记录);志愿服务活动开展情况;
部门审核:团市委
19、倡导有情关爱,建立形式多样的职工干部交流和互助平台,积极开展帮扶关爱活动,关心帮助困难职工家庭,关爱困难职工未成年子女成长。
20分
职工对帮扶关爱工作满意度<80%,此栏不得分。
材料审核:帮扶关爱活动开展情况;
问卷调查:职工对帮扶关爱工作满意度;
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
得分
(六)
创
建
活
动
深
入
扎
实
80
分
20、单位一把手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将创建文明单位工作列入单位整体工作规划,创建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健全,形成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格局。
20分
未召开创建文明单位工作会议,此栏不得分;未将精神文明工作列入工作整体规划,或无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规划、制度的,扣10分;创建领导机构、工作机构不健全,扣10分。
材料审核:创建文明单位工作会议、文明创建机构、规划、保障措施等情况;
21、结合本单位、本行业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道德教育、诚信教育和现代公民教育活动。创建氛围浓厚,有文明创建宣传阵地并定期更新内容。有精神文明建设激励制约机制,做到奖优惩劣。
20分
每年开展教育活动少于2次,此栏不得分;职工干部对创建知晓率、支持率<80%,此栏不得分;无文明创建宣传阵地,扣10分;无精神文明建设激励约束机制,扣 10分。
材料审核:开展教育活动情况;激励约束机制;
实地考察:创建宣传阵地;
问卷调查:创建知晓率、支持率;
22、单位内部坚持开展创建文明科室、文明窗口、文明车间、文明班组、文明职工、文明柜员、青年文明号等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活动开展扎实有效。
20分
未能组织开展创建活动,扣10分;未开展考核、评比,扣10分。
材料审核:单位内部坚持开展创建活动情况;
23、结合本单位、本行业特点,结对帮扶农村,开展基础设施、综合管理、劳动就业、社保医疗、文化建设、扶贫济困等创建活动。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党委、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组织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其它社会公益活动。
20分
无结对帮扶农村开展创建活动的,此栏不得分;未参加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社会公益事业活动的,此栏不得分;年度参加公益活动次数少于3次的,扣10分;
材料审核:结对帮扶活动、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情况。
(七)
特色指标
30
分
历年单位获得市级荣誉称号的,每项加3分;省级荣誉称号的,每项加5分;获得国际、国家级荣誉称号的,每项加10分。
30分
此栏最高得分为 30分。
材料审核:查看原始档案。
附件五: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文明标兵单位、文明单位评选量化考核标准
申报条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企业),不得申报文明标兵单位、文明单位: (1)申报前12个月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严重违纪、违法犯罪; (2)申报前12个月内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重大刑事(治安)案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事件、大规模越级集体上访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严重侵害记者合法权益事件,并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3)计划生育不达标(市人口计生局审核)、消防工作不达标(市公安消防局审核)、环保工作不达标(市环保局审核)、安全生产不达标(市安监局审核); (4)没有依法缴纳社保基金(市社保局审核)、存在拖欠或克扣工资现象并造成较大影响(市人力资源局审核)、有偷税漏税现象被市以上税务部门查处,情节严重、影响较大(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审核)、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造假、掺假、售假现象(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审核)。
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
得分
(一)
思
想
教
育
深
入
持
久
100
分
1、拥护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尊重和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与民族尊严。爱国家、爱企业、爱岗位蔚然成风,三者达到和谐统一。
25分
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公开场合散布反党、反政府、反社会言论的,一票否决。企业不重视学习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此栏不得分。
实地考察:查看宣传栏;
问卷调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在公开场合散布反党、反政府、反社会言论。
2、树立以人为本的生产经营理念,高度重视对员工的思想道德教育和素质培育,引导广大员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突出抓好以守法、诚信为主要内容的思想道德建设。
25分
无开展教育活动和素质培育制度和年度计划,此栏不得分。每年开展教育活动和素质培育少于2次,此栏不得分。
材料审核:制度建设、年度计划、活动开展情况。
3、积极支持企业开展党建工作,党组织健全,能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党员教育管理正常规范,党员认真履行职责,在重要工作岗位上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25分
企业有党员但没有建立党组织或没有参加联合党支部的,一票否决。党员员工没有在重要工作岗位上发挥作用,扣15分。
材料审核:党建工作情况;
实地考察:党员活动室。
4、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健全。支持工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25分
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此栏不得分;无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扣10分;团支部和妇联等群团组织不健全的,每缺一项扣 10分。
材料审核:工青妇组织建设情况;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情况。
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
得分
(二)
业
务
工
作
实
绩
显
著
75
分
5、积极稳妥推进企业改革和技术进步,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企业创新能力强,发展后劲足。
25分
企业发展缓慢,产品老化,技术含量低,市场竞争力不强,酌情扣分。
材料审核:企业改革发展情况;
实地考察: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6、企业固定资产稳定增长,无形资产占一定比重,当年全员劳动生产率、年度上缴税收、人均创税利、主要产品产销率等经济指标分别位于全市同行业前列。
20分
各项业务指标未能达到全市同行业平均水平以上的,此栏不得分;企业资不抵债,负债率达50%以上,一票否决。
材料审核:各项业务指标情况。
7、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积极导入质量体系认证,严把产品质量关。注重信誉,产品服务体系完善,客户满意度高。企业在有关专业机构的评估中获A级以上信用等级。
30分
出现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此栏不得分;客户投诉较多,满意率低,此栏不得分;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造假、掺假、售假现象的,一票否决。
资料审核:产品质量建设情况;
部门审核: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审核。
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
得分
(三)
综
合
管
理
规
范
有
序100
分
8、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职工收入稳步增长,工作条件不断改善,服务设施逐步配套。合法经营,照章纳税,依法缴纳员工社会保险金,参保率达到法定要求。
30分
存在拖欠或克扣工资现象,此栏不得分,造成较大影响,一票否决;未按时依法缴纳员工社保资金,参保率未达到法定要求,一票否决;因偷税漏税被税务机关查处的,此栏不得分,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一票否决;员工对企业保障合法权益满意度低于80%,此栏不得分。
材料审核: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情况;
部门审核:市人力资源局、市社保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审核。
问卷调查:员工对企业保障合法权益满意度。
9、民主法制教育制度化、经常化,企业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全体员工无违法违纪案件及刑事案件,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
25分
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一票否决。法制教育无计划或无开展法制教育活动,扣 10分;治安措施不落实,扣10分;员工有违法违纪案件、发生“黄、赌、毒”案件或封建迷信等事件的,本栏不得分。
材料审核:加强法制教育和治安管理情况;
部门审核:市公安局审核。
10、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无火灾、工伤、交通等责任事故发生。
25分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火灾事故一票否决。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此栏不得分;未按法定要求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每一处扣10分。
材料审核: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情况;
部门审核: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局审核。
11、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厂务公开制度,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维护安定团结大局,无群体性上访事件。
20分
没有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扣10分;因企业责任出现员工集体罢工、群体性上访事件的,一票否决。
材料审核:企业民主管理情况;
实地考察:厂务公开情况;
部门审核:市总工会、市信访局审核。
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
得分
(四)
内
外
环
境
整
洁
优
美
75
分
12、企业达到一定规模,生产、办公、生活场所规划科学合理,符合人性化要求,内务管理整洁有序。
25分
生产、办公、生活场所“三合一”的,此栏不得分;内务管理不当,杂乱无章,此栏不得分。
实地考察:整体观察。
13、建立健全卫生制度,内外环境清洁整齐,无脏、乱、差现象,搞好绿化、美化,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25分
环境脏、乱、差,一票否决。
员工对工作生活环境满意度低于80%,此栏不得分。
实地考察:整体观察。
问卷调查:员工对工作生活环境满意度。
14、重视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环保设备运转正常,有效治理废水、烟尘、噪声等污染,环保工作达标,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本市先进水平。
25分
环保工作不达标的,一票否决。
部门审核:市环保局审核。
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
得分
(五)
人
文
环
境
健
康
向
上150
分
15、深化“书香企业”创建活动,制定创建规划,落实人员、场地、经费,通过系列讲座、读书会、知识竞赛、交流赠书等形式开展企业员工读书学习活动,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劳动竞赛、岗位练兵等活动,推动企业员工深入学习科学文化、法制法律、业务技术、经营管理、思想道德、文明礼仪等各类知识,营造人人学习、终身学习的浓厚氛围。
45分
无制定“书香企业”创建实施方案,每个扣20分;每年开展系列讲座、读书会、劳动竞赛等活动不少于12次,每少一次扣10分,扣完为止;
材料审核:查阅相关实施方案、文件材料、活动资料;
问卷调查:员工对“书香企业”创建活动的知晓率﹥80%,支持率﹥80%。
16、深入推进企业文化建设,树立团结奋进、积极向上的企业精神,健全员工文体活动阵地,广泛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文化、体育、科普等活动。
30分
没有形成企业精神和经营生产理念的,扣10分;无文体活动场所,此栏不得分;企业每年组织的文体活动少于3次,扣10分。
材料审核:企业精神和经营生产理念;文体活动开展情况;
实地考察:文体活动场所。
17、深入推进企业志愿服务工作,组建企业志愿服务队伍,“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深入人心,企业员工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30分
无建立企业志愿服务队伍或注册志愿者人数占本单位人口总数比例未达12%,此栏不得分;每年开展志愿服务活动5次以上,每少一次扣5分。
材料审核:志愿服务队伍建设情况;志愿服务活动开展情况。
部门审核:团市委;
18、倡导有情关爱,建立形式多样的员工交流和互助平台,积极开展帮扶关爱活动,关心帮助困难员工家庭。
20分
员工对帮扶关爱工作满意度<80%,此栏不得分。
材料审核:帮扶关爱活动开展情况;
问卷调查:职工对帮扶关爱工作满意度;
19、企业积极参与当地党委政府组织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热心公益事业,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声誉。
25分
未参加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社会公益事业活动的,此栏不得分;年度参加公益活动次数少于3次的,扣 10分。
材料审核: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情况。
(六)
特色指标
30
分
历年企业获得市级荣誉称号的,每项加3分;省级荣誉称号的,每项加5分;获得国际、国家级荣誉称号的,每项加10分。
30分
此栏最高得分为 30分。
材料审核:查看原始档案。 |
| 关于印发《征集莞藉名人名家作品藏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征集莞籍名人名家作品藏品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征集莞籍名人名家作品藏品工作实施方案
东莞自古文化兴盛,名家辈出,近代以来涌现了一批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名人名家,他们所创作和收藏的各类作品和藏品,是宝贵的文化资源。征集和收藏这些名人名家的作品藏品,对于保护乡邦文化、促进文化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市主要领导批示和《关于保护我市名家作品藏品与名人故居有关问题的复函》(东委办〔2010〕71号)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集原则
(一)统一平台。以市的名义建立统一的征集工作平台,提高影响力。各征集单位在同一个平台上分工协助,统一操作,避免交叉征集。
(二)整体征集。在具体征集中,注重整体收藏,将名人名家作品藏品以整体打包、整体议价的形式,形成征集体系,提升收藏价值。
(三)以情动人。加强与名人名家及其家属、后人和收藏者的日常沟通,注重建立感情联系,加大感情投入,以情动人,争取以捐献或低价购买的方式取得作品藏品,尽量降低征集成本。
二、组织机构
成立莞籍名人名家作品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人员如下:
顾 问:王道平(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
郑锦滔(原市政协主席)
黄 发(原市政协副主席)
组 长:严小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 组 长:黄福泉(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叶泽驹(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陈志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
成 员:陈锐康(市财政局副局长)
董 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周汉标(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调研员)
工作组人员:
萧永清(市财政局教科文科科长)
莫启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科科长)
胡海良(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艺术科科长)
张建雄(鸦片战争博物馆馆长)
娄欣利(东莞市博物馆馆长)
王红星(东莞可园博物馆馆长)
赵长庆(广东东江纵队纪念馆馆长)
钟长永(东莞展览馆馆长)
彭劲松(东莞市袁崇焕纪念园负责人)
黄泽森(岭南画院院长)
联 络 员:慕容小红(岭南画院)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东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科,负责日常征集事务的跟踪、协调。
特聘专家:
广东省专家:
单小英(广东省文物鉴定站站长,书画鉴定专家)
林 锐(广东省文物鉴定站副站长,古籍版本、书画鉴定专家)
何 锋(广东省文物鉴定站站长助理,书画、杂项鉴定专家)
李遇春(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员,书画鉴定专家)
潘鸣皋(广东省文物鉴定站,陶瓷、玉器、杂项鉴定专家)
陈伟安(广州艺术博物院院长,书画专家)
李劲堃(岭南画派纪念馆副馆长,书画专家)
朱万章(广东省博物馆研究员,博士,书画专家)
卜穗文(广州农讲所纪念馆馆长,党史革命史专家)
东莞市专家:
杨宝霖(东莞著名文史专家)
李炳球(市政协教科文卫体和文史委员会主任,文史专家)
陈立平(市委党史研究室主任,党史革命史专家)
三、征集范围
(一)莞籍名人名家创作的作品;
(二)莞籍名人名家收藏的文物珍品;
(三)莞籍名人名家的手稿及其他资料;
(四)反映名人名家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实物资料。
四、经费投入
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2500万元,从文化名城专项资金中列支。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据实列支。
五、征集方式
主要通过与名人名家或其家属、后代,以及相关收藏家进行沟通联系,以捐赠或购买等方式征集;对有重要价值且难以通过以上方式征集且价格适当的部分作品藏品,考虑从拍卖市场、文物商店等渠道进行征集。
六、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根据黄发同志提供的线索和各市属博物馆、岭南画院掌握的情况,与名人名家或其家属、后代进行深入沟通,摸清征集目标和对象。
(二)确定重点。根据调查情况,确定拟重点征集的对象,成熟一个,突破一个。对名人名家作品藏品及其他实物资料进行系统征集,力求降低成本,确保征集成体系。
(三)进行评估。拟定征集对象后,征集单位聘请专门机构或专家,参照市场及多方面因素,综合对拟征集的作品藏品及其他实物的真伪、价值进行客观评估。
(四)分头实施。各相关市属博物馆、岭南画院根据责任分工,将拟征集的对象及价值评估、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进行统筹协调,确定各馆的征集对象;各馆按照分工,具体开展征集工作。
(五)阶段评估。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各征集单位的汇报,评估阶段工作,研究决定征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和修正。
七、征集程序
(一)征集单位拟定征集对象。
(二)征集单位制定征集方案,提交征集申请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征集方案内容包括:
1、征集对象及相关工作的情况说明;
2、征集清单,包括拟征集物件的名称、数量、年代、规格、保存状况及价值评估;
3、拟征集物件的照片或图册;
4、征集经费预算(含作品、藏品费用及其他开支);
5、专业机构或2-3名专家的评审意见;
6、其他材料。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征集方案提出办理意见,送市文广新局领导审核。
(四)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以市府办名义印发会议纪要。
(五)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六)征集单位按要求实施征集。
(七)征集单位与被征集人签订征集协议。
八、财务管理
(一)资金申请。完成一名人名家的作品藏品征集后,征集单位凭征集协议及经批准的征集方案复印件向市财政局申请专项资金。
(二)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财政资金拨付程序直接下达额度至征集单位,由征集单位支付给被征集人。
(三)征集单位(或被征集人)开具发票,由征集单位负责人审批报销。征集单位需将有关征集的最终结果报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备案。
(四)专项资金用于征集作品藏品,包括在征集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专家聘请费、运输费等必要的相关开支。
九、职责分工
市委宣传部:负责征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整体统筹工作。
市文广新局:负责组织相关市属博物馆和岭南画院开展征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和管理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鸦片战争博物馆:征集与鸦片战争及禁毒相关的名人名家作品藏品,以及东莞虎门籍名人名家作品藏品。如林则徐、王宠惠、王大闳等。
东莞市博物馆:征集莞籍古代及本馆有收藏优势的现代名人名家作品藏品及相关生活用品、照片、著作等,如王应华、张穆、丁洸、邓蓉镜、袁登道、陈伯陶、邓白、卢子枢、林直勉、王匡、王仕钊等。
东莞市可园博物馆:征集二居、张氏家族及与可园相关的名人名家作品、手稿、印鉴等,如居廉、居巢、张敬修、张嘉谟、张崇光、容祖椿、李凤公等;莫伯治的手稿及遗物。
广东东江纵队纪念馆:与抗日有关的名人名家的作品藏品、手稿及其他实物资料。如蒋光鼐、张松鹤、李扬敬等。
岭南画院:征集现当代莞籍书画艺术家作品藏品,如邓尔雅、张松鹤(以雕塑为主)、黄般若、黎冰鸿、郭同江(以精品为主)、李汉仪(以雕塑为主)等。 |
| 关于印发《征集莞藉名人名家作品藏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征集莞籍名人名家作品藏品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征集莞籍名人名家作品藏品工作实施方案
东莞自古文化兴盛,名家辈出,近代以来涌现了一批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名人名家,他们所创作和收藏的各类作品和藏品,是宝贵的文化资源。征集和收藏这些名人名家的作品藏品,对于保护乡邦文化、促进文化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市主要领导批示和《关于保护我市名家作品藏品与名人故居有关问题的复函》(东委办〔2010〕71号)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集原则
(一)统一平台。以市的名义建立统一的征集工作平台,提高影响力。各征集单位在同一个平台上分工协助,统一操作,避免交叉征集。
(二)整体征集。在具体征集中,注重整体收藏,将名人名家作品藏品以整体打包、整体议价的形式,形成征集体系,提升收藏价值。
(三)以情动人。加强与名人名家及其家属、后人和收藏者的日常沟通,注重建立感情联系,加大感情投入,以情动人,争取以捐献或低价购买的方式取得作品藏品,尽量降低征集成本。
二、组织机构
成立莞籍名人名家作品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人员如下:
顾 问:王道平(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
郑锦滔(原市政协主席)
黄 发(原市政协副主席)
组 长:严小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 组 长:黄福泉(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叶泽驹(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陈志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
成 员:陈锐康(市财政局副局长)
董 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周汉标(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调研员)
工作组人员:
萧永清(市财政局教科文科科长)
莫启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科科长)
胡海良(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艺术科科长)
张建雄(鸦片战争博物馆馆长)
娄欣利(东莞市博物馆馆长)
王红星(东莞可园博物馆馆长)
赵长庆(广东东江纵队纪念馆馆长)
钟长永(东莞展览馆馆长)
彭劲松(东莞市袁崇焕纪念园负责人)
黄泽森(岭南画院院长)
联 络 员:慕容小红(岭南画院)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东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科,负责日常征集事务的跟踪、协调。
特聘专家:
广东省专家:
单小英(广东省文物鉴定站站长,书画鉴定专家)
林 锐(广东省文物鉴定站副站长,古籍版本、书画鉴定专家)
何 锋(广东省文物鉴定站站长助理,书画、杂项鉴定专家)
李遇春(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员,书画鉴定专家)
潘鸣皋(广东省文物鉴定站,陶瓷、玉器、杂项鉴定专家)
陈伟安(广州艺术博物院院长,书画专家)
李劲堃(岭南画派纪念馆副馆长,书画专家)
朱万章(广东省博物馆研究员,博士,书画专家)
卜穗文(广州农讲所纪念馆馆长,党史革命史专家)
东莞市专家:
杨宝霖(东莞著名文史专家)
李炳球(市政协教科文卫体和文史委员会主任,文史专家)
陈立平(市委党史研究室主任,党史革命史专家)
三、征集范围
(一)莞籍名人名家创作的作品;
(二)莞籍名人名家收藏的文物珍品;
(三)莞籍名人名家的手稿及其他资料;
(四)反映名人名家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实物资料。
四、经费投入
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2500万元,从文化名城专项资金中列支。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据实列支。
五、征集方式
主要通过与名人名家或其家属、后代,以及相关收藏家进行沟通联系,以捐赠或购买等方式征集;对有重要价值且难以通过以上方式征集且价格适当的部分作品藏品,考虑从拍卖市场、文物商店等渠道进行征集。
六、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根据黄发同志提供的线索和各市属博物馆、岭南画院掌握的情况,与名人名家或其家属、后代进行深入沟通,摸清征集目标和对象。
(二)确定重点。根据调查情况,确定拟重点征集的对象,成熟一个,突破一个。对名人名家作品藏品及其他实物资料进行系统征集,力求降低成本,确保征集成体系。
(三)进行评估。拟定征集对象后,征集单位聘请专门机构或专家,参照市场及多方面因素,综合对拟征集的作品藏品及其他实物的真伪、价值进行客观评估。
(四)分头实施。各相关市属博物馆、岭南画院根据责任分工,将拟征集的对象及价值评估、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进行统筹协调,确定各馆的征集对象;各馆按照分工,具体开展征集工作。
(五)阶段评估。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各征集单位的汇报,评估阶段工作,研究决定征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和修正。
七、征集程序
(一)征集单位拟定征集对象。
(二)征集单位制定征集方案,提交征集申请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征集方案内容包括:
1、征集对象及相关工作的情况说明;
2、征集清单,包括拟征集物件的名称、数量、年代、规格、保存状况及价值评估;
3、拟征集物件的照片或图册;
4、征集经费预算(含作品、藏品费用及其他开支);
5、专业机构或2-3名专家的评审意见;
6、其他材料。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征集方案提出办理意见,送市文广新局领导审核。
(四)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以市府办名义印发会议纪要。
(五)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六)征集单位按要求实施征集。
(七)征集单位与被征集人签订征集协议。
八、财务管理
(一)资金申请。完成一名人名家的作品藏品征集后,征集单位凭征集协议及经批准的征集方案复印件向市财政局申请专项资金。
(二)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财政资金拨付程序直接下达额度至征集单位,由征集单位支付给被征集人。
(三)征集单位(或被征集人)开具发票,由征集单位负责人审批报销。征集单位需将有关征集的最终结果报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备案。
(四)专项资金用于征集作品藏品,包括在征集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专家聘请费、运输费等必要的相关开支。
九、职责分工
市委宣传部:负责征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整体统筹工作。
市文广新局:负责组织相关市属博物馆和岭南画院开展征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和管理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鸦片战争博物馆:征集与鸦片战争及禁毒相关的名人名家作品藏品,以及东莞虎门籍名人名家作品藏品。如林则徐、王宠惠、王大闳等。
东莞市博物馆:征集莞籍古代及本馆有收藏优势的现代名人名家作品藏品及相关生活用品、照片、著作等,如王应华、张穆、丁洸、邓蓉镜、袁登道、陈伯陶、邓白、卢子枢、林直勉、王匡、王仕钊等。
东莞市可园博物馆:征集二居、张氏家族及与可园相关的名人名家作品、手稿、印鉴等,如居廉、居巢、张敬修、张嘉谟、张崇光、容祖椿、李凤公等;莫伯治的手稿及遗物。
广东东江纵队纪念馆:与抗日有关的名人名家的作品藏品、手稿及其他实物资料。如蒋光鼐、张松鹤、李扬敬等。
岭南画院:征集现当代莞籍书画艺术家作品藏品,如邓尔雅、张松鹤(以雕塑为主)、黄般若、黎冰鸿、郭同江(以精品为主)、李汉仪(以雕塑为主)等。 |
| 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1〕15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决定将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100元/月(折算的小时标准为6.32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0.5元/小时。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一日 |
| 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1〕15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决定将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100元/月(折算的小时标准为6.32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0.5元/小时。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一日 |
| 2011年市长新春献辞 | 李 毓 全(2011年2月)
各位市民,同志们、朋友们: 春回大地,万象更新。在这举家团圆、喜庆祥和的美好时刻,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向全市人民拜年,并向驻莞解放军和武警官兵,莞籍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以及关心支持东莞发展的海内外各界人士,致以诚挚的问候和美好的祝福! 回首过去一年,我们深感团结成就伟业。面对复杂多变的外部形势,面对繁重艰巨的转型任务,面对利益深刻变动的社会格局,全市上下团结一致,扎实进取,攻坚克难,巩固了应对金融危机的成果,保持了全面复苏的势头,加快了产业升级的步伐,维护了和谐稳定的局面,也顺利实现了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目标。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离不开社会各界的鼎力支持。在此,我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展望新的一年,我们坚信实干创造未来。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的战略目标与美好蓝图,我们将着力调整产业结构,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让东莞经济更具竞争力;我们将着力拉动内需,保障平稳发展,让东莞更加繁荣兴旺;我们将着力推进规划建设,不断优化城乡环境,让东莞更加生态宜居;我们将着力强化社会管理,维护公共安全,让东莞更加和谐安定;我们将着力办好社会事业,不断改善群众生活,让东莞更加幸福安康。 任重道远自须扬鞭奋蹄,时不我待更要只争朝夕。让我们携起手来,砥砺奋进,努力开创转型发展的新局面,共同谱写美好生活的新篇章! 最后,衷心祝愿东莞繁荣安定!祝愿全市人民新春快乐、家庭幸福、万事如意! |
| 2011年市长新春献辞 | 李 毓 全(2011年2月)
各位市民,同志们、朋友们: 春回大地,万象更新。在这举家团圆、喜庆祥和的美好时刻,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向全市人民拜年,并向驻莞解放军和武警官兵,莞籍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以及关心支持东莞发展的海内外各界人士,致以诚挚的问候和美好的祝福! 回首过去一年,我们深感团结成就伟业。面对复杂多变的外部形势,面对繁重艰巨的转型任务,面对利益深刻变动的社会格局,全市上下团结一致,扎实进取,攻坚克难,巩固了应对金融危机的成果,保持了全面复苏的势头,加快了产业升级的步伐,维护了和谐稳定的局面,也顺利实现了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目标。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离不开社会各界的鼎力支持。在此,我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展望新的一年,我们坚信实干创造未来。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的战略目标与美好蓝图,我们将着力调整产业结构,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让东莞经济更具竞争力;我们将着力拉动内需,保障平稳发展,让东莞更加繁荣兴旺;我们将着力推进规划建设,不断优化城乡环境,让东莞更加生态宜居;我们将着力强化社会管理,维护公共安全,让东莞更加和谐安定;我们将着力办好社会事业,不断改善群众生活,让东莞更加幸福安康。 任重道远自须扬鞭奋蹄,时不我待更要只争朝夕。让我们携起手来,砥砺奋进,努力开创转型发展的新局面,共同谱写美好生活的新篇章! 最后,衷心祝愿东莞繁荣安定!祝愿全市人民新春快乐、家庭幸福、万事如意!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14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虎门镇人民政府在威远白花山(即镇远桥旁)举行2011年春节烟花晚会活动,在燃放烟花期间,我局将对相关水域采取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航时间:2010年2月4日1930时至2030时。 二、封航水域:太平水道龙威客运码头至宏业货柜码头河段。 三、注意事项: 1、烟花燃放期间,上述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下,保持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崔渊 13728217146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14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虎门镇人民政府在威远白花山(即镇远桥旁)举行2011年春节烟花晚会活动,在燃放烟花期间,我局将对相关水域采取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航时间:2010年2月4日1930时至2030时。 二、封航水域:太平水道龙威客运码头至宏业货柜码头河段。 三、注意事项: 1、烟花燃放期间,上述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下,保持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崔渊 13728217146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13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石龙镇人民政府拟在东江沙洲公园河岸举行2011年新春烟花晚会活动,在烟花燃放期间,我局将对相关水域采取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航时间:2011年2月4日1900时至2200时。 二、封航水域:东江石龙南二桥至南桥和东岸大桥之间水域。 三、注意事项 1、烟花燃放期间,上述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下,保持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池 文 13480029969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13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石龙镇人民政府拟在东江沙洲公园河岸举行2011年新春烟花晚会活动,在烟花燃放期间,我局将对相关水域采取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航时间:2011年2月4日1900时至2200时。 二、封航水域:东江石龙南二桥至南桥和东岸大桥之间水域。 三、注意事项 1、烟花燃放期间,上述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下,保持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池 文 13480029969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12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道滘镇人民政府拟在东莞水道道滘大桥附近河岸举行2011年元宵节烟花汇演活动,在烟花燃放期间,我局将对相关水域采取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航时间:2011年2月17日2000时至2115时。 二、封航水域:东莞水道道滘大桥至马斯塘水闸出口河段。 三、注意事项 1、烟花燃放期间,上述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下,保持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赖锡池 13922962298 王万早 13602358111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12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道滘镇人民政府拟在东莞水道道滘大桥附近河岸举行2011年元宵节烟花汇演活动,在烟花燃放期间,我局将对相关水域采取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航时间:2011年2月17日2000时至2115时。 二、封航水域:东莞水道道滘大桥至马斯塘水闸出口河段。 三、注意事项 1、烟花燃放期间,上述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下,保持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赖锡池 13922962298 王万早 13602358111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11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中堂镇人民政府拟在中堂大桥附近河岸举行2011年元宵烟花汇演活动,在燃放烟花期间,我局将对相关水域采取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航时间:2011年2月17日19︰30时至20︰30时。 二、封航水域:中堂水道中堂大桥河段。 三、注意事项: 1、燃放烟花期间,上述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下,保持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林干 13829119068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11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中堂镇人民政府拟在中堂大桥附近河岸举行2011年元宵烟花汇演活动,在燃放烟花期间,我局将对相关水域采取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航时间:2011年2月17日19︰30时至20︰30时。 二、封航水域:中堂水道中堂大桥河段。 三、注意事项: 1、燃放烟花期间,上述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有警戒船。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下,保持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林干 13829119068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10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沙田镇人民政府在东莞水道泥洲渡口至庄士花园河段进行2011年春节烟花晚会活动,在燃放烟花期间,我局将对活动河段采取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航时间:2011年2月3日1900时至2100时。 二、封航水域:东莞水道沙田港区庄士花园对开河段。 三、注意事项 1、燃放烟花期间,活动水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置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下,保持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冯庆文 13903034260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10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沙田镇人民政府在东莞水道泥洲渡口至庄士花园河段进行2011年春节烟花晚会活动,在燃放烟花期间,我局将对活动河段采取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航时间:2011年2月3日1900时至2100时。 二、封航水域:东莞水道沙田港区庄士花园对开河段。 三、注意事项 1、燃放烟花期间,活动水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置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安全活动区。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下,保持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冯庆文 13903034260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09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金锚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在东莞马士基集装箱工业有限公司码头港池前沿水域进行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1月26日至2011年2月28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麻涌河段东莞马士基集装箱工业有限公司码头港池前沿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粤东莞浚0128、粤东莞工0026、粤东莞工0028、圃机361。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航经作业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刘卫康 13802451868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09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金锚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在东莞马士基集装箱工业有限公司码头港池前沿水域进行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1月26日至2011年2月28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麻涌河段东莞马士基集装箱工业有限公司码头港池前沿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粤东莞浚0128、粤东莞工0026、粤东莞工0028、圃机361。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航经作业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刘卫康 13802451868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08号) | 各有关单位、有关船舶:
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倒运海水道承建的中麻公路槎滘大桥工程进行钢结构挂篮拆除,为了施工的顺利进行,保障过往船舶航行安全,拆除挂篮期间我局将对作业河段采取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航时间:2011年1月26-28日每天的0800-1730时。 二、封航水域:倒运海水道槎滘大桥上下游各200米水域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粤英德货8553。 四、注意事项: 1、拆除挂篮期间,作业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置警戒船,并有工作人员现场指挥,无关船舶禁止进入作业水域。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下,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许荣高 15816701119 谭治国 15899627556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08号) | 各有关单位、有关船舶:
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倒运海水道承建的中麻公路槎滘大桥工程进行钢结构挂篮拆除,为了施工的顺利进行,保障过往船舶航行安全,拆除挂篮期间我局将对作业河段采取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航时间:2011年1月26-28日每天的0800-1730时。 二、封航水域:倒运海水道槎滘大桥上下游各200米水域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粤英德货8553。 四、注意事项: 1、拆除挂篮期间,作业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置警戒船,并有工作人员现场指挥,无关船舶禁止进入作业水域。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下,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许荣高 15816701119 谭治国 15899627556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07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麻涌镇人民政府在麻涌河麻涌大桥至麻涌一中河段举行2011年烟花晚会活动,在燃放烟花期间,我局将对相关水域采取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航时间:2011年2月2日19︰00时至21︰00时。 二、封航水域:麻涌河麻涌大桥至麻涌一中河段。 三、注意事项: 1、燃放烟花期间,上述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置警戒船,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下,保持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萧锦泰 13580997730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07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麻涌镇人民政府在麻涌河麻涌大桥至麻涌一中河段举行2011年烟花晚会活动,在燃放烟花期间,我局将对相关水域采取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航时间:2011年2月2日19︰00时至21︰00时。 二、封航水域:麻涌河麻涌大桥至麻涌一中河段。 三、注意事项: 1、燃放烟花期间,上述活动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置警戒船,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下,保持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主办单位联系人:萧锦泰 13580997730 |
| 关于印发《东莞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东莞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和《东莞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2009〕121号)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按照科学规范、先行先试、稳步推进、注重实效的思路,采取政府补助(购买服务),逐步为群众免费提供公平、有效、安全、方便的9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我市居民健康问题实施干预措施,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有效预防和控制主要传染病及慢性病,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广大市民获得最基本、最有效的均等化公共卫生服务。
二、总体目标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全体居民提供。
2009年完善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建设标准,做好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工作准备并逐步试点铺开。
2010年起,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面落实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免疫规划、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高血压、糖尿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9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到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得到普及,居民免费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城乡和镇街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差距明显缩小。
到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机制基本完善,重大疾病和主要健康危险因素得到有效控制,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三、服务项目
(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慢性病人等人群为重点,为辖区参加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人群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健康档案,并逐步扩大到常住人口。健康档案主要信息包括居民基本信息、主要健康问题及卫生服务记录等。加强对健康档案管理,及时更新信息,并实行计算机管理。
2010年城市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50%,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30%;2011年城市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70%,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50%。
(二)健康教育
针对健康素养基本知识和技能、优生优育及辖区重点健康问题等内容,向常住居民提供健康教育宣传信息和健康教育咨询服务,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并定期更新内容,开展健康知识讲座等健康教育活动。
2011年,面向全体常住居民均等化提供基本健康教育宣传信息与咨询服务,广泛普及健康知识,提高社区居民的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社区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不低于80%,健康行为形成率不低于70%。
(三)儿童保健
为辖区内0-36个月婴幼儿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新生儿访视至少2次,儿童保健1岁以内至少4次,第2年和第3年每年至少2次。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心理行为发育、母乳喂养、辅食添加、意外伤害预防、常见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
2011年新生儿访视率、儿童健康管理率、儿童系统管理率分别达到95%、96%、90%以上。
(四)孕产妇保健
为辖区内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开展至少5次孕期保健服务和2次产后访视。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了解产后恢复情况并对产后常见问题进行指导。
2011年产前检查率、产后访视率均达到95%以上。
(五)老年人健康管理
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建立健康档案,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提供疾病预防、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
2011年底,辖区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70%以上,健康检查表完整率达70%以上。
(六)免疫规划
为辖区内适龄儿童接种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甲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麻腮风疫苗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发现、报告预防接种中的疑似异常反应,并协助调查处理。
到2010年底,建证率应不低于98%;适龄儿童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包括白破疫苗)、麻疹疫苗(包括含麻疹疫苗成分的麻风疫苗、麻腮疫苗、麻腮风疫苗)、乙脑疫苗等I类疫苗接种率应不低于90%。力争普及接种流脑疫苗(包括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和甲肝疫苗。
(七)传染病报告处理
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参与现场疫点处理;开展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配合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非住院结核病人、艾滋病病人进行社区管理。
辖区内传染病疫情报告率达100%,传染病疫情报告及时率达100%。
(八)高血压、糖尿病管理
对辖区内高血压、糖尿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35岁以上人群实行门诊首诊测血压。对确诊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随访,每次随访要询问病情、进行体格检查及用药、饮食、运动、心理等健康指导。
(九)重性精神疾病管理
推行重性精神疾病医院-社区一体化防治模式,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建立和完善档案资料,在专业机构的指导下对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
建立和完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社区登记制度,完善精神疾病综合防治机制,提高基层卫生技术人员重性精神疾病防治能力,到2011年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率达到70%。
四、组织实施
(一)纳入总体规划
发改部门要将开展公共卫生项目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期望寿命、婴儿死亡率等指标列入社会发展指标。
(二)制定工作计划
卫生部门要牵头制定9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计划,并组织、指导、督促和支持专业公共卫生机构、镇街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逐步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评价体系,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三)核定补助经费
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制定经费补助方案、资金管理办法和拨付办法,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最大限度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增加人员编制
重新核定增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务人员的工资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执行。
(五)确定服务机构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慢性病防治院、市妇幼保健院和市新涌医院等市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在各自职能范围内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项目评估、人员培训、绩效考核、质量控制等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主体,要进一步完善实施设备、服务团队和专职人员,认真落实各项要求,积极发挥网底作用,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全覆盖。
(六)加强人员培训
各专业机构要制定人员培训工作计划和方案,落实师资和培训内容、培训教材;各镇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相应制定培训计划,选派人员参加培训,做好培训经费预算;各镇街财政要确保培训经费到位,保障培训人员培训期间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支付。
五、项目进度
(一)准备期(2010年 8月-10月)
认真学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关文件,制定我市9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服务规范和绩效考核标准;部署项目实施工作,分解安排工作任务,落实项目补助经费预算;建立专门组织机构,摸清基本情况,加大宣传力度,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二)实施期(2010年11月-2011年10月)
全面启动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逐步将镇街医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移交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指导检查项目执行情况,落实项目补助经费预算,组织卫生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培训。
(三)评估期(2011年11月)
组织专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督导检查,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总结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对项目实施方案和考核标准进行修改和补充。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1、将镇街医院目前承担的9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移交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镇街医院保留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职责,加强预防保健科等科室建设,转变服务功能和服务模式,与镇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长期对口协助关系,制定支援计划,签订工作合同,逐步下沉适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根据业务的移交将部分公共卫生人员分流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积极搭建市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之间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三级网络平台,建立分工明确、功能互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工作机制,实现防治结合。
3、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慢性病防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新涌医院等市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要改善设施条件、健全相应设备,加强人才建设。实行市属医疗、预防和保健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按规定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一定时间的管理制度。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加快社区卫生服务网点建设,实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覆盖,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制度建设。
5、加快公共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全科医师、社区护士的公共卫生知识和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其理论水平和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处置能力。配备足够的公共卫生医师,健全全科医师团队制度,开展全科医师团队的主动服务和上门服务,逐步建立全科医师团队与社区群众的契约关系,尤其要突出社区护理人员的作用,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扎根社区的优势。
6、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信息化建设,实现科学化管理。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开发步伐,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尽快完善光纤铺设、计算机以及日常设备的购置,市卫生统计信息中心、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和各镇街医院要加强本单位的信息化建设,为加快区域卫生信息化,实现信息共享奠定基础。
(二)健全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
不断完善政府对公共卫生的投入机制,逐步增加公共卫生投入。财政部门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资金补助按《东莞市实施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市镇财政补助方案》(东府办〔2010〕110号)执行,2009年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达到人均25元以上,2011年达到人均30元以上。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下达的补助资金和市镇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市属公共卫生机构和医疗机构承担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享受政府专项补助。镇街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础建设和设备购置费用、公共卫生人员经费、培训费等由财政专项资金支出,补助经费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拨付。
(三)规范业务管理流程
根据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条件,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以重点人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对象为切入点,逐步建立规范统一的居民健康档案,积极推进健康档案电子化管理,加强公共卫生信息化管理。健全健康教育、免疫规划、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健康管理及传染病报告处理、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要坚持中西医并重,积极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技术和方法,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作用。
(四)强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
卫生、财政部门要牵头制定全市统一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制度,制定评价体系和项目考核方法,明确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职责、目标和任务,考核履行职责、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社会满意度等情况,提高服务的效率和效益,保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落实和群众受益。卫生、财政部门每季度对项目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每半年进行绩效考核评估,每年7月和12月底分别向市政府报告项目进展和工作总结。要充分发挥考核结果在激励、监督和资金安排分配等方面的作用,考核结果要与镇街领导班子年度量化考核、拨付经费和资金补助挂钩,作为人员奖惩及核定绩效工资的依据。要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注重群众参与考核评价,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示考核情况,将政府考核与社会监督结合起来。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关系到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成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镇街和各有关部门要把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的年度考核,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统筹实施。各镇街要成立以镇长(办事处主任)为组长,分管财政、卫生的领导为副组长,卫生、财政、社保、计生等部门和妇联、残联、医院、社卫中心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领导小组。
(二)完善措施,狠抓落实
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紧密协作,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项任务得到落实。各镇街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保证镇级财政资金到位和人员到位;要认真组织实施,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管理制度。
(三)加大宣传,督导落实
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宣传,让广大居民了解自身能够免费享有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提高群众的知晓率,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镇街要加强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逐步使居民平等地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效控制重大疾病和主要健康危险因素,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
| 关于印发《东莞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东莞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和《东莞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2009〕121号)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按照科学规范、先行先试、稳步推进、注重实效的思路,采取政府补助(购买服务),逐步为群众免费提供公平、有效、安全、方便的9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我市居民健康问题实施干预措施,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有效预防和控制主要传染病及慢性病,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广大市民获得最基本、最有效的均等化公共卫生服务。
二、总体目标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全体居民提供。
2009年完善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建设标准,做好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工作准备并逐步试点铺开。
2010年起,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面落实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免疫规划、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高血压、糖尿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9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到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得到普及,居民免费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城乡和镇街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差距明显缩小。
到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机制基本完善,重大疾病和主要健康危险因素得到有效控制,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三、服务项目
(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慢性病人等人群为重点,为辖区参加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人群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健康档案,并逐步扩大到常住人口。健康档案主要信息包括居民基本信息、主要健康问题及卫生服务记录等。加强对健康档案管理,及时更新信息,并实行计算机管理。
2010年城市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50%,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30%;2011年城市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70%,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50%。
(二)健康教育
针对健康素养基本知识和技能、优生优育及辖区重点健康问题等内容,向常住居民提供健康教育宣传信息和健康教育咨询服务,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并定期更新内容,开展健康知识讲座等健康教育活动。
2011年,面向全体常住居民均等化提供基本健康教育宣传信息与咨询服务,广泛普及健康知识,提高社区居民的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社区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不低于80%,健康行为形成率不低于70%。
(三)儿童保健
为辖区内0-36个月婴幼儿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新生儿访视至少2次,儿童保健1岁以内至少4次,第2年和第3年每年至少2次。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心理行为发育、母乳喂养、辅食添加、意外伤害预防、常见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
2011年新生儿访视率、儿童健康管理率、儿童系统管理率分别达到95%、96%、90%以上。
(四)孕产妇保健
为辖区内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开展至少5次孕期保健服务和2次产后访视。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了解产后恢复情况并对产后常见问题进行指导。
2011年产前检查率、产后访视率均达到95%以上。
(五)老年人健康管理
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建立健康档案,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提供疾病预防、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
2011年底,辖区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70%以上,健康检查表完整率达70%以上。
(六)免疫规划
为辖区内适龄儿童接种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甲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麻腮风疫苗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发现、报告预防接种中的疑似异常反应,并协助调查处理。
到2010年底,建证率应不低于98%;适龄儿童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包括白破疫苗)、麻疹疫苗(包括含麻疹疫苗成分的麻风疫苗、麻腮疫苗、麻腮风疫苗)、乙脑疫苗等I类疫苗接种率应不低于90%。力争普及接种流脑疫苗(包括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和甲肝疫苗。
(七)传染病报告处理
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参与现场疫点处理;开展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配合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非住院结核病人、艾滋病病人进行社区管理。
辖区内传染病疫情报告率达100%,传染病疫情报告及时率达100%。
(八)高血压、糖尿病管理
对辖区内高血压、糖尿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35岁以上人群实行门诊首诊测血压。对确诊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随访,每次随访要询问病情、进行体格检查及用药、饮食、运动、心理等健康指导。
(九)重性精神疾病管理
推行重性精神疾病医院-社区一体化防治模式,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建立和完善档案资料,在专业机构的指导下对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
建立和完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社区登记制度,完善精神疾病综合防治机制,提高基层卫生技术人员重性精神疾病防治能力,到2011年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率达到70%。
四、组织实施
(一)纳入总体规划
发改部门要将开展公共卫生项目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期望寿命、婴儿死亡率等指标列入社会发展指标。
(二)制定工作计划
卫生部门要牵头制定9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计划,并组织、指导、督促和支持专业公共卫生机构、镇街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逐步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评价体系,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三)核定补助经费
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制定经费补助方案、资金管理办法和拨付办法,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最大限度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增加人员编制
重新核定增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务人员的工资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执行。
(五)确定服务机构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慢性病防治院、市妇幼保健院和市新涌医院等市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在各自职能范围内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项目评估、人员培训、绩效考核、质量控制等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主体,要进一步完善实施设备、服务团队和专职人员,认真落实各项要求,积极发挥网底作用,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全覆盖。
(六)加强人员培训
各专业机构要制定人员培训工作计划和方案,落实师资和培训内容、培训教材;各镇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相应制定培训计划,选派人员参加培训,做好培训经费预算;各镇街财政要确保培训经费到位,保障培训人员培训期间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支付。
五、项目进度
(一)准备期(2010年 8月-10月)
认真学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关文件,制定我市9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服务规范和绩效考核标准;部署项目实施工作,分解安排工作任务,落实项目补助经费预算;建立专门组织机构,摸清基本情况,加大宣传力度,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二)实施期(2010年11月-2011年10月)
全面启动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逐步将镇街医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移交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指导检查项目执行情况,落实项目补助经费预算,组织卫生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培训。
(三)评估期(2011年11月)
组织专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督导检查,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总结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对项目实施方案和考核标准进行修改和补充。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1、将镇街医院目前承担的9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移交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镇街医院保留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职责,加强预防保健科等科室建设,转变服务功能和服务模式,与镇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长期对口协助关系,制定支援计划,签订工作合同,逐步下沉适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根据业务的移交将部分公共卫生人员分流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积极搭建市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之间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三级网络平台,建立分工明确、功能互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工作机制,实现防治结合。
3、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慢性病防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新涌医院等市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要改善设施条件、健全相应设备,加强人才建设。实行市属医疗、预防和保健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按规定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一定时间的管理制度。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加快社区卫生服务网点建设,实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覆盖,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制度建设。
5、加快公共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全科医师、社区护士的公共卫生知识和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其理论水平和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处置能力。配备足够的公共卫生医师,健全全科医师团队制度,开展全科医师团队的主动服务和上门服务,逐步建立全科医师团队与社区群众的契约关系,尤其要突出社区护理人员的作用,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扎根社区的优势。
6、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信息化建设,实现科学化管理。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开发步伐,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尽快完善光纤铺设、计算机以及日常设备的购置,市卫生统计信息中心、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和各镇街医院要加强本单位的信息化建设,为加快区域卫生信息化,实现信息共享奠定基础。
(二)健全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
不断完善政府对公共卫生的投入机制,逐步增加公共卫生投入。财政部门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资金补助按《东莞市实施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市镇财政补助方案》(东府办〔2010〕110号)执行,2009年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达到人均25元以上,2011年达到人均30元以上。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下达的补助资金和市镇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市属公共卫生机构和医疗机构承担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享受政府专项补助。镇街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础建设和设备购置费用、公共卫生人员经费、培训费等由财政专项资金支出,补助经费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拨付。
(三)规范业务管理流程
根据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条件,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以重点人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对象为切入点,逐步建立规范统一的居民健康档案,积极推进健康档案电子化管理,加强公共卫生信息化管理。健全健康教育、免疫规划、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健康管理及传染病报告处理、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要坚持中西医并重,积极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技术和方法,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作用。
(四)强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
卫生、财政部门要牵头制定全市统一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制度,制定评价体系和项目考核方法,明确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职责、目标和任务,考核履行职责、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社会满意度等情况,提高服务的效率和效益,保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落实和群众受益。卫生、财政部门每季度对项目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每半年进行绩效考核评估,每年7月和12月底分别向市政府报告项目进展和工作总结。要充分发挥考核结果在激励、监督和资金安排分配等方面的作用,考核结果要与镇街领导班子年度量化考核、拨付经费和资金补助挂钩,作为人员奖惩及核定绩效工资的依据。要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注重群众参与考核评价,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示考核情况,将政府考核与社会监督结合起来。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关系到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成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镇街和各有关部门要把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的年度考核,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统筹实施。各镇街要成立以镇长(办事处主任)为组长,分管财政、卫生的领导为副组长,卫生、财政、社保、计生等部门和妇联、残联、医院、社卫中心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领导小组。
(二)完善措施,狠抓落实
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紧密协作,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项任务得到落实。各镇街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保证镇级财政资金到位和人员到位;要认真组织实施,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管理制度。
(三)加大宣传,督导落实
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宣传,让广大居民了解自身能够免费享有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提高群众的知晓率,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镇街要加强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逐步使居民平等地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效控制重大疾病和主要健康危险因素,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
|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 (2010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1日公布 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谱资源,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无线电监测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无线电管理应当坚持科学管理、保护资源、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全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的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无线电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无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宣传无线电知识,引导、鼓励和支持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利用率的新技术新业务的应用,促进无线电频谱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七条 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无线电频率的统一划分和频谱资源规划,以及全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全省无线电频谱资源规划。 第八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和频谱资源规划、省无线电频谱资源规划; (二)具有明确的用途和可行的技术方案; (三)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向地级以上市无线电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但是,中央驻粤、省直属单位使用无线电频率,以及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向省无线电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后,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权限,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指配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不予指配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一条 对用于经营性的无线电频率,可以依法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指配。 第十二条 无线电频率申请人应当在获得频率使用权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设台(站)使用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原指配频率的无线电主管部门收回频率;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申请人应当在限期内向原指配频率的无线电主管部门申请。 第十三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年。在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内,使用者终止使用所指配的无线电频率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指配的无线电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未经无线电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使用权,不得扩大频率使用范围或者改变使用用途。 禁止出租或者变相出租无线电频率。 第十五条 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无线电主管部门收取的频率占用费,应当及时上缴财政,不得截留、挪用。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减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省无线电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可以分配部分公众无线电频率,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使用公众无线电频率的,免缴频率占用费,免于申领无线电台执照。 第十七条 已经指配的无线电频率,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原指配的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收回。 第十八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期届满,如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指配的无线电主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变更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指配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因国家修改无线电频率划分,或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调整或者提前收回已指配的无线电频率,给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因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需要征用已指配的无线电频率的,由指配无线电频率的无线电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征用。被征用的无线电频率使用完毕,应当及时返还。因征用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地级以上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无线电频谱资源规划编制无线电站址资源规划。无线电站址资源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第二十二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 (二)符合无线电站址资源规划; (三)具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四)具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的人员; (五)具有科学可行的无线电网络设计和发展规划,符合相关要求的电磁环境; (六)对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置、使用广播电台、雷达等大功率台(站),应当符合电磁辐射防护的有关限值规定,并满足电磁兼容要求。 设置固定大型无线电台(站),其规划布局应当符合资源共享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三条 中央驻粤、省直属单位无线电台(站)的设置,覆盖和服务于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由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批。 雷达、导航、卫星地球站、微波站、短波无线电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含差转台),无线寻呼发射台等需要在全省统筹布局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由地级市以上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由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审批。 各地级以上市市属单位覆盖和服务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由地级以上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批,报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 通信范围或者服务区域涉及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涉及境外的无线电台(站)、其他因特殊需要设置的无线电台(站),由省无线电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报国家无线电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后,应当根据审批权限,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五条 设置、使用临时无线电台(站),应当向当地无线电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可以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并及时向所在地无线电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停止设置、使用该无线电台(站);需要继续设置、使用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无线电台执照并报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者应当在无线电台(站)建成后三十日内,向原审批部门提交书面申请,领取无线电台执照后,台站方可正式投入使用。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七日内审查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无线电台执照。 第二十八条 无线电台执照中所核定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核发执照的无线电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重新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第二十九条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者,应当对发射设备和天线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性能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管理规定,避免对其他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无线电台(站)发送、接收与其台(站)用途无关的信号;禁止利用无线电接收设备非法截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公共安全,以及单位和个人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国家规定应当使用呼号的无线电台(站),必须使用无线电主管部门指配的呼号。 省和地级以上市无线电主管部门根据台站审批权限指配呼号。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编制、使用无线电台(站)呼号。 第三十二条 无线电台(站)停用或者被撤销的,其设置、使用者应当在停用或者被撤销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 无线电台执照被依法吊销的,持照者应当自被吊销之日起三十日内,交回无线电台执照。 无线电台执照注销或者被依法吊销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者应当及时拆除无线电台(站)的天线、电缆及其附属设施,并向原审批的无线电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处理情况。
第四章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或者未标明其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使用或者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性能和主要技术参数。 第三十四条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无线电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到海关办理相关进口手续。 第三十五条 生产、销售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可能严重影响电磁环境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登记产品的数量、批号以及购买者,并向所在地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需要向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目录,由省无线电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采取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需要进行实效发射试验的,应当经省无线电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无线电安全
第三十七条 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信息技术设备、机动车(船)点火装置以及其他电器装置产生的无线电波辐射,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不得危害公民身体健康,不得对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 用于防治无线电电磁辐射污染的设施、设备应当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三十八条 建设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可能对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其选址定点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无线电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因工程建设需要搬迁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因此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划定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任何设备对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需要特殊保护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四十条 依法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受到其他无线电有害干扰时,可以向所在地无线电主管部门投诉。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四十一条 因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发布无线电管制命令,实行无线电管制。 决定实施无线电管制的,应当在开始实施无线电管制十日前发布无线电管制命令,明确无线电管制的区域、对象、起止时间、频率范围以及其他有关要求。但是,紧急情况下需要立即实施无线电管制的除外。 无线电管制命令由无线电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在管制区域内任何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管制规定,不得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第四十二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电磁空间环境保障应急机制和城市应急指挥无线电通信网络。政府投资建设的无线电网络和地铁、机场、港口、核电站等重要区域建设的无线电指挥调度网,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通信网络实现互联互通。
第六章 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各级无线电监测机构应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工作: (一)监测无线电台(站)的操作情况; (二)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未经批准使用的无线电台(站); (三)测定无线电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 (四)检测非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 (五)进行电磁环境测试、分析,为无线电主管部门进行频谱规划、频率指配和审批无线电台(站)提供技术依据; (六)无线电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无线电波监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五条 无线电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进入相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取证,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材料和文件,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实施必要的技术性措施,制止或者阻断非法无线电发射; (二)关闭、查封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或者暂扣无线电发射设备。 第四十六条 无线电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提供与检查有关的资料,不得妨碍、阻挠无线电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七条 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十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八条 无线电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设置、使用者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由原批准的无线电主管部门收回无线电频率使用权,关闭无线电台(站)。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无线电电磁环境监测和评估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无线电电磁环境状况。 无线电监测机构应当对无线电发射设备定期进行分类检测,出具检测报告,为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提供技术依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扩大频率使用范围或者改变使用用途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按照规定收取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收回无线电频率或者吊销无线电台执照。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规定,超出电磁辐射防护的有关限值规定,危害公民身体健康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无线电台(站)没有取得无线电台执照投入使用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无线电台执照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渔业船舶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渔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非法截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公共安全以及单位和个人信息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吊销无线电台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按照无线电主管部门的指配使用呼号,或者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站)呼号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或者未标明其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渔业船舶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使用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或者未标明其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渔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销售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的或者未标明其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性能和主要技术参数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未按照规定将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报当地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并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无线电波监测活动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设备,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无线电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无线电监督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条件、程序批准指配频率、批准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发放无线电台(站)执照的; (二)利用职权收受、索取财物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无线电频率划分,是指将某个特定的频带列入频率划分表,规定该频带可以在指定的条件下供一种或者多种地面或者空间无线电业务或者射电天文业务使用。 (二)无线电频率指配,是指将无线电频率或者频道批准给无线电台在规定条件下使用。 (三)无线电台(站),是指为开展无线电业务或者射电天文业务所必需的一个或者多个发信机或者收信机,或者发信机与收信机的组合(包括附属设备)。 (四)无线电干扰,是指由于一种或者多种发射、辐射、感应或者其组合所产生的无用能量对无线电系统的接收产生的影响,其表现为性能下降、误解、或者信息丢失,若不存在这种无用能量,则此后果可以避免。 (五)有害干扰,是指危害无线电导航或者其他安全业务的正常运行,或者严重地损害、阻碍、或者一再阻断按照规定正常开展的无线电业务的干扰。 (六)无线电台(站)呼号,是指以若干英文字母、阿拉伯数字、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或者特定符号组合,由无线电主管部门指配用于识别不同地区、不同无线电台(站)类别、空中无线电波的发射标志。 (七)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开展无线电通信、导航、定位、测定、雷达、遥测、遥令、广播电视等业务中各种传输、发射无线电波的设备,不包含可以辐射电磁波的工业、科学和医疗应用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机动车(船)点火装置及其他电器装置等。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
|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 (2010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1日公布 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谱资源,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无线电监测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无线电管理应当坚持科学管理、保护资源、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全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的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无线电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无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宣传无线电知识,引导、鼓励和支持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利用率的新技术新业务的应用,促进无线电频谱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七条 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无线电频率的统一划分和频谱资源规划,以及全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全省无线电频谱资源规划。 第八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和频谱资源规划、省无线电频谱资源规划; (二)具有明确的用途和可行的技术方案; (三)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向地级以上市无线电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但是,中央驻粤、省直属单位使用无线电频率,以及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向省无线电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后,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权限,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指配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不予指配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一条 对用于经营性的无线电频率,可以依法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指配。 第十二条 无线电频率申请人应当在获得频率使用权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设台(站)使用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原指配频率的无线电主管部门收回频率;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申请人应当在限期内向原指配频率的无线电主管部门申请。 第十三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年。在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内,使用者终止使用所指配的无线电频率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指配的无线电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未经无线电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使用权,不得扩大频率使用范围或者改变使用用途。 禁止出租或者变相出租无线电频率。 第十五条 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无线电主管部门收取的频率占用费,应当及时上缴财政,不得截留、挪用。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减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省无线电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可以分配部分公众无线电频率,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使用公众无线电频率的,免缴频率占用费,免于申领无线电台执照。 第十七条 已经指配的无线电频率,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原指配的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收回。 第十八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期届满,如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指配的无线电主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变更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指配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因国家修改无线电频率划分,或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调整或者提前收回已指配的无线电频率,给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因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需要征用已指配的无线电频率的,由指配无线电频率的无线电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征用。被征用的无线电频率使用完毕,应当及时返还。因征用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地级以上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无线电频谱资源规划编制无线电站址资源规划。无线电站址资源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第二十二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 (二)符合无线电站址资源规划; (三)具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四)具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的人员; (五)具有科学可行的无线电网络设计和发展规划,符合相关要求的电磁环境; (六)对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置、使用广播电台、雷达等大功率台(站),应当符合电磁辐射防护的有关限值规定,并满足电磁兼容要求。 设置固定大型无线电台(站),其规划布局应当符合资源共享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三条 中央驻粤、省直属单位无线电台(站)的设置,覆盖和服务于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由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批。 雷达、导航、卫星地球站、微波站、短波无线电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含差转台),无线寻呼发射台等需要在全省统筹布局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由地级市以上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由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审批。 各地级以上市市属单位覆盖和服务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由地级以上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批,报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 通信范围或者服务区域涉及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涉及境外的无线电台(站)、其他因特殊需要设置的无线电台(站),由省无线电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报国家无线电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后,应当根据审批权限,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五条 设置、使用临时无线电台(站),应当向当地无线电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可以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并及时向所在地无线电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停止设置、使用该无线电台(站);需要继续设置、使用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无线电台执照并报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者应当在无线电台(站)建成后三十日内,向原审批部门提交书面申请,领取无线电台执照后,台站方可正式投入使用。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七日内审查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无线电台执照。 第二十八条 无线电台执照中所核定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核发执照的无线电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重新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第二十九条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者,应当对发射设备和天线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性能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管理规定,避免对其他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无线电台(站)发送、接收与其台(站)用途无关的信号;禁止利用无线电接收设备非法截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公共安全,以及单位和个人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国家规定应当使用呼号的无线电台(站),必须使用无线电主管部门指配的呼号。 省和地级以上市无线电主管部门根据台站审批权限指配呼号。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编制、使用无线电台(站)呼号。 第三十二条 无线电台(站)停用或者被撤销的,其设置、使用者应当在停用或者被撤销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 无线电台执照被依法吊销的,持照者应当自被吊销之日起三十日内,交回无线电台执照。 无线电台执照注销或者被依法吊销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者应当及时拆除无线电台(站)的天线、电缆及其附属设施,并向原审批的无线电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处理情况。
第四章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或者未标明其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使用或者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性能和主要技术参数。 第三十四条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无线电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到海关办理相关进口手续。 第三十五条 生产、销售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可能严重影响电磁环境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登记产品的数量、批号以及购买者,并向所在地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需要向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目录,由省无线电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采取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需要进行实效发射试验的,应当经省无线电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无线电安全
第三十七条 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信息技术设备、机动车(船)点火装置以及其他电器装置产生的无线电波辐射,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不得危害公民身体健康,不得对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 用于防治无线电电磁辐射污染的设施、设备应当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三十八条 建设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可能对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其选址定点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无线电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因工程建设需要搬迁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因此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划定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任何设备对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需要特殊保护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四十条 依法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受到其他无线电有害干扰时,可以向所在地无线电主管部门投诉。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四十一条 因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发布无线电管制命令,实行无线电管制。 决定实施无线电管制的,应当在开始实施无线电管制十日前发布无线电管制命令,明确无线电管制的区域、对象、起止时间、频率范围以及其他有关要求。但是,紧急情况下需要立即实施无线电管制的除外。 无线电管制命令由无线电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在管制区域内任何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管制规定,不得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第四十二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电磁空间环境保障应急机制和城市应急指挥无线电通信网络。政府投资建设的无线电网络和地铁、机场、港口、核电站等重要区域建设的无线电指挥调度网,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通信网络实现互联互通。
第六章 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各级无线电监测机构应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工作: (一)监测无线电台(站)的操作情况; (二)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未经批准使用的无线电台(站); (三)测定无线电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 (四)检测非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 (五)进行电磁环境测试、分析,为无线电主管部门进行频谱规划、频率指配和审批无线电台(站)提供技术依据; (六)无线电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无线电波监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五条 无线电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进入相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取证,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材料和文件,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实施必要的技术性措施,制止或者阻断非法无线电发射; (二)关闭、查封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或者暂扣无线电发射设备。 第四十六条 无线电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提供与检查有关的资料,不得妨碍、阻挠无线电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七条 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十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八条 无线电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设置、使用者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由原批准的无线电主管部门收回无线电频率使用权,关闭无线电台(站)。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无线电电磁环境监测和评估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无线电电磁环境状况。 无线电监测机构应当对无线电发射设备定期进行分类检测,出具检测报告,为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提供技术依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扩大频率使用范围或者改变使用用途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按照规定收取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收回无线电频率或者吊销无线电台执照。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规定,超出电磁辐射防护的有关限值规定,危害公民身体健康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无线电台(站)没有取得无线电台执照投入使用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无线电台执照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渔业船舶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渔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非法截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公共安全以及单位和个人信息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吊销无线电台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按照无线电主管部门的指配使用呼号,或者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站)呼号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或者未标明其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渔业船舶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使用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或者未标明其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渔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销售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的或者未标明其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性能和主要技术参数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未按照规定将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报当地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并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无线电波监测活动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设备,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无线电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无线电监督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条件、程序批准指配频率、批准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发放无线电台(站)执照的; (二)利用职权收受、索取财物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无线电频率划分,是指将某个特定的频带列入频率划分表,规定该频带可以在指定的条件下供一种或者多种地面或者空间无线电业务或者射电天文业务使用。 (二)无线电频率指配,是指将无线电频率或者频道批准给无线电台在规定条件下使用。 (三)无线电台(站),是指为开展无线电业务或者射电天文业务所必需的一个或者多个发信机或者收信机,或者发信机与收信机的组合(包括附属设备)。 (四)无线电干扰,是指由于一种或者多种发射、辐射、感应或者其组合所产生的无用能量对无线电系统的接收产生的影响,其表现为性能下降、误解、或者信息丢失,若不存在这种无用能量,则此后果可以避免。 (五)有害干扰,是指危害无线电导航或者其他安全业务的正常运行,或者严重地损害、阻碍、或者一再阻断按照规定正常开展的无线电业务的干扰。 (六)无线电台(站)呼号,是指以若干英文字母、阿拉伯数字、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或者特定符号组合,由无线电主管部门指配用于识别不同地区、不同无线电台(站)类别、空中无线电波的发射标志。 (七)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开展无线电通信、导航、定位、测定、雷达、遥测、遥令、广播电视等业务中各种传输、发射无线电波的设备,不包含可以辐射电磁波的工业、科学和医疗应用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机动车(船)点火装置及其他电器装置等。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
| 关于表彰2010年度东莞市“优秀新莞人”的通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2010年,我市“优秀新莞人”评选活动严格按照《2010年东莞市“优秀新莞人”评选活动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进行,经过宣传推荐、名单确定、评委审定、社会公示四个阶段,共评选出189名为东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新莞人”。
为弘扬“优秀新莞人”开拓进取、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精神风貌,进一步动员和鼓舞广大新莞人积极投身于我市经济社会建设,市政府决定对吴艳平等189名“优秀新莞人”进行表彰。希望受表彰的“优秀新莞人”继续发扬成绩,开拓进取,勇创佳绩。全市新莞人要以“优秀新莞人”为榜样,砥砺奋进,务实创新,为东莞当好广东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排头兵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2010年度东莞市“优秀新莞人”名单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2010年度东莞市“优秀新莞人”名单
一、镇街单位推荐“优秀新莞人”(139人)
(一)虎门(6人)
吴艳平 太平人民医院 护士
许 倩 虎门中医院 护理
林道宇 虎门镇威远小学 教师
朱 齐 虎门外语学校 教师
胡婧婷 虎门外语学校 教师
杨宜波 东莞康源电子有限公司 管理人员
(二)常平(6人)
吕珍芳 常平镇袁山贝小学 教师
杨九红 常平实验小学 教师
王 玲 常平镇金美小学 教师
陈志华 常平镇金美小学 教师
马仁斌 常平镇松柏塘小学 教师
周土发 常平镇常平社区居民委员会 城市综合管理监督员
(三)南城(5人)
李长乐 南城街道办事处党政办公室 办事员
李 雪 东莞广播电视台南城办事处 记者
冯凯荣 东莞市南城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 保安部经理
乔云霞 东莞华宝鞋业有限公司 采购部经理
黄爱云 宏远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物业管理处经理
(四)大朗(6人)
王生根 大朗医院 保安
李玉莲 大朗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护士
符志刚 大朗镇培兰小学 教师
翁进东 东莞市中一合金科技有限公司 技术工
过美峰 东莞市长富实业有限公司 职员
王金华 东莞信易电热机械有限公司 技术工
(五)长安(6人)
喻福全 长安镇水利管理所 文书
柏 蕾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 文职
罗亮青 长安镇上沙幼儿园 教师
杨 琳 东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长安分会 文职
周 全 东莞胜百吉鞋业有限公司 管理人员
周正强 东莞市喜洋洋便利店有限公司 管理人员
(六)东城(6人)
陈 新 东城医院 医生
王国喜 东莞加玮华电子有限公司 制造课副课长
华虎山 东莞光润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
韦 梅 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 总裁办机要室主任
杜道明 东莞市高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管志武 东莞市东城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市府机关干部住宅小区 安保主任
(七)石碣(6人)
许永明 东莞石碣金华电子厂 管理部副理
唐小权 台达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产品厂长
蔡 君 东莞市东英模具塑胶有限公司 财务主管
刘军妮 旭丽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品管部副理
邓福胜 台达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二厂 生技主管
张改行 台达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二厂 部门主管
(八)大岭山(6人)
张富安 大岭山镇中心小学 教师
阳树成 大岭山新风中学 教师
罗 强 大岭山消防大队 消防员
毛登华 东莞兴丰电子有限公司 高级经理
钟 灵 广东华达电缆有限公司 财务经理
徐 强 东莞瑞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经理
(九)厚街(6人)
陆 新 厚街医院 护士
苏 锋 厚街湖景中学 教师
彭智妍 厚街镇涌口小学 教师
黄云南 厚街镇政府党政办公室 工作人员
宋锋张 东莞华伟集团有限公司 工会主席
陈世孟 泽冠塑胶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IT软件设计高级工程师
(十)塘厦(6人)
黄 凯 塘厦华正学校 教师
林志旺 塘厦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医生
陈玉蛟 市公安局塘厦分局 文职
李志坚 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 计价核查中心常务副主任
李海标 东莞启益电器机械有限公司 管理人员
钟世全 广东省建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东莞监理部 监理部工程师
(十一)莞城(6人)
丁 真 莞城中心幼儿园 教师
邓志兰 东莞巨汉灯饰有限公司 副组长
王同水 东莞市鸿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人事部经理
施 坚 东莞市鸿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保安部经理
黄朝辉 东莞莞城德宝电子厂 品保工程师
江华平 东莞京滨汽车电喷装置有限公司 制造课长
(十二)清溪(5人)
涂晓妮 清溪镇中心幼儿园 教师
马忠定 清溪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工作人员
柯 坚 东莞市清溪报社 编辑
方 玲 东莞庆章光机有限公司 总务部主任
廖代英 东莞广阳电子有限公司 行政部副经理
(十三)横沥(5人)
吴东红 横沥医院 医生
罗绍君 横沥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记者
李士田 呈威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管理部课长
张贵元 东莞市东横工业有限公司 材料员
赵景春 广东圣茵花卉园艺有限公司 部门经理
(十四)黄江(5人)
赖晓苑 黄江镇第二小学 教师
宋伟堂 黄江镇第二小学 教师
朱丽芬 黄江镇梅塘小学 教师
董立明 黄江中学 宿舍管理员
张志军 东莞市盛和化工有限公司 司机
(十五)石龙(5人)
郭庆祺 石龙博爱医院 医生
高 干 石龙博爱医院 医生
刘丹利 石龙博爱医院 护士
黄金梅 石龙人民医院 护士
胡皆兵 东莞市正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物业管理
(十六)凤岗(5人)
陈晓燕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客服经理
王 丽 比美高精密模具(东莞)有限公司 出口部主管
张 望 东莞凤岗嘉辉塑胶五金制品厂 品质工程师
卢斯雅 东莞得利钟表有限公司 秘书
李加玲 东莞信浓马达有限公司 副部长
(十七)樟木头(5人)
廖 忠 樟木头医院 护理
刘英明 樟木头镇中心小学 教师
赵光容 市公安局樟木头分局 治安员
黎佩池 樟木头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电气技术员
田联社 东莞市樟木头都越五金制品厂 总经理
(十八)万江(5人)
曾宪平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研发工程师
俞国旗 山打根实业(东莞)有限公司 安全主任
王 胄 东莞万江小享龙翔机械厂 生产经理
何厚倩 东莞市至诚涂料有限公司 技术部经理
蒋兴红 东莞市中港净化用品科技有限公司 主管
(十九)桥头(5人)
肖 琴 桥头镇中心幼儿园 教师
何丽平 桥头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辅导员
陈亚龙 桥头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记者
曾 虹 东莞爱电电子有限公司 管理人员
刘宇敏 东莞桥头技研新阳电器厂 制造统括部长
(二十)寮步(5人)
何孝慈 寮步宏伟初级中学 老师
孙冬梅 寮步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播音员
何 艳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寮步教育路营业厅 客户中心组长
陈灵锐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寮步坑口营业厅 店面经理
蔡艳梅 东莞市寮步浩林五金厂 职员
(二十一)茶山(1人)
黎水仙 茶山镇刘黄小学 教师
(二十二)中堂(1人)
周智利 东莞堡思内衣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部主管
(二十三)沙田(3人)
龚 勇 沙田鹏远学校 教师
黄玫瑰 东莞市沙田报社 记者编辑
酉珊翠 东莞升佳纺织有限公司 管理人员
(二十四)企石(3人)
唐日辉 企石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群众文化部主任
侯 刚 东莞健达照明有限公司 经理
岳流往 东莞市汇锋塑胶有限公司 企业创办人
(二十五)高埗(3人)
王朝颂 东莞高埗高文联合制造厂 副厂长
唐小力 东莞市唯美陶瓷工业园有限公司 副厂长
欧阳艳 东莞市唯美陶瓷工业园有限公司 社保专员
(二十六)石排(3人)
吴琦明 石排医院 医师
叶桂珍 石排镇福隆小学 教师
李长春 东莞晨光印刷有限公司 工程经理
(二十七)谢岗(3人)
谭 龙 谢岗医院 医生
廖 琦 东莞恒惠眼镜有限公司 工人
郑 海 东莞环汇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监管
(二十八)道滘(3人)
陈月兰 道滘医院 护士
唐伟杰 东莞市三鼎工艺品厂 企业负责人
陈永胜 东莞福珍针织制衣有限公司 电工主管
(二十九)东坑(3人)
刘 城 东坑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文物组负责人
丰三萍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东坑分队 办公室主任
何少华 东莞市三川纺织助剂厂 企业经营者
(三十)望牛墩(3人)
孙英姿 望牛墩金宝宝幼儿园 教师
黄启华 望牛墩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记者
古 平 东莞市亨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运输部主管
(三十一)洪梅(3人)
王道修 洪梅医院 医生
邓燕丽 洪梅镇中心幼儿园 教师
王艳伟 洪梅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文化工作者
二、中央及省驻莞单位、市属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优秀新莞人”(20人)
黄昭日 广东联合职业培训学院 教师
陈 琪 市联合管理专修学院 教师
苟 伟 东莞联合技工学校 教师
郝 东 东莞中学松山湖学校 教师
黄献生 市人民医院 医生
赵红梅 市中医院 护理
熊利滨 市中心血站 司机
刘月兰 市城建工程管理局 工程技术管理人员
冯 雪 市残疾人康复中心 教师
杨 勇 市财政投资审核办公室 财政投资审核工程师
谢翠美 市海洋与渔业环境检测站 海洋渔业监测师
孙 奔 市邮政局企石分局 营业处主任
陈家锋 东莞市长安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 文秘
陈晓春 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司机
谭阿卓 东莞报业传媒集团东莞日报 视觉部副主任
齐永斌 东莞报业传媒集团东莞时报 美术编辑部主任
张海林 东莞海关 管理人员
张卫国 东莞市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测绘工程师
周德玲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客户经理
黄伟豪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 营销管理人员
三、社会公开评选“优秀新莞人”(30人)
向凌云 东莞市南开实验学校 教师
曾礼英 常平镇金美小学 教师
彭菊英 市中医院 护士
廖斯韵 市中医院 护士
江秀田 市中医院 护理
刘冬香 虎门医院 护理
黄丁兰 厚街医院 护士
韦英姿 厚街医院 护士
胡典涛 市残疾人康复中心 治疗师
钟木金 市残疾人康复中心 感觉统合治疗师
方爱英 市残疾人康复中心 听力技术员
周桂清 东莞报业传媒集团东莞时报 编辑
徐吉创 东莞海关机关服务分中心 厨师
林睿青 东莞海关机关服务分中心 技术员
叶佐栋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员工
李伟志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店面经理
胡开成 中国联通东莞市虎门分公司 主管
黄小波 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分行 理财经理
黄俊钦 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分行 员工
黄华妹 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分行乌沙分行 综合柜员
佘玉彬 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分行黄江支行 职员
徐银英 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分行大朗支行 员工
闫锡伟 东莞常平霞坑建福电子厂 员工
李剑东 广东烟草东莞市有限公司 稽查员
赵春和 东莞宜富电子配件有限公司 企业主管
石登峰 中海石油炼化东莞油品储运有限公司 工人
李艳明 东莞永恒电子制品有限公司 厂长助理
郭桂兰 东莞市东田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造价工程师
朱国锋 东莞市新艺创意装饰有限公司 采购经理
陈豪荣 东莞市新艺创意装饰有限公司 员工 |
| 关于表彰2010年度东莞市“优秀新莞人”的通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2010年,我市“优秀新莞人”评选活动严格按照《2010年东莞市“优秀新莞人”评选活动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进行,经过宣传推荐、名单确定、评委审定、社会公示四个阶段,共评选出189名为东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新莞人”。
为弘扬“优秀新莞人”开拓进取、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精神风貌,进一步动员和鼓舞广大新莞人积极投身于我市经济社会建设,市政府决定对吴艳平等189名“优秀新莞人”进行表彰。希望受表彰的“优秀新莞人”继续发扬成绩,开拓进取,勇创佳绩。全市新莞人要以“优秀新莞人”为榜样,砥砺奋进,务实创新,为东莞当好广东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排头兵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2010年度东莞市“优秀新莞人”名单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2010年度东莞市“优秀新莞人”名单
一、镇街单位推荐“优秀新莞人”(139人)
(一)虎门(6人)
吴艳平 太平人民医院 护士
许 倩 虎门中医院 护理
林道宇 虎门镇威远小学 教师
朱 齐 虎门外语学校 教师
胡婧婷 虎门外语学校 教师
杨宜波 东莞康源电子有限公司 管理人员
(二)常平(6人)
吕珍芳 常平镇袁山贝小学 教师
杨九红 常平实验小学 教师
王 玲 常平镇金美小学 教师
陈志华 常平镇金美小学 教师
马仁斌 常平镇松柏塘小学 教师
周土发 常平镇常平社区居民委员会 城市综合管理监督员
(三)南城(5人)
李长乐 南城街道办事处党政办公室 办事员
李 雪 东莞广播电视台南城办事处 记者
冯凯荣 东莞市南城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 保安部经理
乔云霞 东莞华宝鞋业有限公司 采购部经理
黄爱云 宏远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物业管理处经理
(四)大朗(6人)
王生根 大朗医院 保安
李玉莲 大朗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护士
符志刚 大朗镇培兰小学 教师
翁进东 东莞市中一合金科技有限公司 技术工
过美峰 东莞市长富实业有限公司 职员
王金华 东莞信易电热机械有限公司 技术工
(五)长安(6人)
喻福全 长安镇水利管理所 文书
柏 蕾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 文职
罗亮青 长安镇上沙幼儿园 教师
杨 琳 东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长安分会 文职
周 全 东莞胜百吉鞋业有限公司 管理人员
周正强 东莞市喜洋洋便利店有限公司 管理人员
(六)东城(6人)
陈 新 东城医院 医生
王国喜 东莞加玮华电子有限公司 制造课副课长
华虎山 东莞光润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
韦 梅 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 总裁办机要室主任
杜道明 东莞市高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管志武 东莞市东城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市府机关干部住宅小区 安保主任
(七)石碣(6人)
许永明 东莞石碣金华电子厂 管理部副理
唐小权 台达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产品厂长
蔡 君 东莞市东英模具塑胶有限公司 财务主管
刘军妮 旭丽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品管部副理
邓福胜 台达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二厂 生技主管
张改行 台达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二厂 部门主管
(八)大岭山(6人)
张富安 大岭山镇中心小学 教师
阳树成 大岭山新风中学 教师
罗 强 大岭山消防大队 消防员
毛登华 东莞兴丰电子有限公司 高级经理
钟 灵 广东华达电缆有限公司 财务经理
徐 强 东莞瑞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经理
(九)厚街(6人)
陆 新 厚街医院 护士
苏 锋 厚街湖景中学 教师
彭智妍 厚街镇涌口小学 教师
黄云南 厚街镇政府党政办公室 工作人员
宋锋张 东莞华伟集团有限公司 工会主席
陈世孟 泽冠塑胶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IT软件设计高级工程师
(十)塘厦(6人)
黄 凯 塘厦华正学校 教师
林志旺 塘厦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医生
陈玉蛟 市公安局塘厦分局 文职
李志坚 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 计价核查中心常务副主任
李海标 东莞启益电器机械有限公司 管理人员
钟世全 广东省建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东莞监理部 监理部工程师
(十一)莞城(6人)
丁 真 莞城中心幼儿园 教师
邓志兰 东莞巨汉灯饰有限公司 副组长
王同水 东莞市鸿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人事部经理
施 坚 东莞市鸿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保安部经理
黄朝辉 东莞莞城德宝电子厂 品保工程师
江华平 东莞京滨汽车电喷装置有限公司 制造课长
(十二)清溪(5人)
涂晓妮 清溪镇中心幼儿园 教师
马忠定 清溪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工作人员
柯 坚 东莞市清溪报社 编辑
方 玲 东莞庆章光机有限公司 总务部主任
廖代英 东莞广阳电子有限公司 行政部副经理
(十三)横沥(5人)
吴东红 横沥医院 医生
罗绍君 横沥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记者
李士田 呈威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管理部课长
张贵元 东莞市东横工业有限公司 材料员
赵景春 广东圣茵花卉园艺有限公司 部门经理
(十四)黄江(5人)
赖晓苑 黄江镇第二小学 教师
宋伟堂 黄江镇第二小学 教师
朱丽芬 黄江镇梅塘小学 教师
董立明 黄江中学 宿舍管理员
张志军 东莞市盛和化工有限公司 司机
(十五)石龙(5人)
郭庆祺 石龙博爱医院 医生
高 干 石龙博爱医院 医生
刘丹利 石龙博爱医院 护士
黄金梅 石龙人民医院 护士
胡皆兵 东莞市正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物业管理
(十六)凤岗(5人)
陈晓燕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客服经理
王 丽 比美高精密模具(东莞)有限公司 出口部主管
张 望 东莞凤岗嘉辉塑胶五金制品厂 品质工程师
卢斯雅 东莞得利钟表有限公司 秘书
李加玲 东莞信浓马达有限公司 副部长
(十七)樟木头(5人)
廖 忠 樟木头医院 护理
刘英明 樟木头镇中心小学 教师
赵光容 市公安局樟木头分局 治安员
黎佩池 樟木头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电气技术员
田联社 东莞市樟木头都越五金制品厂 总经理
(十八)万江(5人)
曾宪平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研发工程师
俞国旗 山打根实业(东莞)有限公司 安全主任
王 胄 东莞万江小享龙翔机械厂 生产经理
何厚倩 东莞市至诚涂料有限公司 技术部经理
蒋兴红 东莞市中港净化用品科技有限公司 主管
(十九)桥头(5人)
肖 琴 桥头镇中心幼儿园 教师
何丽平 桥头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辅导员
陈亚龙 桥头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记者
曾 虹 东莞爱电电子有限公司 管理人员
刘宇敏 东莞桥头技研新阳电器厂 制造统括部长
(二十)寮步(5人)
何孝慈 寮步宏伟初级中学 老师
孙冬梅 寮步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播音员
何 艳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寮步教育路营业厅 客户中心组长
陈灵锐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寮步坑口营业厅 店面经理
蔡艳梅 东莞市寮步浩林五金厂 职员
(二十一)茶山(1人)
黎水仙 茶山镇刘黄小学 教师
(二十二)中堂(1人)
周智利 东莞堡思内衣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部主管
(二十三)沙田(3人)
龚 勇 沙田鹏远学校 教师
黄玫瑰 东莞市沙田报社 记者编辑
酉珊翠 东莞升佳纺织有限公司 管理人员
(二十四)企石(3人)
唐日辉 企石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群众文化部主任
侯 刚 东莞健达照明有限公司 经理
岳流往 东莞市汇锋塑胶有限公司 企业创办人
(二十五)高埗(3人)
王朝颂 东莞高埗高文联合制造厂 副厂长
唐小力 东莞市唯美陶瓷工业园有限公司 副厂长
欧阳艳 东莞市唯美陶瓷工业园有限公司 社保专员
(二十六)石排(3人)
吴琦明 石排医院 医师
叶桂珍 石排镇福隆小学 教师
李长春 东莞晨光印刷有限公司 工程经理
(二十七)谢岗(3人)
谭 龙 谢岗医院 医生
廖 琦 东莞恒惠眼镜有限公司 工人
郑 海 东莞环汇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监管
(二十八)道滘(3人)
陈月兰 道滘医院 护士
唐伟杰 东莞市三鼎工艺品厂 企业负责人
陈永胜 东莞福珍针织制衣有限公司 电工主管
(二十九)东坑(3人)
刘 城 东坑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文物组负责人
丰三萍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东坑分队 办公室主任
何少华 东莞市三川纺织助剂厂 企业经营者
(三十)望牛墩(3人)
孙英姿 望牛墩金宝宝幼儿园 教师
黄启华 望牛墩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记者
古 平 东莞市亨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运输部主管
(三十一)洪梅(3人)
王道修 洪梅医院 医生
邓燕丽 洪梅镇中心幼儿园 教师
王艳伟 洪梅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文化工作者
二、中央及省驻莞单位、市属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优秀新莞人”(20人)
黄昭日 广东联合职业培训学院 教师
陈 琪 市联合管理专修学院 教师
苟 伟 东莞联合技工学校 教师
郝 东 东莞中学松山湖学校 教师
黄献生 市人民医院 医生
赵红梅 市中医院 护理
熊利滨 市中心血站 司机
刘月兰 市城建工程管理局 工程技术管理人员
冯 雪 市残疾人康复中心 教师
杨 勇 市财政投资审核办公室 财政投资审核工程师
谢翠美 市海洋与渔业环境检测站 海洋渔业监测师
孙 奔 市邮政局企石分局 营业处主任
陈家锋 东莞市长安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 文秘
陈晓春 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司机
谭阿卓 东莞报业传媒集团东莞日报 视觉部副主任
齐永斌 东莞报业传媒集团东莞时报 美术编辑部主任
张海林 东莞海关 管理人员
张卫国 东莞市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测绘工程师
周德玲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客户经理
黄伟豪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 营销管理人员
三、社会公开评选“优秀新莞人”(30人)
向凌云 东莞市南开实验学校 教师
曾礼英 常平镇金美小学 教师
彭菊英 市中医院 护士
廖斯韵 市中医院 护士
江秀田 市中医院 护理
刘冬香 虎门医院 护理
黄丁兰 厚街医院 护士
韦英姿 厚街医院 护士
胡典涛 市残疾人康复中心 治疗师
钟木金 市残疾人康复中心 感觉统合治疗师
方爱英 市残疾人康复中心 听力技术员
周桂清 东莞报业传媒集团东莞时报 编辑
徐吉创 东莞海关机关服务分中心 厨师
林睿青 东莞海关机关服务分中心 技术员
叶佐栋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员工
李伟志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店面经理
胡开成 中国联通东莞市虎门分公司 主管
黄小波 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分行 理财经理
黄俊钦 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分行 员工
黄华妹 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分行乌沙分行 综合柜员
佘玉彬 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分行黄江支行 职员
徐银英 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分行大朗支行 员工
闫锡伟 东莞常平霞坑建福电子厂 员工
李剑东 广东烟草东莞市有限公司 稽查员
赵春和 东莞宜富电子配件有限公司 企业主管
石登峰 中海石油炼化东莞油品储运有限公司 工人
李艳明 东莞永恒电子制品有限公司 厂长助理
郭桂兰 东莞市东田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造价工程师
朱国锋 东莞市新艺创意装饰有限公司 采购经理
陈豪荣 东莞市新艺创意装饰有限公司 员工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为了科学民主立规、科学决策,现将《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1年1月25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我们。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
邮政编码:523888
传真:22831352
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东莞市法制局
2011年1月18日
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运营秩序,维护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大运量的城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规定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风亭、风井、车辆段与维修基地、车站设施、车辆及机电设备、供电及通讯信号系统等设施。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及其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综合管理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管工作。
市发改、规划、建设、国土、交通、公安、城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各镇街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的有关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
依法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具体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和沿线综合开发等相关工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可依照相应法律法规授权或相应行政机关的委托,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保护、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秩序、环境卫生、安全应急等范围内的特定公共事项实施行政管理。
第五条 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分期建设、规范运营、可持续发展、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筹集,专门用于轨道交通。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轨道交通及其附属设施、附属项目。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阻碍或者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管理
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网络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由城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交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轨道交通网络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城市轨道交通网络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应当与其他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并预留必要空间以保证安全便捷的换乘条件及足够的疏散能力。
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网络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广泛听取公众和相关方面的意见。
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在站点周边、上盖及地下空间进行综合开发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综合开发规划,站点周边、上盖及地下空间物业综合开发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城市轨道交通沿线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十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经批准的轨道交通网络规划和建设规划,做好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用地的规划管理和控制。在审批需要与轨道交通出入口、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连接的其他建设工程的规划时,应当提出有关预留与轨道交通相连接的必要空间规划设计要求。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出让、划拨与轨道交通建设有关的土地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将轨道交通出让口、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的用地纳入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代征范围。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网络规划和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土地利用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用地时,应当充分考虑城市轨道交通与常规公交车辆、客运出租汽车、社会车辆、长途客运、铁路、航空等交通方式的衔接,预留换乘枢纽、停车场等公共交通和公共设施用地,做到城市轨道交通站点与大型交通枢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建设用地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网络规划以及国家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进行,并纳入本市城市建设年度建设计划,享受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有关优惠政策,减免交市属权限内行政规费,减免部分列入市政府投资。
第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下空间使用权,独立于其上方土地的使用权。地面建(构)筑物和土地的使用权人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需要,为地下空间的使用提供必要的便利。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使用地面以下空间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对上方和周边已有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影响,保障其安全;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第十四条 根据规划要求,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等设施需与周边物业结合建设的,周边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服从;因结合建设给周边物业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相关用地的部分或全部可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设施用地;给周边物业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第十五条 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征地和拆迁的,涉及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服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需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依法予以安置补偿,具体工作由相关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查找通信、供电、供水、热力、排水、燃气、水文、地质、气象和人防工程、建(构)筑物等管线、设施档案资料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产权单位应当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提供。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保护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通信、供电、供水、热力、排水、燃气和人防工程等管线和设施的安全。
第十七条 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永久拆迁或者临时迁改管线的,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服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需要,并协助实施。管线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负责迁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和双方协商的方案实施;由产权单位自行迁移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采取技术保护及监测措施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给相关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第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建设方应当制订道路交通疏解方案,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道路交通疏导工作。
第二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城市道路保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照审批要求做好建设期间的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城市道路保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及其邻近区域的文明施工管理,按照东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且符合保护周围建(构)筑物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技术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功能配置规范的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时,应当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关规定,建设消防、逃生、防汛、防爆、防护救援等设施,配置安全可靠的运营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完善的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保障乘客乘车安全、舒适、便捷。
第二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城市轨道交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第二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城市轨道交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监督。
第二十六条 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预警和应急协调机制,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报告和处理制度,并组织演练,建立和执行建设过程动态安全监测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或者通风口附近采取保护措施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通风安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并予以配合。对有关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第二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设计标准组织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可以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城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和专家认定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不得投入运营。
第四章 综合开发
第二十九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及空间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可以结合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综合开发。对于结构上不可分割,工程上必须统一实施的开发项目,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批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将该开发项目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一并建设、运营。
综合开发应当优先统筹安排公共交通枢纽、交通换乘设施、公共步行空间等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土地综合开发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
第三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根据规划、国土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特定区域的土地(包括地下及地上空间)综合开发利用规划,报市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并办理用地手续后,组织分期实施。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兼顾人防建设,充分发挥地下轨道交通作为人防战时疏散主干道的作用。城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编写轨道交通沿线及站点地下空间利用和人防配套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及站点地下空间开发可按规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结合人防工程立项,以划拨或拨用方式取得地下空间使用权,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自筹资金或结合使用人防建设相关资金建设。该工程可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平时使用,并负责人防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应接受市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人防设备设施在战时正常运转。
第三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用地,及以有偿出让形式和程序取得的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土地上进行特定区域土地综合开发,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并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同步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土地综合开发应当充分利用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及地面空间,严格依照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特定区域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的方式、范围和用途进行开发。
鼓励城市轨道交通用地的复合利用与二次开发。对划拔所得的建设用地,经批准可分层设立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出让。
第三十二条 综合开发的对象为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及沿线周边一定距离内的地面及地下空间,具体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划予以划定,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机构、镇街政府(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对列入综合开发范围的土地进行储备。
划定范围内现状为已批未建或已划勘察红线但尚未实施的土地,由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依法撤回或者变更许可。
第三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对批准范围内的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规划用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有权进行土地综合开发和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土地开发,采用有偿使用土地的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第三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土地的综合开发项目,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可享受相关税费减免。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及空间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享有房地产开发、商业和广告等活动的经营权。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章 保护区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市设立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建成后的安全运营。
控制保护区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
(四)城市轨道交通过江、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
前款范围内设立特别保护区,具体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五米内;
(四)城市轨道交通过江、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边界标志,由城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依法设置的边界标志,任何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提出方案,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扩大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保护范围的,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提出方案,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许可时,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
(一)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建(构)筑物;
(二)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取(弃)土、地面堆载、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五)在过江隧道段挖砂、疏浚河道;
(六)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本条所列活动不需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许可的,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告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
作业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本条所列活动的,应当会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
第三十九条 特别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市政、园林、环卫和人防工程,以及已经规划批准的或者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扩建并依法办理许可手续的建设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前款工程的施工方案由城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实施安全监控。
第四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可以进入控制保护区内作业单位的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可以要求作业单位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作业单位拒不采纳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报告城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报告的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应当责令采取防范措施;对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责令停止作业,并要求作业单位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一条 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服从和配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并符合控制规划。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建(构)筑物,从事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作业等建设活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注明建设单位应当制定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方案的要求。
(二)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条件对工程进行设计,并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的意见制定施工设计方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将施工设计方案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审核同意后,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施工设计方案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在控制保护区范围划定前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规划报建的建设项目,应将工程建设的施工设计方案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审核,并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进行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取(弃)土、地面堆载、采石挖砂、打井取水以及在过江隧道段挖砂、疏浚河道作业活动的,其施工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意见后,按程序分别经规划主管部门、交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绿化建设工程项目时,应当征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的意见。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建手续,在开工作业前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备案。施工作业期间,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对涉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施工作业实施监控。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地面、地下工程项目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建设工程施工设计方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钻探作业的,钻探单位应当先将钻探方案(含定位方案)应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审查并确认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对钻探作业实施监控。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设相冲突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城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第六章 运营管理
第四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检查维护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电力、供水、通讯等单位应当协助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用电、用水、通讯需要。
第四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保持出入口、通道的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消防、疏散、人防等各类指引导向标志。
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的导向标志应当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统一设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与出入口合建的周边物业范围内设置导向标志的,周边物业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配合。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间、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列车因故延误或者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应当及时向乘客告示。
第四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卫生档案,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车厢的整洁卫生,保证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的空气质量和卫生状况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地面线路列车运营时的噪声污染。
第四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从事城市轨道交通驾驶、调度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和参与救援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四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城市轨道交通治安保卫和消防的义务:
(一)组织治安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二)预防危害公共安全和扰乱城市轨道交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对在城市轨道交通范围内的治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治安、消防防范义务。
第四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票价方案应合理体现轨道交通使用者的负担,并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开展营销活动预留票价浮动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以准公益性为原则,考虑综合成本和物价因素,与本市其他公共交通的票价相协调。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政府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召开听证会,经充分征求社会意见,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八条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逃票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收取票款。
城市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当次购票金额退还票款。
第四十九条 乘客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乘坐守则。
城市轨道交通乘坐守则由城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运输;
(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三)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栏杆、闸机、机车等;
(四)强行上下车;
(五)不按规定购票乘车,经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追索后仍拒付票款;
(六)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车站、站台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设摊档或者未经许可派发印刷品;
(二)在车站、站台、列车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三)在车厢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乱刻、乱写、乱画、乱张贴、悬挂物品;
(四)携带宠物、家禽等动物乘车;
(五)在禁止吸烟区域内吸烟;
(六)在车站、站台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乞讨、卖艺、捡拾垃圾;
(七)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运营服务规范行为的投诉。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城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将乘客投诉及处理情况汇总,并定期向城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拍摄电影、电视剧或者广告等,应当经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
第七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五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生产责任,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五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的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及车厢内按国家相关标准配置灭火、报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防爆、防毒、防护监视等器材和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证其完好和有效。
第五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采取技术保护和监测措施,评估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对车站、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等建(构)筑物的影响,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性检查和评价,发现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第五十七条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以方便乘客了解的方式在车站明示常见危险品的目录。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运输安全检查。
第五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擅自移动、遮盖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三)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城市轨道交通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等设施投掷物品;
(四)在城市轨道交通的地面线路轨道上擅自铺设平交道口、平交人行道;
(五)损坏轨道、隧道、车站、车辆、电缆、机电设备、路基、护坡、排水沟等设施;
(六)在城市轨道交通过江隧道控制保护区内的水域抛锚、拖锚;
(七)在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路或者高架线路轨道两侧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构)筑物或者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八)故意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
(九)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因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排除故障,尽快恢复运营。暂时无法恢复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
第六十条 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导乘客。
在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采取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制定运营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方案,并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制定的运营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方案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战争空袭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先期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力量迅速开展应急抢险救援,疏散乘客,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报告政府有关部门。乘客应当服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的指挥。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电力、通讯、供水、公交等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抢险救援和应急保障,协助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尽快恢复运营。
第六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事故调查结论和事故责任由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六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按照先抢救受伤者,及时排除障碍,恢复正常运行,后处理事故的原则处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保护现场,保留证据,维持秩序;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现场进行勘查、检验,依法处理现场,出具伤亡鉴定结论。
第六十四条 在运营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证明伤亡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授权或委托执法的单位,均应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违反建设管理的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违反运营管理的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城市轨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违反规划和用地管理、综合开发、保护区管理、安全与应急管理的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检查维护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的;
(二)未能保持出入口通道畅通、各类指引导向标志、提示、指示完整、清晰、醒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的或者未依法进行告示的;
(三)未对相关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四)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
(五)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六)未能保持灭火、报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防爆、防毒、防护监视等器材和设备完好、有效的;
(七)未及时排除故障,尽快恢复运营或者采取相应的组织疏散、换乘、限制客流等措施的;
(八)未制定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方案或者定期组织演练。
第六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采取相关公共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卫生指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采取污染防治相关措施,减少噪声污染的,由环保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不执行政府定价的,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损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扰乱城市轨道交通营运秩序或者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构成治安违法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治安违法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二条 作业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施工,未制定、实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或者拒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查看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因此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有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法处理。
第七十四条 损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或者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可以责令行为人离开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或者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并依法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损毁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由城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为了科学民主立规、科学决策,现将《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1年1月25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我们。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
邮政编码:523888
传真:22831352
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东莞市法制局
2011年1月18日
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运营秩序,维护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大运量的城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规定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风亭、风井、车辆段与维修基地、车站设施、车辆及机电设备、供电及通讯信号系统等设施。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及其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综合管理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管工作。
市发改、规划、建设、国土、交通、公安、城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各镇街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的有关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
依法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具体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和沿线综合开发等相关工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可依照相应法律法规授权或相应行政机关的委托,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保护、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秩序、环境卫生、安全应急等范围内的特定公共事项实施行政管理。
第五条 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分期建设、规范运营、可持续发展、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筹集,专门用于轨道交通。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轨道交通及其附属设施、附属项目。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阻碍或者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管理
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网络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由城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交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轨道交通网络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城市轨道交通网络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应当与其他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并预留必要空间以保证安全便捷的换乘条件及足够的疏散能力。
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网络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广泛听取公众和相关方面的意见。
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在站点周边、上盖及地下空间进行综合开发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综合开发规划,站点周边、上盖及地下空间物业综合开发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城市轨道交通沿线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十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经批准的轨道交通网络规划和建设规划,做好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用地的规划管理和控制。在审批需要与轨道交通出入口、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连接的其他建设工程的规划时,应当提出有关预留与轨道交通相连接的必要空间规划设计要求。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出让、划拨与轨道交通建设有关的土地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将轨道交通出让口、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的用地纳入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代征范围。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网络规划和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土地利用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用地时,应当充分考虑城市轨道交通与常规公交车辆、客运出租汽车、社会车辆、长途客运、铁路、航空等交通方式的衔接,预留换乘枢纽、停车场等公共交通和公共设施用地,做到城市轨道交通站点与大型交通枢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建设用地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网络规划以及国家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进行,并纳入本市城市建设年度建设计划,享受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有关优惠政策,减免交市属权限内行政规费,减免部分列入市政府投资。
第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下空间使用权,独立于其上方土地的使用权。地面建(构)筑物和土地的使用权人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需要,为地下空间的使用提供必要的便利。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使用地面以下空间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对上方和周边已有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影响,保障其安全;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第十四条 根据规划要求,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等设施需与周边物业结合建设的,周边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服从;因结合建设给周边物业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相关用地的部分或全部可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设施用地;给周边物业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第十五条 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征地和拆迁的,涉及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服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需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依法予以安置补偿,具体工作由相关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查找通信、供电、供水、热力、排水、燃气、水文、地质、气象和人防工程、建(构)筑物等管线、设施档案资料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产权单位应当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提供。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保护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通信、供电、供水、热力、排水、燃气和人防工程等管线和设施的安全。
第十七条 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永久拆迁或者临时迁改管线的,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服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需要,并协助实施。管线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负责迁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和双方协商的方案实施;由产权单位自行迁移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采取技术保护及监测措施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给相关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第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建设方应当制订道路交通疏解方案,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道路交通疏导工作。
第二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城市道路保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照审批要求做好建设期间的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城市道路保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及其邻近区域的文明施工管理,按照东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且符合保护周围建(构)筑物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技术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功能配置规范的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时,应当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关规定,建设消防、逃生、防汛、防爆、防护救援等设施,配置安全可靠的运营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完善的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保障乘客乘车安全、舒适、便捷。
第二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城市轨道交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第二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城市轨道交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监督。
第二十六条 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预警和应急协调机制,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报告和处理制度,并组织演练,建立和执行建设过程动态安全监测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或者通风口附近采取保护措施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通风安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并予以配合。对有关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第二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设计标准组织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可以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城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和专家认定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不得投入运营。
第四章 综合开发
第二十九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及空间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可以结合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综合开发。对于结构上不可分割,工程上必须统一实施的开发项目,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批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将该开发项目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一并建设、运营。
综合开发应当优先统筹安排公共交通枢纽、交通换乘设施、公共步行空间等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土地综合开发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
第三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根据规划、国土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特定区域的土地(包括地下及地上空间)综合开发利用规划,报市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并办理用地手续后,组织分期实施。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兼顾人防建设,充分发挥地下轨道交通作为人防战时疏散主干道的作用。城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编写轨道交通沿线及站点地下空间利用和人防配套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及站点地下空间开发可按规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结合人防工程立项,以划拨或拨用方式取得地下空间使用权,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自筹资金或结合使用人防建设相关资金建设。该工程可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平时使用,并负责人防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应接受市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人防设备设施在战时正常运转。
第三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用地,及以有偿出让形式和程序取得的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土地上进行特定区域土地综合开发,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并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同步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土地综合开发应当充分利用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及地面空间,严格依照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特定区域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的方式、范围和用途进行开发。
鼓励城市轨道交通用地的复合利用与二次开发。对划拔所得的建设用地,经批准可分层设立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出让。
第三十二条 综合开发的对象为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及沿线周边一定距离内的地面及地下空间,具体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划予以划定,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机构、镇街政府(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对列入综合开发范围的土地进行储备。
划定范围内现状为已批未建或已划勘察红线但尚未实施的土地,由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依法撤回或者变更许可。
第三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对批准范围内的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规划用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有权进行土地综合开发和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土地开发,采用有偿使用土地的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第三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土地的综合开发项目,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可享受相关税费减免。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及空间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享有房地产开发、商业和广告等活动的经营权。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章 保护区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市设立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建成后的安全运营。
控制保护区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
(四)城市轨道交通过江、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
前款范围内设立特别保护区,具体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五米内;
(四)城市轨道交通过江、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边界标志,由城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依法设置的边界标志,任何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提出方案,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扩大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保护范围的,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提出方案,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许可时,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
(一)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建(构)筑物;
(二)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取(弃)土、地面堆载、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五)在过江隧道段挖砂、疏浚河道;
(六)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本条所列活动不需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许可的,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告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
作业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本条所列活动的,应当会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
第三十九条 特别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市政、园林、环卫和人防工程,以及已经规划批准的或者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扩建并依法办理许可手续的建设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前款工程的施工方案由城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实施安全监控。
第四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可以进入控制保护区内作业单位的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可以要求作业单位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作业单位拒不采纳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报告城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报告的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应当责令采取防范措施;对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责令停止作业,并要求作业单位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一条 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服从和配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并符合控制规划。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建(构)筑物,从事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作业等建设活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注明建设单位应当制定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方案的要求。
(二)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条件对工程进行设计,并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的意见制定施工设计方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将施工设计方案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审核同意后,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施工设计方案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在控制保护区范围划定前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规划报建的建设项目,应将工程建设的施工设计方案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审核,并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进行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取(弃)土、地面堆载、采石挖砂、打井取水以及在过江隧道段挖砂、疏浚河道作业活动的,其施工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意见后,按程序分别经规划主管部门、交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绿化建设工程项目时,应当征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的意见。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建手续,在开工作业前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备案。施工作业期间,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对涉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施工作业实施监控。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地面、地下工程项目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建设工程施工设计方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钻探作业的,钻探单位应当先将钻探方案(含定位方案)应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审查并确认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对钻探作业实施监控。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设相冲突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城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第六章 运营管理
第四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检查维护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电力、供水、通讯等单位应当协助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用电、用水、通讯需要。
第四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保持出入口、通道的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消防、疏散、人防等各类指引导向标志。
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的导向标志应当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统一设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与出入口合建的周边物业范围内设置导向标志的,周边物业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配合。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间、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列车因故延误或者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应当及时向乘客告示。
第四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卫生档案,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车厢的整洁卫生,保证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的空气质量和卫生状况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地面线路列车运营时的噪声污染。
第四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从事城市轨道交通驾驶、调度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和参与救援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四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城市轨道交通治安保卫和消防的义务:
(一)组织治安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二)预防危害公共安全和扰乱城市轨道交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对在城市轨道交通范围内的治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治安、消防防范义务。
第四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票价方案应合理体现轨道交通使用者的负担,并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开展营销活动预留票价浮动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以准公益性为原则,考虑综合成本和物价因素,与本市其他公共交通的票价相协调。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政府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召开听证会,经充分征求社会意见,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八条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逃票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收取票款。
城市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当次购票金额退还票款。
第四十九条 乘客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乘坐守则。
城市轨道交通乘坐守则由城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运输;
(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三)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栏杆、闸机、机车等;
(四)强行上下车;
(五)不按规定购票乘车,经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追索后仍拒付票款;
(六)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车站、站台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设摊档或者未经许可派发印刷品;
(二)在车站、站台、列车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三)在车厢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乱刻、乱写、乱画、乱张贴、悬挂物品;
(四)携带宠物、家禽等动物乘车;
(五)在禁止吸烟区域内吸烟;
(六)在车站、站台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乞讨、卖艺、捡拾垃圾;
(七)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运营服务规范行为的投诉。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城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将乘客投诉及处理情况汇总,并定期向城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拍摄电影、电视剧或者广告等,应当经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
第七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五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生产责任,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五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的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及车厢内按国家相关标准配置灭火、报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防爆、防毒、防护监视等器材和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证其完好和有效。
第五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采取技术保护和监测措施,评估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对车站、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等建(构)筑物的影响,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性检查和评价,发现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第五十七条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以方便乘客了解的方式在车站明示常见危险品的目录。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运输安全检查。
第五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擅自移动、遮盖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三)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城市轨道交通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等设施投掷物品;
(四)在城市轨道交通的地面线路轨道上擅自铺设平交道口、平交人行道;
(五)损坏轨道、隧道、车站、车辆、电缆、机电设备、路基、护坡、排水沟等设施;
(六)在城市轨道交通过江隧道控制保护区内的水域抛锚、拖锚;
(七)在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路或者高架线路轨道两侧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构)筑物或者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八)故意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
(九)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因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排除故障,尽快恢复运营。暂时无法恢复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
第六十条 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导乘客。
在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采取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制定运营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方案,并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制定的运营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方案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战争空袭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先期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力量迅速开展应急抢险救援,疏散乘客,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报告政府有关部门。乘客应当服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的指挥。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电力、通讯、供水、公交等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抢险救援和应急保障,协助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尽快恢复运营。
第六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事故调查结论和事故责任由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六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按照先抢救受伤者,及时排除障碍,恢复正常运行,后处理事故的原则处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保护现场,保留证据,维持秩序;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现场进行勘查、检验,依法处理现场,出具伤亡鉴定结论。
第六十四条 在运营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证明伤亡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授权或委托执法的单位,均应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违反建设管理的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违反运营管理的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城市轨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违反规划和用地管理、综合开发、保护区管理、安全与应急管理的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检查维护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的;
(二)未能保持出入口通道畅通、各类指引导向标志、提示、指示完整、清晰、醒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的或者未依法进行告示的;
(三)未对相关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四)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
(五)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六)未能保持灭火、报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防爆、防毒、防护监视等器材和设备完好、有效的;
(七)未及时排除故障,尽快恢复运营或者采取相应的组织疏散、换乘、限制客流等措施的;
(八)未制定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方案或者定期组织演练。
第六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采取相关公共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卫生指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采取污染防治相关措施,减少噪声污染的,由环保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不执行政府定价的,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损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扰乱城市轨道交通营运秩序或者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构成治安违法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治安违法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二条 作业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施工,未制定、实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或者拒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查看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因此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有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法处理。
第七十四条 损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或者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可以责令行为人离开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或者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并依法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损毁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由城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为了科学民主立规、科学决策,现将《东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1年1月25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我们。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
邮政编码:523888
传真:22831352
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东莞市法制局
2011年1月18日
东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相关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
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情形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还应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地下空间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表以下的空间,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包括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结建地下空间”)和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地下空间”),包括地下交通站(场)、人防设施、公共停车场、商业服务设施、物资仓储等。
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已建成的公共用地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第四条(开发利用原则)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战备效益相结合,优先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鼓励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开发。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管理。
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用地管理。
市房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筑物的产权登记。
市建设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
市人民防空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人民防空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并制定相关环境管理技术规范。
市水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防洪排涝监督管理,并制定相关防洪排涝标准和技术规范。
市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应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规划总体原则) 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地下空间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人民防空等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同步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方向和战略目标编制,规划期限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的发展战略、功能分区、用地规模和布局、交通体系、人民防空建设、环境保护要求、安全保障措施及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地下空间的范围等其他相关内容。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地下城市规划需要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人民防空、消防、环保、建设、城市管理、水务、交通、国土、房管、文物、电力、军事、信息等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内容) 在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确定适宜建设地下空间的地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范围、使用性质、总体布局、开发强度、出入口位置和连通方式等内容。
现有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逐步补充和完善有关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内容。
第九条(重要地块的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确定适宜建设地下空间的地区,若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出具体规定的,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条(专业发展规划) 相关规划的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部门专业发展规划。
编制或者修改前款专业发展规划如涉及地下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应当公开展示规划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经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各专业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依法定程序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第十一条(规划分层原则)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坚持合理分层原则,实行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互相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
第十二条(地下空间规划优先安排设施) 编制地下空间规划,应当优先安排地下交通、市政工程、应急防灾、消防、人民防空、环境保护、安全保障等设施,并划定综合管沟等公共工程和特殊工程的地下空间控制范围。
第十三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修改,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审批;不涉及强制性内容修改的,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报规划委员会备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内容的修改,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程序) 结建地下空间项目应随地面建筑一并向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并与地面建设工程合并办理规划审批和许可手续。
单建地下空间项目应报人民防空管理部门审核,向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和许可手续。
第十五条(地下空间规划许可的内容要求)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明确地下空间使用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建设规模、公建配套要求、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的设置要求等内容。
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明确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公共通道和出入口的位置、地下空间之间的连通要求等内容。
第十六条(结建地下空间的地下用地界线) 结建地下空间项目地下室外墙不得超出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红线范围,且地下室边线退让用地界线和规划控制线等距离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城市规划对地下空间有统建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如需超出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红线范围的,超出部分应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结建地下空间项目的垂直用地范围最深处一般不得超出0-20米的范围,具体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确定。结合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的,经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程序报规划、国土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地下空间出入口、通风口、排水口)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提出的设置要求,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明确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等的具体位置。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取得上述设施的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若所占的地表土地空间属于其他土地权利人的,经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同意,可确定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该出入口的地役权;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可申请提前收回该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原地表土地权利人给予适当补偿。
地下空间分层开发利用的,原则上应当经协商共用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等设施。
地下空间的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经规划、国土、水利、建设等相关部门审批后,才能与其他地下空间项目相连通。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十八条(开发利用前提条件)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依法办理规划、用地、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且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使用地下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并履行规划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使用。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规划条件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所有权属) 国有土地的地下空间为国家所有。对于集体土地的地下空间,在国家和省正式出台相关规定之前,集体土地地下空间统一由市政府管理,不作补偿。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镇街政府配合申报拨用集体土地或集体土地流转手续。
第二十条(供地方式)申请国有土地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其他情形必须实行有偿使用。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经规划和国土部门审批同意其扩建、加建、改建或用途变更为配套商业用地的,其经营性用途部分应补办出让手续,并按规定计收土地出让金。
申请集体土地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申报以集体土地方式办理地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手续;对于地下空间配套的商业设施,可用集体土地流转方式供地,由镇政府作为出让方与用地单位签订流转出让合同。
独立开发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对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以及对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已建成的公共用地的地下空间经审批进行经营性开发利用的,应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供地方案报批) 取得项目批复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拟定划拨或有偿使用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划拨或有偿使用方案应包括地下的空间范围、界址点三维坐标、水平投影最大面积、竖向高程、用途、规划设计条件和出让土地所涉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二条(有偿使用年限) 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不同的土地用途,参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第二十三条(结建地下空间取得方式)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结建地下空间,视为已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另行登记发证,但经规划、国土等部门同意进行扩建、加建、改建或改变使用性质的除外。
本办法实施后申请结建地下空间的,若用地主体不变,该地下土地权利可确定为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表建(构)筑物、附着物一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若用地主体不同,可申请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确权登记。对于人防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项目,原地表建设用地权利人有取得结建地下空间的优先权。
第二十四条(单建地下空间取得方式) 权利人已取得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用地红线范围内单建地下空间的开发,必须另外申请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缴纳相关税费。有多个申请人时,在相同条件下,地表土地使用权人具有优先取得权。
第二十五条(临时用地手续的办理) 因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地表土地的,应向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四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要求) 地下工程建设应符合国家、省市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规定、标准和规范。
地下工程建设应当保证地面及周边现有建筑物、市政设施、人防工程、古树名木、公共绿地的安全,科学合理地协调地表空间和地下空间的承载、震动、污染、噪声,尽量减少对地面的影响,不得妨碍地表的规划功能。建设单位应当对地面及周边现有建筑物、市政设施、人防工程、古树名木、公共绿地进行必要的调查、记录,制定可能造成损坏或重大影响的应急预案和预防措施,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动态监测。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工程开工前,将保护措施通报相关建筑物、市政设施、人防工程、古树名木、公共绿地的产权人或管理人。
第二十七条(工程资质要求) 地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测绘等任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工程设计要求) 地下工程设计应满足地下空间对人民防空、环境保护、防水排涝、安全和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与出入口设计应与地面建设相协调。
地下工程施工图设计,必须包含地面及周边现有建筑物、市政设施、人防工程、古树名木、公共绿地的保护设计专篇。
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建设单位、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地上、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履行地下连通义务,并确保连通工程的实施符合人民防空等专业设计规范的要求。先建单位应当按照专业规范预留地下连通工程的接口,后建单位应当负责履行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
第二十九条(工程勘察设计审查) 地下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进行勘察勘察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还应将施工图审查意见报送建设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工程施工许可) 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地下工程施工。对于结建地下工程,可以与地上工程一并申领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具备根据地下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明确地面及周边现有建筑物、市政设施、人防工程、古树名木、公共绿地的保护措施,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还应具备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大型基本建设工程须对地下有可能埋藏文物区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地下工程,须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施工报批。
第三十一条(工程施工变更设计) 地下工程必须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确需变更勘察设计的,应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或经其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属于重大勘察设计变更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还应将施工图审查意见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施工图勘察设计审查合格后按变更的图纸进行施工。
第三十二条(地下工程竣工验收) 地下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报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对于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对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章 确权登记和租售管理
第三十三条(登记依据)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下空间的房产权利登记,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十四条(登记要素) 设立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产权属,应明确地下空间使用权的空间范围、平面坐标和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起止深度、用途、规划设计条件等。
第三十五条(分层登记)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分层登记原则,将不同深度的地下空间作为一个独立宗地进行登记,并在宗地图上注明每一层的层次和标高范围。
第三十六条(特殊注记)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地下空间的特殊性,在确权登记工作时注明“地下空间”。属于民防工程的,还应当注明“民防工程”,并记载其平时用途。
第三十七条(合并办理登记) 结建地下空间可与地面建筑合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房产初始登记,结建地下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终止年限应与地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终止年限一致。
不能与地面建筑物连为一体,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的建(构)筑物、附着物,其土地权利确定为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独立登记。
第三十八条(站场登记) 地下交通建设工程按站(场)划分宗地。地下交通站(场)建设项目用地获批准后,原则上可由产权人申请该站(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属经营性的地下工程按本规定补办有偿使用手续后,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对连结站(场)之间的地下轨道线路用地,暂不登记发证。第三十九条(历史地下空间登记) 除地下人防工程以外的单建地下空间,在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以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验收等资料办理产权登记;对于已建地下人防工程,需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证,按现状登记。
第四十条(地下空间租售管理) 地下空间不得办理预售,须办理相关权属确认手续后方可销售。
以协议方式取得的用于社会公共服务的单建地下停车场,不得进行分割转让、销售或长期整体租赁。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四十一条(配合义务) 因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需要,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为建设单位提供便利,并不得损坏相关设施。
政府可以依法征收、征用地下空间。平战结合的地下工程,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使用人应保证各项防护设施的状态良好,并确保战时能迅速投入使用,战备需要时必须无条件撤出。
第四十二条(维护义务) 地下空间物业和设施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履行地下空间物业和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修义务,并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的内容保障共同通道及出入口的开放性。对于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地下空间物业和设施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负责人防设备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在使用过程中接受市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人防设备设施在战时正常运转。
第四十三条(环保卫生要求) 地下空间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要求,应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设置通风、排烟、排污等设施,空气质量应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的要求。
市建设、环境保护、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定地下空间建筑装修材料、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污染排放、空气质量等方面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四十四条(防水排涝要求) 地下空间应按照排水规划做好防洪排涝、雨污分流等工作,地下空间物业和设施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加强预警,提高应急联动水平和防护能力。
第四十五条(信息管理) 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信息系统,并对其进行动态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等需保密的以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信息资源应当实现共享。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民事侵权的处理) 开发地下空间过程中对已经依法设立的用益物权造成妨碍或实际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招拍挂的处理) 未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违法建设的处理)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违反建设管理规定的处理) 地下空间的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建设管理规定的,由建设管理部门依照建设施工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不履行连通义务的处理) 建设单位、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地上、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履行地下连通义务的,由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拒不履行的,依照规划、建设施工管理规定和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处理) 地下空间物业管理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其它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涉及其他管理部门权限的,由其他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三条(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政府工作人员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部门或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未规定情形的处理) 本办法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未作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办法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所作规定与国家、省有关规定相悖的,以国家、省有关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五十六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为了科学民主立规、科学决策,现将《东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1年1月25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我们。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
邮政编码:523888
传真:22831352
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东莞市法制局
2011年1月18日
东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相关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
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情形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还应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地下空间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表以下的空间,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包括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结建地下空间”)和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地下空间”),包括地下交通站(场)、人防设施、公共停车场、商业服务设施、物资仓储等。
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已建成的公共用地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第四条(开发利用原则)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战备效益相结合,优先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鼓励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开发。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管理。
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用地管理。
市房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筑物的产权登记。
市建设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
市人民防空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人民防空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并制定相关环境管理技术规范。
市水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防洪排涝监督管理,并制定相关防洪排涝标准和技术规范。
市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应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规划总体原则) 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地下空间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人民防空等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同步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方向和战略目标编制,规划期限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的发展战略、功能分区、用地规模和布局、交通体系、人民防空建设、环境保护要求、安全保障措施及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地下空间的范围等其他相关内容。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地下城市规划需要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人民防空、消防、环保、建设、城市管理、水务、交通、国土、房管、文物、电力、军事、信息等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内容) 在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确定适宜建设地下空间的地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范围、使用性质、总体布局、开发强度、出入口位置和连通方式等内容。
现有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逐步补充和完善有关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内容。
第九条(重要地块的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确定适宜建设地下空间的地区,若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出具体规定的,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条(专业发展规划) 相关规划的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部门专业发展规划。
编制或者修改前款专业发展规划如涉及地下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应当公开展示规划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经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各专业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依法定程序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第十一条(规划分层原则)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坚持合理分层原则,实行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互相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
第十二条(地下空间规划优先安排设施) 编制地下空间规划,应当优先安排地下交通、市政工程、应急防灾、消防、人民防空、环境保护、安全保障等设施,并划定综合管沟等公共工程和特殊工程的地下空间控制范围。
第十三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修改,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审批;不涉及强制性内容修改的,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报规划委员会备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内容的修改,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程序) 结建地下空间项目应随地面建筑一并向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并与地面建设工程合并办理规划审批和许可手续。
单建地下空间项目应报人民防空管理部门审核,向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和许可手续。
第十五条(地下空间规划许可的内容要求)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明确地下空间使用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建设规模、公建配套要求、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的设置要求等内容。
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明确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公共通道和出入口的位置、地下空间之间的连通要求等内容。
第十六条(结建地下空间的地下用地界线) 结建地下空间项目地下室外墙不得超出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红线范围,且地下室边线退让用地界线和规划控制线等距离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城市规划对地下空间有统建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如需超出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红线范围的,超出部分应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结建地下空间项目的垂直用地范围最深处一般不得超出0-20米的范围,具体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确定。结合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的,经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程序报规划、国土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地下空间出入口、通风口、排水口)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提出的设置要求,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明确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等的具体位置。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取得上述设施的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若所占的地表土地空间属于其他土地权利人的,经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同意,可确定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该出入口的地役权;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可申请提前收回该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原地表土地权利人给予适当补偿。
地下空间分层开发利用的,原则上应当经协商共用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等设施。
地下空间的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经规划、国土、水利、建设等相关部门审批后,才能与其他地下空间项目相连通。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十八条(开发利用前提条件)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依法办理规划、用地、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且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使用地下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并履行规划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使用。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规划条件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所有权属) 国有土地的地下空间为国家所有。对于集体土地的地下空间,在国家和省正式出台相关规定之前,集体土地地下空间统一由市政府管理,不作补偿。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镇街政府配合申报拨用集体土地或集体土地流转手续。
第二十条(供地方式)申请国有土地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其他情形必须实行有偿使用。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经规划和国土部门审批同意其扩建、加建、改建或用途变更为配套商业用地的,其经营性用途部分应补办出让手续,并按规定计收土地出让金。
申请集体土地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申报以集体土地方式办理地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手续;对于地下空间配套的商业设施,可用集体土地流转方式供地,由镇政府作为出让方与用地单位签订流转出让合同。
独立开发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对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以及对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已建成的公共用地的地下空间经审批进行经营性开发利用的,应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供地方案报批) 取得项目批复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拟定划拨或有偿使用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划拨或有偿使用方案应包括地下的空间范围、界址点三维坐标、水平投影最大面积、竖向高程、用途、规划设计条件和出让土地所涉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二条(有偿使用年限) 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不同的土地用途,参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第二十三条(结建地下空间取得方式)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结建地下空间,视为已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另行登记发证,但经规划、国土等部门同意进行扩建、加建、改建或改变使用性质的除外。
本办法实施后申请结建地下空间的,若用地主体不变,该地下土地权利可确定为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表建(构)筑物、附着物一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若用地主体不同,可申请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确权登记。对于人防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项目,原地表建设用地权利人有取得结建地下空间的优先权。
第二十四条(单建地下空间取得方式) 权利人已取得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用地红线范围内单建地下空间的开发,必须另外申请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缴纳相关税费。有多个申请人时,在相同条件下,地表土地使用权人具有优先取得权。
第二十五条(临时用地手续的办理) 因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地表土地的,应向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四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要求) 地下工程建设应符合国家、省市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规定、标准和规范。
地下工程建设应当保证地面及周边现有建筑物、市政设施、人防工程、古树名木、公共绿地的安全,科学合理地协调地表空间和地下空间的承载、震动、污染、噪声,尽量减少对地面的影响,不得妨碍地表的规划功能。建设单位应当对地面及周边现有建筑物、市政设施、人防工程、古树名木、公共绿地进行必要的调查、记录,制定可能造成损坏或重大影响的应急预案和预防措施,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动态监测。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工程开工前,将保护措施通报相关建筑物、市政设施、人防工程、古树名木、公共绿地的产权人或管理人。
第二十七条(工程资质要求) 地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测绘等任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工程设计要求) 地下工程设计应满足地下空间对人民防空、环境保护、防水排涝、安全和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与出入口设计应与地面建设相协调。
地下工程施工图设计,必须包含地面及周边现有建筑物、市政设施、人防工程、古树名木、公共绿地的保护设计专篇。
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建设单位、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地上、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履行地下连通义务,并确保连通工程的实施符合人民防空等专业设计规范的要求。先建单位应当按照专业规范预留地下连通工程的接口,后建单位应当负责履行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
第二十九条(工程勘察设计审查) 地下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进行勘察勘察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还应将施工图审查意见报送建设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工程施工许可) 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地下工程施工。对于结建地下工程,可以与地上工程一并申领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具备根据地下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明确地面及周边现有建筑物、市政设施、人防工程、古树名木、公共绿地的保护措施,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还应具备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大型基本建设工程须对地下有可能埋藏文物区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地下工程,须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施工报批。
第三十一条(工程施工变更设计) 地下工程必须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确需变更勘察设计的,应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或经其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属于重大勘察设计变更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还应将施工图审查意见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施工图勘察设计审查合格后按变更的图纸进行施工。
第三十二条(地下工程竣工验收) 地下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报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对于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对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章 确权登记和租售管理
第三十三条(登记依据)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下空间的房产权利登记,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十四条(登记要素) 设立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产权属,应明确地下空间使用权的空间范围、平面坐标和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起止深度、用途、规划设计条件等。
第三十五条(分层登记)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分层登记原则,将不同深度的地下空间作为一个独立宗地进行登记,并在宗地图上注明每一层的层次和标高范围。
第三十六条(特殊注记)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地下空间的特殊性,在确权登记工作时注明“地下空间”。属于民防工程的,还应当注明“民防工程”,并记载其平时用途。
第三十七条(合并办理登记) 结建地下空间可与地面建筑合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房产初始登记,结建地下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终止年限应与地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终止年限一致。
不能与地面建筑物连为一体,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的建(构)筑物、附着物,其土地权利确定为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独立登记。
第三十八条(站场登记) 地下交通建设工程按站(场)划分宗地。地下交通站(场)建设项目用地获批准后,原则上可由产权人申请该站(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属经营性的地下工程按本规定补办有偿使用手续后,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对连结站(场)之间的地下轨道线路用地,暂不登记发证。第三十九条(历史地下空间登记) 除地下人防工程以外的单建地下空间,在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以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验收等资料办理产权登记;对于已建地下人防工程,需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证,按现状登记。
第四十条(地下空间租售管理) 地下空间不得办理预售,须办理相关权属确认手续后方可销售。
以协议方式取得的用于社会公共服务的单建地下停车场,不得进行分割转让、销售或长期整体租赁。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四十一条(配合义务) 因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需要,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为建设单位提供便利,并不得损坏相关设施。
政府可以依法征收、征用地下空间。平战结合的地下工程,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使用人应保证各项防护设施的状态良好,并确保战时能迅速投入使用,战备需要时必须无条件撤出。
第四十二条(维护义务) 地下空间物业和设施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履行地下空间物业和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修义务,并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的内容保障共同通道及出入口的开放性。对于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地下空间物业和设施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负责人防设备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在使用过程中接受市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人防设备设施在战时正常运转。
第四十三条(环保卫生要求) 地下空间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要求,应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设置通风、排烟、排污等设施,空气质量应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的要求。
市建设、环境保护、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定地下空间建筑装修材料、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污染排放、空气质量等方面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四十四条(防水排涝要求) 地下空间应按照排水规划做好防洪排涝、雨污分流等工作,地下空间物业和设施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加强预警,提高应急联动水平和防护能力。
第四十五条(信息管理) 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信息系统,并对其进行动态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等需保密的以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信息资源应当实现共享。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民事侵权的处理) 开发地下空间过程中对已经依法设立的用益物权造成妨碍或实际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招拍挂的处理) 未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违法建设的处理)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违反建设管理规定的处理) 地下空间的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建设管理规定的,由建设管理部门依照建设施工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不履行连通义务的处理) 建设单位、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地上、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履行地下连通义务的,由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拒不履行的,依照规划、建设施工管理规定和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处理) 地下空间物业管理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其它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涉及其他管理部门权限的,由其他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三条(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政府工作人员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部门或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未规定情形的处理) 本办法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未作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办法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所作规定与国家、省有关规定相悖的,以国家、省有关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五十六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二十八期) | 根据《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08〕84号),现对东莞市共20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1年1月19日起至2011年2月2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1.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区莞龙路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张健基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2011--01-19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黄寿容
莞城
罗沙
4
借住
475
0
工资
2
莫小玲
莞城
北隅
2
借住
400
0
工资
3
左扶扶
莞城
市建筑总公司
3
租住
356
0
工资
4
张文联
莞城
北隅
1
租住
550
0
工资
5
谭兰平
南城
雅园
3
租住
556
0
工资
6
雷玉平
南城
雅园
2
借住
450
0
工资
7
李瑞文
厚街
新围村
3
租住
456
0
工资
8
钟利群
厚街
新围村
3
租住
516
0
工资
9
王学才
厚街
涌口村
5
危房
300
1
工资
低保
10
王锦全
厚街
涌口村
4
危房
380
1
工资
低保
11
招柏强
中堂
东莞市粘土制品试验厂
3
租住
330
0
工资
12
林俊利
中堂
东莞市粘土制品试验厂
4
租住
400
0
工资
13
吴翠银
中堂
东莞市粘土制品试验厂
3
租住
500
0
工资
14
李月华
中堂
东莞市粘土制品试验厂
4
租住
600
0
工资
15
陈沛和
中堂
东莞市粘土制品试验厂
4
租住
600
0
工资
16
张启斌
中堂
东莞市粘土制品试验厂
4
租住
500
0
工资
17
姚保权
中堂
东莞市粘土制品试验厂
4
租住
467
0
工资
18
徐在珍
中堂
东莞市粘土制品试验厂
2
租住
500
0
工资
19
关建华
中堂
东莞市粘土制品试验厂
5
租住
300
0
工资
20
陈妹自
中堂
东莞市粘土制品试验厂
3
租住
600
0
工资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二十八期) | 根据《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08〕84号),现对东莞市共20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1年1月19日起至2011年2月2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1.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区莞龙路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张健基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2011--01-19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黄寿容
莞城
罗沙
4
借住
475
0
工资
2
莫小玲
莞城
北隅
2
借住
400
0
工资
3
左扶扶
莞城
市建筑总公司
3
租住
356
0
工资
4
张文联
莞城
北隅
1
租住
550
0
工资
5
谭兰平
南城
雅园
3
租住
556
0
工资
6
雷玉平
南城
雅园
2
借住
450
0
工资
7
李瑞文
厚街
新围村
3
租住
456
0
工资
8
钟利群
厚街
新围村
3
租住
516
0
工资
9
王学才
厚街
涌口村
5
危房
300
1
工资
低保
10
王锦全
厚街
涌口村
4
危房
380
1
工资
低保
11
招柏强
中堂
东莞市粘土制品试验厂
3
租住
330
0
工资
12
林俊利
中堂
东莞市粘土制品试验厂
4
租住
400
0
工资
13
吴翠银
中堂
东莞市粘土制品试验厂
3
租住
500
0
工资
14
李月华
中堂
东莞市粘土制品试验厂
4
租住
600
0
工资
15
陈沛和
中堂
东莞市粘土制品试验厂
4
租住
600
0
工资
16
张启斌
中堂
东莞市粘土制品试验厂
4
租住
500
0
工资
17
姚保权
中堂
东莞市粘土制品试验厂
4
租住
467
0
工资
18
徐在珍
中堂
东莞市粘土制品试验厂
2
租住
500
0
工资
19
关建华
中堂
东莞市粘土制品试验厂
5
租住
300
0
工资
20
陈妹自
中堂
东莞市粘土制品试验厂
3
租住
600
0
工资 |
|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七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08〕83号),现对东莞市共25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1年1月19日起至2011年1月28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0天,网址:(http://www1.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区下桥路段79号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张健基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2011--01-19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李顺男
莞城
兴塘
2
借住
974
0
工资
2
胡惠兰
莞城
兴塘
4
借住
821
0
工资
3
游秀玲
莞城
博厦
2
租住
800
0
工资
4
周淑霞
莞城
博厦
1
借住
900
0
工资
5
赖瑞燕
莞城
博厦
2
借住
950
0
工资
6
张笑芬
莞城
博厦
4
借住
725
0
工资
7
黄胜基
莞城
北隅
3
借住
925
0
工资
8
万兴红
莞城
北隅
1
租住
950
0
工资
9
尹小辉
莞城
北隅
5
租住
876
0
工资
10
陈连信
莞城
北隅
4
借住
700
0
工资
11
吴国强
莞城
北隅
4
借住
955
0
工资
12
吴杨武
莞城
北隅
1
借住
992
0
工资
13
温俊锋
莞城
西隅
2
借住
900
0
工资
14
李锐芳
莞城
罗沙
3
租住
973
0
工资
15
陈润萍
莞城
罗沙
3
租住
800
0
工资
16
霍小燕
莞城
东正
1
租住
1000
0
工资
17
叶有田
莞城
东正
4
租住
604
0
工资
18
陈锦莲
莞城
市桥
1
借住
950
0
工资
19
莫灿东
莞城
市桥
5
17.24
676
2
工资
20
李爱娣
莞城
市桥
4
5.9
980
1
工资
21
李日锋
万江
小享
3
12.96
897
1
工资
22
李汝兴
南城
周溪
3
借住
443
0
工资
23
翟银芳
南城
周溪
3
借住
500
0
工资
24
张润湖
南城
篁村
2
租住
800
0
工资
25
杨勇
南城
东莞市人才管理办公室
3
租住
853
0
工资 |
|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七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08〕83号),现对东莞市共25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1年1月19日起至2011年1月28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0天,网址:(http://www1.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区下桥路段79号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张健基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2011--01-19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李顺男
莞城
兴塘
2
借住
974
0
工资
2
胡惠兰
莞城
兴塘
4
借住
821
0
工资
3
游秀玲
莞城
博厦
2
租住
800
0
工资
4
周淑霞
莞城
博厦
1
借住
900
0
工资
5
赖瑞燕
莞城
博厦
2
借住
950
0
工资
6
张笑芬
莞城
博厦
4
借住
725
0
工资
7
黄胜基
莞城
北隅
3
借住
925
0
工资
8
万兴红
莞城
北隅
1
租住
950
0
工资
9
尹小辉
莞城
北隅
5
租住
876
0
工资
10
陈连信
莞城
北隅
4
借住
700
0
工资
11
吴国强
莞城
北隅
4
借住
955
0
工资
12
吴杨武
莞城
北隅
1
借住
992
0
工资
13
温俊锋
莞城
西隅
2
借住
900
0
工资
14
李锐芳
莞城
罗沙
3
租住
973
0
工资
15
陈润萍
莞城
罗沙
3
租住
800
0
工资
16
霍小燕
莞城
东正
1
租住
1000
0
工资
17
叶有田
莞城
东正
4
租住
604
0
工资
18
陈锦莲
莞城
市桥
1
借住
950
0
工资
19
莫灿东
莞城
市桥
5
17.24
676
2
工资
20
李爱娣
莞城
市桥
4
5.9
980
1
工资
21
李日锋
万江
小享
3
12.96
897
1
工资
22
李汝兴
南城
周溪
3
借住
443
0
工资
23
翟银芳
南城
周溪
3
借住
500
0
工资
24
张润湖
南城
篁村
2
租住
800
0
工资
25
杨勇
南城
东莞市人才管理办公室
3
租住
853
0
工资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06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中港港务有限公司在虎门港麻涌港区深赤湾4#、5#泊位进行北围堰基槽开挖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1月19日至2011年4月30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虎门港麻涌港区深赤湾2#、3#泊位上游约800米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建航工1号、顺宏海218、粤新会货8180。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航经作业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元月十四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谢冠流 13580810083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06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中港港务有限公司在虎门港麻涌港区深赤湾4#、5#泊位进行北围堰基槽开挖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1月19日至2011年4月30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虎门港麻涌港区深赤湾2#、3#泊位上游约800米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建航工1号、顺宏海218、粤新会货8180。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航经作业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元月十四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谢冠流 13580810083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05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东省输变电工程公司在中堂水道芦村河段和潢涌水道出口河段进行架设跨河220KV水乡-东城送电线路工程施工作业,为了确保施工作业的顺利进行及过往船舶的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作业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航时间:2011年1月17日至21日,每天的0830时至1200时、1300时至1730时止。工程提前或延期完成不再另行通告。
二、封航水域:中堂水道芦村河段和潢涌水道出口河段水域范围。
三、施工船舶:莞展运020。
注意事项: 1、施工作业期间,施工水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禁止船舶通航。现场设有警戒船,过往船舶应加强瞭望,听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 2、封航解除后,船舶必须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保持慢速、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卢国伟 13902496701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05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东省输变电工程公司在中堂水道芦村河段和潢涌水道出口河段进行架设跨河220KV水乡-东城送电线路工程施工作业,为了确保施工作业的顺利进行及过往船舶的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作业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航时间:2011年1月17日至21日,每天的0830时至1200时、1300时至1730时止。工程提前或延期完成不再另行通告。
二、封航水域:中堂水道芦村河段和潢涌水道出口河段水域范围。
三、施工船舶:莞展运020。
注意事项: 1、施工作业期间,施工水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禁止船舶通航。现场设有警戒船,过往船舶应加强瞭望,听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 2、封航解除后,船舶必须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保持慢速、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卢国伟 13902496701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04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东莞水道施工作业的沿江高速东江南特大桥工程因需要临时占用航道施工,为了施工的顺利进行,保障过往船舶的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作业河段采取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航时间:2011年1月18日0900时-1100时、1500时-1700时;1月20日0900时-1100时; 1月21日0900时-1100时; 1月24日0900时-1100时。工程提前完成或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封航水域:东莞水道沿江高速东江南特大桥上下游200米水域范围内。
三、注意事项: 1、施工期间,作业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置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作业水域。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下,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林子祥 13600276683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04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东莞水道施工作业的沿江高速东江南特大桥工程因需要临时占用航道施工,为了施工的顺利进行,保障过往船舶的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作业河段采取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航时间:2011年1月18日0900时-1100时、1500时-1700时;1月20日0900时-1100时; 1月21日0900时-1100时; 1月24日0900时-1100时。工程提前完成或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封航水域:东莞水道沿江高速东江南特大桥上下游200米水域范围内。
三、注意事项: 1、施工期间,作业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场设置警戒船,无关船舶禁止进入作业水域。请过往船舶绕道航行或选择适当位置停泊等候。 2、封航解除后,船舶应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下,保持安全、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林子祥 13600276683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03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国水产广州建港工程公司在东莞市虎门镇沙角A厂煤码头进行一号泊位后方拖轮停泊水域进行增加防撞设施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1月17日至2011年4月30日。工程提前或延期完成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范围:沙角A电厂煤码头一号泊位后方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粤东莞捞0001。
四、注意事项: 1、施工期间,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航经作业区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元月十一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周学飞 13712193373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03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国水产广州建港工程公司在东莞市虎门镇沙角A厂煤码头进行一号泊位后方拖轮停泊水域进行增加防撞设施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1月17日至2011年4月30日。工程提前或延期完成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范围:沙角A电厂煤码头一号泊位后方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粤东莞捞0001。
四、注意事项: 1、施工期间,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航经作业区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元月十一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周学飞 13712193373 |
| “阳光东莞”网站开通运行 | 2011年1月10日,东莞市纪委、监察局筹划建设的综合型监察服务平台——“阳光东莞”网站(网址:http://ygdg.dg.gov.cn)正式开通运行。该网站的开通,是打造我市监督手段电子化、网络化管理,提高我市行政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的重要举措。
“阳光东莞”网站集网上监察与服务体系于一体,主要是将东莞市现有的各行政部门电子政务系统整合优化搭建而成,具有以下四大功能:市民办事,实现网上办理行政报批业务,目前市民通过该功能可实现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和公共资源交易等部分业务的网上办理。公共服务,将各类政府职能业务系统的对外服务信息进行整合,集中统一地向公众提供政府服务资源,如各政府公开数据或信息资源共享、信息查询、信息提示等。行政监察,通过电子纪检监察系统对行政业务进行实时在线监督,及时发现行政权力运行异常情况,规范施政行为。纪检预警,借助网络及时收集反腐倡廉舆情动态,整合机关效能投诉、“阳光热线”、信访举报三大投诉资源,方便群众投诉,并进行有针对性的网络宣传工作,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
“阳光东莞”网站经过近一年的努力筹划,基本框架已初步建成。接下来,将按照“逐步探索,分类推进”的工作思路,不断拓展电子纪检监察领域,根据业务的发展需要、政府行政管理需要,逐步集成政府各项对外的办事与公共服务,最终实现对所有行政权力运行的网上监察。 |
| “阳光东莞”网站开通运行 | 2011年1月10日,东莞市纪委、监察局筹划建设的综合型监察服务平台——“阳光东莞”网站(网址:http://ygdg.dg.gov.cn)正式开通运行。该网站的开通,是打造我市监督手段电子化、网络化管理,提高我市行政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的重要举措。
“阳光东莞”网站集网上监察与服务体系于一体,主要是将东莞市现有的各行政部门电子政务系统整合优化搭建而成,具有以下四大功能:市民办事,实现网上办理行政报批业务,目前市民通过该功能可实现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和公共资源交易等部分业务的网上办理。公共服务,将各类政府职能业务系统的对外服务信息进行整合,集中统一地向公众提供政府服务资源,如各政府公开数据或信息资源共享、信息查询、信息提示等。行政监察,通过电子纪检监察系统对行政业务进行实时在线监督,及时发现行政权力运行异常情况,规范施政行为。纪检预警,借助网络及时收集反腐倡廉舆情动态,整合机关效能投诉、“阳光热线”、信访举报三大投诉资源,方便群众投诉,并进行有针对性的网络宣传工作,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
“阳光东莞”网站经过近一年的努力筹划,基本框架已初步建成。接下来,将按照“逐步探索,分类推进”的工作思路,不断拓展电子纪检监察领域,根据业务的发展需要、政府行政管理需要,逐步集成政府各项对外的办事与公共服务,最终实现对所有行政权力运行的网上监察。 |
| “阳光东莞”网站开通运行 | 2011年1月10日,东莞市纪委、监察局筹划建设的综合型监察服务平台——“阳光东莞”网站(网址:http://ygdg.dg.gov.cn)正式开通运行。该网站的开通,是打造我市监督手段电子化、网络化管理,提高我市行政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的重要举措。
“阳光东莞”网站集网上监察与服务体系于一体,主要是将东莞市现有的各行政部门电子政务系统整合优化搭建而成,具有以下四大功能:市民办事,实现网上办理行政报批业务,目前市民通过该功能可实现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和公共资源交易等部分业务的网上办理。公共服务,将各类政府职能业务系统的对外服务信息进行整合,集中统一地向公众提供政府服务资源,如各政府公开数据或信息资源共享、信息查询、信息提示等。行政监察,通过电子纪检监察系统对行政业务进行实时在线监督,及时发现行政权力运行异常情况,规范施政行为。纪检预警,借助网络及时收集反腐倡廉舆情动态,整合机关效能投诉、“阳光热线”、信访举报三大投诉资源,方便群众投诉,并进行有针对性的网络宣传工作,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
“阳光东莞”网站经过近一年的努力筹划,基本框架已初步建成。接下来,将按照“逐步探索,分类推进”的工作思路,不断拓展电子纪检监察领域,根据业务的发展需要、政府行政管理需要,逐步集成政府各项对外的办事与公共服务,最终实现对所有行政权力运行的网上监察。 |
| “阳光东莞”网站开通运行 | 2011年1月10日,东莞市纪委、监察局筹划建设的综合型监察服务平台——“阳光东莞”网站(网址:http://ygdg.dg.gov.cn)正式开通运行。该网站的开通,是打造我市监督手段电子化、网络化管理,提高我市行政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的重要举措。
“阳光东莞”网站集网上监察与服务体系于一体,主要是将东莞市现有的各行政部门电子政务系统整合优化搭建而成,具有以下四大功能:市民办事,实现网上办理行政报批业务,目前市民通过该功能可实现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和公共资源交易等部分业务的网上办理。公共服务,将各类政府职能业务系统的对外服务信息进行整合,集中统一地向公众提供政府服务资源,如各政府公开数据或信息资源共享、信息查询、信息提示等。行政监察,通过电子纪检监察系统对行政业务进行实时在线监督,及时发现行政权力运行异常情况,规范施政行为。纪检预警,借助网络及时收集反腐倡廉舆情动态,整合机关效能投诉、“阳光热线”、信访举报三大投诉资源,方便群众投诉,并进行有针对性的网络宣传工作,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
“阳光东莞”网站经过近一年的努力筹划,基本框架已初步建成。接下来,将按照“逐步探索,分类推进”的工作思路,不断拓展电子纪检监察领域,根据业务的发展需要、政府行政管理需要,逐步集成政府各项对外的办事与公共服务,最终实现对所有行政权力运行的网上监察。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02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中港港务有限公司在倒运海水道新基河段进行东莞南玻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宿舍用地吹填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1月13日至2011年3月31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倒运海水道新基河段新基水闸附近水域,占用水域面积为100×50米水域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粤东莞浚0082、粤新会货8180。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排泥管在管头和管尾并每隔50米距离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 2、航经作业水域附近的船舶应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元月七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谢冠流 13580810083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02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中港港务有限公司在倒运海水道新基河段进行东莞南玻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宿舍用地吹填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1月13日至2011年3月31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倒运海水道新基河段新基水闸附近水域,占用水域面积为100×50米水域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粤东莞浚0082、粤新会货8180。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排泥管在管头和管尾并每隔50米距离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 2、航经作业水域附近的船舶应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元月七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谢冠流 13580810083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01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深圳市枫之雨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在虎门港麻涌港区深赤湾2#、3#泊位港池前沿水域进行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1月13日至2011年3月31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虎门港麻涌港区深赤湾2#、3#泊位港池前沿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粤东莞浚0128、粤东莞浚0168、粤信和281、粤信和282、粤信和283、圃机361。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航经作业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元月七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刘卫康 13802451868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1001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深圳市枫之雨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在虎门港麻涌港区深赤湾2#、3#泊位港池前沿水域进行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1年1月13日至2011年3月31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虎门港麻涌港区深赤湾2#、3#泊位港池前沿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粤东莞浚0128、粤东莞浚0168、粤信和281、粤信和282、粤信和283、圃机361。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航经作业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元月七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刘卫康 13802451868 |
| 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根据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补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定》,市第119选区(石碣镇)、第130选区(洪梅镇)、第156选区(沙田镇)分别在2011年1月5日前依法补选了何伟光、伍志鸿、郭水为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补选的市人大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确认何伟光、伍志鸿、郭水的代表资格有效。
现予公告。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月7日 |
| 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根据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补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定》,市第119选区(石碣镇)、第130选区(洪梅镇)、第156选区(沙田镇)分别在2011年1月5日前依法补选了何伟光、伍志鸿、郭水为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补选的市人大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确认何伟光、伍志鸿、郭水的代表资格有效。
现予公告。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月7日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污泥集中处置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为了科学民主立规、科学决策,现将《东莞市污泥集中处置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1年1月16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我们。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
邮政编码:523888
传真:22831352
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东莞市法制局
2011年1月6日
东莞市污泥集中处置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污泥处置工作的管理,预防和减少污泥二次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以BOT模式建设或参照BOT模式管理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及樟村水质净化厂产生的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包括污泥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及监督管理。其他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置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市污泥的处置,应遵循集中化、减量化、无害化及资源化的原则。
第四条 市环保部门负责对污泥集中处置活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水务、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污泥集中处置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环保部门负责对市污泥处置单位的日常运营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污泥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泥管理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防止由污泥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
第六条 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污泥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并报市环保部门备案。
第七条 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从事污泥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
第八条 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应执行严控废物管理制度、污泥转移申报制度、联单管理制度和备案制度。
第九条 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污泥处置情况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重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资料保存时间为5年。
第十条 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情形发生:
(一)未使用专用容器、包装物,贮存的污泥裸露的;
(二)丢失污泥的;
(三)将污泥作为生活垃圾处理,或者交给污泥集中处置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处理的;
(四)运送中发生意外情况,导致污泥溢出、散落的;
(五)在污泥集中处置地点外抛弃、填埋污泥的;
(六)造成污泥流失、泄漏、扩散的其他情形。
发生污泥流失、泄漏、扩散时,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向市环保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污泥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 污泥集中处置单位须建立健全泥质及污泥处理副产品检测和检验制度。
第三章 污泥收集、运送
第十三条 污泥产生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产生的污泥泥质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CJ247-2007)表一泥质基本控制项目和限值标准,并按要求设置统一规范的污泥收集容器。
第十四条 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用密闭车辆进行污泥运输,运输过程中应进行全过程监控和管理,防止因裸露、散落或泄漏造成二次污染,且不设中转储存点,严禁随意倾倒、偷排污泥。
第十五条 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到污泥产生单位贮存点收运污泥,并合理安排收运车次,确保各贮存点的污泥24小时内(含法定节假日)清运。运送污泥的时间应避开上下班高峰期,运送路线应避开人群密集区。
第十六条 在特殊情况下,污泥产生单位按照规定设置的贮存点不足以容纳产生的污泥的,污泥产生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污泥集中处置单位收运,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增加收运频次或者车次,保证污泥的及时收运。
第十七条 污泥产生单位向污泥集中处置单位转移污泥时,应当使用严控废物转移联单(污泥专用)。
第十八条 污泥产生单位应向市环保部门报批污泥转移计划,经批准后申领严控废物转移联单(污泥专用)。污泥产生单位可委托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办理转移联单申报手续。
第十九条 转移污泥时应当填写严控废物转移联单(污泥专用),联单一式四联,由污泥集中处置单位的运送人员和污泥产生单位污泥管理人员交接时共同核对填写并盖章。
第二十条 运送污泥,实行《污泥运送登记卡》管理制度。《污泥运送登记卡》按照一车(次)一卡,由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集中处置单位的交、接人员填写并签字。
第二十一条 运送污泥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密闭式运送工具。运送工具须具有明显的严控废物警示性标识。
第二十二条 运送污泥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污泥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清洁,对清洁产生的污染物妥善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第四章 污泥的集中处置
第二十三条 从事污泥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向环保部门申请领取严控废物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污泥集中处置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从事污泥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依照国家规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配备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污泥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二)有符合严控废物经营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配备负责污泥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四)建立保证污泥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五条 污泥集中处置单位按国家有关规范设置计量房,在处置污泥前逐车过磅计量登记,按月汇总。计量房应设置在线监控系统,与市环保部门在线监控中央控制系统联网,并与污泥产生的单位可视视频相连,以监控其计量过程。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为5年。
第二十六条 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市环保部门要求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二十七条 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应提供集中化、无害化、资源化的污泥处置服务。
第二十八条 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处置污泥的技术污染防治措施必须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技术规程》。
第二十九条 污泥处置费的收费标准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在每月10日之前将上一月份的处置费(含运输费)汇总表、费用支付凭证报市环保部门进行审核,市环保部门根据污泥转移联单及污泥集中处置单位计量房传输的在线监控数据审查污泥处置费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结合污泥处置后最终残留物去向及污泥集中处置单位达标排放的监管情况,确定当月需支付的数额,于10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向污泥集中处置单位支付处置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污泥集中处置单位申请拨付的污泥处置费、污泥处置数量及污泥处置达标情况接受市财政、环保部门的监督审核,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污泥集中处置可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监测单位对污泥集中处置全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测(包括污泥的计量和处置等),确保污泥处置符合有关要求。
第三十三条 市环保、水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污泥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发现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
市环保部门发现无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或者不按照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规定从事污泥处置活动的,应当按照《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市环保、水务部门接到对污泥集中处置单位、污泥产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投诉和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公布。
第三十五条 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三十六条 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处置记录台帐,每年3月份向市环保部门报送上年度污泥环境管理报告书。污泥环境管理报告书应当包括企业经营状况、运营管理、污染物排放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应确保污泥得到及时接收、处置,未及时接收、处置污泥的,应当依法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并将作为特许经营权退出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三十八条 根据实际需要,市环保部门可派代表进驻污泥集
中处置单位,有效监督污泥集中处置单位设置污泥计量系统及污泥达标处置情况。
第三十九条 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市环保部门报送上月《严控废物转移联单》(污泥专用)、《污泥运送登记卡》及《污泥处置月报表》。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市环保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
|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污泥集中处置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为了科学民主立规、科学决策,现将《东莞市污泥集中处置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1年1月16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我们。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
邮政编码:523888
传真:22831352
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东莞市法制局
2011年1月6日
东莞市污泥集中处置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污泥处置工作的管理,预防和减少污泥二次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以BOT模式建设或参照BOT模式管理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及樟村水质净化厂产生的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包括污泥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及监督管理。其他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置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市污泥的处置,应遵循集中化、减量化、无害化及资源化的原则。
第四条 市环保部门负责对污泥集中处置活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水务、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污泥集中处置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环保部门负责对市污泥处置单位的日常运营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污泥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泥管理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防止由污泥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
第六条 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污泥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并报市环保部门备案。
第七条 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从事污泥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
第八条 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应执行严控废物管理制度、污泥转移申报制度、联单管理制度和备案制度。
第九条 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污泥处置情况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重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资料保存时间为5年。
第十条 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情形发生:
(一)未使用专用容器、包装物,贮存的污泥裸露的;
(二)丢失污泥的;
(三)将污泥作为生活垃圾处理,或者交给污泥集中处置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处理的;
(四)运送中发生意外情况,导致污泥溢出、散落的;
(五)在污泥集中处置地点外抛弃、填埋污泥的;
(六)造成污泥流失、泄漏、扩散的其他情形。
发生污泥流失、泄漏、扩散时,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向市环保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污泥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 污泥集中处置单位须建立健全泥质及污泥处理副产品检测和检验制度。
第三章 污泥收集、运送
第十三条 污泥产生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产生的污泥泥质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CJ247-2007)表一泥质基本控制项目和限值标准,并按要求设置统一规范的污泥收集容器。
第十四条 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用密闭车辆进行污泥运输,运输过程中应进行全过程监控和管理,防止因裸露、散落或泄漏造成二次污染,且不设中转储存点,严禁随意倾倒、偷排污泥。
第十五条 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到污泥产生单位贮存点收运污泥,并合理安排收运车次,确保各贮存点的污泥24小时内(含法定节假日)清运。运送污泥的时间应避开上下班高峰期,运送路线应避开人群密集区。
第十六条 在特殊情况下,污泥产生单位按照规定设置的贮存点不足以容纳产生的污泥的,污泥产生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污泥集中处置单位收运,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增加收运频次或者车次,保证污泥的及时收运。
第十七条 污泥产生单位向污泥集中处置单位转移污泥时,应当使用严控废物转移联单(污泥专用)。
第十八条 污泥产生单位应向市环保部门报批污泥转移计划,经批准后申领严控废物转移联单(污泥专用)。污泥产生单位可委托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办理转移联单申报手续。
第十九条 转移污泥时应当填写严控废物转移联单(污泥专用),联单一式四联,由污泥集中处置单位的运送人员和污泥产生单位污泥管理人员交接时共同核对填写并盖章。
第二十条 运送污泥,实行《污泥运送登记卡》管理制度。《污泥运送登记卡》按照一车(次)一卡,由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集中处置单位的交、接人员填写并签字。
第二十一条 运送污泥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密闭式运送工具。运送工具须具有明显的严控废物警示性标识。
第二十二条 运送污泥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污泥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清洁,对清洁产生的污染物妥善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第四章 污泥的集中处置
第二十三条 从事污泥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向环保部门申请领取严控废物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污泥集中处置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从事污泥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依照国家规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配备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污泥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二)有符合严控废物经营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配备负责污泥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四)建立保证污泥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五条 污泥集中处置单位按国家有关规范设置计量房,在处置污泥前逐车过磅计量登记,按月汇总。计量房应设置在线监控系统,与市环保部门在线监控中央控制系统联网,并与污泥产生的单位可视视频相连,以监控其计量过程。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为5年。
第二十六条 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市环保部门要求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二十七条 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应提供集中化、无害化、资源化的污泥处置服务。
第二十八条 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处置污泥的技术污染防治措施必须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技术规程》。
第二十九条 污泥处置费的收费标准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在每月10日之前将上一月份的处置费(含运输费)汇总表、费用支付凭证报市环保部门进行审核,市环保部门根据污泥转移联单及污泥集中处置单位计量房传输的在线监控数据审查污泥处置费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结合污泥处置后最终残留物去向及污泥集中处置单位达标排放的监管情况,确定当月需支付的数额,于10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向污泥集中处置单位支付处置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污泥集中处置单位申请拨付的污泥处置费、污泥处置数量及污泥处置达标情况接受市财政、环保部门的监督审核,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污泥集中处置可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监测单位对污泥集中处置全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测(包括污泥的计量和处置等),确保污泥处置符合有关要求。
第三十三条 市环保、水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污泥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发现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
市环保部门发现无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或者不按照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规定从事污泥处置活动的,应当按照《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市环保、水务部门接到对污泥集中处置单位、污泥产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投诉和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公布。
第三十五条 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三十六条 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处置记录台帐,每年3月份向市环保部门报送上年度污泥环境管理报告书。污泥环境管理报告书应当包括企业经营状况、运营管理、污染物排放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应确保污泥得到及时接收、处置,未及时接收、处置污泥的,应当依法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并将作为特许经营权退出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三十八条 根据实际需要,市环保部门可派代表进驻污泥集
中处置单位,有效监督污泥集中处置单位设置污泥计量系统及污泥达标处置情况。
第三十九条 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市环保部门报送上月《严控废物转移联单》(污泥专用)、《污泥运送登记卡》及《污泥处置月报表》。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市环保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
| 关于2010年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使用计划的公示 | 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2010年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东经信〔2010〕307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市经信局与市财政局共同下发了《关于申报2010年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东经信〔2010〕392号)。目前,经市经信局与市财政局共同审核,符合要求可列入2010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共17项,共安排资金2083.7万元。现将项目具体情况公示如下:
一、升级改造商贸项目10个:(1)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信息系统模块调整项目;(2)东莞市时尚电器有限公司时尚电器信息化平台改造项目;(3)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美宜佳生活馆“门店+网店”虚实结合电子商务新模式项目;(4)东莞市虎门港集团有限公司保税物流中心园区管理信息系统项目;(5)东莞市海昌船务有限公司七万吨级国际远洋船队升级改造项目;(6)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安全智能化中央厨房升级应用项目;(7)顺丰速运(东莞)有限公司寮步快件分拨中心项目;(8)广东大地通讯连锁服务有限公司智酷终端信息服务系统研发与应用项目;(9)东莞市百安石化仓储有限公司东北亚石化物流分拨中心项目;(10)东莞市长安商贸城五金广场(东莞市迎海商贸城有限公司)面向物联网时代的五金模具专业市场升级改造项目。拟安排项目使用资金1368.7万元。
二、重点会展项目5个:(1)国际名家具(东莞)展览会;(2)中国(大朗)国际 毛织产品交易会;(3)中国(长安)国际机械五金模具展览会;(4)广东国际汽车展示交易会;(5)中国(虎门)国际服装交易会。拟安排项目使用资金500万元。
三、配套资助项目2个:(1)东莞市信立实业有限公司获得国家级“双百市场”工程项目;(2)东莞市搜于特服装股份有限公司获得省级ERP管理系统建设项目。拟安排项目使用资金215万元。
对于以上项目,我市将依照《工作方案》中有关规定进行奖励或补助。如对以上项目有不同意见,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访、来函、来电等形式向市经信局贸易流通科反映。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以个人名义反映的,提供签署或自报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公示时间:2011年1月5日至2011年1月10日
受理单位:市经信局贸易流通科
地 址:莞城区运河东一路183号A座16楼
电 话:0769-22244255
传 真:0769-22220931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二O一一年一月五日 |
| 关于2010年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使用计划的公示 | 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2010年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东经信〔2010〕307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市经信局与市财政局共同下发了《关于申报2010年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东经信〔2010〕392号)。目前,经市经信局与市财政局共同审核,符合要求可列入2010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共17项,共安排资金2083.7万元。现将项目具体情况公示如下:
一、升级改造商贸项目10个:(1)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信息系统模块调整项目;(2)东莞市时尚电器有限公司时尚电器信息化平台改造项目;(3)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美宜佳生活馆“门店+网店”虚实结合电子商务新模式项目;(4)东莞市虎门港集团有限公司保税物流中心园区管理信息系统项目;(5)东莞市海昌船务有限公司七万吨级国际远洋船队升级改造项目;(6)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安全智能化中央厨房升级应用项目;(7)顺丰速运(东莞)有限公司寮步快件分拨中心项目;(8)广东大地通讯连锁服务有限公司智酷终端信息服务系统研发与应用项目;(9)东莞市百安石化仓储有限公司东北亚石化物流分拨中心项目;(10)东莞市长安商贸城五金广场(东莞市迎海商贸城有限公司)面向物联网时代的五金模具专业市场升级改造项目。拟安排项目使用资金1368.7万元。
二、重点会展项目5个:(1)国际名家具(东莞)展览会;(2)中国(大朗)国际 毛织产品交易会;(3)中国(长安)国际机械五金模具展览会;(4)广东国际汽车展示交易会;(5)中国(虎门)国际服装交易会。拟安排项目使用资金500万元。
三、配套资助项目2个:(1)东莞市信立实业有限公司获得国家级“双百市场”工程项目;(2)东莞市搜于特服装股份有限公司获得省级ERP管理系统建设项目。拟安排项目使用资金215万元。
对于以上项目,我市将依照《工作方案》中有关规定进行奖励或补助。如对以上项目有不同意见,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访、来函、来电等形式向市经信局贸易流通科反映。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以个人名义反映的,提供签署或自报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公示时间:2011年1月5日至2011年1月10日
受理单位:市经信局贸易流通科
地 址:莞城区运河东一路183号A座16楼
电 话:0769-22244255
传 真:0769-22220931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二O一一年一月五日 |
| 关于颁发2010年东莞市专利奖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推动我市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根据《东莞市专利促进实施办法》(东府〔2007〕85号)有关规定,经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严格评审、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和市财政局复核审定,市政府决定授予“一种树脂组合物及其在粘结片和覆铜板中的应用”等5项专利技术东莞市专利金奖,授予“制作双层蓝光盘片的压模设备”等20项专利技术东莞市专利优秀奖。
全市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专利工作者要向获奖单位学习,继续发扬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精神,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加速专利技术成果转化,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为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知识产权强市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2010年东莞市专利奖授奖项目.doc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 关于颁发2010年东莞市专利奖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推动我市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根据《东莞市专利促进实施办法》(东府〔2007〕85号)有关规定,经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严格评审、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和市财政局复核审定,市政府决定授予“一种树脂组合物及其在粘结片和覆铜板中的应用”等5项专利技术东莞市专利金奖,授予“制作双层蓝光盘片的压模设备”等20项专利技术东莞市专利优秀奖。
全市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专利工作者要向获奖单位学习,继续发扬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精神,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加速专利技术成果转化,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为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知识产权强市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2010年东莞市专利奖授奖项目.doc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的决定 | (2010年12月28日东莞市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于2011年1月17日至19日在市会议大厦召开。建议会议的议程是:(1)听取和审议东莞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2)审查和批准东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3)审查和批准东莞市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与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4)审查东莞市2010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2011年预算草案,批准东莞市2010年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2011年市级预算;(5)听取和审议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6)听取和审议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7)听取和审议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8)补选市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9)其他。 |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的决定 | (2010年12月28日东莞市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于2011年1月17日至19日在市会议大厦召开。建议会议的议程是:(1)听取和审议东莞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2)审查和批准东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3)审查和批准东莞市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与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4)审查东莞市2010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2011年预算草案,批准东莞市2010年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2011年市级预算;(5)听取和审议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6)听取和审议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7)听取和审议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8)补选市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9)其他。 |
| 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 2010 年度全市先进单位的决定 | 2010 年,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严重影响和国际国内环境的深刻变化,全市各镇街、各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解放思想,创新思路,攻坚克难,负重拼搏,大力推进“调结构、稳增长、增活力、惠民生、强党建”的各项工作,圆满完成了“十一五”规划的各项任务,实现了全面复苏、快速增长。在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建设的伟大实践中,我市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单位。他们知难而进,开拓进取,勇于创新,扎实苦干,为我市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双转型、建设富强和谐新东莞做出了突出贡献。
为总结成绩,树立标杆,激发活力,进一步动员和鼓舞全市人民积极投身于东莞的现代化建设,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长安镇、中堂镇潢涌村、东莞雀巢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寮步铨讯电子厂、广东省东莞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先进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市委、市政府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奋发进取,再接再厉,勇创佳绩;希望各镇街、各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向先进单位学习,进一步解放思想,振奋精神,扎实工作,争先创优,为东莞当好广东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排头兵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东莞市2010年度先进单位名单.pdf |
| 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 2010 年度全市先进单位的决定 | 2010 年,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严重影响和国际国内环境的深刻变化,全市各镇街、各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解放思想,创新思路,攻坚克难,负重拼搏,大力推进“调结构、稳增长、增活力、惠民生、强党建”的各项工作,圆满完成了“十一五”规划的各项任务,实现了全面复苏、快速增长。在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建设的伟大实践中,我市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单位。他们知难而进,开拓进取,勇于创新,扎实苦干,为我市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双转型、建设富强和谐新东莞做出了突出贡献。
为总结成绩,树立标杆,激发活力,进一步动员和鼓舞全市人民积极投身于东莞的现代化建设,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长安镇、中堂镇潢涌村、东莞雀巢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寮步铨讯电子厂、广东省东莞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先进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市委、市政府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奋发进取,再接再厉,勇创佳绩;希望各镇街、各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向先进单位学习,进一步解放思想,振奋精神,扎实工作,争先创优,为东莞当好广东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排头兵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东莞市2010年度先进单位名单.pdf |
| 关于认定东莞市科普社区、科普教育基地的通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鼓励居(村)委会、企事业单位、学校、科研院所等社会力量投入科普设施建设,在全社会广泛开展群众性、公益性的科普活动。根据《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和《东莞市加强科普工作实施办法》(东府〔2007〕85号)等文件规定,经严格评审,现认定东莞市麻涌镇大盛村村民委员会等30个社区(村)为东莞市科普社区,认定东莞市大朗创意产业园有限公司等8个单位为东莞市科普教育基地。
希望被认定的社区(村)和单位,围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要求,进一步强化科普组织管理,加强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希望全市各级、各有关单位积极参与科普公益事业,为提高我市全民科学素质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1、第四批东莞市科普社区名单
2、第四批东莞市科普教育基地名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1:
第四批东莞市科普社区名单
东莞市麻涌镇大盛村村民委员会
东莞市厚街镇珊美村村民委员会
东莞市长安镇涌头社区居民委员会
东莞市万江区小享社区居民委员会
东莞市万江区万江墟社区居民委员会
东莞市横沥镇六甲村村民委员会
东莞市莞城西隅社区居民委员会
东莞市东坑镇彭屋村村民委员会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社区居民委员会
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岭村村民委员会
东莞市麻涌镇麻四村村民委员会
东莞市石龙镇林屋村村民委员会
东莞市寮步镇竹园村村民委员会
东莞市黄江镇鸡啼岗村村民委员会
东莞市清溪镇居民委员会
东莞市望牛墩镇福安村村民委员会
东莞市樟木头镇石新社区居民委员会
东莞市谢岗镇赵林村村民委员会
东莞市厚街镇桥头村村民委员会
东莞市南城区新基社区居民委员会
东莞市东坑镇草塘社区居民委员会
东莞市石碣镇鹤田厦村村民委员会
东莞市长安镇上沙社区居民委员会
东莞市茶山镇茶山圩社区居民委员会
东莞市谢岗镇大龙村村民委员会
东莞市厚街镇白濠村村民委员会
东莞市莞城博厦社区居民委员会
东莞市沙田镇大泥村村民委员会
东莞市东坑镇塔岗村村民委员会
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居民委员会
附件2:
第四批东莞市科普教育基地名单
东莞市大朗创意产业园有限公司
东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东莞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
东莞超盈纺织有限公司
东莞市冠和博物馆
东莞市康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莞香园艺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石龙镇博物馆 |
| 关于认定东莞市科普社区、科普教育基地的通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鼓励居(村)委会、企事业单位、学校、科研院所等社会力量投入科普设施建设,在全社会广泛开展群众性、公益性的科普活动。根据《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和《东莞市加强科普工作实施办法》(东府〔2007〕85号)等文件规定,经严格评审,现认定东莞市麻涌镇大盛村村民委员会等30个社区(村)为东莞市科普社区,认定东莞市大朗创意产业园有限公司等8个单位为东莞市科普教育基地。
希望被认定的社区(村)和单位,围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要求,进一步强化科普组织管理,加强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希望全市各级、各有关单位积极参与科普公益事业,为提高我市全民科学素质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1、第四批东莞市科普社区名单
2、第四批东莞市科普教育基地名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1:
第四批东莞市科普社区名单
东莞市麻涌镇大盛村村民委员会
东莞市厚街镇珊美村村民委员会
东莞市长安镇涌头社区居民委员会
东莞市万江区小享社区居民委员会
东莞市万江区万江墟社区居民委员会
东莞市横沥镇六甲村村民委员会
东莞市莞城西隅社区居民委员会
东莞市东坑镇彭屋村村民委员会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社区居民委员会
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岭村村民委员会
东莞市麻涌镇麻四村村民委员会
东莞市石龙镇林屋村村民委员会
东莞市寮步镇竹园村村民委员会
东莞市黄江镇鸡啼岗村村民委员会
东莞市清溪镇居民委员会
东莞市望牛墩镇福安村村民委员会
东莞市樟木头镇石新社区居民委员会
东莞市谢岗镇赵林村村民委员会
东莞市厚街镇桥头村村民委员会
东莞市南城区新基社区居民委员会
东莞市东坑镇草塘社区居民委员会
东莞市石碣镇鹤田厦村村民委员会
东莞市长安镇上沙社区居民委员会
东莞市茶山镇茶山圩社区居民委员会
东莞市谢岗镇大龙村村民委员会
东莞市厚街镇白濠村村民委员会
东莞市莞城博厦社区居民委员会
东莞市沙田镇大泥村村民委员会
东莞市东坑镇塔岗村村民委员会
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居民委员会
附件2:
第四批东莞市科普教育基地名单
东莞市大朗创意产业园有限公司
东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东莞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
东莞超盈纺织有限公司
东莞市冠和博物馆
东莞市康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莞香园艺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石龙镇博物馆 |
| 东莞市2010年拟扶持民办学校名单公示 | 为引导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东莞市民办学校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东府办[2010]70号)的文件精神,今年,市政府继续安排民办学校扶持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我市办学规范、教育教学质量好、社会声誉高的民办学校。经各民办学校自行申报,部门初审,再由市教育局和市人力资源局组成的综合评审小组集体讨论,评选出拟扶持民办学校共7所,现将名单公示。
公示时间:7天(从2010年12月21日至2010年12月27日)
受理部门:东莞市教育局民办学校管理科
联系地址:东莞市南城三元路8号
邮政编码:523076 联系人:尹淦江
联系电话:23126111
电子邮箱:23126132@163.com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人、来信等方式向受理部门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情况和问题。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反映人必须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工作单位,以示负责,否则恕不受理。我们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保密。
附:东莞市2010年拟扶持民办学校名单
东莞市教育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东莞市2010年拟扶持民办学校名单
(7所)
民办高中(含完中和多层次学校)(3所):
东莞台商子弟学校
东莞市东华高级中学
东莞市光明中学
民办初级中学(1所):
东莞市东华初级中学
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3所):
东莞市北师大翰林实验学校
东莞市南城御花苑外国语学校
东莞市中大附校外国语学校 |
| 东莞市2010年拟扶持民办学校名单公示 | 为引导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东莞市民办学校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东府办[2010]70号)的文件精神,今年,市政府继续安排民办学校扶持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我市办学规范、教育教学质量好、社会声誉高的民办学校。经各民办学校自行申报,部门初审,再由市教育局和市人力资源局组成的综合评审小组集体讨论,评选出拟扶持民办学校共7所,现将名单公示。
公示时间:7天(从2010年12月21日至2010年12月27日)
受理部门:东莞市教育局民办学校管理科
联系地址:东莞市南城三元路8号
邮政编码:523076 联系人:尹淦江
联系电话:23126111
电子邮箱:23126132@163.com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人、来信等方式向受理部门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情况和问题。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反映人必须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工作单位,以示负责,否则恕不受理。我们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保密。
附:东莞市2010年拟扶持民办学校名单
东莞市教育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东莞市2010年拟扶持民办学校名单
(7所)
民办高中(含完中和多层次学校)(3所):
东莞台商子弟学校
东莞市东华高级中学
东莞市光明中学
民办初级中学(1所):
东莞市东华初级中学
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3所):
东莞市北师大翰林实验学校
东莞市南城御花苑外国语学校
东莞市中大附校外国语学校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0101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山市东凤镇荣昌疏浚工程队在东莞水道进行沙田口岸工作船(海关)码头港池疏浚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0年12月2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东莞水道沙田口岸工作船(海关)码头港池水域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粤南海工2012、粤清远货1358。
四、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八字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航经作业区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张桂荣 13609027128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0101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中山市东凤镇荣昌疏浚工程队在东莞水道进行沙田口岸工作船(海关)码头港池疏浚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0年12月2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工程提前完成或者延期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东莞水道沙田口岸工作船(海关)码头港池水域范围内。
三、作业船舶:粤南海工2012、粤清远货1358。
四、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八字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航经作业区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张桂荣 13609027128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0100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在南丫水道进行南丫大桥(上半幅)建设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0年12月17日至2011年7月30日。工程提前或者延期完成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范围:南丫水道南丫大桥上下游100米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注意事项:
1、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分别从两岸向河中搭设施工便桥,留下宽约34米为临时通航水域。临时施工栈桥设有警示标志,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
2、现场设有警戒船,使用VHF16频道联系,希航经该水域的船舶加强瞭望,谨慎驾驶,慢速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吴振国 13829178533
高 翔 13790491503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0100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在南丫水道进行南丫大桥(上半幅)建设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0年12月17日至2011年7月30日。工程提前或者延期完成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范围:南丫水道南丫大桥上下游100米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注意事项:
1、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分别从两岸向河中搭设施工便桥,留下宽约34米为临时通航水域。临时施工栈桥设有警示标志,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
2、现场设有警戒船,使用VHF16频道联系,希航经该水域的船舶加强瞭望,谨慎驾驶,慢速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吴振国 13829178533
高 翔 13790491503 |
| 2011年东莞市中小学校公开招聘公办教职员公告 | 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和《东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方案》精神,为适应我市公办中小学校教育发展,保证我市2011年秋季入学教师需求,经研究决定,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办教职员,公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用公开考试、择优聘用的办法招聘相关人员,确保聘用人员素质。
二、招聘岗位(见附件)
三、薪酬待遇
聘用人员为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执行国家政策规定的薪酬待遇。
四、招聘程序、办法
(一)在东莞市人力资源政务信息网(http://rlzyj.dg.gov.cn)和东莞教育网(www.dgjy.net)上发布招聘公告。
(二)报名
1.报名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团队合作意识强。身体健康,能胜任应聘岗位的工作。
(2)招聘对象分为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两类,应届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含2010年或2011年毕业,或者2009年、2010年办理了暂缓就业手续且未分配就业的毕业生),社会人员是除应届毕业生外符合报考条件的在职教师(含公民办学校教师)。
(3)毕业专业须与招聘岗位专业要求相符,报考教师岗位的需取得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 或者已经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类别认定需要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和普通话测试成绩(研究生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除外,上述两类人员如获聘须在一年内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0年12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教育系列高级职称或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年龄可适当放宽到45周岁以下(1965年12月1日以后出生)。
应聘小学教师岗位必须具备国民教育系列本科或以上学历,其中第一学历必须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专科或以上。除个别紧缺岗位(仅指心理学、音乐、美术、科学、综合实践)外,小学教师其他岗位招聘对象主要面向东莞户籍人员。
应聘中学教师岗位必须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或以上学位。初级中学除个别紧缺岗位(仅指心理学、音乐、美术、科学、综合实践)外,其他岗位招聘对象主要面向东莞户籍人员,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招聘对象可适当放宽。
应聘职员岗位依照岗位表上的学历和条件要求,招聘对象为东莞户籍。
除上述条件外,非东莞户籍的应聘人员,应符合《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第四条适合引进的人才对象及条件。
(4)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5)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或其它不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人员,不接受其报名。
2.每个报考人员只限报考一个岗位。
3.报名人员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或录用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予以严肃处理。
4.报名方式:采用现场报考,报考者按照招聘公告公布的招考条件、要求、时间到公告指定的地点进行报考。
5.报名时间:2010年12月22日至12月24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6.报名地点:东莞中心人才市场(宏远酒店地下一层)。
(三)资格审查
1.初审
报考人员需提交下列材料:内地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位验证证明书必须在考察阶段前上交)、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计划生育证明(已婚的)、教师资格证(或者是教育学、心理学和普通话测试的成绩单),个人简历,及报考条件提及的相关证明材料。上述所有证件均要求原件及A4复印件各二份,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同版小一寸照片4张。
2009年、2010年办理了暂缓就业手续的毕业生,须提供有效的《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暂缓就业协议书》;人事关系挂靠在市人才管理办公室(含镇街人才办)的毕业生,须提供有效的人事挂靠合同(或档案保管合同),与单位在人才服务中心签订人才代理协议的,须提供人才代理协议。国有单位在编正式员工报考须征得工作单位同意,并出具书面同意报考证明;非国有单位在职员工的,须出具所在工作单位在职书面证明。
各报考者需预先在东莞教育网(www.dgjy.net)下载《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一式两份,双面打印)并填写好,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2.复审
按照报名条件,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复审。通过资格审核者,招聘单位在12月28日前电话通知初审合格人员按时到学校参加复审、考试和领取试讲阶段准考证。
(四)考试
考试定于2010年12月29日—2011年1月13日进行,具体安排见准考证。考生凭有效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未按时报到或中途擅离考场视为放弃考试。
考试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学科水平测试和试讲阶段,第二阶段为统一考核阶段。
1.学科水平测试和试讲阶段(职员岗为实操)。学科水平测试为闭卷笔试的形式,由招聘单位根据招聘职位分科进行,笔试合格人员(百分制60分为合格)进入试讲(实操)环节,试讲的时间为25—45分钟,试讲结束后,考生需在考场指定的地点等候并领取试讲成绩后方可离开。笔试成绩占30%,试讲(实操)占70%,合并计算出学科水平测试和试讲阶段成绩(百分制60分为合格)。学科水平测试和试讲阶段结束后,各招聘单位要在考场公布成绩,并接受考生电话咨询,在合格人选中,按拟招聘岗位人数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统一考核阶段人员,不达报送比例的相应减少招聘岗位,否则不能进入统一考核阶段。
2.统一考核阶段
统一考核阶段由市教育局负责组织进行,采用说课及现场问答的形式进行(职员岗位只考现场问答),时间为15分钟,其中10分钟为说课环节,5分钟为考官提问环节。考核的时间定于2011年1月8—13日在东莞中学初中部进行,招聘单位负责通知考生于2011年1月7日下午4—5点凭身份证和统一考核阶段准考证到东莞中学初中部领取考核课题,考生不按规定的时间到达考场领取课题和参加考核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考核结束后,考生需在考场指定的地点等候并领取试讲成绩后方可离开。统一考核不及格(按百分制不达60分)的不计入综合总成绩,不予录用。最后,按学科水平测试和试讲阶段占50%,统一考核阶段占50%的办法合并计算出综合总成绩,按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按1:1比例确定等额的体检人选(如出现2人以上综合总成绩相同,则按试讲、统一考核分数顺序确定体检人选)。
(五)体检
参加体检人员在规定时间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六)考察
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精神,招聘单位对体检合格者进行考察,撰写考察材料并确定考察结果。
(七)确定拟聘人员、公示
体检和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同时在东莞市人力资源政务信息网和东莞教育网公示7个工作日。
(八)办理聘用手续
经公示无异议的为聘用人员,市教育局按程序报批后,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与聘用人员办理相关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受聘人员设六个月试用期(毕业生仍按有关规定进行一年见习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进行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五、有关问题的说明
1.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按招考对象类别对应报考。
2.港澳学习、国外留学归来人员报考,报名时毕业未满1年的,视为应届毕业生,已满1年的视为社会人员。
附件: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doc 2011年东莞市中小学校公开招聘公办教职员岗位表.xls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咨询:袁先生、王先生、宁小姐,联系电话:23126003) |
| 2011年东莞市中小学校公开招聘公办教职员公告 | 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和《东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方案》精神,为适应我市公办中小学校教育发展,保证我市2011年秋季入学教师需求,经研究决定,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办教职员,公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用公开考试、择优聘用的办法招聘相关人员,确保聘用人员素质。
二、招聘岗位(见附件)
三、薪酬待遇
聘用人员为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执行国家政策规定的薪酬待遇。
四、招聘程序、办法
(一)在东莞市人力资源政务信息网(http://rlzyj.dg.gov.cn)和东莞教育网(www.dgjy.net)上发布招聘公告。
(二)报名
1.报名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团队合作意识强。身体健康,能胜任应聘岗位的工作。
(2)招聘对象分为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两类,应届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含2010年或2011年毕业,或者2009年、2010年办理了暂缓就业手续且未分配就业的毕业生),社会人员是除应届毕业生外符合报考条件的在职教师(含公民办学校教师)。
(3)毕业专业须与招聘岗位专业要求相符,报考教师岗位的需取得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 或者已经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类别认定需要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和普通话测试成绩(研究生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除外,上述两类人员如获聘须在一年内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0年12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教育系列高级职称或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年龄可适当放宽到45周岁以下(1965年12月1日以后出生)。
应聘小学教师岗位必须具备国民教育系列本科或以上学历,其中第一学历必须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专科或以上。除个别紧缺岗位(仅指心理学、音乐、美术、科学、综合实践)外,小学教师其他岗位招聘对象主要面向东莞户籍人员。
应聘中学教师岗位必须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或以上学位。初级中学除个别紧缺岗位(仅指心理学、音乐、美术、科学、综合实践)外,其他岗位招聘对象主要面向东莞户籍人员,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招聘对象可适当放宽。
应聘职员岗位依照岗位表上的学历和条件要求,招聘对象为东莞户籍。
除上述条件外,非东莞户籍的应聘人员,应符合《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第四条适合引进的人才对象及条件。
(4)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5)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或其它不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人员,不接受其报名。
2.每个报考人员只限报考一个岗位。
3.报名人员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或录用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予以严肃处理。
4.报名方式:采用现场报考,报考者按照招聘公告公布的招考条件、要求、时间到公告指定的地点进行报考。
5.报名时间:2010年12月22日至12月24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6.报名地点:东莞中心人才市场(宏远酒店地下一层)。
(三)资格审查
1.初审
报考人员需提交下列材料:内地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位验证证明书必须在考察阶段前上交)、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计划生育证明(已婚的)、教师资格证(或者是教育学、心理学和普通话测试的成绩单),个人简历,及报考条件提及的相关证明材料。上述所有证件均要求原件及A4复印件各二份,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同版小一寸照片4张。
2009年、2010年办理了暂缓就业手续的毕业生,须提供有效的《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暂缓就业协议书》;人事关系挂靠在市人才管理办公室(含镇街人才办)的毕业生,须提供有效的人事挂靠合同(或档案保管合同),与单位在人才服务中心签订人才代理协议的,须提供人才代理协议。国有单位在编正式员工报考须征得工作单位同意,并出具书面同意报考证明;非国有单位在职员工的,须出具所在工作单位在职书面证明。
各报考者需预先在东莞教育网(www.dgjy.net)下载《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一式两份,双面打印)并填写好,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2.复审
按照报名条件,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复审。通过资格审核者,招聘单位在12月28日前电话通知初审合格人员按时到学校参加复审、考试和领取试讲阶段准考证。
(四)考试
考试定于2010年12月29日—2011年1月13日进行,具体安排见准考证。考生凭有效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未按时报到或中途擅离考场视为放弃考试。
考试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学科水平测试和试讲阶段,第二阶段为统一考核阶段。
1.学科水平测试和试讲阶段(职员岗为实操)。学科水平测试为闭卷笔试的形式,由招聘单位根据招聘职位分科进行,笔试合格人员(百分制60分为合格)进入试讲(实操)环节,试讲的时间为25—45分钟,试讲结束后,考生需在考场指定的地点等候并领取试讲成绩后方可离开。笔试成绩占30%,试讲(实操)占70%,合并计算出学科水平测试和试讲阶段成绩(百分制60分为合格)。学科水平测试和试讲阶段结束后,各招聘单位要在考场公布成绩,并接受考生电话咨询,在合格人选中,按拟招聘岗位人数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统一考核阶段人员,不达报送比例的相应减少招聘岗位,否则不能进入统一考核阶段。
2.统一考核阶段
统一考核阶段由市教育局负责组织进行,采用说课及现场问答的形式进行(职员岗位只考现场问答),时间为15分钟,其中10分钟为说课环节,5分钟为考官提问环节。考核的时间定于2011年1月8—13日在东莞中学初中部进行,招聘单位负责通知考生于2011年1月7日下午4—5点凭身份证和统一考核阶段准考证到东莞中学初中部领取考核课题,考生不按规定的时间到达考场领取课题和参加考核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考核结束后,考生需在考场指定的地点等候并领取试讲成绩后方可离开。统一考核不及格(按百分制不达60分)的不计入综合总成绩,不予录用。最后,按学科水平测试和试讲阶段占50%,统一考核阶段占50%的办法合并计算出综合总成绩,按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按1:1比例确定等额的体检人选(如出现2人以上综合总成绩相同,则按试讲、统一考核分数顺序确定体检人选)。
(五)体检
参加体检人员在规定时间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六)考察
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精神,招聘单位对体检合格者进行考察,撰写考察材料并确定考察结果。
(七)确定拟聘人员、公示
体检和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同时在东莞市人力资源政务信息网和东莞教育网公示7个工作日。
(八)办理聘用手续
经公示无异议的为聘用人员,市教育局按程序报批后,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与聘用人员办理相关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受聘人员设六个月试用期(毕业生仍按有关规定进行一年见习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进行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五、有关问题的说明
1.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按招考对象类别对应报考。
2.港澳学习、国外留学归来人员报考,报名时毕业未满1年的,视为应届毕业生,已满1年的视为社会人员。
附件: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doc 2011年东莞市中小学校公开招聘公办教职员岗位表.xls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咨询:袁先生、王先生、宁小姐,联系电话:23126003) |
|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物流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物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反映。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金融支持物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和《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精神,加大金融对物流业的支持力度,实现东莞物流业从传统物流向现代物流转变,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金融支持物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现代物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发展环境、提高经济效益、增强综合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随着工业商贸经济的快速发展,近年我市物流业得到长足发展,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专线运输、快递速运、港口物流、保税物流、城市配送等物流领域获得良好发展,涌现了一批专业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物流服务水平和运转效率大大提高,物流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进一步增强。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可以帮助工业商贸企业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效率,实现集约式发展,改善城市投资环境,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物流与金融相结合不仅能提升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也可减少生产企业资金占用及提升资本运作效率;对于金融业自身而言,它又能起到扩大资产规模和促进金融创新的双重作用。因此,在发展现代物流业中,物流企业、生产企业、金融机构三方对开展物流领域的金融创新都有迫切需要。
目前,东莞正努力建设成为珠三角地区重要的制造业物流节点城市、商贸物流中心和生活物资配送供应基地,衔接大京九沿线和珠三角地区的双向物资集散地,重点规划“一港三带六园区”的物流产业区域布局,东莞金融机构要紧密配合政府规划,突出重点,做好物流园区相关金融服务工作,实现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共赢。
二、依托虎门港打造物流金融服务平台,并以此带动其他物流产业园的发展
虎门港是我市重点规划建设的港口物流基地,是推动我市物流产业集聚、升级的重要载体。在虎门港开展物流金融服务创新,可以将物流与金融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提升虎门港的核心竞争力,吸引更多的东莞企业通过虎门港进出口,并以此带动东莞其他物流产业园的发展。鼓励有关税保函业务资格的银行在虎门港开设营业网点,为企业提供近距离的金融服务。探索在园区内引入专业服务于金融业,为银行信贷提供第三方动产抵质押管理的金融仓储公司,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动产质押和标准仓单质押融资服务。在虎门港成立担保公司或设立担保基金,解决一些非通用性的半成品和产成品(如家具、服装、电子产品)的质押难问题。吸引具有国际运作经验和实力的金融、保险和中介等物流辅助支撑企业落户虎门港或在虎门港设立分支机构,这样不仅可以大力推动国际物流业务的开展,更可以进一步优化东莞市的产业结构。
三、为物流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应从物流企业实际出发,解决企业融资需求。银行可以用物流企业已有的应收账款为质押,也可以用与信用好的客户签订长期、明确合作协议的物流企业提供的未来应收账款为质押,为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服务。银行可以与保险公司合作,在物流企业对运输工具投保财产险的基础上,为物流企业办理车辆按揭贷款,或以车船等运输工具为担保物,为物流企业办理动产质押贷款;也可以考虑引入经(专)营运输、装卸工具的融资租赁公司,为物流企业购买大型运输、装卸工具提供方便的金融服务。以企业固定资产或企业股东的固定资产为抵押,为企业办理抵押贷款。对物流园区内的企业开展联保联贷业务,解决企业抵押难问题。大力开展并购贷款,支持物流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联合、合资、合作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提高物流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支持物流企业组团发行集合票据、集合债或集合信托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有资质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符合条件物流企业上市辅导力度,鼓励物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做大做强。
加快电子、网络技术的应用,进一步拓宽物流结算渠道。基于物流行业的快速发展和电子网络技术的普及,物流业经营网络化发展是大势所趋,银行机构进行金融服务的创新也应进一步加快电子和网络技术的应用,提高支付结算系统的现代化程度,建立适应物流业务发展的结算系统,推进各类票据自动化系统、第三方支付平台等的开发和推广力度,实现结算全过程电子化处理,进一步提高物流企业的支付结算效率,提升物流企业的资金周转速度,满足物流企业对资金流的要求。针对专业批发市场推广专线网银实现跨地跨行实时到账,既可符合物流企业交易对象的流动性特征,又可满足物流企业对资金安全、到账速度的要求,值得推广;在2010年6月全国上线运行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可实现从开票、签收、转让背书直至资金清算的全过程网络化操作,可以考虑纳入更多的票据品种,进一步加快票据电子化进程。
加强外汇服务,引导物流企业规避汇率风险。银行要为物流企业提供优质的外汇政策咨询、外汇登记证办理、各类外汇账户开立、国际结算、国际收支申报、外汇核销、外汇理财等综合性配套外汇服务,同时根据结算量和结售汇量给予各种手续费优惠。推进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引导企业尽量选择人民币作为合同计价货币,避免货币兑换问题,规避汇率风险。引导企业以远期外汇交易弥补风险,综合利用各种金融产品和工具,对可能产生的交易结算风险进行有效防范。
尝试发展综合性险种,以适应现代物流发展需要。由于物流保险的稀缺性,使众多物流企业在办理保险时,就不得不按传统的保险险种来分环节办理,多次办理保险就意味着多次保险合同的洽商、多次保费的支付,程序的重复既大大浪费了时间,也增加了成本及费用,给物流企业带来诸多不便。第三方物流企业迫切需要一个专业的综合性险种,为其分担在物流运作过程中所承担的系列风险,真正降低物流企业的运营风险。东莞目前在物流综合责任险售方面尚属空白,东莞保险业有必要在物流综合责任险销售方面作出尝试,一是满足目前部分物流企业需求,使物流企业可以自身需要,选择在当地投保专业环节责任险或综合责任险;二是顺应现代物流保险发展方向,随着本地物流业的发展,将来逐渐推动其成为主流险种。
四、加大金融创新,全面提升东莞物流业的竞争力
充分发挥物流企业的第三方监管作用,大力开展物流金融业务,舒缓中小企业融资困境。银行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合作应更关注物流企业的监管资质、监管能力与信用状况,将第三方监管额度与物流企业自身资产价值分离,必要时银行可要求物流企业购买仓储财产险,以保障货物安全。银行与保险相互配合,以财产险和责任险为突破口,解决贷款担保难问题;为解决货物价值变动带来的监管上的麻烦,也可以考虑由物流公司以中小企业存放在物流公司仓库的货物为反担保物,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
以物流企业为核心企业,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银行可以采用统一授信模式,即银行授予供应链服务商一定的信贷额度,并和其签订信贷协议和承担无限责任合同,供应链服务商在获得贷款后,为其服务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五、政府部门加强信用环境建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设立黑名单制度,定期对有违约行为的物流企业进行通报。设立担保基金,政府在产业发展基金中设立物流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门为在“一港三带六园区”的物流产业区域内,对兴建物流园区、出口监管仓库、冷链物流设施建设、物流企业技术升级改造等融资项目进行融资担保;支持物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也可以考虑与基金公司合作,设立东莞市物流产业基金,专门用于支持“一港三带六园区”内物流企业的发展。
六、物流企业加强学习和宣传,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物流金融和供应链物流是一种全新的服务理念,物流企业要加强学习其他地区的先进经营理念,引进专业人员,全面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有能力的企业要积极向高端现代服务业转型;强化风险管理,通过建立高效的市场商品信息收集、反馈体系,加强对客户的信用管理,从而实现对相关风险的有效控制;加强宣传,一般企业对物流金融业务的优势不了解,因此物流企业要加大对物流金融宣传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对物流金融的认知和接受度,以此促进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另外,物流企业之间要加强互助,实现共同发展,物流园区内的物流企业可以共同出资成立担保互助基金,为成员企业贷款进行担保。 |
|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物流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物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反映。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金融支持物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和《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精神,加大金融对物流业的支持力度,实现东莞物流业从传统物流向现代物流转变,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金融支持物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现代物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发展环境、提高经济效益、增强综合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随着工业商贸经济的快速发展,近年我市物流业得到长足发展,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专线运输、快递速运、港口物流、保税物流、城市配送等物流领域获得良好发展,涌现了一批专业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物流服务水平和运转效率大大提高,物流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进一步增强。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可以帮助工业商贸企业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效率,实现集约式发展,改善城市投资环境,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物流与金融相结合不仅能提升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也可减少生产企业资金占用及提升资本运作效率;对于金融业自身而言,它又能起到扩大资产规模和促进金融创新的双重作用。因此,在发展现代物流业中,物流企业、生产企业、金融机构三方对开展物流领域的金融创新都有迫切需要。
目前,东莞正努力建设成为珠三角地区重要的制造业物流节点城市、商贸物流中心和生活物资配送供应基地,衔接大京九沿线和珠三角地区的双向物资集散地,重点规划“一港三带六园区”的物流产业区域布局,东莞金融机构要紧密配合政府规划,突出重点,做好物流园区相关金融服务工作,实现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共赢。
二、依托虎门港打造物流金融服务平台,并以此带动其他物流产业园的发展
虎门港是我市重点规划建设的港口物流基地,是推动我市物流产业集聚、升级的重要载体。在虎门港开展物流金融服务创新,可以将物流与金融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提升虎门港的核心竞争力,吸引更多的东莞企业通过虎门港进出口,并以此带动东莞其他物流产业园的发展。鼓励有关税保函业务资格的银行在虎门港开设营业网点,为企业提供近距离的金融服务。探索在园区内引入专业服务于金融业,为银行信贷提供第三方动产抵质押管理的金融仓储公司,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动产质押和标准仓单质押融资服务。在虎门港成立担保公司或设立担保基金,解决一些非通用性的半成品和产成品(如家具、服装、电子产品)的质押难问题。吸引具有国际运作经验和实力的金融、保险和中介等物流辅助支撑企业落户虎门港或在虎门港设立分支机构,这样不仅可以大力推动国际物流业务的开展,更可以进一步优化东莞市的产业结构。
三、为物流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应从物流企业实际出发,解决企业融资需求。银行可以用物流企业已有的应收账款为质押,也可以用与信用好的客户签订长期、明确合作协议的物流企业提供的未来应收账款为质押,为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服务。银行可以与保险公司合作,在物流企业对运输工具投保财产险的基础上,为物流企业办理车辆按揭贷款,或以车船等运输工具为担保物,为物流企业办理动产质押贷款;也可以考虑引入经(专)营运输、装卸工具的融资租赁公司,为物流企业购买大型运输、装卸工具提供方便的金融服务。以企业固定资产或企业股东的固定资产为抵押,为企业办理抵押贷款。对物流园区内的企业开展联保联贷业务,解决企业抵押难问题。大力开展并购贷款,支持物流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联合、合资、合作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提高物流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支持物流企业组团发行集合票据、集合债或集合信托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有资质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符合条件物流企业上市辅导力度,鼓励物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做大做强。
加快电子、网络技术的应用,进一步拓宽物流结算渠道。基于物流行业的快速发展和电子网络技术的普及,物流业经营网络化发展是大势所趋,银行机构进行金融服务的创新也应进一步加快电子和网络技术的应用,提高支付结算系统的现代化程度,建立适应物流业务发展的结算系统,推进各类票据自动化系统、第三方支付平台等的开发和推广力度,实现结算全过程电子化处理,进一步提高物流企业的支付结算效率,提升物流企业的资金周转速度,满足物流企业对资金流的要求。针对专业批发市场推广专线网银实现跨地跨行实时到账,既可符合物流企业交易对象的流动性特征,又可满足物流企业对资金安全、到账速度的要求,值得推广;在2010年6月全国上线运行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可实现从开票、签收、转让背书直至资金清算的全过程网络化操作,可以考虑纳入更多的票据品种,进一步加快票据电子化进程。
加强外汇服务,引导物流企业规避汇率风险。银行要为物流企业提供优质的外汇政策咨询、外汇登记证办理、各类外汇账户开立、国际结算、国际收支申报、外汇核销、外汇理财等综合性配套外汇服务,同时根据结算量和结售汇量给予各种手续费优惠。推进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引导企业尽量选择人民币作为合同计价货币,避免货币兑换问题,规避汇率风险。引导企业以远期外汇交易弥补风险,综合利用各种金融产品和工具,对可能产生的交易结算风险进行有效防范。
尝试发展综合性险种,以适应现代物流发展需要。由于物流保险的稀缺性,使众多物流企业在办理保险时,就不得不按传统的保险险种来分环节办理,多次办理保险就意味着多次保险合同的洽商、多次保费的支付,程序的重复既大大浪费了时间,也增加了成本及费用,给物流企业带来诸多不便。第三方物流企业迫切需要一个专业的综合性险种,为其分担在物流运作过程中所承担的系列风险,真正降低物流企业的运营风险。东莞目前在物流综合责任险售方面尚属空白,东莞保险业有必要在物流综合责任险销售方面作出尝试,一是满足目前部分物流企业需求,使物流企业可以自身需要,选择在当地投保专业环节责任险或综合责任险;二是顺应现代物流保险发展方向,随着本地物流业的发展,将来逐渐推动其成为主流险种。
四、加大金融创新,全面提升东莞物流业的竞争力
充分发挥物流企业的第三方监管作用,大力开展物流金融业务,舒缓中小企业融资困境。银行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合作应更关注物流企业的监管资质、监管能力与信用状况,将第三方监管额度与物流企业自身资产价值分离,必要时银行可要求物流企业购买仓储财产险,以保障货物安全。银行与保险相互配合,以财产险和责任险为突破口,解决贷款担保难问题;为解决货物价值变动带来的监管上的麻烦,也可以考虑由物流公司以中小企业存放在物流公司仓库的货物为反担保物,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
以物流企业为核心企业,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银行可以采用统一授信模式,即银行授予供应链服务商一定的信贷额度,并和其签订信贷协议和承担无限责任合同,供应链服务商在获得贷款后,为其服务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五、政府部门加强信用环境建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设立黑名单制度,定期对有违约行为的物流企业进行通报。设立担保基金,政府在产业发展基金中设立物流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门为在“一港三带六园区”的物流产业区域内,对兴建物流园区、出口监管仓库、冷链物流设施建设、物流企业技术升级改造等融资项目进行融资担保;支持物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也可以考虑与基金公司合作,设立东莞市物流产业基金,专门用于支持“一港三带六园区”内物流企业的发展。
六、物流企业加强学习和宣传,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物流金融和供应链物流是一种全新的服务理念,物流企业要加强学习其他地区的先进经营理念,引进专业人员,全面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有能力的企业要积极向高端现代服务业转型;强化风险管理,通过建立高效的市场商品信息收集、反馈体系,加强对客户的信用管理,从而实现对相关风险的有效控制;加强宣传,一般企业对物流金融业务的优势不了解,因此物流企业要加大对物流金融宣传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对物流金融的认知和接受度,以此促进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另外,物流企业之间要加强互助,实现共同发展,物流园区内的物流企业可以共同出资成立担保互助基金,为成员企业贷款进行担保。 |
| 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LED产业发展及应用示范若干规定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促进LED产业发展及应用示范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东莞市促进LED产业发展及应用示范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我市LED产业发展及应用示范工作,根据《东莞市LED产业发展规划(2010—2015年)》,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LED产业包括LED照明、LED显示、LED背光源以及相关配套产业。
第三条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从科技东莞工程每年20亿元专项资金中安排5亿元促进LED产业发展,主要用于扶持LED产业科技创新、补贴LED应用示范工程、引进LED高端项目、营造有利于LED产业发展的环境。
第四条 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LED企业,可按照规定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执行。
每年认定一批东莞市LED创新型企业,对获认定的企业由市财政连续3年对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超出15%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部奖励。具体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条 落实LED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LED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具体按照国家有关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
第六条 鼓励LED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方式组建研发机构。对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资助。具体按照我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有关规程执行。
加大投入力度,扶持建立一批与LED产业相关的高水平、综合性检测平台、设计平台和营销平台等公共技术性服务平台,推动我市LED产业整体水平的提升。根据平台投入规模和综合水平,每个平台分别给予1000—5000万元的资助。
第七条 鼓励LED企业开展关键技术突破。在LED衬底材料、芯片制备、封装模块、应用与系统、重大装备以及配套产业等方面选择若干个我市具有优势的关键技术进行重点突破,争取在产业化的共性关键技术开发与模块化、标准化的产品上,引领规模化的应用,形成产品标准,抢占LED应用创新制高点。对以上项目,每个资助不少于1000万元。
对企业承担并获得国家、省立项资助的LED关键技术突破项目,市财政分别按照1:1和1:0.5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国家、省、市资助总额不超过企业对项目总投入的50%,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具体按照现有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配套政策执行。
第八条 培育扶持一批龙头企业。在衬底材料、芯片制备、封装应用、背光显示、关键装备制造、应用服务等产业链各个环节,选择若干家骨干企业,从关键技术突破、重大项目产业化、推广应用示范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提高其自主创新能力和品牌影响力,带动一批上下游及配套企业加快发展,快速壮大和做强我市LED产业集群。
第九条 实施一批重大产业化项目。选择我市若干个拥有核心技术、具有较强产业带动效果的重大LED产业化项目,每个项目资助不小于1亿元。以企业为依托,引导企业、民间资本按一定比例投入,尽快在我市建立和部署一批上规模的LED重大产业化项目。重大产业化项目通过“一事一议”方式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对重大项目产业化所发生的贷款给予贴息资助。贷款贴息额按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70%给予资助,同一单位年度的贴息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项目贴息资助最多不超过2年。具体参照东莞市科技贷款贴息计划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条 全面实施LED应用示范工程。从2010年9月起,全市新建干道、高速路、隧道、公共广场、轻轨、地下停车场等公共空间的照明,原则上全面采用LED照明产品。
建设绿色照明示范城市,推动应用模式创新,并引入LED产品供应链管理模式,加快LED应用示范。在应用示范工程中,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服务模式。对采用节能服务模式的工程,优先列入国家、省、市应用示范工程,享受相关补贴政策。具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LED示范工程的补贴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建立LED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优先采购清单。凡经检测符合要求的LED自主创新产品可列入市政府优先采购清单。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中,需采购照明产品的,应当优先采购LED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LED自主创新产品时,应将评价体系中的技术部分比重至少提高到50%,并相应降低价格部分的比重。
在政府采购文件中,应明确给予LED自主创新产品在评审或投标报价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或给予价格评标总分值和技术评标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等政策。
第十二条 对采购和使用LED照明产品的单位和用户予以财政补贴。对各政府单位采购符合我市标准的LED照明产品(包括路灯、景观灯、隧道灯和室内照明灯等),市财政按照经核定的LED灯具价格的10%给予补贴。非政府单位、企业采购符合我市标准的LED照明产品,市财政按照经核定的LED灯具价格的30%给予补贴,单个工程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具体按照东莞市LED照明应用示范工程补贴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鼓励本地LED产品到符合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产品认证或检测,市财政按照认证或检测费用的50%给予资助。具体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鼓励LED企业参加境内外的半导体照明专业展会。参加展览所支付的展位费、特装布展费、公共布展费,市财政按50%的标准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3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我市LED生产企业及相关单位积极参与LED标准化工作。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和联盟标准,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具体按照东莞市推进制造业标准化工程实施办法及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六条 鼓励采购和引进高端LED生产线和重大装备。对投资衬底材料、外延片、芯片制备及重大制造设备研制等产业链薄弱或缺失环节项目而新购的国产高端LED研发和生产关键设备,市财政按照国内、东莞市的产出装备,分别按照设备购买实际支付额的40%、60%给予分期补贴;对国内不能生产或国内有生产但主要性能指标达不到要求而必须进口的LED关键设备,市财政按照设备购买实际支付额的30%给予分期补贴。国产装备达到国外同类设备水平的,市财政不再对本类进口设备给予补贴。具体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
对生产高端产品的高端MOCVD设备进行补贴。如购置的MOCVD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且数量不低于15台,则根据设备的先进程度,对每台MOCVD给予800—1200万元的财政补贴,各级政府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购置设备价格的50%。补贴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针对企业的投资规模、自主技术水平以及配套项目情况给予区别对待。具体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优先支持LED企业上市融资。注册地在东莞的LED上市后备企业,最高可获得200万元的上市辅导资助;如若企业成功在国内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市财政给予每家企业连续两年的专项奖励。具体按照东莞市鼓励科技企业上市暂行办法和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大力培育和发展节能服务公司等第三方节能服务机构,鼓励兼具金融背景和半导体照明专业背景的节能服务公司参与应用示范工程。市财政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现项目年节能量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节能服务机构给予财政奖励,奖励标准为60元/吨标准煤,每个单位每年最高资助不超过100万元。具体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
对符合要求的第三方节能服务机构,连续三年对其予以资金奖励,奖励数额参照该机构上年度在我市纳税(指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分成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30%核定。具体按照东莞市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实施办法执行。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九条 鼓励我市LED企业引进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对市级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市财政给予50—5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扶持和20万元的安家补贴。具体按照市引进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政策执行。
鼓励LED企业建设博士后工作站。市财政对新建设博士后工作站给予30万元的财政补助,对进站和出站留莞工作的每位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的财政资助。积极引导企业开展项目博士研究工作,对开展项目博士研究的企业每个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财政资助。具体按照市博士后工作站补助政策执行。
对研发及生产外延、芯片及关键装备等LED高端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高端技术人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前两年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后三年地方留成部分的50%的标准,由同级财政核定发放住房补贴。企业享受奖励的高层管理人员和高端技术人才数量按照企业的投资规模具体核定。
鼓励LED企业加强人才培训。对企业参加由省级以上部门组织的LED专业技术培训费用,市财政给予50%补贴,同一单位年度补贴最多不超过100万元。具体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有关部门应当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定程序制定、完善实施细则或者工作方案,并报送市推进LED产业发展及应用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汇总形成统一的实施细则后报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
| 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LED产业发展及应用示范若干规定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促进LED产业发展及应用示范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东莞市促进LED产业发展及应用示范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我市LED产业发展及应用示范工作,根据《东莞市LED产业发展规划(2010—2015年)》,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LED产业包括LED照明、LED显示、LED背光源以及相关配套产业。
第三条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从科技东莞工程每年20亿元专项资金中安排5亿元促进LED产业发展,主要用于扶持LED产业科技创新、补贴LED应用示范工程、引进LED高端项目、营造有利于LED产业发展的环境。
第四条 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LED企业,可按照规定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执行。
每年认定一批东莞市LED创新型企业,对获认定的企业由市财政连续3年对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超出15%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部奖励。具体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条 落实LED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LED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具体按照国家有关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
第六条 鼓励LED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方式组建研发机构。对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资助。具体按照我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有关规程执行。
加大投入力度,扶持建立一批与LED产业相关的高水平、综合性检测平台、设计平台和营销平台等公共技术性服务平台,推动我市LED产业整体水平的提升。根据平台投入规模和综合水平,每个平台分别给予1000—5000万元的资助。
第七条 鼓励LED企业开展关键技术突破。在LED衬底材料、芯片制备、封装模块、应用与系统、重大装备以及配套产业等方面选择若干个我市具有优势的关键技术进行重点突破,争取在产业化的共性关键技术开发与模块化、标准化的产品上,引领规模化的应用,形成产品标准,抢占LED应用创新制高点。对以上项目,每个资助不少于1000万元。
对企业承担并获得国家、省立项资助的LED关键技术突破项目,市财政分别按照1:1和1:0.5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国家、省、市资助总额不超过企业对项目总投入的50%,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具体按照现有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配套政策执行。
第八条 培育扶持一批龙头企业。在衬底材料、芯片制备、封装应用、背光显示、关键装备制造、应用服务等产业链各个环节,选择若干家骨干企业,从关键技术突破、重大项目产业化、推广应用示范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提高其自主创新能力和品牌影响力,带动一批上下游及配套企业加快发展,快速壮大和做强我市LED产业集群。
第九条 实施一批重大产业化项目。选择我市若干个拥有核心技术、具有较强产业带动效果的重大LED产业化项目,每个项目资助不小于1亿元。以企业为依托,引导企业、民间资本按一定比例投入,尽快在我市建立和部署一批上规模的LED重大产业化项目。重大产业化项目通过“一事一议”方式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对重大项目产业化所发生的贷款给予贴息资助。贷款贴息额按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70%给予资助,同一单位年度的贴息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项目贴息资助最多不超过2年。具体参照东莞市科技贷款贴息计划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条 全面实施LED应用示范工程。从2010年9月起,全市新建干道、高速路、隧道、公共广场、轻轨、地下停车场等公共空间的照明,原则上全面采用LED照明产品。
建设绿色照明示范城市,推动应用模式创新,并引入LED产品供应链管理模式,加快LED应用示范。在应用示范工程中,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服务模式。对采用节能服务模式的工程,优先列入国家、省、市应用示范工程,享受相关补贴政策。具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LED示范工程的补贴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建立LED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优先采购清单。凡经检测符合要求的LED自主创新产品可列入市政府优先采购清单。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中,需采购照明产品的,应当优先采购LED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LED自主创新产品时,应将评价体系中的技术部分比重至少提高到50%,并相应降低价格部分的比重。
在政府采购文件中,应明确给予LED自主创新产品在评审或投标报价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或给予价格评标总分值和技术评标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等政策。
第十二条 对采购和使用LED照明产品的单位和用户予以财政补贴。对各政府单位采购符合我市标准的LED照明产品(包括路灯、景观灯、隧道灯和室内照明灯等),市财政按照经核定的LED灯具价格的10%给予补贴。非政府单位、企业采购符合我市标准的LED照明产品,市财政按照经核定的LED灯具价格的30%给予补贴,单个工程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具体按照东莞市LED照明应用示范工程补贴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鼓励本地LED产品到符合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产品认证或检测,市财政按照认证或检测费用的50%给予资助。具体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鼓励LED企业参加境内外的半导体照明专业展会。参加展览所支付的展位费、特装布展费、公共布展费,市财政按50%的标准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3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我市LED生产企业及相关单位积极参与LED标准化工作。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和联盟标准,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具体按照东莞市推进制造业标准化工程实施办法及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六条 鼓励采购和引进高端LED生产线和重大装备。对投资衬底材料、外延片、芯片制备及重大制造设备研制等产业链薄弱或缺失环节项目而新购的国产高端LED研发和生产关键设备,市财政按照国内、东莞市的产出装备,分别按照设备购买实际支付额的40%、60%给予分期补贴;对国内不能生产或国内有生产但主要性能指标达不到要求而必须进口的LED关键设备,市财政按照设备购买实际支付额的30%给予分期补贴。国产装备达到国外同类设备水平的,市财政不再对本类进口设备给予补贴。具体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
对生产高端产品的高端MOCVD设备进行补贴。如购置的MOCVD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且数量不低于15台,则根据设备的先进程度,对每台MOCVD给予800—1200万元的财政补贴,各级政府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购置设备价格的50%。补贴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针对企业的投资规模、自主技术水平以及配套项目情况给予区别对待。具体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优先支持LED企业上市融资。注册地在东莞的LED上市后备企业,最高可获得200万元的上市辅导资助;如若企业成功在国内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市财政给予每家企业连续两年的专项奖励。具体按照东莞市鼓励科技企业上市暂行办法和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大力培育和发展节能服务公司等第三方节能服务机构,鼓励兼具金融背景和半导体照明专业背景的节能服务公司参与应用示范工程。市财政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现项目年节能量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节能服务机构给予财政奖励,奖励标准为60元/吨标准煤,每个单位每年最高资助不超过100万元。具体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
对符合要求的第三方节能服务机构,连续三年对其予以资金奖励,奖励数额参照该机构上年度在我市纳税(指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分成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30%核定。具体按照东莞市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实施办法执行。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九条 鼓励我市LED企业引进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对市级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市财政给予50—5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扶持和20万元的安家补贴。具体按照市引进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政策执行。
鼓励LED企业建设博士后工作站。市财政对新建设博士后工作站给予30万元的财政补助,对进站和出站留莞工作的每位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的财政资助。积极引导企业开展项目博士研究工作,对开展项目博士研究的企业每个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财政资助。具体按照市博士后工作站补助政策执行。
对研发及生产外延、芯片及关键装备等LED高端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高端技术人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前两年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后三年地方留成部分的50%的标准,由同级财政核定发放住房补贴。企业享受奖励的高层管理人员和高端技术人才数量按照企业的投资规模具体核定。
鼓励LED企业加强人才培训。对企业参加由省级以上部门组织的LED专业技术培训费用,市财政给予50%补贴,同一单位年度补贴最多不超过100万元。具体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有关部门应当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定程序制定、完善实施细则或者工作方案,并报送市推进LED产业发展及应用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汇总形成统一的实施细则后报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
| 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一体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增强保障功能,促进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决定调整全市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费率,具体如下:
一、从2011年至2013年,全市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费率在缴费基数的9%基础上,每年上调1个百分点,直至达到缴费基数的12%。
二、从2014年至2016年,全市地方养老保险的单位费率在缴费基数的3%基础上,每年向社会养老保险单位费率划转1个百分点,直至社会养老保险单位费率达到缴费基数的15%。其中,以村(社区)等为单位参保、未纳入地方养老保险缴费范围的参保人,其社会养老保险单位费率每年上调1个百分点,直至达到缴费基数的15%。
三、在全市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费率全面达到缴费基数15%的同时,市地方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结余一次性结转市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再保留地方养老保险制度。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
| 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一体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增强保障功能,促进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决定调整全市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费率,具体如下:
一、从2011年至2013年,全市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费率在缴费基数的9%基础上,每年上调1个百分点,直至达到缴费基数的12%。
二、从2014年至2016年,全市地方养老保险的单位费率在缴费基数的3%基础上,每年向社会养老保险单位费率划转1个百分点,直至社会养老保险单位费率达到缴费基数的15%。其中,以村(社区)等为单位参保、未纳入地方养老保险缴费范围的参保人,其社会养老保险单位费率每年上调1个百分点,直至达到缴费基数的15%。
三、在全市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费率全面达到缴费基数15%的同时,市地方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结余一次性结转市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再保留地方养老保险制度。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
| 关于第一批“东莞老字号”企业的公示 | 根据《关于促进“东莞老字号” 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东莞老字号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东府〔2010〕62号)的有关规定,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工商局、科技局组织“东莞老字号”企业认定工作,符合要求可列入第一批东莞老字号企业共8家,现将具体名单公示如下:
序号
镇街
企业名称
成立时间
注册商标名称
1
东城
东莞市东糖集团有限公司
1935年
东糖
2
石龙
东莞市金燕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1956年
金燕
3
莞城
广东省东莞国药集团有限公司
1955年
东莞国药
4
莞城
东莞市食品有限公司
1954年
旗峰
5
石龙
东莞市石龙李全和麦芽糖食品商店
1856年
李全和
6
南城
广东省东莞电机有限公司
1958年
环球牌
7
高埗
东莞市华利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1952年
华利莞运
8
厚街
东莞市厚街邓福记茶楼
1929年
邓德记
如对以上企业有不同意见,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访、来函、来电等形式向市经信局贸易流通科反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提供签署或自报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
公示时间:2010年12月13日至2010年12月17日
受理单位:市经信局贸易流通科
地 址:莞城运河东一路183号A座16楼
电 话:0769-22244255
传 真:0769-22220931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三日 |
| 关于第一批“东莞老字号”企业的公示 | 根据《关于促进“东莞老字号” 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东莞老字号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东府〔2010〕62号)的有关规定,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工商局、科技局组织“东莞老字号”企业认定工作,符合要求可列入第一批东莞老字号企业共8家,现将具体名单公示如下:
序号
镇街
企业名称
成立时间
注册商标名称
1
东城
东莞市东糖集团有限公司
1935年
东糖
2
石龙
东莞市金燕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1956年
金燕
3
莞城
广东省东莞国药集团有限公司
1955年
东莞国药
4
莞城
东莞市食品有限公司
1954年
旗峰
5
石龙
东莞市石龙李全和麦芽糖食品商店
1856年
李全和
6
南城
广东省东莞电机有限公司
1958年
环球牌
7
高埗
东莞市华利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1952年
华利莞运
8
厚街
东莞市厚街邓福记茶楼
1929年
邓德记
如对以上企业有不同意见,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访、来函、来电等形式向市经信局贸易流通科反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提供签署或自报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
公示时间:2010年12月13日至2010年12月17日
受理单位:市经信局贸易流通科
地 址:莞城运河东一路183号A座16楼
电 话:0769-22244255
传 真:0769-22220931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三日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二十七期) | 根据《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08〕84号),现对东莞市共12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0年12月10日起至2010年12月 24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1.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区莞龙路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张健基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2010--12-10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游秋群
莞城
市桥
2
借住
400
0
工资
2
钱应就
莞城
东正
4
租住
550
0
工资
3
邓慧萍
莞城
水上居委会
3
借住
450
0
打散工
4
陈桂珍
莞城
水上居委会
2
租住
475
0
打散工
低保
5
何旭华
莞城
西隅
3
借住
400
0
政府补助
低保,残疾
6
杜庆发
莞城
西隅
4
租住
516
0
工资
残疾
7
刘增荣
莞城
温南路
1
借住
400
0
失业
8
刘文芳
莞城
市桥
4
借住
500
0
工资
残疾
9
莫苏
洪梅镇
洪屋涡村
2
25.50
200
1
社保
10
江群英
洪梅镇
洪屋涡村
1
38.00
250
1
养老金
11
李大女
洪梅镇
乌沙村
1
40.00
200
1
低保
12
卢子兴
洪梅镇
乌沙村
4
19.50
333
1
工资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二十七期) | 根据《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08〕84号),现对东莞市共12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0年12月10日起至2010年12月 24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5天,网址:(http://www1.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区莞龙路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张健基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2010--12-10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游秋群
莞城
市桥
2
借住
400
0
工资
2
钱应就
莞城
东正
4
租住
550
0
工资
3
邓慧萍
莞城
水上居委会
3
借住
450
0
打散工
4
陈桂珍
莞城
水上居委会
2
租住
475
0
打散工
低保
5
何旭华
莞城
西隅
3
借住
400
0
政府补助
低保,残疾
6
杜庆发
莞城
西隅
4
租住
516
0
工资
残疾
7
刘增荣
莞城
温南路
1
借住
400
0
失业
8
刘文芳
莞城
市桥
4
借住
500
0
工资
残疾
9
莫苏
洪梅镇
洪屋涡村
2
25.50
200
1
社保
10
江群英
洪梅镇
洪屋涡村
1
38.00
250
1
养老金
11
李大女
洪梅镇
乌沙村
1
40.00
200
1
低保
12
卢子兴
洪梅镇
乌沙村
4
19.50
333
1
工资 |
|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六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08〕83号),现对东莞市共23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0年12月10 日起至2010年12月19 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0天,网址:(http://www1.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区下桥路段79号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张健基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2010--12-10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李小梨
莞城
东正
2
借住
896
0
工资
2
陈对锐
莞城
西隅
4
租住
982
0
工资
3
黎建均
莞城
西隅
1
借住
1000
0
工资
4
陈满枝
莞城
北隅
4
借住
750
0
工资
5
陈泉标
莞城
北隅
3
租住
816
0
工资
6
陈燕兰
莞城
北隅
3
租住
806
0
工资
7
周东生
莞城
北隅
3
租住
910
0
工资
8
李惠能
莞城
北隅
5
借住
940
0
工资
9
李惠洪
莞城
北隅
5
借住
784
0
工资
10
邓惠仪
莞城
博厦
2
借住
800
0
工资
11
黎少波
莞城
市桥
2
租住
800
0
工资
12
李玉英
莞城
北隅
5
租住
680
0
工资
13
黄锦婵
莞城
北隅
4
租住
698
0
工资
14
祁锦笑
莞城
罗沙
1
租住
955
0
工资
15
祁锦凤
莞城
罗沙
1
租住
860
0
工资
16
卢焕琼
莞城
罗沙
2
借住
950
0
工资
17
罗玉清
莞城
西隅
2
借住
650
0
工资
18
李瑞仪
莞城
东正
2
租住
900
0
工资
19
劳丽娟
莞城
东正
2
租住
650
0
工资
20
古柳娇
莞城
创业
1
借住
920
0
工资
21
林仁喜
莞城
电化实业集团公司
2
借住
450
0
工资
22
钱庆韶
莞城
市桥
1
借住
750
0
工资
23
彭赠名
莞城
市桥
3
借住
833
0
工资 |
|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登记结果公示(第六期) | 根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08〕83号),现对东莞市共23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否则作异议无效处理。(以下名单将从2010年12月10 日起至2010年12月19 日止,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10天,网址:(http://www1.dg.gov.cn)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区下桥路段79号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22630618
联系人:吴凯建、张健基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2010--12-10
序号
申请人 姓名
镇(街)
村(居)委会
家庭人数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人均收入(元)
房屋数量(间)
主要收入来源
备注
1
李小梨
莞城
东正
2
借住
896
0
工资
2
陈对锐
莞城
西隅
4
租住
982
0
工资
3
黎建均
莞城
西隅
1
借住
1000
0
工资
4
陈满枝
莞城
北隅
4
借住
750
0
工资
5
陈泉标
莞城
北隅
3
租住
816
0
工资
6
陈燕兰
莞城
北隅
3
租住
806
0
工资
7
周东生
莞城
北隅
3
租住
910
0
工资
8
李惠能
莞城
北隅
5
借住
940
0
工资
9
李惠洪
莞城
北隅
5
借住
784
0
工资
10
邓惠仪
莞城
博厦
2
借住
800
0
工资
11
黎少波
莞城
市桥
2
租住
800
0
工资
12
李玉英
莞城
北隅
5
租住
680
0
工资
13
黄锦婵
莞城
北隅
4
租住
698
0
工资
14
祁锦笑
莞城
罗沙
1
租住
955
0
工资
15
祁锦凤
莞城
罗沙
1
租住
860
0
工资
16
卢焕琼
莞城
罗沙
2
借住
950
0
工资
17
罗玉清
莞城
西隅
2
借住
650
0
工资
18
李瑞仪
莞城
东正
2
租住
900
0
工资
19
劳丽娟
莞城
东正
2
租住
650
0
工资
20
古柳娇
莞城
创业
1
借住
920
0
工资
21
林仁喜
莞城
电化实业集团公司
2
借住
450
0
工资
22
钱庆韶
莞城
市桥
1
借住
750
0
工资
23
彭赠名
莞城
市桥
3
借住
833
0
工资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0099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金锚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在太平水道进行广东渔政东莞支队码头港池前沿水域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0年12月10日至2010年12月31日。工程提前或延期完成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太平水道新湾河段广东渔政东莞支队码头前沿港池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粤三水工0401、粤清远货3341。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航经作业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刘卫康 13802451868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0099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金锚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在太平水道进行广东渔政东莞支队码头港池前沿水域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0年12月10日至2010年12月31日。工程提前或延期完成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太平水道新湾河段广东渔政东莞支队码头前沿港池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粤三水工0401、粤清远货3341。
四、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航经作业水域附近的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刘卫康 13802451868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0098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湛江)南方工程建设局在倒运海水道河口段进行海湾码头港池水域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0年12月7日至2011年2月28日。工程提前或者延迟完成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倒运海水道河口段海湾码头港池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粤顺德工1028、粤顺德货8301。
四、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过往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陈文亮 13902505222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0098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湛江)南方工程建设局在倒运海水道河口段进行海湾码头港池水域疏浚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2010年12月7日至2011年2月28日。工程提前或者延迟完成不再另行通告。
二、作业水域:倒运海水道河口段海湾码头港池水域范围内为安全作业区。
三、作业船舶:粤顺德工1028、粤顺德货8301。
四、注意事项
1、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工程船所抛的锚均设有锚标(灯)。
2、希过往船舶加强了望,慢车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陈文亮 13902505222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0097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攀枝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在麻涌河大步河段进行麻涌二桥(东海大桥)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施工时间:2010年12月5日至2011年12月31日。工程提前或延期完成不再另行通告。
二、施工范围:麻涌河大步河段水域范围内。工程提前或延期完成不再另行通告。
三、施工船舶:粤河源货3122、粤河源货2035。
四、注意事项:
1、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分别从两岸向河中搭设施工便桥,留下宽约63米为临时通航水域;临时施工栈桥设有警示标志,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
2、现场设有警戒船,使用VHF16频道联系,希航经该水域的船舶加强瞭望,谨慎驾驶,慢速通过,以策安全。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李旭平 13649859665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0097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攀枝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在麻涌河大步河段进行麻涌二桥(东海大桥)工程施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施工时间:2010年12月5日至2011年12月31日。工程提前或延期完成不再另行通告。
二、施工范围:麻涌河大步河段水域范围内。工程提前或延期完成不再另行通告。
三、施工船舶:粤河源货3122、粤河源货2035。
四、注意事项:
1、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分别从两岸向河中搭设施工便桥,留下宽约63米为临时通航水域;临时施工栈桥设有警示标志,施工船舶按规定显示信号。
2、现场设有警戒船,使用VHF16频道联系,希航经该水域的船舶加强瞭望,谨慎驾驶,慢速通过,以策安全。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 李旭平 13649859665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0096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东电发变电修试有限公司在东莞水道进行架设跨河110KV板横、板屋高压线路改造工程施工作业,为了确保施工作业的顺利进行及过往船舶的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作业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航时间:2010年12月5日至7日,每天的0800时至1200时、1400时至1700时止。工程提前或延迟完成不再另行通告。
二、封航水域:东莞水道大王洲大桥河段水域范围。
三、施工船舶:粤东莞交0005。
注意事项:
1、施工作业期间,施工水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禁止船舶通航。现场设有警戒船,过往船舶应加强了望,听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
2、封航解除后,船舶必须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保持慢速、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陈彝堃 15014795287 |
| 东莞海事局航行通告(莞航通字2010096号) |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东莞市东电发变电修试有限公司在东莞水道进行架设跨河110KV板横、板屋高压线路改造工程施工作业,为了确保施工作业的顺利进行及过往船舶的航行安全,届时我局将对作业河段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航时间:2010年12月5日至7日,每天的0800时至1200时、1400时至1700时止。工程提前或延迟完成不再另行通告。
二、封航水域:东莞水道大王洲大桥河段水域范围。
三、施工船舶:粤东莞交0005。
注意事项:
1、施工作业期间,施工水域实施临时性封航措施,禁止船舶通航。现场设有警戒船,过往船舶应加强了望,听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
2、封航解除后,船舶必须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保持慢速、有序通过,以策安全。
特此通告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施工单位联系人:陈彝堃 15014795287 |
| “东莞老字号”标志征集结果公布 | “东莞老字号”标志征集活动从2010年5月22日至6月30日结束。本次征集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征集东莞老字号标志,共收到征集东莞老字号标志设计46份,共89个标志。经专家评审,评选出一名优胜奖和五名优秀奖。现将获优胜奖的标志及设计者公布如下:
标志含义:以东莞的标志性建筑——西城楼为创作原型。西城楼拥有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充分彰显东莞“老字号”的文化魅力。利用篆书将西城楼与“莞”字完美融合。篆书是秦朝通用的字体,历史非常悠久,既为标志平添几许古韵风致,又将“莞”字表现得清雅隽秀,更具风韵。标志回纹采用“G”形,代表“莞”,即东莞。回纹由古代陶器和青铜器上的雷纹衍化而来,给人以古色古香之感,而且还象征着诸事吉祥、深远绵长。图形采用棕色,这是代表成熟的色调,寓意东莞老字号不仅“老”,而且内涵丰富,兼具历史的高度与文化的深度。
设计者:程刚,单位:东莞市程刚广告有限公司。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二O一O年十二月三日 |
| “东莞老字号”标志征集结果公布 | “东莞老字号”标志征集活动从2010年5月22日至6月30日结束。本次征集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征集东莞老字号标志,共收到征集东莞老字号标志设计46份,共89个标志。经专家评审,评选出一名优胜奖和五名优秀奖。现将获优胜奖的标志及设计者公布如下:
标志含义:以东莞的标志性建筑——西城楼为创作原型。西城楼拥有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充分彰显东莞“老字号”的文化魅力。利用篆书将西城楼与“莞”字完美融合。篆书是秦朝通用的字体,历史非常悠久,既为标志平添几许古韵风致,又将“莞”字表现得清雅隽秀,更具风韵。标志回纹采用“G”形,代表“莞”,即东莞。回纹由古代陶器和青铜器上的雷纹衍化而来,给人以古色古香之感,而且还象征着诸事吉祥、深远绵长。图形采用棕色,这是代表成熟的色调,寓意东莞老字号不仅“老”,而且内涵丰富,兼具历史的高度与文化的深度。
设计者:程刚,单位:东莞市程刚广告有限公司。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二O一O年十二月三日 |
| 关于征求对《东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修订稿)》的意见的公告 |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规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起草的《东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修订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0年12月14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我局。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 |
| 关于征求对《东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修订稿)》的意见的公告 |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规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起草的《东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修订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0年12月14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我局。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 |
| 关于催缴公路通行费(年票费)的通告 | 为维护我市公路通行费(年票费)的收费环境,确保我市公路建设能力,促进我市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对逃缴公路通行费(年票费)的车辆进行追缴和处罚。凡逃缴车辆公路通行费(年票费)的车主,应尽快到市公路桥梁收费所补缴;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处以相当所欠费款一至五倍的罚款。
特此通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备注: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JT-2010-002。 |
| 关于催缴公路通行费(年票费)的通告 | 为维护我市公路通行费(年票费)的收费环境,确保我市公路建设能力,促进我市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对逃缴公路通行费(年票费)的车辆进行追缴和处罚。凡逃缴车辆公路通行费(年票费)的车主,应尽快到市公路桥梁收费所补缴;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处以相当所欠费款一至五倍的罚款。
特此通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备注: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JT-2010-002。 |
| 关于印发建设珠三角新兴物流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建设珠三角新兴物流城市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建设珠三角新兴物流城市的实施意见
现代物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发展环境、提高经济效益、增强综合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珠三角洲地区发展改革规划纲要(2008—2020)》和《物流业发展振兴规划》,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将我市建设成为珠三角新兴物流城市,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现代物流业的重要性
现代物流业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标志。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建设珠三角新兴物流城市,是我市贯彻落实国务院《珠三角洲地区发展改革规划纲要(2008—2020)》和《物流业发展振兴规划》的重要举措,已成为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有效途径。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有助于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效率,实现集约式发展;有助于满足社会多样化的服务需求,提高经济竞争能力和人民生活质量;有助于改善城市投资环境,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增强我市综合竞争力。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发展现代物流业的重要性,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推进现代物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抓住经济全球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和珠三角一体化的发展机遇,围绕建设“珠三角新兴物流城市”的发展定位,全面贯彻国务院《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和《广东省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培育和规范物流市场为基础,以先进技术为支撑,以统筹规划和整合资源为重点,以政策和资金扶持为抓手,努力营造有利于物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进一步优化物流空间布局,加大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物流设施利用率,完善现代物流市场体系、现代物流设施网络体系和现代物流信息体系,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信息化和国际化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连通国内、国外两个市场,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效率,推进传统物流向现代物流转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为推动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物流体系保障,并将物流业培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发展目标。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基本建成高效便捷、有效衔接的综合交通运输网络,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物流市场;物流业社会化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第三方物流的比重有较大增加;物流业规模进一步扩大,物流业增加值年均递增16%以上,到2015年,全市物流业增加值达178亿元,港口吞吐量达7000万吨;区域物流布局逐步完善,建立起分工合理的物流节点体系,建设一批枢纽型的现代物流园区、配送中心;虎门港物流基地的龙头地位和带动作用日益突出,实现从“以城养港”向“港口自身良性发展”的战略转变,成为珠三角地区重要的新兴港口;培育一批服务水平高、竞争力强的大型现代物流企业;初步实现物流业和制造业良性联动发展,物流整体运行效率明显提高,物流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进一步增强;努力将东莞建设成为珠三角地区重要的制造业物流节点城市、商贸物流中心和生活物资配送供应基地,衔接大京九沿线和珠三角地区的双向物资集散地。
三、扩大物流市场需求
(一)培育企业物流意识。推广现代物流管理,充分运用供应链管理与现代物流理念、技术与方法,实施采购、生产、销售和物品回收物流的一体化运作,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生产和服务效率。合理布局城乡商业设施,完善流通网络,积极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和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促进流通企业的现代化。
(二)推进物流服务社会化。引导和支持工商企业将低效的运输仓储功能和业务外包,促进企业释放物流需求,为第三方物流发展培育市场需求基础。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中鼓励制造业、商贸流通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积极发展专业化、社会化物流服务企业。推动物流企业与生产、商贸企业互动发展,促进供应链各环节有机结合。
四、优化物流区域布局
根据市场需求、产业布局、资源环境、交通条件、区域规划等因素,重点规划构建“一港三带六园区”的物流产业区域布局。
(一)全力推进虎门港开发建设。虎门港是我市重点规划建设的港口物流基地,是建设珠三角新兴物流城市,推动物流产业集聚、升级的主要载体和龙头区域,成为带动全市现代物流产业发展最重要的增长极。加快西大坦集装箱港区的发展,充分利用作为首批对台直航港口的机会,逐步开通和增加对台航线,开展对台航运业务,促进集装箱港口的繁荣,尽快形成规模。进一步完善连接港口和腹地的集疏运系统,建立一体化的交通网络,扩大港口的服务辐射半径。加快保税物流中心建设和招商进度,完善保税物流设施,尽快实现和发挥保税物流中心功能,并在此基础上争取批准建设保税港区。推进和支持立沙岛各项目尽快建成投入运营,覆盖石油、天然气、液体化工危险品等石化码头仓储功能,建立立足东莞、服务华南、功能齐全的现代化石化物流体系,把立沙岛建设成为珠三角乃至华南地区重要的石化产品储运中心,推动立沙岛石化仓储及精细化学工业园成为省级园区的申报工作。加快麻涌新沙南作业区煤炭和粮食等散杂货集散中心的建设,推进市政配套工程尽快完工,以满足珠三角地区煤炭和粮食中转的需求。大力支持虎门港的信息化产业发展,建设包括云计算等的数据中心、包括电子围网等的物联网板块和包括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等电子商务,打造“智慧虎门港”。
(二)重点打造三大物流产业带。根据市场需求、产业布局、资源环境、交通条件、区域规划等因素,分别规划打造西部沿海物流产业带、东部铁路物流产业带、中部城市物流产业带,优化物流产业区域布局。西部沿海物流产业带以虎门港为龙头,涵括长安新区、麻涌镇、沙田镇、虎门镇和洪梅镇,统筹岸线资源和码头开发,重点发展集装箱、煤炭、石化产品、滚装汽车、粮食、保税等物流领域。东部铁路物流产业带以常平大京九物流园、石龙红海物流园和茶山铁路物流园为基础,涵括常平、石龙、茶山、樟木头、谢岗等镇,整合东莞铁路沿线站场和专业市场,重点发展粮食、大宗农副产品、集装箱的铁路运输和公铁联运、水铁联运、海铁联运等多式联运方式,成为内地农副产品、原材料输往我市和我市工业产品输往内地便捷高效的通道。中部城市物流产业带以主城区为核心,涵括松山湖、东莞生态园及寮步、大朗、大岭山、高埗等周边镇,建设一批专业物流中心和配送分拨中心,重点发展我市乃至珠三角地区城市生活物资的分拨配送。
(三)建设物流园区和货运市场。根据货物集散的需求,科学规划建设一批大型物流园区和货运市场,引导物流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进场集中经营。加快建设东莞保税物流中心(B型)、立沙岛石化仓储物流园、常平大京九物流园、石龙中外运红海物流园、茶山铁路物流园等物流园区,在东莞生态产业园内靠近东部快速路出口处,规划建设一个以城市物资配送为主的大型物流园区。要统筹物流园区的规划和功能定位,高水平、高标准建设物流园区,避免园区发展同质化。在规范提升现有货运市场的基础上,结合沿江高速、从莞高速、博深高速沿线等在建或规划建设的主干道和交通节点,规划新建3个大中型货运市场。物流园区和货运市场应视为公共基础设施,国土、规划、交通等部门在城市和交通规划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物流行业发展需求,为物流园区和货运市场发展预留用地,同时做好规划引导,分片区设置,避免物流园区、货运市场重复建设。积极推动条件成熟的物流园区争取申报列为国家级或省级示范物流园区。
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及衔接
(一)完善交通运输网络建设。适应现代物流发展需求变化,继续完善公路、铁路、水路等组成的综合交通网络,加强与周边地区连接的进出通道建设,建设和完善我市与国内国际市场连接的物流通道。加快推进高快速公路网络和区域干线路网规划建设,统筹市域路网与周边路网的衔接,继续推进镇村联网路建设。加强以沿海港口为重点、内河航运为补充的水路运输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铁路设施,推进香港、广州、深圳等周边机场东莞货运站的布点运营,积极发展液态物资的管道运输,基本形成以公路为基础,铁路、水运、航空、管道运输协调发展的高效便捷、有机衔接的系统化运输网络,打造综合物流运输体系。
(二)加强各类运输设施衔接。加快发展多式联运,加强集疏运体系建设,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衔接和配套,实现铁路、港口码头、机场及公路运输的“无缝对接”。提高物流设施的系统性、兼容性,减少物流空载率,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效率。加强新建铁路、港口、公路和机场转运设施的统一规划和建设,完善中转联运设施,防止产生新的分割和不衔接。
六、推动重点物流领域发展
(一)发展集装箱物流。加快虎门港集装箱港区的发展,引进国际一流的战略投资者,进一步完善集疏运体系,改善通关环境,提高通关效率。立足东莞,与周边港口错位发展,大力发展近洋内贸航线,近期开通东南亚、台湾航线,再重点开辟日本、韩国等东北亚航线。利用虎门港成为对台直航港口的机会,加快开通对台航线,开展对台航运业务,积极争取相关扶持政策,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缩短运营磨合期,促进集装箱港区的繁荣。
(二)发展保税物流。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统筹规划设置一批保税物流中心、自用型保税仓库、公用型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等保税物流设施。加快东莞市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开发建设,争取批准设立松山湖出口加工区,引导更多保税物流企业入园经营,支持有实力的企业申请设立A型保税物流中心。加快推广出口监管仓、保税仓“两仓合一”运作模式,组建东莞特色的“口岸保税物流中心”,引导企业使用保税物流服务。积极开展原材料的进口保税、半成品和成品的出口退税等高端保税物流业务。
(三)发展城市配送。在主城区及中心镇的交通节点加快建设一批规模合理、运作规范的现代化城市配送中心,完善城市物流配送网络。鼓励发展面向流通企业和消费者的社会化共同配送,促进流通的现代化,扩大居民消费。鼓励企业应用现代物流管理技术,大力推进商品配送操作自动化、管理科学化和服务标准化,适应电子商务和连锁经营发展的需要。发展城市统一配送,提高食品、食盐、烟草、药品和出版物等商品的物流配送率。
(四)发展农产品物流和冷链物流。大力推进粮食、食糖等重要大宗农产品储备库及物流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物流中心的规划建设。鼓励和支持骨干农产品批发市场完善物流配送功能,提高信息化和安全检验检测水平。大力发展鲜活农产品、冻肉、食品、药品等冷链物流,重点完善鲜活农畜产品储藏、加工、运输和配送等冷链物流设施,完善农产品保鲜保质设备设施,提高鲜活农产品冷藏运输比例。
(五)发展能源和石化产品物流。加强石油、煤炭、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化工产品等物流设施建设,建立油、气、化等重要物资的现代物流体系。依托立沙岛具有四面环水和靠近珠三角经济中心的独特地理优势,主要满足东莞制造业对化工原料和中间产品的需求,整合东莞现有的石化仓储业,打造华南地区重要的石化产品储运交易基地之一。
七、着力培育物流企业
(一)鼓励发展第三方物流。支持工商企业加强物流管理,优化供应链管理,改变传统运输、货代、仓储、加工、整理、装卸、配送各个环节分割运作的观念。鼓励有条件的工商企业将物流业务从主业中剥离,外包给第三方物流企业。重点扶持运输、仓储、货运代理和批发配送等企业,发挥业务优势,围绕市场的需求,调整和重组运输、仓储资源,扩大物流服务范围,为社会提供规范化、系统化、专业化的物流服务,向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
(二)培育物流龙头企业。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主、重点培育、动态管理”的原则,逐步培育一批经营规范、规模大、服务水平高、竞争力强的物流龙头企业。鼓励通过兼并、联合等形式进行资产重组和业务整合,发展一批大型化、社会化、专业化物流企业。加大对物流龙头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引导和支持龙头企业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物流业调整方向和要求,发展高端物流业。鼓励多元化投资主体进入物流服务市场,积极引进国内外龙头物流企业特别是总部型物流企业。鼓励和支持物流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联合、合资、合作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业务融合和流程再造,提高物流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建立重大物流企业、物流项目认定机制,组织认定“东莞市十大物流企业”,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发挥典型示范和项目带动作用。
八、加快现代物流技术应用
(一)提高物流信息化水平。加强物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设行业和区域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及面向中小企业的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逐步完善、强化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和处理、数据交换、信息发布、会员服务、电子商务和智能配送等功能,促进物流环节和行业区域物流信息交换和共享。支持企业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物流管理理念和方法,开发应用企业内部的网络信息系统,实现企业内部、企业之间信息资源的传输、交互与共享。积极支持物流信息服务企业发展壮大,大力促进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推进物流企业管理信息化。支持企业采用自动化、智能化的物流设施设备,全面提升物流信息化水平。适应物流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趋势,启动物联网的前瞻性研究工作,率先发展“物联网”。
(二)推广应用物流新技术。大力推广集装技术和单元化装载技术,推行托盘化单元装载运输方式,大力发展大吨位厢式货车和甩挂运输组织方式,推广网络化运输。完善并推广物品编码体系,广泛应用条形码、智能标签、无线射频识别(RFID)等自动识别、标识技术以及电子数据交换(EDI)技术,发展可视化技术、货物跟踪技术和货物快速分拣技术,加大对RFID和移动物流信息服务技术、标准的研发和应用的投入。积极开发和利用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地理信息系统(GIS)、道路交通信息通信系统(VICS)、不停车自动交费系统(ETC)、智能交通系统(ITS)等运输领域新技术,加强物流信息系统安全体系研究。加强物流技术装备的研发与生产,鼓励企业采用仓储运输、装卸搬运、分拣包装、条码印刷等专用物流技术装备。
(三)加快推进物流标准化。以发展第三方物流为重点,选择开展物流服务标准化试点。加强物流标准制定和推广应用。加强物流企业规范化管理,大力推广应用国家《物流术语》和《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标准》。围绕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引导试点单位建立适应发展需求的物流标准体系。重点抓好物流标准的宣传推广和试点单位的应用,使物流技术、装备、信息、管理、服务和安全等环节都有标准可依,通过标准化管理提升管理服务水平。鼓励企业加快对现有仓储、转运设施和运输工具的标准化改造,推广应用标准化的物流设施和设备,实现物流设施和设备的标准化。实施物流标准化服务示范工程,开展大型物流企业和物流园区标准化试点工作。重点推进虎门港、南方物流公司的物流服务标准化试点。
(四)鼓励发展绿色物流。充分考虑环境的承受能力,优化交通运输方式,保障运输环境安全,加强管理,降低废气排放和噪音污染。鼓励和支持物流业节能减排,支持绿色环保物流技术的推广和普及,提高可持续发展的能力。鼓励企业加快发展产品与包装物回收物流和废弃物物流,促进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发展绿色物流。
九、改善物流经营环境
(一)加强准入和后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有关规定,规范运输企业、快递企业等物流企业的前置审批,把好市场准入关。加强对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经营行为的后续管理。加强对不规范经营行为的制约,坚决取缔无证照经营行为,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物流市场专项清理整顿,规范物流市场秩序。
(二)规范物流税费征收。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交通运输、仓储等物流行业税费改革、优惠的政策规定,规范收费公路的通行费征收,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征收物流税费的行为。研究制定集装箱车、轿运车、专用车、厢式车、甩挂车的规费、通行费优惠政策,鼓励节能减排型车辆发展和应用。加强对报废车辆企业的监督检查,规范回收价格行为,杜绝报废车辆的不规范处理。
(三)完善城市配送管制。市公安交警、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城市交通状况和物流业务发展情况,加强城市物流配送体系建设研究,制定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压力、有利于城市物流配送车辆在市区通行及停靠的具体措施和运作机制,提高物流配送效率。鼓励城市物流配送实行品牌化、集约化、网络化经营,培育“城市快运”品牌,引导城市物流配送企业统一标识、统一车型,并实行公司化管理,采用封闭两厢式货车运输。
(四)培育物流市场中介。积极支持和培育现代物流行业协会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普及行业管理规范、推广技术标准、交流行业发展信息、沟通和联系行业内企业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行业自律。支持创办从事物流信息传播、网络软件应用、物流技术服务、专业人才引进、从业人员培训、企业信用鉴证、行业资质论证、市场行情分析等服务的企业,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
(五)培养和引进物流人才。鼓励和支持市内高等院校开展物流专业多层次学历教育,培养现代物流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在职培训;进一步完善人才引进政策,引进的物流中高级技术人员与高级管理人员,可享受市引进人才政策。制定并推行物流职业资格证制度,规范对物流职业资格认证主体的管理。
十、扩大物流业对外开放和区域合作
(一)扩大对外交流合作。加快推进与国际物流业的交流对接,积极利用国内外的资金、设备、技术和智力,学习借鉴国际现代物流企业先进的经营理念、管理经验和管理模式。尤其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的物流合作。进一步贯彻实施CEPA,加强与港澳台地区及日本、台湾、新加坡在物流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培养物流专业人才。引导各类资本尤其是民间资本与港澳台资本相结合,充分利用港澳台的市场和资源开拓国内外物流业市场。
(二)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大力引进国际知名物流企业,促进我市物流企业与境外物流企业的合资、合作,引进先进的物流组织形式、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鼓励利用国外的资金、设备、技术,参与市内物流项目的建设或经营。以虎门港为依托,积极引进保税仓储、物流加工、国际配送、国际贸易和国际采购等现代物流项目。加快东莞市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开发建设和宣传报道,充分利用虎门港被列为两岸直航港口的有利条件,引导更多企业利用保税物流中心和港口降低物流成本。吸引产业关联度高、拥有市场和货源的国内外物流龙头企业进入我市。
(三)推进区域物流联动。加强珠三角区域间的物流合作,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要素集聚、信息互通、共同发展。大力发展水铁联运、水陆联运、公铁联运、空陆联运等多式联运方式,构筑高效、便捷的综合交通运输网络。加强区域内物流安全管理联动,营造物流行业诚信经营环境。引导港口错位发展,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等环节加强协同合作。重点推进深莞惠物流交通一体化建设,加强三市路网衔接。
(四)提高物流通关效率。加快电子口岸等平台建设,进一步提升口岸查验单位信息技术应用水平,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逐步建立“无纸化”报检报验的运作模式。与海关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积极改革保税物流通关模式,进一步简化进出仓审批流程,加快推行“集中申报”、“无纸通关”、“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等通关监管模式。
十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研究制定扶持物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重点支持重大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培育龙头企业和服务品牌、支持物流基地和园区建设、推广应用物流新技术、推进物流信息化和标准化、物流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引进和培养物流人才等。具体扶持政策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
(二)推进税收优惠试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试点物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仓储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仓储合作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三)拓宽物流融资渠道。加强金融机构与物流企业的交流合作,加快物流金融业务创新和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对信用等级资质较高的物流企业给予重点支持。推动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物流企业提供短期资金贷款担保,鼓励民营担保公司为物流企业提供信贷担保。支持物流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物流项目建设。
(四)加强建设用地支持。对我市经济发展具有较强推动作用、被确认为重点物流发展项目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争取向省申请立项,采取单独选址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用地指标由省解决。重点物流建设项目经规划确定为工业(仓储)用地的,可参照工业用地实施招拍挂出让;对经规划确定为商业、办公用地的,按照经营性用地实施招拍挂出让。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综合协调管理。建立现代物流业的统一协调管理机构,成立由市有关领导为召集人的“东莞市建设珠三角新兴物流城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由市经信、交通、虎门港、发改、公路、邮政、外经、财政、工商、国税、地税、国土、规划、建设、公安、城管、统计、口岸、海关、检验检疫、海事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不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制定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现代物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牵头编制物流业发展规划、行业政策和技术标准,组织认定物流龙头企业及扶持政策的实施,做好现代物流管理技术的宣传推广,物流行业信息数据收集和统计,组织开展同行业的学习交流。
(二)编制物流业专项规划。为统筹全市物流业发展,由市经信局牵头组织编制《东莞市2010—2020年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方向,突出发展重点,对重要基础设施进行科学规划,引导物流企业有序竞争和发展。由市经信局牵头组织虎门港管委会、市交通局等部门、园区及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对虎门港物流基地、三大物流带、六个园区分别编制专项发展规划。
(三)建立重点项目服务制度。每年认定一批年度重点物流项目和重点储备物流项目,建立重点物流项目库。对于符合国家、省、市物流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推动物流产业集聚升级,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的重大物流项目,从办事、立项、用地、财税支持、项目执行、绩效评价等多维度进行全程跟踪和协调服务,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重点物流项目是指当年可完成报批程序且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建项目和续建项目;重点储备物流项目是指当年需要重点开展前期调研、论证和完善报批手续的项目。具体认定办法和服务制度由市经信局牵头制定落实。
(四)建立物流统计制度。加强物流统计,开展社会物流企业联网直报工作,扩大社会物流企业统计调查范围,建立和完善物流统计直报制度。研究设立物流业统计科目,加强物流统计数据分析,保持行业统计数据的权威性、系统性和连贯性。
附件:《关于建设珠三角新兴物流城市的实施意见》任务分解表.doc |
| 关于印发建设珠三角新兴物流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建设珠三角新兴物流城市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建设珠三角新兴物流城市的实施意见
现代物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发展环境、提高经济效益、增强综合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珠三角洲地区发展改革规划纲要(2008—2020)》和《物流业发展振兴规划》,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将我市建设成为珠三角新兴物流城市,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现代物流业的重要性
现代物流业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标志。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建设珠三角新兴物流城市,是我市贯彻落实国务院《珠三角洲地区发展改革规划纲要(2008—2020)》和《物流业发展振兴规划》的重要举措,已成为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有效途径。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有助于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效率,实现集约式发展;有助于满足社会多样化的服务需求,提高经济竞争能力和人民生活质量;有助于改善城市投资环境,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增强我市综合竞争力。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发展现代物流业的重要性,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推进现代物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抓住经济全球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和珠三角一体化的发展机遇,围绕建设“珠三角新兴物流城市”的发展定位,全面贯彻国务院《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和《广东省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培育和规范物流市场为基础,以先进技术为支撑,以统筹规划和整合资源为重点,以政策和资金扶持为抓手,努力营造有利于物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进一步优化物流空间布局,加大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物流设施利用率,完善现代物流市场体系、现代物流设施网络体系和现代物流信息体系,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信息化和国际化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连通国内、国外两个市场,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效率,推进传统物流向现代物流转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为推动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物流体系保障,并将物流业培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发展目标。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基本建成高效便捷、有效衔接的综合交通运输网络,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物流市场;物流业社会化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第三方物流的比重有较大增加;物流业规模进一步扩大,物流业增加值年均递增16%以上,到2015年,全市物流业增加值达178亿元,港口吞吐量达7000万吨;区域物流布局逐步完善,建立起分工合理的物流节点体系,建设一批枢纽型的现代物流园区、配送中心;虎门港物流基地的龙头地位和带动作用日益突出,实现从“以城养港”向“港口自身良性发展”的战略转变,成为珠三角地区重要的新兴港口;培育一批服务水平高、竞争力强的大型现代物流企业;初步实现物流业和制造业良性联动发展,物流整体运行效率明显提高,物流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进一步增强;努力将东莞建设成为珠三角地区重要的制造业物流节点城市、商贸物流中心和生活物资配送供应基地,衔接大京九沿线和珠三角地区的双向物资集散地。
三、扩大物流市场需求
(一)培育企业物流意识。推广现代物流管理,充分运用供应链管理与现代物流理念、技术与方法,实施采购、生产、销售和物品回收物流的一体化运作,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生产和服务效率。合理布局城乡商业设施,完善流通网络,积极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和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促进流通企业的现代化。
(二)推进物流服务社会化。引导和支持工商企业将低效的运输仓储功能和业务外包,促进企业释放物流需求,为第三方物流发展培育市场需求基础。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中鼓励制造业、商贸流通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积极发展专业化、社会化物流服务企业。推动物流企业与生产、商贸企业互动发展,促进供应链各环节有机结合。
四、优化物流区域布局
根据市场需求、产业布局、资源环境、交通条件、区域规划等因素,重点规划构建“一港三带六园区”的物流产业区域布局。
(一)全力推进虎门港开发建设。虎门港是我市重点规划建设的港口物流基地,是建设珠三角新兴物流城市,推动物流产业集聚、升级的主要载体和龙头区域,成为带动全市现代物流产业发展最重要的增长极。加快西大坦集装箱港区的发展,充分利用作为首批对台直航港口的机会,逐步开通和增加对台航线,开展对台航运业务,促进集装箱港口的繁荣,尽快形成规模。进一步完善连接港口和腹地的集疏运系统,建立一体化的交通网络,扩大港口的服务辐射半径。加快保税物流中心建设和招商进度,完善保税物流设施,尽快实现和发挥保税物流中心功能,并在此基础上争取批准建设保税港区。推进和支持立沙岛各项目尽快建成投入运营,覆盖石油、天然气、液体化工危险品等石化码头仓储功能,建立立足东莞、服务华南、功能齐全的现代化石化物流体系,把立沙岛建设成为珠三角乃至华南地区重要的石化产品储运中心,推动立沙岛石化仓储及精细化学工业园成为省级园区的申报工作。加快麻涌新沙南作业区煤炭和粮食等散杂货集散中心的建设,推进市政配套工程尽快完工,以满足珠三角地区煤炭和粮食中转的需求。大力支持虎门港的信息化产业发展,建设包括云计算等的数据中心、包括电子围网等的物联网板块和包括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等电子商务,打造“智慧虎门港”。
(二)重点打造三大物流产业带。根据市场需求、产业布局、资源环境、交通条件、区域规划等因素,分别规划打造西部沿海物流产业带、东部铁路物流产业带、中部城市物流产业带,优化物流产业区域布局。西部沿海物流产业带以虎门港为龙头,涵括长安新区、麻涌镇、沙田镇、虎门镇和洪梅镇,统筹岸线资源和码头开发,重点发展集装箱、煤炭、石化产品、滚装汽车、粮食、保税等物流领域。东部铁路物流产业带以常平大京九物流园、石龙红海物流园和茶山铁路物流园为基础,涵括常平、石龙、茶山、樟木头、谢岗等镇,整合东莞铁路沿线站场和专业市场,重点发展粮食、大宗农副产品、集装箱的铁路运输和公铁联运、水铁联运、海铁联运等多式联运方式,成为内地农副产品、原材料输往我市和我市工业产品输往内地便捷高效的通道。中部城市物流产业带以主城区为核心,涵括松山湖、东莞生态园及寮步、大朗、大岭山、高埗等周边镇,建设一批专业物流中心和配送分拨中心,重点发展我市乃至珠三角地区城市生活物资的分拨配送。
(三)建设物流园区和货运市场。根据货物集散的需求,科学规划建设一批大型物流园区和货运市场,引导物流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进场集中经营。加快建设东莞保税物流中心(B型)、立沙岛石化仓储物流园、常平大京九物流园、石龙中外运红海物流园、茶山铁路物流园等物流园区,在东莞生态产业园内靠近东部快速路出口处,规划建设一个以城市物资配送为主的大型物流园区。要统筹物流园区的规划和功能定位,高水平、高标准建设物流园区,避免园区发展同质化。在规范提升现有货运市场的基础上,结合沿江高速、从莞高速、博深高速沿线等在建或规划建设的主干道和交通节点,规划新建3个大中型货运市场。物流园区和货运市场应视为公共基础设施,国土、规划、交通等部门在城市和交通规划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物流行业发展需求,为物流园区和货运市场发展预留用地,同时做好规划引导,分片区设置,避免物流园区、货运市场重复建设。积极推动条件成熟的物流园区争取申报列为国家级或省级示范物流园区。
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及衔接
(一)完善交通运输网络建设。适应现代物流发展需求变化,继续完善公路、铁路、水路等组成的综合交通网络,加强与周边地区连接的进出通道建设,建设和完善我市与国内国际市场连接的物流通道。加快推进高快速公路网络和区域干线路网规划建设,统筹市域路网与周边路网的衔接,继续推进镇村联网路建设。加强以沿海港口为重点、内河航运为补充的水路运输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铁路设施,推进香港、广州、深圳等周边机场东莞货运站的布点运营,积极发展液态物资的管道运输,基本形成以公路为基础,铁路、水运、航空、管道运输协调发展的高效便捷、有机衔接的系统化运输网络,打造综合物流运输体系。
(二)加强各类运输设施衔接。加快发展多式联运,加强集疏运体系建设,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衔接和配套,实现铁路、港口码头、机场及公路运输的“无缝对接”。提高物流设施的系统性、兼容性,减少物流空载率,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效率。加强新建铁路、港口、公路和机场转运设施的统一规划和建设,完善中转联运设施,防止产生新的分割和不衔接。
六、推动重点物流领域发展
(一)发展集装箱物流。加快虎门港集装箱港区的发展,引进国际一流的战略投资者,进一步完善集疏运体系,改善通关环境,提高通关效率。立足东莞,与周边港口错位发展,大力发展近洋内贸航线,近期开通东南亚、台湾航线,再重点开辟日本、韩国等东北亚航线。利用虎门港成为对台直航港口的机会,加快开通对台航线,开展对台航运业务,积极争取相关扶持政策,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缩短运营磨合期,促进集装箱港区的繁荣。
(二)发展保税物流。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统筹规划设置一批保税物流中心、自用型保税仓库、公用型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等保税物流设施。加快东莞市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开发建设,争取批准设立松山湖出口加工区,引导更多保税物流企业入园经营,支持有实力的企业申请设立A型保税物流中心。加快推广出口监管仓、保税仓“两仓合一”运作模式,组建东莞特色的“口岸保税物流中心”,引导企业使用保税物流服务。积极开展原材料的进口保税、半成品和成品的出口退税等高端保税物流业务。
(三)发展城市配送。在主城区及中心镇的交通节点加快建设一批规模合理、运作规范的现代化城市配送中心,完善城市物流配送网络。鼓励发展面向流通企业和消费者的社会化共同配送,促进流通的现代化,扩大居民消费。鼓励企业应用现代物流管理技术,大力推进商品配送操作自动化、管理科学化和服务标准化,适应电子商务和连锁经营发展的需要。发展城市统一配送,提高食品、食盐、烟草、药品和出版物等商品的物流配送率。
(四)发展农产品物流和冷链物流。大力推进粮食、食糖等重要大宗农产品储备库及物流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物流中心的规划建设。鼓励和支持骨干农产品批发市场完善物流配送功能,提高信息化和安全检验检测水平。大力发展鲜活农产品、冻肉、食品、药品等冷链物流,重点完善鲜活农畜产品储藏、加工、运输和配送等冷链物流设施,完善农产品保鲜保质设备设施,提高鲜活农产品冷藏运输比例。
(五)发展能源和石化产品物流。加强石油、煤炭、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化工产品等物流设施建设,建立油、气、化等重要物资的现代物流体系。依托立沙岛具有四面环水和靠近珠三角经济中心的独特地理优势,主要满足东莞制造业对化工原料和中间产品的需求,整合东莞现有的石化仓储业,打造华南地区重要的石化产品储运交易基地之一。
七、着力培育物流企业
(一)鼓励发展第三方物流。支持工商企业加强物流管理,优化供应链管理,改变传统运输、货代、仓储、加工、整理、装卸、配送各个环节分割运作的观念。鼓励有条件的工商企业将物流业务从主业中剥离,外包给第三方物流企业。重点扶持运输、仓储、货运代理和批发配送等企业,发挥业务优势,围绕市场的需求,调整和重组运输、仓储资源,扩大物流服务范围,为社会提供规范化、系统化、专业化的物流服务,向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
(二)培育物流龙头企业。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主、重点培育、动态管理”的原则,逐步培育一批经营规范、规模大、服务水平高、竞争力强的物流龙头企业。鼓励通过兼并、联合等形式进行资产重组和业务整合,发展一批大型化、社会化、专业化物流企业。加大对物流龙头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引导和支持龙头企业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物流业调整方向和要求,发展高端物流业。鼓励多元化投资主体进入物流服务市场,积极引进国内外龙头物流企业特别是总部型物流企业。鼓励和支持物流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联合、合资、合作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业务融合和流程再造,提高物流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建立重大物流企业、物流项目认定机制,组织认定“东莞市十大物流企业”,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发挥典型示范和项目带动作用。
八、加快现代物流技术应用
(一)提高物流信息化水平。加强物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设行业和区域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及面向中小企业的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逐步完善、强化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和处理、数据交换、信息发布、会员服务、电子商务和智能配送等功能,促进物流环节和行业区域物流信息交换和共享。支持企业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物流管理理念和方法,开发应用企业内部的网络信息系统,实现企业内部、企业之间信息资源的传输、交互与共享。积极支持物流信息服务企业发展壮大,大力促进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推进物流企业管理信息化。支持企业采用自动化、智能化的物流设施设备,全面提升物流信息化水平。适应物流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趋势,启动物联网的前瞻性研究工作,率先发展“物联网”。
(二)推广应用物流新技术。大力推广集装技术和单元化装载技术,推行托盘化单元装载运输方式,大力发展大吨位厢式货车和甩挂运输组织方式,推广网络化运输。完善并推广物品编码体系,广泛应用条形码、智能标签、无线射频识别(RFID)等自动识别、标识技术以及电子数据交换(EDI)技术,发展可视化技术、货物跟踪技术和货物快速分拣技术,加大对RFID和移动物流信息服务技术、标准的研发和应用的投入。积极开发和利用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地理信息系统(GIS)、道路交通信息通信系统(VICS)、不停车自动交费系统(ETC)、智能交通系统(ITS)等运输领域新技术,加强物流信息系统安全体系研究。加强物流技术装备的研发与生产,鼓励企业采用仓储运输、装卸搬运、分拣包装、条码印刷等专用物流技术装备。
(三)加快推进物流标准化。以发展第三方物流为重点,选择开展物流服务标准化试点。加强物流标准制定和推广应用。加强物流企业规范化管理,大力推广应用国家《物流术语》和《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标准》。围绕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引导试点单位建立适应发展需求的物流标准体系。重点抓好物流标准的宣传推广和试点单位的应用,使物流技术、装备、信息、管理、服务和安全等环节都有标准可依,通过标准化管理提升管理服务水平。鼓励企业加快对现有仓储、转运设施和运输工具的标准化改造,推广应用标准化的物流设施和设备,实现物流设施和设备的标准化。实施物流标准化服务示范工程,开展大型物流企业和物流园区标准化试点工作。重点推进虎门港、南方物流公司的物流服务标准化试点。
(四)鼓励发展绿色物流。充分考虑环境的承受能力,优化交通运输方式,保障运输环境安全,加强管理,降低废气排放和噪音污染。鼓励和支持物流业节能减排,支持绿色环保物流技术的推广和普及,提高可持续发展的能力。鼓励企业加快发展产品与包装物回收物流和废弃物物流,促进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发展绿色物流。
九、改善物流经营环境
(一)加强准入和后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有关规定,规范运输企业、快递企业等物流企业的前置审批,把好市场准入关。加强对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经营行为的后续管理。加强对不规范经营行为的制约,坚决取缔无证照经营行为,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物流市场专项清理整顿,规范物流市场秩序。
(二)规范物流税费征收。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交通运输、仓储等物流行业税费改革、优惠的政策规定,规范收费公路的通行费征收,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征收物流税费的行为。研究制定集装箱车、轿运车、专用车、厢式车、甩挂车的规费、通行费优惠政策,鼓励节能减排型车辆发展和应用。加强对报废车辆企业的监督检查,规范回收价格行为,杜绝报废车辆的不规范处理。
(三)完善城市配送管制。市公安交警、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城市交通状况和物流业务发展情况,加强城市物流配送体系建设研究,制定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压力、有利于城市物流配送车辆在市区通行及停靠的具体措施和运作机制,提高物流配送效率。鼓励城市物流配送实行品牌化、集约化、网络化经营,培育“城市快运”品牌,引导城市物流配送企业统一标识、统一车型,并实行公司化管理,采用封闭两厢式货车运输。
(四)培育物流市场中介。积极支持和培育现代物流行业协会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普及行业管理规范、推广技术标准、交流行业发展信息、沟通和联系行业内企业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行业自律。支持创办从事物流信息传播、网络软件应用、物流技术服务、专业人才引进、从业人员培训、企业信用鉴证、行业资质论证、市场行情分析等服务的企业,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
(五)培养和引进物流人才。鼓励和支持市内高等院校开展物流专业多层次学历教育,培养现代物流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在职培训;进一步完善人才引进政策,引进的物流中高级技术人员与高级管理人员,可享受市引进人才政策。制定并推行物流职业资格证制度,规范对物流职业资格认证主体的管理。
十、扩大物流业对外开放和区域合作
(一)扩大对外交流合作。加快推进与国际物流业的交流对接,积极利用国内外的资金、设备、技术和智力,学习借鉴国际现代物流企业先进的经营理念、管理经验和管理模式。尤其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的物流合作。进一步贯彻实施CEPA,加强与港澳台地区及日本、台湾、新加坡在物流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培养物流专业人才。引导各类资本尤其是民间资本与港澳台资本相结合,充分利用港澳台的市场和资源开拓国内外物流业市场。
(二)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大力引进国际知名物流企业,促进我市物流企业与境外物流企业的合资、合作,引进先进的物流组织形式、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鼓励利用国外的资金、设备、技术,参与市内物流项目的建设或经营。以虎门港为依托,积极引进保税仓储、物流加工、国际配送、国际贸易和国际采购等现代物流项目。加快东莞市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开发建设和宣传报道,充分利用虎门港被列为两岸直航港口的有利条件,引导更多企业利用保税物流中心和港口降低物流成本。吸引产业关联度高、拥有市场和货源的国内外物流龙头企业进入我市。
(三)推进区域物流联动。加强珠三角区域间的物流合作,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要素集聚、信息互通、共同发展。大力发展水铁联运、水陆联运、公铁联运、空陆联运等多式联运方式,构筑高效、便捷的综合交通运输网络。加强区域内物流安全管理联动,营造物流行业诚信经营环境。引导港口错位发展,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等环节加强协同合作。重点推进深莞惠物流交通一体化建设,加强三市路网衔接。
(四)提高物流通关效率。加快电子口岸等平台建设,进一步提升口岸查验单位信息技术应用水平,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逐步建立“无纸化”报检报验的运作模式。与海关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积极改革保税物流通关模式,进一步简化进出仓审批流程,加快推行“集中申报”、“无纸通关”、“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等通关监管模式。
十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研究制定扶持物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重点支持重大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培育龙头企业和服务品牌、支持物流基地和园区建设、推广应用物流新技术、推进物流信息化和标准化、物流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引进和培养物流人才等。具体扶持政策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
(二)推进税收优惠试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试点物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仓储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仓储合作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三)拓宽物流融资渠道。加强金融机构与物流企业的交流合作,加快物流金融业务创新和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对信用等级资质较高的物流企业给予重点支持。推动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物流企业提供短期资金贷款担保,鼓励民营担保公司为物流企业提供信贷担保。支持物流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物流项目建设。
(四)加强建设用地支持。对我市经济发展具有较强推动作用、被确认为重点物流发展项目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争取向省申请立项,采取单独选址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用地指标由省解决。重点物流建设项目经规划确定为工业(仓储)用地的,可参照工业用地实施招拍挂出让;对经规划确定为商业、办公用地的,按照经营性用地实施招拍挂出让。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综合协调管理。建立现代物流业的统一协调管理机构,成立由市有关领导为召集人的“东莞市建设珠三角新兴物流城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由市经信、交通、虎门港、发改、公路、邮政、外经、财政、工商、国税、地税、国土、规划、建设、公安、城管、统计、口岸、海关、检验检疫、海事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不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制定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现代物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牵头编制物流业发展规划、行业政策和技术标准,组织认定物流龙头企业及扶持政策的实施,做好现代物流管理技术的宣传推广,物流行业信息数据收集和统计,组织开展同行业的学习交流。
(二)编制物流业专项规划。为统筹全市物流业发展,由市经信局牵头组织编制《东莞市2010—2020年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方向,突出发展重点,对重要基础设施进行科学规划,引导物流企业有序竞争和发展。由市经信局牵头组织虎门港管委会、市交通局等部门、园区及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对虎门港物流基地、三大物流带、六个园区分别编制专项发展规划。
(三)建立重点项目服务制度。每年认定一批年度重点物流项目和重点储备物流项目,建立重点物流项目库。对于符合国家、省、市物流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推动物流产业集聚升级,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的重大物流项目,从办事、立项、用地、财税支持、项目执行、绩效评价等多维度进行全程跟踪和协调服务,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重点物流项目是指当年可完成报批程序且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建项目和续建项目;重点储备物流项目是指当年需要重点开展前期调研、论证和完善报批手续的项目。具体认定办法和服务制度由市经信局牵头制定落实。
(四)建立物流统计制度。加强物流统计,开展社会物流企业联网直报工作,扩大社会物流企业统计调查范围,建立和完善物流统计直报制度。研究设立物流业统计科目,加强物流统计数据分析,保持行业统计数据的权威性、系统性和连贯性。
附件:《关于建设珠三角新兴物流城市的实施意见》任务分解表.doc |
| 关于印发东莞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地震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重新进行修编,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市人民政府《印发东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东府〔2007〕136号)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东莞市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保障地震应急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东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轻灾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2)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地震应急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处置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立即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事件;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3)平战结合,共同应对。做好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各项准备,将日常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结合起来,加强培训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重视提高广大群众的灾害意识,依靠公众力量,充分发挥镇街、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协同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 (4)依靠科技,提高素质。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改进和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的技术和手段,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专业化水平和指挥能力,完善决策执行机制,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综合素质。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市人民政府迅速组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救援与救灾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如下:
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委、市政府、军分区各1名分管负责同志
成员:市地震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社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城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房管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市公安消防局、武警东莞支队、广东电网公司东莞供电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国移动广东公司东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14个应急工作组。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是:
(1)根据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方案;研究制定处置地震灾害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部署和组织各有关部门和有关镇街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抢险救灾;
(3)协调东莞军分区和武警东莞支队迅速组织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4)执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抢险救灾工作部署,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行动,视需求请求省人民政府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5)检查督促抗震救灾工作落实情况,根据工作进展决定结束应急响应;
(6)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2.2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是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市地震局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如下:
主 任: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副主任:市地震局负责人 市住建局负责人 市民政局负责人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人
办公室成员为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
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1)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
(2)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3)贯彻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
(4)掌握震情监视、分析会商情况;
(5)研究制定新闻宣传工作方案,组织新闻发布会,指导抗震救灾宣传工作;
(6)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7)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工作组:
为有序高效地开展地震应急工作,设立14个地震应急工作组,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令和本预案所确定的分工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1)震情监视组
组 长:市地震局负责人
负责现场地震监测,分析地震震情发展趋势,提出余震防范对策;协调震区与邻区的地震监测工作。
(2)救灾抢险组
组 长:东莞军分区负责人
组 员:武警东莞支队、市公安消防局负责人
负责调派驻莞部队参加抗震救灾,寻找、抢救被压埋人员,营救伤员;请求空军支援;组织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抗震救灾;指挥协调外援部队参加抗震救灾。
(3)震害评估组
组 长:市住建局负责人
组 员:市经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管局、市房管局、市地震局、市农业局、中保财产保险东莞市分公司负责人
负责进行震害调查和灾情评估,确定地震烈度;统计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评估建筑物安全性能;提出救灾意见,制定灾区恢复重建计划。
(4)财务统筹组
组 长:市财政局负责人
组 员:市民政局负责人
负责筹集抗震救灾经费,统一管理中央和省下拨的救灾经费及市外援助的经费;设立地震救灾专项资金,统筹调度资金的使用;提出向省申请救灾经费及向国外请求援助的计划;做好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
(5)医疗卫生组
组 长:市卫生局负责人
组 员:市红十字会办公室、市医药总公司负责人
负责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治疗点,抢救、转运和医治伤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等方面的帮助;筹集、储运医疗救护所需药品、血液和器械;防止和控制疫情发生。
(6)治安保卫组
组 长:市公安局负责人
组 员:武警东莞支队、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公安消防局负责人
负责灾区的维稳工作,防止发生不稳定情况;加强灾区治安管理,保卫灾区党政机关、机要、金融等部门,及时更新整理户籍档案,保护救灾物资、救济物品;加强灾区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负责灾区消防工作。
(7)通讯联络组
组 长:市经信局负责人
组 员: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国移动公司东莞分公司负责人
负责配备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灾区及现场救灾指挥部专用无线电台或其他移动通讯联系工具,保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与灾区现场救灾指挥部的通讯联系,及时架设指挥部与各应急工作组、有关单位的专用通讯线路设施;组织力量抢修被破坏的通讯设施,经批准征用、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讯系统。
(8)物资供应组
组 长:市发改局负责人
组 员:市经信局负责人
负责提出灾区物资救援计划,做好调拨物资准备工作,管理抗震抢险救灾物资;归口接收、管理和分配国内、外救灾援助的物资和款项。
(9)生活安置组
组 长:市民政局负责人
组 员:市社保局负责人
负责迅速设置避难场所,疏散安置受灾群众,解决灾民的吃穿、住问题;设置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等;制定救济标准,发放救灾款物;做好灾区社会工伤、社会基本医疗等保险待遇的给付;协助灾情调查、统计工作,做好遇难者的善后工作和孤老幼残人员的安置工作。
(10)交通运输组
组 长: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
组 员:市公路局、市城管局、市港航管理局、市路桥总公司负责人
负责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港口、桥梁和有关交通设施,实施灾区的交通管制,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11)电力工程抢险组
组 长:广东电网公司东莞供电局负责人
组 员:市发改局、市经信局负责人
负责组织对被破坏的电力等设施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和修复工作,保障电力正常运转。
(12)水利工程抢险组
组 长:市水务局负责人
组 员:市三防办公室负责人
负责组织对被破坏的重要水利、供水等设施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和修复工作,保证灾区用水,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13)宣传报道组
组 长:市政府新闻办负责人
组 员:市文广新局、东莞军分区政治部、东莞报业传媒集团、东莞广播电视台、市地震局负责人
负责抗震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和接待海内外宣传媒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震情、灾情等有关情况;做好有关宣传资料发放工作,宣传防震减灾知识,安定民心。
(14)生产自救组
组 长:市经信局负责人
组 员:市农业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人
负责组织对石化、化工等危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他企业进行严格检查,避免、控制次生灾害的发生和蔓延;组织有关部门尽快恢复自来水、电力、煤气的生产和供应以及公共交通的运行;组织对农业生产的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协调和组织灾区种子、种苗、化肥、农具的供应等。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本市各类地震监测台站对地震监测信息进行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和报送;市地震局对全市及珠江三角洲地区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收集)、质量监控、存储、常规分析处理,向市政府应急办、省地震局报送相关监测信息,并进行震情跟踪。
3.2 预警预防行动
市政府根据全省年度地震趋势会商意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等有关文件,及时部署市防震减灾工作。
省地震局通报本市短期地震预测意见,或省人民政府发布涉及本市短期地震预报后,本市各级政府应及时做好防震准备。
省地震局通报本市临震预测意见,或省人民政府发布涉及本市临震预报后,本市各级政府应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内容如下: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掌握震情变化;合理确定应急避险场所,检查、配备场所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3.3 预警支持系统
省地震前兆、数字测震、应急与信息系统和我市的地震前兆、(强)测震、GPS跨断裂观测、群测群防宏观观测、市政府OA系统短信平台等组成预警支持系统,实现震情分析、地震速报、信息传输与发布的功能。
3.4 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依据地震的危害程度,地震预警级别分为4级:“4级至5级地震”(Ⅳ级);“5级至6级地震”(Ⅲ级);“6级至7级地震”(Ⅱ级);“7级以上地震”(Ⅰ级)。
省人民政府发布本市或毗邻市地震短临预报后,市人民政府发布相应的地震预报或预警信息;本市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信息,并同时向省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本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市辖区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市辖区内发生6.0—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市辖区内发生5.0—6.0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或严重影响的地震;市辖区内发生4.0—5.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周边地区发生的地震波及我市,依据我市监测到的地震烈度值,可初判为相应的地震灾害事件级别。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表
地震灾害
等 级
分级标准
初判标准
人员死亡
经济损失
发生地震的震级
特别重大
地震灾害Ⅰ
300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占本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
7.0级以上
重 大
地震灾害Ⅱ
50—299人
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6.0—7.0级
较 大
地震灾害Ⅲ
20—49人
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5.0—6.0级
一 般
地震灾害Ⅳ
一定人员伤亡
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4.0—5.0级
4.1.2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1)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市人民政府按照统一部署,做好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2)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市人民政府按照统一部署,做好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3)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省地震局支持下,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实施。
(4)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灾区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Ⅳ级响应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商主管部门后决定,Ⅲ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决定,I级响应由国务院决定。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 震情速报
本市发生M≥3.0级地震,市地震局在震后15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初步确定,震后3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精确确定。迅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通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震中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2.2 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
地震灾害发生后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速报。震区镇街地震专(兼)职工作人员、地震助理员、宏观观测人员、志愿者等迅速将了解到的当地灾情通过地震灾情速报系统向市地震局报告;市地震局迅速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震害信息,调查核实灾情;根据灾情和灾害评估系统形成灾情报告,在震后1小时内(夜晚延长至2小时)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汇总上报市人民政府、省地震局,特殊情况下可直接上报中国地震局。此后,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按1、2、6、6、6…小时间隔向市人民政府、省地震局报告动态信息,发生新的灾情应随时报告。有条件的尽快将现场震害图像传送至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省地震局指定的网址。要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安”。
4.2.3 镇街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市地震局;上级有要求时,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市民政、公安、安监、交通、水务、建设、教育、卫生、电力等有关部门迅速了解灾情,及时报市人民政府。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市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将经核实的情况上报省港澳办、省台办、省外办并抄送省地震局和省民政厅。
4.2.4 震情灾情公告
市地震局商市政府新闻办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4.3 通讯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讯方式:启动市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开通地震应急通信链路,利用公共网络、通讯卫星、无线通讯等,实时获取地震灾害现场的情况。市经信局迅速了解地震灾区的通信状况并组织相关电信营运企业派出人员进行维护和抢修。
地震现场的应急通信方式:地震现场工作队携带海事卫星等设备赶赴灾害现场,并架通通信链路,保持灾害现场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实时联络。市经信局根据指挥部要求,组织相关电信营运企业派出应急通信队伍和设备,开通现场应急通信,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地震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4.4 指挥与协调
4.4.1 I级响应
(1)在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市人民政府组织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市人民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民政厅和地震局,同时通报本市驻军领导机关;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启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地震应急工作;决定实行紧急应急措施。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
市地震局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地震局报告震情和灾情。
市指挥长召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的需求,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①成立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
②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对灾区进行援助。
③协调东莞军分区和武警东莞支队组织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④派遣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灾害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请求上级人民政府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灾害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抢险救援。
⑤部署饮用水和食品的供给、伤员后送、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
⑥为上级的紧急支援行动提供保障条件。
⑦视情况,报请省人民政府实施跨市的紧急应急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等紧急应急措施。
4.4.2 Ⅱ级响应
(1)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市人民政府组织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市人民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民政厅和地震局,同时通报本市驻军领导机关;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
市地震局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地震局报告震情和灾情。
市指挥长召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的需求,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①派遣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灾害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
②组成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
③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对灾区进行援助。
④协调东莞军分区和武警东莞支队组织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⑤部署饮用水和食品的供给、伤员后送、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
4.4.3 Ⅲ级响应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和省抗震救灾现场小组协调指挥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灾区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市地震局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分析;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适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市人民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省人民政府,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启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本行政区内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当地震造成人员被压埋时,派遣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赴灾区救援。
视地震灾区的需求,协调市内非灾区对灾区的紧急支援。
4.4.4 Ⅳ级响应
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灾区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市主管部门指导、协助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1)灾区所在镇街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各镇街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民政局和地震局;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当地震造成人员被压埋时,积极组织救援并请求市人民政府派遣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赴灾区救援。
(2)市地震局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分析;并通报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市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协助救援工作。应急结束后,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地震应急工作。
4.5 灾害现场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是: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有关情况,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由现场指挥部划定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必要时向现场指挥部请求大型机械等条件支援;在救援行动进程中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需要请示的问题;与现场指挥部协调转移、撤离的安排。
4.6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开展灾区搜救工作。
东莞军分区、武警东莞支队组织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市公安消防局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
市卫生局组织医疗队伍和卫生防疫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市水务局、城管局、交通局组织力量对灾区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
在地震废墟中进行人员抢救要按照搜索营救程序实施。现场快速展开:现场快速勘察,设置警戒线,建立救援基地;搜索行动:展开人工搜索尽快发现地表或浅埋的受难者,进行犬搜索找寻被掩埋于废墟下的受难者,对重点部位进行仪器搜索以精确定位;营救行动:采用起重、支撑、破拆及狭窄场地营救,高空营救等方式,使受难者脱离险境;医疗救护行动:由具有现场急救经验的专业急救医生,采取医疗救护手段对受难者进行救助,迅速转送医疗站。
不同救援队伍之间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友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关注结合部;区块内各队伍之间要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各队伍之间保持联络,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市地震局负责监视余震,市住建局组织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以及对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进行危险评估;市公安消防局组织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或爆炸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扑灭火灾;市环保局负责监视放射性污染,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监视滑坡、崩塌、泥石流等次生灾害。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各级民政部门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震区所在镇街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9 次生灾害防御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工作单位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公安消防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
环保部门加强对灾区饮用水源和备用水源(水库)以及有毒不明气体的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灾害。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建设、水务、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安监部门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
其他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次生灾害防御工作。
4.10 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市地震局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配合省地震现场监测预报工作队布设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对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判定意见。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震区各级政府组织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市人民政府动员本市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并做好邻近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的工作;民政部门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
4.12 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市地震局配合省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
市住建局会同其它有关部门,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支持配合下,共同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4.13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由市政府负责信息发布,具体由市政府应急办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市地震局负责。
4.14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 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3 保险
市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依法及时做好灾区有关理赔工作。
5.4 调查和总结
市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
6 保障措施
6.1组织保障
市防震减灾工作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决策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事项,市地震局负责日常工作。市地震局依据本预案要求,落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和联络员名单,共同做好应对地震灾害的各种准备工作。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建立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收集汇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各有关电信营运企业做好灾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
市经信局组织、协调本市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单位尽快恢复本单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6.2.2 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市地震局会同市公安消防局储备必要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救援资源数据库,储存本市所拥有的云梯车、挖掘机械、起重机械、顶升设备及特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等数据并定期更新。
6.2.3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表
队伍名称
先期处置队伍
第一支援梯队
第二支援梯队
人员抢救
队 伍
社区志愿者队伍
市地震救援队
市军分区民兵预备役部队
当地驻军部队
省地震救援分队
省地震救援队
省内驻军部队
工程抢险
队 伍
镇街抢险队伍
行业专业抢险队伍
省、毗邻市抢险队伍
次生灾害
特种救援
队 伍
镇街消防队,企业消防队
市消防支队,行业特种救援队伍
省、毗邻市特种救援队伍
医疗救护
队 伍
镇街急救医疗队伍
东莞市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
附近军队医疗队
省有关医院
地震现场
应急队伍
市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省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邻市地震部门现场应急队伍
中国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邻省地震部门现场应急队伍
建筑物
安全鉴定
队 伍
镇街建筑工程机构人员
市住建局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省地震局和住建厅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6.2.4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力量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港口、桥梁及有关设施;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市经信局予以协调。
6.2.5 电力保障
广东电网公司东莞供电局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6.2.6 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市水务局、城管局、交通局组织力量对灾区镇街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
6.2.7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组织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测、预警,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市经信局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
市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他有关单位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6.2.8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做好灾区维稳工作,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武警东莞支队予以配合。
市公安消防局做好灾区消防工作。
武警东莞支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6.2.9 物资保障
市发改局组织粮食供应,保障灾区粮食供求平衡。
市经信局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民政局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6.2.10 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由市财政承担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市民政局负责市应急救济款的发放。
6.2.11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应对突发地震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6.2.12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结合旧城、旧村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市、镇、村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公共场所、社区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6.2.13 涉外事务
凡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事宜,由市外办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在华期间,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待,并依法进行管理。
处于灾区的外国民间机构或国际组织代表机构及其人员,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安置;应有关单位邀请临时来莞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协调安置;外国来莞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协调安置。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地震局协助市政府储备地震应急专家队伍作为地震应急的骨干技术力量,包括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以及后备队伍的专家群体,服务于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
建立并完善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是地震应急指挥的技术平台,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高新技术,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公众信息交流: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单位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最大程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演习: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6.5 监督检查
根据市防震减灾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市地震局会同有关单位,对《东莞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7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 平息地震谣言
当本市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市人民政府督导谣言发生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各镇街应及时将应急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地震局。市地震局视情况,派出专家分析谣言起因,作好宣传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工作。
市地震局协助市政府应急办汇总、整理平息地震谣言应急情况,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地震局。
7.2 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市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应急戒备,组织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
7.3 应对毗邻震灾
毗邻地区发生地震造成我市境内社会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面临毗邻地区居民大量进入我市行政区内避难的情况,市人民政府要及时报省政府办公厅并抄送省地震局,在省政府部署和组织下开展有关的应急工作。
8 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在地震应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预案管理
市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地震局承担。市直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报送市地震局备案。各镇街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镇街地震应急预案,并报送市地震局备案。
8.3 预案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地震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
本预案由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东莞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自本预案发布之日起废止。
9 附录
9.1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1)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2)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3)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4)地震短期预报: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5)临震预报: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地震灾情速报传真格式
×××地震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地震灾情速报(第××期)
速报人:××× 批准人:×××
截止年月日时分,收集的灾情如下:
(1)震感范围
(2)人员死亡 人,受伤 人(可列出伤亡人员的地点)
(3)牲畜死伤情况
(4)简述房屋的破坏情况
(5)简述通信、供水、供电、交通受损等情况
(6)其他情况(地震造成的社会影响、群众情绪及政府救灾情况等)说明
年 月 日 时 分
注:了解多少情况就填写多少情况,一次速报不必求全。 |
| 关于印发东莞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地震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重新进行修编,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市人民政府《印发东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东府〔2007〕136号)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东莞市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保障地震应急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东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轻灾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2)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地震应急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处置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立即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事件;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3)平战结合,共同应对。做好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各项准备,将日常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结合起来,加强培训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重视提高广大群众的灾害意识,依靠公众力量,充分发挥镇街、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协同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 (4)依靠科技,提高素质。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改进和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的技术和手段,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专业化水平和指挥能力,完善决策执行机制,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综合素质。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市人民政府迅速组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救援与救灾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如下:
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委、市政府、军分区各1名分管负责同志
成员:市地震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社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城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房管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市公安消防局、武警东莞支队、广东电网公司东莞供电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国移动广东公司东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14个应急工作组。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是:
(1)根据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方案;研究制定处置地震灾害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部署和组织各有关部门和有关镇街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抢险救灾;
(3)协调东莞军分区和武警东莞支队迅速组织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4)执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抢险救灾工作部署,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行动,视需求请求省人民政府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5)检查督促抗震救灾工作落实情况,根据工作进展决定结束应急响应;
(6)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2.2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是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市地震局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如下:
主 任: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副主任:市地震局负责人 市住建局负责人 市民政局负责人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人
办公室成员为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
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1)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
(2)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3)贯彻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
(4)掌握震情监视、分析会商情况;
(5)研究制定新闻宣传工作方案,组织新闻发布会,指导抗震救灾宣传工作;
(6)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7)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工作组:
为有序高效地开展地震应急工作,设立14个地震应急工作组,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令和本预案所确定的分工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1)震情监视组
组 长:市地震局负责人
负责现场地震监测,分析地震震情发展趋势,提出余震防范对策;协调震区与邻区的地震监测工作。
(2)救灾抢险组
组 长:东莞军分区负责人
组 员:武警东莞支队、市公安消防局负责人
负责调派驻莞部队参加抗震救灾,寻找、抢救被压埋人员,营救伤员;请求空军支援;组织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抗震救灾;指挥协调外援部队参加抗震救灾。
(3)震害评估组
组 长:市住建局负责人
组 员:市经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管局、市房管局、市地震局、市农业局、中保财产保险东莞市分公司负责人
负责进行震害调查和灾情评估,确定地震烈度;统计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评估建筑物安全性能;提出救灾意见,制定灾区恢复重建计划。
(4)财务统筹组
组 长:市财政局负责人
组 员:市民政局负责人
负责筹集抗震救灾经费,统一管理中央和省下拨的救灾经费及市外援助的经费;设立地震救灾专项资金,统筹调度资金的使用;提出向省申请救灾经费及向国外请求援助的计划;做好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
(5)医疗卫生组
组 长:市卫生局负责人
组 员:市红十字会办公室、市医药总公司负责人
负责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治疗点,抢救、转运和医治伤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等方面的帮助;筹集、储运医疗救护所需药品、血液和器械;防止和控制疫情发生。
(6)治安保卫组
组 长:市公安局负责人
组 员:武警东莞支队、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公安消防局负责人
负责灾区的维稳工作,防止发生不稳定情况;加强灾区治安管理,保卫灾区党政机关、机要、金融等部门,及时更新整理户籍档案,保护救灾物资、救济物品;加强灾区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负责灾区消防工作。
(7)通讯联络组
组 长:市经信局负责人
组 员: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国移动公司东莞分公司负责人
负责配备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灾区及现场救灾指挥部专用无线电台或其他移动通讯联系工具,保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与灾区现场救灾指挥部的通讯联系,及时架设指挥部与各应急工作组、有关单位的专用通讯线路设施;组织力量抢修被破坏的通讯设施,经批准征用、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讯系统。
(8)物资供应组
组 长:市发改局负责人
组 员:市经信局负责人
负责提出灾区物资救援计划,做好调拨物资准备工作,管理抗震抢险救灾物资;归口接收、管理和分配国内、外救灾援助的物资和款项。
(9)生活安置组
组 长:市民政局负责人
组 员:市社保局负责人
负责迅速设置避难场所,疏散安置受灾群众,解决灾民的吃穿、住问题;设置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等;制定救济标准,发放救灾款物;做好灾区社会工伤、社会基本医疗等保险待遇的给付;协助灾情调查、统计工作,做好遇难者的善后工作和孤老幼残人员的安置工作。
(10)交通运输组
组 长: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
组 员:市公路局、市城管局、市港航管理局、市路桥总公司负责人
负责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港口、桥梁和有关交通设施,实施灾区的交通管制,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11)电力工程抢险组
组 长:广东电网公司东莞供电局负责人
组 员:市发改局、市经信局负责人
负责组织对被破坏的电力等设施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和修复工作,保障电力正常运转。
(12)水利工程抢险组
组 长:市水务局负责人
组 员:市三防办公室负责人
负责组织对被破坏的重要水利、供水等设施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和修复工作,保证灾区用水,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13)宣传报道组
组 长:市政府新闻办负责人
组 员:市文广新局、东莞军分区政治部、东莞报业传媒集团、东莞广播电视台、市地震局负责人
负责抗震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和接待海内外宣传媒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震情、灾情等有关情况;做好有关宣传资料发放工作,宣传防震减灾知识,安定民心。
(14)生产自救组
组 长:市经信局负责人
组 员:市农业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人
负责组织对石化、化工等危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他企业进行严格检查,避免、控制次生灾害的发生和蔓延;组织有关部门尽快恢复自来水、电力、煤气的生产和供应以及公共交通的运行;组织对农业生产的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协调和组织灾区种子、种苗、化肥、农具的供应等。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本市各类地震监测台站对地震监测信息进行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和报送;市地震局对全市及珠江三角洲地区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收集)、质量监控、存储、常规分析处理,向市政府应急办、省地震局报送相关监测信息,并进行震情跟踪。
3.2 预警预防行动
市政府根据全省年度地震趋势会商意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等有关文件,及时部署市防震减灾工作。
省地震局通报本市短期地震预测意见,或省人民政府发布涉及本市短期地震预报后,本市各级政府应及时做好防震准备。
省地震局通报本市临震预测意见,或省人民政府发布涉及本市临震预报后,本市各级政府应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内容如下: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掌握震情变化;合理确定应急避险场所,检查、配备场所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3.3 预警支持系统
省地震前兆、数字测震、应急与信息系统和我市的地震前兆、(强)测震、GPS跨断裂观测、群测群防宏观观测、市政府OA系统短信平台等组成预警支持系统,实现震情分析、地震速报、信息传输与发布的功能。
3.4 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依据地震的危害程度,地震预警级别分为4级:“4级至5级地震”(Ⅳ级);“5级至6级地震”(Ⅲ级);“6级至7级地震”(Ⅱ级);“7级以上地震”(Ⅰ级)。
省人民政府发布本市或毗邻市地震短临预报后,市人民政府发布相应的地震预报或预警信息;本市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信息,并同时向省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本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市辖区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市辖区内发生6.0—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市辖区内发生5.0—6.0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或严重影响的地震;市辖区内发生4.0—5.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周边地区发生的地震波及我市,依据我市监测到的地震烈度值,可初判为相应的地震灾害事件级别。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表
地震灾害
等 级
分级标准
初判标准
人员死亡
经济损失
发生地震的震级
特别重大
地震灾害Ⅰ
300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占本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
7.0级以上
重 大
地震灾害Ⅱ
50—299人
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6.0—7.0级
较 大
地震灾害Ⅲ
20—49人
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5.0—6.0级
一 般
地震灾害Ⅳ
一定人员伤亡
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4.0—5.0级
4.1.2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1)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市人民政府按照统一部署,做好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2)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市人民政府按照统一部署,做好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3)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省地震局支持下,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实施。
(4)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灾区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Ⅳ级响应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商主管部门后决定,Ⅲ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决定,I级响应由国务院决定。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 震情速报
本市发生M≥3.0级地震,市地震局在震后15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初步确定,震后3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精确确定。迅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通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震中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2.2 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
地震灾害发生后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速报。震区镇街地震专(兼)职工作人员、地震助理员、宏观观测人员、志愿者等迅速将了解到的当地灾情通过地震灾情速报系统向市地震局报告;市地震局迅速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震害信息,调查核实灾情;根据灾情和灾害评估系统形成灾情报告,在震后1小时内(夜晚延长至2小时)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汇总上报市人民政府、省地震局,特殊情况下可直接上报中国地震局。此后,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按1、2、6、6、6…小时间隔向市人民政府、省地震局报告动态信息,发生新的灾情应随时报告。有条件的尽快将现场震害图像传送至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省地震局指定的网址。要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安”。
4.2.3 镇街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市地震局;上级有要求时,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市民政、公安、安监、交通、水务、建设、教育、卫生、电力等有关部门迅速了解灾情,及时报市人民政府。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市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将经核实的情况上报省港澳办、省台办、省外办并抄送省地震局和省民政厅。
4.2.4 震情灾情公告
市地震局商市政府新闻办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4.3 通讯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讯方式:启动市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开通地震应急通信链路,利用公共网络、通讯卫星、无线通讯等,实时获取地震灾害现场的情况。市经信局迅速了解地震灾区的通信状况并组织相关电信营运企业派出人员进行维护和抢修。
地震现场的应急通信方式:地震现场工作队携带海事卫星等设备赶赴灾害现场,并架通通信链路,保持灾害现场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实时联络。市经信局根据指挥部要求,组织相关电信营运企业派出应急通信队伍和设备,开通现场应急通信,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地震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4.4 指挥与协调
4.4.1 I级响应
(1)在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市人民政府组织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市人民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民政厅和地震局,同时通报本市驻军领导机关;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启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地震应急工作;决定实行紧急应急措施。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
市地震局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地震局报告震情和灾情。
市指挥长召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的需求,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①成立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
②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对灾区进行援助。
③协调东莞军分区和武警东莞支队组织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④派遣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灾害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请求上级人民政府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灾害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抢险救援。
⑤部署饮用水和食品的供给、伤员后送、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
⑥为上级的紧急支援行动提供保障条件。
⑦视情况,报请省人民政府实施跨市的紧急应急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等紧急应急措施。
4.4.2 Ⅱ级响应
(1)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市人民政府组织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市人民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民政厅和地震局,同时通报本市驻军领导机关;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
市地震局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地震局报告震情和灾情。
市指挥长召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的需求,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①派遣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灾害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
②组成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
③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对灾区进行援助。
④协调东莞军分区和武警东莞支队组织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⑤部署饮用水和食品的供给、伤员后送、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
4.4.3 Ⅲ级响应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和省抗震救灾现场小组协调指挥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灾区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市地震局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分析;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适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市人民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省人民政府,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启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本行政区内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当地震造成人员被压埋时,派遣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赴灾区救援。
视地震灾区的需求,协调市内非灾区对灾区的紧急支援。
4.4.4 Ⅳ级响应
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灾区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市主管部门指导、协助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1)灾区所在镇街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各镇街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民政局和地震局;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当地震造成人员被压埋时,积极组织救援并请求市人民政府派遣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赴灾区救援。
(2)市地震局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分析;并通报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市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协助救援工作。应急结束后,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地震应急工作。
4.5 灾害现场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是: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有关情况,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由现场指挥部划定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必要时向现场指挥部请求大型机械等条件支援;在救援行动进程中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需要请示的问题;与现场指挥部协调转移、撤离的安排。
4.6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开展灾区搜救工作。
东莞军分区、武警东莞支队组织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市公安消防局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
市卫生局组织医疗队伍和卫生防疫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市水务局、城管局、交通局组织力量对灾区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
在地震废墟中进行人员抢救要按照搜索营救程序实施。现场快速展开:现场快速勘察,设置警戒线,建立救援基地;搜索行动:展开人工搜索尽快发现地表或浅埋的受难者,进行犬搜索找寻被掩埋于废墟下的受难者,对重点部位进行仪器搜索以精确定位;营救行动:采用起重、支撑、破拆及狭窄场地营救,高空营救等方式,使受难者脱离险境;医疗救护行动:由具有现场急救经验的专业急救医生,采取医疗救护手段对受难者进行救助,迅速转送医疗站。
不同救援队伍之间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友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关注结合部;区块内各队伍之间要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各队伍之间保持联络,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市地震局负责监视余震,市住建局组织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以及对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进行危险评估;市公安消防局组织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或爆炸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扑灭火灾;市环保局负责监视放射性污染,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监视滑坡、崩塌、泥石流等次生灾害。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各级民政部门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震区所在镇街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9 次生灾害防御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工作单位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公安消防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
环保部门加强对灾区饮用水源和备用水源(水库)以及有毒不明气体的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灾害。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建设、水务、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安监部门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
其他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次生灾害防御工作。
4.10 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市地震局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配合省地震现场监测预报工作队布设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对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判定意见。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震区各级政府组织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市人民政府动员本市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并做好邻近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的工作;民政部门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
4.12 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市地震局配合省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
市住建局会同其它有关部门,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支持配合下,共同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4.13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由市政府负责信息发布,具体由市政府应急办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市地震局负责。
4.14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 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3 保险
市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依法及时做好灾区有关理赔工作。
5.4 调查和总结
市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
6 保障措施
6.1组织保障
市防震减灾工作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决策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事项,市地震局负责日常工作。市地震局依据本预案要求,落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和联络员名单,共同做好应对地震灾害的各种准备工作。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建立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收集汇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各有关电信营运企业做好灾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
市经信局组织、协调本市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单位尽快恢复本单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6.2.2 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市地震局会同市公安消防局储备必要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救援资源数据库,储存本市所拥有的云梯车、挖掘机械、起重机械、顶升设备及特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等数据并定期更新。
6.2.3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表
队伍名称
先期处置队伍
第一支援梯队
第二支援梯队
人员抢救
队 伍
社区志愿者队伍
市地震救援队
市军分区民兵预备役部队
当地驻军部队
省地震救援分队
省地震救援队
省内驻军部队
工程抢险
队 伍
镇街抢险队伍
行业专业抢险队伍
省、毗邻市抢险队伍
次生灾害
特种救援
队 伍
镇街消防队,企业消防队
市消防支队,行业特种救援队伍
省、毗邻市特种救援队伍
医疗救护
队 伍
镇街急救医疗队伍
东莞市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
附近军队医疗队
省有关医院
地震现场
应急队伍
市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省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邻市地震部门现场应急队伍
中国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邻省地震部门现场应急队伍
建筑物
安全鉴定
队 伍
镇街建筑工程机构人员
市住建局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省地震局和住建厅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6.2.4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力量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港口、桥梁及有关设施;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市经信局予以协调。
6.2.5 电力保障
广东电网公司东莞供电局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6.2.6 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市水务局、城管局、交通局组织力量对灾区镇街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
6.2.7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组织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测、预警,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市经信局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
市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他有关单位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6.2.8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做好灾区维稳工作,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武警东莞支队予以配合。
市公安消防局做好灾区消防工作。
武警东莞支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6.2.9 物资保障
市发改局组织粮食供应,保障灾区粮食供求平衡。
市经信局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民政局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6.2.10 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由市财政承担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市民政局负责市应急救济款的发放。
6.2.11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应对突发地震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6.2.12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结合旧城、旧村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市、镇、村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公共场所、社区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6.2.13 涉外事务
凡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事宜,由市外办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在华期间,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待,并依法进行管理。
处于灾区的外国民间机构或国际组织代表机构及其人员,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安置;应有关单位邀请临时来莞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协调安置;外国来莞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协调安置。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地震局协助市政府储备地震应急专家队伍作为地震应急的骨干技术力量,包括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以及后备队伍的专家群体,服务于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
建立并完善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是地震应急指挥的技术平台,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高新技术,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公众信息交流: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单位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最大程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演习: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6.5 监督检查
根据市防震减灾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市地震局会同有关单位,对《东莞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7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 平息地震谣言
当本市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市人民政府督导谣言发生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各镇街应及时将应急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地震局。市地震局视情况,派出专家分析谣言起因,作好宣传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工作。
市地震局协助市政府应急办汇总、整理平息地震谣言应急情况,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地震局。
7.2 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市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应急戒备,组织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
7.3 应对毗邻震灾
毗邻地区发生地震造成我市境内社会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面临毗邻地区居民大量进入我市行政区内避难的情况,市人民政府要及时报省政府办公厅并抄送省地震局,在省政府部署和组织下开展有关的应急工作。
8 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在地震应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预案管理
市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地震局承担。市直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报送市地震局备案。各镇街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镇街地震应急预案,并报送市地震局备案。
8.3 预案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地震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
本预案由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东莞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自本预案发布之日起废止。
9 附录
9.1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1)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2)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3)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4)地震短期预报: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5)临震预报: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地震灾情速报传真格式
×××地震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地震灾情速报(第××期)
速报人:××× 批准人:×××
截止年月日时分,收集的灾情如下:
(1)震感范围
(2)人员死亡 人,受伤 人(可列出伤亡人员的地点)
(3)牲畜死伤情况
(4)简述房屋的破坏情况
(5)简述通信、供水、供电、交通受损等情况
(6)其他情况(地震造成的社会影响、群众情绪及政府救灾情况等)说明
年 月 日 时 分
注:了解多少情况就填写多少情况,一次速报不必求全。 |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 任命:
胡 鹏为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
周 迪为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
卢健如为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
叶 充为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
何庆宜为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杨绪超为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审判员;
卫良枢、王惠嫦、赵骞、吴旦、欧阳全、许鹏、尹河清、叶志超、黄运祎为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莫松坚的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叶有能的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陈小红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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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迪为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
卢健如为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
叶 充为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
何庆宜为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杨绪超为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审判员;
卫良枢、王惠嫦、赵骞、吴旦、欧阳全、许鹏、尹河清、叶志超、黄运祎为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莫松坚的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叶有能的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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